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基础信息表 填报详解 二
基本经营情况 ( 必填项目 ) 101 纳税申报企业类型 ( 填写代码 ) 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 102 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 101 纳税申报企业类型 : 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 从 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 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102 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 101 纳税申报企业类型 为 分支机构 ( 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 ) 需要同时填报本项 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代码说明 :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 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 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 ( 跨省 ) 适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纳税人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 规定的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 ( 跨省 ) 不适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纳税人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 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代码说明 : 总机构 ( 省内 ) : 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 ( 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 ) : 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 ( 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 : 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基本经营情况 ( 必填项目 ) 103 资产总额 ( 填写平均值, 单位 : 万元 ) 104 从业人数 ( 填写平均值, 单位 : 人 ) 105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 ( 填写代码 ) 代码 106 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是 否 103 资产总额 : 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 单位为万元,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季度平均值 =( 季初值 + 季末值 ) 2 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基本经营情况 ( 必填项目 ) 103 资产总额 ( 填写平均值, 单位 : 万元 ) 104 从业人数 ( 填写平均值, 单位 : 人 ) 105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 ( 填写代码 ) 代码 106 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是 否 104 从业人数 : 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 单位为人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依据和计算方法同 103 资产总额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 本着合理性原则, 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105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 : 按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标准, 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106 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 选择 是 ; 其他选择 否
基本经营情况 ( 必填项目 ) 107 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 填写代码 ) 代码 108 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2019 年版 ) 是 否 109 小型微利企业 是 否 110 上市公司是 ( 境内 境外 ) 否 107 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 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 会计准则或 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 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201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是 202 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是 203 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分国 ( 地区 ) 不分项 不分国 ( 地区 ) 不分项 表 108000 行次 国家 ( 地区 ) 1 免填 境外税前所得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1 2 3 4 5 (3-4) 抵减境内亏损 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6 7 (5-6) 税率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8 9 (7 8) 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 10 11 12 13 (11-12) 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按低于 12.5% 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按简易办法计算 按 12.5 % 计算的抵免额 按 25% 计算的抵免额 小计 14 15 16 17 18(15+ 16+17)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 19(12+ 14+18)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7 84 号 ) 规定,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 ( 地区 ) 别分别计算 ( 即 分国 ( 地区 ) 不分项 ), 或者不按国 ( 地区 ) 别汇总计算 ( 即 不分国 ( 地区 ) 不分项 ) 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并按照财税 2009 125 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 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204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是 205 创业投资企业 是 204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 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 选择 是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均应填报本项 205 创业投资企业 : 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 选择 是 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均应填报本项
20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 ( 填写代码 ) 207 非营利组织 是 110 服务外包类 -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 120 服务外包类 -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 130 服务外包类 -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KPO) 210 服务贸易类 -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20 服务贸易类 -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230 服务贸易类 - 文化技术服务 240 服务贸易类 - 中医药医疗服务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 2017 79 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 2018 44 号 ) 等文件规定,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均应填报本项
208 软件 集成电路企业类型 ( 填写代码 ) 209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130 纳米 65 纳米 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线宽小于 0.8 微米 ( 含 ) 的企业 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 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 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 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 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22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3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11 软件企业 - 一般软件企业 - 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312 软件企业 - 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3 软件企业 - 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4 软件企业 - 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1 软件企业 -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 - 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322 软件企业 -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 -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3 软件企业 -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 -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4 软件企业 -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 - 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500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600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1. 符合下列文件规定条件的纳税人, 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均应填报 208 或者 209: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5 6 号 )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6 49 号 )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8 27 号 ) (4) 新增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8 号 ) 2. 纳税人既符合 208 软件 集成电路企业类型 项目又符合 209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项目填报条件的, 应当同时填报
210 科技型中小企业 210-1 年 ( 申报所属期年度 ) 入库编号 1 210-2 入库时间 1 210-3 年 ( 所属期下一年度 ) 入库编号 2 210-4 入库时间 2 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 号情况, 填报本项目下的 210-1 210-2 210-3 210-4 如, 纳税人在进行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 210-1 ( 申报所属期年度 ) 入库编号 首 先应当填列 2019( 申报所属期年度 ) 入库编号, 210-3( 所属期下一年度 ) 入库编号 首先应当填列 2020( 所属期下一年度 ) 入库编号 若纳税人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 将相应的 编号 及 入库时间 分别填入 210-1 和 210-2 项目中 ; 若纳税人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 将相应的 编号 及 入库时间 分别填入 210-3 和 210-4 项目中 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 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均应填报本项 表 A106000 210 表 A107010
21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11-1 证书编号 1 211-2 发证时间 1 211-3 证书编号 2 211-4 发证时间 2 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 填 报本项目下的 211-1 211-2 211-3 211-4 在申报所属期年度, 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 如 : 纳税 人 2016 年 10 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有效期 3 年,2019 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 2019 年 11 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纳税人在进行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 应将两个证书的 编号 及 发证时间 分别填入 211-1 211-2 211-3 211-4 项目中 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 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均应填报本项 表 A106000 211 表 A107041
212 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 一般性 特殊性 213 重组交易类型 ( 填写代码 ) 214 重组当事方类型 ( 填写代码 ) 215 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年月 重组交易 重组当事方 代码 类型 代码 类型 100 法律形式改变 200 债务重组 210 债务人 220 债权人 310 收购方 300 股权收购 320 转让方 330 被收购企业 400 资产收购 410 收购方 420 转让方 510 合并企业 500 合并 520 被合并企业 530 被合并企业股东 610 分立企业 600 分立 620 被分立企业 630 被分立企业股东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9 59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4 10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 等文件规定判断
214 重组当事方类型 ( 填写代码 ) 215 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年月 216 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 是 217 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 是 218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是 219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是 217 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 : 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 按照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发布 ) 等有关规定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 3 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 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期间的, 选择 是 219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 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4 11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 ) 等文件规定, 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 选择 是
220 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是 221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 是 221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 :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6 101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 ) 等文件规定, 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即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 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 且申报所属期年度为转让股权年度的, 选择 是
222 发生资产 ( 股权 ) 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是 223 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是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4 10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 股权 ) 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 ) 等文件规定, 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资产 ( 股权 ) 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的, 选择 是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9 59 号 ) 等文件规定, 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 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 选择 是 注意 : 小型微利企业该部分为选填项目, 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必须填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 58 号公告 )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 必填项目 ) 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投资比例 (%) 当年 ( 决议日 ) 分配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国籍 ( 注册地址 )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注意 : 小型微利企业免填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 10 位的股东情况 包括股东名称, 证件种类 (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身份证 护照等 ), 证件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身份证号 护照号等 ), 投资比例, 当年 ( 决议日 ) 分配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国籍 ( 注册地址 ) 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 10 位的, 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 其余股东合计 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 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