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摘 要 隨 著 自 由 行 的 實 施, 越 來 越 多 的 內 地 旅 客 進 入 澳 門, 有 效 地 帶 動 了 澳 門 旅 遊 博 彩 酒 店 和 零 售 等 行 業 的 發 展 然 而, 伴 隨 旅 客 數 量 的 增 加, 旅 遊 糾 紛 也 層 出 不 窮, 這 無 疑 為 以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摘 要 摘 要 隨 著 自 由 行 的 實 施, 越 來 越 多 的 內 地 旅 客 進 入 澳 門, 有 效 地 帶 動 了 澳 門 旅 遊 博 彩 酒 店 和 零 售 等 行 業 的 發 展 然 而, 伴 隨 旅 客 數 量 的 增 加, 旅 遊 糾 紛 也 層 出 不 窮, 這 無 疑 為 以"

Transcription

1 題 目 : 隨 團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與 澳 門 旅 遊 業 者 對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的 認 知 ---- 從 旅 遊 糾 紛 的 角 度 出 發 Title:Study on Cognition of Laws on Tourism Dispute between Package-tour Visitors from Mainland China and Local Tourist Service Providers in Macau 姓 Name 名 學 號 Student No. 學 院 Faculty 課 程 Program 專 業 Major 指 導 老 師 Supervisor : 日 Date 期 : 楊 煜 : F-BT : 酒 店 與 旅 遊 管 理 學 院 : 國 際 旅 遊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 酒 店 管 理 葉 桂 平 助 理 教 授 : 2011 年 9 月 30 日

2 摘 要 摘 要 隨 著 自 由 行 的 實 施, 越 來 越 多 的 內 地 旅 客 進 入 澳 門, 有 效 地 帶 動 了 澳 門 旅 遊 博 彩 酒 店 和 零 售 等 行 業 的 發 展 然 而, 伴 隨 旅 客 數 量 的 增 加, 旅 遊 糾 紛 也 層 出 不 窮, 這 無 疑 為 以 旅 遊 博 彩 業 爲 支 柱 產 業 的 澳 門 敲 響 了 警 鐘, 因 此, 必 須 正 視 和 探 究 旅 遊 糾 紛 的 原 因 本 文 通 過 文 獻 綜 述 及 對 本 澳 過 去 發 生 的 一 些 典 型 的 旅 遊 糾 紛 進 行 分 析, 著 重 探 討 隨 團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與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對 於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認 知 是 否 存 在 差 距 以 及 這 一 差 距 與 旅 遊 糾 紛 的 關 係 並 在 此 基 礎 上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以 曾 經 到 過 新 馬 路 旅 遊 參 觀 的 隨 團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為 研 究 對 象 ; 對 調 查 結 果 通 過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均 值 分 析 以 及 ANOVA 分 析 等 方 法 進 行 處 理, 從 而 探 討 隨 團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及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對 旅 遊 法 律 法 規 的 認 知 程 度 本 研 究 發 現 : 假 設 1 旅 客 個 人 屬 性 不 同,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的 法 律 認 知 有 顯 著 差 異 及 假 設 2 旅 客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的 認 知 與 現 行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實 際 條 文 之 間 有 落 差 存 在 均 成 立, 加 上 對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的 深 入 訪 談, 得 出 最 後 的 結 果 : 隨 團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和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對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的 認 知 並 不 足 夠 由 此, 本 文 也 就 如 何 提 升 訪 隨 團 澳 內 地 旅 客 以 及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對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的 認 知 作 以 下 幾 點 建 議 : 首 先 針 對 旅 遊 監 管 部 門, 做 到 三 點, 第 一, 完 善 現 有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 第 二, 制 定 法 律 的 時 候 不 能 偏 向 任 何 一 方, 做 到 法 律 公 正 ; 第 三, 加 強 旅 遊 法 律 宣 傳 普 及 工 作 對 於 旅 客 和 旅 遊 業 者, 第 一, 瞭 解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 第 二, 瞭 解 自 身 權 II

3 摘 要 利 ; 第 三, 通 過 培 訓 或 者 閱 讀, 更 好 地 理 解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關 鍵 字 : 旅 遊 糾 紛, 隨 團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法 律 認 知 III

4 Abstract Abstract As the pillar industry of Macau, tourism is developing rapidly and promoting consumptions for accommodation, gambling and shopping.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people from mainland China are visiting Macau, thanks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ree Tour policy. Meanwhile, the number of tourism disputes is also on the rise, which has raised such issues as what the reason behind is, and whether it is because mainland Chinese package-tour visitors and the local tourist service providers hold different perceptions of relevant tourism laws. Hence this paper aimed to explore the disparity between them in cognition of tourism laws.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was performed at Avenida de Almeida Ribeiro, a must-visit scenic spot for mainland Chinese tourists. SPSS 18.0 was employed to probe into the cognition of tourism laws of both visitors and service providers, and the methods included Descriptive Analysis, Mean Value Analysis and ANOVA Analysis. According to the findings, Hypothesis 1 (cognition of tourism laws in particular scenarios differs significantly among tourists of different attributes) and Hypothesis 2 (disparity exists between tourists cognition of tourism laws in particular scenarios and the legislation reality) were both testified.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in-depth interview with the local tourist service providers, conclusion was reached that both the tourists and the service providers have inadequate cognition of tourism laws. A series of recommendations were brought forward accordingly, including urging the authority to consolidate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treat all parties on equal terms when formulating laws, and to enhance the relevant publicity and popularization work; as well as encouraging the tourists and service providers to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better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Finally, it is hoped these recommendations have reference value for tourism authorities. Key word: Tourism disputes, the package-tour visitors from main land china, Macao local service provider, Travel and Tourism Law, Legal cognitive IV

5 目 錄 目 錄 摘 要... II Abstract... IV 目 錄... V 表 目 錄... VII 圖 目 錄... VIII 第 一 章 緒 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2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與 價 值...3 第 三 節 研 究 概 述...4 第 四 節 研 究 流 程 及 論 文 架 構...6 第 五 節 本 研 究 創 新...8 第 二 章 文 獻 綜 述...9 第 一 節 與 澳 門 旅 行 社 及 遊 客 相 關 旅 遊 法 律 法 規 綜 述...9 第 二 節 旅 遊 糾 紛 及 旅 遊 法 律 法 規 相 關 文 獻 第 三 節 澳 門 旅 遊 糾 紛 案 例 探 討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及 資 料 分 析 第 一 節 研 究 範 圍 第 二 節 研 究 假 設 第 三 節 問 卷 設 計 V

6 目 錄 第 四 節 訪 談 設 計 第 五 節 研 究 對 象 抽 樣 以 及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第 四 章 實 證 結 果 與 分 析 第 一 節 信 度 與 效 度 分 析 第 二 節 受 訪 者 之 背 景 屬 性 分 析 第 三 節 樣 本 之 敘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第 四 節 不 同 屬 性 受 訪 者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認 知 之 比 較 分 析 第 五 節 受 訪 者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認 知 與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實 際 規 定 的 認 知 差 異 第 六 節 深 入 訪 談 第 五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論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第 三 節 研 究 不 足 與 展 望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致 謝 個 人 簡 歷 VI

7 目 錄 表 目 錄 表 1-1 論 文 框 架...7 表 4-1 旅 客 背 景 資 料 表 4-2 旅 客 樣 本 之 敘 述 性 統 計 表 4-3 旅 客 性 別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認 知 各 項 問 題 之 T 檢 驗 表 4-4 年 齡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認 知 各 項 問 題 之 ANOVA 檢 定 表 4-5 教 育 程 度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認 知 各 項 問 題 之 ANOVA 檢 定 表 4-6 職 業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認 知 各 項 問 題 之 ANOVA 檢 定 表 4-7 收 入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認 知 各 項 問 題 之 ANOVA 檢 定 表 4-8 曾 訪 澳 次 數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認 知 各 項 問 題 之 ANOVA 檢 定 表 4-9 法 律 信 息 來 源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認 知 各 項 問 題 之 ANOVA 檢 定 表 4-10 旅 客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認 知 與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實 際 規 定 的 認 知 差 異 表 4-11 接 受 訪 談 的 旅 遊 業 者 個 人 信 息 VII

8 目 錄 圖 目 錄 圖 4-1 受 訪 者 性 別 比 例 圖 圖 4-2 受 訪 者 年 齡 比 例 圖 圖 4-3 受 訪 者 教 育 程 度 比 例 圖 圖 4-4 受 訪 者 平 均 月 收 入 比 例 圖 VIII

9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澳 門 旅 遊 市 場 在 澳 門 回 歸 後 快 速 的 發 展, 成 為 帶 動 整 個 澳 門 經 濟 的 龍 頭 產 業, 加 上 內 地 開 放 港 澳 自 由 行, 大 批 內 地 旅 客 開 始 湧 進 澳 1 門 根 據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的 調 查 資 料 顯 示,2010 年 全 年 入 境 旅 客 達 24,965,411 人 次, 按 旅 客 原 居 地 劃 分, 中 國 內 地 旅 客 有 13,229,058 人 次, 佔 入 境 旅 客 總 數 的 53%,2010 年 旅 客 消 費 達 379 億 元 ( 澳 門 元 ) 澳 門 旅 遊 業 已 經 成 為 一 個 新 的 經 濟 增 長 點, 並 且 帶 動 了 博 彩 業 的 發 展, 因 此 又 像 是 經 濟 發 展 的 催 化 劑 雖 然 已 經 取 得 了 這 樣 驕 人 的 業 績, 但 是 旅 遊 業 發 展 中 顯 現 出 一 個 不 容 忽 視 的 問 題 : 旅 遊 糾 紛 居 高 不 下 由 於 有 關 旅 遊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規 尚 不 完 善, 導 致 旅 遊 行 業 在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出 現 一 些 混 亂 的 狀 況, 對 澳 門 的 旅 遊 業 造 成 了 一 些 負 面 的 影 響, 嚴 重 阻 礙 了 旅 遊 業 的 健 康 發 展 有 鑑 於 此, 政 府 法 律 部 門 也 積 極 的 修 訂 各 種 旅 遊 相 關 法 令 條 文, 一 方 面 規 範 旅 遊 業 者, 調 整 旅 遊 市 場 秩 序 ; 另 一 方 面 維 持 旅 遊 業 者 的 合 理 利 潤,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從 而 達 到 維 護 旅 遊 安 全 保 障 旅 客 權 益 健 全 旅 遊 市 場 提 升 旅 遊 品 質 的 目 的 澳 門 現 行 旅 遊 業 相 關 的 法 令 條 文 主 要 分 為 四 個 類 別, 分 別 是 : 旅 遊 培 訓 課 程 ; 酒 店 業 及 同 類 行 業 ; 旅 行 社 及 導 遊 ; 具 有 旅 遊 用 途 四 類 其 中 對 於 隨 團 訪 澳 旅 客 與 旅 遊 業 者 相 關 的 法 律 條 文 主 要 是 第 48/98/M 號 法 令 ( 核 准 旅 行 社 及 導 遊 職 業 之 新 法 律 制 度 ) 第 42/2004 號 行 政 1 資 料 來 源 於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網 站, 相 關 網 頁 地 址 : 1

10 第 一 章 緒 論 法 規 ( 修 改 規 範 旅 行 社 及 導 遊 職 業 的 若 干 規 定 ) 以 及 第 12/88/M 號 法 律 (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 通 常 在 法 律 的 規 範 下, 可 以 使 得 旅 遊 品 質 獲 得 提 升 旅 遊 資 訊 更 加 公 開 旅 遊 業 者 的 責 任 明 確 以 及 旅 客 權 益 受 到 保 障 等, 使 得 旅 客 在 遇 到 不 滿 意 的 旅 遊 狀 況 時 有 法 可 依, 從 而 進 一 步 降 低 旅 遊 糾 紛 的 發 生 頻 率 雖 然 有 法 律 法 規, 但 是 旅 遊 糾 紛 仍 層 出 不 窮, 根 據 澳 門 消 費 者 委 2 員 會 資 料 統 計,2011 年 上 半 年 接 獲 旅 遊 投 訴 案 件 33 起, 相 比 2010 年 上 半 年 的 18 起, 變 動 百 分 比 為 83.33% 在 旅 遊 投 訴 案 件 中, 重 大 的 旅 遊 糾 紛 之 一 應 該 就 算 是 發 生 在 2007 年 12 月 的 黑 沙 事 件, 其 帶 來 了 不 小 的 負 面 影 響, 比 如 訪 澳 旅 客 質 疑 旅 遊 行 程, 對 旅 遊 購 物 點 產 生 抗 拒 心 理, 一 味 的 以 為 導 遊 就 是 要 宰 客 賺 錢, 澳 門 旅 遊 業 的 形 象 受 到 破 壞 研 究 旅 遊 糾 紛 背 後 的 原 因 非 常 重 要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對 於 旅 遊 質 量 具 有 影 響 力, 所 以 在 制 定 法 律 的 時 候, 保 護 旅 客 的 合 法 權 益 是 法 律 制 定 的 重 要 依 據 之 一 2 資 料 來 源 於 澳 門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網 站, 相 關 網 頁 地 址 : 2

11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與 價 值 本 研 究 目 的 在 於 瞭 解 隨 團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和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對 旅 遊 法 律 的 認 知 認 知 與 現 行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實 際 條 文 之 間 的 差 異 澳 門 既 然 已 經 制 定 了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但 是 旅 遊 糾 紛 仍 然 不 斷 發 生, 其 背 後 的 原 因 很 多, 例 如 : 游 客 行 为 疏 忽 导 致 伤 害 事 故 從 而 引 起 旅 遊 糾 紛 ; 旅 行 社 履 行 安 全 警 示 义 务 不 到 位 從 而 產 生 旅 遊 糾 紛 ; 旅 行 社 内 部 管 理 不 善 從 而 產 生 旅 遊 糾 紛 但 是 旅 遊 糾 紛 產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有 兩 個 方 面 : 一 是 目 前 的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仍 不 完 善, 二 是 旅 客 和 旅 遊 業 者 對 相 關 法 規 存 在 認 知 的 誤 差 旅 客 與 旅 遊 業 者 對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的 認 知 如 何, 是 本 研 究 的 重 點 最 後, 旅 遊 糾 紛 的 產 生 的 原 因 眾 多, 作 者 的 研 究 只 是 其 中 一 個 視 角 針 對 不 斷 發 生 的 旅 遊 糾 紛, 是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不 夠 完 善, 也 是 因 為 旅 遊 市 場 不 健 全 而 引 發 的 作 者 希 望 將 研 究 結 果 提 供 給 政 府 立 法 機 關 旅 客 和 旅 遊 業 者 參 考 根 據 以 上 的 研 究 動 機, 本 研 究 希 望 經 由 文 獻 探 討 深 入 訪 談 以 及 問 卷 調 查, 達 成 以 下 主 要 研 究 目 的 : (1) 由 旅 遊 糾 紛 的 法 律 案 例, 探 討 旅 遊 相 關 法 令 的 重 要 內 容, 提 供 給 旅 客 及 旅 遊 業 者 參 考 (2) 設 計 旅 遊 情 境 問 卷, 進 行 調 查 和 訪 談, 瞭 解 隨 團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和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對 於 隱 含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的 情 境 的 認 知 情 況 (3) 根 據 以 上 的 問 卷 調 查 和 深 度 訪 談, 得 出 結 論 並 提 出 完 善 法 律 的 建 議 3

1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三 節 研 究 概 述 一 研 究 思 路 本 論 文 採 用 定 性 分 析 與 定 量 分 析 互 相 結 合 的 研 究 方 法, 對 所 探 討 的 問 題 展 開 深 入 研 究 定 性 的 研 究 既 是 理 論 內 容 所 不 能 缺 乏 的, 也 是 定 量 研 究 的 總 結 和 目 的, 他 可 以 直 觀 地 告 訴 人 們 是 什 麽 怎 麼 做 等 問 題, 但 是 純 粹 定 性 不 免 有 些 主 觀 和 片 面 定 量 研 究 雖 然 有 程 式 複 雜 工 作 量 大 時 間 要 求 要 等 缺 點, 但 是 他 是 研 究 的 標 準 化 和 科 學 化 所 必 不 可 少 的 環 節, 通 過 整 理 分 析 數 據, 可 以 得 出 不 依 個 人 意 願 而 變 3 化 的 客 觀 結 論 在 旅 遊 活 動 中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屬 於 旅 遊 管 理 學 領 域 的 研 究 範 疇, 而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則 屬 於 法 學 領 域 的 研 究 範 圍, 因 此, 本 文 採 用 多 學 科 系 統 交 叉 融 合 的 研 究 方 法, 以 期 望 將 各 個 學 科 知 識 做 一 個 系 統 整 理 並 加 以 融 合, 進 而 更 好 的 研 究 旅 客 及 旅 遊 業 者 對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的 認 知 論 文 除 了 使 用 文 獻 法 進 行 研 究 之 外, 更 做 了 深 度 訪 談 和 設 計 了 調 查 問 卷 進 行 非 隨 機 抽 樣 通 過 對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的 深 度 訪 談, 瞭 解 他 們 對 現 行 的 旅 遊 法 律 法 規 認 知 是 否 足 夠 ; 通 過 問 卷 調 查 獲 取 隨 團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的 問 卷 結 果, 對 問 卷 結 果 進 行 分 析, 在 與 原 本 設 計 問 卷 問 題 的 實 際 法 律 狀 態 進 行 比 較, 瞭 解 隨 團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對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認 知 是 否 足 夠 最 後 得 出 結 論, 並 針 對 結 論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3 蓋 爾. 詹 寧 斯 (2007) 旅 遊 研 究 方 法, 旅 遊 教 育 出 版 社 4

