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工 作 手 冊 目 錄 社 會 局 簡 介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
|
|
- 袁 崔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社 會 局 介 紹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推 動 的 目 的, 在 於 使 社 會 上 每 一 個 弱 勢 民 眾 都 能 獲 得 生 命 的 尊 嚴 與 關 懷 為 建 構 全 方 位 的 服 務 網, 滿 足 民 眾 多 元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設 置 社 會 工 作 科 社 會 救 助 科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婦 女 福 利 科 以 及 人 民 團 體 科, 另 為 提 供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等 相 關 保 護 及 預 防 工 作, 市 府 亦 設 立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一 個 好 的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必 須 適 切 符 合 民 眾 的 生 活 環 境 需 求, 並 藉 由 高 品 質 的 服 務 態 度, 讓 民 眾 獲 得 最 完 整 的 福 利 所 需, 市 府 社 會 局 所 有 同 仁 都 秉 持 著 這 些 理 念, 為 桃 園 市 民 營 造 優 質 的 社 福 環 境 Department of Social Welfare The purpose of implementing a social welfare policy is to look after/take care of all minorities within society, each with their own specific concerns and demonstrating dignity in life. In order to develop an all-inclusive social welfare network satisfying specific needs, The Department of Social Welfare within the Taoyuan City Government has seven Divisions: Division of Social Work; Division of Social Assistance; Division of Welfare Services for Children and Youth; Division of Welfare Services for Senior Citizens; Division of Welfare Services for Disabled; Division of Welfare Services for women; and Division of Civil Associations. The Domestic Violence and Sexual Assault Prevention has been created to implement Social Services policies. For example, they deal with important issues such as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within domestic violence and sexual assault scenarios, encompassing cross-departmental issues. An effective and robust Social Welfare policy should be able to ascertain and respond to the needs of the population. Furthermore, by offering a high quality of service, all Department of Social Welfare officers have instilled this this belief to provide and allencompassing help, guidance and support within the remit of social welfare provision for all Taoyuan City residents.
2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工 作 手 冊 目 錄 社 會 局 簡 介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人 民 團 體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家 庭 暴 力 暨 家 事 事 件 服 務 處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移 民 服 務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婦 女 發 展 中 心 原 鄉 好 客 棧 兒 童 發 展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桃 園 市 早 期 療 育 社 區 資 源 中 心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桃 園 市 親 子 館 綜 合 性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桃 園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需 求 評 估 中 心 桃 園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及 通 報 服 務 窗 口 桃 園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資 源 及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安 家 實 物 銀 行 遊 民 服 務 據 點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附 錄 1 桃 園 市 各 區 婦 女 館 / 婦 幼 館 附 錄 2 桃 園 市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附 錄 3 桃 園 市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團 體 附 錄 4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立 案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附 錄 5 桃 園 市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錄 6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及 13 區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通 訊 錄 附 錄 7 其 他 附 錄 8 各 區 戶 政 機 關 通 訊 錄 附 錄 9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各 縣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通 訊 錄 附 錄 10 桃 園 市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附 錄 11 桃 園 市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附 表 一 辦 理 本 市 老 人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補 助 態 樣 類 別 及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一 覽 表 附 表 二 本 市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契 約 診 所 附 表 三 各 類 補 助 分 類 對 照 表 社 會 福 利 Q&A
3 社 會 局 簡 介 服 務 地 點 :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1 號 3 樓 4 樓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8 時 至 12 時 下 午 13 時 至 17 時 服 務 項 目 : 科 / 中 心 別 主 要 業 務 連 絡 電 話 傳 真 社 會 救 助 科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扶 助 與 照 顧 急 難 救 助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傷 病 看 護 費 用 補 助 災 害 救 助 遊 民 輔 導 社 會 救 助 金 專 戶 管 理 公 益 勸 募 輔 導 公 益 信 託 基 金 輔 導 與 管 理 國 民 年 金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補 助 以 工 代 賑 等 事 項 直 撥 專 線 市 府 總 機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政 策 推 動 及 相 關 權 益 維 護 福 利 服 務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之 輔 導 與 管 理 兒 童 托 育 業 務 保 母 托 育 管 理 兒 童 發 展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及 托 育 機 構 之 輔 導 與 管 理 等 事 項 直 撥 專 線 市 府 總 機 # 婦 女 福 利 科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生 育 津 貼 婦 女 發 展 中 心 桃 姊 妹 婦 女 培 力 及 婦 女 育 成 自 立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移 民 社 區 網 絡 關 懷 據 點 業 務 婦 女 成 長 教 育 婦 女 權 益 倡 導 婦 女 團 體 培 力 性 別 主 流 化 推 動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宣 導 活 動 直 撥 專 線 市 府 總 機 # 老 人 福 利 科 老 人 有 關 之 權 益 維 護 福 利 服 務 文 康 休 閒 長 期 照 顧 社 區 照 顧 及 相 關 機 構 之 監 督 與 輔 導 等 事 項 直 撥 專 線 市 府 總 機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托 育 扶 助 與 照 顧 機 構 及 團 體 輔 導 與 管 理 福 利 需 求 評 估 個 案 管 理 及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權 益 保 障 及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管 理 等 事 項 直 撥 專 線 市 府 總 機 # 需 求 評 估 專 線 # 人 民 團 體 科 人 民 團 體 輔 導 辦 理 慶 典 活 動 社 區 發 展 組 織 與 輔 導 志 願 服 務 合 作 社 輔 導 與 籌 組 財 團 法 人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輔 導 及 管 理 等 事 項 直 撥 專 線 家 庭 中 心 齊 就 位 守 護 家 庭 好 到 位 3
4 科 / 中 心 別 主 要 業 務 連 絡 電 話 傳 真 市 府 總 機 # 社 會 工 作 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設 置 弱 勢 家 庭 及 高 風 險 家 庭 關 懷 輔 導 處 遇 服 務 社 會 資 源 開 發 與 整 合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訓 練 社 會 工 作 師 執 業 管 理 社 會 工 作 學 生 實 習 業 務 社 工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直 撥 專 線 市 府 總 機 # 桃 園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中 壢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觀 音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龜 山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蘆 竹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大 溪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龍 潭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平 鎮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楊 梅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八 德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大 園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復 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屋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1.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1) 家 庭 福 利 需 求 評 估 (2) 高 風 險 家 庭 關 懷 服 務 (3)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2.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1) 社 會 福 利 諮 詢 與 宣 導 (2) 托 育 資 源 諮 詢 與 媒 合 (3) 志 願 服 務 (4) 安 家 實 物 銀 行 3.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1) 各 項 兒 童 少 年 婦 女 老 人 (1) 及 弱 勢 家 庭 服 務 方 案 (2) 親 職 教 育 (3) 成 長 團 體 (4) 親 子 角 系 列 活 動 4. 其 他 家 庭 相 關 之 福 利 協 助 保 護 孩 子 靠 你 我 熱 心 通 報 伸 援 手 4
5 科 / 中 心 別 主 要 業 務 連 絡 電 話 傳 真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1. 會 談 輔 導 2. 緊 急 庇 護 安 置 3. 陪 同 偵 訊 出 庭 4. 律 師 諮 詢 服 務 5. 被 害 人 各 項 補 助 6. 協 助 聲 請 保 護 令 7.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未 成 年 子 女 會 面 交 往 7. 及 交 付 服 務 8. 外 籍 通 譯 服 務 9. 防 治 網 路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10.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及 性 侵 害 加 10.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追 蹤 輔 導 11. 轉 介 職 業 訓 練 12. 個 案 轉 介 服 務 13. 性 騷 擾 防 治 業 務 申 訴 再 申 訴 13. 調 查 及 調 解 14. 家 暴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預 防 教 育 14. 宣 導 15. 志 工 培 訓 志 工 服 務 全 國 保 護 專 線 113 行 政 傳 真 通 報 傳 真 社 會 局 已 開 放 檔 案 應 用, 歡 迎 民 眾 申 請 檔 案 閱 覽 抄 錄 與 複 製 5
6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壹 各 科 業 務 介 紹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最 近 1 年 居 住 國 內 超 過 183 日, 且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條 件 : 1.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1. 口, 每 人 每 月 在 最 低 生 活 費 1. 標 準 以 下 本 市 104 年 標 準 1. 為 1 萬 2,821 元 / 人 / 月 2. 全 家 人 口 之 動 產 平 均 每 人 不 1. 超 過 新 臺 幣 7 萬 5 千 元 3. 全 家 人 口 之 不 動 產 價 值 不 超 1. 過 新 臺 幣 320 萬 元 申 請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列 冊 中 低 收 入 戶 註 : 依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五 條 全 家 人 口 之 範 圍 應 包 括 : 1. 配 偶 2. 一 親 等 之 直 系 血 親 3. 同 一 戶 籍 或 共 同 生 活 之 其 他 1. 直 系 血 親 4. 認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扶 養 親 屬 免 1. 稅 額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1. 列 為 低 收 入 戶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最 近 1 年 居 住 國 內 超 過 183 日, 且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3 項 條 件 : 1.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1. 口, 每 人 每 月 在 最 低 生 活 費 1. 標 準 1.5 倍 以 下 (104 年 度 1. 為 1 萬 9,232 元 / 人 / 月 ) 2. 全 家 人 口 之 動 產 平 均 每 人 不 1. 超 過 新 臺 幣 11 萬 2,500 元 1. 申 請 調 查 表 1 式 2 份 2. 最 近 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1.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正 1. 本 ( 設 籍 本 市 者 可 由 受 1. 理 機 關 代 為 查 調 ) 3. 全 戶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及 最 1. 近 2 年 交 易 明 細 資 料 影 1. 本 4. 桃 園 市 申 請 社 會 福 利 補 1. 助 及 津 貼 切 結 / 同 意 書 5. 全 戶 102 年 度 所 得 清 單 1. 財 產 查 詢 清 單 及 稅 籍 資 1. 料 清 單 6. 其 它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視 1. 個 別 家 庭 狀 況 而 定 ): 1.(1) 就 業 者 : 最 近 3 個 月 1.(1) 薪 資 證 明 正 本 1.(2)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 最 近 1.(1)3 個 月 內 勞 保 投 保 資 (1)(1 料 表 正 本 1.(3) 離 婚 者 : 離 婚 協 議 書 1.(1) 或 法 院 判 決 書 全 文 影 (1)(1 本 1.(4) 戶 內 人 口 有 就 讀 高 中 1.(1) 職 以 上 在 學 學 生 : 學 (1)(1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5) 戶 內 人 口 有 失 蹤 人 1.(1) 口 : 失 蹤 證 明 或 協 尋 (1)(1 紀 錄 影 本 ( 報 案 日 期 (1)(1 應 距 申 請 日 期 6 個 月 (1)(1 以 上 )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感 心 生 活 券 助 您 安 心 生 活 安 心 就 學 6
7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生 活 補 助 3. 全 家 人 口 之 不 動 產 價 值 不 超 3. 過 新 台 幣 480 萬 元 註 : 依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五 條 全 家 人 口 之 範 圍 應 包 括 : 1. 配 偶 2. 一 親 等 之 直 系 血 親 3. 同 一 戶 籍 或 共 同 生 活 之 其 他 3. 直 係 血 親 4. 認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扶 養 親 屬 免 3. 稅 額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列 冊 一 款 及 二 款 低 收 入 戶 一 款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1 萬 244 元, 二 款 每 家 戶 每 月 補 助 5,900 元 1.(6) 戶 內 人 口 具 身 障 身 1.(1) 分 :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1)( 正 反 面 影 本 1.(7) 居 住 現 況 如 為 租 屋 1.(1) 者, 請 檢 附 房 屋 租 賃 1.(1) 契 約 書 影 本 ; 借 住 者, 1.(1) 則 請 檢 附 借 住 證 明 切 1.(1) 結 書 證 本 1.(8) 領 取 政 府 補 助 者, 如 1.(1) 勞 保 給 付 國 民 年 金 (1)(1 給 付 或 俸 金 等, 請 檢 (1)( 附 相 關 領 取 證 明 文 件 1.(9) 服 兵 役 在 監 者 : 服 1.(1) 役 在 監 證 明 正 本 1.(10) 外 籍 ( 大 陸 ) 配 偶 : 1.(10)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1.(10) 證 之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1.(11) 其 他 : 財 產 交 易 須 1.(11) 檢 附 買 賣 契 約 及 資 1.(11) 金 流 向 證 明 診 斷 1.(11) 證 明 書 機 構 安 置 1.(11) 證 明 商 業 保 險 或 1.(11) 郵 政 壽 險 保 單 影 本 1.(11) 等 列 冊 後 免 另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兒 童 生 活 補 助 列 冊 二 款 及 三 款 低 收 入 戶 戶 內 15 歲 以 下 兒 童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2,600 元 列 冊 後 免 另 申 請 提 供 愛 心 餐 食 實 現 轉 角 有 愛 幸 福 滿 屋 7
8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列 冊 二 款 及 三 款 低 收 入 戶 戶 內 15 歲 以 上,25 歲 以 下 仍 在 國 內 就 讀 之 在 學 學 生 ( 以 下 除 外 : 就 讀 空 中 大 學 大 學 以 上 在 職 班 學 分 班 僅 於 假 日 上 課 或 遠 距 教 學 等 學 校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就 學 生 活 補 助 於 學 校 註 冊 日 起 至 開 學 後 1 個 月 內, 檢 具 已 註 冊 完 成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5,900 元 低 收 入 戶 戶 內 65 歲 以 上 長 者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列 冊 生 活 補 助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7,200 元 列 冊 後 免 另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戶 內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者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1. 中 重 極 重 度 : 每 人 每 月 1. 補 助 8,200 元 2. 輕 度 :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4, 元 列 冊 後 免 另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孕 產 婦 及 嬰 幼 兒 營 養 品 代 金 補 助 設 籍 本 市 之 低 收 入 戶 孕 產 婦 及 嬰 兒 未 領 取 政 府 其 他 同 性 質 補 助, 且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 1. 孕 產 婦 : 產 婦 曾 有 早 產 流 1. 產 或 難 產 之 紀 錄, 在 生 產 前 1. 後 2 個 月 內, 經 醫 師 診 斷 認 1. 為 需 營 養 補 充 者 2. 嬰 兒 : 未 滿 1 歲 嬰 兒 1. 孕 產 婦 營 養 品 代 金, 每 人 每 次 1. 申 請 書 1 份 2. 公 立 或 衛 生 署 評 鑑 合 格 1. 醫 療 院 所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1. 正 本 1 份 ( 未 滿 1 歲 嬰 1. 兒 免 附 ) 3. 付 款 之 原 始 收 據 正 本 ( 未 1. 滿 1 歲 嬰 兒 免 附 ) 4. 領 據 1 份 5. 匯 款 帳 號 之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1. 封 面 影 本 1 份 ( 須 清 楚 列 1. 明 該 存 摺 局 號 及 帳 號 )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成 長 自 立, 夢 想 揚 帆 遠 離 貧 窮 8
9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額 不 得 逾 新 台 幣 1.2,000 元, 並 以 每 2 個 月 申 1. 請 1 次 為 限 2. 嬰 兒 營 養 品 代 金 每 人 1 次, 1 次 5,000 元 設 籍 桃 園 市 (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之 傷 病 患,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醫 療 補 助 : 1. 本 市 列 冊 之 低 收 入 戶 2. 本 市 列 冊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領 2.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2. 最 近 3 個 月 自 行 負 擔 醫 療 費 2. 用 累 計 達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上 3. 非 屬 前 二 款, 患 嚴 重 傷 2. 病,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2. 家 人 口, 每 人 每 月 不 超 過 當 2. 年 度 本 市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2. 且 最 近 3 個 月 自 行 負 擔 醫 療 2. 費 用 累 計 達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2. 上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1.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扣 除 不 補 助 1. 項 目 後, 全 額 補 助 2. 列 冊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領 有 中 低 1.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80% 3.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3. 口, 每 人 每 月 不 超 過 當 年 3. 度 本 市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補 3. 助 80%( 應 先 扣 除 不 補 助 項 3. 目 金 額, 如 義 肢 義 眼 義 3. 齒 配 鏡 鑲 牙 整 容 整 3. 形 病 人 運 輸 指 定 醫 師 3. 特 別 護 士 指 定 藥 品 材 料 3. 費 掛 號 費 疾 病 預 防 與 非 3. 因 疾 病 而 施 行 預 防 之 手 術 或 3. 節 育 結 紮, 及 住 院 期 間 之 看 3. 護 費 指 定 病 房 費, 如 為 材 3. 料 費 或 藥 品 費, 因 病 情 需 要 3. 且 無 同 類 健 保 給 付, 應 開 立 3. 自 付 費 用 明 細 表 並 請 醫 師 3. 於 診 斷 證 明 書 上 敘 明 ) 1. 桃 園 市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申 3. 請 查 定 表 2. 桃 園 市 申 請 社 會 福 利 補 3. 助 及 津 貼 切 結 / 同 意 書 3.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全 戶 戶 3. 籍 謄 本 4. 全 戶 財 產 賦 稅 證 明 ( 一 3. 般 中 低 收 入 戶 ) 5.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證 明 6.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3. 入 戶 證 明 7.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敘 明 3. 住 院 期 間 住 院 診 斷 及 3. 相 關 醫 囑 ) 8.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及 依 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規 定 應 自 3. 行 負 擔 費 用 證 明 9. 領 據 1 份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實 物 銀 行 真 貼 心 幫 您 安 家 免 擔 心 9
10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設 籍 本 市 且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者 : 1.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之 傷 病 患, 1. 於 住 院 治 療 期 間 經 醫 院 醫 師 1. 診 斷 證 明 須 僱 用 專 人 看 護, 1. 且 無 親 屬 或 親 屬 無 法 看 護 2. 列 冊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傷 病 患, 1. 於 住 院 治 療 期 間 經 醫 院 醫 師 1. 診 斷 證 明 須 僱 用 專 人 看 護, 1. 且 無 親 屬 或 親 屬 無 法 看 護, 1. 單 月 自 行 負 擔 看 護 費 用 累 計 1. 超 過 新 臺 幣 3 萬 元 或 最 近 三 1. 個 月 內 自 行 負 擔 累 計 5 萬 元 1. 以 上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傷 病 看 護 費 用 補 助 1.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看 護 費 用, 每 1. 人 每 日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 元, 未 達 新 臺 幣 1,500 元 按 1. 實 際 支 出 金 額 補 助, 每 人 每 1. 年 以 15 萬 元 為 限 2. 列 冊 中 低 收 入 戶 看 護 費 用 每 1. 人 每 日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元, 每 人 每 年 以 6 萬 元 為 限 3. 本 補 助 於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補 1. 助 以 1 次 為 限, 且 不 得 與 1. 失 能 老 人 接 受 長 期 照 顧 機 1. 構 服 務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1. 安 置 於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之 1. 低 收 入 戶 院 民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1. 費 用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老 1.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中 低 收 1. 入 老 人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費 用 1. 補 助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1. 顧 服 務 餐 飲 服 務 弱 勢 1.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與 托 育 1. 及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身 1.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照 顧 及 1. 住 宿 式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等 1. 照 顧 服 務 補 助 重 複 補 助 1.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1. 傷 病 看 護 費 用 補 助 申 請 1. 書 2. 全 家 人 口 最 近 3 個 月 內 1. 戶 籍 謄 本 3.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載 1. 明 住 院 期 間 生 活 無 法 自 1. 理, 有 聘 僱 專 人 看 護 之 1. 必 要 及 入 出 院 日 期 ) 4. 看 護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5. 看 護 者 之 身 分 證 正 反 1. 面 影 本 6. 看 護 者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結 1. 業 證 書 或 技 術 士 證 書 影 1. 本 7.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8. 僱 請 看 護 服 務 證 明 書 9. 無 親 屬 或 親 屬 無 法 看 護 1. 切 結 書 10. 其 它 相 關 文 件 ( 委 託 他 1. 人 代 辦 委 託 他 人 代 領 1. 切 結 書 ) 11. 領 據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遊 民 自 立 方 案 為 生 活 於 街 頭 的 貧 困 者 點 亮 一 盞 燈 10
11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註 : 不 補 助 項 目 : 入 住 各 類 加 護 病 房 呼 吸 照 顧 ( 護 ) 中 心 燒 燙 傷 中 心 等 相 關 具 有 加 護 病 房 性 質 者, 與 呼 吸 照 顧 ( 護 ) 病 房 骨 髓 移 植 病 房 及 相 關 具 重 大 傳 染 力, 經 醫 師 評 估 須 入 住 隔 離 病 房 者 1. 戶 內 人 口 死 亡 無 力 殮 葬 者 2. 戶 內 人 口 遭 遇 意 外 傷 害 或 罹 1. 患 重 病, 致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者 3. 負 擔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責 任 者, 1. 失 業 失 蹤 應 徵 集 召 入 營 1. 服 兵 役 或 替 代 現 役 入 獄 服 1. 刑 因 案 羈 押 依 法 拘 禁 或 1. 其 他 原 因, 無 法 工 作 致 生 活 1. 陷 於 困 境 者 4. 財 產 或 存 款 帳 戶 因 遭 強 制 執 1. 行 凍 結 或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及 1. 時 運 用, 致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者 5. 已 申 請 福 利 項 目 或 保 險 給 1. 付, 尚 未 核 准 期 間 生 活 陷 於 1. 困 境 者 6. 其 他 因 遭 遇 重 大 變 故, 致 生 1. 活 陷 於 困 境, 經 本 府 訪 視 評 1. 估, 認 定 確 有 救 助 需 要 者 民 眾 急 難 救 助 1. 桃 園 市 政 府 急 難 救 助 金 2. 核 發 標 準 申 請 訪 查 表 2.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申 請 人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4. 依 事 由 分 別 檢 附 : 2.(1) 醫 療 事 由 :3 個 月 內 2.(1)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醫 療 收 2.(1) 據 2.(2) 喪 葬 事 由 :3 個 月 內 2.(1) 除 戶 籍 謄 本 或 死 亡 證 2.(1) 明, 喪 葬 費 用 收 據 2.(3) 失 業 事 由 : 非 自 願 離 2.2.( 職 相 關 證 明 3 個 月 2.(1) 內 求 職 登 記 證 明 求 2.(1) 職 介 紹 卡 2.(4) 其 他 急 難 事 由 證 明 文 2.2.( 件 1. 戶 籍 所 在 2. 地 區 公 所 2. 社 會 課 2. 本 府 社 會 2. 局 應 於 急 難 事 由 3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救 助 金 核 發 標 準 審 核, 同 一 事 由 3 個 月 內 申 請 一 次 為 限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負 擔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者 最 近 3 個 月 內 發 生 急 難 事 由, 導 致 家 庭 經 濟 陷 入 困 境 依 個 案 需 要 提 供 一 次 性 關 懷 救 助 金 或 分 月 分 次 發 給 關 懷 救 1. 桃 園 市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2. 助 申 請 書 / 社 會 救 助 通 2. 報 表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2. 本 3. 其 他 :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2. 死 亡 證 明 及 喪 葬 費 用 收 2. 據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申 請 人 居 住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參 加 國 保 幸 福 有 保 11
12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助 金, 給 付 金 額 依 個 案 事 由 給 予 1 至 3 萬 元 不 等 相 關 費 用 收 據 失 蹤 證 明 3 張 就 業 媒 合 介 紹 卡 及 求 職 登 記 證 明 其 他 應 備 文 件 本 市 市 民 因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致 死 亡 失 蹤 重 傷 或 居 住 所 受 天 然 災 害 毀 損 者 災 害 救 助 1. 死 亡 救 助 : 因 災 致 死 或 因 災 1. 致 重 傷, 於 災 害 發 生 後 三 十 1. 日 內 死 亡 者, 補 助 20 萬 2. 失 蹤 救 助 : 受 災 行 蹤 不 明 者, 1. 補 助 20 萬 3. 重 傷 救 助 : 指 因 災 致 重 傷 住 1. 院 者, 醫 療 費 用 超 過 10 萬, 1. 補 助 10 萬 4. 安 遷 救 助 : 住 屋 毀 損 無 法 居 1. 住, 已 搬 離 現 址 者, 家 戶 1. 戶 內 人 口 每 人 發 給 新 臺 幣 二 1. 萬 元, 以 五 口 為 限 災 前 未 1. 居 住 於 受 災 損 毀 住 屋 者, 不 1. 予 發 給 5. 住 屋 土 石 流 救 助 : 住 屋 因 土 1. 石 流 入, 自 室 內 樓 地 板 起 算 1. 達 三 十 公 分 者, 並 以 一 門 牌 1. 為 一 戶 計 算 但 建 物 分 別 獨 1. 立, 或 非 屬 獨 立 而 為 不 同 獨 1. 立 生 活 戶 者, 依 其 事 實 認 定 1. 之 每 戶 發 給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6. 淹 水 救 助 : 以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6. 布 之 颱 風 或 豪 雨 特 報, 造 成 6. 住 屋 水 淹 五 十 公 分 以 上 者, 6. 住 屋 淹 水 達 五 十 公 分 以 上, 6. 未 達 一 百 公 分 者, 發 給 救 助 6. 金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 淹 水 一 百 6. 公 分 以 上 者, 發 給 救 助 金 新 6. 臺 幣 二 萬 元 1. 戶 籍 資 料 受 災 相 片 (4 1. 至 6 張 ) 印 章 具 領 1. 人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2. 證 明 文 件 : 1.(1) 因 火 災 申 請 救 助 者 : 1.(1) 本 府 消 防 局 火 災 證 明 1.(1) 書 1.(2) 申 請 死 亡 救 助 者 : 檢 1.(1) 察 署 相 驗 屍 體 證 明 書 1.(1) 或 死 亡 證 明 書 1.(3) 申 請 失 蹤 救 助 者 : 本 1.(1) 府 警 察 局 所 開 立 之 失 1.(1) 蹤 證 明 文 件 1.(4) 申 請 重 傷 救 助 者 : 醫 1.(1) 師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醫 療 1.(1) 費 用 收 據 1.(5) 申 請 安 遷 救 助 住 屋 1.(1) 土 石 流 救 助 或 淹 水 救 1.(1) 助 者 : 建 物 謄 本 建 1.(1) 築 執 照 影 本 戶 口 遷 1.(1) 入 證 明 房 屋 稅 繳 納 1.(1) 證 明 自 來 水 費 或 電 1.(1) 費 繳 單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防 治 人 口 販 運 人 人 有 責 12
13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國 民 年 金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保 險 費 補 助 設 籍 本 市 1.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者 2. 國 民 年 金 被 保 險 人 所 得 未 達 1. 一 定 標 準 者 3.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並 核 發 手 1. 冊 者 1. 已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國 民 年 金 1. 保 險 費 由 政 府 全 額 負 擔 2. 國 民 年 金 被 保 險 人 所 得 未 達 1. 一 定 標 準 者, 補 助 標 準 分 二 1. 級 : 1.(1) 全 家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1.(1) 家 人 口, 每 人 每 月 未 達 1.(1) 當 年 度 最 低 生 活 費 (1) 倍 者, 自 付 30%, 政 府 負 1.(1) 擔 70% 1.(2) 若 達 當 年 度 最 低 生 活 費 1.(1)1.5 倍 未 達 2 倍 者, 自 付 1.(1)45%, 政 府 負 擔 55% 3.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並 核 發 手 1. 冊 者, 補 助 標 準 分 三 級 : 1.(1) 極 重 度 及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11.(1 者, 由 政 府 全 額 負 擔 1.(2) 中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付 11. ( 130%, 政 府 負 擔 70% 1.(3) 輕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付 11.(1 45%, 政 府 負 擔 55% 1.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2. 全 家 人 口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或 戶 籍 謄 本 1.(1) 配 偶 1.(2) 一 親 等 之 直 系 血 親 1.(3) 同 一 戶 籍 或 共 同 生 活 1.(1) 之 其 他 直 系 血 親 1.(4) 認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扶 養 1.(1) 親 屬 免 稅 額 之 納 稅 義 1.(1) 務 人 3. 全 家 人 口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1. 文 件, 說 明 如 下 : 1.(1)16-25 歲 在 學 學 生, 1.(1) 請 檢 附 學 生 證 正 反 1.(1) 面 影 本 1.(2) 外 籍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1.(1) 應 檢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1.(1)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1.(3) 最 近 轉 換 工 作 者, 檢 1.(1) 附 服 務 單 位 開 具 之 最 1.(1) 近 3 個 月 內 薪 資 證 明 1.(1) 1.(4) 已 歇 業 之 公 司 或 行 號 1.(1) 負 責 人 者, 請 附 歇 業 1.(1) 證 明 1.(5) 應 徵 召 入 伍 服 兵 役 或 1.(1) 替 代 役 現 役 者, 應 檢 1.(1) 附 服 役 兵 役 或 替 代 役 1.(1) 現 役 之 證 明 影 本 1.(6) 國 中 小 學 教 師 職 業 1.(1. 軍 人, 請 檢 附 薪 資 1.(1)( 餉 ) 單 影 本 1.(7) 退 休 人 員 領 取 月 退 俸 1.(1) 者, 請 附 月 退 金 或 月 1.(1) 撫 金 通 知 影 本 或 其 他 1.(1)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除 已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免 申 請 外, 其 餘 國 民 年 金 被 保 險 人 請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辦 理 人 口 販 運 通 報 專 線 :110/(02) ( 我 想 爸 爸, 響 鈴 救 我 ) 13
14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4.(8) 退 休 人 員 最 近 1 年 內 4.(8) 領 取 1 次 退 休 金 者, 4.(8) 請 付 退 休 金 給 付 通 知 4.(8) 書 影 本 4.(9) 入 獄 服 刑 或 失 蹤 6 個 4.(8) 月 者, 請 檢 附 入 獄 證 4.(8) 明 協 尋 證 明 或 其 他 4.(8)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10) 失 業 者, 請 檢 附 離 4.(10) 職 證 明 失 業 認 定 4.(10) 及 失 業 給 付 證 明 4.(11) 無 法 工 作 者, 請 附 4.(10) 最 近 1 個 月 內 公 立 4.(10) 醫 療 機 構 或 經 中 央 4.(10)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4.(10) 合 格 出 具 之 診 斷 證 4.(10) 明 書 4. 受 委 託 辦 理 之 代 理 人 身 4. 分 證 影 本 設 籍 或 居 住 本 市 之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及 學 生, 並 具 有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者 : 1. 經 社 工 員 評 估 確 有 經 濟 困 難 4. 者 2. 就 讀 本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及 市 立 4. 高 級 中 學, 經 學 校 評 估 確 有 4. 經 濟 困 難 者 感 心 生 活 券 1. 申 請 書 / 印 領 清 冊 2. 其 他 : 評 估 單 位 請 民 眾 4. 出 具 經 濟 困 難 之 證 明 文 4. 件 1. 本 市 各 家 4. 庭 服 務 中 4. 心 2. 本 市 國 民 4. 中 小 學 及 4. 市 立 高 級 4. 中 學 1. 經 社 工 員 評 估 有 基 本 生 活 需 4. 求 之 弱 勢 家 庭, 提 供 每 戶 面 齊 手 援 助 杜 絕 人 口 販 運 14
15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2. 額 100 元 之 生 活 券 ( 每 次 發 2. 放 單 位 為 500 元 ) 或 經 學 2. 校 評 估 有 急 難 需 求 之 經 濟 弱 2. 勢 學 生, 提 供 學 生 面 額 元 之 生 活 券, 由 學 校 視 學 2. 生 狀 況 彈 性 評 估 發 放 次 數 2. 持 券 人 可 持 該 券 至 本 府 委 託 2. 之 商 店 門 市, 兌 換 與 該 券 2. 面 額 等 值 之 基 本 生 活 食 品 及 2. 用 品 愛 心 餐 食 券 設 籍 或 居 住 本 市 之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經 社 工 員 評 估 確 有 經 濟 困 難 者 由 社 工 員 評 估 服 務 對 象 之 需 求 發 給 餐 食 兌 換 券, 並 提 供 相 關 店 家 資 訊 予 弱 勢 家 庭, 由 弱 勢 家 庭 依 照 實 際 需 求, 可 就 近 至 最 近 的 愛 心 商 家 換 取 餐 食 1. 社 工 申 請 評 估 表 / 領 取 1. 簽 名 表 2. 其 他 : 評 估 單 位 請 民 眾 1. 出 具 經 濟 困 難 之 證 明 文 1. 件 1. 本 市 各 家 1. 庭 服 務 中 1. 心 2. 本 市 各 早 1. 期 療 育 社 1. 區 資 源 中 1. 心 3. 本 市 各 身 1. 心 障 礙 者 1. 社 區 資 源 1. 及 生 活 重 1. 建 中 心 4. 本 市 各 新 1. 移 民 家 庭 1. 服 務 中 心 全 國 性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1950, 迅 速 諮 詢 消 費 問 題 15
16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設 籍 桃 園 市 (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 且 已 通 報 本 市 兒 童 發 展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未 達 就 學 年 齡 之 疑 似 發 展 1. 遲 緩 發 展 遲 緩 或 身 心 障 礙 1. 兒 童 ( 含 安 置 於 機 構 及 寄 養 1. 家 庭 ) 2. 已 達 就 學 年 齡, 經 鑑 定 安 置 1. 輔 導 委 員 會 同 意 暫 緩 入 學 之 1.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發 展 遲 緩 或 1.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 含 安 置 於 機 1. 構 及 寄 養 家 庭 ) 前 項 所 稱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指 持 有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輔 導 設 置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或 地 方 政 府 認 可 之 醫 院 開 具 之 綜 合 報 告 書 或 ( 疑 似 ) 發 展 遲 緩 證 明 書 ( 有 效 期 間 自 開 立 日 期 起 算 1 年 內 為 有 效 ) 者 ;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係 指 領 有 本 市 核 ( 換 ) 發 或 註 記 之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或 手 冊 ) 者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療 育 補 助 非 低 收 入 戶 ( 含 中 低 收 入 戶 ) 交 通 費 療 育 訓 練 費,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3,000 元 ; 低 收 入 戶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5,000 元 1. 申 請 表 正 本 ( 每 次 申 請 1. 皆 須 檢 附 ) 2. 療 育 紀 錄 單 ( 申 請 交 通 1. 補 助 費 用 ) 3. 療 育 訓 練 補 助 收 據 黏 貼 1. 憑 證 單 ( 申 請 自 費 療 育 1. 訓 練 費 用 ) 該 年 度 首 次 提 出 申 請 者 另 檢 附 1. 兒 童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1. 本 影 本 ( 戶 籍 異 動 時 亦 1. 須 檢 附 ) 2. 有 效 期 間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1.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影 1. 本 1 年 內 開 立 之 ( 疑 似 ) 1. 發 展 遲 緩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1. 有 效 期 間 內 綜 合 評 估 1. 報 告 書 影 本 ( 三 者 擇 一 1. 即 可 ) 3.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 無 1. 則 免 附 ) 4. 寄 養 家 庭 或 安 置 教 養 機 1. 構 請 附 本 府 委 託 安 置 1.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1. 免 附 ) 桃 園 市 兒 童 發 展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電 話 : 地 址 : 桃 園 區 四 維 街 12 號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之 補 助 對 象 為 設 籍 本 市 或 於 中 華 民 國 ( 以 下 簡 稱 本 國 ) 未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無 國 籍 位 取 得 本 國 居 留 定 居 許 可, 惟 實 際 居 住 於 本 市, 無 工 作 能 力 且 未 獲 政 府 其 他 項 目 生 活 補 助 或 未 接 受 公 費 收 容 安 置 之 未 滿 18 歲 兒 童 及 少 年, 並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申 1. 請 表 及 切 結 書 2.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全 戶 戶 1. 籍 謄 本 ( 須 顯 示 個 人 記 1. 事 欄 ) 3. 國 稅 局 核 發 之 最 近 1 年 1. 全 戶 綜 合 所 得 稅 財 產 1. 歸 戶 及 綜 合 所 得 稅 籍 資 1. 料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消 費 申 訴 可 由 網 路 申 辦,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16
17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1. 父 母 均 死 亡 而 監 護 人 或 實 際 1. 照 顧 者 無 力 撫 育 者 2. 父 母 一 方 死 亡 失 蹤 達 6 個 1. 月 以 上 或 處 1 年 以 上 徒 刑 且 1. 尚 在 執 行 中, 另 一 方 或 實 際 1. 照 故 者 無 力 撫 育 者 3. 父 母 離 婚, 而 負 擔 行 使 監 護 1. 義 務 之 一 方 無 力 撫 育 且 未 再 1. 婚 者 4. 父 母 一 方 無 工 作 能 力, 或 雖 1. 有 工 作 能 力, 但 罹 患 嚴 重 傷 1. 病 致 不 能 工 作, 需 附 3 個 月 1. 內 公 立 醫 院 或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1. 評 定 合 格 醫 院 之 診 斷 證 明 1. 書, 並 註 明 必 須 3 個 月 以 上 1. 之 治 療 或 療 養 致 無 法 工 作 1. 者 5.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對 兒 童 及 少 年 1. 有 虐 待 遺 棄 押 賣 強 迫 1. 從 事 不 正 當 職 業 或 其 他 濫 用 1. 親 權 行 為, 經 本 府 社 會 局 委 1. 託 親 屬 家 庭 收 容 者 6. 非 婚 生 子 女, 負 擔 行 使 監 護 1. 義 務 之 一 方 或 實 際 照 顧 者 無 1. 力 撫 育 者 7. 經 生 父 認 領 之 非 婚 生 子 女, 1. 負 擔 行 使 監 護 義 務 之 一 方 無 1. 力 撫 育 者 8. 遭 遇 困 境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內 1. 者 9. 因 懷 孕 或 生 育 而 遭 遇 困 境 者 1. 與 其 子 女 前 項 所 稱 遭 遇 困 境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指 遭 受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或 戶 內 兒 童 及 少 年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者 ; 所 稱 實 際 照 顧 者, 係 指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監 護 權 人 或 直 系 親 屬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2,000 元 4. 行 政 院 勞 工 保 險 局 核 發 1. 之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資 料 5.15 歲 以 上, 其 學 生 證 正 1. 反 面 影 本 6. 受 扶 助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郵 1.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7. 離 婚 者, 應 檢 附 離 婚 1. 協 議 書 或 離 婚 判 決 書 ( 影 1. 本 ) 8. 失 蹤 者, 應 檢 附 警 察 機 1. 關 核 發 之 失 蹤 人 口 查 屬 1. 單 正 本 (6 個 月 以 上,2 1. 年 以 內 ) 9. 患 有 重 大 疾 病 者, 應 檢 1. 附 最 近 3 個 月 內 公 立 醫 1. 療 機 構 或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1. 署 評 鑑 合 格 之 醫 院 診 斷 1. 證 明 書 正 本 10.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檢 附 身 10.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影 10. 本 11. 服 刑 中 者, 應 檢 附 3 個 10. 月 內 仍 在 監 服 刑 之 證 明 10. 正 本 12. 父 母 工 作 有 所 異 動 時, 10. 現 職 工 作 薪 資 證 明 單 10.( 須 工 作 單 位 證 明 ) 13. 離 婚 協 議 書 或 離 婚 判 決 10. 書 中 有 註 明 支 付 子 女 教 10. 育 費 或 生 活 費 者, 倘 未 10. 支 付, 應 檢 附 法 院 或 公 10. 證 人 公 證 書 證 明 14.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非 自 10. 願 離 職 證 明 或 全 民 健 康 10. 保 險 局 開 具 之 重 大 傷 病 10. 證 明 15. 經 醫 療 院 所 出 具 懷 孕 之 10.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其 它 相 關 10. 證 明 文 件 聰 明 消 費 停 看 聽, 貨 比 三 家 才 安 心 : 停 - 不 要 太 衝 動 看 - 仔 細 看 標 示 聽 - 要 打 聽 清 楚 17
