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00教学管理手册 m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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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工 作 职 责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务 处 工 作 职 责 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工 作 职 责 8 教 学 组 织 管 理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委 员 会 章 程 1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十 二 五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1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十 二 五 课 程 建 设 规 划 2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意 见 2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选 修 课 管 理 规 定 2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重 点 专 业 建 设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28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3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双 语 教 学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3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新 课 程 方 案 实 施 办 法 3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的 实 施 意 见 39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规 范 多 媒 体 教 学 建 设 的 意 见 4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办 法 5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方 案 ( 试 行 ) 5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课 程 建 设 评 估 方 案 ( 试 行 ) 6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课 程 建 设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6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全 面 实 施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 试 行 ) 68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7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78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经 费 使 用 细 则 8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年 度 建 设 评 审 标 准 8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项 目 评 议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8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全 程 教 学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8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研 室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8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89 I

2 学 籍 管 理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9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工 作 细 则 10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实 施 细 则 10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修 读 双 学 位 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暂 行 办 法 109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学 历 证 书 管 理 规 定 11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证 管 理 办 法 11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留 学 生 ( 本 科 )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11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125 七 年 制 学 生 管 理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13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授 予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14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阶 段 导 师 制 试 行 办 法 143 考 试 管 理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15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综 合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16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选 修 课 考 核 方 法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16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考 试 命 题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16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课 程 考 试 教 考 分 离 实 施 办 法 168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课 程 成 绩 的 相 关 规 定 169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试 卷 印 刷 保 密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170 教 学 研 究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17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17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178 师 资 工 作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十 二 五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18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189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规 程 19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认 定 办 法 19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暂 行 规 定 199 II

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授 本 科 课 程 的 规 定 20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试 讲 制 度 20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规 定 20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授 课 管 理 规 定 20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双 语 授 课 教 师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20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青 年 教 师 培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208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制 度 21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工 作 先 进 教 研 室 优 秀 教 师 先 进 教 育 工 作 者 评 奖 办 法 21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拟 聘 教 师 职 务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21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兼 职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218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聘 任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兼 职 教 师 的 暂 行 规 定 222 关 于 聘 任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教 师 职 务 的 暂 行 规 定 223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办 法 22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评 学 办 法 23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听 课 制 23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章 程 23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教 学 信 息 员 工 作 章 程 23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检 查 制 度 23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差 错 和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规 定 24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质 量 网 络 测 评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247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毕 业 实 习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25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转 实 习 单 位 管 理 规 定 25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习 生 请 假 管 理 规 定 25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实 习 教 学 检 查 实 施 办 法 25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办 法 26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建 立 教 学 基 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6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社 区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268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预 防 医 学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方 案 27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实 习 考 核 暂 行 规 定 272 III

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条 例 27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279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评 选 暂 行 办 法 28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实 施 办 法 281 教 材 建 设 与 管 理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材 委 员 会 章 程 29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十 二 五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29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材 建 设 和 教 材 管 理 的 规 定 29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材 选 用 管 理 规 定 299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资 助 教 材 编 写 出 版 的 规 定 30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优 秀 教 材 评 选 办 法 30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评 价 办 法 304 教 室 管 理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室 管 理 规 定 307 实 验 室 及 教 学 实 验 设 备 管 理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验 室 管 理 规 定 31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1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暂 行 规 定 31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32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验 室 基 本 信 息 收 集 整 理 办 法 32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32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验 室 管 理 制 度 328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规 定 330 学 生 管 理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33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奖 励 办 法 339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规 定 34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办 法 35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体 育 管 理 规 定 356 IV

5 第 一 部 分 工 作 职 责

6

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务 处 工 作 职 责 在 校 长 和 分 管 教 学 校 领 导 的 领 导 下,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一 根 据 教 育 部 和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拟 定 和 修 改 教 学 工 作 的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报 学 校 批 准 后, 严 格 执 行, 并 检 查 实 施 情 况 二 根 据 学 校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为 学 校 决 策 专 业 设 置 课 程 建 设 提 供 论 证 和 组 织 实 施 三 组 织 全 校 教 学 工 作, 组 织 制 定 各 专 业 各 层 次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和 年 度 教 学 任 务, 协 调 教 学 工 作, 检 查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四 负 责 学 校 各 课 程 考 试 管 理 五 负 责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编 制 校 历 和 课 程 表, 调 配 教 室 和 实 验 室 的 使 用 六 负 责 普 高 本 科 专 科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七 负 责 实 践 教 学 的 规 划 及 管 理 八 负 责 学 校 专 业 课 程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九 承 担 教 学 委 员 会 学 位 委 员 会 和 教 材 委 员 会 秘 书 办 公 室 的 工 作 十 负 责 全 校 教 室 管 理 多 媒 体 等 教 学 设 备 和 器 械 的 管 理 维 护 等 工 作 十 一 负 责 学 校 与 国 内 外 有 关 单 位 的 教 学 交 流 协 议 等 工 作 十 二 负 责 受 理 有 关 教 务 方 面 的 群 众 来 信 来 访 十 三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教 务 处 综 合 办 公 室 工 作 职 责 1. 协 助 处 长 副 处 长 完 成 教 务 处 各 种 行 政 事 务 和 协 调 教 务 处 各 科 室 工 作 2. 收 发 教 务 处 各 类 文 件 报 刊 书 信, 并 按 规 定 做 好 教 学 档 案 收 集 和 管 理 工 作 3. 负 责 教 务 处 有 关 会 议 的 记 录 整 理 4. 协 调 组 织 教 务 处 各 科 室 做 好 教 学 信 息 统 计 报 表 教 学 信 息 服 务 和 网 上 发 布 等 工 作 5. 协 调 组 织 教 务 处 各 科 室 做 好 有 关 文 件 报 告 的 草 拟 工 作 6. 组 织 开 展 各 类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申 报 和 推 荐 工 作 7. 负 责 组 织 申 报 新 专 业 8. 负 责 宣 传 报 道 本 处 工 作 9. 负 责 教 务 处 各 种 接 待 工 作 10. 负 责 教 务 处 办 公 用 品 和 仪 器 设 备 的 规 划 购 置 建 账 管 理 3

8 11. 协 助 处 长 管 理 和 使 用 教 务 处 印 章 12. 协 助 处 长 进 行 教 学 经 费 的 管 理 和 开 支 工 作 13.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它 任 务 教 务 科 工 作 职 责 1. 负 责 组 织 普 高 本 科 专 科 各 专 业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修 订 2.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制 定 每 学 期 教 学 任 务 书, 编 印 本 科 专 科 各 年 级 各 专 业 课 程 表 3. 收 集 有 关 教 学 各 方 面 意 见 和 建 议, 供 改 进 教 学 管 理 及 教 学 工 作 使 用 4. 编 制 教 学 校 历, 供 全 校 师 生 教 学 使 用 5. 负 责 日 常 教 学 调 度 工 作 6. 负 责 全 校 教 室 使 用 安 排 调 配 工 作 7. 安 排 每 学 期 校 内 的 段 考 期 考 补 考, 以 及 学 位 英 语 资 格 考 试 等 考 试 日 程 及 考 场 8. 与 学 籍 管 理 科 共 同 组 织 和 安 排 我 校 的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六 级 和 英 语 应 用 能 力 B 级 考 试 的 考 务 工 作 9. 安 排 我 校 的 全 国 高 校 计 算 机 联 合 考 试 考 场 10.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其 他 全 国 性 考 试 的 考 场 安 排 工 作 11.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它 任 务 学 籍 管 理 科 工 作 职 责 主 要 负 责 我 校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1. 根 据 教 育 部 和 教 育 厅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我 校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和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工 作 细 则 等 有 关 学 籍 管 理 文 件 2. 负 责 对 新 生 入 学 资 格 的 审 查 以 及 新 生 基 本 信 息 采 集 和 上 报 3. 负 责 学 生 学 习 情 况 和 毕 业 资 格 学 位 资 格 的 审 核 和 管 理 4. 负 责 为 教 学 提 供 学 生 名 单 和 根 据 需 要 提 供 学 生 人 数 统 计 等 5. 负 责 成 绩 管 理 和 统 计 6. 负 责 办 理 学 生 学 籍 异 动 的 审 批 变 更 和 离 校 手 续 等 7. 负 责 毕 业 生 的 毕 业 证 书 或 学 位 证 书 的 印 制 和 发 放 8. 负 责 毕 业 生 学 历 电 子 注 册 学 位 授 予 情 况 上 报 9. 为 国 内 外 机 构 和 毕 业 生 个 人 办 理 学 历 学 位 证 明 和 成 绩 证 明 等 10. 根 据 上 级 文 件 制 定 我 校 专 升 本 工 作 细 则, 部 署 我 校 专 升 本 的 各 项 工 作 11. 负 责 审 核 专 升 本 学 生 资 格, 采 集 专 升 本 学 生 相 关 信 息 和 上 报 教 育 厅 等 4

9 12. 负 责 办 理 专 升 本 的 入 学 手 续 插 班 安 排 在 校 成 绩 管 理 等 13. 负 责 大 学 英 语 四 六 级 考 试 的 主 要 考 务 工 作 14.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工 作 职 责 1. 负 责 实 践 性 教 学 文 件 的 制 定 或 修 订 工 作 2. 根 据 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相 应 专 业 学 生 毕 业 实 习 3. 加 强 对 实 践 性 教 学 各 环 节 ( 过 程 ) 的 监 督 与 管 理 4. 负 责 对 各 专 业 毕 业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的 遴 选 定 期 检 查 与 评 估 工 作 5. 负 责 实 践 教 学 ( 实 验 见 习 实 习 社 会 实 践 与 调 查 ) 经 费 管 理 6. 负 责 组 织 对 实 习 生 的 考 核 7. 负 责 组 织 对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的 设 计 或 立 项 中 期 检 查 论 文 答 辩 论 文 评 定 以 及 论 文 评 优 工 作 8.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安 排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和 教 学 基 地 的 师 资 培 训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和 聘 任 工 作 9.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名 师 先 进 集 体 优 秀 教 师 和 先 进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评 优 工 作 10. 督 促 教 学 基 地 落 实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的 实 施 和 管 理 工 作 11. 组 织 教 学 基 地 开 展 临 床 教 学 改 革 及 经 验 交 流 活 动 ( 包 括 学 术 活 动 临 床 示 范 课 学 术 会 议 等 ) 12. 负 责 组 织 对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各 种 资 料 的 收 集 和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13. 与 考 试 中 心 共 同 负 责 全 国 高 校 计 算 机 联 合 考 试 的 考 务 工 作 14.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考 试 中 心 工 作 职 责 1. 与 教 务 科 协 作, 负 责 普 高 本 科 专 科 各 种 课 程 考 试 ( 包 括 综 合 考 试 ) 的 组 织 计 划 部 署 协 调 等 管 理 工 作 2. 负 责 学 校 各 种 课 程 试 题 库 的 建 设 与 维 护 3. 负 责 组 织 教 考 分 离 课 程 期 末 考 试 的 命 题 工 作 4. 组 织 全 校 常 规 考 试 的 试 卷 印 刷, 并 协 同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做 好 试 卷 保 密 工 作 5. 参 与 课 程 考 试 客 观 题 的 阅 卷 评 分 工 作 6. 进 行 考 试 质 量 分 析 和 考 试 研 究 工 作 7. 定 期 组 织 考 试 工 作 检 查 和 考 试 相 关 培 训 5

10 8. 与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共 同 负 责 高 校 计 算 机 联 考 的 管 理 工 作 9. 负 责 学 生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的 复 查 工 作 10.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工 作 职 责 1. 贯 彻 国 家 教 委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实 际, 拟 定 实 施 办 法, 建 立 和 健 全 实 验 室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2. 负 责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和 管 理 3. 为 新 成 立 改 建 或 撤 消 的 实 验 室 提 供 有 关 依 据 及 意 见 4. 加 强 教 学 科 研 设 备 和 实 验 室 综 合 信 息 的 管 理 和 维 护, 填 报 教 供 二 三 表 并 建 立 电 子 档 案 5.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它 任 务 教 材 科 工 作 职 责 一 教 材 建 设 1. 组 织 全 校 教 师 参 编 规 划 教 材 2. 制 定 教 师 编 写 教 材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3. 推 荐 我 校 教 师 编 写 的 教 材 到 出 版 社 出 版 和 进 行 交 流 4. 开 展 优 秀 教 材 评 选 活 动 5. 教 材 编 写 资 助 的 审 查 和 备 案 工 作 6. 及 时 收 集 各 种 教 材 信 息, 向 教 学 单 位 推 荐 优 秀 教 材 二 教 材 计 划 和 管 理 1. 负 责 全 校 本 科 生 专 科 生 研 究 生 的 教 材 计 划 和 教 师 教 学 用 书 辅 助 教 材 的 计 划 工 作 2. 负 责 监 督 教 材 供 应 部 门 的 课 前 到 书 工 作 3. 负 责 全 校 教 师 用 书 的 经 费 的 复 核 工 作 4. 负 责 维 护 全 校 教 材 管 理 秩 序, 监 督 和 协 调 全 校 教 材 自 编 讲 义 供 应 5. 负 责 学 校 原 有 书 库 的 管 理 6. 负 责 学 校 样 书 室 的 建 设 与 维 护 三 教 材 质 量 管 理 1. 负 责 全 校 教 材 到 书 率 优 秀 率 更 新 率 的 监 控 工 作 2. 负 责 全 校 教 材 更 新 工 作 6

11 3. 负 责 讲 义 实 验 ( 实 习 ) 指 导 教 学 大 纲 等 教 学 辅 助 材 料 印 刷 的 审 批 手 续 4. 负 责 全 校 教 材 档 案 的 收 集 整 理 归 档 工 作 5. 组 织 开 展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评 价 工 作 四 组 织 普 高 本 科 课 程 考 试 的 试 卷 印 刷 和 发 放, 并 做 好 试 卷 保 密 工 作 五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它 任 务 教 室 管 理 科 工 作 职 责 1. 负 责 全 校 教 室 管 理, 根 据 教 务 科 下 达 的 教 学 计 划 统 一 安 排 使 用 教 室 2. 负 责 教 室 多 媒 体 设 备 的 管 理 及 维 护 3.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的 工 作 职 责 1. 为 学 校 多 媒 体 网 络 教 学 环 境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规 划 提 供 参 考 建 议, 负 责 学 校 网 络 教 学 平 台 的 研 究 开 发 建 设 运 行 与 维 护 工 作 推 广 网 络 教 学 平 台 在 教 学 中 的 应 用, 引 导 教 师 尽 快 建 立 应 用 网 络 教 学 平 台 辅 助 教 学, 优 化 教 学 过 程 的 意 识, 帮 助 教 师 掌 握 网 络 教 学 平 台 的 使 用 方 法 2. 开 展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理 论 及 其 应 用 的 研 究 推 广 普 及 工 作 ; 组 织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深 入 学 科 课 程 的 改 革 实 践 ; 开 展 对 教 师 的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理 论 与 技 能 培 训, 协 助 与 指 导 任 课 教 师 运 用 多 媒 体 和 现 代 教 学 模 式 进 行 教 学 3. 负 责 学 校 教 学 媒 体 共 享 资 源 库 的 规 划 建 设 维 护 和 普 及 工 作 4. 负 责 学 校 精 品 课 程 平 台 建 设 管 理 维 护 和 协 调 工 作 5. 负 责 采 编 教 学 课 堂 录 像 及 相 关 教 学 片 制 作 等 工 作, 培 训 教 师 掌 握 基 础 媒 体 应 用 的 技 能 6. 开 展 多 媒 体 教 育 软 件 大 赛 与 教 育 技 术 教 学 应 用 大 赛 等 活 动, 并 做 好 送 参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多 媒 体 教 育 教 学 软 件 大 赛 课 件 的 组 织 协 调 参 与 协 助 制 作 等 工 作 7. 密 切 关 注 国 内 外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发 展 的 新 动 态, 加 强 与 兄 弟 院 校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努 力 探 索 发 展 我 校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事 业 的 新 路 子 8. 加 强 多 媒 体 教 学 管 理, 指 导 建 立 健 全 多 媒 体 教 室 和 多 媒 体 网 络 教 学 双 向 教 学 系 统 使 用 的 管 理 制 度, 充 分 发 挥 我 校 各 资 源 整 合 效 能 9.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它 任 务 7

12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工 作 职 责 二 一 一 年 五 月 一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科 工 作 职 责 1. 制 定 完 善 全 校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2. 教 学 活 动 经 费 本 管 理 3. 组 织 学 校 教 学 督 导 活 动 和 协 助 校 领 导 学 校 教 学 督 导 员 进 行 听 课 课 评 4. 组 织 学 生 参 与 督 教 课 评 活 动 5. 组 织 全 程 教 学 留 学 生 评 教 教 改 班 质 量 监 控 活 动 6. 组 织 召 开 学 生 教 师 座 谈 会 7. 收 集 全 校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信 息 ( 教 师 互 评 管 理 人 员 评 教 ) 8. 组 织 开 学 初 教 学 检 查 活 动 9. 组 织 段 考 期 考 考 试 巡 考 活 动 10. 教 学 质 量 实 时 监 控 系 统 的 维 护 11. 每 一 学 期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信 息 整 理 印 刷 出 书 12. 对 教 学 事 故 差 错 认 定 进 行 初 审 和 上 报 13. 制 定 修 订 各 种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定 14. 科 室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等 相 关 材 料 撰 写 15. 科 室 档 案 收 集 归 类 及 保 管 等 工 作 16. 领 导 布 置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二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工 作 职 责 ( 一 ) 项 目 管 理 及 高 教 研 究 方 面 的 工 作 1. 负 责 各 级 各 类 教 改 项 目 的 申 报 评 审 中 期 检 查 结 题 等 项 目 一 系 列 的 工 作 2. 负 责 获 立 项 的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课 题 的 动 态 信 息 管 理 ( 包 括 立 项 中 期 检 查 结 题 经 费 发 放 情 况 等 ) 3. 负 责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审 及 自 治 区 级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组 织 申 报 工 作 4. 负 责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讨 会 的 各 项 会 议 工 作 ( 包 括 下 发 征 文 通 知, 编 印 征 集 的 论 文, 会 议 的 各 项 会 务 工 作 等 ) 5. 转 发 每 年 的 高 等 医 学 教 育 相 关 研 讨 会 会 议 征 文 通 知, 并 撰 写 征 文 6. 根 据 医 学 教 育 研 究 动 态, 不 定 期 编 印 学 习 手 册 并 下 发 供 全 校 师 生 学 习 7. 严 格 督 促 获 立 项 的 各 级 各 类 课 题 的 实 施 工 作 8. 负 责 编 印 归 档 每 年 度 的 高 教 研 究 及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的 所 有 材 料 9. 负 责 提 供 医 学 教 育 研 究 与 改 革 动 态 进 展 及 相 关 的 通 知 教 育 研 究 政 策 文 件 及 各 类 表 格 内 容, 供 中 心 网 站 上 传 10. 制 定 修 订 学 校 相 关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的 激 励 制 度 和 规 定 8

13 11. 高 教 所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等 相 关 总 结 材 料 撰 写 12. 浏 览 教 育 部 教 育 厅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网 等 教 育 网 站, 搜 索 与 项 目 申 报 教 改 动 态 等 信 息, 将 有 关 信 息 及 时 报 告 中 心 领 导 13. 与 宣 传 部 联 系, 向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校 报 编 辑 提 供 教 学 研 究 教 改 动 态 以 及 本 校 本 部 门 教 改 活 动 等 信 息 14. 管 理 中 心 杂 志 及 书 籍 的 订 购 和 借 阅 负 责 上 一 年 杂 志 的 整 理 装 订, 提 出 订 购 书 刊 杂 志 的 方 案, 办 理 订 购 下 一 年 杂 志 的 有 关 手 续, 并 负 责 中 心 书 刊 杂 志 的 登 记 借 阅 等 管 理 ( 二 ) 教 改 试 点 班 工 作 1. 查 找 国 内 课 程 整 合 相 关 资 料 2. 与 教 改 试 点 班 及 课 程 整 合 相 关 课 题 的 申 请 研 究 工 作 3. 收 集 存 档 相 关 新 闻 和 校 内 报 道 资 料 4. 负 责 与 各 二 级 学 院 联 系, 协 调 教 改 试 点 班 相 关 教 学 工 作 的 开 展 5. 与 教 务 处 联 系 教 改 班 教 学 事 宜, 包 括 修 改 和 确 定 包 括 教 改 试 点 班 的 培 养 方 案 教 学 任 务 书, 教 学 任 务 下 达, 考 核 等 6. 协 助 二 级 学 院 进 行 教 改 整 合 课 程 的 设 计 实 施 7. 了 解 跟 进 整 合 课 程 的 开 展 情 况, 督 促 二 级 学 院 完 善 相 关 课 程 管 理 工 作 8. 负 责 教 改 班 相 关 经 费 的 发 放 9. 负 责 与 教 改 班 学 生 导 师 班 主 任 年 级 主 任 联 系 10. 参 加 教 改 班 师 生 讨 论 会 并 记 录 反 馈 11. 收 集 国 内 医 学 教 育 PBL 教 学 的 开 展 情 况 12. 组 织 PBL 导 师 培 训 三 评 估 认 证 办 公 室 工 作 职 责 1. 及 时 掌 握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医 学 专 业 认 证 及 教 学 评 估 的 方 针 政 策, 了 解 高 等 学 校 相 关 工 作 的 最 新 动 态, 建 立 相 应 的 信 息 资 料 档 案 库 2. 拟 定 有 关 医 学 认 证 和 评 估 方 面 的 校 内 政 策 和 措 施 3. 对 专 业 认 证 和 教 学 评 估 的 理 论 技 术 和 方 法 进 行 系 统 的 研 究, 建 立 一 套 科 学 的 校 内 认 证 和 评 估 建 设 方 案, 并 根 据 教 学 工 作 的 发 展 需 要 不 断 完 善 和 优 化 认 证 和 评 估 体 系 4. 负 责 评 估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和 督 促 检 查 各 项 认 证 和 评 估 工 作 的 落 实 5. 组 织 申 报 与 认 证 和 评 估 相 关 的 课 题, 并 开 展 研 究 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认 证 网 页 的 建 设 维 护 更 新 工 作 完 成 上 级 部 门 分 配 的 有 关 各 项 认 证 评 估 工 作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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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 二 部 分 教 学 组 织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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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委 员 会 章 程 (2011 年 12 月 修 订 ) ( 桂 医 大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需 要, 贯 彻 落 实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促 进 我 校 教 学 及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民 主 化 和 科 学 化, 全 面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要 点 特 成 立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委 员 会 第 二 条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是 在 学 校 党 委 及 校 长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依 据 本 章 程, 对 全 校 教 学 及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事 项, 进 行 指 导 审 议 和 咨 询 的 组 织 机 构 第 三 条 为 了 规 范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委 员 会 的 组 织 和 行 为, 特 修 订 本 章 程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四 条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1 名 由 校 长 担 任, 副 主 任 委 员 1 名 由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担 任 第 五 条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设 委 员 若 干 人, 由 校 长 聘 任, 每 届 任 期 四 年, 可 以 连 任 委 员 由 长 期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经 验 丰 富, 责 任 心 强, 能 从 全 局 出 发 全 面 考 虑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和 其 他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以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各 利 益 方 代 表 组 成 第 六 条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委 员 如 三 次 无 故 不 出 席 委 员 会 会 议 或 工 作 变 动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等 原 因, 由 秘 书 办 公 室 提 出, 报 请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可 予 以 替 换 第 七 条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下 设 秘 书 办 公 室, 负 责 处 理 日 常 事 务 工 作, 秘 书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第 三 章 工 作 职 责 第 八 条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审 议 学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发 展 整 体 规 划 和 办 学 方 向 ; ( 二 ) 审 议 学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方 案 ; ( 三 ) 审 议 学 校 的 主 要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13

18 ( 四 ) 审 议 全 校 各 专 业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 ( 五 ) 审 议 学 校 的 专 业 课 程 及 学 科 建 设 规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 ( 六 ) 审 议 学 校 的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 ( 七 ) 审 议 学 校 教 学 医 院 实 习 基 地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 ( 八 ) 审 议 学 校 各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 ( 九 ) 审 议 学 校 各 层 次 学 生 ( 本 科 生 专 科 生 研 究 生 留 学 生 ) 的 学 籍 管 理 事 宜 ; ( 十 ) 审 议 学 校 各 类 各 层 次 教 学 评 价 制 度 和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及 各 类 教 学 评 估 体 系 ; ( 十 一 ) 推 荐 各 类 教 学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 ( 十 二 ) 审 议 学 校 与 教 学 有 关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第 四 章 委 员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九 条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委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获 得 有 关 学 校 建 设 与 发 展 的 信 息 ; ( 二 ) 出 席 教 学 委 员 会 会 议 ; ( 三 ) 就 教 学 委 员 会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发 表 意 见 和 建 议 ; ( 四 ) 就 教 学 委 员 会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或 表 决 第 十 条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委 员 有 义 务 注 意 收 集 国 内 外 教 学 改 革 信 息 资 料, 研 究 国 内 外 教 学 思 想 教 学 动 态, 反 映 校 内 外 教 学 情 况 和 意 见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恪 尽 职 守, 公 正 公 平 地 履 行 职 责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委 员 对 下 列 事 项 负 有 保 密 的 义 务 : ( 一 ) 委 员 在 会 议 中 发 表 的 涉 及 个 人 学 科 和 单 位 评 价 的 言 论 ; ( 二 )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认 为 应 当 保 密 的 其 他 事 项 有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的, 一 经 查 实 即 取 消 委 员 资 格 情 节 严 重 的,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讨 论 事 项 所 涉 委 员 本 人 或 讨 论 的 当 事 人 与 委 员 有 配 偶 或 亲 属 关 系 时, 该 委 员 在 委 员 会 讨 论 过 程 中 主 动 或 被 告 知 回 避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委 员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时,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教 学 委 员 会 主 任 请 假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委 员 代 投 票 14

19 第 五 章 工 作 制 度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通 过 全 体 会 议 履 行 职 责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不 定 期 举 行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必 须 有 2/3 以 上 ( 含 2/3) 委 员 出 席 才 能 举 行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或 主 任 委 员 委 托 副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决 议 事 项 采 取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评 议 事 项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表 决 事 项 须 经 与 会 委 员 1/2 以 上 ( 含 1/2) 同 意 方 可 通 过 第 十 八 条 提 交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讨 论 的 议 案, 主 任 委 员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可 指 定 一 名 或 数 名 委 员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后 再 提 交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审 议 第 十 九 条 根 据 被 评 议 议 案 需 要, 经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同 意, 与 被 评 议 议 案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可 列 席 会 议 并 参 加 讨 论, 但 不 参 加 表 决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做 出 的 决 定, 如 有 异 议 期 的, 在 异 议 期 内 有 提 出 复 议 要 求, 须 征 得 半 数 以 上 委 员 同 意, 才 能 召 开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复 议, 经 复 议 通 过 的 决 定 不 再 复 议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必 须 由 校 长 提 议, 修 改 方 案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方 可 发 布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由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委 员 会 秘 书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15

2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十 二 五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专 业 建 设 是 高 等 学 校 的 一 项 基 本 建 设, 是 实 现 学 校 战 略 发 展 规 划 的 重 要 内 容, 它 决 定 着 高 校 人 才 培 养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为 主 动 适 应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的 新 形 势 和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对 人 才 培 养 的 客 观 要 求, 加 强 我 校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和 改 革,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规 定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关 于 加 强 医 学 教 育 工 作 提 高 医 学 教 育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等 文 件 精 神 以 及 学 校 十 二 五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结 合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现 制 定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十 二 五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一 专 业 建 设 的 基 本 情 况 学 校 现 有 医 学 管 理 学 法 学 工 学 文 学 理 学 等 6 个 学 科 门 类, 医 学 学 科 门 类 涵 盖 临 床 医 学 预 防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药 学 护 理 学 医 学 检 验 等 专 业, 另 有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系 统 ( 医 学 ) 英 语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公 共 事 业 管 理 社 会 工 作 生 物 技 术 中 药 资 源 与 开 发 等 5 个 其 它 学 科 门 类 专 业 其 中 临 床 医 学 预 防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药 学 护 理 学 专 业 是 国 家 级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点 和 广 西 特 色 专 业 及 课 程 一 体 化 建 设 项 目 专 业 总 体 结 构 与 布 局 合 理, 形 成 了 以 临 床 医 学 预 防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药 学 护 理 学 为 优 势 专 业, 其 它 专 业 协 调 发 展 的 专 业 结 构 与 布 局 二 专 业 建 设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原 则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是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学 科 建 设 和 课 程 建 设 的 桥 梁 与 纽 带 是 学 校 发 展 的 一 项 长 期 建 设 任 务 在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中, 应 贯 彻 以 下 指 导 思 想 并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 一 ) 指 导 思 想 我 校 的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要 根 据 学 校 的 办 学 定 位 和 自 身 优 势,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以 医 疗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对 人 才 的 需 要 为 导 向, 以 学 科 资 源 为 依 托, 以 培 养 高 素 质 的 专 业 人 才 为 根 本 任 务, 坚 持 强 化 优 势 专 业, 优 化 新 设 专 业, 拓 展 培 育 新 专 业 的 方 针, 积 极 拓 展 专 业 优 势, 优 化 本 科 专 业 结 构 与 布 局, 积 极 稳 妥 地 开 办 新 专 业 ; 加 强 各 专 业 内 涵 建 设, 提 高 本 科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使 学 校 的 办 学 水 平 迈 上 一 个 新 台 阶 ( 二 ) 基 本 原 则 1. 专 业 建 设 与 学 科 建 设 相 结 合 专 业 建 设 必 须 以 学 科 建 设 为 基 础, 坚 持 在 学 科 建 设 的 前 提 下, 建 立 并 发 展 相 关 专 业 16

21 2. 专 业 建 设 与 社 会 需 求 相 结 合 在 专 业 建 设 中, 要 适 应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新 要 求, 不 断 完 善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及 时 调 整 专 业 和 专 业 培 养 规 模, 研 究 和 解 决 不 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主 动 为 区 域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服 务 3. 优 化 专 业 结 构 与 提 高 专 业 建 设 质 量 相 结 合 在 专 业 建 设 中, 要 注 重 优 化 专 业 结 构 与 提 高 专 业 内 在 质 量 的 有 机 结 合 一 方 面, 通 过 强 化 传 统 专 业, 增 设 新 专 业, 发 展 优 势 重 点 专 业 等 措 施 优 化 专 业 结 构 ; 另 一 方 面, 要 通 过 改 善 教 学 环 境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和 教 材 建 设 更 新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方 法 采 用 现 代 化 的 教 学 手 段 等, 提 高 专 业 的 建 设 质 量 4. 全 面 建 设 与 突 出 重 点 相 结 合 专 业 建 设 是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必 须 统 筹 兼 顾, 协 调 发 展 在 专 业 建 设 中, 既 要 全 面 建 设, 合 理 布 局, 科 学 配 置 教 育 资 源, 保 持 专 业 的 历 史 延 续 性 和 结 构 的 整 体 性 ; 又 要 重 点 建 设, 加 大 对 优 势 专 业 和 重 点 专 业 的 投 入 力 度, 加 强 新 办 专 业 的 建 设, 提 高 新 办 专 业 的 教 学 质 量 三 专 业 建 设 目 标 与 任 务 我 校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 从 2011 年 开 始, 经 过 5 年 的 建 设, 到 2015 年, 使 我 校 专 业 结 构 得 到 进 一 步 优 化, 适 应 社 会 的 能 力 明 显 加 强, 形 成 与 学 科 建 设 整 体 协 同 发 展 以 医 学 学 科 为 主 体 多 学 科 协 调 发 展 社 会 竞 争 力 较 强 的 专 业 体 系 我 校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的 具 体 目 标 是 : 1. 稳 定 招 生 人 数,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在 十 二 五 期 间, 五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本 科 生 招 生 人 数 每 年 500~700 人 左 右,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每 年 招 生 220 人 左 右 预 防 医 学 药 学 护 理 学 专 业 每 年 招 生 50~200 人 左 右, 其 它 专 业 每 年 招 生 50 人 左 右 2. 探 索 实 行 双 学 位 制, 争 取 在 十 二 五 期 间, 整 合 学 校 教 学 资 源, 通 过 文 学 法 学 管 理 学 等 学 士 学 位, 开 展 双 学 位 教 学, 以 加 强 学 生 的 科 学 精 神 和 人 文 素 质 的 培 养 学 生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学 术 兴 趣, 结 合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资 源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发 展 的 方 向 3. 加 强 原 有 专 业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进 一 步 加 强 临 床 医 学 预 防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药 学 护 理 学 等 5 个 国 家 级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点 省 级 优 质 专 业 的 建 设 ; 充 分 发 挥 临 床 医 学 的 传 统 优 势, 巩 固 该 专 业 在 我 校 的 主 体 地 位 ; 加 强 医 学 检 验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系 统 ( 医 学 ) 等 专 业 建 设 以 质 量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为 抓 手, 重 点 从 师 资 培 养 课 程 与 教 材 建 设 基 地 建 设 规 范 管 理 等 方 面 加 强 专 业 建 设 内 涵 做 好 英 语 社 会 工 作 公 共 事 业 管 理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和 生 物 技 术 等 新 办 专 业 的 建 设,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的 稳 步 提 高 4. 积 极 申 报 新 专 业 扶 持 新 专 业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办 学 政 策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要 求 和 医 科 大 学 的 办 学 情 况, 以 就 业 市 场 为 导 向, 进 一 步 优 化 和 调 整 专 业 结 构 和 布 局, 积 17

22 极 拓 展 与 医 学 相 关 的 专 业, 依 托 基 础 医 学 院 药 学 院 公 共 卫 生 学 院 和 人 文 管 理 学 院, 开 展 临 床 药 学 药 物 制 剂 制 药 工 程 应 用 心 理 学 妇 幼 保 健 学 食 品 质 量 与 安 全 营 养 学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运 动 康 复 与 健 康 医 学 等 专 业 的 前 期 调 研 论 证 筹 备 建 设 和 申 报 工 作, 为 新 专 业 建 设 在 质 和 量 上 有 较 大 进 展 奠 定 基 础, 以 逐 步 实 现 以 医 为 主, 理 工 文 管 法 等 学 科 的 协 调 发 展 5. 继 续 加 强 长 学 制 专 业 建 设 稳 步 建 设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通 过 完 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与 手 段 等 逐 步 完 善 我 校 长 学 制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四 专 业 建 设 的 主 要 内 容 学 科 建 设 是 专 业 建 设 的 龙 头 我 们 要 以 学 科 建 设 为 依 托 和 支 撑,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加 强 专 业 建 设 1.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采 取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在 职 教 师 培 训 进 修 方 式, 提 高 教 师 队 伍 的 质 量 和 层 次 继 续 推 进 名 师 和 教 授 上 讲 台, 鼓 励 教 授 为 本 科 生 讲 授 大 学 基 础 课 程 和 专 业 基 础 课 程, 加 强 青 年 教 师 教 学 能 力 培 养 和 教 学 基 地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积 极 聘 请 国 内 外 著 名 专 家 来 校 讲 授 专 业 课 程 或 开 设 讲 座, 为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奠 定 坚 实 的 基 础 对 新 办 专 业, 部 分 师 资 力 量 薄 弱 的 学 科, 要 特 别 重 视 人 才 的 引 进 和 在 职 培 训 工 作, 以 保 证 各 专 业 均 衡 发 展 2. 课 程 建 设 完 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构 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课 程 体 系 加 强 相 关 专 业 和 领 域 发 展 趋 势 和 人 才 需 求 研 究, 形 成 有 效 机 制, 吸 引 用 人 部 门 共 同 研 究 课 程 计 划, 制 定 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相 结 合 的 培 养 方 案 和 课 程 体 系 以 提 高 课 程 质 量 和 教 学 质 量 为 中 心, 重 点 建 设 精 品 课 程, 推 进 建 设 双 语 课 程, 扶 持 建 设 整 合 课 程, 规 范 建 设 一 般 课 程, 开 发 建 设 选 修 课 程 到 2015 年, 力 争 建 设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1-2 门 和 自 治 区 级 精 品 课 程 8-10 门 3. 教 材 建 设 改 革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加 强 新 教 材 建 设 课 程 内 容 要 充 分 反 映 相 关 领 域 的 新 发 展 新 要 求, 减 少 陈 旧 内 容 优 先 选 用 国 家 规 划 教 材 面 向 21 世 纪 课 程 教 材 教 育 部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推 荐 或 省 部 级 以 上 获 奖 教 材 的 教 材 根 据 学 校 定 位 特 色 及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制 定 可 行 的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统 筹 安 排, 分 步 实 施 根 据 专 业 建 设 的 需 要, 支 持 教 师 编 写 特 色 教 材 双 语 教 材, 加 强 国 外 优 秀 教 材 的 引 进 和 使 用 4. 教 学 改 革 主 动 适 应 医 学 模 式 的 转 变, 更 新 专 业 教 学 内 容,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本 着 宽 口 径 厚 基 础 强 能 力 的 原 则, 制 定 符 合 区 域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实 际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树 立 人 才 培 养 的 新 理 念, 加 强 实 践 教 学, 培 养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 广 泛 运 用 多 媒 体 教 学 手 段, 提 高 教 学 效 果, 拓 展 知 识 视 野 ;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推 行 研 讨 式 启 发 式 和 PBL 教 学, 激 发 学 生 的 学 习 兴 趣, 促 进 学 生 的 个 性 发 展 ; 鼓 励 教 师 吸 收 学 科 发 展 的 最 新 成 果, 将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为 教 学 内 容, 并 将 教 学 活 动 与 实 践 活 动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 建 设 网 络 教 学 平 台, 开 发 18

23 网 络 教 学 资 源, 以 适 应 学 生 自 主 学 习 的 需 要 5. 实 验 室 建 设 在 今 后 5 年 里, 学 校 将 进 一 步 理 顺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体 制, 对 实 践 教 学 资 源 进 行 优 化 重 组, 建 立 适 应 实 践 教 学 要 求 的 资 源 共 享 优 质 服 务 的 实 验 室 运 行 机 制 进 一 步 提 高 实 验 室 管 理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能 和 管 理 水 平, 为 实 验 教 学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进 一 步 改 善 专 业 基 础 实 验 室 的 仪 器 设 备 状 况 采 取 措 施 整 合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资 源, 最 大 限 度 实 现 教 学 设 备 资 源 优 化 配 置, 提 高 教 学 资 源 的 使 用 率,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6. 临 床 教 学 与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1 加 强 临 床 技 能 培 训 中 心 护 理 技 能 培 训 中 心 口 腔 技 能 培 训 中 心 建 设 2 加 强 附 属 医 院 建 设 按 照 医 教 研 相 融 合 的 办 院 理 念, 以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附 属 肿 瘤 医 院 附 属 口 腔 医 院 的 建 设 为 龙 头, 指 导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 临 床 医 学 院 ) 建 设,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与 地 方 政 府 共 建 全 科 医 学 和 公 共 卫 生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3 加 强 其 它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通 过 在 职 研 究 生 教 育 联 合 科 研 教 学 示 范 等 手 段, 加 强 实 习 基 地 的 学 科 建 设 和 人 才 培 养, 深 化 内 涵 建 设 4 进 一 步 推 进 和 完 善 全 程 教 学 在 未 来 5 年 内, 逐 步 扩 大 全 程 教 学 的 规 模, 安 排 更 多 学 生 到 非 直 属 附 院 完 成 临 床 课 程 的 学 习, 提 高 非 直 属 附 院 的 教 学 水 平 五 专 业 建 设 的 保 证 措 施 1. 提 高 认 识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是 我 校 人 才 培 养 的 重 要 依 托, 决 定 我 校 人 才 培 养 的 质 量 和 规 格, 体 现 着 我 校 的 办 学 实 力 与 办 学 水 平 学 校 要 高 度 重 视 专 业 建 设, 把 专 业 建 设 作 为 一 项 长 期 的 重 要 的 任 务 来 抓,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充 分 合 理 地 挖 掘 和 利 用 我 校 的 教 育 资 源, 搞 好 本 科 专 业 的 建 设 和 改 革 2. 加 大 投 入 学 校 将 继 续 加 大 经 费 投 入,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和 教 学 环 境 3. 加 强 建 设 对 我 校 传 统 专 业, 各 二 级 学 院 要 在 现 有 条 件 基 础 上, 积 极 进 行 改 革,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和 就 业 竞 争 力, 使 其 保 持 旺 盛 的 活 力, 带 动 新 专 业 的 发 展 对 新 专 业 进 行 合 理 布 局, 科 学 调 配 教 学 资 源, 加 强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提 高 专 业 教 学 质 量, 使 这 些 新 办 专 业 成 为 质 量 有 保 证 学 生 满 意 社 会 欢 迎 的 专 业 19

2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十 二 五 课 程 建 设 规 划 ( 桂 医 大 教 号 ) 课 程 建 设 是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之 一, 是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中 心 环 节, 搞 好 课 程 建 设 是 深 入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的 需 要, 是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基 本 保 证 为 主 动 适 应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的 新 形 势 和 社 会 发 展 对 人 才 培 养 的 客 观 要 求, 加 强 我 校 课 程 建 设 和 改 革, 特 制 定 本 规 划 一 课 程 建 设 的 指 导 思 想 全 面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遵 循 高 等 教 育 的 基 本 规 律, 结 合 新 医 改 面 临 的 新 形 势,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科 技 和 文 化 发 展 对 人 才 培 养 的 要 求, 以 及 学 校 教 学 研 究 型 大 学 发 展 目 标 的 需 要 作 好 整 体 规 划 ; 参 照 国 际 和 国 内 医 学 教 育 标 准, 进 一 步 加 大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方 法 改 革 力 度, 不 断 调 整 完 善 丰 富 和 发 展 课 程 内 涵, 提 高 课 程 建 设 水 平 ; 坚 持 传 授 知 识 培 养 能 力 提 高 素 质 协 调 发 展, 加 强 教 学 与 科 研 的 紧 密 结 合, 及 时 将 学 术 与 教 改 研 究 成 果 应 用 于 教 学 实 践 ; 促 进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在 教 学 中 的 应 用, 共 享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全 面 提 升 课 程 发 展 内 涵,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二 课 程 建 设 的 总 体 思 路 主 动 适 应 社 会 经 济 建 设 和 科 技 发 展 对 人 才 质 量 的 需 求, 以 提 高 课 程 质 量 和 教 学 质 量 为 中 心, 重 点 建 设 精 品 课 程, 推 进 建 设 双 语 课 程, 扶 持 建 设 整 合 课 程, 规 范 建 设 普 通 课 程, 开 发 建 设 选 修 课 程 从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完 善 教 学 管 理 改 善 教 学 条 件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形 成 课 程 特 色 等 方 面 着 手 对 全 校 13 个 专 业 11 个 专 业 方 向 的 200 多 门 必 修 课 程 及 200 多 门 选 修 课 程 进 行 分 类 建 设 力 争 经 过 3~5 年 的 建 设,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打 造 一 批 能 体 现 我 校 办 学 水 平 和 办 学 特 色 的 课 程, 带 动 整 体 课 程 质 量 的 提 高, 为 培 养 基 础 扎 实 知 识 面 宽 实 践 能 力 强 综 合 素 质 高 的 创 新 型 人 才 打 下 良 好 基 础 三 课 程 类 型 及 分 类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我 校 的 课 程 类 型 分 为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必 修 课 是 指 人 才 培 养 标 准 要 求 必 须 修 习 的 课 程, 含 基 础 阶 段 课 程 和 专 业 阶 段 课 程 ; 选 修 课 是 指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可 以 自 主 选 择 修 习 的 课 程, 含 自 然 科 学 类 课 程 和 人 文 社 科 类 课 程 根 据 课 程 对 人 才 培 养 的 必 要 性 示 范 性 推 广 性 创 新 性 特 征 性 及 目 的 性, 又 把 课 程 分 为 精 品 课 程 双 语 课 程 整 合 课 程 全 英 课 程 普 通 课 程 及 选 修 课 程 根 据 课 程 建 设 的 总 体 思 路, 课 程 分 类 有 助 于 进 行 课 程 的 建 设 四 课 程 建 设 的 目 标 与 措 施 ( 一 ) 精 品 课 程 20

25 精 品 课 程 是 指 具 有 特 色 和 一 流 教 学 水 平 的 优 秀 课 程, 是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要 体 现 现 代 教 育 思 想, 符 合 科 学 性 先 进 性 和 教 育 教 学 的 普 遍 规 律, 具 有 鲜 明 特 色, 并 能 恰 当 运 用 现 代 教 学 技 术 方 法 与 手 段, 教 学 效 果 显 著, 具 有 示 范 性 和 辐 射 推 广 作 用 目 标 : 在 现 有 精 品 课 程 的 基 础 上, 建 设 1~2 门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8~10 门 省 级 精 品 课 程 10~15 门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措 施 : 根 据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通 过 制 定 科 学 的 建 设 规 划 切 实 加 强 教 学 队 伍 建 设 重 视 教 学 内 容 和 课 程 体 系 改 革 注 重 使 用 先 进 的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理 论 教 学 与 实 践 教 学 并 重 改 革 课 程 考 核 的 内 容 和 方 法 建 立 切 实 有 效 的 激 励 和 评 价 机 制 注 重 培 育 课 程 特 色 等 措 施, 使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成 为 具 有 一 流 教 师 队 伍 一 流 教 学 内 容 一 流 教 学 方 法 一 流 教 材 一 流 教 学 管 理 等 特 点 的 示 范 性 课 程, 实 现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共 享, 带 动 其 他 课 程 的 建 设 ( 二 ) 双 语 课 程 双 语 课 程 是 指 采 用 了 外 文 教 材 并 且 外 语 授 课 课 时 达 到 该 课 程 课 时 的 50% 及 以 上 的 课 程 ( 外 语 课 除 外 ) 双 语 课 程 建 设 要 适 应 21 世 纪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面 临 的 新 形 势, 培 养 既 懂 专 业 又 熟 悉 外 语 的 复 合 型 人 才, 提 高 学 生 步 入 社 会 的 适 应 能 力,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培 养 创 新 人 才 目 标 : 建 设 20~30 门 双 语 课 程 措 施 : 根 据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双 语 教 学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双 语 授 课 教 师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文 件 精 神, 实 行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准 入 教 师 准 入 学 生 准 入, 鼓 励 外 语 能 力 强 的 教 师 开 展 双 语 教 学 ; 完 善 双 语 教 学 师 资 的 培 训 机 制 及 措 施, 扶 持 双 语 教 材 的 编 写, 加 强 双 语 教 学 的 质 量 监 控, 开 展 双 语 教 学 方 法 与 手 段 的 改 革, 使 双 语 课 程 体 现 现 代 教 育 思 想, 融 外 语 与 学 科 知 识 教 学 于 一 体, 教 学 效 果 好, 具 有 鲜 明 特 色 和 推 广 作 用 ( 三 ) 整 合 课 程 整 合 课 程 是 指 打 破 了 分 科 课 程 的 知 识 领 域, 组 合 了 两 个 以 上 的 学 科 领 域 知 识 构 成 的 一 门 课 程 课 程 整 合 的 目 的 是 以 临 床 问 题 或 社 会 问 题 为 线 索, 尝 试 地 使 被 不 同 课 程 中 的 相 关 知 识 有 别 于 有 机 地 联 系 起 来, 以 期 实 现 基 础 与 基 础 基 础 与 临 床 临 床 与 临 床 等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的 贯 通 或 融 合, 使 学 生 在 有 限 的 时 间 内 掌 握 的 有 内 在 关 联 的 知 识 目 标 : 建 设 8~12 门 整 合 课 程 争 取 1~2 门 整 合 课 程 建 成 自 治 区 级 精 品 课 程 措 施 : 参 照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课 程 建 设 评 估 方 案 ( 试 行 ) 的 规 定, 以 培 养 创 新 型 人 才 为 目 标, 21

26 加 大 人 力 财 力 物 力 的 投 入 与 利 用 在 师 资 方 面, 着 力 打 造 一 支 基 础 知 识 厚 实 专 业 技 能 过 硬 教 学 水 平 优 良 有 锐 意 改 革 精 神, 有 投 入 教 改 激 情 的 师 资 队 伍 ; 在 财 力 方 面, 由 学 校 投 入 专 项 经 费, 用 于 课 程 建 设 师 资 培 训 教 材 建 设 等 ; 在 物 力 方 面, 为 学 生 提 供 良 好 的 学 习 环 境, 为 教 师 提 供 先 进 的 教 学 设 备, 以 建 设 一 批 优 质 的 可 持 续 应 用 的 整 合 课 程 ( 四 ) 普 通 课 程 普 通 课 程 包 括 公 共 课 ( 含 思 德 修 养 人 文 素 质 和 行 为 科 学 类 课 程 ) 专 业 基 础 课 方 法 论 课 等 目 标 : 不 断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优 化 教 学 内 容 和 课 程 体 系,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教 学 条 件 及 教 学 实 施 过 程 的 建 设, 使 其 逐 步 向 精 品 课 程 和 双 语 课 程 过 渡 措 施 : 对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从 教 学 指 导 思 想 师 资 队 伍 课 程 教 学 教 学 管 理 教 学 条 件 教 学 效 果 和 课 程 特 色 等 七 个 方 面 进 行 建 设, 以 规 范 课 程 管 理 与 建 设, 保 证 课 程 质 量 ( 五 ) 全 英 课 程 全 英 课 程 是 指 用 全 英 语 授 课 的 课 程 我 校 是 全 国 最 早 定 点 招 收 外 国 留 学 生 港 澳 台 学 生 和 华 侨 学 生 的 8 所 医 学 院 校 之 一, 全 英 必 修 课 程 主 要 面 向 全 英 班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 全 英 选 修 课 程 面 向 全 体 在 校 本 科 生 目 前 全 英 必 修 课 程 仅 在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 六 年 制 ) 开 设 目 标 :2~4 门 全 英 课 程 成 为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措 施 : 坚 持 请 进 来 送 出 去, 短 期 培 训 长 期 学 习 相 结 合 的 培 养 模 式, 加 大 对 全 英 教 师 的 培 养 力 度, 提 高 全 英 教 师 英 语 沟 通 交 流 能 力 及 教 学 组 织 能 力 从 教 师 学 生 教 材 教 学 管 理 和 学 生 管 理 等 全 方 位 对 全 英 教 学 的 质 量 进 行 监 控, 以 保 证 全 英 教 学 的 质 量 ( 六 ) 选 修 课 程 选 修 课 程 是 相 对 于 必 修 课 程 而 言, 是 为 了 拓 宽 学 生 知 识 面 提 高 其 综 合 素 质 能 力 而 开 设, 供 学 生 自 主 选 择 的 课 程 目 标 :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资 源 和 教 师 资 质, 开 设 200~250 门 选 修 课 程, 包 括 政 治 经 济 文 学 艺 术 天 文 地 理 法 学 体 育 外 语 医 学 管 理 学 等 措 施 : 根 据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选 修 课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加 强 选 修 课 的 教 学 与 管 理, 不 断 拓 宽 选 修 课 门 类, 提 高 选 修 课 教 学 质 量 鼓 励 教 师 多 开 选 修 课, 使 选 修 课 程 朝 着 多 方 向 多 学 科 发 展, 满 足 学 生 个 性 化 发 展 需 求 22

2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意 见 ( 桂 医 大 教 号 )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是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纲 领 性 文 件 它 集 中 体 现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人 才 培 养 标 准 以 及 学 校 办 学 思 想 和 办 学 定 位, 是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总 体 设 计 和 实 施 方 案, 是 学 校 组 织 教 学 过 程 确 定 教 学 任 务 及 进 行 教 学 管 理 的 主 要 依 据, 对 人 才 培 养 规 格 和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具 有 导 向 作 用 为 了 进 一 步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适 应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和 高 等 教 育 大 众 化 对 人 才 培 养 规 格 多 元 化 的 要 求, 构 建 教 学 研 究 型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修 订 本 科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原 则 意 见 ( 教 高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号 )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 < 本 科 医 学 教 育 标 准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教 高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参 照 世 界 医 学 教 育 联 合 会 本 科 医 学 教 育 全 球 标 准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西 太 平 洋 地 区 本 科 医 学 教 育 质 量 保 障 指 南 和 国 际 医 学 教 育 组 织 全 球 医 学 教 育 最 基 本 要 求 等 标 准, 对 我 校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研 究, 提 出 以 下 修 订 意 见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按 照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要 求, 根 据 我 校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定 位, 突 出 以 学 生 为 本 的 素 质 教 育 创 新 教 育 终 身 教 育 理 念, 注 重 对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注 重 各 教 学 环 节 的 科 学 性 系 统 性 综 合 性 和 连 续 性, 构 建 具 有 学 科 专 业 特 色 的 课 程 体 系, 保 证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培 养 要 求 的 实 现 二 基 本 原 则 ( 一 ) 科 学 研 究 论 证, 准 确 把 握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定 位 的 原 则 依 据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需 要, 结 合 学 校 的 办 学 目 标 及 定 位 学 科 基 础 和 办 学 条 件, 明 确 学 校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的 目 标 定 位 类 型 定 位 和 主 要 服 务 面 向 定 位 ; 各 专 业 应 按 照 学 校 培 养 德 才 兼 备 的 高 素 质 专 业 人 才 的 人 才 培 养 总 体 目 标 要 求, 准 确 把 握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的 目 标 定 位 ( 二 ) 注 重 全 面 发 展, 培 养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的 原 则 以 培 养 德 才 兼 备 的 高 素 质 专 业 人 才 为 目 标, 坚 持 育 人 为 本, 德 育 为 先, 加 强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把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融 入 本 科 教 育 全 学 程 ; 加 强 学 生 专 业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的 培 养, 提 升 学 生 的 专 业 素 养 和 专 业 能 力 ; 整 合 利 用 和 发 挥 我 校 以 医 为 主, 理 工 文 管 法 等 多 学 科 协 调 发 展 的 资 源 优 势, 多 学 科 交 叉 融 合 教 学, 拓 宽 学 生 的 知 识 视 野, 提 升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增 强 学 生 的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 三 ) 适 应 社 会 需 求, 整 合 优 化 课 程 体 系 的 原 则 23

28 要 深 入 研 究 社 会 对 人 才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结 构 的 要 求, 以 现 有 二 阶 段 必 修 二 类 型 选 修 ( 基 础 阶 段 课 程 和 专 业 阶 段 课 程 ; 人 文 科 学 类 和 自 然 科 学 类 ) 课 程 体 系 框 架 为 基 础, 进 一 步 明 晰 各 类 课 程 的 功 能, 处 理 好 各 门 课 程 之 间 的 衔 接, 避 免 因 人 设 课 因 无 人 不 设 课 课 程 重 复 以 及 不 同 学 院 不 同 专 业 多 头 开 设 内 容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课 程 注 重 知 识 的 基 础 性 系 统 性 与 学 科 发 展 的 前 沿 性, 注 重 学 科 间 的 交 叉 与 融 合, 进 行 课 程 和 教 学 内 容 的 整 合, 拓 宽 跨 学 科 学 习 领 域, 形 成 符 合 我 校 办 学 目 标 办 学 定 位 结 构 合 理 特 色 鲜 明 的 课 程 体 系 ( 四 ) 完 善 实 践 教 学,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与 实 践 能 力 的 原 则 继 续 完 善 我 校 课 程 实 践 ( 实 验 课 程 临 床 见 习 等 ) 专 业 实 践 ( 专 业 实 习 专 题 实 习 和 临 床 实 习 毕 业 论 文 等 ) 综 合 实 践 ( 国 防 教 育 和 军 事 训 练 开 放 性 实 验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本 科 生 参 与 教 师 的 科 研 等 ) 和 社 会 实 践 ( 暑 期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调 查 社 团 活 动 社 区 公 益 服 务 和 志 愿 者 实 践 活 动 ) 四 个 模 块 的 实 践 教 学 体 系 统 筹 规 划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丰 富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方 式 和 途 径, 加 大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的 开 设 比 重 ; 加 大 三 早 教 育 教 学, 加 强 学 生 科 研 能 力 训 练, 加 强 实 习 教 学,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各 类 学 科 竞 赛 社 会 调 查 和 相 关 社 团 活 动, 多 渠 道 获 得 创 新 奖 励 学 分, 促 进 创 新 精 神 与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 五 ) 因 人 因 材 施 教, 促 进 学 生 个 性 发 展 的 原 则 探 索 分 层 次 多 样 化 因 人 施 教 因 材 施 教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控 制 必 修 课 总 学 时 ( 分 ), 增 加 选 修 课 的 种 类 及 数 量, 给 学 生 有 足 够 的 自 主 学 习 和 个 性 发 展 的 时 间 和 空 间 ( 六 )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师 生 及 相 关 利 益 方 周 知 的 原 则 教 务 处 及 各 专 业 所 在 的 二 级 学 院, 在 制 定 修 订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过 程 中, 必 须 广 泛 征 求 上 级 部 门 教 师 学 生 家 长 用 人 单 位 行 业 专 家 教 育 专 家 学 科 专 家 职 能 部 门 管 理 人 员 学 生 工 作 管 理 人 员 等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需 求 制 定 修 订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做 到 本 专 业 师 生 及 相 关 利 益 方 了 解 该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的 目 标 要 求 课 程 设 置 毕 业 去 向 等 三 具 体 要 求 ( 一 ) 格 式 与 内 容 以 2008 年 9 月 出 版 的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为 蓝 本, 再 根 据 专 业 特 点 作 适 当 调 整 每 个 专 业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须 包 涵 以 下 10 个 部 分 的 内 容 : 培 养 目 标 ; 培 养 要 求 ; 主 干 学 科 和 主 要 课 程 ; 主 要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 课 程 设 置 ; 课 程 分 类 学 时 统 计 ; 学 制 及 修 业 年 限 ; 毕 业 与 学 位 ; 毕 业 去 向 ; 教 学 进 程 ( 二 ) 关 于 课 程 1. 数 量 : 课 程 数 量 不 宜 过 多, 五 年 制 必 修 课 控 制 在 门, 四 年 制 必 修 课 控 制 在 门 左 右 为 宜 每 学 期 7-8 门 课, 其 中 核 心 课 程 占 50-60% 2. 总 课 时 数 : 五 年 制 必 修 课 一 般 为 学 时 ; 四 年 制 必 修 课 一 般 为 学 时, 不 含 选 修 课 毕 业 实 习 毕 业 论 文 毕 业 设 计 学 时 数 24

29 3. 类 别 比 例 : 公 共 课 占 30% 以 下 ; 基 础 课 及 专 业 基 础 课 占 25%; 专 业 课 占 45% ( 三 ) 关 于 课 程 学 时 模 块 为 了 便 于 管 理, 便 于 教 学, 每 门 课 程 学 时 模 块 不 宜 设 置 过 多, 一 般 1-3 个 为 宜 ; 课 程 学 时 模 块 应 用 原 则 : 大 专 业 相 同 ; 小 专 业 相 同 ; 医 学 专 业 相 同 ; 非 医 学 专 业 相 同 ( 四 ) 关 于 周 学 时 数 我 校 实 行 50 分 钟 1 学 时 每 周 按 5 天 计 算, 每 周 共 35 学 时 供 学 生 学 习, 除 上 课 外, 学 生 自 习 时 间 应 占 一 定 比 例 周 时 数 以 22~25 学 时 为 宜 ( 五 ) 关 于 学 分 计 算 我 校 实 行 学 分 制 (2009 级 以 后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除 外 ), 学 分 计 算 原 则 : 必 修 理 论 课 18 学 时 计 1 学 分 ; 实 验 ( 见 习 ) 课 24 学 时 计 1 学 分 ; 选 修 课 16 学 时 计 1 学 分 ; 实 践 教 学 ( 包 括 : 军 训 社 会 实 践 社 区 实 践 毕 业 实 习 论 文 或 论 文 设 计 等 )36 学 时 (1 周 ) 计 1 学 分 ( 六 ) 选 修 课 学 分 学 校 统 一 规 定, 本 科 生 选 修 课 学 分 为 : 五 年 制 320 学 时 20 分, 四 年 制 240 学 时 15 分 ( 七 ) 其 它 课 程 时 数 应 与 教 材 相 匹 配, 不 宜 时 数 多 教 材 内 容 少 或 时 数 少 教 材 内 容 多 ; 课 程 开 课 时 间 先 后 要 与 知 识 逻 辑 性 相 适 应 四 组 织 实 施 专 业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 见 附 件 ) 负 责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修 订 并 上 交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负 责 全 校 统 筹 整 体 协 调 最 终 定 稿, 并 提 交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审 定,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后 实 施 五 本 修 订 意 见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及 负 责 单 位 一 览 表 25

30 附 件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及 负 责 单 位 一 览 表 专 业 ( 方 向 ) 名 称 学 制 ( 年 ) 负 责 单 位 临 床 医 学 5 临 床 医 学 ( 病 理 检 验 方 向 ) 5 临 床 医 学 ( 肿 瘤 学 方 向 ) 5 临 床 医 学 ( 麻 醉 学 方 向 ) 5 第 一 临 床 医 学 院 临 床 医 学 ( 医 学 影 像 学 方 向 ) 5 医 学 检 验 5 临 床 医 学 ( 教 改 班 ) 5 教 研 中 心 / 基 础 医 学 院 / 第 一 临 床 医 学 院 临 床 医 学 ( 全 科 医 学 方 向 ) 5 全 科 医 学 院 预 防 医 学 5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系 统 ( 医 学 ) 4 公 共 事 业 管 理 ( 卫 生 事 业 管 理 方 向 ) 4 公 共 卫 生 学 院 口 腔 医 学 5 口 腔 医 学 院 药 学 4 药 学 ( 临 床 药 学 方 向 ) 5 中 药 资 源 与 开 发 4 社 会 工 作 4 公 共 事 业 管 理 ( 社 会 医 疗 保 障 方 向 ) 4 药 学 院 人 文 管 理 学 院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4 基 础 医 学 院 英 语 4 外 国 语 学 院 临 床 医 学 7 长 学 制 办 公 室 / 第 一 临 床 医 学 院 临 床 医 学 6 国 际 交 流 学 院 / 第 一 临 床 医 学 院 护 理 学 4 护 理 学 院 26

3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选 修 课 管 理 规 定 (2011 年 12 月 修 订 )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了 陶 冶 学 生 情 操 拓 宽 学 生 知 识 面 全 面 加 强 学 生 素 质, 学 校 鼓 励 教 师 多 开 选 修 课, 使 学 生 享 受 到 更 多 更 好 的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使 我 校 的 选 修 课 朝 着 多 方 向 多 学 科 发 展, 在 管 理 上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特 作 如 下 规 定 : 一 选 修 课 的 设 置 应 当 体 现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总 体 目 标 定 位 和 特 色, 有 利 于 学 科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求 二 申 报 开 设 新 的 选 修 课 与 原 有 的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不 得 重 复 三 选 修 课 原 则 上 只 开 理 论 课, 不 开 设 实 验 实 习 课 四 选 修 课 每 16 学 时 为 1 学 分, 每 门 选 修 课 学 时 数 在 8~32 学 时 为 宜 五 每 门 选 修 课 要 有 相 应 的 教 材 或 讲 义 教 学 大 纲 课 程 简 介 六 选 修 课 分 为 人 文 社 科 类 和 自 然 科 学 类 七 教 学 要 求 ( 一 ) 每 门 课 选 课 人 数 一 般 控 制 在 30~200 人 之 间, 选 课 人 数 不 足 30 人 原 则 上 不 开 课 ( 二 ) 考 核 方 式 参 照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选 修 课 考 核 方 法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 三 ) 选 修 课 不 设 补 考 ( 四 ) 严 格 考 勤 制 度, 参 加 选 修 课 的 学 生 必 须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得 无 故 缺 课 缺 考 ; 凡 缺 课 学 时 达 该 门 课 程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允 许 参 加 考 核, 按 零 分 计 八 申 请 开 设 选 修 课 的 教 师 必 须 具 备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并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及 相 应 资 质 ( 相 关 学 科 学 历 证 明 或 进 修 学 习 结 业 证 明 或 相 关 学 科 研 究 课 题 及 论 文 ) 九 开 课 报 批 程 序 ( 一 ) 申 请 : 要 求 开 设 选 修 课 的 教 师 本 人 书 面 提 出 申 请, 并 附 上 教 师 相 关 资 质 材 料 ( 二 ) 报 批 : 所 在 教 研 室 进 行 考 核 并 提 出 意 见, 经 二 级 学 院 审 核,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十 质 量 考 评 与 管 理 ( 一 ) 选 修 课 教 学 质 量 标 准 与 必 修 课 一 致,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程 序 与 结 果 处 理 参 照 必 修 课 的 相 关 制 度 执 行 ( 二 ) 教 学 人 员 及 所 开 选 修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的 管 理 归 属 于 相 应 的 二 级 学 院 十 一 选 课 ( 一 ) 预 选 : 每 学 期 第 3 周 前 公 布 选 修 课 开 课 目 录 和 上 课 时 间, 供 学 生 预 选 时 参 考 具 体 事 项 见 每 学 期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选 修 课 通 知 ( 二 ) 试 听 补 选 与 退 选 : 开 课 第 1 周 内 允 许 学 生 试 听 和 补 选 退 选, 逾 期 不 予 补 退 选 十 二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7

3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重 点 专 业 建 设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专 业 建 设 是 高 校 本 科 教 学 的 基 础 工 作, 是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重 要 环 节 为 贯 彻 落 实 广 西 教 育 厅 关 于 在 全 区 高 等 学 校 中 全 面 启 动 优 质 专 业 认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 桂 教 高 教 号 ) 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十 一 五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等 文 件 精 神,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分 层 次 有 重 点 地 开 展 专 业 建 设, 形 成 一 批 质 量 高 特 色 明 显 的 重 点 专 业, 提 高 我 校 的 办 学 水 平 和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重 点 专 业 是 指 整 体 办 学 水 平 较 高, 办 学 思 想 专 业 建 设 教 学 改 革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等 方 面 具 有 较 大 特 色 和 较 高 社 会 声 誉 的 本 科 专 业 通 过 重 点 专 业 建 设, 形 成 学 校 专 业 建 设 的 示 范 作 用, 并 带 动 其 他 专 业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一 重 点 专 业 建 设 的 基 本 原 则 1. 思 想 领 先 原 则 学 校 专 业 科 学 布 局, 优 化 结 构, 用 现 代 教 育 思 想 和 观 点 来 建 设 专 业, 专 业 建 设 应 当 有 利 于 本 科 专 业 结 构 的 调 整, 有 利 于 创 新 型 人 才 应 用 型 人 才 复 合 型 人 才 等 各 类 人 才 的 培 养 2. 创 新 原 则 在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过 程 中, 注 重 建 设 机 制 创 新 建 设 制 度 创 新 和 建 设 环 境 创 新, 立 足 高 起 点, 坚 持 高 标 准, 加 大 建 设 和 改 革 力 度 3. 特 色 原 则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及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需 要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重 点 建 设 和 扶 植 学 术 水 平 高 师 资 力 量 强 教 学 质 量 高 教 学 基 础 条 件 好 社 会 适 应 面 广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和 社 会 效 益 的 优 势 专 业 和 特 色 专 业 4. 分 批 重 点 建 设 原 则 学 校 将 有 计 划 地 重 点 投 入 与 建 设 不 同 的 专 业 5. 重 点 专 业 建 设 坚 持 重 点 与 普 及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在 学 校 专 业 整 体 规 划 改 造 发 展 的 基 础 上 有 重 点 的 建 设, 稳 步 推 进 二 重 点 专 业 建 设 的 组 织 1. 教 务 处 负 责 学 校 重 点 专 业 建 设 的 总 体 规 划,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负 责 重 点 专 业 的 立 项 评 审 年 度 检 查 与 验 收 工 作 2. 各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本 部 门 内 重 点 专 业 建 设 的 规 划, 组 织 申 报 与 推 荐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并 负 责 解 决 专 业 建 设 中 遇 到 的 重 大 问 题 各 二 级 学 院 由 院 长 领 导 重 点 专 业 建 设, 其 成 员 一 般 由 学 科 带 头 人 专 业 骨 干 教 师 等 组 成, 其 职 责 是 负 责 重 点 专 业 建 设 中 的 组 织 与 协 调 工 作, 负 责 审 批 专 业 建 设 方 案 及 专 业 建 设 子 项 目, 审 核 年 度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3. 重 点 专 业 建 设 的 负 责 人 一 般 由 专 业 所 属 学 科 负 责 人 来 担 任 负 责 人 是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其 职 责 是 负 责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的 申 报 建 设 方 案 的 制 定 建 设 任 务 的 分 解 28

33 与 落 实 及 经 费 使 用 和 日 常 管 理 三 重 点 专 业 的 申 报 条 件 1. 重 点 专 业 的 建 设 方 案 具 有 先 进 的 办 学 理 念 明 确 的 建 设 目 标 清 晰 的 改 革 思 路 2. 教 师 队 伍 相 对 稳 定 专 业 带 头 人 具 有 较 高 的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和 知 名 度, 专 业 师 资 队 伍 梯 队 职 称 结 构 学 历 结 构 和 年 龄 结 构 合 理 ;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科 学 合 理 措 施 得 力 效 果 显 著, 有 良 好 的 科 研 背 景 或 专 业 技 术 背 景 3. 按 照 新 世 纪 高 素 质 人 才 培 养 要 求,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优 化 课 程 体 系, 获 得 过 校 级 以 上 的 教 学 成 果 奖 4. 教 学 基 础 设 施 条 件 良 好, 经 费 投 入 有 足 够 保 证, 校 内 外 的 实 验 实 习 条 件 能 够 满 足 实 践 教 学 的 要 求, 与 社 会 相 关 职 业 界 有 比 较 密 切 的 联 系 和 合 作 5. 重 视 教 学 管 理 改 革, 建 立 了 切 实 有 效 的 质 量 保 证 和 监 控 体 系 6.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较 高, 综 合 素 质 良 好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高, 用 人 单 位 对 毕 业 生 的 综 合 评 价 好 7. 专 业 特 色 明 显, 并 在 同 类 专 业 和 社 会 上 有 较 大 影 响, 得 到 公 认 四 重 点 专 业 的 申 报 与 审 定 1. 重 点 专 业 的 申 报 必 须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校 级 重 点 专 业 申 报 表 2.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组 对 专 业 申 报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比, 并 报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审 核, 对 审 核 合 格 者 授 予 校 级 重 点 专 业 称 号 五 重 点 专 业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1. 学 校 将 对 重 点 专 业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2. 学 校 将 对 重 点 专 业 给 予 一 定 的 建 设 经 费 3. 学 校 将 对 重 点 专 业 在 招 生 计 划 安 排 人 才 引 进 师 资 培 训 经 费 分 配 等 方 面 予 以 政 策 倾 斜 有 关 二 级 学 院 也 要 加 强 对 重 点 专 业 的 指 导 和 支 持,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重 点 支 持 4. 重 点 专 业 建 设 实 行 专 业 负 责 人 制 六 附 则 本 实 施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9

3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桂 医 大 教 号 )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本 科 教 学 改 革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号 )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 教 高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启 动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高 号 )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教 高 厅 号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课 程 建 设,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决 定 开 展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为 规 范 管 理, 保 证 该 项 工 作 的 顺 利 实 施, 特 制 定 我 校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实 施 办 法 一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指 导 思 想 根 据 学 校 的 定 位 与 特 色, 合 理 规 划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推 进 教 育 创 新, 促 进 教 授 上 讲 台, 促 进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在 教 学 中 的 应 用, 促 进 优 质 资 源 的 共 享, 形 成 一 流 教 师 队 伍 一 流 教 学 内 容 一 流 教 学 方 法 一 流 教 材 和 一 流 教 学 管 理 的 新 局 面,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以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带 动 其 他 课 程 建 设, 提 高 学 校 整 体 教 学 水 平 二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目 标 学 校 每 年 开 展 一 次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评 选, 并 从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中, 择 优 推 荐 参 加 自 治 区 级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的 评 选 力 争 通 过 3~5 年 的 努 力, 全 校 拥 有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30 门 左 右, 自 治 区 级 精 品 课 程 20 门 左 右,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2~3 门 通 过 精 品 课 程 的 建 设, 建 立 满 足 我 校 教 学 需 要 的, 具 有 我 校 特 色 的 国 家 自 治 区 学 校 三 级 精 品 课 程 体 系 三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内 容 精 品 课 程 是 指 具 有 特 色 和 一 流 教 学 水 平 的 优 秀 课 程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要 体 现 现 代 教 育 思 想, 符 合 科 学 性 先 进 性 和 教 育 教 学 的 普 遍 规 律, 具 有 鲜 明 特 色, 并 能 恰 当 运 用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方 法 与 手 段, 教 学 效 果 显 著, 具 有 示 范 和 辐 射 推 广 作 用 1. 制 定 科 学 的 建 设 规 划 根 据 学 校 的 定 位 与 特 色, 合 理 规 划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以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推 动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2. 切 实 加 强 教 学 队 伍 建 设 精 品 课 程 要 由 学 术 造 诣 较 高 具 有 丰 富 授 课 经 验 的 教 授 主 讲, 要 通 过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逐 步 形 成 一 支 结 构 合 理 人 员 稳 定 教 学 水 平 高 教 学 效 果 好 的 教 师 梯 队 3. 重 视 教 学 内 容 和 课 程 体 系 改 革 要 准 确 定 位 精 品 课 程 在 人 才 培 养 过 程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正 确 处 理 单 门 课 程 建 设 与 系 列 课 程 改 革 的 关 系 精 品 课 程 的 教 学 内 容 要 先 进, 要 及 时 反 映 本 学 科 领 域 的 最 新 科 技 成 果, 同 时, 广 泛 吸 收 先 进 的 教 学 经 验, 积 极 整 合 优 秀 教 改 30

35 成 果, 体 现 新 时 期 社 会 政 治 经 济 科 技 的 发 展 对 人 才 培 养 提 出 的 新 要 求 4. 注 重 使 用 先 进 的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要 合 理 运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等 手 段, 改 革 传 统 的 教 学 思 想 观 念 教 学 方 法 教 学 手 段 和 教 学 管 理 精 品 课 程 要 使 用 网 络 进 行 教 学 与 管 理, 相 关 的 教 学 大 纲 教 案 习 题 实 验 指 导 参 考 文 献 目 录 等 要 上 网 并 免 费 开 放, 鼓 励 将 网 络 课 件 授 课 录 像 等 上 网 开 放, 实 现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共 享, 带 动 其 他 课 程 的 建 设 5. 重 视 教 材 建 设 精 品 课 程 教 材 应 是 系 列 化 的 优 秀 教 材 精 品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可 以 自 行 编 写 制 作 相 关 教 材, 也 可 以 选 用 国 家 级 优 秀 教 材 和 国 外 高 水 平 原 版 教 材 鼓 励 建 设 一 体 化 设 计 多 种 媒 体 有 机 结 合 的 立 体 化 教 材 6. 理 论 教 学 与 实 践 教 学 并 重 要 高 度 重 视 实 验 实 习 等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通 过 实 践 培 养 和 提 高 学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精 品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要 亲 自 主 持 和 设 计 实 践 教 学, 要 大 力 改 革 实 验 教 学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鼓 励 开 设 综 合 性 创 新 性 实 验 和 研 究 型 课 程, 鼓 励 本 科 生 早 期 参 与 科 研 活 动 7. 改 革 课 程 考 核 的 内 容 和 方 法 课 程 考 核 要 能 够 全 面 真 实 地 考 察 学 生 的 学 习 能 力 和 学 习 效 果, 要 有 利 于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的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鼓 励 采 取 除 闭 卷 考 试 以 外 的 开 卷 考 试 口 试 答 辩 和 现 场 测 试 操 作 等 多 种 行 之 有 效 的 考 核 形 式, 要 将 学 生 学 习 过 程 的 考 核 与 最 终 考 核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建 立 与 考 核 内 容 和 考 核 形 式 相 适 应 的 试 题 库 每 门 课 程 在 考 核 结 束 后 要 认 真 开 展 试 题 试 卷 和 成 绩 分 析, 及 时 总 结 存 在 的 不 足 和 问 题, 不 断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8. 建 立 切 实 有 效 的 激 励 和 评 价 机 制 各 单 位 要 采 取 切 实 措 施, 要 求 教 授 上 讲 台 和 承 担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鼓 励 高 水 平 教 师 积 极 投 身 教 学 工 作, 鼓 励 教 师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和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要 建 立 健 全 精 品 课 程 评 价 体 系, 建 立 学 生 评 教 制 度, 促 进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不 断 发 展 9. 注 重 培 育 课 程 特 色 精 品 课 程 要 在 教 学 内 容 教 材 教 学 方 法 与 手 段 实 践 教 学 考 试 模 式 等 方 面 形 成 风 格 和 特 色 四 精 品 课 程 的 申 报 条 件 1. 精 品 课 程 的 评 审 范 围 为 本 科 或 高 职 高 专 各 专 业 开 设 的 课 程, 原 则 上 是 基 础 课 或 专 业 ( 技 术 ) 基 础 课 ( 含 医 学 的 基 础 医 学 预 防 医 学 临 床 医 学 与 医 学 技 术 口 腔 医 学 中 医 学 护 理 学 药 学 等 二 级 学 科 的 各 门 课 程 以 及 管 理 学 中 各 二 级 学 科 的 课 程 ), 且 连 续 开 设 3 年 以 上 2. 精 品 课 程 负 责 人 具 有 教 授 职 称, 课 程 负 责 人 为 本 校 专 职 教 师 3. 每 门 课 程 要 建 设 支 撑 网 站, 网 站 内 容 包 括 精 品 教 学 大 纲 授 课 教 案 习 题 实 验 指 导 参 考 文 献 目 录 等 材 料 4. 申 报 精 品 课 程 至 少 有 三 位 主 讲 教 师 ( 包 括 课 程 负 责 人 在 内 ) 且 每 人 不 少 于 45 分 钟 31

36 的 现 场 教 学 录 像 鼓 励 将 课 件 或 全 程 授 课 录 像 上 网 参 评 录 像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精 品 课 程 教 学 录 像 上 网 技 术 标 准 制 作, 要 反 映 教 师 风 范 该 教 学 单 元 的 实 际 教 学 方 法 和 教 学 效 果 五 评 审 程 序 1. 精 品 课 程 由 课 程 负 责 人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精 品 课 程 申 报 表, 按 要 求 建 设 好 课 程 网 站 并 在 校 园 网 内 开 通 运 行 2.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上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 教 务 处 对 上 报 的 课 程 进 行 初 审 3.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精 品 课 程 评 估 指 标 进 行 评 审,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审 核 评 选 结 果 4. 学 校 公 示 评 选 结 果 : 公 示 期 内 如 无 异 议, 由 学 校 授 予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荣 誉 称 号 六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管 理 1. 精 品 课 程 原 则 上 每 年 规 划 申 报 一 次, 凡 被 评 为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学 校 授 予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荣 誉 称 号, 并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2. 在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中 择 优 推 荐 评 选 自 治 区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3.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实 行 年 度 检 查 制 度, 检 查 工 作 由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在 网 上 进 行, 必 要 时 也 可 进 行 实 地 检 查 检 查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取 消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荣 誉 称 号, 但 保 留 其 两 年 内 申 请 复 查 的 资 格 复 查 合 格 者 恢 复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荣 誉 称 号 4. 各 二 级 学 院 应 当 高 度 重 视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做 好 精 品 课 程 的 论 证 和 申 报 工 作, 尤 其 要 确 定 合 适 的 课 程 建 设 负 责 人 和 为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5. 学 校 建 立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精 品 课 程 网 站, 发 布 国 家 自 治 区 和 我 校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政 策 规 定 标 准 通 知 等 信 息, 并 接 受 网 上 申 请, 开 展 网 上 评 审, 网 上 公 开 精 品 课 程 等 工 作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和 课 程 负 责 人 保 证 精 品 课 程 在 学 校 课 程 网 站 上 的 正 常 运 行, 维 护 和 升 级 承 担 精 品 课 程 的 教 师 要 积 极 使 用 该 网 站 进 行 课 程 教 学 和 辅 导 ; 并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做 好 网 站 的 维 护 和 内 容 更 新 工 作, 内 容 年 度 更 新 ( 或 新 增 )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10% 6.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要 做 好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的 技 术 支 持 工 作, 要 指 定 专 人 来 负 责 教 师 课 堂 录 像 制 作 网 站 建 设 的 技 术 服 务 等 工 作, 为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提 供 优 质 的 技 术 服 务 和 可 靠 的 技 术 保 障 七 附 则 本 实 施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2

3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双 语 教 学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桂 医 大 教 号 )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本 科 教 学 改 革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号 ) 关 于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 教 高 号 )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方 案 ( 试 行 ) ( 教 高 厅 号 ) 文 件 精 神, 为 适 应 21 世 纪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面 临 的 新 形 势, 培 养 既 懂 专 业 又 精 通 外 语 的 复 合 型 人 才, 提 高 学 生 步 入 社 会 的 适 应 能 力,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培 养 创 新 人 才, 切 实 推 进 双 语 教 学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一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的 界 定 按 照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双 语 教 学 是 指 教 学 过 程 采 用 外 文 教 材, 在 课 堂 讲 授 考 试 等 教 学 环 节 中 采 用 外 语 形 式 或 外 语 和 汉 语 并 用, 且 外 语 授 课 的 课 时 达 到 该 门 课 程 的 50%( 含 50%) 以 上 的 教 学 活 动 为 了 规 范 双 语 教 学, 根 据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我 校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界 定 参 考 指 标 : 1. 教 材 是 新 版 的 外 文 书 籍 ( 含 讲 义 ); 教 学 参 考 资 料 可 以 是 中 文 图 书 2. 在 课 堂 讲 授 和 讨 论 中, 教 师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英 语 和 汉 语 并 用, 但 应 以 英 语 为 主 要 教 学 语 言 其 中 内 容 讲 解 外 文 板 书 比 例 不 低 于 50%, 作 业 与 考 试 内 容 的 50% 应 用 外 文 完 成 3.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结 果 为 合 格 以 上 外 语 类 课 程 在 本 办 法 中 不 界 定 为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二 双 语 教 学 的 基 本 要 求 1. 确 保 双 语 教 学 学 生 能 获 取 不 少 于 普 通 班 学 生 的 学 科 知 识, 达 到 普 通 班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2. 任 课 教 师 可 采 用 全 外 语 教 学, 也 可 采 用 双 语 教 学 即 可 以 采 用 外 文 教 材 中 文 讲 授 外 文 板 书, 简 称 50% 授 课 ; 也 可 采 用 外 文 教 材 外 语 讲 授 外 文 板 书, 简 称 100% 授 课 3. 进 行 双 语 教 学 的 课 程 和 使 用 外 文 教 材 的 课 程 均 要 在 教 学 计 划 上 标 明 4. 为 提 高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的 教 学 效 果, 应 采 用 多 媒 体 手 段 进 行 双 语 教 学 5. 进 行 双 语 教 学 的 课 程 由 教 学 单 位 及 任 课 教 师 选 择 适 用 的 外 文 教 材 或 汇 编 外 文 讲 义, 学 校 鼓 励 选 用 教 育 部 组 织 引 进 的 原 版 教 材 三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的 开 设 1. 学 生 遴 选 和 管 理 每 个 年 级 的 本 科 五 年 制 和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组 建 一 个 双 语 教 33

38 学 班, 人 数 约 50 人 学 生 入 选 条 件 : 学 习 成 绩 较 好, 英 语 基 础 好 ( 尤 其 是 听 力 和 阅 读 能 力 ), 有 较 强 的 自 学 能 力 和 自 制 能 力, 自 愿 报 名 由 教 务 处 年 级 办 依 据 报 名 者 的 入 选 条 件 择 优 选 入 双 语 教 学 班 已 参 加 双 语 教 学 班 学 习 的 学 生 可 因 成 绩 或 语 言 等 各 种 原 因 申 请 中 止 在 双 语 教 学 班 的 学 习, 经 批 准 后 返 回 原 班 学 习 学 生 接 受 学 校 的 统 一 管 理 2. 各 教 学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开 设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力 争 两 年 内, 除 公 共 基 础 课 外, 每 个 专 业 至 少 要 有 1~2 门 课 程 进 行 双 语 教 学, 并 逐 年 有 所 增 加,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系 统 专 业 双 语 授 课 课 程 比 例 应 达 到 10% 以 上 3. 各 教 学 单 位 应 对 双 语 教 学 的 课 程 和 教 师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精 心 选 择 聘 任 教 师, 以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每 个 学 期 初, 由 教 务 处 人 事 处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首 次 进 行 双 语 教 学 的 教 师 进 行 资 格 认 定 审 核 内 容 包 括 : 教 师 授 课 能 力 教 材 大 纲 教 案 相 关 课 件 习 题 等 4. 为 了 保 证 双 语 教 学 活 动 有 序 开 展, 稳 步 推 进, 我 校 双 语 教 学 实 行 申 报 制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的 开 设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具 体 负 责, 在 每 学 期 末 集 中 受 理 拟 在 下 学 期 使 用 双 语 教 学 教 师 的 申 请 凡 申 请 双 语 教 学 的 教 师 需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申 报 表, 由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和 教 研 室 审 查 批 准,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5. 各 二 级 学 院 要 根 据 本 规 定 的 要 求, 制 订 1~3 年 内 本 单 位 实 施 双 语 教 学 计 划, 包 括 师 资 培 养 计 划, 确 定 双 语 教 学 的 课 程 名 称 任 课 教 师 和 有 关 教 材 等 6. 鼓 励 从 国 外 留 学 归 来 获 得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和 外 语 运 用 能 力 强 的 教 师 申 报 双 语 教 学, 各 二 级 学 院 应 对 拟 实 施 双 语 教 学 的 课 程 和 教 师 进 行 精 心 选 择 把 关 和 聘 任, 以 保 证 双 语 教 学 的 质 量 7. 为 保 证 双 语 教 学 的 教 学 效 果, 要 积 极 开 展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的 教 学 方 法 与 手 段 的 改 革, 向 学 生 公 开 相 应 的 教 案 或 课 件, 以 利 于 学 生 学 习 四 双 语 教 学 的 师 资 培 养 1. 学 校 举 办 教 师 英 语 培 训 班 ( 脱 产 ) 2. 有 计 划 选 送 部 分 教 师 短 期 (1 个 月 ) 观 摩 学 习 国 内 重 点 大 学 的 双 语 教 学 3. 请 专 业 英 语 教 师 听 课 进 行 课 评, 培 训 参 加 全 英 或 双 语 教 学 的 教 师, 带 读 各 相 关 课 程 的 专 业 单 词 4. 每 年 邀 请 专 家 举 办 2~3 次 全 英 文 和 双 语 教 学 示 范 课, 全 体 参 加 全 英 或 双 语 教 学 的 教 师 参 加 五 双 语 教 学 的 资 助 措 施 1. 凡 被 批 准 使 用 双 语 教 学 并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的 课 程, 学 校 将 对 任 课 教 师 按 课 时 给 予 一 定 的 工 作 量 补 贴 ( 双 语 教 学 工 作 量 按 普 通 班 每 学 时 1.5 倍 计 算 ) 2. 学 校 对 各 教 学 单 位 提 出 使 用 双 语 教 学 的 任 课 教 师 优 先 进 行 必 要 的 外 语 集 中 培 训, 参 加 双 语 或 全 英 教 学 的 教 师 可 优 先 再 次 受 培, 并 优 先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双 语 教 学 的 教 师 短 期 观 34

39 摩 学 习 国 内 重 点 大 学 的 双 语 教 学 3. 学 校 支 持 教 师 开 展 双 语 教 学 研 究, 在 参 加 有 关 学 术 会 议 课 程 评 奖 评 优 等 工 作 时, 双 语 教 学 的 教 师 和 课 程 优 先 考 虑 4. 各 教 学 单 位 应 参 照 上 述 措 施, 制 订 本 单 位 多 开 开 好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的 配 套 措 施 5. 双 语 教 学 的 学 生 修 读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考 试 合 格 者, 可 适 当 奖 励 学 分 ( 一 般 在 10 分 以 内 ) 减 少 学 生 部 分 选 修 课 程, 以 保 证 学 生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完 成 双 语 课 程 六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教 材 的 建 设 1.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使 用 的 教 材 分 为 : 外 文 原 版 教 材 ; 影 印 版 教 材 ; 根 据 课 程 要 求, 将 原 版 教 材 进 行 改 编 或 选 编 ; 借 助 多 媒 体 教 学 手 段, 制 作 外 文 课 件 等 所 有 教 材 的 订 购 与 编 印 等 事 宜 参 照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材 建 设 和 教 材 管 理 的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执 行 2. 编 写 和 修 改 配 套 英 文 辅 助 教 材 如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指 导 习 题 集 等, 内 容 与 普 通 班 相 同 3.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除 使 用 外 文 教 材 外, 教 师 应 推 荐 一 本 优 秀 中 文 教 材 供 学 生 学 习 参 考 之 用 七 双 语 教 学 的 质 量 监 控 双 语 教 学 应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对 已 审 定 资 格 进 行 双 语 教 学 的 教 师, 各 二 级 学 院 应 进 行 开 课 的 试 讲, 安 排 留 学 归 国 教 师 或 外 教 进 行 语 言 指 导 学 校 教 学 督 导 组 对 双 语 教 学 的 任 课 教 师 进 行 定 期 的 质 量 监 控, 安 排 专 家 听 课 评 估 八 附 则 本 实 施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5

4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新 课 程 方 案 实 施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意 见 ( 中 发 号 ) 中 共 中 央 宣 传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高 等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的 意 见 ( 教 社 政 号 ) 和 关 于 实 施 高 校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新 课 程 方 案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桂 教 思 政 [2006]55 号 ) 的 文 件 精 神, 充 分 发 挥 高 等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新 课 程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05 方 案 ) 在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中 的 作 用,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充 分 认 识 实 施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新 课 程 方 案 重 要 性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承 担 着 对 大 学 生 进 行 系 统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教 育 的 任 务, 是 对 大 学 生 进 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主 渠 道 充 分 发 挥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的 作 用, 用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武 装 当 代 大 学 生, 是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的 具 体 体 现, 是 社 会 主 义 大 学 的 本 质 特 征, 是 党 和 国 家 事 业 长 远 发 展 的 根 本 保 证 高 等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新 课 程 方 案 的 实 施 是 一 项 政 治 性 政 策 性 和 科 学 性 很 强 的 工 作 二 加 强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新 课 程 方 案 的 组 织 实 施 成 立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新 课 程 方 案 实 施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按 照 上 级 文 件 的 有 关 精 神, 由 校 党 委 书 记 担 任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分 管 校 领 导 和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担 任 副 组 长,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社 科 部 宣 传 部 学 工 处 财 务 处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担 任 小 组 成 员, 保 证 05 方 案 的 顺 利 实 施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新 课 程 方 案 实 施 工 作 的 领 导, 配 备 完 整 的 人 文 社 科 部 领 导 班 子 人 文 社 科 部 的 系 部 级 建 制 不 变 适 应 新 方 案 的 要 求, 对 现 有 教 研 室 做 适 当 的 调 整, 原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教 研 室 历 史 教 研 室 德 育 教 研 室 分 别 更 名 为 马 克 思 主 义 原 理 教 研 室 中 国 近 现 代 纲 要 教 研 室 思 想 品 德 修 养 与 法 律 基 础 教 研 室 ; 新 成 立 中 国 政 治 理 论 教 研 室, 负 责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与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概 论 和 形 势 与 政 策 这 两 门 课 程 的 教 学 工 作 三 制 定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新 课 程 方 案 的 课 程 体 系 科 学 的 课 程 设 置 是 加 强 和 改 进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学 基 本 环 节 要 以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化 的 理 论 成 果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中 心 内 容, 完 善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课 程 体 系 立 足 于 对 大 学 生 进 行 系 统 的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教 育, 进 一 步 推 动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进 教 材 进 课 堂 进 大 学 生 头 脑 工 作, 帮 助 学 生 掌 握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的 科 学 体 系 和 基 本 观 点, 36

41 指 导 学 生 运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世 界 观 和 方 法 论 去 认 识 和 分 析 问 题 开 展 马 克 思 主 义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道 德 观 和 法 制 观 的 教 育,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高 尚 的 理 想 情 操 和 养 成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树 立 体 现 中 华 民 族 优 秀 传 统 和 时 代 精 神 的 价 值 标 准 和 行 为 规 范 开 展 中 国 近 现 代 史 的 教 育, 帮 助 学 生 了 解 国 史 国 情, 深 刻 领 会 历 史 和 人 民 是 怎 样 选 择 了 马 克 思 主 义, 选 择 了 中 国 共 产 党, 选 择 了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开 展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的 教 育, 帮 助 学 生 正 确 认 识 国 内 外 形 势 通 过 充 实 教 学 内 容, 完 善 课 程 设 置, 形 成 结 构 合 理 功 能 互 补 相 对 稳 定 的 课 程 体 系 我 校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新 课 程 方 案 的 课 程 体 系 设 置 包 括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概 论 中 国 近 现 代 史 纲 要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与 法 律 基 础 4 门 必 修 课, 同 时, 开 设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程 按 学 分 与 课 时 的 折 算 办 法 ( 即 1 学 分 等 于 16 学 时 ) 来 安 排 学 时 数 为 落 实 实 践 教 学,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教 学 效 果, 安 排 总 学 时 的 四 分 之 一 的 课 时 为 实 践 教 学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新 课 程 方 案 在 我 校 2006 级 新 生 起 全 面 实 施,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见 下 表 :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新 课 程 方 案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学 时 理 论 学 时 实 践 学 时 备 注 思 想 品 德 修 养 与 法 律 基 础 必 修 中 国 近 现 代 史 纲 要 必 修 马 克 思 主 义 原 理 必 修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必 修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概 论 形 势 与 政 策 必 修 合 计 四 加 强 对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材 编 写 的 管 理, 规 范 教 材 使 用 高 校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材 的 编 写 和 使 用 是 一 项 政 治 性 很 强 的 工 作 从 2006 年 级 新 生 入 学 开 始, 学 校 统 一 使 用 由 中 宣 部 教 育 部 组 织 编 写, 由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概 论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概 论 中 国 近 现 代 史 纲 要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与 法 律 基 础 未 经 中 宣 部 教 育 部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批 准, 各 教 师 不 得 自 行 组 织 编 写 各 种 名 义 的 高 校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材 学 校 按 教 育 厅 要 求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材 征 订 工 作 由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广 西 总 代 理 广 西 蓝 色 畅 想 图 书 发 行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五 切 实 改 进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新 课 程 教 育 教 学 的 方 式 和 方 法 充 分 发 挥 教 师 的 主 导 作 用, 提 高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的 说 服 力 和 感 染 力 充 分 发 挥 学 生 学 37

42 习 的 主 体 作 用, 激 发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教 学 方 式 和 方 法 努 力 贴 近 学 生 实 际, 符 合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和 学 生 学 习 特 点, 提 倡 启 发 式 参 与 式 研 究 式 教 学 研 究 分 析 社 会 热 点, 多 用 通 俗 易 懂 的 语 言 生 动 鲜 活 的 事 例 新 颖 活 泼 的 形 式, 活 跃 教 学 气 氛, 启 发 学 生 思 考, 增 强 教 学 效 果 精 心 设 计 和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认 真 探 索 专 题 讲 授 案 例 教 学 等 多 种 教 学 方 法, 积 极 推 广 名 师 讲 课 教 学 经 验, 大 力 推 进 多 媒 体 和 网 络 技 术 的 广 泛 应 用, 实 现 教 学 手 段 现 代 化 建 立 教 学 资 料 数 据 库,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加 强 实 践 教 学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所 有 课 程 都 要 加 强 实 践 环 节 建 立 和 完 善 实 践 教 学 保 障 机 制, 探 索 实 践 育 人 的 长 效 机 制 围 绕 教 学 目 标, 制 定 大 纲, 规 定 学 时, 提 供 必 要 经 费 加 强 组 织 和 管 理, 把 实 践 教 学 与 社 会 调 查 志 愿 服 务 公 益 活 动 专 业 课 实 习 等 结 合 起 来, 引 导 大 学 生 走 出 校 门, 到 基 层 去, 到 工 农 群 众 中 去 通 过 形 式 多 样 的 实 践 教 学 活 动, 提 高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观 察 分 析 社 会 现 象 的 能 力, 增 进 教 育 教 学 的 效 果 改 进 和 完 善 考 试 方 法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综 合 考 核 学 生 对 所 学 内 容 的 理 解 和 实 际 表 现, 力 求 全 面 客 观 反 映 大 学 生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素 养 和 道 德 品 质 六 认 真 抓 好 师 资 培 训 和 集 体 备 课 工 作 掌 握 好 新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基 本 要 求, 熟 悉 新 教 材 的 内 容, 努 力 提 高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师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教 学 业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按 教 育 部 新 课 程 培 训 方 案 和 教 育 厅 对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课 程 新 方 案 的 师 资 培 训 要 求 进 行 七 切 实 加 强 对 高 等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的 领 导 学 校 把 加 强 和 改 进 高 等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育 教 学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摆 上 议 事 日 程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指 导, 加 大 投 入, 为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提 供 良 好 的 条 件 把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程 作 为 重 点 课 程 加 强 建 设, 认 真 研 究, 及 时 解 决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建 设 与 发 展 中 遇 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把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学 质 量 作 为 高 等 学 校 党 建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教 学 工 作 评 估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在 政 策 上 予 以 扶 持, 落 实 高 等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的 人 员 编 制 经 费 投 入 和 教 学 科 研 条 件, 确 保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新 课 程 方 案 的 顺 利 实 施 38

4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的 实 施 意 见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认 真 贯 彻 中 共 中 央 宣 传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的 通 知 ( 教 社 政 号 ) 中 共 中 央 宣 传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高 等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的 意 见 ( 教 社 政 号 ) 和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全 区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的 通 知 ( 桂 党 高 工 宣 号 ) 的 文 件 精 神,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意 见 一 高 度 重 视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教 育 高 校 学 生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是 为 了 帮 助 学 生 全 面 正 确 地 认 识 党 和 国 家 面 临 的 形 势 和 任 务, 把 握 时 代 脉 搏, 增 强 实 现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宏 伟 目 标 的 信 心 和 社 会 责 任 感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的 教 学 与 教 育, 不 断 提 高 青 年 大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与 道 德 修 养 水 平, 促 进 大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的 全 面 提 高 二 全 校 统 一 开 设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严 格 按 中 共 中 央 宣 传 部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和 高 校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新 课 程 方 案 要 求, 在 全 校 统 一 开 设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是 高 校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对 学 生 进 行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的 主 渠 道 主 阵 地, 是 每 个 学 生 的 必 修 课 程, 在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中 担 负 着 重 要 使 命, 具 有 不 可 替 代 的 重 要 作 用 我 校 严 格 执 行 高 校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设 置 新 方 案 规 定, 按 平 均 每 学 期 16 周, 每 周 1 学 时 开 设 好 课 程 本 科 期 间 的 学 习, 计 2 个 学 分 ; 专 科 期 间 的 学 习, 计 1 个 学 分 根 据 中 央 和 自 治 区 党 委 关 于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的 部 署,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教 材 和 教 学 资 料 的 建 设 从 2007 年 春 季 学 期 开 始, 我 校 按 要 求 统 一 使 用 自 治 区 高 工 委 教 育 厅 组 织 编 写 的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读 本 三 强 化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学 管 理 从 编 制 教 学 计 划 明 确 教 学 要 求 建 立 教 学 组 织 开 展 集 体 备 课 建 立 成 绩 档 案 反 馈 教 学 信 息 改 进 考 核 方 法 等 方 面, 全 面 加 强 课 程 建 设 我 校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研 室 隶 属 人 文 社 科 部, 负 责 组 织 教 师 研 究 教 材 开 展 教 学 观 摩 活 动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和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活 动 四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建 立 和 完 善 一 支 以 专 职 教 师 为 骨 干,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队 伍 为 主 体, 专 兼 职 结 合 的 教 师 队 伍 配 备 高 素 质 的 专 职 教 师 负 责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的 教 学 和 研 究 工 作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专 职 教 师, 纳 入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师 编 制 学 校 党 政 领 导 学 生 辅 导 员 和 班 主 任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师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相 关 学 科 的 教 师 都 要 积 极 承 担 一 定 的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教 学 任 务 聘 请 地 方 党 政 领 导 知 名 企 业 家 社 会 各 条 战 线 的 先 进 人 物 担 任 特 约 报 告 员 抓 紧 组 织 好 对 所 有 专 任 教 师 的 培 训, 以 熟 悉 教 材, 了 解 教 学 方 法 手 段 为 重 点, 着 力 提 高 教 师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专 业 水 平 和 教 学 能 力 组 织 骨 干 教 师 参 加 教 育 厅 组 织 的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的 培 训 和 本 校 任 课 教 师 的 培 训 及 集 体 备 课 工 作 五 积 极 探 索 我 校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的 新 途 径 与 新 形 式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教 学 形 式 以 课 堂 39

