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工 作 手 冊 目 錄 社 會 局 簡 介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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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 會 局 介 紹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推 動 的 目 的, 在 於 使 社 會 上 每 一 個 弱 勢 民 眾 都 能 獲 得 生 命 的 尊 嚴 與 關 懷 為 建 構 全 方 位 的 服 務 網, 滿 足 民 眾 多 元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設 置 社 會 工 作 科 社 會 救 助 科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婦 女 福 利 科 以 及 人 民 團 體 科, 另 為 提 供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等 相 關 保 護 及 預 防 工 作, 市 府 亦 設 立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一 個 好 的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必 須 適 切 符 合 民 眾 的 生 活 環 境 需 求, 並 藉 由 高 品 質 的 服 務 態 度, 讓 民 眾 獲 得 最 完 整 的 福 利 所 需, 市 府 社 會 局 所 有 同 仁 都 秉 持 著 這 些 理 念, 為 桃 園 市 民 營 造 優 質 的 社 福 環 境 Department of Social Welfare The purpose of implementing a social welfare policy is to look after/take care of all minorities within society, each with their own specific concerns and demonstrating dignity in life. In order to develop an all-inclusive social welfare network satisfying specific needs, The Department of Social Welfare within the Taoyuan City Government has seven Divisions: Division of Social Work; Division of Social Assistance; Division of Welfare Services for Children and Youth; Division of Welfare Services for Senior Citizens; Division of Welfare Services for Disabled; Division of Welfare Services for women; and Division of Civil Associations. The Domestic Violence and Sexual Assault Prevention has been created to implement Social Services policies. For example, they deal with important issues such as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within domestic violence and sexual assault scenarios, encompassing cross-departmental issues. An effective and robust Social Welfare policy should be able to ascertain and respond to the needs of the population. Furthermore, by offering a high quality of service, all Department of Social Welfare officers have instilled this this belief to provide and allencompassing help, guidance and support within the remit of social welfare provision for all Taoyuan City residents.

2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工 作 手 冊 目 錄 社 會 局 簡 介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人 民 團 體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家 庭 暴 力 暨 家 事 事 件 服 務 處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移 民 服 務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婦 女 發 展 中 心 原 鄉 好 客 棧 兒 童 發 展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桃 園 市 早 期 療 育 社 區 資 源 中 心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桃 園 市 親 子 館 綜 合 性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桃 園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需 求 評 估 中 心 桃 園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及 通 報 服 務 窗 口 桃 園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資 源 及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安 家 實 物 銀 行 遊 民 服 務 據 點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附 錄 1 桃 園 市 各 區 婦 女 館 / 婦 幼 館 附 錄 2 桃 園 市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附 錄 3 桃 園 市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團 體 附 錄 4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立 案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附 錄 5 桃 園 市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錄 6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及 13 區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通 訊 錄 附 錄 7 其 他 附 錄 8 各 區 戶 政 機 關 通 訊 錄 附 錄 9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各 縣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通 訊 錄 附 錄 10 桃 園 市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附 錄 11 桃 園 市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附 表 一 辦 理 本 市 老 人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補 助 態 樣 類 別 及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一 覽 表 附 表 二 本 市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契 約 診 所 附 表 三 各 類 補 助 分 類 對 照 表 社 會 福 利 Q&A

3 社 會 局 簡 介 服 務 地 點 :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1 號 3 樓 4 樓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8 時 至 12 時 下 午 13 時 至 17 時 服 務 項 目 : 科 / 中 心 別 主 要 業 務 連 絡 電 話 傳 真 社 會 救 助 科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扶 助 與 照 顧 急 難 救 助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傷 病 看 護 費 用 補 助 災 害 救 助 遊 民 輔 導 社 會 救 助 金 專 戶 管 理 公 益 勸 募 輔 導 公 益 信 託 基 金 輔 導 與 管 理 國 民 年 金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補 助 以 工 代 賑 等 事 項 直 撥 專 線 市 府 總 機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政 策 推 動 及 相 關 權 益 維 護 福 利 服 務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之 輔 導 與 管 理 兒 童 托 育 業 務 保 母 托 育 管 理 兒 童 發 展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及 托 育 機 構 之 輔 導 與 管 理 等 事 項 直 撥 專 線 市 府 總 機 # 婦 女 福 利 科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生 育 津 貼 婦 女 發 展 中 心 桃 姊 妹 婦 女 培 力 及 婦 女 育 成 自 立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移 民 社 區 網 絡 關 懷 據 點 業 務 婦 女 成 長 教 育 婦 女 權 益 倡 導 婦 女 團 體 培 力 性 別 主 流 化 推 動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宣 導 活 動 直 撥 專 線 市 府 總 機 # 老 人 福 利 科 老 人 有 關 之 權 益 維 護 福 利 服 務 文 康 休 閒 長 期 照 顧 社 區 照 顧 及 相 關 機 構 之 監 督 與 輔 導 等 事 項 直 撥 專 線 市 府 總 機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托 育 扶 助 與 照 顧 機 構 及 團 體 輔 導 與 管 理 福 利 需 求 評 估 個 案 管 理 及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權 益 保 障 及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管 理 等 事 項 直 撥 專 線 市 府 總 機 # 需 求 評 估 專 線 # 人 民 團 體 科 人 民 團 體 輔 導 辦 理 慶 典 活 動 社 區 發 展 組 織 與 輔 導 志 願 服 務 合 作 社 輔 導 與 籌 組 財 團 法 人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輔 導 及 管 理 等 事 項 直 撥 專 線 家 庭 中 心 齊 就 位 守 護 家 庭 好 到 位 3

4 科 / 中 心 別 主 要 業 務 連 絡 電 話 傳 真 市 府 總 機 # 社 會 工 作 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設 置 弱 勢 家 庭 及 高 風 險 家 庭 關 懷 輔 導 處 遇 服 務 社 會 資 源 開 發 與 整 合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訓 練 社 會 工 作 師 執 業 管 理 社 會 工 作 學 生 實 習 業 務 社 工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直 撥 專 線 市 府 總 機 # 桃 園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中 壢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觀 音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龜 山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蘆 竹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大 溪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龍 潭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平 鎮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楊 梅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八 德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大 園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復 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屋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1.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1) 家 庭 福 利 需 求 評 估 (2) 高 風 險 家 庭 關 懷 服 務 (3)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2.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1) 社 會 福 利 諮 詢 與 宣 導 (2) 托 育 資 源 諮 詢 與 媒 合 (3) 志 願 服 務 (4) 安 家 實 物 銀 行 3.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1) 各 項 兒 童 少 年 婦 女 老 人 (1) 及 弱 勢 家 庭 服 務 方 案 (2) 親 職 教 育 (3) 成 長 團 體 (4) 親 子 角 系 列 活 動 4. 其 他 家 庭 相 關 之 福 利 協 助 保 護 孩 子 靠 你 我 熱 心 通 報 伸 援 手 4

5 科 / 中 心 別 主 要 業 務 連 絡 電 話 傳 真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1. 會 談 輔 導 2. 緊 急 庇 護 安 置 3. 陪 同 偵 訊 出 庭 4. 律 師 諮 詢 服 務 5. 被 害 人 各 項 補 助 6. 協 助 聲 請 保 護 令 7.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未 成 年 子 女 會 面 交 往 7. 及 交 付 服 務 8. 外 籍 通 譯 服 務 9. 防 治 網 路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10.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及 性 侵 害 加 10.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追 蹤 輔 導 11. 轉 介 職 業 訓 練 12. 個 案 轉 介 服 務 13. 性 騷 擾 防 治 業 務 申 訴 再 申 訴 13. 調 查 及 調 解 14. 家 暴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預 防 教 育 14. 宣 導 15. 志 工 培 訓 志 工 服 務 全 國 保 護 專 線 113 行 政 傳 真 通 報 傳 真 社 會 局 已 開 放 檔 案 應 用, 歡 迎 民 眾 申 請 檔 案 閱 覽 抄 錄 與 複 製 5

6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壹 各 科 業 務 介 紹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最 近 1 年 居 住 國 內 超 過 183 日, 且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條 件 : 1.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1. 口, 每 人 每 月 在 最 低 生 活 費 1. 標 準 以 下 本 市 104 年 標 準 1. 為 1 萬 2,821 元 / 人 / 月 2. 全 家 人 口 之 動 產 平 均 每 人 不 1. 超 過 新 臺 幣 7 萬 5 千 元 3. 全 家 人 口 之 不 動 產 價 值 不 超 1. 過 新 臺 幣 320 萬 元 申 請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列 冊 中 低 收 入 戶 註 : 依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五 條 全 家 人 口 之 範 圍 應 包 括 : 1. 配 偶 2. 一 親 等 之 直 系 血 親 3. 同 一 戶 籍 或 共 同 生 活 之 其 他 1. 直 系 血 親 4. 認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扶 養 親 屬 免 1. 稅 額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1. 列 為 低 收 入 戶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最 近 1 年 居 住 國 內 超 過 183 日, 且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3 項 條 件 : 1.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1. 口, 每 人 每 月 在 最 低 生 活 費 1. 標 準 1.5 倍 以 下 (104 年 度 1. 為 1 萬 9,232 元 / 人 / 月 ) 2. 全 家 人 口 之 動 產 平 均 每 人 不 1. 超 過 新 臺 幣 11 萬 2,500 元 1. 申 請 調 查 表 1 式 2 份 2. 最 近 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1.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正 1. 本 ( 設 籍 本 市 者 可 由 受 1. 理 機 關 代 為 查 調 ) 3. 全 戶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及 最 1. 近 2 年 交 易 明 細 資 料 影 1. 本 4. 桃 園 市 申 請 社 會 福 利 補 1. 助 及 津 貼 切 結 / 同 意 書 5. 全 戶 102 年 度 所 得 清 單 1. 財 產 查 詢 清 單 及 稅 籍 資 1. 料 清 單 6. 其 它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視 1. 個 別 家 庭 狀 況 而 定 ): 1.(1) 就 業 者 : 最 近 3 個 月 1.(1) 薪 資 證 明 正 本 1.(2)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 最 近 1.(1)3 個 月 內 勞 保 投 保 資 (1)(1 料 表 正 本 1.(3) 離 婚 者 : 離 婚 協 議 書 1.(1) 或 法 院 判 決 書 全 文 影 (1)(1 本 1.(4) 戶 內 人 口 有 就 讀 高 中 1.(1) 職 以 上 在 學 學 生 : 學 (1)(1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5) 戶 內 人 口 有 失 蹤 人 1.(1) 口 : 失 蹤 證 明 或 協 尋 (1)(1 紀 錄 影 本 ( 報 案 日 期 (1)(1 應 距 申 請 日 期 6 個 月 (1)(1 以 上 )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感 心 生 活 券 助 您 安 心 生 活 安 心 就 學 6

