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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Over 63,000 persons placed in prisons every year between 2006 and 2010 in Taiwan. Every jail has been troubled by overcrowded prisoners which challenge the correctional system in regaining their functioning. According to a follow-up survey on the offenders exiting in 2004, 60.8% of them re-entered jails in 2009 and 44.1% every year on average. The high recidivism for the ex-offenders raised serious concern for safety and order in society. There is a call for effective measure to help the ex-offenders stabilizing their life after returning to communities. In 2009,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in Taiwan implemented Family Support Program as an experimental measure to tackle down the issue. This study intends to conduct a preliminary evaluation to gain insight of re-entry adjustment among ex-offenders. The study uses a multi-method of data collecting, which includes literature review, in-depth interview, questionnaire inquiry, and focus group, to explore model building and preliminary effect. Results indicated that if the program would be successful, it relied very much on the local Association for Ex-offenders worked collaboratively with their NGOs partners. And the program participants benefit more from those associations who work closely with its resourceful local NGOs. Most family heads interviewed fitted the profile of vulnerable families in need of services. They are more likely to be poor, unemployed, social isolated, and low family support. Overall, they felt satisfied with social workers who provided supportive services and actively linking resources for them. Practice and policy implications are included. 中 文 摘 要 在 台 灣,2006 年 至 2010 年 期 間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人 數 皆 逾 6 萬 3 千 人, 監 所 超 額 收 容 情 況 的 發 生, 勢 必 影 響 監 所 應 有 的 矯 治 功 能 根 據 法 務 部 從 2004 年 進 行 的 五 年 追 蹤 調 查 發 現,2009 年 的 再 犯 率 顯 示 為 60.8%, 五 年 間 平 均 再 犯 率 為 44.1%, 顯 示 受 刑 人 出 獄 後 再 度 回 到 監 所 的 機 率 相 當 高 ; 如 何 運 用 有 效 的 方 法 來 協 助 出 獄 後 更 生 人 重 返 社 區 後 的 生 活 穩 定, 已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議 題 有 鑑 於 此, 法 務 部 於 2009 年 試 行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期 盼 提 供 更 生 人 及 其 家 庭 更 多 的 支 持 與 服 務, 促 成 更 生 人 能 順 利 復 歸 社 會, 減 少 再 犯 本 研 究 目 的 是 藉 由 瞭 解 參 與 方 案 更 生 人 復 歸 社 區 後 的 適 應 狀 況, 來 進 行 方 案 模 式 運 作 的 評 估 與 分 析 本 研 究 採 用 文 獻 檢 索 深 度 訪 談 問 卷 調 查 與 焦 點 團 體 等 方 法 多 面 向 的 進 行 資 料 搜 集, 探 索 介 入 模 式 的 建 立 與 預 期 效 果 的 達 成 本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在 地 更 生 保 護 會 與 其 非 營 利 的 委 辦 單 位 合 作 共 同 提 供 服 務, 在 方 案 成 效 上 有 較 佳 的 表 現 ; 參 與 方 案 的 大 部 份 更 生 人 呈 現 貧 窮 失 業 社 會 孤 立 與 低 家 庭 支 持 的 特 徵 與 需 求 ; 整 體 而 論, 方 案 參 與 者 對 於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支 持 性 服 務 與 資 源 聯 結 有 正 向 評 價 研 究 中 亦 對 於 未 來 實 務 與 政 策 有 所 討 論 與 建 議 1

目 錄 第 一 章 研 究 主 旨 --------------------------------------------------------------3 第 二 章 研 究 背 景 ---------------------------------------------------------------5 一 矯 治 處 遇 的 典 範 變 遷 與 復 歸 社 區 的 取 向 二 復 歸 社 區 與 家 庭 支 持 的 關 係 三 復 歸 社 區 與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之 關 連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13 一 文 獻 檢 索 二 訪 問 調 查 三 焦 點 團 體 四 深 度 訪 談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20 一 國 內 外 建 構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之 制 度 和 方 案 二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參 與 人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三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工 作 取 向 與 困 境 質 化 資 料 分 析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103 2

第 一 章 研 究 主 旨 根 據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資 料 (100 年 2 月 ) 顯 示, 除 了 民 國 96 年 實 施 罪 犯 減 刑 條 例 外, 民 國 95 年 至 99 年 間 的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人 數 皆 逾 6 萬 3 千 人, 各 監 所 都 超 額 收 容, 比 率 從 15.1% 增 加 到 19.6%, 勢 將 影 響 監 所 的 矯 治 功 能 為 了 瞭 解 受 刑 人 出 獄 後 的 再 犯 情 形,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針 對 民 國 93 年 至 98 年 間 出 獄 的 受 刑 人 進 行 五 年 的 追 蹤 調 查, 發 現 93 年 出 獄 的 受 刑 人 3 萬 693 人, 追 蹤 至 98 年 底 再 犯 罪 者 有 1 萬 8,654 人, 再 犯 率 是 60.8%, 累 計 93-98 年 出 獄 受 刑 人 21 萬 8,654 人, 截 至 98 年 底 再 犯 者 有 9 萬 6,359 人, 五 年 間 平 均 再 犯 率 為 44.1%, 顯 示 受 刑 人 出 獄 後 再 度 回 到 監 所 的 機 率 相 當 高 ( 法 務 部 統 計 處,99 年 6 月 ) 從 矯 治 收 容 的 觀 點 來 看, 沒 有 一 個 國 家 可 以 長 久 維 持 監 所 的 超 額 收 容 量, 而 目 前 入 監 服 刑 的 處 罰 式 矯 治 取 向 對 於 降 低 受 刑 人 的 高 再 犯 率 似 乎 也 未 發 生 作 用, 而 更 生 人 的 高 再 犯 率 勢 將 衝 擊 社 會 的 公 共 治 安, 矯 正 機 關 實 在 有 必 要 思 考 可 能 的 有 效 對 策, 以 因 應 日 益 增 加 的 入 監 服 刑 之 受 刑 人 及 高 再 犯 率 議 題 從 個 人 的 觀 點 來 說, 受 刑 人 一 旦 服 刑 期 滿 出 獄 而 返 回 社 區 中, 伴 隨 違 法 者 或 失 敗 者 的 污 名 化 印 象 也 很 難 獲 得 社 區 的 認 同 和 支 持, 甚 至 期 盼 獲 得 穩 定 的 就 業 機 會 也 無 法 實 現, 其 結 果 不 是 淪 落 為 底 層 社 會 之 人, 就 是 陷 入 與 家 人 形 同 陌 路 的 惡 性 循 環 之 中 (Johnson, Selber, and Lauderdale, 1988) 在 美 國 的 矯 治 制 度 的 發 展 歷 史 裡, 倡 導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和 建 構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最 早 可 上 溯 至 1970 年 代, 當 時 政 府 的 司 法 體 系 主 張 亂 世 用 重 典, 對 於 違 法 者 施 予 入 監 服 刑 的 處 罰 方 式, 認 為 可 以 有 效 的 遏 止 犯 罪 降 低 犯 罪 率, 但 結 果 不 然 效 果 不 彰 (Eddy, Martinez, Schiffmann, Newton, Olin, Leve, Fony, and Shortt, 2008;Hairston, 1988) 在 參 考 相 關 方 面 的 實 證 研 究 成 果 時, 政 府 發 現 受 刑 人 的 家 屬 在 服 刑 期 間 主 動 或 被 動 的 探 望 頻 率 愈 高, 受 刑 人 出 獄 後 的 再 犯 可 能 性 下 降, 受 刑 人 與 家 屬 保 持 正 向 的 互 動 和 支 持 有 助 於 降 低 再 犯 率, 政 府 因 此 開 始 在 監 獄 裡 針 對 有 小 孩 的 家 長 舉 辦 親 職 教 育 方 案, 在 社 區 裡 3

推 動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期 待 更 生 人 出 獄 返 回 社 區 時 能 夠 與 家 庭 建 立 支 持 的 關 係, 不 致 於 再 度 犯 法 (Adams and Fischer,1976;Holt and Miller,1972; Leclair,1978;McDonald,1982) 俗 諺 云 :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在 尋 找 有 效 的 矯 治 取 向 時,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有 關 更 生 人 的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或 建 構 家 庭 支 持 體 系 政 策 的 經 驗, 有 助 於 台 灣 發 展 相 關 的 方 案 制 度 有 鑑 於 更 生 人 返 回 社 區 後 的 再 犯 率 居 高 不 下, 法 務 部 於 民 國 98 年 10 月 開 始 推 動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期 盼 提 供 更 生 人 及 其 家 庭 更 多 的 支 持 與 服 務, 協 助 更 生 人 與 其 家 庭 網 絡 恢 復 連 線, 以 促 成 他 們 能 夠 順 利 復 歸 社 會, 減 少 再 犯 實 施 至 今, 目 前 已 有 19 個 縣 市 的 更 生 保 護 會 或 自 辦 或 委 託 志 願 組 織 來 執 行 這 個 方 案, 目 前 由 100 年 9 月 統 計 來 看 共 計 有 346 位 更 生 人 參 加 此 方 案,352 個 家 庭 及 其 家 屬 也 納 入 家 庭 支 持 的 方 案 中 在 協 助 增 強 更 生 人 與 其 家 庭 之 間 的 聯 繫 方 面, 這 些 方 案 究 竟 發 揮 了 什 麼 樣 的 功 能? 方 案 的 執 行 情 形 如 何? 方 案 的 服 務 輸 送 設 計 如 何? 這 些 都 有 待 釐 清, 以 作 為 未 來 發 展 本 土 化 的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之 參 考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有 四, 說 明 如 下 : 一 蒐 集 彙 整 國 外 有 關 更 生 人 家 庭 及 建 構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之 相 關 理 論 與 實 證 研 究 文 獻 二 透 過 質 性 或 量 化 研 究 方 法, 檢 視 我 國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相 關 方 案 之 執 行 現 況 ( 包 括 執 行 過 程 服 務 量 服 務 品 質 服 務 成 效 問 題 與 建 議 等 ) 三 比 較 我 國 與 各 國 推 動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相 關 政 策 與 方 案 之 運 作 模 式 服 務 內 涵 與 執 行 效 果 等, 並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以 作 為 未 來 推 動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依 據 四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建 構 具 體 可 行 之 本 土 化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服 務 模 式 ( 包 括 理 論 觀 點 服 務 方 法 及 績 效 評 估 方 法 等 ) 4

第 二 章 研 究 背 景 由 於 美 國 在 有 關 更 生 人 的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之 實 施 模 式 實 施 較 早, 其 實 證 研 究 成 果 較 豐 碩, 可 參 考 性 高, 以 下 的 文 獻 探 討 將 分 為 三 方 面 來 探 討, 一 矯 治 處 遇 的 典 範 變 遷 與 復 歸 社 區 的 取 向 二 復 歸 社 區 與 家 庭 支 持 的 關 係 三 復 歸 社 區 與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之 關 連 一 矯 治 處 遇 的 典 範 變 遷 與 復 歸 社 區 的 取 向 在 矯 治 處 遇 的 取 向 發 展 方 面, 將 犯 罪 者 關 進 監 獄 以 保 護 大 眾 安 全 和 透 過 復 健 的 取 向 (rehabilitation) 來 改 變 受 刑 人 的 行 為 一 直 是 矯 治 處 遇 典 範 選 擇 的 兩 難 在 1970 年 代 以 前, 矯 治 處 遇 的 取 向 大 致 是 以 大 眾 安 全 及 監 獄 的 內 在 秩 序 為 考 量, 採 取 處 罰 的 取 向 來 處 遇 受 刑 人 以 改 變 其 行 為 ; 但 到 了 1970 年 代 以 後, 人 們 開 始 質 疑 處 罰 取 向 的 監 禁 處 遇 對 於 受 刑 人 的 行 為 矯 治 毫 無 效 果, 受 刑 人 出 獄 後 往 往 故 態 復 萌 再 度 觸 法, 影 響 社 會 大 眾 的 安 全 ;1980 年 代, 矯 治 處 遇 的 取 向 一 直 在 處 罰 或 復 健 的 取 向 之 間 搖 擺, 沒 有 定 論 (Gatotoh, Omulema, and Nassiuma, 2011) 但 直 到 1990 年 代, 隨 著 實 證 研 究 的 進 步,McGuire(1995) 提 出 有 關 復 健 矯 治 的 正 向 研 究 成 果,Cullen 和 Gendreau(2000) 和 McGuire(2002) 採 用 後 設 分 析 方 法 (meta-analysis) 發 現 處 罰 取 向 的 矯 治 處 遇 模 式 如 果 沒 有 加 入 復 健 的 元 素, 再 犯 率 通 常 比 較 高 自 此, 矯 治 處 遇 的 典 範 從 處 罰 取 向 逐 漸 移 轉 至 復 健 的 取 向 在 矯 治 的 成 效 分 析 方 面,Bartol 和 Bartol(2012) 指 出 McGuire 彙 整 了 1985-2005 年 間 的 後 設 分 析 研 究, 發 現 有 52 篇 有 關 受 刑 人 的 矯 治 處 遇 研 究, 其 中 以 少 年 犯 罪 的 主 題 為 多, 研 究 結 果 包 括 :(1) 這 些 服 務 或 處 遇 方 案 的 成 效 平 均 為 正 的 0.1;( 2) 採 取 處 罰 取 向 的 方 案 比 之 於 處 遇 取 向 的 方 案 平 均 效 果 降 了 0.7;( 3) 在 控 制 方 案 的 不 同 變 項 下, 各 方 案 的 成 效 正 負 都 有, 相 當 迥 異, 但 以 重 視 方 案 參 與 人 的 風 險 - 需 求 - 回 應 模 式 的 方 案 效 果 最 好 ;(4) 在 具 有 成 效 的 方 案 方 面, 採 取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取 向 對 象 聚 焦 目 標 方 向 明 確 的 方 案 效 果 較 佳 ;(5) 有 關 方 案 的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研 究 也 漸 漸 出 現, 以 探 討 方 案 5

的 經 濟 層 面 議 題 在 這 些 學 術 的 實 證 研 究 引 導 下, 政 府 的 司 法 矯 治 政 策 開 始 討 論 受 刑 人 復 歸 社 區 的 處 遇 取 向 及 其 實 施 的 成 效 分 析 在 1990 年 代, 美 國 的 司 法 矯 治 制 度 也 面 臨 重 大 的 典 範 轉 變, 從 監 禁 處 罰 的 取 向 逐 漸 轉 向 更 生 矯 治 和 司 法 處 遇 併 陳 的 模 式 (Wilson, Cheryachukin, Davis, Dauphinee, Hope, Gehi, 2005) 這 項 典 範 的 移 轉 主 要 是 因 為 美 國 社 會 的 變 遷 及 司 法 制 度 的 因 應, 導 致 監 獄 人 滿 為 患, 而 除 非 是 終 身 監 禁, 入 監 服 刑 的 人 最 終 都 必 須 出 獄, 以 致 在 1990 年 代 復 歸 社 區 的 受 刑 人 人 數 特 別 多 許 多 實 證 研 究 顯 示, 這 些 出 獄 的 受 刑 人 大 多 來 自 失 利 的 社 區 環 境 之 中, 例 如 經 濟 貧 窮 失 業 率 高 犯 罪 率 高 毒 品 氾 濫 等, 出 獄 後 又 返 回 原 來 的 社 區 中, 而 個 人 復 歸 社 區 的 障 礙 不 僅 牽 涉 個 人 的 身 心 健 康 條 件 和 人 力 資 本 多 寡, 還 牽 涉 所 在 社 區 的 支 持 網 絡 和 穩 定 家 庭 關 係 的 因 素, 例 如 受 刑 人 本 身 的 教 育 程 度 及 就 業 經 驗 不 多, 復 歸 社 區 後 找 工 作 困 難, 而 坐 牢 的 紀 錄 也 讓 他 們 受 到 家 人 和 親 友 的 唾 棄, 加 上 其 生 活 的 社 區 可 能 充 塞 貧 窮 犯 罪 孤 立 等 風 險 因 素, 導 致 這 些 受 刑 人 很 快 會 再 度 犯 罪 入 獄 (Rodriguez and Brown, 2003;Wilson, Cheryachukin, Davis, Dauphinee, Hope, Gehi,2005) 根 據 Wilson 等 人 的 說 法, 兩 個 全 國 性 的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在 1983 年 返 回 社 區 的 受 刑 人 在 3 年 內 有 62.5% 在 3 年 內 再 度 誤 蹈 法 網 而 入 獄, 在 1994 年 返 回 社 區 的 受 刑 人 也 有 67.5 % 的 人 在 3 年 內 再 度 入 獄,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因 此, 有 關 出 獄 更 生 人 再 度 犯 罪 或 再 度 入 監 服 刑 的 問 題 引 起 政 府 和 學 術 界 的 討 論, 期 待 各 界 提 出 更 有 效 的 矯 治 措 施 或 政 策 來 因 應 根 據 美 國 矯 治 協 會 (2000) 的 資 料 顯 示, 各 級 政 府 在 1990 年 代 紛 紛 投 入 發 展 受 刑 人 復 歸 社 區 (reintegration) 的 方 案, 期 待 透 過 監 獄 內 的 轉 銜 服 務 方 案 來 協 助 即 將 出 獄 的 受 刑 人 事 先 預 備 就 業 的 技 巧 或 教 育 進 修, 以 便 這 些 受 刑 人 可 以 順 暢 的 轉 銜 至 社 區 的 生 活 根 據 Correction Corporation of America(2012) 的 資 料 顯 示, 復 健 取 向 的 矯 治 處 遇 是 一 個 三 階 段 的 處 遇 模 式, 第 一 階 段 為 出 獄 前 的 輔 導 (pre-release treatment), 獄 方 為 即 將 出 獄 的 受 刑 人 量 身 製 作 一 項 個 別 處 遇 計 畫, 提 供 其 所 需 的 教 育 就 業 戒 治 人 6

際 等 方 面 的 課 程, 為 他 們 出 獄 預 作 準 備, 且 這 些 課 程 的 提 供 應 該 在 他 們 愈 接 近 出 獄 的 時 間 愈 密 集 ; 第 二 階 段 為 出 獄 轉 銜 輔 導 (re-entry treatment), 觀 護 人 或 假 釋 官 在 受 刑 人 即 將 出 獄 時 協 助 其 轉 銜 至 社 區 中 生 活, 除 了 告 知 各 項 觀 護 或 假 釋 應 該 遵 守 的 規 定 外, 應 提 供 交 通 資 源, 並 通 知 有 關 住 宅 福 利 等 需 求 的 聯 絡 單 位 和 方 式 ; 第 三 階 段 為 復 歸 社 區 輔 導 (re-integration), 司 法 單 位 協 助 出 獄 的 受 刑 人 復 歸 社 區, 轉 變 成 為 一 般 的 市 民, 特 別 是 他 們 成 為 市 民 所 需 的 各 項 生 活 所 需 的 取 得, 例 如 就 業 轉 介 家 人 支 持 同 儕 網 絡 公 民 權 利 ( 民 主 投 票 社 會 參 與 等 ) 根 據 美 國 矯 治 協 會 (2000) 的 資 料 顯 示, 在 當 時 全 美 受 訪 的 41 個 州 政 府 中 就 有 39 個 州 政 府 的 司 法 矯 治 單 位 推 動 這 類 的 復 歸 社 區 方 案 但 根 據 Wilson 等 人 (( 2005) 的 分 析, 這 些 政 府 主 辦 的 復 歸 社 區 方 案 大 多 是 自 願 參 與 的 性 質, 受 限 於 名 額 和 規 定, 參 加 的 人 數 有 限, 成 效 並 不 明 確 除 了 各 級 政 府 所 推 動 的 復 歸 社 區 方 案 外, 許 多 民 間 單 位 也 與 政 府 單 位 合 作 一 起 發 展 創 新 的 復 歸 社 區 方 案, 有 些 在 監 獄 內 執 行 有 些 則 在 社 區 中 執 行, 有 些 甚 至 是 政 府 與 社 區 單 位 一 起 合 作 建 構 的 方 案, 期 待 提 供 出 獄 的 受 刑 人 一 套 所 需 要 的 服 務, 順 暢 其 轉 銜 回 到 社 區 的 生 活 在 社 會 希 求 有 效 的 復 歸 社 區 服 務 的 氛 圍 下, 美 國 的 布 希 總 統 於 2004 年 的 國 會 報 告 中 特 別 提 及 受 刑 人 返 回 社 區 的 轉 銜 服 務 之 重 要 性, 並 要 求 聯 邦 政 府 提 供 預 算 補 助 復 歸 社 區 的 方 案 ; 他 並 於 2008 年 4 月 簽 署 一 項 法 案, 即 the Second Chance Act, 而 2009 年 歐 巴 馬 總 統 上 台, 繼 續 提 供 聯 邦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和 非 營 利 組 織 來 推 動 受 刑 人 復 歸 社 區 的 服 務 方 案, 當 年 先 通 過 2 千 5 百 萬 美 元 來 執 行 這 個 法 案, 其 中 1 千 5 百 萬 元 配 置 在 州 政 府 的 出 獄 的 轉 銜 輔 導,1 千 萬 元 放 在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家 庭 及 社 區 輔 導 方 案 (Correction Corporation of America, 2012) 二 復 歸 社 區 與 家 庭 支 持 的 關 係 根 據 江 振 亨 (2003) 的 說 法, 受 刑 人 之 所 以 觸 犯 法 律 本 身 通 常 會 經 歷 不 健 全 家 庭 經 驗, 例 如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缺 乏 適 當 的 照 顧 家 庭 社 經 位 置 偏 低 家 庭 所 處 的 環 境 複 雜 等, 都 會 增 加 犯 罪 的 風 險 ; 個 人 一 旦 因 故 入 監 服 刑, 原 7

本 艱 困 的 家 庭 關 係 更 難 維 持, 甚 至 瀕 臨 破 碎 邊 緣 根 據 Travis McBride 和 Solomon(2005) 的 分 析, 一 旦 有 家 人 入 監 服 刑, 家 庭 的 功 能 和 動 力 產 生 巨 大 的 變 動, 例 如 家 庭 結 構 立 刻 改 組 經 濟 財 物 的 來 源 改 變 情 感 支 持 系 統 斷 裂 居 住 安 排 也 不 同 以 往, 自 食 其 力 或 自 我 照 顧 等, 生 活 深 具 挑 戰 性 ; 而 留 下 的 子 女 及 家 人 或 多 或 少 都 會 受 到 影 響, 例 如 夫 妻 的 關 係 因 為 時 空 距 離 而 質 變, 親 密 關 係 遭 受 考 驗, 又 例 如 不 同 階 段 的 子 女 會 因 為 與 父 母 的 分 離 經 驗 而 會 有 身 心 發 展 受 阻 或 延 緩 的 風 險 DeLisi 和 Conis(2010) 指 出, 入 監 服 刑 對 於 親 子 關 係 的 維 繫 特 別 困 難, 不 但 對 其 子 女 的 身 心 發 展 有 負 向 影 響 外, 有 些 子 女 甚 至 在 成 年 後 有 較 高 的 比 例 入 監 服 刑, 形 成 兩 代 間 的 惡 性 循 環, 入 監 服 刑 對 家 庭 的 深 遠 影 響 實 在 不 容 忽 視 總 結 來 說, 入 監 服 刑 將 會 影 響 親 近 家 人 的 經 濟 生 活 家 庭 結 構 及 心 理 健 康 (Braman and Wood, 2003) 有 趣 的 是, 即 使 家 庭 在 家 人 入 監 服 刑 後 面 對 巨 大 的 變 動, 受 刑 人 仍 然 自 我 感 覺 良 好, 覺 得 自 己 和 家 人 的 關 係 頗 為 良 好, 即 使 在 準 備 復 歸 社 區 時, 自 覺 返 家 應 該 不 是 很 困 難 (Visher, Vigne, and Travis, 2004) 在 Hairston 和 Oliver(2006) 焦 點 座 談 一 群 先 生 或 男 友 入 監 服 刑 的 婦 女 們, 發 現 受 刑 人 入 監 及 返 家 對 這 些 婦 女 而 言 是 深 具 挑 戰 性, 以 下 是 她 們 對 這 段 入 監 及 返 家 階 段 的 觀 察 : ( 一 ) 要 與 受 刑 人 維 持 聯 繫 關 係 是 相 當 花 錢 費 心 神 的 ( 二 ) 要 與 受 刑 人 面 會 不 但 耗 費 時 間, 還 必 須 應 付 監 獄 的 各 項 會 面 規 定, 例 如 搜 身 穿 著 等 候 檢 查 等, 相 當 繁 瑣 ( 三 ) 前 往 監 獄 或 電 話 聯 絡 的 交 通 往 返 是 很 花 錢 的 ( 四 ) 一 旦 配 偶 或 男 友 入 獄, 經 濟 資 源 的 損 失 是 必 然 的 ( 五 ) 受 刑 人 通 常 只 會 想 到 自 己, 對 家 人 提 出 許 多 的 要 求 ( 六 ) 一 旦 受 刑 人 返 家, 有 些 人 馬 上 就 開 始 管 教 起 孩 子, 好 像 他 們 不 曾 離 開 過 ( 七 ) 當 返 家 的 受 刑 人 嘗 試 恢 復 親 職 的 角 色, 立 即 就 感 受 到 年 長 孩 子 8

的 反 抗 監 獄 原 來 的 目 的 是 監 禁 犯 罪 的 人 以 保 障 公 共 的 安 全, 但 近 年 來 矯 治 的 政 策 開 始 強 調 受 刑 人 與 家 人 溝 通 的 重 要 性, 監 獄 也 面 對 維 繫 受 刑 人 與 其 家 人 連 結 及 溝 通 的 挑 戰 及 成 本, 例 如 監 獄 內 開 始 舉 辦 鼓 勵 家 庭 聚 會 的 懇 親 會 調 解 家 庭 關 係 的 親 職 教 育 等 (Hairston and Oliver, 2006;Travis, McBride, and Solomon, 2005) 事 實 上, 協 助 在 監 服 刑 的 人 維 繫 其 家 庭 關 係 及 溝 通, 其 實 可 以 降 低 監 禁 的 孤 獨 壓 力, 增 加 復 歸 社 區 成 功 的 機 率 (Petersilia, 2003) 不 管 受 刑 人 刑 期 多 久, 他 們 終 究 是 要 回 家 的, 其 親 近 的 家 人 就 變 成 協 助 這 些 受 刑 人 的 第 一 線 人 員 (front line), 提 供 受 刑 人 復 歸 社 區 所 需 的 情 緒 支 持 食 衣 住 行 就 業 準 備 經 濟 支 持 勸 勉 不 要 再 犯 等, 或 多 或 少 都 可 以 降 低 其 再 犯 的 風 險 (DeLisi and and Conis, 2010;Hairston and Oliver, 2006;Petersilia, 2003) 三 復 歸 社 區 與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之 關 連 近 年 來, 強 調 重 建 家 庭 關 係 的 復 歸 社 區 方 案, 對 於 出 獄 的 受 刑 人 和 其 家 人 似 乎 能 夠 產 生 正 向 的 支 持 功 能, 例 如 重 建 家 庭 關 係 可 以 增 加 出 獄 的 受 刑 人 更 願 意 投 入 各 項 處 遇 再 度 被 逮 捕 的 比 率 下 降 嗑 藥 及 復 發 的 比 例 下 降 家 庭 關 係 增 強 等 ( 江 振 亨,2003;DeLisi and Conis, 2010;McShame and Williams III, 2009;Thalberg, 2005) 在 1970 年 代,Hairston(1988) 彙 整 了 當 時 有 關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與 更 生 人 再 犯 率 之 間 關 連 的 期 刊 論 文, 他 認 為 經 常 被 引 用 的 大 約 有 五 篇 之 多, 除 了 一 篇 實 證 研 究 的 結 果 不 具 有 統 計 顯 著 度 外 (Burstein, 1977), 其 餘 的 四 篇 論 文 都 證 實 更 生 人 與 其 家 庭 的 關 係 維 繫 和 支 持 系 統 的 建 構 對 其 再 犯 率 確 有 緩 衝 作 用, 這 些 研 究 發 現 奠 定 了 後 續 以 重 建 家 庭 關 係 的 矯 治 處 遇 模 式 以 下 僅 將 復 歸 社 區 服 務 的 實 證 研 究 分 為 在 監 和 在 社 區 兩 大 類 來 說 明 此 一 取 向 的 矯 治 處 遇 成 效, 說 明 如 下 9

( 一 ) 在 監 的 親 職 教 育 模 式 為 了 降 低 父 母 因 故 坐 牢 或 年 輕 父 親 犯 法 的 再 犯 率, 美 國 政 府 非 常 積 極 的 在 監 所 內 推 動 親 職 教 育 方 案, 期 待 藉 此 教 育 性 諮 商 性 的 歷 程 能 夠 增 強 受 刑 人 與 其 親 友 之 間 的 接 觸 與 聯 繫 根 據 美 國 主 計 處 (2000) 的 資 料 顯 示, 僅 有 4%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和 1% 的 男 性 受 刑 人 曾 經 接 受 過 有 關 親 職 的 諮 商, 這 多 半 是 受 到 相 關 經 費 不 穩 定 所 致 Young 和 Smith(2000) 指 出, 在 監 所 內 所 實 施 的 親 職 教 育 方 案 僅 發 現 有 6 個 評 估 的 研 究 報 告, 都 是 有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親 職 教 育 方 案 實 施 評 估, 僅 有 三 個 有 對 照 組 的 設 計 和 隨 機 分 派, 評 估 研 究 設 計 不 佳, 以 致 於 研 究 成 果 較 難 採 信 基 於 此,Eddy 等 人 (2008) 就 在 奧 瑞 岡 州 為 為 人 父 母 的 受 刑 人 發 展 多 元 系 統 介 入 方 案 (multisystemic intervention), 設 計 了 一 套 以 學 習 者 為 中 心 的 親 職 教 育 方 案, 共 計 有 36 堂 課, 進 行 12 週, 稱 之 為 Parenting Inside Out( 簡 稱 PIO) 在 進 行 時, 該 方 案 第 一 步 先 邀 請 受 刑 人 家 長 參 與 一 個 每 週 一 次 的 支 持 性 團 體, 接 著 該 方 案 提 供 治 療 性 的 訪 視 服 務 親 子 技 巧 學 習 課 程 等, 總 計 進 行 12 週 的 服 務 過 去, 在 監 所 進 行 的 親 職 教 育 對 象 不 是 少 年 犯 的 家 長, 就 是 家 中 有 小 孩 的 受 刑 人, 很 少 會 針 對 年 輕 父 親 的 受 刑 人 提 供 親 職 教 育 Meek(2007) 評 估 一 個 3 年 的 在 監 親 職 教 育 方 案 之 成 效, 追 蹤 75 位 曾 經 參 加 過 方 案 者 對 於 所 提 供 的 在 監 親 職 教 育 之 回 饋, 發 現 有 75% 的 年 輕 父 親 (18-21 歲 ) 覺 得 親 職 技 巧 的 學 習 有 助 於 他 們 和 前 來 探 望 的 子 女 有 正 向 的 互 動, 對 於 本 來 很 少 和 子 女 互 動 的 受 刑 人 也 鼓 起 勇 氣 和 家 人 聯 絡, 主 動 邀 請 家 人 假 日 探 訪, 對 於 親 子 之 間 的 互 動 和 聯 繫 更 有 助 益 另 外,Ryan 和 Yang(2005) 在 安 置 少 年 的 監 所 內 訪 談 90 位 少 年 犯, 檢 視 其 家 人 前 來 訪 視 返 家 探 視 家 庭 工 作 員 探 視 等 三 個 變 項 對 其 再 犯 率 之 影 響, 發 現 這 三 項 與 家 人 接 觸 的 活 動 對 於 降 低 少 年 的 再 犯 率 有 顯 著 的 影 響 ( 二 ) 在 社 區 的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Holt 和 Miller(1972) 追 蹤 412 位 加 州 的 受 刑 人 在 出 獄 12 個 月 後 的 去 處, 他 們 發 現 這 些 受 刑 人 在 出 獄 前 的 一 年 如 果 有 3-4 位 親 友 探 訪, 出 獄 後 僅 會 有 10

2% 的 人 再 犯 入 監, 而 前 一 年 沒 有 半 個 訪 客 探 訪 者 則 有 12% 的 人 會 再 犯 入 監 Adams 和 Fischer(1976) 追 蹤 調 查 124 位 曾 在 夏 威 夷 州 立 監 獄 服 刑 的 受 刑 人 出 獄 後 兩 年 的 生 活, 他 們 將 這 些 更 生 人 分 成 再 犯 和 不 再 犯 兩 組, 比 較 兩 組 之 間 的 差 異, 他 們 發 現 這 兩 組 最 大 的 差 異 在 於 出 獄 前 一 年 接 獲 的 信 件 數 和 訪 客 數, 不 再 犯 組 在 出 獄 前 所 接 到 的 信 件 數 和 訪 客 數 明 顯 的 多 過 再 犯 組 Leclair(1978) 在 1973 年 追 蹤 調 查 從 麻 塞 諸 塞 州 立 監 獄 服 刑 的 878 位 受 刑 人 出 獄 後 1 年 的 再 犯 情 形,1974 年 追 蹤 的 人 數 為 841 位, 他 發 現 在 1973 年 出 獄 前 若 曾 經 有 返 家 探 親 的 更 生 人 之 再 犯 率 大 約 僅 有 16%, 而 事 先 沒 有 返 家 探 親 者 則 有 高 達 27% 的 再 犯 率 ; 在 1974 年 出 獄 的 更 生 人 則 發 現 出 獄 前 有 返 家 探 親 者 僅 有 16% 再 犯 率, 但 沒 有 返 家 探 親 者 的 再 犯 率 則 高 達 31%, 差 異 非 常 明 顯 Howser 和 McDonald(1982) 追 蹤 調 查 曾 經 參 加 過 紐 約 市 一 個 民 間 的 家 庭 探 視 ( 團 圓 ) 方 案 的 450 位 受 刑 人 出 獄 的 生 活, 對 照 出 獄 後 卻 未 參 加 方 案 的 受 刑 人, 他 們 發 現 當 過 去 還 沒 有 這 個 方 案 時 的 更 生 人 之 再 犯 率 為 59%, 參 加 這 個 方 案 的 更 生 人 之 再 犯 率 大 約 僅 是 4-20%, 家 庭 探 視 方 案 對 於 再 犯 率 的 下 降 卻 有 影 響 在 1992 年, 美 國 德 州 推 動 Family Support Program( 簡 稱 FSP), 提 供 更 生 人 各 種 所 需 的 家 庭 支 持 服 務,Johnson 等 人 (1988) 針 對 該 實 驗 方 案 的 第 一 年 進 行 初 步 的 分 析, 發 現 109 位 參 加 FSP 方 案 的 更 生 人 和 對 照 組 比 較, 再 犯 率 較 低, 但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性 的 顯 著, 但 他 們 在 觀 護 人 的 報 到 表 現 上 卻 顯 著 的 高 於 對 照 組, 未 來 降 低 再 犯 率 的 效 果 仍 有 可 期 後 來,Thalberg (2005) 追 蹤 FSP 的 後 續 成 效, 發 現 FSP 實 施 五 年 後 其 參 加 人 中 的 67% 都 不 曾 再 犯, 也 沒 有 違 反 觀 護 人 報 到 規 定, 比 起 對 照 組, 效 果 顯 得 卓 著, 顯 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成 效 畢 竟 要 從 長 期 的 效 果 來 觀 察 Malott 和 Fronmader(2010) 針 對 出 獄 後 的 資 源 連 結 與 再 犯 率 之 間 的 關 連 進 行 調 查, 他 們 發 現 更 生 人 的 身 份 具 有 污 名 化 的 效 果, 經 常 成 為 更 生 人 取 得 需 要 的 資 源 服 務 之 障 礙, 在 沒 有 足 夠 資 源 的 支 持 下 生 活, 許 多 更 生 人 沒 有 可 憑 藉 的 生 活 管 道, 只 好 再 度 犯 法 這 兩 位 學 者 發 現, 受 訪 者 認 為 穩 11

定 的 就 業 和 家 人 的 支 持 是 支 撐 他 們 不 再 犯 的 重 要 因 素, 若 出 獄 後 更 生 人 能 夠 獲 得 家 庭 支 持 和 社 區 服 務, 將 有 助 於 降 低 更 生 人 的 再 犯 率 Dowden 和 Andrews ( 2003 ) 針 對 相 關 的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研 究 進 行 後 設 分 析 (meta-analysis), 發 現 針 對 年 輕 受 刑 人 的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單 獨 並 不 保 證 他 們 的 不 再 犯, 還 需 要 考 慮 其 他 社 區 的 環 境 因 素, 例 如 社 區 的 犯 罪 率 高 否, 也 需 要 考 慮 方 案 執 行 所 發 揮 的 效 能 12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從 上 述 文 獻 的 整 理 中 可 以 看 出, 目 前 已 有 其 他 國 家 推 動 有 關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或 政 策, 有 許 多 的 經 驗 可 以 參 考 因 此, 本 研 究 計 畫 一 方 面 透 過 文 獻 檢 索 的 方 式 彙 整 與 分 析 目 前 其 他 國 家 所 推 動 的 家 庭 支 持 性 方 案 或 政 策 之 發 展 現 況 與 方 案 設 計 情 形, 另 一 方 面 則 透 過 實 地 訪 談 方 式 調 查 與 歸 納 國 內 相 關 單 位 在 推 動 有 關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方 案 的 執 行 現 況 與 辦 理 困 難, 期 盼 本 研 究 的 發 現 能 夠 提 供 未 來 推 動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本 研 究 的 方 法 與 過 程 說 明 如 下 : 一 文 獻 檢 索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在 探 究 國 內 外 有 關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建 構 的 服 務 模 式, 作 為 國 內 推 動 相 關 政 策 與 模 式 的 規 劃 之 參 考 受 限 於 研 究 檢 索 資 料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僅 針 對 美 國 相 關 方 案 及 成 效 評 估 研 究 報 告 及 日 本 現 行 更 生 保 護 制 度 之 現 況 與 發 展 進 行 理 解, 一 方 面 透 過 實 證 研 究 的 文 獻 檢 索, 蒐 集 主 要 是 美 國 和 日 本 兩 個 國 家 有 關 更 生 人 家 庭 性 支 持 方 案 的 制 度 建 制 和 方 案 設 計 的 資 料, 例 如 中 英 文 期 刊 論 文, 研 究 中 心 或 政 策 智 庫 出 版 資 料 政 府 出 版 官 方 資 料 等 ; 另 一 方 面 則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的 搜 尋 找 尋 這 兩 個 國 家 目 前 所 推 動 的 有 關 更 生 人 家 庭 性 支 持 方 案 或 政 策 措 施, 例 如 方 案 名 稱 方 案 內 容 理 論 觀 點 服 務 對 象 服 務 流 程 評 估 結 果 等, 針 對 這 些 資 料 進 行 歸 類 與 比 較 以 瞭 解 各 項 措 施 的 執 行 精 神 與 特 色 二 訪 問 調 查 為 了 勾 勒 出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形 貌, 本 計 畫 的 調 查 訪 問 大 致 從 兩 方 面 來 進 行 理 解, 一 是 從 方 案 執 行 人 員 方 面 來 蒐 集 其 執 行 該 方 案 的 相 關 資 料, 一 是 從 方 案 參 與 人 方 面 來 蒐 集 其 主 觀 的 方 案 經 驗 和 評 價 ( 一 ) 方 案 執 行 人 員 更 生 保 護 會 工 作 人 員 為 了 瞭 解 目 前 更 生 保 護 會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執 行 情 形, 本 計 畫 在 民 國 100 13

年 9 月 蒐 集 各 縣 市 更 生 保 護 會 所 推 動 的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計 畫 說 明 書, 並 於 民 國 100 年 11 月 以 電 話 訪 問 方 式 詢 問 與 確 認 各 方 案 的 服 務 概 況, 例 如 方 案 名 稱 方 案 內 容 服 務 特 色 理 論 觀 點 服 務 對 象 服 務 流 程 服 務 人 數 ( 更 生 人 數 家 庭 數 未 成 年 子 女 數 等 ), 藉 以 確 立 各 縣 市 推 動 情 形 接 著, 為 了 勾 勒 出 目 前 更 生 保 護 保 護 會 推 動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執 行 情 形, 本 計 畫 於 民 國 100 年 12 月 郵 寄 一 份 開 放 性 問 卷, 詢 問 各 縣 市 更 生 保 護 會 自 辦 與 委 辦 分 工 情 形 服 務 量 執 行 困 難, 藉 以 以 確 立 各 縣 市 推 動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形 貌 ( 二 ) 方 案 參 加 人 為 了 瞭 解 申 請 接 受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方 案 服 務 的 更 生 人 之 主 觀 感 受 及 未 來 需 求, 本 計 畫 設 計 一 個 結 構 性 的 問 卷, 訪 問 調 查 目 前 參 與 方 案 的 更 生 人, 期 待 以 參 加 人 的 角 度 來 分 享 其 參 加 方 案 的 經 驗 以 及 與 家 庭 支 持 相 關 的 需 求, 藉 以 勾 勒 出 更 生 人 對 於 家 庭 支 持 性 方 案 實 際 運 作 情 形 的 觀 察, 主 要 的 調 查 時 間 為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至 6 月 初, 問 卷 內 容 詳 見 附 錄 一 在 問 卷 設 計 部 分, 本 研 究 問 卷 主 要 為 依 據 受 訪 對 象 特 性 參 與 方 案 的 主 觀 經 驗 與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內 容 等 自 製 設 計 問 卷, 除 了 個 別 資 料 和 主 觀 經 驗 外, 本 問 卷 主 要 是 依 循 Andrew 和 Dowden(2007) 所 提 出 的 Risk-Need-Responsivity Model( 簡 稱 RNR 模 式 ) 的 復 健 架 構 來 思 考, 這 個 架 構 主 要 是 指 方 案 透 過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的 提 供 來 降 低 再 犯 的 風 險 因 子 的 過 程, 藉 此 勾 勒 出 方 案 參 與 人 復 歸 社 區 後 的 再 犯 風 險 因 子 及 接 受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的 經 驗 及 效 果 問 卷 的 內 容 包 含 七 大 部 分 在 基 本 資 料 部 分, 主 要 蒐 集 包 含 受 訪 群 體 之 年 齡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經 濟 狀 況 房 屋 與 居 住 狀 況 等 人 口 統 計 項 目 其 次 是 就 業 生 活 適 應 的 部 分, 內 容 包 含 就 業 狀 況 穩 定 就 業 時 間 更 換 工 作 頻 率 求 職 管 道 求 職 困 難 第 三 部 分 為 犯 罪 紀 錄 相 關 資 訊, 包 含 犯 罪 類 型 出 獄 時 間 出 獄 返 家 服 務 需 求 犯 罪 對 工 作 的 影 響 第 四 部 份 為 返 家 後 生 活 適 應, 內 容 包 含 家 庭 支 持 狀 況 交 友 狀 況 以 及 出 獄 後 的 再 犯 動 機, 此 部 分 修 正 自 Wilson 等 人 (2005) 針 對 綠 燈 方 案 的 服 務 成 果 評 估 所 採 用 之 量 表, 再 依 據 國 內 文 14

化 脈 絡 受 訪 者 特 質 進 行 修 正 編 製 而 成 修 正 後 家 庭 支 持 量 表 的 信 度 (cronbach s alpha) 係 數 分 為.95 交 友 狀 況 量 表 為.82 再 犯 動 機 量 表 為.85, 數 據 顯 示 修 正 後 量 表 有 良 好 的 信 度 水 準 第 五 部 分 是 關 於 福 利 申 請 經 驗, 包 含 政 府 與 民 間 福 利 資 源 使 用 狀 況 第 六 部 分 係 關 於 更 生 人 出 獄 後 的 生 活 需 求, 主 要 參 考 Malott 和 Fromader(2010) 所 設 計 的 一 份 需 求 調 查 問 卷, 詢 問 更 生 人 出 獄 後 最 需 要 支 持 項 目 的 強 度, 從 情 緒 資 訊 衛 生 就 業 教 育 社 工 人 員 長 期 協 助 等 項 目, 以 對 照 於 目 前 更 生 人 對 於 家 庭 支 持 性 方 案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滿 足 現 況 第 七 部 分 為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的 使 用 與 評 估, 內 容 包 含 服 刑 期 間 所 接 受 的 服 務 項 目 與 專 案 服 務 人 員 的 互 動 經 驗 出 獄 後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的 使 用 經 驗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助 益 性 評 估 方 案 滿 意 度, 以 及 其 他 主 觀 需 求 的 評 估 調 查 整 體 問 卷 填 寫 的 時 間 大 約 需 20-25 分 鐘 在 調 查 對 象 部 分, 透 過 第 一 階 段 的 電 話 訪 問 取 得 各 分 會 參 與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家 戶 總 數, 總 計 346 戶 原 始 的 調 查 訪 問 規 劃 是 以 所 有 方 案 參 與 者 為 研 究 標 的, 且 為 了 提 升 問 卷 的 回 覆 率, 本 研 究 邀 請 各 地 區 分 會 及 委 辦 單 位 的 工 作 人 員 擔 任 訪 員, 協 助 發 放 及 回 收 問 卷, 畢 竟 這 些 工 作 人 員 與 接 受 服 務 的 更 生 人 有 一 定 時 間 的 關 係 建 立, 而 本 研 究 對 於 願 意 回 覆 本 問 卷 的 更 生 人 也 編 列 一 些 禮 物 誘 因, 期 待 能 吸 引 更 生 人 填 寫 問 卷 的 興 趣 唯 實 際 問 卷 施 測 時, 有 些 方 案 實 施 歷 經 一 段 時 間, 部 分 曾 經 參 與 服 務 的 更 生 人 已 失 聯, 以 致 問 卷 回 收 率 受 到 影 響 表 3-1 顯 示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與 生 活 適 應 調 查 實 際 發 放 問 卷, 總 計 有 393 份, 總 回 收 問 卷 數 為 227( 廢 卷 2 份 ), 排 除 未 入 獄 的 受 訪 者 12 名 (5.6%, 其 中 包 含 未 滿 18 歲 者 6 人 緩 刑 者 6 人 ), 故 整 體 為 收 有 效 問 卷 為 215 份, 回 收 率 為 54.7% 在 20 個 分 會 中 總 計 有 19 個 分 會 (95.0%) 協 助 回 覆, 其 中 以 高 雄 分 會 回 收 支 有 效 問 卷 數 最 高 (65 份, 占 整 體 回 收 率 30.2%), 其 餘 各 分 會 回 收 問 卷 數 所 占 比 例 均 低 於 10% 以 下 ; 而 彰 化 分 會 的 回 收 率 為 零 在 各 分 會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的 辦 理 方 式 方 面, 有 5 個 分 會 ( 台 北 南 投 台 東 基 隆 福 建 ) 採 取 自 行 辦 理 形 式 (20%), 另 有 14 個 分 會 ( 士 林 板 15

橋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台 中 雲 林 嘉 義 台 南 高 雄 屏 東 花 蓮 宜 蘭 澎 湖 ) 採 取 委 託 辦 理 形 式 (70%) 總 計 於 本 次 調 查 中, 有 26 名 受 訪 者 接 受 分 會 自 辦 的 服 務 有 189 名 受 訪 者 接 受 分 會 委 辦 的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表 3-1: 分 會 問 卷 回 收 與 基 本 資 料 辦 理 方 式 分 會 自 辦 委 辦 發 出 份 回 收 份 回 收 率 (%) 數 數 % 台 北 2 2.9 100 士 林 15 2.9 13.3 板 橋 20 2.9 10 桃 園 20 10 4.7 50 新 竹 8 8 3.7 100 苗 栗 22 19 8.8 86.4 臺 中 30 11 5.1 36.7 南 投 15 6 2.8 40 彰 化 0 0 雲 林 10 3 1.4 30 嘉 義 40 20 9.3 50 台 南 40 9 4.2 22.5 高 雄 68 65 30.2 95.6 屏 東 30 3 1.4 10 臺 東 2 2.9 100 花 蓮 21 13 6.0 61.9 宜 蘭 15 15 7.0 100 基 隆 20 14 6.5 70 澎 湖 10 7 3.3 70 福 建 5 4 1.9 80 總 和 5 14 393 215 100.0 54.7 三 焦 點 團 體 為 了 瞭 解 目 前 在 推 動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方 案 的 執 行 情 形 與 困 境, 本 計 畫 邀 請 執 行 方 案 的 工 作 人 員 參 加 焦 點 團 體 的 座 談, 透 過 主 題 的 聚 焦 引 發 參 與 成 員 的 腦 力 激 盪, 請 執 行 這 項 方 案 的 工 作 人 員 分 享 其 在 個 案 服 務 團 體 工 作 資 源 連 結 行 政 聯 繫 等 的 經 驗 與 困 境, 並 進 而 提 出 建 設 性 的 建 議, 作 為 建 構 本 土 化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之 參 考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受 訪 者 為 : 更 生 保 護 分 會 16

的 工 作 人 員 和 其 委 託 單 位 的 工 作 人 員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更 生 保 護 會 下 共 有 19 個 更 生 人 保 護 分 會, 主 要 是 依 據 地 檢 署 分 布 轄 區 而 分 布 在 各 縣 市, 另 外 加 上 財 團 法 人 福 建 更 生 保 護 會, 全 台 共 有 20 個 實 際 執 行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總 會 或 分 會 今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已 施 行 共 兩 年, 各 地 更 生 保 護 會 在 法 務 部 協 助, 並 各 自 依 其 分 會 狀 況 不 同, 而 發 展 出 不 同 工 作 模 式 另 外, 各 分 會 也 依 據 其 與 委 託 單 位 的 合 作 關 係, 邀 請 其 委 託 單 位 一 起 參 與 焦 點 座 談, 參 與 者 北 區 座 談 的 有 花 蓮 主 愛 之 家 和 宜 蘭 張 老 師 的 工 作 人 員 各 一 位, 參 與 中 區 座 談 的 有 好 家 庭 協 會 的 工 作 人 員 一 位, 參 與 南 區 座 談 的 有 澎 湖 家 扶 中 心 和 台 南 新 世 代 協 會 的 工 作 人 員 各 一 位 根 據 研 究 意 旨, 焦 點 團 體 是 邀 請 各 地 更 生 保 護 分 會 的 主 責 工 作 人 員, 藉 以 瞭 解 其 辦 理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狀 況 與 困 難 進 行 分 享, 焦 點 進 行 過 程 中 分 為 北 中 南 三 區 焦 點 討 論 的 主 題 分 為 :(1) 分 享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內 容,(2) 各 分 會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委 託 單 位 及 其 選 擇 該 機 構 的 原 因 互 動 分 工 與 合 作, (3) 分 會 對 於 目 前 進 行 情 況 是 否 滿 意 及 遭 遇 的 困 難,(4) 瞭 解 總 會 對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支 持 以 及 在 推 動 上 的 助 力,(5) 對 於 方 案 長 期 推 動 的 建 議 焦 點 團 體 實 際 進 行 時 間 為 民 國 100 年 12 月 份, 最 後 共 有 更 生 保 護 會 分 會 代 表 共 15 位,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委 辦 單 位 共 4 名 工 作 人 員 參 與 提 供 不 同 想 法 與 意 見, 焦 點 團 體 的 資 料 在 文 本 引 述 中 是 以 F 為 首 進 行 編 碼, 其 次 為 所 屬 的 不 同 焦 點 團 體 和 各 參 與 人 員 代 碼, 其 基 本 資 料 詳 見 表 3-2 表 3-2: 焦 點 團 體 的 舉 辦 地 點 及 參 與 人 的 年 資 資 料 一 覽 表 場 次 時 間 地 點 參 與 人 員 工 作 年 資 備 註 北 時 間 : 民 國 100 台 北 分 會 20 年 以 上 年 12 月 5 號 更 生 保 護 會 總 會 10 年 以 上 10:00-12:00 新 竹 分 會 15 年 以 上 地 點 : 台 灣 大 板 橋 分 會 15 年 以 上 學 社 工 系 館 士 林 分 會 10 年 以 上 422 室 花 蓮 分 會 2 年 花 蓮 主 愛 之 家 1 年 宜 蘭 張 老 師 3.5 年 專 任 張 老 2.5 年 家 支 方 案 17

