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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21,, [1 ] (Stage Theory),,,,,,, 1 :, ;,,,,, 1 :11, 6,116 ; , 2003 ; 31 = Π ; 2, 1996 ;1996,,2000, Walt Rostow (1960, 1971), A. F. K. Or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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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lliam Parish) , 2865, : (1966 ) 20,,, 20, :,, :,, (Destratification) (Parish,1984 :84-120), 1983 (N = 1774) (Xie &Lin, 1986) 19

,,,,,,, (1975) (,2004 : ) (1981) 20,, (,1987 :6) L ,, (,2005b),,, ;,,,,,, ( ) (,1989) :, :A,, ;B, ;C ;D, (,1987 :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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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序 言 壹 開 幕 致 詞...1 關 中 考 試 院 院 長 致 詞...1 董 保 城 考 選 部 部 長 致 詞...2 貳 第 一 場 次 專 題 研 討...3 專 題 :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結 果 轉 換 考 試 方 式 之 研 究 主 持 人 : 詹 中 原 考 試 委 員 報 告 人 : 李 大 偉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校 長...20 白 景 文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勞 工 關 係 學 系 助 理 教 授...54 與 談 人 : 余 致 力 世 新 大 學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教 授 周 育 仁 臺 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教 授...87 馮 丹 白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榮 譽 教 授...88 陶 尊 芷 豐 ( 臺 灣 )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資 深 副 總 裁...89 暨 人 力 資 源 處 負 責 人 綜 合 討 論 參 第 二 場 次 專 題 研 討...99 專 題 : 國 家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及 資 訊 公 開 之 研 究 主 持 人 : 張 明 珠 考 試 委 員 報 告 人 : 范 姜 真 媺 東 海 大 學 法 律 系 副 教 授...115 高 士 偉 明 富 智 財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主 持 顧 問...149 交 通 大 學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世 新 大 學 法 律 系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與 談 人 : 王 韻 茹 中 正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副 教 授...171 林 素 鳳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教 授...173 劉 靜 怡 臺 灣 大 學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專 任 教 授...175 綜 合 討 論 肆 照 片 選 集...177

01010101010101 102

序 e 98 100 4 102 12 5 70 董 保 城 103 3

01010101010101 102 壹 開 幕 致 詞 big data 2013 1200EB 1EB=1,000,000,000 GB 1200EB CD Google 24PB 15TB Google 1600 Facebook 30 Jeff Bezos 230 Schonberger Obama 2009 Cameron 2011 8 60 Jefferson 1

data 2

01010101010101 102 貳 第 一 場 次 專 題 研 討 102 12 13 9 1 1 匯 Competency Analysis 4 5 30 30 3

( 一 ) 研 究 背 景 100 4 103 1 5 87 94 95 96 106 ( 二 ) 研 究 目 的 1 2 3 7 9 ( 三 )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評 估 之 回 顧 1 2 3 4 5 6 7 4

01010101010101 102 ( 四 ) 職 能 分 析 產 出 與 公 務 人 力 教 考 訓 用 之 關 聯 性 對 應 7 11 11 ( 五 )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為 轉 換 考 試 科 目 之 方 法 SOP ( 六 ) 職 能 與 國 家 考 試 科 目 內 容 轉 換 分 析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1 2 3 4 5 6 7 5

( 七 ) 國 家 考 試 未 來 命 題 應 循 之 作 業 流 程 comprehension ( 八 ) 結 論 與 建 議 1. 2. 3. 4. 6

01010101010101 102 7 ( 一 ) 研 究 概 念 架 構 1. 2. 3. 53 1 5 7 5 7 7 4. 5. 6. SOP ( 二 ) 研 究 方 法 1. 7

2. 101 57 7 H M L 3. 13 1 5 7 59 101 ( 三 ) 研 究 結 果 與 發 現 60 101 ( 四 ) 結 論 與 建 議 1. 8

01010101010101 102 1 2 2. 1 2 3 96 5 9

96 10

01010101010101 102 11

competency analysis 70 5 6 4 2 3 180 180 12

01010101010101 102 31 4 a 2 +b 2 =c 2 a 2 +b 2 =c 2 70 30 Competency-Based Based competency capability run Current Future business needs 13

review CEO define 101 Can Do Will Do Can Do Will Do diversity 14

01010101010101 102 34 6! 15

SOP ( 一 ) 李 考 試 委 員 選 - ( 二 )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黃 處 長 永 傳 60 ( 三 ) 中 華 民 國 律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律 師 研 習 所 副 執 行 長 許 律 師 朱 賢 1. 16

01010101010101 102 2. 3. 20 6 4 100 4 60 ( 四 ) 高 考 試 委 員 明 見 5 ( 五 ) 中 華 民 國 律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律 師 研 習 所 執 行 長 蔡 律 師 碧 松 1. 1 5 6 3 2 1 3 3 2. 3. 17

( 六 ) 臺 北 市 測 量 技 師 公 會 王 理 事 長 文 燦 60 54 ( 七 ) 主 持 人 詹 考 試 委 員 中 原 ( 八 ) 董 部 長 保 城 100 1/3 6 4 ( 九 ) 主 持 人 詹 考 試 委 員 中 原 ( 十 ) 白 助 理 教 授 景 文 回 應 SOP 18

01010101010101 102 SOP 96 19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流 程 李 大 偉 林 韶 姿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摘 要 壹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101 61,990 3,184 7.87% 35,111 1,438 7.31% 87 94 95 96 106 1998 20

01010101010101 102 貳 文 獻 探 討 1991 O*NET 2003 2000 2002 2004 2004 - O*NET ETA Occupational Information Network O*NET Dictionary of Occupational, DOT knowledge skills abilities education and experience work styles 1. O*NET 2. ETA 3. 1991 4. 5. O*NET 6. Maher & Maher 7. O*NET 8. 3 9 9. - 1994 ETA National Skill Standards Board, NSSB 21

1. 2. ETA 3. 2003 4. 5. 6. 7. ETA 8. 3 9 9. 1987 1992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1. 2. MCTEE 3. 2000 4. 5. AQFC 6. / 7. ISC AQF AQTF 8. 2 9. 10 - Competency-Based 22

01010101010101 102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BE/T CBE/T ASF AQF National Framework for the Recognition of Training NFROT 1. 2. MCTEE 3. 2000 4. 5. ISC 6. 7. ISC AQF AQTF 8. 2 9. 10-1993 7 Competency 1. 2. 3. self-management 4. 5. using mathematical ideas and techniques 6. 7. 1. 2. MCTEE 3. 2000 4. 5. NQC 6. 7. ISC AQF AQTF 8. 2 9. 10 WDA 2004 3 7 23

1. 2. WDA 3. 2004 4. 5. WDA 6. 7. WDA 8. 3 9. 7 1979 JAVADA 2000 2002 JAVADA 2012 5 48 245 580 6300 1. 2. 3. 2002 4. 5. JAVADA 6. 7. JAVADA 8. 2 9. 4 2007 10 7 4 4 7 24

01010101010101 102 1. 2. 3. 2004 4. 5. 6. 7. 8. 9. 7 1. - 2012 2012 2. 216 2013 Rooms Division 25

1 1 2 3 4 5 6 7 1. 2.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 2. 3. 4. 5. 1 2 3 4 5 6 7 8 9 10 26

01010101010101 102 1. 2. 3. 1 2 3 1 2 3 4 5 3. 102 1 18 164 44 LED 1 18 LED / / 27

LED 2 19 LED 3 42 LED LED 4 5 32 105 LED 6 9 LED 35 28

01010101010101 102 LED L01 LED L02 2 LED L011 LED L01101 LED L01102 LED L012 LED L01201 LED L01202 LED LOGO IESNA,CJJ,CNS L013 LED L01301 LED LED LED L014 L01401 L01402 L01403 L01404 L01405 L01406 pn L021 L02101 LED L02102 L02103 L02104 L02105 L02106 LED LED L022 L02201 L02202 L023 LED L02301 LED L02302 LED LED LED 50 4. 29

1 2 3 4 5 6 EQ 7 8 9 2013 2013 30

01010101010101 102 5. 2010 2011 2013 3 20 參 職 能 與 國 家 考 試 之 對 應 Competency 31

O*NET 2009 1 1. 20 32

01010101010101 10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2009 33

二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評 估 轉 換 為 考 試 科 目 之 方 法!!! 1. 2.! 2 34

01010101010101 102 伍 建 立 職 能 與 考 試 科 目 內 容 轉 換 分 析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1,5,7 1. 2-3 2. 2-3 3. 2-3 4. / 2-3 35

1,5,7 3 36

01010101010101 102 陸 未 來 命 題 應 循 之 作 業 流 程 2 3 / 1. 2. 3. 4. 5. 6. 2. 8 37

4 38

01010101010101 102 柒 結 論 與 建 議 39

參 考 文 獻 2013 2013 48-75 1995 2009 2010 172 61-67 2012 59 5 16-23 2013 2013 76-95 1998 2013 2013 368-389 http://www.javada.or.jp/ http://www.mhlw.go.jp/ http://www.careeronestop.org/competencymodel/ http://www.hkqf.gov.hk/guic/home.asp http://www.hkcaavq.edu.hk/ http://www.wda.gov.sg/ http://www.aqf.edu.au/ http://www.isc.org.au/ http://www.tpatwork.com/default.aspx Biemans H., Nieuwenhuis L., Poell R., Mulder M. & Wesselink R. 2004. Competence-based VET in the Netherlands: background and pitfalls, Journal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56 4, 523-538. McClelland, D.C. 1973 Testing for Competence Rather Than for Intelligence, American Psychologist, 28, 423-447. 40

01010101010101 102 附 錄 一 職 能 分 析 表 單 一 五 及 七 1 41

5 42

01010101010101 102 7 1. tasks 2. tools & technology 3. knowledge. 4. skills 5. abilities 43

6. work activity 7. work context 8. job zone 9. interests 10. work style 11. work value 44

01010101010101 102 附 錄 二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範 例. 45

附 錄 三 現 有 考 試 科 目 與 職 能 雙 向 檢 核 表 範 例. 101. I. 知 識 1. H M H H H 4 2. H H H H H 3. H H M M H 4. H H H H H H H H H H 5. H H H II. 技 能 1. M M 4 2. H H M M M 3. H H H 4. M H 5. H H H 6. H H H H H H H 7. L H H H H H H 8. H H L 9. H H 10. L L L H III. 能 力 1. H H H H 4 2. H H 3. 4. H H M M M 5. H H 6. 46

01010101010101 102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結 果 轉 換 考 試 方 式 之 研 究 -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流 程 報 告 人 : 李 大 偉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 2013/12/13 研 究 成 員 : 白 景 文 康 雅 菁 林 韶 姿 陳 佳 妤 壹 計 畫 背 景 考 選 部 為 建 立 各 種 公 務 人 員 與 專 技 人 員 之 職 能 指 標, 將 推 動 並 建 立 職 能 指 標 一 項, 列 入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全 案 自 100 年 4 月 進 行 至 103 年 1 月, 分 5 梯 次 進 行, 各 梯 次 分 析 期 程 8 個 月 於 102 年 3 月 業 已 完 成 前 3 梯 次 職 能 分 析 成 果 ( 約 114 類 科 ) 推 動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中, 根 據 各 類 科 職 務 所 需 之 能 力 需 求, 以 檢 討 現 行 考 試 方 法 應 試 科 目 及 命 題 大 網 職 能 分 析 之 方 法, 係 參 採 各 國 經 驗 採 用 功 能 分 析 法 推 動 範 圍 :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及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2 47

