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 顺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抚 顺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抚 人 社 发 2014 25 号 转 发 省 人 社 厅 财 政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度 辽 宁 省 高 级 会 计 师 考 评 结 合 有 关 工 作 安 排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财 政 局, 市 直 各 部 门, 各 有 关 单 位 : 现 将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财 政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度 辽 宁 省 高 级 会 计 师 考 评 结 合 有 关 工 作 安 排 的 通 知 ( 辽 人 社 职 2014 9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并 就 有 关 事 宜 要 求 如 下 : 一 网 上 报 名 时 间 :2014 年 4 月 15 日 --2014 年 4 月 30 日 二 现 场 审 核 时 间 :2014 年 4 月 21 日 --2014 年 4 月 30 日 三 审 核 地 点 : 考 生 携 带 所 需 材 料 先 到 市 人 社 局 210 房 间 审 核, 经 审 核 通 过 后 到 财 政 局 会 计 处 (301 处 室 ) 进 行 审 1
核 确 认 四 所 需 材 料 : 1. 所 有 报 考 人 员 通 过 辽 宁 会 计 网 (www.lnkjw.com) 报 名 后, 打 印 的 辽 宁 省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 一 式 三 份 ) 经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签 章 2. 学 历 资 历 证 明 原 件 抚 顺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抚 顺 市 财 政 局 二 〇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主 题 词 : 人 力 资 源 高 级 会 计 师 考 评 工 作 通 知 抚 顺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办 公 室 2014 年 4 月 18 日 发 2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度 辽 宁 省 高 级 会 计 师 考 评 结 合 有 关 工 作 安 排 的 通 知 辽 人 社 职 2014 9 号 各 市 绥 中 县 昌 图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财 政 局, 省 直 各 部 门 : 根 据 全 国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关 于 2014 年 度 全 国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日 程 安 排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会 考 2014 6 号 ) 及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印 发 2014 年 全 省 职 称 工 作 安 排 意 见 的 通 知 ( 辽 人 社 发 2014 6 号 ) 有 关 要 求, 经 研 究, 现 将 2014 年 度 辽 宁 省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考 评 结 合 工 作 有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 一 考 评 对 象 ( 一 ) 在 我 省 企 事 业 单 位 (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除 外 )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且 具 备 会 计 师 ( 或 审 计 师, 下 同 ) 资 格 及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的 在 职 会 计 人 员 ; ( 二 ) 在 我 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中 介 机 构 从 事 经 济 鉴 证 类 工 作, 且 取 得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及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的 执 业 人 员 ; ( 三 ) 在 我 省 境 内 由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委 托 地 方 评 审 的 中 直 企 事 业 单 位 中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及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的 在 职 会 计 人 员 二 考 评 方 式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实 行 考 试 与 评 审 相 结 合 制 度 申 请 参 加 3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评 审 的 人 员, 须 参 加 全 国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 或 通 过 当 年 省 级 参 评 使 用 合 格 标 准 ) 三 申 报 条 件 ( 一 ) 基 本 条 件 1. 坚 持 以 会 计 诚 信 为 本, 遵 章 守 纪, 恪 守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积 极 为 辽 宁 老 工 业 基 地 振 兴 服 务 ; 2. 勤 奋 钻 研 业 务, 勇 于 创 新 实 践, 具 有 较 高 的 政 策 理 论 水 平 和 丰 富 的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经 验, 能 担 负 起 一 个 地 区 行 业 或 企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会 计 的 主 要 管 理 工 作 ; 3. 持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具 备 规 定 的 学 历 资 历 能 力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工 作 业 绩 论 文 或 著 作 要 求 ( 二 ) 学 历 资 历 要 求 1. 取 得 会 计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 经 济 审 计 统 计 工 商 管 理 等 ) 大 专 学 历, 具 有 会 计 师 ( 或 审 计 师, 下 同 ) 资 格 满 5 年,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10 年 以 上 ; 2.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具 有 会 计 师 资 格 满 5 年,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9 年 以 上 ; 3. 取 得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具 有 会 计 师 资 格 满 5 年,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7 年 以 上 ; 4.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具 有 会 计 师 资 格 满 5 年,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6 年 以 上 ; 4