中 時 間 :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10:00-12:00 地 點 : 台 中 地 檢 署 第 一 辦 公 大 樓 6 樓 簡 報 室 南 時 間 :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10:00-12:00 地 點 : 高 雄 地 檢 署 第 3 辦 公 室 4 樓 師 雲 林 分 會 10 年 以 上 南 投 分 會 25 年 以 上 台 中 分 會 20 年 以 上 彰 化 分 會 25 年 以 上 好 家 庭 協 會 5 年 嘉 義 分 會 25 年 以 上 苗 栗 分 會 10 年 以 上 屏 東 分 會 10 年 以 上 高 雄 分 會 10 年 以 上 澎 湖 家 扶 中 心 3 年 社 工 專 業 年 資 台 南 新 世 代 協 會 15 年 以 上 6 個 月 家 支 方 案 四 深 度 訪 談 為 了 深 入 瞭 解 目 前 有 關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方 案 的 執 行 情 形 與 困 境, 本 計 畫 依 據 方 案 所 在 地 區 ( 北 中 南 ) 服 務 對 象 ( 人 數 和 性 別 ) 服 務 方 案 等 特 色, 選 出 4 個 更 生 分 會 的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進 行 個 案 分 析, 並 實 地 深 度 訪 談 這 些 方 案 的 負 責 人, 請 其 分 享 設 計 與 執 行 該 方 案 的 背 後 理 念 服 務 流 程 設 計 的 邏 輯 目 前 方 案 執 行 的 經 驗 成 功 個 案 分 享 等, 並 請 其 推 薦 方 案 參 與 人 接 受 深 度 訪 談, 進 行 時 間 為 民 國 100 年 12 月 到 民 國 101 年 5 月 份 由 深 度 訪 談 整 理 出 更 生 人 對 於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服 務 內 容 部 份 的 主 觀 感 受 與 經 驗, 描 繪 出 各 地 不 同 模 式 在 服 務 內 容 與 服 務 輸 送 上 的 議 題 在 報 告 中, 深 度 訪 談 文 本 引 述 以 單 一 英 文 (A B C.) 代 碼 呈 現 受 訪 的 4 個 更 生 保 護 會, 分 別 為 板 橋 分 會 苗 栗 分 會 台 中 分 會 台 南 分 會, 受 訪 的 皆 為 該 分 會 的 副 執 秘, 其 服 務 年 資 詳 見 表 3-3 另 外, 在 副 執 秘 的 引 見 之 下, 研 究 者 也 得 以 深 度 訪 談 台 中 好 家 庭 關 懷 協 會 的 秘 書 長 及 社 工 員, 苗 栗 大 光 發 展 協 會 的 社 工 員 及 其 實 際 訪 問 案 主 的 牧 師 或 執 事 們, 得 以 瞭 解 他 們 願 意 投 入 這 項 方 案 的 初 衷, 實 際 提 供 服 務 的 歷 程 及 困 境, 其 基 本 資 料 詳 見 表 3-3 18

表 3-3: 受 訪 的 更 生 保 護 會 副 執 秘 及 委 辦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單 位 職 稱 工 作 年 資 或 服 務 年 資 更 保 板 橋 分 會 副 執 秘 15 年 以 上 更 保 苗 栗 分 會 副 執 秘 10 年 以 上 更 保 台 中 分 會 副 執 秘 20 年 以 上 更 保 台 南 分 會 副 執 秘 15 年 以 上 台 中 好 家 庭 關 懷 協 會 秘 書 長 10 年 以 上 台 中 好 家 庭 關 懷 協 會 社 工 員 5 年 以 上 苗 栗 大 光 發 展 協 會 社 工 2 年 最 後, 為 了 深 入 瞭 解 目 前 接 受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方 案 的 更 生 人 和 其 家 人 對 此 方 案 的 主 觀 經 驗, 本 計 畫 也 深 度 訪 談 3 戶 家 人, 包 括 更 生 人 或 其 家 人, 以 訪 談 他 們 對 這 項 方 案 的 理 解, 以 及 這 項 方 案 對 他 們 的 意 義 和 協 助 情 況, 受 訪 者 的 基 本 資 料 詳 見 表 3-4, 訪 談 大 綱 請 詳 見 附 錄 三 表 3-4: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一 覽 表 來 源 受 訪 者 工 作 年 資 或 服 務 年 資 XX 更 保 會 更 生 人 家 屬 ( 小 娟 ) 接 受 家 支 方 案 服 務 1 年 CC 更 保 會 更 生 人 ( 阿 明 ) 接 受 家 支 方 案 服 務 2 年 CC 更 保 會 更 生 人 ( 阿 德 ) 接 受 家 支 方 案 服 務 2 年 19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壹 美 國 日 本 臺 灣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之 制 度 和 方 案 之 介 紹 隨 著 1990 年 代 矯 治 處 遇 典 範 的 移 轉, 有 更 多 的 國 家 採 取 包 含 復 健 處 遇 元 素 的 矯 治 處 遇 取 向, 有 些 更 強 調 重 建 家 庭 關 係 的 處 遇 模 式, 例 如 日 本 和 美 國, 而 台 灣 的 法 務 部 也 於 民 國 98 年 10 月 開 始 推 動 辦 理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期 盼 提 供 更 生 人 及 其 家 庭 更 多 的 支 持 與 服 務, 協 助 更 生 人 與 其 家 庭 網 絡 恢 復 連 線, 以 促 成 他 們 能 夠 順 利 復 歸 社 會, 減 少 再 犯 本 文 即 從 美 國 和 日 本 兩 國 的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經 驗 來 探 討 方 案 的 運 作 模 式 服 務 內 含 與 執 行 效 果, 並 介 紹 法 務 部 所 推 動 的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之 現 況, 作 為 比 較 的 參 考 一 美 國 部 分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其 實 各 地 都 有 更 生 人 復 歸 社 區 的 相 關 示 範 方 案, 有 些 是 在 監 獄 內 進 行, 有 些 則 在 社 區 內 執 行, 更 有 結 合 法 務 單 位 和 民 間 機 構 的 多 階 段 方 案, 大 多 都 著 眼 於 就 業 的 安 置, 這 些 方 案 多 到 眼 花 撩 亂, 又 缺 乏 實 證 資 料 的 佐 證 本 研 究 根 據 Thalberg(2005) 的 報 告, 挑 選 6 個 正 在 推 動 的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作 為 討 論 美 國 推 動 的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結 構 特 色 及 評 估 結 果 另 外, 本 研 究 也 挑 選 日 本 分 別 簡 述 如 下 ( 一 )Project Greenlight 綠 燈 方 案 1. 運 作 模 式 : 綠 燈 方 案 的 理 念 與 原 則 是 建 構 在 認 知 行 為 理 論 的 理 情 與 復 健 模 型 (Reasoning & Rehabilitation, 簡 稱 R&R 模 型 ), 源 自 於 加 拿 大 的 更 生 人 服 務 方 案 的 理 念, 主 張 透 過 出 獄 準 備 的 認 知 課 程 及 家 庭 諮 商 治 療 協 助 受 刑 人 勝 任 未 來 出 獄 後 的 各 種 生 活 事 件 該 方 案 開 始 於 2002 年, 是 紐 約 州 政 府 的 矯 治 司 和 民 間 組 織 the 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 之 間 的 合 作 計 畫, 原 來 是 設 計 是 執 行 3 年, 但 受 限 於 經 費 不 足, 只 好 由 2003 年 2 月 執 行 至 2004 年 2 月 這 個 方 20

案 特 色 在 於 多 階 段 和 多 模 式 的 密 集 轉 銜 服 務 取 向, 實 施 的 地 點 在 紐 約 市 區 的 Queesboro 區, 西 班 牙 裔 聚 居 的 人, 是 一 個 高 犯 罪 率 和 毒 品 氾 濫 的 社 區, 服 務 開 始 於 紐 約 州 立 監 獄 的 受 刑 人 在 出 獄 前 兩 個 月 到 出 獄 後 4-8 週 2. 方 案 內 涵 : 綠 燈 方 案 是 多 階 段 和 多 模 式 的 密 集 服 務 方 案, 其 特 色 如 下 : (1) 強 制 性 方 案 參 與 : 受 刑 人 尚 未 出 獄 前 60-90 天, 必 須 選 擇 一 個 星 期 一 的 說 明 會, 由 綠 燈 方 案 的 工 作 員 進 入 監 獄 介 紹 方 案, 邀 請 參 加 方 案 (2) 評 估 和 訂 定 釋 放 計 畫 : 監 獄 內 的 矯 治 諮 商 師 或 觀 護 官 與 受 刑 人 進 行 會 談, 訂 定 一 個 復 歸 社 區 的 計 畫, 內 容 必 須 具 體 有 步 驟, 受 刑 人 矯 治 官 方 案 工 作 員 各 持 一 份, 以 便 檢 核 出 獄 後 的 計 畫 執 行 (3) 提 供 受 刑 人 獄 就 業 準 備 課 程, 認 知 訓 練 課 程 以 改 變 受 刑 人 反 社 會 的 思 想 與 信 念 ;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訓 練 受 刑 人 找 工 作 面 試 準 備, 以 及 日 後 的 職 場 行 為 當 受 刑 人 出 獄 後, 方 案 的 就 業 輔 導 員 密 集 工 作, 協 助 他 們 學 會 運 用 就 業 轉 介 資 源 室, 採 取 找 工 作 的 行 動 (4) 提 供 毒 品 預 防 課 程 : 方 案 工 作 員 運 用 SOCRATES 量 表 來 檢 測 方 案 參 與 人 對 於 藥 癮 的 病 識 感 和 復 發 預 防, 如 果 量 表 分 數 顯 示 無 病 識 感, 則 方 案 施 予 毒 品 預 防 課 程, 說 明 毒 品 的 影 響 和 戒 治 的 資 源 ; 如 果 量 表 分 數 顯 示 有 復 發 之 虞, 則 方 案 提 供 復 發 預 防 課 程, 介 紹 復 發 的 風 險 因 素 及 復 發 戒 治 的 資 源 (5) 社 區 支 持 網 絡 建 構 : 協 助 方 案 參 與 人 與 民 間 的 機 構 或 組 織 連 結, 以 便 依 據 需 求 尋 求 社 區 資 源 的 協 助, 使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等 (6) 認 知 行 為 家 族 治 療 服 務 : 該 方 案 會 提 供 三 類 的 家 庭 諮 商 課 21

程, 分 別 為 夫 妻 親 子 和 原 生 家 庭 關 係 課 程, 受 刑 人 可 選 擇 邀 請 的 對 象 ( 夫 妻 小 孩 或 父 母 手 足 等 ) 每 一 個 課 程 共 進 行 4 週, 每 週 一 次, 上 課 時 間 是 晚 上, 以 團 體 的 形 式 進 行, 每 個 團 體 以 不 超 過 5 對 夫 妻 或 親 子 為 準, 團 體 由 受 過 家 庭 系 統 與 諮 商 訓 練 的 一 位 全 職 人 員 及 一 位 兼 職 人 員 帶 領, 課 程 以 未 來 同 住 的 期 待 為 主 軸, 協 助 受 刑 人 家 庭 在 其 出 獄 後 成 為 主 要 的 支 持 系 統, 也 嘗 試 解 決 可 預 期 的 問 題 3 執 行 成 效 : 根 據 Wilson 等 人 (2005) 的 評 估 研 究 設 計, 紐 約 州 立 監 獄 出 獄 的 受 刑 人 分 為 三 組, 第 一 組 綠 燈 方 案 參 與 人, 共 計 有 344 人 ; 第 二 組 為 州 政 府 轉 銜 服 務 方 案 參 與 人 (transitional service programming, 簡 稱 TSP)278 人, 方 案 密 集 度 較 綠 燈 方 案 為 低, 第 三 組 113 人 則 沒 有 參 與 任 何 相 關 方 案, 返 回 紐 約 州 北 部 家 鄉 ( 稱 為 upstate 組, 簡 稱 UPS), 每 隔 6 個 月 進 行 評 估 一 次 這 項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三 組 在 使 用 遊 民 收 容 設 施 上 並 無 不 同, 但 綠 燈 方 案 組 的 更 生 人 獲 得 較 多 的 服 務 和 轉 介, 和 觀 護 人 建 立 較 佳 的 關 係 但 這 項 評 估 也 指 出, 綠 燈 方 案 參 與 人 的 再 犯 率 和 解 除 觀 護 率 都 比 另 外 兩 組 為 高, 例 如 綠 燈 方 案 參 與 人 在 一 年 後 的 再 犯 率 為 34.1%, 比 TSP 組 (24.2%) 和 USP 組 (26.8 %) 組 高 出 10%; 綠 燈 參 與 人 在 一 年 後 的 觀 護 解 除 比 率 為 18.0%, 比 起 TSP 組 (13.0%) 和 USP 組 (12.0%) 組 高 出 12% 雖 然, 綠 燈 方 案 的 評 估 結 果 不 若 大 家 所 期 待 的 結 果, 但 仍 有 值 得 討 論 之 處, 畢 竟 我 們 可 以 從 錯 中 學 習 整 體 而 言, 綠 燈 方 案 的 評 估 結 果 帶 出 三 點 反 省 ( Ritter,2006;Wilson, Cheryachukin, Davis, Dauphinee, Hope, Gehi,2005), 如 下 : (1) 研 究 設 計 所 引 起 的 誤 差 : 基 於 倫 理 的 考 量, 研 究 團 隊 無 法 找 出 配 對 樣 本 進 行 實 驗 設 計, 只 好 採 取 類 實 驗 設 計 的 方 法, 包 括 分 組 抽 樣 配 22

對, 以 致 於 綠 燈 方 案 的 參 與 人 屬 於 再 犯 傾 向 高 的 樣 本 (2) 未 忠 實 依 據 方 案 結 構 執 行 : 綠 燈 方 案 的 理 念 原 來 是 建 構 在 認 知 行 為 理 論 的 R&R 模 型, 透 過 團 體 方 案 的 認 知 學 習, 團 體 的 組 成 應 該 在 8-13 人 數 之 間, 然 而 受 限 於 經 費 的 限 制, 實 際 的 團 體 課 程 人 數 卻 高 達 26 人 再 者, 綠 燈 方 案 中 的 對 象 為 西 班 牙 裔 或 非 洲 裔 的 更 生 人, 源 自 加 拿 大 的 行 為 認 知 模 型 是 否 適 用 這 些 更 生 人 還 有 待 討 論 (3) 經 費 限 制 方 案 執 行 期 程 : 在 原 本 的 設 計 中, 綠 燈 方 案 原 來 的 執 行 期 為 三 年, 但 因 受 制 於 州 政 府 的 預 算 縮 減, 執 行 期 僅 剩 一 年, 時 間 被 嚴 重 壓 縮 同 時, 每 一 批 受 刑 人 的 準 備 課 程 訓 練 與 家 庭 諮 商 治 療 應 該 在 出 獄 前 的 4-6 個 月 執 行, 但 經 費 的 限 制 以 致 每 一 批 受 刑 人 的 課 程 與 諮 商 縮 減 在 出 獄 前 兩 個 月 完 成 此 外, 在 參 與 方 案 的 受 刑 人 的 344 人 中, 僅 有 30% 的 人 願 意 參 與 家 庭 諮 商 治 療, 其 中 僅 有 15% 的 人 接 受 至 少 一 次 的 家 庭 諮 商 (4) 社 區 資 源 的 連 結 不 易 : 監 獄 中 的 方 案 個 案 管 理 員 會 介 紹 許 多 相 關 的 社 區 資 源 給 受 刑 人, 但 適 用 的 社 區 資 源 相 當 缺 乏, 受 刑 人 出 獄 後 又 沒 有 繼 續 追 蹤 的 服 務, 因 此 儘 管 有 資 源 的 轉 介, 但 極 少 更 生 人 會 去 使 用 這 些 資 源, 這 是 方 案 相 當 致 命 的 一 環 ( 二 ) Family Re-entry, Inc. 家 庭 重 聚 方 案 1 運 作 模 式 : 家 庭 重 聚 方 案 開 始 於 1984 年, 是 康 乃 迪 克 州 的 民 間 組 織, 成 立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協 助 Bridgeport 市 的 Isiah House 中 的 更 生 男 性, 現 在 已 經 擴 及 康 州 的 15 個 地 區, 服 務 對 象 也 納 入 女 性 和 小 孩 這 個 方 案 的 服 務 模 式 為 密 集 而 整 合 服 務 的 個 案 管 理 方 式, 採 用 增 權 個 人 及 其 家 庭, 以 減 少 暴 力 犯 罪 虐 待 疏 忽 等 事 件, 以 及 幫 助 個 人 及 其 家 庭 能 夠 成 功 的 從 監 所 轉 銜 至 社 區 中 生 活 2 方 案 內 涵 : 目 前, 家 庭 重 聚 方 案 聘 任 有 29 位 全 職 11 位 兼 職 4 位 心 理 系 碩 班 實 23

習 生 180 位 志 工 ( 每 年 6400 服 務 小 時 ), 在 2 間 州 立 監 所 推 動 此 方 案 ( 本 州 共 18 所 監 所 ) 該 方 案 致 力 於 方 案 目 的 有 三 : 減 輕 行 為 或 情 緒 問 題 改 善 家 庭 成 員 間 的 關 係, 以 及 改 善 家 庭 系 統 與 社 區 / 會 系 統 間 的 關 係 該 方 案 提 供 的 服 務 內 容 有 四, 包 括 : (1) 社 區 轉 銜 方 案 : 方 案 工 作 員 帶 著 更 生 人 義 工 進 入 監 所, 擔 任 團 體 帶 領 人 更 生 夥 伴 引 導 人, 建 構 正 向 的 社 區 資 源 網 (2) 社 會 企 業 創 業 方 案 : 方 案 在 創 業 屋 (enterprise house) 提 供 更 生 人 有 關 社 區 產 業 發 展 的 課 程, 讓 有 興 趣 創 業 的 更 生 人 彼 此 認 識 提 攜, 並 提 供 跨 機 構 的 資 源, 協 助 更 生 人 創 業 或 就 業 (3) 多 元 支 持 方 案 : 機 構 提 供 家 庭 及 個 別 諮 商 治 療 勝 任 生 活 技 巧 學 習 方 案 理 財 教 育 問 題 解 決 技 巧 家 庭 關 係 的 連 結 憤 怒 情 緒 管 理 發 展 正 向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溝 通 及 個 人 情 緒 協 調 等, 另 外 該 方 案 還 提 供 有 意 願 的 參 加 人 一 年 的 親 職 教 育 方 案, 例 如 更 生 人 支 持 團 體 和 親 職 教 育 課 程, 具 體 內 容 包 括 兒 童 發 展 養 育 子 女 自 我 覺 察 溝 通 技 巧 等, 相 當 豐 富 3 執 行 成 效 : 根 據 家 庭 重 聚 方 案 的 網 站 (2012) 資 料 顯 示, 這 項 方 案 在 2009 年 就 服 務 2000 個 案,2010 年 服 務 2250 個 案 在 一 項 由 耶 魯 大 學 所 做 的 評 估 報 告 中, 參 加 家 庭 維 繫 方 案 的 案 主 之 再 犯 率 僅 有 6%, 遠 遠 低 於 康 州 的 平 均 再 犯 率 (40%), 而 方 案 參 與 人 的 就 業 率 高 達 86%, 也 遠 遠 高 於 全 國 更 生 人 就 業 比 率 (20-50%) 當 然, 由 於 無 法 取 得 該 項 報 告 的 具 體 內 容, 不 清 楚 評 估 的 研 究 設 計, 這 項 成 果 資 料 只 能 視 為 方 案 正 向 結 果 的 指 標 ( 三 )La Bodega de la Familia 1. 運 作 模 式 : La Bodega Model 創 辦 於 1996 年, 是 紐 約 州 政 府 紐 約 市 政 府 的 司 法 單 位 雙 方 贊 助 the 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 共 同 研 發 一 套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採 24

用 的 是 個 案 管 理 的 模 式, 並 在 有 嚴 重 的 藥 物 濫 用 情 形 的 紐 約 市 曼 哈 頓 區 的 下 東 區 (Lower East Side) 實 施, 地 點 就 選 在 過 去 很 有 名 的 販 賣 藥 物 的 地 點 Bodega( 雜 貨 店 之 意 ) 方 案 的 使 命 在 支 持 出 獄 更 生 人 的 家 庭, 協 助 其 順 利 的 適 應 社 區 生 活 該 方 案 相 信 透 過 政 府 法 務 系 統 的 合 作, 動 員 家 庭 的 支 持 與 資 源, 應 該 可 以 降 低 更 生 人 的 再 犯 率 當 受 刑 人 出 獄 時, 該 方 案 會 指 派 一 位 個 案 管 理 人 與 之 接 觸, 雙 方 發 展 一 個 生 活 的 經 濟 資 源 網 絡 圖, 標 出 更 生 人 及 其 家 庭 所 需 的 社 區 資 源 與 所 在 處 個 案 管 理 人 必 須 相 信 更 生 人 及 其 家 庭 比 較 瞭 解 他 們 自 己 的 資 源 網 絡, 只 是 需 要 有 人 給 予 鼓 勵 和 支 持, 讓 其 有 動 機 採 取 行 動 來 完 成 復 歸 社 區 的 生 活 在 特 色 上, 個 案 管 理 人 是 透 過 更 生 人 家 庭 及 觀 護 人 之 間 的 夥 伴 關 係 而 完 成 這 項 復 歸 社 區 的 目 標 由 於 更 生 人 復 歸 社 區 經 常 會 遇 到 挑 戰 和 困 難, 隨 時 需 要 有 人 可 以 聯 繫 和 求 助, 該 方 案 因 此 提 供 一 套 24 小 時 的 危 機 處 理 服 務, 提 供 必 要 的 協 助, 個 案 管 理 人 也 會 同 時 通 知 觀 護 人 有 關 更 生 人 的 近 況, 其 目 的 並 不 是 在 將 他 們 送 回 監 獄, 而 是 協 助 他 們 盡 快 復 歸 社 區 生 活 Sullivan,Mino,Nelson 與 Pope(2002) 在 報 告 中 詳 盡 的 介 紹 方 案 內 容 如 下 : 2 方 案 內 涵 : (1) 立 即 服 務 (Walk-in Service) 工 作 坊 與 支 持 團 體 : 任 何 走 進 中 心 的 人 都 可 使 用, 團 體 主 題 非 常 多 元, 從 實 務 的 預 防 復 發 ( 如 已 過 來 人 經 驗 協 助 剛 出 獄 更 生 人 的 同 儕 團 體 ) 就 業 準 備 到 創 意 寫 作 舞 蹈 詩 詞 都 有, 也 提 供 非 更 生 人 團 體 如 朋 友 與 家 人 支 持 性 團 體 ( 分 享 挫 折 與 成 功 經 驗 ), 甚 至 也 提 供 家 暴 受 害 者 支 持 團 體 相 較 其 他 類 型 的 服 務, 立 即 服 務 工 作 坊 與 支 持 團 體 所 需 的 成 本 較 低, 許 多 是 由 有 經 驗 的 志 工 在 社 工 專 業 督 導 下 提 供, 除 此 以 外, 也 提 供 轉 介 至 相 關 單 位 的 服 務, 如 : 法 律 服 務 親 職 技 巧 團 體 健 康 與 心 理 健 康 機 構 庇 護 中 心 就 業 準 備 方 案 等 (2) 家 庭 個 案 管 理 : 25

當 家 庭 的 條 件 符 合 資 格 時, 個 管 員 會 以 家 庭 諮 商 的 方 式 與 家 庭 一 起, 依 據 家 中 個 人 以 及 群 體 之 需 求, 發 展 出 行 動 計 畫, 在 過 程 中, 個 管 員 會 利 用 兩 個 工 具 : a. 生 態 圖 (ecomap): 以 生 態 圖 顯 示 家 庭 所 倚 賴 的 公 共 資 源 及 社 區 機 構, 例 如 : 特 定 的 診 所 孩 子 上 學 的 學 校 依 賴 特 定 雇 主 的 薪 資 公 共 住 宅 戒 毒 方 案 假 釋 觀 護 兒 童 福 利 機 構 等 等, 並 且 也 標 示 家 庭 與 每 個 資 源 的 關 係, 完 成 生 態 圖 後, 個 案 管 理 員 便 可 清 楚 瞭 解 家 庭 原 有 的 支 持, 並 以 家 庭 最 佳 利 益 為 出 發 點, 開 始 進 行 協 調 的 服 務 ( 圖 片 出 處 :Shapira, Carol, Meyers, Amy, & Toner, Christine. (?) Strength-based, Family-focused practice: a clinical guide from Family Justice, p.39. New York: Family Justice Organization.) b. 家 系 圖 (genograms): 個 管 員 與 毒 品 更 生 人 及 求 助 的 家 人 一 起 使 用 家 系 圖 來 確 認 家 族 中 可 能 的 支 持, 也 標 示 出 家 庭 每 個 人 的 用 藥 犯 罪 就 業, 以 及 疾 病 史, 同 時 個 管 員 也 透 過 家 系 圖 向 其 指 出 家 庭 的 正 向 模 式, 例 如 : 每 一 個 世 代 都 有 穩 定 的 工 作 穩 定 的 教 育 技 術 的 發 展 好 的 親 職 及 遠 離 藥 物 與 犯 罪 的 多 數 成 員 等 等 個 管 員 與 更 生 人 及 家 庭 以 家 系 圖 界 定 出 可 以 建 構 與 發 展 的 方 向, 以 及 過 程 中 26

可 以 依 賴 的 家 庭 成 員 ( 圖 片 出 處 :Shapira, Carol, Meyers, Amy, & Toner, Christine. (?) Strength-based, Family-focused practice: a clinical guide from Family Justice, p.31. New York: Family Justice Organization.) 完 成 上 述 兩 個 圖 後, 家 庭 立 即 列 出 行 動 計 畫 的 目 標, 個 管 員 則 是 在 每 一 個 階 段 與 家 庭 一 起 確 認 並 視 情 形 調 整, 受 刑 人 的 假 釋 官 或 緩 刑 官 也 可 參 與 行 動 計 畫 的 檢 視 並 且 給 予 建 議, 這 部 分 通 常 涉 及 戒 治 療 程 或 是 觀 護 監 督 等 期 程 下 面 就 舉 一 個 家 庭 的 行 動 計 畫 做 為 例 子 : 更 生 人 及 他 的 妻 子 母 親 兒 子 4 人 會 全 程 參 與 家 庭 諮 商 同 時 間 更 生 人 參 加 工 作 訓 練 方 案 妻 子 與 母 親 參 加 支 持 團 體 在 學 校 打 架 且 學 業 進 度 大 幅 落 後 的 兒 子, 則 是 請 學 校 老 師 協 助 課 業, 並 參 加 青 少 年 合 氣 道 團 體 家 庭 諮 商 初 期, 每 位 成 員 被 要 求 每 週 出 席, 包 含 了 個 別 諮 商 與 團 體 諮 商, 除 了 確 認 行 動 計 畫 的 執 行 外, 也 在 當 中 討 論 更 生 人 吸 食 毒 品 的 那 段 時 間 中, 家 庭 中 憤 怒 與 怨 恨 等 等 的 情 緒, 以 及 當 時 沒 有 解 決 處 理 的 議 題 (3) 為 家 庭 倡 導 : 相 較 其 他 弱 勢 族 群, 更 生 人 常 在 取 得 社 會 服 務 上 遭 遇 困 難, 方 案 的 27

工 作 員 為 協 助 更 生 人 及 其 家 庭 獲 得 住 所 醫 療 照 顧 藥 物 治 療 方 案 等, 與 無 數 的 社 會 福 利 / 服 務 機 構 協 商, 並 在 後 續 的 服 務 過 程 中 持 續 為 家 庭 倡 導 除 此 以 外, 工 作 員 也 向 律 師 與 法 官 倡 導, 並 陪 同 家 庭 成 員 出 席 法 院 審 查, 或 是 寫 信 給 檢 察 官 告 知 該 家 庭 目 前 的 情 形 及 在 方 案 中 的 進 度 (4) 危 機 處 遇 : 當 接 受 個 管 服 務 的 家 庭 遭 遇 危 機 ( 如 : 遭 到 逮 捕 再 度 用 藥 或 是 被 趕 出 安 置 中 心 ) 時, 可 以 撥 打 24 小 時 的 熱 線 服 務, 值 班 的 工 作 員 會 協 助 調 解 並 穩 定 情 形 例 如 家 庭 因 為 更 生 人 再 度 用 藥 被 捕 而 面 臨 被 趕 出 安 置 中 心 的 危 機, 工 作 員 與 安 置 單 位 協 調, 同 意 等 更 生 人 完 成 藥 物 治 療 方 案, 並 家 庭 找 到 新 的 住 所 後, 再 離 開 安 置 中 心 這 樣 的 服 務 使 得 家 庭 不 需 要 自 己 面 對 極 沈 重 的 壓 力, 例 如 家 人 發 現 更 生 人 再 度 用 藥 時, 個 管 員 可 以 立 即 轉 介 排 毒 機 構 住 院 式 的 方 案 或 其 他 醫 療 服 務 2 執 行 成 效 : 個 案 管 理 方 案 的 目 標 即 在 降 低 用 監 禁 來 處 罰 毒 品 犯 的 再 犯, 紐 約 州 立 監 獄 在 方 案 期 間 派 了 少 數 的 假 釋 官 ( 自 願 參 與 方 案 ) 與 La Bodega 合 作, 假 釋 官 在 犯 人 出 獄 前 會 帶 著 個 管 員 進 入 監 獄 訪 視, 這 使 得 個 管 員 有 機 會 介 紹 方 案, 留 下 名 片, 並 使 受 刑 人 家 庭 得 知 服 務 當 家 庭 參 加 方 案 後, 個 管 員 會 通 知 假 釋 官 並 且 定 期 與 假 釋 官 討 論 合 作 計 畫, 有 時 假 釋 官 甚 至 會 加 入 家 庭 諮 商, 個 管 員 扮 演 橋 樑, 向 更 生 人 說 明 假 釋 官 的 善 意, 協 助 更 生 人 降 低 敵 對 與 不 信 任, 使 之 與 假 釋 官 建 立 良 好 的 關 係 本 方 案 相 較 於 2003 年 的 綠 燈 方 案 (Green Light), 注 重 出 獄 後 的 個 管 服 務, 參 與 者 出 於 自 願 而 非 被 指 派, 提 供 24 小 時 的 熱 線 及 機 構 本 身 資 源 如 支 持 團 體 等 服 務 在 比 較 方 案 參 與 者 與 未 參 加 方 案 者 ( 假 釋 官 戒 毒 中 心 自 願 參 加 研 究 等 的 更 生 人 ) 的 成 效 時, 發 現 在 家 庭 成 員 中,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前 測 均 有 高 達 七 成 的 人 表 達 需 求, 例 如 醫 療 居 住 食 物 職 業 訓 練 等, 六 個 月 後, 實 驗 組 僅 剩 9% 的 家 庭 成 員 有 需 求 尚 未 被 滿 足, 對 照 組 則 有 28% 的 人 再 者, 28

家 庭 的 參 與, 確 實 使 更 生 人 再 犯 率 下 降, 方 案 中 的 更 生 人, 有 80% 的 人 在 前 測 時 表 示, 過 去 一 個 月 內 至 少 使 用 一 種 非 法 藥 物, 方 案 介 入 六 個 月 後, 僅 剩 42% 的 更 生 人 表 示 有 使 用, 已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p.05), 其 中 又 以 古 柯 鹼 食 用 減 少 最 多 ( 實 驗 組 42% 10%; 對 照 組 27% 21%) 除 了 降 低 毒 品 食 用 以 外, 方 案 中 的 更 生 人 也 較 少 依 賴 美 沙 酮 ; 對 照 組 則 是 在 前 測 有 61 % 的 人 有 食 用 非 法 藥 物, 後 測 則 有 48% 的 人 有 食 用 有 趣 的 是, 方 案 並 未 促 使 更 生 人 更 積 極 參 加 戒 毒 相 關 的 團 體 或 處 遇, 然 而 在 質 性 的 深 度 訪 談 中, 發 現 幾 個 使 更 生 人 不 再 犯 的 原 因 :(A) 更 生 人 及 家 屬 都 強 調 他 們 與 個 管 員 的 關 係, 以 及 24 小 時 熱 線 服 務 對 他 們 的 重 要 性 (B) 家 庭 成 員 的 協 助 更 生 人 渴 望 家 人 可 以 保 持 對 他 的 好 感 以 及 家 庭 成 員 表 示 若 再 犯 就 會 終 止 與 更 生 人 的 關 係, 並 且 為 了 防 止 其 再 犯 付 出 許 多 努 力 與 心 力 等 等 因 素 對 更 生 人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 四 )Girl Scouts Beyond Bars 1. 運 作 模 式 : 女 童 子 軍 親 子 關 係 維 繫 方 案 創 辦 於 1992 年 的 美 國 的 馬 利 蘭 州, 由 州 政 府 的 矯 治 單 位 與 美 國 女 童 軍 協 會 合 作, 共 同 協 助 女 性 受 刑 人 及 其 子 女 之 間 建 立 維 繫 而 支 持 的 關 係 該 方 案 認 為 許 多 受 刑 人 子 女 乃 是 父 母 犯 罪 的 間 接 受 害 者, 子 女 與 照 顧 者 分 離 可 能 會 出 現 憂 鬱 學 業 表 現 下 滑 未 婚 懷 孕 行 為 偏 差, 甚 至 追 隨 父 母 的 腳 步, 產 生 犯 罪 行 為 等 等, 因 此 方 案 的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受 刑 人 與 子 女 間 支 持 性 的 服 務 輸 送, 以 降 低 子 女 的 偏 差 行 為 打 破 犯 罪 行 為 的 代 間 遺 傳 循 環 2. 方 案 內 涵 : 參 加 該 女 童 軍 親 子 維 繫 方 案 的 是 一 群 女 性 受 刑 人 和 其 5-19 歲 的 女 兒, 受 刑 人 多 是 這 些 女 孩 的 主 要 照 顧 者, 本 身 不 能 有 兒 童 虐 待 的 背 景,6 個 月 內 沒 有 違 反 監 所 規 定 每 個 月 有 兩 個 星 期 六 在 監 獄 的 體 育 館 舉 行 母 女 會 面 活 動, 每 次 兩 小 時, 會 面 內 容 為 結 構 性 的 方 案 活 動, 包 含 了 多 樣 性 的 內 容, 例 29

如 : 有 氧 舞 蹈 小 科 學 實 驗 藝 術 工 藝, 教 育 性 的 遊 戲 活 甕, 家 庭 生 活 課 程 則 包 含 了 自 尊 藥 物 濫 用 關 係 家 庭 危 機 處 理 預 防 未 成 年 懷 孕 等 嚴 肅 議 題 的 討 論 活 動 的 進 行 會 以 非 常 有 創 意 的 方 式 切 入, 例 如 讓 母 女 一 起 觀 看 暴 力 預 防 的 布 偶 劇 在 每 個 月 沒 有 與 母 親 會 面 的 另 外 兩 個 星 期 六, 這 些 女 兒 們 就 會 到 巴 爾 的 摩 市 區 參 加 社 區 型 的 女 童 軍 活 動, 活 動 由 志 工 帶 領, 義 工 扮 演 這 些 女 孩 的 指 導 老 師 (mentor) 的 角 色, 作 為 其 角 色 模 仿 的 對 象 這 些 女 孩 在 活 動 中 會 與 全 美 其 他 女 童 軍 一 起 參 加 露 營 領 袖 研 習 會 萬 聖 節 等 活 動 ( 母 親 離 監 後 仍 可 繼 續 參 加 ) 除 此 以 外, 為 促 使 母 親 承 擔 起 責 任, 並 發 展 出 好 的 親 職 溝 通 技 術, 受 刑 人 每 月 有 一 個 小 時 的 團 體 時 間, 由 有 執 照 的 社 工 師 帶 領 親 職 技 巧 團 體, 探 討 家 庭 議 題 及 因 應 之 道, 並 協 助 受 刑 人 設 計 部 分 的 週 末 會 面 內 容 3. 執 行 成 效 : 女 童 軍 的 親 子 維 繫 方 案 除 了 在 馬 里 蘭 州 發 展 創 建 外, 還 在 美 國 其 他 州 也 陸 續 推 出, 其 中 以 佛 羅 里 達 州 的 執 行 還 加 以 改 善, 例 如 增 加 受 刑 人 親 職 團 體 的 時 間 至 每 次 2 小 時, 每 個 月 4 次, 同 時 也 連 結 社 區 資 源, 提 供 受 刑 人 子 女 及 家 庭 的 服 務 ( 在 監 時 及 出 監 後 均 有 ) 此 方 案 的 特 色 在 於 強 調 受 刑 人 的 母 女 關 係 連 結, 具 有 性 別 意 識 的 方 案, 但 其 僅 提 供 在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及 其 女 兒 之 間 會 面 的 服 務, 對 於 子 女 及 監 外 的 照 顧 者 沒 有 同 樣 的 心 理 健 康 支 持 性 服 務, 也 無 出 獄 後 的 支 持 性 家 庭 性 服 務 方 案 (Moses, 1995) 由 於 方 案 的 對 象 非 常 特 定, 故 在 此 僅 介 紹 方 案, 不 深 入 探 討 方 案 的 成 效, 然 這 個 方 案 確 實 可 以 作 為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預 防 工 作 的 一 個 參 考 架 構 ( 五 )The Obsborne Association/Family Works The Obsborne Association 創 立 於 1931 年, 緣 起 於 當 時 的 紐 約 市 長 Auburn 先 生 每 週 志 願 前 往 監 獄 拜 訪 受 刑 人 這 個 機 構 的 歷 史 非 常 的 悠 久, 目 前 有 150 位 工 作 人 員 和 40 位 志 工, 每 年 服 務 7,500 位 受 刑 人 該 機 構 於 1986 年 創 立 Family Works 方 案, 目 的 在 協 助 降 低 受 刑 人 的 孩 子 之 創 傷 感 受, 並 協 助 30

受 刑 人 家 長 學 習 適 當 的 親 職 角 色 技 巧 該 方 案 前 往 監 所 提 供 一 套 長 達 16 週 的 親 職 教 育 課 程, 目 的 在 教 導 家 長 學 習 面 對 入 監 的 痛 苦 經 驗, 並 學 習 新 親 職 角 色 的 技 巧, 其 他 課 程 還 包 括 兒 童 發 展 溝 通 技 巧 倫 理 道 德 等 課 程 The Obsborne Association 在 監 所 內 設 置 服 務 中 心, 協 助 孩 子 與 家 長 有 空 間 可 以 建 立 親 密 關 係 和 玩 耍, 可 惜 的 是, 此 方 案 的 詳 細 內 容 與 成 效 評 估 尚 未 有 具 體 的 資 料 或 研 究 可 參 考 ( 六 )Family Support Program for Ex-Offenders 1. 運 作 模 式 :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創 立 於 1992 年, 緣 起 於 德 州 州 立 監 獄, 該 監 獄 過 去 十 年 間, 有 大 量 的 輕 量 犯 罪 者 入 監, 導 致 監 獄 過 度 擁 擠, 因 此 原 本 在 監 的 較 嚴 重 的 犯 罪 者, 提 早 離 開 監 獄, 以 讓 出 空 間 給 新 受 刑 人 在 這 樣 的 背 景 下, 州 立 監 獄 和 德 州 大 學 社 工 系 的 合 作 發 展 出 一 個 社 區 服 務 的 模 式, 方 案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降 低 這 些 觸 犯 輕 罪 的 更 生 人 的 再 犯 率 2. 方 案 內 涵 : Johnson 等 人 (1988) 列 出 了 此 方 案 的 四 個 特 色 : (1) 聚 焦 於 受 刑 人 與 家 屬 的 關 係 建 立 : 此 處 所 指 的 的 家 屬 是 指 受 刑 人 同 住 的 親 屬 重 要 他 人, 以 及 受 刑 人 自 己 定 義 為 家 人 的 任 何 人 方 案 在 受 刑 人 出 獄 前 3 個 月 就 開 始 提 供 服 務, 服 務 提 供 大 約 3-9 個 月 間 不 等, 有 鑑 於 更 生 人 及 其 家 庭 的 社 區 / 會 參 與 度 多 半 較 低, 為 提 高 方 案 成 效 及 參 與 率, 方 案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有 75% 都 是 到 宅 模 式, 服 務 的 內 容 包 括 到 宅 的 諮 商 治 療 支 持 性 團 體 社 區 資 源 連 結 ( 法 律 經 濟 住 屋 醫 療 心 理 就 業 等 ), 這 些 服 務 可 以 是 個 別 ( 更 生 人 或 家 庭 個 別 ) 的, 也 可 以 是 家 族 為 單 位 在 整 個 服 務 計 畫 的 訂 定 和 管 理, 觀 護 人 皆 會 參 與, 以 促 成 更 生 人 的 積 極 參 與 (2) 團 體 工 作 : 31

除 了 針 對 更 生 人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外, 也 特 別 強 調 團 體 工 作, 團 體 工 作 的 設 計 有 兩 個 重 點 : 一 是 提 供 更 生 人 資 訊 支 持 因 應 與 問 題 解 決 技 巧 等 服 務 以 協 助 其 重 返 社 會, 另 一 則 是 家 庭 成 員 的 因 應 與 發 展 在 方 案 中 有 各 樣 的 團 體 如 男 性 假 釋 受 刑 人 的 情 緒 管 理 團 體 更 生 人 其 家 庭 的 支 持 團 體 妻 子 的 支 持 團 體 女 性 更 生 人 的 支 持 團 體 等, 團 體 每 週 一 次, 多 半 選 擇 社 區 中 的 設 施 中, 部 分 團 體 甚 至 在 設 計 上 使 成 員 難 以 避 免 社 區 的 服 務 輸 送, 方 案 藉 此 來 增 加 更 生 人 在 社 區 的 可 見 度 與 社 區 設 施 / 機 構 對 其 的 服 務 (3) 提 供 受 刑 人 / 更 生 人 子 女 ( 兒 童 ) 服 務 : 方 案 提 供 受 刑 人 / 更 生 人 子 女 個 人 或 團 體 服 務, 從 1995 年 開 始, 方 案 就 將 學 校 場 域 做 為 子 女 個 人 / 團 體 服 務 輸 送 的 重 要 場 域, 個 人 服 務 多 為 到 宅 服 務 兒 童 團 體 的 成 效 非 常 顯 著, 參 與 成 員 的 學 校 出 席 率 上 升, 成 績 進 步, 留 校 察 看 次 數 下 降, 打 擾 課 堂 秩 序 次 數 下 降 等, 有 些 兒 童 原 是 幫 派 成 員, 但 在 團 體 中 結 交 了 非 幫 派 的 朋 友 並 且 持 續 至 團 體 結 束 後, 有 了 正 向 的 同 儕 拉 力 等 等 兒 童 相 關 服 務 相 當 倚 重 相 關 的 服 務 機 構, 如 兒 童 福 利 社 會 福 利 兒 童 保 護 司 法 機 構 等 提 供 相 關 資 源, 本 方 案 除 了 兒 童 團 體 外, 也 會 召 開 個 案 研 討 / 聯 繫 會 議, 或 是 針 對 相 關 機 構 舉 辦 研 習, 提 升 社 區 相 關 機 構 與 受 刑 人 子 女 工 作 的 技 巧 與 工 作 策 略 (4) 強 調 建 構 社 區 服 務 網 絡, 透 過 倡 導 和 轉 介 營 造 一 個 支 持 性 的 資 源 網 絡 : 由 於 更 生 人 及 其 家 庭 在 傳 統 的 福 利 輸 送 體 系 中 並 非 是 高 度 優 先 的 族 群, 替 這 群 案 主 倡 導 並 與 服 務 提 供 者 建 立 支 持 關 係 是 本 方 案 的 重 點 方 案 個 管 員 與 許 多 服 務 網 絡 都 有 密 切 的 合 作, 例 如 轉 介 更 生 人 及 其 配 偶 至 教 育 類 型 機 構 接 受 技 術 訓 練 ; 與 教 育 系 統 ( 學 校 諮 商 師 老 師 校 長 ) 形 成 網 絡 以 支 持 更 生 人 子 女 的 學 業 社 會 心 理 需 求 ; 轉 介 就 業 方 案 如 技 術 訓 練 就 業 協 助 ; 轉 介 住 宅 機 構 藥 酒 癮 機 構 健 康 機 構 如 診 所 等 等 除 此 以 外, 也 向 進 一 步 社 區 國 家 國 際 倡 導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32

(Family Support Program,FSP), 並 提 供 相 關 訓 練 給 所 有 可 能 提 供 服 務 的 機 構 (5) 聚 焦 於 社 區 中 更 生 人 重 返 社 會 的 多 元 保 護 因 素 :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Family Support Program,FSP) 強 調 風 險 和 保 護 因 素 的 作 用, 將 焦 點 放 在 引 發 再 犯 的 動 態 因 素, 培 養 更 生 人 善 用 周 遭 資 源 的 正 向 態 度 和 行 為, 遠 離 與 犯 罪 有 關 的 因 素, 這 些 因 素 是 可 介 入 並 改 變 的, 例 如 : 對 於 犯 罪 行 為 的 態 度 與 信 念 教 育 就 業 人 際 衝 突 等, 而 非 傳 統 所 認 為 的 人 口 背 景 預 測 因 素, 例 如 : 犯 罪 歷 史 社 經 地 位 種 族 或 家 庭 結 構 等 無 法 改 變 的 變 項 FSP 的 處 遇 也 就 是 針 對 這 些 可 改 變 的 因 素 加 以 介 入, 同 時 以 去 機 構 化 的 社 區 取 向 來 提 供 服 務, 除 了 降 低 更 生 人 的 再 犯 率, 方 案 也 把 協 助 家 庭 與 社 區 共 同 回 應 犯 罪 行 為 的 多 重 挑 戰 列 為 方 案 目 標 之 一 3. 執 行 成 效 :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在 政 府 與 州 立 監 獄 的 要 求 下, 與 大 學 社 工 系 的 實 習 辦 公 室 合 作, 並 且 特 別 強 調 學 校 訓 練 與 司 法 機 構 需 求 的 一 致 性, 第 一 期 收 了 8-10 位 大 學 / 碩 士 社 工 實 習 生, 至 1998 年, 已 經 訓 練 了 61 位 社 工 系 學 生, 其 中 有 21% 的 學 生 在 畢 業 後 繼 續 在 犯 罪 司 法 社 工 領 域 的 機 構 工 作 而 就 成 效 而 言, 方 案 以 實 驗 組 及 對 照 組 ( 在 等 待 清 單 中, 僅 接 受 一 般 的 緩 刑 服 務 ) 的 方 式 進 行 評 估, 發 現 若 以 假 釋 成 功 來 看 ( 出 獄 後 一 年 內 沒 有 再 犯 ), 實 驗 組 要 比 對 照 組 高 出 10% 的 成 功 率 此 外, 多 數 的 兒 童 仍 然 持 續 與 他 們 的 家 庭 留 在 社 區 當 中 而 從 1993 年 長 期 追 蹤 31 個 完 成 方 案 的 更 生 家 庭 至 1997 年,67% 的 更 生 人 並 未 再 犯 或 是 入 監 33

二 日 本 更 生 保 護 制 度 環 境 調 整 日 本 的 更 生 保 護 事 業 最 早 開 始 於 明 治 16 年 (1883 年 ) 當 時 擔 任 神 道 教 職 的 池 上 雪 枝 在 大 阪 創 設 池 上 雪 枝 感 化 院, 對 非 行 少 年 提 供 教 育 和 助 產 的 協 助, 而 對 更 生 成 人 的 協 助 則 始 於 實 業 家 金 原 明 善 在 靜 岡 設 立 的 靜 岡 縣 出 獄 人 保 護 會 社, 提 供 他 們 歸 宿 保 護 和 就 職 協 助, 這 類 的 會 社 不 久 就 擴 及 日 本 全 國 ( 劉 文 山,2008) 更 生 保 護 事 業 肇 建 之 初 均 屬 民 間 慈 善 家 自 發 創 設, 但 在 昭 和 14 年 (1939 年 ) 政 府 首 次 將 更 生 保 護 事 業 納 入 政 府 的 法 務 大 臣 管 轄, 訂 定 司 法 保 護 事 業 法 主 理 執 行 保 護 處 分 者 的 保 護 工 作 外, 還 協 助 這 些 出 獄 人 的 就 業 和 生 活 輔 導 等 工 作 在 昭 和 25 年 (1950 年 ), 政 府 通 過 更 生 緊 急 保 護 法 明 確 定 位 犯 罪 者 的 更 生 保 護 為 國 家 責 任, 並 規 定 國 家 編 列 預 算 來 推 動 這 項 工 作 ( 劉 文 山,2008) 在 民 間, 政 府 於 平 成 8 年 實 施 更 生 保 護 事 業 法, 並 為 了 鼓 勵 更 生 保 護 事 業 而 新 創 更 生 保 護 法 人, 給 予 民 間 社 會 福 祉 法 人 優 惠 的 稅 制, 直 到 今 天 日 本 的 更 生 保 護 工 作 與 法 治 化 歷 經 數 次 更 迭, 但 有 鑑 於 2004-2005 年 間 日 本 發 生 重 大 犯 罪 事 件, 發 現 犯 罪 人 多 屬 再 ( 累 ) 犯 人, 引 發 民 眾 對 於 更 生 保 護 制 度 的 效 能 產 生 質 疑, 終 於 在 2007 年 6 月 18 日 通 過 更 生 保 護 法 明 確 這 項 法 案 的 內 涵 具 有 下 列 特 色 : 1. 明 確 更 生 保 護 制 度 的 目 的 為 防 止 再 犯 和 犯 罪 者 之 改 善 與 更 生 2. 確 定 國 家 應 扮 演 更 生 保 護 的 主 責 角 色, 加 強 宣 導 以 爭 取 國 民 認 同 3. 充 實 保 護 觀 察 的 事 項, 加 強 與 更 生 人 接 觸 及 瞭 解 生 活 狀 況, 就 特 定 範 圍 事 項 提 出 具 體 規 定 的 遵 守 義 務, 進 而 有 效 監 督, 若 未 遵 守 義 務 者 可 取 消 原 有 處 分 4. 明 確 官 民 之 任 務 分 配, 保 護 觀 察 官 居 主 導 地 位, 主 責 處 遇 計 畫 的 研 提, 保 護 司 義 工 負 責 執 行 計 畫, 但 處 遇 困 難 之 對 象 則 由 保 護 觀 察 官 負 責 5. 增 訂 被 害 人 有 關 的 權 利 維 護, 例 如 辦 理 加 害 人 假 釋 等 相 關 審 理 程 序 時 得 聽 取 被 害 人 的 意 見, 得 將 被 害 人 的 心 情 感 受 傳 達 加 害 人 知 道 34

根 據 更 生 保 護 法, 更 生 保 護 相 關 業 務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法 務 省 保 護 局, 下 面 依 據 最 高 法 院 之 管 轄 範 圍, 主 要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假 釋 決 定 環 境 調 整 協 助 監 督 更 生 保 護 事 業 民 間 犯 罪 預 防 活 動 其 他 更 生 保 護 事 項 等 ; 全 國 設 有 1 處 中 央 更 生 保 護 審 查 會, 主 要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 對 法 務 大 臣 提 出 特 赦 減 刑 和 復 權, 更 生 保 護 委 員 會 對 犯 罪 者 申 訴 之 審 查 等 ;8 處 地 方 更 生 保 護 委 員 會, 主 要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 審 理 假 釋 案 件 之 許 可 以 及 資 格 取 消 無 期 徒 刑 之 刑 期 終 止 少 年 輔 育 院 之 假 釋 和 退 院 許 可 等 再 依 據 地 方 法 院 之 轄 區 範 圍, 全 國 設 有 50 處 保 護 觀 察 所, 是 執 行 更 生 保 護 業 務 的 第 一 線 機 關, 當 中 聘 用 保 護 觀 察 官 及 社 會 復 歸 調 整 官, 保 護 觀 察 官 乃 是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需 具 備 心 理 學 教 育 學 社 會 學 等 專 門 知 識, 並 與 保 護 司 一 同 工 作, 提 供 個 案 回 歸 社 會 生 活 之 相 關 指 導 和 援 助, 並 協 助 犯 罪 防 治 等 相 關 業 務 社 會 復 歸 調 整 官 也 具 有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之 身 分, 聘 用 具 有 精 神 保 健 福 祉 士 ( 相 當 於 台 灣 之 心 理 衛 生 社 工 師, 但 有 國 家 考 試 認 證 ), 依 據 精 神 診 斷 等 相 關 法 規 之 業 務 執 行 內 容, 協 助 具 有 精 神 障 礙 之 個 案 逐 步 回 歸 社 會 並 持 續 接 受 適 切 之 醫 療 照 護 ( 劉 文 山,2008) 日 本 司 法 單 位 相 信 犯 罪 者 固 然 有 其 個 人 的 行 為 偏 差 因 素, 但 不 可 忽 略 犯 罪 者 所 處 環 境 的 不 利 因 子, 例 如 經 濟 貧 窮 犯 罪 率 高 等, 因 此 協 助 受 刑 人 復 歸 社 區 的 更 生 工 作 不 能 不 參 與 社 區 和 家 庭 的 改 善 在 日 本, 更 生 保 護 法 主 張 受 刑 人 尚 在 獄 中 的 矯 治 教 育 稱 之 為 機 構 內 的 處 遇, 出 獄 後 的 保 護 觀 察 則 稱 之 為 社 會 內 的 處 遇, 環 境 調 整 扮 演 這 兩 者 之 間 的 連 接 橋 樑, 發 揮 關 鍵 的 作 用 ( 劉 文 山,2008), 這 也 是 最 近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精 神 的 處 遇 措 施 35