44 教 学 为 主, 把 严 谨 的 课 堂 教 学 与 内 容 丰 富 的 形 势 与 政 策 报 告 会 主 题 报 告 会 相 结 合, 以 广 西 青 年 学 生 形 势 政 策 思 想 教 育 报 告 会 为 载 体, 邀 请 自 治 区 级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结 合 本 地 区 发 展 的 实 际, 为 学 校 作 形 势 报 告, 使 学 生 更 直 接 地 了 解 全 国 全 区 改 革 开 放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新 成 就 新 变 化 建 立 本 校 的 学 生 形 势 与 政 策 报 告 会 制 度, 切 实 加 强 大 学 生 的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抓 住 重 大 节 日 纪 念 日 重 大 事 件 发 生 的 时 机, 挖 掘 教 育 资 源, 通 过 座 谈 会 研 讨 会 等 方 式, 广 泛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切 实 增 进 教 育 效 果 校 园 网 设 立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网 页 专 栏, 组 织 开 展 各 种 形 式 的 网 上 教 学 讨 论 等 活 动 六 加 强 领 导, 认 真 做 好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学 工 作 校 党 委 和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课 程 新 方 案 实 施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把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作 为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为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提 供 必 要 的 场 所 和 设 备, 确 保 所 需 各 项 经 费 落 到 实 处 充 分 利 用 校 园 网 主 题 教 育 网 站 或 网 页, 校 内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及 时 宣 传 报 道 党 和 国 家 的 重 大 方 针 政 策 新 闻 事 件 等, 加 强 正 面 引 导 把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作 为 重 点 课 程 加 强 建 设 七 精 心 安 排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按 照 教 育 部 社 政 司 高 校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教 学 要 点 和 教 材 安 排 教 学 活 动 各 阶 段 学 习 包 括 : 校 院 ( 系 ) 的 专 题 报 告, 时 事 VCD, 其 他 推 荐 材 料 完 善 学 习 资 料 查 阅 网 站 南 湖 晨 风 八 学 习 要 求 ( 一 ) 每 阶 段 学 生 按 照 校 院 ( 系 ) 发 布 的 学 习 内 容 和 学 习 要 求 安 排 学 习 ( 二 ) 学 习 方 式 及 时 间 上, 学 生 可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自 主 安 排, 但 学 生 在 选 择 学 习 方 式 时, 必 须 保 证 至 少 有 两 阶 段 选 择 专 题 报 告 ( 三 ) 在 南 湖 晨 风 网 上 学 习 音 像 资 料 至 少 3 个 专 题, 学 习 文 档 资 料 至 少 10 篇 ( 学 习 次 数 将 由 网 站 系 统 自 动 记 录 ) ( 四 ) 每 阶 段 学 习 结 束 后,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研 室 在 网 上 布 置 作 业, 学 生 要 按 规 定 时 间 予 以 提 交 ( 五 ) 学 期 末, 学 生 写 一 篇 2000 字 以 上 的 专 题 论 文, 具 体 要 求 见 考 核 办 法 九 成 绩 评 定 方 法 ( 一 ) 学 生 成 绩 采 取 百 分 制, 平 时 成 绩 占 30%, 期 末 成 绩 占 70% ( 二 ) 辅 导 员 作 为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的 兼 职 教 师, 负 责 平 时 成 绩 的 初 步 评 定, 期 末 论 文 成 绩 的 考 核 评 分 以 及 期 末 成 绩 由 专 职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师 评 定 各 学 生 党 支 部 协 助 辅 导 员 开 展 此 项 工 作, 同 时 负 责 本 大 班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的 宣 传 及 组 织 工 作 ( 三 ) 学 期 末 完 成 学 生 成 绩 的 评 定, 报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研 室 审 定,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研 室 将 学 生 成 绩 报 学 籍 管 理 科 报 送 成 绩 时 附 一 份 本 学 期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小 结 ( 包 括 院 系 组 织 报 告 会 情 况 班 级 开 展 时 事 论 坛 情 况 学 生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情 况 等 ), 并 报 送 学 生 优 秀 论 文 每 小 班 1~2 篇 ( 电 子 版, 可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 40

4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规 范 多 媒 体 教 学 建 设 的 意 见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了 加 强 多 媒 体 教 学 的 管 理, 促 进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的 改 革, 切 实 提 高 多 媒 体 教 学 质 量, 促 进 多 媒 体 授 课 规 范 化, 结 合 前 期 学 校 对 多 媒 体 教 学 的 调 研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意 见 一 目 前 我 校 多 媒 体 教 学 建 设 情 况 ( 一 ) 硬 件 环 境 近 年 来, 我 校 十 分 重 视 现 代 化 教 育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不 断 充 实 多 媒 体 设 备, 各 教 学 单 位 配 备 了 充 足 的 计 算 机, 为 多 媒 体 课 件 的 制 作 和 使 用 现 代 化 教 学 手 段 工 作 奠 定 了 基 础, 提 供 了 必 要 的 硬 件 环 境 目 前, 全 校 教 室 已 配 备 了 先 进 的 多 媒 体 教 学 设 备 ( 二 ) 软 件 环 境 长 期 以 来, 学 校 积 极 鼓 励 教 师 使 用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手 段 进 行 教 学 通 过 举 办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培 训 班 组 织 开 展 和 申 报 各 级 多 媒 体 课 件 大 赛 等 方 式, 使 全 校 各 教 学 部 门 及 教 师 意 识 到 使 用 多 媒 体 教 学 对 提 高 教 学 效 果 和 精 炼 教 学 内 容 所 具 备 的 优 越 性 二 存 在 的 问 题 1. 少 部 分 教 师 仍 未 能 理 解 多 媒 体 教 学 的 定 义, 认 为 只 要 使 用 计 算 机 进 行 授 课 即 是 多 媒 体 教 学 2. 部 分 教 师 对 多 媒 体 设 备 和 使 用 不 熟 悉, 遇 到 技 术 上 的 问 题 影 响 上 课 效 果 3. 一 些 课 程 由 于 课 件 制 作 技 术 方 面 的 问 题, 需 要 靠 引 进 和 改 进 来 完 成 多 媒 体 授 课 任 务 三 多 媒 体 教 学 的 管 理 ( 一 ) 基 本 含 义 1. 多 媒 体 教 学 是 根 据 教 师 的 教 学 设 计, 把 需 要 讲 授 的 教 学 内 容 通 过 计 算 机 多 媒 体 ( 文 字 图 片 视 频 音 频 动 画 ) 等 教 学 资 料 来 表 述 的 教 学 过 程 在 多 媒 体 教 学 中 要 使 传 统 教 育 媒 体 与 现 代 教 育 媒 体 恰 当 地 结 合, 共 同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2. 多 媒 体 课 件 是 指 教 师 或 多 媒 体 制 作 人 员, 根 据 脚 本 设 计 的 内 容, 应 用 计 算 机 综 合 处 理 文 字 声 音 图 像 动 画 等 信 息 而 形 成 的 一 套 适 合 于 教 与 学 包 含 有 多 种 媒 体 信 息 的 辅 助 教 学 软 件 根 据 课 件 运 行 的 途 径, 多 媒 体 课 件 可 分 为 单 机 版 和 网 络 版 ( 二 ) 多 媒 体 课 件 遵 循 的 原 则 1. 遵 照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遵 循 高 等 教 育 的 规 律, 符 合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教 学 特 点 2. 吸 收 教 育 改 革 和 科 研 工 作 的 最 新 成 果, 多 媒 体 课 件 要 具 备 创 造 性 先 进 性 科 学 性 和 教 学 适 用 性 3.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的 教 育 信 息 资 源, 开 发 出 适 合 本 课 程 的 多 媒 体 课 件 4. 符 合 界 面 直 观 友 好 要 求 课 件 界 面 要 美 观, 符 合 学 生 的 视 觉 心 理 ; 操 作 要 简 单, 不 需 要 大 量 的 预 备 技 能 ; 提 示 信 息 要 详 细 准 确 恰 当 5. 每 次 课 均 需 体 现 约 2 分 钟 的 人 文 内 容 41

46 ( 三 ) 多 媒 体 课 件 制 作 的 要 求 多 媒 体 课 件 制 作 的 要 求 详 见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多 媒 体 课 件 制 作 规 范 ( 附 件 ) ( 四 ) 多 媒 体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1. 教 师 在 课 前 要 精 心 备 课, 设 计 好 教 案 和 多 媒 体 课 件 ; 授 课 前, 要 熟 悉 多 媒 体 教 室 的 设 备 预 装 软 件 操 作 方 法 ; 上 课 时, 应 提 前 进 入 教 室, 检 查 调 试 设 备, 保 证 多 媒 体 课 件 正 常 运 行 一 旦 出 现 停 电 设 备 故 障 等 情 况, 不 能 终 止 上 课, 应 转 换 为 板 书 继 续 授 课 2. 教 师 在 讲 授 过 程 中, 要 充 分 发 挥 多 媒 体 技 术 的 优 势, 使 之 有 助 于 突 出 教 学 重 点, 化 解 教 学 难 点 ; 根 据 课 程 内 容 的 逻 辑 体 系 和 学 生 的 认 知 规 律 设 计 设 计 内 容, 使 学 生 能 实 现 听 看 想 的 统 一, 加 深 对 教 学 内 容 的 理 解, 并 让 学 生 有 思 考 和 适 当 的 做 笔 记 时 间 必 要 时 采 传 统 教 学 方 式 配 合, 教 师 应 将 屏 幕 显 示 和 适 当 板 书 结 合 起 来 授 课 3. 原 则 上 要 求 教 师 站 立 授 课, 有 条 件 的 可 使 用 电 子 笔 引 导 学 生 视 线, 集 中 学 生 注 意 力, 避 免 面 对 电 脑 显 示 器 照 屏 宣 科 只 见 屏 幕 不 见 教 师 的 现 象 ; 充 分 发 挥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的 主 动 作 用, 增 强 授 课 的 表 现 力 感 染 力 4. 为 了 保 证 学 生 在 课 堂 上 集 中 注 意 力 听 课, 便 于 课 后 复 习 和 自 学, 巩 固 和 扩 展 课 堂 讲 授 内 容, 阅 读 参 考 文 献 和 资 料,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后, 学 生 可 下 载 拷 贝 教 师 制 作 的 多 媒 体 课 件 ( 五 )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教 务 处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不 定 期 举 办 多 媒 体 课 件 制 作 培 训 班, 使 大 多 数 教 师 都 能 熟 练 掌 握 多 媒 体 课 件 制 作 技 术, 熟 练 运 用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手 段 进 行 教 学 ( 六 ) 质 量 监 控 学 校 督 导 组 和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对 教 师 多 媒 体 授 课 情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检 查, 对 于 不 符 合 要 求 授 课 效 果 不 好 的 提 出 指 导 意 见 并 要 求 限 期 改 进 ( 七 ) 其 它 要 求 1. 各 教 学 单 位 要 积 极 开 展 多 媒 体 教 学 手 段 研 究, 组 织 观 摩 教 学, 推 动 多 媒 体 教 学 开 展, 促 进 教 学 手 段 改 革 2. 教 师 在 进 行 多 媒 体 授 课 的 过 程 中, 必 须 科 学 合 理 地 提 炼 内 容 和 选 用 媒 体, 保 证 课 件 质 量, 充 分 发 挥 多 媒 体 教 学 设 备 的 作 用, 努 力 提 高 多 媒 体 授 课 的 教 学 效 果 3. 教 室 管 理 部 门 要 及 时 对 多 媒 体 教 学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和 更 新, 以 保 证 多 媒 体 教 学 设 备 的 完 好 率 和 使 用 效 果 广 大 师 生 要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教 室 管 理 规 定, 爱 护 多 媒 体 教 学 设 施, 保 证 多 媒 体 教 学 正 常 进 行 ( 八 ) 奖 励 措 施 1. 通 过 多 媒 体 课 件 成 果 展 示, 树 立 典 型, 在 校 内 形 成 使 用 多 媒 体 课 件 进 行 教 学 的 良 好 氛 围 2. 继 续 深 入 开 展 校 级 多 媒 体 课 件 大 赛, 对 获 奖 课 件 进 行 奖 励, 并 择 优 推 荐 参 加 省 级 国 家 级 多 媒 体 课 件 大 赛 3. 获 奖 课 件 作 为 教 研 室 教 师 评 优 评 先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四 本 意 见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多 媒 体 课 件 制 作 规 范 42

47 附 件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多 媒 体 课 件 制 作 规 范 为 了 提 高 多 媒 体 课 件 的 制 作 水 平, 使 多 媒 体 课 件 在 教 学 中 真 正 发 挥 图 文 声 像 并 茂 的 优 势 作 用, 进 一 步 提 高 多 媒 体 授 课 教 学 质 量, 现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范 一 多 媒 体 教 学 的 特 征 ( 一 ) 多 媒 体 的 定 义 多 媒 体 (Multimedia), 从 广 义 上 说 是 指 多 种 功 能 单 一 的 教 学 媒 体 的 组 合 应 用, 比 如 黑 板 文 字 教 科 书 挂 图 标 本 幻 灯 投 影 仪 模 型 ( 传 统 教 育 媒 体 ) 等 等 狭 义 上 说 是 指 多 媒 体 技 术 的 教 学 应 用, 即 利 用 多 媒 体 计 算 机 综 合 处 理 和 控 制 符 号 语 言 文 字 声 音 图 形 图 像 动 画 等 多 种 媒 体 信 息 ( 现 代 教 育 媒 体 ), 把 各 个 多 媒 体 要 素 按 教 学 要 求, 进 行 有 机 组 合, 同 时 完 成 一 系 列 人 机 交 互 式 的 操 作 后 者 实 际 上 就 是 被 人 们 所 广 泛 认 同 并 使 用 的 对 多 媒 体 的 定 义 它 有 两 个 突 出 的 特 点, 一 是 以 计 算 机 为 核 心, 区 别 于 传 统 的 教 学 媒 体, 二 是 可 实 行 交 互 式 操 作 处 理 信 息, 以 区 别 于 其 他 现 代 教 学 媒 体 ( 二 ) 多 媒 体 教 学 多 媒 体 教 学 是 根 据 教 师 的 教 学 设 计, 把 需 要 讲 授 的 教 学 内 容 通 过 计 算 机 多 媒 体 ( 文 字 图 片 视 频 音 频 动 画 ) 等 教 学 资 料 来 表 述 的 教 学 过 程 在 多 媒 体 教 学 中 要 使 传 统 教 育 媒 体 与 现 代 教 育 媒 体 恰 当 地 结 合, 共 同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二 多 媒 体 课 件 的 分 类 多 媒 体 课 件 主 要 分 为 单 机 版 课 件 和 网 络 课 件 两 大 类 根 据 使 用 对 象 不 同, 多 媒 体 课 件 可 分 为 两 类 : 供 教 师 使 用 的 是 演 示 型 课 件, 供 学 生 使 用 的 是 导 学 型 课 件 ( 一 ) 演 示 型 课 件 演 示 型 多 媒 体 课 件 属 于 模 象 直 观 教 学, 包 括 各 种 文 字 图 片 视 频 等 媒 体, 教 师 在 课 件 制 作 的 过 程 中 就 要 恰 地 当 地 运 用 各 种 媒 体 的 搭 配 使 用 一 般 来 说, 能 够 用 文 字 表 达 清 楚 的 就 不 用 图 片, 能 够 用 图 片 解 释 清 楚 的 就 不 用 视 频, 能 够 用 视 频 展 示 的 就 不 用 动 画 同 时, 在 运 用 媒 体 时, 应 注 意 文 字 与 图 像 之 间 的 搭 配 关 系 以 及 课 件 自 身 对 学 生 的 影 响 程 度 等 问 题 演 示 型 多 媒 体 课 件 还 可 以 配 合 常 规 教 学 进 行 教 学 展 示, 如 实 物 直 观 教 学 和 语 言 直 观 教 学, 常 规 教 学 往 往 采 用 实 物 标 本 模 型 教 师 语 言 的 描 绘 和 生 动 的 比 喻 可 以 使 深 奥 的 道 理 浅 显 化 利 用 好 课 件 则 可 以 提 高 教 学 的 效 率, 加 深 学 生 对 学 习 的 理 解 演 示 型 课 件 通 常 采 用 Powerpoint Authorware Flash 等 软 件 开 发, 并 且 只 能 在 单 机 上 运 行 的 单 机 版 教 学 软 件 ( 二 ) 导 学 型 课 件 演 示 型 课 件 供 教 师 课 堂 演 示 使 用, 而 导 学 型 课 件 供 学 生 自 主 学 习 使 用 演 示 型 课 件 似 乎 不 存 在 交 互 问 题, 教 师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只 要 点 击 鼠 标, 按 预 先 设 计 的 步 骤 一 步 一 步 往 下 走 43

48 即 可, 这 是 静 态 交 互 静 态 交 互 远 不 能 适 应 学 生 自 主 学 习 的 实 际 需 要 学 习 水 平 不 同 程 度 的 学 生, 根 据 自 身 学 习 的 需 要, 有 针 对 性 地 学 习 自 己 感 兴 趣 的 内 容, 这 就 需 要 动 态 交 互 动 态 交 互 就 是 为 更 好 的 配 合 教 学, 更 好 地 调 动 学 生 的 学 习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在 课 件 中 加 入 的 一 种 引 导, 使 得 学 生 在 自 主 学 习 中 方 便 地 找 到 相 关 的 知 识 点, 这 就 是 导 学 型 课 件 教 学 过 程 不 再 是 一 个 同 步 的, 而 是 一 个 异 步 的 发 散 式 的 思 维 过 程, 不 同 的 学 生 沿 着 不 同 的 学 习 路 径, 完 全 可 以 建 构 出 相 同 的 结 果 导 学 型 课 件 主 要 以 网 络 课 件 为 代 表 的 教 学 软 件, 通 常 以 网 页 设 计 软 件 开 发 的, 且 能 够 在 网 络 上 浏 览 的 教 学 软 件 三 多 媒 体 课 件 认 定 标 准 ( 一 ) 多 媒 体 课 件 应 紧 密 结 合 教 材 内 容, 具 有 一 定 的 深 度 和 广 度, 能 反 映 教 学 中 的 重 点, 有 一 定 量 的 练 习 题 和 思 考 题, 满 足 相 应 教 学 需 要 对 教 材 中 的 重 点 难 点 能 充 分 利 用 图 形 图 片 视 频 Flash 音 频 电 子 模 型 等 各 种 技 术 手 段 展 现, 使 学 生 易 于 理 解 便 于 记 忆 ( 二 ) 多 媒 体 课 件 的 教 学 设 计 应 符 合 认 知 规 律, 生 动 形 象 感 染 力 强, 能 使 学 生 充 分 地 利 用 视 觉 和 听 觉 等 多 种 感 官 进 行 学 习, 得 到 最 佳 的 学 习 效 果 在 文 字 声 音 图 片 图 形 视 频 动 画 电 子 模 型 等 教 学 信 息 素 材 中, 网 络 课 件 单 机 版 课 件 和 Powerpoint 课 件 必 须 包 含 4 种 以 上 教 学 信 息 素 材 ( 三 ) 多 媒 体 课 件 可 以 按 教 材 的 全 书 章 节 或 实 验 病 症 等 多 种 形 式 制 作 (Powerpoint 课 件 建 议 按 章 节 分 别 制 作 组 成 全 书 系 列 ) 每 一 课 件 的 内 容 必 须 制 作 完 整 ( 四 ) 多 媒 体 课 件 制 作 应 避 繁 就 简 各 种 技 术 手 段 的 运 用 要 符 合 教 学 内 容 的 要 求, 起 画 龙 点 睛 之 功 效 四 多 媒 体 课 件 制 作 规 范 ( 一 ) Powerpoint 演 示 文 稿 教 学 课 件 的 制 作 规 范 1 内 容 要 求 (1) 内 容 应 满 足 相 应 教 学 需 要, 需 具 有 一 定 的 深 度 和 广 度 (2) 课 件 与 文 字 教 材 的 本 质 区 别 在 于 其 媒 体 的 多 样 性, 应 包 含 文 字 图 形 图 像 音 频 动 画 视 频 素 材 中 的 四 种 ( 应 有 声 音 动 画 视 频 素 材 ) 以 上 素 材 资 料, 且 能 生 动 准 确 的 表 达 教 学 内 容, 引 起 和 保 持 学 习 者 的 学 习 兴 趣 (3) 教 学 内 容 组 织 及 结 构 合 理, 学 习 路 径 明 确, 知 识 关 联 清 晰 (4) 恰 当 的 表 述 教 学 中 的 疑 点 难 点 与 重 点 (5) 电 子 教 案 应 与 纸 质 教 案 平 行 2 技 术 要 求 (1) 文 本 素 材 1 文 本 素 材 中 汉 字 采 用 GB2312 码 编 码 和 存 储, 英 文 字 母 和 符 号 使 用 ASCII 编 码 和 存 储 44

49 2 文 字 大 小 不 小 于 28 号 字, 一 页 中 文 字 行 数 不 超 过 11 行 3 中 文 字 体 要 采 用 常 用 的 宋 体 仿 宋 体 黑 体 和 楷 体 等 四 种 Windows 提 供 的 中 文 字 体, 英 文 字 体 也 限 于 Windows 提 供 的 字 体, 不 要 使 用 各 种 商 业 字 库 中 的 字 体 ( 将 文 字 做 成 图 像 的 情 况 除 外 ), 以 免 引 起 显 示 混 乱 4 页 面 设 计 要 简 洁 明 了, 文 字 颜 色 与 背 景 颜 色 要 协 调, 以 减 少 视 觉 疲 劳 (2) 音 频 素 材 1 解 说 和 配 乐 使 用 恰 当, 并 提 供 配 乐 开 关 按 钮 ; 2 课 件 使 用 的 语 音 采 用 标 准 的 普 通 话 配 音, 英 语 使 用 标 准 的 英 语 配 音 要 求 解 说 准 确 生 动 清 晰 重 要 内 容 可 配 音 解 说, 但 并 非 所 有 内 容 均 朗 读 一 遍 要 提 供 解 说 开 关 按 钮 3 声 音 文 件 可 采 用 WAV MID MP3 RM 等 格 式, 采 集 质 量 以 不 低 于 kHz 16bits Mono 为 宜 4 采 集 声 音 时, 无 论 是 通 过 计 算 机 直 接 采 集 还 是 从 已 录 好 的 磁 带 上 采 集, 都 要 注 意 避 免 杂 音 5 建 议 先 按 照 CD 音 质 (44.1kHz 16bits Stereo) 录 制 为 WAV 文 件, 然 后 再 进 行 格 式 转 换 (3) 图 形 ( 图 像 ) 素 材 1 可 采 用 BMP JPG GIF PNG 等 文 件 格 式 2 图 像 尺 寸 以 能 够 清 晰 显 示 图 像 细 节 为 宜, 不 可 过 大 或 过 小, 课 件 中 的 图 像 文 件 不 宜 大 于 100kb 颜 色 数 不 小 于 16 位 ( 即 全 真 彩 ) 为 宜 3 所 有 静 态 图 像, 请 使 用 Photoshop 或 其 他 图 像 处 理 软 件 对 其 进 行 必 要 的 裁 剪 校 色 去 掉 杂 乱 的 背 景 等 处 理, 以 使 图 像 清 晰 逼 真 美 观 层 次 分 明 4 装 饰 用 的 图 片 应 简 洁 美 观, 与 内 容 相 适 应 (4) 视 频 素 材 1 视 频 素 材 一 般 不 嵌 入 课 件 页 面, 采 用 外 部 链 接 播 放 2 视 频 可 采 用 AVI MPEG MOV RM WMV 等 格 式 3AVI 文 件 的 压 缩 格 式 统 一 采 用 Intel Indeo 5 4 视 频 窗 口 大 小 以 352*288 像 素 为 宜, 不 宜 过 大 或 过 小 5 视 频 文 件 中 的 音 频 与 视 频 图 像 需 做 到 同 步 6 为 保 证 图 像 质 量, 视 频 源 推 荐 采 用 专 业 级 母 带 ( 如 DVCAM 带 ) (5) 动 画 素 材 1 动 画 文 件 可 采 用 SWF GIF DIR FLC 等 格 式 2 保 证 动 画 画 面 连 贯 3 动 画 窗 口 大 小 应 适 当, 不 宜 过 大 或 过 小 (6) 导 航 与 链 接 1 可 适 当 添 加 页 面 导 航 与 链 接, 增 强 交 互 性 45

50 2 导 航 与 链 接 准 确, 防 止 误 导 和 错 链 (7) 动 态 演 示 与 切 换 效 果 1 每 张 幻 灯 片 中 的 动 态 演 示 效 果 3 种 2 画 面 动 态 演 示 切 换 效 果 时 间 3 秒 (8) 课 件 以 章 节 为 单 位 制 作, 一 般 课 件 文 件 大 小 以 不 超 过 3 兆 为 宜, 页 数 不 超 过 50 页 ( 二 )Authorware Flash 等 单 机 版 教 学 课 件 的 制 作 规 范 1 内 容 要 求 (1) 符 合 本 学 科 或 课 程 教 学 要 求, 教 学 目 标 明 确, 取 材 合 适, 内 容 应 满 足 相 应 教 学 需 要, 需 具 有 一 定 的 深 度 和 广 度 (2)CAI 课 件 与 文 字 教 材 的 本 质 区 别 在 于 其 媒 体 的 多 样 性 在 制 作 过 程 中 要 大 量 搜 集 和 利 用 各 种 静 态 图 像 ( 如 X 线 片 CT 片 MRI 片 标 本 图 片 涂 片 的 显 微 图 片 病 理 切 片 等 ), 活 动 图 像 ( 如 手 术 过 程 各 种 诊 疗 技 术 操 作 过 程 彩 色 多 普 勒 等 ), 音 频 动 画 ( 二 维 三 维 ) 等 (3) 符 合 学 生 认 知 规 律, 逻 辑 性 强, 富 有 启 发 性, 便 于 学 生 学 习, 有 利 于 学 生 能 力 的 培 养 (4) 教 学 内 容 组 织 与 结 构 合 理, 学 习 路 径 明 确, 知 识 关 联 清 晰 (5) 恰 如 其 分 的 表 述 教 学 中 的 难 点 和 疑 点 (6) 习 题 和 思 考 题 质 量 高, 题 型 适 当, 设 计 水 平 高, 操 作 简 单, 具 有 较 好 的 学 习 评 价 和 反 馈 2 技 术 要 求 (1) 开 发 工 具 不 限 ( 如 Authorware,Flash 等 ) (2) 课 件 窗 口 尺 寸 一 般 为 800*600 像 素 或 1024*768 像 素, 居 中 显 示 (3) 文 本 素 材 1 文 本 素 材 中 汉 字 采 用 GB2312 码 编 码 和 存 储, 英 文 字 母 和 符 号 使 用 ASCII 编 码 和 存 储 2 文 字 大 小 ( 以 Microsoft Word 为 例 ) 不 得 小 于 四 号 字 3 中 文 字 体 要 采 用 常 用 的 宋 体 仿 宋 体 黑 体 和 楷 体 等 四 种 Windows 提 供 的 中 文 字 体, 英 文 字 体 也 限 于 Windows 提 供 的 字 体, 不 要 使 用 各 种 商 业 字 库 中 的 字 体 ( 将 文 字 做 成 图 像 的 情 况 除 外 ), 以 免 引 起 显 示 混 乱 4 文 字 颜 色 与 背 景 颜 色 要 协 调, 以 减 少 视 觉 疲 劳 (4) 音 频 素 材 1 解 说 和 配 乐 使 用 恰 当, 并 提 供 配 乐 开 关 按 钮 2 课 件 使 用 的 语 音 采 用 标 准 的 普 通 话 配 音, 英 语 使 用 标 准 的 英 语 配 音 要 求 解 说 准 确 生 动 清 晰 重 要 内 容 可 配 音 解 说, 但 并 非 所 有 内 容 均 朗 读 一 遍 提 供 解 说 开 关 按 钮 46

51 3 声 音 文 件 可 采 用 WAV MID MP3 RM 等 格 式, 采 集 质 量 以 不 低 于 kHz 16bits Mono 为 宜 4 采 集 声 音 时, 无 论 是 通 过 计 算 机 直 接 采 集 还 是 从 已 录 好 的 磁 带 上 采 集, 都 要 注 意 避 免 杂 音 5 建 议 先 按 照 CD 音 质 (44.1kHz 16bits Stereo) 录 制 为 WAV 文 件, 然 后 再 进 行 格 式 转 换 (5) 图 形 ( 图 像 ) 素 材 1 可 采 用 BMP JPG GIF PNG 等 文 件 格 式 2 图 像 尺 寸 以 能 够 清 晰 显 示 图 像 细 节 为 宜, 不 可 过 大 或 过 小, 课 件 中 的 图 像 放 大 后 以 尺 寸 不 小 于 320*240 像 素 颜 色 数 不 小 于 16 位 为 宜 ; 3 所 有 静 态 图 像, 请 使 用 Photoshop 或 其 他 图 像 处 理 软 件 对 其 进 行 必 要 的 裁 剪 校 色 去 掉 杂 乱 的 背 景 等 处 理, 以 使 图 像 清 晰 逼 真 美 观 层 次 分 明 4 装 饰 用 的 图 片 应 简 洁 美 观, 与 内 容 相 适 应 (6) 视 频 素 材 1 视 频 可 采 用 FLV 和 WMV 格 式 3 视 频 窗 口 大 小 以 352*288 像 素 为 宜, 不 宜 过 大 或 过 小 4 要 设 定 视 频 播 放 控 制 按 钮 5 视 频 文 件 中 的 音 频 与 视 频 图 像 需 做 到 同 步 6 为 保 证 图 像 质 量, 视 频 源 推 荐 采 用 专 业 级 母 带 ( 如 DVCAM 带 ) (7) 动 画 素 材 1 动 画 文 件 可 采 用 SWF GIF DIR FLC 等 格 式 2 保 证 动 画 ( 二 维 三 维 ) 画 面 连 贯 3 动 画 窗 口 大 小 应 适 当, 不 宜 过 大 或 过 小 (8) 结 构 界 面 与 交 互 1 结 构 要 清 晰, 层 次 不 要 过 多, 以 最 多 3 层 为 宜 2 课 件 的 导 航 方 式 以 方 便 阅 读 为 原 则, 可 视 具 体 内 容 而 定 3 界 面 设 计 要 简 洁 明 了 4 有 良 好 的 交 互 性, 热 字 菜 单 按 钮 等 交 互 因 素 的 设 置 要 合 理 且 清 晰 易 辨 5 画 面 切 换 时 间 应 不 超 过 3 秒, 若 超 过 3 秒, 应 有 信 息 提 示 ( 三 ) 网 络 课 件 制 作 规 范 1 内 容 要 求 (1) 符 合 本 学 科 或 课 程 教 学 要 求, 教 学 目 标 明 确, 取 材 合 适, 内 容 应 满 足 相 应 的 教 学 需 要, 需 具 有 一 定 的 深 度 和 广 度 (2)CAI 课 件 与 文 字 教 材 的 本 质 区 别 在 于 其 媒 体 的 多 样 性 在 制 作 过 程 中 要 大 量 搜 集 和 利 用 各 种 静 态 图 像 ( 如 X 线 片 CT 片 MRI 片 标 本 图 片 涂 片 的 显 微 图 片 病 理 切 47

52 片 等 ) 活 动 图 像 ( 如 手 术 过 程 各 种 诊 疗 技 术 操 作 过 程 彩 色 多 普 勒 等 ) 音 频 动 画 ( 二 维 三 维 ) 等 (3) 符 合 学 生 认 知 规 律, 逻 辑 性 强, 富 有 启 发 性, 便 于 学 生 学 习, 有 利 于 学 生 能 力 的 培 养 (4) 教 学 内 容 组 织 与 结 构 合 理, 学 习 路 径 明 确, 知 识 关 联 清 晰 (5) 恰 如 其 分 的 表 述 教 学 中 的 难 点 和 疑 点 (6) 习 题 和 思 考 题 质 量 高, 题 型 适 当, 设 计 水 平 高, 操 作 简 单, 具 有 较 好 的 学 习 评 价 和 反 馈 2 技 术 要 求 (1) 网 络 课 件 是 指 以 网 页 形 式 存 在 用 浏 览 器 来 阅 读 的 CAI 课 件 (2) 可 以 用 FrontPage Dreamweaver Flash Fireworks Shockwave 等 软 件 开 发 (3) 课 件 的 阅 读 要 求 能 用 IE5.0 及 Netscape Navigator4.7 以 上 版 本 浏 览 ; 要 充 分 考 虑 这 两 种 浏 览 器 的 差 异, 课 件 的 功 能 和 效 果 必 须 由 这 两 种 浏 览 器 同 时 支 持 (4) 除 包 含 视 频 和 长 时 间 的 动 画 的 网 页 外, 主 页 大 小 不 宜 超 过 120kb, 一 般 网 页 大 小 不 宜 超 过 50kb (5) 网 页 不 宜 太 长, 一 般 不 要 超 过 三 屏, 在 1024*768 分 辨 率 下 不 应 横 向 滚 屏 (6) 文 本 素 材 1 文 本 素 材 中 汉 字 采 用 GB2312 码 编 码 和 存 储, 英 文 字 母 和 符 号 使 用 ASCII 编 码 和 存 储 2 中 文 字 体 要 采 用 常 用 的 宋 体 仿 宋 体 黑 体 和 楷 体 等 四 种 windows 提 供 的 中 文 字 体, 英 文 字 体 也 限 于 windows 提 供 的 字 体, 不 要 使 用 各 种 商 业 字 库 中 的 字 体, 以 免 引 起 显 示 混 乱 3 文 字 大 小 ( 以 Dreamweaver 为 例 ) 不 得 小 于 3 号 字 4 文 字 颜 色 与 背 景 颜 色 要 协 调, 以 减 少 视 觉 疲 劳 (7) 图 形 ( 图 像 ) 素 材 1 图 形 / 图 像 素 材 应 采 用 JPG GIF PNG 格 式 2 彩 色 图 像 的 颜 色 数 不 少 于 256 色, 对 色 彩 要 求 较 高 的 图 像 建 议 使 用 全 真 彩, 灰 度 图 像 的 灰 度 级 不 低 于 128 级, 线 条 图 可 以 为 单 色 3 图 像 尺 寸 以 能 够 清 晰 显 示 图 像 细 节 为 宜, 不 可 过 大 或 过 小 4 所 有 静 态 图 像, 请 使 用 Photoshop 或 其 他 图 像 处 理 软 件 对 其 进 行 必 要 的 裁 剪 校 色 去 掉 杂 乱 的 背 景 等 处 理, 以 使 图 像 清 晰 逼 真 美 观 层 次 分 明 5 装 饰 用 的 图 片 应 简 洁 美 观, 与 内 容 相 适 应 (8) 音 频 素 材 1 音 频 文 件 要 采 用 流 式 (RM) 格 式 2 课 件 使 用 的 语 音 采 用 标 准 的 普 通 话 配 音, 英 语 使 用 标 准 的 美 式 英 语 配 音 要 求 解 说 48

53 准 确 生 动 清 晰 3 采 集 声 音 时, 无 论 是 通 过 计 算 机 直 接 采 集 还 是 从 已 录 好 的 磁 带 上 采 集, 都 要 注 意 避 免 杂 音 原 始 声 音 的 采 集, 最 好 在 录 音 间 内 进 行 4 建 议 先 按 照 CD 音 质 (44.1kHz 16bits Stereo) 录 制 为 WAV 文 件, 然 后 再 进 行 格 式 转 换 (9) 视 频 素 材 1 视 频 文 件 要 采 用 流 媒 体 格 式 2 视 频 文 件 每 帧 图 像 颜 色 数 不 低 于 256 色, 或 灰 度 级 不 低 于 128 级 ; 3 为 保 证 图 像 质 量, 视 频 源 推 荐 采 用 专 业 级 母 带 ( 如 DVCAM 带 ) 4 视 频 文 件 中 的 音 频 与 视 频 图 像 需 做 到 同 步 5 视 频 窗 口 大 小 以 能 够 清 晰 显 示 图 像 细 节 为 宜, 不 可 过 大 或 过 小 (10) 动 画 素 材 1 动 画 素 材 使 用 的 格 式 为 GIF 格 式 和 SWF 格 式 2 提 倡 多 使 用 动 画 来 说 明 文 字 难 以 描 述 的 内 容, 动 画 要 做 到 科 学 准 确 形 象 3 动 画 窗 口 大 小 应 适 当, 不 宜 过 大 或 过 小 (11) 结 构 界 面 与 交 互 1 课 件 的 框 架 视 内 容 情 况 而 定, 但 层 次 结 构 不 能 超 过 3 层 2 课 件 的 导 航 方 式 以 方 便 阅 读 为 原 则, 可 视 具 体 内 容 而 定 3 界 面 设 计 要 简 单 明 了 4 同 一 网 页 中 不 宜 同 时 出 现 过 多 动 态 区 域 5 音 频 动 画 视 频 播 放 要 有 控 制 按 钮 6 有 良 好 的 交 互 性, 热 字 菜 单 按 钮 等 交 互 因 素 的 设 置 要 合 理 且 清 晰 易 辨 49

5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加 快 我 校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提 高 专 业 办 学 水 平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与 评 估 机 制,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评 估 的 目 的 和 原 则 进 一 步 明 确 专 业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加 强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与 管 理,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按 照 各 自 的 定 位 办 出 特 色, 更 好 地 满 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评 估 要 贯 彻 以 评 促 建 以 评 促 改 以 评 促 管 评 建 结 合 重 在 建 设 的 方 针 二 评 估 的 依 据 按 照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方 案 ( 试 行 ) 进 行 主 要 考 察 专 业 的 规 划 和 培 养 目 标 与 学 校 定 位 社 会 需 求 以 及 教 学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是 否 相 符 ; 专 业 建 设 的 实 际 工 作 状 态 与 确 定 的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是 否 相 符 ; 专 业 人 才 的 培 养 质 量 与 学 校 定 位 和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是 否 相 符 三 评 估 的 要 求 与 程 序 本 科 专 业 评 估 每 五 年 进 行 一 次 评 估 对 象 为 学 校 设 置 的 所 有 本 科 专 业, 评 估 的 重 点 是 学 校 的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和 新 办 专 业 ( 新 办 专 业 评 估 与 检 查 不 定 期 进 行 ) 评 估 采 取 学 院 ( 部 ) 自 评 与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评 估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1. 全 校 所 有 本 科 专 业 要 按 照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方 案 ( 试 行 ) 认 真 做 好 评 建 工 作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要 求 达 到 优 秀, 新 办 专 业 要 求 达 到 合 格, 其 它 专 业 至 少 达 到 良 好 要 求 2.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组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并 根 据 专 家 组 考 察 情 况 进 行 评 议, 给 出 评 估 结 果 四 其 它 1. 凡 专 业 评 估 为 优 秀 者, 学 校 将 优 先 推 荐 为 省 级 及 以 上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并 对 其 专 业 和 所 属 二 级 单 位 的 教 改 立 项 教 学 评 奖 等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予 以 优 先 考 虑 2. 本 科 专 业 评 估 的 结 论 实 行 有 效 期 制 有 效 期 暂 定 四 年 在 有 效 期 内, 如 发 现 有 评 估 依 据 严 重 失 实 或 教 学 方 面 发 生 其 它 重 大 事 故 等 严 重 问 题, 将 取 消 原 有 的 结 论 3.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50

5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方 案 目 录 一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指 标 和 等 级 标 准 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结 论 及 标 准 四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方 案 有 关 说 明 教 务 处 二 六 年 十 二 月 51

56 一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主 要 观 测 点 1. 指 导 思 想 1.1 定 位 与 办 学 思 路 专 业 规 划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2.1 师 资 队 伍 数 量 与 结 构 整 体 结 构 状 态 与 发 展 趋 势 专 业 师 资 中 有 研 究 生 学 位 的 比 例 2. 师 资 队 伍 2.2 主 讲 教 师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教 授 副 教 授 上 课 情 况 教 学 水 平 3. 教 学 条 件 与 利 用 3.1 教 学 基 本 设 施 实 验 室 及 设 备 情 况 实 习 基 地 及 设 施 情 况 专 业 图 书 资 料 3.2 教 学 经 费 经 费 预 算 与 使 用 效 益 4.1 专 业 地 位 在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群 中 的 地 位 和 影 响 力 4.2 培 养 方 案 培 养 方 案 与 执 行 教 学 大 纲 4. 专 业 建 设 与 教 学 改 革 5. 教 学 管 理 6. 学 风 7. 教 学 效 果 特 色 项 目 课 程 建 设 规 划 与 执 行 教 学 内 容 与 课 程 体 系 改 革 教 材 建 设 与 选 用 4.3 课 程 教 学 方 法 与 考 试 方 法 改 革 校 园 网 与 多 媒 体 应 用 双 语 教 学 实 习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与 体 系 4.4 实 践 教 学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开 设 情 况 及 效 果 实 验 室 开 放 5.1 教 学 文 件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教 学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设 与 执 行 5.2 质 量 控 制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6.1 教 师 风 范 师 德 修 养 和 敬 业 精 神 学 生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情 况 6.2 学 习 风 气 学 风 建 设 和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积 极 性 的 措 施 与 效 果 课 外 科 技 文 化 与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学 生 基 本 理 论 与 基 本 技 能 的 实 际 水 平 7.1 基 本 理 论 与 基 本 技 能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毕 业 生 数 据 选 题 的 性 质 难 度 份 量 及 综 合 训 练 等 情 况 7.2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论 文 或 设 计 质 量 7.3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学 生 思 想 道 德 素 养 与 文 化 心 理 素 质 7.4 体 育 体 育 生 源 7.5 社 会 声 誉 社 会 评 价 7.6 就 业 就 业 情 况 52

57 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指 标 和 等 级 标 准 备 注 等 级 标 准 A C 参 考 权 重 主 要 观 测 点 二 级 指 标 一 级 指 标 注 1 专 业 规 划 包 括 : 国 内 外 同 类 专 业 发 展 趋 势 和 人 才 需 求 分 析 专 业 教 育 课 程 的 设 置 依 据 和 特 色 描 述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建 设 规 划 专 业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图 基 本 掌 握 本 专 业 发 展 与 改 革 趋 势, 在 专 业 调 整 与 改 造 方 面 有 调 研, 有 专 业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并 付 诸 实 施 全 面 掌 握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发 展 与 改 革 趋 势, 专 业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科 学 合 理, 能 与 学 校 学 科 群 和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紧 密 结 合, 并 有 效 实 施 专 业 规 划 注 注 重 先 进 教 育 思 想 观 念 的 学 习 与 研 究,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基 本 明 确, 基 本 符 合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有 质 量 意 识 具 有 先 进 的 教 育 思 想 观 念,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明 确, 符 合 学 校 定 位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质 量 意 识 强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定 位 与 办 学 思 路 指 导 思 想 书 资 料 建 设 规 划 注 2 专 业 师 资 结 构 中 的 师 资 指 学 校 在 编 的 为 本 专 业 学 生 开 设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专 业 教 育 课 程 的 具 有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结 构 基 本 合 理, 基 本 适 应 教 学 需 要 和 学 科 发 展 专 业 负 责 人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务 专 业 师 资 队 伍 的 年 龄 学 历 学 位 职 称 学 缘 学 科 等 的 结 构 合 理, 适 应 教 学 与 学 科 发 展 需 要, 有 良 好 的 发 展 趋 势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和 骨 干 教 师, 专 业 负 责 人 具 有 教 授 职 务 并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声 誉 和 社 会 影 响 0.6 整 体 结 构 状 态 注 2 与 发 展 趋 势 2.1 师 资 队 伍 数 量 与 结 构 53 专 业 师 资 中 具 有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比 例 达 50%~60% 专 业 师 资 中 具 有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比 例 70%, 其 中 博 士 比 例 30% 0.4 专 业 师 资 中 有 研 究 生 学 位 的 比 例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0.3 符 合 岗 位 资 格 注 3 的 教 师 95% 符 合 岗 位 资 格 的 教 师 达 85%~90% 师 资 队 伍 注 3 符 合 岗 位 资 格 是 指 : 主 讲 教 师 具 有 讲 师 及 以 上 职 务 或 具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通 过 岗 前 培 训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的 教 师 55 岁 ( 含 ) 以 下 教 授 副 教 授 每 学 年 95% 以 上 为 本 科 生 授 课 教 授 副 教 授 近 三 年 内 均 曾 为 本 科 生 授 课 0.3 教 授 副 教 授 上 课 情 况 2.2 主 讲 教 师 教 学 水 平 0.4 教 学 水 平 高, 科 研 促 进 教 学 成 效 明 显 教 学 过 程 规 范, 能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58 一 级 指 标 教 学 条 件 与 利 用 二 级 指 标 3.1 教 学 基 本 设 施 3.2 教 学 经 费 主 要 观 测 点 实 验 室 及 设 备 情 况 实 习 基 地 及 设 施 情 况 专 业 图 书 资 料 注 5 经 费 预 算 与 使 用 效 益 参 考 权 重 等 级 标 准 A C 学 科 基 础 教 学 实 验 室 和 专 业 实 验 室 设 置 学 科 基 础 教 学 实 验 室 和 专 业 实 验 科 学, 配 备 完 善, 设 备 先 进, 利 用 率 高, 室 实 验 设 备 较 完 备, 利 用 率 较 高, 在 人 才 培 养 中 发 挥 较 好 作 用 满 足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校 内 外 实 习 基 地 完 善 注 4, 并 有 长 期 校 内 外 实 习 基 地 基 本 完 善, 数 量 稳 定 的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 基 地 数 量 面 积 和 面 积 和 设 施 能 满 足 实 践 教 学 基 本 设 施 能 满 足 因 材 施 教 的 实 践 教 学 要 求, 完 要 求 全 满 足 实 习 大 纲 和 实 习 计 划 要 求 专 业 图 书 资 料 丰 富, 资 料 室 面 积 满 足 教 学 生 均 专 业 图 书 达 80 册, 生 均 年 专 需 要, 师 生 使 用 效 果 好 满 意 业 图 书 进 书 量 达 4 册 本 科 业 务 费 教 学 差 旅 费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本 科 业 务 费 教 学 差 旅 费 教 学 维 修 费 预 算 合 理, 全 部 用 于 本 科 教 学 且 使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费 有 预 算, 全 部 用 用 效 果 好 ; 专 项 经 费 项 目 申 请 中 标 率 高 并 于 本 科 教 学 且 使 用 合 理 ; 能 够 争 按 期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取 到 一 定 数 量 的 专 项 并 按 期 完 成 备 注 注 4 实 习 基 地 完 善 是 指 应 具 备 稳 定 的 场 所 ; 有 明 确 的 实 践 教 学 目 的 和 教 学 内 容 ; 有 稳 定 的 教 师 和 辅 助 人 员 队 伍 ; 有 开 展 因 材 施 教 开 发 学 生 潜 能 的 实 习 项 目 ; 场 地 设 施 满 足 教 学 需 要 注 5 专 业 图 书 资 料 数 量 按 照 图 书 编 目 分 类 规 则 统 计, 专 业 学 生 数 按 照 各 专 业 在 校 生 统 计, 生 均 专 业 图 书 和 生 均 年 进 书 量 ( 册 ) 包 括 校 图 书 馆 和 院 系 资 料 室 的 图 书 54

59 一 级 指 标 专 业 建 设 与 教 学 改 革 二 级 指 标 4.1 专 业 地 位 4.2 培 养 方 案 4.3 课 程 主 要 观 测 点 在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群 中 的 地 位 和 影 响 力 参 考 权 重 1.0 培 养 方 案 与 执 行 0.5 教 学 大 纲 0.5 课 程 建 设 规 划 与 执 行 0.2 教 学 内 容 与 课 程 体 系 改 革 0.2 等 级 标 准 A C 备 注 与 学 校 的 重 点 学 科 相 匹 配, 优 势 和 特 色 明 显 ; 满 足 社 会 需 要, 教 学 条 件 好, 教 学 质 量 有 保 证, 学 生 满 意 具 有 学 科 基 础, 专 业 设 置 适 应 社 会 需 要, 教 学 条 件 和 教 学 质 量 基 本 符 合 要 求 培 养 方 案 符 合 学 校 定 位 和 专 业 规 划 的 目 标 要 求 ; 体 现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有 利 于 人 文 素 质 和 科 学 素 质 提 高 ; 遵 循 构 建 学 科 专 业 群 平 台 课 程 的 原 则, 专 业 主 干 课 程 设 置 合 理 ; 有 利 于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 执 行 情 况 好 各 类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齐 备 并 按 时 出 版 ;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该 课 程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教 学 内 容 安 排 科 学 合 理, 有 利 于 学 生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协 调 发 展 ; 执 行 情 况 好 专 业 教 育 中 的 各 类 课 程 ( 群 ) 均 有 高 水 平 的 课 程 负 责 人, 主 干 课 程 教 学 队 伍 稳 定 素 质 高 ; 课 程 建 设 规 划 明 确 执 行 情 况 好,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由 重 点 学 科 负 责 人 领 导 的 校 级 ( 含 ) 以 上 精 品 课 程 和 精 品 建 设 课 程 总 体 思 路 清 晰, 具 体 计 划 和 配 套 措 施 有 力, 执 行 良 好, 改 革 成 效 显 著,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获 省 部 级 ( 含 ) 以 上 教 学 改 革 立 项 项 目 和 校 级 一 等 奖 以 上 的 成 果 奖 励 ( 包 括 教 学 成 果 奖 精 品 课 程 优 秀 教 材 等 ) 注 6 基 本 能 反 映 培 养 目 标 的 要 求 ; 执 行 情 况 较 好 各 类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齐 备, 编 写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并 按 时 出 版 ; 基 本 符 合 培 养 目 标 和 该 课 程 基 本 要 求, 内 容 安 排 较 科 学 合 理 ; 执 行 情 况 较 好 专 业 教 育 的 各 类 课 程 ( 群 ) 均 有 负 责 人, 主 干 课 程 教 学 队 伍 比 较 稳 定 素 质 较 高 ; 课 程 建 设 有 规 划 且 执 行 情 况 较 好, 有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或 精 品 建 设 课 程 有 思 路 计 划 和 措 施, 有 校 级 教 改 立 项 支 持 并 有 一 定 成 效 注 6 校 级 ( 含 ) 以 上 成 果 奖 励 是 指 近 两 次 评 奖 中 获 奖 的 成 果 55

60 一 级 指 标 专 业 建 设 与 教 学 改 革 ( 续 ) 二 级 指 标 4.3 课 程 主 要 观 测 点 参 考 权 重 教 材 建 设 与 选 用 0.2 教 学 方 法 与 考 试 方 法 改 革 0.2 校 园 网 与 多 媒 体 应 用 注 双 语 教 学 0.1 等 级 标 准 A C 有 科 学 的 教 材 选 用 和 评 估 制 度, 责 任 明 确, 执 行 严 格 ; 主 要 学 科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主 干 课 程 均 选 用 获 省 部 级 以 上 奖 励 或 同 行 公 认 的 优 秀 教 材 注 7, 所 有 课 程 选 用 近 三 年 出 版 的 新 教 材 的 比 例 达 到 50%; 针 对 本 校 的 优 势 学 科, 有 重 点 地 支 持 特 色 教 材 编 写, 成 效 好 积 极 采 用 启 发 式 讨 论 式 研 究 式 等 重 视 学 生 教 学 主 体 地 位 的 教 学 方 法, 以 及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的 考 试 方 法, 成 效 显 著 积 极 利 用 校 园 网 和 采 用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采 用 校 园 网 辅 助 教 学 系 统 ( 包 括 公 布 教 案 和 教 学 参 考 资 料 组 织 网 上 讨 论 和 答 疑 通 过 网 上 布 置 作 业 和 测 验 等 ) 的 课 程 比 例 达 到 20% 以 上 ( 人 文 与 社 会 科 学 类 课 程 应 达 到 40% 以 上 ); 必 修 课 应 用 多 媒 体 授 课 的 课 时 不 低 于 15%, 并 有 一 定 数 量 自 行 研 制 开 发 的 多 媒 体 课 件, 教 学 效 果 好 有 科 学 的 教 材 选 用 和 评 估 制 度 并 执 行 良 好 ; 主 要 学 科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主 干 课 程 选 用 同 行 公 认 的 优 秀 教 材, 所 有 课 程 选 用 近 三 年 出 版 的 新 教 材 比 例 达 到 40% 注 重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和 考 试 方 法, 有 一 定 成 效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有 一 定 使 用 面, 采 用 校 园 网 辅 助 教 学 系 统 的 课 程 比 例 达 到 10% 以 上 ( 人 文 与 社 会 科 学 类 课 程 应 达 到 20% 以 上 ); 必 修 课 用 多 媒 体 授 课 的 比 例 10%, 教 学 效 果 较 好 有 计 划 地 积 极 推 动 和 实 施 双 语 教 学, 适 宜 的 专 业 课 程 特 别 是 生 物 技 术 信 息 技 术 金 融 法 律 类 课 程 采 用 双 语 授 课 比 例 10% 注 9, 教 学 效 果 较 好 ; 其 它 专 业 能 积 极 实 施 双 语 教 学 或 选 用 外 文 教 材 重 视 双 语 教 学 的 实 施 ; 适 宜 专 业 用 双 语 授 课 的 专 业 课 程 有 一 定 的 比 例 备 注 注 7 公 认 优 秀 教 材 指 省 部 级 以 上 规 划 教 材 精 品 教 材 建 设 立 项 教 材 规 划 教 材 和 被 重 点 院 校 广 泛 选 用 的 教 材 注 8 多 媒 体 授 课 是 指 利 用 多 媒 体 技 术 授 课 多 媒 体 技 术 是 指 利 用 计 算 机 综 合 处 理 文 字 声 音 图 像 图 形 动 画 等 信 息 的 技 术 注 9 用 双 语 授 课 课 程 指 采 用 了 外 文 教 材 并 且 外 语 授 课 课 时 达 到 该 课 程 课 时 的 50% 及 以 上 的 课 程 ( 外 语 课 和 专 业 外 语 课 除 外 ) 56

61 一 级 指 标 专 业 建 设 与 教 学 改 革 ( 续 ) 教 学 管 理 二 级 指 标 4.4 实 践 教 学 5.1 教 学 文 件 5.2 质 量 监 控 主 要 观 测 点 参 考 权 重 实 习 0.4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与 体 系 0.3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开 设 情 况 及 效 果 注 实 验 室 开 放 0.1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1.0 教 学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设 与 执 行 0.5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0.5 等 级 标 准 A C 有 稳 定 的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能 充 分 满 足 实 习 大 纲 规 定 的 实 习 内 容 和 训 练 要 求 实 习 教 学 符 合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时 间 有 保 证, 实 习 效 果 好 注 意 内 容 更 新, 体 系 设 计 科 学 合 理, 符 合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创 造 条 件 使 学 生 较 早 参 加 科 研 和 创 新 活 动, 效 果 好 时 间 有 保 证 措 施 得 力, 效 果 较 好 基 本 符 合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实 验 开 出 率 达 到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的 90% 有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的 课 程 占 有 实 验 课 程 的 比 例 80%, 效 果 好 50%~60%, 效 果 较 好 实 验 室 开 放 注 11 时 间 长, 开 放 范 围 及 覆 盖 面 广, 效 果 好 有 开 放 性 实 验 室, 有 一 定 效 果 各 类 教 学 档 案 注 12 资 料 收 集 齐 全 完 整 整 理 规 范 管 理 严 格, 有 专 用 教 学 档 案 柜, 分 类 存 档, 方 便 查 阅, 手 段 先 进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专 业 教 学 和 建 设 的 质 量 标 准 完 善 合 理, 体 现 学 校 的 水 平 和 地 位, 执 行 严 格 ; 专 业 负 责 人 能 认 真 履 行 专 业 管 理 与 建 设 职 责 建 立 了 科 学 完 善 的 专 业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运 行 有 效, 成 效 显 著 ( 特 别 是 对 毕 业 论 文 或 毕 业 设 计 的 质 量 有 得 力 的 监 控 措 施 且 执 行 情 况 良 好 ) 各 类 专 业 教 学 档 案 资 料 收 集 齐 全, 整 理 较 为 规 范, 管 理 较 为 严 格, 有 专 用 教 学 档 案 柜, 方 便 查 阅 能 执 行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专 业 负 责 人 较 好 地 履 行 了 专 业 管 理 与 建 设 职 责 本 专 业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初 步 形 成 ( 对 毕 业 论 文 或 毕 业 设 计 的 质 量 有 监 控 措 施 ), 执 行 较 好 备 注 注 10 设 计 性 实 验 指 给 定 实 验 目 的 要 求 和 实 验 条 件, 由 学 生 自 行 设 计 实 验 方 案 并 加 以 实 现 的 实 验 ; 综 合 性 实 验 指 实 验 内 容 涉 及 本 课 程 的 综 合 知 识 或 与 本 课 程 相 关 课 程 知 识 的 实 验 注 11 包 括 开 放 的 范 围 时 间 内 容 对 学 生 的 覆 盖 面 等 其 中 开 放 的 范 围 包 括 科 研 ( 专 业 ) 实 验 室 注 12 各 类 教 学 档 案 包 括 :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专 业 指 导 性 计 划 各 类 课 程 ( 含 实 践 环 节 ) 的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执 行 计 划 实 验 室 开 设 的 各 个 实 验 项 目 的 卡 片 教 学 日 历 课 程 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各 类 专 业 课 程 ( 含 实 践 环 节 ) 的 学 期 教 学 总 结 教 研 活 动 记 录 等 57

62 一 级 指 标 学 风 二 级 指 标 6.1 教 师 风 范 6.2 学 习 风 气 主 要 观 测 点 师 德 修 养 和 敬 业 精 神 学 生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情 况 学 风 建 设 和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积 极 性 的 措 施 与 效 果 课 外 科 技 文 化 与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参 考 等 级 标 准 权 重 A C 专 业 所 属 学 院 和 专 业 负 责 人 重 视 师 德 师 1.0 风 建 设, 专 业 教 师 严 格 履 行 岗 位 责 任, 严 谨 治 学, 从 严 执 教, 教 书 育 人 教 师 注 重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履 行 岗 位 责 任, 从 严 执 教, 教 书 育 人 0.3 学 生 自 觉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考 风 优 良 能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考 风 良 好 0.3 措 施 得 力, 效 果 好 有 措 施, 效 果 较 好 校 园 课 外 科 技 文 化 与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丰 富 0.4 有 一 定 的 参 加 人 数 和 活 动 效 果 活 跃, 多 数 学 生 积 极 参 与, 效 果 好 备 注 58

63 一 级 指 标 教 学 效 果 特 色 项 目 二 级 指 标 7.1 基 本 理 论 与 基 本 技 能 7.2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注 13 主 要 观 测 点 学 生 基 本 理 论 与 基 本 技 能 的 实 际 水 平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选 题 的 性 质 难 度 份 量 及 综 合 训 练 等 情 况 参 考 权 重 等 级 标 准 A C 0.7 水 平 高 合 格 论 文 或 设 计 质 量 0.5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与 实 践 能 力 强, 有 较 多 的 研 究 实 践 成 果 和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奖 励 ( 包 括 英 语 竞 赛 电 子 设 计 竞 赛 和 各 类 创 新 大 赛 等 ) 绝 大 多 数 选 题 与 学 科 发 展 或 社 会 实 际 紧 密 结 合, 选 题 质 量 高, 能 全 面 反 映 培 养 目 标 的 要 求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安 排 完 全 符 合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论 文 ( 设 计 ) 质 量 高 学 生 有 一 定 的 创 新 精 神 与 实 践 能 力, 有 一 定 的 研 究 实 践 成 果 和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奖 励 50% 左 右 的 选 题 结 合 实 际, 基 本 符 合 培 养 目 标 的 要 求 论 文 或 设 计 规 范, 符 合 学 校 规 定, 质 量 合 格 备 注 注 13 无 毕 业 论 文 的 专 业 此 项 权 重 并 入 思 想 道 学 生 思 想 道 德 素 养 与 文 化 心 理 素 质 1.0 德 修 养 7.4 体 育 体 育 社 会 声 誉 7.6 就 业 措 施 完 善 有 效, 学 生 思 想 道 德 文 化 素 质 好, 心 理 健 康 大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合 格 率 97%; 群 众 性 体 育 和 竞 技 体 育 开 展 得 好 生 源 0.6 生 源 好 生 源 较 好 社 会 评 价 0.4 社 会 评 价 好 社 会 评 价 较 好 就 业 情 况 1.0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年 底 就 业 率 80% 就 业 工 作 措 施 得 力, 效 果 好 措 施 得 力, 学 生 思 想 道 德 文 化 素 质 较 好, 心 理 健 康 大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合 格 率 达 95%~96%; 重 视 群 众 性 体 育, 学 生 养 成 良 好 的 健 身 习 惯 年 底 就 业 率 达 60%~70%, 就 业 工 作 有 措 施, 效 果 较 好 特 色 是 在 长 期 办 学 过 程 中 积 淀 形 成 的 特 有 的, 在 校 内 外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优 于 其 他 专 业 的 独 特 优 质 风 貌, 特 色 项 目 应 当 是 对 优 化 人 才 培 养 过 程,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作 用 大, 效 果 显 著, 并 得 到 公 认 的 项 目 特 色 可 体 现 在 不 同 方 面 : 如 治 学 方 略 办 学 观 念 办 学 思 路 ; 科 学 先 进 的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运 行 机 制 ; 教 育 模 式 人 才 特 点 ; 课 程 体 系 教 学 方 法 以 及 解 决 教 改 中 的 重 点 问 题 等 方 面 59

64 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结 论 及 标 准 ( 一 ) 专 业 评 估 结 论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种, 其 标 准 如 下 : 优 秀 :A 15,C 3,( 其 中 重 要 项 目 A 10,C 1),D=0, 有 特 色 项 目 ; 良 好 :A+B 15, ( 其 中 重 要 项 目 A+B 9,D=0),D 1; 合 格 :D 3, ( 其 中 重 要 项 目 D 1) ( 二 ) 本 方 案 二 级 指 标 共 19 项, 其 中 重 要 指 标 ( 黑 体 字 )12 项, 一 般 指 标 7 项 二 级 指 标 的 评 估 等 级 分 为 A B C D 四 级, 评 估 标 准 给 出 A C 两 级, 介 于 A C 级 之 间 的 为 B 级, 低 于 C 级 的 为 D 级 四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评 估 方 案 有 关 说 明 ( 一 ) 评 估 工 作 要 认 真 贯 彻 以 评 促 建, 以 评 促 改, 以 评 促 管, 评 建 结 合, 重 在 建 设 的 方 针 通 过 各 专 业 所 属 学 院 组 织 的 自 评 和 学 校 组 织 的 专 家 评 估,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对 各 学 院 ( 部 ) 教 学 工 作 的 宏 观 管 理 与 指 导, 促 使 全 校 上 下 重 视 和 支 持 教 学 工 作, 自 觉 地 遵 循 高 等 医 学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端 正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明 确 办 学 思 路,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办 学 效 益 通 过 评 建 活 动, 使 学 校 的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上 一 个 新 台 阶 ( 二 ) 指 标 体 系 中 的 内 涵 标 准 原 则 上 按 照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方 案 ( 试 行 ) 的 要 求 换 算 成 专 业 评 估 标 准 ( 三 ) 评 估 内 容 均 以 近 三 年 的 材 料 为 准 指 标 体 系 中 的 统 计 数 据 除 明 确 写 明 的 外, 均 按 照 被 评 专 业 口 径 与 范 围 计 算 60

6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课 程 建 设 评 估 方 案 ( 试 行 ) ( 桂 医 大 教 号 ) 课 程 建 设 是 高 等 学 校 重 要 的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之 一, 是 实 现 培 养 方 案, 达 到 培 养 目 标 的 重 要 手 段, 是 推 进 教 学 改 革 的 核 心, 是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水 平 的 关 键 为 促 进 我 校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提 高 课 程 教 学 水 平 规 范 课 程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以 现 代 教 育 思 想 为 先 导, 以 学 生 创 新 能 力 实 践 能 力 综 合 素 质 的 培 养 为 宗 旨,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优 化 教 学 内 容 和 课 程 体 系, 积 极 探 索 先 进 的 教 学 方 法 与 手 段, 促 进 师 资 队 伍 教 学 基 本 条 件 及 教 学 实 施 过 程 的 建 设 二 目 标 课 程 建 设 是 一 项 长 期 的 工 作, 根 据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课 程 评 估 常 规 工 作 机 制, 按 以 评 促 建, 评 建 结 合, 重 在 建 设 的 原 则, 有 计 划 有 组 织 有 步 骤 地 分 期 分 批 建 设 好 各 门 课 程, 其 中 一 部 分 通 过 高 水 平 或 特 色 创 建, 建 设 成 精 品 课 程 或 精 品 建 设 课 程, 在 课 程 教 学 和 课 程 改 革 中 发 挥 示 范 和 推 动 作 用, 促 进 我 校 整 体 课 程 建 设 水 平 和 教 学 水 平 的 提 高, 其 他 课 程 达 到 管 理 规 范 能 积 极 开 展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水 平 较 好 三 基 本 要 求 ( 一 ) 不 断 更 新 教 育 教 学 观 念, 深 刻 认 识 加 强 课 程 建 设 的 重 要 意 义, 将 课 程 建 设 作 为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根 本 任 务 来 对 待 ( 二 ) 遵 循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从 人 才 培 养 的 需 要 出 发, 加 强 教 学 研 究, 教 学 内 容 和 课 程 体 系 改 革 要 着 眼 于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要 充 分 发 挥 教 师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引 导 作 用 和 学 生 的 主 体 作 用 ( 三 )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为 课 程 建 设 提 供 坚 实 的 人 才 基 础, 要 充 分 认 识 到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对 课 程 建 设 的 重 要 性, 利 用 多 种 形 式, 积 极 培 养 和 引 进 课 程 建 设 所 需 要 的 人 才 ( 四 ) 学 校 二 级 学 院 ( 部 ) 要 定 期 对 课 程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促 进 课 程 建 设 健 康 发 展, 教 研 室 要 积 极 配 合 学 校 评 估 安 排, 开 展 课 程 自 评 ( 五 ) 学 校 要 大 力 增 加 对 教 学 工 作 的 投 入, 设 立 课 程 建 设 专 项 经 费, 凡 被 评 为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的, 均 给 予 资 金 投 入 和 支 持 四 课 程 建 设 的 主 要 内 容 课 程 建 设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教 学 指 导 思 想 师 资 队 伍 课 程 教 学 教 学 管 理 教 学 条 件 教 学 效 果 和 课 程 特 色 七 个 方 面 具 体 标 准 见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课 程 建 设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61

66 五 课 程 评 估 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所 有 必 修 课 都 必 须 接 受 课 程 评 估 每 五 年 进 行 一 轮 评 估 ( 一 ) 评 估 标 准 课 程 的 评 估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级 详 见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课 程 建 设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 二 ) 组 织 领 导 1. 课 程 建 设 在 校 长 领 导 下, 由 分 管 教 学 校 领 导 主 管, 由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负 责 课 程 建 设 与 评 估 工 作 的 宏 观 指 导 各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由 分 管 教 学 领 导 主 持,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教 学 委 员 会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课 程 建 设 和 评 估 的 组 织 和 评 审 工 作 2. 教 务 处 负 责 全 校 课 程 建 设 和 评 估 的 统 筹 工 作, 组 织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的 评 审 中 期 检 查 验 收 等 工 作 3. 各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按 学 校 安 排 开 展 课 程 评 估 工 作, 负 责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和 精 品 建 设 课 程 的 初 评 推 荐 工 作 4. 课 程 教 研 室 指 定 课 程 负 责 人, 由 负 责 人 组 织 课 程 建 设 团 队, 按 照 本 方 案 制 定 课 程 建 设 规 划, 开 展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 三 ) 评 估 办 法 1. 课 程 建 设 及 自 评 阶 段 教 研 室 组 织 教 师 认 真 学 习, 深 入 了 解 课 程 建 设 有 关 指 标 体 系, 制 定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依 据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课 程 建 设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对 课 程 进 行 建 设 并 按 要 求 开 展 自 评, 在 总 结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自 评 报 告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要 始 终 坚 持 对 照 检 查 建 设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将 工 作 重 点 放 到 课 程 建 设 方 面,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总 结 不 足, 加 强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课 程 质 量 和 水 平, 达 到 以 评 促 建 的 目 的 2. 学 校 及 二 级 学 院 ( 部 ) 验 收 评 估 阶 段 各 教 研 室 将 自 评 报 告 报 送 二 级 学 院 ( 部 ), 二 级 学 院 ( 部 ) 通 过 各 种 教 学 检 查 形 式 全 面 了 解 课 程 教 学 情 况 及 效 果, 对 其 进 行 评 审, 并 将 相 关 材 料 上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申 报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和 精 品 建 设 课 程 的, 由 二 级 学 院 ( 部 ) 组 织 整 理 汇 总 好 相 关 材 料 上 报 教 务 处, 由 学 校 组 织 课 程 评 估 专 家 组 进 行 评 审 3.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评 估 结 果 生 效 并 向 全 校 公 布 六 奖 罚 措 施 ( 一 ) 在 课 程 评 估 中 达 到 优 秀 的 课 程,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可 优 先 申 报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或 精 品 建 设 课 程 被 评 为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和 精 品 建 设 课 程 的, 学 校 分 别 授 予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和 校 级 精 品 建 设 课 程 荣 誉 称 号, 并 给 予 建 设 经 费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的 管 理 依 照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执 行 在 建 设 结 束 验 收 中, 对 于 建 设 成 效 明 显, 学 62

67 校 将 对 该 课 程 负 责 人 及 建 设 团 队 进 行 表 彰 ( 二 ) 对 于 在 课 程 评 估 中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要 求 限 期 整 改, 经 二 级 学 院 ( 部 ) 复 评 不 合 格 者, 将 给 予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该 课 程 负 责 人 及 建 设 团 队 成 员 当 年 不 得 参 与 评 优 评 先 等 工 作 七 课 程 建 设 经 费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 一 ) 课 程 建 设 经 费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用 于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以 外 的 开 支, 一 旦 出 现 课 程 建 设 资 金 使 用 不 当 的 情 况, 将 立 刻 停 止 经 费, 课 程 负 责 人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二 ) 课 程 建 设 经 费 的 使 用 范 围 : 1. 用 于 改 善 本 课 程 教 学 和 教 研 条 件, 购 置 教 学 软 件 非 教 学 设 备 类 的 教 具 建 设 所 需 的 低 值 易 耗 品 ; 2. 添 置 必 备 的 教 学 用 图 书 资 料 音 像 电 子 等 形 式 的 教 学 资 料 ; 3. 资 助 对 本 课 程 建 设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教 材 学 术 专 著 论 文 出 版 费 ; 4. 与 课 程 相 关 的 学 术 考 察 交 流 费 用, 这 部 分 不 得 高 于 总 经 费 的 20%; 5. 与 课 程 建 设 直 接 有 关 的 其 他 开 支 ( 三 ) 课 程 建 设 经 费 由 教 务 处 会 同 财 务 处 统 一 管 理 设 立 课 程 建 设 专 项 经 费 账 户, 立 项 时 先 下 拔 经 费 的 50%, 中 期 检 查 通 过 后 再 下 拔 余 下 的 50%, 账 号 由 课 程 负 责 人 保 管, 课 程 组 使 用 凡 课 程 建 设 规 划 内 的 各 项 开 支, 须 由 经 办 人 和 课 程 组 负 责 人 签 字, 经 二 级 学 院 领 导 审 核 签 字 后, 方 可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财 务 处 按 学 校 相 关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给 予 办 理 报 销 63

68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课 程 建 设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一 级 指 标 1. 教 学 指 导 思 想 2. 师 资 队 伍 二 级 指 标 1-1 课 程 的 目 标 定 位 1-2 教 育 思 想 观 念 2-1 队 伍 结 构 2-2 主 讲 教 师 情 况 2-3 师 德 师 风 2-4 教 学 研 究 与 学 术 水 平 A 级 评 价 标 准 [ 注 1] 定 位 准 确, 建 设 目 标 明 确, 与 前 后 期 课 程 有 较 好 的 衔 接 注 重 教 学 研 究, 有 创 新 有 特 色, 措 施 有 力, 行 之 有 效, 质 量 意 识 强 建 立 课 程 负 责 人 制 度, 有 高 水 平 的 教 授 担 任 课 程 负 责 人 [ 注 2], 课 程 负 责 人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教 学 特 色 鲜 明 该 课 程 教 师 中, 职 称 结 构 合 理, 高 级 职 称 教 师 所 占 比 例 35% 师 资 队 伍 年 龄 结 构 合 理, 形 成 梯 队 近 三 年 来 承 担 理 论 课 教 学 教 师 中 具 有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的 教 师 所 占 比 例 为 100% 该 课 程 教 授 副 教 授 近 三 年 来 每 学 年 均 为 本 科 生 上 课 教 师 爱 岗 敬 业 严 谨 治 学 为 人 师 表 在 近 两 次 教 学 成 果 评 奖 中 曾 获 省 级 及 以 上 奖 项 C 级 定 位 较 准 确, 建 设 目 标 较 明 确, 有 一 定 效 果 注 重 教 育 观 念 的 学 习 研 究, 有 较 强 的 质 量 意 识 和 创 新 意 识 建 立 课 程 负 责 人 制 度, 有 稳 定 的 课 程 负 责 人, 课 程 负 责 人 教 学 能 力 较 强 分 值 该 课 程 教 师 中, 高 级 职 称 教 师 所 占 比 例 为 15-25% 3 师 资 队 伍 年 龄 结 构 较 合 理 3 近 三 年 来 承 担 理 论 课 教 学 教 师 中 具 有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的 教 师 所 占 比 例 为 95% 该 课 程 55 岁 以 下 教 授 副 教 授 近 三 年 来 每 学 年 均 为 本 科 生 上 课 近 三 年 无 教 学 事 故 ( 差 错 ) 在 近 两 次 教 学 成 果 评 奖 中 曾 获 校 级 奖 项 1 项 A (1.0) 评 分 ( 系 数 ) B (0.8) C (0.6) D (0.4)

69 一 级 指 标 2. 师 资 队 伍 二 级 指 标 2-4 教 学 研 究 与 学 术 水 平 2-5 师 资 培 养 3-1 教 学 大 纲 3-2 教 学 内 容 A 级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教 育 科 研 立 项 项 目 评 价 标 准 发 表 了 高 质 量 的 教 学 论 文, 近 三 年 人 均 发 表 教 学 论 文 1 篇 C 级 分 值 有 校 级 教 育 科 研 立 项 项 目 3 近 三 年 有 发 表 教 学 论 文 3 所 有 青 年 教 师 有 明 确 所 有 青 年 教 师 有 培 养 的 培 养 计 划, 有 措 施, 计 划, 取 得 效 果 2 效 果 好 有 符 合 培 养 目 标 的 教 教 学 大 纲 能 基 本 符 合 5 学 大 纲 培 养 目 标 的 要 求 符 合 学 科 要 求, 知 识 结 构 合 理, 反 映 学 科 前 沿, 把 教 改 教 研 成 果 引 入 教 学 符 合 学 科 要 求, 知 识 结 构 合 理 5 A (1.0) 评 分 ( 系 数 ) B (0.8) C (0.6) D (0.4) 3-3 教 学 方 法 与 手 段 积 极 采 用 启 发 式 探 究 式 案 例 式 等 现 代 教 学 方 法, 教 师 能 充 分 恰 当 使 用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手 段, 效 果 好 教 学 方 法 适 应 教 学 内 容 的 要 求, 效 果 较 好 使 用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手 段, 效 果 较 好 6 3. 课 程 教 学 3-4 实 验 教 学 3-5 教 学 辅 助 环 节 3-6 命 题 及 考 试 实 验 课 开 出 率 100%, 有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实 验 教 学 能 很 好 地 满 足 学 生 的 培 养 要 求, 在 培 养 学 生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方 面 有 显 著 成 效 课 后 辅 导 及 时, 作 业 实 验 报 告 批 改 认 真,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开 展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效 果 好 1. 采 用 题 库 命 题, 积 极 进 行 考 试 改 革 2. 试 题 质 量 高, 改 卷 规 范 无 误, 考 试 小 结 客 观 科 学 全 面 实 验 课 开 出 率 90%,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能 进 行 课 后 辅 导 认 真 批 改 作 业 采 用 教 研 室 集 体 命 题 3 试 题 质 量 较 高, 成 绩 合 理, 有 考 试 小 结

70 一 级 指 标 4. 教 学 管 理 5. 教 学 条 件 6. 教 学 效 果 二 级 指 标 4-1 课 程 建 设 规 划 4-2 教 学 文 件 管 理 4-3 教 研 活 动 5-1 教 材 及 相 关 资 料 5-2 网 络 教 学 资 源 6-1 质 量 评 估 6-2 学 生 满 意 度 A 级 评 价 标 准 课 程 建 设 规 划 水 平 高, 目 标 明 确 措 施 得 力 效 果 显 著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教 学 大 纲 教 案 讲 稿 实 验 报 告 作 业 考 试 方 案 试 卷 试 卷 分 析 课 程 小 结 等 文 件 和 资 料 齐 全, 且 管 理 规 范 集 体 备 课 等 教 研 活 动 有 计 划 有 记 录, 每 学 期 活 动 4 次, 效 果 好 有 主 编 或 参 编 教 材,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选 用 满 足 大 纲 需 要 的 教 材, 参 考 资 料 实 验 教 材 配 套 齐 全, 满 足 教 学 需 要 网 络 教 学 资 源 建 设 已 经 初 具 规 模, 内 容 丰 富, 更 新 及 时, 能 满 足 本 课 程 的 教 学 需 要, 在 教 学 中 确 实 发 挥 了 作 用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达 到 优 良 的 教 师 比 例 80% 在 校 生 对 该 课 程 教 学 满 意 率 90%[ 注 3] C 级 有 课 程 建 设 规 划, 执 行 情 况 较 好, 有 效 果 教 学 文 件 及 资 料 较 齐 全, 管 理 较 规 范 能 够 积 极 开 展 教 研 活 动, 每 学 期 集 体 备 课 2 次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选 用 满 足 大 纲 需 要 的 教 材, 有 配 套 实 验 教 材 部 分 内 容 可 提 供 网 络 教 学 资 源, 内 容 比 较 丰 富, 能 基 本 满 足 本 课 程 的 教 学 需 要, 在 教 学 中 能 发 挥 一 定 的 作 用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达 到 优 良 的 教 师 比 例 60% 分 值 在 校 生 对 该 课 程 的 教 学 满 意 率 为 70-80% A (1.0) 评 分 ( 系 数 ) B (0.8) C (0.6) D (0.4) 7. 课 程 特 色 [ 注 4] 特 色 鲜 明 优 势 明 显, 曾 获 校 省 国 家 级 奖 项, 有 重 大 推 广 价 值 有 特 色 创 建 意 识, 特 色 及 优 势 正 在 形 成 5 66

71 说 明 : 1. 评 估 结 果 85 分 及 以 上 为 优 秀,70-84 分 为 良 好,60-69 分 为 合 格,60 分 以 下 为 不 合 格 2. 在 课 程 评 估 中 达 到 优 秀 的 课 程,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可 优 先 申 报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或 精 品 建 设 课 程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的 申 报 与 评 审 以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为 准 若 申 报 省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则 按 省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执 行 3. 若 课 程 无 某 项 内 容, 则 该 项 目 不 打 分, 以 上 各 评 分 要 求 降 低 相 应 分 数, 如 课 程 无 实 验 环 节, 则 2~4 不 打 分, 以 上 各 评 分 要 求 降 低 7 分 附 注 : [ 注 1] 在 评 估 标 准 中, 只 给 出 A 级 和 C 级 标 准, 介 于 A 级 C 级 之 间 即 为 B 级, 低 于 C 级 标 准 即 为 D 级, 若 课 程 没 有 该 项 目 ( 如 网 络 教 学 资 源 ) 者, 可 打 0 分 [ 注 2] 课 程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本 教 研 室 在 编 主 讲 教 师 [ 注 3] 在 校 生 对 课 程 满 意 程 度 的 调 查, 可 按 满 意 较 满 意 一 般 不 满 意 四 种 程 度 设 计 [ 注 4] 特 色 项 目 应 为 本 指 标 体 系 未 包 含, 或 已 包 含 但 优 势 特 别 明 显, 在 校 省 国 家 获 奖, 具 有 重 大 推 广 意 义 的 教 改 项 目 67

7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全 面 实 施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 试 行 ) ( 桂 医 大 号 ) 为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 教 高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本 科 教 学 改 革,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号 ) 的 文 件 精 神, 进 一 步 深 化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改 革,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结 合 广 西 和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学 校 决 定 全 面 实 施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 简 称 质 量 工 程 ), 现 就 该 工 程 实 施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实 施 质 量 工 程 的 重 要 意 义 ( 一 ) 高 等 医 学 教 育 肩 负 着 培 养 高 素 质 专 门 医 学 人 才 和 创 新 人 才 的 重 要 使 命 提 高 我 校 医 学 教 育 质 量, 既 是 学 校 自 身 发 展 规 律 的 需 要, 也 是 办 好 让 人 民 满 意 的 医 科 大 学, 不 断 提 高 我 校 学 生 就 业 能 力 和 创 业 能 力 的 需 要, 更 是 发 挥 我 校 医 学 教 育 优 势, 巩 固 我 校 在 广 西 培 养 高 级 医 学 人 才 引 领 地 位, 强 化 我 校 在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保 健 事 业 保 障 功 能 的 需 要 党 和 政 府 立 足 于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实 际, 站 在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历 史 高 度, 做 出 了 把 高 等 教 育 的 重 点 放 在 提 高 质 量 上 的 重 要 决 策 我 校 在 历 经 七 十 三 年 沧 桑, 面 临 综 合 实 力 激 烈 竞 争 的 历 史 发 展 关 键 时 期, 全 面 实 施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对 实 现 我 校 赶 全 国 一 流 水 平, 创 南 疆 医 学 名 校 的 目 标, 增 强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融 入 国 际 医 学 教 育 体 系 的 目 标, 保 证 学 校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的 历 史 意 义 和 现 实 意 义 ( 二 )1999 年 来, 我 校 教 育 规 模 有 了 较 快 发 展, 质 量 有 所 提 高, 为 广 西 经 济 社 会 的 快 速 健 康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以 及 高 等 医 学 教 育 自 身 的 改 革 发 展 做 出 了 应 有 贡 献 但 是, 我 校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还 不 能 完 全 适 应 广 西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专 业 设 置 和 结 构 有 待 完 善,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精 神 亟 待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亟 待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方 法 需 要 进 一 步 研 讨 与 改 革 因 此, 迫 切 需 要 理 清 思 路,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举 措, 进 一 步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更 好 地 满 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高 素 质 创 新 性 型 医 学 人 才 的 需 要 ( 三 ) 全 面 实 施 质 量 工 程, 是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观, 全 面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战 略 决 策 和 部 署 的 重 要 举 措, 是 落 实 科 教 兴 校 战 略 和 人 才 强 校 战 略 的 重 要 内 容 质 量 工 程 以 提 高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为 目 标, 以 教 学 立 项 和 实 现 优 质 资 源 共 享 为 手 段, 按 照 分 步 推 进 鼓 励 特 68

73 色 优 先 改 革 的 原 则, 加 强 内 涵 建 设, 强 调 学 生 受 益 教 师 提 升 学 校 发 展, 全 面 提 高 我 校 医 学 教 育 的 质 量 和 整 体 实 力 质 量 工 程 充 分 考 虑 了 提 高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系 统 性 复 杂 性 以 及 艰 难 性, 确 定 了 具 有 基 础 性 全 局 性 引 导 性 的 项 目 作 为 改 革 的 突 破 口, 以 调 动 广 大 师 生 参 与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引 导 高 等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的 方 向 质 量 工 程 的 实 施, 对 于 扩 大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受 益 面, 形 成 重 视 教 学 重 视 质 量 的 良 好 环 境 和 管 理 机 制, 实 现 我 校 教 育 规 模 结 构 质 量 和 效 益 协 调 发 展,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四 ) 实 施 质 量 工 程, 需 要 调 动 全 校 各 方 面 乃 至 政 府 和 社 会 的 力 量, 把 发 展 我 校 教 育 事 业 的 积 极 性 引 导 到 提 高 质 量 上 来 各 二 级 学 院 要 加 强 对 教 学 工 作 的 领 导, 充 分 利 用 各 方 面 力 量 支 持 教 学 工 作, 切 实 解 决 我 校 在 教 学 改 革 与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方 面 的 实 际 问 题, 为 学 校 办 学 创 造 良 好 的 外 部 环 境 各 部 门 要 强 化 教 学 质 量 的 一 把 手 责 任, 把 更 多 时 间 更 大 精 力 更 多 财 力 投 入 到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上 各 二 级 学 院 和 各 部 门 要 根 据 当 前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新 形 势 新 任 务, 围 绕 影 响 我 校 教 学 质 量 的 主 要 方 面, 根 据 学 校 整 体 目 标 要 求, 制 定 具 体 方 案, 扎 实 推 进 质 量 工 程 二 指 导 思 想 与 建 设 目 标 ( 一 ) 指 导 思 想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全 面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 坚 持 巩 固 深 化 提 高 发 展 的 方 针, 遵 循 高 等 教 育 的 基 本 规 律, 牢 固 树 立 人 才 培 养 是 高 校 的 根 本 任 务 质 量 是 高 校 的 生 命 线 教 学 是 高 校 的 中 心 工 作 的 理 念 ; 按 照 分 步 推 进 鼓 励 特 色 优 先 改 革 原 则, 加 大 教 学 投 入, 强 化 教 学 管 理,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我 校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着 力 培 养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大 学 生, 要 努 力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学 习 能 力 创 新 能 力 实 践 能 力 交 流 能 力 和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 二 ) 建 设 目 标 通 过 质 量 工 程 的 实 施, 使 我 校 教 学 质 量 得 到 提 高, 以 及 教 育 规 模 结 构 质 量 效 益 协 调 发 展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机 制 基 本 形 成 ;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取 得 突 破,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精 神 显 著 增 强 ; 教 师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进 一 步 提 高, 科 技 创 新 和 人 才 培 养 的 结 合 更 加 紧 密 ; 高 等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更 加 健 全 ; 更 好 发 挥 我 校 医 学 教 育 优 势, 巩 固 我 校 在 广 西 培 养 高 级 医 学 人 才 引 领 地 位, 强 化 我 校 在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保 健 事 业 保 障 功 能 ; 为 实 现 我 校 赶 全 国 一 流 水 平, 创 南 疆 医 学 名 校, 增 强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融 入 国 际 医 学 教 育 体 系 的 目 标, 为 落 实 科 教 兴 国 和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做 出 更 大 贡 献 69

74 三 建 设 内 容 ( 一 )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与 专 业 认 证 根 据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的 特 点, 以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为 导 向, 根 据 区 域 和 国 家 的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结 合 学 校 的 优 势 发 展 潜 力 和 特 色, 在 我 校 原 有 专 业 基 础 上, 拓 宽 专 业 口 径, 合 理 新 增 或 调 整 专 业, 进 一 步 整 合 教 学 资 源, 积 极 申 报 开 设 英 语 ( 医 学 英 语 方 向 ) 法 学 ( 医 事 法 方 向 ) 护 理 学 ( 涉 外 护 理 方 向 ) 全 科 医 学 社 区 护 理 学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 医 疗 仪 器 维 修 方 向 ) 等 专 业 及 专 业 方 向 ; 同 时 进 行 双 学 位 制 的 教 学 理 论 研 究 与 实 践, 面 向 医 学 生 开 设 英 语 ( 医 学 英 语 方 向 ) 法 学 ( 医 事 法 方 向 ) 等 双 学 位, 以 提 高 我 校 综 合 办 学 能 力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就 业 竞 争 力 和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大 力 加 强 我 校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按 照 优 势 突 出 特 色 鲜 明 新 兴 交 叉 社 会 急 需 的 原 则, 使 专 业 建 设 与 行 业 发 展 密 切 结 合, 择 优 重 点 建 设 3-5 个 专 业 定 期 对 我 校 原 有 专 业 和 专 业 方 向 的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教 师 授 课 质 量 设 备 仪 器 投 入 实 验 室 建 设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学 生 学 习 效 果 就 业 情 况 等 进 行 专 业 检 查 与 评 估, 建 立 对 新 增 设 专 业 的 评 估 与 监 控 制 度, 加 大 建 设 力 度 和 管 理 力 度 ; 今 后 一 段 时 期 内, 在 全 校 各 学 科 专 业 中, 努 力 培 育 优 势 明 显 特 色 鲜 明 的 本 科 专 业, 对 办 学 条 件 成 熟 人 才 需 求 量 大 就 业 良 好 符 合 我 校 办 学 目 标 和 定 位 的 专 业 予 以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上 的 优 先 政 策 支 持 引 导 校 内 各 专 业 发 挥 自 身 优 势, 逐 步 形 成 我 校 专 业 品 牌 和 特 色 在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基 础 上 推 荐 申 报 省 级 和 国 家 级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点 同 时, 密 切 关 注 国 家 专 业 评 估 制 度 改 革, 紧 跟 改 革 步 伐, 迎 接 国 家 即 将 重 点 推 进 的 适 应 职 业 制 度 需 要 的 医 学 领 域 的 专 业 认 证 试 点 工 作 ( 二 ) 课 程 教 材 建 设 与 资 源 共 享 以 校 园 网 为 依 托, 完 善 综 合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充 分 利 用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平 台, 推 进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遴 选 门 左 右 课 程, 进 行 重 点 改 革 和 建 设 通 过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力 争 在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教 学 梯 队 教 材 建 设 教 学 效 果 等 方 面 有 较 大 改 善, 全 面 带 动 我 校 课 程 建 设 水 平 和 教 学 质 量 同 时, 积 极 推 荐 省 级 和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争 取 更 多 的 省 级 精 品 课 程, 实 现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零 突 破 学 校 对 进 入 省 级 和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的 教 研 室 给 予 政 策 和 经 费 上 的 重 点 支 持 以 校 园 网 为 依 托, 积 极 推 进 网 络 课 程 教 育 资 源 中 心 和 研 究 型 网 络 教 学 平 台 建 设, 实 现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共 享 引 进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网 络 资 源 和 立 体 化 教 材 的 数 字 化 资 源 中 心, 初 步 建 成 一 批 具 有 示 范 作 用 和 服 务 功 能 的 网 络 数 字 化 学 习 中 心, 为 广 大 教 师 和 学 生 提 供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在 全 校 ( 包 括 附 属 医 院 和 教 学 基 地 ) 所 有 教 学 资 源 范 围 内, 积 极 进 行 课 程 体 系 整 合 的 70

75 探 讨, 实 行 教 学 立 项 与 教 学 工 作 运 转 结 合 如 加 强 基 础 与 临 床 课 程 的 整 合 GMER( 全 球 医 学 教 育 最 基 本 要 求 ) 相 关 课 题 的 深 入 开 展 采 用 PBL 或 类 似 PBL 的 教 学 法, 实 行 以 器 官 系 统 为 基 础 的 教 学 改 革, 加 强 知 识 的 联 系 和 综 合, 构 建 整 体 的 专 业 知 识 体 系,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学 习 能 力 和 创 新 精 神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材 建 设 加 强 对 教 材 建 设 工 作 的 支 持 力 度, 保 证 教 材 建 设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经 费, 鼓 励 和 资 助 我 校 教 师 编 写 国 家 规 划 教 材 以 及 重 点 资 助 各 种 创 新 特 色 教 材 和 辅 助 教 材, 加 强 纸 质 教 材 电 子 教 材 和 网 络 教 材 的 有 机 结 合, 实 现 教 材 建 设 的 立 体 化 和 多 样 化 学 校 建 立 与 完 善 优 质 教 材 评 选 制 度, 对 本 校 教 师 主 编 的 优 秀 教 材 进 行 奖 励 和 表 彰, 在 此 基 础 上 推 荐 评 选 省 级 及 国 家 级 优 秀 教 材 同 时, 积 极 申 报 省 级 教 材 建 设 项 目, 努 力 建 设 已 获 得 的 四 项 自 治 区 十 一 五 期 间 第 一 批 广 西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教 材 立 项 项 目, 争 取 获 得 国 家 万 种 新 教 材 建 设 项 目 ( 三 ) 实 践 教 学 与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创 新 大 力 加 强 实 践 教 学 改 革, 重 点 建 设 8-10 个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推 进 我 校 实 验 教 学 内 容 方 法 手 段 队 伍 管 理 及 实 验 教 学 模 式 的 改 革 与 创 新 对 已 有 的 1 个 省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和 1 个 省 级 实 验 示 范 建 设 中 心 加 强 建 设, 集 中 力 量 将 基 础 医 学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实 验 生 理 科 学 教 学 中 心 公 共 卫 生 学 院 中 心 实 验 室 及 临 床 技 能 培 训 中 心 建 设 成 为 国 家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择 优 建 设 3-5 个 左 右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推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和 机 制 改 革 以 启 发 式 教 学 和 研 究 性 学 习 为 核 心, 探 索 新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推 进 学 校 在 教 学 内 容 课 程 体 系 实 践 环 节 等 方 面 进 行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的 综 合 改 革 同 时, 积 极 争 取 省 级 和 国 家 级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推 进 现 行 的 学 年 学 分 制 改 革 通 过 降 低 必 修 课 比 例 加 大 选 修 课 比 例 减 少 课 堂 讲 授 时 数 等 改 革 措 施, 增 加 学 生 自 主 学 习 的 时 间 和 空 间, 拓 宽 学 生 知 识 面, 增 强 学 生 学 习 兴 趣, 完 善 学 生 的 知 识 结 构, 促 进 学 生 个 性 发 展 积 极 发 展 我 校 与 外 校 跨 校 选 修 课 程 机 制 和 校 际 之 间 学 分 互 认, 使 学 生 享 受 更 多 的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并 逐 步 使 之 稳 定 化 常 规 化 实 施 我 校 大 学 生 创 新 性 实 验 计 划, 每 年 支 持 3-5 个 由 优 秀 学 生 进 行 的 创 新 性 试 验, 学 校 成 立 学 生 创 新 实 验 领 导 小 组, 具 体 负 责 计 划 的 管 理 及 实 施, 对 于 成 绩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创 新 学 分, 促 进 学 生 自 主 创 新 兴 趣 和 能 力 的 培 养 开 展 基 于 企 业 的 大 学 生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进 一 步 拓 宽 学 生 的 校 外 实 践 渠 道 对 于 指 导 教 师 计 以 合 理 足 够 的 工 作 量 完 善 临 床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体 系 制 定 计 划 和 措 施, 加 强 对 临 床 师 资 的 培 养 和 管 理 以 及 各 教 研 室 和 各 病 区 对 学 生 的 培 训 和 管 理, 同 时, 通 过 有 效 的 实 施 措 施, 加 强 基 础 与 临 床 结 合, 71

76 促 进 本 科 临 床 实 践 教 学 水 平 的 提 高, 培 养 有 扎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很 强 的 操 作 能 力 的 本 科 生 按 照 稳 健 推 行 求 真 务 实 分 类 指 导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积 极 推 进 大 学 英 语 教 学 改 革, 以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革 命 为 契 机, 广 泛 采 用 多 媒 体 和 网 络 等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加 强 学 生 听 说 实 用 能 力, 同 时 采 用 分 类 指 导 分 级 教 学 因 材 施 教 等 方 式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针 对 学 生 的 能 力 倾 向 和 兴 趣 特 点, 开 展 个 性 化 教 学 ; 加 强 英 语 师 资 培 训, 造 就 一 批 英 语 教 学 改 革 的 骨 干 教 师 对 于 医 学 基 础 以 及 医 学 专 业 的 课 程, 积 极 推 进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建 设, 聘 请 国 外 学 者 和 专 家 来 校 从 事 专 业 课 程 的 双 语 教 学 工 作, 鼓 励 和 支 持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用 英 语 讲 授 专 业 课 程, 培 养 学 生 的 国 际 视 野, 提 高 我 校 学 生 的 专 业 英 语 水 平 和 英 语 的 实 际 应 用 能 力 推 进 文 化 素 质 教 育, 营 造 良 好 的 育 人 环 境 坚 持 育 人 为 本, 德 育 为 先 的 原 则, 拓 宽 选 修 课 程 范 围, 对 人 文 艺 术 科 学 语 言 等 选 修 课 程 内 容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内 容 重 复 较 多 的 要 进 行 重 组 合 并 根 据 国 内 外 院 校 成 功 经 验 并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对 选 修 课 程 实 行 模 块 化 设 计, 使 之 更 科 学 和 合 理 ; 对 开 设 多 年 且 深 受 学 生 欢 迎 的 选 修 课 程 重 点 建 设, 打 造 成 为 我 校 选 修 课 中 的 精 品 ; 积 极 倡 导 寓 教 育 于 文 化 活 动 之 中, 支 持 我 校 学 生 组 织 开 展 丰 富 多 彩 积 极 向 上 的 学 术 科 技 体 育 艺 术 活 动 ; 继 续 开 展 大 学 生 竞 赛 活 动, 重 点 资 助 在 省 级 或 全 国 具 有 较 大 影 响 和 广 泛 参 与 的 大 学 生 竞 赛 活 动, 激 发 大 学 生 的 兴 趣 和 潜 能, 培 养 大 学 生 的 团 队 协 作 精 神 和 创 新 精 神 积 极 促 进 我 校 教 学 研 究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成 果 转 化 应 用 教 学 研 究 的 成 果 应 直 接 应 用 于 教 学 过 程 相 应 的 环 节, 让 我 校 教 改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成 果 不 断 促 进 本 科 教 学, 彰 显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丰 厚 的 教 学 沉 淀 和 办 学 特 色 ( 四 ) 教 学 团 队 与 高 水 平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坚 持 教 授 上 讲 台, 保 证 为 学 生 提 供 高 质 量 教 学 在 教 师 岗 位 聘 任 中, 规 定 不 承 担 本 科 教 学 任 务 者 不 得 被 聘 为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务 被 聘 为 教 授 副 教 授 后, 如 连 续 两 年 不 为 本 科 生 授 课, 不 得 再 聘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务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校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制 度, 加 强 集 体 备 课 制 度 青 年 教 师 试 讲 制 度, 创 造 条 件 选 派 本 校 教 师 与 国 内 外 高 校 交 流 学 习 教 学 经 验 管 理 经 验 和 先 进 的 专 业 技 能 知 识, 不 断 提 升 青 年 教 师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建 设 教 学 团 队, 培 养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教 学 队 伍 学 校 各 二 级 学 院 在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中 应 注 重 培 养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教 学 队 伍, 建 设 由 教 学 水 平 高 学 术 造 诣 深 的 教 授 领 衔, 由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助 教 及 教 辅 人 员 组 成 的 教 学 团 队, 鼓 励 学 校 各 学 科 之 间 创 建 跨 学 科 的 教 学 团 队, 坚 持 教 学 团 队 与 科 研 团 队 发 展 相 结 合, 提 高 团 队 整 体 素 质 研 究 和 改 革 教 学 内 容, 开 发 教 学 资 源, 开 展 启 发 式 教 学 讨 论 式 教 学 和 案 例 教 学 等 教 学 方 法 改 革, 促 进 教 学 研 讨 教 学 经 验 交 流 同 时, 择 优 建 设 和 发 展 校 级 教 学 团 队, 积 极 参 评 省 级 和 国 家 72

77 级 教 学 团 队 继 续 推 行 校 级 教 学 名 师 奖 制 度, 在 校 级 教 学 名 师 奖 基 础 上 推 荐 省 级 和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奖, 力 争 实 现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奖 的 突 破, 大 力 表 彰 在 教 学 和 人 才 培 养 领 域 做 出 的 突 出 贡 献 的 教 师 同 时, 聘 请 国 内 外 著 名 专 家 学 者 和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领 域 高 水 平 专 业 人 才 作 为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的 客 座 教 授 ( 五 ) 教 学 评 估 与 教 学 状 态 基 本 数 据 加 强 和 改 进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评 估, 以 评 促 建, 以 评 促 改, 评 建 结 合, 重 在 建 设, 促 进 学 校 强 化 教 学 管 理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按 照 国 家 制 定 的 高 等 学 校 分 类 指 导 分 类 评 估 的 政 策 和 制 度, 引 领 我 校 合 理 定 位, 发 挥 优 势, 办 出 水 平, 办 出 特 色 依 靠 国 家 建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基 本 状 态 数 据 检 测 体 系, 追 踪 各 类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基 本 状 态 信 息 和 数 据, 了 解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基 本 状 态 和 变 化 趋 势, 获 得 更 准 确 的 教 学 质 量 和 教 学 改 革 的 数 据, 为 我 校 教 学 改 革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政 策 导 向 和 理 论 依 据 四 建 设 资 金 与 组 织 管 理 ( 一 ) 质 量 工 程 由 学 校 设 立 专 项 支 持 专 项 资 金 按 照 统 一 规 划 单 独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的 原 则, 实 行 项 目 管 理 参 照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将 联 合 制 订 的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和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我 校 相 应 的 质 量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项 目 承 担 部 门 与 单 位 根 据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具 体 负 责 经 费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 二 ) 学 校 成 立 质 量 工 程 领 导 小 组, 制 定 决 定 质 量 工 程 的 管 理 办 法 和 具 体 实 施 规 划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设 在 教 务 处 ), 具 体 负 责 质 量 工 程 的 日 常 工 作 学 校 质 量 工 程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根 据 质 量 工 程 建 设 目 标 和 任 务, 制 定 和 发 布 项 目 指 南, 确 定 项 目 遴 选 标 准 和 基 本 条 件, 聘 任 评 审 专 家, 组 织 评 审 立 项 项 目 采 用 学 校 先 行 立 项 建 设 争 取 自 治 区 择 优 推 荐 国 家 评 审 补 助 建 设 经 费 的 方 式 进 行 ( 三 ) 项 目 承 担 部 门 与 单 位 根 据 质 量 工 程 的 总 体 目 标 和 任 务, 依 据 所 承 担 项 目 的 要 求, 在 充 分 调 查 研 究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我 校 的 特 色 和 办 学 定 位, 以 改 革 创 新 促 进 发 展 的 思 路, 确 定 项 目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项 目 实 施, 并 保 证 项 目 建 设 达 到 预 期 成 效 ( 四 ) 学 校 质 量 工 程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将 加 强 对 质 量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检 查 审 计 和 绩 效 评 估, 并 根 据 检 查 审 计 评 估 的 结 果, 对 有 关 项 目 和 资 金 进 行 调 整 建 设 项 目 完 成 后, 组 织 专 家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验 收 充 分 发 挥 质 量 工 程 的 示 范 和 带 动 作 用, 从 而 更 好 地 促 进 学 校 在 提 高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方 面 工 作 的 开 展 五 加 强 领 导, 制 度 保 障 ( 一 ) 进 一 步 落 实 党 政 一 把 手 是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第 一 责 任 人 制 度, 把 教 学 质 量 作 为 考 核 学 校 各 级 党 政 一 把 手 和 领 导 班 子 的 重 要 指 标, 推 行 教 学 考 核 一 票 否 决 制 ; 成 立 由 校 长 73

78 负 责 教 务 处 牵 头 院 系 为 基 础 参 与 各 职 能 部 门 协 调 配 合 的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组 织 ( 二 )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经 费 投 入, 确 保 教 学 事 业 费 用 于 教 学 工 作 的 经 费 不 低 于 30%, 学 校 学 费 收 入 中 用 于 日 常 教 学 经 费 不 低 于 30%; 同 时 通 过 多 途 径 筹 资, 加 大 对 教 学 基 础 设 施 的 经 费 投 入, 不 断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 三 )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制 度 建 设, 通 过 制 度 建 设, 进 一 步 巩 固 我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中 心 地 位 教 学 质 量 的 首 要 地 位 和 教 学 投 入 的 优 先 地 位 ; 制 定 与 完 善 教 师 与 管 理 人 员 教 书 育 人 岗 位 职 责, 建 立 与 完 善 学 生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要 求, 严 谨 治 学, 弘 扬 良 好 的 教 风 和 学 风 ( 四 ) 进 一 步 从 严 治 教, 规 范 管 理 强 化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薄 弱 环 节, 全 方 位 加 强 与 完 善 教 务 处 和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等 教 学 职 能 部 门 的 效 能 建 设, 带 动 其 它 行 政 部 门 在 管 理 育 人 服 务 育 人 方 面 进 一 步 提 高 执 行 力 建 立 与 完 善 用 人 单 位 教 师 学 生 共 同 参 与 的 学 校 内 部 质 量 保 障 和 评 价 体 系, 形 成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保 障 的 长 效 机 制 ( 五 ) 全 面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不 懈 地 努 力 营 造 良 好 的 质 量 工 程 实 施 氛 围, 鼎 力 推 行 观 念 创 新 与 制 度 创 新 工 作 创 新 结 合 ; 教 学 改 革 与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结 合 ; 学 习 研 究 与 工 作 实 践 结 合 ; 校 内 运 作 与 社 会 推 动 相 结 合, 切 实 提 高 我 校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74

