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ZETTE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2015 Issue No.5 (Serial No.142) CONTENTS Decree No.5 of 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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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公 报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WEISHENG HE JIHUASHENGYU WEIYUANHUI GONGBAO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 第 5 号 )...1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 第 6 号 )...4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公 告 (2015 年 第 3 号 )...4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4 号 )...5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通 告 ( 国 卫 通 号 )...5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通 告 ( 国 卫 通 号 )...5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通 告 ( 国 卫 通 号 )...6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通 告 ( 国 卫 通 号 )...6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规 划 指 导 原 则 (2015 版 ) 的 通 知 ( 国 卫 妇 幼 发 号 )...6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加 强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与 人 类 精 子 库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卫 妇 幼 发 号 )...10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规 范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与 人 类 精 子 库 审 批 的 补 充 规 定 ( 国 卫 妇 幼 发 号 )...12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卫 监 督 发 号 )...13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国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技 能 竞 赛 活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卫 监 督 发 号 )...16 关 于 确 定 第 三 批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国 家 联 系 试 点 城 市 及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卫 体 改 发 号 )...24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纠 正 医 药 购 销 和 医 疗 服 务 中 不 正 之 风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 国 卫 医 发 号 ) 年 5 月 全 国 法 定 传 染 病 疫 情 概 况...29 目 录 - 1 -

2 GAZETTE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2015 Issue No.5 (Serial No.142) CONTENTS Decree No.5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1 Decree No.6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4 Announcement No.3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4 Announcement No.4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and the AQSIQ...5 Proclamation No.5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5 Proclamation No.6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5 Proclamation No.7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6 Proclamation No.8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6 Circular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Guidance for the Allocation and Planning of Human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6 Guidance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Human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nd Human Sperm Bank...10 Supplemental Provision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n Regulating the Approval of Human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nd Human Sperm Bank...12 Circular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Specification of Family Planning Supervision...13 Circular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Activity Program of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Supervision Skill Competition in Circular on Determining the Third Batch of Pilot Cities for National Public Hospital Reform and Other Related work...24 Circular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Working Points of Special Management on Overcoming Unhealthy Tendencies Within the Medicine Purchase and Sale and Medical Service in The Epidemic Situation of Statutory Reporting Infectious Diseases of May,

3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5 号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管 理 办 法 已 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 经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委 主 任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5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主 任 李 斌 2015 年 3 月 26 日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为 加 强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工 作, 规 范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管 理,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以 下 简 称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制 定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是 指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进 行 的 上 岗 前 在 岗 期 间 离 岗 时 的 健 康 检 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全 国 范 围 内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 结 合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资 源, 统 一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 加 强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能 力 建 设,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障 条 件 第 二 章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开 展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应 当 经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批 准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名 单 地 址 检 查 类 别 和 项 目 等 相 关 信 息 承 担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持 有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涉 及 放 射 检 查 项 目 的 还 应 当 持 有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证 ; ( 二 ) 具 有 相 应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场 所 候 检 场 所 和 检 验 室, 建 筑 总 面 积 不 少 于 400 平 方 米, 每 个 独 立 的 检 查 室 使 用 面 积 不 少 于 6 平 方 米 ; ( 三 ) 具 有 与 批 准 开 展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类 别 和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执 业 医 师 护 士 等 医 疗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 ( 四 ) 至 少 具 有 1 名 取 得 职 业 病 诊 断 资 格 的 执 业 医 师 ; ( 五 ) 具 有 与 批 准 开 展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类 别 和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仪 器 设 备 ; 开 展 外 出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应 当 具 有 相 应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仪 器 设 备 专 用 车 辆 等 条 件 ; ( 六 )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由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资 质 批 准 证 书, 并 注 明 相 应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类 别 和 项 目 责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具 有 以 下 职 ( 一 ) 在 批 准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类 别 和 项 目 范 围 内, 依 法 开 展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工 作, 并 出 具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报 告 ; ( 二 ) 履 行 疑 似 职 业 病 和 职 业 禁 忌 的 告 知 和 报 告 义 务 ; ( 三 ) 定 期 向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职 业 健 - 1 -

4 康 检 查 工 作 情 况, 包 括 外 出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工 作 情 况 ; 作 ( 四 ) 开 展 职 业 病 防 治 知 识 宣 传 教 育 ; ( 五 ) 承 担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当 指 定 主 检 医 师 主 检 医 师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格 ; ( 一 ) 具 有 执 业 医 师 证 书 ; ( 二 )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 三 ) 具 有 职 业 病 诊 断 资 格 ; ( 四 ) 从 事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相 关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熟 悉 职 业 卫 生 和 职 业 病 诊 断 相 关 标 准 主 检 医 师 负 责 确 定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项 目 和 周 期, 对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过 程 进 行 质 量 控 制, 审 核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报 告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关 心 爱 护 劳 动 者, 尊 重 和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知 情 权 及 个 人 隐 私 第 三 章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规 范 按 照 劳 动 者 接 触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分 为 以 下 六 类 : ( 一 ) 接 触 粉 尘 类 ; ( 二 ) 接 触 化 学 因 素 类 ; ( 三 ) 接 触 物 理 因 素 类 ; ( 四 ) 接 触 生 物 因 素 类 ; ( 五 ) 接 触 放 射 因 素 类 ; ( 六 ) 其 他 类 ( 特 殊 作 业 等 ) 以 上 每 类 中 包 含 不 同 检 查 项 目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批 准 的 检 查 类 别 和 项 目, 开 展 相 应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开 展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应 当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委 托 协 议 书, 由 用 人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劳 动 者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也 可 以 由 劳 动 者 持 单 位 介 绍 信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当 依 据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结 合 用 人 单 位 提 交 的 资 料, 明 确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检 查 的 项 目 和 周 期 在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中,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以 下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所 需 的 相 关 资 料, 并 承 担 检 查 费 用 : ( 一 ) 用 人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 ( 二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种 类 及 其 接 触 人 员 名 册 岗 位 ( 或 工 种 ) 接 触 时 间 ; ( 三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定 期 检 测 等 相 关 资 料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项 目 周 期 按 照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 (GBZ 188) 执 行,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按 照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 (GBZ 235) 等 规 定 执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可 以 在 执 业 登 记 机 关 管 辖 区 域 内 开 展 外 出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外 出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进 行 医 学 影 像 学 检 查 和 实 验 室 检 测, 必 须 保 证 检 查 质 量 并 满 足 放 射 防 护 和 生 物 安 全 的 管 理 要 求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当 在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束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包 括 劳 动 者 个 人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报 告 和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总 结 报 告, 书 面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将 劳 动 者 个 人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及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的 建 议 等 情 况 书 面 告 知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发 现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时, 应 当 告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并 及 时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同 时 向 所 在 地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发 现 职 业 禁 忌 的,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要 依 托 现 有 的 信 息 平 台, 加 强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统 计 报 告 工 作, 逐 步 实 现 信 息 的 互 联 互 通 和 共 享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档 案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档 案 保 存 时 间 应 当 自 劳 动 者 最 后 一 次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束 之 日 起 不 少 - 2 -

5 于 15 年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档 案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材 料 : ( 一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委 托 协 议 书 ; ( 二 )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 三 ) 出 具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总 结 报 告 和 告 知 材 料 ; ( 四 )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辖 区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按 照 属 地 化 管 理 原 则, 制 定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做 好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的 执 行 情 况 ; ( 二 ) 按 照 批 准 的 类 别 和 项 目 开 展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工 作 的 情 况 ; ( 三 ) 外 出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工 作 情 况 ; ( 四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质 量 控 制 情 况 ; ( 五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疑 似 职 业 病 的 报 告 与 告 知 情 况 ; ( 六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档 案 管 理 情 况 等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对 本 辖 区 内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进 行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抽 查 ;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每 年 应 当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对 本 辖 区 内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的 监 督 检 查 ;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时, 有 权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有 关 资 料,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无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擅 自 开 展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对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从 事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八 十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 一 ) 超 出 批 准 范 围 从 事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 ( 二 ) 不 按 照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 ( 三 )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疑 似 职 业 病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七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给 予 警 告 ; 逾 期 不 改 的,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未 指 定 主 检 医 师 或 者 指 定 的 主 检 医 师 未 取 得 职 业 病 诊 断 资 格 的 ; ( 二 ) 未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档 案 的 ; ( 三 ) 违 反 本 办 法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出 租 出 借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资 质 批 准 证 书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警 告,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伪 造 变 造 或 者 买 卖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资 质 批 准 证 书 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降 级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2 年 3 月 28 日 原 卫 生 部 公 布 的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 3 -

6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6 号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修 订 单 采 血 浆 站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已 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 经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委 主 任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主 任 李 斌 2015 年 5 月 27 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修 订 单 采 血 浆 站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为 贯 彻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落 实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国 办 函 号 ), 决 定 对 单 采 血 浆 站 管 理 办 法 ( 原 卫 生 部 令 第 58 号,2008 年 1 月 4 日 公 布 ) 作 如 下 修 订 : 删 除 第 十 条 第 ( 三 ) 项 总 投 资 额 及 资 金 的 来 源 和 验 资 证 明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公 告 2015 年 第 3 号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要 求, 将 放 射 防 护 器 材 和 含 放 射 性 产 品 检 测 机 构 医 疗 机 构 放 射 性 危 害 评 价 ( 甲 级 ) 机 构 的 审 批 职 责 由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下 放 至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为 做 好 衔 接 工 作, 现 就 有 关 事 宜 公 告 如 下 : 一 自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我 委 不 再 受 理 放 射 防 护 器 材 和 含 放 射 性 产 品 检 测 机 构 医 疗 机 构 放 射 性 危 害 评 价 ( 甲 级 ) 机 构 的 许 可 申 请 二 对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前 受 理 但 尚 未 完 成 行 政 许 可 程 序 的 放 射 防 护 器 材 和 含 放 射 性 产 品 检 测 机 构 医 疗 机 构 放 射 性 危 害 评 价 ( 甲 级 ) 机 构 的 许 可 申 请, 由 我 委 政 务 大 厅 于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将 申 报 资 料 和 技 术 审 查 结 论 移 交 给 申 请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继 续 完 成 行 政 许 可 程 序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政 务 大 厅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西 直 门 外 南 路 1 号 二 号 楼 北 裙 楼 邮 编 : 联 系 电 话 :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 年 4 月 20 日 - 4 -