圖 : 日 本 法 務 省 保 護 局 的 機 關 組 織 圖 來 源 : 日 本 法 務 省 保 護 局 介 紹 目 錄 1. 環 境 調 整 流 程 根 據 更 生 保 護 法 的 精 神, 人 們 犯 罪 的 原 因 絕 不 可 忽 視 環 境 條 件 的 影 響, 因 此 在 更 生 的 工 作 中 就 不 可 避 免 的 需 要 去 改 善 出 獄 人 所 在 的 環 境 狀 況, 稱 之 為 環 境 調 整 ( 劉 文 山,2008), 這 是 最 接 近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理 念 的 一 個 工 作 流 程 根 據 日 本 法 務 省 保 護 局 所 規 劃 的 環 境 調 整 流 程, 環 境 的 調 整 開 始 於 受 刑 人 還 在 監 所 裡, 在 即 將 回 歸 社 會 之 際, 保 護 觀 察 官 先 行 調 查 其 即 將 回 歸 居 住 的 環 境 條 件, 視 情 況 來 調 整 一 個 合 宜 的 環 境 讓 受 刑 人 有 一 個 順 暢 的 復 歸 社 區 接 著, 保 護 觀 察 官 會 訂 出 一 套 環 境 調 整 計 畫, 提 交 地 方 更 生 保 護 委 員 會 保 護 觀 察 所 來 執 行, 詳 見 下 圖 環 境 調 整 之 所 以 可 以 發 生 效 能, 主 要 是 調 整 環 境 的 計 畫 將 作 為 假 釋 是 否 成 立 之 審 理 要 素 成 為 保 護 觀 察 官 發 展 處 遇 計 畫 之 參 考 成 為 假 釋 後 保 護 觀 察 的 依 據 等 36

圖 : 環 境 生 活 調 整 流 程 圖 1 在 出 監 之 前, 保 護 觀 察 所 的 工 作 人 員 會 針 對 成 人 或 青 少 年 服 刑 期 滿 或 假 釋 前, 進 行 居 住 就 業 環 境 的 調 查, 以 協 助 個 案 重 新 調 整 順 利 回 歸 社 會 生 活 環 境 調 整 之 步 驟 如 下 : (1) 由 當 地 之 保 護 觀 察 所 之 保 護 觀 察 官 保 護 司 2開 始 介 入 提 供 生 活 調 整 服 務 (2) 與 家 屬 或 監 護 人 進 行 會 談, 收 集 個 案 之 家 庭 社 區 鄰 里 交 友 關 係 犯 罪 後 之 民 事 責 任 清 償 狀 況 假 釋 後 的 生 計 狀 況 等 資 料, 並 進 行 彙 整 和 整 理 (3) 與 個 案 本 人 進 行 會 談, 了 解 個 案 現 在 的 身 心 狀 況 以 及 對 於 未 來 生 活 之 期 待 (4) 資 料 收 集 完 成 後, 針 對 個 案 出 獄 後 是 否 能 夠 返 回 預 定 居 住 住 所 進 行 相 關 報 告, 提 交 給 保 護 觀 察 所 所 長 地 方 更 生 保 護 委 員 會 以 及 矯 正 機 構 作 為 參 考 (5) 該 資 料 將 被 用 處 遇 計 畫 擬 定 評 斷 是 否 適 合 假 釋 假 釋 後 保 護 觀 察 之 參 考 資 料 1 出 處 :http://www.moj.go.jp/hogo1/soumu/hogo_hogo01.html#07 2 保 護 司 : 由 法 務 大 臣 遴 選 地 方 賢 達, 屬 於 非 一 般 勤 務 之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透 過 他 們 熟 悉 地 方 文 化 且 為 民 間 人 士 代 表 之 優 勢, 協 助 保 護 觀 察 官 與 個 案 進 行 會 談 並 提 供 保 護 觀 察 服 務, 進 行 復 歸 社 會 之 生 活 環 境 調 整 和 諮 詢, 以 協 助 個 案 逐 漸 回 歸 正 常 生 活 37

在 生 活 環 境 調 整 的 調 查 後, 返 家 的 途 徑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個 類 型, 分 別 是 : 可 以 返 家 無 法 返 家 不 符 合 收 容 條 件 或 無 意 願 被 收 容 三 個 途 徑, 詳 見 下 圖 返 家 的 途 徑 及 更 保 內 涵 返 家 可 以 返 家 提 供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生 活 環 境 調 查 更 生 保 護 措 施 無 法 返 家 安 置, 提 供 生 活 指 導 就 業 輔 導 自 立 生 活 自 立 促 進 中 心 不 符 合 收 容 條 件 或 無 意 願 被 收 容 : 提 供 緊 短 住 所 職 業 訓 練 庇 護 性 就 業 在 可 以 返 家 的 途 徑 裡, 保 護 觀 察 官 或 保 護 司 直 接 對 受 刑 人 所 希 望 返 回 的 住 家 及 家 人 進 行 訪 談, 確 認 其 願 意 接 受 返 家 的 受 刑 人, 並 同 時 調 查 及 規 劃 返 家 後 的 生 計 就 職 復 學 交 友 關 係 傷 害 賠 償 事 宜 等 狀 況, 再 給 予 相 關 之 建 議, 並 努 力 準 備 改 善 最 適 合 其 返 家 的 合 宜 環 境 ( 劉 文 山,2008) 另 外, 為 了 順 暢 受 刑 人 返 家, 保 護 觀 察 官 或 保 護 司 也 會 前 往 獄 中, 在 矯 治 人 員 的 陪 同 下 與 受 刑 人 訪 談, 共 同 訂 定 返 家 生 活 計 畫, 並 詢 問 計 畫 執 行 可 能 遭 遇 的 障 礙 極 可 能 解 決 的 策 略 除 了 官 方 的 觀 護 人 員 的 關 注 外, 受 刑 人 也 會 被 轉 介 至 更 生 保 護 會 協 力 雇 主 醫 療 機 構 大 哥 哥 大 姊 姊 協 會 等 民 間 單 位, 提 供 返 家 適 應 所 需 的 服 務 其 中, 服 刑 期 滿 或 保 護 觀 察 中 之 個 案, 因 沒 有 合 適 住 所, 或 是 現 有 居 住 社 區 對 於 個 案 之 更 生 過 程 有 無 法 提 供 有 力 之 支 持, 即 可 安 排 該 類 個 案 入 住 38

更 生 保 護 措 施, 並 針 對 一 般 生 活 指 導 就 業 輔 導 自 立 生 活 等 是 向 提 供 協 助, 以 防 止 個 案 再 犯 罪 ; 目 前 日 本 國 內 有 104 個 更 生 保 護 設 施, 其 中 101 個 為 法 務 省 所 認 可 之 更 生 保 護 法 人 設 施, 另 外 3 個 則 為 社 會 福 祉 法 人 NPO 法 人 和 社 團 法 人 設 施 ; 以 上 104 個 設 施 皆 為 民 間 經 營 之 非 營 利 團 體 除 此 以 外, 民 間 還 有 更 生 保 護 法 人, 乃 是 提 供 更 生 保 護 相 關 服 務 之 民 間 非 營 利 團 體, 可 依 法 設 置 更 生 保 護 設 施 提 供 個 案 住 宿 租 貸 住 所 斡 旋 提 供 津 貼 補 助 生 活 環 境 調 整 和 諮 詢 等 服 務, 以 協 助 更 生 個 案 為 目 的 發 展 相 關 業 務 和 進 行 資 源 整 合 然 而 部 分 假 釋 個 案, 假 釋 出 獄 後 家 庭 和 親 友 無 法 提 供 足 夠 的 援 助 和 支 持, 也 無 固 定 住 所 可 以 回 去, 但 又 不 符 合 更 生 保 護 法 人 設 施 收 容 條 件 或 無 意 願 被 收 容 之 個 案, 為 了 使 其 有 一 個 暫 時 短 期 的 住 所, 並 接 受 相 關 職 業 訓 練 和 庇 護 性 之 就 業 服 務, 日 本 保 護 司 於 福 島 保 護 觀 察 所 和 福 岡 保 護 觀 察 所 北 九 州 分 部 成 立 了 自 立 促 進 中 心, 另 於 旭 川 保 護 觀 察 所 沼 田 分 部 和 水 戶 觀 察 所 成 立 就 業 促 進 中 心, 希 望 能 夠 藉 由 農 業 實 習 作 業 栽 種 產 銷 等 訓 練, 使 個 案 逐 漸 學 習 自 立 更 生 之 能 力 2. 社 會 貢 獻 活 動 : 上 述 更 生 保 護 措 施, 或 是 自 立 促 進 中 心 等 安 置 單 位, 均 透 過 社 區 交 流 互 動 等 方 式, 促 使 個 案 得 以 早 日 重 返 社 會 獨 立 生 活, 其 作 法 是 : 為 使 個 案 能 親 自 體 會 於 真 實 社 會 中 工 作 生 活 之 經 驗 和 感 受, 和 各 式 各 樣 的 人 群 接 觸, 並 從 實 際 的 工 作 經 驗 中 找 回 自 信, 增 強 其 重 返 社 會 之 決 心 和 能 力, 積 極 推 動 社 會 貢 獻 活 動, 在 保 護 觀 察 官 保 護 司 地 區 志 工 的 陪 伴 下, 帶 領 個 案 從 事 掃 街 安 養 護 機 構 照 護 協 助 塗 鴉 清 除 掃 雪 等 社 區 活 動, 一 方 面 達 成 上 述 之 目 標, 另 一 方 面 亦 使 一 般 民 眾 實 際 接 觸 更 生 人 的 過 程 中, 去 除 對 個 案 之 偏 見 和 污 名, 逐 步 建 立 對 個 案 友 善 之 社 會 環 境 3. 敞 開 大 門 的 更 生 保 護 設 施 : 各 地 區 之 更 生 保 護 設 施 透 過 開 放 場 地 提 供 社 區 居 民 使 用 邀 請 社 區 居 民 教 授 烹 飪 手 工 藝 等 相 關 課 程 舉 辦 社 區 文 化 體 驗 活 動 邀 請 社 區 婦 女 協 助 39

準 備 等 方 式, 促 進 個 案 與 社 區 居 民 之 連 結, 破 除 社 區 民 眾 對 更 生 人 之 刻 板 印 象, 也 連 結 社 區 接 觸 社 區 等 方 式, 幫 助 個 案 實 際 了 解 一 般 生 活 除 了 住 所 以 外, 更 生 人 因 過 去 的 前 科 記 錄, 往 往 使 得 更 生 個 案 很 難 獲 得 穩 定 的 就 業 環 境 保 護 局 也 開 發 8 千 6 百 位 協 力 雇 用 主, 願 意 提 供 更 生 個 案 無 差 別 態 度 並 積 極 任 用 更 生 個 案 之 民 間 企 業 經 營 者, 且 為 使 更 多 的 民 間 企 業 經 營 者 願 意 投 入 協 力 雇 用 主 的 行 列, 使 更 生 個 案 之 就 業 狀 況 可 以 得 到 更 好 的 保 障, 厚 生 勞 動 省 已 於 2006 年 開 始 辦 理 更 生 人 綜 合 就 業 輔 導 業 務 4. 執 行 成 效 : 依 據 法 務 省 2011 年 預 算 說 明 報 告, 以 2009 年 之 資 料 為 例, 當 年 度 入 獄 之 受 刑 人 中, 有 高 達 54.8% 為 再 犯 者, 而 其 中 假 釋 者 五 年 內 再 犯 率 為 31.5%, 服 刑 期 滿 者 五 年 內 再 犯 率 則 飆 升 至 54%, 顯 示 出 現 行 更 生 保 護 制 度 對 於 減 少 再 犯 率 的 發 生 顯 然 只 有 達 到 部 分 成 效 更 進 一 步 分 析 再 犯 者 之 相 關 背 景 資 料, 發 現 居 無 定 所 的 假 釋 者 或 服 刑 期 滿 者 中, 有 34.2% 的 人 員 進 出 監 獄 高 達 五 次 以 上, 其 6 個 月 內 之 再 犯 率 高 達 38.5%, 是 有 家 屬 同 住 者 的 4 倍 之 多 ; 更 令 人 憂 心 的 是, 在 保 護 觀 察 服 務 結 案 的 個 案 中, 尚 有 24% 的 更 生 人 在 沒 有 固 定 職 業 的 狀 況 下 終 止 服 務 的 提 供, 在 無 法 獨 立 生 活 的 前 提 下, 無 疑 又 會 提 高 其 再 犯 之 可 能 為 了 改 善 這 樣 的 狀 況, 法 務 省 除 希 望 從 服 刑 開 始, 破 除 過 去 入 監 服 刑 只 是 限 制 自 由 行 動 之 想 法, 透 過 監 所 重 新 規 劃 公 辦 民 營 以 社 會 回 歸 為 目 的 之 服 刑 處 所 等 軟 硬 體 改 善 方 式, 從 服 刑 開 始 即 提 供 回 歸 社 會 獨 立 生 活 之 相 關 服 務 ; 更 期 待 擴 大 更 生 保 護 制 度 之 支 援 系 統, 逐 步 納 入 社 會 工 作 師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通 盤 性 地 規 劃 更 生 人 所 需 之 福 利 資 源, 並 增 設 候 補 保 護 司 保 護 設 施 人 員 和 志 願 工 作 者 之 教 育 訓 練, 以 建 立 更 完 善 之 更 生 保 護 制 度 為 擴 大 社 會 福 利 之 網 絡, 確 保 社 會 工 作 人 才 之 執 業 環 境 和 範 疇, 日 本 於 2006 年 修 正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將 司 法 勞 動 教 育 醫 療 保 健 等 納 入 社 會 工 作 師 之 之 工 作 範 圍, 其 中 又 以 長 期 以 來 較 少 受 到 社 工 教 育 與 實 務 界 重 視 之 司 法 更 生 保 護 業 務, 最 受 社 工 專 業 之 關 注 ; 為 促 進 社 會 工 作 師 對 於 更 生 保 護 40

之 認 識, 更 於 2009 年 於 社 會 工 作 養 成 課 程 中 納 入 更 生 保 護 課 程,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更 於 2009 年 3 月 發 佈 社 會 工 作 師 參 與 更 生 保 護 再 犯 防 治 之 司 法 領 域 之 相 關 工 作 之 研 究 報 告 書 ( 日 本 社 会 福 祉 士 2008 会 刑 余 者 の 再 犯 防 止 等 司 法 領 域 における 社 会 福 祉 士 の 活 動 の 可 能 性 についての 基 礎 的 研 究 事 業 ) 3, 一 方 面 幫 助 社 會 工 作 師 了 解 目 前 更 生 保 護 之 實 務 現 況, 另 一 方 面 亦 規 劃 社 工 處 遇 介 入 之 可 能 性 和 方 向, 以 作 為 未 來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投 身 更 生 保 護 領 域 之 參 考 該 報 告 指 出, 目 前 日 本 的 更 生 保 護 現 狀, 針 對 無 法 回 歸 家 庭 者, 多 以 機 構 式 的 更 生 保 護 設 施 為 主 要 的 服 務 提 供 場 域, 但 回 歸 社 區 建 構 完 善 的 服 務 輸 送 網 路, 應 比 一 個 充 滿 專 家 的 機 構 式 服 務, 更 能 夠 實 現 個 案 獨 立 生 活 與 回 歸 社 區 的 目 標 更 生 個 案 不 同 於 一 般 的 弱 勢 族 群, 多 有 家 庭 功 能 缺 乏 支 持 貧 困 人 際 關 係 薄 弱 或 複 雜 無 年 金 保 險 等 基 本 社 會 保 障 借 貸 狀 況 嚴 重 成 癮 或 精 神 疾 患 等 狀 況, 如 何 妥 善 運 用 社 會 工 作 師 對 於 社 會 福 利 之 熟 悉 度 和 敏 感 度, 協 助 個 案 通 過 繁 瑣 的 申 請 程 序, 獲 得 應 有 之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將 是 最 為 重 要 的 課 題 ; 其 次 則 是 協 助 保 護 觀 察 官 和 保 護 司, 提 供 更 切 合 個 案 家 庭 和 身 心 狀 況 之 觀 察 服 務, 並 連 結 相 關 民 間 團 體 和 志 工 資 源, 建 構 綿 密 的 更 生 保 護 服 務 網 絡 報 告 最 後 指 出, 加 強 社 工 教 育 中 對 於 更 生 保 護 專 業 的 訓 練, 並 透 過 社 會 貢 獻 等 活 動, 扭 轉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更 生 人 之 刻 板 印 象, 進 而 連 結 雇 主 提 供 工 作 機 會, 是 以 達 成 個 案 獨 立 自 主 降 低 再 犯 率 之 目 標 的 方 法 綜 而 言 之, 日 本 的 更 生 保 護 制 度 與 台 灣 有 許 多 相 近 之 處, 最 大 的 差 異 在 於 日 本 大 量 設 置 更 生 保 護 設 施 或 自 立 更 生 中 心, 也 就 是 更 生 人 的 緊 急 短 期 或 是 中 長 期 安 置 機 構, 也 可 稱 做 中 途 之 家, 然 而 專 業 性 不 足 導 致 無 法 發 揮 功 能 促 使 更 生 人 回 到 社 區 是 其 最 大 的 困 境, 目 前 日 本 除 了 在 司 法 審 判 部 分 進 一 步 反 思 限 制 自 由 的 監 禁 方 式 外, 將 更 生 工 作 納 入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訓 練 中, 期 待 藉 由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的 加 入, 真 正 達 成 降 低 再 犯 率 的 目 標 3 http://www.jacsw.or.jp/01_csw/07_josei/2008/ 41

三 臺 灣 方 面 台 灣 目 前 由 法 務 部 保 護 司 指 導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生 更 保 護 會 辦 理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更 保 各 地 分 會 或 委 託 相 關 民 間 機 構 辦 理, 或 自 行 辦 理 另 外, 台 灣 法 務 部 也 曾 經 於 民 國 97 年 贊 助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首 度 在 國 內 進 行 受 刑 人 家 庭 全 人 服 務 方 案, 提 供 女 性 受 刑 人 家 庭 支 持 的 服 務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更 生 保 護 會 前 身 係 臺 灣 省 司 法 保 護 會,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設 立, 五 十 六 年 七 月 更 名 為 臺 灣 更 生 保 護 會, 受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灣 省 政 府 社 會 處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監 督, 辦 理 臺 灣 省 臺 北 市 及 高 雄 市 出 獄 人 等 保 護 工 作, 為 財 團 法 人 組 織 的 公 益 慈 善 團 體 由 於 政 府 重 視 此 項 工 作, 司 法 行 政 部 於 六 十 一 年 以 命 令 核 定 臺 灣 更 生 保 護 事 業 規 則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並 於 六 十 四 年 三 月 起 草 更 生 保 護 法,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後 於 六 十 五 年 四 月 八 日 由 總 統 公 布 實 施, 更 生 保 護 會 隨 即 於 同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改 組, 依 更 生 保 護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受 司 法 行 政 部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更 生 保 護 事 業 六 十 九 年 七 月 一 日 院 檢 分 隸, 司 法 行 政 部 改 制 為 法 務 部, 增 設 保 護 司, 掌 理 更 生 保 護 業 務 之 策 進 規 劃 指 揮 監 督 其 組 織 架 構 如 下 圖, 各 分 會 榮 譽 主 任 委 員 由 檢 察 長 兼 任 執 行 秘 書 由 地 檢 署 書 記 官 長 兼 任, 主 任 委 員 則 是 由 地 方 賢 達 兼 任, 工 作 內 容 及 預 算 均 接 受 法 務 部 指 導 監 督, 是 一 官 方 色 彩 較 重 的 民 間 組 織 保 護 服 務 的 對 象 依 更 生 保 護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包 括 少 年 成 人 執 行 期 滿 或 赦 免 出 獄 者 ; 緩 刑 假 釋 保 釋 出 獄 或 保 外 醫 治 者 ; 在 觀 護 人 觀 護 中 之 少 年 及 在 保 護 管 束 執 行 中 者 等 等, 輔 導 其 就 業 就 學, 提 供 急 難 救 助, 協 助 返 家 尋 找 住 所 等 42

( 一 )100 年 度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簡 介 民 國 98 年 底, 法 務 部 為 結 合 各 社 會 團 體, 共 同 推 動 強 化 監 所 收 容 人 及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網 絡, 期 透 過 家 庭 支 持 與 接 納, 使 更 生 人 順 利 復 歸 社 會, 減 少 再 犯, 開 始 推 動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運 用 緩 起 訴 處 分 金, 指 導 監 督 更 生 保 護 會 各 地 分 會 自 行 辦 理 或 委 託 非 營 利 法 人 機 構 團 體 及 各 級 學 校 辦 理 以 六 個 月 內 即 將 出 監, 經 矯 正 機 關 評 估 為 家 庭 支 持 功 能 薄 弱 之 收 容 人 為 實 施 對 象, 方 案 內 容 包 含 了 : 1. 收 容 人 返 家 服 務, 以 返 家 服 務 準 備 與 返 家 後 追 蹤 為 主 軸 : A 辦 理 收 容 人 家 庭 教 育 團 體 : (1) 提 供 受 刑 人 與 其 父 母 配 偶 或 子 女 互 動 溝 通 機 會, 紓 解 雙 方 情 緒 困 擾 發 揮 家 庭 成 員 功 能 (2) 提 供 機 會 讓 受 刑 人 參 與 父 母 或 子 女 成 長 歷 程, 使 其 父 母 子 女 健 康 發 展 (3) 提 供 受 刑 人 親 職 教 育 機 會, 協 助 其 繼 續 擔 任 親 職, 使 出 獄 後 能 順 利 回 歸 家 庭 B 辦 理 收 容 人 返 家 準 備 服 務, 以 營 造 有 利 收 容 人 返 家 環 境 為 目 標 : 43

(1) 收 容 人 個 別 諮 商 輔 導 及 需 求 調 查 (2) 收 容 人 返 家 前 家 庭 訪 視 : 收 集 收 容 人 家 庭 資 訊 及 了 解 家 庭 接 納 意 願 及 障 礙, 評 估 確 認 及 分 析 受 刑 人 返 家 困 難 (3) 引 導 案 家 與 受 刑 人 建 立 初 步 之 正 向 聯 繫, 及 發 展 溝 通 管 道 及 協 助 排 除 返 家 之 障 礙 (4) 協 助 案 家 連 結 所 需 資 源 C 收 容 人 返 家 後 追 蹤 (1) 出 監 後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與 出 監 後 追 蹤 輔 導, 其 中 出 監 後 至 少 持 續 追 蹤 6 個 月, 計 每 一 個 案 最 多 訪 視 12 次 ( 含 在 監 出 監 及 家 庭 訪 視 ) (2) 必 要 時 進 行 家 族 治 療 團 體 (3) 協 助 解 決 家 庭 成 員 面 臨 之 經 濟 就 學 就 業 等 問 題 D 辦 理 更 生 人 親 子 營 或 收 容 人 懇 親 活 動 2. 高 風 險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更 生 人 家 內 因 家 庭 成 員 關 係 混 亂 或 衝 突 藥 癮 或 酒 癮 貧 困 隔 代 教 養 或 失 業 負 擔 家 計 者 出 走 等 因 素, 使 家 庭 幼 年 或 依 賴 人 口 未 獲 合 適 照 顧 之 危 機 家 庭 為 服 務 對 象 目 地 在 促 進 更 生 人 及 其 家 庭 正 常 運 作, 協 助 解 決 更 生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面 臨 之 生 活 適 應, 經 濟 就 業 及 就 學 等 問 題 為 目 標, 可 辦 理 方 案 如 下 : A 辦 理 家 庭 支 持 團 體 ; 家 庭 教 育 團 體 B 辦 理 家 庭 聯 誼 性 活 動 C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 家 族 治 療 家 庭 成 員 關 係 促 進 及 諮 商 ; 相 關 服 務 連 結 促 進 及 提 供 民 國 99 年 起, 更 生 保 護 會 各 地 分 會 便 開 始 尋 找 相 關 機 構 或 單 位 委 辦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方 案, 並 陸 續 開 辦, 本 研 究 於 100 年 9 月 向 各 分 會 蒐 集 方 案 計 畫 書, 並 參 與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觀 摩 研 習 會, 各 地 100 年 度 方 案 初 步 整 理 如 下 表, 綜 而 言 之, 各 地 分 會 多 數 委 託 社 福 相 關 機 構 執 行, 在 受 刑 44

人 出 監 前 6 個 月 開 始 服 務, 透 過 團 體 課 程 個 別 輔 導 等 方 式 宣 傳 方 案, 篩 選 並 評 估 個 案, 部 分 機 構 與 分 會 並 於 出 監 前 進 行 第 一 次 家 庭 訪 視, 或 是 於 監 所 內 辦 理 家 庭 會 面, 瞭 解 家 庭 需 求, 出 監 後 多 數 機 構 以 家 庭 訪 視 電 話 訪 視 為 主, 並 協 助 連 結 案 家 所 需 資 源, 少 數 則 舉 辦 支 持 團 體 及 聯 誼 性 服 務 性 活 動, 每 案 約 持 續 服 務 6 個 月 下 表 就 是 更 生 保 護 會 辦 理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服 務 內 容 及 99 年 10 月 -100 年 8 月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成 果 統 計 家 庭 數 共 667 4 表 4-1-1: 更 生 保 護 會 辦 理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內 容 和 服 務 量 ( 民 國 100 年 9 月 ) 分 辦 理 服 務 項 目 及 內 容 會 方 式 台 北 士 林 委 辦 (101 年 5 月 委 辦 暫 停 ) 1. 課 程 主 要 架 構 是 建 基 在 家 庭 復 原 力 意 義 治 療 上 目 的 是 希 望 參 與 者 能 透 過 這 樣 的 課 程, 重 新 建 構 一 套 自 我 省 思 的 能 力, 並 修 復 與 家 人 的 關 係 2. 輔 導 老 師 會 陪 伴 收 容 人 寫 一 封 愛 的 書 信 給 家 人, 並 真 誠 的 向 家 人 表 達 自 己 的 感 恩 和 請 求 寬 恕 之 後, 小 組 老 師 會 親 自 將 這 封 愛 的 家 書 送 達 到 家 屬 手 中, 作 為 第 一 次 的 家 訪 3. 在 家 訪 中, 除 了 主 動 了 解 個 案 的 家 庭 狀 況 外, 並 竭 誠 邀 請 家 屬 參 加 懇 親 會 及 家 屬 座 談 會 活 動 委 辦 ( 一 ) 收 容 人 返 家 準 備 服 務 計 畫 ( 個 案 出 監 所 前 ) 1 監 所 內 大 型 團 體 輔 導 活 動 之 辦 理 (1) 目 的 : 針 對 6 月 後 即 將 出 監 之 收 容 人 集 合, 提 供 一 連 串 返 家 準 備 服 務 方 案, 說 明 提 供 收 容 人 在 監 所 內 返 家 前 準 備 服 務 與 說 明 會, 藉 由 返 家 後 需 面 對 之 問 題 及 就 業 輔 導 說 明 及 返 家 後 針 對 家 人 關 係 的 修 復 社 會 輔 導 資 源 提 供 與 協 助 內 容 作 系 列 說 明 (2) 目 標 : a. 協 助 收 容 人 透 過 檢 視 過 去 生 命 經 驗 的 過 程, 重 整 自 我 情 緒 b. 收 容 人 透 過 自 我 重 整 情 緒, 可 以 產 生 新 的 力 量, 降 低 出 所 後 的 恐 懼 與 挫 折 感 c. 在 收 容 人 出 監 前 的 返 家 需 求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以 收 服 務 家 庭 數 36 案 53 案 4 數 據 引 自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 福 建 ) 更 生 保 護 會 99 年 10 月 -100 年 8 月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成 果 統 計 表 45

集 收 容 人 家 庭 資 訊 了 解 家 庭 接 納 意 願 以 及 所 面 臨 的 障 礙 與 困 難 d. 篩 選 需 接 受 輔 導 之 個 案 (3) 執 行 時 程 : 委 辦 期 間, 每 6 個 月 為 一 梯 次, 每 月 一 次, 每 次 3 小 時, 共 兩 梯 次, 合 計 10 次 (4) 地 點 : 士 林 分 會 轄 區 監 所 (5) 對 象 : 即 將 出 監 前 6 個 月 之 收 容 人 約 20 人 以 上 大 型 團 體 輔 導 說 明 活 動 (6) 個 案 來 源 : a. 經 由 問 卷 調 查 出 監 後 需 接 受 協 助 之 個 案 b. 更 生 輔 導 員 入 監 輔 導 調 查 了 解 需 接 受 輔 導 者 ( 含 高 風 險 個 案 ) c. 監 所 自 行 轉 介 者 (7) 辦 理 方 式 : a. 由 分 會 指 派 適 當 社 工 進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更 生 保 護 會 士 林 分 會 轄 區 監 所, 引 導 收 容 人 透 過 帶 領 與 訴 說 方 式 整 理 內 在 真 實 生 命 故 事 與 個 人 情 緒 b. 收 容 人 彼 此 相 互 檢 視 與 分 享 彼 此 經 驗 c. 藉 由 未 來 出 監 所 後 的 就 業 資 源 醫 療 資 源 家 庭 返 家 後 支 持 與 輔 導 計 畫 進 行 說 明 與 個 案 問 題 現 況 調 查 d. 於 說 明 會 後 由 社 工 員 填 寫 服 務 紀 錄 表 輔 導 紀 要 與 資 料 卡, 了 解 返 家 後 面 臨 的 狀 況 與 問 題, 規 劃 評 估 分 析 個 案 所 需 的 輔 導 模 式 ( 二 ) 收 容 人 返 家 後 追 蹤 計 畫 ( 個 案 出 監 所 後 ) 1. 針 對 符 合 此 計 劃 之 服 務 個 案 及 其 家 庭, 以 尊 重 為 前 提 與 收 容 人 及 其 家 庭 共 同 討 論 擬 訂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了 解 家 庭 與 個 案 之 問 題 需 求 後, 協 助 其 連 結 適 當 資 源, 返 家 第 一 個 月 至 少 家 ( 面 ) 訪 二 次, 視 需 求 增 加, 如 個 案 情 況 良 好 則 可 減 少 至 每 個 月 一 次 2. 每 次 訪 談 輔 導 都 由 承 辦 單 位 社 工 員 填 寫 個 案 服 務 記 錄 表, 以 其 確 實 落 實 每 次 收 容 人 出 監 後 與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溝 通 的 情 況, 協 助 修 復 親 職 關 係 以 期 順 利 輔 導 個 案 回 歸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 三 ) 成 立 諮 商 團 體 計 畫 於 個 案 追 蹤 輔 導 中 經 評 估 須 藉 由 團 體 諮 商 或 治 療 輔 導 者, 且 人 數 達 10 人 以 上 時, 酌 予 開 辦 家 庭 及 社 會 適 應 成 長 團 體, 以 協 助 更 生 人 徹 底 有 效 解 決 其 問 題 46

板 橋 委 辦 ( 一 ) 收 容 人 返 家 準 備 服 務 計 畫 ( 個 案 出 監 所 前 ): 監 所 內 大 型 團 體 輔 導 活 動 之 辦 理 a. 由 分 會 指 派 適 當 社 工 進 分 會 轄 區 監 所, 引 導 收 容 人 透 過 帶 領 與 訴 說 方 式 整 理 內 在 真 實 生 命 故 事 與 個 人 情 緒 b. 收 容 人 彼 此 相 互 檢 視 與 分 享 彼 此 經 驗 c. 藉 由 未 來 出 監 所 後 的 就 業 資 源 醫 療 資 源 家 庭 返 家 後 支 持 與 輔 導 計 畫 進 行 說 明 與 個 案 問 題 現 況 調 查 d. 於 說 明 會 後 由 社 工 員 填 寫 服 務 紀 錄 表 輔 導 紀 要 與 資 料 卡, 了 解 返 家 後 面 臨 的 狀 況 與 問 題, 規 劃 評 估 分 析 個 案 所 需 的 輔 導 模 式 ( 二 ) 收 容 人 返 家 後 追 蹤 計 畫 ( 個 案 出 監 所 後 ): 1. 針 對 符 合 此 計 劃 之 服 務 個 案 及 其 家 庭, 以 尊 重 為 前 提 與 收 容 人 及 其 家 庭 共 同 討 論 擬 訂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了 解 家 庭 與 個 案 之 問 題 需 求 後, 協 助 其 連 結 適 當 資 源, 返 家 第 一 個 月 至 少 家 ( 面 ) 訪 二 次, 視 需 求 增 加, 如 個 案 情 況 良 好 則 可 減 少 至 每 個 月 一 次 2. 每 次 訪 談 輔 導 都 由 承 辦 單 位 社 工 員 填 寫 個 案 服 務 記 錄 表, 以 確 實 落 實 每 次 收 容 人 出 監 後 與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溝 通 的 情 況, 以 期 協 助 修 復 親 職 關 係, 順 利 輔 導 個 案 回 歸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 三 ) 更 生 人 家 庭 重 建 計 畫 : 受 保 護 管 束 人 雖 已 出 監 返 家, 但 返 家 後 如 何 與 家 人 ( 庭 ) 重 新 建 立 關 係 互 動 如 何 確 實 扮 演 盡 到 其 於 家 中 角 色, 藉 由 團 體 輔 導 活 動 中 了 解 案 主 需 求, 將 需 協 助 個 案 列 入 分 會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做 後 續 服 務 ( 四 ) 成 立 諮 商 團 體 計 畫 : 於 個 案 追 蹤 輔 導 中 經 評 估 須 藉 由 團 體 諮 商 或 治 療 輔 導 者, 且 人 數 達 10 人 以 上 時, 酌 予 開 辦 家 庭 及 社 會 適 應 成 長 團 體, 以 協 助 更 生 人 徹 底 有 效 解 決 其 問 題 ( 五 ) 關 懷 活 動 計 畫 於 年 節 前 夕 辦 理 關 懷 活 動, 藉 此 讓 更 生 人 及 其 家 屬 在 年 節 前 夕 感 受 社 會 的 關 懷 接 納 與 愛 外, 透 過 服 務 學 習 的 機 會, 讓 更 生 家 庭 參 與 弱 勢 關 懷 的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亦 可 修 復 更 生 人 家 庭 內 的 關 係, 強 化 更 生 人 家 庭 間 的 支 援 網 絡 85 案 47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台 中 南 投 委 辦 1. 划 向 深 處 小 團 輔 課 程 16 堂 課 2. 家 屬 座 談 會 3. 懇 親 會 活 動 4. 個 別 諮 商 輔 導 與 家 庭 訪 視 5. 返 家 後 追 蹤 6. 成 立 家 庭 或 個 人 自 助 性 成 長 小 團 體 7. 召 開 個 案 研 討 會 8. 召 開 外 聘 督 導 會 議 委 辦 項 目 : 一 收 容 人 出 監 前 團 體 輔 導 二 更 生 人 出 監 後 家 庭 服 務 內 容 : 1. 監 所 團 體 輔 導 及 個 案 返 家 前 自 我 評 估 2. 針 對 需 要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者 再 次 進 行 團 體 輔 導 3. 受 託 單 位 進 行 初 步 訪 視 4. 評 估 需 予 支 持 服 務 之 更 生 人 家 庭 個 別 會 談 5. 評 估 後 資 格 不 符 或 家 庭 拒 絕 服 務 者 轉 由 更 生 保 護 系 統 接 續 服 務 6. 雙 方 會 同 開 案 後 由 受 託 單 位 進 行 後 續 輔 導 7. 擬 定 並 執 行 家 庭 系 統 處 遇 之 計 畫 8. 服 務 計 畫 之 評 估 9. 結 案 評 估 委 辦 1. 受 刑 人 返 家 服 務 及 出 監 追 蹤 輔 導 案 家 2. 高 風 險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3. 預 計 辦 理 輔 導 協 助 和 服 務 20~30 案 家 委 辦 一 出 監 前 收 容 人 返 家 準 備 服 務 方 案 說 明 會 二 出 監 前 收 容 人 支 持 團 體 三 出 監 前 監 所 內 個 別 會 談 進 行 返 家 評 估 並 擬 定 家 庭 服 務 處 遇 計 四 出 監 後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 含 更 保 已 服 務 之 高 風 險 更 生 人 家 庭 ) 五 女 性 中 途 之 家 女 性 更 生 人 支 持 團 體 自 辦 一 收 容 人 返 家 準 備 服 務 1. 收 容 人 家 庭 取 向 支 持 團 體 ( 預 計 辦 理 二 場 ): (1) 提 供 受 刑 人 與 其 父 母 配 偶 或 子 女 互 動 溝 通 機 會, 紓 解 雙 方 情 緒 困 擾 發 揮 家 庭 成 員 功 能 (2) 提 供 機 會 讓 受 刑 人 覺 察 其 家 庭 互 動 模 式, 父 母 或 子 女 成 長 歷 程, 使 其 父 母 子 女 健 康 發 展 (3) 提 供 受 刑 人 親 職 教 育 機 會, 協 助 其 繼 續 擔 任 親 職, 使 出 獄 後 能 順 利 回 歸 家 庭 2. 入 監 個 別 評 估 及 會 談 ( 預 計 進 行 24 案 ): 48 55 案 20 案 20 案 44 案 13 案

彰 化 雲 林 嘉 義 (1) 收 容 人 需 求 評 估 及 個 別 會 談 (2) 收 容 人 返 家 前 家 庭 訪 視 : 以 收 集 收 容 人 家 庭 資 訊 及 了 解 家 庭 接 納 意 願 及 障 礙, 評 估 確 認 及 分 析 受 刑 人 返 家 困 難 (3) 引 導 案 家 與 受 刑 人 建 立 初 步 之 正 向 聯 繫, 及 發 展 溝 通 管 道 及 協 助 排 除 返 家 之 障 礙 3. 更 生 人 家 庭 訪 視 服 務 ( 含 電 話 訪 視, 預 計 服 務 24 案 ) (1) 經 入 監 評 估, 且 案 主 有 家 庭 維 繫 或 家 庭 重 整 需 求, 提 供 建 立 家 庭 關 係 的 訪 視 或 支 持 服 務 (2) 經 評 估 需 轉 介 其 他 社 區 資 源 單 位 者, 由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結 合 資 源 協 助 案 家 轉 介 至 合 適 社 區 資 源 單 位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1. 受 刑 人 出 監 前 6 個 月 由 南 投 看 守 所 調 查 需 要 協 助 者, 參 加 受 刑 人 家 庭 教 育 團 體 輔 導 課 程 ; 出 監 前 2 個 月 進 行 個 別 輔 導 家 屬 訪 視, 解 決 案 主 及 家 屬 需 求 擬 定 輔 導 策 略 2. 受 刑 人 出 獄 後 進 行 追 蹤 輔 導, 提 供 個 案 及 家 屬 焦 點 輔 導, 並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輔 導 講 座 3. 受 刑 人 出 獄 後 追 蹤 輔 導, 提 供 關 懷 與 協 助 ( 二 ) 更 生 人 返 家 之 心 理 輔 導 :( 個 別 會 談 25 案 ) 1. 更 生 輔 導 員 追 蹤 輔 導, 發 現 個 案 需 心 理 輔 導 服 務 者 轉 介 服 務, 針 對 更 生 人 社 區 適 應 家 庭 適 應 人 際 互 動 職 場 適 應 或 其 他 生 活 中 的 困 擾 事 件, 提 供 個 別 會 談 2. 會 談 地 點 以 社 區 資 源 單 位 案 家 或 其 他 適 宜 機 構 進 行 3. 每 案 輔 導 6 次, 期 滿 經 評 估 有 需 求 者, 得 延 長 服 務 自 辦 一 出 監 前 收 容 人 返 家 準 備 服 務 方 案 說 明 會 20 案 二 出 監 前 收 容 人 支 持 團 體 ( 名 稱 : 潛 能 體 操 ) 三 出 監 前 監 所 內 個 別 會 談 進 行 返 家 評 估 並 擬 定 家 庭 服 務 處 遇 計 畫 四 出 監 後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 含 更 保 已 服 務 之 高 風 險 更 生 人 家 庭 ) 委 辦 案 家 訪 視 輔 導 親 子 團 體 活 動 相 關 資 源 連 結 11 案 委 辦 一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1. 辦 理 大 團 輔 與 意 願 評 估 2. 辦 理 小 團 輔 並 進 行 返 家 評 估 及 家 庭 情 況 調 查 34 案 49

台 南 高 雄 屏 東 臺 東 花 蓮 委 辦 委 辦 委 辦 自 辦 委 辦 3. 受 刑 人 個 別 諮 商 輔 導 及 調 查 4. 受 刑 人 返 家 前 家 庭 訪 視 5. 受 刑 人 出 監 後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輔 導 與 追 蹤 輔 導 6. 高 風 險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與 服 務 7. 訂 定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8. 建 構 家 庭 支 持 網 路 提 供 社 服 就 業 家 庭 溝 通 與 諮 商 安 排 休 閒 醫 療 及 法 律 諮 詢 等 二 辦 理 家 訪 服 務 及 親 子 與 家 庭 日 活 動 三 依 個 案 家 庭 之 服 務 需 求 辦 理 活 動 與 服 務 1. 收 容 人 返 家 準 備 適 應 服 務 2. 高 風 險 更 生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3. 倡 導 更 生 人 權 益 與 增 進 家 庭 支 持 之 相 關 活 動 辦 理 1. 收 容 人 家 庭 支 持 輔 導 團 體 2.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輔 導 團 體 3.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個 案 服 務 4. 更 生 人 返 家 服 務 座 談 會 一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二 在 監 收 容 人 團 體 輔 導 及 個 別 輔 導 活 動 三 依 個 案 家 庭 之 服 務 需 求,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與 開 發 創 新 方 案 持 續 99 度 個 案 服 務 及 案 家 家 庭 訪 視 對 於 需 轉 介 其 他 機 構 者, 將 透 過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院 檢 方 觀 護 人 及 其 他 轄 區 內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共 同 進 行 協 助 以 避 免 分 批 訪 視 造 成 案 家 不 便 1. 訂 定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 評 估 家 庭 需 求 及 資 源 後, 訂 定 個 別 化 服 務 計 畫 2. 建 構 家 庭 支 持 網 絡 : 連 結 社 區 或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以 支 持 維 護 或 改 善 家 庭 功 能, 例 如 : (1) 經 濟 協 助 : 協 助 申 請 公 私 部 門 相 關 經 濟 扶 助 (2) 就 業 輔 導 : 協 助 媒 合 就 業 服 務 資 源, 增 強 服 務 使 用 者 之 就 業 動 機 與 意 願 (3) 家 庭 關 係 : 協 助 家 庭 成 員 溝 通 協 調, 增 進 家 庭 成 員 良 好 互 動 (4) 支 持 性 諮 商 : 視 個 案 服 務 需 要, 評 估 提 供 團 體 或 個 人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服 務 (5) 休 閒 安 排 : 培 養 家 庭 成 員 學 習 安 排 休 閒 活 動 能 力, 放 鬆 自 我 身 心, 增 進 家 庭 關 係 (6) 健 康 醫 療 : 視 個 案 服 務 需 要, 轉 介 醫 療 相 關 福 利 資 源 (7) 法 律 諮 詢 : 連 結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8) 其 他 支 持 網 絡 建 立 : 臨 時 托 育 資 源 居 家 服 務 46 案 69 案 43 案 8 案 46 案 50

宜 蘭 基 隆 委 辦 自 辦 收 容 安 置 相 關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協 調 轉 介 等 3. 強 化 家 庭 成 員 能 力 : 促 使 被 服 務 之 家 庭 能 夠 強 化 其 個 人 或 家 庭 功 能, 增 進 其 面 對 困 難 或 危 機 之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有 效 的 使 用 服 務 資 源 一 收 容 人 返 家 服 務 1. 收 容 人 家 庭 教 育 團 體 : 收 容 人 返 家 前 在 監 所 先 以 問 卷 篩 選, 針 對 個 案 出 監 後 家 庭 支 持 獨 立 生 活 復 歸 社 會 需 求 設 計 相 關 團 體 課 程, 包 含 自 我 探 索 個 人 藍 圖 規 劃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建 立 等, 作 為 出 監 前 準 備 2. 收 容 人 返 家 準 備 服 務 : 以 社 工 專 業 人 員 在 收 容 人 返 家 前 進 行 家 訪 觀 察, 了 解 個 案 家 庭 狀 況, 預 作 接 受 個 案 返 家 之 準 備 ; 個 案 返 家 後 定 期 家 訪 了 解 並 依 照 個 案 及 家 庭 需 求 提 供 相 關 資 源, 連 結 社 福 資 源 法 律 資 源 就 業 資 源 等, 強 化 個 案 家 庭 支 持 力 量 3. 家 庭 聯 誼 性 活 動 : 據 之 前 訪 談 中 了 解, 更 生 家 庭 缺 少 家 庭 式 聯 誼 活 動, 故 計 畫 中 規 劃 三 項 以 戶 外 為 主 軸 之 活 動, 提 高 更 生 家 庭 成 員 親 密 連 結, 並 拉 近 輔 導 人 員 社 工 人 員 計 畫 執 行 者 與 個 案 及 其 家 庭 互 助 關 係 4. 小 型 親 職 講 座 : 預 計 分 為 兩 主 題 辦 理 講 座, 從 親 職 教 育 議 題 就 業 與 法 律 等 主 題, 除 由 講 師 說 明 相 關 資 訊 外, 並 安 排 座 談 時 間, 使 參 與 人 員 能 與 講 師 針 對 該 主 題 作 充 分 討 論 與 分 享, 進 而 反 映 出 更 生 家 庭 相 關 需 求, 亦 從 中 了 解 個 案 目 前 狀 況 及 困 境, 以 適 時 提 供 協 助 二 高 風 險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一 收 容 人 返 家 服 務 ( 一 ) 出 監 前 的 準 備 小 團 體 輔 導 課 ( 每 期 人 數 約 20~30 人 ): 1. 由 監 獄 教 誨 師 作 需 求 調 查, 家 庭 支 持 功 能 薄 弱 ( 如 未 曾 探 監 ) 家 庭 遭 遇 經 濟 問 題 或 其 他 生 活 問 題, 家 庭 有 介 入 服 務 之 需 要 的 收 容 人 2. 配 合 監 所 教 化 課 之 需 要 3. 對 象 : 出 監 前 3 個 月 之 一 般 收 容 人 4. 共 5 堂 課 課 程 內 容 有 : (1) 問 題 的 探 索 (2) 衛 生 教 育 (3) 法 律 常 識 (4) 社 群 連 結 22 案 36 案 51

澎 湖 (5) 復 歸 家 園 ( 二 ) 懇 親 活 動 及 家 庭 座 談 會 ( 每 期 人 數 約 15~20 人 ) 1. 配 合 監 所 更 生 保 護 會 基 隆 分 會 一 起 舉 辦 2. 協 助 收 容 人 與 家 屬 作 正 向 的 溝 通, 共 同 解 決 返 家 之 障 礙 3. 懇 親 會 後, 邀 請 家 屬 座 談, 協 助 家 屬 做 返 家 前 的 準 備 ( 三 ) 個 別 諮 商 輔 導 與 家 庭 訪 視 ( 約 10 案 ) 1. 針 對 有 意 願 改 變 但 有 返 家 困 難 者, 給 予 個 別 諮 商 輔 導 2. 蒐 集 個 案 家 庭 資 訊, 進 行 家 庭 訪 視 工 作, 期 以 建 立 初 步 正 向 之 溝 通 管 道, 協 助 排 除 返 家 之 障 礙 3. 每 案 最 多 訪 視 12 次 ( 含 在 監 出 監 及 家 庭 訪 視 ) ( 四 ) 返 家 後 追 蹤 1. 出 監 後 至 少 持 續 追 蹤 6 個 月 2. 必 要 時 進 行 家 族 治 療 團 體 ( 專 案 另 提 ) 3. 協 助 解 決 家 庭 成 員 面 臨 之 經 濟 就 學 就 業 等 問 題 ( 五 ) 成 立 家 庭 或 個 人 自 助 性 成 長 小 團 體 ( 專 案 另 提 ) 二 矯 治 機 關 外 ( 一 ) 個 別 諮 商 輔 導 與 家 庭 訪 視 ( 約 5 案 ) 1. 個 案 來 源 : (1) 更 生 保 護 會 基 隆 分 會 現 有 之 服 務 個 案 (2) 自 行 求 助 之 更 生 人 或 經 其 他 系 統 ( 司 法 行 政 單 位 毒 危 中 心 鄰 里 學 校 或 觀 護 等 ) 通 報 或 轉 介 之 個 案 2. 經 分 會 評 估 有 返 家 困 難 者 或 高 風 險 之 更 生 人, 給 予 個 別 諮 商 輔 導 與 家 庭 訪 視 工 作 3. 每 案 至 少 輔 導 與 訪 視 12 次 4. 辦 理 高 風 險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者, 每 案 至 少 訪 視 6 次 5. 必 要 時 進 行 家 族 治 療 團 體 ( 專 案 另 提 ) 6. 協 助 解 決 家 庭 成 員 面 臨 之 經 濟 就 學 就 業 等 問 題 ( 二 ) 成 立 家 庭 或 個 人 自 助 性 成 長 小 團 體 ( 專 案 另 提 ) 委 辦 一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 運 用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服 務 模 式, 服 務 內 容 為 : 1. 訂 定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 評 估 家 庭 需 求 及 資 源 後, 訂 定 個 別 化 服 務 計 畫 2. 建 構 家 庭 支 持 網 絡 : 連 結 社 區 或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以 52 6 案

支 持 維 護 或 改 善 家 庭 功 能, 例 如 : (1) 經 濟 協 助 : 協 助 申 請 公 私 部 門 相 關 經 濟 扶 助 (2) 就 業 輔 導 : 協 助 媒 合 就 業 服 務 資 源, 增 強 服 務 使 用 者 之 就 業 動 機 與 意 願 (3) 家 庭 關 係 : 協 助 家 庭 成 員 溝 通 協 調, 增 進 家 庭 成 員 良 好 互 動 (4) 支 持 性 諮 商 : 視 個 案 服 務 需 要, 評 估 提 供 團 體 或 個 人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服 務 (5) 休 閒 安 排 : 培 養 家 庭 成 員 學 習 安 排 休 閒 活 動 能 力, 放 鬆 自 我 身 心, 增 進 家 庭 關 係 (6) 健 康 醫 療 : 視 個 案 服 務 需 要, 轉 介 醫 療 相 關 福 利 資 源 (7) 法 律 諮 詢 : 連 結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8) 其 他 支 持 網 絡 建 立 : 臨 時 托 育 資 源 居 家 服 務 收 容 安 置 相 關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協 調 轉 介 等 3. 強 化 家 庭 成 員 能 力 : 促 使 被 服 務 之 家 庭 能 夠 強 化 其 個 人 或 家 庭 功 能, 增 進 其 面 對 困 難 或 危 機 之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有 效 的 使 用 服 務 資 源 二 辦 理 收 容 人 或 高 風 險 更 生 人 家 庭 教 育 團 體 ( 二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98 年 受 刑 人 返 家 計 畫 簡 介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中 的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組, 自 民 國 77 年 以 來 投 入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已 屆 滿 21 年, 他 們 看 到 這 群 家 庭 因 各 項 弱 勢 社 會 排 擠 效 應 自 我 價 值 貶 低, 期 許 能 透 過 紅 心 字 會 的 服 務 讓 這 些 家 庭 在 困 境 中 尋 找 自 我 優 勢, 並 進 而 能 夠 用 心 接 納 自 己 重 新 出 發, 並 將 受 刑 人 家 庭 稱 之 為 心 納 家 庭 他 們 發 現 這 些 心 納 家 庭 原 本 就 為 社 會 弱 勢 或 處 弱 勢 邊 緣, 因 受 刑 人 9 成 為 20-50 歲 男 性 的 條 件, 正 值 應 負 擔 家 庭 責 任 之 階 段, 若 受 刑 人 為 反 覆 出 入 監 的 累 犯, 心 納 家 庭 的 穩 定 性 相 對 更 低, 但 短 期 資 源 連 結 並 無 法 真 正 解 決 心 納 家 庭 之 長 期 困 境, 也 使 該 會 體 認 要 協 助 心 納 家 庭, 不 僅 僅 只 協 助 表 面 的 資 源 缺 乏, 應 更 為 深 入 到 家 庭 內 部 增 強 系 統 運 作 與 心 理 層 面 之 支 持 該 會 主 張 影 響 受 刑 人 返 家 後 生 活 穩 定 的 關 鍵 主 要 來 自 於 家 人 間 的 支 持 強 度 與 家 庭 功 能 的 健 全 性, 許 多 受 刑 人 因 認 知 家 庭 長 期 弱 勢 的 狀 況 無 力 轉 變, 或 與 家 人 不 斷 在 惡 性 循 環 的 經 驗 關 係 過 程 中, 使 受 刑 人 態 度 轉 為 自 暴 自 棄, 而 家 庭 中 的 其 他 家 人, 面 對 受 刑 事 件 所 帶 來 的 衝 擊 已 經 無 力 招 架, 53