7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生 活 補 助 3. 全 家 人 口 之 不 動 產 價 值 不 超 3. 過 新 台 幣 480 萬 元 註 : 依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五 條 全 家 人 口 之 範 圍 應 包 括 : 1. 配 偶 2. 一 親 等 之 直 系 血 親 3. 同 一 戶 籍 或 共 同 生 活 之 其 他 3. 直 係 血 親 4. 認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扶 養 親 屬 免 3. 稅 額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列 冊 一 款 及 二 款 低 收 入 戶 一 款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1 萬 244 元, 二 款 每 家 戶 每 月 補 助 5,900 元 1.(6) 戶 內 人 口 具 身 障 身 1.(1) 分 :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1)( 正 反 面 影 本 1.(7) 居 住 現 況 如 為 租 屋 1.(1) 者, 請 檢 附 房 屋 租 賃 1.(1) 契 約 書 影 本 ; 借 住 者, 1.(1) 則 請 檢 附 借 住 證 明 切 1.(1) 結 書 證 本 1.(8) 領 取 政 府 補 助 者, 如 1.(1) 勞 保 給 付 國 民 年 金 (1)(1 給 付 或 俸 金 等, 請 檢 (1)( 附 相 關 領 取 證 明 文 件 1.(9) 服 兵 役 在 監 者 : 服 1.(1) 役 在 監 證 明 正 本 1.(10) 外 籍 ( 大 陸 ) 配 偶 : 1.(10)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1.(10) 證 之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1.(11) 其 他 : 財 產 交 易 須 1.(11) 檢 附 買 賣 契 約 及 資 1.(11) 金 流 向 證 明 診 斷 1.(11) 證 明 書 機 構 安 置 1.(11) 證 明 商 業 保 險 或 1.(11) 郵 政 壽 險 保 單 影 本 1.(11) 等 列 冊 後 免 另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兒 童 生 活 補 助 列 冊 二 款 及 三 款 低 收 入 戶 戶 內 15 歲 以 下 兒 童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2,600 元 列 冊 後 免 另 申 請 提 供 愛 心 餐 食 實 現 轉 角 有 愛 幸 福 滿 屋 7

8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列 冊 二 款 及 三 款 低 收 入 戶 戶 內 15 歲 以 上,25 歲 以 下 仍 在 國 內 就 讀 之 在 學 學 生 ( 以 下 除 外 : 就 讀 空 中 大 學 大 學 以 上 在 職 班 學 分 班 僅 於 假 日 上 課 或 遠 距 教 學 等 學 校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就 學 生 活 補 助 於 學 校 註 冊 日 起 至 開 學 後 1 個 月 內, 檢 具 已 註 冊 完 成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5,900 元 低 收 入 戶 戶 內 65 歲 以 上 長 者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列 冊 生 活 補 助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7,200 元 列 冊 後 免 另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戶 內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者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1. 中 重 極 重 度 : 每 人 每 月 1. 補 助 8,200 元 2. 輕 度 :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4, 元 列 冊 後 免 另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孕 產 婦 及 嬰 幼 兒 營 養 品 代 金 補 助 設 籍 本 市 之 低 收 入 戶 孕 產 婦 及 嬰 兒 未 領 取 政 府 其 他 同 性 質 補 助, 且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 1. 孕 產 婦 : 產 婦 曾 有 早 產 流 1. 產 或 難 產 之 紀 錄, 在 生 產 前 1. 後 2 個 月 內, 經 醫 師 診 斷 認 1. 為 需 營 養 補 充 者 2. 嬰 兒 : 未 滿 1 歲 嬰 兒 1. 孕 產 婦 營 養 品 代 金, 每 人 每 次 1. 申 請 書 1 份 2. 公 立 或 衛 生 署 評 鑑 合 格 1. 醫 療 院 所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1. 正 本 1 份 ( 未 滿 1 歲 嬰 1. 兒 免 附 ) 3. 付 款 之 原 始 收 據 正 本 ( 未 1. 滿 1 歲 嬰 兒 免 附 ) 4. 領 據 1 份 5. 匯 款 帳 號 之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1. 封 面 影 本 1 份 ( 須 清 楚 列 1. 明 該 存 摺 局 號 及 帳 號 )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成 長 自 立, 夢 想 揚 帆 遠 離 貧 窮 8

9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額 不 得 逾 新 台 幣 1.2,000 元, 並 以 每 2 個 月 申 1. 請 1 次 為 限 2. 嬰 兒 營 養 品 代 金 每 人 1 次, 1 次 5,000 元 設 籍 桃 園 市 (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之 傷 病 患,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醫 療 補 助 : 1. 本 市 列 冊 之 低 收 入 戶 2. 本 市 列 冊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領 2.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2. 最 近 3 個 月 自 行 負 擔 醫 療 費 2. 用 累 計 達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上 3. 非 屬 前 二 款, 患 嚴 重 傷 2. 病,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2. 家 人 口, 每 人 每 月 不 超 過 當 2. 年 度 本 市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2. 且 最 近 3 個 月 自 行 負 擔 醫 療 2. 費 用 累 計 達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2. 上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1.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扣 除 不 補 助 1. 項 目 後, 全 額 補 助 2. 列 冊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領 有 中 低 1.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80% 3.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3. 口, 每 人 每 月 不 超 過 當 年 3. 度 本 市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補 3. 助 80%( 應 先 扣 除 不 補 助 項 3. 目 金 額, 如 義 肢 義 眼 義 3. 齒 配 鏡 鑲 牙 整 容 整 3. 形 病 人 運 輸 指 定 醫 師 3. 特 別 護 士 指 定 藥 品 材 料 3. 費 掛 號 費 疾 病 預 防 與 非 3. 因 疾 病 而 施 行 預 防 之 手 術 或 3. 節 育 結 紮, 及 住 院 期 間 之 看 3. 護 費 指 定 病 房 費, 如 為 材 3. 料 費 或 藥 品 費, 因 病 情 需 要 3. 且 無 同 類 健 保 給 付, 應 開 立 3. 自 付 費 用 明 細 表 並 請 醫 師 3. 於 診 斷 證 明 書 上 敘 明 ) 1. 桃 園 市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申 3. 請 查 定 表 2. 桃 園 市 申 請 社 會 福 利 補 3. 助 及 津 貼 切 結 / 同 意 書 3.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全 戶 戶 3. 籍 謄 本 4. 全 戶 財 產 賦 稅 證 明 ( 一 3. 般 中 低 收 入 戶 ) 5.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證 明 6.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3. 入 戶 證 明 7.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敘 明 3. 住 院 期 間 住 院 診 斷 及 3. 相 關 醫 囑 ) 8.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及 依 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規 定 應 自 3. 行 負 擔 費 用 證 明 9. 領 據 1 份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實 物 銀 行 真 貼 心 幫 您 安 家 免 擔 心 9

10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設 籍 本 市 且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者 : 1.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之 傷 病 患, 1. 於 住 院 治 療 期 間 經 醫 院 醫 師 1. 診 斷 證 明 須 僱 用 專 人 看 護, 1. 且 無 親 屬 或 親 屬 無 法 看 護 2. 列 冊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傷 病 患, 1. 於 住 院 治 療 期 間 經 醫 院 醫 師 1. 診 斷 證 明 須 僱 用 專 人 看 護, 1. 且 無 親 屬 或 親 屬 無 法 看 護, 1. 單 月 自 行 負 擔 看 護 費 用 累 計 1. 超 過 新 臺 幣 3 萬 元 或 最 近 三 1. 個 月 內 自 行 負 擔 累 計 5 萬 元 1. 以 上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傷 病 看 護 費 用 補 助 1.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看 護 費 用, 每 1. 人 每 日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 元, 未 達 新 臺 幣 1,500 元 按 1. 實 際 支 出 金 額 補 助, 每 人 每 1. 年 以 15 萬 元 為 限 2. 列 冊 中 低 收 入 戶 看 護 費 用 每 1. 人 每 日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元, 每 人 每 年 以 6 萬 元 為 限 3. 本 補 助 於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補 1. 助 以 1 次 為 限, 且 不 得 與 1. 失 能 老 人 接 受 長 期 照 顧 機 1. 構 服 務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1. 安 置 於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之 1. 低 收 入 戶 院 民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1. 費 用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老 1.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中 低 收 1. 入 老 人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費 用 1. 補 助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1. 顧 服 務 餐 飲 服 務 弱 勢 1.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與 托 育 1. 及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身 1.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照 顧 及 1. 住 宿 式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等 1. 照 顧 服 務 補 助 重 複 補 助 1.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1. 傷 病 看 護 費 用 補 助 申 請 1. 書 2. 全 家 人 口 最 近 3 個 月 內 1. 戶 籍 謄 本 3.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載 1. 明 住 院 期 間 生 活 無 法 自 1. 理, 有 聘 僱 專 人 看 護 之 1. 必 要 及 入 出 院 日 期 ) 4. 看 護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5. 看 護 者 之 身 分 證 正 反 1. 面 影 本 6. 看 護 者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結 1. 業 證 書 或 技 術 士 證 書 影 1. 本 7.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8. 僱 請 看 護 服 務 證 明 書 9. 無 親 屬 或 親 屬 無 法 看 護 1. 切 結 書 10. 其 它 相 關 文 件 ( 委 託 他 1. 人 代 辦 委 託 他 人 代 領 1. 切 結 書 ) 11. 領 據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遊 民 自 立 方 案 為 生 活 於 街 頭 的 貧 困 者 點 亮 一 盞 燈 10

11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註 : 不 補 助 項 目 : 入 住 各 類 加 護 病 房 呼 吸 照 顧 ( 護 ) 中 心 燒 燙 傷 中 心 等 相 關 具 有 加 護 病 房 性 質 者, 與 呼 吸 照 顧 ( 護 ) 病 房 骨 髓 移 植 病 房 及 相 關 具 重 大 傳 染 力, 經 醫 師 評 估 須 入 住 隔 離 病 房 者 1. 戶 內 人 口 死 亡 無 力 殮 葬 者 2. 戶 內 人 口 遭 遇 意 外 傷 害 或 罹 1. 患 重 病, 致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者 3. 負 擔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責 任 者, 1. 失 業 失 蹤 應 徵 集 召 入 營 1. 服 兵 役 或 替 代 現 役 入 獄 服 1. 刑 因 案 羈 押 依 法 拘 禁 或 1. 其 他 原 因, 無 法 工 作 致 生 活 1. 陷 於 困 境 者 4. 財 產 或 存 款 帳 戶 因 遭 強 制 執 1. 行 凍 結 或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及 1. 時 運 用, 致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者 5. 已 申 請 福 利 項 目 或 保 險 給 1. 付, 尚 未 核 准 期 間 生 活 陷 於 1. 困 境 者 6. 其 他 因 遭 遇 重 大 變 故, 致 生 1. 活 陷 於 困 境, 經 本 府 訪 視 評 1. 估, 認 定 確 有 救 助 需 要 者 民 眾 急 難 救 助 1. 桃 園 市 政 府 急 難 救 助 金 2. 核 發 標 準 申 請 訪 查 表 2.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申 請 人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4. 依 事 由 分 別 檢 附 : 2.(1) 醫 療 事 由 :3 個 月 內 2.(1)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醫 療 收 2.(1) 據 2.(2) 喪 葬 事 由 :3 個 月 內 2.(1) 除 戶 籍 謄 本 或 死 亡 證 2.(1) 明, 喪 葬 費 用 收 據 2.(3) 失 業 事 由 : 非 自 願 離 2.2.( 職 相 關 證 明 3 個 月 2.(1) 內 求 職 登 記 證 明 求 2.(1) 職 介 紹 卡 2.(4) 其 他 急 難 事 由 證 明 文 2.2.( 件 1. 戶 籍 所 在 2. 地 區 公 所 2. 社 會 課 2. 本 府 社 會 2. 局 應 於 急 難 事 由 3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救 助 金 核 發 標 準 審 核, 同 一 事 由 3 個 月 內 申 請 一 次 為 限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負 擔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者 最 近 3 個 月 內 發 生 急 難 事 由, 導 致 家 庭 經 濟 陷 入 困 境 依 個 案 需 要 提 供 一 次 性 關 懷 救 助 金 或 分 月 分 次 發 給 關 懷 救 1. 桃 園 市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2. 助 申 請 書 / 社 會 救 助 通 2. 報 表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2. 本 3. 其 他 :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2. 死 亡 證 明 及 喪 葬 費 用 收 2. 據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申 請 人 居 住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參 加 國 保 幸 福 有 保 11