18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1. 凡 設 籍 本 市 未 滿 18 歲 之 兒 1. 童 少 年, 其 本 人 無 工 作 能 力 1. 且 未 獲 政 府 其 他 項 目 生 活 補 1. 助 或 未 接 受 公 費 收 容 安 置, 1.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生 活 陷 1. 於 困 境 者 1.(1) 父 母 一 方 或 監 護 人 失 業 1.(1) 經 判 刑 確 定 入 獄 ( 但 羈 1.(1) 押 中 不 得 申 請 ) 罹 患 1.(1) 重 大 傷 病 精 神 疾 病 或 1.(1) 藥 酒 癮 戒 治 1.(2) 父 母 離 婚 或 一 方 死 亡 1.(1) 失 蹤, 他 方 無 力 維 持 家 1.(1) 庭 生 活 1.(3) 父 母 一 方 因 不 堪 家 庭 暴 1.(1) 力 或 有 其 他 因 素 出 走 1.(4) 父 母 雙 亡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1.(1) 遭 遺 棄, 其 親 屬 願 代 為 1.(1) 撫 養 而 無 經 濟 能 力 1.(5) 未 滿 18 歲 未 婚 懷 孕 或 有 1.(1) 未 滿 18 歲 之 非 婚 生 子 女 1.(6) 其 他 經 評 估 確 有 生 活 困 1.(1) 難, 需 經 濟 扶 助 2.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未 達 當 年 度 1. 每 人 每 月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3. 全 家 人 口 動 產 平 均 每 人 低 於 1. 新 臺 幣 15 萬 元 4. 全 家 人 口 不 動 產 總 值 低 於 新 1. 臺 幣 650 萬 元 1. 申 請 表 ( 必 備 文 件 ) 及 1. 切 結 書 2. 最 近 3 個 月 內 全 戶 人 口 1. 戶 籍 謄 本 ( 須 顯 示 個 人 1. 記 事 欄 ) 3. 兒 童 少 年 或 申 請 人 之 郵 1. 政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 必 備 1. 文 件 ) 4.15 歲 以 上 其 學 生 證 正 反 1. 面 影 本 5. 全 家 人 口 最 近 1 年 內 完 1. 稅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1. 得 資 料 清 單 及 3 個 月 內 1. 財 產 歸 屬 資 料 ( 對 象 包 1. 括 : 父 母 雙 亡 或 兒 童 及 1. 少 年 遭 遺 棄, 其 親 屬 願 1. 代 為 撫 養 而 無 經 濟 能 力 1. 之 親 屬 ) 6.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1.( 正 ) 本 ( 視 家 庭 實 際 狀 1. 況 提 供 ) 1.(1)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詳 1.(1) 見 作 業 規 定 三 ( 六 ) 1.(1) 之 4 8) 1.(2)3 個 月 內 在 監 證 明 1.(3) 死 亡 證 明 書 1.(4) 保 護 令 1.(5) 警 察 機 關 受 ( 處 ) 理 1.(1) 查 詢 人 口 案 件 登 記 表 1. 戶 籍 所 在 1. 地 區 公 所 1. 社 會 課 2. 線 上 申 請 1.: 請 至 桃 園 市 政 府 1. 入 口 網 站 1. 資 訊 便 1. 民 系 統 1./ 線 上 申 1. 辦 整 合 系 1. 統 / 弱 勢 1. 家 庭 兒 童 1. 及 少 年 緊 1. 急 生 活 扶 1. 助 ibon 1. 申 辦 : 公 1. 營 申 辦 / 1. 桃 園 市 政 1. 府 / 社 會 1. 局 / 弱 勢 1. 家 庭 兒 童 1. 及 少 年 緊 1. 急 扶 助 網 路 交 易 陷 阱 多, 慎 選 商 家 少 糾 紛 18
19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3,000 元, 扶 助 期 間 以 6 個 月 為 原 則, 扶 助 6 個 月 期 滿 前, 由 本 局 或 受 本 局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指 派 社 工 員 調 查 訪 視, 如 認 有 延 長 必 要, 最 多 再 行 補 助 6 個 月, 且 同 一 事 由 以 補 助 一 次 為 限 1.(6) 離 婚 協 議 書 或 離 婚 判 1.(6) 決 書 1.(7)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家 庭 暴 1.(6) 力 與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案 1.(6) 件 調 查 紀 錄 通 報 表 1.(8)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失 業 給 1.(6) 付 申 請 案 件 認 定 及 再 1.(6) 認 定 單 及 非 自 願 離 職 1.(6) 證 明 書 1.(9) 重 大 傷 病 卡 1.(10)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1.(11)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 如 1.(11) 房 貸 證 明 租 賃 契 1.(11) 約 離 職 證 明 / 定 1.(11) 期 契 約 證 明 / 勞 保 1.(11) 加 退 保 證 明 推 介 1.(11) 就 業 或 領 取 失 業 給 1.(11) 附 證 明 文 件 動 產 / 1.(11) 財 產 / 薪 資 遭 強 制 1.(11) 執 行 證 明 文 件 1.(12) 藥 酒 癮 戒 治 證 明 1.(13) 出 境 證 明 文 件 1.(14) 驗 傷 證 明 1.(15) 子 女 教 育 支 出 單 據 1.(16) 社 工 員 調 查 訪 視 或 1.(11) 評 估 報 告 等 就 業 者 家 庭 部 分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 本 項 補 助 不 得 與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及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重 複 請 領 ) 1. 就 業 者 家 庭 : 1.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雙 方 或 單 1. 親 一 方 皆 就 業, 或 父 母 一 方 1. 就 業 另 一 方 因 中 重 度 身 心 1. 障 礙 或 服 義 務 役 或 處 1 1. 年 以 上 之 徒 刑 或 受 拘 束 人 身 1. 自 由 之 保 安 處 分 1 年 以 上 且 1. 執 行 中, 致 無 法 自 行 照 顧 家 1. 中 未 滿 2 歲 幼 兒, 而 需 送 請 1. 領 有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證 書 或 1. 托 嬰 中 心 托 育 人 員 照 顧 者 1. 申 請 表 2. 幼 兒 及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1. 文 件 3. 與 托 育 人 員 簽 訂 之 托 育 1. 契 約 書 4. 主 申 請 人 ( 父 母 或 監 1. 護 人 一 方 ) 之 郵 局 帳 戶 1. 封 面 影 本 5.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6.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7. 幼 兒 1 年 內 之 發 展 遲 緩 1. 證 明 或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心 1. 障 礙 手 冊 本 市 合 法 立 案 之 托 嬰 中 心 或 本 市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消 費 糾 紛 要 申 訴,1950 專 線 要 牢 記 19
20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1) 一 般 家 庭 : 符 合 補 助 條 件 者, (1) 且 申 請 人 經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1) 最 近 1 年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未 達 (1)20% 者, 補 助 每 位 未 滿 2 歲 之 幼 (1) 兒 每 月 最 高 2,000-3,000 元 (2) 中 低 收 入 戶 : 符 合 補 助 條 件 者, (1) 補 助 每 位 未 滿 2 歲 之 幼 兒 每 月 (1) 最 高 3,000-4,000 元 (3) 低 收 入 戶 家 有 未 滿 2 歲 之 發 (1) 展 遲 緩 或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之 家 (1) 庭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高 風 險 家 (1) 庭, 符 合 補 助 條 件 者, 補 助 每 (1) 位 未 滿 2 歲 之 幼 兒 每 月 最 高 (1) 4,000-5,000 元 2.3 位 子 女 以 上 家 庭 : 2. 戶 籍 登 記 為 同 一 母 親 或 父 親, 有 2.3 位 以 上 子 女 之 家 庭, 其 未 滿 2 歲 幼 兒 需 送 請 領 有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2. 務 證 書 或 托 嬰 中 心 托 育 人 員 照 顧 2. 者 一 般 家 庭 : 1. 補 助 對 象 不 受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2. 雙 方 或 單 親 一 方 皆 就 業 及 最 近 2.1 年 綜 合 所 得 稅 總 額 合 計 或 所 得 2. 稅 稅 率 未 達 20% 限 制, 補 助 每 2. 位 未 滿 2 歲 之 幼 兒 每 月 最 高 2.2, 元 2. 中 低 收 入 戶 : 符 合 補 助 條 件 者, 2. 補 助 每 位 未 滿 2 歲 之 幼 兒 每 月 2. 最 高 3,000-4,000 元 3. 低 收 入 戶 家 有 未 滿 2 歲 之 發 2. 展 遲 緩 或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之 家 庭 2.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高 風 險 家 庭 2., 符 合 補 助 條 件 者, 補 助 每 位 2. 未 滿 2 歲 之 幼 兒 每 月 最 高 4,000 2.)-5,000 元 8.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9. 高 風 險 家 庭 證 明 文 1. 件 10. 家 庭 總 所 得 文 件 11. 就 業 證 明 文 件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本 津 貼 補 助 對 象,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2. 津 貼 申 請 表 兒 童 戶 籍 所 在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不 限 女 性 申 請 人, 亦 歡 迎 男 性 申 辦! 20
21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1. 育 有 2 足 歲 以 下 兒 童 2. 兒 童 之 父 母 ( 或 堅 護 人 ) 至 2. 少 一 方 因 為 育 兒 需 要, 致 未 2. 能 就 業 者 3.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2. 社 會 救 助 法 審 核 認 定 為 低 收 2.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兒 童 2. 之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經 稅 捐 2.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之 最 近 1 年 之 2. 綜 合 所 得 稅 合 計 未 達 申 報 2. 標 準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未 達 2.20% 4. 兒 童 未 經 政 府 公 費 安 置 收 2. 容 5. 未 領 取 因 照 顧 該 名 兒 童 之 育 2.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或 保 補 托 育 2. 費 用 補 助 6. 前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未 能 就 業 2.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但 情 2. 況 特 殊 者, 由 直 轄 市 縣 2.( 市 ) 政 府 視 申 請 人 舉 證 資 2. 料 認 審 之 : 2.(1) 未 參 加 勞 工 就 業 保 險 2.(2) 經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之 2.(2) 薪 資 所 得 及 執 行 業 務 所 2.(2) 得 ( 稿 費 除 外 ) 二 項 合 2.(2) 計, 未 達 本 年 度 每 月 基 2.2). 本 工 資 乘 以 12 個 月 之 2.(2) 金 額 2. 父 母 一 方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2. 影 本 3. 父 母 雙 方 戶 口 名 簿 1. 低 收 入 戶 : 每 名 兒 童 每 月 補 2. 助 新 臺 幣 5,000 元 ( 含 現 2. 行 低 收 入 戶 兒 童 生 活 補 助 費 2.) 2. 中 低 收 入 戶 : 每 名 兒 童 每 月 2. 臺 幣 4,000 元 3. 兒 童 之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經 2.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之 最 近 1 2. 年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總 額, 合 計 2. 未 達 申 報 標 準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2. 稅 率 未 達 20% 者 : 每 名 兒 童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新 移 民 多 元 化 服 務, 電 話 :
22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2. 每 月 補 助 新 臺 幣 2,500 元 4. 兒 童 未 經 政 府 公 費 安 置 收 容 5. 未 領 取 因 照 顧 該 名 兒 童 之 育 嬰 留 2. 職 停 薪 津 貼 或 保 母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已 領 有 政 府 其 他 相 同 性 質 之 生 活 2. 類 補 助 或 津 貼 者, 不 得 重 複 領 取 2. 本 津 貼, 其 額 度 低 於 本 津 貼 應 補 2. 足 差 額 7. 本 津 貼 以 月 為 核 算 單 位, 補 助 至 2. 兒 童 滿 二 足 歲 當 月 止 公 設 民 營 托 嬰 中 心 一 般 收 托 對 象 未 滿 二 歲 兒 童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一 方 須 設 籍 本 市, 且 符 合 下 列 事 由, 致 無 法 照 顧 家 中 未 滿 二 歲 之 兒 童, 而 有 送 托 需 求 者 : 1. 父 母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一 方 就 1. 業, 另 一 方 或 單 親 有 求 職 需 要 1. 者 2. 父 母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一 方 就 1. 業, 另 一 方 因 身 心 障 礙 受 一 年 1.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受 拘 束 人 身 自 由 1. 之 保 安 處 分 一 年 以 上 且 執 行 中 3. 父 母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一 方 就 1. 業, 另 一 方 因 身 心 障 礙 受 一 年 1.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受 拘 束 人 身 自 由 1. 之 保 安 處 分 一 年 以 上 且 執 行 中 優 先 收 托 對 象 托 嬰 中 心 於 其 日 間 托 育 收 托 名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至 百 分 之 三 十 優 先 收 托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身 心 障 礙 家 庭 之 未 滿 二 歲 兒 童 優 先 收 托 下 列 兒 童 : 1. 本 府 列 冊 之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1. 戶 之 兒 童 2. 具 有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及 中 低 收 入 之 1.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身 分 資 格 之 1. 兒 童 1. 申 請 書 2.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及 1. 影 本 一 份 ( 正 本 查 驗 1. 後 返 還 ) 3. 父 母 ( 或 法 定 代 理 1. 人 ) 印 章 4. 委 託 書 ( 非 法 定 代 理 1. 人 申 請 ) 5. 優 先 收 托 對 象, 需 檢 1. 附 下 列 資 料 : (1) 低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1) 戶 證 明 影 本 乙 份 (2)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1) 文 件, 或 領 有 中 低 (1) 收 入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1) 補 助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1) 入 兒 童 少 年 健 保 補 (1) 助 身 分 認 定 證 明 文 (1) 件 乙 份 (3) 兒 童 父 母 一 方 之 中 (1)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1)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1) 本 或 服 義 務 役 證 (1) 明 (4) 影 本 或 在 監 執 行 (1) 證 明 書 (5) 可 證 明 生 育 子 女 數 (1) 之 戶 籍 資 料 1. 公 設 民 營 1. 龜 山 托 嬰 1. 中 心 1. 電 話 : 地 址 : 桃 1. 園 市 龜 山 1. 區 同 心 二 1. 路 17 號 2. 公 設 民 營 1. 中 壢 托 嬰 1. 中 心 1. 電 話 : 地 址 : 桃 1. 園 市 中 壢 1. 區 元 化 路 號 樓 3. 兒 童 戶 籍 1. 所 在 區 公 1. 所 社 會 課 廉 政 反 貪 做 得 好, 人 民 心 安 沒 煩 惱 22
23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3. 父 母 之 一 方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3. 證 明 等 及 為 中 度 ( 含 ) 以 上 者 3. 受 一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保 安 處 分 3. 一 年 以 上 執 行 中, 致 無 法 自 行 照 3. 顧 家 中 未 滿 二 歲 兒 童 4. 戶 籍 登 記 為 同 一 母 親 或 父 親, 有 3.2 位 以 上 子 女 之 家 庭, 其 未 滿 2 3. 歲 兒 童 需 送 托 照 顧 者 5. 未 成 年 父 母 : 未 滿 2 歲 之 子 女 6. 單 親 家 庭 未 滿 2 歲 之 子 女 7. 日 間 托 育 收 托 名 額 之 5%, 優 先 3. 收 托 中 心 現 職 之 子 女 1. 日 間 托 育 : 週 一 至 週 五,7 時 至 3.18 時 2. 延 長 托 育 : 週 一 至 週 五,18 時 3.30 分 至 19 時 30 分 3. 臨 時 托 育 : 週 六 日,7 時 至 時 對 象 以 日 間 托 育 兒 童 為 主, 3. 另 得 視 實 際 狀 況 調 整 親 子 館 服 務 對 象 1. 育 有 0 至 3 歲 嬰 幼 兒 之 家 庭 2. 有 托 育 需 求 之 嬰 幼 兒 及 其 主 要 照 3. 顧 者 3.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4. 社 區 托 育 資 源 網 絡 專 業 人 員 1. 育 兒 資 源 服 務 : 3.(1) 托 育 服 務 及 幼 兒 照 顧 諮 詢 3.(2) 嬰 幼 兒 及 親 子 活 動 3.(3) 教 玩 具 及 圖 書 外 借 服 務 無 1. 大 園 親 子 1. 館 1. 電 話 : # 傳 真 : 地 址 : 桃 1. 園 市 大 園 1. 區 和 平 東 1. 路 89 號 3 1. 樓 全 民 反 貪 腐, 廉 能 好 政 府 23
24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3.(4) 親 職 教 育 講 座 3.(5) 育 兒 指 導 服 務 ( 保 母 宅 3.(5) 急 便 ) 3.(6) 照 顧 者 團 體 3.(7) 外 展 服 務 3.(8) 社 區 宣 導 3.(9) 志 工 培 訓 2. 健 康 成 長 服 務 : 協 助 連 結 3.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及 療 育 服 務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 協 助 弱 勢 3. 家 庭 連 結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2. 八 德 親 子 館 3. 電 話 : # 傳 真 : 地 址 : 桃 園 市 八 3. 德 區 介 壽 路 二 段 3.73 號 3. 平 鎮 親 子 館 ( 行 3. 動 親 子 車 ) 3. 電 話 : 地 址 : 桃 園 市 平 3. 鎮 區 環 南 路 巷 23 弄 2 號 2 3. 樓 4. 中 壢 親 子 館 3. 電 話 : 地 址 : 桃 園 市 中 3. 壢 區 元 化 路 號 4 樓 行 動 親 子 車 申 請 資 格 桃 園 市 各 里 辦 公 處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立 案 之 人 民 團 體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及 市 府 各 級 機 關 等 單 位 1. 於 活 動 辦 理 前 2 個 1. 月, 檢 附 申 請 表, 1. 傳 真 至 桃 園 市 平 鎮 1. 親 子 館 , 1. 或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至 1.toybustaoyuan@gmai 1.l.com 申 請 表 用 1. 印 單 位 及 負 責 人 1. 章, 若 為 政 府 機 關 單 1. 位, 則 由 單 位 主 管 核 1. 章 平 鎮 親 子 館 ( 行 動 親 子 車 ) 電 話 : 地 址 :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環 南 路 186 巷 23 弄 2 號 2 樓 家 庭 中 心 齊 就 位 守 護 家 庭 好 到 位 24
25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行 動 親 子 車 免 費 提 供 育 有 0 至 3 歲 兒 童 家 庭 各 項 育 兒 資 訊 及 豐 富 的 資 源, 依 不 同 年 齡 層 兒 童 規 劃 親 子 課 程 及 活 動, 並 宣 導 親 子 互 動 的 重 要 及 正 確 育 兒 技 巧 此 外, 行 動 親 子 車 上 更 是 滿 載 豐 富 的 玩 具 及 繪 本, 車 內 也 貼 心 地 設 置 了 哺 乳 室, 來 到 鄰 里 社 區 內 提 供 便 利 又 離 家 近 的 服 務, 為 孩 子 營 造 一 個 安 全 舒 適 的 遊 戲 空 間 透 過 專 業 托 育 人 員 帶 領 親 子 互 動 課 程, 從 遊 戲 中 刺 激 學 齡 前 兒 童 智 能 及 大 小 肌 肉 等 發 展, 為 家 長 學 習 育 兒 的 示 範 教 學 2. 請 申 請 單 位 提 供 活 2. 動 場 地, 室 內 及 戶 外 2. 皆 可, 若 為 戶 外 宜 有 2. 雨 備 場 地, 並 於 申 請 2. 時 檢 附 3 張 以 上 活 動 2. 場 地 照 片 3. 場 地 應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2. 責 任 險, 請 於 申 請 時, 2. 檢 附 投 保 證 明 影 本 4. 需 申 請 親 子 車 搭 配 辦 2. 理 相 關 社 區 活 動 者, 2. 請 檢 附 活 動 說 明, 2. 包 含 活 動 名 稱 對 2. 象 預 估 人 數 活 動 2. 內 容 簡 述 及 相 關 資 料 2. 如 活 動 簡 章 活 動 計 2. 畫 書 等 文 件 供 參 5. 申 請 資 料 經 審 核 評 估 2. 後, 結 果 以 書 面 電 2. 話 或 通 知 申 2. 請 單 位 桃 園 市 育 兒 津 貼 1. 申 請 人 及 3 歲 以 下 兒 童 設 籍 且 實 1. 際 居 住 本 市 滿 1 年 者 2. 申 請 人 設 籍 且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滿 1 1. 年 以 上, 兒 童 依 規 定 於 本 市 辦 理 1. 出 生 登 記 或 初 設 戶 籍 未 滿 1 年, 1. 且 未 有 遷 出 紀 錄 者 開 辦 日 期 104 年 4 月 1 日 開 辦 申 請 人 為 兒 童 之 父 母 雙 方 行 使 負 擔 兒 童 權 利 義 務 一 方 或 監 護 人, 其 他 依 桃 園 市 育 兒 津 貼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1. 必 備 文 件 : 1.(1) 申 請 表 1.(2) 最 近 3 個 月 內 戶 1.(2) 籍 謄 本 ( 含 電 子 1.(2) 戶 籍 謄 本 ) 或 新 1.(2)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2)( 指 自 103 年 2 月 1.(2) 5 日 起 申 領 者 ), 1.(2) 並 應 記 載 全 戶 人 1.(2) 口 及 詳 細 記 事 1.(3) 申 請 人 一 方 郵 局 1.(2)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1.(4) 申 請 人 雙 方 印 章 兒 童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或 里 辦 公 處 廉 政 反 貪 作 伙 來, 共 創 台 灣 好 未 來 25
26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發 放 金 額 每 人 每 月 3,000 元, 補 助 至 兒 童 滿 3 足 歲 當 月 止 2. 選 備 文 件 : 2.(1) 在 監 執 行 證 明 ( 在 監 1.(2) 服 刑 用 ) 2.(2) 警 察 受 ( 處 ) 理 查 詢 1.(2) 人 口 案 件 登 記 表 之 收 1.(2) 執 聯 影 本 ( 失 蹤 人 口 1.(2) 用 ) 2.(3) 保 安 處 分 處 所 執 行 證 1.(2) 明 書 ( 保 安 處 分 用 ) 2.(4) 申 請 人 一 方 為 在 臺 無 1.(2) 戶 籍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1.(2) 或 外 籍 人 士 者 請 檢 附 1.(2) 有 效 期 居 留 證 影 本 1.(2)( 無 戶 籍 或 外 籍 人 士 1.(2) 用 ) 2.(5) 暫 時 / 通 常 保 護 令 影 1.(2) 本 (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1.(2) 用 ) 特 殊 家 庭 除 必 備 文 件 外, 需 依 類 型 確 認 選 備 文 件 廉 潔 透 明 有 效 率, 國 家 才 有 競 爭 力 26
27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申 請 人 及 受 扶 助 對 象 需 設 籍 本 市 且 實 際 居 住, 且 其 家 庭 總 收 入 按 全 家 人 口 平 均 分 配, 每 人 每 月 未 超 過 政 府 當 年 公 布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2.5 倍 (104 年 度 最 低 生 活 費 1 萬 2,821 元 ), 及 未 超 過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消 費 支 出 1.5 倍 ( 消 費 支 出 標 準 1 萬 9,416 元 ), 且 家 庭 財 產 總 額 未 超 過 一 定 金 額, 並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1.65 歲 以 下, 其 配 偶 死 亡, 或 1.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1. 未 獲 達 6 個 月 以 上 2. 因 配 偶 惡 意 遺 棄 或 受 配 偶 不 1. 堪 同 居 之 虐 待, 經 判 決 離 婚 1. 確 定 或 已 完 成 協 議 離 婚 登 記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4. 未 婚 懷 孕 婦 女, 懷 胎 3 個 月 1. 以 上 至 分 娩 2 個 月 內 5. 因 離 婚 喪 偶 未 婚 生 子 獨 1. 自 扶 養 18 歲 以 下 子 女 或 祖 1. 父 母 扶 養 18 歲 以 下 父 母 無 1. 力 扶 養 之 孫 子 女, 其 無 工 作 1. 能 力, 或 雖 有 工 作 能 力, 因 1. 遭 遇 重 大 傷 病 或 照 顧 6 歲 1. 以 下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致 不 能 工 1. 作 6. 配 偶 處 1 年 以 上 之 徒 刑 或 受 1. 拘 束 人 身 自 由 之 保 安 處 分 1 1. 年 以 上, 且 在 執 行 中 7. 其 他 經 評 估, 因 3 個 月 內 生 1. 活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導 致 生 活 1. 經 濟 困 難 者, 且 其 重 大 變 故 1. 非 因 個 人 責 任 債 務 非 因 1. 自 願 性 失 業 等 事 由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1. 申 請 調 查 表 2.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附 記 事 欄 位 ) 3. 全 戶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1. 料 清 單 4.3 個 月 內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1. 單 5. 全 戶 稅 籍 資 料 清 單 6. 切 結 書 7.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檢 附 1. 入 出 境 證 明 8.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1. 細 ) 9. 近 3 個 月 薪 資 證 明 10.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事 實 發 生 後 6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保 護 孩 子 靠 你 我 熱 心 通 報 伸 援 手 27
28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按 當 年 度 低 收 入 戶 每 人 每 月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1 倍 核 發, 每 人 每 次 最 高 以 補 助 3 個 月 為 原 則, 同 一 案 情 以 補 助 1 次 為 限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 子 女 生 活 津 貼 限 符 合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補 助 對 象 第 一 二 三 五 六 款 對 象 之 15 歲 以 下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者 備 註 : 符 合 第 三 款 規 定, 以 依 民 事 保 護 令 取 得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權 利 義 務 行 使, 或 有 具 體 事 實 證 明 獨 自 扶 養 子 女 者 為 限 每 1 名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每 月 補 助 當 年 度 最 低 工 資 之 1/10, 每 年 申 請 1 次 1. 申 請 調 查 表 2.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附 記 事 欄 位 ) 3. 全 戶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2. 料 清 單 4. 切 結 書 5.3 個 月 內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2. 單 6.( 孫 ) 子 女 郵 局 存 薄 封 面 2. 影 本 7. 全 戶 稅 轄 資 料 清 單 8.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檢 2. 附 入 出 境 證 明 9.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2. 細 ) 10. 近 3 個 月 薪 資 證 明 11.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資 格 認 定 限 符 合 扶 助 對 象 各 款, 其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就 讀 國 內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並 符 合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五 條 之 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範 圍 者 就 讀 高 中 ( 職 ) 者 減 免 學 雜 費 60% 就 讀 大 專 院 校 者 減 免 學 雜 費 60% 1. 申 請 調 查 表 2.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附 記 事 欄 位 ) 3. 全 戶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2. 料 清 單 4. 切 結 書 5.3 個 月 內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2. 單 6.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7. 全 戶 稅 轄 資 料 清 單 8.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檢 2. 附 入 出 境 證 明 9.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2. 細 ) 10. 近 3 個 月 薪 資 證 明 1. 資 格 審 2. 查 : 戶 籍 2. 所 在 地 區 2. 公 所 社 會 2. 課 2. 子 女 教 育 2. 補 助 : 子 2. 女 就 讀 學 2. 校 社 會 局 已 開 放 檔 案 應 用, 歡 迎 民 眾 申 請 檔 案 閱 覽 抄 錄 與 複 製 28
29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待 資 格 審 查 核 可 後 將 由 公 所 開 立 資 格 認 定 公 文, 方 可 至 子 女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後 續 減 免 手 續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 兒 童 托 育 津 貼 限 符 合 扶 助 對 象 第 一 二 三 五 六 款 對 象 之 未 滿 6 歲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 應 優 先 獲 准 進 入 公 立 托 教 機 構 ) 如 就 讀 立 案 私 立 托 教 機 構 者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新 臺 幣 1,500 元 備 註 : 符 合 第 三 款 規 定, 以 依 民 事 保 護 令 取 得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權 利 義 務 行 使, 或 有 具 體 事 實 證 明 獨 自 扶 養 子 女 者 為 限 1. 申 請 調 查 表 2. 托 育 津 貼 申 請 表 3.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附 記 事 欄 位 ) 4. 切 結 書 5. 托 教 機 構 繳 費 收 據 或 註 2. 冊 證 明 書 6. 幼 兒 園 立 案 證 明 影 本 7. 特 境 身 分 通 過 核 發 之 公 2. 文 8.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檢 附 2. 入 出 境 證 明 9. 其 它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 法 律 訴 訟 補 助 限 符 合 扶 助 對 象 第 三 款 者 每 人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5 萬 元 1. 申 請 調 查 表 2. 法 律 訴 訟 補 助 申 請 表 3.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附 記 事 欄 位 ) 4. 切 結 書 5. 全 戶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2. 料 清 單 6.3 個 月 內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2. 單 7. 全 戶 稅 籍 資 料 清 單 8. 律 師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及 訴 2. 狀 或 判 決 書 影 本 9.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檢 附 2. 入 出 境 證 明 10.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 明 細 ) 11. 近 3 個 月 薪 資 證 明 1. 資 格 審 查 2.: 戶 籍 所 2. 在 地 區 公 2. 所 社 會 課 2. 子 女 教 育 2. 補 助 : 子 2. 女 就 讀 學 2. 校 事 實 發 生 後 3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感 心 生 活 券 助 您 安 心 生 活 安 心 就 學 29
30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限 符 合 扶 助 對 象 第 一 二 三 五 六 款 之 歲 者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 創 業 貸 款 補 助 資 格 認 定 創 業 貸 款 補 助 : 女 性 年 滿 20 歲 至 65 歲 男 性 年 滿 45 歲 至 65 歲 可 提 出 申 請, 在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貸 款 額 度 內 獲 前 3 年 免 息, 第 4 年 起 負 擔 年 息 1.5% 之 利 息 補 貼 優 惠, 補 貼 期 限 最 長 7 年, 利 息 差 額 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補 貼 ( 需 具 有 合 法 商 業 或 公 司 或 稅 籍 ) 登 記 並 具 有 2 年 內 有 在 經 營 之 企 業 ), 申 請 人 須 為 負 責 人 1. 申 請 調 查 表 2. 切 結 書 3.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附 記 事 欄 位 ) 4. 全 戶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2. 料 清 單 5.3 個 月 內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2. 單 6. 全 戶 稅 籍 資 料 清 單 7.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 明 細 ) 8. 近 3 個 月 薪 資 證 明 9. 其 它 符 合 款 項 之 證 明 文 2. 件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註 : 實 際 補 助 金 額 名 額 及 期 限 等, 由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另 以 辦 法 定 之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 傷 病 醫 療 補 助 限 符 合 扶 助 對 象 各 款 認 定,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本 人 及 6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2. 之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參 加 全 民 健 2. 保, 最 近 3 個 月 內 自 行 負 擔 2. 醫 療 費 超 過 新 臺 幣 3 萬 元, 2. 無 力 負 擔 且 未 獲 其 它 補 助 或 2. 保 險 給 付 者 2. 未 滿 6 歲 之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2. 參 加 全 民 健 保, 無 力 負 擔 自 2. 行 負 擔 之 費 用 者 1. 本 人 及 6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2. 之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部 分 ; 自 行 2. 負 擔 醫 療 費 用 超 過 3 萬 元 之 2. 部 分, 最 高 補 助 70%, 每 人 2.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2 萬 2. 元 1. 申 請 調 查 表 2. 傷 病 醫 療 補 助 申 請 表 3.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4. 切 結 書 5. 全 戶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3. 料 清 單 6.3 個 月 內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2. 單 7. 全 戶 稅 籍 資 料 清 單 8. 醫 療 費 用 明 細 正 本 9. 健 保 IC 卡 正 面 影 本 10.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11.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12.( 孫 ) 子 女 稅 籍 資 料 清 12. 單 13.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12. 細 ) 14. 近 3 個 月 薪 資 證 明 15.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提 供 愛 心 餐 食 實 現 轉 角 有 愛 幸 福 滿 屋 30
31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 創 業 貸 款 補 助 資 格 認 定 2. 未 滿 6 歲 之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 2. 凡 在 健 保 特 約 之 醫 療 院 所 接 2. 受 門 診 急 診 及 住 院 者, 依 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33 條 及 2.35 條 之 規 定, 應 自 行 負 擔 之 2. 費 用,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2. 臺 幣 12 萬 元 16. 傷 病 發 生 後 3 個 月 內 提 16. 出 申 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以 後 出 生 之 新 生 兒, 其 父 或 母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新 生 兒 在 本 市 各 戶 所 辦 理 出 5. 生 登 記 2. 非 於 國 內 出 生 之 新 生 兒, 返 5. 國 後 在 本 市 各 戶 所 辦 理 初 設 5. 戶 籍 登 記 3. 新 生 兒 之 父 或 母 一 方, 自 其 5. 最 後 遷 入 本 市 之 日 起, 算 至 5. 新 生 兒 出 生 之 日 止, 設 籍 本 5. 市 連 續 達 1 年 以 上, 且 申 請 5. 時 仍 設 籍 本 市 生 育 津 貼 1. 單 胞 胎, 每 名 新 生 兒 發 放 3 5. 萬 元 2. 雙 胞 胎, 每 名 新 生 兒 發 放 3 5. 萬 5,000 元 3. 三 胞 胎 以 上 者, 每 名 新 生 兒 5. 發 放 4 萬 5,000 元 申 請 人 ( 符 合 資 格 之 父 或 母 其 中 一 方 ) 辦 理 : 1. 申 請 表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3. 申 請 人 印 章 4. 申 請 人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 配 偶 代 為 申 請, 請 寫 切 結 書 ) 委 託 他 人 ( 配 偶 之 親 友 ) 代 為 辦 理 : 1. 申 請 表 2.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3. 委 託 人 印 章 4.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5. 申 請 人 親 自 簽 名 或 蓋 章 5. 之 委 託 書 6. 申 請 人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或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成 長 自 立, 夢 想 揚 帆 遠 離 貧 窮 31
32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老 人, 得 申 請 發 給 生 活 津 貼 1. 年 滿 65 歲,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1. 住 本 市, 且 最 近 1 年 居 住 國 1. 內 超 過 183 日 2. 未 接 受 政 府 公 費 收 容 安 置 1. 者 3. 家 庭 總 收 入 按 全 家 人 口 平 均 1. 分 配, 每 人 每 月 未 超 過 中 1. 央 主 管 機 關 當 年 公 布 最 低 生 1. 活 費 標 準 之 2.5 倍 且 未 超 過 1.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消 費 1. 支 出 之 1.5 倍 (104 年 最 低 1. 生 活 費 為 1 萬 2,821 元, 消 1. 費 支 出 1 萬 9,416 元 ) 4. 全 家 人 口 存 款 本 金 投 資 及 1. 有 價 證 券 按 面 額 計 算 之 合 1. 計 金 額 未 超 過 1 人 時, 為 新 1. 臺 幣 250 萬 元, 每 增 加 1 人, 1. 增 加 新 臺 幣 25 萬 元 5. 全 家 人 口 之 土 地 及 房 屋 價 值 1. 未 超 過 新 臺 幣 650 萬 元 者 6. 未 入 獄 服 刑 因 案 羈 押 或 依 1. 法 拘 禁 者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私 章 3. 申 請 人 之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1. 影 本 4.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1.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1. 口, 未 超 過 當 年 度 每 人 每 月 1.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1.5 倍 者, 每 1. 人 每 月 發 給 7,200 元 2. 未 達 2.5 倍 者, 每 人 每 月 發 1. 給 3,600 元 3. 本 市 104 年 最 低 生 活 費 為 1.1 萬 2,821 元,1.5 倍 為 1 萬 1.9,232 元 2.5 倍 為 2 萬 9, 元 ( 以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人 每 1. 月 消 費 支 出 1 萬 9,416 元 之 倍 為 準 據 ) 實 物 銀 行 真 貼 心 幫 您 安 家 免 擔 心 32
33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老 年 市 民 三 節 獎 勵 金 凡 年 滿 65 歲 之 市 民, 設 籍 本 市 六 個 月 以 上 且 有 居 住 事 實 者, 由 本 府 發 給 每 人 每 節 獎 勵 金 新 台 幣 2,500 元 但 原 住 民 年 滿 55 歲 者, 即 得 發 給 1. 申 請 書 2. 戶 籍 謄 本 3.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1.65 至 69 歲 符 合 本 市 中 低 收 1.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第 二 條 第 1. 一 項 規 定 者 2. 年 滿 65 歲 或 原 住 民 年 滿 歲, 且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1. 滿 1 年,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未 1. 達 20% 者 ( 含 納 稅 義 務 人 ) 老 人 健 康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補 助 對 象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應 自 付 之 保 險 費, 每 人 每 月 健 保 保 費 自 付 額 低 於 第 6 類 地 區 人 口 應 自 付 之 保 險 費 者 核 實 補 助, 最 高 補 助 上 限 為 第 6 類 地 區 人 口 應 自 付 之 保 險 費 由 社 會 局 篩 選 符 合 資 格 名 冊 予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本 府 社 會 局 老 人 福 利 科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補 助 設 籍 於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罹 患 嚴 重 傷 病 ( 不 含 急 診 慢 性 病 療 養 復 健 加 護 病 房 醫 院 呼 吸 治 療 中 心 之 醫 療 看 護 ) 住 院 治 療, 且 經 醫 生 證 明 需 專 人 看 護,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本 補 助 : 1.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2.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1. 貼 1. 申 請 表 2.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領 有 中 1.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證 1. 明 3.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其 醫 1. 囑 部 分 應 敘 明 申 請 人 住 1. 院 期 間 須 專 人 看 護 及 入 1. 出 院 時 間 4. 僱 請 看 護 服 務 證 明 書 5. 看 護 者 之 身 分 證 正 反 1. 面 影 本 ( 如 非 本 國 籍 之 1. 看 護, 須 附 有 效 期 限 內 1. 之 居 留 證 影 本 ) 6. 看 護 者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結 1.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照 顧 服 務 1. 員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書 影 本 7. 申 請 人 領 款 收 據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遊 民 自 立 方 案 為 生 活 於 街 頭 的 貧 困 者 點 亮 一 盞 燈 33
34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1.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及 符 合 中 低 收 1.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發 給 辦 法 規 1. 定 未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者 : 1. 每 人 每 日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1.1,800 元, 當 年 度 內 最 高 補 1. 助 新 臺 幣 21 萬 6,000 元 2.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1. 發 給 辦 法 規 定 最 低 生 活 費 倍 者 至 2.5 倍 者 : 每 人 1. 每 日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900 元, 1. 當 年 度 內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萬 8,000 元 3. 前 項 各 款 所 稱 之 每 日 係 以 小 時 計 ( 含 跨 日 之 連 續 時 1. 數 ) 超 過 12 小 時 但 未 滿 1.24 小 時, 以 12 小 時 計, 未 1. 滿 12 小 時, 不 予 補 助 ;12 1. 小 時 之 補 助 標 準, 為 每 日 最 1. 高 補 助 標 準 之 1/2 8. 申 請 人 或 具 領 人 之 郵 局 1. 或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1. 本 9. 委 由 他 人 代 為 申 請 本 補 1. 助 者, 應 填 寫 委 託 代 理 1. 書 及 檢 附 受 任 人 身 分 證 1. 明 文 件 影 本 10. 由 申 請 人 入 住 之 機 構 代 10. 為 提 出 申 請 且 補 助 款 撥 10. 入 機 構 時, 除 上 述 第 項 至 第 8 項 所 列 應 備 文 10. 件 外, 應 另 附 印 領 清 冊 10. 本 府 收 容 安 置 補 助 公 10. 文 影 本 但 由 機 構 外 籍 10. 看 護 工 或 現 有 人 員 看 護 10. 者, 不 予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服 利 對 象 1. 被 照 顧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1)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1.(1) 貼 者 1.(2) 未 接 受 機 構 收 容 安 置 居 1.(1) 家 服 務 未 請 看 護 ( 傭 ) 1.(1) 未 領 有 政 府 提 供 日 間 照 1.(1) 顧 服 務 補 助 或 其 他 照 顧 服 1.(1) 務 補 助 1.(3) 失 能 程 度 經 直 轄 市 縣 1.(1)( 市 )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或 1.(1) 委 託 之 評 估 單 位 ( 人 員 ) 1.(1) 作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量 表 評 估 1.(1) 為 重 度 以 上, 且 實 際 由 家 1.(1) 人 照 顧 1.(4) 設 籍 且 實 際 居 住 在 戶 籍 所 1.(1) 在 地 者 1. 桃 園 市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1. 別 照 顧 津 貼 申 請 表 2. 照 顧 者 及 被 照 顧 者 國 民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3 個 月 內 被 照 顧 者 失 能 程 1. 度 經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功 能 1. 量 表 評 估 為 重 度 以 上 之 1. 證 明 4. 被 照 顧 者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1.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證 明 5. 照 顧 者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1. 本 註 : 第 3 點 所 訂 證 明 文 件, 得 以 符 合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項 目 及 申 請 標 準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證 明 之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參 加 國 保 幸 福 有 保 34
35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2. 照 顧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2.(1) 設 籍 且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2.(2) 應 屬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2.(2)a. 依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2.(2)a. 津 貼 發 給 辦 法 規 定, 2.(2)a. 與 被 照 顧 者 同 為 計 算 2.(2)a. 家 庭 總 收 入 全 家 人 口 2.(2)a. 之 成 員 2.(2)b. 出 嫁 之 女 兒 或 子 為 他 2.(2)a. 人 贅 夫 者 及 其 配 偶 2.(2)c. 被 照 顧 者 二 親 等 以 內 2.(2)a. 之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2.(3) 年 滿 16 歲, 未 滿 65 歲, 2.(2) 無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五 條 之 2.(2) 三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2.(2) 六 款 及 第 七 款 規 定 之 情 2.(2) 事 2.(4) 未 從 事 全 時 之 工 作, 且 2.(2) 實 際 負 責 照 顧 被 照 顧 者 2.(2) 前 項 所 稱 之 全 時 工 作, 2.(2) 指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之 法 2.(2) 定 工 作 時 間 經 審 核 受 照 顧 者 及 照 顧 者 符 合 規 定 者, 每 月 發 給 照 顧 者 新 台 幣 5,000 元 服 利 對 象 設 籍 本 市 且 年 滿 65 歲 以 上 之 市 民, 並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 1. 本 市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經 照 管 2. 中 心 派 員 評 估 輕 度 (1 至 2 2. 項 ADL(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量 表 ) 2. 失 能 項 目 或 IADL( 工 具 性 日 2. 常 生 活 活 動 能 力 量 表 ) 失 能 2. 且 獨 居 ) 或 中 度 (3 至 4 項 2.ADL 失 能 項 目 ) 失 能, 且 依 2. 其 家 庭 支 持 功 能 判 斷 需 要 機 2. 構 式 服 務 失 能 老 人 接 受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服 務 1. 申 請 書 2.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中 低 收 2. 入 戶 證 明 或 領 有 中 低 收 2.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證 明 2.( 請 擇 一 檢 附 ) 3.3 個 月 內 體 檢 表 ( 包 括 傳 2. 染 病 及 胸 部 X 光 B 型 肝 2. 炎 梅 毒 愛 滋 病 桿 2. 菌 性 痢 疾 及 阿 米 巴 痢 疾 2. 之 糞 便 檢 查 特 殊 疾 病 2. 及 一 般 體 檢 項 目 ) 1. 戶 籍 所 在 2. 地 區 公 所 2. 社 會 課 2. 長 期 照 顧 2. 管 理 中 心 3. 各 家 庭 服 2. 務 中 心 防 治 人 口 販 運 人 人 有 責 35
