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兴 会 计 师 关 于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办 理 产 权 25 过 户 手 续 使 用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联 次 问 题 的 通 知 ( 税 总 函 号 ) 会 计 会 计 报 表 完 成 前 需 要 审 核 哪 些 内 容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2016.05 华 兴 会 计 师 关 于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办 理 产 权 25 过 户 手 续 使 用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联 次 问 题 的 通 知 ( 税 总 函 2016 190 号 ) 会 计 会 计 报 表 完 成 前 需 要 审 核 哪 些 内 容 "

Transcription

1

2

3 华 兴 会 计 师 HUAXING ACCOUNTANTS 华 兴 会 计 师 2016 年 第 05 期 ( 总 第 244 期 ) 主 编 : 林 宝 明 副 主 编 : 刘 延 东 童 益 恭 蒋 新 红 郑 丽 惠 陈 航 晖 高 虹 编 委 :( 以 姓 氏 笔 画 为 序 ) 王 永 平 卢 淑 燕 许 正 瑞 刘 久 芳 刘 见 生 肖 军 张 维 永 陈 蓁 赖 振 南 林 希 敏 林 桂 富 林 辉 林 霞 郑 永 勤 曹 隆 森 郑 基 胡 旭 斌 徐 锦 腾 郭 振 宏 黄 双 兴 执 行 编 辑 : 卢 淑 燕 郑 永 勤 马 醒 钟 主 办 单 位 : 福 建 华 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52 号 中 山 大 厦 B 座 6-9 楼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箱 :postmaster@fjh cpa.com 网 址 : cpa.com 编 辑 部 邮 箱 cpa.com 法 规 选 载 目 录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3 ( 续 上 期 )( 财 税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12 金 融 业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13 有 关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收 费 公 路 通 行 费 抵 扣 等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关 于 软 件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14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关 于 资 源 税 改 革 具 体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17 ( 财 税 号 ) 关 于 发 布 纳 税 人 转 让 不 动 产 增 值 税 征 收 18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4 号 ) 关 于 发 布 纳 税 人 提 供 不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20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6 号 ) 关 于 发 布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21 房 地 产 项 目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8 号 ) 关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委 托 地 税 机 关 23 代 征 税 款 和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9 号 ) 关 于 发 布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24 建 筑 服 务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7 号 ) 1

4 华 兴 会 计 师 关 于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办 理 产 权 25 过 户 手 续 使 用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联 次 问 题 的 通 知 ( 税 总 函 号 ) 会 计 会 计 报 表 完 成 前 需 要 审 核 哪 些 内 容 25 有 关 金 融 市 场 创 新 金 融 工 具 的 会 计 处 理 26 营 改 增 后 会 计 核 算 需 注 意 12 个 细 节 28 税 收 海 淘 族 不 得 不 知 的 纳 税 事 项 30 营 改 增 后 建 筑 企 业 甲 材 料 涉 税 风 险 控 制 31 与 合 同 签 订 技 巧 有 限 合 伙 创 投 企 业 法 人 合 伙 人 所 得 税 33 优 惠 政 策 浅 见 审 计 关 于 网 络 游 戏 企 业 收 入 审 计 技 巧 和 方 法 35 咨 询 信 箱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 扣 除 ) 明 细 表, 企 业 38 所 得 税 ( 月 ) 季 度 预 缴 申 报 时 如 果 企 业 不 涉 及 此 项 优 惠 政 策, 如 何 填 写 报 表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如 何 进 行 广 告 费 的 税 前 扣 除 38 企 业 文 化 喜 讯 38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参 与 财 政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探 讨 39 扬 起 青 春 的 风 帆 谱 写 青 春 的 乐 章 40 福 建 华 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承 办 审 计 验 资 资 产 评 估 改 制 上 市 辅 导 企 业 清 算 会 计 顾 问 可 行 性 研 究 信 息 咨 询 专 业 培 训 电 算 化 服 务 税 务 代 理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工 程 预 决 算 审 计 福 建 华 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首 席 合 伙 人 : 管 理 合 伙 人 : 首 席 助 理 : 顾 问 室 : 办 公 室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财 务 部 : I T 部 : 信 息 咨 询 部 : 质 控 部 : 内 控 部 : 业 务 一 部 : 业 务 二 部 : 业 务 三 部 : 业 务 四 部 : 业 务 五 部 : 业 务 六 部 : 业 务 七 部 : 业 务 八 部 : 业 务 九 部 : 业 务 十 部 : 业 务 十 一 部 : 传 真 (7 楼 ): 传 真 (8 楼 ): 传 真 (9 楼 ): 北 京 分 所 : ( 传 真 ) 厦 门 分 所 : ( 传 真 ) 泉 州 分 所 : ( 传 真 ) 漳 州 分 所 : ( 传 真 ) 龙 岩 分 所 : ( 传 真 ) 莆 田 分 所 : ( 传 真 ) 福 建 华 兴 资 产 评 估 房 地 产 土 地 估 价 有 限 公 司 : 福 建 华 兴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

5 华 兴 会 计 师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续 上 期 ) 财 税 号 正 文 见 上 期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见 上 期 )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见 上 期 ) 3.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4.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和 免 税 政 策 的 规 定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6 年 3 月 23 日 附 件 3: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一 下 列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同 有 关 部 门 核 定, 或 者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管 理 的 遗 体 接 ( 一 )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提 供 的 保 育 和 教 育 服 务 运 ( 含 抬 尸 消 毒 ) 遗 体 整 容 遗 体 防 腐 存 放 ( 含 冷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是 指 经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审 批 成 藏 ) 火 化 骨 灰 寄 存 吊 唁 设 施 设 备 租 赁 墓 穴 租 赁 及 立 取 得 办 园 许 可 证 的 实 施 0-6 岁 学 前 教 育 的 机 构, 包 管 理 等 服 务 括 公 办 和 民 办 的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学 前 班 幼 儿 班 保 育 ( 六 ) 残 疾 人 员 本 人 为 社 会 提 供 的 服 务 院 幼 儿 院 ( 七 )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公 办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收 入 是 指, 在 省 医 疗 机 构, 是 指 依 据 国 务 院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级 财 政 部 门 和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49 号 ) 及 卫 生 部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的 收 费 标 准 以 内 收 取 的 教 育 费 保 育 费 例 实 施 细 则 ( 卫 生 部 令 第 35 号 ) 的 规 定, 经 登 记 取 得 民 办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收 入 是 指, 在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机 构, 以 及 军 队 武 警 部 队 报 经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并 公 示 的 收 费 标 准 范 围 内 收 取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具 体 包 括 : 各 级 各 类 医 院 门 诊 部 的 教 育 费 保 育 费 ( 所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急 救 中 心 ( 站 ) 城 乡 超 过 规 定 收 费 标 准 的 收 费, 以 开 办 实 验 班 特 色 班 卫 生 院 护 理 院 ( 所 ) 疗 养 院 临 床 检 验 中 心, 各 级 政 和 兴 趣 班 等 为 由 另 外 收 取 的 费 用 以 及 与 幼 儿 入 园 挂 钩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举 办 的 卫 生 防 疫 站 ( 疾 病 控 制 中 心 ) 各 的 赞 助 费 支 教 费 等 超 过 规 定 范 围 的 收 入, 不 属 于 免 征 种 专 科 疾 病 防 治 站 ( 所 ), 各 级 政 府 举 办 的 妇 幼 保 健 所 增 值 税 的 收 入 ( 站 ) 母 婴 保 健 机 构 儿 童 保 健 机 构, 各 级 政 府 举 办 ( 二 ) 养 老 机 构 提 供 的 养 老 服 务 的 血 站 ( 血 液 中 心 ) 等 医 疗 机 构 养 老 机 构, 是 指 依 照 民 政 部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办 本 项 所 称 的 医 疗 服 务, 是 指 医 疗 机 构 按 照 不 高 于 法 ( 民 政 部 令 第 48 号 ) 设 立 并 依 法 办 理 登 记 的 为 老 年 地 ( 市 ) 级 以 上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及 人 提 供 集 中 居 住 和 照 料 服 务 的 各 类 养 老 机 构 ; 养 老 服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指 导 价 格 ( 包 括 政 府 指 务, 是 指 上 述 养 老 机 构 按 照 民 政 部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办 导 价 和 按 照 规 定 由 供 需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价 格 等 ) 为 就 法 ( 民 政 部 令 第 49 号 ) 的 规 定, 为 收 住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医 者 提 供 全 国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项 目 规 范 所 列 的 各 项 服 的 生 活 照 料 康 复 护 理 精 神 慰 藉 文 化 娱 乐 等 服 务 务, 以 及 医 疗 机 构 向 社 会 提 供 卫 生 防 疫 卫 生 检 疫 的 服 ( 三 ) 残 疾 人 福 利 机 构 提 供 的 育 养 服 务 务 ( 四 ) 婚 姻 介 绍 服 务 ( 八 ) 从 事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服 务 ( 五 ) 殡 葬 服 务 1. 学 历 教 育, 是 指 受 教 育 者 经 过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或 者 殡 葬 服 务, 是 指 收 费 标 准 由 各 地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会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入 学 方 式, 进 入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3

6 华 兴 会 计 师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学 习, 获 得 国 家 承 认 的 学 历 证 书 的 教 育 形 式 具 体 包 括 : (1) 初 等 教 育 : 普 通 小 学 成 人 小 学 (2) 初 级 中 等 教 育 : 普 通 初 中 职 业 初 中 成 人 初 中 (3)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 普 通 高 中 成 人 高 中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包 括 普 通 中 专 成 人 中 专 职 业 高 中 技 工 学 校 ) (4) 高 等 教 育 : 普 通 本 专 科 成 人 本 专 科 网 络 本 专 科 研 究 生 ( 博 士 硕 士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文 凭 考 试 2. 从 事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校, 是 指 : (1) 普 通 学 校 (2) 经 地 ( 市 )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同 级 政 府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国 家 承 认 其 学 员 学 历 的 各 类 学 校 (3) 经 省 级 及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的 技 工 学 校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4)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成 立 的 技 师 学 院 上 述 学 校 均 包 括 符 合 规 定 的 从 事 学 历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但 不 包 括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等 国 家 不 承 认 学 历 的 教 育 机 构 3. 提 供 教 育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收 入, 是 指 对 列 入 规 定 招 生 计 划 的 在 籍 学 生 提 供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具 体 包 括 :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并 按 规 定 标 准 收 取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课 本 费 作 业 本 费 考 试 报 名 费 收 入, 以 及 学 校 食 堂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取 得 的 伙 食 费 收 入 除 此 之 外 的 收 入, 包 括 学 校 以 各 种 名 义 收 取 的 赞 助 费 择 校 费 等, 不 属 于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范 围 学 校 食 堂 是 指 依 照 学 校 食 堂 与 学 生 集 体 用 餐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第 14 号 ) 管 理 的 学 校 食 堂 ( 九 ) 学 生 勤 工 俭 学 提 供 的 服 务 ( 十 ) 农 业 机 耕 排 灌 病 虫 害 防 治 植 物 保 护 农 牧 保 险 以 及 相 关 技 术 培 训 业 务, 家 禽 牲 畜 水 生 动 物 的 配 种 和 疾 病 防 治 农 业 机 耕, 是 指 在 农 业 林 业 牧 业 中 使 用 农 业 机 械 进 行 耕 作 ( 包 括 耕 耘 种 植 收 割 脱 粒 植 物 保 护 等 ) 的 业 务 ; 排 灌, 是 指 对 农 田 进 行 灌 溉 或 者 排 涝 的 业 务 ; 病 虫 害 防 治, 是 指 从 事 农 业 林 业 牧 业 渔 业 的 病 虫 害 测 报 和 防 治 的 业 务 ; 农 牧 保 险, 是 指 为 种 植 业 养 殖 业 牧 业 种 植 和 饲 养 的 动 植 物 提 供 保 险 的 业 务 ; 相 关 技 术 培 训, 是 指 与 农 业 机 耕 排 灌 病 虫 害 防 治 植 物 保 护 业 务 相 关 以 及 为 使 农 民 获 得 农 牧 保 险 知 识 的 技 术 培 训 业 务 ; 家 禽 牲 畜 水 生 动 物 的 配 种 和 疾 病 防 治 业 务 的 免 税 范 围, 包 括 与 该 项 服 务 有 关 的 提 供 药 品 和 医 疗 用 具 的 业 务 ( 十 一 ) 纪 念 馆 博 物 馆 文 化 馆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管 理 机 构 美 术 馆 展 览 馆 书 画 院 图 书 馆 在 自 己 的 场 所 提 供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取 得 的 第 一 道 门 票 收 入 ( 十 二 ) 寺 院 宫 观 清 真 寺 和 教 堂 举 办 文 化 宗 教 活 动 的 门 票 收 入 ( 十 三 ) 行 政 单 位 之 外 的 其 他 单 位 收 取 的 符 合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十 四 ) 个 人 转 让 著 作 权 ( 十 五 ) 个 人 销 售 自 建 自 用 住 房 ( 十 六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前,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出 租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是 指 纳 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批 准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并 按 照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保 号 ) 和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管 理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十 七 ) 台 湾 航 运 公 司 航 空 公 司 从 事 海 峡 两 岸 海 上 直 航 空 中 直 航 业 务 在 大 陆 取 得 的 运 输 收 入 台 湾 航 运 公 司, 是 指 取 得 交 通 运 输 部 颁 发 的 台 湾 海 峡 两 岸 间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且 该 许 可 证 上 注 明 的 公 司 登 记 地 址 在 台 湾 的 航 运 公 司 台 湾 航 空 公 司, 是 指 取 得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颁 发 的 经 营 许 可 或 者 依 据 海 峡 两 岸 空 运 协 议 和 海 峡 两 岸 空 运 补 充 协 议 规 定, 批 准 经 营 两 岸 旅 客 货 物 和 邮 件 不 定 期 ( 包 机 ) 运 输 业 务, 且 公 司 登 记 地 址 在 台 湾 的 航 空 公 司 ( 十 八 )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1. 纳 税 人 提 供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向 委 托 方 收 取 的 全 部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收 入, 以 及 向 国 际 运 输 承 运 人 支 付 的 国 际 运 输 费 用, 必 须 通 过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结 算 2. 纳 税 人 为 大 陆 与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之 间 的 货 物 运 输 提 供 的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参 照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4