13 第 一 章 緒 論 二 資 料 收 集 和 分 析 方 法 1 文 獻 研 究 法 主 要 通 過 學 校 網 絡 資 源 和 圖 書 館 資 源, 查 閱 了 相 關 書 籍 文 獻 和 旅 遊 法 律 相 關 網 站, 獲 取 了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通 過 對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的 梳 理 歸 納 吸 收 其 研 究 成 果, 並 根 據 需 要 整 理 思 路, 提 煉 昇 華 達 到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2 問 卷 法 爲 了 瞭 解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對 本 澳 的 旅 遊 法 律 法 規 的 認 知, 根 據 以 往 所 常 見 的 旅 遊 糾 紛 案 例, 加 上 作 者 前 往 澳 門 旅 遊 局 做 深 入 訪 談 的 結 果, 再 結 合 被 調 查 群 體 的 特 點, 制 定 了 調 查 問 卷 問 卷 回 收 後 使 用 SPSS18.0 中 文 版 統 計 分 析 軟 件 進 行 分 析, 為 本 研 究 提 供 更 深 入 和 詳 細 的 數 據 3 深 入 訪 談 法 深 入 訪 問 法 是 研 究 者 希 望 透 過 訪 談 發 現 影 響 研 究 主 題, 或 是 以 解 釋 研 究 對 象 的 一 些 因 素 這 些 因 素, 不 是 從 表 面 的 現 象 資 料 和 普 通 的 訪 問 可 以 獲 得 的 爲 了 得 到 研 究 的 依 據, 作 者 對 澳 門 受 理 旅 客 旅 遊 糾 紛 申 訴 的 相 關 機 構 ( 澳 門 旅 遊 局 ) 及 旅 遊 業 者 進 行 深 入 訪 談, 瞭 解 旅 遊 糾 紛 申 訴 案 件 中, 較 常 發 生 旅 遊 糾 紛 的 事 項 是 什 麽 以 及 較 常 牽 涉 的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條 文 為 何 等 問 題, 最 後 加 以 總 結 對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進 行 的 深 入 訪 談, 包 括 訪 談 旅 行 社 負 責 人 導 遊 等, 瞭 解 他 們 對 旅 遊 法 律 法 規 認 知 情 況 5

14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四 節 研 究 流 程 及 論 文 架 構 基 於 上 述 的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主 要 的 研 究 流 程 與 內 容 如 下 : ( 一 ) 回 顧 文 獻, 瞭 解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的 重 要 條 文 內 容 ( 二 ) 整 理 旅 遊 糾 紛 中 較 常 涉 及 的 法 律 條 文, 以 及 過 往 的 旅 遊 糾 紛 案 例, 並 透 過 與 澳 門 旅 遊 局 負 責 旅 遊 糾 紛 相 關 人 員 的 深 入 訪 談, 製 作 調 查 問 卷 ( 三 ) 透 過 問 卷, 瞭 解 隨 團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的 認 知 情 況 ( 四 ) 通 過 深 入 訪 談, 瞭 解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的 認 知 情 況 ( 五 ) 瞭 解 不 同 個 人 屬 性 的 旅 客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認 知 上 的 差 異 ( 六 ) 旅 客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的 認 知 與 實 際 法 律 法 規 狀 態 之 間 的 比 較 ( 七 ) 分 析 調 查 結 果, 得 出 結 論, 最 後 做 出 建 議 論 文 的 框 架 結 構 如 下 圖 所 示 : 6

15 第 一 章 緒 論 明 確 研 究 背 景 和 研 究 目 的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文 獻 探 討 和 案 例 分 析 旅 遊 糾 紛 申 訴 機 構 深 入 訪 談 旅 遊 業 者 深 入 訪 談 問 卷 設 計 旅 客 問 卷 調 查 及 業 者 訪 談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與 研 究 結 果 結 論 與 建 議 表 1-1 論 文 框 架 7

16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五 節 本 研 究 的 創 新 本 文 的 創 新 之 處 在 於 : 首 先, 經 過 作 者 查 閱 相 關 文 獻, 發 現 研 究 澳 門 旅 遊 法 律 的 文 章 不 多, 特 別 是 針 對 隨 團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和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的 更 是 極 少 數 所 以, 本 文 是 少 數 幾 篇 涉 及 隨 團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和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的 法 律 認 知 的 論 文 其 次, 在 問 卷 的 設 計 方 面, 採 用 了 情 境 式 問 卷, 把 相 關 的 旅 遊 法 律 條 文 演 變 成 會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遇 到 的 旅 遊 情 境, 讓 旅 客 和 旅 遊 業 者 更 容 易 把 繁 瑣 複 雜 的 法 律 條 文 相 關 內 容 讀 懂, 再 去 判 斷 是 否 合 法 最 後, 本 次 研 究 響 應 環 保 政 策, 採 用 平 板 電 腦 加 上 問 道 專 業 問 卷 平 臺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不 僅 完 成 了 問 卷, 而 且 還 做 到 了 節 能 減 碳 的 環 保 效 應 8

17 第 二 章 文 獻 綜 述 第 二 章 文 獻 綜 述 本 章 針 對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的 重 要 規 定 及 其 法 律 意 義 加 以 探 討, 分 為 三 節 第 一 節 是 與 澳 門 旅 行 社 及 旅 客 相 關 的 旅 遊 法 律 法 規 綜 述 第 二 節 則 針 對 關 於 旅 遊 糾 紛 及 旅 遊 法 律 法 規 相 關 文 獻 做 探 討 第 三 節 就 澳 門 發 生 的 幾 次 較 典 型 的 旅 遊 糾 紛 案 例 進 行 探 討, 以 期 望 能 將 旅 遊 糾 紛 及 所 牽 涉 的 相 關 法 律 整 理 出 來 第 一 節 與 澳 門 旅 行 社 及 遊 客 相 關 旅 遊 法 律 法 規 綜 述 在 回 歸 前, 澳 門 就 已 經 設 立 了 相 關 法 律 來 規 範 管 理 及 分 類 旅 行 社 1979 年 9 月 9 日 澳 督 簽 署 並 頒 佈 實 施 了 第 28/78/M 號 法 令 --- 旅 行 社 及 旅 遊 社 章 程 該 章 程 是 在 總 結 1965 年 3 月 27 日 頒 佈 的 第 1664 號 立 法 條 例 的 經 驗 基 礎 上 制 定 的, 全 文 共 7 章 55 條 該 章 程 對 澳 門 地 區 旅 遊 業 務 的 發 展 和 管 理 具 有 積 極 的 意 義 1993 年 5 月 31 日, 澳 門 政 府 公 佈 了 第 25/93/M 號 法 令 --- 修 正 旅 遊 公 司 活 動 的 法 規 ( 旅 行 社 法 律 制 度 ) 和 第 163/93/M 號 訓 令 --- 調 整 旅 遊 公 司 活 動 的 發 照 法 規 ( 旅 行 社 法 律 制 度 規 章 ) 同 時 撤 銷 了 1978 年 9 月 9 日 得 第 28/78/M 號 法 令 及 其 所 批 准 的 規 章 根 據 1978 年 9 月 9 日 澳 督 簽 署 並 頒 佈 實 施 的 第 28/78/M 號 法 令 --- 旅 行 社 及 旅 遊 社 章 程 的 規 定, 凡 在 本 澳 承 辦 前 往 外 地 遊 覽 及 觀 光 活 動 的 為 旅 遊 社 ; 凡 在 澳 承 辦 本 地 區 的 遊 覽 和 觀 光 活 動 的 為 旅 行 社 ; 凡 在 本 澳 兼 營 上 述 兩 項 活 動 的 為 旅 行 兼 旅 遊 社 澳 門 政 府 第 25/93/M 號 法 令 第 一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 凡 在 本 地 區 登 9

18 第 二 章 文 獻 綜 述 記, 並 經 營 本 法 規 及 其 規 章 所 指 本 身 業 務 的 公 司, 視 為 旅 行 暨 旅 遊 社 及 旅 遊 旅 行 社, 以 下 均 簡 稱 為 旅 行 社 根 據 該 法 令, 澳 門 旅 行 社 也 重 新 進 行 了 分 類, 將 旅 行 社 分 為 旅 行 暨 旅 遊 社 和 旅 遊 旅 行 社 兩 類, 其 區 別 也 在 於 經 營 範 圍 及 其 補 充 服 務 的 不 同 還 有 一 個 重 要 的 法 令 就 是 第 48/98/M 號 法 令, 核 准 旅 行 社 及 導 遊 職 業 之 新 法 律 制 度 在 澳 門 回 歸 後, 澳 門 政 府 將 其 作 了 修 改 之 後 重 新 頒 發,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42/2004 號 行 政 法 規 修 改 規 範 旅 行 社 及 導 遊 職 業 的 若 干 規 定, 共 一 百 零 五 條 其 中 明 確 規 定 了 所 有 從 事 旅 行 社 的 業 務 範 圍, 以 及 對 這 些 旅 行 社 活 動 的 監 督 管 制, 還 具 體 規 定 了 旅 行 社 的 活 動 類 型 領 取 執 照 的 手 續 經 營 條 件 執 照 的 申 請 旅 遊 與 顧 客 之 關 係 擔 保 職 業 民 事 責 任 保 險 查 核 導 遊 及 接 送 員 違 規 處 罰 等 條 款 從 實 體 法 角 度 來 看, 保 護 旅 客 權 益 的 現 行 法 律 主 要 有 : 澳 門 基 本 法 澳 門 民 法 典 澳 門 商 法 典 澳 門 刑 法 典 有 組 織 犯 罪 法 律 制 度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訂 定 廣 告 活 動 之 制 度 事 宜 核 准 妨 礙 公 共 衛 生 及 經 濟 之 違 法 行 為 之 法 律 制 度 ( 法 令 第 6/96/M 號 ) 法 定 度 量 衡 單 位 法 律 制 度 ( 法 律 第 14/92/M 號 ) 強 制 使 用 澳 門 幣 法 律 制 度 ( 法 令 第 16/95/M 號 ) 食 品 標 籤 法 ( 第 7/2004 號 行 政 法 規 ) 黃 金 商 品 化 法 律 合 約 的 一 般 條 款 ( 法 令 第 97/99/M 號 ), 等 除 了 以 上 法 律 外, 與 旅 遊 業 及 旅 遊 活 動 以 及 與 保 護 旅 客 權 益 有 密 切 聯 繫 的 法 律, 就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42/2004 號 行 政 法 規 修 改 規 10

19 第 二 章 文 獻 綜 述 範 旅 行 社 及 導 遊 職 業 的 若 干 規 定 因 此, 本 文 將 以 澳 門 第 42/2004 號 行 政 法 規 修 改 規 範 旅 行 社 及 導 遊 職 業 的 若 干 規 定 及 澳 門 第 12/88/M 號 法 律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為 主 要 法 律 參 考 依 據, 進 行 研 究 從 上 述 的 修 改 規 範 旅 行 社 及 導 遊 職 業 的 若 干 規 定 和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的 法 條 中,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法 條 大 體 是 對 幾 個 大 問 題 進 行 了 描 述 與 規 範, 具 體 包 括 三 個 方 面 : (1) 對 旅 客 本 身 : 從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42/2004 號 行 政 法 規 規 範 旅 行 社 導 遊 及 旅 遊 接 送 員 新 行 政 法 規 中 可 以 瞭 解 到,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四 十 條,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四 十 三 條,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十 五 條,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四 十 七 條, 第 四 十 八 條, 第 四 十 九 條, 共 十 二 條, 這 些 主 要 說 明 瞭 旅 客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以 及 第 12/88/M 號 法 律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七 條, 第 九 條, 共 五 條, 這 也 是 說 明 瞭 旅 客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等 (2) 對 地 接 旅 行 社 本 身 : 從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42/2004 號 行 政 法 規 規 範 旅 行 社 導 遊 及 旅 遊 接 送 員 新 行 政 法 規 可 以 瞭 解 到,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四 十 條,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十 五 條,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四 十 八 條,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五 十 條 至 六 十 一 條, 共 二 十 六 條, 這 些 主 要 說 明 瞭 旅 行 社 的 權 利 義 務 還 有 服 務 標 準 等 第 六 十 七 條 到 第 八 十 九 條, 共 二 十 三 條, 主 要 說 明 瞭 旅 行 社 違 反 法 條 規 定 的 處 罰 方 法 (3) 對 導 遊 方 面 : 從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42/2004 號 行 政 法 規 規 範 11

20 第 二 章 文 獻 綜 述 旅 行 社 導 遊 及 旅 遊 接 送 員 新 行 政 法 規 可 以 瞭 解 到, 第 六 十 四 條, 第 六 十 六 條, 第 六 十 七 條, 第 六 十 七 -A 條, 第 六 十 七 -B 條, 第 六 十 七 -C 條, 第 六 十 七 -D 條, 第 六 十 七 -E 條, 第 六 十 八 條, 第 六 十 九 條, 共 十 條, 主 要 說 明 瞭 導 遊 及 旅 遊 接 送 員 的 定 義 以 及 權 利 和 義 務, 第 六 十 七 條 到 第 八 十 九 條, 共 二 十 三 條, 主 要 說 明 瞭 導 遊 及 旅 遊 接 送 員 違 反 法 條 規 定 的 處 罰 方 法 12

21 第 二 章 文 獻 綜 述 第 二 節 旅 遊 糾 紛 及 旅 遊 法 律 法 規 相 關 文 獻 一 旅 遊 糾 紛 的 概 念 界 定 朱 斌 (2007) 在 解 析 旅 遊 糾 紛 中 指 出, 旅 遊 糾 紛 是 個 範 圍 很 廣 的 概 念, 我 們 通 常 所 說 的 旅 遊 糾 紛 是 指 旅 遊 經 營 者 和 旅 遊 者 之 間 的 糾 紛 所 謂 旅 遊 糾 紛, 就 是 指 旅 遊 經 營 單 位 與 國 家 機 關 法 人 旅 遊 者 之 間, 旅 遊 經 營 單 位 內 部 機 構 管 理 和 相 互 之 間 以 及 旅 遊 者 與 旅 遊 者 之 間, 在 與 旅 遊 經 營 單 位 有 關 的 旅 遊 活 動 過 程 中 所 發 生 的 矛 盾 和 衝 突 王 崇 敏, 齊 虎 (2010) 在 論 旅 遊 糾 紛 仲 裁 解 決 機 制 提 到 旅 遊 糾 紛 是 指 在 旅 遊 活 動 過 程 中, 發 生 在 遊 客 與 旅 行 社 導 遊 等 旅 遊 從 業 者 之 間 的 糾 紛 在 旅 遊 活 動 中, 遊 客 雖 然 是 掏 錢 消 費 者, 但 並 不 是 上 帝, 而 是 絕 對 的 弱 勢 方 旅 遊 從 業 者 為 了 利 益 最 大 化, 往 往 採 取 降 低 服 務 標 準 等 手 段 以 節 約 成 本, 或 增 加 合 同 外 旅 遊 消 費 專 案 以 賺 取 更 多 利 潤, 遊 客 往 往 因 為 旅 遊 從 業 者 的 服 務 不 到 位 甚 至 是 缺 位, 服 務 標 準 降 低 以 及 被 迫 消 費 等 原 因 而 與 從 業 者 產 生 糾 紛 二 旅 遊 糾 紛 的 分 類 汪 伶 蓉 (1995) 對 海 峽 兩 岸 旅 遊 糾 紛 處 理 制 度 之 研 究 中, 針 對 旅 遊 糾 紛 樣 態 分 成 六 類 :( 一 ) 簽 證 ;( 二 ) 運 輸 ;( 三 ) 食 宿 ;( 四 ) 團 費 ;( 五 ) 購 物 ;( 六 ) 遊 憩 設 施 王 崇 敏, 齊 虎 (2010) 在 論 旅 遊 糾 紛 仲 裁 解 決 機 制 總 結 出 來, 旅 遊 糾 紛 可 以 劃 為 以 下 幾 大 類 : 一 是 合 同 違 約 類 糾 紛, 包 括 旅 行 社 導 遊 隨 意 改 變 行 程, 增 加 自 費 遊 景 點 自 費 娛 樂 專 案 購 物 點 等 計 畫 13

22 第 二 章 文 獻 綜 述 外 專 案 所 引 發 的 糾 紛 ; 二 是 服 務 品 質 類 糾 紛, 主 要 指 並 無 明 顯 違 約 現 象, 降 低 或 變 相 降 低 旅 遊 接 待 標 準 所 引 發 的 旅 遊 糾 紛 ; 三 是 旅 遊 安 全 類 糾 紛, 主 要 是 旅 遊 活 動 中 因 人 身 財 產 安 全 保 障 問 題 所 引 發 的 糾 紛 經 過 筆 者 訪 談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旅 遊 局 研 究 暨 計 劃 廳 廳 長, 程 衛 東 先 生, 瞭 解 到 澳 門 常 見 的 旅 遊 糾 紛 類 型 主 要 分 為 以 下 幾 點 : ( 一 ) 導 遊 問 題 : 包 括 強 行 索 要 小 費, 強 行 推 銷 自 費 活 動 以 及 強 行 帶 領 購 物 等 問 題 ( 二 ) 行 程 瑕 疵 : 包 括 取 消 旅 遊 項 目, 景 點 未 入 內 參 觀, 變 更 旅 遊 次 序, 飲 食 不 佳 等 問 題 ( 三 ) 食 宿 問 題 : 包 括 變 更 酒 店 星 級, 客 房 安 排 問 題, 酒 店 設 備 酒 店 地 點 等 問 題 ( 四 ) 購 物 問 題 : 包 括 購 物 瑕 疵, 購 物 貨 品 退 還 等 問 題 ( 五 ) 意 外 及 保 險 問 題 : 包 括 不 可 抗 力 事 變, 行 李 遺 失, 旅 客 生 病 等 問 題 三 旅 遊 糾 紛 產 生 原 因 簡 萬 寧 (2007) 在 旅 遊 糾 紛 與 法 律 解 決 中 提 到, 旅 遊 糾 紛 產 生 的 原 因 有 兩 方 面 :( 一 ) 旅 遊 合 同 是 旅 遊 糾 紛 產 生 之 最 常 見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旅 遊 合 同 是 締 約 雙 方 在 平 等 自 願 協 商 一 致 的 基 礎 上, 自 由 創 設 變 更 和 處 分 自 己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之 自 由 意 思 表 示 在 不 違 反 強 制 法 律 法 規 定 以 及 不 違 反 風 序 良 俗 的 情 況 下,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應 受 法 律 的 保 護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任 意 違 反, 否 則 須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 二 ) 不 14