5.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具 有 会 计 师 资 格 满 2 年,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2 年 以 上 现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已 取 得 非 会 计 系 列 高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如 申 请 转 评 高 级 会 计 师, 除 具 备 以 上 学 历 外, 须 具 有 会 计 师 资 格, 会 计 工 作 年 限 可 与 其 原 有 中 级 资 格 工 作 年 限 连 续 计 算 上 述 年 限 计 算 时 间 均 截 止 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三 ) 职 称 外 语 要 求 申 请 参 加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评 审 的 人 员, 需 取 得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B 级 ) 统 一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免 试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 1. 男 55 周 岁 女 50 周 岁 以 上 ; 2. 在 县 及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 3. 具 有 外 语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 4. 出 版 过 外 语 专 著 译 著 ; 5. 参 加 权 威 部 门 组 织 的 出 国 人 员 外 语 考 试, 达 到 出 国 留 学 或 进 修 合 格 标 准 ; 6. 在 国 外 学 习 进 修 满 一 年 以 上 ; 7.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 8. 经 省 ( 市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确 认, 符 合 其 他 免 试 条 件 的 会 计 人 员 ( 四 )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要 求 申 请 参 加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评 审 的 人 员, 须 取 得 计 算 机 应 5
用 能 力 考 试 中 的 两 个 不 同 模 块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免 试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 1. 博 士 毕 业 ; 2. 年 满 45 周 岁 ( 含 45 周 岁 ) 以 上 ; 3. 在 县 级 以 下 ( 不 含 县 ) 单 位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 4. 具 有 计 算 机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 五 ) 业 绩 和 能 力 要 求 1. 企 业 单 位 会 计 人 员 具 有 组 织 指 导 一 个 地 区 系 统 单 位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的 能 力, 担 任 大 中 型 企 业 总 会 计 师 财 务 总 监 财 务 处 ( 科 ) 长 3 年 以 上, 或 具 有 担 任 主 管 本 单 位 会 计 工 作 ( 或 在 重 要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 经 历 5 年 以 上 的 其 他 会 计 人 员, 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主 持 参 与 制 定 和 完 善 企 业 会 计 工 作 规 范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及 财 务 管 理 体 系, 在 企 业 科 学 理 财 民 主 理 财 依 法 理 财 方 面 成 绩 卓 著 ; (2) 主 持 参 与 完 成 本 企 业 ( 或 系 统 ) 技 改 投 资 新 产 品 开 发 等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解 决 财 会 工 作 中 的 疑 难 问 题, 为 管 理 层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取 得 明 显 的 经 济 效 益 ; (3) 大 胆 改 革 创 新, 推 行 现 代 会 计 管 理 理 念, 在 调 整 产 品 ( 或 产 业 ) 结 构 降 低 成 本 费 用 加 快 资 金 运 转 提 高 市 场 竞 争 力 和 盈 利 水 平 等 方 面 有 独 到 见 解, 为 提 高 企 业 经 营 绩 效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 6
(4) 注 重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在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股 改 及 公 司 上 市 等 股 份 制 规 范 运 作 中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 (5) 具 有 科 研 前 瞻 性 和 学 科 带 头 人 水 平, 承 担 的 会 计 课 题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成 果 奖 项, 或 获 得 市 级 以 上 科 技 进 步 和 现 代 化 成 果 奖 项 ; (6) 本 人 及 所 带 领 的 团 队 受 到 市 以 上 政 府 部 门 表 彰 奖 励 2.