7 华 兴 会 计 师 理 服 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 委 托 方 索 取 发 票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就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收 入 向 委 托 方 全 额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十 九 ) 以 下 利 息 收 入 年 12 月 31 日 前, 金 融 机 构 农 户 小 额 贷 款 小 额 贷 款, 是 指 单 笔 且 该 农 户 贷 款 余 额 总 额 在 10 万 元 ( 含 本 数 ) 以 下 的 贷 款 所 称 农 户, 是 指 长 期 ( 一 年 以 上 ) 居 住 在 乡 镇 ( 不 包 括 城 关 镇 ) 行 政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住 户, 还 包 括 长 期 居 住 在 城 关 镇 所 辖 行 政 村 范 围 内 的 住 户 和 户 口 不 在 本 地 而 在 本 地 居 住 一 年 以 上 的 住 户, 国 有 农 场 的 职 工 和 农 村 个 体 工 商 户 位 于 乡 镇 ( 不 包 括 城 关 镇 ) 行 政 管 理 区 域 内 和 在 城 关 镇 所 辖 行 政 村 范 围 内 的 国 有 经 济 的 机 关 团 体 学 校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集 体 户 ; 有 本 地 户 口, 但 举 家 外 出 谋 生 一 年 以 上 的 住 户, 无 论 是 否 保 留 承 包 耕 地 均 不 属 于 农 户 农 户 以 户 为 统 计 单 位, 既 可 以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也 可 以 从 事 非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农 户 贷 款 的 判 定 应 以 贷 款 发 放 时 的 承 贷 主 体 是 否 属 于 农 户 为 准 2.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3. 国 债 地 方 政 府 债 4. 人 民 银 行 对 金 融 机 构 的 贷 款 5.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用 住 房 公 积 金 在 指 定 的 委 托 银 行 发 放 的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6.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在 从 事 国 家 外 汇 储 备 经 营 过 程 中, 委 托 金 融 机 构 发 放 的 外 汇 贷 款 7. 统 借 统 还 业 务 中, 企 业 集 团 或 企 业 集 团 中 的 核 心 企 业 以 及 集 团 所 属 财 务 公 司 按 不 高 于 支 付 给 金 融 机 构 的 借 款 利 率 水 平 或 者 支 付 的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水 平, 向 企 业 集 团 或 者 集 团 内 下 属 单 位 收 取 的 利 息 统 借 方 向 资 金 使 用 单 位 收 取 的 利 息, 高 于 支 付 给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利 率 水 平 或 者 支 付 的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水 平 的, 应 全 额 缴 纳 增 值 税 统 借 统 还 业 务, 是 指 : (1) 企 业 集 团 或 者 企 业 集 团 中 的 核 心 企 业 向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或 对 外 发 行 债 券 取 得 资 金 后, 将 所 借 资 金 分 拨 给 下 属 单 位 ( 包 括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和 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下 同 ), 并 向 下 属 单 位 收 取 用 于 归 还 金 融 机 构 或 债 券 购 买 方 本 息 的 业 务 (2) 企 业 集 团 向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或 对 外 发 行 债 券 取 得 资 金 后, 由 集 团 所 属 财 务 公 司 与 企 业 集 团 或 者 集 团 内 下 属 单 位 签 订 统 借 统 还 贷 款 合 同 并 分 拨 资 金, 并 向 企 业 集 团 或 者 集 团 内 下 属 单 位 收 取 本 息, 再 转 付 企 业 集 团, 由 企 业 集 团 统 一 归 还 金 融 机 构 或 债 券 购 买 方 的 业 务 ( 二 十 ) 被 撤 销 金 融 机 构 以 货 物 不 动 产 无 形 资 产 有 价 证 券 票 据 等 财 产 清 偿 债 务 被 撤 销 金 融 机 构, 是 指 经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依 法 决 定 撤 销 的 金 融 机 构 及 其 分 设 于 各 地 的 分 支 机 构, 包 括 被 依 法 撤 销 的 商 业 银 行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城 市 信 用 社 和 农 村 信 用 社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被 撤 销 金 融 机 构 所 属 附 属 企 业, 不 享 受 被 撤 销 金 融 机 构 增 值 税 免 税 政 策 ( 二 十 一 ) 保 险 公 司 开 办 的 一 年 期 以 上 人 身 保 险 产 品 取 得 的 保 费 收 入 一 年 期 以 上 人 身 保 险, 是 指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期 及 以 上 返 还 本 利 的 人 寿 保 险 养 老 年 金 保 险, 以 及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期 及 以 上 的 健 康 保 险 人 寿 保 险, 是 指 以 人 的 寿 命 为 保 险 标 的 的 人 身 保 险 养 老 年 金 保 险, 是 指 以 养 老 保 障 为 目 的, 以 被 保 险 人 生 存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并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间 隔 分 期 给 付 生 存 保 险 金 的 人 身 保 险 养 老 年 金 保 险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被 保 险 人 生 存 保 险 金 的 年 龄 不 得 小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2. 相 邻 两 次 给 付 的 时 间 间 隔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健 康 保 险, 是 指 以 因 健 康 原 因 导 致 损 失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人 身 保 险 上 述 免 税 政 策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具 体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一 年 期 以 上 返 还 性 人 身 保 险 产 品 免 征 营 业 税 审 批 事 项 取 消 后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65 号 ) 规 定 执 行 ( 二 十 二 ) 下 列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收 入 1. 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QF I I) 委 托 境 内 公 司 在 我 国 从 事 证 券 买 卖 业 务 2.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 包 括 单 位 和 个 人 ) 通 过 沪 港 通 买 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A 股 3. 对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 包 括 单 位 和 个 人 )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买 卖 内 地 基 金 份 额 4.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买 卖 股 票 债 券 5. 个 人 从 事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业 务 5

8 华 兴 会 计 师 ( 二 十 三 ) 金 融 同 业 往 来 利 息 收 入 1. 金 融 机 构 与 人 民 银 行 所 发 生 的 资 金 往 来 业 务 包 括 人 民 银 行 对 一 般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以 及 人 民 银 行 对 商 业 银 行 的 再 贴 现 等 2. 银 行 联 行 往 来 业 务 同 一 银 行 系 统 内 部 不 同 行 处 之 间 所 发 生 的 资 金 账 务 往 来 业 务 3. 金 融 机 构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业 务 是 指 经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金 融 机 构 之 间 通 过 全 国 统 一 的 同 业 拆 借 网 络 进 行 的 短 期 ( 一 年 以 下 含 一 年 ) 无 担 保 资 金 融 通 行 为 4. 金 融 机 构 之 间 开 展 的 转 贴 现 业 务 金 融 机 构 是 指 : (1) 银 行 : 包 括 人 民 银 行 商 业 银 行 政 策 性 银 行 (2) 信 用 合 作 社 (3) 证 券 公 司 (4)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 保 险 公 司 (6) 其 他 经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批 准 成 立 且 经 营 金 融 保 险 业 务 的 机 构 等 ( 二 十 四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担 保 机 构 从 事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或 者 再 担 保 业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不 含 信 用 评 级 咨 询 培 训 等 收 入 )3 年 内 免 征 增 值 税 : 1. 已 取 得 监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经 营 许 可 证,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为 企 ( 事 ) 业 法 人, 实 收 资 本 超 过 万 元 2. 平 均 年 担 保 费 率 不 超 过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50% 平 均 年 担 保 费 率 = 本 期 担 保 费 收 入 /( 期 初 担 保 余 额 + 本 期 增 加 担 保 金 额 ) 100% 3. 连 续 合 规 经 营 2 年 以 上,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担 保 业 务, 具 备 健 全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的 能 力, 经 营 业 绩 突 出, 对 受 保 项 目 具 有 完 善 的 事 前 评 估 事 中 监 控 事 后 追 偿 与 处 置 机 制 4.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的 累 计 担 保 贷 款 额 占 其 两 年 累 计 担 保 业 务 总 额 的 80% 以 上, 单 笔 800 万 元 以 下 的 累 计 担 保 贷 款 额 占 其 累 计 担 保 业 务 总 额 的 50% 以 上 5. 对 单 个 受 保 企 业 提 供 的 担 保 余 额 不 超 过 担 保 机 构 实 收 资 本 总 额 的 10%, 且 平 均 单 笔 担 保 责 任 金 额 最 多 不 超 过 万 元 人 民 币 6.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不 低 于 其 净 资 产 的 3 倍, 且 代 偿 率 不 超 过 2% 担 保 机 构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采 取 备 案 管 理 方 式 符 合 条 件 的 担 保 机 构 应 到 所 在 地 县 ( 市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和 同 级 中 小 企 业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规 定 的 备 案 手 续,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之 日 起, 享 受 3 年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3 年 免 税 期 满 后, 符 合 条 件 的 担 保 机 构 可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继 续 享 受 该 项 政 策 具 体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免 征 营 业 税 审 批 事 项 取 消 后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69 号 ) 规 定 执 行, 其 中 税 务 机 关 的 备 案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调 整 为 县 ( 市 ) 级 国 家 税 务 局 ( 二 十 五 ) 国 家 商 品 储 备 管 理 单 位 及 其 直 属 企 业 承 担 商 品 储 备 任 务, 从 中 央 或 者 地 方 财 政 取 得 的 利 息 补 贴 收 入 和 价 差 补 贴 收 入 国 家 商 品 储 备 管 理 单 位 及 其 直 属 企 业, 是 指 接 受 中 央 省 市 县 四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或 者 政 府 指 定 管 理 单 位 ) 委 托, 承 担 粮 ( 含 大 豆 ) 食 用 油 棉 糖 肉 盐 ( 限 于 中 央 储 备 ) 等 6 种 商 品 储 备 任 务, 并 按 有 关 政 策 收 储 销 售 上 述 6 种 储 备 商 品, 取 得 财 政 储 备 经 费 或 者 补 贴 的 商 品 储 备 企 业 利 息 补 贴 收 入, 是 指 国 家 商 品 储 备 管 理 单 位 及 其 直 属 企 业 因 承 担 上 述 商 品 储 备 任 务 从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并 从 中 央 或 者 地 方 财 政 取 得 的 用 于 偿 还 贷 款 利 息 的 贴 息 收 入 价 差 补 贴 收 入 包 括 销 售 价 差 补 贴 收 入 和 轮 换 价 差 补 贴 收 入 销 售 价 差 补 贴 收 入, 是 指 按 照 中 央 或 者 地 方 政 府 指 令 销 售 上 述 储 备 商 品 时, 由 于 销 售 收 入 小 于 库 存 成 本 而 从 中 央 或 者 地 方 财 政 获 得 的 全 额 价 差 补 贴 收 入 轮 换 价 差 补 贴 收 入, 是 指 根 据 要 求 定 期 组 织 政 策 性 储 备 商 品 轮 换 而 从 中 央 或 者 地 方 财 政 取 得 的 商 品 新 陈 品 质 价 差 补 贴 收 入 ( 二 十 六 ) 纳 税 人 提 供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开 发 和 与 之 相 关 的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1.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开 发, 是 指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注 释 中 转 让 技 术 研 发 服 务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活 动 技 术 咨 询, 是 指 就 特 定 技 术 项 目 提 供 可 行 性 论 证 技 术 预 测 专 题 技 术 调 查 分 析 评 价 报 告 等 业 务 活 动 与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开 发 相 关 的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是 指 转 让 方 ( 或 者 受 托 方 ) 根 据 技 术 转 让 或 者 开 发 合 同 的 规 定, 为 帮 助 受 让 方 ( 或 者 委 托 方 ) 掌 握 所 转 让 ( 或 者 委 托 开 发 ) 的 技 术, 而 提 供 的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6

9 华 兴 会 计 师 务 业 务, 且 这 部 分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的 价 款 与 技 术 转 让 或 者 技 术 开 发 的 价 款 应 当 在 同 一 张 发 票 上 开 具 2. 备 案 程 序 试 点 纳 税 人 申 请 免 征 增 值 税 时, 须 持 技 术 转 让 开 发 的 书 面 合 同, 到 纳 税 人 所 在 地 省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认 定, 并 持 有 关 的 书 面 合 同 和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证 明 文 件 报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查 ( 二 十 七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服 务 : 1.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相 关 技 术,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和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技 术 通 则 (GB/ T )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2.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与 用 能 企 业 签 订 节 能 效 益 分 享 型 合 同, 其 合 同 格 式 和 内 容,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和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技 术 通 则 (GB/T ) 等 规 定 ( 二 十 八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科 普 单 位 的 门 票 收 入, 以 及 县 级 及 以 上 党 政 部 门 和 科 协 开 展 科 普 活 动 的 门 票 收 入 科 普 单 位, 是 指 科 技 馆 自 然 博 物 馆, 对 公 众 开 放 的 天 文 馆 ( 站 台 ) 气 象 台 ( 站 ) 地 震 台 ( 站 ), 以 及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机 构 对 公 众 开 放 的 科 普 基 地 科 普 活 动, 是 指 利 用 各 种 传 媒 以 浅 显 的 让 公 众 易 于 理 解 接 受 和 参 与 的 方 式, 向 普 通 大 众 介 绍 自 然 科 学 和 社 会 科 学 知 识, 推 广 科 学 技 术 的 应 用, 倡 导 科 学 方 法, 传 播 科 学 思 想, 弘 扬 科 学 精 神 的 活 动 ( 二 十 九 ) 政 府 举 办 的 从 事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中 等 和 初 等 学 校 ( 不 含 下 属 单 位 ), 举 办 进 修 班 培 训 班 取 得 的 全 部 归 该 学 校 所 有 的 收 入 全 部 归 该 学 校 所 有, 是 指 举 办 进 修 班 培 训 班 取 得 的 全 部 收 入 进 入 该 学 校 统 一 账 户, 并 纳 入 预 算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同 时 由 该 学 校 对 有 关 票 据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和 开 具 举 办 进 修 班 培 训 班 取 得 的 收 入 进 入 该 学 校 下 属 部 门 自 行 开 设 账 户 的, 不 予 免 征 增 值 税 ( 三 十 ) 政 府 举 办 的 职 业 学 校 设 立 的 主 要 为 在 校 学 生 提 供 实 习 场 所 并 由 学 校 出 资 自 办 由 学 校 负 责 经 营 管 理 经 营 收 入 归 学 校 所 有 的 企 业, 从 事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注 释 中 现 代 服 务 ( 不 含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广 告 服 务 和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不 含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和 桑 拿 氧 吧 ) 业 务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 三 十 一 ) 家 政 服 务 企 业 由 员 工 制 家 政 服 务 员 提 供 家 政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家 政 服 务 企 业, 是 指 在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规 定 经 营 范 围 中 包 括 家 政 服 务 内 容 的 企 业 员 工 制 家 政 服 务 员, 是 指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3 个 条 件 的 家 政 服 务 员 : 1. 依 法 与 家 政 服 务 企 业 签 订 半 年 及 半 年 以 上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服 务 协 议, 且 在 该 企 业 实 际 上 岗 工 作 2. 家 政 服 务 企 业 为 其 按 月 足 额 缴 纳 了 企 业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对 已 享 受 新 型 农 村 养 老 保 险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等 社 会 保 险 或 者 下 岗 职 工 原 单 位 继 续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家 政 服 务 员, 如 果 本 人 书 面 提 出 不 再 缴 纳 企 业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的 相 应 的 社 会 保 险, 并 出 具 其 所 在 乡 镇 或 者 原 单 位 开 具 的 已 缴 纳 相 关 保 险 的 证 明, 可 视 同 家 政 服 务 企 业 已 为 其 按 月 足 额 缴 纳 了 相 应 的 社 会 保 险 3. 家 政 服 务 企 业 通 过 金 融 机 构 向 其 实 际 支 付 不 低 于 企 业 所 在 地 适 用 的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工 资 ( 三 十 二 ) 福 利 彩 票 体 育 彩 票 的 发 行 收 入 ( 三 十 三 ) 军 队 空 余 房 产 租 赁 收 入 ( 三 十 四 ) 为 了 配 合 国 家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企 业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按 房 改 成 本 价 标 准 价 出 售 住 房 取 得 的 收 入 ( 三 十 五 )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给 农 业 生 产 者 用 于 农 业 生 产 ( 三 十 六 ) 涉 及 家 庭 财 产 分 割 的 个 人 无 偿 转 让 不 动 产 土 地 使 用 权 家 庭 财 产 分 割,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 无 偿 赠 与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孙 子 女 外 孙 子 女 兄 弟 姐 妹 ; 无 偿 赠 与 对 其 承 担 直 接 抚 养 或 者 赡 养 义 务 的 抚 养 人 或 者 赡 养 人 ; 房 屋 产 权 所 有 人 死 亡, 法 定 继 承 人 遗 嘱 继 承 人 或 者 受 遗 赠 人 依 法 取 得 房 屋 产 权 ( 三 十 七 ) 土 地 所 有 者 出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土 地 使 用 者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归 还 给 土 地 所 有 者 7