12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助 金, 給 付 金 額 依 個 案 事 由 給 予 1 至 3 萬 元 不 等 相 關 費 用 收 據 失 蹤 證 明 3 張 就 業 媒 合 介 紹 卡 及 求 職 登 記 證 明 其 他 應 備 文 件 本 市 市 民 因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致 死 亡 失 蹤 重 傷 或 居 住 所 受 天 然 災 害 毀 損 者 災 害 救 助 1. 死 亡 救 助 : 因 災 致 死 或 因 災 1. 致 重 傷, 於 災 害 發 生 後 三 十 1. 日 內 死 亡 者, 補 助 20 萬 2. 失 蹤 救 助 : 受 災 行 蹤 不 明 者, 1. 補 助 20 萬 3. 重 傷 救 助 : 指 因 災 致 重 傷 住 1. 院 者, 醫 療 費 用 超 過 10 萬, 1. 補 助 10 萬 4. 安 遷 救 助 : 住 屋 毀 損 無 法 居 1. 住, 已 搬 離 現 址 者, 家 戶 1. 戶 內 人 口 每 人 發 給 新 臺 幣 二 1. 萬 元, 以 五 口 為 限 災 前 未 1. 居 住 於 受 災 損 毀 住 屋 者, 不 1. 予 發 給 5. 住 屋 土 石 流 救 助 : 住 屋 因 土 1. 石 流 入, 自 室 內 樓 地 板 起 算 1. 達 三 十 公 分 者, 並 以 一 門 牌 1. 為 一 戶 計 算 但 建 物 分 別 獨 1. 立, 或 非 屬 獨 立 而 為 不 同 獨 1. 立 生 活 戶 者, 依 其 事 實 認 定 1. 之 每 戶 發 給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6. 淹 水 救 助 : 以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6. 布 之 颱 風 或 豪 雨 特 報, 造 成 6. 住 屋 水 淹 五 十 公 分 以 上 者, 6. 住 屋 淹 水 達 五 十 公 分 以 上, 6. 未 達 一 百 公 分 者, 發 給 救 助 6. 金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 淹 水 一 百 6. 公 分 以 上 者, 發 給 救 助 金 新 6. 臺 幣 二 萬 元 1. 戶 籍 資 料 受 災 相 片 (4 1. 至 6 張 ) 印 章 具 領 1. 人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2. 證 明 文 件 : 1.(1) 因 火 災 申 請 救 助 者 : 1.(1) 本 府 消 防 局 火 災 證 明 1.(1) 書 1.(2) 申 請 死 亡 救 助 者 : 檢 1.(1) 察 署 相 驗 屍 體 證 明 書 1.(1) 或 死 亡 證 明 書 1.(3) 申 請 失 蹤 救 助 者 : 本 1.(1) 府 警 察 局 所 開 立 之 失 1.(1) 蹤 證 明 文 件 1.(4) 申 請 重 傷 救 助 者 : 醫 1.(1) 師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醫 療 1.(1) 費 用 收 據 1.(5) 申 請 安 遷 救 助 住 屋 1.(1) 土 石 流 救 助 或 淹 水 救 1.(1) 助 者 : 建 物 謄 本 建 1.(1) 築 執 照 影 本 戶 口 遷 1.(1) 入 證 明 房 屋 稅 繳 納 1.(1) 證 明 自 來 水 費 或 電 1.(1) 費 繳 單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防 治 人 口 販 運 人 人 有 責 12

13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國 民 年 金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保 險 費 補 助 設 籍 本 市 1.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者 2. 國 民 年 金 被 保 險 人 所 得 未 達 1. 一 定 標 準 者 3.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並 核 發 手 1. 冊 者 1. 已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國 民 年 金 1. 保 險 費 由 政 府 全 額 負 擔 2. 國 民 年 金 被 保 險 人 所 得 未 達 1. 一 定 標 準 者, 補 助 標 準 分 二 1. 級 : 1.(1) 全 家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1.(1) 家 人 口, 每 人 每 月 未 達 1.(1) 當 年 度 最 低 生 活 費 (1) 倍 者, 自 付 30%, 政 府 負 1.(1) 擔 70% 1.(2) 若 達 當 年 度 最 低 生 活 費 1.(1)1.5 倍 未 達 2 倍 者, 自 付 1.(1)45%, 政 府 負 擔 55% 3.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並 核 發 手 1. 冊 者, 補 助 標 準 分 三 級 : 1.(1) 極 重 度 及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11.(1 者, 由 政 府 全 額 負 擔 1.(2) 中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付 11. ( 130%, 政 府 負 擔 70% 1.(3) 輕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付 11.(1 45%, 政 府 負 擔 55% 1.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2. 全 家 人 口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或 戶 籍 謄 本 1.(1) 配 偶 1.(2) 一 親 等 之 直 系 血 親 1.(3) 同 一 戶 籍 或 共 同 生 活 1.(1) 之 其 他 直 系 血 親 1.(4) 認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扶 養 1.(1) 親 屬 免 稅 額 之 納 稅 義 1.(1) 務 人 3. 全 家 人 口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1. 文 件, 說 明 如 下 : 1.(1)16-25 歲 在 學 學 生, 1.(1) 請 檢 附 學 生 證 正 反 1.(1) 面 影 本 1.(2) 外 籍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1.(1) 應 檢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1.(1)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1.(3) 最 近 轉 換 工 作 者, 檢 1.(1) 附 服 務 單 位 開 具 之 最 1.(1) 近 3 個 月 內 薪 資 證 明 1.(1) 1.(4) 已 歇 業 之 公 司 或 行 號 1.(1) 負 責 人 者, 請 附 歇 業 1.(1) 證 明 1.(5) 應 徵 召 入 伍 服 兵 役 或 1.(1) 替 代 役 現 役 者, 應 檢 1.(1) 附 服 役 兵 役 或 替 代 役 1.(1) 現 役 之 證 明 影 本 1.(6) 國 中 小 學 教 師 職 業 1.(1. 軍 人, 請 檢 附 薪 資 1.(1)( 餉 ) 單 影 本 1.(7) 退 休 人 員 領 取 月 退 俸 1.(1) 者, 請 附 月 退 金 或 月 1.(1) 撫 金 通 知 影 本 或 其 他 1.(1)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除 已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免 申 請 外, 其 餘 國 民 年 金 被 保 險 人 請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辦 理 人 口 販 運 通 報 專 線 :110/(02) ( 我 想 爸 爸, 響 鈴 救 我 ) 13

14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4.(8) 退 休 人 員 最 近 1 年 內 4.(8) 領 取 1 次 退 休 金 者, 4.(8) 請 付 退 休 金 給 付 通 知 4.(8) 書 影 本 4.(9) 入 獄 服 刑 或 失 蹤 6 個 4.(8) 月 者, 請 檢 附 入 獄 證 4.(8) 明 協 尋 證 明 或 其 他 4.(8)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10) 失 業 者, 請 檢 附 離 4.(10) 職 證 明 失 業 認 定 4.(10) 及 失 業 給 付 證 明 4.(11) 無 法 工 作 者, 請 附 4.(10) 最 近 1 個 月 內 公 立 4.(10) 醫 療 機 構 或 經 中 央 4.(10)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4.(10) 合 格 出 具 之 診 斷 證 4.(10) 明 書 4. 受 委 託 辦 理 之 代 理 人 身 4. 分 證 影 本 設 籍 或 居 住 本 市 之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及 學 生, 並 具 有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者 : 1. 經 社 工 員 評 估 確 有 經 濟 困 難 4. 者 2. 就 讀 本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及 市 立 4. 高 級 中 學, 經 學 校 評 估 確 有 4. 經 濟 困 難 者 感 心 生 活 券 1. 申 請 書 / 印 領 清 冊 2. 其 他 : 評 估 單 位 請 民 眾 4. 出 具 經 濟 困 難 之 證 明 文 4. 件 1. 本 市 各 家 4. 庭 服 務 中 4. 心 2. 本 市 國 民 4. 中 小 學 及 4. 市 立 高 級 4. 中 學 1. 經 社 工 員 評 估 有 基 本 生 活 需 4. 求 之 弱 勢 家 庭, 提 供 每 戶 面 齊 手 援 助 杜 絕 人 口 販 運 14

15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2. 額 100 元 之 生 活 券 ( 每 次 發 2. 放 單 位 為 500 元 ) 或 經 學 2. 校 評 估 有 急 難 需 求 之 經 濟 弱 2. 勢 學 生, 提 供 學 生 面 額 元 之 生 活 券, 由 學 校 視 學 2. 生 狀 況 彈 性 評 估 發 放 次 數 2. 持 券 人 可 持 該 券 至 本 府 委 託 2. 之 商 店 門 市, 兌 換 與 該 券 2. 面 額 等 值 之 基 本 生 活 食 品 及 2. 用 品 愛 心 餐 食 券 設 籍 或 居 住 本 市 之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經 社 工 員 評 估 確 有 經 濟 困 難 者 由 社 工 員 評 估 服 務 對 象 之 需 求 發 給 餐 食 兌 換 券, 並 提 供 相 關 店 家 資 訊 予 弱 勢 家 庭, 由 弱 勢 家 庭 依 照 實 際 需 求, 可 就 近 至 最 近 的 愛 心 商 家 換 取 餐 食 1. 社 工 申 請 評 估 表 / 領 取 1. 簽 名 表 2. 其 他 : 評 估 單 位 請 民 眾 1. 出 具 經 濟 困 難 之 證 明 文 1. 件 1. 本 市 各 家 1. 庭 服 務 中 1. 心 2. 本 市 各 早 1. 期 療 育 社 1. 區 資 源 中 1. 心 3. 本 市 各 身 1. 心 障 礙 者 1. 社 區 資 源 1. 及 生 活 重 1. 建 中 心 4. 本 市 各 新 1. 移 民 家 庭 1. 服 務 中 心 全 國 性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1950, 迅 速 諮 詢 消 費 問 題 15

16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設 籍 桃 園 市 (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 且 已 通 報 本 市 兒 童 發 展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未 達 就 學 年 齡 之 疑 似 發 展 1. 遲 緩 發 展 遲 緩 或 身 心 障 礙 1. 兒 童 ( 含 安 置 於 機 構 及 寄 養 1. 家 庭 ) 2. 已 達 就 學 年 齡, 經 鑑 定 安 置 1. 輔 導 委 員 會 同 意 暫 緩 入 學 之 1.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發 展 遲 緩 或 1.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 含 安 置 於 機 1. 構 及 寄 養 家 庭 ) 前 項 所 稱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指 持 有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輔 導 設 置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或 地 方 政 府 認 可 之 醫 院 開 具 之 綜 合 報 告 書 或 ( 疑 似 ) 發 展 遲 緩 證 明 書 ( 有 效 期 間 自 開 立 日 期 起 算 1 年 內 為 有 效 ) 者 ;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係 指 領 有 本 市 核 ( 換 ) 發 或 註 記 之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或 手 冊 ) 者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療 育 補 助 非 低 收 入 戶 ( 含 中 低 收 入 戶 ) 交 通 費 療 育 訓 練 費,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3,000 元 ; 低 收 入 戶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5,000 元 1. 申 請 表 正 本 ( 每 次 申 請 1. 皆 須 檢 附 ) 2. 療 育 紀 錄 單 ( 申 請 交 通 1. 補 助 費 用 ) 3. 療 育 訓 練 補 助 收 據 黏 貼 1. 憑 證 單 ( 申 請 自 費 療 育 1. 訓 練 費 用 ) 該 年 度 首 次 提 出 申 請 者 另 檢 附 1. 兒 童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1. 本 影 本 ( 戶 籍 異 動 時 亦 1. 須 檢 附 ) 2. 有 效 期 間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1.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影 1. 本 1 年 內 開 立 之 ( 疑 似 ) 1. 發 展 遲 緩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1. 有 效 期 間 內 綜 合 評 估 1. 報 告 書 影 本 ( 三 者 擇 一 1. 即 可 ) 3.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 無 1. 則 免 附 ) 4. 寄 養 家 庭 或 安 置 教 養 機 1. 構 請 附 本 府 委 託 安 置 1.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1. 免 附 ) 桃 園 市 兒 童 發 展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電 話 : 地 址 : 桃 園 區 四 維 街 12 號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之 補 助 對 象 為 設 籍 本 市 或 於 中 華 民 國 ( 以 下 簡 稱 本 國 ) 未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無 國 籍 位 取 得 本 國 居 留 定 居 許 可, 惟 實 際 居 住 於 本 市, 無 工 作 能 力 且 未 獲 政 府 其 他 項 目 生 活 補 助 或 未 接 受 公 費 收 容 安 置 之 未 滿 18 歲 兒 童 及 少 年, 並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申 1. 請 表 及 切 結 書 2.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全 戶 戶 1. 籍 謄 本 ( 須 顯 示 個 人 記 1. 事 欄 ) 3. 國 稅 局 核 發 之 最 近 1 年 1. 全 戶 綜 合 所 得 稅 財 產 1. 歸 戶 及 綜 合 所 得 稅 籍 資 1. 料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消 費 申 訴 可 由 網 路 申 辦,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16