7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公 告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公 报 年 第 4 号 2015 年 1 月 21 日, 质 检 总 局 公 布 了 出 入 境 特 殊 物 品 卫 生 检 疫 管 理 规 定 ( 总 局 令 第 160 号 ),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卫 生 部 质 检 总 局 于 2003 年 8 月 6 日 联 合 印 发 的 关 于 加 强 医 用 特 物 品 出 入 境 卫 生 检 疫 管 理 的 通 知 ( 卫 科 教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质 检 总 局 2015 年 5 月 5 日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通 告 国 卫 通 号 现 发 布 临 床 常 用 生 化 检 验 项 目 参 考 区 间 第 5 部 分 : 血 清 尿 素 肌 酐 等 4 项 推 荐 性 卫 生 行 业 标 准, 其 编 号 和 名 称 如 下 : WS/T 临 床 常 用 生 化 检 验 项 目 参 考 区 间 第 5 部 分 : 血 清 尿 素 肌 酐 WS/T 临 床 常 用 生 化 检 验 项 目 参 考 区 间 第 6 部 分 : 血 清 总 钙 无 机 磷 镁 铁 WS/T 临 床 常 用 生 化 检 验 项 目 参 考 区 间 第 7 部 分 : 血 清 乳 酸 脱 氢 酶 肌 酸 激 酶 WS/T 临 床 常 用 生 化 检 验 项 目 参 考 区 间 第 8 部 分 : 血 清 淀 粉 酶 上 述 标 准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通 告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 年 4 月 21 日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通 告 国 卫 通 号 现 发 布 职 业 性 急 性 氨 中 毒 的 诊 断 等 3 项 强 制 性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其 编 号 和 名 称 如 下 : GBZ 职 业 性 急 性 氨 中 毒 的 诊 断 ( 代 替 GBZ ) GBZ 职 业 性 氯 丁 二 烯 中 毒 的 诊 断 ( 代 替 GBZ ) GBZ 职 业 性 丙 烯 酰 胺 中 毒 的 诊 断 ( 代 替 GBZ ) 上 述 标 准 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GBZ GBZ GBZ 同 时 废 止 特 此 通 告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 年 4 月 21 日 - 5 -

8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通 告 国 卫 通 号 现 发 布 食 物 成 分 数 据 表 达 规 范 等 两 项 推 荐 性 卫 生 行 业 标 准, 其 编 号 和 名 称 如 下 : WS/T 食 物 成 分 数 据 表 达 规 范 WS/T 人 群 铁 缺 乏 筛 查 方 法 上 述 标 准 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通 告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 年 4 月 28 日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通 告 国 卫 通 号 现 发 布 尿 中 氟 化 物 测 定 离 子 选 择 电 极 法 等 3 项 推 荐 性 卫 生 行 业 标 准, 其 编 号 和 名 称 如 下 : WS/T 尿 中 氟 化 物 测 定 离 子 选 择 电 极 法 ( 代 替 WS/T ) WS/T 地 方 性 砷 中 毒 诊 断 ( 代 替 WS/T ) WS/T 尿 中 砷 的 测 定 氢 化 物 发 生 原 子 荧 光 法 上 述 标 准 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WS/T ,WS/T 同 时 废 止 特 此 通 告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 年 5 月 7 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规 划 指 导 原 则 (2015 版 ) 的 通 知 国 卫 妇 幼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 为 指 导 各 省 ( 区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科 学 规 划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和 人 类 精 子 库 ( 以 下 统 称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 配 置, 保 障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规 范 有 序 应 用, 逐 步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服 务 需 求, 促 进 生 殖 医 学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我 委 制 定 了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规 划 指 导 原 则 (2015 版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各 省 ( 区 市 )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规 划 应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 前 报 送 我 委 备 案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 年 4 月 9 日

9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规 划 指 导 原 则 (2015 版 )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公 报 根 据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办 法 和 人 类 精 子 库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规 划 指 导 原 则 (2015 版 ) ( 以 下 简 称 指 导 原 则 ) 各 省 ( 区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按 指 导 原 则 制 订 本 省 ( 区 市 )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规 划 ( ) ( 以 下 简 称 配 置 规 划 ), 并 依 据 配 置 规 划 开 展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审 批 一 配 置 规 划 管 理 范 畴 配 置 规 划 以 省 ( 区 市 ) 为 基 本 区 域, 以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服 务 需 求 为 依 据, 以 促 进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规 范 有 序 应 用 为 目 的, 合 理 利 用 区 域 内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建 立 健 全 规 范 的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服 务 体 系, 促 进 生 殖 医 学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加 强 属 地 化 和 行 业 管 理, 将 所 有 开 展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的 医 疗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 全 部 纳 入 配 置 规 划, 统 一 规 划 布 局, 统 一 实 施 监 管 二 配 置 规 划 基 本 原 则 规 划 应 当 充 分 发 挥 区 域 内 现 有 医 疗 资 源 作 用, 新 筹 建 开 展 的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应 当 配 置 在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三 级 妇 幼 保 健 院 或 三 级 妇 产 医 院,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考 虑 广 泛 开 展 青 少 年 保 健 具 备 不 孕 症 综 合 治 疗 手 段 应 用 中 医 药 治 疗 不 孕 不 育 的 医 疗 机 构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应 当 从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医 疗 供 需 实 际 出 发, 体 现 社 会 公 益 性, 严 禁 商 业 化 和 产 业 化 规 划 筹 建 的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要 分 年 度 有 计 划 审 批, 每 年 批 准 筹 建 的 机 构 数 量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规 划 筹 建 总 数 的 20%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按 夫 精 人 工 授 精 供 精 人 工 授 精 体 外 受 精 - 胚 胎 移 植 卵 胞 浆 内 单 精 子 显 微 注 射, 植 入 前 胚 胎 遗 传 学 诊 断 技 术, 人 类 精 子 库 3 个 类 别 进 行 规 划 配 置 规 划 要 统 筹 考 虑 地 域 经 济 发 展 人 口 结 构 交 通 等 情 况, 优 先 考 虑 服 务 需 求 集 中 交 通 便 利 辐 射 面 广 的 地 区 对 于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服 务 资 源 相 对 不 足 的 地 区, 也 要 统 筹 规 划, 实 现 合 理 布 局 三 配 置 规 划 主 要 内 容 根 据 辖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卫 生 事 业 整 体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制 订 本 省 ( 区 市 ) 的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规 划 应 当 着 重 分 析 本 区 域 现 有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数 量 各 类 技 术 开 展 情 况 区 域 布 局 技 术 服 务 总 量 服 务 效 率 等 各 省 ( 区 市 ) 应 当 结 合 现 况 分 析, 明 确 辖 区 内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结 合 不 孕 不 育 发 生 情 况, 合 理 预 测 本 辖 区 的 服 务 需 求 趋 势, 确 定 合 理 的 规 划 思 路 同 时 分 析 辖 区 整 体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常 住 人 口 数 量 人 口 结 构 和 分 布 等 与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规 划 相 关 的 社 会 经 济 学 影 响 因 素 要 按 照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测 算 方 法 ( 附 件 1) 测 算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数 量 测 算 出 的 机 构 数 量 作 为 本 省 ( 区 市 ) 规 划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数 量 上 限 现 有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数 量 已 超 过 规 划 数 量 上 限 的 省 ( 区 市 ), 应 当 停 止 筹 建 新 的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并 严 格 对 现 有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进 行 校 验, 校 验 不 合 格 的, 按 照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与 人 类 精 子 库 校 验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收 回 其 原 审 批 证 书 或 文 件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合 理 布 局 等 相 关 内 容 四 配 置 规 划 编 制 程 序 各 省 ( 区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指 导 原 则 要 求, 制 订 本 省 ( 区 市 ) 配 置 规 划 - 7 -

10 并 报 送 我 委 备 案 配 置 规 划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用 于 指 导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审 批 工 作 各 省 ( 区 市 ) 制 定 的 配 置 规 划 每 5 年 修 订 一 次 各 省 ( 区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如 需 调 整 规 划, 应 当 向 我 委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和 情 况 说 明 进 行 备 案 我 委 将 对 各 省 ( 区 市 ) 配 置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和 指 导,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适 时 进 行 通 报 附 件 :1.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测 算 方 法 2.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规 划 参 考 数 据 附 件 1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测 算 方 法 一 夫 精 人 工 授 精 供 精 人 工 授 精 体 外 受 精 - 胚 胎 移 植 卵 胞 浆 内 单 精 子 显 微 注 射 技 术 测 算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可 采 用 以 下 方 法 之 一 : (1) 按 常 住 人 口 数 测 算 按 照 2013 年 本 辖 区 的 常 住 人 口 数 进 行 测 算, 原 则 上 每 300 万 人 口 设 置 1 个 机 构 (2) 按 人 口 服 务 量 比 值 法 测 算 测 算 参 数 :2013 年 常 住 人 口 数 量 ;2013 年 百 万 人 口 体 外 受 精 治 疗 周 期 数 2013 年 全 国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平 均 体 外 受 精 治 疗 周 期 数 测 算 方 法 : 2020 年 某 省 ( 区 市 )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数 量 上 限 =2013 年 常 住 人 口 数 ( 百 万 )*(2013 年 省 ( 区 市 ) 百 万 常 住 人 口 体 外 受 精 治 疗 周 期 数 + 未 来 五 年 增 量 )/2013 全 国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平 均 体 外 受 精 治 疗 周 期 数 2013 年 常 住 人 口 数 和 2013 年 百 万 常 住 人 口 体 外 受 精 治 疗 周 期 数 参 考 附 件 ; 百 万 人 口 体 外 受 精 治 疗 周 期 数 的 未 来 5 年 增 量 最 大 不 超 过 150; 根 据 2014 年 全 国 基 线 调 查 数 据,2013 年 全 国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平 均 体 外 受 精 治 疗 周 期 数 约 为 1764( 除 外 年 体 外 受 精 服 务 周 期 大 于 的 机 构 ), 测 算 时 可 按 照 1700 进 行 计 算 二 植 入 前 胚 胎 遗 传 学 诊 断 技 术 新 筹 建 开 展 植 入 前 胚 胎 遗 传 学 诊 断 技 术 应 当 配 置 在 具 备 产 前 诊 断 资 质 的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三 级 妇 幼 保 健 院 和 三 级 妇 产 医 院 每 省 ( 区 市 ) 的 配 置 规 划 中 应 当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明 确 规 划 开 展 植 入 前 胚 胎 遗 传 学 诊 断 技 术 的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数 量 三 人 类 精 子 库 每 省 ( 区 市 ) 设 置 人 类 精 子 库 原 则 不 超 过 1 个 直 辖 市 和 常 住 人 口 1 亿 以 上 的 省 份, 在 数 据 库 信 息 共 享 前 提 下, 可 设 置 2 个 人 类 精 子 库 人 类 精 子 库 规 划 设 置 要 严 格 遵 守 人 类 遗 传 资 源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8 -