最 多 僅 能 自 求 多 福, 致 使 無 力 給 予 受 刑 人 太 多 協 助 甚 或 只 能 逃 避 與 受 刑 人 的 聯 繫, 所 有 的 雙 向 影 響 都 使 得 心 納 家 庭 處 於 動 盪 不 安 的 混 亂 關 係 內, 這 種 種 的 狀 態 都 顯 示 心 納 家 庭 重 建 之 路 極 為 需 要 專 業 長 期 的 陪 伴 與 幫 助 因 此 該 會 於 民 國 97 年 在 法 務 部 的 支 持 下, 首 次 進 行 受 刑 人 家 庭 全 人 服 務 方 案, 針 對 出 獄 前 六 個 月 至 出 獄 後 三 個 月 之 受 刑 人 與 更 生 人 的 家 庭, 進 行 輔 導 工 作, 協 助 家 庭 功 能 有 缺 損 狀 況 者 排 除 障 礙 進 行 重 建 並 於 同 一 時 間, 於 台 北 監 獄 內 辦 理 受 刑 人 戲 劇 治 療 團 體, 針 對 出 監 前 六 個 月 有 意 深 入 探 討 其 家 庭 動 力 與 內 心 世 界 之 受 刑 人, 藉 由 團 體 抒 發 其 情 緒, 對 自 我 生 命 經 驗 進 行 重 整, 詳 細 計 畫 執 行 及 成 果 詳 見 附 錄 二 54

貳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參 與 人 的 經 驗 與 看 法 - 量 化 分 析 依 據 Andrew 和 Dowden(2007) 所 提 出 的 Risk-Need-Responsivity Model 的 復 健 架 構 來 思 考,RNR 模 式 是 用 來 理 解 及 評 量 個 人 一 般 性 人 格 及 認 知 社 會 學 習 行 為 的 架 構, 該 觀 點 相 信 個 人 具 有 主 動 性 有 意 識 有 意 願 有 目 標, 他 們 一 方 面 受 到 個 人 生 物 特 質 的 影 響, 對 於 生 態 環 境 中 的 刺 激 做 自 動 的 出 反 應, 發 展 個 人 自 發 性 的 認 知 機 制, 另 一 方 面 個 人 的 動 機 觀 念 行 為 又 受 到 其 個 人 人 際 社 會 脈 絡 的 形 塑 而 發 展 合 宜 的 人 際 行 為 因 此, 個 人 對 於 犯 罪 行 為 的 觀 念 和 認 知 除 了 受 到 個 人 自 我 控 制 的 規 制 外, 也 受 到 周 遭 親 人 和 朋 友 的 規 制 影 響 ; 同 樣 地, 其 復 歸 社 區 的 適 應 生 活 也 將 受 到 個 人 內 在 控 制 的 影 響 外, 更 受 到 來 自 親 人 及 社 區 的 支 持 服 務 所 形 塑, 若 有 足 夠 的 支 持 性 服 務 就 可 以 降 低 與 再 犯 最 有 關 的 風 險 同 時, 根 據 Ogloff 和 Davis(2004) 的 說 法, 風 險 (risk) 指 的 是 個 人 可 能 再 犯 的 風 險, 例 如 不 斷 失 業 居 住 不 穩 低 家 庭 支 持 子 女 無 人 照 顧 等, 亟 待 處 遇 ; 需 求 (need) 指 的 是 降 低 個 人 再 犯 的 處 遇 需 求, 有 些 跟 犯 罪 致 因 有 關, 例 如 與 有 犯 罪 傾 向 的 同 儕 過 往 甚 密 藥 酒 癮 問 題 復 發 等, 有 些 跟 非 犯 罪 致 因 有 關, 例 如 雇 主 歧 視 或 同 事 排 擠 家 庭 關 係 緊 張 等 ; 回 應 (responsivity) 指 的 是 來 自 個 人 外 在 環 境 的 服 務 內 容 或 來 自 個 人 內 在 的 因 應 策 略 本 研 究 的 更 生 人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分 析, 主 要 蒐 集 與 彙 整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之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主 觀 經 驗 與 覺 知, 已 呈 現 方 案 接 收 端 對 於 服 務 使 用 經 驗 滿 意 度 與 具 體 成 效 的 重 要 資 訊 以 下, 首 先 說 明 受 訪 者 的 基 本 屬 性 資 料, 進 而 逐 步 探 討 更 生 人 的 返 家 後 長 期 生 活 適 應 所 遭 遇 到 的 問 題 與 阻 礙 各 項 福 利 資 源 的 使 用 經 驗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的 使 用 經 驗, 服 務 輸 送 與 生 活 適 應 成 效, 以 及 開 放 式 的 主 觀 需 求 資 料 蒐 集 等 ( 一 ) 基 本 人 口 資 料 本 研 究 這 次 的 調 查 共 計 有 215 份 有 效 問 卷, 受 訪 者 平 均 參 與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的 時 間 為 7.49 個 月 (SD=3.29), 最 高 為 19 個 月, 最 少 為 1 個 月 在 人 口 基 本 資 料 方 面, 受 訪 者 的 平 均 年 齡 為 40.07 歲 (SD=9.93), 最 年 長 者 為 67 歲, 年 紀 最 輕 者 為 18 歲 性 別 方 面 以 男 性 居 多 (132 人,62.6%), 女 性 則 有 79 人 55

(37.4%) 受 訪 者 的 教 育 程 度 主 要 集 中 於 國 高 中 程 度, 國 中 程 度 占 最 多 數, 計 有 102 人 (47.9%), 高 中 職 程 度 有 68 人 (31.9%); 其 次 依 序 為 小 學 程 度 30 人 (14.1%) 大 學 以 上 9 人 (4.2%) 不 識 字 4 人 (1.9%) 婚 姻 狀 態 方 面, 以 未 婚 者 為 最 多 (82 人,38.1%), 其 次 為 離 婚 者 69 人 ( 32.1%) 已 婚 55 人 ( 25.6%) 喪 偶 8 人 (3.7%) 表 4-2-1: 基 本 人 口 資 料 N % M SD Max Min missing 參 與 月 數 7.49 3.29 19 1 35 年 齡 40.07 9.93 67 18 2 性 別 女 79 37.4 4 男 132 62.6 教 育 程 不 識 字 4 1.9 2 度 小 學 程 度 30 14.1 國 中 程 度 102 47.9 高 中 ( 職 ) 程 68 31.9 度 大 學 ( 專 ) 以 9 4.2 上 婚 姻 狀 未 婚 82 38.1 1 況 已 婚 55 25.6 離 婚 69 32.1 喪 偶 8 3.7 受 訪 者 的 犯 罪 類 型 以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條 例 為 最 多 數, 在 複 選 形 式 的 類 型 選 項 中, 占 有 64.4%(134 人 次 ), 其 次 為 竊 盜 犯 行 (29 人 次,13.9%) 以 及 詐 欺 ( 27 人,13.0%) 而 其 他 的 犯 罪 型 態 的 犯 行 比 例 均 未 達 整 體 反 應 類 型 的 10% 此 外, 關 於 受 訪 者 的 犯 罪 種 類, 受 訪 者 主 要 以 單 一 犯 罪 類 型 為 主 (159 人, 76.4%), 而 曾 犯 過 兩 種 罪 刑 者 有 34 人 (16.3%), 其 餘 則 占 相 對 少 數, 至 多 為 四 種 (4 人,1.9%) 56

表 4-2-2. 犯 罪 類 型 (n=208) 反 應 值 個 數 百 分 比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條 例 134 48.6 竊 盜 29 10.5 詐 欺 27 9.8 公 共 危 險 20 7.2 強 盜 10 3.6 傷 害 9 3.3 殺 人 6 2.2 槍 報 彈 藥 刀 械 條 例 6 2.2 妨 害 性 自 主 6 2.2 懲 治 盜 匪 條 例 3 1.1 其 他 26 9.4 ( 二 ) 家 庭 組 成 及 居 住 狀 況 受 訪 者 的 家 庭 世 代 組 成 以 兩 代 為 主 (129 人,60.3%) 其 次 為 三 代 家 庭 (62 人,30.0%) 僅 一 代 獨 居 者 有 22 人 (10.3%) 隔 代 家 庭 則 有 1 人 (.5%) 在 家 庭 狀 況 方 面, 受 訪 者 為 單 身 者 占 最 多 數 (96 人 ) 單 親 者 有 67 人 (31.3%), 其 餘 分 別 是 雙 親 者 34 人 (15.9%) 無 小 孩 者 12 人 (5.6%) 家 中 有 大 於 18 歲 子 女 者 5 人 (2.3%) 進 而 合 併 考 量 世 代 組 成 與 家 庭 狀 況 顯 示, 受 訪 者 中 以 單 身 與 父 母 共 同 組 成 的 家 庭 為 最 多 數 (76 人 ); 其 次 為 單 親 受 訪 者 與 父 母 子 女 所 組 成 的 三 代 家 庭 (44 人 ) 比 較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服 務 對 象 應 有 某 種 類 型 的 家 庭, 但 本 次 調 查 中 竟 然 有 22 位 單 身 且 無 小 孩 及 無 尊 親 屬 者 也 被 納 入, 家 庭 支 持 的 內 涵 為 何? 另 外, 該 方 案 的 服 務 家 庭 類 型 相 當 多 元, 包 括 有 小 孩 家 庭, 有 尊 親 屬 的 家 庭, 各 有 不 同 的 服 務 需 求, 服 務 模 式 難 以 建 立, 未 來 有 必 要 討 論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所 聚 焦 的 對 象 57

表 4-2-3. 家 庭 狀 況 幾 代 一 代 兩 代 兩 代 隔 代 三 代 總 和 ( 父 母 / 親 屬 代 ) ( 子 女 代 ) 家 庭 狀 況 單 親 0.0% 0.0% 23 48.9% 0.0% 44 71.0% 67 31.3% 雙 親 0.0% 0.0% 19 40.4% 0.0% 15 24.2% 34 15.9% 單 身 18 81.8% 76 92.7% 0.0% 1 100.0% 1 100.0% 96 44.9% 無 小 孩 4 18.2% 6 7.3% 0.0% 0.0% 2 3.2% 12 5.6% >18 歲 子 女 0.0% 0.0% 5 10.6% 0.0% 0.0% 5 2.3% 總 和 22 82 47 1 62 214 關 於 受 訪 者 現 居 地 所 有 權 部 分 受 訪 者 居 住 的 房 屋 多 數 為 父 母 所 擁 有 (106 人,49.8%), 其 次 是 自 行 租 賃 的 住 所 (44 人,20.7%) 借 住 親 友 家 中 有 20 人 (9.4%), 自 購 住 宅 者 17 人 (8.0%), 其 餘 則 是 居 住 於 子 女 手 足 (13 人 6.1%) 或 是 其 他 人 擁 有 的 房 屋 (11 人 5.2%), 並 有 極 少 數 者 借 住 於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房 舍 中 (2 人,.9%) 表 4-2-4. 房 屋 所 有 權 N % 父 母 的 房 子 106 49.8 租 的 房 子 44 20.7 借 住 親 友 家 中 20 9.4 自 己 買 的 房 子 17 8.0 子 女 或 兄 弟 姊 妹 的 房 子 13 6.1 借 住 政 府 的 房 子 ( 平 價 住 宅 / 收 容 所 ) 2.9 其 他 11 5.2 總 和 213 100.0 遺 漏 值 2 58

( 三 ) 經 濟 狀 況 整 體 而 言, 受 訪 者 的 經 濟 來 源 以 個 人 工 作 收 入 為 主 (127 人 次,60.5%), 其 次 為 父 母 所 提 供 (54 人 次,25.7%), 部 分 接 受 政 府 福 利 資 源 資 助 ( 低 收 入 戶 22 人 次,10.5%; 身 障 津 貼 15 人 次,7.1%) 以 及 其 他 福 利 給 付 (5 人 次,2.4%), 而 擁 有 存 款 者 亦 為 相 對 少 數 (14 人 次,6.7%), 並 有 少 數 受 訪 者 倚 賴 其 他 親 友 接 濟 與 借 貸 作 為 生 活 經 濟 來 源, 而 表 示 倚 賴 其 他 收 入 來 源 者 有 6 人 次 (2.9%), 顯 示 許 多 受 訪 者 的 經 濟 來 源 必 須 依 賴 自 己 以 外 的 人 來 資 助, 令 人 擔 心 表 4-2-5. 生 活 經 濟 來 源 (N=210) 反 應 值 個 數 百 分 比 工 作 127 60.5 父 母 54 25.7 低 收 入 戶 22 10.5 身 障 津 貼 15 7.1 存 款 14 6.7 其 他 親 屬 8 3.8 借 貸 11 5.2 配 偶 7 3.8 朋 友 7 3.3 其 他 福 利 給 付 5 2.4 其 他 6 2.9 以 受 訪 時 之 前 個 月 收 入 金 額 為 參 考, 在 表 明 有 實 際 收 入 的 137 名 受 訪 者 中, 主 要 的 收 入 金 額 為 15,001~25,000 元 (51 人,37.2%), 以 及 25,001~35000 元 (44 人,32.1%); 再 者 為 15,000 元 以 下 者, 計 有 26 人 (19.0%); 而 超 過 35,000 元 者 人 數 相 對 偏 低, 其 中 收 入 為 35,001~45,000 元 者 為 11 人 (8.0%) 45,001~55,000 元 以 上 者 有 4 人 (2.9%) 55,001 元 以 上 者 僅 1 人 (.7%), 顯 示 這 些 受 訪 者 即 使 有 工 作, 收 入 偏 低 59

表 4-2-6. 上 個 月 收 入 金 額 N % 15,000 以 下 26 19.0 15,001~25,000 51 37.2 25,001~35,000 44 32.1 35,001~45,000 11 8.0 45,001~55,000 4 2.9 55,001~65,000 1.7 總 和 137 100.0 沒 有 工 作 76 遺 漏 值 2 針 對 受 訪 者 的 收 支 平 衡 狀 態, 無 論 是 個 人 或 是 全 戶 基 礎 上 的 討 論, 超 過 半 數 均 表 達 收 入 能 夠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而 剛 好 打 平 表 達 不 夠 用 與 非 常 不 夠 用 的 受 訪 者, 在 個 人 為 考 量 的 基 礎 上 計 有 56 人 (39.7%); 以 全 戶 來 看 則 有 84 人 (44.4%) 表 4-2-7. 收 入 平 衡 狀 態 個 人 N % 非 常 夠 用 9 6.4 還 夠 用 76 53.9 剛 好 打 平 14 9.9 不 夠 用 35 24.8 非 常 不 夠 用 7 5.0 總 和 141 100.0 沒 有 收 入 72 遺 漏 值 2 全 戶 N % 非 常 夠 用 8 4.2 還 夠 用 93 49.2 剛 好 打 平 18 9.5 不 夠 用 47 27.0 非 常 不 夠 用 19 10.1 總 和 189 100.0 沒 有 收 入 21 遺 漏 值 5 由 全 戶 收 入 與 家 庭 狀 況 的 交 叉 分 析 顯 示, 整 體 而 言, 有 超 過 半 數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家 庭 收 入 是 足 夠 的 (101 人,53.4%); 然 而 同 時 也 有 46.6%(88 人 ) 認 為 僅 能 打 平 或 是 收 入 不 敷 使 用, 其 中 單 親 者 為 32 人 (36.4%) 單 身 者 有 42 人 (47.7%) 夫 妻 共 同 育 有 子 女 者 18 人 (20.5%), 而 無 小 孩 或 是 家 中 有 大 於 18 歲 子 女 的 家 戶, 則 較 少 有 不 夠 使 用 的 狀 況 60

表 4-2-8. 全 戶 收 入 與 家 庭 狀 況 交 叉 分 析 幾 代 單 親 雙 親 單 身 無 小 孩 >18 歲 子 女 總 和 全 家 非 常 夠 用 3 4.8% 0.0% 5 6.2% 0.0% 0.0% 8 4.2% 收 入 還 夠 用 28 44.4% 11 37.9% 44 54.3% 6 54.5% 4 80.0% 93 49.2% 是 否 剛 好 打 平 4 6.3% 2 6.9% 10 12.3% 2 18.2% 0.0% 18 9.5% 足 夠 非 常 不 夠 用 19 30.2% 11 37.9% 17 21.0% 3 27.3% 1 20.0% 51 27.0% 總 和 63 29 81 11 5 189 ( 四 ) 就 業 生 活 適 應 整 體 有 超 過 六 成 的 受 訪 者 目 前 擁 有 全 職 工 作 (90 人,65.2%), 但 目 前 無 工 作 者 亦 超 過 30%(74 人,34.4%) 此 外, 在 目 前 工 作 中 的 受 訪 者 中, 打 零 工 者 有 35 人 (25.4%) 兼 職 工 作 者 有 11 人 (8.0%) 表 4-2-9. 就 業 狀 況 N % 全 職 工 作 90 65.2 兼 職 工 作 11 8.0 打 零 工 35 25.4 其 他 2 1.4 總 和 138 100.0 沒 有 工 作 74 34.4 遺 漏 值 9 在 表 示 目 前 就 業 的 受 訪 者 中 (135 人 ), 從 事 現 有 工 作 的 時 間 以 一 到 三 個 月 以 及 一 年 以 上 (29 人,21.5%) 為 最 多 數, 其 次 為 九 到 十 二 個 月 有 25 人 ( 18.5%) 三 至 六 個 月 (20 人,14.8%) 六 至 九 個 月 (13 人,9.6%); 屬 於 一 個 月 內 就 業 初 期 者 有 19 人 (14.1%) 整 體 而 言, 這 些 受 訪 者 有 大 部 分 (60%) 的 就 業 時 間 持 續 僅 6 個 月, 顯 示 他 們 就 業 非 常 不 穩 定, 勢 將 影 響 其 出 獄 後 經 濟 生 活 的 穩 定 性 61

表 4-2-10 就 業 時 間 N % 剛 開 始 一 個 月 內 19 14.1 一 至 三 個 月 內 29 21.5 三 至 六 個 月 20 14.8 六 到 九 個 月 13 9.6 九 到 十 二 個 月 25 18.5 一 年 以 上 29 21.5 總 和 135 100.0 沒 有 工 作 74 34.4 遺 漏 值 6 整 體 受 訪 者 中, 有 26% 的 受 訪 者 不 曾 換 過 工 作, 有 近 半 數 曾 有 更 換 工 作 的 經 驗 (101 人,47.0%), 其 中 一 至 三 次 更 換 工 作 經 驗 者 人 數 比 例 相 當, 當 中 以 更 換 兩 次 者 為 最 多 (32 人,31.7%) 更 換 四 次 以 上 更 換 頻 率 者 有 16 人 ( 15.8%) 此 外, 尚 有 24.2%(42 人 ) 表 示 目 前 尚 未 找 到 工 作 表 4-2-11. 換 工 作 頻 率 N % 一 次 27 26.7 兩 次 32 31.7 三 次 26 25.7 四 次 以 上 16 15.8 總 和 101 100.0 還 沒 有 找 到 工 作 52 24.2 未 曾 換 工 作 56 26.0 遺 漏 值 6 受 訪 者 的 求 職 管 道 以 親 戚 介 紹 占 最 多 數, 計 有 37.0%(64 人 次 ), 而 透 過 就 業 輔 導 機 構 與 廣 告 求 職 者, 則 分 別 有 47 人 次 (27.2%) 45 人 次 (26.0%); 以 履 歷 表 求 職 者 則 有 19 人 次 (11.0%) 此 外, 由 社 福 機 構 或 觀 護 人 轉 介 者, 則 是 相 對 少 數, 分 別 為 12.1%(21 人 次 ) 和 3.5%(6 人 次 ) 62

表 4-2-12. 求 職 管 道 (n=173) 沒 找 過 工 作 35(16.8%) 管 道 反 應 值 個 數 百 分 比 親 戚 介 紹 64 37.0 就 輔 機 構 47 27.2 廣 告 45 26.0 過 去 老 闆 32 18.5 社 福 機 構 21 12.1 履 歷 表 19 11.0 觀 護 人 6 3.5 在 各 種 求 職 的 潛 在 阻 礙 中, 受 訪 者 表 示 低 學 歷 (84 人 次,43.3%) 有 案 底 (65 人 次,33.5%) 為 主 要 影 響 因 素, 而 個 人 毅 力 (50 人 次,25.8%) 年 紀 大 (41 人 次,21.1%) 等 因 素 也 占 有 一 定 的 影 響 力 表 4-2-13. 求 職 困 難 (n=194) 反 應 值 個 數 百 分 比 低 學 歷 84 43.3 有 案 底 65 33.5 個 人 毅 力 50 25.8 年 紀 大 41 21.1 沒 有 自 信 30 15.5 電 腦 操 作 21 10.8 缺 乏 介 紹 17 8.8 健 康 因 素 13 5.7 缺 面 試 技 巧 11 5.7 交 通 問 題 11 5.7 執 照 8 4.1 電 話 2 1.0 購 買 衣 物 1.5 其 他 11 5.7 63

超 過 五 成 受 訪 者 認 為 犯 罪 紀 錄 對 於 工 作 並 無 影 響 (119 人,55.3%); 而 在 感 受 到 犯 行 對 就 業 影 響 的 62 名 受 訪 者 中 ( 遺 漏 值 =2), 主 要 認 為 遭 受 其 他 人 白 眼 冷 嘲 熱 諷 (23 人 次,38.3%) 以 及 老 闆 的 不 信 任 (19 人 次,31.7%) 為 較 主 要 的 影 響 ; 再 者 亦 有 因 為 犯 行 記 錄 而 遭 到 解 雇 (16 人 次,26.7%) 或 領 取 較 差 待 遇 者 (6 人 次,10.0%) 表 4-2-14 犯 罪 紀 錄 對 工 作 的 影 響 出 獄 至 今 沒 有 工 作 過 25(11.1%) 沒 影 響 119(55.3%) 有 影 響 62(28.8%) 遭 白 眼 23 38.3 不 信 任 19 31.7 解 雇 16 26.7 待 遇 較 差 6 10.0 其 他 18 30.0 ( 五 ) 出 獄 後 的 生 活 適 應 和 需 要 協 助 事 項 對 於 返 家 後 生 活 適 應 情 形 的 測 量 包 含 了 家 庭 支 持 再 犯 動 機 交 友 狀 況 等 面 向, 分 別 以 四 點 量 表 進 行 測 量 在 家 庭 支 持 方 面, 可 分 為 家 庭 情 緒 支 持 與 家 庭 物 質 支 持 二 子 量 表, 得 分 愈 高 顯 示 支 持 程 度 愈 高 ; 朋 友 層 面 區 分 為 正 向 與 負 向 兩 種 影 響 方 式, 前 者 得 分 愈 高 表 示 來 自 於 朋 友 的 正 向 影 響 力 愈 高, 後 者 則 是 分 數 愈 高 朋 友 所 帶 來 的 負 向 影 響 力 愈 大 ; 再 犯 動 機 方 面, 得 分 愈 高 表 示 再 犯 動 機 愈 低 表 4-2-15. 返 家 後 生 活 風 險 因 素 M SD missing cronbach s α 家 庭 支 持 家 庭 情 緒 支 持 2.88.58 5.95 家 庭 物 質 支 持 2.97.59 6.83 朋 友 狀 況 朋 友 正 向 影 響 2.96.45 6.85 朋 友 負 向 影 響 2.02.55 9.79 再 犯 動 機 3.14.53 3.85 64

在 出 獄 後 主 要 的 協 助 需 求 上, 受 訪 者 表 達 較 高 比 例 需 要 者 集 中 於 經 濟 資 助 (182 人,85.8%) 工 作 機 會 (177 人,83.1%) 居 住 住 所 (115 人,54.4%), 表 示 有 該 服 務 需 求 者 均 達 五 成 以 上 ; 其 次 為 情 緒 困 擾 上 的 協 助 (81 人,38.6%) 就 醫 需 求 (76 人,36.2%) 孩 子 托 育 或 課 輔 (69 人,33.3%); 其 餘 需 求 相 對 較 低 者 為 心 靈 或 宗 教 寄 託 (59 人,28.1%) 老 人 照 顧 (34 人,16.4%) 藥 酒 癮 戒 治 (34 人,16.3%) 夫 妻 協 調 (33 人,15.9%) 等 表 4-2-16. 出 獄 返 家 之 初 最 需 協 助 的 事 情 total: 204 需 要 (%) 不 需 要 (%) Missing 經 濟 資 助 182(85.8) 30(14.2) 3 工 作 機 會 177(83.1) 36(16.9) 2 居 住 住 所 a 115(54.4) 96(45.5) 4 情 緒 困 擾 協 助 81(38.6) 129(61.4) 5 就 醫 需 求 76(36.2) 134(63.8) 5 孩 子 托 育 或 課 輔 69(33.3) 138(66.7) 8 心 靈 或 宗 教 寄 託 59(28.1) 151(71.9) 5 老 人 照 顧 34(16.4) 173(83.6) 8 藥 酒 癮 戒 治 b 34(16.3) 174(83.7) 7 夫 妻 協 調 33(15.9) 174(84.1) 8 其 他 11(22.0) 39(78.0) 165 a,b: 無 實 際 服 務 提 供 ( 六 )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在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的 訊 息 傳 遞 方 面, 有 185 名 受 訪 者 表 示 曾 接 收 過 相 關 的 服 務 訊 息, 當 中 以 更 保 會 工 作 員 告 知 為 最 多 數 (139 人 次,75.1%), 其 次 為 獄 中 工 作 人 員 告 知 (35 人 次,18.9%) 或 其 他 輔 導 機 構 工 作 員 告 知 (21 人 次, 11.4%) 此 外, 在 所 有 受 訪 者 中, 仍 有 27 名 受 訪 者 (12.7%) 表 示 其 從 未 聽 說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的 相 關 訊 息, 顯 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主 要 是 由 更 生 保 護 會 的 人 員 所 轉 介 65

表 4-2-17.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訊 息 來 源 沒 有 聽 說 27(12.7%) 訊 息 來 源 (n=185) 反 應 值 個 數 % 更 保 會 工 作 員 告 知 139 75.1 獄 中 工 作 人 員 告 知 35 18.9 其 他 機 構 工 作 員 告 知 21 11.4 其 他 2 1.1 關 於 受 訪 者 於 入 監 服 刑 時 的 接 受 服 務 經 驗 中, 最 主 要 的 服 務 項 目 是 個 別 輔 導 (125 人 次,74.4%), 其 餘 依 序 為 各 種 大 小 與 辦 理 形 式 差 異 的 團 體 或 教 育 輔 導 方 案 ( 見 表 4-2-18) 表 4-2-18 入 監 時 曾 接 受 服 務 項 目 反 應 值 個 數 (n=168)% 個 別 輔 導 125 74.4 小 團 體 79 47.0 大 團 體 57 33.9 懇 親 會 56 33.3 團 體 活 動 40 23.8 團 體 課 程 36 21.4 座 談 會 28 16.7 其 他 6 3.6 受 訪 者 於 出 獄 前 曾 與 方 案 工 作 員 見 面 與 否 的 狀 況 約 j 占 各 半, 其 中 曾 與 工 作 員 見 面 者 些 微 較 高 過 半 數 (106 人,51.2%) 表 4-2-19. 出 獄 前 是 否 曾 與 方 案 工 作 員 見 面 N % missing 否 87 42.0 8 是 106 51.2 不 記 得 14 6.8 總 和 207 66

受 訪 者 出 獄 後 與 方 案 工 作 員 的 互 動 方 式 以 家 訪 及 電 話 聯 絡 所 占 比 例 較 高, 分 別 為 194 人 次 (92.8%) 與 179 人 次 (85.6%), 機 構 面 談 則 僅 占 少 數 (30 人 次, 14.4%) 表 4-12-20. 出 獄 後 與 方 案 工 作 員 互 動 方 式 (n=209) 反 應 值 個 數 % 家 訪 194 92.8 電 話 聯 絡 179 85.6 機 構 面 談 30 14.4 對 於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助 益 性 的 評 估, 普 遍 認 為 較 具 有 幫 助 的 項 目 依 序 為 提 供 關 懷 / 傾 聽 服 務 關 懷 活 動 與 家 人 間 的 關 係 改 善 協 助 引 進 政 府 / 慈 善 團 體 服 務 等 另 一 方 面, 在 缺 乏 服 務 的 項 目 中, 則 是 以 老 人 與 子 女 相 關 福 利 服 務 醫 療 協 助 金 錢 / 物 資 協 助 等 項 目 的 比 例 較 高 表 4-2-21.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助 益 性 沒 有 幫 助 有 幫 助 沒 有 這 項 服 務 31-1 關 懷 傾 聽 (208) 5(2.4) 203(97.6) 6(2.8) 31-2 關 係 改 善 (206) 25(12.1) 181(87.9) 8(3.7) 31-3 找 到 工 作 (169) 46(27.2) 123(72.8) 41(19.5) 31-4 醫 療 協 助 (104) 29(27.9) 75(72.1) 104(50.0) 31-5 金 錢 ( 物 品 ) 資 助 (126) 31(24.6) 95(75.4) 81(39.1) 31-6 子 女 托 育 教 育 福 利 (99) 41(41.4) 58(58.6) 109(52.4) 31-7 老 人 津 貼 安 養 福 利 (82) 46(56.1) 36(43.9) 126(60.6) 31-8 資 源 連 結 (137) 27(19.7) 110(80.3) 73(34.8) 31-9 關 懷 活 動 (147) 15(10.2) 132(89.8) 65(30.7) 31-10 引 進 政 府 / 慈 善 團 體 服 務 (136) 25(18.4) 111(81.6) 74(35.2) 31-11 其 他 (29) 12(41.1) 17(58.6) 31(51.7) 67

受 訪 者 對 於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中 滿 意 度 較 高 的 服 務 項 目 包 含 了 關 懷 傾 聽 (127 人 次,60.2%) 尋 得 工 作 (60 人 次,28.4%) 協 助 資 源 連 結 (56 人 次,26.5%), 以 及 協 助 家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改 善 (53 人 次,25.1%) 等 服 務 表 4-2-22. 最 滿 意 的 三 項 服 務 (n=211) 反 應 值 個 數 % 關 懷 傾 聽 127 60.2 找 到 工 作 60 28.4 資 源 聯 結 56 26.5 關 係 改 善 53 25.1 關 懷 活 動 51 24.2 金 錢 資 助 39 18.5 政 府 / 慈 善 22 10.4 醫 療 協 助 21 10.0 子 女 托 育 15 7.1 老 人 照 顧 2.9 其 他 4 1.9 受 訪 者 表 示 對 於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最 不 滿 意 的 項 目 以 金 錢 協 助 為 最 高, 總 計 67 人 次 (57.8%) 表 達 不 滿 意 該 項 服 務 表 4-2-23. 最 不 滿 意 的 三 項 服 務 (n=116) 反 應 值 個 數 % 金 錢 資 助 67 57.8 找 到 工 作 19 16.4 老 人 照 顧 14 12.1 子 女 托 育 13 11.2 資 源 聯 結 7 6.0 醫 療 協 助 7 6.0 政 府 / 慈 善 6 5.2 關 懷 活 動 3 2.6 關 係 改 善 3 2.6 關 懷 傾 聽 2 1.7 其 他 13 11.2 68

關 於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之 服 務 人 員 的 滿 意 度, 區 分 為 服 務 態 度 與 服 務 效 率 兩 項 整 體 而 言, 受 訪 者 對 方 案 服 務 人 員 感 到 滿 意, 僅 在 工 作 員 的 效 率 方 面 有 1 人 表 示 不 滿 意 (.5%) 表 4-2-24. 方 案 服 務 人 員 滿 意 度 不 滿 意 滿 意 不 知 道 / 無 意 見 missing 態 度 0 209(98.1) 4(1.9) 2 效 率 1(.5) 207(97.6) 4(1.9) 3 在 服 務 與 協 助 需 求 的 開 放 題 項 中, 有 54 人 (25.1%) 表 達 其 他 政 府 或 民 間 福 利 協 助 的 需 求, 其 中 需 求 程 度 最 高 的 還 是 集 中 於 經 濟 (28 人 次,51.9%) 與 就 業 (27 人 次,50.0%) 方 面 的 協 助, 其 餘 則 是 資 源 連 結 健 康 協 助 融 入 社 會 持 續 關 懷 等 服 務 項 目 表 4-2-25. 其 他 需 求 (n=54) 反 應 值 個 數 % 經 濟 協 助 28 51.9 就 業 協 助 27 50.0 資 源 連 結 6 11.1 健 康 協 助 4 7.4 融 入 社 會 3 5.6 關 懷 3 5.6 居 住 協 助 2 3.7 家 庭 關 係 1 1.9 ( 七 ) 風 險 需 求 回 應 架 構 (RNR 模 式 ) 在 危 機 需 求 與 回 應 的 分 析 模 型 中, 將 本 研 究 受 訪 者 所 面 臨 的 風 險 危 機 區 分 為 經 濟 子 女 教 養 就 業 夫 妻 關 係 以 及 毒 品 危 害 等 六 項 在 經 濟 危 機 部 分, 依 據 受 訪 者 全 戶 收 入 平 衡 狀 況 分 類, 將 符 合 全 戶 無 收 入 收 入 僅 能 打 平 不 夠 用 等 三 項 條 件 者 視 為 具 有 經 濟 危 機 的 群 體, 並 檢 視 其 相 關 服 務 需 求 與 實 際 服 務 的 輸 送 落 實 狀 況 在 受 訪 對 象 中, 符 合 經 濟 條 件 者 有 109 人 69

(50.7%), 其 中 主 訴 相 關 服 務 需 求 者 有 94 人 (86.2%); 進 而, 在 表 達 需 求 的 風 險 群 體 中, 獲 得 經 濟 資 助 方 案 者 有 77 人 (81.9%), 而 認 為 該 方 案 有 幫 助 者 占 其 中 76.6%(59 人 ), 顯 示 受 訪 者 的 經 濟 狀 況 不 好 的 人 相 當 多, 占 了 50% 以 上, 這 些 當 中 需 求 協 助 的 比 例 相 當 高, 很 高 比 例 的 受 訪 者 獲 得 經 濟 的 協 助, 獲 得 者 大 多 覺 得 這 項 補 助 是 有 助 益 的 在 子 女 教 養 危 機 方 面, 將 家 中 有 18 歲 以 下 受 訪 者 視 為 潛 在 風 險 群 體, 計 有 101 人 (47%), 其 中 表 達 服 務 需 求 者 有 55 人 (54.5%); 進 而, 所 屬 分 會 實 際 提 供 子 女 托 育 課 輔 等 福 利 服 務 項 目 者 有 38 人 (69.1%), 認 為 該 方 案 有 幫 助 者 有 34 人 (89.5%) 在 就 業 危 機 方 面, 依 據 受 訪 者 目 前 的 就 業 狀 況, 將 無 工 作 者 視 為 高 危 機 群 體, 計 有 73 人 (34.0%) 其 中 表 達 了 就 業 服 務 需 求 者 有 50 人 (68.5%), 顯 示 不 少 受 訪 者 自 行 尋 求 就 業 或 不 工 作, 當 中 並 有 38 人 (76%) 實 際 獲 得 所 屬 分 會 的 方 案 協 助, 而 感 受 到 具 體 助 益 者 有 19 人 (50%) 在 受 訪 者 的 家 庭 支 持 危 機 上, 依 據 家 庭 支 持 量 表 的 得 分, 將 受 訪 者 區 分 為 高 分 與 低 分 兩 組, 並 將 低 分 組 界 定 為 具 有 家 庭 支 持 危 機 的 群 體, 計 有 72 人 (33.5%) 其 中 實 際 表 達 相 關 需 求 者 有 11 人 (15.3%), 當 中 並 全 數 獲 得 家 庭 關 係 改 善 的 介 入 服 務, 並 有 9 人 (81.8%) 表 示 方 案 確 實 具 有 幫 助 最 後, 在 毒 品 危 害 的 危 機 中, 主 要 聚 焦 於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的 犯 刑 者, 總 計 有 134 人 (62.3%), 其 中 有 26 人 表 達 酒 藥 癮 戒 治 的 需 求 進 而, 在 相 關 配 套 方 案 中 分 別 依 據 關 懷 傾 聽 方 案 與 政 府 / 民 間 資 源 導 入 等 服 務 進 行 分 析 前 者 在 主 訴 需 求 者 中, 有 25 人 (96.2%) 獲 得 相 關 方 案 協 助, 並 且 全 數 認 為 方 案 對 於 酒 藥 癮 的 戒 治 需 求 具 有 助 益 性 而 關 於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導 入 服 務 方 面, 則 有 20 人 (76.9%) 表 達 獲 得 相 關 協 助, 並 有 17 人 (85%) 認 為 方 案 具 有 助 益 性 70

表 4-2-26. Risk-Need-Responsivity (N=215) 危 機 服 務 需 求 方 案 回 應 方 案 存 在 經 濟 109 50.7% 子 女 教 養 101 47.0% 工 作 73 34.0% 家 庭 支 持 72 33.5% 毒 品 危 害 134 62.3% 94 86.2% 43.7% 55 54.5% 25.6% 50 68.5% 23.3% 11 15.3% 5.1% 26 19.4% 12.1% 經 濟 資 助 77 81.9% 35.8% 子 女 托 育 課 輔 福 利 38 69.1% 17.7% 就 業 協 助 38 76.0% 17.7% 家 庭 關 係 改 善 11 100% 5.1% 關 懷 傾 聽 25 96.2% 11.6% 政 府 慈 善 團 體 資 源 導 入 20 76.9% 9.3% 方 案 有 助 益 59 76.6% 27.4% 34 89.5% 15.8% 19 50% 8.8% 9 81.8% 4.2% 25 100% 11.6% 17 85% 7.9% 第 一 階 段 量 化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更 生 人 的 人 口 統 計 特 質 資 訊 出 獄 返 家 生 活 狀 況 適 應 需 求, 以 及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服 務 使 用 者 感 受 以 下 依 據 現 行 方 案 結 構 與 風 險 需 求 回 應 架 構 模 式, 彙 整 討 論 之 首 先, 參 考 受 訪 者 家 庭 結 構 狀 況, 主 要 以 單 身 為 最 多 數, 並 且 在 家 庭 關 係 結 構 上, 包 含 了 尊 親 屬 與 子 女 代 的 照 顧 與 教 養 需 求 由 此 可 知, 針 對 不 同 的 家 庭 關 係 屬 性, 將 會 衍 生 出 多 元 的 家 庭 支 持 介 入 需 求, 因 此, 在 方 案 的 規 劃 中, 應 避 免 大 方 向 式 普 及 性 的 服 務 規 劃, 而 需 深 入 探 討 服 務 對 象 的 家 庭 結 構 與 實 際 需 求, 整 合 個 別 關 係 結 構 特 性 家 庭 生 態 結 構 與 環 境 資 源 分 析, 界 定 出 各 式 方 案 的 明 確 方 向, 將 資 源 聚 焦 以 充 分 回 應 服 務 需 求 其 次, 依 據 犯 罪 類 型 的 統 計 顯 示, 超 過 六 成 的 受 訪 者 曾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條 例, 並 且 有 相 對 較 高 比 例 的 再 犯 機 率, 凸 顯 出 藥 物 濫 用 戒 治 以 及 犯 行 認 知 方 面 需 加 強 介 入 的 需 求 然 而 對 照 危 機 需 求 回 應 模 式 ( 表 30) 的 分 析, 在 所 有 有 犯 行 紀 錄 者 (134 人 ) 中, 僅 有 19.4%(26 人 ) 表 達 了 藥 酒 癮 戒 治 上 的 需 求 由 此 可 知, 在 相 對 高 犯 罪 比 例 與 再 犯 機 率 的 現 況 下, 犯 行 者 並 未 充 分 意 識 到 毒 71

品 危 害 的 風 險, 以 及 尋 求 戒 治 服 務 的 迫 切 性 參 考 美 國 的 綠 燈 方 案, 該 方 案 針 對 藥 癮 犯 行 者 提 供 認 知 教 育 與 實 際 資 源 介 入 服 務, 並 主 動 運 用 量 表 測 驗 方 式, 篩 選 出 藥 癮 犯 行 之 低 病 識 感 與 高 復 發 機 率 者, 提 供 相 關 認 知 教 育, 以 協 助 個 人 提 升 藥 癮 危 害 的 認 知 因 此, 回 應 本 次 調 查 研 究 的 結 果, 針 對 高 比 例 的 毒 品 危 害 犯 行 記 錄, 以 及 偏 低 的 服 務 介 入 需 求, 應 加 強 更 生 人 對 於 毒 品 危 害 的 認 知, 並 規 劃 具 體 回 應 的 積 極 介 入 方 案 以 取 代 現 行 之 普 遍 性 關 懷 輔 導 與 資 源 連 結 策 略 再 者, 針 對 受 訪 者 的 就 業 需 求, 比 較 調 查 中 所 顯 示 的 低 就 業 率 高 工 作 轉 換 頻 率, 以 及 各 式 導 因 於 犯 罪 紀 錄 對 於 求 職 與 穩 定 就 業 的 阻 礙, 並 參 考 現 行 方 案 偏 低 的 助 益 性 評 估 結 果 ( 表 4-2-26), 凸 顯 更 生 人 的 穩 定 就 業 風 險 以 及 協 助 就 業 的 迫 切 需 求 因 此, 參 考 國 外 的 更 生 人 就 業 協 助 措 施, 國 內 的 介 入 策 略 應 針 對 更 生 人 的 就 業 需 求, 結 合 特 定 方 案 設 計 與 友 善 社 區 環 境 結 構 的 營 造, 進 一 步 規 劃 與 提 供 有 益 於 更 生 人 求 職 與 穩 定 就 業 的 就 業 輔 導 方 案 最 後, 依 據 風 險 需 求 回 應 模 式 ( 表 4-2-26) 顯 示, 現 行 方 案 普 遍 能 夠 回 應 特 定 的 風 險 需 求 然 而, 個 別 更 生 人 對 於 潛 在 風 險 的 覺 知 所 衍 生 的 服 務 需 求 卻 顯 示 出 一 定 的 落 差, 顯 示 對 於 潛 在 危 機 的 覺 察, 進 而 提 升 需 求 認 知, 是 未 來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之 服 務 規 劃 的 重 要 工 作 項 目, 透 由 更 生 人 對 於 潛 在 危 機 的 警 覺 認 知, 提 升 具 體 方 案 的 需 求 與 使 用, 以 發 揮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的 效 果 ( 八 )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服 務 模 式 與 成 效 分 析 最 後, 本 研 究 依 據 深 入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機 構 自 填 式 服 務 查 簡 表, 以 及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量 化 問 卷 資 料 彙 整 結 果, 顯 示 各 分 會 現 行 的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具 有 多 元 的 服 務 屬 性 特 質 本 研 究 進 一 步 依 據 受 訪 者 所 填 寫 的 資 料, 其 中 出 獄 前 階 段 之 方 案 訊 息 取 得 是 否 與 方 案 工 作 者 見 面 分 會 方 案 為 委 / 自 辦 三 個 變 項, 將 整 體 19 個 分 會 的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服 務 模 式 建 構 成 三 個 工 作 模 式, 分 別 為 自 辦 模 式 純 委 辦 模 式 合 作 模 式 自 辦 模 式 指 的 是 各 區 更 生 保 護 會 分 會 自 行 承 辦 出 獄 後 提 供 各 項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純 委 辦 模 式 則 是 明 確 將 出 獄 後 的 各 項 更 生 適 72

應 服 務 委 由 各 委 託 單 位 獨 立 辦 理, 合 作 模 式 指 各 項 更 生 人 生 活 適 應 服 務 同 時 由 更 生 保 護 會 與 各 委 辦 單 位 提 供, 兩 者 方 案 相 互 銜 接 或 並 存, 機 構 間 的 支 援 與 合 作 並 未 因 委 辦 關 係 而 截 然 二 分 當 然, 在 模 式 建 構 過 程 中, 受 限 於 部 分 分 會 受 訪 者 回 收 率 偏 低 問 題, 或 多 或 少 會 影 響 某 些 模 式 的 歸 類 以 下, 分 別 針 對 三 種 模 式 在 服 務 項 目 數 量 服 務 滿 意 度, 以 及 服 務 效 果 ( 再 犯 動 機 家 庭 支 持 狀 況 ) 等 面 向 上 的 異 同 進 行 比 較 各 分 會 地 區 所 提 供 的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種 類 數, 在 不 同 的 服 務 模 式 類 型 中 呈 現 出 顯 著 的 差 異 (f=28.66, p<.001) 其 中 純 委 辦 模 式 的 服 務 項 目 均 顯 著 的 低 於 自 辦 模 式 與 合 作 模 式 表 4-2-27 不 同 服 務 模 式 與 服 務 項 目 數 量 的 變 異 數 分 析 服 務 模 式 N M(SD) F 事 後 t 檢 定 自 辦 27 8.44(3.13) 28.662*** 純 委 辦 < 自 辦 純 委 辦 117 5.40(2.83) 純 委 辦 < 合 作 合 作 70 8.33(2.76) *>.05, **>.01, ***>.001 而 在 受 訪 者 對 於 不 同 服 務 模 式 的 滿 意 度 方 面, 無 論 在 服 務 態 度 (f=22.64, p<.001) 或 是 效 率 (f=27.15, p<.001) 的 滿 意 度 上, 均 呈 現 出 顯 著 的 差 異 ; 且 在 兩 種 滿 意 度 中, 對 於 純 委 辦 模 式 的 滿 意 度 均 顯 著 的 低 於 自 辦 模 式 與 合 作 模 式 表 4-2-28 不 同 服 務 模 式 與 服 務 滿 意 度 的 變 異 數 分 析 3. 態 度 滿 意 度 服 務 模 式 N M(SD) F 事 後 t 檢 定 態 度 滿 意 度 自 辦 27 3.48(.51) 22.636*** 純 委 辦 < 自 辦 純 委 辦 114 3.19(.40) 純 委 辦 < 合 作 合 作 69 3.64(.48) 效 率 滿 意 度 自 辦 26 3.46(.51) 27.145*** 純 委 辦 < 自 辦 純 委 辦 114 3.13(.36) 純 委 辦 < 合 作 合 作 68 3.60(.49) 在 方 案 服 務 成 效 方 面, 分 別 依 據 受 訪 者 的 再 犯 動 機 與 家 庭 支 持 狀 況 進 行 檢 視 在 再 犯 動 機 方 面, 不 同 的 服 務 模 式 呈 現 出 顯 著 差 異 (f=3.83, p<.05), 其 中 屬 於 合 作 模 式 的 受 訪 者 之 再 犯 動 機 顯 著 的 低 於 純 委 辦 服 務 模 式 的 受 訪 者 再 者, 受 訪 者 的 家 庭 支 持 程 度 則 未 因 不 同 的 服 務 模 式 而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f=1.92, p>.05) 73

表 4-2-29 不 同 服 務 模 式 與 服 務 成 效 的 變 異 數 分 析 服 務 模 式 N M(SD) F 事 後 t 檢 定 再 犯 動 機 自 辦 27 3.03(.78) 3.830* 合 作 < 純 委 辦 純 委 辦 116 3.08(.44) 合 作 69 3.28(.54) 家 庭 支 持 自 辦 27 2.74(.67) 1.92 純 委 辦 116 2.86(.51) 合 作 70 2.98(.61) *>.05, **>.01, ***>.001 整 體 而 言, 在 三 種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服 務 提 供 的 模 式 中, 更 生 保 護 會 與 被 委 託 單 位 共 同 合 作 模 式 的 方 案 似 乎 是 提 供 服 務 的 最 佳 模 式 例 如 在 方 案 服 務 數 量 的 提 供 方 面, 由 於 採 取 機 構 協 力 合 作 的 方 式, 透 過 機 構 資 源 間 的 相 互 連 結, 有 助 於 提 供 多 元 服 務 來 因 應 更 生 人 回 歸 社 會 生 活 適 應 的 各 種 需 求 相 對 的, 採 取 純 委 辦 模 式 的 分 會, 則 可 能 因 被 委 託 單 位 稟 持 單 一 機 構 的 有 限 資 源 與 協 力 網 絡 來 服 務 案 主, 缺 少 更 生 保 護 會 的 資 源 挹 注, 以 致 服 務 多 元 性 的 限 制, 方 案 參 與 人 可 以 得 到 的 服 務 數 量 相 對 減 少 進 一 步 反 應 在 服 務 滿 意 度 評 估 面 向 上, 接 受 純 委 辦 模 式 服 務 取 向 的 受 訪 者, 對 於 方 案 的 滿 意 度 亦 顯 著 低 於 其 他 兩 種 服 務 模 式, 顯 示 服 務 使 用 者 之 主 觀 感 受 亦 對 於 純 委 辦 模 式 反 應 出 較 低 的 評 價 另 一 方 面, 依 據 再 犯 動 機 與 家 庭 支 持 程 度 兩 項 指 標 來 探 討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服 務 的 成 效 結 果 顯 示, 接 受 合 作 模 式 服 務 取 向 的 受 訪 者, 明 顯 反 應 出 較 低 的 再 犯 動 機, 其 結 果 也 支 持 了 合 作 模 式 相 對 較 佳 的 服 務 成 效 然 而, 不 同 的 服 務 模 式 反 應 在 家 庭 支 持 程 度 上 的 效 果 則 未 呈 現 出 顯 著 的 差 異, 而 此 結 果 凸 顯 出 目 前 各 分 會 所 提 供 的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多 半 聚 焦 於 提 供 個 人 為 基 礎 的 服 務, 較 缺 乏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介 入 取 向, 因 此, 對 於 家 庭 支 持 程 度 的 促 進 並 無 顯 著 的 效 果 ( 九 ) 不 同 服 務 模 式 之 RNR 模 式 分 析 再 者, 透 過 RNR 模 型 的 架 構, 進 一 步 解 析 不 同 服 務 模 式 在 風 險 因 應 成 效 助 益 上 的 表 現 74

首 先, 在 自 辦 模 式 中 有 70.4%(19 人 ) 的 受 訪 者 顯 示 出 經 濟 風 險, 其 中 全 數 19 人 均 表 達 了 經 濟 相 關 的 服 務 需 求, 進 而, 在 表 達 需 求 者 中, 有 78.9%(15 人 ) 的 需 求 能 夠 獲 得 方 案 的 回 應, 但 其 中 僅 有 66.7%(10 人 ) 表 示 所 接 受 的 方 案 具 有 助 益 性, 相 對 的, 仍 有 三 成 多 的 方 案 未 能 提 供 足 夠 的 實 質 幫 助 在 子 女 教 養 的 風 險 方 面, 具 有 潛 在 風 險 者 占 38.5%(10 人 ), 其 中 僅 有 4 人 (40%) 表 達 子 女 教 養 相 關 的 服 務 需 求, 並 且 在 表 達 需 求 者 中, 僅 有 1 人 未 獲 得 方 案 的 回 應, 而 接 受 方 案 服 務 者 中, 有 2 人 (66.7%) 表 示 方 案 具 有 助 益 性 在 工 作 風 險 方 面, 有 7 人 (25.9%) 處 於 該 風 險 中, 而 其 中 僅 有 半 數 提 出 求 職 相 關 的 需 求 (4 人,57.1%), 進 而 100%(4 人 ) 的 需 求 者 均 獲 得 方 案 的 回 應, 然 而 其 中 僅 有 50% (2 人 ) 認 為 方 案 具 有 助 益 性 在 家 庭 支 持 方 面 的 風 險 中, 有 55.6%(15 人 ) 的 受 訪 者 面 臨 家 庭 支 持 的 風 險, 其 中 僅 有 26.7%(4 人 ) 表 達 出 相 關 需 求, 進 而 在 方 案 回 應 上, 則 是 有 1 人 未 獲 得 方 案 的 協 助, 並 且 在 接 受 方 案 服 務 的 3 人 中, 有 2 人 (66.7%) 表 示 所 接 受 的 服 務 具 有 助 益 性 最 後, 關 於 毒 品 危 害 的 風 險, 有 15 人 (57.7%) 因 違 反 毒 品 防 治 條 例 而 犯 行, 然 而 當 中 僅 有 4 人 (26.7%) 覺 知 到 相 關 服 務 的 需 求, 在 採 取 關 懷 傾 聽 的 服 務 模 式 與 資 源 導 入 的 方 案 中, 均 有 75%(3 人 ) 的 受 訪 者 獲 得 方 案 的 回 應, 且 當 中 全 數 表 示 方 案 具 有 助 益 性 表 4-2-30. 自 辦 模 式 -- Risk-Need-Responsivity (N=28) 服 務 模 型 風 險 服 務 需 求 方 案 回 應 方 案 存 在 自 辦 經 濟 19 19 經 濟 資 助 15 70.4% 100% 78.9% 子 女 10 4 子 女 托 育 課 3 教 養 38.5% 40% 輔 福 利 75% 工 作 7 4 就 業 協 助 4 25.9% 57.1% 100% 家 庭 15 4 家 庭 關 係 改 善 3 支 持 55.6% 26.7% 75% 毒 品 15 4 關 懷 傾 聽 3 危 害 57.7% 26.7% 75% 政 府 慈 善 團 3 體 資 源 導 入 75% 方 案 有 助 益 10 66.7% 2 66.7% 2 50% 2 66.7% 3 100% 3 100% 75

