Reading Guidance In order to make the people not covered by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of the city enjoy the basic pension guarantee, Rizhao Municipal Government issued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Launching Pilot Practice of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among Urban Citizens-Ri Zheng Fa [2011] Document No.28. The target is to build apension system for urban citizens in which individual contribution combines with government subsidies and the social arrangement combines with the individual account. The system, together with family support, social assistance and social wel 原 fare guarantee the basic life for urban citizens. The counties and districts start to carry out the pilot practice from July 1st, 2011. The citizens over 16 years old-- students excluded, in our city who are not covered by the basic social pension in 原 surance system for workers can take part in the urban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sys 原 tem on their own will at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place. So as to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reform of the basic medical and health organizations and set up new operation mechanism, the government office issued the Opinions on Promoting the Comprehensive Reform of the Basic Medical and Health Organization of the City with endorsement of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Ri Zheng Ban Fa [2011] Document No.24. Follow the guidance of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and abide by the principle of the central and provincial government on reforming of the medical and health system, we will focus on the requirement of basic guarantee, strengthening grass root level organization and setting up mecha 原 nism, so as to promote fundament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mechanism of the grass root level medical and health organizations, and facilitate to set up anew vigorous mechanism featuring with public welfare, vitality and sustain 原 ability, thus improve the capability of public health and basic medical care in ur 原 ban and rural areas, by providing people with safe, efficient, convenient and cheap medical and health services.
目 录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1 关 于 做 好 2011 年 度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的 通 知 4 关 于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的 实 施 意 见 7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的 通 知 10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意 见 15 关 于 印 发 < 日 照 市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17 关 于 表 彰 全 市 口 岸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的 通 报 19 关 于 表 彰 巩 固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成 果 迎 接 复 审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的 通 报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21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22 关 于 推 进 公 共 电 子 阅 览 室 建 设 的 通 知 23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全 市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综 合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28 转 发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等 部 门 关 于 日 照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基 层 公 共 ( 就 业 )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35 关 于 落 实 2011 年 县 级 政 府 耕 地 保 护 责 任 目 标 的 通 知 36 关 于 印 发 日 照 市 农 村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42 转 发 市 民 政 局 等 部 门 关 于 加 强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47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十 二 五 节 能 预 警 调 控 工 作 的 意 见 50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全 市 青 少 年 体 育 工 作 的 意 见 53 关 于 印 发 创 建 爱 民 固 边 模 范 口 岸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57 关 于 印 发 日 照 港 石 臼 港 区 粉 尘 污 染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61 关 于 印 发 日 照 市 冬 春 蔬 菜 储 备 方 案 的 通 知
Send the Orders Guide the Work Open the Government Affairs Serve the Community Contents Documents of the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 Rizhao 1. Notice on Doing Well on the Work of Settlement of the Demobilized Soldiers in 2011 4.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Launching Pilot Practice of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among UrbanCitizens 7.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Improving Environment Quality 10.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Safe Pro 原 duction oftheenterprises 15.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Management Methods of Rizhao Local ChroniclesCompilation 17. Notification on Commending the Ad 原 vanced Departments, Companies and Indi 原 viduals ofthe PortWork ofrizhao 19. Notification on Commending the Advanced Units and Individuals for Preparation of the National Clean City Reassessment Documents of the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f Rizhao 21.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of the Government Website 22.Notice on Promoting Public E-Reading RoomConstruction 23. Opinions on Promoting the Compre 原 hensive Reform of the Basic Medical and HealthOrganizationof the City 28. Notice on Transmitting Opinions of RizhaoMunicipalBureauof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n 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 Service Platformfor HumanResources and SocialSecurity-Employment 35. Notice on Fulfilling the Farmland Protection TargetonCounty Levelin2011 36.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Comprehensive Working Program on Foods Safety ControlinRuralAreas ofrizhao 42. Notice on Transmitting Opinions of Rizhao Municipal Civil Affairs Bureau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trengthen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echnique Training of the DemobilizedSoldiers 47.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Warning and Regulation Work for Energy Conserva 原 tioninthe 12thFive YearPeriod 50.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the Physical Education WorkofAdolescentinRizhao 53.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Working ProgramforBuilding an Exemplar Port for Caring People and Consolidating Borderline 57.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Comprehensive Working Program for Dust Control in ShijiuPort AreaofRizhao 61.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Reservation Scheme for Vegetables in WinterandSpring
63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务 值 班 和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报 告 工 作 的 通 知 政 务 动 态 65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任 免 通 知 66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大 事 记 封 页 介 绍 封 二 封 三 封 四 / 我 市 建 筑 节 能 工 作 情 况 介 绍
63.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Government Duty SystemandEmergency ReportSystem GovernmentAffair 65. Appointment Notice of the Rizhao Mu 原 nicipalgovernment 66. Important Events of the Rizhao Munici 原 pal Government Front and Back Covers Introduction Inside Front Cover/ Inside Back Cover/ Back Cover/ Profile of Promotion of Energy Saving inrizhao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做 好 2011 年 度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的 通 知 日 政 发 也 2011 页 27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日 照 经 济 开 发 区 山 海 天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委,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高 等 院 校, 市 属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省 属 驻 日 照 各 单 位 : 为 做 好 我 市 2011 年 度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根 据 鲁 政 发 2011 4 号 文 件 精 神 及 有 关 法 规 政 策,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尧 严 格 政 策 规 定 袁 明 确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范 围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规 定 和 深 化 士 官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际 情 况,2011 年 度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的 对 象 为 : (1) 义 务 兵, 服 现 役 满 2 年 未 被 选 取 为 士 官 退 出 现 役 的 ; 由 于 伤 病 残 等 原 因 滞 留 部 队 服 现 役 超 过 2 年 退 出 现 役 的 服 现 役 未 满 2 年 因 政 治 身 体 等 原 因 提 前 退 出 现 役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士 官, 服 现 役 满 8 年 16 年 未 被 选 取 为 高 一 级 士 官 的, 服 现 役 满 5 年 12 年 因 编 制 限 制 未 被 批 准 继 续 服 现 役 的 ; 服 现 役 满 30 年 或 者 年 满 55 岁 安 排 退 出 现 役 的 ; 超 过 本 岗 位 规 定 最 高 服 现 役 年 限 的, 因 国 家 和 军 队 建 设 需 要 退 出 现 役 的, 家 庭 发 生 重 大 变 故 本 人 申 请 提 前 退 出 现 役 的, 以 及 因 现 实 表 现 工 作 能 力 身 体 状 况 等 原 因 不 适 宜 继 续 服 现 役 安 排 提 前 退 出 现 役 的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是 一 项 严 肃 的 工 作,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政 策 对 档 案 材 料 弄 虚 作 假 占 用 农 村 指 标 和 非 户 口 所 在 地 入 伍 的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及 在 农 村 入 伍 后 购 买 城 镇 户 口, 2002 年 后 入 伍 没 有 民 政 部 统 一 印 发 的 优 待 安 置 证 的 退 伍 义 务 兵 和 复 员 士 官, 一 律 不 得 纳 入 城 镇 安 置 范 围 作 转 业 和 退 休 安 排 的 士 官 1 至 4 级 伤 病 残 义 务 兵 1 至 6 级 患 精 神 病 义 务 兵 和 初 级 士 官, 按 照 省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的 接 收 安 置 计 划 和 名 单 接 收 从 非 军 事 部 门 直 接 招 收 的 士 官 以 转 业 方 式 退 出 现 役 的, 享 受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待 遇, 以 其 它 方 式 退 出 现 役 的, 不 享 受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待 遇, 由 入 伍 前 户 口 所 在 地 安 置 部 门 接 收 对 未 经 省 市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跨 省 易 地 安 置 的 义 务 兵 和 一 级 二 级 士 官 或 跨 市 跨 区 县 易 地 安 置 的 转 业 士 官, 各 地 不 得 擅 自 接 收 和 安 置 二 尧 坚 持 多 措 并 举 袁 努 力 完 成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任 务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坚 决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等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的 法 规 政 策, 进 一 步 强 化 国 防 意 识 和 大 局 意 识,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全 面 推 行 政 府 安 置 自 谋 职 业 扶 持 就 业 等 多 种 形 式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加 大 经 费 投 入,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工 作, 确 保 2011 年 10 月 底 前 完 成 年 度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任 务 渊 一 冤 严 格 落 实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计 划 遥 将 所 有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包 括 非 国 有 经 济 单 位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全 部 纳 入 安 置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的 范 围, 按 照 国 防 义 务 均 衡 负 担 的 原 则, 科 学 合 理 地 拟 定 安 置 计 划 对 转 业 士 官 和 荣 立 二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退 役 士 兵 等 重 点 安 置 对 象, 按 照 优 先 和 择 优 安 置 的 原 则, 下 达 的 事 业 单 位 计 划 不 少 于 当 地 事 业 单 位 计 划 的 80%,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国 家 省 属 单 位 原 则 上 计 划 不 少 于 30%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摸 清 当 地 各 单 位 的 空 缺 编 及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最 大 限 度 地 挖 掘 安 置 潜 -1-