10 华 兴 会 计 师 ( 三 十 八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自 然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让 转 让 或 收 回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 不 含 土 地 使 用 权 ) ( 三 十 九 )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1. 为 安 置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而 新 开 办 的 企 业, 自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之 日 起, 其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3 年 内 免 征 增 值 税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随 军 家 属 必 须 占 企 业 总 人 数 的 6 0 %( 含 ) 以 上, 并 有 军 ( 含 ) 以 上 政 治 和 后 勤 机 关 出 具 的 证 明 2.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随 军 家 属, 自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事 项 之 日 起, 其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3 年 内 免 征 增 值 税 随 军 家 属 必 须 有 师 以 上 政 治 机 关 出 具 的 可 以 表 明 其 身 份 的 证 明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每 一 名 随 军 家 属 可 以 享 受 一 次 免 税 政 策 ( 四 十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1.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自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之 日 起, 其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3 年 内 免 征 增 值 税 2. 为 安 置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而 新 开 办 的 企 业, 凡 安 置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占 企 业 总 人 数 60%( 含 ) 以 上 的, 自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之 日 起, 其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3 年 内 免 征 增 值 税 享 受 上 述 优 惠 政 策 的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必 须 持 有 师 以 上 部 队 颁 发 的 转 业 证 件 二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 一 )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对 其 增 值 税 实 际 税 负 超 过 3% 的 部 分 实 行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二 ) 经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或 者 商 务 部 批 准 从 事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中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和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服 务, 对 其 增 值 税 实 际 税 负 超 过 3% 的 部 分 实 行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商 务 部 授 权 的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家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批 准 的 从 事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和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业 务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中 的 一 般 纳 税 人,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实 收 资 本 达 到 1.7 亿 元 的, 从 达 到 标 准 的 当 月 起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实 收 资 本 未 达 到 1.7 亿 元 但 注 册 资 本 达 到 1.7 亿 元 的, 在 2016 年 7 月 31 日 前 仍 可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2016 年 8 月 1 日 后 开 展 的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和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业 务 不 得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 三 ) 本 规 定 所 称 增 值 税 实 际 税 负, 是 指 纳 税 人 当 期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实 际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额 占 纳 税 人 当 期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的 比 例 三 扣 减 增 值 税 规 定 ( 一 ) 退 役 士 兵 创 业 就 业 1. 对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在 3 年 内 按 每 户 每 年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限 额 标 准 最 高 可 上 浮 20%,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此 幅 度 内 确 定 具 体 限 额 标 准, 并 报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纳 税 人 年 度 应 缴 纳 税 款 小 于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的, 以 其 实 际 缴 纳 的 税 款 为 限 ; 大 于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的, 应 以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为 限 纳 税 人 的 实 际 经 营 期 不 足 一 年 的, 应 当 以 实 际 月 份 换 算 其 减 免 税 限 额 换 算 公 式 为 : 减 免 税 限 额 = 年 度 减 免 税 限 额 12 实 际 经 营 月 数 纳 税 人 在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当 月, 持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证 或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士 官 退 出 现 役 证 以 及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的 相 关 材 料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2. 对 商 贸 企 业 服 务 型 企 业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企 业 中 的 加 工 型 企 业 和 街 道 社 区 具 有 加 工 性 质 的 小 型 企 业 实 体, 在 新 增 加 的 岗 位 中, 当 年 新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在 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元, 最 高 可 上 浮 50%,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此 幅 度 内 确 定 具 体 定 额 标 准, 并 报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本 条 所 称 服 务 型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注 释 中 不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 不 含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和 代 理 报 关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不 含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范 围 内 业 务 活 动 的 企 业 以 及 按 照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1 号 ) 登 记 成 立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纳 税 人 按 企 业 招 用 人 数 和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时 间 核 8

11 华 兴 会 计 师 定 企 业 减 免 税 总 额, 在 核 定 减 免 税 总 额 内 每 月 依 次 扣 减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纳 税 人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小 于 核 定 减 免 税 总 额 的, 以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为 限 ;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大 于 核 定 减 免 税 总 额 的, 以 核 定 减 免 税 总 额 为 限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如 果 企 业 实 际 减 免 的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小 于 核 定 的 减 免 税 总 额, 企 业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扣 减 企 业 所 得 税 当 年 扣 减 不 足 的, 不 再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扣 减 计 算 公 式 为 : 企 业 减 免 税 总 额 = 每 名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本 年 度 在 本 企 业 工 作 月 份 12 定 额 标 准 企 业 自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的 次 月 起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并 于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当 月, 持 下 列 材 料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 (1) 新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的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证 或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士 官 退 出 现 役 证 (2) 企 业 与 新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副 本 ), 企 业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记 录 (3)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本 年 度 在 企 业 工 作 时 间 表 (4)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3. 上 述 所 称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是 指 依 照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608 号 ) 的 规 定 退 出 现 役 并 按 自 主 就 业 方 式 安 置 的 退 役 士 兵 4.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执 行 期 限 为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纳 税 人 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未 享 受 满 3 年 的, 可 继 续 享 受 至 3 年 期 满 为 止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扶 持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规 定 享 受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纳 税 人,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享 受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未 享 受 满 3 年 的, 可 继 续 享 受 至 3 年 期 满 为 止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将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附 件 3 第 一 条 第 ( 十 二 ) 项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停 止 执 行 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未 享 受 满 3 年 的, 可 继 续 享 受 至 3 年 期 满 为 止 ( 二 ) 重 点 群 体 创 业 就 业 1. 对 持 就 业 创 业 证 ( 注 明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或 毕 业 年 度 内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 或 2015 年 1 月 2 7 日 前 取 得 的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注 明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或 附 着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证 ) 的 人 员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在 3 年 内 按 每 户 每 年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限 额 标 准 最 高 可 上 浮 20%,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此 幅 度 内 确 定 具 体 限 额 标 准, 并 报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纳 税 人 年 度 应 缴 纳 税 款 小 于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的, 以 其 实 际 缴 纳 的 税 款 为 限 ; 大 于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的, 应 以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为 限 上 述 人 员 是 指 : (1) 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登 记 失 业 半 年 以 上 的 人 员 (2) 零 就 业 家 庭 享 受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劳 动 年 龄 内 的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3)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指 实 施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的 学 生 ; 毕 业 年 度 是 指 毕 业 所 在 自 然 年, 即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2. 对 商 贸 企 业 服 务 型 企 业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企 业 中 的 加 工 型 企 业 和 街 道 社 区 具 有 加 工 性 质 的 小 型 企 业 实 体, 在 新 增 加 的 岗 位 中, 当 年 新 招 用 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登 记 失 业 半 年 以 上 且 持 就 业 创 业 证 或 2015 年 1 月 27 日 前 取 得 的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注 明 企 业 吸 纳 税 收 政 策 ) 人 员,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在 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元, 最 高 可 上 浮 30%,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此 幅 度 内 确 定 具 体 定 额 标 准, 并 报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按 上 述 标 准 计 算 的 税 收 扣 减 额 应 在 企 业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9

12 华 兴 会 计 师 教 育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中 扣 减, 当 年 扣 减 不 足 的, 不 得 结 转 下 年 使 用 本 条 所 称 服 务 型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注 释 中 不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 不 含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和 代 理 报 关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不 含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范 围 内 业 务 活 动 的 企 业 以 及 按 照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1 号 ) 登 记 成 立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3. 享 受 上 述 优 惠 政 策 的 人 员 按 以 下 规 定 申 领 就 业 创 业 证 : (1) 按 照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8 号 ) 第 六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有 劳 动 能 力, 有 就 业 要 求, 处 于 无 业 状 态 的 城 镇 常 住 人 员, 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申 领 就 业 创 业 证 其 中, 农 村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和 其 他 非 本 地 户 籍 人 员 在 常 住 地 稳 定 就 业 满 6 个 月 的, 失 业 后 可 以 在 常 住 地 登 记 (2) 零 就 业 家 庭 凭 社 区 出 具 的 证 明, 城 镇 低 保 家 庭 凭 低 保 证 明, 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登 记 失 业, 申 领 就 业 创 业 证 (3)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校 期 间 凭 学 生 证 向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按 规 定 申 领 就 业 创 业 证, 或 委 托 所 在 高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向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按 规 定 代 为 其 申 领 就 业 创 业 证 ;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离 校 后 直 接 向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按 规 定 申 领 就 业 创 业 证 (4) 上 述 人 员 申 领 相 关 凭 证 后, 由 就 业 和 创 业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人 员 范 围 就 业 失 业 状 态 已 享 受 政 策 情 况 进 行 核 实, 在 就 业 创 业 证 上 注 明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毕 业 年 度 内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或 企 业 吸 纳 税 收 政 策 字 样, 同 时 符 合 自 主 创 业 和 企 业 吸 纳 税 收 政 策 条 件 的, 可 同 时 加 注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在 就 业 创 业 证 上 加 盖 戳 记, 注 明 减 免 税 所 属 时 间 4.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执 行 期 限 为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纳 税 人 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未 享 受 满 3 年 的, 可 继 续 享 受 至 3 年 期 满 为 止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继 续 实 施 支 持 和 促 进 重 点 群 体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规 定 享 受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纳 税 人,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享 受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未 享 受 满 3 年 的, 可 继 续 享 受 至 3 年 期 满 为 止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将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附 件 3 第 一 条 第 ( 十 三 ) 项 失 业 人 员 就 业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停 止 执 行 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未 享 受 满 3 年 的, 可 继 续 享 受 至 3 年 期 满 为 止 四 金 融 企 业 发 放 贷 款 后, 自 结 息 日 起 90 天 内 发 生 的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按 现 行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自 结 息 日 起 90 天 后 发 生 的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暂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待 实 际 收 到 利 息 时 按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上 述 所 称 金 融 企 业, 是 指 银 行 ( 包 括 国 有 集 体 股 份 制 合 资 外 资 银 行 以 及 其 他 所 有 制 形 式 的 银 行 ) 城 市 信 用 社 农 村 信 用 社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五 个 人 将 购 买 不 足 2 年 的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全 额 缴 纳 增 值 税 ; 个 人 将 购 买 2 年 以 上 ( 含 2 年 ) 的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上 述 政 策 适 用 于 北 京 市 上 海 市 广 州 市 和 深 圳 市 之 外 的 地 区 个 人 将 购 买 不 足 2 年 的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全 额 缴 纳 增 值 税 ; 个 人 将 购 买 2 年 以 上 ( 含 2 年 ) 的 非 普 通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以 销 售 收 入 减 去 购 买 住 房 价 款 后 的 差 额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 个 人 将 购 买 2 年 以 上 ( 含 2 年 ) 的 普 通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上 述 政 策 仅 适 用 于 北 京 市 上 海 市 广 州 市 和 深 圳 市 办 理 免 税 的 具 体 程 序 购 买 房 屋 的 时 间 开 具 发 票 非 购 买 形 式 取 得 住 房 行 为 及 其 他 相 关 税 收 管 理 规 定,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建 设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做 好 稳 定 住 房 价 格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政 部 建 设 部 关 于 加 强 房 地 产 税 收 管 理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地 产 税 收 政 策 执 行 中 几 个 具 体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六 上 述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除 已 规 定 期 限 的 项 目 和 第 五 条 政 策 外, 其 他 均 在 营 改 增 试 点 期 间 执 行 如 果 试 点 纳 税 人 在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已 经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享 受 了 营 业 税 税 收 优 惠, 在 剩 余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期 限 内, 按 照 本 规 定 享 受 有 关 增 值 税 优 惠 10

13 华 兴 会 计 师 附 4: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和 免 税 政 策 的 规 定 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以 下 称 境 内 )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销 售 的 下 列 服 务 和 无 形 资 产,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 ( 一 ) 国 际 运 输 服 务 国 际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 1. 在 境 内 载 运 旅 客 或 者 货 物 出 境 2. 在 境 外 载 运 旅 客 或 者 货 物 入 境 3. 在 境 外 载 运 旅 客 或 者 货 物 ( 二 ) 航 天 运 输 服 务 ( 三 ) 向 境 外 单 位 提 供 的 完 全 在 境 外 消 费 的 下 列 服 务 : 1. 研 发 服 务 2.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服 务 3. 设 计 服 务 4.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的 制 作 和 发 行 服 务 5. 软 件 服 务 6. 电 路 设 计 及 测 试 服 务 7. 信 息 系 统 服 务 8.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服 务 9.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包 括 信 息 技 术 外 包 服 务 (ITO) 技 术 性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BPO) 技 术 性 知 识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KPO), 其 所 涉 及 的 具 体 业 务 活 动,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注 释 相 对 应 的 业 务 活 动 执 行 10. 转 让 技 术 ( 四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服 务 二 境 内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销 售 的 下 列 服 务 和 无 形 资 产 免 征 增 值 税, 但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的 除 外 : ( 一 ) 下 列 服 务 : 1. 工 程 项 目 在 境 外 的 建 筑 服 务 2. 工 程 项 目 在 境 外 的 工 程 监 理 服 务 3. 工 程 矿 产 资 源 在 境 外 的 工 程 勘 察 勘 探 服 务 4. 会 议 展 览 地 点 在 境 外 的 会 议 展 览 服 务 5. 存 储 地 点 在 境 外 的 仓 储 服 务 6. 标 的 物 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7. 在 境 外 提 供 的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的 播 映 服 务 8. 在 境 外 提 供 的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旅 游 服 务 ( 二 ) 为 出 口 货 物 提 供 的 邮 政 服 务 收 派 服 务 保 险 服 务 为 出 口 货 物 提 供 的 保 险 服 务, 包 括 出 口 货 物 保 险 和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 三 ) 向 境 外 单 位 提 供 的 完 全 在 境 外 消 费 的 下 列 服 务 和 无 形 资 产 : 1. 电 信 服 务 2.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3.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 仓 储 服 务 收 派 服 务 除 外 ) 4.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5.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6.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7. 广 告 投 放 地 在 境 外 的 广 告 服 务 8. 无 形 资 产 ( 四 ) 以 无 运 输 工 具 承 运 方 式 提 供 的 国 际 运 输 服 务 ( 五 ) 为 境 外 单 位 之 间 的 货 币 资 金 融 通 及 其 他 金 融 业 务 提 供 的 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且 该 服 务 与 境 内 的 货 物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无 关 ( 六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服 务 三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取 得 相 关 资 质 的 国 际 运 输 服 务 项 目, 纳 税 人 取 得 相 关 资 质 的,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政 策, 未 取 得 的, 适 用 增 值 税 免 税 政 策 境 内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供 程 租 服 务, 如 果 租 赁 的 交 通 工 具 用 于 国 际 运 输 服 务 和 港 澳 台 运 输 服 务, 由 出 租 方 按 规 定 申 请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境 内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供 期 租 湿 租 服 务, 如 果 承 租 方 利 用 租 赁 的 交 通 工 具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供 国 际 运 输 服 务 和 港 澳 台 运 输 服 务, 由 承 租 方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境 内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向 境 外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供 期 租 湿 租 服 务, 由 出 租 方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11