壹 計 畫 背 景 民 國 87 年 至 94 年 期 間, 採 行 分 階 段 考 試 95 年 以 後, 取 消 分 階 段, 採 行 一 階 段 考 試 制 度 類 科 之 設 置, 依 考 試 院 訂 定 發 布 之 職 組 暨 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以 一 職 系 一 類 科 為 原 則 設 置, 目 前 共 計 有 96 職 系 106 類 科 各 年 度 依 用 人 機 關 各 類 科 職 缺 出 缺 需 求 辦 理 3 壹 計 畫 背 景 考 試 方 法, 目 前 以 筆 試 為 主, 少 數 類 科 另 輔 以 實 地 考 試, 依 考 試 總 成 績 名 次, 擇 優 錄 取 筆 試 科 目 主 要 包 括 普 通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兩 種 : 普 通 科 目 列 考 二 科 目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專 業 科 目 則 依 各 類 科 需 求, 列 考 專 業 科 目 六 科 目 現 行 專 業 科 目 之 設 計, 主 要 參 考 學 校 相 關 系 科 核 心 課 程, 由 專 家 學 者 共 同 研 商 而 來 4 48

01 01 010 102年度考選制度研討會 10101 01 貳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究國家考試職能分析與考試轉換之關聯 5 具體目的包含 一 蒐集並分析國內外相關職能與考試方式之辦理情況 二 擬定公務人員及專技人員職能轉換考試之標準作業程序 並就國家考試已完成職能分析之類科中 擇定數類科加以 分析 評估並轉換職能分析結果為各該考試類科之考試方 式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三 就分析與轉換結果 檢視現行各該考試類科考試方式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等相關規定(含應考資格)之妥適性 並歸納提出適當之修正原則與建議 参 國家考試職能評估之回顧 蒐集檢視與類科職務相關資訊 籌組職能分析與職能評估小組 審核類科職務相關環境條件 建立職能清單 擬定職能清單與對應指標 召開職能分析 職能評估小組會議 以討論 確認職能內涵 6 獲取回饋修正意見 49

肆 職 能 分 析 產 出 與 公 務 人 力 教 考 訓 用 之 關 聯 性 對 應 職 能 分 析 之 產 出 職 能 內 涵 1. 任 務 2. 工 具 與 科 技 公 務 人 力 之 教 考 訓 用 該 類 科 之 職 掌 任 務 工 作 分 析 歸 屬 機 關 等 內 涵 用 人 機 關 之 職 系 類 科 參 考 3. 知 識 4. 技 能 5. 能 力 該 類 科 所 需 知 識 技 能 能 力 等 內 涵 考 試 形 式 科 目 內 容 等 之 擬 定 與 分 析 7 6. 工 作 活 動 7. 工 作 環 境 8. 工 作 需 求 9. 興 趣 10. 工 作 型 態 11. 工 作 價 值 該 類 科 所 需 之 體 能 條 件 人 格 特 質 價 值 觀 等 內 涵 考 選 機 關 採 行 及 擬 定 實 地 考 試 口 試 測 驗 學 經 歷 審 查 等 考 試 形 式 之 參 考 用 人 機 關 培 訓 機 關 進 行 公 務 人 力 訓 練 方 法 內 容 擬 定 之 參 考 伍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流 程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國 家 考 試 命 題 作 業 流 程 知 識 知 識 某 職 位 ( 類 ) 職 能 內 涵 技 能 技 能 某 職 位 ( 類 ) 所 有 考 科 內 涵 能 力 能 力 檢 視 二 者 對 應 性 確 認 是 否 有 缺 口 考 試 與 職 能 轉 換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8 1. 對 未 來 考 試 形 式 考 科 及 考 題 內 涵 提 出 建 議 2. 提 供 未 來 命 題 基 本 作 業 流 程, 確 保 考 試 效 度 國 家 考 試 未 來 命 題 應 依 循 之 流 程 50

01 01 010 102年度考選制度研討會 10101 01 陸 職能與國家考試科目內容轉換分析 之標準作業程序 蒐集所欲分析類科之職能內涵 蒐集所欲分析類科之考科內涵 彙整職能與試題之對應表件 邀請專家確認職能與試題之對應性 盤點試題與職能的缺口 檢視命題之內容效度 歸納整理 未命題及命題不良之職能項目 9 職職能分析表 表 能分析表 1,5,7 考試科目 命題大綱 試題內容 命題大綱 試題內容 現有考試科 目與職能雙 向檢核表目 與職能雙向 檢核表 納入未來命題之建議 柒 國家考試未來命題應循之作業流程 分析/確認各職位(類)職能內涵(定期修訂) 主辦單位製作命題雙向檢核表 命題委員會評估命題範圍與命題大綱 10 命題委員依據雙向表決定命題形式 筆試 選擇題(含複選題) 填充題 問答題 申論題 等 口試 測驗 性向測驗 情緒測驗 技能測驗 心理測驗 體能測驗等 實地考試 審查著作或發明 審查知能有關學經歷證明 (續下頁) 51

柒 國 家 考 試 未 來 命 題 應 循 之 作 業 流 程 提 交 另 位 ( 組 ) 委 員 檢 視 內 容 效 度 修 改 : 考 題 內 容 題 型 命 題 形 式 ( 技 能 考 試 口 試 ) 考 科 名 稱 ( 必 要 時 ) 請 命 題 委 員 修 改 考 題 施 測 11 試 題 分 析 ( 難 易 度 鑑 別 度 分 析 ) 捌 結 論 與 建 議 1. 用 人 機 關 透 過 職 能 分 析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以 瞭 解 其 人 力 之 職 能 概 況, 包 含 知 識 技 能 能 力 等 內 涵 2. 考 選 機 關 透 過 職 能 與 考 試 內 容 轉 換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依 機 關 分 析 之 類 科 職 能 內 涵, 進 行 考 科 對 應 轉 換 之 分 析, 落 實 考 選 制 度 符 合 用 人 機 關 需 求 12 52

01010101010101 102 捌 結 論 與 建 議 3. 職 能 內 涵 包 含 專 業 能 力 與 共 通 能 力 等 多 元 能 力, 舉 才 單 靠 國 家 考 試 難 竟 全 功 ; 因 此, 未 來 國 家 文 官 養 成 仍 應 循 考 訓 用 培 養, 即 國 家 考 試 通 過 後, 應 依 職 能 內 涵 需 要, 配 合 後 續 之 訓 練 與 實 習 4. 國 家 考 試 未 來 命 題, 可 透 過 職 能 與 考 試 內 容 雙 向 檢 核 表 進 行 確 認, 並 成 立 由 專 家 教 育 學 者 學 科 內 容 專 家 命 題 委 員 等 不 同 屬 性 成 員 之 命 題 委 員 會, 以 兼 顧 知 識 技 能 及 多 元 能 力 等 面 向 進 行 試 題 與 職 能 內 容 之 對 應 檢 視, 以 助 於 考 試 內 容 效 度 之 提 升 13 簡 報 結 束, 敬 請 指 教! 14 5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白 景 文 康 雅 菁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勞 工 關 係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摘 要 4 6 101 壹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competence-based examination 貳 文 獻 探 討 Knowles 1970 Chisholm & Ely 1976 Peak & Brown 1980 competency analysis Gonczi, et al., 1990 1. 54

01010101010101 102 2. 3. Newland 2002 1. 2. To get help and to give help 3. 4. 1995 Bloom 1956 Simpson 1966 1983 80 intellectual skill motor skill Krathwohl, Bloom Masia 1964 2000 recognition recall Gitomer 1993 55

1 Gitomer 1993 2000 2003 1. Character Education Inquiry 2. Situational Stress Test 3. Leaderless Group Situations 參 研 究 流 程 2 4 6 101 56

01010101010101 102 2 57

肆 研 究 方 法 7 4 6 101 1 1 80% 20% 58

01010101010101 102 60% 20% 20% 30% 30% 40% content analysis Triangulation Denzin, 1970 101 H,M,L 59

1,5,7 3 2013 伍 研 究 結 果 與 發 現 4 60

01010101010101 102 1. 2. 3. 1. 2.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61

參 考 文 獻 1995 2000 231 67-71 2003 1991 1983 Bloom,B.S., Englehart,M.D., Furst,E.J.,Hill,W.H., and Krathwohl,D.R. 1956. A Taxonomy of Educational Objective: Handbook 1, The Cognitive Domain, New York: David Mckay Co. Chisholm, M. E., & Ely, D. P. 1976. Reflections from a Crystal Ball, Audiovisual Instruction 21, 1. ERIC Document Reproduction Service No. EJ131254. Denzin N. K. 1970. Sociological Method: A sourcebook. Chicago Aldine publishing co. Gonzo A., Hager P., & Oliver, L. 1990. Establishing Competency-Based Standards in the Professions. National Office of Overseas Skills Recognition Research Paper No. 1, DEET. Canberra : 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Knowles, M. S. 1970. The modern practice of adult education: Andragogy versus pedagogy. New York: Association Press. Krathwohl,D.R., Bloom,B.S., and Masia,B.A. 1964. A Taxonomy of Educational Objective: Handbook 2, The Affective Domain. New York: David Mckay Co. Newland, C. A. 2002. Building Futures of Local Government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In Frederickson, H. G., & Nalbandian, J. Eds., The Future of Loc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The Hansel Symposium, 231-245. Washington, DC: The International City/ Coun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Peak, L. & Brown, J.M. 1980. A Conceptual Framework and Process for Identifying the Inservice Needs of Vocational Educators Serving Special Needs Populations. Pilot Test Report. ERIC: ED198288 Simpson E. J. 1972. The Classification of Educational Objectives in the Psychomotor Domain. Washington, DC: Gryphon House. Spencer, L. M., & Spencer, S. M. 1993. Competence At Work: Models for Superior Performance.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Inc. 62

01010101010101 102 附 錄 一 職 能 分 析 表 一 五 七 測 量 製 圖 為 範 例 1 : 1680 151 63

V V V V 5 關 鍵 目 的 主 要 功 能 次 要 功 能 64

01010101010101 102 7 1. tasks 2. tools & technology 3. knowledge 4. skills 65

5. abilities 6. work activity 7. work context 8. job zone 9. interests 66

01010101010101 102 10. work style 11. work value 101.3.1 附 錄 二 現 有 考 試 科 目 與 職 能 雙 向 檢 核 表 空 白 表 單 67

68

01010101010101 102 附 錄 三 現 有 考 試 科 目 與 職 能 雙 向 檢 核 表 以 101 年 度 測 量 製 圖 為 範 例 呈 現 101 I. 知 識 1. H M H H H 4 2. H H H H H 3. H H M M H 4. H H H H H H H H H H 5. H H H II. 技 能 1. M M 4 2. H H M M M 3. H H H 4. M H 5. H H H 6. H H H H H H H 7. L H H H H H H 8. H H L 9. H H 10. L L L H III. 能 力 1. H H H H 4 2. H H 3. 4. H H M M M 5. H H 6. 69

附 錄 四 職 能 與 試 題 對 應 之 落 差 分 析 表 以 101 年 度 試 題 為 例 3. 4. 5. 6. 7. 8. 9. 11. 12. 13. 14. 15.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1. 2. 4. 5. 6. 9. 10. 11. 12. 1. 3. 4. 5. 7. 9. 10. 13. 14 1. 2. 3. 4. 5. 6. 7. 8. 10. 1. 2. 4. 5. 6. 9. 10. 11. 12. 1. 3. 4. 5. 6. 7. 8. 10. 13. 14. 70

01010101010101 102 11. 12. 13. 14.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1. 2. 3. 4. 5. 6. 7. 8. 10. 11. 12. 13. 14. 15. 1. 2. 4. 5. 6. 9. 10. 11. 12. 1. 3. 5. 6. 7. 9. 12. 13. 14 71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5. 27. 28. 1. 2. 3. 4. 5. 6. 7. 8. 10. 11. 12. 13. 14. 15. 16. 18. 19. 20. 1. 2. 4. 5. 6. 9. 10. 11. 12. 1. 3. 4. 5. 6. 7. 8. 9. 10. 14. 72

01010101010101 102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 - 3. 6. 4. 5. 1. 3. 4. 5. 8. 9. 3. 5. 6. 5. 1. 2. 3. 4. 5. 8. 9. 10. 4. 5. 4. 5. 4. 5. 1. 2. 5. 1. 2. 3. 4. 5. 8. 9. 10. 1. 2. 3. 4. 5. 8. 1. 3. 4. 5. 6. 3. 6. 1. 3. 4. 5. 6. 1. 3. 4. 5. 6. 73

