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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誌 終 於 完 成 碩 士 論 文, 可 以 開 始 書 寫 謝 誌, 在 撰 寫 論 文 的 過 程 中, 真 是 淚 水 與 汗 水 交 織 的 成 果, 身 為 一 個 有 全 職 工 作 的 研 究 生, 這 真 不 是 人 過 的 生 活, 除 了 體 力 上 的 勞 累, 更 沉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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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環 境 設 計 學 院 景 觀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Department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College of Environmental Design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都 市 邊 緣 土 地 使 用 型 式 影 響 竊 盜 犯 罪 之 研 究 以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為 例 Effect of Land Use Patterns with Theft Crime on the Urban Edge- Case of Beitou District, Taipei 李 建 達 Chien-Ta Lee 指 導 教 授 : 蔡 德 一 博 士 Advisor: Te-I Albert Tsai, Ph.D.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July, 2010

謝 誌 對 於 本 篇 碩 士 論 文, 首 先 要 感 謝 指 導 教 授 蔡 教 授 德 一, 在 論 文 撰 寫 的 這 幾 年 對 於 學 生 細 心 的 指 導 和 批 閱, 並 不 時 的 在 研 究 遇 到 瓶 頸 時 給 予 鼓 勵, 才 能 讓 論 文 得 以 完 成 從 論 文 的 構 思 調 查 到 結 果 分 析 這 一 路 上 在 與 老 師 的 討 論 過 程 中 學 生 學 習 到 了 對 於 事 情 處 理 的 邏 輯 性 以 及 不 同 面 向 的 思 考, 而 在 研 究 遭 遇 重 大 挫 折 時 老 師 也 包 容 學 生 的 怠 惰 與 懶 散, 領 著 學 生 走 向 研 究 完 成 的 方 向, 從 老 師 所 學 習 到 的 點 點 滴 滴 學 生 銘 記 在 心 感 謝 口 試 委 員 李 教 授 素 馨 與 張 教 授 效 通 在 百 忙 中 肯 撥 冗 出 席, 以 精 闢 又 宏 觀 的 角 度 對 於 學 生 的 研 究 提 出 建 議 與 指 正, 修 正 論 文 中 的 缺 失, 對 於 兩 位 口 試 委 員 的 指 導, 學 生 會 會 謹 記 教 誨 感 謝 郭 瓊 瑩 院 長 兼 所 長 張 琪 如 教 授 郭 毓 仁 教 授 鄭 祺 全 教 授 王 秀 娟 教 授 林 益 厚 教 授 與 潘 富 俊 教 授 以 及 郭 育 任 老 師 陳 章 瑞 老 師 等 師 長 們, 不 論 是 在 學 業 或 是 生 活 上 都 獲 得 各 位 師 長 們 的 指 導 與 關 懷, 也 要 感 謝 替 我 們 處 理 系 上 大 小 瑣 事 的 助 教 淑 鈴 黛 君 與 品 如, 在 忙 碌 繁 瑣 事 務 之 餘 卻 還 不 忘 對 我 們 的 關 心 與 協 助 四 年 的 研 究 所 生 涯, 面 對 許 許 多 多 的 困 難 與 挑 戰, 總 算 是 走 到 了 尾 聲, 當 然 也 要 感 謝 很 多 一 起 打 拼 的 夥 伴 們, 一 同 邁 入 研 究 所 生 涯 的 維 尼 ( 明 群 ) 阿 毅 ( 文 毅 ) 正 偉 小 閔 ( 瑞 閔 ) 大 PO( 志 祥 ) 鯰 魚 ( 延 錫 ) 阿 狗 ( 秉 聿 ) 昆 翰 家 榆 及 雁 婷, 以 及 同 屬 永 續 環 境 研 究 室 的 榮 齊 明 彰 及 康 喬, 感 謝 你 們 在 學 業 上 的 幫 忙 以 及 鼓 勵, 雖 然 我 沒 辦 法 跟 你 們 一 起 畢 業, 但 我 還 是 趕 上 了, 還 有 許 許 多 多 在 見 面 時 第 一 句 話 總 是 問 我 畢 業 沒? 的 好 朋 友 們, 你 們 的 提 醒 與 關 心 總 是 讓 我 時 時 刻 刻 的 注 意 自 己 是 否 又 怠 惰 了, 當 然 還 有 很 多 幫 助 以 及 關 心 我 的 人, 但 因 篇 幅 有 限, 如 有 遺 漏 請 見 諒 感 謝 親 愛 的 父 親 母 親, 背 負 著 龐 大 經 濟 壓 力 讓 我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求 學, 以 及 總 是 體 諒 兒 子 在 外 求 學 無 法 隨 侍 在 側, 雙 親 對 我 的 付 出 以 及 支 持, 我 無 法 以 言 語 或 文 字 來 形 容 我 的 心 情, 感 謝 親 人 們 一 直 給 予 我 無 比 的 支 持, 感 謝 已 辭 世 的 外 公 在 我 論 文 最 後 的 衝 刺 階 段 給 我 的 鼓 勵 與 叮 嚀, 讓 我 有 無 比 的 動 力 完 成 論 文, 也 要 感 謝 一 直 陪 伴 再 我 身 邊 的 秉 諭, 無 論 是 研 究 中 或 生 活 中 遭 遇 多 大 的 挫 折, 總 是 適 時 的 給 我 最 大 的 幫 助 以 及 鼓 勵, 不 好 意 思 讓 妳 久 等 了 最 後, 不 管 各 位 是 否 看 的 到 這 些 我 未 曾 對 你 們 說 出 的 感 謝, 各 位 都 是 驅 使 我 前 進 的 動 力, 少 了 師 長 們 的 提 點 以 及 督 促, 少 了 親 友 們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這 篇 謝 誌 也 沒 機 會 寫 了, 謝 謝 你 們, 謹 以 此 文 致 上 最 誠 摯 的 謝 意 與 祝 福 謹 誌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1

摘 要 在 犯 罪 行 為 與 空 間 之 關 係 上 國 外 早 有 以 環 境 設 計 防 範 犯 罪 行 為 等 相 關 理 論 提 出, 並 有 豐 富 的 經 驗 與 許 多 案 例 實 證 其 對 於 犯 罪 防 治 上 有 其 成 效, 如 Newman 在 1972 年 時 為 了 減 緩 紐 約 市 中 心 日 益 惡 化 的 高 犯 罪 率 而 提 出 的 防 禦 空 間 理 論 (Defensible Space: Crime Prevention Thr ough Urban Design,1972), 其 透 過 規 範 性 的 環 境 規 劃 概 念 增 強 了 社 區 的 安 全 性, 而 檢 視 過 往 都 市 設 計 的 理 論 或 準 則 中 都 試 圖 藉 由 環 境 設 計 來 提 升 居 住 空 間 的 品 質, 其 中 也 包 含 了 有 關 於 都 市 安 全 的 層 面, 進 而 發 展 出 如 囊 底 路 (Cul-de-sacs) 等 相 關 都 市 設 計 理 論, 但 卻 有 些 學 者 認 為 囊 底 路 的 設 計 手 法 降 低 了 來 往 人 潮 的 自 然 監 視 性, 因 此 在 眾 多 的 理 論 中 各 專 家 學 者 皆 認 為 犯 罪 行 為 的 產 生 確 定 是 會 與 空 間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關 係, 但 事 實 上 大 家 對 於 空 間 與 犯 罪 之 關 係 卻 缺 乏 一 個 共 同 的 定 論 反 觀 國 內 過 往 關 於 社 區 空 間 與 犯 罪 行 為 的 研 究 中 多 以 加 害 者 及 受 害 者 角 度 切 入 研 究, 近 年 雖 有 研 究 以 空 間 角 度 切 入 探 討 犯 罪 防 治, 但 探 討 的 多 為 經 規 劃 過 後 都 市 紋 理 呈 現 網 格 狀 或 放 射 狀 發 展 的 市 中 心 或 單 一 社 區 環 境,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針 對 都 市 邊 緣 地 區 的 空 間 因 子 中 有 哪 些 特 定 因 子 或 組 合 會 較 容 易 促 使 犯 罪 行 為 之 發 生 作 為 研 究 目 的, 以 供 在 都 市 邊 緣 地 區 規 劃 設 計 時 考 量 防 治 竊 盜 犯 罪 參 考 之 用 本 研 究 藉 由 藉 由 GIS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得 知 犯 罪 發 生 點 多 位 於 主 要 道 路 之 週 邊 區 域, 因 此 將 北 投 區 各 主 要 道 路 周 邊 30 公 尺 之 區 域 作 為 研 究 樣 區, 且 將 文 獻 回 顧 歸 納 整 理 出 之 環 境 變 項 歸 納 為 環 境 特 性 公 共 區 域 使 用 方 式 建 物 種 類 及 建 物 使 用 方 式 四 大 類 型, 經 由 實 際 調 查 取 得 環 境 變 項 數 據 與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其 結 果 顯 示 在 空 間 中 之 24 小 時 營 業 商 業 類 別 密 度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總 建 物 面 積 密 度 建 物 中 住 商 混 合 使 用 密 度 及 公 寓 密 度 較 高 的 區 域 會 有 較 高 的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而 建 物 中 純 住 宅 使 用 密 度 及 平 房 使 用 密 度 較 高 的 區 域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則 較 低 關 鍵 字 : 都 市 邊 緣 地 區 土 地 使 用 形 式 竊 盜 犯 罪 I

Abstract To reduce high crime rates and save deteriorating inner city neighborhoods for the U.S. cities in 1972, architect (Oscar Newman) published Defensible Space: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 Design for increasing community security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 based on normative planning concept. Among many community development strategies, the Cul-de-sac is treated as a powerful approach to increase suburban neighborhood s security. However, some researchers argued that the Cul-de-sac patterns interrupt the through movement of people and in turn reduce the policing effect of people presence. Therefore, it enhances opportunities for crime. On the other hand, most previous crime prevention related studies in Taiwan have concerned on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crimes, offenders, and offences. Only few recent researches explored the linkages between space and crime prevention based on the specific community, or overall city, or at regional large scale. Due to lacking of a common consensus on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pace and crime in many early researches, this study aims to probe the correlations between burglary crime numbers with spatial configuration for the areas (smaller than neighborhood) on the urban edge and tries to define a set of planning principles for future community development. After field surveying of 30-meter buffer zone along the major arterials/corridors in Taipei s Beitou District, the statistical analyses of this study finds that the higher the burglary related crime rates, the higher number of convenient stores. The busier the road intersections and the higher the mixing land uses within a block or a zone, the serious the burglary crime rates. Also, the more the houses and apartment complex (3-7 stories height) built within an area/block, the higher the burglary happened. On the contrary, the higher the area of residential usage exclusively and the lower number of housing (less than 3 stories height), the lower the burglary crime rates. Key words: land use patterns on the Urban Edge, theft crime II

目 錄 摘 要... I 目 錄... III 圖 目 錄... IV 表 目 錄... V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研 究 限 制... 3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究 流 程... 6 第 二 章 相 關 理 論 與 文 獻 回 顧... 9 第 一 節 犯 罪 形 成 理 論... 9 第 二 節 環 境 設 計 預 防 犯 罪 理 論 研 究... 12 第 三 節 小 結... 16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19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19 第 二 節 研 究 調 查 設 計... 21 第 三 節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24 第 四 節 研 究 假 設... 26 第 四 章 調 查 結 果 與 統 計 分 析... 28 第 一 節 實 證 基 地 概 述 及 竊 盜 犯 罪 分 佈 調 查... 28 第 二 節 調 查 樣 區 劃 設... 31 第 三 節 實 際 調 查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35 第 四 節 綜 合 分 析... 49 第 五 節 小 結... 51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53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論... 53 第 二 節 研 究 檢 討 與 後 續 研 究 方 向...56 參 考 文 獻... 57 III

圖 目 錄 圖 1-1 研 究 流 程 圖... 8 圖 3-1 研 究 架 構 圖... 20 圖 3-2 研 究 變 項 說 明 圖... 23 圖 4-1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地 理 區 位 圖... 29 圖 4-2 北 投 區 竊 盜 犯 罪 分 佈 圖... 30 圖 4-3 北 投 區 主 次 要 道 路 分 佈 圖... 31 圖 4-4 北 投 區 道 路 BUFFER 範 圍 圖... 32 圖 4-5 樣 區 範 圍 劃 設 示 意 圖... 34 圖 4-6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迴 歸 分 析 圖... 39 圖 4-7 便 利 商 店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迴 歸 分 析 圖... 40 圖 4-8 總 建 物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迴 歸 分 析 圖... 41 圖 4-9 建 物 中 公 寓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迴 歸 分 析 圖... 42 圖 4-10 建 物 中 平 房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迴 歸 分 析 圖... 43 圖 4-11 建 物 中 住 商 混 合 使 用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迴 歸 分 析 圖... 44 圖 4-12 建 物 中 純 住 宅 使 用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迴 歸 分 析 圖... 45 IV

表 目 錄 表 2-1 重 要 文 獻 比 較 表... 17 表 3-1 環 境 特 性 變 項 說 明 表... 21 表 3-2 公 共 區 域 使 用 方 式 變 項 說 明 表... 22 表 3-3 建 物 種 類 變 項 說 明 表... 22 表 3-4 建 物 使 用 方 式 變 項 說 明 表... 23 表 4-1 竊 盜 犯 罪 距 道 路 邊 緣 距 離 統 計 表... 33 表 4-2 環 境 特 性 類 變 項 相 關 分 析 表... 35 表 4-3 建 物 種 類 變 項 相 關 分 析 表... 36 表 4-4 建 物 使 用 形 式 類 變 項 相 關 分 析 表... 37 表 4-5 公 共 區 域 使 用 方 式 類 變 項 相 關 分 析 表... 38 表 4-6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迴 歸 分 析 表... 39 表 4-7 便 利 商 店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迴 歸 分 析 表... 40 表 4-8 總 建 物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迴 歸 分 析 表... 41 表 4-9 建 物 中 公 寓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迴 歸 分 析 表... 42 表 4-10 建 物 中 平 房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迴 歸 分 析 表... 43 表 4-11 建 物 中 住 商 混 合 使 用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迴 歸 分 析 表... 44 表 4-12 建 物 中 純 住 宅 使 用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迴 歸 分 析 表... 45 表 4-13 強 迫 性 迴 歸 分 析 表... 47 表 4-14 複 回 歸 分 析 表... 48 表 4-15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表... 49 V

