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序 言 壹 開 幕 致 詞...1 關 中 考 試 院 院 長 致 詞...1 董 保 城 考 選 部 部 長 致 詞...2 貳 第 一 場 次 專 題 研 討...3 專 題 :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結 果 轉 換 考 試 方 式 之 研 究 主 持 人 : 詹 中 原 考 試 委 員 報 告 人 : 李 大 偉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校 長...20 白 景 文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勞 工 關 係 學 系 助 理 教 授...54 與 談 人 : 余 致 力 世 新 大 學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教 授 周 育 仁 臺 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教 授...87 馮 丹 白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榮 譽 教 授...88 陶 尊 芷 豐 ( 臺 灣 )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資 深 副 總 裁...89 暨 人 力 資 源 處 負 責 人 綜 合 討 論 參 第 二 場 次 專 題 研 討...99 專 題 : 國 家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及 資 訊 公 開 之 研 究 主 持 人 : 張 明 珠 考 試 委 員 報 告 人 : 范 姜 真 媺 東 海 大 學 法 律 系 副 教 授...115 高 士 偉 明 富 智 財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主 持 顧 問...149 交 通 大 學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世 新 大 學 法 律 系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與 談 人 : 王 韻 茹 中 正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副 教 授...171 林 素 鳳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教 授...173 劉 靜 怡 臺 灣 大 學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專 任 教 授...175 綜 合 討 論 肆 照 片 選 集...177
01010101010101 102
序 e 98 100 4 102 12 5 70 董 保 城 103 3
01010101010101 102 壹 開 幕 致 詞 big data 2013 1200EB 1EB=1,000,000,000 GB 1200EB CD Google 24PB 15TB Google 1600 Facebook 30 Jeff Bezos 230 Schonberger Obama 2009 Cameron 2011 8 60 Jefferson 1
data 2
01010101010101 102 貳 第 一 場 次 專 題 研 討 102 12 13 9 1 1 匯 Competency Analysis 4 5 30 30 3
( 一 ) 研 究 背 景 100 4 103 1 5 87 94 95 96 106 ( 二 ) 研 究 目 的 1 2 3 7 9 ( 三 )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評 估 之 回 顧 1 2 3 4 5 6 7 4
01010101010101 102 ( 四 ) 職 能 分 析 產 出 與 公 務 人 力 教 考 訓 用 之 關 聯 性 對 應 7 11 11 ( 五 )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為 轉 換 考 試 科 目 之 方 法 SOP ( 六 ) 職 能 與 國 家 考 試 科 目 內 容 轉 換 分 析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1 2 3 4 5 6 7 5
( 七 ) 國 家 考 試 未 來 命 題 應 循 之 作 業 流 程 comprehension ( 八 ) 結 論 與 建 議 1. 2. 3. 4. 6
01010101010101 102 7 ( 一 ) 研 究 概 念 架 構 1. 2. 3. 53 1 5 7 5 7 7 4. 5. 6. SOP ( 二 ) 研 究 方 法 1. 7
2. 101 57 7 H M L 3. 13 1 5 7 59 101 ( 三 ) 研 究 結 果 與 發 現 60 101 ( 四 ) 結 論 與 建 議 1. 8
01010101010101 102 1 2 2. 1 2 3 96 5 9
96 10
01010101010101 102 11
competency analysis 70 5 6 4 2 3 180 180 12
01010101010101 102 31 4 a 2 +b 2 =c 2 a 2 +b 2 =c 2 70 30 Competency-Based Based competency capability run Current Future business needs 13
review CEO define 101 Can Do Will Do Can Do Will Do diversity 14
01010101010101 102 34 6! 15
SOP ( 一 ) 李 考 試 委 員 選 - ( 二 )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黃 處 長 永 傳 60 ( 三 ) 中 華 民 國 律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律 師 研 習 所 副 執 行 長 許 律 師 朱 賢 1. 16
01010101010101 102 2. 3. 20 6 4 100 4 60 ( 四 ) 高 考 試 委 員 明 見 5 ( 五 ) 中 華 民 國 律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律 師 研 習 所 執 行 長 蔡 律 師 碧 松 1. 1 5 6 3 2 1 3 3 2. 3. 17
( 六 ) 臺 北 市 測 量 技 師 公 會 王 理 事 長 文 燦 60 54 ( 七 ) 主 持 人 詹 考 試 委 員 中 原 ( 八 ) 董 部 長 保 城 100 1/3 6 4 ( 九 ) 主 持 人 詹 考 試 委 員 中 原 ( 十 ) 白 助 理 教 授 景 文 回 應 SOP 18
01010101010101 102 SOP 96 19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流 程 李 大 偉 林 韶 姿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摘 要 壹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101 61,990 3,184 7.87% 35,111 1,438 7.31% 87 94 95 96 106 1998 20
01010101010101 102 貳 文 獻 探 討 1991 O*NET 2003 2000 2002 2004 2004 - O*NET ETA Occupational Information Network O*NET Dictionary of Occupational, DOT knowledge skills abilities education and experience work styles 1. O*NET 2. ETA 3. 1991 4. 5. O*NET 6. Maher & Maher 7. O*NET 8. 3 9 9. - 1994 ETA National Skill Standards Board, NSSB 21
1. 2. ETA 3. 2003 4. 5. 6. 7. ETA 8. 3 9 9. 1987 1992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1. 2. MCTEE 3. 2000 4. 5. AQFC 6. / 7. ISC AQF AQTF 8. 2 9. 10 - Competency-Based 22
01010101010101 102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BE/T CBE/T ASF AQF National Framework for the Recognition of Training NFROT 1. 2. MCTEE 3. 2000 4. 5. ISC 6. 7. ISC AQF AQTF 8. 2 9. 10-1993 7 Competency 1. 2. 3. self-management 4. 5. using mathematical ideas and techniques 6. 7. 1. 2. MCTEE 3. 2000 4. 5. NQC 6. 7. ISC AQF AQTF 8. 2 9. 10 WDA 2004 3 7 23
1. 2. WDA 3. 2004 4. 5. WDA 6. 7. WDA 8. 3 9. 7 1979 JAVADA 2000 2002 JAVADA 2012 5 48 245 580 6300 1. 2. 3. 2002 4. 5. JAVADA 6. 7. JAVADA 8. 2 9. 4 2007 10 7 4 4 7 24
01010101010101 102 1. 2. 3. 2004 4. 5. 6. 7. 8. 9. 7 1. - 2012 2012 2. 216 2013 Rooms Division 25
1 1 2 3 4 5 6 7 1. 2.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 2. 3. 4. 5. 1 2 3 4 5 6 7 8 9 10 26
01010101010101 102 1. 2. 3. 1 2 3 1 2 3 4 5 3. 102 1 18 164 44 LED 1 18 LED / / 27
LED 2 19 LED 3 42 LED LED 4 5 32 105 LED 6 9 LED 35 28
01010101010101 102 LED L01 LED L02 2 LED L011 LED L01101 LED L01102 LED L012 LED L01201 LED L01202 LED LOGO IESNA,CJJ,CNS L013 LED L01301 LED LED LED L014 L01401 L01402 L01403 L01404 L01405 L01406 pn L021 L02101 LED L02102 L02103 L02104 L02105 L02106 LED LED L022 L02201 L02202 L023 LED L02301 LED L02302 LED LED LED 50 4. 29
1 2 3 4 5 6 EQ 7 8 9 2013 2013 30
01010101010101 102 5. 2010 2011 2013 3 20 參 職 能 與 國 家 考 試 之 對 應 Competency 31
O*NET 2009 1 1. 20 32
01010101010101 10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2009 33
二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評 估 轉 換 為 考 試 科 目 之 方 法!!! 1. 2.! 2 34
01010101010101 102 伍 建 立 職 能 與 考 試 科 目 內 容 轉 換 分 析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1,5,7 1. 2-3 2. 2-3 3. 2-3 4. / 2-3 35
1,5,7 3 36
01010101010101 102 陸 未 來 命 題 應 循 之 作 業 流 程 2 3 / 1. 2. 3. 4. 5. 6. 2. 8 37
4 38
01010101010101 102 柒 結 論 與 建 議 39
參 考 文 獻 2013 2013 48-75 1995 2009 2010 172 61-67 2012 59 5 16-23 2013 2013 76-95 1998 2013 2013 368-389 http://www.javada.or.jp/ http://www.mhlw.go.jp/ http://www.careeronestop.org/competencymodel/ http://www.hkqf.gov.hk/guic/home.asp http://www.hkcaavq.edu.hk/ http://www.wda.gov.sg/ http://www.aqf.edu.au/ http://www.isc.org.au/ http://www.tpatwork.com/default.aspx Biemans H., Nieuwenhuis L., Poell R., Mulder M. & Wesselink R. 2004. Competence-based VET in the Netherlands: background and pitfalls, Journal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56 4, 523-538. McClelland, D.C. 1973 Testing for Competence Rather Than for Intelligence, American Psychologist, 28, 423-447. 40
01010101010101 102 附 錄 一 職 能 分 析 表 單 一 五 及 七 1 41
5 42
01010101010101 102 7 1. tasks 2. tools & technology 3. knowledge. 4. skills 5. abilities 43
6. work activity 7. work context 8. job zone 9. interests 10. work style 11. work value 44
01010101010101 102 附 錄 二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範 例. 45
附 錄 三 現 有 考 試 科 目 與 職 能 雙 向 檢 核 表 範 例. 101. I. 知 識 1. H M H H H 4 2. H H H H H 3. H H M M H 4. H H H H H H H H H H 5. H H H II. 技 能 1. M M 4 2. H H M M M 3. H H H 4. M H 5. H H H 6. H H H H H H H 7. L H H H H H H 8. H H L 9. H H 10. L L L H III. 能 力 1. H H H H 4 2. H H 3. 4. H H M M M 5. H H 6. 46
01010101010101 102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結 果 轉 換 考 試 方 式 之 研 究 -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流 程 報 告 人 : 李 大 偉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 2013/12/13 研 究 成 員 : 白 景 文 康 雅 菁 林 韶 姿 陳 佳 妤 壹 計 畫 背 景 考 選 部 為 建 立 各 種 公 務 人 員 與 專 技 人 員 之 職 能 指 標, 將 推 動 並 建 立 職 能 指 標 一 項, 列 入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全 案 自 100 年 4 月 進 行 至 103 年 1 月, 分 5 梯 次 進 行, 各 梯 次 分 析 期 程 8 個 月 於 102 年 3 月 業 已 完 成 前 3 梯 次 職 能 分 析 成 果 ( 約 114 類 科 ) 推 動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中, 根 據 各 類 科 職 務 所 需 之 能 力 需 求, 以 檢 討 現 行 考 試 方 法 應 試 科 目 及 命 題 大 網 職 能 分 析 之 方 法, 係 參 採 各 國 經 驗 採 用 功 能 分 析 法 推 動 範 圍 :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及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2 47
壹 計 畫 背 景 民 國 87 年 至 94 年 期 間, 採 行 分 階 段 考 試 95 年 以 後, 取 消 分 階 段, 採 行 一 階 段 考 試 制 度 類 科 之 設 置, 依 考 試 院 訂 定 發 布 之 職 組 暨 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以 一 職 系 一 類 科 為 原 則 設 置, 目 前 共 計 有 96 職 系 106 類 科 各 年 度 依 用 人 機 關 各 類 科 職 缺 出 缺 需 求 辦 理 3 壹 計 畫 背 景 考 試 方 法, 目 前 以 筆 試 為 主, 少 數 類 科 另 輔 以 實 地 考 試, 依 考 試 總 成 績 名 次, 擇 優 錄 取 筆 試 科 目 主 要 包 括 普 通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兩 種 : 普 通 科 目 列 考 二 科 目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專 業 科 目 則 依 各 類 科 需 求, 列 考 專 業 科 目 六 科 目 現 行 專 業 科 目 之 設 計, 主 要 參 考 學 校 相 關 系 科 核 心 課 程, 由 專 家 學 者 共 同 研 商 而 來 4 48
01 01 010 102年度考選制度研討會 10101 01 貳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究國家考試職能分析與考試轉換之關聯 5 具體目的包含 一 蒐集並分析國內外相關職能與考試方式之辦理情況 二 擬定公務人員及專技人員職能轉換考試之標準作業程序 並就國家考試已完成職能分析之類科中 擇定數類科加以 分析 評估並轉換職能分析結果為各該考試類科之考試方 式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三 就分析與轉換結果 檢視現行各該考試類科考試方式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等相關規定(含應考資格)之妥適性 並歸納提出適當之修正原則與建議 参 國家考試職能評估之回顧 蒐集檢視與類科職務相關資訊 籌組職能分析與職能評估小組 審核類科職務相關環境條件 建立職能清單 擬定職能清單與對應指標 召開職能分析 職能評估小組會議 以討論 確認職能內涵 6 獲取回饋修正意見 49
肆 職 能 分 析 產 出 與 公 務 人 力 教 考 訓 用 之 關 聯 性 對 應 職 能 分 析 之 產 出 職 能 內 涵 1. 任 務 2. 工 具 與 科 技 公 務 人 力 之 教 考 訓 用 該 類 科 之 職 掌 任 務 工 作 分 析 歸 屬 機 關 等 內 涵 用 人 機 關 之 職 系 類 科 參 考 3. 知 識 4. 技 能 5. 能 力 該 類 科 所 需 知 識 技 能 能 力 等 內 涵 考 試 形 式 科 目 內 容 等 之 擬 定 與 分 析 7 6. 工 作 活 動 7. 工 作 環 境 8. 工 作 需 求 9. 興 趣 10. 工 作 型 態 11. 工 作 價 值 該 類 科 所 需 之 體 能 條 件 人 格 特 質 價 值 觀 等 內 涵 考 選 機 關 採 行 及 擬 定 實 地 考 試 口 試 測 驗 學 經 歷 審 查 等 考 試 形 式 之 參 考 用 人 機 關 培 訓 機 關 進 行 公 務 人 力 訓 練 方 法 內 容 擬 定 之 參 考 伍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流 程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國 家 考 試 命 題 作 業 流 程 知 識 知 識 某 職 位 ( 類 ) 職 能 內 涵 技 能 技 能 某 職 位 ( 類 ) 所 有 考 科 內 涵 能 力 能 力 檢 視 二 者 對 應 性 確 認 是 否 有 缺 口 考 試 與 職 能 轉 換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8 1. 對 未 來 考 試 形 式 考 科 及 考 題 內 涵 提 出 建 議 2. 提 供 未 來 命 題 基 本 作 業 流 程, 確 保 考 試 效 度 國 家 考 試 未 來 命 題 應 依 循 之 流 程 50