9. 10. 3. 4. 3. 4. 3. 4. 5. 6. 7. 8. 3. 4. 5. 6. 7. 8. 1. 4. 5. 1. 3. 4. 5. 3. 4. 3. 4. 5. 6. 7. 8. 1. 3. 4. 5. 3. 4. 3. 4. 3. 4. 5. 6. 7. 8. 3. 4. 5. 6. 7. 8. 3. 4. 5. 1. 3. 4. 5. 4. 3. 4. 5. 6. 7. 1. 2. 3. 4. 5. 74

01010101010101 102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勞 工 關 係 學 系 白 景 文 康 雅 菁 2013.12.13 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1/2) 為 推 動 以 職 能 為 本 位 的 考 選 制 度 (competence-based examination), 須 檢 視 國 家 考 試 之 考 試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考 試 內 容 等 編 製 上 應 確 認 是 否 能 達 成 職 能 目 標 本 研 究 旨 在 運 用 國 家 考 試 與 職 能 轉 換 方 法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以 調 查 特 考 之 調 查 工 作 組 醫 學 鑑 識 組 資 訊 科 學 組 及 營 繕 工 程 組 測 量 製 圖 類 科 與 專 技 人 員 之 測 量 技 師 為 範 例, 進 行 分 析 評 估 並 轉 換 其 職 能 分 析 結 果 為 各 該 考 試 類 科 之 考 試 方 式 與 應 試 科 目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2 75

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2/2) 分 析 與 轉 換 結 果, 檢 視 現 行 各 該 考 試 類 科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命 題 大 綱 等 相 關 規 定 之 妥 適 性, 並 歸 納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以 供 未 來 命 題 之 參 考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3 二 文 獻 探 討 (1/4) 職 能 與 用 人 職 能 分 析 (competency analysis), 可 就 職 業 工 作 或 職 務 建 立 能 力 本 位 標 準, 以 便 於 : 發 展 課 程 確 認 訓 練 需 要 擬 訂 生 涯 進 路 促 進 工 作 安 全 選 用 工 作 人 員 撰 寫 工 作 說 明 和 進 行 工 作 評 鑑 等 (Gonczi, et al., 1990) Newland(2002) 經 由 分 析 政 府 官 員 工 作 與 實 際 績 效, 發 現 應 具 備 高 層 次 領 導 能 力 包 括 下 列 : 分 析 施 政 方 針 與 施 政 計 劃 的 能 力 組 織 內 部 與 組 織 之 間 的 協 調 聯 繫 能 力 組 織 的 行 政 管 理 能 力 個 人 與 組 織 俱 同 發 展 與 變 革 的 能 力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4 76

01010101010101 102 職 能 之 評 量 二 文 獻 探 討 (2/4) 認 知 領 域 :Bloom(1956) 將 其 分 成 知 識 理 解 應 用 分 析 綜 合 及 評 鑑 等 六 個 層 次 加 以 評 量 技 能 領 域 : 張 春 興 ( 民 1991) 將 技 能 分 為 心 智 技 能 (intellectual skill) 與 動 作 技 能 (motor skill), 其 中, 在 心 智 技 能 的 部 分 又 稱 為 能 力 層 面, 係 指 從 事 該 職 務 工 作 時 所 需 要 的 具 體 能 力 項 目, 包 含 智 力 肢 體 及 感 官 等, 屬 於 較 高 層 次 的 學 習 評 量 情 意 領 域 :Krathwohl, Bloom 與 Masia(1964) 則 將 其 分 成 接 受 反 應 價 值 的 評 定 價 值 的 組 成 及 品 格 形 成 等 五 個 層 次, 加 以 評 量 之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5 命 題 方 式 之 探 討 二 文 獻 探 討 (3/4) 在 評 量 的 定 位 來 看, 經 常 將 傳 統 評 量 使 用 紙 筆 式 測 驗, 甚 至 更 以 電 腦 化 閱 卷 的 選 擇 題, 作 為 多 元 評 量 的 一 種 對 照 基 準 ( 林 世 華,2000) 在 採 用 的 命 題 方 面, 國 家 考 試 之 筆 試 中 亦 主 要 採 用 測 驗 題 申 論 題 等 方 式 進 行 紙 筆 測 驗 亦 即 在 筆 試 的 評 量 取 向, 多 採 用 再 認 (recognition) 及 再 憶 (recall) 的 方 式, 評 量 受 試 者 之 學 習 成 效 參 照 Gitomer(1993) 在 多 元 評 量 的 概 念 中, 若 為 衡 量 出 較 高 層 次 的 能 力, 如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等, 往 往 須 透 過 較 長 的 評 量 期 間, 且 其 隸 屬 於 較 複 雜 的 結 果 層 次, 藉 以 評 定 能 力 水 準, 較 為 符 合 國 家 考 試 係 以 用 人 單 位 需 求 為 依 歸, 期 待 透 過 考 試 篩 選 出 職 能 具 備 程 度 者, 能 夠 符 應 未 來 工 作 績 效 的 概 念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6 77

二 文 獻 探 討 (4/4) 情 境 測 驗 是 使 受 試 者 在 模 擬 真 實 的 情 境 中 進 行 各 項 活 動, 從 而 觀 察 其 人 格 特 質 的 一 種 測 驗 技 術 其 類 型 說 明 如 下 : 品 格 教 育 測 驗 (Character Education Inquiry): 指 對 受 試 者 的 行 為 進 行 測 試, 以 瞭 解 其 誠 實 性 的 品 格 情 境 壓 力 測 驗 (Situational Stress Test): 設 計 壓 力 情 境, 依 據 受 試 者 的 反 應 評 定 其 人 格 特 質 無 領 袖 團 體 情 境 (Leaderless Group Situations): 主 要 評 鑑 合 作 團 隊 精 神 進 取 心 機 智 和 領 導 能 力 等 各 種 特 質 在 測 驗 情 境 中, 由 一 群 受 試 者 進 行 一 個 需 要 群 策 群 力 才 能 完 成 的 任 務, 在 未 指 定 領 導 者 的 情 形 下, 觀 察 其 各 項 行 為 的 產 生 此 種 測 驗 可 用 於 選 取 官 員 軍 官 行 政 人 員 經 理 銷 售 員 教 師 和 社 會 工 作 者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7 三 研 究 概 念 架 構 擇 定 類 科 蒐 集 該 類 科 考 試 題 目 蒐 集 該 類 科 職 能 分 析 結 果 編 製 該 類 科 考 試 與 職 能 雙 向 檢 核 表 專 家 進 行 考 試 與 職 能 對 應 內 容 分 析 分 析 出 考 試 與 職 能 對 應 之 落 差 修 正 考 試 轉 換 職 能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作 為 考 試 題 目 編 製 調 整 之 參 考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8 78

01010101010101 102 四 研 究 方 法 (1/5) 研 究 實 施 實 施 方 式 係 透 過 職 能 與 考 試 內 容 雙 向 檢 核 表 之 編 製, 邀 請 內 容 專 家 進 行 資 料 審 查, 藉 以 檢 視 職 能 內 涵 與 考 試 內 容 的 對 應 程 度, 以 瞭 解 對 應 與 未 對 應 之 職 能 落 差, 據 以 作 成 考 試 內 容 調 整 之 建 議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9 資 料 蒐 集 四 研 究 方 法 (2/5) 依 據 本 研 究 擇 定 之 類 科 進 行 各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試 題 與 職 能 對 應 之 分 析, 資 料 範 圍 包 含 調 查 特 考 測 量 製 圖 類 科 及 測 量 技 師 類 科 之 職 能 分 析 表 件 7 各 一 式, 如 附 錄 一 所 示 調 查 人 員 之 調 查 工 作 組 醫 學 鑑 識 組 資 訊 科 學 組 及 營 繕 工 程 組 等 4 組 測 量 製 圖 類 科 及 測 量 技 師 類 科 等 合 計 6 類 科 ( 組 ), 各 應 試 科 目 101 年 度 考 題, 作 為 雙 向 檢 核 表 之 分 析 內 容, 如 附 錄 二 所 示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0 79

資 料 分 析 四 研 究 方 法 (3/5) 由 於 在 將 考 試 與 職 能 轉 換 的 對 應 中, 具 有 大 量 的 職 能 內 涵 與 考 試 試 題 須 進 行 比 對, 故 採 用 內 容 分 析 (content analysis) 方 法 加 以 系 統 化 分 析 在 資 料 分 析 的 方 法 上, 則 採 取 研 究 者 三 角 測 量 法 (Triangulation), 又 稱 為 三 角 檢 定 或 三 角 交 叉, 在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的 應 用 上, 包 含 資 料 的 三 角 交 叉 調 查 者 的 三 角 交 叉 理 論 的 三 角 交 叉 及 方 法 的 三 角 交 叉 (Denzin, 1970)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1 四 研 究 方 法 (4/5) 資 料 分 析 本 研 究 採 用 調 查 者 的 三 角 交 叉, 目 的 在 於 透 過 不 同 研 究 者 研 究 相 同 的 主 題 或 現 象, 增 加 資 料 間 的 效 度 檢 驗, 以 透 過 提 升 資 料 對 於 研 究 結 果 的 解 釋 能 力, 使 研 究 結 果 趨 於 中 立 客 觀 操 作 上 以 單 一 類 科 的 試 題 作 為 主 題, 擇 定 背 景 合 適 的 第 一 位 專 家 進 行 資 料 內 容 分 析, 再 由 第 二 位 專 家 進 行 分 析, 而 在 專 家 分 析 內 容 時 若 出 現 爭 議 性 的 描 述 主 張 看 法 或 關 鍵 性 詮 釋 時, 研 究 者 則 進 一 步 進 行 三 角 測 量 的 確 認, 以 提 高 研 究 結 果 的 正 確 性 與 研 究 效 度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2 80

01010101010101 102 四 研 究 方 法 (5/5) 職 能 分 析 表 1,5,7 蒐 集 所 欲 分 析 類 科 之 職 能 內 涵 考 試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試 題 內 容 蒐 集 所 欲 分 析 類 科 之 考 科 內 涵 現 有 考 試 科 目 與 職 能 雙 向 檢 核 表 彙 整 職 能 與 試 題 之 對 應 表 件 邀 請 專 家 確 認 職 能 與 試 題 之 對 應 性 盤 點 試 題 與 職 能 的 缺 口 歸 納 整 理 未 命 題 及 命 題 不 良 之 職 能 項 目 檢 視 命 題 之 內 容 效 度 納 入 未 來 命 題 之 建 議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3 五 研 究 結 果 與 發 現 (1/6) 職 能 與 考 試 內 容 對 應 之 落 差 分 析 結 果, 考 題 與 職 能 無 相 關 未 對 應 者, 依 知 識 技 能 與 能 力 各 層 面, 分 別 統 整 如 附 錄 四 類 科 調 查 人 員 調 查 工 作 組 ( 範 例 ) 考 試 科 目 刑 法 總 則 社 會 學 政 治 學 未 與 試 題 對 應 之 職 能 內 涵 知 識 技 能 能 力 1. 人 際 溝 通 及 互 1. 口 語 理 解 動 3. 視 覺 能 力 2. 詢 問 技 巧 4. 辨 別 力 4. 言 談 表 達 5. 口 語 表 達 5. 時 間 管 理 7. 協 調 能 力 6. 文 書 寫 作 9. 數 理 推 理 9. 體 能 ( 力 ) 10. 歸 納 推 理 10. 射 擊 術 及 槍 13. 敏 捷 力 枝 保 養 防 身 14 反 應 力 3. 經 濟 學 4. 財 務 管 理 5. 貨 幣 銀 行 學 6. 政 府 組 織 與 實 務 運 作 7. 政 黨 政 治 與 行 政 中 立 概 念 8. 人 權 議 題 與 發 展 ( 含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 之 認 識 搏 擊 之 戒 具 使 用.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4 81