第 壹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一 研 究 動 機 數 十 年 來 台 灣 高 度 的 經 濟 發 展 與 都 市 化 的 結 果 造 就 了 富 裕 的 生 活 環 境, 但 在 經 濟 水 平 快 速 的 提 高 以 及 社 會 結 構 快 速 的 轉 換 下, 同 時 也 面 臨 了 開 發 中 國 家 與 已 開 發 國 家 都 會 遭 遇 的 犯 罪 數 量 快 速 崛 起, 以 台 北 市 的 刑 案 發 生 量 為 例, 民 國 七 十 年 代 初 約 一 萬 三 千 多 件, 但 到 了 民 國 八 十 年 代 末 已 經 為 五 萬 三 千 多 件, 足 足 成 長 了 近 五 倍 之 多, 其 中 民 國 八 十 五 八 十 六 年 更 是 突 破 六 萬 件 直 逼 七 萬 件 之 數 量, 而 民 國 九 十 年 代 至 今, 雖 然 犯 罪 數 量 並 無 明 顯 的 增 加, 但 卻 也 一 直 維 持 在 民 國 八 十 年 代 末 期 之 數 量 近 幾 年 拜 科 技 之 進 步 以 及 社 區 意 識 之 提 升, 鄰 里 監 視 器 以 及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隊 等 等 防 範 犯 罪 發 生 之 設 施 與 團 體 紛 紛 成 立, 然 而 從 統 計 數 據 所 顯 示 之 資 訊 而 言 其 並 無 達 到 顯 著 抑 制 犯 罪 發 生 之 效 益, 而 每 日 媒 體 報 導 之 犯 罪 事 件 更 是 層 出 不 窮, 舉 凡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竊 盜 等 等 犯 罪 行 為 皆 時 有 所 聞, 在 在 都 顯 示 雖 然 生 活 水 準 逐 漸 提 高, 但 是 國 民 安 居 樂 業 之 最 基 本 需 求 安 全 仍 有 改 進 之 空 間 在 國 外 與 犯 罪 相 關 之 理 論 學 說 發 展 至 今 已 有 上 百 年 之 歷 史, 也 留 下 了 相 當 大 量 之 理 論 學 說, 但 絕 大 部 分 都 比 較 偏 向 探 討 人 為 什 麼 犯 罪, 以 此 方 向 希 望 從 根 本 上 抑 制 犯 罪 之 增 長, 然 而 犯 罪 事 件 之 發 生 並 不 僅 僅 只 因 人 的 犯 罪 意 識 而 能 夠 成 立, 尚 需 要 有 適 合 犯 罪 發 生 之 環 境 與 條 件 而 在 犯 罪 行 為 與 空 間 之 關 係 上 國 外 早 有 以 環 境 設 計 防 範 犯 罪 行 為 等 相 關 理 論 提 出, 並 有 豐 富 的 經 驗 與 許 多 案 例 實 證 其 對 於 犯 罪 防 治 上 有 其 成 效, 如 Newman 的 防 禦 空 間 理 論 (Defensible Space: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Urban Design,1972) 及 Jeffery 的 經 由 環 境 設 計 來 防 治 犯 罪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 Design", 簡 稱 CPTED,1971) 等, 而 檢 視 過 往 都 市 設 計 的 理 論 或 準 則 中 都 試 圖 藉 由 環 境 設 計 來 提 升 居 住 空 間 的 品 質, 其 中 也 包 含 了 有 關 於 都 市 安 全 的 層 面, 進 而 發 展 出 如 囊 底 路 (Cul-de-sacs) 等 相 關 都 市 設 計 理 論, 雖 在 眾 多 的 理 論 中 各 專 家 學 者 皆 認 為 犯 罪 行 為 的 產 生 確 定 是 會 與 空 間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關 係, 但 事 實 上 大 家 對 於 環 境 中 何 種 空 間 特 性 與 犯 罪 之 關 係 卻 缺 乏 一 個 共 同 的 定 論 1

而 國 內 過 往 關 於 空 間 與 犯 罪 行 為 的 研 究 中 多 以 加 害 者 或 受 害 者 角 度 切 入 研 究, 其 結 果 多 藉 由 間 接 的 方 式 了 解 加 害 者 選 擇 犯 罪 的 環 境 或 受 害 者 遇 害 的 環 境, 近 年 來 國 內 犯 罪 學 者 與 空 間 規 劃 設 計 學 者 也 開 始 注 意 環 境 設 計 與 防 治 犯 罪 課 題 之 研 究, 以 環 境 設 計 的 角 度 來 探 討 防 制 犯 罪, 直 接 以 空 間 角 度 切 入 探 討 犯 罪 防 治, 但 目 前 多 為 探 討 都 市 整 體 空 間 或 區 域 型 的 大 尺 度 環 境, 多 為 經 規 劃 完 整 之 都 市 或 社 區, 其 都 市 紋 理 多 呈 現 棋 盤 狀 配 置, 而 在 都 市 紋 理 呈 現 線 狀 發 展 或 有 機 形 發 展 之 都 市 邊 緣 地 區 以 及 小 尺 度 之 社 區 空 間, 因 相 關 研 究 發 展 時 間 較 短, 範 圍 也 有 限, 目 前 對 於 實 務 之 規 劃 與 設 計 案 例 相 對 較 少, 也 沒 有 完 全 適 合 國 內 的 運 用 原 則 二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在 於 呈 現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之 竊 盜 犯 罪 分 佈 情 形, 以 及 找 出 影 響 其 犯 罪 行 為 產 生 之 社 區 空 間 因 子, 包 含 了 在 都 市 設 計 及 社 區 規 劃 中 之 建 物 密 度 建 物 使 用 行 為 道 路 便 捷 性 等, 並 藉 由 實 際 調 查 的 方 式 藉 由 統 計 分 析 後 企 圖 找 出 在 空 間 規 劃 時 與 竊 盜 案 件 相 關 聯 性 之 空 間 因 子, 供 國 內 相 關 規 劃 設 計 者 在 空 間 規 劃 時 有 另 一 層 面 之 思 考 方 向 因 此 本 研 究 目 的 大 致 分 為 以 下 三 項 : ( 一 ) 了 解 竊 盜 犯 罪 於 空 間 之 分 布 情 形 ( 二 ) 探 討 環 境 中 哪 些 空 間 因 子 會 影 響 竊 盜 犯 罪 之 發 生 ( 三 ) 以 研 究 結 果 做 為 社 區 空 間 規 劃 中 社 區 安 全 性 之 參 考 依 據 2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研 究 限 制 一 研 究 範 圍 在 前 人 研 究 中 研 究 之 樣 區 多 為 經 規 劃 完 整 之 都 市 或 社 區, 其 都 市 紋 理 多 呈 現 棋 盤 狀 配 置, 較 少 研 究 討 論 都 市 紋 理 呈 現 線 狀 發 展 或 有 機 形 發 展 之 都 市 邊 緣 地 區, 因 此 本 研 究 所 選 定 之 實 證 研 究 區 域 為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本 區 位 於 臺 北 盆 地 邊 陲 地 帶, 擁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資 源, 發 展 進 程 較 緩 於 市 中 心 區, 其 都 市 發 展 區 域 多 沿 著 過 往 淡 水 線 鐵 路 路 線 ( 現 今 之 台 北 捷 運 淡 水 線 ) 之 週 邊 向 外 擴 散 發 展, 都 市 紋 理 偏 向 線 狀 發 展 且 在 靠 近 山 區 之 區 域 則 呈 現 有 機 狀 發 展 北 投 是 以 昔 日 原 住 民 語 北 頭 社 而 得 名, 早 期 是 平 埔 族 和 漢 族 交 界 處, 融 合 著 多 族 的 文 化, 加 上 清 朝 時 期 開 採 硫 磺 礦 物, 也 使 得 北 投 是 臺 北 盆 地 早 期 形 成 的 聚 落, 為 臺 北 地 區 開 發 最 早 的 區 域, 日 據 時 代 開 始, 北 投 地 區 即 是 臺 灣 北 部 著 名 的 溫 泉 遊 憩 區, 具 珍 貴 的 溫 泉 資 源 古 老 建 築 和 豐 富 人 文 歷 史 區 內 擁 有 山 區 水 岸 農 地 等 自 然 景 觀, 亦 有 溫 泉 觀 光 產 業, 形 成 了 文 化 產 業 環 境 與 都 市 發 展 等 不 同 的 發 展 特 色, 能 就 不 同 性 質 的 空 間 形 式 來 探 討 空 間 與 犯 罪 之 相 互 關 係, 因 此 選 擇 北 投 區 作 為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範 圍 二 名 詞 定 義 ( 一 ) 都 市 邊 緣 本 研 究 所 指 之 都 市 邊 緣 定 義 為 市 中 心 外 圍 之 區 域, 其 住 宅 密 度 及 商 業 行 為 較 市 中 心 低, 在 都 市 紋 理 方 面, 一 般 市 中 心 經 歸 劃 後 多 呈 現 網 格 狀 或 放 射 狀 等 較 為 幾 何 的 形 式 發 展, 而 都 市 邊 緣 地 區 之 發 展 通 常 多 為 依 線 狀 道 路 發 展 且 會 受 地 形 地 貌 或 歷 史 文 化 等 因 素 之 影 響, 呈 現 較 為 有 機 狀 或 不 規 則 狀, 且 也 因 住 宅 密 度 較 低 及 接 近 荒 地 農 地 或 山 區, 其 綠 地 空 間 相 較 於 市 中 心 區 也 相 對 較 多 ( 二 )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一 般 對 於 犯 罪 之 研 究 多 使 用 每 十 萬 人 口 犯 罪 的 發 生 次 數 作 為 界 定 犯 罪 率 高 低 之 指 標, 但 其 指 標 與 犯 罪 發 生 點 之 週 遭 環 境 組 成 無 關, 而 若 從 犯 罪 發 生 點 之 週 遭 環 境 進 行 研 究 分 析, 則 較 難 定 義 犯 罪 發 生 點 周 遭 多 少 範 圍 內 之 空 間 因 素 會 影 響 犯 罪 之 發 生, 為 方 便 描 述 在 犯 罪 發 生 點 週 遭 的 環 境 特 性, 將 使 用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作 為 界 定 該 區 域 之 犯 罪 發 生 次 數 高 低 之 指 標, 其 定 義 為 單 位 面 積 內 所 發 生 之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次 數, 以 本 研 究 所 劃 設 之 樣 區 為 例, 樣 區 長 為 300 公 尺, 寬 為 100 公 尺,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次 數 計 5 次, 此 樣 區 之 犯 罪 密 度 則 為 0.0001667 次 / 平 方 公 尺 ( 三 ) 竊 盜 犯 罪 本 研 究 所 指 之 竊 盜 的 定 義 為 指 刑 法 第 三 百 二 十 條 涉 嫌 意 圖 為 自 己 或 3

第 三 人 不 法 之 所 有, 而 竊 取 他 人 動 產 ( 汽 車 或 機 車 除 外 ) 之 犯 罪 行 為, 金 額 在 50 萬 元 以 下 為 普 通 竊 盜,50 萬 元 以 上 為 重 大 竊 盜 ( 四 ) 土 地 使 用 型 式 本 研 究 所 指 之 土 地 使 用 形 式 包 含 公 共 區 域 建 物 區 域 及 道 路 區 域 三 類, 定 義 如 下 1 公 共 區 域 包 含 : 公 園 : 供 民 眾 休 憩 使 用 之 公 園 綠 地 範 圍 學 校 :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範 圍 醫 院 : 包 含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及 地 區 醫 院 之 院 區 範 圍 公 家 機 關 : 包 含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各 機 機 關 用 地 宗 教 建 築 : 包 含 寺 宮 廟 及 教 堂 等 專 供 宗 教 信 仰 使 用 之 建 物 2 建 物 區 域 包 含 : 純 住 宅 使 用 : 指 該 建 物 全 棟 僅 供 一 般 民 宅 使 用 純 商 業 使 用 : 指 該 建 物 全 棟 做 為 商 業 行 為 使 用, 商 業 行 為 使 用 泛 指 餐 飲 業 服 飾 業 及 零 售 業 等 純 工 業 使 用 : 指 該 建 物 全 棟 做 為 工 業 行 為 使 用, 工 業 行 為 使 用 泛 指 汽 機 車 修 護 家 庭 帶 工 廠 及 一 般 廠 房 等 住 商 混 合 使 用 : 指 該 建 物 除 做 一 般 住 宅 使 用 外 於 部 分 樓 層 或 區 域 也 同 時 作 為 商 業 行 為 使 用 住 工 混 合 使 用 : 指 該 建 物 除 做 一 般 住 宅 使 用 外 於 部 分 樓 層 或 區 域 也 同 時 作 為 工 業 行 為 使 用 住 教 混 合 使 用 : 指 該 建 物 除 做 一 般 住 宅 使 用 外 於 部 分 樓 層 或 區 域 也 同 時 作 為 補 教 業 及 托 兒 所 使 用 3 道 路 區 域 包 含 : 道 路 寬 度 : 指 道 路 兩 側 路 緣 之 間 距, 路 寬 較 大 之 道 路 多 為 主 要 幹 道 其 車 流 量 較 大 且 車 速 較 快, 路 寬 較 小 之 道 路 則 多 為 次 要 幹 道 或 巷 道, 其 車 流 量 較 小 且 車 速 較 慢 交 叉 路 口 : 指 兩 條 或 多 條 道 路 相 接 或 互 相 穿 越 的 區 域 三 研 究 限 制 本 研 究 為 探 討 空 間 與 竊 盜 犯 罪 之 關 係, 針 對 環 境 中 各 類 型 與 竊 盜 犯 罪 相 關 之 空 間 因 子 進 行 探 討, 但 對 於 屬 於 其 餘 層 面 較 廣 但 也 會 與 竊 盜 犯 罪 之 發 生 有 相 關 性 的 社 會 因 子, 如 社 區 意 識 強 弱 社 區 巡 守 隊 區 域 財 富 水 準 等 並 未 涉 及 本 研 究 所 稱 之 竊 盜 犯 罪 由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北 投 分 局 提 供 之 竊 盜 案 件 資 料 為 基 準, 其 資 料 將 竊 盜 類 案 件 分 為 重 大 竊 盜 普 通 竊 盜 汽 車 竊 盜 及 機 車 竊 盜 四 類, 重 大 竊 盜 類 案 件 因 數 量 稀 少, 於 本 研 究 不 納 入 分 析, 其 餘 三 類 竊 盜 案 件 數 量 4