36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2. 本 市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2. 入 戶 或 符 合 領 取 中 低 收 入 老 2. 人 生 活 津 貼 發 給 辦 法 規 定 未 2.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之 老 人 2.( 以 下 簡 稱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 2. 經 照 管 中 心 派 員 評 估 具 重 度 2.(5 項 以 上 ADL( 日 常 生 活 功 2. 能 量 表 ) 失 能 項 目 ) 以 上 失 2. 能 4.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影 本 ( 無 2. 則 免 附 ) 5. 公 私 立 地 區 級 以 上 醫 2. 院 醫 師 出 具 生 活 無 法 自 2. 理 或 生 活 部 分 自 理 之 診 2. 斷 證 明 書 提 供 住 宿 服 務 醫 護 服 務 復 健 服 務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膳 食 服 務 緊 急 送 醫 服 務 其 它 相 關 之 機 構 式 服 務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住 屋 修 繕 補 助 服 利 對 象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且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者 : 1.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2.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1. 申 請 人 所 有 之 住 宅 之 防 給 1. 排 水 設 施 設 備 整 修 : 含 屋 頂 1. 防 水 室 內 給 排 水 壁 癌 1. 處 理 或 其 他 防 給 排 水 設 1. 施 設 備 2. 申 請 人 所 有 住 宅 之 其 他 必 須 1. 性 居 住 安 全 設 施 設 備 修 繕 1. 申 請 書 2.3 個 月 內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1. 本 3.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1. 證 明 或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1. 收 入 戶 證 明 4. 申 請 修 繕 房 屋 之 所 有 權 1. 狀 影 本, 所 有 權 人 須 為 1. 申 請 人 本 人 5. 申 請 修 繕 項 目 之 施 工 前 1. 照 片 正 本 6. 修 繕 工 程 估 價 單 ( 應 詳 1. 細 載 明 改 善 項 目 規 格 1. 數 量 單 位 單 價 及 總 1. 價 等 相 關 資 訊, 且 加 蓋 1. 估 價 廠 商 之 統 一 編 號 章 1. 或 免 用 統 一 編 號 章 與 負 1. 責 人 私 章 ) 7.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者, 應 填 1. 具 委 託 書 及 檢 附 個 人 身 1.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人 口 販 運 通 報 專 線 :110/(02) ( 我 想 爸 爸, 響 鈴 救 我 ) 36
37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服 利 對 象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經 醫 師 評 估 缺 牙, 影 響 咀 嚼 功 能 需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1. 戶 2.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1. 貼 3. 經 各 級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收 容 安 1. 置 4.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1. 費 5. 經 各 級 政 府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1. 日 間 照 顧 及 住 宿 照 顧 費 用 % 以 上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補 助 1. 各 態 樣 補 助 金 額 上 限, 詳 如 1. 桃 園 市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1.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補 助 態 樣 類 1. 別 及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一 覽 表 2. 補 助 對 象 同 一 顎 缺 牙 已 於 其 1. 他 縣 市 或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取 得 1. 相 同 補 助 者,3 年 內 不 予 重 1. 複 補 助 3. 年 度 內 經 費 用 罄 後, 不 再 受 1. 理 申 請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2. 印 章 3. 接 受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收 容 1. 安 置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1. 照 顧 及 住 宿 照 顧 應 附 核 1. 定 補 助 公 文 4. 由 區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 中 1. 低 ) 收 入 戶 領 取 中 低 1.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或 身 1. 心 障 礙 生 活 補 助 證 明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服 利 對 象 1.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長 者 及 歲 以 上 原 住 民 2. 須 設 籍 本 市 1 年 以 上, 且 實 1. 施 期 間 時 仍 設 籍 本 市 3. 每 人 終 身 僅 可 申 請 補 助 一 1. 次 一 般 戶 老 人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補 助 各 樣 態 補 助 金 額 上 限 及 簽 約 之 假 牙 診 所, 詳 如 附 表 一 二 1. 民 眾 申 請 表 單 ( 內 容 須 1. 填 寫 完 整 且 貼 妥 身 分 證 1.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及 切 結 部 1. 分 須 蓋 章 ) 2.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1. 本 1 份 1. 本 市 合 約 1. 醫 療 院 所 2. 衛 生 局 # 齊 手 援 助 杜 絕 人 口 販 運 37
38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服 利 對 象 1. 老 人 因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或 依 1. 契 約 對 其 有 撫 養 義 務 之 人, 1. 有 疏 於 照 料 虐 待 遺 棄 等 1. 情 事, 致 其 有 生 命 身 體 1. 健 康 或 自 由 之 危 難 者 2. 老 人 因 無 人 扶 養, 致 有 生 1. 命 身 體 之 危 難 或 生 活 陷 於 1. 困 境 者 老 人 保 護 - 緊 急 庇 護 1.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1. 本 2. 社 工 員 個 案 報 告 3. 其 它 相 關 文 件 ( 診 斷 證 1. 明 書 轉 介 單 通 報 單 ) 1. 各 家 庭 服 1. 務 中 心 2. 全 國 保 護 1. 專 線 警 政 單 位 予 以 適 當 短 期 保 護 及 安 置 服 利 對 象 設 籍 本 市 經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評 估, 並 符 合 以 下 二 款 者 : 1.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1)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老 人 1.(2)55 歲 至 64 歲 居 住 於 復 興 區 之 原 住 民 1.(3)50 歲 至 64 歲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1.(4) 僅 IADL( 工 具 性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能 力 量 表 ) 失 能 且 獨 居 之 65 歲 以 上 之 老 人 2. 未 接 受 機 構 收 容 安 置, 未 聘 1. 僱 看 護 ( 傭 ) 未 領 有 政 府 1. 提 供 之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重 病 1. 住 院 看 護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1. 臨 時 及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或 其 他 1.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者 但 依 桃 1. 園 市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補 1. 助 之 日 間 照 顧 家 庭 托 顧 及 1. 機 構 喘 息 服 務 補 助 者, 不 在 1. 此 限 居 家 服 務 1. 桃 園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1. 心 個 案 服 務 初 篩 表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1. 各 區 衛 生 1. 所 2. 長 期 照 顧 1. 管 理 中 心 3. 桃 園 市 政 1. 府 衛 生 1. 局 線 上 申 1. 辦 / 桃 1. 園 市 長 期 1. 照 顧 服 1. 務 申 請 全 國 性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1950, 迅 速 諮 詢 消 費 問 題 38
39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1. 家 務 及 日 常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 包 含 1. 換 洗 衣 物 之 洗 濯 或 修 補 服 務 對 1. 象 生 活 起 居 之 環 境 清 潔 家 務 及 1. 文 書 服 務 餐 飲 服 務 陪 同 或 代 1. 購 生 活 必 需 用 品 陪 同 就 醫 或 聯 1. 絡 醫 療 機 關 ( 構 ) 其 他 相 關 之 1. 居 家 服 務 2. 身 體 照 顧 服 務 : 包 含 協 助 沐 浴 1. 穿 換 衣 服 口 腔 清 潔 進 食 服 1. 藥 翻 身 拍 背 簡 易 被 動 式 肢 1. 體 關 節 活 動 上 下 床 陪 同 散 1. 步 運 動 協 助 使 用 日 常 生 活 輔 1. 具 其 他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服 利 對 象 設 籍 本 市 且 經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評 估 失 能 或 失 智, 且 符 合 以 下 二 款 者 : 1.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1)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老 人 1.(2)55 歲 至 64 歲 居 住 於 復 興 區 1.(2) 之 原 住 民 1.(3)50 歲 至 64 歲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1.(2)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1.(4) 僅 IADL( 工 具 性 日 常 生 活 1.(2) 活 動 能 力 量 表 ) 失 能 且 獨 1.(2) 居 之 65 歲 以 上 之 老 人 2. 未 接 受 機 構 收 容 安 置, 未 聘 僱 看 1. 護 ( 傭 ) 未 領 有 政 府 提 供 之 特 1. 別 照 顧 津 貼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補 助 1. 身 心 障 礙 者 臨 時 及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或 其 他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1. 桃 園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1. 中 心 個 案 服 務 初 篩 1. 表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1. 件 1. 各 區 衛 生 1. 所 2. 長 期 照 顧 1. 管 理 中 心 3. 桃 園 市 政 1. 府 衛 生 1. 局 線 上 申 1. 辦 / 桃 1. 園 市 長 期 1. 照 顧 服 1. 務 申 請 服 利 對 象 1. 由 本 府 委 託 民 間 單 位 辦 理 社 區 式 1.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2. 包 括 生 活 照 顧 生 活 自 1. 立 訓 練 健 康 促 進 文 康 休 閒 活 1. 動 提 供 或 連 結 交 通 服 務 家 屬 1. 教 育 及 諮 詢 服 務 護 理 服 務 復 1. 健 服 務 餐 飲 服 務 等 消 費 申 訴 可 由 網 路 申 辦,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39
40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設 籍 本 市 且 實 際 居 住 並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列 冊 之 ( 低 ) 中 低 收 入 失 能 且 獨 居 之 老 人 ( 需 符 合 一 項 以 上 ADL(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量 表 ) 及 僅 IADL( 工 具 性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能 力 量 表 ) 失 能 且 獨 居 之 老 人 )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1. 家 庭 總 收 入 未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倍 者, 由 本 府 全 額 補 助 1. 餐 費 2. 家 庭 總 收 入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倍 至 2.5 倍 者, 由 本 府 1. 補 助 90% 餐 費, 受 服 務 者 每 1. 餐 餐 費 自 付 10% 1. 桃 園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1. 心 個 案 服 務 通 報 單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1. 各 區 衛 生 1. 所 2. 長 期 照 顧 1. 管 理 中 心 3. 桃 園 市 政 1. 府 衛 生 局 1. 線 上 申 辦 1. / 桃 園 1. 市 長 期 照 1. 顧 服 務 1. 申 請 輔 具 購 買 及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補 助 服 利 對 象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長 者, 經 本 府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評 估 失 能 符 合 補 助 項 目 者 服 利 對 象 1. 依 據 桃 園 市 失 能 老 人 接 受 1.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輔 具 購 買 及 1.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補 助 項 1. 目 表 予 以 補 助 2. 在 補 助 上 限 範 圍 內 1.(1) 低 收 入 戶 : 全 額 補 助 1.(2) 中 低 收 入 戶 : 補 助 90% 1.(3) 一 般 戶 : 補 助 70% 1. 超 過 政 府 補 助 額 度 者, 由 民 1. 眾 全 額 自 行 負 擔 1.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核 定 1. 函 2. 申 請 書 3.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1. 證 明 或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1. 人 生 活 津 貼 證 明 文 件 ( 一 1. 般 戶 免 附 ) 5.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及 明 細 6. 輔 具 評 估 報 告 ( 需 經 行 1. 政 院 衛 生 署 核 可 之 身 心 1.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或 輔 1. 具 資 源 中 心 評 估 ) 7. 切 結 書 8. 領 據 9. 失 能 老 人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1. 影 本 1. 各 區 衛 生 1. 所 2. 長 期 照 顧 1. 管 理 中 心 3. 桃 園 市 政 1. 府 衛 生 局 1. 線 上 申 辦 1. / 桃 園 1. 市 長 期 照 1. 顧 服 務 1. 申 請 聰 明 消 費 停 看 聽, 貨 比 三 家 才 安 心 : 停 - 不 要 太 衝 動 看 - 仔 細 看 標 示 聽 - 要 打 聽 清 楚 40
41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10. 申 請 居 家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10. 備 者, 應 檢 附 房 屋 所 有 10. 權 狀 影 本 或 建 物 登 記 謄 10. 本 改 善 計 畫 書 施 工 10. 前 後 照 片 等 資 料 失 能 10. 老 人 居 住 之 房 屋 如 非 失 10. 能 老 人 本 人 配 偶 或 一 10.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所 有 者, 10. 應 檢 附 房 屋 所 有 權 人 同 10. 意 書 ( 失 能 老 人 應 設 籍 10. 並 實 際 居 住 於 申 請 補 助 10. 之 房 屋 ) 11. 委 託 書 ( 非 失 能 老 人 本 10. 人 申 請 需 填 寫 )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交 通 接 送 設 籍 本 市, 經 本 府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評 估 符 合 中 重 度 失 能 並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者 1. 年 滿 65 歲 以 上 之 老 人 2.55 歲 以 上 居 住 於 復 興 區 之 原 1. 住 民 3.50 歲 以 上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領 有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1. 桃 園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1. 心 個 案 服 務 初 篩 表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1. 各 區 衛 生 1. 所 2. 長 期 照 顧 1. 管 理 中 心 3. 桃 園 市 政 1. 府 衛 生 局 1. 線 上 申 辦 1. / 桃 園 1. 市 長 期 照 1. 顧 服 務 1. 申 請 緊 急 救 援 服 務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列 冊 之 ( 低 ) 中 低 收 入 失 能 且 獨 居 之 老 人 ( 不 包 含 精 神 異 常 患 失 智 症, 或 經 評 估 不 適 合 使 用 本 系 統 者 ) 維 護 獨 居 老 人 生 活 安 全, 面 臨 突 發 及 緊 急 事 件 時, 提 供 可 靠 迅 速 之 24 小 時 全 天 候 緊 急 救 援 與 保 護 1. 桃 園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1. 心 個 案 服 務 初 篩 表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1. 各 區 衛 生 1. 所 2. 長 期 照 顧 1. 管 理 中 心 3. 桃 園 市 政 1. 府 衛 生 局 1. 線 上 申 辦 1. / 桃 園 1. 市 長 期 照 1. 顧 服 務 1. 申 請 網 路 交 易 陷 阱 多, 慎 選 商 家 少 糾 紛 41
42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預 防 走 失 愛 的 手 鍊 1. 設 籍 本 市 有 走 失 之 虞 之 身 心 1. 障 礙 者 ( 智 能 障 礙 者 失 智 1. 症 者 慢 性 精 神 病 患 自 閉 1. 症 者 ) 2. 設 籍 本 市 有 走 失 之 虞 之 老 人 提 供 有 走 失 之 虞 者 於 走 失 時, 能 利 用 手 鍊 上 編 號, 快 速 查 出 走 失 者 身 分, 以 便 通 知 聯 絡 人 1. 申 請 書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1. 本 (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行 檢 1. 附 ) 或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書 1.( 須 為 3 個 月 內 公 立 醫 院 1.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評 定 合 格 1. 之 醫 院 ) 或 警 察 局 走 失 1. 紀 錄 影 本, 以 上 證 明 文 1. 件 二 擇 一 即 可 ( 走 失 之 1. 虞 老 人 應 行 檢 附 ) 3. 使 用 人 身 分 證 或 3 個 月 1. 內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65 歲 以 上 獨 居 需 要 關 懷 之 老 人 獨 居 老 人 電 話 問 安 由 本 府 所 屬 南 北 區 老 人 文 康 活 動 中 心 志 工 隊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志 工 向 受 服 務 老 人 電 話 問 安 並 登 錄 老 人 狀 況, 特 殊 狀 況 立 即 轉 介 其 他 相 關 服 務 單 位 處 理 電 話 問 安 申 請 書 桃 園 市 政 府 入 口 網 線 上 申 辦 整 合 系 統 申 請 設 籍 本 市 且 年 滿 65 歲 以 上 之 市 民, 或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之 市 民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乘 車 補 助 1. 符 合 資 格 者 可 至 區 公 所 社 會 1. 課 申 請 桃 園 敬 老 愛 心 卡, 每 1. 月 由 系 統 自 動 儲 值 補 助 點 數 1., 限 當 月 使 用 2. 持 卡 可 搭 乘 桃 園 客 運 中 壢 1. 客 運 新 竹 客 運 亞 通 客 運 1. 三 重 客 運 台 聯 客 運 統 聯 1. 客 運 國 光 台 北 長 榮 客 1. 運 葛 瑪 蘭 客 運 汎 航 通 運 1. 共 12 家 與 市 府 簽 約 之 公 車 1. 路 線 1.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1 份 2. 半 年 內 2 吋 彩 色 照 片 1 1. 張 3. 私 章 ( 親 自 簽 名 者 不 在 1. 此 限 ) 4.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消 費 糾 紛 要 申 訴,1950 專 線 要 牢 記 42
43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設 籍 本 市 且 須 至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就 診 之 市 民 桃 園 至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就 診 專 車 於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例 假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停 駛, 提 供 民 眾 免 費 搭 車 來 回 各 一 班 車 往 返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共 行 駛 9 條 路 線 ( 桃 園 / 龜 山 線 八 德 線 大 溪 線 楊 梅 線 中 壢 線 山 仔 頂 / 龍 潭 線 忠 貞 / 馬 祖 新 村 線 華 勛 / 內 壢 線 新 屋 線 ) 無 應 備 文 件 1. 本 府 社 會 1. 局 老 人 福 1. 利 科 2. 或 至 亞 通 1. 客 運 網 站 1., 查 詢 停 1. 站 地 點 與 1. 時 間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不 限 女 性 申 請 人, 亦 歡 迎 男 性 申 辦! 43
44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換 發 或 補 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設 設 籍 本 市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之 市 民, 因 破 損 遺 失, 變 更 相 關 資 訊 等 原 因 需 換 發 或 補 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1.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1 吋 照 片 2 張 2. 身 分 證 印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印 1. 本 3. 舊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1. 需 繳 回 ( 換 證 ) 4.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1. 如 遺 失 需 再 附 切 結 書 5. 倘 申 請 者 本 人 無 法 親 自 前 1. 往 申 請, 則 可 委 託 他 人 代 1. 為 申 請, 但 受 委 託 之 他 人 1. 須 檢 附 個 人 身 分 證 與 印 章 1. 本 市 各 區 1. 公 所 社 會 1. 課 2. 本 府 社 會 1. 局 身 心 障 1. 礙 福 利 科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針 對 第 一 類 神 經 系 統 構 造 及 精 神 心 智 功 能 第 二 類 眼 耳 及 相 關 構 造 與 感 官 功 能 及 疼 痛 第 三 類 涉 及 聲 音 與 言 語 構 造 及 其 功 能 第 四 類 循 環 造 血 免 疫 與 呼 吸 系 統 構 造 及 其 功 能 第 五 類 消 化 新 陳 代 謝 與 內 分 泌 系 統 相 關 構 造 及 其 功 能 第 六 類 泌 尿 與 生 殖 系 統 相 關 構 造 及 其 功 能 第 七 類 神 經 肌 肉 骨 酪 之 移 動 相 關 構 造 及 其 功 能 第 八 類 皮 膚 與 相 關 構 造 及 其 功 能 等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障 礙 者, 核 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1.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申 請 書 2. 3 個 月 內 一 吋 照 片 3 張 3.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或 歲 以 下 得 檢 附 戶 口 名 1. 簿 影 本 4. 印 章 5. 受 委 託 申 請 者, 應 檢 具 1. 委 託 申 請 書 1. 本 市 各 區 1. 公 所 社 會 1. 課 領 取 申 1. 請 書 及 鑑 1. 定 表 ( 代 1. 理 申 請 人 1. 請 帶 身 分 1. 證 及 印 1. 章 ) 2. 請 至 鑑 定 1. 醫 院 鑑 定 1.( 鑑 定 表 1. 末 頁 有 1. 註 明 鑑 定 1. 醫 院 )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設 籍 於 本 市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並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1.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未 超 過 台 灣 1. 地 區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消 費 支 出 倍 (2 萬 9,124 元 ), 且 1. 未 接 受 政 府 相 同 屬 性 補 助, 1. 亦 未 經 公 費 收 容 安 置 者 2. 全 家 存 款 本 金 及 投 資 有 價 證 1. 券,1 人 不 超 過 200 萬 元, 1. 每 增 加 1 人, 增 加 25 萬 元 1. 申 請 調 查 表 2. 身 分 證 正 本,14 歲 以 下 1. 檢 附 戶 口 名 簿 3. 身 心 障 礙 者 本 人 郵 局 存 1. 簿 封 面 影 本 4.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例 1. 如 : 學 生 證 診 斷 證 明 1. 書 ) 5. 私 章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新 移 民 多 元 化 服 務, 電 話 :
45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3. 全 家 土 地 及 房 屋 價 值 不 超 過 3. 公 告 現 值 650 萬 元 1.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者 : 障 礙 等 級 3. 中 ( 重 ) 度 以 上 者, 每 人 每 3. 月 核 發 8,200 元 ; 輕 度 者 每 3. 人 每 月 核 發 4,700 元 2. 列 冊 中 低 收 入 戶 1.5 倍 之 障 3. 礙 等 級 中 ( 重 ) 度 以 上 者, 3. 每 人 每 月 核 發 4,700 元 ; 輕 3. 度 者 每 人 每 月 核 發 3,500 元 3. 非 屬 前 二 款 之 極 重 度 重 度 3. 及 中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每 人 3. 每 月 核 發 4,700 元 ; 輕 度 每 3. 人 每 月 核 發 3,500 元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輔 助 器 具 補 助 凡 設 籍 本 市 依 法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之 市 民, 並 符 合 內 政 部 於 101 年 7 月 10 日 修 訂 發 布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具 費 用 補 助 辦 法 之 附 表 ( 身 心 障 礙 輔 具 費 用 補 助 基 準 表 ) 所 訂 各 類 之 對 象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輔 助 器 具 補 助 標 準 表 所 訂 各 項 標 準 補 助, 標 準 表 請 上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網 頁 下 載, 網 址 : index.jsp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輔 具 補 助 )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1. 本 2.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1.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3.3 個 月 內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1. 院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4.3 個 月 內 輔 具 評 估 報 告 書 1. 正 本 ( 申 請 人 應 自 存 影 1. 本 1 份, 以 利 購 置 輔 具 ) 5. 申 請 人 及 委 託 人 印 章 第 二 階 段 ( 申 請 輔 具 請 款 核 銷 ) 1. 核 定 公 文 影 本 2.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正 本 3. 輔 具 供 應 商 出 具 保 固 書 之 1. 影 本 4. 領 據 ( 請 至 申 請 單 位 填 寫 1. ) 5. 郵 局 存 款 簿 封 面 影 本 6. 申 請 人 及 委 託 人 印 章 1. 戶 籍 所 在 1. 地 區 公 所 1. 社 會 課 2. 本 市 輔 具 1. 中 心 廉 政 反 貪 做 得 好, 人 民 心 安 沒 煩 惱 45
46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設 籍 於 本 市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實 際 居 住 家 中, 且 最 近 1 年 居 住 國 內 超 過 183 日, 未 接 受 政 府 全 日 住 宿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並 使 用 維 生 器 材 及 必 要 生 活 輔 具 者 居 家 身 心 障 礙 者 使 用 維 生 器 材 及 必 要 生 活 輔 具 用 電 優 惠 使 用 維 生 器 材 包 括 : 氧 氣 製 造 機 呼 吸 器 血 氧 監 測 儀 冷 氣 機 電 暖 器 抽 痰 機 咳 嗽 ( 痰 ) 機 化 痰 機 ( 器 ) 電 動 拍 痰 機, 以 及 下 列 必 要 生 活 輔 具 : 電 腦 輔 具 之 眼 控 滑 鼠 電 動 輪 椅 電 動 代 步 車 居 家 用 照 顧 床 及 氣 墊 床, 依 不 同 項 目 給 予 不 同 度 數 之 優 惠 經 審 核 通 過 提 供 電 價 優 惠 之 起 始 月 份, 須 依 據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開 立 電 費 單 據 時 間 而 定, 優 惠 之 電 費 直 接 由 下 期 電 費 中 扣 減 1. 申 請 表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或 證 明 ) 1. 影 本 3. 用 電 優 惠 之 用 戶 戶 名 及 1. 電 號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電 1. 費 收 據 ) 4. 醫 師 開 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1.( 限 定 3 個 月 內 開 立 之 證 1. 明 書 ), 並 應 註 明 需 使 1. 用 維 生 器 材 名 稱 ; 申 請 1. 項 目 曾 獲 內 政 部 居 家 身 1. 心 障 礙 者 維 生 設 備 用 電 1. 補 助 者 或 獲 縣 市 政 府 補 1. 助 醫 療 輔 具 者 免 附 ) 5. 申 請 者 居 家 使 用 申 請 用 1. 電 優 惠 設 備 之 照 片 ( 申 1. 請 項 目 曾 獲 內 政 部 居 1. 家 身 心 障 礙 者 維 生 設 備 1. 用 電 補 助 者 免 附 ) 本 市 輔 具 中 心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照 顧 及 住 宿 式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照 顧 及 住 宿 式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規 定, 申 請 日 間 照 顧 及 住 宿 式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 1. 依 法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1. 心 障 礙 證 明 2. 實 際 居 住 於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直 1. 轄 市 縣 ( 市 ), 或 經 戶 籍 1.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轉 介 至 其 他 1. 縣 市 之 機 構 接 受 照 顧 服 務 1.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1. 正 反 影 本 (2 份 ) 2. 身 心 障 礙 者 印 章 3.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14 歲 1. 以 下 者 檢 附 戶 口 名 簿 ( 含 1. 身 心 障 礙 者 配 偶 一 1.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同 戶 籍 1. 其 他 直 系 血 親 納 稅 義 1. 務 人 ) 4. 其 他 必 要 證 明 文 件 ( 例 1. 如 : 學 生 證, 退 休 俸 資 1. 料 等 ) 5. 於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接 受 服 1. 務 者 需 檢 附 精 神 性 質 評 1. 估 表 6. 入 住 機 構 契 約 書 或 入 住 1. 證 明 或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7. 委 託 代 辦 人 之 國 民 身 份 1. 證 及 印 章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註 : 勞 保 投 保 清 單 及 綜 合 所 得 稅 及 納 稅 證 明 可 委 由 受 理 單 位 查 調 感 心 生 活 券 助 您 安 心 生 活 安 心 就 學 46
47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3. 最 近 1 年 居 住 國 內 超 過 日 4. 家 庭 總 收 入 符 合 本 辦 法 補 助 1. 基 準 5. 未 接 受 政 府 其 他 相 同 性 質 之 1. 服 務 或 補 助 日 間 照 顧 及 住 宿 式 照 顧 費 用 之 補 助 基 準 如 下 : 1. 低 收 入 戶 全 額 補 助 2.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1.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口 之 金 額 未 達 1. 當 年 度 每 人 每 月 最 低 生 活 費 1. 2 倍 且 未 達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1. 人 每 月 消 費 支 出 者, 補 助 % 3.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1. 口 之 金 額 在 當 年 度 每 人 每 月 1. 最 低 生 活 費 2 倍 以 上 未 達 3 1. 倍 且 未 達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人 1. 每 月 消 費 支 出 1.5 倍 者, 補 1. 助 50% 4.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1. 口 之 金 額 在 當 年 度 每 人 每 月 1. 最 低 生 活 費 3 倍 以 上 未 達 4 1. 倍 且 未 達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人 1. 每 月 消 費 支 出 2 倍 者, 補 助 1. 25% 5.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1. 口 之 金 額 在 當 年 度 每 人 每 月 1. 最 低 生 活 費 4 倍 以 上, 或 臺 1.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消 費 支 1. 出 2 倍 以 上 者, 不 予 補 助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並 直 接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安 置 於 第 三 條 或 第 四 條 規 定 之 機 構 或 單 位, 其 日 間 照 顧 及 住 宿 式 照 顧 費 用 之 補 助 基 準 依 第 二 項 規 定 : 1. 身 心 障 礙 者 年 滿 30 歲 家 庭 中 心 齊 就 位 守 護 家 庭 好 到 位 47
48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2. 身 心 障 礙 者 年 滿 20 歲 其 父 1. 母 之 一 方 年 齡 在 65 歲 以 上 3. 家 庭 中 有 2 名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1. 者 前 項 費 用 補 助 基 準 如 下 : 1. 低 收 入 戶 全 額 補 助 2.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1.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口 之 金 額 未 達 1. 每 年 度 每 人 每 月 最 低 生 活 1. 費 2 倍, 或 未 達 臺 灣 地 區 平 1. 均 每 人 每 月 消 費 支 出 者, 補 1. 助 85% 3.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1. 口 之 金 額 在 每 年 度 每 人 每 月 1. 最 低 生 活 費 2 倍 以 上 未 達 3 1. 倍, 或 未 達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1. 人 每 月 消 費 支 出 1.5 倍 者, 1. 補 助 70% 4.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1. 口 之 金 額 在 每 年 度 每 人 每 月 1. 最 低 生 活 費 3 倍 以 上 未 達 4 1. 倍, 或 未 達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1. 人 每 月 消 費 支 出 2 倍 者, 1. 補 助 60% 5.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1. 人 口 之 金 額 在 當 年 度 每 人 每 1. 月 最 低 生 活 費 4 倍 以 上 未 達 1.5 倍, 或 未 達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1. 每 人 每 月 消 費 支 出 2.5 倍 者, 1. 補 助 50% 6.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1. 口 之 金 額 在 當 年 度 每 人 每 月 1. 最 低 生 活 費 5 倍 以 上 未 達 6 1. 倍, 或 未 達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1. 人 每 月 消 費 支 出 3 倍 者, 補 1. 助 40% 7.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1. 口 之 金 額 在 當 年 度 每 人 每 月 1. 最 低 生 活 費 6 倍 以 上, 或 超 1. 過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消 1. 費 支 出 3.5 倍 者, 不 予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房 屋 租 金 補 貼 凡 設 籍 本 市 且 實 際 居 住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 1. 申 請 表 2.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正 2. 反 面 影 本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廉 政 反 貪 作 伙 來, 共 創 台 灣 好 未 來 48
49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1.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未 達 每 年 度 每 人 1. 每 月 最 低 生 活 費 標 準 3.5 倍, 且 1. 未 超 過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消 1. 費 支 出 1.5 倍 者 2. 現 未 接 受 政 府 相 關 租 金 或 貸 款 利 1. 息 補 貼 者 3. 現 未 獲 政 府 補 助 住 宿 式 照 顧 費 用 1. 者 4. 現 未 使 用 公 有 房 舍 或 平 價 住 宅 者 5. 租 賃 房 屋 在 本 市 行 政 區 域 內 6. 身 心 障 礙 者 配 偶 及 其 戶 籍 內 之 直 1. 系 親 屬 均 無 自 有 住 宅 但 現 有 住 宅 1.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1. 不 適 合 居 住 者, 不 在 此 限 符 合 申 請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租 金 補 貼 費 資 格 者 : 1. 單 身 家 庭 : 按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元, 並 以 租 金 總 額 50% 為 上 限 2. 二 口 家 庭 : 按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元, 並 以 租 金 總 額 50% 為 上 限 3. 三 口 以 上 家 庭 : 按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1. 幣 3600 元, 並 以 租 金 總 額 50% 為 上 1. 限 3. 全 戶 總 人 口 之 戶 1. 口 名 簿 或 3 個 月 1. 內 戶 籍 謄 本 4. 身 心 障 礙 者 配 1. 偶 一 等 親 直 系 1. 血 親 及 同 戶 籍 其 1. 他 直 系 血 親 之 稅 1. 籍 所 得 不 動 1. 產 證 明 文 件 及 勞 1. 保 投 保 資 料 ( 經 1. 申 請 人 同 意 可 由 1. 區 公 所 查 調 ) 5. 身 心 障 礙 者 郵 局 1.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6. 租 賃 契 約 書 7.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影 1. 本 或 建 物 登 記 謄 1. 本 註 : 租 金 保 證 金, 公 共 管 理 費 等 相 關 費 用 不 予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本 人 配 偶 及 其 戶 籍 內 直 系 親 屬 均 無 自 有 住 宅 或 僅 有 一 戶, 首 次 購 屋 所 需 之 貸 款 利 息, 房 屋 需 座 落 於 本 市 轄 區 內, 且 具 備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 1.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桃 園 市 2.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未 達 當 年 度 每 1. 人 每 月 最 低 生 活 費 標 準 4 倍 者 3. 未 獲 政 府 同 性 質 貸 款 或 補 助 者 4. 申 請 貸 款 利 息 補 助 者 需 提 出 本 貸 款 1. 申 請 日 前 五 年 內 購 買 且 辦 有 貸 款 之 1. 住 宅 5. 房 屋 所 有 權 人 須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本 1. 人 1. 申 請 表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1.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1. 份 3. 全 戶 總 人 口 之 3 1.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4. 全 戶 各 類 所 得 資 1. 料 或 低 收 入 戶 1. 證 明 暨 財 產 歸 戶 1. 證 明 5. 土 地 及 建 物 謄 本 1. 及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1.( 可 請 公 所 代 為 查 1. 調 ) 6. 申 請 人 本 人 貸 款 1. 銀 行 存 摺 封 面 影 1. 本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廉 潔 透 明 有 效 率, 國 家 才 有 競 爭 力 49
50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以 國 民 住 宅 貸 款 優 惠 利 率 為 計 算 基 準, 每 年 按 月 依 照 當 時 國 民 住 宅 貸 款 利 率 機 動 調 整,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購 屋 承 貸 銀 行 貸 款 利 率 與 國 民 住 宅 貸 款 優 惠 利 率 之 差 額 7. 經 承 貸 銀 行 核 章 之 貸 款 1. 餘 額 證 明 書 繳 款 證 明 1. 書 8. 收 據 9. 銀 行 開 立 之 貸 款 明 細 證 1. 明 身 心 障 礙 者 專 用 停 車 位 識 別 證 1. 設 籍 本 市 且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1. 冊 者 2. 設 籍 本 市 且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1. 明 者, 經 需 求 評 估 為 行 動 不 1. 便 者 1.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1. 1. 正 反 面 影 本 2. 身 心 障 礙 者 本 人 配 偶 1. 或 本 人 之 親 屬 之 汽 車 駕 1. 駛 執 照 影 本 3. 身 心 障 礙 者 本 人 配 偶 1. 或 本 人 之 親 屬 之 汽 車 行 1. 車 執 照 影 本 4. 申 請 者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1. 家 屬, 應 檢 具 全 戶 戶 口 1. 名 簿 影 本, 或 最 近 3 個 1.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5. 受 委 託 申 請 者, 應 檢 具 1. 申 請 委 託 書 6. 申 請 表 向 社 會 局 各 區 1. 公 所 服 務 台, 或 至 社 會 1. 局 網 站 下 載 1. 前 往 本 府 1. 3 樓 社 會 1. 局 身 心 障 1. 礙 福 利 科 1. 辦 理 或 郵 1. 寄 申 請, 1. 請 內 附 元 郵 票 (1. 1. 桃 園 區 縣 1. 府 路 1 號 1.3 樓 社 會 1. 局 身 心 障 1. 礙 福 利 科 1. 收 ) 2. 線 上 申 請 1.: 請 至 桃 1. 園 市 政 府 1. 入 口 網 站 1. 線 上 申 1. 辦 整 合 系 1. 統 / 身 心 1. 障 礙 者 專 1. 用 停 車 識 1. 別 證 申 請 1.( 非 第 一 1. 次 申 辦 請 1. 寄 回 舊 證 1. ) 3. 區 公 所 社 1. 會 課 保 護 孩 子 靠 你 我 熱 心 通 報 伸 援 手 50
51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1.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長 1. 者 2. 設 籍 本 市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1.( 手 冊 )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3.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必 要 陪 伴 者 4.i-bon 申 1. 請 ( 非 第 1. 一 次 申 辦 1. 請 寄 回 舊 1. 證 ) 65 歲 以 上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必 要 陪 伴 者 搭 乘 捷 運 票 價 補 助 1. 憑 卡 購 票 : 持 本 市 敬 老 愛 心 1. 卡 及 愛 心 陪 伴 卡 者, 需 先 儲 1. 值 現 金 後, 敬 老 愛 心 卡 直 接 1. 於 捷 運 ( 目 前 限 台 北 捷 運 ) 1. 閘 門 以 半 價 扣 款, 愛 心 陪 伴 1. 卡 須 緊 接 愛 心 卡 之 後 感 應 始 1. 可 享 有 半 價 扣 款 2. 臨 櫃 購 買 :65 歲 以 上 老 人 1. 持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身 心 障 礙 1. 者 持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1. 證 明 ( 手 冊 ) 正 本, 至 服 務 1. 窗 口 臨 櫃 購 票, 經 站 務 人 員 1. 驗 證 身 分 無 誤 後, 即 可 享 有 1. 半 價 優 待 1. 憑 卡 購 票 : 本 市 敬 老 愛 1. 心 卡 愛 心 陪 伴 卡 2. 臨 櫃 購 買 :65 歲 以 上 老 1. 人 持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身 心 1. 障 礙 者 持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1.( 手 冊 ) 正 本 台 北 捷 運 及 高 雄 捷 運 各 站 窗 口 社 會 局 已 開 放 檔 案 應 用, 歡 迎 民 眾 申 請 檔 案 閱 覽 抄 錄 與 複 製 51
52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1. 設 籍 本 市 並 實 際 居 住 之 身 心 1. 障 礙 者, 且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1. 未 達 當 年 度 每 人 每 月 最 低 生 1. 活 費 標 準 2.5 倍 者 2.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因 遇 緊 急 救 1. 護 事 件, 或 經 醫 師 評 估 需 搭 1. 乘 救 護 車 以 維 持 生 命 安 全 且 1. 持 有 證 明 者 3. 救 護 車 起 迄 路 線 限 於 桃 園 市 1. 境 內 身 心 障 礙 者 救 護 車 補 助 1. 本 市 境 內 救 護 車 補 助 費 用 1.1/2, 且 補 助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桃 1. 園 市 救 護 車 執 行 勤 務 收 費 標 1. 準 訂 定 之 收 費 標 準 2. 每 人 每 年 度 最 多 補 助 2 次, 1. 補 助 額 度 依 前 款 標 準 計 算 1. 申 請 表 2. 切 結 書 3.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正. 反 面 影 本 4. 救 護 車 收 據 證 明 及 醫 師 1. 診 斷 證 明 5.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6. 申 請 人 印 章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設 籍 並 居 住 於 本 市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者 ( 需 經 身 心 障 礙 者 需 求 評 估 中 心 評 估 有 需 求 ), 且 家 庭 照 顧 者 未 接 受 臨 時 或 短 期 喘 息 照 顧 服 務 未 領 有 政 府 提 供 之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或 其 他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同 一 時 段 未 接 受 日 間 及 住 宿 式 照 顧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者 未 接 受 家 庭 托 顧 服 務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未 聘 僱 看 護 ( 傭 )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臨 時 及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協 助 膳 食 協 助 生 活 自 理 在 宅 安 全 照 顧 陪 同 從 事 休 閒 活 動 陪 同 就 醫 ( 限 桃 園 市 醫 療 院 所 ) 1. 申 請 書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1. 正 反 面 影 本 ( 領 身 障 1. 證 明 者 檢 附 需 求 評 估 報 1. 告 ) 3.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1. 者 請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1.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寶 貝 潛 能 發 展 中 心 電 話 : 或 傳 真 : 廉 潔 透 明 有 效 率, 國 家 才 有 競 爭 力 52
53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服 務 時 數 1. 家 屬 在 家 照 顧, 未 安 置 於 機 構 者, 1. 每 人 每 年 不 得 超 過 380 小 時 2. 日 間 托 育 收 容 者 及 啟 智 班 就 學 者, 1. 每 人 每 年 度 不 得 超 過 150 小 時, 1.( 啟 智 班 或 就 學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1. 提 高 至 200 小 時 : 低 收 入 戶 家 有 1.2 名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主 要 照 顧 者 1.65 歲 以 上 ) 3. 安 置 於 住 宿 教 養 機 構 或 庇 護 工 場, 1. 且 夜 間 使 用 社 區 居 住 或 團 體 家 庭 1. 者, 每 人 每 年 不 得 超 過 80 小 時 6 歲 至 未 滿 65 歲 設 籍 或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並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或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及 通 報 服 務 窗 口 1. 身 心 障 礙 者 相 關 福 利 諮 詢 2. 需 求 評 估 後 轉 銜 及 轉 介 服 務 3. 受 理 一 般 通 報 案 件 轉 銜 轉 介 服 務 1. 親 自 洽 談 或 電 話 1. 諮 詢 2. 通 報 單 可 由 社 會 1. 局 網 站 下 載 本 府 社 會 局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電 話 : 傳 真 : 社 區 資 源 及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設 籍 或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之 年 滿 6 歲 至 未 滿 65 歲,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經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及 通 報 服 務 窗 口 派 案 及 相 關 單 位 通 報 轉 介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提 供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個 案 管 理 社 區 化 家 庭 支 持 資 源 整 合 等 服 務 1. 經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1. 涯 轉 銜 及 通 報 服 1. 務 窗 口 派 案 2. 親 自 洽 談 或 電 話 1. 諮 詢 1. 北 區 社 資 中 心 電 話 : 南 區 社 資 中 心 電 話 : 東 區 社 資 中 心 電 話 : 西 區 社 資 中 心 電 話 : 居 家 服 務 1. 設 籍 並 居 住 本 市 之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1. 明 ( 手 冊 ) 者, 並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1. 者 : 未 接 受 機 構 收 容 安 置, 未 聘 顧 1. 看 護 ( 傭 ) 未 領 有 政 府 提 供 之 特 1. 別 照 顧 津 貼 日 間 照 顧 費 重 病 住 1. 申 請 書 2.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1. 冊 ) 正 反 面 影 1. 本 3.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1. 收 入 戶 證 明 1. 戶 籍 所 在 1. 地 區 公 所 1. 社 會 課 2. 身 心 障 礙 1. 者 需 求 評 1. 估 中 心 提 供 愛 心 餐 食 實 現 轉 角 有 愛 幸 福 滿 屋 53