五 研 究 結 果 與 發 現 (2/6) 調 查 特 考 分 析 : 調 查 工 作 組 醫 學 鑑 識 組 資 訊 科 學 組 及 營 繕 工 程 組 等 4 類 組, 大 致 上 職 能 中 知 識 技 能 及 能 力 各 層 面 均 對 應 有 限 調 查 特 考 類 科 涵 蓋 組 別 過 多, 而 職 能 分 析 時 知 識 項 目 未 加 以 細 分, 導 致 職 能 中 單 一 知 識 內 涵 即 為 單 獨 一 項 考 試 科 目, 無 法 透 過 職 能 來 區 辨 命 題 的 有 效 性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5 五 研 究 結 果 與 發 現 (3/6) 測 量 製 圖 類 科 分 析 之 一 : 進 行 知 識 技 能 及 能 力 等 職 能 內 涵 與 各 科 目 試 題 進 行 檢 核 分 析 後 發 現, 職 能 項 目 與 試 題 落 差 確 實 存 在 各 考 科 中 試 題 未 與 職 能 對 應 之 內 容 包 含 : 知 識 層 面 之 法 規 應 用 文 書 ; 技 能 層 面 之 主 動 傾 聽 言 談 表 達 時 間 管 理 公 文 寫 作 溝 通 協 調 團 隊 合 作 等 ; 能 力 層 面 之 視 覺 能 力 口 語 及 文 字 表 達 體 力 及 耐 力 等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6 82

01010101010101 102 五 研 究 結 果 與 發 現 (4/6) 測 量 製 圖 類 科 分 析 之 二 : 測 量 製 圖 人 員 所 需 職 能 之 知 識 面 與 考 試 命 題 出 現 落 差, 如 前 述 範 例, 具 有 法 規 應 用 文 書 等 知 識 面 的 職 能 實 務 需 求, 卻 未 能 於 命 題 中 出 現 命 題 之 知 識 層 面 聚 焦 於 學 科 知 識, 如 職 能 之 知 識 項 目 為 經 濟 學, 職 能 分 析 未 細 分 化, 考 試 內 容 以 學 科 方 面 知 識 為 主 要 命 題 取 向, 與 職 能 對 應 容 易 出 現 明 顯 落 差 技 能 能 力 層 面 之 職 能 與 考 試 科 目 內 涵 落 差 甚 大, 各 項 技 能 能 力 層 面, 均 為 用 人 單 位 所 需 於 工 作 中 具 備 之 職 能, 惟 考 題 中 均 未 有 對 應 之 命 題 內 容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7 五 研 究 結 果 與 發 現 (5/6) 測 量 技 師 分 析 之 一 : 測 量 技 師 類 科 知 識 技 能 與 能 力 等 職 能 內 涵 與 各 考 試 科 目 試 題 進 行 檢 核 後 發 現, 職 能 項 目 與 試 題 落 差 確 實 存 在 各 考 科 中 試 題 未 與 職 能 對 應 之 內 容 包 含 : 知 識 層 面 之 法 規 運 輸 ; 技 能 層 面 之 閱 讀 理 解 時 間 管 理 主 動 學 習 員 工 資 源 管 理 溝 通 協 調 資 訊 次 序 化 等 ; 能 力 層 面 之 問 題 敏 感 度 口 語 及 文 字 表 達 體 力 及 耐 力 等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8 83

五 研 究 結 果 與 發 現 (6/6) 測 量 技 師 分 析 之 二 : 測 量 技 師 所 需 職 能 之 知 識 層 面 中, 法 規 為 與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目 的 相 關 之 法 規, 如 測 繪 地 政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設 計 採 購 民 法 勞 工 安 全 技 師 法 等 運 輸 係 指 人 員 或 物 品 之 空 運 鐵 路 海 運 或 陸 運 等 管 道 掌 握, 包 含 成 本 與 利 益 的 分 析 限 於 考 試 科 目 數 量 之 規 定, 測 量 技 師 考 科 以 測 量 專 業 領 域 知 識 為 主, 而 有 關 法 規 與 運 輸 之 職 能 內 涵, 是 否 仰 賴 在 職 訓 練 加 以 養 成, 可 進 一 步 討 論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19 六 結 論 與 建 議 (1/2) 結 論 依 據 本 研 究 分 析 之 類 科 結 果 而 言, 知 識 層 面 所 涵 蓋 之 職 能 較 為 符 合, 惟 受 到 知 識 的 項 目 均 未 細 分 之 故, 難 以 在 各 考 試 科 目 中 試 題 進 行 逐 一 檢 視 後, 得 以 提 出 考 試 命 題 的 調 整 建 議 現 有 考 試 在 技 能 能 力 層 面 之 考 試 命 題 不 足, 可 能 使 考 試 限 於 學 科 知 識 之 認 知 領 域, 若 以 多 元 測 驗 種 類 如 成 就 測 驗 智 力 測 驗 能 力 測 驗 人 格 測 驗 性 向 測 驗 等 方 式 融 入 現 有 國 家 考 試 類 型, 可 有 助 於 提 高 考 試 效 度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20 84

01010101010101 102 六 結 論 與 建 議 (2/2) 建 議 職 能 分 析 的 精 確 度 可 再 進 一 步 檢 視, 若 職 能 在 知 識 技 能 能 力 等 各 向 度 中 能 更 加 精 緻 詳 盡, 則 在 考 科 或 考 題 之 對 應 上 將 能 細 分 化, 使 未 來 職 能 與 試 題 對 應 的 內 容 更 具 有 參 考 性, 並 回 饋 給 予 命 題 委 員 或 主 辦 單 位 作 為 未 來 命 題 參 考 現 有 考 試 中 未 對 應 之 職 能 項 目, 均 為 用 人 單 位 殷 切 需 求 的 工 作 能 力, 若 無 法 於 考 試 中 鑑 別, 建 議 可 將 該 等 職 能 項 目 藉 由 訓 練 方 式 補 強 之 考 量 於 試 用 階 段 後 透 過 口 試 或 情 境 測 驗 形 式 二 階 段 考 試, 以 判 別 受 試 者 是 否 具 備 高 層 次 之 綜 合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與 符 合 公 務 人 力 所 需 之 特 質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21 參 考 文 獻 (1/2) 李 大 偉 (1995), 技 職 教 育 測 量 與 評 鑑 台 北 : 三 民 書 局 林 世 華 (2000) 由 多 元 評 量 的 觀 念 看 傳 統 評 量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科 學 教 育 月 刊,231,67-71 吳 寶 桂 (2003) 青 少 年 的 數 學 方 程 式 概 念 發 展 研 究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張 春 興 (1991), 張 氏 心 理 學 辭 典 台 北 : 東 華 書 局 黃 光 雄 譯 (1983), 教 育 目 標 與 評 鑑 高 雄 : 復 文 Bloom,B.S., Englehart,M.D., Furst,E.J.,Hill,W.H., and Krathwohl,D.R. (1956). A Taxonomy of Educational Objective: Handbook 1, The Cognitive Domain, New York: David Mckay Co. Chisholm, M. E., & Ely, D. P. (1976). Reflections from a Crystal Ball, Audiovisual Instruction 21, 1. ERIC Document Reproduction Service No. EJ131254. Denzin N. K. (1970). Sociological Method: A sourcebook. Chicago Aldine publishing co.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22 85

參 考 文 獻 (2/2) Gonzo A., Hager P., & Oliver, L. (1990). Establishing Competency-Based Standards in the Professions. National Office of Overseas Skills Recognition Research Paper No. 1, DEET. Canberra : 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Knowles, M. S. (1970). The modern practice of adult education: Andragogy versus pedagogy. New York: Association Press. Krathwohl,D.R., Bloom,B.S., and Masia,B.A. (1964). A Taxonomy of Educational Objective: Handbook 2, The Affective Domain. New York: David Mckay Co. Newland, C. A. (2002). Building Futures of Local Government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In Frederickson, H. G., & Nalbandian, J. (Eds.), The Future of Loc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The Hansel Symposium, 231-245. Washington, DC: The International City/Coun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Peak, L. & Brown, J.M. (1980). A Conceptual Framework and Process for Identifying the Inservice Needs of Vocational Educators Serving Special Needs Populations. Pilot Test Report. ERIC: ED198288 Simpson E. J. (1972). The Classification of Educational Objectives in the Psychomotor Domain. Washington, DC: Gryphon House. Spencer, L. M., & Spencer, S. M. (1993). Competence At Work: Models for Superior Performance. New York:John Wiley & Sons, Inc.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23 Q&A ~ 謝 謝 聆 聽 ~ 2013/12/13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實 例 24 86

01010101010101 102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結 果 轉 換 考 試 方 法 之 研 究 與 談 人 : 周 育 仁 * * 87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結 果 轉 換 考 試 方 式 之 研 究 與 談 人 : 馮 丹 白 * 2 3 4 6 * 88

01010101010101 102 以 職 能 為 基 礎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與 談 人 : 陶 尊 芷 * Human Capital Management * 89

Knowledge Skill Behavior Motivation Can Do Will Do Can Do Will Do Can Do Will Do Assessment Center 90

01010101010101 102 = + 參 不 良??? Will Do 91

以 職 能 為 基 礎 之 人 才 資 本 管 理 陶 尊 芷 滙 豐 ( 台 灣 ) 商 業 銀 行 資 深 副 總 裁 暨 人 力 資 源 處 負 責 人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Maximized Potential Ensure staff are given every opp. to achieve full potential Shared Resp. Line manager, staff and HR HR Development Philosophy Competency-Based Competency is the blueprint for talent Mgt Current & Future Equip staff for current & future business needs Communication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92

01010101010101 102 Human Capital Development System Human Capital is the accumulated value of an individualʼs intellect, knowledge, experience, potential, and commitment that contributes to the achievement of an organizationʼs vision and business objectives.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績 效 發 展 平 衡 計 分 卡 使 命 What 企 業 策 略 功 能 部 門 策 略 願 景 價 值 觀 How Organization Function 個 人 工 作 目 標 績 效 發 展 職 能 Individual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93

Human Capital Development 資 深 職 位 接 班 人 計 劃 訓 練 發 展 新 進 績 效 管 理 選 才 職 能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Capability ( 職 能 ) Knowledge/ Skill 專 業 知 識 / 技 能 Motivation 動 力 Behavior 行 為 Source: DDI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94

01010101010101 102 何 為 職 能 Job Performance 工 作 表 現 Job Performance = Can Do x Will Do Source: DDI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何 為 職 能 Can Do Can Do Will Do 知 識 及 技 能 職 能 行 為 職 能 工 作 動 力 職 能 Source: DDI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95

知 識 及 技 術 職 能 學 歷 ( 主 修 科 系 ) 證 照 測 驗 工 作 經 驗 語 言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工 作 動 力 職 能 Center of Attention Pace of Work Incentive Pay Travel Challenging Work Complexity of Work High Involvement Organization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96

01010101010101 102 行 為 職 能 一 個 人 的 言 與 行 導 致 好 或 不 好 的 績 效 結 果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以 職 能 為 基 礎 之 面 談 方 式 以 過 去 的 行 為 來 預 測 未 來 的 行 為 Past Behaviour Predicts Future Behaviour S T A R Situation Task Actions Result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97

職 能 評 鑑 工 具 紙 筆 測 驗 模 擬 測 驗 (Simulation) 評 鑑 中 心 (Assessment Center) 職 能 面 談 職 業 適 性 問 卷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謝 謝 敬 請 指 教 Thank You 陶 尊 芷 版 權 所 有 禁 止 翻 印 PUBLIC 98

01010101010101 102 參 第 二 場 次 專 題 研 討 102 12 13 2 1 1 99 1 1 44 45 100 2 21 Jefferson Benjamin N. Cardozo School of Law 99

2 1 email 6 6 15 16 19 20 8 9 15 19 16 20 15 16 100

01010101010101 102 19 4 16 6 6 6 6 6 8 101

1996 2006 23 23 1 2 23 1 2 50 23 1 8 2 18 1 5 2 4 10 2 102

01010101010101 102 23 1 8 10 8 1. 1 2 2. 1 2 3. PIA --- PIA --- 101 12 103

PIA PIA PIA PIA Quick Fix PDCA Plan PIA A 90% B 50%-75% C 50%-75% D 75% 75% A 3 PIA C D 90% 104