皆 較 為 充 足, 但 考 量 汽 機 車 竊 盜 之 發 生 情 形 其 空 間 變 動 率 較 高, 後 續 環 境 空 間 調 查 不 易, 因 此 本 研 究 所 稱 之 竊 盜 犯 罪 僅 包 含 普 通 竊 盜 案 件, 不 納 入 汽 機 車 竊 盜 及 重 大 竊 盜 案 件 而 在 警 局 提 供 之 犯 罪 資 料 中 另 外 隱 藏 著 犯 罪 黑 數 之 問 題, 所 謂 的 犯 罪 黑 數 即 這 些 實 際 已 發 生 的 犯 罪 案 件, 可 是 卻 未 登 錄 於 警 方 的 犯 罪 資 料 之 中 而 根 據 法 務 部 住 宅 竊 盜 被 害 人 之 研 究 ( 民 73 年 ) 調 查 資 料 中 發 現, 台 灣 地 區 的 住 宅 竊 盜 被 害 者 在 遭 竊 後 曾 向 警 方 報 案 者 占 56%, 另 約 44% 的 被 害 人 並 未 曾 向 警 方 報 案 而 本 研 究 為 減 少 警 局 資 料 產 生 之 犯 罪 黑 數 問 題, 也 曾 試 圖 使 用 問 卷 對 住 戶 進 行 遭 竊 次 數 之 調 查, 但 因 部 分 問 卷 填 寫 者 不 了 解 案 發 時 間 與 次 數 以 及 近 來 詐 騙 案 件 頻 傳 導 致 問 卷 填 寫 者 對 於 提 供 發 生 竊 盜 地 點 之 詳 細 位 置 意 願 不 高 等 等 因 素, 其 調 查 結 果 之 可 信 度 並 不 理 想, 因 此 本 研 究 僅 使 用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北 投 分 局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但 所 取 得 資 料 所 註 明 之 報 案 時 間 與 案 發 時 間 ( 多 為 被 害 者 所 推 估, 有 時 案 發 時 間 以 推 估 所 得 或 以 報 案 時 間 代 替 ), 與 實 際 發 生 之 案 發 時 間 並 不 能 詳 實 反 應, 因 而 時 間 因 素 在 本 研 究 為 研 究 分 析 上 之 限 制 且 恐 因 犯 罪 黑 數 之 不 可 預 測 而 有 可 能 產 生 偏 差 結 果 之 虞 5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究 流 程 一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為 探 討 空 間 形 式 對 於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之 影 響, 以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為 研 究 基 礎, 參 考 其 分 析 因 子 後 實 地 走 訪 研 究 基 地, 擬 定 針 對 本 研 究 所 需 調 查 及 分 析 之 環 境 因 子, 再 藉 由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軟 體 ArcMap 之 分 析 工 具 了 解 竊 盜 案 件 分 布 於 空 間 的 情 形, 最 後 以 統 計 分 析 工 具 STATISTICA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驗 證 研 究 目 的 及 假 設, 試 圖 找 出 與 竊 盜 犯 罪 相 關 之 空 間 因 子 ( 一 ) 文 獻 資 料 收 集 參 考 文 獻 包 括 犯 罪 之 形 成 空 間 與 犯 罪 之 關 係 及 國 內 研 究 分 別 討 論, 綜 合 比 較 不 同 理 論 觀 點, 將 與 本 研 究 主 題 相 關 之 文 獻 內 容 整 理 歸 納, 並 據 以 建 立 研 究 架 構 與 資 料 收 集 方 向 等 ( 二 ) 實 地 調 查 本 研 究 中 實 際 走 訪 北 投 區 調 查 環 境 現 況, 藉 由 地 理 環 境 的 實 地 調 查 以 幫 助 了 解 北 投 區 的 空 間 元 素 及 配 置 情 形, 並 從 警 方 取 得 社 區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點 資 料 ( 三 )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應 用 藉 由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的 套 疊 圖 層 及 分 析 套 件, 將 各 空 間 資 料 進 行 套 疊 並 輸 入 犯 罪 發 生 點, 利 用 分 析 套 件 劃 設 調 查 樣 區 及 分 析 犯 罪 點 周 邊 之 環 境 ( 四 ) 統 計 與 分 析 方 法 空 間 因 子 資 料 藉 由 實 地 調 查 收 集 完 成 後, 以 Microsoft Excel 軟 體 進 行 資 料 的 量 化, 所 得 之 調 查 數 據 以 STATISTICA 統 計 分 析 軟 體 進 行 相 關 性 及 迴 歸 分 析 等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進 行 各 項 因 子 與 犯 罪 率 之 關 係 探 討, 並 驗 證 研 究 目 的 與 假 設, 將 數 據 進 行 結 論 分 析 二 資 料 來 源 本 研 究 資 料 來 源 有 兩 處 : ( 一 ) 犯 罪 資 料 台 北 市 警 察 局 北 投 分 局 所 提 供 之 九 十 六 年 之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竊 盜 案 件 之 資 料, 其 資 料 內 容 包 含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等, 資 料 形 式 為 台 北 市 警 察 局 所 提 供 之 Excel 檔 案 資 料 6

( 二 ) 空 間 資 料 台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提 供 之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數 值 地 形 圖 圖 檔, 包 含 建 物 道 路 公 共 設 施 等 圖 面 資 訊 三 研 究 內 容 本 節 說 明 研 究 執 行 步 驟 與 流 程, 分 為 七 個 部 分 進 行 : ( 一 ) 緒 論 說 明 本 研 究 的 動 機 目 的 研 究 範 圍 與 研 究 限 制 以 及 所 進 行 的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究 流 程 ( 二 ) 文 獻 回 顧 收 集 有 關 犯 罪 之 成 因 與 空 間 與 犯 罪 之 相 互 關 係 等 理 論 與 實 證 性 文 獻, 加 以 整 理 與 剖 析, 藉 由 瞭 解 其 中 的 意 義 內 容 和 研 究 因 子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作 為 本 研 究 之 理 論 基 礎 ( 三 ) 研 究 方 法 根 據 研 究 目 的 與 文 獻 建 立 研 究 架 構 與 提 出 假 設, 篩 選 出 適 合 本 研 究 使 用 之 相 關 空 間 因 子 並 擬 定 調 查 方 法, 明 確 界 定 實 地 調 查 所 需 之 資 料 ( 四 ) 資 料 調 查 結 果 與 分 析 將 本 研 究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進 行 統 計 與 推 論 分 析, 將 結 果 以 表 格 方 式 呈 現 在 進 行 綜 合 性 之 詮 釋 ( 五 ) 結 論 與 建 議 將 研 究 分 析 結 果 整 理 成 結 論, 並 提 出 作 為 社 區 空 間 上 之 實 質 規 畫 建 議 針 對 本 研 究 之 缺 失 與 執 行 上 的 限 制 提 出 改 進 意 見, 以 研 究 中 發 現 的 現 象 與 問 題 給 予 後 續 研 究 參 考 建 議 7

四 研 究 流 程 依 循 上 述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建 立 出 本 研 究 之 操 作 流 程 如 下 圖 所 示 :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相 關 文 獻 回 顧 犯 罪 之 形 成 確 定 研 究 主 題 界 定 研 究 範 圍 空 間 與 犯 罪 之 關 係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設 計 研 究 方 法 建 立 研 究 架 構 與 提 出 假 設 擬 定 實 地 調 查 資 料 項 目 實 地 調 查 調 查 資 料 統 整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與 假 設 檢 定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1-1 研 究 流 程 圖 8

第 二 章 相 關 理 論 與 文 獻 回 顧 過 往 關 於 與 環 境 相 關 之 犯 罪 理 論 之 研 究 從 二 十 世 紀 中 便 已 逐 漸 發 展, 其 研 究 成 果 也 相 當 的 多, 但 是 多 數 研 究 重 點 皆 為 探 討 犯 罪 者 本 身 或 從 被 害 者 之 觀 點 討 論 犯 罪 之 成 因, 經 過 幾 十 年 之 轉 變 後 在 二 十 世 紀 末 逐 漸 轉 向 討 論 犯 罪 的 地 點, 也 就 是 環 境 中 何 種 空 間 類 型 或 特 徵 會 促 使 或 是 引 誘 犯 罪 的 發 生 方 面 之 相 關 理 倫 研 究, 並 藉 由 實 際 案 例 證 實 其 相 關 性, 而 在 國 內 空 間 與 犯 罪 之 關 係 的 相 關 研 究 之 起 步 並 不 比 國 外 晚, 但 僅 限 於 相 關 理 論 之 探 討, 直 至 近 年 才 有 研 究 逐 漸 以 實 證 的 方 式 討 論 犯 罪 與 空 間 之 關 係 本 章 節 主 要 分 為 三 個 小 節, 第 一 節 討 論 犯 罪 形 成 之 相 關 理 論, 第 二 節 討 論 國 內 外 藉 由 環 境 設 計 預 防 犯 罪 相 關 理 論, 第 三 節 將 文 獻 回 顧 作 一 小 結 第 一 節 犯 罪 形 成 理 論 一 社 會 解 組 理 論 (social disorganization theory) 社 會 解 組 論 是 由 Shaw & Mckay 於 社 會 學 研 究 基 礎 上 所 發 展 而 成, 又 稱 之 為 環 境 犯 罪 學 社 會 區 位 學 派 芝 加 哥 學 派, 其 重 要 貢 獻 有 強 調 犯 罪 具 有 區 域 差 異 即 提 出 解 釋 各 區 域 為 什 麼 會 有 犯 罪 率 差 異 的 因 果 模 型, 社 會 解 組 理 論 可 以 連 結 犯 罪 與 都 市 環 境 和 貧 窮 之 關 係, 以 低 收 入 戶 多 族 群 差 異 大 及 人 口 流 動 率 高 是 造 成 社 會 解 組 程 度 較 高 的 三 大 結 構 原 因, 已 是 造 成 犯 罪 率 高 的 重 要 原 因 (Shaw & McKay,1942) 社 會 解 組 理 論 認 為 犯 罪 分 佈 區 域 具 有 以 下 空 間 因 素 : 1 鄰 近 工 業 區 或 商 業 區 之 區 域 因 廢 棄 建 物 多 且 居 住 人 口 少 導 致 鄰 里 關 係 薄 弱, 因 此 犯 罪 率 較 高 2 自 有 房 屋 較 少 且 經 濟 條 件 較 低 之 區 域 會 導 致 犯 罪 率 高 3 外 來 移 民 黑 人 以 及 失 去 競 爭 能 力 的 人 ( 如 罪 犯 失 業 或 流 浪 漢 等 ) 較 集 中 之 區 域 會 有 高 犯 罪 率 4 鄰 里 加 入 新 成 員 之 地 區 因 鄰 里 關 係 產 生 變 化 會 導 致 高 犯 罪 率 二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routine activity theory) 由 犯 罪 學 家 Cohen & Felson(1979) 提 出, 其 認 為 犯 罪 必 須 將 之 是 為 一 個 事 件, 需 先 滿 足 三 項 要 件 - 有 動 機 的 加 害 人 無 犯 罪 抑 制 者 保 護 的 目 標 物 及 具 犯 罪 9