54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1. 院 看 護 補 助 ( 身 心 障 礙 者 臨 時 及 短 1. 期 照 顧 服 務 ) 家 庭 托 顧 服 務 或 其 他 1.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者 2. 但 接 受 衛 生 單 位 之 機 構 喘 息 服 務 補 1. 助 者 不 在 此 限, 並 符 合 下 列 之 一 1. 者 : 1.(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之 1.(1) 未 滿 50 歲 失 能 者 1.(2)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之 1.(1)50 歲 以 上 ( 含 ) 失 智 症 慢 性 1.(1) 精 神 病 患 智 能 障 礙 者 及 自 閉 1.(1) 症 者 1.(3) 以 前 依 失 能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1.(1) 者 補 助 使 用 居 家 服 務 計 畫 已 1.(1)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補 助 者, 因 身 心 1.(1) 功 能 受 損 致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需 他 1.(1) 人 協 助 4.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1. 應 填 具 委 託 書 1. 受 託 知 他 人 應 檢 1. 附 個 人 身 分 證 明 1. 文 件 之 影 本 5. 失 智 症 患 者, 另 1. 應 檢 附 經 公 辦 公 1. 營 之 功 力 醫 院 或 1. 經 衛 生 署 評 鑑 合 1. 格 之 區 域 級 以 上 1. 之 醫 院 精 神 專 1. 科 醫 院 診 斷 為 失 1. 智 症, 並 載 明 CDR 1.( 臨 床 失 智 評 估 量 1. 表 ) 評 估 結 果 及 1. 分 數 為 1 分 以 上 1. 之 證 明 文 件 1. 身 體 照 顧 服 務 : 包 含 協 助 沐 浴 如 1. 廁 穿 換 衣 服 口 腔 清 潔 進 食 服 1. 藥 拍 背 肢 體 關 節 活 動 上 下 床 1. 陪 同 散 步 運 動 協 助 使 用 日 常 生 1. 活 輔 具 2. 家 庭 服 務 : 包 含 換 洗 衣 物 之 洗 滌 1. 及 修 補 生 活 起 居 空 間 之 居 家 環 境 1. 清 潔 家 庭 及 文 書 服 務 餐 飲 服 1. 務 陪 同 或 代 購 生 活 必 需 用 品 陪 1. 同 就 醫 或 聯 絡 醫 療 機 關 ( 構 ) 其 1. 他 相 關 知 居 家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者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設 籍 並 居 住 本 市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或 證 明, 並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年 滿 15 歲, 獨 居 之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1. 障 礙 者 無 法 自 行 炊 食 2. 年 滿 15 歲, 非 獨 居 之 重 度 身 心 障 1. 礙 者 無 法 自 行 炊 食, 且 家 人 無 法 提 1. 供 餐 飲 者 1. 申 請 書 2.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1. 手 冊 ) 正 反 面 1. 影 本 3.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1. 應 填 具 委 託 書 ; 1. 受 委 託 之 他 人, 1. 應 檢 附 個 人 身 分 1.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成 長 自 立, 夢 想 揚 帆 遠 離 貧 窮 54
55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經 濟 條 件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者 補 助 標 準 1. 符 合 社 會 救 助 法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1. 低 收 入 戶 由 本 局 全 額 補 助 2.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費 發 給 1. 辦 法 受 服 務 者, 自 行 負 擔 每 餐 5 1. 元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每 日 最 高 午 晚 2 餐 送 餐 服 務 4.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1. 應 填 具 委 託 書 1. 受 託 知 他 人 應 檢 1. 附 個 人 身 分 證 明 1. 文 件 之 影 本 5. 失 智 症 患 者, 另 1. 應 檢 附 經 公 辦 公 1. 營 之 功 力 醫 院 或 1. 經 衛 生 署 評 鑑 合 1. 格 之 區 域 級 以 上 1. 之 醫 院 精 神 專 1. 科 醫 院 診 斷 為 失 1. 智 症, 並 載 明 CDR 1.( 臨 床 失 智 評 估 量 1. 表 ) 評 估 結 果 及 1. 分 數 為 1 分 以 上 1. 之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應 未 涉 及 私 人 商 業 利 益, 以 洽 公 為 優 先 申 請 原 則 且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1. 申 請 單 位 : 本 市 各 公 家 機 關 ( 如 法 1. 院 警 政 醫 療 學 校 等 ) 公 共 服 1. 務 單 位 事 業 單 位 2. 申 請 人 :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桃 園 市, 1. 且 實 際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1. 之 聽 ( 語 ) 障 者 或 合 併 聽 ( 語 ) 障 1. 之 多 重 障 礙 者 及 其 家 屬, 需 檢 附 申 1. 請 表 格 身 心 障 礙 者 證 明 ( 手 冊 ) 1. 影 本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1. 提 供 公 務 機 關 相 關 事 務 事 項 之 手 語 1. 翻 譯 服 務 2. 受 理 警 政 法 務 偵 查 交 通 事 故 處 1. 理 獄 所 等 或 其 他 夜 間 緊 急 臨 時 1. 性 事 務, 需 提 供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3. 非 經 常 性 必 要 之 就 醫 等, 手 語 翻 譯 1. 服 務 事 項 1. 申 請 表 2. 身 心 障 礙 者 證 明 1.( 手 冊 ) 正 反 面 1. 影 本 委 辦 單 位 : 桃 園 市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中 心 電 話 : 傳 真 : 小 時 簡 訊 服 務 專 線 : tysitsc@mai l.tycg.gov.tw 實 物 銀 行 真 貼 心 幫 您 安 家 免 擔 心 55
56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4. 提 供 聽 ( 語 ) 障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參 與 1. 及 辦 理 福 利 文 化 休 閒 體 育 活 1. 動 新 聞 資 訊 等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者 辦 理 公 益 彩 券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具 工 作 能 力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並 無 下 列 事 實 或 行 為 者, 可 報 名 申 請 參 加 公 益 彩 券 經 銷 商 遴 選 1. 為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者 2.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中, 障 1. 礙 類 別 為 第 一 類,ICD( 國 際 疾 病 1.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 診 斷 為 60 1.( 即 智 能 障 礙 者 ), 障 礙 等 級 重 度 1. 以 上,9( 植 物 人 ) 或 10( 即 失 智 1. 症 ) 3. 曾 犯 偽 造 文 書 偽 造 貨 幣 偽 造 有 1. 價 證 券 侵 占 詐 欺 背 信 賭 博 1. 罪, 經 刑 之 宣 告 確 定, 執 行 完 畢 1. 緩 刑 期 滿 或 赦 免 後 尚 未 逾 5 年 者 4. 具 公 務 員 或 在 學 學 生 身 分 5. 其 他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後, 公 告 之 1. 事 實 或 行 為 有 前 項 第 一 至 五 項 之 情 形, 仍 申 請 彩 券 經 銷 商 資 格 者, 一 經 發 現, 該 申 請 行 為 無 效, 經 遴 選 為 經 銷 商 後 始 發 現 者, 不 予 簽 約 及 發 給 經 銷 商 證 並 自 動 喪 失 獲 選 資 格, 已 簽 約 及 發 給 經 銷 商 證 後 始 發 現 者, 立 即 停 機 或 停 止 批 購, 並 取 消 經 銷 商 資 格 1. 身 分 證 正 本 2.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1. 冊 ) 正 本 需 由 身 心 障 礙 者 親 自 至 戶 籍 所 在 地 縣 市 政 府 洽 辦 1. 本 府 社 會 1. 局 身 心 障 1. 礙 福 利 科 1. 電 話 : # 各 區 公 所 1. 社 會 課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服 務 1. 設 籍 本 市 且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1. 冊 ) 之 民 眾 2. 有 輔 具 需 求 之 民 眾 3. 由 本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轉 介 1. 之 服 務 個 案 1. 申 請 書 2.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1. 冊 ) 正 反 面 影 1. 本 本 市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 地 址 : 八 德 區 介 壽 路 二 段 901 巷 49 弄 91 號 電 話 :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會 保 險 補 助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就 業 保 險 法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條 例 公 無 ( 持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者 電 腦 系 統 自 動 辦 理 減 免 ) 由 本 府 逕 付 勞 保 局 健 保 署 遊 民 自 立 方 案 為 生 活 於 街 頭 的 貧 困 者 點 亮 一 盞 燈 56
57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務 人 員 保 險 法 軍 人 保 險 條 例 及 退 休 人 員 保 險 辦 法 參 加 之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者, 極 重 度 重 度 者 全 額 補 助 其 自 付 保 費 ; 中 度 者 補 助 其 自 付 保 費 1/2; 輕 度 者 補 助 其 自 付 保 費 1/4 符 合 法 定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領 有 證 明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補 助 1. 重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1. 機 關 全 額 負 擔 2. 中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付 30%, 由 中 1. 央 主 管 機 關 負 擔 70% 3. 輕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付 45%, 中 央 1. 主 管 機 關 負 擔 27.5%, 本 府 負 擔 %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並 核 發 手 冊 者 免 另 申 請 由 本 府 逕 付 勞 保 局 1. 設 籍 桃 園 市 並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1.( 手 冊 ) 2.18 歲 以 上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1.)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中 重 度 以 上 失 能 1. 經 評 估 且 具 有 自 立 生 活 意 願 及 需 求 1. 並 出 初 步 自 立 生 活 構 想 者 3. 未 接 受 機 關 安 置, 未 聘 請 看 護, 1. 未 領 政 府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日 間 照 顧 1. 費 用 或 其 他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者, 但 接 1. 受 衛 生 單 位 之 機 構 喘 息 服 務 補 助 者 1. 不 在 此 限 4. 同 時 段 不 得 重 複 使 用 居 家 照 顧 服 1. 務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主 生 活 支 持 服 務 1.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1. 冊 )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1. 本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脊 損 傷 潛 能 發 展 中 心 聯 絡 電 話 : # 以 身 心 障 礙 者 為 主 體, 與 同 儕 支 持 員 共 同 擬 訂 自 立 生 活 計 畫, 提 供 在 社 區 居 住 的 協 助 生 活 及 參 與 社 會 的 人 力 協 助, 及 其 他 社 會 資 源 的 連 結, 以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主 生 活 社 會 參 與 參 加 國 保 幸 福 有 保 57
58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服 務 對 象 15 歲 以 上 未 符 合 長 期 照 顧 計 畫 服 務 對 象 未 機 構 安 置 未 接 受 居 家 生 活 服 務 未 領 政 府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日 間 照 顧 費 用 或 其 他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之 中 度 以 上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庭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庭 托 顧 服 務 1. 日 常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 文 書 服 務 備 1. 餐 服 務 陪 同 或 代 購 日 常 生 活 必 須 1. 用 品 文 康 休 閒 及 協 助 餐 與 社 區 活 1. 動 等 服 務 2. 安 全 性 照 顧 : 注 意 異 常 狀 況 緊 急 1. 通 報 醫 療 機 構 協 助 危 機 事 物 處 理 1. 及 其 他 相 關 服 務 經 委 辦 單 位 評 估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路 得 啟 智 學 園 身 心 障 礙 者 購 買 停 車 位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或 承 租 停 車 位 補 助 設 籍 本 市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得 向 本 府 申 請 購 買 停 車 位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或 承 租 停 車 位 補 助 : 1.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領 有 身 心 1.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者 2. 為 車 輛 所 有 人 且 領 有 同 種 車 輛 之 有 1. 效 駕 駛 執 照 3. 未 接 受 政 府 同 性 質 貸 款 津 貼 或 租 金 1. 補 助 4. 已 貸 款 購 買 停 車 位, 或 已 承 租 停 1. 車 位 且 租 貸 契 約 所 定 承 租 期 間 逾 3 1. 個 月 5. 立 契 約 書 人 或 所 有 權 人 要 為 身 心 障 1. 礙 者 本 人 1. 申 請 書 2.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或 1.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1. 印 本 3.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1. 收 入 戶 或 領 有 身 1.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1. 助 之 證 明 文 件 4. 車 輛 行 駛 執 照 及 1. 駕 駛 執 照 影 印 本 5. 貸 款 或 租 賃 契 約 1. 影 本 6. 停 車 位 所 有 權 證 1. 明 影 本 ( 承 租 停 1. 車 位 者 免 附 ) 7. 最 近 一 期 貸 款 或 1. 租 金 繳 款 證 明 書 1. 及 繳 款 收 據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1. 設 籍 或 居 住 於 本 市 且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1. 證 明 ( 手 冊 ) 之 視 覺 障 礙 者 或 含 視 1. 覺 障 礙 之 多 重 障 礙 者 2. 服 務 優 先 順 序 如 下 : 1.(1) 新 領 證 明 ( 手 冊 ) 且 中 途 致 障 1.(1) 者 視 覺 功 能 障 礙 者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桃 園 縣 分 事 務 所 防 治 人 口 販 運 人 人 有 責 58
59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1.(2) 中 途 致 障 且 未 接 受 過 定 向 訓 練 1.(2) 者 1.(3) 中 途 致 障 且 具 生 活 重 建 生 活 1.(2) 自 理 需 求 者 1.(4) 現 未 安 置 或 未 曾 安 置 於 各 類 身 1.(2) 心 障 礙 福 利 單 位 或 特 殊 學 校 者 1.(5) 其 他 : 有 就 業 就 學 或 其 他 需 1.(2) 求 者, 經 社 工 員 評 估 需 優 先 接 (2)(2 受 訓 者 經 委 辦 單 位 評 估 地 址 : 中 壢 區 環 西 路 83 號 3 樓 電 話 : #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2. 盲 用 電 腦 與 文 書 訓 練 3.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4.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訓 練 5. 提 供 相 關 資 源 訊 息 或 進 行 轉 介 6. 社 會 暨 心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7. 成 長 團 體 與 技 藝 體 能 及 休 閒 服 務 1. 者 活 動 8. 輔 具 評 估 設 籍 並 居 住 於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 智 能 障 礙 自 閉 症 精 神 障 礙 者 或 含 有 上 述 類 別 之 一 多 重 障 礙 者 ), 身 心 障 礙 者 本 人 35 歲 以 上, 且 主 要 照 顧 者 ( 家 屬 或 手 足 ) 60 歲 以 上 為 本 服 務 方 案 服 務 對 象 桃 園 市 心 智 障 礙 者 雙 老 家 庭 支 持 網 路 服 務 計 畫 1. 連 結 本 市 轄 內 身 心 障 礙 者 各 資 源 單 1. 位 福 利 團 體 運 用 個 案 管 理 方 式, 1. 建 構 在 地 化 社 區 資 源 服 務, 並 周 延 1. 且 完 整 的 福 利 資 源 輸 送 網 路 2. 依 家 庭 個 別 需 求, 結 合 相 關 專 業 人 1. 員 到 宅 或 定 點, 提 供 所 需 之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本 府 社 會 局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電 話 : #6306 聽 檢 室 聽 覺 輔 具 ( 助 聽 器 ) 需 求 評 估 設 籍 本 市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者, 並 符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101 年 7 月 10 日 修 訂 發 布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具 費 用 補 助 辦 法 之 附 表 (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具 費 用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本 市 輔 具 中 心 人 口 販 運 通 報 專 線 :110/(02) ( 我 想 爸 爸, 響 鈴 救 我 ) 59
60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補 助 基 準 表 ) 所 訂 之 助 聽 器 補 助 對 象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具 費 用 補 助 基 準 表 所 訂 補 助 相 關 規 定, 包 括 助 聽 器 需 求 評 估, 相 關 專 業 諮 詢 及 助 聽 器 效 益 憑 證 等 採 預 約 制, 需 先 向 本 市 輔 具 中 心 預 約 登 記 地 址 :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介 壽 路 二 段 901 巷 49 弄 91 號 電 話 : 設 籍 本 市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者 愛 心 計 程 車 乘 車 優 惠 1. 符 合 資 格 者 可 申 辦 市 民 卡 之 愛 心 卡, 每 月 由 系 統 自 動 儲 值 補 助 點 數, 限 當 月 使 用 2. 車 資 100 元 以 下 補 助 36 元, 元 以 上 補 助 72 元 愛 心 卡 桃 園 市 愛 心 計 程 車 叫 車 手 機 或 市 話 直 撥 免 費 專 線 設 籍 本 市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1.) 者 ( 或 非 設 籍 本 市 學 生, 經 提 出 1. 學 生 證 明 文 件 者 )A 等 級 者 為 第 一 1. 順 位,B 等 級 者 為 第 二 順 位 2. 非 設 籍 本 市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1. 冊 ) 者 比 照 B 等 級 為 第 二 順 位 3. 服 務 對 象 類 別 等 級 A 等 級 : 器 障 重 1. 度 且 乘 坐 輪 椅 者 重 度 以 上 肢 障 1. 者 中 度 以 上 肢 障 者 ( 需 備 醫 生 證 1. 明 需 乘 坐 輪 椅 ) 重 度 以 上 視 障 者 1. 及 多 障 ( 含 肢 障 ) 重 度 者 B 等 級 : 1. 其 他 類 別 身 心 障 礙 者 ( 非 A 等 級 1. 者 )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1. 預 約 訂 車 方 式 :A 等 級 乘 客 訂 車 - 1. 請 於 用 車 日 前 7 日 起, 至 前 2 日 中 1. 午 12 時 止, 向 服 務 中 心 以 預 約 專 1. 線 電 話 或 傳 真 方 式 訂 車 B 等 級 乘 客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承 辦 單 位 : 世 豪 小 客 車 租 賃 有 限 公 司 1. 電 話 預 約 : 傳 真 預 約 : 網 路 預 約 : e-bus.com.tw 4. 服 務 時 間 : (1)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08:00-22:00 (2) 車 輛 服 務 時 間 06:30-22:00 齊 手 援 助 杜 絕 人 口 販 運 60
61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2. 訂 車 - 請 於 用 車 日 前 3 日 起, 至 前 2.2 日 中 午 12 時 止, 向 服 務 中 心 以 預 2. 約 專 線 電 話 或 傳 真 方 式 訂 車 2. 收 費 方 式 : 比 照 桃 園 市 計 程 車 費 率 2. 計 程 計 時 三 分 之 一 計 算, 小 數 點 以 2. 下 無 條 件 進 位 共 乘 時, 以 同 時 按 2. 下 兩 個 計 程 錶 之 共 乘 計 費 鍵, 其 費 2. 率 自 動 以 百 分 之 六 十 六 計 算, 駕 駛 2. 員 依 各 錶 所 列 費 用, 按 錶 收 費 全 國 性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1950, 迅 速 諮 詢 消 費 問 題 61
62 人 民 團 體 工 作 福 利 項 目 申 請 對 象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桃 園 縣 各 級 人 民 團 體 申 請 公 益 活 動 補 助 一 般 補 助 : 1.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 婦 1. 女 福 利 促 進 親 職 1. 教 育 及 婦 女 人 身 安 1. 全 等 宣 傳 2.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福 利 1. 服 務 促 進 兒 少 權 益 1. 及 預 防 中 輟 弱 1. 勢 家 庭 兒 童 關 懷 等 1. 活 動 3.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 老 1. 人 心 理 衛 教 及 福 利 1. 促 進 等 活 動 4. 其 他 弱 勢 族 群 福 利 1.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者 1.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暴 1. 力 暨 性 侵 害 及 單 親 1. 家 庭 等 福 利 宣 導 及 1. 促 進 等 活 動 一 般 補 助 1. 經 本 府 立 案 且 符 合 1.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各 級 1. 人 民 團 體 2. 中 央 立 案 且 會 址 設 1. 於 本 市 境 內 達 6 個 1. 月 以 上, 或 在 市 內 1. 設 立 分 級 組 織 或 分 1. 支 機 構 之 人 民 團 體 1. 公 函 2. 申 請 表 3. 活 動 補 助 計 畫 書 4. 經 費 概 算 表 5. 立 案 證 書 影 本 6. 理 事 長 當 選 證 書 影 1. 本 7. 組 織 章 程 影 本 8. 年 度 會 員 大 會 紀 錄 1. 備 查 函 9. 上 年 度 經 費 決 算 表 1.( 經 理 事 長 及 常 務 監 1. 事 核 章 ) 10. 自 籌 款 證 明 11. 補 助 經 費 切 結 書 12. 活 動 流 程 表 13. 講 師 名 冊 及 簡 歷 1. 申 請 表 2. 活 動 補 助 計 畫 書 3. 經 費 概 算 表 4. 中 央 團 體 立 案 證 書 1. 影 本 5. 中 央 團 體 組 織 章 程 1. 影 本 6. 中 央 團 體 理 事 長 當 1. 選 證 明 書 影 本 7. 會 址 設 於 本 市 境 內 1. 達 6 個 月 以 上 之 證 1. 明 影 本 ( 立 案 證 書 1. 或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核 1. 備 函 ) 8. 分 級 組 織 ( 或 分 支 1. 機 構 ) 負 責 人 證 明 1. 書 影 本 9. 中 央 團 體 年 度 會 員 1. 大 會 紀 錄 備 查 函 10. 分 級 組 織 ( 或 分 支 10. 機 構 ) 上 年 度 經 費 10. 決 算 表 ( 經 理 事 長 10. 及 常 務 監 事 核 章 ) 10. 本 府 社 會 局 人 民 團 體 科 消 費 申 訴 可 由 網 路 申 辦,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62
63 人 民 團 體 工 作 福 利 項 目 申 請 對 象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11. 受 補 助 團 體 存 摺 封 11. 面 影 本 及 自 籌 款 證 11. 明 12. 補 助 經 費 切 結 書 13. 活 動 流 程 表 14. 講 師 名 冊 及 簡 歷 15. 公 函 桃 園 市 政 府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經 費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 1. 精 神 倫 理 建 設 活 1. 動 2. 社 區 圖 書 網 站 建 1. 置 刊 物 電 子 1. 報 3. 改 善 社 區 綠 美 化 活 1. 動 4. 福 利 服 務 社 區 化 方 1. 案 5. 全 區 性 社 區 活 動 6.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評 1. 鑑 7. 設 置 生 產 建 設 基 金 本 府 專 案 指 定 之 計 1. 畫 1.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2. 已 核 准 立 案 之 本 市 社 區 1. 發 展 協 會 1. 申 請 表 2. 自 籌 款 證 明 3. 補 助 計 畫 書 4. 經 費 概 算 表 本 府 社 會 局 人 民 團 體 科 桃 園 市 104 年 度 旗 艦 社 區 領 航 計 畫 已 核 准 立 案 之 本 市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1. 申 請 表 2. 計 畫 書 3. 經 費 概 算 表 4.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1) 聯 合 社 區 共 同 組 1.(1) 成 小 組 之 決 議 紀 1.(1) 錄 1.(2) 聯 合 社 區 經 驗 1.(1) 證 明 文 件 1.(3) 以 往 福 利 績 效 證 11.(1) 明 文 件 1.(4) 師 資 學 經 歷 證 1.(1) 明 本 府 社 會 局 人 民 團 體 科 聰 明 消 費 停 看 聽, 貨 比 三 家 才 安 心 : 停 - 不 要 太 衝 動 看 - 仔 細 看 標 示 聽 - 要 打 聽 清 楚 63
64 人 民 團 體 工 作 福 利 項 目 申 請 對 象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桃 園 縣 祥 和 計 畫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 1. 志 願 服 務 教 育 訓 練 2. 宣 導 推 廣 活 動 3. 資 訊 設 備 經 本 府 社 會 局 備 案 加 入 祥 和 計 畫 之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法 人 及 政 府 立 案 人 民 團 體 等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桃 園 縣 政 府 推 展 志 願 服 務 補 助 要 點 : 本 要 點 以 補 助 運 用 志 願 服 務 人 力 協 助 本 府 社 會 局, 推 動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中 關 懷 福 利 政 策 之 關 懷 福 利 服 務 社 區 化 方 案 : 如 辦 理 老 人 外 籍 配 偶 弱 勢 婦 女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身 心 障 礙 低 收 入 戶 弱 勢 家 庭 及 遊 民 等 短 期 性 志 願 服 務 或 持 續 性 志 願 服 務 方 案 為 優 先 1.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 小 學 1.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及 大 1. 專 院 校 ) 2. 依 法 設 立 之 法 人 人 民 1. 團 體 機 構 並 經 本 市 志 1. 願 服 務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1. 關 備 案 之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1. 單 位 1. 申 請 書 2. 活 動 補 助 計 畫 書 3. 立 案 證 書 影 本 4. 理 事 長 當 選 證 明 書 1. 影 本 5. 組 織 章 程 影 本 6.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7. 補 助 經 費 切 結 書 8. 年 度 會 員 大 會 紀 錄 1. 備 查 函 9. 上 年 度 經 費 決 算 表 本 府 社 會 局 人 民 團 體 科 網 路 交 易 陷 阱 多, 慎 選 商 家 少 糾 紛 64
65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社 會 工 作 師 執 業 管 理 於 本 市 執 業 之 社 會 工 作 師 辦 理 社 會 工 作 師 執 業 執 照 核 發 停 業 歇 業 復 業 支 援 變 更 行 政 區 所 變 更 行 政 處 所 或 補 發 更 新 1. 申 請 核 發 社 工 師 執 業 執 照 一 (1) 申 請 書 一 (2)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書 正 本 一 2. 影 本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 一 (3)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一 2 本 一 (4) 最 近 1 年 內 二 寸 正 面 脫 一 2 帽 半 身 彩 色 照 片 3 張 (1 一 2 張 實 貼 2 張 浮 貼 ) 一 (5) 桃 園 縣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一 2. 會 員 證 明 書 影 本 一 (6)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3 個 一 2. 月 內 在 職 證 明, 務 必 述 一 2. 明 職 稱 及 工 作 內 容, 可 一 2. 證 明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一 2. 第 12 條 規 定 之 工 作 ) 一 (7)500 元 匯 票 1 張 ( 匯 票 抬 1. 一 頭 : 桃 園 市 政 府 ) 2. 申 請 停 業 歇 業 復 業 支 援 一 變 更 行 政 區 域 或 行 政 處 所 備 查 一 (1) 申 請 書 一 (2) 原 領 執 業 執 照 正 本 一 (3)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本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工 作 科 (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1 號 4 樓 ) 服 務 專 線 : 服 務 傳 真 : 更 新 補 發 社 工 師 執 業 執 照 一 (1) 申 請 書 一 (2) 最 近 1 年 內 二 寸 正 面 脫 1. 一 帽 半 身 照 片 3 張 (1 張 實 1. 一 貼 2 張 浮 貼 ) 一 (3) 原 領 執 業 執 照 正 本 一 (4) 桃 園 縣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1. 一 會 員 證 明 書 影 本 一 (5) 500 元 匯 票 1 張 ( 匯 票 抬 1. 一 頭 : 桃 園 市 政 府 ) 消 費 糾 紛 要 申 訴,1950 專 線 要 牢 記 65
66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高 風 險 家 庭 關 懷 輔 導 處 遇 服 務 家 庭 內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之 一, 以 致 影 響 兒 少 日 常 生 活 食 衣 住 行 育 醫 等 照 顧 者 功 能 者 : 1. 家 庭 成 員 關 係 紊 亂 或 家 庭 衝 1. 突 2. 家 中 兒 童 少 年 父 母 或 主 要 照 顧 1. 者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酒 癮 藥 癮 1. 並 未 就 醫 或 未 持 續 就 醫 3. 家 中 兒 童 少 年 父 母 或 主 要 照 顧 1. 者 有 自 殺 風 險 個 案, 尚 未 強 1. 迫 引 誘 容 留 或 媒 介 兒 童 及 1. 少 年 為 自 殺 行 為 4. 因 貧 困 單 親 隔 代 教 養 或 其 1. 他 不 利 因 素, 以 致 影 響 兒 少 日 1. 常 生 活 食 衣 住 行 育 醫 等 照 顧 者 1. 功 能 者 5.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或 重 複 失 業 者 6. 負 擔 家 計 者 死 亡 出 走 重 1. 病 入 獄 服 刑 等 請 至 關 懷 e 起 來 線 上 通 報, 填 寫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及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表 網 址 : mohw.gov.tw/ 或 洽 社 會 工 作 科 本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工 作 科 (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1 號 4 樓 ) 服 務 專 線 : 服 務 傳 真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不 限 女 性 申 請 人, 亦 歡 迎 男 性 申 辦! 66
67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貳 各 館 舍 介 紹 一 服 務 宗 旨 : 為 加 強 便 民 措 施, 設 置 13 處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市 民 及 弱 勢 家 庭 近 便 性 的 福 利 措 施 二 服 務 項 目 : ( 一 )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1. 家 庭 福 利 需 求 評 估 2. 高 風 險 家 庭 關 懷 服 務 3.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 二 )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1. 社 會 福 利 諮 詢 與 宣 導 2. 托 育 資 源 諮 詢 與 媒 合 3. 志 願 服 務 4. 安 家 實 物 銀 行 ( 三 )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1. 各 項 兒 童 少 年 婦 女 老 人 及 弱 勢 家 庭 服 務 方 案 2. 親 職 教 育 3. 成 長 團 體 4. 親 子 角 系 列 活 動 ( 四 ) 其 他 家 庭 相 關 之 福 利 協 助 二 服 務 範 圍 : 中 心 別 服 務 範 圍 電 話 傳 真 地 址 桃 園 桃 園 區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59 號 2 樓 中 壢 中 壢 區 中 壢 區 元 化 路 159 號 1 樓 觀 音 觀 音 區 觀 音 區 信 義 路 52 號 龜 山 龜 山 區 龜 山 區 自 強 南 路 97 號 2 樓 蘆 竹 蘆 竹 區 蘆 竹 區 南 崁 路 152 號 3 樓 大 溪 大 溪 區 大 溪 區 中 正 路 56 號 龍 潭 龍 潭 區 龍 潭 區 干 城 路 19 巷 30 號 平 鎮 平 鎮 區 平 鎮 區 延 平 路 一 段 168 號 3 樓 楊 梅 楊 梅 區 楊 梅 區 中 山 路 125 巷 12 號 八 德 八 德 區 八 德 區 介 壽 路 二 段 73 號 大 園 大 園 區 大 園 區 和 平 東 路 89 號 3 樓 復 興 復 興 區 復 興 區 中 正 路 40 號 新 屋 新 屋 區 新 屋 區 中 山 路 370 號 3 樓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新 移 民 多 元 化 服 務, 電 話 :
68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一 服 務 項 目 : ( 一 )113 保 護 專 線 ( 二 )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案 件 通 報 受 理 ( 三 ) 會 談 輔 導 ( 四 ) 被 害 人 心 理 輔 導 治 療 ( 五 ) 緊 急 庇 護 安 置 ( 六 ) 陪 同 偵 訊 陪 同 出 庭 ( 七 ) 律 師 諮 詢 服 務 ( 八 ) 相 關 經 濟 補 助 ( 九 ) 協 助 聲 請 保 護 令 ( 十 )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未 成 年 子 女 會 面 交 往 及 交 付 服 務 ( 十 一 ) 外 籍 通 譯 服 務 ( 十 二 ) 防 治 網 絡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 十 三 ) 家 庭 暴 力 相 對 人 關 懷 服 務 ( 十 四 ) 加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 十 五 ) 轉 介 職 業 訓 練 及 就 業 輔 導 ( 十 六 ) 個 案 轉 介 服 務 ( 十 七 ) 預 防 教 育 宣 導 ( 十 八 ) 志 工 培 訓 志 工 服 務 ( 十 九 ) 性 騷 擾 防 治 業 務 申 訴 再 申 訴 調 查 及 調 解 ( 二 十 ) 兒 童 少 年 性 剝 削 防 制 業 務 二 服 務 地 點 :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51 號 1 樓 6 樓 三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 時 至 12 時 13 時 至 17 時 四 服 務 電 話 : 總 機 0 通 報 單 傳 真 : 行 政 傳 真 : 全 國 保 護 專 線 :113(24 小 時 服 務 ) 報 案 專 線 :110 線 上 通 報 網 址 : 五 備 註 : 專 業 律 師 諮 詢 服 務 (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剝 削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 可 於 每 週 三 14 時 至 16 時 或 每 週 五 9 時 至 11 時 到 本 中 心 面 談, 請 事 先 預 約 廉 政 反 貪 做 得 好, 人 民 心 安 沒 煩 惱 68
69 家 庭 暴 力 暨 家 事 事 件 服 務 處 一 服 務 對 象 : ( 一 )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及 其 親 友 ( 二 ) 主 動 求 助 或 有 意 願 接 受 諮 詢 服 務 之 家 庭 暴 力 相 對 人 或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 三 ) 有 意 願 諮 詢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問 題 的 民 眾 或 網 絡 成 員 ( 四 ) 因 涉 及 家 事 事 件 法 有 陪 同 出 庭 需 求 之 未 成 年 人 ( 五 ) 涉 及 家 事 事 件 法 而 有 福 利 需 求, 家 庭 關 係 議 題 之 民 眾 二 服 務 項 目 : ( 一 )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服 務 處 1. 情 緒 輔 導 與 支 持 2.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3. 資 源 諮 詢 或 轉 介 4. 陪 同 被 害 人 出 庭 服 務 5. 安 全 預 防 協 助 ( 二 ) 家 事 事 件 服 務 處 1. 陪 同 未 成 年 人 出 庭 2. 社 會 福 利 諮 詢 及 轉 介 3. 法 律 資 源 連 結 三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8 時 30 分 至 12 時 ;13 時 至 17 時 30 分 四 服 務 地 點 : 中 壢 區 中 華 路 二 段 388 號 五 服 務 電 話 : 分 機 3117 六 服 務 傳 真 :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一 服 務 對 象 : 與 本 市 市 民 辦 妥 結 婚 登 記, 或 居 住 於 本 市, 已 入 境 居 留 定 居 停 留 ( 包 括 探 親 團 聚 探 病 ) 之 新 移 民 及 其 家 屬 二 服 務 項 目 : ( 一 ) 家 庭 訪 視 ( 二 ) 電 話 關 懷 ( 三 ) 陪 同 服 務 ( 四 ) 諮 詢 服 務 ( 五 ) 辦 理 家 庭 成 長 動 力 系 列 : 成 長 團 體 講 座 家 庭 聯 誼 活 動 等 ( 六 ) 辦 理 社 區 資 源 聯 繫 會 報 及 社 區 據 點 多 元 文 化 學 習 課 程 ( 七 ) 樂 活 小 棧 : 提 供 外 語 雜 誌 閱 讀 親 子 休 憩 等 服 務 三 服 務 地 點 : 婦 女 館 婦 幼 福 利 園 區 ( 桃 園 區 延 平 路 147 號 2 樓 ) 四 服 務 電 話 : 五 服 務 傳 真 : 六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 時 30 分 至 12 時,13 時 至 17 時 30 分 感 心 生 活 券 助 您 安 心 生 活 安 心 就 學 69
70 新 移 民 服 務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一 服 務 頂 目 : ( 一 ) 定 期 舉 辦 新 移 民 及 其 家 庭 式 支 持 性 活 動 ( 依 各 據 點 特 色 舉 辦 不 同 類 型 之 支 持 性 多 元 文 化 等 活 動 ) ( 二 ) 諮 詢 服 務 二 服 務 對 象 : 新 移 民 家 庭 三 服 務 地 點 編 號 鄉 鎮 市 別 1 桃 園 區 2 桃 圍 區 3 中 壢 區 4 中 壢 區 5 蘆 竹 區 6 龍 潭 區 7 楊 梅 區 8 楊 梅 區 9 楊 梅 區 10 大 溪 區 11 平 鎮 區 12 大 園 區 據 點 名 稱 辦 理 單 位 服 務 時 間 聯 絡 方 式 據 點 地 址 優 質 寶 貝 新 移 民 社 區 據 點 攏 寶 貝 新 移 民 社 區 據 點 蕙 質 蘭 心 新 移 民 社 區 據 點 中 壢 市 新 移 民 社 區 據 點 綠 竹 筍 新 移 民 社 區 據 點 幸 福 娘 家 新 移 民 社 區 據 點 浮 萍 根 新 移 民 社 區 據 點 同 心 緣 新 移 民 社 區 據 點 楊 梅 市 新 移 民 社 區 據 點 大 溪 鎮 新 移 民 社 區 據 點 美 麗 佳 人 新 移 民 社 區 據 點 大 園 區 新 移 民 社 區 據 點 桃 園 市 新 移 民 女 性 關 懷 協 會 桃 園 區 龍 岡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中 壢 區 自 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縣 越 配 權 益 促 進 會 蘆 竹 區 坑 口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龍 潭 區 中 正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台 灣 新 移 民 勞 動 權 益 促 進 會 揖 梅 區 高 榮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楊 梅 區 愛 心 慈 善 協 會 桃 園 縣 外 籍 配 偶 協 會 桃 園 市 美 麗 人 生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菓 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週 一 至 週 五 9 時 至 12 時 14 時 至 17 時 週 二 至 週 五 9 時 至 12 時 週 一 週 三 17 時 至 21 時 週 五 9 時 至 11 時 週 六 或 日 8 時 至 17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9 時 至 17 時 週 一 四 19 時 至 21 時 週 二 至 週 六 8 時 至 17 時 週 一 三 五 9 時 至 13 時 週 二 四 日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週 一 三 五 9 時 至 12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9 時 至 17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9 時 至 16 時 週 一 三 五 8 時 至 12 時 楊 慧 青 總 幹 事 黃 進 仕 執 行 長 趙 佩 玉 老 師 趙 佩 玲 執 行 長 馮 玉 英 理 事 長 徐 慶 和 理 事 長 鄧 玉 珍 理 事 長 李 耘 璦 主 任 黎 燕 星 理 事 長 葉 星 秀 理 事 長 郭 曉 琪 易 蔚 燕 秘 書 王 琇 菊 執 行 長 桃 園 區 中 正 路 133 號 6 樓 桃 圖 區 國 豐 二 街 6 號 中 壢 區 自 立 三 街 34 號 中 壢 區 中 央 東 路 144 號 蘆 竹 區 坑 口 村 16 鄰 號 龍 潭 區 中 正 路 204 號 楊 梅 區 瑞 溪 路 2 段 168 號 7 樓 楊 梅 區 高 榮 里 幼 獅 路 二 段 390 號 2 樓 楊 梅 區 楊 新 路 63 巷 17 號 桃 圍 區 大 溪 區 僑 愛 一 街 101 號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龍 興 里 龍 德 路 87 號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菓 林 里 26 鄰 坑 菓 路 230 號 家 庭 中 心 齊 就 位 守 護 家 庭 好 到 位 70
71 婦 女 發 展 中 心 一 服 務 對 象 : 設 籍 或 居 住 於 桃 園 市 之 婦 女 二 服 務 項 目 : ( 一 ) 福 利 諮 詢 服 務 ( 二 )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 三 ) 婦 女 組 織 成 長 組 織 訓 練 及 研 討 會 ( 四 ) 婦 女 展 覽 ( 五 ) 女 性 圖 書 室 ( 四 ) 婦 女 主 題 式 沙 龍 小 型 讀 書 會 及 成 長 團 體 三 服 務 地 點 : 桃 園 市 婦 女 館 婦 幼 福 利 園 區 ( 桃 園 區 延 平 路 147 號 2 樓 ) 四 服 務 電 話 : 五 服 務 傳 真 : 六 服 務 時 間 : 週 二 至 週 六 8 時 30 分 至 12 時,13 時 至 17 時 30 分 原 鄉 好 客 棧 一 服 務 對 象 : 原 住 民 婦 女 二 服 務 項 目 : ( 一 ) 性 別 議 題 倡 議 ( 二 ) 團 體 工 作 ( 三 ) 婦 女 培 力 ( 四 ) 性 別 研 究 三 服 務 地 點 :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 復 興 區 忠 孝 路 56 號 ) 四 服 務 電 話 : ( 公 務 手 機 ) 五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 時 至 18 時 兒 童 發 展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一 服 務 宗 旨 : 對 於 家 中 有 發 展 遲 緩 ( 障 礙 ) 兒 童 家 庭, 透 過 通 報 宣 導 諮 詢 及 資 源 連 結 等 服 務 模 式, 為 兒 童 及 家 庭 提 供 兒 童 家 庭 評 估 資 源 轉 介 學 前 及 學 齡 教 育 轉 銜 經 濟 補 助 初 通 報 家 庭 諮 詢 親 職 講 座 等 服 務, 使 家 庭 獲 得 幫 助, 並 了 解 如 何 運 用 資 源 二 服 務 對 象 : ( 一 ) 設 籍 或 居 住 本 市 0-6 歲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 入 國 小 前 ) 及 其 家 庭 ( 二 )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三 服 務 項 目 : ( 一 ) 受 理 本 市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通 報 工 作, 依 據 通 報 情 形 統 計 分 析 通 報 資 料 ( 二 ) 提 供 0-6 歲 學 前 兒 童 發 展 檢 核 表, 協 助 您 初 步 瞭 解 兒 童 發 展 狀 況 ( 三 ) 提 供 早 期 療 育 資 源 訊 息 轉 界 及 諮 詢 服 務 ( 四 ) 提 供 福 利 諮 詢 與 資 訊, 協 助 認 識 早 期 療 育 資 源 與 福 利 服 務 ( 五 ) 轉 介 缺 乏 療 育 資 源 之 早 療 兒 童 至 早 期 療 育 社 區 資 源 中 心 提 供 服 務 ( 六 ) 提 供 早 療 兒 童 及 家 長 入 幼 托 及 國 小 轉 銜 相 關 諮 詢 與 資 訊 ( 七 )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協 助 社 會 大 眾 對 早 期 療 育 有 更 正 確 的 認 識 ( 八 ) 雙 月 發 行 桃 園 市 早 期 療 育 兒 童 服 務 資 訊 網 刊 物 ( 九 ) 受 理 0-6 歲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 入 國 小 前 ) 療 育 費 用 申 請 及 初 審 四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30 分,13 時 30 分 至 17 時 30 分 五 服 務 地 點 : 桃 園 區 四 維 街 12 號 六 服 務 電 話 : 七 服 務 傳 真 : 廉 政 反 貪 作 伙 來, 共 創 台 灣 好 未 來 71
72 桃 園 市 早 期 療 育 社 區 資 源 中 心 一 服 務 宗 旨 : 協 助 兒 童 療 育 需 求 之 滿 足, 提 升 家 長 親 職 與 連 結 資 源 之 能 力, 結 合 本 市 社 政 衛 生 教 育 等 單 位, 以 專 業 團 隊 整 合 方 式,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務, 運 用 個 案 管 理 方 法, 提 供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家 庭 完 善 的 整 合 性 及 連 續 性 之 服 務 方 案 二 服 務 對 象 : ( 一 ) 設 籍 且 居 住 於 桃 園 市, 在 認 知 發 展 生 理 發 展 語 言 及 溝 通 發 展 心 理 社 會 發 展 ( 一 ) 或 生 活 自 理 技 能 等 方 面, 有 疑 似 異 常 或 可 預 期 發 展 異 常 之 情 形, 須 接 受 早 期 療 育 ( 一 ) 之 未 滿 6 歲 或 已 滿 6 歲 但 未 入 國 小 ( 經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評 估 ( 一 ) 暫 緩 入 學 ) 之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 二 ) 居 住 但 未 設 籍 於 桃 園 市 且 具 有 上 述 情 形 之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 三 ) 療 育 相 關 服 務 以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為 優 先 服 務 對 象 : ( 一 )1. 未 入 幼 兒 園 或 未 到 醫 療 院 所 療 育 機 構 接 受 療 育 服 務 ( 一 )2. 主 要 照 顧 者 因 本 身 能 力 限 制, 致 影 響 兒 童 療 育 ( 一 )3. 因 經 濟 困 窘 環 境 偏 遠 交 通 不 便 重 大 疾 病 或 其 它 家 庭 因 素, 未 能 接 受 療 育 ( 一 )3. 服 務 ( 四 ) 以 案 主 設 籍 或 實 際 居 住 區 域 所 服 務 之 中 心 為 提 供 服 務 者, 若 個 案 欲 跨 區 接 受 服 務 ( 一 ) 承 接 單 位 需 呈 報 主 管 機 關 做 專 案 處 理 三 服 務 據 點 : 據 點 名 稱 承 辦 單 位 服 務 行 政 區 服 務 電 話 地 址 北 區 早 期 療 育 社 區 資 源 中 心 北 區 早 期 療 育 社 區 資 源 中 心 桃 園 區 蘆 竹 區 龜 山 區 八 德 區 大 溪 區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四 維 街 12 號 南 區 早 期 療 育 社 區 資 源 中 心 南 區 早 期 療 育 社 區 資 源 中 心 中 壢 區 平 鎮 區 楊 梅 區 新 屋 區 龍 潭 區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北 路 200 號 全 人 村 209 室 山 海 區 早 期 療 育 社 區 資 源 中 心 山 海 區 早 期 療 育 社 區 資 源 中 心 大 園 區 觀 音 區 復 興 區 電 話 : 地 址 : 地 址 :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和 平 東 路 89 號 3 樓 四 服 務 項 目 : ( 一 ) 專 業 諮 詢 服 務 : 提 供 早 期 療 育 相 關 醫 療 教 育 或 社 會 福 利 等 專 業 訊 息 ( 二 )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 視 個 案 需 求 訂 定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轉 介 並 整 合 療 育 資 源 ( 三 ) 療 育 服 務 : 在 中 心 提 供 療 育 服 務 及 提 供 到 宅 示 範 服 務 ( 四 ) 辦 理 親 子 療 育 等 相 關 活 動 ; 提 供 親 職 技 巧 指 導 及 支 持 性 團 體 活 動 等 五 服 務 時 間 : 周 一 到 周 五 8 時 30 分 至 17 時 30 分 廉 潔 透 明 有 效 率, 國 家 才 有 競 爭 力 72
73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一 各 區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 區 域 承 辦 單 位 服 務 行 政 區 服 務 電 話 地 址 第 一 區 財 團 法 人 彭 婉 如 文 教 基 金 會 蘆 竹 / 大 園 / 觀 音 #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南 華 街 77 號 9 樓 第 二 區 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幼 托 協 會 桃 園 分 會 桃 園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民 族 路 212 號 3 樓 第 三 區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龍 潭 / 楊 梅 / 新 屋 #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中 豐 路 高 平 段 418 號 第 四 區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 推 廣 中 心 ) 中 壢 #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美 路 一 段 18 號 8 樓 第 五 區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平 鎮 / 大 溪 / 復 興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工 業 一 路 2-16 號 第 六 區 財 團 法 人 彭 婉 如 文 教 基 金 會 龜 山 / 八 德 #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南 華 街 77 號 9 樓 二 服 務 項 目 : ( 一 ) 辦 理 托 育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充 實 專 業 知 識 及 提 昇 托 育 品 質 ( 二 ) 建 立 托 育 人 員 社 區 成 長 小 組, 達 到 近 便 性 服 務 ( 三 )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訪 視 托 育 人 員, 督 導 托 育 品 質 ( 四 ) 提 供 幼 兒 家 長 洽 詢 專 業 之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 五 ) 提 供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媒 合 轉 介 ( 六 ) 協 助 政 府 辦 理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桃 園 市 親 子 館 一 服 務 宗 旨 : 為 鼓 勵 家 長 參 與 孩 子 成 長 的 每 一 刻, 享 受 親 子 互 動 的 喜 悅, 本 市 打 造 在 地 化 一 離 家 近 的 親 子 活 動 空 間, 以 0 至 3 歲 幼 兒 需 求 為 優 先, 提 供 托 育 服 務 諮 詢 免 費 嬰 幼 兒 一 活 動 親 子 活 動 親 職 教 育 講 座 教 玩 具 繪 本 外 借 外 展 服 務 及 照 顧 者 團 體 等 服 務, 並 一 連 結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及 弱 勢 家 庭 等 福 利 服 務 二 政 策 推 動 方 向 : 未 來 市 府 團 隊 將 以 每 區 設 置 一 處 親 子 館 為 目 標 逐 步 增 設 親 子 館, 整 合 0 一 至 3 歲 各 項 育 兒 資 源 服 務, 讓 親 子 館 成 為 幼 兒 健 康 發 展 的 守 門 員, 更 為 親 子 共 學 同 樂 一 的 幸 福 天 堂 三 服 務 對 象 : 一 ( 一 ) 育 有 0 至 3 歲 嬰 幼 兒 之 家 庭 一 ( 二 ) 有 托 育 需 求 之 嬰 幼 兒 及 其 主 要 照 顧 者 保 護 孩 子 靠 你 我 熱 心 通 報 伸 援 手 73