01010101010101 102 A PIA PIA PIA PIA APEC OECD CBPR PIA APEC 8 5 105

16 5 16 8 1 6 8 1 6 11 18 10 8 12 106

01010101010101 102 PIA PIA PIA PIA 603 107

1. 2. 3. 100 108

01010101010101 102 PIA 5 5 109

23 2007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110

01010101010101 102 1. 102 1 14 7 2 16 20 14 2. 102 5 102 7 23 23 1. 70 2. 111

3. PIA PIA 1. 2001 2004 2. 3. 20 20 4. 5. PIA PIA 1. PIA 12 PIA 2 112

01010101010101 102 2.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3.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4. PIA PIA PIA PIA PIA 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uty, DHS PIA 2003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PIA 11 PIA PIA PIA 113

1. A 2. 114

01010101010101 102 有 關 國 家 考 試 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公 開 范 姜 真 媺 * 目 次 23 * 115

引 言 2010 4 27 5 26 1 2012 10 1 6 41 45 54 2 壹 個 資 之 定 義 與 要 件 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3 1980 4 1 personal data 5 EU 1995 6 2 a 7 1995 8 8 2 1 1. 09900125121 2. OOO 2013 3 18 http://www. 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18/today-so10.htm?slots=bso 2013 9 30 3. OECD http://www.oecd.org/about/ 2013 9 30 4. 2012 8 4 OECD 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 available at http://www.oecd.org/sti/interneteconomy/ oecdguidelinesontheprotectionofprivacyandtransborderflowsofpersonaldata.htm 2013 9 30 5.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ese Guidelines: b) personal data means any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an identified or identifiable individual (data subject) 6. Directive 95/46/EC of 24 October 1995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available at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31995l0046:en:html 2013 9 30 7. Article 2 (Definitions)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Directive:(a) personal data shall mean any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an identified or identifiable natural person ( data subject ) an identifiable person is one who can be identifi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particular by reference to an identification number or to one or more factors specific to his physical, physiological, mental, economic, cultural or social identity; 8. 84 8 11 84 5960 116

01010101010101 102 9 10 3 10 11 23 24 3 11 12 1 DNA 2 1 9. 2005 47 2003 26 2009 67 10. 25 69 11. 1000022498 4 17 9 47 12. 96 10 8 0960030614 2009 31 16 4 19 1167 126 117

1995 2 a 2 2 16 1 5 19 1 4 20 1 5 貳 個 資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與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資 之 要 件 13 13. 76 2005 11 226 2005 126 307 2005 4 15-25 603 118

01010101010101 102 5 53 8 9 15 19 16 20 15 19 15 1 19 1 1 15 2 19 1 5 19 1 2 public domain blog Facebook 19 1 3 19 1 7 19 1 4 6 16 20 119

參 有 關 國 家 考 試 事 務 之 個 資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86 7 14 15 17 19 4 15 6 6 15 6 16 20 16 20 19 4 14. 7 15. 6 sensitive information 120

01010101010101 102 9 7 3 15 4 7 16 4 7 8 12 16 16. 121

17 1996 2006 18 4 19 20 21 22 6 23 16 肆 考 試 資 訊 公 開 之 問 題 18 24 25 23 23 1 2 3 4 17. http://www.jinji.go.jp/top.htm 2013 9 30 18. 20 2006 63 19. 20. 1996 21. 18 22. 23. http://www.moj.go.jp/jinji/shihoushiken/jinji08_00063.html 2013 9 30 24. 319 1 2 2005 6 150. 25. 2005 32 23 4 3 2008 9 23-26 122

01010101010101 102 4 8 23 1 4 8 2 10 2 23 1 8 10 2 2 1 8 26 23 2 18 1 5 23 2 3 23 2 27 28 23 2 23 2 1 18 1 1 26. 90 1433 27. 90 3 228 28. 25 28 24 153 123

29 23 18 1 5 5 23 2 23 30 31 1 29. 99 804 30. 31. 16 01 21 1895 http://www. courts.go.jp/hanrei/pdf/b6805f4222e807304925710a000659f1.pdf 2013 9 30 124

01010101010101 102 2 3 5 6 32 33 14 34 35 36 37 5 6 23 2 4 18 1 6 16 2 32. 20 101 号 5 http://www8.cao.go.jp/jyouhou/tousin/h20-03/101.pdf 2013 9 30 33. 19 2005 36 34. 14 10 11 1805 号 38 Leading Case 35. 931 号 2003 74 36. 会 http://www.moj.go.jp/iinkai_shihoshiken.html 2013 9 30 37. 21 651 働 労 働 21 549 125

38 12 14 5 10 39 23 2 23 2 結 語 最 後 之 問 題 11 3 21 4 11 3 38. 驗 號 號 39. 25 87 http://www.moj. go.jp/content/000103380.pdf 2013 9 30 126

01010101010101 102 參 考 文 獻 2005 2012 8 76 2005 11 307 2005 4 319 1 2 2005 6 23 4 3 2008 9 2005 2003 2009 2005 20 2006 19 2005 931 2003 2013 3 1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18/today-so10.htm?slots=bso 90 3 3137 127

有 關 國 家 考 試 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公 開 范 姜 真 媺 東 海 大 學 法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專 任 副 教 授 1 引 言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公 務 員 等 考 試, 依 考 試 之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 組 典 試 委 員 報 名 程 序 考 試 試 卷 評 閱 放 榜 ( 榜 示 ) 成 績 複 查 等, 為 試 務 之 公 正 順 利 執 行, 常 有 大 量 個 資 ( 報 考 考 生 典 試 考 試 委 員 ) 之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 建 立 公 平 及 公 開 值 得 信 賴 之 考 試 制 度, 為 國 家 考 試 之 根 本, 相 關 考 試 資 訊 之 公 開 被 要 求 ; 又 涉 及 個 人 或 政 府 資 訊 之 公 開 有 其 他 公 共 利 益 個 人 權 益 可 能 受 損 害 針 對 考 試 院 所 舉 辦 之 國 家 考 試 事 務 過 程 中 個 資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以 個 資 法 之 觀 點, 檢 討 涉 及 之 考 試 法 典 試 法 規 定 及 其 有 關 政 府 資 訊 之 公 開 問 題 2 128

01010101010101 102 個 資 之 定 義 與 要 件 經 濟 協 力 開 發 機 構 (OECD) 於 1980 年 決 議 通 過 之 有 關 個 資 保 護 八 大 原 則, 依 其 第 1 條 所 揭 示 個 資 (personal data) 定 義 為 : 有 關 識 別 或 得 識 別 個 人 ( 資 料 主 體 ) 之 任 何 資 訊 ; 歐 盟 (EU)1995 年 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指 令 第 2 條 (a) 定 義 個 資 則 為 : 識 別 或 得 識 別 有 關 自 然 人 ( 資 料 主 體 ) 之 任 何 資 訊 ; 所 謂 識 別 可 能 個 人 為, 特 別 是 依 身 分 證 號 碼 或 證 明 該 當 人 物 所 固 有 身 體 上 生 理 上 精 神 上 經 濟 上 文 化 上 或 社 會 上 存 在 之 一 個 或 複 數 要 素, 作 對 照 組 合 後,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識 別 出 之 個 人 ; 3 個 資 之 定 義 與 要 件 ( 續 ) 我 國 現 行 個 資 法 第 2 條 1 款 所 定 義 之 個 資 : 指 自 然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護 照 號 碼 特 徵 指 紋 婚 姻 家 庭 教 育 職 業 病 歷 醫 療 基 因 性 生 活 健 康 檢 查 犯 罪 前 科 聯 絡 方 式 財 務 情 況 社 會 活 動 及 其 他 得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方 式 識 別 該 個 人 之 資 料 個 資 之 要 件 應 得 分 析 出 包 含 下 列 三 者 : 一. 有 關 自 然 人 之 資 料 ; 二. 生 存 自 然 人 之 資 料 ; 三. 具 有 特 定 個 人 識 別 性 4 129

有 關 自 然 人 之 資 料 個 資 之 內 容, 不 僅 為 個 人 社 會 活 動 記 錄 或 人 別 屬 性 等 資 料 生 物 特 徵 資 料, 尚 包 括 他 人 對 其 之 人 事 成 績 考 核 等 評 價 資 料 但 應 注 意 的 是 有 關 當 事 人 評 價 資 料, 如 自 己 考 試 之 答 案 及 評 分, 當 事 人 是 否 得 依 個 資 法 第 3 條 及 第 10 條 第 11 條 請 求 閱 覽 更 正 或 刪 除? 此 與 典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及 同 法 第 24 條 第 3 項 再 行 評 閱 試 閱 之 適 用 關 係 則 有 再 檢 討 之 必 要 5 具 有 特 定 個 人 識 別 性 個 資 法 所 保 護 之 個 資 尚 須 具 有 特 定 個 人 識 別 性, 如 不 具 有 特 定 個 人 識 別 性, 該 資 料 之 蒐 集 或 利 用, 不 致 使 特 定 個 人 受 到 損 害, 即 不 屬 個 資 法 保 護 之 客 體 所 謂 特 定 個 人 識 別 性, 亦 即 以 該 當 資 料 為 依 據 或 線 索, 得 藉 以 識 別 出 連 結 到 或 確 認 當 事 人 所 在 直 接 識 別 性 個 資 之 內 容 如 姓 名 電 話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DNA 或 肖 像 等, 以 其 為 憑 據 直 接 即 可 與 特 定 個 人 連 結 而 識 別 出 特 定 個 人, 當 然 為 個 資 固 無 爭 議 6 130

01010101010101 102 間 接 識 別 性 個 資 個 資 法 第 2 條 第 1 款 最 後 一 段 尚 包 括 得 間 接 方 式 識 別 特 定 個 人 資 料 查 其 立 法 說 明 為 : 有 些 資 料 雖 未 直 接 指 名 道 姓, 但 一 經 揭 露 仍 足 以 識 別 為 某 一 特 定 人 ; 此 係 參 酌 前 述 歐 盟 1995 年 指 令 第 2 條 (a) 日 本 個 資 法 第 2 條 所 作 規 定 ; 惟 日 本 個 資 法 上 開 規 定 則 另 加 上 : 容 易 與 其 他 資 料 為 對 照 組 合, 而 藉 此 識 別 出 特 定 個 人 者 之 要 件 以 限 縮 其 範 圍, 亦 即 如 非 一 般 人 在 社 會 中 容 易 與 其 已 得 知 之 其 他 資 料 為 比 對, 即 非 屬 具 有 特 定 個 人 識 別 性 據 上, 本 款 後 段 之 間 接 方 式, 原 則 上 應 解 為 : 僅 依 該 當 資 料 雖 無 法 識 別 特 定 個 人, 然 將 之 與 其 他 資 料 做 組 合 比 對 後, 得 識 別 出 特 定 個 人 者 然 因 本 款 並 無 日 本 個 資 法 容 易 比 對 組 合 之 要 件, 將 來 間 接 識 別 性 個 資 範 圍 之 認 定, 有 無 失 之 廣 泛 之 可 能? 7 匿 名 化 處 理 之 個 資 我 國 個 資 法 有 關 公 務 機 關 依 第 16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有 關 非 公 務 機 關 依 第 19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蒐 集 或 處 理 個 資, 及 規 範 特 定 目 的 外 利 用 要 件 之 第 20 條 第 1 項 但 書 第 5 款, 明 定 個 資 經 匿 名 化 處 理 已 無 從 識 別 特 定 當 事 人 時,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即 得 不 受 原 定 利 用 目 的 之 限 制, 而 將 該 個 資 提 供 給 公 務 機 關 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之 目 的, 使 用 於 統 計 或 學 術 研 究 上 ; 且 非 公 務 機 關 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亦 得 蒐 集 處 理 已 匿 名 化 處 理 之 個 資 蓋 已 作 匿 名 化 處 理 之 個 資 為 不 具 特 定 個 人 識 別 性 之 資 料, 其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不 致 造 成 特 定 個 人 之 損 害, 自 非 本 法 保 護 之 個 資 8 131