機 會 的 情 境, 此 三 項 要 件 在 時 間 空 間 上 的 交 錯 必 然 會 產 生 一 個 犯 罪 事 件, 且 發 生 之 地 點 並 不 是 均 勻 分 布 於 空 間 中, 通 常 集 中 在 日 常 活 動 的 場 所, 如 住 家 學 校 公 司 酒 吧 街 道 等 標 的 物 眾 多 的 環 境, 在 這 三 個 要 件 中 任 何 一 項 的 改 變 都 會 影 響 犯 罪 率, 且 一 旦 三 個 元 素 同 時 出 現, 必 將 產 生 讓 犯 罪 率 遞 增 的 效 應 ( 周 愫 嫻, 曹 立 群,2007) 三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 Rational Choice Theory ) 由 Cornish & Clarke(1986) 提 出, 是 採 用 經 濟 學 理 論 中 的 預 期 實 用 性 原 理 為 基 礎, 認 為 人 在 做 決 定 的 時 候, 都 會 詳 加 思 考 仔 細 盤 算, 再 心 中 權 衡 自 己 做 的 決 定 是 否 為 付 出 最 少 的 成 本 而 達 到 最 大 利 益, 其 理 論 的 觀 點 可 以 說 是 強 調 地 點 重 要 性 的 一 個 基 本 理 論, 認 為 犯 罪 者 選 擇 目 標 及 手 段 的 方 式 都 是 可 以 被 解 釋 的, 因 此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認 為, 犯 罪 人 的 所 有 決 定 都 是 根 據 期 待 中 需 要 花 費 的 精 力 可 能 獲 得 的 回 報 被 逮 捕 的 可 能 性 被 判 刑 輕 重 等, 比 較 平 衡 後 作 出 的 決 定 四 犯 罪 型 態 理 論 (crime pattern theory) 由 Brantingham & Brantingham(1993) 提 出, 其 結 合 日 常 生 活 理 論 及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其 理 論 認 為 犯 罪 標 的 物 是 如 何 受 到 犯 罪 者 的 注 意, 將 會 影 響 犯 罪 事 件 的 時 間 空 間 及 標 的 物 的 分 佈 理 性 的 犯 罪 者 會 在 從 事 正 常 合 法 的 活 動 時, 會 注 意 周 遭 可 能 的 犯 罪 機 會, 而 在 犯 罪 者 注 意 的 範 圍 內, 便 有 較 高 的 風 險 成 為 犯 罪 標 的 物, 其 焦 點 在 於 標 的 物 的 地 點 所 坐 落 的 位 置, 以 及 和 環 境 之 間 的 關 係 五 新 機 會 理 論 (new opportunity theory) Felson & Clarke(1998) 提 出, 由 三 個 理 論 組 成 :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犯 罪 型 態 理 論 (crime pattern theory)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rational choice theory) 三 個 次 理 論 皆 認 為, 犯 罪 機 會 可 促 使 犯 罪 行 為 發 生, 但 著 眼 點 不 同,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強 調 社 會 結 構 的 變 化 能 改 變 犯 罪 機 會, 犯 罪 型 態 理 論 強 調 社 區 的 差 異 和 改 變 能 影 響 犯 罪 機 會,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則 認 為 由 於 個 人 所 處 的 場 域 有 不 同 的 犯 罪 機 會, 所 需 考 慮 的 因 素 也 會 有 差 異 新 機 會 理 論 犯 罪 預 防 策 略 : 1 問 題 導 向 的 警 政 : 提 昇 見 警 率 使 用 流 動 派 出 所 2 防 衛 空 間 設 計 : 領 域 感 自 然 監 控 建 物 形 象 增 加 周 圍 安 全 環 境 3 透 過 環 境 設 計 來 預 防 犯 罪 4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 增 加 犯 罪 成 本 增 加 風 險 降 低 報 酬 促 使 產 生 羞 恥 感 10

在 與 環 境 相 關 的 犯 罪 理 論 中, 大 致 可 以 了 解 犯 罪 事 件 的 發 生 除 會 受 到 犯 罪 者 及 犯 罪 標 的 物 的 影 響 外, 犯 罪 的 地 點 及 其 週 遭 環 境 對 於 犯 罪 事 件 的 發 生 也 同 樣 會 有 其 影 響 性 11

第 二 節 環 境 設 計 預 防 犯 罪 理 論 研 究 在 2003 年 由 Matthew Carmona 等 人 所 著 之 Public Places-Urban Spaces: The Dimensions of Urban Design 一 書 中 認 為, 在 社 區 環 境 的 規 劃 上 安 全 性 是 必 須 滿 足 的 必 要 條 件 之 ㄧ, 其 中 提 及 了 許 多 關 於 藉 由 環 境 設 計 預 防 犯 罪 的 理 論, 如 Jeffery 的 CPTED 經 由 環 境 設 計 預 防 犯 罪 及 Newman 的 防 禦 空 間 等 等 相 關 理 論, 本 研 究 整 理 如 下 一 國 外 理 論 研 究 在 與 犯 罪 相 關 之 空 間 理 論 研 究 中, 大 致 可 分 為 針 對 外 部 整 體 空 間 論 述 以 及 針 對 特 定 空 間 論 述, 在 整 體 空 間 部 分 1971 年 Jeffery 之 經 由 環 境 設 計 預 防 犯 罪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 簡 稱 CPTED) 帶 領 起 一 連 串 環 境 與 預 防 犯 罪 關 係 之 討 論 與 研 究, 其 理 論 認 為 犯 罪 預 防 應 考 慮 犯 罪 發 生 發 生 之 環 境 及 犯 罪 人 之 互 動 性 關 係, 都 市 化 所 造 成 的 隔 閡 疏 離 感 隱 匿 性, 需 透 過 環 境 設 計 的 手 法, 包 含 改 善 都 會 之 物 理 環 境 如 髒 亂 擁 擠 破 舊 頹 廢 之 建 築 物 等, 以 及 以 環 境 設 計 強 化 人 與 人 之 溝 通 之 關 係 維 繫 減 少 疏 離 感, 藉 此 減 少 人 的 行 為 偏 差 與 犯 罪 行 為 的 發 生 ( 楊 士 隆,1997) 而 Newman 在 1973 年 提 出 之 防 禦 空 間 - 透 過 都 市 環 境 設 計 預 防 犯 罪 (Defensible space: Crime Prevention Thorough Urban Design), 其 認 為 透 過 妥 善 之 環 境 設 計, 強 化 居 住 環 境 之 領 域 感 來 驅 離 外 來 陌 生 人, 進 入 該 社 區 前 之 某 一 特 殊 丁 字 路 道 路 節 點 進 行 管 制, 與 其 他 地 區 作 明 顯 之 脫 離 以 提 高 防 禦 性 其 防 禦 空 間 建 構 要 素 有 ( 一 ) 領 域 感 (territoriality) 指 土 地 或 建 物 擁 有 者 是 否 將 半 公 共 空 間 納 入 監 控 加 以 管 理 的 情 形, 領 域 感 是 居 民 對 於 維 護 某 一 特 定 區 域 而 言, 居 民 對 於 此 區 域 關 心 支 持 與 保 護, 對 該 社 區 具 有 某 種 程 度 之 親 密 關 心 及 歸 屬 的 感 覺 ( 二 ) 自 然 監 控 (natural surveillance) 指 個 人 觀 察 居 住 環 境 公 共 場 所 之 能 力, 及 出 入 該 區 域 時 被 居 民 觀 察 之 可 能 性 有 寬 廣 是 也 有 較 佳 之 觀 察 及 監 控 能 力, 變 可 嚇 阻 加 害 者 之 犯 罪 行 為, 並 減 低 居 民 恐 懼 感 ( 三 ) 意 象 (image) 12

嘗 試 建 立 一 個 不 為 犯 罪 所 侵 害 並 與 周 遭 環 境 密 切 接 觸 之 區 域 ( 四 ) 周 遭 環 境 (mileu) 將 居 住 地 區 安 置 於 其 他 安 全 設 施 之 中, 如 商 業 設 施 機 關 組 織 工 廠 及 娛 樂 設 施, 目 的 使 自 身 社 區 防 禦 空 間 能 與 鄰 近 防 禦 空 間 產 生 雙 重 預 防 犯 罪 的 功 效, 彼 此 協 調 與 互 補 因 此 Newman 希 望 住 宅 區 應 自 成 一 孤 立 體 系 例 如 囊 底 路 或 丁 字 路 形 式 之 社 區 環 境, 所 屬 位 置 車 流 人 潮 少 便 捷 度 低, 增 加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時 之 風 險 及 心 理 障 礙 而 減 少 犯 罪 (Newman,1973) 在 近 期 則 有 Clarke 提 出 之 之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1992) 是 以 一 種 較 有 系 統 完 善 的 方 法 對 犯 罪 環 境 加 以 管 理 設 計 或 操 作, 以 阻 絕 犯 罪 發 生 之 預 防 策 略 其 內 容 包 含 增 加 犯 罪 困 難 提 昇 犯 罪 風 險 降 低 犯 罪 酬 賞 三 項 基 本 主 張 並 細 分 為 12 巷 犯 罪 預 防 技 術, 在 其 第 二 項 提 升 犯 罪 風 險 主 張 中 所 提 及 之 自 然 監 控 技 術 與 空 間 密 切 相 關, 包 括 防 禦 性 空 間 籬 笆 的 修 剪 街 道 亮 度 鄰 里 守 望 相 助 等, 明 確 的 將 環 境 設 計 導 入 預 防 犯 罪 中 使 用 上 述 三 種 理 論 其 對 於 利 用 環 境 設 計 預 防 犯 罪 皆 提 出 不 同 之 看 法, 但 卻 都 有 利 用 環 境 增 加 犯 罪 困 難 度 鄰 里 守 望 相 助 增 加 監 視 性 及 改 善 環 境 品 質 減 少 成 為 犯 罪 地 點 之 機 會 等 共 通 之 概 念, 且 因 整 體 空 間 之 構 成 因 子 較 多 也 較 複 雜, 因 此 其 理 念 中 也 同 時 包 含 社 會 因 子 存 在 如 鄰 里 關 係 等, 因 此 另 有 學 者 將 社 會 因 素 排 除 並 單 純 的 探 討 特 定 空 間 與 犯 罪 之 關 係, 如 英 國 學 者 Bill Hillier 在 住 宅 犯 罪 研 究 中, 利 用 空 間 型 構 法 則 分 析 (Space Syntax) 對 於 英 國 的 住 宅 區 進 行 犯 罪 率 之 研 究 後 發 現, 當 住 宅 所 面 對 之 道 路 與 週 遭 環 境 中 的 道 路 連 結 性 較 高 時, 其 引 入 較 多 外 來 陌 生 人 的 街 道 空 間 體 系 其 住 宅 竊 盜 發 生 率 較 低 (Bill Hillier,1988) 因 此, 當 街 道 中 穿 越 的 人 潮 車 流 頻 率 越 高 時, 外 來 的 陌 生 市 民 及 車 流 所 帶 來 的 自 然 監 控 效 果, 能 有 效 增 加 犯 罪 者 從 事 犯 罪 的 困 難 度, 而 減 少 犯 罪 機 會 的 產 生, 提 高 犯 罪 的 風 險 性, 進 而 降 低 犯 罪 率 因 而 Hillier 提 出, 住 宅 區 的 街 道 空 間 體 系 應 該 採 用 較 開 放 且 穿 越 頻 率 高 之 變 形 格 狀 系 統, 且 避 免 採 用 封 閉 之 囊 底 路 系 統, 排 除 外 來 的 好 人 所 產 生 的 自 然 監 控 效 能, 且 若 為 前 門 對 前 門, 背 對 背 之 街 道 型 態 可 方 便 的 達 到 當 地 居 民 相 互 守 望 之 功 用 另 外 國 內 學 者 蘇 智 鋒 教 授 在 2000 年 在 英 國 倫 敦 大 學 提 出 之 住 宅 規 劃 與 犯 罪 傾 向 (Housing layout and crime vulnerability), 其 利 用 英 國 三 個 城 鎮 去 分 析 住 宅 空 間 與 犯 罪 率 之 關 連 性, 研 究 中 指 出, 就 住 宅 區 犯 罪 率 高 低 而 言, 最 強 烈 顯 著 之 影 響 因 子 是 同 時 包 含 社 會 性 與 空 間 性 兩 項 特 質 一 般 而 言, 社 會 經 濟 結 構 中, 13

屬 富 裕 程 度 且 街 道 空 間 型 態 呈 開 放 式 格 狀 連 通 配 置 型 式 之 住 宅 區, 傾 向 呈 現 較 低 之 犯 罪 率 ; 而 經 濟 水 平 較 貧 困 且 又 呈 樹 狀 囊 底 路 複 雜 街 道 配 置 型 式 之 區 域, 則 易 於 呈 現 較 高 之 犯 罪 率 ( 蘇 智 鋒,2000), 研 究 中 又 指 出 Newman 所 提 之 防 禦 空 間 概 念, 在 規 劃 簇 群 式 樹 狀 囊 底 路 空 間 型 態 具 有 較 少 使 竊 賊 侵 入 之 弱 點, 但 是 仍 不 及 穿 越 性 道 路 的 低 犯 罪 率 因 在 其 研 究 中 發 現, 竊 賊 會 刻 意 選 擇 位 居 較 內 部 及 隱 密 性 較 高 且 呈 樹 狀 分 散 囊 底 路 的 住 宅, 尤 其 再 後 方 無 人 照 應 之 住 宅 而 其 文 中 又 提 出, 穿 越 性 道 路 並 非 一 定 比 囊 底 路 好, 除 非 穿 越 性 道 路 需 有 門 對 門 的 空 間 特 質 (Hillier and SHU,2000) 上 述 研 究 與 理 論 其 結 果 與 皆 與 Newman 所 提 倡 之 小 區 域 且 具 有 領 域 性 之 簇 群 囊 底 路 空 間 型 態 並 以 自 然 驅 離 陌 生 人 之 入 侵 的 空 間 防 禦 措 施 結 果 完 全 不 同 二 國 內 相 關 理 論 研 究 由 前 述 之 理 論 研 究 以 可 得 知 犯 罪 地 點 之 空 間 因 子 對 於 犯 罪 事 件 之 發 生 是 有 其 影 響 性 的, 在 國 外 的 研 究 中 也 證 實 了 兩 者 之 間 有 其 相 關 性, 而 在 國 內 過 往 對 於 犯 罪 空 間 與 犯 罪 率 之 研 究 多 從 加 害 者 與 被 害 者 角 度 切 入 探 討, 如 在 2006 年 由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郭 人 豪 所 提 出 之 職 業 竊 盜 犯 犯 罪 生 涯 認 知 與 決 意 及 經 驗 傳 承 之 研 究, 其 研 究 藉 由 與 竊 盜 犯 犯 罪 者 進 行 訪 談 研 究 犯 罪 者 之 決 議, 其 結 果 指 出 加 害 者 在 選 擇 竊 盜 標 的 物 時 會 將 沒 有 被 監 控 風 險 的 地 點 具 較 佳 初 入 方 便 性 的 地 點 及 較 高 住 民 流 動 的 地 點 等 週 遭 環 境 因 素 納 入 考 量 而 近 幾 年 開 始 有 部 分 研 究 基 於 上 述 之 相 關 理 論 由 空 間 角 度 切 入 探 討 空 間 與 犯 罪 之 關 係, 如 在 1999 年 由 逢 甲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李 素 馨 提 出 之 社 區 空 間 型 式 與 居 民 意 識 對 社 區 安 全 關 係 之 研 究 中, 藉 由 收 集 1991 年 至 1997 年 間 台 中 市 楓 樹 社 區 之 犯 罪 數 據 探 討 犯 罪 行 為 與 空 間 之 關 係 以 及 空 間 特 性 以 及 為 對 社 區 居 民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探 討 居 民 屬 性 與 被 害 恐 懼 感 及 社 區 意 識 的 關 係 與 其 所 認 知 的 危 險 地 點, 其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居 民 認 為 危 險 的 地 點 為 人 煙 稀 少 與 使 用 強 度 較 低 的 邊 陲 地 區 與 常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地 點, 但 市 警 局 的 資 料 顯 示 犯 罪 案 件 多 發 生 於 主 要 道 路 沿 線 區 域, 以 汽 機 車 竊 盜 竊 盜 等 為 主, 居 民 被 害 恐 懼 地 點 認 知 與 實 際 犯 罪 地 點 有 所 差 異, 但 研 究 中 僅 指 出 犯 罪 案 件 與 道 路 之 關 係, 對 於 其 餘 社 區 中 旗 魚 空 間 因 子 則 較 少 著 墨 而 在 2005 年 由 台 灣 大 學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研 究 所 賴 致 瑜 所 提 出 之 台 北 市 住 宅 竊 盜 犯 罪 地 圖 製 作 與 犯 罪 區 位 分 析, 研 究 中 從 大 尺 度 空 間 中 由 人 口 社 會 經 濟 及 土 地 使 用 等 四 大 類 16 種 社 經 人 文 因 子 探 討 與 犯 罪 率 之 關 係, 在 其 中 也 包 含 了 空 間 的 因 素, 如 道 路 密 度 與 建 地 密 度 等, 其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人 口 密 度 高 平 均 收 入 高 且 建 物 密 度 高 之 市 中 心 地 區 有 較 高 之 犯 罪 率, 但 因 14

