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灣 戰 後 空 間 治 理 危 機 的 歷 史 根 源 : 重 探 農 地 與 市 地 改 革 ( ) The Historical Roots of Spatial Governance Crisis in Postwar Taiwan: Revisiting Agric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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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學 院 建 築 與 城 鄉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Building and Planning College of Engineering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臺 灣 戰 後 空 間 治 理 危 機 的 歷 史 根 源 : 重 探 農 地 與 市 地 改 革 ( ) The Historical Roots of Spatial Governance Crisis in Postwar Taiwan: Revisiting Agricultural and Urban Land Reforms( ) 廖 彥 豪 Yen-Hao Liao 指 導 教 授 : 瞿 宛 文 博 士 王 鴻 楷 博 士 Advisor:Wan-Wen Chu, Ph.D. Hung-Kai Wang, Ph.D.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July,2013

2 臺 灣 戰 後 空 間 治 理 危 機 的 歷 史 根 源 : 重 探 農 地 與 市 地 改 革 ( ) The Historical Roots of Spatial Governance Crisis in Postwar Taiwan: Revisiting Agricultural and Urban Land Reforms( )

3 本 碩 士 論 文 曾 先 後 獲 得 下 列 論 文 獎 項 獎 助 : 2013 年 臺 灣 社 會 研 究 學 會 批 判 與 實 踐 碩 士 論 文 優 等 獎 2013 年 中 國 土 地 經 濟 學 會 碩 士 論 文 優 等 獎 2013 年 中 華 民 國 都 市 計 畫 學 會 碩 士 論 文 獎 2013 年 國 立 臺 灣 圖 書 館 碩 士 論 文 獎 2013 年 財 團 法 人 大 眾 教 育 基 金 會 碩 士 論 文 獎 特 此 致 謝

4 摘 要 本 文 的 研 究 主 旨, 首 先 是 透 過 一 手 檔 案 的 交 互 檢 證 與 運 用, 針 對 國 府 高 層 決 策 者 蔣 中 正 與 陳 誠 在 1950 年 代 先 後 推 動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條 例 與 實 施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的 決 策 與 立 法 過 程 重 新 進 行 研 究, 藉 以 挑 戰 並 推 翻 官 方 與 主 流 反 對 論 述 共 享 那 套 關 於 成 功 的 農 地 改 革 與 失 敗 的 市 地 改 革 的 歷 史 論 述 及 其 架 構 ; 其 次 則 透 過 此 歷 史 論 述 的 重 建, 重 新 掌 握 當 時 國 家 社 會 架 構 下 不 同 行 動 者 在 重 大 政 經 決 策 過 程 裡 的 複 雜 競 合 關 係, 以 挑 戰 過 去 官 方 與 主 流 反 對 論 述 共 享 對 1950 年 代 國 府 政 權 性 質 及 其 與 臺 灣 社 會 的 關 係, 所 習 於 採 取 強 國 家 與 弱 社 會 的 架 構 假 定, 並 分 析 當 時 不 同 行 動 者 ( 高 層 決 策 者 技 術 官 僚 本 省 菁 英 與 地 主 階 層 等 ) 捍 衛 其 自 身 立 場 所 建 構 的 論 述 及 其 實 質 影 響 ; 最 後 則 透 過 重 新 掌 握 農 地 與 市 地 改 革 各 自 制 度 變 革 的 內 涵, 探 討 在 此 階 段 制 度 改 革 所 奠 立 的 架 構 基 礎, 提 出 應 從 城 鄉 土 地 雙 軌 制 度 的 分 析 視 角, 重 新 評 價 1950 年 代 的 土 地 制 度 改 革 對 臺 灣 戰 後 空 間 發 展 模 式 與 治 理 體 制 危 機 的 長 期 性 影 響 關 鍵 字 : 空 間 治 理 危 機 ; 農 地 改 革 ; 市 地 改 革 ;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條 例 ; 實 施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 蔣 中 正 ; 陳 誠

5 Abstract Making use of first-hand historical and archival data, through detailed cross-validation, the thesis aims to re-explore the policy-making and legislation processes of "The Land-to-the-Tiller Act" and "The Equalization of Urban Land Rights Act" which both were promoted by Chiang Kai-Shek and Chen Cheng from the highest level of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in the early 1950s. By doing this, first of all, the thesis challenges the stereotypical discourse of the "successful rural land reform and unsuccessful urban land reform" hold by both the governmental officials and mainstream antagonists; Secondly, it focuses on the complex competition-and-cooperation relationships among various actors (policy-makers, technical bureaucrats, local elites, and land lords) involved in the key policy-making procedures to overturn the general understanding of "strong/authoritative government vs. weak/repressed society" in the 1950s shared by contemporary governmental officials and mainstream antagonists; And lastly, it proposes a bifocal analytical perspective of a "dual system of urban and rural lands" to re-evaluate the long-term influence of the land reforms in the 1950s to the spatial development and governance crisis of Taiwan in the Postwar period. Keyword:Spatial Governance Crisis;Agricultural Land Reform;Urban Land Reform; The Land-to-the-Tiller Act;The Equalization of Urban Land Rights Act;Chiang Kai-shek;Chen Cheng

6 謝 / 歉 誌 心 靈 的 創 傷, 沒 有 簡 單 治 癒 的 方 法 但 是 經 歷 過 的 傷 痛 必 然 有 其 意 義, 因 為 正 是 自 己 背 負 著 心 靈 的 創 傷, 才 能 意 識 到 別 人 有 過 的 傷 痛 這 些 傷 需 要 時 間, 時 間 會 告 訴 你, 你 可 以 有 的 選 擇, 而 傷 痛 會 讓 你 成 長 成 熟, 以 及 看 見 那 些 別 人 無 法 輕 易 吐 露 的 傷 痛, 接 著 學 會 面 對 接 受 與 原 諒 記 於 2011 年 4 月, 於 山 城 埔 里 與 翁 老 師 晤 談 後 一 段 漫 長 的 旅 程, 終 於 要 暫 時 劃 上 句 點, 準 備 撰 寫 謝 / 歉 誌 的 同 時, 回 想 起 過 去 這 些 年 的 經 歷, 只 能 誠 心 的 說 要 感 謝 與 致 歉 的 人 實 在 太 多, 值 此 當 下, 一 段 看 似 很 個 人 的 歷 史 書 寫, 竟 比 我 這 本 厚 重 的 論 文 還 難 著 手, 因 而 遲 遲 難 以 下 筆 這 些 天 以 來 夜 夜 被 夢 境 帶 回 到 過 去, 許 多 看 似 已 過 去, 早 遺 忘 的, 都 從 記 憶 深 處 再 被 挖 掘, 清 楚 的 在 夢 境 裡 浮 現 重 演, 可 惜 時 間 底 線 最 後 的 追 趕, 無 法 再 有 更 多 機 會, 透 過 夢 境 的 回 憶, 來 回 望 和 反 思 從 前, 只 好 憑 藉 一 些 殘 缺 的 記 憶 和 過 去 斷 斷 續 續 對 日 常 生 活 的 書 寫 紀 錄, 嘗 試 著 為 這 個 階 段 的 旅 程 做 個 整 理 與 交 代 如 我 在 參 加 所 上 畢 典 時 的 發 言, 從 未 想 過 還 有 機 會 在 完 成 論 文 的 課 業 後, 來 書 寫 這 樣 形 式 的 謝 / 歉 誌, 因 為 曾 是 那 樣 的 在 大 學 階 段 初 受 啟 蒙, 開 始 對 知 識 和 研 究 滿 懷 熱 忱 與 憧 憬 的 初 生 之 犢, 卻 在 那 年 大 三 升 大 四 的 暑 假 前 夕, 被 深 深 的 捲 入 了 學 院 裡 那 場 慘 烈 不 堪 的 政 治 惡 鬥, 而 帶 著 創 傷, 苦 痛 與 失 望 的 我, 在 隔 年 初 春 研 所 考 試 報 名 的 那 刻, 偷 偷 的 倉 皇 的 選 擇 逃 離 了 滋 養 我 啟 蒙 與 成 長, 及 原 先 期 盼 投 身 的 政 治 學 領 域 在 陷 入 絕 境 的 轉 折 時, 雖 仍 對 未 來 抱 著 一 些 期 待, 然 在 進 城 不 久 後, 很 快 直 面 的 卻 是 學 院 環 境 裡 另 一 面 向 的 腐 壞 與 衰 敗, 不 再 知 道 為 何 而 走, 往 哪 裡 走 的 我, 曾 想 過 再 次 倉 皇 的 永 遠 的 逃 離 這 個 率 眾 吃 人 並 且 令 人 作 嘔 的 結 構, 然 而 這 樣 脆 弱 而 不 成 熟 的 我, 最 終 能 走 完 這 段 旅 程, 我 必 須 深 深 的 感 謝 從 大 學 到 碩 班 階 段, 引 領 與 陪 伴 著 我 走 出 走 過 與 走 完 這 段 旅 程 的 長 輩 老 師 與 朋 友 們, 謝 謝 你 們 所 帶 給 我 在 知 識 和 生 命 上 的 滋 養 啟 發 和 救 贖 大 學 時 代 是 我 初 受 啟 蒙, 形 成 主 體 雛 形 的 重 要 階 段, 雖 曾 在 最 後 遭 逢 惡 鬥 而 被 迫 倉 皇 逃 離, 但 在 多 年 後 穿 越 這 場 風 暴, 仍 得 感 謝 那 段 不 平 凡 不 平 靜 且 不 太 正 常 的 經 歷, 及 那 個 因 善 惡 價 值 和 立 場 的 極 端 對 立 爾 後 內 爆, 而 在 記 憶 裡 逐 漸 模 糊 不 清 的 山 城 埔 里, 所 曾 帶 給 我 的 啟 發 與 滋 養, 並 同 時 作 為 坦 誠 面 對 現 實 與 未 來 的 一 個 契 機 感 謝 導 師 趙 達 瑜 老 師, 老 師 對 教 學 與 研 究 表 現 出 率 真 而 質 樸 的 熱 忱 和 努 力, 及 對 曾 教 導 過 學 生 付 出 無 私 與 真 誠 的 關 懷, 匆 匆 的 在 學 院 裡 走 過 這 一 遭 後 回 想, 益 發 感 覺 老 師 存 在 學 院 裡 的 珍 貴 與 意 義 ; 與 吳 得 源 老 師 雖 在 大 學 時 代 互 動 有 限, 但 在 我 們 各 自 來 到 臺 北 後, 在 那 個 剛 遭 逢 創 傷 而 備 受 煎 熬 的 階 段, 阿 源 老 師 不 時 主 動 的 關 懷 和 開 導, 是 當 時 能 走 出 困 境 的 一 個 重 要 助 力 ; 黃 鉦 堤 老 師 那 些 妙 語 如 珠, 總 是 帶 著 他 對 於 人 生 的 深 層 哲 思 與 反 省, 是 搜 尋 與 註 解 大 學 時 代 那 些 喜 怒 哀 樂 片 段 的 重 要 關 鍵 詞, 而 與 小 黃 老 師 曾 共 同 被 捲 入 那 場 風 暴 核 心 的 經 歷, 及 這 段 可 貴 的 亦 師 亦 友 關 係, 則 給 了 我 們 一 個 機 會, 將 那 些 彼 此 不 知 對 誰 不 知 1

7 從 而 說 起 的 心 裡 話, 找 到 了 一 個 訴 說 的 對 象 與 出 口 ; 董 娟 娟 老 師 是 我 所 看 過 最 堅 強 而 令 我 打 從 心 裡 佩 服 的 人, 我 永 遠 不 會 忘 記 您 艱 困 的 走 過 那 場 風 暴 時 的 巨 大 身 影, 及 在 大 學 畢 業 時 贈 予 那 段 讓 我 深 受 啟 發 且 終 身 受 用 的 話 大 學 時 代 曾 有 過 青 澀 而 瘋 狂 的 回 憶 片 段, 皆 因 有 鄧 琬 玲 陳 盈 秀 林 俞 君 施 莞 臻 魏 于 軒 林 信 行 余 偉 立 江 政 哲 巫 俊 清 劉 勇 男 黃 宇 松 許 家 鴻 等 朋 友, 而 顯 得 真 實 而 美 好 然 那 場 鬥 爭 的 風 暴 帶 給 我 的 嚴 重 創 傷, 遠 不 僅 止 於 對 知 識 上 渴 求 的 慾 望, 同 時 也 造 成 與 大 學 朋 友 間 深 刻 情 誼, 至 今 無 法 抹 滅 與 修 補 的 傷 害 記 得 多 年 後 終 能 與 信 行 和 宇 松 說 起 這 段 不 堪 回 首 的 往 事 時, 心 裡 對 大 四 那 年 因 身 陷 風 暴, 所 造 成 自 身 狂 亂 而 無 法 自 主 的 狀 態, 對 這 些 朋 友 們 造 成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傷 害, 感 到 無 比 懊 悔 與 遺 憾 而 多 年 後 往 事 重 提, 並 非 想 藉 此 合 理 化 當 時 諸 多 錯 誤 荒 唐 的 行 為, 而 真 正 想 說 的 是, 當 時 並 非 是 不 想 與 不 願 訴 說, 而 是 自 己 還 無 能 為 力 的 無 法 處 理 和 面 對 當 時 接 踵 而 來 的 種 種 不 堪 的 衝 擊 與 創 傷, 雖 說 現 下 說 來 可 能 已 於 事 無 補, 而 一 句 廉 價 的 道 歉 也 不 一 定 能 挽 回 什 麼, 但 我 仍 想 藉 此 機 會 向 這 些 好 友 們 表 達 我 最 誠 心 的 告 解 與 抱 歉 而 也 要 特 別 感 謝 在 那 段 我 人 生 至 今 最 低 潮 的 階 段, 琬 玲 莞 臻 宇 松 和 政 哲 等 人 的 關 心 和 陪 伴, 我 想 沒 有 你 們 那 時 總 是 主 動 的 聯 繫 和 關 懷, 現 在 我 就 無 法 在 此 向 你 們 衷 心 的 表 達 我 的 感 謝 與 抱 歉 在 城 鄉 所 的 碩 班 階 段, 是 由 選 擇 逃 離 政 治 學 場 域 後 的 一 連 串 意 外 串 成 的 故 事, 雖 說 初 來 乍 到 時 所 遭 遇 的 一 些 人 事 物, 曾 讓 自 己 再 次 對 學 院 感 到 失 望, 而 曾 想 過 是 否 就 此 離 開 這 個 環 境, 但 是 仍 慶 幸 並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老 師 們 和 這 個 階 段 所 遇 見 和 交 往 的 眾 位 師 友, 給 予 我 的 各 種 開 導 協 助 與 歷 練, 讓 我 能 夠 重 建 自 我, 並 變 得 更 為 堅 強 和 成 熟, 最 後 仍 得 以 艱 辛 的 走 完 了 這 段 漫 長 的 路 程 首 先 要 感 謝 劉 可 強 老 師, 雖 然 實 習 課 時 只 有 最 初 短 暫 給 老 師 指 導, 但 那 段 時 間 裡 卻 是 實 習 課 經 驗 裡 最 有 收 穫 和 火 花 的 美 好 時 光, 同 時 也 感 謝 老 劉 對 我 們 團 隊 在 進 行 戰 後 規 劃 史 研 究 的 肯 定, 不 只 接 受 了 我 們 自 行 籌 組 的 訪 談 計 劃, 另 外 也 在 最 近 開 始 共 同 籌 劃, 準 備 來 進 行 老 師 父 親 劉 永 楙 先 生 所 留 下 個 人 資 料 與 檔 案 的 整 理 和 開 放 計 劃 ; 其 次 則 要 感 謝 陳 育 貞 老 師, 雖 然 與 育 貞 姐 僅 有 過 一 次 共 同 參 與 地 方 智 慧 課 程 的 腦 力 激 盪 和 討 論 經 驗, 但 每 次 聽 到 育 貞 姐 不 論 是 慷 慨 激 昂, 又 或 者 是 帶 著 深 厚 情 感 的 演 講 時, 心 裡 總 像 是 有 些 遺 忘 的 記 憶 或 堅 持, 再 次 被 激 勵 再 次 被 喚 醒 的 感 覺 ; 跟 陳 亮 全 老 師 兩 次 深 刻 且 密 切 的 互 動, 先 是 來 自 於 參 與 老 師 和 林 峰 田 老 師 所 共 同 推 動 的 菲 律 賓 跨 國 社 區 規 劃 實 習, 老 師 們 不 顧 辛 勞 和 困 難 的 搭 建 起 與 菲 律 賓 跨 國 合 作 的 網 絡 平 臺, 讓 我 們 能 有 機 會 到 菲 律 賓 貧 民 窟 社 區 的 現 場, 進 行 長 時 間 的 駐 點 勘 查 與 社 區 規 劃, 我 想 對 曾 參 與 過 的 歷 屆 同 學 來 說, 都 會 是 非 常 震 撼 而 有 所 成 長 的 重 要 經 驗, 其 次 則 是 在 進 行 老 師 個 人 訪 談 時, 感 受 到 陳 老 師 平 時 不 太 多 言, 但 卻 終 其 一 生 投 入 社 區 營 造 與 防 災 規 劃 的 踏 實 努 力 ; 參 與 湯 志 傑 老 師 所 開 設 深 具 哲 思 與 洞 見 的 社 會 學 的 歷 史 研 究 課 程, 讓 我 對 歷 史 研 究 的 掌 握 與 重 要 性 有 更 深 刻 的 體 認, 也 很 感 謝 雖 然 後 來 疏 於 聯 繫, 但 每 2