其 次, 在 純 委 辦 模 式 中 有 33.3%%(39 人 ) 的 受 訪 者 顯 示 出 經 濟 風 險, 其 中 達 84.6%(33 人 ) 表 達 經 濟 相 關 的 服 務 需 求, 進 而, 在 表 達 需 求 者 中, 有 63.6%(21 人 ) 的 需 求 能 夠 獲 得 方 案 的 回 應, 並 且, 其 中 僅 有 61.9%(13 人 ) 表 示 所 接 受 的 方 案 具 有 助 益 性, 相 對 的, 有 將 近 四 成 的 方 案 未 能 提 供 足 夠 的 實 質 幫 助 在 子 女 教 養 的 風 險 方 面, 具 有 潛 在 風 險 者 占 43.1%(50 人 ), 其 中 僅 有 不 到 半 數 (24 人,48%) 表 達 子 女 教 養 相 關 的 服 務 需 求, 並 且 在 表 達 需 求 者 中, 能 夠 獲 得 方 案 回 應 者 亦 是 在 半 數 以 下 (11 人,45.8%), 而 接 受 方 案 服 務 者 中, 有 81.8%(9 人 ) 表 示 方 案 具 有 助 益 性 在 工 作 風 險 方 面, 有 43 人 (36.8%) 處 於 該 風 險 中, 而 其 中 有 62.8%(27 人 ) 提 出 求 職 相 關 的 需 求, 進 而 僅 有 63%(17 人 ) 的 需 求 者 均 獲 得 方 案 的 回 應, 而 感 受 到 方 案 具 有 助 益 性 者 未 達 半 數 (8 人, 47.1%) 在 家 庭 支 持 方 面 的 風 險 中, 有 28.4%(33 人 ) 的 受 訪 者 面 臨 家 庭 支 持 的 風 險, 其 中 僅 有 12.1%(4 人 ) 表 達 出 相 關 需 求, 進 而 在 方 案 回 應 上, 則 是 全 數 的 有 需 求 者 均 獲 得 方 案 的 回 應, 而 感 受 到 方 案 助 益 性 者 達 75%(3 人 ) 最 後, 關 於 毒 品 危 害 的 風 險, 有 將 近 七 成 的 受 訪 者 (76 人,66.1%) 因 違 反 毒 品 防 治 條 例 而 犯 行, 然 而 當 中 僅 有 9 人 ( 11.8%) 覺 知 到 相 關 服 務 的 需 求, 在 採 取 關 懷 傾 聽 的 服 務 模 式 中 全 數 獲 得 方 案 協 助, 並 且 均 認 為 方 案 具 有 助 益 性 ; 而 在 資 源 導 入 的 方 案 中, 僅 有 半 數 左 右 的 受 訪 者 獲 得 方 案 協 助 (5 人,55.6%), 但 當 中 全 數 表 示 方 案 具 有 助 益 性 表 4-2-31. 純 委 辦 模 式 --Risk-Need-Responsivity (N=117) 服 務 模 型 風 險 服 務 需 求 方 案 回 應 方 案 存 在 純 委 辦 經 濟 39 33 經 濟 資 助 21 33.3% 84.6% 63.6% 子 女 50 24 子 女 托 育 課 11 教 養 43.1% 48% 輔 福 利 45.8% 工 作 43 27 就 業 協 助 17 36.8% 62.8% 63.0% 家 庭 33 4 家 庭 關 係 改 善 4 支 持 28.4% 12.1% 100% 毒 品 76 9 關 懷 傾 聽 9 危 害 66.1% 11.8% 100% 政 府 慈 善 團 5 體 資 源 導 入 55.6% 方 案 有 助 益 13 61.9% 9 81.8% 8 47.1% 3 75% 9 100% 5 100% 76

最 後, 在 合 作 模 式 中 有 77.3%(51 人 ) 的 受 訪 者 屬 於 潛 在 經 濟 風 險 群 體, 其 中 達 88.2%(45 人 ) 表 達 經 濟 相 關 的 服 務 需 求, 進 而, 在 表 達 需 求 者 中, 有 91.1%(41 人 ) 的 需 求 能 夠 獲 得 方 案 的 回 應, 並 且, 其 中 有 將 近 九 成 受 訪 者 (36 人,87.8%) 表 示 所 接 受 的 方 案 具 有 助 益 性 在 子 女 教 養 的 風 險 方 面, 具 有 潛 在 風 險 者 占 61.2%(41 人 ), 其 中 有 28 人 ( 68.3%) 表 達 子 女 教 養 相 關 的 服 務 需 求, 並 且 在 表 達 需 求 者 中, 能 夠 獲 得 方 案 回 應 者 達 到 八 成 以 上 (24 人,85.7%), 而 接 受 方 案 服 務 者 中, 有 95.8%(23 人 ) 表 示 方 案 具 有 助 益 性 在 工 作 風 險 方 面, 有 23 人 (33.8%) 處 於 該 風 險 中, 而 其 中 有 87%(20 人 ) 提 出 求 職 相 關 的 需 求, 進 而 達 八 成 以 上 (17 人,85%) 的 需 求 者 均 獲 得 方 案 的 回 應, 但 僅 有 半 數 的 方 案 使 用 者 感 受 到 方 案 具 有 助 益 性 (9 人,52.9%) 在 家 庭 支 持 方 面 的 風 險 中, 有 34.3%(24 人 ) 的 受 訪 者 面 臨 家 庭 支 持 的 風 險, 其 中 僅 有 16.7%(4 人 ) 表 達 出 相 關 需 求, 進 而 在 方 案 回 應 上, 則 是 全 數 的 有 需 求 者 均 獲 得 方 案 的 回 應, 並 全 數 認 為 方 案 具 有 助 益 性 最 後, 關 於 毒 品 危 害 的 風 險, 有 六 成 多 的 受 訪 者 (43 人,64.2%) 因 違 反 毒 品 防 治 條 例 而 犯 行, 然 而 當 中 僅 有 13 人 (30.2%) 覺 知 到 相 關 服 務 的 需 求, 在 採 取 關 懷 傾 聽 的 服 務 模 式 中 全 數 獲 得 方 案 協 助, 並 且 均 認 為 方 案 具 有 助 益 性 ; 而 在 資 源 導 入 的 方 案 中, 有 九 成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獲 得 方 案 協 助 (12 人,92.3%), 進 而 其 中 有 75%(9 人 ) 表 示 方 案 具 有 助 益 性 表 4-2-32 合 作 模 式 --Risk-Need-Responsivity (N=70) 服 務 模 型 風 險 服 務 需 求 方 案 回 應 方 案 存 在 合 作 經 濟 51 45 經 濟 資 助 41 77.3% 88.2% 91.1% 子 女 41 28 子 女 托 育 課 24 教 養 61.2% 68.3% 輔 福 利 85.7% 工 作 23 20 就 業 協 助 17 33.8% 87.0% 85% 家 庭 24 4 家 庭 關 係 改 善 4 支 持 34.3% 16.7% 100% 毒 品 43 13 關 懷 傾 聽 13 危 害 64.2% 30.2% 100% 政 府 慈 善 團 12 體 資 源 導 入 92.3% 方 案 有 助 益 36 87.8% 23 95.8% 9 52.9% 4 100% 13 100% 9 75% 77

依 據 以 上 三 種 服 務 模 式 的 RNR 模 型 分 析 中 可 知, 合 作 模 式 的 服 務 取 向 具 有 因 應 需 求 的 可 及 性, 以 及 較 佳 的 助 益 性 評 價, 可 視 為 是 三 種 服 務 模 式 中 的 最 佳 取 向 ; 同 時 也 得 以 提 供 多 機 構 多 元 的 持 續 性 服 務, 因 而 較 有 助 於 受 刑 人 回 歸 社 會 的 長 期 生 活 調 適 進 一 步, 立 基 於 合 作 模 式 的 服 務 取 向, 在 普 遍 肯 定 的 方 案 助 益 性 中, 凸 顯 出 該 模 式 在 就 業 協 助 面 向 上 明 顯 偏 低 的 方 案 助 益 性 相 對 於 普 遍 偏 高 的 穩 定 就 業 需 求, 未 來 在 方 案 規 劃 與 修 正 上, 更 應 重 視 就 業 服 務 方 案 是 否 確 實 回 應 潛 在 需 求 者 的 實 際 生 活 困 境 與 現 況 此 外, 在 毒 品 危 害 的 風 險 因 應 中, 比 較 風 險 發 生 率 與 服 務 需 求 的 知 覺 後, 凸 顯 出 無 論 何 種 服 務 模 式 之 服 務 使 用 者 普 遍 均 較 缺 乏 毒 品 戒 治 與 風 險 管 控 的 自 覺, 也 由 服 務 設 計 中 可 知, 現 行 服 務 中 較 缺 乏 具 體 的 毒 品 戒 治 服 務, 以 及 相 關 的 衛 生 教 育 活 動 因 此, 為 協 助 受 訪 者 提 升 風 險 認 知 並 獲 得 風 險 需 求 之 直 接 與 具 體 的 回 應, 實 需 加 強 規 劃 與 執 行 毒 品 認 知 與 戒 治 的 相 關 介 入 服 務 78

參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建 構 取 向 與 困 境 質 化 資 料 分 析 在 調 查 進 行 期 間, 共 有 五 個 分 會 為 自 行 會 內 辦 理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分 別 為 台 北 台 東 南 投 基 隆 福 建 等, 其 他 總 共 有 十 五 個 分 會 以 委 託 辦 理 方 式 進 行, 各 分 會 會 依 據 其 委 託 特 色 資 源 分 佈 篩 選 服 務 個 案 概 念 的 種 種 不 同, 而 發 展 出 不 同 的 互 動 分 工 模 式 以 下 第 一 部 份 探 討 更 生 保 護 會 發 展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取 向,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的 歷 程 及 執 行 的 困 難, 第 二 部 份 從 執 行 人 員 探 討 目 前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實 務 技 巧 與 挑 戰, 第 三 部 份 描 述 參 與 更 生 人 其 主 觀 上 對 於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服 務 內 容 之 看 法 ( 一 ) 更 生 保 護 會 辦 理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取 向 經 由 各 分 會 調 查 訪 問 及 焦 點 團 體 討 論, 由 辦 理 單 位 來 看, 可 分 為 自 行 辦 理 與 委 託 辦 理 兩 種 模 式, 而 分 會 選 擇 自 行 辦 理 與 委 託 辦 理 的 理 由 為 何, 而 又 各 自 展 現 何 種 特 色 與 面 貌, 其 所 遭 遇 的 困 難 又 如 何, 是 本 章 節 探 討 的 重 點 1. 更 生 保 護 會 自 行 辦 理 取 向 的 特 色 (1) 自 行 辦 理 的 原 因 這 些 分 會 在 辦 理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時, 或 因 該 地 區 不 易 找 到 合 適 委 辦 單 位, 或 過 去 可 能 曾 經 委 託, 但 因 委 辦 方 案 經 費 不 足 對 於 記 錄 及 工 作 內 容 要 求 過 多 當 地 民 間 單 位 人 力 不 足 對 更 生 人 的 陌 生 與 標 籤, 及 無 法 達 到 分 會 期 待 等 因 素 而 找 不 到 委 託 單 位 或 結 束 原 本 的 委 託 關 係, 因 此 業 務 單 位 在 不 得 已 的 狀 況 下 採 取 自 行 承 辦 的 方 式 執 行 我 99 年 度 找 了 幾 個 單 位, 他 嫌 我 們 的 錢 太 少, 且 一 個 月 要 訪 視 個 案 兩 次, 就 是 除 了 親 訪 之 外, 要 再 電 話 訪 問, 變 成 說 要 寫 兩 次, 他 們 嫌 太 麻 煩! (FMe) 我 們 碰 到 一 個 困 境 就 是 說, 因 為 他 們 的 社 工 本 身 就 非 常 非 常 忙, 活 動 也 非 常 多, 然 後 他 的 個 案 都 要 我 一 直 催 他, 一 直 催 他, 他 才 會 去 看, 然 後 他 79

可 能 2-3 個 月, 他 都 沒 有 碰 到 個 案, 可 能 也 沒 有 任 何 的 作 為, 然 後 他 的 紀 錄 比 我 們 的 志 工 寫 的 紀 錄 還 要 少, 那 可 見 有 時 候 是 他 根 本 沒 有 去, 然 後 就 寫 一 下, 沒 有 多 少 的 文 字 可 以 呈 現 個 案 的 問 題, 那 所 以 這 個 就...(FMe) 他 們 最 主 要 是 人 力 不 足, 如 果 有 新 的 進 來, 還 要 去 適 應 我 們 更 生 的 工 作, 他 們 主 任 認 為 說 這 樣 的 話, 社 工 會 留 不 住 (FMe) 其 實 他 們 做 得 不 錯, 但 是 因 為 年 底 的 時 候, 他 們 就 講 說, 因 為 高 風 險 的 那 個 方 案 沒 有 標 到, 他 要 標 到 高 風 險 的 那 個 縣 府 的 高 風 險 方 案, 他 才 有 辦 法 就 是 兼 我 的 這 個 方 案, 所 以 就 沒 有 了 (FMe) XX 協 會, 就 是 太 低 ( 費 用 ), 然 後 他 們 沒 有 人 敢 做, 因 為 都 是 女 生, 要 接 觸 更 生 人 (fme) 錢, 當 然 是 有 關 係 啊! 非 常 大 的 關 係 啊! 我 從 這 裡 去 到 ( 案 家 ), 車 資 就 要 300 元, 再 一 個 便 當 可 能 就 要 400, 再 寫 一 個 輔 導 紀 錄, 那 我 一 天... (FMe) 執 行 時 間 不 足, 分 會 人 力 有 限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態 多 且 鰾 開 會 過 於 頻 繁 以 致 年 初 雖 有 既 定 計 畫 但 多 流 於 形 式 無 法 落 實 執 行 (QV) (2) 自 行 辦 理 的 特 色 在 自 行 辦 理 的 五 個 分 會 中, 各 自 又 有 不 同 的 辦 理 方 式, 第 一 種 模 式 為 分 會 原 有 的 工 作 人 員 自 行 辦 理 方 案, 由 會 內 外 聘 的 督 導 與 工 作 員, 帶 著 諮 商 的 志 工 來 進 行 第 二 種 為 分 會 另 聘 專 人 承 接 方 案, 在 分 會 資 深 工 作 人 員 的 督 導 與 帶 領 下 開 始 工 作 除 了 工 作 人 員 之 人 事 費 用 外, 也 編 列 諮 商 費, 希 望 藉 由 其 他 專 業 的 力 量 來 幫 助 家 庭 進 行 修 復 第 三 種 模 式 為 分 會 自 辦, 但 請 外 面 的 團 體 協 辦, 換 句 話 說, 經 費 個 案 等 都 掌 控 在 分 會 手 裡, 但 當 需 要 較 為 專 業 的 資 源 時, 分 會 以 論 件 計 酬 之 鐘 點 費 方 式, 請 協 辦 單 位 協 助 個 案 的 專 業 輔 導 等 部 分 80

找 不 到 合 適 委 辦 單 位 之 情 況 下 而 自 辦, 所 以 在 方 案 進 行 上 由 具 有 專 業 背 景 的 督 導 與 社 工 人 員, 帶 領 本 分 會 資 深 更 輔 員 進 行 方 案 之 執 行 (Qa) 本 會 為 自 辦 性 質, 可 由 專 職 人 員 及 本 會 志 工 緊 密 追 蹤 案 家 狀 況, 隨 時 提 供 協 助 或 社 會 資 源 介 入 (QT) 就 跟 檢 察 長 談, 檢 察 長 對 這 個 方 案 期 待 很 高, 他 希 望 只 做 家 庭 修 復, 關 係 修 復, 不 作 單 親, 不 做 那 個 清 寒, 那 個 貧 困 他 不 做 那 個, 他 只 要 做 那 個 關 係 修 復 跟 心 理 諮 商, 就 到 最 後 就 討 論 說, 那 我 們 就 自 己, 既 然 你 65 萬 要 給 人 家 請 一 個 社 工 來 做, 那 我 們 不 如 找 一 個 人 來 做 這 樣 子, 然 後 我 們 就 對 外 公 告, 六 月 公 告, 六 月 底 就 甄 試, 然 後 七 月 就 進 來 然 後 進 來 之 後, 前 三 個 月 其 實 都 是 在 摸 索, 就 是 我 帶 著 他 跑, 帶 著 他 摸 索, 教 他 怎 麼 做, 因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我 們 本 來 是 希 望 說 有 一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但 是 還 是 找 不 到 人 (FMe) 他 們 說, 我 們 委 給 他, 整 套 東 西 在 他 那 邊 運 作, 恐 怕 那 邊 人 力 不 夠, 人 力 不 夠, 所 以 他 也 一 直 不 敢 答 應 我 啦! 到 後 來 我 就 一 直 拜 託 他, 拖 到 最 後 九 月, 我 說 那 不 然 這 樣 啦! 就 請 你 來 協 辦 啦! 就 變 成 其 實 是, 我 們 現 在 是 自 己 辦, 請 他 們 協 辦... 等 於 說 我 們 是 整 個 計 畫 的 主 體, 他 是 來 cover 我 們 團 體 輔 導 的 專 業 的 部 分, 跟 個 案 輔 導 的 專 業 的 部 分, 費 用 我 自 己 掌 控 了, 我 只 是 給 他 鐘 點 費, 其 實 等 於 是 一 種 論 件 計 酬,part time 的 性 質, 整 個 督 導 跟 進 度 都 我 這 邊 在 掌 控, 我 也 希 望 說 從 他 這 邊 抓 到 一 些 專 業 的 東 西 (FMd) (3) 自 行 辦 理 之 優 點 與 困 境 自 行 承 辦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分 會, 優 點 在 於 運 用 會 內 資 源 來 協 助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提 供 有 較 好 的 掌 控, 如 志 工 人 力 或 更 生 保 護 服 務 的 相 關 社 會 資 源, 可 以 緊 密 追 蹤 案 家 狀 況 但 分 會 業 務 繁 重, 容 易 面 對 人 力 不 足 的 困 境 即 使 有 專 人 承 辦, 但 短 短 時 間 就 因 工 作 辛 苦 及 家 人 反 對 而 辭 去 工 作, 不 容 易 持 續 下 表 為 自 辦 模 式 的 優 缺 點 狀 況 81

表 4-3-1: 更 生 保 護 會 自 行 辦 理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優 缺 點 主 責 辦 理 辦 理 方 式 優 點 困 難 分 會 工 作 員 分 會 工 作 員 帶 領 會 內 志 工 善 用 更 保 分 會 內 原 有 資 源, 具 主 導 性 分 會 內 志 工 或 更 輔 員 不 具 專 業 背 景 不 定 時 工 作, 較 難 察 覺 家 庭 與 個 案 的 適 應 議 題 而 無 法 適 切 掌 握 個 案 狀 況 另 聘 專 人 原 有 工 作 員 隸 屬 會 內 工 作 員 請 外 單 位 鐘 點 諮 商 人 員 協 辦 善 用 更 保 分 會 原 有 資 源, 專 人 負 責 聚 焦 於 處 理 家 庭 關 係, 進 行 深 度 輔 導 2. 委 託 當 地 社 福 相 關 團 體 機 構 單 位 辦 理 方 案 之 經 驗 (1) 委 託 辦 理 之 原 因 新 聘 社 工 員 經 驗 不 足 或 缺 乏 督 導 支 持, 容 易 工 作 耗 竭 而 致 離 職 分 會 工 作 繁 重, 案 量 負 荷 沉 重, 外 聘 諮 商 人 員 不 熟 悉 更 生 人 狀 況, 鐘 點 費 低 不 具 吸 引 力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最 初 是 由 法 務 部 整 體 規 劃, 在 考 量 各 地 更 生 保 護 會 的 人 力 與 專 業 度 之 下, 希 望 能 夠 委 託 當 地 有 經 驗 有 資 源 的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辦 理, 藉 由 當 地 社 福 機 構 的 督 導 專 業 與 社 會 資 源, 在 深 入 更 生 人 家 庭 提 供 服 務 的 同 時, 也 減 輕 分 會 的 工 作 量 因 此, 大 多 數 分 會 都 採 用 委 託 辦 理 的 方 式 執 行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各 在 其 轄 區 內 尋 找 合 適 的 委 辦 團 體 來 辦 理 大 多 數 的 委 辦 合 作 時 間 短 則 6 個 月, 長 則 由 民 國 99 年 6 月 至 民 國 101 年 12 月 未 更 換 共 兩 年 餘, 而 委 辦 合 作 團 體 之 性 質 則 顯 得 相 當 多 元, 有 宗 教 團 體 基 金 會 家 扶 中 心 關 懷 協 會 等 由 於 各 單 位 對 於 更 生 人 這 個 族 群 不 是 很 熟 悉, 可 以 選 擇 的 機 構 不 多, 還 是 以 各 單 位 有 意 願 為 主, 甚 至 很 多 是 分 會 執 秘 套 交 情 而 來 幫 忙 的, 可 以 要 求 對 方 的 相 對 空 間 較 少 由 於 委 辦 單 位 的 專 業 程 度 幫 助 意 願 及 工 作 人 力 的 條 件 不 一, 以 致 各 分 會 委 辦 的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之 執 行 模 式 差 異 性 甚 大 從 焦 點 團 體 中 可 以 發 現, 受 委 託 的 單 位 同 時 也 承 接 其 他 的 委 託 方 案, 或 是 有 自 行 的 經 費 來 源, 來 支 撐 人 事 成 本, 委 託 單 位 多 指 派 一 至 二 位 工 作 員 來 負 責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但 同 時 這 些 工 作 員 也 需 要 執 行 其 他 的 方 案 與 任 務, 因 此 會 遭 遇 82

到, 當 委 託 單 位 本 身 的 人 事 經 費 不 足 時, 可 能 就 無 法 繼 續 承 接 方 案 他 們 願 意 接 受 這 個 方 案, 有 一 個 專 任 的 承 辦 社 工 他 一 個 人 做 16 個 案 子 若 不 是 因 為 今 天 他 是 掛 在 機 構, 他 領 的 錢 是 機 構 的 錢, 如 果 他 今 天 專 門 接 我 們 這 個 案 子, 只 做 這 個 工 作, 他 的 薪 水 不 到 勞 委 會 的 基 本 薪 資 (FNe) 我 們 工 作 其 實 很 多, 我 在 那 邊 算 小 中 心, 我 們 的 工 作 就 比 較 雜, 如 果 單 只 是 這 個 方 案, 沒 有 辦 法 足 夠 聘 請 一 個 社 工, 變 成 我 們 有 其 它 的 方 案, 所 以 處 理 之 後 還 跟... (FNh) 一 般 社 工 都 是 專 案 專 辦 ( 縣 市 政 府 的 方 案 ), 再 抽 出 一 點 時 日 間 來 幫 忙 做 這 一 塊 (FNd) 當 時 第 一 個 好 像 要 求, 部 裡 的 一 個 審 核 有 要 求 要 專 業 能 力 的 問 題 嘛! 還 好 他 們 這 個 單 位 的 一 個 副 主 委, 本 身 有 去 修 過 20 學 分 的 社 工 學 分, 但 是 他 不 是 社 工 學 系 出 生 的, 但 是 這 個 單 位 比 較 有 困 境 的 是, 他 們 的 人 力 很 不 夠, 他 們 會 務 都 是 這 個 副 主 委 在 做, 然 後 他 們 人 力 非 常 不 足, 所 以 幾 乎 也 是 我 帶 著 他 們 做 (FMd) 會 遇 到 一 個 問 題 是, 那 個 高 關 懷 的 預 算 本 來 每 年 都 有 編 列, 但 是 明 年 101 年 確 定 是 沒 有, 是 零 的, 所 以 他 們 ( 委 託 單 位 ) 自 己 的 主 要 來 源 ( 高 關 懷 方 案 預 算 ) 已 經 沒 有 了, 他 們 也 在 擔 心 資 源 的 部 分, 所 以 在 跟 我 們 講, 溝 通 可 能 明 年 度 他 們 如 果 裁 員, 或 者 是 人 數 不 足, 就 沒 有 辦 法 接 我 們 這 一 塊, 因 為 我 們 的 經 費 不 足 以 養 活 人 家 (FMa) 我 們 分 地 域 性 的, 海 線 山 線, 然 後 再 分, 總 共 分 四 區, 他 們 也 要 衡 量 他 們 自 己 的 資 金 成 本 跟 所 有 的 人 力 成 本 ( 單 位 自 己 資 源 ), 所 以 在 開 案 的 過 程, 除 了 討 論 這 個 個 案 可 不 可 以 開 案, 還 要 討 論 到 他 們 自 己 實 際 的 問 題 (FMa) 這 裡 的 特 質 就 是 說, 他 的 基 金 會, 每 一 個 社 福 單 位, 他 作 的 只 有 做 A 區, 我 們 的 地 域 非 常 非 常 清 楚 (FMe) 83

(2) 委 託 辦 理 的 特 色 由 於 各 分 會 所 找 的 委 辦 單 位 其 異 性 大, 各 分 會 與 委 託 單 位 間 的 互 動 發 展 出 不 同 的 委 託 分 工 關 係, 大 致 可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模 式 : 一 為 分 會 主 導 委 辦 配 合 模 式, 二 為 分 會 與 委 託 單 位 共 同 合 作 模 式, 三 為 分 會 全 權 委 託 分 會 主 導 型 委 辦 配 合 模 式 此 模 式 為 分 會 進 行 個 案 的 篩 選 及 主 要 服 務 的 提 供, 委 辦 單 位 進 行 個 案 家 庭 關 懷 與 支 持 工 作, 分 會 為 更 生 人 家 庭 的 個 案 管 理 者, 主 導 就 業 媒 合 或 資 源 連 結 或 介 入 輔 導 一 段 時 間, 在 發 現 有 其 他 個 人 以 外 家 庭 關 係 的 問 題, 轉 介 引 入 委 辦 單 位 進 行 關 懷 與 支 持, 其 互 動 關 係 詳 見 下 圖 在 與 委 辦 單 位 合 作 期 間, 分 會 對 於 更 生 人 狀 況 瞭 解 較 深, 因 著 這 樣 對 個 案 問 題 的 涉 入, 也 較 有 對 個 案 處 遇 上 的 期 待, 若 委 辦 單 位 無 法 提 供 適 切 回 應, 也 常 發 現 會 形 成 雙 方 關 係 之 緊 張 此 類 模 式 的 發 展 常 是 因 委 辦 單 位 的 專 業 能 力 無 法 因 應 複 雜 的 更 生 人 家 庭 關 係 或 該 單 位 的 服 務 資 源 不 夠 多 元, 所 需 的 資 源 或 輔 導 就 必 須 重 回 到 更 生 保 護 會 人 員 的 肩 上, 委 辦 並 未 減 輕 分 會 的 工 作 負 荷 量 但 此 種 分 會 主 導 的 夥 伴 模 式 讓 更 生 保 護 會 能 對 個 案 有 較 清 楚 的 掌 握, 扮 演 個 案 管 理 者 角 色, 委 辦 專 業 團 體 的 介 入 較 傾 向 是 更 生 保 護 會 個 案 服 務 的 延 伸, 並 未 發 展 特 定 的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手 段 與 方 法 圖 4-3-1: 分 會 主 導 委 辦 配 合 取 向 監 所 進 行 返 家 準 備 更 保 分 會 篩 選 派 案 分 會 建 立 關 係 並 給 予 初 步 資 源 後 評 估 有 家 庭 需 求 派 案 委 託 單 位 委 辦 單 位 家 訪 協 助 委 託 單 位 與 個 案 建 立 關 係, 工 作 期 間 兩 者 可 依 各 自 擁 有 資 源 介 入 目 標 完 成 轉 回 分 會 計 畫 委 託 單 位 介 入 6-9 個 月 後 需 由 分 會 監 督 評 核 84

共 同 合 作 模 式 共 同 合 作 模 式 意 指 分 會 和 委 辦 單 位 會 依 據 入 監 輔 導, 問 卷 調 查 出 監 的 評 估, 分 會 工 作 員 與 委 辦 單 位 進 行 個 案 討 論 會 議 來 決 定 是 否 開 案 這 是 因 應 初 期 合 作 時 經 常 出 現 開 案 指 標 不 明 確 而 進 行 修 正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模 式 由 於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開 案 主 要 為 兩 類 為 主, 一 為 返 家 困 難, 一 為 高 風 險 家 庭, 委 辦 單 位 進 入 監 獄 進 行 輔 導, 並 篩 選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卻 不 符 分 會 的 篩 案 想 像 ; 有 時 候, 分 會 篩 選 派 案 後, 委 辦 單 位 卻 聯 絡 不 上 或 是 個 案 家 庭 無 意 願 接 受 服 務 的 狀 況, 委 辦 單 位 將 個 案 轉 回 所 以, 雙 方 乃 發 展 共 同 評 估 後 開 案 的 機 制, 並 確 立 未 來 個 案 服 務 的 方 向 此 類 的 工 作 模 式 分 會 的 主 導 性 高, 更 生 保 護 會 能 對 個 案 有 較 清 楚 的 掌 握, 雙 方 對 於 開 案 和 服 務 提 供 有 一 個 事 先 的 討 論, 對 於 個 案 的 服 務 比 較 有 一 致 性 的 方 向, 分 會 可 以 在 其 遇 到 特 殊 狀 況 時 可 協 助 討 論 處 理 之 支 援 角 色, 或 多 或 少 分 擔 分 會 不 少 的 個 案 負 荷 量, 但 委 辦 仍 保 留 拒 絕 受 案 的 權 力, 有 些 困 難 的 個 案 仍 必 須 留 置 在 分 會 工 作 員 的 手 上 圖 4-3-2: 共 同 合 作 模 式 監 所 委 辦 單 位 入 監 團 輔 更 保 分 會 與 委 辦 開 案 確 認 共 同 討 論 篩 案 標 準 委 辦 單 位 主 責 更 保 分 會 : 監 督 回 報 85

全 權 授 權 模 式 全 權 授 權 模 式 發 展 是 源 自 過 往 毒 品 危 害 中 心 個 案 工 作 授 權 模 式, 由 出 監 前 輔 導 到 返 回 社 區 提 供 連 續 性 服 務, 而 其 與 毒 品 危 害 方 案 不 同 處 為 兩 者 人 事 經 費 來 源 不 同, 目 前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所 使 用 的 緩 起 訴 金 無 法 獨 立 聘 請 人 力, 因 而 必 需 要 尋 找 到 不 需 依 賴 法 務 部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提 供 人 事 費 用 的 委 辦 單 位, 並 有 服 務 更 生 人 家 庭 之 專 業 能 力 者, 方 能 有 足 夠 的 支 持 來 維 持 其 專 業 自 主 性, 也 才 能 信 任 來 全 權 授 權 予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執 行, 這 樣 的 委 辦 單 位 不 僅 接 受 更 生 保 護 會 之 委 託 派 案, 亦 可 接 受 其 他 單 位 之 轉 介, 然 而 此 種 可 全 權 授 權 的 模 式 在 目 前 全 面 執 行 來 看 卻 顯 得 寥 寥 無 幾 此 模 式 委 託 單 位 獨 立 性 高, 接 受 分 會 轉 介 或 自 行 開 發 個 案, 縱 使 全 權 授 權, 該 委 託 單 位 多 元 的 個 案 來 源, 其 服 務 對 象 是 否 符 合 更 生 保 護 會 之 標 準, 仍 是 需 受 到 管 控, 委 辦 單 位 需 提 報 外 部 單 位 轉 介 之 更 生 人 家 庭 輔 導 個 案 名 單 予 更 保 分 會 確 認 是 否 為 更 生 人 家 庭 方 能 列 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之 補 助 個 案, 爾 後 可 獨 立 作 業, 僅 向 更 生 保 護 分 會 進 行 行 政 報 表 的 回 覆 ; 更 保 分 會 在 此 模 式 扮 演 行 政 監 督 者 之 角 色, 在 全 權 授 權 工 作 模 式 讓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工 作 員 由 監 所 開 始 有 機 會 接 觸, 減 少 更 生 人 返 回 社 區 後 要 再 大 海 撈 針 的 困 難, 而 對 於 委 託 單 位 的 服 務 內 容 也 較 少 監 控, 其 專 業 發 展 空 間 也 顯 得 較 為 寬 廣 圖 4-3-3: 全 權 授 權 取 向 監 所 委 辦 單 位 入 監 宣 導 返 家 準 備 委 辦 單 位 篩 案 分 會 同 意 開 案 介 入 提 供 部 份 服 務 並 篩 選 其 他 單 位 更 保 個 案 轉 介, 如 學 校, 里 長 委 辦 單 位 86 分 會 監 督 並 定 期 檢 核

(3) 委 託 辦 理 遭 遇 的 困 難 a. 委 託 經 費 的 限 制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的 經 費, 乃 是 由 各 地 分 會 或 委 託 單 位 以 方 案 的 方 式 向 各 地 方 法 願 申 請 緩 起 訴 金, 緩 起 訴 金 限 定 申 請 單 位 無 論 任 何 方 案 均 不 能 申 請 人 事 費 用, 僅 能 支 領 方 案 費 用, 規 定 每 一 個 案 訪 視 無 論 次 數 每 月 800 元 ( 要 求 至 少 一 次 ), 電 訪 160 元 等, 這 樣 的 限 制 一 方 面 造 成 各 地 分 會 難 找 委 託 單 位 且 有 些 單 位 則 在 有 限 的 資 源 下 無 法 長 久 持 續, 通 常 需 要 承 辦 其 他 方 案 來 維 持 人 事 成 本 其 實 我 們 面 臨 的 一 個 問 題 是 從 今 年 開 始, 從 101 年 開 始, 會 有 一 個 很 大 的 變 動, 因 為 我 們 跟 他 們 結 合 的 這 四 個 單 位, 他 們 一 樣 都 是 接 外 面 的 方 案, 然 後 最 大 宗 的 就 是 縣 政 府 的 高 關 懷, 我 們 是 人 家 的 part time 而 已, 他 們 也 是 半 義 務 性 質, 或 者 是 半 那 種, 算 是 做 功 德 的 性 質, 因 為 入 不 敷 出 嘛! (FMa) 剛 跟 他 們 分 享 毒 癮 個 案, 他 原 本 是 跟 媽 媽 姐 姐 住 一 起, 後 來 姐 姐 受 不 了, 搬 出 來 住, 我 們 個 案 的 姐 姐 還 是 很 擔 心 媽 媽 的 狀 況, 所 以 都 一 直 給 媽 媽 錢, 可 是 媽 媽 一 直 把 錢 給 弟 弟 吸 毒, 這 時 候 我 們 要 做 的 工 作, 要 對 姐 姐 媽 媽 個 案, 我 不 可 能 一 個 月 去 訪 一 次 就 可 以 做 完 這 三 個 東 西, 電 訪 也 不 可 能 只 訪 一 個 人 (FNa) 我 去 篩 多 重 問 題 的 人 當 我 把 這 個 個 案 交 給 他 的 時 候, 他 就 傻 眼 了, 他 會 覺 得 這 樣 的 個 案 來 講 的 話, 他 覺 得 做 我 們 這 個 方 案, 那 個 經 費, 還 有 人 力 要 耗 進 去, 是 不 敷 成 本 (FNa) 這 個 和 地 方 性 有 關 係, 像 因 為 我 們 是 都 會 區, 他 們 會 把 我 們 跟 縣 市 政 府 的 補 助 ( 比 較 )... 所 以 我 們 找 不 到 團 體 可 是 你 在 其 他 的 地 區 縣 市, 就 剛 講 澎 湖, 相 同 的 錢, 他 可 能 會 找 到, 而 且 可 能 會 比 較 好, 我 覺 得 就 有 地 域 性 的 差 異 (FNa) 我 們 又 常 常 就 是 找 不 到 人, 他 不 管 是 電 話 或 家 訪, 那 他 一 案 一 個 月 就 是 87

800 塊, 不 管 你 訪 幾 次, 那 你 沒 有 報 告 內 容 也 是 沒 有 辦 法 跟 我 們 交 差, 那 他 去 XX 鎮, 有 時 候 去 訪 一 次 沒 有, 電 話 先 找 不 到 人, 然 後 再 去 訪, 你 可 能 要 訪 個 兩 三 次, 可 能 都 還... (FSa) b. 委 託 單 位 人 員 專 業 度 與 流 動 由 於 經 費 的 限 制, 多 數 有 規 模 或 是 較 有 專 業 的 單 位 均 有 各 自 龐 大 的 業 務, 無 法 有 多 餘 的 人 力 來 兼 顧, 分 會 僅 能 尋 找 中 小 型 有 意 願 的 協 會 或 組 織, 這 樣 單 位 的 人 員 流 動 性 普 遍 高, 專 業 度 不 足, 委 人 員 流 動 的 結 構 問 題 間 接 影 響 到 了 方 案 的 執 行 與 成 效 社 工 他 們 因 為 年 資 都 很 淺, 你 要 跟 他 們 作 到 家 屬 的 諮 商, 其 實 很 困 難, 親 子 的 諮 商, 婚 姻 的 諮 商, 跟 他 們 的 困 境 的 諮 商, 其 實 都 很 困 難, 那 個 社 工 連 講 都 講 不 出 來, 真 的 很 困 難! (FMe) 因 為 負 責 社 工 一 直 換 手, 好 像 社 工 的 經 驗 也 不 是 很 夠, 中 間 大 概 換 了 兩 個 社 工, 這 個 社 工 好 像 做 到 十 月 還 十 一 月, 有 個 人 的 生 涯 規 劃, 就 沒 有 繼 續, 只 剩 一 個 月, 我 們 的 副 執 行 秘 書 一 直 在 訓 練 他 們 的 人, 因 為 他 們 的 經 驗 也 不 夠 (FNc) 這 個 社 工 只 是 幫 這 些 方 案 最 後 做 一 個 報 告, 方 案 不 是 他 去 執 行, 負 責 我 們 這 個 的 沒 有 社 工 背 景, 他 只 是 在 教 會, 他 很 熱 心, 熱 心 是 一 件 好 事, 你 會 一 直 不 斷 的 去 push 這 個 個 案, 他 的 社 會 連 結 能 力 就 很 差, 他 會 覺 得 這 個 家 庭 問 題 怎 麼 這 麼 多, 他 會 變 成 無 力 感, 他 的 專 業 性 可 能 就 有 點 問 題 (FNa) 他 都 鼓 勵 他 去 參 加 教 會 活 動, 但 是 在 提 供 就 業 資 源 或 一 些 資 源 相 當 薄 弱, 不 知 道 這 個 團 體, 像 有 個 團 契 也 是 一 樣, 他 都 一 直 鼓 勵 他 去 信 教, 沒 有 意 義, 這 樣 對 個 案 沒 有 實 質 協 助 (FNf) 說 專 業 嘛! 其 實 20 個 學 分 談 不 上 專 業, 包 括 報 表, 包 括 個 案 輔 導 紀 錄, 88

包 括 所 有 的 那 個 評 估 都 要 我 給 他 資 料, 我 教 他 怎 麼 做, 要 我 整 套 下 來 cover 他 他 有 時 候 就 是 來 給 我 就 是 整 堆 檔 案, 我 好 像 在 裡 面 撿 珍 珠 耶! 慢 慢 串 起 來, 慢 慢 串 起 來, 還 要 再 幫 他 再 去 問 他, 個 案 是 講 的 是 怎 樣, 還 要 去 幫 他 潤 飾, 因 為 坦 白 講, 他 的 文 筆 也 有 問 題, 那 個 表 達 能 力 啦! 因 為 畢 竟 那 個 所 謂 20 學 分 真 的 不 夠 啦! (FMd) c. 個 案 不 願 意 接 受 家 庭 服 務 多 數 委 託 單 位 會 進 入 監 所 辦 理 大 團 輔 小 團 輔 的 方 式 來 篩 選 個 案, 但 在 監 所 內 辦 理 團 體 時, 詢 問 受 刑 人 是 否 有 意 願 接 受 服 務 時, 可 能 因 當 時 情 境 有 較 高 的 配 合 度, 但 出 獄 後 接 受 服 務 的 意 願 變 低 遇 到 這 樣 的 問 題, 某 些 委 託 單 位 努 力 嘗 試, 但 會 感 到 挫 折 但 是, 如 有 觀 護 人 方 面 的 鼓 勵 和 配 合, 通 常 這 些 案 主 接 受 服 務 的 意 願 增 加 這 是 我 們 的 困 難, 我 們 發 現 他 自 己 也 勾 跟 家 庭 相 處 狀 況 是 有 問 題 的, 可 是 最 後 選 非 常 不 願 意 參 加, 最 常 發 現 電 話 是 假 的, 聯 絡 地 址 錯 誤, 很 多, 都 會 發 生 這 樣 的 問 題 (FNh) 在 監 獄 裡 面 都 好, 出 來 以 後 就 有 問 題 了 找 不 到 或 者 是 不 理 你 他 們 覺 得 保 護 管 束 答 應 就 好 了, 後 來 真 的 去 找 他 也 不 願 意 天 主 教 這 邊 就 是 說, 真 的 有 需 要 再 來 開 案, 願 意 讓 我 們 幫 忙 的, 我 們 再 來 開 案 (FNd) 目 前 個 案 都 是 從 更 保 或 觀 護 人 轉 介 過 來 直 接 開 案, 意 願 的 部 分 可 能 會 比 前 面 幾 位 來 得 好, 我 覺 得 各 占 一 半, 雖 然 有 一 些 是 非 志 願, 但 也 不 是 完 全 排 斥, 還 有 空 間 可 以... (FNg) 因 為 觀 護 人 轉 介, 他 們 就 會 直 覺 覺 得 觀 護 人 請 我, 我 一 定 要 來 報 到, 剛 開 始 有 一 些 個 案 會 覺 得 他 必 須 要 來 報 導, 不 然 觀 護 人 那 邊 沒 有 辦 法... (FNg) d. 更 生 人 家 庭 問 題 複 雜 度 委 託 單 位 工 作 人 員 是 否 有 足 夠 專 業 知 能 與 經 驗 來 處 理 複 雜 又 困 難 的 更 生 人 89

家 庭, 確 實 是 一 大 挑 戰 另 外, 更 生 人 身 份 所 帶 來 的 烙 印, 也 影 響 著 機 構 募 款 與 資 源 聯 結, 這 樣 的 烙 印 效 應 不 但 影 響 委 辦 單 位 的 承 辦 意 願, 更 影 響 更 生 人 復 歸 社 區 的 順 暢 性 大 家 都 覺 得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真 的 很 重 要, 可 是 每 個 家 庭 都 有 一 個 故 事, 還 要 看 他 的 家 庭 成 員 到 底 有 幾 個 人, 如 果 有 五 個, 假 設 只 有 五 個 問 題, 如 果 更 多, 一 拉 起 來 就 是 一 串 肉 粽, 都 是 一 個 社 工 要 處 理 的 事 情, 事 多 錢 又 少 (FNe) 挫 折 會 很 大, 因 為 我 最 近 接 到 一 個 個 案, 他 去 年 出 來 的 時 候, 他 太 太 特 地 把 他 帶 到 台 北 來, 他 做 一 整 年 好 好 的, 而 且 薪 水 到 了 兩 萬 八, 後 來 他 要 調 升 的 時 候, 他 自 己 覺 得 長 官 歧 視 他, 叫 他 拿 出 良 民 證, 他 拿 不 出 來 他 心 理 上 就 不 平 衡, 覺 得 別 人 都 加 薪 他 沒 有 加 薪, 他 就 辭 職, 回 到 家 就 把 他 一 整 年 賺 的 錢, 在 一 個 月 內 買 毒 品 吸 掉 了 他 老 婆 陪 伴 了 他 這 麼 多 年, 都 不 離 不 棄, 他 小 孩 子 也 大 了, 甚 至 他 老 婆 為 了 他 的 面 子, 都 不 讓 小 孩 知 道 他 爸 爸 曾 經 吸 毒 他 吸 了 毒 之 後 想 戒, 我 們 就 把 他 送 到 戒 毒 中 心, 當 天 又 跑 回 來, 又 進 去 再 去 戒 毒, 他 還 是 忍 受 不 住, 又 回 去, 這 樣 來 來 回 回, 我 們 那 時 候 就 覺 得 他 太 太 非 常 偉 大, 也 知 道 毒 癮 發 作 的 人 真 的 很 難, 還 有 家 庭 的 問 題, 不 是 這 麼 容 易, 一 個 毒 癮 你 要 去 做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真 的 社 工 員 可 能 挫 折 力 會 更 大 (FNa) 不 一 定 耶! 我 覺 得 不 一 定 一 定 要 限 定, 不 需 要 限 定 案 件 性 侵 也 不 好 作 啊! 性 侵 家 人 也 不 好 作 啊! (FMx) 竊 盜 的 也 一 樣 啊! 他 竊 盜 在 外 面 遊 蕩 不 回 家, 然 後 他 在 外 面 靠 偷 竊 為 生, 那 也 是 一 樣 不 好 作 啊! 應 該 不 是 案 件 的 問 題 (FMe) 他 們 的 社 工 也 都 很 年 輕, 雖 然 很 有 活 力, 但 是 遇 到 這 些 我 們 更 生 人 他 們 就 是 別 無 他 法, 他 沒 有 辦 法 去 解 決 (FSa) 更 生 人 真 的 現 在 還 是 會 被 標 籤 化, 有 些 地 方 滿 嚴 重 的, 不 只 是 就 業, 例 90

如 我 們 去 申 請 醫 療 一 些 協 助, 或 是 到 某 些 公 部 門 去 幫 他 連 結 一 些 資 源 的 時 候, 他 們 有 時 候 聽 到 他 是 更 生 身 份 的 時 候, 他 們 就 開 始 質 疑, 為 什 麼 要 幫 助 他 (N35) e. 方 案 期 程 與 行 政 工 作 方 案 原 先 的 設 定, 是 輔 導 追 蹤 半 年, 必 要 時 延 長 三 個 月, 然 而 對 此 期 程, 多 數 的 分 會 及 委 託 單 位 均 表 示 太 短 了, 應 該 依 照 案 家 需 求 進 行 評 估, 有 部 分 個 案 在 穩 定 一 陣 子 後 又 開 始 有 新 的 議 題, 限 制 期 程 反 而 會 限 制 服 務 輸 送 除 了 期 程 的 限 制 外, 各 地 分 會 與 委 辦 單 位 對 於 表 格 與 記 錄 的 填 報, 均 表 示 是 非 常 大 的 行 政 負 擔, 目 前 各 委 託 單 位 並 無 統 一 的 紀 錄 格 式, 被 要 求 要 上 系 統 填 寫 記 錄 與 報 表, 無 法 連 線 直 接 上 傳 那 時 候 法 務 部 的 原 則, 他 就 說 原 則 上 我 們 就 是 幫 助 六 個 月 啦! 六 個 月 以 後 就 交 給 我 們 的 更 生 輔 導 員, 事 實 上 我 覺 得 這 六 個 月 都 太 短 了! 不 要 去 限 制 六 個 月 由 我 們 來 評 估 啦! (FMb) 報 表, 我 們 那 個 團 體 他 都 不 會... 他 說 你 們 更 保 的 表 格 文 書 資 料 太 多, 要 寫 的 東 西 又 是 表 格, 要 報 告 資 料 東 西 太 多, 花 他 們 時 間, 不 但 社 工, 還 要 做 這 部 分 我 催 了 半 天, 當 他 給 我 這 樣 的 報 告, 這 還 算 寫 多 的, 有 時 候 就 兩 行, 我 拿 到 這 樣 的 東 西, 我 要 去 變 成 我 的 表 格, 甚 至 我 要 去 消 化, 變 成 我 們 工 作 人 員 去 寫, 要 花 很 多 時 間 去 填 報 表 (FNa) 甚 至 還 要 前 一 次 輔 導 記 錄 是 怎 麼 樣, 下 面 還 有 評 語, 還 有 輔 導 人 員 意 見, 他 就 覺 得 這 樣 他 花 在 一 個 個 案 上 面 時 間 太 多, 我 們 也 有 電 訪, 也 有 家 訪, 還 有 個 月 報 表 他 給 我 們, 還 是 要 重 新 再 謄 一 遍, 因 為 他 們 不 能 上 我 們 的 系 統 是 內 部, 不 能 對 外, 要 保 護 個 資 (FNa) f. 委 辦 單 位 專 業 自 主 與 分 會 期 待 的 落 差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所 要 求 的 個 案 記 錄 與 控 管, 對 專 業 工 作 員 而 言 沒 有 彈 性 與 空 91

間, 加 上 他 們 對 於 案 主 自 決 與 保 密 原 則 的 要 求 與 堅 持, 雙 方 的 合 作 產 生 緊 張 關 係 下 面 兩 方 的 文 本 對 照 可 以 呈 現 雙 方 的 觀 念 落 差 自 主 性 太 高, 我 們 要 求 的 一 些 資 料 他 沒 辦 法 提 供.. 他 們 不 願 意 把 在 他 們 執 行 過 程 中 的 個 案 資 料 給 我 們. 我 們 就 覺 得, 這 樣 我 們 接 手, 對 個 案 完 全 不 了 解, 如 果 個 案 有 困 難 複 合 性, 我 們 想 當 初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是 返 家 困 難, 他 家 裡 有 多 重 複 合 性 的 多 元 問 題, 我 們 不 知 道 XXXX 有 沒 有 能 力 解 決, 至 少 雙 方 知 道 的 話, 可 以 結 合 個 人 的 社 會 資 源 去 解 決, 他 們 這 方 面 很 堅 持, 我 們 覺 得 沒 辦 法 繼 續 合 作 下 去, 怕 到 時 候 後 面 出 現 一 些 問 題, 他 們 可 能 不 告 訴 我 們, 我 們 沒 辦 法 解 決, 後 來 就 決 定 換 單 位 和 團 體 (N4) 就 拿 記 錄 來 講, 我 們 記 錄 寫 完, 他 們 還 簽 約, 還 要 求 我 們 要 把 記 錄 的 檔 案 給 他 們, 譬 如 說 這 個 對 我 們 來 講 是 違 反 社 工 倫 理, 而 且 我 紀 錄 拿 過 去, 我 也 不 知 道 你 有 沒 有 改, 但 他 們 為 了 要 Key 那 個 電 子 檔, 是 要 拷 貝 我 們 的 記 錄, 我 說 這 樣 可 以 嗎? 這 是 違 反... 我 說 那 我 們 給 PDF 檔, 至 少 你 不 能 修 改, 我 們 主 管 說 不 行, 一 定 要.. 這 是 倫 理 問 題 啊! 我 們 也 不 知 道 你 中 間 修 改, 我 也 不 知 道 你 會 在 上 面 怎 麼 樣, 萬 一 個 案 有 調 閱 記 錄 的 權 力, 萬 一 真 的 向 法 院, 那 你 寫 的 怎 麼 樣, 我 們 要 負 責 啊!.(s25) 我 們 的 想 法 是 說, 我 們 可 以 跟 你 們 申 請 經 費, 那 如 果 有 一 些 相 關 的 成 果 需 要 我 們 提 供, 我 們 也 會 盡 力 配 合,... 他 們 就 是 希 望 可 以, 有 點 像 督 導 那 種 感 覺, 那 我 們 心 裡 面 是 覺 得 有 點 怪 怪 的, 因 為 他 們 的 專 業 又 沒 有 我 們 ( 笑 ) 來 得 久 (G4) 表 : 總 結 來 說, 委 辦 的 各 分 會 有 共 通 的 困 境, 依 據 其 不 同 的 委 辦 模 式 整 理 為 下 92

表 4-3-2: 委 辦 模 式 困 境 vs 模 式 特 性 困 境 模 式 共 同 困 境 模 式 特 性 的 困 境 分 會 主 導 模 式 共 同 合 作 模 式 全 權 授 權 模 式 a. 委 託 經 費 的 限 制 b. 委 託 單 位 的 專 業 度 不 足 與 流 動 c. 個 案 出 監 後 不 願 持 續 接 受 服 務 d. 更 生 人 犯 罪 類 型 與 家 庭 複 雜 度 高 e. 方 案 期 程 與 行 政 工 作 繁 複 f. 委 辦 單 位 自 主 性 與 分 會 期 待 落 差 二 家 支 方 案 工 作 人 員 的 實 務 經 驗 與 挑 戰 ( 一 ) 建 立 關 係 的 挑 戰 分 會 進 行 篩 選 後 派 案, 委 辦 單 位 補 充 性 角 色 若 專 業 性 不 足, 更 生 保 護 會 個 案 管 理 角 色 仍 承 受 大 部 分 家 庭 問 題 解 決 的 壓 力 ; 分 會 介 入 個 案 輔 導 較 深, 部 份 機 構 雖 專 業 但 因 堅 持 其 機 構 自 主 性 而 變 成 較 不 易 媒 合 成 功 分 會 與 委 辦 單 位 共 同 訪 視 與 開 案, 開 案 指 標 需 明 確, 否 則 易 發 生 兩 者 之 間 工 作 對 象 不 一 致 或 開 案 量 不 足 等 狀 況 分 會 全 權 授 權, 委 辦 單 位 亦 可 接 受 其 他 單 位 轉 介, 擁 有 評 估 開 案 的 裁 量, 較 不 易 掌 控 其 是 否 符 合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所 期 待 收 案 的 個 案 理 想 上,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對 象 是 6 個 月 即 將 出 獄 的 受 刑 人, 透 過 一 連 串 的 個 案 會 談 與 團 體 輔 導 服 務 來 準 備 其 返 家 或 協 助 其 與 家 人 維 繫 關 係 但 是, 這 些 受 刑 人 一 旦 出 獄 並 不 容 易 接 觸 或 建 立 關 係, 更 生 保 護 會 或 委 辦 單 位 必 需 運 用 一 些 策 略 或 誘 因 來 與 這 些 出 獄 的 受 刑 人 建 立 關 係, 甚 至 也 需 要 向 他 們 的 家 人 扮 演 助 人 的 功 能 性 角 色, 否 則 很 容 易 就 失 去 了 和 這 些 更 生 人 建 立 進 一 步 關 係 的 機 會, 任 務 的 挑 戰 性 極 高 從 訪 談 資 料 來 看, 如 果 工 作 人 員 可 以 藉 由 一 些 經 濟 補 助 及 福 利 轉 介 的 服 務 提 供, 或 多 或 少 可 以 獲 得 案 主 的 注 視, 才 能 逐 步 建 立 起 專 業 的 關 係 我 自 己 會 覺 得, 第 一 個 我 們 會 先 碰 到 一 定 是 個 案 本 人, 我 們 需 要 跟 他 建 立 關 係, 跟 個 案 建 立 關 係 之 後 才 有 辦 法 擴 展 到 他 的 家 人 有 一 些 個 案, 其 實 他 本 身 就 是 多 重 問 題, 我 們 光 解 決 個 案 的 問 題, 頭 已 經 很 痛 了, 有 時 候 會 心 有 餘 而 力 不 足, 有 時 候 單 一 個 案 他 自 己 問 題 就 很 多, 可 能 還 有 一 些 法 律, 他 的 欠 款 或 其 他 一 些 醫 療, 光 要 處 理 個 案 的 部 分, 可 能 就 需 要 花 一 些 93