14 华 兴 会 计 师 境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以 无 运 输 工 具 承 运 方 式 提 供 的 国 际 运 输 服 务, 由 境 内 实 际 承 运 人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 无 运 输 工 具 承 运 业 务 的 经 营 者 适 用 增 值 税 免 税 政 策 四 境 内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的 服 务 或 者 无 形 资 产, 如 果 属 于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实 行 免 征 增 值 税 办 法 如 果 属 于 适 用 增 值 税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生 产 企 业 实 行 免 抵 退 税 办 法, 外 贸 企 业 外 购 服 务 或 者 无 形 资 产 出 口 实 行 免 退 税 办 法, 外 贸 企 业 直 接 将 服 务 或 自 行 研 发 的 无 形 资 产 出 口, 视 同 生 产 企 业 连 同 其 出 口 货 物 统 一 实 行 免 抵 退 税 办 法 服 务 和 无 形 资 产 的 退 税 率 为 其 按 照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第 ( 一 ) 至 ( 三 ) 项 规 定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实 行 退 ( 免 ) 税 办 法 的 服 务 和 无 形 资 产, 如 果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出 口 价 格 偏 高 的, 有 权 按 照 核 定 的 出 口 价 格 计 算 退 ( 免 ) 税, 核 定 的 出 口 价 格 低 于 外 贸 企 业 购 进 价 格 的, 低 于 部 分 对 应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予 退 税, 转 入 成 本 五 境 内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销 售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的 服 务 或 无 形 资 产 的, 可 以 放 弃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选 择 免 税 或 按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放 弃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后,3 6 个 月 内 不 得 再 申 请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六 境 内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销 售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的 服 务 或 无 形 资 产, 按 月 向 主 管 退 税 的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增 值 税 退 ( 免 ) 税 手 续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商 财 政 部 另 行 制 定 七 本 规 定 所 称 完 全 在 境 外 消 费, 是 指 : ( 一 ) 服 务 的 实 际 接 受 方 在 境 外, 且 与 境 内 的 货 物 和 不 动 产 无 关 ( 二 ) 无 形 资 产 完 全 在 境 外 使 用, 且 与 境 内 的 货 物 和 不 动 产 无 关 ( 三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八 境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生 的 与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有 关 的 应 税 行 为, 除 本 文 另 有 规 定 外, 参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九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签 订 的 合 同, 符 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将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附 件 4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影 视 等 出 口 服 务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规 定 的 零 税 率 或 者 免 税 政 策 条 件 的, 在 合 同 到 期 前 可 以 继 续 享 受 零 税 率 或 者 免 税 政 策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金 融 业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号 经 研 究, 现 将 营 改 增 试 点 期 间 有 关 金 融 业 政 策 补 充 通 知 如 下 : 一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下 列 业 务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属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 财 税 号, 以 下 简 称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 第 一 条 第 ( 二 十 三 ) 项 所 称 的 金 融 同 业 往 来 利 息 收 入 : ( 一 ) 质 押 式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商 品 质 押 式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商 品, 是 指 交 易 双 方 进 行 的 以 债 券 等 金 融 商 品 为 权 利 质 押 的 一 种 短 期 资 金 融 通 业 务 ( 二 ) 持 有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是 指 开 发 性 政 策 性 金 融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二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第 ( 二 十 一 ) 项 中,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一 年 期 及 以 上 返 还 本 利 的 人 身 保 险 包 括 其 他 年 金 保 险, 其 他 年 金 保 险 是 指 养 老 年 金 以 外 的 年 金 保 险 三 农 村 信 用 社 村 镇 银 行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由 银 行 业 机 构 全 资 发 起 设 立 的 贷 款 公 司 法 人 机 构 在 县 ( 县 级 市 区 旗 ) 及 县 以 下 地 区 的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和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收 入,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按 照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村 镇 银 行, 是 指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批 准, 由 境 内 外 金 融 机 构 境 内 非 金 12

15 华 兴 会 计 师 融 机 构 企 业 法 人 境 内 自 然 人 出 资, 在 农 村 地 区 设 立 的 主 要 为 当 地 农 民 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是 指 经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由 乡 ( 镇 ) 行 政 村 农 民 和 农 村 小 企 业 自 愿 入 股 组 成, 为 社 员 提 供 存 款 贷 款 结 算 等 业 务 的 社 区 互 助 性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由 银 行 业 机 构 全 资 发 起 设 立 的 贷 款 公 司, 是 指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批 准, 由 境 内 商 业 银 行 或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在 农 村 地 区 设 立 的 专 门 为 县 域 农 民 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贷 款 服 务 的 非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县 ( 县 级 市 区 旗 ), 不 包 括 直 辖 市 和 地 级 市 所 辖 城 区 四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纳 入 三 农 金 融 事 业 部 改 革 试 点 的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分 行 下 辖 的 县 域 支 行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分 行 下 辖 的 县 域 支 行 ( 也 称 县 事 业 部 ), 提 供 农 户 贷 款 农 村 企 业 和 农 村 各 类 组 织 贷 款 ( 具 体 贷 款 业 务 清 单 见 附 件 )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按 照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农 户 贷 款, 是 指 金 融 机 构 发 放 给 农 户 的 贷 款, 但 不 包 括 按 照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第 ( 十 九 ) 项 规 定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农 户 小 额 贷 款 农 户, 是 指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第 ( 十 九 ) 项 所 称 的 农 户 农 村 企 业 和 农 村 各 类 组 织 贷 款, 是 指 金 融 机 构 发 放 给 注 册 在 农 村 地 区 的 企 业 及 各 类 组 织 的 贷 款 五 本 通 知 自 年 5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6 年 4 月 29 日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有 关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收 费 公 路 通 行 费 抵 扣 等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号 经 研 究, 现 将 营 改 增 试 点 期 间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等 政 策 补 充 通 知 如 下 : 一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政 策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可 以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也 可 以 选 择 差 额 纳 税,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代 用 工 单 位 支 付 给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的 工 资 福 利 和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依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可 以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依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也 可 以 选 择 差 额 纳 税,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代 用 工 单 位 支 付 给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的 工 资 福 利 和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依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选 择 差 额 纳 税 的 纳 税 人, 向 用 工 单 位 收 取 用 于 支 付 给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工 资 福 利 和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费 用,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是 指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为 了 满 足 用 工 单 位 对 于 各 类 灵 活 用 工 的 需 求, 将 员 工 派 遣 至 用 工 单 位, 接 受 用 工 单 位 管 理 并 为 其 工 作 的 服 务 二 收 费 公 路 通 行 费 抵 扣 及 征 收 政 策 ( 一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一 般 纳 税 人 支 付 的 道 路 桥 闸 通 行 费, 暂 凭 取 得 的 通 行 费 发 票 ( 不 含 财 政 票 据, 下 同 ) 上 注 明 的 收 费 金 额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可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高 速 公 路 通 行 费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高 速 公 路 通 行 13

16 华 兴 会 计 师 费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金 额 (1+3%) 3% 一 级 公 路 二 级 公 路 桥 闸 通 行 费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一 级 公 路 二 级 公 路 桥 闸 通 行 费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金 额 (1+5%) 5% 通 行 费, 是 指 有 关 单 位 依 法 或 者 依 规 设 立 并 收 取 的 过 路 过 桥 和 过 闸 费 用 ( 二 ) 一 般 纳 税 人 收 取 试 点 前 开 工 的 一 级 公 路 二 级 公 路 桥 闸 通 行 费,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试 点 前 开 工, 是 指 相 关 施 工 许 可 证 注 明 的 合 同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三 其 他 政 策 ( 一 ) 纳 税 人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外 包 服 务, 按 照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其 销 售 额 不 包 括 受 客 户 单 位 委 托 代 为 向 客 户 单 位 员 工 发 放 的 工 资 和 代 理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向 委 托 方 收 取 并 代 为 发 放 的 工 资 和 代 理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外 包 服 务,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二 ) 纳 税 人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将 土 地 出 租 给 他 人 使 用, 按 照 不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转 让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减 去 取 得 该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原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三 ) 一 般 纳 税 人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签 订 的 不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或 以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提 供 的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四 )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和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按 照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 财 税 号 ) 第 二 条 有 关 规 定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实 际 税 负 超 过 3% 部 分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在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 期 间 继 续 执 行 四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内 容, 除 另 有 规 定 执 行 时 间 外,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6 年 4 月 30 日 关 于 软 件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号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规 定, 集 成 电 路 生 产 企 业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软 件 企 业 国 家 规 划 布 局 内 的 重 点 软 件 企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 以 下 统 称 软 件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 的 税 收 优 惠 资 格 认 定 等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已 经 取 消 为 做 好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落 实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享 受 财 税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软 件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每 年 汇 算 清 缴 时 应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事 项 办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76 号 ) 规 定 向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同 时 提 交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软 件 和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备 案 资 料 明 细 表 ( 见 附 件 ) 规 定 的 备 案 资 料 为 切 实 加 强 优 惠 资 格 认 定 取 消 后 的 管 理 工 作, 在 软 件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后, 税 务 部 门 转 请 发 展 改 革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进 行 核 查 对 经 核 查 不 符 合 软 件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条 件 的, 由 税 务 部 门 追 缴 其 已 经 享 受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并 按 照 税 收 征 管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二 财 税 号 文 件 所 称 集 成 电 路 生 产 企 业, 是 指 以 单 片 集 成 电 路 多 芯 片 集 成 电 路 混 合 集 成 14

17 华 兴 会 计 师 电 路 制 造 为 主 营 业 务 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企 业 : ( 一 ) 在 中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 依 法 注 册 并 在 发 展 改 革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备 案 的 居 民 企 业 ; ( 二 )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具 有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且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职 工 人 数 占 企 业 月 平 均 职 工 总 人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40%, 其 中 研 究 开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月 平 均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0%; ( 三 ) 拥 有 核 心 关 键 技 术, 并 以 此 为 基 础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且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占 企 业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与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之 和, 下 同 )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 其 中,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金 额 占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四 )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集 成 电 路 制 造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五 ) 具 有 保 证 产 品 生 产 的 手 段 和 能 力, 并 获 得 有 关 资 质 认 证 ( 包 括 ISO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 ( 六 )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未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三 财 税 号 文 件 所 称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是 指 以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为 主 营 业 务 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企 业 : ( 一 ) 在 中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 依 法 注 册 的 居 民 企 业 ; ( 二 )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具 有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且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职 工 人 数 占 企 业 月 平 均 职 工 总 人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40%, 其 中 研 究 开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月 平 均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0%; ( 三 ) 拥 有 核 心 关 键 技 术, 并 以 此 为 基 础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且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占 企 业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其 中,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金 额 占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四 )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其 中 集 成 电 路 自 主 设 计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0%; ( 五 ) 主 营 业 务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 六 ) 具 有 与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相 适 应 的 软 硬 件 设 施 等 开 发 环 境 ( 如 EDA 工 具 服 务 器 或 工 作 站 等 ); ( 七 )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未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四 财 税 号 文 件 所 称 软 件 企 业 是 指 以 软 件 产 品 开 发 销 售 ( 营 业 ) 为 主 营 业 务 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企 业 : ( 一 ) 在 中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 依 法 注 册 的 居 民 企 业 ; ( 二 )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具 有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且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职 工 人 数 占 企 业 月 平 均 职 工 总 人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40%, 其 中 研 究 开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月 平 均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0%; ( 三 ) 拥 有 核 心 关 键 技 术, 并 以 此 为 基 础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且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占 企 业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其 中,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金 额 占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四 )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软 件 产 品 开 发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0%( 嵌 入 式 软 件 产 品 和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产 品 开 发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40%), 其 中 : 软 件 产 品 自 主 开 发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40%( 嵌 入 式 软 件 产 品 和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产 品 开 发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30%); ( 五 ) 主 营 业 务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 六 ) 具 有 与 软 件 开 发 相 适 应 软 硬 件 设 施 等 开 发 环 境 ( 如 合 法 的 开 发 工 具 等 ); ( 七 )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未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五 财 税 号 文 件 所 称 国 家 规 划 布 局 内 重 点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除 符 合 本 通 知 第 三 条 规 定, 还 应 至 少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一 项 : ( 一 )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不 低 于 2 亿 元,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研 究 开 发 人 员 占 月 平 均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5%; ( 二 )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重 点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领 域 内,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不 低 于 2000 万 元,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低 于 250 万 元, 研 究 开 发 人 员 占 月 平 均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35%,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发 生 的 研 发 开 发 费 用 金 额 占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70% 六 财 税 号 文 件 所 称 国 家 规 划 布 局 内 重 点 软 件 企 业 是 除 符 合 本 通 知 第 四 条 规 定, 还 应 至 少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一 项 : 15

18 华 兴 会 计 师 ( 一 )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软 件 产 品 开 发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不 低 于 2 亿 元,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低 于 万 元, 研 究 开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月 平 均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5%; ( 二 )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重 点 软 件 领 域 内,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软 件 产 品 开 发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不 低 于 万 元,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低 于 250 万 元, 研 究 开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月 平 均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5%,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金 额 占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70%; ( 三 )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软 件 出 口 收 入 总 额 不 低 于 800 万 美 元, 软 件 出 口 收 入 总 额 占 本 企 业 年 度 收 入 总 额 比 例 不 低 于 50%, 研 究 开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月 平 均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5% 七 国 家 规 定 的 重 点 软 件 领 域 及 重 点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领 域,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会 同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根 据 国 家 产 业 规 划 和 布 局 确 定, 并 实 行 动 态 调 整 八 软 件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规 定 条 件 中 所 称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政 策 口 径,2015 年 度 仍 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扣 除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2016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九 软 件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应 从 企 业 的 获 利 年 度 起 计 算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期 如 获 利 年 度 不 符 合 优 惠 条 件 的, 应 自 首 次 符 合 软 件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条 件 的 年 度 起, 在 其 优 惠 期 的 剩 余 年 限 内 享 受 相 应 的 减 免 税 优 惠 十 省 级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下 同 ) 财 政 税 务 发 展 改 革 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应 密 切 配 合, 通 过 建 立 核 查 机 制 并 有 效 运 用 核 查 结 果, 切 实 加 强 对 软 件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的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 一 ) 省 级 税 务 部 门 应 在 每 年 3 月 20 日 前 和 6 月 20 日 前 分 两 批 将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已 申 报 享 受 软 件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名 单 及 其 备 案 资 料 提 交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其 中, 享 受 软 件 企 业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名 单 及 备 案 资 料 提 交 给 省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省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对 名 单 内 企 业 是 否 符 合 条 件 进 行 核 查 ; 享 受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的 名 单 及 备 案 资 料 提 交 给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会 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共 同 组 织 专 家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对 名 单 内 企 业 是 否 符 合 条 件 进 行 核 查 2015 年 度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名 单 和 备 案 资 料, 省 级 税 务 部 门 可 在 2016 年 6 月 20 日 前 一 次 性 提 交 给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 二 )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应 在 收 到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名 单 和 备 案 资 料 两 个 月 内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省 级 税 务 部 门 ( 第 一 批 名 单 复 核 结 果 应 在 汇 算 清 缴 期 结 束 前 反 馈 ) ( 三 ) 每 年 10 月 底 前, 省 级 财 政 税 务 发 展 改 革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应 将 核 查 结 果 及 税 收 优 惠 落 实 情 况 联 合 汇 总 上 报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汇 算 清 缴 延 期 的, 上 述 期 限 可 相 应 顺 延 ( 四 ) 省 级 财 政 税 务 发 展 改 革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通 知 规 定,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操 作 管 理 办 法, 并 报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备 案 十 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76 号 所 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项 备 案 管 理 目 录 (2015 年 版 ) 第 项 软 件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优 惠 政 策 不 再 作 为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备 案 管 理 事 项 管 理, 本 通 知 执 行 前 已 经 履 行 备 案 等 相 关 手 续 的, 在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年 度 仍 应 按 照 本 通 知 的 规 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十 二 本 通 知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和 第 二 十 条 停 止 执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76 号 所 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项 备 案 管 理 目 录 (2015 年 版 ) 第 38 项 至 43 项 及 第 46 至 48 项 软 件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优 惠 政 策 的 备 案 资 料 主 要 留 存 备 查 资 料 规 定 停 止 执 行 附 件 :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软 件 和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备 案 资 料 明 细 表 ( 略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2016 年 5 月 4 日 16