23 第 二 章 文 獻 綜 述 法 事 實 亦 為 旅 遊 糾 紛 產 生 之 原 因 旅 遊 實 踐 中 因 不 法 事 實 侵 犯 遊 客 正 當 權 益 的 不 法 行 為 屢 有 發 生, 譬 如 : 虛 假 廣 告 ; 貨 物 或 服 務 欺 詐 ; 促 銷 產 品 手 法 不 健 康 ; 不 尊 重 遊 客 的 人 格 尊 嚴 和 風 俗 習 慣 等 等, 必 然 引 起 民 事 糾 紛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瞭 解 到 旅 遊 合 同 的 問 題 就 是 旅 遊 糾 紛 產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簡 萬 寧 (2005) 在 試 析 旅 遊 合 同 的 格 式 條 款 中 提 出 : 根 據 民 法 對 合 同 的 分 類, 旅 遊 合 同 具 有 無 名 合 同 雙 務 合 同 有 償 合 同 書 面 合 同 主 合 同 和 定 式 合 同 之 特 點 其 中 最 突 出 的 是 定 式 合 同 之 特 點 我 們 常 見 的 旅 遊 合 同 ( 狹 羲 ), 是 由 旅 行 社 事 先 製 作, 並 公 開 展 示 於 營 業 場 所, 圖 文 並 茂 的 行 程 線 路 資 料 或 行 程 表, 這 些 資 料 應 該 視 為 旅 遊 合 同 而 決 定 參 加 某 一 特 定 行 程 的 旅 遊 消 費 者 交 付 費 用 時 所 持 有 的 繳 費 收 據 或 發 票 可 視 為 合 同 的 書 面 憑 證 或 證 明 楊 堅 (2010) 在 旅 遊 合 同 責 任 之 法 律 淺 析 中 提 到, 對 於 合 同 領 域 而 言, 合 同 當 事 人 無 疑 應 該 對 自 己 的 違 約 行 為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但 是 對 於 旅 遊 合 同 而 言, 情 況 比 較 特 殊 因 為 旅 遊 合 同 不 僅 涉 及 了 旅 遊 營 業 人 和 旅 遊 者 簽 訂 的 旅 遊 包 辦 合 同, 還 涉, 及 了 旅 遊 營 業 人 和 旅 遊 給 付 提 供 人 之 間 的 合 同 這 兩 類 合 同 共 同 構 成 了 包 辦 旅 遊 合 同 這 種 旅 遊 打 包 產 品 給 旅 遊 者 帶 來 了 便 利, 也 給 旅 遊 業 帶 來 了 的 革 新 與 繁 榮, 但 另 一 方 面 也 給 法 律 界 帶 來 了 新 的 難 題 四 法 律 對 旅 遊 糾 紛 的 重 要 意 義 簡 萬 寧 (2008) 在 澳 門 遊 客 權 益 保 護 研 究 一 書 中 提 到, 法 律 保 護 遊 客 的 合 法 權 益 有 如 下 幾 方 面 的 意 義 :(1) 保 護 遊 客 合 法 權 益 是 澳 15

24 第 二 章 文 獻 綜 述 門 特 區 遵 守 國 際 條 例, 尊 重 國 際 慣 例, 恪 守 承 諾, 全 面 履 行 國 際 義 務 的 實 際 行 動 澳 門 已 經 參 加 和 簽 署 了 許 多 國 際 條 約, 有 義 務 履 行 自 己 的 承 諾 (2) 保 護 遊 客 合 法 權 益 證 明 澳 門 特 區 和 社 會 各 界 對 公 ( 居 ) 民 基 本 權 利 的 重 視, 同 時 也 反 映 澳 門 法 制 建 設 的 進 步 和 居 民 法 律 意 識 的 提 高 (3) 保 護 遊 客 的 合 法 權 益 是 加 強 同 世 界 各 國 和 地 區 發 展 經 貿 活 動 與 合 作 的 基 礎 (4) 保 護 遊 客 合 法 權 益 是 實 現 澳 門 經 濟 定 位 目 標 的 根 本 (5) 保 護 遊 客 合 法 權 益 是 澳 門 推 動 和 發 展 澳 門 旅 遊 服 務 業 的 前 提 簡 萬 寧 (2003) 在 澳 門 入 境 遊 客 合 法 權 益 初 探 中 指 出, 求 償 權 或 索 賠 權 是 指 入 境 遊 客 在 澳 門 旅 遊 期 間, 享 有 對 旅 遊 活 動 中 購 買 使 用 商 品 或 接 受 服 務 時 受 到 人 身 或 財 產 損 害 依 法 獲 得 賠 償 的 權 利 在 旅 遊 活 動 中 常 見 的 遊 客 人 身 和 財 產 損 害 主 要 基 於 兩 種 不 法 行 為 : 一 是 侵 權 行 為 ; 二 是 違 約 行 為 求 償 權 是 法 律 賦 予 每 個 遊 客 依 法 對 自 己 的 人 身 和 財 務 在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時 進 行 經 濟 補 救 的 一 項 權 利, 是 對 人 身 和 財 務 安 全 的 保 障 措 施 五 合 同 法 之 雙 邊 關 係 研 究 凌 瑞 金 (2007) 在 旅 遊 合 同 研 究 中 提 出, 合 同 法 所 称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因 此 有 人 认 为, 包 价 旅 游 合 同 就 是 游 客 与 旅 游 组 织 者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这 是 广 义 上 的 概 念 狭 义 的 旅 游 合 同 是 指 旅 游 者 与 旅 行 业 者 营 业 者 之 间 签 订 的 合 同, 1970 年 布 鲁 塞 尔 旅 行 契 约 国 际 公 约 德 国 台 湾 民 法 典 对 旅 游 合 16

25 第 二 章 文 獻 綜 述 同 的 立 法 都 是 采 取 的 这 个 范 围 賴 雨 亭 (2006) 在 旅 遊 合 同 研 究 中 提 到, 合 同 (contract) 亦 称 契 约,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为 实 现 一 定 目 的, 明 确 相 互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的 协 议 当 事 人 是 指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主 体 资 格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组 织 和 公 民 所 谓 当 事 人 之 间 是 指 签 订 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参 加, 其 地 位 平 等,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对 等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是 指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彼 此 承 担 的 义 务 和 享 受 的 权 利 予 以 承 诺, 合 同 才 能 成 立 合 同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在 旅 游 过 程 中, 旅 游 业 的 经 营 者 和 旅 游 者 同 属 于 有 平 等 地 位 的 民 事 主 体, 旅 游 经 营 者 在 向 旅 游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双 方 需 要 订 立 合 同 明 确 彼 此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此 类 合 同 应 当 作 为 一 种 独 立 的 合 同 类 型 旅 游 合 同 寧 紅 麗 (2002) 在 旅 遊 合 同 研 究 中 提 到 旅 遊 合 同 雙 邊 關 係, 旅 游 合 同 成 立 以 后, 即 在 当 事 人 之 间 发 生 一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而 现 代 旅 游 业 的 迅 速 发 展 已 经 使 旅 游 合 同 出 现 格 式 化 的 趋 势, 旅 游 业 者 在 其 制 订 的 标 准 合 同 书 上 往 往 只 强 调 自 己 一 方 的 权 利 和 免 责 条 款, 而 忽 视 自 己 一 方 的 义 务 条 款, 或 者 规 定 不 公 平 的 免 责 条 款, 从 而 可 能 导 致 旅 客 的 权 益 得 不 到 保 障 为 了 维 持 旅 客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害 及 旅 游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两 个 目 标 之 间 的 和 谐, 明 确 当 事 人 双 方 各 自 的 义 务, 尤 为 重 要 旅 游 业 者 的 义 务 :1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各 项 旅 游 服 务 旅 游 业 者 应 当 根 据 旅 游 合 同 中 的 约 定 提 供 各 项 旅 游 服 务 2 瑕 疵 担 保 义 务 17

26 第 二 章 文 獻 綜 述 3 代 办 旅 游 手 续, 境 外 旅 游 应 提 供 境 外 担 保 4 交 付 旅 游 文 件 5 指 派 导 游 6 协 助 及 垫 付 特 定 费 用 的 义 务 7 附 随 义 务 旅 客 的 义 务 :1 交 付 旅 游 费 用 2 附 随 义 务 五 小 結 現 階 段, 很 多 旅 遊 研 究 學 者 對 旅 遊 糾 紛 的 研 究 主 要 是 著 重 於 旅 遊 法 律 方 面 的 研 究, 大 多 數 是 分 析 旅 遊 糾 紛 的 產 生 原 因 法 律 適 用 旅 遊 立 法 及 借 鑒 他 國 旅 遊 立 法 情 況 等 內 容, 對 於 從 旅 遊 糾 紛 來 瞭 解 旅 客 和 旅 遊 業 者 的 法 律 認 知 方 面 的 研 究 相 對 較 少, 特 別 是 針 對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和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的 研 究 更 是 稀 少 18

27 第 二 章 文 獻 綜 述 第 三 節 澳 門 旅 遊 糾 紛 案 例 探 討 在 澳 門 曾 經 發 生 過 幾 起 比 較 典 型 的 旅 遊 糾 紛 案 件, 在 此, 本 人 選 取 其 中 兩 個 旅 遊 糾 紛 案 例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以 期 能 對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以 及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對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的 認 知 做 一 個 初 步 的 瞭 解 (1) 根 據 澳 門 日 報 2007 年 12 月 5 日 的 報 導, 昨 天 發 生 在 澳 門 黑 沙 海 灘 巴 士 站 的 衝 突 事 件 是 一 百 四 十 名 遊 覽 澳 門 的 唐 山 旅 遊 團 和 澳 門 導 遊 以 及 澳 門 員 警 發 生 爭 執 及 衝 突 的 事 件 事 件 的 發 生 令 到 澳 門 旅 遊 業 界 中 國 旅 遊 業 界 河 北 省 唐 山 市 以 及 香 港 媒 體 的 高 度 關 注 事 情 發 生 在 2007 年 12 月 4 日 下 午, 這 個 旅 遊 團 的 旅 客 投 訴 指 出 帶 領 他 們 遊 覽 的 澳 門 導 遊 態 度 惡 劣, 並 表 示 導 遊 強 迫 他 們 購 物 以 及 參 加 一 些 自 費 項 目, 還 在 下 車 的 時 候 不 讓 他 們 下 車 另 一 名 旅 客 指 事 發 當 日 傍 晚 在 黑 沙 海 灘 自 由 活 動 時, 導 遊 不 願 意 打 開 旅 遊 巴 車 門 讓 他 及 其 他 旅 客 上 旅 遊 巴 休 息, 內 地 的 領 隊 向 澳 門 導 遊 交 涉, 因 此 雙 方 發 生 爭 執 之 後 到 場 作 調 解 的 員 警 想 帶 出 一 名 旅 客, 但 被 多 名 的 團 友 阻 止, 互 相 拉 扯, 有 旅 客 聲 稱 被 員 警 推 倒 及 毆 打, 但 是 仍 然 沒 有 人 親 眼 看 到 是 誰 先 動 手, 也 有 目 擊 者 指 內 地 的 領 隊 先 掌 摑 員 警 也 有 人 坐 在 警 車 前 面, 以 圖 阻 止 員 警 拘 捕 旅 遊 團 說 他 們 的 旅 客 大 部 分 都 是 老 人 家, 所 以 澳 門 警 方 不 應 該 採 用 過 分 的 武 力 ; 而 警 方 則 表 示 在 處 理 爭 執 的 時 候 有 人 襲 警, 他 們 並 非 使 用 過 分 的 武 力, 而 出 動 的 也 不 是 防 暴 員 警, 而 帶 領 這 個 旅 遊 團 澳 門 導 遊 則 表 示 是 內 地 的 領 隊 聲 稱 被 員 警 打, 搧 動 旅 客 而 引 致 衝 突, 但 內 地 的 領 隊 則 表 示 沒 有 這 一 件 事 一 名 旅 客 在 記 者 採 訪 時 表 示 澳 門 派 出 19

28 第 二 章 文 獻 綜 述 防 暴 員 警 來 對 付 他 們, 做 法 偏 激 同 月 7 日, 該 旅 行 團 返 回 唐 山, 部 分 團 員 身 上 掛 上 反 對 強 制 消 費 及 抵 制 港 澳 遊 的 紙 牌 以 表 示 抗 議, 部 份 團 員 更 加 忍 不 住 而 哭 了 起 來 他 們 稱 都 是 不 滿 澳 門 當 局 的 對 待, 會 向 中 國 當 局 匯 報 有 關 在 澳 門 受 到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2) 根 據 澳 門 日 報 2011 年 2 月 15 日 報 導, 一 個 廿 六 人 遼 寧 旅 行 團 於 昨 早 上 抵 澳 後, 疑 有 團 員 不 滿 負 責 接 待 的 女 導 遊 未 有 高 舉 接 團 牌 而 出 言 責 駡 雙 方 理 論 期 間, 一 名 男 導 遊 上 前 勸 阻, 疑 遭 三 名 男 團 員 圍 毆, 倒 地 受 傷 送 院 事 件 雖 由 警 方 跟 進, 但 至 晚 上 近 百 名 本 地 導 遊 不 滿 涉 打 人 者 如 常 行 程, 於 新 口 岸 某 娛 樂 場 外 包 圍 旅 行 團 的 旅 遊 巴, 不 准 離 開, 要 求 有 關 人 士 下 車 道 歉 及 警 方 查 明 事 件, 嚴 懲 打 人 者, 確 保 導 遊 安 全, 否 則 今 日 發 起 罷 工 旅 遊 局 及 治 安 警 高 層 到 場 調 解 事 件, 但 不 成 功 其 間 有 被 圍 旅 客 要 求 如 廁, 亦 遭 導 遊 阻 止, 一 度 與 在 場 警 員 推 撞 至 今 日 淩 晨, 有 涉 打 人 旅 客 下 車 向 在 場 導 遊 道 歉, 但 在 場 導 遊 不 滿 意, 要 求 警 方 承 諾 禁 止 涉 打 人 的 團 員 離 境, 否 則 不 會 散 去 傷 者 家 人 上 旅 遊 巴 與 涉 嫌 傷 人 者 協 商, 要 求 賠 償 二 十 萬 未 果 今 晨 二 時, 警 方 帶 走 涉 嫌 傷 人 者, 導 遊 陸 續 散 去 在 瞭 解 兩 個 案 例 的 發 展 過 程 後, 我 們 來 探 討 蘊 含 在 其 中 旅 遊 相 關 的 法 律 (1) 在 黑 沙 事 件 這 個 案 例 中, 我 們 瞭 解 到 遊 客 與 導 遊 起 爭 執 主 要 的 原 因 就 是 澳 門 導 遊 強 迫 旅 客 參 加 自 費 活 動 或 者 購 物 而 造 成 的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42/2004 號 行 政 法 規 規 範 旅 行 社 導 遊 及 旅 遊 接 送 員 20

29 第 二 章 文 獻 綜 述 新 行 政 法 規 第 六 十 八 條 ( 職 業 道 德 規 定 ) 已 經 規 定 了 : 一 導 遊 及 接 送 員 向 旅 客 提 供 資 訊 時 應 嚴 格 忠 於 事 實 二 導 遊 及 接 送 員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禁 止 :a) 誘 導 旅 客 在 既 定 及 特 定 之 場 所 購 物 ;b) 藉 提 供 屬 本 法 規 範 圍 內 之 服 務, 向 另 一 導 遊 要 求 或 收 受 金 錢 財 產 利 益 或 任 何 其 他 利 益 ;c) 參 與 任 何 形 式 之 幸 運 博 彩 ;d) 推 銷 及 售 賣 商 品 以 及 第 八 十 七 條 ( 錯 誤 資 訊 ): 一 如 導 遊 接 送 員 或 旅 行 社 所 提 供 之 資 訊 嚴 重 歪 曲 事 實, 科 澳 門 幣 5, 元 至 10, 元 之 罰 款, 但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前 提 :a) 本 身 職 務 要 求 知 悉 有 關 事 實 ;b) 正 確 解 說 有 關 事 實 是 平 常 執 行 本 身 職 務 之 固 有 責 任 ;c) 提 供 有 關 錯 誤 資 訊 可 對 顧 客 造 成 重 大 損 害, 或 意 圖 為 本 人 或 第 三 者 謀 取 不 正 當 利 益 二 上 款 規 定 事 實 即 使 是 由 導 遊 或 接 送 員 作 出, 但 可 歸 責 為 旅 行 社 之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時, 則 對 旅 行 社 科 上 款 所 定 限 額 內 之 罰 款 從 以 上 的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中, 我 們 瞭 解 到 導 遊 強 迫 旅 客 購 物 以 及 參 加 自 費 活 動, 是 違 法 行 為, 但 是 爲 什 麽 在 當 旅 客 的 權 益 受 到 傷 害 的 時 候, 他 們 不 採 取 正 當 的 程 序 合 法 的 旅 遊 投 訴, 而 是 鬧 事, 甚 至 打 傷 員 警? 其 實, 當 旅 遊 者 當 遇 到 不 滿 意 的 旅 遊 狀 況 時, 應 該 理 性 的 尋 求 解 決 問 題 的 途 徑 與 方 式, 並 不 是 一 味 的 把 事 情 鬧 大, 就 能 夠 得 到 解 決 4 旅 客 都 具 有 投 訴 的 權 利, 投 訴 權 是 指 : 旅 客 對 侵 犯 其 合 法 權 益 的 行 為 旅 遊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質 量 不 符 合 標 準, 其 他 旅 遊 購 物 和 服 務 之 質 量 不 符 合 標 準, 依 法 享 有 向 有 關 部 門 投 訴 的 權 利 當 旅 客 的 權 利 受 到 侵 犯 的 時 候, 他 們 可 以 向 有 關 部 門 投 訴 其 中 分 為 兩 種 類 別, 第 一 種 4 簡 萬 寧, 澳 門 遊 客 權 益 保 護 研 究,2008 年, 澳 門 專 業 導 遊 協 會 出 版,p107 21

30 第 二 章 文 獻 綜 述 是 向 經 營 旅 行 社 的 負 責 人 例 如 總 經 理 主 管 等 進 行 投 訴 ; 第 二 種 是 向 旅 遊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例 如 像 旅 遊 局, 或 者 是 行 政 部 門 像 是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治 安 警 察 局 等 進 行 投 訴 根 據 澳 門 政 府 部 門 的 權 限 分 工, 主 要 負 責 訪 澳 旅 客 投 訴 的 主 要 部 門 是 澳 門 旅 遊 局 當 旅 客 在 澳 門 旅 遊 期 間 因 為 旅 遊 消 費 或 者 非 旅 遊 消 費 問 題 與 對 方 發 生 爭 執 的 時 候, 都 可 以 向 澳 門 旅 遊 局 投 訴 (2) 在 澳 門 導 遊 被 打 這 個 案 例 中, 導 致 這 次 旅 遊 糾 紛 的 導 火 線 是 有 團 隊 旅 客 不 滿 負 責 接 待 此 團 的 女 導 遊 遲 到, 並 且 沒 有 高 舉 接 團 牌, 讓 整 團 旅 客 等 待 了 很 長 時 間 原 本 是 旅 客 的 正 當 維 權, 但 是 到 後 來 卻 演 變 成 了 毆 打 導 遊, 這 明 顯 就 是 維 權 過 當, 旅 客 假 借 維 權 的 名 義, 實 際 上 已 經 超 越 了 實 際 權 益 的 範 疇 5 旅 客 在 澳 門 都 享 有 監 督 批 評 權 和 投 訴 權 監 督 批 評 權 是 指 : 旅 客 在 旅 遊 期 間 對 旅 遊 產 品 或 者 其 他 產 品 旅 遊 服 務 或 者 其 他 服 務 旅 遊 經 營 者 或 者 其 他 經 營 者 旅 遊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者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旅 遊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以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以 及 保 護 遊 客 權 益 工 作 進 行 監 督 批 評 建 議, 對 違 法 行 為 進 行 檢 舉 控 告 的 權 利 從 以 上 概 念 我 們 可 以 知 道, 當 旅 客 對 導 遊 的 工 作 有 不 滿 意 時, 可 以 向 其 進 行 批 評 監 督, 或 者 可 以 向 有 關 部 門 投 訴, 這 些 都 是 旅 客 享 有 的 合 法 權 益 但 是 本 案 例 中 的 旅 客 卻 沒 有 正 當 的 行 使 他 們 的 權 利, 而 是 轉 變 成 毆 打 導 遊, 這 反 映 了 他 們 權 益 意 識 和 道 德 素 質 的 欠 缺, 因 此 有 必 要 對 他 們 進 行 宣 傳 教 育 5 簡 萬 寧, 澳 門 遊 客 權 益 保 護 研 究,2008 年, 澳 門 專 業 導 遊 協 會 出 版,p106 22