17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1. 父 母 均 死 亡 而 監 護 人 或 實 際 1. 照 顧 者 無 力 撫 育 者 2. 父 母 一 方 死 亡 失 蹤 達 6 個 1. 月 以 上 或 處 1 年 以 上 徒 刑 且 1. 尚 在 執 行 中, 另 一 方 或 實 際 1. 照 故 者 無 力 撫 育 者 3. 父 母 離 婚, 而 負 擔 行 使 監 護 1. 義 務 之 一 方 無 力 撫 育 且 未 再 1. 婚 者 4. 父 母 一 方 無 工 作 能 力, 或 雖 1. 有 工 作 能 力, 但 罹 患 嚴 重 傷 1. 病 致 不 能 工 作, 需 附 3 個 月 1. 內 公 立 醫 院 或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1. 評 定 合 格 醫 院 之 診 斷 證 明 1. 書, 並 註 明 必 須 3 個 月 以 上 1. 之 治 療 或 療 養 致 無 法 工 作 1. 者 5.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對 兒 童 及 少 年 1. 有 虐 待 遺 棄 押 賣 強 迫 1. 從 事 不 正 當 職 業 或 其 他 濫 用 1. 親 權 行 為, 經 本 府 社 會 局 委 1. 託 親 屬 家 庭 收 容 者 6. 非 婚 生 子 女, 負 擔 行 使 監 護 1. 義 務 之 一 方 或 實 際 照 顧 者 無 1. 力 撫 育 者 7. 經 生 父 認 領 之 非 婚 生 子 女, 1. 負 擔 行 使 監 護 義 務 之 一 方 無 1. 力 撫 育 者 8. 遭 遇 困 境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內 1. 者 9. 因 懷 孕 或 生 育 而 遭 遇 困 境 者 1. 與 其 子 女 前 項 所 稱 遭 遇 困 境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指 遭 受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或 戶 內 兒 童 及 少 年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者 ; 所 稱 實 際 照 顧 者, 係 指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監 護 權 人 或 直 系 親 屬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2,000 元 4. 行 政 院 勞 工 保 險 局 核 發 1. 之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資 料 5.15 歲 以 上, 其 學 生 證 正 1. 反 面 影 本 6. 受 扶 助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郵 1.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7. 離 婚 者, 應 檢 附 離 婚 1. 協 議 書 或 離 婚 判 決 書 ( 影 1. 本 ) 8. 失 蹤 者, 應 檢 附 警 察 機 1. 關 核 發 之 失 蹤 人 口 查 屬 1. 單 正 本 (6 個 月 以 上,2 1. 年 以 內 ) 9. 患 有 重 大 疾 病 者, 應 檢 1. 附 最 近 3 個 月 內 公 立 醫 1. 療 機 構 或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1. 署 評 鑑 合 格 之 醫 院 診 斷 1. 證 明 書 正 本 10.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檢 附 身 10.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影 10. 本 11. 服 刑 中 者, 應 檢 附 3 個 10. 月 內 仍 在 監 服 刑 之 證 明 10. 正 本 12. 父 母 工 作 有 所 異 動 時, 10. 現 職 工 作 薪 資 證 明 單 10.( 須 工 作 單 位 證 明 ) 13. 離 婚 協 議 書 或 離 婚 判 決 10. 書 中 有 註 明 支 付 子 女 教 10. 育 費 或 生 活 費 者, 倘 未 10. 支 付, 應 檢 附 法 院 或 公 10. 證 人 公 證 書 證 明 14.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非 自 10. 願 離 職 證 明 或 全 民 健 康 10. 保 險 局 開 具 之 重 大 傷 病 10. 證 明 15. 經 醫 療 院 所 出 具 懷 孕 之 10.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其 它 相 關 10. 證 明 文 件 聰 明 消 費 停 看 聽, 貨 比 三 家 才 安 心 : 停 - 不 要 太 衝 動 看 - 仔 細 看 標 示 聽 - 要 打 聽 清 楚 17

18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1. 凡 設 籍 本 市 未 滿 18 歲 之 兒 1. 童 少 年, 其 本 人 無 工 作 能 力 1. 且 未 獲 政 府 其 他 項 目 生 活 補 1. 助 或 未 接 受 公 費 收 容 安 置, 1.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生 活 陷 1. 於 困 境 者 1.(1) 父 母 一 方 或 監 護 人 失 業 1.(1) 經 判 刑 確 定 入 獄 ( 但 羈 1.(1) 押 中 不 得 申 請 ) 罹 患 1.(1) 重 大 傷 病 精 神 疾 病 或 1.(1) 藥 酒 癮 戒 治 1.(2) 父 母 離 婚 或 一 方 死 亡 1.(1) 失 蹤, 他 方 無 力 維 持 家 1.(1) 庭 生 活 1.(3) 父 母 一 方 因 不 堪 家 庭 暴 1.(1) 力 或 有 其 他 因 素 出 走 1.(4) 父 母 雙 亡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1.(1) 遭 遺 棄, 其 親 屬 願 代 為 1.(1) 撫 養 而 無 經 濟 能 力 1.(5) 未 滿 18 歲 未 婚 懷 孕 或 有 1.(1) 未 滿 18 歲 之 非 婚 生 子 女 1.(6) 其 他 經 評 估 確 有 生 活 困 1.(1) 難, 需 經 濟 扶 助 2.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未 達 當 年 度 1. 每 人 每 月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3. 全 家 人 口 動 產 平 均 每 人 低 於 1. 新 臺 幣 15 萬 元 4. 全 家 人 口 不 動 產 總 值 低 於 新 1. 臺 幣 650 萬 元 1. 申 請 表 ( 必 備 文 件 ) 及 1. 切 結 書 2. 最 近 3 個 月 內 全 戶 人 口 1. 戶 籍 謄 本 ( 須 顯 示 個 人 1. 記 事 欄 ) 3. 兒 童 少 年 或 申 請 人 之 郵 1. 政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 必 備 1. 文 件 ) 4.15 歲 以 上 其 學 生 證 正 反 1. 面 影 本 5. 全 家 人 口 最 近 1 年 內 完 1. 稅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1. 得 資 料 清 單 及 3 個 月 內 1. 財 產 歸 屬 資 料 ( 對 象 包 1. 括 : 父 母 雙 亡 或 兒 童 及 1. 少 年 遭 遺 棄, 其 親 屬 願 1. 代 為 撫 養 而 無 經 濟 能 力 1. 之 親 屬 ) 6.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1.( 正 ) 本 ( 視 家 庭 實 際 狀 1. 況 提 供 ) 1.(1)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詳 1.(1) 見 作 業 規 定 三 ( 六 ) 1.(1) 之 4 8) 1.(2)3 個 月 內 在 監 證 明 1.(3) 死 亡 證 明 書 1.(4) 保 護 令 1.(5) 警 察 機 關 受 ( 處 ) 理 1.(1) 查 詢 人 口 案 件 登 記 表 1. 戶 籍 所 在 1. 地 區 公 所 1. 社 會 課 2. 線 上 申 請 1.: 請 至 桃 園 市 政 府 1. 入 口 網 站 1. 資 訊 便 1. 民 系 統 1./ 線 上 申 1. 辦 整 合 系 1. 統 / 弱 勢 1. 家 庭 兒 童 1. 及 少 年 緊 1. 急 生 活 扶 1. 助 ibon 1. 申 辦 : 公 1. 營 申 辦 / 1. 桃 園 市 政 1. 府 / 社 會 1. 局 / 弱 勢 1. 家 庭 兒 童 1. 及 少 年 緊 1. 急 扶 助 網 路 交 易 陷 阱 多, 慎 選 商 家 少 糾 紛 18

19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3,000 元, 扶 助 期 間 以 6 個 月 為 原 則, 扶 助 6 個 月 期 滿 前, 由 本 局 或 受 本 局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指 派 社 工 員 調 查 訪 視, 如 認 有 延 長 必 要, 最 多 再 行 補 助 6 個 月, 且 同 一 事 由 以 補 助 一 次 為 限 1.(6) 離 婚 協 議 書 或 離 婚 判 1.(6) 決 書 1.(7)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家 庭 暴 1.(6) 力 與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案 1.(6) 件 調 查 紀 錄 通 報 表 1.(8)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失 業 給 1.(6) 付 申 請 案 件 認 定 及 再 1.(6) 認 定 單 及 非 自 願 離 職 1.(6) 證 明 書 1.(9) 重 大 傷 病 卡 1.(10)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1.(11)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 如 1.(11) 房 貸 證 明 租 賃 契 1.(11) 約 離 職 證 明 / 定 1.(11) 期 契 約 證 明 / 勞 保 1.(11) 加 退 保 證 明 推 介 1.(11) 就 業 或 領 取 失 業 給 1.(11) 附 證 明 文 件 動 產 / 1.(11) 財 產 / 薪 資 遭 強 制 1.(11) 執 行 證 明 文 件 1.(12) 藥 酒 癮 戒 治 證 明 1.(13) 出 境 證 明 文 件 1.(14) 驗 傷 證 明 1.(15) 子 女 教 育 支 出 單 據 1.(16) 社 工 員 調 查 訪 視 或 1.(11) 評 估 報 告 等 就 業 者 家 庭 部 分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 本 項 補 助 不 得 與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及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重 複 請 領 ) 1. 就 業 者 家 庭 : 1.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雙 方 或 單 1. 親 一 方 皆 就 業, 或 父 母 一 方 1. 就 業 另 一 方 因 中 重 度 身 心 1. 障 礙 或 服 義 務 役 或 處 1 1. 年 以 上 之 徒 刑 或 受 拘 束 人 身 1. 自 由 之 保 安 處 分 1 年 以 上 且 1. 執 行 中, 致 無 法 自 行 照 顧 家 1. 中 未 滿 2 歲 幼 兒, 而 需 送 請 1. 領 有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證 書 或 1. 托 嬰 中 心 托 育 人 員 照 顧 者 1. 申 請 表 2. 幼 兒 及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1. 文 件 3. 與 托 育 人 員 簽 訂 之 托 育 1. 契 約 書 4. 主 申 請 人 ( 父 母 或 監 1. 護 人 一 方 ) 之 郵 局 帳 戶 1. 封 面 影 本 5.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6.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7. 幼 兒 1 年 內 之 發 展 遲 緩 1. 證 明 或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心 1. 障 礙 手 冊 本 市 合 法 立 案 之 托 嬰 中 心 或 本 市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消 費 糾 紛 要 申 訴,1950 專 線 要 牢 記 19