74 一 ( 三 )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一 ( 四 ) 社 區 托 育 資 源 網 絡 專 業 人 員 四 服 務 據 點 : 據 點 名 稱 承 辦 單 位 服 務 電 話 服 務 地 址 大 園 親 子 館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桃 園 縣 分 事 務 所 電 話 : #41-43 地 址 :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和 平 東 路 89 號 3 樓 八 德 親 子 館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電 話 : #17-20 傳 真 :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介 壽 路 二 段 73 號 平 鎮 親 子 館 電 話 : ( 行 動 親 子 車 ) 晴 天 社 會 福 利 協 會 中 壢 親 子 館 電 話 :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環 南 路 186 巷 23 弄 2 號 2 樓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元 化 路 159 號 4 樓 五 服 務 時 間 : 每 周 二 至 周 六,9 時 至 12 時 ;14 時 至 17 時 六 : ( 一 ) 育 兒 資 源 服 務 : 1. 托 育 服 務 及 幼 兒 照 顧 諮 詢 2. 嬰 幼 兒 及 親 子 活 動 3. 教 玩 具 及 圖 書 外 借 服 務 4. 親 職 教 育 講 座 5. 育 兒 指 導 服 務 ( 保 母 宅 急 便 ) 6. 照 顧 者 團 體 7. 外 展 服 務 8. 社 區 宣 導 9. 志 工 培 訓 ( 二 ) 健 康 成 長 服 務 : 協 助 連 結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及 療 育 服 務 ( 三 )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 協 助 弱 勢 家 庭 連 結 社 會 局 已 開 放 檔 案 應 用, 歡 迎 民 眾 申 請 檔 案 閱 覽 抄 錄 與 複 製 74
75 綜 合 性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一 服 務 宗 旨 : 維 護 市 內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祉 與 權 益, 提 供 一 個 合 適 的 情 境, 以 人 性 化 社 區 化 個 別 化 及 多 元 化 為 原 則,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福 祉 與 就 業 能 力 及 增 進 應 有 之 潛 能, 進 而 促 使 重 新 融 入 社 區 生 活,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獲 得 豐 富 且 有 尊 嚴 的 生 活 二 服 務 對 象 :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其 家 庭 ( 二 ) 身 心 障 礙 服 務 團 體 及 機 構 ( 三 ) 一 般 民 眾 三 目 前 規 劃 與 運 用 如 下 : 樓 層 一 樓 二 樓 三 樓 四 五 樓 服 務 項 目 1. 桃 園 市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 提 供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評 估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具 到 宅 1. 到 點 評 估 訓 練 諮 詢 維 修 租 借 等 服 務 及 輔 具 展 示 2. 桃 園 市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中 心 : 提 供 聽 語 障 團 體 及 聽 語 障 者 至 公 部 門 單 位 洽 1. 公 就 醫 參 與 會 議 及 相 關 活 動 等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3. 多 功 能 大 禮 堂 : 供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及 其 他 單 位 辦 理 會 議 教 育 訓 1. 練 及 活 動 等 使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恆 愛 日 間 托 育 中 心 : 提 供 20 名 設 籍 桃 園 市 並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之 15 歲 至 64 歲 中 度 以 上 智 能 障 礙 合 併 智 能 障 礙 類 別 之 多 重 障 礙 者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醫 療 與 健 康 服 務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生 活 管 理 訓 練 復 健 服 務 心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休 閒 教 育 活 動 及 諮 詢 服 務 等 1. 北 區 社 區 資 源 中 心 :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別 化 服 務 2. 關 懷 體 驗 中 心 :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各 級 學 校 師 生 企 業 界 人 士 及 社 區 民 眾 1. 體 驗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經 驗, 促 進 社 會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者 恆 愛 住 宿 服 務 中 心 : 提 供 40 名 設 籍 桃 園 市 並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之 15 歲 至 64 歲 重 度 或 極 重 度 心 智 障 礙 者 或 併 有 肢 體 智 障 礙 之 多 重 障 礙 者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健 康 與 安 全 服 務 居 家 生 活 服 務 社 區 生 活 服 務 社 交 活 動 服 務 及 其 他 相 關 服 務 四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 時 30 分 至 17 時 30 分 五 服 務 地 點 :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介 壽 路 二 段 901 巷 49 弄 91 號 六 服 務 電 話 : 七 服 務 傳 真 : 廉 潔 透 明 有 效 率, 國 家 才 有 競 爭 力 75
76 桃 園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需 求 評 估 中 心 一 服 務 對 象 : 設 籍 本 市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二 :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與 需 求 評 估 新 制 於 101 年 7 月 11 日 正 式 實 施 需 求 評 估 中 心 為 依 法 辦 理 新 制 需 求 評 估 作 業, 召 開 專 業 團 隊 審 查 會 議 及 依 評 估 結 果 主 動 轉 介 連 結 福 利 資 源 等 事 宜, 並 提 供 新 制 需 求 評 估 業 務 諮 詢 與 宣 導 服 務 三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 時 至 12 時 13 時 至 17 時 四 服 務 地 點 :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1 號 ( 市 政 府 大 樓 3 樓, 社 會 局 服 務 台 後 方 ) 五 服 務 電 話 : ( 直 撥 專 線 ) 分 機 6326 六 服 務 傳 真 :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及 通 報 服 務 窗 口 一 目 的 : 為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不 同 之 生 活 福 利 需 求 得 以 銜 接, 並 依 循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服 務 整 合 實 施 計 畫, 結 合 社 會 福 利 教 育 衛 生 醫 療 勞 工 等 相 關 單 位 及 人 員, 以 整 合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方 式, 依 多 元 連 續 服 務 原 則,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整 體 而 持 續 性 的 個 別 化 專 業 服 務 並 確 立 各 相 關 單 位 分 工 權 責, 以 促 進 各 相 關 單 位 服 務 銜 接 資 源 整 合 及 專 業 服 務 間 之 有 效 且 無 縫 隙 之 轉 銜 二 服 務 對 象 : ( 一 )6 歲 至 未 滿 65 歲 設 籍 或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並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者 ( 二 )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者 三 :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相 關 福 利 諮 詢 ( 二 ) 需 求 評 估 後 轉 銜 服 務 ( 三 ) 受 理 一 般 案 件 轉 介 派 案 服 務 四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 時 至 17 時 五 服 務 單 位 :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六 服 務 電 話 : #6328 七 服 務 傳 真 : 提 供 愛 心 餐 食 實 現 轉 角 有 愛 幸 福 滿 屋 76
77 桃 園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資 源 及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一 目 的 : 為 確 實 掌 握 本 市 個 別 化 及 多 元 化 之 福 利 服 務, 以 個 案 管 理 之 方 式, 透 過 相 關 專 業 團 隊 之 連 結, 並 協 調 整 合 相 關 服 務 資 源, 期 能 提 升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品 質 教 育 職 業 醫 療 福 利 服 務 等 規 劃 與 安 排, 以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最 適 切 之 專 業 服 務, 並 以 社 區 工 作 模 式 建 構 社 區 資 源 網 路, 並 透 過 在 地 服 務, 強 化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家 屬 社 會 參 與 及 重 建 其 生 活 二 服 務 對 象 : 凡 設 籍 或 實 際 居 住 生 活 於 桃 園 市, 年 滿 6 歲 至 未 滿 65 歲,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者 三 服 務 單 位 : 區 域 鄉 鎮 範 圍 單 位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委 託 單 位 北 區 南 區 東 區 西 區 桃 園 區 八 德 區 中 壢 區 楊 梅 區 新 屋 區 平 鎮 區 大 溪 區 龍 潭 區 復 興 區 龜 山 區 蘆 竹 區 觀 音 區 大 園 區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介 壽 二 段 901 巷 49 弄 91 號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環 西 路 83 號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大 連 街 43 號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光 峰 路 131 巷 16 號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私 立 啟 智 技 藝 訓 練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桃 園 縣 分 事 務 所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策 進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微 光 社 會 福 利 協 會 安 家 實 物 銀 行 一 目 的 : 為 協 助 家 中 主 要 生 計 責 任 者, 因 失 業 或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致 生 活 困 難, 又 未 獲 福 利 補 助 之 近 貧 家 庭,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提 供 食 ( 實 ) 物 等 民 生 物 資, 由 本 市 各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或 合 作 之 安 家 實 物 銀 行 社 區 分 行 社 工 員 評 估 個 案 之 需 求, 發 放 物 資 二 申 請 資 格 : 設 籍 或 居 住 本 市, 不 符 政 府 補 助 標 準 或 未 領 取 相 關 福 利 津 貼 的 貧 窮 邊 緣 家 庭, 且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主 要 負 擔 家 計 者 失 業, 生 活 陷 困, 三 餐 難 繼 者 ( 二 ) 因 突 發 事 故 致 生 活 陷 困, 三 餐 難 繼 者 ( 三 ) 因 待 業 或 無 薪 假 致 生 活 陷 困, 三 餐 難 繼 者 成 長 自 立, 夢 想 揚 帆 遠 離 貧 窮 77
78 三 應 備 文 件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四 申 請 方 式 : 民 眾 有 需 求 者, 可 自 行 向 居 住 所 在 地 之 社 區 分 行 提 出 物 資 需 求 請 領, 由 本 市 各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或 合 作 之 安 家 實 物 銀 行 社 區 分 行 社 工 員 評 估 個 案 之 需 求, 發 放 物 資 另 各 社 區 分 行 發 現 轄 區 內 潛 在 性 危 機 個 案, 可 協 助 提 出 物 資 申 請 五 服 務 據 點 如 下 表 : 序 號 單 位 / 機 構 名 稱 單 位 / 機 構 地 址 電 話 1 桃 園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59 號 2 樓 中 壢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中 壢 區 元 化 路 159 號 1 樓 平 鎮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平 鎮 區 延 平 路 1 段 168 號 3 樓 八 德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八 德 區 介 壽 路 2 段 73 號 楊 梅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楊 梅 區 中 山 路 125 巷 12 號 蘆 竹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蘆 竹 區 南 崁 路 152 號 3 樓 龜 山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龜 山 區 自 強 南 路 97 號 2 樓 龍 潭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龍 潭 區 干 城 路 19 巷 30 號 大 溪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大 溪 區 中 正 路 56 號 大 園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大 園 區 和 平 東 路 89 號 3 樓 觀 音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觀 音 區 信 義 路 52 號 新 屋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屋 區 中 山 路 370 號 3 樓 復 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復 興 區 中 正 路 40 號 開 放 物 資 領 取 時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 至 17:00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 至 17:00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 至 17:00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 至 17:00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 至 17:00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 至 17:00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 至 17:00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 至 17:00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 至 17:00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 至 17:00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 至 17:00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 至 17:00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 至 17:00 遊 民 服 務 據 點 辦 理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服 務 措 施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芒 草 心 慈 善 協 會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永 樂 街 80 號 個 案 諮 詢 就 醫 轉 介 短 期 住 宿 實 物 銀 行 真 貼 心 幫 您 安 家 免 擔 心 78
79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簡 介 一 服 務 宗 旨 : 因 應 本 市 失 能 人 口 逐 漸 增 加, 並 協 助 家 屬 減 輕 照 顧 負 擔, 滿 足 多 樣 性 之 照 顧 需 求, 使 民 眾 能 獲 得 適 當 照 顧 服 務 以 單 一 窗 口 免 費 諮 詢 多 元 服 務 的 方 式 全 人 照 顧 的 原 則, 適 切 的 整 合 所 需 的 服 務 體 系 與 資 源, 提 供 需 要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的 民 眾 完 整 性 持 續 性 可 近 性 的 照 顧 服 務 二 長 照 服 務 對 象 : 經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功 能 (ADL) 或 工 具 性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功 能 (IADL) 評 估, 日 常 生 活 需 他 人 協 助 之 失 能 者, 包 含 : ( 一 )65 歲 以 上 老 人 ( 二 )55 歲 以 上 實 際 居 住 於 復 興 區 之 原 住 民 ( 三 )50 歲 以 上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 四 ) 僅 IADL 失 能 且 獨 居 之 老 人 三 申 請 長 照 服 務 方 式 : 可 至 各 區 公 所 衛 生 所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各 醫 院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小 組 或 至 本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填 具 完 整 之 桃 園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個 案 服 務 初 篩 表 傳 真 至 本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四 申 請 服 務 流 程 : 民 眾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經 由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初 步 審 查 後, 由 照 顧 管 理 專 員 到 民 眾 家 中 進 行 訪 視, 評 估 個 案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需 求, 由 照 顧 管 理 專 員 核 定 服 務 項 目 及 補 助 額 度, 最 後 派 案 服 務 單 位 提 供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定 期 複 評 個 案 需 求 是 否 改 變 五 長 照 服 務 補 助 標 準 : 依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提 供 不 同 補 助 標 準, 詳 如 下 : ( 一 ) 全 額 補 助 : 1. 低 收 入 戶 2. 家 庭 總 收 入 未 達 社 會 救 助 法 規 定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 二 ) 由 政 府 補 助 90%, 民 眾 自 行 負 擔 10%: 家 庭 總 收 入 符 合 社 會 救 助 法 規 定 最 低 生 ( 二 ) 活 費 1.5 倍 至 2.5 倍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 三 ) 由 政 府 補 助 70%, 民 眾 自 行 負 擔 30%: 一 般 戶 六 服 務 地 點 : ( 一 ) 衛 生 局 1. 地 址 :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55 號 1 樓 2. 電 話 : 傳 真 : ( 二 ) 南 區 分 站 1. 地 址 : 中 壢 區 溪 洲 街 298 號 4 樓 ( 中 壢 衛 生 戶 政 環 保 稅 務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 2. 電 話 : 傳 真 : ( 三 ) 復 興 分 站 1. 地 址 : 復 興 區 澤 仁 村 中 正 路 25 號 2. 電 話 : 分 機 503 遊 民 自 立 方 案 為 生 活 於 街 頭 的 貧 困 者 點 亮 一 盞 燈 79
80 參 相 關 資 源 連 結 附 錄 1 桃 園 市 各 區 婦 女 館 / 婦 幼 館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桃 園 市 婦 女 館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延 平 路 147 號 中 壢 區 婦 幼 館 中 壢 區 五 權 里 正 大 街 55 號 平 鎮 區 婦 幼 館 平 鎮 區 廣 達 里 廣 成 街 10 號 新 屋 區 婦 幼 館 新 屋 區 中 山 路 370 號 觀 音 區 婦 幼 館 觀 音 區 新 坡 村 新 生 路 76 巷 5 弄 2 號 蘆 竹 區 婦 幼 館 蘆 竹 區 瓦 窯 村 仁 愛 路 一 段 2 號 龍 潭 區 婦 幼 館 龍 潭 區 龍 祥 村 干 城 路 30 號 附 錄 2 桃 園 市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一 覽 表 項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1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私 立 仁 友 愛 心 家 園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仁 善 街 268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私 立 長 長 教 養 院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文 化 路 75 巷 1 號 1 樓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私 立 庭 芳 啟 智 教 養 院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南 興 26-2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私 立 嘉 惠 啟 智 教 養 院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石 園 路 號 財 團 法 人 創 世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桃 園 縣 私 立 桃 園 市 創 世 清 寒 植 物 人 安 養 院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復 興 路 70 號 3 樓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寶 貝 潛 能 發 展 中 心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新 生 路 165 號 4 樓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私 立 祥 育 啟 智 教 養 院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友 聯 街 29 巷 24 號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天 主 教 新 竹 教 區 附 設 桃 園 縣 私 立 天 使 發 展 中 心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永 安 街 13 巷 18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方 舟 啟 智 教 養 院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九 斗 村 2 鄰 九 斗 15-1 號 參 加 國 保 幸 福 有 保 80
81 項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10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私 立 脊 髓 損 傷 潛 能 發 展 中 心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快 速 路 5 段 701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康 福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東 豐 路 205,207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私 立 安 康 啟 智 教 養 院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新 光 路 3 段 129 號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天 主 教 會 新 竹 教 區 附 設 桃 園 市 私 立 愛 家 發 展 中 心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貿 東 路 66 巷 10,12,16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樹 仁 基 金 會 附 設 桃 園 教 養 院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金 陵 路 7 段 269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私 立 平 鎮 教 養 院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快 速 路 1 段 399 巷 109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私 立 龍 潭 啟 智 教 養 院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福 源 路 36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私 立 聖 愛 教 養 院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員 本 路 619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私 立 心 燈 啟 智 教 養 院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富 源 村 8 鄰 富 源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私 立 觀 音 愛 心 家 園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成 功 路 1 段 250 巷 21 號 財 團 法 人 心 路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私 立 心 路 桃 園 發 展 中 心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環 南 路 2 段 192 巷 1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私 立 真 善 美 啟 能 發 展 中 心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龍 川 九 街 18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真 善 美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希 望 家 園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龍 川 九 街 28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真 善 美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真 善 美 家 園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龍 和 三 街 326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私 立 路 得 啟 智 學 園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山 東 路 888 號 防 治 人 口 販 運 人 人 有 責 81
82 項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25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私 立 誠 信 愛 心 家 園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福 祥 路 1 段 88 號 桃 園 市 政 府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省 私 立 啟 智 技 藝 訓 練 中 心 辦 理 桃 園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托 育 暨 住 宿 服 務 中 心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介 壽 路 2 段 901 巷 49 弄 91 號 樓 桃 園 市 政 府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省 私 立 啟 智 技 藝 訓 練 中 心 辦 理 桃 園 市 綜 合 性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介 壽 路 2 段 901 巷 桃 園 市 49 弄 91 號 附 錄 3 桃 園 市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團 體 一 覽 表 項 團 體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1 社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視 障 福 利 發 展 協 進 會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長 壽 街 44 號 社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聾 啞 福 利 協 進 會 330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力 行 路 7 號 10 樓 之 社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肢 體 傷 殘 協 進 會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守 法 路 25 號 社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康 復 之 友 協 會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福 壽 一 街 70 號 1 樓 社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智 障 者 家 長 協 會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延 壽 街 143 巷 12 號 1 樓 社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脊 髓 損 傷 者 協 會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復 旦 路 二 段 117 巷 20 號 社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聲 暉 協 進 會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承 德 路 8 巷 22 號 社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腎 友 協 會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463 號 人 口 販 運 通 報 專 線 :110/(02) ( 我 想 爸 爸, 響 鈴 救 我 ) 82
83 項 團 體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9 社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視 障 輔 導 協 會 330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民 生 路 542 號 B 社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自 閉 症 協 進 會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南 華 街 77 號 9 樓 之 桃 園 市 腦 性 麻 痺 協 會 330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中 正 路 915 號 6 樓 之 社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社 區 精 神 復 健 協 會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介 壽 路 2 段 1418 號 社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失 智 症 關 懷 協 會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新 生 路 二 段 421 號 附 錄 4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立 案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一 覽 表 項 團 體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1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私 立 八 德 殘 障 教 養 院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福 興 村 建 國 路 38 號 ;33455 桃 園 市 八 德 市 永 豐 路 105 號 ( 永 豐 院 區 )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省 私 立 景 仁 殘 障 教 養 院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霄 裡 村 長 興 路 850 號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省 私 立 啟 智 技 藝 訓 練 中 心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富 裕 街 659 號 附 錄 5 桃 園 市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項 機 構 名 稱 董 事 長 聯 絡 人 基 金 會 會 址 聯 絡 電 話 1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怡 仁 愛 心 基 金 會 楊 敏 盛 陳 月 珠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三 民 路 3 段 106 號 15 樓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發 枝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詹 政 宜 廖 素 鑾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愛 三 街 196 號 齊 手 援 助 杜 絕 人 口 販 運 83
84 項 機 構 名 稱 董 事 長 聯 絡 人 基 金 會 會 址 聯 絡 電 話 3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護 國 宮 愛 心 基 金 會 張 雪 娥 蔣 仲 芬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國 際 路 1 段 401 巷 123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簡 欣 哲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簡 欣 哲 簡 小 姐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復 興 路 180 號 6 樓 G 室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景 福 宮 慈 善 基 金 會 郭 明 俊 陳 文 才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中 正 路 208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天 立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李 麗 珠 李 先 生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樹 仁 三 街 601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心 一 慈 善 基 金 會 賴 金 盛 梁 修 杰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清 泉 街 140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國 宏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吳 克 釗 吳 克 釗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關 爺 東 路 19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甡 光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楊 牡 真 許 志 暘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平 鎮 里 南 平 路 2 段 516 巷 99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香 雲 福 利 慈 善 基 金 會 范 進 村 宏 觀 師 父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瑞 興 里 大 鶯 路 848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王 啟 奔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王 名 弘 謝 足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新 富 里 中 豐 路 202 巷 16 號 1 樓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元 極 康 福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湯 陳 花 葉 湯 茂 松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莊 敬 路 1 段 128 號 2 樓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三 商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陳 河 東 牛 小 姐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南 崁 路 2 段 323 號 #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忠 義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陳 長 興 吳 水 嬌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大 有 路 80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毅 嘉 科 技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黃 秋 永 許 玲 瑜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華 亞 二 路 268 號 #11807 全 國 性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1950, 迅 速 諮 詢 消 費 問 題 84
85 項 機 構 名 稱 董 事 長 聯 絡 人 基 金 會 會 址 聯 絡 電 話 16 財 團 法 人 天 成 雙 德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張 育 美 鄧 春 筑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延 平 路 151 之 1 號 #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有 愛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基 金 會 黃 國 明 羅 素 杏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精 忠 村 31 鄰 長 峰 路 116 號 #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真 善 美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謝 秀 琴 梁 元 宗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龍 川 九 街 28 號 #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美 好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余 玉 嬋 潘 麗 梅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高 平 村 5 鄰 崁 頂 5 號 #44 20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樹 仁 基 金 會 李 崇 仁 姜 美 桂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金 陵 路 7 段 269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淳 皓 宏 善 基 金 會 釋 宗 倫 羅 小 姐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三 元 街 407 巷 50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中 壢 媽 祖 慈 善 文 教 基 金 會 范 振 修 邱 明 禮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建 國 路 100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陳 達 成 慈 善 文 教 基 金 會 陳 達 成 陳 虹 如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後 寮 里 20 鄰 後 興 路 2 段 160 巷 90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善 水 堂 慈 善 文 教 基 金 會 干 靜 瑤 賴 佩 亞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環 中 東 路 770 號 6 樓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大 發 運 行 慈 善 基 金 會 汪 賜 發 蔡 小 姐 桃 園 市 龜 山 鄉 民 生 北 路 一 段 576 號 7 樓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范 國 泰 慈 善 基 金 會 范 娟 華 葉 阿 真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義 興 里 光 復 路 46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藍 迪 基 金 會 李 雪 櫻 李 小 姐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溪 海 村 12 鄰 下 溪 洲 仔 34-5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福 島 健 康 慈 善 基 金 會 林 哲 藝 蔡 小 姐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泰 成 路 62 巷 39 號 2 樓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優 勝 地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白 崇 亮 劉 俊 賢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中 平 路 98 號 3 樓 之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悅 齡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基 金 會 蘇 信 志 蘇 信 志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堤 頂 大 道 1 段 327 號 3 樓 301 室 消 費 申 訴 可 由 網 路 申 辦,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85
86 項 機 構 名 稱 董 事 長 聯 絡 人 基 金 會 會 址 聯 絡 電 話 31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樂 福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楊 盛 進 吳 美 蘭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中 豐 路 南 勢 二 段 535 巷 10 號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全 方 位 恩 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錢 王 金 足 錢 王 金 足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佳 安 西 路 4 巷 97 號 2 樓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無 塵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江 祝 維 王 姿 諭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青 溪 三 街 23 巷 5 號 1 樓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菩 提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李 傳 鈞 王 建 麗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忠 勇 街 424 巷 46 號 財 團 法 人 腦 性 麻 痺 基 金 會 黃 春 賢 黃 春 賢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中 正 路 915 號 6 樓 之 附 錄 6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及 13 區 公 所 通 訊 錄 單 位 地 址 電 話 社 會 局 社 會 救 助 科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1 號 3 樓 ( 後 棟 ) 社 會 局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1 號 3 樓 ( 後 棟 ) 社 會 局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1 號 3 樓 ( 後 棟 ) 社 會 局 老 人 福 利 科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1 號 4 樓 ( 後 棟 ) 社 會 局 婦 女 福 利 科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1 號 3 4 樓 ( 後 棟 ) 社 會 局 人 民 團 體 科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1 號 4 樓 ( 後 棟 ) 社 會 局 社 會 工 作 科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1 號 4 樓 ( 後 棟 ) 傳 真 : 傳 真 : 傳 真 : 傳 真 : 傳 真 : 傳 真 : 傳 真 : 桃 園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中 壢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59 號 2 樓 中 壢 區 元 化 路 159 號 1 樓 傳 真 : 傳 真 : 聰 明 消 費 停 看 聽, 貨 比 三 家 才 安 心 : 停 - 不 要 太 衝 動 看 - 仔 細 看 標 示 聽 - 要 打 聽 清 楚 86
87 單 位 地 址 電 話 觀 音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蘆 竹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龜 山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大 溪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觀 音 區 信 義 路 52 號 蘆 竹 區 南 崁 路 152 號 3 樓 龜 山 區 自 強 南 路 97 號 2 樓 大 溪 區 中 正 路 56 號 傳 真 : 傳 真 : 傳 真 : 傳 真 : 復 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復 興 區 中 正 路 40 號 傳 真 : 平 鎮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楊 梅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屋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龍 潭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八 德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大 園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桃 園 市 兒 童 發 展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桃 園 市 南 區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桃 園 市 北 區 早 期 療 育 社 區 資 源 中 心 桃 園 市 南 區 早 期 療 育 社 區 資 源 中 心 桃 園 市 山 海 早 期 療 育 社 區 資 源 中 心 桃 園 市 北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資 源 及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平 鎮 區 延 平 路 1 段 168 號 3 樓 楊 梅 區 中 山 路 125 巷 12 號 新 屋 區 中 山 路 370 號 3 樓 龍 潭 區 干 城 路 19 巷 30 號 八 德 區 介 壽 路 2 段 73 號 大 園 區 和 平 東 路 89 號 3 樓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51 號 1 6 樓 桃 園 區 四 維 街 12 號 傳 真 : 傳 真 : 傳 真 : 傳 真 : 傳 真 : 傳 真 : 傳 真 : 傳 真 : 平 鎮 區 延 平 路 一 段 168 號 桃 園 區 四 維 街 12 號 中 壢 區 中 北 路 200 號 全 人 村 209 室 大 園 區 和 平 東 路 89 號 3 樓 桃 園 區 八 德 介 壽 路 二 段 901 巷 49 弄 91 號 傳 真 : 傳 真 : 傳 真 : 傳 真 : 網 路 交 易 陷 阱 多, 慎 選 商 家 少 糾 紛 87
88 單 位 地 址 電 話 桃 園 市 南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資 源 及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桃 園 市 東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資 源 及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中 壢 區 環 西 路 83 號 平 鎮 區 大 連 街 43 號 傳 真 : 傳 真 : 桃 園 市 西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資 源 及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龜 山 區 光 峰 路 131 巷 16 號 傳 真 : 社 會 局 老 人 福 利 科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1 號 4 樓 ( 後 棟 ) 北 區 老 人 文 康 中 心 桃 園 區 公 園 路 129 號 南 區 老 人 文 康 中 心 中 壢 區 林 森 路 90 號 桃 園 市 婦 女 館 桃 園 區 延 平 路 147 號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桃 園 區 延 平 路 147 號 2 樓 桃 園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7 號 中 壢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中 壢 區 環 北 路 380 號 平 鎮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平 鎮 區 振 興 路 5 號 八 德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八 德 區 中 山 路 47 號 楊 梅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楊 梅 區 大 成 路 2 號 傳 真 : 傳 真 : 傳 真 : 傳 真 : 傳 真 : #1200 傳 真 : 傳 真 : # 傳 真 : # 傳 真 : # 傳 真 : 大 溪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龜 山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蘆 竹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大 園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觀 音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新 屋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大 溪 區 普 濟 路 11 號 龜 山 區 中 山 街 26 號 蘆 竹 區 南 崁 路 150 號 大 園 區 中 正 西 路 12 號 觀 音 區 觀 音 村 19 鄰 觀 新 路 56 號 新 屋 區 中 山 路 265 號 # 傳 真 : # 傳 真 : 傳 真 : # 傳 真 : # 傳 真 : # 傳 真 : 消 費 糾 紛 要 申 訴,1950 專 線 要 牢 記 88
89 單 位 地 址 電 話 龍 潭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復 興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龍 潭 區 中 正 路 210 號 復 興 區 澤 仁 村 中 正 路 20 號 # 傳 真 : # 傳 真 : 附 錄 7 其 他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文 教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桃 園 分 事 務 所 財 團 法 人 忠 義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桃 園 分 事 務 所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桃 園 分 會 財 團 法 人 現 代 婦 女 教 育 基 金 會 桃 園 工 作 站 財 團 法 人 張 老 師 基 金 會 桃 園 分 事 務 所 桃 園 輔 導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善 牧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張 老 師 基 金 會 桃 園 分 事 務 所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分 事 務 所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助 人 專 業 促 進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協 會 臺 灣 桃 園 分 會 台 灣 展 翅 協 會 桃 園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長 安 西 路 43 號 6 樓 中 壢 區 延 平 路 368 號 4 樓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景 興 路 85 巷 12 號 桃 園 區 南 華 街 60 號 10 樓 之 2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不 限 女 性 申 請 人, 亦 歡 迎 男 性 申 辦!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332 號 12 樓 桃 園 區 中 山 路 543 號 5 樓 桃 園 區 成 功 路 二 段 7 號 7 樓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山 北 路 一 段 2 號 11 樓 1100 室 平 鎮 區 延 平 路 一 段 168 號 3 樓 中 壢 區 環 西 路 83 號 桃 園 區 復 興 路 96 號 6 樓 之 桃 園 區 復 興 路 207 號 12 樓 1201 室 桃 園 區 中 華 路 33 號 4 樓 之 桃 園 區 成 功 路 三 段 1 號 ( 桃 園 地 檢 署 第 二 辦 公 室 ) 桃 園 區 復 興 路 205 號 15 樓