8 次 偶 然 遇 見 時, 老 師 對 我 所 正 在 投 入 相 關 工 作 與 研 究 主 題, 總 是 不 吝 給 予 肯 定 ; 參 與 徐 進 鈺 老 師 開 設 幾 堂 專 題 討 論 課 的 經 驗 最 感 暢 快, 老 徐 總 是 以 同 樣 嚴 格 規 定 要 求 學 生 與 自 己, 並 打 破 師 生 界 限 與 隔 閡 的 直 來 直 往, 讓 討 論 課 能 夠 真 正 的 打 個 痛 快, 同 時 也 感 謝 老 徐 在 肯 定 我 們 自 主 進 行 城 鄉 所 資 深 教 師 訪 談 的 努 力 下, 承 擔 起 和 我 們 共 同 進 行 訪 談 錄 後 續 編 輯 與 出 版 的 繁 瑣 工 作 ; 特 別 要 感 謝 的 是 洪 啟 東 老 師, 在 碩 班 後 半 段 投 入 戰 後 規 劃 史 相 關 計 畫 的 籌 劃 與 推 行, 先 後 都 曾 得 到 阿 東 老 師 從 旁 的 牽 線 與 協 助, 老 師 不 計 虛 名 只 求 做 實 事 的 態 度, 令 人 印 象 深 刻 與 感 佩 ; 感 謝 我 的 另 一 位 指 導 老 師 江 瑞 祥 老 師, 雖 然 最 後 未 能 有 幸 在 老 師 的 指 導 下 完 成 這 本 作 品, 但 在 碩 班 階 段 的 學 習 過 程, 及 這 本 作 品 最 初 構 思 和 醞 釀 的 過 程 裡, 都 要 感 謝 老 師 一 路 費 心 費 時 的 陪 伴 與 指 導, 後 來 能 夠 對 於 學 術 工 作 重 新 燃 起 熱 情, 很 大 一 部 分 是 受 到 從 旁 看 見 老 師 盡 心 投 入 教 學 與 研 究 工 作 的 身 教 影 響 ; 最 後 要 感 謝 的 是 夏 鑄 九 老 師, 在 大 四 那 年 倉 皇 從 政 治 學 領 域 叛 逃, 在 茫 然 找 尋 下 個 歸 處 時, 除 了 考 慮 光 興 老 師 所 在 的 交 大 社 文 所, 另 則 就 是 因 偶 然 的 聽 到 老 夏 一 堂 講 述 當 代 知 識 份 子 的 社 會 責 任 的 演 講, 而 毅 然 的 將 城 鄉 所 做 為 了 另 一 個 選 擇 的 去 處, 雖 然 真 正 進 城 後, 與 老 夏 在 諸 多 議 題 與 問 題 上 有 過 些 程 度 不 一 的 衝 突 和 辯 論, 並 且 學 位 論 文 最 後 的 研 究 主 題 與 立 場, 是 和 老 夏 及 其 門 生 過 去 相 關 研 究 的 看 法 對 著 幹 的, 但 仍 是 感 謝 老 夏 在 無 意 間 將 我 引 入 了 這 道 門, 才 讓 我 有 機 會 在 這 個 毫 無 秩 序 充 滿 各 種 可 能 的 環 境 裡, 確 立 並 開 展 了 我 自 己 想 走 的 路 在 開 始 進 入 論 文 構 思 與 寫 作 的 階 段 裡, 曾 先 後 接 受 了 幾 位 本 不 相 識 的 老 師, 在 過 程 裡 無 私 慷 慨 的 協 助 和 指 導, 虎 科 休 憩 系 的 陳 湘 琴 老 師 雖 與 我 至 今 未 曾 謀 面, 但 當 時 卻 僅 憑 我 一 封 向 其 索 取 論 文 檔 案 以 協 助 研 究 進 行 的 信 件, 便 將 其 過 去 研 究 經 合 會 都 市 計 劃 小 組 的 文 章 寄 給 我 參 考, 並 對 我 的 研 究 主 題 方 向 給 予 指 點 ; 論 文 寫 作 過 程 裡, 曾 在 蒐 集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時 遇 到 一 些 困 難 和 障 礙, 感 謝 中 研 院 近 史 所 沈 松 橋 老 師 協 助 排 除 相 關 問 題, 讓 我 得 以 順 利 取 得 一 些 重 要 的 資 料, 推 進 研 究 的 進 程 ; 最 後 要 特 別 感 謝 的 是 長 庚 人 文 的 曾 華 璧 老 師, 在 我 剛 開 始 進 行 戰 後 規 劃 史 研 究 與 訪 談 的 相 關 計 劃 時, 最 初 感 到 最 為 訝 異 而 困 難 的, 便 是 學 界 過 去 對 重 要 規 劃 技 術 官 僚 個 人 檔 案 與 訪 談 的 不 重 視 和 貧 乏, 從 網 頁 上 偶 然 搜 尋 到 華 璧 老 師 的 簡 歷, 看 到 老 師 極 富 遠 見 與 實 踐 力 的 早 在 1990 年 代 前 後, 便 開 展 了 一 系 列 戰 後 規 劃 與 環 衛 官 僚 的 口 述 訪 談 工 作, 而 當 時 自 己 大 膽 的 去 信 向 老 師 索 取 張 祖 璿 先 生 的 訪 談 稿, 不 但 獲 得 老 師 善 意 的 回 應 和 分 享, 後 來 陸 續 在 進 一 步 推 動 經 建 會 和 國 科 會 委 託 戰 後 規 劃 史 的 訪 談 與 典 藏 案 時, 也 一 路 受 到 華 璧 老 師 的 指 點 和 照 顧 碩 班 階 段 受 到 很 多 學 長 姐 的 照 顧, 而 最 要 感 謝 的 是 吳 欣 隆 學 長 與 咖 啡 相 識 相 熟 的 機 緣, 來 自 於 一 起 在 公 館 二 樓 小 角 落 的 抽 菸, 印 象 仍 深 刻 的 是 碩 一 時 在 修 習 老 王 的 規 劃 理 論 課 時, 常 凌 晨 在 二 樓 的 電 腦 教 室 看 讀 本 趕 作 業, 而 在 偶 而 走 到 角 落 抽 菸 時 遇 見 了 咖 啡, 藉 由 這 個 契 機 開 始 了 與 咖 啡 在 知 識 和 友 誼 上 的 交 往 在 升 上 碩 二 時, 自 己 本 曾 猶 疑 究 竟 是 否 仍 要 認 真 投 入 研 究 工 作, 亦 或 者 轉 向 社 會 運 動 與 規 劃 實 踐 的 參 與, 當 時 在 這 個 猶 疑 的 關 口, 是 咖 啡 以 其 過 往 豐 富 閱 歷 與 對 我 3

9 的 深 刻 認 識, 給 了 我 懇 切 而 精 闢 的 分 析, 讓 我 繼 續 走 上 了 研 究 這 條 不 歸 路, 而 後 來 能 鼓 起 勇 氣 找 小 瞿 老 師 作 為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咖 啡 也 是 重 要 的 幕 後 推 手, 至 今 我 仍 然 非 常 懷 念 碩 班 前 期 那 段 密 切 與 咖 啡 交 往 和 討 論 的 美 好 時 光 ; 其 次 要 感 謝 慕 思 勉 學 長, 雖 然 我 們 曾 籌 組 的 殖 民 城 市 讀 書 會 歷 時 不 長, 但 因 此 機 緣 所 建 立 的 情 感, 仍 讓 我 們 在 知 識 討 論 和 友 誼 上 能 一 直 互 相 扶 持 ; 劉 欣 蓉 學 姐 是 博 班 少 數 仍 關 注 與 投 入 戰 後 規 劃 史 研 究 的 人, 最 早 對 學 姐 有 深 刻 印 象 與 好 感, 是 來 自 曾 透 過 二 重 疏 洪 道 案 的 關 係, 短 暫 參 與 北 縣 景 觀 總 顧 問 案 的 討 論, 期 待 學 姐 的 博 論 很 快 有 進 一 步 的 發 展, 為 戰 後 住 宅 史 研 究 打 開 一 個 嶄 新 局 面 ; 雖 與 劉 昭 吟 學 姐 未 曾 有 過 太 多 機 會 互 動, 但 卻 就 是 很 談 得 來 的 那 種 朋 友, 總 有 種 一 見 如 故 的 感 覺, 不 論 之 後 是 繼 續 研 究 或 是 改 做 規 劃, 都 希 望 未 來 有 機 會 能 跟 學 姊 和 德 福 學 長 有 共 事 的 機 會, 想 來 就 令 人 感 到 興 奮 ; 在 碩 班 很 多 計 劃 所 舉 辦 聚 會 和 討 論 的 順 利 進 行, 都 是 多 虧 了 尋 俠 堂 提 供 了 很 好 的 環 境 餐 點 與 美 酒, 感 謝 堂 主 余 美 鳳 學 姐 和 蔡 嘉 銘 學 長 夫 婦 花 了 很 多 心 血, 費 心 經 營 了 這 麼 一 家 好 鋪 子 ; 另 外 要 感 謝 的 是 施 佩 吟 學 姐,Muscle 同 時 是 我 大 學 和 碩 班 的 學 姐, 在 大 四 那 年 茫 然 尋 找 歸 處, 最 後 選 定 希 望 在 城 鄉 所 落 腳 時,Muscle 並 未 因 為 我 們 在 大 學 時 代 幾 乎 不 認 識 的 緣 故 而 吝 於 協 助, 反 而 很 用 心 的 協 助 我 找 到 準 備 考 試 的 方 向, 並 在 我 通 過 筆 試 後, 費 心 的 協 助 我 與 胖 可 準 備 口 試 資 料 和 練 習, 我 想 我 們 兩 個 人 後 來 可 以 一 起 考 上,Muscle 實 在 是 幫 了 最 大 的 忙 ; 藍 逸 之 學 長 是 我 第 一 篇 會 議 論 文 發 表 的 評 論 人, 感 謝 他 當 時 不 但 並 未 嫌 棄 我 不 成 熟 的 研 究 構 想, 反 而 給 予 相 當 的 肯 定 和 指 導, 而 這 份 奇 妙 的 因 緣 也 一 直 維 繫 著 我 們 的 友 誼 ; 感 謝 黃 國 書 學 長 陳 虹 穎 學 姐 謝 明 達 學 長 和 老 友 陸 俊 傑, 謝 謝 四 位 花 了 不 少 時 間 閱 讀 我 的 論 文 口 試 稿, 並 從 不 同 面 向 提 出 了 重 要 的 補 充 和 提 問 在 開 始 投 入 碩 論 題 綱 研 究 時, 毫 無 經 驗 的 我 對 茫 茫 大 海 般 的 檔 案 資 料 實 在 摸 不 著 頭 緒, 感 謝 同 為 小 瞿 老 師 學 生 的 范 雅 鈞 學 姐 協 助 和 指 導, 讓 我 很 快 的 找 到 歷 史 與 檔 案 研 究 的 入 門, 開 啟 了 後 來 這 一 段 扎 實 而 漫 長 的 旅 程 ; 感 謝 小 瞿 老 師 的 助 理 孫 雅 瑄 小 姐, 在 諸 多 行 政 事 項 的 協 助 處 理, 並 對 老 師 與 我 們 在 從 事 的 研 究 給 予 肯 定 和 協 助 ; 多 虧 有 同 學 何 欣 潔 一 同 入 了 小 瞿 老 師 門 下, 一 者 是 讓 我 們 能 共 同 承 擔 彼 此 掩 護, 通 過 老 師 嚴 格 而 精 實 的 磨 練, 其 次 則 總 是 能 夠 透 過 小 吹 從 運 動 現 場 的 經 驗 與 觀 察, 讓 我 們 土 改 小 組 對 臺 灣 戰 後 農 村 與 土 地 問 題 有 更 為 深 刻 與 豐 富 的 理 解, 希 望 我 們 這 些 年 共 同 對 農 村 與 土 地 問 題 的 思 考, 很 快 就 能 夠 正 式 發 表, 嘗 試 打 開 一 些 對 話 和 討 論 的 空 間 ; 最 後 要 感 謝 同 為 老 王 和 小 江 老 師 門 下 的 彭 皓 炘 學 長 翁 慶 鐘 學 長 和 同 學 黃 博 那, 共 同 在 老 師 門 下 學 習 與 研 究 時 所 給 予 的 鼓 勵 和 協 助 在 碩 班 階 段 修 過 的 課 程 裡, 給 了 我 最 大 衝 擊 與 收 穫 的 經 驗, 是 修 習 了 菲 律 賓 的 跨 國 規 劃 實 習 課, 感 謝 小 組 的 夥 伴 李 佳 璇 林 懿 寒 林 榆 芝 吳 靜 怡 及 曾 琬 瑜 學 姐, 那 段 時 日 在 馬 尼 拉 河 岸 貧 民 窟 訪 調 與 規 劃 時 的 合 作 扶 持 ; 凌 宗 魁 是 同 學 裡 4