11 附 件 2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规 划 参 考 数 据 省 份 2013 年 常 住 人 口 数 ( 百 万 ) 2013 年 体 外 受 精 治 疗 周 期 数 ( 个 ) 2013 年 百 万 人 口 体 外 受 精 治 疗 周 期 数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内 蒙 古 辽 宁 吉 林 黑 龙 江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广 西 海 南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西 藏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兵 团

12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加 强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与 人 类 精 子 库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国 卫 妇 幼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自 临 床 应 用 以 来, 为 数 以 万 计 的 不 孕 不 育 夫 妇 带 来 了 福 音 但 是, 近 年 来 因 部 分 地 区 监 管 不 力, 违 法 违 规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危 害 群 众 健 康 权 益, 造 成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与 人 类 精 子 库 ( 以 下 统 称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 管 理,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加 强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刻 不 容 缓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涉 及 医 学 社 会 伦 理 法 律 等 诸 多 问 题, 属 于 限 制 性 应 用 的 特 殊 临 床 诊 疗 技 术, 必 须 严 格 监 管, 规 范 实 施 加 强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对 促 进 技 术 的 规 范 有 序 应 用, 保 障 生 殖 健 康 和 后 代 安 全, 提 高 出 生 人 口 素 质, 促 进 家 庭 幸 福 与 社 会 和 谐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对 于 代 孕 非 法 采 供 精 非 法 采 供 卵 滥 用 性 别 鉴 定 技 术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社 会 广 泛 关 注, 亟 需 进 一 步 加 强 监 管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相 关 医 疗 机 构 要 提 高 认 识, 完 善 制 度, 强 化 措 施, 不 断 提 高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和 服 务 水 平 关 二 把 好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规 划 与 审 批 准 入 各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要 求, 根 据 辖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人 口 规 模 与 不 孕 不 育 发 生 情 况 城 市 布 局 与 交 通 条 件 医 疗 机 构 诊 疗 水 平 等 因 素, 制 订 本 省 ( 区 市 ) 的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规 划 严 格 控 制 机 构 数 量, 严 禁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的 商 业 化 和 产 业 化 支 持 和 指 导 经 批 准 开 展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和 设 置 人 类 精 子 库 的 医 疗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 规 范 开 展 服 务, 提 高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合 理 控 制 服 务 规 模, 确 保 设 施 设 备 人 员 配 置 与 服 务 数 量 相 匹 配 计 划 开 展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的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符 合 所 在 省 ( 区 市 )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置 规 划, 防 止 盲 目 建 设, 避 免 无 序 竞 争, 有 效 利 用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申 请 开 展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具 备 与 开 展 技 术 相 适 应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达 到 相 应 技 术 水 平, 按 照 规 定 向 所 在 地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各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审 批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严 格 执 行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办 法 人 类 精 子 库 管 理 办 法 及 其 相 关 规 范 与 标 准, 规 范 开 展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审 批, 保 证 审 批 工 作 的 科 学 严 谨 和 公 开 透 明 审 批 情 况 事 后 应 当 及 时 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备 案 从 事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要 按 照 规 定 到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培 训 基 地 接 受 培 训 培 训 基 地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规 范 对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并 考 核 申 请 开 展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的 医 疗 机 构 在 申 请 评 审 前, 其 临 床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及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要 到 培 训 基 地 接 受 培 训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要 有 计 划 地 安 排 新 上 岗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到 培 训 基 地 接 受 培 训 三 强 化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是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要 明 确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职 责,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由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主 管 处 室 牵 头,

13 相 关 处 室 和 单 位 参 与 的 内 部 协 调 工 作 机 制, 负 责 领 导 和 协 调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健 全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监 督 管 理 体 系,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队 伍 建 设, 配 备 相 关 执 法 和 技 术 人 员, 强 化 执 法 人 员 培 训 推 动 建 立 由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牵 头 的 部 门 间 协 调 工 作 机 制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认 真 落 实 定 期 校 验 制 度, 严 格 按 照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和 人 类 精 子 库 校 验 实 施 细 则 要 求, 对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进 行 校 验, 并 将 校 验 结 果 报 我 委 备 案 要 针 对 供 精 供 需 矛 盾 突 出 等 问 题, 加 强 人 类 精 子 库 考 核 要 建 立 动 态 监 管 和 退 出 机 制, 对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不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指 导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完 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自 我 监 督 检 查, 依 法 执 业, 规 范 服 务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重 大 管 理 和 技 术 问 题 的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连 续 两 次 整 改 不 合 格 的, 结 论 定 为 校 验 不 合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各 地 要 探 索 开 展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质 量 控 制 与 评 价, 引 导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改 进 服 务 质 量 积 极 推 进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信 息 化, 使 用 国 家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管 理, 督 促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使 用 规 范 的 专 业 软 件 进 行 内 部 管 理, 加 强 相 关 数 据 分 析 研 究 与 利 用 积 极 鼓 励 使 用 简 便 验 廉 的 中 医 药 服 务, 与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配 合 治 疗 不 孕 不 育 督 促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严 格 掌 握 适 应 证, 避 免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滥 用 为 四 严 厉 打 击 违 法 违 规 开 展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行 各 地 要 把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监 督 执 法 作 为 母 婴 保 健 专 项 技 术 监 督 管 理 的 重 要 内 容, 纳 入 卫 生 计 生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重 点 查 处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超 范 围 开 展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服 务 的 行 为 以 及 未 取 得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资 质 的 机 构 和 个 人 非 法 开 展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服 务 的 行 为, 严 厉 打 击 代 孕 非 法 采 供 精 非 法 采 供 卵 滥 用 性 别 鉴 定 技 术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恶 性 事 件 频 发 的 地 区 要 制 订 专 项 整 治 方 案, 进 行 重 点 治 理 探 索 建 立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信 用 制 度, 各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根 据 对 违 法 违 规 开 展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的 相 关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设 立 违 法 违 规 机 构 和 人 员 黑 名 单, 主 动 向 社 会 公 布 相 关 违 法 违 规 信 息 将 归 集 到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征 信 机 构 以 及 违 法 违 规 机 构 的 上 级 单 位 或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供 相 关 单 位 对 违 法 违 规 机 构 和 人 员 予 以 信 用 惩 戒 五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与 宣 传 教 育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及 时 主 动 向 社 会 公 布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名 单, 以 及 经 批 准 开 展 的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项 目, 引 导 群 众 科 学 就 医 督 促 辅 助 生 殖 机 构 全 面 推 行 医 疗 机 构 院 务 公 开 制 度, 在 醒 目 位 置 公 示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开 展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的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通 过 设 置 意 见 箱 热 线 电 话 和 网 上 信 箱 等 多 种 形 式, 受 理 违 法 违 规 开 展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的 投 诉 举 报, 鼓 励 群 众 和 医 务 人 员 举 报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向 医 务 人 员 重 点 宣 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技 术 规 范 基 本 标 准 和 伦 理 原 则, 增 强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务 人 员 依 法 依 规 执 业 的 自 觉 性 要 加 强 对 群 众 的 健 康 教 育, 向 育 龄 群 众 宣 传 生 殖 健 康 知 识 和 接 受 违 法 违 规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服 务 的 严 重 危 害, 提 高 群 众 的 健 康 素 养 和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积 极 与 新 闻 媒 体 合 作, 曝 光 违 法 违 规 机 构 和 违 法 行 为, 通 报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情 况, 充 分 发 挥 新 闻 媒 体 的 宣 传 与 监 督 作 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 年 4 月 9 日