其 研 究 範 圍 尺 度 較 大, 因 此 多 從 社 經 人 文 因 素 進 行 分 析, 對 於 空 間 之 分 析 則 較 少 著 墨 而 在 2002 年 由 台 北 大 學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郭 晉 勳 所 提 出 之 創 造 安 全 的 城 市 -- 經 由 環 境 設 計 預 防 犯 罪, 便 是 由 視 覺 特 性 動 線 土 地 使 用 環 境 掌 控 度 安 全 空 間 管 理 及 自 然 監 控 等 六 類 不 安 全 環 境 因 子 來 檢 視 環 境 中 之 不 安 全 空 間, 進 而 延 伸 出 下 列 五 種 安 全 空 間 設 計 之 策 略, 包 含 : 接 近 的 控 制 : 使 用 障 礙 物 增 加 犯 罪 者 接 近 犯 罪 標 的 物 之 困 難 性 ; 監 視 性 的 確 保 : 藉 由 人 的 視 線 或 硬 體 增 加 對 於 犯 罪 標 的 物 之 監 視 ; 領 域 感 的 強 化 : 利 用 活 動 來 增 加 民 眾 的 領 域 意 識 ; 被 害 目 標 的 迴 避 與 強 化 : 除 去 誘 發 犯 罪 之 因 素, 避 免 成 為 犯 罪 標 的 物 ; 基 本 物 理 環 境 的 改 善 : 改 善 環 境 中 的 不 良 形 象, 塑 造 適 合 居 住 工 作 休 閒 等 正 面 形 象, 增 加 安 全 感 另 外, 在 2005 年 由 逢 甲 大 學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王 子 熙 所 提 出 之 都 市 住 宅 區 空 間 組 構 型 態 與 竊 盜 犯 罪 傾 向 之 研 究 - 以 台 灣 某 城 市 為 例, 其 研 究 從 住 宅 外 部 空 間 因 子 探 究 與 犯 罪 率 之 關 係, 並 將 住 宅 防 禦 性 ( 有 無 裝 設 鐵 裝 ) 住 宅 監 控 構 成 ( 有 無 門 對 門 ) 面 臨 道 路 形 式 ( 連 通 車 道 連 通 巷 道 連 通 步 道 囊 底 路 ) 住 宅 坐 落 位 置 ( 是 否 位 於 邊 間 位 置 ) 道 路 深 層 組 構 特 徵 ( 全 區 性 便 捷 度 地 區 性 便 捷 度 ) 等 六 類 空 間 因 子 做 為 變 項, 探 討 與 犯 罪 率 之 關 係, 其 結 果 顯 示 住 宅 若 裝 設 鐵 裝 且 位 於 住 宅 密 度 較 高 環 境 住 宅 視 覺 監 控 良 好 能 夠 有 效 的 降 低 犯 罪 事 件, 面 臨 道 路 形 式 以 連 通 車 道 抑 制 犯 罪 效 果 最 佳, 連 通 巷 道 則 最 差, 而 連 通 步 道 與 囊 底 路 則 是 有 條 件 的 能 夠 防 治 犯 罪 事 件 15

第 三 節 小 結 影 響 犯 罪 事 件 發 生 的 因 素 非 常 的 多, 包 含 了 社 會 經 濟 教 育 及 環 境 等 等 不 同 的 面 向, 在 犯 罪 形 成 的 理 論 中 多 從 加 害 者 的 角 度 去 試 圖 了 解 犯 罪 者 犯 罪 的 心 態 以 及 如 何 選 擇 犯 罪 地 點, 從 中 可 知 眾 多 影 響 犯 罪 之 因 素 中 環 境 與 犯 罪 之 發 生 是 有 其 相 關 性 的, 因 此 有 學 者 提 出 藉 由 環 境 設 計 預 防 犯 罪 等 相 關 理 論 及 研 究, 其 預 防 犯 罪 之 方 式 則 多 從 被 害 者 的 角 度 去 思 考 如 何 藉 由 空 間 的 設 計 去 減 少 犯 罪 機 會 的 產 生, 經 由 研 究 實 證 中 可 知 除 了 藉 由 環 境 的 設 計 如 囊 底 路 道 路 形 式 門 對 門 的 空 間 特 質 等 外, 藉 由 人 群 的 視 線 自 然 監 控 對 於 降 低 犯 罪 之 發 生 也 是 有 助 益 的, 更 加 說 明 了 環 境 中 不 同 的 空 間 因 子 組 成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影 響 犯 罪 之 發 生, 而 在 國 內 研 究 則 從 訪 談 了 解 犯 罪 者 會 考 量 逃 脫 路 線 與 人 群 視 線 的 自 然 監 控 會 納 入 犯 罪 環 境 選 擇 之 考 量, 另 外 也 從 實 證 研 究 中 得 知 犯 罪 發 生 集 中 在 具 有 較 多 犯 罪 機 會 的 市 中 心, 且 發 現 道 路 形 式 與 自 然 監 控 強 度 能 抑 制 犯 罪 之 發 生, 由 本 章 之 重 要 文 獻 比 較 表 中 ( 表 2-1) 可 將 各 理 論 研 究 提 及 之 影 響 犯 罪 事 件 的 環 境 因 素 進 行 歸 納 整 理, 從 中 我 們 可 知 與 犯 罪 發 生 的 環 境 因 子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種 類 型, 一 為 因 土 地 使 用 型 式 及 或 人 群 視 線 自 然 監 控 所 影 響 的 監 視 性 程 度, 二 為 罪 犯 考 量 逃 逸 動 線 及 藏 匿 地 點 所 影 響 的 交 通 便 捷 程 度, 三 為 提 供 犯 罪 者 犯 罪 標 的 物 多 寡 的 具 犯 罪 機 會 情 境 三 類 型, 上 述 三 類 型 之 環 境 因 子 將 可 協 助 提 供 本 研 究 在 篩 選 眾 多 環 境 因 子 時 做 為 參 考 之 依 據 16

表 2-1 重 要 文 獻 比 較 表 作 者 與 主 題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方 式 重 要 發 現 郭 人 豪,2006, 職 業 竊 盜 犯 犯 罪 生 涯 認 知 與 決 意 及 經 驗 傳 承 之 研 究 探 討 我 國 職 業 竊 盜 的 犯 罪 生 涯 犯 罪 經 驗 傳 承, 以 及 瞭 解 職 業 竊 盜 之 犯 罪 決 意 與 認 知 職 業 竊 盜 之 特 性 藉 由 與 竊 盜 犯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後 以 現 象 學 內 容 分 析 法 歸 納 分 析, 研 究 提 及 之 環 境 變 項 包 含 便 利 商 店 分 佈 住 民 流 動 率 高 低 及 出 入 方 便 程 度 等 罪 犯 選 擇 作 案 地 點 會 優 先 選 擇 環 境 監 視 性 程 度 低 住 民 流 動 率 高 及 出 入 方 便 性 程 度 高 之 區 域, 其 研 究 結 果 與 環 境 之 監 視 性 及 交 通 方 便 性 有 關 Clarke,1992, 情 境 犯 罪 提 出 情 境 犯 罪 預 藉 由 檢 討 過 往 有 關 犯 高 監 視 性 之 區 域 會 有 預 防 (Situational crime 防 概 念, 以 一 種 較 罪 預 防 的 理 論 及 研 究 較 低 的 犯 罪 率, 其 研 prevention) 有 系 統 完 善 的 方 法 對 犯 罪 環 境 加 以 管 提 出 論 點, 其 理 論 提 及 之 環 境 變 項 包 含 括 究 結 果 與 環 境 之 監 視 性 有 關 理 設 計 或 操 作, 以 阻 絕 犯 罪 發 生 之 預 防 策 略 防 禦 性 空 間 籬 笆 的 修 剪 街 道 亮 度 鄰 里 守 望 相 助 等 Newman,1973, 防 禦 空 間 - 透 過 都 市 環 境 設 計 預 防 犯 罪 (Defensible space: Crime Prevention Thorough Urban Design ) 運 用 都 市 環 境 設 計 手 法 建 立 準 則 用 以 預 防 犯 罪 發 生 經 由 對 紐 約 市 住 宅 犯 罪 之 情 形 進 行 觀 察 提 出 論 點, 研 究 提 及 之 環 境 變 項 包 含 建 物 形 式 監 視 性 程 度 及 出 入 方 便 性 等 高 監 視 性 之 區 域 及 道 路 便 捷 度 低 之 區 域 會 有 較 低 的 犯 罪 率, 其 研 究 結 果 與 環 境 之 監 視 性 及 交 通 方 便 性 有 關 Shaw & Mckay,1942, 社 會 解 組 理 論 (Social Disorganization theory) 運 用 Burgess 的 都 市 成 長 同 心 圓 理 論 來 探 討 芝 加 哥 青 少 年 犯 罪 現 象 運 用 Burgess 的 都 市 同 心 圓 理 論 (the concentric zone theory of urban development) 分 析 犯 罪 分 佈 區 域 之 間 的 關 係, 研 究 提 及 之 環 境 變 項 包 含 住 民 流 通 率 及 土 地 使 用 形 式 等 住 民 流 動 率 高 之 鄰 里 關 係 易 產 生 變 化 區 域 及 鄰 近 工 業 區 及 商 業 區 之 鄰 里 關 係 薄 弱 區 域, 其 研 究 結 果 與 環 境 之 監 視 性 有 關 17