19 华 兴 会 计 师 关 于 资 源 税 改 革 具 体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号 根 据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全 面 推 进 资 源 税 改 革 为 切 实 做 好 资 源 税 改 革 工 作, 确 保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资 源 税 改 革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以 下 简 称 改 革 通 知 ) 有 效 实 施, 现 就 资 源 税 ( 不 包 括 水 资 源 税, 下 同 ) 改 革 具 体 政 策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关 于 资 源 税 计 税 依 据 的 确 定 资 源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为 应 税 产 品 的 销 售 额 或 销 售 量, 各 税 目 的 征 税 对 象 包 括 原 矿 精 矿 ( 或 原 矿 加 工 品, 下 同 ) 金 锭 氯 化 钠 初 级 产 品, 具 体 按 照 改 革 通 知 所 附 资 源 税 税 目 税 率 幅 度 表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未 列 举 名 称 的 其 他 矿 产 品,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对 本 地 区 主 要 矿 产 品 按 矿 种 设 定 税 目, 对 其 余 矿 产 品 按 类 别 设 定 税 目, 并 按 其 销 售 的 主 要 形 态 ( 如 原 矿 精 矿 ) 确 定 征 税 对 象 ( 一 ) 关 于 销 售 额 的 认 定 销 售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销 售 应 税 产 品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不 包 括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和 运 杂 费 用 运 杂 费 用 是 指 应 税 产 品 从 坑 口 或 洗 选 ( 加 工 ) 地 到 车 站 码 头 或 购 买 方 指 定 地 点 的 运 输 费 用 建 设 基 金 以 及 随 运 销 产 生 的 装 卸 仓 储 港 杂 费 用 运 杂 费 用 应 与 销 售 额 分 别 核 算, 凡 未 取 得 相 应 凭 据 或 不 能 与 销 售 额 分 别 核 算 的, 应 当 一 并 计 征 资 源 税 ( 二 ) 关 于 原 矿 销 售 额 与 精 矿 销 售 额 的 换 算 或 折 算 为 公 平 原 矿 与 精 矿 之 间 的 税 负, 对 同 一 种 应 税 产 品, 征 税 对 象 为 精 矿 的, 纳 税 人 销 售 原 矿 时, 应 将 原 矿 销 售 额 换 算 为 精 矿 销 售 额 缴 纳 资 源 税 ; 征 税 对 象 为 原 矿 的,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采 原 矿 加 工 的 精 矿, 应 将 精 矿 销 售 额 折 算 为 原 矿 销 售 额 缴 纳 资 源 税 换 算 比 或 折 算 率 原 则 上 应 通 过 原 矿 售 价 精 矿 售 价 和 选 矿 比 计 算, 也 可 通 过 原 矿 销 售 额 加 工 环 节 平 均 成 本 和 利 润 计 算 金 矿 以 标 准 金 锭 为 征 税 对 象, 纳 税 人 销 售 金 原 矿 金 精 矿 的, 应 比 照 上 述 规 定 将 其 销 售 额 换 算 为 金 锭 销 售 额 缴 纳 资 源 税 换 算 比 或 折 算 率 应 按 简 便 可 行 公 平 合 理 的 原 则, 由 省 级 财 税 部 门 确 定, 并 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二 关 于 资 源 税 适 用 税 率 的 确 定 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改 革 通 知 要 求 提 出 或 确 定 本 地 区 资 源 税 适 用 税 率 测 算 具 体 适 用 税 率 时, 要 充 分 考 虑 本 地 区 资 源 禀 赋 企 业 承 受 能 力 和 清 理 收 费 基 金 等 因 素, 按 照 改 革 前 后 税 费 平 移 原 则, 以 近 几 年 企 业 缴 纳 资 源 税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金 额 ( 铁 矿 石 开 采 企 业 缴 纳 资 源 税 金 额 按 40% 税 额 标 准 测 算 ) 和 矿 产 品 市 场 价 格 水 平 为 依 据 确 定 一 个 矿 种 原 则 上 设 定 一 档 税 率, 少 数 资 源 条 件 差 异 较 大 的 矿 种 可 按 不 同 资 源 条 件 不 同 地 区 设 定 两 档 税 率 三 关 于 资 源 税 优 惠 政 策 及 管 理 ( 一 ) 对 依 法 在 建 筑 物 下 铁 路 下 水 体 下 通 过 充 填 开 采 方 式 采 出 的 矿 产 资 源, 资 源 税 减 征 50% 充 填 开 采 是 指 随 着 回 采 工 作 面 的 推 进, 向 采 空 区 或 离 层 带 等 空 间 充 填 废 石 尾 矿 废 渣 建 筑 废 料 以 及 专 用 充 填 合 格 材 料 等 采 出 矿 产 品 的 开 采 方 法 ( 二 ) 对 实 际 开 采 年 限 在 15 年 以 上 的 衰 竭 期 矿 山 开 采 的 矿 产 资 源, 资 源 税 减 征 30% 衰 竭 期 矿 山 是 指 剩 余 可 采 储 量 下 降 到 原 设 计 可 采 储 量 的 20%( 含 ) 以 下 或 剩 余 服 务 年 限 不 超 过 5 年 的 矿 山, 以 开 采 企 业 下 属 的 单 个 矿 山 为 单 位 确 定 ( 三 ) 对 鼓 励 利 用 的 低 品 位 矿 废 石 尾 矿 废 渣 废 水 废 气 等 提 取 的 矿 产 品,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给 予 减 税 或 免 税 四 关 于 共 伴 生 矿 产 的 征 免 税 的 处 理 为 促 进 共 伴 生 矿 的 综 合 利 用, 纳 税 人 开 采 销 售 共 伴 生 矿, 共 伴 生 矿 与 主 矿 产 品 销 售 额 分 开 核 算 的, 对 共 伴 生 矿 暂 不 计 征 资 源 税 ; 没 有 分 开 核 算 的, 共 伴 生 矿 按 主 矿 产 品 的 税 目 和 适 用 税 率 计 征 资 源 税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五 关 于 资 源 税 纳 税 环 节 和 纳 税 地 点 资 源 税 在 应 税 产 品 的 销 售 或 自 用 环 节 计 算 缴 纳 以 自 采 原 矿 加 工 精 矿 产 品 的, 在 原 矿 移 送 使 用 时 不 缴 17

20 华 兴 会 计 师 纳 资 源 税, 在 精 矿 销 售 或 自 用 时 缴 纳 资 源 税 纳 税 人 以 自 采 原 矿 加 工 金 锭 的, 在 金 锭 销 售 或 自 用 时 缴 纳 资 源 税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采 原 矿 或 者 自 采 原 矿 加 工 的 金 精 矿 粗 金, 在 原 矿 或 者 金 精 矿 粗 金 销 售 时 缴 纳 资 源 税, 在 移 送 使 用 时 不 缴 纳 资 源 税 以 应 税 产 品 投 资 分 配 抵 债 赠 与 以 物 易 物 等, 视 同 销 售, 依 照 本 通 知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资 源 税 纳 税 人 应 当 向 矿 产 品 的 开 采 地 或 盐 的 生 产 地 缴 纳 资 源 税 纳 税 人 在 本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范 围 开 采 或 者 生 产 应 税 产 品, 其 纳 税 地 点 需 要 调 整 的, 由 省 级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决 定 六 其 他 事 项 ( 一 ) 纳 税 人 用 已 纳 资 源 税 的 应 税 产 品 进 一 步 加 工 应 税 产 品 销 售 的, 不 再 缴 纳 资 源 税 纳 税 人 以 未 税 产 品 和 已 税 产 品 混 合 销 售 或 者 混 合 加 工 为 应 税 产 品 销 售 的, 应 当 准 确 核 算 已 税 产 品 的 购 进 金 额, 在 计 算 加 工 后 的 应 税 产 品 销 售 额 时, 准 予 扣 减 已 税 产 品 的 购 进 金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一 并 计 算 缴 纳 资 源 税 ( 二 ) 纳 税 人 在 2016 年 7 月 1 日 前 开 采 原 矿 或 以 自 采 原 矿 加 工 精 矿, 在 2016 年 7 月 1 日 后 销 售 的,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缴 纳 资 源 税 ;2016 年 7 月 1 日 前 签 订 的 销 售 应 税 产 品 的 合 同, 在 2016 年 7 月 1 日 后 收 讫 销 售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凭 据 的,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缴 纳 资 源 税 ; 在 2016 年 7 月 1 日 后 销 售 的 精 矿 ( 或 金 锭 ), 其 所 用 原 矿 ( 或 金 精 矿 ) 如 已 按 从 量 定 额 的 计 征 方 式 缴 纳 了 资 源 税, 并 与 应 税 精 矿 ( 或 金 锭 ) 分 别 核 算 的, 不 再 缴 纳 资 源 税 ( 三 ) 对 在 2016 年 7 月 1 日 前 已 按 原 矿 销 量 缴 纳 过 资 源 税 的 尾 矿 废 渣 废 水 废 石 废 气 等 实 行 再 利 用, 从 中 提 取 的 矿 产 品, 不 再 缴 纳 资 源 税 上 述 规 定, 请 遵 照 执 行 此 前 规 定 与 本 通 知 不 一 致 的, 一 律 以 本 通 知 为 准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6 年 5 月 9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了 纳 税 人 转 让 不 动 产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现 予 以 公 布, 自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一 条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及 现 行 增 值 税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适 用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包 括 以 直 接 购 买 接 受 捐 赠 接 受 投 资 入 股 自 建 以 及 抵 债 等 各 种 形 式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 18 关 于 发 布 纳 税 人 转 让 不 动 产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4 号 纳 税 人 转 让 不 动 产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6 年 3 月 31 日 ( 一 )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 不 含 自 建 ) 的 不 动 产,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 产 时 的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预 缴 税 款,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二 )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自 建 的 不 动 产,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预 缴 税 款,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21 华 兴 会 计 师 申 报 纳 税 ( 三 )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 不 含 自 建 ) 的 不 动 产, 选 择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 产 时 的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按 照 5% 的 预 征 率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预 缴 税 款,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四 )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自 建 的 不 动 产, 选 择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按 照 5% 的 预 征 率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预 缴 税 款,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五 )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 不 含 自 建 ) 的 不 动 产,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 产 时 的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按 照 5% 的 预 征 率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预 缴 税 款,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六 )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年 5 月 1 日 后 自 建 的 不 动 产,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按 照 5% 的 预 征 率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预 缴 税 款,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第 四 条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除 个 人 转 让 其 购 买 的 住 房 外,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 ( 一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取 得 ( 不 含 自 建 ) 的 不 动 产,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 产 时 的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二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自 建 的 不 动 产,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除 其 他 个 人 之 外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的 计 税 方 法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预 缴 税 款,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其 他 个 人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的 计 税 方 法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第 五 条 个 人 转 让 其 购 买 的 住 房,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 ( 一 ) 个 人 转 让 其 购 买 的 住 房,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全 额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二 ) 个 人 转 让 其 购 买 的 住 房,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差 额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购 买 住 房 价 款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个 体 工 商 户 应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的 计 税 方 法 向 住 房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预 缴 税 款,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其 他 个 人 应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的 计 税 方 法 向 住 房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第 六 条 其 他 个 人 以 外 的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区 分 以 下 情 形 计 算 应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预 缴 的 税 款 : ( 一 ) 以 转 让 不 动 产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作 为 预 缴 税 款 计 算 依 据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预 缴 税 款 =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1+5%) 5% ( 二 ) 以 转 让 不 动 产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 产 时 的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作 为 预 缴 税 款 计 算 依 据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预 缴 税 款 =(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 产 时 的 作 价 ) (1+ 5 %) 5 % 第 七 条 其 他 个 人 转 让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计 算 方 法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并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第 八 条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从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中 扣 除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 产 时 的 作 价 的, 应 当 取 得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否 则, 不 得 扣 除 上 述 凭 证 是 指 : ( 一 ) 税 务 部 门 监 制 的 发 票 ( 二 ) 法 院 判 决 书 裁 定 书 调 解 书, 以 及 仲 裁 裁 决 书 公 证 债 权 文 书 ( 三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凭 证 第 九 条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向 不 动 产 所 19

关 于 废 止 东 莞 市 人 才 入 户 管 理 办 法 东 莞 市 条 件 准 入 类 人 才 入 户 实 施 细 则 东 莞 市 积 分 制 人 才 入 户 实 施 细 则 的 决 定 ( 东 府 2015 123 号 ) 52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关 于 废 止 关 于 加 强

关 于 废 止 东 莞 市 人 才 入 户 管 理 办 法 东 莞 市 条 件 准 入 类 人 才 入 户 实 施 细 则 东 莞 市 积 分 制 人 才 入 户 实 施 细 则 的 决 定 ( 东 府 2015 123 号 ) 52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关 于 废 止 关 于 加 强 ( 总 第 150 期 ) ( 月 刊 )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6 年 1 月 18 日 出 版 目 录 市 政 府 文 件 关 于 东 莞 对 接 国 家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发 展 的 意 见 ( 东 府 2015 98 号 ) 1 关 于 划 定 森 林 防 火 区 和 规 定 森 林 防 火 期 的 通 告 ( 东 府 2015 103 号 ) 6 东 莞 市

More information

〖HS3〗〖HT20

〖HS3〗〖HT20 BM 05 北 京 市 部 门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 (2015 年 统 计 年 报 和 2016 年 定 期 统 计 报 表 )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北 京 调 查 总 队 制 定 2015 年 11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为 更 好 地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5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5章.doc 第 5 章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5.1 大 纲 要 求 本 章 对 应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师 考 试 大 纲 第 6 章 6.2.3 节 的 内 容 考 试 大 纲 中 对 本 章 的 要 求 有 : 软 件 管 理 指 南 GB/T 16680 1996 计 算 机 软 件 产 品 开 发 文 件 编 制 指 南 GB/T 8567 1988 计 算 机 软 件 需 求 说 明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FEC4CFCFE6BDADD0C2C7F8B7A2D5B9B9E6BBAEA3A8323031362D32303235C4EAA3A935D4C23136B9ABB2BCB8E5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FEC4CFCFE6BDADD0C2C7F8B7A2D5B9B9E6BBAEA3A8323031362D32303235C4EAA3A935D4C23136B9ABB2BCB8E52E646F6378> 湖 南 湘 江 新 区 发 展 规 划 (2016-2025 年 ) (2016 年 4 月 22 日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复 )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章 发 展 基 础 和 战 略 意 义... 2 第 一 节 发 展 基 础... 2 第 二 节 战 略 意 义... 3 第 二 章 总 体 要 求 和 发 展 目 标... 5 第 一 节 指 导 思 想... 5 第

More information

年 教 育 部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共 同 编 印 的 国 家 促 进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百 问 基 础 上, 重 新 编 写 了 这 本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百 问 中 组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工

年 教 育 部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共 同 编 印 的 国 家 促 进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百 问 基 础 上, 重 新 编 写 了 这 本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百 问 中 组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工 前 言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国 家 宝 贵 的 人 才 资 源, 是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生 力 军 近 几 年, 高 校 毕 业 生 数 量 持 续 增 长,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任 务 日 趋 繁 重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明 确 要 求 把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摆 在 当 前 就 业 工 作 的 首

More information

1.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短 期 险 货 物 贸 易 险, 按 企 业 当 年 实 缴 保 费 给 予 省 属 企 业 不 超 过 30% 市 县 企 业 不 超 过 10% 基 本 补 助 企 业 首 次 投 保, 上 述 补 助 比 例 相 应 提 高 10 个 百 分 点 产 品 出 口

1.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短 期 险 货 物 贸 易 险, 按 企 业 当 年 实 缴 保 费 给 予 省 属 企 业 不 超 过 30% 市 县 企 业 不 超 过 10% 基 本 补 助 企 业 首 次 投 保, 上 述 补 助 比 例 相 应 提 高 10 个 百 分 点 产 品 出 口 附 件 2-1 外 贸 稳 增 长 调 结 构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一 支 持 内 容 和 标 准 ( 一 ) 开 拓 国 际 市 场 1. 外 经 贸 企 业 参 加 年 度 贸 易 促 进 计 划 内 的 境 外 货 物 及 服 务 贸 易 展 销 会, 对 一 二 三 类 展 会 摊 位 费 统 一 办 理 的 展 品 海 运 运 输 费 分 别 给 予 不 超 过 90% 80% 70%

More information

财税业务动态

财税业务动态 上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财 税 业 务 动 态 总 第 十 六 期 2015 年 11 月 30 日 税 法 业 务 研 究 委 员 会 汇 编 主 编 陆 易 责 任 编 辑 李 晓 薇 张 逸 凡 目 录 * 最 新 财 税 法 律 法 规 速 递... 2 一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有 关 土 地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2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内容_新_.doc