90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桃 園 縣 生 命 線 協 會 桃 園 區 大 興 西 路 二 段 61 號 13 樓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藍 迪 育 幼 院 兒 少 福 利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微 光 社 會 福 利 協 會 桃 園 市 榮 民 服 務 處 桃 園 區 大 業 路 二 段 235 巷 2 號 1 樓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仁 和 六 街 7 號 中 壢 區 中 山 東 路 二 段 375 號 桃 園 監 理 站 桃 園 區 介 壽 路 416 號 中 壢 監 理 站 中 壢 區 延 平 路 394 號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桃 園 區 莒 光 街 1 號 勞 工 保 險 局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26 號 健 保 局 中 壢 市 中 山 東 路 三 段 525 號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北 區 事 務 大 隊 桃 園 市 服 務 站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106 號 1 樓 桃 園 縣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平 鎮 市 承 德 路 22 號 1 樓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基 督 教 勵 友 中 心 臺 北 市 承 德 路 三 段 214 巷 29 號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桃 園 分 事 務 所 中 壢 區 甘 肅 一 街 29 號 桃 園 區 中 山 北 路 92 號 中 華 民 國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聯 盟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權 西 路 79 號 3 樓 之 附 錄 8 各 區 戶 政 機 關 通 訊 錄 機 關 名 稱 地 址 / 電 子 信 箱 服 務 電 話 傳 真 專 線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戶 政 科 桃 園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中 壢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平 鎮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大 溪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1 號 6 樓 [email protected] 桃 園 區 國 豐 三 街 123 號 [email protected] 本 所 : 中 壢 區 溪 洲 街 298 號 [email protected] 自 強 站 : 中 壢 區 強 國 路 46 號 2 樓 平 鎮 區 德 育 路 242 號 [email protected] 大 溪 區 康 莊 路 181 號 4 樓 [email protected]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新 移 民 多 元 化 服 務, 電 話 :
91 機 關 名 稱 地 址 / 電 子 信 箱 服 務 電 話 傳 真 專 線 楊 梅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蘆 竹 區 政 事 務 所 大 園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龜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八 德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龍 潭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楊 梅 區 校 前 路 409 號 3 樓 [email protected] 蘆 竹 區 長 安 路 二 段 236 號 4 樓 [email protected] 大 園 區 中 山 北 路 162 號 h @ms17.hinet.net 龜 山 區 自 強 南 路 99 號 [email protected] 八 德 區 興 豐 路 304 巷 2 號 [email protected] 龍 潭 區 中 正 路 210 號 2 樓 [email protected] 新 屋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新 屋 區 中 山 路 241 號 3 樓 [email protected] 觀 音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觀 音 區 觀 和 路 28 號 [email protected] 復 興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復 興 區 澤 仁 村 中 正 路 180 號 [email protected] 附 錄 9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各 縣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通 訊 錄 單 位 地 址 電 話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忠 孝 東 路 6 段 488 號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臺 北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新 北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51 號 6 樓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新 生 南 路 一 段 54 巷 5 弄 2 號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民 權 一 路 85 號 10 樓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正 路 10 號 3 樓 臺 中 市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台 中 市 豐 原 區 陽 明 街 36 號 3 樓 #38800 宜 蘭 縣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新 竹 縣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宜 蘭 市 同 慶 街 95 號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光 明 六 路 10 號 #3165 廉 政 反 貪 做 得 好, 人 民 心 安 沒 煩 惱 91
92 單 位 地 址 電 話 苗 栗 縣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彰 化 縣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南 投 縣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雲 林 縣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苗 栗 市 府 前 路 1 號 彰 化 市 中 興 路 100 號 南 投 市 中 興 路 660 號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二 段 515 號 嘉 義 縣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嘉 義 市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嘉 義 縣 太 保 市 祥 和 二 路 東 段 1 號 嘉 義 市 東 區 中 山 路 199 號 # # 屏 東 縣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屏 東 市 自 由 路 527 號 臺 東 縣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台 東 市 桂 林 北 路 201 號 3 樓 #154 花 蓮 縣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澎 湖 縣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花 蓮 市 府 前 路 17 號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治 平 路 32 號 基 隆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新 竹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基 隆 市 義 一 路 1 號 新 竹 市 中 正 路 120 號 # #1406 臺 南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台 南 市 安 平 區 永 華 路 二 段 6 號 6 樓 金 門 縣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連 江 縣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金 門 縣 金 城 鎮 民 生 路 60 號 連 江 縣 南 竿 鄉 介 壽 村 156 號 3 樓 #315 附 錄 10 桃 園 市 老 人 機 構 一 覽 表 編 號 區 域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1 桃 園 2 桃 園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私 立 桃 園 仁 愛 之 家 附 設 成 功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長 安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區 成 功 路 2 段 99 號 桃 園 區 延 平 路 42 號 2 樓 感 心 生 活 券 助 您 安 心 生 活 安 心 就 學 92
93 編 號 區 域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3 桃 園 4 桃 園 5 桃 園 6 桃 園 7 桃 園 8 桃 園 9 桃 園 10 桃 園 11 桃 園 12 桃 園 13 桃 園 14 桃 園 15 桃 園 16 桃 園 17 桃 園 18 桃 園 19 中 壢 20 中 壢 桃 園 市 私 立 建 元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伯 園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逸 園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慈 家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慈 庭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長 期 照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逸 慈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台 大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慈 安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康 全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家 悅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康 益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長 期 照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陽 光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同 安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康 健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向 日 葵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吉 安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慈 恩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桃 源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區 大 豐 路 56 號 1-2 樓 號 1 樓 桃 園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88 號 1-2 樓 桃 園 區 民 富 五 街 5 7 號 1 2 樓 5 之 2 號 3 樓 桃 園 區 新 生 路 165 號 6 樓 之 1 桃 園 區 新 生 路 165 號 6 樓 之 2 桃 園 區 寶 慶 路 201 號 1 樓 桃 園 區 經 國 路 242 號 4 樓 桃 園 區 中 山 路 956 巷 93 號 1 樓 (B1) 桃 園 區 樹 林 四 街 26 號 1 2 樓 (B1) 桃 園 區 新 生 路 165 號 5 樓 之 2 桃 園 區 新 生 路 165 號 5 樓 之 1 桃 園 區 國 際 路 一 段 264 號 1 樓 桃 園 區 新 埔 七 街 101 號 1 樓 桃 園 區 新 埔 七 街 101 號 2 3 樓 桃 園 區 經 國 路 242 號 2 樓 桃 園 區 朝 陽 街 二 段 號 1 樓 中 壢 區 自 立 里 自 立 三 街 二 巷 號 (1-3 樓 ) 中 壢 區 吉 林 二 路 101 巷 15 號 1 樓 中 壢 桃 園 市 私 立 長 祐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中 壢 區 環 中 東 路 188 號 190 號 2 樓 家 庭 中 心 齊 就 位 守 護 家 庭 好 到 位 93
94 編 號 區 域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22 中 壢 23 中 壢 24 平 鎮 25 平 鎮 26 平 鎮 27 八 德 28 八 德 桃 園 市 私 立 東 陽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真 愛 華 園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私 立 甡 光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桃 園 市 私 立 甡 光 老 人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私 立 國 宏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瑞 生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八 德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佳 緣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29 楊 梅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私 立 桃 園 仁 愛 之 家 30 楊 梅 31 楊 梅 32 楊 梅 33 大 溪 34 大 溪 35 蘆 竹 36 蘆 竹 37 蘆 竹 38 蘆 竹 39 大 園 桃 園 市 私 立 明 新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富 佑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雲 鵬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眾 生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家 輔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台 北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友 愛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馨 禾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大 園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廉 政 反 貪 作 伙 來, 共 創 台 灣 好 未 來 94 中 壢 區 內 壢 興 仁 路 二 段 152 之 2 號 中 壢 區 新 生 路 65 號 6 樓 之 2 號 平 鎮 區 南 平 路 二 段 516 巷 99 號 (1-3 樓 B1) 平 鎮 區 北 貴 里 20 鄰 關 爺 東 路 19-5 號 (1-2 樓 B1) 平 鎮 區 金 陵 路 五 段 32 之 1 號 32 之 2 號 (1-2 樓 ) 八 德 區 大 智 里 介 壽 路 一 段 758 巷 8 號 八 德 區 中 華 路 92 號 (1-2 樓 ) 楊 梅 區 高 榮 里 東 高 山 頂 9-12 號 楊 梅 區 裕 成 南 路 313 號 315 號 1 樓 楊 梅 區 富 豐 南 路 418 號 楊 梅 區 中 山 北 路 一 段 319 號 大 溪 區 福 安 里 28 鄰 三 層 91 之 2 號 1-4 樓 大 溪 區 天 祥 街 1 號 蘆 竹 區 山 腳 里 5 鄰 黃 帝 街 168 號 (1-3 樓 B1) 蘆 竹 區 坑 子 里 13 鄰 八 德 一 路 263 號 蘆 竹 區 新 興 街 273 巷 63 號 1 樓 ;65 號 1 樓 蘆 竹 區 文 中 路 一 段 108 號 大 園 區 圳 頭 里 6 鄰 33-8 號
95 編 號 區 域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40 大 園 41 龜 山 42 龜 山 43 龜 山 44 龜 山 45 龜 山 46 龜 山 47 龜 山 48 龜 山 49 龍 潭 50 龍 潭 51 龍 潭 52 龍 潭 桃 園 市 私 立 長 青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祥 安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慈 慧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愈 健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吳 木 同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松 林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長 期 照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友 緣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真 愛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恩 典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私 立 怡 德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佳 心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厚 德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龍 祥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長 期 照 護 型 ) 53 龍 潭 桃 園 市 私 立 慈 航 養 護 長 期 照 護 中 心 54 龍 潭 55 龍 潭 56 龍 潭 桃 園 市 私 立 庭 園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私 立 佳 安 老 人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桃 園 市 私 立 慈 園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大 園 區 華 興 路 一 段 81 號 龜 山 區 文 化 三 路 78 巷 30 弄 26 號 龜 山 區 萬 壽 路 二 段 345 號 1 樓 龜 山 區 大 湖 里 文 三 三 街 5 巷 5 號 龜 山 區 大 坑 里 17 鄰 陳 厝 坑 路 395 號 龜 山 區 復 興 北 路 6 巷 42 號 龜 山 區 萬 壽 路 2 段 345 號 3 樓 龜 山 區 萬 壽 路 一 段 161 號 3 樓 之 1 之 2 龜 山 區 萬 壽 路 二 段 956 號 2,3 樓 龍 潭 區 中 正 路 三 林 段 619 巷 105 號 (1-4 樓 B1) 龍 潭 區 中 興 路 211 巷 30 號 (1-3 樓 ) 龍 潭 區 高 原 里 高 原 路 239 號 (1-2 樓 ) 龍 潭 區 高 平 里 高 楊 南 路 97-1 號 1 樓 龍 潭 區 富 林 里 中 正 路 三 林 段 619 巷 3 號 (1-2 樓 ) 龍 潭 區 南 龍 路 42 號 1 樓 龍 潭 區 佳 安 西 路 4 巷 101 號 (1-6 樓 ) 龍 潭 區 武 中 路 558 號 龍 潭 桃 園 縣 私 立 愛 心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龍 潭 區 龍 元 路 45 號 1 樓 廉 潔 透 明 有 效 率, 國 家 才 有 競 爭 力 95
96 編 號 區 域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58 新 屋 桃 園 市 私 立 欣 園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新 屋 區 頭 洲 里 梅 高 路 三 段 八 號 1 樓 -2 樓 新 屋 桃 園 市 私 立 龍 德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新 屋 區 三 民 路 265 巷 68 號 1 樓 新 屋 桃 園 市 私 立 祐 康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養 護 型 ) 新 屋 區 赤 欄 里 一 鄰 赤 牛 欄 9 之 29 號 (1 樓 ) 附 錄 11 桃 園 市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序 號 區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1 新 屋 區 2 新 屋 區 3 新 屋 區 4 新 屋 區 5 新 屋 區 6 新 屋 區 7 新 屋 區 8 觀 音 區 9 觀 音 區 10 觀 音 區 11 觀 音 區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老 人 會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石 磊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大 坡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永 興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下 埔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愛 鄉 協 會 新 屋 鄉 下 田 里 辦 公 處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保 障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樹 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大 堀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縣 觀 音 區 保 生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新 屋 區 九 斗 里 2 鄰 34 之 1 號 新 屋 區 石 磊 里 三 民 路 二 段 276 號 新 屋 區 大 坡 里 5 鄰 5 之 1 號 新 屋 區 永 興 里 3 鄰 108 號 新 屋 區 下 埔 里 4 鄰 10 號 之 3 新 屋 區 13 鄰 16 號 保 生 宮 活 動 中 心 新 屋 區 永 慶 路 12 號 保 護 孩 子 靠 你 我 熱 心 通 報 伸 援 手 96 陳 江 順 理 事 長 王 碧 蓮 鍾 桂 梅 理 事 長 邱 錦 雲 葉 延 壽 理 事 長 羅 菊 香 葉 國 傑 理 事 長 葉 時 華 胡 慶 財 理 事 長 呂 柏 禎 郭 先 彰 新 屋 區 員 笨 5 鄰 30-1 號 黃 福 禮 里 長 觀 音 區 保 障 里 10 鄰 70-1 號 觀 音 區 樹 林 里 泰 安 街 209 號 觀 音 區 大 堀 里 6 鄰 新 華 路 2 段 72 號 觀 音 區 保 生 里 11 鄰 59-1 號 徐 文 祿 理 事 長 吳 惠 淑 黃 文 章 理 事 長 薛 菊 妹 莊 俊 煌 理 事 長 林 光 誠 黃 秀 娥 理 事 長 廖 經 贈
97 序 號 區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12 觀 音 區 13 觀 音 區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草 漯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廣 福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觀 音 區 草 漯 里 大 觀 路 2 段 100 巷 17 號 觀 音 區 福 山 路 二 段 403 巷 6 號 吳 美 麗 理 事 長 許 淑 惠 楊 獻 卿 觀 音 區 桃 園 市 觀 音 鄉 富 源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觀 音 區 8 鄰 1-1 號 范 梅 蘭 理 事 長 大 園 區 16 大 園 區 17 大 園 區 18 大 園 區 19 大 園 區 20 大 園 區 21 大 園 區 22 大 園 區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大 園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海 口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圳 頭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內 海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和 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竹 圍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三 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菓 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大 園 區 大 園 里 和 平 東 路 89 號 1 樓 大 園 區 海 口 里 4 鄰 87-1 號 大 園 區 圳 頭 里 9 鄰 濱 海 路 二 段 432 號 大 園 區 內 海 里 2 鄰 19-2 號 大 園 區 和 平 里 9 鄰 9 號 大 園 區 竹 圍 里 8 鄰 90-6 號 大 園 區 三 石 里 三 和 路 5 號 大 園 區 菓 林 里 27 鄰 崁 下 號 社 會 局 已 開 放 檔 案 應 用, 歡 迎 民 眾 申 請 檔 案 閱 覽 抄 錄 與 複 製 97 許 文 芳 理 事 長 胡 慶 財 理 事 長 呂 柏 禎 劉 傳 德 理 事 長 卓 榮 騰 許 承 睿 理 事 長 許 嫦 吟 蔡 梅 芳 理 事 長 徐 德 耀 理 事 長 鄭 秀 真 沈 萬 枝 理 事 長 陳 奕 宏 陳 錫 達 理 事 長 王 绣 菊 大 園 區 大 園 鄉 農 會 大 園 區 中 正 東 路 103 號 呂 慧 玲 #45 24 大 園 區 大 園 鄉 老 人 會 大 園 區 大 觀 路 118 號 吳 清 傳 蘆 竹 區 26 蘆 竹 區 27 蘆 竹 區 28 蘆 竹 區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蘆 竹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坑 口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五 福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南 崁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蘆 竹 區 蘆 竹 里 蘆 竹 街 12 巷 11 號 頭 前 站 - 蘆 竹 區 坑 口 里 16 鄰 40-1 號 後 壁 厝 站 - 蘆 竹 區 坑 口 里 南 山 北 路 二 段 378 號 蘆 竹 區 五 福 里 中 山 路 87 巷 1 弄 4 號 蘆 竹 區 南 崁 路 152 號 之 二 2 樓 邱 創 益 理 事 長 李 秀 玉 徐 慶 和 理 事 長 陳 昌 盛 黃 淑 芬 理 事 長 黃 美 瑛 許 新 財 理 事 長
98 序 號 區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29 蘆 竹 區 30 蘆 竹 區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營 盤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錦 興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蘆 竹 區 營 盤 里 中 山 路 108 巷 21 號 蘆 竹 區 錦 興 里 南 崁 下 41-5 號 夏 榮 發 理 事 長 李 月 嬌 莊 守 智 理 事 長 呂 明 哲 蘆 竹 區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新 莊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蘆 竹 區 新 莊 里 大 新 路 號 2 樓 溫 添 利 理 事 長 溫 忠 良 蘆 竹 區 33 蘆 竹 區 34 蘆 竹 區 35 龜 山 區 36 龜 山 區 37 龜 山 區 38 龜 山 區 39 龜 山 區 40 龜 山 區 41 龜 山 區 42 龜 山 區 43 龜 山 區 44 龜 山 區 45 龜 山 區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外 社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山 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坑 子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兔 坑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貿 商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大 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新 路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陸 光 里 辦 公 處 桃 園 市 桃 籽 園 文 化 協 會 龜 山 區 精 忠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龜 山 區 福 源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社 區 營 造 協 會 龜 山 區 迴 龍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梅 花 愛 心 協 會 蘆 竹 區 山 林 路 2 段 490 號 蘆 竹 區 山 腳 里 南 山 路 三 段 390 號 蘆 竹 區 坑 子 里 二 鄰 13-1 號 龜 山 區 兔 坑 里 大 同 路 918 號 龜 山 區 中 興 路 196 巷 2 號 1 樓 龜 山 區 明 德 路 203 巷 10 號 高 碧 玲 理 事 長 李 文 達 理 事 長 林 美 麗 曾 文 鑑 理 事 長 陳 麗 雪 詹 文 峰 理 事 長 邱 奕 蕊 王 立 基 理 事 長 王 台 蘭 施 昭 玲 理 事 長 龜 山 區 永 安 街 77 號 吳 雪 卿 理 事 長 龜 山 區 陸 光 里 29 鄰 陸 光 路 79 號 1 樓 聶 哲 淵 里 長 陳 國 興 龜 山 區 明 成 街 10 巷 20 號 黃 敏 潔 龜 山 區 光 峰 路 千 禧 新 城 141 號 1 樓 劉 水 清 龜 山 區 綠 野 山 莊 5 號 張 玉 葉 龜 山 區 大 湖 里 文 三 三 街 5 巷 5 號 龜 山 區 宏 慶 街 34 巷 48 之 1 號 陳 文 昌 游 美 雪 龜 山 區 長 壽 路 501 號 1 樓 劉 承 毅 楊 梅 區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合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楊 梅 區 大 同 里 9 鄰 自 立 街 2 號 張 原 嘉 理 事 長 彭 桂 姬 總 幹 事 廉 潔 透 明 有 效 率, 國 家 才 有 競 爭 力 98
99 序 號 區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47 楊 梅 區 48 楊 梅 區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高 榮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水 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楊 梅 區 高 榮 里 18 鄰 幼 獅 路 2 段 號 楊 梅 區 水 美 里 楊 新 路 2 段 2-1 號 黎 燕 星 理 事 長 古 運 棟 邱 燕 霖 理 事 長 蘇 雪 珍 楊 梅 區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瑞 原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楊 梅 區 瑞 原 里 民 豐 路 號 葉 國 桂 理 事 長 羅 能 富 楊 梅 區 51 楊 梅 區 52 楊 梅 區 53 楊 梅 區 54 中 壢 區 55 中 壢 區 56 中 壢 區 57 中 壢 區 58 中 壢 區 59 中 壢 區 60 中 壢 區 61 中 壢 區 62 中 壢 區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上 湖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楊 梅 志 願 服 務 協 會 桃 園 市 城 鄉 發 展 婦 女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希 伯 崙 全 人 關 懷 協 會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新 振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山 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龍 興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永 福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崇 德 常 青 會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過 嶺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立 信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山 里 辦 公 處 財 團 法 人 佛 光 山 慈 悲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 中 壢 市 ) 楊 梅 區 上 湖 里 楊 湖 路 3 段 號 楊 梅 區 校 前 路 5 號 楊 梅 區 瑞 塘 里 萬 福 街 120 號 楊 梅 區 青 山 2 街 376 號 B1 中 壢 區 執 信 一 街 71 號 中 壢 區 山 東 路 1010 號 中 壢 區 龍 岡 路 三 段 37 巷 90 號 中 壢 區 西 園 路 8 之 5 號 1 樓 中 壢 區 文 成 北 20-1 號 提 供 愛 心 餐 食 實 現 轉 角 有 愛 幸 福 滿 屋 99 陳 星 燕 理 事 長 張 花 鈿 林 華 堃 理 事 長 廖 經 明 鄭 淑 方 理 事 長 陳 玲 玉 武 曉 潔 郭 蓮 金 理 事 長 楊 桂 蘭 呂 理 談 理 事 長 陳 益 卿 徐 秋 妲 理 事 長 呂 金 吉 黃 寶 貞 理 事 長 莊 金 糖 呂 明 美 理 事 長 除 茂 源 總 幹 事 陳 寶 珠 財 務 長 # 中 壢 區 雙 福 路 9 號 張 桂 珠 理 事 長 中 壢 區 富 里 街 110 號 1 樓 中 壢 區 榮 民 路 396 號 傅 吉 祥 理 事 長 戴 錦 珠 王 寧 政 里 長 葉 珍 元 中 壢 區 中 正 路 131 號 2 樓 妙 尚 法 師 中 壢 區 桃 園 縣 松 鶴 會 中 壢 區 元 化 路 號 謝 美 容
100 序 號 區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64 中 壢 區 桃 園 縣 宣 愛 社 區 關 懷 協 會 中 壢 區 興 平 路 45 號 1 樓 楊 興 榮 中 壢 區 66 中 壢 區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基 督 教 聖 經 教 會 桃 園 縣 榮 興 志 願 服 務 協 會 ( 仁 福 站 ) 中 壢 區 新 生 路 2 段 421 號 陳 小 姐 #290 中 壢 區 中 山 東 路 二 段 375 號 67 中 壢 區 桃 園 縣 松 鶴 會 中 壢 區 元 化 路 號 謝 美 容 范 月 琴 中 壢 區 社 團 法 人 世 界 和 平 會 中 壢 區 普 義 路 175 號 2 樓 楊 鳳 儀 #20 69 中 壢 區 桃 園 市 南 區 老 人 文 康 活 動 中 心 中 壢 區 南 區 老 人 文 康 活 動 中 心 ( 林 森 路 90 號 ) 胡 美 容 復 興 區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桃 園 市 分 事 務 所 復 興 區 羅 浮 里 4 鄰 羅 浮 92 號 張 雅 琴 # 桃 園 區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市 護 國 宮 愛 心 基 金 會 桃 園 區 中 德 里 15 鄰 國 際 路 一 段 401 巷 123 號 張 雪 娥 董 事 長 蔣 仲 芬 桃 園 區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龍 岡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區 國 豐 二 街 6 號 黃 進 強 理 事 長 黃 進 仕 (03) 桃 園 區 桃 園 市 新 生 活 文 化 推 廣 協 會 桃 園 區 吉 興 街 232 號 崔 美 瑛 理 事 長 陳 婉 玲 桃 園 區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西 埔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區 永 安 路 1360 巷 71 弄 8 號 / 桃 園 區 富 國 路 681 巷 22 號 廖 金 泉 理 事 長 桃 園 區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同 德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區 永 安 北 路 500 號 徐 麗 玉 理 事 長 孫 東 方 桃 園 區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小 檜 溪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區 鎮 撫 街 41 號 簡 瑞 鏞 理 事 長 許 妙 貞 桃 園 區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大 檜 溪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區 興 一 街 65 巷 50 號 2 樓 陳 宇 鎮 理 事 長 謝 輝 文 成 長 自 立, 夢 想 揚 帆 遠 離 貧 窮 100
101 序 號 區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78 桃 園 區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新 埔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區 新 埔 里 10 鄰 南 通 路 21 巷 1 弄 1 號 郭 雅 綾 理 事 長 葉 庭 甄 桃 園 區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三 民 里 辦 公 處 桃 園 區 三 民 里 11 鄰 中 山 東 路 128 號 康 進 旺 理 事 長 桃 園 區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汴 洲 里 辦 公 處 桃 園 區 汴 洲 里 8 鄰 鹽 庫 街 19 號 楊 鑫 坤 里 長 彭 兆 寶 桃 園 區 財 團 法 人 佛 光 山 慈 悲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桃 園 區 中 正 路 720 號 9~11 樓 覺 廉 法 師 # 桃 園 區 桃 園 市 北 區 老 人 文 康 活 動 中 心 桃 園 區 公 園 路 129 號 王 竣 昭 八 德 區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瑞 發 服 務 協 會 八 德 區 介 壽 路 二 段 946 巷 2 號 王 國 棟 理 事 長 何 詩 婷 八 德 區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大 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八 德 區 大 安 里 和 平 路 548 號 林 坤 煌 理 事 長 八 德 區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廣 興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八 德 區 廣 興 路 643 號 吳 在 能 理 事 長 邱 定 璿 八 德 區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榮 光 服 務 協 會 八 德 區 大 興 路 松 柏 林 巷 7 號 王 國 棟 理 事 長 游 秀 琴 八 德 區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老 人 會 八 德 區 福 國 北 街 220 號 劉 武 濱 理 事 長 張 武 豐 總 幹 事 八 德 區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大 興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八 德 區 介 壽 路 二 段 361 巷 96 號 黃 進 欽 理 事 長 戴 萬 吉 八 德 區 桃 園 市 陽 光 活 化 人 生 發 展 協 會 八 德 區 廣 隆 里 廣 隆 街 44 號 黃 林 月 桂 理 事 長 劉 錦 城 八 德 區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大 勇 里 辦 公 處 八 德 區 大 勇 里 17 鄰 忠 勇 街 415 號 劉 信 通 里 長 黃 秋 美 八 德 區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陸 光 里 辦 公 處 八 德 區 陸 光 里 陸 光 街 50 巷 11-1 號 1 樓 何 金 鳳 里 長 馮 效 敏 平 鎮 區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高 連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平 鎮 區 高 雙 里 高 雙 路 80 號 劉 兆 清 理 事 長 劉 興 浮 平 鎮 區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北 勢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平 鎮 區 振 平 街 153 號 戴 振 榮 理 事 長 黃 春 英 平 鎮 區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北 興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平 鎮 區 北 興 里 金 陵 路 2 段 353 號 莊 訓 城 理 事 長 實 物 銀 行 真 貼 心 幫 您 安 家 免 擔 心 101
102 序 號 區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95 平 鎮 區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獅 子 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平 鎮 區 北 貴 里 大 仁 街 46 號 林 玉 雪 理 事 長 張 寶 珠 平 鎮 區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守 望 相 助 推 廣 協 會 平 鎮 區 新 德 街 9 號 陳 秀 榮 理 事 長 宋 憲 治 平 鎮 區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義 民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平 鎮 區 義 民 里 復 旦 路 2 段 23 巷 8 號 劉 文 華 理 事 長 鄧 運 鎮 平 鎮 區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建 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平 鎮 區 建 安 里 平 東 路 688 號 劉 邦 有 理 事 長 平 鎮 區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平 興 里 辦 公 處 平 鎮 區 平 興 里 廣 泰 路 85 號 余 民 忠 里 長 平 鎮 區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廣 仁 里 辦 公 處 平 鎮 區 廣 仁 里 39 鄰 大 昌 路 57 巷 41 號 1 樓 黃 秀 滿 里 長 平 鎮 區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廣 興 里 辦 公 處 平 鎮 區 廣 興 里 8 鄰 民 族 路 115 號 溫 秀 英 里 長 王 卉 萱 平 鎮 區 平 鎮 市 東 勢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平 鎮 區 金 陵 路 五 段 55 號 游 明 台 理 事 長 103 龍 潭 區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三 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龍 潭 區 三 林 里 三 角 林 37 號 2 樓 魏 榮 貴 理 事 長 葉 義 乾 龍 潭 區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中 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龍 潭 區 中 山 里 華 南 路 3 號 黃 玉 春 理 事 長 龍 潭 區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中 興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龍 潭 區 武 漢 路 98 號 王 瑞 雲 理 事 長 王 瑞 庭 龍 潭 區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凌 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龍 潭 區 聖 亭 路 121 巷 3 號 彭 李 林 理 事 長 陳 意 如 龍 潭 區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九 龍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龍 潭 區 九 龍 里 中 興 路 379 巷 52 號 陳 新 榮 理 事 長 龍 潭 區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大 中 正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龍 潭 區 中 正 路 204 號 鄧 玉 珍 理 事 長 龍 潭 區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百 年 里 辦 公 處 龍 潭 區 百 年 里 百 年 路 10 號 張 銘 純 里 長 龍 潭 區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高 原 里 辦 公 處 龍 潭 區 高 原 里 15 鄰 中 原 路 一 段 552 號 黃 玉 琴 理 事 長 龍 潭 區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三 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龍 潭 區 三 和 里 10 鄰 21 號 李 麗 珍 理 事 長 遊 民 自 立 方 案 為 生 活 於 街 頭 的 貧 困 者 點 亮 一 盞 燈 102
103 序 號 區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112 龍 潭 區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黃 唐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龍 潭 區 黃 唐 里 成 功 路 190 巷 10 號 謝 先 景 理 事 長 彭 春 景 龍 潭 區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上 華 里 辦 公 處 龍 潭 區 上 華 里 大 順 路 209 號 鄧 玉 珍 里 長 藍 智 慧 龍 潭 區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佳 安 里 辦 公 處 龍 潭 區 佳 安 里 文 化 路 447 號 羅 濟 巧 里 長 龍 潭 區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三 水 里 辦 公 處 龍 潭 區 三 水 里 11 鄰 龍 新 路 三 水 段 101 巷 25 號 林 延 能 里 長 游 芳 玲 龍 潭 區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烏 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龍 潭 區 中 豐 路 401 號 巫 梅 珠 理 事 長 龍 潭 區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高 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龍 潭 區 高 平 里 龍 源 路 11 號 謝 國 漢 理 事 長 陳 素 娟 大 溪 區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三 層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大 溪 區 福 安 里 24 鄰 41 號 許 銘 龍 理 事 長 許 漢 宗 大 溪 區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崎 頂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大 溪 區 仁 武 里 公 園 路 30 號 2 樓 巫 村 田 理 事 長 孫 明 芳 大 溪 區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南 興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大 溪 區 南 興 里 仁 和 路 2 段 19 巷 29 號 楊 成 雙 理 事 長 徐 福 全 大 溪 區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僑 愛 里 辦 公 處 大 溪 區 僑 愛 一 街 35 巷 117 弄 2 號 6 樓 羅 鳳 育 里 長 陳 書 榮 大 溪 區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仁 義 里 辦 公 處 大 溪 區 仁 義 里 30 鄰 大 同 街 14 號 黃 楨 里 長 陳 書 榮 大 溪 鎮 桃 園 市 玫 瑰 園 婦 女 會 大 溪 區 僑 愛 一 街 101 號 蔡 寶 儀 理 事 長 江 秋 玲 大 溪 區 125 復 興 區 社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照 顧 服 務 協 進 會 復 興 鄉 奎 輝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大 溪 區 天 祥 街 1 號 游 昌 翰 復 興 區 6 鄰 35 號 楊 春 樹 理 事 長 復 興 區 復 興 鄉 華 陵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復 興 區 7 鄰 巴 崚 21-2 號 陳 榮 光 理 事 長 參 加 國 保 幸 福 有 保 103
104 附 表 一 ( 一 )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補 助 態 樣 及 維 修 費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一 覽 表 優 先 次 序 補 助 態 樣 裝 置 假 牙 類 別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新 臺 幣 1 上 下 顎 全 口 活 動 假 牙 上 下 顎 全 口 假 牙 4 萬 元 2 上 顎 全 口 活 動 假 牙 單 上 顎 全 口 假 牙 2 萬 元 3 下 顎 全 口 活 動 假 牙 單 下 顎 全 口 假 牙 2 萬 元 4 上 顎 全 口 活 動 假 牙, 併 下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單 上 顎 假 牙 併 下 顎 活 動 假 牙 3 萬 5,000 元 5 下 顎 全 口 活 動 假 牙, 併 上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單 下 顎 假 牙 併 上 顎 活 動 假 牙 3 萬 5,000 元 6 上 下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上 下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3 萬 元 7 上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上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1 萬 5,000 元 8 下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下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1 萬 5,000 元 9 假 牙 維 修 費 假 牙 破 裂 維 修 費 / 單 顎 假 牙 添 加 費 / 單 顆 假 牙 線 ( 環 ) 勾 / 個 假 牙 硬 式 襯 底 / 座 1,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3,000 元 備 註 : 1 全 口 活 動 假 牙 指 上 下 顎 剩 餘 健 康 自 然 牙 顆 數 3 顆 以 內, 半 口 活 動 假 牙 指 上 ( 下 ) 顎 剩 餘 健 康 自 然 牙 顆 數 3 顆 以 內 2 活 動 假 牙 維 修 費 用,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6,000 元 防 治 人 口 販 運 人 人 有 責 104
105 ( 二 ) 辦 理 一 般 老 人 及 55 歲 以 上 原 住 民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補 助 態 樣 類 別 及 最 高 補 ( 二 ) 助 金 額 一 覽 表 優 先 次 序 補 助 態 樣 裝 置 假 牙 類 別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新 臺 幣 1 全 口 活 動 假 牙 上 下 顎 假 牙 4 萬 元 2 上 顎 半 口 活 動 假 牙 單 顎 假 牙 2 萬 元 3 下 顎 半 口 活 動 假 牙 單 顎 假 牙 2 萬 元 4 上 顎 半 口 活 動 假 牙, 併 下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單 顎 假 牙 併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3 萬 5,000 元 5 下 顎 半 口 活 動 假 牙, 併 上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單 顎 假 牙 併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3 萬 5,000 元 6 上 下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上 下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3 萬 元 7 上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上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1 萬 5,000 元 8 下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下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1 萬 5,000 元 備 註 : 1. 全 口 活 動 假 牙 指 上 下 顎 剩 餘 牙 齒 數 3 顆 以 內, 半 口 活 動 假 牙 指 上 ( 下 ) 顎 剩 餘 牙 齒 數 3 顆 以 內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指 上 ( 下 ) 顎 游 離 端 至 少 缺 牙 連 續 2 顆 ( 含 ) 以 上 或 上 ( 下 ) 顎 缺 牙 4 顆 ( 含 ) 以 上 2. 裝 置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者 若 屬 單 側 缺 牙, 假 牙 設 計 須 跨 越 中 線 人 口 販 運 通 報 專 線 :110/(02) ( 我 想 爸 爸, 響 鈴 救 我 ) 105
106 附 表 二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契 約 診 所 表 序 號 鄉 鎮 市 院 所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1 八 德 區 潔 恩 牙 醫 診 所 八 德 區 國 廣 福 路 155 號 八 德 區 慶 祥 牙 醫 診 所 八 德 區 高 明 村 高 城 路 32 號 大 園 區 菓 林 牙 醫 診 所 大 園 區 三 民 路 二 段 458 號 大 園 區 群 盛 牙 醫 診 所 大 園 區 中 正 東 路 19 號 大 園 區 慶 林 牙 醫 診 所 大 園 區 中 正 東 路 148 號 大 園 區 尚 品 牙 醫 診 所 大 園 區 中 華 路 89 號 1 樓 大 園 區 大 園 牙 醫 診 所 大 園 區 中 山 北 路 10 號 大 園 區 惠 鄰 牙 醫 診 所 大 園 區 菓 林 里 3 鄰 菓 林 路 87 號 大 溪 區 國 泰 牙 醫 診 所 大 溪 區 中 央 路 151 號 大 溪 區 尚 倫 牙 醫 診 所 大 溪 區 慈 湖 路 28 號 1 樓 大 溪 區 聯 華 牙 醫 診 所 大 溪 區 中 正 東 路 13 號 大 溪 區 品 品 牙 醫 診 所 大 溪 區 介 壽 路 79 號 中 壢 區 大 眾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新 生 路 227 號 中 壢 區 名 揚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中 正 路 338 號 中 壢 區 至 善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中 北 路 二 段 82 號 中 壢 區 名 一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龍 岡 路 二 段 120 號 中 壢 區 杜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成 功 路 79 巷 65 號 中 壢 區 東 津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興 仁 路 一 段 99 號 中 壢 區 長 江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中 山 路 508 號 中 壢 區 建 田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龍 東 路 267 號 中 壢 區 政 寧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龍 東 路 152 號 中 壢 區 高 第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中 山 東 路 二 段 33 號 中 壢 區 祥 齡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中 山 東 路 一 段 150 號 中 壢 區 揚 昇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龍 東 路 94 號 中 壢 區 華 國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環 中 東 路 175 號 中 壢 區 超 凡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中 山 東 路 三 段 25 號 中 壢 區 超 品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中 央 西 路 二 段 127 號 中 壢 區 良 昇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建 國 路 67 號 中 壢 區 江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義 民 路 35 號 中 壢 區 德 暉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中 山 東 路 4 段 84 號 中 壢 區 王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中 華 路 一 段 184 號 中 壢 區 鼎 新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莊 敬 路 811 巷 7 號 遊 民 自 立 方 案 為 生 活 於 街 頭 的 貧 困 者 點 亮 一 盞 燈 106