79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桂 医 大 号 )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质 量 工 程 ) 项 目 管 理, 确 保 项 目 建 设 取 得 实 效,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教 高 号 ) 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 试 行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质 量 工 程 以 提 高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为 目 标, 以 推 进 改 革 和 实 现 优 质 资 源 共 享 为 手 段, 按 照 分 步 推 进 鼓 励 特 色 优 先 改 革 的 原 则, 加 强 内 涵 建 设, 提 高 我 校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提 升 学 校 整 体 实 力 第 三 条 质 量 工 程 包 括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与 专 业 认 证 课 程 教 材 建 设 与 资 源 共 享 实 践 教 学 与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创 新 教 学 团 队 和 高 水 平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教 学 评 估 与 教 学 状 态 基 本 数 据 五 个 方 面 建 设 内 容 本 办 法 所 称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为 以 上 五 个 方 面 规 划 建 设 项 目 以 及 有 关 扩 展 项 目 第 四 条 质 量 工 程 资 金 由 上 级 财 政 资 助 及 学 校 配 套 安 排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按 照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二 管 理 职 责 第 五 条 学 校 成 立 质 量 工 程 领 导 小 组, 制 订 实 施 方 案, 对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决 策, 全 面 领 导 质 量 工 程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负 责 质 量 工 程 具 体 组 织 管 理 和 日 常 事 务,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负 责 统 筹 指 导 各 级 各 类 项 目 建 设 计 划 的 相 关 工 作 ; ( 二 ) 制 订 校 级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规 划 ; ( 三 ) 组 织 校 级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评 审 ; ( 四 ) 组 织 或 协 助 对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的 检 查 验 收 和 评 价, 监 督 项 目 建 设 进 展 情 况, 及 时 协 调 解 决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 ( 五 ) 编 制 质 量 工 程 年 度 进 展 与 总 结 报 告, 宣 传 推 广 项 目 建 设 成 果 ; ( 六 ) 对 建 设 资 金 的 使 用 进 行 绩 效 监 督, 确 保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第 六 条 承 担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的 各 二 级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单 位 ) 应 有 专 门 机 构 具 75

80 体 负 责 本 单 位 项 目 建 设 的 规 划 实 施 管 理 和 检 查 等 工 作 项 目 单 位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要 求, 编 制 报 送 项 目 申 报 材 料,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 二 ) 按 照 批 复 的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在 学 校 统 一 部 署 下, 认 真 组 织 项 目 实 施, 确 保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和 预 期 目 标 ( 三 ) 按 照 有 关 财 务 制 度 及 本 办 法 规 定, 科 学 合 理 使 用 建 设 资 金, 确 保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四 ) 接 受 上 级 及 学 校 对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和 结 果 进 行 监 控 检 查 和 审 计 ( 五 ) 每 年 12 月 底 前, 向 学 校 书 面 报 告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和 下 年 度 项 目 规 划 第 七 条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 ( 一 ) 依 照 项 目 的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制 订 项 目 建 设 计 划 ; ( 二 ) 具 体 组 织 项 目 建 设 工 作, 把 握 项 目 的 总 体 水 平 和 项 目 计 划 实 施 进 度 ; ( 三 ) 按 规 定 合 理 安 排 项 目 经 费 ; ( 四 ) 自 我 评 价 项 目 建 设 效 果 ; ( 五 ) 宣 传 展 示 项 目 建 设 成 果, 推 进 项 目 建 设 成 果 应 用 第 八 条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进 度 安 排 以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随 意 调 整 如 确 需 调 整 的, 项 目 单 位 须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及 项 目 批 准 单 位 审 核 批 准 三 申 报 立 项 第 九 条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申 报 立 项 程 序 如 下 : ( 一 )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制 订 项 目 规 划 ; ( 二 ) 各 二 级 单 位 根 据 项 目 规 划 的 要 求 申 报 项 目 ; ( 三 )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受 理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组 织 项 目 评 审 并 提 出 立 项 建 议 方 案 ; ( 四 ) 学 校 审 定 立 项 建 议 方 案, 批 准 校 级 立 项 实 施 并 组 织 推 荐 申 报 省 级 国 家 级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四 检 查 验 收 第 十 条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计 划 对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验 收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检 查 指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进 行 不 定 期 随 机 检 查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 一 )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 ( 二 )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 ( 三 ) 项 目 建 设 中 的 主 要 问 题 和 改 进 措 施 76

81 第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将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中 止 或 撤 消 项 目 等 处 理 ( 一 ) 申 报 建 设 材 料 弄 虚 作 假 违 背 学 术 道 德 ; ( 二 ) 项 目 执 行 不 力, 未 开 展 实 质 性 建 设 工 作 ; ( 三 ) 未 按 要 求 上 报 项 目 有 关 情 况, 无 故 不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对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的 检 查 监 督 与 审 计 ; ( 四 )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不 符 合 有 关 财 经 法 规 和 制 度 的 规 定,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反 项 目 规 定 与 管 理 办 法 的 行 为 第 十 三 条 项 目 建 设 周 期 根 据 各 类 项 目 要 求 确 定, 建 设 期 满 需 要 接 受 验 收 验 收 采 用 项 目 单 位 报 送 项 目 建 设 总 结 报 告, 或 进 入 项 目 单 位 实 地 验 收 两 种 形 式 进 行 验 收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 一 ) 建 设 目 标 和 任 务 的 实 现 情 况 ; ( 二 ) 取 得 的 标 志 性 成 果 以 及 经 验 分 析 ; ( 三 ) 项 目 管 理 情 况 ; ( 四 )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第 十 四 条 验 收 结 束 后, 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出 具 验 收 结 论 性 意 见 对 未 达 到 验 收 要 求 的 项 目, 取 消 其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的 资 格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适 时 对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整 体 评 价 通 过 整 体 评 价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成 果, 总 结 经 验, 指 导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工 作 五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本 办 法 发 布 前 已 经 启 动 实 施 的 项 目 继 续 执 行, 项 目 管 理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各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77

8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桂 医 大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支 持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质 量 工 程 ), 学 校 设 立 质 量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第 二 条 为 加 强 质 量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质 量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实 行 项 目 管 理 第 四 条 质 量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原 则 为 : 统 一 规 划, 分 年 实 施 ; 单 独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 专 项 管 理, 绩 效 考 评 第 二 章 预 算 管 理 第 五 条 质 量 工 程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质 量 工 程 建 设 目 标 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组 织 项 目 申 报 立 项 评 审, 提 出 经 费 安 排 建 议 方 案, 学 校 审 核 批 准 经 费 额 度, 分 项 目 下 达 年 度 预 算 第 六 条 质 量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按 照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的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划 拨 专 项 项 目 资 金 一 次 确 定, 采 取 一 次 拨 付 或 分 年 度 拨 付 两 种 形 式 第 七 条 质 量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一 经 审 定,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一 般 不 作 调 整 确 有 必 要 调 整 时, 需 按 程 序 报 学 校 审 批 第 八 条 质 量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年 度 预 算 应 确 保 按 期 执 行,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对 年 度 预 算 未 完 成 部 分, 可 结 转 下 年 继 续 使 用,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第 三 章 支 出 管 理 第 九 条 质 量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支 出 范 围 包 括 业 务 费 设 备 购 置 费 维 修 费 人 才 培 养 费 等,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以 下 五 方 面 工 作 : ( 一 )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与 专 业 认 证 ( 二 ) 课 程 教 材 建 设 与 资 源 共 享 ( 三 ) 实 践 教 学 与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创 新 78

83 ( 四 ) 教 学 团 队 与 高 水 平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 五 ) 教 学 评 估 与 教 学 状 态 基 本 数 据 第 十 条 质 量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中 设 立 项 目 管 理 经 费, 用 于 质 量 工 程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实 施 项 目 管 理 过 程 中 必 要 的 开 支,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审 核 评 估 论 证 验 收 以 及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等 费 用 项 目 管 理 费 由 质 量 工 程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每 年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提 出 年 度 预 算 建 议, 经 学 校 审 定 后 在 年 度 质 量 工 程 专 项 经 费 预 算 中 安 排 第 四 章 监 督 检 查 与 绩 效 考 评 第 十 一 条 根 据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质 量 工 程 领 导 小 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可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专 家 对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进 行 专 项 财 务 检 查 或 中 期 评 估 专 项 财 务 检 查 和 中 期 评 估 的 结 果, 将 作 为 调 整 项 目 预 算 安 排 按 进 度 核 拨 经 费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单 位 应 保 证 按 规 定 用 途 使 用 资 金, 并 建 立 健 全 责 任 制,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资 金 使 用 的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负 责 第 十 三 条 项 目 单 位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自 觉 接 受 上 级 和 学 校 的 监 督 检 查, 并 及 时 纠 正 存 在 问 题 第 十 四 条 对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实 行 绩 效 考 评 绩 效 考 评 以 上 级 批 准 立 项 的 建 设 任 务 书 或 相 关 文 件 为 依 据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务 处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79

8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经 费 使 用 细 则 ( 桂 医 大 教 号 ) 根 据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桂 医 大 号 ) 的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质 量 工 程 )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保 证 项 目 的 顺 利 实 施,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一 经 费 类 别 本 细 则 所 指 项 目 包 括 校 级 自 治 区 级 和 国 家 级 的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 项 目 经 费 包 括 学 校 自 治 区 及 国 家 级 质 量 工 程 立 项 项 目 经 费 和 各 种 配 套 经 费 二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的 使 用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差 旅 费 : 包 括 项 目 组 成 员 和 外 聘 专 家 参 加 会 议 调 研 的 差 旅 费 ( 二 ) 会 议 费 : 包 括 项 目 组 召 开 的 研 讨 会 论 证 会 等 支 出 ( 三 ) 资 料 费 : 指 开 展 项 目 研 究 所 需 的 资 料 收 集 复 印 翻 拍 翻 译 等 费 用,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的 印 刷 打 印 等 费 用, 以 及 必 要 的 图 书 购 置 费 等 ( 四 ) 设 备 购 置 费 : 用 于 项 目 研 究 示 范 等 必 备 设 备 的 采 购 要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和 学 校 有 关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规 定, 报 购 程 序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各 项 规 定 ; 用 于 项 目 设 备 耗 材 购 置 和 软 件 开 发 等 费 用 ( 五 ) 咨 询 费 : 指 为 开 展 项 目 研 究 而 进 行 的 问 卷 专 家 咨 询 等 支 出 的 费 用 ( 六 ) 审 稿 版 面 费 : 用 于 在 学 术 期 刊 重 要 报 刊 进 行 宣 传 报 道 和 论 文 发 表 所 需 费 用 ( 七 ) 鉴 定 费 : 指 组 织 项 目 鉴 定 所 支 出 的 费 用 ( 包 括 鉴 定 专 家 劳 务 费 资 料 邮 寄 费 等 ) ( 八 ) 劳 务 费 : 包 括 完 成 该 项 目 工 作 的 劳 务 费 稿 费 等 ( 九 ) 其 它 费 用 : 指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的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研 究 中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三 经 费 的 管 理 ( 一 ) 教 务 处 是 学 校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的 主 管 部 门, 财 务 处 是 项 目 经 费 的 管 理 部 门 ( 二 ) 对 于 国 家 级 自 治 区 级 批 准 立 项 的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学 校 给 予 相 应 的 配 套 经 费 ; 为 加 强 项 目 管 理, 学 校 从 上 级 下 拨 的 项 目 经 费 中 提 取 5% 管 理 费, 由 教 务 处 代 管 用 于 相 关 项 目 的 组 织 评 审 经 费 管 理 等 开 支 ( 三 ) 项 目 经 费 全 额 汇 入 财 务 处 指 定 的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按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使 用 ( 四 ) 项 目 经 费 专 款 专 用, 禁 止 挪 作 它 用 或 私 自 转 入 其 它 项 目 ( 五 )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制,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在 保 证 项 目 按 期 保 质 完 成 80

85 的 基 础 上 合 理 使 用 经 费 ( 六 )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应 严 格 实 行 以 收 定 支, 不 得 超 支 四 经 费 的 使 用 ( 一 ) 教 务 处 按 照 学 校 立 项 通 知, 为 每 个 项 目 负 责 人 办 理 经 费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批 准 的 资 助 金 额 合 理 制 定 开 支 计 划 ( 二 ) 项 目 经 费 由 教 务 处 分 批 划 拨 后, 项 目 组 按 有 关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使 用 项 目 经 费 ( 三 ) 项 目 组 成 员 凭 经 费 本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单 次 金 额 2000 元 以 下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直 接 到 财 务 处 报 销 ; 单 次 金 额 2000 元 ~10000 元 的,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人 签 字 报 销 ; 单 次 金 额 元 以 上 的, 须 由 教 务 处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签 字 报 销 ( 四 ) 对 于 无 正 常 理 由, 年 度 未 完 成 研 究 计 划 进 度 者, 将 停 拨 下 年 度 的 后 续 经 费 五 经 费 使 用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 一 ) 教 务 处 负 责 进 行 阶 段 检 查 项 目 组 须 填 写 年 度 检 查 表, 提 供 书 面 课 题 进 展 总 结 研 究 阶 段 成 果 对 于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与 项 目 进 度 明 显 脱 节 者, 由 教 务 处 通 知 财 务 处 停 止 其 经 费 使 用 ( 二 ) 项 目 完 成 后 应 及 时 结 题, 验 收 程 序 按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延 期 的, 须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逾 期 未 办 理 结 项 或 延 期 手 续 的, 项 目 经 费 将 停 止 使 用 ( 三 ) 对 违 反 财 务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者, 将 停 止 经 费 使 用 ( 四 )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挪 用 或 滥 用 经 费 者, 将 冻 结 其 经 费 使 用, 并 视 情 节 予 以 处 理 ( 五 )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按 学 校 有 关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六 其 他 ( 一 )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 二 )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81

8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年 度 建 设 评 审 标 准 ( 桂 医 大 教 号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 项 目 名 称 : 评 分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满 分 得 分 教 师 发 表 教 学 论 文 ( 限 第 一 作 者 ) 教 学 成 果 奖 ( 最 近 一 届 ) 教 师 编 写 教 材 ( 每 部 仅 计 一 次 ) 学 生 评 教 指 导 学 生 获 奖 教 师 在 研 教 改 课 题 ( 延 期 项 目 不 计 分 ) 全 国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每 篇 4 分 国 家 级 期 刊 每 篇 2 分 省 级 期 刊 每 篇 1 分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10 分, 二 等 奖 8 分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及 一 等 奖 6 分, 二 等 奖 5 分, 三 等 奖 4 分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3 分, 二 等 奖 2 分, 三 等 奖 1 分 主 编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每 部 5 分, 副 主 编 每 部 4 分 参 编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或 主 编 其 它 教 材 每 部 3 分 参 编 其 它 教 材 每 部 1 分 评 教 结 果 平 均 优 良 率 90%, 且 无 不 合 格, 得 10 分 评 教 结 果 平 均 优 良 率 80%, 且 无 不 合 格, 得 6 分 评 教 结 果 平 均 优 良 率 75%, 且 无 不 合 格, 得 3 分 国 家 级 奖 每 项 5 分 省 级 奖 每 项 3 分 校 级 奖 每 项 1 分 学 生 以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论 文 每 篇 1 分 主 持 国 家 级 教 改 课 题 每 项 5 分 主 持 省 部 级 教 改 课 题 每 项 3 分 主 持 校 级 教 改 课 题 每 项 1 分 教 材 获 奖 其 他 每 部 国 家 级 优 秀 教 材 一 等 奖 6 分, 二 等 奖 5 分, 三 等 奖 4 分 每 部 省 级 优 秀 教 材 一 等 奖 3 分, 二 等 奖 2 分, 三 等 奖 1 分 10 每 部 校 级 优 秀 教 材 奖 1 分 如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修 订 制 度 建 设, 学 科 带 动 专 业 建 设 等,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打 分 10 特 色 有 特 色 酌 情 给 5~10 分, 无 特 色 给 0 分 10 总 分 100 注 :1. 特 色 是 指 本 项 目 所 特 有 的, 优 于 其 它 院 校 同 类 项 目 的, 有 一 定 稳 定 性 并 在 学 校 或 社 会 上 有 一 定 影 响 得 到 公 认 可 体 现 在 不 同 方 面, 如 办 学 理 念 办 学 思 路 ; 科 学 先 进 的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运 行 机 制 ; 教 育 模 式 人 才 特 点 ; 课 程 体 系 教 学 方 法 以 及 解 决 教 改 中 的 重 点 问 题 等 方 面 2. 除 精 品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教 学 名 师 双 语 教 学 示 范 课 程 等 评 审 标 准 沿 用 教 育 部 教 育 厅 相 关 评 审 标 准, 其 它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均 用 此 评 审 标 准 82

8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项 目 评 议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体 现 专 家 治 学 的 理 念, 做 好 我 校 教 学 各 类 项 目 评 议 工 作,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教 学 项 目 评 议 专 家 库 的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我 校 教 学 项 目 评 议 专 家 库 的 建 立 旨 在 建 设 一 支 政 治 素 质 好 业 务 能 力 强 相 对 稳 定 能 适 应 各 类 教 学 项 目 评 议 工 作 需 要 的 专 家 队 伍 评 议 专 家 由 教 务 处 教 研 中 心 和 各 院 系 部 按 规 定 程 序 组 织 申 报 遴 选, 由 学 校 批 准 第 三 条 我 校 教 学 项 目 评 议 工 作 的 内 容 为 校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教 学 研 究 与 成 果 专 业 课 程 等 教 学 项 目 建 设 中 的 各 类 评 审 和 检 查 评 估 二 入 库 专 家 条 件 第 四 条 入 库 专 家 须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事 业, 遵 纪 守 法, 原 则 性 强, 作 风 正 派, 廉 洁 自 律, 处 事 公 正 ( 二 ) 熟 悉 国 家 及 学 校 有 关 教 育 教 学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方 针 政 策, 对 教 育 和 教 学 管 理 理 论 有 比 较 系 统 的 认 识, 有 较 高 的 理 论 政 策 水 平 ( 三 )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教 育 教 学 或 教 研 工 作 5 年 以 上, 有 比 较 丰 富 的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经 验, 熟 悉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业 务, 懂 得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 四 ) 有 较 强 的 分 析 能 力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有 协 作 共 事 精 神 ( 五 )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六 ) 不 超 过 70 岁, 身 体 健 康, 能 适 应 各 类 评 议 工 作 的 需 要 ( 七 ) 受 聘 期 间, 能 服 从 学 校 工 作 安 排, 有 时 间 保 证 参 加 评 议 工 作 三 专 家 入 库 程 序 第 五 条 专 家 入 库 的 程 序 : ( 一 ) 个 人 申 请, 院 系 部 推 荐 凡 符 合 入 库 条 件 且 愿 意 入 库 的 专 家 可 自 行 填 写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 交 各 院 系 部 审 查 后 报 教 务 处 ; 各 职 能 处 室 也 可 按 以 上 条 件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向 教 务 处 推 荐 候 选 人 员 ( 二 ) 遴 选 教 务 处 教 研 中 心 根 据 申 请 与 推 荐 情 况, 通 过 一 定 的 形 式 对 推 荐 人 选 进 行 遴 选 83

88 ( 三 ) 审 批 教 务 处 教 研 中 心 将 遴 选 出 的 专 家 人 选 上 报 学 校 审 批 ( 四 ) 入 库 经 学 校 审 批 后 的 专 家 正 式 录 入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项 目 评 议 专 家 库, 专 家 库 人 数 为 50~80 人 四 入 库 专 家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六 条 入 库 专 家 具 有 以 下 权 利 : ( 一 ) 参 与 学 校 教 学 项 目 评 议 工 作 ( 二 ) 针 对 已 开 展 的 教 学 项 目 评 议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三 ) 在 实 际 参 与 评 议 工 作 中, 取 得 合 理 酬 金 第 七 条 入 库 专 家 具 有 以 下 义 务 : ( 一 )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积 极 参 与 教 学 项 目 评 议 工 作 ( 二 ) 认 真 学 习 评 议 方 案, 掌 握 评 议 标 准 ( 三 ) 收 集 整 理 各 有 关 方 面 对 学 校 各 类 教 学 项 目 评 议 工 作 的 意 见 建 议, 提 交 教 务 处, 以 利 于 改 进 工 作 ( 四 ) 在 参 与 工 作 的 过 程 中,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积 极 完 成 安 排 的 工 作 任 务, 保 证 评 议 结 果 公 正 准 确, 并 承 诺 评 议 过 程 和 结 果 的 保 密 五 专 家 库 动 态 管 理 第 八 条 学 校 根 据 评 议 工 作 的 需 要, 可 以 特 邀 校 外 有 关 知 名 专 家 学 者 及 有 关 人 士 参 与 各 类 教 学 项 目 评 议 工 作 第 九 条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项 目 评 议 专 家 库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根 据 评 议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与 我 校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发 展, 学 校 按 规 定 程 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调 整 充 实 评 议 专 家 库, 每 三 年 更 新 一 次 专 家 库 的 专 家 名 单 第 十 条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将 取 消 其 入 库 专 家 资 格 : ( 一 ) 因 违 纪 违 法 受 到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及 法 律 处 置 的 ( 二 )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工 作 态 度 和 工 作 能 力 不 能 胜 任 实 际 教 育 教 学 评 议 工 作 的 ( 三 ) 聘 期 内 累 计 三 次 邀 请 而 未 能 参 加 实 际 评 议 工 作 的 ( 四 ) 其 他 应 予 撤 消 资 格 的 六 附 则 第 十 一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的 秘 书 单 位 设 在 教 务 处,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项 目 评 议 专 家 申 请 表 84

89 附 件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项 目 评 议 专 家 申 请 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最 高 学 历 毕 业 院 校 职 称 从 事 专 业 高 校 工 作 年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 学 年 度 课 程 名 称 授 课 对 象 学 时 数 ( 近 三 年 ) 教 学 管 理 经 验 简 介 :( 限 50 字 内 ) 教 学 课 题 :( 限 5 项 ) 教 学 论 文 :( 限 5 篇, 含 教 材 ) 教 学 成 果 :( 限 5 项, 含 质 量 工 程 ) 二 级 单 位 意 见 : 情 况 属 实, 同 意 推 荐 教 学 委 员 会 意 见 : 同 意 聘 为 学 校 教 学 项 目 评 议 专 家 负 责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委 员 会 主 任 签 字 : 年 月 日 85

9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全 程 教 学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共 同 制 订 的 普 通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教 高 号 ) 第 四 条 和 第 五 条 规 定 :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的 附 属 医 院 是 学 校 的 组 成 部 分, 承 担 临 床 教 学 是 附 属 医 院 的 基 本 任 务 之 一 ; 附 属 医 院 的 主 要 教 学 任 务 是 临 床 理 论 教 学 临 床 见 习 教 学 临 床 实 习 和 毕 业 实 习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司 对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水 平 评 估 方 案 ( 试 行 )> 医 药 类 院 校 部 分 评 估 指 标 的 调 整 说 明 ( 教 高 司 函 号 ) 指 出 :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是 指 经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完 成 临 床 教 学 全 过 程 的 教 学 医 院 为 了 推 动 我 校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教 学 全 过 程 ( 下 称 全 程 教 学 ), 特 别 是 临 床 理 论 教 学 和 临 床 见 习 教 学 的 顺 利 进 行,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提 高 教 师 水 平, 规 范 教 学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条 承 担 全 程 教 学 是 我 校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的 职 责 和 应 尽 的 义 务 第 二 条 承 担 全 程 教 学 的 教 师 必 须 具 备 教 师 资 格, 经 过 培 训, 持 证 上 岗 第 三 条 学 校 教 务 处 负 责 在 本 学 期 的 第 1-2 周 或 上 学 期 的 第 周 将 全 程 教 学 的 教 学 任 务 和 相 关 教 学 资 料 下 达 到 各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第 四 条 全 程 教 学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如 教 师 课 酬 教 学 器 材 教 学 耗 材 教 材 教 辅 资 料 学 生 管 理 等 ) 参 照 学 校 的 标 准 由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支 出 第 五 条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与 相 关 部 门 协 调, 为 承 担 全 程 教 学 的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提 供 优 质 教 学 课 件 不 定 期 派 专 家 到 医 院 进 行 听 课 评 课 指 导 课 件 制 作 教 学 查 房 等, 所 产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由 学 校 负 责 第 六 条 学 校 负 责 接 / 送 学 生 到 承 担 全 程 教 学 的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第 七 条 接 受 全 程 教 学 任 务 的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负 责 为 学 生 提 供 上 课 自 习 住 宿 就 餐 等 场 地 住 宿 费 由 学 校 按 70 元 / 人 / 月 下 拨 给 教 学 医 院 第 八 条 本 暂 行 规 定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九 条 本 暂 行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86

9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研 室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一 教 研 室 性 质 与 任 务 教 研 室 是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基 层 组 织 其 基 本 任 务 是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高 等 教 育 和 卫 生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完 成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坚 持 以 教 学 为 中 心,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努 力 开 展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加 强 师 资 建 设 学 科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教 师 素 质 和 学 术 水 平, 承 担 与 本 学 科 有 关 的 医 疗 预 防 工 作 或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二 教 研 室 的 组 织 教 研 室 是 按 照 一 门 或 几 门 课 程 而 设 置 的 教 学 基 层 组 织, 由 相 同 或 相 关 课 程 的 教 师 组 成 按 教 学 需 要, 教 研 室 可 设 若 干 教 学 组 教 研 室 设 主 任 1 名, 负 责 教 研 室 的 全 面 工 作 根 据 需 要, 可 设 副 主 任 若 干 人, 协 助 主 任 工 作 设 教 学 秘 书 1 人, 协 助 管 理 有 关 行 政 及 教 学 事 务 工 作 三 教 研 室 工 作 职 责 ( 一 ) 落 实 教 学 工 作, 履 行 教 学 管 理 职 责 1. 根 据 学 校 的 办 学 宗 旨 和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从 教 学 研 究 科 学 研 究 教 学 管 理 组 织 教 师 理 论 学 习 和 培 养 青 年 教 师 等 多 个 方 面 制 定 出 本 教 研 室 工 作 的 具 体 计 划,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计 划 的 落 实 2. 以 教 学 大 纲 为 依 据, 具 体 落 实 教 学 计 划 和 教 学 工 作 安 排, 制 定 教 学 进 度 表, 保 证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的 正 常 运 转 3.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学 计 划 的 要 求, 组 织 教 师 选 择 本 专 业 优 秀 教 材 和 参 考 书 等 教 学 资 源 4. 组 织 与 检 查 教 师 备 课 情 况, 安 排 青 年 教 师 试 讲 ( 二 ) 教 学 过 程 管 理 1. 根 据 教 学 校 历 定 期 检 查 教 师 的 教 学 进 度, 督 促 教 师 按 计 划 进 行 教 学 活 动 2. 制 定 听 课 计 划, 组 织 教 师 相 互 听 课 观 摩 教 学 开 展 教 学 评 议 活 动, 并 使 之 制 度 化 3. 组 织 教 师 学 习 教 育 理 论 法 规, 深 入 探 讨 教 学 规 律, 更 新 教 育 教 学 观 念 教 学 内 容, 不 断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和 教 学 手 段,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4. 严 格 执 行 教 学 规 章 制 度, 树 立 良 好 的 教 风 ( 三 ) 师 资 培 养 和 管 理 1. 做 好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教 师 的 学 术 水 平 教 学 能 力, 增 强 教 书 育 人 的 87

92 自 觉 性 充 分 发 挥 中 老 年 教 师 的 传 帮 带 作 用, 做 好 对 青 年 教 师 的 教 学 能 力 培 养 和 提 高 工 作 2. 组 织 教 师 的 业 务 考 核 和 鉴 定, 并 提 出 考 核 评 语 对 积 极 完 成 教 学 科 研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并 做 出 优 异 成 绩 的 教 师 实 验 人 员 的 晋 升 提 出 建 议 3. 按 学 校 和 二 级 学 院 的 具 体 安 排, 实 施 师 资 队 伍 的 培 养 计 划, 其 重 点 应 放 在 学 术 带 头 人 骨 干 教 师 的 培 养 和 教 师 梯 队 ( 年 龄 学 历 学 缘 职 称 等 结 构 ) 的 建 设 上 ( 四 ) 教 学 科 研 和 学 术 活 动 1. 积 极 组 织 申 报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制 定 实 施 计 划 书 和 研 究 方 案 2. 明 确 本 教 研 室 的 科 研 方 向, 选 定 科 研 课 题 3. 组 织 教 师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对 教 师 的 科 研 成 果 学 术 论 文 著 作 和 译 作 等, 要 做 好 评 审 推 荐 工 作 4. 定 期 开 展 本 学 科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组 织 学 术 报 告, 加 强 学 术 信 息 传 递, 营 造 浓 厚 的 科 研 氛 围, 提 高 教 师 科 研 水 平 ( 五 ) 教 学 的 考 核 管 理 1. 定 期 组 织 与 学 生 座 谈, 及 时 了 解 教 学 基 本 情 况, 做 好 学 生 评 教, 教 师 评 学 工 作, 不 断 改 进 教 学 2. 开 展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根 据 学 校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认 真 做 好 课 程 教 学 的 形 成 性 考 核 及 总 结 性 考 核 工 作, 科 学 检 测 及 评 价 学 生 学 业 水 平 和 教 师 教 学 效 果 3. 做 好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的 评 定 工 作 四 加 强 教 研 室 自 身 建 设 与 管 理 为 了 稳 步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充 分 挖 掘 教 育 教 学 潜 力, 应 加 强 教 研 室 自 身 建 设 与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主 动 适 应 教 育 教 学 的 发 展 需 要 ( 一 ) 教 学 的 基 本 建 设 : 包 括 制 定 本 教 研 室 的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和 措 施 ( 二 ) 课 程 建 设 : 以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为 目 的, 在 教 研 科 研 的 基 础 上, 调 整 和 改 革 教 学 内 容 方 法 和 手 段, 搞 好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 三 ) 教 材 建 设 : 根 据 学 校 的 教 材 管 理 规 定 和 教 学 计 划, 做 好 教 材 计 划 和 教 材 选 用 工 作 积 极 组 织 参 编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组 织 精 品 课 程 的 教 材 出 版, 促 进 与 学 科 建 设 课 程 体 系 课 程 改 革 相 配 套 的 教 材 建 设 和 发 展 ( 四 )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 按 学 校 要 求,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培 养 本 学 科 的 后 备 力 量, 优 化 师 资 队 伍 结 构 ( 五 ) 教 学 档 案 库 建 设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收 集 整 理 教 学 档 案 五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解 释 权 在 教 务 处 88

9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桂 医 大 号 ) 一 教 学 档 案 工 作 的 基 本 原 则 ( 一 ) 凡 是 在 教 学 管 理 和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中 直 接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文 字 图 表 声 像 载 体 材 料 均 属 教 学 档 案 ( 二 ) 教 学 档 案 是 衡 量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水 +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标 志 之 一, 是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的 主 体 核 心 和 重 点 ( 三 ) 教 学 档 案 是 教 学 管 理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应 实 行 三 纳 入 四 同 步, 即 纳 入 教 学 计 划 规 划, 纳 入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纳 入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作 为 考 核 教 学 质 量 和 管 理 水 平 的 标 准 之 一 下 达 教 学 任 务 与 提 出 教 学 文 件 材 料 的 归 档 要 求 同 步 ; 检 查 教 学 工 作 与 检 查 教 学 文 件 材 料 形 成 积 累 情 况 同 步 ; 评 审 鉴 定 教 学 质 量 教 材 毕 业 论 文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与 审 查 验 收 档 案 材 料 同 步 ; 上 报 评 审 材 料 教 师 考 核 晋 升 与 档 案 部 门 出 具 归 档 证 明 同 步 ( 四 ) 要 把 教 学 档 案 工 作 列 入 本 校 教 育 发 展 计 划, 在 经 费 库 房 设 备 和 人 员 配 备 等 方 面 给 予 保 证, 每 年 从 教 学 经 费 中 给 予 教 学 档 案 工 作 适 当 资 助 ( 五 ) 各 教 学 管 理 和 教 学 业 务 部 门 应 明 确 一 名 分 管 档 案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和 配 备 相 应 专 ( 兼 ) 职 档 案 人 员, 统 一 管 理 本 部 门 本 系 统 的 教 学 文 件 材 料, 并 按 期 向 学 校 档 案 部 门 办 理 移 交 二 教 学 档 案 归 档 范 围 的 确 定 ( 一 ) 确 定 的 原 则 1. 归 档 的 教 学 管 理 和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文 件 材 料, 必 须 对 学 校 和 社 会 当 前 与 长 远 具 有 参 考 价 值 和 凭 证 作 用 2. 归 档 的 教 学 文 件 材 料, 必 须 反 映 教 学 管 理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保 证 完 整 性 准 确 性 和 系 统 性 3. 归 档 的 教 学 文 件 材 料, 必 须 遵 循 其 自 然 形 成 规 律, 保 持 有 机 联 系, 符 合 教 学 管 理 和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的 成 套 性 特 点 ( 二 ) 归 档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重 点 1. 归 档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综 合 管 理 学 科 与 实 验 室 建 设 招 生 学 籍 管 理 课 堂 教 学 与 实 践 学 位 工 作 毕 业 生 工 作 教 材 等 方 面, 具 体 范 围 见 附 件 2. 归 档 的 重 点 是 本 校 在 教 学 工 作, 特 别 是 教 学 实 践 各 个 环 节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不 同 载 体 的 文 件 材 料 三 教 学 档 案 归 档 时 间 及 方 法 各 部 处 二 级 学 院 的 专 ( 兼 ) 职 档 案 员, 将 每 年 度 的 教 学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齐 全 整 理 分 类 后, 于 次 年 的 暑 假 前 移 交 学 校 综 合 档 案 室 保 存 附 件 :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档 案 归 档 范 围 89

9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档 案 归 档 范 围 一 教 务 处 归 档 范 围 ( 一 ) 上 级 下 发 的 有 关 教 学 工 作 的 文 件 材 料 ( 二 ) 教 学 改 革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规 格 学 制 等 方 面 的 指 示 规 定 办 法 ( 三 ) 本 部 门 新 修 订 的 规 章 制 度 会 议 记 录 重 要 报 表 ( 四 )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 五 ) 学 生 学 籍 卡 片 在 校 学 生 名 册 毕 业 生 名 册 毕 业 生 成 绩 大 表 毕 业 证 签 领 表 ( 六 )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教 学 大 纲 课 程 安 排 表 ( 七 ) 学 生 学 籍 变 更 材 料 ( 升 级 留 级 休 学 复 学 转 学 退 学 等 ) 二 招 生 就 业 处 归 档 范 围 ( 一 ) 上 级 下 发 的 关 于 招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文 件 材 料 ( 二 ) 本 部 门 新 修 订 的 规 章 制 度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重 要 报 表 ( 三 ) 新 生 录 取 简 明 登 记 表 招 生 简 章 ( 四 ) 学 生 就 业 调 查 返 馈 材 料 三 学 工 处 归 档 范 围 ( 一 ) 上 级 下 发 的 关 于 学 生 工 作 的 文 件 材 料 ( 二 ) 本 部 门 新 修 订 的 规 章 制 度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重 要 报 表 ( 三 )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 四 ) 每 年 新 生 入 学 分 班 分 组 名 单 ( 五 ) 学 生 管 理 条 例 规 章 制 度 学 生 助 学 金 奖 学 金 评 定 的 规 定 及 办 法,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等 四 体 育 部 归 档 范 围 ( 一 ) 上 级 下 发 的 关 于 学 生 体 育 工 作 的 文 件 材 料 ( 二 ) 学 校 举 办 的 各 种 学 生 运 动 会 校 级 比 赛 的 计 划 总 结 方 案 程 序 安 排 ( 三 ) 本 校 举 办 或 参 加 区 内 外 学 生 运 动 会 比 赛 获 奖 的 名 次 名 单 成 绩 记 录 五 各 二 级 学 院 归 档 范 围 ( 一 ) 本 学 院 下 发 的 文 件 材 料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规 章 制 度 ( 二 )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教 学 大 纲 课 程 安 排 表 等 ( 三 ) 录 取 名 册 在 校 学 生 名 册 毕 业 生 名 册 毕 业 生 成 绩 大 表 90

95 第 三 部 分 学 籍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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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我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我 校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三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我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件,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者, 应 事 先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向 学 校 招 生 就 业 处 请 假, 请 假 期 限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三 个 月 内, 学 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将 取 消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五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在 下 一 学 年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招 生 就 业 处 提 出 入 学 申 请,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的,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第 六 条 取 得 学 籍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生 证 学 生 证 作 为 学 生 在 校 身 份 凭 证, 持 证 人 不 得 涂 改 和 转 借 他 人 使 用,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和 一 人 持 有 多 证 学 生 证 管 理 按 照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证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七 条 学 生 必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交 费 和 注 册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开 学 时 缴 清 学 杂 费, 凭 缴 费 收 据 报 到 注 册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或 其 它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助 学 贷 款 或 其 它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方 可 注 册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必 须 事 先 向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请 假,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 请 假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两 周 未 注 册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93

98 原 学 籍 有 异 动 ( 休 学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等 ) 的 学 生, 到 学 校 教 务 处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方 可 注 册 上 课 各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对 未 按 时 回 校 注 册 的 学 生, 要 分 别 按 病 假 事 假 或 旷 课 记 载, 并 于 每 学 期 开 学 上 课 第 一 天 向 学 工 处 教 务 处 报 告 注 册 情 况 第 三 章 学 制 与 修 业 年 限 第 八 条 学 校 本 科 培 养 的 基 本 学 制 为 四 年 制 五 年 制 六 年 制 ( 全 英 班 留 学 生 ) 和 七 年 制, 各 专 业 基 本 学 制 以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设 定 的 为 准 学 校 实 行 弹 性 修 业 制 度 : 四 年 制 学 生 可 以 在 七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 含 休 学 ), 五 年 制 学 生 可 以 在 八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 含 休 学 ), 六 年 制 学 生 可 以 在 九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 含 休 学 ), 七 年 制 学 生 可 以 在 十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 含 休 学 ) 延 长 修 业 年 限 者 须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交 费 管 理 学 生 提 前 完 成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的, 准 予 提 前 毕 业 第 四 章 课 程 的 选 修 与 免 修 第 九 条 选 修 原 则 ( 一 ) 学 生 应 按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和 选 修 手 续 进 行 选 课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或 某 学 科 成 绩 突 出 者,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允 许 跨 专 业 跨 年 级 选 课 ( 二 ) 学 生 选 修 应 根 据 各 类 课 程 的 系 统 性 和 连 贯 性, 先 修 先 行 课 程, 再 修 后 续 课 程 同 一 课 程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两 部 分, 均 应 按 课 程 要 求 修 读 ( 三 ) 允 许 选 修 高 于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要 求 的 同 一 门 课 程, 但 不 允 许 选 修 低 于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要 求 的 同 一 门 课 程 ( 四 ) 申 请 双 学 位 专 业 的 学 生, 按 申 请 程 序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方 可 选 修 该 专 业 规 定 的 课 程 ( 五 ) 学 生 一 般 不 能 选 修 与 本 班 正 常 授 课 时 间 冲 突 的 课 程 ( 六 )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由 本 校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第 十 条 选 修 手 续 ( 一 )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一 般 不 需 办 理 选 修 手 续 凡 是 选 修 高 于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要 求 的 同 一 门 课 跨 专 业 跨 年 级 选 课 等, 都 必 须 事 先 办 理 选 修 手 续 94

99 ( 二 ) 每 学 期 各 学 院 在 收 到 教 务 处 下 达 的 下 学 期 教 学 任 务 后, 在 教 师 指 导 下 组 织 学 生 选 下 学 期 的 选 修 课 程 ( 三 ) 选 修 人 数 不 足 30 人 的 课 程, 由 教 务 处 通 知 有 关 教 研 室 和 任 课 教 师, 停 开 该 课 程, 并 通 知 学 生 另 选 课 程 ( 四 ) 凡 经 批 准 选 修 的 课 程, 一 般 不 能 退 选 要 求 退 选 或 改 选 其 他 课 程 者, 必 须 在 上 课 后 一 周 内 到 相 关 教 研 室 申 请, 经 任 课 教 研 室 或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和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可 改 选 第 十 一 条 课 程 免 修 ( 一 ) 学 生 通 过 自 学 等 途 径 确 已 掌 握 某 门 课 程 内 容, 可 向 所 在 学 院 申 请 免 修,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参 加 指 定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者, 可 予 免 修 其 考 核 成 绩 作 为 课 程 成 绩 予 以 登 记 ( 二 ) 政 治 理 论 课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课 含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 实 验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等 ) 的 课 程 不 能 申 请 免 修 ( 三 ) 申 请 某 门 课 程 免 修 的 学 生, 应 在 该 课 程 开 课 的 前 一 学 期 的 第 18 周 前 提 交 课 程 免 修 申 请 及 证 明 已 经 自 学 的 有 关 材 料, 经 开 课 教 研 室 和 学 院 审 查 通 过, 获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免 修 考 试 ( 四 ) 单 独 组 织 的 免 修 考 试 一 般 安 排 在 开 课 学 期 开 学 注 册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事 先 未 经 审 查 批 准 者, 不 得 参 加 免 修 考 试 第 五 章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及 学 分 均 计 入 成 绩 册, 并 载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三 条 课 程 分 为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两 类 (2006 级 及 以 前 各 年 级 的 课 程 仍 按 过 去 的 学 籍 规 定 分 类 ) ( 一 ) 必 修 课 采 用 百 分 制 计 分,60 分 及 以 上 分 数 为 及 格 并 取 得 学 分, 不 满 60 分 为 不 及 格, 不 能 取 得 学 分, 成 绩 与 学 分 绩 点 的 换 算 按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执 行 ; 选 修 课 采 用 百 分 制 计 分 ( 从 2008 级 开 始 实 施, 以 往 各 年 级 按 原 规 定 执 行 ),60 分 及 以 上 分 数 为 合 格 并 取 得 学 分, 不 满 60 分 为 不 合 格, 不 能 取 得 学 分, 选 修 课 成 绩 不 作 学 分 绩 点 统 计 ( 二 ) 必 修 课 成 绩 由 期 末 考 试 和 平 时 考 核 综 合 评 定 平 时 成 绩 占 课 程 总 成 绩 的 30%~50%, 执 行 形 成 性 评 价 的 课 程 的 平 时 成 绩 可 占 到 60%, 具 体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95

100 学 生 平 时 成 绩 构 成 及 比 例 的 规 定 执 行 ( 三 ) 必 修 课 成 绩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允 许 补 考 一 次 ( 实 验 生 理 科 学 成 绩 不 及 格 不 予 补 考, 应 予 重 修 ); 补 考 成 绩 达 60 分 及 以 上 的 均 按 60 分 记 载, 并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 补 考 不 及 格 的 实 行 重 修, 重 修 成 绩 按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选 修 课 不 安 排 补 考, 但 可 以 重 修 第 十 四 条 一 学 期 中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该 课 程 总 教 学 时 数 的 1/3, 或 缺 实 践 时 数 达 1/3, 或 实 践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均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试, 不 能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学 分, 不 予 补 考, 直 接 重 修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因 公 事 疾 病 不 能 参 加 期 末 考 试, 可 持 有 关 证 明 提 出 缓 考 申 请, 经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和 学 院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缓 考 缓 考 一 般 安 排 与 该 门 课 程 下 一 学 期 的 补 考 同 时 进 行, 按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如 缓 考 时 间 与 正 常 考 试 时 间 有 冲 突, 由 教 务 处 另 行 安 排 凡 擅 自 缺 考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不 能 获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凡 缓 考 不 及 格 者, 不 再 安 排 补 考, 应 当 重 修 ; 情 况 特 殊, 经 校 领 导 批 准 者 可 安 排 一 次 补 考 第 十 六 条 没 有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学 生 可 在 允 许 修 业 年 限 内 重 修,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可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学 分 学 生 对 已 修 课 程 成 绩 不 满 意 的, 亦 可 申 请 重 修 重 修 一 般 不 单 独 开 班, 主 要 是 跟 班 听 课 和 在 教 师 指 导 下 自 学 每 学 期 第 2~3 周 办 理 重 修 手 续 重 修 按 最 高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第 十 八 条 公 共 体 育 课 为 必 修 课,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应 根 据 考 勤 与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因 身 体 疾 病 或 某 种 生 理 缺 陷, 经 医 院 证 明 不 能 正 常 上 体 育 课 者, 应 由 学 生 提 出 申 请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由 学 校 体 育 部 安 排 保 健 活 动, 认 真 参 加 锻 炼, 可 视 为 体 育 课 及 格, 按 60 分 记 载 第 十 九 条 根 据 专 业 要 求, 学 生 应 参 加 阶 段 课 程 教 学 结 束 后 的 三 个 综 合 考 试 : 基 础 课 综 合 考 试 专 业 课 综 合 考 试 和 毕 业 综 合 考 试, 综 合 考 试 未 达 60 分 者 应 参 加 补 考 第 二 十 条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经 评 定 核 准 上 报 教 务 处 后, 任 何 人 不 能 擅 自 更 改 学 生 要 求 复 查 成 绩 应 有 书 面 报 告, 经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由 考 试 中 心 负 责 复 查 确 有 错 误 的 由 教 研 室 重 新 上 报 正 确 成 绩 经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领 导 批 准, 才 能 更 正 成 绩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视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处 以 留 校 察 看 及 96

101 以 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者, 在 受 处 分 一 年 后 可 申 请 重 修 该 门 课 程 第 二 十 二 条 为 评 定 学 生 的 学 习 质 量 以 及 便 于 对 外 交 流, 进 一 步 完 善 学 分 绩 点 制, 课 程 的 成 绩 与 学 分 绩 点 转 换 规 定 如 下 : ( 一 ) 学 分 计 算 理 论 课 18 学 时 为 1 学 分 (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选 修 课 16 学 时 为 1 学 分 ); 实 践 课 程 24 学 时 为 1 学 分 ; 毕 业 实 习 一 周 为 1 学 分 ( 二 ) 考 核 成 绩 与 绩 点 的 换 算 成 绩 学 分 绩 点 90~100 分 4.0~5.0 80~89 分 3.0~3.9 70~79 分 2.0~2.9 60~69 分 1.0~1.9 0~59 分 0 ( 注 :60 分 折 为 1.0 学 分 绩 点,61 分 折 为 1.1 学 分 绩 点, 其 他 以 此 类 推 ) ( 三 )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的 计 算 方 法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 课 程 学 分 学 分 绩 点 ) 课 程 学 分 ( 四 ) 必 修 课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可 作 为 评 审 学 位 评 奖 学 金 评 优 转 专 业 和 申 请 双 学 位 专 业 的 依 据 之 一, 选 修 课 不 计 入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第 二 十 三 条 为 了 鼓 励 学 生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对 于 某 方 面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的 学 生,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奖 励 学 分, 作 为 选 修 课 学 分 记 载 下 列 情 况 可 获 奖 励 学 分 : ( 一 ) 获 社 会 实 践 优 秀 论 文 校 级 一 等 奖 或 省 级 三 等 奖 以 上 者, 奖 励 1 学 分 ; 获 校 级 二 三 等 奖 者, 奖 励 0.5 学 分 ( 二 ) 参 加 课 外 科 研 活 动, 其 论 文 在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上 交 流, 或 在 国 内 公 开 发 行 的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奖 励 第 一 作 者 2 学 分, 第 二 作 者 1.5 学 分, 第 三 作 者 1 学 分 参 加 省 级 以 上 大 学 生 优 秀 科 研 评 审, 获 一 等 奖 者, 奖 励 第 一 作 者 2 学 分, 第 二 作 者 1.5 学 分, 第 三 作 者 1 学 分 ; 获 二 等 奖 者, 奖 励 第 一 作 者 1.5 学 分, 第 二 作 者 1 学 分, 第 三 作 者 0.5 学 分 ; 获 三 等 奖 者, 奖 励 第 一 作 者 1 学 分, 第 二 作 者 0.5 学 分 ( 三 )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生 外 语 计 算 机 文 艺 体 育 等 比 赛, 获 个 人 一 等 奖 奖 励 2 学 分, 二 等 奖 奖 励 1 学 分, 三 等 奖 奖 励 0.5 学 分 参 加 省 级 比 赛 获 个 人 一 等 奖 奖 励 1 学 分, 二 三 等 奖 奖 励 0.5 学 分 获 全 国 比 赛 团 体 奖 主 力 队 员 一 等 奖 奖 励 1 学 97

102 分, 二 三 等 奖 奖 励 0.5 学 分 省 级 比 赛 团 体 奖 一 二 等 奖 奖 励 0.5 学 分 同 类 比 赛 以 当 次 比 赛 最 高 名 次 奖 励 ( 四 ) 参 加 双 语 教 学 班 学 习 的 学 生, 各 门 课 程 考 试 及 格 者, 全 学 程 奖 励 10 学 分 ( 含 后 期 专 业 分 流 者 ), 中 途 退 出 双 语 班 学 习 者, 不 予 奖 励 学 分 学 生 毕 业 时 出 具 有 双 语 教 学 班 字 样 的 成 绩 单, 相 应 课 程 注 明 双 语 课 程 并 发 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双 语 课 程 学 习 证 明 ( 五 ) 参 加 其 它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的 竞 赛, 按 批 准 时 的 学 分 计 算 ( 六 ) 奖 励 学 分 记 载 : 由 学 生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并 记 载 学 分, 每 学 期 末 集 中 办 理 一 次 五 六 七 年 制 学 生 的 最 高 奖 励 学 分 为 10 学 分, 四 年 制 学 生 的 最 高 奖 励 学 分 为 5 学 分 第 六 章 考 勤 与 请 假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当 按 照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修 读 课 程, 并 参 加 学 校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活 动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上 课 应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认 真 听 课, 不 得 迟 到 早 退, 未 经 教 师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教 室 自 修 时 间 应 认 真 学 习, 保 持 安 静, 不 得 妨 碍 他 人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因 病 或 其 他 原 因 无 法 参 加 学 校 所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活 动 时, 应 事 先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未 经 准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作 旷 课 论 旷 课 时 数 按 课 表 内 实 际 上 课 时 数 计 算 ;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按 每 天 六 学 时 计 ; 学 校 安 排 的 有 关 活 动, 每 天 按 四 学 时 计 对 旷 课 的 学 生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请 假 应 事 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因 病 请 假 须 附 医 院 有 关 疾 病 证 明 请 假 在 三 天 以 内 的 由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四 天 至 一 周 由 所 在 学 院 批 准, 一 周 以 上 两 周 以 内 由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两 周 以 上 呈 报 学 校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准 假 后, 学 生 将 请 假 条 交 到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毕 业 实 习 期 间 请 假 审 批 手 续 按 学 校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临 床 实 习 生 请 假 暂 行 规 定 办 理 第 七 章 转 专 业 专 业 分 流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录 取 的 专 业 完 成 学 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允 许 转 专 业 : ( 一 ) 学 生 入 学 后 发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 不 含 隐 瞒 既 往 病 史 入 学 者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疗 单 位 检 查 证 明,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尚 能 在 本 校 其 他 专 业 学 习 者 ; ( 二 ) 第 一 第 二 学 年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达 到 3.0 及 以 上 者, 各 专 业 转 出 人 数 一 般 98

103 不 超 过 同 年 级 本 专 业 人 数 的 10%, 按 照 成 绩 择 优 录 取 ; 学 生 申 请 转 专 业 应 在 第 三 年 开 学 的 第 三 周 办 理 完 毕 ( 三 ) 五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生 在 第 六 学 期 末 根 据 个 人 志 愿, 可 选 择 麻 醉 学 或 医 学 影 像 学 专 业, 或 者 选 择 临 床 医 学 ( 肿 瘤 学 方 向 ) 专 业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要 时 可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的 专 业 第 二 十 九 条 转 专 业 办 理 程 序 :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经 所 在 学 院 及 拟 到 学 院 的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和 学 院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教 务 处 审 核, 报 学 校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方 可 转 专 业 被 批 准 转 专 业 和 选 择 专 业 方 向 并 办 理 手 续 的 学 生, 不 得 转 回 原 专 业 第 三 十 条 七 年 制 学 生 分 流 至 五 年 制 相 关 专 业 ( 一 ) 分 流 原 则 对 七 年 制 学 生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流 制 度, 具 备 分 流 条 件 的 七 年 制 学 生, 须 转 入 五 年 制 相 关 专 业 年 级 学 习 ( 二 ) 分 流 条 件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须 分 流 : 1.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的 ; 2. 必 修 课 累 计 不 及 格 课 程 学 分 超 过 10 学 分 的 ; 3. 第 三 学 年 末 未 达 到 国 家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大 学 生 体 育 合 格 标 准 的, 因 身 体 疾 病 或 某 种 生 理 缺 陷, 经 医 院 证 明 不 能 正 常 上 体 育 课 者, 应 由 学 生 提 出 申 请, 由 学 校 安 排 保 健 活 动, 认 真 参 加 锻 炼, 可 视 为 体 育 课 及 格 的 特 殊 情 况 者 除 外 ; 4. 第 三 学 年 末 基 础 课 综 合 考 试 不 及 格 的 ; 5. 第 四 学 年 末 专 业 课 综 合 考 试 不 及 格 的 ; 6. 第 五 学 年 末 毕 业 综 合 考 试 不 及 格 的, 或 未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或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低 于 学 校 规 定 分 数 的 或 未 通 过 学 校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的, 按 五 年 制 相 应 专 业 毕 业, 不 能 进 入 下 阶 段 学 习 ; 7. 学 生 自 愿 申 请 分 流 到 五 年 制 学 习 者 ( 三 ) 分 流 时 间 分 流 时 间 为 第 一 学 期 至 第 十 学 期 ( 四 ) 分 流 程 序 1. 教 务 处 根 据 分 流 条 件, 提 出 拟 分 流 学 生 名 单, 经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和 家 长 ; 2. 学 生 和 家 长 无 异 议 后, 教 务 处 签 发 七 年 制 学 生 分 流 决 定 书, 送 达 学 生 本 人 及 家 长, 并 报 教 育 厅 备 案 ; 99

104 3. 分 流 学 生 填 写 七 年 制 学 生 分 流 登 记 表 后,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学 校 根 据 其 课 程 衔 接 情 况, 安 排 学 生 到 五 年 制 相 关 专 业 年 级 学 习 ; 4. 从 七 年 制 分 流 到 五 年 制 的 学 生 按 五 年 制 收 费 标 准 交 纳 培 养 费 ; 5. 从 七 年 制 分 流 到 五 年 制 的 学 生, 对 已 学 过 的 课 程, 其 考 核 成 绩 及 格 者, 可 以 免 修 免 试, 但 必 须 参 加 每 学 期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否 则 按 旷 课 处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被 录 取 的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在 本 校 继 续 学 习 的, 可 申 请 转 学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往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本 科 三 年 级 ( 含 三 年 级 ) 以 上 年 级 的 ; ( 四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五 ) 应 予 以 退 学 的 ; ( 六 ) 无 其 它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转 学 按 下 列 办 法 办 理 : ( 一 ) 凡 在 广 西 范 围 内 转 学 者,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以 学 校 文 件 形 式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审 批 后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 二 ) 凡 我 校 学 生 向 外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转 学 者, 须 经 我 校 和 拟 转 入 学 校 同 意, 由 我 校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审 批 同 意 后, 再 由 拟 转 入 学 校 报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 三 ) 凡 外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转 入 我 校 学 习 者, 须 经 转 出 学 校 与 我 校 联 系 取 得 同 意 后,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由 我 校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审 批 ; ( 四 ) 学 校 以 文 件 形 式 向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报 批, 须 明 确 转 出 和 转 入 的 年 级 学 制 专 业 培 养 层 次 招 生 计 划 形 式 等 第 三 十 四 条 上 报 转 学 学 生 材 料 时, 必 须 交 验 下 列 材 料 : ( 一 ) 有 关 学 校 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转 学 的 意 见 ; ( 二 ) 该 生 申 请 报 告 ; ( 三 ) 加 盖 录 取 学 校 印 章 的 原 始 录 简 表 复 印 件 ; ( 四 ) 该 生 在 校 学 习 成 绩 ; ( 五 ) 该 生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 100

105 ( 六 ) 因 病 者 需 转 学 者, 要 提 供 转 出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的 疾 病 证 明 ; ( 七 ) 特 殊 困 难 需 转 学 者, 要 提 供 附 有 足 以 说 明 情 况 的 必 要 材 料 第 三 十 五 条 由 外 校 转 入 我 校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插 入 与 原 学 校 相 同 的 年 级 和 专 业 转 学 后 原 所 学 课 程 的 成 绩 由 教 务 处 认 定, 如 因 两 校 教 学 计 划 不 同 出 现 课 程 不 衔 接 的, 由 学 生 与 教 务 处 联 系 安 排 补 修 ; 原 有 不 及 格 课 程 的, 转 入 我 校 后 必 须 重 修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因 个 人 原 因 可 申 请 从 现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高 学 历 层 次 转 向 低 学 历 层 次, 经 个 人 申 请 家 长 同 意 学 校 批 准 后 办 理 学 籍 异 动 手 续, 并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八 章 辅 修 专 业 第 三 十 七 条 辅 修 专 业 包 括 双 学 位 专 业 第 二 学 位 专 业 等 第 一 学 年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在 2.0 及 以 上 的 学 生, 可 以 在 修 读 主 修 专 业 的 同 时, 申 请 选 修 双 学 位 专 业 学 生 申 请 双 学 位 专 业, 须 经 本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选 修 的 双 学 位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和 教 务 处 批 准 第 三 十 八 条 准 予 修 读 双 学 位 专 业 的 学 生, 按 双 学 位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选 课 学 习 双 学 位 专 业 课 程 与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相 同 的 可 予 以 免 修, 已 取 得 的 学 分 有 效 ; 不 相 同 的 课 程 必 须 补 修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修 完 双 学 位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符 合 毕 业 或 结 业 条 件 的, 准 予 毕 业 或 结 业, 学 校 发 给 相 应 证 书 第 四 十 条 在 修 读 双 学 位 专 业 期 间, 主 修 专 业 必 修 课 有 一 门 或 双 学 位 专 业 课 程 有 两 门 不 及 格, 即 暂 停 该 生 的 双 学 位 修 读 资 格 待 重 修 合 格 后 可 申 请 恢 复 双 学 位 修 读 资 格 第 四 十 一 条 修 读 双 学 位 专 业 的 学 生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按 修 读 课 程 缴 纳 学 费 第 四 十 二 条 已 毕 业 的 学 生 可 以 按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选 修 第 二 学 位 专 业 第 九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休 学 : ( 一 ) 因 伤 病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须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时 间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1/3 以 上 者 ; ( 二 ) 一 学 期 请 假 时 间 占 该 学 期 总 学 时 1/3 以 上 者 ; ( 三 ) 因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 如 出 国 留 学 定 居 或 创 业 等 ) 或 有 困 难 须 中 断 学 业 者 ; ( 四 )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101

106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期,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继 续 休 学, 休 学 期 限 最 多 不 能 超 过 三 年 学 期 结 束 前 未 参 加 期 考 而 办 理 休 学 者, 该 学 期 按 休 学 计 算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要 求 休 学, 应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并 附 有 相 关 证 明 ( 因 病 者 需 医 院 证 明 和 学 校 医 务 室 签 署 意 见 ) 材 料, 经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和 学 院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后, 才 能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和 离 校 第 四 十 五 条 休 学 学 生 的 相 关 事 宜,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休 学 学 生 必 须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路 费 自 理,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 ( 二 )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待 遇, 不 享 受 助 学 金 奖 学 金 ; ( 三 ) 学 生 在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不 得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和 考 试 学 校 不 对 学 生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发 生 的 事 故 负 责 ( 四 ) 休 学 期 间, 医 疗 费 用 自 理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和 学 院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合 格 后, 才 能 复 学 ; ( 二 )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必 须 向 学 校 提 交 医 院 疾 病 证 明, 经 学 校 医 务 室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 三 ) 休 学 期 间, 如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者,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 ( 四 ) 休 学 学 生 复 学 后, 原 则 上 编 入 低 年 级 原 专 业 学 习 ; ( 五 ) 休 学 期 满 逾 期 两 周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作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十 章 学 业 警 示 与 退 学 第 四 十 八 条 对 必 修 课 经 补 考 后 不 合 格 课 程 学 分 累 计 达 到 15 学 分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学 业 警 示 处 理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将 处 理 决 定 送 达 学 生 本 人 连 续 两 次 被 学 业 警 示 者, 作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处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第 三 学 年 结 束 时, 必 修 课 经 补 考 后 累 计 有 3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不 及 格 者, 不 能 进 入 第 四 学 年 学 习 必 修 课 经 补 考 后 累 计 有 3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不 及 格 者, 不 能 进 入 毕 业 实 习 阶 段 第 五 十 条 学 生 主 动 申 请 转 入 低 一 个 年 级 学 习 的,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一 周 内 提 出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学 生 原 所 学 课 程 已 取 得 的 学 分 有 效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以 退 学 : 102

107 ( 一 )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最 长 修 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二 ) 必 修 课 经 补 考 后 不 合 格 课 程 学 分 累 计 达 到 25 学 分 及 以 上 的 ; ( 三 )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期 满, 超 过 两 周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四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学 校 学 习 的 ; ( 五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六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七 ) 本 人 要 求 退 学, 经 劝 说 无 效 的 上 述 情 况 的 退 学, 对 学 生 不 是 一 种 处 分 凡 因 上 述 原 因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生 或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出,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将 出 具 退 学 文 件, 由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送 达 学 生 本 人 ( 无 法 送 达 的 在 校 内 公 告 15 天 视 同 送 达 ), 同 时 形 成 学 校 文 件 通 告 校 内 有 关 部 门 并 报 送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生 退 学 的 善 后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退 学 和 因 各 种 原 因 处 理 离 校 的 学 生, 户 籍 关 系 返 回 原 籍 ; ( 二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由 家 长 或 抚 养 人 负 责 领 回 ; ( 三 ) 退 学 学 生 应 在 退 学 决 定 书 下 达 或 公 告 之 日 起 两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逾 期 不 肯 离 校 的, 由 学 校 保 卫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令 其 离 校 ; ( 四 ) 退 学 学 生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并 根 据 学 习 年 限 ( 至 少 学 满 一 年 )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而 擅 自 离 校 者, 不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和 退 学 证 明 ; ( 五 ) 退 学 的 学 生, 均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十 一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修 业 年 限 内, 修 完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通 过 我 校 阶 段 性 综 合 考 试 (60 分 及 以 上 ) 和 全 国 高 校 计 算 机 联 考 一 级,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准 予 毕 业,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符 合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工 作 细 则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发 给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其 中,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期 限 未 满 者, 只 能 结 业 ; 或 处 分 期 限 虽 未 满, 但 经 过 教 育 表 现 良 好, 获 得 校 级 及 以 上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103

108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优 秀 实 习 生 优 秀 毕 业 生 等 称 号 者, 准 予 毕 业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生 个 人 要 求 提 前 毕 业 的, 应 于 第 四 学 年 ( 六 年 制 ) 或 第 三 学 年 ( 五 年 制 ) 或 第 二 学 年 ( 四 年 制 ) 结 束 时 提 出, 经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后 上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获 得 批 准 后, 原 则 上 不 能 撤 销 第 五 十 六 条 修 完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但 未 达 到 毕 业 标 准 的 学 生, 在 不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可 申 请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者, 必 须 由 学 生 书 面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有 效 学 生 归 入 原 所 在 学 院 管 理, 学 籍 转 入 低 一 个 年 级 学 生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杂 费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生 修 完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但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而 又 未 提 出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的, 予 以 结 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八 条 因 成 绩 原 因 结 业 的 学 生, 结 业 后 三 年 内 可 回 校 申 请 参 加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准 予 结 业 转 毕 业,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五 十 九 条 受 处 分 获 结 业 者, 处 分 期 限 满 后, 经 个 人 申 请,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的, 经 学 校 批 准, 准 予 结 业 转 毕 业,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六 十 条 学 生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的 同 时, 修 满 双 学 位 或 第 二 学 位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符 合 毕 业 或 结 业 条 件 的, 准 予 毕 业 或 结 业, 学 校 发 给 相 应 证 书 ; 符 合 学 士 学 位 条 件 的, 学 校 发 给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校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注 册, 并 由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第 六 十 三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应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六 十 四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十 二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五 条 在 我 校 学 习 的 港 澳 台 学 生 及 外 国 留 学 生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第 六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行, 凡 与 本 规 定 内 容 不 相 符 合 的, 按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04

109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工 作 细 则 ( 桂 医 大 教 号 ) 第 一 条 为 保 证 我 校 普 通 全 日 制 本 科 毕 业 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工 作 细 则 第 二 条 凡 准 予 毕 业 的 我 校 普 通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符 合 本 细 则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的, 经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均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我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品 德 端 正 ; ( 二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通 过 学 校 基 础 课 综 合 考 试 专 业 课 综 合 考 试 毕 业 综 合 考 试 ( 英 语 专 业 除 外 ), 成 绩 达 60 分 及 以 上 并 通 过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者 ( 无 毕 业 论 文 的 专 业 除 外 ); ( 三 ) 学 业 成 绩 标 准 : 必 修 课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达 到 2.0 及 以 上, 选 修 课 学 分 达 到 毕 业 规 定 的 学 分 : 七 年 制 及 五 年 制 20 学 分 及 以 上 者, 四 年 制 15 学 分 及 以 上 者 ; ( 四 ) 非 英 语 专 业 毕 业 生 通 过 学 校 规 定 的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2005 年 1 月 以 前 达 60 分 及 以 上, 或 2005 年 6 月 后 达 425 分 及 以 上 者 ), 或 学 校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达 70 分 及 以 上 者 ; ( 五 ) 英 语 专 业 毕 业 生 通 过 国 家 专 业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者 第 四 条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处 分 期 限 已 满 后 再 满 一 年 者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或 处 分 期 限 虽 未 满, 但 经 过 教 育 表 现 良 好, 获 得 校 级 及 以 上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优 秀 实 习 生 优 秀 毕 业 生 等 称 号 者,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五 条 毕 业 生 当 年 未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者, 可 在 毕 业 后 三 年 内 回 校 参 加 相 应 考 试, 合 格 者 可 补 授 学 士 学 位 第 六 条 结 业 生 在 结 业 后 三 年 内 回 校 参 加 补 考, 成 绩 合 格 获 得 毕 业 的 同 时, 其 他 条 件 符 合 我 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可 补 授 学 士 学 位 第 七 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程 序 : ( 一 ) 由 二 级 学 院 根 据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对 学 生 进 行 审 核, 于 每 年 6 月 上 旬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名 单, 经 学 校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提 交 学 校 学 105

110 位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符 合 第 四 五 六 条 款 的 学 生 需 个 人 先 向 二 级 学 院 提 出 学 位 申 请 ( 二 )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召 开 会 议, 审 定 并 通 过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名 单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八 条 参 加 双 学 位 或 第 二 学 位 学 习, 符 合 第 三 条 款 者, 个 人 可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学 位 申 请, 由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报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授 予 相 应 学 位 第 九 条 学 校 对 已 授 予 的 学 士 学 位, 如 发 现 有 舞 弊 行 为 等 严 重 违 反 本 细 则 的, 经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以 撤 销, 并 追 回 已 发 放 的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和 上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注 销 第 十 条 在 我 校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阶 段 毕 业 生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细 则 办 理 第 十 一 条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要 求, 按 照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授 予 成 人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本 细 则 从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凡 与 本 细 则 内 容 不 相 符 合 的, 按 本 细 则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本 细 则 由 教 务 处 解 释 106

11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实 施 细 则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了 充 分 调 动 和 发 挥 学 生 的 学 习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营 造 有 利 于 人 才 成 长 的 学 习 环 境, 使 学 生 有 更 大 的 学 习 发 展 空 间,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的 精 神 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学 校 允 许 部 分 优 秀 学 生 有 条 件 地 重 新 选 择 专 业 为 规 范 学 生 转 专 业, 加 强 学 籍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一 章 转 专 业 的 条 件 第 一 条 学 生 确 有 专 长, 转 专 业 后 更 能 发 挥 专 长 者, 对 新 专 业 有 着 浓 厚 的 兴 趣, 可 允 许 其 转 专 业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学 完 第 一 学 年 课 程 的 本 科 学 生 ; 2. 政 治 表 现 良 好, 遵 纪 守 法, 勤 奋 好 学, 富 有 上 进 心 ; 3. 第 一 学 年 所 学 课 程 成 绩 的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在 3.0 及 以 上 ( 平 均 分 数 达 80 分 及 以 上 ); 4. 第 一 学 年 的 学 分 绩 点 排 序 在 该 专 业 允 许 转 专 业 名 额 范 围 之 内 ( 以 申 报 转 专 业 的 人 数 进 行 排 序 ); 5. 在 校 期 间 无 任 何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未 受 过 任 何 处 分 ; 6. 所 学 课 程 考 试 没 有 不 及 格 补 考 和 重 修 ; 7. 从 未 转 过 专 业 ; 8. 身 体 条 件 符 合 拟 转 入 专 业 的 要 求 ; 第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转 专 业 : 1. 二 本 线 录 取 的 学 生 申 请 转 入 一 本 线 专 业 文 科 录 取 的 学 生 申 请 转 入 只 招 收 理 科 的 专 业 ( 以 当 年 招 生 为 准 ) 其 它 学 制 专 业 申 请 转 入 七 年 制 专 业 ; 2. 不 符 合 招 生 章 程 规 定 的 学 生 ; 3. 应 予 退 学 处 理 的 学 生 ; 4.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学 生 第 二 章 转 专 业 的 程 序 第 三 条 转 专 业 办 理 程 序 : 1. 学 生 本 人 于 第 二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开 学 前 或 当 天 提 出 申 请, 递 交 一 份 申 请 书 并 填 107

112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 专 业 分 流 ) 申 请 表, 送 达 所 在 院 系 部 ; 2. 学 生 所 在 院 系 部 对 学 生 申 请 转 专 业 提 出 初 步 意 见 ( 第 一 周 星 期 一 截 止, 星 期 二 上 午 由 院 系 部 统 一 送 达 拟 转 入 的 院 系 部 ); 3. 学 生 拟 转 入 院 系 部 对 申 请 学 生 进 行 考 核, 必 要 时 安 排 学 生 参 加 体 检, 并 根 据 所 能 接 纳 的 学 生 名 额 出 具 录 取 意 见, 于 第 二 周 星 期 一 前 统 一 送 达 教 务 处 ; 4. 教 务 处 对 申 请 学 生 的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并 根 据 比 例 名 额, 实 行 择 优 录 取,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予 以 网 上 公 示 ; 5. 公 示 无 异 议, 第 三 周 星 期 一 前 网 上 通 知 学 生 办 理 转 专 业 手 续 ; 6. 学 生 在 接 到 转 专 业 通 知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须 办 完 转 专 业 手 续, 逾 期 不 办 者, 作 自 动 放 弃 处 理 第 三 章 转 专 业 的 组 织 管 理 第 四 条 转 出 专 业 的 学 生 人 数 严 格 控 制 在 同 年 级 本 专 业 入 学 人 数 的 10% 以 内 第 五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后, 原 已 获 得 的 学 分 符 合 转 入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的,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确 认 后, 予 以 承 认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需 重 修 该 门 课 程 ; 转 入 新 专 业 后 没 有 该 门 课 程 的 可 作 为 选 修 课 学 分 第 六 条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必 须 修 满 新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全 部 课 程, 完 成 所 有 教 学 环 节 并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的, 方 授 予 新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已 经 转 入 新 专 业 的 不 再 授 予 原 来 所 学 专 业 的 毕 业 证 书 第 七 条 已 转 入 新 专 业 的 学 生 不 能 再 转 回 原 专 业 第 八 条 下 列 情 况 的 转 专 业 属 特 例, 不 受 上 述 条 件 限 制 : 1. 对 于 入 学 后 发 现 由 于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不 宜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其 它 专 业 继 续 学 习 的 学 生, 学 校 可 予 以 调 换 专 业, 但 学 生 须 提 供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 不 含 隐 瞒 既 往 病 史 的 学 生 ); 2. 经 学 校 认 可, 学 生 确 有 某 种 特 殊 困 难, 不 转 专 业 则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者 上 述 学 生 转 专 业,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所 在 院 系 部 提 出 建 议, 经 接 收 院 系 部 同 意, 教 务 处 审 核, 分 管 校 领 导 和 校 长 批 准, 转 入 新 专 业 学 习 第 九 条 被 批 准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从 转 入 的 学 年 起 按 所 转 入 专 业 的 学 费 标 准 缴 纳 学 费, 需 重 修 的 课 程 按 新 进 入 专 业 的 学 费 标 准 缴 纳 重 修 费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条 本 细 则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关 于 转 专 业 事 宜, 以 往 文 件 精 神 与 本 细 则 有 出 入 的, 以 本 细 则 为 准 第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08

11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修 读 双 学 位 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暂 行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第 一 章 宗 旨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社 会 和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对 复 合 型 创 新 型 人 才 的 需 要, 拓 宽 学 生 知 识 面 和 专 业 口 径, 充 分 利 用 教 学 资 源, 发 挥 学 校 办 学 的 优 势 和 特 色, 全 面 提 高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增 强 学 生 的 社 会 适 应 性 和 竞 争 力, 学 校 决 定 在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中 实 行 主 修 专 业 与 双 学 位 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并 行 修 读 制 度, 并 实 施 本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章 双 学 位 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制 第 二 条 双 学 位 : 学 生 在 修 读 主 修 专 业 ( 即 学 生 入 校 时 所 学 专 业 ) 的 同 时, 又 修 读 另 一 学 科 门 类 的 专 业 作 为 第 二 专 业, 在 两 个 专 业 都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且 符 合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时, 即 取 得 双 学 士 学 位 资 格 第 三 条 双 专 业 : 学 生 在 修 读 主 修 专 业 的 同 时, 又 修 读 同 一 学 科 门 类 或 不 同 学 科 门 类 的 专 业 作 为 第 二 专 业, 在 两 个 专 业 都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时, 即 取 得 两 个 专 业 的 毕 业 证 书 第 四 条 辅 修 专 业 : 学 生 在 修 读 主 修 专 业 的 同 时, 又 修 读 其 它 专 业 作 为 辅 修 专 业 ( 辅 修 专 业 需 修 读 的 学 分 要 求 低 于 双 专 业 ), 在 主 修 专 业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且 完 成 辅 修 专 业 规 定 的 学 分 时, 即 取 得 辅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对 同 一 专 业, 以 上 三 种 修 读 形 式 采 用 一 套 培 养 计 划, 修 读 双 学 位 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分 要 求 由 高 到 低 修 读 双 学 位 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其 学 业 必 须 与 本 人 主 修 专 业 同 步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完 成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五 条 修 读 双 学 位 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 以 下 称 第 二 专 业 ) 的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统 一 管 理 第 六 条 第 二 专 业 课 程 成 绩 采 用 百 分 制 记 分, 满 60 分 即 获 得 该 门 课 程 学 分, 并 载 入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109

114 第 七 条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的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第 二 专 业 各 项 教 学 活 动, 不 得 无 故 缺 课 ; 凡 擅 自 缺 课 达 该 门 课 程 学 时 数 1/3 者,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第 八 条 修 读 主 修 专 业 已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其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要 求 和 第 二 专 业 的 课 程 内 容 相 同 时, 在 修 读 双 学 位 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时 可 申 请 免 修 免 修 课 程 的 成 绩 以 主 修 专 业 该 课 程 成 绩 计 入 免 修 须 经 上 课 教 研 室 及 第 二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 部 )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对 于 学 时 数 相 差 超 过 20% 及 以 上 的 同 一 门 课 程, 学 生 不 得 免 修, 须 选 择 在 课 程 学 时 多 的 专 业 进 行 修 读 第 九 条 第 二 专 业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不 计 学 分, 允 许 学 生 重 修, 重 修 需 按 学 校 标 准 交 纳 重 修 费 用, 重 修 考 试 不 超 过 两 次 第 十 条 重 修 成 绩 按 重 修 实 际 所 得 分 数 记 入 成 绩 表 第 二 专 业 课 程 成 绩 不 影 响 主 修 专 业 的 学 籍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若 继 续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有 困 难 者, 可 申 请 放 弃 并 按 下 列 申 请 程 序 办 理 :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 部 ) 和 开 设 双 学 位 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院 ( 部 ) 领 导 批 准 后, 送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因 某 种 原 因 停 止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者, 取 得 的 第 二 专 业 的 课 程 学 分 可 计 入 主 修 专 业 选 修 课 学 分 第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取 消 修 读 双 学 位 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的 资 格 : ( 一 ) 第 二 专 业 的 课 程 考 试 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者 ; ( 二 ) 中 途 自 动 停 学 者 ; ( 三 ) 未 按 时 注 册 和 缴 纳 第 二 专 业 的 修 读 费 者 第 四 章 对 象 和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遵 纪 守 法 在 校 期 间 未 受 过 纪 律 处 分 ( 二 ) 学 生 第 一 或 第 二 学 年 所 修 课 程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数 在 2.0( 或 平 均 成 绩 在 70 分 ) 及 以 上, 且 主 修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无 补 考 ( 重 修 ) 纪 录 ( 三 ) 对 第 二 专 业 有 兴 趣, 符 合 第 二 专 业 的 特 殊 要 求 ( 四 ) 身 体 健 康, 学 有 余 力, 能 胜 任 同 时 修 读 两 个 专 业 学 习 任 务 ( 五 ) 具 有 我 校 正 式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二 年 级 及 以 上 学 生 110

115 经 批 准 后, 学 生 可 以 从 在 校 第 二 年 或 第 三 年 开 始 修 读 每 人 只 能 修 读 一 个 第 二 专 业 第 五 章 审 批 及 录 取 程 序 第 十 五 条 每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学 校 向 全 校 学 生 公 布 下 一 学 年 准 备 开 办 的 第 二 专 业 的 教 学 计 划 招 生 计 划 和 报 名 条 件 第 十 六 条 要 求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的 学 生, 由 学 生 本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所 在 学 院 ( 部 )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双 学 位 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修 读 申 请 表, 经 学 院 ( 部 )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呈 主 管 教 学 校 长 审 批 第 十 七 条 教 务 处 在 当 学 期 将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的 第 二 专 业 修 读 学 生 名 单 书 面 通 知 有 关 学 院 ( 部 ) 第 十 八 条 取 得 修 读 资 格 的 学 生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按 时 办 理 第 二 专 业 注 册 交 费 手 续 未 注 册 和 未 交 费 的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第 二 专 业 的 学 习 第 十 九 条 修 读 名 单 由 教 务 处 通 知 相 关 二 级 学 院, 并 由 学 生 主 修 专 业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通 知 学 生 并 函 告 学 生 家 长 第 六 章 教 学 安 排 与 教 学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专 业 教 育 是 学 校 本 科 教 育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纳 入 学 校 的 正 常 管 理 体 系 学 校 教 务 处 负 责 全 校 开 设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的 审 批, 审 定 教 学 计 划, 组 织 报 名 和 资 格 审 查, 学 生 的 学 籍 和 成 绩 管 理 等 工 作, 证 书 发 放 工 作, 并 对 教 学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估 第 二 十 一 条 二 级 学 院 ( 负 责 开 设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辅 修 专 业 教 育 的 学 院 ) 负 责 所 设 双 学 位 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制 订 和 实 施, 包 括 课 程 设 置 教 学 大 纲 教 师 配 备 教 学 条 件 的 提 供 及 教 学 实 践 的 落 实 教 材 的 选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专 业 的 学 习 均 实 行 学 分 制 管 理 其 所 开 设 的 课 程 均 为 必 修 课 程, 且 应 包 括 该 专 业 最 主 要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课 以 及 必 要 的 实 践 环 节 和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专 业 的 培 养 计 划 由 开 办 学 院 ( 部 ) 根 据 专 业 特 点 和 要 求, 参 照 该 专 业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制 订, 经 教 务 处 核 准 后 实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专 业 分 单 独 开 班 和 随 堂 听 课 两 种 形 式 开 办 凡 修 读 人 数 达 30 人 以 上 的 专 业, 由 学 校 单 独 开 班, 课 程 安 排 以 假 期 ( 含 双 休 日 ) 和 晚 上 为 主 ; 修 读 111

116 人 数 不 足 30 人 的, 学 生 随 主 修 专 业 班 修 读 课 程 随 班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的 学 生, 讲 课 实 验 实 习 等 所 有 教 学 环 节 随 该 专 业 同 年 级 学 生 班 进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专 业 的 课 程 教 学 安 排 从 学 生 进 校 后 第 三 学 期 开 始 实 施 学 生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的 课 程 一 般 以 每 学 期 2-4 门 为 宜 第 二 专 业 的 教 学 任 务 书 由 教 务 处 发 放, 各 开 办 学 院 ( 部 ) 应 根 据 双 学 位 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的 培 养 计 划, 提 前 做 好 教 学 大 纲 制 订 任 课 教 师 聘 任 等 教 学 准 备 第 二 十 六 条 修 读 同 一 专 业 的 双 学 位 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混 合 编 班 开 课, 课 程 表 由 各 开 办 学 院 ( 部 ) 安 排 第 二 十 七 条 主 修 专 业 与 第 二 专 业 的 课 程 冲 突 时, 学 生 应 首 先 完 成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内 容 ; 学 生 于 上 课 前 凭 课 表 向 第 二 专 业 的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请 假,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所 缺 第 二 专 业 的 课 程 内 容, 可 通 过 自 学 完 成 作 业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试 以 取 得 成 绩, 但 必 须 在 开 课 前 一 周 前 向 第 二 专 业 的 所 在 学 院 ( 部 ) 办 理 免 听 手 续,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七 章 毕 业 资 格 学 位 审 定 与 证 书 发 放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必 须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资 格 后 才 能 取 得 双 学 位 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毕 业 资 格 第 二 十 九 条 修 读 双 学 位 的 学 生, 若 平 均 学 绩 点 未 达 2.0 或 参 加 重 考 课 程 累 计 有 四 门, 则 转 为 双 专 业 ; 修 读 双 专 业 的 学 生, 若 参 加 重 考 课 程 ( 重 修 ) 累 计 有 四 门, 则 转 为 辅 修 专 业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修 满 双 学 位 规 定 的 学 分, 符 合 学 位 管 理 条 例, 并 且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学 位 资 格, 毕 业 后 颁 发 注 有 双 专 业 的 毕 业 证 书 和 注 有 两 种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虽 然 修 满 双 学 位 规 定 的 学 分, 且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资 格 但 未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学 位 资 格, 毕 业 后 颁 发 注 有 双 专 业 的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修 满 双 专 业 规 定 的 学 分, 经 考 核 合 格, 并 且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资 格, 毕 业 后 颁 发 注 有 双 专 业 的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修 完 辅 修 专 业 规 定 的 学 分, 且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资 格 时, 颁 发 辅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辅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只 证 明 学 生 在 完 成 主 修 专 业 的 同 时 完 成 另 一 专 业 辅 修 计 划, 不 证 明 学 历 第 三 十 四 条 双 专 业 双 学 位 证 书 采 用 在 主 修 专 业 证 书 上 同 时 注 明 两 个 专 业 或 112

117 学 位 名 称 的 形 式 发 放, 但 电 子 注 册 只 上 传 主 修 专 业 的 专 业 和 学 位 信 息, 标 注 所 辅 修 第 二 专 业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在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时, 还 未 完 成 第 二 专 业 课 程 学 习, 可 申 请 在 毕 业 离 校 后 三 年 内 以 旁 听 形 式 补 修 所 缺 课 程, 经 考 试 获 得 规 定 学 分 后, 发 放 相 应 的 第 二 专 业 证 书 ; 符 合 双 学 位 条 件 的 补 授 双 学 位 证 书 学 生 回 校 学 习 参 加 考 试 交 通 食 宿 等 自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毕 业 时 学 校 教 务 处 负 责 将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双 学 位 双 专 业 学 习 成 绩 登 记 表 归 入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第 八 章 收 费 及 管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课 程 按 学 分 收 费, 收 费 标 准 按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二 专 业 的 学 费 按 学 期 缴 纳, 学 生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课 前 将 第 二 专 业 学 费 按 本 学 期 修 读 的 学 分 数 一 次 性 交 到 学 校 财 务 处 ( 该 项 收 费 不 含 教 材 费 ), 凭 交 款 收 据 到 学 校 教 务 处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第 三 十 九 条 免 修 的 课 程 可 不 收 费, 免 听 的 课 程 照 常 收 费 第 四 十 条 学 生 中 途 退 出 或 取 消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学 习, 所 缴 费 用 不 退 第 四 十 一 条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的 学 生, 应 按 规 定 按 时 缴 费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缴 费 者, 应 以 书 面 报 告 说 明 原 因, 情 况 属 实 经 批 准 后, 可 延 迟 两 周 交 费 逾 期 不 交 者, 作 自 动 放 弃 修 读 资 格 处 理 第 九 章 其 它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13

118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学 历 证 书 管 理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第 一 条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教 育 部 关 于 当 前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学 历 证 书 规 范 管 理 的 通 知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等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学 历 证 书 的 管 理, 维 护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的 严 肃 性 和 权 威 性,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我 校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学 历 证 书 分 为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肄 业 证 书 三 种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的 对 象 仅 限 于 具 有 我 校 正 式 学 籍 的 学 生 不 具 有 正 式 学 籍 的 学 生, 不 能 颁 发 任 何 形 式 的 学 历 证 书 第 三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学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符 合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的 毕 业 条 件 准 予 毕 业 者,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四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学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但 未 获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第 五 条 学 生 学 满 一 年 以 上 而 未 学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中 途 退 学 者 ( 被 开 除 学 籍 除 外 ), 可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六 条 我 校 本 科 学 历 证 书 内 容 根 据 教 育 部 的 规 定 设 置, 包 含 以 下 基 本 内 容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学 习 起 止 时 间 ; 学 制 专 业 层 次 ( 本 科 专 科 ) 学 历 结 论 (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 本 人 近 期 免 冠 照 片 ( 毕 业 结 业 为 学 校 统 一 采 集 的 照 片 ) 并 骑 缝 加 盖 学 校 钢 印 ; 学 校 名 称 及 印 章, 校 长 签 名 ; 发 证 日 期 及 证 书 编 号 第 七 条 学 生 遗 失 学 历 证 书, 应 向 学 校 申 请 办 理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学 校 核 实 后 可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申 请 补 办 证 明 书 者 必 须 对 原 证 书 登 报 声 明 作 废 ( 应 包 含 原 证 书 的 基 本 信 息 ), 持 登 有 该 毕 业 证 声 明 作 废 的 报 纸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向 学 校 提 出 补 办 申 请 第 八 条 学 校 实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制 度, 对 学 生 所 取 得 的 学 历 证 书 予 以 注 册 第 九 条 注 册 学 历 证 书 分 为 毕 业 证 书 和 结 业 证 书 两 种 114

119 第 十 条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学 历 电 子 注 册 的 要 求, 规 范 注 册 内 容 和 信 息, 及 时 报 送 毕 业 生 数 据 和 进 行 网 上 注 册 第 十 一 条 经 教 育 部 审 核 备 案 的 学 历 证 书, 国 家 予 以 承 认 并 进 入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档 案 库, 供 社 会 网 上 查 询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每 年 6 月 负 责 应 届 毕 业 生 学 历 证 书 印 制 和 颁 发 工 作, 7 月 向 上 级 报 送 应 届 毕 业 生 学 历 注 册 数 据 第 十 三 条 结 业 生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和 报 送 毕 业 数 据, 于 次 年 补 考 合 格 获 得 毕 业 后, 与 新 一 届 毕 业 生 同 时 办 理 颁 发 证 书 和 进 行 学 历 注 册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或 有 舞 弊 行 为 的, 学 校 不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 对 于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校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若 与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相 悖 的, 以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第 十 六 条 留 学 生 ( 本 科 ) 普 通 专 科 ( 高 职 ) 生 学 历 证 书 的 管 理 可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 起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由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15

12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证 管 理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第 一 条 学 生 证 是 学 生 表 明 身 份 参 加 学 习 和 其 他 活 动 的 重 要 凭 证 为 规 范 我 校 学 生 证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根 据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证 管 理 的 通 知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生 证 仅 限 于 学 生 本 人 使 用,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要 注 意 保 护,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涂 改, 不 准 用 作 抵 押 第 三 条 学 生 证 的 发 放 : ( 一 ) 新 生 入 学 经 复 查 合 格 取 得 学 籍 后, 分 专 业 集 中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学 生 证 ; 学 生 按 要 求 填 写 学 生 证, 经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审 核 无 误 后, 将 学 生 证 送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 科, 经 复 核 后 加 盖 学 校 印 章 ( 二 ) 学 生 证 的 换 发 补 办 : 1 学 生 因 学 籍 异 动 ( 休 学 转 学 转 专 业 等 ) 变 更 学 生 基 本 信 息 的, 应 办 理 换 证 手 续 学 生 持 原 学 生 证 到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 科 换 领 新 学 生 证 2 学 生 应 在 学 生 证 乘 车 区 间 一 栏 填 写 离 家 最 近 最 方 便 的 站 名 学 生 家 庭 所 在 地 变 更 的, 凭 家 庭 所 属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证 明 方 能 换 发 3 学 生 证 遗 失 的, 学 生 必 须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和 提 出 申 请, 由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签 署 意 见 后, 到 校 长 办 公 室 开 具 证 明, 登 报 挂 失 作 废 后, 学 生 凭 刊 登 有 挂 失 声 明 的 报 纸 办 理 补 证 手 续 4 学 生 证 损 坏 的, 学 生 必 须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由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签 署 意 见 后 持 原 证 到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 科 换 领 新 学 生 证 5 学 生 证 的 换 发 和 补 办, 每 学 期 集 中 办 理 两 次, 时 间 是 第 5 15 周, 其 它 时 间 均 不 办 理 第 四 条 学 生 开 学 时, 必 须 持 学 生 证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凡 未 加 盖 注 册 章 的 学 生 证, 视 为 无 效 第 五 条 学 生 因 毕 业 转 学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等 原 因 离 校 时, 应 将 学 生 证 交 回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 科 进 行 注 销 如 有 遗 失, 必 须 先 办 理 挂 失, 方 能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第 六 条 学 生 应 遵 守 学 校 学 生 证 管 理 规 定, 正 确 使 用 学 生 证 凡 私 自 涂 改 学 生 证 内 容 和 谎 报 丢 失 情 况, 一 人 持 有 多 个 学 生 证 以 及 将 学 生 证 转 借 他 人 使 用 者, 一 经 发 现, 没 收 证 件 或 注 销,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根 据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规 定 相 关 条 款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七 条 拾 到 他 人 学 生 证 者, 应 送 交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 科 或 保 卫 部 门 使 用 捡 拾 的 他 人 学 生 证 者 及 偷 窃 他 人 学 生 证 者 根 据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规 定 相 关 条 款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其 解 释 权 在 教 务 处 116

12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留 学 生 ( 本 科 )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桂 医 大 留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我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外 国 留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提 高 留 学 生 的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我 校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全 日 制 本 科 外 国 留 学 生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三 条 凡 经 我 校 录 取 的 新 生, 须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201( 公 费 生 ) 或 202( 自 费 生 ) 签 证 表 本 人 护 照 按 时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者, 应 事 先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向 学 校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请 假, 请 假 期 限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三 个 月 内, 学 校 按 国 家 及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对 其 入 学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包 括 健 康 检 查 和 在 留 资 格 的 办 理,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第 五 条 对 于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广 西 国 际 旅 行 卫 生 保 健 中 心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在 下 一 学 年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提 出 入 学 申 请,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的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对 于 获 得 入 学 资 格 的 留 学 生,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新 生 的 电 子 注 册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将 取 消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六 条 取 得 学 籍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生 证 学 生 证 作 为 学 生 在 校 身 份 凭 证, 持 证 人 不 得 涂 改 和 转 借 他 人 使 用,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和 一 人 持 有 多 证 学 生 证 管 理 按 照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证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七 条 学 生 必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交 费 和 注 册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开 学 时 缴 清 学 费 住 宿 费 和 其 它 相 关 费 用 并 凭 收 据 报 到 注 册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交 纳 费 用 或 其 它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缓 缴 的 留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方 可 注 册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必 须 事 先 向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请 假,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 请 假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两 周 未 注 册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117

122 原 学 籍 有 异 动 ( 休 学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等 ) 的 学 生, 到 学 校 教 务 处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方 可 注 册 上 课 对 未 按 时 回 校 注 册 的 留 学 生, 要 分 别 按 病 假 事 假 或 旷 课 记 载, 并 于 每 学 期 开 学 上 课 第 一 周 向 教 务 处 报 告 注 册 情 况 第 三 章 学 制 与 修 业 年 限 第 八 条 学 校 本 科 培 养 的 基 本 学 制 为 四 年 制 五 年 制 六 年 制 ( 全 英 班 留 学 生 ) 和 七 年 制, 各 专 业 基 本 学 制 以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设 定 的 为 准 学 校 实 行 弹 性 修 业 制 度 : 四 年 制 学 生 可 以 在 七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 含 休 学 ), 五 年 制 学 生 可 以 在 八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 含 休 学 ), 六 年 制 学 生 可 以 在 九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 含 休 学 ), 七 年 制 学 生 可 以 在 十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 含 休 学 ) 延 长 修 业 年 限 者 须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交 费 管 理 学 生 提 前 完 成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的, 准 予 提 前 毕 业 第 四 章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九 条 留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及 学 分 均 计 入 成 绩 册, 并 载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条 课 程 分 为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两 类 ( 一 ) 必 修 课 采 用 百 分 制 计 分,60 分 及 以 上 分 数 为 及 格 并 取 得 学 分, 不 满 60 分 为 不 及 格, 不 能 取 得 学 分, 成 绩 与 学 分 绩 点 的 换 算 按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执 行 ; 选 修 课 采 用 百 分 制 计 分,60 分 及 以 上 分 数 为 合 格 并 取 得 学 分, 不 满 60 分 为 不 合 格, 不 能 取 得 学 分, 选 修 课 成 绩 不 作 学 分 绩 点 统 计 ( 二 ) 必 修 课 成 绩 由 期 末 考 试 和 平 时 考 核 综 合 评 定 平 时 成 绩 占 课 程 总 成 绩 的 30%~50%, 执 行 形 成 性 评 价 的 课 程 的 平 时 成 绩 可 占 到 60%, 具 体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平 时 成 绩 构 成 及 比 例 的 规 定 执 行 ( 三 ) 必 修 课 成 绩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允 许 补 考 一 次, 补 考 成 绩 达 60 分 及 以 上 的 均 按 60 分 记 载, 并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 补 考 不 及 格 的 实 行 重 修, 重 修 成 绩 按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选 修 课 不 安 排 补 考 和 重 修 第 十 一 条 一 学 期 中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该 课 程 总 教 学 时 数 的 1/3, 或 缺 实 践 时 数 达 1/3, 或 实 践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均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试, 不 能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学 分, 不 予 补 考, 直 接 重 修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因 公 事 疾 病 不 能 参 加 期 末 考 试, 可 持 有 关 证 明 提 出 缓 考 申 请, 118

123 经 学 院 留 学 生 办 公 室 和 学 院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缓 考 缓 考 一 般 安 排 与 该 门 课 程 下 一 学 期 的 补 考 同 时 进 行, 按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如 缓 考 时 间 与 正 常 考 试 时 间 有 冲 突, 由 教 务 处 另 行 安 排 凡 擅 自 缺 考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不 能 获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凡 缓 考 不 及 格 者, 不 再 安 排 补 考, 应 当 重 修 ; 情 况 特 殊, 经 校 领 导 批 准 者 可 安 排 一 次 补 考 第 十 三 条 没 有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学 生 可 在 允 许 修 业 年 限 内 重 修,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可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学 分 学 生 对 已 修 课 程 成 绩 不 满 意 的, 亦 可 申 请 重 修 重 修 一 般 不 单 独 开 班, 主 要 是 跟 班 听 课 和 在 教 师 指 导 下 自 学 每 学 期 第 2~3 周 办 理 重 修 手 续 重 修 按 最 高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四 条 留 学 生 可 以 免 修 英 语 中 国 近 现 代 史 纲 要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概 论 思 想 品 德 修 养 与 法 津 基 础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概 论 军 事 理 论 与 技 能 形 势 与 政 策 大 学 生 职 业 发 展 与 就 业 指 导 等 课 程 第 十 五 条 全 英 班 留 学 生 在 进 入 临 床 实 习 前 要 通 过 学 校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的 汉 语 水 平 综 合 能 力 测 试, 否 则 不 能 继 续 进 入 临 床 实 习 第 十 六 条 根 据 专 业 要 求, 学 生 应 参 加 阶 段 课 程 教 学 结 束 后 的 三 个 综 合 考 试 : 基 础 课 综 合 考 试 专 业 课 综 合 考 试 和 毕 业 综 合 考 试, 综 合 考 试 未 达 60 分 者 应 参 加 补 考, 补 考 不 合 格 者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经 评 定 核 准 上 报 教 务 处 后, 任 何 人 不 能 擅 自 更 改 学 生 要 求 复 查 成 绩 应 有 书 面 报 告, 经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由 考 试 中 心 负 责 复 查 确 有 错 误 的, 经 教 研 室 所 在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由 教 研 室 重 新 上 报 正 确 成 绩 第 十 八 条 留 学 生 需 凭 学 生 证 进 入 考 场, 如 因 故 无 学 生 证 的 留 学 生 需 要 留 学 生 办 公 室 出 具 证 明 监 考 老 师 必 须 在 考 试 前 核 实 留 学 生 本 人 的 学 生 证 或 有 关 证 明 留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视 为 无 效, 学 生 必 须 重 修 该 门 课 程,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九 条 为 评 定 学 生 的 学 习 质 量 以 及 便 于 对 外 交 流, 进 一 步 完 善 学 分 绩 点 制, 课 程 的 成 绩 与 学 分 绩 点 转 换 规 定 如 下 : ( 一 ) 学 分 计 算 理 论 课 18 学 时 为 1 学 分 ( 选 修 课 16 学 时 为 1 学 分 ); 实 践 课 程 24 学 时 为 1 学 分 ; 毕 业 实 习 一 周 为 1 学 分 ( 二 ) 考 核 成 绩 与 绩 点 的 换 算 119

124 成 绩 学 分 绩 点 90~100 分 4.0~5.0 80~89 分 3.0~3.9 70~79 分 2.0~2.9 60~69 分 1.0~1.9 0~59 分 0 ( 注 :60 分 折 为 1.0 学 分 绩 点,61 分 折 为 1.1 学 分 绩 点, 其 他 以 此 类 推 ) ( 三 )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的 计 算 方 法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 课 程 学 分 学 分 绩 点 ) 课 程 学 分 ( 四 ) 必 修 课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可 作 为 评 审 学 位 评 奖 学 金 评 优 转 专 业 和 申 请 双 学 位 专 业 的 依 据 之 一, 选 修 课 不 计 入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第 二 十 条 为 了 鼓 励 留 学 生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对 于 某 方 面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的 留 学 生,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奖 励 学 分, 作 为 选 修 课 学 分 记 载 下 列 情 况 可 获 奖 励 学 分 : ( 一 ) 获 社 会 实 践 优 秀 论 文 校 级 一 等 奖 或 省 级 三 等 奖 以 上 者, 奖 励 1 学 分 ; 获 校 级 二 三 等 奖 者, 奖 励 0.5 学 分 ( 二 ) 参 加 课 外 科 研 活 动, 其 论 文 在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上 交 流, 或 在 国 内 公 开 发 行 的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奖 励 第 一 作 者 2 学 分, 第 二 作 者 1.5 学 分, 第 三 作 者 1 学 分 参 加 省 级 以 上 大 学 生 优 秀 科 研 评 审, 获 一 等 奖 者, 奖 励 第 一 作 者 2 学 分, 第 二 作 者 1.5 学 分, 第 三 作 者 1 学 分 ; 获 二 等 奖 者, 奖 励 第 一 作 者 1.5 学 分, 第 二 作 者 1 学 分, 第 三 作 者 0.5 学 分 ; 获 三 等 奖 者, 奖 励 第 一 作 者 1 学 分, 第 二 作 者 0.5 学 分 ( 三 )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生 汉 语 计 算 机 文 艺 体 育 等 比 赛, 获 个 人 一 等 奖 奖 励 2 学 分, 二 等 奖 奖 励 1 学 分, 三 等 奖 奖 励 0.5 学 分 参 加 省 级 比 赛 获 个 人 一 等 奖 奖 励 1 学 分, 二 三 等 奖 奖 励 0.5 学 分 获 全 国 比 赛 团 体 奖 主 力 队 员 一 等 奖 奖 励 1 学 分, 二 三 等 奖 奖 励 0.5 学 分 省 级 比 赛 团 体 奖 一 二 等 奖 奖 励 0.5 学 分 同 类 比 赛 以 当 次 比 赛 最 高 名 次 奖 励 ( 四 ) 参 加 其 它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的 竞 赛, 按 批 准 时 的 学 分 计 算 ( 五 ) 奖 励 学 分 记 载 : 由 留 学 生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所 在 学 院 留 学 生 120

125 管 理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并 记 载 学 分, 每 学 期 末 集 中 办 理 一 次 五 六 年 制 留 学 生 的 最 高 奖 励 学 分 为 10 学 分, 四 年 制 学 生 的 最 高 奖 励 学 分 为 5 学 分 第 五 章 考 勤 与 请 假 第 二 十 一 条 留 学 生 应 当 按 照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修 读 课 程, 并 参 加 学 校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活 动 第 二 十 二 条 留 学 生 上 课 应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认 真 听 课, 不 得 迟 到 早 退, 未 经 教 师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教 室 自 修 时 间 应 认 真 学 习, 保 持 安 静, 不 得 妨 碍 他 人 第 二 十 三 条 留 学 生 因 病 或 其 他 原 因 无 法 参 加 学 校 所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活 动 时, 应 事 先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未 经 准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作 旷 课 论 旷 课 时 数 按 课 表 内 实 际 上 课 时 数 计 算 ;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按 每 天 六 学 时 计 ; 学 校 安 排 的 有 关 活 动, 每 天 按 四 学 时 计 对 旷 课 的 学 生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留 学 生 请 假 应 事 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因 病 请 假 须 附 医 院 有 关 疾 病 证 明 请 假 在 三 天 以 内 的 由 所 在 学 院 的 留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四 天 至 一 周 由 所 在 学 院 批 准, 一 周 以 上 两 周 以 内 由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两 周 以 上 呈 报 学 校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准 假 后, 留 学 生 将 请 假 条 交 到 所 在 学 院 留 学 生 办 公 室 备 案 毕 业 实 习 期 间 请 假 审 批 手 续 按 学 校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临 床 实 习 生 请 假 暂 行 规 定 办 理 第 六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五 条 留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录 取 的 专 业 和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转 专 业 的, 需 由 各 相 关 二 级 学 院 同 意, 报 校 级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 留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经 留 学 生 办 公 室 和 学 院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教 务 处 审 核, 报 学 校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方 可 转 专 业 被 批 准 转 专 业 和 选 择 专 业 方 向 并 办 理 手 续 的 学 生, 不 得 转 回 原 专 业 第 二 十 六 条 留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被 录 取 的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在 本 校 继 续 学 习 的, 可 申 请 转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应 予 以 退 学 的 ; ( 三 ) 无 其 它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留 学 生 转 学 按 下 列 办 法 办 理 : ( 一 ) 留 学 生 必 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中 国 政 府 奖 学 金 生 还 需 要 提 交 驻 华 使 馆 出 121