31 第 二 章 文 獻 綜 述 在 此 事 件 發 生 後, 也 出 現 了 很 多 的 報 導, 其 中 有 觀 點 認 為 這 些 旅 客 到 了 港 澳, 並 不 是 突 然 有 了 公 民 權 利 的 覺 醒, 他 們 甚 至 不 知 道 自 己 的 權 利 是 什 麽 但 是 自 去 年 發 生 香 港 導 遊 阿 珍 事 件 後, 這 些 旅 客 倚 仗 著 國 家 旅 遊 局 會 關 注 中 央 電 視 臺 會 報 導, 當 地 的 旅 遊 局 和 業 者 害 怕 把 事 情 鬧 大 影 響 當 地 的 旅 遊 形 象 進 而 用 金 錢 來 化 解 糾 紛 遊 客 倚 仗 背 後 的 權 力 來 佔 便 宜 由 以 上 兩 個 案 例 我 們 可 以 瞭 解 到, 隨 團 訪 澳 的 內 地 遊 客 與 本 澳 的 旅 行 業 者 對 旅 遊 法 律 法 規 的 認 識 存 在 偏 差, 這 或 許 是 造 成 旅 遊 糾 紛 的 原 因 之 一 以 上 案 例 分 析 的 結 果 中 可 以 得 出 :(1) 旅 客 個 人 屬 性 不 同, 對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認 知 有 顯 著 差 異 (2) 旅 客 的 法 律 認 知 與 現 行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實 際 條 文 之 間 有 落 差 存 在 23

32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及 資 料 分 析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及 資 料 分 析 第 一 節 研 究 範 圍 新 馬 路 (Avenida de Almeida Ribeiro), 澳 門 半 島 的 主 要 街 道 之 一 位 於 澳 門 半 島 南 部, 東 端 接 殷 皇 子 大 馬 路, 由 南 灣 大 馬 路 起, 西 端 至 火 船 頭 街 與 巴 素 打 爾 古 街 之 間 長 620 米 是 20 世 紀 年 代 以 來 澳 門 最 繁 盛 的 街 道 和 商 業 中 心 但 是 80 年 前 它 並 不 是 一 條 通 衢 大 道, 而 是 彎 彎 曲 曲, 斷 斷 續 續,1918 年 才 開 始 把 西 段 的 彎 曲 小 巷 拉 直, 把 東 段 龍 嵩 街 口 與 大 堂 街 之 間 的 小 山 崗 挖 平 打 通, 將 橫 亙 東 端 路 口 的 一 座 大 屋 拆 掉, 修 建 成 一 條 筆 直 的 馬 路, 時 稱 新 馬 路 新 馬 路 對 旅 遊 業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新 馬 路 沿 途 經 過 多 個 景 點 如 民 政 總 署 大 樓 和 議 事 亭 前 地 等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及 十 月 初 五 街 等 手 信 街, 是 遊 客 必 到 之 處, 更 促 使 了 新 馬 路 的 經 濟 和 旅 遊 業 發 展 新 馬 路 從 開 闢 至 今, 一 直 是 澳 門 的 商 業 交 通 和 旅 遊 業 的 中 心 6 新 馬 路 旅 遊 區 所 處 的 地 理 位 置 非 常 有 優 勢, 位 於 澳 門 本 島 中 心 地 帶, 周 圍 都 是 城 市 交 通 的 主 幹 道, 加 上 周 圍 的 酒 店 賭 場 及 購 物 商 場 等, 已 經 成 為 來 澳 門 旅 遊 的 必 去 景 區 之 一 第 二 節 研 究 假 設 假 設 1: 旅 客 個 人 屬 性 不 同,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的 法 律 認 知 有 顯 著 差 異 假 設 2: 旅 客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的 認 知 與 現 行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實 際 條 文 之 間 有 落 差 存 在 6 資 料 來 源 於 維 基 百 科, 相 關 網 頁 地 址 : A7%E5%A4%A7%E9%A6%AC%E8%B7%AF 24

33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及 資 料 分 析 第 三 節 問 卷 設 計 爲 了 進 一 步 探 討 分 析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對 法 律 法 規 的 認 知 情 況, 作 者 通 過 問 卷 調 查 的 方 式, 收 集 有 關 數 據 及 資 料 由 於 問 卷 調 查 具 有 省 時 省 力 調 查 結 果 容 易 量 化 和 便 於 統 計 處 理 分 析 等 優 點, 在 人 力 財 力 和 時 間 上 都 受 到 限 制 的 情 況 下, 通 過 對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並 對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分 析 研 究, 對 本 次 研 究 具 有 重 大 意 義 在 進 行 本 項 研 究 之 前, 作 者 查 閱 了 大 量 的 文 獻 資 料, 在 文 獻 研 究 的 基 礎 上, 根 據 問 卷 設 計 的 客 觀 性 必 要 性 可 能 性 和 自 願 性 的 原 則, 作 者 設 計 了 初 步 的 問 卷 調 查 在 廣 泛 徵 求 意 見 的 基 礎 上, 作 者 進 一 步 修 改 了 問 卷, 刪 除 了 幾 個 項 目, 並 對 問 卷 的 用 詞 進 行 了 反 復 的 斟 酌, 最 後 才 確 定 最 終 的 調 查 問 卷 ( 問 卷 詳 見 附 錄 ) 依 照 旅 遊 糾 紛 的 分 類 情 況, 以 及 旅 遊 行 程 的 先 後 順 序, 區 分 為 旅 遊 前 中 後 三 個 階 段, 並 分 別 設 計 特 定 的 旅 遊 情 境, 以 瞭 解 旅 客 對 特 定 旅 遊 情 境 的 認 知 ( 一 ) 第 一 部 分 為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主 要 是 想 瞭 解 受 訪 者 對 於 該 情 境 之 認 知 情 況 採 用 Likert 李 科 特 五 點 量 表 的 方 式 供 受 訪 者 填 選, 尺 度 及 給 分 方 式 分 別 為 : 明 顯 合 法 (1 分 ) 可 能 合 法 (2 分 ) 灰 色 地 帶 (3 分 ) 可 能 違 法 (4 分 ) 明 顯 違 法 (5 分 ) 五 個 評 分 水 準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依 照 研 究 架 構 將 情 境 分 為 以 下 幾 類 : 旅 遊 前 旅 遊 情 境 : 1. 旅 行 證 照 : 共 有 一 個 情 境, 情 境 第 1 題 (1) 情 境 第 一 題 內 容 : 旅 客 因 自 己 辦 理 護 照 或 通 行 證 延 誤 而 取 消 行 程, 旅 行 社 向 旅 客 收 取 部 分 取 消 行 程 的 手 續 費 本 題 所 牽 涉 到 的 法 令 25

34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及 資 料 分 析 為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第 四 十 七 條 : 顧 客 得 隨 時 解 除 合 同, 但 應 承 擔 旅 行 社 已 作 出 之 具 合 理 解 釋 之 負 擔, 尤 其 因 已 作 出 且 無 法 取 消 之 預 訂 而 產 生 之 負 擔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合 法 2. 旅 遊 合 約 : 共 有 五 個 情 境, 情 境 第 2-6 題 (2) 情 境 第 二 題 內 容 : 旅 行 社 在 報 紙 上 刊 登 廣 告 促 銷 未 標 注 有 效 期 限. 根 據 澳 門 第 12/88/M 號 法 律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A 款 : 消 費 者 有 權 :A) 獲 得 健 康 的 保 護 及 安 全, 防 止 物 品 或 服 務 的 宣 傳 或 供 應 的 不 忠 實 或 不 規 則 行 為 ; 第 七 條 A 款 : 在 訂 定 合 約 時, 消 費 者 有 要 求 同 等 及 忠 實 之 權, 尤 其 是 :A) 防 止 由 濫 用 有 格 式 的 合 約 及 不 規 則 方 法 的 銷 售 宣 傳 而 妨 礙 冷 靜 評 估 合 約 條 文 及 自 由 作 出 訂 立 合 約 的 決 定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違 法 (3) 情 境 第 三 題 內 容 : 消 費 者 簽 訂 旅 遊 合 同 後, 出 發 前 一 天 因 故 取 消 原 定 行 程, 要 賠 償 旅 行 社 的 損 失 費 用 本 題 所 牽 涉 到 的 法 令 為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核 准 旅 行 社 及 導 遊 職 業 之 新 法 律 制 度 四 十 七 條 : 顧 客 得 隨 時 解 除 合 同, 但 應 承 擔 旅 行 社 已 作 出 之 具 合 理 解 釋 之 負 擔, 尤 其 因 已 作 出 且 無 法 取 消 之 預 訂 而 產 生 之 負 擔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合 法 (4) 情 境 第 四 題 內 容 : 旅 遊 目 的 地 國 家 政 局 不 穩, 旅 行 社 告 知 旅 客 後, 取 消 原 定 的 旅 行 團 本 題 所 牽 涉 到 的 法 令 為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第 四 十 四 條 : 如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旅 行 社 之 事 實 導 致 不 可 能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旅 行 社 須 立 即 通 知 顧 客 不 履 行 合 同 之 原 因 ; 如 不 可 能 履 行 某 一 基 本 義 務, 顧 客 有 權 解 除 合 同, 在 此 情 況 下, 顧 客 應 儘 量 在 最 短 時 間 26

35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及 資 料 分 析 內 將 此 意 圖 通 知 旅 行 社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合 法 (5) 情 境 第 五 題 內 容 : 與 旅 行 社 簽 訂 合 約 書 之 後, 旅 客 被 倂 團 或 者 轉 讓 給 其 他 旅 行 社 本 題 所 牽 涉 到 的 法 令 為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款 a 項 及 f 項 : 出 售 旅 遊 須 訂 立 合 同, 其 內 須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a) 出 售 旅 遊 及 組 織 旅 遊 之 旅 行 社 名 稱 地 址 及 准 照 編 號 f) 實 現 旅 遊 所 需 之 最 少 參 加 人 數, 以 及 如 未 能 達 到 此 人 數 而 須 通 知 顧 客 取 消 旅 遊 之 限 期 第 三 十 九 條 a 款 : 在 任 何 旅 遊 開 始 之 前, 旅 行 社 應 及 時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向 顧 客 提 供 下 列 資 訊 :a) 合 同 所 載 之 所 有 條 款 既 然 旅 行 社 已 經 在 合 約 上 載 明 出 售 旅 遊 及 組 織 旅 遊 之 旅 行 社 名 稱, 又 要 在 旅 行 開 始 前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向 旅 客 提 供 合 同 所 載 之 所 有 條 款, 所 以 未 經 旅 客 同 意 就 把 旅 客 倂 團 或 者 轉 讓 給 其 他 旅 行 社 明 顯 違 法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違 法 (6) 情 境 第 六 題 內 容 : 團 體 旅 遊 旅 客 名 單 及 資 料, 旅 行 社 提 供 給 全 團 旅 客 參 考 本 題 所 牽 涉 到 的 法 令 為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第 四 十 條 第 三 款 : 旅 行 社 應 向 顧 客 提 供 取 得 出 售 之 服 務 所 需 之 一 切 資 料 雖 然 旅 行 社 有 義 務 向 旅 客 提 供 取 得 出 售 之 服 務 所 需 之 一 切 資 料, 但 是 團 體 旅 遊 旅 客 名 單 及 資 料 應 屬 於 個 人 隱 私 資 料, 根 據 澳 門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四 條 對 個 人 資 料 的 定 義 : 個 人 資 料 是 指 與 某 個 身 份 已 確 定 或 身 份 可 確 定 的 自 然 人 ( 資 料 當 事 人 ) 有 關 的 任 何 資 訊, 包 括 聲 音 和 影 像, 不 管 其 性 質 如 何 以 及 是 否 擁 有 載 體 所 謂 身 份 可 確 定 的 人 是 指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尤 其 透 過 參 考 一 個 認 別 編 號 或 者 身 體 生 理 心 理 經 濟 文 化 或 社 會 方 面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特 徵, 可 以 被 27

36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及 資 料 分 析 確 定 身 份 的 人 以 及 澳 門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適 用 範 圍 : 本 法 律 適 用 於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以 下 簡 稱 特 區 ) 全 部 或 部 份 以 自 動 化 方 法 對 個 人 資 料 的 處 理, 以 及 以 非 自 動 化 方 法 對 存 於 或 將 存 於 人 手 操 作 的 資 料 庫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處 理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違 法 3. 團 費 : 共 有 一 個 情 境, 情 境 第 7 題 (7) 情 境 第 七 題 內 容 : 為 保 障 旅 遊 品 質, 旅 客 扣 住 部 分 團 費 待 行 程 結 束 後 再 付 清 根 據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關 於 合 同 內 容 的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款 d 項 : 出 售 旅 遊 須 訂 立 合 同, 其 內 須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d) 首 期 支 付 之 金 額 或 其 占 價 格 之 百 分 比 餘 款 之 支 付 日 期 及 不 付 款 之 後 果 由 此 可 知, 再 訂 立 旅 遊 合 同 的 時 候, 已 經 約 定 好 了 團 費 給 付 的 實 際 情 況, 所 以 旅 客 必 須 按 照 合 約 規 定 給 付 團 費 予 旅 行 社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違 法 4. 旅 遊 安 全 : 共 有 兩 個 情 境, 情 境 第 8 9 題 (8) 情 境 第 八 題 內 容 : 旅 客 透 過 旅 行 社 安 排 參 加 自 費 行 程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領 隊 已 盡 告 知 責 任, 旅 行 社 不 必 負 賠 償 責 任 本 題 所 牽 涉 到 的 法 令 為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 就 履 行 因 出 售 旅 遊 而 產 生 之 義 務, 即 使 該 等 義 務 應 由 第 三 人 履 行, 旅 行 社 仍 須 對 其 顧 客 負 責, 但 不 影 響 旅 行 社 倘 有 之 求 償 權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違 法 (9) 情 境 第 九 題 內 容 : 貴 重 物 品 放 車 上 遭 竊, 導 遊 已 盡 告 知 責 任, 旅 行 社 不 必 負 賠 償 責 任 根 據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第 四 十 九 條 : 旅 28

37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及 資 料 分 析 行 社 須 對 顧 客 交 托 其 保 管 之 物 品 金 錢 或 行 李 之 丟 失 毀 損 或 未 按 原 定 計 劃 運 送 負 責 旅 客 放 在 車 上 的 物 品, 並 不 屬 於 交 托 旅 行 社 保 管 的 物 品, 而 且 導 遊 已 經 盡 了 告 知 的 責 任, 所 以 旅 行 社 不 必 對 此 負 責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違 法 5. 旅 遊 保 險 : 情 境 第 10 題 (10) 情 境 第 十 題 內 容 : 旅 行 社 負 有 告 知 旅 客 自 行 投 保 旅 遊 意 外 保 險 之 責 本 題 所 牽 涉 到 的 法 令 為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第 三 十 九 條 a 款 : 在 任 何 旅 遊 開 始 之 前, 旅 行 社 應 及 時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向 顧 客 提 供 下 列 資 訊, 可 訂 立 一 份 保 險 合 同, 以 承 保 在 意 外 或 患 病 之 情 況 中, 因 送 返 原 地 或 提 供 援 助 而 產 生 之 費 用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合 法 旅 遊 中 旅 遊 情 境 : 6. 旅 遊 行 程 瑕 疵 : 共 有 四 個 情 境, 情 境 第 題 (11) 情 境 第 十 一 題 內 容 : 旅 遊 行 程 順 序 顛 倒, 行 程 涵 蓋 的 內 容 不 變, 旅 客 要 求 終 止 合 同 本 題 所 牽 涉 到 的 法 令 為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第 四 十 一 條 e 款 : 出 售 旅 遊 須 訂 立 合 同, 其 內 須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e) 旅 遊 之 起 點 路 線 及 目 的 地, 逗 留 之 期 間 及 日 期 第 三 十 八 條 : 旅 行 社 受 遵 守 旅 遊 行 程 表 之 約 束, 但 屬 下 列 情 況 者 除 外 :a) 在 該 旅 遊 行 程 表 中 訂 明 有 更 改 內 容 之 可 能 性, 而 該 更 改 在 訂 立 合 同 前 已 清 楚 告 知 顧 客 ;b) 雙 方 另 有 協 議 第 四 十 四 條 : 一 如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旅 行 社 之 事 實 導 致 不 可 能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旅 行 社 須 立 即 通 知 顧 客 不 履 行 合 同 之 原 因 二 如 不 可 能 履 行 某 一 基 本 義 務, 顧 客 有 權 解 除 29