01 01 010 102年度考選制度研討會 10101 01 陸 職能與國家考試科目內容轉換分析 之標準作業程序 蒐集所欲分析類科之職能內涵 蒐集所欲分析類科之考科內涵 彙整職能與試題之對應表件 邀請專家確認職能與試題之對應性 盤點試題與職能的缺口 檢視命題之內容效度 歸納整理 未命題及命題不良之職能項目 9 職職能分析表 表 能分析表 1,5,7 考試科目 命題大綱 試題內容 命題大綱 試題內容 現有考試科 目與職能雙 向檢核表目 與職能雙向 檢核表 納入未來命題之建議 柒 國家考試未來命題應循之作業流程 分析/確認各職位(類)職能內涵(定期修訂) 主辦單位製作命題雙向檢核表 命題委員會評估命題範圍與命題大綱 10 命題委員依據雙向表決定命題形式 筆試 選擇題(含複選題) 填充題 問答題 申論題 等 口試 測驗 性向測驗 情緒測驗 技能測驗 心理測驗 體能測驗等 實地考試 審查著作或發明 審查知能有關學經歷證明 (續下頁) 51
柒 國 家 考 試 未 來 命 題 應 循 之 作 業 流 程 提 交 另 位 ( 組 ) 委 員 檢 視 內 容 效 度 修 改 : 考 題 內 容 題 型 命 題 形 式 ( 技 能 考 試 口 試 ) 考 科 名 稱 ( 必 要 時 ) 請 命 題 委 員 修 改 考 題 施 測 11 試 題 分 析 ( 難 易 度 鑑 別 度 分 析 ) 捌 結 論 與 建 議 1. 用 人 機 關 透 過 職 能 分 析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以 瞭 解 其 人 力 之 職 能 概 況, 包 含 知 識 技 能 能 力 等 內 涵 2. 考 選 機 關 透 過 職 能 與 考 試 內 容 轉 換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依 機 關 分 析 之 類 科 職 能 內 涵, 進 行 考 科 對 應 轉 換 之 分 析, 落 實 考 選 制 度 符 合 用 人 機 關 需 求 12 52
01010101010101 102 捌 結 論 與 建 議 3. 職 能 內 涵 包 含 專 業 能 力 與 共 通 能 力 等 多 元 能 力, 舉 才 單 靠 國 家 考 試 難 竟 全 功 ; 因 此, 未 來 國 家 文 官 養 成 仍 應 循 考 訓 用 培 養, 即 國 家 考 試 通 過 後, 應 依 職 能 內 涵 需 要, 配 合 後 續 之 訓 練 與 實 習 4. 國 家 考 試 未 來 命 題, 可 透 過 職 能 與 考 試 內 容 雙 向 檢 核 表 進 行 確 認, 並 成 立 由 專 家 教 育 學 者 學 科 內 容 專 家 命 題 委 員 等 不 同 屬 性 成 員 之 命 題 委 員 會, 以 兼 顧 知 識 技 能 及 多 元 能 力 等 面 向 進 行 試 題 與 職 能 內 容 之 對 應 檢 視, 以 助 於 考 試 內 容 效 度 之 提 升 13 簡 報 結 束, 敬 請 指 教! 14 5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白 景 文 康 雅 菁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勞 工 關 係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摘 要 4 6 101 壹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competence-based examination 貳 文 獻 探 討 Knowles 1970 Chisholm & Ely 1976 Peak & Brown 1980 competency analysis Gonczi, et al., 1990 1. 54
01010101010101 102 2. 3. Newland 2002 1. 2. To get help and to give help 3. 4. 1995 Bloom 1956 Simpson 1966 1983 80 intellectual skill motor skill Krathwohl, Bloom Masia 1964 2000 recognition recall Gitomer 1993 55
1 Gitomer 1993 2000 2003 1. Character Education Inquiry 2. Situational Stress Test 3. Leaderless Group Situations 參 研 究 流 程 2 4 6 101 56
01010101010101 102 2 57
肆 研 究 方 法 7 4 6 101 1 1 80% 20% 58
01010101010101 102 60% 20% 20% 30% 30% 40% content analysis Triangulation Denzin, 1970 101 H,M,L 59
1,5,7 3 2013 伍 研 究 結 果 與 發 現 4 60
01010101010101 102 1. 2. 3. 1. 2.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61
參 考 文 獻 1995 2000 231 67-71 2003 1991 1983 Bloom,B.S., Englehart,M.D., Furst,E.J.,Hill,W.H., and Krathwohl,D.R. 1956. A Taxonomy of Educational Objective: Handbook 1, The Cognitive Domain, New York: David Mckay Co. Chisholm, M. E., & Ely, D. P. 1976. Reflections from a Crystal Ball, Audiovisual Instruction 21, 1. ERIC Document Reproduction Service No. EJ131254. Denzin N. K. 1970. Sociological Method: A sourcebook. Chicago Aldine publishing co. Gonzo A., Hager P., & Oliver, L. 1990. Establishing Competency-Based Standards in the Professions. National Office of Overseas Skills Recognition Research Paper No. 1, DEET. Canberra : 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Knowles, M. S. 1970. The modern practice of adult education: Andragogy versus pedagogy. New York: Association Press. Krathwohl,D.R., Bloom,B.S., and Masia,B.A. 1964. A Taxonomy of Educational Objective: Handbook 2, The Affective Domain. New York: David Mckay Co. Newland, C. A. 2002. Building Futures of Local Government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In Frederickson, H. G., & Nalbandian, J. Eds., The Future of Loc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The Hansel Symposium, 231-245. Washington, DC: The International City/ Coun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Peak, L. & Brown, J.M. 1980. A Conceptual Framework and Process for Identifying the Inservice Needs of Vocational Educators Serving Special Needs Populations. Pilot Test Report. ERIC: ED198288 Simpson E. J. 1972. The Classification of Educational Objectives in the Psychomotor Domain. Washington, DC: Gryphon House. Spencer, L. M., & Spencer, S. M. 1993. Competence At Work: Models for Superior Performance.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Inc. 62
01010101010101 102 附 錄 一 職 能 分 析 表 一 五 七 測 量 製 圖 為 範 例 1 : 1680 151 63
V V V V 5 關 鍵 目 的 主 要 功 能 次 要 功 能 64
01010101010101 102 7 1. tasks 2. tools & technology 3. knowledge 4. skills 65
5. abilities 6. work activity 7. work context 8. job zone 9. interests 66
01010101010101 102 10. work style 11. work value 101.3.1 附 錄 二 現 有 考 試 科 目 與 職 能 雙 向 檢 核 表 空 白 表 單 67
68
01010101010101 102 附 錄 三 現 有 考 試 科 目 與 職 能 雙 向 檢 核 表 以 101 年 度 測 量 製 圖 為 範 例 呈 現 101 I. 知 識 1. H M H H H 4 2. H H H H H 3. H H M M H 4. H H H H H H H H H H 5. H H H II. 技 能 1. M M 4 2. H H M M M 3. H H H 4. M H 5. H H H 6. H H H H H H H 7. L H H H H H H 8. H H L 9. H H 10. L L L H III. 能 力 1. H H H H 4 2. H H 3. 4. H H M M M 5. H H 6. 69
附 錄 四 職 能 與 試 題 對 應 之 落 差 分 析 表 以 101 年 度 試 題 為 例 3. 4. 5. 6. 7. 8. 9. 11. 12. 13. 14. 15.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1. 2. 4. 5. 6. 9. 10. 11. 12. 1. 3. 4. 5. 7. 9. 10. 13. 14 1. 2. 3. 4. 5. 6. 7. 8. 10. 1. 2. 4. 5. 6. 9. 10. 11. 12. 1. 3. 4. 5. 6. 7. 8. 10. 13. 14. 70
01010101010101 102 11. 12. 13. 14.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1. 2. 3. 4. 5. 6. 7. 8. 10. 11. 12. 13. 14. 15. 1. 2. 4. 5. 6. 9. 10. 11. 12. 1. 3. 5. 6. 7. 9. 12. 13. 14 71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5. 27. 28. 1. 2. 3. 4. 5. 6. 7. 8. 10. 11. 12. 13. 14. 15. 16. 18. 19. 20. 1. 2. 4. 5. 6. 9. 10. 11. 12. 1. 3. 4. 5. 6. 7. 8. 9. 10. 14. 72
01010101010101 102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 - 3. 6. 4. 5. 1. 3. 4. 5. 8. 9. 3. 5. 6. 5. 1. 2. 3. 4. 5. 8. 9. 10. 4. 5. 4. 5. 4. 5. 1. 2. 5. 1. 2. 3. 4. 5. 8. 9. 10. 1. 2. 3. 4. 5. 8. 1. 3. 4. 5. 6. 3. 6. 1. 3. 4. 5. 6. 1. 3. 4. 5. 6. 73
9. 10. 3. 4. 3. 4. 3. 4. 5. 6. 7. 8. 3. 4. 5. 6. 7. 8. 1. 4. 5. 1. 3. 4. 5. 3. 4. 3. 4. 5. 6. 7. 8. 1. 3. 4. 5. 3. 4. 3. 4. 3. 4. 5. 6. 7. 8. 3. 4. 5. 6. 7. 8. 3. 4. 5. 1. 3. 4. 5. 4. 3. 4. 5. 6. 7. 1. 2. 3. 4. 5. 74
01010101010101 102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勞 工 關 係 學 系 白 景 文 康 雅 菁 2013.12.13 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1/2) 為 推 動 以 職 能 為 本 位 的 考 選 制 度 (competence-based examination), 須 檢 視 國 家 考 試 之 考 試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考 試 內 容 等 編 製 上 應 確 認 是 否 能 達 成 職 能 目 標 本 研 究 旨 在 運 用 國 家 考 試 與 職 能 轉 換 方 法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以 調 查 特 考 之 調 查 工 作 組 醫 學 鑑 識 組 資 訊 科 學 組 及 營 繕 工 程 組 測 量 製 圖 類 科 與 專 技 人 員 之 測 量 技 師 為 範 例, 進 行 分 析 評 估 並 轉 換 其 職 能 分 析 結 果 為 各 該 考 試 類 科 之 考 試 方 式 與 應 試 科 目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2 75
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2/2) 分 析 與 轉 換 結 果, 檢 視 現 行 各 該 考 試 類 科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命 題 大 綱 等 相 關 規 定 之 妥 適 性, 並 歸 納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以 供 未 來 命 題 之 參 考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3 二 文 獻 探 討 (1/4) 職 能 與 用 人 職 能 分 析 (competency analysis), 可 就 職 業 工 作 或 職 務 建 立 能 力 本 位 標 準, 以 便 於 : 發 展 課 程 確 認 訓 練 需 要 擬 訂 生 涯 進 路 促 進 工 作 安 全 選 用 工 作 人 員 撰 寫 工 作 說 明 和 進 行 工 作 評 鑑 等 (Gonczi, et al., 1990) Newland(2002) 經 由 分 析 政 府 官 員 工 作 與 實 際 績 效, 發 現 應 具 備 高 層 次 領 導 能 力 包 括 下 列 : 分 析 施 政 方 針 與 施 政 計 劃 的 能 力 組 織 內 部 與 組 織 之 間 的 協 調 聯 繫 能 力 組 織 的 行 政 管 理 能 力 個 人 與 組 織 俱 同 發 展 與 變 革 的 能 力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4 76
01010101010101 102 職 能 之 評 量 二 文 獻 探 討 (2/4) 認 知 領 域 :Bloom(1956) 將 其 分 成 知 識 理 解 應 用 分 析 綜 合 及 評 鑑 等 六 個 層 次 加 以 評 量 技 能 領 域 : 張 春 興 ( 民 1991) 將 技 能 分 為 心 智 技 能 (intellectual skill) 與 動 作 技 能 (motor skill), 其 中, 在 心 智 技 能 的 部 分 又 稱 為 能 力 層 面, 係 指 從 事 該 職 務 工 作 時 所 需 要 的 具 體 能 力 項 目, 包 含 智 力 肢 體 及 感 官 等, 屬 於 較 高 層 次 的 學 習 評 量 情 意 領 域 :Krathwohl, Bloom 與 Masia(1964) 則 將 其 分 成 接 受 反 應 價 值 的 評 定 價 值 的 組 成 及 品 格 形 成 等 五 個 層 次, 加 以 評 量 之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5 命 題 方 式 之 探 討 二 文 獻 探 討 (3/4) 在 評 量 的 定 位 來 看, 經 常 將 傳 統 評 量 使 用 紙 筆 式 測 驗, 甚 至 更 以 電 腦 化 閱 卷 的 選 擇 題, 作 為 多 元 評 量 的 一 種 對 照 基 準 ( 林 世 華,2000) 在 採 用 的 命 題 方 面, 國 家 考 試 之 筆 試 中 亦 主 要 採 用 測 驗 題 申 論 題 等 方 式 進 行 紙 筆 測 驗 亦 即 在 筆 試 的 評 量 取 向, 多 採 用 再 認 (recognition) 及 再 憶 (recall) 的 方 式, 評 量 受 試 者 之 學 習 成 效 參 照 Gitomer(1993) 在 多 元 評 量 的 概 念 中, 若 為 衡 量 出 較 高 層 次 的 能 力, 如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等, 往 往 須 透 過 較 長 的 評 量 期 間, 且 其 隸 屬 於 較 複 雜 的 結 果 層 次, 藉 以 評 定 能 力 水 準, 較 為 符 合 國 家 考 試 係 以 用 人 單 位 需 求 為 依 歸, 期 待 透 過 考 試 篩 選 出 職 能 具 備 程 度 者, 能 夠 符 應 未 來 工 作 績 效 的 概 念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6 77
二 文 獻 探 討 (4/4) 情 境 測 驗 是 使 受 試 者 在 模 擬 真 實 的 情 境 中 進 行 各 項 活 動, 從 而 觀 察 其 人 格 特 質 的 一 種 測 驗 技 術 其 類 型 說 明 如 下 : 品 格 教 育 測 驗 (Character Education Inquiry): 指 對 受 試 者 的 行 為 進 行 測 試, 以 瞭 解 其 誠 實 性 的 品 格 情 境 壓 力 測 驗 (Situational Stress Test): 設 計 壓 力 情 境, 依 據 受 試 者 的 反 應 評 定 其 人 格 特 質 無 領 袖 團 體 情 境 (Leaderless Group Situations): 主 要 評 鑑 合 作 團 隊 精 神 進 取 心 機 智 和 領 導 能 力 等 各 種 特 質 在 測 驗 情 境 中, 由 一 群 受 試 者 進 行 一 個 需 要 群 策 群 力 才 能 完 成 的 任 務, 在 未 指 定 領 導 者 的 情 形 下, 觀 察 其 各 項 行 為 的 產 生 此 種 測 驗 可 用 於 選 取 官 員 軍 官 行 政 人 員 經 理 銷 售 員 教 師 和 社 會 工 作 者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7 三 研 究 概 念 架 構 擇 定 類 科 蒐 集 該 類 科 考 試 題 目 蒐 集 該 類 科 職 能 分 析 結 果 編 製 該 類 科 考 試 與 職 能 雙 向 檢 核 表 專 家 進 行 考 試 與 職 能 對 應 內 容 分 析 分 析 出 考 試 與 職 能 對 應 之 落 差 修 正 考 試 轉 換 職 能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作 為 考 試 題 目 編 製 調 整 之 參 考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8 78