10 在 研 究 與 關 懷 最 相 近 者, 因 此 有 過 不 少 共 同 籌 劃 與 推 動 事 情 的 革 命 情 感, 期 盼 未 來 在 這 條 路 上 仍 有 機 會 與 宗 魁 共 同 切 磋 成 長 ; 許 博 任 長 期 投 入 基 層 社 會 運 動 的 堅 持 和 努 力 一 直 讓 我 敬 仰, 那 是 我 想 做 卻 做 不 到 的 事 情, 雖 然 阿 博 平 時 看 來 敦 厚 而 不 善 言 詞, 但 每 每 在 進 入 運 動 的 情 境 時, 總 能 從 其 言 談 與 行 動, 感 受 到 其 生 命 的 扎 實 厚 度 及 其 奉 獻 的 熱 情 ; 從 大 學 進 入 碩 班 的 期 間, 當 時 的 身 心 狀 況 都 還 處 於 低 潮, 作 為 在 各 種 課 程 與 生 活 上 保 持 密 切 互 動 的 李 佳 璇 給 了 我 重 要 的 指 引, 特 別 是 在 修 習 規 劃 實 習 課 的 過 程 裡, 阿 濟 適 時 的 扮 演 了 亦 師 亦 友 的 領 導 角 色, 帶 領 諸 多 夥 伴 們 進 入 田 野 實 做 的 情 境, 後 雖 因 合 作 計 劃 上 曾 與 阿 濟 有 過 誤 會 衝 突, 但 她 最 終 卻 能 大 度 而 不 計 前 嫌 的 原 諒 了 我, 修 補 與 維 繫 了 這 段 得 來 不 易 的 珍 貴 友 情 ; 于 欣 可 同 樣 是 引 我 入 城 的 貴 人 之 一, 作 為 老 友 的 我 們 在 此 期 間 曾 發 生 過 不 少 衝 突 與 分 合, 然 我 想 正 是 因 為 是 至 交 好 友 的 關 係, 才 能 有 過 這 樣 坦 誠 而 針 鋒 相 對 所 產 生 的 諸 多 不 愉 快, 希 望 這 些 過 程 都 能 讓 我 們 更 勇 敢 的 直 面 彼 此 的 問 題, 並 嘗 試 處 理 與 改 變 ; 最 後 要 對 曾 經 的 好 友 郭 俞 廷 道 歉, 很 抱 歉 當 時 因 在 一 起 工 作 而 發 生 問 題 與 衝 突 時, 對 妳 做 了 不 少 過 份 與 錯 誤 的 事 情, 不 敢 奢 求 原 諒, 只 希 望 能 藉 此 機 會 向 妳 表 達 我 的 歉 意 感 謝 最 老 的 好 朋 友 柯 鈞 瀚, 跟 從 小 一 起 長 大 的 老 柯, 雖 在 大 學 後 就 分 隔 兩 地, 但 每 隔 一 陣 子 總 是 不 忘 相 約 見 面, 敘 舊 吐 苦 水 與 彼 此 打 氣, 希 望 這 份 友 誼 能 繼 續 維 繫 下 去 ; 感 謝 在 參 與 圖 書 採 購 案 時 所 認 識 的 臺 大 圖 書 館 員 張 育 銘, 身 為 同 輩 的 育 銘 做 事 有 方 向 並 且 積 極 認 真, 在 圖 書 採 購 案 執 行 的 過 程, 多 虧 育 銘 協 助 才 得 以 順 利 結 案, 而 後 來 在 論 文 研 究 資 料 的 蒐 集 與 調 閱 時, 育 銘 也 是 一 樣 的 熱 心 協 助, 運 用 他 的 圖 資 專 業 及 其 人 脈 幫 了 我 很 大 的 忙 ; 感 謝 室 友 湯 馬 士 為 我 帶 來 了 胖 貓 飯 糰, 讓 飯 糰 陪 伴 與 填 補 了 那 段 孤 獨 與 寂 寞 的 研 究 與 寫 作 過 程, 並 讓 我 開 始 認 識 接 受 與 喜 愛 上 貓, 進 而 成 為 貓 奴 隸 的 一 員 ; 感 謝 互 助 營 造 的 張 舜 忠 經 理 在 專 書 寫 作 時 的 協 助, 張 經 理 擔 負 了 推 動 臺 灣 營 造 業 百 年 史 專 書 的 撰 寫 編 輯 與 出 版 的 各 類 工 作, 多 虧 張 經 理 的 構 思 和 付 出, 才 讓 我 們 有 參 與 此 計 劃 的 機 會 ; 在 參 於 營 造 業 史 專 書 撰 寫 時, 則 也 很 感 謝 成 大 都 計 系 葉 如 萍 老 師 的 指 導 碩 班 階 段 除 了 諸 位 老 師 和 朋 友 外, 在 研 究 所 生 活 的 過 程 裡 還 有 不 少 特 別 的 人 支 持, 才 得 以 順 利 度 過 這 個 階 段, 並 完 成 相 關 工 作 感 謝 笠 園 麵 食 館 的 阿 姨 叔 叔 與 店 狗 麵 條, 他 們 全 年 無 休 的 堅 持 著 做 健 康 美 味 的 麵 食, 像 是 家 人 般 的 照 顧 了 我 在 碩 班 時 期 的 飲 食 健 康, 並 成 為 了 我 精 神 上 的 重 要 支 持 ; 計 劃 案 與 研 究 進 行 過 程 裡, 冠 宇 影 印 店 的 老 闆 老 闆 娘 和 小 哥 提 供 了 最 關 鍵 的 專 業 協 助, 即 便 常 常 趕 著 影 印 大 量 的 資 料 或 報 告, 冠 宇 影 印 店 總 是 能 夠 使 命 必 達 的 在 期 限 內 提 供 最 高 品 質 的 影 印 服 務 ; 感 謝 所 辦 助 理 淑 貴 秀 妹 與 何 技 士, 在 這 些 年 有 關 計 劃 案 與 課 務 行 政 事 項 上 的 大 力 協 助 先 後 由 都 計 學 會 與 經 建 會 所 支 持 的 經 合 會 都 市 計 劃 小 組 研 究 與 訪 談 案, 是 開 啟 碩 班 後 半 段 推 動 一 系 列 戰 後 規 劃 史 研 究 的 重 要 起 點 感 謝 曾 為 都 計 小 組 成 5

11 員, 而 後 一 生 奉 獻 於 經 建 會 都 住 處 的 王 雪 玉 女 士, 感 謝 雪 玉 姐 在 退 休 後, 並 非 是 兩 袖 清 風 的 遊 山 玩 水, 而 是 隨 即 將 保 存 整 理 與 研 究 這 段 她 曾 深 深 參 與 其 中 的 歷 史, 做 為 其 在 退 休 後 的 重 要 職 責, 而 開 始 積 極 向 各 單 位 爭 取 經 費 與 資 源, 並 不 辭 辛 勞 的 聯 繫 曾 參 與 過 相 關 工 作 的 產 官 學 界 人 士, 並 親 自 籌 劃 和 參 與 每 一 次 的 訪 談 與 座 談 會 工 作 ; 感 謝 博 班 的 徐 燕 興 學 長, 燕 興 雖 然 同 時 有 課 業 與 公 務 在 身, 卻 仍 在 不 支 領 薪 酬 的 情 況 下, 義 務 的 積 極 投 入 這 項 工 作, 並 從 他 自 己 長 期 在 政 府 規 劃 部 門 的 工 作 經 驗, 協 助 這 個 訪 談 與 研 究 工 作 的 深 化 ; 同 時 要 感 謝 在 這 個 訪 談 案 過 程 裡, 先 後 抽 空 接 受 訪 談 的 前 輩, 包 括 張 隆 盛 董 事 長 楊 重 信 老 師 李 瑞 麟 老 師 夏 正 鐘 處 長 樂 昌 洽 規 劃 師 林 益 厚 署 長 辛 晚 教 老 師 林 澤 田 院 長 林 將 財 委 員 陳 小 紅 老 師 曹 奮 平 總 經 理 蔡 勳 雄 主 委 陳 武 雄 老 師 林 子 瑜 規 劃 師 方 春 福 技 師 劉 玉 山 委 員 等 人 ; 很 可 惜 的 雖 就 此 案 成 果, 原 先 曾 規 劃 出 版 一 本 訪 談 錄 一 本 重 要 史 料 彙 編 ( 包 含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的 分 類 目 錄 ), 但 最 後 卻 在 某 些 人 事 因 素 下 無 疾 而 終, 誠 心 祈 盼 後 來 者 可 持 續 推 動 當 時 這 些 研 究 與 訪 談 成 果 的 正 式 出 版, 以 利 後 續 相 關 研 究 領 域 的 擴 展 與 深 化 ; 最 後 要 感 謝 與 紀 念 在 當 時 接 受 我 們 訪 談 後, 不 久 便 不 幸 因 病 離 開 人 世 的 姜 渝 生 老 師, 記 得 姜 老 師 的 那 次 訪 談 十 分 精 彩, 因 此 訪 談 完 的 當 晚 便 將 訪 稿 謄 錄 完 寄 送 給 老 師 參 考, 在 電 話 裡 感 受 到 老 師 興 奮 雀 躍 的 神 情, 及 對 後 生 小 輩 的 鼓 勵, 隔 周 後 老 師 曾 主 動 邀 約 碰 面 商 談 一 些 他 後 來 回 想 起 的 事 情, 並 表 示 希 望 自 己 再 做 些 功 課 後, 接 著 進 行 第 二 次 的 訪 談, 很 可 惜 第 二 次 的 訪 談 沒 能 進 行, 姜 老 師 便 患 病 離 世 還 記 得 在 病 榻 中 的 老 師 還 曾 透 過 小 江 老 師, 不 斷 向 我 們 轉 達 未 能 盡 快 協 助 修 訂 訪 稿 的 抱 歉, 雖 然 最 終 姜 老 師 仍 未 能 親 自 完 成 訪 稿 修 訂, 但 很 感 謝 與 感 佩 老 師 的 遺 孀 王 小 娥 老 師 及 其 親 近 的 學 生 擔 負 起 了 這 項 艱 難 的 工 作, 也 希 望 姜 老 師 在 天 上 最 終 看 到 這 份 訪 稿 已 完 成 修 訂 正 式 出 版, 能 夠 安 息 後 來 我 們 透 過 推 動 經 合 會 都 市 計 劃 小 組 案 的 執 行 經 驗 和 人 際 網 絡, 進 一 步 開 展 了 後 來 歷 時 長 達 三 年 的 省 府 時 期 都 計 史 料 臺 灣 戰 後 土 地 改 革 史 料 數 位 典 藏 與 資 料 庫 開 發 案 首 先 最 要 感 謝 的 是 臺 大 數 位 中 心 的 蔡 炯 明 博 士, 在 我 們 剛 開 始 決 定 投 入 相 關 檔 案 史 料 的 保 存 數 位 化 與 資 料 庫 開 發 的 工 作 時, 是 蔡 博 士 一 路 主 動 積 極 的 協 助 和 指 導, 才 引 領 我 們 進 入 數 位 典 藏 工 作 的 領 域, 並 協 助 我 們 積 極 擴 展 後 續 相 關 工 作 ; 感 謝 在 一 開 始 帶 領 我 們 進 入 營 建 署 中 辦 資 料 庫 的 營 建 署 同 仁, 細 心 向 我 們 介 紹 這 批 檔 案 資 料 的 歷 史 與 重 要 性, 並 感 謝 後 來 在 本 案 執 行 過 程 裡, 中 辦 姚 克 勛 科 長 盡 力 的 配 合 和 協 助 ; 感 謝 草 屯 的 李 銀 滄 夫 婦, 慨 然 的 租 借 一 棟 在 中 興 新 村 附 近 的 房 子, 作 為 團 隊 在 那 長 期 駐 點 工 作 的 棲 身 之 所, 使 我 們 免 於 奔 波 之 苦 ; 感 謝 阿 東 老 師 率 領 的 銘 傳 都 防 系 大 學 部 團 隊 同 學 在 前 期 重 要 工 作 進 行 過 程 的 共 同 努 力 ; 謝 謝 所 上 的 賴 仕 堯 老 師 和 陳 良 治 老 師 主 動 的 承 擔 起 未 來 省 府 都 計 資 料 庫 開 放 與 營 運 的 重 要 工 作 ; 感 謝 行 政 院 中 辦 的 施 威 全 副 執 行 長 Ours 的 彭 揚 凱 秘 書 長 中 興 景 觀 的 董 建 宏 老 6

12 師 逢 甲 都 計 的 劉 曜 華 老 師 等 人, 積 極 投 入 後 續 尚 待 處 理 的 龐 大 省 府 都 計 史 料 保 存 工 作 的 串 連 和 動 員 ; 土 改 數 典 案 的 幕 後 主 要 推 手 是 國 土 中 心 的 張 元 旭 前 董 事 長 及 華 昌 宜 老 師, 多 虧 兩 位 耗 費 心 力 與 地 政 界 檔 管 機 構 洽 商, 並 與 地 政 界 前 輩 蕭 錚 先 生 的 家 屬 積 極 遊 說, 最 後 才 得 以 促 成 這 一 批 有 關 於 臺 灣 戰 後 土 改 的 重 要 史 料, 及 蕭 錚 先 生 個 人 檔 案 與 日 記 的 保 存 與 數 位 化 工 作 感 謝 在 大 學 時 代, 從 遇 到 風 暴 後 的 低 潮, 一 路 相 互 扶 持 走 過 的 李 華 峻 楊 長 杰 和 蔡 佳 穎 夫 婦 林 聖 凱 王 振 諭 陳 秋 甫 詹 為 元 丘 偉 國 張 珈 健 等 學 長, 在 那 段 最 難 熬 的 時 光 裡, 謝 謝 你 們 的 陪 伴 與 照 料 ; 謝 謝 華 峻 在 那 段 幾 乎 是 眾 叛 親 離 無 語 問 蒼 天 的 日 子 裡 走 入 了 我 的 生 命, 並 一 直 扮 演 著 諍 友 的 角 色, 總 是 不 留 情 面 的 指 出 我 在 面 對 人 事 問 題 上 看 法 和 態 度 的 侷 限 ; 謝 謝 聖 凱 在 我 大 一 本 想 轉 學 回 到 臺 北, 並 轉 行 改 念 法 律 時, 推 薦 了 我 先 修 習 看 看 文 志 老 師 的 國 際 政 治 課 程, 讓 我 最 後 選 擇 了 留 在 暨 大 公 行, 爾 後 開 啟 了 這 份 機 緣 來 經 歷 這 段 不 平 凡 的 劫 數, 並 一 路 陪 伴 我 歷 劫 而 歸 ; 謝 謝 為 元, 你 雖 總 謙 稱 自 己 志 不 在 學 術, 但 是 在 我 撰 寫 論 文 過 程 裡 的 許 多 關 於 政 治 學 領 域 的 反 思, 卻 多 是 在 與 你 討 論 的 過 程 裡 萌 發 而 逐 漸 成 熟, 也 很 感 謝 你 總 是 從 自 己 生 活 與 感 情 世 界 的 豐 富 經 驗 和 反 省, 給 我 對 於 未 來 人 生 路 途 選 擇 的 開 導 ; 謝 謝 同 門 師 兄 珈 健, 從 大 學 到 碩 班 以 來 一 直 作 為 我 在 人 生 與 學 術 路 途 上 前 進 的 指 引 參 照, 也 很 感 謝 最 後 在 調 整 自 己 的 心 態 和 想 法, 重 新 找 到 一 個 方 式 面 對 文 志 老 師 時, 在 這 掙 扎 煎 熬 過 程 裡 你 的 幫 忙 協 助 碩 班 階 段 下 半 場 的 重 心 是 放 在 籌 劃 與 執 行 省 府 都 計 史 料 數 位 案 的 工 作 上, 多 虧 了 林 子 新 林 書 正 林 佳 禾 等 學 長, 先 後 加 入 並 共 同 組 成 了 這 個 精 實 而 夢 幻 的 團 隊, 感 謝 這 個 團 隊 的 夥 伴 們 一 路 互 相 扶 持 和 努 力, 我 們 才 能 在 缺 乏 各 項 人 力 財 源 支 持 的 艱 困 條 件 下, 總 算 是 好 不 容 易 的 完 成 了 這 個 重 要 的 工 作, 希 望 在 這 個 階 段 曾 共 同 付 出 過 的 努 力, 能 為 下 個 階 段 更 艱 鉅 的 工 作 奠 下 一 塊 基 石 ; 在 碩 班 下 半 場 投 入 實 務 工 作 和 研 究 寫 作 的 過 程 裡, 交 往 合 作 最 為 密 切, 並 因 此 建 立 深 厚 情 感, 而 在 同 輩 裡 做 為 重 要 的 共 同 研 究 者, 持 續 和 我 討 論 這 份 不 成 熟 的 研 究 構 想 者, 我 最 要 感 謝 的 是 子 新 和 佳 禾, 謝 謝 他 們 兩 位 在 論 文 雛 形 發 軔 階 段 便 和 我 不 斷 進 行 深 入 的 對 話 和 討 論, 並 在 我 開 始 進 行 寫 作 的 過 程 裡, 每 每 遇 到 寫 作 和 思 考 的 瓶 頸 時, 總 是 願 意 費 心 費 時 的 抽 空 開 導 我, 並 一 直 對 我 正 在 投 入 的 研 究 和 工 作 給 予 肯 定, 希 望 在 未 來 漫 長 的 研 究 與 工 作 生 涯 裡, 仍 有 機 會 與 子 新 和 佳 禾 結 伴 同 行 感 謝 參 加 我 的 提 綱 和 論 文 口 試 的 幾 位 口 試 委 員, 謝 謝 中 研 院 近 史 所 的 陳 永 發 老 師, 老 師 以 其 對 於 近 代 史 寬 廣 深 厚 的 歷 史 視 野 與 底 蘊, 給 予 這 份 不 成 熟 的 初 稿 懇 切 的 評 論 與 肯 定, 並 從 其 對 於 影 響 近 代 史 發 展 的 關 鍵 人 物 及 其 個 人 資 料 的 認 識 掌 握, 提 供 了 下 個 階 段 深 化 後 續 研 究 的 指 引 ; 感 謝 北 大 社 會 系 的 黃 樹 仁 老 師 和 北 大 地 政 系 的 李 承 嘉 老 師 作 為 前 輩 的 大 度 風 範, 不 因 後 生 小 輩 將 兩 位 老 師 過 去 的 重 要 研 究 作 為 批 評 對 象 為 忤, 還 細 心 閱 讀 了 這 份 不 成 熟 且 不 易 讀 的 初 稿, 並 分 別 提 出 精 闢 的 批 評 與 修 改 建 議, 希 望 自 己 未 來 的 研 究 能 與 兩 位 老 師 近 期 研 究 再 次 進 行 深 入 的 對 話 ; 雖 在 這 些 年 參 與 計 劃 後 的 因 緣 巧 合, 使 得 碩 論 最 後 的 研 究 主 題 已 與 7