126 具 同 意 转 学 的 正 式 函 件 ( 二 ) 学 校 以 正 式 函 件 向 教 育 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报 批, 学 校 收 到 教 育 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的 同 意 函 后 通 知 留 学 生 到 公 安 局 注 销 居 留 许 可, 收 回 学 生 证 ( 三 ) 自 费 留 学 生 结 清 所 有 费 用 后 通 知 其 本 人 到 公 安 局 注 销 居 留 许 可, 收 回 学 生 证 第 二 十 九 条 有 外 校 转 入 我 校 的 留 学 生, 原 则 上 插 入 与 原 学 校 相 同 的 年 级 和 专 业 转 学 来 留 学 生 必 须 提 交 原 所 在 学 校 的 成 绩 原 件, 并 由 教 务 处 认 证, 如 因 两 校 计 划 不 同 出 现 课 程 不 衔 接 的, 由 留 学 生 与 教 务 处 联 系 安 排 补 修, 原 有 不 及 格 的, 转 入 我 校 后 必 须 重 修 补 修 及 重 修 按 修 读 课 程 占 培 养 方 案 当 年 课 程 的 学 分 比 例 交 费 第 七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休 学 : ( 一 ) 因 伤 病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须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时 间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1/3 以 上 者 ; ( 二 ) 一 学 期 请 假 时 间 占 该 学 期 总 学 时 1/3 以 上 者 ; ( 三 ) 因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 如 出 国 留 学 定 居 或 创 业 等 ) 或 有 困 难 须 中 断 学 业 者 ; ( 四 )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期,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继 续 休 学, 休 学 期 限 最 多 不 能 超 过 三 年 学 期 结 束 前 未 参 加 期 考 而 办 理 休 学 者, 该 学 期 按 休 学 计 算 第 三 十 一 条 留 学 生 要 求 休 学, 应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并 附 有 相 关 证 明 ( 因 病 者 需 医 院 证 明 和 学 校 医 务 室 签 署 意 见 ) 材 料, 经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和 学 院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后, 才 能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和 离 校 第 三 十 二 条 休 学 留 学 生 的 相 关 事 宜,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休 学 留 学 生 必 须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路 费 自 理,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 ( 二 ) 留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待 遇, 中 国 政 府 奖 学 金 生 不 享 受 奖 学 金 ; ( 三 ) 留 学 生 在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不 得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和 考 试 学 校 不 对 留 学 生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发 生 的 事 故 负 责 ( 四 ) 休 学 期 间, 所 有 费 用 均 自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22

127 ( 一 )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所 在 学 院 留 学 生 办 公 室 提 交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院 留 学 生 办 公 室 和 学 院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合 格 后, 才 能 复 学 ; ( 二 )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必 须 向 学 校 提 交 医 院 疾 病 证 明, 经 学 校 医 务 室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 三 ) 休 学 期 间, 如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者,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 ( 四 ) 休 学 学 生 复 学 后, 原 则 上 编 入 低 一 个 年 级 原 专 业 学 习 ; ( 五 ) 休 学 期 满 逾 期 两 周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作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八 章 学 业 警 示 与 退 学 第 三 十 四 条 对 必 修 课 经 补 考 后 不 合 格 课 程 学 分 累 计 达 到 15 学 分 的 留 学 生, 由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留 学 生 办 公 室 提 出 学 业 警 示 处 理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留 学 生 办 公 室 将 处 理 决 定 送 达 留 学 生 本 人 连 续 两 次 被 学 业 警 示 者, 作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处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三 学 年 结 束 时, 必 修 课 经 补 考 后 累 计 有 3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不 及 格 者, 不 能 进 入 第 四 学 年 学 习 必 修 课 经 补 考 后 累 计 有 3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不 及 格 者, 不 能 进 入 毕 业 实 习 阶 段 全 英 班 留 学 生 另 外 规 定 ( 参 见 第 十 八 条 ) 第 三 十 六 条 留 学 生 主 动 申 请 转 入 低 一 个 年 级 学 习 的,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一 周 内 提 出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留 学 生 原 所 学 课 程 已 取 得 的 学 分 有 效 第 三 十 七 条 留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以 退 学 : ( 一 ) 留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最 长 修 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二 ) 必 修 课 经 补 考 后 不 合 格 课 程 学 分 累 计 达 到 25 学 分 及 以 上 的 ; ( 三 )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期 满, 超 过 两 周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四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学 校 学 习 的 ; ( 五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六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七 ) 本 人 要 求 退 学, 经 劝 说 无 效 的 上 述 情 况 的 退 学, 对 留 学 生 不 是 一 种 处 分 凡 因 上 述 原 因 退 学 的 留 学 生, 由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提 出,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留 学 生, 学 校 将 出 具 退 学 文 件, 由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送 达 学 生 本 人 ( 无 法 送 达 的 在 校 内 公 告 15 天 视 同 送 达 ), 同 时 形 成 学 校 文 件 通 告 校 内 有 关 部 门 并 报 送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和 公 安 局 出 入 123

128 境 管 理 处 备 案 第 三 十 八 条 留 学 生 退 学 的 善 后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退 学 学 生 应 在 退 学 决 定 书 下 达 或 公 告 之 日 起 三 天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逾 期 不 离 校 的, 由 学 校 保 卫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令 其 离 校 ; ( 二 ) 退 学 学 生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并 根 据 学 习 年 限 ( 至 少 学 满 一 年 )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而 擅 自 离 校 者, 不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和 退 学 证 明 ; ( 三 ) 退 学 的 学 生, 均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第 九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九 条 留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修 业 年 限 内, 修 完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准 予 毕 业,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符 合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发 给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条 修 完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但 未 达 到 毕 业 标 准 的 学 生, 在 不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可 申 请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者, 必 须 由 留 学 生 书 面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有 效 学 生 学 籍 转 入 低 一 个 年 级 管 理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杂 费 第 四 十 一 条 留 学 生 修 完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但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而 又 未 提 出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的, 予 以 结 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二 条 因 成 绩 原 因 结 业 的 学 生, 结 业 后 三 年 内 可 回 校 申 请 参 加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准 予 结 业 转 毕 业,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四 十 三 条 受 处 分 获 结 业 者, 处 分 期 限 满 后, 经 个 人 申 请,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的, 经 学 校 批 准, 准 予 结 业 转 毕 业,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执 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新 生 学 籍 和 外 国 留 学 生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新 生 学 籍 电 子 注 册 信 息 及 毕 业 生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上 报 教 育 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注 册, 并 抄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四 十 六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凡 与 本 规 定 内 容 不 相 符 合 的, 按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解 释 124

129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我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我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要 依 法 治 校,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思 想 教 育,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保 证 培 养 目 标 的 实 现 第 三 条 我 校 学 生 应 当 有 坚 定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努 力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具 有 为 国 家 富 强 和 人 民 富 裕 而 艰 苦 奋 斗 的 献 身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校 规 校 纪,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文 明 风 尚 和 良 好 的 心 理 素 质 身 体 素 质 ; 应 当 勤 奋 学 习, 勇 于 实 践, 求 实 创 新,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医 学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第 四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我 校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入 学 到 毕 业 在 校 阶 段 的 管 理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五 条 我 校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我 校 录 取 通 知 书 ( 录 取 通 知 书 与 身 份 证 姓 名 必 须 相 同 ) 和 有 关 证 件, 按 期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者, 应 事 先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向 校 招 生 办 公 室 请 假, 请 假 期 限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后 逾 期 报 到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拒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外, 均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特 殊 情 况 者, 经 学 校 批 准, 予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第 六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三 个 月 内, 学 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将 取 消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七 条 对 于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生 和 休 学 生 的 待 遇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在 下 一 学 年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招 生 就 业 处 提 交 申 请,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入 学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可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报 到 日 期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开 学 时 缴 清 当 年 学 杂 费, 凭 缴 费 收 据 报 到 注 册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或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必 须 事 先 办 理 请 假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 请 假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经 请 假 逾 期 两 周 未 注 册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九 条 凡 因 学 籍 处 理 ( 休 学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 而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的 学 生 和 校 外 转 入 的 125

130 学 生, 均 须 办 齐 各 种 手 续, 方 能 注 册 上 课 第 三 章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条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的 考 核 考 核 分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 一 ) 考 试 1. 凡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考 试 课 独 立 设 置 的 实 习 实 验 课 均 进 行 考 试 2. 考 试 课 程 成 绩 的 评 定 以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为 主, 占 课 程 成 绩 的 60-80%, 平 时 考 核 成 绩 占 20-40%,( 包 括 段 考 实 验 操 作 实 验 报 告 等 ) 各 教 研 室 可 根 据 课 程 特 点 确 定 比 例, 并 向 学 生 公 布 3. 旷 课 时 数 累 计 达 到 该 门 课 程 教 学 时 数 三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者, 实 习 实 验 课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试, 不 能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 二 ) 考 查 1. 凡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考 查 课 程, 以 及 学 年 课 程 学 期 结 束 时 或 非 独 立 的 实 验 等 均 进 行 考 查 2. 考 查 成 绩 指 对 学 生 平 时 听 课 完 成 实 验 或 实 习 课 外 作 业 课 堂 讨 论 的 情 况 以 及 平 时 测 验 成 绩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等 综 合 评 定 3. 实 习 实 验 旷 课 时 数 累 计 达 到 该 门 课 程 实 验 实 习 时 数 三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者, 则 该 实 习 实 验 课 按 考 查 不 合 格 论 第 十 一 条 成 绩 记 载 具 体 方 法 如 下 : 1. 考 试 成 绩 以 百 分 制 记 载, 考 查 成 绩 合 格 不 合 格 二 级 制 记 载 ; 百 分 制 和 二 级 制 的 换 算 方 法 是 :100~60 分 ( 含 60 分 ) 为 合 格,59 分 及 以 下 为 不 合 格 2. 补 考 成 绩 具 体 记 载 方 法 为 : 考 试 成 绩 60 分 ( 含 60 分 ) 以 上 均 记 补 60 ;59 分 以 下 按 实 际 得 分 记 载 考 查 成 绩 记 合 格 不 合 格 3. 缓 考 成 绩 按 考 试 成 绩 百 分 制 考 查 成 绩 二 级 制 记 分 第 十 二 条 课 程 考 试 考 查 成 绩 均 登 载 入 学 生 成 绩 册 学 生 毕 业 时, 成 绩 册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三 条 考 试 考 查 成 绩 由 各 教 研 室 登 记 统 计 学 生 对 成 绩 有 疑 问 的, 可 在 下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内 向 教 研 室 提 出 复 查 成 绩 申 请 经 复 查 确 有 错 误 的, 由 教 研 室 出 具 更 改 成 绩 报 告 说 明 错 误 之 处,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签 字, 交 教 务 部 门 更 改 并 存 档 备 查 第 十 四 条 学 期 内 有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者, 可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允 许 补 考 一 次, 补 考 仍 不 及 格 者 在 毕 业 前 再 给 一 次 补 考 机 会 ( 毕 业 前 补 考 时 间 安 排 在 毕 业 实 习 结 束 后 进 行 ), 一 般 不 准 缓 补 考 凡 不 按 时 参 加 补 考 者, 不 再 给 予 正 常 补 考 机 会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因 病 住 院 或 因 急 重 病 症 不 能 坚 持 参 加 考 核 时, 可 申 请 缓 考 申 请 缓 考 必 须 持 学 校 指 定 医 疗 单 位 的 诊 断 和 各 种 化 验 证 明, 由 本 人 申 请 教 务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后 方 能 生 效 不 得 事 后 补 办 缓 考 凡 造 假 证 明 而 获 准 缓 考 者, 一 经 查 实 其 成 绩 按 补 考 不 及 格 记 载, 并 视 情 节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第 十 六 条 因 事 一 般 不 得 申 请 缓 考 因 公 需 缓 考 者, 由 本 人 申 请 教 务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能 生 效 不 得 事 后 补 办 缓 考 126

131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每 学 期 不 及 格 课 程 的 补 考 时 间, 一 律 统 一 安 排 在 下 学 期 第 一 第 二 周 进 行 ; 体 育 课 补 考 必 须 在 每 学 期 的 第 九 周 前 完 成, 由 考 生 本 人 与 任 课 老 师 联 系 每 学 期 缓 考 课 程 的 考 试 时 间, 一 律 安 排 与 补 考 同 时 进 行 缓 考 不 及 格 者 不 再 予 以 补 考, 须 参 加 毕 业 前 补 考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因 病 因 事 缺 课 均 由 本 人 自 行 进 行 补 习, 学 校 不 另 安 排 补 课 第 十 九 条 凡 擅 自 缺 考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 考 试 作 弊 者, 成 绩 视 为 无 效 ; 不 允 许 参 加 正 常 补 考, 同 时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经 批 评 教 育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由 本 人 申 请 教 务 部 门 批 准, 可 在 毕 业 前 给 予 一 次 补 考 机 会 第 二 十 条 体 育 课 为 必 修 课, 每 学 期 成 绩 不 记 入 留 级 退 学 门 数 第 二 十 一 条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要 以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对 因 身 体 疾 病 或 某 种 生 理 缺 陷 不 能 正 常 上 体 育 课 者, 学 校 依 据 指 定 医 院 的 证 明, 为 其 安 排 保 健 活 动 对 认 真 参 加 锻 炼 者, 可 视 为 体 育 课 合 格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校 期 间 体 育 成 绩 优 秀 者 和 参 赛 获 奖 者,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奖 励 办 法 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体 育 管 理 办 法 给 予 奖 励 第 二 十 三 条 凡 体 育 课 补 考 后 ( 无 故 缺 课 者 不 予 以 正 常 补 考 ) 仍 不 合 格 者 毕 业 前 给 予 最 后 一 次 补 考, 仍 不 合 格 者,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体 育 管 理 办 法 处 理, 不 予 毕 业 第 二 十 四 条 政 治 理 论 课 思 想 教 育 课 体 育 课 实 验 课 实 习 等 不 能 免 修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写 出 有 关 实 际 表 现 的 评 语 对 犯 有 思 想 政 治 道 德 品 质 和 其 它 错 误 的 学 生,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章 升 级 留 级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学 完 学 年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经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者, 准 予 升 级 第 二 十 七 条 补 考 后 累 计 有 四 门 或 五 门 课 程 不 及 格 者, 应 予 以 留 级 第 二 十 八 条 凡 留 级 学 生 在 上 一 学 年 已 修 并 通 过 考 核 后 成 绩 合 格 的 课 程, 成 绩 可 以 保 留, 允 许 免 修 ( 体 育 课 除 外 ) 不 衔 接 课 程 自 行 补 修 并 参 加 考 核 第 二 十 九 条 凡 留 级 学 生, 其 各 种 缴 费 和 学 籍 管 理 要 求 按 所 到 年 级 的 有 关 标 准 和 要 求 执 行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实 行 学 年 学 籍 变 动 学 生 留 级, 于 每 学 年 成 绩 统 计 结 束 后 办 理 第 五 章 转 学 与 休 学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被 录 取 的 学 校 和 专 业 完 成 学 业 特 殊 情 况 经 本 人 申 请 接 收 学 校 同 意 学 校 核 准 呈 报 区 教 育 厅 批 准 后, 可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允 许 转 学 : 1. 学 生 确 有 专 长 转 学 更 能 发 挥 其 专 长 者 2. 个 别 学 生 入 学 后 发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疗 单 位 检 查 证 明,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其 它 高 校 有 关 专 业 学 习 者 3. 经 学 校 认 可, 学 生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不 经 转 学 则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者 第 三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转 学 : 1. 新 生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者 127

132 2. 由 一 般 院 校 转 入 重 点 院 校 者 3. 由 低 培 养 层 次 转 往 高 培 养 层 次 者 4. 二 年 级 ( 不 含 二 年 级 ) 以 上 者 5. 未 办 理 转 学 审 批 手 续 自 行 到 拟 转 入 学 校 就 读 者 6. 应 作 退 学 处 理 者 7.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转 学 按 下 列 办 法 办 理 : 1. 凡 在 本 区 范 围 内 转 学 者, 经 转 出 和 转 入 学 校 审 核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以 院 校 文 件 形 式 报 区 教 育 厅 审 批 2. 凡 本 区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向 外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转 学 者, 须 经 转 出 学 校 和 拟 转 入 学 校 同 意, 由 拟 转 出 学 校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审 批 同 意 后, 再 由 拟 转 入 学 校 报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3. 凡 外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拟 转 入 我 区 学 习 者, 须 经 转 出 学 校 许 可 并 与 拟 转 入 学 校 联 系, 由 转 出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再 由 拟 转 入 学 校 向 区 教 育 厅 报 批 4. 学 校 以 文 件 形 式 向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报 批, 要 明 确 转 出 和 转 入 的 年 级 学 制 专 业 培 养 层 次 招 生 计 划 形 式 等 第 三 十 四 条 校 外 学 生 如 原 有 课 程 不 及 格 的, 我 校 不 予 以 接 收 转 入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根 据 上 级 文 件 规 定 并 综 合 学 校 情 况, 选 拔 优 秀 专 科 ( 高 职 ) 三 年 制 学 生 升 入 本 科 学 习, 选 拔 条 件 和 人 数 比 例 以 及 选 拔 程 序 均 按 当 年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可 申 请 升 入 本 科 的 基 本 条 件 : 1. 政 治 表 现 和 思 想 品 德 好, 身 体 健 康 2. 在 校 学 习 各 门 课 程 无 补 考,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名 列 前 茅 3.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三 级 ( 英 语 B 级 ) 和 通 过 高 校 联 考 计 算 机 一 级 第 三 十 七 条 转 学 专 升 本 入 学 手 续 应 在 转 入 学 期 前 办 理, 下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内 办 妥 第 六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三 十 八 条 允 许 学 生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予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 1. 因 伤 病 经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须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者, 或 无 法 弥 补 所 缺 课 程 者 2. 因 特 殊 原 因 或 困 难 需 暂 时 中 断 学 业 者 第 三 十 九 条 休 学 一 次 以 一 学 年 为 期, 因 病 未 愈 经 学 生 申 请 学 校 批 准 可 再 延 续 休 学 一 次 休 学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全 学 程 休 学 留 级 不 得 超 过 两 次 同 一 年 级 中 留 级 和 休 学 不 得 重 叠, 并 且 只 有 一 次 如 因 课 程 衔 接 等 问 题, 可 以 提 前 复 学, 但 仍 按 休 学 一 次 计 算 第 四 十 条 休 学 学 生 有 关 问 题,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予 以 保 留 学 籍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生 待 遇 2.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和 贷 学 金 问 题, 按 本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3. 因 病 休 学 者 应 回 家 疗 养 病 休 期 医 疗 费 问 题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4. 往 返 路 费 自 理 128

133 5. 户 口 不 变 更 未 复 学 前 仍 由 原 班 级 管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不 对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发 生 的 事 故 负 责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生 出 国 探 亲 旅 游, 一 般 应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期 内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必 须 由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恢 复 健 康, 并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2. 因 事 休 学 者,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二 级 学 院 高 职 院 核 准 后 方 可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3. 凡 经 学 校 同 意 复 学 的 学 生, 均 由 教 务 部 门 编 入 原 专 业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在 未 批 准 复 学 之 前, 不 得 擅 自 来 校 学 习 4. 对 休 学 期 间 有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者, 取 消 复 学 资 格, 按 退 学 处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休 学 复 学 学 生 应 持 书 面 申 请, 附 有 关 材 料,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经 二 级 学 院 高 职 院 及 学 校 教 务 部 门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第 七 章 退 学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处 理 : 1. 累 计 有 六 门 以 上 ( 含 六 门 ) 的 课 程 经 补 考 后 ( 不 含 毕 业 前 补 考 ) 仍 不 及 格 者 2.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超 过 其 学 制 两 年 ( 应 征 参 军 除 外 ) 者 3.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4.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5.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者 6.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7.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四 十 七 条 退 学 学 生 应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报 学 校 审 批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生 退 学 的 善 后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退 学 和 因 各 种 原 因 处 理 离 校 的 学 生, 回 家 庭 所 在 地 落 户 因 病 不 能 自 行 回 家 的, 由 二 级 学 院 通 知 家 长 或 抚 养 人 领 回 通 知 家 长 或 抚 养 人 后 不 予 领 回 者 后 果 自 负 2. 退 学 学 生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学 满 一 年 及 其 以 上 者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而 擅 自 离 校 的 学 生 取 消 学 籍, 不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和 退 学 证 明 第 四 十 九 条 退 学 的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第 八 章 考 勤 和 纪 律 第 五 十 条 学 生 要 按 时 参 加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和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组 织 的 一 切 活 动 理 论 课 实 验 实 习 劳 动 军 训 和 学 校 规 定 必 须 参 加 的 活 动 等 都 应 实 行 考 勤 不 能 参 加 者 应 事 先 经 过 批 准 凡 擅 自 缺 勤 旷 课 者,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五 十 一 条 考 勤 工 作 按 下 列 办 法 进 行 : 1. 考 勤 主 要 由 各 班 班 长 或 指 定 学 生 干 部 负 责 点 名, 及 时 将 缺 勤 情 况 向 班 主 任 报 告 ; 班 主 任 定 期 向 二 级 学 院 学 生 科 报 告 二 级 学 院 及 时 将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上 报 学 校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129

134 2. 实 验 实 习 课 及 体 育 课 等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也 要 登 记 学 生 的 出 勤 情 况, 作 为 成 绩 考 核 中 的 一 个 部 分 3. 学 生 旷 课 无 故 不 参 加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集 体 劳 动 或 学 校 组 织 的 集 会 和 活 动 者,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规 定 处 理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生 请 病 假 必 须 持 有 医 院 ( 实 习 期 间 需 有 实 习 医 院 ) 诊 断 证 明, 方 可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除 急 诊 外 不 准 事 后 补 假 学 生 因 公 请 假 ( 如 外 出 开 会 比 赛 等 ) 须 由 有 关 单 位 出 具 证 明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一 般 不 准 请 事 假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学 生 本 人 处 理 时, 必 须 事 先 当 面 申 请, 经 有 关 部 门 同 意 后,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不 准 事 后 补 假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请 假 应 事 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因 病 请 假 须 附 医 院 有 关 疾 病 证 明 请 假 在 三 天 以 内 的 由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四 天 至 一 周 由 所 在 学 院 批 准, 一 周 以 上 两 周 以 内 由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两 周 以 上 呈 报 学 校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准 假 后, 学 生 将 请 假 条 交 到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毕 业 实 习 期 间 请 假 审 批 手 续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生 请 假 期 满 应 立 即 销 假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时 返 校, 需 于 假 满 之 前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凡 未 经 办 理 有 效 请 假 续 假 手 续 而 擅 自 离 校 者, 均 以 旷 课 论 处 第 九 章 毕 ( 结 ) 业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七 条 虽 完 成 全 学 程 学 业 但 毕 业 前 补 考 后 课 程 仍 有 不 及 格 者,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八 条 结 业 的 学 生, 在 一 年 内 申 请 修 读 不 合 格 课 程 ( 在 校 时 间 超 过 五 年 时 间 者 除 外 ),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以 结 业 证 书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六 十 条 毕 业 证 书 遗 失 不 予 补 发, 由 学 校 出 具 毕 业 证 明 书 毕 业 证 明 书 与 毕 业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用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的 解 释 权 属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务 处 130

135 第 四 部 分 七 年 制 学 生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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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我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我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学 生 应 当 有 坚 定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努 力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具 有 为 国 家 富 强 和 人 民 富 裕 而 艰 苦 奋 斗 的 献 身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校 规 校 纪,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文 明 风 尚 和 良 好 的 心 理 素 质 身 体 素 质 ; 应 当 勤 奋 学 习, 勇 于 实 践, 求 实 创 新,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医 学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我 校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2009 年 以 后 入 学 的 学 生 ( 含 2009 级 )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四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我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件,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者, 应 事 先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向 学 校 招 生 就 业 处 请 假, 请 假 期 限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特 殊 情 况 者, 经 学 校 批 准, 予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第 五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三 个 月 内, 学 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将 取 消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六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在 下 一 学 年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招 生 就 业 处 提 出 入 学 申 请,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的,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第 七 条 取 得 学 籍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生 证 学 生 证 作 为 学 生 在 校 身 份 凭 证, 持 证 人 不 得 涂 改 和 转 借 他 人 使 用,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和 一 人 持 有 多 证 学 生 证 管 理 按 照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证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八 条 学 生 必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交 费 和 注 册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开 学 时 缴 清 学 杂 费, 凭 133

138 缴 费 收 据 报 到 注 册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或 其 它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助 学 贷 款 或 其 它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方 可 注 册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必 须 事 先 向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请 假,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 请 假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两 周 未 注 册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凡 因 学 籍 处 理 ( 休 学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 而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的 学 生 和 校 外 转 入 的 学 生, 均 须 办 齐 各 种 手 续, 方 能 注 册 上 课 二 级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对 未 按 时 回 校 注 册 的 学 生, 要 分 别 按 病 假 事 假 或 旷 课 记 载, 并 于 每 学 期 开 学 上 课 第 一 天 向 学 工 处 教 务 处 报 告 注 册 情 况 第 三 章 学 制 与 修 业 年 限 第 九 条 学 校 实 行 弹 性 修 业 制 度, 基 本 学 制 年 限 为 七 年 学 生 可 以 在 十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 含 休 学 年 限 ) 第 四 章 课 程 的 选 修 与 免 修 第 十 条 选 修 原 则 ( 一 ) 学 生 应 按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选 修 除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以 外 的 课 程, 以 扩 宽 视 野, 加 强 修 养, 提 高 自 身 素 质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者 可 申 请 双 学 位 或 辅 修 第 二 专 业,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选 修 第 二 专 业 规 定 的 课 程 ( 二 ) 学 生 选 修 应 根 据 各 类 课 程 的 系 统 性 和 连 贯 性, 先 修 先 行 课 程, 再 修 后 续 课 程 同 一 课 程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两 部 分, 均 应 按 课 程 要 求 修 读 ( 三 ) 学 生 一 般 不 能 选 修 与 本 班 正 常 授 课 时 间 冲 突 的 课 程 ( 四 )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由 本 校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第 十 一 条 选 修 手 续 ( 一 )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一 般 不 需 办 理 选 修 手 续 凡 是 选 修 高 于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要 求 的 同 一 门 课 程 跨 专 业 跨 年 级 选 课 等, 都 必 须 事 先 办 理 选 修 手 续 ( 二 ) 每 学 期 各 学 院 在 收 到 教 务 处 下 达 的 下 学 期 教 学 任 务 后, 在 教 师 指 导 下 组 织 学 生 选 下 学 期 的 选 修 课 程 ( 三 ) 选 修 人 数 不 足 30 人 的 课 程, 由 教 务 处 通 知 有 关 教 研 室 和 任 课 教 师, 停 开 该 课 程, 并 通 知 学 生 另 选 其 他 课 程 ( 四 ) 凡 经 批 准 选 修 的 课 程, 一 般 不 能 退 选 要 求 退 选 或 改 选 其 他 课 程 者, 必 须 在 上 课 后 一 周 内 到 相 关 教 研 室 申 请, 经 任 课 教 研 室 或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和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可 改 选 第 十 二 条 课 程 免 修 ( 一 ) 学 生 通 过 自 学 等 途 径 确 已 掌 握 某 门 课 程 内 容, 可 向 所 在 学 院 申 请 免 修,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参 加 指 定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者, 可 予 以 免 修 其 考 核 成 绩 作 为 课 程 成 绩 予 以 登 记 134

139 ( 二 ) 政 治 理 论 课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课 含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 实 验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等 ) 的 课 程 不 能 申 请 免 修 ( 三 ) 申 请 某 门 课 程 免 修 的 学 生, 应 在 该 课 程 开 课 的 前 一 学 期 的 第 18 周 前 提 交 课 程 免 修 申 请 及 证 明 已 经 自 学 的 有 关 材 料, 经 开 课 教 研 室 和 学 院 审 查 通 过, 获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免 修 考 试 ( 四 ) 单 独 组 织 的 免 修 考 试 一 般 安 排 在 开 课 学 期 开 学 注 册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事 先 未 经 审 查 批 准 者, 不 得 参 加 免 修 考 试 ( 五 ) 申 请 双 学 位 和 辅 修 第 二 专 业 的, 主 修 专 业 已 有 且 要 求 高 于 第 二 专 业 的 课 程 可 申 请 免 修 第 五 章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及 学 分 均 计 入 成 绩 册, 并 载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四 条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 一 ) 课 程 分 为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两 类 考 试 成 绩 以 百 分 制 记 载 ( 二 ) 必 修 课 成 绩 由 期 末 考 试 和 平 时 考 核 综 合 评 定 平 时 成 绩 占 课 程 总 成 绩 的 30%~ 50%, 执 行 形 成 性 评 价 的 课 程 的 平 时 成 绩 可 占 到 60%, 具 体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平 时 成 绩 构 成 及 比 例 的 规 定 执 行 ( 三 ) 学 期 内 有 必 修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者, 可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允 许 补 考 一 次 ; 补 考 成 绩 达 60 分 及 以 上 的 均 记 补 60 ; 补 考 仍 不 及 格 者 在 毕 业 前 再 给 一 次 补 考 机 会 ( 毕 业 前 补 考 时 间 安 排 在 毕 业 实 习 结 束 后 进 行 ), 一 般 不 准 缓 补 考 选 修 课 不 安 排 补 考, 但 可 以 重 修 ( 四 ) 一 学 期 中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该 课 程 总 教 学 时 数 的 1/3, 或 缺 实 践 时 数 达 1/3, 或 实 践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均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试, 课 程 成 绩 按 0 分 计 ( 五 ) 学 生 因 公 事 疾 病 不 能 参 加 期 末 考 试, 可 持 有 关 证 明 提 出 缓 考 申 请, 经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和 学 院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缓 考 缓 考 一 般 安 排 与 该 门 课 程 下 一 学 期 的 补 考 同 时 进 行, 按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如 缓 考 时 间 与 正 常 考 试 时 间 有 冲 突, 由 教 务 处 另 行 安 排 凡 擅 自 缺 考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凡 缓 考 不 及 格 者, 不 再 安 排 补 考, 可 参 加 毕 业 前 补 考 ( 六 )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 七 ) 公 共 体 育 课 为 必 修 课,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应 根 据 考 勤 与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因 身 体 疾 病 或 某 种 生 理 缺 陷, 经 医 院 证 明 不 能 正 常 上 体 育 课 者, 应 由 学 生 提 出 申 请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由 学 校 体 育 部 安 排 保 健 活 动, 认 真 参 加 锻 炼, 可 视 为 体 育 课 及 格, 按 60 分 记 载 凡 体 育 课 补 考 后 ( 无 故 缺 课 者 不 予 以 正 常 补 考 ) 仍 不 合 格 者 毕 业 前 给 予 最 后 一 次 补 考, 仍 不 合 格 者,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体 育 管 理 办 法 处 理, 不 予 毕 业 ( 八 ) 根 据 专 业 要 求, 学 生 应 参 加 阶 段 课 程 教 学 结 束 后 的 三 个 综 合 考 试 : 基 础 课 综 合 考 试 专 业 课 综 合 考 试 和 毕 业 综 合 考 试, 综 合 考 试 未 达 60 分 者 应 参 加 补 考 135

140 ( 九 )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经 评 定 核 准 上 报 教 务 处 后, 任 何 人 不 能 擅 自 更 改 学 生 要 求 复 查 成 绩 应 有 书 面 报 告, 经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由 考 试 中 心 负 责 复 查 确 有 错 误 的 由 教 研 室 重 新 上 报 正 确 成 绩 经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领 导 批 准, 才 能 更 正 成 绩 ( 十 )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视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同 时 不 能 获 得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经 批 评 教 育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由 本 人 申 请 教 务 部 门 批 准, 可 在 毕 业 前 给 予 一 次 补 考 机 会 ( 十 一 ) 为 了 鼓 励 学 生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对 于 某 方 面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的 学 生,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奖 励, 作 为 选 修 课 学 分 记 载 下 列 情 况 可 获 奖 励 学 分 : 1. 获 社 会 实 践 优 秀 论 文 校 级 一 等 奖 或 省 级 三 等 奖 以 上 者, 奖 励 1 学 分 ; 获 校 级 二 三 等 奖 者, 奖 励 0.5 学 分 2. 参 加 课 外 科 研 活 动, 其 论 文 在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上 交 流, 或 在 国 内 公 开 发 行 的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奖 励 第 一 作 者 2 学 分, 第 二 作 者 1.5 学 分, 第 三 作 者 1 学 分 参 加 省 级 以 上 大 学 生 优 秀 科 研 评 审, 获 一 等 奖 者, 奖 励 第 一 作 者 2 学 分, 第 二 作 者 1.5 学 分, 第 三 作 者 1 学 分 ; 获 二 等 奖 者, 奖 励 第 一 作 者 1.5 学 分, 第 二 作 者 1 学 分, 第 三 作 者 0.5 学 分 ; 获 三 等 奖 者, 奖 励 第 一 作 者 1 学 分, 第 二 作 者 0.5 学 分 3.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生 外 语 计 算 机 文 艺 体 育 等 比 赛, 获 个 人 一 等 奖 奖 励 2 学 分, 二 等 奖 奖 励 1 学 分, 三 等 奖 奖 励 0.5 学 分 参 加 省 级 比 赛 获 个 人 一 等 奖 奖 励 1 学 分, 二 三 等 奖 奖 励 0.5 学 分 获 全 国 比 赛 团 体 奖 主 力 队 员 一 等 奖 奖 励 1 学 分, 二 三 等 奖 奖 励 0.5 学 分 省 级 比 赛 团 体 奖 一 二 等 奖 奖 励 0.5 学 分 同 类 比 赛 以 当 次 比 赛 最 高 名 次 奖 励 4. 参 加 双 语 教 学 班 学 习 的 学 生, 各 门 课 程 考 试 及 格 者, 全 学 程 奖 励 10 学 分 ( 含 后 期 专 业 分 流 者 ), 中 途 退 出 双 语 班 学 习 者, 不 予 奖 励 学 分 学 生 毕 业 时 出 具 有 双 语 教 学 班 字 样 的 成 绩 单, 相 应 课 程 注 明 双 语 课 程 并 发 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双 语 课 程 学 习 证 明 5. 参 加 其 它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的 竞 赛, 按 批 准 时 的 学 分 计 算 6. 奖 励 学 分 记 载 : 由 学 生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并 记 载 学 分, 每 学 期 末 集 中 办 理 一 次 最 高 奖 励 学 分 为 10 学 分 以 上 每 2 个 学 分 按 选 修 一 门 课 计 第 六 章 考 勤 与 请 假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应 当 按 照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修 读 课 程, 并 参 加 学 校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活 动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上 课 应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认 真 听 课, 不 得 迟 到 早 退, 未 经 教 师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教 室 自 修 时 间 应 认 真 学 习, 保 持 安 静, 不 得 妨 碍 他 人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因 病 或 其 他 原 因 无 法 参 加 学 校 所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活 动 时, 应 事 先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未 经 准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作 旷 课 论 旷 课 时 数 按 课 表 内 实 际 上 课 时 数 计 算 ;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按 每 天 六 学 时 计 ; 学 校 安 排 的 有 关 活 动, 每 天 按 四 学 时 计 对 旷 课 的 学 生 视 136

141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请 假 应 事 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因 病 请 假 须 附 医 院 有 关 疾 病 证 明 请 假 在 三 天 以 内 的 由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四 天 至 一 周 由 所 在 学 院 批 准, 一 周 以 上 两 周 以 内 由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两 周 以 上 呈 报 学 校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准 假 后, 学 生 将 请 假 条 交 到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毕 业 实 习 期 间 请 假 审 批 手 续 按 学 校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临 床 实 习 生 请 假 暂 行 规 定 办 理 第 七 章 分 流 与 淘 汰 第 十 九 条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实 行 分 流 淘 汰 制 度,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予 以 分 流 ( 一 )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的 ; ( 二 ) 补 考 后 累 计 有 四 门 以 上 课 程 ( 含 四 门 ) 不 及 格 者 ; ( 三 ) 第 三 学 年 末 基 础 课 综 合 考 试 不 及 格 者 ; ( 四 ) 第 四 学 年 末 专 业 课 综 合 考 试 不 及 格 者 ; ( 五 ) 凡 第 五 学 年 有 不 及 格 课 程, 不 能 正 常 毕 业 者 ; ( 六 ) 凡 第 五 年 不 能 正 常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者, 须 按 五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不 能 升 入 后 两 年 硕 士 阶 段 的 学 习 ( 七 ) 第 五 学 年 末 毕 业 综 合 考 试 不 及 格 的, 或 未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或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低 于 学 校 规 定 分 数 的 或 未 通 过 学 校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的 ; ( 八 ) 学 生 自 愿 申 请 分 流 到 五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习 者 第 二 十 条 分 流 时 间 分 流 时 间 为 第 二 学 年 至 第 五 学 年 第 二 十 一 条 分 流 程 序 ( 一 ) 教 务 处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出 拟 分 流 学 生 名 单, 经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和 家 长 ; ( 二 ) 学 生 和 家 长 无 异 议 后, 教 务 处 签 发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生 分 流 决 定 书, 报 教 育 厅 备 案, 并 由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送 达 学 生 本 人 及 家 长 ; ( 三 ) 分 流 学 生 填 写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生 分 流 登 记 表 后,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学 校 根 据 其 课 程 衔 接 情 况, 安 排 学 生 到 五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相 关 年 级 学 习 ; ( 四 ) 从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分 流 到 五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的 学 生 按 五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收 费 标 准 交 纳 培 养 费 ; ( 五 ) 从 七 年 制 分 流 到 五 年 制 的 学 生, 对 已 学 过 的 课 程, 其 考 核 成 绩 及 格 者, 可 以 免 修 免 试, 但 必 须 参 加 每 学 期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否 则 按 旷 课 处 理 第 八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录 取 的 专 业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入 学 后 发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 不 含 隐 瞒 既 往 病 史 入 学 者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疗 单 位 检 查 证 明,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尚 能 在 本 校 其 他 专 业 学 习 者, 允 许 转 专 业 137

142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被 录 取 的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在 本 校 继 续 学 习 的, 可 申 请 转 学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往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本 科 三 年 级 ( 含 三 年 级 ) 以 上 年 级 的 ; ( 四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五 ) 应 予 以 退 学 的 ; ( 六 ) 无 其 它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转 学 按 下 列 办 法 办 理 : ( 一 ) 凡 在 广 西 范 围 内 转 学 者,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以 学 校 文 件 形 式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审 批 后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 二 ) 凡 我 校 学 生 向 外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转 学 者, 须 经 我 校 和 拟 转 入 学 校 同 意, 由 我 校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审 批 同 意 后, 再 由 拟 转 入 学 校 报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 三 ) 凡 外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转 入 我 校 学 - 习 者, 须 经 转 出 学 校 与 我 校 联 系 取 得 同 意 后,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由 我 校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审 批 ; ( 四 ) 学 校 以 文 件 形 式 向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报 批, 须 明 确 转 出 和 转 入 的 年 级 学 制 专 业 培 养 层 次 招 生 计 划 形 式 等 第 二 十 六 条 上 报 转 学 学 生 材 料 时, 必 须 交 验 下 列 材 料 : ( 一 ) 有 关 学 校 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转 学 的 意 见 ; ( 二 ) 该 生 申 请 报 告 ; ( 三 ) 加 盖 录 取 学 校 印 章 的 原 始 录 简 表 复 印 件 ; ( 四 ) 该 生 在 校 学 习 成 绩 ; ( 五 ) 该 生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 ( 六 ) 因 病 需 转 学 者, 要 提 供 转 出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的 疾 病 证 明 ; ( 七 ) 特 殊 困 难 需 转 学 者, 要 提 供 附 有 足 以 说 明 情 况 的 必 要 材 料 第 二 十 七 条 由 外 校 转 入 我 校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插 入 与 原 学 校 相 同 的 年 级 和 专 业 转 学 后 原 所 学 课 程 的 成 绩 由 教 务 处 认 定, 如 因 两 校 教 学 计 划 不 同 出 现 课 程 不 衔 接 的, 由 学 生 与 教 务 处 联 系 安 排 补 修, 原 则 上 不 接 受 有 补 考 课 程 的 学 生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因 个 人 原 因 可 申 请 从 现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高 学 历 层 次 转 向 低 学 历 层 次, 经 个 人 申 请 家 长 同 意 学 校 批 准 后 办 理 学 籍 异 动 手 续, 并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九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138

143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休 学 : ( 一 ) 因 伤 病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须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时 间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1/3 以 上 者 ; ( 二 ) 一 学 期 请 假 时 间 占 该 学 期 总 学 时 1/3 以 上 者 ; ( 三 ) 因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 如 出 国 留 学 定 居 或 创 业 等 ) 或 有 困 难 须 中 断 学 业 者 ; ( 四 )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期,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继 续 休 学, 休 学 期 限 最 多 不 能 超 过 三 年 学 期 结 束 前 未 参 加 期 考 而 办 理 休 学 者, 该 学 期 按 休 学 计 算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要 求 休 学, 应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并 附 有 相 关 证 明 ( 因 病 者 需 医 院 证 明 和 学 校 医 务 室 签 署 意 见 ) 材 料, 经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和 学 院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后, 才 能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和 离 校 第 三 十 一 条 休 学 学 生 的 相 关 事 宜,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休 学 学 生 必 须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路 费 自 理,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 ( 二 )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待 遇, 不 享 受 助 学 金 奖 学 金 ; ( 三 ) 学 生 在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不 得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和 考 试 学 校 不 对 学 生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发 生 的 事 故 负 责 ( 四 ) 休 学 期 间, 医 疗 费 用 自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和 学 院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合 格 后, 才 能 复 学 ; ( 二 )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必 须 向 学 校 提 交 医 院 疾 病 证 明, 经 学 校 医 务 室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 三 ) 休 学 期 间, 如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者,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 ( 四 ) 休 学 学 生 复 学 后, 原 则 上 编 入 低 年 级 原 专 业 学 习 ; ( 五 ) 休 学 期 满 逾 期 两 周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作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十 章 退 学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以 退 学 : ( 一 )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最 长 修 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二 ) 违 法 违 纪 受 勒 令 退 学 的 ; ( 三 )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期 满, 超 过 两 周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四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学 校 学 习 的 ; ( 五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六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七 ) 本 人 要 求 退 学, 经 劝 说 无 效 的 上 述 情 况 的 退 学, 对 学 生 不 是 一 种 处 分 凡 因 上 述 原 因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生 或 所 在 学 139

144 院 学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出,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将 出 具 退 学 文 件, 由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送 达 学 生 本 人 ( 无 法 送 达 的 在 校 内 公 告 15 天 视 同 送 达 ), 同 时 形 成 学 校 文 件 通 告 校 内 有 关 部 门 并 报 送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退 学 的 善 后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退 学 和 因 各 种 原 因 处 理 离 校 的 学 生, 户 籍 关 系 返 回 原 籍 ; ( 二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由 家 长 或 抚 养 人 负 责 领 回 ; ( 三 ) 退 学 学 生 应 在 退 学 决 定 书 下 达 或 公 告 之 日 起 两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逾 期 不 肯 离 校 的, 由 学 校 保 卫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令 其 离 校 ; ( 四 ) 退 学 学 生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并 根 据 学 习 年 限 ( 至 少 学 满 一 年 )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而 擅 自 离 校 者, 不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和 退 学 证 明 ; ( 五 ) 退 学 的 学 生, 均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十 一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达 到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授 予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第 三 十 八 条 进 入 后 两 年 硕 士 阶 段 学 习, 在 学 校 规 定 修 业 年 限 内, 未 能 完 成 临 床 二 三 级 学 科 定 向 轮 转, 或 未 通 过 临 床 二 三 及 学 科 定 向 轮 转, 或 未 通 过 临 床 技 能 考 核, 或 未 通 过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者, 学 校 发 给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硕 士 结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条 毕 业 证 书 遗 失 不 予 补 发, 由 学 校 出 具 毕 业 证 明 书 毕 业 证 明 书 与 毕 业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用 第 十 二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40

14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授 予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桂 医 大 教 号 )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我 校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的 学 生 授 予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的 授 予,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订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授 予 学 位 的 级 别 和 名 称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Master of Medicine,M. M) 第 三 条 授 予 学 位 的 对 象 我 校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符 合 本 条 例 标 准 的, 经 过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均 可 授 予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第 四 条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者 可 授 予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 ( 一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热 爱 祖 国, 具 有 良 好 的 医 德 医 风, 团 结 协 作, 身 体 健 康, 愿 为 我 国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临 床 医 学 事 业 而 献 身 ( 二 ) 必 须 已 经 获 得 医 学 学 士 学 位 ( 三 ) 具 有 较 强 的 临 床 分 析 和 思 维 能 力, 能 独 立 处 理 本 学 科 ( 指 二 级 学 科, 内 科 与 外 科 分 别 不 少 于 3 个 三 级 学 科 ) 领 域 内 的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能 对 下 级 医 师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达 到 卫 生 部 科 技 教 育 司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联 合 颁 发 的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临 床 能 力 考 核 硕 士 阶 段 要 求 的 临 床 能 力 标 准 ( 四 ) 能 结 合 临 床 实 际, 学 习 并 掌 握 临 床 科 学 研 究 的 基 本 方 法, 完 成 一 篇 学 位 论 文 并 通 过 答 辩 ( 五 ) 英 语 通 过 学 校 规 定 的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成 绩 (2005 年 1 月 以 前 达 60 分 及 以 上, 或 者 2005 年 6 月 以 后 达 425 分 及 以 上 者 ), 或 学 校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达 70 分 及 以 上 者 第 五 条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处 分 期 满 后 再 满 一 年 者 可 授 予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 或 处 分 期 虽 未 满, 但 经 过 教 育 表 现 良 好,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优 秀 实 习 生 优 秀 毕 业 生 等 称 号 者, 可 授 予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第 六 条 毕 业 生 毕 业 当 年 未 获 得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者, 可 在 毕 业 后 三 年 内 回 校 参 加 相 应 考 核, 合 格 者 可 补 授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第 七 条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的 程 序 : ( 一 ) 由 二 级 学 院 根 据 条 例 规 定 的 授 予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条 件 对 学 生 进 行 审 核, 于 每 141

146 年 6 月 上 旬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授 予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的 学 生 名 单,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提 交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符 合 上 述 第 三 四 五 六 条 条 件 的 学 生 需 要 个 人 先 向 二 级 学 院 提 出 学 位 申 请 ( 二 )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会 议 审 定 并 通 过 授 予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名 单 获 得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证 书 第 八 条 学 校 对 已 授 予 的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证, 如 发 现 有 舞 弊 行 为 等 严 重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经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以 撤 销, 并 追 回 已 发 放 的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证 书 和 上 报 教 育 厅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注 销 第 九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从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凡 与 本 实 施 细 则 内 容 不 相 符 的, 按 本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第 十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42

14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阶 段 导 师 制 试 行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旨 在 培 养 学 生 在 医 学 理 论 知 识 和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方 面 均 达 到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水 平 为 了 更 好 地 完 成 这 一 培 养 目 标, 全 面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和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经 研 究 决 定, 对 该 专 业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实 行 阶 段 导 师 制 带 教 导 师 安 排 分 为 二 个 阶 段, 第 一 阶 段 第 1~4 学 年, 第 二 阶 段 第 5~7 学 年 为 保 证 此 项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一 导 师 遴 选 的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拥 护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 ( 二 ) 作 风 正 派, 治 学 严 谨,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能 认 真 履 行 导 师 职 责 ; ( 三 ) 具 有 丰 富 教 学 临 床 和 科 研 经 验 ( 四 )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全 日 制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第 一 阶 段 导 师 主 要 由 校 本 部 ( 基 础 医 学 院 药 学 院 公 共 卫 生 学 院 全 科 医 学 院 ) 教 授 副 教 授 和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讲 师 担 任 ; 第 二 阶 段 导 师 参 照 学 校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的 遴 选 条 件 二 导 师 的 工 作 职 责 ( 一 ) 第 一 阶 段 导 师 职 责 1. 指 导 学 生 端 正 专 业 思 想 和 学 习 态 度, 掌 握 学 习 方 法, 提 高 自 主 学 习 的 能 力 ; 2. 了 解 学 生 的 思 想 学 习 和 生 活 状 况, 针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给 予 关 心 和 帮 助 ; 3. 结 合 导 师 的 科 研 工 作, 培 养 学 生 文 献 查 阅 调 查 研 究 数 据 处 理 论 文 书 写 等 初 步 的 科 研 能 力 ; 4. 原 则 上 每 名 导 师 指 导 每 个 年 级 的 一 个 小 组 (4~5 名 同 年 级 学 生 ); 5. 指 导 学 生 完 成 一 篇 论 文 综 述 或 调 查 报 告 ( 二 ) 第 二 阶 段 导 师 职 责 负 责 学 生 的 临 床 思 维 能 力 临 床 专 业 技 能 和 临 床 科 研 能 力 培 训, 并 指 导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撰 写 和 毕 业 答 辩 原 则 上 每 名 导 师 指 导 1 名 同 年 级 学 生 三 工 作 程 序 ( 一 ) 由 教 务 处 根 据 资 源 总 体 情 况, 在 第 一 学 年 和 第 五 学 年 向 学 生 公 布 导 师 名 单 基 础 医 学 院 第 一 临 床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学 生 填 报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生 选 择 导 师 登 记 表, 汇 总 后 将 纸 制 版 并 电 子 版 报 送 教 务 处 143

148 ( 二 ) 教 务 处 将 汇 总 名 单 下 发 至 各 学 院, 各 相 关 学 院 组 织 导 师 与 学 生 双 向 选 择 ( 三 ) 各 相 关 学 院 将 选 择 结 果 报 送 教 务 处,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公 布 结 果 ( 四 ) 导 师 需 在 二 个 月 内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导 师 指 导 与 培 养 计 划 表, 由 所 在 学 院 汇 总 后 送 教 务 处 ( 五 ) 学 院 在 每 学 年 末 将 导 师 填 写 的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导 师 意 见 反 馈 表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导 师 工 作 小 结 汇 总 后 送 教 务 处 ( 六 ) 教 务 处 会 同 相 关 学 院 对 导 师 工 作 和 学 生 学 习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四 导 师 的 考 核 及 待 遇 第 一 阶 段 : 由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管 理 考 核, 审 核 导 师 的 工 作 量 及 工 作 绩 效, 尽 量 做 到 考 核 指 标 量 化 考 核 合 格 后, 每 学 年 按 每 组 20 个 学 时 核 算 第 二 阶 段 : 参 照 学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六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生 选 择 导 师 登 记 表 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导 师 指 导 与 培 养 计 划 表 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导 师 意 见 反 馈 表 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导 师 工 作 小 结 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导 师 基 本 信 息 汇 总 表 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第 二 阶 段 导 师 基 本 情 况 表 144

149 附 件 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级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生 选 择 导 师 登 记 表 学 生 姓 名 年 级 班 级 所 选 导 师 姓 名 研 究 方 向 导 师 所 在 学 院 导 师 所 在 教 研 室 145

150 附 件 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导 师 指 导 与 培 养 计 划 表 导 师 姓 名 职 称 学 院 教 研 室 学 生 年 级 班 别 学 生 人 数 学 生 姓 名 以 下 请 各 位 导 师 填 写 该 学 年 您 对 学 生 的 具 体 指 导 内 容 与 时 间 进 度 安 排 签 名 : 年 月 日 146

151 附 件 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导 师 意 见 反 馈 表 导 师 姓 名 职 称 学 院 教 研 室 各 位 导 师 您 好, 在 您 指 导 学 生 过 程 中, 对 学 生 的 培 养 方 式 学 生 的 学 习 能 力 科 研 训 练 和 综 合 素 质 的 提 高 以 及 七 年 制 教 学 管 理 办 公 室 的 工 作 安 排 等 有 何 体 会 建 议, 请 随 时 反 馈 给 我 们, 谢 谢 您 对 我 们 工 作 的 支 持 和 帮 助 签 名 : 年 月 日 147

152 附 件 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导 师 工 作 小 结 导 师 姓 名 职 称 学 院 教 研 室 学 生 姓 名 年 级 以 下 请 各 位 导 师 填 写 本 学 年 工 作 的 成 绩 与 经 验, 并 对 所 带 的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生 的 表 现 做 评 价 签 名 : 年 月 日 148

153 附 件 5 学 院 申 请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阶 段 导 师 基 本 信 息 汇 总 表 所 属 教 研 室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职 称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主 要 科 研 课 题 和 项 目 签 名 : 年 月 日 149

154 附 件 6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第 二 阶 段 导 师 基 本 情 况 表 二 学 级 院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身 份 证 日 期 号 专 业 定 职 时 技 术 间 职 务 最 高 学 位 ( 授 予 单 位 门 类 时 间 ) 最 后 学 历 ( 毕 业 学 校 专 业 时 间 ) 学 科 专 业 籍 贯 行 政 职 务 政 治 面 貌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主 要 学 术 兼 职 工 作 单 位 联 系 电 话 外 语 水 平 健 康 状 况 近 三 年 科 研 情 况 在 国 内 外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共 篇 出 版 专 著 ( 译 著 等 ) 共 部 汇 获 奖 成 果 共 项 ; 其 中 : 国 家 级 项, 部 ( 省 ) 级 项 总 目 前 承 担 的 项 目 共 项 ; 其 中 : 国 家 级 项, 部 ( 省 ) 级 项 近 三 年 科 研 经 费 共 万 元, 年 均 万 元 150

155 主 要 科 研 课 题 和 项 目 项 目 名 称 来 源 起 讫 时 间 经 费 数 额 本 人 经 费 代 表 性 论 文 或 著 作 名 称 发 表 刊 物 或 出 版 社 刊 次 或 时 间 作 者 排 名 * 时 间 课 程 名 称 课 时 授 课 对 象 主 讲 课 程 所 在 教 研 室 审 批 意 见 : 负 责 人 签 章 : 年 月 日 所 在 院 ( 系 所 ) 审 批 意 见 : 负 责 人 签 章 : 年 月 日 学 校 审 批 意 见 : 签 字 : 年 月 日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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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第 五 部 分 考 试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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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2011 年 3 月 修 订 ) ( 桂 医 大 教 号 )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设 和 维 护 优 良 学 风, 严 肃 考 纪, 端 正 考 风, 使 考 试 工 作 进 一 步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以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12 月 修 订 版 ) 为 参 照, 特 修 订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考 试 是 检 验 教 学 效 果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手 段, 其 目 的 在 于 指 导 和 督 促 学 生 系 统 地 复 习 和 巩 固 所 学 知 识 和 技 能, 检 验 其 理 解 程 度 和 灵 活 运 用 能 力,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的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培 养 学 生 的 良 好 学 风 和 各 种 能 力 第 三 条 考 试 工 作 是 教 学 管 理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与 评 价 的 重 要 内 容, 应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诚 实 严 谨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凡 本 校 在 籍 的 本 科 各 专 业 学 生 都 必 须 参 加 所 修 课 程 的 考 试, 并 得 到 相 应 的 成 绩 评 定 和 学 分 第 一 章 组 织 与 领 导 第 五 条 考 试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考 试 中 心 教 务 科 在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和 教 务 处 领 导 下, 依 照 本 规 定 和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计 划 组 织 协 调 及 监 控, 各 二 级 学 院 ( 部 ) 教 研 室 依 照 本 规 定 教 学 计 划 及 相 关 规 定 具 体 实 施 第 六 条 各 二 级 学 院 ( 部 ) 主 管 领 导 要 认 真 抓 好 考 试 工 作 的 各 个 环 节, 在 正 式 考 试 前 要 召 开 相 关 会 议, 研 究 落 实 考 试 工 作 的 具 体 措 施 要 求 和 安 排, 布 置 有 关 考 试 的 各 项 具 体 工 作 各 二 级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应 召 开 学 生 动 员 会, 向 学 生 申 明 考 试 的 目 的 要 求 和 纪 律, 把 学 风 考 纪 教 育 作 为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和 契 机, 通 过 考 试 纪 律 的 学 习 和 典 型 事 例 的 警 示, 教 育 学 生 以 端 正 诚 实 的 态 度 对 待 考 试, 以 真 实 优 良 的 成 绩 证 明 自 己,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培 养 学 生 诚 实 守 信 遵 纪 守 法 的 品 德 和 作 风 第 二 章 考 务 工 作 第 七 条 考 试 时 间 与 考 场 安 排 1. 期 末 考 试 ( 期 考 ) 综 合 考 试 时 间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安 排, 其 他 考 核 时 间 由 教 研 室 与 教 务 处 教 务 科 商 定 2. 考 试 日 程 按 上 午 下 午 晚 上 三 个 时 段 安 排, 考 试 用 时 90~180 分 钟 3. 确 定 具 体 考 试 日 期 后, 由 教 务 处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二 级 学 院 ( 部 ), 再 由 二 级 学 院 ( 部 ) 通 知 相 关 教 研 室 及 学 生 确 定 的 考 试 时 间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4. 考 试 前 一 周, 教 研 室 或 考 试 实 施 单 位 从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下 载 学 生 名 单 及 重 修 学 生 名 单, 并 作 人 数 统 计 155

160 5. 由 教 务 处 教 务 科 按 照 以 班 级 为 单 位 并 满 足 考 生 隔 位 就 座 的 原 则 安 排 考 场 原 则 上 应 尽 量 避 免 不 同 学 科 在 同 一 考 场 考 试 第 八 条 监 考 1. 所 有 考 试 均 由 考 试 实 施 单 位 或 教 研 室 安 排 人 员 监 考 按 30~50 名 考 生 安 排 1 名 监 考 员, 每 个 考 场 监 考 员 不 少 于 2 名, 其 中 至 少 1 名 为 教 师 2. 考 试 前 各 考 试 实 施 单 位 或 教 研 室 应 召 开 监 考 人 员 会 议, 发 放 参 加 考 试 的 学 生 人 数 和 名 单, 布 置 监 考 任 务, 重 申 监 考 职 责 和 考 场 纪 律 同 时 给 每 个 考 场 发 考 场 记 录 表 1 份, 考 试 结 束 由 监 考 人 员 填 写 第 三 章 考 试 方 式 与 命 题 第 九 条 考 试 方 式 考 试 方 式 包 括 开 ( 闭 ) 卷 笔 试 口 试 机 试 实 践 技 能 考 试 等 主 要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试 原 则 上 要 求 采 取 笔 试 或 以 笔 试 为 主, 其 他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可 根 据 课 程 的 特 点 及 教 学 要 求 确 定 考 试 方 式 第 十 条 考 试 命 题 1. 各 教 研 室 考 试 前 要 认 真 做 好 考 试 设 计, 包 括 制 定 考 试 目 标 确 定 考 试 内 容 和 范 围 拟 定 标 准 和 选 择 考 试 方 法, 具 体 考 试 方 案 体 现 在 命 题 计 划 细 目 表 中 教 考 分 离 的 课 程 应 严 格 按 命 题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2. 考 试 命 题 以 教 学 大 纲 为 依 据, 覆 盖 面 广, 重 点 检 测 学 科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以 及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3 科 学 选 用 考 试 题 型, 注 意 题 型 不 宜 陈 旧, 记 忆 性 题 型 不 宜 太 多 题 型 选 用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在 保 证 考 试 内 容 覆 盖 面 的 基 础 上, 注 重 检 测 学 生 的 分 析 应 用 能 力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思 维 过 程 应 尽 量 在 考 试 中 引 进 新 型 先 进 的 题 型, 改 革 或 摒 弃 落 后 陈 旧 的 题 型 4. 教 学 大 纲 中 要 求 掌 握 熟 悉 了 解 的 内 容 在 考 核 中 应 有 合 适 的 比 例, 一 般 为 : 掌 握 60%~80%, 熟 悉 10%~30%, 了 解 10% 以 内 同 时, 为 了 促 进 学 生 自 学, 除 教 师 已 讲 授 的 内 容 外, 对 大 纲 要 求 而 教 师 未 授 课 的 内 容, 考 试 也 可 占 一 定 比 例, 一 般 其 分 值 可 占 试 题 总 分 的 10% 以 内 允 许 考 超 纲 内 容, 但 其 分 值 应 不 超 过 试 题 总 分 的 5% 主 要 课 程 的 考 试 内 容 中 可 考 一 些 专 业 英 语 词 汇, 其 分 值 可 占 试 题 总 分 的 3%~5% 5 命 题 教 师 所 命 试 题 必 须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严 格 审 核 命 题 完 毕 后 填 写 命 题 审 批 表 6 期 末 考 试 每 门 课 程 必 须 命 题 两 套, 作 为 考 试 卷 和 备 用 卷, 备 用 卷 期 考 未 用 的, 可 用 于 补 考 考 试 人 数 100 人 以 上 及 选 择 题 较 多 ( 40 题 ) 的 考 试, 必 须 设 置 A B 卷 ( 即 试 题 完 全 相 同, 但 选 择 题 顺 序 改 变 ) 7. 为 鼓 励 学 生 努 力 探 索 拓 展 知 识 面 发 挥 优 势 和 潜 能, 教 考 分 离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试 可 设 附 加 题 附 加 题 为 非 必 答 题, 分 值 控 制 在 10 分 以 内, 学 生 可 自 主 选 择 做 答, 答 题 者 所 得 分 数 计 入 本 人 考 试 总 分, 超 过 100 分 按 100 分 计 8. 加 强 命 题 管 理 凡 实 施 教 考 分 离 的 课 程, 期 末 考 试 均 由 考 试 中 心 组 织 命 题, 156

161 期 中 考 试 ( 段 考 ) 由 教 研 室 自 行 命 题 其 他 课 程 的 所 有 考 试 均 由 教 研 室 自 行 命 题 参 加 命 题 的 教 师 或 工 作 人 员 均 应 严 格 保 密, 凡 有 意 或 因 工 作 失 误 造 成 试 题 泄 漏 者,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严 肃 查 处 第 四 章 试 卷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本 科 各 专 业 ( 含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 的 课 程 考 试 及 综 合 考 试 的 所 有 试 卷 均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印 刷 各 专 业 学 生 所 有 课 程 的 各 种 考 试 ( 含 综 合 考 试 ), 应 于 开 考 前 一 周 由 各 教 研 室 教 师 或 二 级 学 院 考 试 管 理 人 员, 持 试 卷 清 样 到 教 务 处 考 试 中 心 办 理 试 卷 印 刷 审 批 手 续, 试 卷 清 样 包 含 封 面 和 正 文, 统 一 用 A4 纸 打 印 审 批 后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印 刷 第 十 二 条 严 格 做 好 试 卷 保 密 工 作 接 触 试 题 的 教 师 或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漏 试 题 如 发 生 泄 漏 或 变 相 泄 漏 试 题 情 况, 要 迅 速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同 时 追 究 当 事 人 责 任 试 卷 按 考 场 人 数 袋 装 密 封 所 有 印 刷 好 的 试 卷 均 由 教 务 处 严 密 保 管 有 子 女 或 亲 属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考 试 者, 应 自 觉 回 避, 不 得 参 与 接 触 试 题 的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考 试 前 半 天 至 一 天, 各 教 研 室 或 考 试 实 施 单 位 派 人 凭 试 卷 领 取 单 到 教 务 处 试 卷 印 刷 点 领 取 试 卷, 并 安 排 专 柜 专 人 保 管, 考 试 前 30 分 钟 发 给 监 考 人 员, 考 试 前 15 分 钟 在 考 场 面 对 学 生 开 封, 开 考 前 5 分 钟 发 试 卷 如 有 遗 失 或 错 漏, 应 立 即 报 告 考 试 中 心 凡 私 自 提 前 拆 封 密 封 的 试 卷 有 意 或 因 工 作 失 误 造 成 泄 漏 试 题 者, 一 律 按 相 关 规 定 严 肃 查 处 第 十 四 条 阅 卷 结 束 之 后, 所 有 试 卷 均 整 理 归 档 并 保 存 至 少 5 年 ( 四 年 制 本 科 保 存 4 年 ) 第 五 章 阅 卷 成 绩 评 定 及 考 试 分 析 第 十 五 条 阅 卷 1. 凡 考 试 中 心 组 织 命 题 的 考 试, 客 观 题 均 由 考 试 中 心 阅 卷, 主 观 题 由 教 研 室 阅 卷 教 研 室 自 行 命 题 的 考 试 由 教 研 室 自 行 阅 卷, 也 可 委 托 考 试 中 心 进 行 客 观 题 阅 卷 2. 各 教 研 室 或 考 试 实 施 单 位 应 设 立 临 时 专 门 阅 卷 室, 组 建 阅 卷 小 组 集 中 阅 卷, 采 取 分 题 定 人 流 水 作 业 的 阅 卷 方 式 3. 教 研 室 或 命 题 教 师 应 对 试 卷 的 每 道 试 题 制 定 科 学 客 观 详 细 的 参 考 答 案 和 评 分 标 准, 每 个 得 分 点 必 须 细 化 量 化 阅 卷 教 师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评 分 标 准, 用 红 笔 批 阅 试 卷, 每 个 得 分 点 用 正 分 标 出 实 得 分, 不 能 给 负 分 ; 各 小 题 大 题 前 应 写 出 该 题 合 计 得 分 ( 必 须 与 各 点 得 分 总 和 相 符 ) 阅 卷 后 应 将 所 阅 试 题 得 分 填 写 在 试 卷 封 面, 并 在 相 应 处 签 名 全 部 试 题 批 阅 完 毕, 由 统 分 者 统 计 分 数, 然 后 填 写 于 试 卷 封 面 并 签 名 4. 阅 卷 小 组 应 安 排 专 人 对 阅 卷 及 统 分 情 况 进 行 核 对, 发 现 有 不 符 合 阅 卷 要 求 或 分 数 统 计 错 误 情 况, 应 及 时 更 正 并 在 相 应 位 置 签 名 对 不 及 格 学 生 的 试 卷 要 求 核 对 两 次, 务 求 准 确 157

162 第 十 六 条 成 绩 评 定 课 程 成 绩 由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和 平 时 考 核 成 绩 构 成 期 末 考 试 之 外 的 考 核 属 于 平 时 考 核, 其 比 例 占 课 程 成 绩 的 30%~50% 平 时 成 绩 的 构 成 包 括 : 期 中 考 试 单 元 测 验 作 业 实 验 报 告 病 历 书 写 实 践 技 能 考 试 课 堂 表 现 等 各 教 研 室 可 根 据 课 程 特 点 自 行 规 定 项 目 构 成 和 各 项 目 比 例 ( 期 中 考 试 约 占 平 时 成 绩 的 一 半, 由 教 研 室 根 据 各 自 教 学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进 行 期 中 考 试 ); 未 开 设 实 验 ( 实 习 ) 环 节 或 总 课 时 少 于 20 学 时 的 课 程, 可 由 教 研 室 酌 情 考 虑 是 否 进 行 平 时 考 核, 比 例 亦 可 自 行 决 定 各 门 课 程 必 须 公 正 科 学 客 观 评 定 学 生 的 课 程 成 绩 课 程 成 绩 电 子 表 格 中 应 详 细 列 出 各 项 目 具 体 成 绩 ( 如 平 时 考 核 各 项 目 期 末 考 试 课 程 成 绩 等 ), 并 将 成 绩 单 打 印 成 纸 质 文 件 与 试 卷 一 同 归 档 ( 应 在 成 绩 单 上 注 明 课 程 成 绩 的 构 成 及 各 项 目 比 例 ), 同 时 学 生 成 绩 详 细 资 料 应 妥 善 保 存 于 电 脑 中 阅 卷 教 师 教 研 室 主 任 应 对 试 卷 评 阅 成 绩 评 定 负 责, 不 得 应 学 生 要 求 随 意 更 改 成 绩 二 级 单 位 应 监 督 各 考 试 实 施 单 位 或 教 研 室 及 时 上 报 考 试 成 绩, 要 求 课 程 考 试 在 考 试 后 7 天 内 综 合 性 考 试 在 考 试 后 10 天 内 上 报 成 绩 到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 科, 以 免 影 响 学 生 的 学 籍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考 试 分 析 考 试 分 析 主 要 包 括 成 绩 分 析 和 试 卷 分 析 考 试 分 析 是 检 测 考 试 质 量 的 重 要 指 标, 各 二 级 学 院 ( 部 ) 教 研 室 必 须 高 度 重 视 并 认 真 做 好 此 项 工 作 本 科 各 专 业 所 有 必 修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试 综 合 考 试 均 要 进 行 考 试 质 量 分 析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为 : 期 末 考 试 及 综 合 考 试 结 束 后, 考 试 实 施 单 位 或 教 研 室 将 全 部 学 生 考 试 详 细 分 数 ( 每 个 学 生 每 题 得 分 ) 输 入 Excel 文 件, 并 将 数 据 电 子 版 和 命 题 计 划 细 目 表 交 至 考 试 中 心, 考 试 中 心 将 根 据 上 交 数 据 进 行 考 试 质 量 分 析 并 于 1 个 月 内 反 馈 分 析 报 告 第 六 章 监 考 职 责 第 十 八 条 监 考 人 员 应 事 先 作 好 相 关 准 备 工 作, 按 监 考 任 务 要 求 提 前 20 分 钟 到 考 场, 做 好 清 场 贴 学 号 姓 名 等 考 前 工 作 考 试 前 15 分 钟 将 密 封 的 试 卷 拆 封 并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遗 漏 立 即 报 告 考 试 中 心 正 式 开 考 前 5 分 钟 发 卷 第 十 九 条 开 考 前 向 学 生 申 明 考 试 纪 律 和 有 关 注 意 事 项, 指 导 并 严 格 要 求 学 生 将 书 包 讲 义 笔 记 通 讯 工 具 等 一 切 与 考 试 无 关 的 物 品 放 到 指 定 位 置, 检 查 学 生 隔 位 就 座 或 按 指 定 位 置 就 座 情 况, 核 对 应 考 人 数 和 实 考 人 数 第 二 十 条 认 真 检 查 学 生 证 件, 凡 开 考 前 发 现 未 带 证 件 者, 令 其 回 去 携 带 证 件 再 来 参 加 考 试, 但 考 试 开 始 30 分 钟 后 不 得 再 进 入 考 场 开 考 后 发 现 未 带 证 件 者, 一 律 令 其 退 出 考 场, 并 不 得 再 入 场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后 果 由 学 生 自 己 负 责 第 二 十 一 条 发 试 卷 前 必 须 清 点 人 数, 发 出 的 试 卷 和 答 题 卡 必 须 如 数 收 回, 发 现 有 缺 少 的, 务 必 立 即 追 回, 凡 遗 失 试 卷 和 答 题 卡 者 将 按 桂 医 大 号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差 错 和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规 定 (2011 年 1 月 修 订 ) 相 关 条 例 处 理 158

163 第 二 十 二 条 监 考 员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监 考 职 责, 执 行 考 试 纪 律, 做 好 考 场 的 监 督 巡 查 工 作 不 允 许 示 意 答 案, 不 允 许 包 庇 纵 容 学 生 作 弊, 不 能 在 考 场 内 吸 烟, 不 允 许 在 监 考 时 有 打 电 话 聊 天 看 书 报 等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行 为, 不 允 许 站 在 学 生 身 旁 长 时 间 看 学 生 解 题 干 扰 学 生 考 试, 不 能 无 故 离 开 考 场 考 试 结 束, 应 填 写 考 场 记 录 并 交 教 研 室 第 二 十 三 条 监 考 员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纪 或 作 弊 嫌 疑 时, 应 立 即 口 头 警 告 ; 如 发 现 考 生 有 作 弊 行 为, 要 当 场 认 定 并 没 收 作 弊 物 证, 并 如 实 向 教 研 室 报 告, 由 教 研 室 及 时 书 面 汇 报 二 级 学 院 ( 部 ) 教 务 处 第 二 十 四 条 凡 监 考 员 不 严 格 履 行 监 考 职 责, 对 考 场 上 的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或 不 加 制 止 或 不 如 实 记 录 或 隐 瞒 不 报 等, 一 经 查 实, 按 相 关 规 定 论 处 第 七 章 考 试 纪 律 第 二 十 五 条 参 加 考 试 的 考 生 必 须 携 带 学 生 证 或 有 学 号 相 片 的 有 效 证 件, 按 规 定 的 考 试 时 间 提 前 15 分 钟 进 入 考 场, 迟 到 30 分 钟 以 上 或 无 故 不 参 加 考 试 者, 按 旷 考 处 理 与 考 试 无 关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考 场 第 二 十 六 条 考 生 进 入 考 场 可 带 上 必 要 的 文 具 等, 草 稿 纸 由 监 考 人 员 发 放, 严 禁 自 带 纸 张 考 试 中 禁 止 互 相 借 用 文 具 书 籍 笔 记 本 资 料 等 一 律 放 在 监 考 人 员 指 定 的 位 置 不 得 携 带 任 何 通 讯 工 具 和 电 子 设 备 ( 允 许 使 用 的 计 算 器 除 外 ) 进 入 考 场, 已 带 入 考 场 的, 必 须 放 在 监 考 人 员 指 定 的 位 置 并 置 于 关 机 状 态 第 二 十 七 条 考 生 必 须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的 安 排 隔 位 就 座 ; 将 有 效 证 件 放 在 桌 面, 领 取 规 定 的 试 卷, 不 得 交 换 座 位 及 试 卷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在 答 卷 前 必 须 在 试 卷 及 答 题 纸 答 题 卡 上 正 确 填 写 或 填 涂 专 业 年 级 班 组 姓 名 学 号 试 卷 类 别 等, 不 写 姓 名 学 号 班 组 试 卷 类 别 的 试 卷 作 废 发 现 试 卷 缺 页 字 迹 模 糊 等 问 题 可 举 手 向 监 考 教 师 报 告, 但 不 得 询 问 或 试 探 与 解 题 内 容 有 关 的 问 题 第 二 十 九 条 考 生 在 考 试 期 间 要 保 持 安 静, 不 得 随 便 走 动 或 离 开 考 场 考 试 30 分 钟 后, 方 可 交 卷 出 场 未 交 卷 或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允 许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者, 不 得 重 新 进 入 考 场 继 续 答 卷 考 生 交 卷 后 应 离 开 考 场, 不 得 在 考 场 内 逗 留 或 在 考 场 附 近 高 声 交 谈 或 向 考 场 内 打 手 势 等 第 三 十 条 考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完 试 卷, 提 前 交 卷 者 应 举 手 示 意 请 监 考 人 员 收 卷 后 方 可 离 开 监 考 人 员 宣 布 考 试 结 束 时, 全 体 考 生 应 立 即 停 止 答 卷 并 起 立, 在 座 位 上 等 待 监 考 人 员 收 卷 并 清 点 无 误 后, 方 可 离 场 第 三 十 一 条 考 生 要 严 格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应 认 真 诚 实 地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独 立 完 成 答 卷 凡 不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安 排,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或 作 弊 者, 按 本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159

164 第 八 章 违 纪 作 弊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为 一 般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要 当 场 给 予 口 头 警 告 并 予 以 纠 正 : 1. 未 按 考 场 安 排 隔 位 就 座 者 ; 2. 至 发 试 卷 时 仍 将 书 包 文 字 资 料 等 放 在 座 位 者, 仍 携 带 任 何 电 子 或 通 讯 工 具 者 ; 3. 自 带 空 白 答 题 或 草 稿 纸 张 者 ; 4. 考 试 中 交 头 接 耳 说 话 者 ; 5. 未 经 允 许 使 用 计 算 器 或 借 用 文 具 者 ; 6. 考 试 中 东 张 西 望, 企 图 偷 看 他 人 试 卷 者 ; 7. 开 卷 考 试 中 借 用 他 人 的 书 笔 记 资 料 计 算 器 等 物 品 者 ; 8. 交 卷 后 仍 在 考 场 逗 留 或 在 考 场 附 近 高 声 喧 哗 者 或 以 手 势 向 考 场 内 考 生 作 暗 示 者 第 三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为 严 重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该 门 课 程 总 成 绩 记 零 分, 并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1.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之 任 一 种 行 为 无 视 警 告 而 再 犯 者 ; 2. 未 经 允 许 更 换 或 擅 自 交 换 座 位 者 ; 3. 传 接 纸 条 或 试 卷, 在 传 递 过 程 中 即 被 发 现 的 行 为 双 方 ; 4. 偷 看 他 人 试 卷 初 犯 者 ( 不 论 试 卷 更 改 与 否 ); 5. 把 答 卷 或 有 字 迹 的 草 稿 纸 移 向 邻 座 或 竖 起, 为 他 人 偷 看 提 供 方 便 者 ; 6. 他 人 强 拿 自 己 的 答 卷 或 草 稿 纸 未 加 拒 绝 者 ; 7. 用 某 种 示 意 动 作 互 相 传 递 有 关 考 试 信 息 者 第 三 十 四 条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以 考 试 作 弊 认 定, 该 门 课 程 总 成 绩 记 零 分,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1. 桌 内 座 位 旁 有 翻 开 的 或 答 卷 下 面 垫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书 笔 记 讲 义 复 习 提 纲 等 物 品 者 ( 不 论 看 与 否 ); 2. 利 用 文 具 盒 衣 物 或 其 他 用 品 夹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笔 记 复 习 提 纲 纸 条 等 信 息 者 ( 不 论 看 与 否 ); 3. 桌 面 身 上 等 处 写 有 与 考 试 课 程 有 关 的 内 容 者 ( 不 论 看 与 否 ); 4. 在 允 许 使 用 的 工 具 书 上 写 有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内 容 或 夹 带 相 关 材 料 者 ( 不 论 是 否 抄 用 ); 5. 强 拿 他 人 试 卷 或 草 稿 纸 者 ( 不 论 是 否 抄 用 ); 6. 交 换 试 卷 者 ( 双 方 ); 7. 为 他 人 提 供 偷 看 机 会 或 偷 看 他 人 试 卷 或 草 稿 纸 情 节 严 重 者 ; 8. 考 试 中 直 接 或 以 借 用 工 具 书 文 具 计 算 器 等 方 式 传 接 答 案 或 纸 条 者 ; 9.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使 用 电 子 记 事 本 电 子 辞 典 有 文 字 存 储 功 能 的 计 算 器 者 ; 接 听 或 使 用 任 何 通 讯 工 具 查 看 信 息 者 ; 携 带 其 它 作 弊 工 具 进 入 考 场 者 ( 不 论 使 用 与 否 ); 10. 利 用 上 厕 所 机 会 在 考 场 外 偷 看 有 关 考 试 内 容 的 资 料 或 与 他 人 交 谈 有 关 考 试 内 容 160

165 者 第 三 十 五 条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或 代 替 他 人 考 试 者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工 具 传 递 考 试 信 息 使 用 作 弊 工 具 及 其 它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二 次 作 弊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七 条 在 教 师 判 阅 试 卷 或 其 他 情 况 下 发 现 的 作 弊 情 况, 经 调 查 核 实, 据 情 节, 依 第 三 十 四 条 或 第 三 十 五 条 处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以 写 作 论 文 形 式 作 总 结 性 考 核 的, 论 文 有 剽 窃 抄 袭 或 伪 造 数 据 行 为 者, 经 调 查 核 实, 该 门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并 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及 其 以 上 处 分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以 央 求 送 礼 请 客 威 胁 等 手 段 要 求 老 师 加 分 或 隐 瞒 违 纪 作 弊 事 实 者, 视 为 考 试 后 作 弊, 以 作 弊 论 处, 同 时 追 究 教 师 责 任 第 九 章 违 纪 作 弊 处 理 程 序 第 四 十 条 考 试 中 的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应 以 监 考 人 员 的 当 场 认 定 为 准 监 考 人 员 应 将 当 事 人 姓 名 学 号 违 纪 作 弊 主 要 情 节 如 实 记 录 在 考 场 记 录 或 写 成 书 面 材 料 并 签 名, 连 同 试 卷 和 物 证 一 并 在 该 课 程 考 试 结 束 后 及 时 交 教 研 室 巡 考 人 员 发 现 考 生 违 纪 作 弊, 应 立 即 向 考 场 监 考 人 员 说 明 情 况, 由 监 考 人 员 按 上 述 办 法 处 理 巡 考 人 员 应 在 考 场 记 录 上 签 名 教 师 在 阅 卷 或 其 他 情 况 下 发 现 的 作 弊 问 题, 要 及 时 书 面 报 告 ( 连 同 物 证 ) 教 研 室 第 四 十 一 条 以 上 记 录 或 反 映 违 纪 作 弊 情 况 的 材 料 经 教 研 室 二 级 学 院 ( 部 ) 核 实, 教 研 室 和 二 级 学 院 ( 部 ) 领 导 签 字 后 上 报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领 导 签 署 成 绩 处 理 意 见 学 籍 管 理 科 记 录 成 绩 之 后, 由 二 级 学 院 转 材 料 至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作 进 一 步 处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对 违 纪 作 弊 的 处 理 处 分 等 后 续 问 题, 由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具 体 实 施 第 四 十 三 条 任 课 教 师 考 务 工 作 人 员 监 考 人 员 在 考 试 工 作 中 有 失 职 行 为 或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的,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理 或 处 分 附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各 二 级 学 院 ( 部 ) 可 依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未 提 及 的 其 它 考 试 事 宜, 请 按 照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本 校 本 科 各 专 业 ( 含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 的 各 种 课 程 考 试 综 合 考 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其 它 与 本 规 定 不 相 符 的 相 关 规 定 一 律 停 止 执 行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61

16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综 合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2011 年 12 月 修 订 ) ( 桂 医 大 教 号 ) 我 校 自 2003 年 起 实 行 基 础 课 综 合 考 试 专 业 课 综 合 考 试 和 毕 业 综 合 考 试 三 个 阶 段 性 综 合 考 试, 经 过 几 年 的 实 践, 三 个 综 合 考 试 已 步 入 正 轨, 对 推 动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起 到 了 良 好 的 作 用 随 着 教 学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综 合 考 试 也 存 在 一 些 不 足 为 了 更 好 地 适 应 高 等 医 学 教 育 发 展 要 求, 不 断 提 高 考 试 质 量 和 教 学 质 量, 特 对 综 合 考 试 作 出 如 下 规 定 : 一 综 合 考 试 由 教 务 处 宏 观 管 理, 包 括 考 试 的 计 划 与 安 排 考 试 方 案 的 策 划 考 试 成 绩 发 布 考 试 监 控 以 及 考 试 质 量 评 价 等,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由 考 试 中 心 负 责 二 综 合 考 试 的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由 相 关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二 级 学 院 根 据 教 务 处 的 安 排 与 部 署, 进 行 考 试 的 组 织 实 施, 包 括 命 题 监 考 阅 卷 成 绩 录 入 统 计 和 上 报 等 三 学 生 方 面 的 工 作 由 学 工 处 负 责, 包 括 考 前 动 员 纪 律 教 育 通 知 传 达 向 学 生 公 布 成 绩 等 四 综 合 考 试 的 合 格 标 准 由 教 务 处 根 据 具 体 考 试 情 况 决 定, 原 则 上 不 合 格 率 控 制 在 参 加 考 试 人 数 的 3% 之 内 五 有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项 目 的 综 合 考 试, 未 能 通 过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的 学 生 即 视 为 未 通 过 该 次 综 合 考 试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不 设 补 考, 未 能 通 过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的 学 生 参 加 下 一 届 的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综 合 考 试 成 绩 纳 入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的 内 容, 具 体 要 求 参 见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六 实 施 细 则 : ( 一 ) 基 础 课 综 合 考 试 : 适 用 于 所 有 专 业 1. 考 试 形 式 : 开 卷 2. 考 试 题 型 与 题 量 : 考 试 由 试 卷 一 试 卷 二 组 成 试 卷 一 : 选 择 题 ( 包 括 A1 A2 B1 型 题 ),200 题 试 卷 二 : 简 答 题 5~6 题, 综 合 题 ( 论 述 题 或 改 进 型 论 述 题 病 例 分 析 题 等 )4~6 题 试 卷 一 试 卷 二 满 分 分 别 为 100 分 3. 考 试 时 间 与 成 绩 计 算 方 法 : 试 卷 一 试 卷 二 考 试 时 间 分 别 为 150 分 钟, 分 两 场 进 行 第 一 场 : 试 卷 一, 考 生 在 计 算 机 上 答 题 ; 第 二 场 : 试 卷 二, 理 论 笔 试 ; 考 试 总 成 绩 = 试 卷 一 (50%)+ 试 卷 二 (50%) ( 二 ) 专 业 课 综 合 考 试 : 162

167 1.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 含 肿 瘤 影 像 等 方 向 ) (1) 考 试 形 式 : 开 卷 ( 含 理 论 笔 试 + 计 算 机 模 拟 病 例 考 试 ) (2) 考 试 题 型 与 题 量 : 理 论 笔 试 : 选 择 题 ( 包 括 A1 A2 A3 B1 型 题 ),100 题, 每 题 0.5 分 ; 简 答 题 5~ 6 题, 综 合 题 ( 改 进 型 论 述 题 或 病 例 分 析 题 )2~3 题 满 分 100 分 计 算 机 模 拟 病 例 考 试 : 病 例 6 个, 问 题 25 题, 满 分 100 分 (3) 考 试 时 间 与 成 绩 计 算 方 法 : 理 论 笔 试 :180 分 钟 ; 计 算 机 模 拟 病 例 考 试 :60 分 钟 考 试 总 成 绩 = 理 论 笔 试 (80%)+ 计 算 机 模 拟 病 例 考 试 (20%) 2. 麻 醉 口 腔 预 防 检 验 信 息 药 学 护 理 专 业 (1) 考 试 形 式 : 开 卷 (2) 考 试 题 型 与 题 量 : 考 试 由 试 卷 一 试 卷 二 组 成 试 卷 一 : 选 择 题 ( 包 括 A1 A2 A3 B1 型 题 ),200 题 试 卷 二 : 简 答 题 5~6 题, 综 合 题 ( 论 述 题 或 改 进 型 论 述 题 病 例 分 析 题 等 )4~6 题 试 卷 一 试 卷 二 满 分 分 别 为 100 分 (3) 考 试 时 间 与 成 绩 计 算 方 法 : 试 卷 一 试 卷 二 考 试 时 间 分 别 为 150 分 钟, 分 两 场 进 行 第 一 场 : 试 卷 一, 考 生 在 计 算 机 上 答 题 ; 第 二 场 : 试 卷 二, 理 论 笔 试 考 试 总 成 绩 = 试 卷 一 (50%)+ 试 卷 二 (50%) ( 三 ) 毕 业 综 合 考 试 1.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 含 肿 瘤 影 像 等 方 向 ) (1) 考 试 形 式 : 开 卷 ( 含 理 论 笔 试 + 计 算 机 模 拟 病 例 考 试 + 客 观 结 构 化 临 床 考 试 ) (2) 考 试 题 型 与 题 量 : 理 论 笔 试 : 选 择 题 ( 包 括 A1 A2 A3 A4 B1 型 题 ),100 题, 每 题 0.5 分 ; 简 答 题 5~6 题, 综 合 题 ( 改 进 型 论 述 题 或 病 例 分 析 题 )2~3 题 满 分 100 分 计 算 机 模 拟 病 例 考 试 : 病 例 6 个, 问 题 25 题, 满 分 100 分 (3) 考 试 时 间 与 成 绩 计 算 方 法 : 理 论 笔 试 :180 分 钟 ; 计 算 机 模 拟 病 例 考 试 :60 分 钟 ; 客 观 结 构 化 临 床 考 试 : 多 站 ( 影 像 方 向 不 设 此 考 试 )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总 成 绩 = 理 论 笔 试 (50%)+ 客 观 结 构 化 临 床 考 试 (30%)+ 计 算 机 模 拟 病 例 考 试 (20%); 影 像 方 向 总 成 绩 = 理 论 笔 试 (80%)+ 计 算 机 模 拟 病 例 考 试 (20%); 163

168 2. 护 理 学 专 业 (1) 考 试 形 式 : 闭 卷 ( 含 理 论 笔 试 +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 (2) 考 试 题 型 与 题 量 : 理 论 笔 试 : 选 择 题 ( 包 括 A1 A2 A3 A4 型 题 ), 每 题 0.8 分 ; 分 两 场 进 行, 每 场 125 题, 满 分 100 分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 由 主 管 二 级 学 院 考 前 拟 定 考 核 方 案 (3) 考 试 时 间 与 成 绩 计 算 方 法 : 理 论 笔 试 : 每 场 120 分 钟 理 论 笔 试 成 绩 = 第 一 场 (50%)+ 第 二 场 (50%) 考 试 总 成 绩 = 理 论 笔 试 (80%)+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20%) 3. 麻 醉 口 腔 预 防 检 验 信 息 专 业 (1) 考 试 形 式 : 开 卷 (2) 考 试 题 型 与 题 量 : 考 试 由 试 卷 一 试 卷 二 组 成 试 卷 一 : 选 择 题 ( 包 括 A1 A2 A3 B1 型 题 ),200 题 试 卷 二 : 简 答 题 5~6 题, 综 合 题 ( 论 述 题 或 改 进 型 论 述 题 病 例 分 析 题 等 )4~6 题 试 卷 一 试 卷 二 满 分 分 别 为 100 分 (3) 考 试 时 间 与 成 绩 计 算 方 法 : 试 卷 一 试 卷 二 考 试 时 间 分 别 为 150 分 钟, 分 两 场 进 行 第 一 场 : 试 卷 一, 考 生 在 计 算 机 上 答 题 ; 第 二 场 : 试 卷 二, 理 论 笔 试 考 试 总 成 绩 = 试 卷 一 (50%)+ 试 卷 二 (50%) ( 四 ) 考 试 组 织 与 实 施 1. 所 有 命 题 试 卷 二 的 阅 卷 和 成 绩 录 入 由 各 相 关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跨 二 级 学 院 进 行 的 综 合 考 试, 试 题 汇 总 试 卷 排 版 及 送 印 卷 面 总 分 合 计 成 绩 录 入 和 上 报 等 工 作, 由 主 要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与 相 关 二 级 学 院 协 商, 教 务 处 负 责 协 调 2. 采 用 计 算 机 答 题 的 考 试 之 监 考 阅 卷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公 共 卫 生 学 院 计 算 机 教 研 室 信 息 中 心 图 书 馆 形 态 学 实 验 室 实 施 3.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各 二 级 学 院 实 施 七 考 试 的 其 他 事 宜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八 考 试 科 目 时 间 见 附 件 九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综 合 考 试 科 目 和 时 间 安 排 表 164

169 附 件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综 合 考 试 科 目 和 时 间 安 排 表 专 业 基 础 课 综 合 考 试 专 业 课 综 合 考 试 毕 业 综 合 考 试 人 体 解 剖 学 组 织 胚 胎 学 生 理 学 生 物 化 学 病 理 学 临 床 医 学 微 生 物 学 免 疫 学 病 理 生 理 学 药 理 学 实 验 生 理 科 学 考 试 时 间 : 第 6 学 期 诊 断 学 外 科 学 总 论 内 科 学 外 科 学 妇 产 科 学 儿 科 学 考 试 时 间 : 第 8 学 期 内 科 学 外 科 学 妇 产 科 学 儿 科 学 传 染 病 学 神 经 病 学 精 神 病 学 考 试 时 间 : 第 10 学 期 人 体 解 剖 学 组 织 胚 胎 学 生 理 学 生 物 化 学 病 理 学 预 防 医 学 微 生 物 学 免 疫 学 病 理 生 理 学 药 理 学 实 验 生 理 科 学 考 试 时 间 : 第 6 学 期 卫 生 统 计 学 流 行 病 学 环 境 卫 生 学 卫 生 毒 理 学 营 养 与 食 品 卫 生 学 职 业 卫 生 与 职 业 医 学 考 试 时 间 : 第 8 学 期 健 康 教 育 与 健 康 促 进 劳 动 卫 生 学 流 行 病 学 环 境 卫 生 学 营 养 与 食 品 卫 生 学 卫 生 法 规 考 试 时 间 : 第 10 学 期 人 体 解 剖 学 组 织 胚 胎 学 生 理 学 生 物 化 学 病 理 学 口 腔 医 学 微 生 物 学 免 疫 学 病 理 生 理 学 药 理 学 实 验 生 理 科 学 考 试 时 间 : 第 6 学 期 口 腔 解 剖 生 理 学 口 腔 组 织 病 理 学 口 腔 内 科 学 口 腔 颌 面 外 科 学 口 腔 修 复 学 口 腔 预 防 医 学 及 儿 童 牙 病 学 考 试 时 间 : 第 8 学 期 口 腔 内 科 学 口 腔 颌 面 外 科 学 口 腔 修 复 学 口 腔 预 防 医 学 及 儿 童 牙 病 学 考 试 时 间 : 第 10 学 期 人 体 解 剖 学 组 织 胚 胎 学 生 理 学 生 物 化 学 病 理 学 护 理 学 微 生 物 学 免 疫 学 病 理 生 理 学 药 理 学 实 验 生 理 科 学 考 试 时 间 : 第 5 学 期 护 理 学 基 础 内 科 护 理 学 外 科 护 理 学 妇 产 科 护 理 学 儿 科 护 理 学 急 救 护 理 学 考 试 时 间 : 第 6 学 期 护 理 学 基 础 内 科 护 理 学 外 科 护 理 学 妇 产 科 护 理 学 儿 科 护 理 学 急 救 护 理 学 考 试 时 间 : 第 8 学 期 无 机 化 学 有 机 化 学 分 析 化 学 生 物 化 学 人 体 解 剖 药 学 生 理 学 考 试 时 间 : 第 5 学 期 药 理 学 药 剂 学 药 物 分 析 药 物 化 学 药 事 管 理 与 法 规 考 试 时 间 : 第 7 学 期 毕 业 论 文 及 论 文 答 辩 考 试 时 间 : 第 8 学 期 人 体 解 剖 学 组 织 胚 胎 学 生 理 学 生 物 化 学 病 理 学 医 学 检 验 分 子 生 物 学 与 实 验 技 术 基 础 化 学 有 机 化 学 考 试 时 间 : 第 6 学 期 微 生 物 检 验 临 床 生 化 检 验 免 疫 学 检 验 临 床 血 液 检 验 临 床 检 验 基 础 寄 生 虫 学 与 检 验 考 试 时 间 : 第 8 学 期 微 生 物 检 验 临 床 生 化 检 验 免 疫 学 检 验 临 床 血 液 检 验 临 床 检 验 基 础 临 床 医 学 概 论 考 试 时 间 : 第 10 学 期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系 统 ( 医 学 ) 基 础 化 学 大 学 物 理 基 础 医 学 概 论 临 床 医 学 概 论 预 防 医 学 考 试 时 间 : 第 4 学 期 数 据 结 构 数 据 库 原 理 软 件 工 程 医 学 统 计 学 计 算 机 网 络 计 算 机 原 理 考 试 时 间 : 第 6 学 期 信 息 系 统 分 析 与 设 计 卫 生 事 业 管 理 医 院 信 息 系 统 医 学 信 息 学 医 学 信 息 检 索 与 利 用 考 试 时 间 : 第 8 学 期 注 : 具 体 考 试 科 目 与 时 间 根 据 当 时 教 学 计 划 确 定 165

17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选 修 课 考 核 方 法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选 修 课 的 管 理, 保 障 和 提 高 选 修 课 的 教 学 效 果, 参 照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2011 年 3 月 修 订 ) ( 桂 医 大 教 号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对 选 修 课 的 考 核 方 法 规 定 如 下 : 一 考 核 方 式 选 修 课 考 核 可 任 选 以 下 一 种 方 式 进 行 ( 一 ) 理 论 笔 试 理 论 笔 试 命 题 排 版 考 试 阅 卷 试 卷 存 放 和 材 料 归 档 等 环 节 参 照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2011 年 3 月 修 订 ) ( 桂 医 大 教 号 )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课 程 成 绩 的 相 关 规 定 (2011 年 3 月 修 订 ) ( 桂 医 大 教 号 ) 相 关 条 例 执 行 ( 二 ) 论 文 课 程 结 束 前 两 周, 任 课 教 师 拟 定 论 文 题 目 ( 或 主 题 撰 写 要 求 ) 以 及 评 分 标 准, 按 时 收 集 论 文 后 根 据 评 分 标 准 认 真 评 阅 学 生 论 文, 写 出 书 面 意 见, 杜 绝 只 有 分 数 而 无 评 阅 过 程 的 现 象 出 现 最 后 根 据 平 时 成 绩 和 论 文 得 分 评 定 学 生 该 门 课 程 的 总 分 ( 三 ) 技 能 性 操 作 ( 含 舞 蹈 书 法 运 动 作 品 等 ) 此 类 考 核 方 式 适 用 于 技 能 性 选 修 课 程 课 程 结 束 前 两 周, 任 课 教 师 制 定 考 核 内 容 或 方 式, 以 及 评 分 标 准 选 修 课 结 束 时, 根 据 制 定 的 考 试 计 划 和 评 分 标 准 严 格 考 核 选 修 学 生, 并 结 合 学 生 的 平 时 表 现 评 定 学 生 该 门 课 程 的 总 分 二 选 修 课 考 核 结 束 后, 任 课 教 师 将 考 试 成 绩 录 入 教 务 综 合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并 做 好 下 列 材 料 存 档 备 查 :1 选 修 课 程 考 试 情 况 登 记 表 ;2 试 卷 清 样 论 文 题 目 ( 或 主 题 撰 写 说 明 ) 考 核 内 容 ( 或 考 核 方 式 ) 说 明 ;3 评 分 标 准 ;4 学 生 试 卷 论 文 或 其 他 考 核 媒 介 ( 如 作 品 评 分 表 等 );5 平 时 成 绩 考 核 表 ( 或 考 勤 记 录 表 );6 成 绩 登 记 表 ( 任 课 教 师 须 签 名 ) 三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66

17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考 试 命 题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命 题 是 考 试 工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命 题 质 量 是 决 定 考 试 质 量 的 关 键 因 素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命 题 设 计, 提 高 课 程 考 试 的 整 体 试 题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教 研 室 应 高 度 重 视 考 试 命 题 设 计, 考 试 命 题 前 必 须 认 真 研 读 教 学 大 纲, 分 析 课 程 教 学 状 况,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考 试 目 标,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课 程 考 试 命 题 计 划 细 目 表 二 闭 卷 考 核 命 题 中, 教 学 大 纲 中 要 求 掌 握 熟 悉 了 解 的 内 容 在 考 核 中 应 有 合 适 的 比 例, 一 般 为 : 掌 握 ( 能 够 说 明 )60%~80%, 熟 悉 ( 能 够 概 述 )10%~30%, 了 解 10% 以 内 教 育 目 标 分 类 中 认 知 分 级 的 比 例 为 : 回 忆 型 题 占 20%~40%, 解 释 型 题 占 30%~40%, 应 用 型 题 占 30%~50% 超 纲 内 容 分 值 不 超 过 试 题 总 分 的 5% 主 要 课 程 考 试 的 专 业 英 语 词 汇 分 值 可 占 试 题 总 分 的 3%~5% 三 开 卷 考 核 命 题 应 以 考 核 综 合 分 析 应 用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为 主 四 试 题 要 求 具 有 一 定 的 难 度 和 区 分 度 课 程 考 试 的 平 均 分 控 制 在 70~80 分 之 间 ( 即 试 题 平 均 难 度 在 0.7~0.8 之 间 ), 区 分 度 指 数 控 制 在 0.2 以 上, 考 试 信 度 达 到 0.55 以 上 因 此, 命 题 时, 除 附 加 题 外,95% 的 试 题 难 度 系 数 控 制 在 0.4~0.9 之 间 为 宜 其 中, 较 易 试 题 ( 难 度 系 数 0.7) 约 占 50%~65%, 中 等 难 度 试 题 ( 难 度 系 数 在 0.5~0.7 之 间 ) 约 占 25%~30%, 较 难 试 题 ( 难 度 系 数 <0.5) 约 占 10%~20% 五 科 学 选 用 考 试 题 型, 题 型 选 用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在 保 证 考 试 内 容 覆 盖 面 的 基 础 上, 注 重 检 测 学 生 的 分 析 应 用 能 力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思 维 过 程 应 尽 量 在 考 试 中 引 进 新 型 先 进 的 题 型, 改 革 或 摒 弃 落 后 陈 旧 的 题 型 不 使 用 是 非 题, 原 则 上 不 使 用 只 能 测 量 记 忆 性 知 识 的 填 空 题 和 名 词 解 释 等 题 型 闭 卷 考 核 命 题 中, 选 择 题 分 值 占 40%~60%, 题 量 不 少 于 30 道 其 余 则 为 主 观 题 ( 包 括 问 答 题 论 述 题 病 例 分 析 题 或 其 他 应 用 型 题 ) 试 题 文 字 表 述 必 须 明 确 科 学 流 畅 六 命 题 工 作 要 求 在 考 试 前 一 周 完 成, 试 题 必 须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审 核, 试 卷 清 样 要 求 按 关 于 规 范 试 卷 排 版 的 通 知 进 行 排 版 送 印 七 期 末 考 试 必 须 命 题 两 套, 一 套 用 于 考 试, 另 一 套 备 用 试 题 三 年 内 的 重 复 率 不 超 过 5%; 考 试 人 数 100 人 以 上 及 选 择 题 较 多 ( 40 题 ) 的 考 试, 必 须 设 置 A B 卷 ( 即 试 题 完 全 相 同, 但 选 择 题 顺 序 改 变 ) 八 教 考 分 离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综 合 考 试 的 命 题 应 严 格 按 命 题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九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67