01010101010101 102 四 研 究 方 法 (1/5) 研 究 實 施 實 施 方 式 係 透 過 職 能 與 考 試 內 容 雙 向 檢 核 表 之 編 製, 邀 請 內 容 專 家 進 行 資 料 審 查, 藉 以 檢 視 職 能 內 涵 與 考 試 內 容 的 對 應 程 度, 以 瞭 解 對 應 與 未 對 應 之 職 能 落 差, 據 以 作 成 考 試 內 容 調 整 之 建 議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9 資 料 蒐 集 四 研 究 方 法 (2/5) 依 據 本 研 究 擇 定 之 類 科 進 行 各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試 題 與 職 能 對 應 之 分 析, 資 料 範 圍 包 含 調 查 特 考 測 量 製 圖 類 科 及 測 量 技 師 類 科 之 職 能 分 析 表 件 7 各 一 式, 如 附 錄 一 所 示 調 查 人 員 之 調 查 工 作 組 醫 學 鑑 識 組 資 訊 科 學 組 及 營 繕 工 程 組 等 4 組 測 量 製 圖 類 科 及 測 量 技 師 類 科 等 合 計 6 類 科 ( 組 ), 各 應 試 科 目 101 年 度 考 題, 作 為 雙 向 檢 核 表 之 分 析 內 容, 如 附 錄 二 所 示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0 79
資 料 分 析 四 研 究 方 法 (3/5) 由 於 在 將 考 試 與 職 能 轉 換 的 對 應 中, 具 有 大 量 的 職 能 內 涵 與 考 試 試 題 須 進 行 比 對, 故 採 用 內 容 分 析 (content analysis) 方 法 加 以 系 統 化 分 析 在 資 料 分 析 的 方 法 上, 則 採 取 研 究 者 三 角 測 量 法 (Triangulation), 又 稱 為 三 角 檢 定 或 三 角 交 叉, 在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的 應 用 上, 包 含 資 料 的 三 角 交 叉 調 查 者 的 三 角 交 叉 理 論 的 三 角 交 叉 及 方 法 的 三 角 交 叉 (Denzin, 1970)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1 四 研 究 方 法 (4/5) 資 料 分 析 本 研 究 採 用 調 查 者 的 三 角 交 叉, 目 的 在 於 透 過 不 同 研 究 者 研 究 相 同 的 主 題 或 現 象, 增 加 資 料 間 的 效 度 檢 驗, 以 透 過 提 升 資 料 對 於 研 究 結 果 的 解 釋 能 力, 使 研 究 結 果 趨 於 中 立 客 觀 操 作 上 以 單 一 類 科 的 試 題 作 為 主 題, 擇 定 背 景 合 適 的 第 一 位 專 家 進 行 資 料 內 容 分 析, 再 由 第 二 位 專 家 進 行 分 析, 而 在 專 家 分 析 內 容 時 若 出 現 爭 議 性 的 描 述 主 張 看 法 或 關 鍵 性 詮 釋 時, 研 究 者 則 進 一 步 進 行 三 角 測 量 的 確 認, 以 提 高 研 究 結 果 的 正 確 性 與 研 究 效 度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2 80
01010101010101 102 四 研 究 方 法 (5/5) 職 能 分 析 表 1,5,7 蒐 集 所 欲 分 析 類 科 之 職 能 內 涵 考 試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試 題 內 容 蒐 集 所 欲 分 析 類 科 之 考 科 內 涵 現 有 考 試 科 目 與 職 能 雙 向 檢 核 表 彙 整 職 能 與 試 題 之 對 應 表 件 邀 請 專 家 確 認 職 能 與 試 題 之 對 應 性 盤 點 試 題 與 職 能 的 缺 口 歸 納 整 理 未 命 題 及 命 題 不 良 之 職 能 項 目 檢 視 命 題 之 內 容 效 度 納 入 未 來 命 題 之 建 議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3 五 研 究 結 果 與 發 現 (1/6) 職 能 與 考 試 內 容 對 應 之 落 差 分 析 結 果, 考 題 與 職 能 無 相 關 未 對 應 者, 依 知 識 技 能 與 能 力 各 層 面, 分 別 統 整 如 附 錄 四 類 科 調 查 人 員 調 查 工 作 組 ( 範 例 ) 考 試 科 目 刑 法 總 則 社 會 學 政 治 學 未 與 試 題 對 應 之 職 能 內 涵 知 識 技 能 能 力 1. 人 際 溝 通 及 互 1. 口 語 理 解 動 3. 視 覺 能 力 2. 詢 問 技 巧 4. 辨 別 力 4. 言 談 表 達 5. 口 語 表 達 5. 時 間 管 理 7. 協 調 能 力 6. 文 書 寫 作 9. 數 理 推 理 9. 體 能 ( 力 ) 10. 歸 納 推 理 10. 射 擊 術 及 槍 13. 敏 捷 力 枝 保 養 防 身 14 反 應 力 3. 經 濟 學 4. 財 務 管 理 5. 貨 幣 銀 行 學 6. 政 府 組 織 與 實 務 運 作 7. 政 黨 政 治 與 行 政 中 立 概 念 8. 人 權 議 題 與 發 展 ( 含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 之 認 識 搏 擊 之 戒 具 使 用.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4 81
五 研 究 結 果 與 發 現 (2/6) 調 查 特 考 分 析 : 調 查 工 作 組 醫 學 鑑 識 組 資 訊 科 學 組 及 營 繕 工 程 組 等 4 類 組, 大 致 上 職 能 中 知 識 技 能 及 能 力 各 層 面 均 對 應 有 限 調 查 特 考 類 科 涵 蓋 組 別 過 多, 而 職 能 分 析 時 知 識 項 目 未 加 以 細 分, 導 致 職 能 中 單 一 知 識 內 涵 即 為 單 獨 一 項 考 試 科 目, 無 法 透 過 職 能 來 區 辨 命 題 的 有 效 性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5 五 研 究 結 果 與 發 現 (3/6) 測 量 製 圖 類 科 分 析 之 一 : 進 行 知 識 技 能 及 能 力 等 職 能 內 涵 與 各 科 目 試 題 進 行 檢 核 分 析 後 發 現, 職 能 項 目 與 試 題 落 差 確 實 存 在 各 考 科 中 試 題 未 與 職 能 對 應 之 內 容 包 含 : 知 識 層 面 之 法 規 應 用 文 書 ; 技 能 層 面 之 主 動 傾 聽 言 談 表 達 時 間 管 理 公 文 寫 作 溝 通 協 調 團 隊 合 作 等 ; 能 力 層 面 之 視 覺 能 力 口 語 及 文 字 表 達 體 力 及 耐 力 等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6 82
01010101010101 102 五 研 究 結 果 與 發 現 (4/6) 測 量 製 圖 類 科 分 析 之 二 : 測 量 製 圖 人 員 所 需 職 能 之 知 識 面 與 考 試 命 題 出 現 落 差, 如 前 述 範 例, 具 有 法 規 應 用 文 書 等 知 識 面 的 職 能 實 務 需 求, 卻 未 能 於 命 題 中 出 現 命 題 之 知 識 層 面 聚 焦 於 學 科 知 識, 如 職 能 之 知 識 項 目 為 經 濟 學, 職 能 分 析 未 細 分 化, 考 試 內 容 以 學 科 方 面 知 識 為 主 要 命 題 取 向, 與 職 能 對 應 容 易 出 現 明 顯 落 差 技 能 能 力 層 面 之 職 能 與 考 試 科 目 內 涵 落 差 甚 大, 各 項 技 能 能 力 層 面, 均 為 用 人 單 位 所 需 於 工 作 中 具 備 之 職 能, 惟 考 題 中 均 未 有 對 應 之 命 題 內 容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7 五 研 究 結 果 與 發 現 (5/6) 測 量 技 師 分 析 之 一 : 測 量 技 師 類 科 知 識 技 能 與 能 力 等 職 能 內 涵 與 各 考 試 科 目 試 題 進 行 檢 核 後 發 現, 職 能 項 目 與 試 題 落 差 確 實 存 在 各 考 科 中 試 題 未 與 職 能 對 應 之 內 容 包 含 : 知 識 層 面 之 法 規 運 輸 ; 技 能 層 面 之 閱 讀 理 解 時 間 管 理 主 動 學 習 員 工 資 源 管 理 溝 通 協 調 資 訊 次 序 化 等 ; 能 力 層 面 之 問 題 敏 感 度 口 語 及 文 字 表 達 體 力 及 耐 力 等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8 83
五 研 究 結 果 與 發 現 (6/6) 測 量 技 師 分 析 之 二 : 測 量 技 師 所 需 職 能 之 知 識 層 面 中, 法 規 為 與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目 的 相 關 之 法 規, 如 測 繪 地 政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設 計 採 購 民 法 勞 工 安 全 技 師 法 等 運 輸 係 指 人 員 或 物 品 之 空 運 鐵 路 海 運 或 陸 運 等 管 道 掌 握, 包 含 成 本 與 利 益 的 分 析 限 於 考 試 科 目 數 量 之 規 定, 測 量 技 師 考 科 以 測 量 專 業 領 域 知 識 為 主, 而 有 關 法 規 與 運 輸 之 職 能 內 涵, 是 否 仰 賴 在 職 訓 練 加 以 養 成, 可 進 一 步 討 論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9 六 結 論 與 建 議 (1/2) 結 論 依 據 本 研 究 分 析 之 類 科 結 果 而 言, 知 識 層 面 所 涵 蓋 之 職 能 較 為 符 合, 惟 受 到 知 識 的 項 目 均 未 細 分 之 故, 難 以 在 各 考 試 科 目 中 試 題 進 行 逐 一 檢 視 後, 得 以 提 出 考 試 命 題 的 調 整 建 議 現 有 考 試 在 技 能 能 力 層 面 之 考 試 命 題 不 足, 可 能 使 考 試 限 於 學 科 知 識 之 認 知 領 域, 若 以 多 元 測 驗 種 類 如 成 就 測 驗 智 力 測 驗 能 力 測 驗 人 格 測 驗 性 向 測 驗 等 方 式 融 入 現 有 國 家 考 試 類 型, 可 有 助 於 提 高 考 試 效 度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20 84
01010101010101 102 六 結 論 與 建 議 (2/2) 建 議 職 能 分 析 的 精 確 度 可 再 進 一 步 檢 視, 若 職 能 在 知 識 技 能 能 力 等 各 向 度 中 能 更 加 精 緻 詳 盡, 則 在 考 科 或 考 題 之 對 應 上 將 能 細 分 化, 使 未 來 職 能 與 試 題 對 應 的 內 容 更 具 有 參 考 性, 並 回 饋 給 予 命 題 委 員 或 主 辦 單 位 作 為 未 來 命 題 參 考 現 有 考 試 中 未 對 應 之 職 能 項 目, 均 為 用 人 單 位 殷 切 需 求 的 工 作 能 力, 若 無 法 於 考 試 中 鑑 別, 建 議 可 將 該 等 職 能 項 目 藉 由 訓 練 方 式 補 強 之 考 量 於 試 用 階 段 後 透 過 口 試 或 情 境 測 驗 形 式 二 階 段 考 試, 以 判 別 受 試 者 是 否 具 備 高 層 次 之 綜 合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與 符 合 公 務 人 力 所 需 之 特 質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21 參 考 文 獻 (1/2) 李 大 偉 (1995), 技 職 教 育 測 量 與 評 鑑 台 北 : 三 民 書 局 林 世 華 (2000) 由 多 元 評 量 的 觀 念 看 傳 統 評 量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科 學 教 育 月 刊,231,67-71 吳 寶 桂 (2003) 青 少 年 的 數 學 方 程 式 概 念 發 展 研 究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張 春 興 (1991), 張 氏 心 理 學 辭 典 台 北 : 東 華 書 局 黃 光 雄 譯 (1983), 教 育 目 標 與 評 鑑 高 雄 : 復 文 Bloom,B.S., Englehart,M.D., Furst,E.J.,Hill,W.H., and Krathwohl,D.R. (1956). A Taxonomy of Educational Objective: Handbook 1, The Cognitive Domain, New York: David Mckay Co. Chisholm, M. E., & Ely, D. P. (1976). Reflections from a Crystal Ball, Audiovisual Instruction 21, 1. ERIC Document Reproduction Service No. EJ131254. Denzin N. K. (1970). Sociological Method: A sourcebook. Chicago Aldine publishing co.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22 85
參 考 文 獻 (2/2) Gonzo A., Hager P., & Oliver, L. (1990). Establishing Competency-Based Standards in the Professions. National Office of Overseas Skills Recognition Research Paper No. 1, DEET. Canberra : 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Knowles, M. S. (1970). The modern practice of adult education: Andragogy versus pedagogy. New York: Association Press. Krathwohl,D.R., Bloom,B.S., and Masia,B.A. (1964). A Taxonomy of Educational Objective: Handbook 2, The Affective Domain. New York: David Mckay Co. Newland, C. A. (2002). Building Futures of Local Government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In Frederickson, H. G., & Nalbandian, J. (Eds.), The Future of Loc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The Hansel Symposium, 231-245. Washington, DC: The International City/Coun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Peak, L. & Brown, J.M. (1980). A Conceptual Framework and Process for Identifying the Inservice Needs of Vocational Educators Serving Special Needs Populations. Pilot Test Report. ERIC: ED198288 Simpson E. J. (1972). The Classification of Educational Objectives in the Psychomotor Domain. Washington, DC: Gryphon House. Spencer, L. M., & Spencer, S. M. (1993). Competence At Work: Models for Superior Performance. New York:John Wiley & Sons, Inc.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23 Q&A ~ 謝 謝 聆 聽 ~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24 86
01010101010101 102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結 果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研 究 與 談 人 : 周 育 仁 * * 87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結 果 轉 換 考 試 方 式 之 研 究 與 談 人 : 馮 丹 白 * 2 3 4 6 * 88
01010101010101 102 以 職 能 為 基 礎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與 談 人 : 陶 尊 芷 * Human Capital Management * 89
Knowledge Skill Behavior Motivation Can Do Will Do Can Do Will Do Can Do Will Do Assessment Center 90
01010101010101 102 = + 參 不 良??? Will Do 91
以 職 能 為 基 礎 之 人 才 資 本 管 理 陶 尊 芷 滙 豐 ( 台 灣 ) 商 業 銀 行 資 深 副 總 裁 暨 人 力 資 源 處 負 責 人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Maximized Potential Ensure staff are given every opp. to achieve full potential Shared Resp. Line manager, staff and HR HR Development Philosophy Competency-Based Competency is the blueprint for talent Mgt Current & Future Equip staff for current & future business needs Communication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92
01010101010101 102 Human Capital Development System Human Capital is the accumulated value of an individualʼs intellect, knowledge, experience, potential, and commitment that contributes to the achievement of an organizationʼs vision and business objectives.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績 效 發 展 平 衡 計 分 卡 使 命 What 企 業 策 略 功 能 部 門 策 略 願 景 價 值 觀 How Organization Function 個 人 工 作 目 標 績 效 發 展 職 能 Individual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93
Human Capital Development 資 深 職 位 接 班 人 計 劃 訓 練 發 展 新 進 績 效 管 理 選 才 職 能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Capability ( 職 能 ) Knowledge/ Skill 專 業 知 識 / 技 能 Motivation 動 力 Behavior 行 為 Source: DDI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94
01010101010101 102 何 為 職 能 Job Performance 工 作 表 現 Job Performance = Can Do x Will Do Source: DDI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何 為 職 能 Can Do Can Do Will Do 知 識 及 技 能 職 能 行 為 職 能 工 作 動 力 職 能 Source: DDI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95
知 識 及 技 術 職 能 學 歷 ( 主 修 科 系 ) 證 照 測 驗 工 作 經 驗 語 言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工 作 動 力 職 能 Center of Attention Pace of Work Incentive Pay Travel Challenging Work Complexity of Work High Involvement Organization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96