20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1) 一 般 家 庭 : 符 合 補 助 條 件 者, (1) 且 申 請 人 經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1) 最 近 1 年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未 達 (1)20% 者, 補 助 每 位 未 滿 2 歲 之 幼 (1) 兒 每 月 最 高 2,000-3,000 元 (2) 中 低 收 入 戶 : 符 合 補 助 條 件 者, (1) 補 助 每 位 未 滿 2 歲 之 幼 兒 每 月 (1) 最 高 3,000-4,000 元 (3) 低 收 入 戶 家 有 未 滿 2 歲 之 發 (1) 展 遲 緩 或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之 家 (1) 庭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高 風 險 家 (1) 庭, 符 合 補 助 條 件 者, 補 助 每 (1) 位 未 滿 2 歲 之 幼 兒 每 月 最 高 (1) 4,000-5,000 元 2.3 位 子 女 以 上 家 庭 : 2. 戶 籍 登 記 為 同 一 母 親 或 父 親, 有 2.3 位 以 上 子 女 之 家 庭, 其 未 滿 2 歲 幼 兒 需 送 請 領 有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2. 務 證 書 或 托 嬰 中 心 托 育 人 員 照 顧 2. 者 一 般 家 庭 : 1. 補 助 對 象 不 受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2. 雙 方 或 單 親 一 方 皆 就 業 及 最 近 2.1 年 綜 合 所 得 稅 總 額 合 計 或 所 得 2. 稅 稅 率 未 達 20% 限 制, 補 助 每 2. 位 未 滿 2 歲 之 幼 兒 每 月 最 高 2.2, 元 2. 中 低 收 入 戶 : 符 合 補 助 條 件 者, 2. 補 助 每 位 未 滿 2 歲 之 幼 兒 每 月 2. 最 高 3,000-4,000 元 3. 低 收 入 戶 家 有 未 滿 2 歲 之 發 2. 展 遲 緩 或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之 家 庭 2.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高 風 險 家 庭 2., 符 合 補 助 條 件 者, 補 助 每 位 2. 未 滿 2 歲 之 幼 兒 每 月 最 高 4,000 2.)-5,000 元 8.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9. 高 風 險 家 庭 證 明 文 1. 件 10. 家 庭 總 所 得 文 件 11. 就 業 證 明 文 件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本 津 貼 補 助 對 象,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2. 津 貼 申 請 表 兒 童 戶 籍 所 在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不 限 女 性 申 請 人, 亦 歡 迎 男 性 申 辦! 20

21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1. 育 有 2 足 歲 以 下 兒 童 2. 兒 童 之 父 母 ( 或 堅 護 人 ) 至 2. 少 一 方 因 為 育 兒 需 要, 致 未 2. 能 就 業 者 3.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2. 社 會 救 助 法 審 核 認 定 為 低 收 2.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兒 童 2. 之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經 稅 捐 2.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之 最 近 1 年 之 2. 綜 合 所 得 稅 合 計 未 達 申 報 2. 標 準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未 達 2.20% 4. 兒 童 未 經 政 府 公 費 安 置 收 2. 容 5. 未 領 取 因 照 顧 該 名 兒 童 之 育 2.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或 保 補 托 育 2. 費 用 補 助 6. 前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未 能 就 業 2.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但 情 2. 況 特 殊 者, 由 直 轄 市 縣 2.( 市 ) 政 府 視 申 請 人 舉 證 資 2. 料 認 審 之 : 2.(1) 未 參 加 勞 工 就 業 保 險 2.(2) 經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之 2.(2) 薪 資 所 得 及 執 行 業 務 所 2.(2) 得 ( 稿 費 除 外 ) 二 項 合 2.(2) 計, 未 達 本 年 度 每 月 基 2.2). 本 工 資 乘 以 12 個 月 之 2.(2) 金 額 2. 父 母 一 方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2. 影 本 3. 父 母 雙 方 戶 口 名 簿 1. 低 收 入 戶 : 每 名 兒 童 每 月 補 2. 助 新 臺 幣 5,000 元 ( 含 現 2. 行 低 收 入 戶 兒 童 生 活 補 助 費 2.) 2. 中 低 收 入 戶 : 每 名 兒 童 每 月 2. 臺 幣 4,000 元 3. 兒 童 之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經 2.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之 最 近 1 2. 年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總 額, 合 計 2. 未 達 申 報 標 準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2. 稅 率 未 達 20% 者 : 每 名 兒 童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新 移 民 多 元 化 服 務, 電 話 :

22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2. 每 月 補 助 新 臺 幣 2,500 元 4. 兒 童 未 經 政 府 公 費 安 置 收 容 5. 未 領 取 因 照 顧 該 名 兒 童 之 育 嬰 留 2. 職 停 薪 津 貼 或 保 母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已 領 有 政 府 其 他 相 同 性 質 之 生 活 2. 類 補 助 或 津 貼 者, 不 得 重 複 領 取 2. 本 津 貼, 其 額 度 低 於 本 津 貼 應 補 2. 足 差 額 7. 本 津 貼 以 月 為 核 算 單 位, 補 助 至 2. 兒 童 滿 二 足 歲 當 月 止 公 設 民 營 托 嬰 中 心 一 般 收 托 對 象 未 滿 二 歲 兒 童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一 方 須 設 籍 本 市, 且 符 合 下 列 事 由, 致 無 法 照 顧 家 中 未 滿 二 歲 之 兒 童, 而 有 送 托 需 求 者 : 1. 父 母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一 方 就 1. 業, 另 一 方 或 單 親 有 求 職 需 要 1. 者 2. 父 母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一 方 就 1. 業, 另 一 方 因 身 心 障 礙 受 一 年 1.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受 拘 束 人 身 自 由 1. 之 保 安 處 分 一 年 以 上 且 執 行 中 3. 父 母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一 方 就 1. 業, 另 一 方 因 身 心 障 礙 受 一 年 1.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受 拘 束 人 身 自 由 1. 之 保 安 處 分 一 年 以 上 且 執 行 中 優 先 收 托 對 象 托 嬰 中 心 於 其 日 間 托 育 收 托 名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至 百 分 之 三 十 優 先 收 托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身 心 障 礙 家 庭 之 未 滿 二 歲 兒 童 優 先 收 托 下 列 兒 童 : 1. 本 府 列 冊 之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1. 戶 之 兒 童 2. 具 有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及 中 低 收 入 之 1.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身 分 資 格 之 1. 兒 童 1. 申 請 書 2.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及 1. 影 本 一 份 ( 正 本 查 驗 1. 後 返 還 ) 3. 父 母 ( 或 法 定 代 理 1. 人 ) 印 章 4. 委 託 書 ( 非 法 定 代 理 1. 人 申 請 ) 5. 優 先 收 托 對 象, 需 檢 1. 附 下 列 資 料 : (1) 低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1) 戶 證 明 影 本 乙 份 (2)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1) 文 件, 或 領 有 中 低 (1) 收 入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1) 補 助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1) 入 兒 童 少 年 健 保 補 (1) 助 身 分 認 定 證 明 文 (1) 件 乙 份 (3) 兒 童 父 母 一 方 之 中 (1)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1)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1) 本 或 服 義 務 役 證 (1) 明 (4) 影 本 或 在 監 執 行 (1) 證 明 書 (5) 可 證 明 生 育 子 女 數 (1) 之 戶 籍 資 料 1. 公 設 民 營 1. 龜 山 托 嬰 1. 中 心 1. 電 話 : 地 址 : 桃 1. 園 市 龜 山 1. 區 同 心 二 1. 路 17 號 2. 公 設 民 營 1. 中 壢 托 嬰 1. 中 心 1. 電 話 : 地 址 : 桃 1. 園 市 中 壢 1. 區 元 化 路 號 樓 3. 兒 童 戶 籍 1. 所 在 區 公 1. 所 社 會 課 廉 政 反 貪 做 得 好, 人 民 心 安 沒 煩 惱 22

23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3. 父 母 之 一 方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3. 證 明 等 及 為 中 度 ( 含 ) 以 上 者 3. 受 一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保 安 處 分 3. 一 年 以 上 執 行 中, 致 無 法 自 行 照 3. 顧 家 中 未 滿 二 歲 兒 童 4. 戶 籍 登 記 為 同 一 母 親 或 父 親, 有 3.2 位 以 上 子 女 之 家 庭, 其 未 滿 2 3. 歲 兒 童 需 送 托 照 顧 者 5. 未 成 年 父 母 : 未 滿 2 歲 之 子 女 6. 單 親 家 庭 未 滿 2 歲 之 子 女 7. 日 間 托 育 收 托 名 額 之 5%, 優 先 3. 收 托 中 心 現 職 之 子 女 1. 日 間 托 育 : 週 一 至 週 五,7 時 至 3.18 時 2. 延 長 托 育 : 週 一 至 週 五,18 時 3.30 分 至 19 時 30 分 3. 臨 時 托 育 : 週 六 日,7 時 至 時 對 象 以 日 間 托 育 兒 童 為 主, 3. 另 得 視 實 際 狀 況 調 整 親 子 館 服 務 對 象 1. 育 有 0 至 3 歲 嬰 幼 兒 之 家 庭 2. 有 托 育 需 求 之 嬰 幼 兒 及 其 主 要 照 3. 顧 者 3.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4. 社 區 托 育 資 源 網 絡 專 業 人 員 1. 育 兒 資 源 服 務 : 3.(1) 托 育 服 務 及 幼 兒 照 顧 諮 詢 3.(2) 嬰 幼 兒 及 親 子 活 動 3.(3) 教 玩 具 及 圖 書 外 借 服 務 無 1. 大 園 親 子 1. 館 1. 電 話 : # 傳 真 : 地 址 : 桃 1. 園 市 大 園 1. 區 和 平 東 1. 路 89 號 3 1. 樓 全 民 反 貪 腐, 廉 能 好 政 府 23

24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3.(4) 親 職 教 育 講 座 3.(5) 育 兒 指 導 服 務 ( 保 母 宅 3.(5) 急 便 ) 3.(6) 照 顧 者 團 體 3.(7) 外 展 服 務 3.(8) 社 區 宣 導 3.(9) 志 工 培 訓 2. 健 康 成 長 服 務 : 協 助 連 結 3.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及 療 育 服 務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 協 助 弱 勢 3. 家 庭 連 結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2. 八 德 親 子 館 3. 電 話 : # 傳 真 : 地 址 : 桃 園 市 八 3. 德 區 介 壽 路 二 段 3.73 號 3. 平 鎮 親 子 館 ( 行 3. 動 親 子 車 ) 3. 電 話 : 地 址 : 桃 園 市 平 3. 鎮 區 環 南 路 巷 23 弄 2 號 2 3. 樓 4. 中 壢 親 子 館 3. 電 話 : 地 址 : 桃 園 市 中 3. 壢 區 元 化 路 號 4 樓 行 動 親 子 車 申 請 資 格 桃 園 市 各 里 辦 公 處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立 案 之 人 民 團 體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及 市 府 各 級 機 關 等 單 位 1. 於 活 動 辦 理 前 2 個 1. 月, 檢 附 申 請 表, 1. 傳 真 至 桃 園 市 平 鎮 1. 親 子 館 , 1. 或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至 1.toybustaoyuan@gmai 1.l.com 申 請 表 用 1. 印 單 位 及 負 責 人 1. 章, 若 為 政 府 機 關 單 1. 位, 則 由 單 位 主 管 核 1. 章 平 鎮 親 子 館 ( 行 動 親 子 車 ) 電 話 : 地 址 :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環 南 路 186 巷 23 弄 2 號 2 樓 家 庭 中 心 齊 就 位 守 護 家 庭 好 到 位 24