個 資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個 資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依 其 第 一 條 規 定 為 : 規 範 個 資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以 避 免 人 格 權 受 侵 害, 並 促 進 個 人 資 料 之 合 理 利 用 個 人 對 自 己 資 料 之 自 主 權 : 為 保 護 個 人 內 心 領 域 及 私 人 領 域 活 動 之 自 由, 個 人 對 他 人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自 己 之 資 料, 應 有 知 悉 同 意 或 拒 絕 之 權 利, 且 得 參 與 或 監 督 其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資 之 過 程, 亦 即 個 人 對 自 己 資 料 有 自 主 之 權 利, 係 屬 人 格 權 內 涵 之 一 個 資 法 之 立 法 即 為 落 實 資 料 本 人 之 自 主 權 而 建 構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資 者, 應 遵 循 之 正 當 程 序 與 義 務, 防 止 資 料 本 人 人 格 權 受 損 害 並 確 立 資 料 本 人 對 他 人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其 個 資 有 要 求 閱 覽 其 內 容 之 權 利, 對 他 人 蒐 集 或 利 用 錯 誤 或 不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有 要 求 更 正 補 充 之 權 利, 對 不 當 利 用 者 有 要 求 停 止 利 用 或 刪 除 之 權 利 9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資 之 要 件 依 個 資 法 所 課 予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資 者 應 負 擔 之 義 務, 為 先 於 第 5 條 揭 示 其 基 本 原 則, 亦 即 應 尊 重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依 誠 實 及 信 用 方 法 為 之, 不 得 逾 越 特 定 目 的 之 必 要 範 圍, 並 應 與 蒐 集 之 目 的 具 有 正 當 合 理 之 關 連 蒐 集 處 理 個 資 者, 自 蒐 集 前 先 特 定 利 用 目 的 ( 第 53 條 ) 並 告 知 當 事 人 ( 第 8 條 第 9 條 ), 繼 之 在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 第 15 條 第 19 條 ) 至 最 後 利 用 ( 第 16 條 第 20 條 ) 之 各 階 段 訂 明 其 要 件 立 法 上 在 蒐 集 前 之 階 段 即 要 求 確 立 特 定 目 的, 界 定 該 當 個 資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之 範 圍 並 告 知 當 事 人, 讓 其 得 預 見 自 己 個 資 被 處 理 或 利 用 之 方 法 及 狀 況, 於 評 估 利 益 得 失 後 決 定 是 否 提 供 個 資, 並 得 於 將 來 據 以 檢 視 蒐 集 者 等 有 無 違 背 或 超 出 當 初 預 定 之 特 定 目 的 違 法 利 用 個 資 10 132

01010101010101 102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資 之 要 件 ( 續 ) 進 入 蒐 集 者 著 手 蒐 集 處 理 個 資 階 段, 必 須 在 達 成 特 定 目 的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不 得 作 與 特 定 目 的 無 關 之 資 料 蒐 集 或 處 理 之 原 則 下 進 行, 並 須 有 符 合 第 15 條 及 第 19 條 對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所 訂 各 項 要 件 其 中 之 一 者, 始 得 合 法 為 之 前 開 兩 條 所 定 要 件, 可 大 致 分 為 四 類 : 一. 法 令 所 定 者 : 如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此 為 國 民 事 先 以 立 法 概 括 同 意 個 資 之 蒐 集 處 理 二. 當 事 人 同 意 下 取 得 者 : 如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又 如 因 與 當 事 人 有 契 約 或 類 似 契 約 關 係 下, 亦 得 解 為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所 取 得 三. 公 共 領 域 之 個 資 (public domain): 該 當 個 資 可 能 由 當 事 人 自 行 公 開 ; 或 依 法 已 公 開 者 ; 抑 或 自 一 般 新 聞 媒 體 報 章 網 路 上 取 得 個 資 者 四. 為 公 共 利 益 而 蒐 集 處 理 者, 比 較 特 殊 者 為 公 務 機 關 於 對 當 事 人 權 益 無 侵 害 下 亦 得 蒐 集 處 理 個 資 11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資 之 要 件 ( 續 ) 利 用 個 資, 原 則 上 仍 應 與 蒐 集 時 之 特 定 目 的 相 符, 公 務 機 關 則 更 被 限 於 其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此 階 段 最 重 要 者 則 係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利 用 之 例 外 規 定, 細 觀 相 關 條 文 ( 第 16 條 及 第 20 條 之 但 書 ) 所 定 例 外 得 為 目 的 外 利 用 事 由, 依 性 質 得 分 為 五 類 : 一.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 二. 為 免 除 當 事 人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或 財 產 上 之 危 險 ; 三. 為 保 護 他 人 重 要 權 益 ; 四. 為 公 共 利 益 ; 五.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12 133

國 家 舉 行 之 各 項 考 試, 為 能 適 當 順 利 公 平 公 正 進 行 考 試 事 務, 於 報 名 之 始, 即 要 求 應 考 人 提 供 各 項 個 資 以 供 審 查, 之 後 有 榜 示 等 公 開 個 資 之 行 為 涉 及 大 量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資 ; 考 試 法 或 典 試 法 中 對 此 有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規 範, 然 個 資 法 之 規 定 具 有 普 通 法 之 性 質, 故 關 於 國 家 考 試 於 考 試 法 典 試 法 上 個 資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之 規 定, 如 有 不 完 備 時, 仍 應 適 用 個 資 法 之 規 定 以 為 處 理 13 有 關 國 家 考 試 事 務 之 個 資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有 關 國 家 舉 行 之 考 試, 基 本 上 以 憲 法 第 86 條 所 定 每 年 舉 辦 之 各 種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為 最 重 要 之 考 試, 故 接 續 以 公 務 員 考 試 法 及 典 試 法 為 對 象 自 其 考 試 事 務 執 行 過 程 中, 依 相 關 規 定 所 進 行 之 應 考 人 等 個 資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補 充 對 照 個 資 法 之 規 定 分 成 三 部 分 以 說 明 檢 討 一. 應 考 人 應 考 資 格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二. 考 試 進 行 中 之 個 資 利 用 三.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員 之 榜 示 14 134

01010101010101 102 應 考 人 應 考 資 格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於 各 種 考 試 均 有 應 考 人 消 極 資 格 與 積 極 資 格 之 限 制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第 4 項 明 定 : 各 種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應 經 審 查, 從 而 必 須 要 求 應 考 人 提 出 其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個 資, 如 學 歷 證 件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等, 以 供 考 選 部 作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之 用, 或 為 確 認 應 考 人 資 格 而 請 各 機 關 提 供 相 關 個 資 ; 此 為 考 選 部 為 完 成 考 試 檢 擇 適 格 應 考 人 之 目 的, 而 審 查 應 考 人 資 格, 所 進 行 之 個 資 蒐 集, 應 符 合 個 資 法 第 15 條 規 定 : 公 務 機 關 應 有 特 定 目 的, 並 為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之 要 件 15 應 考 人 應 考 資 格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 續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6 條 規 定 得 要 求 應 考 人 為 體 格 檢 查, 此 處 之 體 格 檢 查 與 個 資 法 第 6 條 所 規 定 健 康 檢 查, 是 否 同 義? 為 應 先 釐 清 之 事, 如 為 同 義, 則 其 蒐 集 亦 為 個 資 法 第 6 條 但 書 之 法 律 有 明 文 規 定 之 事 由, 應 無 違 法 之 虞 然, 體 格 檢 查 之 項 目, 必 須 為 應 考 人 所 報 考 公 務 員, 將 來 及 格 被 任 用 時, 為 適 當 執 行 職 務, 必 備 之 體 能 條 件 等, 不 應 作 過 剩 之 個 資 蒐 集 16 135

受 請 求 提 供 之 他 機 關 或 學 校 是 否 能 為 合 法 之 提 供? 考 選 部 為 查 核 應 考 人 提 供 之 個 資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常 須 請 求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等 提 供 應 考 人 相 關 個 資 以 供 審 查 ; 考 選 部 此 舉 性 質 上 仍 為 個 資 之 蒐 集, 亦 為 前 所 述 具 有 特 定 目 的,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之 合 法 行 為 自 他 機 關 或 學 校 之 立 場 而 言, 將 其 所 保 有 相 關 個 資 提 供 給 考 選 部, 性 質 上 屬 個 資 之 利 用, 如 為 公 務 機 關 應 適 用 個 資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如 為 非 公 務 機 關 ( 如 私 立 學 校 等 ), 則 應 適 用 個 資 法 第 20 條 規 定 17 受 請 求 提 供 之 他 機 關 或 學 校 是 否 能 為 合 法 之 提 供?( 續 ) 第 16 條 及 第 20 條, 列 之 例 外 事 由, 可 能 援 用 者 似 僅 有 為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 至 於 其 他 例 外 事 由, 殊 難 與 應 考 人 個 資 之 提 供 有 合 理 關 連, 無 援 用 之 餘 地 為 解 決 此 一 困 境, 有 兩 種 方 式 : 1) 修 訂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在 現 行 第 19 條 第 4 項 中, 加 上 為 考 選 部 審 查 應 考 人 資 格 之 需, 其 他 機 關 或 學 校 等, 有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之 義 務 規 定 ; 2) 在 應 考 人 報 考 時, 報 名 書 表 上, 另 設 置 一 欄, 請 報 名 人 於 考 選 部 在 審 查 應 考 人 資 格 上 有 必 要 時, 同 意 保 有 該 當 個 資 之 機 關 或 學 校 等 得 為 必 要 個 資 之 提 供 18 136

01010101010101 102 受 請 求 提 供 之 他 機 關 或 學 校 是 否 能 為 合 法 之 提 供?( 續 ) 雖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 條 第 7 項 規 定 : 為 查 驗 應 考 人 之 應 考 資 格, 試 務 機 關 得 利 用 與 戶 役 政 等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臺, 實 施 應 考 人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 此 條 文 係 為 查 核 方 式 之 規 定, 不 得 據 為 合 法 提 供 個 資 之 法 律 根 據 再 者, 考 選 部 要 求 應 考 人 採 通 訊 報 名 方 式 報 考 各 項 考 試 時, 在 信 封 上 書 明 姓 名 報 名 類 科 身 障 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等 資 料, 此 舉 當 然 是 為 考 試 事 務 方 便 有 效 率 處 理 郵 送 之 故, 但 卻 因 此 讓 報 考 人 個 資 公 開 於 他 人 ( 如 郵 差 收 發 人 員 等 ) 得 知 之 狀 態 下 關 於 通 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其 記 載 目 的 應 只 為 寄 送 郵 件 能 正 確 送 達 收 信 人 手 中, 除 姓 名 住 址 外, 其 餘 資 料 之 記 載 似 與 上 開 目 的 應 無 合 理 關 連 性, 且 致 當 事 人 個 資 外 漏 之 虞, 亦 未 充 分 尊 重 當 事 人 權 益 19 考 試 進 行 中 之 個 資 利 用 為 維 持 考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之 公 正 執 行,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憑 入 場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等 入 場 應 試,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入 場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監 場 人 員 核 對 目 的 為 讓 監 場 人 員 清 點 考 生 人 數 及 核 實 應 考 人 身 分, 防 止 代 考 舞 弊 等 事 端 發 生, 應 符 合 個 資 法 第 15 條 : 公 務 機 關 為 達 成 考 試 事 務 適 當 公 平 進 行 之 特 定 目 的 下,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所 進 行 應 考 人 個 資 之 合 法 利 用 再 如 應 考 人 有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第 4 條 至 第 7 條 所 列 之 規 定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在 試 區 公 告 違 規 者 之 試 場 座 號 違 規 事 實 及 處 分 ; 此 違 規 考 生 個 資 之 公 開, 仍 屬 利 用 之 行 為, 該 當 於 個 資 法 第 16 條 公 務 機 關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內 之 個 資 利 用, 原 則 上 應 為 合 法 行 為 ; 惟 應 注 意 此 利 用 須 在 必 要 範 圍 內 依 第 8 條 規 定 則 不 問 情 節 輕 重 一 律 予 以 公 告 姓 名 ; 是 否 不 符 比 例 原 則 有 再 商 榷 之 餘 地 20 137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員 之 榜 示 典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2 條, 應 考 人 各 科 試 卷 評 閱 完 畢, 核 算 應 考 人 成 績 製 成 統 計 表, 由 典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決 定 錄 取 或 及 格 標 準, 按 考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或 入 場 證 號 碼 順 序 排 名, 並 榜 示 之 細 查 典 試 法 或 其 施 行 細 則, 均 僅 有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員 之 榜 示, 未 明 定 為 姓 名 之 公 告 ; 但 我 國 考 試 之 榜 示, 所 謂 金 榜 題 名 一 向 為 姓 名 榜 到 底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是 否 應 公 布 其 姓 名 之 榜 單? 21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員 之 榜 示 ( 續 )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係 由 獨 立 機 關 人 事 院 所 舉 辦, 考 試 及 格 者 則 僅 取 得 任 用 資 格, 之 後 須 由 中 央 各 省 庁 依 所 需 人 力, 自 行 舉 辦 口 試, 合 格 後 再 正 式 成 為 公 務 員 另 外 醫 生 及 護 士 之 資 格 考 試 則 由 厚 生 省 ( 現 稱 厚 生 労 働 省 ) 舉 辦, 司 法 考 試 則 由 法 務 省 舉 辦 榜 示 方 式, 其 實 各 有 不 同, 並 未 統 一 人 事 院 舉 辦 之 公 務 員 考 試 為 公 布 及 格 者 准 考 證 號 碼 文 部 省 於 1996 年 發 布 指 令, 全 國 國 公 立 私 立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合 格 學 生 名 單 取 消 姓 名 榜, 只 公 布 准 考 證 號 碼 榜 ; 日 本 個 資 法 施 行 後 一 年 (2006 年 ), 因 姓 名 榜 有 該 當 於 將 所 保 有 個 資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利 用 之 虞, 性 質 上 應 為 特 定 人 考 取 特 定 考 試 資 料, 有 使 其 困 擾 之 可 能, 故 厚 生 省 與 各 地 方 政 府 厚 生 局, 自 當 年 4 月 開 始 所 舉 辦 之 醫 生 及 護 士 資 格 考 試, 其 合 格 者 榜 示, 僅 有 片 假 名 ( 即 拼 音 )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22 138