13 早 先 的 提 綱 構 想 有 了 相 當 距 離, 但 仍 要 感 謝 中 研 院 社 會 所 的 章 英 華 老 師 及 長 期 致 力 於 日 殖 時 期 都 計 史 資 料 保 存 與 研 究 的 黃 武 達 老 師, 兩 位 在 提 綱 口 試 時 對 於 我 最 初 研 究 構 想 的 評 論 和 提 問, 將 會 是 我 在 下 個 階 段 繼 續 投 入 後 續 研 究 的 重 要 指 引 感 謝 陳 光 興 老 師, 與 光 興 老 師 的 初 次 交 會, 是 在 大 四 那 年 透 過 閱 讀 當 時 剛 出 版 的 去 帝 國, 當 時 幾 天 沒 日 沒 夜 的 將 這 本 書 看 完, 現 下 偶 爾 翻 閱, 仍 難 忘 懷 當 時 閱 讀 此 書 時 的 那 種 被 穿 透 感 與 激 動 興 奮 狀 態, 記 得 還 曾 為 此 在 那 年 慕 名 來 參 加 文 化 研 究 年 會, 並 與 光 興 老 師 對 此 書 有 過 短 暫 談 話 記 得 剛 入 研 所 的 隔 年 曾 參 加 一 場 臺 社 主 辦 的 會, 當 時 偶 然 的 坐 在 老 師 隔 壁, 自 己 卻 仍 莫 名 的 激 動 不 已, 而 老 師 當 時 僅 憑 過 去 一 面 之 緣, 仍 記 起 並 叫 出 我 名 字 時, 那 幅 景 象 和 對 話 至 今 仍 印 象 深 刻 雖 然 大 四 那 年 因 一 分 之 差, 未 能 考 進 交 大 社 文 所, 而 無 緣 成 為 老 師 的 學 生, 但 卻 是 光 興 老 師 的 書 和 鼓 勵, 讓 當 時 的 我 有 了 毅 然 離 開 政 治 學 領 域 的 勇 氣 感 謝 華 昌 宜 老 師, 記 得 最 常 聽 老 華 講 的 一 個 故 事, 是 說 他 常 上 完 一 學 期 的 課, 最 後 問 學 生 這 學 期 最 大 的 收 穫 是 什 麼, 學 生 們 的 回 答 竟 然 是 好 像 聽 得 懂 老 師 的 口 音 了! 現 在 回 頭 想 想 也 是 難 得 的 緣 分, 作 為 後 生 小 輩 的 我 竟 能 夠 很 快 的 聽 懂 老 華 的 口 音, 並 有 幸 在 這 下 半 場 跟 老 華 一 起 合 作 推 動 一 些 重 要 的 工 作, 並 建 立 了 忘 年 交 的 情 感 對 老 華 的 人 生 閱 歷 有 進 一 步 的 認 識 和 掌 握, 主 要 是 透 過 城 鄉 五 老 訪 談 專 書 計 劃 而 來 的, 自 己 事 後 的 評 斷 是 五 位 老 師 雖 都 各 擅 勝 場, 但 老 華 卻 是 其 中 獨 有 大 智 慧 和 大 視 野 者, 當 下 城 鄉 所 和 規 劃 專 業 所 面 臨 的 許 多 重 大 問 題, 老 華 早 在 十 多 年 前 便 已 明 確 提 出 警 示, 很 可 惜 因 眾 人 性 格 或 結 構 因 素 使 然, 這 些 問 題 並 未 曾 被 認 真 面 對, 期 盼 很 快 的 能 將 五 老 訪 談 專 書 進 行 編 輯 出 版, 一 方 面 是 完 成 我 們 應 盡 的 責 任, 再 者 則 是 為 這 段 歷 史 留 下 記 錄, 留 下 些 反 思 的 資 源 感 謝 王 鴻 楷 老 師, 第 一 次 跟 老 王 見 面 的 場 景 是 在 碩 班 入 學 面 試, 已 不 記 得 當 時 為 了 什 麼 問 題, 兩 個 人 竟 在 面 試 場 合 展 開 激 烈 的 辯 論 ( 據 在 我 之 後 面 試 的 同 學 所 言, 我 的 口 試 時 間 將 近 是 別 人 的 三 倍 ), 當 時 總 以 為 跟 面 試 官 大 吵 一 架, 大 概 不 會 被 錄 取 了, 記 得 面 試 完 回 去 暨 大 時 已 開 始 準 備 重 考 的 事 宜 很 感 謝 老 王 的 大 度 風 範, 最 後 我 還 是 順 利 錄 取 了 城 鄉 所, 更 沒 想 到 的 是, 這 位 不 打 不 相 識 的 面 試 官, 最 後 竟 成 了 我 的 指 導 老 師 碩 班 階 段 所 從 事 一 系 列 戰 後 規 劃 史 的 資 料 保 存 與 研 究 工 作, 都 與 老 王 默 默 在 幕 後 的 支 持 和 聯 繫 有 關, 謝 謝 老 王 一 開 始 幫 忙 聯 繫 阿 東 老 師, 讓 我 有 機 會 投 入 UHDC 研 訪 案, 並 在 我 們 經 調 查 發 現 大 批 省 府 都 計 史 料 的 情 況 岌 岌 可 危 時, 堅 持 著 希 望 所 方 和 我 們 團 隊 一 定 要 投 入 搶 救 保 存, 現 下 已 完 成 的 很 多 事 情, 在 當 時 我 們 這 些 小 朋 友 的 眼 裡, 都 是 難 以 想 像 能 夠 推 動 順 利 做 到 的, 多 虧 了 老 王 在 最 一 開 始 的 莫 名 堅 持, 及 在 過 程 裡 不 斷 從 旁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一 切 事 情 才 得 以 有 了 起 頭, 並 且 最 後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而 也 使 得 我 得 以 在 這 樣 豐 富 的 實 作 經 歷 和 檔 案 資 料 作 為 基 礎, 並 在 老 王 的 指 導 下 完 成 了 這 本 作 品 謝 謝 翁 松 燃 老 師, 感 謝 爺 爺 在 大 學 時 代 的 風 暴 當 口, 在 文 志 老 師 的 請 託 下, 因 著 一 詩 之 緣, 接 下 了 我 的 論 文 指 導 工 作, 在 那 場 風 暴 及 其 過 後 所 領 略 的 許 8

14 多 人 生 道 理 與 處 事 原 則 都 是 在 與 爺 爺 這 些 年 的 相 處 過 程 裡 學 習 而 來 的, 雖 然 與 爺 爺 後 來 在 許 多 事 理 上 總 仍 有 不 同 的 思 路 與 分 歧, 但 他 卻 總 能 悉 心 聆 聽, 包 容 並 推 進 我 那 些 不 成 熟 的 思 考 記 得 大 四 報 考 研 所 前, 因 厭 惡 了 政 治 學 界 裡 醜 惡 赤 裸 的 鬥 爭, 而 想 要 轉 軌 換 到 其 他 領 域, 作 為 指 導 老 師 的 爺 爺 沒 有 責 備 和 反 對, 只 是 丟 了 些 深 層 的 問 題 讓 我 帶 回 去 思 考, 而 當 我 最 後 還 是 作 了 決 定 後, 他 只 是 淺 淺 的 笑 著 說, 相 信 我 過 去 的 努 力 和 累 積, 即 便 臨 時 轉 換 跑 道, 仍 然 會 被 看 見 的 這 對 當 時 心 裡 充 滿 茫 然 和 恐 懼 的 我, 是 一 股 不 可 或 缺 的 堅 定 而 溫 暖 的 力 量, 一 直 到 現 在, 每 當 面 臨 下 個 階 段 的 重 要 決 定 時, 回 去 跟 爺 爺 談 天, 瞭 解 他 的 看 法 及 談 完 後 的 反 思, 仍 然 是 我 思 索 未 來 的 重 要 參 照 謝 謝 瞿 宛 文 老 師, 很 難 想 像 若 是 當 時 沒 有 小 瞿 老 師 一 路 的 堅 持 支 持 和 陪 伴, 最 後 會 不 會 寫 就 這 樣 一 本 厚 實 的 論 文, 及 能 不 能 暫 時 性 的 完 成 這 個 不 成 熟 初 稿, 而 得 以 順 利 畢 業 謝 謝 小 瞿 老 師 在 我 最 初 研 究 構 想 分 成 兩 個 不 同 取 徑 ( 理 論 批 判 和 歷 史 研 究 ) 時, 帶 著 點 堅 持 並 伴 隨 著 支 持 的 帶 著 我 走 上 這 條 扎 實 而 艱 辛 的 歷 史 研 究 道 路, 我 想 碩 二 那 年 夏 天 我 們 在 市 長 官 邸 的 那 一 次 討 論, 實 際 上 是 為 接 下 來 的 數 年 合 作 的 實 務 與 研 究 工 作 定 下 了 基 調 和 方 向 回 首 過 去 這 些 年, 這 本 論 文 從 最 初 構 想 有 了 雛 形 到 最 後 生 產 完 成 的 階 段, 雖 說 小 瞿 老 師 名 義 上 是 指 導 老 師, 實 際 上 卻 是 這 本 論 文 的 共 同 研 究 者, 太 多 在 參 與 各 項 實 務 和 研 究 工 作 過 程 裡 的 討 論 和 反 省, 都 是 在 這 些 年 由 那 些 無 數 個 下 午 到 晚 上, 跟 小 瞿 老 師 在 研 究 室 密 集 而 深 入 的 討 論 過 程 裡 逐 漸 成 熟 成 形 的, 很 高 興 最 後 能 夠 跟 小 瞿 老 師 一 起 完 成 這 本 論 文, 並 透 過 這 個 漫 長 而 艱 辛 的 過 程, 建 立 了 深 厚 的 感 情 與 默 契, 希 望 未 來 不 論 是 到 了 哪 裡, 都 還 是 能 夠 做 為 老 師 的 學 生, 繼 續 共 同 的 投 入 這 些 過 程 極 其 艱 辛, 最 後 卻 也 不 見 得 會 獲 得 掌 聲 的 扎 根 奠 基 工 作 最 後 要 感 謝 我 的 啟 蒙 恩 師 李 文 志 老 師, 從 各 種 意 義 上 來 說, 若 是 大 學 時 代 不 曾 遇 見 過 老 師, 或 許 我 早 已 走 上 了 另 一 條 路, 也 就 絕 對 不 會 有 現 在 的 我 謝 謝 老 師 在 暨 大 公 行 任 教 時, 十 年 如 一 日 的 孤 獨 堅 守 在 國 際 關 係 領 域 崗 位 上 的 教 學 與 研 究, 吸 引 和 孕 化 了 一 屆 又 一 屆 投 入 政 治 學 領 域 的 學 生 們, 也 很 感 謝 老 師 在 那 個 我 還 不 成 熟 而 不 自 量 力, 想 找 老 師 指 導 論 文 時 所 給 我 的 震 撼 教 育, 雖 然 老 師 一 開 始 並 未 馬 上 接 受 我 入 門 下, 但 卻 以 下 面 這 一 首 詩 彥 儒 點 滴 成, 豪 氣 更 悠 揚 在 當 時 寄 託 了 對 我 深 深 的 期 許, 並 埋 下 了 往 後 數 年 更 深 更 複 雜 的 生 命 羈 絆 謝 謝 老 師 啟 蒙 了 我, 不 吝 給 我 各 種 挫 折, 總 是 丟 出 了 許 多 深 層 的 問 題 讓 我 反 思, 讓 我 能 開 始 對 於 知 識 產 生 了 興 趣, 並 從 此 處 找 到 自 己 與 社 會 的 可 能 連 結 然 而 很 不 幸 的, 因 為 老 師 身 處 於 那 場 鬥 爭 風 暴 的 中 心, 而 當 時 被 醜 惡 現 實 拉 扯 所 陷 入 困 頓 和 瘋 狂 的 狀 態, 從 而 引 發 我 們 對 於 現 實 情 況 不 同 的 回 應 與 處 理 方 式, 也 使 這 份 珍 貴 且 得 來 不 易 的 師 生 情 份 變 質 而 產 生 裂 痕, 雖 然 老 師 當 時 的 某 些 舉 動 和 言 語 對 我 造 成 的 創 傷, 傷 口 至 今 仍 然 未 能 完 全 癒 合, 但 這 個 深 深 陷 入 風 暴, 而 得 以 近 身 參 與 和 觀 察 的 經 驗, 也 讓 我 在 穿 越 這 場 風 雨 之 後, 除 了 對 於 這 個 過 程 裡 的 人 事 能 有 些 同 情 式 的 理 解 外, 也 對 於 人 生 為 何, 多 了 些 更 為 深 刻 的 反 省 9