14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规 范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与 人 类 精 子 库 审 批 的 补 充 规 定 国 卫 妇 幼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办 法 人 类 精 子 库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两 个 办 法 ),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规 范 和 标 准, 规 范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行 政 审 批 行 为, 制 定 本 补 充 规 定 一 审 批 相 关 要 求 申 请 开 展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或 设 置 人 类 精 子 库 的 医 疗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机 构 ), 向 所 在 省 ( 区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各 省 ( 区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受 理 后,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评 审 时 间, 通 过 国 家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随 机 抽 取 评 审 专 家, 组 建 评 审 专 家 组 进 行 实 地 评 审 省 ( 区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专 家 组 评 审 意 见 进 行 审 核,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并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机 构, 同 时 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备 案 严 禁 未 获 得 批 准 各 省 ( 区 市 ) 卫 的 机 构 开 展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经 批 准 的 机 构 应 当 在 批 准 范 围 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相 应 的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经 批 准 开 展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的 医 疗 机 构 仅 限 在 批 准 的 执 业 地 点 开 展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未 获 批 准 的 申 请 机 构 拟 再 次 提 出 开 展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申 请 的, 应 当 按 照 专 家 意 见 和 整 改 时 限 认 真 进 行 整 改 整 改 期 间, 省 ( 区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其 再 次 申 请 ; 整 改 完 成 达 到 要 求 的, 申 请 机 构 可 以 向 所 在 省 ( 区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重 新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开 展 常 规 体 外 受 精 - 胚 胎 移 植 技 术 卵 胞 浆 内 单 精 子 显 微 注 射 技 术 的 机 构 至 少 实 施 夫 精 人 工 授 精 技 术 或 供 精 人 工 授 精 技 术 满 1 年 申 请 开 展 植 入 前 胚 胎 遗 传 学 诊 断 技 术 的 机 构 至 少 实 施 常 规 体 外 受 精 - 胚 胎 移 植 或 卵 胞 浆 内 单 精 子 显 微 注 射 技 术 满 5 年 经 批 准 开 展 植 入 前 胚 胎 遗 传 学 诊 断 技 术 的 机 构 方 可 开 展 植 入 前 胚 胎 遗 传 学 筛 查 技 术 二 评 审 专 家 及 评 审 要 求 评 审 专 家 从 国 家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专 家 库 ( 以 下 简 称 专 家 库 ) 中 抽 取 专 家 库 由 第 三 方 机 构 建 立, 纳 入 国 家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管 理 专 家 库 由 生 殖 医 学 临 床 辅 助 生 殖 实 验 室 生 殖 男 科 与 精 子 库, 以 及 管 理 与 伦 理 学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对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指 导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通 过 国 家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提 出 申 请, 由 信 息 系 统 随 机 选 派 5 或 7 名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评 审 专 家 组 评 审 夫 精 人 工 授 精 技 术 供 精 人 工 授 精 技 术 的 专 家 组 由 5 名 专 家 组 成, 评 审 常 规 体 外 受 精 - 胚 胎 移 植 技 术 卵 胞 浆 内 单 精 子 显 微 注 射 技 术 植 入 前 胚 胎 遗 传 学 诊 断 技 术 和 人 类 精 子 库 的 专 家 组 由 7 名 专 家 组 成 评 审 专 家 推 举 产 生 评 审 专 家 组 组 长 申 请 机 构 所 在 省 ( 区 市 ) 的 专 家 或 与 申 请 机 构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专 家 不 得 作 为 专 家 组 成 员 参 加 评 审 工 作 评 审 专 家 组 审 阅 申 请 机 构 相 关 申 报 材 料, 听 取 技 术 与 伦 理 报 告 实 地 考 察 设 施 设 备 条 件, 核 查 相 关 材 料, 重 点 考 察 申 请 机 构 妇 产 科 的 整 体 业 务 和 管 理 水 平, 重 点 考 核 相 关 技 术 人 员 的 资 质, 以 及 辅 助 生 殖 相 关 理 论 知 识 技 能 水 平

15 评 审 专 家 组 组 长 组 织 内 部 评 审, 评 审 专 家 依 次 发 表 意 见, 组 长 最 后 发 表 意 见 评 审 专 家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提 出 是 否 批 准 申 请 的 建 议 意 见 评 审 专 家 组 评 审 意 见 由 组 长 统 一 反 馈, 并 现 场 向 申 请 机 构 公 布 专 家 组 关 于 建 议 批 准 申 请 或 不 予 批 准 申 请 的 评 审 意 见 评 审 夫 精 人 工 授 精 技 术 供 精 人 工 授 精 技 术 的 5 名 专 家 中, 如 有 3 名 及 以 上 专 家 同 意 批 准 申 请, 则 专 家 组 应 当 出 具 建 议 批 准 申 请 的 评 审 意 见, 否 则 出 具 建 议 不 予 批 准 申 请 的 评 审 意 见 评 审 常 规 体 外 受 精 - 胚 胎 移 植 技 术 卵 胞 浆 内 单 精 子 显 微 注 射 技 术 植 入 前 胚 胎 遗 传 学 诊 断 技 术 人 类 精 子 库 的 7 名 专 家 中, 如 有 5 名 及 以 上 专 家 同 意 批 准 申 请, 则 专 家 组 应 当 出 具 建 议 批 准 申 请 的 评 审 意 见, 否 则 出 具 建 议 不 予 批 准 申 请 的 评 审 意 见 评 审 专 家 组 按 照 两 个 办 法 及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相 关 规 范 与 标 准 的 规 定 撰 写 评 审 报 告 报 告 应 当 详 细 描 述 涉 及 相 关 政 策 和 社 会 伦 理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包 括 适 应 证 掌 握 胚 胎 移 植 数 减 胎 术 应 用, 是 否 滥 用 促 排 卵 药 物 性 别 鉴 定 技 术, 以 及 供 精 赠 卵 情 况 等 针 对 申 请 机 构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 明 确 提 出 具 体 整 改 措 施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 年 4 月 13 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的 通 知 国 卫 监 督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人 口 计 生 委,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中 心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促 进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综 合 监 督 工 作 规 范 化 建 设, 我 委 制 定 了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 可 从 我 委 网 站 综 合 监 督 子 站 下 载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 年 5 月 4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监 督 职 责 及 要 求 第 三 章 监 督 内 容 及 方 法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目 录 第 一 节 计 划 生 育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第 二 节 对 从 事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 及 人 员 的 监 督 第 三 节 对 打 击 两 非 行 为 的 监 督 第 四 节 计 划 生 育 重 大 案 件 的 督 查 督 办 第 四 章 监 督 情 况 的 处 理 第 五 章 附 则