Microsoft Word - 内容_新_.doc 致 2015 届 毕 业 生 的 一 封 信 2015 届 毕 业 生 同 学 : 你 好! 岁 月 荏 苒, 时 光 如 梭, 四 五 年 前, 你 们 怀 揣 着 梦 想 和 对 知 识 的 渴 望 步 入 了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科 技 学 院 的 这 个 大 家 庭 不 经 意 间, 再 过 几 个 月 你 们 将 要 结 束 大 学 生 活, 踏 上 新 的 人 生 征 程 在 此,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致 毕 业 生 的 一 封 信 1 广 州 能 源 所 毕 业 生 就 业 派 遣 流 程 图 3 职 业 规 划 和 职 前 准 备 4 简 历 制 作 6 面 试 指 导 10 就 业 协 议 书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14 报 到 证 相 关 说 明 19 暂 缓 就 业 相 关 说

目 录 致 毕 业 生 的 一 封 信 1 广 州 能 源 所 毕 业 生 就 业 派 遣 流 程 图 3 职 业 规 划 和 职 前 准 备 4 简 历 制 作 6 面 试 指 导 10 就 业 协 议 书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14 报 到 证 相 关 说 明 19 暂 缓 就 业 相 关 说 目 录 致 毕 业 生 的 一 封 信 1 广 州 能 源 所 毕 业 生 就 业 派 遣 流 程 图 3 职 业 规 划 和 职 前 准 备 4 简 历 制 作 6 面 试 指 导 10 就 业 协 议 书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14 报 到 证 相 关 说 明 19 暂 缓 就 业 相 关 说 明 21 关 于 违 约 调 整 改 派 的 介 绍 24 毕 业 生 户 口 迁 移 说 明 26

More information

3 移 动 应 用 不 断 丰 富 据 统 计,2013 年 中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产 业 市 场 超 1000 亿 元, 增 速 异 常 可 观 在 强 大 市 场 潜 力 的 感 召 下, 各 类 通 信 及 互 联 网 企 业 纷 纷 进 入 应 用 软 件 开 发 行 业 移 动 终

3 移 动 应 用 不 断 丰 富 据 统 计,2013 年 中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产 业 市 场 超 1000 亿 元, 增 速 异 常 可 观 在 强 大 市 场 潜 力 的 感 召 下, 各 类 通 信 及 互 联 网 企 业 纷 纷 进 入 应 用 软 件 开 发 行 业 移 动 终 简 述 移 动 互 联 网 行 业 的 发 展 现 状 作 者 : 郑 文 君 来 源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一 行 业 发 展 情 况 : 伴 随 移 动 互 联 网 的 发 展 及 手 机 等 移 动 终 端 的 兴 起 和 智 能 化, 人 们 的 衣 食 住 行 等 事 务 以 及 娱 乐 社 交 等 需 求 都 逐 步 转 移 到 手 机 等 移 动 终 端 这 代 表 消 费 的

More information

旅 游 胜 地 蒙 山 被 誉 为 天 然 氧 吧 和 养 生 长 寿 山, 是 国 家 4A 级 旅 游 景 区 ; 全 长 3800 米 的 莒 南 天 然 卧 佛 被 誉 为 世 界 奇 观 ; 沂 水 地 下 大 峡 谷 全 长 6100 米, 被 誉 为 中 国 地 下 河 漂 流 第 一

旅 游 胜 地 蒙 山 被 誉 为 天 然 氧 吧 和 养 生 长 寿 山, 是 国 家 4A 级 旅 游 景 区 ; 全 长 3800 米 的 莒 南 天 然 卧 佛 被 誉 为 世 界 奇 观 ; 沂 水 地 下 大 峡 谷 全 长 6100 米, 被 誉 为 中 国 地 下 河 漂 流 第 一 临 沂 市 有 关 情 况 简 介 一 临 沂 市 基 本 情 况 临 沂 位 于 山 东 省 东 南 部, 地 近 黄 海, 南 邻 苏 北 现 辖 9 县 3 区 和 3 个 开 发 区 ( 其 中 2 个 国 家 级 开 发 区 ),1 个 综 合 保 税 区,157 个 乡 镇 街 道,7151 个 行 政 村 ( 居 ),1083 万 人, 总 面 积 1.72 万 平 方 公 里, 平

More information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主 办 券 商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More information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推 荐 厦 门 易 瑾 文 化 传 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开 转 让 的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 下 发 的 全 国 中 小 企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D5FEB0ECB7A2A3A832303136A3A93835BAC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D5FEB0ECB7A2A3A832303136A3A93835BAC52E646F6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16 85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公 安 厅 交 通 运 输 厅 关 于 推 进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培 训 考 试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More information

评估报告共四册

评估报告共四册 四 川 省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所 属 的 位 于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一 环 路 南 一 段 老 马 路 15 号 一 层 房 地 产 租 赁 价 格 评 估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川 中 联 恒 通 评 资 字 (2016) 第 012 号 四 川 中 联 恒 通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目 录 注 册 资 产

More information

2008 24 2004 28 2006 31 2008 3 2004 1 2004 232 2 2 1 2006 48 2 GB/T4754-2002 3 1 2 3 100 3 4 ++ 100 5 100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1 创 新 工 程 师 名 单 序 号 姓 名 单 位 申 报 级 别 省 份 1 欧 加 祥 安 徽 皖 南 电 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级 安 徽 2 李 绍 明 安 徽 星 瑞 齿 轮 传 动 有 限 公 司 1 级 安 徽 3 唐 文 翼 安 徽 捷 讯 光 电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 级 安 徽 4 唐 小 晓 安 徽 捷 讯 光 电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 级 安

More information

1 2 30% 7% 1 2 3 1 13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5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6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7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8 1680 1350 975

More information

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公共服务

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公共服务 山 西 省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公 共 服 务 标 准 体 系 编 制 说 明 山 西 省 人 工 降 雨 防 雹 办 公 室 2016 年 5 月 山 西 省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公 共 服 务 标 准 体 系 创 新 团 队 带 头 人 : 李 培 仁 成 员 : 郭 学 良 贺 青 亮 张 青 裴 真 孙 鸿 娉 李 军 霞 李 义 宇 蔡 立 华 任 晓 霞 任 刚 申 东 东 封

More information

童 或 老 人 在 吸 食 果 冻 时 存 在 进 入 气 管 或 支 气 管 的 隐 患 建 议 三 周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必 须 在 监 护 人 的 指 导 下 食 用 学 龄 儿 童 和 老 人 用 小 勺 取 食, 细 嚼 慢 咽 此 外, 果 冻 可 以 给 人 以 饱 腹 感, 儿

童 或 老 人 在 吸 食 果 冻 时 存 在 进 入 气 管 或 支 气 管 的 隐 患 建 议 三 周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必 须 在 监 护 人 的 指 导 下 食 用 学 龄 儿 童 和 老 人 用 小 勺 取 食, 细 嚼 慢 咽 此 外, 果 冻 可 以 给 人 以 饱 腹 感, 儿 果 冻 的 消 费 提 示 一 儿 童 和 老 人 应 谨 慎 食 用 果 冻 由 于 幼 儿 身 体 的 自 我 保 护 机 制 发 育 还 不 完 全, 而 老 人 的 身 体 机 能 有 所 下 降, 所 以 三 岁 以 下 儿 果 冻 是 以 水 食 糖 等 为 主 要 原 料, 辅 以 增 稠 剂 ( 卡 拉 胶 等 ) 等 食 品 添 加 剂, 添 加 或 不 添 加 魔 芋 粉 果 蔬

More information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为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各 行 业 工 程 设 计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21 个 行 业 的 相 应 工 程 设 计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More information

4 办 公 室 工 作 实 务 ( 第 3 版 ) 第 1 单 元 单 位 组 织 的 有 效 运 作 离 不 开 办 公 室 工 作 情 景 案 例 左 景 被 宏 达 商 业 集 团 公 司 录 用 为 秘 书, 试 用 期 间, 只 能 在 办 公 室 打 杂, 有 时 工 作 稍 有 差 错

4 办 公 室 工 作 实 务 ( 第 3 版 ) 第 1 单 元 单 位 组 织 的 有 效 运 作 离 不 开 办 公 室 工 作 情 景 案 例 左 景 被 宏 达 商 业 集 团 公 司 录 用 为 秘 书, 试 用 期 间, 只 能 在 办 公 室 打 杂, 有 时 工 作 稍 有 差 错 模 块 1 办 公 室 工 作 概 述 3 模 块 1 办 公 室 工 作 概 述 学 习 目 标 知 识 目 标 : 了 解 办 公 室 工 作 的 性 质 作 用 和 职 能 理 解 办 公 室 工 作 的 原 则 性 与 灵 活 性 认 识 办 公 室 秘 书 应 具 备 的 职 业 素 养 能 力 目 标 : 培 养 办 公 室 秘 书 的 工 作 悟 性 完 善 办 公 室 秘 书 的 能

More information

nbqw.PDF

nbqw.PDF 2002 2 2002 3 2002 4 2002 5 2002 2002 497,436,769.87 398,874,507.07 359,317,320.34 1,009,717,057.82 6,259,557.58 331,224,008.07 78,162,839.02 82,594,331.83 5,455,590.95 742,195,671.99-28,879,459.87 6 2002

More information

Modern Ideas of Government Reform ...

Modern Ideas of Government Reform ... 现 代 政 府 改 革 理 念 与 澳 门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周 谭 陈 瑞 莲 澳 门 回 归 后, 市 民 对 澳 门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的 要 求 强 烈, 希 望 通 过 改 革 重 建 政 府 公 务 员 与 整 个 行 政 架 构 的 运 作 效 率, 使 社 会 走 向 开 放 与 透 明 政 府 也 希 望 通 过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赢 回 市 民 的 信 心 回

More information

(35 )

(35 ) 2004 20 2004 19 2004 22 2004 21 2004 2656 2004 1973 (35 ) 2004 72 2005 29 ()() 2005 983 2005 23 2005 31 2005 28 2004 1927 2005 76 () 2005 1392 2005 907 2004 164 2004 27 2004 20 2004 7 16 1 2 3 4 5 6 7

More information

nbqw.PDF

nbqw.PDF 2002 2002 3 3 4 6 8 11 13 14 26 28 32 60 2002 2003 1 18 2002 2002 5 31 3100001006917 310115739764252 310115739764252 312,377,217.73 360,048,073.09 360,048,073.09 204,681,114.81 204,681,114.81 2,253,777.58

More information

COP中文范本

COP中文范本 四 川 宏 达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全 球 契 约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2010 年 5 月 13 日 目 录 高 管 致 辞... 1 公 司 简 介... 2 一 经 济 绩 效... 3 1. 体 系 与 政 策... 3 2. 工 作 与 成 果... 3 3. 反 馈 与 评 价... 3 二 环 境 绩 效... 3 1. 体 系 与 政 策... 4 2. 工 作 与

More information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 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6 号 冶 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已 经 2009 年 8 月 24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11 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ECB1A6C0F6A3BAB7C7B9ABBFAAB7A2D0D0B9C9C6B1C4BCBCAFD7CABDF0CAB9D3C3B5C4BFC9D0D0D0D4B1A8B8E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ECB1A6C0F6A3BAB7C7B9ABBFAAB7A2D0D0B9C9C6B1C4BCBCAFD7CABDF0CAB9D3C3B5C4BFC9D0D0D0D4B1A8B8E6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2165 证 券 简 称 : 红 宝 丽 公 告 编 号 :2010-022 南 京 红 宝 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可 行 性 报 告 二 〇 一 〇 年 十 月 1 目 录 第 一 节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3 第 二 节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可 行 性 分 析 3 第 三 节 本 次

More information

调 查 概 述, 调 查 主 要 发 现 为 此 绿 色 和 平 主 张 01 调 查 背 景 02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的 法 理 基 础 及 实 践 03 中 国 的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试 行 ) 调 查 对 象 04 05 调 查 方 法 06 07 免 责 声 明 : 08 09 调 查 主 要 结 果 及 分 析 10 11 12 超 越 第 二 十 一 条 企 业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张 工 培 训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考 试 免 费 宣 讲 课 土 木 建 筑 培 训 领 导 者 1 关 于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及 报 考 条 件 1 什 么 时 候 考 试? 一 级 和 二 级 是 同 一 时 间 考 试 吗? 根 据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官 方 答 疑,2015 年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时 间 和 报 名 方 式 计 划 由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北 京 市 隆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山 东 创 通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二 〇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21 号 北 京 国 际 俱 乐 部 188 室 电 话 :(8610)65325588

More information

Baby output.indb

Baby output.indb 2009 A. (1) (2) (3) (4) (5) 66 (6) (7) (8) B. (1) 67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2) 68 (3) (4) (5) (6) (7) C. D. 69 [2004]63 GB10767-1997 GB10765-1997 I I GB10766-1997 II III II III

More information

软 件 和 信 息 服 务 业 蓝 皮 书 图 1 2007~2011 年 中 国 软 件 与 信 息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规 模 势 头, 主 要 推 动 因 素 有 : 政 策 法 规 方 面, 国 家 大 力 引 导, 出 台 产 业 税 收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等 政 策, 规 范

软 件 和 信 息 服 务 业 蓝 皮 书 图 1 2007~2011 年 中 国 软 件 与 信 息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规 模 势 头, 主 要 推 动 因 素 有 : 政 策 法 规 方 面, 国 家 大 力 引 导, 出 台 产 业 税 收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等 政 策, 规 范 新 形 势 下 的 我 国 软 件 与 信 息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6,AB C D E "! 摘 要 : 软 件 与 信 息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是 我 国 软 件 和 信 息 服 务 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2011 年, 受 日 本 大 地 震 欧 债 危 机 及 国 内 工 业 化 和 信 息 化 深 度 融 合 内 需 市 场 进 一 步 释 放 的 影 响, 软 件 与

More information

服务外包研究动态

服务外包研究动态 内 部 资 料 服 务 外 包 研 究 动 态 中 国 服 务 外 包 研 究 中 心 第 五 期 2012-12-27 0 目 录 一 国 际 服 务 外 包 交 流 与 合 作 1 赴 英 爱 德 交 流 与 合 作 考 察 报 告... 骞 芳 莉 牛 丽 颖 (1) 2 赴 日 韩 参 加 投 资 促 进 活 动 随 想... 金 世 和 (7) 二 国 内 服 务 外 包 调 研 与 交

More information

工 作 的 落 实 工 作 小 组 由 系 主 任 何 冯 虚 担 任 组 长, 教 研 室 相 关 老 师 任 小 组 成 员 工 作 小 组 主 要 任 务 有 : ( 一 ) 负 责 培 养 方 案 中 有 关 认 知 实 践 ( 顶 岗 实 习 ) 内 容 的 编 制 ; 拟 定 认 知 实

工 作 的 落 实 工 作 小 组 由 系 主 任 何 冯 虚 担 任 组 长, 教 研 室 相 关 老 师 任 小 组 成 员 工 作 小 组 主 要 任 务 有 : ( 一 ) 负 责 培 养 方 案 中 有 关 认 知 实 践 ( 顶 岗 实 习 ) 内 容 的 编 制 ; 拟 定 认 知 实 金 融 财 会 专 业 学 生 工 学 结 合 认 知 实 习 实 施 计 划 一 实 习 目 标 通 过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结 合, 进 一 步 提 高 学 生 的 专 业 技 能 与 水 平, 并 通 过 实 习 提 高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创 新 思 维 和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以 便 提 高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和 综 合 素 质, 帮

More information

[2000]

[2000] 1 2000 138 20 1 1989-12-26 2004-8-28 1997-01-01 2007-10-28 2002-08-29 1998-04-29 2004-08-28 1997-01-01 1994-12-01 2006-9-19 [2000]38 2000-11-26 1995-05-04 2002-10-01 2000 2008-06 2002-11 GB50298-1999 GB/T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环办〔2015〕77号附件1.doc