15 然 而 心 裡 最 深 的 懊 悔, 是 當 事 過 境 遷 後, 您 委 婉 的 針 對 當 時 的 事 情 向 我 表 示 歉 意 時, 當 下 的 我 在 情 感 上 還 不 能 接 受, 在 態 度 上 還 找 不 到 面 對 的 方 式, 沒 想 到 隨 後 卻 得 面 對 您 的 溘 然 長 逝, 讓 我 們 再 也 沒 有 機 會 解 開 那 些 年 的 複 雜 糾 結, 來 修 補 這 段 珍 貴 的 情 誼, 也 再 沒 讓 我 有 機 會 向 您 說, 其 實 我 已 經 原 諒 您 了 我 想 有 些 遺 憾 會 一 輩 子 跟 著 我, 如 影 隨 形, 因 為 有 些 想 說 的 話, 一 直 到 最 後 的 最 後, 都 沒 能 對 您 說 出 口, 或 許 這 也 是 我 最 後 選 擇 以 這 樣 的 方 式 書 寫 和 反 省 這 些 年 經 歷 的 緣 由 和 動 力 謝 謝 您, 文 志 恩 師, 待 印 好 論 文 後, 讓 小 徒 再 帶 上 您 最 喜 愛 的 高 粱, 到 您 墳 前 舉 杯 對 飲, 將 這 本 不 成 熟 的 作 品 焚 燒 給 您, 好 好 說 說 這 些 年 來 的 故 事 謝 謝 我 大 學 時 代 的 女 友 怡 穎, 我 們 花 了 好 些 年 最 後 才 決 定 走 在 一 起, 雖 然 最 後 很 快 的 道 別 離, 儘 管 如 此, 仍 感 謝 妳 陪 伴 著 我 走 過 大 三 升 大 四 那 一 年 多, 人 生 歷 經 狂 風 暴 雨 的 階 段, 若 是 沒 有 了 妳 當 時 作 為 好 友 在 身 邊 的 守 護 和 陪 伴, 我 想 自 己 或 許 根 本 撐 不 過 那 段 時 日, 更 遑 論 能 夠 走 到 現 在 同 樣 的 也 很 感 謝 妳 在 大 四 那 年 的 最 後, 最 終 願 意 和 我 走 在 一 起, 讓 我 們 能 在 大 學 時 代 的 最 後 沒 有 留 下 遺 憾, 並 曾 經 一 起 創 造 與 擁 有 過 那 些 單 純 而 美 好 的 回 憶 即 便 我 們 沒 能 再 一 起 走, 與 妳 最 後 突 然 的 道 別, 仍 然 帶 給 我 許 多 傷 痛 和 成 長, 我 想 這 些 重 新 面 對 接 受 與 原 諒 的 過 程 對 我 們 的 人 生 都 是 個 重 要 的 學 習, 謝 謝 妳 曾 帶 給 我 的 傷 痛 與 美 好, 希 望 未 來 的 人 生 路 途 上, 我 們 仍 能 一 直 以 好 友 的 身 分, 彼 此 相 互 陪 伴 學 習 從 小 到 大 的 成 長 過 程 裡, 要 感 謝 一 直 守 候 在 身 邊 親 人 的 照 顧, 謝 謝 花 蓮 的 舅 舅 和 阿 姨 們 組 成 的 大 家 族, 從 小 到 大 的 照 顧, 也 很 感 謝 兒 時 在 外 婆 的 冰 果 室 一 同 嬉 鬧 成 長 的 兄 弟 姊 妹, 及 一 直 都 像 是 大 夥 的 另 一 位 母 親 的 小 阿 姨, 對 我 及 諸 位 兄 弟 姊 妹 的 照 顧 ; 大 學 時 代 到 了 山 城 埔 里 時, 最 要 感 謝 的 是 本 不 相 識 的 舅 公 舅 婆, 在 那 四 年 裡 無 私 的 細 心 照 料 和 情 感 的 支 持 我 想 自 己 作 為 學 生, 或 許 還 算 勉 強 及 格, 但 作 為 家 庭 的 一 份 子, 自 己 無 疑 是 失 職 的, 因 此 得 要 感 謝 我 的 家 人 們 一 直 以 來 的 縱 容 與 包 容 謝 謝 我 的 爸 爸 廖 義 成 先 生 和 媽 媽 黃 美 珠 女 士 提 供 了 我 一 個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成 長 與 學 習 環 境, 並 縱 容 我 總 是 自 私 的 選 擇 自 己 想 走 的 路 ; 謝 謝 我 的 兩 位 姊 姊 廖 家 華 和 廖 家 菱, 包 容 了 我 將 重 心 放 在 自 己 的 學 業 和 工 作 上, 而 無 私 的 承 擔 起 了 照 顧 家 庭 和 父 母 的 責 任, 謝 謝 我 的 家 人 們 一 直 以 來 在 背 後 的 支 持 感 謝 女 友 舒 涵 陪 我 走 過 碩 班 階 段 漫 長 的 下 半 場, 雖 然 我 們 很 晚 才 走 入 彼 此 的 生 命 裡, 但 卻 是 相 互 陪 伴 著 熬 過 了 這 個 階 段 所 經 歷 的 重 要 挑 戰, 未 來 的 人 生 路 途 依 然 充 滿 未 知 漫 長 而 艱 辛, 希 望 我 們 能 一 直 堅 定 著 結 伴 同 行 最 後 謹 將 這 本 作 品, 送 給 從 小 到 大 最 疼 愛 並 照 顧 我 的 阿 嬤 與 外 婆 2013 年 8 月 6 日 定 稿 於 萬 隆 貓 廬 10

16 章 節 目 錄 : 第 壹 章 導 論 1 第 貳 章 妥 協 的 改 革 -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政 策 與 農 地 所 有 權 的 現 代 化 4 第 一 節 行 政 院 限 田 政 策 的 計 劃 雛 型 5 ( 一 ) 採 行 計 口 授 田 的 改 革 綱 要 5 ( 二 ) 限 田 是 否 限 佃 的 爭 論 7 第 二 節 扶 植 自 耕 農 條 例 草 案 的 研 擬 - 日 本 土 改 考 察 與 辦 理 地 籍 總 歸 戶 9 ( 一 ) 日 本 土 改 考 察 的 影 響 9 ( 二 ) 辦 理 地 籍 總 歸 戶 的 意 涵 13 ( 三 ) 官 學 界 對 扶 植 自 耕 農 條 例 草 案 的 回 應 與 批 評 22 第 三 節 臨 時 省 議 會 建 議 案 : 捍 衛 本 省 地 主 階 層 利 益 的 總 動 員 28 ( 一 ) 全 省 性 的 政 治 動 員 : 地 主 階 層 對 省 府 草 案 的 抵 抗 28 ( 二 ) 強 勢 的 外 來 政 權 與 弱 體 化 的 地 主? 35 1 權 力 結 構 的 名 不 符 實 43 2 蔣 彭 政 治 衝 突 事 件 48 3 抵 抗 的 政 治 論 述 與 動 員 體 制 的 操 演 57 ( 三 ) 保 障 地 主 條 例 : 議 會 建 議 案 及 其 遭 受 的 輿 論 抨 擊 67 第 四 節 國 府 與 本 省 地 主 階 層 的 妥 協 73 ( 一 ) 在 政 治 號 召 與 利 益 妥 協 下 修 正 的 行 政 院 草 案 73 ( 二 ) 溫 和 改 革 或 維 持 穩 定 : 決 策 者 地 政 與 財 經 官 僚 的 路 線 分 化 79 ( 三 ) 以 徵 收 共 有 出 租 耕 地 為 核 心 的 行 政 院 草 案 88 ( 四 ) 全 國 性 立 法, 臺 灣 先 實 施 的 政 治 考 量 95 ( 五 ) 再 議 共 有 出 租 耕 地 全 面 強 制 徵 收 問 題 101 ( 六 ) 化 解 對 立 的 僵 局 : 總 裁 蔣 中 正 介 入 解 決 兩 院 爭 議 104 ( 七 ) 傳 統 農 村 地 主 階 層 的 轉 型 與 新 興 都 市 地 主 階 層 的 誕 生 112 I

17 1 對 臺 灣 傳 統 地 主 佃 農 制 度 的 有 限 衝 擊 城 鄉 發 展 架 構 下 的 產 權 制 度 變 遷 與 土 地 市 場 運 作 116 農 地 作 為 潛 在 的 都 市 建 設 用 地 : 傳 統 農 村 地 主 階 層 的 轉 型 116 農 村 自 耕 農 與 都 市 地 主 的 複 合 體 制 : 新 興 都 市 地 主 階 層 的 誕 生 121 小 結 : 國 家 - 社 會 關 係 的 重 構 與 農 地 所 有 權 現 代 化 的 制 度 性 影 響 128 第 參 章 臺 灣 戰 後 初 期 的 空 間 規 劃 組 織 與 都 市 土 地 問 題 131 第 一 節 國 府 的 大 陸 傳 承 與 規 劃 組 織 的 重 組 131 ( 一 ) 內 政 部 營 建 司 的 成 立 與 中 央 - 省 府 二 級 體 制 的 建 立 131 ( 二 ) 戰 後 初 期 規 劃 與 工 程 組 織 的 建 立 133 ( 三 ) 省 級 工 程 機 構 角 色 的 強 化 135 第 二 節 戰 後 初 期 省 府 公 共 工 程 部 門 推 動 的 規 劃 與 建 設 工 作 138 ( 一 ) 無 財 源 計 劃 之 肇 始 138 ( 二 ) 臺 灣 省 都 市 計 劃 規 則 草 案 : 外 省 籍 規 劃 官 僚 的 構 想 140 ( 三 ) 美 援 政 策 支 持 的 復 舊 與 基 礎 工 程 建 設 143 第 三 節 從 產 權 公 有 到 地 產 財 政 : 拋 售 公 有 房 地 產 與 宣 誓 性 的 改 革 145 ( 一 ) 戰 後 初 期 日 人 房 地 產 的 接 收 145 ( 二 ) 禁 止 日 產 非 法 移 轉 期 限 的 延 長 147 ( 三 ) 配 合 戰 時 財 政 需 要 下 的 公 有 房 地 產 賤 價 標 售 150 ( 四 )1950 年 代 初 期 高 層 決 策 者 對 都 市 土 地 問 題 的 看 法 157 ( 五 ) 以 徵 稅 為 核 心 的 臺 灣 省 都 市 土 地 改 革 辦 法 161 小 結 : 戰 爭 動 員 狀 態 下 的 基 礎 建 設 復 員 與 都 市 土 地 問 題 163 第 肆 章 潰 敗 的 改 革 -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及 城 鄉 土 地 雙 軌 制 的 建 立 165 第 一 節 從 理 想 宣 誓 到 改 革 潰 敗 - 都 市 土 地 改 革 條 例 草 案 的 研 擬 與 修 正 165 ( 一 ) 加 速 立 法 : 高 層 決 策 者 給 予 內 政 部 的 政 治 壓 力 165 ( 二 ) 必 須 保 衛 市 民 : 規 劃 官 僚 研 擬 的 都 市 土 地 改 革 條 例 草 案 171 ( 三 ) 謹 遵 國 父 遺 教 : 副 院 長 張 厲 生 主 導 的 保 守 修 正 案 178 II

18 第 二 節 累 退 式 修 法 : 黨 政 精 英 規 劃 官 僚 與 地 主 階 層 的 角 力 186 ( 一 ) 無 財 源 計 劃 之 雛 形 : 黨 政 精 英 的 修 正 建 議 186 ( 二 ) 回 應 農 地 變 更 為 市 地 趨 勢 : 規 劃 官 僚 的 進 階 改 革 方 案 191 ( 三 ) 徒 具 形 式 的 政 治 宣 誓 : 行 政 院 的 進 階 退 守 方 案 201 ( 四 ) 全 面 回 歸 土 地 法 的 呼 籲 : 議 會 建 議 案 的 徹 底 倒 退 207 第 三 節 實 施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草 案 的 立 法 爭 論 與 定 案 218 ( 一 ) 親 地 主 派 與 地 主 階 層 主 導 的 聯 審 修 正 案 218 ( 二 ) 親 地 主 派 與 改 革 派 在 立 法 院 會 的 最 後 攻 防 對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實 施 範 圍 劃 定 問 題 的 爭 論 四 套 地 價 問 題 的 爭 論 漲 價 歸 公 或 土 地 增 值 稅 的 名 實 之 爭 私 有 未 建 築 土 地 面 積 限 額 的 適 用 範 圍 與 額 度 243 小 結 : 改 革 潰 敗 的 結 構 性 解 釋 與 城 鄉 土 地 雙 軌 制 度 的 確 立 及 其 影 響 246 第 伍 章 結 論 264 附 錄 一 行 政 院 院 會 院 長 指 示 摘 鈔 土 地 改 革 部 份 共 十 條 270 附 錄 二 臺 灣 省 共 黨 對 三 七 五 減 租 之 看 法 與 破 壞 陰 謀 276 附 錄 三 設 計 考 核 委 員 會 舉 行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條 例 草 案 座 談 會 紀 要 281 附 錄 四 黃 少 谷 函 張 曉 峰 請 轉 立 法 委 員 同 志 支 持 耕 者 有 其 田 案 283 附 錄 五 關 於 都 市 計 劃 實 施 範 圍 內 免 徵 耕 地 審 訂 經 過 概 要 285 附 錄 六 實 施 都 市 土 地 改 革 條 例 草 案 ( 附 綜 合 說 明 暨 逐 條 說 明 ) 287 附 錄 七 行 政 院 會 實 施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草 案 審 查 報 告 313 附 錄 八 有 關 便 利 工 業 用 地 取 得 之 說 明 322 附 錄 九 顧 維 鈞 回 憶 錄 重 點 摘 錄 326 附 錄 十 臺 灣 戰 後 空 間 規 劃 史 料 - 省 府 時 期 數 位 典 藏 專 案 介 紹 329 參 考 文 獻 333 個 人 履 歷 表 357 III

19 圖 表 目 錄 : 表 2 1: 臺 灣 省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政 策 前 私 有 耕 地 所 有 權 人 自 耕 與 出 租 面 積 比 較 14 表 2 2:1951 年 5 月 地 政 局 草 案 預 定 徵 收 各 類 出 租 耕 地 面 積 比 例 16 表 2 3: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議 會 對 省 府 草 案 意 見 彙 錄 31 表 2 4: 吳 國 楨 初 上 任 時 所 任 命 的 省 府 委 員 與 廳 處 長 名 單 49 表 2 5: 行 政 院 審 查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條 例 草 案 階 段 之 日 程 表 74 表 2 6: 行 政 院 與 省 府 草 案 徵 收 耕 地 面 積 與 影 響 戶 數 之 對 照 表 89 表 2 7: 臺 灣 省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前, 私 有 共 有 出 租 耕 地 的 面 積 與 戶 數 統 計 表 92 表 2 8: 立 法 院 審 議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條 例 期 間 接 獲 陳 情 書 統 計 表 101 表 2 9: 臺 灣 省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前 後 個 人 私 有 自 耕 地 面 積 與 戶 數 之 比 較 122 表 2 10: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耕 地 面 積 變 化 表 126 表 3 1: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接 收 日 人 私 有 房 地 產 處 理 統 計 表 151 表 3 2: 臺 北 市 歷 年 來 一 般 地 價 之 實 質 地 價 表 152 表 3 3: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國 有 特 種 房 地 產 處 理 數 額 統 計 表 155 表 3 4: 臺 灣 省 國 有 特 種 財 產 前 後 期 各 類 項 目 處 理 收 入 表 156 表 4 1: 內 政 部 調 查 臺 灣 省 重 要 市 鎮 各 種 房 屋 平 均 建 設 用 地 面 積 統 計 表 173 表 4 2: 行 政 院 初 審 案 對 內 政 部 草 案 的 重 要 修 正 184 表 4 3: 內 政 部 與 省 府 籌 組 的 市 政 考 察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191 表 4 4: 從 行 政 院 初 審 案 到 行 政 院 草 案 的 修 正 重 點 201 表 4 5: 行 政 院 研 擬 與 審 議 實 施 都 市 土 地 改 革 條 例 草 案 日 程 表 204 表 4 6: 行 政 院 草 案 與 議 會 建 議 案 的 重 點 對 照 表 213 表 4 7: 立 法 院 審 議 實 施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草 案 日 程 表 223 表 4 8: 審 議 實 施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草 案 發 言 立 委 之 派 系 與 立 場 光 譜 249 表 4 9: 各 階 段 不 同 版 本 草 案 的 立 法 目 的 與 主 要 內 容 比 較 258 圖 2 1: 沈 時 可 等 人 赴 日 考 察 土 改 時 與 林 獻 堂 合 影 10 IV

20 圖 2 2: 湯 惠 蓀 撰 寫 地 籍 總 歸 戶 的 意 義 方 法 及 其 效 用 之 書 影 15 圖 2 3: 地 政 局 編 印 地 籍 總 歸 戶 須 知 工 作 手 冊, 由 沈 時 可 題 序 15 圖 2 4: 地 政 人 員 趕 辦 地 籍 總 歸 戶 作 業 工 作 17 圖 2 5: 地 政 局 繪 製 耕 者 有 其 田 政 策 實 施 程 序 圖 文 解 說 20 圖 2 6: 政 府 在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工 作 扮 演 所 有 權 與 補 償 金 移 轉 的 中 介 者 20 圖 2 7: 在 1952 年 7 月 刊 出 扶 植 自 耕 農 條 例 草 案 研 討 專 輯 24 圖 2 8: 同 年 8 月 續 刊 扶 植 自 耕 農 條 例 草 案 研 討 專 輯 第 二 輯 24 圖 2 9: 中 央 日 報 全 民 日 報 及 公 論 報 同 時 刊 載 蔣 與 彭 等 人 榮 任 新 職 的 廣 告 53 圖 2 10: 民 政 廳 長 楊 肇 嘉 陪 同 省 主 席 吳 國 楨 下 鄉 巡 視 61 圖 2 11: 蔣 中 正 在 中 改 會 責 成 限 田 政 策 必 須 如 期 實 施 的 新 聞 報 導 64 圖 2 12: 地 政 局 編 印 國 際 宣 傳 刊 物 對 於 國 共 兩 黨 土 改 之 比 較 100 圖 2 13: 自 由 中 國 土 改 與 共 匪 暴 力 土 改 的 對 照 漫 畫 100 圖 2 14: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條 例 最 後 於 立 院 通 過 法 案 之 影 像 111 圖 2 15: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條 例 立 法 後 的 願 景 宣 傳 廣 告 111 圖 2 16: 衝 擊 年 代 的 經 驗 : 臺 北 縣 地 主 與 土 地 改 革 書 影 127 圖 2 17: 佃 農 後 代 受 訪 者 表 示 : 農 村 真 正 富 裕 起 來, 是 後 來 工 業 發 展, 土 地 價 值 提 高, 賣 土 地 賺 了 錢 127 圖 4 1: 重 要 法 案 在 政 院 立 院 與 黨 系 統 三 者 間 的 處 理 程 序 圖 187 圖 4 2: 三 民 主 義 半 月 刊 出 版 的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專 號 193 圖 4 3: 臺 灣 農 地 政 策 受 害 人 協 會 刊 登 三 七 五 租 約 地 主 搶 救 自 己 財 產 的 廣 告 198 圖 4 4: 嚴 家 淦 將 行 政 院 草 案 印 發 臨 時 省 議 會 參 考 的 公 文 209 圖 4 5: 臺 灣 省 臨 時 省 議 會 對 於 實 施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草 案 意 見 書 212 圖 4 6: 楊 寶 琳 與 劉 明 朝 邀 約 臨 時 省 議 會 議 員 餐 敘, 交 換 對 實 施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草 案 之 意 見 219 圖 4 7: 臺 北 市 實 施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工 作 程 序 圖 解 236 V