續 表 2-1 重 要 文 獻 比 較 表 作 者 與 主 題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方 式 重 要 發 現 王 子 熙,2005, 都 市 住 宅 區 空 間 組 構 型 態 與 竊 盜 犯 罪 傾 向 之 研 究 - 以 台 灣 某 城 市 為 例 對 住 宅 實 質 外 部 環 境 透 過 國 內 實 際 案 例 之 分 析 探 討, 以 了 解 國 內 住 宅 外 部 環 境 與 住 宅 竊 盜 關 聯 應 用 空 間 形 態 分 析 (Space Syntax) 分 析 方 法 及 多 變 量 統 計 方 法 進 行 空 間 分 析, 研 究 提 及 之 環 境 變 項 包 住 宅 密 度 較 高 環 境 及 住 宅 視 覺 監 控 良 好 有 較 低 的 犯 罪 率, 其 研 究 結 果 與 環 境 之 監 視 性 性 含 住 宅 防 禦 性 住 宅 監 控 構 成 面 臨 道 路 型 式 住 宅 座 落 位 置 道 路 便 捷 度 等 Bill Hillier,1988, 反 對 封 閉 空 間 體 系 (Against Enclosure). 2000, 犯 罪 與 都 市 空 間 應 用 空 間 型 構 法 則 分 析 (Space Syntax) 分 析 住 宅 區 的 空 間 與 犯 罪 之 關 應 用 空 間 形 態 分 析 (Space Syntax) 分 析 住 宅 空 間 安 全 性 分 析, 研 究 提 及 之 環 境 人 潮 及 車 流 量 高 的 高 道 路 便 捷 度 區 域 會 有 較 低 的 犯 罪 率, 其 研 究 結 果 與 環 境 之 監 視 (Crime and Urban 係 變 項 主 要 為 道 路 的 組 性 及 交 通 方 便 性 有 Space) 成 形 式 關 李 素 馨,1999, 社 區 空 間 型 式 與 居 民 意 識 對 社 區 安 全 關 係 之 研 究 1. 探 討 社 區 意 識 和 社 區 安 全 感 之 關 係 2. 探 討 不 同 社 經 背 景 居 民 在 犯 罪 恐 懼 藉 由 資 料 蒐 集 及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犯 罪 的 分 佈 與 居 民 被 害 恐 懼 感, 研 究 提 及 之 環 境 變 犯 罪 地 點 多 發 生 於 主 要 道 路 周 邊 區 域, 其 研 究 結 果 與 交 通 方 便 性 有 關 感 和 社 區 意 識 上 的 差 異 3. 探 討 社 區 空 間 形 式 和 居 民 被 害 恐 懼 感 之 關 係 項, 包 含 道 路 類 型 鄰 里 區 位 活 動 強 度 使 用 時 間 等 賴 致 瑜,2005, 台 北 市 住 宅 竊 盜 犯 罪 地 圖 製 作 與 犯 罪 區 位 分 析 製 做 臺 北 市 住 宅 竊 盜 犯 罪 地 圖, 辨 識 犯 罪 熱 點, 探 討 住 宅 竊 盜 的 區 位 特 性 藉 由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及 通 計 分 析 軟 體 分 析 犯 罪 發 生 的 區 位 特 性, 研 究 提 及 之 環 境 變 項, 包 含 都 市 發 高 密 度 都 市 發 展 及 高 建 物 密 度 的 區 域 有 較 高 犯 罪 率, 其 研 究 結 果 與 犯 罪 機 會 多 寡 有 關 展 強 度 及 建 物 密 度 等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製 作 18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在 考 量 主 要 研 究 目 的 後 依 據 文 獻 回 顧 之 結 果 架 構 整 體 研 究 設 計, 主 要 以 實 地 調 查 取 得 研 究 所 需 之 資 料 與 理 論 驗 證 進 行 分 析 本 章 節 將 說 明 研 究 架 構 的 設 計 與 執 行 之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研 究 目 的 為 提 供 與 竊 盜 犯 罪 相 關 之 環 境 因 子 做 為 社 區 空 間 規 劃 中 社 區 安 全 性 之 參 考 依 據, 而 依 據 相 關 理 論 文 獻 回 顧 的 結 果 可 知 竊 盜 犯 罪 之 發 生 與 監 視 性 程 度 交 通 便 捷 度 及 具 犯 罪 機 會 情 境 等 三 類 型 的 環 境 因 素 有 關, 因 此 本 研 究 依 據 上 述 三 類 型 之 環 境 因 素 建 構 研 究 變 項, 利 用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從 空 間 上 了 解 北 投 區 竊 盜 犯 罪 之 分 布 情 形, 並 透 過 實 地 調 查 方 式 蒐 集 環 境 變 項 資 料, 將 變 項 資 料 經 由 統 計 分 析 後 試 圖 找 出 與 竊 盜 犯 罪 相 關 之 環 境 因 子 一 監 視 性 程 度 根 據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Clarke,1992) 及 防 禦 空 間 (Newman,1973) 理 論 中 指 出 高 監 視 性 的 區 域 能 夠 抑 制 犯 罪 發 生, 而 本 研 究 在 監 視 性 程 度 高 低 的 判 斷 上 以 人 潮 流 通 率 做 為 依 據, 考 量 不 同 土 地 使 用 方 式 將 會 呈 現 不 同 的 人 潮 流 通 率, 因 而 也 影 響 著 監 視 性 程 度 高 低,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建 物 的 使 用 方 式 及 公 共 域 的 使 用 方 式 納 入 研 究 變 相, 另 外 根 據 犯 罪 者 會 考 量 避 開 便 利 商 店 等 監 視 性 高 的 場 所 選 擇 犯 罪 地 點 ( 郭 人 豪,2006), 因 此 也 將 24 小 時 商 業 行 為 作 為 監 視 性 程 度 的 研 究 變 項, 藉 以 探 討 監 視 性 程 度 對 於 竊 盜 犯 罪 之 影 響 二 交 通 便 捷 程 度 根 據 反 對 封 閉 空 間 體 系 (Hillier,1988) 防 禦 空 間 (Newman,1973) 理 論 中 指 出 交 通 便 捷 程 度 差 異 會 影 響 犯 罪 率 高 低, 且 犯 罪 者 會 考 量 出 入 方 便 性 程 度 選 擇 犯 罪 地 點 ( 郭 人 豪,2006),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區 域 交 通 路 網 密 度 及 車 流 量 作 為 判 斷 交 通 便 捷 程 度 之 依 據, 將 交 叉 入 口 及 道 路 寬 度 作 為 交 通 便 捷 度 部 分 的 研 究 變 項, 藉 以 探 討 交 通 便 捷 程 度 對 於 竊 盜 犯 罪 之 影 響 三 具 犯 罪 機 會 之 情 境 根 據 社 會 解 組 理 論 (Shaw & Mckay,1942) 中 提 及 高 住 民 流 動 率 會 導 致 高 犯 罪 率, 而 賴 致 瑜 於 2005 年 的 研 究 中 指 出 建 物 密 度 高 的 高 都 市 發 展 區 域 也 會 導 致 高 犯 罪 率, 另 外 犯 罪 者 也 會 考 量 住 民 流 動 率 高 低 選 擇 犯 罪 地 點 ( 郭 人 19

豪,2006), 而 本 研 究 考 量 建 物 的 數 量 會 顯 示 出 都 市 發 展 之 程 度, 且 建 物 會 因 其 種 類 之 不 同 而 呈 現 出 不 同 的 住 民 流 動 率,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建 物 種 類 作 為 具 犯 罪 機 會 情 境 的 研 究 變 項, 藉 以 探 討 住 民 流 動 率 及 建 物 使 用 方 式 對 於 竊 盜 犯 罪 之 影 響 交 通 便 捷 程 度 環 境 因 子 分 類 犯 罪 機 會 情 境 研 究 變 項 監 視 性 程 度 分 析 探 討 影 響 竊 盜 犯 罪 圖 3-1 研 究 架 構 圖 20

第 二 節 研 究 調 查 設 計 一 調 查 範 圍 及 因 子 界 定 ( 一 ) 研 究 樣 區 劃 設 根 據 李 素 馨 於 1999 年 的 研 究 中 指 出 犯 罪 發 生 點 多 發 生 於 主 要 道 路 周 邊 及 賴 致 瑜 於 2005 年 的 研 究 中 指 出 建 物 密 度 高 的 高 都 市 發 展 區 域 會 導 致 高 犯 罪 率, 因 而 我 們 得 知 犯 罪 發 生 具 有 群 聚 效 應, 而 北 投 地 區 雖 幅 員 遼 闊 擁 有 各 種 不 用 空 間 類 型, 但 因 考 量 研 究 人 力 不 足 及 增 進 研 究 調 查 效 率, 本 研 究 調 查 樣 區 之 劃 設 會 先 經 由 竊 盜 犯 罪 調 查 的 結 果 判 斷 北 投 區 之 竊 盜 犯 罪 分 佈 情 形, 再 依 其 結 果 根 據 竊 盜 犯 罪 群 聚 之 環 境 特 性, 將 實 證 基 地 劃 設 研 究 樣 區, 調 查 其 樣 區 之 空 間 資 料 供 未 來 統 計 分 析 使 用 ( 二 ) 調 查 變 項 界 定 實 地 調 查 項 目 經 由 文 獻 回 顧 後 篩 選 與 犯 罪 相 關 之 環 境 變 項, 考 量 研 究 目 的 及 假 設 後 將 調 查 變 項 分 為 環 境 特 性 公 共 區 域 使 用 方 式 建 物 種 類 建 物 使 用 方 式 共 四 大 類 別, 在 其 類 別 下 各 擁 有 不 同 項 目 之 環 境 變 項, 因 考 量 調 查 樣 區 大 小 會 因 道 路 寬 度 產 生 變 化,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各 變 項 之 數 量 或 面 積 皆 轉 換 為 該 樣 區 之 變 相 密 度, 企 圖 將 樣 區 面 積 不 同 的 因 素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降 至 最 低, 詳 述 如 下 1 環 境 特 性 此 類 別 包 含 了 便 利 商 店 密 度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道 路 寬 度 公 共 區 域 密 度 及 總 建 物 密 度 等 變 相, 其 中 便 利 商 店 密 度 作 為 探 討 監 視 性 程 度,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及 道 路 寬 度 探 討 交 通 便 捷 程 度, 而 公 共 區 域 密 度 及 總 建 物 密 度 則 探 討 具 犯 罪 機 會 之 情 境, 變 項 調 查 定 義 詳 述 如 表 3-1 表 3-1 環 境 特 性 變 項 說 明 表 探 討 議 題 環 境 變 相 操 作 定 義 ( 面 積 單 位 : 平 方 公 尺 ) 監 視 性 程 度 便 利 商 店 密 度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之 便 利 商 店 數 / 該 樣 區 面 積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與 主 要 道 路 交 接 之 交 叉 入 口 數 交 通 便 捷 程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 該 樣 區 面 積 度 道 路 寬 度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之 主 要 道 路 路 面 寬 度 具 犯 罪 機 會 總 公 共 區 域 密 度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之 公 共 區 域 面 積 總 合 / 該 樣 區 面 積 之 情 境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之 總 建 物 面 積 總 合 / 該 樣 區 面 總 建 物 密 度 積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製 作 21

2 公 共 區 域 使 用 方 式 此 類 別 包 含 公 園 學 校 醫 院 公 家 機 關 及 宗 教 建 築 密 度 等 變 相, 用 以 探 討 監 視 性 程 度, 變 項 調 查 定 義 如 下 表 3-2 表 3-2 公 共 區 域 使 用 方 式 變 項 說 明 表 探 討 議 題 環 境 變 相 操 作 定 義 ( 面 積 單 位 : 平 方 公 尺 ) 公 園 密 度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之 公 園 總 面 積 / 該 樣 區 面 積 學 校 密 度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之 學 校 總 面 積 / 該 樣 區 面 積 公 共 區 域 環 境 醫 院 寬 度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之 醫 院 總 面 積 / 該 樣 區 面 積 公 家 機 關 密 度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之 公 家 機 關 總 面 積 / 該 樣 區 面 積 宗 教 建 築 密 度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之 宗 教 建 築 總 面 積 / 該 樣 區 面 積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製 作 3 建 物 種 類 此 類 別 包 含 建 物 中 大 樓 密 度 公 寓 密 度 及 平 房 密 度 等 變 相, 用 以 探 討 監 視 性 程 度, 變 項 調 查 定 義 如 下 表 3-3 表 3-3 建 物 種 類 變 項 說 明 表 探 討 議 題 環 境 變 相 操 作 定 義 ( 面 積 單 位 : 平 方 公 尺 ) 大 樓 密 度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建 物 樓 層 數 高 於 6 層 樓 以 上 之 建 物 總 面 積 / 該 樣 區 面 積 具 犯 罪 機 會 之 情 境 公 寓 密 度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建 物 樓 層 數 介 於 3 至 5 樓 之 建 物 總 面 積 / 該 樣 區 面 積 平 房 密 度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建 物 樓 層 數 低 於 2 層 樓 以 下 之 建 物 總 面 積 / 該 樣 區 面 積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製 作 4 建 物 的 使 用 形 式 此 類 別 包 含 建 物 中 純 住 宅 使 用 密 度 純 商 業 使 用 密 度 純 工 業 使 用 密 度 住 商 混 合 使 用 密 度 住 工 混 合 使 用 密 度 及 住 教 混 合 使 用 密 度 等 變 相, 其 中 商 業 之 定 義 為 有 進 行 商 業 行 為 及 納 入 商 業 計 算, 包 含 餐 飲 服 飾 零 售 及 診 所 等, 工 業 定 義 包 含 汽 機 車 修 護 家 庭 代 工 廠 及 一 般 廠 房 工 廠 等, 住 教 混 合 之 教 育 業 則 以 補 教 業 及 托 兒 所 為 主, 用 以 探 討 具 犯 罪 機 會 之 情 境, 變 項 調 查 定 義 如 下 表 3-4 22

表 3-4 建 物 的 使 用 形 式 變 項 說 明 表 探 討 議 題 環 境 變 相 操 作 定 義 ( 面 積 單 位 : 平 方 公 尺 ) 純 住 宅 使 用 密 度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建 物 使 用 方 式 為 純 住 宅 使 用 之 建 物 總 面 積 / 該 樣 區 面 積 純 商 業 使 用 密 度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建 物 使 用 方 式 為 純 商 業 使 用 之 建 物 總 面 積 / 該 樣 區 面 積 純 工 業 使 用 密 度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建 物 使 用 方 式 為 純 工 業 使 用 之 建 物 總 面 積 / 該 樣 區 面 積 監 視 性 程 度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建 物 使 用 方 式 為 住 商 混 合 使 用 住 商 混 合 使 用 密 度 之 建 物 總 面 積 / 該 樣 區 面 積 住 工 混 合 使 用 密 度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建 物 使 用 方 式 為 住 工 混 合 使 用 之 建 物 總 面 積 / 該 樣 區 面 積 住 教 混 合 使 用 密 度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內 建 物 使 用 方 式 為 住 教 混 合 使 用 之 建 物 總 面 積 / 該 樣 區 面 積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製 作 將 四 大 類 型 變 項 整 理 歸 納 後 如 下 圖 所 示 建 物 種 類 大 樓 密 度 公 寓 密 度 平 房 密 度 環 境 特 性 便 利 商 店 密 度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道 路 寬 度 總 建 物 密 度 公 共 區 域 密 度 建 物 使 用 形 式 純 住 宅 使 用 密 度 純 商 業 使 用 密 度 純 工 業 使 用 密 度 住 商 混 合 使 用 密 度 住 工 混 合 使 用 密 度 住 教 混 合 使 用 密 度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公 共 區 域 使 用 方 式 公 園 密 度 學 校 密 度 醫 院 密 度 公 家 機 關 密 度 宗 教 建 築 密 度 圖 3-2 研 究 變 項 說 明 圖 23