力, 按 比 例 合 理 制 定 安 置 计 划, 努 力 为 重 点 安 置 对 象 提 供 就 业 岗 位 所 有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不 分 所 有 制 性 质 和 组 织 形 式, 都 有 依 法 接 收 安 置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的 义 务, 必 须 从 军 队 建 设 和 社 会 稳 定 大 局 出 发, 坚 决 完 成 政 府 下 达 的 接 收 安 置 任 务 任 何 行 业 系 统 和 单 位 都 不 得 限 制 或 变 相 限 制 下 属 单 位 接 收 当 地 政 府 按 计 划 分 配 的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国 家 省 属 驻 日 照 单 位 要 自 觉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积 极 承 担 安 置 任 务, 认 真 落 实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计 划 接 收 单 位 因 特 殊 情 况 对 完 成 安 置 任 务 确 有 困 难 的, 可 通 过 经 济 补 偿 方 式 履 行 安 置 义 务, 向 当 地 安 置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按 照 规 定 数 额 和 时 限 缴 纳 安 置 任 务 有 偿 转 移 资 金 渊 二 冤 大 力 推 进 退 役 士 兵 自 谋 职 业 遥 各 级 政 府 要 把 推 进 自 谋 职 业 作 为 解 决 当 前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难 问 题 的 有 效 途 径, 在 总 结 近 年 来 工 作 经 验 和 做 法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加 大 改 革 力 度, 制 定 和 完 善 配 套 政 策 措 施, 以 鼓 励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积 极 选 择 自 谋 职 业 要 把 落 实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作 为 推 进 自 谋 职 业 工 作 的 重 点, 在 用 好 上 级 财 政 下 拨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的 同 时, 各 区 县 要 进 一 步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把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资 金 列 入 当 地 财 政 预 算, 确 保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费 按 时 足 额 发 放 到 位 各 级 收 取 的 安 置 任 务 有 偿 转 移 金 应 主 要 用 于 自 谋 职 业 退 役 士 兵 的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与 预 算 安 排 的 资 金 统 筹 使 用 税 务 工 商 银 行 教 育 民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等 部 门, 要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切 实 把 扶 持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自 谋 职 业 的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落 到 实 处 选 择 自 谋 职 业 的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要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各 类 人 才 市 场 劳 动 力 市 场 和 公 共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为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举 办 各 种 形 式 的 招 聘 洽 谈 会, 努 力 拓 宽 退 役 士 兵 与 用 人 单 位 的 沟 通 渠 道 渊 三 冤 切 实 保 障 退 役 士 兵 合 法 权 益 遥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依 法 保 障 退 役 士 兵 的 合 法 权 益 所 有 接 收 退 役 士 兵 的 单 位 都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为 其 办 理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享 受 本 单 位 同 工 龄 同 岗 位 同 工 种 职 工 的 同 等 待 遇, 其 军 龄 连 同 待 分 配 时 间 一 并 计 算 为 所 在 单 位 的 连 续 工 龄, 与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实 际 缴 纳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为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因 接 收 单 位 原 因 导 致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不 能 按 时 上 岗 的, 从 当 地 安 置 部 门 开 出 介 绍 信 当 月 起, 接 收 单 位 要 按 照 不 低 于 本 单 位 同 工 龄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80%, 按 月 发 放 生 活 费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待 安 置 期 间, 由 同 级 财 政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按 照 当 地 城 镇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发 给 生 活 补 助 费 认 真 执 行 日 照 市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采 取 档 案 考 核 文 化 考 试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规 范 三 公 开 一 监 督 阳 光 安 置 办 法, 确 保 安 置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实 施 三 尧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袁 推 进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各 区 县 和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加 强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 42 号 ) 和 省 政 府 省 军 区 关 于 加 强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鲁 政 发 2011 23 号 ) 精 神, 把 加 强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作 为 一 项 政 治 任 务 摆 上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完 善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提 高 教 育 培 训 质 量, 落 实 工 作 责 任, 加 强 协 调 督 导, 确 保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工 作 取 得 实 效 渊 一 冤 加 强 组 织 引 导 遥 把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和 就 业 指 导 作 为 安 置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纳 入 当 地 教 育 培 训 和 再 就 业 工 程 统 筹 安 排,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院 校 和 培 训 机 构, 努 力 提 高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和 技 能 水 平, 提 高 其 就 业 能 力 培 训 对 象 主 要 是 2010 年 冬 季 及 以 后 退 出 现 役 符 合 国 家 接 收 安 置 政 策 能 够 正 常 参 加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退 役 时 间 在 1 年 之 内 自 主 就 业 的 退 伍 义 务 兵 复 员 士 官 和 转 业 士 官 把 农 村 退 役 士 兵 人 才 开 发 使 用 纳 入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作 为 繁 荣 农 村 经 济 -2-
促 进 农 村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的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来 抓, 组 织 农 村 退 役 士 兵 积 极 参 加 培 训, 并 在 就 业 生 产 和 技 术 服 务 等 方 面 给 予 关 心 指 导 和 帮 助, 鼓 励 有 专 长 的 退 役 士 兵 创 办 经 济 实 体, 推 荐 优 秀 退 役 士 兵 作 为 基 层 组 织 的 后 备 力 量, 充 分 发 挥 他 们 在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中 的 骨 干 作 用 广 泛 宣 传 发 动,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做 好 舆 论 宣 传, 让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政 策 家 喻 户 晓, 引 导 退 役 士 兵 踊 跃 参 加 教 育 培 训 渊 二 冤 严 格 教 学 管 理 遥 坚 持 以 促 进 就 业 为 目 的 以 市 场 需 求 为 导 向 以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为 主 体 以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成 人 教 育 和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为 补 充, 本 着 政 府 主 导 自 愿 参 加 技 能 为 主 免 费 培 训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 按 照 全 市 统 一 部 署, 以 区 县 为 单 位 分 别 组 织 实 施 教 育 培 训 任 务 由 师 资 力 量 强 实 训 设 施 好 教 学 质 量 高 的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培 训 院 校 和 机 构 承 担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期 限 一 般 为 2 年, 最 短 不 少 于 3 个 月 教 育 培 训 方 式 原 则 上 以 相 对 集 中 办 班 为 主, 也 可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由 退 役 士 兵 自 行 到 指 定 机 构 参 加 教 育 培 训,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拨 付 和 兑 现 相 应 补 助 经 费 定 点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要 根 据 退 役 士 兵 文 化 水 平 自 身 特 点 和 就 业 需 求, 按 照 国 家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有 关 规 定, 科 学 制 定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优 化 教 学 内 容,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选 编 优 质 教 材, 采 取 学 分 制 半 工 半 读 工 学 结 合 等 模 式, 加 大 实 际 操 作 课 程 比 例, 重 点 培 训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所 需 专 业 知 识 和 实 用 技 能, 使 大 多 数 退 役 士 兵 通 过 教 育 培 训 取 得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学 历 证 书 渊 三 冤 搞 好 经 费 保 障 遥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经 费 由 各 级 财 政 负 担, 列 入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科 目, 主 要 用 于 教 育 培 训 所 需 学 杂 费 住 宿 费 技 能 鉴 定 费 生 活 补 助 费 等, 视 教 育 培 训 成 效 和 实 现 就 业 情 况 分 段 直 接 拨 付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在 合 理 使 用 中 央 和 省 财 政 专 项 补 助 经 费 的 基 础 上, 市 和 区 县 财 政 都 要 增 加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资 金 预 算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资 金 接 受 各 级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各 有 关 部 门 定 点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要 加 强 管 理,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截 留 挪 用, 严 禁 虚 报 冒 领, 确 保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渊 四 冤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遥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由 民 政 部 门 牵 头, 教 育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等 军 地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参 与,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组 织 指 导, 重 点 做 好 研 究 制 定 政 策 拟 定 实 施 方 案 确 定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等 重 要 事 项 区 县 政 府 要 建 立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工 作 协 调 指 导 机 构 民 政 部 门 要 建 立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技 能 教 育 培 训 信 息 库, 对 退 役 士 兵 所 报 专 业 及 相 关 信 息 资 料 认 真 进 行 登 录, 做 到 底 数 清 情 况 明 教 育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等 部 门 要 指 导 所 属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做 好 招 生 录 取 教 学 管 理 就 业 推 荐 等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积 极 与 各 类 企 业 等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密 切 联 系, 建 立 完 善 校 企 合 作 培 养 机 制, 根 据 就 业 需 求 和 退 役 士 兵 学 员 特 点 设 置 课 程, 大 力 开 展 订 单 式 教 育 和 培 训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要 及 时 为 退 役 士 兵 学 员 提 供 就 业 信 息 职 业 介 绍 等 免 费 服 务, 帮 助 退 役 士 兵 学 员 实 现 就 业 建 立 健 全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目 标 考 核 体 系 和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年 检 制 度, 对 完 不 成 教 育 培 训 任 务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取 消 其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资 格 ; 对 违 规 使 用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资 金 的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和 个 人, 依 法 严 肃 查 处 四 尧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袁 确 保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任 务 顺 利 完 成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事 关 国 防 建 设 军 队 建 设 和 社 会 稳 定 大 局, 是 一 项 严 肃 的 政 治 任 务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把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确 保 安 置 任 务 圆 满 完 成 各 级 安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安 置 部 门, 要 充 分 发 挥 职 能 作 用, 按 照 责 任 到 位 工 作 到 位 政 策 到 位 资 金 到 位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加 大 督 导 力 度, 及 时 协 调 解 决 好 安 置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重 大 疑 难 问 题 凡 未 完 成 -3-