21 第 壹 章 : 導 論 1950 年 前 後 大 陸 上 國 共 內 戰 的 情 勢 底 定, 國 府 幾 近 全 線 潰 敗, 隨 後 中 央 政 府 與 百 萬 軍 民 陸 續 迫 遷 來 臺, 倚 仗 臺 灣 海 峽 為 天 險, 隨 即 展 開 自 由 中 國 與 共 產 中 國 長 達 數 十 年 內 戰 延 長 的 隔 海 對 峙 戰 敗 迫 遷 來 臺 後 的 國 府 在 1950 年 代 苦 思 勵 精 圖 治, 全 面 從 事 黨 政 經 軍 各 項 的 組 織 與 事 務 改 革 工 作, 以 求 建 設 臺 灣, 作 為 反 攻 大 陸 的 最 後 基 地 總 統 蔣 中 正 在 1950 年 5 月 的 其 中 一 天 日 記 裡, 便 記 道 : 以 臺 灣 為 新 生 力 量, 建 立 臺 灣 為 三 民 主 義 實 行 之 模 範 省, 以 政 治 經 濟 的 成 果, 為 反 攻 大 陸 恢 復 民 國 之 基 本 武 器, 來 與 共 俄 鬥 爭, 以 建 立 民 有 民 治 民 享 的 新 中 國 ( 秦 孝 儀,2002: ) 而 當 時 國 府 所 推 動 的 各 項 政 經 改 革 措 施 裡, 土 地 改 革 是 其 中 同 時 兼 具 政 經 改 革 意 涵, 並 作 為 自 由 中 國 與 共 產 中 國 隔 海 進 行 現 代 中 國 領 導 與 發 展 路 線 競 爭 的 重 要 改 革 事 件, 因 此 在 當 時 國 府 對 內 對 外 的 政 治 宣 傳 都 具 有 重 要 而 關 鍵 的 歷 史 定 位 其 實 國 府 在 1950 年 代 初 期 推 動 的 土 地 改 革 工 作, 在 前 後 一 年 間 分 別 推 動 了 農 地 改 革 ( 耕 者 有 其 田 ) 與 市 地 改 革 (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 兩 項 重 要 的 改 革, 而 在 官 方 論 述 被 視 為 迅 速 且 成 功 推 動 的 農 地 改 革, 不 論 是 在 當 時 官 方 的 政 治 宣 傳, 或 是 後 來 長 期 官 方 論 述 的 歷 史 書 寫, 幾 乎 都 被 視 作 為 戰 敗 迫 遷 來 臺 的 國 府 在 臺 灣 初 步 站 穩 陣 腳, 勵 精 圖 治 進 行 改 革, 重 新 出 發 的 起 點 然 而 在 官 方 論 述 的 定 調 裡, 被 視 作 未 完 成 的 市 地 改 革, 之 後 在 官 方 對 1950 年 代 作 為 一 個 大 改 革 時 代 的 歷 史 書 寫 裡, 往 往 則 是 被 輕 描 淡 寫 帶 過, 甚 且 略 而 不 提 以 至 於 在 當 下 臺 灣 社 會 的 普 遍 認 知 裡, 當 我 們 談 起 1950 年 代 的 土 地 改 革 時, 一 般 大 眾 會 對 所 謂 的 三 七 五 減 租 公 地 放 領 耕 者 有 其 田 等 農 地 改 革 政 策 朗 朗 上 口, 然 而 卻 對 就 在 同 一 階 段 推 動 的 實 施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瞭 解 極 其 有 限, 從 而 1950 年 代 的 土 地 改 革 在 當 代 臺 灣 社 會 的 語 境 裡 幾 乎 成 為 農 地 改 革 的 同 義 詞 連 帶 的 在 官 方 論 述 的 歷 史 解 釋 裡, 一 般 會 將 當 時 能 夠 迅 速 且 成 功 推 動 農 地 改 革 的 原 因, 描 述 為 來 自 於 國 府 高 層 痛 定 思 痛 的 改 革 意 志 貫 徹, 並 獲 得 廣 大 農 民 階 層 的 擁 戴 支 持, 及 開 明 的 本 省 地 主 階 層 審 時 度 勢 下 的 全 力 配 合, 但 是 官 方 論 述 卻 無 法 對 在 同 一 階 段 推 動 而 未 完 成 的 市 地 改 革, 為 何 在 相 近 的 歷 史 情 境 與 改 革 條 件 下 卻 未 能 貫 徹 實 施, 提 出 一 套 自 圓 其 說 的 合 理 解 釋 在 1980 年 代 末 期 後, 因 長 期 以 來 的 威 權 統 治 體 制 逐 漸 鬆 動, 反 對 運 動 逐 漸 興 起 之 後, 開 始 有 大 量 的 反 對 論 述 對 過 往 官 方 論 述 所 建 構 1950 年 代 土 地 改 革 的 歷 史 敘 事 進 行 研 究 批 判 與 反 省 然 而 反 對 論 述 雖 企 圖 採 取 批 判 的 視 角 重 寫 1950 年 代 的 土 地 改 革 史, 但 卻 在 未 能 扎 實 的 透 過 一 手 資 料 與 檔 案 的 歷 史 研 究 基 礎, 因 此 只 能 高 度 承 襲 了 過 去 官 方 論 述 對 成 功 的 農 地 改 革 與 未 完 成 的 市 地 改 革 的 基 本 歷 史 敘 事 架 構 與 評 價, 而 僅 是 透 過 在 解 嚴 前 後 逐 漸 興 起 對 戰 後 國 府 1

22 政 權 性 質 的 通 說 假 定, 採 取 一 套 所 謂 強 國 家 與 弱 社 會 的 替 代 性 詮 釋 架 構, 來 重 新 解 釋 1950 年 代 國 府 推 動 土 地 改 革 的 成 因 與 敗 果 不 太 令 人 意 外 的 是 在 承 襲 官 方 論 述 對 土 地 改 革 的 基 本 敘 事 架 構 下, 反 對 論 述 基 本 上 也 將 重 寫 1950 年 代 土 地 改 革 史 的 焦 點 與 重 心 放 在 農 地 改 革 部 分, 他 們 強 調 國 府 在 大 陸 時 期 並 未 曾 真 正 想 推 動 農 地 改 革, 但 卻 在 1950 年 代 初 期 的 臺 灣 卻 亟 欲 盡 速 推 動 農 地 改 革, 背 後 主 因 來 自 於 這 個 外 來 政 權 要 確 立 其 在 這 個 最 後 基 地 的 統 治 基 礎, 而 其 背 後 也 隱 然 同 時 帶 有 打 擊 本 省 政 治 菁 英 與 地 主 階 層 的 目 的 而 這 個 外 來 政 權 之 所 以 能 夠 在 臺 灣 迅 速 且 成 功 的 推 動 農 地 改 革, 主 因 則 是 來 自 於 本 省 政 治 菁 英 與 地 主 階 層 在 先 前 經 歷 二 二 八 事 件 與 大 中 戶 餘 糧 收 購 的 雙 重 政 經 打 擊 下, 不 但 早 已 轉 趨 弱 體 化, 不 是 已 退 出 政 治 場 域, 就 是 畏 懼 對 公 共 政 策 事 務 表 態, 因 此 在 面 對 這 個 外 來 政 權 強 勢 主 導 推 動 下 的 農 地 改 革 只 能 被 迫 接 受, 反 對 論 述 在 採 取 強 國 家 與 弱 社 會 的 替 代 性 詮 釋 架 構 下, 對 農 地 改 革 的 結 果 影 響 部 分, 較 官 方 論 述 的 評 斷 更 往 前 走 了 一 大 步, 過 去 在 討 論 農 地 改 革 對 本 省 地 主 階 層 的 影 響 時, 官 方 論 述 往 往 僅 會 強 調 農 地 改 革 作 為 農 工 資 本 移 轉 的 正 面 效 果, 進 而 促 成 傳 統 的 農 村 地 主 階 層 往 現 代 工 商 資 本 家 轉 型, 然 而 在 反 對 論 述 的 評 斷 部 分, 由 於 他 們 透 過 採 取 強 國 家 與 弱 社 會 分 析 概 念 的 尖 銳 對 比, 因 此 在 對 農 地 改 革 的 結 果 評 價 上, 則 是 會 強 調 農 地 改 革 對 本 省 政 治 菁 英 與 地 主 階 層 產 生 再 一 次 的 瓦 解 性 打 擊 效 果, 並 進 而 促 成 傳 統 地 主 階 層 的 逐 步 瓦 解 部 分 市 地 改 革 的 研 究 者 也 跟 隨 反 對 論 述 對 於 農 地 改 革 的 翻 案 解 釋, 在 弔 詭 的 延 續 著 對 成 功 的 農 地 改 革 之 論 述 基 調 與 分 析 架 構, 便 純 粹 以 最 後 立 法 院 所 通 過 實 施 都 市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的 法 案 內 容 做 為 分 析 基 礎, 從 假 定 本 省 政 治 菁 英 與 地 主 階 層 的 政 治 權 力 提 升, 及 外 省 黨 政 菁 英 的 利 益 本 土 共 生 化 的 角 度, 進 一 步 開 展 對 這 場 失 敗 的 市 地 改 革 的 歷 史 推 斷 與 評 價 然 而 弔 詭 的 延 續 的 歷 史 詮 釋 架 構 卻 產 生 內 在 推 論 邏 輯 的 嚴 重 矛 盾, 因 為 若 如 反 對 論 述 評 價 農 地 改 革 的 結 果, 傳 統 地 主 階 層 在 推 動 農 地 改 革 前 本 已 趨 弱 體 化, 而 在 國 府 強 勢 推 動 農 地 改 革 後, 地 主 階 層 再 次 遭 逢 瓦 解 性 的 打 擊, 而 使 得 地 主 階 層 更 是 逐 漸 趨 於 崩 解 那 為 何 這 個 早 已 弱 體 化, 而 在 1953 年 只 能 被 迫 接 受 農 地 改 革 的 傳 統 地 主 階 層, 卻 竟 隨 即 可 在 1954 年 獲 得 政 治 權 力 的 大 幅 提 升, 並 有 能 力 迫 使 過 去 這 些 反 對 論 述 研 究 者 眼 中, 這 個 在 1950 年 代 擁 有 極 強 政 策 自 主 性 的 外 來 政 權 必 須 對 地 主 階 層 的 利 益 做 出 退 讓, 進 而 導 致 隔 年 市 地 改 革 的 失 敗? 筆 者 認 為 不 論 是 過 去 官 方 論 述 裡 一 直 無 法 解 釋 在 同 一 階 段 推 動 的 改 革, 為 何 農 地 改 革 能 夠 迅 速 獲 得 成 功, 而 市 地 改 革 卻 只 能 是 長 期 未 竟 的 改 革 志 業 ; 又 或 是 者 是 承 襲 官 方 論 述 對 農 地 與 市 地 改 革 的 基 本 敘 事 架 構 與 評 斷, 而 採 取 強 國 家 與 弱 社 會 替 代 性 詮 釋 架 構, 而 在 1990 年 代 後 逐 漸 成 為 主 流 的 反 對 論 述, 在 解 釋 農 地 與 市 地 改 革 成 敗 之 辨 時 所 產 生 的 內 在 矛 盾 主 因 皆 來 自 於 他 們 對 當 時 國 府 政 權 性 質 與 自 主 性 的 共 享 假 定, 亦 即 國 府 政 權 在 1950 年 代 初 期 推 動 各 項 改 革 2

23 時 具 有 相 當 高 的 自 主 性, 而 在 當 時 國 府 進 行 黨 務 改 造 運 動 後, 主 要 採 取 以 黨 領 政 方 式 來 強 勢 的 推 動 各 項 政 治 決 策 與 實 施, 然 而 當 他 們 採 取 這 個 基 本 假 定, 並 企 圖 藉 由 成 功 的 農 地 改 革 的 歷 史 事 件, 回 頭 證 成 這 個 假 定, 卻 在 面 對 隨 之 而 來 失 敗 的 市 地 改 革 時, 產 生 無 法 提 出 合 理 解 釋 的 困 境 與 矛 盾 因 此 本 文 的 研 究 目 的 與 發 問, 首 先 在 於 透 過 豐 富 一 手 檔 案 資 料 的 交 互 檢 證 與 運 用, 挑 戰 並 推 翻 過 去 官 方 與 反 對 論 述 所 共 享 的 那 套 關 於 成 功 的 農 地 改 革 與 失 敗 的 市 地 改 革 的 政 策 研 議 與 立 法 的 歷 史 敘 事 架 構 ; 其 次 則 是 透 過 筆 者 對 農 地 與 市 地 改 革 決 策 過 程 的 歷 史 敘 事 重 建, 重 新 理 解 與 掌 握 當 時 國 家 社 會 在 重 大 改 革 決 策 上 的 互 動 關 係, 以 挑 戰 過 去 官 方 與 反 對 論 述 共 享 對 於 1950 年 代 國 府 政 權 性 質 某 種 強 國 家 與 弱 社 會 的 概 念 假 定, 並 分 析 當 時 不 同 行 動 者 ( 高 層 決 策 者 技 術 官 僚 本 省 政 治 菁 英 與 地 主 階 層 等 ) 捍 衛 其 自 身 立 場 的 政 治 論 述 及 其 實 質 政 治 影 響 力, 及 他 們 在 政 治 決 策 結 構 裡 的 互 動 關 係 ; 最 後 則 是 透 過 重 新 掌 握 農 地 與 市 地 改 革 各 自 制 度 變 革 的 內 涵, 建 立 這 個 階 段 農 地 與 市 地 改 革 的 內 在 制 度 架 構 聯 繫, 提 出 城 鄉 土 地 雙 軌 制 度 的 分 析 視 角, 重 新 評 價 1950 年 代 的 土 地 制 度 改 革 對 臺 灣 戰 後 空 間 發 展 模 式 與 治 理 體 制 危 機 的 長 期 性 影 響 本 文 所 使 用 的 檔 案 史 料, 在 數 位 典 藏 資 料 部 分, 將 以 現 由 國 史 館 典 藏 並 已 開 放 使 用 的 陳 誠 副 總 統 檔 案 臺 灣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檔 案 為 主, 並 輔 以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所 藏 的 臺 灣 省 臨 時 省 議 會 檔 案 ; 而 在 當 時 農 地 與 市 地 改 革 法 案 的 審 議 與 討 論 資 料 運 用 部 分, 則 包 括 立 法 院 院 會 審 議 階 段 的 立 法 院 會 會 議 速 紀 錄 立 法 院 會 議 議 事 日 程 議 事 錄 立 法 院 公 報 等 三 類 官 方 刊 物 的 相 關 資 料, 臨 時 省 議 會 的 討 論 記 錄 部 分, 則 參 考 當 時 由 臨 時 省 議 會 根 據 歷 次 大 會 會 議 記 錄 所 彙 編 的 臺 灣 省 臨 時 省 議 會 大 會 專 輯 ; 有 關 當 時 國 民 黨 黨 務 系 統 的 相 關 討 論 記 錄, 除 了 參 酌 高 層 決 策 者 蔣 中 正 陳 誠 的 個 人 檔 案 日 記 與 回 憶 錄 外, 則 輔 以 當 時 中 央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編 輯 的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央 改 造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彙 編 中 國 國 民 黨 第 六 屆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彙 編 四 十 一 四 十 二 年 度 反 共 抗 俄 總 動 員 運 動 會 報 紀 錄 彙 編 等 三 套 會 議 記 錄 彙 編 官 方 出 版 刊 物 部 分, 則 包 括 當 時 直 接 參 與 或 協 助 推 動 的 相 關 官 方 機 構 ( 如 農 復 會 省 府 地 政 局 等 等 ), 在 1950 年 代 推 動 改 革 工 作 期 間 所 出 版 的 工 作 報 告 與 資 料 彙 編 ; 而 在 當 時 作 為 實 際 參 與 推 動 改 革 工 作 的 高 層 決 策 者 技 術 官 僚 與 本 省 政 治 菁 英 等 的 個 人 看 法 部 分, 則 是 輔 以 這 些 親 身 參 與 者 的 日 記 回 憶 錄 與 訪 談 記 錄 等 相 關 資 料, 其 中 比 較 重 要 的 包 括 後 來 由 秦 孝 儀 等 人 根 據 蔣 介 石 日 記 及 其 個 人 檔 案 所 彙 編 的 總 統 蔣 公 大 事 長 編 初 稿, 及 陳 誠 在 生 前 口 述, 在 近 年 由 國 史 館 重 新 編 輯 出 版 的 陳 誠 先 生 回 憶 錄 - 建 設 臺 灣, 最 後 則 是 包 括 當 時 作 為 本 省 地 主 階 層 指 標 性 人 物 的 林 獻 堂, 在 近 年 由 其 後 人 蒐 集 後 全 數 捐 贈, 交 由 中 研 院 臺 史 所 進 行 編 註 出 版 的 灌 園 先 生 日 記 ; 在 呈 現 與 分 析 不 同 改 革 方 案 之 間 的 論 爭 時, 除 了 參 考 前 述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外, 也 同 時 輔 以 當 時 相 關 參 與 者 在 幾 份 重 要 刊 物 ( 土 地 改 革 中 國 內 政 臺 灣 建 設 月 報 等 ) 所 發 表 的 相 關 文 章 作 為 參 考 3