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人 员 具 有 组 织 指 导 一 个 地 区 系 统 单 位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的 能 力, 担 任 县 ( 处 ) 级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处 ( 科 ) 长 3 年 以 上, 或 具 有 主 管 本 单 位 会 计 工 作 ( 或 在 重 要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 经 历 5 年 以 上 的 其 他 会 计 人 员, 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创 新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模 式, 改 进 会 计 核 算 方 式, 为 增 收 节 支 提 高 经 费 使 用 效 率 规 范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做 出 积 极 贡 献 ; (2) 主 持 参 与 制 定 或 完 善 本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会 计 核 算 等 制 度 办 法, 主 持 或 参 与 本 单 位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在 夯 实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方 面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 (3) 参 与 管 理 或 指 导 一 个 地 区 的 经 济 工 作, 主 持 或 参 与 文 件 法 规 制 度 办 法 等 制 订, 并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得 到 应 用, 受 到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的 好 评 ; (4) 具 有 科 研 前 瞻 性 和 学 科 带 头 人 水 平, 承 担 的 会 计 课 题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成 果 奖 项 ( 本 人 系 等 级 奖 项 内 额 7
定 获 奖 人 员, 下 同 ), 或 获 得 市 级 以 上 科 技 进 步 和 现 代 化 成 果 奖 项 ; (5) 本 人 及 所 带 领 的 团 队 受 到 市 以 上 政 府 部 门 表 彰 奖 励 3. 会 计 中 介 机 构 执 业 人 员 能 够 依 照 会 计 法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独 立 审 计 准 则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恪 守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具 有 较 高 的 公 信 力 担 任 主 任 会 计 师 高 级 项 目 经 理 (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 3 年 以 上 ; 或 能 够 独 立 完 成 专 项 审 计 业 务, 从 事 专 项 审 计 工 作 5 年 以 上 的 专 项 审 计 人 员, 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负 责 大 中 型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组 建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审 计 及 市 以 上 重 点 工 程 造 价 审 核 项 目 3 个 以 上, 承 担 金 融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审 计 项 目 2 个 以 上 ; (2) 主 持 大 中 型 企 业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审 计 项 目 5 个 以 上 上 市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审 计 项 目 2 个 以 上 ; (3) 担 任 市 以 上 有 关 部 门 委 托 的 专 项 审 计 项 目 主 审 5 个 以 上 ; (4) 担 任 大 中 型 企 业 会 计 顾 问 2 年 以 上, 为 企 业 提 供 会 计 财 务 税 务 经 济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使 企 业 取 得 明 显 效 益 申 报 者 需 提 供 有 足 够 证 明 力 的 原 始 材 料 及 有 关 文 件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或 其 他 佐 证 材 料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应 注 明 本 人 参 与 工 作 项 目 的 程 度, 连 同 佐 证 一 并 由 出 证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否 则, 8
视 为 无 效 如 果 原 单 位 已 经 撤 销, 需 由 撤 销 单 位 的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申 报 时 所 提 供 的 获 奖 证 书, 应 为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奖 励 项 目 集 体 奖 励 项 目 要 提 供 个 人 参 与 项 目 程 度 的 证 明 ( 六 ) 论 文 或 著 作 要 求 凡 申 请 参 加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评 审 的 人 员, 其 论 文 或 著 作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于 不 同 年 度 ( 两 年 或 两 年 以 上 ) 在 经 国 家 或 省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并 公 开 出 版 发 行 的 不 同 (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 学 术 期 刊 ( 指 CN ISSN 等 刊 号 的 期 刊, 下 同 ),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个 人 名 义 发 表 财 务 会 计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3 篇 ( 每 篇 不 少 于 3000 字 ) 以 上 ; 2. 本 人 独 自 在 经 国 家 或 省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出 版 机 构 出 版 有 关 财 务 会 计 专 业 著 作 ( 或 译 著 )1 本 以 上 ; 3. 与 他 人 联 合 在 经 国 家 或 省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出 版 机 构 出 版 财 务 会 计 专 业 学 术 专 著 ( 或 教 材 ), 其 中 本 人 独 自 撰 写 10 万 字 以 上 对 未 注 明 作 者 所 撰 写 翻 译 章 节 的 著 作 ( 译 作 或 教 材 ), 须 由 主 编 或 出 版 社 出 具 写 ( 译 ) 作 分 工 证 明, 并 加 盖 出 版 社 公 章 对 于 港 澳 台 期 刊, 须 具 有 国 际 标 准 刊 号 ISSN 和 国 内 批 准 的 发 行 刊 号, 在 中 图 报 刊 网 上 有 详 细 资 料 记 载, 并 可 进 行 编 目 查 询 9