107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契 約 診 所 表 序 號 鄉 鎮 市 院 所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33 中 壢 區 森 森 牙 醫 診 所 中 壢 區 元 化 路 15 號 平 鎮 區 誠 泰 牙 醫 診 所 平 鎮 區 龍 南 路 144 號 平 鎮 區 杏 華 牙 醫 診 所 平 鎮 區 中 豐 路 山 頂 段 245 號 平 鎮 區 和 平 牙 醫 診 所 平 鎮 區 延 平 路 一 段 100 號 平 鎮 區 明 皓 牙 醫 診 所 平 鎮 區 振 興 路 36 號 平 鎮 區 精 品 牙 醫 診 所 平 鎮 區 育 達 路 二 段 96 號 平 鎮 區 國 偉 牙 醫 診 所 平 鎮 區 民 族 路 號 平 鎮 區 今 人 牙 醫 診 所 平 鎮 區 金 陵 路 120 號 平 鎮 區 潔 明 牙 醫 診 所 平 鎮 區 和 平 路 33 號 平 鎮 區 壢 新 醫 院 平 鎮 區 廣 泰 路 77 號 桃 園 區 杏 宏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民 生 路 287 號 桃 園 區 明 新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中 正 路 318 號 桃 園 區 家 欣 牙 醫 桃 園 區 經 國 路 205 號 桃 園 區 景 翔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中 央 街 23 號 桃 園 區 上 華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中 山 東 路 183 號 桃 園 區 大 雅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力 行 路 65 號 桃 園 區 古 秀 傳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中 山 路 264 號 桃 園 區 明 仁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永 樂 街 18 號 桃 園 區 台 北 榮 民 醫 院 桃 園 分 院 桃 園 區 成 功 路 三 段 100 號 桃 園 區 淨 妙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民 富 二 街 74 號 桃 園 區 博 安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民 生 路 256 號 桃 園 區 新 仁 德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永 安 路 號 桃 園 區 源 美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民 族 路 178 號 桃 園 區 溫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朝 陽 街 62 號 桃 園 區 福 太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大 有 路 489 號 桃 園 區 齡 雅 牙 科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中 正 路 603 號 桃 園 區 衛 生 福 利 部 桃 園 醫 院 桃 園 區 中 山 路 1492 號 # 桃 園 區 家 和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中 平 路 18 號 桃 園 區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桃 園 區 經 國 路 168 號 桃 園 區 新 田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同 德 十 街 39 號 1 樓 桃 園 區 新 悅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民 生 路 468 號 桃 園 區 福 康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同 安 街 406 號 全 國 性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1950, 迅 速 諮 詢 消 費 問 題 107
108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契 約 診 所 表 序 號 鄉 鎮 市 院 所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65 桃 園 區 潔 安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中 山 路 137 號 桃 園 區 鄭 文 祿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中 山 東 路 號 桃 園 區 微 登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同 德 六 街 121 號 桃 園 區 榮 煌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中 山 東 路 149 號 桃 園 區 三 民 牙 醫 桃 園 區 民 光 路 87 號 桃 園 區 宏 仁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中 正 路 423 號 桃 園 區 國 鼎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國 鼎 一 街 38 號 桃 園 區 何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桃 鶯 路 231 巷 1 號 桃 園 區 尊 爵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莊 敬 路 一 段 316 號 桃 園 區 美 生 揚 麗 診 所 桃 園 區 中 山 東 路 29 號 2 樓 (B3) 復 興 區 偉 恩 牙 醫 診 所 復 興 區 三 民 村 11 鄰 31 號 新 屋 區 葉 倫 穗 牙 醫 診 所 新 屋 區 中 正 路 55 巷 7 號 楊 梅 區 天 祥 牙 醫 診 所 楊 梅 區 大 成 路 156 號 楊 梅 區 新 新 牙 醫 診 所 楊 梅 區 永 美 路 213 號 楊 梅 區 鈺 恩 牙 醫 診 所 楊 梅 區 新 成 路 139 號 楊 梅 區 怡 仁 綜 合 醫 院 楊 梅 區 楊 新 北 路 321 巷 30 號 楊 梅 區 愛 德 牙 醫 診 所 楊 梅 區 楊 江 里 武 營 街 52 號 龍 潭 區 杏 昌 牙 醫 診 所 龍 潭 區 中 興 路 431 號 龍 潭 區 龍 華 牙 醫 診 所 龍 潭 區 東 龍 路 141 號 龍 潭 區 龍 潭 區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醫 務 所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消 費 申 訴 可 由 網 路 申 辦,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龍 潭 區 佳 安 西 路 1 號 龍 潭 區 中 興 路 168 號 # 龍 潭 區 龍 潭 陳 牙 醫 診 所 龍 潭 區 北 龍 路 212 號 龍 潭 區 台 林 牙 醫 診 所 龍 潭 區 民 族 路 294 巷 9 號 龍 潭 區 第 一 牙 醫 診 所 龍 潭 區 建 國 路 25 巷 3 號 龍 潭 區 明 德 牙 醫 診 所 龍 潭 區 三 林 村 建 國 路 81 號 龍 潭 區 維 安 牙 醫 診 所 龍 潭 區 中 興 路 352 號 龜 山 區 口 生 牙 醫 診 所 龜 山 區 山 鶯 路 38 號 龜 山 區 光 華 牙 醫 診 所 龜 山 區 萬 壽 路 二 段 967 號 龜 山 區 夏 德 仁 牙 醫 診 所 龜 山 區 萬 壽 路 二 段 945 號 龜 山 區 龜 山 楊 牙 醫 診 所 龜 山 區 萬 壽 路 二 段 1008 號
109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契 約 診 所 表 序 號 鄉 鎮 市 院 所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95 龜 山 區 東 昇 牙 醫 診 所 龜 山 區 中 興 路 372 之 3 號 龜 山 區 長 春 藤 牙 醫 診 所 龜 山 區 文 化 二 路 30-3 號 龜 山 區 新 康 牙 醫 診 所 龜 山 區 中 興 路 號 龜 山 區 松 林 牙 醫 診 所 龜 山 區 文 化 1 路 10 巷 41 弄 10 號 龜 山 區 啟 安 牙 醫 診 所 龜 山 區 中 興 路 412 號 龜 山 區 衛 福 部 樂 生 療 養 院 龜 山 區 萬 壽 路 一 段 50 巷 2 號 (02) 蘆 竹 區 臻 品 牙 醫 診 所 蘆 竹 區 中 山 路 183 號 1 樓 蘆 竹 區 微 笑 牙 醫 診 所 蘆 竹 區 中 正 路 391 號 蘆 竹 區 芳 川 牙 醫 診 所 蘆 竹 區 南 竹 路 1 之 7 號 蘆 竹 區 康 華 牙 醫 診 所 蘆 竹 區 南 上 路 19 號 蘆 竹 區 吉 慶 牙 醫 診 所 蘆 竹 區 南 山 路 1 段 25 號 觀 音 區 家 福 牙 醫 診 所 觀 音 區 中 山 路 27 號 觀 音 區 草 漯 牙 醫 診 所 觀 音 區 大 觀 路 二 段 39 號 觀 音 區 旭 東 牙 醫 診 所 觀 音 區 忠 愛 路 1 段 106 號 龜 山 區 孫 福 龍 牙 醫 診 所 龜 山 區 自 強 南 路 694 號 桃 園 區 名 家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民 生 路 149 號 平 鎮 區 柯 壹 牙 醫 診 所 平 鎮 區 上 海 路 188 號 2 樓 桃 園 區 何 逢 原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育 樂 街 14 號 龜 山 區 梵 谷 美 學 牙 醫 診 所 龜 山 區 南 祥 路 85 號 桃 園 區 大 衛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園 二 街 63 號 大 園 區 大 華 牙 醫 診 所 大 園 區 中 華 路 83 號 龜 山 區 林 國 禎 牙 醫 診 所 龜 山 區 山 德 村 山 鶯 路 23 號 桃 園 區 瑞 康 牙 醫 診 所 桃 園 區 大 興 路 132 號 八 德 區 惠 森 牙 醫 診 所 八 德 區 廣 福 路 156 號 龜 山 區 王 治 國 牙 醫 診 所 龜 山 區 萬 壽 路 二 段 1106 號 1 樓 新 屋 區 佑 達 牙 醫 診 所 新 屋 區 中 山 路 258 號 1 樓 八 德 區 福 安 牙 醫 診 所 八 德 區 廣 福 路 165 號 1 樓 聰 明 消 費 停 看 聽, 貨 比 三 家 才 安 心 : 停 - 不 要 太 衝 動 看 - 仔 細 看 標 示 聽 - 要 打 聽 清 楚 109
110 三 之 一 : 交 通 接 送 對 照 表 項 目 福 利 項 目 ( 資 格 ) 附 表 三 各 類 補 助 分 類 對 照 表 桃 園 至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就 診 專 車 設 籍 本 市 之 市 民 老 人 交 通 接 送 1.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1. 住 於 本 市, 經 1. 本 府 長 期 照 1. 顧 中 心 評 估 符 1. 合 中 重 度 失 1. 能 並 符 合 以 下 1. 條 件 之 一 者 : 1. 年 滿 65 歲 以 1. 上 之 老 人 2.55 歲 以 上 居 住 1. 於 復 興 區 之 原 1. 住 民 3.50 歲 以 上 之 身 1. 心 障 礙 者, 領 1.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1. 冊 ( 證 明 ) 經 濟 條 件 無 經 濟 條 件 限 制 無 經 濟 條 件 限 制 不 限 身 心 障 礙 小 型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1. 設 籍 本 市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1. 冊 ) 者 ( 或 非 設 籍 本 市 學 生, 經 1. 提 出 學 生 證 明 文 件 者 ),A 等 級 者 1. 為 第 一 順 位,B 等 級 者 為 第 二 順 1. 位 2. 非 設 籍 本 市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1.( 手 冊 ) 者, 比 照 B 等 級 為 第 二 順 1. 位 3. 服 務 對 象 類 別 等 級 : 1.A 等 級 器 障 重 度 且 乘 坐 輪 椅 者 重 1. 度 以 上 肢 障 者 中 度 以 上 肢 障 者 1.( 須 備 醫 生 證 明 需 乘 坐 輪 椅 ) 重 1. 度 以 上 視 障 者 及 多 障 ( 含 肢 障 )1. 1. 重 度 者 1.B 等 級 其 他 類 別 身 心 障 礙 者 ( 非 A 1. 等 級 者 ) 4. 預 約 訂 車 方 式 : 1.A 等 級 乘 客 訂 車 - 請 於 用 車 日 前 7 1. 日 起, 至 前 2 日 12 時 止, 向 服 務 1. 中 心 以 預 約 專 線 電 話 網 路 或 傳 真 1. 方 式 訂 車 1. 非 A 等 級 乘 客 訂 車 - 請 於 用 車 日 1. 前 3 日 起, 至 前 2 日 12 時 止, 向 1. 服 務 中 心 以 預 約 專 線 電 話 網 路 或 1. 傳 真 方 式 訂 車 應 備 文 件 無 應 備 文 件 1. 桃 園 市 長 期 照 1. 顧 管 理 中 心 個 1. 案 服 務 初 篩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1. 明 文 件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影 本 受 理 單 位 行 駛 楊 梅 等 9 條 路 線, 提 供 免 費 搭 乘 1. 各 區 衛 生 所 2.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1. 中 心 3.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1. 生 局 線 上 申 辦 1./ 桃 園 市 長 1. 期 照 顧 服 務 1. 申 請 委 辦 單 位 : 世 豪 小 客 車 租 賃 有 限 公 司, 1. 電 話 預 約 : 傳 真 預 約 : 網 路 預 約 : 1.com.tw 網 路 交 易 陷 阱 多, 慎 選 商 家 少 糾 紛 110
111 項 目 桃 園 至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就 診 專 車 老 人 交 通 接 送 身 心 障 礙 小 型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4. 社 會 局 申 訴 專 線 : 服 務 時 間 (1)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 8 時 至 22 時 (2) 車 輛 服 務 時 間 :6 時 30 分 至 22 時 6.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 社 會 局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 轉 6328) 備 註 1. 收 費 比 照 計 程 車 費 率 三 分 之 一 計 1. 算, 小 數 點 以 下 無 條 件 進 位 2. 秉 持 公 平 公 正 及 公 開 原 則 接 受 1. 民 眾 預 約 申 請 用 車, 屬 戶 至 戶 及 1. 門 運 輸, 並 將 服 務 對 象 依 障 別 等 1. 級 區 分 為 A 等 級 及 B 等 級 三 之 二 : 送 餐 服 務 對 照 表 項 目 老 人 營 養 送 餐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者 送 餐 服 務 ( 資 格 ) 設 籍 本 市 且 實 際 居 住 並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列 冊 之 ( 低 ) 中 低 收 入 失 能 且 獨 居 之 老 人 ( 需 符 合 一 項 以 上 ADL(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量 表 ) 及 僅 IADL( 工 具 性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能 力 量 表 ) 失 能 且 獨 居 之 老 人 ) 設 籍 並 居 住 本 市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年 滿 15 歲, 獨 居 之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1. 無 法 自 行 炊 食 2. 年 滿 15 歲, 非 獨 居 之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無 1. 法 自 行 炊 食, 且 家 人 無 法 提 供 餐 飲 者 經 濟 條 件 家 庭 總 收 入 未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者, 由 本 府 全 額 補 助 餐 費 家 庭 總 收 入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至 2.5 倍 者 由 本 府 補 助 90% 餐 費, 受 服 務 者 每 餐 餐 費 自 付 10%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者 應 備 文 件 桃 園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個 案 服 務 通 報 單 1. 申 請 書 2.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正 反 面 影 本 消 費 糾 紛 要 申 訴,1950 專 線 要 牢 記 111
112 項 目 老 人 營 養 送 餐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者 送 餐 服 務 受 理 單 位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各 區 衛 生 所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線 上 申 辦 / 桃 園 市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申 請 3.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應 填 具 委 託 書 ; 受 委 託 之 3. 他 人 應 檢 附 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2. 本 市 身 障 者 需 求 評 估 中 心 3. 本 府 社 會 局 各 區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4. 本 府 社 會 局 各 區 社 資 中 心 備 註 1. 符 合 社 會 救 助 法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3. 收 入 戶, 由 本 局 全 額 補 助 2.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費 發 給 辦 法 3. 受 服 務 者, 自 行 負 擔 每 餐 5 元 三 之 三 : 居 家 服 務 對 照 表 項 目 身 心 障 礙 者 居 家 服 務 / 居 家 照 顧 ( 身 體 照 顧 及 家 務 服 務 ) 服 務 老 人 居 家 服 務 ( 資 格 ) 設 籍 並 居 住 本 市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並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者 : 未 接 受 機 構 收 容 安 置, 未 聘 僱 看 護 ( 傭 ) 未 領 有 政 府 提 供 之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日 間 照 顧 費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臨 時 及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家 庭 托 顧 服 務 或 其 他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者 但 接 受 衛 生 單 位 之 機 構 喘 息 服 務 補 助 者 不 在 此 限, 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之 未 滿 歲 失 能 者 2.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之 50 歲 3. 以 上 ( 含 ) 失 智 症 慢 性 精 神 病 患 3. 智 能 障 礙 者 及 自 閉 症 者 3. 以 前 依 失 能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補 助 3. 使 用 居 家 服 務 計 畫 已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3. 補 助 者, 因 身 心 功 能 受 損 致 日 常 生 活 3. 功 能 需 他 人 協 助 設 籍 本 市 經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評 估, 並 符 合 以 下 二 款 者 : 1.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3.(1)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老 人 3.(2)55 歲 至 64 歲 居 住 於 復 興 區 3.(2) 之 原 住 民 3.(3)50 歲 至 64 歲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3.(2)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3.(2 )) 3.(4) 僅 IADL( 工 具 性 日 常 生 活 3.(2) 活 動 能 力 量 表 ) 失 能 且 獨 3.(2) 居 之 65 歲 以 上 之 老 人 2. 未 接 受 機 構 收 容 安 置, 未 聘 僱 3. 看 護 ( 傭 ) 未 領 有 政 府 提 供 3. 之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重 病 住 院 看 3. 護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臨 時 及 短 3. 期 照 顧 服 務 或 其 他 照 顧 費 用 補 3. 助 者 但 依 桃 園 市 長 期 照 顧 3. 十 年 計 畫 補 助 之 日 間 照 顧 3. 家 庭 托 顧 及 機 構 喘 息 服 務 補 助 3. 者, 不 在 此 限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不 限 女 性 申 請 人, 亦 歡 迎 男 性 申 辦! 112
113 項 目 身 心 障 礙 者 居 家 服 務 / 居 家 照 顧 ( 身 體 照 顧 及 家 務 服 務 ) 服 務 老 人 居 家 服 務 經 濟 條 件 無 無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備 註 1. 申 請 書 2.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正 反 面 影 本 3. 失 智 症 患 者, 另 應 檢 附 經 公 辦 公 營 之 1. 公 立 醫 院 或 經 衛 福 部 評 鑑 合 格 之 區 域 1. 級 以 上 之 醫 院 精 神 專 科 醫 院, 診 斷 1. 為 失 智 症, 並 載 明 CDR ( 臨 床 失 智 評 1. 估 量 表 ) 評 估 結 果 及 分 數 為 1 分 以 上 1. 之 證 明 文 件 ( 限 申 請 居 家 照 顧 者 ) 4.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應 填 具 委 託 書, 受 委 1. 託 之 他 人, 應 檢 附 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1. 影 本 5.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1.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2. 身 心 障 礙 需 求 評 估 中 心 1. 家 務 及 日 常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 包 含 換 洗 1. 衣 物 之 洗 濯 及 修 補 案 主 生 活 起 居 空 1. 間 之 居 家 環 境 改 善 家 務 及 文 書 服 1. 務 餐 飲 服 務 陪 同 或 代 購 生 活 必 需 1. 用 品 陪 同 就 醫 或 聯 絡 醫 療 機 關 ( 構 1. ) 其 他 相 關 之 居 家 服 務 2. 身 體 照 顧 服 務 : 包 含 協 助 沐 浴 穿 換 1. 衣 服 口 腔 清 潔 進 食 服 藥 翻 身 1. 拍 背 肢 體 關 節 活 動 上 下 床 陪 同 1. 散 步 運 動 協 助 使 用 日 常 生 活 輔 助 1. 器 具 1. 桃 園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個 案 1. 服 務 初 篩 表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1. 各 區 衛 生 所 2.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3.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線 上 申 辦 / 1. 桃 園 市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申 請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新 移 民 多 元 化 服 務, 電 話 :
114 三 之 四 : 就 學 補 助 對 照 表 項 目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就 學 生 活 補 助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資 格 認 定 ( 資 格 ) 列 冊 二 款 及 三 款 低 收 入 戶 戶 內 15 歲 以 上,25 歲 以 下, 仍 在 國 內 就 讀 之 在 學 學 生 ( 以 下 除 外 : 就 讀 空 中 大 學 大 學 院 校 以 上 在 職 班 學 分 班 僅 於 假 日 上 課 或 遠 距 離 教 學 等 學 校 ) 限 符 合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對 象 各 款, 其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就 讀 國 內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經 濟 條 件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人 及 受 補 助 對 象, 需 設 籍 本 市 且 實 際 居 住 1 個 月 以 上, 其 家 庭 總 收 入 按 全 家 人 口 平 均 告 配, 每 人 每 月 末 超 過 政 府 當 年 公 布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2.5 倍, 且 未 超 過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消 費 支 出 1.5 倍, 且 財 產 含 動 產 不 動 產 總 額 未 超 過 一 定 金 額 應 備 文 件 新 學 期 於 學 校 註 冊 日 起, 至 開 學 後 1 個 月 內, 檢 具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提 出 申 請 1. 申 請 調 查 表 2.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全 戶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4.3 個 月 內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單 5. 切 結 書 6.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7. 全 戶 稅 籍 資 料 清 單 8.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檢 附 入 出 境 證 明 9.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須 先 取 得 資 格 審 查 核 可 後, 方 可 有 補 助 受 理 單 位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備 註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5,900 元 就 讀 高 中 ( 職 ) 者 及 大 專 院 校 者 減 免 學 雜 費 60% 廉 政 反 貪 做 得 好, 人 民 心 安 沒 煩 惱 114
115 三 之 五 :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費 補 助 對 照 表 項 目 低 收 入 戶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費 補 助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人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保 險 費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費 補 助 ( 資 格 ) 已 列 冊 之 低 收 入 戶 凡 設 籍 於 本 市 之 國 民 年 金 被 保 險 人 皆 可 申 請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並 核 發 手 冊 者 經 濟 條 件 不 須 繳 費, 其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費 全 由 政 府 全 額 負 擔 補 助 標 準 可 分 為 二 級 : 1. 全 家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1. 家 人 口, 每 人 每 月 未 達 1. 當 年 度 最 低 生 活 費 倍 者, 自 付 30%, 政 府 1. 負 擔 70% 2. 若 達 當 年 度 最 低 生 活 費 倍 未 達 2 倍 者, 自 付 1.45%, 政 府 負 擔 55% 補 助 標 準 分 為 三 級 : 1. 極 重 度 及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1. 者, 由 政 府 全 額 負 擔 2. 中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付 1.30%, 政 府 負 擔 70% 3. 輕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付 1.45%, 政 府 負 擔 55% 應 備 文 件 免 另 申 請 1. 申 請 人 身 份 證 影 本 2. 全 家 人 口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或 戶 籍 謄 本, 因 全 家 人 1. 口 除 被 保 險 人 外, 尚 包 1. 括 下 列 人 員 1.(1) 配 偶 1.(2) 一 親 等 之 直 系 血 親 1.(3) 同 一 戶 籍 或 共 同 生 活 1.1. 之 其 他 直 系 血 親 1.(4) 認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扶 養 1.1. 親 屬 免 稅 額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3. 全 家 人 口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1. 文 件, 說 明 如 下 : 1.(1)16-25 歲 在 學 學 生, 1.1. 請 檢 附 學 生 證 正 反 1.1. 面 影 本 1.(2) 外 籍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1.1. 偶, 應 檢 附 身 分 證 明 1.1. 文 件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1.1(3) 最 近 轉 換 工 作 者, 1.1. 檢 附 服 務 單 位 開 具 之 1.1. 最 近 3 個 月 內 薪 資 證 1.1. 明 免 另 申 請 感 心 生 活 券 助 您 安 心 生 活 安 心 就 學 115
116 項 目 低 收 入 戶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費 補 助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人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保 險 費 補 助 1.(4) 已 歇 業 之 公 司 或 行 號 1.1. 負 責 人 者, 請 附 歇 業 1.1. 證 明 1.(5) 應 徵 召 入 伍 服 兵 役 或 1.1. 替 代 役 現 役 者, 應 檢 1.1. 附 服 兵 役 或 替 代 役 現 1.1. 役 之 證 明 影 本 1.(6) 國 中 小 學 教 師 職 業 1.1. 軍 人, 請 檢 附 薪 資 1.1. ( 餉 ) 單 影 本 1.(7) 退 休 人 員 領 取 月 退 俸 1.1. 者, 請 附 月 退 金 或 月 1.1. 撫 金 通 知 單 影 本 或 其 1.1.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8) 退 休 人 員 最 近 1 年 內 1.1. 領 取 1 次 退 休 金 者, 1.1. 請 附 退 休 金 給 付 通 知 1.1. 書 影 本 1.(9) 入 獄 服 刑 或 失 蹤 6 個 1.1. 月, 請 檢 附 入 獄 證 1.1. 明 協 尋 證 明 或 其 他 1.1.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10) 失 業 者, 請 檢 附 離 1.1. 職 證 明 失 業 認 定 及 1.1. 失 業 給 付 證 明 1.(11) 無 法 工 作 者, 請 附 1.1. 最 近 1 個 月 內 公 立 醫 1.1. 療 機 構 或 經 中 央 衛 生 1.1.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出 1.1. 具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4. 受 委 託 辦 理 之 代 理 人 身 1. 分 證 影 本 受 理 單 位 無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費 補 助 家 庭 中 心 齊 就 位 守 護 家 庭 好 到 位 116
117 三 之 六 : 急 難 對 照 表 項 目 民 眾 急 難 救 助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災 害 救 助 ( 資 格 ) 1. 戶 內 人 口 死 亡 無 力 1. 殮 葬 者 2. 戶 內 人 口 遭 遇 意 外 1. 傷 害 或 罹 患 重 病, 1. 至 生 活 陷 困 者 3. 負 擔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1. 責 任 者, 失 業 失 1. 蹤 應 徵 集 召 入 營 1. 服 兵 役 或 替 代 現 役 1. 入 獄 服 刑 因 案 1. 羈 押 依 法 拘 禁 或 1. 其 他 原 因, 無 法 工 1. 作 致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財 產 或 存 款 帳 戶 因 1. 遭 強 制 執 行 凍 結 1. 或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及 1. 時 運 用, 至 生 活 陷 1. 於 困 境 者 5. 已 申 請 福 利 項 目 或 1. 保 險 給 付, 尚 未 核 1. 准 期 間 生 活 陷 於 困 1. 境 者 6. 其 它 因 遭 遇 重 大 變 1. 故, 致 生 活 陷 於 困 1. 境, 經 本 府 訪 視 評 1. 估, 認 定 確 有 救 助 1. 需 要 1. 負 擔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責 任 1. 者 死 亡 失 蹤 或 罹 患 1. 重 傷 病 失 業 或 因 其 他 1. 原 因 無 法 工 作, 致 家 庭 1.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2. 其 他 因 遭 逢 變 故, 致 家 1. 庭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1. 死 亡 救 助 : 因 災 致 死 或 1. 因 災 致 重 傷, 於 災 害 發 1. 生 後 30 日 內 死 亡 者 2. 失 蹤 救 助 : 受 災 行 蹤 不 1. 明 者 3. 重 傷 救 助 : 指 因 災 致 重 1. 傷, 或 未 致 重 傷, 必 須 1. 緊 急 救 護 住 院 治 療, 自 1. 住 院 之 日 起 15 日 內 ( 住 1. 院 期 間 ) 所 發 生 醫 療 費 1. 用 總 額 達 重 傷 救 助 金 金 1. 額 者 4. 受 災 戶 住 屋 損 毀, 已 達 1. 不 堪 居 住 程 度, 為 認 定 1. 標 準 5. 住 屋 土 石 流 救 助 : 住 屋 1. 因 土 石 流 侵 入 自 室 內 樓 1. 地 板, 起 算 高 度 達 三 十 1. 公 分 者, 並 以 一 門 牌 一 1. 戶 計 算, 但 建 物 分 別 獨 1. 立, 或 非 層 獨 立 而 為 不 1. 同 獨 立 生 活 戶 者, 依 其 1. 事 實 認 定 之 6. 淹 水 救 助 : 以 中 央 氣 象 1. 局 發 布 之 颱 風 或 豪 雨 特 1. 報 造 成 住 戶 水 淹 50 公 1. 分 以 上 者, 並 以 一 門 牌 1. 一 戶 計 算 前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六 款 所 稱 之 戶, 限 申 請 救 助 且 居 住 於 現 址 者 所 稱 住 屋, 以 房 屋 之 臥 室 客 廳 飯 廳 及 連 棟 之 廚 廁 浴 室 為 限, 其 宅 房 屋 空 間 ( 畜 舍 倉 庫 工 寮 騎 樓 走 道 大 樓 集 合 住 宅 之 車 庫 及 地 下 室 等 ), 不 列 入 救 助 範 圍 廉 政 反 貪 作 伙 來, 共 創 台 灣 好 未 來 117
118 項 目 民 眾 急 難 救 助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災 害 救 助 經 濟 條 件 無 無 無 應 備 文 件 1. 桃 園 市 政 府 急 難 救 1. 助 金 核 發 標 準 訪 查 1. 表 2.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1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申 請 人 存 簿 封 面 影 1. 本 4. 依 事 由 分 別 檢 附 : 1.(1) 醫 療 事 由 :3 個 1.(2) 月 內 診 斷 證 明 書 1.(2) 及 醫 療 收 據 1.(2) 喪 葬 事 由 :3 個 1.(2) 月 內 除 戶 籍 謄 本 1.(2) 或 死 亡 證 明, 喪 1.(2) 葬 費 用 收 據 1.(3) 失 業 事 由 : 求 職 1.(2) 登 記 證 明 3 個 1.(2) 月 內 求 職 介 紹 1.(2) 卡 1.(4) 其 他 急 難 事 由 證 1.(2) 明 文 件 1. 桃 園 市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1. 助 申 請 書 / 社 會 救 助 通 1. 報 表 2.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個 案 1. 認 定 表 3. 其 他 : 公 所 依 急 難 事 由 1. 請 民 眾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1. 件 1. 住 屋 損 毀 者 財 物 損 失 1. 致 影 響 生 計 者 : 戶 籍 謄 1. 本 受 災 照 片 印 章 1. 火 災 證 明 合 法 房 屋 證 1. 明 文 件 ( 房 屋 謄 本 建 1. 築 執 照 影 本 繳 納 稅 捐 1. 證 明 繳 納 自 來 水 費 或 1. 電 費 收 據 擇 一 即 可 1.1.) 2. 重 傷 者 : 診 斷 書 及 達 萬 元 以 上 之 醫 療 費 收 據 1. 戶 籍 謄 本 印 章 火 1. 災 證 明 3. 死 亡 失 蹤 者 : 死 亡 證 1. 明 戶 籍 謄 本 印 章 1. 火 災 證 明 受 理 單 位 1.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1. 社 會 課 2. 本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救 1. 助 科 申 請 人 居 住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災 害 發 生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備 註 應 於 急 難 事 由 3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救 助 金 核 發 標 準 審 核, 同 一 事 由 3 個 月 內 申 請 一 次 為 限 1. 依 個 案 需 要 提 供 一 次 性 1. 關 懷 救 助 金 或 分 月 分 1. 次 發 給 關 懷 救 助 金, 給 1. 付 金 額 依 個 案 事 由 給 予 1.1 至 3 萬 元 不 等 1. 死 亡 救 助 : 每 人 發 給 新 1. 臺 幣 20 萬 元 2. 失 蹤 救 助 : 每 人 發 給 新 1. 臺 幣 20 萬 元 3. 重 傷 救 助 : 每 人 發 給 新 1. 臺 幣 10 萬 元 廉 潔 透 明 有 效 率, 國 家 才 有 競 爭 力 118
119 項 目 民 眾 急 難 救 助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災 害 救 助 2. 急 難 事 由 以 最 近 3 個 月 1. 內 發 生, 同 一 事 由 以 申 1. 請 一 次 為 限 ; 但 經 救 助 1. 後 生 活 仍 陷 於 困 境, 經 1. 訪 視 評 估, 認 定 確 有 再 1. 予 救 助 需 要 者, 最 多 得 1. 再 予 一 次 救 助 4. 安 遷 救 助 : 住 屋 損 毀 不 1. 堪 居 住 程 度, 家 戶 戶 內 1. 人 口 每 人 發 給 新 臺 幣 2 1. 萬 元, 以 五 口 為 限 災 1. 前 未 居 住 於 受 災 損 毀 住 1. 屋 者, 不 予 發 給 5. 住 屋 土 石 流 救 助 : 每 戶 1. 各 給 新 臺 幣 2 萬 元 6. 淹 水 救 助 : 住 屋 淹 水 公 分 以 上 未 達 100 公 分 1. 者 發 給 救 助 金 新 臺 幣 1 1. 萬 元 ; 淹 水 100 公 分 以 1. 上 者 發 給 救 助 金 新 臺 幣 1.2 萬 元 保 護 孩 子 靠 你 我 熱 心 通 報 伸 援 手 119
120 三 之 七 : 住 宅 / 租 金 對 照 表 項 目 身 心 障 礙 者 房 屋 租 金 補 貼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住 屋 修 繕 補 助 ( 資 格 ) 凡 設 籍 本 市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配 偶 或 同 戶 籍 之 直 系 親 屬, 因 無 自 有 住 宅 而 於 本 市 租 賃 房 屋 居 住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住 屋 修 繕 補 助 經 濟 條 件 1.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未 達 當 年 度 每 人 每 月 1. 最 低 生 活 費 標 準 3.5 倍, 且 未 超 過 台 1.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消 費 支 出 1.5 倍 未 獲 政 府 補 助 住 宿 式 照 顧 費 用 者 或 相 1. 同 屬 性 福 利 者 3. 未 借 住 公 有 房 舍 或 平 價 住 宅 者 4. 租 賃 之 房 屋, 應 有 合 法 建 築 執 照 或 使 1. 用 執 照 設 籍 本 市 且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並 年 滿 65 歲 以 上 應 備 文 件 1. 申 請 書 2.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正 反 面 影 本 3. 全 戶 總 人 口 之 戶 口 名 簿 或 3 個 月 內 戶 1. 籍 謄 本 4. 身 心 障 礙 者 全 戶 綜 合 所 得 稅 證 明 及 不 1. 動 產 證 明 文 件 5. 身 心 障 礙 者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6. 租 賃 契 約 書 7.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1. 符 合 本 市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1. 者 2. 低 收 入 戶 3. 中 低 收 入 戶 受 理 單 位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1. 申 請 書 2.3 個 月 內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證 明 或 低 收 1.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證 明 ( 所 有 權 人 須 1. 為 申 請 人 本 人 ) 4. 申 請 修 繕 房 屋 之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5. 申 請 修 繕 項 目 之 施 工 前 照 片 正 本 6. 修 繕 工 程 估 價 單 ( 應 詳 細 載 明 改 善 1. 項 目 規 格 數 量 單 位 單 價 及 總 1. 價 等 相 關 資 訊, 且 加 蓋 估 價 廠 商 之 1. 統 一 編 號 章 或 免 用 統 一 編 號 章 與 負 1. 責 人 私 章 ) 社 會 局 已 開 放 檔 案 應 用, 歡 迎 民 眾 申 請 檔 案 閱 覽 抄 錄 與 複 製 120
121 項 目 身 心 障 礙 者 房 屋 租 金 補 貼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住 屋 修 繕 補 助 7.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者, 應 填 具 委 託 書 及 1. 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備 註 1. 補 貼 標 準 : 1.(1) 單 身 家 庭 : 按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1.1.1,600 元, 並 以 租 金 總 額 50% 為 上 1.1. 限 1.(2) 二 口 家 庭 : 按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1.2,600 元, 並 以 租 金 總 額 50% 為 上 1.1. 限 1.(3) 三 口 以 上 家 庭 : 按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1.1. 臺 幣 3,600 元, 並 以 租 金 總 額 50% 1.1. 為 上 限 租 金 保 證 金 公 共 管 理 費 等 相 關 費 用 不 予 補 助 2. 同 戶 籍 內 元 配 偶 及 直 系 親 屬 名 下 不 可 1. 有 房 屋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廉 潔 透 明 有 效 率, 國 家 才 有 競 爭 力 121
122 低 收 / 中 低 收 申 請 肆 社 會 福 利 Q&A 一 福 利 服 務 或 補 助 何 時 可 提 出 申 請? 答 :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是 常 年 經 常 性 工 作, 當 符 合 申 請 福 利 項 目 及 對 象 時, 備 齊 各 項 應 備 文 件 答 後, 隨 時 可 向 受 理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另 外, 因 為 家 庭 情 形 是 變 動 性 的, 所 以 多 數 福 利 項 目 答 : 屬 於 年 度 審 查 機 制, 也 就 是 說 每 一 年 都 要 複 查 一 次, 每 年 複 查 作 業 大 約 於 當 年 10 月 至 答 : 次 年 2 月 期 間 進 行 以 104 年 度 來 說, 已 取 得 福 利 資 格 者, 已 於 103 年 10 月 至 104 年 答 :2 月 間, 進 行 104 年 度 複 查 作 業 二 福 利 服 務 或 補 助 向 何 處 提 出 申 請? 答 : 多 數 社 會 福 利 項 目 屬 於 二 級 審 查 機 制, 即 由 區 公 所 受 理 申 請 並 進 行 初 審 作 業, 通 過 初 審 答 : 作 業 後, 由 公 所 送 到 市 政 府 ( 社 會 局 ) 進 行 複 審 及 核 定 作 業, 所 以 當 您 準 備 好 申 請 文 答 : 件 後, 請 您 務 必 依 程 序 送 至 受 理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惟 部 分 福 利 項 目, 可 由 多 個 單 位 受 理 申 答 : 請, 您 則 可 選 擇 較 便 利 的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即 可 三 應 該 如 何 選 擇 申 請 福 利 項 目? 答 : 您 可 依 據 申 請 人 的 身 分 別 ( 例 如 老 人 兒 童 少 年 婦 女 身 心 障 礙 者 等 ) 先 做 初 步 福 答 : 利 項 目 的 瀏 覽, 然 後 選 擇 所 需 要 的 福 利 項 目 如 果 您 不 清 楚 自 己 的 權 益, 建 議 您 可 向 里 答 : 長 里 幹 事 區 公 所 承 辦 人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員 或 社 會 局 業 務 承 辦 人 先 以 電 話 諮 詢 討 答 : 論, 再 進 行 資 料 收 集 及 提 出 申 請 不 過, 因 為 各 家 戶 的 情 形 都 不 同, 審 查 結 果 仍 以 您 所 答 : 提 列 的 書 面 資 料 為 準 四 申 請 一 次 就 可 以 每 個 月 都 領 到 補 助 款 嗎? 答 : 不 一 定 以 生 活 補 助 或 津 貼 來 說, 大 部 分 是 每 年 度 重 新 審 查 一 次, 取 得 資 格 後 自 次 月 答 : 起 按 月 撥 付 補 助 款 但 是 部 分 福 利 項 目, 例 如 急 難 救 助 災 害 救 助 醫 療 補 助 等 特 殊 事 答 : 件 的 福 利 項 目, 則 多 於 審 查 核 定 補 助 後, 進 行 單 次 撥 付 補 助 款 五 何 謂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答 :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為 制 定 各 項 社 福 法 令 制 度 辦 法 要 點 中, 規 範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答 : 低 收 入 戶 標 準 的 數 據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計 算, 係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所 公 布 當 區 最 答 : 近 一 年 每 人 可 支 配 所 得 中 位 數 60% 訂 定 以 桃 園 市 104 年 為 例,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答 : 經 公 布 為 每 人 每 月 1 萬 2,821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則 依 其 規 定 為 最 低 生 活 答 : 費 用 1.5 倍 以 下 計 算, 其 每 人 每 月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為 1 萬 2,821 元 * 1.5 倍 =1 萬 9,232 答 : 元 六 何 謂 動 產? 答 : 家 庭 財 產 包 括 動 產 及 不 動 產 所 謂 動 產 一 般 來 說 包 含 存 款 存 款 利 息 有 價 證 券 答 : 投 資 等 存 款 由 利 息 所 得 按 取 最 近 一 年 台 灣 銀 行 全 年 平 均 值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固 定 利 率 計 答 : 算 推 定, 以 104 年 度 為 例, 定 期 存 款 固 定 利 率 為 1.38% 提 供 愛 心 餐 食 實 現 轉 角 有 愛 幸 福 滿 屋 122
123 七 何 謂 不 動 產? 答 : 家 庭 財 產 包 括 動 產 及 不 動 產 所 謂 不 動 產 一 般 來 說 包 括 土 地 及 房 屋, 土 地 價 值 以 公 答 告 現 值 計 算, 房 屋 價 值 以 房 屋 評 定 不 動 產 的 資 料, 您 可 以 到 各 稅 捐 稽 徵 處 申 請, 隨 同 答 申 請 案 件 提 出 佐 證 八 何 謂 綜 合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全 國 財 產 稅 總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單? 要 去 哪 裡 申 請? 答 : 因 申 請 各 項 補 助 或 津 貼, 是 以 全 家 ( 戶 ) 之 經 濟 狀 況 是 否 符 合 現 行 規 範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答 低 收 入 戶 標 準 而 定, 所 以 必 須 依 據 全 戶 人 口 之 各 項 收 入 所 得 及 持 有 財 產 ( 動 產 不 動 產 ) 答 之 情 形 來 進 行 審 核 計 算, 因 此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出 綜 合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全 答 國 財 產 稅 總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單 的 書 面 資 料 作 為 佐 證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可 至 國 稅 局 提 出 答 申 請 九 沒 有 工 作 或 利 息 收 入, 也 沒 有 財 產, 也 要 申 請 綜 合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全 國 財 產 稅 總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單 嗎? 答 : 是 的, 因 為 目 前 審 查 作 業 以 書 面 審 查 為 主, 實 地 查 訪 為 輔, 所 以 仍 需 要 您 檢 附 綜 合 所 答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全 國 財 產 稅 總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單 等 資 料 如 果 您 未 具 有 答 動 產 或 持 有 不 動 產, 則 這 些 資 料 會 依 照 實 際 的 情 形 顯 示 十 沒 有 工 作 收 入, 會 以 基 本 工 資 計 算 所 得 嗎? 答 : 依 據 社 會 救 助 法 規 定,16 歲 以 上 65 歲 以 下, 因 為 就 學 (25 歲 以 下 就 讀 日 校, 致 不 能 答 工 作 者 ) 罹 患 嚴 重 傷 病 需 3 個 月 以 上 治 療 者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等 特 殊 情 形 者, 而 無 答 法 工 作, 得 不 列 計 所 得, 除 此 之 外, 這 些 青 壯 年 人 口, 我 們 都 認 定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的 人, 答 雖 然 未 就 業, 依 規 定 則 會 以 當 年 度 公 布 基 本 工 資 或 初 任 人 員 薪 資 來 計 算 工 作 收 入, 以 答 104 年 度 為 例, 最 低 基 本 工 資 為 1 萬 9,273 元 / 月, 初 任 人 員 薪 資 為 2 萬 5,175 元 / 月 十 一 低 收 入 戶 可 以 購 買 或 是 修 建 房 屋 嗎? 會 影 響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嗎? 答 : 取 得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以 後, 再 去 購 買 或 修 建 房 屋, 需 檢 附 財 產 證 明 及 資 金 來 源 之 說 明 書, 答 至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所 辦 理 資 格 重 新 審 查, 只 要 房 屋 價 格 列 入 家 庭 財 產 計 算, 沒 有 超 過 公 告 答 金 額, 並 不 會 影 響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十 二 低 收 入 戶 審 查 未 通 過 或 是 被 取 消 資 格, 可 以 要 求 重 新 審 查 嗎? 答 : 民 眾 對 低 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審 核 結 果 有 疑 義, 可 以 先 電 話 洽 詢 公 所 或 市 府 承 辦 人, 或 者 檢 答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提 出 申 復, 將 依 提 供 文 件 辦 理 資 格 重 新 審 查 如 答 果 對 審 核 結 果 不 服, 也 可 以 依 訴 願 法 規 定, 自 處 分 書 送 達 的 次 日 起 30 日 內 提 出 訴 願 十 三 親 戚 為 了 節 稅, 將 申 請 低 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的 家 庭 子 女 列 報 為 扶 養 親 屬, 但 是 實 際 上 並 無 扶 養 行 為, 使 機 關 在 審 核 申 請 資 格 時, 將 親 戚 的 財 產 列 入 計 算 範 圍, 致 使 喪 失 資 格, 這 種 情 形 該 怎 麼 辦? 成 長 自 立, 夢 想 揚 帆 遠 離 貧 窮 123
124 答 :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明 定, 將 認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扶 養 親 屬 免 稅 額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答 納 入 家 庭 應 計 算 人 口 範 圍, 以 規 範 有 扶 養 事 實 之 個 案, 如 果 實 際 上 無 扶 養 關 係 存 在, 民 答 眾 切 勿 隨 意 將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他 人 申 報 扶 養, 而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十 四 如 果 子 女 有 在 打 工, 會 列 入 家 庭 總 收 入 計 算 範 圍 嗎? 答 : 家 庭 總 收 入 包 括 家 庭 成 員 的 工 作 收 入 動 產 及 不 動 產 之 收 益 及 其 他 收 入 因 此 子 女 打 工 答 的 工 作 所 得, 會 列 入 家 庭 總 收 入 計 算 範 圍 十 五 如 果 已 經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還 能 再 申 請 中 低 收 入 戶 補 助 金 嗎? 答 : 中 低 收 入 戶 包 括 減 免 學 雜 費 補 助 健 保 自 付 保 費 50%, 以 及 提 供 特 殊 項 目 救 助 服 務 等 措 答 施, 倘 同 時 具 有 相 同 性 質 的 補 助, 民 眾 可 擇 一 領 取 十 六 若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前, 就 已 經 積 欠 健 保 費, 通 過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審 查 後, 是 否 會 因 繳 不 出 積 欠 的 健 保 費 而 被 停 止 使 用 健 保 就 醫? 答 : 申 請 通 過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後, 即 獲 健 保 費 補 助, 會 由 政 府 支 付 日 後 的 健 保 費, 並 不 會 因 為 答 之 前 有 未 繳 費 用 而 停 止 適 用, 但 取 得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前 的 積 欠 款, 仍 須 由 民 眾 自 行 繳 清 欠 答 費 十 七 低 收 入 戶 可 以 申 請 入 住 國 宅 嗎? 答 : 低 收 入 戶 如 果 符 合 各 縣 市 國 民 住 宅 申 請 條 件, 可 以 向 各 縣 市 政 府 住 宅 主 管 機 關 詢 問 入 住 答 國 宅 的 申 請 程 序, 並 不 會 因 為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受 限 制 十 八 低 收 入 戶 補 助 是 否 會 受 到 法 院 行 政 執 行 署 強 制 執 行? 答 : 依 社 會 救 助 法 請 領 各 項 現 金 給 付 或 補 助 者, 可 以 檢 具 縣 市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出 具 的 證 明 文 件, 答 : 到 金 融 機 構 開 立 專 戶, 並 載 明 金 融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帳 號 及 戶 名, 經 報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核 答 : 可 後, 專 供 存 入 社 會 救 助 各 項 現 金 給 付 或 補 助 ; 專 戶 內 的 存 款, 不 得 作 為 抵 銷 扣 押 答 : 供 擔 保 或 強 制 執 行 之 標 的 所 以 開 立 社 會 救 助 金 專 戶 後, 地 方 政 府 撥 入 社 會 救 助 金 專 戶 答 : 的 生 活 扶 助 或 補 助, 並 不 會 被 法 院 行 政 執 行 署 強 制 執 行 實 物 銀 行 真 貼 心 幫 您 安 家 免 擔 心 124