24 第貳章 妥協的改革 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與農地所有權的現代化 在國府官方論述的歷史建構裡 1950 年代的農地改革因被視為戰後初期一 項重要且成功的政經改革措施 有其舉足輕重的歷史定位 而在官方論述裡指 出 國府之所以會積極在戰後初期想要迅速推動農地改革 主因是來自於要盡快 改善土地的分配與利用 以提高農民的生活水準 一方面促使農業獲得進一步發 展 另一方面使得傳統農村地主階層將資金轉向投入工業發展 並以 溫和 不 流血的農地改革 作為建設臺灣為三民主義模範省的重要改革基礎 循此作為與 共產中國暴力土地革命路線 的強烈對照 以便爭取廣大的中國農民階層與國 際輿論的政治支持 而在 1980 年代末期 因臺灣戰後長期以來的威權統治體制逐漸鬆動 反對 運動逐漸興起之後 開始有大量的反對論述對於過往官方論述所建構的農地改革 歷史敘事進行研究 批判與反省 這一個階段的反對論述基本上是在當時 強國 家 弱社會 的分析架構下 試圖挑戰與重寫過去官方版本的農地改革歷史敘述 但是筆者在本章將指出 這些反對論述其實並未能透過扎實的歷史研究 真 正有力且成功挑戰了過往官方論述所建構農地改革的基本史實 反而是選擇在隱 然接受官方論述關於成功推動農地改革的基本歷史敘述下 企圖在前述架構下以 所謂 國民黨外來政權 與 弱體化本省地主階層 的分析架構 僅在動機 能 力與結果影響等層面上 提出一套與官方論述不同的解釋版本 包括了這個 國 民黨外來政權 何以會想在臺灣實施農地改革 動機 又為何能夠迅速獲得成 功 能力 而這個 成功推行的農地改革 究竟對外來政權在臺灣的統治基礎 與本省政治菁英與地主階層產生何種影響 結果 本章將首度同時利用國史館 立法院與臨時省議會等相關機構所藏關於 實 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草案 研議與立法過程的一手檔案資料 並輔以當時各級官方 出版刊物與後來相關參與者的回憶錄與訪談資料 透過重建對於這場國府與 本 省政治菁英與地主階層妥協的農地改革 之政策研擬與決策角力的歷史敘述 分 析當時不同行動者與政治勢力 高層決策者 不同部門的技術官僚與本省地主階 層 在推動農地改革立法的立場分歧 及其在各個階段衝突與妥協的決策過程 以前述重建關於耕者有其田決策過程的歷史敘述做為基礎 筆者將試圖挑戰 與顛覆過去官方與反對論述在不同的詮釋架構下 卻共同建構一幅國府在戰後初 期 成功推動農地改革的歷史圖像 並指出過往官方與反對論述共同認為成功 的農地改革 過程並不順利 結果並沒有那麼成功 而僅不過是國府與本省地主 階層高度妥協下的修正版本 最後筆者將從 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變革與重分配 的角度 重新檢視這個妥協的農地改革對於 傳統地主佃農制度 的實際衝擊程 度 並透過採取 戰後城鄉空間發展架構下的產權制度變遷與土地市場運作 所 4

25 開展的歷史視野 另闢蹊徑的來重新理解農地改革對於臺灣戰後城鄉發展的長遠 影響 第一節 行政院 限田政策 的計劃雛型 國府在臺灣戰後初期推動農地改革的過程裡有兩股主導性的力量 其中一個 是在農地改革期間先後擔任省主席與行政院長的陳誠 他以作為國府當時僅次於 總統蔣中正的最高決策者的身分 因其個人的歷史經驗與政策認知之故 主動且 積極的在推動農地改革過程裡扮演主導性的角色 他並在蔣中正明確表態支持盡 快推動此政策的情況下 透過技術官僚的積極配合與協助 逐步在其任內推展農 地改革的相關工作 另一個主導性的力量便是來自於以農經和地政為主的技術官 僚群體 包括以主委蔣夢麟與土地組長湯惠蓀為首領導的農復會專家們 及在省 府地政局擔任局長的沈時可率領的地政技術官僚 他們多對於推動農地改革具有 積極態度與堅定意志 並透過以專業能力的基礎資料調查與政策方案評估 並輔 以人際網絡的動員與串連 協助最高決策者進行農地改革的政治決策與協商工 作 一 採行計口授田的改革綱要 在 1951 年初期 由行政院主導推動耕地減租條例立法 及省府主導推動公 有耕地放領的同時 國府高層即曾多次在國民黨中改會上 對貫徹耕者有其田政 策做出宣示 並一再催促省府盡快籌劃推動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準備工作 中央委 員會秘書處 並在 1951 年 4 月 19 日 中改會第 119 次會議的決議裡 初步決定推動 耕者有其田 的政策方針1 是 以移轉地主的私有出租耕地給予佃農與雇農 並透過給予地主適當的地價補償 一併促使其將土地資本移轉到工商業投資發展 藉以帶動國家的經濟發展 中央 委員會秘書處 同一時間行政院方面也已初步擬定了推動限田計劃 2 的時程與方案內容 當時預計最快在 1952 年中期完成地籍總歸戶工作與限田法 案的立法 並在 1952 年下半年開始正式推行限田政策 行政院在 1951 年 2 月便曾先指示內政部研擬限田條例草案呈報到院 中國 1 <湖北省政府委員會議主席指示摘鈔等 行政院院會院長指示摘鈔 土地改革部份共十條> 陳 誠副總統文物 國史館藏 典藏號 入藏登錄號 A 同一 時間 院長陳誠與省主席吳國楨也已針對減租後 接續推動扶植自耕農政策一案初步達成共識 陳誠在 1951 年 4 月 4 日的院會便說道 三七五減租考察團收穫極大 建議事項已紛轉各有關機 關分別辦理及研議 關於扶植自耕農一節 吳委員已表示對原則贊同 本席亦認為原則無問題 端在如何拿出好的辦法來實行 財政問題與技術問題均可獲得解決辦法 惟思想觀念問題最難解 決 對思想觀念不正確者 不易說服 只有在對國家 對人民有利益之大原則下 不計一切做下 去 訂出切實可行之具體方案來 以適應多數人民的願望 2 <臺灣省辦理公地放領地籍歸戶限田計畫工作概況> 陳誠副總統文物 國史館藏 典藏號 入藏登錄號 A 在這一份草擬於 1951 年的 地籍總歸戶與 限田工作計劃 裡 筆者註 該份報告並未註明擬定者與擬定時間 依據當時的組織職權猜想 應為農復會或地政局草擬 此草案除包含辦理地籍總歸戶與限田工作的時程規劃外 也已初步 設定此次辦理限田工作的徵收出租耕地面積預計要達二十萬甲 在徵收地價補償部分則是以現金 給付 土地實物債券與公營事業股票等三種 混合搭配的方式給付 5

26 內 政 月 刊 社,1951a: ), 國 府 高 層 在 黨 政 雙 方 皆 確 立 貫 徹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方 針 後, 隨 後 則 由 院 長 陳 誠 於 同 年 5 月 4 日 農 民 節 大 會, 表 揚 全 省 模 範 農 民 代 表 時, 藉 這 個 面 向 臺 灣 農 民 群 眾 的 重 要 場 合, 進 一 步 對 外 公 開 宣 示, 減 租 政 策 作 為 實 現 耕 者 有 其 田 的 初 步 工 作 已 見 初 步 成 效, 國 府 在 初 步 完 成 減 租 工 作 後, 接 著 將 推 動 限 田 政 策, 以 完 成 國 父 耕 者 有 其 田 的 革 命 理 想, 建 設 臺 灣 成 為 三 民 主 義 模 範 省 ( 中 央 社 訊,1951/02/05: 第 一 版 ) 同 月, 陳 誠 便 飭 令 省 府 從 速 研 擬 限 3 田 條 例 草 案, 並 指 示 行 政 院 幕 僚 單 位 就 限 田 政 策 問 題 進 行 研 議, 在 提 出 草 案 要 點 後, 轉 呈 省 府 當 局 做 為 研 擬 草 案 之 參 考 ( 何 舉 帆,1974:22-23) 陳 誠 接 著 在 1951 年 9 月 出 版 的 如 何 實 現 耕 者 有 其 田 一 書 裡, 發 表 他 與 其 幕 僚 在 同 年 6 月 共 商 研 擬 的 臺 灣 省 私 有 農 地 改 革 綱 要 初 稿 ( 以 下 簡 稱 改 革 綱 要 ) 這 個 代 表 行 政 院 版 構 想 的 改 革 綱 要 裡, 基 本 上 已 確 立 之 後 國 府 推 動 政 策 的 事 前 準 備 工 作 私 有 耕 地 的 限 制 面 積 與 移 轉 辦 法, 及 地 價 償 付 與 攤 還 的 方 式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改 革 綱 要 裡 所 研 擬 的 基 本 方 針, 與 後 來 施 行 的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條 例, 在 兩 項 原 則 上 有 重 要 的 歧 異, 就 是 對 私 有 出 租 耕 地 徵 收 後 的 分 配 方 式, 及 對 承 領 耕 地 是 否 採 取 嚴 格 管 制 其 使 用 的 限 制 1 耕 地 計 口 授 田 的 農 地 所 有 權 重 分 配 : 改 革 綱 要 裡 限 制 承 領 私 有 耕 地 最 高 面 積 標 準 是 以 業 佃 每 戶 的 家 戶 人 口 做 為 計 算 基 礎, 因 此 在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除 舉 辦 地 籍 總 歸 戶 外, 同 時 必 須 進 行 業 佃 家 戶 人 口 普 查, 便 於 以 此 做 為 耕 地 徵 收 與 放 領 時 的 參 考 基 準 意 即 改 革 綱 要 是 以 耕 地 計 口 授 田 的 方 式, 做 為 分 配 佃 農 家 戶 承 領 耕 地 面 積 的 計 算 基 礎, 不 只 是 限 制 地 主 所 能 保 留 的 耕 地 面 積 ( 限 田 ), 同 時 也 限 制 佃 ( 雇 ) 農 的 承 耕 面 積 ( 限 佃 ), 改 革 綱 要 便 明 確 規 定 當 大 佃 農 與 半 自 耕 農 承 領 超 出 計 口 承 領 的 耕 地 面 積 時, 得 由 政 府 代 為 將 向 地 主 徵 收 的 私 有 耕 地, 另 外 分 配 給 小 佃 農 與 雇 農 承 領 耕 作 ( 陳 誠,1951:73-76); 2 耕 地 農 有 農 用 狀 態 的 長 期 凍 結 : 改 革 綱 要 裡 規 定 佃 ( 雇 ) 農 在 第 一 年 攤 還 地 價 後, 雖 實 質 上 已 由 政 府 宣 布 其 取 得 耕 地 使 用 權 與 所 有 權, 但 暫 時 僅 能 取 得 耕 地 臨 時 承 買 執 照, 必 須 在 承 買 耕 地 全 部 地 價 繳 清 後, 才 能 憑 照 換 取 正 式 的 所 有 權 狀, 並 嚴 格 限 制 佃 ( 雇 ) 農 對 承 領 耕 地, 在 交 納 地 價 期 間, 除 合 法 繼 承 外, 非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十 年 內 不 得 轉 讓 佃 ( 雇 ) 農 若 在 十 年 內 非 法 轉 讓 遭 查 獲 者, 政 府 除 可 隨 時 撤 銷 其 承 買 耕 地 之 權 利, 除 將 耕 地 收 回, 另 行 配 售 其 3 據 何 舉 帆 後 來 對 參 與 1950 年 代 土 改 工 作 之 追 憶, 雖 然 土 地 政 策 在 中 央 方 面 主 要 是 由 內 政 部 地 政 司 掌 管, 但 在 陳 誠 擔 任 行 政 院 長 任 內, 土 地 政 策 凡 是 須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或 轉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立 法 的 法 規, 均 會 報 經 當 時 的 行 政 院 第 一 組 進 行 研 究 與 核 議 ( 何 舉 帆,1974:22-23) 此 外, 除 了 何 舉 帆 提 到 的 行 政 院 第 一 組, 做 為 陳 誠 在 土 地 政 策 研 議 上 重 要 的 直 屬 幕 僚 群 外, 在 陳 誠 出 任 院 長 前 後 所 成 立 直 屬 行 政 院 的 行 政 院 設 計 委 員 會, 在 當 時 也 廣 納 各 部 會 官 員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各 類 議 題 組 織 專 門 研 究 小 組, 其 中 便 分 別 設 立 土 地 與 市 政 兩 個 小 組, 廣 納 國 內 農 經 市 政 與 地 政 界 的 官 員 與 學 者 參 與, 針 對 國 府 的 土 地 政 策 研 擬 草 案 行 政 院 設 計 委 員 會 在 1954 年 底 之 後 便 改 制 為 光 復 大 陸 設 計 研 究 委 員 會 ( 薛 月 順,2005a: ; 行 政 院 設 計 委 員 會 秘 書 處,1954) 6