38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及 資 料 分 析 合 同, 在 此 情 況 下, 顧 客 應 儘 量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將 此 意 圖 通 知 旅 行 社 根 據 以 上 法 條 可 以 瞭 解 到, 在 訂 立 合 同 的 時 候 就 必 須 讓 旅 客 瞭 解 到 整 個 旅 遊 行 程 安 排, 並 且 在 沒 有 告 知 旅 客 的 情 況 下 不 得 與 已 更 改, 若 旅 行 社 擅 自 更 改 行 程 卻 未 告 知 旅 客, 旅 客 有 權 終 止 合 同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合 法 (12) 情 境 第 十 二 題 內 容 : 旅 客 繳 交 5000 元 團 費, 感 覺 旅 行 社 只 提 供 4000 元 品 質 的 行 程, 旅 客 請 求 旅 行 社 賠 償 或 者 退 款 本 題 所 牽 涉 到 的 法 令 為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第 四 十 八 條 : 一 出 發 後, 如 無 提 供 合 同 所 規 定 之 部 分 服 務, 旅 行 社 應 負 責 提 供 等 同 於 合 同 所 規 定 之 服 務, 且 不 得 向 顧 客 增 收 費 用 二 如 旅 遊 不 可 能 繼 續 進 行 或 繼 續 進 行 旅 遊 之 條 件 不 獲 顧 客 接 受, 旅 行 社 應 在 不 收 取 附 加 費 用 之 情 況 下, 提 供 與 原 定 者 等 同 之 交 通 工 具, 以 便 顧 客 能 返 回 出 發 地 或 前 往 其 他 約 定 之 地 點 三 如 屬 上 兩 款 所 指 之 情 況, 顧 客 有 權 要 求 返 還 原 定 提 供 服 務 價 格 與 實 際 提 供 服 務 價 格 之 間 之 差 價, 以 及 按 一 般 規 定 獲 得 賠 償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合 法 (13) 情 境 第 十 三 題 內 容 : 旅 行 社 在 不 得 以 的 情 況 下 改 變 旅 遊 行 程, 旅 客 不 同 意 要 求 中 止 旅 遊 合 同 本 題 所 牽 涉 到 的 法 令 為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第 三 十 八 條 : 旅 行 社 受 遵 守 旅 遊 行 程 表 之 約 束, 但 屬 下 列 情 況 者 除 外 :a) 在 該 旅 遊 行 程 表 中 訂 明 有 更 改 內 容 之 可 能 性, 而 該 更 改 在 訂 立 合 同 前 已 清 楚 告 知 顧 客 ;b) 雙 方 另 有 協 議 第 四 十 四 條 : 一 如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旅 行 社 之 事 實 導 致 不 可 能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旅 行 社 須 立 即 通 知 顧 客 不 履 行 合 同 之 原 因 二 如 不 可 能 履 30

39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及 資 料 分 析 行 某 一 基 本 義 務, 顧 客 有 權 解 除 合 同, 在 此 情 況 下, 顧 客 應 儘 量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將 此 意 圖 通 知 旅 行 社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 一 如 顧 客 根 據 第 四 十 四 條 或 第 四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解 除 合 同, 或 旅 行 社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顧 客 之 事 實 而 在 出 發 之 日 前 取 消 旅 遊, 顧 客 有 下 列 權 利, 且 不 影 響 旅 行 社 之 民 事 責 任 :a) 要 求 償 還 所 有 已 支 付 之 款 項 ; 或 b) 選 擇 參 加 另 一 項 旅 遊, 在 此 情 況 下, 旅 行 社 應 向 顧 客 退 還 倘 有 之 差 價, 或 由 顧 客 支 付 倘 有 之 差 價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合 法 (14) 情 境 第 十 四 題 內 容 : 在 團 體 旅 遊 行 程 中,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因 素 旅 行 社 需 改 變 行 程, 少 支 出 的 部 分 旅 行 社 應 退 還 給 旅 客, 但 多 出 來 的 成 本, 則 向 旅 客 收 取 成 本 費 用 本 題 所 牽 涉 到 的 法 令 為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第 三 十 八 條 : 旅 行 社 受 遵 守 旅 遊 行 程 表 之 約 束, 但 屬 下 列 情 況 者 除 外 :a) 在 該 旅 遊 行 程 表 中 訂 明 有 更 改 內 容 之 可 能 性, 而 該 更 改 在 訂 立 合 同 前 已 清 楚 告 知 顧 客 ;b) 雙 方 另 有 協 議 第 四 十 四 條 : 一 如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旅 行 社 之 事 實 導 致 不 可 能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旅 行 社 須 立 即 通 知 顧 客 不 履 行 合 同 之 原 因 二 如 不 可 能 履 行 某 一 基 本 義 務, 顧 客 有 權 解 除 合 同, 在 此 情 況 下, 顧 客 應 儘 量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將 此 意 圖 通 知 旅 行 社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 一 如 顧 客 根 據 第 四 十 四 條 或 第 四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解 除 合 同, 或 旅 行 社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顧 客 之 事 實 而 在 出 發 之 日 前 取 消 旅 遊, 顧 客 有 下 列 權 利, 且 不 影 響 旅 行 社 之 民 事 責 任 :a) 要 求 償 還 所 有 已 支 付 之 款 項 ; 或 b) 選 擇 參 加 另 一 項 旅 遊, 在 此 情 況 下, 旅 行 社 應 向 顧 客 退 還 倘 有 之 差 價, 或 由 顧 客 支 付 倘 有 之 差 價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合 法 31

40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及 資 料 分 析 7. 旅 遊 交 通 工 具 : 共 有 兩 個 情 境, 情 境 第 題 (15) 情 境 第 十 五 題 內 容 : 旅 客 于 旅 行 社 購 買 機 票, 航 空 公 司 調 漲 票 價, 旅 行 社 要 求 旅 客 補 足 差 價 本 題 所 牽 涉 到 的 法 令 為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第 四 十 五 條 : 一 下 列 兩 種 情 況 同 時 存 在, 旅 行 社 方 可 更 改 價 格 :a) 合 同 有 明 確 規 定 ;b) 僅 因 交 通 或 燃 料 成 本 變 動 可 徵 收 之 關 稅 稅 項 或 費 用, 又 或 因 兌 換 率 浮 動 而 引 致 更 改 價 格 二 如 價 格 之 更 改 不 符 合 上 款 所 指 之 條 件, 顧 客 有 權 根 據 上 條 第 二 款 之 規 定 解 除 合 同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合 法 (16) 情 境 第 十 六 題 內 容 : 團 體 旅 客 于 途 中 所 搭 的 軟 臥 空 調 火 車, 因 車 位 調 度 問 題 被 分 配 到 硬 臥 無 空 調 本 題 所 牽 涉 到 的 法 令 為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第 四 十 四 條 : 一 如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旅 行 社 之 事 實 導 致 不 可 能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旅 行 社 須 立 即 通 知 顧 客 不 履 行 合 同 之 原 因 二 如 不 可 能 履 行 某 一 基 本 義 務, 顧 客 有 權 解 除 合 同, 在 此 情 況 下, 顧 客 應 儘 量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將 此 意 圖 通 知 旅 行 社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 一 如 顧 客 根 據 第 四 十 四 條 或 第 四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解 除 合 同, 或 旅 行 社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顧 客 之 事 實 而 在 出 發 之 日 前 取 消 旅 遊, 顧 客 有 下 列 權 利, 且 不 影 響 旅 行 社 之 民 事 責 任 :a) 要 求 償 還 所 有 已 支 付 之 款 項 ; 或 b) 選 擇 參 加 另 一 項 旅 遊, 在 此 情 況 下, 旅 行 社 應 向 顧 客 退 還 倘 有 之 差 價, 或 由 顧 客 支 付 倘 有 之 差 價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合 法 8. 導 遊 及 領 隊 : 共 有 兩 個 情 境, 情 境 第 題 (17) 情 境 第 十 七 題 內 容 : 導 遊 帶 團 經 驗 不 足 或 導 遊 服 務 態 度 不 32

41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及 資 料 分 析 佳, 旅 客 要 求 退 還 部 分 團 費 本 題 所 牽 涉 到 的 法 令 為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第 六 十 四 條 : 一 導 遊 是 指 在 澳 門 從 事 接 待 及 陪 同 旅 客, 以 及 向 旅 客 提 供 旅 遊 解 說 服 務 而 收 取 報 酬 之 專 業 者 二 從 事 導 遊 職 業 者 必 須 :a) 在 澳 門 居 住 ; 及 b) 通 過 由 旅 遊 學 院 開 設 授 予 有 關 資 格 之 課 程 ; 或 c) 通 過 由 旅 遊 學 院 或 澳 門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開 設 之 屬 旅 遊 範 疇 之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或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又 或 在 澳 門 以 外 之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取 得 屬 旅 遊 範 疇 且 獲 旅 遊 學 院 接 納 之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或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d) 在 旅 遊 局 登 記 及 獲 發 本 法 規 附 件 二 所 載 式 樣 之 導 遊 工 作 證 ;e) 與 旅 行 社 有 合 同 聯 繫 三 符 合 上 款 c 項 之 規 定 及 具 備 所 定 之 資 格 者, 在 參 加 第 六 十 七 條 第 一 款 所 指 之 課 程 並 通 過 考 試 後, 方 得 從 事 導 遊 職 業, 並 得 獲 有 關 登 記 及 取 得 導 遊 工 作 證 第 六 十 七 條 -A 條 : 一 見 習 導 遊 是 指 正 修 讀 或 已 通 過 第 六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指 課 程 之 學 生 二 由 見 習 導 遊 陪 同 之 旅 遊, 應 在 一 名 經 適 當 獲 發 工 作 證 之 導 遊 帶 領 下 進 行 三 見 習 導 遊 佩 戴 本 法 規 附 件 二 所 載 式 樣 之 工 作 證 屬 強 制 性, 且 應 以 使 人 易 於 認 別 持 證 人 身 份 及 其 工 作 之 旅 行 社 之 方 式 佩 戴 四 上 款 所 指 工 作 證 由 旅 遊 局 應 旅 行 社 之 申 請 而 發 出 由 此 可 以 知 道 導 遊 必 須 是 通 過 學 習 和 嚴 格 的 考 試 才 能 取 得 導 遊 資 格, 就 算 是 見 習 導 遊 也 必 須 是 通 過 旅 遊 課 程 學 習 的 學 生, 所 以 都 具 備 了 一 定 的 專 業 水 準 服 務 態 度 不 佳 的 話 可 以 向 旅 行 社 反 映, 或 者 要 求 更 換 導 遊 等, 但 是 退 還 團 費 不 在 法 律 規 定 範 圍 之 內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違 法 (18) 情 境 第 十 八 題 內 容 : 旅 行 社 派 遣 無 執 照 之 領 隊 帶 團, 旅 客 感 33

42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及 資 料 分 析 覺 權 益 受 損 要 求 旅 行 社 賠 償 本 題 所 牽 涉 到 的 法 令 為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第 六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 二 從 事 導 遊 職 業 者 必 須 :a) 在 澳 門 居 住 ; 及 b) 通 過 由 旅 遊 學 院 開 設 授 予 有 關 資 格 之 課 程 ; 或 c) 通 過 由 旅 遊 學 院 或 澳 門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開 設 之 屬 旅 遊 範 疇 之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或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又 或 在 澳 門 以 外 之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取 得 屬 旅 遊 範 疇 且 獲 旅 遊 學 院 接 納 之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或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d) 在 旅 遊 局 登 記 及 獲 發 本 法 規 附 件 二 所 載 式 樣 之 導 遊 工 作 證 ;e) 與 旅 行 社 有 合 同 聯 繫 第 六 十 七 -B 條 : 一 接 送 員 是 指 由 旅 行 社 付 酬 聘 用, 在 各 口 岸 之 間 或 口 岸 與 酒 店 場 所 之 間 從 事 接 待 及 陪 同 旅 客 之 專 業 者 二 從 事 接 送 員 職 業 須 完 成 初 中 教 育, 並 參 加 旅 遊 學 院 經 聽 取 旅 遊 局 意 見 後 特 別 開 辦 之 課 程, 且 通 過 最 後 考 試 三 按 上 款 規 定 具 備 資 格 之 接 送 員, 須 在 旅 遊 局 登 記 及 獲 發 本 法 規 附 件 二 所 載 式 樣 之 工 作 證 後, 方 可 從 事 接 送 員 職 業 以 及 第 八 十 三 條 ( 非 法 從 事 導 遊 及 接 送 員 職 業 ): 一 違 反 第 六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六 十 七 -B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者, 科 澳 門 幣 20, 元 至 30, 元 之 罰 款 二 對 旅 行 社 則 科 等 同 於 違 法 者 雙 倍 罰 款 之 款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合 法 9. 食 宿 : 情 境 第 19 題 (19) 情 境 第 十 九 題 內 容 : 前 往 落 後 國 家 或 地 區 旅 遊, 住 宿 品 質 太 差, 旅 客 要 求 賠 償 根 據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款 h 項 : 一 出 售 旅 遊 須 訂 立 合 同, 其 內 須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住 宿 處 之 質 量 等 級 及 地 點, 以 及 事 先 規 定 之 膳 食 安 排 可 以 瞭 解 到, 旅 行 社 34

43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及 資 料 分 析 在 訂 立 旅 遊 合 同 的 時 候 必 須 將 旅 遊 目 的 地 的 實 際 食 宿 情 況 告 知 旅 客, 在 簽 訂 旅 遊 合 同 後 視 為 遊 客 同 意 旅 行 社 的 安 排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違 法 旅 遊 後 旅 遊 情 境 : 10. 購 物 瑕 疵 : 情 境 第 20 題 (20) 情 境 第 二 十 題 內 容 : 旅 程 中 自 行 購 買 物 品, 事 後 發 現 貨 價 與 品 質 不 符 時 要 求 領 隊 與 導 遊 協 助 處 理 本 題 所 牽 涉 到 的 法 令 為 澳 門 第 48/98/M 號 法 令 第 三 十 六 條 : 一 就 履 行 因 出 售 旅 遊 產 品 而 產 生 之 義 務, 即 使 該 等 義 務 應 由 第 三 人 履 行, 旅 行 社 仍 須 對 其 顧 客 負 責, 但 不 影 響 旅 行 社 倘 有 之 求 償 權 二 組 織 旅 遊 之 旅 行 社 與 出 售 該 等 旅 遊 之 旅 行 社 負 連 帶 責 任 因 為 遊 客 不 是 在 旅 行 社 所 規 定 的 購 物 點 購 物, 而 是 自 己 在 其 他 購 物 點 購 買 物 品, 所 以 有 瑕 疵 問 題 或 者 貨 價 與 品 質 不 符 等 問 題 時 旅 行 社 無 此 義 務 故 此 情 境 之 實 際 法 令 狀 態 為 違 法 ( 二 ) 第 二 部 份 為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和 對 法 律 信 息 的 來 源 以 及 投 訴 方 式 等 進 行 瞭 解, 問 卷 請 參 照 附 件 主 要 目 的 在 瞭 解 旅 客 可 能 影 響 其 法 律 認 知 的 個 人 信 息 ( 包 括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職 業 婚 姻 狀 況 月 收 入 訪 澳 次 數 訪 澳 的 旅 遊 方 式 法 律 信 息 來 源 以 及 投 訴 經 驗 等 ), 配 合 與 第 一 部 份 問 題 做 統 計 分 析 35

44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及 資 料 分 析 第 四 節 訪 談 設 計 爲 了 瞭 解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對 旅 遊 法 律 法 規 的 認 知 情 況, 作 者 通 過 深 入 訪 談 的 方 式, 收 集 有 關 數 據 及 資 料 深 入 訪 談 是 定 性 研 究 的 一 種 基 本 技 術, 是 理 解 人 們 對 某 些 問 題 的 想 法 感 覺 和 行 為 的 基 本 手 段 深 入 訪 談 通 過 研 究 者 與 研 究 物 件 之 間 的 個 別 談 話 瞭 解 研 究 物 件 的 經 歷 態 度 行 為 等 通 常, 深 入 的 理 解 通 過 長 談 產 生 訪 談 把 你 帶 入 被 訪 談 者 的 世 界, 至 少 是 瞭 解 能 用 語 言 表 達 的 被 訪 談 者 的 內 心 世 界 一 個 熟 練 的 訪 談 者 詢 問 詳 細 的 具 體 的 情 況, 引 出 使 定 性 訪 問 豐 富 的 詳 細 描 述 在 徵 求 指 導 老 師 意 見 的 基 礎 上, 作 者 在 問 卷 基 礎 上 作 出 了 改 動, 設 計 了 瞭 解 業 者 屬 性 的 問 題, 最 後 確 定 訪 談 列 表 ( 訪 談 列 表 詳 見 附 錄 ) 第 五 節 研 究 對 象 抽 樣 以 及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本 研 究 以 澳 門 幾 處 參 觀 遊 客 較 多 的 旅 遊 景 點 為 研 究 範 圍, 以 隨 團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與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具 體 為 本 澳 的 旅 行 社 ) 為 調 研 對 象 本 研 究 採 用 非 隨 機 抽 樣, 主 要 通 過 作 者 實 際 前 往 旅 遊 景 點, 以 滾 雪 球 的 方 式 獲 取 第 一 手 有 效 資 料 問 卷 發 放 時 間 為 2011 年 5 月 1-30 日, 總 計 發 放 450 份 問 卷, 除 無 效 問 卷, 有 效 問 卷 400 份, 有 效 率 為 88.9% 回 收 問 卷 後 採 用 SPSS18.0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包 括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均 值 分 析 以 及 ANOVA 分 析 等 來 探 討 隨 團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及 本 澳 旅 遊 業 者 對 旅 遊 法 律 法 規 的 認 知 程 度 36

45 第 四 章 實 證 結 果 與 分 析 第 一 節 信 度 與 效 度 分 析 第 四 章 證 實 結 果 與 分 析 信 度 方 面, 本 研 究 把 收 集 回 來 的 有 效 問 卷 先 進 行 信 度 分 析, 檢 查 量 表 是 否 具 有 內 部 的 一 致 性 經 過 SPSS18.0 的 信 度 分 析, 得 出 各 項 變 量 的 Cronbach s Alpha 均 在 0.8 以 上, 根 據 許 多 學 者 觀 點, 信 度 係 數 在 0.8 以 上 說 明 本 次 研 究 的 量 表 有 高 信 度 效 度 方 面, 本 研 究 的 各 個 變 量 以 理 論 研 究 為 基 礎, 量 表 參 考 相 關 文 獻 並 根 據 澳 門 旅 遊 糾 紛 發 生 的 實 際 情 況 進 行 修 改 ; 問 卷 的 內 容 也 經 過 學 者 專 家 判 斷 和 測 試, 給 出 問 卷 修 改 意 見 作 為 參 考 第 二 節 受 訪 者 之 背 景 屬 性 分 析 由 表 4-1 可 知, 本 研 究 所 調 查 的 樣 本 中, 旅 客 部 份 的 受 訪 者 共 有 400 人 在 性 別 方 面, 男 性 有 189 人, 女 性 有 211 人, 以 女 性 遊 客 居 多 ; 在 年 齡 方 面, 以 歲 的 人 數 最 多, 共 有 182 人, 其 次 是 歲, 有 124 人 ; 教 育 程 度 多 集 中 於 大 學 或 大 專, 占 總 數 的 70.5%; 職 業 方 面, 以 商 業 服 務 業 人 員 及 其 他 ( 經 調 查 為 教 育 業 占 多 數 ) 居 多, 共 占 46.3%, 在 收 入 方 面, 以 元 之 間 最 多, 其 次 是 元 之 間 ; 在 曾 訪 澳 次 數 上, 以 未 曾 到 過 澳 門 為 主, 即 第 一 次 到 澳 門 旅 遊, 有 173 人, 占 43.3 另 外, 旅 客 對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資 訊 來 源, 有 147 人 的 來 源 是 網 絡, 其 次 是 來 自 旅 行 社 ; 在 受 訪 者 中, 多 數 的 旅 客 沒 有 發 生 旅 遊 投 訴 行 為, 只 有 150 人 有 過 旅 遊 投 訴 經 驗 ; 在 這 150 個 旅 客 中, 最 常 採 用 的 投 訴 方 式 是 向 導 遊 領 隊 反 映, 占 54.7%, 接 著 是 向 旅 行 社 反 映, 占 36%, 直 接 向 有 關 單 位 申 訴 占 最 少 比 例, 只 有 9.3% 37