25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行 動 親 子 車 免 費 提 供 育 有 0 至 3 歲 兒 童 家 庭 各 項 育 兒 資 訊 及 豐 富 的 資 源, 依 不 同 年 齡 層 兒 童 規 劃 親 子 課 程 及 活 動, 並 宣 導 親 子 互 動 的 重 要 及 正 確 育 兒 技 巧 此 外, 行 動 親 子 車 上 更 是 滿 載 豐 富 的 玩 具 及 繪 本, 車 內 也 貼 心 地 設 置 了 哺 乳 室, 來 到 鄰 里 社 區 內 提 供 便 利 又 離 家 近 的 服 務, 為 孩 子 營 造 一 個 安 全 舒 適 的 遊 戲 空 間 透 過 專 業 托 育 人 員 帶 領 親 子 互 動 課 程, 從 遊 戲 中 刺 激 學 齡 前 兒 童 智 能 及 大 小 肌 肉 等 發 展, 為 家 長 學 習 育 兒 的 示 範 教 學 2. 請 申 請 單 位 提 供 活 2. 動 場 地, 室 內 及 戶 外 2. 皆 可, 若 為 戶 外 宜 有 2. 雨 備 場 地, 並 於 申 請 2. 時 檢 附 3 張 以 上 活 動 2. 場 地 照 片 3. 場 地 應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2. 責 任 險, 請 於 申 請 時, 2. 檢 附 投 保 證 明 影 本 4. 需 申 請 親 子 車 搭 配 辦 2. 理 相 關 社 區 活 動 者, 2. 請 檢 附 活 動 說 明, 2. 包 含 活 動 名 稱 對 2. 象 預 估 人 數 活 動 2. 內 容 簡 述 及 相 關 資 料 2. 如 活 動 簡 章 活 動 計 2. 畫 書 等 文 件 供 參 5. 申 請 資 料 經 審 核 評 估 2. 後, 結 果 以 書 面 電 2. 話 或 通 知 申 2. 請 單 位 桃 園 市 育 兒 津 貼 1. 申 請 人 及 3 歲 以 下 兒 童 設 籍 且 實 1. 際 居 住 本 市 滿 1 年 者 2. 申 請 人 設 籍 且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滿 1 1. 年 以 上, 兒 童 依 規 定 於 本 市 辦 理 1. 出 生 登 記 或 初 設 戶 籍 未 滿 1 年, 1. 且 未 有 遷 出 紀 錄 者 開 辦 日 期 104 年 4 月 1 日 開 辦 申 請 人 為 兒 童 之 父 母 雙 方 行 使 負 擔 兒 童 權 利 義 務 一 方 或 監 護 人, 其 他 依 桃 園 市 育 兒 津 貼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1. 必 備 文 件 : 1.(1) 申 請 表 1.(2) 最 近 3 個 月 內 戶 1.(2) 籍 謄 本 ( 含 電 子 1.(2) 戶 籍 謄 本 ) 或 新 1.(2)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2)( 指 自 103 年 2 月 1.(2) 5 日 起 申 領 者 ), 1.(2) 並 應 記 載 全 戶 人 1.(2) 口 及 詳 細 記 事 1.(3) 申 請 人 一 方 郵 局 1.(2)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1.(4) 申 請 人 雙 方 印 章 兒 童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或 里 辦 公 處 廉 政 反 貪 作 伙 來, 共 創 台 灣 好 未 來 25

26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發 放 金 額 每 人 每 月 3,000 元, 補 助 至 兒 童 滿 3 足 歲 當 月 止 2. 選 備 文 件 : 2.(1) 在 監 執 行 證 明 ( 在 監 1.(2) 服 刑 用 ) 2.(2) 警 察 受 ( 處 ) 理 查 詢 1.(2) 人 口 案 件 登 記 表 之 收 1.(2) 執 聯 影 本 ( 失 蹤 人 口 1.(2) 用 ) 2.(3) 保 安 處 分 處 所 執 行 證 1.(2) 明 書 ( 保 安 處 分 用 ) 2.(4) 申 請 人 一 方 為 在 臺 無 1.(2) 戶 籍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1.(2) 或 外 籍 人 士 者 請 檢 附 1.(2) 有 效 期 居 留 證 影 本 1.(2)( 無 戶 籍 或 外 籍 人 士 1.(2) 用 ) 2.(5) 暫 時 / 通 常 保 護 令 影 1.(2) 本 (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1.(2) 用 ) 特 殊 家 庭 除 必 備 文 件 外, 需 依 類 型 確 認 選 備 文 件 廉 潔 透 明 有 效 率, 國 家 才 有 競 爭 力 26

27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申 請 人 及 受 扶 助 對 象 需 設 籍 本 市 且 實 際 居 住, 且 其 家 庭 總 收 入 按 全 家 人 口 平 均 分 配, 每 人 每 月 未 超 過 政 府 當 年 公 布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2.5 倍 (104 年 度 最 低 生 活 費 1 萬 2,821 元 ), 及 未 超 過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消 費 支 出 1.5 倍 ( 消 費 支 出 標 準 1 萬 9,416 元 ), 且 家 庭 財 產 總 額 未 超 過 一 定 金 額, 並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1.65 歲 以 下, 其 配 偶 死 亡, 或 1.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1. 未 獲 達 6 個 月 以 上 2. 因 配 偶 惡 意 遺 棄 或 受 配 偶 不 1. 堪 同 居 之 虐 待, 經 判 決 離 婚 1. 確 定 或 已 完 成 協 議 離 婚 登 記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4. 未 婚 懷 孕 婦 女, 懷 胎 3 個 月 1. 以 上 至 分 娩 2 個 月 內 5. 因 離 婚 喪 偶 未 婚 生 子 獨 1. 自 扶 養 18 歲 以 下 子 女 或 祖 1. 父 母 扶 養 18 歲 以 下 父 母 無 1. 力 扶 養 之 孫 子 女, 其 無 工 作 1. 能 力, 或 雖 有 工 作 能 力, 因 1. 遭 遇 重 大 傷 病 或 照 顧 6 歲 1. 以 下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致 不 能 工 1. 作 6. 配 偶 處 1 年 以 上 之 徒 刑 或 受 1. 拘 束 人 身 自 由 之 保 安 處 分 1 1. 年 以 上, 且 在 執 行 中 7. 其 他 經 評 估, 因 3 個 月 內 生 1. 活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導 致 生 活 1. 經 濟 困 難 者, 且 其 重 大 變 故 1. 非 因 個 人 責 任 債 務 非 因 1. 自 願 性 失 業 等 事 由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1. 申 請 調 查 表 2.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附 記 事 欄 位 ) 3. 全 戶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1. 料 清 單 4.3 個 月 內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1. 單 5. 全 戶 稅 籍 資 料 清 單 6. 切 結 書 7.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檢 附 1. 入 出 境 證 明 8.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1. 細 ) 9. 近 3 個 月 薪 資 證 明 10.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事 實 發 生 後 6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保 護 孩 子 靠 你 我 熱 心 通 報 伸 援 手 27

28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按 當 年 度 低 收 入 戶 每 人 每 月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1 倍 核 發, 每 人 每 次 最 高 以 補 助 3 個 月 為 原 則, 同 一 案 情 以 補 助 1 次 為 限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 子 女 生 活 津 貼 限 符 合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補 助 對 象 第 一 二 三 五 六 款 對 象 之 15 歲 以 下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者 備 註 : 符 合 第 三 款 規 定, 以 依 民 事 保 護 令 取 得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權 利 義 務 行 使, 或 有 具 體 事 實 證 明 獨 自 扶 養 子 女 者 為 限 每 1 名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每 月 補 助 當 年 度 最 低 工 資 之 1/10, 每 年 申 請 1 次 1. 申 請 調 查 表 2.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附 記 事 欄 位 ) 3. 全 戶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2. 料 清 單 4. 切 結 書 5.3 個 月 內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2. 單 6.( 孫 ) 子 女 郵 局 存 薄 封 面 2. 影 本 7. 全 戶 稅 轄 資 料 清 單 8.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檢 2. 附 入 出 境 證 明 9.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2. 細 ) 10. 近 3 個 月 薪 資 證 明 11.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資 格 認 定 限 符 合 扶 助 對 象 各 款, 其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就 讀 國 內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並 符 合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五 條 之 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範 圍 者 就 讀 高 中 ( 職 ) 者 減 免 學 雜 費 60% 就 讀 大 專 院 校 者 減 免 學 雜 費 60% 1. 申 請 調 查 表 2.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附 記 事 欄 位 ) 3. 全 戶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2. 料 清 單 4. 切 結 書 5.3 個 月 內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2. 單 6.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7. 全 戶 稅 轄 資 料 清 單 8.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檢 2. 附 入 出 境 證 明 9.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2. 細 ) 10. 近 3 個 月 薪 資 證 明 1. 資 格 審 2. 查 : 戶 籍 2. 所 在 地 區 2. 公 所 社 會 2. 課 2. 子 女 教 育 2. 補 助 : 子 2. 女 就 讀 學 2. 校 社 會 局 已 開 放 檔 案 應 用, 歡 迎 民 眾 申 請 檔 案 閱 覽 抄 錄 與 複 製 28

29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待 資 格 審 查 核 可 後 將 由 公 所 開 立 資 格 認 定 公 文, 方 可 至 子 女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後 續 減 免 手 續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 兒 童 托 育 津 貼 限 符 合 扶 助 對 象 第 一 二 三 五 六 款 對 象 之 未 滿 6 歲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 應 優 先 獲 准 進 入 公 立 托 教 機 構 ) 如 就 讀 立 案 私 立 托 教 機 構 者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新 臺 幣 1,500 元 備 註 : 符 合 第 三 款 規 定, 以 依 民 事 保 護 令 取 得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權 利 義 務 行 使, 或 有 具 體 事 實 證 明 獨 自 扶 養 子 女 者 為 限 1. 申 請 調 查 表 2. 托 育 津 貼 申 請 表 3.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附 記 事 欄 位 ) 4. 切 結 書 5. 托 教 機 構 繳 費 收 據 或 註 2. 冊 證 明 書 6. 幼 兒 園 立 案 證 明 影 本 7. 特 境 身 分 通 過 核 發 之 公 2. 文 8.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檢 附 2. 入 出 境 證 明 9. 其 它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 法 律 訴 訟 補 助 限 符 合 扶 助 對 象 第 三 款 者 每 人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5 萬 元 1. 申 請 調 查 表 2. 法 律 訴 訟 補 助 申 請 表 3.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附 記 事 欄 位 ) 4. 切 結 書 5. 全 戶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2. 料 清 單 6.3 個 月 內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2. 單 7. 全 戶 稅 籍 資 料 清 單 8. 律 師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及 訴 2. 狀 或 判 決 書 影 本 9.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檢 附 2. 入 出 境 證 明 10.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 明 細 ) 11. 近 3 個 月 薪 資 證 明 1. 資 格 審 查 2.: 戶 籍 所 2. 在 地 區 公 2. 所 社 會 課 2. 子 女 教 育 2. 補 助 : 子 2. 女 就 讀 學 2. 校 事 實 發 生 後 3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感 心 生 活 券 助 您 安 心 生 活 安 心 就 學 29