01010101010101 102 行 為 職 能 一 個 人 的 言 與 行 導 致 好 或 不 好 的 績 效 結 果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以 職 能 為 基 礎 之 面 談 方 式 以 過 去 的 行 為 來 預 測 未 來 的 行 為 Past Behaviour Predicts Future Behaviour S T A R Situation Task Actions Result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97
職 能 評 鑑 工 具 紙 筆 測 驗 模 擬 測 驗 (Simulation) 評 鑑 中 心 (Assessment Center) 職 能 面 談 職 業 適 性 問 卷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謝 謝 敬 請 指 教 Thank You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98
01010101010101 102 參 第 二 場 次 專 題 研 討 102 12 13 2 1 1 99 1 1 44 45 100 2 21 Jefferson Benjamin N. Cardozo School of Law 99
2 1 email 6 6 15 16 19 20 8 9 15 19 16 20 15 16 100
01010101010101 102 19 4 16 6 6 6 6 6 8 101
1996 2006 23 23 1 2 23 1 2 50 23 1 8 2 18 1 5 2 4 10 2 102
01010101010101 102 23 1 8 10 8 1. 1 2 2. 1 2 3. PIA --- PIA --- 101 12 103
PIA PIA PIA PIA Quick Fix PDCA Plan PIA A 90% B 50%-75% C 50%-75% D 75% 75% A 3 PIA C D 90% 104
01010101010101 102 A PIA PIA PIA PIA APEC OECD CBPR PIA APEC 8 5 105
16 5 16 8 1 6 8 1 6 11 18 10 8 12 106
01010101010101 102 PIA PIA PIA PIA 603 107
1. 2. 3. 100 108
01010101010101 102 PIA 5 5 109
23 2007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110
01010101010101 102 1. 102 1 14 7 2 16 20 14 2. 102 5 102 7 23 23 1. 70 2. 111
3. PIA PIA 1. 2001 2004 2. 3. 20 20 4. 5. PIA PIA 1. PIA 12 PIA 2 112
01010101010101 102 2.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3.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4. PIA PIA PIA PIA PIA 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uty, DHS PIA 2003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11 PIA PIA PIA 113
1. A 2. 114
01010101010101 102 有 關 國 家 考 試 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公 開 范 姜 真 媺 * 目 次 23 * 115
引 言 2010 4 27 5 26 1 2012 10 1 6 41 45 54 2 壹 個 資 之 定 義 與 要 件 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3 1980 4 1 personal data 5 EU 1995 6 2 a 7 1995 8 8 2 1 1. 09900125121 2. OOO 2013 3 18 http://www. 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18/today-so10.htm?slots=bso 2013 9 30 3. OECD http://www.oecd.org/about/ 2013 9 30 4. 2012 8 4 OECD 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 available at http://www.oecd.org/sti/interneteconomy/ oecdguidelinesontheprotectionofprivacyandtransborderflowsofpersonaldata.htm 2013 9 30 5.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ese Guidelines: b) personal data means any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an identified or identifiable individual (data subject) 6. Directive 95/46/EC of 24 October 1995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available at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31995l0046:en:html 2013 9 30 7. Article 2 (Definitions)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Directive:(a) personal data shall mean any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an identified or identifiable natural person ( data subject ) an identifiable person is one who can be identifi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particular by reference to an identification number or to one or more factors specific to his physical, physiological, mental, economic, cultural or social identity; 8. 84 8 11 84 5960 116
01010101010101 102 9 10 3 10 11 23 24 3 11 12 1 DNA 2 1 9. 2005 47 2003 26 2009 67 10. 25 69 11. 1000022498 4 17 9 47 12. 96 10 8 0960030614 2009 31 16 4 19 1167 126 117
1995 2 a 2 2 16 1 5 19 1 4 20 1 5 貳 個 資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與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資 之 要 件 13 13. 76 2005 11 226 2005 126 307 2005 4 15-25 603 118
01010101010101 102 5 53 8 9 15 19 16 20 15 19 15 1 19 1 1 15 2 19 1 5 19 1 2 public domain blog Facebook 19 1 3 19 1 7 19 1 4 6 16 20 119
參 有 關 國 家 考 試 事 務 之 個 資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86 7 14 15 17 19 4 15 6 6 15 6 16 20 16 20 19 4 14. 7 15. 6 sensitive information 120
01010101010101 102 9 7 3 15 4 7 16 4 7 8 12 16 16. 121
17 1996 2006 18 4 19 20 21 22 6 23 16 肆 考 試 資 訊 公 開 之 問 題 18 24 25 23 23 1 2 3 4 17. http://www.jinji.go.jp/top.htm 2013 9 30 18. 20 2006 63 19. 20. 1996 21. 18 22. 23. http://www.moj.go.jp/jinji/shihoushiken/jinji08_00063.html 2013 9 30 24. 319 1 2 2005 6 150. 25. 2005 32 23 4 3 2008 9 23-26 122
01010101010101 102 4 8 23 1 4 8 2 10 2 23 1 8 10 2 2 1 8 26 23 2 18 1 5 23 2 3 23 2 27 28 23 2 23 2 1 18 1 1 26. 90 1433 27. 90 3 228 28. 25 28 24 153 123
29 23 18 1 5 5 23 2 23 30 31 1 29. 99 804 30. 31. 16 01 21 1895 http://www. courts.go.jp/hanrei/pdf/b6805f4222e807304925710a000659f1.pdf 2013 9 30 124
01010101010101 102 2 3 5 6 32 33 14 34 35 36 37 5 6 23 2 4 18 1 6 16 2 32. 20 101 号 5 http://www8.cao.go.jp/jyouhou/tousin/h20-03/101.pdf 2013 9 30 33. 19 2005 36 34. 14 10 11 1805 号 38 Leading Case 35. 931 号 2003 74 36. 会 http://www.moj.go.jp/iinkai_shihoshiken.html 2013 9 30 37. 21 651 働 労 働 21 549 125
38 12 14 5 10 39 23 2 23 2 結 語 最 後 之 問 題 11 3 21 4 11 3 38. 驗 號 號 39. 25 87 http://www.moj. go.jp/content/000103380.pdf 2013 9 30 126
01010101010101 102 參 考 文 獻 2005 2012 8 76 2005 11 307 2005 4 319 1 2 2005 6 23 4 3 2008 9 2005 2003 2009 2005 20 2006 19 2005 931 2003 2013 3 1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18/today-so10.htm?slots=bso 90 3 3137 127
有 關 國 家 考 試 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公 開 范 姜 真 媺 東 海 大 學 法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專 任 副 教 授 1 引 言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公 務 員 等 考 試, 依 考 試 之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 組 典 試 委 員 報 名 程 序 考 試 試 卷 評 閱 放 榜 ( 榜 示 ) 成 績 複 查 等, 為 試 務 之 公 正 順 利 執 行, 常 有 大 量 個 資 ( 報 考 考 生 典 試 考 試 委 員 ) 之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 建 立 公 平 及 公 開 值 得 信 賴 之 考 試 制 度, 為 國 家 考 試 之 根 本, 相 關 考 試 資 訊 之 公 開 被 要 求 ; 又 涉 及 個 人 或 政 府 資 訊 之 公 開 有 其 他 公 共 利 益 個 人 權 益 可 能 受 損 害 針 對 考 試 院 所 舉 辦 之 國 家 考 試 事 務 過 程 中 個 資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以 個 資 法 之 觀 點, 檢 討 涉 及 之 考 試 法 典 試 法 規 定 及 其 有 關 政 府 資 訊 之 公 開 問 題 2 128
01010101010101 102 個 資 之 定 義 與 要 件 經 濟 協 力 開 發 機 構 (OECD) 於 1980 年 決 議 通 過 之 有 關 個 資 保 護 八 大 原 則, 依 其 第 1 條 所 揭 示 個 資 (personal data) 定 義 為 : 有 關 識 別 或 得 識 別 個 人 ( 資 料 主 體 ) 之 任 何 資 訊 ; 歐 盟 (EU)1995 年 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指 令 第 2 條 (a) 定 義 個 資 則 為 : 識 別 或 得 識 別 有 關 自 然 人 ( 資 料 主 體 ) 之 任 何 資 訊 ; 所 謂 識 別 可 能 個 人 為, 特 別 是 依 身 分 證 號 碼 或 證 明 該 當 人 物 所 固 有 身 體 上 生 理 上 精 神 上 經 濟 上 文 化 上 或 社 會 上 存 在 之 一 個 或 複 數 要 素, 作 對 照 組 合 後,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識 別 出 之 個 人 ; 3 個 資 之 定 義 與 要 件 ( 續 ) 我 國 現 行 個 資 法 第 2 條 1 款 所 定 義 之 個 資 : 指 自 然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護 照 號 碼 特 徵 指 紋 婚 姻 家 庭 教 育 職 業 病 歷 醫 療 基 因 性 生 活 健 康 檢 查 犯 罪 前 科 聯 絡 方 式 財 務 情 況 社 會 活 動 及 其 他 得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方 式 識 別 該 個 人 之 資 料 個 資 之 要 件 應 得 分 析 出 包 含 下 列 三 者 : 一. 有 關 自 然 人 之 資 料 ; 二. 生 存 自 然 人 之 資 料 ; 三. 具 有 特 定 個 人 識 別 性 4 129
有 關 自 然 人 之 資 料 個 資 之 內 容, 不 僅 為 個 人 社 會 活 動 記 錄 或 人 別 屬 性 等 資 料 生 物 特 徵 資 料, 尚 包 括 他 人 對 其 之 人 事 成 績 考 核 等 評 價 資 料 但 應 注 意 的 是 有 關 當 事 人 評 價 資 料, 如 自 己 考 試 之 答 案 及 評 分, 當 事 人 是 否 得 依 個 資 法 第 3 條 及 第 10 條 第 11 條 請 求 閱 覽 更 正 或 刪 除? 此 與 典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及 同 法 第 24 條 第 3 項 再 行 評 閱 試 閱 之 適 用 關 係 則 有 再 檢 討 之 必 要 5 具 有 特 定 個 人 識 別 性 個 資 法 所 保 護 之 個 資 尚 須 具 有 特 定 個 人 識 別 性, 如 不 具 有 特 定 個 人 識 別 性, 該 資 料 之 蒐 集 或 利 用, 不 致 使 特 定 個 人 受 到 損 害, 即 不 屬 個 資 法 保 護 之 客 體 所 謂 特 定 個 人 識 別 性, 亦 即 以 該 當 資 料 為 依 據 或 線 索, 得 藉 以 識 別 出 連 結 到 或 確 認 當 事 人 所 在 直 接 識 別 性 個 資 之 內 容 如 姓 名 電 話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DNA 或 肖 像 等, 以 其 為 憑 據 直 接 即 可 與 特 定 個 人 連 結 而 識 別 出 特 定 個 人, 當 然 為 個 資 固 無 爭 議 6 130
01010101010101 102 間 接 識 別 性 個 資 個 資 法 第 2 條 第 1 款 最 後 一 段 尚 包 括 得 間 接 方 式 識 別 特 定 個 人 資 料 查 其 立 法 說 明 為 : 有 些 資 料 雖 未 直 接 指 名 道 姓, 但 一 經 揭 露 仍 足 以 識 別 為 某 一 特 定 人 ; 此 係 參 酌 前 述 歐 盟 1995 年 指 令 第 2 條 (a) 日 本 個 資 法 第 2 條 所 作 規 定 ; 惟 日 本 個 資 法 上 開 規 定 則 另 加 上 : 容 易 與 其 他 資 料 為 對 照 組 合, 而 藉 此 識 別 出 特 定 個 人 者 之 要 件 以 限 縮 其 範 圍, 亦 即 如 非 一 般 人 在 社 會 中 容 易 與 其 已 得 知 之 其 他 資 料 為 比 對, 即 非 屬 具 有 特 定 個 人 識 別 性 據 上, 本 款 後 段 之 間 接 方 式, 原 則 上 應 解 為 : 僅 依 該 當 資 料 雖 無 法 識 別 特 定 個 人, 然 將 之 與 其 他 資 料 做 組 合 比 對 後, 得 識 別 出 特 定 個 人 者 然 因 本 款 並 無 日 本 個 資 法 容 易 比 對 組 合 之 要 件, 將 來 間 接 識 別 性 個 資 範 圍 之 認 定, 有 無 失 之 廣 泛 之 可 能? 7 匿 名 化 處 理 之 個 資 我 國 個 資 法 有 關 公 務 機 關 依 第 16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有 關 非 公 務 機 關 依 第 19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蒐 集 或 處 理 個 資, 及 規 範 特 定 目 的 外 利 用 要 件 之 第 20 條 第 1 項 但 書 第 5 款, 明 定 個 資 經 匿 名 化 處 理 已 無 從 識 別 特 定 當 事 人 時,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即 得 不 受 原 定 利 用 目 的 之 限 制, 而 將 該 個 資 提 供 給 公 務 機 關 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之 目 的, 使 用 於 統 計 或 學 術 研 究 上 ; 且 非 公 務 機 關 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亦 得 蒐 集 處 理 已 匿 名 化 處 理 之 個 資 蓋 已 作 匿 名 化 處 理 之 個 資 為 不 具 特 定 個 人 識 別 性 之 資 料, 其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不 致 造 成 特 定 個 人 之 損 害, 自 非 本 法 保 護 之 個 資 8 131