17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课 程 考 试 教 考 分 离 实 施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教 考 分 离 是 教 学 质 量 控 制 的 重 要 保 障 机 制 之 一, 是 实 现 考 试 科 学 性 客 观 性 的 重 要 措 施 我 校 自 2001 年 起 对 医 学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的 15 门 主 要 课 程 实 施 教 考 分 离, 经 过 几 年 的 实 践, 取 得 了 良 好 效 果, 对 推 动 考 试 改 革, 提 高 考 试 质 量 起 到 了 良 好 作 用 为 了 更 好 地 体 现 教 考 分 离 的 优 势, 发 挥 考 试 功 能, 特 对 课 程 考 试 的 教 考 分 离 制 定 如 下 实 施 办 法 : 一 实 施 教 考 分 离 的 专 业 与 课 程 : ( 一 ) 专 业 基 础 课 : 临 床 医 学 预 防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专 业 的 人 体 解 剖 学 组 织 胚 胎 学 生 理 学 生 物 化 学 病 理 学 微 生 物 学 免 疫 学 病 理 生 理 学 药 理 学 ; ( 二 ) 专 业 课 :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的 诊 断 学 外 科 学 总 论 内 科 学 外 科 学 妇 产 科 学 儿 科 学 二 具 体 实 施 方 法 : ( 一 ) 教 考 分 离 在 以 上 专 业 的 课 程 期 末 考 试 实 施 ( 二 ) 考 试 目 标 内 容 和 要 求 由 教 研 室 确 定, 考 试 题 型 由 考 试 中 心 组 织 教 研 室 主 任 开 会 商 讨 确 定 ( 三 ) 各 教 研 室 派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师 到 考 试 中 心 命 题, 根 据 教 研 室 制 定 的 命 题 方 案 从 考 试 中 心 试 题 库 抽 取 试 题 ( 含 标 准 答 案 ), 命 题 教 师 可 对 抽 取 的 试 题 按 考 试 要 求 进 行 适 当 修 改 ( 四 ) 每 门 课 程 命 题 两 套, 由 考 试 中 心 任 选 一 套 用 于 期 考, 另 一 套 作 备 用 卷, 备 用 卷 期 考 时 未 用 的, 可 用 于 补 考 ; ( 五 ) 客 观 题 由 考 试 中 心 用 阅 卷 机 阅 卷, 主 观 题 由 教 研 室 阅 卷 ( 六 ) 考 试 的 其 他 事 宜 按 学 校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168

17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课 程 成 绩 的 相 关 规 定 (2011 年 3 月 修 订 )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生 平 时 成 绩 管 理, 保 证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考 核 的 客 观 性 公 平 性, 经 研 究, 特 对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的 构 成 和 比 例 修 订 如 下 : 一 课 程 成 绩 由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和 平 时 考 核 成 绩 构 成 期 末 考 试 ( 期 考 ) 之 外 的 考 核 属 于 平 时 考 核, 其 比 例 占 课 程 成 绩 的 30%~50% 二 平 时 成 绩 的 构 成 包 括 : 期 中 考 试 ( 段 考 ) 单 元 测 验 作 业 实 验 报 告 病 历 书 写 实 践 技 能 考 试 课 堂 表 现 等 各 教 研 室 可 根 据 课 程 特 点 自 行 规 定 项 目 构 成 和 各 项 目 比 例 ( 期 中 考 试 约 占 平 时 成 绩 的 一 半, 由 教 研 室 根 据 各 自 教 学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进 行 期 中 考 试 ); 未 开 设 实 验 ( 实 习 ) 环 节 或 总 课 时 少 于 20 学 时 的 课 程, 可 由 教 研 室 酌 情 考 虑 是 否 进 行 平 时 考 核, 比 例 亦 可 自 行 决 定 三 课 程 成 绩 构 成 及 比 例 确 定 之 后 应 于 开 学 初 上 课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四 课 程 成 绩 各 项 目 均 应 有 详 细 记 录, 数 据 应 输 入 计 算 机 中 妥 善 保 存 五 课 程 成 绩 各 项 目 统 计 评 定 之 后, 任 何 人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如 确 有 错 误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重 新 核 查 的, 应 由 学 生 提 出 申 请 教 务 处 审 批, 然 后 由 考 试 中 心 协 助 核 查, 教 研 室 确 认 后 重 录 六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其 他 凡 与 本 规 定 不 相 符 的 相 关 规 定 一 律 停 止 使 用 169

17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试 卷 印 刷 保 密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试 卷 印 刷 保 密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密 法 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试 卷 印 刷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教 材 科 负 责 要 求 印 刷 人 员 政 治 思 想 好, 严 守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技 术 水 平 高 教 材 科 要 定 期 对 试 卷 印 刷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保 密 教 育, 要 求 每 个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纪 律 第 三 条 试 卷 及 其 学 生 考 试 相 关 印 刷 材 料 必 须 在 教 务 处 教 材 科 统 一 印 刷 第 四 条 试 卷 印 刷 工 作 人 员 高 度 重 视 保 密 工 作, 严 禁 泄 漏 私 拿 私 存 试 卷 试 卷 印 刷 装 订 过 程 中, 要 做 好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严 禁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工 作 区 对 造 成 试 卷 内 容 失 密 泄 密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将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五 条 试 卷 印 刷 和 领 取 的 流 程 : 教 研 室 应 在 考 试 前 一 周 持 试 卷 清 样 到 教 务 处 考 试 中 心 办 理 试 卷 印 刷 审 批 手 续, 试 卷 清 样 包 含 封 面 和 正 文, 统 一 用 A4 纸 打 印 审 批 后 凭 印 刷 申 请 单 到 教 材 科 办 理 印 刷 手 续, 以 保 证 按 时 交 付 试 卷 教 务 处 教 材 科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办 理 试 卷 承 印 手 续, 为 其 开 具 相 应 的 试 卷 领 取 单 考 试 前 半 天 至 一 天, 各 教 研 室 或 考 试 实 施 单 位 派 人 凭 试 卷 领 取 单 到 教 务 处 教 材 科 领 取 试 卷, 并 签 字 确 认 第 六 条 装 订 完 毕 的 试 卷, 及 时 包 装 好, 存 入 保 密 柜 由 专 人 负 责 保 管 第 七 条 试 卷 印 刷 装 订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页 和 印 刷 原 版, 要 及 时 清 理, 放 入 回 收 袋 中, 待 考 试 结 束 后 进 行 集 中 销 毁 第 八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凡 与 本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第 九 条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70

175 第 六 部 分 教 学 研 究

176

17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修 订 ) ( 桂 医 大 教 研 号 )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 以 下 简 称 教 学 科 研 ) 项 目 的 管 理,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凡 属 学 校 ( 含 附 属 单 位 ) 主 持 承 担 的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均 列 入 我 校 计 划 统 一 管 理 包 括 :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厅 局 级 国 际 合 作 校 级 课 题 ; 来 自 企 业 研 究 机 构 政 府 部 门 委 托 的 项 目 第 三 条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实 行 学 校 各 二 级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分 级 管 理 体 制 : 学 校 领 导 分 工 负 责, 学 校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统 一 归 口 管 理 全 校 各 类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 各 二 级 单 位 在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指 导 下, 负 责 本 单 位 人 员 ( 含 兼 职 人 员 ) 的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的 申 报 检 查 协 调 统 计 报 表 结 题 验 收 鉴 定 成 果 推 广 等 管 理 工 作 ;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本 课 题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第 四 条 校 外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的 申 报 : 1. 学 校 各 二 级 单 位 和 个 人 申 报 校 外 各 类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其 申 报 指 南 及 有 关 文 件, 并 按 其 要 求 填 写 申 请 书 及 相 关 材 料, 交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分 管 教 学 领 导 对 填 报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研 究 计 划 实 施 所 需 的 人 力 物 力 和 工 作 时 间 等 条 件 是 否 具 备 等 进 行 确 认, 在 通 知 要 求 截 止 之 日 前 由 各 二 级 单 位 汇 总 后, 交 学 校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审 核 后 组 织 专 家 对 所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审 查, 择 优 推 荐,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上 报 2. 校 级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应 结 题 而 未 结 题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再 申 请 校 内 外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第 五 条 学 校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的 申 报 凡 我 校 在 职 的 并 具 有 一 定 研 究 能 力 的 教 师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均 可 提 出 申 请, 在 相 近 条 件 下, 对 以 下 情 况 予 以 优 先 考 虑 : 1. 创 新 性 很 强, 研 究 领 域 处 于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的 前 沿 2. 研 究 前 景 好, 在 向 高 层 次 课 题 的 申 报 中 富 有 竞 争 力 3. 本 校 亟 需 解 决 的 当 前 面 向 21 世 纪 教 学 改 革 的 重 要 选 题 4. 项 目 负 责 人 年 龄 在 45 周 岁 以 下 ; 或 已 经 承 担 过 各 级 课 题 完 成 情 况 好 并 取 得 重 要 成 果, 或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有 较 丰 富 的 教 学 或 管 理 经 验,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的 在 173

178 岗 教 学 或 管 理 人 员 第 六 条 校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每 1-2 年 集 中 受 理 一 次 申 请 立 项 第 七 条 校 级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的 申 报 : l. 申 请 者 必 须 认 真 和 实 事 求 是 地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与 改 革 课 题 申 请 书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书 ), 交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就 申 请 书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申 请 资 助 的 必 要 性 研 究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经 费 预 算 的 合 理 性 等 进 行 审 查, 同 时 对 本 单 位 能 否 保 证 其 基 本 工 作 条 件 和 研 究 工 作 时 间 提 出 意 见 2. 同 一 年 度 内 申 请 者 申 请 课 题 不 能 超 过 1 项, 有 在 研 校 级 项 目 的 课 题 负 责 人 不 得 再 申 报 新 课 题 第 八 条 校 级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的 评 审 : 1.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具 体 负 责 评 审 组 织 工 作 2.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负 责 对 全 部 重 点 资 助 项 目 一 般 资 助 项 目 和 启 动 资 助 项 目 申 请 书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分 类, 审 查 通 过 后 方 参 与 评 审 3. 经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课 题 申 请 书, 按 申 请 项 目 类 别 分 送 各 类 专 家 评 审 小 组, 先 由 各 评 审 小 组 委 员 依 据 统 一 制 定 的 评 审 指 标 进 行 评 分 4. 综 合 评 审 以 会 议 形 式 进 行, 在 充 分 评 议 的 基 础 上,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产 生 各 类 立 项 课 题,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发 文 公 布 第 九 条 对 校 级 教 学 研 究 立 项 项 目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对 工 作 进 展 比 较 好 的 校 级 项 目 可 加 大 经 费 支 持 ; 对 进 展 不 好 的 项 目, 必 要 时 可 暂 行 中 止 对 项 目 的 资 助, 或 经 专 家 审 议 撤 销 立 项 第 十 条 各 级 各 类 项 目 由 学 校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进 行 综 合 管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为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项 目 具 体 执 行 人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需 协 同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负 责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对 研 究 进 展 情 况 予 以 检 查 监 督 督 促 课 题 组 建 立 研 究 档 案, 并 为 课 题 组 提 供 切 实 可 靠 的 政 策 条 件 保 证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确 定 后, 一 般 不 得 对 研 究 计 划 研 究 内 容 进 行 重 大 修 改 ; 如 确 需 修 改 或 涉 及 有 关 主 要 成 员 变 更,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承 担 单 位 提 出 更 换 人 选 意 见, 报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批 准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按 时 向 申 请 资 助 单 位 和 学 校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报 告 课 题 研 究 174

179 的 进 展 情 况, 按 规 定 填 写 在 研 项 目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 部 门 ) 汇 总 上 报 学 校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学 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专 家 和 管 理 人 员 不 定 期 对 项 目 研 究 计 划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学 校 管 理 部 门 如 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况, 应 责 成 课 题 组 退 还 全 部 资 助 经 费 : 1. 立 项 半 年 仍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无 法 启 动 实 施 研 究 计 划 或 进 展 缓 慢 2. 已 不 具 备 继 续 实 施 研 究 计 划 的 条 件 3. 擅 自 停 止 执 行 或 改 变 研 究 计 划 4. 将 经 费 挪 作 它 用 第 十 三 条 课 题 组 应 在 计 划 时 间 内 完 成 原 定 研 究 计 划, 若 不 能 完 成 需 向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和 学 校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延 期, 延 期 时 间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且 只 能 延 期 一 次 第 十 四 条 校 级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应 在 研 究 计 划 完 成 后 三 个 月 内 做 好 项 目 总 结 工 作, 向 学 校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提 交 总 结 ( 鉴 定 ) 申 请 报 告, 并 提 供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学 校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要 及 时 组 织 验 收 ( 鉴 定 ) 第 十 五 条 课 题 负 责 人 出 国 半 年 以 上 或 调 离 我 校, 必 须 按 课 题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到 学 校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申 请,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校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视 同 同 级 自 然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的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均 可 申 报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其 研 究 成 果 的 鉴 定 及 评 奖 按 照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修 订 )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按 照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由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负 责 解 释 175

18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11 月 ) 第 一 条 为 了 适 应 我 校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发 展 需 要, 调 动 广 大 教 师 参 与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的 积 极 性, 确 保 我 校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经 费 合 理 和 有 效 地 使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经 费 ( 以 下 简 称 教 育 研 究 经 费 ) 分 类 : l. 国 家 各 部 委 办 ( 包 括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 和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下 达 的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经 费 2. 各 地 方 政 府 企 事 业 单 位 委 托 或 协 作 研 究 项 目 的 专 项 经 费 3. 学 校 每 年 安 排 的 教 学 研 究 经 费 4. 其 他 教 学 研 究 经 费 第 三 条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经 费 采 取 一 次 审 定, 包 干 使 用, 超 支 不 补, 结 余 留 用, 违 章 处 罚 的 办 法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所 有 教 学 研 究 经 费 必 须 进 入 学 校 财 务 处 规 定 帐 号, 由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统 一 管 理, 财 务 审 计 部 门 监 督 使 用 第 四 条 凡 属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育 研 究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 校 级 课 题 除 外 ), 学 校 按 上 级 文 件 规 定 提 取 相 应 比 例 的 管 理 费 第 五 条 教 学 研 究 经 费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掌 握 使 用,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财 务 处 审 计 室 及 课 题 组 所 在 单 位 ( 部 门 ) 须 加 强 监 督 和 管 理 教 学 研 究 经 费 的 使 用, 一 次 使 用 不 超 过 1000 元 的,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签 字 审 批 ; 一 次 使 用 为 1000~5000 元 的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交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审 核 批 准 ; 一 次 使 用 为 5000 元 以 上 的,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提 出 报 告, 交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审 核 签 字 后, 上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通 过 方 可 办 理 有 关 支 付 手 续 第 六 条 上 级 下 拨 科 研 经 费 到 校 后, 由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将 经 费 分 配 表 送 财 务 处 建 立 经 费 指 标 本 后, 发 放 给 课 题 负 责 人, 每 次 经 费 开 支 由 财 务 人 员 如 实 登 记 自 筹 经 费 的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立 项 后 也 应 将 所 需 经 费 转 入 财 务 处, 其 他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同 上 坚 持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年 度 审 计 制 度 第 七 条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截 留 挪 用 或 挤 占, 开 支 范 围 限 于 项 目 研 究 直 176

181 接 需 要 的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 国 内 调 研 差 旅 费 学 术 会 议 费 资 料 费 印 刷 补 助 费 论 文 版 面 费 计 算 机 消 耗 材 料 费 计 算 机 使 用 费 必 需 的 专 用 小 型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及 仪 器 配 件 购 置 费 协 作 费, 经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审 核 并 报 学 校 领 导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第 八 条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结 题 后, 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可 提 取 课 题 结 余 经 费 的 项 目, 则 按 文 件 执 行 有 关 文 件 中 无 明 确 规 定 时, 课 题 结 余 经 费 可 提 取 50%( 按 期 完 成 )30%( 延 期 完 成 ) 奖 励 课 题 组 成 员,5%( 按 期 完 成 )3%( 延 期 完 成 ) 提 给 教 学 研 究 管 理 人 员, 课 题 结 余 经 费 在 提 取 奖 励 资 金 后 留 作 学 校 教 学 研 究 发 展 基 金 在 课 题 组 的 教 学 研 究 奖 励 分 配 中, 课 题 负 责 人 应 得 到 30% 以 上 的 奖 励 资 金 课 题 结 余 经 费 也 可 以 不 提 成, 由 课 题 组 提 出 新 的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申 请, 经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批 后, 按 新 下 达 的 课 题 经 费 管 理 第 九 条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经 费 在 课 题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有 挪 用 违 反 经 费 使 用 规 定, 无 故 超 期 不 完 成 等 问 题, 或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改 变 研 究 课 题 或 更 换 课 题 负 责 人, 即 终 止 资 助 追 缴 挪 用 款, 收 回 余 款, 并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第 十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附 :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研 究 课 题 申 请 书 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研 究 课 题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177

18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2011 年 修 订 ) ( 桂 医 大 教 研 号 ) 第 一 条 为 了 奖 励 在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取 得 显 著 成 果 的 集 体 和 个 人, 鼓 励 广 大 教 职 员 工 积 极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根 据 国 务 院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条 例 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教 学 成 果 是 指 反 映 教 学 规 律, 具 有 独 创 性 新 颖 性 实 用 性, 对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产 生 明 显 效 果 的 教 学 方 案 和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成 果, 主 要 包 括 : ( 一 ) 针 对 教 育 对 象 的 特 点 和 人 才 培 养 的 要 求, 在 转 变 教 育 思 想, 优 化 培 养 方 案, 改 革 课 程 体 系, 更 新 教 学 内 容, 创 新 教 学 方 法 实 验 技 术,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促 进 学 生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综 合 提 高, 德 智 体 美 等 全 面 发 展,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等 方 面 的 成 果 ( 二 ) 根 据 教 育 目 的 和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在 组 织 教 学 工 作, 推 动 教 学 改 革, 加 强 学 科 专 业 教 师 队 伍 教 材 实 验 实 习 基 地 学 风 等 方 面 的 建 设 和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应 用, 促 进 产 学 研 相 结 合, 开 展 教 学 评 估, 实 现 教 学 管 理 现 代 化 等 方 面 的 成 果 ( 三 )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推 广 应 用 已 有 的 教 学 成 果, 并 在 实 践 中 进 一 步 创 新 和 发 展, 显 著 提 高 办 学 效 益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等 方 面 的 成 果 第 三 条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经 费 从 学 校 年 度 教 学 业 务 经 费 预 算 中 划 拨 第 四 条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申 请 者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忠 诚 于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为 人 师 表 ( 二 ) 直 接 参 加 成 果 的 方 案 设 计 论 证 研 究 和 实 施 的 全 过 程, 并 做 出 主 要 贡 献 ( 三 ) 直 接 承 担 我 校 的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教 学 研 究 教 学 辅 助 工 作 及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一 般 要 有 连 续 3 年 以 上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经 历 ( 四 ) 由 我 校 在 编 人 员 与 外 单 位 人 员 联 合 申 报 的 教 学 成 果, 本 校 在 编 人 员 须 为 成 果 的 第 一 完 成 人 第 五 条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可 以 申 请 : 178

183 ( 一 ) 具 有 创 造 性 和 新 颖 性 ( 二 ) 经 过 2 年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检 验 实 践 检 验 的 起 始 时 间 从 正 式 实 施 ( 包 括 正 式 试 行 ) 教 育 教 学 方 案 的 时 间 开 始 计 算, 不 含 研 讨 论 证 及 制 定 方 案 的 时 间 截 止 时 间 为 推 荐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时 间 ( 三 ) 在 全 校 处 于 领 先 水 平, 并 有 一 定 的 实 用 性 和 推 广 价 值 ( 四 ) 原 则 上 需 有 校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课 题 做 支 撑, 有 反 映 该 项 成 果 的 较 高 水 平 的 科 学 总 结 ( 论 文 ) 或 教 材, 论 文 应 在 省 ( 部 ) 级 以 上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 教 材 应 有 较 强 的 系 统 性 和 科 学 性, 具 有 一 定 的 特 色, 在 国 内 同 类 教 材 中 处 于 先 进 水 平, 并 已 正 式 出 版 第 六 条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每 1-2 年 评 选 一 次 每 次 评 审 活 动 开 始 60 天 前 学 校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通 知 校 内 各 单 位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自 申 报 截 止 日 期 起 30 天 内 予 以 公 布 评 审 结 果 第 七 条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分 为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3 个 等 级, 均 授 予 相 应 的 证 书 和 奖 金 ( 一 ) 在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建 设 改 革 发 展 中 取 得 具 有 省 内 领 先 水 平, 并 对 本 校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有 特 殊 贡 献 作 用 的 教 学 成 果, 可 授 予 一 等 奖 ( 二 ) 在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中 取 得 校 内 先 进 水 平 对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有 重 大 促 进 作 用 的 成 果, 可 授 予 二 等 奖 ( 三 ) 在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中 贡 献 突 出, 取 得 明 显 成 效 的 成 果, 可 授 予 三 等 奖 第 八 条 各 类 型 等 级 的 教 学 成 果 一 律 与 自 然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同 等 对 待, 享 有 与 自 然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同 等 的 一 切 效 果 和 待 遇 第 九 条 教 学 成 果 奖 金 归 获 奖 者 所 有,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第 十 条 在 成 果 的 方 案 设 计 论 证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做 出 主 要 贡 献 的 单 位, 均 可 作 为 成 果 的 主 要 完 成 单 位, 每 项 成 果 申 报 的 主 要 完 成 单 位 不 要 超 过 3 个 参 加 成 果 的 方 案 设 计 论 证 和 实 施, 做 出 主 要 贡 献 的 个 人, 可 作 为 成 果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每 项 成 果 申 报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一 般 不 超 过 5 人 第 十 一 条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评 审 程 序 : ( 一 ) 由 个 人 ( 或 集 体 ) 申 请,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成 果 奖 申 报 表, 并 提 供 反 映 该 成 果 的 科 学 总 结 和 支 撑 材 料 179

184 ( 二 ) 各 二 级 单 位 对 本 部 门 申 报 的 教 学 成 果 进 行 初 评, 填 写 部 门 评 审 意 见 和 表 决 结 果 后 报 送 学 校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 三 ) 学 校 成 立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评 审 委 员 会 ) 学 校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组 织 评 审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审 并 确 定 推 荐 申 报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名 单 第 十 二 条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评 审 工 作 坚 持 实 行 公 平 公 开 和 公 正 的 原 则,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评 奖 过 程 与 结 果 实 行 回 避 和 公 示 制 度 ( 一 )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地 进 行 评 审 在 评 审 本 人 教 学 成 果 项 目 时,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应 当 回 避 ( 二 )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一 经 评 出, 即 张 榜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7 天 内 为 异 议 期, 异 议 期 内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对 授 奖 成 果 持 有 异 议,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评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 单 位 提 出 的 异 议 须 写 明 联 系 人 姓 名, 并 加 盖 公 章 ; 个 人 提 出 的 异 议 须 有 本 人 亲 笔 签 名 ), 书 面 异 议 由 学 校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转 呈, 过 期 或 不 按 要 求 提 出 的 异 议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三 条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应 记 入 本 人 考 绩 档 案, 作 为 评 定 职 称 晋 级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或 剽 窃 他 人 教 学 成 果 的 获 奖 者, 经 核 准 事 实 后, 由 学 校 予 以 撤 销, 收 回 证 书 和 奖 金, 并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十 五 条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具 体 评 审 工 作 由 学 校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六 条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解 释 和 修 订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180

185 第 七 部 分 师 资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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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十 二 五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 桂 医 大 人 号 ) 人 才 资 源 是 第 一 资 源 在 我 国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和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的 战 略 机 遇 期, 在 高 等 教 育 国 际 化 的 大 背 景 下, 加 快 实 施 人 才 强 校 战 略, 大 力 加 强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已 成 为 推 进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的 根 本 战 略 选 择 将 我 校 建 成 区 域 性 的 高 水 平 的 教 学 研 究 型 医 科 大 学, 关 键 在 于 建 设 一 支 结 构 优 化 精 干 高 效 富 有 创 新 力 和 竞 争 力 的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十 二 五 时 期 ( 年 ) 是 我 校 实 现 科 学 发 展 跨 越 发 展, 加 快 建 设 教 学 研 究 型 医 科 大 学 的 关 键 时 期 为 了 深 入 实 施 人 才 强 校 战 略, 大 力 加 强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实 现 学 校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发 展 的 新 跨 越, 根 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才 发 展 " 十 二 五 " 规 划 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规 划 一 规 划 背 景 与 发 展 基 础 1. 规 划 背 景 十 二 五 时 期 是 我 国 由 高 等 教 育 大 国 向 高 等 教 育 强 国 人 力 资 源 大 国 向 人 力 资 源 强 国 迈 进 的 关 键 时 期 人 才 战 略 是 第 一 战 略 人 力 资 源 是 第 一 资 源 已 经 成 为 全 社 会 共 识, 重 视 人 才 研 究 人 才 开 发 人 才 服 务 人 才 的 大 气 候 正 在 逐 步 形 成, 我 国 的 人 才 事 业 正 处 在 一 个 划 时 代 发 展 的 新 起 点 上 十 二 五 时 期 也 是 我 区 共 建 富 裕 文 明 和 谐 新 广 西, 实 现 广 西 跨 越 式 发 展 的 的 关 键 时 期 自 治 区 党 委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人 才 工 作, 全 面 推 进 科 教 兴 桂 和 人 才 强 桂 战 略, 大 力 实 施 人 才 工 程 2010 年, 自 治 区 党 委 和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联 合 下 文 印 发 了 关 于 加 快 吸 引 和 培 养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的 意 见, 并 相 继 出 台 了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八 桂 学 者 制 度 试 行 办 法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特 聘 专 家 制 度 试 行 办 法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人 才 开 发 的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等 一 些 列 政 策 性 文 件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则 大 力 推 进 实 施 高 水 平 地 方 特 色 大 学 建 设, 自 2011 年 起 全 面 实 施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和 国 家 级 名 师 培 育 工 程 这 些 政 策 措 施 的 出 台, 为 我 校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的 建 设 迎 来 了 新 的 发 展 机 遇 十 二 五 时 期 是 学 校 创 新 发 展 思 路 加 强 内 涵 建 设 的 关 键 时 期 我 校 作 为 自 治 区 重 点 建 设 的 医 科 大 学 和 广 西 高 水 平 地 方 特 色 大 学 的 建 设 对 象, 正 在 以 国 家 发 展 战 略 和 广 西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人 才 需 求 为 导 向, 进 一 步 明 确 立 足 广 西, 面 向 全 国, 辐 射 东 盟, 走 向 世 界, 以 医 学 为 特 色 优 势, 医 学 相 关 的 理 工 文 管 法 等 多 学 科 协 调 发 展 的 区 域 性 高 水 平 的 教 学 研 究 型 医 科 大 学 的 办 学 定 位, 对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要 求 183

188 2. 发 展 基 础 与 面 临 的 挑 战 十 一 五 期 间, 学 校 通 过 采 取 内 培 养 外 引 进 等 多 种 措 施, 加 强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至 十 一 五 时 期 末, 学 校 拥 有 专 任 教 师 963 人, 专 任 教 师 中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教 师 比 例 为 76.2%, 其 中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教 师 达 到 24.8%,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教 师 比 例 为 57.7%, 其 中 教 授 职 称 教 师 达 到 26.9%,45 周 岁 以 下 青 年 教 师 占 专 任 教 师 总 数 74.8%, 学 缘 结 构 进 一 步 合 理, 具 有 外 校 学 缘 的 专 任 教 师 占 专 任 教 师 总 数 的 50%, 初 步 形 成 了 以 高 级 职 称 教 师 研 究 生 学 历 教 师 和 中 青 年 教 师 为 主 体 的 师 资 队 伍 目 前, 学 校 拥 有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2 人, 国 家 级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6 人, 教 育 部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入 选 者 4 人,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71 人, 入 选 广 西 新 世 纪 十 百 千 人 才 工 程 第 二 层 次 人 选 27 人, 广 西 优 秀 专 家 17 人 拥 有 自 治 区 级 教 学 名 师 6 人, 自 治 区 八 桂 名 师 2 人, 担 任 中 华 医 学 会 专 业 学 会 常 委 委 员 45 人, 广 西 医 学 会 各 专 业 学 会 主 任 委 员 48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50 人, 中 华 医 学 会 系 列 杂 志 编 委 35 人 此 外, 还 拥 有 一 大 批 学 科 带 头 人 和 骨 干, 这 些 为 学 校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的 发 展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虽 然 学 校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取 得 了 显 著 的 成 绩, 但 是 仍 面 临 着 严 峻 挑 战 一 方 面, 学 校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现 状 与 学 校 办 学 总 体 发 展 目 标 尚 存 在 明 显 差 距, 学 科 领 军 人 才 缺 乏, 学 术 骨 干 人 才 成 长 后 劲 不 足,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相 对 滞 后 ; 高 水 平 师 资 应 用 型 师 资 新 办 专 业 师 资 还 比 较 缺 乏 ; 学 校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的 职 称 学 历 学 缘 结 构 有 待 进 一 步 优 化 另 一 方 面, 学 校 人 才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与 环 境 尚 待 进 一 步 优 化 学 校 现 有 的 选 人 用 人 激 励 考 核 评 价 机 制 不 够 健 全, 淘 汰 机 制 缺 位 ; 人 才 政 策 缺 乏 地 域 竞 争 优 势, 人 才 引 留 难 度 仍 然 较 大, 人 才 作 用 发 挥 还 不 不 够 充 分 二 指 导 思 想 与 发 展 思 路 3. 指 导 思 想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学 习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和 科 学 人 才 观, 全 面 贯 彻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才 发 展 发 展 " 十 二 五 " 规 划 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文 件 精 神,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紧 紧 围 绕 学 校 的 办 学 定 位 和 发 展 目 标, 遵 循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规 律 和 人 才 成 长 规 律, 坚 持 人 才 以 用 为 本, 充 分 吸 收 现 代 先 进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理 念, 尊 重 劳 动 尊 重 知 识 尊 重 人 才 尊 重 创 造, 为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提 供 坚 实 的 人 才 支 撑 和 师 资 保 障 4. 发 展 思 路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的 总 体 思 路 是 : 拓 宽 引 进 和 培 育 两 条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途 径, 利 用 校 内 校 外 两 种 人 才 与 师 资 资 源, 创 新 人 才 和 团 队 两 个 体 制 机 制 建 设, 优 化 人 才 发 展 好 成 才 的 的 工 作 平 台, 推 动 人 才 和 师 资 队 伍 整 体 协 调 发 展 三 发 展 目 标 184

189 5. 总 体 目 标 建 成 一 支 数 量 充 足 结 构 合 理 德 才 兼 备 业 务 精 湛, 与 全 区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相 适 应 并 具 有 可 持 续 发 展 力 的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初 步 形 成 与 学 校 体 制 改 革 和 事 业 发 展 相 协 调, 与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等 方 面 制 度 相 配 套,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规 律 和 人 才 成 长 规 律 相 适 应, 统 一 高 效 责 任 明 确 充 满 活 力 的 人 才 工 作 新 机 制 6. 具 体 目 标 进 一 步 完 善 人 才 工 作 机 制 加 强 育 才 引 才 留 才 用 才 的 政 策 导 向,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合 理 针 对 性 强 的 人 才 分 类 评 价 考 核 体 系, 完 善 导 向 明 确 权 责 利 统 一 鼓 励 合 作 的 激 励 机 制 大 力 实 施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国 家 级 名 师 引 进 和 培 育 工 程 力 争 引 进 和 培 养 10 名 左 右 在 国 内 学 界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学 术 领 军 人 才 和 教 学 名 师, 其 中 两 院 院 士 1 名, 千 人 计 划 创 新 项 目 人 选 1 名,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特 聘 教 授 1 名,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资 深 专 家 1 名,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获 得 者 2 名, 国 家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第 一 二 层 次 人 选 或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3 名,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1-2 名 ; 引 进 和 培 养 30 名 左 右 的 一 级 学 科 带 头 人 高 层 次 人 才 与 师 资 总 量 进 一 步 扩 大 加 强 重 点 学 科 新 办 专 业 边 缘 学 科 人 才 的 引 进 和 培 养 力 度 ; 进 一 步 改 善 和 优 化 教 师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学 科 和 学 缘 结 构 到 2015 年, 学 校 专 任 教 师 达 到 1200 人 以 上,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总 体 结 构 进 一 步 优 化 师 资 队 伍 中 的 学 科 学 缘 学 历 梯 队 结 构 趋 于 合 理 专 任 教 师 中 研 究 生 学 历 比 例 达 80% 以 上, 其 中 博 士 学 历 比 例 占 教 师 总 数 28% 以 上 ;45 岁 以 下 中 青 年 教 师 中 研 究 生 学 历 所 占 比 例 力 争 达 90% 以 上, 师 资 队 伍 中 在 校 外 完 成 某 一 级 学 历 ( 学 位 ) 教 育 的 比 例 占 专 任 教 师 总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55% 以 上 新 办 专 业 和 薄 弱 学 科 师 资 数 量 和 质 量 均 得 到 显 著 改 善 四 主 要 举 措 7. 实 施 人 才 引 智 工 程 在 十 二 五 期 间, 学 校 加 强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引 进 工 作, 大 力 实 施 人 才 引 智 工 程, 实 行 有 计 划 分 层 次 的 人 才 引 进 政 策 实 施 尖 端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建 立 以 两 院 院 士 为 第 一 层 次,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获 得 者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资 深 专 家 千 人 计 划 人 选 等 为 第 二 层 次, 其 它 学 科 带 头 人 和 学 术 骨 干 等 为 第 三 层 次 等 人 才 梯 队 的 尖 端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坚 持 特 殊 人 才 特 别 引 进 重 点 岗 位 重 点 引 进 学 科 亟 需 成 建 制 引 进, 严 格 限 制 可 替 代 性 一 般 人 才 的 引 进 实 施 海 外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努 力 拓 宽 引 才 渠 道, 充 分 利 用 海 外 人 才 资 源, 加 大 对 海 外 留 学 归 国 人 才 的 引 进 力 度, 广 泛 联 系 院 士 国 内 外 知 名 专 家 和 学 者, 以 才 荐 才 积 极 倡 导 学 科 领 军 人 物 + 学 科 团 队 的 引 才 模 式, 以 才 聚 才, 重 点 引 进 一 批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团 队 185

190 实 施 紧 缺 专 业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高 度 重 视 引 进 紧 缺 专 业 师 资 加 大 应 用 型 师 资 的 引 进 力 度, 加 强 新 办 专 业 紧 缺 专 业 师 资 的 引 进, 将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作 为 学 校 师 资 的 重 要 补 充 8. 实 施 人 才 培 育 工 程 在 做 好 引 进 人 才 的 同 时, 加 强 对 现 有 各 类 人 才 的 培 养 和 培 育, 实 施 人 才 培 育 工 程 实 施 后 备 院 士 培 育 计 划 在 人 才 配 备 经 费 资 助 政 策 保 障 等 方 面 全 力 支 持 2-3 名 教 授 冲 刺 中 国 科 学 院 和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实 施 领 军 人 才 培 育 计 划 通 过 科 学 遴 选, 针 对 学 校 现 有 高 端 领 军 人 才, 加 大 资 助 力 度, 完 善 配 套 保 障, 努 力 创 造 条 件, 大 力 提 升 学 术 水 平, 进 一 步 扩 大 其 在 国 内 乃 至 国 际 上 的 学 术 影 响 力 并 通 过 培 育, 争 取 入 选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特 聘 教 授 1 名,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获 得 者 2 名, 国 家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第 一 二 层 次 人 选 或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3 名, 自 治 区 八 桂 学 者 人 选 3 名, 自 治 区 特 聘 专 家 人 选 10 名 实 施 教 学 名 师 培 育 计 划 通 过 实 施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教 学 名 师 培 育 工 程, 科 学 遴 选 一 批 长 期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积 极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具 有 良 好 发 展 潜 力 的 一 线 教 师, 特 别 是 校 级 教 学 名 师 精 品 课 程 负 责 人 和 教 学 团 队 负 责 人, 争 取 培 养 4 名 左 右 的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候 选 人,10 名 左 右 的 自 治 区 高 校 教 学 名 师 实 施 学 科 带 头 人 培 育 计 划 拟 从 现 有 各 类 人 才 中 选 取 有 较 强 发 展 潜 力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高 的 50 名 左 右 中 青 年 学 术 骨 干 将 其 作 为 培 养 对 象, 培 养 学 科 带 头 人 约 20 名 左 右 实 施 骨 干 教 师 培 养 计 划 依 据 学 科 和 专 业 发 展 布 局, 立 足 校 内, 面 向 校 外, 五 年 内 培 养 50 名 左 右 具 有 良 好 发 展 潜 力 的 45 岁 以 下 的 中 青 年 教 师 进 行 重 点 培 养 通 过 个 人 申 报 学 院 推 荐 专 家 评 议 学 校 审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人 选, 提 供 经 费 和 待 遇 保 障, 明 确 培 养 目 标, 定 制 个 性 化 培 养 方 案 实 施 青 年 科 技 英 才 资 助 计 划 拟 分 三 个 层 面 开 展 资 助, 即 学 校 青 年 基 金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孵 育 基 金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培 育 基 金 根 据 学 科 和 专 业 建 设 需 要, 每 年 资 助 培 养 15 名 年 龄 在 40 岁 以 下 有 明 显 学 术 优 势 和 发 展 潜 力 的 青 年 学 术 骨 干 赴 国 内 外 重 点 大 学 和 科 研 院 所 访 学 进 修 及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助 推 青 科 技 年 英 才 脱 颖 而 出 实 施 青 年 教 师 成 长 计 划 面 向 30 周 岁 以 下 工 作 时 间 三 年 以 内 的 教 师, 通 过 实 施 上 岗 培 训 教 学 评 比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制 学 术 小 组 制 青 年 教 师 产 学 研 践 习 计 划 等 多 种 途 径, 促 进 青 年 教 师 成 长, 加 快 青 年 教 师 发 展 实 施 学 历 提 升 计 划 通 过 实 施 学 历 提 升 计 划, 每 年 有 计 划 地 支 持 30 名 左 右 的 青 年 教 师 在 职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进 一 步 提 高 教 师 的 学 历 水 平 实 施 团 队 培 育 计 划 依 托 重 点 学 科 重 大 项 目 重 点 实 验 室, 围 绕 国 家 地 方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及 学 校 重 点 发 展 的 学 科 方 向 和 研 究 领 域, 积 极 探 索 以 高 层 次 186

191 领 军 人 才 为 核 心, 围 绕 重 大 项 目 凝 聚 学 术 队 伍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促 进 学 科 交 叉 融 合 和 集 成 发 展, 打 造 高 水 平 人 才 创 新 团 队 实 施 师 资 培 训 计 划 继 续 抓 好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外 语 培 训 教 学 技 能 培 训 等 通 过 多 形 式 多 层 次 多 渠 道 全 方 位 地 安 排 教 师 参 加 适 合 自 己 岗 位 工 作 和 学 科 发 展 的 培 训, 切 实 提 高 教 师 的 综 合 素 质, 促 进 教 师 发 展 实 施 学 术 交 流 支 持 计 划 鼓 励 各 学 院 加 强 与 国 内 外 知 名 院 校 强 势 学 科 的 联 系, 建 立 稳 固 的 学 术 交 流 渠 道 和 师 资 培 训 基 地 创 造 条 件 支 持 中 青 年 教 师 参 加 国 际 国 内 学 术 会 议, 开 阔 学 术 视 野, 追 踪 学 术 研 究 前 沿, 全 力 推 进 师 资 队 伍 国 际 化 实 施 学 术 传 承 计 划 鼓 励 离 退 休 的 老 教 授 老 专 家 老 有 所 为, 充 分 发 挥 传 帮 带 作 用, 指 导 帮 助 青 年 教 师 成 长 9. 实 施 师 德 和 学 术 道 德 建 设 工 程 实 施 师 德 和 学 术 道 德 建 设 工 程, 进 一 步 提 高 教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各 类 人 才 的 学 术 道 德 水 平 注 重 学 术 与 学 风 建 设, 杜 绝 学 术 腐 败 现 象, 营 造 严 谨 求 实 科 学 进 步 的 氛 围 加 强 师 德 考 核, 将 其 作 为 教 师 职 务 晋 升 岗 位 聘 任 的 重 要 依 据, 实 行 师 德 一 票 否 决 制 度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校 师 德 监 督 机 制, 形 成 推 动 师 德 建 设 的 良 好 校 园 环 境 和 社 会 环 境 加 强 并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教 师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与 法 制 教 育, 树 立 培 养 表 彰 教 书 育 人 的 先 进 典 型, 树 立 师 德 楷 模, 发 挥 师 德 榜 样, 进 一 步 营 造 以 德 从 教 以 德 治 学 的 良 好 氛 围, 进 一 步 增 强 教 师 爱 岗 敬 业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的 使 命 感 和 责 任 心, 自 觉 履 行 教 师 的 义 务 和 职 责 10. 深 化 干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全 面 推 进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制 度 根 据 上 级 的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和 我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的 相 关 规 定, 实 现 岗 位 分 类 管 理, 分 类 考 核 制 定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基 本 工 作 量 的 有 关 规 定, 依 据 岗 位 类 型 和 层 级 的 不 同 区 分 设 置 教 学 科 研 基 本 工 作 量 要 求 和 聘 期 考 核 条 件, 实 行 严 格 的 聘 期 目 标 管 理, 同 时 进 一 步 完 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评 聘 制 度 建 立 以 能 力 业 绩 和 贡 献 为 导 向 的 职 称 晋 升 机 制 和 职 务 聘 任 办 法, 初 步 建 立 适 应 各 类 人 才 发 展 的 成 长 和 竞 争 机 制 改 革 收 入 分 配 体 制, 建 立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推 进 绩 效 工 资 改 革, 建 立 与 岗 位 职 责 工 作 业 绩 实 际 贡 献 紧 密 联 系 和 鼓 励 创 新 的 分 配 激 励 机 制, 进 一 步 提 高 各 类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的 收 入, 初 步 建 立 适 应 各 类 人 才 发 展 的 薪 酬 激 励 机 制 和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五 保 障 措 施 11.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建 立 校 院 两 级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充 分 发 挥 人 才 领 导 小 组 的 统 筹 协 调 作 用 建 立 人 才 工 作 问 责 制, 强 化 二 级 管 理 部 门 人 才 建 设 工 程 的 职 责 与 任 务,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应 成 为 目 标 任 务 明 确 职 责 分 明 的 一 把 手 工 程, 成 为 办 学 绩 效 187

192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建 立 校 院 两 级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体 系 依 据 学 校 的 总 体 规 划, 各 学 院 各 部 门 应 结 合 发 展 定 位 需 求 制 订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确 定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目 标 并 制 定 具 体 措 施 12. 保 障 经 费 投 入 加 大 经 费 投 入, 为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提 供 充 足 的 经 费 支 持 建 立 专 项 经 费, 加 强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的 工 作 力 度, 重 视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和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支 持 教 师 参 加 国 内 的 教 学 科 研 学 术 会 议, 创 造 学 习 交 流 切 磋 教 学 科 研 问 题 的 机 会 进 一 步 完 善 教 师 奖 励 制 度, 奖 励 在 教 学 工 作 教 书 育 人 学 科 建 设 科 学 研 究 科 技 开 发 中 成 果 丰 硕 业 绩 突 出 的 教 师 13. 优 化 工 作 平 台 通 过 加 大 重 点 学 科 重 点 实 验 室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和 学 位 点 的 建 设 力 度, 对 承 担 的 国 家 和 省 级 重 大 项 目 给 予 大 力 支 持 和 经 费 配 套, 构 建 以 学 科 为 基 本 单 位 和 平 台 的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组 织 体 系, 根 据 学 科 生 态 关 系 构 建 学 科 群, 发 挥 核 心 学 科 的 牵 引 作 用, 带 动 相 关 学 科 协 同 发 展, 从 而 进 一 步 优 化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平 台 14. 营 造 良 好 氛 围 通 过 事 业 感 情 待 遇 制 度 等 多 种 举 措, 营 造 和 谐 融 洽 的 工 作 环 境 友 爱 互 助 的 人 际 环 境 民 主 科 学 的 学 术 环 境 健 康 向 上 的 舆 论 环 境 形 成 尊 重 人 才 关 心 人 才 爱 惜 人 才 的 氛 围, 不 断 改 善 教 师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 待 遇, 妥 善 解 决 人 才 家 属 工 作 安 置 和 教 职 工 子 女 入 学 问 题, 构 建 民 主 宽 松 开 放 和 谐 的 学 术 环 境, 为 人 才 的 成 长 成 才, 为 优 秀 教 师 的 脱 颖 而 出 创 造 条 件 188

19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教 学 是 学 校 的 中 心 工 作 为 确 保 这 一 中 心 工 作 的 顺 利 实 施, 加 强 和 完 善 对 教 师 的 考 核 管 理, 逐 步 建 立 起 一 支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水 平 较 高 的 师 资 队 伍, 特 制 定 本 规 范 一 目 的 要 求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的 根 本 任 务 是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基 础 扎 实 知 识 面 宽 能 力 强 素 质 高 富 有 创 新 精 神 的 医 学 专 门 人 才 全 体 教 师 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和 高 等 教 育 法,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更 新 教 育 观 念, 改 革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优 化 课 程 结 构,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实 现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人 才 的 目 标 在 掌 握 教 育 规 律 的 基 础 上, 用 正 确 的 思 想 和 观 念 来 指 导 医 学 教 育 的 改 革, 并 根 据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组 织 教 学 全 过 程 教 书 育 人 是 每 位 教 师 的 天 职, 教 师 必 须 以 教 育 为 己 任, 克 己 奉 公, 献 身 教 育, 并 适 应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变 化 的 需 要, 不 断 学 习, 努 力 进 取, 充 实 和 完 善 自 己 的 知 识 结 构, 把 最 新 最 丰 富 的 知 识 无 私 地 传 授 给 学 生 二 教 师 职 责 ( 一 ) 助 教 的 职 责 1 承 担 课 程 的 辅 导 答 疑 批 改 作 业 辅 导 课 实 验 课 实 习 课 课 堂 讨 论 等 教 学 工 作 ( 外 语 体 育 等 课 程 的 教 师 还 应 上 课 ), 经 教 研 室 试 讲 和 批 准, 担 任 某 些 课 程 的 部 分 讲 课 工 作 2 参 加 实 验 室 建 设, 参 加 组 织 和 指 导 临 床 实 习 社 会 调 查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3 担 任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或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4 参 加 教 学 研 究 或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社 会 服 务 及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 二 ) 讲 师 的 职 责 1 系 统 地 担 任 一 门 或 一 门 以 上 课 程 的 讲 授 工 作, 组 织 课 堂 讨 论, 指 导 实 习 社 会 调 查 2 担 任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工 作, 组 织 和 指 导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编 写 实 验 课 教 材 及 实 验 指 导 书 3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社 会 服 务 及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参 加 教 学 研 究, 参 加 编 写 审 议 教 材 和 教 学 参 考 书 4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协 助 教 授 副 教 授 指 导 研 究 生 进 修 教 师 等 5 担 任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或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6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担 任 辅 导 答 疑 批 改 作 业 辅 导 课 实 验 课 实 习 课 和 指 导 学 生 进 行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等 教 学 工 作 189

194 ( 三 ) 副 教 授 的 职 责 1 担 任 两 门 或 两 门 以 上 相 关 课 程 的 讲 授 工 作, 组 织 课 堂 讨 论 指 导 实 习 社 会 调 查 2 掌 握 本 学 科 范 围 内 的 学 术 发 展 动 态, 参 加 学 术 活 动 并 提 出 学 术 报 告,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社 会 服 务 及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根 据 需 要, 担 任 科 学 研 究 课 题 负 责 人, 负 责 或 参 加 审 阅 学 术 论 文 3 主 持 或 参 加 编 写 审 议 新 教 材 和 教 学 参 考 书, 主 持 或 参 加 教 学 研 究 4 指 导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设 计, 革 新 实 验 手 段 或 充 实 新 的 实 验 内 容 5 根 据 需 要,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协 助 教 授 指 导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进 修 教 师 6 担 任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或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7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担 任 辅 导 答 疑 批 改 作 业 辅 导 课 实 验 课 实 习 课 和 指 导 学 生 进 行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等 教 学 工 作 ( 四 ) 教 授 的 职 责 除 担 任 副 教 授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外, 应 承 担 比 副 教 授 职 责 要 求 更 高 的 工 作 领 导 本 学 科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根 据 需 要 并 通 过 评 审 确 认 后 指 导 硕 士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三 备 课 和 授 课 ( 一 ) 教 师 必 须 认 真 备 课, 上 课 必 须 有 教 案 ( 二 ) 教 师 必 须 要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发 展 动 向 和 最 新 成 果, 并 了 解 学 生 的 学 习 基 础 按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制 定 具 体 的 教 学 目 标, 合 理 地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以 使 学 生 在 掌 握 基 础 知 识 的 同 时, 能 适 当 地 涉 及 到 该 学 科 的 有 关 最 新 知 识 与 技 术 ( 三 ) 初 次 上 课 的 青 年 教 师 的 讲 稿 教 案 应 详 细 具 体, 并 要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或 指 导 教 师 审 阅, 通 过 预 讲 后 方 可 正 式 上 课 ( 四 ) 教 师 讲 课 要 概 念 准 确, 条 理 清 楚 ; 重 点 突 出, 为 学 生 自 学 打 下 基 础 ; 逻 辑 性 强, 富 有 启 发 性 ;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注 重 科 学 性 和 思 想 性 的 统 一 ; 语 言 生 动 精 炼, 深 入 浅 出, 切 忌 照 本 宣 科 ( 五 ) 教 师 要 根 据 课 程 各 章 内 容 的 具 体 特 点 和 要 求, 正 确 有 效 地 使 用 板 书 和 其 他 教 具, 并 注 重 利 用 现 代 化 教 学 手 段, 使 学 生 在 感 性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掌 握 较 深 奥 复 杂 的 医 学 理 论 知 识 学 校 鼓 励 教 师 开 展 双 语 教 学, 以 促 进 学 生 外 语 水 平 的 提 高 ( 六 ) 重 视 教 学 方 法 的 研 究 和 创 新, 注 重 启 发 式 教 学 和 课 堂 上 师 生 之 间 的 双 向 交 流 ( 七 ) 教 师 在 教 学 中, 既 重 视 基 础 知 识 和 基 础 理 论 的 教 学, 又 要 加 强 能 力 的 培 养 和 智 力 的 开 发 能 力 的 培 养 侧 重 于 自 学 能 力 防 治 常 见 病 能 力 初 步 的 科 研 能 力 和 一 定 的 外 语 水 平 ( 八 ) 教 师 要 按 时 上 下 课, 不 得 随 意 增 减 课 时, 确 实 因 故 需 调 课 停 课 者 须 报 学 190

195 院 教 务 部 门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任 何 教 师 不 得 自 行 停 课 调 课 四 实 验 见 习 和 实 习 ( 一 ) 实 验 课 是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培 养 学 生 科 学 的 思 维 方 法, 提 高 动 手 能 力 和 科 学 实 验 能 力 的 重 要 环 节, 应 以 突 出 学 生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为 主 因 此, 在 实 验 设 计 上, 应 遵 循 学 生 的 认 识 规 律, 由 浅 入 深, 由 单 项 实 验 到 综 合 实 验, 由 验 证 性 实 验 到 设 计 性 探 索 性 实 验, 以 使 学 生 的 科 学 思 维 和 实 践 技 能 得 到 全 面 系 统 的 培 养 ( 二 ) 实 验 课 前 必 须 准 备 好 有 关 的 材 料, 调 试 好 有 关 的 实 验 仪 器 实 验 课 的 指 导 教 师, 一 学 期 中 应 相 对 固 定, 以 免 影 响 教 学 效 果 和 对 学 生 的 了 解 程 度 有 经 验 的 老 教 师 可 参 加 部 分 实 验 指 导, 或 系 统 指 导 一 个 小 班 实 验, 以 利 于 提 高 该 门 课 程 实 验 课 质 量 ( 三 ) 各 专 业 的 见 习 实 习 是 综 合 训 练 学 生 运 用 所 学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的 重 要 环 节 见 实 习 开 始 前, 有 关 教 研 室 要 制 定 出 本 门 课 程 详 细 的 有 关 计 划 和 大 纲, 作 好 时 间 安 排, 落 实 见 实 习 基 地 和 指 导 教 师, 编 好 并 印 发 有 关 手 册, 向 学 生 宣 讲 有 关 守 则 对 学 生 的 学 习 和 工 作, 指 导 教 师 要 及 时 认 真 检 查 督 促, 了 解 存 在 问 题 并 及 时 研 究 改 进, 以 提 高 见 实 习 质 量 五 复 习 考 试 ( 一 ) 考 试 前 教 师 应 组 织 学 生 认 真 复 习, 复 习 要 全 面 系 统, 严 格 要 求 复 习 课 期 间, 教 师 应 耐 心 地 解 答 学 生 所 提 出 的 问 题, 并 可 在 师 生 之 间 开 展 研 究 讨 论 不 提 倡 在 复 习 阶 段 中 印 发 复 习 提 纲, 禁 止 划 范 围 圈 重 点 或 暗 示 透 露 考 题 ( 二 ) 考 试 方 法 应 灵 活 多 样, 教 师 可 根 据 考 试 目 标 和 要 求, 选 择 适 当 的 考 试 方 式 和 方 法 ( 三 ) 考 试 命 题 要 难 易 适 当, 并 有 良 好 的 区 分 度, 覆 盖 面 广, 涉 及 教 学 大 纲 中 的 基 本 知 识 点, 试 题 类 型 以 多 选 题 和 论 述 题 为 主 ( 四 ) 考 试 后 教 研 室 应 组 织 统 一 阅 卷 评 分, 并 及 时 将 成 绩 上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教 务 科 ( 五 ) 需 要 计 算 机 阅 卷 的 教 研 室, 需 在 考 试 前 到 教 务 处 考 试 中 心 领 取 标 准 答 题 卡, 考 试 时 要 求 考 生 将 选 择 题 的 选 择 答 案 直 接 填 涂 在 卡 上 相 应 位 置, 主 观 题 的 得 分 则 在 考 试 后 由 教 师 评 出 由 教 研 室 教 学 秘 书 将 填 涂 好 的 学 生 答 题 卡 选 择 题 标 准 答 案 空 白 样 卷 及 命 题 细 目 表 上 交 教 务 处 考 试 中 心, 由 考 试 中 心 负 责 累 计 卷 面 总 分 及 评 价 本 次 试 题 质 量 191

19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规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使 我 校 教 师 具 有 良 好 思 想 品 德 和 业 务 素 质, 使 我 校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进 一 步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教 师 法 )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规 程,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培 训, 是 为 教 师 更 好 地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而 进 行 的 继 续 教 育 第 三 条 我 校 各 有 关 单 位 应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按 照 教 师 法 的 规 定, 保 障 教 师 培 训 的 权 利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要 贯 彻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水 平, 并 理 论 与 实 践 统 一, 按 需 培 训, 学 用 一 致, 注 意 实 效 的 方 针, 坚 持 立 足 国 内 在 职 为 主 加 强 实 践 多 种 形 式 并 举 的 培 训 原 则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业 务 素 质 的 培 训 要 以 提 高 教 师 的 基 础 知 识 和 专 业 知 识 为 主, 全 面 提 高 教 师 的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和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提 高 应 用 计 算 机 外 语 和 现 代 化 教 育 技 术 等 技 能 的 能 力 第 五 条 培 训 对 象 要 以 青 年 教 师 为 主, 使 大 部 分 青 年 教 师 更 好 地 履 行 现 岗 位 职 务 职 责, 并 创 造 条 件, 及 时 选 拔 重 点 培 养 在 实 际 教 学 科 研 中 涌 现 出 来 的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使 之 成 为 学 术 骨 干 和 新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第 二 章 培 训 的 组 织 与 职 责 第 六 条 学 校 主 管 培 训 的 校 长 负 责 全 校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经 费 的 投 入 第 七 条 学 校 师 资 办 公 室 在 主 管 校 长 处 长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负 责 全 校 教 师 培 训 的 规 划 管 理 等 工 作 第 八 条 各 有 关 院 部 处 室 负 责 本 单 位 本 部 门 的 教 师 培 训 的 规 划 管 理 等 工 作 第 九 条 全 校 各 相 关 部 门 要 积 极 配 合 支 持 师 培 工 作 学 校 定 期 对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做 出 成 绩 的 单 位 及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第 十 条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应 做 到 如 下 几 点 : 1 根 据 教 师 的 不 同 情 况 以 及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需 要, 各 级 部 门 切 实 做 好 教 师 培 训 规 划 2 运 用 正 确 的 政 策 导 向, 合 理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调 动 和 提 高 教 师 培 训 的 积 极 性 3 关 心 外 出 培 训 教 师 的 思 想 学 习 和 生 活, 积 极 配 合 接 受 单 位 做 好 工 作 4 把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纳 入 院 部 处 室 负 责 人 工 作 实 绩 的 考 核 第 三 章 培 训 的 主 要 形 式 第 十 一 条 助 教 培 训 以 进 行 教 学 科 研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的 教 育 和 实 践 为 主, 主 要 有 以 下 形 式 : 1 岗 前 培 训 : 主 要 包 括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有 关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教 师 职 业 要 求 等 内 容 192

197 2 教 学 实 践 : 在 上 级 教 师 ( 或 导 师 ) 指 导 下, 按 照 助 教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认 真 加 强 教 学 实 践 环 节 的 培 养 提 高, 熟 悉 教 学 过 程 及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如 进 行 本 专 业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在 第 2 年 以 后, 能 写 出 本 专 科 理 论 课 教 案 经 预 讲 合 格 后, 进 行 培 养 性 讲 课 3 专 业 水 平 :(1) 第 1~2 年 精 读 本 科 医 学 学 生 及 硕 士 生 必 读 教 科 书 及 重 要 参 考 书 第 2~3 后 年 精 读 一 本 重 要 外 文 教 科 书 教 研 室 每 年 考 核 一 次 初 期 应 以 硕 士 生 专 业 考 试 水 平 进 行 测 试, 后 期 以 硕 士 生 论 文 水 平 进 行 考 核 ;(2) 对 本 专 业 杂 志, 除 通 读 外, 应 做 好 文 摘 有 条 件 应 建 立 个 人 计 算 机 文 献 档 案 第 1~2 年 以 中 文 为 主, 第 2~3 年 后 逐 渐 增 加 外 文 每 年 选 择 1~2 个 专 题, 撰 写 综 述 性 读 书 报 告, 并 记 录 存 档 教 研 室 根 据 综 述 报 告 质 量 结 合 教 龄 进 入 评 分 (3) 助 教 原 则 上 应 100% 通 过 4 级 考 试, 任 教 后 应 逐 渐 增 加 专 业 词 汇 量 第 1~2 年 通 过 1 级 或 2 级 计 算 机 考 试 (4) 第 1~2 年 助 教 应 在 掌 握 本 专 业 学 生 实 验 基 础 上, 学 会 实 验 教 学 或 临 床 实 践 之 后, 根 据 专 业 特 点, 制 定 更 复 杂 的 实 验 技 术 或 临 床 实 践 要 求 (5) 院 ( 部 处 ) 教 研 室 应 对 助 教 进 行 实 验 设 计 文 献 检 索 资 料 统 计 等 科 学 研 究 基 本 训 练, 并 有 计 划 安 排 助 教 参 加 科 室 科 研 工 作 或 参 加 硕 士 生 实 验 工 作 (6) 原 则 上, 工 作 4~5 年 助 教 应 达 到 硕 士 生 水 平 4 助 教 必 须 通 过 助 教 进 修 班 或 参 加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课 程 学 习 班 或 攻 读 研 究 生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5 社 会 实 践 未 经 过 社 会 实 际 工 作 锻 炼, 年 龄 在 35 岁 以 下 的 青 年 教 师 必 须 参 加 为 期 半 年 以 上 的 社 会 实 践 第 十 二 条 讲 师 培 训 以 增 加 扩 充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为 主, 注 重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和 科 研 能 力 主 要 有 以 下 形 式 : 1 教 学 工 作 :(1) 在 教 研 室 主 任 领 导 下 安 排 教 学, 撰 写 部 分 教 学 大 纲 及 实 验 实 习 指 导 独 立 完 成 部 分 出 题 评 卷 及 成 绩 分 析 工 作 (2) 根 据 国 内 外 科 研 进 展 撰 写 部 分 普 高 新 教 材 及 少 量 硕 士 生 补 充 教 材 (3) 辅 助 导 师 完 成 研 究 生 ( 硕 士 生 博 士 生 ) 及 进 修 教 师 的 理 论 与 实 验 的 辅 导 工 作 (4) 能 逐 步 达 到 系 统 讲 授 本 专 业 全 部 理 论 课, 经 专 家 及 学 生 无 记 名 投 票 成 绩 合 格 (5) 高 年 讲 师 应 在 教 研 室 主 任 帮 助 下 开 出 1~2 门 研 究 生 课 程 中 专 业 或 专 业 基 础 课 或 选 修 课 (6) 能 用 英 语 上 1~2 节 专 业 理 论 课 临 床 专 业 能 用 英 语 与 留 学 生 或 研 究 生 就 临 床 病 史 体 检 诊 断 治 疗 问 题 进 行 初 步 对 话 2 专 业 水 平 :(1) 讲 师 应 系 统 掌 握 本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与 专 业 技 术, 不 断 地 了 解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进 展 (2) 在 此 基 础 上, 根 据 广 西 实 际 需 要 与 教 研 室 的 条 件 选 择 本 专 业 某 一 分 支 或 专 题 进 行 深 造 动 态 了 解 专 业 分 支 或 专 题 理 论 与 技 术 国 内 外 进 展 结 合 课 题 进 行 实 验 研 究, 给 相 关 研 究 生 上 课 和 带 实 验 教 研 室 对 其 专 业 水 平 进 行 考 核 (3) 教 师 任 职 期 间 应 参 与 2 个 以 上 校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独 立 担 任 1 个 或 更 多 校 级 课 题 讲 师 期 间 应 发 表 2 篇 以 上 第 一 作 者 科 研 论 文 ( 在 有 正 式 刊 号 的 省 级 以 上 刊 物 正 式 发 表 ) 并 应 自 己 撰 写 英 文 全 文 译 稿 及 摘 要, 要 求 通 过 6 级 外 语 考 试 讲 师 应 每 年 选 读 5~10 篇, 近 3 年 内 的 20 篇 文 献 ( 其 中 外 文 应 占 1/4~1/3 以 上 ) 文 献 综 述 无 论 发 表 与 否 均 应 归 档 3 根 据 需 要 和 计 划 安 排, 参 加 以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为 内 容 的 骨 干 教 师 进 修 班 短 期 研 讨 班 和 单 科 培 训, 或 选 派 出 国 培 训 4 任 讲 师 三 年 以 上, 根 据 需 要, 可 安 排 参 加 以 科 研 课 题 为 内 容 的 国 内 访 问 学 者 培 193

198 训 5 在 职 ( 或 脱 产 ) 攻 读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6 对 连 续 担 任 讲 师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且 能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教 师, 必 须 安 排 至 少 三 个 月 的 脱 产 培 训 第 十 三 条 副 教 授 教 授 主 要 是 通 过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实 践 及 学 术 交 流, 熟 悉 和 掌 握 本 学 科 发 展 前 沿 信 息, 进 一 步 提 高 学 术 水 平, 主 要 有 以 下 形 式 : 1 根 据 需 要, 可 参 加 以 课 程 和 教 学 改 革 教 材 建 设 为 内 容 的 短 期 研 讨 班 讲 习 班 2 根 据 需 要 结 合 所 承 担 的 科 研 任 务, 可 作 为 国 内 访 问 学 者 参 加 培 训, 或 参 加 以 学 科 前 沿 领 域 为 内 容 的 高 级 研 讨 班 3 需 要 参 加 国 内 外 有 关 学 术 会 议, 校 际 间 学 术 交 流 或 选 派 出 国 培 训 第 十 四 条 教 授 主 要 通 过 高 水 平 科 研 和 教 学 工 作 来 提 高 学 术 水 平 其 培 训 形 式 是 以 参 加 国 内 外 学 术 会 议 交 流 讲 学 著 书 立 说 等 活 动 为 主 的 学 术 活 动 第 十 五 条 对 教 授 副 教 授 的 要 求 : 1 了 解 国 内 外 本 专 业 教 学 的 近 况 及 发 展 趋 势 据 此 结 合 广 西 实 际 主 持 制 定 或 更 新 本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课 程 安 排 进 行 教 学 方 法 改 革 考 核 学 生 方 法 改 革 2 开 设 本 专 业 研 究 生 100~200 学 时 的 专 业 与 专 业 基 础 课 及 普 高 1~2 门 选 修 课 3 基 础 医 学 院 及 公 共 卫 生 学 院 对 留 学 生 应 逐 步 用 英 语 上 课 及 指 导 实 验 临 床 医 学 院 应 能 带 领 留 学 生 进 行 英 语 查 房 或 用 英 语 指 导 手 术 4 业 务 水 平 应 作 为 职 称 评 定 的 依 据, 总 原 则 是 我 校 各 专 业 教 授 副 教 授 应 是 我 区 医 学 各 专 业 的 21 世 纪 学 术 带 头 人 并 负 起 相 应 职 责, 各 专 业 总 体 水 平 应 居 全 国 中 上 水 平 第 十 六 条 对 连 续 担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工 作 五 年, 并 能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教 师 必 须 给 予 至 少 半 年 学 术 休 假 时 间,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证 条 件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副 教 授 必 须 安 排 至 少 半 年 的 脱 产 培 训 第 十 七 条 各 教 研 室 要 结 合 导 师 制 等 培 养 方 式, 充 分 发 挥 老 教 师 对 青 年 教 师 的 指 导 和 示 范 作 用 第 四 章 培 训 的 考 核 和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教 师 培 训 超 过 三 个 月 以 上,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培 训 层 次 形 式 的 要 求 进 行 考 核 及 鉴 定, 并 记 入 业 务 档 案, 作 为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奖 惩 等 方 面 的 依 据 外 出 培 训 教 师 的 考 核 主 要 由 接 受 学 校 负 责, 回 校 后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第 十 九 条 参 加 助 教 进 修 班, 学 完 硕 士 学 位 主 要 课 程 内 容 并 考 试 合 格, 颁 发 相 应 的 结 业 证 书 未 完 成 此 项 培 训 的 教 师, 不 得 申 请 讲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第 二 十 条 社 会 实 践 主 要 结 合 专 业 进 行, 面 向 社 会 基 层 和 生 产 第 一 线, 一 般 应 集 中 安 排, 特 殊 情 况 者 可 分 阶 段 累 积 完 成 本 科 毕 业 的 青 年 教 师, 必 须 在 晋 升 讲 师 职 务 之 前 完 成 ; 研 究 生 毕 业 的 教 师 应 在 晋 升 副 教 授 之 前 完 成 第 二 十 一 条 为 保 证 培 训 计 划 的 落 实, 保 障 教 师 参 加 培 训 的 权 利, 对 按 计 划 已 安 排 培 训 任 务 的 教 师 教 研 室 院 ( 部 处 ) 一 般 不 得 取 消 教 师 应 当 服 从 教 研 室 二 级 学 院 ( 部 处 ) 和 学 校 安 排 的 培 训 计 划 及 培 训 形 式, 无 正 当 理 由 和 特 殊 情 况, 不 得 变 更 194

199 教 师 在 培 训 期 间, 一 般 不 得 调 整 或 增 加 培 训 内 容 时 间 及 形 式 确 有 需 要 的, 须 经 教 研 室 二 级 学 院 ( 部 处 ) 及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接 受 培 训 教 师 的 学 校 根 据 参 加 培 训 教 师 提 出 的 申 请 和 可 能 的 条 件 予 以 安 排 和 调 整 第 二 十 二 条 教 师 参 加 半 年 以 上 培 训 后, 未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或 未 履 行 学 校 合 同 即 调 离 辞 聘 或 辞 职 的, 学 校 可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收 回 培 训 费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参 加 培 训 的 教 师 获 得 优 异 成 绩, 取 得 重 要 成 果 发 明 或 对 接 受 培 训 教 师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做 出 积 极 贡 献 的, 学 校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由 教 师 所 在 学 校 和 培 训 教 师 的 院 校 分 别 不 同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的 处 理 : 1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或 尚 未 完 成 培 训 任 务 的, 而 中 止 培 训 的 不 发 给 结 业 证,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解 聘 2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培 训 的, 应 当 解 聘 3 培 训 成 绩 不 合 格 的, 不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按 照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解 聘 第 五 章 培 训 的 保 障 与 有 关 待 遇 第 二 十 五 条 有 关 部 门 在 制 定 编 制 方 案 时, 要 考 虑 到 教 师 培 训 提 高 的 需 要 根 据 不 同 学 校 的 情 况, 应 留 出 一 定 比 例 轮 空 编 制 数, 以 保 证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要 设 立 教 师 培 训 专 项 经 费, 教 师 每 年 平 均 师 培 经 费 不 少 于 450 元 且 每 年 均 有 所 增 长, 增 幅 要 高 于 当 年 物 价 上 涨 指 数 第 二 十 七 条 指 导 教 师 培 训 的 导 师, 其 工 作 应 折 算 计 入 教 学 工 作 量 并 纳 入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第 二 十 八 条 根 据 需 要 或 计 划 安 排 参 加 培 训 的 教 师, 在 培 训 期 间 已 符 合 条 件 的, 其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不 应 受 到 影 响 第 二 十 九 条 根 据 需 要 或 计 划 安 排, 在 校 内 或 校 外 培 训 的 教 师, 其 工 资, 津 贴, 福 利, 住 房 分 配 等 待 遇 原 则 上 应 不 受 到 影 响 第 三 十 条 外 出 参 加 培 训 的 教 师, 根 据 教 师 的 实 际 困 难, 由 学 校 给 予 一 定 生 活 补 贴 接 受 培 训 教 师 的 院 校, 对 培 训 期 间 参 加 导 师 科 研 课 题 研 究 等 实 际 工 作 的 教 师,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一 定 补 贴 第 三 十 一 条 出 国 培 训 的 待 遇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规 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195

20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认 定 办 法 ( 桂 医 大 人 号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和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以 及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贯 彻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细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桂 教 人 号 ) 关 于 开 展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考 试 工 作 的 通 知 ( 桂 教 师 范 号 ) 关 于 继 续 开 展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 桂 教 师 范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认 定 对 象 本 校 拟 聘 任 教 人 员 申 请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者 二 申 请 认 定 前 考 试 申 请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者 需 按 照 自 治 区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申 请 认 定 前 必 须 参 加 以 下 两 类 考 试 和 一 类 测 试 ( 博 士 学 位 者 及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者 可 免 试 ): ( 一 ) 教 育 理 论 考 试 参 加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指 定 的 广 西 高 等 学 校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组 织 举 办 的 高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班 培 训, 取 得 培 训 学 籍 后, 参 加 自 治 区 统 一 组 织 的 教 育 理 论 考 试, 通 过 考 试 获 得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验 印 的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及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教 育 理 论 培 训 ( 考 试 ) 合 格 证 书 教 育 理 论 考 试 科 目 为 高 等 教 育 学 高 等 教 育 心 理 学 高 等 教 育 法 规 概 论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考 试 时 间 为 每 年 3 月 及 8 月 的 第 四 个 周 末 ( 二 ) 教 学 技 能 考 试 参 加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统 一 组 织 的 教 学 技 能 考 试, 通 过 考 试 获 得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验 印 的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教 学 技 能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教 学 技 能 考 试 通 过 说 课 讲 课 等 形 式, 评 定 申 请 人 是 否 具 备 组 织 课 堂 教 学 的 实 际 能 力, 其 考 试 时 间 由 组 织 考 试 的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另 行 通 知 ( 三 )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参 加 自 治 区 批 准 的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站 组 织 的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通 过 测 试 成 绩 达 二 级 乙 等 以 上, 获 国 家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委 员 会 印 制 的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证 书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由 学 校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站 不 定 期 办 班 培 训 测 试 三 申 请 受 理 时 间 196

201 每 年 的 5 月 8 日 ~5 月 20 日 和 10 月 8 日 ~10 月 20 日 为 申 请 认 定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受 理 时 间, 超 过 受 理 时 间 的, 顺 延 到 下 一 次 申 请 四 申 请 认 定 程 序 1. 申 请 人 登 录 广 西 教 师 教 育 网 报 名, 填 写 有 关 信 息, 将 打 印 好 的 申 报 信 息 表 交 到 本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 校 本 部 人 员 交 至 人 事 处 师 资 管 理 与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办 公 室, 直 属 附 院 交 至 附 院 人 事 科 ) 2. 各 单 位 统 一 到 人 事 处 师 资 管 理 与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办 公 室 领 取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统 一 印 制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体 检 表, 为 本 单 位 申 报 者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3. 各 单 位 在 受 理 时 间 内 统 一 审 核 申 请 人 基 本 材 料 并 提 交 给 人 事 处 师 资 管 理 与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办 公 室 申 请 人 提 交 材 料 包 括 : (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拟 聘 任 教 文 件 一 份 ( 本 校 在 编 在 职 在 岗 教 师 的 拟 聘 任 教 文 件 由 人 事 处 人 事 科 统 一 提 交 给 师 资 管 理 与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办 公 室 ; 其 他 人 员 申 请 认 定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按 照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拟 聘 教 师 职 务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 桂 医 大 人 号 ) 执 行 (2) 由 本 人 填 写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3) 申 请 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一 式 两 份 (4) 由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指 定 的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体 检 合 格 证 明 一 份 (5)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一 份 (6) 户 籍 复 印 件 或 工 作 单 位 出 具 本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证 明 一 份 ( 本 校 在 编 在 职 在 岗 人 员 不 用 交, 由 人 事 处 核 实 ) (7)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其 中 国 外 学 位 学 历 证 书 需 经 教 育 部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司 国 际 学 位 学 历 认 定 办 进 行 认 证 ( 可 由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广 西 留 学 人 员 服 务 中 心 代 办 ), 年 入 学 的 大 学 普 通 班 毕 业 人 员 须 提 交 经 过 一 年 以 上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课 程 进 修 班 ( 包 括 助 教 进 修 班 骨 干 教 师 进 修 班 访 问 学 者 等 ) 学 习, 取 得 4 门 以 上 考 试 合 格 成 绩 单 及 结 业 证 书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8) 拟 聘 任 讲 师 以 下 ( 含 讲 师 ) 职 务 者, 必 须 提 交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教 育 理 论 培 训 ( 考 试 ) 合 格 证 书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教 学 技 能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证 书 ( 二 级 乙 等 以 上 )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获 博 士 学 位 者 只 需 提 交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拟 聘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务 者, 需 提 交 现 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一 份 197

202 (9) 近 期 二 寸 正 面 半 身 免 冠 相 片 一 张 ( 与 申 请 表 体 检 表 相 片 同 底 ) (10) 申 请 人 材 料 在 单 位 公 示 5 天, 由 单 位 统 一 出 具 公 示 结 果 一 份 申 请 人 所 提 交 材 料 的 原 件 由 各 单 位 验 证 后 退 还 本 人, 其 他 材 料 不 退 还 本 人 复 印 件 均 由 各 单 位 核 实 后 签 写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相 符 字 样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4. 每 年 5 月 20 日 至 5 月 25 日 和 10 月 20 日 至 10 月 25 日 由 人 事 处 师 资 管 理 与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办 公 室 汇 总 材 料, 上 报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5.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组 织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审 查 材 料, 依 据 所 审 核 通 过 的 名 单 给 予 认 定 6.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下 文 公 布 认 定 名 单, 颁 发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五 体 检 医 院 及 规 定 申 请 人 需 到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指 定 的 任 意 一 所 医 院 体 检 ( 其 中 本 校 直 属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为 指 定 体 检 医 院 ) 体 检 结 果 一 年 内 有 效 六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认 定 办 法 ( 桂 医 大 人 号 ) 同 时 废 止 七 本 办 法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198

20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暂 行 规 定 ( 桂 医 大 人 号 ) 为 了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暂 行 细 则 ( 原 国 家 教 委 教 人 厅 [1997]6 号 ) 精 神, 加 强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使 他 们 较 好 地 履 行 教 师 岗 位 职 责, 根 据 关 于 开 展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家 教 育 部 教 人 司 [1998]34 号 ) 以 及 关 于 开 展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考 试 工 作 的 通 知 (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桂 教 师 范 [2007]29 号 ) 等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培 训 对 象 ( 一 ) 新 补 充 到 我 校 教 师 岗 位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尚 未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的 人 员 ( 包 括 应 届 毕 业 生 调 入 或 从 其 他 岗 位 转 到 教 师 岗 位 的 人 员, 含 从 事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人 员 );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从 事 临 床 教 学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 二 ) 其 他 愿 意 参 加 培 训 的 教 职 工 二 培 训 内 容 及 要 求 ( 一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的 内 容 为 高 等 教 育 学 高 等 教 育 心 理 学 高 等 教 育 法 规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共 四 门 课 ( 二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以 集 中 授 课 为 主, 培 训 总 学 时 不 低 于 110 学 时 三 培 训 教 材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教 材 使 用 国 家 教 育 部 统 一 指 定 的 高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教 材 四 培 训 费 用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学 校 在 岗 人 员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后, 学 校 一 次 性 给 予 报 销 培 训 学 费, 其 余 费 用 由 个 人 承 担 五 培 训 时 间 我 校 的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班 原 则 上 每 年 举 办 一 次, 一 般 在 每 年 7 8 月 份 具 体 培 训 时 间 由 人 事 处 师 资 管 理 与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办 公 室 按 照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指 定 的 广 西 高 等 学 校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的 统 一 安 排 予 以 通 知 六 培 训 考 试 ( 一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结 束 后 取 得 培 训 学 籍 的 人 员, 直 接 参 加 申 请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教 育 理 论 培 训 考 试 ( 本 项 考 试 在 每 年 3 月 和 8 月 的 第 四 个 周 末 进 行, 实 行 全 区 统 一 考 试 ),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由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颁 发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及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教 育 理 论 培 训 ( 考 试 ) 合 格 证 书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副 高 ( 含 副 高 ) 以 上 职 称 人 员 参 加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如 果 不 199

204 参 加 教 育 理 论 的 统 一 考 试, 经 本 人 向 广 西 高 等 学 校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可 参 加 由 广 西 高 等 学 校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单 独 为 这 一 类 人 员 组 织 的 考 试, 经 考 试 合 格, 可 办 理 由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验 印 的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的 考 试 结 果 记 入 个 人 业 务 档 案, 作 为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和 职 务 聘 任 的 依 据 之 一 凡 未 经 过 岗 前 培 训 的 教 师 一 律 不 得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和 晋 升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二 ) 凡 已 报 名 参 加 了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的 教 师,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考 勤 考 试 等 规 章 制 度, 对 违 反 培 训 规 章 制 度 情 节 严 重 者, 将 取 消 其 培 训 资 格 七 培 训 组 织 管 理 本 校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工 作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统 一 部 署, 具 体 由 师 资 管 理 与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培 训 和 管 理 八 本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有 关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九 本 规 定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200

20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授 本 科 课 程 的 规 定 ( 桂 医 大 人 号 ) 教 书 育 人 是 教 师 的 天 职, 教 学 是 教 师 的 首 要 工 作, 教 师 是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根 本 保 证 进 一 步 鼓 励 并 要 求 在 编 专 任 教 师 中 教 授 副 教 授 坚 持 讲 授 本 科 生 课 程, 对 于 充 分 发 挥 和 调 动 教 师 的 潜 能, 做 到 人 尽 其 才, 才 尽 其 用, 从 而 加 强 我 校 的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保 证 本 科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培 养 高 素 质 人 才,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意 义 为 此,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本 科 教 学 改 革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2007]2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凡 教 授 副 教 授 都 应 积 极 接 受 本 科 生 的 教 学 任 务, 每 学 年 至 少 为 本 科 生 讲 授 一 门 课 程, 并 保 质 保 量 地 去 完 成 第 二 条 鼓 励 知 名 教 授 为 本 科 生 讲 授 基 础 课 或 开 设 专 题 讲 座, 以 使 学 生 增 强 基 础, 拓 宽 知 识 面, 了 解 本 学 科 发 展 的 前 沿 信 息 第 三 条 逐 步 实 行 双 语 教 学, 以 提 高 本 科 生 的 整 体 素 质 鼓 励 教 授 副 教 授 积 极 开 展 双 语 教 学, 要 求 按 质 按 量 完 成 双 语 教 学 任 务 第 四 条 因 出 国 进 修 病 休 等 原 因 一 年 不 在 岗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需 逐 级 上 报 二 级 学 院 教 务 处 人 事 处 学 校 审 批, 其 审 批 材 料 存 教 研 中 心 及 人 事 处 备 案 第 五 条 对 于 不 主 讲 本 科 课 程, 或 不 按 质 按 量 完 成 教 研 室 布 置 的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师, 不 予 晋 升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职 务 如 无 特 殊 原 因, 连 续 两 年 不 服 从 学 校 安 排 讲 授 本 科 课 程 的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将 解 聘 或 不 再 聘 任 其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并 酌 情 扣 除 相 应 岗 位 津 贴 第 六 条 在 年 度 考 核 中, 对 未 达 到 本 科 教 学 要 求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其 考 核 结 果 不 能 评 定 为 优 秀 或 者 良 好, 当 年 度 不 能 评 优 秀 或 先 进 教 师 ( 教 育 工 作 者 ) 第 七 条 不 安 排 教 授 副 教 授 上 课 的 教 研 室, 学 校 要 通 报 批 评, 且 当 年 度 不 能 评 为 先 进 教 研 室 第 八 条 对 完 成 本 科 课 程 讲 授 任 务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获 优 秀 的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在 其 申 请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时, 学 校 将 优 先 考 虑 立 项 并 给 予 大 力 资 助 第 九 条 在 各 种 评 奖 中,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推 荐 完 成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第 十 条 未 尽 事 宜 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由 人 事 处 制 定 并 负 责 解 释 201

20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试 讲 制 度 ( 桂 医 大 人 号 ) 试 讲 是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和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之 一 通 过 试 讲, 了 解 教 师 对 教 材 内 容 的 理 解 与 掌 握 程 度, 以 及 教 学 方 法 组 织 教 学 等 方 面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有 利 于 学 校 对 教 师 的 培 养 考 察 与 评 价, 促 进 教 师 教 学 水 平 的 提 高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进 一 步 深 化 本 科 教 学 改 革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文 件 精 神, 为 保 证 师 资 水 平,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试 讲 对 象 1 拟 聘 用 的 教 师 ( 含 调 入 和 接 收 毕 业 生 ); 2 脱 离 本 专 业 工 作 停 课 二 年 以 上, 申 请 重 新 上 课 或 开 新 课 的 教 师 ( 中 级 及 以 下 职 称 者 ); 3 其 他 需 试 讲 的 人 员 二 试 讲 组 织 试 讲 工 作 由 教 研 室 主 任 主 持, 由 3 名 以 上 教 学 水 平 较 高 经 验 丰 富 的 教 师 组 成 听 课 小 组 参 加 听 课, 有 关 院 ( 部 ) 或 教 务 处 人 事 处 派 人 参 加 三 试 讲 要 求 1 试 讲 内 容 由 有 关 教 研 室 确 定, 内 容 难 度 应 适 当, 一 般 在 试 讲 前 1 2 周 通 知 试 讲 者 2 试 讲 者 应 预 先 写 好 教 案, 并 于 试 讲 前 将 教 案 复 印 件 一 份 交 听 课 小 组 3 试 讲 按 常 规 上 课 的 要 求 进 行, 讲 课 时 间 一 般 在 一 节 课 以 内 4 各 教 研 室 可 根 据 本 专 业 课 程 教 学 情 况, 对 试 讲 者 确 定 具 体 要 求 四 试 讲 评 价 1 参 加 试 讲 听 课 人 员, 应 按 听 课 类 别 ( 理 论 课 或 实 验 见 习 课 ) 认 真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授 课 质 量 评 价 表 ( 见 附 件 一 二 ), 并 按 表 中 的 评 价 指 标 对 试 讲 教 师 的 讲 课 情 况 进 行 客 观 公 正 的 量 化 评 价 2 试 讲 结 束 后, 听 课 小 组 要 集 中 进 行 评 价, 写 出 综 合 意 见 并 返 馈 给 试 讲 者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授 课 质 量 评 价 表 送 交 教 学 秘 书 归 档 保 存 3 试 讲 不 合 格 者 不 能 上 课 或 开 新 课 试 讲 两 次 以 上 被 认 定 为 不 合 格 不 胜 任 教 学 工 作 的, 不 能 聘 为 教 师 五 本 制 度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授 课 质 量 评 价 表 ( 理 论 课 ) 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授 课 质 量 评 价 表 ( 实 验 见 习 课 ) 202

20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规 定 ( 桂 医 大 人 号 ) 为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完 善 教 师 上 岗 制 度, 切 实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与 水 平, 根 据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本 科 教 学 改 革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主 讲 教 师 是 指 担 任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主 讲 任 务 的 教 师 作 为 主 讲 教 师, 应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 ( 一 )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 二 ) 具 有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或 讲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 ( 三 ) 通 过 岗 前 培 训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 四 )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 五 )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完 成 教 研 室 规 定 教 学 任 务 二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程 序 及 管 理 办 法 ( 一 )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的 认 定, 需 经 教 研 室 及 二 级 学 院 审 查, 报 送 教 务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上 报 人 事 处 ( 二 ) 教 学 质 量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学 校 撤 消 其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下 一 年 度 不 得 承 担 本 科 生 或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主 讲 任 务, 待 整 改 后 须 依 程 序 重 新 申 请 审 查 认 定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 三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学 校 撤 销 其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自 撤 销 之 日 起 一 学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申 请 认 定 : 1 师 德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2 造 成 重 大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的 ; 3 连 续 两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4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的 ; 5 严 重 违 反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或 触 犯 法 律 的 三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203

208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授 课 管 理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加 强 我 校 的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保 障 教 学 秩 序, 提 高 课 堂 教 学 效 果, 确 保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条 教 师 授 课 是 直 接 关 系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环 节 教 师 应 在 备 课 的 基 础 上, 遵 循 教 学 原 则 和 规 律, 运 用 有 效 的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讲 好 每 一 节 课 第 二 条 对 教 师 授 课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 教 学 目 标 明 确, 符 合 大 纲 要 求, 突 出 重 点, 难 点 ; 结 合 病 例 案 例,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有 机 地 结 合 学 科 的 新 发 展 ; 能 合 理 运 用 多 媒 体 技 术 板 书 及 教 具 ; 时 间 分 配 合 理 教 师 既 要 教 书 又 要 育 人, 要 将 人 文 精 神 培 养 贯 穿 于 知 识 的 传 授 之 中 教 师 授 课 要 启 发 学 生 的 学 习 主 动 性 自 觉 性, 注 重 师 生 互 动,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营 造 良 好 的 学 习 氛 围 第 三 条 教 师 必 须 按 课 程 教 学 进 度 表 和 课 表 按 时 上 下 课, 不 得 随 意 增 减 课 时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的, 按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第 四 条 教 师 授 课 期 间 要 注 意 仪 表 形 象, 不 准 吸 烟, 必 须 将 通 信 工 具 调 为 震 动 或 关 机 状 态, 禁 止 在 讲 课 期 间 接 听 电 话 或 办 其 它 私 事 第 五 条 要 求 教 师 应 站 立 讲 课 第 六 条 教 师 因 公 或 突 发 事 件 确 实 需 要 调 ( 停 ) 课 的 需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七 条 教 师 既 要 传 授 知 识, 又 要 注 重 组 织 教 学, 维 护 正 常 的 课 堂 教 学 秩 序, 对 学 生 进 行 管 理 关 注 学 生 出 勤 情 况, 对 经 常 迟 到 或 缺 勤 的 学 生 及 时 批 评 教 育, 并 反 馈 给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 部 ) 不 允 许 上 课 期 间 学 生 随 意 出 入 教 室 等 行 为 第 八 条 教 师 授 课 期 间 要 注 意 调 动 学 生 的 积 极 性 吸 引 学 生 的 注 意 力, 防 止 学 生 上 课 打 瞌 睡 睡 觉 玩 游 戏 看 小 说 等 现 象 第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04

209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双 语 授 课 教 师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规 范 双 语 教 学 管 理, 促 进 双 语 教 学 积 极 稳 妥 有 序 地 开 展, 实 现 教 育 教 学 国 际 化 以 及 办 学 水 平 和 教 学 质 量 的 不 断 提 高,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双 语 教 师 的 聘 任 条 件 为 确 保 双 语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拟 参 加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的 教 师 必 须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由 学 校 聘 任 参 加 双 语 教 学 的 教 师 应 同 时 具 备 如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具 备 在 我 校 担 任 教 师 的 资 格, 并 具 有 讲 师 以 上 ( 含 讲 师 )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硕 士 学 位 以 上 ( 含 硕 士 ) 的 学 位 ; ( 二 ) 有 较 强 的 外 语 应 用 能 力, 外 语 发 音 较 准 确, 表 达 较 流 畅, 能 胜 任 外 语 授 课, 能 够 较 流 畅 地 运 用 外 语 与 学 生 进 行 交 流 ; ( 三 ) 具 有 扎 实 的 专 业 知 识, 能 够 胜 任 相 应 双 语 课 程 的 教 学 工 作 ; ( 四 ) 具 有 两 年 以 上 本 科 教 学 经 验, 独 立 承 担 过 该 课 程 的 教 学 任 务 两 次 以 上, 教 学 经 验 比 较 丰 富, 具 有 较 高 的 教 学 水 平,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二 双 语 授 课 教 师 申 报 程 序 ( 一 ) 申 请 双 语 教 学 的 教 师 需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双 语 教 师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1), 并 提 供 20 分 钟 的 授 课 录 像 于 每 年 5 月 15 日 和 10 月 15 日 前 以 二 级 学 院 为 单 位 将 书 面 及 电 子 材 料 报 送 至 教 务 处 办 公 室 ( 书 面 材 料 需 一 式 一 份, 电 子 文 档 发 送 至 [email protected]) 申 请 参 加 教 学 的 课 程 必 须 是 学 校 批 准 的 双 语 课 程 ( 二 ) 学 校 教 务 处 每 年 6 月 和 12 月 组 织 评 审 双 语 教 师 资 格 并 批 准 双 语 教 师 名 单, 颁 发 双 语 教 师 证 书 三 双 语 教 师 教 学 实 施 要 求 各 教 学 单 位 应 对 双 语 教 学 的 教 师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精 心 选 择, 双 语 教 师 的 教 学 应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 ( 一 ) 课 堂 教 学 过 程 中 使 用 外 语 进 行 讲 授 的 内 容 达 到 50% 以 上 ; ( 二 ) 须 使 用 外 文 教 材 或 外 文 讲 义 进 行 教 学 ; ( 三 ) 制 作 外 文 多 媒 体 课 件, 原 则 上 采 用 现 代 教 学 手 段 授 课 ; ( 四 ) 适 量 布 置 外 文 作 业 ; ( 五 ) 协 助 教 研 室 开 展 双 语 教 学 相 关 工 作, 如 编 写 外 文 教 学 大 纲 外 文 命 题 等 四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双 语 教 师 申 请 表 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双 语 教 师 申 报 汇 总 表 205

210 附 件 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双 语 教 师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最 后 毕 业 学 校 及 专 业 学 位 职 称 聘 任 时 间 参 加 双 语 教 学 的 课 程 是 否 承 担 过 全 英 教 学 是 否 首 次 承 担 双 语 教 学 使 用 教 材 (A) 外 文 教 材 (B) 原 版 影 印 教 材 (C) 自 编 外 文 教 学 参 考 资 料 (D) 国 内 编 写 双 语 教 材 一 近 二 年 主 讲 的 课 程 名 称 授 课 对 象 起 止 时 间 和 学 时 : 申 请 二 近 二 年 获 得 的 教 学 奖 励 : 者 教 学 情 况 三 既 往 参 加 全 英 及 双 语 教 学 情 况 ( 授 课 对 象 时 间 ) 和 参 加 外 语 教 学 培 训 情 况 : 申 请 人 签 字 : 20 年 月 日 推 荐 及 批 准 意 见 教 研 室 ( 系 ) 主 任 签 字 : 20 年 月 日 学 院 领 导 签 字 : 20 年 月 日 专 家 组 负 责 人 签 字 : 20 年 月 日 教 务 处 负 责 人 签 字 : 20 年 月 日 206

211 附 件 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双 语 教 师 申 报 汇 总 表 院 ( 系 ):( 公 章 ) 主 管 教 学 院 长 ( 主 任 ) 签 字 :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学 科 专 业 参 加 双 语 教 学 的 课 程 207

21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青 年 教 师 培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 桂 医 大 人 号 ) 为 适 应 高 等 教 育 新 形 势 新 任 务 和 学 校 发 展 的 需 要,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校 青 年 教 师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建 设 一 支 师 德 高 尚 素 质 优 良 的 青 年 教 师 队 伍, 现 就 加 强 青 年 教 师 培 养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如 下 : 一 加 强 青 年 教 师 培 养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总 体 目 标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教 育 要 面 向 现 代 化, 面 向 世 界, 面 向 未 来 的 精 神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以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师 法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本 科 教 学 改 革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为 依 据, 以 加 强 培 养 规 范 管 理 为 主 要 手 段, 积 极 筹 划, 创 新 机 制, 努 力 建 设 一 支 道 德 品 质 好, 爱 岗 敬 业, 既 能 胜 任 教 学 医 疗 工 作, 又 能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的 高 素 质 青 年 教 师 队 伍 二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青 年 教 师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成 为 政 治 素 质 良 好 业 务 基 础 扎 实 的 教 学 医 疗 和 科 研 骨 干 力 量, 进 而 成 为 本 学 科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或 学 术 梯 队 成 员 青 年 教 师 业 务 水 平 培 养 提 高 的 标 准 是 达 到 研 究 生 水 平,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的 教 师 要 达 到 高 一 级 职 称 条 例 要 求 的 水 平 即 业 务 上 在 本 门 学 科 内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熟 练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具 有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医 疗 工 作 科 学 研 究 和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实 际 能 力 三 培 养 原 则 坚 持 在 职 培 养 提 高 为 主 的 原 则, 坚 持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教 学 医 疗 与 科 研 相 结 合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提 高 与 专 业 素 质 提 高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适 当 选 派 一 部 分 教 师 到 区 外 国 外 进 修 学 习 四 培 养 对 象 高 校 教 龄 不 满 5 年 或 已 满 5 年 但 未 获 讲 师 职 称 的 教 师 五 培 养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途 径 ( 一 ) 加 强 马 克 思 主 义 思 想 教 育, 提 高 政 治 素 质 不 定 期 组 织 青 年 教 师 理 论 学 习 班, 对 优 秀 分 子 推 荐 到 校 区 党 校 学 习, 更 新 现 代 教 育 思 想 观 念, 提 高 其 政 治 素 质 和 修 养 ( 二 )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组 织 青 年 教 师 下 乡 支 教 和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或 挂 职 锻 炼 安 排 在 校 内 从 事 兼 职 学 生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工 作 至 少 一 年, 提 高 他 们 教 书 育 人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208

213 提 高 其 组 织 领 导 能 力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以 及 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能 力, 并 以 此 作 为 晋 升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之 一 ( 三 ) 坚 持 岗 前 培 训 凡 新 到 职 青 年 教 师 必 须 参 加 广 西 教 育 厅 组 织 的 高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学 习 高 等 教 育 学 高 等 心 理 学 高 等 教 育 法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四 门 课 程, 参 加 普 通 话 培 训 测 试 要 求 青 年 教 师 经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并 通 过 广 西 教 育 厅 组 织 专 家 对 其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考 察 认 定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持 证 上 岗 从 事 临 床 教 学 的 青 年 教 师 还 必 须 同 时 参 加 广 西 卫 生 厅 组 织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和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经 考 试 合 格 并 获 有 关 证 书 ( 四 ) 推 行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制 建 立 并 推 行 青 年 教 师 的 导 师 培 养 责 任 制 度, 选 定 有 丰 富 教 学 科 研 医 疗 实 践 经 验, 专 业 学 术 水 平 较 高, 师 德 医 德 高 尚,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的 高 年 资 教 师, 担 任 青 年 教 师 的 导 师, 重 点 对 青 年 教 师 进 行 教 学 科 研 环 节 实 践 环 节 的 指 导, 加 速 青 年 教 师 成 长 其 导 师 任 期 一 般 为 二 年, 每 名 导 师 原 则 上 培 养 1 名 青 年 教 师, 最 多 不 能 超 过 2 名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的 选 拔 由 教 研 室 推 荐, 各 二 级 学 院 审 定, 报 人 事 处 备 案 青 年 教 师 的 培 养, 由 二 级 学 院 教 学 院 长 总 体 负 责, 教 研 室 主 任 把 关, 导 师 具 体 负 责 每 年 由 二 级 学 院 教 研 室 对 每 位 青 年 教 师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进 修 作 出 计 划 与 具 体 安 排 担 任 青 年 教 师 的 导 师, 对 青 年 教 师 实 行 传 帮 带, 有 计 划, 有 目 的 地 进 行 培 养 负 责 青 年 教 师 在 听 课 辅 导 备 课 试 讲 上 课 指 导 实 验 参 加 科 研 等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的 指 导 工 作 帮 助 青 年 教 师 通 过 教 学 关, 并 逐 步 提 高 教 学 能 力 指 导 帮 助 青 年 教 师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学 术 动 态 以 及 先 进 的 技 术 手 段, 培 养 和 提 高 青 年 教 师 的 教 学 法 研 究 和 科 研 研 究 的 能 力 要 求 经 过 两 年 左 右 的 培 养 和 指 导, 使 青 年 教 师 胜 任 教 师 岗 位 的 要 求,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专 业 教 学 工 作, 尽 快 成 为 本 学 科 的 教 学 骨 干 学 校 对 指 导 教 师 培 养 青 年 教 师 试 行 验 收 答 辩 制 度 青 年 教 师 培 养 期 满, 经 教 研 室 考 核 合 格 后, 青 年 教 师 向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汇 报 总 结 培 训 收 获, 提 交 培 养 过 程 有 关 材 料 以 二 级 学 院 为 单 位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青 年 教 师 进 行 答 辩 及 考 核, 并 随 堂 听 其 公 开 试 讲 课, 实 行 评 审 验 收 验 收 结 果 成 绩 分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等 级 二 级 学 院 将 其 评 审 验 收 结 果 报 存 学 校 人 事 处, 并 以 此 作 为 青 年 教 师 职 务 晋 升 岗 位 聘 任 和 推 荐 深 造 的 依 据 之 一 ( 五 ) 进 一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青 年 教 师 助 教 制 度, 不 断 提 升 青 年 教 师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青 年 教 师 助 教 制 度, 使 青 年 教 师 通 过 为 教 授 副 教 授 的 主 讲 课 程 进 行 辅 导, 学 习 先 进 的 教 学 方 法, 积 累 教 学 经 验, 提 升 教 书 育 人 水 平 新 到 教 学 岗 位 的 青 年 教 师 必 须 先 任 助 教 工 作, 通 过 导 师 制 的 培 养, 考 核 合 格 后 才 有 资 格 担 任 讲 课 209

214 ( 六 ) 有 计 划 有 目 的 有 重 点, 多 层 次 多 渠 道 全 方 位 地 进 行 继 续 教 育 积 极 鼓 励 支 持 选 送 青 年 教 师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 参 加 硕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课 程 进 修 班 ( 包 括 助 教 进 修 班 骨 干 教 师 进 修 班 访 问 学 者 等 ) 及 各 类 培 训 班 学 习 ; 到 区 内 外 进 修 国 外 留 学, 全 面 提 高 综 合 素 质 ( 七 ) 积 极 吸 收 青 年 教 师 参 加 在 研 课 题 工 作 ; 支 持 和 鼓 励 青 年 教 师 申 报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 支 持 和 鼓 励 青 年 教 师 积 极 参 加 各 类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发 表 科 研 论 文, 逐 步 提 高 其 科 研 学 术 水 平 ( 八 ) 压 担 子, 委 重 任 对 脱 颖 而 出 的 青 年 教 师 优 秀 分 子, 放 手 用 大 胆 提 给 位 子 压 担 子, 加 速 培 养 使 其 成 为 学 术 梯 队 骨 干 和 学 科 带 头 人 六 管 理 与 考 核 青 年 教 师 的 培 养 管 理 与 考 核, 实 行 学 校 二 级 学 院 教 研 室 三 级 管 理 办 法, 注 重 确 定 目 标, 制 定 规 划, 贯 彻 执 行, 检 查 督 促, 严 格 考 核, 奖 勤 罚 懒 各 二 级 学 院 教 研 室 要 高 度 重 视 青 年 教 师 的 培 养 管 理 要 根 据 本 意 见 精 神, 结 合 本 单 位 情 况, 制 定 加 强 青 年 教 师 培 养 工 作 具 体 措 施 和 实 施 办 法 每 年 度 结 束 需 上 交 当 年 工 作 总 结 与 下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至 学 校 人 事 处 青 年 教 师 培 养 工 作 列 入 二 级 学 院 教 研 室 工 作 考 核 内 容, 作 为 入 选 先 进 学 院 ( 教 研 室 ) 优 秀 教 师 ( 教 育 工 作 者 ) 的 重 要 依 据, 表 彰 奖 励 青 年 教 师 培 养 工 作 是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一 项 重 要 的 长 期 工 作, 需 开 拓 创 新, 坚 持 不 懈 地 抓 好, 做 出 成 效 210

21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制 度 ( 桂 医 大 职 改 办 号 ) 根 据 教 育 部 教 人 函 号 文 件 精 神 及 上 级 有 关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政 策, 为 了 进 一 步 促 进 我 校 在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中 贯 彻 公 正 评 价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聘 任 的 原 则, 保 证 评 审 质 量, 努 力 建 设 一 支 德 才 兼 备 结 构 合 理 优 化 精 干 适 合 我 校 建 设 教 学 科 研 型 大 学 需 要 的 充 满 活 力 的 教 师 队 伍, 鼓 励 教 师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学 术 水 平 和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的 能 力, 促 进 学 校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特 制 定 本 工 作 制 度 一 评 审 组 织 机 构 第 一 条 学 校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是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最 高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全 面 领 导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校 长 任 组 长, 党 委 书 记 任 副 组 长, 有 关 高 级 专 家 任 组 员, 下 设 办 公 室 组 织 实 施 评 审 工 作 第 二 条 学 校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 简 称 评 委 会, 下 同 ), 作 为 评 议 审 定 教 师 是 否 符 合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的 组 织, 直 接 向 学 校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代 表 学 校 进 行 评 审,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有 关 职 称 改 革 的 方 针 政 策,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制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在 规 定 的 评 审 权 限 内,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第 三 条 学 校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设 高 中 级, 分 别 负 责 评 审 教 师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各 级 评 委 会 在 组 建 评 委 库 的 基 础 上 产 生, 委 员 由 具 有 本 专 业 较 高 学 术 水 平 坚 持 原 则 作 风 正 派 办 事 公 道 群 众 公 认 的 专 家 担 任, 中 青 年 评 委 一 般 应 占 二 分 之 一 评 委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1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1 至 2 人 组 建 的 评 委 会 实 行 任 期 制, 每 届 任 期 为 1 年 1 教 师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 简 称 评 委 会, 下 同 ) 负 责 评 审 教 师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委 会 一 般 由 名 委 员 组 成, 所 有 委 员 应 具 有 本 专 业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委 会 要 按 学 科 专 业 另 行 设 置 若 干 学 科 ( 专 业 ) 组 每 个 学 科 ( 专 业 ) 组 由 5 至 7 人 组 成, 组 长 由 评 委 会 委 员 兼 任, 成 员 应 由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专 家 组 成 2 教 师 系 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 简 称 评 委 会, 下 同 ) 负 责 评 审 教 师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委 会 一 般 由 名 委 员 组 成, 所 有 委 员 应 具 有 本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委 员 人 数 不 能 少 于 二 分 之 一 第 四 条 学 校 成 立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各 院 部 相 应 成 立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进 行 审 议 和 推 荐 推 荐 小 组 一 般 由 行 211