Microsoft Word - 环办〔2015〕77号附件1.doc 附 件 为 确 保 2016 年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评 价 与 考 核 工 作 顺 利 完 成, 根 据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考 核 办 法 ( 环 发 2011 18 号 ) 和 中 央 对 地 方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转 移 支 付 办 法 ( 财 预 2015 126 号

More information

东湖学院报-1.FIT)

东湖学院报-1.FIT) 招 生 特 刊 WUHAN DONGHU UNIVERSITY MONTHLY 厚 德 笃 学 求 是 创 新 总 第 126 期 湖 北 省 内 部 资 料 准 印 证 第 1025/SG 号 2015 年 5 月 31 日 星 期 日 网 址 :http://www.wdu.edu.cn 中 央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授 予 的 全 国 文 明 单 位 教 育 部 批 准

More information

○E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

○E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 S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2013 年 统 计 年 报 和 2014 年 定 期 统 计 报 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制 定 2013 年 10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More information

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简 报

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简 报 浙 江 省 软 件 和 信 息 服 务 业 简 报 2015 年 第 7 期 ( 总 第 54 期 ) 浙 江 省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2015 年 8 月 31 日 行 业 要 闻 互 联 网 + 行 业 应 用 主 题 沙 龙 活 动 在 阿 里 巴 巴 西 溪 园 区 成 功 举 办 我 协 会 软 件 企 业 为 9.3 阅 兵 大 典 保 驾 护 航 我 省 9 家 企 业 入 围 20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090221611243.doc

Microsoft Word - 20090221611243.doc 瑞 安 市 乡 村 旅 游 发 展 规 划 (2 0 0 9-2 0 2 0) ( 文 本 图 集 ) 1 第 一 部 分 规 划 文 本 2 文 本 目 录 一 规 划 总 则...4 二 发 展 目 标 及 发 展 战 略...6 三 空 间 总 体 布 局...7 四 重 点 乡 村 旅 游 点 ( 村 ) 概 念 性 规 划...11 五 产 品 规 划 与 设 计...16 六 配 套 建

More information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京 津 风 沙 源 治 理 二 期 工 程 林 业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京 津 风 沙 源 治 理 二 期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京 津 二 期 工 程 ) 林 业 建 设 技 术 要 求, 保 证 工 程 建 设 的 质 量 和 成 效, 特 制 定 本 技 术 规 定 第 二 条 京 津 二 期 工 程 林 业 建 设 必 须 遵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9EEDBDACAD0C2F6C9BDC1FAD0C5CFA2BCBCCAF5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4B4D2B5B0E5CAD7B7A2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C9EEDBDACAD0C2F6C9BDC1FAD0C5CFA2BCBCCAF5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4B4D2B5B0E5CAD7B7A2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A3A92E646F63>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后 拟 在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该 市 场 具 有 较 高 的 投 资 风 险 创 业 板 公 司 具 有 业 绩 不 稳 定 经 营 风 险 高 退 市 风 险 大 等 特 点, 投 资 者 面 临 较 大 的 市 场 风 险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了 解 创 业 板 市 场 的 投 资 风 险 及 本 公 司 所 披 露 的 风 险 因 素, 审 慎 作 出

More information

201320142015 99.4% 98.6% 99.0% 1. 1999GB17761-1999 1999 5 28 1999 10 1 GB17761-1999....... 5.1.1 6.1.1 5.2.1 6.2.1 5.2.2 6.2.2 89

201320142015 99.4% 98.6% 99.0% 1. 1999GB17761-1999 1999 5 28 1999 10 1 GB17761-1999....... 5.1.1 6.1.1 5.2.1 6.2.1 5.2.2 6.2.2 89 2005 7 9 2005 9 1 2005 9 15 2014 4 212014 8 1 2010 8 25 201090 2003 2009 88 201320142015 99.4% 98.6% 99.0% 1. 1999GB17761-1999 1999 5 28 1999 10 1 GB17761-1999....... 5.1.1 6.1.1 5.2.1 6.2.1 5.2.2 6.2.2

More information

1 适 用 范 围 本 使 用 说 明 书 适 用 于 强 化 木 地 板 的 铺 装 前 准 备 铺 装 及 使 用 过 程 2 主 要 特 征 2.1 定 义 浸 渍 纸 层 压 木 质 地 板 ( 商 品 名 称 为 强 化 木 地 板 ) 是 以 一 层 或 多 层 专 用 纸 浸 渍 热

1 适 用 范 围 本 使 用 说 明 书 适 用 于 强 化 木 地 板 的 铺 装 前 准 备 铺 装 及 使 用 过 程 2 主 要 特 征 2.1 定 义 浸 渍 纸 层 压 木 质 地 板 ( 商 品 名 称 为 强 化 木 地 板 ) 是 以 一 层 或 多 层 专 用 纸 浸 渍 热 前 言 木 地 板 使 用 说 明 书 共 分 6 部 分, 分 别 为 实 木 地 板 使 用 说 明 书 多 层 实 木 复 合 地 板 使 用 说 明 书 三 层 实 木 复 合 地 板 使 用 说 明 书 强 化 木 地 板 使 用 说 明 书 竹 地 板 使 用 说 明 书 软 木 类 地 板 使 用 说 明 书 本 部 分 为 强 化 木 地 板 使 用 说 明 书, 涉 及 内 容 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F7B2E9D0A1D7E9BCB0B3C9D4B1C3FBB5A52DB9FABCD2B2E3C3E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F7B2E9D0A1D7E9BCB0B3C9D4B1C3FBB5A52DB9FABCD2B2E3C3E62E646F63> 2011 年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及 相 关 产 业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启 动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〇 一 二 年 十 月 目 录 1 关 于 开 展 2011 年 全 国 环 境 保 护 及 相 关 产 业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的 通 知 ( 环 办 函 [2011]1310 号 ) 2 关 于 做 好 2011 年 全 国 环 境 保 护 及 相 关 产 业 基 本 情 况

More information

九江学院 2014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九江学院 2014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2015 年 度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报 告 二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目 录 一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和 分 析... 2 ( 一 )2015 届 毕 业 生 规 模 和 结 构... 2 ( 二 ) 就 业 率 和 就 业 状 况... 6 ( 三 )2015 届 毕 业 生 社 会 评 价... 16 二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主 要

More information

A.3;78% B.3.5;78% C.4.5;89% D.5.5;92% 答 案 C 进 入 新 世 纪, 中 国 公 民 出 境 旅 游 人 数 增 速 迅 猛,2009 年 已 达 到 4766 万 人 次, 是 2000 年 的 4.5 倍, 其 中 因 私 出 境 已 达 到 出 境 总

A.3;78% B.3.5;78% C.4.5;89% D.5.5;92% 答 案 C 进 入 新 世 纪, 中 国 公 民 出 境 旅 游 人 数 增 速 迅 猛,2009 年 已 达 到 4766 万 人 次, 是 2000 年 的 4.5 倍, 其 中 因 私 出 境 已 达 到 出 境 总 2014 年 山 东 省 导 游 资 格 考 试 旅 游 政 策 法 规 真 题 及 详 解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只 有 1 个 最 符 题 意, 每 题 0.5 分, 共 30 分 ) 1. 我 国 旅 游 业 的 指 导 方 针 是 () A. 真 诚 公 道, 信 誉 第 一 B. 友 谊 为 上, 经 济 受 益 C. 一 视 同 仁, 不 卑 不 亢

More information

甘肃省水功能区划成果报告

甘肃省水功能区划成果报告 甘 肃 省 地 表 水 功 能 区 划 (2012-2030 年 ) 甘 肃 省 水 利 厅 甘 肃 省 环 保 厅 甘 肃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二 年 八 月 前 言 水 功 能 区 是 指 为 满 足 水 资 源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和 保 护 的 需 求, 根 据 水 资 源 的 自 然 条 件 和 开 发 利 用 现 状, 按 照 流 域 综 合 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4年第80号附件1.doc

Microsoft Word - 2014年第80号附件1.doc 附 件 1 禁 止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目 录 序 号 海 关 商 品 编 号 废 物 名 称 简 称 其 他 要 求 或 注 释 一 废 动 植 物 产 品 1 0501000000 未 经 加 工 的 人 发 ( 不 论 是 否 洗 涤 ); 废 人 发 废 人 发 2 0502103000 猪 鬃 或 猪 毛 的 废 料 猪 毛 废 料 3 0502902090 其 他 獾 毛 及 其 他

More information

附件3:

附件3: 附 件 3: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一 下 列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 一 )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提 供 的 保 育 和 教 育 服 务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是 指 经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审 批 成 立 取 得 办 园 许 可 证 的 实 施 0-6 岁 学 前 教 育 的 机 构, 包 括 公 办 和 民 办 的 托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6FBB3B5CCF9C4A4B2A3C1A7BCBCCAF5D2AAC7F32DB1E0D6C6CBB5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6FBB3B5CCF9C4A4B2A3C1A7BCBCCAF5D2AAC7F32DB1E0D6C6CBB5C3F72E646F63> 汽 车 贴 膜 玻 璃 技 术 要 求 ( 征 求 意 见 稿 ) 编 制 说 明 二 O 一 四 年 十 月 汽 车 贴 膜 玻 璃 技 术 要 求 ( 征 求 意 见 稿 ) 编 制 说 明 一 工 作 简 况 1 任 务 来 源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办 公 厅 工 信 厅 科 [2013]102 号 文 关 于 印 发 2013 年 第 二 批 行 业 标 准 制 修 订 计

More information

会 刊

会  刊 会 刊 2013 年 第 3 期 石 家 庄 市 建 筑 协 会 ( 总 第 34 期 ) 2013 年 7 月 12 日 目 录 政 策 发 布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商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的 通 知 (1)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加 强 预 拌 混 凝 土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2) 行 业 动

More information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天 津 市 天 铁 轧 二 制 钢 有 限 公 司 二 小 型 分 厂 厂 房 改 造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监 测 报 告 表 津 环 监 验 字 [2012] 第 436 号 天 津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2014 年 3 月 监 测 报 告 说 明 1 监 测 报 告 无 本 中 心 专 用 章 骑 缝 章 无 效 2 监 测 委 托 方 如 对 监 测 报 告 有 异

More information

水功能区划报告

水功能区划报告 全 国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水 功 能 划 (2011-2030 年 )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全 国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水 功 能 划 (2011-2030 年 )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前 言 水 是 生 命 之 源 生 产 之 要 生 态 之 基 水 资 源 短 缺 水 污 染 严 重 仍 然 是 当 前 制 约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収 展 的 主 要 瓶 颈

More information

(chi).indb

(chi).indb CRU 99.995% CRUCRU 7,575 13,044 14.6%CRU 12,893 14,527 3.0% CRU 6637 10 GB/T 24001-2004/ISO 14001 2004 GB/T28001-2001 GB/T 19001-2008/ISO 9001 2008 114 99.999% 99.995% CRU 20 20 30 500 75.7% 66.3% 68.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5E3D6AAB7A2B9DCA1B232303133A1B33432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32303133C4EACAA1D7A8C0FBCABEB7B6C6F3D2B5C9EAB1A8D3EBB8B4BACB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5E3D6AAB7A2B9DCA1B232303133A1B33432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32303133C4EACAA1D7A8C0FBCABEB7B6C6F3D2B5C9EAB1A8D3EBB8B4BACB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浙 江 省 知 识 产 权 浙 江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文 件 浙 知 发 管 2013 42 号 浙 江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浙 江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2013 年 省 专 利 示 范 企 业 申 报 与 复 核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 市 区 ) 科 技 局 ( 知 识 产 权 局 ) 经 信 委 ( 局 ): 根

More information

AR b.DOC

AR b.DOC 00 2 3 4 5 6 2003 8 21 [2003]100 9 1 40000 100 5 9 16 125936 7 8 9 10 2004 3 1 2,264,000 190,952 0.566% 397736000 3 2,470 11 12 MBA 13 14 15 16 17 2003 8 126044480 74.94% 00 00 00 00 00 2004 5 22 2004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More information

• 镇 江 市 创 建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模 范 城 市 工 作 报 告 镇 江 是 一 座 有 着 3000 多 年 历 史 的 国 家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在 历 史 上, 镇 江 以 其 江 河 交 汇 的 独 特 区 位 优 势 和 城 市 山 林 的 良 好 生 态 环 境, 承 南 北 文 化 之 交 融, 启 锦 绣 江 南 之 先 声, 成 为 长 江 下 游 的 重 要 商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2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3 ( 一 )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3 ( 二 ) 毕 业 生 结 构... 3 二 就 业 率... 4 ( 一 ) 总 体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2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3 ( 一 )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3 ( 二 ) 毕 业 生 结 构... 3 二 就 业 率... 4 ( 一 ) 总 体 安 徽 人 口 职 业 学 院 2015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安 徽 人 口 职 业 学 院 2015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安 徽 人 口 职 业 学 院 实 习 就 业 指 导 办 公 室 编 2015 年 12 月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2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More information

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

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 全 国 主 要 流 域 重 点 断 面 水 质 自 动 监 测 周 报 2016 年 第 16 期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2016 年 04 月 20 日 2016 年 第 16 周 (04 月 11 日 ~04 月 17 日 ), 全 国 主 要 水 系 148 个 水 质 自 动 监 测 断 面 中, 共 监 测 了 143 个, 其 中 Ⅰ 类 水 质 断 面 为 17 个, 占 12%;Ⅱ

More information

39 5 188 44 7 33 100% 5 16 ISO 9001 5 11 30 1920 11 15 800 1 6 9 30 3

39 5 188 44 7 33 100% 5 16 ISO 9001 5 11 30 1920 11 15 800 1 6 9 30 3 2013 16 2020 2013 2020 96 85. 6 8% 67 66 59 2258 8 23 33 30 60 39 5 188 44 7 33 100% 5 16 ISO 9001 5 11 30 1920 11 15 800 1 6 9 30 3 40 6 4 2 19 2013 25 3 13 2013 2014 5 2013 2013 2013 6 1 24 3 1 500 7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产 品 适 用 标 准 目 录 (2015 版 ) 中 国 发 展 中 心 2015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发 展 中 心 办 公 室 2015 年 1 月 14 日 印 - 2 -

附 件 : 产 品 适 用 标 准 目 录 (2015 版 ) 中 国 发 展 中 心 2015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发 展 中 心 办 公 室 2015 年 1 月 14 日 印 - 2 - 中 国 发 展 中 心 文 件 中 绿 科 [2015]6 号 中 国 发 展 中 心 关 于 印 发 产 品 适 用 标 准 目 录 (2015 版 ) 的 通 知 各 地 绿 办 ( 中 心 ) 各 定 点 检 测 机 构 : 近 期, 中 心 根 据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国 家 标 准 标 准 的 变 化, 重 新 修 订 编 制 了 产 品 适 用 标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2 3 4 9 2007 5 6 7 8 9 2009 3,016,983 13.41% 157,507 54.13% 158,437 55.48% 77,094 70.79% 10 ISO MBA 2008 14 11 12 % 13 % % %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009 22 2009-06-30 2008-12-31 2009-06-30 2008-12-3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QSI doc

Microsoft Word - AQSI doc 进 出 口 食 品 添 加 剂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进 出 口 食 品 添 加 剂 检 验 监 管 工 作, 确 保 进 出 口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保 护 公 众 人 身 健 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More information

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教育教学质量报告

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教育教学质量报告 哈 尔 滨 应 用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2015) 哈 尔 滨 应 用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5 年 1 月 目 录 一 学 院 简 介... 1 二 办 学 条 件... 1 1. 办 学 资 源... 1 2. 办 学 经 费... 2 3. 师 资 队 伍... 3 三 学 院 教 学... 3 1. 专 业 建 设... 3 2.