個 資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個 資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依 其 第 一 條 規 定 為 : 規 範 個 資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以 避 免 人 格 權 受 侵 害, 並 促 進 個 人 資 料 之 合 理 利 用 個 人 對 自 己 資 料 之 自 主 權 : 為 保 護 個 人 內 心 領 域 及 私 人 領 域 活 動 之 自 由, 個 人 對 他 人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自 己 之 資 料, 應 有 知 悉 同 意 或 拒 絕 之 權 利, 且 得 參 與 或 監 督 其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資 之 過 程, 亦 即 個 人 對 自 己 資 料 有 自 主 之 權 利, 係 屬 人 格 權 內 涵 之 一 個 資 法 之 立 法 即 為 落 實 資 料 本 人 之 自 主 權 而 建 構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資 者, 應 遵 循 之 正 當 程 序 與 義 務, 防 止 資 料 本 人 人 格 權 受 損 害 並 確 立 資 料 本 人 對 他 人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其 個 資 有 要 求 閱 覽 其 內 容 之 權 利, 對 他 人 蒐 集 或 利 用 錯 誤 或 不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有 要 求 更 正 補 充 之 權 利, 對 不 當 利 用 者 有 要 求 停 止 利 用 或 刪 除 之 權 利 9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資 之 要 件 依 個 資 法 所 課 予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資 者 應 負 擔 之 義 務, 為 先 於 第 5 條 揭 示 其 基 本 原 則, 亦 即 應 尊 重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依 誠 實 及 信 用 方 法 為 之, 不 得 逾 越 特 定 目 的 之 必 要 範 圍, 並 應 與 蒐 集 之 目 的 具 有 正 當 合 理 之 關 連 蒐 集 處 理 個 資 者, 自 蒐 集 前 先 特 定 利 用 目 的 ( 第 53 條 ) 並 告 知 當 事 人 ( 第 8 條 第 9 條 ), 繼 之 在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 第 15 條 第 19 條 ) 至 最 後 利 用 ( 第 16 條 第 20 條 ) 之 各 階 段 訂 明 其 要 件 立 法 上 在 蒐 集 前 之 階 段 即 要 求 確 立 特 定 目 的, 界 定 該 當 個 資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之 範 圍 並 告 知 當 事 人, 讓 其 得 預 見 自 己 個 資 被 處 理 或 利 用 之 方 法 及 狀 況, 於 評 估 利 益 得 失 後 決 定 是 否 提 供 個 資, 並 得 於 將 來 據 以 檢 視 蒐 集 者 等 有 無 違 背 或 超 出 當 初 預 定 之 特 定 目 的 違 法 利 用 個 資 10 132
01010101010101 102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資 之 要 件 ( 續 ) 進 入 蒐 集 者 著 手 蒐 集 處 理 個 資 階 段, 必 須 在 達 成 特 定 目 的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不 得 作 與 特 定 目 的 無 關 之 資 料 蒐 集 或 處 理 之 原 則 下 進 行, 並 須 有 符 合 第 15 條 及 第 19 條 對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所 訂 各 項 要 件 其 中 之 一 者, 始 得 合 法 為 之 前 開 兩 條 所 定 要 件, 可 大 致 分 為 四 類 : 一. 法 令 所 定 者 : 如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此 為 國 民 事 先 以 立 法 概 括 同 意 個 資 之 蒐 集 處 理 二. 當 事 人 同 意 下 取 得 者 : 如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又 如 因 與 當 事 人 有 契 約 或 類 似 契 約 關 係 下, 亦 得 解 為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所 取 得 三. 公 共 領 域 之 個 資 (public domain): 該 當 個 資 可 能 由 當 事 人 自 行 公 開 ; 或 依 法 已 公 開 者 ; 抑 或 自 一 般 新 聞 媒 體 報 章 網 路 上 取 得 個 資 者 四. 為 公 共 利 益 而 蒐 集 處 理 者, 比 較 特 殊 者 為 公 務 機 關 於 對 當 事 人 權 益 無 侵 害 下 亦 得 蒐 集 處 理 個 資 11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資 之 要 件 ( 續 ) 利 用 個 資, 原 則 上 仍 應 與 蒐 集 時 之 特 定 目 的 相 符, 公 務 機 關 則 更 被 限 於 其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此 階 段 最 重 要 者 則 係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利 用 之 例 外 規 定, 細 觀 相 關 條 文 ( 第 16 條 及 第 20 條 之 但 書 ) 所 定 例 外 得 為 目 的 外 利 用 事 由, 依 性 質 得 分 為 五 類 : 一.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 二. 為 免 除 當 事 人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或 財 產 上 之 危 險 ; 三. 為 保 護 他 人 重 要 權 益 ; 四. 為 公 共 利 益 ; 五.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12 133
國 家 舉 行 之 各 項 考 試, 為 能 適 當 順 利 公 平 公 正 進 行 考 試 事 務, 於 報 名 之 始, 即 要 求 應 考 人 提 供 各 項 個 資 以 供 審 查, 之 後 有 榜 示 等 公 開 個 資 之 行 為 涉 及 大 量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資 ; 考 試 法 或 典 試 法 中 對 此 有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規 範, 然 個 資 法 之 規 定 具 有 普 通 法 之 性 質, 故 關 於 國 家 考 試 於 考 試 法 典 試 法 上 個 資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之 規 定, 如 有 不 完 備 時, 仍 應 適 用 個 資 法 之 規 定 以 為 處 理 13 有 關 國 家 考 試 事 務 之 個 資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有 關 國 家 舉 行 之 考 試, 基 本 上 以 憲 法 第 86 條 所 定 每 年 舉 辦 之 各 種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為 最 重 要 之 考 試, 故 接 續 以 公 務 員 考 試 法 及 典 試 法 為 對 象 自 其 考 試 事 務 執 行 過 程 中, 依 相 關 規 定 所 進 行 之 應 考 人 等 個 資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補 充 對 照 個 資 法 之 規 定 分 成 三 部 分 以 說 明 檢 討 一. 應 考 人 應 考 資 格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二. 考 試 進 行 中 之 個 資 利 用 三.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員 之 榜 示 14 134
01010101010101 102 應 考 人 應 考 資 格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於 各 種 考 試 均 有 應 考 人 消 極 資 格 與 積 極 資 格 之 限 制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第 4 項 明 定 : 各 種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應 經 審 查, 從 而 必 須 要 求 應 考 人 提 出 其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個 資, 如 學 歷 證 件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等, 以 供 考 選 部 作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之 用, 或 為 確 認 應 考 人 資 格 而 請 各 機 關 提 供 相 關 個 資 ; 此 為 考 選 部 為 完 成 考 試 檢 擇 適 格 應 考 人 之 目 的, 而 審 查 應 考 人 資 格, 所 進 行 之 個 資 蒐 集, 應 符 合 個 資 法 第 15 條 規 定 : 公 務 機 關 應 有 特 定 目 的, 並 為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之 要 件 15 應 考 人 應 考 資 格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 續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6 條 規 定 得 要 求 應 考 人 為 體 格 檢 查, 此 處 之 體 格 檢 查 與 個 資 法 第 6 條 所 規 定 健 康 檢 查, 是 否 同 義? 為 應 先 釐 清 之 事, 如 為 同 義, 則 其 蒐 集 亦 為 個 資 法 第 6 條 但 書 之 法 律 有 明 文 規 定 之 事 由, 應 無 違 法 之 虞 然, 體 格 檢 查 之 項 目, 必 須 為 應 考 人 所 報 考 公 務 員, 將 來 及 格 被 任 用 時, 為 適 當 執 行 職 務, 必 備 之 體 能 條 件 等, 不 應 作 過 剩 之 個 資 蒐 集 16 135
受 請 求 提 供 之 他 機 關 或 學 校 是 否 能 為 合 法 之 提 供? 考 選 部 為 查 核 應 考 人 提 供 之 個 資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常 須 請 求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等 提 供 應 考 人 相 關 個 資 以 供 審 查 ; 考 選 部 此 舉 性 質 上 仍 為 個 資 之 蒐 集, 亦 為 前 所 述 具 有 特 定 目 的,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之 合 法 行 為 自 他 機 關 或 學 校 之 立 場 而 言, 將 其 所 保 有 相 關 個 資 提 供 給 考 選 部, 性 質 上 屬 個 資 之 利 用, 如 為 公 務 機 關 應 適 用 個 資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如 為 非 公 務 機 關 ( 如 私 立 學 校 等 ), 則 應 適 用 個 資 法 第 20 條 規 定 17 受 請 求 提 供 之 他 機 關 或 學 校 是 否 能 為 合 法 之 提 供?( 續 ) 第 16 條 及 第 20 條, 列 之 例 外 事 由, 可 能 援 用 者 似 僅 有 為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 至 於 其 他 例 外 事 由, 殊 難 與 應 考 人 個 資 之 提 供 有 合 理 關 連, 無 援 用 之 餘 地 為 解 決 此 一 困 境, 有 兩 種 方 式 : 1) 修 訂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在 現 行 第 19 條 第 4 項 中, 加 上 為 考 選 部 審 查 應 考 人 資 格 之 需, 其 他 機 關 或 學 校 等, 有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之 義 務 規 定 ; 2) 在 應 考 人 報 考 時, 報 名 書 表 上, 另 設 置 一 欄, 請 報 名 人 於 考 選 部 在 審 查 應 考 人 資 格 上 有 必 要 時, 同 意 保 有 該 當 個 資 之 機 關 或 學 校 等 得 為 必 要 個 資 之 提 供 18 136
01010101010101 102 受 請 求 提 供 之 他 機 關 或 學 校 是 否 能 為 合 法 之 提 供?( 續 ) 雖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 條 第 7 項 規 定 : 為 查 驗 應 考 人 之 應 考 資 格, 試 務 機 關 得 利 用 與 戶 役 政 等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臺, 實 施 應 考 人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 此 條 文 係 為 查 核 方 式 之 規 定, 不 得 據 為 合 法 提 供 個 資 之 法 律 根 據 再 者, 考 選 部 要 求 應 考 人 採 通 訊 報 名 方 式 報 考 各 項 考 試 時, 在 信 封 上 書 明 姓 名 報 名 類 科 身 障 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等 資 料, 此 舉 當 然 是 為 考 試 事 務 方 便 有 效 率 處 理 郵 送 之 故, 但 卻 因 此 讓 報 考 人 個 資 公 開 於 他 人 ( 如 郵 差 收 發 人 員 等 ) 得 知 之 狀 態 下 關 於 通 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其 記 載 目 的 應 只 為 寄 送 郵 件 能 正 確 送 達 收 信 人 手 中, 除 姓 名 住 址 外, 其 餘 資 料 之 記 載 似 與 上 開 目 的 應 無 合 理 關 連 性, 且 致 當 事 人 個 資 外 漏 之 虞, 亦 未 充 分 尊 重 當 事 人 權 益 19 考 試 進 行 中 之 個 資 利 用 為 維 持 考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之 公 正 執 行,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憑 入 場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等 入 場 應 試,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入 場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監 場 人 員 核 對 目 的 為 讓 監 場 人 員 清 點 考 生 人 數 及 核 實 應 考 人 身 分, 防 止 代 考 舞 弊 等 事 端 發 生, 應 符 合 個 資 法 第 15 條 : 公 務 機 關 為 達 成 考 試 事 務 適 當 公 平 進 行 之 特 定 目 的 下,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所 進 行 應 考 人 個 資 之 合 法 利 用 再 如 應 考 人 有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第 4 條 至 第 7 條 所 列 之 規 定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在 試 區 公 告 違 規 者 之 試 場 座 號 違 規 事 實 及 處 分 ; 此 違 規 考 生 個 資 之 公 開, 仍 屬 利 用 之 行 為, 該 當 於 個 資 法 第 16 條 公 務 機 關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內 之 個 資 利 用, 原 則 上 應 為 合 法 行 為 ; 惟 應 注 意 此 利 用 須 在 必 要 範 圍 內 依 第 8 條 規 定 則 不 問 情 節 輕 重 一 律 予 以 公 告 姓 名 ; 是 否 不 符 比 例 原 則 有 再 商 榷 之 餘 地 20 137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員 之 榜 示 典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2 條, 應 考 人 各 科 試 卷 評 閱 完 畢, 核 算 應 考 人 成 績 製 成 統 計 表, 由 典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決 定 錄 取 或 及 格 標 準, 按 考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或 入 場 證 號 碼 順 序 排 名, 並 榜 示 之 細 查 典 試 法 或 其 施 行 細 則, 均 僅 有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員 之 榜 示, 未 明 定 為 姓 名 之 公 告 ; 但 我 國 考 試 之 榜 示, 所 謂 金 榜 題 名 一 向 為 姓 名 榜 到 底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是 否 應 公 布 其 姓 名 之 榜 單? 21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員 之 榜 示 ( 續 )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係 由 獨 立 機 關 人 事 院 所 舉 辦, 考 試 及 格 者 則 僅 取 得 任 用 資 格, 之 後 須 由 中 央 各 省 庁 依 所 需 人 力, 自 行 舉 辦 口 試, 合 格 後 再 正 式 成 為 公 務 員 另 外 醫 生 及 護 士 之 資 格 考 試 則 由 厚 生 省 ( 現 稱 厚 生 労 働 省 ) 舉 辦, 司 法 考 試 則 由 法 務 省 舉 辦 榜 示 方 式, 其 實 各 有 不 同, 並 未 統 一 人 事 院 舉 辦 之 公 務 員 考 試 為 公 布 及 格 者 准 考 證 號 碼 文 部 省 於 1996 年 發 布 指 令, 全 國 國 公 立 私 立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合 格 學 生 名 單 取 消 姓 名 榜, 只 公 布 准 考 證 號 碼 榜 ; 日 本 個 資 法 施 行 後 一 年 (2006 年 ), 因 姓 名 榜 有 該 當 於 將 所 保 有 個 資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利 用 之 虞, 性 質 上 應 為 特 定 人 考 取 特 定 考 試 資 料, 有 使 其 困 擾 之 可 能, 故 厚 生 省 與 各 地 方 政 府 厚 生 局, 自 當 年 4 月 開 始 所 舉 辦 之 醫 生 及 護 士 資 格 考 試, 其 合 格 者 榜 示, 僅 有 片 假 名 ( 即 拼 音 )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22 138
01010101010101 102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員 之 榜 示 ( 續 ) 司 法 考 試 之 榜 示 方 法, 有 主 張 參 加 考 試 是 個 人 之 選 擇, 其 考 試 結 果 是 否 及 格 性 質 僅 為 私 事, 其 姓 名 之 公 開 未 與 任 何 社 會 利 益 有 關 連, 故 立 於 保 護 個 資 之 立 場, 不 應 為 姓 名 之 榜 示 但 亦 有 認 為 : 司 法 考 試 與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為 依 法 取 得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之 考 試, 考 試 及 格 者 將 來 所 從 事 之 工 作, 為 直 接 與 社 會 一 般 民 眾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益 有 直 接 關 係 者, 故 考 試 及 格 名 單, 為 具 有 高 度 公 益 性 公 共 性 之 資 訊, 與 一 般 公 務 員 資 格 考 試 入 學 考 試 性 質 上 不 同, 應 予 公 開 後 者 見 解 為 通 說, 而 現 今 司 法 考 試 及 格 之 姓 名 榜 單 仍 依 司 法 試 驗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將 及 格 者 姓 名 在 官 報 ( 政 府 公 報 ) 上 公 告 23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員 之 榜 示 ( 續 ) 考 試 及 格 姓 名 單 之 榜 示, 恐 須 視 考 試 之 性 質 及 目 的, 作 不 同 方 法 及 內 容 之 榜 示 依 前 所 述 我 國 個 資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資 之 利 用, 應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從 而 在 考 量 考 試 及 格 者 榜 示 之 方 式 及 內 容 時, 應 考 量 該 項 考 試 榜 示 及 格 名 單 之 公 益 性 ( 考 試 公 平 公 開 及 信 賴 性 ) 為 何? 及 其 對 當 事 人 權 益 所 可 能 造 成 之 損 害, 兩 者 在 比 較 衡 量 後 如 前 者 優 越 於 後 者, 且 前 者 公 益 性 之 達 成, 榜 示 及 格 者 姓 名 為 必 要 之 手 段 時, 即 得 維 持 我 國 現 行 國 家 考 試 之 榜 示 方 式 及 內 容 24 139