時 間, 才 有 辦 法 再 去 深 入 到 他 的 家 人 (FNg) 他 像 監 所 他 們 用 通 知 書 來, 然 後 我 們 輔 導 員 去 訪 視, 那 像 裡 面 有 個 就 是 XX 的 部 份 的 話 就 是, 我 們 輔 導 員 去 訪 視 他 是 低 收 入 戶, 然 後 又 單 親 爸 爸, 又 養 了 六 個 女 兒, 所 以 他 的 部 份 的 話 就 是 後 來 輔 導 員 回 來 回 報 就 是 希 望 說, 因 為 我 們 那 時 候 有 開 辦 金 額 幼 苗 的 更 生 人 子 女 獎 學 助 學 金, 還 有 安 心 殘 捐, 所 以 我 們 就 是 有 帶 一 些 資 源 進 去 這 樣 子 (E15) 就 我 們 來 說,16 個 個 案 裡 面 很 多 都 是 沒 有 錢, 我 們 有 原 住 民 喝 酒 的, 從 早 喝 到 晚, 他 怎 麼 可 能 工 作, 就 是 錢 (FNe) 我 覺 得 應 該 先 解 決 他 家 庭 經 濟 的 問 題, 才 有 辦 法 (FNc) 發 現 我 們 個 案 就 是 失 業, 就 業 困 難, 就 經 濟 最 大 問 題 (FNh) 還 是 可 以 努 力, 我 手 邊 有 個 個 案, 因 為 吸 毒 變 成 精 神 疾 病, 就 是 幻 聽 幻 覺, 我 接 觸 他 十 年 了 上 個 禮 拜 他 拿 著 殘 障 手 冊 給 我, 因 為 通 過 了, 這 段 期 間 我 也 是 不 斷 的 跟 醫 生 聯 絡, 因 為 醫 生 會 說 他 是 因 為 吸 毒 造 成 的 身 心 障 礙, 取 得 證 明 (FNc) ( 二 ) 與 家 庭 工 作 的 挑 戰 從 訪 談 資 料 來 看, 家 支 工 作 人 員 也 提 到 與 家 庭 工 作 的 挑 戰, 很 多 更 生 人 和 其 家 庭 的 關 係 早 在 其 入 獄 之 前 已 經 破 壞 殆 盡, 如 今 再 次 返 家 將 面 對 許 多 挑 戰 性 的 任 務, 例 如 再 次 獲 得 家 人 的 信 任 獲 得 家 人 的 支 持 如 果 工 作 人 員 可 以 藉 由 一 些 服 務 案 主 的 行 為 改 變 或 勸 說 家 人 的 策 略, 或 可 增 進 家 人 的 支 持 照 理 講 是 雙 管 齊 下, 你 個 案 不 學 好, 叫 家 裡 怎 麼 去 支 持 他? 家 庭 功 能 那 麼 薄 弱, 怎 麼 去 支 持 他 (FNd) 他 也 想 回 去, 但 是 他 家 人 不 想 要 他 回 去, 而 且 又 有 保 護 令 的 問 題 (s69) 只 要 煙 毒 犯 多 進 去 幾 次, 那 個 就 算 有 家 人 也 不 會 支 持 了, 因 為 你 就 是 這 樣, 就 像 講 一 句 比 較 難 聽 的, 狗 改 不 了 吃 屎 (E31) 94

有 個 個 案, 可 能 他 之 前 家 人 不 相 信 他 說 的 話, 就 算 要 去 連 結 一 些 資 源 的 時 候, 或 是 要 去 申 請 一 些 福 利 資 源 的 時 候, 必 須 要 有 家 人 的, 像 全 部 的 戶 籍 謄 本 之 類 的, 他 要 跟 家 人 說 他 要 去 辦, 請 家 人 協 助 他, 因 為 要 家 人 的 印 章, 家 人 是 不 相 信 的, 這 個 部 分, 我 跟 家 人 談, 跟 家 人 確 認 我 請 他 去 辦 這 些 東 西, 因 為 我 不 能 一 直 幫 他 辦, 我 要 求 他 學 習 自 己 要 去 處 理 一 些 事 情,( 我 ) 要 跟 家 人 證 實 (FNg) 我 覺 得 服 務 個 案 是 對 的, 因 為 你 個 案 的 行 為 改 變 態 度 改 變, 家 人 看 到 了, 你 跟 他 的 關 係 就 可 以 建 立 了, 跟 家 人 的 關 係 也 可 以 建 立, 不 可 能 連 個 案 的 部 分 都 還 沒 去 著 手, 馬 上 跳 到 家 人 的 關 係 建 立 上 面 (FNc) 對 父 母 來 說, 他 通 常 已 經 不 知 道 可 以 再 為 他 們 做 了 什 麼 了, 然 後 就 是 那 種 你 只 要 不 要 鬧 事 就 好 了, 然 後 長 期 下 來, 他 對 我 們 去 關 心 的, 其 實 也 是 抱 著 很 高 的 那 種 會 防.. 如 果 我 們 要 接 觸 他 的 時 候, 他 還 是 會 防, 或 是 有 些 他 不 是 很 有 面 子 的 東 西, 他 不 見 得 會 去 跟 你 講, 那 我 們 的 實 施 的 那 個 時 間 又 很 有 限.(F3) 他 返 家 來 找 我 們, 找 我 們 找 我 們 就 說 他 想 接 回 小 孩, 但 是 小 孩 子 就 學 沒 有 錢, 然 後 他 就 把 他 的 小 孩 子 真 的 從 原 生 從 以 往 那 個 家 庭 接 回 來, 然 後 又 把 他 自 己 媽 媽 接 回 來, 協 助 他 們 住 在 那 個 小 小 的 公 寓 B36 他 大 媽, 一 直 這 樣 子 牽 住 他, 跟 他 的 小 孩... 因 為 他 的 孩 子 就 是 在 我 們 這 邊 做 課 輔, 所 以 先 用 孩 子 的 部 份 牽 住 他, 那 再 來 他 的 媽 媽 的 部 份 也 常 常 會 跟 我 們 聯 繫, 他 一 發 現... 我 們 講 難 聽 一 點 叫 做 我 們 的 眼 線, 他 一 發 現 他 孩 子 有 異 樣 的 時 候, 他 不 是 先 打 給 觀 護 人, 他 是 先 跟 我 們 講, 對, 那 我 們 再 一 起 來 想 辦 法, 看 是 我 們 怎 麼 處 理 (E26) ( 三 ) 因 應 再 犯 風 險 因 子 的 挑 戰 從 訪 談 資 料 來 看, 家 支 工 作 人 員 也 提 到 服 務 案 主 所 在 的 生 活 環 境 在 在 都 充 滿 了 再 犯 罪 的 風 險 因 子, 限 縮 了 家 支 工 作 人 員 的 工 作 空 間, 他 們 必 需 與 時 間 賽 95

跑 的 來 支 持 與 陪 伴 更 生 人 復 歸 社 區 這 個 復 歸 家 庭 的 歷 程 並 不 都 是 順 利 的, 充 滿 了 隨 時 讓 更 生 人 再 跌 倒 的 絆 腳 石, 例 如 來 自 社 會 對 他 們 的 標 籤 和 污 名, 可 以 讓 原 本 就 業 順 利 的 更 生 人 一 時 想 不 開 再 度 回 到 原 來 的 生 活 軌 跡, 例 如 再 次 吸 毒 或 犯 罪 可 能 有 人 偷 偷 跟 老 闆 講, 換 了 新 的 老 闆 叫 他 拿 良 民 證, 他 就 很 老 實 的 跟 老 闆 講, 因 為 我 一 直 鼓 勵 他, 你 要 以 工 作 的 態 度 讓 人 家 得 到 你 的 認 同 事 實 上 老 闆 覺 得 他 做 的 很 好, 可 是 他 心 理 上 就 不 平 衡, 覺 得 別 人 都 加 薪 他 沒 有 加 薪, 他 就 辭 職, 回 到 家 就 把 他 一 整 年 賺 的 錢, 在 一 個 月 內 買 毒 品 吸 掉 了.. 又 進 去 再 去 戒 毒, 他 還 是 忍 受 不 住, 又 回 去, 這 樣 來 來 回 回 (N34) 工 作 如 果 認 真 找, 老 闆 說 一 過 月 壹 萬 多 元 就 看 你 要 做 不 做, 有 時 在 後 面 說 更 生 人 什 麼 的, 就 對 你 印 象 很 壞, 有 時 回 去 說 等 消 息 都 等 很 久 的, 我 們 去 就 業 站 找 工 作 找 多 久 了, 說 坦 白 的 那 真 的 是, 生 活 是 其 實 每 個 人 都 有 一 過 悲 傷 的 過 去, 更 生 人 是 什 麼 事 情 被 關, 什 麼 因 素 出 來, 就 算 家 庭 有 支 持, 但 是 今 天 他 出 社 會, 朋 友 一 直 排 斥, 要 重 新 開 始 要 找 工 作, 但 是 被 社 會 的 人 在 排 斥 他 (J1) 有 時 警 察 來, 人 家 好 好 在 工 作, 警 察 找 個 麻 煩 什 麼 的, 老 闆 就 點 名 做 記 號 了, 有 時 汗 留 挾 背 被 找 去 問, 回 來 老 闆 就 叫 我 們 另 外 找 工 作 了 (J4) 好, 你 要 報 到, 那 請 你 拿 良 民 證 來, 其 實 他 們 都 開 不 出 來, 那 當 然 我 第 二 個 管 道 就 是 說 用 代 班 的 方 式, 保 全 我 們 都 用 代 班 的, 就 是 我 不 需 要 你 的 良 民 證, 就 避 開 了 嘛! 幫 他 們 找 臨 時 工, 最 多 的, 我 通 通 都 去 找 廟 會 (FS17) 我 們 不 斷 的 推 薦 他 各 種 或 提 供 他 各 種 管 道 的 協 助, 包 括 幫 他 創 業, 包 括 提 供 各 種 工 作, 他 每 次 的 想 法 都 是 先 就 是 拒 絕, 然 後 他 會 說 這 個 我 會 處 理, 這 個 我 自 己 會 做 得 到, 包 括 小 孩 子, 我 們 要 幫 他 送 到 課 輔, 只 是 在 旁 邊 一 條 街 而 已, 就 一 個 的 課 業 輔 導 的 一 個 場 所, 他 只 要 小 朋 友 下 課 去 那 邊 念 書, 他 也 覺 得 這 樣 子 是... 對 他 來 講 是 不 需 要 的 或 是 說 有 問 題 的, 甚 至... 他 只 是 接 96

送 小 孩 子 這 樣 就 好 了, 他 也 不 願 意, 他 說 他 會 教 小 朋 友 功 課 (F8) 更 生 人 真 的 現 在 還 是 會 被 標 籤 化, 有 些 地 方 滿 嚴 重 的, 不 只 是 就 業, 例 如 我 們 去 申 請 醫 療 一 些 協 助, 或 是 到 某 些 公 部 門 去 幫 他 連 結 一 些 資 源 的 時 候, 他 們 有 時 候 聽 到 他 是 更 生 身 份 的 時 候, 他 們 就 開 始 質 疑, 為 什 麼 要 幫 助 他 我 這 陣 子 碰 過, 他 真 的 需 要 醫 療 資 源, 因 為 他 現 在 必 須 要 長 期 去 看 醫 生, 我 到 醫 院 請 醫 院 的 醫 護 社 工 去 連 結, 社 工 的 回 應 是 他 因 為 吸 毒, 所 以 沒 辦 法 幫 他 連 結, 因 為 他 們 覺 得 他 會 再 犯, 但 是 真 的 毒 癮 再 犯 率 是 滿 高 的, 戒 是 要 戒 一 輩 子, 不 是 短 期, 但 是 他 們 直 接 就 標 籤, 變 成 連 結 失 敗 (FNg) 個 案 他 可 能 就 是 工 作 上 面, 他 想 要 穩 定, 他 就 會 想 他 要 離 開 這 個 地 方, 因 為 這 個 地 方 有 他 的 壞 朋 友, 他 會 想 要 往 外, 可 是 往 外 我 就 很 難 去 做 追 蹤, 可 是 他 如 果 往 外, 家 庭 跟 他 的 關 係 又 變 得 遠, 但 他 如 果 在 家 裡 面, 家 裡 面 很 緊 張, 而 且 家 庭 功 能 本 身 就 弱, 那 家 庭 功 能 本 身 弱 的 時 候, 你 要 去 提 升 他 的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其 實 就 已 經 是 一 個 困 難 度 很 高 了 (F2) 他 就 是 脫 離 不 了 毒 品 的 這 種 誘 惑, 你 叫 他 做 大 奸 大 惡 可 能 沒 有 辦 法, 可 是 這 個 東 西 他 就 沒 辦 法, 我 問 他 為 什 麼 去 沾 這 個, 他 說 當 時 他 老 婆 他 的 背 叛, 還 有 他 媽 媽 年 輕 的 背 叛, 丟 棄 他 們, 他 已 經 對 這 種 產 生 一 個 恨 意 了, 他 老 婆 又 背 叛 他, 又 離 開 他, 更 恨 啊! 他 對 這 種 親 情, 尤 其 是 女 性 那 種 恨, 他 有 恨 意, 但 是 又 渴 望 這 種 愛, 所 以 他 說 他 沮 喪 的 時 候, 他 會 去... 尤 其 他 開 貨 車, 他 會 去 尋 求 這 種 ( 吸 毒 ) 慰 藉 (F23) 三 方 案 參 與 人 參 與 方 案 的 經 驗 回 饋 從 民 國 100 年 9 月 開 始 搜 尋 各 個 更 生 保 護 分 會 的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計 畫 書, 可 以 發 現, 各 個 分 會 的 活 動 書 內 涵 大 致 相 似, 分 為 在 監 中 與 出 監 後 兩 個 階 段, 服 務 內 容 多 在 獄 中 多 為 進 行 大 團 輔 小 團 輔, 從 這 當 中 篩 選 高 風 險 家 庭, 97

或 是 返 家 困 難 的 個 案, 作 為 未 來 方 案 的 服 務 對 象, 出 獄 之 後 除 了 進 行 家 訪 電 訪 外, 也 針 對 案 家 所 需 進 行 資 源 連 結, 部 分 單 位 舉 辦 家 屬 團 體 聯 誼 活 動 年 節 活 動 等 等 然 而, 更 生 人 所 見 的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究 竟 為 何 呢? 哪 些 服 務 項 目 真 的 有 助 益 呢? 本 研 究 擷 取 深 度 訪 談 的 三 位 更 生 人 或 家 屬 的 觀 點 來 進 行 瞭 解 ( 一 ) 緣 起 : 如 何 開 始 進 入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首 先, 先 介 紹 三 位 受 訪 者 的 個 別 資 料, 如 下 表 表 4-3-3: 深 度 訪 談 受 訪 者 背 景 介 紹 化 名 身 份 背 景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阿 德 更 生 人, 約 30 多 歲 99 年 出 獄, 育 有 一 子 8 歲, 目 前 與 妻 子 孩 子 同 住, 接 受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協 助 約 一 年 多 在 監 時 獲 得 訊 息 自 願 請 委 辦 單 位 關 懷 家 裡 阿 明 更 生 人, 約 40 多 歲 小 娟 更 生 人 家 屬, 約 20 歲 育 有 一 女, 目 前 與 家 人 同 住, 接 受 更 生 保 護 會 與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協 助 約 一 年 多 家 中 三 男 二 女, 父 母 雙 亡, 其 大 弟 與 二 弟 分 別 因 強 盜 與 偷 竊 觸 法 在 監 時 宣 導 得 知, 出 監 後 因 腳 傷 需 經 濟 協 助 母 親 過 世 需 經 濟 協 助 第 一 位 受 訪 者 為 30 多 歲 雙 臂 刺 著 龍 鳳 的 阿 德, 育 有 一 子 年 約 8 歲, 目 前 與 妻 子 同 住,99 年 出 獄 後 接 受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已 約 一 年 多 阿 德 進 入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開 始 是 因 委 辦 機 構 有 進 入 監 所 內 服 務 與 個 別 談 話 輔 導, 而 阿 德 掛 念 著 在 監 外 的 妻 小 而 主 動 表 達 期 待 社 工 去 家 裡 訪 視 關 懷, 因 而 開 始 接 觸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第 二 位 受 訪 者 阿 明 年 約 50 多 歲, 育 有 一 女 已 在 念 大 學, 出 獄 後 和 妻 女 同 住, 由 更 生 保 護 會 協 助 所 引 見 安 排 的 受 訪 者, 同 時 也 剛 開 始 轉 介 委 辦 機 構 協 助 中 ; 阿 明 是 在 獄 中 接 收 到 更 生 保 護 會 的 宣 導 與 教 誨 師 在 其 出 獄 前 的 叮 嚀, 爾 後 在 出 獄 後 身 體 狀 況 不 佳, 導 致 就 業 困 難 與 經 濟 問 題 而 想 到 求 助 更 生 保 護 會, 經 更 生 保 護 會 協 助 後 引 入 委 辦 單 位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協 助 第 三 位 受 訪 者 為 較 為 沉 默 的 小 娟, 是 一 位 更 生 人 家 屬, 年 約 20 多 歲, 其 父 親 多 年 前 因 心 臟 疾 病 往 生, 家 中 三 名 弟 弟 均 因 強 盜 偷 竊 與 妨 害 性 自 主 等 處 以 不 98

同 刑 罰 與 保 護 管 束, 這 兩 年 又 遭 逢 母 親 因 病 往 生 而 使 家 中 經 濟 陷 入 困 境, 因 而 接 受 更 生 保 護 會 協 助 穩 定 其 生 活 秩 序 其 進 入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之 動 機 即 顯 得 比 前 兩 位 受 訪 者 被 動, 主 要 仍 為 經 濟 與 就 業 協 助, 其 路 徑 是 由 觀 護 人 轉 介 至 更 生 保 護 會, 更 生 保 護 會 聯 繫 評 估 後 轉 由 委 辦 單 位 進 行 後 續 協 助 ( 二 ) 服 務 : 建 立 關 係 阿 德 描 述 他 在 入 監 這 幾 年, 內 心 對 孩 子 有 著 很 深 的 虧 欠, 於 獄 中 經 常 也 擔 心 孩 子 知 曉, 因 此 縱 使 再 思 念 也 阻 止 妻 子 與 母 親 帶 兒 子 前 來 會 面 懇 親, 出 獄 後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委 辦 機 構 所 提 供 對 更 生 人 孩 子 的 活 動 與 服 務, 成 為 阿 德 為 孩 子 盡 心 的 一 個 管 道, 帶 孩 子 參 與 為 孩 子 所 開 設 的 才 藝 班, 而 因 此 與 委 辦 單 位 的 社 工 有 較 頻 繁 的 互 動, 建 立 深 入 關 係 阿 明 也 是 因 著 孩 子 開 始 與 更 生 保 護 體 系 建 立 起 信 任 關 係, 在 獄 中 更 生 保 護 分 會 即 協 助 申 請 受 刑 人 家 庭 子 女 的 獎 助 學 金, 雖 然 許 多 人 會 礙 於 身 份 曝 光 而 不 願 申 請, 但 阿 明 很 務 實 的 看 待 這 項 福 利, 他 描 述 更 生 人 的 烙 印 降 低 許 多 更 生 人 的 求 助 意 願, 深 怕 申 請 獎 學 金 而 讓 子 女 父 母 為 受 刑 人 的 事 情 被 公 開 從 阿 明 的 分 享 在 獄 中 要 提 升 受 刑 人 出 獄 後, 能 與 資 源 建 立 關 係 而 有 勇 氣 求 助, 在 獄 中 即 需 傳 遞 更 生 人 去 烙 印 的 相 關 理 念, 幫 助 其 重 返 社 會 與 家 庭, 經 濟 補 助 本 身 僅 僅 是 福 利 協 助, 然 而 真 正 改 變 更 生 人 內 在 的 是 在 傳 遞 這 些 福 利 本 身 工 作 員 的 付 出, 此 為 後 續 長 期 關 係 建 立 的 開 始 我 們 是 犯 罪 人, 坦 白 講 也 有 點 自 卑, 剛 關 完 出 來, 求 助 會 怕 人 家 說 你 好 手 好 腳 的 也 來, 這 個 真 的 面 子 勇 氣 要 因 為 他 ( 更 保 分 會 ) 就 幫 他 們 辦 急 難 救 助 安 心 餐 卷 那 些, 是 後 來 我 們 看 評 估, 覺 得 說 是 可 以 加 入 我 們 這 個 方 案 的 你 看 那 個 XXX( 工 作 員 ) 小 小 的, 揹 那 個 二 袋 米 很 重, 還 爬 樓 梯 上 來 笑 我 們 住 二 樓, 看 了 很 捨 不 得 (I) 受 訪 者 小 娟 在 訪 談 中 對 於 一 開 始 的 關 係 建 立 顯 得 有 些 迷 惘, 因 家 中 狀 況 受 99

到 媒 體 關 注 而 使 得 多 種 財 援 要 進 入, 當 時 由 觀 護 人 轉 介, 更 生 保 護 分 會 在 當 下 為 剛 混 亂 中 的 家 庭 與 剛 失 依 的 家 人 提 供 協 助, 因 此 此 個 案 更 生 保 護 分 會 著 力 較 深, 訪 談 之 前 不 久 才 轉 介 予 委 辦 單 位 進 行 後 續 長 期 輔 導 ( 三 ) 意 願 : 接 受 服 務 受 訪 者 阿 德 是 在 委 辦 單 位 進 入 監 所 中 個 別 輔 導 而 自 願 參 與, 出 監 後 參 與 委 辦 單 位 所 舉 辦 的 親 子 活 動 兒 童 才 藝 班 與 其 他 節 慶 活 動 等 在 服 務 過 程 中, 工 作 員 也 成 為 其 夫 妻 關 係 衝 突 時 的 傾 聽 者, 當 阿 德 覺 察 到 回 到 社 區 中 容 易 受 到 過 去 朋 友 的 影 響, 委 辦 單 位 扮 演 其 回 到 社 區 後 要 重 新 構 建 不 同 於 過 去 社 交 時 網 絡 的 重 要 支 持 受 訪 者 阿 明 所 接 受 的 服 務 主 要 為 經 濟 援 助 與 就 業 媒 合, 但 後 因 其 身 體 狀 況 不 佳 而 使 醫 療 費 用 的 經 濟 協 助 成 為 主 要 工 作 目 標, 需 要 透 過 更 生 保 護 會 與 其 委 辦 單 位 評 估 來 聯 結 相 關 資 源 其 中 讓 阿 明 特 別 提 出 感 受 到 正 向 協 助 的 是, 過 程 中 委 辦 單 位 工 作 員 訪 視 關 懷 所 付 出 的 心 力, 阿 明 提 及 其 妻 子 與 女 兒 的 家 庭 支 持 從 獄 中 開 始 就 還 不 錯, 而 在 這 個 時 間 點 的 介 入 讓 阿 明 出 獄 後 的 家 庭 關 係 與 穩 定, 不 會 因 為 其 身 體 狀 況 的 變 化 與 就 業 不 穩 定 而 演 變 為 更 嚴 重 的 家 庭 危 機 受 訪 者 小 娟 所 接 受 的 服 務 主 要 為 經 濟 援 助, 因 為 其 弟 弟 為 保 護 管 束 個 案, 更 生 保 護 分 會 陪 伴 志 工 同 時 也 進 行 關 懷 訪 視 中, 除 了 經 濟 補 助 外, 其 感 受 到 志 工 的 訪 視 與 談 話 對 於 弟 弟 產 生 或 多 或 少 的 影 響, 而 更 生 保 護 分 會 也 積 極 推 動 志 工 的 輔 導 諮 商 技 術 的 繼 續 教 育, 小 娟 對 於 這 樣 陪 伴 人 力 的 投 注 有 正 向 回 應 他 是 對 我 弟 弟 很 有 幫 助 好 像 他 自 從 跟 xx 聊, 他 原 本 都 會 很 晚 回 家, 現 在 放 學 最 慢 也 六 點 就 到 家 了 (H15) ( 四 ) 復 原 的 力 量 受 訪 者 阿 德 談 到 讓 其 決 心 改 變 的 力 量 時, 他 認 同 家 庭 為 其 主 要 動 機, 尤 其 是 他 的 兒 子 是 最 大 的 復 原 力 100

讓 我 最 記 得 就 是 我 兒 子 小 時 候 讀 幼 幼 班 啦, 我 當 時 身 上 都 有 帶 槍, 刺 青 滿 身, 孩 子 看 到 這 些 摸 著 我, 我 就 說 : 痛 痛 喔 要 剪 剪 喔! 小 孩 子 以 為 我 們 受 傷, 就 去 拿 面 速 力 達 母 給 我 抹, 我 真 的 眼 淚 馬 上 掉 下 來, 想 說 兄 弟 路 我 真 的 要 繼 續 走 下 去 嗎? 那 時 候 小 孩 子 還 不 知 道 啦! 現 在 小 孩 子 長 大 了, 知 道 爸 爸 以 前 在 混 黑 社 會 刺 青 什 麼 的, 我 說 爸 爸 以 前 交 到 不 好 的 朋 友, 這 個 刺 青 是 以 前 隨 便 亂 畫 的 洗 不 掉, 我 兒 子 說 爸 爸 現 在 沒 有 交 壞 朋 友 了, 都 有 在 家 裡 受 訪 者 阿 明 也 提 到 他 的 妻 子 與 女 兒, 他 們 在 他 入 獄 前 後 就 很 支 持 他, 而 他 的 復 原 改 變 力 量 也 來 自 他 的 女 兒, 不 願 辜 負 孩 子 對 他 的 期 待 與 感 情, 在 有 自 己 家 庭 的 更 生 人 個 案 上, 孩 子 經 常 是 首 要 動 機 ( 五 ) 方 案 參 與 人 對 方 案 的 建 議 三 位 訪 談 者 對 於 國 內 更 生 保 護 體 系 的 建 議, 多 是 期 待 能 對 於 更 生 人 有 更 深 入 的 瞭 解 與 同 理, 阿 德 所 提 的 是 出 監 的 更 生 人 都 有 需 求, 也 需 要 幫 忙 但 是 許 多 的 內 在 障 礙 困 擾 著 他 們, 如 對 於 更 生 人 的 服 務 若 設 於 地 檢 署, 更 生 人 對 於 回 到 那 個 場 所 內 在 是 有 所 抗 拒 的, 而 就 業 輔 導 時 介 紹 的 工 作, 若 沒 深 入 瞭 解 更 生 人 特 殊 議 題 而 提 供 協 助, 更 生 人 求 職 也 經 常 是 處 處 碰 壁 ; 阿 明 則 是 表 示 要 以 短 暫 接 觸 來 得 知 更 生 人 的 內 在 需 求 僅 是 完 成 表 面 工 夫, 深 度 關 係 的 建 立 才 會 讓 更 生 人 更 勇 於 透 露 需 要 而 真 正 對 症 下 藥 的 提 供 協 助 對 啊! 更 生 人 ( 犯 罪 的 人 ) 他 們 的 思 想, 就 是 不 想 再 踏 入 地 方 法 院 或 地 檢 署 更 生 保 護 協 會, 就 是 輔 助 社 會 更 生 人, 而 更 生 人 他 們 最 需 要 的 就 是 安 排 輔 導 就 業, 但 是 你 協 會 設 在 地 檢 署, 他 們 想 說 : 唉! 又 要 進 去 ( 地 檢 署 ), 有 些 人 很 不 喜 歡 再 進 去, 因 為 那 種 地 方 算 是 古 時 候 官 司 纏 身 的 衙 門, 我 們 的 思 想 就 是 這 樣 (J13) 101

四 結 語 財 團 法 人 更 生 保 護 會 銜 命 法 務 部 推 動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依 據 該 方 案 的 規 劃 建 議 保 護 會 採 行 委 託 民 間 單 位 來 辦 理, 但 受 限 於 各 分 會 的 推 動 條 件 不 一, 發 展 出 兩 種 主 要 的 合 作 模 式, 一 是 自 辦, 這 是 少 數 單 位 ; 一 是 委 辦, 這 是 大 多 數 單 位 的 模 式 目 前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已 施 行 共 兩 年, 更 生 保 護 會 會 選 擇 自 辦 的 方 式 大 多 是 考 量 方 案 補 助 經 費 不 足 行 政 工 作 無 法 配 合 當 地 民 間 單 位 人 力 不 足 不 熟 悉 與 更 生 人 工 作 的 經 驗 等 因 素, 找 不 到 委 託 單 位 或 結 束 原 本 的 委 託 關 係, 以 致 於 無 法 達 到 更 生 保 護 分 會 的 期 待 至 於 委 辦 的 單 位 雖 然 居 多, 但 在 執 行 上 仍 會 受 到 委 辦 單 位 的 專 業 程 度 配 合 狀 況 而 有 不 同 的 夥 伴 關 係, 有 些 單 位 可 以 聘 任 專 業 人 員 來 執 行 業 務, 更 生 保 護 會 則 只 需 轉 介 個 案 和 行 政 聯 絡, 輕 鬆 許 多, 但 受 委 辦 的 單 位 一 旦 沒 有 經 費 聘 任 專 業 社 工 人 員, 合 作 之 路 就 很 不 穩 定 有 些 委 辦 單 位 並 無 聘 任 專 業 人 員, 以 兼 職 工 作 人 員 的 性 質 來 執 行 方 案, 則 更 生 保 護 會 的 領 導 比 較 明 顯 除 了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辦 理 方 式 外, 本 研 究 也 深 度 訪 談 執 行 工 作 人 員 及 方 案 參 與 人, 從 執 行 工 作 人 員 及 方 案 參 與 人 的 訪 談 資 料 顯 示, 和 這 些 更 生 人 及 其 家 人 工 作 不 是 一 件 很 簡 單 的 事 情, 從 建 立 關 係 到 協 助 其 復 歸 社 區 之 路 充 滿 挑 戰, 但 他 們 仍 然 表 達 一 些 因 應 這 些 挑 戰 的 實 務 策 略 例 如 工 作 人 員 可 以 透 過 一 些 具 體 實 務 或 福 利 轉 介 的 服 務 來 取 得 案 主 的 信 服, 也 可 以 找 出 案 主 得 以 向 上 發 展 的 復 原 力 因 素 ( 例 如 更 生 人 所 在 乎 的 孩 子 工 作 的 成 就 感 等 ), 更 可 以 透 過 專 注 傾 聽 或 關 懷 支 持 家 人 的 關 係 互 動 及 各 種 需 求 等, 這 都 或 多 或 少 可 以 打 動 方 案 參 與 人 的 意 願, 雙 方 的 信 任 關 係 可 以 繼 續 延 續 當 然, 工 作 人 員 只 是 方 案 參 與 人 的 生 活 網 絡 中 的 一 部 份, 這 些 更 生 人 所 在 的 生 活 環 境 隨 時 充 滿 了 讓 他 們 再 度 沈 淪 的 風 險 因 素, 例 如 雇 主 對 他 們 的 不 信 任 和 歧 視 家 人 對 他 們 的 不 信 任 和 孤 立 因 故 再 度 接 觸 毒 品 等, 不 是 工 作 人 員 可 以 完 全 防 堵 得 到 的, 更 需 要 工 作 人 員 更 有 耐 心 和 敏 感 度 來 回 應 方 案 參 與 人 的 各 種 風 險 因 素 102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鑑 於 更 生 人 返 回 社 區 後 的 再 犯 率 居 高 不 下, 法 務 部 於 民 國 98 年 10 月 開 始 推 動 辦 理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期 盼 提 供 更 生 人 及 其 家 庭 更 多 的 支 持 與 服 務, 協 助 更 生 人 與 其 家 庭 網 絡 恢 復 連 線, 以 促 成 他 們 能 夠 順 利 復 歸 社 會, 減 少 再 犯 實 施 至 101 年 8 月, 已 有 19 個 縣 市 的 更 生 保 護 會 或 自 辦 或 委 託 志 願 組 織 來 執 行 這 個 方 案, 目 前 共 計 有 667 戶 更 生 人 家 庭 參 與 參 加 此 方 案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在 勾 勒 出 台 灣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實 施 現 況, 並 透 過 美 國 和 日 本 兩 國 的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和 制 度 的 推 動, 來 理 解 台 灣 目 前 推 動 該 項 工 作 有 待 改 進 之 處 本 研 究 採 用 多 元 研 究 方 法 來 蒐 集 相 關 的 資 料, 首 先 從 文 獻 檢 索 美 國 和 日 本 兩 地 推 動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狀 況 再 從 更 生 保 護 會 的 工 作 員 和 委 辦 的 工 作 員 方 面 進 行 瞭 解, 藉 以 建 構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實 施 現 況 服 務 戶 數 服 務 模 式 執 行 困 境 等 面 向, 並 從 方 案 參 與 人 的 問 卷 回 覆 來 構 築 目 前 方 案 推 動 對 他 們 生 活 的 影 響 和 助 益 結 論 一 : 國 外 方 案 的 借 鏡 從 美 國 和 日 本 兩 地 推 動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特 色 來 看, 可 以 借 鏡 之 處 如 下 : ( 一 ) 服 務 的 對 象 聚 焦 : 美 國 大 多 數 的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都 有 聚 焦 的 對 象, 例 如 Greenlight Project La Bodega Familia 方 案 都 是 以 受 刑 人 聚 居 的 社 區 為 主 方 案 推 動 的 範 疇,Girl Scouts Beyond Bars 方 案 則 聚 焦 於 協 助 女 性 受 刑 人 和 其 子 女 間 親 子 關 係 的 重 建 即 使 日 本 的 環 境 調 整 流 程 之 規 劃, 還 會 先 調 查 受 刑 人 是 否 有 家 人 可 以 返 家, 對 於 無 法 返 家 的 受 刑 人 提 供 其 他 的 居 住 安 排, 對 於 可 以 返 家 的 受 刑 人 還 進 行 家 庭 訪 視, 確 定 家 人 是 否 準 備 好 接 納 受 刑 人 返 家, 並 訂 定 返 家 計 畫 ( 二 ) 官 民 的 夥 伴 關 係 : 美 國 的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大 多 都 由 法 務 單 位 提 供 經 費 的 挹 注 民 間 單 位 來 執 行 的 模 式 進 行, 最 重 要 的 是 官 方 在 此 家 庭 支 持 的 服 務 歷 程 中 並 未 缺 席, 官 方 的 觀 護 人 或 假 釋 官 仍 然 與 民 間 單 位 一 起 合 作, 一 103

方 面 以 官 方 的 角 度 和 民 間 單 位 合 作 來 提 供 家 庭 支 持, 一 方 面 監 看 受 刑 人 的 再 犯 風 險 因 素, 並 與 民 官 單 位 一 起 討 論 因 應 策 略 在 日 本 方 面, 更 生 保 護 大 致 屬 於 國 家 的 責 任, 保 護 司 聘 任 更 生 觀 護 官 來 執 行 各 項 環 境 調 整 的 工 作, 但 當 受 刑 人 返 回 家 庭 時, 除 了 轉 介 官 方 的 醫 療 或 就 業 資 源 外, 觀 護 官 還 會 連 結 民 間 更 生 保 護 會 資 源 給 更 生 人, 轉 介 協 力 雇 主 的 就 業 資 源 ( 三 ) 服 務 的 執 行 模 式 : 美 國 的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在 實 施 的 模 式 方 面 大 多 採 用 多 階 段 多 模 式 密 集 式 的 個 案 管 理 取 向, 從 受 刑 人 尚 在 獄 中 就 進 行 各 項 準 備 出 獄 的 輔 導 工 作, 並 在 出 獄 的 當 下 連 結 適 當 的 單 位 接 受 服 務, 最 終 以 順 暢 復 歸 社 區 為 目 標, 即 pre-release re-entry re-integration 三 階 段 的 復 健 模 式 ( 四 ) 服 務 的 理 論 觀 點 : 美 國 的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大 致 依 循 生 態 理 論 的 觀 點 來 看 待 受 刑 人 復 歸 社 區 的 生 活 脈 絡, 強 調 各 項 再 犯 風 險 的 資 源 連 結 ; 在 家 庭 關 係 的 修 補 方 面, 大 致 依 循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的 取 向, 期 待 透 過 改 變 家 人 的 認 知 觀 念 來 達 到 家 庭 關 係 的 修 復 在 日 本, 更 生 保 護 制 度 雖 然 沒 有 宣 告 明 顯 的 理 論 觀 點, 但 環 境 調 整 流 程 所 關 注 的 正 是 生 態 理 論 的 架 構, 強 調 受 刑 人 返 回 社 區 的 家 庭 環 境 和 社 區 資 源 之 友 善 性, 期 待 受 刑 人 能 夠 在 支 持 的 網 絡 下 順 暢 復 歸 社 區 ( 五 ) 全 面 性 服 務 的 模 型 : 從 美 國 的 家 庭 支 持 模 式 來 看, 這 些 方 案 的 服 務 內 容 相 當 多 元, 幾 乎 涵 蓋 食 衣 住 行 經 濟 扶 助 就 業 輔 導 家 庭 關 係 修 補 藥 酒 癮 戒 治 危 機 處 遇 等 全 面 性 的 套 裝 服 務, 方 可 彰 顯 服 務 效 果 在 日 本, 環 境 調 整 流 程 並 未 羅 列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但 從 劉 文 山 (2008) 的 更 生 保 護 制 度 介 紹 中, 觀 護 保 護 官 在 更 生 人 即 將 出 獄 之 前 就 會 進 行 出 獄 後 適 應 生 活 的 評 估, 並 進 行 分 類 的 處 遇 服 務, 例 如 無 法 返 家 的 更 生 人 可 以 進 住 政 府 規 劃 的 居 住 單 位, 可 以 返 家 者 基 本 上 可 以 獲 得 來 自 政 府 的 各 項 醫 療 就 業 等 需 求 的 滿 足 104

結 論 二 :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實 施 形 貌 從 方 案 參 與 人 的 調 查 問 卷 與 深 度 訪 談 資 料 顯 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實 施 情 形 如 下 : ( 一 ) 服 務 對 象 太 多 元 : 受 訪 者 家 庭 結 構 狀 況 多 為 單 身 更 生 人, 在 家 庭 關 係 的 結 構 上 包 含 了 尊 親 屬 與 子 女 代 的 組 合 由 於 家 庭 關 係 屬 性 的 多 元 性, 將 會 衍 生 出 多 元 化 的 家 庭 支 持 及 介 入 服 務 的 需 求, 對 於 家 支 工 作 人 員 在 回 應 其 需 求 方 面 將 會 具 有 技 巧 上 及 資 源 動 員 上 的 挑 戰 ( 二 ) 犯 罪 類 型 與 回 應 : 從 量 化 的 調 查 中 顯 示, 有 超 過 6 成 的 受 訪 者 曾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條 例, 並 且 有 相 對 較 高 比 例 的 再 犯 機 率, 凸 顯 出 藥 物 濫 用 戒 治 以 及 犯 行 認 知 方 面 需 加 強 介 入 的 需 求 然 而, 對 照 危 機 需 求 回 應 (RNR) 模 式 的 分 析, 在 所 有 犯 行 紀 錄 者 中, 僅 有 19.4% 表 達 了 藥 酒 癮 戒 治 上 的 需 求 在 相 對 高 犯 罪 比 例 與 再 犯 機 率 的 現 況 下, 更 生 人 並 未 表 達 藥 癮 的 戒 治 服 務 需 求, 增 加 其 再 犯 的 動 機 另 外, 在 深 度 方 談 的 資 料 中 顯 示, 許 多 更 生 人 在 返 回 社 區 後 暴 露 在 再 犯 的 風 險 因 子 之 中, 例 如 就 業 環 境 對 更 生 人 不 友 善 社 會 對 其 標 籤 及 污 名 化 家 人 及 朋 友 的 拒 絕 或 冷 漠 等 ( 三 ) 就 業 不 穩 的 回 應 : 受 訪 者 的 就 業 需 求, 比 較 調 查 中 所 顯 示 的 低 就 業 率 高 工 作 轉 換 頻 率, 以 及 各 式 導 因 於 犯 罪 紀 錄 對 於 求 職 與 穩 定 就 業 的 阻 礙, 並 參 考 現 行 方 案 偏 低 的 助 益 性 評 估 結 果, 凸 顯 更 生 人 的 穩 定 就 業 風 險 以 及 協 助 就 業 的 迫 切 需 求 ( 四 ) 服 務 模 型 的 助 益 : 本 研 究 依 據 多 變 項 建 構 三 種 服 務 模 式, 分 別 為 自 辦 模 式 純 委 辦 模 式 合 作 模 式 從 統 計 分 析 中 可 知, 合 作 模 式 的 服 務 似 乎 比 其 他 兩 項 服 務 模 式 在 因 應 需 求 的 服 務 數 量 上 及 方 案 的 滿 意 度 有 較 佳 的 評 價, 在 增 進 家 庭 支 持 和 降 低 再 犯 動 機 上 也 顯 示 成 效, 可 視 為 是 三 種 服 務 模 式 中 的 較 佳 取 向 從 這 個 研 究 結 105

果 來 看, 更 生 保 護 會 與 委 託 單 位 共 同 合 作 提 供 給 服 務 案 主 更 多 數 量 的 資 源 及 多 位 工 作 人 員 接 觸, 增 加 了 服 務 的 多 元 性 多 機 構 的 服 務 特 色 ( 五 ) 服 務 提 供 與 需 求 有 落 差 : 從 風 險 - 需 求 - 回 應 模 式 的 分 析 來 看,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在 關 懷 傾 聽 方 面 的 服 務 提 供 相 當 多, 也 受 到 更 生 人 的 高 度 評 價 然 而, 更 生 人 復 歸 社 區 最 高 的 風 險 因 子 及 需 求 項 目 是 經 濟 困 難 與 就 業 不 穩 兩 項, 目 前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在 這 兩 方 面 的 回 應 比 較 不 足, 這 會 影 響 與 這 些 更 生 人 和 其 家 人 建 立 關 係 的 困 難 在 犯 罪 的 類 型 方 面, 本 研 究 的 受 訪 者 多 為 曾 經 毒 癮 者, 毒 癮 的 再 犯 是 一 項 風 險 因 子, 但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在 戒 治 方 案 的 轉 介 或 提 供 比 較 少, 更 生 人 本 身 的 需 求 表 達 較 低 未 來,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服 務 內 容 應 該 因 應 更 生 人 的 再 犯 風 險 因 子 調 整 其 服 務 的 重 點 結 論 三 : 方 案 執 行 人 的 執 行 取 向 及 實 施 困 境 財 團 法 人 更 生 保 護 會 銜 命 法 務 部 推 動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依 據 該 方 案 的 規 劃 建 議 保 護 會 採 行 委 託 民 間 單 位 來 辦 理, 但 受 限 於 各 分 會 的 推 動 條 件 不 一, 發 展 出 兩 種 主 要 的 合 作 模 式, 一 是 自 辦, 這 是 少 數 單 位 ; 一 是 委 辦, 這 是 大 多 數 單 位 的 模 式 本 研 究 依 據 訪 談 資 料 進 一 步 細 分, 委 辦 的 單 位 特 色 和 分 工 關 係 在 細 分 另 三 種 次 模 式, 分 別 為 分 會 主 導 和 委 辦 配 合 模 式 分 會 與 委 託 單 位 共 同 合 作 模 式 分 會 全 權 委 託, 每 個 模 式 各 自 有 其 發 展 的 緣 起 夥 伴 關 係 服 務 特 色 等 的 建 立 目 前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已 施 行 共 兩 年, 或 多 或 少 都 遇 到 一 些 瓶 頸 有 些 更 生 保 護 會 會 選 擇 自 辦 的 方 式 大 多 是 考 量 方 案 補 助 經 費 不 足 行 政 工 作 無 法 配 合 當 地 民 間 單 位 人 力 不 足 不 熟 悉 與 更 生 人 工 作 的 經 驗 等 因 素, 找 不 到 委 託 單 位 或 結 束 原 本 的 委 託 關 係, 以 致 於 無 法 達 到 更 生 保 護 分 會 的 期 待 至 於 採 取 委 辦 方 式 的 分 會, 但 在 執 行 上 受 到 委 託 經 費 的 不 足 委 辦 單 位 不 足 委 辦 單 位 人 員 的 專 業 不 足 與 流 動 個 案 出 監 後 不 願 配 合 家 庭 問 題 106

複 雜 度 高 等 因 素, 也 有 分 工 夥 伴 關 係 建 立 的 挑 戰 之 處 雖 然, 方 案 的 委 辦 或 自 辦 的 發 展 歷 程 各 有 其 考 量 因 素 和 執 行 的 困 難, 但 從 焦 點 訪 談 或 深 度 訪 談 的 資 料 來 看, 執 行 工 作 人 員 面 對 很 多 實 務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但 有 些 工 作 人 員 仍 有 發 展 出 一 些 工 作 上 的 策 略 和 技 巧 例 如 與 更 生 人 建 立 關 係 必 需 藉 由 一 些 具 體 的 經 濟 補 助 或 福 利 服 務 的 提 供, 與 其 家 庭 工 作 則 必 需 雙 管 齊 下, 一 方 面 協 助 更 生 人 發 展 正 向 的 行 為 表 現 ( 例 如 穩 定 就 業 不 吸 毒 等 ), 另 一 方 面 也 要 能 提 供 家 人 具 體 的 福 利 服 務 以 確 立 助 人 的 角 色, 例 如 提 供 福 利 申 請 的 資 訊 兒 童 或 老 人 的 照 顧 服 務 轉 介 經 濟 或 就 業 協 助 等 然 而, 許 多 工 作 人 員 仍 然 分 享 輔 導 工 作 的 挑 戰, 例 如 許 多 更 生 人 復 歸 社 區 後 很 容 易 失 聯 或 遇 到 挫 折, 例 如 來 自 社 會 的 標 籤 和 污 名 來 自 家 人 獲 朋 友 的 拒 絕 接 納 來 自 就 業 市 場 上 的 偏 見 對 待, 更 生 人 很 容 易 就 自 暴 自 棄 陷 入 再 次 吸 毒 或 犯 罪 的 境 地, 以 致 之 前 的 輔 導 成 效 前 功 盡 棄, 是 一 種 很 沒 有 成 就 感 的 輔 導 工 作 最 後, 從 三 位 受 訪 更 生 人 的 訪 談 中 可 以 得 知, 更 生 人 的 意 願 高 社 工 人 員 的 關 係 建 立 良 好 家 人 中 所 激 發 的 復 原 動 力 等 都 會 促 進 更 生 人 與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接 近, 也 相 對 感 覺 方 案 服 務 有 所 助 益 建 議 一 :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精 神 符 合 矯 治 處 遇 典 範 的 移 轉 在 台 灣, 法 務 部 所 推 動 的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強 調 修 補 受 刑 人 出 獄 後 的 家 庭 關 係, 順 暢 其 復 歸 社 區 的 適 應, 相 當 符 合 目 前 國 際 的 復 健 取 向 矯 治 處 遇, 具 有 前 瞻 性 例 如 美 國 在 1990 年 代 所 經 歷 的 司 法 矯 治 典 範 轉 變, 從 監 禁 處 罰 的 取 向 逐 漸 轉 向 更 生 矯 治 和 司 法 處 遇 併 陳 的 模 式 (Wilson, Cheryachukin, Davis, Dauphinee, Hope, Gehi, 2005), 最 後 終 於 建 構 出 三 階 段 的 處 遇 模 式 的 矯 治 處 遇, 分 別 出 獄 前 的 輔 導 出 獄 轉 銜 輔 導 復 歸 社 區 輔 導, 司 法 單 位 規 劃 合 宜 的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協 助 出 獄 的 受 刑 人 順 暢 轉 銜 而 復 歸 社 區, 轉 變 成 為 一 般 的 市 民 ( 美 國 矯 治 協 會,2000), 對 於 再 犯 率 的 降 低 或 多 或 少 都 有 助 益 美 國 布 希 總 統 甚 至 在 2008 年 4 月 簽 署 一 the Second Chance Act, 配 置 專 款 來 進 行 受 刑 人 轉 銜 社 區 之 各 項 服 務 又 如 日 本 在 2007 年 通 過 更 生 保 護 法, 針 對 出 獄 的 受 刑 人 107

進 行 分 類 的 處 遇 規 劃, 無 法 返 家 的 安 排 特 別 的 保 護 措 施 或 安 置 收 容, 對 於 可 以 返 家 者 提 供 完 善 的 返 家 準 備 和 適 應 計 畫, 以 順 暢 其 復 歸 社 區 然 而, 目 前 台 灣 的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計 畫 仍 屬 試 辦 方 案 的 性 質, 矯 治 處 遇 的 取 向 仍 未 確 定, 以 致 相 關 的 經 費 及 人 力 的 配 置 規 劃 並 不 明 確, 以 致 目 前 方 案 的 推 動 仍 顯 顛 頗 未 來 台 灣 的 矯 治 處 遇 的 政 策 或 制 度 是 否 走 向 美 國 或 日 本 的 復 健 與 處 罰 合 併 的 取 向, 需 要 法 務 部 慎 重 的 討 論 與 規 劃 如 果 法 務 部 認 定 復 歸 社 區 是 未 來 矯 治 處 遇 方 向, 家 庭 支 持 是 這 項 處 遇 模 式 的 重 要 元 素 之 一, 則 可 以 仿 效 美 國 訂 定 三 階 段 的 處 遇 模 式, 從 受 刑 人 尚 在 監 獄 內 就 要 開 始 協 助 他 們 與 原 來 的 家 庭 接 觸, 並 輔 導 他 們 與 家 庭 重 新 建 立 關 係 ; 接 著 並 在 出 獄 後 的 轉 銜 階 段 內 派 專 業 人 員 積 極 與 家 庭 接 觸 訪 問, 提 供 返 家 的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與 經 濟 補 助, 協 助 其 順 利 適 應 社 區 生 活 ; 最 後, 再 指 定 固 定 的 機 構 或 單 位 持 續 在 更 生 人 復 歸 社 區 的 適 應 歷 程 中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持 和 服 務, 降 低 其 再 犯 風 險 因 子 的 影 響, 增 進 其 家 庭 的 支 持 和 社 區 的 接 納, 如 此 才 能 真 正 降 低 他 們 的 再 犯 率 如 果 這 是 法 務 部 的 矯 治 處 遇 取 向, 就 應 該 正 式 推 動 訂 定 辦 法 或 正 式 立 法, 並 編 列 正 式 預 算 執 行 之, 才 能 強 化 更 生 人 的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推 動 建 議 二 : 強 化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推 動 的 各 項 助 力 元 素 目 前,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推 動 是 由 各 地 的 更 生 保 護 會 主 責, 由 於 更 生 保 護 會 原 來 就 有 許 多 有 關 更 生 人 追 蹤 關 懷 的 業 務 要 做, 這 項 方 案 的 推 動 原 來 是 希 望 透 過 的 規 劃 是 由 更 生 保 護 會 主 責 委 託 給 各 縣 市 的 社 福 單 位 或 社 工 相 關 的 專 業 機 構, 事 實 上 的 發 展 不 若 預 期 從 本 研 究 的 調 查 資 料 中 顯 示, 這 項 規 劃 的 理 念 受 限 於 各 縣 市 承 辦 的 相 關 單 位 稀 少 委 辦 經 費 額 度 不 具 吸 引 力, 沒 有 很 多 承 辦 單 位 參 與 這 項 工 作 的 推 動 目 前, 各 分 會 的 委 辦 關 係 端 視 地 域 性 的 專 業 機 構 的 多 寡 服 務 幅 員 的 分 佈, 以 致 發 展 的 模 式 歧 異 性 大, 對 於 未 來 建 立 一 套 更 生 人 的 家 庭 支 持 模 式 並 非 益 事 從 方 案 參 與 人 的 回 應 來 看, 由 分 會 和 委 辦 單 位 合 作 服 務 的 模 式 是 比 較 能 發 揮 家 庭 支 持 功 能 的 取 向, 主 要 反 映 的 是 兩 個 單 位 工 作 人 員 密 集 的 接 觸 多 元 資 源 的 投 入, 讓 方 案 參 與 人 感 受 到 被 關 懷 和 協 助, 這 108