46 第 四 章 證 實 結 果 與 分 析 性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男 性 女 性 總 合 年 齡 人 數 百 分 比 19 歲 以 下 歲 ~29 歲 歲 ~39 歲 歲 ~49 歲 歲 ~59 歲 歲 以 上 8 2 總 合 教 育 程 度 人 數 百 分 比 小 學 或 以 下 初 中 8 2 高 中 或 中 專 大 學 或 大 專 研 究 生 或 以 上 總 和 職 業 人 數 百 分 比 國 家 機 關 黨 群 組 織 企 業 事 業 單 位 負 責 人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辦 事 人 員 和 有 關 人 員 商 業 服 務 業 人 員 農 林 牧 漁 水 利 業 8 2 生 產 人 員 生 產 運 輸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及 有 關 人 員 軍 人 學 生 退 休 人 員 8 2 求 職 中 8 2 其 他 總 合 平 均 月 收 入 ( 人 民 幣 ) 人 數 百 分 比 2000 元 以 下 ~3000 元 ~4000 元 ~5000 元 ~6000 元 ~7000 元 元 以 上

47 第 四 章 證 實 結 果 與 分 析 總 合 訪 澳 次 數 人 數 百 分 比 未 曾 來 過 一 次 兩 次 三 次 四 次 五 次 以 上 總 合 法 律 信 息 來 源 人 數 百 分 比 媒 體 廣 告 旅 行 社 同 事 朋 友 鄰 居 自 行 閱 讀 網 絡 其 他 總 合 是 否 發 生 旅 遊 投 訴 行 為 人 數 百 分 比 是 否 總 合 最 常 採 取 的 投 訴 方 式 人 數 百 分 比 直 接 向 導 遊 領 隊 反 映 事 後 向 旅 行 社 反 映 直 接 向 有 關 單 位 申 訴 總 合 表 4-1 旅 客 方 面 背 景 資 料 男 性 女 性 圖 4-1 受 訪 者 性 別 比 例 圖 39

48 第 四 章 證 實 結 果 與 分 析 19 歲 以 下 歲 歲 歲 歲 60 歲 以 上 圖 4-2 受 訪 者 年 齡 比 例 圖 研 究 生 或 以 上 大 學 或 大 專 高 中 或 中 專 受 訪 者 教 育 程 度 初 中 小 學 或 以 下 圖 4-3 受 訪 者 教 育 程 度 比 例 圖 7000 元 以 上 6001~7000 元 2000 元 以 下 2001~3000 元 5001~6000 元 元 3001~4000 元 圖 4-4 受 訪 者 收 入 比 例 圖 40

49 第 四 章 證 實 結 果 與 分 析 第 三 節 樣 本 之 敘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本 研 究 各 項 情 境 問 題 在 旅 客 樣 本 方 面 的 敘 述 性 統 計 如 下 表, 接 受 調 查 的 旅 客 中, 在 團 體 旅 遊 旅 客 名 單 及 資 料, 旅 行 社 提 供 給 全 團 旅 客 參 考 此 題 的 違 法 性 同 意 度 認 知 最 高, 平 均 是 4.10, 表 示 旅 客 對 此 情 境 認 為 是 違 法 的 ; 其 次 分 別 是 與 旅 行 社 簽 訂 合 約 書 之 後, 旅 客 被 倂 團 或 者 轉 讓 給 其 他 旅 行 社 旅 行 社 在 報 紙 上 刊 登 廣 告 促 銷 未 標 注 有 效 期 限 旅 客 透 過 旅 行 社 安 排 參 加 自 費 行 程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領 隊 已 盡 告 知 責 任, 旅 行 社 不 必 負 賠 償 責 任 和 旅 客 貴 重 物 品 放 車 上 遭 竊, 導 遊 已 盡 告 知 責 任, 旅 行 社 不 必 負 賠 償 責 任, 其 平 均 數 依 次 是 ; 其 中 認 為 旅 行 社 負 有 告 知 旅 客 自 行 投 保 旅 遊 平 安 保 險 之 責 旅 行 社 派 遣 無 執 照 之 導 遊 帶 團, 旅 客 感 覺 權 益 受 損 要 求 旅 行 社 賠 償 和 旅 遊 目 的 地 國 家 政 局 不 穩, 旅 行 社 告 知 旅 客 後, 取 消 原 定 的 旅 行 團 這 三 個 情 境 的 違 法 性 同 意 度 認 知 較 低, 平 均 分 數 是 , 表 示 旅 客 對 於 上 述 三 種 旅 遊 情 境 認 為 是 合 法 的 問 題 平 均 數 狀 態 1. 旅 客 因 自 己 辦 理 護 照 或 通 行 證 延 誤 而 取 消 行 程, 旅 行 社 向 旅 客 收 2.50 合 法 取 部 分 取 消 行 程 的 手 續 費 2. 旅 行 社 在 報 紙 上 刊 登 廣 告 促 銷 未 標 注 有 效 期 限 3.80 違 法 3. 旅 客 簽 訂 旅 遊 合 同 後, 出 發 前 一 天 因 故 取 消 原 定 行 程, 要 賠 償 旅 2.55 合 法 行 社 的 損 失 費 用 4. 旅 遊 目 的 地 國 家 政 局 不 穩, 旅 行 社 告 知 旅 客 後, 取 消 原 定 的 旅 行 2.39 合 法 團 5. 與 旅 行 社 簽 訂 合 約 書 之 後, 旅 客 被 倂 團 或 者 轉 讓 給 其 他 旅 行 社 3.96 違 法 6. 團 體 旅 遊 旅 客 名 單 及 資 料, 旅 行 社 提 供 給 全 團 旅 客 參 考 4.10 違 法 7. 為 保 障 旅 遊 品 質, 旅 客 扣 住 部 分 團 費 待 行 程 結 束 後 再 付 清 2.91 合 法 8. 旅 客 透 過 旅 行 社 安 排 參 加 自 費 行 程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領 隊 已 盡 告 知 3.16 違 法 41

50 第 四 章 證 實 結 果 與 分 析 責 任, 旅 行 社 不 必 負 賠 償 責 任 9. 旅 客 貴 重 物 品 放 車 上 遭 竊, 導 遊 已 盡 告 知 責 任, 旅 行 社 不 必 負 賠 3.16 違 法 償 責 任 10. 旅 行 社 負 有 告 知 旅 客 自 行 投 保 旅 遊 平 安 保 險 之 責 2.03 合 法 11. 旅 遊 行 程 順 序 顛 倒, 行 程 涵 蓋 的 內 容 不 變, 旅 客 要 求 終 止 合 同 2.89 合 法 12. 旅 客 繳 交 5000 元 團 費, 感 覺 旅 行 社 只 提 供 4000 元 品 質 的 行 程, 2.73 合 法 旅 客 請 求 旅 行 社 賠 償 或 者 退 款 13. 旅 行 社 在 不 得 以 的 情 況 下 改 變 旅 遊 行 程, 旅 客 不 同 意 要 求 中 止 2.76 合 法 旅 遊 合 同 14. 在 團 體 旅 遊 行 程 中,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因 素 旅 行 社 需 改 變 行 程, 少 2.74 合 法 支 出 的 部 分 旅 行 社 應 退 還 給 旅 客, 但 多 出 來 的 成 本, 則 向 旅 客 收 取 成 本 費 用 15. 旅 客 于 旅 行 社 購 買 機 票, 航 空 公 司 調 漲 票 價, 旅 行 社 要 求 旅 客 2.71 合 法 補 足 差 價 16. 團 體 旅 客 于 途 中 所 搭 的 軟 臥 空 調 火 車, 因 車 位 調 度 問 題 被 分 2.51 合 法 配 到 硬 臥 無 空 調, 旅 客 要 求 賠 償 17. 導 遊 帶 團 經 驗 不 足 或 導 遊 服 務 態 度 不 佳, 旅 客 要 求 退 還 部 分 團 2.45 合 法 費 18. 旅 行 社 派 遣 無 執 照 之 導 遊 帶 團, 旅 客 感 覺 權 益 受 損 要 求 旅 行 社 2.21 合 法 賠 償 19. 前 往 落 後 國 家 或 地 區 旅 遊, 住 宿 品 質 太 差, 旅 客 要 求 賠 償 2.78 合 法 20. 旅 客 在 旅 程 中 自 行 購 買 物 品, 事 後 發 現 貨 價 與 品 質 不 符 時 要 求 2.65 合 法 領 隊 與 導 遊 協 助 處 理 注 : 明 顯 合 法 1 分, 可 能 合 法 2 分, 灰 色 地 帶 3 分, 可 能 違 法 4 分, 明 顯 違 法 5 分 表 4-2 旅 客 樣 本 之 敘 述 性 統 計 第 四 節 不 同 屬 性 受 訪 者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認 知 之 比 較 分 析 本 節 以 個 人 屬 性 為 自 變 數,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為 應 變 數, 進 行 變 異 數 分 析, 探 討 個 人 屬 性 在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上 的 認 知 是 否 有 差 異 ( 一 ) 性 別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認 知 之 T 值 檢 定 : 由 下 表 可 知, 性 別 在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的 認 知 上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從 表 中 的 平 均 數 和 標 準 差 可 以 發 現 受 訪 者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的 認 知 差 距 並 不 大, 因 此 可 以 瞭 解 到 性 別 對 於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的 認 知 並 無 不 同 42

51 第 四 章 證 實 結 果 與 分 析 問 題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T 值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1. 旅 客 因 自 己 辦 理 護 照 或 通 行 證 延 誤 而 取 消 行 程, 旅 行 社 向 旅 客 收 取 部 分 取 消 行 程 的 手 續 費 2. 旅 行 社 在 報 紙 上 刊 登 廣 告 促 銷 未 標 注 有 效 期 限 旅 客 簽 訂 旅 遊 合 同 後, 出 發 前 一 天 因 故 取 消 原 定 行 程, 要 賠 償 旅 行 社 的 損 失 費 用 4. 旅 遊 目 的 地 國 家 政 局 不 穩, 旅 行 社 告 知 旅 客 後, 取 消 原 定 的 旅 行 團 5. 與 旅 行 社 簽 訂 合 約 書 之 後, 旅 客 被 倂 團 或 者 轉 讓 給 其 他 旅 行 社 6. 團 體 旅 遊 旅 客 名 單 及 資 料, 旅 行 社 提 供 給 全 團 旅 客 參 考 7. 為 保 障 旅 遊 品 質, 旅 客 扣 住 部 分 團 費 待 行 程 結 束 後 再 付 清 8. 旅 客 透 過 旅 行 社 安 排 參 加 自 費 行 程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領 隊 已 盡 告 知 責 任, 旅 行 社 不 必 負 賠 償 責 任 9. 旅 客 貴 重 物 品 放 車 上 遭 竊, 導 遊 已 盡 告 知 責 任, 旅 行 社 不 必 負 賠 償 責 任 10. 旅 行 社 負 有 告 知 旅 客 自 行 投 保 旅 遊 平 安 保 險 之 責 11. 旅 遊 行 程 順 序 顛 倒, 行 程 涵 蓋 的 內 容 不 變, 旅 客 要 求 終 止 合 同 12. 旅 客 繳 交 5000 元 團 費, 感 覺 旅 行 社 只 提 供 元 品 質 的 行 程, 旅 客 請 求 旅 行 社 賠 償 或 者 退 款 13. 旅 行 社 在 不 得 以 的 情 況 下 改 變 旅 遊 行 程, 旅 客 不 同 意 要 求 中 止 旅 遊 合 同 14. 在 團 體 旅 遊 行 程 中,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因 素 旅 行 社 需 改 變 行 程, 少 支 出 的 部 分 旅 行 社 應 退 還 給 旅 客, 但 多 出 來 的 成 本, 則 向 旅 客 收 取 成 本 費 用 15. 旅 客 于 旅 行 社 購 買 機 票, 航 空 公 司 調 漲 票 價, 旅 行 社 要 求 旅 客 補 足 差 價 16. 團 體 旅 客 于 途 中 所 搭 的 軟 臥 空 調 火 車, 因 車 位 調 度 問 題 被 分 配 到 硬 臥 無 空 調, 旅 客 要 求 賠 償 17. 導 遊 帶 團 經 驗 不 足 或 導 遊 服 務 態 度 不 佳, 旅 客 要 求 退 還 部 分 團 費 18. 旅 行 社 派 遣 無 執 照 之 導 遊 帶 團, 旅 客 感 覺 權 益 受 損 要 求 旅 行 社 賠 償 19. 前 往 落 後 國 家 或 地 區 旅 遊, 住 宿 品 質 太 差, 旅 客 要 求 賠 償 20. 旅 客 在 旅 程 中 自 行 購 買 物 品, 事 後 發 現 貨 價 與 品 質 不 符 時 要 求 領 隊 與 導 遊 協 助 處 理 表 4-3 旅 客 性 別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認 知 各 項 問 題 之 T 檢 驗 43

52 第 四 章 證 實 結 果 與 分 析 ( 二 ) 年 齡 對 旅 遊 特 定 情 境 認 知 之 ANOVA 檢 定 : 由 下 表 可 知, 年 齡 在 問 題 1 旅 客 因 自 己 辦 理 護 照 或 通 行 證 延 誤 而 取 消 行 程, 旅 行 社 向 旅 客 收 取 部 分 取 消 行 程 的 手 續 費 問 題 2 旅 行 社 在 報 紙 上 刊 登 廣 告 促 銷 未 標 注 有 效 期 限 問 題 3 旅 客 簽 訂 旅 遊 合 同 後, 出 發 前 一 天 因 故 取 消 原 定 行 程, 要 賠 償 旅 行 社 的 損 失 費 用 問 題 4 旅 遊 目 的 地 國 家 政 局 不 穩, 旅 行 社 告 知 旅 客 後, 取 消 原 定 的 旅 行 團 問 題 8 旅 客 透 過 旅 行 社 安 排 參 加 自 費 行 程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領 隊 已 盡 告 知 責 任, 旅 行 社 不 必 負 賠 償 責 任 問 題 9 旅 客 貴 重 物 品 放 車 上 遭 竊, 導 遊 已 盡 告 知 責 任, 旅 行 社 不 必 負 賠 償 責 任 問 題 10 旅 行 社 負 有 告 知 旅 客 自 行 投 保 旅 遊 平 安 保 險 之 責 問 題 11. 旅 遊 行 程 順 序 顛 倒, 行 程 涵 蓋 的 內 容 不 變, 旅 客 要 求 終 止 合 同 問 題 13 旅 行 社 在 不 得 以 的 情 況 下 改 變 旅 遊 行 程, 旅 客 不 同 意 要 求 中 止 旅 遊 合 同 問 題 14 在 團 體 旅 遊 行 程 中,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因 素 旅 行 社 需 改 變 行 程, 少 支 出 的 部 分 旅 行 社 應 退 還 給 旅 客, 但 多 出 來 的 成 本, 則 向 旅 客 收 取 成 本 費 用 問 題 15 旅 客 于 旅 行 社 購 買 機 票, 航 空 公 司 調 漲 票 價, 旅 行 社 要 求 旅 客 補 足 差 價 問 題 16 團 體 旅 客 于 途 中 所 搭 的 軟 臥 空 調 火 車, 因 車 位 調 度 問 題 被 分 配 到 硬 臥 無 空 調, 旅 客 要 求 賠 償 問 題 17 導 遊 帶 團 經 驗 不 足 或 導 遊 服 務 態 度 不 佳, 旅 客 要 求 退 還 部 分 團 費 問 題 18 旅 行 社 派 遣 無 執 照 之 導 遊 帶 團, 旅 客 感 覺 權 益 受 損 要 求 旅 行 社 賠 償 問 題 19 前 往 落 後 國 家 或 地 區 旅 遊, 住 宿 品 質 太 差, 旅 客 要 求 賠 償 問 題 20 旅 客 在 旅 程 中 自 行 購 買 物 品, 事 後 發 現 貨 價 與 品 質 不 符 時 要 求 領 隊 與 導 遊 協 助 處 理 這 十 六 個 問 題 上 P 值 44

53 第 四 章 證 實 結 果 與 分 析 <0.05,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此 十 六 個 問 題 違 法 性 的 認 知 在 不 同 年 齡 層 有 顯 著 差 異 問 題 1. 旅 客 因 自 己 辦 理 護 照 或 通 行 證 延 誤 而 取 消 行 程, 旅 行 社 向 旅 客 收 取 部 分 取 消 行 程 的 手 續 費 2. 旅 行 社 在 報 紙 上 刊 登 廣 告 促 銷 未 標 注 有 效 期 限 3. 旅 客 簽 訂 旅 遊 合 同 後, 出 發 前 一 天 因 故 取 消 原 定 行 程, 要 賠 償 旅 行 社 的 損 失 費 用 4. 旅 遊 目 的 地 國 家 政 局 不 穩, 旅 行 社 告 知 旅 客 後, 取 消 原 定 的 旅 行 團 5. 與 旅 行 社 簽 訂 合 約 書 之 後, 旅 客 被 倂 團 或 者 轉 讓 給 其 他 旅 行 社 6. 團 體 旅 遊 旅 客 名 單 及 資 料, 旅 行 社 提 供 給 全 團 旅 客 參 考 7. 為 保 障 旅 遊 品 質, 旅 客 扣 住 部 分 團 費 待 行 程 結 束 後 再 付 清 8. 旅 客 透 過 旅 行 社 安 排 參 加 自 費 行 程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領 隊 已 盡 告 知 責 任, 旅 行 社 不 必 負 賠 償 責 任 9. 旅 客 貴 重 物 品 放 車 上 遭 竊, 導 遊 已 盡 告 知 責 任, 旅 行 社 不 必 負 賠 償 責 任 10. 旅 行 社 負 有 告 知 旅 客 自 行 投 保 旅 遊 平 安 保 險 之 責 11. 旅 遊 行 程 順 序 顛 倒, 行 程 涵 蓋 的 內 容 不 變, 旅 客 要 求 終 止 合 同 12. 旅 客 繳 交 5000 元 團 費, 感 覺 旅 行 社 只 提 供 4000 元 品 質 的 行 程, 旅 客 請 求 旅 行 社 賠 償 或 者 退 款 19 歲 以 下 歲 歲 歲 歲 平 均 平 均 平 均 平 均 平 均 數 數 數 數 數 60 歲 P 值 以 上 平 均 數 *** *** *** *** *** *** *** ***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AC8FDB7BDBE57C9CFD6A7B8B6D6AEB7A8C2C98696EE7DCCBDBEB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AC8FDB7BDBE57C9CFD6A7B8B6D6AEB7A8C2C98696EE7DCCBDBEBF2E646F63> 題 目 : 第 三 方 網 上 支 付 之 法 律 問 題 探 究 Title:A study on legal issues of the third-party online payment 姓 名 Name 學 號 Student No. 學 院 Faculty 課 程 Program 專 業 Major 指 導 老 師 Supervisor 日 期 Date : 王 子 瑜 : 1209853J-LJ20-0021

More information

穨ecr2_c.PDF

穨ecr2_c.PDF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 26 27 2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3 4 41 42 43 5 44 45 46 6 47 48 49 50 51 52 1 53 2 54 55 3 56

More information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 ii - - iii - - iv - - v - - vi - - vii - - viii - (1) 2.1 (2) (3) 13.6 (4) 1.6 (5) 21 (6) (7) 210 (8) (9) (10) (11) ( ) ( 12) 20 60 16 (13) ( ) (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 1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20 .. ===== ===== ===== ===== ===== ======.. 21 22 ===== ===== ===== ===== 23 24 25 26 27 28 29 ==== ====

More information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问 答 目 录 一 总 论...9 1.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方 针 是 什 么? 如 何 正 确 理 解 这 个 方 针?... 9 2. 为 什 么 强 调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保 证 质 量?... 9 3. 如 何 做 到 慎 重 发 展?... 10 4. 如 何 处 理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的 重 点 与 一 般 的 关 系?...11 5.