30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限 符 合 扶 助 對 象 第 一 二 三 五 六 款 之 歲 者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 創 業 貸 款 補 助 資 格 認 定 創 業 貸 款 補 助 : 女 性 年 滿 20 歲 至 65 歲 男 性 年 滿 45 歲 至 65 歲 可 提 出 申 請, 在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貸 款 額 度 內 獲 前 3 年 免 息, 第 4 年 起 負 擔 年 息 1.5% 之 利 息 補 貼 優 惠, 補 貼 期 限 最 長 7 年, 利 息 差 額 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補 貼 ( 需 具 有 合 法 商 業 或 公 司 或 稅 籍 ) 登 記 並 具 有 2 年 內 有 在 經 營 之 企 業 ), 申 請 人 須 為 負 責 人 1. 申 請 調 查 表 2. 切 結 書 3.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附 記 事 欄 位 ) 4. 全 戶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2. 料 清 單 5.3 個 月 內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2. 單 6. 全 戶 稅 籍 資 料 清 單 7.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 明 細 ) 8. 近 3 個 月 薪 資 證 明 9. 其 它 符 合 款 項 之 證 明 文 2. 件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註 : 實 際 補 助 金 額 名 額 及 期 限 等, 由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另 以 辦 法 定 之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 傷 病 醫 療 補 助 限 符 合 扶 助 對 象 各 款 認 定,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本 人 及 6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2. 之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參 加 全 民 健 2. 保, 最 近 3 個 月 內 自 行 負 擔 2. 醫 療 費 超 過 新 臺 幣 3 萬 元, 2. 無 力 負 擔 且 未 獲 其 它 補 助 或 2. 保 險 給 付 者 2. 未 滿 6 歲 之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2. 參 加 全 民 健 保, 無 力 負 擔 自 2. 行 負 擔 之 費 用 者 1. 本 人 及 6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2. 之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部 分 ; 自 行 2. 負 擔 醫 療 費 用 超 過 3 萬 元 之 2. 部 分, 最 高 補 助 70%, 每 人 2.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2 萬 2. 元 1. 申 請 調 查 表 2. 傷 病 醫 療 補 助 申 請 表 3.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4. 切 結 書 5. 全 戶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3. 料 清 單 6.3 個 月 內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2. 單 7. 全 戶 稅 籍 資 料 清 單 8. 醫 療 費 用 明 細 正 本 9. 健 保 IC 卡 正 面 影 本 10.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11.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12.( 孫 ) 子 女 稅 籍 資 料 清 12. 單 13.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12. 細 ) 14. 近 3 個 月 薪 資 證 明 15.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提 供 愛 心 餐 食 實 現 轉 角 有 愛 幸 福 滿 屋 30

31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 創 業 貸 款 補 助 資 格 認 定 2. 未 滿 6 歲 之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 2. 凡 在 健 保 特 約 之 醫 療 院 所 接 2. 受 門 診 急 診 及 住 院 者, 依 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33 條 及 2.35 條 之 規 定, 應 自 行 負 擔 之 2. 費 用,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2. 臺 幣 12 萬 元 16. 傷 病 發 生 後 3 個 月 內 提 16. 出 申 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以 後 出 生 之 新 生 兒, 其 父 或 母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新 生 兒 在 本 市 各 戶 所 辦 理 出 5. 生 登 記 2. 非 於 國 內 出 生 之 新 生 兒, 返 5. 國 後 在 本 市 各 戶 所 辦 理 初 設 5. 戶 籍 登 記 3. 新 生 兒 之 父 或 母 一 方, 自 其 5. 最 後 遷 入 本 市 之 日 起, 算 至 5. 新 生 兒 出 生 之 日 止, 設 籍 本 5. 市 連 續 達 1 年 以 上, 且 申 請 5. 時 仍 設 籍 本 市 生 育 津 貼 1. 單 胞 胎, 每 名 新 生 兒 發 放 3 5. 萬 元 2. 雙 胞 胎, 每 名 新 生 兒 發 放 3 5. 萬 5,000 元 3. 三 胞 胎 以 上 者, 每 名 新 生 兒 5. 發 放 4 萬 5,000 元 申 請 人 ( 符 合 資 格 之 父 或 母 其 中 一 方 ) 辦 理 : 1. 申 請 表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3. 申 請 人 印 章 4. 申 請 人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 配 偶 代 為 申 請, 請 寫 切 結 書 ) 委 託 他 人 ( 配 偶 之 親 友 ) 代 為 辦 理 : 1. 申 請 表 2.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3. 委 託 人 印 章 4.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5. 申 請 人 親 自 簽 名 或 蓋 章 5. 之 委 託 書 6. 申 請 人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或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成 長 自 立, 夢 想 揚 帆 遠 離 貧 窮 31

32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老 人, 得 申 請 發 給 生 活 津 貼 1. 年 滿 65 歲,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1. 住 本 市, 且 最 近 1 年 居 住 國 1. 內 超 過 183 日 2. 未 接 受 政 府 公 費 收 容 安 置 1. 者 3. 家 庭 總 收 入 按 全 家 人 口 平 均 1. 分 配, 每 人 每 月 未 超 過 中 1. 央 主 管 機 關 當 年 公 布 最 低 生 1. 活 費 標 準 之 2.5 倍 且 未 超 過 1.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消 費 1. 支 出 之 1.5 倍 (104 年 最 低 1. 生 活 費 為 1 萬 2,821 元, 消 1. 費 支 出 1 萬 9,416 元 ) 4. 全 家 人 口 存 款 本 金 投 資 及 1. 有 價 證 券 按 面 額 計 算 之 合 1. 計 金 額 未 超 過 1 人 時, 為 新 1. 臺 幣 250 萬 元, 每 增 加 1 人, 1. 增 加 新 臺 幣 25 萬 元 5. 全 家 人 口 之 土 地 及 房 屋 價 值 1. 未 超 過 新 臺 幣 650 萬 元 者 6. 未 入 獄 服 刑 因 案 羈 押 或 依 1. 法 拘 禁 者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私 章 3. 申 請 人 之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1. 影 本 4.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1.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1. 口, 未 超 過 當 年 度 每 人 每 月 1.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1.5 倍 者, 每 1. 人 每 月 發 給 7,200 元 2. 未 達 2.5 倍 者, 每 人 每 月 發 1. 給 3,600 元 3. 本 市 104 年 最 低 生 活 費 為 1.1 萬 2,821 元,1.5 倍 為 1 萬 1.9,232 元 2.5 倍 為 2 萬 9, 元 ( 以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人 每 1. 月 消 費 支 出 1 萬 9,416 元 之 倍 為 準 據 ) 實 物 銀 行 真 貼 心 幫 您 安 家 免 擔 心 32

33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老 年 市 民 三 節 獎 勵 金 凡 年 滿 65 歲 之 市 民, 設 籍 本 市 六 個 月 以 上 且 有 居 住 事 實 者, 由 本 府 發 給 每 人 每 節 獎 勵 金 新 台 幣 2,500 元 但 原 住 民 年 滿 55 歲 者, 即 得 發 給 1. 申 請 書 2. 戶 籍 謄 本 3.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1.65 至 69 歲 符 合 本 市 中 低 收 1.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第 二 條 第 1. 一 項 規 定 者 2. 年 滿 65 歲 或 原 住 民 年 滿 歲, 且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1. 滿 1 年,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未 1. 達 20% 者 ( 含 納 稅 義 務 人 ) 老 人 健 康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補 助 對 象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應 自 付 之 保 險 費, 每 人 每 月 健 保 保 費 自 付 額 低 於 第 6 類 地 區 人 口 應 自 付 之 保 險 費 者 核 實 補 助, 最 高 補 助 上 限 為 第 6 類 地 區 人 口 應 自 付 之 保 險 費 由 社 會 局 篩 選 符 合 資 格 名 冊 予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本 府 社 會 局 老 人 福 利 科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補 助 設 籍 於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罹 患 嚴 重 傷 病 ( 不 含 急 診 慢 性 病 療 養 復 健 加 護 病 房 醫 院 呼 吸 治 療 中 心 之 醫 療 看 護 ) 住 院 治 療, 且 經 醫 生 證 明 需 專 人 看 護,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本 補 助 : 1.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2.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1. 貼 1. 申 請 表 2.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領 有 中 1.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證 1. 明 3.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其 醫 1. 囑 部 分 應 敘 明 申 請 人 住 1. 院 期 間 須 專 人 看 護 及 入 1. 出 院 時 間 4. 僱 請 看 護 服 務 證 明 書 5. 看 護 者 之 身 分 證 正 反 1. 面 影 本 ( 如 非 本 國 籍 之 1. 看 護, 須 附 有 效 期 限 內 1. 之 居 留 證 影 本 ) 6. 看 護 者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結 1.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照 顧 服 務 1. 員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書 影 本 7. 申 請 人 領 款 收 據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遊 民 自 立 方 案 為 生 活 於 街 頭 的 貧 困 者 點 亮 一 盞 燈 33

34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1.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及 符 合 中 低 收 1.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發 給 辦 法 規 1. 定 未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者 : 1. 每 人 每 日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1.1,800 元, 當 年 度 內 最 高 補 1. 助 新 臺 幣 21 萬 6,000 元 2.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1. 發 給 辦 法 規 定 最 低 生 活 費 倍 者 至 2.5 倍 者 : 每 人 1. 每 日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900 元, 1. 當 年 度 內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萬 8,000 元 3. 前 項 各 款 所 稱 之 每 日 係 以 小 時 計 ( 含 跨 日 之 連 續 時 1. 數 ) 超 過 12 小 時 但 未 滿 1.24 小 時, 以 12 小 時 計, 未 1. 滿 12 小 時, 不 予 補 助 ;12 1. 小 時 之 補 助 標 準, 為 每 日 最 1. 高 補 助 標 準 之 1/2 8. 申 請 人 或 具 領 人 之 郵 局 1. 或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1. 本 9. 委 由 他 人 代 為 申 請 本 補 1. 助 者, 應 填 寫 委 託 代 理 1. 書 及 檢 附 受 任 人 身 分 證 1. 明 文 件 影 本 10. 由 申 請 人 入 住 之 機 構 代 10. 為 提 出 申 請 且 補 助 款 撥 10. 入 機 構 時, 除 上 述 第 項 至 第 8 項 所 列 應 備 文 10. 件 外, 應 另 附 印 領 清 冊 10. 本 府 收 容 安 置 補 助 公 10. 文 影 本 但 由 機 構 外 籍 10. 看 護 工 或 現 有 人 員 看 護 10. 者, 不 予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服 利 對 象 1. 被 照 顧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1)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1.(1) 貼 者 1.(2) 未 接 受 機 構 收 容 安 置 居 1.(1) 家 服 務 未 請 看 護 ( 傭 ) 1.(1) 未 領 有 政 府 提 供 日 間 照 1.(1) 顧 服 務 補 助 或 其 他 照 顧 服 1.(1) 務 補 助 1.(3) 失 能 程 度 經 直 轄 市 縣 1.(1)( 市 )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或 1.(1) 委 託 之 評 估 單 位 ( 人 員 ) 1.(1) 作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量 表 評 估 1.(1) 為 重 度 以 上, 且 實 際 由 家 1.(1) 人 照 顧 1.(4) 設 籍 且 實 際 居 住 在 戶 籍 所 1.(1) 在 地 者 1. 桃 園 市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1. 別 照 顧 津 貼 申 請 表 2. 照 顧 者 及 被 照 顧 者 國 民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3 個 月 內 被 照 顧 者 失 能 程 1. 度 經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功 能 1. 量 表 評 估 為 重 度 以 上 之 1. 證 明 4. 被 照 顧 者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1.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證 明 5. 照 顧 者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1. 本 註 : 第 3 點 所 訂 證 明 文 件, 得 以 符 合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項 目 及 申 請 標 準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證 明 之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參 加 國 保 幸 福 有 保 34