安 置 工 作 任 务 的 区 县 和 单 位, 不 能 被 评 选 为 双 拥 模 范 区 县 和 先 进 单 位 各 区 县 和 市 直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大 督 查 力 度, 组 织 开 展 执 法 监 察, 对 拒 绝 接 收 损 害 退 役 士 兵 合 法 权 益 或 完 不 成 安 置 任 务 的 单 位, 责 令 其 立 即 纠 正, 并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追 究 其 领 导 和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二 茵 一 一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的 实 施 意 见 日 政 发 也 2011 页 28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日 照 经 济 开 发 区 山 海 天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委,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高 等 院 校, 市 属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省 属 驻 日 照 各 单 位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11 18 号 ) 和 省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国 发 2011 18 号 文 件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的 意 见 ( 鲁 政 发 2011 24 号 ) 要 求,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现 就 我 市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 试 点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尧 指 导 思 想 尧 基 本 原 则 和 任 务 目 标 渊 一 冤 指 导 思 想 遥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工 作 要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按 照 统 筹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的 要 求, 不 断 提 高 保 障 水 平, 建 立 与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与 其 他 保 障 措 施 相 配 套, 管 理 规 范 化 服 务 社 会 化 的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使 未 参 加 其 他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的 城 镇 居 民 享 有 基 本 养 老 保 障 渊 二 冤 基 本 原 则 遥 坚 持 广 覆 盖 保 基 本 有 弹 性 可 持 续 的 基 本 原 则 ; 坚 持 保 障 水 平 与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 坚 持 权 利 和 义 务 相 对 应 公 平 与 效 率 相 结 合 ; 坚 持 个 人 缴 费 和 政 府 补 贴 相 结 合 的 资 金 筹 集 机 制 ;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和 城 镇 居 民 自 愿 相 结 合, 引 导 城 镇 居 民 普 遍 参 保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渊 三 冤 任 务 目 标 遥 建 立 个 人 缴 费 政 府 补 贴 相 结 合 的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实 行 社 会 统 筹 和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与 家 庭 养 老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福 利 等 其 他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相 配 套, 保 障 城 镇 居 民 年 老 基 本 生 活 各 区 县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 开 展 试 点 工 作 二 尧 参 保 对 象 和 范 围 年 满 16 周 岁 ( 不 含 在 校 学 生 ) 不 符 合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条 件 的 城 镇 非 从 业 居 民, 可 以 在 户 籍 地 自 愿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三 尧 具 体 内 容 渊 一 冤 基 金 筹 集 遥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由 个 人 缴 费 政 府 补 贴 等 构 成 1. 个 人 缴 费 缴 费 标 准 目 前 设 为 每 年 100 元 200 元 300 元 400 元 500 元 600 元 700 元 800 元 900 元 1000 元 1200 元 1400 元 1600 元 1800 元 2000 元 2500 元 3000 元 17 个 档 次, 各 区 县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增 设 缴 费 档 次 参 保 人 自 主 选 择 缴 费 档 -4-
次 按 年 缴 费, 多 缴 多 得 市 政 府 依 据 国 家 省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本 市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增 长 情 况 等 适 时 调 整 缴 费 档 次 引 导 城 镇 居 民 积 极 参 保, 长 期 缴 费, 长 缴 多 得 ; 引 导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领 取 人 员 的 子 女 按 规 定 参 保 缴 费 具 体 办 法 由 各 区 县 政 府 ( 管 委 ) 规 定 2. 政 府 补 贴 基 础 养 老 金 : 政 府 对 符 合 领 取 条 件 的 参 保 人 全 额 支 付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基 础 养 老 金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统 一 规 定, 基 础 养 老 金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月 55 元 东 港 区 岚 山 区 五 莲 县 日 照 经 济 开 发 区, 国 家 和 省 承 担 基 础 养 老 金 的 60%, 剩 余 部 分 参 照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补 助 办 法 予 以 补 助 莒 县 属 省 财 政 直 管 县, 市 财 政 按 照 省 市 对 五 莲 县 的 补 助 水 平 予 以 补 助 有 条 件 的 区 县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提 高 基 础 养 老 金 标 准, 对 于 长 期 缴 费 的 城 镇 居 民, 可 适 当 提 高 基 础 养 老 金 领 取 标 准, 提 高 部 分 由 区 县 政 府 ( 管 委 ) 负 担 缴 费 补 贴 : 区 县 政 府 ( 管 委 ) 应 当 对 参 保 人 缴 费 给 予 补 贴, 补 贴 标 准 不 低 于 每 人 每 年 30 元, 缴 费 即 补 各 区 县 可 根 据 自 身 经 济 条 件, 在 此 基 础 上 适 当 增 加 补 贴 标 准, 具 体 标 准 和 办 法 由 区 县 政 府 ( 管 委 ) 确 定 其 中, 东 港 区 岚 山 区 五 莲 县 日 照 经 济 开 发 区, 市 区 县 财 政 承 担 中, 参 照 新 农 保 办 法 予 以 补 助 ; 莒 县 属 省 财 政 直 管 县, 按 照 对 五 莲 县 的 补 助 水 平 予 以 补 助 对 城 镇 重 度 残 疾 人 等 缴 费 困 难 群 体, 区 县 政 府 ( 管 委 ) 按 照 每 年 100 元 的 标 准 为 其 代 缴 养 老 保 险 费, 并 给 予 每 人 每 年 30 元 的 缴 费 补 贴 市 区 县 财 政 参 照 缴 费 补 贴 承 担 标 准 执 行 莒 县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各 级 财 政 补 贴 比 例 参 照 以 上 规 定 执 行 3. 鼓 励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为 参 保 人 缴 费 提 供 资 助 渊 二 冤 建 立 个 人 账 户 遥 各 区 县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每 个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建 立 终 身 记 录 的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个 人 缴 费 缴 费 补 贴 及 其 他 来 源 的 缴 费 资 助, 全 部 记 入 个 人 账 户 其 中, 政 府 缴 费 补 贴 部 分 在 个 人 账 户 中 要 单 独 记 录 个 人 账 户 存 储 额 目 前 每 年 参 考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息 渊 三 冤 养 老 金 待 遇 遥 养 老 金 待 遇 由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和 基 础 养 老 金 组 成 1 援 享 受 养 老 金 条 件 年 满 60 周 岁 按 规 定 缴 费 未 享 受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养 老 待 遇 的 城 镇 居 民, 可 以 按 月 领 取 养 老 金 其 中, 经 本 人 申 请 按 规 定 程 序 审 核 通 过 后, 二 级 以 上 重 度 残 疾 人 领 取 养 老 金 年 龄 可 以 提 前 为 55 周 岁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实 施 时, 已 年 满 60 周 岁 未 享 受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养 老 待 遇 的 城 镇 居 民, 不 用 缴 费, 可 以 按 月 领 取 基 础 养 老 金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实 施 时,45 周 岁 以 上 的, 应 按 年 缴 费,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应 不 少 于 实 际 年 龄 到 60 周 岁 的 剩 余 年 数, 也 允 许 补 缴, 但 补 缴 后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不 超 过 15 年 ;45 周 岁 以 下 的, 应 按 年 缴 费, 累 计 缴 费 不 少 于 15 年 参 保 人 员 死 亡, 其 个 人 帐 户 余 额, 除 政 府 补 贴 外, 可 以 依 法 继 承 2 援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年 满 60 周 岁 领 取 待 遇 的 参 保 人, 其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的 月 计 发 标 准 为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除 以 139 ( 与 现 行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及 新 农 保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计 发 系 数 相 同 );55 59 周 岁 领 取 待 遇 的 二 级 以 上 重 度 残 疾 人, 其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的 月 计 发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应 计 发 系 数 执 行 3 援 基 础 养 老 金 基 础 养 老 金 按 照 不 低 于 国 家 省 市 规 定 的 每 人 每 月 55 元 的 标 准 支 付 4 援 待 遇 调 整 根 据 国 家 省 规 定 和 我 市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适 时 调 整 基 础 养 老 金 标 准,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5-
实 施 渊 四 冤 基 金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遥 1 援 基 金 管 理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纳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单 独 记 账 核 算, 按 有 关 规 定 保 值 增 值 试 点 阶 段,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暂 实 行 县 级 管 理, 以 后 逐 步 提 高 管 理 层 次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认 真 编 制 政 府 补 贴 资 金 预 算, 确 保 对 参 保 人 的 补 贴 及 时 到 位 和 养 老 金 按 时 足 额 发 放 2 援 基 金 监 督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切 实 履 行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的 监 管 职 责,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和 完 善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规 范 业 务 流 程, 建 立 健 全 内 控 制 度 和 基 金 稽 核 制 度, 对 基 金 筹 集 上 解 划 拨 发 放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和 定 期 检 查, 并 定 期 披 露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筹 集 和 支 付 信 息, 做 到 公 开 透 明 财 政 监 察 审 计 部 门 按 各 自 职 责 实 施 监 督, 杜 绝 挤 占 挪 用, 确 保 基 金 安 全 各 区 县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和 居 委 会 每 年 在 社 区 范 围 内 对 城 镇 居 民 的 待 遇 领 取 资 格 进 行 公 示,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渊 五 冤 制 度 衔 接 和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遥 1 援 有 条 件 的 区 县 ( 管 委 ) 要 将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与 新 农 保 合 并 实 施 妥 善 做 好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与 城 镇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社 会 优 抚 等 政 策 制 度 的 配 套 衔 接 工 作, 具 体 办 法 按 照 国 家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与 其 他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衔 接 按 照 国 家 省 规 定 执 行 2 援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跨 地 区 转 移, 可 将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及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转 入 新 参 保 地, 按 新 参 保 地 有 关 标 准 核 算, 并 享 受 相 应 待 遇 ; 转 入 地 尚 未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的, 可 将 其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及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暂 存 于 原 参 保 地, 待 条 件 具 备 时 转 移 四 尧 经 办 能 力 建 设 渊 一 冤 加 强 经 办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遥 按 照 精 简 效 能 原 则, 整 合 现 有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管 理 资 源, 建 立 健 全 统 一 的 新 农 保 与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加 强 经 办 能 力 建 设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不 得 从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中 开 支 渊 二 冤 强 化 规 章 制 度 建 设 遥 按 照 管 理 规 范 化 服 务 社 会 化 总 体 要 求, 制 定 和 完 善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各 项 业 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规 范 业 务 程 序, 建 立 健 全 内 控 制 度 基 金 审 稽 核 制 度 和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建 立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公 示 和 查 询 制 度, 建 立 和 完 善 参 保 人 员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渊 三 冤 加 强 信 息 化 建 设 遥 按 照 国 家 省 部 署 要 求, 统 一 全 市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与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新 农 保 被 征 地 农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整 合, 纳 入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金 保 工 程 ) 建 设, 并 与 其 他 公 民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实 现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五 尧 组 织 领 导 各 级 政 府 要 充 分 认 识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工 作 的 重 大 意 义, 从 统 筹 城 乡 经 济 和 社 会 全 面 协 调 发 展 的 战 略 高 度 出 发, 统 筹 规 划, 将 其 列 入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为 加 强 对 该 项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成 立 日 照 市 新 型 农 村 和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研 究 制 定 新 型 农 村 养 老 保 险 和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协 调 解 决 试 点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督 促 检 查 政 策 落 实 情 况, 总 结 评 估 试 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领 导 小 组 的 日 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要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密 切 配 合, 做 好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工 作 六 尧 组 织 实 施 各 区 县 政 府 ( 管 委 ) 要 根 据 本 意 见, 在 充 分 调 研 多 方 论 证 缜 密 测 算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实 施 方 案,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后, 报 省 批 准 后 实 施 ; 建 立 健 全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加 强 人 员 设 施 配 备, 确 保 试 点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 抓 好 政 策 落 实, 做 好 财 政 预 算 -6-