More information

i

i 9 1 2 3 4 i 5 6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1 1 2 3 4 2 5 6 2 3 2.10 ( 2.11 ) ( 2.11 ) ( 2.9 ) 7 8 9 3 10 5% 2% 4 11 93% (2001 02 2003 04 ) ( ) 2,490 (100%) 5 12 25% (2.57% 25%) 6 (2001 02 2003 04 ) 13 100%

More information

39898.indb

39898.indb 1988 4 1998 12 1990 5 40 70.................................................. 40.............................................................. 70..............................................................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1 Key word I II III IV V V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More information

榫 卯 是 什 麼? 何 時 開 始 應 用 於 建 築 中? 38 中 國 傳 統 建 築 的 屋 頂 有 哪 幾 種 形 式? 40 大 內 高 手 的 大 內 指 什 麼? 42 街 坊 四 鄰 的 坊 和 街 分 別 指 什 麼? 44 北 京 四 合 院 的 典 型 格 局 是 怎 樣 的

榫 卯 是 什 麼? 何 時 開 始 應 用 於 建 築 中? 38 中 國 傳 統 建 築 的 屋 頂 有 哪 幾 種 形 式? 40 大 內 高 手 的 大 內 指 什 麼? 42 街 坊 四 鄰 的 坊 和 街 分 別 指 什 麼? 44 北 京 四 合 院 的 典 型 格 局 是 怎 樣 的 目 錄 中 華 醫 藥 以 醫 術 救 人 為 何 被 稱 為 懸 壺 濟 世? 2 什 麼 樣 的 醫 生 才 能 被 稱 為 華 佗 再 世? 4 中 醫 如 何 從 臉 色 看 人 的 特 質? 6 中 醫 怎 樣 從 五 官 看 病? 8 中 醫 看 舌 頭 能 看 出 些 什 麼 來? 10 中 醫 真 的 能 靠 一 個 枕 頭, 三 根 指 頭 診 病 嗎? 12 切 脈 能 判 斷

More information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9 (ii) (iii) (iv) (v) 500,000 500,000 59I 18 (ii) (iii) (iv) 200,000 56 509 (ii) (iii) (iv) (v) 200,000 200,000 200,000 500,000 57 43C 57 (ii) 60 90 14 5 50,000 43F 43C (ii) 282 24 40(1B) 24 40(1) 58

More information

尿路感染防治.doc

尿路感染防治.doc ...1...1...2...4...6...7...7...10...12...13...15...16...18...19...24...25...26...27...28 I II...29...30...31...32...33...34...36...37...37...38...40...40...41...43...44...46...47...48...48...49...52 III...55...56...56...57...5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報 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此 頁 刻 意 留 空 - 2 - 目 錄 頁 前 言 詞 彙 縮 寫 及 注 意 事 項 摘 要 第 一 章 : 第 二 章 : 第 三 章 : 第 四 章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 附 件 四 : 附 件 五 : 附 件 六 : 附 件 七 : 引 言 及 技 術 大 綱 人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1 i -------------------------------------------------- ii iii iv v vi vii 36~39 108 viii 15 108 ix 1 2 3 30 1 ~43 2 3 ~16 1 2 4 4 5 3 6 8 6 4 4 7 15 8 ----- 5 94 4 5 6 43 10 78 9 7 10 11 12 10 11 12 9137

More information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3 1 2 3 4 4 5 6 7 8 9 5 10 1 2 11 6 12 13 7 8 14 15 16 17 18 9 19 20 21 22 10 23 24 23 11 25 26 7 27 28 12 13 29 30 31 28 32 14 33 34 35 36 5 15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More information

皮肤病防治.doc

皮肤病防治.doc ...1...1...2...3...4...5...6...7...7...9...10... 11...12...14...15...16...18...19...21 I ...22...22...24...25...26...27...27...29...30...31...32...33...34...34...36...36...37...38...40...41...41...42 II

More information

性病防治

性病防治 ...1...2...3...4...5...5...6...7...7...7...8...8...9...9...10...10... 11... 11 I ...12...12...12...13...14...14...15...17...20...20...21...22...23...23...25...27...33...34...34...35...35 II ...36...38...39...40...41...44...49...49...53...56...57...57...58...58...59...60...60...63...63...65...66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1...1...2...3...3...4...5...6...7...7...8...9... 10... 11... 13... 13... 14... 16... 17 I ...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7... 28... 29... 30... 32... 33... 34... 35... 36... 37...

More information

全唐诗24

全唐诗24 ...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10...10...10...11...12...12...12...13...13 I II...14...14...14...15...15...15...16...16...16...17...17...18...18...18...19...19...19...20...20...20...21...21...22...22...23...23...23...24

More information

心理障碍防治(下).doc

心理障碍防治(下).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2...2...3...4...5...6...7...8...9...10... 11...12...13...15...16...17...19...21 I ...23...24...26...27...28...30...32...34...37...39...40...42...42...44...47...50...52...56...58...60...64...68

More information

穨_2_.PDF

穨_2_.PDF 6 7.... 9.. 11.. 12... 14.. 15.... 3 .. 17 18.. 20... 25... 27... 29 30.. 4 31 32 34-35 36-38 39 40 5 6 : 1. 2. 1. 55 (2) 2. : 2.1 2.2 2.3 3. 4. ( ) 5. 6. ( ) 7. ( ) 8. ( ) 9. ( ) 10. 7 ( ) 1. 2. 3. 4.

More information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2389 30 1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a) (b) (c) (d) (e) 3 (i) (ii) (iii) (iv) (v) (vi) (vii) 4 (1) (2) (3) (4) (5) 400,000 (a) 400,000300,000 100,000 5 (b) 30% (i)(ii) 200,000 400,000 400,000 30,000,000

More information

(Chi)_.indb

(Chi)_.indb 1,000,000 4,000,000 1,000,000 10,000,000 30,000,000 V-1 1,000,000 2,000,000 20,000,00010,000,0005,000,000 3,000,000 30 20% 35% 20%30% V-2 1) 2)3) 171 10,000,00050% 35% 171 V-3 30 V-4 50,000100,000 1) 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Entry-Level Occupational Competencies for TCM in Canada200910_ch _2_.doc

Microsoft Word - Entry-Level Occupational Competencies for TCM in Canada200910_ch _2_.doc 草 稿 致 省 級 管 理 單 位 之 推 薦 書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All rights reserved 序 言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間, 擬 定 傳 統 中 醫 執 業 之 基 礎 文 件 由 臨 床 經 驗 豐 富 之 中 醫 師 教 育 者 及

More information

Teaching kit_A4_part4.indd

Teaching kit_A4_part4.indd 4 ( 學 生 ) i. 認 識 專 題 研 習 甚 麽 是 專 題 研 習? 專 題 研 習 是 學 會 學 習 的 其 中 一 個 關 鍵 項 目 學 生 根 據 自 己 或 老 師 所 訂 立 的 主 題, 依 照 本 身 的 興 趣 和 能 力, 在 老 師 的 指 導 下, 擬 定 研 習 題 目, 設 定 探 討 的 策 略 和 方 法, 進 行 一 系 列 有 意 義 的 探 索 歷

More information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1. 2. 3. (1) (6) ( 21-52 ) (7) (12) (13) (16) (17) (20) (21) (24) (25) (31) (32) (58) 1 2 2007-2018 7 () 3 (1070) (1019-1086) 4 () () () () 5 () () 6 21 1. 2. 3. 1. 2. 3. 4. 5. 6. 7. 8. 9. ( ) 7 1. 2.

More information

全唐诗28

全唐诗28 ... 1... 1... 1... 2... 2... 2... 3... 3... 4... 4... 4... 5... 5... 5... 5... 6... 6... 6... 6... 7... 7... 7... 7... 8... 8 I II... 8... 9... 9... 9...10...10...10...11...11...11...11...12...12...12...13...13...13...14...14...14...15...15...15...16...16...16...17...17

More information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i 1 1.1 1 1.2 1 4 2.1 4 2.2 5 2.3 7 2.4 9 2.5 11 2.6 1 2 1 5 3.1 1 5 3.2 1 5 19 4.1 19 4.2 19 4.3 2 1 4.4 29 4.5 38 4.6 4 3 4.7 47 50 5.1 5 0 5.2 5 0 5.3 6 2 5.4 9 4 5.5 1 2 6 ( ) 1 2 7 ( ) 1 31 ( ) 1

More information

中医疗法(下).doc

中医疗法(下).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2...3...4...13...15...17...17...24...25...26...26...28...28...29...31...31...33...33

More information

眼病防治

眼病防治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1...2...3...5...5...6...7...9... 11...13...14...15...17...18...19...20...21 I II...21...22...23...24...25...27...27...28...29...30...31...33...33...34...36...38...39...40...41...42...43...45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 20 010010) 7871092 1/32 356.25 4 760 2004 8 1 2004 8 1 11 000 ISBN 7-204-05943-3/Z102 1026.00 ( 18.00 ) ...1...2...2...4...6...7...8...9... 10... 11... 12... 13... 13... 14... 15... 17... 18... 19...

More information

A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s of the Co-construction Contract A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s of the Co-Construction Contract ( ) ABSTRACT Co-constructio in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holds the quite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根 据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 11/1999 号 法 律 第 三 条 规 定, 审 计 长 执 行 其 职 责, 已 经 对 财 政 局 提 交 的 2011 年 度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总 帐 目 ( 总 帐 目 ) 进 行 了 审 计 与 2010 年 度 相 同, 本 年 度 的 总 帐 目 由 政 府 一 般 综 合 帐 目 及 特 定 机 构 汇 总 帐 目, 两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5 年 11 月 4 日 總 目 158- 政 府 總 部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下 述 建 議, 即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科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More information

cgn

cgn 3654 ( 571 ) 88(4) 2014 3 31 10766 10778 2014 3 31 ( ) 2 21 ( ) 2014 3 31 10768 10778 6 9 1. ( ) 2. 3. 4. 5. 2014 6 3 ( ) 10768 10778 ( ) 2014 3 31 ( 622 ) 11 80 2014 3 31 2014 6 3 10 8 2014 3 31 ( ) 2014

More information

一、

一、 ... 1...24...58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 9 - xi. - 10 - - 11 - -12- -13- -14- -15- C. @ -16- @ -17- -18- -19- -20- -21- -22-

More information

中医疗法(上).doc

中医疗法(上).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1...1...2...4...5...7...13...15...17...18...19...21...23...24...24...26...26...27 I ...28...29...30...30...31...32...33...34...35...36...37...39...40...41...42...43...43...45...46...47...47...48

More information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報 名 規 則 : I. 保 送 教 師 資 格 :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主 辦 二 零 一 六 年 秋 季 趣 學 堂 幼 兒 舞 蹈 課 程 評 核 報 名 及 規 則 ( 請 於 報 名 前 詳 細 閱 讀 整 份 文 件 ) 學 生 必 須 由 認 可 教 師 保 送 參 加 評 核, 而 以 下 為 認 可 教 師 的 資 格 : i. 持 有 由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頒 發 之

More information

(As at 28

(As at 28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安 排 ) 常 见 问 答 个 别 行 业 : 法 律 服 务 法 律 服 务 ( 18) I 受 聘 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1 II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 组 织 2 III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代 表 机 构 ( 代 表 处 ) 4 I V 最 低 居 留 条 件 6 V 律 师

More information

Adobe Photoshop PDF

Adobe Photoshop PDF i ii 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16000 12000 8000 4000 8,592 6,860 9,368 7,703 8,472 10,510 9,422 12,299 10,493 13,944

More information

34.7 33.6 15.0 6.1 2.7 0.8 8,720 36 25.2 64,480 1,688 146.5 3.2 10,661 685 177.9 5.3 11,783 3,010 95.0 5.0 1 458 193.5 3.0 2 92 1. 2. 3.8 3.0 12 93 33.7 Ipsos 18.29%8.64% 1.2% 94 18 1. 8.0 (i) 95 [ ] (ii)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EDB Panel Paper 2016 (Chi)_finalr

Microsoft Word - EDB Panel Paper 2016 (Chi)_finalr 2016 年 1 月 15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教 育 局 的 政 策 措 施 行 政 長 官 在 2016 年 1 月 13 日 發 表 其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本 文 件 旨 在 闡 述 施 政 報 告 中 有 關 教 育 事 務 的 主 要 措 施 2. 培 育 人 才 始 於 教 育 在 教 育 政 策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xii-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2-10 2-1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强迫性活动一览表.docx

Microsoft Word - 强迫性活动一览表.docx 1 1 - / 2 - / 3 - / 4 - / 5 - I. 1. / 2. / 3. 4. 5. 6. 7. 8. 9 10 11. 12. 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 / 25. 26. 27. 28. 29. 30. 31. II. 1. 2 3. 4 3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More information

2015 2 104 109 110 112 113 113 113 114 1 (1) 9,654,346,443 6,388,650,779 4,183,429,633 1,183,342,128 (2) 47,710,000 41,600,000 16,600,000 13,200,000 (3), (1) 371,147,787 125,421,629 749,150,179 565,001,96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6.2.2013__final_.doc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6.2.2013__final_.doc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395/12-13(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培 訓 及 發 展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介 紹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為 公 務 員 所 提 供 培 訓 和 發 展 的 最 新 概 況, 以 及 將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推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三選科指南 2014 subject

Microsoft Word - 中三選科指南 2014 subject 必 修 科 目 簡 介 < < < 1. 中 文 > > > 本 科 的 公 開 評 核 以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與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聯 合 編 訂 的 中 國 語 文 科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四 至 中 六 ) 為 根 據 目 標 本 科 主 要 評 核 考 生 : (1) 讀 寫 聽 說 能 力 思 維 能 力 審 美 能 力 和 自 學 能 力 ; (2)

More information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33.33% ( ) ( ) ( ) 33.33% ( ) ( ) ( ) 1 1 1992 8 3200001100976 1997 6 27 H 12.22 2001 1 16 A 1.5 2001 12 3 503,774.75 14,914,399,845.00 13,445,370,274.00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四)

厨房小知识(四) I...1...2...3...4...4...5...6...6...7...9...10... 11...12...12...13...14...15...16...17...18...18...19...22...22 II...23...24...25...26...27...27...28...29...29...30...31...31?...32...32...33?...33...34...34...35...36...36...37...37...38...38...40

More information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1...2...3...5...6...7 40...8... 11...13...14...16...17...19...20...21...26...29...30...32 I ...34...35...37...41...46...50...51...52...53...54...55...58...64...65 X...67...68...70...70...74...76...78...79

More information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1...2...3...5...7...7...9... 11...13...14...15...16...32...34...34...36...37...39 I ...39...40...41...42...43...48...50...54...56...57...59...59...60...61...63...65...66...66...68...68...70...70 II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聘 僱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序 人 事 是 政 通 人 和 的 關 鍵 是 百 事 俱 興 的 基 礎, 也 是 追 求 卓 越 的 張 本 唯 有 人 事 健 全, 業 務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政 府 施 政 自 然 績 效 斐 然 本 總 處 做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政 策 幕 僚 機

More information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1...4...10... 11...13...14...15...17...18...19...20...21...22...23...24...26...27...30...31 I ...32...33...36...37...38...40...41...43...44...45...46...47...50...51...51...53...54...55...56...58...59

More information

避孕知识(下).doc

避孕知识(下).doc ...1...3...6...13...13...14...15...16...17...17...18...19...19...20...20...23...24...24...25 I ...25...26...26...27...28...28...29...30...30...31...32...34...35 11...36...37...38...40...42...43...44...44...46

More information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1...2...5...9 7...9...14...15...16...18...22...23...24...25...27...29...31...32...34 I ...35...36...37...39...40...40...42...44...46...48...51...52...53...53...54...55...56...56...58...61...64 II ...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80...83...85...87...88

More information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 ) ...1...1...4...5...6...7...8...9...10... 11...13...14...17...18...21...23...24...26 I ...28 70...30...33...35...36...37...39...40...41...49...50...52...53...54...56...58...59...60...67...68...70...71

More information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1...2...4...6...8...9...10...12...14...15...17...18...20...22...23...25...27...29 I ...30...32...35...38...40...42...43...45...46...48...52...55...56...59...62...63...66...67...69...71...74 II ...76...78...79...81...84...86...87...88...89...90...91...93...96...99...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1 2 3 4 5 (b) (a) (b) (c) = 100% (a) 6 7 (b) (a) (b) (c) = 100% (a) 2 456 329 13% 12 120 7.1 0.06%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a) (b) (c)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More information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1...2...2...4...5 7 8...6...7...9 1 3... 11...12...14...15...16...17...18...19...20...21...22 I II...23...24...26 1 3...27...29...31...31...33...33...35...35...37...39...41...43...44...45 3 4...47...48...49...51...52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1 g j 2 3 4 ==== ==== ==== 5 ==== ======= 6 ==== ======= 7 ==== ==== ==== 8 [(d) = (a) (b)] [(e) = (c) (b)] 9 ===== ===== ===== =====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 ] 18 19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附 件 B 有 关 政 策 局 推 行 或 正 在 策 划 的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措 施 下 文 载 述 有 关 政 策 局 / 部 门 为 加 强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的 工 作, 以 及 为 配 合 委 员 会 工 作, 在 过 去 十 一 个 月 公 布 及 正 在 策 划 的 新 政 策 和 措 施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i) 综 合 儿 童 发 展 服 务 2.