16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章, 制 定 本 规 范 本 规 范 所 称 的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 计 划 生 育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从 事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 及 人 员 的 监 督, 对 打 击 非 医 学 需 要 的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和 选 择 性 别 的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行 为 ( 以 下 简 称 两 非 行 为 ) 的 监 督, 计 划 生 育 重 大 案 件 的 督 查 督 办 以 及 承 担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监 督 职 责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机 构 及 地 方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综 合 监 督 机 构 在 开 展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时, 适 用 本 规 范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遵 循 合 法 性 经 常 性 公 平 公 正 性 和 有 效 性 原 则, 将 监 督 工 作 与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促 进 依 法 行 政 文 明 执 法 维 护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相 结 合 第 二 章 监 督 职 责 及 要 求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地 方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综 合 监 督 机 构 在 同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领 导 下 具 体 实 施 本 辖 区 内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在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中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估 ; 案 件 ; ( 一 ) 制 定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的 规 划 和 计 划 ; ( 二 ) 负 责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 ( 三 ) 组 织 实 施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的 考 核 评 ( 四 ) 督 查 督 办 计 划 生 育 重 大 案 件 及 两 非 务 ( 五 ) 承 担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他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任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机 构 在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中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协 助 组 织 开 展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 ( 二 ) 组 织 拟 定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相 关 的 标 准 技 术 规 范 和 指 南, 规 范 监 督 行 为 ; 工 作 ; ( 三 ) 负 责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信 息 化 建 设 和 管 理 ( 四 ) 承 担 全 国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人 员 培 训 和 管 理 工 作 ; ( 五 ) 协 助 组 织 全 国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抽 检 ; ( 六 ) 承 担 国 务 院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综 合 监 督 机 构 在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中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 ( 二 ) 对 下 级 综 合 监 督 机 构 的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检 查 ; ( 三 ) 开 展 计 划 生 育 专 项 整 治 ; ( 四 ) 指 导 和 督 办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计 划 生 育 重 大 案 件 ; 督 办 重 大 两 非 案 件 ; ( 五 ) 组 织 开 展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人 员 培 训 ; ( 六 ) 汇 总 核 实 分 析 上 报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信 息 ; ( 七 ) 承 担 同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计 划 生 育 案 件 监 督 任 务 设 区 的 市 级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综 合 监 督 机 构 在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中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实 施 计 划 生 育 专 项 整 治 和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 二 ) 对 从 事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 及 人 员 的 执 业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17 ( 三 ) 依 法 打 击 两 非 行 为, 查 办 重 大 计 划 生 育 违 法 案 件 ; 发 现 重 大 计 划 生 育 违 法 案 件 应 当 及 时 上 报 ; ( 四 ) 对 乡 镇 的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执 法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协 管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信 息 报 送 等 工 作 进 行 培 训 指 导 ; ( 五 ) 收 集 核 实 上 报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信 息 ; ( 六 ) 完 成 同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任 务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计 生 综 合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明 确 负 责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的 科 ( 处 ) 室, 负 责 本 辖 区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的 具 体 工 作, 并 保 障 人 员 编 制 和 经 费, 加 强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能 力 建 设 地 方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综 合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选 任 政 治 素 质 高 业 务 素 质 好 的 人 员 承 担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人 员 应 当 忠 于 职 守,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严 格 廉 洁 自 律 第 三 章 监 督 内 容 及 方 法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公 报 打 击 非 法 行 医 中 涉 及 两 非 的 案 件 查 处 情 况 计 划 生 育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情 况 ( 一 ) 计 划 生 育 法 律 法 规 贯 彻 执 行 情 况 ; ( 二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履 职 情 况 ; ( 三 )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法 定 权 利 维 护 情 况 ; ( 四 ) 法 律 法 规 中 的 具 体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计 划 生 育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主 要 采 取 开 展 日 常 监 督 专 项 督 查 和 专 项 调 查 督 查 督 办 违 法 案 件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监 督 方 法 本 规 范 所 称 的 重 大 案 件 是 指 因 计 对 从 事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 及 人 员 监 督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机 构 执 业 资 质 合 法 性 情 况 ; 情 况 ; ( 二 )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 三 )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项 目 及 业 务 范 围 依 法 开 展 情 况 对 从 事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 及 人 员 监 督 主 要 采 取 以 下 方 法 : ( 一 ) 检 查 机 构 的 相 关 执 业 资 格 证 或 许 可 证 ; ( 二 ) 检 查 医 务 人 员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的 执 业 资 格 证 ; ( 三 ) 核 对 执 业 许 可 证 批 准 的 诊 疗 科 目 服 务 项 目 设 备 设 施 等 情 况 ; 处 理 ; ( 四 ) 对 违 法 违 规 执 业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 五 ) 依 法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监 督 方 法 对 打 击 两 非 行 为 监 督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打 击 两 非 行 为 制 度 建 设 情 况 ; ( 二 ) 从 事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 及 人 员 落 实 禁 止 两 非 相 关 制 度 情 况 ; ( 三 ) 两 非 行 为 案 件 的 查 处 情 况, 包 括 对 打 击 两 非 行 为 监 督 主 要 采 取 以 下 方 法 : ( 一 ) 对 打 击 两 非 行 为 的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 二 ) 对 病 历 医 师 门 诊 记 录 实 验 室 报 告 及 相 关 诊 疗 档 案 进 行 随 机 抽 查 ; ( 三 ) 与 相 关 部 门 联 合 开 展 监 督 工 作 ; ( 四 ) 对 两 非 案 件 进 行 督 查 督 办 ; ( 五 ) 依 法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监 督 方 法 划 生 育 管 理 和 服 务 行 为 引 发 的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案 件,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情 形 : ( 一 )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的 案 件 ; ( 二 ) 导 致 人 员 重 伤 残,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18 的 案 件 ; ( 三 ) 造 成 国 家 集 体 或 者 公 民 个 人 财 产 严 重 损 失 的 案 件 ; ( 四 ) 危 及 社 会 稳 定 的 群 体 性 案 件 ; ( 五 ) 造 成 其 他 社 会 影 响 和 国 际 影 响 较 大, 可 能 危 及 社 会 稳 定 损 害 国 家 形 象 的 案 件 要 采 取 以 下 方 法 : 计 划 生 育 重 大 案 件 的 督 查 督 办 主 ( 一 ) 下 达 督 办 通 知 书, 规 定 办 理 时 限, 提 出 工 作 要 求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建 立 重 大 案 件 网 络 督 查 督 办 机 制, 运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跟 踪 督 办 重 大 案 件 ; ( 二 ) 现 场 督 办 等 其 他 必 要 的 监 督 方 法 建 立 重 大 案 件 预 防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将 重 大 案 件 纳 入 计 划 生 育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制 考 核, 严 格 实 行 因 违 法 行 政 引 发 的 重 大 案 件 一 票 否 决 制 度 第 四 章 监 督 情 况 的 处 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及 综 合 监 督 机 构 实 施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后, 应 当 依 法 按 程 序 及 时 向 被 监 督 单 位 和 人 员 提 出 监 督 意 见 监 督 人 员 在 履 行 职 务 时, 应 当 出 示 证 件, 并 对 从 事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的 机 构 和 相 关 人 员 提 供 的 资 料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及 综 合 监 督 机 构 发 现 被 监 督 单 位 和 人 员 存 在 未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违 法 行 政 违 法 违 规 执 业 等 行 为 的, 应 当 依 法 处 理 第 五 章 附 则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综 合 监 督 机 构 实 施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时, 对 涉 及 母 婴 保 健 医 疗 卫 生 传 染 病 防 治 等 相 关 事 项 的, 应 当 适 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结 合 实 际, 制 订 贯 彻 执 行 本 规 范 的 具 体 规 定, 适 用 于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工 作 本 规 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国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技 能 竞 赛 活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国 卫 监 督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总 工 会,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人 口 计 生 委 工 会 :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提 升 广 大 卫 生 计 生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和 为 民 服 务 水 平, 展 现 勤 于 学 习 业 务 精 湛 业 绩 突 出 的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工 作 良 好 精 神 风 貌,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与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决 定 联 合 举 办 以 执 法 为 民 护 卫 健 康 为 主 题 的 2015 年 全 国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技 能 竞 赛 活 动 为 切 实 做 好 竞 赛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工 作, 现 将 2015 年 全 国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技 能 竞 赛 活 动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联 系 人 :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范 鹤 胡 洪 玉 电 话 : 传 真 :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19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直 属 机 关 党 委 刘 立 晖 电 话 : 传 真 : 邮 箱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中 国 教 科 文 卫 体 工 会 石 建 民 电 话 : 传 真 : 邮 箱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2015 年 5 月 7 日 2015 年 全 国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技 能 竞 赛 活 动 方 案 一 竞 赛 内 容 竞 赛 设 医 疗 和 传 染 病 防 治 监 督 公 共 卫 生 监 督 放 射 诊 疗 和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等 4 个 项 目 竞 赛 内 容 包 括 法 律 法 规 专 业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基 础 法 律 法 规 包 括 : 宪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行 政 许 可 法 行 政 强 制 法 行 政 诉 讼 法 行 政 复 议 法 国 家 赔 偿 法 刑 法 相 关 条 款 及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执 法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等 1. 法 律 法 规 执 业 医 师 法 献 血 法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及 其 实 施 办 法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护 士 条 例 疫 苗 流 通 和 预 防 接 种 管 理 条 例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章 规 范 标 准 等 2. 专 业 知 识 包 括 临 床 医 学 基 础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血 液 安 全 ; 预 防 接 种 疫 情 报 告 疫 情 控 制 措 施 消 毒 隔 离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消 毒 产 品 卫 生 监 督 等 3. 操 作 技 能 结 合 以 上 1 2 所 列 知 识 点 对 应 的 技 能 竞 赛 情 景 模 拟 和 实 际 操 作 相 关 能 力 测 试, 与 医 政 医 管 局 等 单 位 联 合 设 计 命 题 形 成 题 库 抽 测 1. 法 律 法 规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及 其 实 施 办 法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学 校 卫 生 工 作 条 例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范 标 准 等 2. 专 业 知 识 包 括 公 共 场 所 学 校 卫 生 及 生 活 饮 用 水 等 基 本 卫 生 知 识 可 能 存 在 的 健 康 危 害 和 卫 生 要 求, 采 样 和 现 场 快 速 检 测 专 业 知 识,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相 关 知 识 等 3. 操 作 技 能 结 合 以 上 1 2 所 列 知 识 点 对 应 的 技 能 竞 赛 情 景 模 拟 和 实 际 操 作 相 关 能 力 测 试, 与 疾 控 局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等 单 位 联 合 设 计 命 题 形 成 题 库 抽 测 1.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及 相 关 规 章 规 范 标 准 等 2. 专 业 知 识 包 括 放 射 ( 职 业 ) 卫 生 基 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放 射 诊 疗 设 备 及 场 所 检 测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等 3. 操 作 技 能 结 合 以 上 1 2 所 列 知 识 点 对

20 应 的 技 能 竞 赛 情 景 模 拟 和 实 际 操 作 相 关 能 力 测 试, 与 疾 控 局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等 单 位 联 合 设 计 命 题 形 成 题 库 抽 测 4 名 参 赛 人 员 分 别 参 加 4 个 项 目 的 竞 赛, 要 求 分 别 来 自 省 级 地 市 级 县 ( 区 ) 级 3 个 层 级, 直 辖 市 参 赛 队 由 1 名 市 级 3 名 县 ( 区 ) 级 队 员 组 成 1. 法 律 法 规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母 婴 保 健 法 及 其 实 施 办 法 流 动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条 例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及 相 关 规 章 规 范 标 准 等 2. 专 业 知 识 包 括 人 口 学 计 划 生 育 学 母 婴 保 健 基 础 知 识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知 识 计 划 生 育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等 3. 操 作 技 能 结 合 以 上 1 2 所 列 知 识 点 对 应 的 技 能 竞 赛 情 景 模 拟 和 实 际 操 作 相 关 能 力 测 试, 与 妇 幼 司 指 导 司 流 动 人 口 司 等 单 位 联 合 设 计 命 题 形 成 题 库 抽 测 二 参 赛 人 员 与 队 伍 1.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优 良 的 道 德 品 质 2. 爱 岗 敬 业, 勇 于 奉 献, 群 众 满 意 度 高, 业 绩 表 现 突 出, 在 监 督 执 法 工 作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3. 廉 洁 自 律, 责 任 心 强, 既 往 无 违 纪 行 为 4. 在 岗 在 编 的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具 有 执 法 资 格, 并 从 事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执 法 工 作 满 6 年 以 上 (2009 年 8 月 1 日 前 参 加 执 法 工 作 ), 具 有 扎 实 的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执 法 专 业 知 识 和 良 好 的 实 践 技 能 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以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为 单 位 组 队 参 加 全 国 复 赛 和 决 赛 每 支 代 表 队 由 领 队 1 名 参 赛 人 员 4 名 和 联 络 员 1 名 组 成 请 主 管 委 ( 局 ) 领 导 担 任 领 队, 综 合 监 督 处 处 长 任 联 络 员 4 名 参 赛 人 员 来 自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 含 卫 生 计 生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机 构 和 行 政 部 门 ) 中 从 事 医 疗 和 传 染 病 防 治 监 督 公 共 卫 生 监 督 放 射 诊 疗 和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的 执 法 人 员 三 竞 赛 形 式 竞 赛 分 初 赛 复 赛 和 决 赛 3 个 阶 段 各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总 工 会 负 责 在 本 辖 区 内 组 织 初 赛, 并 选 拔 队 伍 参 加 复 赛 和 决 赛 初 赛 具 体 形 式 由 各 地 根 据 本 方 案 结 合 辖 区 情 况 确 定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和 全 国 总 工 会 负 责 组 织 复 赛 和 决 赛 ( 具 体 安 排 见 附 件 1) 32 个 省 级 参 赛 队 参 加 复 赛 复 赛 包 括 闭 卷 笔 试 知 识 竞 答 和 技 能 测 试 3 个 部 分 同 时 将 各 地 组 织 开 展 竞 赛 活 动 的 情 况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纳 入 复 赛 计 分 范 畴 决 赛 包 括 个 人 决 赛 和 团 体 决 赛, 包 括 知 识 竞 答 和 技 能 测 试 2 个 部 分 1. 个 人 决 赛 复 赛 时 每 个 竞 赛 项 目 个 人 总 成 绩 位 列 前 8 名 的 参 赛 选 手 进 入 个 人 决 赛, 个 人 决 赛 成 绩 不 计 入 团 体 决 赛 总 成 绩 2. 团 体 决 赛 复 赛 时 团 体 总 成 绩 位 列 前 8 名 的 参 赛 队 进 入 团 体 决 赛 四 奖 项 设 置 团 体 决 赛 总 成 绩 第 1-3 名 为 团 体 一 等 奖 第 4-8 名 为 团 体 二 等 奖, 团 体 复 赛 总 成 绩 第 9-16 名 为 团 体 三 等 奖 第 名 为 团 体 优 秀 奖 根 据 地 方 竞 赛 组 织 情 况, 对 组 织 工 作 出 色 的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总 工 会 颁 发 优 秀 组 织 奖 对 工 作 出 色 的 支 持 单 位 和 相 关 专 家 颁 发 特 别 贡 献 奖 4 个 竞 赛 项 目 的 个 人 决 赛 总 成 绩 第 1-3 名 为 个 人 一 等 奖 第 4-8 名 为 个 人 二 等 奖, 个 人 复 赛 总 成 绩 第 9-16 名 为 个 人 三 等 奖 个 人 复 赛 总 成 绩 第 名 为 个 人 优 秀 奖 其 中, 一 等 奖 获 得 者 授 予 技 能 标 兵 称 号, 二 等 奖 获