七 尧 舆 论 宣 传 建 立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解 决 城 镇 非 从 业 居 民 养 老 保 障 问 题, 是 一 项 重 大 的 民 生 工 程, 是 健 全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重 大 制 度 建 设, 政 策 性 强, 涉 及 面 广 要 坚 持 正 确 的 舆 论 导 向,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加 大 对 试 点 工 作 意 义 基 本 原 则 和 方 针 政 策 的 宣 传 力 度, 使 这 项 惠 民 政 策 深 入 人 心, 引 导 适 龄 城 镇 居 民 积 极 参 保 各 区 县 要 注 意 研 究 试 点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积 极 探 索 和 总 结 试 点 经 验 做 法, 妥 善 处 理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的 关 系, 把 好 事 办 好 试 点 工 作 中 遇 到 重 要 情 况 要 及 时 向 市 政 府 新 型 农 村 和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二 茵 一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的 通 知 日 政 发 也 2011 页 29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日 照 经 济 开 发 区 山 海 天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委,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高 等 院 校, 市 属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省 属 驻 日 照 各 单 位 : 为 认 真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进 一 步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态 宜 居 需 求, 促 进 全 市 经 济 社 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加 快 建 设 海 洋 特 色 新 兴 城 市, 现 就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尧 充 分 认 识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的 重 要 意 义 环 境 问 题 是 重 大 的 民 生 问 题, 环 境 质 量 是 衡 量 群 众 幸 福 指 数 的 重 要 指 标, 优 良 的 环 境 质 量 是 我 市 最 重 要 的 发 展 优 势 之 一 近 年 来, 我 市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但 环 境 质 量 改 善 仍 面 临 巨 大 压 力 随 着 城 市 建 设 港 口 物 流 临 港 工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和 机 动 车 保 有 量 的 迅 猛 增 加, 城 市 扬 尘 污 染 越 来 越 突 出 由 于 历 史 的 原 因, 我 市 城 中 村 较 多, 部 分 区 域 雨 污 不 分 流, 污 水 管 网 不 完 善, 导 致 市 区 部 分 河 道 水 质 达 不 到 功 能 区 划 要 求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站 在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高 度, 充 分 认 识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的 重 要 意 义, 切 实 加 大 环 保 工 作 力 度, 努 力 形 成 党 委 领 导 政 府 负 责 人 大 政 协 监 督 部 门 齐 抓 共 管 全 社 会 共 同 参 与 的 环 保 工 作 大 格 局, 进 一 步 优 化 环 境 质 量, 保 护 并 发 展 好 我 市 蓝 天 碧 海 金 沙 滩 的 环 境 优 势 二 尧 总 体 要 求 渊 一 冤 指 导 思 想 遥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实 施 生 态 建 市 发 展 战 略, 以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确 保 环 境 安 全 服 务 科 学 发 展 为 主 线, 统 筹 经 济 发 展 与 环 境 保 护, 综 合 运 用 法 律 经 济 技 术 和 行 政 手 段, 明 确 责 任 创 新 机 制 扩 大 宣 传 加 大 投 入, 建 立 健 全 环 境 保 护 的 长 效 机 制, 确 保 环 境 质 量 进 一 步 改 善, 促 进 全 市 经 济 社 会 和 环 境 的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渊 二 冤 总 体 目 标 遥 城 市 环 境 空 气 中 可 吸 入 颗 粒 物 (PM10) 浓 度 年 均 值 优 于 国 家 二 级 标 准 并 逐 年 下 降, 空 气 质 量 逐 年 改 善 到 2012 年, 所 有 城 市 空 气 自 动 监 测 站 数 据 良 好 率 达 到 90% 以 上,2015 年 达 到 95% 以 上 全 市 重 点 河 流 断 面 水 质 明 显 改 善,2012 年 年 底 前 消 除 达 标 边 缘 断 面, 十 二 五 末 消 灭 劣 V 类 -7-
水 体 城 市 ( 镇 )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稳 定 达 到 III 类 以 上 标 准, 乡 镇 及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水 质 安 全 得 到 保 障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持 续 削 减, 全 面 完 成 十 二 五 总 量 减 排 任 务 三 尧 重 点 任 务 渊 一 冤 强 化 城 市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遥 加 强 城 中 村 拆 迁 改 造 及 建 筑 施 工 扬 尘 治 理, 施 工 场 地 四 周 应 设 置 硬 质 连 续 围 挡, 场 地 道 路 和 裸 露 场 地 进 行 绿 化 硬 化, 拆 迁 作 业 要 采 取 洒 水 降 尘 等 措 施, 物 料 堆 存 要 做 到 全 面 覆 盖 加 强 工 程 渣 土 堆 场 整 治, 除 暂 时 堆 存 等 待 工 程 完 工 后 回 填 的, 不 得 在 市 区 堆 放 售 卖 工 程 渣 土, 现 有 渣 土 堆 场 限 期 清 运 出 市 区 ; 暂 时 堆 存 等 待 回 填 的, 一 律 用 绿 色 密 目 防 尘 网 ( 布 ) 进 行 覆 盖 加 强 露 天 货 场 扬 尘 整 治, 所 有 散 装 货 物 堆 场 全 部 苫 盖, 完 善 防 尘 网 防 护 林 等 抑 尘 措 施, 避 免 作 业 起 尘 和 风 蚀 起 尘 切 实 加 强 港 口 区 域 粉 尘 污 染 治 理, 港 区 内 短 倒 车 辆 加 装 全 密 闭 运 输 机 械 装 置, 出 港 车 辆 冲 洗 干 净 后 方 可 上 路 行 驶 加 强 运 输 扬 尘 整 治, 运 输 建 筑 垃 圾 工 程 渣 土 的 车 辆 按 照 规 定 路 线 和 时 间 运 行, 严 禁 未 采 取 密 闭 措 施 或 者 其 它 防 护 措 施 的 建 筑 垃 圾 工 程 渣 土 散 装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上 路 行 驶 加 强 道 路 冲 洗 保 洁 整 治, 在 24 小 时 内 无 有 效 降 水 的 干 燥 天 气 时, 对 城 市 主 次 干 道 进 行 全 路 段 洒 水 ; 对 主 次 干 道 实 行 湿 式 吸 扫, 遗 撒 严 重 的 路 段 及 时 清 洗 冲 刷, 破 损 道 路 及 时 养 护 维 修 渊 二 冤 加 强 机 动 车 排 气 污 染 防 治 遥 认 真 实 施 山 东 省 机 动 车 排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经 环 保 检 验 排 气 超 标 的 机 动 车,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维 修 并 进 行 复 检, 逐 步 更 新 淘 汰 尾 气 排 放 超 标 的 机 动 车 完 善 机 动 车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环 保 定 期 检 验, 实 施 环 保 标 志 管 理, 严 禁 排 气 超 标 的 外 地 机 动 车 转 入 我 市 挂 牌 行 驶 完 善 城 市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落 实 公 交 优 先 发 展 战 略, 发 展 新 能 源 汽 车 加 快 车 用 燃 油 清 洁 化 进 程, 推 进 车 用 燃 油 低 硫 化, 增 加 优 质 车 用 燃 油 市 场 供 应 渊 三 冤 加 快 推 进 大 气 污 染 物 减 排 工 程 建 设 遥 强 化 钢 铁 电 力 炼 焦 石 油 炼 制 玻 璃 制 造 等 行 业 脱 硫 设 施 建 设 和 运 行 管 理 到 2012 年, 所 有 钢 铁 烧 结 机 全 部 建 成 投 运 脱 硫 设 施, 所 有 燃 煤 发 电 企 业 全 部 完 成 脱 硫 再 提 高 工 程 到 2013 年,20 吨 / 小 时 以 上 工 业 燃 煤 锅 炉 全 部 安 装 炉 外 脱 硫 设 施 积 极 稳 妥 地 开 展 钢 铁 电 力 水 泥 等 行 业 脱 硝 工 程 建 设, 到 2013 年, 所 有 现 役 钢 铁 烧 结 机 华 能 日 照 电 厂 4 台 机 组 回 转 窑 水 泥 生 产 线 全 部 建 成 投 运 烟 气 脱 硝 设 施 十 二 五 期 间, 全 市 所 有 燃 煤 发 电 企 业 及 20 吨 / 小 时 以 上 的 工 业 燃 煤 锅 炉 全 部 达 到 脱 硝 治 理 要 求 渊 四 冤 扎 实 推 进 水 污 染 物 总 量 减 排 遥 建 立 完 善 污 染 减 排 预 测 预 警 长 效 机 制, 强 化 治 理 工 程 结 构 调 整 和 监 督 管 理 三 大 减 排 措 施, 继 续 实 施 工 业 企 业 污 水 深 度 治 理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新 ( 扩 改 ) 建 再 生 水 利 用 和 人 工 湿 地 水 质 净 化 等 水 污 染 物 减 排 工 程, 所 有 污 水 处 理 厂 配 套 建 设 除 磷 脱 氮 设 施, 大 力 削 减 污 染 物 存 量 严 格 执 行 全 省 流 域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工 业 企 业 推 行 污 水 再 提 高 工 程, 确 保 达 标 排 放 强 化 管 理 减 排 措 施, 提 高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的 运 行 效 率, 确 保 减 排 工 程 发 挥 实 效, 设 施 设 备 运 转 良 好 率 达 到 98% 以 上 渊 五 冤 加 快 城 市 环 保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遥 加 强 对 城 镇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工 业 集 中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规 划 建 设 和 运 营 的 监 督 管 理, 保 证 出 水 水 质 达 到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78918 2002) 一 级 A 排 放 标 准, 污 泥 实 现 无 害 化 处 置 结 合 旧 城 改 造, 加 快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建 设 和 雨 污 分 流 改 造 进 程 完 善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转 运 系 统, 城 镇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场 配 套 建 设 渗 滤 液 处 理 工 程, 防 止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大 力 推 进 污 水 处 理 回 用, 推 广 建 设 小 型 污 水 处 理 站, 生 活 污 水 就 近 收 集 处 理 排 放, 变 污 水 处 理 为 污 水 利 用, -8-
实 现 水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彻 底 消 除 市 区 劣 V 类 水 体 渊 六 冤 加 强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管 理 遥 依 法 取 缔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排 污 口, 二 级 保 护 区 内 不 得 新 建 排 污 口 禁 止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建 设 与 水 源 保 护 无 关 的 任 何 设 施, 禁 止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二 级 保 护 区 内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建 设 项 目 规 范 建 设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标 志 积 极 开 展 应 急 和 备 用 水 源 地 建 设 完 善 穿 越 水 源 地 的 道 路 桥 梁 交 通 事 故 污 染 隐 患 防 控 措 施 加 大 石 材 加 工 业 整 治 力 度 规 划 建 设 湿 地 水 源 涵 养 林 等 生 态 保 护 措 施 加 强 对 地 下 水 及 农 村 生 产 生 活 依 赖 的 池 塘 水 井 等 保 护, 防 止 受 到 新 的 污 染, 确 保 群 众 饮 用 水 安 全 渊 七 冤 加 大 农 村 环 境 保 护 力 度 遥 强 化 农 村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因 地 制 宜 地 开 展 农 村 污 水 垃 圾 治 理, 减 轻 农 村 面 源 污 染 实 施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示 范 工 程 建 设, 积 极 推 广 农 村 生 活 垃 圾 户 集 村 收 镇 运 县 处 理 的 处 理 模 式, 逐 步 提 高 农 村 生 活 垃 圾 和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率 加 强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科 学 划 定 禁 养 限 养 区 域, 禁 养 区 内 已 有 的 养 殖 场 要 限 期 搬 迁 或 关 闭 规 模 化 养 殖 场 必 须 建 设 污 染 治 理 和 综 合 利 用 设 施, 实 现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加 强 农 业 种 植 业 的 污 染 防 治, 减 少 农 药 使 用 量, 普 及 测 土 配 方 施 肥 技 术 调 整 种 植 业 结 构, 在 高 污 染 风 险 区 优 先 种 植 需 肥 量 低 环 境 效 益 突 出 的 农 作 物 渊 八 冤 着 力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能 源 结 构 遥 严 格 实 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和 节 能 评 估 审 查 制 度, 提 高 建 设 项 目 准 入 门 槛, 严 格 控 制 两 高 和 产 能 过 剩 行 业 扩 大 产 能 项 目, 抓 好 水 泥 钢 铁 轻 工 纺 织 等 重 点 领 域 的 落 后 产 能 淘 汰 工 作 实 施 低 碳 城 市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开 展 清 洁 能 源 区 建 设, 大 力 推 广 风 能 太 阳 能 沼 气 等 清 洁 能 源 的 应 用 调 整 优 化 集 中 供 热 布 局, 在 集 中 供 热 管 网 及 天 然 气 管 网 覆 盖 范 围 内, 符 合 接 管 要 求 的 企 业 自 备 燃 煤 锅 炉 全 部 予 以 取 缔 淘 汰 四 尧 确 保 各 项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渊 一 冤 严 格 落 实 责 任 遥 各 区 县 政 府 ( 管 委 ) 对 辖 区 环 境 质 量 负 总 责, 按 照 市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属 地 化 管 理 的 通 知 ( 日 政 发 2010 10 号 ) 要 求,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制 定 本 地 区 工 作 方 案, 将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分 解 到 责 任 单 位 和 企 业, 进 一 步 强 化 监 督 考 核 市 环 保 住 房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公 安 交 通 运 输 农 业 林 业 水 利 城 管 行 政 执 法 等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制 定 相 关 配 套 措 施 和 落 实 意 见, 督 促 和 指 导 区 县 开 展 工 作 渊 二 冤 完 善 考 核 制 度 遥 市 环 保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环 境 质 量 改 善 工 作 进 行 评 估 检 查, 对 重 点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并 作 为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责 任 书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严 格 问 责, 未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责 任, 并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区 域 限 批 和 企 业 限 批 渊 三 冤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遥 充 分 发 挥 舆 论 导 向 作 用, 紧 密 结 合 文 明 城 市 创 建 环 保 模 范 城 市 复 查 等 工 作, 组 织 形 式 多 样 行 之 有 效 的 宣 传 活 动, 激 发 市 民 参 与 环 境 保 护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在 全 社 会 营 造 关 心 支 持 环 保 工 作 的 良 好 氛 围 二 茵 