216 政 领 导 和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5 至 7 人 组 成, 行 政 领 导 不 得 多 于 小 组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二 申 报 推 荐 及 受 理 第 五 条 符 合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申 报 者,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1 个 人 向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部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2 申 报 人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部 对 个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公 示 凡 未 经 公 示 的 高 中 级 申 报 材 料, 学 校 高 中 级 评 委 会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3 二 级 学 院 部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进 行 审 议 推 荐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审 议 前 要 先 进 行 答 辩, 在 答 辩 审 议 基 础 上,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并 根 据 申 报 人 的 德 才 表 现 学 术 技 术 水 平 工 作 业 绩 成 果 及 答 辩 等 情 况, 写 出 具 体 推 荐 意 见 并 注 明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投 票 表 决 的 结 果 申 报 人 员 经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同 意 才 能 推 荐 评 审, 在 审 议 推 荐 表 决 中 同 意 票 数 未 达 到 参 加 审 议 人 数 的 50% 以 上 的, 不 得 推 荐 到 学 校 4 学 校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负 责 对 二 级 学 院 部 推 荐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审 议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根 据 申 报 人 的 德 才 表 现 学 术 技 术 水 平 工 作 业 绩 成 果 及 答 辩 等 情 况, 写 出 具 体 推 荐 意 见 并 注 明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无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的 结 果 申 报 人 员 经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同 意 才 能 推 荐 评 审, 在 审 议 推 荐 表 决 中 同 意 票 数 未 达 到 参 加 审 议 人 数 的 50% 以 上 的, 不 得 推 荐 到 相 应 的 高 级 评 委 会 评 审 第 六 条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要 按 自 治 区 的 统 一 部 署 和 要 求 进 行 凡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或 程 序 上 报 评 审 材 料 的, 学 校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本 年 度 不 予 受 理 第 七 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的 受 理 和 审 核 工 作 由 学 校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负 责 对 申 报 人 员 的 有 关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规 范 真 实, 是 否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要 统 一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对 申 报 人 员 实 行 具 体 考 核 : 1 学 历 资 历 继 续 教 育 任 现 职 以 来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等 由 人 事 部 门 协 同 考 核 2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由 宣 传 部 协 同 考 核 3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由 学 工 部 门 协 同 考 核 4 任 现 职 以 来 完 成 教 学 工 作 情 况 教 学 考 核 及 教 学 成 果 教 改 课 题 等 由 教 务 处 教 研 中 心 协 同 考 核 5 任 现 职 以 来 科 研 工 作 及 业 绩 成 果 由 科 技 处 协 同 考 核 第 八 条 申 报 人 员 经 考 核 后, 审 核 通 过 的 申 报 材 料 方 可 送 交 学 校 : 1 属 医 学 专 业 的 教 师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送 学 校 教 师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2 非 医 学 类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材 料,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送 相 应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212

217 3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送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三 评 审 第 九 条 各 级 评 委 会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教 育 部 及 上 级 职 改 部 门 批 准 的 评 审 范 围 对 象 开 展 评 审 工 作, 遵 循 公 正 客 观 准 确 保 密 的 原 则, 严 格 掌 握 标 准 条 件, 规 范 评 审 程 序, 保 证 评 审 质 量 第 十 条 评 审 委 员 必 须 全 面 审 阅 申 报 人 的 评 审 材 料, 认 真 评 议, 在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方 可 投 票 表 决 第 十 一 条 评 审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主 任 委 员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到 会 的, 由 副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人 数, 高 级 评 委 会 不 能 少 于 11 人, 中 级 评 委 会 不 能 少 于 9 人 第 十 二 条 高 级 评 委 会 按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若 干 学 科 ( 专 业 ) 组, 按 照 本 专 业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标 准 条 件, 对 被 评 审 人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评 议 初 审, 并 负 责 对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专 业 学 术 答 辩, 写 出 答 辩 评 语, 评 定 答 辩 等 级 通 过 评 议 答 辩, 对 申 报 人 的 学 术 技 术 水 平 和 工 作 业 绩 作 出 客 观 公 正 的 综 合 评 价, 并 向 高 级 评 委 会 提 供 真 实 可 靠 的 推 荐 意 见 学 科 ( 专 业 ) 组 具 有 推 荐 建 议 权, 没 有 决 定 权 因 此, 无 论 学 科 ( 专 业 ) 组 表 决 是 否 通 过, 均 应 提 交 高 级 评 委 会 评 审 第 十 三 条 各 级 评 委 会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经 出 席 评 审 会 议 委 员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同 意 方 获 通 过 各 级 评 委 会 的 评 审 表 决, 只 投 同 意 票 或 不 同 意 票, 不 投 弃 权 票 正 式 投 票 要 一 次 性 完 成, 不 得 搞 复 议 未 出 席 评 审 会 议 的 委 员 不 得 补 充 投 票, 不 得 委 托 投 票 评 委 会 表 决 投 票 结 束 后, 要 当 场 计 票, 由 主 任 委 员 向 到 会 的 评 委 会 委 员 公 布 表 决 结 果, 并 在 表 决 汇 总 表 上 签 名, 交 相 应 系 列 职 改 办 存 档, 按 管 理 权 限, 报 政 府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四 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凡 评 审 评 委 本 人 或 其 亲 属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该 评 委 应 主 动 回 避 或 被 告 知 回 避, 但 该 评 委 仍 享 有 投 票 表 决 权 第 十 五 条 各 级 评 委 会 在 召 开 评 审 会 议 之 前, 要 提 前 五 至 七 天 向 相 应 级 别 的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书 面 报 告 评 审 前 的 准 备 情 况, 凡 不 报 告 者, 不 能 召 开 评 审 会 议 第 十 六 条 各 级 评 委 会 应 建 立 会 议 记 录 制 度 记 录 内 容 包 括 : 开 会 日 期 出 席 会 议 的 评 委 委 员 会 议 议 程 评 审 委 员 发 言 摘 要 投 票 结 果 等 记 录 要 有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及 记 录 人 签 名, 并 做 好 归 档 保 密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各 级 评 委 会 评 审 工 作 结 束 后,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评 审 情 况 ( 内 容 包 括 评 审 概 况 评 审 人 数 通 过 人 数 通 过 率 建 议 意 见 或 存 在 问 题 等 ) 报 相 应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四 审 核 及 审 批 第 十 八 条 各 级 评 委 会 的 评 审 结 果, 须 经 相 应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方 可 有 效 取 得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时 间 从 相 应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之 日 算 起 第 十 九 条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结 果, 由 学 校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213

218 厅 职 改 办 审 核, 呈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行 文 公 布 第 二 十 条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结 果, 报 学 校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行 文 公 布, 同 时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职 改 办 和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备 案 五 监 督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评 委 会 的 指 导 监 督 检 查, 建 立 和 实 行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评 审 期 间, 要 向 同 级 评 委 会 派 出 联 络 员 参 加 评 审 工 作, 负 责 指 导 评 审, 掌 握 评 审 动 态, 监 督 评 审 程 序, 反 馈 评 审 信 息, 检 查 核 实 评 审 结 果, 帮 助 解 决 评 审 中 遇 到 的 疑 难 问 题 第 二 十 二 条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对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推 荐 评 审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受 理 群 众 举 报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诉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级 评 委 会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和 要 求 开 展 评 审 工 作 对 违 反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审 规 定, 任 意 扩 大 评 审 范 围 对 象, 随 意 降 低 评 审 条 件 的 评 委 会, 由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视 具 体 情 况, 停 止 其 评 审 工 作, 宣 布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直 至 收 回 评 审 权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级 评 委 会 委 员 及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评 审 工 作 纪 律, 对 评 审 会 议 的 评 议 讨 论 情 况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外 泄 露 发 现 利 用 职 权 营 私 舞 弊, 弄 虚 作 假 及 向 外 泄 露 评 议 等 情 况, 损 害 评 审 工 作 的, 由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取 消 其 评 审 委 员 资 格, 直 至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六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工 作 制 度 由 学 校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工 作 制 度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此 前 与 本 工 作 制 度 不 相 符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本 制 度 为 准 214

219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工 作 先 进 教 研 室 优 秀 教 师 先 进 教 育 工 作 者 评 奖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了 鼓 励 我 校 广 大 教 学 人 员 树 立 以 教 学 为 中 心 的 思 想, 努 力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教 学 水 平, 在 教 学 与 教 学 管 理 中 做 出 优 异 成 绩, 为 赶 全 国 一 流 水 平 创 南 疆 医 学 名 校, 特 制 定 本 评 奖 办 法 一 评 奖 范 围 凡 在 当 学 年 度 直 接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和 参 与 教 学 管 理, 在 教 学 研 究 与 改 革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等 方 面 成 绩 突 出 的 教 学 人 员 ( 含 参 加 教 学 的 卫 生 编 制 的 医 师 ) 或 教 研 室 二 获 奖 条 件 ( 一 ) 先 进 教 研 室 1.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和 卫 生 工 作 方 针, 遵 纪 守 法, 当 学 年 度 教 研 室 教 职 员 工 无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2.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的 规 定, 完 成 所 承 担 课 程 的 教 学 任 务 ; 教 学 管 理 规 范 教 学 档 案 齐 全 学 生 对 全 体 任 课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效 果 评 价 平 均 优 良 率 达 90% 以 上 ; 在 辅 导 学 生 教 书 育 人 等 方 面 成 绩 突 出 ; 当 学 年 度 无 教 学 事 故 和 差 错 发 生 3. 师 资 培 训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教 研 室 对 教 师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培 训 有 计 划 有 措 施, 在 提 高 他 们 的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造 就 人 才 方 面 成 绩 突 出 4. 努 力 开 展 教 学 与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教 研 室 在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的 同 时 积 极 开 展 科 学 与 教 学 研 究, 教 学 水 平 高, 科 研 促 进 教 学 成 效 明 显 该 学 年 度 教 研 室 教 学 人 员 纵 向 立 项 资 助 的 厅 级 及 厅 级 以 上 在 研 研 究 课 题 人 均 数 以 及 在 国 内 外 核 心 刊 物 上 公 开 发 表 的 论 文 或 著 作 人 均 数 作 为 重 要 评 选 条 件 之 一 5. 团 结 协 作 好, 能 发 挥 教 研 室 的 集 体 作 用, 能 充 分 调 动 全 科 室 同 志 的 积 极 性, 积 极 开 展 教 研 活 动 和 学 术 活 动,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学 术 水 平 6.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实 验 室 的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注 重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的 更 新, 积 极 开 展 实 验 教 学 方 面 的 研 究, 且 效 果 显 著 ; 注 重 对 学 生 进 行 三 基 训 练 和 动 手 能 力 的 培 养 等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7. 该 学 年 度 有 教 学 或 科 研 成 果 的 优 先 评 选 在 该 学 年 度 全 校 性 教 学 评 估 或 其 他 检 查 中 成 绩 较 差 的 教 研 室 不 能 评 为 先 进 教 研 室 215

220 ( 二 ) 优 秀 教 师 1.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具 有 良 好 职 业 道 德, 遵 纪 守 法, 热 爱 教 学 工 作, 服 从 组 织 分 配, 积 极 主 动 接 受 教 学 任 务 2. 出 色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在 教 学 中 能 履 行 与 职 务 相 应 的 职 责, 课 堂 教 学 效 果 好, 学 生 对 该 教 师 课 堂 质 量 评 价 的 优 秀 率 作 为 评 选 的 重 要 条 件 之 一 在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严 格 要 求 学 生 及 在 辅 导 或 指 导 学 生 学 习 等 方 面 成 绩 显 著 3. 教 学 目 的 明 确, 关 心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在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培 养 人 才 及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等 方 面 成 绩 突 出 4. 在 完 成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的 同 时 积 极 进 行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在 教 材 建 设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和 科 研 工 作 方 面 有 突 出 成 绩 该 学 年 度 在 国 内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刊 物 上 有 公 开 发 表 的 论 文 或 著 作 5. 该 年 度 获 得 省 部 级 科 技 进 步 奖 或 教 学 成 果 奖 或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的 一 等 奖 前 五 名 主 要 完 成 人 二 等 奖 前 三 名 主 要 完 成 人 三 等 奖 第 一 完 成 人, 有 纵 向 立 项 资 助 的 厅 级 及 厅 级 以 上 在 研 研 究 课 题, 该 年 度 在 院 ( 部 ) 评 为 先 进 教 师 先 进 工 作 者 或 在 该 年 度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考 核 评 为 优 者 均 可 作 为 评 奖 优 先 条 件 ( 三 ) 先 进 教 育 工 作 者 1.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热 爱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服 从 组 织 分 配, 积 极 配 合 教 学 工 作 2. 在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中, 能 贯 彻 以 教 学 为 中 心 服 务 于 教 学 的 思 想, 积 极 参 与 教 学 活 动, 并 在 管 理 育 人 方 面 成 绩 突 出 3. 积 极 参 加 或 配 合 学 校 进 行 教 改 工 作, 不 断 改 进 教 学 管 理 措 施 和 提 高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无 教 学 管 理 事 故 发 生 4. 努 力 开 展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研 究, 该 学 年 度 在 国 内 外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刊 物 上 有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或 论 著 者 优 先 评 选 三 评 奖 方 法 1. 每 年 评 奖 一 次, 受 表 彰 面 为 参 加 教 学 或 管 理 人 数 的 10% 和 教 研 室 ( 组 )10% 2. 每 年 评 奖 活 动 在 该 年 6 月 份 进 行, 由 教 研 室 推 荐, 各 二 级 学 院 ( 部 处 ) 初 评 公 示 后, 附 上 先 进 事 迹 材 料 送 报 教 务 处 汇 总, 学 校 评 比 领 导 小 组 评 审 后, 上 报 校 领 导 批 准 四 奖 励 办 法 1. 获 奖 者 由 学 校 出 光 荣 榜 予 以 表 彰, 发 给 奖 状 并 给 予 一 定 的 物 质 奖 励 2. 获 奖 者 的 事 迹 载 入 个 人 档 案, 作 为 晋 级 考 核 的 依 据 之 一 3. 可 在 我 校 的 获 奖 人 员 中 推 荐 出 上 报 自 治 区 国 家 的 优 秀 教 师 和 先 进 教 研 室 五 院 ( 部 处 ) 可 以 根 据 本 院 ( 部 处 ) 的 情 况, 参 照 本 办 法 评 出 本 院 部 和 处 级 先 进 教 研 室 优 秀 教 师 奖 和 先 进 教 育 工 作 者 注 : 原 校 字 [1991]14 号 文 件 作 废 216

22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拟 聘 教 师 职 务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 桂 医 大 人 号 ) 为 了 做 好 我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前 期 工 作, 根 据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贯 彻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细 则 ( 试 行 )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拟 聘 教 师 条 件 拟 聘 我 校 教 师 职 务 者 应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贯 彻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细 则 ( 试 行 ) 规 定 的 教 师 条 件, 包 括 中 国 公 民 身 份 思 想 品 德 条 件 学 历 条 件 和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等 二 拟 聘 教 师 学 历 要 求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第 十 一 条 和 教 育 法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拟 聘 我 校 教 师 职 务 者 应 当 具 有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同 时 具 有 学 士 或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对 于 年 入 学 的 大 学 普 通 班 毕 业 人 员, 申 请 拟 聘 我 校 教 师 职 务 时, 必 须 经 过 1 年 以 上 本 专 业 ( 或 相 近 专 业 ) 大 学 本 科 主 干 课 程 或 研 究 生 主 要 课 程 的 进 修 学 习 ( 包 括 参 加 助 教 进 修 班 硕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课 程 进 修 班 骨 干 教 师 进 修 班 等 ), 取 得 4 门 以 上 考 试 合 格 成 绩 并 获 得 结 业 证 书 后, 其 学 历 方 可 视 为 合 格 学 历 三 拟 聘 教 师 职 务 工 作 程 序 ( 一 ) 在 编 在 职 在 岗 教 师 经 各 学 院 考 核 合 格 和 学 校 批 准 当 年 新 调 入 和 接 收 的 在 编 在 职 在 岗 教 师, 由 人 事 处 审 核 后, 直 接 办 理 拟 聘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职 务 手 续 ( 二 ) 非 在 编 在 职 在 岗 教 师 ( 含 附 院 及 校 外 人 员 ) 1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到 拟 任 教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领 取 和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拟 聘 教 师 职 务 登 记 表 2 教 务 处 初 审 有 关 材 料, 并 送 至 人 事 处 3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专 家 委 员 会 对 拟 聘 教 师 职 务 人 员 进 行 审 议 4 学 校 审 定 拟 聘 教 师 职 务 人 员 名 单 并 予 公 布 四 拟 聘 教 师 职 务 受 理 时 间 拟 聘 教 师 职 务 每 年 受 理 2 次, 具 体 受 理 时 间 为 每 年 3 月 1 日 ~3 月 15 日 ;9 月 1 日 ~ 9 月 15 日 超 过 受 理 时 间 的, 顺 延 到 下 一 次 受 理 五 本 办 法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217

22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兼 职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规 范 我 校 兼 职 教 师 的 管 理, 明 确 兼 职 教 师 的 任 职 条 件 聘 用 程 序 以 及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保 证 我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兼 职 教 师, 是 指 在 我 校 承 担 非 本 岗 位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的 人 员 及 非 我 校 在 编 在 岗 的 人 员, 包 括 学 校 正 式 聘 任 的 人 员 独 立 承 担 课 程 的 校 外 行 业 人 员 名 师 专 家, 也 包 括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本 校 教 辅 人 员 行 政 人 员 和 各 学 院 兼 任 教 师 第 二 条 我 校 兼 职 教 师 的 管 理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及 各 用 人 部 门 共 同 承 担 其 中, 教 务 处 负 责 核 定 各 教 学 部 门 聘 请 兼 职 教 师 的 计 划, 审 核 兼 职 教 师 的 任 教 资 格 ; 组 织 兼 职 教 师 办 理 聘 用 手 续 ; 用 人 部 门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负 责 安 排 兼 职 教 师 的 教 学 任 务, 对 兼 职 教 师 的 教 学 事 务 进 行 日 常 的 具 体 的 管 理, 协 助 教 务 处 做 好 兼 职 教 师 的 管 理 第 三 条 兼 职 教 师 的 基 本 条 件 : ( 一 ) 自 觉 遵 守 党 和 国 家 的 法 律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及 二 级 学 院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二 )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能 够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 三 ) 具 有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或 在 本 行 业 本 领 域 具 有 长 期 的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经 验 丰 富, 具 有 承 担 相 关 课 程 教 学 任 务 的 业 务 能 力 和 实 践 经 历, 熟 悉 教 学 特 点, 掌 握 一 定 的 教 学 方 法 原 则 上 一 般 应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 含 硕 士 ) 学 位 或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 含 中 级 )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四 ) 身 体 健 康 第 四 条 聘 用 兼 职 教 师 的 原 则 各 教 研 室 聘 用 兼 职 教 师 应 以 能 满 足 教 学 需 要 为 前 提, 要 保 证 充 分 发 挥 本 教 研 室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的 作 用, 杜 绝 滥 用 兼 职 教 师 及 浪 费 学 校 现 有 人 力 资 源 和 经 费 的 现 象 如 确 因 师 资 不 足 工 作 需 要, 可 聘 请 兼 职 教 师 ; 有 新 增 专 业 的 部 门, 在 该 专 业 未 定 编 定 岗 前, 根 据 新 开 专 业 课 的 需 要, 聘 请 兼 职 教 师, 其 专 业 结 构 应 与 学 院 专 业 设 置 相 适 应 第 五 条 聘 用 单 位 及 兼 职 教 师 的 职 责 ( 一 ) 各 用 人 教 研 室 在 聘 请 兼 职 教 师 时, 需 向 受 聘 教 师 说 明 教 学 任 务 的 要 求 和 工 作 职 责 工 作 规 范 ( 二 ) 各 用 人 学 院 及 教 研 室 要 于 期 末 考 评 兼 职 教 师, 听 取 学 生 对 兼 职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218

223 的 意 见, 及 时 反 馈 给 教 师 本 人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 三 ) 兼 职 教 师 必 须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受 聘 时 接 受 的 教 学 任 务 并 参 加 相 关 教 研 室 的 教 研 活 动 ; 对 所 承 担 教 学 的 课 程, 按 所 在 教 研 室 对 教 师 的 要 求 按 时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第 六 条 兼 职 教 师 的 聘 用 程 序 ( 一 ) 需 聘 用 兼 职 教 师 的 教 研 室, 应 在 每 学 期 期 末 根 据 下 学 期 的 教 学 任 务 提 出 下 学 期 的 聘 用 计 划, 由 教 研 室 提 名 并 联 合 拟 聘 教 师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兼 职 教 师 聘 用 审 批 表, 学 院 领 导 审 批 后 报 拟 聘 教 师 所 在 院 部 处 ( 二 ) 受 聘 教 师 所 在 的 院 部 处 及 科 室 在 不 影 响 本 部 门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提 出 审 批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 三 ) 审 批 后 的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兼 职 教 师 聘 用 审 批 表 的 复 印 件, 送 用 人 院 部 及 教 研 室 和 受 聘 教 师 所 在 院 部 处 及 科 室 存 档 ( 四 ) 兼 职 教 师 未 经 所 在 院 部 处 及 用 人 院 部 同 意, 不 得 受 聘, 一 旦 发 现 将 追 究 用 人 教 研 室 主 任 及 受 聘 教 师 的 责 任 ( 五 ) 兼 职 教 师 的 聘 期 一 般 为 一 学 期 ( 半 年 ) 如 要 延 长 聘 期, 需 再 次 申 请 第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219

224 聘 用 兼 职 教 师 流 程 图 用 人 教 研 室 与 拟 聘 教 师 意 向 沟 通,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兼 职 教 师 聘 用 审 批 表 用 人 院 部 拟 聘 教 师 所 在 院 部 处 拟 聘 教 师 所 在 科 室 教 务 处 注 : 虚 线 箭 头 表 示 需 存 档 的 单 位 及 流 程 220

22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兼 职 教 师 聘 用 审 批 表 聘 用 教 研 室 聘 用 教 研 室 主 任 聘 用 事 宜 因 教 学 工 作 需 要, 拟 于 年 月 至 年 月 聘 用 老 师 担 任 我 室 专 业 的 课 程 的 教 学, 聘 期 一 学 期, 共 学 时 签 名 ( 盖 章 )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聘 所 在 科 室 所 在 院 部 处 用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职 务 最 高 学 历 最 高 学 历 授 予 单 位 及 授 予 时 间 最 高 学 位 最 高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及 授 予 时 间 起 止 年 月 教 学 经 历 ( 课 时, 学 时 ) 主 要 教 学 经 历 我 已 经 详 细 阅 读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兼 职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了 解 兼 职 教 师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并 愿 意 遵 守 学 校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到 学 院 兼 职 签 名 年 月 日 聘 用 院 部 意 见 签 名 ( 盖 章 ) 年 月 日 拟 聘 教 师 所 在 科 室 意 见 签 名 ( 盖 章 ) 年 月 日 拟 聘 教 师 所 在 院 部 处 意 见 签 名 ( 盖 章 ) 年 月 日 教 务 处 意 见 签 名 (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 : 1. 兼 职 教 师 需 交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由 聘 用 教 研 室 核 实, 存 档 2. 如 暂 无 工 作 单 位, 工 作 单 位 栏 中 请 兼 职 教 师 填 写 无 退 休 等 3. 本 表 批 准 后 复 印, 聘 用 院 部 聘 用 教 研 室 被 聘 用 教 师 所 在 院 部 处 及 科 室 各 存 一 份 221

22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聘 任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兼 职 教 师 的 暂 行 规 定 ( 桂 医 大 人 号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临 床 教 学 工 作, 保 证 教 学 的 顺 利 开 展, 提 高 聘 任 兼 职 教 师 的 质 量, 充 分 发 挥 兼 职 教 师 的 积 极 性, 现 将 我 校 对 各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参 与 教 学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实 行 相 应 聘 任 兼 职 教 师 规 定 如 下 : 一 聘 任 兼 职 教 师 基 本 条 件 ( 一 ) 热 爱 医 学 教 育 事 业, 为 人 师 表,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责 任 心 强, 能 全 面 地 熟 练 地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积 极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 二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以 上 学 历, 获 得 执 业 资 格 证 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 医 师 药 师 技 师 护 师 工 程 师 等 以 上 资 格 ) 并 受 聘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同 时 具 有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且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 三 )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身 体 健 康 二 聘 任 兼 职 教 师 所 需 上 报 材 料 ( 一 ) 所 在 单 位 聘 任 兼 职 教 师 报 告 及 聘 任 兼 职 教 师 花 名 册 各 一 份 ( 二 )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聘 任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兼 职 教 师 登 记 表 ( 每 人 一 份 ) ( 三 ) 个 人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三 聘 任 资 格 评 审 各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统 一 上 报 聘 任 兼 职 教 师 人 员 材 料 至 学 校 教 务 处, 由 教 务 处 初 审, 初 审 通 过 的 人 员 名 单 材 料 由 教 务 处 交 至 学 校 人 事 处 审 查 人 事 处 审 查 合 格 后, 提 交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报 学 校 办 公 会 议 审 批 下 文 聘 任 兼 职 教 师, 聘 任 期 四 年 四 聘 任 管 理 对 聘 任 教 师 实 行 年 度 考 核 制 度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 对 聘 任 兼 职 教 师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送 人 事 处 存 档, 考 核 合 格 且 仍 承 担 教 学 者, 可 以 续 聘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不 承 担 教 学 违 纪 违 法 受 行 政 党 纪 处 分 或 弄 虚 作 假 者, 实 行 解 聘 以 上 规 定 从 下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222

227 关 于 聘 任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教 师 职 务 的 暂 行 规 定 ( 桂 医 大 号 ) 为 了 加 强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的 教 学 工 作, 保 证 教 学 的 顺 利 开 展, 提 高 聘 用 兼 职 教 师 的 质 量, 充 分 发 挥 他 们 的 积 极 性, 现 将 我 校 对 各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参 与 教 学 人 员 实 行 相 应 教 师 职 称 的 聘 用 规 定 如 下 : 一 聘 用 兼 职 教 师 的 基 本 条 件 ( 一 ) 热 爱 医 学 教 育 事 业, 为 人 师 表,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责 任 心 强, 能 全 面 地 熟 练 地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积 极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 二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并 取 得 医 疗 卫 生 系 列 副 高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且 具 有 相 应 的 教 学 能 力, 目 前 承 担 我 校 临 床 课 程 教 学 及 实 习 生 教 学 任 务 的 医 师 ( 三 ) 工 作 需 要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者 ( 四 )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身 体 健 康 二 聘 用 兼 职 教 师 所 需 上 报 材 料 ( 一 )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书 及 申 报 兼 职 教 师 花 名 册 各 一 份 ( 二 ) 个 人 申 报 兼 职 教 师 登 记 表 一 份 ( 三 ) 个 人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三 聘 任 资 格 评 审 各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统 一 上 报 申 报 兼 职 教 师 人 员 材 料 至 学 校 教 务 处, 由 教 务 处 对 申 报 兼 职 教 师 人 员 的 政 治 思 想 业 务 水 平 教 学 工 作 态 度 和 教 学 成 绩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议 和 初 审, 其 初 审 通 过 的 人 员 名 单 材 料 交 至 学 校 人 事 处 审 查, 并 提 交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报 学 校 办 公 会 议 审 批 下 文 聘 任 兼 职 教 师, 聘 任 期 四 年 四 聘 任 管 理 对 聘 任 教 师 实 行 年 度 考 核 制 度, 由 校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组 织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且 仍 承 担 教 学 者, 可 以 续 聘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不 承 担 教 学 违 纪 违 法 受 行 政 党 纪 处 分 或 弄 虚 作 假 者, 实 行 解 聘 以 上 规 定 从 下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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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第 八 部 分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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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办 法 (2011 年 1 月 修 订 ) ( 桂 医 大 教 研 号 )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研 号 ) 已 实 施 了 4 年 为 了 更 突 出 教 学 工 作 的 中 心 地 位 和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校 教 学 质 量, 现 根 据 学 校 发 展 的 需 要, 对 本 办 法 进 行 修 订 一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的 目 的 通 过 开 展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形 成 正 确 的 导 向 和 激 励 机 制, 调 动 教 师 投 入 教 学 工 作 的 积 极 性, 全 面 提 升 教 师 队 伍 的 整 体 素 质, 促 进 教 学 内 容 和 方 法 的 改 革,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并 为 教 师 职 称 晋 升 岗 位 聘 任 评 优 评 先 等 提 供 依 据 二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的 组 织 领 导 ( 一 ) 校 级 层 面 :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工 作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指 挥,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领 导,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 教 研 中 心 ) 负 责 具 体 安 排 与 实 施 ( 二 ) 院 级 层 面 : 各 二 级 学 院 ( 部 处 ) 主 管 教 学 院 长 负 责 组 织 安 排 本 院 ( 部 处 ) 教 师 的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 三 ) 教 研 室 层 面 : 教 研 室 主 任 负 责 组 织 安 排 本 教 研 室 教 师 评 价 工 作 三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的 实 施 与 内 容 ( 一 ) 评 价 对 象 以 学 期 为 单 位, 对 全 校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全 体 教 师 进 行 评 价 ( 二 ) 评 价 内 容 及 方 式 1.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方 式 包 括 教 学 督 导 专 家 领 导 干 部 ( 包 括 : 校 领 导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和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 教 师 ( 含 同 行 教 师 ) 和 学 生 ( 包 括 : 全 体 学 生 和 学 生 教 学 信 息 员 ) 的 评 价 2. 根 据 课 堂 教 学 与 实 践 教 学 ( 包 括 基 础 实 验 课 临 床 见 习 课 和 临 床 实 习 ) 的 特 点, 分 别 依 据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课 堂 教 学 和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实 行 网 上 评 价 或 书 面 评 价 ( 三 ) 评 价 的 组 织 实 施 1. 教 学 检 查 : 由 教 研 中 心 负 责 组 织 安 排 校 领 导 各 二 级 学 院 ( 部 处 ) 领 导 进 行 期 初 期 中 期 末 教 学 检 查 2. 校 教 学 督 导 评 价 : 由 教 研 中 心 负 责 统 一 组 织 安 排 227

232 3. 领 导 干 部 评 价 : 包 括 校 领 导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和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评 价 校 领 导 评 价 由 教 研 中 心 协 助 安 排,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和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评 价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和 行 政 部 处 负 责 组 织 安 排 4. 院 教 学 督 导 评 价 :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安 排 5. 学 生 评 价 : 包 括 学 生 网 上 评 教 和 学 生 教 学 信 息 员 对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进 行 评 价, 由 教 研 中 心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各 二 级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协 助 6. 教 师 评 价 : 包 括 同 行 教 师 互 评 教 师 自 评,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7. 实 时 监 控 : 教 研 中 心 在 收 到 教 学 质 量 投 诉 信 息 后, 采 用 书 面 或 电 话 沟 通 等 渠 道 反 馈 至 相 关 部 门, 由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情 况 属 实 者 由 相 关 部 门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并 由 其 上 级 部 门 监 督 执 行 四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结 果 的 收 集 与 反 馈 教 研 中 心 和 各 二 级 学 院 ( 部 处 ) 收 集 各 类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信 息, 并 进 行 归 类 整 理 统 计 分 析, 最 后 形 成 评 价 结 果 评 价 结 果 的 收 集 与 反 馈 主 要 采 取 以 下 方 式 : ( 一 ) 校 级 层 面 教 研 中 心 负 责 收 集 汇 总 教 学 检 查, 校 领 导 校 教 学 督 导 专 家 和 学 生 教 学 信 息 员 的 评 教 信 息 以 及 实 时 监 控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通 过 以 下 渠 道 进 行 反 馈 : 1. 组 织 召 开 全 校 性 的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结 果 反 馈 会, 将 收 集 到 的 信 息 分 门 别 类 向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2. 急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或 评 价 信 息 由 教 研 中 心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形 式 反 馈 给 各 相 关 二 级 学 院 或 行 政 部 ( 处 ) ( 二 ) 院 级 层 面 1. 各 二 级 学 院 ( 部 处 ) 负 责 收 集 汇 总 统 计 分 析 针 对 本 院 ( 部 处 ) 授 课 教 师 的 院 督 导 专 家 评 教 同 行 教 师 互 评 教 师 自 评 以 及 本 院 ( 部 处 )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和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评 教 信 息 2. 各 二 级 学 院 ( 部 处 ) 在 收 集 汇 总 上 述 评 教 信 息 后, 结 合 教 研 中 心 反 馈 的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信 息, 以 及 查 看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质 量 实 时 监 控 系 统 中 反 馈 的 校 督 导 专 家 校 领 导 和 学 生 网 上 评 教 信 息, 形 成 以 校 领 导 校 教 学 督 导 专 家 院 督 导 专 家 同 行 教 师 和 学 生 对 授 课 教 师 的 意 见 以 及 教 师 授 课 优 良 率 统 计 结 果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书 面 报 告, 同 时 对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信 息 中 反 映 的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并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于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将 本 院 ( 部 处 ) 的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报 告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给 教 研 中 心 备 案 228

233 3. 评 价 结 果 的 反 馈 : 各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将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信 息 反 馈 给 各 教 研 室 和 教 师 4. 整 改 的 监 督 : 各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监 督 本 院 教 研 室 层 面 整 改 措 施 的 实 际 落 实 情 况, 各 二 级 学 院 ( 部 处 ) 整 改 措 施 的 落 实 由 其 上 级 部 门 监 督 执 行 ( 三 ) 教 研 室 层 面 配 合 二 级 学 院 完 成 本 教 研 室 教 师 评 价 信 息 的 归 类 整 理 统 计 分 析 和 反 馈,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并 进 行 整 改 五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结 果 的 处 理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的 评 价 结 果 具 有 较 强 的 针 对 性, 作 为 改 进 教 学 工 作 教 师 聘 用 职 称 评 定 年 度 考 核 和 报 评 优 秀 教 师 等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每 学 期 进 行 一 次, 对 出 现 1 次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结 果 ( 含 校 领 导 校 教 学 督 导 专 家 院 督 导 专 家 教 师 和 学 生 评 教 结 果 ) 为 不 及 格 的 教 师, 或 连 续 两 次 出 现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结 果 为 中 等 及 以 下 的 教 师, 学 院 要 对 该 教 师 帮 扶 指 导, 该 教 师 重 新 试 讲 合 格 后 方 能 上 课 出 现 1 次 中 等 及 以 下 评 价 的 教 师, 该 年 度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和 优 秀 教 师 评 选 不 能 评 优 六 附 则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发 布 的 相 关 文 件 同 时 废 止, 解 释 权 在 教 研 中 心 229

23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评 学 办 法 (2007 年 2 月 修 订 ) ( 桂 医 大 教 研 号 ) 教 师 评 学 是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对 于 加 强 师 生 交 流, 促 进 学 风 建 设,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为 保 证 教 师 评 学 工 作 正 常 有 序 地 开 展,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一 评 学 时 间 每 学 期 教 学 期 间 进 行 教 师 评 学 工 作 二 评 学 对 象 在 校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学 生 三 评 学 组 织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 下 称 教 研 中 心 ) 负 责 教 师 评 学 表 的 制 定 与 修 订 工 作, 各 二 级 学 院 ( 系 部 ) 及 教 研 室 具 体 落 实 评 学 工 作 的 实 施 四 评 学 程 序 1. 各 二 级 学 院 ( 系 部 ) 及 教 研 室 根 据 学 校 的 评 学 要 求, 组 织 教 师 根 据 任 课 情 况 认 真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任 课 教 师 评 学 表 ( 理 论 课 ) ( 附 件 1) 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任 课 教 师 评 学 表 ( 实 验 见 习 课 ) ( 附 件 2), 每 学 期 每 位 授 课 教 师 对 所 授 课 的 班 ( 或 实 验 组 ) 填 写 一 份 评 学 表 2. 教 研 室 收 集 任 课 教 师 填 写 的 评 学 表, 按 照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任 课 教 师 评 学 结 果 汇 总 表 ( 见 附 件 3) 进 行 汇 总 并 上 交 二 级 学 院 评 学 表 由 教 研 室 保 存 3. 二 级 学 院 收 集 教 研 室 汇 总 表, 按 照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任 课 教 师 评 学 结 果 汇 总 表 ( 见 附 件 3) 进 行 汇 总, 于 每 学 期 第 十 七 周 前 将 汇 总 表 ( 包 括 纸 质 表 格 与 电 子 表 格 ) 和 评 学 工 作 总 结 上 交 教 研 中 心 4. 教 研 中 心 对 各 二 级 学 院 ( 系 部 ) 教 师 评 学 结 果 进 行 全 面 的 汇 总 统 计 分 析, 并 将 结 果 上 报 校 领 导, 同 时 反 馈 给 相 关 部 门, 为 学 校 学 风 建 设 及 管 理 优 秀 班 级 及 优 秀 班 干 等 评 选 提 供 参 考 依 据 5. 如 有 重 大 的 学 风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二 级 学 院 或 教 研 中 心 报 告 五 本 办 法 由 教 研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任 课 教 师 评 学 表 ( 理 论 课 ) 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任 课 教 师 评 学 表 ( 实 验 见 习 课 ) 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任 课 教 师 评 学 结 果 汇 总 表 230

23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听 课 制 度 (2011 年 1 月 修 订 ) ( 桂 医 大 教 研 号 )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掌 握 教 学 情 况, 及 时 发 现 和 解 决 教 学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促 进 教 学 质 量 的 提 高, 特 修 订 如 下 听 课 制 度 : 一 听 课 目 的 校 领 导 和 校 教 学 督 导 员 二 级 学 院 处 部 附 属 医 院 及 非 直 属 医 院 的 领 导 干 部 听 课 属 督 导 性 听 课, 面 向 全 校 每 位 领 导 干 部 通 过 听 课 对 教 师 的 教 学 态 度 授 课 内 容 教 学 方 法 讲 课 能 力 教 学 效 果 教 书 育 人 学 生 学 习 情 况 学 风 以 及 后 勤 服 务 保 障 等 进 行 了 解, 以 便 指 导 和 改 进 工 作 二 听 课 人 员 及 时 间 要 求 1. 校 领 导 : 学 校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及 主 管 教 学 领 导 每 学 期 听 课 不 应 少 于 10 个 学 时, 其 它 校 领 导 听 课 不 应 少 于 4 个 学 时 2. 二 级 学 院 处 部 和 非 直 属 医 院 直 接 负 责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领 导 : 每 人 每 学 期 听 课 不 应 少 于 6 个 学 时, 其 他 领 导 每 人 每 学 期 听 课 4 学 时 3. 教 研 室 正 副 主 任 每 学 期 听 课 合 计 不 应 少 于 6 学 时, 同 时 教 研 室 负 责 人 必 须 了 解 本 科 室 所 有 教 师 的 教 学 情 况 三 听 课 组 织 与 实 施 1. 听 课 分 两 级 组 织 实 施 :(1) 校 领 导 和 校 教 学 督 导 员 听 课 由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 下 称 教 研 中 心 ) 组 织 安 排 ;(2) 二 级 学 院 处 部 非 直 属 医 院 及 教 研 室 领 导 听 课 由 各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安 排 2. 听 课 人 员 听 课 后 必 须 认 真 填 写 教 师 授 课 质 量 评 价 表 ( 下 称 评 价 表 ), 对 课 堂 教 学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并 与 任 课 教 师 交 换 意 见 3. 表 格 由 教 研 中 心 统 一 制 备, 各 单 位 可 到 教 研 中 心 领 取, 也 可 在 校 园 网 指 定 地 点 下 载 四 表 格 与 课 评 结 果 的 处 理 1. 表 格 的 处 理 :(1) 校 领 导 校 教 学 督 导 员 及 行 政 部 处 领 导 的 评 价 表 于 每 学 期 的 第 十 九 周 交 教 研 中 心 保 存 ;(2) 二 级 学 院 处 部 及 非 直 属 医 院 领 导 的 评 价 表 由 各 单 位 231

236 保 存 2. 课 评 结 果 的 处 理 :(1) 听 课 人 在 每 次 听 课 后, 及 时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形 式 向 被 评 价 教 师 反 馈 意 见 ;(2) 校 领 导 校 教 学 督 导 员 及 行 政 部 处 领 导 的 听 课 评 价 结 果 由 教 研 中 心 汇 总 ;(3) 二 级 学 院 处 部 及 非 直 属 医 院 领 导 的 听 课 评 价 结 果 由 各 单 位 汇 总 并 于 每 学 期 的 第 十 九 周 上 报 教 研 中 心 3. 如 在 听 课 过 程 发 现 急 需 解 决 或 改 进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或 教 研 中 心 反 馈 4. 二 级 学 院 处 部 及 非 直 属 医 院 及 时 汇 总 本 单 位 听 课 人 员 的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并 于 下 学 期 开 学 初 上 交 教 研 中 心, 教 研 中 心 将 全 校 听 课 人 员 工 作 情 况 在 网 上 公 布 5. 听 课 任 务 的 完 成 情 况 作 为 单 位 或 个 人 该 年 度 评 优 评 先 的 依 据 五 本 制 度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发 布 的 相 关 文 件 同 时 废 止, 教 研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232

23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章 程 (2006 年 9 月 修 订 ) ( 桂 医 大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要 认 真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以 高 等 教 育 法 为 根 本, 围 绕 高 等 教 育 培 养 目 标 开 展 工 作, 全 面 提 高 学 校 的 整 体 教 学 水 平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第 二 条 实 行 教 学 督 导 制 度, 是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的 一 种 有 效 方 式, 是 提 高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的 一 种 重 要 手 段 通 过 教 学 督 导, 有 利 于 教 学 人 员 进 一 步 增 强 教 学 工 作 责 任 心,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 有 利 于 管 理 部 门 及 时 有 效 地 解 决 教 学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有 利 于 帮 助 青 年 教 师 尽 快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 同 时 为 教 学 质 量 的 监 控 与 评 价 提 供 必 要 的 基 础 数 据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三 条 设 教 学 督 导 组 教 学 督 导 组 是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指 导 监 督 性 组 织 教 学 督 导 组 在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其 日 常 工 作 由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 下 称 教 研 中 心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四 条 按 工 作 需 要 进 行 分 组, 设 组 长 1 名, 副 组 长 2-3 名, 督 导 员 若 干 名 第 五 条 教 学 督 导 员 由 二 级 学 院 推 荐, 教 研 中 心 初 审,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审 核 聘 任 聘 任 期 为 两 年, 可 连 聘 连 任 第 三 章 工 作 范 围 第 六 条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要 深 入 到 教 学 过 程 的 各 个 方 面, 其 工 作 范 围 包 括 课 堂 理 论 教 学 实 验 ( 习 ) 教 学 的 听 课 检 查 指 导 ;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修 订 的 询 查 指 导 ; 教 材 使 用 情 况 的 检 查 指 导 ; 实 验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的 评 价 和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指 导 ; 大 型 教 学 竞 赛 活 动 的 评 价 ; 教 学 改 革 和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参 谋 指 导 ; 学 生 素 质 教 育 检 查 督 导 等 第 四 章 工 作 职 责 第 七 条 及 时 了 解 掌 握 国 内 外 高 校 教 学 改 革 信 息, 研 究 高 等 教 育 的 办 学 规 律, 对 全 校 所 有 教 学 环 节 和 过 程 以 及 各 级 教 学 管 理 等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指 导, 并 向 学 校 提 供 教 师 授 课 的 检 查 评 价 情 况, 提 出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八 条 加 强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保 证 教 学 过 程 和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按 规 范 进 行 并 达 到 相 应 的 质 量 标 准 233

238 第 九 条 对 各 教 研 室 组 织 的 课 程 和 新 上 课 的 教 师 试 讲 进 行 检 查 和 指 导, 并 向 教 学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检 查 结 果 第 十 条 为 评 选 优 秀 教 师 和 各 种 教 学 竞 赛 等 重 大 教 学 活 动 提 供 参 考 意 见 第 十 一 条 开 展 教 学 调 研 工 作, 收 集 各 部 门 及 师 生 对 教 学 的 反 馈 信 息, 定 期 进 行 教 学 检 查 和 听 课, 每 次 听 课 必 须 填 写 听 课 记 录 并 进 行 课 评 第 十 二 条 教 学 督 导 组 每 学 期 ( 年 ) 向 教 研 中 心 提 供 教 学 检 查 分 析 报 告 一 份 第 十 三 条 教 学 督 导 组 工 作 采 取 组 长 负 责 制, 督 导 组 至 少 每 两 个 月 召 开 一 次 工 作 会 议, 每 学 期 期 中 期 未 召 开 一 次 教 学 形 势 分 析 会 组 长 ( 或 副 组 长 ) 根 据 需 要 随 时 召 开 本 组 会 议, 布 置 工 作, 探 讨 有 关 教 学 问 题 第 五 章 工 作 方 式 第 十 四 条 通 过 课 堂 听 课 教 学 现 场 视 察 教 学 文 件 调 阅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检 查 及 开 展 教 师 和 学 生 座 谈 会 等 方 式, 为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和 基 础 数 据 第 十 五 条 通 过 示 范 教 学 培 训 讲 座 个 别 指 导 等 方 式 帮 助 广 大 教 师, 特 别 是 青 年 教 师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促 进 全 校 整 体 教 学 质 量 的 提 高 第 十 六 条 督 导 员 工 作 时, 要 敢 于 指 出 不 足, 如 遇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应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实 现 督 导 工 作 有 效 有 序 科 学 规 范 第 十 七 条 督 导 员 在 开 展 工 作 时, 原 则 上 须 佩 带 督 导 员 工 作 牌 第 十 八 条 督 导 员 在 工 作 中, 如 与 有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产 生 意 见 分 歧 甚 至 矛 盾, 由 教 学 督 导 组 组 长 或 教 研 中 心 协 调 解 决, 必 要 时 提 交 教 学 委 员 会 商 讨 第 六 章 任 职 条 件 第 十 九 条 受 第 五 条 受 聘 教 学 督 导 员 必 须 坚 持 贯 彻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第 二 十 条 受 第 五 条 受 聘 教 学 督 导 员 教 龄 在 十 五 年 以 上,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知 识 渊 博 业 务 精 湛 教 学 水 平 高,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教 学 效 果 好, 掌 握 现 代 化 教 学 手 段 第 二 十 一 条 受 第 五 条 受 聘 教 学 督 导 员 应 对 高 等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和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有 独 到 的 见 解, 在 师 生 中 有 较 高 威 信, 敢 于 坚 持 原 则, 办 事 公 平 公 正 第 二 十 二 条 受 第 五 条 受 聘 教 学 督 导 员 应 具 备 良 好 的 身 体 条 件, 有 一 定 的 时 间 保 障, 能 胜 任 和 完 成 学 校 安 排 的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234

239 第 七 章 权 利 第 二 十 三 条 教 学 督 导 员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有 权 对 教 学 工 作 提 出 个 人 建 议 ; 有 权 对 课 堂 教 学 实 验 ( 习 ) 等 各 种 教 学 活 动 进 行 督 导 和 指 导, 并 根 据 一 定 程 序 调 阅 教 学 文 件 资 料, 包 括 教 师 的 备 课 笔 记 和 教 学 大 纲 ; 有 权 在 校 内 进 行 各 项 教 学 调 研 活 动, 可 按 程 序 组 织 教 师 和 学 生 召 开 教 学 座 谈 会, 监 督 各 二 级 学 院 及 教 研 室 落 实 和 执 行 学 校 有 关 教 学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措 施 ; 有 权 对 各 级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和 指 导 ; 对 不 服 从 教 学 督 导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 教 学 督 导 员 任 期 内 工 作 量 报 酬 标 准 参 照 教 授 上 课 课 酬 执 行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未 尽 事 宜 由 教 学 督 导 组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教 学 委 员 会 和 / 或 教 研 中 心 予 以 调 整 或 补 充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项 条 例 由 教 研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235

24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教 学 信 息 员 工 作 章 程 ( 桂 医 大 教 研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学 生 教 学 信 息 员 制 度 是 高 校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由 学 生 向 教 学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反 馈 对 教 学 与 教 学 管 理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的 制 度 建 立 这 一 制 度 可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学 生 参 与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与 管 理, 及 时 为 教 学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提 供 大 量 可 靠 的 教 学 信 息, 促 进 教 学 与 教 学 管 理 的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第 二 章 学 生 教 学 信 息 员 条 件 第 二 条 我 校 在 校 的 本 专 科 学 生 ; 年 级 学 习 部 长 和 班 级 学 习 委 员 优 先 第 三 条 思 想 素 质 好,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牢 固 ; 关 心 教 育 教 学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 工 作 热 情, 态 度 认 真 负 责, 富 有 奉 献 精 神 ; 有 一 定 的 观 察 能 力 和 交 流 沟 能 力, 善 于 联 系 老 师 与 同 学, 敢 于 代 表 同 学 反 映 意 见 第 三 章 工 作 内 容 与 职 责 第 四 条 每 位 信 息 员 负 责 一 个 班, 反 馈 该 班 在 教 学 管 理 教 学 秩 序 等 各 方 面 的 情 况 第 五 条 参 加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 下 称 教 研 中 心 ) 召 开 的 有 关 会 议, 完 成 学 校 布 置 的 工 作 任 务 第 六 条 收 集 广 大 同 学 对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七 条 协 助 开 展 教 学 情 况 调 查, 为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提 供 参 考 依 据 第 八 条 每 周 填 写 一 份 学 生 课 堂 教 学 情 况 反 馈 表 并 上 交 教 研 中 心 第 四 章 组 织 与 管 理 第 九 条 教 研 中 心 负 责 信 息 员 的 工 作 安 排 和 相 关 信 息 的 管 理 第 十 条 各 年 级 学 习 部 长 每 学 期 向 教 研 中 心 提 供 信 息 员 的 名 单 所 在 班 级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 负 责 登 记 信 息 员 异 动 情 况 第 十 一 条 信 息 员 任 期 不 限, 工 作 表 现 突 出 成 绩 优 秀 者 可 一 直 任 用, 表 现 不 佳 者 可 随 时 替 换 ;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开 学 后 在 新 生 中 增 补 新 的 信 息 员 第 十 二 条 信 息 员 在 任 用 期 间 按 工 作 量 给 予 一 定 报 酬 ; 每 学 年 进 行 优 秀 信 息 员 评 比, 给 予 一 定 的 物 质 奖 励 和 颁 发 奖 状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未 尽 事 宜, 由 信 息 员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教 研 中 心 予 以 调 整 和 补 充 第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解 释 权 在 教 研 中 心 236

24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检 查 制 度 ( 桂 医 大 教 研 号 ) 教 学 检 查 是 全 面 了 解 教 学 情 况, 及 时 解 决 教 学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促 进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措 施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教 学 管 理, 完 善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确 保 教 学 工 作 有 序 高 效 运 行, 不 断 提 高 我 校 的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教 学 检 查 的 目 的 与 意 义 依 据 我 校 的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教 学 目 标 和 教 学 规 程 的 要 求, 对 我 校 教 学 情 况 进 行 相 应 的 检 测 考 察, 鉴 定 教 学 效 果 及 教 学 目 标 的 实 现 情 况, 以 便 及 时 发 现 并 妥 善 解 决 教 学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切 实 保 证 和 有 效 监 控 教 学 各 环 节 的 质 量, 不 断 改 进 教 学 和 管 理 水 平 二 教 学 检 查 的 组 织 形 式 校 级 教 学 检 查 由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 下 称 教 研 中 心 )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主 管 教 学 的 校 领 导 教 务 处 领 导 及 有 关 人 员 各 二 级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的 院 领 导 后 勤 处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等 为 检 查 组 主 要 成 员, 若 检 查 工 作 需 要 还 可 抽 调 有 关 部 门 的 其 它 人 员 参 加 各 二 级 学 院 教 学 检 查 由 主 管 教 学 的 院 领 导 负 责, 教 研 科 ( 或 教 务 科 ) 有 关 成 员 教 研 室 主 任 及 教 学 秘 书 等 为 检 查 组 成 员, 还 可 根 据 检 查 内 容 吸 收 部 分 教 师 参 加 主 要 职 能 一 是 配 合 学 校 的 检 查, 做 好 本 单 位 的 自 查 和 汇 报 ; 二 是 拟 定 本 单 位 教 学 检 查 计 划, 独 立 开 展 检 查 工 作 三 教 学 检 查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 一 ) 开 学 前 和 学 期 初 的 教 学 检 查 开 学 前 三 天 至 开 学 第 一 周, 各 学 院 系 部 做 好 开 学 前 和 学 期 初 教 学 检 查 工 作,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教 材 教 学 设 备 试 剂 和 实 验 动 物 的 准 备 情 况 ; 教 室 学 生 宿 舍 设 施 的 完 善 情 况 ; 解 决 影 响 正 常 开 课 的 问 题 ; 教 学 任 务 书 授 课 计 划 教 学 进 度 表 任 课 教 师 安 排 教 师 教 案 准 备 情 况 等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教 学 检 查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课 表 执 行 情 况 教 师 到 位 学 生 到 课 情 况 以 及 上 学 期 考 试 工 作 总 结 等 相 关 教 学 活 动 的 完 成 情 况 等 ( 二 ) 教 学 过 程 检 查 1. 组 织 教 学 督 导 组 专 家 开 展 教 学 检 查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是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学 校 教 学 督 导 组 负 责 对 全 校 教 学 质 量 的 监 控 指 导 工 作, 教 学 督 导 专 家 将 按 计 划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全 校 范 围 内 的 教 学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各 系 部 也 组 织 富 有 教 学 经 验 认 真 负 责 的 高 资 质 教 师, 组 成 开 展 教 学 自 查, 对 本 系 部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教 学 工 作 经 常 开 展 深 入 的 教 学 评 价, 以 便 及 时 总 结 经 验, 发 现 问 题, 提 出 意 见, 以 供 系 部 教 学 主 管 认 真 研 究 处 理 237

242 学 校 教 学 督 导 组 根 据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章 程 ( 桂 医 大 号 ) 对 课 堂 理 论 教 学 实 验 ( 习 ) 教 学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修 订 教 材 使 用 情 况 实 验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大 型 教 学 竞 赛 活 动 教 学 改 革 和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学 生 素 质 教 育 等 进 行 检 查 评 价 督 导 2. 检 查 性 听 课 根 据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听 课 制 度 ( 桂 医 大 号 ) 要 求 校 领 导 和 校 教 学 督 导 员 二 级 学 院 处 部 附 属 医 院 及 非 直 属 医 院 的 领 导 干 部 进 行 一 定 的 学 时 数 听 课, 每 位 领 导 干 部 通 过 听 课 对 教 师 的 教 学 态 度 授 课 内 容 教 学 方 法 讲 课 能 力 教 学 效 果 教 书 育 人 学 生 学 习 情 况 学 风 以 及 后 勤 服 务 保 障 等 进 行 评 价, 以 便 指 导 和 改 进 工 作 3. 召 开 教 师 学 生 座 谈 会 学 校 领 导 和 各 级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应 充 分 重 视 学 生 在 教 学 中 的 主 体 地 位 和 教 师 的 主 导 地 位, 每 学 期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教 师 学 生 座 谈 会, 听 取 他 们 对 教 学 实 施 过 程 及 其 它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及 时 了 解 教 学 进 展 情 况, 总 结 经 验, 发 现 问 题 每 次 座 谈 会 都 应 作 好 记 录, 并 将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给 各 有 关 部 门 以 便 及 时 解 决 问 题, 保 证 教 学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4. 考 试 工 作 检 查 考 试 可 以 指 导 和 督 促 学 生 系 统 地 复 习 巩 固 所 学 知 识 和 技 能, 检 验 学 生 理 解 程 度 和 灵 活 运 用 能 力,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的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培 养 学 生 的 良 好 学 风 和 各 种 能 力 试 卷 的 水 平 与 质 量 阅 卷 评 分 的 正 确 严 格 与 公 正 是 有 效 地 保 障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因 素 学 校 将 不 定 期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考 试 各 项 工 作 检 查, 如 巡 考 检 查 各 教 研 室 考 试 质 量 工 作 等, 发 现 考 试 工 作 中 的 不 足, 及 时 进 行 总 结 和 整 改, 提 高 考 试 工 作 质 量 5.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检 查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是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的 最 后 阶 段, 是 培 养 学 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全 面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提 高 独 立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所 进 行 的 一 次 专 业 技 术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基 本 训 练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条 例 对 全 校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进 行 抽 检 抽 检 内 容 包 括 : 课 题 质 量,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进 度, 教 师 指 导 情 况, 学 生 满 意 程 度, 学 生 出 勤 情 况, 答 辩 成 绩 评 定 情 况, 论 文 水 平 与 质 量, 存 在 问 题 等 二 级 学 院 组 织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阶 段 检 查 毕 业 论 文 选 题 与 毕 业 论 文 质 量 是 检 查 重 点, 其 它 检 查 内 容 由 二 级 学 院 决 定,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与 存 在 问 题 写 成 书 面 材 料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和 教 研 中 心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科 6. 其 他 专 项 检 查 根 据 专 业 评 估 课 程 评 估 教 材 评 估 实 践 教 学 检 查 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专 项 检 查 ( 三 ) 期 末 教 学 检 查 每 学 期 工 作 结 束 前 三 周 至 结 束 后 一 周 内 进 行 教 学 检 查, 主 要 包 括 期 末 考 试 安 排 情 况 238

243 考 试 试 卷 的 准 备 考 试 成 绩 的 评 定 改 卷 和 试 卷 分 析 情 况 教 学 计 划 的 完 成 情 况 各 教 研 室 学 期 教 学 工 作 总 结 下 学 期 的 教 学 安 排 及 教 材 预 订 情 况 等 ( 四 ) 学 校 组 织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检 查 为 了 促 进 学 校 持 续 发 展, 贯 彻 以 评 促 改, 以 评 促 建, 以 评 促 管 评 建 结 合 重 在 建 设 的 方 针, 学 校 每 年 根 据 教 学 工 作 情 况, 组 织 1~2 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检 查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评 估 要 求 制 定 本 校 的 检 查 指 标 及 内 容 检 查 学 校 的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师 资 队 伍 教 学 条 件 与 利 用 专 业 建 设 与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管 理 学 风 和 教 学 效 果 等 方 面 的 建 设, 材 料 归 档 及 更 新, 规 章 制 度 及 执 行, 工 作 计 划 的 落 实 及 总 结 等 情 况 四 教 学 检 查 情 况 的 处 理 教 学 检 查 的 结 果 向 校 领 导 汇 报, 并 根 据 情 况 向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即 时 阶 段 或 期 末 反 馈, 存 在 问 题 的 部 门 或 个 人 要 及 时 制 订 整 改 措 施 并 进 行 整 改, 确 保 教 学 工 作 顺 利 运 行, 教 学 质 量 和 管 理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五 本 制 度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解 释 权 在 学 校 教 研 中 心 239

24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差 错 和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规 定 (2011 年 1 月 修 订 ) ( 桂 医 大 号 ) 2006 年 12 月 我 校 颁 布 了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差 错 责 任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暂 行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研 号 )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断 发 现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力 求 逐 步 完 善 为 了 更 进 一 步 树 立 良 好 的 教 学 风 气, 保 证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提 高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和 教 学 质 量, 减 少 教 学 工 作 中 各 种 差 错 和 事 故 发 生, 并 使 差 错 和 事 故 得 到 及 时 严 肃 妥 善 处 理, 经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讨 论, 特 修 订 本 规 定 一 教 学 差 错 和 事 故 的 认 定 教 学 差 错 和 事 故 是 指 教 学 人 员 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在 教 学 活 动 过 程 中, 因 过 错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损 失 的 情 况 ( 一 )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可 认 定 为 教 学 差 错 : 1. 教 学 人 员 无 正 当 理 由, 上 课 ( 理 论 实 验 见 习 课 )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5~15 分 钟 2. 教 师 未 经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擅 自 调 课, 或 未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同 意, 委 托 他 人 代 课 3. 上 课 前 教 师 的 手 机 等 通 讯 设 备 未 处 于 静 音 状 态, 在 课 堂 上 发 出 声 音 4.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安 排 教 室 重 叠, 致 使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上 课 超 过 10 分 钟 5. 教 室 管 理 人 员 在 上 课 前 5 分 钟 到 上 课 后 10 分 钟 未 打 开 教 室 6. 批 阅 作 业 病 历 和 试 卷 有 明 显 疏 漏 和 错 误 7. 主 考 教 师 或 监 考 人 员 开 考 前 5 分 钟 未 到 场 8. 不 按 时 上 交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或 补 考 成 绩, 以 致 影 响 学 生 补 考 通 知 单 的 发 放 和 学 籍 处 理 的 决 定 9. 教 学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在 接 到 抢 修 通 知 后, 检 修 人 员 未 能 及 时 到 达 现 场 抢 修, 而 影 响 教 学 正 常 进 行 10. 上 课 期 间 突 然 供 电 故 障, 水 电 组 在 接 到 抢 修 通 知 后, 未 能 及 时 派 人 到 达 现 场 抢 修, 而 影 响 教 学 正 常 进 行 (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原 因 造 成 的 除 外 ) 11. 本 部 门 收 到 了 教 学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并 提 交 了 整 改 方 案, 但 未 按 时 整 改 12. 其 它 在 教 学 活 动 中 因 过 错 导 致 较 大 影 响 和 损 失 的 行 为 ( 二 ) 教 学 事 故 的 分 类 与 定 级 教 学 事 故 分 为 五 类 :A 教 学,B 考 务,C 教 学 管 理,D 教 学 后 勤,E 毕 业 实 习 教 学 事 故 依 程 度 分 为 三 级 :I 级 ( 重 大 ),II 级 ( 较 大 ),III 级 ( 一 般 ) 具 体 内 容 见 教 学 事 故 的 分 类 和 定 级 表 二 教 学 差 错 事 故 处 理 原 则 240

245 ( 一 ) 教 学 差 错 事 故 报 告 及 认 定 程 序 : 1. 出 现 教 学 差 错 或 教 学 事 故 后, 由 当 事 人 知 情 人 或 发 现 人 应 及 时 向 教 学 差 错 或 教 学 事 故 的 所 在 部 门 ( 院 系 部 教 研 室 ) 或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 教 研 中 心 ) 报 告 2. 接 到 教 学 差 错 或 事 故 报 告 后, 接 报 部 门 应 尽 快 责 成 相 关 人 员 采 取 有 效 的 补 救 措 施, 防 止 事 态 发 展 院 ( 系 部 教 研 室 ) 领 导 应 立 即 与 事 故 责 任 人 及 有 关 证 人 核 实 情 况,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差 错 及 事 故 报 告 记 录 表, 当 事 人 所 在 部 门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差 错 及 事 故 核 定 记 录 表 ( 事 故 记 录 时, 应 明 确 列 出 责 任 人, 事 故 责 任 人 不 得 以 部 门 代 替 ), 在 教 学 差 错 或 事 故 发 生 7 天 内 上 报 教 研 中 心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科 3. 教 研 中 心 调 查 审 核 初 步 认 定 差 错 或 事 故 级 别, 其 中 Ⅰ 级 教 学 事 故 报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确 认 后 做 出 惩 处 决 定 教 研 中 心 两 周 内 将 责 任 事 故 处 理 通 知 书 下 达 到 当 事 人 所 在 部 门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差 错 及 事 故 报 告 记 录 表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差 错 及 事 故 核 定 记 录 表 一 式 四 份, 一 份 存 科 室, 一 份 存 二 级 学 院, 一 份 交 教 研 中 心 备 案, 一 份 交 人 事 处 ( 二 ) 管 理 办 法 : 实 行 教 研 室 二 级 学 院 学 校 三 级 管 理 各 级 部 门 要 加 强 管 理, 明 确 职 责, 及 时 处 理 与 做 好 记 录, 凡 故 意 隐 瞒 拖 延 超 过 7 天 事 故 不 报 或 不 交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差 错 及 事 故 报 告 记 录 表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差 错 及 事 故 核 定 记 录 表 者, 要 追 究 其 责 任 ( 三 ) 差 错 事 故 统 计 以 学 年 度 为 期, 不 跨 学 年 度 累 计 三 教 学 差 错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 一 )Ⅰ 级 教 学 事 故 由 教 研 中 心 提 交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认 定 ; 教 学 差 错 和 Ⅱ~Ⅲ 级 教 学 事 故 由 教 研 中 心 认 定 后 交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处 理, 结 果 送 教 研 中 心 备 案 ( 二 ) 教 学 差 错 当 事 人 不 能 评 为 该 年 度 校 级 及 以 上 先 进 工 作 者, 在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考 核 中 不 能 评 优, 科 室 对 教 学 差 错 当 事 人 应 在 科 室 内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并 上 报 二 级 学 院 备 案 一 年 内 连 续 发 生 两 次 ( 含 两 次 ) 教 学 差 错 以 上 者, 扣 发 一 个 月 业 绩 津 贴 ( 普 通 工 人 扣 100 元 ) ( 三 )Ⅲ 级 事 故 当 事 人, 不 能 评 为 该 年 度 校 级 及 以 上 先 进 工 作 者 ;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考 核 不 能 评 优 ; 由 二 级 学 院 通 报 批 评, 并 扣 发 一 个 月 业 绩 津 贴 ( 普 通 工 人 扣 100 元 ); 一 年 内 连 续 发 生 两 次 ( 含 两 次 )Ⅲ 级 事 故 以 上 者, 扣 发 三 个 月 业 绩 津 贴 ( 普 通 工 人 扣 300 元 ) ( 四 )Ⅱ 级 事 故 当 事 人, 不 能 评 为 该 年 度 校 级 及 以 上 先 进 工 作 者, 年 度 工 作 考 核 定 为 不 称 职,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扣 发 三 个 月 业 绩 津 贴 ( 普 通 工 人 扣 300 元 ) 发 生 两 次 或 两 次 以 上 者, 视 事 故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纪 律 处 分 ( 五 )Ⅰ 级 事 故 当 事 人, 不 能 评 为 该 年 度 校 级 及 以 上 先 进 工 作 者, 年 度 工 作 考 核 定 为 不 称 职,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扣 发 半 年 业 绩 津 贴 ( 普 通 工 人 扣 600 元 ), 同 时 视 事 故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纪 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影 响 极 坏 的,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六 ) 取 消 发 生 教 学 事 故 和 多 次 ( 两 次 以 上 ) 教 学 差 错 的 教 研 室 或 科 室 发 生 教 学 事 故 的 院 ( 系 部 处 ) 当 年 评 选 先 进 单 位 的 资 格 ( 七 ) 发 现 教 学 事 故 后 隐 瞒 不 报 或 拖 延 不 报 ( 超 过 七 天 ) 的 负 责 人, 视 为 间 接 责 任 人, 241

246 按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职 责 级 别 降 一 级 处 理 ( 八 ) 事 故 责 任 人 因 主 观 原 因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应 予 全 部 赔 偿, 非 主 观 因 素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应 予 部 分 赔 偿, 并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减 少 或 挽 回 损 失 四 复 议 ( 一 ) 学 校 成 立 教 职 工 教 学 差 错 与 事 故 申 诉 受 理 委 员 会 申 诉 受 理 委 员 会 由 主 管 教 学 的 副 校 长 纪 检 监 察 室 教 研 中 心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责 任 人 所 在 单 位 领 导 和 教 师 代 表 1 人 组 成 ( 二 ) 事 故 责 任 人 对 处 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差 错 及 事 故 核 定 记 录 表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学 校 教 学 差 错 与 事 故 申 诉 受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 三 ) 教 学 差 错 与 事 故 申 诉 受 理 委 员 会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提 出 的 复 议 内 容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复 议 申 请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理 决 定 的, 由 教 学 差 错 与 事 故 申 诉 受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 四 ) 复 查 及 申 诉 期 间, 不 影 响 对 原 处 理 决 定 的 执 行 五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发 布 的 相 关 文 件 同 时 废 止, 教 研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附 :1. 教 学 事 故 的 分 类 和 定 级 表 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差 错 及 事 故 报 告 记 录 表 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差 错 及 事 故 核 定 记 录 表 242

247 附 1 教 学 事 故 的 分 类 和 定 级 表 序 号 事 项 等 级 A1 在 讲 课 中 传 播 违 反 国 家 宪 法 和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等 错 误 言 论 I A2 侮 辱 体 罚 或 打 击 报 复 学 生, 使 学 生 身 心 受 到 伤 害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I A3 不 按 教 学 大 纲 及 教 学 进 度 要 求, 不 经 教 研 室 讨 论 同 意, 擅 自 舍 去 本 门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I A4 主 讲 教 师 无 故 缺 课 者 II A5 因 教 师 错 误 指 导 或 擅 离 岗 位 造 成 学 生 严 重 受 伤 者 II A6 因 教 师 错 误 指 导 或 擅 离 岗 位 造 成 公 有 财 产 损 失 达 3000 元 以 上 者 III A7 未 经 二 级 学 院 同 意, 擅 自 停 课 者 III A8 无 故 迟 到 15 分 钟 以 上 者 III A9 上 课 时 间 教 学 人 员 擅 离 教 室 实 验 室 15 分 钟 以 上 者 III A10 整 个 学 期 未 按 教 学 要 求 布 置 作 业 或 实 验 报 告 者 II A11 遗 失 学 生 作 业 本 或 实 验 报 告 本 一 个 组 以 上 III A12 由 于 请 假 调 课 或 交 换 教 室, 有 关 人 员 未 能 事 先 通 知, 造 成 无 人 上 课 达 10 分 钟 以 上 III A13 教 师 酒 后 上 课 ; 穿 背 心 拖 鞋 上 课 ( 体 育 课 或 必 须 换 衣 鞋 的 情 况 例 外 ); 在 上 课 时 III 吸 烟 A14 教 师 上 课 时 使 用 手 机 接 听 电 话 收 发 短 信 等 III A15 学 生 的 作 业 本 按 规 定 上 交, 但 在 整 个 学 期 中 缺 批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III A16 遇 课 程 调 整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教 师 学 生 或 相 关 部 门, 导 致 停 课 的 III B1 试 卷 印 刷 传 送 保 管 过 程 中 泄 密 I B2 教 学 人 员 泄 露 考 试 内 容 I B3 成 绩 评 定 前 考 卷 或 答 题 卡 遗 失 I B4 隐 瞒 学 生 违 纪 作 弊 事 实 I B5 教 师 无 故 提 高 或 压 低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11 分 以 上 I B6 教 师 无 故 提 高 或 压 低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6~10 分 II B7 教 师 无 故 提 高 或 压 低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3~5 分 III B8 漏 评 试 卷 10 份 以 上 I B9 漏 评 试 卷 5~9 份 II B10 漏 评 试 卷 5 份 以 下 III B11 考 试 评 分 以 后 一 个 月 内, 无 法 提 供 参 加 考 试 学 生 的 考 卷 15 份 以 上 II B12 考 试 评 分 以 后 一 个 月 内, 无 法 提 供 参 加 考 试 学 生 的 考 卷 1~14 份 III B13 命 题 教 师 在 出 试 题 时, 因 书 写 或 图 表 不 规 范 漏 题 而 影 响 考 生 考 试 III B14 因 试 卷 印 刷 装 订 差 错 及 监 考 人 员 准 备 工 作 未 按 时 做 好, 致 使 考 试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III B15 监 考 人 员 无 故 缺 席 III B16 因 监 考 人 员 管 理 不 严 造 成 试 卷 数 回 收 与 参 加 考 试 人 员 不 符 III B17 安 排 考 场 出 错, 导 致 考 场 混 乱 III B18 教 师 在 监 考 时, 无 特 殊 情 况, 拨 打 或 接 听 手 机 III 243

248 序 号 事 项 等 级 B19 监 考 教 师 未 按 规 定 清 场, 以 及 监 考 时 看 书 聊 天 打 瞌 睡 擅 自 离 岗 等 III C1 管 理 人 员 登 记 学 生 成 绩 时, 故 意 提 高 或 压 低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I C2 考 分 上 报 后 无 故 更 改 学 生 成 绩 II C3 各 级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丢 失 学 生 考 试 后 试 卷 ( 含 毕 业 论 文 ) III C4 教 学 任 务 通 知 内 容 不 当 或 通 知 不 及 时, 造 成 教 学 秩 序 混 乱 III C5 因 排 课 失 误 造 成 教 师 或 学 生 漏 课 III C6 因 排 课 造 成 教 室 使 用 冲 突, 未 能 在 接 报 后 15 分 钟 内 妥 善 解 决 III C7 故 意 出 具 与 事 实 严 重 违 背 的 学 历 学 籍 成 绩 等 各 类 证 书 证 明 I C8 过 失 出 具 与 事 实 严 重 违 背 的 学 历 学 籍 成 绩 等 各 类 证 书 证 明 II C9 工 作 不 认 真, 错 发 学 生 学 位 证 书 或 毕 业 证 书 I C10 工 作 不 认 真, 漏 发 学 生 学 位 证 书 或 毕 业 证 书 III C11 擅 自 变 更 教 学 计 划 III C12 对 本 单 位 所 发 生 的 教 学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III D1 无 故 造 成 实 验 材 料 或 动 物 提 供 不 足, 影 响 实 验 课 正 常 进 行 II D2 开 学 第 二 周, 因 工 作 失 误 未 能 按 教 学 计 划 提 供 教 材 单 门 课 程 5 个 班 以 上 I D3 开 学 第 二 周, 因 工 作 失 误 未 能 按 教 学 计 划 提 供 教 材 单 门 课 程 3~4 个 班 II D4 开 学 第 二 周, 因 工 作 失 误 未 能 按 教 学 计 划 提 供 教 材 单 门 课 程 1~2 个 班 III D5 未 经 学 校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擅 自 在 学 生 中 推 销 教 材 或 教 学 辅 导 材 料 超 过 300 册 II D6 未 经 学 校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擅 自 在 学 生 中 推 销 教 材 或 教 学 辅 导 材 料 300 册 以 下 III D7 已 到 上 课 时 间, 管 理 人 员 未 打 开 教 室 20 分 钟 以 上 II D8 已 到 上 课 时 间, 管 理 人 员 未 打 开 教 室 10~20 分 钟 III D9 无 特 殊 原 因, 事 先 未 通 知 停 电 停 水, 造 成 上 课 中 断 达 20 分 钟 以 上 III E1 毕 业 实 习 安 排 有 误, 造 成 学 生 无 法 完 成 实 习 任 务 超 过 10 人 以 上 II E2 毕 业 实 习 安 排 有 误, 造 成 学 生 无 法 完 成 实 习 任 务 9 人 以 下 III E3 教 师 未 按 教 学 要 求 布 置 学 生 应 完 成 的 任 务, 致 使 实 习 未 能 达 到 预 期 目 的 II E4 教 师 未 按 规 定 交 实 习 综 合 考 评 III E5 教 师 在 实 习 期 间, 未 遵 守 安 全 制 度, 违 章 操 作 造 成 学 生 严 重 受 伤 II E6 教 师 在 实 习 期 间, 未 遵 守 安 全 制 度, 违 章 操 作 造 成 公 有 财 产 损 失 3000 元 以 上 III 244

249 附 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差 错 及 事 故 报 告 记 录 表 (2011 年 修 订 ) 报 告 时 间 报 告 内 容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年 月 日 当 事 人 陈 述 当 事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245

250 附 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差 错 及 事 故 核 定 记 录 表 (2011 年 修 订 ) 当 事 人 所 在 教 研 室 或 科 室 意 见 事 故 类 别 事 故 等 级 认 定 时 间 教 研 室 或 科 室 领 导 签 名 盖 章 二 级 学 院 或 部 处 意 见 二 级 学 院 或 部 处 领 导 签 名 盖 章 年 月 日 学 校 教 研 中 心 意 见 教 研 中 心 领 导 签 名 盖 章 年 月 日 核 定 通 知 当 事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部 门 经 手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事 故 编 号 246

25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质 量 网 络 测 评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研 号 ) 教 学 质 量 网 络 测 评 工 作 是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计 划 部 署, 需 要 各 个 部 门 尤 其 是 二 级 学 院 教 学 办 公 室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教 研 室 等 的 密 切 配 合 为 了 确 保 每 一 环 节 正 常 运 行, 使 教 学 质 量 网 络 测 评 工 作 更 加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特 制 定 如 下 规 定 : 一 各 部 门 教 学 质 量 网 络 测 评 工 作 职 责 ( 一 )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管 理 人 员 职 责 : 1. 制 定 每 学 期 网 络 测 评 的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2. 培 训 有 关 二 级 单 位 及 教 研 室 管 理 员 教 师 学 生 3. 负 责 系 统 的 维 护 管 理 及 更 新 有 关 信 息 4. 对 每 学 期 未 完 成 测 评 的 学 生 和 教 师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处 理 及 反 馈 5. 负 责 每 学 期 教 学 质 量 网 络 测 评 数 据 的 汇 总 及 统 计 分 析 6. 向 各 学 院 和 管 理 部 门 反 馈 测 评 结 果 ( 二 ) 各 二 级 学 院 教 研 室 指 定 的 教 学 质 量 网 络 测 评 联 系 人 ( 教 学 秘 书 ) 职 责 : 1. 于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教 研 中 心 要 求 录 入 的 有 关 信 息 2. 组 织 好 院 督 导 专 家 测 评 和 教 师 自 我 测 评 工 作 3. 协 助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培 训 4. 做 好 帐 户 和 密 码 的 保 管 工 作 ( 三 ) 各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职 责 : 1. 在 学 生 中 作 好 宣 传 组 织 和 督 促 工 作 教 育 学 生 正 确 行 使 自 己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认 真 进 行 网 上 测 评, 做 到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价 2. 协 助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部 门 对 无 故 不 参 与 测 评 的 学 生 进 行 教 育 及 处 理 ( 四 ) 学 生 职 责 : 1. 学 生 可 利 用 规 定 的 时 间 免 费 到 信 息 中 心 计 算 机 教 研 室 图 书 馆 上 网 测 评 2. 正 确 行 使 自 己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认 真 进 行 网 上 测 评, 做 到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价 3. 自 觉 根 据 老 师 授 课 先 后 及 时 进 行 测 评 工 作, 以 避 免 测 评 工 作 过 于 集 中 现 象 二 教 学 质 量 网 络 测 评 工 作 管 理 ( 一 ) 每 学 期 初 由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下 发 通 知 开 展 本 学 期 的 教 学 质 量 网 络 测 评 工 作 ( 二 ) 每 学 期 末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将 向 全 校 通 报 各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的 教 学 质 量 网 络 测 评 工 作 执 行 情 况, 包 括 课 程 信 息 录 入 学 生 专 家 和 教 师 上 网 测 评 情 况 247

252 ( 三 ) 每 位 学 生 要 单 独 完 成 评 教 任 务, 不 能 请 人 评 价 或 代 人 评 价, 一 经 举 报 查 实, 将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 四 ) 如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参 与 网 上 评 教, 视 为 弃 权, 按 未 完 成 评 教 任 务 处 理 未 完 成 评 教 任 务 的 学 生 不 能 选 课 及 查 看 成 绩 ( 五 ) 教 学 质 量 网 络 测 评 成 绩 将 与 优 秀 教 师 评 选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选 教 师 职 称 晋 升 优 秀 教 学 基 地 评 选 课 程 评 估 等 教 学 活 动 挂 钩 ( 六 ) 各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的 教 学 质 量 网 络 测 评 工 作 管 理 运 行 情 况 将 与 优 秀 教 学 部 门 优 秀 教 学 基 地 等 评 优 活 动 挂 钩 ( 七 ) 一 次 测 评 结 果 不 作 为 评 判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的 绝 对 标 准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网 络 测 评 只 是 教 师 综 合 评 价 项 目 之 一,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的 评 价 应 作 长 期 全 面 的 考 核 三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解 释 权 在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248

253 第 九 部 分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254

25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毕 业 实 习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毕 业 实 习 是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的 重 要 教 学 环 节, 是 综 合 培 养 和 训 练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促 使 学 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巩 固 医 学 基 础 知 识 基 本 理 论 和 基 本 技 能 的 主 要 途 径 毕 业 实 习 质 量 如 何, 直 接 影 响 学 生 的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和 综 合 素 质 的 培 养 为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保 证 学 生 圆 满 完 成 毕 业 实 习 任 务,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毕 业 实 习 是 学 生 接 触 社 会, 巩 固 所 学 知 识, 培 养 业 务 能 力 和 实 践 技 能, 提 高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和 综 合 素 质 的 重 要 途 径 第 二 条 深 化 实 习 教 学 改 革, 努 力 提 高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搞 好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为 实 践 教 学 顺 利 开 展 创 造 条 件 第 三 条 学 校 与 校 外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本 着 教 学 相 长, 互 惠 互 利, 加 强 协 作, 互 相 支 持 的 原 则, 发 挥 各 自 的 优 势, 共 同 为 培 养 高 素 质 的 医 学 人 才 而 努 力 第 二 章 组 织 领 导 与 职 责 第 四 条 教 务 处 在 学 校 的 领 导 下, 对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管 理, 相 关 二 级 单 位 负 责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的 具 体 组 织 与 管 理,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负 责 实 施 一 教 务 处 职 责 : ( 一 )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的 学 生 实 习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和 修 改 实 习 工 作 的 有 关 制 度 ( 二 ) 审 核 各 个 专 业 的 毕 业 实 习 计 划 及 实 习 大 纲 ( 三 ) 确 定 各 专 业 实 习 点 及 毕 业 生 实 习 人 数 ( 四 ) 对 学 校 各 专 业 的 实 习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协 调 检 查 评 价 ( 五 ) 定 期 组 织 教 学 检 查 组 赴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进 行 检 查 与 指 导 ( 六 ) 加 强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督 促 各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建 立 健 全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规 章 制 度,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管 理 水 平 ( 七 )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选 择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并 签 订 有 关 协 议 ( 八 ) 组 织 召 开 实 践 教 学 经 验 交 流 会, 加 强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的 沟 通 与 联 系 二 二 级 单 位 职 责 ( 一 ) 各 二 级 单 位 明 确 一 名 领 导 分 管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配 备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具 体 工 作 ( 二 ) 根 据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负 责 编 制 专 业 实 习 计 划 大 纲 实 习 生 鉴 定 手 册 实 习 考 核 办 法 等,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实 施 ( 三 ) 协 助 教 务 处 落 实 实 习 点 及 毕 业 实 习 生 安 排 251

256 ( 四 ) 做 好 实 习 前 的 动 员 和 实 习 过 程 中 的 学 生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 五 ) 负 责 毕 业 生 实 习 期 间 的 考 核 撰 写 实 习 工 作 总 结, 定 期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 六 ) 协 助 教 务 处 做 好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第 三 章 实 习 生 管 理 第 五 条 遵 守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第 六 条 认 真 学 习 实 习 的 有 关 文 件 和 各 项 规 定, 明 确 实 习 的 目 的, 端 正 态 度, 切 实 做 好 实 习 的 各 项 工 作 第 七 条 实 习 期 间, 要 注 意 安 全 学 生 因 违 反 安 全 工 作 要 求 和 实 习 纪 律 造 成 自 身 伤 害 者, 由 其 本 人 负 责 ; 造 成 国 家 或 他 人 财 产 损 失 或 他 人 伤 害, 应 由 学 生 本 人 及 家 长 承 担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条 积 极 参 加 各 项 业 务 实 习 活 动, 认 真 向 带 教 教 师 学 习, 发 扬 勤 奋 好 学 虚 心 求 教 文 明 礼 貌 艰 苦 奋 斗 的 作 风 第 九 条 维 护 学 校 荣 誉, 树 立 大 学 生 的 良 好 形 象, 杜 绝 发 生 不 文 明 行 为 第 十 条 爱 护 公 物, 在 实 习 期 间 向 实 习 单 位 借 用 的 物 品 必 须 按 期 归 还, 如 有 遗 失 损 坏, 应 当 按 实 习 单 位 有 关 规 定 赔 偿 第 十 一 条 团 结 友 爱, 关 心 集 体, 努 力 克 服 生 活 和 实 习 中 遇 到 的 各 种 困 难 第 十 二 条 实 习 期 间, 实 习 生 请 假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临 床 实 习 生 请 假 暂 行 规 定 ( 校 教 字 号 ) 执 行 第 四 章 考 核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毕 业 实 习 考 核 是 对 每 个 学 生 政 治 思 想 业 务 能 力 的 综 合 评 定 和 测 试, 也 是 对 学 生 能 否 实 现 教 育 培 养 目 标 的 评 价, 因 此, 毕 业 实 习 阶 段 必 须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内 容 和 办 法 按 各 专 业 毕 业 实 习 手 册 的 要 求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实 习 结 束 时,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根 据 实 习 生 的 组 织 纪 律 学 习 态 度 职 业 素 养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等 方 面, 全 面 公 正 地 给 学 生 评 定, 并 填 写 实 习 成 绩 册, 成 绩 册 归 入 学 生 档 案 第 五 章 经 费 使 用 第 十 五 条 由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实 习 的 学 生, 实 习 经 费 按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划 拨 给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个 人 联 系 实 习 单 位 的 实 习 学 生, 实 习 费 由 学 生 个 人 先 支 付, 实 习 结 束 后 按 学 校 标 准 凭 发 票 报 销, 超 出 部 分 学 生 自 理 第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解 释 权 在 教 务 处 252

25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转 实 习 单 位 管 理 规 定 (2011 年 2 月 修 订 )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确 保 实 习 任 务 的 顺 利 完 成, 同 时 兼 顾 学 生 就 业,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望 各 有 关 部 门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以 及 实 习 同 学 遵 照 执 行 一 转 实 习 单 位 对 象 必 须 是 因 为 就 业 被 试 用 或 有 单 位 意 向 接 受 的 实 习 生, 即 转 到 用 人 单 位 边 实 习 边 试 用 观 察 二 拟 转 往 的 实 习 单 位 须 是 与 我 校 实 习 单 位 相 当 的 单 位, 转 实 习 时 间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三 需 转 实 习 单 位 的 实 习 生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转 实 习 单 位 申 请 表, 并 到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四 办 理 转 实 习 单 位 申 请 时 应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用 人 单 位 盖 章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或 同 意 接 受 实 习 的 证 明 五 经 原 实 习 单 位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盖 章 同 意 后, 将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转 实 习 单 位 申 请 表 交 原 实 习 单 位, 办 理 毕 业 实 习 鉴 定 手 续, 之 后 毕 业 实 习 鉴 定 带 到 用 人 单 位 继 续 完 成 毕 业 实 习 计 划, 最 后 由 用 人 单 位 在 毕 业 实 习 鉴 定 上 盖 章 未 做 好 毕 业 实 习 鉴 定 的, 一 律 不 得 参 加 毕 业 考 试 六 所 有 转 实 习 单 位 申 请 表 及 就 业 证 明 等, 信 息 必 须 真 实 七 转 实 习 单 位 申 请 表, 可 在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领 取, 或 在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网 站 教 务 管 理 表 格 下 载 处 下 载 八 实 习 生 在 实 习 期 间 必 须 遵 纪 守 法, 注 意 安 全,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的 实 习 规 定 及 实 习 单 位 的 有 关 制 度, 如 有 违 纪 行 为 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九 因 转 实 习 单 位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实 习 生 自 理 十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凡 与 本 规 定 内 容 不 相 符 合 的, 按 本 规 定 执 行 十 一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转 实 习 单 位 申 请 表 253

258 附 件 姓 名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转 实 习 单 位 申 请 表 性 别 专 业 班 级 联 系 电 话 原 实 习 单 位 转 往 实 习 单 位 联 系 电 话 实 习 时 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共 天 ) 联 系 人 电 话 转 实 习 时 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共 天 ) 转 实 习 单 位 事 由 本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学 生 家 长 意 见 家 长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原 实 习 单 位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盖 章 ) 年 月 日 二 级 学 院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盖 章 ) 年 月 日 教 务 处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 :1 转 用 人 单 位 实 习 需 附 用 人 单 位 证 明 2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转 实 习 证 明 可 单 独 传 真 或 粘 附 于 本 单 后 面 3 附 承 诺 书 4 本 表 完 成 后 复 印 三 份, 教 务 处 原 实 习 单 位 转 往 实 习 单 位 各 持 一 份 254

259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习 生 请 假 管 理 规 定 (2011 年 2 月 修 订 )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了 保 证 我 校 实 习 生 能 安 心 学 习, 顺 利 完 成 实 习 任 务, 根 据 我 校 实 习 生 的 实 际 情 况, 规 范 学 生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特 制 定 如 下 规 定, 望 各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和 实 习 同 学 遵 照 执 行 : 一 参 加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请 假 时 间 为 二 周 ( 含 考 试 时 间 和 路 程 往 返 时 间, 包 括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 学 生 请 假 时 要 出 具 准 考 证 二 参 加 大 学 英 语 四 六 级 和 全 国 高 校 计 算 机 联 合 考 试 请 假 时 间 不 能 超 过 3 天 ( 不 包 括 星 期 六 星 期 天 ), 学 生 请 假 时 要 出 具 准 考 证 三 参 加 毕 业 生 双 向 选 择 恰 谈 会 : 在 省 内 参 加 恰 谈 会, 学 生 请 假 时 间 为 一 周 ; 跨 省 参 加 恰 谈 会, 学 生 请 假 时 间 为 两 周 四 病 假 事 假 : 学 生 请 病 假 时 应 出 具 地 市 级 医 院 以 上 的 疾 病 证 明, 事 假 要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和 证 明 方 能 请 假 五 需 请 假 的 实 习 生 必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习 生 请 假 申 请 表, 并 到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六 请 假 手 续 办 理 : 请 假 一 天 之 内 经 带 教 老 师 审 批 ; 三 天 之 内 经 所 在 实 习 科 室 签 署 意 见, 实 习 基 地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备 案 ; 一 周 之 内 ( 含 一 周, 包 括 周 六 周 日 ) 经 实 习 基 地 主 管 部 门 二 级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 二 周 之 内 ( 含 二 周, 包 括 周 六 周 日 ) 除 经 所 在 实 习 基 地 签 署 意 见 外, 需 经 二 级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并 报 经 教 务 处 审 批 备 案 ; 两 周 以 上 需 经 分 管 教 学 的 校 领 导 批 准 七 每 个 学 生 必 须 按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保 证 实 习 时 间, 故 请 安 排 好 个 人 的 请 假 事 项 和 请 假 时 间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生 请 假 累 计 不 能 超 过 4 周, 其 它 专 业 学 生 请 假 时 间 不 能 超 过 总 实 习 时 间 的 10% 由 于 请 假 耽 误 实 习 内 容 的, 应 补 足 实 习 时 间 和 完 成 相 应 的 实 习 内 容 八 国 家 规 定 的 节 假 日, 实 习 生 不 能 擅 自 离 开 实 习 基 地, 按 实 习 基 地 规 定 休 假 九 请 假 期 满, 学 生 须 立 即 回 实 习 单 位 报 到 并 销 假 十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凡 与 本 规 定 内 容 不 相 符 合 的, 按 本 规 定 执 行 十 一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习 生 请 假 申 请 表 255

260 附 件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习 生 请 假 申 请 表 姓 名 学 院 专 业 年 级 实 习 单 位 实 习 科 室 请 假 理 由 请 假 时 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实 习 科 室 意 见 : 实 习 单 位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 负 责 人 签 名 : 日 期 : 负 责 人 签 名 : 日 期 : 二 级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 一 周 以 内 含 一 周 ) 负 责 人 签 名 : 日 期 : 教 务 处 意 见 :( 一 周 以 上 两 周 以 内 含 两 周 ) 学 校 领 导 意 见 :( 两 周 以 上 ) 负 责 人 签 名 : 日 期 : 签 名 : 日 期 : 注 : 本 表 完 成 后 复 印 四 份, 一 份 交 教 务 处 备 案, 一 份 交 二 级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一 份 交 实 习 单 位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一 份 交 实 习 所 在 科 室 256

26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实 习 教 学 检 查 实 施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一 教 学 检 查 的 目 的 为 了 掌 握 临 床 教 学 工 作 状 态,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总 结 交 流 经 验, 以 改 进 临 床 教 学 和 管 理 工 作, 推 动 教 学 基 地 的 教 学 管 理 不 断 规 范, 提 高 临 床 实 习 教 学 质 量 二 教 学 检 查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临 床 教 学 检 查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实 施, 根 据 检 查 内 容 和 对 象 负 责 制 定 具 体 的 检 查 实 施 计 划, 鉴 于 临 床 实 习 点 较 多, 将 分 组 分 片 进 行 中 期 检 查 由 一 名 校 领 导 带 队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专 家 组 成 检 查 组, 检 查 结 束 后 各 检 查 组 将 检 查 情 况 写 出 书 面 总 结 交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汇 总 后, 向 分 管 教 学 校 领 导 汇 报 三 教 学 检 查 时 间 ( 一 ) 实 习 初 期 检 查 实 习 初 期 检 查 安 排 在 学 生 进 实 习 医 院 一 周 内 进 行 ( 二 ) 实 习 中 期 检 查 实 习 中 期 检 查 安 排 在 每 年 的 10~12 月 份 进 行 ( 三 ) 实 习 期 间 巡 回 教 学 指 导 检 查 安 排 在 每 年 的 6 7 月 份 进 行 四 教 学 检 查 的 方 式 和 内 容 ( 一 ) 实 习 初 期 检 查 1. 检 查 方 式 由 实 习 组 组 长 负 责 和 实 习 医 院 的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实 地 检 查,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毕 业 实 习 初 期 调 查 表 后 传 真 到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2. 检 查 内 容 实 习 生 计 划 安 排 实 习 进 度 表 轮 转 表 食 宿 及 必 要 生 活 设 施 实 习 生 接 送 岗 前 培 训 及 带 教 老 师 安 排 情 况 等 3.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及 时 反 馈 检 查 结 果, 上 述 条 件 不 完 善 的 实 习 医 院 应 及 时 予 以 解 决 ( 二 ) 实 习 中 期 检 查 1. 检 查 方 式 (1) 理 论 考 核 :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命 题 阅 卷 ; 全 体 实 习 学 生 参 加 考 试 (2) 基 本 技 能 考 核 : 学 生 随 机 抽 取 已 经 轮 转 实 习 过 的 科 室, 由 教 师 确 定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所 需 的 物 品 资 料 病 历 病 人 等 由 检 查 所 在 医 院 准 备 257

262 (3) 教 师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学 生 座 谈 会, 问 卷 调 查 实 地 察 看 2. 检 查 内 容 (1) 理 论 考 核 : 命 题 范 围 为 轮 转 过 的 实 习 科 室 ; 笔 试 180 分 钟 (2) 基 本 技 能 考 核 : 1 病 史 采 集, 全 身 体 格 检 查, 病 历 书 写 ; 2 胸 腹 穿 刺, 骨 髓 穿 刺 ; 3 无 菌 技 术 : 洗 手 穿 衣 戴 帽 铺 巾 拆 线 换 药 ; 4 妇 科 专 科 检 查 ; 5 儿 科 专 科 检 查 内 科 抽 考 1+2; 外 科 抽 考 1+3; 妇 科 抽 考 1+4; 儿 科 抽 考 1+5 (3) 医 院 对 实 习 的 总 体 安 排 (4) 带 教 老 师 的 安 排 情 况 ( 学 历 职 称 ) (5) 学 生 病 历 书 写 病 程 记 录 医 嘱 处 方 等 医 疗 文 件 书 写 情 况 (6) 学 生 临 床 思 维 能 力 综 合 表 现 (7) 临 床 教 师 考 核 : 临 床 实 习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表 ( 学 生 用 表 ); 临 床 实 习 中 期 教 学 检 查 临 床 教 师 考 核 评 分 表 ( 专 家 用 表 ) (8) 实 习 讲 座 开 展 情 况 : 讲 座 安 排 计 划 (9) 医 院 组 织 实 习 生 参 加 毕 业 后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的 学 习 情 况 (10) 对 照 实 习 安 排 轮 转 表, 检 查 实 习 轮 转 的 执 行 情 况 (11) 出 科 考 试 分 析 (12) 实 习 生 自 我 管 理 学 生 学 习 环 境 ( 包 括 技 能 培 训 室 教 室 图 书 馆 网 络 学 习 等 ) 住 宿 和 安 全 方 面 的 情 况 (13) 医 院 开 展 教 学 研 究 方 面 的 情 况 ( 包 括 教 学 科 研 教 学 论 文 ) (14) 检 查 毕 业 实 习 考 核 手 册 的 管 理, 以 及 规 范 填 写 和 考 核 记 分 情 况 (15) 检 查 实 习 生 出 勤 记 录 和 劳 动 纪 律, 学 习 态 度 和 医 德 医 风 4 座 谈 与 实 习 学 生 和 医 院 管 理 部 门 带 教 老 师 座 谈, 了 解 学 生 对 临 床 教 学 的 意 见 建 议 和 要 求, 发 现 实 习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不 足 ; 与 医 院 座 谈, 探 讨 实 习 管 理 和 临 床 教 学 中 的 经 验 问 题 和 不 足 之 处, 提 出 解 决 的 办 法 和 手 段, 切 实 提 高 临 床 教 学 水 平 5 检 查 总 结 检 查 结 束 后, 对 检 查 中 各 医 院 的 实 习 安 排 实 习 管 理 临 床 教 学 方 面 作 出 书 面 总 结, 向 学 校 领 导 专 题 汇 报 实 习 教 学 检 查 是 一 项 全 面 深 入 了 解 实 习 教 学 运 行 情 况 的 工 作, 必 须 严 肃 认 真, 实 事 求 是, 做 好 检 查 记 录, 检 查 结 束 后 各 参 加 教 学 检 查 的 教 师 应 写 出 检 查 小 结, 教 务 处 对 各 实 习 单 位 检 查 结 果 进 行 分 析 比 较 肯 定 成 绩, 找 出 存 在 问 题 对 成 绩 突 出 实 习 质 量 高 学 生 满 意 的 实 习 单 位 给 予 表 扬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要 及 时 处 理 或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和 258

263 措 施, 请 示 主 管 领 导 或 职 能 部 门 共 同 协 商 解 决, 以 确 保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促 进 实 习 教 学 质 量 和 管 理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 三 ) 巡 回 教 学 指 导 检 查 1. 检 查 方 式 : 每 年 组 织 有 关 学 科 专 家 对 部 分 教 学 基 地 进 行 巡 回 教 学 指 导 检 查 2. 检 查 内 容 : (1) 毕 业 实 习 生 基 本 理 论 基 础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方 面 的 薄 弱 环 节 (2) 典 型 病 例 分 析 或 示 范 性 教 学 查 房 (3) 教 学 医 院 实 习 医 院 要 求 的 课 题 或 内 容 五 其 它 专 业 毕 业 实 习 教 学 检 查 办 法 由 各 二 级 院 系 参 照 本 办 法 自 行 拟 定,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审 定 后 执 行 六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七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毕 业 实 习 初 期 调 查 表 259

264 附 件 教 学 基 地 名 称 :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毕 业 实 习 初 期 调 查 表 调 查 主 要 内 容 调 查 结 果 接 待 工 作 情 况 ( 有 否 专 门 部 门 专 门 老 师 负 责 ) 介 绍 医 院 情 况, 让 学 生 尽 快 熟 悉 工 作 环 境, 进 行 岗 前 培 训 等 是 否 做 好 学 生 实 习 计 划, 有 无 学 生 实 习 各 科 轮 转 安 排 表 每 个 实 习 科 室 是 否 配 有 专 门 老 师 负 责 管 理 学 生 医 院 内 食 宿 条 件 保 证 住 宿 人 数 及 配 备 ( 床 水 电 卫 浴 安 全 等 设 施 ) 教 学 用 房 是 否 配 有 职 工 食 堂 间 : 平 方 米 实 习 生 参 加 检 查 后 总 体 印 象 优 良 一 般 差 建 议 :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 260

26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保 证 各 专 业 临 床 理 论 临 床 见 习 临 床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等 环 节 教 学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优 化 教 学 基 地 教 育 教 学 职 能, 提 高 教 学 基 地 教 学 水 平, 规 范 教 学 基 地 管 理, 确 保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和 卫 生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在 总 结 我 校 多 年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指 导 思 想 : 实 现 高 等 医 学 教 育 的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学 校 必 须 在 医 学 教 育 方 面 充 分 发 挥 领 导 和 导 向 作 用, 以 制 度 和 机 制 的 改 革 创 新 推 动 教 学 基 地 的 建 设, 促 进 教 学 基 地 间 形 成 良 性 竞 争 机 制, 实 现 医 学 教 育 与 卫 生 事 业 和 谐 共 进, 双 赢 发 展 第 三 条 教 学 基 地 有 三 大 主 要 任 务, 即 完 成 教 学 工 作, 造 就 合 格 人 才 ; 提 高 教 师 综 合 素 质, 培 育 优 秀 的 师 资 队 伍 ; 强 化 学 科 建 设, 构 筑 全 面 发 展 的 支 撑 平 台 第 四 条 教 学 基 地 必 须 按 学 校 下 达 的 教 学 计 划,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完 成 临 床 理 论 临 床 见 习 临 床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等 教 学 工 作 临 床 理 论 教 学 指 医 学 类 专 业 的 临 床 专 业 课 的 理 论 授 课 ; 临 床 见 习 指 临 床 课 程 讲 授 过 程 中, 以 达 到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为 主 要 目 的 的 临 床 观 察 与 初 步 操 作 实 践, 包 括 现 有 的 课 内 见 习 和 课 外 见 习 等 教 学 形 式 ; 毕 业 实 习 指 各 有 关 专 业 在 毕 业 前 以 专 业 理 论 为 指 导 的 实 践 阶 段, 具 有 岗 前 职 业 培 训 性 质 ; 医 学 各 专 业 都 要 进 行 毕 业 实 习 合 格 后 方 可 毕 业 ; 临 床 实 习 指 医 学 及 其 相 关 专 业 的 学 生 按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计 划 实 施 的, 以 从 事 临 床 实 习 为 主 要 形 式 的 临 床 实 践 教 学, 适 用 于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预 防 医 学 药 学 医 学 检 验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系 统 ( 医 学 ) 护 理 等 专 业 第 五 条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必 须 贯 彻 互 惠 互 利 共 同 发 展 实 现 双 赢 的 精 神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和 有 关 二 级 学 院 都 要 通 力 协 作, 主 动 为 教 学 基 地 服 务, 提 供 业 务 指 导 师 资 培 训 科 研 和 教 育 资 源 学 科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支 持 各 教 学 基 地 应 重 视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认 真 完 成 各 项 教 学 任 务, 坚 持 教 书 育 人, 培 养 学 生 具 有 良 好 的 医 德 医 风 和 工 作 作 风 ; 坚 持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重 视 医 疗 卫 生 的 预 防 观 念 和 群 体 观 念 教 育,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加 强 领 导, 不 断 提 高 医 教 研 管 水 平 教 学 基 地 带 教 老 师 应 在 品 德 修 养 医 德 医 风 工 作 作 风 业 务 能 力 团 结 协 作 等 方 面 做 学 生 的 表 率, 真 正 承 担 起 卫 生 服 务 和 高 等 医 学 教 育 的 双 重 社 会 责 任 261

