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 方 版 與 民 進 黨 版 退 休 金 改 革 方 案 之 評 析 黃 世 鑫 /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財 政 學 系 名 譽 教 授 前 言 在 歷 經 數 個 月 後, 經 過 一 百 二 十 四 場 次 的 座 談 會, 參 加 之 專 家 學 者 有 一 百 一 十 九 人 次, 與 會 之 人 數 達 一 萬 一 千 五 百 零 三 人 次, 行 政 院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小 組 終 於 提 出 我 國 勞 保 年 金 制 度 及 軍 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規 劃 (2013.1.30); 其 中, 軍 教 人 員 之 退 休 制 度 的 改 革, 幾 乎 完 全 是 配 合 考 試 院 所 研 擬 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的 改 革 方 案 這 樣 的 改 革 規 劃, 大 致 上 可 以 十 六 字 箴 言 形 容 之 : 頭 痛 醫 腳 腳 痛 醫 頭, 一 層 ( 軍 公 教 ) 太 肥 二 層 ( 勞 工 ) 太 瘦! 換 言 之, 其 不 僅 沒 對 症 下 藥, 反 而 像 是 一 群 庸 醫 或 江 湖 郎 中, 把 錯 脈 下 錯 藥 ; 其 不 死 也 難! 另 民 進 黨 亦 在 官 方 版 公 布 後, 發 表 其 建 構 社 會 團 結 模 式 (social solidarity model) 的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計 畫 (2013.1.25), 本 文 將 一 併 加 以 剖 析 壹 檢 驗 官 方 版 所 開 的 診 斷 報 告 根 據 行 政 院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小 組 把 脈 的 結 論, 我 國 目 前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病 症 主 要 是 : 財 源 不 足 行 業 不 平 以 及 世 代 不 均, 同 時, 又 以 財 源 不 足, 為 最 主 要 之 病 狀 行 業 不 平, 似 乎 已 是 眾 所 皆 知, 惟 官 方 版 之 診 斷 報 告, 似 有 刻 意 淡 化 之 嫌 至 於 所 謂 世 代 不 均, 則 係 一 種 幻 覺! 一 財 源 不 足? 精 算 製 造 出 來 的 問 題! 首 先, 官 方 版 所 提 出 的 整 個 的 退 休 金 改 革 之 規 劃, 完 全 係 建 立 在 財 源 不 足 基 金 破 產 之 基 本 前 提 ; 而 其 所 稱 財 源 不 足, 係 如 表 一 所 示 ; 完 全 係 財 務 顧 問 公 司, 運 用 錯 誤 的 精 算 方 法 所 製 造 出 來 的 問 題, 其 不 僅 無 法 達 到 財 務 健 全 的 目 的, 反 而 使 退 休 金 暴 露 於 更 大 的 財 務 風 險 1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61 期 /2013.03.30 81
表 一 勞 保 和 軍 公 教 退 撫 之 財 務 狀 況 制 度 現 行 費 率 / 法 定 費 率 (%) 勞 保 現 行 :8 法 定 :6.5-12 軍 公 教 退 撫 現 行 :12 法 定 :12-15 平 衡 費 率 (%) 基 金 餘 額 ( 億 元 ) 27.84 4,677 (101/12) 軍 :36.7 公 :40.7 教 :42.3 平 均 :40 5,125 (101/11) 基 金 收 支 失 衡 年 度 基 金 用 盡 年 度 107 年 116 年 軍 :100 年 公 :109 年 教 :107 年 軍 :108 年 公 :120 年 教 :116 年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小 組 (2013 年 1 月 30 日 ), 勞 保 年 金 制 度 及 軍 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規 劃 表 一 之 數 據, 勞 保 部 分 係 根 據 勞 保 基 金 委 託 川 誠 精 算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所 做 的 民 國 101 年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精 算 及 財 務 評 估 之 評 估 報 告 對 於 該 報 告 之 精 算 過 程, 充 滿 人 為 之 操 作, 苦 勞 網 在 2012 年 11 月 8 日 的 苦 勞 評 論 中, 真 正 被 精 算 的, 是 政 治 2 一 文 中, 已 大 加 撻 伐, 此 不 再 贅 述 軍 公 教 退 撫 之 財 