考 試 資 訊 公 開 之 問 題 國 家 考 試 因 涉 及 憲 法 第 18 條 保 障 之 人 民 應 考 試 權 利, 故 人 民 有 公 平 參 加 考 試 之 機 會 外, 並 建 立 公 平 值 得 信 賴 具 有 鑑 別 力 能 真 正 拔 擢 適 用 人 材 之 考 試 制 度, 亦 為 落 實 考 試 權 所 必 要 者, 學 者 稱 此 為 應 考 試 權 之 程 序 保 障 功 能, 其 中 應 考 人 閱 覽 卷 宗 之 權 利, 即 為 其 保 障 之 核 心 內 容 之 一 有 關 應 考 人 此 一 權 利 之 定 位 與 性 質, 嘗 試 從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方 式 及 構 造 分 項 說 明 之 一. 典 試 法 第 23 條 之 定 性 1) 第 1 項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2) 第 2 項 應 考 人 資 訊 公 開 請 求 權 之 限 制 二. 考 試 資 訊 公 開 之 檢 討 1) 參 考 答 案 評 分 標 準 2) 試 題 之 公 開 3) 考 試 委 員 等 姓 名 與 資 料 25 典 試 法 第 23 條 之 定 性 現 行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第 2 項 :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一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二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三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四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第 3 項 : 其 他 法 律 與 前 項 規 定 不 同 時, 適 用 本 條 文 第 4 項 : 第 一 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之 辦 法, 由 考 試 院 定 之 依 上 開 第 4 項, 考 試 院 訂 有 應 考 人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其 第 8 條 規 定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試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則 上 開 第 23 條 之 性 質 究 竟 是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請 求? 還 是 卷 宗 閱 覽 請 求 之 規 定? 26 140
01010101010101 102 第 1 項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榜 示 後 因 對 考 試 結 果 決 定 不 服, 由 應 考 人 提 起 救 濟, 而 在 此 救 濟 程 序 中, 申 請 人 須 依 同 條 第 4 項 授 權 考 試 院 所 訂 應 考 人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提 出 申 請 ; 同 辦 法 第 8 條 限 制 申 請 之 應 考 人, 除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外, 亦 不 得 為 同 本 條 第 2 項 所 定 之 閱 覽 或 複 製 等 請 求 因 複 查 成 績 本 質 上 應 為 對 考 試 結 果 不 服 之 法 定 救 濟 程 序, 當 事 人 為 主 張 自 己 之 權 利, 依 正 當 程 序 原 則 原 應 有 閱 覽 有 關 其 考 試 資 料 ( 包 括 自 己 之 試 卷 等 ), 以 對 原 決 定 機 關 進 行 有 效 攻 防 自 個 資 法 觀 點 檢 討,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是 請 求 複 查 自 己 考 試 之 試 卷 與 評 分, 性 質 為 應 考 人 之 個 資, 故 此 項 權 利 亦 為 應 考 人 有 關 自 己 個 資 之 請 求 閱 覽 權, 且 包 括 更 正 請 求 權 (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 因 個 資 法 第 10 條 但 書 第 2 款 規 定 如 其 提 供 閱 覽 有 妨 害 公 務 機 關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者, 得 不 予 提 供 且 依 法 授 權 訂 立 之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亦 已 限 制 應 考 人 此 項 閱 覽 及 重 新 閱 卷 之 權 利, 故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部 分 得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第 8 條 及 個 資 法 第 10 條 予 以 處 理 27 第 2 項 應 考 人 資 訊 公 開 請 求 權 之 限 制 ( 續 ) 應 考 人 依 第 2 項 所 為 之 資 訊 公 開 請 求 未 必 然 與 第 1 項 之 申 請 有 前 後 之 關 連, 而 應 為 獨 立 不 同 之 請 求 權 單 純 為 請 求 考 選 部 提 供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或 閱 卷 委 員 姓 名 時, 此 應 為 應 考 人 對 該 當 政 府 機 關 所 保 有 之 特 定 考 試 資 訊 請 求 公 開 之 權 利, 性 質 上 應 非 屬 不 服 特 定 考 試 結 果 決 定 而 提 起 救 濟 程 序 中 卷 宗 閱 覽 請 求 權, 應 無 應 考 人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第 8 條 之 適 用 人 民 有 申 請 政 府 提 供 資 訊 之 實 體 法 上 請 求 權 ; 應 考 人 原 得 依 政 資 法 請 求 公 開 有 關 國 家 考 試 資 訊 ; 而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則 為 對 應 考 人 所 參 加 考 試 資 訊 之 公 開 請 求 權 加 以 法 律 上 之 限 制 28 141
第 2 項 應 考 人 資 訊 公 開 請 求 權 之 限 制 ( 續 ) 查 政 資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原 有 : 有 關 專 門 知 識 技 能 或 資 格 所 為 之 考 試 檢 定 或 鑑 定 等 有 關 資 料,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影 響 其 公 正 效 率 之 執 行 者, 之 限 制 公 開 事 由 規 定 ; 而 上 開 規 定 並 未 有 事 項 要 件 ( 亦 即 未 限 定 限 制 公 開 考 試 資 料 之 項 目 或 種 類 ), 另 一 方 面 則 將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影 響 其 公 正 效 率 之 執 行 加 入 該 款 中 為 定 性 要 件, 此 款 應 為 考 試 資 訊 公 開 之 一 般 規 定 ;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為 限 制 應 考 人 對 特 定 之 四 項 考 試 資 訊 公 開 請 求 權 所 定 之 特 別 規 定 ; 此 再 觀 同 條 第 3 項 規 定, 其 他 法 律 與 前 項 規 定 不 同 時, 適 用 本 條 文, 亦 已 明 定 出 典 試 法 本 條 規 定 與 政 資 法 之 適 用 關 係, 當 然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僅 為 維 持 考 試 穩 定 性 之 目 的, 如 此 限 制 應 考 人 資 訊 公 開 請 求 權,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並 非 毫 無 質 疑 之 空 間 29 非 為 應 考 人, 一 般 人 依 政 資 法 請 求 公 開 特 定 國 家 考 試 資 訊 時, 有 無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規 定 之 適 用?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曾 有 判 決 認 定 :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既 已 明 定 應 考 人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則 試 卷 應 係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所 稱 依 其 他 法 律 禁 止 公 開 者, 況 上 訴 人 於 本 件 中 請 求 公 開 之 試 卷, 係 屬 他 人 所 有, 對 其 利 害 關 係 最 為 密 切 之 自 己 試 卷, 如 依 法 已 不 得 閱 覽, 益 見 上 訴 人 顯 無 請 求 公 開 他 人 試 卷 之 權 利 然 如 此 見 解 顯 有 疑 問, 因 典 試 法 所 適 用 之 主 體 明 定 為 應 考 人, 非 針 對 一 般 人, 一 般 人 請 求 之 依 據 為 政 資 法, 並 非 典 試 法, 兩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原 不 相 同, 將 典 試 法 第 23 條 擴 張 解 釋 適 用 至 一 般 人 之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請 求 權 並 不 適 當 此 時 應 回 歸 適 用 政 資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以 判 斷 是 否 公 開 被 請 求 之 資 訊 30 142
01010101010101 102 非 為 應 考 人, 一 般 人 依 政 資 法 請 求 公 開 特 定 國 家 考 試 資 訊 時, 有 無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規 定 之 適 用? ( 續 ) 如 為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他 人 試 卷 或 請 求 提 供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姓 名 或 資 料, 因 其 為 他 人 參 加 考 試 資 料 或 參 與 試 務 之 資 料, 公 開 有 侵 害 他 人 隱 私 之 虞, 除 非 有 更 重 要 之 公 共 利 益 須 保 護 或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者 外, 應 限 制 其 公 開 若 真 有 當 事 人 ( 應 考 人 或 典 試 委 員 等 ) 同 意 公 開 時, 仍 得 再 以 同 項 第 5 款 認 定 試 卷 公 開 將 影 響 考 試 公 正 效 率 之 執 行, 而 否 准 公 開 之 請 求 若 為 請 求 申 論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則 仍 應 檢 視 其 公 開 是 否 影 響 考 試 事 務 公 正 效 率 之 執 行, 再 決 定 是 否 公 開 系 爭 資 訊 因 政 資 法 立 法 是 以 公 開 為 原 則, 限 制 公 開 為 例 外, 加 之 有 公 益 公 開 等 規 定, 較 之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毫 無 裁 量 餘 地 之 禁 止 公 開, 相 對 對 申 請 公 開 人 有 利 ; 如 此 一 來 形 成 非 應 考 人 比 與 特 定 考 試 更 具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應 考 人, 易 於 申 請 公 開 資 訊 之 不 合 理 結 果 從 而 現 行 典 試 法 第 23 條 在 其 定 性 上, 尤 其 與 政 資 法 之 適 用 關 係 上, 及 限 制 應 考 人 申 請 公 開 資 訊 是 否 合 理? 均 有 不 明 確 之 處 再 商 榷 之 餘 地 31 考 試 資 訊 公 開 之 檢 討 國 家 考 試 制 度 不 僅 須 合 理 保 障 人 民 之 應 考 權, 且 因 其 結 果 關 係 每 位 應 考 人 之 工 作 權 等 重 要 權 益, 更 有 透 過 公 平 之 考 試 為 國 家 選 拔 出 優 秀 人 材 服 務 人 民 之 考 試 目 的 而 為 達 成 上 開 目 的, 有 鑑 別 度 適 當 之 出 題, 公 平 的 閱 卷 評 分 乃 不 可 或 缺 者 ; 考 試 後 公 開 試 題, 透 明 化 閱 卷 評 分 過 程, 讓 應 考 人 甚 至 社 會 一 般 人 對 考 試 問 題 評 分 和 及 格 與 否 之 認 定, 不 流 於 空 泛 人 身 式 攻 訐 而 得 為 具 體 批 判 評 論 ; 進 而 提 昇 考 試 出 題 之 水 準 評 分 合 理 化 或 減 少 失 誤, 建 立 人 民 對 考 試 制 度 之 信 賴, 讓 國 家 考 試 發 揮 為 國 家 舉 材 之 功 能 公 開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評 分 基 準 應 考 人 作 答 試 卷 考 試 委 員 等 姓 名 資 料, 所 伴 隨 而 至 者, 即 為 落 榜 之 應 考 人 等, 對 評 分 結 果 提 出 質 疑 或 不 服 者, 可 預 見 將 大 幅 增 加, 甚 至 使 考 試 委 員 等 受 到 攻 擊 面 臨 上 開 挑 戰, 應 如 何 考 量 選 擇? 反 觀 日 本 亦 有 每 年 舉 辦 之 公 務 員 考 試 司 法 考 試 等, 日 本 雖 無 如 我 國 典 試 法 之 規 定, 但 於 其 行 政 機 關 保 有 資 訊 公 開 法 施 行 後, 有 許 多 應 考 人 等 請 求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公 開 之 事 例, 以 下 就 日 本 學 者 或 實 務 見 解 分 項 說 明, 或 有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之 處 32 143
參 考 答 案 評 分 標 準 日 本 法 院 基 於 以 下 理 由, 認 定 系 爭 資 訊 之 公 開 將 對 考 試 事 務 之 適 當 執 行 發 生 妨 礙, 為 符 合 政 資 法 第 5 條 6 号 之 限 制 公 開 事 由, 駁 回 原 告 之 訴 1. 考 試 委 員 之 聘 請 將 有 困 難 因 對 評 分 結 果 質 疑 之 回 答, 較 之 對 試 題 正 確 性 疑 義 之 說 明 更 費 時 費 力 ; 因 可 預 見 提 出 質 疑 者 之 多 數 為 基 於 偏 差 之 觀 念 或 對 學 理 之 誤 解 而 心 有 不 滿 之 應 考 人, 對 如 此 問 題 之 回 答 費 時 費 力 且 不 討 好 考 試 委 員 原 已 必 須 犧 牲 假 期, 擔 任 閱 卷 評 分 工 作, 而 影 響 其 研 究 工 作, 現 在 又 須 應 對 評 分 之 質 疑 作 出 說 明, 更 明 顯 加 重 其 負 擔, 今 後 難 尋 有 意 願 適 合 擔 任 出 題 之 考 試 委 員 2. 有 無 法 擬 具 理 想 申 論 考 題 之 虞 為 避 免 答 案 或 評 分 標 準 被 質 疑 後 回 答 之 困 擾, 得 以 改 採 固 定 方 式 作 評 分 基 準 之 出 題 趨 勢 顯 可 預 見, 如 此 之 申 論 題 必 然 失 去 其 得 以 評 斷 應 考 人 思 考 推 理 組 織 能 力 之 作 用 3. 試 務 委 員 之 工 作 將 大 幅 增 加, 人 力 及 預 算 有 限 之 現 狀, 實 難 以 應 對 33 參 考 答 案 評 分 標 準 ( 續 ) 日 本 至 今 在 實 務 上 選 擇 題 及 簡 答 題 之 答 案 已 在 考 試 後 公 布, 而 有 關 申 論 題 之 評 分 基 準 及 解 答 試 卷 仍 未 予 公 開 有 學 者 以 如 此 限 制 系 爭 資 訊 公 開, 乃 完 全 基 於 利 益 衡 量 之 結 果, 因 此 輕 視 考 試 應 具 有 客 觀 公 正 之 必 要 性 未 必 妥 當, 故 應 在 評 分 制 度 上 予 以 改 善, 讓 複 數 之 閱 卷 人 評 分 後 採 平 均 分 數, 降 低 閱 卷 人 主 觀 造 成 分 數 落 差 之 不 合 理 事 情 發 生 較 合 理 34 144
01010101010101 102 試 題 之 公 開 日 本 早 期 為 擔 心 專 門 輔 導 考 試 補 習 班, 在 考 試 後 蒐 集 考 題 分 析 出 題 之 方 向 及 領 域 作 為 宣 傳 及 招 生 用 ; 且 怕 出 題 之 考 試 委 員 受 到 攻 擊 增 加 心 理 負 擔, 故 而 不 問 選 擇 題 短 答 題 ( 類 似 簡 答 題 ) 申 論 題, 於 考 試 後 亦 均 不 予 公 開 ; 後 至 最 高 法 院 平 成 14 年 判 決, 認 定 有 關 教 師 教 養 科 目 筆 試 之 單 選 式 選 擇 題 及 解 答, 應 於 考 試 後 公 開 日 本 最 高 法 院 指 出 : 單 選 式 選 擇 題 自 其 題 型 及 解 答, 某 種 程 度 上 是 不 可 避 免 出 題 範 圍 及 趨 勢 容 易 被 預 測 ; 且 考 生 從 來 多 是 使 用 市 售 編 輯 之 問 題 集 等 來 準 備 考 試, 即 使 公 開 單 選 式 選 擇 題 試 題, 亦 不 會 改 變 考 生 準 備 考 試 之 方 法, 不 致 使 擇 檢 適 合 教 師 發 生 困 難 為 避 免 與 過 去 出 題 重 複, 而 造 成 出 題 人 作 成 適 合 問 題 之 負 擔, 不 因 問 題 及 解 答 之 公 開 與 否 發 生 變 化 且 如 因 出 題 發 生 失 誤 而 被 批 判 亦 是 得 預 見 而 如 此 可 讓 出 題 者 更 謹 慎, 據 此 被 告 主 張 會 發 生 出 題 人 材 難 以 尋 得 之 問 題, 屬 沒 有 根 據 跳 躍 式 想 法 學 者 對 此 判 決 亦 持 肯 定 之 看 法 35 試 題 之 公 開 ( 續 ) 之 後 日 本 之 公 務 員 等 國 家 考 試, 有 關 選 擇 題 填 充 題 申 論 題 之 考 題 多 於 考 後 將 考 題 公 告, 即 使 最 保 守 嚴 格 之 司 法 考 試 申 論 題, 亦 於 考 後 於 官 方 網 站 公 告 ; 惟 有 舉 行 口 試 之 考 試, 記 載 擔 任 口 試 考 官 口 試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詢 問 項 目 詢 問 例 題 之 文 書 等, 因 口 試 目 的 是 用 以 檢 視 測 試 應 考 人 之 人 格 特 質 性 向 及 反 應 能 力, 如 其 檢 測 方 式 內 容 被 公 開 知 悉, 有 以 得 用 來 推 測 口 試 題 目 內 容, 及 分 析 出 人 格 特 質 測 試 方 法, 指 導 應 考 人 口 試 回 答 方 法 及 方 向, 致 使 原 考 試 用 以 檢 測 人 格 特 質 性 向 反 應 能 力 等 有 效 性 喪 失, 妨 礙 口 試 目 的 之 達 成 故 該 當 於 前 述 日 本 政 資 法 第 5 條 第 6 号 : 公 開 將 妨 礙 考 試 事 務 適 當 執 行 之 限 制 公 開 事 由, 得 不 予 公 開 36 145