266 第 二 章 教 学 基 地 第 六 条 教 学 基 地 分 类 为 : 附 属 医 院 ( 直 属 和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 教 学 医 院 实 习 医 院 实 习 基 地 第 七 条 附 属 医 院 是 学 校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教 学 科 研 学 科 建 设 工 作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指 导, 其 主 要 教 学 任 务 包 括 临 床 理 论 教 学 临 床 见 习 临 床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第 八 条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与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隶 属 关 系 不 变 建 设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必 须 本 着 积 极 慎 重 高 标 准 的 精 神, 遵 循 严 格 规 范, 同 步 管 理, 全 面 提 高, 逐 步 放 手 的 基 本 原 则, 将 建 设 的 重 点 放 在 优 化 医 院 的 教 育 教 学 职 能 临 床 师 资 培 养 及 学 科 建 设 等 方 面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的 建 立 必 须 按 普 通 高 等 医 学 教 育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对 医 院 进 行 评 审, 合 格 后, 双 方 正 式 签 订 附 属 医 院 协 议, 政 府 和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后, 学 校 下 达 文 件 确 认 并 挂 牌 第 九 条 教 学 医 院 根 据 学 校 实 习 教 学 需 要 和 医 院 发 展 需 要 建 立 建 立 时 必 须 按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医 学 教 育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对 医 院 进 行 评 审, 合 格 后, 双 方 正 式 签 订 教 学 医 院 协 议, 学 校 下 达 文 件 确 认 并 挂 牌 教 学 医 院 承 担 学 校 的 部 分 理 论 教 学 临 床 见 习 临 床 实 习 和 毕 业 实 习 任 务 第 十 条 实 习 医 院 是 指 我 校 附 属 医 院 教 学 医 院 以 外, 愿 意 按 我 校 教 学 要 求, 服 从 教 学 管 理, 承 担 实 习 教 学 任 务 的 医 疗 单 位 学 校 与 实 习 医 院 之 间 通 过 签 订 教 学 关 系 协 议 规 范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保 证 实 习 医 院 承 担 临 床 见 习 临 床 实 习 和 毕 业 实 习 任 务 第 十 一 条 实 习 基 地 是 学 校 临 床 实 习 以 外 的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主 要 承 担 预 防 医 学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系 统 ( 医 学 ) 药 学 医 学 检 验 等 专 业 毕 业 实 习 教 学 任 务, 主 要 有 卫 生 监 督 部 门 疾 病 控 制 中 心 检 验 检 疫 局 药 物 检 验 所 医 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药 业 行 业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它 相 关 单 位 等 实 习 基 地 根 据 学 校 相 关 专 业 实 习 教 学 需 要 和 实 习 基 地 发 展 需 要 建 立, 一 般 为 所 在 行 业 中 的 优 秀 单 位, 并 有 一 定 的 教 学 和 管 理 经 验 实 习 基 地 的 建 立 通 过 签 订 教 学 关 系 协 议 确 认, 保 证 实 习 教 学 的 质 量 有 序 与 规 范 第 三 章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第 十 二 条 基 本 教 学 设 施 建 设 : 教 学 基 地 应 不 断 加 大 教 学 经 费 投 入, 购 买 教 学 用 仪 器 模 型 多 媒 体 设 备 教 具 图 书 资 料 等 根 据 不 同 需 要, 设 置 教 学 办 公 室 教 研 室 教 室 示 教 室 技 能 训 练 室 阅 览 室 活 动 室 宿 舍 食 堂 等, 确 保 教 学 和 生 活 条 件 附 属 医 院 应 有 较 宽 裕 的 教 学 用 房, 能 满 足 学 生 的 教 学 与 生 活 需 要 第 十 三 条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 教 学 基 地 应 建 设 一 支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能 力 较 强, 具 有 良 好 262

267 医 德 医 风 和 工 作 作 风 较 高 学 术 水 平 的 专 ( 兼 ) 职 教 师 队 伍 附 属 医 院 承 担 临 床 理 论 教 学 任 务 的 医 师 应 具 备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承 担 临 床 见 习 的, 应 至 少 是 高 年 资 住 院 医 师 其 他 实 习 基 地 的 实 习 带 教 教 师 应 具 备 中 级 及 其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根 据 国 家 及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评 聘 教 学 基 地 带 教 教 师 兼 职 教 学 职 称 兼 职 教 学 职 称 评 聘 由 人 事 处 主 管, 教 务 处 协 助 共 同 实 施 第 十 四 条 制 度 建 设 : 学 校 将 有 关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和 管 理 制 度 下 发 给 各 教 学 基 地, 教 学 基 地 根 据 学 校 的 各 项 教 学 制 度,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特 点, 制 定 自 己 的 教 学 建 设 和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按 计 划 对 教 学 基 地 进 行 定 期 评 估,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实 施 评 估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到 教 学 基 地, 以 利 改 进 提 高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制 定 优 秀 教 学 基 地 评 估 方 案 优 秀 教 学 基 地 的 评 选, 由 教 学 基 地 自 主 申 报, 教 务 处 组 织 实 施 评 估 通 过 的 教 学 基 地, 由 学 校 授 予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优 秀 教 学 基 地 称 号, 并 授 牌 第 四 章 教 学 基 地 组 织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教 学 基 地 的 管 理 : 在 分 管 教 学 校 领 导 直 接 领 导 下, 由 教 务 处 主 管, 有 关 教 学 工 作 由 教 学 基 地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具 体 实 施 对 于 教 学 基 地 教 学 以 外 的 其 他 工 作, 如 学 生 工 作 科 研 师 资 学 科 图 书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等 工 作, 由 学 校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与 各 教 学 基 地 协 调 开 展 第 十 八 条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一 般 实 行 附 属 医 院 临 床 医 学 院 合 一 的 管 理 体 制, 并 有 一 名 院 领 导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附 属 医 院 或 临 床 医 学 院 设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和 相 应 教 研 室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也 应 有 一 名 院 领 导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并 设 有 专 门 的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和 相 应 的 教 研 室,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专 ( 兼 ) 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在 临 床 课 程 学 习 和 实 习 期 间 接 受 学 校 和 教 学 基 地 双 重 领 导 和 管 理 教 学 医 院 实 习 医 院 实 习 基 地 在 分 管 院 长 领 导 下, 由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专 人 具 体 负 责 实 习 教 学 和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各 教 学 基 地 除 注 重 学 生 理 论 教 学 和 实 习 教 学 外, 还 应 加 强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医 德 医 风 工 作 作 风 等 教 育, 加 强 学 生 后 勤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章 教 学 基 地 教 学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各 专 业 临 床 理 论 教 学 任 务 由 附 属 医 院 承 担, 附 属 医 院 临 床 理 论 教 学 管 理 均 应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有 关 的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学 校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下 达 教 学 任 务, 附 属 医 院 根 据 教 学 任 务 组 织 各 项 教 学 和 管 理 工 作 附 属 医 院 在 承 担 临 床 理 论 教 学 任 务 以 及 相 应 的 临 床 见 习 任 务,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的 临 床 理 论 教 学 结 束 后, 考 试 由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263

268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各 专 业 临 床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教 学 任 务 主 要 由 附 属 医 院 教 学 医 院 实 习 医 院 实 习 基 地 承 担, 教 学 基 地 根 据 实 习 计 划 和 实 习 大 纲 组 织 实 习 教 学 第 二 十 三 条 实 习 大 纲 :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制 定 或 修 订 各 毕 业 实 习 的 实 习 大 纲, 并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实 习 分 配 计 划 :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和 其 它 专 业 的 临 床 通 科 实 习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制 定 计 划 和 方 案 ; 其 它 专 业 的 毕 业 实 习 如 口 腔 医 学 预 防 医 学 药 学 护 理 医 学 检 验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系 统 ( 医 学 ) 等 专 业 由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学 检 查 : 临 床 教 学 实 行 定 期 检 查 临 床 实 习 和 毕 业 实 习 检 查 按 学 校 实 习 教 学 检 查 方 案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和 二 级 学 院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十 六 条 毕 业 实 习 结 束 后, 由 学 校 组 织 毕 业 考 试 第 二 十 七 条 教 师 授 课 和 带 教 质 量 评 价 : 包 括 学 生 评 教 教 师 评 教 教 学 督 导 专 家 评 教, 评 价 范 围 包 括 理 论 教 学 见 习 教 学 实 习 教 学, 由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研 究 中 心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制 定 各 项 教 学 改 革 方 案, 鼓 励 各 教 学 基 地 根 据 学 校 的 方 案 并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进 行 教 学 改 革 和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包 括 : 一 医 学 人 文 实 践 改 革 : 各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应 加 强 医 学 生 人 文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以 各 种 途 径 和 方 法 优 化 临 床 培 养 过 程, 尤 其 要 提 高 学 生 医 患 沟 通 的 能 力 二 教 学 方 法 改 革 :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在 临 床 见 习 临 床 实 习 以 及 技 能 考 核 中 应 积 极 采 用 以 病 例 和 问 题 为 中 心 的 教 学 方 法, 更 好 地 发 挥 学 生 学 习 的 主 体 作 用 和 教 师 的 主 导 作 用, 培 养 医 学 生 的 诊 疗 实 践 能 力 三 教 学 手 段 改 革 : 教 学 基 地 在 各 项 教 学 活 动 中, 应 尽 量 运 用 多 媒 体 教 学 手 段 多 媒 体 课 件 编 制 遵 循 教 学 性 控 制 性 简 约 性 科 学 性 艺 术 性 原 则 四 双 语 教 学 : 教 学 基 地 在 各 项 教 学 活 动 中, 鼓 励 运 用 双 语 教 学, 使 学 生 在 学 习 科 学 知 识 同 时, 不 断 提 高 外 语 水 平 第 二 十 九 条 教 学 会 议 : 学 校 定 期 举 办 教 学 基 地 教 学 工 作 会 议 第 六 章 教 学 基 地 经 费 管 理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根 据 各 教 学 基 地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情 况, 按 有 关 规 定 的 标 准 划 拨 教 学 经 费 和 实 习 费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解 释 权 在 教 务 处 264

269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建 立 教 学 基 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教 学 基 地 是 指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且 相 对 稳 定 提 供 学 生 参 加 实 践 教 学 活 动 的 场 所, 建 立 教 学 基 地 可 以 丰 富 学 生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提 高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 是 学 校 与 社 会 联 系, 充 分 利 用 社 会 资 源 办 学 的 重 要 途 径 实 践 教 学 活 动 高 等 教 育 的 重 要 教 学 环 节 之 一, 对 指 导 学 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培 养 学 生 实 际 动 手 能 力 创 新 精 神 和 综 合 素 质 具 有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随 着 学 校 教 育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学 科 专 业 门 类 进 一 步 拓 展, 各 专 业 教 学 基 地 的 数 量 也 在 增 加,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规 范 教 学 基 地 管 理, 保 证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参 照 普 通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教 高 [1992]8 号 ) 和 广 西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教 学 医 院 考 核 验 收 指 标 的 条 件,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教 学 基 地 类 型 ( 一 )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 附 属 医 院 ( 含 直 属 非 直 属 ) 教 学 医 院 实 习 医 院 社 区 ( 全 科 )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二 ) 其 它 教 学 基 地 : 除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外 的 其 它 教 学 基 地 二 教 学 基 地 条 件 ( 一 ) 临 床 类 教 学 基 地 1.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 按 照 广 西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教 学 医 院 考 核 验 收 指 标 的 A 级 评 分 标 准 执 行 2. 教 学 医 院 : 按 照 广 西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教 学 医 院 考 核 验 收 指 标 的 B 级 以 上 评 分 标 准 执 行 3. 实 习 医 院 : 按 照 广 西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教 学 医 院 考 核 验 收 指 标 的 C 级 以 上 评 分 标 准 执 行 4. 社 区 ( 全 科 )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基 本 符 合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设 置 和 编 制 标 准 指 导 意 见 的 要 求 ( 二 ) 其 它 类 教 学 基 地 根 据 各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需 要, 建 立 能 够 满 足 实 践 教 学 需 求 的 教 学 基 地, 教 学 基 地 的 条 件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教 学 基 地 必 须 具 备 有 关 专 业 学 生 见 习 实 习 的 基 本 条 件, 具 有 一 定 的 规 模 和 相 应 的 仪 器 设 备, 有 图 书 资 料 室 和 学 生 自 修 的 场 所, 有 能 够 指 导 学 生 见 习 实 习 的 师 资 队 伍 ; 能 够 同 时 接 受 10 名 以 上 学 生 实 习 或 多 名 学 生 的 见 习, 并 提 供 学 生 实 习 期 间 的 食 宿 等 生 活 条 件 教 学 基 地 紧 缺 的 专 业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三 建 立 教 学 基 地 程 序 各 专 业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根 据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积 极 做 好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或 实 习 点 的 联 络 工 作 建 立 教 学 基 地 关 系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 一 ) 临 床 类 教 学 基 地 1.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 医 院 已 通 过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教 育 厅 联 合 组 织 的 广 西 普 265

270 通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教 学 医 院 评 审 认 定 达 到 A 级 标 准, 具 备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条 件,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可 向 学 校 申 请 建 立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关 系 学 校 同 意 后 上 报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后, 医 院 与 学 校 签 订 建 立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关 系 协 议 书 ( 有 效 期 三 年 ), 正 式 建 立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关 系 并 报 医 院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医 院 可 悬 挂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xx 附 属 医 院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xx 临 床 医 学 院 牌 匾 2. 教 学 医 院 : 医 院 已 通 过 卫 生 厅 教 育 厅 联 合 组 织 的 广 西 普 通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教 学 医 院 评 审 认 定 达 到 B 级 标 准,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可 直 接 向 学 校 申 请 建 立 教 学 医 院 关 系 学 校 同 意 后 下 文 予 以 确 认 并 报 医 院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医 院 需 与 学 校 签 订 建 立 教 学 医 院 关 系 协 议 书, 可 悬 挂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医 院 牌 匾 3. 实 习 医 院 : 由 医 院 征 得 上 级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 附 医 院 基 本 情 况 资 料 ) 教 务 处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对 医 院 进 行 考 察 并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拟 建 教 学 基 地 考 察 表, 如 符 合 实 习 医 院 条 件, 报 学 校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学 校 下 文 予 以 确 认 并 报 医 院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医 院 与 学 校 建 立 实 习 医 院 关 系 后, 需 与 学 校 签 订 建 立 实 习 医 院 关 系 协 议 书, 医 院 可 悬 挂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习 医 院 牌 匾 4. 社 区 ( 全 科 )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由 社 区 ( 全 科 )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征 得 上 级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以 公 函 形 式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 附 社 区 ( 全 科 )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资 料 ) 教 务 处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对 医 院 进 行 考 察 并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拟 建 教 学 基 地 考 察 表, 如 符 合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设 置 和 编 制 标 准 指 导 意 见 的 要 求, 报 学 校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学 校 下 文 予 以 确 认 并 报 社 区 ( 全 科 )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社 区 ( 全 科 )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与 学 校 建 立 教 学 基 地 关 系 后, 需 与 学 校 签 订 建 立 教 学 基 地 关 系 协 议 书, 社 区 ( 全 科 )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可 悬 挂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社 区 ( 全 科 ) 教 学 基 地 牌 匾 ( 二 ) 其 它 教 学 基 地 : 由 各 专 业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根 据 专 业 人 才 实 践 技 能 培 养 要 求, 积 极 主 动 联 系 本 专 业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或 实 习 点 在 平 等 互 利, 相 互 信 任 并 达 成 基 本 共 识 的 基 础 上, 由 专 业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向 学 校 教 务 处 提 出 申 请, 学 校 教 务 处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和 管 理 人 员 对 该 单 位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并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拟 建 教 学 基 地 考 察 表, 符 合 教 学 基 地 条 件, 报 学 校 领 导 审 批 学 校 同 意 后 下 文 予 以 确 认, 教 学 基 地 需 与 学 校 签 订 建 立 教 学 基 地 关 系 协 议 书, 可 悬 挂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基 地 牌 匾 四 教 学 基 地 管 理 各 类 教 学 基 地 的 建 立 由 学 校 二 级 学 院 二 级 管 理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作 为 学 校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的 专 门 机 构, 负 责 各 类 教 学 基 地 建 立 和 统 筹 管 理 教 学 基 地 在 实 践 教 学 医 疗 科 研 等 方 面 按 照 挂 钩 对 口 联 系 的 原 则, 主 要 由 挂 钩 联 系 的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指 导 和 联 络 五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各 类 本 科 专 业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六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七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拟 建 教 学 基 地 考 察 表 266

271 附 件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拟 建 教 学 基 地 考 察 表 拟 建 为 教 学 基 地 单 位 名 称 二 级 学 院 名 称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 教 学 基 地 类 别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教 学 医 院 实 习 医 院 社 区 ( 全 科 ) 教 学 基 地 其 它 教 学 基 地 : 预 防 医 学 类 药 学 类 管 理 类 其 它 考 察 时 间 年 月 日 考 察 组 人 员 ( 是 否 具 备 教 学 基 地 条 件 学 生 生 活 条 件, 能 接 受 专 业 实 习 生 人 数 ) 考 察 组 意 见 考 察 组 组 长 签 名 : 教 务 处 意 见 注 : 在 教 学 基 地 类 别 后 的 内 打 267

27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社 区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社 区 教 学 基 地 作 为 整 个 医 学 教 育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的 内 容 之 一, 社 区 教 学 基 地 的 质 量 会 影 响 到 实 践 教 学 的 效 果, 为 加 强 社 区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一 教 学 基 地 条 件 ( 一 ) 所 选 择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应 被 当 地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服 务 规 范 ; ( 二 ) 服 务 功 能 相 对 齐 全, 同 时 有 一 定 服 务 范 围 和 相 对 固 定 的 服 务 人 群 ; ( 三 )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各 类 服 务 档 案 记 录 齐 备, 查 找 资 料 方 便 ; ( 四 ) 有 社 区 健 康 促 进 网 络, 有 社 区 诊 断 资 料 和 社 区 干 预 计 划 ; ( 五 ) 人 员 结 构 合 理 业 务 素 质 高, 团 队 合 作 好 ; ( 六 ) 教 学 基 地 成 员 均 对 本 科 生 的 教 学 感 兴 趣, 有 带 教 的 意 向 ; ( 七 ) 医 生 和 护 士 有 良 好 的 人 际 关 系 和 较 高 的 病 人 满 意 度 ; ( 八 ) 能 够 协 调 教 学 资 源,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 ( 九 ) 行 政 领 导 和 带 教 老 师 能 够 把 教 学 作 为 日 常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并 对 教 学 工 作 有 很 强 的 责 任 心 ; ( 十 ) 除 提 供 个 体 化 临 床 预 防 服 务 外, 应 定 期 对 居 民 开 展 健 康 教 育 活 动 ; ( 十 一 ) 能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要 求, 安 排 带 教 的 具 体 内 容,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 ( 十 二 ) 能 为 学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学 习 条 件, 如 教 学 空 间 可 供 资 料 查 询 的 计 算 机 等 二 教 学 管 理 系 统 由 学 校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两 部 分 组 成, 学 校 方 面 由 教 务 处 和 相 关 二 级 学 院 ( 如 公 共 卫 生 学 院 全 科 医 学 院 ) 负 责 管 理 和 教 学 计 划 的 安 排 和 实 施, 教 务 处 负 责 计 划 和 下 达 教 学 任 务,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课 程 见 习 教 学 的 组 织 和 开 展, 基 地 具 体 实 施 基 地 中 应 设 立 全 科 医 学 教 研 室, 主 任 由 主 管 社 区 卫 生 的 行 政 领 导 担 任, 主 要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检 查 各 项 教 学 工 作 ; 教 研 室 下 设 教 学 干 事, 依 据 每 次 学 校 下 发 的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制 定 社 区 实 习 / 见 习 的 具 体 内 容 以 及 相 应 的 学 生 轮 转 表 登 记 表 等 各 项 具 体 的 教 学 工 作 三 教 学 过 程 的 组 织 学 校 教 研 室 教 师 与 社 区 师 资 定 期 进 行 学 术 活 动 ; 在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时, 由 双 方 教 学 负 责 人 协 调 集 体 备 课, 做 到 理 论 与 社 区 实 践 相 结 合 ; 在 没 有 教 学 任 务 时, 学 校 教 师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到 社 区 基 地 参 与 科 研 和 与 教 学 相 关 的 活 动 定 期 对 基 地 进 行 评 估, 评 估 的 结 果 作 为 今 后 改 进 工 作 的 依 据 四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规 范 服 务 1. 规 范 社 区 诊 疗 服 务 的 内 容 和 服 务 方 式 ; 2. 规 范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内 容 和 服 务 模 式, 特 别 是 规 范 社 区 人 群 的 一 二 级 预 防 服 务 ; 3. 规 范 社 区 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的 管 理, 重 视 三 级 预 防 战 略 ; 4. 规 范 社 区 的 行 政 管 理 和 服 务 管 理, 制 定 各 种 管 理 文 件 和 规 章 制 度 等 所 有 规 范 的 形 成 均 基 于 科 学 研 究 和 临 床 实 践 的 原 则 ( 二 ) 教 学 建 设 教 学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社 区 实 践 教 学 在 现 有 的 教 学 资 料 基 础 上, 268

273 强 调 预 防 医 学 全 科 医 学 社 区 护 理 社 区 公 共 卫 生 等 的 带 教 特 点, 注 重 资 料 收 集 整 理 及 分 析 的 方 法, 编 制 符 合 预 防 医 学 全 科 医 学 社 区 护 理 社 区 公 共 卫 生 等 的 教 学 特 点 的 教 学 案 例 ; 改 善 中 心 的 教 学 环 境 设 施 ;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有 关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开 展 正 常 的 教 学 活 动 ( 三 ) 学 生 管 理 学 生 进 入 基 地 实 习 做 好 入 岗 教 育, 强 调 社 区 实 习 的 重 要 性, 介 绍 社 区 实 践 情 况 和 趋 势, 基 地 设 有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学 生 工 作, 社 区 教 师 与 学 生 一 对 一 负 责 制, 每 个 基 地 社 区 实 习 学 生 设 有 实 习 组 长, 负 责 学 校 与 基 地 学 生 与 教 师 的 联 系 协 调 作 用 ( 四 ) 科 研 建 设 以 社 区 或 诊 疗 实 践 中 亟 须 解 决 的 某 项 问 题 为 切 入 点, 积 极 开 展 研 究 活 动 积 极 探 索 学 校 与 基 地 联 合 申 报 的 科 研 课 题 形 式, 选 题 宗 旨 以 解 决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亟 须 解 决 的 实 际 问 题 为 出 发 点, 通 过 科 研 活 动 促 进 教 学 基 地 的 建 设 ( 五 )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1. 社 区 带 教 教 师 的 选 拔 (1) 带 教 医 生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大 学 以 上 学 历 ; 2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 33 年 以 上 直 接 从 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工 作 的 经 验 ; 4 热 爱 教 学 工 作 ; 5 接 受 过 系 统 的 全 科 医 学 和 预 防 医 学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训 以 及 大 学 组 织 的 社 区 基 地 师 资 培 训 等 (2) 带 教 护 士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 22 年 以 上 直 接 从 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工 作 的 经 验 ; 3 热 爱 教 学 工 作 ; 4 接 受 过 系 统 的 全 科 医 学 和 预 防 医 学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训 以 及 大 学 组 织 的 社 区 基 地 师 资 培 训 等 2. 组 建 由 学 校 相 关 教 研 室 教 师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的 医 生 护 士 公 共 卫 生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行 政 主 管 等 组 成 的 多 学 科 教 学 工 作 团 队, 并 对 师 资 进 行 教 学 技 能 教 案 编 写 方 面 的 培 训, 形 成 必 要 的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等 3. 进 行 基 地 师 资 培 训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1) 教 学 管 理 教 学 技 能 教 案 编 写 ; (2) 相 关 专 业 社 区 见 习 实 习 带 教 技 能 ; (3) 社 区 医 疗 有 关 理 论 知 识 ; (4) 流 行 病 和 卫 生 统 计 学 的 基 础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的 应 用 ; (5) 社 区 健 康 教 育 和 健 康 促 进 ; (6) 心 血 管 病 和 糖 尿 病 患 者 营 养 指 导 ; (7) 社 区 健 康 档 案 管 理 和 应 用 等 269

27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预 防 医 学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方 案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使 学 生 巩 固 所 学 理 论 知 识, 将 知 识 转 变 为 技 能, 进 行 实 践 教 学 是 很 重 要 一 个 环 节, 预 防 医 学 实 践 是 整 个 教 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通 过 实 践 教 学, 着 重 培 养 学 生 独 立 思 考 和 预 防 医 学 的 思 维 能 力, 培 养 学 生 发 现 和 解 决 社 区 居 民 健 康 和 疾 病 有 关 问 题 的 能 力, 并 提 高 为 社 区 群 众 服 务 的 责 任 感 和 服 务 质 量, 加 强 素 质 教 育 一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的 意 义 预 防 医 学 作 为 整 个 医 学 教 育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一 门 与 临 床 医 学 密 切 相 关 的 重 要 课 程, 是 预 防 医 学 临 床 医 学 及 口 腔 医 学 等 医 学 类 专 业 五 年 制 和 七 年 制 学 生 的 必 修 课 预 防 医 学 实 践 教 学 目 的 是 使 学 生 能 全 面 认 识 影 响 健 康 的 因 素 及 在 实 践 中 实 施 预 防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教 学 基 地 是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的 主 要 阵 地, 是 学 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重 要 环 节 二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目 标 根 据 专 业 发 展 规 划, 经 过 三 年 左 右 的 时 间 建 设, 建 成 一 批 稳 定 的 优 质 教 学 基 地, 数 量 约 达 40 个 左 右 三 教 学 基 地 建 立 原 则 ( 一 )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必 须 贯 彻 互 惠 互 利 共 同 发 展 实 现 双 赢 的 原 则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和 有 关 二 级 学 院 要 通 力 协 作, 共 同 为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服 务 ( 二 ) 学 校 为 教 学 基 地 提 供 业 务 指 导 师 资 培 训 科 研 和 教 育 资 源 学 科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支 持 各 教 学 基 地 应 重 视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认 真 完 成 各 项 教 学 任 务, 坚 持 教 书 育 人, 培 养 学 生 具 有 良 好 的 医 德 医 风 和 工 作 作 风 ; 坚 持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重 视 医 疗 卫 生 的 预 防 观 念 和 群 体 观 念 教 育,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 三 ) 教 学 基 地 带 教 老 师 应 在 品 德 修 养 医 德 医 风 工 作 作 风 业 务 能 力 团 结 协 作 等 方 面 做 学 生 的 表 率, 能 承 担 起 卫 生 服 务 和 医 学 教 育 的 双 重 社 会 责 任 四 教 学 基 地 主 要 任 务 ( 一 ) 完 善 教 学 管 理,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 ( 二 ) 做 好 教 学 有 关 的 条 件 建 设 ; ( 三 )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 ( 四 ) 开 展 科 研 工 作, 促 进 教 学 五 教 学 基 地 类 别 教 学 基 地 的 建 立 一 般 为 所 在 行 业 中 的 优 秀 单 位, 并 有 一 定 的 教 学 和 管 理 经 验 实 习 基 地 的 建 立 通 过 签 订 教 学 关 系 协 议 确 认, 保 证 实 习 教 学 的 质 量 有 序 与 规 范 教 学 基 地 的 类 型 有 : ( 一 ) 疾 控 中 心 ; 270

275 ( 二 ) 卫 生 监 督 所 ; ( 三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六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要 求 ( 一 ) 基 本 教 学 设 施 建 设 : 教 学 基 地 应 不 断 加 大 教 学 经 费 投 入, 装 备 必 须 的 教 学 用 仪 器 设 备 根 据 不 同 需 要, 设 置 教 学 办 公 室 教 研 室 教 室 示 教 室 等, 确 保 教 学 的 需 要 ( 二 )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 教 学 基 地 应 建 设 一 支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能 力 较 强, 具 有 良 好 医 德 医 风 和 工 作 作 风 较 高 学 术 水 平 的 专 ( 兼 ) 职 教 师 队 伍 定 期 评 聘 教 学 基 地 带 教 教 师 兼 职 教 学 职 称 兼 职 教 学 职 称 评 聘 由 人 事 处 主 管, 教 务 处 协 助 共 同 实 施 ( 三 ) 制 度 建 设 : 学 校 将 有 关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和 管 理 制 度 下 发 给 各 教 学 基 地, 教 学 基 地 根 据 学 校 的 各 项 教 学 制 度,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特 点, 制 定 自 己 的 教 学 建 设 和 管 理 制 度 七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组 织 管 理 及 运 行 ( 一 ) 教 学 基 地 在 分 管 教 学 校 领 导 直 接 领 导 下, 由 教 务 处 主 管, 有 关 教 学 工 作 由 相 关 二 级 学 院 组 织, 教 学 基 地 具 体 实 施 ( 二 ) 学 校 按 计 划 对 教 学 基 地 进 行 定 期 评 估,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实 施 评 估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到 教 学 基 地, 以 利 改 进 提 高 ( 三 ) 学 校 每 年 下 拨 一 定 的 经 费 用 于 实 践 教 学, 实 习 经 费 由 教 务 处 管 理, 课 间 见 习 经 费 由 二 级 学 院 管 理 八 教 学 基 地 教 学 管 理 ( 一 ) 学 校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下 达 教 学 任 务, 教 学 基 地 根 据 教 学 任 务 组 织 各 项 教 学 和 管 理 工 作 ( 二 ) 教 学 基 地 根 据 见 习 内 容 要 求 实 习 大 纲 组 织 实 践 教 学 ( 三 ) 教 务 处 组 织 制 定 或 修 订 实 习 大 纲, 并 组 织 实 施 ( 四 ) 教 学 检 查 : 按 照 实 习 大 纲 进 行 检 查, 由 教 务 处 和 二 级 学 院 组 织 实 施 ( 五 ) 教 师 授 课 和 带 教 质 量 评 价 : 包 括 学 生 评 教 教 师 评 教 教 学 督 导 专 家 评 教, 由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研 究 中 心 组 织 实 施 ( 六 ) 学 生 在 实 践 教 学 期 间 接 受 学 校 和 教 学 基 地 双 重 领 导 和 管 理 教 学 基 地 指 定 专 人 具 体 负 责 实 践 教 学 和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 七 ) 教 学 基 地 除 注 重 学 生 实 践 教 学 外, 还 应 加 强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医 德 医 风 工 作 作 风 等 教 育 271

27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实 习 考 核 暂 行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我 校 五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实 习 生 的 管 理 与 考 核, 促 进 学 生 对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的 学 习, 特 修 订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实 习 考 核 暂 行 规 定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实 习 的 考 核 主 要 包 括 : 平 时 考 核 成 绩 实 习 中 期 教 学 检 查 成 绩 出 科 考 试 (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儿 科 ) 成 绩 三 部 分 一 平 时 考 核 : 包 括 医 德 医 风 工 作 学 习 态 度 临 床 思 维 能 力 临 床 诊 疗 操 作 考 勤 及 劳 动 纪 律 等 学 生 在 每 个 实 习 科 室 结 束 前, 带 教 老 师 根 据 学 生 在 临 床 实 习 时 的 表 现,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毕 业 实 习 鉴 定 成 绩 登 记 表, 由 科 主 任 评 定 成 绩 并 签 字 二 出 科 考 试 : 由 各 实 习 医 院 组 织 进 行 考 试 方 式 包 括 理 论 考 试 和 临 床 技 能 考 核 临 床 技 能 考 核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习 医 生 临 床 技 能 考 核 标 准 三 实 习 中 期 教 学 检 查 :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统 一 组 织, 包 括 理 论 考 试 和 技 能 考 核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实 习 总 成 绩 构 成 : 总 成 绩 = 平 时 考 核 ( 占 40%)+ 实 习 中 期 教 学 检 查 成 绩 ( 共 占 40%, 其 中 理 论 考 试 成 绩 占 10% 技 能 考 核 占 30%)+ 出 科 考 试 成 绩 ( 占 20%) [ 注 ]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麻 醉 学 方 向 医 学 影 像 学 方 向 和 肿 瘤 学 方 向 毕 业 实 习 总 成 绩 的 构 成 : 总 成 绩 = 平 时 考 核 ( 占 40%)+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儿 科 出 科 成 绩 ( 共 占 40%)+ 专 业 实 习 成 绩 ( 占 20%) 在 实 习 结 束 时, 各 实 习 医 院 把 平 时 考 核 成 绩 按 有 关 规 定 填 写 并 密 封 后, 报 送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务 处,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统 计 和 汇 总 毕 业 实 习 总 成 绩 272

27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条 例 ( 桂 医 大 教 号 )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高 [2004]14 号 ) 的 文 件 精 神, 为 加 强 我 校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的 过 程 管 理, 使 毕 业 论 文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不 断 提 高 毕 业 论 文 的 质 量, 结 合 我 校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的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是 高 等 学 校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等 专 门 人 才 不 可 缺 少 的 重 要 教 学 环 节, 是 评 价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专 业 技 术 思 维 方 法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重 要 内 容, 是 学 生 获 得 毕 业 证 书 及 学 位 资 格 认 定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二 条 毕 业 论 文 质 量, 应 达 到 相 应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规 定 的 要 求, 体 现 学 生 系 统 地 掌 握 和 运 用 本 专 业 基 本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和 思 维 方 法,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所 需 的 基 本 能 力 和 研 究 设 计 的 能 力 第 二 章 目 的 和 意 义 第 三 条 毕 业 论 文 是 培 养 学 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全 面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提 高 独 立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所 进 行 的 一 次 专 业 技 术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基 本 训 练, 其 特 点 是 实 践 性 综 合 性 探 索 性 通 过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更 利 于 充 分 地 调 动 学 生 的 自 觉 性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同 时, 为 今 后 从 事 专 业 科 学 研 究 奠 定 良 好 的 基 础 ( 一 ) 培 养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进 一 步 提 高 独 立 分 析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 二 ) 培 养 学 生 掌 握 科 学 研 究 的 方 法, 包 括 : 课 题 设 计 实 验 操 作 和 现 场 调 查 资 料 收 集 整 理 综 合 分 析 应 用 文 献 检 索 文 字 表 达 和 论 文 撰 写 等 方 法 ( 三 ) 培 养 学 生 科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包 括 : 发 现 问 题 的 能 力, 分 析 取 舍 和 组 织 材 料 的 能 力, 调 查 研 究 的 能 力, 科 学 思 维 的 能 力, 归 纳 总 结 能 力 等 ( 四 ) 培 养 学 生 刻 苦 钻 研 勇 于 创 新 的 科 学 精 神 和 实 事 求 是 严 肃 认 真 的 科 学 态 度 及 工 作 作 风 第 三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四 条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由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校 长 统 一 领 导,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层 层 负 责 的 办 法 273

278 ( 一 ) 教 务 处 在 分 管 校 长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协 调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制 订 毕 业 论 文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组 织 毕 业 论 文 检 查 评 估 和 总 结, 评 选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组 织 和 开 展 校 内 外 经 验 交 流 推 广 等 活 动 ( 二 ) 各 二 级 学 院 应 成 立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教 学 主 管 院 长 统 一 领 导, 负 责 贯 彻 执 行 学 校 有 关 毕 业 论 文 管 理 规 定 和 部 署, 结 合 学 院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特 点, 制 定 各 专 业 毕 业 论 文 具 体 工 作 计 划 和 实 施 措 施 ; 拟 订 本 科 毕 业 实 习 计 划, 布 置 毕 业 论 文 任 务, 选 配 毕 业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审 定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 组 织 毕 业 论 文 质 量 检 查 与 工 作 评 估 ; 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撰 写 期 间,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为 学 生 按 时 完 成 提 供 方 便 组 织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资 格 审 查 答 辩 成 绩 评 定, 负 责 向 学 校 推 荐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 组 织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总 结 和 在 国 内 外 杂 志 发 表, 做 好 毕 业 论 文 归 档 工 作 等 第 四 章 选 题 要 求 和 选 题 原 则 第 五 条 选 题 要 求 ( 一 ) 毕 业 论 文 选 题 必 须 符 合 本 专 业 的 培 养 目 标 和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体 现 专 业 科 学 研 究 和 实 践 基 本 训 练, 又 要 具 有 一 定 理 论 意 义 或 实 际 价 值 ( 二 ) 选 题 要 考 虑 本 专 业 基 础 和 实 际 水 平, 选 择 研 究 方 向 或 应 用 课 题, 要 体 现 本 专 业 研 究 的 一 些 特 点 和 热 点 ( 三 ) 选 题 要 新 颖, 有 创 新 性 选 题 最 好 是 前 人 没 有 研 究 的 题 目, 或 者 有 人 做 过 研 究, 但 研 究 的 内 容 不 够 深 刻 不 够 全 面, 或 者 采 用 的 方 法 复 杂, 有 漏 洞 甚 至 结 论 错 误 等 ( 四 ) 选 题 要 突 出 专 业 特 色, 结 合 实 际 水 平, 题 目 不 宜 过 大, 难 度 要 适 中 第 六 条 选 题 原 则 ( 一 )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一 般 由 指 导 教 师 按 照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研 究 需 要 提 出 ( 也 可 以 由 学 生 提 出 ), 经 教 研 室 集 体 讨 论 确 定, 送 二 级 学 院 审 核 批 准, 学 校 教 务 处 备 案, 每 学 年 的 选 题 应 有 一 定 更 新 ( 二 ) 毕 业 论 文 原 则 上 为 一 人 一 题, 每 个 学 生 应 独 立 完 成 一 项 毕 业 论 文 课 题 多 名 学 生 共 同 参 加 一 个 大 课 题 时, 各 自 课 题 的 名 称 与 内 容 必 须 有 区 别, 且 必 须 各 自 独 立 完 成 其 中 的 一 部 分, 并 形 成 各 自 论 文 ( 三 ) 文 献 综 述 题 目 不 能 做 为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 四 ) 题 目 一 旦 确 定, 指 导 教 师 应 填 写 毕 业 论 文 任 务 书, 经 教 研 室 审 核, 二 级 学 院 审 批 后 执 行 已 经 批 准 的 题 目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更 换 题 目 必 须 经 相 应 审 批 程 序 方 可 生 效 第 五 章 指 导 教 师 的 条 件 和 职 责 第 七 条 指 导 教 师 的 条 件 和 资 格 ( 一 )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作 风 正 派, 治 学 严 谨, 有 高 尚 的 学 术 道 274

279 德, 有 一 定 的 教 学 经 验 和 学 术 水 平, 能 认 真 履 行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 二 ) 应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 含 中 级 ) 以 上 或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教 师 担 任 鼓 励 有 科 研 课 题 的 教 师 多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但 每 位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的 学 生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5 位, 且 必 须 做 到 所 指 导 的 学 生 每 人 一 题 ( 或 子 课 题 ) 助 教 和 未 从 事 过 毕 业 论 文 指 导 工 作 的 教 师 不 能 独 立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 三 ) 校 外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符 合 学 校 规 定, 并 出 具 该 指 导 教 师 单 位 介 绍 信 和 本 人 职 称 学 历 证 明 复 印 件, 交 学 校 审 查 批 准 ( 四 ) 指 导 教 师 每 年 评 审 一 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取 消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 1. 不 能 履 行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不 能 为 人 师 表, 对 指 导 的 学 生 不 负 责 任,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甚 至 严 重 后 果 者 2. 连 续 两 年 不 按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有 关 规 定 指 导 学 生, 未 能 完 成 指 导 任 务 者 第 八 条 指 导 教 师 的 职 责 ( 一 )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是 教 学 过 程 的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服 从 二 级 学 院 领 导 的 安 排, 主 动 承 担 和 配 合 学 校 开 展 对 本 科 生 的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指 导 工 作, 实 行 全 程 负 责 制, 并 作 为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考 核 内 容 之 一 ( 二 ) 指 导 教 师 应 指 导 学 生 选 题 根 据 选 题 原 则 和 要 求, 提 出 选 题 题 目 并 附 选 题 的 主 要 内 容 目 的 要 求 和 现 有 条 件 等 供 学 生 选 择 ( 三 ) 题 目 确 定 后, 及 时 指 导 学 生 作 开 题 报 告 组 织 调 研 实 验 等 各 项 工 作 在 整 个 毕 业 实 习 中, 对 每 一 个 学 生, 指 导 教 师 每 周 应 不 少 于 6 小 时 的 时 间 深 入 进 行 指 导 和 检 查 ( 四 ) 抓 好 关 键 环 节 的 指 导, 根 据 学 生 的 能 力 和 条 件, 因 材 施 教, 激 发 学 生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培 养 学 生 独 立 思 考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及 时 掌 握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的 进 度 和 质 量, 定 期 辅 导 答 疑, 发 现 问 题, 纠 正 错 误 指 导 教 师 因 事 或 病 请 假, 应 事 先 向 学 生 布 置 任 务 或 委 托 有 资 格 的 指 导 教 师 代 为 指 导 ( 五 ) 指 导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撰 写, 认 真 审 阅 初 稿, 提 出 修 改 补 充 意 见 和 建 议, 帮 助 学 生 完 善 毕 业 论 文 ( 六 ) 毕 业 论 文 完 成 后, 应 对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实 事 求 是 地 填 写 指 导 教 师 评 审 表, 评 出 成 绩,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答 辩 ( 七 ) 指 导 教 师 要 认 真 填 写 论 文 评 语, 评 语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学 生 是 否 较 好 地 掌 握 了 课 题 所 涉 及 到 的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技 能 和 专 业 知 识 (2) 学 生 是 否 具 有 从 事 研 究 设 计 工 作 的 能 力 (3) 学 生 是 否 按 要 求 的 内 容 及 时 间, 独 立 完 成 了 毕 业 论 文 各 环 节 所 规 定 的 任 务 (4) 毕 业 论 文 完 成 的 质 量 和 在 完 成 过 程 中 所 表 现 的 创 造 性 工 作 情 况 (5) 学 生 独 立 工 作 独 立 思 考 组 织 管 理 合 作 沟 通 等 方 面 的 能 力 ( 八 ) 对 于 在 院 外 进 行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学 生, 二 级 学 院 可 聘 请 相 当 于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及 以 上 的 技 术 人 员 或 研 究 人 员 担 任 指 导 教 师 但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进 行 检 查, 掌 握 进 度, 275

280 保 证 质 量, 协 调 解 决 有 关 问 题 第 六 章 对 学 生 的 要 求 第 九 条 学 生 应 重 视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明 确 其 目 的 意 义 和 要 求, 努 力 学 习 刻 苦 钻 研 勤 于 实 践 勇 于 创 新,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任 务 第 十 条 学 生 要 认 真 选 题, 一 旦 确 定 选 题 和 指 导 教 师, 不 得 私 自 变 更, 否 则 毕 业 论 文 视 为 无 效 第 十 一 条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协 作,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虚 心 接 受 教 师 和 有 关 技 术 人 员 的 指 导 和 检 查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独 立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认 真 完 成 论 文 任 务 书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不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和 减 少 内 容, 要 实 事 求 是,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严 禁 抄 袭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第 十 三 条 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期 间, 无 故 缺 席 按 旷 课 处 理 ; 缺 席 时 间 达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不 得 参 加 答 辩, 其 成 绩 按 不 及 格 处 理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要 按 学 校 毕 业 论 文 的 撰 写 格 式 与 规 范 认 真 撰 写 毕 业 论 文,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后, 交 指 导 教 师 审 阅, 认 为 可 以 答 辩 后, 方 可 提 交 答 辩 申 请 第 十 五 条 经 审 查 论 文 不 合 格 者, 学 生 本 人 必 须 限 期 修 改, 修 改 合 格 后 方 可 参 加 答 辩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必 须 经 答 辩 后, 方 可 给 予 评 定 成 绩 第 七 章 答 辩 与 成 绩 评 定 第 十 七 条 毕 业 论 文 的 评 阅 及 修 改 ( 一 ) 首 先 由 指 导 教 师 和 相 同 或 相 近 专 业 具 有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资 格 的 教 师 分 别 评 阅 并 填 写 评 阅 表, 评 阅 人 要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根 据 论 文 的 实 际 情 况 给 出 相 应 的 评 语, 对 不 足 之 处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二 ) 学 生 根 据 评 阅 教 师 提 出 的 修 改 意 见 对 毕 业 论 文 进 行 完 善 第 十 八 条 答 辩 的 组 织 及 实 施 ( 一 )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成 立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对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监 控,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任 一 般 由 主 管 教 学 的 院 长 担 任 ( 二 ) 答 辩 委 员 会 下 设 各 专 业 答 辩 小 组, 设 答 辩 小 组 组 长 秘 书 各 一 个, 成 员 一 般 为 4-5 人 小 组 成 员 应 由 具 有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教 师 担 任, 答 辩 小 组 组 长 应 由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担 任, 指 导 教 师 对 其 指 导 的 学 生 答 辩 应 回 避 答 辩 小 组 的 职 责 是 按 照 答 辩 程 序, 组 织 答 辩 过 程, 评 定 成 绩 并 写 出 评 语 ( 三 ) 进 入 答 辩 程 序 的 毕 业 论 文, 由 各 专 业 答 辩 小 组 以 公 开 方 式 进 行 答 辩 答 辩 前, 答 辩 小 组 每 个 成 员 必 须 详 细 审 阅 学 生 的 毕 业 论 文, 了 解 论 文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并 拟 定 在 答 辩 276

281 时 向 学 生 提 出 的 问 题, 为 答 辩 作 好 准 备 答 辩 中, 每 位 学 生 须 报 告 自 己 毕 业 论 文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相 关 情 况, 时 间 控 制 在 分 钟, 然 后 回 答 答 辩 小 组 成 员 的 提 问, 时 间 5-10 分 钟 ( 四 ) 答 辩 过 程 中, 答 辩 小 组 秘 书 应 做 好 记 录, 以 供 评 定 成 绩 时 参 考 第 十 九 条 成 绩 评 定 ( 一 ) 成 绩 评 定 采 用 百 分 制, 其 中 为 优 秀,80-89 为 良 好,70-79 为 中 等,60-69 为 及 格,60 以 下 为 不 及 格 ( 二 ) 答 辩 小 组 各 成 员 给 定 成 绩 的 平 均 分 作 为 该 学 生 答 辩 成 绩 ( 三 ) 小 组 讨 论 后 形 成 答 辩 小 组 评 语 要 与 论 文 的 水 平 及 答 辩 成 绩 相 符, 答 辩 小 组 组 长 签 名, 对 评 语 及 成 绩 的 合 理 性 负 责 ( 四 ) 毕 业 论 文 采 取 结 构 分 进 行 成 绩 的 综 合 评 定 结 构 分 由 指 导 教 师 评 分 评 阅 人 评 分 答 辩 小 组 长 评 分 组 成, 三 部 分 的 比 例 为 3:2:5 总 成 绩 由 答 辩 委 员 会 最 后 确 定, 并 按 规 定 时 间 报 教 务 处 归 档 ( 五 ) 学 生 若 对 答 辩 小 组 评 定 的 成 绩 有 异 议, 可 以 在 评 定 成 绩 宣 布 两 周 内 提 出 书 面 复 议 申 请, 评 定 成 绩 宣 布 超 过 两 周 不 再 受 理 复 议 申 请 二 级 学 院 答 辩 委 员 会 受 理 申 请 后 两 周 内, 进 行 审 议 并 视 审 议 结 果 可 重 新 组 织 答 辩, 给 出 终 评 成 绩 第 八 章 质 量 控 制 与 检 查 第 二 十 条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对 全 校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进 行 抽 检 抽 检 内 容 包 括 : 课 题 质 量,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进 度, 教 师 指 导 情 况, 学 生 满 意 程 度, 学 生 出 勤 情 况, 答 辩 成 绩 评 定 情 况, 论 文 水 平 与 质 量, 存 在 问 题 等 第 二 十 一 条 二 级 学 院 组 织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阶 段 检 查 毕 业 论 文 选 题 与 毕 业 论 文 质 量 是 检 查 重 点, 其 它 检 查 内 容 由 二 级 学 院 决 定,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与 存 在 问 题 写 成 书 面 材 料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第 二 十 二 条 指 导 教 师 对 毕 业 生 论 文 须 进 行 日 常 检 查,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定 期 督 促 学 生 填 写 指 导 记 录 表 第 二 十 三 条 实 行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资 格 审 查 制 度 答 辩 委 员 会 指 派 具 有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教 师 评 阅 学 生 的 毕 业 论 文, 原 则 上 要 求 交 叉 评 阅 如 指 导 教 师 或 评 阅 教 师 有 一 方 评 定 成 绩 低 于 60 分, 由 答 辩 委 员 会 审 核 该 学 生 答 辩 资 格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答 辩 ( 一 ) 未 完 成 计 划 任 务 书 工 作 量 要 求 二 分 之 一 者 ; ( 二 ) 论 文 存 在 较 大 错 误, 经 指 导 教 师 指 出 而 未 修 改 者 ; ( 三 )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或 直 接 抄 袭 他 人 成 果 者 ; ( 四 ) 缺 勤 达 到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总 天 数 四 分 之 一 277

282 第 九 章 毕 业 论 文 经 费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经 费 由 学 校 财 务 处 按 有 关 规 定 划 拨,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挪 用 凡 结 合 生 产 实 际 或 科 研 项 目 的 课 题, 应 从 其 项 目 中 尽 可 能 取 得 部 分 经 费 支 持 第 十 章 总 结 与 档 案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结 束 后, 二 级 学 院 应 组 织 向 学 院 推 荐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参 加 校 级 评 奖 学 校 将 组 织 专 家 对 参 评 毕 业 论 文 进 行 评 审, 分 别 评 出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和 三 等 奖, 对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获 得 者 及 其 指 导 教 师 分 别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材 料 存 入 个 人 档 案 第 二 十 六 条 毕 业 论 文 结 束 后 两 周 内, 各 二 级 学 院 要 认 真 做 好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总 结, 填 写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质 量 分 析 表 报 送 教 务 处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及 相 关 材 料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统 一 保 管, 保 存 期 限 为 5 年,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永 久 保 存 毕 业 论 文 的 电 子 版 以 学 号 姓 名 为 文 件 名, 统 一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刻 盘 保 存, 交 一 份 教 务 处 归 档 第 二 十 八 条 毕 业 论 文 一 律 左 装 订, 按 封 面 题 目 中 文 摘 要 及 关 键 词 英 文 摘 要 及 关 键 词 正 文 参 考 文 献 等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第 二 十 九 条 毕 业 论 文 资 料 袋 一 律 采 用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毕 业 论 文 档 案 袋, 按 照 课 题 申 报 表 计 划 任 务 书 开 题 报 告 中 期 检 查 表 指 导 教 师 评 审 表 评 阅 教 师 评 审 表 答 辩 记 录 表 答 辩 评 审 表 论 文 其 它 的 顺 序 依 次 排 列 第 十 一 章 成 果 处 理 第 三 十 条 毕 业 论 文 形 成 过 程 中 所 获 的 发 明 创 造 属 于 职 务 发 明, 发 表 论 文 作 者 单 位 为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其 知 识 产 权 均 归 属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成 果 转 让 按 有 关 法 规 执 行 教 务 处 每 学 年 汇 编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集 第 十 二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二 级 学 院 可 根 据 本 条 例, 结 合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相 应 的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解 释 权 属 学 校 教 务 处 278

28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 桂 医 大 教 号 ) 根 据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条 例 ( 桂 医 大 教 号 文 ) 的 精 神, 为 使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管 理 更 为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和 便 于 操 作,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制 度 1. 各 二 级 学 院 应 成 立 本 科 毕 业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报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审 批 2. 各 二 级 学 院 按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进 程 统 一 布 置, 制 定 各 专 业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具 体 工 作 计 划 经 费 预 算 和 实 施 方 案, 上 报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审 批 3.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条 例 中 的 指 导 教 师 条 件 和 资 格 要 求, 于 毕 业 实 习 前 2 个 月 各 二 级 学 院 应 落 实 指 导 教 师, 并 由 指 导 教 师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课 题 申 报 表 ( 见 附 件 1), 经 二 级 学 院 进 行 审 核 通 过 后 汇 总 送 教 务 处 备 案 4.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协 助 学 生 进 行 选 题, 原 则 上 一 个 学 生 一 题, 多 名 学 生 共 同 参 加 一 个 大 课 题 时, 各 自 课 题 的 名 称 与 内 容 必 须 有 区 别, 并 形 成 各 自 论 文 ; 题 目 一 旦 确 定, 指 导 教 师 应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生 论 文 计 划 任 务 书 ( 见 附 件 2), 通 过 后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更 换 题 目 必 须 经 二 级 学 院 重 新 审 批 后 方 可 生 效, 并 送 教 务 处 备 案 5. 每 位 指 导 教 师 要 认 真 履 行 自 己 的 工 作 职 责,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程 序 ( 见 附 件 3) 指 导 学 生, 指 导 每 届 学 生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5 位, 并 实 行 全 程 负 责 制 6. 各 二 级 学 院 每 年 要 组 织 专 家, 定 期 检 查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进 展 情 况, 并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中 期 检 查 表 ( 见 附 件 4) 备 查 7. 学 生 按 期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需 申 请 答 辩,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5), 交 各 二 级 学 院,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根 据 各 专 业 计 划 进 度, 组 织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评 定 和 答 辩 工 作, 论 文 评 定 和 答 辩 统 一 使 用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评 审 表 ( 见 附 件 6) 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评 分 标 准 ( 见 附 件 7) 表, 答 辩 结 束 后 2 周 内, 进 行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总 结 推 荐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和 成 绩 评 定 汇 总,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毕 业 论 文 评 分 汇 总 表 ( 见 附 件 8) 上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8. 指 导 教 师 负 责 收 集 自 己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有 关 资 料 并 整 理 统 一 装 入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制 作 的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毕 业 生 论 文 资 料 袋 归 档 9.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79

28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评 选 暂 行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了 鼓 励 每 年 本 科 应 届 毕 业 生 在 进 行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中, 刻 苦 钻 研, 勇 于 创 新 的 科 学 精 神 和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态 度 及 工 作 作 风, 树 立 良 好 的 学 习 风 气, 不 断 提 高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评 奖 办 法 一 评 选 范 围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应 届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二 评 选 条 件 1. 选 题 要 求 (1)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能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具 有 科 学 理 论 价 值 和 实 用 意 义 ; (2) 与 当 前 社 会 需 求 相 适 应, 关 注 热 点 问 题,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 (3) 具 有 一 定 的 科 学 性 学 术 性 和 创 新 性 2. 内 容 要 求 (1) 指 导 思 想 正 确,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 (2) 观 点 鲜 明 论 据 充 分 数 据 准 确 研 究 方 法 可 行,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有 独 特 的 见 解 或 创 新 ; (3) 能 较 好 地 体 现 本 专 业 三 基 知 识 的 综 合 应 用, 熟 练 掌 握 查 阅 文 献 设 计 课 题 调 查 或 实 验 研 究 收 集 整 理 数 据 撰 写 论 文 等 科 研 工 作 的 基 本 程 序 与 方 法 ; (4) 论 文 ( 设 计 ) 立 论 准 确 条 理 清 楚, 实 验 方 案 合 理 严 谨, 实 验 资 料 完 整 数 据 可 靠, 数 据 分 析 完 整 正 确, 图 表 规 范, 计 量 单 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结 论 科 学 合 理, 论 文 ( 设 计 ) 格 式 规 范, 结 构 严 谨, 文 字 表 达 条 理 通 顺 层 次 清 楚 语 法 准 确 3. 论 文 评 阅 人 对 论 文 的 评 价 均 为 优, 且 论 文 答 辩 结 果 专 业 答 辩 小 组 2/3 的 成 员 评 为 优 4. 在 相 同 条 件 下, 平 时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者 优 先 考 虑 三 评 选 程 序 及 方 法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每 年 评 选 一 次 其 评 选 程 序 和 方 法 为 : (1) 二 级 学 院 推 荐 各 二 级 学 院 根 据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成 绩 及 在 答 辩 中 的 表 现, 按 论 文 总 数 20% 的 比 例 推 荐, 本 着 科 学 公 开 公 正 的 原 则 优 中 评 优, 名 额 宁 缺 勿 滥, 不 参 加 答 辩 者 不 得 参 加 评 选 送 审 的 推 荐 表, 加 盖 二 级 学 院 公 章 后 报 送 教 务 处 (2) 专 家 评 议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对 参 评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进 行 评 审, 分 别 评 出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和 三 等 奖 四 奖 励 措 施 学 校 对 获 得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奖 项 的 毕 业 生 和 指 导 教 师 分 别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80

28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实 施 办 法 ( 桂 医 大 号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意 见, 贯 彻 落 实 中 宣 部 中 央 文 明 办 教 育 部 共 青 团 中 央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大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的 意 见 精 神, 特 别 是 高 等 学 校 要 把 社 会 实 践 纳 入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总 体 规 划 和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学 时 和 学 分 的 要 求 为 全 面 推 进 我 校 建 设 教 学 研 究 型 大 学 以 及 以 爱 为 核 心 的 医 学 人 文 精 神 培 养 工 程, 鼓 励 大 学 生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积 极 推 进 我 校 本 科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的 实 施,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指 导 思 想 和 总 体 目 标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是 学 校 教 育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及 科 学 发 展 观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围 绕 十 二 五 规 划 目 标 任 务, 坚 定 本 科 学 生 的 共 产 主 义 远 大 理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信 念 引 导 学 生 了 解 社 会 认 识 国 情, 增 长 才 干 奉 献 社 会, 锻 炼 毅 力 培 养 品 格, 增 强 历 史 使 命 感 和 社 会 责 任 感 ; 提 倡 学 生 学 以 致 用, 在 社 会 实 践 中 运 用 专 业 知 识,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为 社 会 发 展 尽 青 年 责 任 二 社 会 实 践 的 组 织 实 施 为 保 证 我 校 本 科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的 实 施, 成 立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领 导 小 组 由 校 党 委 书 记 和 校 长 担 任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分 管 校 领 导 担 任 副 组 长, 学 校 教 务 处 校 团 委 财 务 处 二 级 学 院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等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担 任 小 组 成 员,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保 证 社 会 实 践 的 顺 利 实 施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列 入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时 间 2 周, 计 2 学 分 社 会 实 践 成 绩 记 入 毕 业 成 绩, 社 会 实 践 成 绩 合 格, 方 准 予 毕 业 三 社 会 实 践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围 绕 医 学 生 素 质 教 育 的 特 点, 特 别 是 我 校 以 爱 为 核 心 的 医 学 人 文 素 质 教 育 的 要 求, 本 办 法 中 社 会 实 践 主 要 指 由 学 校 和 学 院 组 织 的 各 类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内 容 包 括 : 1. 假 期 社 会 实 践 : 包 括 寒 假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暑 期 三 下 乡 社 会 实 践, 暑 期 个 人 挂 职 ( 见 习 ) 实 践 2. 志 愿 者 活 动 : 校 内 外 各 种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公 益 活 动, 无 偿 献 血 活 动 ( 注 : 在 身 体 条 件 允 许 下, 鼓 励 无 偿 献 血 至 少 一 次 ), 三 捐 活 动 等 3. 课 外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 包 括 未 来 学 术 之 星 挑 战 杯 创 业 计 划 大 赛 实 验 室 开 放 课 题 以 及 教 师 科 研 项 目 等 4. 各 种 校 外 大 型 竞 赛 : 包 括 校 外 举 办 的 各 类 科 技 文 艺 体 育 类 大 型 竞 赛 活 动 5. 其 他 具 有 社 会 实 践 性 质 的 相 关 活 动 281

286 ( 二 ) 社 会 实 践 指 导 老 师 : 根 据 社 会 实 践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选 派 培 训 老 师 四 社 会 实 践 的 考 核 标 准 根 据 社 会 实 践 综 合 表 现 情 况 给 予 学 分, 并 按 照 表 现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四 级 制 记 载 ( 一 ) 优 秀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时 间 不 少 于 2 周 ( 含 2 周 ) 同 时 至 少 满 足 以 下 标 准 之 一 :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鉴 定 表 或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暑 期 挂 职 ( 见 习 ) 实 践 活 动 登 记 表 上 有 二 级 学 院 团 组 织 或 所 在 实 践 单 位 较 高 的 评 语 鉴 定, 所 在 社 会 实 践 团 队 被 评 为 校 级 及 以 上 先 进 集 体 或 者 个 人 被 评 为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先 进 个 人 ; 实 践 活 动 论 文 或 调 查 报 告, 被 评 为 校 级 优 秀 论 文, 或 在 省 级 以 上 刊 物 上 发 表 ; 在 校 外 大 型 竞 赛 ( 厅 级 及 以 上 ) 获 得 名 次 及 奖 励 等 ( 二 ) 良 好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时 间 不 少 于 2 周 ( 含 2 周 ); 在 完 成 必 修 学 分 的 同 时 也 参 与 的 选 修 学 分, 有 二 级 学 院 团 组 织 或 社 会 实 践 单 位 评 语 鉴 定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鉴 定 表, 有 质 量 较 高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论 文 调 查 报 告 或 者 总 结 ( 三 ) 合 格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时 间 不 少 于 2 周 ( 含 2 周 ) 有 二 级 学 院 团 组 织 或 社 会 实 践 单 位 评 语 鉴 定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鉴 定 表 ( 四 ) 不 合 格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时 间 少 于 两 周,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鉴 定 表 上 没 有 评 语 鉴 定 或 没 有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的 任 何 记 录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不 能 给 予 学 分,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补 上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所 要 求 完 成 的 内 容 及 时 间 五 考 核 过 程 每 个 年 级 在 第 三 学 年 开 始 ( 九 至 十 月 份 ), 首 先 由 二 级 学 院 团 组 织 组 织 对 本 院 学 生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进 行 考 核, 二 级 学 院 团 组 织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其 次,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团 组 织 将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鉴 定 表 ( 附 表 2) 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考 核 汇 总 表 ( 附 表 3) 呈 报 校 团 委 校 团 委 对 社 会 实 践 鉴 定 表 和 汇 总 表 进 行 审 核 和 确 认, 于 学 生 毕 业 前 3 个 月 将 汇 总 表 送 交 教 务 处, 记 入 学 生 毕 业 成 绩 六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责 ( 一 ) 二 级 学 院 团 组 织 1. 每 年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安 排 组 织 院 级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积 极 参 与 并 落 实 校 级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2. 每 年 9-10 月, 组 织 对 本 学 院 学 生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进 行 考 核, 填 写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鉴 定 表, 并 将 有 关 材 料 送 交 校 团 委 282

287 3. 检 查 本 院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的 真 实 性, 对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 督 促 检 查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时 间 不 达 要 求 的 学 生 进 行 补 课 ( 二 ) 校 团 委 1. 安 排 组 织 校 级 及 以 上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2. 对 各 二 级 学 院 团 组 织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及 时 将 成 绩 送 交 教 务 处 对 送 交 的 表 格 报 告 等, 核 对 清 楚, 履 行 签 收 手 续, 妥 为 保 存 3. 掌 握 全 面 情 况, 抓 好 总 结 表 彰 工 作 ( 三 ) 教 务 处 1. 将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列 入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课 程 体 系, 将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成 绩 记 入 学 生 毕 业 成 绩 2.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社 会 实 践 成 绩 合 格, 方 准 予 毕 业 七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和 校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评 分 表 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鉴 定 表 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考 核 汇 总 表 283

288 附 表 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评 分 细 则 姓 名 : 学 号 : 学 院 : 班 级 : 第 学 年 第 学 期 完 成 类 别 项 目 实 践 活 动 活 动 类 别 及 活 动 时 间 单 位 学 分 需 提 交 证 明 材 料 活 动 系 数 自 评 学 分 审 核 学 分 必 修 学 分 ( 共 2 学 分 ) 假 期 社 会 实 践 ( 共 1.4 学 分 )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共 0.6 学 分 ) 校 级 或 校 级 以 上 假 期 社 会 实 践 ( 获 校 级 0.1 学 分 / 天 重 点 团 队 ) 活 动 系 数 :1.5 院 级 假 期 社 会 实 践 ( 非 校 级 重 点 团 队 ) 0.1 学 分 / 天 活 动 系 数 :1 暑 期 个 人 挂 职 ( 见 习 ) 实 践 0.1 学 分 / 天 活 动 系 数 :0.5 学 校 组 织 开 展 的 校 级 或 校 级 以 上 志 愿 1 学 分 / 次 服 务 活 动 活 动 系 数 :0.2 学 院 组 织 开 展 的 院 级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1 学 分 / 次 活 动 系 数 :0.15 学 生 组 织 开 展 的 校 内 外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1 学 分 / 次 活 动 系 数 :0.1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鉴 定 表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鉴 定 表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暑 期 挂 职 ( 见 习 ) 实 践 活 动 登 记 表 志 愿 服 务 证 书 或 活 动 组 织 单 位 证 明 志 愿 服 务 证 书 或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鉴 定 表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鉴 定 表 合 计 284

289 选 修 学 分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 共 1 学 分 ) 文 体 类 活 动 ( 共 0.6 学 分 ) 无 偿 献 血 ( 共 0.6 学 分 厅 级 或 厅 级 以 上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的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1 学 分 / 次 活 动 系 数 :0.5 学 校 组 织 开 展 的 校 级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1 学 分 / 次 活 动 系 数 :0.3 学 院 组 织 开 展 的 院 级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1 学 分 / 次 活 动 系 数 :0.15 厅 级 或 厅 级 以 上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的 文 体 活 动 1 学 分 / 次 活 动 系 数 :0.3 活 动 证 明 或 获 奖 证 书 活 动 证 明 或 获 奖 证 书 活 动 证 明 或 获 奖 证 书 活 动 证 明 或 获 奖 证 书 参 加 无 偿 献 血 活 动 1 学 分 / 次 无 偿 献 血 证 登 记 本 活 动 系 数 :0.3 其 他 加 分 合 计 总 计 注 意 :1 活 动 学 分 = 单 位 学 分 活 动 次 数 ( 或 天 数 ) 活 动 系 数 ( 例 : 参 加 10 天 校 级 重 点 团 队 暑 期 社 会 实 践, 单 位 学 分 :0.1 学 分 / 天 ; 活 动 次 数 :10 天 ; 活 动 系 数 :1.5; 活 动 学 分 :1.5 分 ) 2 每 个 完 成 项 目 的 实 践 活 动 累 计 学 分 不 能 超 过 该 完 成 项 目 学 分 最 高 上 限 285

290 附 件 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鉴 定 表 学 院 班 级 姓 名 学 号 实 践 活 动 内 容 ( 包 括 时 间 地 点 活 动 名 称 或 奖 励 ) 团 支 部 鉴 定 意 见 ( 签 章 ) 年 月 日 二 级 学 院 团 组 织 审 核 ( 签 章 ) 年 月 日 校 团 委 意 见 ( 签 章 ) 年 月 日 286

291 附 件 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考 核 汇 总 表 (20 20 学 年 ) 单 位 ( 盖 章 ): 序 号 姓 名 班 级 学 号 1 累 计 学 时 累 计 学 分 考 核 结 果 校 团 委 :( 盖 章 ) 年 月 日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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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第 十 部 分 教 材 建 设 与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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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材 委 员 会 章 程 ( 桂 医 大 教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教 育 部 制 定 的 高 等 学 校 教 材 工 作 规 程,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教 材 选 用 和 教 材 建 设, 统 筹 全 校 教 材 工 作, 特 成 立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材 委 员 会 第 二 条 教 材 是 体 现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要 求 的 知 识 载 体, 是 进 行 教 学 的 基 本 工 具, 也 是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培 养 创 新 人 才 的 重 要 保 证 为 加 强 我 校 教 材 建 设, 提 高 教 材 选 用 和 编 写 质 量, 规 范 教 材 管 理, 稳 定 教 学 秩 序,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三 条 教 材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 主 任 委 员 1 名, 由 校 长 担 任 ; 副 主 任 委 员 1 名, 由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担 任 ; 委 员 若 干 名, 由 校 领 导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各 部 处 和 二 级 学 院 的 负 责 人, 以 及 其 他 方 面 有 关 人 员 担 任 第 四 条 各 院 部 处 成 立 教 材 工 作 小 组, 由 主 管 教 学 的 院 长 主 任 任 组 长, 各 教 研 室 ( 学 科 组 ) 主 任 任 小 组 成 员 第 五 条 教 材 委 员 会 成 员 实 行 任 期 制, 每 届 任 期 四 年 任 职 期 间, 如 长 期 无 故 不 出 席 会 议 或 工 作 变 动 等 原 因, 由 秘 书 单 位 提 出, 报 请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可 予 以 替 换 第 六 条 学 校 教 材 委 员 会 下 设 秘 书 办 公 室, 负 责 处 理 日 常 事 务 工 作, 秘 书 办 公 室 设 在 学 校 教 务 处 教 材 科 第 三 章 工 作 职 责 第 七 条 学 校 教 材 委 员 会 负 责 全 校 的 教 材 规 划 和 建 设 工 作, 努 力 选 编 出 质 量 较 高 适 应 面 较 宽, 具 有 特 色 的 多 层 次 和 类 型 的 教 学 用 书 第 八 条 学 校 教 材 委 员 会 负 责 建 立 健 全 教 材 管 理 的 基 本 制 度, 为 保 证 学 生 生 动 活 泼 地 学 习 打 好 基 础, 提 高 学 生 的 学 习 能 力,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第 九 条 各 院 部 处 教 材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制 定 本 单 位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并 向 学 校 教 材 委 员 会 推 荐 本 专 业 学 科 的 优 秀 教 材 配 套 辅 助 教 材 和 教 学 参 考 书 291

296 第 四 章 工 作 任 务 第 十 条 学 校 教 材 委 员 会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十 一 五 期 间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教 材 建 设 的 方 针 目 标 和 任 务, 把 握 各 层 次 教 材 的 选 用 原 则 和 方 向 第 十 一 条 组 织 审 定 并 推 荐 出 版 本 校 优 秀 教 材 配 套 辅 助 教 材 和 教 学 参 考 书 制 定 提 高 教 材 质 量 的 措 施, 指 导 教 材 建 设 小 组 的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教 材 建 设 教 材 管 理 和 教 材 采 购 供 应 的 日 常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教 材 科 具 体 负 责 第 十 三 条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情 况 的 评 价 第 十 四 条 检 查 落 实 教 材 工 作 中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第 十 五 条 组 织 指 导 各 学 科 的 教 材 研 究 和 评 价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指 导 外 国 教 材 引 进 研 究 与 评 价 工 作 第 五 章 工 作 规 程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教 材 委 员 会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不 定 期 举 行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必 须 有 2/3 以 上 ( 含 2/3) 委 员 出 席 才 能 举 行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教 材 委 员 会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或 主 任 委 员 委 托 副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决 议 事 项 采 取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评 议 事 项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表 决 事 项 须 经 与 会 委 员 2/3 以 上 ( 含 2/3) 同 意 方 可 通 过 第 十 九 条 提 交 学 校 教 材 委 员 会 讨 论 的 议 案, 主 任 委 员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可 指 定 一 名 或 数 名 委 员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后 再 提 交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审 议 第 二 十 条 根 据 被 评 议 议 案 需 要, 经 学 校 教 材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同 意, 与 被 评 议 议 案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可 列 席 会 议 并 参 加 讨 论, 但 不 参 加 表 决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教 材 委 员 会 做 出 的 决 定, 如 有 异 议 期, 在 异 议 期 内 有 提 出 复 议 要 求, 须 征 得 半 数 以 上 委 员 同 意, 才 能 召 开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复 议, 经 复 议 通 过 的 决 定 不 再 复 议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教 材 委 员 会 委 员 一 般 不 得 缺 席 教 材 委 员 会 会 议,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出 席 的 必 须 事 先 向 主 任 委 员 请 假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必 须 由 校 长 提 议, 修 改 方 案 经 学 校 教 材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方 可 发 布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由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材 委 员 会 秘 书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章 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292

29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十 二 五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 桂 医 大 教 号 ) 根 据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总 体 要 求, 在 总 结 我 校 十 一 五 教 材 建 设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课 程 建 设 和 学 科 发 展 的 需 要, 制 定 十 二 五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一 指 导 思 想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先 导, 坚 持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统 领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全 局,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围 绕 着 我 校 以 建 设 教 学 研 究 型 医 科 大 学 为 总 目 标, 以 课 程 体 系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方 法 的 改 革 为 核 心, 加 强 教 材 的 建 设, 完 善 教 材 的 供 应 和 管 理 以 及 教 材 的 质 量 评 价, 使 教 材 工 作 更 好 的 为 学 校 的 教 学 发 展 服 务, 努 力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二 建 设 规 划 ( 一 ) 推 进 优 先 考 虑 更 新 使 用 国 家 规 划 教 材, 保 证 选 用 的 教 材 质 量, 严 把 教 材 质 量 关,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 二 ) 加 大 力 度 建 设 编 写 优 秀 教 材 继 续 修 订 和 出 版 十 一 五 规 划 之 前 出 版 的 教 材, 深 入 探 索 以 教 材 立 项 的 形 式, 主 编 反 映 我 校 学 科 优 势 的 专 业 教 材 集 中 力 量 建 设 和 扶 持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和 建 设 的 精 品 教 材 的 出 版 对 出 版 的 教 材, 不 断 地 培 育 推 进 建 设, 积 极 建 设 省 级 优 秀 教 材,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 三 ) 继 续 加 大 力 度, 建 立 教 材 建 设 基 金, 加 大 对 教 材 建 设 的 领 导 和 教 材 建 设 经 费 投 入 的 力 度, 支 持 教 材 建 设 ( 四 ) 继 续 鼓 励 教 师 编 写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提 高 教 材 编 写 与 选 用 质 量 的 关 键 在 教 师 因 此, 需 要 继 续 鼓 励 建 立 激 励 机 制, 充 分 调 动 教 师 的 积 极 性, 建 立 一 支 高 水 平 的 教 材 编 写 队 伍 ( 五 ) 运 用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手 段, 继 续 推 动 教 材 形 式 和 载 体 的 多 样 化 进 一 步 加 强 电 子 教 材 的 建 设 积 极 推 进 网 络 教 育 资 源 开 发 和 共 享 平 台 建 设, 实 现 精 品 课 程 的 教 案 大 纲 习 题 实 验 教 学 文 件 以 及 参 考 资 料 等 教 学 资 源 上 网 开 放, 为 广 大 教 师 和 学 生 提 供 优 质 的 教 育 资 源, 完 善 服 务 终 身 学 习 的 支 持 服 务 体 系 促 进 学 校 以 纸 质 教 材 为 主, 以 电 子 音 像 等 多 媒 体 教 材 为 辅 的 立 体 化 教 材 建 设 和 发 展 ( 六 ) 继 续 加 大 自 编 教 材 的 建 设 力 度, 对 自 编 教 材 配 套 辅 助 教 材 的 管 理 的 同 时, 重 点 建 设 主 干 课 程 的 配 套 教 材 质 量 ( 如 教 学 指 导 书 实 验 指 导 实 习 指 导 教 学 图 谱 习 题 集 补 充 讲 义 多 媒 体 资 源 等 ), 使 其 更 能 体 现 现 代 科 技 发 展 水 平, 有 利 于 提 高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创 新 意 识 和 创 新 能 力 ( 七 ) 加 强 双 语 教 学 全 英 教 学 的 教 材 建 设 在 积 极 选 用 优 秀 的 英 文 版 教 材 的 同 时, 做 好 英 文 辅 助 教 材 的 编 写 工 作 ( 八 ) 继 续 深 入 开 展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评 价 优 秀 教 材 评 审 等 各 项 工 作 ( 九 ) 继 续 不 断 完 善 教 材 建 设 与 管 理 制 度, 教 材 编 写 出 版 和 教 材 选 用 管 理 制 度, 确 实 保 证 学 校 教 材 的 规 范 管 理 实 现 教 材 各 项 建 设 的 发 展 293

298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材 建 设 和 教 材 管 理 的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教 材 是 体 现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方 法 的 知 识 载 体, 是 高 等 学 校 进 行 教 学 的 基 本 工 具, 也 是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培 养 创 新 人 才 的 重 要 保 证 为 适 应 形 势 的 发 展, 使 教 材 管 理 规 范 化,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对 原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 普 高 ) 教 材 建 设 和 教 材 管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 校 教 字 [2001]12 号 ) 进 行 修 订 一 组 织 领 导 1. 学 校 成 立 教 材 委 员 会, 负 责 全 校 的 教 材 规 划 和 建 设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校 长 担 任 其 成 员 为 校 级 领 导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处 各 部 和 二 级 学 院 的 负 责 人 及 教 师 代 表 等 该 委 员 会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贯 彻 三 基 五 性 和 三 特 定 的 原 则 ( 三 基 指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五 性 : 思 想 性 科 学 性 启 发 性 先 进 性 和 适 用 性 ; 三 特 定 : 特 定 的 对 象 特 定 的 要 求 和 特 定 的 限 制 ), 发 挥 多 方 面 的 积 极 性, 以 改 革 的 精 神 把 教 材 建 设 搞 活 搞 好, 努 力 选 编 出 质 量 较 高 适 应 面 较 宽, 具 有 特 色 的 多 层 次 和 类 型 的 教 学 用 书 ; 确 定 教 材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以 保 证 学 生 生 动 活 泼 地 学 习, 打 好 基 础, 增 强 能 力 和 创 新 精 神 2. 各 部 二 级 学 院 成 立 教 材 建 设 小 组, 由 分 管 教 学 的 领 导 担 任 组 长, 负 责 制 定 本 单 位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有 计 划 组 织 教 材 评 估 工 作, 向 学 校 教 材 委 员 会 推 荐 本 校 的 优 秀 教 材 配 套 辅 助 教 材 和 教 学 参 考 书 教 材 委 员 会 具 体 工 作 职 责 如 下 : 1.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十 一 五 期 间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教 材 建 设 的 方 针 目 标 和 任 务, 把 握 各 层 次 教 材 的 选 用 原 则 和 方 向 ; 拟 订 本 校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2. 组 织 审 定 并 推 荐 出 版 本 校 优 秀 教 材 配 套 辅 助 教 材 和 教 学 参 考 书, 定 期 组 织 校 内 评 优 工 作 3. 制 定 提 高 教 材 质 量 的 措 施, 指 导 教 材 建 设 小 组 的 工 作 4. 领 导 指 导 和 监 督 教 材 建 设 教 材 计 划 工 作 教 材 建 设 教 材 计 划 工 作 日 常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教 材 科 具 体 负 责 二 教 材 编 写 1. 学 校 积 极 支 持 和 鼓 励 各 学 科 参 与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的 编 著 工 作, 原 则 上 只 选 用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2. 凡 已 有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的 课 程, 一 般 不 再 自 编 或 协 编 教 材, 也 不 选 用 自 编 或 协 编 教 材 294

299 3. 各 层 次 各 专 业 的 必 修 课 要 根 据 本 专 业 主 要 课 程 的 基 本 教 材 编 写 配 套 辅 助 教 材, 内 容 应 包 括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或 实 习 指 导 必 备 的 辅 助 参 考 书, 以 及 配 合 多 媒 体 教 学 的 授 课 提 纲 或 讲 义 等 选 修 课 教 材 可 参 照 上 述 方 式 配 备 系 列 教 材 4. 新 设 课 程 既 无 规 划 教 材 又 无 现 成 适 用 的 教 材 时, 经 校 教 材 委 员 会 批 准, 可 组 织 自 编 或 参 与 协 编 教 材 5. 无 论 是 编 写 教 材 还 是 配 套 辅 助 教 材, 教 研 室 应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需 要 和 师 资 力 量 组 织 落 实 编 写 人 员, 应 选 用 具 有 丰 富 教 学 经 验 学 术 造 诣 较 深 外 语 水 平 及 写 作 能 力 较 强 的 教 师 参 加 编 写, 避 免 无 计 划 编 写 和 粗 制 滥 造 6. 经 学 校 教 材 委 员 会 批 准 参 加 规 划 教 材 协 编 教 材 或 自 编 教 材 ( 公 开 出 版 ) 的 作 者, 教 研 室 要 安 排 编 写 时 间, 将 其 工 作 记 入 教 师 工 作 量, 并 将 其 作 为 教 师 考 核 的 依 据 之 一 7. 教 材 定 稿 后, 内 部 出 版 的 由 教 研 室 审 定, 交 教 材 科 备 案 并 安 排 印 刷 厂 印 刷, 统 一 供 应 教 学 使 用 8.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可 由 教 研 室 或 主 编 书 面 申 请, 经 校 教 材 委 员 会 批 准, 由 教 材 科 向 出 版 社 推 荐 出 版 : (1)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主 要 课 程 或 年 用 量 在 1000 册 以 上 的 配 套 辅 助 教 材, 经 过 校 内 两 届 以 上 的 教 学 实 践, 已 按 新 版 规 划 教 材 要 求 完 成 修 订 并 还 将 使 用 三 年 的 (2) 实 践 证 明 教 学 效 果 较 好, 制 作 有 特 色 的 电 子 音 像 教 材 (3) 经 专 家 ( 专 业 ) 委 员 会 鉴 定 具 有 一 定 市 场 前 景 的 自 编 教 材 为 确 保 教 材 按 时 出 版 发 行, 主 编 应 于 用 书 前 9 个 月 提 出 申 请 三 教 材 编 写 的 基 本 要 求 1. 必 须 以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邓 小 平 理 论 为 指 导, 运 用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和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的 观 点, 阐 述 社 会 科 学 自 然 科 学 的 基 本 规 律 必 须 符 合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遵 守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2. 要 适 应 教 学 需 要, 正 确 把 握 教 学 内 容 和 课 程 体 系 的 改 革 方 向, 在 选 择 教 材 内 容 和 编 写 体 系 时 注 意 体 现 素 质 教 育 和 创 新 能 力 与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3. 应 遵 循 教 学 计 划 和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根 据 本 专 业 学 科 的 内 在 联 系, 使 教 材 各 部 分 内 容 相 互 衔 接, 注 意 基 本 内 容 的 系 统 性 和 完 整 性 4. 应 根 据 本 专 业 学 科 的 性 质 和 任 务, 加 强 三 基 训 练, 并 反 映 现 代 医 学 科 学 的 新 成 就 5. 必 须 坚 持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原 则 为 了 提 高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可 以 通 过 对 实 际 问 题 或 有 关 专 业 的 实 例 来 说 明 理 论 的 实 际 意 义, 应 用 条 件 和 适 用 范 围, 以 便 于 对 基 本 理 论 的 理 解 6. 教 材 编 写 应 做 到 主 次 分 明, 详 略 得 当 ; 内 容 安 排 应 循 序 渐 进, 避 免 前 后 脱 节 和 不 295

300 必 要 的 重 复 ; 难 点 要 点 应 阐 述 透 彻, 尽 量 避 免 难 点 集 中 7. 在 保 证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鼓 励 编 写 不 同 风 格 各 具 特 色 的 高 质 量 教 材 配 套 辅 助 教 材 及 教 学 参 考 书 8. 实 验 实 习 指 导 教 材 还 应 注 意 : (1) 基 本 实 验 或 操 作 技 能 的 系 统 性, 并 配 合 基 本 教 材 反 映 现 代 医 学 科 学 实 验 技 术 的 新 成 就 (2) 具 有 广 泛 的 适 应 性, 着 重 训 练 和 培 养 学 生 实 验 技 能 诊 断 操 作 技 能 和 正 确 运 用 实 验 验 证 理 论 的 能 力 (3) 每 个 实 验 都 应 有 明 确 的 目 的 和 要 求, 文 字 详 略 得 当, 富 于 启 发 性, 以 利 于 培 养 学 生 独 立 工 作 的 能 力 9. 无 论 教 材 还 是 配 套 辅 助 教 材, 每 使 用 三 年 或 三 届 学 生, 必 须 重 新 修 订 ; 更 换 基 本 教 材 时, 应 随 时 修 订 配 套 辅 助 教 材 四 建 立 教 材 质 量 信 息 反 馈 制 度 1. 新 教 材 使 用 一 轮 后 由 教 研 室 组 织 任 课 教 师 写 教 材 评 议 小 结, 组 织 学 生 填 写 教 材 质 量 评 议 表 2. 各 二 级 学 院 ( 部 ) 每 学 年 安 排 一 至 二 门 课 程 的 教 材 质 量 评 估 3. 组 织 国 家 级 及 省 部 级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奖 ( 教 材 ) 的 申 报 工 作 4. 学 校 不 定 期 开 展 自 编 教 材 ( 含 配 套 教 材 ) 的 评 优 活 动, 奖 励 优 秀 教 材 编 者 以 上 活 动 的 材 料, 均 属 教 材 档 案, 由 教 材 科 统 一 收 集 归 档 五 教 材 管 理 1. 教 材 计 划 : 教 材 科 负 责 制 定 教 材 计 划 教 材 科 在 每 年 五 月 十 一 月 左 右 下 达 预 订 下 一 学 期 教 材 计 划 的 通 知, 教 研 室 要 根 据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下 达 的 教 学 任 务 书 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材 选 用 规 定 确 定 使 用 教 材, 认 真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材 预 订 计 划 单 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辅 助 教 材 计 划 单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签 字 后,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审 批,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交 教 材 科 教 材 科 将 汇 总 和 复 核 各 教 学 部 门 的 教 材 预 订 计 划 单, 制 定 教 材 使 用 计 划, 送 教 务 处 审 批 执 行 教 材 预 订 数 量 : 按 学 生 人 数 和 教 师 用 量 确 定 教 材 预 订 时 间 :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计 划 单 交 教 材 科 有 问 题 应 及 时 与 教 材 科 联 系, 以 确 保 课 前 到 书 逾 期 补 订 追 订 教 材 临 时 报 订 的 教 材 难 以 保 证 数 量 及 到 书 时 间 2. 教 材 供 应 : (1) 教 材 供 应 单 位 : 由 学 校 招 标 领 导 小 组 采 用 招 投 标 方 式 确 定 教 材 供 应 单 位 供 应 单 位 必 须 与 学 校 签 订 供 销 合 同 (2) 教 材 计 划 的 实 施 : 教 材 科 负 责 向 供 书 单 位 提 交 教 材 计 划, 监 督 供 书 商 订 购 教 材 296

301 按 时 到 位, 监 督 教 材 的 质 量 教 材 科 负 责 通 知 学 生 到 书 库 领 书 (3) 教 材 的 订 购 : 教 材 供 应 单 位 负 责 根 据 教 材 科 提 供 的 教 材 计 划 订 购 教 材, 保 证 教 材 质 量 和 按 时 到 位, 并 自 主 管 理 仓 库, 向 学 生 发 放 和 销 售 教 材 (4) 教 材 供 应 场 地 : 学 校 向 供 书 商 提 供 仓 库, 学 校 向 供 书 商 收 取 租 金 为 了 保 证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教 师 和 本 专 科 学 生 研 究 生 使 用 的 教 材 一 律 由 教 材 科 统 一 作 计 划, 由 中 标 单 位 在 校 内 向 学 生 供 应 教 材 其 它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预 订 购 买 教 材 不 得 在 校 内 私 自 出 售 必 修 课 教 材 和 作 为 学 生 必 备 的 辅 助 教 材 3. 教 材 的 领 取 : 教 材 科 通 知 有 关 教 研 室 及 相 关 年 级 学 生 领 取 教 材 (1) 学 生 领 书 : 学 生 的 教 材 一 般 以 班 为 单 位 集 体 根 据 教 材 计 划 在 学 校 教 材 供 应 点 购 买 教 材 (2) 教 师 领 书 和 用 书 的 管 理 : 教 研 室 和 各 教 学 部 门 因 教 学 工 作 需 要 使 用 教 材, 必 须 提 交 书 面 购 买 申 请 报 告, 陈 述 请 购 的 名 称 数 量 和 用 途, 由 教 研 室 主 任 和 二 级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 注 明 经 费 本 的 指 标 号 ), 教 材 科 审 批 后, 到 教 材 供 应 地 点 领 取 教 材 一 般 情 况 下, 二 级 学 院 可 用 教 学 经 费 领 用 一 套 公 用 教 材, 但 必 须 盖 章 后 由 专 人 管 理, 不 得 占 为 私 有 音 像 教 材 和 多 媒 体 课 件, 由 教 研 室 提 出 申 请, 统 一 由 教 材 科 订 购, 所 需 经 费 从 经 费 开 支 各 单 位 应 建 立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统 一 保 管 上 述 书 籍 和 课 件 等 六 内 部 印 刷 教 材 资 料 的 管 理 为 加 强 辅 助 教 材 ( 指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或 实 习 指 导 提 纲 练 习 ) 讲 义 ( 自 编 教 材 ) 等 学 校 内 部 印 刷 教 材 资 料 的 管 理, 特 制 定 如 下 管 理 办 法 : 1. 由 印 刷 厂 成 立 专 门 小 组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辅 助 教 材 讲 义 的 印 刷 工 作 由 学 校 印 刷 厂 承 接 内 部 印 刷 教 材 资 料 的 印 刷 工 作 印 刷 厂 负 责 接 收 教 材 科 每 学 期 交 送 的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辅 助 教 材 计 划 单, 并 负 责 与 各 二 级 单 位 联 系, 落 实 辅 助 教 材 讲 义 的 印 刷 数 量 供 应 时 间, 明 确 学 校 的 辅 助 教 材 的 需 求, 做 好 辅 助 教 材 的 计 划 供 应, 保 证 教 学 的 需 要 2. 辅 助 教 材 讲 义 的 印 刷 申 请 程 序 : 由 教 研 室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印 刷 申 请 单, 注 明 使 用 专 业 年 级 和 数 量, 经 教 研 室 负 责 人 签 字, 由 二 级 学 院 审 批, 报 教 材 科 审 核 ( 必 要 时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 交 印 刷 厂 定 出 印 刷 成 本 价, 报 学 校 审 计 处 审 核 批 准, 由 学 校 印 刷 厂 印 刷 3. 稿 费 的 支 付 : 讲 义 稿 费 计 入 成 本 费, 按 每 千 字 十 元 计 算 稿 费, 由 印 刷 厂 支 付 给 教 研 室 辅 助 教 材 不 支 付 稿 酬 4. 校 对 和 付 印 : 按 印 刷 厂 的 规 定, 上 述 各 种 教 材 资 料, 由 编 写 者 负 责 校 对 校 对 合 格 者 方 予 以 印 刷 为 了 做 到 课 前 到 书, 送 印 教 研 室 应 提 前 二 个 月 交 付 打 印 稿 或 电 子 版 材 料 ; 已 出 清 样 的,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交 付 印 刷 297

302 5. 辅 助 教 材 和 讲 义 的 保 管 和 发 放 : 辅 助 教 材 和 讲 义 类 印 刷 品 统 一 由 印 刷 厂 保 管 储 存 发 放 教 研 室 负 责 通 知 学 生 到 印 刷 厂 领 取 辅 助 教 材 印 刷 厂 负 责 发 放, 并 严 格 按 照 校 审 计 处 审 核 印 刷 成 本 定 价, 收 取 印 刷 成 本 费 ( 有 关 收 费 工 作 要 严 格 遵 守 上 级 物 价 等 管 理 部 门 的 管 理 规 定 ) 印 刷 厂 负 责 每 学 期 末 向 教 材 科 提 供 各 门 课 程 使 用 的 辅 助 教 材 讲 义 二 套, 作 为 存 档 使 用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进 行 盈 利 性 销 售 6. 辅 助 教 材 和 讲 义 的 领 取 : (1) 学 生 领 取 辅 助 教 材 书 : 学 生 的 教 材 一 般 以 班 为 单 位 集 体 根 据 教 材 计 划 在 印 刷 厂 购 买 辅 助 教 材 (2) 教 师 领 取 辅 助 教 材 : 教 研 室 和 各 教 学 部 门 因 教 学 工 作 需 要 使 用 辅 助 教 材, 必 须 提 交 书 面 购 买 申 请 报 告, 陈 述 请 购 的 名 称 数 量 和 用 途, 由 教 研 室 主 任 和 二 级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 注 明 经 费 本 的 指 标 号 ), 教 材 科 审 批, 到 印 刷 厂 领 取 辅 助 教 材 7. 教 学 进 度 表 和 考 试 试 卷 : 教 学 进 度 表 不 属 于 辅 助 教 材, 由 教 研 室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印 刷 申 请 单 后 交 教 务 处 审 批 后 送 印 刷 厂 印 刷, 教 研 室 直 接 到 印 刷 厂 领 取 后 发 给 学 生 考 试 试 卷 的 印 刷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报 学 校 考 试 中 心 统 一 办 理 8. 质 量 监 督 : 教 材 科 根 据 学 校 教 材 建 设 和 教 材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每 学 期 检 查 辅 助 教 材 的 使 用 情 况 及 质 量 评 估, 并 及 时 将 情 况 上 报 教 务 处 由 教 务 处 定 期 召 开 全 校 教 材 质 量 反 馈 会, 不 断 提 高 辅 助 教 材 的 质 量, 加 强 辅 助 教 材 的 管 理 七 教 材 经 费 的 管 理 (1) 教 师 领 用 教 学 用 书 辅 助 教 材 和 讲 义, 每 学 期 结 算 一 次 学 校 教 材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各 部 门 领 取 教 学 用 书 的 凭 据, 与 教 材 供 应 商 印 刷 厂 对 帐, 并 以 领 书 凭 据 各 二 级 部 门 的 审 批 报 告, 到 财 务 部 门 办 理 转 帐 业 务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各 领 用 单 位 承 担 (2) 学 生 自 备 教 材 费 到 学 校 教 材 供 应 点 购 买 教 材 八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符 处,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98

30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材 选 用 管 理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教 材 作 为 知 识 的 载 体, 是 人 才 培 养 过 程 中 传 授 知 识 训 练 技 能 和 发 展 智 力 的 重 要 工 具 在 教 学 中 起 到 稳 定 教 学 秩 序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创 新 教 学 内 容 主 导 教 学 方 向 的 作 用 为 保 证 和 提 高 我 校 的 教 学 质 量, 根 据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第 17 条 : 组 织 编 写 或 选 用 与 大 纲 相 适 应 的 教 材 和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号 ) 中 提 出 的 加 强 教 材 建 设, 确 保 高 质 量 教 材 进 课 堂 要 大 力 锤 炼 精 品 教 材, 并 把 精 品 教 材 作 为 教 材 选 用 的 主 要 目 标 的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对 教 材 的 选 用 做 出 如 下 规 定 : 一 选 用 教 材 的 原 则 ( 一 ) 适 用 性 原 则 这 是 教 材 选 用 和 管 理 的 首 要 原 则 要 求 教 材 自 身 的 内 容 和 形 式 要 体 现 教 育 教 学 观 念 的 转 变 和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的 进 程, 符 合 教 育 与 教 学 的 基 本 规 律, 符 合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要 求, 满 足 本 门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适 应 性 原 则 包 括 适 应 现 实 和 适 应 未 来 两 方 面, 即 既 要 适 应 专 业 和 学 科 的 需 要, 能 够 较 好 地 与 相 关 教 材 和 课 程 内 容 衔 接 与 协 调 ; 又 要 适 应 未 来 专 业 和 学 科 的 发 展 需 要 同 时, 还 要 求 教 材 能 适 应 教 学 实 际 和 学 生 的 全 面 发 展, 适 应 基 本 训 练 和 能 力 培 养, 适 应 学 生 的 接 受 能 力 和 知 识 水 平, 适 应 学 生 的 兴 趣 和 需 要 ( 二 ) 坚 持 择 优 选 用 的 原 则 优 先 选 用 国 家 规 划 教 材 ; 无 国 家 规 划 教 材 的 课 程, 优 先 选 用 获 得 国 家 级 奖 或 省 部 级 奖 的 教 材 或 重 点 教 材 专 家 评 审 推 荐 列 入 课 程 体 系 改 革 计 划 的 教 材 ( 三 ) 各 教 研 室 必 须 为 所 开 设 的 课 程 选 用 教 材 及 选 定 教 学 参 考 书, 确 实 无 合 适 教 材 的 应 选 定 教 学 参 考 书, 有 条 件 者 应 同 时 选 用 英 文 版 教 材 和 教 学 参 考 书 ( 四 ) 选 用 外 国 教 材, 必 须 是 原 版 或 授 权 的 国 内 版 教 材 有 关 外 国 教 材 的 使 用, 要 严 格 执 行 教 育 部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五 ) 在 没 有 合 适 的 正 式 出 版 教 材 的 情 况 下, 应 积 极 组 织 自 编 讲 义 或 参 加 协 编 教 材, 应 遴 选 教 学 水 平 高, 学 术 造 诣 深 的 教 师 担 任 主 编 ( 六 ) 所 选 用 的 教 材 应 具 有 相 对 稳 定 性 理 论 课 教 材 使 用 期 一 般 为 三 年, 实 验 课 或 实 践 课 教 材 使 用 期 不 得 少 于 二 年 ( 七 ) 应 重 视 教 材 内 在 的 先 进 性 和 更 新 换 代 问 题, 一 般 选 择 近 三 年 出 版 的 教 材, 新 开 课 程 ( 医 药 类 信 息 类 ) 必 须 选 用 近 三 年 出 版 的 教 材 299

304 二 选 用 教 材 的 审 批 程 序 ( 一 ) 本 专 科 课 程 于 开 课 前 三 个 月, 由 教 研 室 根 据 课 程 相 关 学 科 发 展 和 教 学 改 革 的 需 要 提 出 选 用 教 材 配 套 教 材 和 参 考 教 材 书 目, 并 填 写 教 材 计 划 单 选 用 规 划 教 材 的 则 由 教 研 室 主 任 确 认, 二 级 学 院 审 核 后, 送 教 材 科 汇 总 形 成 教 材 选 用 计 划,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 无 规 划 教 材 或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选 用 规 划 教 材 的 由 二 级 学 院 初 审,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呈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 二 ) 研 究 生 课 程 于 开 课 前 一 个 月 由 教 研 室 提 出 选 用 教 材 配 套 教 材 和 参 考 教 材 书 目, 并 填 写 教 材 计 划 单, 教 研 室 主 任 确 定 后, 送 教 材 科 汇 总 形 成 教 材 选 用 计 划, 报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后, 呈 校 领 导 审 批 ( 三 ) 经 审 批 的 教 材 选 用 计 划, 不 得 随 意 修 改 因 任 何 原 因 需 要 更 换 教 材, 应 重 新 申 报 审 批 ( 四 ) 教 材 科 汇 总 复 审 各 门 课 程 选 用 的 教 材, 制 定 教 材 选 用 计 划 三 选 用 教 材 的 管 理 ( 一 ) 凡 列 入 使 用 计 划 的 教 材, 教 师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 或 不 能 因 教 师 变 动 而 改 变 ) 各 二 级 学 院 要 承 担 督 促 检 查 指 导 教 研 室 和 任 课 教 师 按 规 定 及 时 提 出 教 材 选 用 和 订 购 计 划, 掌 握 教 材 的 配 备 情 况 及 选 用 质 量 ( 二 ) 为 保 证 教 材 质 量 和 教 材 的 按 时 供 应, 保 证 学 校 的 教 学 秩 序, 有 关 教 材 的 订 购 印 刷 发 行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教 材 建 设 和 教 材 管 理 的 规 定 执 行 ( 三 ) 每 学 期 段 考 前, 将 检 查 各 二 级 学 院 ( 部 ) 教 材 和 辅 助 教 材 的 配 备 情 况 开 课 前 到 书 率 选 优 率 及 英 文 版 教 材 使 用 率 等 情 况 四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解 释 权 在 教 务 处 300

30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资 助 教 材 编 写 出 版 的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了 进 一 步 促 进 我 校 教 材 建 设 工 作, 加 强 理 论 和 实 验 教 学,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学 校 决 定 继 续 加 大 力 度 支 持 学 校 教 师 参 编 国 家 级 的 规 划 教 材 为 此, 对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资 助 教 材 编 写 出 版 的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进 行 修 订 一 资 助 对 象 和 资 助 额 度 1. 参 编 国 家 级 规 划 版 教 材, 学 校 除 负 责 2 次 差 旅 费 外, 给 予 资 助 : 主 编 两 万 元, 副 主 编 一 万 元, 编 委 三 千 元 学 校 支 持 承 办 上 述 教 材 的 编 委 会 和 审 稿 会 ( 定 稿 会 ) 2. 卫 生 部 或 教 育 部 医 学 CAI 课 件 的 中 标 单 位 ( 教 研 室 组 ) 两 万 元, 卫 生 部 或 教 育 部 医 学 视 听 教 材 ( 如 VCD 等 ) 的 中 标 单 位 ( 教 研 室 组 ) 一 万 元 3. 参 编 专 科 以 下 层 次 和 成 人 教 育 ( 含 专 升 本 ) 的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由 相 应 主 管 部 门 支 付 差 旅 费, 并 给 予 资 助 : 主 编 一 万 元, 副 主 编 五 千 元, 编 委 一 千 五 百 元 4. 参 编 国 家 级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协 编 教 材 的 主 编, 由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支 付 差 旅 费 二 获 助 的 其 他 情 况 说 明 1. 参 编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 含 教 育 部 和 卫 生 部 两 种 ), 学 校 给 予 差 旅 费 和 参 编 资 助 2. 所 参 编 的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只 有 在 我 校 学 生 的 教 学 中 使 用 者, 学 校 才 给 予 参 编 资 助 3. 参 编 同 一 课 程 同 一 内 容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有 不 同 层 次 和 不 同 专 业 者, 学 校 均 支 付 差 旅 费, 但 是 只 对 其 中 本 科 以 上 ( 含 本 科 ) 层 次 主 要 专 业 的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给 予 参 编 资 助 资 助 金 额 以 最 高 一 次 级 别 资 助 金 额 为 准, 不 足 部 分 予 以 补 足 4. 实 验 教 材 为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的, 给 于 同 等 教 材 资 助 额 度 的 50% 资 助 金 额 ( 不 含 学 习 指 导 习 题 集 大 纲 讲 义 等 辅 助 教 材 ) 5. 同 一 人 参 加 再 版 教 材 同 一 内 容 的 编 写 工 作 ( 已 经 接 受 一 次 参 编 资 助 ), 学 校 资 助 差 旅 费, 并 给 予 同 等 项 目 参 编 资 助 额 度 的 30% 资 助 金 额 6. 参 编 资 助 经 费 用 于 承 办 编 委 会 及 审 稿 会 补 贴 资 料 费 复 印 费 易 耗 材 料 费 通 讯 费 等 成 本 以 及 参 编 工 作 人 员 的 劳 务 费 等 开 支 受 助 者 必 须 保 证 按 时 完 成 参 编 工 作 三 经 费 来 源 1. 学 校 设 立 专 项 教 材 建 设 经 费, 在 学 校 年 度 综 合 财 务 预 算 中 安 排 其 中 : 研 究 生 教 材 资 助 经 费 从 研 究 生 教 学 业 务 费 中 列 支 ; 本 科 生 教 材 资 助 经 费 从 本 科 生 教 学 业 务 费 中 列 支 ; 成 人 教 育 学 生 教 材 资 助 经 费 从 成 人 教 育 业 务 费 中 列 支 ;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自 费 学 生 教 材 资 助 经 费 从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自 费 留 学 生 教 学 业 务 费 中 列 支 2. 参 编 护 理 专 业 教 材 (3+2 高 职 中 专 ) 由 护 理 学 院 教 材 建 设 费 支 付 301