務, 則 根 據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託 美 世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做 的 第 四 次 精 算 報 告 (2010.3) 3 這 二 份 報 告, 其 所 採 之 精 算 公 式 完 全 相 同 4 : 提 撥 率 = PVFB: 未 來 給 付 之 現 值 ( 包 括 已 退 休 者 PVFBw 和 在 職 者 PVFBI) : 評 估 日 時 基 金 餘 額 現 值 : 未 來 本 俸 二 倍 之 現 值 這 種 估 算 方 法, 除 了 係 根 據 商 業 保 險 的 原 理 外, 其 更 係 由 清 算 的 角 度, 估 算 其 資 產 ; 也 就 是, 當 要 結 束 基 金 之 運 作 時, 其 資 產 應 足 以 償 還 其 債 務 因 此, 所 需 累 積 的 基 金 餘 額, 比 起 一 般 永 續 經 營 的 商 業 保 險, 還 來 的 更 為 龐 大 換 言 之, 所 謂 的 財 源 不 足 或 基 金 提 撥 不 足, 完 全 係 因 錯 誤 的 財 務 計 算 概 念 所 製 造 出 來 的 迷 失 因 此, 在 診 斷 各 種 退 休 金 制 度 之 財 務 狀 況 時, 首 先 應 該 先 確 定 各 種 退 休 金 制 度 之 屬 性 ; 同 時, 財 務 是 否 健 全? 關 鍵 問 題, 在 於 : 究 竟 基 金 餘 額, 或 安 全 準 備 基 金 之 額 度, 應 該 多 高? 在 行 政 院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小 組 的 簡 報, 有 關 我 國 年 金 制 度 一 覽 表 中, 將 勞 保 和 公 ( 軍 教 ) 保 界 定 為 第 一 層 的 所 謂 法 定 公 共 年 金, 而 軍 公 教 退 撫 與 勞 退 則 是 第 二 層 的 法 定 職 業 年 金 除 此 之 外, 同 表 亦 將 勞 保 和 軍 公 教 退 撫 公 保 等 之 財 務, 視 為 DB- 確 定 給 付 制 ( 隨 收 隨 付 或 部 分 提 存 ), 而 有 別 於 勞 退 私 校 教 職 員 工 退 撫 制 82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61 期 /2013.03.30
度 政 務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和 約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等 之 DC- 確 定 提 撥 制 ( 完 全 提 存 ) 既 然 如 此, 姑 且 先 不 論 其 是 否 亂 點 鴛 鴦 譜, 胡 亂 配 對 ; 以 及 對 所 謂 DB DC, 隨 收 隨 付 部 分 提 存 或 完 全 提 存, 似 乎 完 全 曲 解 如 果 勞 保 既 是 公 共 年 金, 應 該 是 採 社 會 保 險 的 制 度 ; 如 果 軍 公 教 退 撫 與 勞 保, 同 樣 是 DB- 確 定 給 付 制 ( 隨 收 隨 付 或 部 分 提 存 ), 怎 麼 會 採 取 此 種 精 算 模 式? 由 於 此 種 估 算 方 法 的 結 果, 一 方 面, 其 基 金 餘 額 之 現 值, 受 到 折 現 率 資 產 報 酬 率 通 貨 膨 脹 率 以 及 薪 資 成 長 率 之 影 響 甚 大 ; 另 方 面, 其 基 金 餘 額 的 累 積 必 然 甚 為 龐 大 特 別 是 在 目 前 低 利 率 甚 至 零 利 率, 以 及 全 球 金 融 市 場 甚 為 不 穩 定 (volatile) 的 情 況 下, 其 猶 如 一 顆 不 定 時 的 核 子 彈 5, 不 僅 無 法 維 持 財 務 之 健 全, 反 而 製 造 更 大 的 財 務 風 險! 其 影 響 所 及, 非 只 是 可 不 可 以 領 到 退 休 金 的 問 題, 而 是 可 能 如 美 國 的 財 政 懸 崖, 擴 及 經 濟 危 機 6, 甚 至 製 造 社 會 之 恐 慌, 而 衍 生 社 會 危 機, 導 致 全 民 遭 殃! 二 行 業 不 平 : 誤 診 把 錯 脈! 官 方 版 的 簡 報 資 料, 對 於 行 業 不 平 之 診 斷 書, 係 這 樣 記 載 : 勞 工 退 休 所 得 之 總 所 得 替 代 率 約 為 50%~70%( 以 勞 保 投 保 薪 資 上 限 43,900 元 為 基 準 ); 軍 公 教 人 員 含 新 舊 制 年 資 者,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在 75%~95% 之 間 ( 以 退 休 時 本 俸 兩 倍 為 基 準 ), 兩 者 差 距 甚 大 顯 然 誤 診! 