35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2. 照 顧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2.(1) 設 籍 且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2.(2) 應 屬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2.(2)a. 依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2.(2)a. 津 貼 發 給 辦 法 規 定, 2.(2)a. 與 被 照 顧 者 同 為 計 算 2.(2)a. 家 庭 總 收 入 全 家 人 口 2.(2)a. 之 成 員 2.(2)b. 出 嫁 之 女 兒 或 子 為 他 2.(2)a. 人 贅 夫 者 及 其 配 偶 2.(2)c. 被 照 顧 者 二 親 等 以 內 2.(2)a. 之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2.(3) 年 滿 16 歲, 未 滿 65 歲, 2.(2) 無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五 條 之 2.(2) 三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2.(2) 六 款 及 第 七 款 規 定 之 情 2.(2) 事 2.(4) 未 從 事 全 時 之 工 作, 且 2.(2) 實 際 負 責 照 顧 被 照 顧 者 2.(2) 前 項 所 稱 之 全 時 工 作, 2.(2) 指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之 法 2.(2) 定 工 作 時 間 經 審 核 受 照 顧 者 及 照 顧 者 符 合 規 定 者, 每 月 發 給 照 顧 者 新 台 幣 5,000 元 服 利 對 象 設 籍 本 市 且 年 滿 65 歲 以 上 之 市 民, 並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 1. 本 市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經 照 管 2. 中 心 派 員 評 估 輕 度 (1 至 2 2. 項 ADL(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量 表 ) 2. 失 能 項 目 或 IADL( 工 具 性 日 2. 常 生 活 活 動 能 力 量 表 ) 失 能 2. 且 獨 居 ) 或 中 度 (3 至 4 項 2.ADL 失 能 項 目 ) 失 能, 且 依 2. 其 家 庭 支 持 功 能 判 斷 需 要 機 2. 構 式 服 務 失 能 老 人 接 受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服 務 1. 申 請 書 2.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中 低 收 2. 入 戶 證 明 或 領 有 中 低 收 2.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證 明 2.( 請 擇 一 檢 附 ) 3.3 個 月 內 體 檢 表 ( 包 括 傳 2. 染 病 及 胸 部 X 光 B 型 肝 2. 炎 梅 毒 愛 滋 病 桿 2. 菌 性 痢 疾 及 阿 米 巴 痢 疾 2. 之 糞 便 檢 查 特 殊 疾 病 2. 及 一 般 體 檢 項 目 ) 1. 戶 籍 所 在 2. 地 區 公 所 2. 社 會 課 2. 長 期 照 顧 2. 管 理 中 心 3. 各 家 庭 服 2. 務 中 心 防 治 人 口 販 運 人 人 有 責 35

36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2. 本 市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2. 入 戶 或 符 合 領 取 中 低 收 入 老 2. 人 生 活 津 貼 發 給 辦 法 規 定 未 2.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之 老 人 2.( 以 下 簡 稱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 2. 經 照 管 中 心 派 員 評 估 具 重 度 2.(5 項 以 上 ADL( 日 常 生 活 功 2. 能 量 表 ) 失 能 項 目 ) 以 上 失 2. 能 4.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影 本 ( 無 2. 則 免 附 ) 5. 公 私 立 地 區 級 以 上 醫 2. 院 醫 師 出 具 生 活 無 法 自 2. 理 或 生 活 部 分 自 理 之 診 2. 斷 證 明 書 提 供 住 宿 服 務 醫 護 服 務 復 健 服 務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膳 食 服 務 緊 急 送 醫 服 務 其 它 相 關 之 機 構 式 服 務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住 屋 修 繕 補 助 服 利 對 象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且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者 : 1.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2.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1. 申 請 人 所 有 之 住 宅 之 防 給 1. 排 水 設 施 設 備 整 修 : 含 屋 頂 1. 防 水 室 內 給 排 水 壁 癌 1. 處 理 或 其 他 防 給 排 水 設 1. 施 設 備 2. 申 請 人 所 有 住 宅 之 其 他 必 須 1. 性 居 住 安 全 設 施 設 備 修 繕 1. 申 請 書 2.3 個 月 內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1. 本 3.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1. 證 明 或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1. 收 入 戶 證 明 4. 申 請 修 繕 房 屋 之 所 有 權 1. 狀 影 本, 所 有 權 人 須 為 1. 申 請 人 本 人 5. 申 請 修 繕 項 目 之 施 工 前 1. 照 片 正 本 6. 修 繕 工 程 估 價 單 ( 應 詳 1. 細 載 明 改 善 項 目 規 格 1. 數 量 單 位 單 價 及 總 1. 價 等 相 關 資 訊, 且 加 蓋 1. 估 價 廠 商 之 統 一 編 號 章 1. 或 免 用 統 一 編 號 章 與 負 1. 責 人 私 章 ) 7.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者, 應 填 1. 具 委 託 書 及 檢 附 個 人 身 1.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人 口 販 運 通 報 專 線 :110/(02) ( 我 想 爸 爸, 響 鈴 救 我 ) 36

37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服 利 對 象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經 醫 師 評 估 缺 牙, 影 響 咀 嚼 功 能 需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1. 戶 2.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1. 貼 3. 經 各 級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收 容 安 1. 置 4.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1. 費 5. 經 各 級 政 府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1. 日 間 照 顧 及 住 宿 照 顧 費 用 % 以 上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補 助 1. 各 態 樣 補 助 金 額 上 限, 詳 如 1. 桃 園 市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1.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補 助 態 樣 類 1. 別 及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一 覽 表 2. 補 助 對 象 同 一 顎 缺 牙 已 於 其 1. 他 縣 市 或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取 得 1. 相 同 補 助 者,3 年 內 不 予 重 1. 複 補 助 3. 年 度 內 經 費 用 罄 後, 不 再 受 1. 理 申 請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2. 印 章 3. 接 受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收 容 1. 安 置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1. 照 顧 及 住 宿 照 顧 應 附 核 1. 定 補 助 公 文 4. 由 區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 中 1. 低 ) 收 入 戶 領 取 中 低 1.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或 身 1. 心 障 礙 生 活 補 助 證 明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服 利 對 象 1.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長 者 及 歲 以 上 原 住 民 2. 須 設 籍 本 市 1 年 以 上, 且 實 1. 施 期 間 時 仍 設 籍 本 市 3. 每 人 終 身 僅 可 申 請 補 助 一 1. 次 一 般 戶 老 人 裝 置 活 動 假 牙 補 助 各 樣 態 補 助 金 額 上 限 及 簽 約 之 假 牙 診 所, 詳 如 附 表 一 二 1. 民 眾 申 請 表 單 ( 內 容 須 1. 填 寫 完 整 且 貼 妥 身 分 證 1.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及 切 結 部 1. 分 須 蓋 章 ) 2.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1. 本 1 份 1. 本 市 合 約 1. 醫 療 院 所 2. 衛 生 局 # 齊 手 援 助 杜 絕 人 口 販 運 37

38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服 利 對 象 1. 老 人 因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或 依 1. 契 約 對 其 有 撫 養 義 務 之 人, 1. 有 疏 於 照 料 虐 待 遺 棄 等 1. 情 事, 致 其 有 生 命 身 體 1. 健 康 或 自 由 之 危 難 者 2. 老 人 因 無 人 扶 養, 致 有 生 1. 命 身 體 之 危 難 或 生 活 陷 於 1. 困 境 者 老 人 保 護 - 緊 急 庇 護 1.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1. 本 2. 社 工 員 個 案 報 告 3. 其 它 相 關 文 件 ( 診 斷 證 1. 明 書 轉 介 單 通 報 單 ) 1. 各 家 庭 服 1. 務 中 心 2. 全 國 保 護 1. 專 線 警 政 單 位 予 以 適 當 短 期 保 護 及 安 置 服 利 對 象 設 籍 本 市 經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評 估, 並 符 合 以 下 二 款 者 : 1.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1)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老 人 1.(2)55 歲 至 64 歲 居 住 於 復 興 區 之 原 住 民 1.(3)50 歲 至 64 歲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1.(4) 僅 IADL( 工 具 性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能 力 量 表 ) 失 能 且 獨 居 之 65 歲 以 上 之 老 人 2. 未 接 受 機 構 收 容 安 置, 未 聘 1. 僱 看 護 ( 傭 ) 未 領 有 政 府 1. 提 供 之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重 病 1. 住 院 看 護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1. 臨 時 及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或 其 他 1.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者 但 依 桃 1. 園 市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補 1. 助 之 日 間 照 顧 家 庭 托 顧 及 1. 機 構 喘 息 服 務 補 助 者, 不 在 1. 此 限 居 家 服 務 1. 桃 園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1. 心 個 案 服 務 初 篩 表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1. 各 區 衛 生 1. 所 2. 長 期 照 顧 1. 管 理 中 心 3. 桃 園 市 政 1. 府 衛 生 1. 局 線 上 申 1. 辦 / 桃 1. 園 市 長 期 1. 照 顧 服 1. 務 申 請 全 國 性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1950, 迅 速 諮 詢 消 費 問 題 38

39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福 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受 理 單 位 1. 家 務 及 日 常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 包 含 1. 換 洗 衣 物 之 洗 濯 或 修 補 服 務 對 1. 象 生 活 起 居 之 環 境 清 潔 家 務 及 1. 文 書 服 務 餐 飲 服 務 陪 同 或 代 1. 購 生 活 必 需 用 品 陪 同 就 醫 或 聯 1. 絡 醫 療 機 關 ( 構 ) 其 他 相 關 之 1. 居 家 服 務 2. 身 體 照 顧 服 務 : 包 含 協 助 沐 浴 1. 穿 換 衣 服 口 腔 清 潔 進 食 服 1. 藥 翻 身 拍 背 簡 易 被 動 式 肢 1. 體 關 節 活 動 上 下 床 陪 同 散 1. 步 運 動 協 助 使 用 日 常 生 活 輔 1. 具 其 他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服 利 對 象 設 籍 本 市 且 經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評 估 失 能 或 失 智, 且 符 合 以 下 二 款 者 : 1.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1)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老 人 1.(2)55 歲 至 64 歲 居 住 於 復 興 區 1.(2) 之 原 住 民 1.(3)50 歲 至 64 歲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1.(2)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1.(4) 僅 IADL( 工 具 性 日 常 生 活 1.(2) 活 動 能 力 量 表 ) 失 能 且 獨 1.(2) 居 之 65 歲 以 上 之 老 人 2. 未 接 受 機 構 收 容 安 置, 未 聘 僱 看 1. 護 ( 傭 ) 未 領 有 政 府 提 供 之 特 1. 別 照 顧 津 貼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補 助 1. 身 心 障 礙 者 臨 時 及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或 其 他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1. 桃 園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1. 中 心 個 案 服 務 初 篩 1. 表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1. 件 1. 各 區 衛 生 1. 所 2. 長 期 照 顧 1. 管 理 中 心 3. 桃 園 市 政 1. 府 衛 生 1. 局 線 上 申 1. 辦 / 桃 1. 園 市 長 期 1. 照 顧 服 1. 務 申 請 服 利 對 象 1. 由 本 府 委 託 民 間 單 位 辦 理 社 區 式 1.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2. 包 括 生 活 照 顧 生 活 自 1. 立 訓 練 健 康 促 進 文 康 休 閒 活 1. 動 提 供 或 連 結 交 通 服 務 家 屬 1. 教 育 及 諮 詢 服 務 護 理 服 務 復 1. 健 服 務 餐 飲 服 務 等 消 費 申 訴 可 由 網 路 申 辦,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39

01 推 动 多 部 门 合 作 预 防 与 应 对 家 庭 暴 力 政 策 建 议 的, 任 何 一 个 政 府 部 门 和 社 会 组 织 都 无 法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服 务, 这 就 需 要 各 相 关 机 构 间 加 强 协 调, 相 互 合 作 来 满 足 受 害 者 的 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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