第 三 節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先 將 竊 盜 犯 罪 資 料 進 行 數 位 化 後 套 疊 置 數 值 地 形 圖 中 進 行 空 間 分 析, 了 解 犯 罪 發 生 點 於 空 間 中 之 分 佈 後 劃 設 調 查 樣 區, 將 樣 區 實 地 調 查 資 料 與 樣 區 犯 罪 發 生 數 利 用 統 計 分 析 以 驗 證 研 究 假 說 一 犯 罪 資 料 處 理 將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北 投 分 局 提 供 之 96 年 北 投 區 犯 罪 紀 錄 ( 殺 人 強 盜 搶 奪 擄 人 勒 贖 妨 礙 性 自 主 恐 嚇 取 財 重 傷 害 重 大 竊 盜 汽 車 竊 盜 普 通 竊 盜 及 機 車 竊 盜 ) 進 行 整 理, 將 犯 罪 發 生 位 置 利 用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ArcView) 將 之 建 立 於 北 投 區 地 形 圖 中 以 供 日 後 進 行 調 查 樣 區 劃 設 及 空 間 分 析 之 用 二 分 析 方 法 研 究 所 需 因 子 以 實 際 調 查 作 量 化 轉 換, 本 研 究 使 用 STATISTICA 統 計 分 析 軟 體 作 為 分 析 工 具, 以 數 學 統 計 方 式 對 數 據 進 行 分 析 與 檢 定, 並 依 資 料 處 理 中 顯 示 的 相 關 或 差 異 的 性 質 進 行 描 述 和 判 斷, 並 以 結 果 驗 證 研 究 假 設 檢 定 方 式 概 述 如 下 : ( 一 ) 敘 述 性 統 計 ( Descriptive Statistics ) 描 述 一 類 組 計 畫 的 資 料 性 質, 處 理 較 原 始 的 資 料 能 簡 單 明 瞭 的 呈 現, 並 配 合 圖 表 清 楚 說 明 ( 二 ) 相 關 分 析 ( Correlate ) 相 關 分 析 即 利 用 相 關 係 數 產 生 檢 定 機 率, 衡 量 兩 變 項 間 之 關 係, 指 出 兩 變 數 的 正 負 相 關 程 度 與 無 相 關 ( 三 ) 迴 歸 分 析 單 因 子 迴 歸 分 析 複 迴 歸 分 析 用 來 探 討 各 個 變 項, 將 可 能 影 響 竊 盜 犯 罪 之 一 個 或 數 個 環 境 因 子 變 相, 利 用 迴 歸 方 程 式 計 算 出 其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其 分 析 方 法 如 下 所 示 : Y = a + b1x1 + b2x2 + b3x3 + b4x4 + +bnxn +ε 其 中 : Y: 依 變 數 (dependent variable),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24

X: 自 變 數 (independent variable), 影 響 竊 盜 犯 罪 之 環 境 變 項 ( 建 物 種 類 建 物 使 用 方 式 環 境 特 性 公 共 區 域 環 境 ) a: 截 距 b: 迴 歸 係 數 ε: 隨 機 誤 差 25

第 四 節 研 究 假 設 經 考 量 研 究 目 的 及 架 構 後 本 研 究 提 出 以 下 待 驗 證 之 假 設, 而 假 設 所 提 及 之 區 域 內 的 環 境 變 項 皆 指 單 一 樣 區 做 為 考 量 主 題 一 監 視 性 程 度 高 的 區 域 會 形 成 低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假 設 一 : 監 視 性 程 度 較 高 的 建 物 使 用 形 式 會 產 生 較 低 的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說 明 : 建 物 因 其 使 用 形 式 的 不 同 而 擁 有 不 同 程 度 高 低 的 人 潮 流 動, 如 做 為 商 業 使 用 時 因 穿 越 人 潮 以 及 採 買 人 潮 之 影 響, 商 業 使 用 的 建 物 較 多 的 區 域 會 有 較 高 人 潮 流 動 率, 因 此 有 較 高 的 人 群 監 視 效 果, 而 做 住 宅 使 用 的 建 物 較 多 的 區 域 則 因 多 為 住 戶 出 入 及 鄰 居 往 來, 人 潮 流 通 率 相 對 較 低, 人 群 監 視 效 果 相 對 較 低, 因 此 建 物 會 因 其 不 同 的 使 用 型 式 監 視 性 程 度 也 會 隨 之 產 生 變 化 假 設 二 : 監 視 性 程 度 高 的 公 共 區 域 使 用 方 式 會 產 生 較 低 的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說 明 : 公 共 區 域 因 其 服 務 對 象 及 服 務 時 間 而 有 不 同 之 人 潮 流 動 率, 如 公 園 其 服 務 對 象 較 為 廣 泛 且 數 量 較 多, 服 務 時 間 也 較 長, 人 潮 流 動 率 較 高, 因 此 有 較 高 的 人 群 監 視 效 果, 而 學 校 服 務 之 對 象 則 有 其 固 定 之 對 象 且 服 務 時 間 也 較 為 固 定, 在 學 校 的 服 務 時 間 外 時 該 區 域 的 人 潮 流 通 率 則 較 低, 人 群 監 視 效 果 也 較 低, 因 此 公 共 區 域 會 因 其 不 同 的 使 用 方 式 監 視 性 程 度 也 會 隨 之 產 生 變 化 假 設 三 : 24 小 時 營 業 之 商 業 類 型 密 度 高 的 區 域 會 有 較 低 的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說 明 :24 小 時 營 業 的 商 業 類 型 就 預 防 犯 罪 的 面 向 而 言 是 一 特 殊 的 商 業 行 為, 因 其 營 業 時 間 較 長 且 於 深 夜 仍 保 持 燈 光 明 亮 且 有 不 間 斷 的 人 潮 流 動, 並 多 設 有 監 視 設 備, 因 上 述 之 特 性 使 其 相 較 於 其 他 商 業 行 為 有 較 高 監 視 性 之 區 域, 而 在 許 多 24 小 時 營 業 的 商 業 類 型 中 數 量 最 多 且 分 布 最 為 廣 泛 且 平 均 的 即 為 便 利 商 店,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便 利 商 店 特 別 從 商 業 行 為 中 獨 立 出 來 作 為 調 查 變 相 進 行 探 討 其 對 竊 盜 犯 罪 之 影 響 主 題 二 道 路 的 便 捷 程 度 高 的 區 域 會 形 成 高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假 設 四 :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高 的 區 域 會 形 成 較 高 的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說 明 : 區 域 內 的 交 叉 路 口 之 數 量 多 寡 會 影 響 該 區 域 之 路 網 綿 密 程 度, 本 研 究 基 於 犯 罪 者 於 犯 罪 後 可 能 會 尋 找 藏 匿 的 空 間 或 選 擇 多 重 動 線 逃 逸 之 因 素, 假 設 犯 26

罪 者 會 選 擇 選 擇 路 網 較 綿 密 能 夠 取 最 短 路 徑 快 速 離 開 犯 罪 現 場 之 區 域 進 行 竊 盜 行 為 假 設 五 : 區 域 內 較 大 的 道 路 寬 度 會 形 成 較 高 的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說 明 : 區 域 內 道 路 的 寬 度 與 車 流 量 及 車 速 多 呈 現 正 比 之 關 係, 本 研 究 基 於 犯 罪 者 於 犯 罪 後 多 會 盡 快 離 開 犯 罪 現 場 之 因 素, 假 設 犯 罪 者 會 選 擇 道 路 寬 度 較 大 之 區 域 進 行 竊 盜 行 為 主 題 三 都 市 發 展 程 度 高 的 區 域 會 形 成 高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假 設 六 : 總 建 物 密 度 高 的 區 域 會 形 成 高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說 明 : 區 域 內 總 建 物 之 數 量 多 寡 通 常 代 表 著 當 地 之 都 市 發 展 程 度 之 高 低, 而 依 據 比 例 原 則 總 建 物 數 量 較 多 的 區 域 即 會 提 供 較 多 之 竊 盜 犯 罪 機 會,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次 數 也 相 對 提 高 假 設 七 : 住 戶 服 務 數 較 高 的 建 物 種 類 會 形 成 高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說 明 : 區 域 內 不 同 建 物 種 類 因 其 服 務 的 住 戶 數 量 不 同, 其 住 民 流 動 率 也 相 對 有 程 度 上 之 差 異, 如 大 樓 的 住 戶 數 量 相 較 於 平 房 多 出 許 多, 因 此 大 樓 住 戶 間 之 相 互 熟 悉 度 較 低 且 也 因 戶 數 較 多 相 對 會 提 供 較 多 犯 罪 機 會 27

第 四 章 調 查 結 果 與 統 計 分 析 為 探 討 空 間 因 子 與 竊 盜 犯 罪 之 關 係, 本 章 節 將 就 竊 盜 犯 罪 調 查 結 果 及 樣 區 統 計 調 查 分 析 兩 個 部 份 分 別 探 討, 竊 盜 犯 罪 調 查 結 果 利 用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及 敘 述 性 統 計 探 討 竊 盜 犯 罪 於 空 間 之 分 佈 狀 況, 實 際 樣 區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利 用 相 關 性 分 析 及 回 歸 分 析 各 將 環 境 特 性 公 共 區 域 使 用 方 式 建 物 種 類 建 物 使 用 方 式 四 大 類 別 之 空 間 因 子 作 為 自 變 項, 以 各 樣 區 之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作 為 依 變 相, 而 後 利 用 統 計 軟 體 進 行 相 關 性 分 析 及 回 歸 分 析, 檢 測 各 變 相 之 相 關 性 第 一 節 實 證 基 地 概 述 及 竊 盜 犯 罪 分 佈 調 查 一 基 地 概 述 本 研 究 以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為 研 究 區 域 本 區 東 西 寬 約 8.5 公 里, 南 北 寬 約 7.4 公 里, 西 邊 以 關 渡 里 為 界, 北 邊 為 竹 子 湖 地 區, 東 南 以 基 隆 河 與 士 林 區 銜 接, 西 北 以 大 屯 山 七 星 山 毗 鄰 臺 北 縣 淡 水 鎮 三 芝 鄉 金 山 鄉 根 據 臺 北 市 政 府 2008 年 的 統 計 資 料, 北 投 區 面 積 (56.8km²) 在 臺 北 市 中 僅 小 於 士 林 區 (62.4km²), 但 地 偏 處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中, 山 區 面 積 廣 大 且 保 護 區 劃 設 有 3,250 公 頃, 農 業 區 與 風 景 區 面 積 (579 公 頃 ) 為 全 市 之 冠, 因 此 人 口 密 度 (4,396 人 / km²) 為 全 市 最 低 的 行 政 區 本 區 位 於 臺 北 盆 地 邊 陲 地 帶, 擁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資 源, 發 展 進 程 較 緩 於 市 中 心 區, 地 方 文 化 歷 史 以 及 環 境 得 以 有 較 好 的 保 存, 北 投 是 以 昔 日 原 住 民 語 北 頭 社 而 得 名, 早 期 是 平 埔 族 和 漢 族 交 界 處, 融 合 著 多 族 的 文 化, 加 上 清 朝 時 期 開 採 硫 磺 礦 物, 也 使 得 北 投 是 臺 北 盆 地 早 期 形 成 的 聚 落, 為 臺 北 地 區 開 發 最 早 的 區 域, 日 據 時 代 開 始, 北 投 地 區 即 是 臺 灣 北 部 著 名 的 溫 泉 遊 憩 區, 具 珍 貴 的 溫 泉 資 源 古 老 建 築 和 豐 富 人 文 歷 史 現 今 區 內 共 劃 分 42 個 里, 擁 有 山 區 水 岸 農 地 等 自 然 景 觀, 亦 有 溫 泉 觀 光 產 業, 都 市 發 展 以 臺 北 捷 運 (MRT) 沿 線 最 為 密 集 的 展 開, 形 成 了 文 化 產 業 環 境 與 都 市 發 展 等 不 同 的 發 展 特 色, 能 就 不 同 性 質 的 空 間 形 式 來 探 討 空 間 與 犯 罪 之 相 互 關 係 28

圖 4-1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地 理 區 位 圖 二 基 地 內 犯 罪 分 佈 調 查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繪 製 根 據 台 北 市 警 察 局 北 投 分 局 提 供 之 刑 案 發 生 及 破 獲 件 數 統 計 表 中 指 出, 北 投 區 九 十 六 年 度 刑 案 發 生 共 1,281 件, 其 中 竊 盜 類 案 件 ( 包 含 重 大 竊 盜 普 通 竊 盜 汽 車 竊 盜 機 車 竊 盜 ) 共 1,227 件, 而 僅 普 通 竊 盜 及 佔 538 件, 為 所 有 刑 案 犯 罪 類 別 中 數 量 最 多 者, 佔 所 有 刑 案 發 生 數 之 41% 本 研 究 利 用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根 據 北 投 分 局 提 供 之 竊 盜 案 件 發 生 地 點 將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點 之 座 標 輸 入 系 統 中, 藉 由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之 圖 層 套 疊 功 能 將 犯 罪 發 生 點 套 疊 至 台 北 市 都 發 局 提 供 之 北 投 區 數 值 地 形 圖 中, 藉 此 了 解 竊 盜 案 件 於 北 投 區 之 分 布 情 形, 從 北 投 區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分 布 圖 ( 圖 4-2) 中 可 以 發 現 北 投 區 竊 盜 犯 罪 之 分 佈 具 有 想 當 明 顯 的 群 聚 現 象, 而 群 聚 的 區 域 多 位 於 北 投 區 之 人 口 稠 密 交 通 便 捷 等 都 市 發 展 程 度 較 高 之 區 域 29

圖 4-2 北 投 區 竊 盜 犯 罪 分 佈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繪 製 30

第 二 節 調 查 樣 區 劃 設 從 文 獻 中 得 知 犯 罪 者 會 將 脫 逃 路 線 納 入 選 擇 行 竊 地 點 的 考 量 之 一,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針 對 道 路 周 邊 作 為 調 查 範 圍, 但 因 北 投 區 幅 員 遼 闊, 區 內 有 部 分 區 域 屬 於 人 煙 稀 少 之 山 區, 且 犯 罪 發 生 點 並 非 均 勻 散 布 於 區 內, 因 此 本 研 究 調 查 之 道 路 範 圍 限 定 在 都 市 發 展 程 度 較 高 的 37 條 主 要 道 路, 其 道 路 分 佈 如 下 圖 所 示 圖 4-3 北 投 區 主 次 要 道 路 分 佈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繪 製 31

選 定 研 究 調 查 的 主 要 道 路 後, 本 研 究 利 用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ArcMap) 軟 體 中 的 buffer 分 析 工 具 將 北 投 區 各 主 要 道 路 以 10 公 尺 間 距 劃 設 固 定 間 距 之 範 圍, 企 圖 找 出 犯 罪 發 生 點 與 道 路 兩 側 距 離 之 相 互 關 係, 其 結 果 如 下 圖 圖 4-4 北 投 區 道 路 buffer 範 圍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繪 製 32