More information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第 1 页 目 录 雅 歌 简 介... 2 雅 歌 第 一 章... 2 雅 歌 第 二 章... 10 雅 歌 第 三 章... 16 雅 歌 第 四 章... 20 雅 歌 第 五 章... 25 雅 歌 第 六 章... 32 雅 歌 第 七 章... 36 雅 歌 第 八 章... 39 第 2 页 雅 歌 简 介 我 们 坚 信 圣 经 都 是 神 所 默 示 的 ( 提 摩 太 后 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eport final.doc

Microsoft Word - report final.doc 殘 疾 人 士 無 障 礙 運 輸 需 要 研 究 調 查 報 告 書 目 錄 I. 撮 要 II. III. IV. 前 言 調 查 目 的 文 獻 回 顧 V. 調 查 方 法 VI. 調 查 結 果 VII. 分 析 及 討 論 VIII. 建 議 IX. 鳴 謝 I. 撮 要 殘 疾 人 士 在 日 常 生 活 上 面 對 不 少 困 難 與 挑 戰, 健 全 人 士 未 必 可 以 身 同

More information

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2004年

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2004年 建 築 物 拆 卸 作 業 守 則 ㆓ 零 零 ㆕ 年 前 言 建 築 物 拆 卸 作 業 守 則 ( 擬 稿 ) 於 ㆒ 九 九 八 年 ㆓ 月 首 次 出 版, 提 供 指 引, 確 保 於 進 行 拆 卸 工 程 時 按 安 全 及 良 好 的 做 法 行 事, 以 及 工 程 合 符 建 築 物 ( 管 理 ) 規 例 及 建 築 物 ( 拆 卸 工 程 ) 規 例 有 關 拆 卸 工 程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The Study on the New Pension Scheme for Civil Servants Evidence from Kaohsiung County I II 1. III Thesis Abstract Title of Thesis The Study on the New Pension Scheme for Civil Servants: Evidence from Kaohsiung

More information

2. 我 沒 有 說 實 話, 因 為 我 的 鞋 子 其 實 是 [ 黑 色 / 藍 色 / 其 他 顏 色.]. 如 果 我 說 我 現 在 是 坐 著 的, 我 說 的 是 實 話 嗎? [ 我 說 的 對 還 是 不 對 ]? [ 等 對 方 回 答 ] 3. 這 是 [ 實 話 / 對 的

2. 我 沒 有 說 實 話, 因 為 我 的 鞋 子 其 實 是 [ 黑 色 / 藍 色 / 其 他 顏 色.]. 如 果 我 說 我 現 在 是 坐 著 的, 我 說 的 是 實 話 嗎? [ 我 說 的 對 還 是 不 對 ]? [ 等 對 方 回 答 ] 3. 這 是 [ 實 話 / 對 的 附 錄 美 國 國 家 兒 童 健 康 與 人 類 發 展 中 心 (NICHD) 偵 訊 指 導 手 冊 I. 開 場 白 1. 你 好, 我 的 名 字 是, 我 是 警 察 [ 介 紹 房 間 內 的 其 他 人, 不 過, 在 理 想 狀 態 下, 房 間 裡 不 該 有 其 他 人 ] 今 天 是 ( 年 月 日 ), 現 在 是 ( 幾 點 幾 分 ) 我 是 在 ( 地 點 ) 問 你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per on PA (Chi)_2016.01.19.docx

Microsoft Word - Paper on PA (Chi)_2016.01.19.docx 立 法 會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及 施 政 綱 領 有 關 發 展 局 的 措 施 引 言 行 政 長 官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發 表 題 為 創 新 經 濟 改 善 民 生 促 進 和 諧 繁 榮 共 享 的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施 政 報 告 夾 附 施 政 綱 領, 臚 列 政 府 推 行 的 新 措 施 和

More information

審 核 二 O 一 一 至 一 二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審 核 二 O 一 一 至 一 二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O 一 一 至 一 二 開 支 預 算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局 長 : 食 物 及 生 局 局 長 第 20 節 會 議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S-FHB(H)01 S122 張 文 光 140 (2) 資 助 金.. 醫 院 管 理 局 S-FHB(H)02 S123 張 文 光 140 (2) 資 助 金.. 醫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BEC7A67EABD7B942B0CAC15AC075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5BFBD54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BEC7A67EABD7B942B0CAC15AC075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5BFBD542E646F63> 98 年 3 月 11 日 依 本 校 98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核 定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98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600 嘉 義 市 彌 陀 路 253 號 電 話 :(05)2223124 轉 203 教 務 處 招 生 專 線 :(05)2223124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7 i Abstract Under the globalization trend even the still growing industry of Taiwan Biopharmaceutical will meet the same developing rule Many of the Biotechnology or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are not satisfied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B873ACECBDD2B57BBAF5AD6EC160C5E9AD70B565AED12E646F63>

<4D F736F F D B873ACECBDD2B57BBAF5AD6EC160C5E9AD70B565AED12E646F63> 核 准 文 號 :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40034407 號 函 核 定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群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群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More information

Page i

Page i 况 1 1.1.1 1.1.2 1.1.3 2 2.1 2.1.1 2.1.2 2.1.3 2.1.4 Page i 2.2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3 2.3.1 Page ii 2.3.2 2.3.3 2.3.4 2.4 2.4.1 2.4.2 2.4.3 Page iii 2.5 2.5.1 2.6 2.6.1 2.6.2 3 3.1 3.1.1

More information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小 別 勝 新 婚? 久 別 要 離 婚? 影 響 遠 距 家 庭 婚 姻 感 情 因 素 之 探 討 Separate marital relations are getting better or getting worse? -Exp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小 別 勝 新 婚? 久 別 要 離 婚? 影 響 遠 距 家 庭 婚 姻 感 情 因 素 之 探 討 Separate marital relations are getting better or getting worse? -Exp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小 別 勝 新 婚? 久 別 要 離 婚? 影 響 遠 距 家 庭 婚 姻 感 情 因 素 之 探 討 Separate marital relations are getting better or getting worse? -Explore the impact of emotional factors couples do not

More information

捕捉儿童敏感期

捕捉儿童敏感期 目弽 2010 捕捉儿童敏感期 I a mao 2010-3-27 整理 早教资料每日分享 http://user.qzone.qq.com/2637884895 目弽 目彔 目弽... I 出版前言... - 1 竨一章 4 丢孝子癿敂感朏敀乞... - 1 - 妞妞 0 4 岁 海颖 妞妞癿妈妈... - 1 黑白相亝癿地斱... - 1 斵转... - 2 就丌要新帰子... - 2 小霸王...

More information

绝妙故事

绝妙故事 980.00 III... 1... 1... 4... 5... 8...10...11...12...14...16...18...20...23...23...24...25...27...29...29...31...34...35...36...39...41 IV...43...44...46...47...48...49...50...51...52...54...56...57...59...60...61...62...63...66...67...68...69...70...72...74...76...77...79...80

More information

世界名画及画家介绍(四).doc

世界名画及画家介绍(四).doc II...1...2...2...3...4...5...7...7...8...9...9...10... 11...12...13...14...15...15...16...18...18...19...20 III...21...21...22...24...24...25...26...27...28...29...30...30...31...33...33...34...35...36...36...37...38...39...40...41...42...43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i ii Abstract The most important task in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is to encourage and help employees to develop their potential so that they can fully contribute to the organization s goals. The main

More information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More information

iv 20 1 1.75 不 必 詫 異, 其 實 成 功 與 失 敗 之 間 就 是 由 這 樣 簡 單 的 工 作 習 慣 造 成 的 可 見, 習 慣 雖 小, 卻 影 響 深 遠 遍 數 名 載 史 冊 的 成 功 人 士, 哪 位 沒 有 幾 個 可 圈 可 點 的 習 慣 在 影 響 着

iv 20 1 1.75 不 必 詫 異, 其 實 成 功 與 失 敗 之 間 就 是 由 這 樣 簡 單 的 工 作 習 慣 造 成 的 可 見, 習 慣 雖 小, 卻 影 響 深 遠 遍 數 名 載 史 冊 的 成 功 人 士, 哪 位 沒 有 幾 個 可 圈 可 點 的 習 慣 在 影 響 着 iii 前 言 : 好 習 慣 成 就 好 人 生 論 語 說 : 性 相 近 也, 習 相 遠 也 其 意 是 說, 人 的 本 性 很 接 近, 但 由 於 習 慣 不 同, 便 相 去 甚 遠 習 慣 是 宇 宙 共 同 的 法 則, 具 有 無 法 阻 擋 的 巨 大 力 量 冬 天 來 了, 春 天 還 會 遠 嗎? 這 就 是 無 法 阻 擋 的 一 股 力 量 蘋 果 離 開 樹 枝

More information

天主教永年高級中學綜合高中課程手冊目錄

天主教永年高級中學綜合高中課程手冊目錄 天 主 教 永 年 高 級 中 學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手 冊 目 錄 壹 學 校 背 景. 貳 教 育 理 念 與 教 育 目 標. 3 一 規 劃 理 念...3 二 教 育 目 標...3 參 畢 業 要 求. 5 一 總 學 分 數...5 二 必 選 修 學 分 數...5 三 必 須 參 加 活 動...9 四 成 績 評 量 方 式...9 肆 課 程 概 述.. 9 一 課 程

More information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序 言 我 們 都 愛 樹, 愛 那 鬱 鬱 葱 葱 的 綠 意, 愛 那 股 清 新 的 氣 息, 更 愛 那 溽 暑 中 遍 地 搖 曳 的 斑 斕 樹 蔭 人 與 樹 本 應 是 那 麼 近, 但 去 年 8 月 赤 柱 塌 樹 意 外, 卻 令 我 們 赫 然 發 現, 樹 木 原 來 也 可 以 潛 藏 著 危 險,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B371AB4FB3E65FA4A4A4E5AAA95F5F3230313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B371AB4FB3E65FA4A4A4E5AAA95F5F32303133> 香 港 德 輔 道 中 71 號 永 安 集 團 大 廈 9 樓 電 話 :2867 0888 傳 真 :3906 9906 查 詢 熱 線 :3187 5100 中 國 通 意 外 急 救 醫 療 計 劃 保 單 投 保 人 以 一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謹 向 中 銀 集 團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申 請 下 述 保 險 該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已 被

More information

緒 言 董 事 會 宣 佈, 為 能 更 具 效 率 調 配 本 集 團 內 的 資 金 有 效 降 低 集 團 的 對 外 貸 款, 並 促 進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結 算 服 務,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中 糧 財 務 與 管 理 公 司 訂 立 財 務

緒 言 董 事 會 宣 佈, 為 能 更 具 效 率 調 配 本 集 團 內 的 資 金 有 效 降 低 集 團 的 對 外 貸 款, 並 促 進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結 算 服 務,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中 糧 財 務 與 管 理 公 司 訂 立 財 務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JOY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湖 南 工 业 大 学 是 一 所 具 有 50 多 年 办 学 历 史 的 多 科 性 大 学, 是 服 务 国 家 特 殊 需 求 博 士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高 校 学 校 以 工 科 为 主, 建 立 了 工 理 管 文 经 法 教 育 艺 术 等 协 调 发 展 的 学 科 体 系 学 校 在 就 业 市 场 方 面 已 成 功 开 辟 出 珠 三 角 长 三 角 环 渤 海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9.01 19.02 19.03 [ 2009 1 1 ] 19.04 (1) 19.29 19.73 19.72 (c) (d) 200% (e) 1/13 19 1 (i) 20.06(3) 19.04(8) 20.06(17) (ii) (iii) 19.04(8) 20.06(17) (A) (aa) 1 (bb) (B) (f) (i) 19.04(1)(g) (ii) (iii) (A)

More information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论 文 题 目 : 北 岛 诗 歌 创 作 的 双 重 困 境 专 业 名 称 : 中 国 现 当 代 文 学 研 究 方 向 : 中 国 新 诗 研 究 论 文 作 者 : 奚 荣 荣 指 导 老 师 : 姜 玉 琴 2014 年 12 月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论 文 题 目 : 北 岛 诗 歌 创 作 的 双 重 困 境 专 业 名 称 : 中 国 现 当 代 文 学 研 究 方 向 : 中 国 新 诗 研 究 论 文 作 者 : 奚 荣 荣 指 导 老 师 : 姜 玉 琴 2014 年 12 月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论 文 题 目 : 北 岛 诗 歌 创 作 的 双 重 困 境 专 业 名 称 : 中 国 现 当 代 文 学 研 究 方 向 : 中 国 新 诗 研 究 论 文 作 者 : 奚 荣 荣 指 导 老 师 : 姜 玉 琴 2014 年 12 月 致 谢 文 学 是 我 们 人 类 宝 贵 的 精 神 财 富 两 年 半 的 硕 士 学 习 让 我 进 一 步 接 近 文 学,

More information

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核 准 文 號 : 苗 栗 縣 私 立 育 民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101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苗 栗 縣 私 立 育 民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核 章 處 聯 絡 資 料 承 辦 人 教 務 主 任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纪 委 书 记 职 责... 5 院 长 办 公 室... 6 院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职 责...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休 閒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來 台 旅 客 之 住 宿 類 型 選 擇 與 滿 意 度 研 究 A Study on Foreign Tourists Accommodation Choice And Satisfaction in Taiwan 指 導 教 授 : 黃 瓊 玉 博 士 張 鐸 瀚 博 士 研 究 生 : 周 百 苓 中 華 民 國 102

More information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48.55% 1998 19986 30%20086 2009 2009 200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200820092010 772 928960200820092010 1512928 201 1. 20091222(2009)7267 20042008 16,980,954.02

More information

1 2 3 4 5 i

1 2 3 4 5 i 3 1 2 3 4 5 i 6 i i iii i v v v i vii viii 1 1270(b) 12751276 1 1277 1273 1282 1283 1291 1 2 3 2 2 4 5 30 3 6 74 (94%) ( ) 1270(b) 904 ( ) 904 1270(b) 7 8 9 3 79 4.8 (682 000 141 000 ) 9.1 4.8 90% 4 1

More information

家庭用药指南(九).doc

家庭用药指南(九).doc ...1...2...3...5...6...7...8...9... 11...12...14...15...16...18...19...21...22...23...24 I ...26...28...29...33...35...37...38...40...41...42...44...44...46...47...48...49 10...52...55...56...57...59...6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lan Jameson's Master's Thesis.pdf

Microsoft Word - Alan Jameson's Master's Thesis.pdf Obstacl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Microcredit Companies Developing in the Countryside Dissertation Presented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Master of Arts in the Graduate School of The Ohio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广 东 明 珠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 修 订 稿 ) 二 〇 一 六 年 三 月 公 司 声 明 广 东 明 珠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本 预 案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More information

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核 准 文 號 :102 年 4 月 22 日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20036237 號 國 立 曾 文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國 立 曾 文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CFAA755AAA92DABC8AE61AAE1A5ACB2A3B77EB56FAE69A4A7ACE3A873A147A548B8EAB7BDB0F2C2A6AABAC65BC24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CFAA755AAA92DABC8AE61AAE1A5ACB2A3B77EB56FAE69A4A7ACE3A873A147A548B8EAB7BDB0F2C2A6AABAC65BC2492E646F63>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客 家 政 治 經 濟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客 家 花 布 產 業 發 展 之 研 究 : 以 資 源 基 礎 的 觀 點 研 究 生 : 李 怡 萱 指 導 教 授 : 周 錦 宏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二 月 本 論 文 獲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98 年 度 客 家 研 究 優 良 博 碩 士 論 文 獎 助 行 政 院

More information

when they have the children custody which is a better legislation to equilibrize the children's mothers' fathers'and stepfathers'status rights and ben

when they have the children custody which is a better legislation to equilibrize the children's mothers' fathers'and stepfathers'status rights and ben 33 11 Vol. 3 3 No. 11 2 0 1 5 1 1 Hebei Law Science Nov. 2 0 1 5 DOI 10. 16494 /j. cnki. 1002-3933. 2015. 11. 010 1 2 1. 150040 2. 150080 DF51 A 1002-3933 2015 11-0085-16 The Judicial Trial Empirical Analysis

More information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LWB(L)031 0382 何 俊 仁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032 0384 何 俊 仁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033 0386 何 俊 仁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034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LWB(L)031 0382 何 俊 仁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032 0384 何 俊 仁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033 0386 何 俊 仁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034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第 21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LWB(L)-2-c1.docx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LWB(L)001 1515 陳 健 波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002

More information

鷹 架 寫 作 教 學 對 於 提 升 國 小 學 生 描 述 能 力 之 行 動 研 究 摘 要 本 研 究 採 取 行 動 研 究 的 方 法, 旨 在 運 用 鷹 架 的 策 略 提 升 學 生 描 述 能 力 以 花 花 國 小 六 年 級 七 班 三 十 五 個 學 生 作 為 研 究 對

鷹 架 寫 作 教 學 對 於 提 升 國 小 學 生 描 述 能 力 之 行 動 研 究 摘 要 本 研 究 採 取 行 動 研 究 的 方 法, 旨 在 運 用 鷹 架 的 策 略 提 升 學 生 描 述 能 力 以 花 花 國 小 六 年 級 七 班 三 十 五 個 學 生 作 為 研 究 對 國 立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游 自 達 博 士 鷹 架 寫 作 教 學 對 於 提 升 國 小 學 生 描 述 能 力 之 行 動 研 究 研 究 生 : 朱 怡 珍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七 月 I 鷹 架 寫 作 教 學 對 於 提 升 國 小 學 生 描 述 能 力 之 行 動 研 究 摘 要 本 研 究 採

More information

II II

II II I I II II III 1. 2. 3. III 4. IV 5. 6. 8. 9. 10. 12. IV V V VI VI VII VII VIII VIII IX IX X X XI XI XII XII 1 1 2 2 3 3 4 33 35 4 5 5 6 6 7 ( ) 7 8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16 16 17 17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