一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9-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意 见 日 政 发 也 2011 页 32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日 照 经 济 开 发 区 山 海 天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委,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高 等 院 校, 市 属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省 属 驻 日 照 各 单 位 : 为 落 实 省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发 2010 23 号 文 件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意 见 ( 鲁 政 发 2010 77 号 ) 精 神, 全 面 提 高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尧 总 体 要 求 渊 一 冤 工 作 要 求 遥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发 展 的 理 念, 切 实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提 高 经 济 发 展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把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建 立 在 安 全 生 产 有 可 靠 保 障 的 基 础 上 ; 深 入 贯 彻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意 见 ( 日 发 2009 12 号 ), 完 善 党 委 领 导 政 府 监 管 下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格 局,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全 面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完 善 安 全 标 准, 提 高 企 业 技 术 水 平, 夯 实 安 全 生 产 基 础 ; 坚 持 依 法 依 规 生 产 经 营, 增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诚 信 意 识 和 社 会 责 任 感 ; 切 实 加 强 安 全 监 管, 强 化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落 实 和 责 任 追 究, 保 障 企 业 安 全 发 展 渊 二 冤 主 要 任 务 遥 以 交 通 运 输 建 筑 施 工 危 险 化 学 品 非 煤 矿 山 烟 花 爆 竹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冶 金 建 材 机 械 船 舶 修 造 旅 游 海 洋 渔 业 轻 工 纺 织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港 口 码 头 燃 气 热 力 等 行 业 ( 领 域 ) 为 重 点, 通 过 更 加 严 格 的 目 标 考 核 和 责 任 追 究, 采 取 更 加 有 效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政 策 措 施, 集 中 整 治 非 法 违 法 生 产 行 为, 坚 决 遏 制 重 特 大 事 故 发 生 ; 在 高 危 行 业 强 制 推 行 安 全 适 用 的 技 术 装 备 和 防 护 设 施 ; 建 立 更 加 完 善 的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促 进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装 备 全 面 达 到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 进 一 步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最 大 程 度 地 减 少 事 故 造 成 的 损 失 ; 进 一 步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积 极 推 进 重 点 行 业 的 企 业 重 组 和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整 合, 彻 底 淘 汰 安 全 性 能 低 下 危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落 后 产 能 ; 以 更 加 有 力 的 政 策 引 导, 形 成 安 全 生 产 长 效 机 制 渊 三 冤 工 作 目 标 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明 显 提 升,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起 数 和 死 亡 人 数 持 续 下 降, 遏 制 较 大 事 故, 坚 决 防 止 重 特 大 事 故, 保 持 全 市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持 续 稳 定 好 转 二 尧 严 格 企 业 管 理 袁 强 化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渊 一 冤 严 格 执 行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分 析 和 预 警 制 度 遥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企 业 要 建 立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动 态 监 控 及 预 警 预 报 体 系,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分 析 发 现 事 故 征 兆 要 立 即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落 实 防 范 和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开 展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分 析,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对 岗 位 安 全 风 险 的 防 范 能 力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和 重 大 隐 患 要 报 当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和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渊 二 冤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遥 企 业 要 健 全 完 善 并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规 范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坚 持 不 安 全 不 生 产 加 强 劳 动 组 织 管 理 和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严 格 查 处 违 章 指 挥 违 规 作 业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的 三 违 行 为 凡 超 能 力 超 强 度 超 定 员 组 织 生 产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工 整 顿, 并 对 -10 -
企 业 和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依 法 给 予 规 定 上 限 的 经 济 处 罚 渊 三 冤 严 格 执 行 企 业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遥 企 业 是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主 体, 要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并 切 实 做 到 整 改 措 施 责 任 资 金 时 限 和 预 案 五 到 位 建 立 以 安 全 生 产 专 业 人 员 为 主 导 的 隐 患 整 改 效 果 评 价 制 度, 确 保 整 改 到 位 对 隐 患 整 改 不 力 造 成 事 故 发 生 的, 要 依 法 追 究 企 业 和 企 业 相 关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对 停 产 整 改 逾 期 未 完 成 的 不 得 复 产 渊 四 冤 严 格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轮 流 现 场 带 班 制 度 遥 企 业 应 建 立 完 善 领 导 干 部 轮 流 现 场 带 班 制 度,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要 轮 流 现 场 带 班, 建 立 带 班 值 班 记 录 对 该 带 班 而 未 带 班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按 擅 离 职 守 处 理, 同 时 给 予 规 定 上 限 的 经 济 处 罚 发 生 事 故 而 没 有 领 导 现 场 带 班 的, 对 企 业 给 予 规 定 上 限 的 经 济 处 罚, 并 依 法 从 重 追 究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渊 五 冤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制 度 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严 格 培 训 考 核,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持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上 岗 企 业 其 他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和 职 能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要 积 极 参 加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掌 握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知 识, 职 工 必 须 全 部 经 过 培 训 合 格 后 上 岗,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培 训 师 资 建 设, 确 保 全 员 培 训 质 量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建 立 完 善 全 员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档 案 凡 存 在 人 员 不 经 培 训 上 岗 无 证 上 岗 的 企 业, 依 法 停 产 整 顿 渊 六 冤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长 期 投 入 制 度 遥 企 业 在 制 定 财 务 预 算 中 必 须 确 定 必 要 的 安 全 投 入 高 危 行 业 企 业 要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规 定, 探 索 实 行 全 员 安 全 风 险 抵 押 金 制 度, 积 极 稳 妥 推 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完 善 落 实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依 据 不 同 地 区 和 企 业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通 过 调 整 缴 费 比 例, 促 进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渊 七 冤 严 格 执 行 工 伤 事 故 死 亡 职 工 一 次 性 赔 偿 制 度 遥 从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依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规 定, 对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的 职 工 死 亡, 其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标 准 按 不 低 于 全 国 上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20 倍 计 算, 发 放 给 工 亡 职 工 近 亲 属 渊 八 冤 严 格 执 行 先 进 适 用 技 术 装 备 强 制 推 行 制 度 遥 矿 山 企 业 要 制 定 和 实 施 生 产 技 术 装 备 标 准 化 工 企 业 要 按 规 定 建 立 完 善 自 动 化 控 制 系 统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烟 花 爆 竹 民 用 爆 破 物 品 的 专 用 车 辆, 旅 游 包 车 和 三 类 以 上 的 班 线 客 车 要 按 规 定 安 装 使 用 具 有 行 驶 记 录 功 能 的 卫 星 定 位 装 置 渊 九 冤 严 格 执 行 企 业 生 产 技 术 管 理 和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遥 强 化 企 业 技 术 管 理 机 构 的 安 全 职 能, 按 规 定 配 备 安 全 技 术 人 员, 切 实 落 实 企 业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管 理 负 责 制, 强 化 企 业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技 术 决 策 和 指 挥 权 采 用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新 工 艺 时, 应 同 时 研 究 和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企 业 应 及 时 完 善 作 业 程 序 操 作 规 程 因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问 题 不 解 决 产 生 重 大 隐 患 或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的, 要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凡 是 发 现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不 到 位, 检 查 维 护 更 新 不 及 时 的, 要 立 即 停 产 整 顿 渊 十 冤 严 格 执 行 化 工 企 业 试 生 产 方 案 备 案 制 度 遥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山 东 省 化 工 装 置 安 全 试 车 工 作 规 范 和 山 东 省 化 工 装 置 安 全 试 车 十 个 严 禁, 严 格 执 行 试 生 产 方 案 备 案 制 度, 凡 是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不 具 备 试 车 条 件 的, 一 律 不 允 许 试 车 渊 十 一 冤 严 格 落 实 外 包 工 程 等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遥 企 业 不 得 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场 所 设 备 发 包 或 出 租 给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或 者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资 质 和 条 件 的 审 查 过 程 应 有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参 与 承 包 ( 承 租 ) 单 位 或 个 人 要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凡 是 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场 所 设 备 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的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协 调 管 理 职 责, 并 与 承 包 单 位 承 租 单 位 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在 承 包 合 同 租 赁 合 同 中 约 定 有 关 的 -11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事 项, 要 载 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安 全 措 施 和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安 全 教 育 作 业 规 程 审 查 和 过 程 监 督 等 相 关 内 容 未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未 约 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事 项, 未 对 承 包 ( 承 租 ) 单 位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协 调 管 理 职 责, 发 生 事 故 的, 追 究 发 包 或 者 出 租 单 位 的 连 带 责 任 渊 十 二 冤 严 格 执 行 城 区 地 面 挖 掘 安 全 确 认 制 度 遥 施 工 企 业 在 挖 掘 地 面 前, 要 认 真 查 阅 有 关 资 料, 全 面 摸 清 项 目 涉 及 区 域 地 下 管 道 的 分 布 和 走 向, 制 定 可 靠 的 保 护 措 施, 并 严 格 按 照 安 全 施 工 要 求 进 行 作 业, 严 禁 在 不 明 情 况 下, 进 行 地 面 开 挖 作 业 管 道 业 主 单 位 要 对 地 下 管 道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交 底, 并 作 出 明 确 的 标 识, 必 要 时 在 作 业 现 场 安 排 专 人 监 护, 确 保 地 下 管 道 安 全 渊 十 三 冤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及 演 练 制 度 遥 企 业 应 该 编 制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预 案, 并 与 当 地 政 府 应 急 预 案 保 持 衔 接 严 格 执 行 现 场 紧 急 撤 人 避 险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海 上 船 舶 逢 七 不 开 矿 山 企 业 逢 大 暴 雨 天 气 停 产 撤 人 和 矿 山 调 度 室 10 项 授 权 和 3 分 钟 通 知 到 井 下 的 规 定 赋 予 企 业 生 产 现 场 带 班 人 员 班 组 长 和 调 度 人 员 在 遇 到 险 情 时 第 一 时 间 下 达 停 产 撤 人 命 令 的 直 接 决 策 权 和 指 挥 权 因 撤 离 不 及 时 导 致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的, 要 从 重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高 危 企 业 高 层 建 筑 商 贸 市 场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现 场 综 合 应 急 演 练, 不 断 完 善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和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三 尧 严 格 监 督 管 