將 各 間 距 範 圍 內 之 犯 罪 數 量 整 理 後 如 下 表 表 4-1 竊 盜 犯 罪 距 道 路 邊 緣 距 離 統 計 表 距 道 路 邊 緣 距 離 ( 單 位 :M) 合 計 0-10 10-20 20-30 30-40 40-50 50-60 60-70 70-80 80-90 90-100 >100 犯 罪 數 180 34 36 35 22 24 26 15 21 9 67 469 百 分 比 38% 7% 8% 7% 5% 5% 6% 3% 4% 2% 15% 100%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製 作 由 距 道 路 邊 緣 犯 罪 數 表 可 知 距 道 路 邊 緣 距 離 100 公 尺 內 之 犯 罪 數 即 佔 了 總 犯 罪 數 之 85%, 其 中 30 公 尺 內 即 佔 了 53%, 因 此 本 研 究 再 考 量 犯 罪 點 分 佈 及 北 投 區 建 物 分 佈 概 況 後 將 距 離 北 投 區 各 主 要 道 路 兩 側 邊 緣 30 公 尺 內 之 範 圍 劃 設 為 主 要 調 查 範 圍, 而 在 考 量 實 際 調 查 及 統 計 分 析 之 需 求 後, 將 各 主 要 道 路 以 每 100 公 尺 畫 分 為 單 一 調 查 樣 區, 經 分 段 劃 設 後 本 研 究 取 得 共 取 得 155 個 調 查 樣 區, 供 實 地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使 用, 所 劃 設 之 樣 區 其 土 地 使 用 方 式 大 致 上 可 分 為 四 類 型, 一 為 分 布 在 北 投 區 商 業 行 為 較 高 區 域, 其 土 地 使 用 多 為 純 商 業 使 用 及 住 商 混 合 使 用 組 成, 二 為 高 商 業 行 為 區 域 週 邊, 主 要 由 住 商 混 合 使 用 及 少 部 分 純 住 宅 使 用 組 成, 三 為 分 布 較 為 平 均 的 純 住 宅 使 用 區 域, 四 為 在 捷 運 沿 線 及 部 分 北 投 區 主 要 道 路 旁 之 區 域, 由 住 工 混 合 使 用 及 純 住 宅 使 用 組 成 樣 區 劃 設 說 明 圖 如 圖 4-5 33

圖 4-5 樣 區 範 圍 劃 設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繪 製 34

第 三 節 實 地 調 查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實 地 調 查 資 料 以 本 章 第 三 節 所 劃 設 之 調 查 樣 區 作 為 調 查 範 圍, 第 三 章 第 二 節 之 調 查 因 子 作 為 調 查 項 目, 經 實 際 調 查 後 取 得 155 個 研 究 樣 區 調 查 資 料, 整 理 後 進 行 相 關 性 分 析 單 因 子 回 歸 分 析 及 復 回 歸 分 析 等 統 計 分 析, 其 結 果 將 用 以 驗 證 研 究 假 設 一 相 關 性 分 析 將 環 境 特 性 公 共 區 域 使 用 方 式 建 物 種 類 建 物 使 用 方 式 四 大 類 別 之 空 間 因 子 分 別 與 樣 區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進 行 相 關 性 分 析,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一 ) 環 境 特 性 類 變 相 與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之 關 係 分 析 環 境 中 哪 些 變 相 會 與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有 關 係, 以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便 利 商 店 密 度 總 建 物 密 度 公 共 區 域 密 度 以 及 道 路 寬 度 及 犯 罪 密 度 作 為 變 相 進 行 相 關 性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表 所 示, 在 環 境 特 性 與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數 的 相 關 性 分 析 中 交 叉 路 口 數 便 利 商 店 密 度 及 總 建 物 密 度 三 項 變 項 之 P 值 小 於 0.05 顯 著 水 準, 代 表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具 有 顯 著 相 關 性, 而 公 共 區 域 密 度 及 路 段 寬 度 之 P 值 大 於 0.0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不 具 有 顯 著 相 關 性 表 4-2 環 境 特 性 類 變 項 相 關 分 析 表 Correlations Marked correlations are significant at p <.05000 N=155 (Casewise deletion of missing data) Variable 犯 罪 密 度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便 利 商 店 密 度 總 建 物 密 度 公 共 區 域 密 度 路 段 寬 度 犯 罪 密 度 1 0.2625 0.2272 0.3635 0.0676-0.0135 p= --- p=.001** p=.004** p=.000** p=.404 p=.868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0.2625 1 0.2669 0.503-0.1566-0.1993 p=.001** p= --- p=.001** p=.000** p=.052 p=.013* 便 利 商 店 密 度 0.2272 0.2669 1 0.4027-0.0807-0.1251 p=.004** p=.001** p= --- p=.000** p=.318 p=.121 總 建 物 密 度 0.3635 0.503 0.4027 1-0.2961-0.198 p=.000** p=.000** p=.000** p= --- p=.000** p=.014* 公 共 區 域 密 度 0.0676-0.1566-0.0807-0.2961 1-0.0806 p=.404 p=.052 p=.318 p=.000** p= --- p=.319 路 段 寬 度 -0.0135-0.1993-0.1251-0.198-0.0806 1 p=.868 p=.013* p=.121 p=.014* p=.319 p= --- *P<0.05,**P<0.01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製 作 35

( 二 ) 建 物 種 類 與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之 關 係 分 析 建 物 的 種 類 與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有 無 關 係, 以 樣 區 平 房 密 度 公 寓 密 度 及 大 樓 密 度 及 犯 罪 密 度 作 為 變 相 進 行 相 關 性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表 所 示, 在 建 物 種 類 與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的 相 關 性 分 析 中 公 寓 密 度 及 平 房 密 度 之 P 值 小 於 0.05 顯 著 水 準, 代 表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具 有 顯 著 相 關 性, 而 大 樓 密 度 之 P 值 大 於 0.0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不 具 有 顯 著 相 關 性 表 4-3 建 物 種 類 變 項 相 關 分 析 表 Correlations Marked correlations are significant at p <.05000 N=155 (Casewise deletion of missing data) Variable 犯 罪 密 度 公 寓 密 度 大 樓 面 積 密 度 平 房 面 積 密 度 犯 罪 密 度 1.0000.2368 -.0972 -.1880 p= --- p=.003** p=.229 p=.019** 公 寓 密 度.2368 1.0000 -.4960 -.6432 p=.003** p= --- p=.000** p=0.00** 大 樓 面 積 密 度 -.0972 -.4960 1.0000 -.2051 p=.229 p=.000** p= --- p=.010** 平 房 面 積 密 度 -.1880 -.6432 -.2051 1.0000 p=.019** p=0.00** p=.010** p= --- *P<0.05,**P<0.01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製 作 ( 三 ) 土 地 的 使 用 形 式 與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之 關 係 分 析 土 地 的 使 用 形 式 與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有 無 關 係, 以 樣 區 內 建 物 之 住 商 混 合 使 用 密 度 純 住 宅 使 用 密 度 純 商 業 使 用 密 度 工 住 混 合 使 用 密 度 純 工 業 使 用 密 度 住 教 混 合 使 用 密 度 及 犯 罪 密 度 作 為 變 相 進 行 相 關 性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表 所 示, 在 土 地 使 用 型 式 與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的 相 關 性 分 析 中 住 商 混 合 使 用 及 純 住 宅 使 用 之 P 值 小 於 0.05 顯 著 水 準, 代 表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具 有 顯 著 相 關 性, 而 純 商 業 使 用 工 住 混 合 使 用 純 工 業 使 用 及 住 教 混 合 使 用 之 P 值 大 於 0.0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不 具 有 顯 著 相 關 性 36

表 4-4 建 物 使 用 形 式 類 變 項 相 關 分 析 表 Correlations Marked correlations are significant at p <.05000 N=155 (Casewise deletion of missing data) Variable 犯 罪 密 度 純 住 宅 密 度 純 商 業 密 度 純 工 業 密 度 住 商 混 合 密 度 工 住 混 合 密 度 住 教 混 合 密 度 犯 罪 密 度 1.0000 -.2516.0153 -.0859.2875 -.0158.0883 p= --- p=.002** p=.850 p=.288 p=.000** p=.845 p=.275 純 住 宅 密 度 -.2516 1.0000 -.3206 -.2534 -.6203 -.2226 -.0569 p=.002** p= --- p=.000** p=.001** p=.000** p=.005** p=.482 純 商 業 密 度.0153 -.3206 1.0000.0780 -.1604 -.0903 -.1307 p=.850 p=.000** p= --- p=.334 p=.046 p=.264 p=.105 純 工 業 密 度 -.0859 -.2534.0780 1.0000 -.1636 -.0170 -.0939 p=.288 p=.001** p=.334 p= --- p=.042 p=.833 p=.245 住 商 混 合 密 度.2875 -.6203 -.1604 -.1636 1.0000 -.2077.0461 p=.000** p=.000** p=.046* p=.042* p= --- p=.010** p=.569 工 住 混 合 密 度 -.0158 -.2226 -.0903 -.0170 -.2077 1.0000.0092 p=.845 p=.005** p=.264 p=.833 p=.010** p= --- p=.909 住 教 混 合 密 度.0883 -.0569 -.1307 -.0939.0461.0092 1.0000 p=.275 p=.482 p=.105 p=.245 p=.569 p=.909 p= --- *P<0.05,**P<0.01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製 作 ( 四 ) 公 共 區 域 的 使 用 方 式 與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之 關 係 分 析 公 共 區 域 的 使 用 方 式 與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有 無 關 係, 以 樣 區 內 公 園 密 度 學 校 密 度 醫 院 密 度 公 家 機 關 密 度 宗 教 建 築 密 度 及 犯 罪 密 度 作 為 變 相 進 行 相 關 性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表 所 示, 在 公 共 區 域 的 使 用 方 式 與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的 相 關 性 分 析 中 所 有 自 變 相 之 P 值 皆 大 於 0.0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公 共 區 域 的 變 相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皆 不 具 有 顯 著 相 關 性 37

表 4-5 公 共 區 域 使 用 方 式 類 變 項 相 關 分 析 表 Correlations Marked correlations are significant at p <.05000 N=155 (Casewise deletion of missing data) Variable 犯 罪 密 度 公 園 密 度 學 校 密 度 醫 院 密 度 公 家 機 關 密 度 宗 教 建 築 密 度 犯 罪 密 度 1.0000 -.1380.1243.0931.0557.0200 p= --- p=.087 p=.123 p=.249 p=.491 p=.805 公 園 密 度 -.1380 1.0000 -.0055 -.0938.0078.0018 p=.087 p= --- p=.946 p=.246 p=.923 p=.982 學 校 密 度.1243 -.0055 1.0000.1885 -.0256 -.0937 p=.123 p=.946 p= --- p=.019 p=.752 p=.246 醫 院 密 度.0931 -.0938.1885 1.0000 -.0627 -.0512 p=.249 p=.246 p=.019 p= --- p=.439 p=.527 公 家 機 關 密 度.0557.0078 -.0256 -.0627 1.0000 -.0318 p=.491 p=.923 p=.752 p=.439 p= --- p=.695 宗 教 建 築 密 度.0200.0018 -.0937 -.0512 -.0318 1.0000 p=.805 p=.982 p=.246 p=.527 p=.695 p= --- *P<0.05,**P<0.01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製 作 二 迴 歸 分 析 將 在 相 關 性 分 析 中 具 有 顯 著 相 關 性 之 環 境 特 性 公 共 區 域 使 用 方 式 建 物 種 類 建 物 使 用 方 式 四 大 類 別 之 空 間 因 子 作 為 自 變 項, 樣 區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作 為 依 變 相 各 自 進 行 單 因 子 迴 歸 分 析, 並 另 將 所 有 空 間 變 項 作 為 自 變 項, 樣 區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作 為 依 變 相 進 行 複 迴 歸 分 析,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一 ) 單 因 子 迴 歸 分 析 1 環 境 特 性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之 關 係 將 相 關 性 分 析 中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呈 現 顯 著 相 關 性 之 環 境 特 性 類 因 子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便 利 商 店 密 度 及 總 建 物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各 自 進 行 迴 歸 分 析, 進 一 步 檢 視 環 境 變 項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之 關 係 38

(1)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之 關 係 分 析 樣 區 內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有 無 關 係, 以 樣 區 內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作 為 自 變 相, 樣 區 犯 罪 密 度 作 為 依 變 相 進 行 單 因 子 迴 歸 統 計 分 析 經 分 析 檢 定 後, 其 R 值 為 0.184,P 值 為 0.021<0.05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樣 區 內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具 有 顯 著 且 正 向 之 相 關 性, 依 據 迴 歸 公 式 推 算 每 平 方 公 尺 內 若 交 叉 路 口 數 每 增 加 1 個 則 竊 盜 犯 罪 數 及 增 加 0.116 件 ( 如 表 4-6) 表 4-6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迴 歸 分 析 表 Regression Summary for Dependent Variable: 犯 罪 密 度 R=.18457876 R2=.03406932 Adjusted R2=.02775605 F(1,153)=5.3965 p<.02149* Std.Error of estimate:.00010 回 歸 公 式 Y = 0.000058 + 0.116415X 1 (Y= 竊 盜 犯 罪 密 度,X 1 =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 N=155 Beta Std.Err. of Beta B Std.Err. of B t(153) p-level Intercept 0.000058 0.000016 3.605865 0.000421**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0.184579 0.079456 0.116415 0.050113 2.323028 0.021495* *P<0.05,**P<0.01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製 作 0.000600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與 犯 罪 密 度 回 歸 分 析 圖 0.000500 0.000400 犯 罪 密 度 0.000300 回 歸 期 望 值 實 際 樣 區 值 0.000200 0.000100 0.000000 0 0.0001 0.0002 0.0003 0.0004 0.0005 0.0006 0.0007 0.0008 0.0009 0.001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圖 4-6 交 叉 路 口 密 度 與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迴 歸 分 析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繪 製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