27 他佃 雇 農外 原佃 雇 農已繳納之地價也不予發還 附加以嚴厲的懲罰機 制 以便在扶植自耕農工作後的十年內 長期 強制凍結 耕地所有權的均質化 及其 農地農用 的使用狀態 陳誠 院長陳誠及其幕僚原提出的 改革綱要 所採取耕地 計口授田 與 農有 農用 辦法 不只針對地主可保留的耕地面積做出限制 限田 也針對臺灣省 當時在所謂 耕者多 耕地寡 的條件下 避免因為實施 限田不限佃 的限田 政策後 使得在過去臺灣農村社會承租耕地面積不均的既存租佃關係下 而將半 自耕農與大佃農 小佃農與雇農之間原本承租耕地分配不均的情況 透過消滅業 佃關係轉變成所有權直接移轉 予以 法制化的追認 可見行政院當時曾希望透過採取 限田 同時 限佃 的方案 避免過去承 租較多出租耕地的半自耕農與大佃農 在實施限田政策後反而可能成為 新興農 村地主階層 的不合理狀況 並對承領耕地農戶在地價繳清前的變更使用與移轉 行為 制訂嚴厲的懲罰機制 藉以有效的 長期凍結 耕地所有權分配與農地農 用的狀態 以確保實施限田政策的成果維持 相較於後來國府因未能同時辦理業佃家戶人口數調查 而在 實施耕者有其 田條例 裡並未限制現承耕佃農所能承領耕地面積 而是為求 迅速 和平且穩 定 的透過既存業佃關係的依據 直接在 業主 與 佃戶 間直接進行所有權 移轉 這個行政程序上的簡便方式 從而導致後來確實產生部分半自耕農與大佃 農透過承領大量耕地成為 新興農村地主 而也同時產生小佃農承領耕地面積 不足 與多數雇農無法承領到耕地的農戶階級再分化情況 及後來條例裡對承領 耕地於繳清地價後 允許移轉給他人作為自耕 工業與建築使用的規定 造成在 耕者有其田政策實施的同一年裡 隨即產生大量承領耕地變更與移轉為市地使用 的土地市場交易趨勢4 因此相對而言 1951 年行政院版的 改革綱要 顯然對佃 雇 農在承領 耕地面積與限制承領地使用和所有權狀態這兩點上 選擇採取比後來施行的條例 更為嚴密的限制與規範 以尋求達成耕地所有權徹底重分配的效果 並透過嚴格 的使用管制 推進農村社會關係與所有權分配的徹底改革 二 限田是否 限佃 的爭論 相對院長陳誠及其幕僚所草擬的 改革綱要 預計採取 耕地計口授田 的計算基礎 落實 限田同時也限佃 的政策方針 在 1951 年 2 月曾奉行政院 命令 先行針對實施限田政策進行研議的內政部地政司與地政局的技術官僚 卻 對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時 是否應一併限制佃農承領耕地面積 限佃 一項 有 4 此處所指出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裡 限田不限佃 與 承領耕地使用和移轉管理 的兩項 規範 在實施後對農戶階級分化與農地變更使用所產生的土地投機問題 筆者將在本章結論部分 進一步深入探討其所產生的影響 7

28 著與 改革綱要 截然不同的立場 其實大佃農與半自耕農在既存業佃關係下承租較多出租耕地所產生的問 題 早在推動減租階段就已成為爭議與辯論的焦點 當時部分參與減租工作的基 層地政技術官僚 省參議員與報社記者等 就曾分別對減租政策裡採取 限租不 限佃 立場 所產生大佃農與半自耕農在減租後獲得極高的作物收益分配利益 甚而使其生活條件超越一般弱勢小地主的問題 多次提出質疑 並曾提案要求國 府在繼續推動減租政策的同時 應嚴格限制佃農承租面積 以免使大佃農成為新 興農村地主階層 但當時負責減租研擬與推動工作的地政局 最後則是從 家戶人口數多寡 與 耕地等則優劣 的角度 否定了當時臺灣農村社會裡有所謂 大佃農爭議 的問題存在 從而迴避各界指出應設法解決 大佃農爭議 的呼求 而時任內政 部地政司長的劉岫青 便曾根據參與三七五減租考察團的經歷 在 1951 年 3 月 間發表專文 在回應推動耕地減租過程裡產生的問題時 嚴正否認推動減租後 有所謂 小地主困境 與 大佃農爭議 的問題產生 劉岫青甚至指出所謂 大佃農爭議 其實是本省地主階層惡意捏造 企圖 造成佃農間階級分化與對立的手段 做為破壞政府持續推動減租政策的有計劃性 陰謀 地主自己也覺得 想在三七五減租條例中 單單增加條款允許小地主收 回自耕 事實恐難辦到 於是提出限制大佃農的補充要求 大意是大佃農耕 種面積四 五甲 乃至於十餘甲水田 其生活之優裕已經遠超過地主 不能 謂非有失事理之平 對於此種大佃農 法律應限制其耕地之面積 其超過限 額之部分 應分別配租予小地主之佃農 而由小地主收回其自有之出租土地 如此高唱入雲之 限田 變成 限佃 新竹縣有一家耕種水田九甲之佃農 據說就是所謂標準 大佃農 經過實地訪問 其全家人口有三十六人之多 勞力尚有剩餘 如按人口計算耕地之數量 實與小佃農無何差別 所謂大佃 農事實上並不存在 是地主階層幻想出來的虛構 他們的企圖 是想使小佃 農向大佃農進攻 自己則置身事外 藉口自耕 收回土地 以破壞三七五減 租的貫徹 劉岫青 筆者注意到當時多位負責籌劃與執行減租政策的官員 學者5 對是否存在 大佃農爭議 的問題 從推動減租政策 到開始研議限田政策階段 多皆抱持 著否定的立場 劉岫青 董文琦 沈時可 蕭錚 內政部在 1951 年初接獲行政院指示研議限田辦法後 曾於 同年 3 月 6 日邀集學者 官員 針對減租後進一步的農地改革辦法舉行座談 當 5 包含當時負責籌劃與推動農地改革的行政院政務委員董文琦 地政司長劉岫青 地政局長沈時 可 及身兼臺灣土地銀行董事長與中國地政研究所長的蕭錚 8

29 時部分出席人員便認為限田政策 常被人誤解為要同時限制佃農承領耕地面積 限佃 實際上限田政策應該只限制不自任耕作的地主不應該占有過多耕地 而由政府出面將地主持有超額的出租耕地徵收 分配給佃農 藉以扶植佃農成為 自耕農 中國內政月刊社 1951a 劉岫青在研擬限田政策的初期 在 大佃農爭議 問題的立場 則是延續其 從參與耕地減租考察團時觀察所得的看法 在撰文討論限田政策時 他便認為以 當時臺灣佃農家戶人口數計算的承領耕地面積而言 基本上佃耕的型態還是屬於 小農經營的規模 因此若有人提出所謂 限田應同時限佃 的看法 純粹是從呼 應地主階層利益的立場出發 希望藉此挑動佃農間的衝突 阻擾限田政策的推動 6 劉岫青 1951d 而在接下來國府推動耕者有其田政策的過程裡 從各階段的草案研擬與審 議 一直到後來實施的過程裡 推動扶植自耕農政策的同時 是否限制大佃農與 半自耕承領的耕地面積 及出租耕地徵收放領後 弱勢小地主的生計是否受到嚴 重衝擊與如何處理的各種問題7 將會一再成為條例立法與實施過程的爭辯焦 點 接著在第二個階段 在省府研擬與臨時省議會討論 扶植自耕農條例草案 時 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裡的 小地主困境 與 大佃農爭議 的問題 將會再 一次成為各方勢力激烈角逐的議題戰場 第二節 扶植自耕農條例條例草案 的研擬 日本土改考察與辦理地籍總歸戶 一 日本土改考察的影響 農地改革在組織權則上 雖屬中央政府的權限 但從推動減租 公地放領到 實施耕者有其田的過程 省府地政局在研擬草案與執行督導的工作裡 都扮演極 為關鍵的角色 董中生 省府在奉行政院命令從速研擬限田方案 後 便委由地政局主導起草 扶植自耕農條例草案 與籌劃相關準備工作 地政 6 茲將劉岫青當時所著 論臺灣限田問題 裡 與大佃農爭議問題有關的段落節錄如下 臺灣 限田既屬急要之圖 但還有若干地主的應聲蟲 將限田問題轉移目標 以為減租以後小地主已 不似大佃農 主張限制大佃農之耕作面積 並令退還限外之佃耕地 交回小地主自耕 而完全 不解佃農的佃耕面積乃一農場經營的耕作面積 且事實上今日臺灣佃農耕作面積 由於整個農業 所追求的主要是為家庭生活得以維持 家族勞力得到出路 仍然囿於小農經營的規模 並無 大 佃農的存在 提出限佃的用意完 全在若干地主想借此挑動起佃農間的傾尬 阻擾減租限田 政策的循序漸進 而自己卻置身事外 收到漁翁得利的效果 其用心至為險惡 對此我們應該 特別提高警覺 劉岫青 1951d 不過劉岫青當時也曾指出 設定地主保留耕地面積 的標準時 應該將不同區域的地目與等則差異因素納入考量 7 <湖北省政府委員會議主席指示摘鈔等 行政院院會院長指示摘鈔 土地改革部份共十條> 陳 誠副總統文物 國史館藏 典藏號 入藏登錄號 A 陳誠 當時在行政院會裡 1951 年 2 月 也曾就減租後引起小地主困境的爭議 嚴正答覆本省地主階 層出身的政務委員蔡培火 表示他堅定支持減租政策推行的立場 蔡委員所提小地主生活保障 問題 實為一實際問題 可另行專案研究 惟研究此一問題時 須從大處觀察全般利害 不宜只 見局部利害 在一種有利全民之制度實行之初 自不免使某一部分人稍受影響 但不可冠以 大 地主 小地主 之名稱 以為藉口 倘某一部分之生活真成問題 政府自應另謀求補救之道 斷不宜以此牽涉到政策 9

30 局除了根據推動減租與公地放領的經驗與衍生的問題 作為研擬 扶植自耕農條 例草案 內容的參考 另外局長沈時可也在盟軍駐日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將軍的 邀請下8 向國府高層報請組織 日本土地改革考察團9 於 1952 年春天10 赴日 考察日本土改的執行過程與問題 張力耕 林獻堂 2012c 沈時可於日後追憶當時研擬扶植自耕農案工作時 曾表示赴日考察過程裡 他們盡其所能的希望直接訪談當地的地主與佃農11 以便實際瞭解日本推行土改 工作採取辦法的影響與問題 他們這次赴日考察土改成敗的經驗 確實也對後來 推動實施耕者有其田的準備與研擬 有直接的影響 沈時可 圖 2 1 地政局長沈時可與農復會土地組 副組長黃通等人赴日考察土改時 曾受邀與因病赴日 8 <盟軍總部麥克阿瑟將軍函復日本土地改革情形> 臺灣省政府地政處檔案 國史館藏 典藏 號 入藏登錄號 A 9 日本土改考察團是由當時主導研議與推動耕者有其田政策的相關機構人員參與 包含地政局長 沈時可 農復會土地組副組長黃通 臺灣土銀總經理陳勉修等三人 張力耕 沈時可在其所記述的 土地改革工作紀實 一文中 將赴日土改考察團的時間誤記為 1952 年冬天 筆者認為這與後來地政局與農復會參照其赴日考察土改經驗 負責研擬 扶植自耕農 條例草案 內容的先後時序不符 省府與農復會研擬草案是在 1952 年夏天 而根據林獻堂 1952 年日記所載 沈時可等約莫是在 1952 年 2 月中旬時抵達日本 然後經過兩個星期的實地考察後 於 3 月上旬結束考察回到臺灣 期間沈時可等人曾四次與本省籍大地主林獻堂碰面 就國府推動 耕者有其田政策 問題交換意見 林獻堂 2012c 沈時可曾表示赴日考察的過程裡 日方接待人員雖熱情接待引導 但對沈時可等人希望有機 會直接與地主 佃農訪問一事 則是多番阻撓 沈時可等乃於考察行程裡 多次藉機與可接觸到 之地主 佃農們進行訪談 以便實際瞭解日本政府推動土改時採行的各項做法 對於地主與佃農 等當事者所產生的影響與問題 沈時可 根據朱旭華研究 農復會土地組是 1949 年 6 月在大陸時期第一次改組時所成立的 最初名為 土地制度改革組 而後在 1950 年 2 月改組時 更名為 土地組 其後在 1952 年 2 月再次更 名為 土地改革組 之後在 1957 年 3 月再次改組時 與原先的農業經濟組合併 改組為 農業 10

31 的本省籍大地主林獻堂聚餐留影 資料來源 土地改革月刊 日本土改考察的經驗影響了後來地政局研擬 扶植自耕農條例草案 的四項 立法原則 1 佃戶承領耕地的優先順序 日本推行土改時 對徵收 農地 13的放領方 式 採取的是 農戶登記許可制度 因日本政府在推動土改前對土地狀況並未 再次進行詳細調查 因此後來常發生在同一塊 農地 上 同時來申請的農戶高 達七 八人之多 產生許多農戶競爭承領同一塊 農地 的問題發生 造成承領 農戶與辦理放領工作單位之困擾 因此後來地政局研擬的草案 在考量農戶承領 耕地問題時 為避免發生承領時的競爭與困擾 便將農戶承領耕地優先順序的原 則問題納入考量 規定以辦理地籍總歸戶後 既存租佃關係下的現耕佃農與雇農 為優先放領對象 土地改革月刊社編輯部 1952c 20 2 地主保留地的保留標準 日本推行土改時 對於全國地主所有土地 並 未有完整的統計資訊 因此對於在鄉地主保留地的部分 僅能採取分鄉統計的方 式進行 表面看起來合理 但實際上則發生兩項問題 其一是農地等則的問題 不同鄉地主保留相同面積之 農地 可能因為 農地 等則的差異 而造成實 質保留 農地 收益與價值的落差 其次則是以 鄉界 為硬性劃定標準 造成 許多地主無法保留居住所在地鄰近的 農地 造成許多地主的不滿與執行工作 的困擾 因此地政局在草擬條例時便將建立在鄉地主保留地的保留與選取標準納 入考量 規定以地目等則為計算保留地之換算基準 並且不強制以 鄉界 做為 保留地選取的標準 而是納入地主保留地與地主住所遠近距離的因素 作為衡量 的標準14 3 地價補償以 土地實物債券 償付作為配套辦法 日本對徵收地主 農 地 的地價補償主要是以 現金償付 的方式為主 但是因為當時日本戰敗 國 內經濟凋零 通貨膨脹問題嚴重造成幣值跌落 使得 現金 補償的方式 無形 中壓低地主所獲得的實際補償價值 引起小地主生活之困境與不滿情緒 因此地 與土地經濟組 之後則是在 1958 年 8 月改組時撤銷 朱旭華 1992 附表 1-2 農復會組織變遷 圖 筆者之後在本論文行文時則一律以 農復會土地組 簡稱之 13 日本土改所涉及的地目與範圍 實際上遠較後來臺灣在 1953 年所實施的耕者有其田政策更為 廣泛 臺灣實施耕者有其田的地目範圍 主要僅限於耕地 包含水田與畑地 日本土改則是除 耕地之外 另外也將牧地與荒地納入徵收與放領的範圍 休茲 因此筆者在本 文提及日本土改時所徵收的土地時 將特別以 農地 代稱 14 地政局草案與後來立法院通過的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裡 都僅以耕地等則面積的換算方 式做出規範 但實際上並未對地主保留地與地主住所遠近的關聯性問題提出說明 將地主保留地 與地主住所關聯性納入規範 是在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二章第三十條裡才 有的規定 依本條例第十條為保留耕地時 依左列順序辦理 並已耕地距離地主住所遠近 佃 農經濟狀況及土地利用等條件標準核定之 一 在鄉耕地 二 在縣不在鄉耕地 三 不在縣耕 地 前項保留順序為避免耕地分割 保持坵形完整 得變更之 湯惠蓀 雖 然施行細則規範了將地主住所遠近納入保留地選擇的考量 但是後來在地方政府與租佃委員會實 際辦理計算地主保留地工作時 仍有地主表示保留地擇取標準與結果 對地主來說並不公平的問 題發生 11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大 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 修 订 ) (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苏 州 街 18 号 院 长 远 天 地 大 厦 4 号 楼 1707 室 ) 主 办 券 商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10 层 ) 二 〇 一 六 年 八 月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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