01010101010101 102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員 之 榜 示 ( 續 ) 司 法 考 試 之 榜 示 方 法, 有 主 張 參 加 考 試 是 個 人 之 選 擇, 其 考 試 結 果 是 否 及 格 性 質 僅 為 私 事, 其 姓 名 之 公 開 未 與 任 何 社 會 利 益 有 關 連, 故 立 於 保 護 個 資 之 立 場, 不 應 為 姓 名 之 榜 示 但 亦 有 認 為 : 司 法 考 試 與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為 依 法 取 得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之 考 試, 考 試 及 格 者 將 來 所 從 事 之 工 作, 為 直 接 與 社 會 一 般 民 眾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益 有 直 接 關 係 者, 故 考 試 及 格 名 單, 為 具 有 高 度 公 益 性 公 共 性 之 資 訊, 與 一 般 公 務 員 資 格 考 試 入 學 考 試 性 質 上 不 同, 應 予 公 開 後 者 見 解 為 通 說, 而 現 今 司 法 考 試 及 格 之 姓 名 榜 單 仍 依 司 法 試 驗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將 及 格 者 姓 名 在 官 報 ( 政 府 公 報 ) 上 公 告 23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員 之 榜 示 ( 續 ) 考 試 及 格 姓 名 單 之 榜 示, 恐 須 視 考 試 之 性 質 及 目 的, 作 不 同 方 法 及 內 容 之 榜 示 依 前 所 述 我 國 個 資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資 之 利 用, 應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從 而 在 考 量 考 試 及 格 者 榜 示 之 方 式 及 內 容 時, 應 考 量 該 項 考 試 榜 示 及 格 名 單 之 公 益 性 ( 考 試 公 平 公 開 及 信 賴 性 ) 為 何? 及 其 對 當 事 人 權 益 所 可 能 造 成 之 損 害, 兩 者 在 比 較 衡 量 後 如 前 者 優 越 於 後 者, 且 前 者 公 益 性 之 達 成, 榜 示 及 格 者 姓 名 為 必 要 之 手 段 時, 即 得 維 持 我 國 現 行 國 家 考 試 之 榜 示 方 式 及 內 容 24 139

考 試 資 訊 公 開 之 問 題 國 家 考 試 因 涉 及 憲 法 第 18 條 保 障 之 人 民 應 考 試 權 利, 故 人 民 有 公 平 參 加 考 試 之 機 會 外, 並 建 立 公 平 值 得 信 賴 具 有 鑑 別 力 能 真 正 拔 擢 適 用 人 材 之 考 試 制 度, 亦 為 落 實 考 試 權 所 必 要 者, 學 者 稱 此 為 應 考 試 權 之 程 序 保 障 功 能, 其 中 應 考 人 閱 覽 卷 宗 之 權 利, 即 為 其 保 障 之 核 心 內 容 之 一 有 關 應 考 人 此 一 權 利 之 定 位 與 性 質, 嘗 試 從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方 式 及 構 造 分 項 說 明 之 一. 典 試 法 第 23 條 之 定 性 1) 第 1 項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2) 第 2 項 應 考 人 資 訊 公 開 請 求 權 之 限 制 二. 考 試 資 訊 公 開 之 檢 討 1) 參 考 答 案 評 分 標 準 2) 試 題 之 公 開 3) 考 試 委 員 等 姓 名 與 資 料 25 典 試 法 第 23 條 之 定 性 現 行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第 2 項 :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一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二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三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四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第 3 項 : 其 他 法 律 與 前 項 規 定 不 同 時, 適 用 本 條 文 第 4 項 : 第 一 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之 辦 法, 由 考 試 院 定 之 依 上 開 第 4 項, 考 試 院 訂 有 應 考 人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其 第 8 條 規 定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試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則 上 開 第 23 條 之 性 質 究 竟 是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請 求? 還 是 卷 宗 閱 覽 請 求 之 規 定? 26 140

01010101010101 102 第 1 項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榜 示 後 因 對 考 試 結 果 決 定 不 服, 由 應 考 人 提 起 救 濟, 而 在 此 救 濟 程 序 中, 申 請 人 須 依 同 條 第 4 項 授 權 考 試 院 所 訂 應 考 人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提 出 申 請 ; 同 辦 法 第 8 條 限 制 申 請 之 應 考 人, 除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外, 亦 不 得 為 同 本 條 第 2 項 所 定 之 閱 覽 或 複 製 等 請 求 因 複 查 成 績 本 質 上 應 為 對 考 試 結 果 不 服 之 法 定 救 濟 程 序, 當 事 人 為 主 張 自 己 之 權 利, 依 正 當 程 序 原 則 原 應 有 閱 覽 有 關 其 考 試 資 料 ( 包 括 自 己 之 試 卷 等 ), 以 對 原 決 定 機 關 進 行 有 效 攻 防 自 個 資 法 觀 點 檢 討,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是 請 求 複 查 自 己 考 試 之 試 卷 與 評 分, 性 質 為 應 考 人 之 個 資, 故 此 項 權 利 亦 為 應 考 人 有 關 自 己 個 資 之 請 求 閱 覽 權, 且 包 括 更 正 請 求 權 (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 因 個 資 法 第 10 條 但 書 第 2 款 規 定 如 其 提 供 閱 覽 有 妨 害 公 務 機 關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者, 得 不 予 提 供 且 依 法 授 權 訂 立 之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亦 已 限 制 應 考 人 此 項 閱 覽 及 重 新 閱 卷 之 權 利, 故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部 分 得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第 8 條 及 個 資 法 第 10 條 予 以 處 理 27 第 2 項 應 考 人 資 訊 公 開 請 求 權 之 限 制 ( 續 ) 應 考 人 依 第 2 項 所 為 之 資 訊 公 開 請 求 未 必 然 與 第 1 項 之 申 請 有 前 後 之 關 連, 而 應 為 獨 立 不 同 之 請 求 權 單 純 為 請 求 考 選 部 提 供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或 閱 卷 委 員 姓 名 時, 此 應 為 應 考 人 對 該 當 政 府 機 關 所 保 有 之 特 定 考 試 資 訊 請 求 公 開 之 權 利, 性 質 上 應 非 屬 不 服 特 定 考 試 結 果 決 定 而 提 起 救 濟 程 序 中 卷 宗 閱 覽 請 求 權, 應 無 應 考 人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第 8 條 之 適 用 人 民 有 申 請 政 府 提 供 資 訊 之 實 體 法 上 請 求 權 ; 應 考 人 原 得 依 政 資 法 請 求 公 開 有 關 國 家 考 試 資 訊 ; 而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則 為 對 應 考 人 所 參 加 考 試 資 訊 之 公 開 請 求 權 加 以 法 律 上 之 限 制 28 141

第 2 項 應 考 人 資 訊 公 開 請 求 權 之 限 制 ( 續 ) 查 政 資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原 有 : 有 關 專 門 知 識 技 能 或 資 格 所 為 之 考 試 檢 定 或 鑑 定 等 有 關 資 料,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影 響 其 公 正 效 率 之 執 行 者, 之 限 制 公 開 事 由 規 定 ; 而 上 開 規 定 並 未 有 事 項 要 件 ( 亦 即 未 限 定 限 制 公 開 考 試 資 料 之 項 目 或 種 類 ), 另 一 方 面 則 將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影 響 其 公 正 效 率 之 執 行 加 入 該 款 中 為 定 性 要 件, 此 款 應 為 考 試 資 訊 公 開 之 一 般 規 定 ;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為 限 制 應 考 人 對 特 定 之 四 項 考 試 資 訊 公 開 請 求 權 所 定 之 特 別 規 定 ; 此 再 觀 同 條 第 3 項 規 定, 其 他 法 律 與 前 項 規 定 不 同 時, 適 用 本 條 文, 亦 已 明 定 出 典 試 法 本 條 規 定 與 政 資 法 之 適 用 關 係, 當 然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僅 為 維 持 考 試 穩 定 性 之 目 的, 如 此 限 制 應 考 人 資 訊 公 開 請 求 權,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並 非 毫 無 質 疑 之 空 間 29 非 為 應 考 人, 一 般 人 依 政 資 法 請 求 公 開 特 定 國 家 考 試 資 訊 時, 有 無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規 定 之 適 用?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曾 有 判 決 認 定 :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既 已 明 定 應 考 人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則 試 卷 應 係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所 稱 依 其 他 法 律 禁 止 公 開 者, 況 上 訴 人 於 本 件 中 請 求 公 開 之 試 卷, 係 屬 他 人 所 有, 對 其 利 害 關 係 最 為 密 切 之 自 己 試 卷, 如 依 法 已 不 得 閱 覽, 益 見 上 訴 人 顯 無 請 求 公 開 他 人 試 卷 之 權 利 然 如 此 見 解 顯 有 疑 問, 因 典 試 法 所 適 用 之 主 體 明 定 為 應 考 人, 非 針 對 一 般 人, 一 般 人 請 求 之 依 據 為 政 資 法, 並 非 典 試 法, 兩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原 不 相 同, 將 典 試 法 第 23 條 擴 張 解 釋 適 用 至 一 般 人 之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請 求 權 並 不 適 當 此 時 應 回 歸 適 用 政 資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以 判 斷 是 否 公 開 被 請 求 之 資 訊 30 142