21 得 者 授 予 技 术 能 手 称 号 4 个 竞 赛 项 目 个 人 决 赛 获 得 第 一 名, 同 时 日 常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并 符 合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相 关 条 件 的 参 赛 选 手, 可 作 为 候 选 人 由 中 国 教 科 文 卫 体 工 会 向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申 报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如 工 作 业 绩 不 够 突 出 则 递 补 如 个 人 决 赛 产 生 并 列 第 一 名, 优 先 推 荐 获 得 过 先 进 工 作 者 优 秀 工 作 者 先 进 个 人 等 荣 誉 称 号 或 在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中 评 为 优 秀 等 次 的 参 赛 人 员 作 为 候 选 人 申 报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如 并 列 第 一 名 均 获 得 过 上 述 荣 誉 称 号, 则 视 获 奖 等 级 或 次 数 而 定 4 个 竞 赛 项 目 的 闭 卷 笔 试 知 识 竞 答 和 技 能 测 试 各 个 单 项 个 人 复 赛 成 绩 位 列 前 8 名 的 为 单 项 奖 各 地 要 参 照 决 赛 奖 项 设 置,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设 置 省 内 竞 赛 奖 项 有 关 荣 誉 称 号 的 申 报 工 作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科 文 卫 体 工 会 卫 生 计 生 委 工 会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工 会 卫 生 局 工 会 人 口 计 生 委 工 会 负 责 落 实 五 进 度 与 时 间 安 排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公 报 国 家 应 的 竞 赛 组 委 会, 统 筹 做 好 地 方 竞 赛 组 织 工 作 卫 生 计 生 委 与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联 合 下 发 竞 赛 活 动 通 知,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与 省 级 总 工 会 传 达 通 知 精 神, 在 辖 区 内 卫 生 计 生 行 业 广 泛 开 展 宣 传 动 员 活 动, 同 时 加 强 对 社 会 各 界 的 新 闻 宣 传, 扩 大 竞 赛 活 动 影 响 赛 活 动 组 织 机 构 请 各 地 于 2015 年 5 月 底 前 将 在 省 级 总 工 会 的 协 助 指 导 下, 各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初 赛 活 动 方 案, 在 辖 区 内 组 织 初 赛 基 层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 含 卫 生 计 生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机 构 和 行 政 部 门 ) 选 拔 人 员 参 加 初 赛,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参 考 初 赛 情 况, 选 拔 优 秀 参 赛 队 员, 组 成 1 支 复 赛 参 赛 队 伍 而 上 开 展 竞 赛 逐 级 选 拔, 激 励 钻 研 业 务 勤 竞 赛 组 委 会 办 公 室 制 定 复 赛 决 赛 活 动 方 案, 在 北 京 组 织 复 赛 决 赛 活 动, 其 中 经 复 赛 每 个 竞 赛 项 目 个 人 成 绩 位 列 前 8 名 的 参 赛 选 手 进 入 个 人 决 赛, 团 体 总 成 绩 位 列 前 8 名 的 参 赛 队 进 入 团 体 决 赛 六 组 织 机 构 技 能 竞 赛 由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与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联 合 举 办 具 体 由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监 督 局 直 属 机 关 党 委 与 中 国 教 科 文 卫 体 工 会 全 国 委 员 会 承 办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中 心 中 国 健 康 教 育 中 心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及 中 国 卫 生 监 督 协 会 协 办 技 能 竞 赛 成 立 组 委 会, 负 责 竞 赛 的 组 织 领 导, 研 究 确 定 竞 赛 重 要 事 项, 解 决 相 关 重 大 问 题 组 委 会 主 任 由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副 主 席 江 广 平 同 志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副 主 任 金 小 桃 同 志 担 任 ( 组 委 会 人 员 组 成 见 附 件 2) 组 委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负 责 技 能 竞 赛 的 统 筹 协 调 及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 办 公 室 人 员 组 成 见 附 件 3) 同 时, 成 立 专 家 委 员 会 和 监 督 委 员 会 各 省 ( 区 市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成 立 相 七 工 作 要 求 各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总 工 会 要 充 分 认 识 竞 赛 活 动 的 重 要 意 义,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按 照 本 方 案 要 求, 成 立 竞 本 省 级 的 竞 赛 组 织 机 构 和 竞 赛 活 动 实 施 方 案 以 书 面 形 式 上 报 全 国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技 能 竞 赛 组 委 会 办 公 室 各 地 要 以 此 次 技 能 竞 赛 为 契 机, 结 合 实 际, 坚 持 业 绩 导 向, 精 心 设 计 竞 赛 内 容, 让 干 得 好 的 人 能 赛 得 好 自 下 练 技 能, 切 实 推 进 能 力 建 设, 掀 起 比 学 赶

22 帮 超 的 竞 赛 热 潮 竞 赛 组 委 会 办 公 室 各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总 工 会 要 联 合 发 文, 就 竞 赛 活 动 作 出 具 体 安 排, 做 好 竞 赛 组 织 宣 传 工 作, 通 过 电 视 广 播 报 刊 网 络 等 多 种 载 体, 广 泛 宣 传 本 辖 区 的 竞 赛 活 动 情 况 加 强 本 辖 区 竞 赛 活 动 的 信 息 报 送 工 作, 及 时 将 组 织 开 展 竞 赛 活 动 情 况 以 简 报 形 式 上 报 全 国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技 能 附 件 : 年 全 国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技 能 竞 赛 复 赛 和 决 赛 具 体 安 排 表 年 全 国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技 能 竞 赛 组 委 会 人 员 组 成 年 全 国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技 能 竞 赛 组 委 会 办 公 室 人 员 组 成 附 件 1 竞 赛 阶 段 复 赛 2015 年 全 国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技 能 竞 赛 复 赛 和 决 赛 具 体 安 排 表 竞 赛 内 容 参 赛 人 员 竞 赛 时 间 个 人 分 值 比 例 团 体 分 值 比 例 闭 卷 笔 试 所 有 参 赛 队 员 60 分 钟 20% 20% 知 识 竞 答 所 有 参 赛 队 员 90 分 钟 30% 30% 技 能 测 试 所 有 参 赛 队 员 每 人 20 分 钟 50% 40% 地 方 组 织 工 作 考 核 32 个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决 赛 前 完 成 10% 合 计 1 天 100% 100% 个 人 决 赛 知 识 竞 答 技 能 测 试 各 竞 赛 项 目 进 入 决 赛 的 8 名 参 赛 选 手 各 竞 赛 项 目 进 入 决 赛 的 8 名 参 赛 选 手 分 竞 赛 项 目 进 行, 每 个 项 目 25 分 钟 分 竞 赛 项 目 进 行, 每 个 项 目 20 分 钟 50% 50% 团 体 决 赛 知 识 竞 答 技 能 测 试 进 入 决 赛 的 8 支 省 级 参 赛 队 进 入 决 赛 的 8 支 省 级 参 赛 队 60 分 钟 50% 60 分 钟 50% 合 计 1 天 100% 100% 附 件 年 全 国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技 能 竞 赛 组 委 会 人 员 组 成 竞 赛 组 委 会 负 责 竞 赛 的 组 织 领 导, 研 究 确 定 竞 赛 重 要 事 项, 解 决 相 关 重 大 问 题 组 委 会 设 主 任 常 务 副 主 任 副 主 任 及 委 员 具 体 人 员 名 单 如 下 :

23 江 广 平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副 主 席 金 小 桃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副 主 任 薛 晓 林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局 长 万 明 东 中 国 教 科 文 卫 体 工 会 全 国 委 员 会 主 席 王 雪 凝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直 属 机 关 党 委 常 务 副 书 记 赵 延 配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监 察 专 员 张 旭 光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直 属 机 关 党 委 监 察 专 员 陈 晖 中 国 教 科 文 卫 体 工 会 全 国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闵 迎 秋 全 国 总 工 会 经 济 技 术 部 副 部 长 于 竞 进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局 局 长 张 宗 久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医 政 医 管 局 局 长 秦 耕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妇 幼 健 康 服 务 司 司 长 王 宇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主 任 陈 锐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中 心 主 任 李 长 宁 中 国 健 康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赵 明 钢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医 疗 管 理 服 务 指 导 中 心 主 任 李 建 国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主 任 赵 同 刚 中 国 卫 生 监 督 协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兼 秘 书 长 方 援 建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副 局 长 何 翔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副 局 长 段 冬 梅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副 局 长 杨 志 媛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直 属 机 关 工 会 常 务 副 主 席 石 海 龙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巡 视 员 付 伟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事 司 巡 视 员 吴 士 勇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财 务 司 副 司 长 梁 金 霞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法 制 司 副 司 长 宋 树 立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宣 传 司 副 司 长 刘 毅 中 国 教 科 文 卫 体 工 会 卫 体 工 作 部 部 长 高 小 蔷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中 心 副 主 任 宋 军 中 国 健 康 教 育 中 心 副 主 任 王 县 成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副 主 任 何 昌 玲 中 国 卫 生 监 督 协 会 副 会 长 兼 副 秘 书 长