理 袁 落 实 政 府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渊 一 冤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规 划 发 展 制 度 遥 要 更 加 注 重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切 实 把 安 全 生 产 纳 入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总 体 布 局, 在 制 定 发 展 规 划 时, 同 步 明 确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和 专 项 规 划 加 快 产 业 重 组 步 伐, 充 分 发 挥 产 业 政 策 导 向 和 市 场 机 制 的 作 用, 加 大 对 相 关 高 危 行 业 企 业 重 组 力 度, 进 一 步 整 合 或 淘 汰 浪 费 资 源 安 全 保 障 低 的 落 后 产 能, 提 高 安 全 基 础 保 障 能 力 合 理 规 划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企 业 布 局, 规 范 化 工 园 区 或 化 工 集 中 区, 严 格 园 区 建 设 标 准 和 准 入 条 件, 统 筹 规 划 应 对 事 故 所 必 须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渊 二 冤 严 格 执 行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准 入 制 度 遥 把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要 求 作 为 高 危 行 业 企 业 准 入 的 前 置 条 件, 实 行 严 格 的 安 全 标 准 核 准 制 度 严 格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审 批 程 序, 加 强 对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许 可 企 业 的 动 态 监 管,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依 法 处 理, 督 促 企 业 持 续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基 本 条 件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要 分 别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论 证 和 安 全 评 价, 严 把 安 全 生 产 准 入 关 渊 三 冤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核 准 审 批 制 度 遥 严 格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和 管 理, 把 工 矿 企 业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审 查 的 安 全 许 可 作 为 立 项 许 可 施 工 许 可 总 体 竣 工 验 收 的 前 置 或 重 要 依 据,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制 度, 安 全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未 做 到 同 时 设 计 的 一 律 不 予 审 批, 未 做 到 同 时 施 工 的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施 工, 未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的 不 得 颁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对 项 目 建 设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存 在 违 法 分 包 转 包 等 行 为 的, 立 即 依 法 停 工 停 产 整 顿, 并 追 究 项 目 业 主 承 包 方 及 建 设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监 管 等 各 方 责 任 渊 四 冤 严 格 执 行 强 制 淘 汰 落 后 技 术 产 品 制 度 遥 对 列 入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不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标 准 安 全 性 能 低 下 职 业 危 害 严 重 危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落 后 技 术 工 艺 和 装 备, 要 予 以 强 制 性 淘 汰 各 级 政 府 要 支 持 有 效 消 除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的 技 术 改 造 和 搬 迁 项 目, 对 存 在 落 后 技 术 装 备 构 成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的 企 业, 予 以 公 布,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未 整 改 的 依 法 予 以 关 闭 渊 五 冤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挂 牌 督 办 制 度 遥 对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治 理 实 行 下 达 整 改 指 令 和 逐 级 挂 牌 督 办 制 度, 市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加 强 督 促 检 查 对 -12 -
事 故 查 处 实 行 层 层 挂 牌 督 办, 对 影 响 较 大 的 一 般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由 市 政 府 安 委 会 挂 牌 督 办, 并 实 行 严 格 的 备 案 制 度 渊 六 冤 严 格 执 行 野 打 非 治 违 冶 制 度 遥 督 促 企 业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对 于 非 法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建 设 行 为, 严 厉 打 击, 形 成 严 格 规 范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治 秩 序 对 非 法 违 法 行 为 必 须 做 到 五 个 一 律 : 对 以 整 合 技 改 名 义 违 规 组 织 生 产, 以 及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实 施 改 造 或 故 意 拖 延 工 期 的 矿 井, 一 律 予 以 关 闭 ; 对 非 法 生 产 经 营 建 设 和 经 停 产 整 顿 仍 未 达 到 要 求 的, 一 律 关 闭 取 缔 ; 对 非 法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建 设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一 律 按 规 定 上 限 予 以 经 济 处 罚 ; 对 存 在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建 设 行 为 的 单 位, 一 律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并 严 格 落 实 监 管 措 施 ; 对 触 犯 法 律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一 律 依 法 严 格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渊 七 冤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目 标 考 核 和 通 报 制 度 遥 层 层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责 任 书 和 承 诺 责 任 书, 把 全 年 目 标 任 务 分 解 落 实 到 各 级 各 部 门 和 企 业 单 位 各 级 政 府 每 季 度 要 召 开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分 析 会 和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部 署 会, 严 格 控 制 事 故 指 标 每 季 度 通 报 一 次 事 故 控 制 指 标 情 况, 年 终 进 行 严 格 考 核, 对 在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做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渊 八 冤 严 格 执 行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遥 加 大 对 事 故 企 业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追 究 力 度 企 业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依 法 追 究 事 故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有 关 责 任 人 责 任 严 格 执 行 企 业 负 责 人 职 业 资 格 否 决 制 度 对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的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终 身 不 得 担 任 本 行 业 企 业 的 厂 长 经 理 矿 长 对 较 大 事 故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的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5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本 行 业 企 业 的 厂 长 经 理 矿 长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约 谈 制, 对 发 生 较 大 事 故 和 连 续 发 生 死 亡 事 故 的 区 县 部 门, 由 市 政 府 分 管 领 导 对 其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进 行 约 谈 ; 对 发 生 伤 亡 事 故 或 存 在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未 能 及 时 整 改 的 企 业, 按 照 分 级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 由 市 县 政 府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对 其 约 谈 渊 九 冤 严 格 执 行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信 用 挂 钩 联 动 制 度 遥 将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分 级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信 用 评 级 的 重 要 考 核 依 据 ; 对 发 生 重 特 大 事 故 或 一 年 内 发 生 2 次 以 上 较 大 事 故 的, 一 年 内 严 格 限 制 新 增 项 目 核 准 用 地 审 批 证 券 融 资 等, 并 作 为 银 行 贷 款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四 尧 加 强 基 层 基 础 建 设 袁 增 强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保 障 能 力 渊 一 冤 加 强 安 全 监 管 力 量 建 设 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和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各 区 县 和 乡 镇 ( 街 道 ) 必 须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机 构 和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人 员 编 制 只 能 加 强 不 能 削 弱 进 一 步 提 高 监 管 人 员 专 业 素 质 和 技 术 装 备 水 平, 强 化 基 层 安 监 站 和 执 法 中 队 的 监 管 执 法 能 力, 加 强 对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现 场 监 管 和 技 术 指 导 企 业 必 须 依 法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配 足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提 高 管 理 人 员 素 质, 保 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工 资 待 遇 不 低 于 其 他 同 级 别 职 位 人 员 在 大 型 企 业 积 极 推 行 安 全 总 监 制 度, 强 化 企 业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渊 二 冤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专 业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遥 建 立 完 善 具 有 独 立 性 的 安 全 生 产 评 价 宣 传 教 育 安 全 培 训 检 测 检 验 等 服 务 性 机 构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对 相 关 评 价 鉴 定 结 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对 违 法 违 规 弄 虚 作 假 的, 依 法 依 规 从 严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和 机 构 的 法 律 责 任, 并 降 低 或 取 消 其 相 关 资 质 渊 三 冤 加 强 应 急 救 援 能 力 建 设 遥 进 一 步 整 合 现 有 应 急 资 源, 加 强 以 公 安 消 防 为 主 体 的 综 合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和 以 重 点 企 业 为 依 托 的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建 设 各 区 县 要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机 构 建 设, 建 立 区 县 和 重 点 企 业 互 联 互 通 的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网 络 各 区 县 和 有 关 部 门 要 强 化 应 急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加 强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企 业 应 配 置 与 抵 御 风 险 相 适 应 的 应 急 装 备 物 资, 并 做 好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探 索 在 同 一 园 区 或 相 邻 企 业 间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促 进 企 业 间 的 沟 通 交 流, 实 现 应 急 资 源 共 -13 -
享 渊 四 冤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建 设 遥 做 到 技 术 装 备 达 标 岗 位 达 标 专 业 达 标 和 企 业 达 标, 凡 是 没 有 达 到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的, 要 暂 扣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责 令 企 业 限 期 改 进, 使 其 达 到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和 条 件 渊 五 冤 加 强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遥 积 极 创 建 安 全 社 区 和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示 范 企 业,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知 识 进 企 业 进 学 校 进 乡 村 进 社 区 进 家 庭 活 动, 进 一 步 营 造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的 社 会 舆 论 环 境 大 力 推 进 建 设 安 全 诚 信 企 业 大 力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通 过 制 作 发 放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光 盘 教 育 读 本 等, 普 及 安 全 生 产 常 识, 增 强 广 大 干 部 职 工 安 全 意 识 渊 六 冤 加 强 基 层 安 全 生 产 示 范 单 位 建 设 遥 积 极 创 建 安 全 生 产 基 层 基 础 工 作 先 进 县 ( 区 ) 安 全 示 范 社 区 安 全 标 准 化 示 范 园 区 和 安 全 生 产 基 层 基 础 工 作 先 进 企 业, 通 过 创 建 先 进 单 位, 示 范 带 动,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基 层 基 础 工 作 同 时, 大 力 加 强 班 组 建 设, 认 真 总 结 基 层 企 业 实 现 本 质 安 全 生 产 的 做 法, 推 广 典 型 经 验, 把 好 的 做 法 形 成 制 度, 建 立 起 预 防 为 主 的 安 全 生 产 长 效 机 制 五 尧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袁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袁 确 保 各 项 工 作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渊 一 冤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遥 各 级 政 府 要 更 加 重 视 和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地 区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总 责, 定 期 分 析 本 地 区 的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研 究 制 定 有 针 对 性 的 工 作 措 施 班 子 成 员 按 照 一 岗 双 责 抓 好 各 自 分 管 工 作 的 安 全 生 产, 并 严 格 落 实 进 车 间 登 渔 船 检 查 制 度, 市 级 领 导 干 部 每 两 个 月 一 次, 县 级 领 导 干 部 每 月 一 次 渊 二 冤 加 强 综 合 监 管 工 作 遥 进 一 步 强 化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综 合 监 管, 发 挥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平 台 推 动 作 用, 全 面 落 实 各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形 成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管 与 行 业 监 管 指 导 相 结 合 的 工 作 机 制 渊 三 冤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属 地 管 理 遥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和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和 