和 當 時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委 辦 規 劃 初 衷 ( 期 待 能 夠 委 託 民 間 機 構 ) 並 未 實 現 在 強 化 這 個 方 案 推 動 的 助 力 元 素, 建 議 如 下 : ( 一 ) 確 立 穩 定 的 財 源 : 目 前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推 動 所 依 據 的 財 源 主 要 是 法 院 的 緩 起 訴 金, 該 財 不 但 不 穩 定, 還 限 制 經 費 項 目 的 支 出, 例 如 不 得 使 用 於 人 事 費, 而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推 動 最 需 要 的 就 是 能 夠 提 供 密 集 性 服 務 的 專 業 人 力, 未 來 如 何 確 立 穩 定 的 財 源 將 是 推 動 這 項 方 案 的 一 項 重 要 的 助 力 ( 二 ) 服 務 對 象 的 聚 焦 : 目 前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服 務 對 象 相 當 多 元, 挑 戰 更 生 保 護 會 及 委 辦 單 位 的 人 力 專 業 性 和 資 源 多 樣 性, 例 如 許 多 方 案 的 參 與 人 老 老 少 少 都 有, 又 要 處 理 尊 親 屬 的 照 顧 議 題, 又 要 處 理 幼 年 子 女 的 照 顧 議 題, 資 源 屬 性 不 同 從 國 外 的 相 關 方 案 來 看, 服 務 對 象 若 能 有 地 域 性 的 聚 焦 犯 罪 類 型 的 聚 焦 家 庭 關 係 類 型 等, 對 於 執 行 方 案 的 專 業 人 力 應 該 有 助 於 其 專 業 能 力 的 累 積 和 專 精, 對 於 各 分 會 的 資 源 配 置 也 能 專 注 如 果 這 些 聚 焦 家 庭 方 案 執 行 一 段 時 間 後, 法 務 部 可 以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制 訂 服 務 的 指 導 手 冊 做 為 未 來 新 進 人 員 的 參 考 ( 三 ) 專 業 人 力 的 培 育 : 目 前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理 想 是 委 託 地 域 性 的 專 業 人 力 來 服 務, 但 方 案 本 身 的 財 務 結 構 及 行 政 要 求 專 業 機 構 對 於 更 生 人 族 群 不 熟 悉, 經 常 令 區 域 性 的 專 業 人 力 卻 步 從 目 前 方 案 的 推 動 模 式 來 看, 各 分 會 即 使 找 到 委 託 單 位 委 辦 業 務, 本 身 仍 無 法 自 身 而 外, 經 常 需 要 介 入 有 關 更 生 人 所 需 的 經 濟 或 就 業 資 源 的 提 供, 為 什 麼 不 就 由 更 生 保 護 會 的 工 作 人 員 來 執 行 這 項 方 案? 或 更 生 保 護 會 的 工 作 內 加 入 家 庭 支 持 的 理 念? 因 此, 培 育 專 業 的 人 力 應 該 是 未 來 推 動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重 要 助 力, 法 務 部 可 以 一 方 面 可 以 建 立 溝 通 平 台, 讓 區 域 內 的 相 關 專 業 機 構 瞭 解 109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例 如 辦 理 相 關 的 研 討 會 研 習 會 ( 含 繼 續 教 育 學 分 ) 研 究 案 等,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調 訓 更 生 保 護 會 的 工 作 員, 強 調 家 庭 支 持 的 理 念, 加 入 其 原 有 的 工 作 模 式 中 ( 四 ) 強 化 轉 銜 機 制 : 從 本 研 究 所 蒐 集 資 料 來 看, 很 少 有 更 生 人 在 出 監 之 前 能 與 即 將 服 務 的 工 作 人 員 見 面 或 輔 導, 許 多 需 要 家 庭 支 持 的 更 生 人 其 實 是 由 分 會 的 工 作 員 轉 介, 缺 乏 轉 銜 之 前 的 見 面 機 會 另 外, 有 些 更 生 人 在 獄 內 的 氛 圍 下 同 意 參 與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一 旦 出 獄 後 就 表 達 沒 有 意 願, 也 是 復 歸 社 區 的 轉 銜 機 制 失 靈 其 中, 有 幾 個 分 會 在 委 辦 時 就 與 委 辦 單 位 一 起 進 監 獄 與 受 刑 人 見 面, 並 加 以 介 紹 和 說 明, 建 立 初 步 關 係, 對 於 後 續 的 轉 銜 輔 導 有 所 助 益, 中 華 紅 心 字 會 其 即 由 對 入 監 受 刑 人 家 庭 進 行 服 務, 若 由 此 出 發 點 開 始 推 動 出 監 後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時, 或 可 回 應 轉 銜 與 服 務 斷 裂 的 問 題, 詳 見 附 錄 二 : 98 年 的 計 畫 及 評 估 報 告 ( 五 ) 全 面 性 服 務 內 容 的 發 展 : 從 國 外 和 台 灣 的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來 看, 受 刑 人 復 歸 社 區 支 持 牽 涉 一 段 複 雜 的 適 應 歷 程, 這 是 一 種 從 正 式 的 社 會 控 制 到 非 正 式 的 社 會 控 制 轉 銜 歷 程 (Petersillia, 2003) 處 遇 服 務 的 提 供 應 始 於 監 獄 ( 事 先 進 行 RNR 的 評 估 ) 經 過 轉 銜 復 歸 社 區 三 個 階 段, 而 各 個 階 段 所 牽 涉 的 的 工 作 人 員 相 當 多 元, 例 如 在 矯 治 機 關 中 的 諮 商 師 假 釋 官 警 察 等, 在 轉 銜 及 復 歸 社 區 階 段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家 人 社 區 成 員 觀 護 人 雇 主 神 職 人 員 等, 這 些 人 一 起 組 成 一 個 工 作 團 隊 來 協 助 受 刑 人 順 利 復 歸 社 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復 歸 社 區 的 歷 程 中, 工 作 人 員 可 以 採 取 個 案 管 理 的 方 式 提 供 以 需 求 為 考 量 (need-based) 的 套 裝 服 務 服 務, 服 務 內 容 幾 乎 涵 蓋 食 衣 住 就 業 輔 導 家 庭 關 係 修 補 藥 酒 癮 戒 治 危 機 處 遇 等 同 時, 這 個 歷 程 要 能 順 暢 進 行 也 牽 涉 到 個 案 管 理 的 工 作 團 隊 中 也 會 牽 涉 是 案 主 的 需 求 和 風 險 來 調 整 提 供, 所 牽 涉 的 個 110

案 管 理 全 面 性 的 套 裝 服 務, 方 可 彰 顯 服 務 效 果, 詳 細 的 歷 程 請 看 下 圖 表 5-1: 轉 銜 復 歸 服 務 連 續 性 合 作 模 式 在 監 有 系 統 的 轉 銜 社 區 復 歸 風 險 與 需 求 評 估 出 獄 轉 銜 計 畫 確 認 轉 銜 計 畫 再 評 估 與 調 整 監 督 追 蹤 再 評 估 獄 中 處 遇 社 區 處 遇 個 案 管 理 者 與 復 歸 工 作 團 隊 成 員 矯 治 諮 商 者 雇 主 警 察 假 釋 官 各 項 服 務 提 供 者 家 庭 觀 護 人 神 職 人 員 正 式 社 會 控 制 非 正 式 社 會 控 制 來 源 :Taxman et al.2002b 111

參 考 書 目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資 料 (2011) 在 監 受 刑 人 統 計 分 析 網 站 檢 索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31717291695.pdf 檢 索 日 期 100 年 4 月 25 日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2010) 受 刑 人 出 獄 後 再 犯 罪 統 計 分 析 網 站 檢 索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0751931893.pdf 檢 索 日 期 100 年 4 月 25 日 江 振 亨 (2003) 從 受 刑 人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模 式 談 社 會 工 作 理 念 在 矯 治 機 構 之 運 用, 社 區 發 展 季 刊,103:275-285 劉 文 山 (2008) 日 本 更 生 保 護 制 度 之 研 究,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Adams, D. & Fischer, J. (1976). The effects of prison residents community contacts on recidivism rates. Corrective and social psychiatry and journal of behavioral technology, methods, and therapy, 22, 21-27. American Correctional Association, Pre-Release/Reintegration: A Survey Summary, Corrections Compendium August (2000):7-15. Bartol, C. R. and Bartol, A. N. (2012) Current Perspectives in Forensic Psychology and Criminal Behavior. Thousand Oak, CA: Sage Publications, Inc. Braman, D. and Wood, J. (2003) From one generation to the next: How criminal sanctions are reshaping family life in urban America. In Prisoners Once Removed: the Impract of Incarceration and Reentry on Children, Fmailies, and Community. (Eds) J. Travis and m. Waul. Washington DC: the Urban Institute Press. P. 157-188. Burstein, J. (1977). Conjugal Visits in Prison. Lexington, Massachusettes: Lexington Books. Corrections Corporation of America, 2012, July 24, On Pre-release and Reentry Services, http://www.cca.com/static/assets/09-0910-researchinstitute-whitepaper.pdf Cullen, F. T. and Gendreau, P. (2000) Assessing correctional rehabilitation: Policy, practice, and prospects. In J. Horney (ed.) Criminal Justice 2000, volume 3: Policies, Processes, and Decisions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p. 109-175.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the Programs,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NCJ 182410. DeLisi, M. and Conis, P. J. (2010) American Corrections: Theory, Research, Policy, and Practice. Sudbury, MA: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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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一 :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與 生 活 適 應 的 調 查 問 卷 116

各 位 受 訪 者 :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與 生 活 適 應 的 調 查 你 好, 我 是 台 大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的 鄭 麗 珍 教 授, 我 目 前 正 在 進 行 一 項 有 關 更 生 人 返 家 後 的 家 庭 支 持 與 生 活 適 應 的 研 究 調 查, 希 望 你 能 接 受 這 份 問 卷 的 訪 談, 分 享 你 的 返 家 經 驗, 你 的 看 法 和 意 見 很 重 要, 期 待 這 項 調 查 的 資 料 能 提 供 政 府 未 來 訂 定 更 友 善 的 更 生 人 政 策 想 要 提 醒 你 的 是, 這 份 問 卷 都 將 經 由 工 作 人 員 跟 你 進 行 面 訪, 且 所 蒐 集 到 的 各 項 資 料 我 們 都 會 予 以 保 密, 不 會 外 流, 在 問 卷 上 你 不 需 要 填 寫 你 的 名 字, 所 獲 得 的 資 料 也 只 會 用 於 此 研 究 分 析 之 用, 我 們 會 將 所 有 的 問 卷 一 起 分 析, 不 會 將 你 的 問 卷 資 料 個 別 呈 現, 研 究 一 旦 完 成 後, 問 卷 就 會 完 全 的 銷 毀, 敬 請 放 心 的 填 答 記 住, 這 份 問 卷 的 每 個 題 目 的 答 案 沒 有 對 或 錯, 都 是 有 關 於 你 的 個 人 經 驗, 所 以 請 你 盡 可 能 的 回 答 每 一 題 或 勾 選 一 個 最 符 合 你 的 答 案 為 了 感 謝 你 的 幫 忙, 在 你 填 完 這 份 問 卷 後, 我 們 會 送 你 100 元 的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禮 券 作 為 答 謝, 我 們 會 請 你 簽 領 禮 券, 但 禮 券 金 額 並 不 會 算 入 你 的 所 得, 簽 領 的 資 料 也 僅 作 會 計 存 檔 查 核 使 用 如 果 你 對 於 調 查 有 進 一 步 的 垂 詢, 請 轉 知 在 場 訪 談 的 工 作 人 員, 我 會 盡 快 與 你 聯 絡 再 一 次 感 謝 你 的 幫 忙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鄭 麗 珍 教 授 葉 依 琳 研 究 助 理 上 117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一 首 先, 我 想 問 的 是 有 關 你 個 人 的 基 本 資 料, 請 依 據 你 的 實 際 狀 況 來 回 答 1. 請 問 你 從 何 時 開 始 參 與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2. 居 住 地 區 : 3. 年 齡 : ( 民 國 年 出 生 ) 4. 性 別 : (1) 男 (2) 女 5. 你 的 教 育 程 度 為 : (1) 不 識 字 (2) 小 學 程 度 (3) 國 中 程 度 (4) 高 中 ( 職 ) 程 度 (5) 大 學 ( 專 ) 以 上 (6) 其 他 6. 你 的 婚 姻 狀 況 為 : (1) 未 婚 (2) 己 婚 (3) 離 婚 (4) 喪 偶 7. 請 問, 目 前 與 你 同 住 的 是 誰?( 可 複 選 ) (1) 父 親 (2) 母 親 (3) 岳 父 / 公 公 (4) 岳 母 / 婆 婆 (5) 配 偶 (6) 兒 女 (6 歲 以 下 ) 人 (7) 兒 女 (6-12 歲 ) 人

(8) 兒 女 (12-18 歲 ) 人 (9) 其 他 親 友, 請 說 明 8. 請 問, 你 現 在 住 的 房 子 是 誰 的? (1) 父 母 的 房 子 (2) 子 女 或 兄 弟 姊 妹 的 房 子 (3) 自 己 買 的 房 子 (4) 租 的 房 子 (5) 借 住 親 友 家 中 (6) 借 住 政 府 的 房 子 ( 平 價 住 宅 / 收 容 所 ) (7) 其 他 ( 請 說 明 ) 9. 請 問, 你 滿 18 歲 以 後, 曾 被 定 罪 的 犯 罪 類 型 及 次 數 為 ( 可 複 選 ): (1)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 次 ) (2) 殺 人 ( 次 ) (3)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條 例 ( 次 ) (4) 傷 害 ( 次 ) (5) 詐 欺 ( 次 ) (6) 妨 害 性 自 主 ( 次 ) (7) 懲 治 盜 匪 條 例 ( 次 ) (8) 強 盜 ( 次 ) (9) 公 共 危 險 ( 次 ) (10) 竊 盜 ( 次 ) (11) 其 他 ( 請 說 明 ) ( 次 ) 10. 請 問, 你 最 近 一 次 的 出 獄 時 間 大 概 是 什 麼 時 候? 民 國 年 月 11. 目 前 你 生 活 所 需 的 經 濟 來 源 為 何?( 可 複 選 ) (1) 工 作 收 入 ( 薪 水 ) (2) 個 人 過 去 的 存 款 (3) 父 母 的 金 錢 資 助 (4) 低 收 入 戶 (5) 身 障 的 福 利 補 助 (6) 朋 友 的 金 錢 資 助 (7) 向 人 借 錢 或 賒 帳 (8) 其 他 二 接 著, 我 想 問 的 是 有 關 你 的 就 業 生 活 適 應, 請 依 據 你 的 實 際 狀 況 來 回 答 12. 請 問, 你 目 前 是 否 已 經 在 工 作? (1) 沒 有 工 作 (2) 全 職 工 作 (3) 兼 職 工 作 (4) 打 零 工 (5) 其 他 13. 請 問 你 現 在 這 份 工 作 已 經 做 了 多 久? (1) 沒 有 工 作 (2) 剛 開 始 一 個 月 內 (3) 一 ~ 三 個 月 內 (4) 三 ~ 六 個 月 (5) 六 ~ 九 個 月 (6) 九 ~ 十 二 個 月 (7) 一 年 以 上 ( 請 說 明 ) 14. 請 問, 你 上 個 月 的 工 作 收 入 ( 薪 資 ) 大 約 是 多 少? (1) 沒 有 工 作 (2)15,000 以 下 (3)15,001~25,000 (4)25,001~35,000 (5)35,001~45,000 (6)45,001~55,000 (7)55,001~65,000 (8)65,001 以 上 15. 請 問, 你 目 前 的 工 作 收 入 是 否 足 夠 自 己 生 活 花 費? (1) 沒 有 收 入 (2) 非 常 夠 用 (3) 還 夠 用 (4) 剛 好 打 平 (5) 不 夠 用 (6) 非 常 不 夠 用 16. 整 體 而 言, 你 全 家 的 收 入 是 否 足 夠 家 庭 生 活 開 銷? (1) 沒 有 收 入 (2) 非 常 夠 用 (3) 還 夠 用 (4) 剛 好 打 平 (5) 不 夠 用 (6) 非 常 不 夠 用 17. 請 問, 你 本 次 出 獄 至 今 曾 經 換 過 幾 次 工 作? 118

(1) 還 沒 有 找 到 工 作 (2) 未 曾 換 工 作 (3) 一 次 (4) 兩 次 (5) 三 次 (6) 四 次 以 上 18. 請 問, 你 找 工 作 的 管 道 有 哪 些? (1) 沒 有 找 過 工 作 (2) 親 友 介 紹 (3) 觀 護 人 介 紹 (4) 就 業 輔 導 機 構 (5) 回 去 找 以 前 的 老 闆 (6) 應 徵 廣 告 (7) 寄 出 履 歷 表 (8)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19. 就 你 的 經 驗 來 說, 在 出 獄 後 找 工 作 的 困 難 為 何?( 可 複 選 ) (1) 低 學 歷 低 技 術 (2) 有 案 底 的 身 份 (3) 個 人 的 毅 力 恆 心 (4) 欠 缺 別 人 的 介 紹 (5) 沒 有 自 信 (6) 欠 缺 面 試 技 巧 (7) 欠 缺 上 班 交 通 費 (8) 不 懂 得 電 腦 操 作 (9) 年 紀 大 (10) 沒 錢 支 付 電 話 費 作 聯 絡 (11) 沒 錢 購 買 所 需 衣 服 或 裝 備 (12) 欠 缺 金 錢 考 取 專 業 證 照 或 資 格 (13) 其 他 ( 請 說 明 ) 20. 請 問, 開 始 工 作 後, 你 過 去 犯 罪 紀 錄 對 工 作 的 影 響 是 :( 可 複 選 ) (1) 出 獄 至 今 沒 有 工 作 過 (2) 沒 有 影 響 (3) 老 闆 對 我 不 信 任 (4) 待 遇 比 其 他 同 事 差 (5) 知 道 我 的 紀 錄 後 就 解 雇 我 (6) 遭 人 白 眼 冷 嘲 熱 諷 (7) 其 他 ( 請 說 明 ) 三 接 著, 想 問 你 目 前 接 受 的 福 利 補 助 與 服 務 現 況, 請 依 據 你 的 實 際 狀 況 來 回 答 21. 請 問, 在 你 出 獄 返 家 之 初, 你 當 時 感 覺 到 最 需 要 協 助 的 事 情 有 哪 些? 很 需 要 需 要 不 太 需 要 很 不 需 要 21-1 有 地 方 可 以 住 --------------------- 21-2 有 工 作 可 以 做 --------------------- 21-3 經 濟 上 的 資 助 --------------------- 21-4 就 醫 上 的 協 助 --------------------- 21-5 夫 妻 關 係 的 協 調 ------------------- 21-6 孩 子 的 托 育 或 課 輔 ------------------ 21-7 老 人 照 顧 或 安 置 ------------------- 21-8 藥 癮 或 酒 癮 的 戒 治 ------------------ 21-9 情 緒 困 擾 上 的 協 助 ------------------ 21-10 心 靈 或 宗 教 上 的 寄 託 -------------- 21-11 其 他 22. 請 問, 你 出 獄 返 家 後 是 否 曾 經 申 請 政 府 的 福 利 補 助 或 福 利 服 務? (0) 否, 沒 有 申 請 過 (1) 是, 曾 經 申 請 過, 申 請 過 哪 些?( 可 複 選 ) (1) 低 收 入 戶 補 助 (2) 醫 療 補 助 (3) 租 屋 補 助 119

(4) 兒 童 生 活 補 助 (5)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6) 身 心 障 礙 津 貼 (7) 急 難 救 助 (8) 就 業 輔 導 或 訓 練 (9) 介 紹 工 作 (10) 創 業 貸 款 (11) 子 女 就 學 貸 款 (12) 兒 童 安 置 服 務 (13) 老 人 安 養 服 務 (14) 其 他 ( 請 說 明 ) 23. 請 問, 除 了 上 述 補 助 與 服 務, 你 出 獄 返 家 後 是 否 曾 經 申 請 民 間 單 位 的 福 利 服 務? (0) 否, 沒 有 申 請 過 (1) 是, 曾 經 申 請 過, 申 請 過 哪 些?( 可 複 選 ) (1) 低 收 入 戶 補 助 (2) 醫 療 補 助 (3) 租 屋 補 助 (4) 兒 童 生 活 補 助 (5)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6) 身 心 障 礙 津 貼 (7) 急 難 救 助 (8) 就 業 輔 導 或 訓 練 (9) 介 紹 工 作 (10) 創 業 貸 款 (11) 子 女 就 學 貸 款 (12) 兒 童 安 置 服 務 (13) 老 人 安 養 服 務 (14) 其 他 ( 請 說 明 ) 24. 請 問, 你 出 獄 以 後, 哪 些 方 面 若 有 一 位 工 作 員 來 協 助, 對 你 會 有 幫 助?( 可 複 選 ) (1) 就 業 轉 介 及 輔 導 (2) 居 住 安 排 (3) 經 濟 困 難 (4) 家 庭 關 係 協 調 (5) 藥 酒 癮 戒 治 (6) 其 他 四 接 著, 想 問 有 關 你 在 出 獄 返 家 後 的 生 活 情 形, 請 依 據 你 的 實 際 狀 況 來 回 答 25. 在 出 獄 返 家 後, 你 和 家 人 相 處 的 情 形?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25-1 我 出 獄 以 後, 家 人 會 給 我 情 緒 支 持 --------------- 25-2 當 我 有 心 事 時, 有 家 人 可 以 傾 訴 ----------------- 25-3 當 我 有 問 題 時, 有 家 人 可 以 商 量 ----------------- 25-4 當 我 需 要 作 決 定 時, 有 家 人 可 以 給 我 建 議 --------- 25-5 我 擔 心 害 怕 時, 有 家 人 可 以 倚 靠 ---------------- 25-6 當 我 需 要 一 個 住 的 地 方, 有 家 人 願 意 協 助 我 -------- 25-7 我 出 獄 以 後, 錢 不 夠 用 時, 家 人 會 給 我 經 濟 資 助 ---- 25-8 我 出 獄 以 後, 家 人 會 給 我 居 住 上 的 協 助 ----------- 25-9 當 我 需 要 工 作 時, 有 家 人 願 意 幫 我 找 工 作 ---------- 25-10 整 體 來 說, 我 出 獄 以 後, 家 人 和 我 的 相 處 關 係 很 好 25-11 我 出 獄 以 後, 再 犯 罪 的 動 機 降 低 ---------------- 25-12 我 出 獄 以 後, 已 經 遠 離 以 前 的 犯 罪 朋 友 ----------- 25-13 我 出 獄 以 後, 有 信 心 改 過 向 善, 不 再 犯 罪 ---------- 25-14 我 出 獄 以 後, 有 信 心 會 穩 定 的 工 作 -------------- 25-15 我 相 信 只 要 找 到 好 工 作, 我 就 不 會 再 犯 罪 --------- 120

26. 在 出 獄 返 家 後, 你 的 交 友 情 形 如 何?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26-1 我 的 朋 友 中, 大 多 數 的 人 都 是 有 工 作 的 ------------ 26-2 我 的 朋 友 中, 大 多 數 的 人 很 守 規 矩 正 派 --------- 26-3 我 出 獄 以 後, 我 的 好 朋 友 總 是 很 支 持 我 ------------ 26-4 我 出 獄 以 後, 我 的 好 朋 友 總 是 勸 我 向 善 ---------- 26-5 我 出 獄 以 後, 已 經 遠 離 以 前 的 犯 罪 朋 友 ----------- 26-6 我 的 朋 友 中, 大 多 數 的 人 曾 經 坐 過 牢 ------------ 26-7 我 的 朋 友 中, 大 多 數 的 人 仍 然 從 事 不 法 的 活 動 ------ 26-8 我 的 朋 友 中, 大 多 數 的 人 仍 然 有 用 藥 的 習 慣 ------ 五 最 後, 想 問 有 關 你 這 次 出 獄 後 接 受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情 形, 請 依 據 你 的 狀 況 來 回 答 27. 請 問, 你 們 是 在 什 麼 樣 的 情 形 聽 到 過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的? (1) 沒 有 聽 說 過 (2) 獄 中 的 工 作 人 員 告 知 (3) 更 保 會 的 工 作 員 告 知 (4) 機 構 的 工 作 員 告 知 (5) 其 他 ( 請 說 明 ) 28. 請 問 您 在 監 所 內 時 ( 本 次 入 監 時 ), 有 沒 有 接 受 下 列 的 服 務 項 目 ( 可 複 選 ): (1) 個 別 輔 導 (2) 大 團 體 輔 導 (3) 小 團 體 輔 導 (4) 懇 親 會 (5) 座 談 會 (6) 團 體 課 程 (7) 團 體 活 動 (8) 其 他 ( 請 說 明 ) 29. 請 問, 你 在 出 獄 前, 是 否 曾 經 與 本 方 案 到 訪 的 工 作 員 見 過 面? (0) 否 (1) 是 (2) 不 記 得 (3) 其 他 30. 請 問, 你 出 獄 返 家 後, 和 本 方 案 到 訪 工 作 員 之 間 的 互 動 方 式 為 何?( 可 複 選 ) (1) 家 庭 訪 視 (2) 機 構 面 談 (3) 電 話 聯 絡 (4) 其 他 ( 請 說 明 ) 31. 整 體 而 言, 您 覺 得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服 務, 對 您 及 家 人 有 沒 有 幚 助? 非 常 沒 有 幫 助 沒 有 幫 助 有 幫 助 非 常 有 幫 助 沒 有 這 項 服 務 31-1 有 人 關 懷 傾 聽 ---------------------------------- 31-2 家 人 間 關 係 改 善 ---------------------------------- 31-3 找 到 工 作 ---------------------------------------- 31-4 醫 療 協 助 及 補 助 ---------------------------------- 121

31-5 其 他 金 錢 ( 物 品 ) 資 助 ------------------------------ 31-6 子 女 托 育 教 育 福 利 ---------------------------- 31-7 老 人 津 貼 安 養 福 利 ---------------------------- 31-8 資 源 連 結 與 服 務 ( 如 協 助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 身 分 證 / 健 保 卡 ) 31-9 關 懷 活 動 ---------------------------------------- 31-10 引 進 政 府 機 關 或 慈 善 團 體 來 服 務 ------------------- 31-11 其 他 ( 請 說 明 ) 32. 您 接 受 的 服 務 中, 您 覺 得 最 滿 意 的 項 目 ( 最 多 三 項 ) (1) 有 人 關 懷 傾 聽 (2) 家 人 間 關 係 改 善 (3) 找 到 工 作 (4) 醫 療 協 助 及 補 助 (5) 其 他 金 錢 ( 物 品 ) 資 助 (6) 子 女 托 育 / 教 育 / 福 利 (7) 老 人 津 貼 / 安 養 / 福 利 (8) 引 進 政 府 機 關 或 慈 善 團 體 來 服 務 (9) 資 源 連 結 與 服 務 ( 如 協 助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復 卡 ) (10) 關 懷 活 動 (11) 其 他 ( 請 說 明 ) 33. 您 接 受 的 服 務 中, 您 覺 得 最 不 滿 意 的 項 目 ( 最 多 三 項 ) (1) 有 人 關 懷 傾 聽 (2) 家 人 間 關 係 改 善 (3) 找 到 工 作 (4) 醫 療 協 助 及 補 助 (5) 其 他 金 錢 ( 物 品 ) 資 助 (6) 子 女 托 育 / 教 育 / 福 利 (7) 老 人 津 貼 / 安 養 / 福 利 (8) 引 進 政 府 機 關 或 慈 善 團 體 來 服 務 (9) 資 源 連 結 與 服 務 ( 如 協 助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復 卡 ) (10) 關 懷 活 動 (11) 其 他 ( 請 說 明 ) 34. 您 對 於 辦 理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服 務 人 員 的 服 務 態 度 感 覺 滿 不 滿 意? (5) 非 常 滿 意 (4) 滿 意 (3) 不 滿 意 (2) 非 常 不 滿 意 (1) 不 知 道 / 無 意 見 不 滿 意 的 原 因 : 35. 您 對 於 辦 理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服 務 人 員 的 服 務 效 率 感 覺 滿 不 滿 意? (5) 非 常 滿 意 (4) 滿 意 (3) 不 滿 意 (2) 非 常 不 滿 意 (1) 不 知 道 / 無 意 見 不 滿 意 的 原 因 : 36. 最 後, 你 出 獄 後 還 希 望 獲 得 哪 些 政 府 或 民 間 的 協 助 或 服 務? ------- 訪 問 完 畢, 非 常 謝 謝 您 接 受 訪 問!------- 122

附 錄 二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98 年 受 刑 人 返 家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123

壹 計 畫 緣 起 98 年 受 刑 人 返 家 計 畫 點 亮 燈 塔, 照 亮 歸 途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本 會 於 民 國 97 年 有 幸 在 法 務 部 的 支 持 下, 首 次 進 行 受 刑 人 家 庭 全 人 服 務 方 案, 針 對 出 獄 前 六 個 月 至 出 獄 後 三 個 月 之 受 刑 人 與 更 生 人 的 家 庭, 進 行 輔 導 工 作, 協 助 家 庭 功 能 有 缺 損 狀 況 者 排 除 障 礙 進 行 重 建 並 於 同 一 時 間, 於 台 北 監 獄 內 辦 理 受 刑 人 戲 劇 治 療 團 體, 針 對 出 監 前 六 個 月 有 意 深 入 探 討 其 家 庭 動 力 與 內 心 世 界 之 受 刑 人, 藉 由 團 體 抒 發 其 情 緒, 對 自 我 生 命 經 驗 進 行 重 整 民 國 98 年, 本 會 期 待 能 協 助 更 多 受 刑 人 家 庭, 而 將 服 務 範 圍 延 伸 至 臺 灣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一 年 的 合 作 時 間 內, 本 會 於 桃 園 女 監 內 看 到 女 性 與 男 性 收 容 人 不 同 的 面 貌, 不 但 讓 本 會 有 了 更 多 在 此 領 域 的 服 務 經 驗, 也 激 發 起 本 會 對 該 服 務 更 多 的 想 法, 期 待 未 來 能 持 續 盡 己 棉 薄 之 力 來 協 助 更 多 有 需 要 的 受 刑 人 家 庭 自 立 與 重 建 家 庭 關 係 貳 計 畫 目 的 與 目 標 : 服 務 類 型 直 接 服 務 團 體 工 作 以 個 案 管 理 工 作 模 式 ( 詳 見 服 務 流 程 ) 團 體 工 作 方 式, 協 助 出 獄 前 六 個 月 之 受 刑 人 以 及 出 獄 後 三 個 月 之 更 生 人, 針 對 家 庭 關 係 聯 繫 與 重 建 工 作, 增 強 受 刑 人 更 生 人 與 家 庭 間 的 正 向 聯 繫, 並 協 助 受 刑 人 家 庭 擁 有 自 行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服 務 或 活 動 (Output) Outcome 方 案 名 稱 短 期 (1-3 個 月 ) 中 期 (3-9 個 月 ) 長 期 (9 個 月 及 以 上 ) 受 刑 人 返 家 重 建 計 畫 受 刑 人 自 我 探 索 團 體 受 刑 人 家 庭 關 係 探 索 團 體 1. 確 認 評 估 與 分 析 案 家 困 難 2. 確 認 評 估 受 刑 人 返 家 困 難 之 主 因 3. 協 助 案 家 回 顧 其 家 庭 動 力 家 庭 關 係, 建 構 其 家 庭 生 命 歷 程 1. 協 助 案 家 連 結 所 需 之 資 源 2. 協 助 案 家 有 自 行 與 資 源 維 持 聯 繫 之 能 力 3. 引 導 案 家 與 受 刑 人 建 立 初 步 之 正 向 聯 繫 關 係 4. 鼓 勵 案 家 發 展 與 受 刑 人 間 之 溝 通 管 道 1. 協 助 案 家 有 自 行 與 受 刑 人 建 立 正 向 關 係 之 能 力 2. 協 助 案 家 有 完 全 自 立 能 力 3. 增 進 案 家 與 受 刑 人 間 之 關 係 互 動, 減 低 受 刑 人 返 家 後 的 困 難 與 障 礙 1. 協 助 收 容 人 檢 視 生 命 歷 1. 引 導 收 容 人 自 我 重 整 1. 協 助 收 容 人 萌 生 新 的 力 程 重 整 情 緒 狀 態 量 以 計 畫 未 來 2. 協 助 收 容 人 連 結 同 儕 網 絡, 尋 求 內 心 支 持 1. 協 助 收 容 人 回 顧 自 我 生 1. 促 使 收 容 人 發 展 自 我 動 1. 促 使 收 容 人 主 動 展 開 與 命 歷 程 重 整 情 緒 狀 態 與 能 家 庭 關 係 修 復 之 工 作 其 家 庭 關 係 2. 協 助 收 容 人 與 家 人 關 係 間 的 適 應 - 1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參 執 行 時 間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至 99 年 1 月 31 日 止 肆 服 務 對 象 1. 出 獄 前 六 個 月 之 受 刑 人 至 出 獄 後 三 個 月 之 更 生 人 與 其 家 庭 2. 填 寫 收 容 人 返 家 問 卷, 有 需 求 接 受 服 務 者 3. 透 過 監 所 每 月 定 期 轉 介 之 個 案 4. 居 住 於 基 隆 縣 桃 園 縣 臺 北 縣 市 之 受 刑 人 與 其 家 庭 伍 執 行 單 位 指 導 單 位 : 法 務 部 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協 辦 單 位 ( 擇 定 辦 理 區 域 ): 臺 灣 臺 北 監 獄 臺 灣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陸 方 案 內 容 名 稱 內 容 投 入 資 源 輸 出 透 過 社 工 處 遇 協 助 案 主 釐 清 過 去 生 活 組 長 1 名 台 北 監 獄 共 開 52 案 受 刑 人 狀 態 未 來 計 畫 與 家 人 關 係 等 議 社 工 員 3 名 桃 園 女 監 共 開 61 案 返 家 重 建 計 畫 題 並 協 助 處 理 案 家 危 機 與 資 源 連 結 之 議 題 配 合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由 個 案 優 先 參 與 團 體 老 師 2 名 第 一 梯 次 共 9 名 受 刑 人 此 團 體 協 助 受 刑 人 瞭 解 自 我 狀 態, 第 二 梯 次 共 10 名 自 我 探 索 團 體 重 新 出 發 配 合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由 個 案 優 先 參 與 組 長 1 名 第 一 梯 次 共 8 名 受 刑 人 家 庭 此 團 體 協 助 受 刑 人 檢 視 與 家 人 間 的 社 工 員 1 名 第 二 梯 次 共 10 名 關 係 探 索 團 體 關 係, 並 發 展 具 體 關 係 之 修 復 策 略 - 2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柒 實 施 狀 況 與 效 益 檢 討 一 團 體 工 作 ( 一 ) 團 體 設 定 本 團 體 的 團 體 成 員 設 定 為 : 已 接 受 本 會 個 案 ( 家 ) 服 務, 且 有 家 庭 關 係 或 自 我 探 索 成 長 之 需 求 者, 除 針 對 接 受 本 會 服 務 個 案 首 先 進 行 宣 傳 以 外, 更 製 作 文 宣 品 以 利 招 募 下 表 為 各 團 體 帶 領 內 容 之 整 理 : 桃 園 女 監 台 北 監 獄 團 體 名 稱 家 庭 關 係 探 索 團 體 受 刑 人 自 我 探 索 團 體 團 體 時 間 7-8 月 10-11 月 10-11 月 10-11 月 帶 領 老 師 江 雅 筑 江 雅 筑 帶 領 方 式 ( 二 ) 招 募 與 宣 傳 敘 事 角 色 扮 演 敘 事 書 寫 角 色 扮 演 影 片 欣 賞 桃 園 女 監 內 的 成 員 招 募 上, 參 與 團 體 成 員 與 個 案 服 務 成 員 一 致, 並 透 過 監 內 社 工 協 助 團 體 前 說 明 團 體 目 的 活 動 型 態 而 在 台 北 監 獄 的 部 分, 因 男 性 參 與 團 體 意 願 不 高, 故 多 餘 的 名 額 可 提 供 給 監 內 對 自 我 成 長 議 題 有 興 趣 者 參 與, 但 參 與 者 均 須 接 受 本 會 個 案 ( 家 ) 之 輔 導 工 作, 以 達 成 個 案 與 團 體 雙 管 齊 下 來 協 助 受 刑 人 的 目 的 與 意 義 張 力 元 ( 偏 自 我 探 索 較 多 ) 影 片 欣 賞 戲 劇 扮 演 黃 琡 惠 ( 偏 家 庭 關 係 較 多 ) 影 片 欣 賞 敘 事 在 台 北 監 獄 團 體 成 員 招 募 的 部 分, 由 本 會 社 工 員 直 接 進 入 監 所 作 宣 傳, 在 98 年 度 本 會 於 台 北 監 獄 同 時 期 (10-11 月 ) 舉 辦 兩 梯 次 團 體, 由 不 同 老 師 作 帶 領, 因 參 照 本 會 98 年 辦 理 返 家 計 畫 的 經 驗, 預 計 99 年 起 對 北 監 服 務 個 案 之 設 定 將 會 有 些 微 變 動, 因 此 在 團 體 上 也 對 兩 梯 次 的 團 體 成 員 作 不 同 條 件 設 定 參 與 張 力 元 老 師 的 團 體 成 員 之 殘 刑 2 年 之 受 刑 人 黃 琡 惠 的 團 體 成 員 之 殘 刑 為 6 個 月 之 受 刑 人 - 3 -

最 終, 桃 園 女 監 兩 梯 次 之 參 與 人 數 狀 況 如 下 所 述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第 一 梯 次 團 體 有 一 名 成 員 參 與 兩 次 ( 第 1 3 次 ) 後 發 現 對 此 議 題 無 共 鳴 而 退 出 團 體 中 途 有 一 名 直 接 服 務 個 案 強 烈 表 達 有 家 庭 關 係 探 索 之 需 求, 而 新 增 成 員 加 入, 但 也 因 其 為 中 途 加 入 後 來 又 因 提 早 出 監, 而 與 其 他 團 體 成 員 較 不 熟 悉, 第 一 梯 次 到 最 後 因 有 三 名 團 體 成 員 提 早 出 監 而 無 法 參 與 最 後 一 次 總 回 顧 討 論 第 二 梯 次 為 避 免 團 體 成 員 流 失 情 形, 故 一 開 始 招 收 成 員 數 較 多, 中 途 有 三 名 成 員 因 參 加 監 內 舉 辦 保 母 訓 練 課 程 之 時 間 衝 突 而 無 法 參 與, 但 個 案 服 務 仍 持 續 進 行 有 一 名 成 員 因 身 體 狀 況 不 適 導 致 參 與 狀 況 不 穩 定, 無 法 跟 上 進 度, 但 該 成 員 於 前 中 後 有 斷 續 旁 聽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受 刑 人 家 庭 關 係 探 索 團 體 單 位 : 人 團 體 時 間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第 一 次 7 10 第 二 次 5 10 第 三 次 7 10 第 四 次 7 10 第 五 次 8 9 第 六 次 7 7 第 七 次 7 7 第 八 次 5 8 原 本 北 監 第 一 梯 次 團 體 預 計 在 7-10 月 辦 理, 但 7 月 份 團 體 辦 理 狀 況 並 不 順 利, 因 籌 措 宣 傳 期 過 短 ( 此 返 家 方 案 98 年 正 式 接 獲 法 務 部 方 面 公 文, 正 式 開 始 運 作 時 間 為 6 月 ), 所 招 募 到 的 八 名 成 員 中 有 半 數 對 團 體 的 期 待 與 實 際 運 行 內 容 有 所 落 差, 加 上 張 力 元 老 師 當 時 適 逢 身 體 不 適, 故 第 一 梯 次 團 體 於 辦 理 兩 次 之 後 終 止, 並 決 議 於 張 老 師 身 體 復 原 後 再 重 新 開 始 團 體 台 北 監 獄 受 刑 人 自 我 探 索 團 體 單 位 : 人 張 力 元 老 師 黃 琡 惠 老 師 團 體 時 間 人 數 團 體 時 間 人 數 第 一 次 10 第 一 次 9 第 二 次 10 第 二 次 9 第 三 次 10 第 三 次 9 第 四 次 10 第 四 次 9 第 五 次 10 第 五 次 7 第 六 次 10 第 六 次 8 第 七 次 10 第 七 次 8 第 八 次 10 第 八 次 8-4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另 考 量 張 老 師 身 體 狀 況 本 會 預 計 於 99 年 轉 變 服 務 模 式 之 嘗 試 兩 方 因 素 下, 由 張 老 師 引 介 另 一 位 於 北 監 內 長 期 帶 領 性 侵 加 害 人 團 體 治 療 的 黃 琡 惠 老 師, 共 同 參 與 此 方 案 正 式 的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同 時 於 10 月 份 開 始 張 力 元 老 師 的 團 體 成 員 參 與 狀 況 穩 定 ; 黃 琡 惠 老 師 的 團 體 成 員 因 有 一 名 成 員 移 監 而 流 失, 其 餘 成 員 參 與 狀 況 亦 穩 定 整 體 成 員 出 席 狀 況, 女 監 團 體 成 員 多 因 身 體 因 素 ( 例 如 生 理 不 適 健 康 檢 查 就 醫 ) 導 致 其 無 法 穩 定 參 與, 北 監 成 員 則 有 較 高 的 穩 定 性 ( 三 ) 團 體 內 容 1. 學 習 項 目 成 效 桃 園 女 監 部 分, 其 中 在 思 考 與 家 人 間 的 關 係 選 項 中,100% 的 成 員 均 認 為 有 達 成 此 學 習 目 標, 可 反 映 出 成 員 學 習 成 果 與 本 團 體 名 稱 設 定 相 符 其 次 為 回 顧 過 去 生 活 改 變 一 些 觀 念 和 想 法 對 返 家 目 標 更 加 清 楚 均 達 58% 的 成 員 感 覺 有 所 收 穫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受 刑 人 家 庭 關 係 探 索 團 體 單 位 : 人 題 號 梯 次 一 二 1 情 緒 上 得 到 支 持 3 2 2 交 到 一 些 朋 友 2 2 3 思 考 和 家 人 間 的 關 係 5 7 4 學 習 人 際 溝 通 技 巧 3 3 5 讓 自 己 更 有 信 心. 願 意 採 取 行 動 幫 助 自 己 3 3 6 讓 自 己 更 有 能 力 處 理 情 緒 3 3 7 對 自 己 的 行 為 更 有 控 制 力 3 0 8 回 顧 過 去 生 活 改 變 一 些 觀 念 和 想 法 3 4 9 對 返 家 目 標 更 加 清 楚 2 5 有 效 問 卷 統 計 人 數 5 7 在 台 北 監 獄 的 部 分, 張 老 師 與 黃 老 師 的 團 體 名 稱 雖 均 為 自 我 探 索 團 體, 但 在 事 前 有 與 兩 位 老 師 討 論 過 團 體 內 容 之 取 向 可 作 區 隔 因 參 與 黃 老 師 團 體 的 成 員 亦 即 將 面 臨 返 家 議 題, 故 除 自 我 成 長 以 外 會 加 入 家 庭 關 係 探 索, 在 後 測 問 卷 設 計 上 有 所 區 隔, 其 中 題 號 10 11 未 於 黃 老 師 團 體 出 現 ; 張 老 師 的 團 體 則 未 出 現 題 號 2 5 7 9-5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第 一 梯 次 團 體 內, 有 100% 的 成 員 對 於 學 會 人 際 溝 通 技 巧 感 覺 最 有 收 穫, 其 次 為 思 考 和 家 人 間 的 關 係 比 較 能 夠 察 覺 別 人 的 情 緒 比 較 清 楚 自 己 未 來 的 人 生 規 劃 回 顧 過 去 生 活 改 變 一 些 觀 念 和 想 法 達 成 率 均 有 80% 第 二 梯 次 成 員 感 覺 最 有 收 穫 得 項 目 亦 為 學 習 人 際 溝 通 技 巧 達 86%, 其 次 為 回 顧 過 去 生 活 改 變 一 些 觀 念 和 想 法 達 71% 台 北 監 獄 受 刑 人 自 我 探 索 團 體 單 位 : 人 題 號 梯 次 一 二 1 情 緒 上 得 到 支 持 3 1 2 交 到 一 些 朋 友 2 3 思 考 和 家 人 間 的 關 係 4 4 4 學 習 人 際 溝 通 技 巧 5 6 5 讓 自 己 更 有 信 心. 願 意 採 取 行 動 幫 助 自 己 3 6 讓 自 己 更 有 能 力 處 理 情 緒 2 3 7 對 自 己 的 行 為 更 有 控 制 力 2 8 回 顧 過 去 生 活 改 變 一 些 觀 念 和 想 法 4 5 9 對 返 家 目 標 更 加 清 楚 3 10 比 較 能 夠 察 覺 別 人 的 情 緒 4 11 比 較 清 楚 自 己 未 來 的 人 生 規 劃 4 有 效 問 卷 統 計 人 數 5 7 其 中 北 監 第 一 梯 次 學 習 項 目 部 分, 有 些 成 員 於 問 卷 內 給 予 具 體 回 饋 其 收 穫 究 竟 為 何, 分 述 如 下 : * 回 顧 過 去 生 活 改 變 一 些 觀 念 和 想 法 : 1. 知 道 是 從 人 生 哪 一 個 部 分 犯 錯 2. 瞭 解 到 家 人 的 重 要 3. 毒 品 害 人 又 害 己, 絕 不 走 回 頭 路 * 比 較 清 楚 自 己 未 來 的 人 生 規 劃 : 1. 勿 再 犯 錯 2. 看 到 不 同 的 人 因 類 似 的 原 因 而 犯 罪, 可 清 楚 避 免 的 事 3. 走 正 途 才 是 王 道 4. 往 好 的 方 向 走 * 讓 自 己 更 有 自 信 : 比 較 敢 表 現 自 我 - 6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2. 最 喜 歡 團 體 的 哪 部 分 98 年 度 團 體 辦 理 時, 本 會 發 現 無 論 在 女 監 或 男 監, 成 員 對 於 看 影 片 較 能 夠 引 發 其 直 接 回 應 與 成 長, 而 北 監 張 老 師 的 團 體 加 入 的 戲 劇 元 素 也 深 受 成 員 喜 愛 本 會 發 現 若 要 成 員 直 接 談 論 自 我 或 家 庭 較 深 入 的 議 題 時, 會 自 然 產 生 防 衛 心 無 法 放 鬆, 因 此 透 過 影 片 的 引 導 與 觸 發 成 員 進 入 所 欲 討 論 的 情 境 內 最 為 有 效 成 員 回 饋 茲 整 理 如 下 :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 看 了 美 國 心. 玫 瑰 情 後 感 : 1. 讓 我 瞭 解 愛 要 即 時 說 出 口, 不 要 有 遺 憾 2. 看 到 一 個 家 庭 的 轉 變 3. 很 類 似 我 和 家 人 的 情 形, 可 以 更 進 一 步 思 考 4. 讓 我 更 加 瞭 解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互 動 與 溝 通 * 最 後 一 次 總 整 理 : 1. 整 理 從 頭 到 尾 的 心 得 感 覺 很 棒 2. 可 以 分 享 每 個 人 的 家 庭 * 其 他 : 1. 遊 戲 部 分 2. 讓 我 可 以 更 有 能 力 處 理 自 己 的 情 緒 3. 心 得 分 享 的 部 分, 因 為 每 次 心 得 分 享 都 可 以 讓 自 己 回 頭 思 考 很 多 事 情, 發 現 自 己 的 改 變 真 的 很 快 樂, 聽 同 學 的 心 情 也 會 很 有 啟 發 4. 和 學 員 們 一 起 彼 此 分 享 經 歷, 因 再 聽 了 別 人 的 故 事 後, 可 以 回 過 頭 再 看 自 己 的 過 程 5. 都 很 喜 歡, 能 夠 把 心 裡 話 講 出 來 可 以 讓 我 更 舒 服, 更 開 朗 臺 北 監 獄 ( 一 ) 1. 討 論 別 人 的 成 長 歷 程, 人 生 中 是 哪 一 段 路 或 生 活 時 間 與 空 間 犯 了 錯, 可 為 自 己 做 個 警 惕 2. 戲 劇, 可 以 讓 自 己 更 有 信 心 3. 自 我 成 長 說 明, 能 聽 他 人 的 心 路 歷 程, 能 夠 對 自 己 的 觀 念 改 變 4. 讓 我 學 習 到 知 足 常 樂 5. 討 論, 因 為 交 談 是 思 想 的 交 流 6. 說 出 人 生 的 過 程, 說 完 後 感 覺 很 舒 服 臺 北 監 獄 ( 二 ) * 看 了 那 山. 那 人. 那 狗 後 感 : 1. 從 影 片 中 討 論 與 檢 視 自 己 2. 可 以 從 影 片 瞭 解 每 個 生 活 階 層 的 人 事 物 3. 從 電 影 導 入 生 活 社 會 與 個 人, 在 團 體 中 交 流 與 學 員 和 老 師 的 想 法 及 討 論 4. 可 以 分 析 與 探 討 有 關 自 己 相 像 的 情 節 5. 影 片 表 達 送 信 的 父 親, 把 他 以 前 所 會 的 是 全 部 教 給 他 的 兒 子 6. 送 信 的 父 親 對 事 情 的 認 真, 對 工 作 的 熱 忱, 和 兒 子 對 父 親 的 想 法, 對 父 親 送 信 過 程 的 看 法, 很 有 感 動 7. 符 合 未 來 可 能 遇 到 的 事 - 7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 其 他 : 1. 大 家 討 論 出 去 外 面 怎 麼 找 工 作, 事 事 靠 自 己, 可 以 把 自 己 的 經 驗 告 訴 別 人, 我 可 以 他 也 可 以 2. 每 次 團 體 都 很 喜 歡, 有 講 話 的 機 會 3. 最 不 喜 歡 團 體 的 部 分 此 部 分 於 女 監 僅 有 一 人 回 應 如 下 : 在 說 家 庭 的 部 分 時, 有 時 會 心 情 不 好, 因 有 時 團 體 會 進 展 到 較 為 深 入 與 內 在 的 部 分, 若 成 員 尚 無 心 理 準 備 或 leader 未 作 後 續 收 尾, 容 易 使 成 員 較 難 脫 離 討 論 過 去 經 驗 的 負 面 情 緒 內 在 北 監 ( 一 ) 的 部 分, 有 一 位 成 員 回 應 ; 時 間 太 短 暫, 另 有 一 名 成 員 回 應 ; 玩 遊 戲 浪 費 時 間, 會 壓 縮 到 上 課 的 時 間, 均 與 時 間 安 排 有 關 聯 每 次 團 體 課 程 為 兩 小 時, 若 leader 帶 領 用 以 引 導 的 遊 戲 時 間 未 控 制, 會 壓 縮 到 後 面 成 員 分 享 的 時 間 ( 四 ) 團 體 成 員 建 議 1. 時 間 (1) 辦 理 階 段 北 監 ( 一 ) 之 團 體 成 員 為 殘 刑 兩 年 的 收 容 人, 故 在 題 目 設 定 上 無 出 監 後 的 選 項 整 體 而 言, 約 六 成 收 容 人 認 為 團 體 辦 理 時 間 為 出 監 前 2-6 個 月 最 為 適 當 此 時 期 為 即 將 重 返 社 會 面 對 現 實 人 生 的 階 段, 在 此 階 段 辦 理 團 體 可 協 助 收 容 人 銜 接 返 家 實 在 心 態 自 我 信 念 與 價 值 觀 上 的 調 整 編 號 階 段 女 監 北 監 ( 一 ) 北 監 ( 二 ) 1 出 監 前 一 個 月 27 11 -- 2 出 監 前 2-6 個 月 64 56 63 3 出 監 前 1 年 -- 22 12 4 出 監 後 1 個 月 -- -- 5 出 監 後 2-6 個 月 9 25 6 出 監 前 2 年 以 上 11 單 位 : 百 分 比 (%) - 8 -