24 附 件 年 全 国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技 能 竞 赛 组 委 会 办 公 室 人 员 组 成 组 委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竞 赛 活 动 的 具 体 筹 备 及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具 体 人 员 名 单 如 下 : 薛 晓 林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局 长 万 明 东 中 国 教 科 文 卫 体 工 会 全 国 委 员 会 主 席 王 雪 凝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直 属 机 关 党 委 常 务 副 书 记 赵 延 配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监 察 专 员 方 援 建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副 局 长 何 翔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副 局 长 段 冬 梅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副 局 长 杨 志 媛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直 属 机 关 工 会 常 务 副 主 席 高 小 蔷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中 心 副 主 任 宋 军 中 国 健 康 教 育 中 心 副 主 任 王 县 成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副 主 任 崔 新 中 国 卫 生 监 督 协 会 会 员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主 任 办 公 室 下 设 三 个 组, 具 体 包 括 : 一 综 合 和 新 闻 宣 传 组 :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竞 赛 活 动 事 宜, 设 计 拟 定 竞 赛 赛 程 安 排 会 务 安 排, 制 定 竞 赛 规 则 及 相 关 文 件 ; 负 责 拟 定 实 施 竞 赛 宣 传 计 划, 制 定 宣 传 内 容 ; 负 责 办 公 室 日 常 管 理, 协 调 联 络 组 委 会 及 办 公 室 成 员 组 长 : 赵 延 配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监 察 专 员 组 员 : 刘 毅 中 国 教 科 文 卫 体 工 会 卫 体 工 作 部 部 长 沙 磊 全 国 总 工 会 经 济 技 术 部 技 协 工 作 处 处 长 程 有 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综 合 处 处 长 冯 光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执 法 稽 查 处 处 长 刘 立 晖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直 属 机 关 党 委 群 工 处 ( 统 战 处 ) 处 长 石 琦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宣 传 司 健 康 促 进 处 处 长 郭 艳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中 心 综 合 处 处 长 孟 宪 鹏 中 国 健 康 教 育 中 心 新 闻 宣 传 部 主 任 贾 波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综 合 处 副 处 长 张 伟 力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传 染 病 防 治 监 督 处 副 处 长 钟 发 英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医 疗 监 督 处 副 处 长

25 张 鸿 斌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中 心 培 训 处 副 处 长 宁 艳 中 国 健 康 教 育 中 心 新 闻 宣 传 部 副 研 究 员 刘 茂 伟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试 题 开 发 三 处 副 处 长 关 姗 姗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公 共 卫 生 监 督 处 干 部 联 络 员 : 胡 洪 玉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联 系 方 式 : 二 命 题 组 : 负 责 起 草 拟 定 各 竞 赛 项 目 复 习 题 纲 复 ( 决 ) 赛 试 题 及 相 关 文 件 等 组 长 : 段 冬 梅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副 局 长 王 县 成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副 主 任 组 员 : 谢 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公 共 卫 生 监 督 处 处 长 妥 佳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传 染 病 防 治 监 督 处 处 长 邢 路 微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医 疗 监 督 处 处 长 罗 锋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处 处 长 孙 学 军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局 疾 病 监 测 与 评 价 处 调 研 员 宋 莉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妇 幼 健 康 服 务 司 妇 女 卫 生 处 处 长 穆 源 浦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中 心 食 品 安 全 与 卫 生 监 督 综 合 协 查 处 处 长 吴 建 军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中 心 培 训 处 处 长 刘 茂 伟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试 题 开 发 三 处 副 处 长 李 晓 颖 中 国 卫 生 监 督 协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华 勇 天 津 市 医 师 协 会 秘 书 长 联 络 员 : 轩 海 华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联 系 方 式 : 三 技 能 测 试 组 : 负 责 拟 定 竞 赛 技 能 测 试 ( 含 模 拟 执 法 和 现 场 快 速 检 测 ) 的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规 则 及 相 关 文 件, 并 负 责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组 长 : 方 援 建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副 局 长 高 小 蔷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中 心 副 主 任 组 员 : 赵 月 朝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公 共 卫 生 监 督 处 调 研 员 李 晋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传 染 病 防 治 监 督 处 调 研 员 张 明 华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妇 幼 健 康 服 务 司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处 调 研 员 翟 廷 宝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中 心 检 验 技 术 规 范 处 处 长 孙 守 红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中 心 评 审 二 处 处 长 王 蓉 蓉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局 综 合 处 副 调 研 员 闫 军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中 心 检 验 技 术 规 范 处 副 处 长 韩 娟 娟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医 疗 监 督 处 干 部

26 冯 园 园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综 合 监 督 局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处 干 部 聂 彦 北 京 积 水 潭 医 院 医 务 处 干 部 联 络 员 : 翟 廷 宝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中 心 联 系 方 式 : * 各 组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统 筹 负 责 各 项 具 体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 各 处 室 结 合 各 处 工 作 职 责 与 具 体 分 工 完 成 竞 赛 相 关 工 作 关 于 确 定 第 三 批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国 家 联 系 试 点 城 市 及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卫 体 改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计 生 委 ( 卫 生 局 ) 财 政 ( 务 ) 厅 ( 局 )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为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落 实 2015 年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 在 100 个 地 级 以 上 城 市 进 行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试 点 的 任 务 要 求, 按 照 将 试 点 省 的 所 有 地 级 及 以 上 城 市 全 部 纳 入 试 点, 地 方 党 委 政 府 重 视 部 门 协 同 配 合 工 作 基 础 较 好 有 一 定 的 代 表 性 等 原 则, 充 分 考 虑 各 省 ( 区 市 ) 申 报 试 点 城 市 时 的 优 先 排 序, 我 们 确 定 了 辽 宁 省 本 溪 市 等 66 个 城 市 为 第 三 批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国 家 联 系 试 点 城 市 ( 见 附 件 1) 经 商 中 央 编 办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现 将 第 三 批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国 家 联 系 试 点 城 市 名 单 印 发 你 们, 并 就 试 点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要 求 一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公 立 医 院 是 我 国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的 主 体, 城 市 公 立 医 院 在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急 危 重 症 和 疑 难 病 症 诊 疗 等 方 面 发 挥 着 骨 干 作 用, 是 解 决 群 众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问 题 的 主 战 场 深 化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是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的 重 要 举 措, 是 深 化 医 改 的 重 中 之 重 国 家 联 系 试 点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要 充 分 认 识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的 重 要 性 艰 巨 性 和 复 杂 性, 进 一 步 增 强 改 革 的 机 遇 意 识 责 任 意 识 紧 迫 意 识,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落 实 工 作 保 障, 更 加 主 动 积 极 地 开 展 改 革 试 点 各 级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试 点 的 指 导 和 支 持 试 点 城 市 卫 生 计 生 ( 卫 生 ) 财 政 部 门 要 会 同 编 办 发 展 改 革 ( 物 价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 人 事 劳 动 保 障 ) 等 有 关 部 门 完 善 配 套 改 革 措 施, 各 司 其 职, 密 切 配 合, 综 合 推 进 二 细 化 改 革 措 施 各 地 要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城 市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号 ) 的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研 精 心 测 算 充 分 协 商 科 学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制 订 路 线 清 晰 措 施 具 体 任 务 明 确 分 工 细 致 的 试 点 实 施 方 案 实 施 方 案 要 注 重 系 统 性 整 体 性 和 协 同 性, 着 力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统 筹 推 进 综 合 改 革 ; 要 注 重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聚 焦 解 决 当 地 公 立 医 院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力 求 在 关 键 环 节 有 所 突 破 各 地 要 围 绕 试 点 实 施 方 案, 进 一 步 分 解 任 务 明 确 分 工, 建 立 问 责 机 制, 做 到 早 部 署 早 开 展 早 落 实 ; 要 制 定 管 理 体 制 补 偿 机 制 价 格 机 制 人 事 编 制 收 入 分 配 医

27 疗 监 管 等 改 革 配 套 政 策, 细 化 各 项 措 施 试 点 城 市 范 围 内 县 级 ( 二 级 ) 以 上 公 立 医 院 都 要 开 展 综 合 改 革 三 加 强 督 导 考 核 各 地 要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摸 底 调 查, 为 今 后 开 展 试 点 评 估 工 作 提 供 基 线 数 据 加 强 对 试 点 情 况 的 监 测, 收 集 相 关 数 据 并 定 期 上 报,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改 革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和 困 难, 不 断 总 结 经 验,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在 试 点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重 大 进 展 和 重 要 经 验, 遇 到 的 重 要 情 况 和 重 大 问 题, 请 及 时 报 送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改 革 试 点 的 督 查 考 核, 对 于 未 按 要 求 开 展 综 合 改 革 的 试 点 城 市, 将 取 消 试 点 资 格, 并 相 应 扣 回 中 央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四 强 化 宣 传 培 训 加 强 政 策 解 读, 做 好 有 关 部 门 管 理 人 员 和 试 点 医 院 院 长 的 培 训, 增 强 对 政 策 的 把 握 理 解, 提 高 推 进 改 革 的 管 理 能 力 积 极 做 好 有 关 改 革 内 容 的 宣 传 解 释 和 舆 论 引 导 工 作, 宣 传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的 方 针 政 策 重 要 部 署 以 及 各 地 推 进 改 革 的 新 举 措 新 进 展 新 成 效 加 强 舆 情 监 测, 及 时 向 公 众 解 疑 释 惑, 合 理 引 导 社 会 预 期, 让 群 众 了 解 改 革 理 解 改 革 支 持 改 革 参 与 改 革 请 各 国 家 联 系 试 点 城 市 抓 紧 制 订 试 点 实 施 方 案, 由 省 级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后 组 织 实 施,6 月 30 日 前 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备 案 为 加 强 中 央 和 地 方 的 沟 通 联 系, 请 将 省 级 分 管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试 点 的 政 府 领 导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试 点 工 作 负 责 同 志 和 联 络 员 信 息 以 及 试 点 城 市 分 管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市 政 府 领 导 市 级 有 关 部 门 试 点 工 作 负 责 同 志 和 联 络 员 信 息 ( 见 附 件 2) 于 5 月 30 日 前 报 送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联 系 人 : 游 昌 财 甘 戈 电 话 : 传 真 :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 件 :1. 第 三 批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国 家 联 系 试 点 城 市 名 单 2.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国 家 联 系 试 点 城 市 及 所 在 省 份 和 试 点 工 作 负 责 同 志 和 联 系 人 情 况 表 ( 略 )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财 政 部 国 务 院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代 章 ) 2015 年 5 月 8 日 附 件 1 第 三 批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国 家 联 系 试 点 城 市 名 单 一 东 部 地 区 (24 个 ) 辽 宁 省 本 溪 市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无 锡 市 徐 州 市 常 州 市 苏 州 市 南 通 市 连 云 港 市 淮 安 市 盐 城 市 扬 州 市 泰 州 市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温 州 市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莆 田 市 泉 州 市 漳 州 市 南 平 市 龙 岩 市 宁 德 市 山 东 省 威 海 市 东 营 市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28 二 中 部 地 区 (24 个 ) 河 北 省 邯 郸 市 山 西 省 运 城 市 吉 林 省 延 边 州 黑 龙 江 省 齐 齐 哈 尔 市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蚌 埠 市 淮 南 市 淮 北 市 铜 陵 市 安 庆 市 黄 山 市 滁 州 市 阜 阳 市 宿 州 市 六 安 市 亳 州 市 池 州 市 宣 城 市 江 西 省 鹰 潭 市 河 南 省 焦 作 市 濮 阳 市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海 南 省 儋 州 市 三 西 部 地 区 (18 个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乌 海 市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玉 林 市 四 川 省 攀 枝 花 市 广 元 市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云 南 省 玉 溪 市 陕 西 省 延 安 市 甘 肃 省 白 银 市 青 海 省 海 东 市 海 西 州 海 南 州 海 北 州 黄 南 州 果 洛 州 玉 树 州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吴 忠 市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吐 鲁 番 市