More information

公 司 年 度 大 事 记 2015 年 1 月 12 日, 公 司 股 票 正 式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2015 年 8 月 17 日, 公 司 新 建 酸 菜 原 料 挑 选 车 间 2015 年 10 月 19 日, 新 建 酸 菜 生 产 车 间 投

公 司 年 度 大 事 记 2015 年 1 月 12 日, 公 司 股 票 正 式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2015 年 8 月 17 日, 公 司 新 建 酸 菜 原 料 挑 选 车 间 2015 年 10 月 19 日, 新 建 酸 菜 生 产 车 间 投 朱 老 六 NEEQ :831726 长 春 市 朱 老 六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hangchun ZhuLaoLiu Food Co.,Ltd) 年 度 报 告 2015 第 1 页 共 86 页 公 司 年 度 大 事 记 2015 年 1 月 12 日, 公 司 股 票 正 式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2015 年 8 月 17 日,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22. 蔚 县 民 丰 杏 扁 产 业 园...22 23. 物 业 管 理...23 24.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24 25. 香 港 IT 数 码 港 基 地...25 26. 社 会 资 本 合 作...26 27. 服 务 外 包 及 培 训 基 地...27 28. 国 际 服

22. 蔚 县 民 丰 杏 扁 产 业 园...22 23. 物 业 管 理...23 24.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24 25. 香 港 IT 数 码 港 基 地...25 26. 社 会 资 本 合 作...26 27. 服 务 外 包 及 培 训 基 地...27 28. 国 际 服 目 录 现 代 服 务 业 类 项 目 (77 项 ) 1. 百 利 威 ( 石 家 庄 ) 国 际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1 2.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创 业 园...2 3. 公 路 港...3 4. 红 枣 深 加 工...4 5. 仓 储 物 流...5 6. 物 流 中 心 建 设...6 7. 中 小 企 业 孵 化 园...7 8. 标 识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园 建

More information

田小琳.doc

田小琳.doc 2000 4 2000 11 14 1984 1995 12 1997 WTO 181 1998 2000 5 182 9 13 183 1997 75% 30 25% 15 184 10 5 55% 2 5% 3 40% 50 25 100 50 185 186 3 4 5 2 1 2 1 5 449 90% 100% 80% 90% 70% 80% 50% 70% 0 50% 187 3000

More information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未 经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通 过,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第 六 条 交 通 运 输 部 指 导 监 督 全 国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工 作 国 务 院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未 经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通 过,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第 六 条 交 通 运 输 部 指 导 监 督 全 国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工 作 国 务 院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12 月 11 日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9 号 公 布 自 2013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管 理, 预 防 和 减 少 危 险 货 物 事 故,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保 护 环 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项目简本.doc

Microsoft Word - 项目简本.doc 苏 州 民 生 皮 肤 病 医 院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公 示 简 本 ) 建 设 单 位 : 苏 州 民 生 皮 肤 病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二 O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苏 州 民 生 皮 肤 病 医 院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公 示 简 本 目 录 1. 项 目 概 况...1 1.1 评 价 项 目 由 来...1 1.2 项 目 的

More information

毕 业 生 就 业 月 历 9 月 份 一 做 好 就 业 心 理 准 备, 制 定 一 个 适 合 自 己 的 求 职 计 划, 梳 理 自 己 的 求 职 目 标, 提 升 自 我 求 职 技 巧 二 准 备 好 个 人 求 职 材 料, 材 料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个 人 简 历 ( 个

毕 业 生 就 业 月 历 9 月 份 一 做 好 就 业 心 理 准 备, 制 定 一 个 适 合 自 己 的 求 职 计 划, 梳 理 自 己 的 求 职 目 标, 提 升 自 我 求 职 技 巧 二 准 备 好 个 人 求 职 材 料, 材 料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个 人 简 历 ( 个 致 毕 业 生 的 一 封 信 亲 爱 的 毕 业 生 : 你 们 好! 度 过 了 美 好 的 三 年 大 学 时 光, 你 们 已 经 步 入 了 毕 业 季 这 一 年, 你 们 不 仅 要 圆 满 的 完 成 学 业, 更 要 准 备 开 启 求 职 之 旅 在 这 重 要 而 关 键 的 一 年, 从 求 职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协 议 书, 到 毕 业 离 校 进 入 工 作 岗

More information

3K Pa C ( ( 3. (

3K Pa C ( ( 3. ( GB16297-1996 (GBJ473 33 1 1.1 33.1 GB191 GB781996 GB996 GB16996 GB491996 GB55493 GB761.61.7-93 GB 693.2 1. 2 GB951996 GB/T 1671996 3 3.1 1 3K Pa 3.2 1 1 3.3 1 3.4 3.5 C 3.6 1 3.7 ( 3.8 3.9 ( 3. ( 4 4.1

More information

发 挥 商 会 职 能 服 务 经 济 发 展 11 月 1 日 至 2 日 袁 全 国 政 协 副 主 席 尧 全 国 工 商 联 主 席 王 钦 敏 率 队 到 晋 江 袁 就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和 工 商 联 基 层 组 织 建 设 情 况 展 开 调 研 遥 省 委 常 委 尧 统 战 部 长 雷 春 美 袁 省 政 协 副 主 席 薛 卫 民 袁 省 委 统 战 部 副 部

More information

鑫富股份招股附录.doc

鑫富股份招股附录.doc Zhejiang Pan- Chin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10 11 03 D D OO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19 714 8610-65802255 : 8610-65802678, 65802679, 65802538, 65802203

More information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1 2 3 17,154,942.48 16,884,735.31 12,108,724.06 9,525,132.99 23,043,839.15-270,207.17-285,267,186.82 22,646,713.97 917,376.96 100,000.00-19,863,221.05-1,457,353.32 2,343,516.56 764,679.57-1,004,754.08

More information

公告编号:016-002

公告编号:016-002 山 东 海 格 尔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代 码 :834482 证 券 简 称 : 海 格 尔 主 办 券 商 : 新 时 代 证 券 山 东 海 格 尔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重 要 提 示 1.1 本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来 自 年 度 报 告 全 文,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详 细 内 容, 应 当 仔 细 阅 读 同 时 刊 载 于 全

More information

(此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的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的签章页)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推 荐 汉 中 珑 津 茶 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推 荐 报 告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股 转 公 司 ) 下 发 的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More information

三期.FIT)

三期.FIT) 中 国 市 政 工 程 协 会 施 工 专 业 委 员 会 在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召 开 主 任 委 员 会 会 议 中 国 市 政 工 程 协 会 施 工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会 会 议 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 在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召 开, 出 席 会 议 的 有 施 工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共 计 21 人 主 办

More information

,,,,,,,,,UFI,,,,,,,

,,,,,,,,,UFI,,,,,,, ,,,,,,,,,UFI,,,,,,, , ;,,,, 2002,,,,,, :, 1 ; ( ) 2006 10 2 ,,,,,, ;,,,,,,, 2007 8 1 1 1 4 9 17 28 28 64 93 98 98 107 115 128 137 143 143 148 170 182 197 200 200 204 1 208 213 223 227 232 232 241 254 262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DF8B3F6BFDACDE6BEDFBCECD1E9BCE0B6BD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4D F736F F D20BDF8B3F6BFDACDE6BEDFBCECD1E9BCE0B6BD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进 出 口 玩 具 检 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进 出 口 玩 具 的 检 验 监 管 工 作, 加 强 对 进 出 口 玩 具 的 管 理, 保 护 消 费 者 人 身 健 康 和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食 品 等 产 品 安 全 监 督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药 品 检 验

浙   江   药   品   检   验 二 OO 六 年 第 九 期 ( 总 第 17 期 ) 本 期 导 读 二 OO 六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系 统 要 闻 充 分 肯 定 工 作 殷 切 寄 予 期 望 省 局 黑 振 海 副 局 长 来 我 所 指 导 工 作 省 所 第 三 届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胜 利 召 开 省 所 公 开 招 录 应 届 大 学 毕 业 生 舟 山 市 药 检 所 努 力 做

More information

综 合 2 新 闻 热 线 :0576-86208606 投 稿 信 箱 下 雪 了 堵 车 了 封 道 了 我 们 过 年 回 不 去 了 守 望 相 助 风 雨 同 舟 大 雪 无 情 人 间 有 爱 宁 波 分 公 司 滞 留 民 工 欢 欢 喜 喜

综 合 2 新 闻 热 线 :0576-86208606 投 稿 信 箱 下 雪 了 堵 车 了 封 道 了 我 们 过 年 回 不 去 了 守 望 相 助 风 雨 同 舟 大 雪 无 情 人 间 有 爱 宁 波 分 公 司 滞 留 民 工 欢 欢 喜 喜 杂 匀 哉 郧 哉 粤 晕 郧 圆 园 园 8 年 第 2 期 总 第 26 期 曙 光 控 股 集 团 主 办 澡 贼 贼 责 :// 憎 憎 憎 援 泽 澡 怎 早 怎 葬 灶 早 躁 蚤 贼 怎 葬 灶 援 糟 燥 皂 耘 原 皂 葬 蚤 造 押 泽 澡 怎 早 怎 葬 灶 早 遭 葬 燥 岳 员 远 猿 援 糟 燥 皂 台 州 市 建 筑 业 工 作 会 议 隆 重 召 开 我 集 团 公

More information

Ch8.PDF

Ch8.PDF 8.1 a) b) c) 8.2 8.2.1 1. 2. 3. 4. 5. 6. 8.2 8.2.2 a) 7.1 b) 8.2 ( ) 8.2 ( ) 4.2.4 8.5.2 CNS 13351-1 CNS 13351-2 CNS 13351-3 ( ) ( ) / / (1) 1. 2. 3. 4. 5. 6. (2) ( ) (3) ( ) (4) 1. 2. ( ) ISO 8.2

More information

UDC

UDC 2003 4 1 2003 2 [2001] 051 279 293 1992 : 3 2003 84 2003 2003 2003 6 1 1992 [1995] 230 2003 6 1 2003 4 1... 6 2... 7 2.1... 7 2.2... 7 2.3... 11 3... 14 3.1... 14 3.2... 14 3.3... 15 3.4... 18 3.5... 21

More information

报 告 摘 要 尽 管 近 期 发 布 的 一 些 经 济 数 据 显 示 产 业 经 济 开 始 企 稳, 我 们 基 于 更 大 样 本 与 更 深 入 调 查 的 结 果 似 乎 不 完 全 支 持 这 一 结 论 经 济 确 有 一 些 企 稳 迹 象 : 景 气 指 数 上 升 一 个 点

报 告 摘 要 尽 管 近 期 发 布 的 一 些 经 济 数 据 显 示 产 业 经 济 开 始 企 稳, 我 们 基 于 更 大 样 本 与 更 深 入 调 查 的 结 果 似 乎 不 完 全 支 持 这 一 结 论 经 济 确 有 一 些 企 稳 迹 象 : 景 气 指 数 上 升 一 个 点 中 国 产 业 经 济 1 2016 年 一 季 度 报 告 长 江 商 学 院 金 融 与 经 济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2016 年 5 月 1 本 调 查 委 托 北 京 富 奥 华 美 信 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长 江 商 学 院 金 融 与 经 济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甘 洁 教 授 提 供 的 样 本 及 问 卷, 对 企 业 进 行 电 话 访 谈 感 谢

More information

2

2 1 2 3 4 沈阳城市空间结构演变历程及特征分析 张建军 邹莹 田冬林 摘要 本文通过探讨沈阳城市空间的演变历程 对各个时期所形成的特征进行分析 以期在快速发展的 背景下 为沈阳城市空间的优化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文章运 用数理统计 gis 等分析手法 从空间关系入手 深入剖析了沈阳空间结构演变 特征的影响因素 更好的展现了城市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 沈阳 空间结构 特征 引言 1 结构演变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AB7B5A4C0FBBBAFB7CA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3C4EAB6C8B5DAD2BBC6DAD6D0C6DAC6B1BEDDC4BCBCAFCBB5C3F7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AB7B5A4C0FBBBAFB7CA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3C4EAB6C8B5DAD2BBC6DAD6D0C6DAC6B1BEDDC4BCBCAFCBB5C3F7CAE92E646F6378> 史 丹 利 化 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注 册 额 度 本 期 发 行 金 额 发 行 期 限 担 保 情 况 人 民 币 8 亿 元 人 民 币 2 亿 元 3 年 无 担 保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评 级 结 果 主 体 评 级 :AA; 债 项 评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本 标 准 由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全 国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化 学 品 安 全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中 钢 集 团 武 汉 安 全 环 保 研 究 院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安 全 工 程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參 訪 大 陸 廈 門 福 州 暨 南 三 校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服 務 機 關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姓 名 職 稱 : 李 研 發 長 麒 麟 賴 暄 堯 組 長 派 赴 國 家 : 中 國 大 陸 出 國 期 間 :100 年 11 月 7 日 -12 日 報 告 日 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1 摘 要 本 次 參 訪 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600797_2009_n.doc

Microsoft Word - 600797_2009_n.doc 浙 大 网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600797 2009 年 年 度 报 告 0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2 二 基 本 情 况... 2 三 会 计 数 据 和 业 务 数 据 摘 要... 3 四 股 本 变 动 及 股 东 情 况... 4 五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8 六 治 理 结 构... 12 七 股 东 大 会 情 况 简 介... 16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09 7 20 20 867 2009 2009107 2 2009108 5 2009109 10 2009111 24 555 29 1 2009107 2009 2009 6000 2 200915 6000, 2008 2012 3 4 200794 2009108 5 514 9 1 10 5 10 20 10 20 15 20 1 10 2 10 20 3 20 4 1 300% 261

More information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确 定 并 公 布 本 部 门 和 本 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确 定 并 公 布 本 部 门 和 本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5 号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1 月 4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2006 年 9 月 2 日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A2 1 mm U V mm a 1140V a Xmm 1 Xmm 2 V Xmm Xmm 3 4 Xmm 5 Xmm 6 Xmm Xmm 7 8 9 Xmm 10 C dd dd 11 a) b) c) i) ii) d)ip4x 4 X 2.5mm 350 GB/T 4942.1 GB 4208 a) IP 54 b) IP44 a IP44 b) IP24 P C C 6.3 4 I C

More information

安徽财经大学2016年MBA(秋季入学)招生简章

安徽财经大学2016年MBA(秋季入学)招生简章 陕 西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简 章 陕 西 师 范 大 学 是 教 育 部 直 属 国 家 211 工 程 重 点 建 设 大 学, 国 家 教 师 教 育 985 优 势 学 科 创 新 平 台 建 设 高 校, 是 国 家 培 养 高 等 院 校 中 等 学 校 师 资 和 教 育 管 理 干 部 以 及 其 他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的 重 要 基 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招股说明书.doc

Microsoft Word - 招股说明书.doc 浙 江 万 马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Zhejiang Wanma Cable Co., Ltd 浙 江 省 临 安 经 济 开 发 区 南 环 路 88 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 层 ) 1-1-1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成立专家组起草“并网光伏发电系统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国家标准的说明

关于成立专家组起草“并网光伏发电系统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国家标准的说明 CGC 认 证 技 术 规 范 光 伏 方 阵 汇 流 箱 技 术 规 范 编 制 说 明 ( 一 ) 制 定 规 范 的 必 要 性 ; 近 年 来, 由 于 全 球 气 候 变 暖 生 态 环 境 恶 化 常 规 能 源 短 缺 等 问 题, 发 展 可 再 生 能 源 得 到 各 国 政 府 的 重 视 和 支 持 我 国 政 府 也 格 外 重 视 太 阳 能 光 伏 发 电 的 推 广 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520D6F7B0ECC8AFC9CCCDC6BCF6B1A8B8E6C7A9D7D6D2B3C9A8C3E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520D6F7B0ECC8AFC9CCCDC6BCF6B1A8B8E6C7A9D7D6D2B3C9A8C3E8> 关 于 推 荐 深 圳 市 禅 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备 案 申 请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和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