306 四 审 批 办 法 1. 办 理 差 旅 费 : 提 供 邀 请 参 编 工 作 编 委 会 或 定 稿 会 议 的 公 函 和 参 编 身 份 证 明, 报 教 材 科 初 审 属 于 学 校 资 助 的, 报 学 校 分 管 教 学 校 领 导 审 批 ; 属 于 二 级 学 院 支 付 的,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审 批 后, 报 学 校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获 批 准 后, 将 获 批 参 编 审 批 复 印 件 交 教 材 科 备 案 2. 办 理 参 编 资 助 : 每 年 年 底 12 月 左 右 由 教 材 科 向 各 二 级 单 位 发 放 通 知, 要 求 个 人 提 供 已 经 出 版 发 行 的 教 材 封 面 及 扉 页 ( 有 参 编 人 员 名 单 ) 和 版 权 页 的 复 印 件, 交 教 材 科 核 实 材 料 经 教 材 科 初 审 后, 属 学 校 支 付 的, 报 学 校 分 管 教 学 校 领 导 审 批 ; 属 于 二 级 学 院 资 助 的,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审 批 后, 报 学 校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获 批 准 后, 由 教 材 科 统 一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经 费 本, 发 给 受 资 助 者 五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有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符 之 处, 按 本 规 定 执 行 解 释 权 在 教 务 处 302

30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优 秀 教 材 评 选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促 进 教 材 建 设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推 动 我 校 教 师 出 版 高 水 平 高 质 量 教 材, 根 据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材 建 设 和 教 材 管 理 的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文 件 精 神, 决 定 定 期 开 展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优 秀 教 材 评 选 活 动 有 关 评 选 办 法 如 下 : 一 评 选 范 围 ( 一 ) 凡 我 校 教 师 为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研 究 生 教 育 成 人 教 育 等 教 学 所 主 编 的 教 材 ( 包 括 文 字 教 材 电 子 教 材 及 CAI 课 件 ), 经 过 一 个 学 期 以 上 的 教 学 实 践, 得 到 教 师 与 学 生 广 泛 好 评, 均 可 参 加 评 选 ( 二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能 参 加 评 选 1. 摘 抄 翻 译 作 为 零 散 补 充 讲 义 教 学 参 考 资 料 ; 2. 修 订 版 更 新 内 容 在 30% 以 下 的 ; 3. 内 容 上 有 抄 袭 剽 窃 现 象 的 教 材 二 评 选 标 准 优 秀 教 材 要 符 合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符 合 三 基 五 性 的 基 本 要 求 三 基 即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五 性 即 思 想 性 科 学 性 先 进 性 适 用 性 启 发 性 优 秀 教 材 的 各 项 评 选 标 准 按 内 容 质 量 教 材 特 色 编 印 质 量 和 教 学 实 践 效 果 分 项 评 选, 各 项 指 标 及 权 重 指 标 见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优 秀 教 材 评 价 指 标 三 评 选 办 法 ( 一 ) 评 选 时 间 : 评 优 工 作 每 两 年 进 行 一 次 ( 二 ) 申 报 程 序 : 由 教 材 编 写 人 员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 附 样 书 ), 由 教 研 室 根 据 评 选 条 件 填 写 推 荐 表, 并 提 出 具 体 评 审 意 见, 二 级 单 位 报 送 教 务 处 汇 总 经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后 提 交 学 校 教 材 委 员 会 审 定 四 奖 励 办 法 ( 一 ) 对 获 奖 者 颁 发 优 秀 教 材 荣 誉 证 书 和 奖 金 ( 二 ) 被 评 为 校 级 优 秀 教 材 者, 学 校 将 优 先 推 荐 参 加 自 治 区 级 国 家 级 优 秀 教 材 评 奖 303

308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评 价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评 价 是 教 材 建 设 的 重 要 环 节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教 材 选 用 信 息 反 馈 和 教 材 评 优 工 作, 促 进 课 程 建 设 学 科 建 设 的 发 展, 保 证 人 才 培 养 的 质 量, 根 据 我 校 的 实 际, 决 定 对 不 同 专 业 的 课 程 教 材 使 用 情 况 和 适 用 程 度 定 期 开 展 调 查, 进 行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跟 踪 特 制 定 如 下 评 价 办 法 : 一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评 价 的 范 围 及 内 容 ( 一 )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评 价 的 范 围 : 凡 我 校 本 科 各 专 业 使 用 的 必 修 课 课 程 教 材 ( 文 字 教 材 电 子 教 材 ), 均 应 进 行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评 价 对 于 基 础 课 专 业 主 干 课 新 编 和 修 订 的 教 材 要 进 行 重 点 评 价 ( 二 )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评 价 的 内 容 :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评 价 应 该 对 教 材 的 教 学 水 平 科 学 水 平 思 想 水 平 图 文 水 平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二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评 价 的 办 法 ( 一 )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评 价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组 织, 调 查 方 式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分 为 抽 样 评 估 和 全 样 本 评 估 ( 二 )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评 价 的 时 间 : 每 学 期 末 进 行 3 门 以 上 的 课 程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跟 踪 调 查 ( 三 ) 学 院 级 自 评 : 各 二 级 单 位 定 期 组 织 教 研 室 的 任 课 教 师 同 行 专 家, 对 本 部 门 该 课 程 教 材 进 行 全 面 的 评 价, 详 细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评 价 表 ( 教 师 专 家 用 表 ) 教 材 评 价 专 家 的 构 成 : 由 具 有 丰 富 教 学 经 验 和 教 材 评 审 水 平 的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和 专 家 担 任 成 员 二 级 单 位 汇 总 分 析 反 馈 信 息,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建 议,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交 教 务 处 ( 四 ) 学 生 评 价 : 由 教 材 科 组 织 进 行 抽 查 评 价, 特 别 对 基 础 课 专 业 主 干 课 新 编 和 修 订 的 教 材 要 进 行 重 点 评 价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评 价 表 ( 学 生 用 表 ) ( 五 ) 教 材 选 用 质 量 评 价 的 结 果 采 用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评 估 成 绩 为 优 秀 良 好 一 般 较 差 四 个 等 级, 对 应 的 分 数 为 : 优 秀 (85~100 分 ), 良 好 (70~84 分 ), 一 般 (60~69 分 ), 较 差 (59 分 以 下 ) ( 六 ) 教 材 科 分 别 对 教 师 专 家 学 生 评 价 的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在 分 析 和 研 究 反 馈 信 息 的 基 础 上, 写 出 评 价 报 告, 连 同 调 查 评 价 表 上 报 教 务 处 如 有 重 大 事 宜, 上 报 学 校 教 材 委 员 会 ( 七 ) 评 价 结 束 后, 各 二 级 单 位 要 及 时 综 合 各 方 面 意 见 进 行 总 结, 并 反 馈 给 相 应 教 研 室 对 评 价 为 优 秀 良 好 的 教 材 继 续 使 用, 对 评 价 为 一 般 以 下 的 教 材, 停 止 该 教 材 的 使 用 三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解 释 权 在 教 务 处 304

309 第 十 一 部 分 教 室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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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室 管 理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教 室 是 学 校 教 书 育 人 传 播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的 重 要 场 所 为 使 学 校 的 教 学 环 境 文 明 安 静 整 洁 有 序, 确 保 教 学 活 动 顺 利 进 行,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一 教 室 管 理 机 构 及 任 务 ( 一 ) 学 校 的 教 室 由 教 室 管 理 科 统 一 管 理, 具 体 负 责 教 室 所 有 仪 器 设 备 的 保 管 维 护 及 常 规 教 具 ( 粉 笔 板 擦 窗 帘 等 ) 的 配 置 等 工 作 ( 二 ) 后 勤 处 具 体 负 责 教 学 楼 环 境 及 教 室 内 清 洁 卫 生, 每 天 中 午 (12:00~14:30) 为 教 室 清 洁 时 间 二 教 室 使 用 办 法 ( 一 )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内 的 教 室 使 用, 由 教 务 科 统 一 安 排 教 室 管 理 科 根 据 课 表 具 体 落 实, 确 保 无 误 ( 二 ) 教 学 计 划 外 各 种 活 动 如 学 术 活 动 学 生 活 动 会 议 等 使 用 教 室 须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在 教 务 科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便 用 教 室, 将 追 查 当 事 人 责 任 ( 三 ) 所 有 教 室 (102 馆 东 二 楼 教 室 除 外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日 早 上 7 时 至 晚 上 11 时 全 天 开 放, 其 它 节 假 日 教 室 开 放 时 间 另 定 ( 四 ) 教 师 使 用 多 媒 体 上 课 请 提 前 与 教 室 管 理 科 联 系, 安 装 课 件 和 做 好 其 它 准 备 工 作, 课 件 软 件 应 为 无 病 毒 的 文 件 其 他 人 员 未 经 允 许 不 能 私 自 操 作 多 媒 体 设 备, 更 不 能 改 动 计 算 机 设 置, 以 保 证 计 算 机 正 常 运 行 上 课 时 多 媒 体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教 师 应 及 时 通 知 教 室 管 理 人 员 及 时 维 护 或 调 换 教 室 上 课 ( 五 )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应 自 觉 爱 护 教 室 公 物 及 设 备, 损 坏 设 备 按 章 赔 偿 ; 自 觉 维 护 教 室 清 洁 卫 生, 不 能 在 教 室 吃 东 西 ; 自 觉 遵 守 纪 律, 在 教 室 内 不 能 大 声 喧 哗 谈 笑, 不 能 在 黑 板 或 多 媒 体 屏 幕 上 乱 写 乱 画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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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第 十 二 部 分 实 验 室 及 教 学 实 验 设 备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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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验 室 管 理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我 校 实 验 室 是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及 技 术 开 发 的 重 要 基 地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 ( 以 下 简 称 规 程 ), 结 合 我 校 的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实 验 室 必 须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保 证 完 成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积 极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为 医 学 教 育 和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服 务 第 二 章 实 验 室 任 务 第 三 条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承 担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实 验 室 要 完 善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实 验 教 材 教 学 软 件 等 教 学 资 料, 安 排 实 验 指 导 人 员, 保 证 完 成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第 四 条 实 验 室 在 承 担 任 务 的 过 程 中, 要 积 极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通 过 实 验 培 养 学 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学 风, 严 谨 的 科 学 态 度 和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第 五 条 实 验 室 在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或 科 研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积 极 开 展 科 学 实 验 及 技 术 革 新,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和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开 展 学 术 技 术 交 流 活 动 第 六 条 完 成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维 修 计 量 及 标 定 工 作, 使 仪 器 设 备 经 常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完 善 技 术 条 件 和 工 作 环 境, 保 障 高 效 率 高 水 平 地 完 成 任 务 第 七 条 严 格 执 行 实 验 室 的 各 项 工 作 规 范, 加 强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和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技 术 水 平, 特 殊 技 术 和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的 操 作 要 进 行 上 岗 前 培 训, 凭 证 上 岗 第 三 章 实 验 室 建 设 第 八 条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统 筹 规 划 合 理 设 置 根 据 任 务, 做 到 建 筑 设 施 仪 器 设 备 技 术 人 员 和 科 学 管 理 协 调 发 展 第 九 条 实 验 室 的 调 整 或 撤 消 必 须 经 学 校 正 式 批 准 第 十 条 实 验 室 的 发 展 规 划, 列 入 学 校 发 展 的 总 体 规 划 要 考 虑 环 境 设 施 仪 器 设 备 人 员 结 构 经 费 投 入 等 综 合 配 套 因 素, 按 照 立 项 论 证 实 施 监 督 竣 工 验 收 效 益 考 核 等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程 序, 由 学 校 全 面 规 划 实 施 第 十 一 条 实 验 室 建 设 按 照 批 准 的 规 划, 逐 年 纳 入 学 校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 设 备 购 置 费 实 验 运 行 经 费 维 护 修 理 费 等 纳 入 学 校 的 财 务 年 度 预 算 311

316 第 四 章 实 验 室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我 校 由 分 管 教 学 的 校 领 导 主 管 实 验 室 工 作 教 务 处 后 勤 处 等 行 政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和 有 业 务 专 长 的 教 授 对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高 档 仪 器 设 备 的 布 局 和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等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咨 询 提 出 建 议 主 管 实 验 室 的 机 构 为 教 务 处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履 行 规 程 中 第 二 十 条 的 六 项 主 要 职 责 第 十 三 条 我 校 实 验 室 实 行 校 院 二 级 管 理, 实 验 室 主 任 负 责 制 ; 实 验 室 主 任 由 相 应 专 业 的 副 教 授 或 副 高 职 称 以 上 的 人 员 担 任, 主 管 实 验 室 的 全 面 工 作 实 验 室 主 要 执 行 规 程 中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六 项 主 要 职 责 第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的 工 作 人 员 包 括 : 从 事 实 验 工 作 的 教 师 医 师 研 究 人 员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人 在 实 验 室 主 任 领 导 下, 明 确 职 责 分 工, 各 司 其 责, 团 结 协 作, 积 极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他 们 的 考 核 职 务 聘 任 级 别 晋 升 等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从 事 有 害 健 康 工 种 的 人 员, 可 参 照 国 家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从 事 有 害 健 康 工 种 人 员 营 养 保 健 等 级 和 标 准 的 暂 行 规 定, 在 严 格 考 勤 记 录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享 受 保 健 待 遇 第 十 五 条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检 查 评 比 活 动 参 加 学 校 每 二 年 开 展 一 次 的 先 进 教 研 室 和 先 进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评 比 对 工 作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为 学 校 节 约 和 创 收 突 出 的 可 进 行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违 章 失 职 或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造 成 损 失 者,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或 行 政 处 分, 直 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实 验 室 要 做 好 环 境 管 理 和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针 对 毒 物 及 射 线 等 对 人 体 有 害 的 环 境, 按 规 定 采 取 劳 动 保 护 措 施 实 验 室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环 保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随 意 排 放 废 气 废 水 废 物 实 验 室 环 境 监 督 检 测 由 公 共 卫 生 学 院 协 助 进 行, 必 要 时 请 有 关 部 门 检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实 验 室 才 能 开 展 工 作 否 则 限 期 整 改, 直 至 合 格 为 止 第 十 七 条 实 验 室 的 安 全 措 施 由 保 卫 处 做 出 规 定, 安 排 并 督 促 检 查 每 个 实 验 室 指 定 一 名 安 全 防 火 责 任 人, 定 期 检 查 防 火 防 爆 防 盗 防 事 故 等 方 面 的 安 全 措 施 要 严 格 按 照 化 学 危 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等 国 家 法 规 及 我 校 实 验 室 安 全 制 度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实 验 室 的 设 施 器 材 产 品 资 料 成 果 专 利 为 学 校 所 有, 任 何 人 不 得 私 自 占 有 或 随 意 送 人 要 按 照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高 等 学 校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物 资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物 资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等 有 关 法 规 及 我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实 验 室 接 受 外 单 位 的 任 务 时, 要 经 过 实 验 室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手 续 第 十 九 条 实 验 室 在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和 科 研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创 造 条 件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和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但 要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认 可 312

317 第 二 十 条 实 验 室 实 行 科 学 管 理, 完 善 各 项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对 实 验 室 的 工 作 人 员 物 资 和 经 费 使 用 环 境 状 态 等 信 息 进 行 记 录, 上 报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为 学 校 或 教 育 厅 提 供 准 确 数 据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要 做 好 备 份 和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实 验 室 及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包 括 教 务 处 后 勤 处 保 卫 处 等 都 应 按 照 规 程 及 实 验 室 评 估 标 准 来 要 求 并 各 尽 其 职, 同 心 协 力, 建 设 和 管 理 好 实 验 室, 使 其 高 效 率 地 运 行, 发 挥 其 应 有 的 功 能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解 释 权 在 教 务 处 313

318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使 我 校 实 验 室 开 放 工 作 更 规 范 有 序, 充 分 发 挥 实 验 室 资 源 优 势, 加 强 课 程 的 综 合 性 和 实 践 性, 推 进 实 验 内 容 和 实 验 模 式 改 革 和 创 新, 培 养 学 生 的 实 际 动 手 能 力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和 创 新 意 识,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实 验 室 开 放 的 意 义 和 原 则 1. 实 验 室 面 向 学 生 开 放 是 高 等 学 校 培 养 适 应 新 世 纪 国 家 经 济 建 设 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能 力 的 高 素 质 创 新 型 人 才 的 客 观 要 求 实 验 室 对 学 生 开 放,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实 验 室 资 源 效 益, 为 学 生 提 供 自 主 发 展 和 实 践 锻 炼 的 空 间, 激 发 学 生 的 创 新 意 识, 全 面 培 养 学 生 的 科 学 作 风 创 新 思 维 创 业 能 力 和 实 践 动 手 能 力 2. 全 校 各 级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要 充 分 重 视 实 验 室 向 学 生 开 放 工 作,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讲 求 实 效 形 式 多 样 的 原 则, 把 实 验 室 开 放 工 作 作 为 教 学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鼓 励 和 支 持 广 大 教 师 将 科 研 成 果 中 有 利 于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能 力 的 部 分 转 化 为 实 验 教 学 内 容, 并 在 指 导 过 程 中 将 先 进 的 教 学 手 段 和 教 学 思 想 引 入 实 验 教 学 二 实 验 室 向 学 生 开 放 的 形 式 与 内 容 ( 一 ) 实 验 室 向 学 生 开 放 的 形 式 实 验 室 开 放 工 作 应 贯 彻 面 向 全 体 形 式 多 样 因 材 施 教 讲 求 实 效 的 原 则 实 验 室 在 完 成 正 常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均 应 利 用 现 有 师 资 仪 器 设 备 环 境 条 件 等 资 源 或 创 造 必 要 的 条 件,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在 时 间 和 空 间 上 全 面 对 学 生 开 放 ( 二 ) 实 验 室 向 学 生 开 放 的 内 容 实 验 室 向 学 生 开 放 的 实 验 内 容 主 要 为 教 学 计 划 以 外 的 实 验 项 目, 以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和 动 手 能 力 为 出 发 点, 采 取 以 学 生 为 主 教 师 加 以 启 发 指 导 的 实 验 教 学 模 式 1.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 综 合 性 实 验 是 指 实 验 内 容 涉 及 本 课 程 的 综 合 知 识 或 与 本 课 程 相 关 知 识 的 实 验 ; 设 计 性 实 验 是 指 给 定 实 验 目 的 要 求 和 实 验 条 件, 由 学 生 自 行 设 计 方 案 并 加 以 实 现 的 实 验 2. 科 研 型 开 放 实 验 : 主 要 面 向 高 年 级 本 科 学 生, 实 验 室 定 期 发 布 科 研 项 目 中 的 开 放 研 究 题 目, 吸 收 部 分 优 秀 学 生 早 期 进 入 实 验 室 参 与 教 师 的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3. 学 生 科 技 活 动 型 开 放 实 验 : 由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或 学 生 自 行 拟 定 或 指 导 教 师 指 定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课 题, 结 合 实 验 室 的 方 向 和 条 件, 由 教 师 指 导 开 展 实 验 发 明 制 作 论 文 等 的 实 验 活 动 4. 计 算 机 应 用 技 术 提 高 型 开 放 实 验 : 加 强 全 校 计 算 机 房 的 统 一 管 理, 利 用 课 余 时 间, 为 学 生 提 供 机 房 开 放, 鼓 励 学 生 利 用 计 算 机 进 行 软 件 开 发 课 件 制 作 网 页 设 计 网 站 建 314

319 设 等, 提 高 计 算 机 实 际 应 用 能 力 的 实 验 活 动, 并 提 高 机 房 利 用 率 5. 人 文 素 质 与 能 力 培 养 型 开 放 实 验 : 结 合 学 生 社 团 或 兴 趣 爱 好 者 协 会 的 活 动 内 容, 学 生 在 校 内 各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和 文 科 类 实 验 室 自 主 进 行 的 素 质 与 能 力 培 养 的 实 践 活 动 如 摄 影 等 三 实 验 室 开 放 的 组 织 实 施 1. 实 验 室 向 学 生 开 放 工 作 在 分 管 校 领 导 的 领 导 下,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协 调 组 织 和 实 施 各 二 级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与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直 接 领 导 实 验 室 的 开 放 工 作, 并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鼓 励 实 验 室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开 放 活 动, 充 分 发 挥 各 二 级 学 院 实 验 室 管 理 的 作 用 各 实 验 室 应 本 着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的 精 神 积 极 开 展 实 验 室 开 放 工 作 2. 参 与 开 放 实 验 的 师 生 必 须 服 从 实 验 室 的 安 排, 遵 守 实 验 室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指 导 教 师 对 选 题 的 科 学 性 及 选 题 的 难 易 程 度 负 责, 对 实 验 过 程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安 全 问 题 要 有 预 案 论 证, 向 学 生 警 示 防 范, 应 注 意 加 强 对 学 生 实 验 素 质 和 技 能 创 造 性 的 科 学 思 维 方 法 和 严 谨 的 治 学 态 度 的 培 养 四 开 放 实 验 室 的 范 围 1. 医 学 实 验 中 心 重 点 实 验 室 网 络 中 心 2. 各 二 级 学 院 专 业 实 验 室 ( 含 人 文 社 科 类 实 验 室 或 活 动 室 ) 3. 计 算 机 机 房 外 语 语 音 室 等 及 其 他 具 备 开 放 条 件 的 教 学 科 研 实 验 室 等 五 实 验 室 开 放 的 管 理 1. 各 开 放 实 验 室 应 根 据 学 生 人 数 的 多 少 和 实 验 内 容 做 好 实 验 的 准 备 工 作, 并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指 导 教 师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2. 实 验 室 开 放 项 目 的 申 报 每 学 期 进 行 一 次, 一 般 在 每 年 5 月 底 和 11 月 底 进 行 每 个 实 验 室 都 应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设 计 一 定 数 量 的 切 实 可 行 的 具 有 创 新 意 义 的 命 题 实 验, 并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开 放 性 实 验 室 项 目 申 报 表 ( 见 附 件 一 ),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报 的 开 放 项 目 进 行 审 核 评 审 通 过 的 开 放 性 实 验 项 目, 汇 总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核 准, 于 6 月 中 旬 和 12 月 中 旬 公 布 3. 要 求 参 加 开 放 性 实 验 的 学 生 需 填 报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生 进 入 开 放 性 实 验 室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二 ), 直 接 与 指 导 教 师 联 系, 了 解 项 目 的 背 景 和 创 新 点, 对 感 兴 趣 的 项 目 进 行 申 请, 于 6 月 初 和 12 月 初 将 申 请 表 交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由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组 织 指 导 教 师 及 所 在 实 验 室 共 同 做 好 录 取 工 作 4. 学 生 要 求 自 带 实 验 课 题 的, 可 向 实 验 室 直 接 提 出 申 请, 设 计 好 具 体 的 实 验 方 案, 经 实 验 室 批 准 后,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5. 被 录 取 参 加 开 放 实 验 的 学 生, 应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进 入 实 验 室 预 约 表 ( 见 附 件 三 ), 预 先 向 实 验 室 报 名 登 记, 确 定 实 验 时 间 地 点, 按 时 参 加 实 验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在 预 定 时 间 内 参 加 实 验, 应 提 前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另 约 时 间 补 做 ; 对 无 故 缺 席 实 验 的, 要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当 取 消 其 参 加 开 放 实 验 资 格,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应 当 按 315

320 照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6. 学 生 进 入 开 放 实 验 室 前, 应 阅 读 与 实 验 内 容 有 关 的 文 献 资 料, 准 备 好 实 验 实 施 方 案, 做 好 有 关 实 验 准 备 工 作 准 备 不 充 分 的, 指 导 教 师 和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可 暂 停 其 本 次 实 验 7. 学 生 进 入 开 放 实 验 室,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实 验 室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每 次 完 成 实 验 时, 需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开 放 实 验 室 实 验 情 况 记 录 表 ( 学 生 用 表 ) ( 见 附 件 四 ) 如 有 损 坏 仪 器 设 备 的 须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8. 学 生 在 实 验 项 目 完 成 后, 应 向 实 验 室 提 交 实 验 报 告 论 文 或 实 物 等 实 验 结 果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学 生 提 交 的 实 验 结 果 和 实 验 态 度 等 进 行 评 定, 确 定 成 绩, 在 学 期 结 束 前 报 二 级 学 院 汇 总 再 送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9. 实 验 室 开 放 时, 须 有 指 导 教 师 或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值 班, 负 责 做 好 教 学 秩 序 器 材 供 应 实 验 室 安 全 等 管 理 工 作, 并 认 真 做 好 实 验 室 开 放 记 录 工 作,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开 放 实 验 室 工 作 情 况 记 录 表 ( 见 附 件 五 ) 10. 每 学 期 结 束 前, 实 验 室 应 及 时 做 好 开 放 实 验 的 总 结 工 作, 将 开 放 实 验 的 进 行 情 况 按 规 定 写 出 书 面 总 结, 并 把 相 关 资 料 整 理 归 档 汇 总,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11.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将 定 期 对 实 验 室 开 放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检 查 结 果 作 为 对 各 实 验 室 的 考 核 和 审 批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六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1. 学 校 设 立 实 验 室 开 放 基 金, 用 于 补 贴 自 选 实 验 课 题 型 开 放 实 验 及 部 分 学 生 参 与 科 研 型 计 算 机 应 用 技 术 提 高 型 和 综 合 素 质 能 力 培 养 型 开 放 实 验 等 所 需 的 材 料 消 耗 费 和 给 予 指 导 教 师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适 当 的 工 作 量 补 贴 2. 每 学 期 末 编 报 下 一 学 期 开 放 实 验 所 需 消 耗 材 料 预 算 经 费 和 该 学 期 所 需 消 耗 材 料 实 际 经 费, 计 算 指 导 教 师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工 作 量, 经 各 二 级 学 院 核 定 后,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通 过 后 经 费 下 拨 到 各 二 级 学 院,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七 激 励 办 法 1. 开 放 实 验 纳 入 学 生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学 生 参 加 开 放 实 验 的 成 绩 经 考 核 后 可 按 学 校 选 修 课 计 入 学 分, 最 多 不 超 过 3 分 对 参 加 开 放 实 验 中 表 现 突 出 或 完 成 具 有 独 创 性 成 果 的 学 生, 经 两 位 指 导 教 师 考 核 和 推 荐, 经 二 级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认 定 后, 可 作 为 评 审 奖 学 金 的 条 件 之 一 2. 为 鼓 励 和 支 持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和 教 师 做 好 实 验 室 开 放 工 作, 给 予 适 当 的 工 作 量 补 贴 3. 学 生 通 过 开 放 实 验 取 得 的 成 果, 可 以 申 报 各 类 教 学 成 果 奖 4. 学 校 定 期 进 行 开 放 实 验 室 评 比 表 彰 活 动, 表 彰 在 实 验 室 开 放 工 作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八 附 则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16

32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暂 行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校 实 验 教 学 水 平, 推 进 实 验 教 学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建 立 科 学 的 实 验 教 学 内 容 与 体 系, 培 养 学 生 综 合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思 维,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的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培 养 创 新 型 应 用 型 人 才,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的 目 的 和 意 义 通 过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使 学 生 更 好 地 掌 握 实 验 原 理 操 作 方 法 步 骤 和 实 验 内 容, 全 面 了 解 仪 器 设 备 的 性 能 并 正 确 地 使 用 仪 器, 锻 炼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提 高 学 生 的 创 新 思 维 实 际 动 手 能 力 和 驾 驭 知 识 的 能 力, 培 养 学 生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态 度, 严 谨 细 致 的 工 作 作 风, 相 互 协 作 的 团 队 精 神, 勇 于 开 拓 的 创 新 意 识 二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的 界 定 1. 综 合 性 实 验 是 指 实 验 内 容 涉 及 本 课 程 的 综 合 知 识 或 与 本 课 程 相 关 课 程 知 识 的 实 验 是 学 生 在 掌 握 一 定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基 本 操 作 技 能 的 基 础 上, 运 用 某 一 课 程 或 多 门 课 程 知 识, 对 实 验 技 能 和 实 验 方 法 进 行 综 合 训 练 的 一 种 复 合 性 实 验 一 般 可 以 在 一 门 课 程 的 一 个 循 环 之 后 开 设, 也 可 以 在 几 门 课 程 之 后 安 排 一 次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时 间 较 长 的 实 验 综 合 性 实 验 内 容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1 涉 及 本 学 科 的 多 个 知 识 点 ;2 涉 及 多 门 学 科 的 知 识 点 ; 3 多 项 实 验 手 段 的 综 合 2. 设 计 性 实 验 是 结 合 各 自 教 学 或 独 立 于 各 种 教 学 而 进 行 的 一 种 探 索 性 的 实 验 它 不 但 要 求 学 生 综 合 多 门 学 科 的 知 识 和 各 种 实 验 原 理 来 设 计 实 验 方 案, 而 且 要 求 学 生 能 充 分 运 用 已 学 到 的 知 识, 去 发 现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设 计 性 实 验 一 般 是 在 学 生 常 规 或 综 合 性 实 验 训 练 的 基 础 上, 经 历 了 一 个 由 浅 入 深 的 过 程 之 后 开 设 开 设 时 可 由 指 导 教 师 出 题 目 给 方 案 由 学 生 自 己 拟 定 步 骤 选 定 仪 器 设 备 绘 制 图 表 等, 甚 至 可 以 由 学 生 自 己 选 题 自 己 设 计 自 己 组 织 实 验, 在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最 大 限 度 发 挥 学 习 的 主 动 性 三 开 设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的 范 围 和 比 例 凡 有 实 验 的 主 干 课 程 ( 包 括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课 ) 都 要 逐 步 创 造 条 件 开 出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各 二 级 学 院 要 结 合 专 业 情 况, 保 证 各 专 业 均 有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内 容, 其 中, 机 能 性 实 验 课 ( 生 理 学 生 物 化 学 病 理 生 理 学 药 理 学 免 疫 学 遗 传 学 等 ) 开 出 比 例 应 逐 步 提 高 达 到 80% 以 上 四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的 实 施 方 式 和 要 求 对 于 教 学 计 划 内 的 机 能 性 实 验 课 程, 要 求 至 少 开 设 1 个 综 合 性 实 验 或 设 计 性 实 验 ; 其 他 教 学 计 划 内 或 以 外 的 实 验 增 开 综 合 性 或 设 计 性 实 验 可 以 以 课 外 实 验 项 目 的 方 式 开 设, 以 317

322 便 学 生 根 据 自 身 的 专 业 和 兴 趣 自 由 选 择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应 有 明 确 的 实 验 目 的 与 要 求 涉 及 的 内 容 或 知 识 点 采 用 的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 有 反 映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内 容 的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指 导 书 或 任 务 书 实 验 室 及 相 关 教 研 室 要 做 好 实 验 的 组 织 实 施 成 果 收 集 效 果 分 析 总 结 等 工 作, 对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开 设 情 况 应 进 行 详 细 记 录, 对 学 生 完 成 实 验 后 提 交 的 实 验 报 告 要 认 真 批 改, 并 做 好 有 关 实 物 作 品 论 文 或 软 件 等 资 料 的 保 存 五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的 认 定 程 序 1. 任 课 教 师 或 实 验 教 师 依 据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及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申 请 某 门 课 程 的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需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申 报 表 ( 见 附 件 1), 经 教 研 室 实 验 室 审 核 后, 交 二 级 学 院 进 行 汇 总 2. 各 二 级 学 院 在 每 学 期 初, 组 织 3 至 5 名 专 家 ( 副 高 级 职 称 以 上 ) 对 本 学 期 新 增 设 的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进 行 论 证, 并 给 出 专 家 组 评 审 意 见 3. 专 家 组 审 查 通 过 后, 各 二 级 学 院 将 本 单 位 已 认 定 的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论 证 表 ( 见 附 件 2) 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一 览 表 ( 见 附 件 3) 上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六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指 导 教 师 的 职 责 1. 应 按 照 社 会 发 展 对 应 用 型 现 代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的 需 求, 科 学 地 指 导 学 生 进 行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2. 教 学 中 既 要 注 意 把 实 验 同 理 论 紧 密 结 合, 又 要 注 意 把 先 进 的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为 实 验 教 学 新 内 容, 善 于 捕 获 本 专 业 及 相 关 专 业 的 国 内 外 新 知 识, 了 解 本 学 科 学 术 发 展 的 前 沿 和 动 态, 及 时 进 行 知 识 更 新, 全 面 培 养 学 生 的 科 学 素 养 以 及 发 现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综 合 分 析 能 力 和 获 取 知 识 的 能 力 3. 要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和 严 谨 的 教 风, 既 要 循 循 善 诱, 又 要 严 格 要 求 学 生 ; 在 实 验 中 进 行 启 发 式 的 指 导, 不 能 代 替 学 生 做 实 验 4. 掌 握 有 关 先 进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的 性 能 基 本 原 理 操 作 方 法 和 注 意 事 项, 正 确 指 导 学 生 进 行 操 作 并 解 释 和 处 理 实 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及 情 况 5. 遵 守 实 验 室 管 理 规 定, 妥 善 处 理 " 三 废 ", 保 持 良 好 的 实 验 秩 序 和 清 洁 的 实 验 环 境, 实 验 结 束 后 认 真 检 查 和 校 验 所 用 仪 器, 并 检 查 学 生 的 实 验 记 录 仪 器 使 用 记 录 本 的 登 记 情 况 七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的 管 理 办 法 1. 对 于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将 实 行 项 目 管 理, 部 分 项 目 可 纳 入 学 校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内 实 施 2. 新 开 设 的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课 程 ( 项 目 ) 每 学 期 申 报 一 次, 一 般 在 学 期 结 束 前 318

323 4 周 内 进 行 由 课 程 负 责 人 或 教 研 室 组 成 项 目 组, 提 出 拟 开 设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的 申 请,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申 报 表, 并 附 上 该 课 程 的 授 课 计 划, 原 则 在 大 纲 规 定 的 计 划 实 验 课 总 学 时 数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原 有 的 实 验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压 缩 原 演 示 性 和 验 证 性 实 验 学 时, 以 保 证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的 授 课 时 数 如 计 划 内 实 验 学 时 确 实 无 法 调 整 的, 可 将 拟 开 设 的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作 为 实 验 室 开 放 项 目, 供 学 生 选 择 有 关 实 验 室 开 放 工 作 内 容 可 参 考 相 关 规 定 3. 凡 经 认 定 后 开 设 的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须 编 制 相 应 的 实 验 大 纲, 提 出 详 细 的 实 验 指 导 书 以 及 对 实 验 报 告 的 具 体 要 求, 并 填 写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一 览 表, 于 每 学 期 开 学 第 二 周 上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4.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学 校 教 务 处 将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对 综 合 性 实 验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效 果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价 5. 凡 纳 入 学 校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的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结 题 时 都 应 有 总 结 报 告, 写 出 实 验 情 况 小 结 与 效 果 分 析, 说 明 学 生 的 参 与 情 况 学 时 数 及 实 验 创 新 点 6. 每 学 期 结 束 前 两 周 各 二 级 学 院 须 将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所 用 耗 材 上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其 中 对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的 特 殊 用 材 和 要 求 应 详 细 注 明, 由 教 务 处 审 批 后 办 理 八 其 他 1. 对 于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立 项 组 织 好 实 施 效 果 好 的 项 目,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申 请, 将 纳 入 学 校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评 选 2. 各 学 院 开 设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的 比 例 和 实 施 效 果, 将 作 为 学 院 专 业 评 估 的 重 要 指 标 之 一, 也 将 作 为 评 选 精 品 课 程 等 项 目 的 重 要 依 据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开 设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申 报 表 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论 证 表 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一 览 表 319

32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了 更 好 地 完 成 实 验 室 的 任 务, 我 校 各 实 验 室 必 须 落 实 各 类 人 员 的 岗 位 责 任, 并 注 意 对 他 们 进 行 培 训 考 核 晋 升 评 比 奖 惩 要 使 他 们 工 作 稳 定, 人 员 结 构 合 理, 事 业 心 强 业 务 过 硬 一 岗 位 责 任 各 实 验 室 主 任 技 术 人 员 和 工 人 要 有 岗 位 职 责 及 分 工 细 则 ( 一 ) 实 验 室 主 任 要 切 实 执 行 国 家 教 育 部 1992 年 第 20 号 令 发 布 的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工 作 规 程 中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六 项 主 要 职 责, 负 责 编 制 本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规 划 和 计 划, 领 导 并 组 织 完 成 实 验 室 的 各 项 任 务, 搞 好 实 验 室 的 管 理 工 作, 做 好 工 作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业 务 培 训, 开 展 学 术 活 动, 督 促 检 查 工 作 定 期 评 比 总 结 ( 二 ) 实 验 室 要 按 照 上 级 有 关 职 称 文 件 规 定, 结 合 本 室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实 验 员 助 理 实 验 师 实 验 师 高 级 实 验 师 的 工 作 职 责, 做 到 责 任 权 力 义 务 明 确, 切 实 做 好 实 验 室 的 各 项 工 作 二 培 训 主 要 是 在 职 培 训, 包 括 参 加 校 内 外 的 各 种 学 习 班, 安 排 跟 学 生 听 课,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等 实 验 室 每 年 要 做 出 本 室 技 术 人 员 的 培 训 进 修 学 术 活 动 计 划 促 进 他 们 钻 研 业 务, 不 断 提 高 业 务 技 术 水 平 逐 步 做 到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结 构 合 理, 专 职 人 员 中, 高 级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要 占 20% 以 上 三 考 核 晋 升 奖 惩 ( 一 )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要 按 照 各 级 实 验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条 件 来 要 求 自 己, 使 自 己 达 到 相 应 的 任 职 条 件 每 年 必 须 填 写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考 核 登 记 表, 经 二 级 单 位 考 核 后 作 为 晋 升 提 资 的 依 据 晋 升 办 法 按 学 校 布 置 进 行 ( 二 )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人 事 部 有 关 奖 惩 工 作 精 神 及 教 育 厅 的 有 关 要 求 对 成 绩 优 秀 的 实 验 室 及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给 予 精 神 和 物 质 奖 励 对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不 完 成 任 务 或 造 成 责 任 事 故 的 实 验 室 及 技 术 人 员, 视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给 予 批 评 或 各 种 惩 罚 320

325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验 室 基 本 信 息 收 集 整 理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实 验 室 信 息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是 实 验 室 管 理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对 实 验 室 的 任 务 实 验 教 学 人 员 情 况 等 规 范 整 理 汇 总 上 报 的 措 施 之 一 为 使 我 校 上 报 的 数 据 更 加 准 确 和 科 学, 结 合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报 送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信 息 统 计 数 据 的 通 知 ( 教 高 厅 函 号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各 实 验 室 应 指 定 一 人 负 责 信 息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工 作, 该 人 员 应 尽 量 相 对 稳 定 和 有 较 强 责 任 心 实 验 室 信 息 收 集 员 名 单 要 报 教 务 处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备 案 二 收 集 信 息 的 范 围 以 及 需 要 填 写 的 表 格 如 下 ( 详 见 附 件 ): ( 一 ) 基 表 一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表 (SJ1) ( 二 ) 基 表 二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表 (SJ2) ( 三 ) 基 表 三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表 (SJ3) ( 四 ) 基 表 四 教 学 实 验 项 目 表 (SJ4) ( 五 ) 基 表 五 专 任 实 验 室 人 员 表 (SJ5) ( 六 ) 基 表 六 实 验 室 基 本 情 况 表 (SJ6) ( 七 ) 基 表 七 实 验 室 经 费 情 况 表 (SJ7) 各 实 验 室 应 按 信 息 收 集 范 围, 每 学 期 整 理 1 次 每 学 年 汇 总 上 报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附 件 :1 基 表 一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表 (SJ1) 2 基 表 二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表 (SJ2) 3 基 表 三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表 (SJ3) 4 基 表 四 教 学 实 验 项 目 表 (SJ4) 5 基 表 五 专 任 实 验 室 人 员 表 (SJ5) 6 基 表 六 实 验 室 基 本 情 况 表 (SJ6) 7 基 表 七 实 验 室 经 费 情 况 表 (SJ7) 321

326 1 基 表 一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表 (SJ1) 基 表 二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表 (SJ2) () 10 () 322

327 3 基 表 三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表 (SJ3)

328 基 表 四 教 学 实 验 项 目 表 (SJ4) 基 表 五 专 任 实 验 室 人 员 表 (SJ5)

329 6 基 表 六 实 验 室 基 本 情 况 表 (SJ6)

330 7 基 表 七 实 验 室 经 费 情 况 表 (SJ7) :

331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桂 医 大 教 号 ) 实 验 室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属 于 实 验 室 科 学 管 理 的 范 畴, 实 验 室 工 作 档 案 是 在 科 学 实 验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实 行 实 验 室 工 作 档 案 管 理, 有 利 于 实 验 室 的 各 种 资 料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防 止 因 技 术 人 员 变 动 而 造 成 实 验 室 资 料 的 丢 失 或 失 传, 保 持 资 料 的 连 贯 性, 使 之 能 更 好 地 为 教 学 科 研 服 务, 也 利 于 实 验 室 管 理 工 作 的 考 评 和 经 验 总 结 结 合 我 校 情 况, 修 订 本 管 理 办 法 一 各 实 验 室 要 确 定 一 名 负 责 人 分 管 档 案 工 作, 有 一 名 兼 职 人 员 负 责 本 室 档 案 材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和 归 档 工 作, 其 余 技 术 人 员 应 协 助 档 案 管 理 员 的 工 作, 确 保 本 室 归 档 材 料 的 完 整 准 确 和 系 统 二 实 验 室 档 案 归 档 范 围 ( 一 ) 实 验 室 自 存 的 档 案 : 1. 学 校 及 院 部 发 布 的 有 关 实 验 教 学 人 员 仪 器 设 备 及 物 资 管 理 的 文 件 及 有 关 制 度 2. 技 术 人 员 的 考 勤 登 记 和 工 作 记 录, 对 首 次 上 岗 指 导 实 验 的 教 师 的 试 教 记 录 等 3. 实 验 室 的 工 作 计 划 工 作 总 结 请 示 报 告 以 及 请 购 计 划 4.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说 明 书 合 格 证 及 维 修 登 记 簿 等 资 料 5. 各 项 实 验 研 究 ( 含 实 验 教 学 法 实 验 技 术 实 验 装 置 的 改 进 ) 的 计 划 设 计 总 结, 科 研 课 题 或 对 外 服 务 项 目 的 实 验 记 录 6. 课 程 的 教 学 大 纲 或 教 学 计 划, 学 生 实 验 人 时 数 记 录, 实 验 项 目 的 实 验 教 材 或 指 导 书 实 验 项 目 卡 实 验 考 试 或 考 核 办 法 等 7. 实 验 室 建 设 改 建 撤 消 有 关 资 料 8. 其 他 有 关 实 验 教 学 的 资 料 ( 二 ) 上 交 校 档 案 室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的 档 案 : 1. 单 价 20 万 元 以 上 ( 含 20 万 元 ) 仪 器 设 备 的 资 料, 如 产 品 合 格 证 装 箱 清 单 合 同 书 结 构 原 理 图 使 用 手 册 及 开 箱 验 收 记 录 等 设 备 试 行 运 行 使 用 维 修 检 修 改 造 工 作 形 成 的 技 术 资 料 2. 实 验 室 评 估 申 报 审 批 材 料 3. 实 验 室 建 设 计 划 ( 三 ) 实 验 室 档 案 的 立 卷 方 式 : 实 验 室 材 料 分 类 立 卷, 分 类 时 须 注 意 分 永 久 长 期 短 期 三 种 不 同 保 存 期 限 的 材 料, 并 在 卷 面 标 有 目 录 ( 四 ) 如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有 变 动, 应 做 好 档 案 的 移 交 接 收 工 作, 移 交 人 要 列 出 移 交 目 录 一 式 两 份, 内 容 包 括 材 料 名 称 份 数 移 交 时 间 移 交 与 接 受 人 签 名 并 各 持 一 份 备 查 三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解 释 权 在 教 务 处 327

332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实 验 室 管 理 制 度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一 实 验 室 安 全 制 度 ( 一 ) 实 验 室 设 立 安 全 检 查 登 记 簿 并 有 专 人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作 好 记 录, 做 好 防 火 防 爆 防 盗 等 安 全 工 作 管 好 火 源, 消 防 器 材 随 时 处 于 可 用 状 态 并 方 便 取 用 高 压 容 器 搬 运 时 禁 止 碰 撞 充 装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的 气 瓶 分 开 存 放, 远 离 明 火 10 米 以 外 电 线 和 电 器 设 备 保 持 干 燥, 防 止 漏 电 和 短 路 下 班 时 注 意 检 查 水 电 门 窗, 确 保 安 全 ( 二 ) 进 行 有 毒 气 产 生 的 实 验 应 在 通 风 柜 中 操 作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要 有 许 可 证 上 岗 证, 注 意 检 测 有 害 射 线, 防 止 超 剂 量 伤 害 对 病 菌 的 贮 存 运 输 接 种 使 用 要 按 规 定 的 条 件 进 行, 废 物 要 烧 毁, 防 止 扩 散 传 染 实 验 动 物 要 在 专 室 或 笼 具 中 饲 养, 防 止 走 失 造 成 危 害 ( 三 ) 危 险 化 学 品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的 购 买, 由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报 告, 写 明 实 验 用 途 和 需 要 数 量, 交 设 备 科 呈 公 安 机 关 审 批 后 才 能 购 买 剧 毒 品 应 存 放 专 柜 中, 两 人 分 别 保 管 钥 匙, 两 人 同 时 开 柜 才 能 取 出 使 用 剧 毒 品 的 容 器 废 液 残 渣 等 要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严 禁 乱 扔 乱 倒 ( 四 ) 保 持 实 验 室 摆 设 整 齐, 走 道 畅 通 发 生 意 外 时 不 要 慌 乱,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蔓 延, 并 立 即 上 报 对 重 大 事 故 要 保 护 现 场 ( 五 ) 进 入 实 验 室 的 人 员 要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对 安 全 工 作 做 得 好 的, 应 予 以 表 扬 和 鼓 励, 对 违 反 安 全 或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事 故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处 分 赔 偿 直 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二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 一 ) 实 验 室 的 设 备 应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要 有 专 人 管 理, 并 设 卡 立 帐, 做 到 帐 物 卡 相 符 率 达 到 100% ( 二 ) 对 实 验 设 备 要 保 养 维 修, 定 期 检 查, 使 其 处 于 良 好 的 状 态, 完 好 率 不 低 于 80% ( 三 ) 单 价 20 万 元 以 上 的 大 型 贵 重 仪 器 实 行 专 人 管 理, 凭 证 操 作, 每 次 使 用 完 毕 后, 在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记 录 本 上 如 实 填 写 单 价 40 万 元 以 上 ( 含 40 万 元 ) 的 设 备, 每 年 填 写 教 学 科 研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使 用 情 况 统 计 表 交 教 务 处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由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汇 总 后 按 规 定 逐 级 上 报 ( 四 ) 仪 器 设 备 不 准 拿 作 私 用, 职 工 因 工 作 需 要 借 出, 须 向 保 管 员 办 理 借 出 手 续 并 及 时 归 还 属 于 开 发 创 收 使 用 的,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三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赔 偿 制 度 ( 一 ) 在 正 常 操 作 下, 由 于 实 验 和 仪 器 本 身 的 特 殊 性 及 其 他 客 观 原 因 造 成 的 意 外 损 328

333 坏, 或 经 过 批 准 试 行 的 实 验 操 作 和 检 修, 虽 然 采 取 了 预 防 措 施, 仍 未 能 避 免 的 损 坏, 可 免 于 赔 偿 ( 二 ) 按 照 指 导 或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操 作, 确 因 缺 乏 经 验 或 技 术 上 的 不 熟 练 造 成 损 坏, 发 生 事 故 后 又 能 主 动 如 实 报 告, 认 识 比 较 好 的, 或 因 工 作 需 要 经 常 洗 移 动 易 坏 的 低 值 耗 品, 造 成 的 损 坏 数 额 又 不 大 的, 可 酌 情 减 轻 或 免 于 赔 偿 ( 三 ) 由 于 责 任 心 不 强, 工 作 不 慎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者, 本 人 要 作 检 讨, 并 酌 情 赔 偿 损 失 仪 器 设 备 原 值 的 3%~8%, 不 听 从 指 挥, 不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粗 心 大 意 造 成 损 坏 者, 根 据 本 人 错 误 情 节 和 检 查 态 度, 酌 情 赔 偿 损 失 仪 器 设 备 原 值 的 10%~40%, 并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行 政 处 分 ; 损 坏 仪 器 设 备 后, 不 主 动 报 告, 经 查 明 仍 不 承 认 或 强 调 其 他 原 因 者, 从 严 处 理, 赔 偿 仪 器 设 备 原 值 的 40%~90%, 并 给 予 批 评 或 行 政 处 分 ; 损 坏 或 丢 失 非 因 公 而 私 人 借 用 仪 器 设 备 者 照 价 赔 偿, 或 买 实 物 归 还 ( 四 ) 有 意 损 坏 仪 器 设 备 者, 除 照 价 赔 偿 外, 并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如 情 节 严 重 还 要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五 ) 损 坏 或 丢 失 单 价 在 于 100 元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由 使 用 单 位 提 出 报 告, 经 二 级 单 位 领 导 签 意 见 后, 送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处 理 ; 损 坏 或 丢 失 单 价 在 100 元 以 下 的 仪 器 设 备 者, 由 本 人 填 写 处 理 单, 学 生 由 带 教 实 验 的 老 师 签 意 见, 教 职 工 由 科 室 负 责 人 和 二 级 单 位 领 导 签 意 见, 由 科 室 代 收 赔 偿 费 转 交 校 财 务 处 四 低 值 耐 用 品 管 理 制 度 ( 一 ) 低 值 耐 用 品 的 范 围 凡 单 价 在 200 元 至 799 元 的 专 用 设 备, 如 低 值 仪 器 仪 表 工 具 量 具 低 值 文 娱 体 育 用 品 科 教 仪 器 等 ( 二 ) 低 值 耐 用 品 的 领 出 及 管 理 低 值 耐 用 品 须 办 理 入 库 出 库 的 手 续, 方 可 使 用 由 使 用 科 室 保 管 员 建 帐, 按 购 进 日 期 的 先 后 编 号, 并 于 每 年 末 将 本 年 度 增 加 的 仪 器 台 件 数 及 合 计 数 报 到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科, 进 行 核 对, 如 有 错 漏, 应 查 明 原 因 后 及 时 纠 正 ( 三 ) 低 值 耐 用 品 的 报 损 报 废 由 科 室 填 写 报 废 单, 经 科 室 和 二 级 单 位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后 连 同 报 废 仪 器 送 到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科, 由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科 处 理 329

334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规 定 ( 桂 医 大 教 号 ) 为 加 强 我 校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保 障 师 生 员 工 生 命 和 国 家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好 环 境,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和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特 制 定 以 下 管 理 办 法 : 一 对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放 射 性 及 易 制 毒 化 学 物 品, 统 一 由 设 备 科 管 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批 采 购 运 输 储 存 及 发 放 二 危 险 品 必 须 设 立 专 库 分 类 存 放, 每 季 度 作 一 次 检 查, 防 止 因 变 质 分 解 泄 漏 造 成 自 燃 爆 炸 等 事 故 三 各 实 验 室 在 请 购 领 用 危 险 物 品 时, 必 须 说 明 用 途 数 量, 经 实 验 室 主 任 审 批 后, 方 可 领 取, 设 备 科 有 权 限 量 发 放 实 验 室 必 须 有 专 人 管 理 专 柜 储 存 四 剧 毒 化 学 危 险 品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和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领 用, 必 须 提 出 申 请 报 告, 详 细 写 明 用 途 和 数 量, 送 校 派 出 所 签 字 备 案, 送 公 安 局 审 批 后 才 能 购 买 领 取 及 使 用 要 两 人 以 上 同 时 在 场 使 用 期 间 可 暂 存 放 在 专 门 的 铁 柜 中, 铁 柜 要 两 人 同 时 开 锁 才 能 打 开 对 其 领 用 剩 废 耗 的 数 量 必 须 详 细 记 录 用 剩 数 量 及 时 退 库, 危 险 物 品 的 容 器 废 液 废 渣 应 予 妥 善 处 理, 严 禁 随 意 丢 弃 五 有 关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现 发 布 的 化 学 危 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易 制 毒 化 学 危 险 品 管 理 条 例 执 行 各 级 领 导 要 加 强 对 师 生 员 工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切 实 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六 我 校 常 用 的 剧 毒 物 品 品 名 如 下 ( 带 * 号 的 只 限 纯 品 ), 以 供 参 考 : 第 一 类 A 级 无 机 剧 毒 物 品 : 氰 化 钾 氰 化 溴 三 氧 化 ( 二 ) 砷 亚 砷 酸 钠 氯 化 汞 迭 氮 ( 化 ) 钠 氟 化 氢 ( 无 水 ) 黄 磷 第 二 类 B 级 无 机 剧 毒 物 品 : 氯 化 钡 四 氧 化 锇 碘 化 汞 氧 化 汞 第 三 类 A 级 有 机 剧 毒 物 品 : 吗 啡 ( 及 其 盐 )* 秋 水 仙 碱 * 毒 毛 旋 花 甙 G 洋 地 黄 毒 甙 * 黄 曲 霉 毒 素 * 第 四 类 B 级 有 机 剧 毒 物 品 :2 4- 二 硝 基 酚 马 钱 子 碱 ( 及 其 盐 )* 丝 裂 霉 素 C* 放 线 菌 素 D* 放 线 菌 素 C* 放 线 菌 素 * 回 苏 灵 * 肾 上 腺 素 七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的 分 类 和 品 种 目 录 : 第 一 类 1.1- 苯 基 -2- 丙 酮 2.3,4 亚 甲 基 二 氧 苯 基 -2- 丙 酮 330

335 3. 胡 椒 醛 4. 黄 樟 素 5. 黄 樟 油 6. 异 黄 樟 素 7.N- 乙 酰 邻 氨 基 苯 酸 8. 邻 氨 基 苯 甲 酸 9. 麦 角 胺 酸 * 10. 麦 角 胺 * 11. 麦 角 新 碱 * 12. 麻 黄 素 伪 麻 黄 素 消 旋 麻 黄 素 去 甲 麻 黄 素 甲 基 麻 黄 素 麻 黄 浸 膏 麻 黄 浸 膏 粉 等 麻 黄 素 类 物 质 * 第 二 类 1. 苯 乙 酸 2. 醋 酸 酐 3. 三 氯 甲 烷 4. 乙 醚 5. 哌 啶 第 三 类 1. 甲 苯 2. 丙 酮 3. 甲 基 乙 基 酮 4. 高 锰 酸 钾 5. 硫 酸 6. 盐 酸 说 明 : 1. 第 一 类 第 二 类 所 列 物 质 可 能 存 在 的 盐 类, 也 纳 入 管 制 2. 带 有 * 标 记 的 品 种 为 第 一 类 中 的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第 一 类 中 的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包 括 原 料 药 及 其 单 方 制 剂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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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第 十 三 部 分 学 生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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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桂 医 大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我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我 校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全 日 制 学 生 第 三 条 学 校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将 管 理 与 加 强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第 四 条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335

340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本 章 是 对 本 专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详 见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章 校 园 秩 序 与 课 外 活 动 第 七 条 学 校 依 法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第 八 条 学 校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九 条 学 生 应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和 维 护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为 构 建 和 谐 校 园 做 出 应 有 的 贡 献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第 十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应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及 团 体 管 理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批 准 学 生 团 体 应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应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依 法 劝 阻 或 者 制 止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336

341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关 于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的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十 七 条 对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者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学 校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十 八 条 对 学 生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可 以 采 取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称 号 或 者 其 他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学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给 予 相 应 的 精 神 奖 励 或 者 物 质 奖 励 第 十 九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将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第 二 十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足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恰 当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事 先 要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337

342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由 学 校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本 人 对 学 生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教 育 厅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三 十 一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三 十 二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对 接 受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学 生 工 作 处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38

34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奖 励 办 法 ( 桂 医 大 学 工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树 立 良 好 的 校 风 学 风, 完 善 学 生 奖 励 与 激 励 机 制, 全 面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工 作 的 积 极 性, 引 导 和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劳 全 面 发 展, 成 为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根 据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坚 持 以 下 原 则 : ( 一 ) 方 向 性 原 则, 即 坚 持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全 面 成 才 的 方 向 ( 二 ) 激 励 性 原 则, 即 有 利 于 在 学 生 中 形 成 争 先 创 优 的 竞 争 机 制 ( 三 )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即 评 选 条 件 和 办 法 公 开, 评 选 过 程 公 平 公 正, 评 选 结 果 必 须 进 行 公 示 ( 四 ) 精 神 奖 励 和 物 质 奖 励 相 结 合 突 出 精 神 奖 励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我 校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全 日 制 学 生 第 二 章 奖 励 种 类 第 四 条 奖 励 种 类 ( 以 当 年 评 选 文 件 为 准 ): ( 一 ) 国 家 级 : 全 国 先 进 班 集 体 全 国 三 好 学 生 全 国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等 ( 二 ) 自 治 区 级 : 自 治 区 先 进 班 集 体 自 治 区 三 好 学 生 自 治 区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自 治 区 优 秀 毕 业 生 等 ( 三 ) 校 级 : 校 先 进 班 集 体 校 三 好 学 生 校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校 优 秀 实 习 生 校 优 秀 实 习 学 生 干 部 校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和 其 他 单 项 奖 励 等 第 三 章 评 选 条 件 第 五 条 校 三 好 学 生 评 选 条 件 : ( 一 ) 热 爱 党,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有 良 好 的 品 德 修 养 ; ( 二 )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科 技 创 新 及 其 它 有 益 活 动, 有 较 强 的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和 开 拓 创 新 精 神, 在 某 一 方 面 有 突 出 成 绩 ; ( 三 ) 有 良 好 的 文 明 行 为, 模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维 护 社 会 公 德, 关 心 集 体, 团 结 同 学, 助 人 为 乐, 热 爱 劳 动 ; 339

344 ( 四 )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和 文 娱 活 动, 有 健 康 的 身 体 良 好 的 卫 生 习 惯 及 心 理 素 质, 达 到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 ( 五 ) 学 习 认 真 刻 苦, 有 钻 研 精 神, 热 爱 所 学 专 业, 成 绩 优 秀,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学 年 度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排 名 在 班 级 前 15% 第 六 条 校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评 选 条 件 : ( 一 ) 上 学 年 担 任 校 院 学 生 会 干 部 和 各 班 班 委 满 一 年 并 经 学 年 考 核 获 称 职 以 上 等 级 的 学 生 干 部 ; ( 二 ) 热 爱 党,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有 良 好 的 品 德 修 养 ; ( 三 ) 社 会 责 任 感 强, 工 作 积 极 主 动, 富 有 开 拓 精 神, 积 极 带 领 其 他 同 学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和 组 织 班 级 同 学 开 展 有 益 于 同 学 身 心 健 康 的 活 动, 在 自 己 负 责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 ( 四 ) 有 良 好 的 文 明 行 为, 模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维 护 社 会 公 德, 关 心 集 体, 团 结 同 学, 助 人 为 乐, 热 爱 劳 动 ; ( 五 )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和 文 娱 活 动, 有 健 康 的 身 体 良 好 的 卫 生 习 惯 及 心 理 素 质, 达 到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 ( 六 ) 学 习 认 真 刻 苦, 有 钻 研 精 神, 热 爱 所 学 专 业, 成 绩 优 良,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学 年 度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排 名 在 班 级 前 25% 第 七 条 校 优 秀 实 习 生 评 选 条 件 : ( 一 ) 热 爱 党,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拥 护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有 良 好 的 品 德 修 养 ; ( 二 )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建 立 良 好 的 医 患 关 系, 有 良 好 的 医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遵 纪 守 法, 遵 守 学 校 的 毕 业 实 习 生 守 则 和 实 习 单 位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实 习 单 位 和 科 室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勇 于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 改 正 缺 点 和 错 误, 敢 于 抵 制 和 批 评 各 种 错 误 思 想 和 言 行 ( 三 ) 认 真 学 习, 刻 苦 钻 研, 完 成 好 各 项 实 习 任 务, 能 巩 固 和 提 高 所 学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和 临 床 诊 断 技 术, 有 一 定 的 独 立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临 床 思 维 能 力, 各 科 实 习 成 绩 优 秀 ( 四 ) 身 心 健 康, 体 育 达 标 第 八 条 校 优 秀 实 习 学 生 干 部 评 选 条 件 : ( 一 ) 热 爱 党,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拥 护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有 良 好 的 品 德 修 养 ; ( 二 )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建 立 良 好 的 医 患 关 系, 有 良 好 的 医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遵 纪 守 法, 遵 守 学 校 的 毕 业 实 习 生 守 则 和 实 习 单 位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实 习 单 位 和 科 室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勇 于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 改 正 缺 点 和 错 误, 敢 于 抵 制 和 批 评 各 种 错 误 思 想 340

345 和 言 行 ; ( 三 ) 原 则 上 担 任 实 习 学 生 干 部 满 一 年, 处 处 以 身 作 则, 工 作 积 极 主 动, 认 真 负 责, 勇 挑 重 担, 不 怕 困 难, 作 风 正 派, 敢 抓 敢 管 ; ( 四 ) 认 真 学 习, 刻 苦 钻 研, 完 成 好 各 项 实 习 任 务, 能 巩 固 和 提 高 所 学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和 临 床 诊 断 技 术, 有 一 定 的 独 立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临 床 思 维 能 力, 各 科 实 习 成 绩 优 秀 ( 五 ) 身 心 健 康, 体 育 达 标 第 九 条 校 先 进 班 集 体 评 选 条 件 : ( 一 ) 积 极 开 展 学 雷 锋 树 新 风 活 动 和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与 比 赛, 并 取 得 较 好 成 绩 ; ( 二 ) 班 干 部 团 支 部 干 部 以 身 作 则, 团 结 互 助, 积 极 工 作 ; ( 三 ) 有 积 极 上 进 乐 于 助 人 遵 纪 守 法 热 爱 集 体 崇 尚 科 学 反 对 迷 信 朝 气 蓬 勃 文 明 健 康 的 良 好 班 风 ; ( 四 ) 全 班 同 学 学 习 勤 奋, 学 风 严 谨, 全 班 同 学 本 学 年 度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超 过 2.5 者 占 全 班 人 数 70% 以 上 ( 五 ) 认 真 组 织 社 会 实 践 和 文 化 科 技 活 动 ; ( 六 ) 坚 持 体 育 锻 炼, 全 体 成 员 均 达 到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第 十 条 校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选 条 件 : ( 一 ) 认 真 学 习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在 政 治 思 想 道 德 品 质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获 得 公 认 与 好 评 ; ( 二 )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班 级 组 织 的 各 项 集 体 活 动, 认 真 履 行 大 学 生 应 尽 的 各 项 义 务, 模 范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 三 ) 为 人 正 直, 诚 实 守 信, 处 事 公 正, 关 心 集 体 和 他 人 的 利 益, 乐 于 助 人, 言 行 举 止 文 明 礼 貌, 勇 于 同 违 法 乱 纪 的 不 良 现 象 做 斗 争 ; ( 四 ) 热 爱 所 学 专 业,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学 习 刻 苦, 成 绩 优 良, 按 全 年 级 ( 同 一 专 业 ) 学 年 度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从 高 到 低 择 优 评 选 出 特 等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奖 特 等 奖 学 金 要 求 本 学 年 度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在 3.5 以 上, 年 级 ( 同 一 专 业 ) 学 年 度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排 名 前 5%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级 自 治 区 级 的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先 进 班 集 体 等 及 学 校 其 它 奖 励 的 评 选 条 件 以 当 年 的 评 选 文 件 为 准 第 十 二 条 其 他 单 项 奖 励 条 件 : ( 一 ) 积 极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大 胆 创 新, 其 科 研 论 文 在 国 家 核 心 刊 物 或 省 级 学 术 刊 物 上 公 开 发 表, 为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作 者 ; ( 二 ) 参 加 校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能 外 语 计 算 机 科 技 文 艺 体 育 等 项 目 比 赛, 获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奖 者 ; 341

346 ( 三 ) 敢 于 揭 发 坏 人 坏 事, 同 坏 人 坏 事 作 斗 争,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或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公 共 财 产 表 现 突 出 者, 给 予 表 扬 以 至 通 报 嘉 奖 ; ( 四 ) 团 结 友 爱, 助 人 为 乐, 拾 金 不 昧, 有 突 出 表 现 者, 给 予 表 扬 以 至 通 报 嘉 奖 第 四 章 评 审 及 奖 励 程 序 第 十 三 条 评 选 时 间 : ( 一 ) 国 家 级 自 治 区 级 的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先 进 班 集 体 等 及 学 校 其 它 奖 励 的 评 选 时 间 以 当 年 的 评 选 文 件 为 准 ( 二 ) 校 级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实 习 生 优 秀 实 习 学 生 干 部 学 校 奖 学 金 先 进 班 集 体 及 其 它 单 项 奖 每 学 年 评 选 一 次 第 十 四 条 评 选 和 审 批 程 序 : ( 一 ) 书 面 申 请 具 备 条 件 的 学 生 或 集 体, 参 加 评 选 必 须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 二 ) 班 级 评 议 各 班 根 据 评 选 条 件,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并 向 所 在 学 院 申 报 ( 三 ) 各 学 院 审 查 公 示 各 学 院 根 据 班 级 推 荐 意 见 进 行 审 核 并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签 署 学 院 意 见, 上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 四 ) 学 校 审 批 学 生 工 作 处 根 据 各 学 院 意 见 进 行 审 核 后, 报 学 校 批 准 ( 五 ) 学 校 优 秀 实 习 生 优 秀 实 习 学 生 干 部 的 评 选 个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填 写 申 报 表, 经 实 习 组 评 议 同 意 后 报 所 在 学 院 审 查 并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签 署 学 院 意 见, 上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核, 报 学 校 批 准 第 十 五 条 评 选 比 例 : ( 一 ) 国 家 级 自 治 区 级 的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先 进 班 集 体 等 及 学 校 其 它 奖 励 的 评 选 比 例 以 当 年 的 评 选 文 件 为 准 ( 二 ) 校 级 三 好 学 生 的 比 例 占 学 生 总 人 数 的 10%,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的 比 例 占 学 生 总 人 数 的 4%, 优 秀 实 习 生 的 比 例 占 实 习 学 生 总 人 数 的 10%, 优 秀 实 习 学 生 干 部 的 比 例 占 实 习 学 生 总 人 数 的 4%, 先 进 班 集 体 的 比 例 占 集 体 总 数 的 20% ( 三 ) 学 校 奖 学 金 : 特 等 奖 学 金 获 得 者 占 学 生 总 人 数 2 ; 一 等 奖 学 金 获 得 者 占 学 生 总 人 数 的 1%; 二 等 奖 学 金 获 得 者 占 学 生 总 人 数 的 4%,; 三 等 奖 学 金 获 得 者 占 学 生 总 人 数 的 7% 第 十 六 条 各 类 评 奖 由 学 校 每 年 统 一 组 织, 并 举 行 颁 奖 仪 式, 颁 发 奖 励 证 书 和 奖 学 金 学 校 奖 学 金 : 特 等 奖 :2000 元 ; 一 等 奖 :1000 元 ; 二 等 奖 :600 元 ; 三 等 奖 :300 元 ; 校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实 习 学 生 干 部 或 优 秀 实 习 生 奖 金 :100 元 ; 先 进 班 集 体 奖 金 : 每 人 5 元 342

347 第 十 七 条 其 他 单 项 奖 励 : ( 一 ) 积 极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大 胆 创 新, 其 科 研 论 文 在 国 家 核 心 刊 物 上 公 开 发 表, 第 一 作 者 发 给 奖 金 600 元, 第 二 作 者 发 给 奖 金 300 元, 第 三 作 者 发 给 奖 金 100 元 ; 在 省 级 学 术 刊 物 上 公 开 发 表, 第 一 作 者 发 给 奖 金 300 元, 第 二 作 者 发 给 奖 金 100 元, 第 三 作 者 发 给 奖 金 50 元 ( 二 ) 参 加 由 政 府 部 门 及 共 青 团 组 织 举 办 的 大 学 生 专 业 技 能 外 语 计 算 机 科 技 文 艺 体 育 等 项 目 比 赛, 个 人 获 全 国 一 等 奖 者, 发 给 奖 金 500 元, 二 等 奖 者, 发 给 奖 金 100 元, 三 等 奖 者, 发 给 奖 金 50 元 ( 三 ) 参 加 由 政 府 部 门 及 共 青 团 组 织 举 办 的 全 区 大 学 生 专 业 技 能 文 体 科 技 等 项 目 比 赛, 个 人 获 一 等 奖 者, 发 给 奖 金 100 元, 二 等 奖 者, 发 给 奖 金 80 元, 三 等 奖 者, 发 给 奖 金 50 元 ( 四 ) 同 一 比 赛 以 当 次 比 赛 最 高 级 别 名 次 奖 励 第 十 八 条 其 它 评 奖 及 参 加 校 级 专 业 技 能 文 体 科 技 等 项 目 比 赛, 获 奖 者 由 主 办 方 发 给 奖 金 奖 品 及 证 书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行, 学 校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解 释 343

348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规 定 ( 桂 医 大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生 管 理 和 校 纪 校 风 建 设,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和 生 活 秩 序, 创 造 良 好 的 育 人 环 境, 根 据 教 育 部 颁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及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我 校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全 日 制 学 生 第 三 条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发 现 学 生 有 违 纪 行 为 时, 首 先 查 清 事 实, 收 集 证 据,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对 违 纪 学 生 的 处 分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坚 持 依 法 遵 规 原 则 ; 坚 持 教 育 与 管 理 相 结 合 原 则 ;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理 恰 当 第 二 章 处 分 的 种 类 和 运 用 第 四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有 权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的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第 五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六 条 留 校 察 看 的 期 限 原 则 上 为 一 年, 休 学 期 间 不 计 入 察 看 期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一 年 内 对 本 人 违 纪 行 为 有 深 刻 的 认 识, 经 教 育 有 突 出 表 现 的,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解 除 察 看 的 书 面 申 请, 所 在 学 院 根 据 学 生 的 表 现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核, 学 校 审 批 后, 可 按 期 或 提 前 解 除 察 看, 但 处 分 不 能 撤 消 在 察 看 期 间 又 有 违 纪 行 为 而 受 到 学 校 处 分 的, 可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章 违 纪 行 为 和 处 分 第 七 条 凡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者 ; 故 意 观 344

349 看 查 阅 存 储 传 播 反 动 书 籍 报 刊 音 像 制 品 ( 含 电 子 出 版 物 ) 和 传 媒 信 息 者 ; 组 织 和 煽 动 闹 事 扰 乱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者 ; 组 织 成 立 加 入 非 法 组 织 者 ;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活 动 者 ; 组 织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八 条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令 法 规, 视 情 节 轻 重, 按 以 下 情 形 处 理 : ( 一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 被 劳 动 教 养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三 ) 违 反 国 家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者, 按 下 列 情 形 处 理 : (1) 被 处 以 警 告 或 处 罚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2) 被 处 以 行 政 拘 留 者,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其 中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妨 碍 公 共 安 全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且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3) 违 反 其 他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受 处 罚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第 九 条 偷 窃 诈 骗 侵 吞 冒 领 公 私 财 物 者, 除 缴 回 赃 款 赃 物 外, 按 下 列 情 形 处 理 : ( 一 ) 按 照 作 案 价 值 多 少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二 ) 明 知 是 赃 物 而 接 受 购 买 或 帮 助 销 售 者,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被 处 分 后 重 犯 者, 不 论 作 案 价 值 多 少,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条 打 架 事 件 责 任 者 除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责 任 外, 按 下 列 情 形 处 理 : ( 一 ) 策 划 者 : 策 划 教 唆 导 致 他 人 打 架, 但 未 伤 人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 致 人 受 伤 或 后 果 严 重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 打 架 者 :1 先 动 手 打 人 者, 未 伤 他 人,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致 人 轻 伤,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 致 人 重 伤,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2 后 动 手 打 人 者, 未 伤 他 人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致 人 轻 伤,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致 人 重 伤,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 正 当 防 卫 除 外 ) ( 三 ) 参 与 者 :1 以 劝 架 为 名, 偏 袒 一 方, 促 使 事 态 扩 大, 并 产 生 严 重 后 果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2 参 与 聚 众 斗 殴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致 他 人 轻 伤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致 他 人 重 伤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3 为 他 人 打 架 提 供 凶 器 者,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第 十 一 条 赌 博 者, 除 没 收 赌 具 和 赃 款 外, 按 下 列 情 形 处 理 : ( 一 ) 组 织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参 赌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提 供 赌 具 或 赌 场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四 ) 再 次 参 与 赌 博,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二 条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侵 犯 他 人 人 身 权 利 行 为 者, 分 别 给 予 下 列 处 分 : ( 一 ) 侮 辱 猥 亵 他 人 或 其 他 流 氓 行 为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 345

350 ( 二 ) 诬 告 诬 陷 诽 谤 侮 辱 他 人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殴 打 他 人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指 使 别 人 殴 打 他 人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纠 集 团 伙 行 凶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四 ) 凡 未 经 允 许, 随 意 挪 用 公 物 者, 视 公 物 价 值 高 低 和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凡 故 意 破 坏 公 物 或 他 人 财 物 损 坏 花 木 者, 除 按 价 赔 偿 外,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违 反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规 定 者 分 别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 ( 一 ) 在 宿 舍 酗 酒 起 哄 砸 酒 瓶 破 坏 公 物 等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致 使 他 人 受 伤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二 ) 凡 妨 碍 他 人 正 常 学 习 休 息, 经 劝 告 不 改 者,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在 宿 舍 内 使 用 违 章 电 器 或 破 坏 公 用 电 路 设 施 者, 除 按 有 关 规 定 赔 偿 和 处 理 外,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四 ) 未 经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私 自 在 学 生 宿 舍 以 外 的 地 方 住 宿, 不 听 从 学 校 劝 阻, 不 按 要 求 回 到 学 生 宿 舍 住 宿 的,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受 处 分 后 七 日 内 仍 然 不 回 到 学 生 宿 舍 住 宿 的,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 五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在 宿 舍 内 留 宿 外 来 人 员,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在 集 体 宿 舍 留 宿 异 性 或 在 异 性 集 体 宿 舍 留 宿 者,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性 质 恶 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六 ) 凡 违 反 其 他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规 定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的 处 分 ; 造 成 重 大 事 故 者,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四 条 使 用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等 违 纪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未 经 申 报 登 记 批 准 等 程 序, 私 自 在 网 上 ( 包 括 局 域 网 ) 开 设 BBS 论 坛 组 织 建 立 不 健 康 主 页 网 站 的 ; ( 二 ) 利 用 网 络 手 机 等 工 具 造 谣 传 谣 散 布 他 人 隐 私 恶 意 攻 击 他 人 或 散 布 不 健 康 信 息 的 ; ( 三 ) 未 经 允 许, 进 入 计 算 机 公 共 管 理 系 统 或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管 理 资 源 的 ; ( 四 ) 故 意 传 播 计 算 机 病 毒 等 破 坏 性 程 序 的 ; ( 五 ) 未 经 允 许, 对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的 数 据 应 用 程 序 及 功 能 进 行 增 加 删 除 或 修 改 的 ; ( 六 ) 恶 意 传 播 系 统 漏 洞 知 识, 教 唆 他 人 攻 击 入 侵 系 统, 或 对 计 算 机 系 统 进 行 试 探 攻 击 而 屡 教 不 改 的 ; ( 七 ) 其 他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的 行 为 346

351 第 十 五 条 破 坏 校 园 绿 化 和 环 境 卫 生,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第 十 六 条 危 害 学 校 或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者, 除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经 济 责 任 外, 按 下 列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 ( 一 ) 大 型 集 会 扰 乱 或 破 坏 会 场 纪 律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经 教 育 不 改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因 成 绩 毕 业 就 业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原 因 对 教 职 工 寻 衅 滋 事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在 校 内 乱 扔 乱 砸 物 品 破 坏 公 共 财 物 损 害 他 人 利 益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或 不 听 劝 阻 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 ( 四 ) 在 公 共 场 所 乱 涂 乱 画 乱 贴,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张 贴 或 发 布 内 容 淫 秽 造 谣 惑 众 侮 辱 他 人 人 格 损 害 学 校 声 誉 或 他 人 声 誉 扰 乱 学 校 和 他 人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的 大 小 字 报 或 宣 传 品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五 ) 拒 绝 阻 碍 管 理 人 员 工 作 人 员 按 规 定 执 行 公 务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六 ) 盗 用 组 织 或 他 人 名 义, 从 事 各 种 活 动,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七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七 条 伪 造 涂 改 冒 领 盗 用 转 让 各 种 证 件 或 证 明 文 件 者, 可 以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 ( 一 ) 伪 造 学 生 证 图 书 证 等 各 种 证 件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伪 造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 二 ) 涂 改 冒 领 盗 用 各 种 证 件 并 产 生 不 良 后 果 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转 借 各 种 证 件 并 产 生 不 良 后 果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四 ) 为 达 到 贷 款 目 的, 伪 造 涂 改 各 种 证 明 文 件 或 资 料 者, 除 取 消 其 贷 款 资 格 外,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五 ) 凡 为 达 到 出 国 目 的, 在 申 请 自 费 留 学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 1 伪 造 导 师 签 名 寄 发 推 荐 信 ; 2 私 刻 公 章 ; 3 涂 改 伪 造 成 绩 单 ; 4 伪 造 各 类 证 书 证 明 等 有 关 证 件 证 明 文 件 对 有 上 述 违 纪 行 为 者, 一 经 发 现, 除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外, 学 校 不 再 为 其 办 理 成 绩 单 等 有 关 手 续 ; 对 通 过 上 述 手 段 获 得 国 外 大 学 奖 学 金 者, 学 校 建 议 公 安 机 关 不 予 办 理 出 国 护 照 ; 347

352 已 出 国 留 学 者, 学 校 将 通 知 其 所 在 学 校 第 十 八 条 凡 未 经 请 假 请 假 未 经 批 准 或 未 经 批 准 超 过 假 期 不 参 加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组 织 的 一 切 活 动, 一 律 以 旷 课 论 一 学 期 内, 无 故 旷 课 者 ( 上 课 时 数 按 课 表 内 实 际 上 课 时 数 计 算, 教 学 实 践 按 环 节 每 天 六 学 时 计, 学 校 安 排 的 活 动 按 每 天 四 学 时 计 ) 给 予 下 列 处 分 : ( 一 ) 旷 课 累 计 达 10 至 19 学 时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 二 ) 旷 课 累 计 达 20 至 29 学 时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三 ) 旷 课 累 计 达 30 至 45 学 时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 四 ) 旷 课 累 计 达 46 至 59 学 时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五 ) 旷 课 累 计 达 60 学 时 以 上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九 条 对 违 反 课 堂 管 理 规 定 扰 乱 课 堂 秩 序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条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或 者 考 试 作 弊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口 头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为 一 般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要 当 场 给 予 口 头 警 告 并 予 以 纠 正 : (1) 未 按 考 场 纪 律 隔 位 就 座 者 ; (2) 至 发 试 卷 时 仍 将 书 包 文 字 资 料 等 放 在 座 位 者, 仍 携 带 任 何 电 子 或 通 讯 工 具 者 ; (3) 自 带 空 白 答 题 或 草 稿 纸 张 者 ; (4) 未 经 允 许 使 用 计 算 器 或 借 用 文 具 者 ; (5) 考 试 东 张 西 望, 企 图 偷 看 他 人 试 卷 者 ; (6) 开 卷 考 试 中 借 用 他 人 的 书 笔 记 资 料 计 算 器 等 物 品 者 ; (7) 交 卷 后 仍 在 考 场 逗 留 或 在 考 场 附 近 高 声 喧 哗 者, 或 以 手 势 向 考 场 内 考 生 作 暗 示 者 ( 二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为 严 重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1) 上 述 第 二 十 条 第 1 款 中 的 第 (1) (2) (3) (4) (5) (6) (7) 之 任 一 种 行 为 无 视 警 告 而 再 犯 者 ; (2) 考 试 中 交 头 接 耳 说 话 者 ; (3) 未 经 允 许 更 换 或 擅 自 交 换 座 位 者 ; (4) 传 接 纸 条 或 试 卷, 在 传 递 过 程 中 即 被 发 现 的 行 为 双 方 ; (5) 偷 看 他 人 试 卷 初 犯 者 ( 无 论 试 卷 更 改 与 否 ); (6) 把 答 卷 或 有 字 迹 的 草 稿 移 向 邻 座 或 竖 起, 为 他 人 偷 看 提 供 方 便 初 犯 者 ; (7) 他 人 强 拿 自 己 的 答 卷 或 草 稿 纸 未 加 拒 绝 者 ; (8) 用 某 种 暗 示 动 作 互 相 传 递 有 关 考 试 信 息 者 ( 三 ) 考 试 过 程 中 的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以 考 试 作 弊 认 定,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348

353 校 察 看 处 分 : (1) 桌 内 座 位 旁 有 翻 开 的 或 答 卷 下 面 垫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书 笔 记 讲 义 复 习 提 纲 等 物 品 者 ( 不 论 看 与 否 ); (2) 利 用 文 具 盒 衣 物 或 其 他 用 品 夹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笔 记 复 习 提 纲 纸 条 等 信 息 者 ( 不 论 看 与 否 ); (3) 桌 面 身 上 等 处 写 有 与 考 试 课 程 有 关 的 内 容 者 ( 不 论 看 与 否 ); (4) 允 许 使 用 的 工 具 书 上 写 有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内 容 或 夹 带 相 关 材 料 者 ( 不 论 是 否 抄 用 ); (5) 强 拿 他 人 试 卷 草 稿 纸 者 ( 不 论 是 否 抄 用 ); (6) 交 换 试 卷 者 ( 双 方 ); (7) 为 他 人 提 供 偷 看 机 会 或 偷 看 他 人 试 卷 或 草 稿 纸 情 节 严 重 者 ; (8) 考 试 中 直 接 或 以 借 用 工 具 书 文 具 计 算 器 等 方 式 传 接 答 案 或 纸 条 者 ; (9)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使 用 电 子 记 事 本 电 子 辞 典 有 文 字 存 储 功 能 的 计 算 器 者 ; 接 听 或 使 用 任 何 通 讯 工 具 查 看 信 息 者 ; (10) 利 用 上 厕 所 机 会 在 考 场 外 偷 看 有 关 考 试 内 容 的 资 料 或 与 他 人 交 谈 有 关 考 试 内 容 者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或 代 替 他 人 考 试 者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工 具 传 递 考 试 信 息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五 ) 第 二 次 作 弊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六 ) 在 教 师 判 阅 试 卷 或 其 他 情 况 下 发 现 的 作 弊 情 况, 经 调 查 核 实, 据 情 节, 依 据 第 二 十 条 第 3 款 或 第 4 款 处 理 ( 七 ) 平 时 作 业 论 文 有 剽 窃 抄 袭 或 伪 造 数 据 行 为 者, 经 调 查 核 实, 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八 ) 学 生 以 央 求 送 礼 请 客 威 胁 等 手 段 要 求 老 师 提 分 加 分 或 隐 瞒 违 纪 作 弊 事 实 者, 视 为 考 试 后 作 弊, 以 作 弊 论 处, 视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偷 窃 或 出 卖 公 章 保 密 文 件 档 案 试 卷 科 研 成 果 及 材 料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违 反 校 纪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从 轻 或 从 重 处 分 : ( 一 ) 可 以 从 轻 处 分 者 : (1) 能 主 动 承 认 错 误, 如 实 交 代 错 误 事 实, 检 查 深 刻, 有 悔 改 表 现 者 ; (2) 确 系 他 人 胁 迫 或 诱 骗, 并 能 主 动 揭 发, 认 错 态 度 好 者 ; (3) 配 合 学 校 或 国 家 机 关 查 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有 突 出 表 现 者 ; (4) 其 他 根 据 违 纪 情 节 违 纪 后 果 等 可 以 从 轻 处 分 者 ( 二 ) 可 以 从 重 处 分 者 : 349

354 (1) 对 检 举 人 证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威 胁 恐 吓 或 打 击 报 复 者 ; (2) 有 两 种 以 上 违 纪 行 为 ( 含 两 种 ), 或 同 时 触 犯 本 规 定 两 条 ( 含 两 条 ) 以 上 规 定 者 ; (3) 勾 结 校 外 人 员 作 案, 违 反 本 规 定 者 ; (4) 在 涉 外 活 动 中 违 纪 者 ; (5) 在 违 纪 群 体 中 为 首 者 ; (6) 其 他 应 予 以 从 重 处 分 者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在 校 外 参 加 教 学 实 习 考 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中 有 违 纪 行 为 者, 应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四 章 处 分 的 程 序 和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处 分 的 程 序 处 分 决 定 的 公 布 和 送 交 : ( 一 ) 对 违 反 学 生 行 为 管 理 规 定 的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要 进 行 思 想 教 育, 处 理 时 要 持 慎 重 态 度,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适 度, 坚 持 过 罚 相 当 的 原 则 学 校 在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前, 要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 二 ) 对 学 生 的 违 纪 情 况 由 二 级 学 院 调 查 取 证 调 查 取 证 应 当 全 面 客 观 公 正, 尊 重 被 调 查 人 的 隐 私 权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的 人 数 应 不 少 于 两 人, 询 问 应 当 制 作 笔 录, 经 被 调 查 人 同 意 签 字 ( 三 ) 给 学 生 处 分, 由 所 在 学 院 讨 论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后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核 定, 学 校 批 准 ( 四 )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学 生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上 报 教 育 厅 备 案, 同 时 寄 送 给 受 处 分 学 生 的 亲 属 ( 五 )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的 文 件 要 规 范 化, 应 当 载 明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性 别 学 号 专 业 班 级, 所 犯 错 误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给 予 处 分 的 种 类 和 依 据,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的 日 期, 并 加 盖 学 校 印 章 ( 六 ) 学 校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后, 可 对 违 纪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在 校 内 予 以 公 布 处 分 文 件 一 式 三 份, 一 份 送 达 给 学 生 本 人, 一 份 存 入 学 生 档 案, 另 一 份 留 学 校 备 案 学 生 在 接 到 处 分 决 定 时, 必 须 在 处 分 决 定 书 上 签 字 学 生 拒 绝 签 字 的 或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签 字 的, 由 其 所 在 学 院 送 达 的 工 作 人 员 记 录 在 案 ( 七 ) 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自 处 分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所 在 学 院 督 促 其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逾 期 不 办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所 在 学 院 要 做 好 其 思 想 工 作, 并 要 求 家 长 协 助, 由 学 校 保 卫 处 和 相 关 部 门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其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二 十 五 条 申 辩 申 诉 的 受 理 : 二 级 学 院 或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应 该 告 知 违 纪 学 生 其 应 享 有 的 权 利, 并 在 违 纪 调 查 中 听 取 学 350

355 生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对 学 校 的 处 分, 学 生 享 有 提 出 申 辩 申 诉 的 权 利 : ( 一 )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调 查 小 组 听 取 并 处 理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意 见, 并 向 相 关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和 教 务 处 及 时 反 映 同 时, 学 校 视 情 况 安 排 听 证 会, 允 许 学 生 到 会 申 辩 ( 二 )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要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 三 ) 学 生 对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广 西 壮 教 育 厅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 四 ) 申 诉 的 具 体 细 则 详 见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办 法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未 列 举 的 其 他 违 纪 行 为, 可 参 照 相 近 条 款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对 接 受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外 国 留 学 生 及 境 外 学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行, 学 校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的 内 容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为 准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由 学 校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351

35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办 法 ( 桂 医 大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深 入 贯 彻 学 校 以 学 生 为 本 的 教 育 理 念, 规 范 我 校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制 度, 保 证 学 校 处 理 行 为 的 客 观 公 正 公 平, 维 护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申 诉, 是 指 学 生 对 学 校 做 出 的 涉 及 本 人 权 益 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向 学 校 提 出 意 见 和 要 求 学 生 提 出 申 诉 的 范 围 是 : 学 生 对 学 校 做 出 的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我 校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全 日 制 学 生 第 四 条 学 生 坚 持 严 肃 认 真 诚 实 的 原 则 提 出 申 诉 ; 学 校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实 事 求 是 和 有 错 必 纠 的 原 则 处 理 学 生 的 申 诉 第 二 章 申 诉 处 理 机 构 第 五 条 学 校 成 立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受 理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六 条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1 人, 由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学 校 领 导 担 任 ; 设 副 主 任 委 员 2 人,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处 长 研 究 生 院 院 长 担 任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各 二 级 学 院 教 务 处 及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和 法 律 顾 问 组 成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学 校 学 生 工 作 处 同 时, 各 二 级 学 院 成 立 相 应 的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工 作 小 组, 在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下 完 成 相 关 工 作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有 权 要 求 各 院 部 各 职 能 部 门 对 申 诉 过 程 中 的 审 核 调 查 工 作 予 以 协 助 和 配 合 第 七 条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参 与 申 诉 案 件 的 审 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必 须 回 避, 学 生 也 有 权 要 求 他 们 回 避 : ( 一 ) 是 本 案 当 事 人 的 近 亲 属 ; ( 二 ) 与 本 案 申 诉 事 项 有 利 害 关 系 ; ( 三 ) 原 参 加 处 理 的 人 员 和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的 人 员 ; ( 四 ) 与 本 案 当 事 人 有 其 他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处 理 者 ; ( 五 ) 当 事 人 要 求 回 避, 并 且 理 由 正 当 的 352

357 第 八 条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是 : ( 一 ) 受 理 申 诉 人 的 申 诉 ; ( 二 ) 对 学 生 申 诉 的 问 题 进 行 复 查 ; ( 三 )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第 三 章 申 诉 处 理 程 序 第 九 条 申 诉 处 理 程 序 由 提 出 申 诉 受 理 申 诉 复 查 并 做 出 处 理 意 见 三 个 环 节 组 成, 依 次 进 行 第 十 条 学 生 申 诉 的 提 出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或 处 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申 诉 要 写 明 申 诉 理 由 及 要 求, 直 接 报 送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从 处 理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十 一 条 申 诉 方 可 以 从 以 下 方 面 提 出 申 诉 : ( 一 ) 申 诉 方 认 为 学 校 原 决 定 适 用 规 定 错 误 的 ; ( 二 ) 申 诉 方 认 为 学 校 原 决 定 程 序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 三 ) 申 诉 方 提 出 学 校 原 决 定 依 据 的 事 实 不 清 或 有 新 的 证 据 证 明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 ( 四 ) 有 证 据 证 明 做 出 决 定 的 部 门 或 个 人 有 徇 私 枉 法 行 为 的 第 十 二 条 申 诉 受 理 的 条 件 : ( 一 ) 申 诉 书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申 诉 期 内 提 出, 并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申 诉 期 内 送 达 申 诉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 二 ) 申 诉 书 必 须 由 学 生 本 人 或 代 理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代 理 人 必 须 有 学 生 本 人 的 书 面 授 权 书 ; ( 三 ) 申 诉 书 必 须 写 明 提 出 申 诉 的 事 实 或 理 由 及 其 申 诉 意 见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提 出 申 诉 时, 应 当 向 受 理 申 诉 的 机 关 递 交 申 诉 申 请 书, 并 附 上 学 校 作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 复 印 件 ) 申 诉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内 容 : (1) 申 诉 人 的 姓 名 班 级 学 号 及 其 它 基 本 情 况 ; (2) 申 诉 的 事 项 理 由 及 要 求 ; (3) 联 系 办 法 和 电 话 ; (4) 提 出 申 诉 的 日 期 第 十 四 条 对 学 生 申 诉 的 受 理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接 到 申 诉 书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申 诉 人 的 资 格 和 申 诉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受 理,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做 出 如 下 处 理 : ( 一 ) 对 于 符 合 申 诉 条 件 的 予 以 受 理 并 进 行 登 记 ; ( 二 ) 对 于 不 符 合 申 诉 条 件 的, 向 申 诉 人 做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答 复 ; 353

358 ( 三 ) 对 于 申 诉 书 未 说 清 申 诉 理 由 和 要 求 的, 要 求 其 重 新 提 交 申 诉 书 第 十 五 条 复 查 并 做 出 处 理 意 见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决 定 受 理 的 学 生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受 理 的 申 诉 进 行 全 面 的 调 查 核 实, 再 根 据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的 原 则, 分 别 做 出 维 持 原 处 理 决 定 变 更 原 处 理 决 定 和 撤 销 原 处 理 决 定 等 不 同 的 处 理 意 见, 并 将 申 述 复 查 决 定 书 面 告 知 申 诉 人 第 十 六 条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可 采 取 书 面 审 查 或 开 听 证 会 的 方 式 处 理 申 诉 采 取 书 面 审 查 方 式 的, 申 诉 委 员 会 也 应 对 相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询 问, 开 展 必 要 的 查 证 申 诉 委 员 会 决 定 采 取 听 证 会 方 式 进 行 调 查 的, 应 按 照 第 四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进 行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在 对 学 生 申 诉 作 出 复 查 决 定 时, 必 须 有 委 员 会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 含 三 分 之 二 ) 以 上 人 员 到 会, 且 必 须 获 得 到 会 委 员 会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 含 三 分 之 二 ) 以 上 人 员 同 意, 方 为 有 效 第 十 八 条 申 诉 复 查 决 定 要 对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等 处 分 决 定 进 行 变 更 撤 销 的, 由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决 定, 由 原 发 文 部 门 或 学 院 重 新 发 文 ; 申 诉 处 理 意 见 要 对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和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决 定 做 出 变 更 撤 销 原 处 理 决 定 的, 由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第 十 九 条 申 诉 复 查 决 定 由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书 面 送 达 申 诉 人 和 原 决 定 做 出 机 构 其 中,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的 评 议 表 决 及 委 员 个 别 意 见, 应 做 好 笔 录 和 保 密 工 作 ; 涉 及 学 生 隐 私 的 申 诉 案 件, 申 诉 人 的 基 本 资 料 应 予 保 密 第 二 十 条 在 申 诉 和 处 理 期 间, 原 决 定 继 续 有 效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对 同 一 案 件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诉 以 一 次 为 限 在 未 作 出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前, 学 生 可 以 撤 回 申 诉 要 求 撤 回 申 诉 的,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受 理 申 诉 的 机 关 在 接 到 关 于 撤 回 申 诉 的 申 请 书 后, 可 以 停 止 受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对 申 述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申 诉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广 西 教 育 厅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四 章 关 于 听 证 的 规 定 和 程 序 第 二 十 三 条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根 据 申 诉 人 或 代 理 人 请 求, 或 认 为 应 该 实 施 听 证 程 序 的, 对 没 有 请 求 的 听 证, 在 实 施 前 应 征 得 申 诉 人 或 代 理 人 同 意 听 证 主 持 人 由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担 当, 由 主 任 委 员 指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听 证 主 持 人 就 听 证 活 动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决 定 举 行 听 证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参 加 人 员 ; 354

359 (2) 决 定 听 证 的 延 期 中 止 或 者 终 结 ; (3) 询 问 听 证 参 加 人 ; (4) 接 收 并 审 核 有 关 证 据 ; (5) 维 护 听 证 秩 序, 对 违 反 听 证 秩 序 的 人 员 进 行 警 告, 对 情 节 严 重 者 可 以 责 令 其 退 场 ; (6) 向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对 申 诉 的 处 理 意 见 第 二 十 五 条 听 证 主 持 人 在 听 证 活 动 中 应 当 公 正 地 履 行 主 持 听 证 的 职 责, 保 证 当 事 人 行 使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第 二 十 六 条 参 加 听 证 的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人 员 应 按 时 参 加 听 证, 遵 守 听 证 秩 序, 如 实 回 答 听 证 主 持 人 的 询 问, 依 法 举 证 第 二 十 七 条 听 证 开 始 前, 听 证 记 录 员 应 当 查 明 听 证 参 加 人 是 否 到 场, 并 宣 读 听 证 纪 律 听 证 记 录 员 由 听 证 主 持 人 指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听 证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1) 听 证 主 持 人 宣 布 听 证 开 始, 宣 布 案 由 ; (2) 作 出 处 分 或 处 理 的 经 办 人 就 有 关 事 实 和 依 据 进 行 陈 述 ; (3) 申 诉 当 事 人 就 事 实 理 由 证 据 或 依 据 进 行 申 辩, 并 可 以 出 示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 (4) 经 听 证 主 持 人 允 许, 听 证 参 加 人 可 以 就 有 关 证 据 进 行 质 问, 也 可 以 向 到 场 的 证 人 发 问 ; (5) 有 关 当 事 人 作 最 后 陈 述 ; (6) 听 证 主 持 人 宣 布 听 证 结 束 第 二 十 九 条 听 证 记 录 员 应 当 将 听 证 的 全 部 活 动 进 行 笔 录, 并 由 听 证 主 持 人 和 听 证 记 录 员 签 名 听 证 笔 录 还 应 当 由 当 事 人 当 场 核 对 无 误 后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第 三 十 条 听 证 结 束 后, 听 证 主 持 人 应 当 主 持 制 作 听 证 报 告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接 受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的 申 诉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355

360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体 育 管 理 规 定 ( 桂 医 大 号 ) 根 据 教 育 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体 育 工 作, 切 实 提 高 学 生 健 康 素 质 的 意 见 ( 教 体 艺 号 ) 和 教 育 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的 通 知 ( 教 体 艺 号 )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重 新 修 订 了 我 校 大 学 生 体 育 管 理 规 定 一 学 校 体 育 包 括 体 育 课 教 学 课 外 体 育 活 动 业 余 体 育 运 动 队 训 练 和 体 育 竞 赛 在 校 一 二 年 级 开 设 的 体 育 课 是 必 修 课, 学 生 必 须 获 得 所 规 定 的 学 分 一 至 四 年 级 ( 包 括 研 究 生 ) 开 设 的 体 育 选 修 课, 学 生 可 自 由 选 择 参 加 学 生 因 病 残 需 免 修 体 育 课 或 免 除 体 育 考 试, 必 须 持 附 属 医 院 医 生 医 务 室 证 明, 经 教 务 处 审 批 后, 方 准 予 免 修 或 免 考 修 满 规 定 学 分 达 到 基 本 要 求 是 学 生 毕 业, 获 得 学 位 的 必 要 条 件 之 一 二 按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 实 施 办 法 的 第 三 条 规 定 : 学 生 达 到 标 准 良 好 等 级 以 上 者, 方 可 参 加 三 好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选 ; 成 绩 达 到 优 秀 者 方 可 获 体 育 奖 学 分 标 准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在 本 学 年 度 准 予 补 测 一 次, 补 测 仍 不 及 格, 则 学 年 标 准 成 绩 为 不 及 格 毕 业 时 标 准 成 绩 达 不 到 50 分 者 按 肄 业 处 理 三 在 校 学 生, 必 须 按 规 定 出 早 操 和 参 加 体 育 课 外 活 动, 每 2 年 参 加 标 准 测 验 具 体 如 下 : 1 一 年 级 每 周 出 早 操 3 次, 课 外 锻 炼 2 次 2 二 年 级 每 周 出 早 操 2 次, 课 外 锻 炼 2 次 3 三 四 年 级 早 操 课 外 锻 炼 自 由 掌 握, 每 班 课 外 组 织 的 各 种 小 型 比 赛 活 动 每 学 期 2 次 另 按 时 参 加 年 级 学 校 组 织 的 体 育 比 赛 4 学 校 每 年 10 月 份 组 织 标 准 测 试 测 试 项 目 六 项 : 身 高 体 重 肺 活 量 台 阶 试 验 [ 或 1000m( 男 )800m( 女 )] 立 定 跳 远 ( 或 50 米 ) 握 力 [ 或 体 前 屈 仰 卧 起 坐 ( 女 )] 四 学 生 上 体 育 课 或 参 加 课 外 体 育 活 动 时, 必 须 着 运 动 服 装 和 运 动 鞋 袜 五 凭 学 生 证 到 体 育 器 材 保 管 室 借 用 体 育 运 动 器 材, 每 本 学 生 证 只 能 借 一 件 体 育 器 材, 当 天 借 当 天 还, 过 期 不 还 者, 按 规 定 处 理 借 用 器 材, 非 正 常 损 坏 时, 视 其 情 况 进 行 赔 偿 六 奖 励 与 处 罚 1 凡 符 合 标 准 第 三 四 五 六 条 者, 按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实 施 办 法 处 理 2 学 校 各 代 表 队 参 加 省 级 以 上 大 学 生 体 育 比 赛 获 前 八 名 以 及 破 校 级 以 上 各 项 纪 录 者, 按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奖 励 办 法 和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予 以 奖 励 3 学 生 体 育 课 课 外 活 动 等 出 勤 情 况 与 体 育 课 成 绩 挂 钩, 上 课 迟 到 一 次 扣 1 分, 早 退 一 次 扣 1 分, 旷 课 一 次 扣 3 分 ; 实 行 累 3 计 扣 分, 每 学 期 结 束 时, 从 总 成 绩 中 扣 除 七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同 时 由 大 学 体 育 部 负 责 解 释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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