29 关 于 印 发 2015 纠 正 医 药 购 销 和 医 疗 服 务 中 不 正 之 风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公 报 国 卫 医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物 价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厅 ( 局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商 务 厅 ( 局 ) 国 税 局 工 商 局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物 价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 现 将 2015 纠 正 医 药 购 销 和 医 疗 服 务 中 不 正 之 风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纠 正 医 药 购 销 和 医 疗 服 务 中 不 正 之 风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要 点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2015 年 5 月 22 日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委 第 五 次 全 会 和 国 务 院 第 三 次 廉 政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保 持 高 压 态 势,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深 入 推 进 源 头 治 理, 加 强 医 药 购 销 和 医 疗 服 务 行 风 建 设, 根 据 纠 正 医 药 购 销 和 医 疗 服 务 中 不 正 之 风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制 定 本 要 点 一 严 格 规 范 医 药 购 销 行 为 ( 一 ) 健 全 完 善 药 品 和 高 值 耗 材 供 应 保 障 体 系 落 实 完 善 公 立 医 院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建 立 部 分 药 品 价 格 谈 判 机 制 全 面 启 动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规 范 化 建 设 和 互 联 互 通 规 范 和 推 进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阳 光 采 购 着 手 建 立 常 态 短 缺 药 品 储 备, 推 动 基 本 药 物 小 品 种 定 点 生 产 试 点, 保 障 重 点 小 品 种 药 低 价 药 供 应 ( 二 ) 加 强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涉 税 案 件 的 查 处 建 立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共 同 治 理 医 药 购 销 领 域 涉 税 违 法 问 题, 巩 固 医 药 卫 生 行 业 发 票 使 用 情 况 专 项 整 治 成 果 ( 三 ) 开 展 医 药 购 销 和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信 用 建 设 开 展 行 业 信 用 评 价 信 用 建 设 和 信 用 培 训 工 作 完 善 医 药 购 销 不 良 信 息 记 录 采 集 平 台, 加 强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开 和 公 示 加 强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以 核 实 票 据 资 金 流 向 与 药 品 物 流 流 向 一 致 性 为 抓 手 整 治 挂 靠 走 票 行 为, 开 展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监 督 检 查 二 规 范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 四 ) 全 面 落 实 改 善 医 疗 服 务 行 动 计 划 细 化 完 善 便 民 利 民 措 施, 优 化 门 ( 急 ) 诊 流 程, 全 面 推 行 预 约 诊 疗, 实 行 同 级 上 级 医 院 同 类 医 学 检 验 医 学 影 像 检 查 结 果 互 认 研 究 开 展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居 民 健 康 信 息 服 务 试 点 工 作, 并 完 善 院 前 医 疗 急 救 对 口 支 援 远 程 医 疗 医 疗 质 量 和 安 全 等 相 关 政 策 应 用 疾 病 诊 断 相 关 分 组 (DRG) 方 法, 开 展 医 疗 质 量 收 费 和 成 本 监 测, 推 动 医 疗 机 构 控 费 工 作

30 ( 五 ) 继 续 深 入 开 展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专 项 整 治 活 动, 规 范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继 续 推 广 阳 光 医 药 电 子 监 察 试 点 工 作 ( 六 ) 继 续 狠 抓 九 不 准 相 关 制 度 落 实 广 泛 宣 传 卫 生 系 统 先 进 典 型, 树 立 良 好 道 德 风 尚 健 全 患 者 满 意 度 调 查 和 出 院 患 者 回 访 制 度 三 加 大 相 关 改 革 力 度 ( 七 ) 继 续 指 导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加 大 政 府 卫 生 计 生 投 入 加 强 重 大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和 绩 效 考 核 进 一 步 完 善 医 保 基 金 监 管 制 度, 建 立 动 态 监 控 机 制, 确 保 基 金 收 支 平 衡 和 平 稳 运 行 ( 八 ) 推 进 医 药 价 格 改 革, 坚 持 放 管 结 合, 取 消 绝 大 部 分 药 品 政 府 定 价, 健 全 药 品 价 格 监 测 体 系, 做 好 药 品 价 格 的 监 测 和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加 快 推 进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改 革, 建 立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逐 步 理 顺 医 疗 服 务 比 价 关 系 落 实 全 国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项 目 规 范 (2012 年 版 ), 清 理 规 范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项 目 做 好 医 药 价 格 和 收 费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九 ) 深 化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全 面 实 施 医 保 付 费 总 额 控 制, 推 进 按 人 头 付 费 按 病 种 付 费 等 付 费 方 式 改 革, 促 进 医 疗 机 构 规 范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医 疗 服 务 监 管 的 意 见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异 地 就 医 医 疗 费 用 结 算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关 于 加 强 社 会 保 险 欺 诈 案 件 查 处 和 移 送 工 作 的 通 知 等 文 件 精 神, 加 大 对 欺 诈 骗 取 医 保 基 金 行 为 的 打 击 力 度 四 加 强 行 业 纪 律 建 设 ( 十 ) 保 持 查 办 案 件 的 高 压 态 势 重 点 对 医 药 价 格 九 不 准 虚 假 违 法 医 药 广 告 制 售 假 药 医 疗 器 械 等 开 展 检 查 针 对 群 众 关 心 的 突 出 问 题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十 一 ) 深 入 治 理 医 药 购 销 领 域 商 业 贿 赂 推 动 各 地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和 医 疗 机 构 加 强 与 检 察 公 安 工 商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等 执 纪 执 法 机 关 的 协 调 配 合, 建 立 纠 正 医 药 购 销 和 医 疗 服 务 重 大 案 件 违 法 行 为 联 防 联 控 机 制, 有 效 规 范 药 械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从 业 行 为 加 大 纪 律 法 制 和 警 示 教 育 力 度, 树 立 正 确 的 价 值 观 利 益 观, 增 强 职 业 荣 誉 感 和 社 会 责 任 感, 形 成 重 服 务 讲 奉 献 自 觉 抵 制 商 业 贿 赂 的 良 好 风 气

31 2015 年 5 月 全 国 法 定 传 染 病 疫 情 概 况 2015 年 5 月 (5 月 1 日 零 时 至 5 月 31 日 24 时 ), 全 国 ( 不 含 港 澳 台, 下 同 ) 共 报 告 法 定 传 染 病 例, 死 亡 1363 人 其 中, 甲 类 传 染 病 中 鼠 疫 无 发 病 死 亡 报 告, 霍 乱 共 报 告 发 病 2 例, 无 死 亡 乙 类 传 染 病 中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脊 髓 灰 质 炎 和 白 喉 无 发 病 死 亡 报 告, 其 余 23 种 传 染 病 共 报 告 发 病 例, 死 亡 1335 人 报 告 发 病 数 居 前 5 位 的 病 种 依 次 为 病 毒 性 肝 炎 肺 结 核 梅 毒 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以 及 猩 红 热, 占 乙 类 传 染 病 报 告 病 例 总 数 的 89% 同 期, 全 国 共 报 告 丙 类 传 染 病 发 病 例, 死 亡 28 人 其 中, 丝 虫 病 无 发 病 死 亡 报 告, 报 告 发 病 数 居 前 3 位 的 病 种 依 次 为 手 足 口 病 其 他 感 染 性 腹 泻 病 和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占 丙 类 传 染 病 报 告 病 例 总 数 的 95% 附 件 2015 年 5 月 全 国 法 定 传 染 病 报 告 发 病 死 亡 统 计 表 鼠 疫 0 0 霍 乱 2 0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0 0 艾 滋 病 病 毒 性 肝 炎 * 甲 型 肝 炎 乙 型 肝 炎 丙 型 肝 炎 戊 型 肝 炎 肝 炎 未 分 型 脊 髓 灰 质 炎 0 0 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0 1 麻 疹 流 行 性 出 血 热 狂 犬 病 流 行 性 乙 型 脑 炎 8 0 登 革 热 26 0 炭 疽 19 0 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肺 结 核 伤 寒 和 副 伤 寒 流 行 性 脑 脊 髓 膜 炎 9 1 百 日 咳 白 喉 0 0 新 生 儿 破 伤 风 32 0 猩 红 热 布 鲁 氏 菌 病 淋 病 梅 毒 钩 端 螺 旋 体 病 6 0 血 吸 虫 病 疟 疾 人 感 染 H7N9 禽 流 感 15 6 流 行 性 感 冒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风 疹 急 性 出 血 性 结 膜 炎 麻 风 病 82 0 斑 疹 伤 寒 黑 热 病 10 0 包 虫 病 丝 虫 病 0 0 其 它 感 染 性 腹 泻 病 手 足 口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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