01010101010101 102 非 為 應 考 人, 一 般 人 依 政 資 法 請 求 公 開 特 定 國 家 考 試 資 訊 時, 有 無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規 定 之 適 用? ( 續 ) 如 為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他 人 試 卷 或 請 求 提 供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姓 名 或 資 料, 因 其 為 他 人 參 加 考 試 資 料 或 參 與 試 務 之 資 料, 公 開 有 侵 害 他 人 隱 私 之 虞, 除 非 有 更 重 要 之 公 共 利 益 須 保 護 或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者 外, 應 限 制 其 公 開 若 真 有 當 事 人 ( 應 考 人 或 典 試 委 員 等 ) 同 意 公 開 時, 仍 得 再 以 同 項 第 5 款 認 定 試 卷 公 開 將 影 響 考 試 公 正 效 率 之 執 行, 而 否 准 公 開 之 請 求 若 為 請 求 申 論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則 仍 應 檢 視 其 公 開 是 否 影 響 考 試 事 務 公 正 效 率 之 執 行, 再 決 定 是 否 公 開 系 爭 資 訊 因 政 資 法 立 法 是 以 公 開 為 原 則, 限 制 公 開 為 例 外, 加 之 有 公 益 公 開 等 規 定, 較 之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毫 無 裁 量 餘 地 之 禁 止 公 開, 相 對 對 申 請 公 開 人 有 利 ; 如 此 一 來 形 成 非 應 考 人 比 與 特 定 考 試 更 具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應 考 人, 易 於 申 請 公 開 資 訊 之 不 合 理 結 果 從 而 現 行 典 試 法 第 23 條 在 其 定 性 上, 尤 其 與 政 資 法 之 適 用 關 係 上, 及 限 制 應 考 人 申 請 公 開 資 訊 是 否 合 理? 均 有 不 明 確 之 處 再 商 榷 之 餘 地 31 考 試 資 訊 公 開 之 檢 討 國 家 考 試 制 度 不 僅 須 合 理 保 障 人 民 之 應 考 權, 且 因 其 結 果 關 係 每 位 應 考 人 之 工 作 權 等 重 要 權 益, 更 有 透 過 公 平 之 考 試 為 國 家 選 拔 出 優 秀 人 材 服 務 人 民 之 考 試 目 的 而 為 達 成 上 開 目 的, 有 鑑 別 度 適 當 之 出 題, 公 平 的 閱 卷 評 分 乃 不 可 或 缺 者 ; 考 試 後 公 開 試 題, 透 明 化 閱 卷 評 分 過 程, 讓 應 考 人 甚 至 社 會 一 般 人 對 考 試 問 題 評 分 和 及 格 與 否 之 認 定, 不 流 於 空 泛 人 身 式 攻 訐 而 得 為 具 體 批 判 評 論 ; 進 而 提 昇 考 試 出 題 之 水 準 評 分 合 理 化 或 減 少 失 誤, 建 立 人 民 對 考 試 制 度 之 信 賴, 讓 國 家 考 試 發 揮 為 國 家 舉 材 之 功 能 公 開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評 分 基 準 應 考 人 作 答 試 卷 考 試 委 員 等 姓 名 資 料, 所 伴 隨 而 至 者, 即 為 落 榜 之 應 考 人 等, 對 評 分 結 果 提 出 質 疑 或 不 服 者, 可 預 見 將 大 幅 增 加, 甚 至 使 考 試 委 員 等 受 到 攻 擊 面 臨 上 開 挑 戰, 應 如 何 考 量 選 擇? 反 觀 日 本 亦 有 每 年 舉 辦 之 公 務 員 考 試 司 法 考 試 等, 日 本 雖 無 如 我 國 典 試 法 之 規 定, 但 於 其 行 政 機 關 保 有 資 訊 公 開 法 施 行 後, 有 許 多 應 考 人 等 請 求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公 開 之 事 例, 以 下 就 日 本 學 者 或 實 務 見 解 分 項 說 明, 或 有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之 處 32 143

參 考 答 案 評 分 標 準 日 本 法 院 基 於 以 下 理 由, 認 定 系 爭 資 訊 之 公 開 將 對 考 試 事 務 之 適 當 執 行 發 生 妨 礙, 為 符 合 政 資 法 第 5 條 6 号 之 限 制 公 開 事 由, 駁 回 原 告 之 訴 1. 考 試 委 員 之 聘 請 將 有 困 難 因 對 評 分 結 果 質 疑 之 回 答, 較 之 對 試 題 正 確 性 疑 義 之 說 明 更 費 時 費 力 ; 因 可 預 見 提 出 質 疑 者 之 多 數 為 基 於 偏 差 之 觀 念 或 對 學 理 之 誤 解 而 心 有 不 滿 之 應 考 人, 對 如 此 問 題 之 回 答 費 時 費 力 且 不 討 好 考 試 委 員 原 已 必 須 犧 牲 假 期, 擔 任 閱 卷 評 分 工 作, 而 影 響 其 研 究 工 作, 現 在 又 須 應 對 評 分 之 質 疑 作 出 說 明, 更 明 顯 加 重 其 負 擔, 今 後 難 尋 有 意 願 適 合 擔 任 出 題 之 考 試 委 員 2. 有 無 法 擬 具 理 想 申 論 考 題 之 虞 為 避 免 答 案 或 評 分 標 準 被 質 疑 後 回 答 之 困 擾, 得 以 改 採 固 定 方 式 作 評 分 基 準 之 出 題 趨 勢 顯 可 預 見, 如 此 之 申 論 題 必 然 失 去 其 得 以 評 斷 應 考 人 思 考 推 理 組 織 能 力 之 作 用 3. 試 務 委 員 之 工 作 將 大 幅 增 加, 人 力 及 預 算 有 限 之 現 狀, 實 難 以 應 對 33 參 考 答 案 評 分 標 準 ( 續 ) 日 本 至 今 在 實 務 上 選 擇 題 及 簡 答 題 之 答 案 已 在 考 試 後 公 布, 而 有 關 申 論 題 之 評 分 基 準 及 解 答 試 卷 仍 未 予 公 開 有 學 者 以 如 此 限 制 系 爭 資 訊 公 開, 乃 完 全 基 於 利 益 衡 量 之 結 果, 因 此 輕 視 考 試 應 具 有 客 觀 公 正 之 必 要 性 未 必 妥 當, 故 應 在 評 分 制 度 上 予 以 改 善, 讓 複 數 之 閱 卷 人 評 分 後 採 平 均 分 數, 降 低 閱 卷 人 主 觀 造 成 分 數 落 差 之 不 合 理 事 情 發 生 較 合 理 34 144

01010101010101 102 試 題 之 公 開 日 本 早 期 為 擔 心 專 門 輔 導 考 試 補 習 班, 在 考 試 後 蒐 集 考 題 分 析 出 題 之 方 向 及 領 域 作 為 宣 傳 及 招 生 用 ; 且 怕 出 題 之 考 試 委 員 受 到 攻 擊 增 加 心 理 負 擔, 故 而 不 問 選 擇 題 短 答 題 ( 類 似 簡 答 題 ) 申 論 題, 於 考 試 後 亦 均 不 予 公 開 ; 後 至 最 高 法 院 平 成 14 年 判 決, 認 定 有 關 教 師 教 養 科 目 筆 試 之 單 選 式 選 擇 題 及 解 答, 應 於 考 試 後 公 開 日 本 最 高 法 院 指 出 : 單 選 式 選 擇 題 自 其 題 型 及 解 答, 某 種 程 度 上 是 不 可 避 免 出 題 範 圍 及 趨 勢 容 易 被 預 測 ; 且 考 生 從 來 多 是 使 用 市 售 編 輯 之 問 題 集 等 來 準 備 考 試, 即 使 公 開 單 選 式 選 擇 題 試 題, 亦 不 會 改 變 考 生 準 備 考 試 之 方 法, 不 致 使 擇 檢 適 合 教 師 發 生 困 難 為 避 免 與 過 去 出 題 重 複, 而 造 成 出 題 人 作 成 適 合 問 題 之 負 擔, 不 因 問 題 及 解 答 之 公 開 與 否 發 生 變 化 且 如 因 出 題 發 生 失 誤 而 被 批 判 亦 是 得 預 見 而 如 此 可 讓 出 題 者 更 謹 慎, 據 此 被 告 主 張 會 發 生 出 題 人 材 難 以 尋 得 之 問 題, 屬 沒 有 根 據 跳 躍 式 想 法 學 者 對 此 判 決 亦 持 肯 定 之 看 法 35 試 題 之 公 開 ( 續 ) 之 後 日 本 之 公 務 員 等 國 家 考 試, 有 關 選 擇 題 填 充 題 申 論 題 之 考 題 多 於 考 後 將 考 題 公 告, 即 使 最 保 守 嚴 格 之 司 法 考 試 申 論 題, 亦 於 考 後 於 官 方 網 站 公 告 ; 惟 有 舉 行 口 試 之 考 試, 記 載 擔 任 口 試 考 官 口 試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詢 問 項 目 詢 問 例 題 之 文 書 等, 因 口 試 目 的 是 用 以 檢 視 測 試 應 考 人 之 人 格 特 質 性 向 及 反 應 能 力, 如 其 檢 測 方 式 內 容 被 公 開 知 悉, 有 以 得 用 來 推 測 口 試 題 目 內 容, 及 分 析 出 人 格 特 質 測 試 方 法, 指 導 應 考 人 口 試 回 答 方 法 及 方 向, 致 使 原 考 試 用 以 檢 測 人 格 特 質 性 向 反 應 能 力 等 有 效 性 喪 失, 妨 礙 口 試 目 的 之 達 成 故 該 當 於 前 述 日 本 政 資 法 第 5 條 第 6 号 : 公 開 將 妨 礙 考 試 事 務 適 當 執 行 之 限 制 公 開 事 由, 得 不 予 公 開 36 145

考 試 委 員 等 姓 名 與 資 料 為 避 免 考 試 委 員 受 到 人 情 壓 力 無 謂 之 攻 擊 或 干 擾, 及 被 用 來 推 測 可 能 出 題 之 方 向, 依 我 國 典 試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第 4 款, 參 與 考 試 事 務 之 考 試 委 員 等 姓 名 及 資 料, 應 考 人 不 得 請 求 公 開 再 者 依 個 資 法 為 考 試 委 員 等 對 自 己 為 考 試 委 員 之 個 人 資 料 自 主 權, 原 有 資 訊 不 得 由 他 人 任 意 公 開 再 依 我 國 政 資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亦 規 定 公 開 資 訊 有 侵 害 個 人 隱 私 之 虞 時, 應 限 制 公 開 個 資 法 第 16 條 但 書 特 定 目 的 外 利 用 之 事 由 第 2 款 仍 有 為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之 規 定 而 前 述 正 資 法 同 款 後 段 亦 有 例 外 應 公 開 之 公 益 但 書 規 定, 故 有 關 個 人 資 訊 自 主 權 並 非 絕 不 能 限 制, 如 係 為 達 到 更 重 要 公 共 利 益 而 有 必 要 時, 仍 得 予 以 公 開 從 而 是 否 公 開 考 試 委 員 等 姓 名 應 在 比 較 衡 量 限 制 公 開 所 保 護 之 考 試 委 員 之 權 益 等 與 公 開 所 達 成 之 公 共 利 益 後, 作 出 決 定, 且 得 選 擇 公 開 之 時 間 及 方 式, 減 輕 因 公 開 可 能 帶 來 之 負 面 效 應, 而 非 一 味 堅 守 不 公 開 之 立 場 37 考 試 委 員 等 姓 名 與 資 料 ( 續 ) 以 日 本 為 例, 其 司 法 考 試 一 向 被 公 認 為 最 難 之 國 家 考 試, 而 有 關 司 法 考 試 之 舉 行, 依 其 司 法 試 驗 法 第 12 條 由 法 務 省 設 置 司 法 試 驗 委 員 會, 負 責 舉 行 司 法 考 試 及 預 備 考 試 委 員 會 為 由 法 官 檢 察 官 律 師 學 者 等 七 人 所 組 成 之 常 設 單 位, 而 於 每 年 舉 辦 司 法 考 試 之 前 一 年, 則 依 同 法 第 14 條 由 委 員 會 再 設 置 司 法 試 驗 考 查 委 員 及 司 法 試 驗 預 備 試 驗 考 查 委 員, 負 責 考 試 題 目 之 作 成 閱 卷 及 及 格 者 決 定 事 項 考 查 委 員, 係 於 考 試 年 度 之 前 一 年, 即 由 委 員 會 開 會 推 薦 各 考 科 5 至 10 人 不 等 之 大 學 教 授 等 人 選, 總 計 九 十 人, 再 由 法 務 大 臣 任 命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推 薦 人 選 名 簿 及 法 務 大 臣 任 命 之 考 查 委 員 名 簿, 均 在 法 務 省 之 官 方 網 頁 上 揭 載 38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