网 格 化 监 管 要 求, 对 当 地 企 业 包 括 中 央 省 属 驻 日 照 企 业 实 行 严 格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和 管 理 渊 四 冤 强 化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责 任 追 究 遥 在 所 辖 区 域 对 群 众 举 报 上 级 督 办 日 常 检 查 发 现 的 非 法 生 产 企 业 ( 单 位 ) 没 有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予 以 查 处, 致 使 非 法 生 产 企 业 ( 单 位 ) 存 在 的, 对 区 县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主 要 负 责 人 以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降 级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行 政 处 分,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渊 五 冤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和 舆 论 监 督 遥 充 分 发 挥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组 织 的 作 用, 依 法 维 护 和 落 实 企 业 职 工 对 安 全 生 产 的 参 与 权 与 监 督 权, 鼓 励 职 工 监 督 举 报 各 类 安 全 隐 患, 对 举 报 者 予 以 奖 励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要 进 一 步 畅 通 安 全 生 产 的 社 会 监 督 渠 道, 设 立 举 报 箱, 公 布 举 报 电 话, 接 受 人 民 群 众 的 公 开 监 督 发 挥 新 闻 媒 体 的 舆 论 监 督 作 用, 对 舆 论 反 映 的 客 观 问 题 要 深 查 原 因, 切 实 整 改 各 区 县 各 部 门 和 各 有 关 单 位 要 做 好 本 意 见 的 组 织 实 施, 制 订 具 体 贯 彻 落 实 措 施,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和 指 导, 及 时 研 究 协 调 解 决 贯 彻 实 施 中 出 现 的 突 出 问 题 同 时, 要 加 强 对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严 格 落 实 境 内 投 资 主 体 和 派 出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责 任 市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要 加 强 工 作 督 查, 及 时 掌 握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确 保 各 项 规 定 措 施 执 行 落 实 到 位 二 茵 一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14 -
关 于 印 发 日 照 市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日 政 发 也 2011 页 34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日 照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山 海 天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委,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高 等 院 校, 市 属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省 属 驻 日 照 各 单 位 : 现 将 日 照 市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二 茵 一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日 照 市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继 承 和 发 扬 中 华 民 族 优 秀 文 化 传 统, 全 面 客 观 系 统 地 记 载 区 域 地 情, 积 累 保 存 地 方 史 志 文 献, 科 学 合 理 地 开 发 利 用 地 方 史 志, 服 务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根 据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67 号 ) 和 山 东 省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条 例,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地 方 史 志 的 组 织 编 纂 管 理 和 开 发 利 用,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地 方 史 志, 包 括 地 方 志 书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及 地 情 文 献 地 方 志 书, 是 指 全 面 系 统 地 记 述 本 行 政 区 域 自 然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和 社 会 的 历 史 与 现 状 的 资 料 性 文 献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是 指 系 统 记 述 本 行 政 区 域 自 然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社 会 等 方 面 情 况 的 年 度 资 料 性 文 献 地 情 文 献, 是 指 除 地 方 志 书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以 外, 记 述 本 行 政 区 域 自 然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社 会 等 方 面 情 况 的 专 门 性 资 料 文 献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的 领 导, 将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第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机 构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宣 传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相 关 政 策, 制 定 有 关 地 方 史 志 编 纂 的 业 务 规 范 ; ( 二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和 检 查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 ( 三 ) 拟 定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规 划 和 编 纂 方 案 ; ( 四 ) 编 纂 地 方 志 书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地 情 文 献 ; ( 五 ) 审 查 验 收 有 关 地 方 史 志 稿 件 ; ( 六 ) 搜 集 整 理 保 存 地 方 史 志 文 献, 组 织 整 理 旧 志, 开 展 地 方 史 志 学 术 研 究 ; ( 七 ) 宣 传 推 广 地 方 史 志 成 果, 开 展 地 情 研 究, 建 设 地 情 文 献 库 和 地 情 文 献 网 站, 组 织 开 发 利 用 地 方 志 资 源 ; ( 八 ) 培 训 地 方 史 志 编 纂 人 员 ; ( 九 )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级 业 务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六 条 编 纂 地 方 史 志 要 存 真 求 实, 确 保 质 量, 全 面 客 观 地 记 述 本 行 政 区 域 自 然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和 社 会 的 历 史 与 现 状 第 七 条 从 事 地 方 史 志 编 纂 业 务 的 人 员 要 -15 -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学 术 水 平 地 方 史 志 编 纂 工 作 要 吸 收 有 关 专 家 学 者 参 加 第 八 条 以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划 冠 名 的 地 方 志 书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地 情 文 献, 由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机 构 按 照 规 划 组 织 编 纂,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编 纂 出 版 第 九 条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史 志 工 作 规 划,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志 书 编 纂 方 案,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机 构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十 条 地 方 志 书 每 20 年 左 右 编 修 一 次 每 一 轮 地 方 志 书 编 修 完 成 后,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机 构 在 编 纂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搜 集 资 料 以 及 向 社 会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的 同 时, 启 动 新 一 轮 地 方 志 书 的 续 修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机 构 可 以 向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公 民 征 集 有 关 地 方 史 志 资 料, 有 关 单 位 和 公 民 应 当 为 其 提 供 便 利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机 构 可 以 对 资 料 内 容 进 行 查 阅 摘 抄 复 制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以 及 不 符 合 档 案 开 放 条 件 的 除 外 地 方 史 志 资 料 所 有 人 或 者 持 有 人 不 得 故 意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第 十 二 条 以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名 称 冠 名 列 入 规 划 的 地 方 志 书 要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机 构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评 审 验 收, 方 可 公 开 出 版 对 地 方 志 书 进 行 审 查 验 收,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保 密 档 案 历 史 法 律 经 济 军 事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参 加, 重 点 审 查 地 方 志 书 的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宪 法 和 保 密 档 案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是 否 全 面 客 观 地 反 映 本 行 政 区 域 自 然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和 社 会 的 历 史 与 现 状 第 十 三 条 以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名 称 冠 名 的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经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其 确 定 的 部 门 批 准, 方 可 出 版 第 十 四 条 地 方 志 书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和 地 情 文 献 要 在 出 版 后 3 个 月 内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机 构 报 送 样 书 在 地 方 志 书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和 地 情 文 献 编 纂 过 程 中 收 集 到 的 文 字 资 料 图 表 照 片 音 像 资 料 实 物 等 以 及 形 成 的 文 稿,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机 构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妥 善 保 存, 不 得 损 毁 ; 工 作 完 成 后, 要 依 法 移 交 本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或 者 方 志 馆 保 存 管 理, 个 人 不 得 据 为 己 有 或 者 出 租 出 让 转 借 第 十 五 条 以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名 称 冠 名 的 地 方 志 书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和 地 情 文 献 为 职 务 作 品, 其 著 作 权 由 组 织 编 纂 的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机 构 享 有, 参 与 编 纂 的 人 员 享 有 署 名 权 第 十 六 条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应 当 为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的 全 面 发 展 服 务,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机 构 要 积 极 开 拓 社 会 用 志 途 径, 通 过 建 设 资 料 库 网 站 等 方 式, 加 强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的 信 息 化 建 设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利 用 前 款 规 定 的 资 料 库 网 站 查 阅 摘 抄 地 方 史 志 第 十 七 条 有 关 组 织 和 单 位 可 以 自 行 组 织 编 纂 除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以 外 的 志 书 年 鉴 或 者 其 他 地 情 文 献 编 纂 单 位 要 按 照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注 册 登 记 关 系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机 构 备 案 第 十 八 条 承 担 地 方 史 志 编 纂 任 务 的 部 门 和 行 业 组 织, 可 以 根 据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规 划 对 其 管 理 单 位 的 地 方 史 志 编 写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第 十 九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在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和 贡 献 的 单 位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二 十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擅 自 编 纂 出 版 以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名 称 冠 名 的 地 方 志 书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和 地 情 文 献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机 构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第 二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史 志 工 作 机 构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责 令 其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16 -
者 纪 律 处 分 : ( 一 ) 损 毁 单 位 所 有 或 者 持 有 的 地 方 史 志 资 料 或 者 将 其 据 为 己 有 的 ; ( 二 ) 地 方 史 志 资 料 所 有 人 或 者 持 有 人 故 意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的 ; ( 三 ) 未 经 审 查 验 收 批 准 将 地 方 史 志 交 付 出 版 的 ; ( 四 ) 无 故 拖 延 拒 绝 提 供 地 方 史 志 资 料 及 承 担 的 编 写 任 务 的 ; ( 五 ) 拒 绝 向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史 志 工 作 机 构 报 送 地 方 史 志 文 献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部 门 志 行 业 志 乡 ( 镇 ) 志 街 道 志 村 ( 居 ) 志 的 编 写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地 方 史 志 工 作 机 构 应 当 给 予 业 务 指 导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5 年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表 彰 全 市 口 岸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的 通 报 日 政 字 也 2011 页 48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日 照 经 济 开 发 区 山 海 天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委,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高 等 院 校, 市 属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省 属 驻 日 照 各 单 位 : 2007 年 以 来, 根 据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建 设 文 明 和 谐 口 岸 的 部 署 和 要 求, 口 岸 系 统 各 单 位 广 大 干 部 职 工 坚 持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以 服 务 外 向 型 经 济 发 展 为 己 任, 以 建 设 双 亿 吨 大 港 为 目 标, 积 极 推 进 口 岸 大 通 关 建 设, 努 力 创 建 安 全 高 效 文 明 和 谐 的 口 岸 发 展 环 境, 各 项 工 作 取 得 明 显 成 效 港 口 建 设 与 生 产 突 飞 猛 进, 鲁 南 ( 日 照 ) 国 际 贸 易 与 航 运 服 务 中 心 建 成 使 用, 日 照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B 型 ) 封 关 运 作, 国 家 级 木 材 贸 易 加 工 示 范 区 批 准 设 立,18 个 新 建 泊 位 通 过 开 放 验 收, 口 岸 跨 区 域 合 作 及 扶 持 企 业 发 展 的 措 施 和 力 度 进 一 步 加 大, 日 照 口 岸 被 评 为 全 省 文 明 口 岸, 口 岸 各 项 事 业 进 入 快 速 发 展 阶 段, 为 建 设 海 洋 特 色 新 兴 城 市 做 出 了 积 极 贡 献 为 表 彰 先 进, 树 立 典 型, 进 一 步 调 动 口 岸 系 统 积 极 性, 激 励 广 大 干 部 职 工 齐 心 协 力 攻 坚 克 难, 加 快 港 口 经 济 发 展, 推 动 海 洋 特 色 新 兴 城 市 建 设, 市 政 府 决 定, 授 予 市 政 府 口 岸 办 公 室 等 7 个 单 位 全 市 口 岸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称 号 ; 授 予 张 俊 才 等 24 名 同 志 全 市 口 岸 工 作 先 进 个 人 称 号, 并 给 予 张 俊 才 等 7 名 同 志 记 二 等 功 奖 励, 对 金 伟 等 17 名 同 志 予 以 通 报 表 彰 希 望 受 表 彰 的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珍 惜 荣 誉, 戒 骄 戒 躁, 再 接 再 厉, 再 创 佳 绩, 在 推 动 全 市 口 岸 建 设 与 发 展 中, 继 续 发 挥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各 级 各 部 门 和 口 岸 系 统 全 体 干 部 职 工 要 进 一 步 解 放 思 想, 开 拓 进 取, 坚 定 不 移 地 实 施 港 口 立 市 战 略, 以 建 设 大 港 口 开 拓 大 腹 地 搞 活 大 物 流 为 目 标, 继 续 完 善 大 通 关, 全 方 位 优 化 口 岸 发 展 环 境, 为 打 造 蓝 色 经 济 区, 加 快 建 设 海 洋 特 色 新 兴 城 市 做 出 新 的 更 大 贡 献 附 件 : 全 市 口 岸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名 单 二 茵 一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17 -