在 公 开 出 版 发 行 的 学 术 期 刊 增 刊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和 未 公 开 发 表 但 在 省 级 以 上 论 文 评 选 中 获 奖 的 论 文, 不 能 作 为 论 文 篇 目 计 算, 只 作 为 量 化 加 分 篇 目, 且 获 奖 论 文 同 时 进 行 业 绩 成 果 相 应 等 级 的 量 化 加 分 上 述 计 算 机 工 作 业 绩 论 文 或 著 作, 应 为 获 得 会 计 师 等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重 新 获 得 的 ( 七 ) 破 格 参 评 条 件 对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和 任 职 资 历, 但 确 有 真 才 实 学 业 绩 显 著 贡 献 突 出 的 会 计 人 员,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可 破 格 参 加 评 审 : 1. 担 任 大 中 型 企 业 总 会 计 师 财 务 总 监 5 年 以 上 ; 2.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企 业 现 代 化 管 理 成 果 一 等 奖, 或 省 部 级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三 等 奖 以 上 奖 项 四 考 评 程 序 凡 符 合 上 述 申 报 条 件 ( 含 破 格 参 评 条 件 ) 的 会 计 人 员, 可 按 下 列 程 序 申 报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评 审 ( 一 ) 考 试 1. 报 名 所 有 报 考 人 员 通 过 辽 宁 会 计 网 (www.lnkjw.com) 报 名 后, 持 打 印 的 辽 宁 省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 附 件 1) 和 学 历 资 历 证 明 原 件, 经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签 章 后, 按 照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到 财 政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进 行 报 名 条 件 现 场 审 核 确 认 交 费 审 核 通 10
过 的 辽 宁 省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由 市 财 政 部 门 汇 总 上 报 到 省 财 政 厅 报 名 日 期 :4 月 15 日 4 月 30 日, 考 务 费 每 人 次 65 元 2. 考 试 科 目 及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为 高 级 会 计 实 务, 考 试 时 间 为 210 分 钟, 采 取 开 卷 笔 试 方 式 进 行 考 试 大 纲 使 用 全 国 会 计 考 办 印 发 的 2014 年 度 全 国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考 试 日 期 :10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00-12:30 3.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1) 考 试 地 点 设 在 沈 阳 市 ( 具 体 地 点 以 准 考 证 为 准 ) (2) 考 试 成 绩 通 过 辽 宁 会 计 网 查 询 (3) 参 加 考 试 并 达 到 国 家 合 格 标 准 的 人 员, 由 省 财 政 厅 负 责 颁 发 经 全 国 会 计 考 办 核 发 的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证, 该 证 在 全 国 范 围 3 年 内 有 效 ; 在 全 国 会 计 考 办 确 定 的 使 用 标 准 范 围 内,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财 政 厅 共 同 商 定 辽 宁 省 2014 年 评 审 有 效 的 省 级 使 用 标 准, 此 标 准 只 作 为 2014 年 参 加 评 审 人 员 的 申 报 条 件 ( 二 ) 报 卷 及 初 审 1. 本 人 申 报 取 得 国 家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或 通 过 当 年 省 级 使 用 标 准 ) 的 人 员, 可 按 规 定 向 本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提 出 参 加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评 审 申 请, 并 通 过 辽 宁 会 计 网 进 行 申 报, 填 写 并 打 印 辽 宁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评 定 表 ( 一 式 4 份 ) 辽 11
宁 省 高 级 会 计 师 评 审 推 荐 意 见 表 ( 一 式 1 份 ), 同 时 提 交 下 列 证 书 及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 (1)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2) 学 历 证 明 ;(3)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4) 全 国 高 级 会 计 师 考 试 合 格 证 ;(5)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6)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7)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8) 论 文 或 著 作 ;(9) 单 位 任 职 证 明 ;(10) 主 持 或 参 与 制 定 的 本 单 位 会 计 工 作 规 范 制 度 办 法 方 案 调 研 报 告 和 可 行 性 报 告 ( 需 注 明 主 持 或 参 与 程 度, 并 加 盖 公 章 );(11) 编 制 的 预 算 决 算 报 表 及 分 析 报 告 ( 需 提 供 封 面 及 三 张 主 表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12) 有 关 部 门 对 工 作 业 绩 确 认 证 明 ( 注 明 是 主 持 或 参 与 );(13) 获 奖 证 书 ;(14) 近 三 年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证 书, 或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培 训 证 明 ;(15) 经 各 单 位 及 主 管 部 门 盖 章 的 学 历 认 证 论 文 检 索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查 询 和 检 索 证 明 上 述 (9)-(12) (15) 项 材 料, 连 同 辽 宁 省 高 级 会 计 师 评 审 推 荐 意 见 表 辽 宁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评 定 表 (1 份 ), 需 统 一 使 用 A4 纸 按 照 网 上 提 供 的 材 料 目 录 顺 序 编 号 并 统 一 装 订, 装 订 要 紧 密 结 实 上 述 各 种 证 书 原 件 论 文 或 著 作 原 件, 以 及 辽 宁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评 定 表 (3 份 ) 需 一 同 装 入 档 案 盒 内, 盒 内 需 有 详 细 的 申 报 材 料 清 单 2. 个 人 和 单 位 双 重 承 诺 制 度 申 报 人 员 填 报 并 打 印 完 成 辽 宁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12