考 試 委 員 等 姓 名 與 資 料 為 避 免 考 試 委 員 受 到 人 情 壓 力 無 謂 之 攻 擊 或 干 擾, 及 被 用 來 推 測 可 能 出 題 之 方 向, 依 我 國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第 4 款, 參 與 考 試 事 務 之 考 試 委 員 等 姓 名 及 資 料, 應 考 人 不 得 請 求 公 開 再 者 依 個 資 法 為 考 試 委 員 等 對 自 己 為 考 試 委 員 之 個 人 資 料 自 主 權, 原 有 資 訊 不 得 由 他 人 任 意 公 開 再 依 我 國 政 資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亦 規 定 公 開 資 訊 有 侵 害 個 人 隱 私 之 虞 時, 應 限 制 公 開 個 資 法 第 16 條 但 書 特 定 目 的 外 利 用 之 事 由 第 2 款 仍 有 為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之 規 定 而 前 述 正 資 法 同 款 後 段 亦 有 例 外 應 公 開 之 公 益 但 書 規 定, 故 有 關 個 人 資 訊 自 主 權 並 非 絕 不 能 限 制, 如 係 為 達 到 更 重 要 公 共 利 益 而 有 必 要 時, 仍 得 予 以 公 開 從 而 是 否 公 開 考 試 委 員 等 姓 名 應 在 比 較 衡 量 限 制 公 開 所 保 護 之 考 試 委 員 之 權 益 等 與 公 開 所 達 成 之 公 共 利 益 後, 作 出 決 定, 且 得 選 擇 公 開 之 時 間 及 方 式, 減 輕 因 公 開 可 能 帶 來 之 負 面 效 應, 而 非 一 味 堅 守 不 公 開 之 立 場 37 考 試 委 員 等 姓 名 與 資 料 ( 續 ) 以 日 本 為 例, 其 司 法 考 試 一 向 被 公 認 為 最 難 之 國 家 考 試, 而 有 關 司 法 考 試 之 舉 行, 依 其 司 法 試 驗 法 第 12 條 由 法 務 省 設 置 司 法 試 驗 委 員 會, 負 責 舉 行 司 法 考 試 及 預 備 考 試 委 員 會 為 由 法 官 檢 察 官 律 師 學 者 等 七 人 所 組 成 之 常 設 單 位, 而 於 每 年 舉 辦 司 法 考 試 之 前 一 年, 則 依 同 法 第 14 條 由 委 員 會 再 設 置 司 法 試 驗 考 查 委 員 及 司 法 試 驗 預 備 試 驗 考 查 委 員, 負 責 考 試 題 目 之 作 成 閱 卷 及 及 格 者 決 定 事 項 考 查 委 員, 係 於 考 試 年 度 之 前 一 年, 即 由 委 員 會 開 會 推 薦 各 考 科 5 至 10 人 不 等 之 大 學 教 授 等 人 選, 總 計 九 十 人, 再 由 法 務 大 臣 任 命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推 薦 人 選 名 簿 及 法 務 大 臣 任 命 之 考 查 委 員 名 簿, 均 在 法 務 省 之 官 方 網 頁 上 揭 載 38 146
01010101010101 102 考 試 委 員 等 姓 名 與 資 料 ( 續 ) 日 本 於 此 部 分 之 資 訊 公 開, 顯 然 較 著 重 於 考 試 之 公 平 與 信 賴 性 之 建 立 及 透 明 化 考 試 資 訊 所 保 護 之 公 共 利 益, 在 有 不 同 文 化 背 景 之 我 國, 加 諸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在 現 今 當 然 無 法 如 日 本 公 開 典 試 閱 卷 委 員 之 名 字 但 公 開 必 要 資 訊 讓 國 家 考 試 更 透 明 化, 以 保 障 其 公 平 性, 並 提 昇 社 會 大 眾 之 信 賴 程 度, 應 是 實 現 憲 法 保 障 之 人 民 應 考 權 所 必 要 者, 即 使 命 題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公 開, 可 能 遭 受 批 評 或 攻 訐, 然 此 應 為 負 擔 國 家 委 託 選 拔 優 秀 人 材 重 任 之 學 者 專 家 合 理 應 忍 受 之 不 利 益, 藉 此 更 可 避 免 因 出 題 之 失 誤 或 有 偏 頗, 影 響 更 多 考 生 利 益 之 問 題 發 生 因 此 將 來 典 試 法 在 如 何 放 寬 第 23 條 第 2 項 之 限 制 上, 宜 作 適 度 之 修 正 39 結 語 最 後 之 問 題 現 行 國 家 考 試 有 關 測 驗 題 之 試 題, 多 建 立 題 庫 制 度, 即 各 個 命 題 委 員 所 命 試 題, 送 經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後 編 入 題 庫 以 供 考 試 抽 用 後, 將 命 題 委 員 之 相 關 個 資 造 冊 存 查, 以 備 試 題 如 被 抽 用 為 考 題 但 發 生 疑 義 時, 可 以 據 以 聯 絡 研 提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意 見 ; 之 後 命 題 委 員 因 聘 期 屆 至, 表 示 無 意 續 任, 並 希 望 不 再 為 試 題 問 題 聯 絡 ; 此 時 似 有 個 資 法 第 11 條 第 3 項 所 規 定 之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因 期 限 屆 滿 時, 應 主 動 或 依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刪 除 停 止 處 理 或 利 用 該 個 人 資 料 然 依 同 條 但 書 規 定,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業 務 所 必 須 者, 不 在 此 限 40 147
結 語 最 後 之 問 題 ( 續 ) 換 言 之, 原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資 之 人, 因 其 執 行 職 務 或 業 務 上 仍 有 必 要 時, 仍 得 保 留 該 當 個 資 為 處 理 或 利 用 且 依 個 資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1 條 規 定 之 情 形 分 別 是, 有 法 令 規 定 或 契 約 約 定 之 保 存 期 限 ; 有 理 由 足 認 刪 除 將 侵 害 當 事 人 值 得 保 護 之 利 益 ; 其 他 不 能 刪 除 之 正 當 事 由 按 委 員 所 命 獲 審 查 採 用 之 試 題 既 已 編 入 題 庫, 則 依 題 庫 建 立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4 條, 既 已 明 定 命 題 委 員 研 提 本 科 目 題 庫 試 題 疑 義 之 處 理 意 見 ; 且 考 試 後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原 有 對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作 出 意 見 回 復 之 職 務, 因 此 即 使 命 題 委 員 任 期 屆 滿, 因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 回 復 試 題 疑 義 ) 之 所 須, 依 前 開 個 資 法 第 11 條 第 3 項 但 書 之 規 定 仍 得 不 刪 除 或 停 止 利 用 該 當 命 題 委 員 之 個 資, 以 為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之 用 41 謝 謝 敬 請 指 教 42 148
01010101010101 102 公 部 門 實 施 個 資 衝 擊 評 估 可 行 性 之 探 討 - 以 我 國 考 選 部 為 試 驗 對 象 高 士 偉 陳 瑞 祥 韓 瑋 倫 楊 柏 宏 1. 1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PIA PIA PIA 2 1990 PIA PIA PIA 3 PIA 101 10 1 12 4 PIA PIA 2.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PIA 2.1 PIA 5 PIA 1. Adam Warren & Andrew Charlesworth,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in the UK, in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205, 223 David Wright & Paul De Hert ed s., 2012. 2. Roger Clarke,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Its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25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123, 123 2009. 3. Id. 4. 2 2013 3 1 5. David Wright & Paul De Hert, Introduction to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in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3, 5 David Wright & Paul De Hert ed s., 2012. 149
PIA 6 PDCA Plan-Do-Check-Act 7 PIA 2.2 PIA PIA 1 PIA 2.2.1 2.2.2 2.2.3 90% 50%-75% 6. Id. at 7. 7. http://www.moea.gov.tw/mns/colr/content/whandmenufile. ashx?menu_id=6580 2013 11 7 150
01010101010101 102 50%-75% 75% 1 2.3 PIA 1990 PIA PIA compliance checks privacy audit PIA 8 PIA PIA PIA 9 PIA 2.3.1 PIA 10 2.3.2 PIA good governance practice 11 PIA 8. Clarke, supra note 2, at 130. 9. Id. at 10. 10. Cabinet Office, Data Handling Procedures in Government: Final Report 19 2008, available at 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 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60966/final-report.pdf. 11.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S OFFICE ICO,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HANDBOOK: VERSION 2.0 4 2009, available at http://www.ico. gov.uk/upload/documents/pia_handbook_html_v2/index.html. 151
2.3.3 PIA PIA PIA 12 3.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3.1 3.1.1 PIA 2002 E-Government Act of 2002 208 13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PII PIA 14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PIA 15 OMB Guidance for Implementing the Privacy Provisions of the E-Government Act of 2002 16 PIA PIA 17 3.1.2 PIA 2002 Homeland Security Act 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 18 1974 PIA 19 DHS PIA 3.1.2.1 Privacy Threshold Analysis, PTA 20 Privacy Threshold Analysis PTA PTA PIA PTA PTA 12. R.M. Bayley and C.J. Bennett,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s in Canada, in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161, 182 David Wright & Paul De Hert ed s., 2012. 13. E-Government Act of 2002, Pub. L. No. 107-347, 116 Stat. 2899 2002. 14. E-Government Act of 2002, 44 U.S.C. 101 2006. 15. E-Government Act of 2002, 44 U.S.C. 3501 note 2006. 16.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M-03-22, OMB Guidance for Implementing the Privacy Provisions of the E-Government Act of 2002, B 2003, available at http://www.whitehouse.gov/omb/memoranda_m03-22#5. 17. Id. 18. Pub L No 107-296, 116 Stat 2135. 19. 6 USCA 142 2007. 20. https://www.dhs.gov/privacy-compliance 152
01010101010101 102 21 3.1.2.2 PIA PIA PIA 22 PTA PIA privacy officer PIA PIA Chief Privacy Officer 23 PIA 24 3.1.2.3 PIA The US-VISIT Program Visitor and Immigrant Status Indicator Technology US- VISIT DHS 2004 1 5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 US-VISIT 25 DHS PIA 26 PIA DHS Chief Privacy Officer PIA PIA PIA PIA 27 3.2 3.2.1 PIA 28 Privacy Act 29 Privacy Regulations 30 the Treasury Board Secretariat 2002 5 PIA 31 2010 7 Directive on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3 21. 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Privacy Compliance, HOMELAND SECURITY, https://www.dhs.gov/privacy-compliance last visited Oct. 31, 2013. 22. Id. 23. Id. 24. 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Privacy Office -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s PIA, HOMELAND SECURITY, https://www.dhs.gov/ privacy-office-privacy-impact-assessments-pia last visited Oct. 31, 2013. 25.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Privacy Act of 1974; Systems of Records 2 2005, available at http://www.dhs.gov/xlibrary/assets/privacy/privacy_sorn_usvisit_aidms.pdf 26.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US-VISIT Program, Increment 1,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2003, available at http://www.dhs.gov/ xlibrary/assets/privacy/privacy_pia_usvisit_inc1.pdf. 27. K.A. Bamberger & D.K. Mulligan, PIA Requirements and Privacy Decision-Making in US Government Agencies, in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225, 239-240 David Wright & Paul De Hert ed s., 2012. 28. Privacy Act, R.S.C., 1985, c. P-21. 29. Privacy Regulation, OR/83-508. 30. Treasury Board of Canada Secretariat, Directive on Privacy Practices, s. 3, available at http://www.tbs-sct.gc.ca/pol/doc-eng.aspx?section=text&id=18309. 31. Treasury Board of Canada Secretariat, Archived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Policy, available at http://www.tbs-sct.gc.ca/pol/doc-eng.aspx?id=12450§ion=text#cha1 153
32 PIA 3.2.2 PIA PIA PIA 33 3 PIA 34 PIA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Canada, OPC PIA 35 3.2.3 PIA PIA PIA PIA 1 2 3 4 36 public consultation Communications Policy 37 38 3.3 3.3.1 PIA PIA 2007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 ICO PIA ICO PIA 2009 PIA 39 2007 HM Revenue and Customs 40 PIA PIA 2007 Cabinet Office Data Handling 32. Privacy Act, R.S.C., 1985, c. P-21. 33. Bayley & Bennett, supra note 12, at 166-167. 34. Privacy Act, R.S.C., 1985, c. P-21. 35. Fact Sheets,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CANADA, http://www.priv.gc.ca/fs-fi/02_05_d_33_e.cfm last visited Nov. 6, 2013. 36. Id. 37. Treasury Board of Canada Secretariat, Communications Policy of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available at http://www.tbs-sct.gc.ca/pol/doc-eng.aspx?id=12316§ion=text#sec5.10. 38. Id 39.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S OFFICE ICO, supra note 11. 40. Q&A: Child benefit records lost, BBC NEWS Nov. 22, 2007, http://news.bbc.co.uk/2/hi/7103828.stm. 154
01 01 010 102年度考選制度研討會 10101 01 Procedures in Government 之報告 強制要求中央政府部門自 2008 年 7 月起執行 PIA 3.3.2 執行 PIA 之主體 ICO 建議 資深之行政階層應負有執行 PIA 之職責 在理想之情況下 作為風險管理 稽核或 遵循之領導者 以反應 PIA 在策略上之重要性 指令亦建議以團隊或委員會之途逕為之 得包含程 式或計畫管理者 隱私政策制訂者 法律專家 紀錄管理人員 資訊科技或資料安全專家等人員 部分組織委由外部之顧問執行 PIA 原因在於其並未擁有必要的技術 41 3.3.3 PIA 之步驟方法論 ICO 發行之手冊說明了英國執行 PIA 之程序 42 首先 為達到效果 PIA 須於 得真正影響計畫 發展 之階段執行 43 故須將 PIA 視為不同於遵循檢視或資料保護稽核之程序 蓋兩者皆係針對已開 始運作之系統進行分析 相對地 PIA 之目的為預防問題之發生 並因此避免嗣後之損失與中斷 44 由於計畫之規模與隱私風險的程度因組織之不同而有極大的差異 ICO 指引欲協助組織執行程 度最為適當之分析 PIA 之步驟方法論以下表呈現之 45 表2 英國PIA程序 41. Warren & Charlesworth, supra note 1, at 212. 42.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S OFFICE ICO, supra note 11.. 43. Id. at 3. 44. Id. 45. Warren & Charlesworth, supra note 1, at 211. 155