(2) 辦 理 頻 率 大 多 收 容 人 傾 向 每 週 辦 理 一 次, 與 原 本 團 體 設 定 時 程 一 致 2. 對 帶 領 者 的 建 議 (1) 桃 女 監 : 頻 率 女 監 北 監 ( 一 ) 北 監 ( 二 ) 每 週 一 次 91 88 88 每 兩 週 一 次 --- 12 12 每 個 月 一 次 9 -- -- a. 覺 得 老 師 的 關 心 會 讓 我 有 勇 氣 說 出 去 b. 老 師 很 認 真 傾 聽 同 學 的 心 情, 感 謝 老 師 單 位 : 百 分 比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c. 謝 謝 老 師 從 台 北 到 女 監 來, 藉 由 課 程 讓 我 們 與 家 人 有 更 良 好 的 互 動 d. 帶 領 老 師 很 深 入 瞭 解, 讓 我 更 瞭 解 許 多 事 (2) 北 監 : a. 能 公 平 回 饋 b. 很 好, 表 現 蠻 認 真 的 c. 老 師 帶 領 的 很 好, 只 是 時 間 緊 湊, 而 課 程 減 少, 希 望 能 夠 上 半 年 的 課 程, 這 樣 能 夠 多 聽 與 多 認 識 自 己 與 他 人 d. 老 師 很 熱 心, 也 很 直 接 的 切 入 主 題, 大 家 相 處 都 像 朋 友 一 樣 無 所 不 談 e. 可 以 多 一 些 討 論 f. 希 望 時 間 可 以 拉 長 一 點 g. 親 切, 所 講 的 道 理 容 易 使 人 聽 得 進 去 3. 對 團 體 設 計 的 建 議 (1) 桃 女 監 : a. 有 更 多 輔 助 上 課 的 教 學 工 具 b. 增 加 角 色 扮 演 的 部 分 c. 在 溝 通 互 動 技 巧 上 d. 課 程 時 間 太 短 了, 希 望 可 以 再 繼 續 上 一 些 課 e. 我 覺 得 這 樣 的 課 程 不 用 再 增 加, 只 要 再 上 課 中 同 學 可 以 表 達 出 自 己 的 想 法 以 及 經 歷, 應 該 可 以 讓 人 吸 收 更 多 f. 以 遊 戲 引 導 的 方 式 可 以 多 一 些 (2) 北 監 ( 一 ): a. 改 變 自 我 這 一 部 分, 從 同 學 說 出 的 故 事 中 去 改 變 自 我 b. 增 加 法 律 自 我 成 長 社 會 現 象 之 課 程 c. 團 體 人 數 可 再 增 加 d. 希 望 有 兩 位 以 上 的 老 師 e. 希 望 時 間 能 長 一 點 f. 加 入 舞 蹈 課 程 - 9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g. 上 課 的 節 數 可 再 增 加, 這 樣 才 可 每 位 同 學 都 有 機 會 講 到 自 己 的 人 生 故 事 與 大 家 分 享 h. 多 討 論 一 些 有 關 價 值 的 東 西 (3) 北 監 ( 二 ) a. 上 課 時 間 過 短, 難 以 進 入 狀 況 b. 作 一 些 心 得 報 告 c. 多 看 影 片 及 討 論 並 分 享 與 同 學 的 心 得 d. 週 期 應 該 拉 長, 才 能 真 正 進 入 更 深 的 主 題 ( 五 ) 成 果 照 片 - 10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二 收 容 人 返 家 準 備 之 更 生 個 案 ( 家 ) 管 理 服 務 ( 一 ) 桃 園 女 監 收 容 人 分 析 1. 收 開 案 狀 況 每 個 月 初, 女 監 社 工 均 會 發 放 收 容 人 返 家 問 卷 以 瞭 解 收 容 人 是 否 有 家 庭 危 難 關 係 重 建 之 需 求, 並 匯 整 收 容 人 問 卷 以 公 文 發 送 至 本 會 98 年 6 月 至 99 年 1 月, 本 會 共 接 獲 484 份 問 卷 本 會 在 接 獲 問 卷 後 會 先 行 至 監 所 內 與 勾 選 有 需 求 者 進 行 會 談, 確 認 其 問 題 是 否 須 進 一 步 專 業 協 助, 此 雙 重 評 估 可 真 正 協 助 有 意 願 改 變 但 確 實 有 阻 礙 的 收 容 人 順 利 返 家 有 需 求 者 為 91 案, 最 終 開 案 數 為 61 案, 開 案 比 率 為 67% 2. 收 容 人 特 質 分 析 (1) 犯 罪 類 型 : 進 行 問 卷 與 已 開 案 的 收 容 人 中 均 有 超 過 六 成 為 毒 品 案 入 監, 其 次 為 財 產 型 犯 罪 佔 兩 成 左 右 本 會 發 現 毒 品 案 之 收 容 人 刑 期 大 多 不 長, 很 容 易 成 為 返 家 計 畫 受 輔 導 人 口 群 加 上 成 癮 者 往 往 因 重 複 入 監 造 成 與 家 人 情 感 破 裂 疏 離 緊 張 更 需 要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協 助 以 順 遂 其 返 家 之 路 另,29% 填 答 問 卷 的 收 容 人 填 寫 不 詳 實, 故 無 法 得 知 其 犯 罪 類 別 - 11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2) 刑 期 近 八 成 成 收 容 人 刑 期 為 一 年 下, 此 短 刑 期 之 特 質 與 犯 罪 類 別 ( 毒 品 案 ) 所 呈 現 出 的 特 質 不 謀 而 合 在 已 開 案 的 收 容 人 中 有 2% 不 清 楚 刑 期, 此 與 某 些 收 容 人 後 續 有 他 案 之 狀 況 有 關, 另, 約 有 20% 左 右 收 容 人 服 刑 期 超 過 一 年, 此 亦 與 收 容 人 後 續 有 他 案 刑 期 之 狀 況 有 關 (3) 學 歷 與 經 濟 狀 態 在 個 案 學 歷 的 部 分, 可 明 顯 看 出 受 過 大 學 以 上 教 育 者 比 例 極 低, 但 後 續 在 未 開 案 與 有 開 案 的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有 所 不 同, 在 經 濟 負 擔 的 部 分 ( 題 4 5 6) 均 有 明 顯 差 異 性 顯 示 較 重 之 經 濟 壓 力 會 提 高 求 助 意 願 題 4: 我 原 本 是 家 中 主 要 的 經 濟 來 源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27 是 49 否 73 否 51 題 5: 我 的 家 人 無 法 協 助 我 分 攤 家 中 經 濟 來 源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25 是 61 否 75 否 39 題 6: 與 我 同 住 的 家 人 亦 無 故 定 工 作 或 僅 有 兼 職 工 作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26 是 56 否 74 否 44 題 14: 我 對 於 往 後 的 職 業 生 涯 目 前 沒 有 明 確 規 劃 與 想 像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42 是 69 否 58 否 31-12 -

題 15: 我 喜 歡 不 受 拘 束 的 工 作 時 間 與 工 作 內 容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57 是 56 否 43 否 44 題 16: 我 過 去 的 工 作 經 常 於 六 個 月 內 更 換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28 是 49 否 72 否 51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約 六 成 收 容 人 喜 歡 不 受 拘 束 的 固 定 工 作, 但 相 對 有 經 濟 壓 力 的 收 容 人, 顯 然 有 經 濟 壓 力 者 在 更 換 工 作 的 比 例 更 高 ( 題 16) 深 入 瞭 解 則 發 現 無 工 作 壓 力 的 收 容 人 可 能 根 本 無 工 作 經 驗, 因 此 更 遑 論 更 換 工 作 之 情 形 產 生 上 述 情 形 均 顯 示 女 監 收 容 人 對 自 我 生 涯 並 無 明 確 的 規 劃, 尤 其 在 就 業 狀 態 上 則 大 多 屬 於 依 賴 人 口 ( 依 賴 家 人 供 給 男 友 供 給 社 會 福 利 供 給 ) (4) 婚 姻 狀 態 個 案 的 婚 姻 狀 態 多 為 未 婚, 但 未 婚 內 又 有 許 多 個 案 有 未 婚 生 子 未 婚 同 居 之 情 形, 其 次 為 離 婚 佔 25% 已 婚 佔 24% 98 年 度 在 在 此 部 分 統 計 上 未 作 更 進 一 步 之 分 析,99 年 度 將 會 針 對 此 點 作 改 進 另, 本 會 針 對 受 刑 人 做 婚 姻 狀 況 之 問 卷 調 查, 高 達 55% 的 收 容 人 曾 有 離 婚 單 親 未 婚 懷 孕 未 婚 同 居 兩 段 以 上 婚 姻 其 一 之 經 驗, 顯 示 收 容 人 婚 姻 狀 態 之 不 穩 定 性 3. 收 容 人 居 住 狀 況 - 13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在 填 答 問 卷 部 分 有 收 容 人 未 詳 實 填 答 造 成 遺 漏 值 已 開 案 的 收 容 人 中 有 兩 名 超 出 本 會 服 務 範 圍, 但 此 兩 名 收 容 人 有 強 烈 關 於 家 庭 需 求 議 題 需 本 會 社 工 協 助, 故 服 務 方 式 改 以 電 話 書 信 作 為 與 家 人 間 的 聯 繫 管 道 另, 已 開 案 收 容 人 中 有 兩 名 因 過 去 居 無 定 所, 無 法 確 認 其 確 切 居 住 地 點 原 則 上, 本 會 開 案 區 域 與 計 畫 內 設 定 範 圍 一 致 ( 台 北 縣 市 桃 園 基 隆 地 區 ) 4. 家 庭 狀 態 a. 同 住 狀 況 收 容 人 超 過 八 成 在 入 監 前 與 家 人 同 住 1, 但 同 住 並 不 表 示 有 良 好 順 暢 的 互 動 管 道, 反 而 可 能 是 密 集 製 造 緊 張 氣 氛 與 推 擠 收 容 人 出 家 庭 的 主 因 當 家 庭 關 係 既 緊 密 又 衝 突, 本 會 在 看 待 收 容 人 返 家 議 題 時, 不 一 定 會 將 目 標 設 定 於 住 回 家 中, 而 可 能 是 協 助 收 容 人 先 暫 時 居 住 鄰 近 家 庭 的 居 處, 而 協 助 收 容 人 和 家 庭 成 員 間 建 立 良 好 溝 通 開 端 是 更 為 重 要 的 工 作 項 目 1 問 卷 總 計 428 名 收 容 人 過 去 與 家 人 同 住 56 名 獨 居 ; 已 開 案 者 有 52 名 過 去 與 家 人 同 住 9 名 同 居 - 14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在 與 家 人 同 住 狀 況 中,30% 的 收 容 人 與 父 母 同 住 其 次 為 子 女 (24%) 手 足 (23%) 而 互 動 狀 況 上, 大 多 與 同 住 狀 況 可 以 互 相 呼 應, 但 在 父 母 與 手 足 部 分 互 動 狀 況 比 例 都 比 同 住 比 例 要 略 高, 此 狀 況 應 是 顯 示 就 算 部 分 受 刑 人 但 在 情 感 表 達 與 分 享 上 有 較 習 慣 以 原 生 家 庭 成 員 為 主 的 現 象 b. 家 庭 成 員 狀 態 在 此 部 分 的 統 計, 可 看 到 已 開 案 之 收 容 人 的 家 庭 成 員 狀 態 有 較 多 困 難, 例 如 身 心 方 面 的 疾 病 有 自 殺 或 犯 罪 紀 錄, 在 家 庭 內 部 已 呈 現 資 源 缺 乏 的 狀 態 時, 成 員 在 其 中 容 易 因 無 足 夠 支 持 而 產 生 各 項 問 題, 例 如 老 人 或 孩 童 無 法 獲 得 妥 善 照 顧 家 庭 成 員 犯 罪 比 例 居 高 不 下 等 其 中 我 們 最 擔 心 的 就 是 家 庭 狀 態 無 法 穩 定 導 致 在 其 中 的 成 員 不 斷 使 用 錯 誤 的 方 式 ( 如 犯 罪 ) 來 試 圖 向 外 獲 取 資 源, 已 開 案 收 容 人 的 家 庭 成 員 竟 有 44% 有 犯 罪 紀 錄, 此 數 值 不 容 小 覷 在 題 11 中, 已 開 案 收 容 人 接 受 過 社 福 單 位 協 助 的 比 例 也 較 總 統 計 比 例 來 得 高, 而 題 12 13 中, 更 顯 示 出 已 開 案 收 容 人 面 對 照 顧 家 庭 成 員 的 責 任 時, 情 緒 之 焦 慮 與 不 安 是 較 總 統 計 的 比 例 來 的 更 高 的 同 住 者 主 要 互 動 者 對 象 人 數 對 象 人 數 父 母 261 父 母 265 手 足 202 手 足 243 配 偶 80 配 偶 56 子 女 204 子 女 162 其 他 親 戚 98 其 他 親 戚 66 男 女 朋 友 18 男 女 朋 友 13 總 計 863 總 計 805 題 7: 與 我 同 住 的 家 人 中 有 人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重 大 疾 病 藥 癮 或 酒 癮 2 總 統 計 比 例 % 3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19 是 41 否 81 否 59 題 9: 我 的 家 人 中 曾 有 自 殺 紀 錄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14 是 20 否 86 否 80 題 10: 我 的 家 人 中 曾 有 犯 罪 紀 錄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33 是 44 否 67 否 56 題 11: 過 去 曾 有 社 會 局 社 會 福 利 單 位 其 他 民 間 單 位 協 助 過 我 的 家 庭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23 是 33 否 77 否 67 2 3 總 統 計 意 指 當 初 收 容 人 填 寫 問 卷 之 整 體 統 計 數 值 已 開 案 收 容 人 所 填 寫 之 問 卷, 本 會 另 行 抽 出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數 值 - 15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題 12: 我 擔 憂 我 不 在 的 時 間, 家 中 需 要 被 照 顧 的 人 無 法 獲 得 良 好 照 顧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23 是 54 否 77 否 46 題 13: 我 擔 心 我 返 家 後, 仍 無 法 提 供 給 家 人 良 好 的 生 活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38 是 79 否 62 否 21 ( 二 ) 台 北 監 獄 收 容 人 分 析 1. 收 開 案 狀 況 在 收 開 案 狀 況 部 分, 台 北 監 獄 與 桃 園 女 監 相 同, 於 98 年 6 月 至 99 年 1 月, 每 月 初 協 助 發 放 收 容 人 自 我 評 估 問 卷 至 各 廠 社, 並 於 月 初 收 整 之 後 以 公 文 回 覆 至 本 會 開 案 比 例 之 狀 態 與 女 監 相 似, 有 開 案 需 求 者 約 佔 總 調 查 人 數 之 1/4 共 接 獲 有 效 問 卷 583 份, 有 需 求 者 為 146 案, 最 終 開 案 數 為 52 案, 開 案 比 率 為 36% 北 監 的 開 案 比 率 遠 低 於 女 監, 此 狀 態 經 本 會 社 工 於 評 估 時 深 入 瞭 解 後 發 現 有 以 下 幾 點 因 素 : a. 男 性 收 容 人 主 訴 問 題 多 為 個 人 需 求 : 因 男 性 對 自 我 價 值 概 念 認 知 高 低 多 以 經 濟 層 次 為 考 量, 故 其 議 題 多 為 較 為 短 期 的 任 務 性 議 題, 例 如 期 待 社 工 員 協 助 連 結 就 業 資 訊 經 濟 補 助 居 住 場 所, 對 於 家 庭 重 建 或 家 庭 困 境 較 無 關 注 意 願 此 部 分 本 會 社 工 通 常 會 提 供 單 點 資 訊 ( 例 如 就 服 站 資 訊 更 生 保 護 會 資 訊 ), 但 因 其 問 題 與 家 庭 議 題 無 關, 而 無 法 作 整 體 性 的 個 管 b. 男 性 解 讀 家 庭 關 係 問 題 與 女 性 角 度 不 同 : 多 數 男 性 對 於 家 庭 議 題 問 題 並 無 太 大 興 趣 深 入 瞭 解, 會 有 自 己 好 壞 與 他 人 無 關 之 態 度, 而 本 會 實 際 分 析 許 多 收 容 人 雖 與 家 庭 成 員 ( 例 如 父 母 子 女 ) 關 係 確 實 疏 離, 但 仍 無 改 善 之 動 力, 在 個 人 改 變 動 力 低 落 的 狀 態 下, 社 工 員 較 難 介 入 協 助, 因 而 評 估 無 法 開 案 - 16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2. 收 容 人 特 質 分 析 (1) 犯 罪 類 型 : 犯 罪 類 型 的 部 分 與 女 監 類 似, 較 高 的 比 例 是 在 因 毒 品 案 及 財 產 型 犯 罪 入 監, 但 與 女 監 不 同 的 是, 北 監 在 暴 力 型 犯 罪 過 失 傷 害 妨 礙 性 自 主 的 部 分 均 較 女 監 來 得 高, 因 其 他 犯 罪 類 型 比 例 的 增 高 因 而 在 總 統 計 內, 毒 品 案 的 總 比 例 降 低 為 三 成 左 右, 也 可 顯 示 北 監 收 容 人 的 犯 罪 類 型 較 女 監 來 的 複 雜 (2) 刑 期 已 開 案 之 收 容 人 的 刑 期 與 女 監 比 較, 可 察 覺 北 監 有 刑 期 較 長 之 收 容 人 存 在, 對 長 刑 期 的 收 容 人 而 言, 面 對 返 家 議 題 會 感 覺 更 為 艱 辛, 因 長 時 間 與 家 人 社 會 的 阻 隔, 使 收 容 人 對 外 界 之 想 像 不 一 定 會 符 合 現 實, 更 需 要 社 工 專 業 的 協 助 - 17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3) 學 歷 與 經 濟 狀 態 北 監 男 性 收 容 人 為 家 中 主 要 經 濟 負 擔 的 比 例 較 女 監 收 容 人 來 的 高, 但 在 學 歷 的 部 份 僅 有 2% 收 容 人 有 大 專 / 學 之 學 歷, 為 就 業 上 的 弱 勢 群 體 比 較 男 監 與 女 監 的 題 4 可 發 現 在 總 統 計 的 部 分, 男 性 為 主 要 經 濟 負 擔 者 佔 52%, 女 性 則 只 佔 27%, 加 上 分 析 題 5 6 更 可 發 現 男 性 收 容 人 自 覺 : 家 人 較 難 協 助 分 攤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此 意 味 著 原 本 尚 可 維 持 的 經 濟 狀 態 很 容 易 於 男 性 收 容 人 入 監 後 瓦 解, 陷 入 經 濟 危 機 題 4: 我 原 本 是 家 中 主 要 的 經 濟 來 源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52 是 63 否 48 否 37 題 5: 我 的 家 人 無 法 協 助 我 分 攤 家 中 經 濟 來 源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39 是 52 否 61 否 48 題 6: 與 我 同 住 的 家 人 亦 無 故 定 工 作 或 僅 有 兼 職 工 作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39 是 52 否 61 否 48 題 14: 我 對 於 往 後 的 職 業 生 涯 目 前 沒 有 明 確 規 劃 與 想 像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43 是 71 否 57 否 29 題 15: 我 喜 歡 不 受 拘 束 的 工 作 時 間 與 工 作 內 容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56 是 65 否 44 否 35 題 16: 我 過 去 的 工 作 經 常 於 六 個 月 內 更 換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20 是 25 否 80 否 75 接 著, 綜 合 題 14 15 的 部 份, 可 發 現 收 容 人 近 一 半 以 上 比 例 對 職 業 生 涯 並 未 有 確 實 的 想 法, 已 開 案 的 比 例 甚 至 高 過 七 成, 其 亦 可 能 導 致 後 續 其 在 找 尋 工 作 時 處 於 有 什 麼 工 作 就 做 什 麼 的 心 態, 而 缺 乏 較 認 真 思 考 自 我 專 業 培 養 生 涯 - 18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另, 可 發 現 與 女 性 收 容 人 最 大 的 不 同 是 在 第 16 題 : 工 作 更 換 的 比 率, 男 性 反 而 較 少 更 換 工 作, 而 本 會 實 務 瞭 解 發 現 這 些 男 性 收 容 人 雖 從 事 勞 力 工 作 或 低 技 術 性 的 工 作, 相 對 來 說 較 無 保 障, 但 因 其 身 兼 負 的 經 濟 責 任 促 使 其 不 敢 隨 意 離 開 職 場, 女 性 則 是 有 許 多 根 本 未 進 入 過 職 場 (4) 婚 姻 狀 態 男 監 收 容 人 的 婚 姻 狀 態 有 高 達 六 成 未 婚, 其 次 兩 成 離 婚 但 相 對 來 說 較 女 監 收 容 人 來 的 穩 定, 交 叉 分 析 題 8( 曾 有 離 婚 單 親 未 婚 懷 孕 未 婚 同 居 兩 段 以 上 婚 姻 其 一 之 經 驗 ), 女 監 的 比 例 高 達 55%, 但 男 監 為 37% 實 際 服 務 時, 本 會 發 現 男 性 收 容 人 的 家 人 支 持 度 其 實 相 對 女 性 收 容 人 來 得 高 一 來 除 了 男 性 若 已 婚 有 配 偶, 通 常 配 偶 仍 會 選 擇 等 待 其 返 家 ; 二 來 是 男 性 收 容 人 的 子 女 由 祖 父 母 協 助 照 顧 的 比 例 較 高, 但 若 為 女 性 入 監, 家 人 通 常 不 願 意 或 無 能 力 負 擔 起 孩 童 的 照 顧 責 任 ; 第 三 是 男 性 收 容 人 通 常 原 本 為 家 庭 經 濟 負 擔 者, 家 人 會 願 意 繼 續 支 持 等 待, 通 常 是 期 待 男 性 出 監 後 可 盡 速 返 家 負 擔 原 本 的 責 任 3. 收 容 人 居 住 狀 態 因 有 許 多 收 容 人 自 覺 無 服 務 需 求, 就 不 願 意 協 助 填 寫 相 關 問 卷 資 料, 故 造 成 65 份 問 卷 有 遺 漏 值 之 狀 況 - 19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在 已 開 案 的 收 容 人 之 居 住 狀 態 分 析, 有 6% 的 收 容 人 不 確 定 出 監 後 的 居 住 地 ( 可 能 過 去 與 家 人 關 係 決 裂 或 家 人 居 住 外 縣 市 ) 大 部 分 居 住 地 為 台 北 縣 市 共 佔 90%, 此 狀 況 與 監 所 分 發 以 戶 籍 地 為 主 的 行 政 程 序 相 關 4. 家 庭 狀 態 a. 同 住 狀 況 同 住 狀 況 以 父 母 手 足 為 主 ( 各 佔 39% 26%), 主 要 互 動 者 與 同 住 狀 況 相 符 ( 父 母 為 36% 手 足 為 33%) 與 女 監 的 狀 態 做 比 較, 可 發 現 無 論 男 女 與 配 偶 男 女 朋 友 都 不 是 最 主 要 的 互 動 對 象 顯 示 無 論 男 女 習 慣 的 互 動 仍 會 以 原 生 家 庭 為 主 b. 家 庭 成 員 狀 態 此 部 分 的 統 計, 相 較 於 女 監 來 檢 視, 可 發 現 男 性 收 容 人 的 家 人 有 身 心 狀 況 犯 罪 紀 錄 的 比 例 較 低 但 有 開 案 需 求 者 的 家 庭 成 員 狀 態 確 實 比 總 平 均 來 的 高 題 11 中, 已 開 案 收 容 人 接 受 過 社 福 單 位 協 助 的 比 例 也 較 總 統 計 比 例 來 得 高, 而 題 12 13 中, 均 有 65% 比 例 的 收 容 人 擔 心 入 監 時 出 監 後 都 無 法 使 家 人 獲 得 良 好 的 照 顧 或 生 活 回 溯 到 收 容 人 特 質 中 的 學 歷 經 濟 狀 況 做 對 照, 均 可 看 出 收 容 人 對 於 經 濟 壓 力 與 責 任 的 擔 憂 同 住 者 題 7: 與 我 同 住 的 家 人 中 有 人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重 大 疾 病 藥 癮 或 酒 癮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18 是 31 否 82 否 69 題 9: 我 的 家 人 中 曾 有 自 殺 紀 錄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9 是 12 否 91 否 88 題 10: 我 的 家 人 中 曾 有 犯 罪 紀 錄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16 是 12 否 84 否 88 主 要 互 動 者 對 象 人 數 對 象 人 數 父 母 328 父 母 296 手 足 217 手 足 269 配 偶 76 配 偶 72 子 女 132 子 女 123 其 他 親 戚 62 其 他 親 戚 52 男 女 朋 友 16 男 女 朋 友 11 總 計 831 總 計 823-20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題 11: 過 去 曾 有 社 會 局 社 會 福 利 單 位 其 他 民 間 單 位 協 助 過 我 的 家 庭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16 是 29 否 84 否 71 題 12: 我 擔 憂 我 不 在 的 時 間, 家 中 需 要 被 照 顧 的 人 無 法 獲 得 良 好 照 顧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39 是 65 否 61 否 35 題 13: 我 擔 心 我 返 家 後, 仍 無 法 提 供 給 家 人 良 好 的 生 活 總 統 計 比 例 % 已 開 案 比 例 % 是 41 是 65 否 59 否 35 ( 三 ) 案 主 ( 家 ) 問 題 之 需 求 與 評 估 1. 案 主 求 助 與 需 求 問 題 對 照 北 監 與 女 監 收 容 人 求 助 問 題 的 類 型, 可 發 現 男 女 對 問 題 界 定 的 角 度 不 同, 這 與 先 前 我 們 所 分 析 到 的 收 容 人 特 質 亦 有 所 關 聯 男 性 由 於 主 要 為 家 中 經 濟 負 擔 者, 故 在 求 助 問 題 上 會 較 偏 向 經 濟 老 弱 照 顧 就 業 等 任 務 性 需 求, 加 上 男 性 收 容 人 的 家 屬 對 其 接 納 度 較 高, 在 居 住 需 求 上 低 於 女 性 但 女 性 除 經 濟 老 弱 照 顧 需 求 外, 出 監 後 面 臨 被 家 人 排 擠 的 機 率 較 男 性 來 的 高, 導 致 其 衍 伸 出 收 容 人 擔 心 居 住 心 理 諮 商 家 庭 關 係 等 問 題 遠 高 於 男 性 - 21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2. 案 主 ( 家 ) 自 覺 需 求 在 瞭 解 案 主 求 助 議 題 之 後, 社 工 員 接 著 進 而 與 案 主 案 家 會 談 瞭 解 其 真 正 需 求, 以 釐 清 往 後 的 工 作 目 標 在 社 工 員 與 案 主 會 談 之 後, 會 學 注 案 主 擬 定 適 合 其 需 求 的 處 遇 策 略 通 常 在 案 主 求 助 問 題 到 與 社 工 員 會 談 過 後 所 釐 清 的 需 求 之 間 會 有 些 微 落 差 由 右 邊 兩 張 圖 表 可 看 出 在 與 社 工 會 談 後, 案 主 ( 家 ) 所 自 覺 之 需 求 之 排 序 有 些 微 變 化, 例 如 在 北 監 的 部 分, 第 二 名 由 老 弱 照 顧 轉 變 為 就 業 議 題, 而 家 庭 關 係 的 需 求 由 原 本 的 1% 提 高 至 10%; 女 監 之 第 二 名 亦 由 就 業 取 代 老 弱 照 顧 議 題, 對 居 住 議 題 之 擔 憂 則 降 低 許 多 在 經 濟 與 就 業 的 問 題 中, 很 多 個 案 ( 家 ) 的 經 濟 問 題 來 自 於 就 業, 但 因 缺 乏 就 業 能 力 經 驗 機 會, 導 致 長 期 或 不 定 期 失 業 而 影 響 經 濟, 在 看 經 濟 議 題 時 往 往 與 就 業 議 題 難 脫 連 結 經 由 社 工 與 個 案 ( 家 ) 討 論 此 狀 況 後, 多 數 受 服 務 對 象 可 理 解 與 開 始 展 開 積 極 行 動 以 解 決 長 期 經 濟 弱 勢 困 境 3. 社 工 評 估 案 主 ( 家 ) 需 求 本 會 服 務 方 法 內 較 為 特 殊 的 是 著 重 於 家 庭 關 係 議 題 的 探 討 家 庭 為 培 育 一 個 人 最 根 本 的 場 所, 家 庭 內 所 有 的 成 員 均 會 彼 此 影 響 與 牽 動, 受 刑 人 常 為 造 成 家 庭 變 動 的 來 源 之 一 本 會 體 認 到 要 降 低 犯 罪 率 恢 復 家 庭 功 能, 應 認 真 的 將 受 刑 人 視 為 家 庭 的 一 環, 並 列 入 系 統 內 一 同 討 論 許 多 受 刑 人 與 家 庭 間 因 受 刑 事 件 而 決 裂, 使 - 22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受 刑 人 出 監 後 回 復 到 原 本 負 面 的 生 活 方 式, 以 致 永 遠 無 法 邁 入 新 的 人 生 階 段, 本 會 在 服 務 經 驗 中, 發 現 家 人 的 支 持 與 關 懷 往 往 是 受 刑 人 和 家 屬 雙 方 都 渴 望 但 不 知 如 何 著 手 的 一 個 重 要 關 鍵 問 題 因 此 本 會 社 工 在 服 務 模 式 上 特 將 此 議 題 帶 入, 讓 受 刑 人 與 家 屬 可 以 有 練 習 溝 通 互 動 之 機 會, 透 過 這 樣 非 正 式 資 源 的 拉 力, 使 家 庭 成 為 受 刑 人 的 重 要 關 係 人 而 非 阻 力 因 此 社 工 員 進 行 評 估 時, 會 針 對 案 家 的 整 體 狀 況 作 客 觀 的 分 析, 確 認 其 是 否 有 家 庭 關 係 議 題 的 需 求, 有 時 雖 案 主 ( 家 ) 自 己 在 初 期 並 未 察 覺 其 家 庭 關 係 改 變 的 重 要 性, 這 與 過 去 收 容 人 和 案 家 互 動 模 式 無 效 衝 突 停 滯 等 各 種 可 能 性 相 關, 社 工 之 工 作 主 要 在 協 助 其 釐 清 問 題 癥 結 點, 找 出 共 同 的 平 衡 溝 通 方 法, 促 進 案 家 可 逐 漸 用 自 己 的 力 量 來 尋 思 家 庭 狀 況 改 善 的 可 能 性 在 社 工 評 估 的 部 分, 北 監 案 主 ( 家 ) 的 自 覺 問 題 與 實 際 社 工 評 估 問 題 的 順 序 雖 無 太 大 差 異 性 ( 依 序 為 就 業 經 濟 家 庭 關 係 ), 但 在 百 分 比 的 分 配 上 卻 有 所 調 整 而 在 女 監 的 部 分, 婚 姻 與 感 情 困 擾 的 選 項 經 本 會 社 工 釐 清, 會 發 現 案 主 ( 家 ) 對 此 項 的 認 知 會 與 家 庭 關 係 有 所 重 疊, 因 此 社 工 評 估 次 序 亦 有 所 調 動 但 可 見 女 監 案 主 ( 家 ) 確 實 在 關 係 處 理 上 較 為 著 重 - 23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 四 ) 個 案 ( 家 ) 服 務 內 容 分 析 98 年 度 本 會 處 遇 內 容 之 部 分, 總 計 服 務 項 次 共 為 2,522 次, 平 均 每 案 每 月 聯 繫 次 數 為 2 次 依 序 為 心 理 支 持 經 濟 協 助 就 業 輔 導, 佔 總 服 務 項 次 的 23% 22% 11% 在 個 案 的 行 政 事 項 聯 繫, 例 如 補 助 文 件 的 蒐 集 文 書 資 料 確 認 等, 共 佔 總 服 務 之 21% 本 會 在 促 使 收 容 人 家 庭 解 決 困 境 的 同 時, 必 須 運 用 社 工 技 巧 中 的 同 理 關 懷 溫 暖 正 面 力 量, 促 使 個 案 ( 家 ) 能 在 接 受 到 正 向 刺 激 後 增 強 自 我 意 識 與 能 力, 有 更 多 力 量 能 建 獨 自 面 對 困 境, 並 就 家 庭 關 係 的 議 題 提 供 心 理 支 持, 增 強 心 納 家 庭 成 員 對 關 係 維 護 的 討 論, 並 進 行 具 體 策 略, 因 此 社 工 除 了 任 務 性 的 提 供 補 助 申 請 就 業 服 務 等 資 訊 以 外, 在 心 理 支 持 上 均 給 予 個 案 ( 家 ) 充 足 的 能 量, 在 各 方 面 都 讓 心 納 家 庭 能 不 斷 成 長 邁 進 98 年 個 案 處 遇 內 容 統 計 月 份 十 十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總 計 一 二 服 務 內 容 經 濟 協 助 99 89 105 83 46 49 33 23 9 7 11 13 567 醫 療 協 助 10 35 23 15 14 2 6 1 1 0 0 1 108 安 置 照 顧 15 12 2 5 16 3 6 6 7 0 0 1 73 心 理 支 持 2 1 66 17 16 61 83 86 57 91 54 58 592 法 律 諮 詢 0 3 6 0 1 7 4 2 0 1 1 0 25 就 業 輔 導 25 21 69 47 36 30 29 16 1 0 0 2 276 就 學 輔 導 3 1 4 0 0 1 0 1 1 0 1 0 12 轉 介 服 務 10 15 40 30 22 2 2 0 0 0 0 0 121 福 利 諮 詢 1 6 16 10 2 9 6 7 8 7 2 8 82 監 所 規 定 25 7 9 13 0 1 0 1 1 0 0 0 57 獎 學 金 0 0 0 0 0 0 1 2 0 0 0 0 3 居 住 服 務 12 12 11 5 0 5 8 0 1 0 1 3 58 行 政 事 項 53 55 39 24 16 53 43 61 23 95 47 39 548 總 計 2,522-24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服 務 對 象 76% 以 案 主 系 統 ( 包 含 受 刑 人 受 刑 人 家 屬 受 刑 人 友 人 ) 為 主, 其 次 為 社 福 單 位 佔 10% 就 業 機 構 佔 7%, 平 均 每 案 每 月 聯 繫 兩 次 以 上 98 年 服 務 聯 繫 對 象 統 計 月 份 十 十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聯 繫 系 統 一 二 總 計 案 主 系 統 206 243 273 250 203 229 210 185 133 171 153 148 2404 法 務 系 統 8 40 23 18 11 9 9 10 12 1 1 3 145 社 福 單 位 38 30 50 53 42 18 18 7 25 8 6 7 302 醫 療 系 統 1 2 8 11 9 5 2 0 1 0 0 0 39 學 校 0 0 1 0 0 0 0 1 0 0 0 3 5 就 業 機 構 1 1 13 34 45 5 27 16 33 20 37 0 232 其 他 3 3 4 4 0 3 2 3 2 1 3 0 28 小 計 257 321 372 372 310 269 268 222 206 201 200 161 3159 聯 繫 方 式 的 部 分, 大 多 以 電 話 聯 繫 為 主 佔 74%, 其 次 為 家 訪 佔 14% 信 函 傳 真 佔 10% 機 構 晤 談 佔 2% 面 對 面 的 會 談 方 式, 含 家 訪 機 構 晤 談, 平 均 每 月 43 次, 每 案 平 均 每 兩 個 月 會 談 一 次 其 中, 因 有 些 案 為 轉 介 案, 因 此 可 能 未 面 對 面 訪 談, 僅 就 電 話 蒐 集 資 訊 協 助 轉 介 至 適 宜 單 位, 面 對 不 同 類 型 之 案 件 有 相 異 之 處 遇 方 式 98 年 服 務 聯 繫 方 式 總 計 月 份 十 十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聯 繫 方 式 一 二 總 計 家 訪 8 19 22 22 15 12 48 70 69 38 89 38 450 機 構 晤 談 4 5 8 8 2 3 15 18 1 1 0 1 66 電 話 213 264 306 306 271 244 151 112 113 140 91 110 2321 傳 真 信 函 32 33 36 36 22 10 54 22 23 22 20 12 322 小 計 257 321 372 372 310 269 268 222 206 201 200 161 3159-25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 五 ) 結 案 狀 況 分 析 結 案 原 因 的 部 分, 超 過 五 成 的 個 案 ( 家 ) 問 題 獲 得 解 決, 並 經 個 案 ( 家 ) 之 同 意 後 結 案, 另 外, 有 三 成 的 個 案 ( 家 ) 已 有 足 夠 能 力 解 決 問 題 在 總 成 效 部 分, 整 體 來 看 有 八 成 的 個 案 ( 家 ) 結 案 原 因 為 正 向, 顯 示 本 會 服 務 確 有 達 成 當 初 所 訂 之 目 標 才 進 行 結 案 案 主 結 案 原 因 6% 6% 7% 51% 30% 個 案 需 求 問 題 已 超 出 本 會 服 務 範 圍. 協 助 轉 介 其 他 單 位 案 主 不 願 意 接 受 服 務 案 主 有 能 力 聯 結 資 源 問 題 穩 定. 案 主 同 意 結 案 與 案 主 失 聯 超 過 三 個 月 在 服 務 結 案 時 程 的 部 分, 本 會 發 覺 心 納 家 庭 加 入 本 會 資 源 之 後, 其 實 有 很 多 家 庭 可 以 很 迅 速 的 就 產 生 轉 變, 其 轉 變 的 速 度 令 人 驚 訝, 多 數 個 案 ( 家 ) 在 出 監 後 3 個 月 內 就 能 穩 定 其 經 濟 狀 況 扣 除 短 期 緊 急 處 遇 轉 介 資 源 連 結 之 任 務 取 向 個 案 ( 家 ) 以 外, 本 會 進 行 家 庭 重 建 使 其 正 向 發 展 的 時 程 平 均 為 10-12 個 月 左 右 有 個 案 ( 案 號 :98128 98081) 回 應 本 會 社 工 關 於 其 轉 變 的 心 情, 連 收 容 人 與 其 家 人 都 感 覺 十 分 驚 訝, 何 以 在 本 會 介 入 處 理 之 後, 透 過 不 斷 討 論 釐 清 比 較 分 析 腦 力 激 盪 這 些 看 似 平 凡 的 動 作 裡, 卻 促 使 收 容 人 與 家 屬 雙 方 都 逐 漸 展 開 新 的 溝 通 模 式, 如 同 蝴 蝶 效 應 般 不 斷 的 擴 散, 促 使 雙 方 相 處 上 出 現 新 的 契 機 點 而 以 優 勢 觀 點 的 個 案 工 作 來 回 顧, 會 發 現 個 案 ( 家 ) 在 學 習 到 如 何 找 到 自 己 的 優 勢 察 覺 學 習 的 東 西 之 後, 接 受 到 正 向 回 饋 的 成 就 感, 固 有 的 缺 點 反 倒 變 的 微 不 足 道, 整 體 能 夠 朝 向 正 向 的 目 標 持 續 前 進 其 餘 個 案 處 遇 狀 況 可 詳 見 個 案 處 遇 摘 要 表 - 26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捌 結 論 與 展 望 一 結 論 98 年 度 本 會 感 謝 法 務 部 支 持 辦 理 收 容 人 返 家 計 畫, 使 現 階 段 國 內 的 心 納 家 庭 服 務 又 向 前 邁 進 一 大 步, 更 促 進 了 以 下 之 成 果 : ( 一 ) 肯 定 家 庭 取 向 之 處 遇 策 略 目 前 國 內 對 家 庭 的 福 利 策 略 是 採 取 所 謂 殘 補 式 之 態 度, 也 就 是 說 家 庭 發 生 緊 急 為 難 而 不 足 以 支 撐 家 庭 結 構 維 持 時, 政 府 才 會 扮 演 干 預 或 提 供 資 源 之 角 色 本 會 以 家 庭 為 取 向 的 處 遇 模 式, 某 種 層 面 上 符 合 政 府 的 福 利 態 度, 但 更 創 造 了 另 一 個 新 的 思 維, 也 就 是 提 供 給 心 納 家 庭 另 一 條 選 擇 道 路 以 往 本 會 服 務 以 心 納 家 庭 內 的 家 庭 成 員 為 主, 較 少 進 入 監 內 與 收 容 人 直 接 會 談, 導 致 處 遇 評 估 在 收 容 人 出 監 後 會 與 實 際 狀 況 出 現 落 差, 收 容 人 亦 為 家 庭 的 一 份 子 無 法 忽 略 家 庭 內 的 任 何 一 位 成 員 對 這 個 家 庭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因 此 本 會 在 連 結 收 容 人 與 家 庭 間 的 關 係 後, 在 處 遇 上 以 家 庭 為 主 軸, 讓 家 庭 成 為 收 容 人 返 家 最 好 的 支 持 後 盾 這 樣 處 遇 方 法 的 轉 變, 不 但 使 心 納 家 庭 內 每 位 成 員 都 正 視 家 庭 內 過 去 長 久 隱 含 的 議 題, 更 可 藉 由 家 庭 內 部 力 量 去 自 我 發 展 策 略 也 就 是 說, 本 會 協 助 在 政 府 現 階 段 福 利 資 源 有 限, 無 法 全 面 顧 及 的 政 策 狀 態 中, 讓 家 庭 可 增 生 自 我 能 量, 非 在 家 庭 崩 解 後 才 進 行 補 充 資 源 的 動 作, 而 是 作 到 事 先 預 防 性 的 家 庭 增 權 增 能 之 境 界 ( 二 ) 瞭 解 男 性 與 女 性 收 容 人 之 差 異 性 98 年 度 本 會 新 增 與 桃 園 女 監 的 合 作 後, 比 較 分 析 與 北 監 之 差 異 性, 促 使 本 會 更 加 瞭 解 不 同 監 所 收 容 人 的 特 質 與 需 求, 而 性 別 議 題 加 入 後, 也 可 明 顯 比 較 出 北 監 和 女 監 收 容 人 的 不 同 需 求 總 結 而 言, 男 性 收 容 人 較 重 視 任 務 取 向 的 就 業 經 濟 議 題 之 穩 定, 女 性 收 容 人 除 任 務 性 需 求 以 外, 對 關 係 議 題 則 較 為 關 注 但 這 並 非 意 指 男 性 收 容 人 就 不 需 要 進 行 關 係 議 題 的 處 理, 而 是 男 性 對 關 係 議 題 的 敏 銳 度 較 低, 若 社 工 員 察 覺 確 有 其 需 求 時, 會 協 助 引 導 收 容 人 探 討 此 議 題 對 其 的 影 響, 協 助 收 容 人 自 我 探 索 ( 三 ) 團 體 與 個 案 搭 配 成 效 使 收 容 人 轉 變 速 度 加 乘 本 會 發 現 有 參 與 團 體 的 收 容 人 與 未 參 與 的 相 比, 有 參 與 團 體 的 因 在 團 體 內 有 同 儕 的 支 持 力 量 作 為 其 後 盾, 加 上 團 體 內 每 週 兩 小 時 密 集 主 題 式 的 討 論, 可 促 使 收 容 人 聚 焦 於 自 己 所 期 待 改 善 的 事 情 上, 有 勇 氣 嘗 試 與 以 往 不 同 的 策 略 而 個 案 工 作 由 於 社 工 排 定 訪 談 的 時 間 並 不 固 定, 加 上 需 配 合 監 內 作 業 時 間, 每 案 每 月 最 多 訪 談 1-2 次 每 次 15-30 分 鐘 左 右, 所 能 探 討 的 主 題 較 為 個 人 性, 不 如 同 在 - 27 -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團 體 內 有 觀 察 練 習 試 探 分 享 的 機 會, 因 此 從 擬 定 策 略 發 展 新 策 略 間 開 始 行 動 策 略 的 速 度 會 較 為 緩 慢 二 展 望 ( 一 ) 此 服 務 針 對 不 同 監 所 之 特 質 應 作 服 務 模 式 的 調 整 如 同 此 服 務 的 整 體 分 析, 可 瞭 解 單 是 加 入 性 別 因 素 就 會 影 響 服 務 的 取 向 有 所 不 同 本 會 因 應 男 性 收 容 人 與 其 家 屬 對 問 題 需 求 中 有 一 大 部 分 放 置 在 老 弱 照 顧 議 題, 擬 在 民 國 99 年 起 針 對 北 監 加 入 長 期 關 懷 服 務, 在 男 性 收 容 人 出 監 前 提 供 對 其 家 庭 內 之 弱 勢 成 員 進 行 更 深 入 的 關 懷, 並 陪 伴 弱 勢 成 員 渡 過 等 待 收 容 人 出 監 的 時 刻, 以 穩 定 其 家 庭 內 部 力 量 另, 若 此 服 務 要 推 展 到 看 守 所 戒 治 所 役 外 監 獄 等 不 同 性 質 監 所, 也 應 同 樣 考 量 該 監 所 收 容 人 之 特 質, 先 進 行 詳 細 分 析 與 討 論, 才 能 發 展 出 最 適 切 之 服 務 模 式 與 內 容 ( 二 ) 此 服 務 應 有 更 多 工 作 時 程, 以 進 行 較 完 整 深 入 之 探 討 如 同 前 述 所 見, 此 服 務 若 搭 配 個 案 與 團 體 工 作 之 效 果 將 會 更 為 顯 著, 但 團 體 工 作 每 次 僅 能 8-10 名 成 員 參 與, 一 梯 次 團 體 為 八 週, 加 上 與 收 容 人 每 月 一 次 案 家 每 月 一 次 之 會 談 時 間, 且 家 屬 較 難 頻 繁 進 入 監 所 與 收 容 人 會 面 或 參 與 團 體 綜 合 以 上 原 因, 在 進 行 家 庭 關 係 議 題 上 顯 然 需 要 更 多 的 時 程 以 作 探 討 本 會 分 析 在 工 作 時 程 安 排 上 如 下 圖 所 示, 可 看 到 最 困 難 的 是 在 打 破 慣 用 模 式 找 尋 平 衡 點 的 兩 個 階 段, 因 過 去 收 容 人 與 家 人 溝 通 模 式 上 遭 遇 的 衝 突 失 敗 無 效 冷 漠 停 滯 等 種 種 負 向 經 驗, 會 導 致 人 有 一 種 無 法 往 前 踏 出 的 自 我 保 護 性, 以 增 強 雙 方 能 力 加 強 關 係 聯 繫 致 沒 有 勇 氣 嘗 試 新 的 方 法 來 解 決 或 面 對 問 題, 因 在 自 己 已 建 立 起 的 保 護 機 制 下, 可 以 感 覺 暫 時 的 安 全,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問 題 尋 找 平 衡 點 不 會 出 現, 只 是 暫 時 隱 而 不 見 罷 了 故 本 會 在 與 收 容 人 及 其 家 庭 工 作 上, 社 工 員 會 花 相 當 多 時 間 與 其 討 論 突 破 的 可 能 性, 並 運 用 相 關 資 源 與 社 工 處 遇 技 巧 給 予 他 們 相 當 程 度 的 安 全 感 以 作 嘗 試 追 蹤 互 動 狀 況 打 破 慣 用 模 式 6 個 月, 工 作 時 程 最 多 應 拉 到 收 容 人 出 監 前 一 年 開 始 作 準 備 發 展 行 動 策 略 擬 定 具 體 計 畫 3-6 個 月 1 年 內 確 認 受 刑 人 主 要 需 求 確 認 受 刑 人 家 庭 主 要 需 求 釐 清 衝 突 根 源 探 討 循 環 模 式 1-2 個 月 1 週 內 2-3 週 內 拼 湊 家 庭 故 事 撰 寫 家 庭 腳 本 - 28-1-2 個 月 1 個 月

中 華 民 國 紅 心 字 會 受 刑 人 家 庭 服 務 ( 三 ) 期 待 服 務 不 受 行 政 因 素 影 響 而 延 宕 本 會 持 續 於 97.98 年 進 行 受 刑 人 家 庭 重 建 服 務, 以 成 果 報 告 可 檢 視 其 成 效, 本 會 認 為 此 服 務 有 其 意 義 存 在, 政 府 應 認 真 思 考 其 延 續 與 持 續 性 本 會 98 年 申 請 辦 理 此 方 案 時, 原 欲 由 2-3 月 份 間 就 開 始 進 行 與 北 監 的 延 續 性 合 作, 但 遺 憾 因 法 務 部 發 文 速 度 無 法 及 時, 加 上 監 所 方 面 亦 需 作 業 時 間, 導 致 服 務 時 程 延 至 98 年 5 月 底 近 6 月 份 才 開 始 辦 理 此 時 程 距 離 原 本 預 計 辦 理 的 團 體 時 程 過 近, 導 致 在 招 收 成 員 上 會 出 現 關 係 尚 未 建 立 完 全 就 要 提 刀 上 陣 的 窘 境, 但 本 會 堅 持 個 案 工 作 要 與 團 體 工 作 搭 配, 方 能 達 成 服 務 最 大 效 益, 應 由 社 工 員 各 別 與 收 容 人 建 立 起 一 定 程 度 的 信 任 關 係 才 能 夠 進 階 至 團 體 原 欲 在 6 月 份 開 始 辦 理 的 團 體 於 女 監 延 宕 至 7 月, 北 監 更 是 延 宕 至 10 月 份 方 得 以 進 行, 但 於 先 前 成 果 可 見, 有 參 與 團 體 的 收 容 人 對 於 家 庭 關 係 可 有 更 完 整 的 認 識, 進 而 激 發 他 們 改 變 的 能 量 因 此 行 政 與 作 業 時 程 的 延 宕 會 損 害 到 個 案 ( 家 ) 受 服 務 的 權 益 ( 四 ) 本 會 長 年 從 事 此 專 業 服 務 之 經 驗 應 拓 展 與 支 持 本 會 自 民 國 77 年 開 始 辦 理 心 納 家 庭 之 服 務, 一 路 走 來 堅 持 罪 不 及 妻 孥 的 理 念, 雖 不 斷 面 臨 社 會 大 眾 難 以 接 受 政 府 單 位 因 故 沒 能 全 力 支 持 政 府 未 重 視 此 議 題 的 重 要 性 等 狀 態 下, 仍 積 極 的 創 新 發 展 各 種 不 同 方 式, 僅 是 為 了 協 助 這 些 家 庭 可 以 免 於 苦 難 受 到 最 基 本 的 保 障 網 絡 照 顧 但 本 會 之 力 量 有 限, 對 每 年 十 多 萬 人 口 服 刑 的 狀 態 無 法 一 一 協 助 與 暸 解, 但 犯 罪 率 仍 不 斷 飆 升 受 刑 人 家 庭 仍 不 斷 面 臨 類 似 的 經 濟 就 業 照 顧 等 問 題, 若 政 府 無 視 解 決 此 問 題 之 重 要 性 未 採 取 本 會 長 期 經 驗 累 積 下 所 發 展 的 家 庭 工 作 模 式, 那 收 容 人 出 監 後 就 有 極 高 比 例 不 斷 重 複 出 現 再 犯 罪 行 為 本 會 具 豐 富 的 實 務 經 驗 並 堅 持 專 業 督 導 體 制 支 持 專 業 社 工 進 行 專 業 服 務, 本 著 維 護 案 主 及 案 家 最 佳 利 益 為 原 則, 努 力 每 一 年 的 服 務 工 作, 期 待 能 得 到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對 本 會 的 努 力 與 專 業 服 務 付 出 給 予 充 分 信 任 與 穩 定 資 源 支 持, 讓 本 會 能 不 間 斷 的 提 供 服 務, 造 福 更 多 需 要 受 協 助 的 人 讓 這 些 家 庭 有 朝 一 日 可 以 徹 底 脫 離 貧 窮 暴 力 犯 罪 的 惡 性 循 環 內 無 憂 無 慮 的 生 活, 使 心 納 家 庭 內 的 每 一 位 成 員 均 能 重 展 笑 靨 也 直 接 使 得 社 會 更 進 步 更 祥 和, 終 止 犯 罪 行 為 的 惡 性 循 環 玖 相 關 附 件 附 件 一 : 團 體 成 員 分 享 附 件 二 : 團 體 紀 錄 表 附 件 三 : 團 體 老 師 開 會 紀 錄 附 件 四 : 收 容 人 返 家 前 自 我 評 估 問 卷 附 件 五 : 每 月 個 案 服 務 摘 要 附 件 六 : 外 聘 督 導 紀 錄 - 29 -

附 錄 三 : 焦 點 團 體 / 深 度 訪 談 訪 談 大 綱 124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建 構 之 研 究 更 保 各 地 分 會 訪 談 大 綱 1. 請 您 簡 介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內 容 2. 貴 分 會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委 託 單 位 為? 為 何 選 擇 該 機 構? 分 會 與 委 託 單 位 的 互 動 分 工 與 合 作? 分 會 對 於 目 前 進 行 情 況 是 否 滿 意, 有 遭 遇 任 何 困 難? 3. 總 會 對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的 支 持 以 及 在 推 動 上 的 助 力 為 何? 4. 若 這 個 方 案 要 長 期 推 動, 對 於 方 案 規 劃 等 各 方 面 有 無 建 議?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建 構 之 研 究 方 案 委 辦 單 位 訪 談 大 綱 1. 請 問 貴 機 構 辦 理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時 間 多 長? 一 開 始 接 下 方 案 的 原 因 與 初 衷? 2. 100 年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服 務 案 家 數? 更 生 人 大 致 的 犯 罪 類 型 為 何? 3. 一 般 來 說, 工 作 員 服 務 的 內 容 為 何? 4. 服 務 過 程 中 是 否 遭 遇 困 境? 5. 對 於 方 案 規 劃 等 各 方 面 有 無 建 議? 更 生 人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建 構 之 研 究 更 生 人 與 其 家 庭 訪 談 大 綱 1. 在 監 所 內, 您 是 否 接 受 過 任 何 服 務 ( 任 何 機 構 or 單 位 )? 2. 出 獄 之 前, 您 覺 得 自 己 需 要 幫 助 或 服 務 嗎? 有 哪 些 需 要? 3. 您 怎 麼 知 道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當 初 怎 麼 加 入 這 個 方 案? 4. 出 獄 之 後, 接 受 了 方 案 的 工 作 員 的 哪 些 服 務? 這 些 服 務 對 你 的 幫 助 為 何? 5. 如 果 這 個 方 案 要 繼 續 服 務 更 多 更 生 人 及 家 庭, 您 有 什 麼 建 議?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