表 后, 须 在 表 中 最 后 一 页 备 注 栏 内 填 写 如 下 承 诺 语 : 本 人 承 诺 :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申 报 材 料 真 实 准 确, 对 因 提 供 有 关 信 息 证 件 不 实 或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的 后 果, 责 任 自 负,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相 关 处 罚 申 报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须 在 个 人 承 诺 内 容 下 填 写 : 承 诺 推 荐 的 申 报 人 员 所 有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由 审 核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3. 开 展 学 历 认 证 论 文 检 索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查 询 工 作 所 有 申 报 人 员 均 要 通 过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信 息 网 ( 简 称 学 信 网, 网 址 :http://www.chsi.com.cn) 进 行 学 历 信 息 查 询 ; 通 过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网 对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网 站 进 行 论 文 期 刊 信 息 查 询 并 打 印 查 询 页, 通 过 万 方 数 据 资 源 系 统 清 华 同 方 中 国 知 网 重 庆 维 普 中 文 科 技 期 刊 数 据 库 等 主 流 数 据 库 进 行 本 人 论 文 信 息 的 检 索 ; 通 过 辽 宁 人 事 考 试 网 首 页 快 捷 通 道 中 的 计 算 机 职 称 证 书 查 询 进 行 计 算 机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查 询 申 报 人 员 须 提 交 经 各 单 位 及 主 管 部 门 盖 章 的 查 询 和 检 索 证 明 4. 高 级 会 计 师 推 荐 申 报 人 员 须 由 两 名 高 级 会 计 师 对 其 资 格 进 行 评 价 推 荐 推 荐 人 要 在 辽 宁 省 高 级 会 计 师 评 审 推 荐 意 见 表 ( 附 件 2) 上 填 写 详 细 的 推 荐 意 见, 并 签 字 推 荐 人 要 本 着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认 真 填 写 推 荐 意 见, 13
并 对 其 推 荐 意 见 负 责 5. 单 位 公 示 申 报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应 将 拟 推 荐 的 申 报 人 员 学 历 资 历 会 计 工 作 年 限 取 得 会 计 师 等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间 取 得 中 级 资 格 以 来 的 主 要 业 绩 撰 写 的 专 业 论 文 或 著 作 外 语 水 平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等 情 况, 在 本 单 位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为 5 个 工 作 日 对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在 辽 宁 省 高 级 会 计 师 评 审 推 荐 意 见 表 ( 附 件 2)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栏 内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单 位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申 报 6. 材 料 初 审 申 报 人 员 向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管 理 的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申 报 材 料, 财 政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须 严 格 核 实 申 报 材 料 和 单 位 推 荐 程 序, 由 审 核 人 签 字 加 盖 印 章 后 上 报 省 财 政 厅 市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同 时 报 送 上 报 申 报 材 料 符 合 条 件 和 要 求 承 诺 函 ( 附 件 3), 并 附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申 报 初 审 通 过 人 员 名 单 汇 总 表 中 直 单 位 人 员 参 加 地 方 评 审 申 报 时, 要 同 时 出 具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的 委 托 函 省 财 政 厅 受 理 申 报 材 料 仅 对 各 组 织 单 位, 不 对 申 报 者 个 人 报 卷 时 间 :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另 行 通 知 ( 三 ) 评 审 申 报 纪 律 要 求 14
申 报 参 加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评 审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取 消 评 审 资 格, 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予 以 通 报, 同 时 记 入 会 计 人 员 失 信 档 案 已 通 过 评 审 的 人 员, 由 发 证 机 关 收 回 其 高 级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和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在 3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评 审 1. 伪 造 变 造 证 件 或 资 历 证 明 ; 2. 提 交 虚 假 申 报 材 料 ; 3. 存 在 严 重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的 行 为 ; 4. 存 在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考 评 规 定 的 行 为 ( 四 )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2014 年 度 辽 宁 省 高 级 会 计 师 评 审 委 员 会 通 过 对 申 报 人 员 的 业 绩 量 化 评 审 论 文 或 著 作 量 化 评 审 和 投 票 表 决 等 环 节, 确 定 通 过 评 审 的 人 员, 在 辽 宁 会 计 网 公 示 7 日 后 向 社 会 公 告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