4. 4.1 84 99 101 APEC 2004 APEC APEC Privacy Framework 46 OECD 47 APEC APEC Pathfinder 2011 11 Cross Border Privacy Rules System, CBPR System 48 CBPR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PIA 6 4.2 APEC APEC 2004 10 APEC APEC Privacy Framework APEC 49 46. APEC Secretariat, APEC PRIVACY FRAME WORK 2005, available at http://www.apec.org/groups/committee-on-trade-and-investment/~/media/files/groups/ecsg/05_ecsg_privacyframewk.ashx. 47. OECD, OECD 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 http://www.oecd.org/internet/ieconomy/oecdguidelinesontheprotectionofprivacyandtransborderflowsofpersonaldata.htm. 48. APEC, APEC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System Policies, Rules and Guidelines, http://www.apec.org/groups/committee-on-trade-and-investment/~/media/files/groups/ecsg/cbpr/cbpr-policiesrulesguidelines.ashx. 49. - 2010 43-44 2011 156
01010101010101 102 Preventing Harm Notice Collection limitation Use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Choice Integr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Safeguards Access and Correction Accountability APEC 2007 6 Pathfinder 2011 11 APEC Cross Border Privacy Rules System, CBPR System APEC 50 50. APEC, Supra note 48. 157
APEC CBPR CBPR APEC CBPR CBPR 1 2 3 4 CBPR APEC APEC 4.3 APEC APEC CBPR APEC CBPR CBPR 51 50 APEC CBPR APEC 51. APEC, APEC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System Program Requirements, http://www.apec.org/groups/committee-on-trade-and-investment/~/media/files/groups/ecsg/cbpr/cbpr-programrequirements.ashx. 158
01010101010101 102 APEC 4.4 90% 2 APEC CBPR APEC PIA 5. ISO 159
CBPR APEC APEC 160
01010101010101 102 102 年 考 選 制 度 研 討 會 公 部 門 實 施 個 資 衝 擊 評 估 可 行 性 之 探 討 - 以 我 國 考 選 部 為 試 驗 對 象 報 告 人 : 高 士 偉 律 師 ( 臻 瑞 產 業 育 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明 富 智 財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 陳 瑞 祥 顧 問 ( 明 富 智 財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 楊 柏 宏 研 究 生 (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 韓 瑋 倫 研 究 生 (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 日 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報 告 大 綱 研 究 緣 由 及 目 的 個 資 衝 擊 評 估 (PIA) 之 介 紹 各 國 PIA 制 度 介 紹 以 考 選 部 為 試 驗 對 象 結 論 161
研 究 緣 由 及 目 的 緣 由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實 行 規 範, 對 公 私 部 門 造 成 相 當 大 的 衝 擊 和 負 擔 有 介 於 此, 希 望 尋 找 一 合 裡 機 制 作 為 釐 清 個 資 疑 慮 與 減 低 風 險 之 方 法 研 究 對 象 之 選 擇 考 選 部 除 握 有 龐 大 及 高 敏 感 性 之 個 人 資 料, 其 部 門 長 官 和 同 仁 亦 非 常 注 重 個 資 適 法 性 之 問 題 指 標 性 的 意 義! 目 的 希 望 以 考 選 部 為 先 例, 實 施 個 資 衝 擊 PIA 評 估, 進 而 探 討 公 部 門 導 入 此 制 度 之 可 能 性 個 資 衝 擊 評 估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PIA) 之 介 紹 確 認 與 評 估 隱 私 風 險 之 程 序, 檢 驗 對 於 隱 私 法 規 之 遵 循 並 考 量 避 免 或 減 輕 風 險 之 方 法 PDCA(Plan-Do-Check-Act) 管 理 步 驟 方 法 論 中, 規 劃 (Plan) 階 段 之 目 的 包 含 : 環 境 分 析 盤 點 個 人 資 料 風 險 評 估 與 擬 定 風 險 對 策 安 全 控 制 措 施 規 劃 等 PIA 即 屬 於 此 階 段 之 管 理 步 驟 檢 閱 個 資 管 理 架 構 外 部 環 境 分 析 & 內 部 環 境 分 析 管 理 現 況 評 估 162
01010101010101 102 各 國 PIA 制 度 比 較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相 關 規 範 2002 年 電 子 化 政 府 法 (E- Government Act of 2002) 第 208 條 行 政 管 理 與 預 算 局 之 指 引 隱 私 法 (Privacy Act) 2010 年 個 人 資 料 衝 擊 分 析 指 令 (Directive on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2008 年 內 閣 辦 公 室 (Cabinet Office) 之 政 府 資 料 處 理 程 序 (Data Handling Procedures in Government) 報 告 執 行 主 體 所 有 行 政 部 門 及 單 位 隱 私 法 第 3 條 所 列 舉 之 政 府 部 門 中 央 政 府 部 門 執 行 PIA 之 時 點 PIA 之 步 驟 方 法 論 關 於 蒐 集 保 存 或 處 理 個 人 可 識 別 資 訊 的 新 系 統 或 更 新 的 系 統 產 生 新 的 隱 私 風 險 時 提 出 造 成 隱 私 權 爭 議 之 計 畫 或 服 務 申 請 時 (1) 辨 認 所 有 與 計 畫 或 服 務 相 關 之 個 人 資 料, 並 檢 視 使 用 之 方 式 (1) 隱 私 門 檻 分 析 (PTA) (2) 編 製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後 的 流 向 圖 (2) 個 人 資 料 衝 擊 分 析 (PIA) (3) 辨 認 隱 私 風 險 與 風 險 之 程 度 (4) 尋 找 免 除 或 減 輕 隱 私 風 險 之 方 法 於 一 系 統 或 計 畫 的 初 期 階 段 (1) 初 期 階 段 評 估 (2) 全 面 PIA/ 小 規 模 PIA (3) 隱 私 法 規 遵 循 檢 視 (4) 資 料 保 護 遵 循 檢 視 163
個 資 衝 擊 評 估 問 卷 設 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OECD 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 APEC 隱 私 保 護 綱 領 (APEC Privacy Framework) 跨 境 隱 私 規 則 體 系 (Cross Border Privacy Rules System, CBPR System) 自 我 評 估 法 規 遵 循 審 查 認 證 執 行 告 知 (Notice) 隱 私 保 護 綱 領 蒐 集 (Collection limitation) 利 用 (Use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選 擇 權 (Choice) 完 整 性 (Integr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安 全 保 護 措 施 (Security Safeguards) 取 得 及 更 正 (Access and Correction) 責 任 確 保 (Accountability) 164
01010101010101 102 告 知 (Notice) 1. 請 問 貴 單 位 有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管 理 政 策 嗎? 須 確 認 考 選 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管 理 政 策 包 括 以 下 幾 個 特 點 : 管 理 政 策 有 提 供 在 貴 單 位 網 頁 上 符 合 個 資 法 保 護 原 則 容 易 找 到 及 取 得 適 用 於 所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不 論 此 個 資 是 從 網 路 或 非 網 路 方 式 蒐 集 提 供 該 政 策 的 有 效 日 期 YES 1.2 此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管 理 政 策 是 否 有 說 明 蒐 集 個 資 之 目 的? 須 確 認 考 選 部 有 告 知 當 事 人 個 資 蒐 集 之 目 的 YES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蒐 集 (Collection limitation) 6.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之 目 的 有 限 於 特 定 目 的 嗎? 必 須 要 求 考 選 部 盤 點 :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各 類 別 之 蒐 集 目 的 各 類 別 之 個 人 資 料 的 相 關 處 理 利 用 蒐 集 目 的 跟 資 料 的 相 關 處 理 利 用 是 否 符 合 考 選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項 目 一 覽 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五 條 165
利 用 (Use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10. 是 否 有 對 其 他 第 三 方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者 揭 露 所 蒐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無 論 直 接 或 經 由 其 他 以 你 名 義 之 第 三 人 ) 除 非 係 為 提 供 當 事 人 所 要 求 之 服 務 或 商 品, 因 而 獲 得 當 事 人 得 明 示 同 意 ; 或 者 經 法 律 強 制 要 求, 否 則 對 其 他 個 資 管 理 者 或 處 理 者 的 揭 露 或 移 轉, 係 在 完 成 蒐 集 之 原 始 目 的 或 其 他 相 關 目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同 時, 個 資 小 組 應 要 求 考 選 部 盤 點 各 類 型 被 揭 露 或 移 轉 之 資 料 與 各 類 型 被 揭 露 資 料 蒐 集 時 主 張 之 相 應 目 的 揭 露 方 式 滿 足 所 主 張 之 目 的 ( 如 完 成 指 示 等 等 ) 透 過 上 述 步 驟, 個 資 小 組 應 確 認 考 選 部 對 個 資 之 揭 露 或 移 轉, 乃 限 制 於 蒐 集 之 目 的 或 其 他 相 關 之 目 的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十 六 條 166
01010101010101 102 選 擇 權 (Choice) 14. 關 於 個 人 資 料 的 蒐 集, 你 是 否 有 提 供 給 當 事 人 選 擇 權 (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 行 使 機 制? 須 確 定 這 些 機 制 適 當 可 行, 並 且 有 清 楚 敘 明 蒐 集 目 的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完 整 性 (Integr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23. 若 資 料 不 正 確 不 完 整 或 過 於 陳 舊 將 影 響 使 用 目 的, 且 於 資 料 傳 遞 後 資 料 又 遭 到 修 改, 你 是 否 向 接 受 該 不 正 確 個 資 傳 遞 之 資 料 處 理 者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就 該 資 料 之 改 正 進 行 溝 通? 須 要 求 考 選 部 提 供 向 接 受 該 個 資 傳 遞 之 資 料 處 理 者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溝 通 該 個 資 之 改 正 的 相 關 程 序, 以 確 認 上 述 人 等 會 針 對 當 事 人 的 要 求 做 出 修 正 須 確 認 考 選 部 具 備 這 些 程 序 且 適 當 可 行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十 一 條 167
安 全 保 護 措 施 (Security Safeguards) 27. 說 明 考 選 部 實 施 的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政 策 所 提 供 之 具 體 技 術 以 及 管 理 上 的 安 全 措 施, 以 降 低 諸 如 滅 失 或 未 經 授 權 取 得 毀 損 使 用 修 改 或 揭 露 資 訊 的 風 險 考 選 部 應 實 施 合 理 的 行 政 技 術 上 的 具 體 保 護 措 施, 合 於 考 選 部 的 規 模 與 複 雜 性 考 選 部 本 質 和 活 動 範 圍 個 資 敏 感 性 及 / 或 所 蒐 集 的 第 三 人 個 資, 以 保 護 資 訊 被 免 於 洩 漏 滅 失 或 未 經 授 權 的 取 得 變 造 揭 露 散 布 或 取 得 該 保 護 措 施, 必 須 依 據 資 料 之 內 容 資 料 敏 感 性 構 成 威 脅 的 可 能 性 以 及 嚴 重 性, 按 比 例 區 分 考 選 部 須 採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要 求 資 料 轉 介 之 處 理 者 代 理 人 承 包 商 以 及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保 護 資 料 免 於 洩 漏 滅 失 或 未 經 授 權 取 得 毀 損 使 用 修 改 揭 露 或 其 他 濫 用 考 選 部 必 須 定 期 審 查 及 重 新 評 估 其 保 護 措 施, 並 評 估 有 效 性 及 關 連 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十 七 條 取 得 及 更 正 (Access and Correction) 36. 就 考 選 部 是 否 持 有 當 事 人 個 人 資 料 一 事, 當 事 人 詢 問 時 考 選 部 是 否 能 告 知 和 確 認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需 確 認 考 選 部 具 備 程 序 以 因 應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十 條 168
01010101010101 102 責 任 確 保 (Accountability) 46. 考 選 部 是 否 具 備 適 當 機 制, 確 保 以 考 選 部 名 義 處 理 有 關 個 資 的 資 料 處 理 者 代 理 人 承 包 商 或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有 履 行 考 選 部 之 義 務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八 條 結 論 各 業 務 單 位 回 收 的 問 卷 填 答 結 果 雖 非 全 部 一 致, 但 多 數 問 題 皆 回 答 是, 可 初 步 得 知 考 選 部 ( 至 少 幾 個 填 答 單 位 ) 的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政 策 作 業 流 程 是 符 合 我 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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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101010101 102 國 家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資 訊 公 開 之 研 究 與 談 人 : 王 韻 茹 * 1. 2. 1 603 23 2 603 3 23 18 * 171
1. APEC 2011 APEC 2. 1 2 3 172
01010101010101 102 國 家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及 資 訊 公 開 之 研 究 與 談 人 : 林 素 鳳 * 3 1 18 1 9 5 6 293 1992.3.13 585 2004.12.14 * 173
603 2005.9.28 PIA PIA PIA PIA PIA 1. 2. 2.3 5 9 compliance checks privacy audit 5 5 174
01010101010101 102 國 家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資 訊 公 開 之 研 究 與 談 人 : 劉 靜 怡 * p.12-p.13 23 p.13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PIA PIA * 175
PIA PIA PIA PIA PIA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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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 --. --. 103.03. --. 102 ISBN 978-986-04-0778-5 1. 2. 3. 573.44065 103005259 11602 1 1 02 2236-9188 http://www.moex.gov.tw 103 3 607 2 02 2812-8392 GPN 1010300447 ISBN 978-986-04-07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