125 老 人 健 保 補 助 一 我 要 如 何 獲 得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答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是 強 制 性 的 保 險, 民 眾 一 定 要 去 加 保 並 符 合 本 項 補 助 之 資 格, 才 會 獲 得 補 助 二 桃 園 市 辦 理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的 資 格 及 條 件 為 何? 答 : 桃 園 市 政 府 辦 理 之 老 人 健 保 費 補 助 對 象 如 下 : 答 ( 一 ) 設 籍 本 市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且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年 滿 65 歲 至 69 歲 答 答 長 者 (70 歲 以 上 長 者, 由 中 央 機 關 全 額 補 助 ) 答 ( 二 ) 年 滿 65 歲 或 原 住 民 年 滿 55 歲, 且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滿 1 年,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各 答 答 款 規 定 者 : 答 答 答 1. 老 人 或 申 報 老 人 為 受 扶 養 人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經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之 最 近 1 年 答 答 答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合 計 未 達 申 報 標 準,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未 達 20% 者 答 答 答 2. 未 獲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健 保 自 付 額 之 全 額 者 三 是 否 需 提 出 申 請? 應 備 文 件 及 受 理 單 位 為 何? 補 助 何 時 開 始? 答 :( 一 ) 民 眾 無 須 提 出 申 請, 由 社 會 局 比 對 符 合 補 助 條 件 之 老 人, 送 健 保 署 辦 理 減 免 作 業 答 ( 二 ) 民 眾 於 符 合 資 格 之 次 月 起 予 以 補 助, 例 如 :4 月 30 日 前 符 合 本 項 健 保 費 補 助 資 格 答 答 答 者, 本 府 則 補 助 5 月 份 健 保 費, 而 民 眾 將 於 6 月 下 旬, 獲 得 健 保 署 的 補 助 通 知 四 如 果 我 的 健 保 依 附 子 女, 可 以 補 助 嗎? 補 助 金 額 多 少 呢? 答 : 健 保 是 否 依 附 子 女 並 不 會 影 響 您 受 補 助 的 權 益, 補 助 資 格 端 視 您 本 身 是 否 為 本 補 助 所 規 答 定 之 未 達 申 報 標 準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未 達 2 0 %,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749 元, 如 為 答 749 元 以 下 者, 核 實 補 助 五 如 果 我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但 因 為 健 保 加 保 依 附 子 女 名 下, 每 月 仍 由 子 女 服 務 單 位 按 月 扣 款, 我 要 如 何 申 請 退 費? 答 : 本 項 補 助 開 辦 後, 社 會 局 將 按 月 傳 送 符 合 資 格 者 予 健 保 署, 健 保 署 將 於 次 月 開 立 繳 費 通 答 知 單 時, 自 動 扣 除 受 補 助 者 之 應 繳 金 額, 不 會 產 生 溢 繳 的 情 況 以 4 月 補 助 為 例, 社 會 答 局 於 5 月 初 傳 送 媒 體 檔 予 健 保 署, 健 保 署 將 於 5 月 中 下 旬 開 立 繳 費 明 細, 向 各 投 保 答 單 位 收 取 健 保 費 用, 此 時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長 輩 應 繳 納 之 金 額, 將 不 會 計 入 4 月 份 繳 費 金 額 答 中, 健 保 署 另 以 簡 要 文 字 說 明 或 補 助 之 類 別, 爰 按 月 由 薪 資 中 扣 繳 健 保 費 用 者, 應 與 您 答 的 投 保 單 位 確 認 及 辦 理 退 費 六 若 我 的 健 保 費 採 預 繳 制, 要 怎 麼 辦 理 退 費 呢? 答 : 如 果 您 獲 得 補 助, 健 保 署 提 供 減 免 暨 異 動 清 冊 予 投 保 單 位, 清 冊 即 註 明 受 補 助 之 類 別 與 答 應 收 金 額 明 細, 若 您 的 投 保 單 位 健 保 費 採 用 預 繳 制 度, 例 如 各 類 職 業 工 會 或 是 農 會 等, 答 您 應 向 您 的 投 保 單 位 確 認 應 繳 納 金 額 以 及 辦 理 退 費 遊 民 自 立 方 案 為 生 活 於 街 頭 的 貧 困 者 點 亮 一 盞 燈 125
126 七 若 我 的 健 保 費 以 金 融 機 構 扣 繳, 要 怎 麼 辦 理 退 費 呢? 答 : 如 果 您 獲 得 補 助, 健 保 署 提 供 應 收 金 額 明 細 予 金 融 機 構, 金 融 機 構 依 應 收 金 額 明 細 辦 理 答 扣 繳, 若 您 的 扣 繳 金 額 在 本 補 助 額 度 ( 新 台 幣 749 元 ) 內, 則 應 收 金 額 明 細 會 出 現 是 0 答 元, 則 金 融 機 構 不 會 再 扣 繳 您 的 費 用 ; 若 您 的 扣 繳 金 額 超 出 補 助 金 額 上 限, 則 應 收 金 額 答 明 細 會 出 現 扣 除 749 元 後 之 金 額, 例 如 : 原 應 扣 繳 金 額 為 1,000 元, 扣 除 補 助 金 額 749 元, 答 應 繳 金 額 為 251 元 八 我 之 前 積 欠 健 保 費 用 被 鎖 卡,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的 話 卡 片 可 以 使 用 嗎? 答 : 若 您 因 為 積 欠 費 用 遭 致 健 保 卡 鎖 卡, 一 旦 您 符 合 本 項 補 助 資 格, 在 補 助 期 間 您 的 卡 片 是 答 可 以 正 常 使 用, 不 需 申 辦 任 何 開 卡 手 續 九 我 領 有 國 民 年 金, 是 否 會 影 響 補 助 資 格? 答 : 依 據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所 領 取 之 保 險 給 付 不 會 列 入 所 得 計 算, 補 助 資 格 並 不 答 會 因 領 有 國 民 年 金 相 關 給 付, 而 受 到 影 響 十 我 是 農 保 / 漁 保, 是 否 影 響 我 的 補 助 資 格? 答 : 不 論 投 保 身 分 為 何, 只 要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滿 1 年,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答 率 未 達 20%, 並 且 未 獲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全 額 補 助 者, 皆 可 獲 得 補 助 十 一 我 是 身 心 障 礙 者, 是 否 影 響 我 的 補 助 資 格? 答 : 依 據 補 助 要 點 第 4 點 第 2 項 規 定 : 已 獲 政 府 機 關 健 保 自 付 額 部 分 補 助 者, 其 未 獲 補 助 部 答 分,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27 條 第 7 款 規 定 之 第 6 類 地 區 人 口 自 付 保 險 費 額 度 為 限, 倘 答 若 您 是 輕 度 或 中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您 的 健 保 費 自 付 額 部 分, 已 獲 部 分 四 分 之 一 或 二 分 之 一 答 之 補 助, 餘 未 獲 補 助 部 分 仍 可 獲 得 補 助, 補 助 上 限 為 第 六 類 地 區 人 口 應 自 付 之 保 險 費 答 (749 元 ),749 元 以 下 核 實 補 助 ; 倘 若 您 為 重 度 以 上 ( 含 極 重 度 ) 身 心 障 礙 者, 則 已 獲 答 健 保 費 自 付 額 全 額 補 助 者, 不 重 複 予 以 補 助 十 二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健 保 費 補 助, 榮 民 是 否 可 受 惠? 答 : 有 職 業 ( 工 作 ) 之 榮 民, 健 保 投 保 於 公 司 或 公 會 等 等, 其 符 合 本 項 補 助 資 格, 最 高 補 助 答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749 元, 如 為 749 元 以 下 者, 核 實 補 助 ; 另 無 職 業 ( 工 作 ) 之 榮 民 為 全 民 答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第 1 目 之 被 保 險 人 並 投 保 於 公 所, 其 健 保 費 依 全 民 健 康 答 保 險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由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予 以 全 額 補 助 十 三 我 是 低 收 入 戶, 還 可 以 獲 得 此 項 補 助 嗎? 答 : 具 有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並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第 5 類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加 保 者, 健 保 費 由 政 府 全 額 補 答 助, 爰 不 在 本 項 補 助 之 範 圍 內 十 四 我 怎 麼 知 道 桃 園 市 政 府 已 補 助? 已 繳 納 部 份 如 何 退 費? 答 :104 年 4 月 開 辦, 開 辦 時 係 補 助 4 月 份 健 保 費, 而 健 保 署 將 於 5 月 下 旬 辦 理 繳 費 通 知 作 業, 答 本 府 也 將 於 5 月 底 或 6 月 初 寄 發 通 知 予 符 合 資 格 者 ; 另 符 合 資 格 者, 已 預 繳 健 保 費 予 投 答 保 單 位, 則 由 投 保 單 位 退 費 予 民 眾 參 加 國 保 幸 福 有 保 126
127 申 請 生 育 津 貼 一 桃 園 市 生 育 津 貼 申 請 方 式 及 相 關 規 定 為 何? 答 答 : 答 ( 一 ) 申 請 對 象 : 新 生 兒 父 親 或 母 親 答 ( 二 ) 申 請 資 格 : 本 項 津 貼 業 於 104 年 4 月 1 日 開 辦, 新 生 兒 父 親 或 母 親 須 在 新 生 兒 出 答 答 答 生 前, 設 籍 本 市 滿 1 年 以 上 答 ( 三 ) 申 辦 方 式 : 申 請 人 攜 帶 申 請 表 身 分 證 印 章 及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至 各 區 答 答 答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即 得 同 時 申 請 生 育 津 貼, 亦 得 至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辦 理 答 ( 四 ) 發 放 金 額 : 每 名 新 生 兒 發 放 3 萬 元, 雙 胞 胎 每 名 新 生 兒 發 放 3 萬 5,000 元 三 胞 答 答 答 胎 每 名 新 生 兒 發 放 4 萬 5,000 元 ( 以 新 生 兒 取 得 出 生 證 明 為 準 ) 二 需 要 主 動 提 出 申 請 嗎? 何 時 開 始 受 理 申 請? 答 答 : 答 ( 一 ) 桃 園 市 生 育 津 貼 採 申 請 制, 必 須 由 新 生 兒 父 親 或 母 親 提 出 申 請 答 ( 二 )104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即 可 同 步 申 請 生 育 津 貼, 亦 得 答 答 答 至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辦 理 三 要 去 哪 裡 申 請? 答 答 : 申 請 窗 口 為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或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四 申 請 表 可 在 哪 裡 索 取? 答 答 : 公 告 於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網 站 供 民 眾 下 載, 亦 可 至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或 答 答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索 取 五 申 請 本 津 貼 需 檢 附 什 麼 資 料? 答 答 : 答 ( 一 ) 申 請 人 親 自 申 請 者 : 申 請 表 申 請 人 ( 父 或 母 ) 之 身 分 證 印 章 及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答 答 答 封 面 影 本 ( 配 偶 代 為 申 請, 請 寫 切 結 書 ) 答 ( 二 ) 委 託 他 人 ( 配 偶 以 外 之 親 友 ) 代 為 申 請 者 : 申 請 表 受 託 人 之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委 答 答 答 託 人 身 分 證 親 自 簽 名 或 蓋 章 之 委 託 書 及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六 之 前 都 一 直 設 籍 在 桃 園 市, 不 過 後 來 有 遷 出, 還 需 要 重 新 遷 入 桃 園 市 滿 1 年 以 上 嗎? 若 父 母 與 新 生 兒 分 戶 或 分 居 不 同 處, 是 否 仍 符 合 資 格? 答 答 : 答 ( 一 ) 新 生 兒 父 親 或 母 親 須 在 新 生 兒 出 生 前, 設 籍 本 市 滿 1 年 以 上 之 要 件, 認 定 方 式 是 答 答 答 以 最 近 一 次 設 籍 桃 園 市 之 日 期 為 起 算 日, 須 於 新 生 兒 出 生 前 屆 滿 1 年 防 治 人 口 販 運 人 人 有 責 127
128 答 ( 二 ) 只 要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桃 園 市 轄 內, 不 論 有 無 分 戶 或 分 住, 皆 不 影 響 申 請 資 格 答 ( 三 ) 本 市 內 之 戶 籍 遷 移 無 須 重 新 計 算 七 若 新 生 兒 出 生 後 即 死 亡, 是 否 得 以 申 請 生 育 津 貼? 答 答 : 民 法 規 定 人 的 權 利 義 務 以 出 生 為 始, 是 故 將 視 醫 院 是 否 開 立 出 生 證 明 為 依 據, 若 可 答 答 先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再 辦 死 亡 登 記, 即 戶 籍 謄 本 可 看 出 出 生 日 期 及 死 亡 日 期, 可 作 為 答 答 發 放 依 據 ; 若 醫 院 係 開 立 死 產 證 明, 則 無 法 做 出 生 登 記, 亦 無 法 請 領 生 育 津 貼 八 新 生 兒 為 雙 胞 胎, 若 其 中 一 胎 死 亡, 發 放 金 額 如 何 計 算? 答 答 : 承 上 題, 民 法 規 定 人 的 權 利 義 務 以 出 生 為 始, 是 以 將 視 醫 院 是 否 開 立 出 生 證 明 為 依 答 答 據, 若 可 先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再 辦 死 亡 登 記, 即 戶 籍 謄 本 可 看 出 出 生 日 期 及 死 亡 日 期, 答 答 可 作 為 發 放 依 據 ; 若 醫 院 係 開 立 死 產 證 明, 則 無 法 做 出 生 登 記, 亦 無 法 請 領 生 育 津 答 答 貼 若 雙 胞 胎 中, 其 中 一 胎 死 亡, 將 依 實 際 開 立 出 生 證 明 之 新 生 兒 數 認 定 胎 數, 據 答 答 以 作 為 發 放 金 額 標 準, 若 該 名 死 亡 新 生 兒 無 法 取 得 出 生 證 明, 則 將 以 單 胞 胎 計 算, 答 答 每 名 新 生 兒 發 放 新 臺 幣 3 萬 元 整 九 未 婚 懷 孕 可 以 申 請 嗎? 相 關 規 定 又 如 何? 答 答 : 生 育 津 貼 並 未 規 範 婚 姻 情 形, 亦 得 提 出 申 請 答 答 ( 一 ) 未 經 生 父 認 領, 生 母 須 符 合 設 籍 滿 1 年 之 規 定 ( 由 生 母 提 出 申 請 ) 答 答 ( 二 ) 經 生 父 認 領, 父 或 母 一 方 須 符 合 設 籍 滿 1 年 之 規 定 ( 建 議 由 符 合 資 格 父 或 母 答 答 答 ( 二 ) 任 一 方 提 出 申 請 ) 十 一 年 有 365 天, 每 個 月 天 數 亦 不 同, 生 育 津 貼 之 設 籍 時 間 如 何 計 算? 答 答 : 生 育 津 貼 申 請 資 格, 為 新 生 兒 之 父 或 母 其 中 一 方 於 新 生 兒 出 生 之 前 設 籍 桃 園 市 滿 1 答 答 年 以 上, 設 籍 年 限 之 限 制, 亦 以 年 份 計 算, 例 如 :104 年 10 月 1 日 當 日 出 生 之 新 答 答 生 兒, 其 父 或 母 須 於 103 年 10 月 1 日 前 即 設 籍 於 桃 園 市, 始 得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十 一 若 新 生 兒 為 四 胞 胎, 申 請 人 總 計 可 領 取 多 少 金 額 之 生 育 津 貼? 答 答 : 依 據 生 育 津 貼 發 放 作 業 要 點 第 四 條 規 定, 新 生 兒 為 三 胞 胎 以 上 者, 每 名 發 放 新 台 答 答 : 幣 4 萬 5,000 元, 若 新 生 兒 為 四 胞 胎, 申 請 人 得 請 領 總 計 新 臺 幣 18 萬 元 之 生 育 答 答 : 津 貼 人 口 販 運 通 報 專 線 :110/(02) ( 我 想 爸 爸, 響 鈴 救 我 ) 128
01 推 动 多 部 门 合 作 预 防 与 应 对 家 庭 暴 力 政 策 建 议 的, 任 何 一 个 政 府 部 门 和 社 会 组 织 都 无 法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服 务, 这 就 需 要 各 相 关 机 构 间 加 强 协 调, 相 互 合 作 来 满 足 受 害 者 的 需 要
预 防 和 应 对 家 庭 暴 力 项 目 的 经 验 01 推 动 多 部 门 合 作 预 防 与 应 对 家 庭 暴 力 政 策 建 议 的, 任 何 一 个 政 府 部 门 和 社 会 组 织 都 无 法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服 务, 这 就 需 要 各 相 关 机 构 间 加 强 协 调, 相 互 合 作 来 满 足 受 害 者 的 需 要 同 样, 为 了 预 防 家 庭 暴 力 的
邱 貴 玲 從 女 性 角 度 分 析 比 較 美 國 法 國 丹 麥 三 種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模 式 ernment also provides national childcare system to empower French women to work outside of the
從 女 性 角 度 分 析 比 較 美 國 法 國 丹 麥 三 種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模 式 邱 貴 玲 摘 要 本 文 以 女 性 角 度 為 出 發 點, 探 討 女 性 的 家 庭 角 色 定 位, 和 社 會 地 位 界 定, 如 何 影 響 各 國 家 庭 政 策 的 發 展 本 文 舉 出 美 國 法 國 丹 麥 3 個 國 家, 代 表 3 種 不 同 的 思 考 方 式, 及
untitled
19932005 1 1993-2005 The Urban Residential Housing System in Shanghai 1993-2005: the Marketization Process and Housing Affordability Jie Chen, Assistant Professor, Management School of Fudan University,
-1- 1998 1998-2- 1998-3- 2002 1999 2001 1999 1979 2000 1998 1998 1998-4- 87 12-19 16,000 1998 1998 (grief) Sachdev1989 Roles1989 Roth Scriven 1990 something Emil & Raymond1980-5- Maslow1954-6- 1,394 87
東方設計學院文化創意設計研究所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文 化 創 意 設 計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應 用 德 爾 菲 法 建 立 社 區 業 餘 油 畫 課 程 之 探 討 - 以 高 雄 市 湖 內 區 為 例 指 導 教 授 : 薛 淞 林 教 授 研 究 生 : 賴 秀 紅 中 華 民 國 一 o 四 年 一 月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文 化 創 意 設 計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Graduate
has become a rarity. In other words, the water resources that supply the needs in Taiwan depend crucially on the reservoirs built at least more than t
臺 灣 水 利 第 64 卷 第 1 期 民 國 105 年 3 月 出 版 Taiwan Water Conservancy Vol. 64, No. 1, March 2016 論 台 灣 水 資 源 開 發 的 必 要 性 The Essentiality of Water Resource Development in Taiwan * 虞 國 興 GWO-HSING YU 淡 江 大 學
視力保健 Q&A
近 視 問 題 Q&A 林 隆 光 莊 彩 莉 視 力 的 好 與 壞, 就 是 讓 孩 子 的 眼 睛 多 至 戶 外 運 動 目 前 日 常 生 活 讓 每 個 人 都 離 不 開 電 視 電 腦 手 機 等 螢 幕 讓 台 灣 學 生 平 均 約 在 8 歲 時 發 生 近 視, 比 歐 美 學 生 得 近 視 的 年 齡 早, 顯 示 國 內 近 視 年 齡 的 年 輕 化, 太 早 產 生
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非 居 住 者 的 税 金 關 於 非 居 住 者 的 日 本 房 地 產 税 金 回 答 個 人 所 得 税 印 紙 税 不 動 産 取 得 税 登 録 免 許 税 固 定 資 産 税 都 市 計 画 税 常 見 詢 問 Q&A 個 人 所 得 税 為 原 則 上 対 納 税 義 務 者 的 個 人 之 所 得 課 税 的 税 金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房 地 產, 収 取 租 金 時, 需 申
untitled
1 Q&A 4 6 6 7 10 11 13 17 18 21 24 32 36 5 19 23 27 28 30 32 36 44 45 46 46 2 1 1. (1) 6 6 (2) 7 2. (1) (2) 8 A. 7 B. 80 3 C. 1 3 D. (a) 9 (b) 2015 10 2012 6 1 1. (1) 20 12 13 (2) 1 A. 7 13 B. 4 1 1 14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新 制 Q&A 經 過 漫 長 的 討 論 和 研 議, 考 選 部 於 98 年 10 月 13 日 公 告 修 正 後 之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不 僅 針 對 必 修 學 科 的 認 定, 改 為 15 學 科 45 學 分 之 標 準, 為 保 障 廣 大 社 工 夥 伴 之 權 益, 亦 訂 有
謝 辭 還 記 得 在 宜 蘭 迎 新 那 晚, 眾 人 在 天 燈 上 寫 下 自 己 的 心 願, 將 天 燈 點 燃 後 放 開, 任 其 冉 冉 升 空 天 燈 成 功 上 升 了, 願 望 就 會 實 現 了 嗎? 看 來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因 為 我 終 於 順 利 完 成 論
東 吳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陳 俊 宏 博 士 平 等 與 差 異 之 辯 證 :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中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修 法 爭 議 之 研 究 The Dialectics of the Equality and the Differences: The Controversial Amendment of the prohibition
Microsoft Word - 02-社 003--陳俐如
入 選 論 文 社 會 組 2014 年 12 月 253~271 頁 當 原 鄉 教 會 遇 上 部 落 老 人 日 間 關 懷 站 陳 俐 如 摘 要 論 文 以 2013 年 南 投 地 區 承 辦 原 民 會 部 落 老 人 日 間 關 懷 站 計 畫 的 教 會 為 研 究 對 象, 檢 視 教 會 與 政 府 合 作 供 給 部 落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的 狀 況 與 合 作 關 係
95 12 10~19 20~29 30~39 40~49 50~59 Count 785230 8420 233 Row % 98.9 1.1.0 Column % 29.7.2.1 Count 1370264 499191 11818 1666 Row % 72.8 26.5.6.1 Colum
99~114 95 12 Journal of Kun Shan University, Vol.3, pp.99~114 Dec, 2006 1 * ** * ** ( ) 99 95 12 10~19 20~29 30~39 40~49 50~59 Count 785230 8420 233 Row % 98.9 1.1.0 Column % 29.7.2.1 Count 1370264 499191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The Study on the New Pension Scheme for Civil Servants Evidence from Kaohsiung County I II 1. III Thesis Abstract Title of Thesis The Study on the New Pension Scheme for Civil Servants: Evidence from Kaohsiung
English Language
P.2 P.3 P.5 P.7 P.8 P.9 P.10 P.11 P.13 P.15 P.17 P.18 P.20 P.22 P.24 English Language I. Aims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curriculum at senior level to broaden and deepen the language competencies learners
谢 参 线
务 检 讨 线 观 点 报 达 强 学 应 会 学 谢 参 线 务 检 讨 报 线 观 点 录 简 结 总 结 录 请 请 线 参 项 参 须 轮 问 写 会 轮 问 写 轮 问 轮 问 结 会 轮 问 结 轮 问 结 会 轮 问 结 轮 问 结 会 轮 问 结 轮 问 资 总 结 团 队 鸣 谢 务 检 讨 报 线 观 点 务 检 讨 报 线 观 点 务 个 会 简 称 务 别 两 务 约 个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生 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與 羈 絆 的 靈 魂 共 舞 - 一 位 阿 茲 海 默 氏 症 患 者 之 主 要 照 顧 者 的 生 命 經 驗 敘 事 研 究 Dances with the Fetters of Soul A Narrative Research on the Life Experience of an Alzheimer's Key Caregiver 研
國 史 館 館 刊 第 23 期 Chiang Ching-kuo s Educational Innovation in Southern Jiangxi and Its Effects (1941-1943) Abstract Wen-yuan Chu * Chiang Ching-kuo wa
國 史 館 館 刊 第 二 十 三 期 (2010 年 3 月 ) 119-164 國 史 館 1941-1943 朱 文 原 摘 要 1 關 鍵 詞 : 蔣 經 國 贛 南 學 校 教 育 社 會 教 育 掃 盲 運 動 -119- 國 史 館 館 刊 第 23 期 Chiang Ching-kuo s Educational Innovation in Southern Jiangxi and
闲 旅 游 现 已 成 为 城 市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重 要 部 分 袁 它 的 出 现 标 志 着 现 代 社 会 文 明 的 进 步 遥 据 国 外 学 者 预 测 袁 2015 年 左 右 袁 发 达 国 家 将 陆 续 进 入 野 休 闲 时 代 冶 袁 发 展 中 国 家 也 将
第 29 卷 第 5 期 2014 年 10 月 四 川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渊 社 会 科 学 版 冤 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Engineering 渊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冤 Vol.29 No.5 Oct.2014 微 旅 游 研 究 综 述 赵 红 莉 渊 武 夷 学 院 旅 游 学 院 袁 福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工 作 指 引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編 印 實 踐 大 學 承 辦 彭 淑 華 趙 善 如 總 校 閱 總 校 閱 彭 淑 華 學 歷 : 美 國 凱 斯 西 儲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博 士 現 職 : 實 踐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趙 善 如 學 歷 :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所 博 士 現 職 :
廣州舊城區的保護和發展
黄 爲 爲 爲 爲 塲 爲 茘 爲 爲 爲 爲 産 统 装 爲 爲 爲 爲 爲 爲 爲 茘 衞 産 爲 塲 爲 爲 爲 爲 爲 滙 爲 滙 爲 爲 爲 爲 爲麽麽 强 迹 啓 啓 産 産 [1] [2] [3] [4] 20 [5] 2000 [6] [7], 20 [8] http://www.gz.gov.cn2002.7.14 [9] 2000.4 [10] [11] 20 2001.1.29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美 國 加 州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考 察 報 告 考 察 團 員 名 單 服 務 機 關 姓 名 職 稱 內 政 部 郭 彩 榕 組 長 基 隆 市 政 府 ( 社 會 處 ) 施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美 國 加 州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考 察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內 政 部 姓 名 職 稱 : 郭 彩 榕 組 長 等 人 派 赴 國 家 : 美 國 出 國 期 間 :98 年 11 月 16 日 至 24 日 報 告 日 期 :99 年 2 月 9 日 1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2001,, , (9 ), %, :( 8400, 7000 ) %,( 6300, 5250 ) l. 7 %,( 6300, 5250 ) %, ( 8400, 7000 ) 6. 5 % (15 ),,,, ( )
: Ξ ΞΞ 19 80 1881,,,,, 1883 1884 1889, (8 ), 1911 1911,1923,1927, 1957 (1957 1989 1992 1996 1997) (1963 1997) (1969 1998) (1989 1992 1995 1996 1997) 1995, (8 ),,,, (5 ),,,,;,,( ),;,,,1997 12361, 3419 %(6
标题
城 市 创 新 的 国 际 经 验 首 尔 : 网 瘾 干 预 与 政 府 责 任 韩 国 首 尔 市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网 瘾 干 预 项 目 对 广 州 的 启 示 广 州 大 学 广 州 发 展 研 究 院 课 题 组 1 摘 要 : 为 解 决 城 市 数 字 化 进 程 中 青 少 年 网 瘾 泛 滥 的 社 会 问 题 提 升 政 府 的 服 务 质 量 和 水 平, 韩 国 首
2. 佔 中 對 香 港 帶 來 以 下 影 響 : 正 面 影 響 - 喚 起 市 民 對 人 權 及 ( 專 制 ) 管 治 的 關 注 和 討 論 o 香 港 市 民 總 不 能 一 味 認 命, 接 受 以 後 受 制 於 中 央, 沒 有 機 會 選 出 心 中 的 理 想 特 首 o 一
220 參 考 答 案 專 題 1. 公 民 抗 命 與 革 命 的 異 同 如 下 : 公 民 抗 命 革 命 相 同 之 處 目 的 兩 種 行 動 都 是 為 了 抗 拒 當 權 政 府 不 受 歡 迎 的 決 定 及 政 策 方 法 兩 者 都 是 在 嘗 試 其 他 合 法 的 抗 爭 行 動 後, 無 可 奈 何 的 最 後 手 段 不 同 之 處 目 的 只 是 令 政 府 的 某 些
those four kinds of factors are significantly associated with the intention to institutional care of the elderly without ADL disability. However for t
2014 6 207 POPULATION & ECONOMICS No. 6 2014 Tot. No. 207 100872 Logistic C913. 6 A 1000-4149 2014 06-0022 - 13 DOI 10. 3969 /j. issn. 1000-4149. 2014. 06. 003 A Study on the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Preferences
非暴力的公共政治:香港经验与中国模式
非 暴 力 的 公 共 政 治 : 香 港 经 验 与 中 国 模 式 夏 循 祥 中 山 大 学 社 会 学 与 人 类 学 学 院 通 讯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新 港 西 路 135 号,510275 电 话 : +86-20-84113167, 18689440867 Email: [email protected] 非 暴 力 的 公 共 政 治 : 香 港 经 验 与 中
%
38 1 2014 1 Vol. 38No. 1 January 2014 51 Population Research 2010 2010 2010 65 100028 Changing Lineal Families with Three Generations An Analysis of the 2010 Census Data Wang Yuesheng Abstract In contemporary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D5FEB0ECB7A2A3A832303136A3A93532BAC52E646F6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16 52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2016 2020 年 )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313032A655A874B2D5B3CCA743BFFDA8FABCD0B7C7AAED2E786C73>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校 系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0 491.85 **** 614.02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柳州历史上的今天内文改版式.FIT)
1 月 1 日 1 月 1 月 1 日 1929 年 1 月 1 日 广 西 省 第 一 次 建 设 会 议 在 柳 召 开 新 年 伊 始, 新 桂 系 执 政 后 召 开 第 一 次 全 省 建 设 会 议, 开 幕 式 在 柳 州 羊 角 山 广 西 实 业 院 内 举 行, 会 期 10 天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名 流 专 家 学 者 等 93 人 参 加 会 议 国 内 著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累
主題 主題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產後病房護理師: 產後病房護理師:黃皖寧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Q8.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以 前, 原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時,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所 謂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判 別 依 據 ( 或 標
承 保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加 保 Q1. 公 教 人 員 可 否 依 個 人 意 願 選 擇 參 加 公 保? 否 公 保 係 政 府 為 保 障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而 辦 理 之 社 會 保 險, 屬 強 制 性 保 險, 凡 法 定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應 一 律 參 加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Q2. 被 保 險 人 同 時
天人炁功行入與感應經驗分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指 導 院 黃 淑 惠 ( 凝 本 ) 劉 建 功 ( 顯 翼 ) 林 瑛 佩 ( 素 擎 ) 黃 淑 惠 : 道 名 凝 本, 隸 屬 天 極 行 宮 劉 建 功 : 道 名 顯 翼,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林 瑛 佩 : 道 名 素 擎,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497
YYW1.nps
第三章 事务文书 事务文书是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办理日常事务时广泛使用的一类文书 包括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 规章制度 公示等 事务文书的主要特点是行文主体灵活 行文格式无 法定要求 但相对固定 事务文书的种类很多 本章着重介绍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和 公示 第一节 计 划 一 例文阅示 例文一 教育部 2008 年工作要点 2008 年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untitled
1 08 00 11 30 2 08 00 11 30 14 30 17 30 3 4 5 6 100 10 7 12 83339749 8 9 20 10 87766668 31310 87667731 7 5 15 6 15 8 00 11 30 2 30 5 30 12 83337716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002 1 1 2 3 4 1 2 3 4 19 08
學校發展計劃(二零零六至二零零七年)
般 咸 道 官 立 小 學 2015-16 年 度 學 校 關 注 事 項 與 各 科 組 項 目 配 合 般 咸 種 子 自 學 勤 教 研 砥 礪 效 益 增 家 校 同 心 齊 奮 發 善 用 科 技 創 新 猷 學 校 發 展 計 劃 ( 二 零 一 五 二 零 一 六 年 ) 關 注 事 項 預 期 成 果 / 目 標 策 略 ( 科 目 ) 評 估 機 制 表 現 指 標 / 成 功 準
Monographic Study.Employment for the Disabled / 专 题 研 究. 残 疾 人 就 业 / 表 1 高 等 院 校 残 疾 大 学 生 录 取 情 况 和 普 通 大 学 生 录 取 情 况 (2005 ~ 2013) 年 份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录
/ 专 题 研 究. 残 疾 人 就 业 / Monographic Study.Employment for the Disabled 残 疾 大 学 生 就 业 问 题 与 对 策 研 究 * 杨 立 雄 摘 要 残 疾 大 学 生 就 业 难 的 问 题 存 在 已 久, 虽 然 近 些 年 来 政 府 和 残 联 采 取 多 项 手 段 鼓 励 残 疾 大 学 生 就 业, 但 是 在 残
Microsoft Word - 論文封面1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Master of Arts Thesis Graduate Institute of Social Welfare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失 能 老 人 使 用 雙 重 照 顧 資 源 之 探 討 - 以 機 構 式 照 顧 與
劃 定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防 災 評 估 指 標 建 立 之 研 究 - 以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之 更 新 地 區 為 例 摘 要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台 灣 所 發 生 的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與 近 年 來 中 國 的 四 川 強 震 日 本 的 311 大 地 震, 皆 突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環 境 設 計 學 院 市 政 暨 環 境 規 劃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Master of Thesis Department & Graduate Institute of Urban Affairs and Environmental Planning College of Environmental Design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基 本 資 料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基 本 資 料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表 甲 委 辦 單 位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乙 執 行 單 位 綠 信 環 境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丙 年 度 103 年 計 畫 編 號 103 環 勞 025 號 丁 專 案 性 質 非 屬 財 務 之 工 程 或 勞 務 戊 計
學校發展計劃(二零零六至二零零七年)
般 咸 道 官 立 小 學 2014-15 年 度 學 校 關 注 事 項 與 各 科 組 項 目 配 合 般 咸 種 子 自 學 勤 教 研 砥 礪 效 益 增 家 校 同 心 齊 奮 發 善 用 科 技 創 新 猷 學 校 發 展 計 劃 ( 二 零 一 四 二 零 一 五 年 ) 關 注 事 項 預 期 成 果 / 目 標 策 略 ( 科 目 ) 評 估 機 制 表 現 指 標 / 成 功 準
2011 12 397-414 * Reforming Long Term Care through the Movement of Family Caregivers by Frank T. Y. WANG * 11605 64 E-mail: [email protected] 398 2011 12 399 Ungerson, 2000 2010 2011 5 Nancy Fraser
, , 10, , %, % %; %, % %,2030,, 2., ,90%,
2011 6 108 Journal of Shanghai Finance University No.6, 2011 Apr No.108,2011, 2011 4, ( 200020)!!!!!!!!!!!!!!!!!!!!!!!!!!!!!!!! :, : ; ; :C913.6 :A :1673-680X(2011)06-0005-12!!!!!!!!!!!!!!!!!!!!!!!!!!!!!!!!,,
Vygotsky的中介讀寫教學模式
國 立 臺 北 師 範 學 院 學 報, 第 十 六 卷 第 一 期 ( 九 十 二 年 三 月 )413~440 嘉 義 地 區 國 小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推 動 志 工 制 度 之 協 同 行 動 研 究 413 國 立 臺 北 師 範 學 院 嘉 義 地 區 國 小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推 動 志 工 制 度 之 協 同 行 動 研 究 林 菁 李 雪 鳳 摘 要 為 使 學 校 教
A Study of the Japanese Teacher Education Reform Szu-Wei Yang President of national Taichung University Sheng-Hsien Chen Doctor Candidate, Department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之 研 究 楊 思 偉 臺 教 育 大 校 長 陳 盛 賢 臺 灣 師 範 大 教 育 系 博 士 候 選 江 志 正 臺 教 育 大 教 育 系 副 教 授 摘 要 進 入 21 世 紀 的 今 日,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政 策 面 臨 最 重 大 的 挑 戰 而 其 主 要 理 由 不 僅 是 因 為 教 育 荒 廢 而 已, 更 因 為 在 高 度 經 濟
Microsoft Word - 7-3.doc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7 期 第 39-64 頁 2003 年 11 月 逢 甲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元 儒 郝 經 的 有 用 之 學 * 馬 行 誼 摘 要 這 篇 論 文 旨 在 討 論 元 儒 郝 經 的 學 術 核 心 - 有 用 之 學 郝 經 是 元 初 一 位 重 要 的 思 想 家 政 治 家, 歷 代 學 者 對 其 學 術 內 涵 的 論 述, 各 執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组 织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目 录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意 见...3 关 于 建 立 组 织 员 制 度 的 意 见...6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职 教 工 党 支 部 书 记 待 遇 的 意 见...8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2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32303130303430352E646F63>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untitled
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 Examinations have long been adopting for the selection of the public officials and become an essential tradition in our country. For centuries, the examination system, incorporated with fairness, has
Microsoft Word - xb1502-1 汤志伟
1. 基 于 公 民 参 与 视 角 下 邻 避 冲 突 的 应 对 研 究 以 广 东 省 茂 名 市 PX 项 目 事 件 为 例 汤 志 伟 邹 叶 荟 [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成 都 610054] [ 摘 要 ] 在 城 市 化 和 工 业 化 的 进 程 中, 公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但 是 社 会 冲 突 也 不 断 增 加 随 着 民 众 民 主 维 权 意
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論文典藏.PDF
i ii People with disability have been an underprivileged group in our society for long. As the problems that face them are multi-dimensional, the health care provided to them seems burden-heavy. The development
第 二 章 古 代 慢 慢 睁 开 眼 睛, 我 的 面 前 出 现 一 个 女 孩 子, 大 约 十 六 七 岁, 身 穿 淡 绿 色 布 裙, 头 上 两 个 小 圆 髻 特 别 娇 俏 可 爱 医 院 什 么 时 候 出 现 这 么 一 个 可 爱 的 古 装 护 士 啊! 这 医 院 真 有
迷 糊 妻 主 : 夫 君 太 妖 孽 / 作 者 : 小 骨 头 第 一 章 穿 越 今 天 又 是 解 剖 课, 作 为 一 名 医 学 生, 对 此 我 表 示 万 分 头 痛! 怪 只 怪 当 初 高 考 差 了 几 分, 远 离 最 爱 的 文 学 专 业 而 去 学 医! 想 当 初 鲁 迅 先 生 弃 医 从 文, 我 这 是 与 伟 大 的 学 者 思 想 家 背 道 而 驰 啊!
护国运动时期云南都督府的“拥护共和”奖功制度
Open Journal of Historical Studies 历 史 学 研 究, 2016, 4(1), 1-8 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16 in Hans. http://www.hanspub.org/journal/ojhs http://dx.doi.org/10.12677/ojhs.2016.41001 Protection Republic Award
吴 郁 玲 等 : 农 户 对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确 权 效 应 的 认 知 研 究 以 武 汉 市 为 例 29 the paper tried to provide a basis to improve the confirmation policy efficiency and to f
第 30 卷 第 4 期 2016 年 4 月 中国土地科学 China Land Sciences Vol.30 No.4 Apr.,2016 doi: 10.11994/zgtdkx.20160523.153245 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效应的认知研究 以武汉市为例 吴郁玲 1 侯 娇 1 冯忠垒 2 周 勇 1 1. 华中师范大学城环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2. 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 经济管理学院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90 年 峥 嵘 岁 月, 一 代 又 一 代 中 国 共 产 党 人 始 终 站 在 时 代 潮 头, 带 领 者 亿 万 劳 苦 大 众 求 翻 身 得 解 放 谋 幸 福, 用 坚 定 的 理 想 和 信 念 引 领 着 中 国 的 希 望 90 年 风 雨 同 舟, 一 代 又 一 代 中 国 共 产 党 人 牢 牢 地 植 根 于 人 民 之 中, 以 先 天 下 之 忧 而 忧, 后 天
桃園縣政府公報97年度第19期 桃園縣97年度 原住民聯合豐年節 民俗技藝暨體育競賽活動 桃園縣一年一度的聯合豐年節民俗技藝暨體育競賽活動 9月27日在中壢龍岡大操場冒雨 進行 來自全縣各鄉鎮市的十四族在總頭目高阿信的帶領下 於 我們都是一家人 的歌聲 和雨勢中展開為期兩天的傳統豐年祭及歌舞競技 現
九十七年度第十九期 桃園縣政府公報 97 19 th 19 10 15 10 15 桃園縣97年度原住民聯合豐年節民俗技藝 暨 體 育 競 賽 活 動 2008 Taoyuan County Aborigine United Harvest Festival and Folks, Artistry, Athletic Competition 照 片 提供 原住民行政處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 Courtesy
Approaches to Deal with the Trends of Fewer Generating and Population Aging in the System of National Examinations Yueh-Lan Liu Abstract The trends of
* 137 * Senior Executive Officer of Department of Special Examinations,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Approaches to Deal with the Trends of Fewer Generating and Population Aging in the System of National Examinations
% % % % % % ~
1001-5558 2015 03-0021-16 2010 C91 A 2014 5 2010 N. W. Journal of Ethnology 2015 3 86 2015.No.3 Total No.86 2010 2010 2181.58 882.99 40.47% 1298.59 59.53% 2013 2232.78 847.29 37.95% 1385.49 62.05% 1990
. 弘 光 學 報 59 期. 壹 前 言 台 灣 光 復 之 前, 只 有 極 少 數 原 住 民 零 散 地 移 居 西 部 各 城 市 但 1960 年 代 之 後, 由 政 府 主 導 的 工 業 化 和 市 場 化 的 持 續 擴 張, 使 得 各 原 住 民 族 的 原 居 地 先 後
. 原 住 民 在 都 市 謀 生 的 艱 辛 歷 程 之 研 究 : 以 三 個 受 助 個 案 為 例. 原 住 民 在 都 市 謀 生 的 艱 辛 歷 程 之 研 究 : 1 以 三 個 受 助 個 案 為 例 郭 俊 巖 1* 黃 明 玉 2 1 靜 宜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2 靜 宜 大 學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學 系 碩 士 台 北 縣 家
102 教 育 資 料 集 刊 第 四 十 六 輯 2010 各 國 中 等 教 育 The Reform of Special Education in Japan Cheng Fen Chang * Abstract Since 1979, the Japanese system of spec
日 本 特 殊 教 育 的 改 革 101 日 本 特 殊 教 育 的 改 革 * 張 正 芬 摘 要 日 本 自 1979 年 起 即 確 立 以 盲 校 聾 校 養 護 學 校 為 主 軸 的 特 殊 教 育 制 度, 在 全 國 各 地 設 置 盲 校 聾 校 及 分 別 以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病 弱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為 對 象 的 養 護 學 校 2007 年 ( 平 成 1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6AA4AFACECA7DEA46ABEC7B1D0AE76ACE3A873AD70B565A6A8AA47B3F8A769A4AFACE33938303637>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長 期 照 護 中 心 之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評 估 計 畫 編 號 : 仁 研 9867 執 行 期 限 :98 年 1 月 1 日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主 持 人 : 馮 靜 安 執 行 單 位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 所 ) E-Mail:[email protected] 一 中 文
124 中 南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4 年 第 20 卷 第 2 期 2. 专 门 惩 戒 法 1931 年 6 月 8 日, 国 民 政 府 颁 行 了 公 务 员 惩 戒 法 [6] 该 法 共 二 十 八 条, 六 章, 包 括 通 则 惩 戒 处 分 审 议 程
第 20 卷 第 2 期 中 南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Vol.20 No.2 2014 年 4 月 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 Apr. 2014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法 官 惩 戒 程 序 研 究 李 凤 鸣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上 海,200042) 摘 要 : 自 清 末 修 律 以 来, 关
197 1. 2. 3. 4. I
National Taiwan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PROMOTION OF DRAGON DANCE IN MIAOLI COUNTY 197 1. 2. 3. 4. I Huang, Hsuan-Chieh(2008). Promotion of Dragon Dance in Miaoli County. Unpublished master thesis,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9F6B867A452A8F6BB50A565C25F2DBE47BC79AA5A2DBCC6A6ECB1D0A7F7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易 經 與 人 生 Life for I Ching 易 理 乾 坤 中 消 長 之 道 - 卜 卦 與 占 斷 鄭 慶 武 講 授 明 志 科 大 環 安 衛 系 1 講 授 綱 要 易 經 - 序 論 概 述 易 的 結 構 八 卦, 六 十 四 卦, 先 天 卦, 後 天 卦, 五 行 應 用, 乾 坤 兩 卦 分 宮 卦 象 次 序 的 變 化 易 經 占 斷 常 用 的 術 語 占 筮 /
TLLFDEC2013.indd
GOOD PEOPLE MANAGEMENT AWARD 2 學教卓越 行政長官卓越教學獎 2010 / 2011 本校重視學生全人發展 致力提供具專業的教學環 6. 通識科的閱讀課藉報章及時事影片與同學進行課堂討 境 營造純樸良好的校風 建立優良的班級文化 積極提 論 提升學生的批判思考及高階思維能力 並藉不同形 升教學效能 善用資源為學生提供分組教學及各種增潤課 程 並成功為學生創造多元化的成功學習經驗
gmja-chi-simp.pdf
Date: January 15, 2007 Maple Ridge Pitt Meadows School District No.42 To the GOLFMECCA Junior Academy School District 42 is pleased to work with and recommend the GOLFMECCA Junior Academy as an educ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