附 件 : 全 市 口 岸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名 单 一 尧 先 进 集 体 渊 7 个 冤 市 政 府 口 岸 办 公 室 日 照 海 关 日 照 海 事 局 岚 山 边 防 检 查 站 日 照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港 务 公 司 日 照 外 轮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煤 能 源 山 东 有 限 公 司 二 尧 先 进 个 人 渊 共 24 名 冤 渊 一 冤 记 二 等 功 渊 7 名 冤 张 俊 才 日 照 海 关 关 长 朱 纪 友 日 照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局 长 冯 立 兵 山 东 检 验 检 疫 局 岚 山 办 事 处 化 矿 产 品 查 验 一 区 副 主 任 科 员 李 晟 军 日 照 海 事 局 指 挥 中 心 主 任 牛 若 胜 日 照 边 防 检 查 站 执 勤 业 务 三 科 科 长 王 立 伟 岚 山 边 防 检 查 站 执 勤 业 务 一 科 检 查 员 陈 常 青 市 政 府 口 岸 办 公 室 综 合 科 科 长 渊 二 冤 通 报 表 彰 渊 17 名 冤 金 伟 日 照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实 验 室 主 任 廖 文 日 照 边 防 检 查 站 司 令 部 业 务 参 谋 王 晓 海 日 照 港 引 航 站 引 航 员 刘 西 山 日 照 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生 产 业 务 部 部 长 王 天 年 日 照 港 集 团 股 份 三 公 司 副 经 理 刘 存 田 日 照 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岚 山 港 务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安 全 生 产 处 处 长 王 世 林 山 东 童 海 港 业 总 经 理 张 顺 山 东 岚 桥 集 团 岚 山 外 轮 供 应 公 司 总 经 理 宋 兴 宏 济 南 铁 路 局 日 照 站 副 站 长 陈 书 诚 山 东 省 地 方 铁 路 局 岚 山 管 理 处 调 度 主 任 张 念 伟 中 铁 二 十 三 局 一 公 司 法 律 事 务 部 部 长 刘 增 刚 日 照 外 轮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孙 少 华 中 国 外 运 山 东 有 限 公 司 日 照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刘 加 海 日 照 福 之 达 海 运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周 素 君 ( 女 ) 中 煤 能 源 山 东 有 限 公 司 出 口 部 副 经 理 李 文 权 山 煤 国 际 能 源 集 团 日 照 有 限 公 司 副 经 理 郑 培 龙 日 照 外 轮 供 应 公 司 业 务 员 -18 -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表 彰 巩 固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成 果 迎 接 复 审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的 通 报 日 政 字 也 2011 页 49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日 照 经 济 开 发 区 山 海 天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委,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高 等 院 校, 市 属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省 属 驻 日 照 各 单 位 : 自 2006 年 我 市 被 全 国 爱 卫 会 正 式 命 名 为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以 来, 全 市 上 下 坚 持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以 提 升 巩 固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成 果 为 载 体, 坚 持 加 强 领 导, 部 门 参 与, 全 民 动 手, 强 化 管 理, 全 面 加 快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不 断 改 善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面 貌, 大 力 加 强 公 共 卫 生 和 疾 病 防 控 工 作, 全 面 提 高 群 众 文 明 卫 生 知 识 水 平, 有 力 地 巩 固 了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成 果 2010 年 12 月, 我 市 顺 利 通 过 了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创 建 成 功 后 的 第 一 次 复 审 在 巩 固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成 果 和 迎 接 复 审 工 作 的 过 程 中, 全 市 各 级 各 部 门 坚 持 通 力 协 作, 密 切 配 合, 攻 坚 克 难, 开 拓 创 新, 涌 现 出 一 批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为 总 结 经 验, 表 彰 先 进, 市 政 府 决 定, 授 予 东 港 区 人 民 政 府 等 15 个 单 位 为 巩 固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成 果 迎 接 复 审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授 予 赵 岩 等 15 名 同 志 为 巩 固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成 果 迎 接 复 审 工 作 先 进 个 人, 并 记 二 等 功 奖 励 希 望 受 表 彰 的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珍 惜 荣 誉, 再 接 再 厉, 在 巩 固 提 升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成 果, 深 入 开 展 健 康 山 东 行 动, 全 面 提 升 城 市 卫 生 整 体 水 平, 保 护 人 民 群 众 健 康 的 伟 大 实 践 中 再 立 新 功 全 市 各 级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以 先 进 为 榜 样,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继 续 深 化 巩 固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成 果, 全 面 提 升 城 市 卫 生 整 体 水 平, 为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健 康 促 进 全 市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发 展 和 谐 发 展 做 出 新 的 更 大 贡 献 附 件 : 日 照 市 迎 接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复 审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名 单 二 茵 一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19 -
附 件 : 日 照 市 巩 固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成 果 迎 接 复 审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名 单 一 尧 先 进 集 体 渊 15 个 冤 东 港 区 人 民 政 府 东 港 区 卫 生 局 岚 山 区 卫 生 局 日 照 经 济 开 发 区 社 会 发 展 局 山 海 天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委 市 卫 生 局 市 住 房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委 市 工 商 局 东 港 分 局 市 城 管 行 政 执 法 局 市 环 保 局 市 质 监 局 东 港 分 局 市 教 育 局 市 广 播 电 视 台 日 照 日 报 社 市 爱 卫 会 办 公 室 者 朱 桂 祯 市 爱 卫 会 办 公 室 科 员 张 传 远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服 务 中 心 主 任 马 宗 录 市 工 商 局 东 港 分 局 副 局 长 路 霞 ( 女 ) 市 广 播 电 视 台 时 政 新 闻 部 记 迟 锐 日 照 日 报 社 黄 海 晨 刊 记 者 部 记 者 二 尧 先 进 个 人 渊 记 二 等 功 袁 15 名 冤 赵 岩 东 港 区 政 府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医 改 办 主 任 厉 彦 宝 东 港 区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柴 日 民 岚 山 区 爱 卫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王 继 明 日 照 经 济 开 发 区 党 工 委 委 员 政 法 委 书 记 刘 加 志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副 局 长 韩 文 彬 市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张 永 宝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所 长 石 磊 市 教 育 局 副 调 研 员 吴 玉 臻 ( 女 ) 市 住 房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委 城 建 科 副 科 长 王 律 超 ( 女 ) 市 城 管 行 政 执 法 局 市 容 执 法 管 理 科 科 长 -20 -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日 政 办 发 也 2011 页 22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日 照 经 济 开 发 区 山 海 天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委,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高 等 院 校, 市 属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省 属 驻 日 照 各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水 平, 充 分 发 挥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在 推 进 管 理 创 新 提 高 行 政 效 能 改 善 公 共 服 务 增 强 公 众 参 与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尧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建 设 和 管 理 目 标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函 2011 40 号 ) 要 求, 参 照 省 信 息 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2010 年 山 东 省 政 府 网 站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的 评 估 指 标 和 标 准, 对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进 行 全 面 改 版, 并 在 今 后 的 工 作 中 定 期 升 级, 着 力 突 出 我 市 城 市 定 位 和 城 市 特 色, 进 一 步 贴 近 市 民 生 活, 完 善 专 业 频 道 在 线 服 务 和 网 上 互 动 等 功 能 版 块 建 设, 打 造 具 有 我 市 特 色 国 内 一 流 的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二 尧 建 立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共 建 保 障 网 络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由 各 区 县 政 府 ( 管 委 ),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单 位, 国 家 省 属 驻 日 照 有 关 单 位 参 与 共 建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将 提 供 网 站 后 台 管 理 平 台, 并 授 予 共 建 单 位 相 应 栏 目 管 理 权 限 各 共 建 单 位 要 确 定 网 站 保 障 内 容 联 络 员, 形 成 积 极 参 与 协 调 一 致 的 共 建 网 络 三 尧 加 强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建 设 的 组 织 领 导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各 共 建 单 位 要 明 确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建 设 和 管 理 保 障 工 作 的 分 管 负 责 人 负 责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选 派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高 责 任 心 强, 有 一 定 计 算 机 能 力 的 专 职 人 员 为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联 络 人, 从 事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具 体 共 建 工 作 各 共 建 单 位 分 管 负 责 人 联 络 员 联 络 电 话 如 有 变 动, 应 当 及 时 备 案 四 尧 建 立 健 全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建 设 管 理 的 长 效 机 制 渊 一 冤 完 善 信 息 保 障 机 制 遥 各 共 建 单 位 要 根 据 日 政 办 发 2005 28 号 文 件 进 一 步 加 强 网 上 采 编 信 息 报 送 网 站 链 接 栏 目 共 建 等 方 面 保 障 要 提 高 信 息 发 布 的 时 效 性, 共 建 单 位 通 过 部 门 网 站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等 向 社 会 发 布 的 重 要 信 息, 应 同 步 发 布 于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 要 确 保 信 息 发 布 的 准 确 性 和 真 实 性, 共 建 单 位 发 布 于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的 信 息, 应 由 分 管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方 可 发 布 渊 二 冤 建 立 留 言 回 复 反 馈 机 制 遥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改 版 后 增 设 网 上 政 民 互 动 栏 目, 公 众 可 在 网 上 互 动 栏 目 中 提 出 咨 询 建 议 意 见 和 投 诉 渊 三 冤 建 立 网 站 安 全 保 障 机 制 遥 严 格 落 实 网 络 安 全 责 任 制, 不 断 提 高 对 网 络 攻 击 病 毒 入 侵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的 安 全 防 范 和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各 共 建 单 位 对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链 接 的 本 单 位 网 站 及 相 关 栏 目, 要 加 强 日 常 巡 检 和 监 测, 确 保 链 接 有 效 信 息 页 面 正 常 浏 览 办 事 和 互 动 平 台 畅 通 要 强 化 信 息 安 全 责 任, 严 格 上 网 信 息 的 审 核 把 关, 确 保 信 息 准 确 可 靠 安 全 保 密, 杜 绝 泄 密 事 件 发 生 渊 四 冤 建 立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考 核 机 制 遥 要 依 据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网 站 绩 效 评 估 标 准, 加 强 对 市 政 府 网 站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定 期 通 报 内 容 保 障 情 况, 年 终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纳 入 年 度 目 标 管 理 绩 效 考 核 附 件 :1.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建 设 保 障 方 案 ( 略 ) 2.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工 作 联 络 表 ( 略 ) 二 茵 一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