首 先, 所 謂 勞 工 的 所 得 替 代 率 :50%~70%, 係 勞 保 加 上 勞 退 才 有 ; 而 九 百 八 十 萬 的 勞 工, 只 有 約 五 百 六 十 七 萬 人, 才 有 勞 退 ; 換 言 之, 有 四 百 餘 萬 的 勞 工, 工 作 滿 三 十 年, 其 所 得 替 代 率, 不 到 50% 而 軍 公 教, 則 是 有 退 撫 者, 必 有 公 教 保 ; 因 此, 二 者 之 比 較 基 礎, 顯 然 錯 誤 其 次, 上 述 所 得 替 代 率 之 計 算 基 礎, 勞 保 以 投 保 薪 資, 最 高 為 43,900 元 為 基 礎, 顯 然 是 縮 水 而 軍 公 教, 則 本 俸 兩 倍, 顯 然 是 灌 水 換 言 之, 其 顯 然 高 估 勞 工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低 估 軍 公 教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刻 意 掩 飾 二 者 之 間 的 不 平 除 此 之 外, 由 於 勞 退 係 個 人 帳 戶 制, 如 果 將 其 年 金 化, 基 金 之 報 酬 率 的 設 定, 亦 影 響 其 年 金 之 金 額 官 方 版 計 算 勞 工 之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時, 假 設 為 3%, 顯 然 偏 高, 亦 高 估 勞 工 之 退 休 所 得 三 世 代 不 均 : 無 知 或 幻 覺! 官 方 版 的 簡 報 資 料, 對 於 世 代 不 均, 係 這 樣 診 斷 的 : 目 前 我 國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人 口 約 兩 百 六 十 萬 人, 預 估 至 民 國 149 年 老 年 人 口 將 增 為 目 前 之 三 倍, 達 到 七 百 四 十 六 萬 人 ; 工 作 人 口 將 由 目 前 一 千 七 百 三 十 萬 人, 至 民 國 149 年 降 至 九 百 六 十 萬 人 我 國 社 會 保 險 採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亦 即 退 休 人 員 所 領 老 年 給 付, 部 分 由 現 行 工 作 人 口 繳 費,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61 期 /2013.03.30 83
部 分 由 個 人 工 作 期 間 繳 費 共 同 支 應, 如 仍 以 現 行 繳 費 與 給 付 水 準, 未 來 將 造 成 工 作 人 口 沈 重 負 擔, 並 且 不 同 世 代 間 老 年 所 得 水 準 差 距 甚 大, 對 年 輕 世 代 比 較 不 公 平 這 樣 的 診 斷, 不 是 無 知, 就 是 患 了 幻 覺 (illusion)! 首 先,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就 是 所 謂 的 生 之 者 寡, 食 之 者 眾 的 問 題, 是 患 寡 不 患 均 的 問 題, 但 那 是 農 業 社 會 時 期 的 問 題 ; 當 一 切 生 活 之 所 需, 均 仰 賴 勞 動 力, 且 勞 動 生 產 力 相 對 低 的 經 濟 環 境 下, 人 口 老 化, 代 表 生 產 力 低 落, 而 威 脅 到 整 個 社 會 的 生 存 然 在 工 業 化 的 社 會, 勞 動 配 合 機 器 設 備 等 資 本, 生 產 力 之 提 高, 以 萬 倍 甚 至 數 十 萬 倍 計 在 農 業 社 會, 可 能 十 個 人 才 能 養 活 十 五 個 人 ( 含 幼 老 ), 但 在 現 代 的 社 會, 則 可 能 養 活 五 十 個 人 甚 至 一 百 個 人 因 此, 對 於 人 口 的 年 齡 結 構, 不 能 以 農 業 社 會 之 環 境 論 之! 如 果 人 口 老 化 真 是 問 題, 那 只 要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就 可 以 解 決 大 部 分 的 問 題 同 時, 引 進 外 勞 亦 是 解 決 方 法 之 一 只 不 過, 在 現 代 的 工 業 化 社 會, 真 正 的 問 題, 在 於 分 配, 也 就 是, 不 患 寡 而 患 不 均 同 時, 問 題 在 於 工 作 者 過 剩, 也 就 是 失 業 問 題 換 言 之, 與 退 休 制 度 的 財 務, 應 如 何 規 劃, 並 無 必 然 關 係 其 次, 所 謂 社 會 保 險 採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因 提 撥 率 不 足 而 將 加 重 後 代 之 負 擔, 導 致 世 代 不 均, 完 全 是 一 種 幻 覺 按 隨 收 隨 付 制 係 基 於 養 兒 防 老, 完 全 準 備 制 則 係 基 於 儲 蓄 養 老 的 概 念 ; 但 就 財 務 面, 二 者 均 是 由 仍 在 工 作 的 會 員, 繳 費 支 付 給 已 退 休 的 會 員 ; 商 業 的 年 金 保 險, 甚 至 個 人 儲 蓄 亦 然! 故 二 者 之 差 異, 只 在 於 後 者 累 積 之 ( 安 全 準 備 ) 基 金 餘 額 較 大 因 此, 問 題 之 關 鍵 在 於 年 金 保 險 之 安 全 準 備 基 金, 究 竟 應 該 多 少? 通 常, 由 於 社 會 保 險 係 強 制 性, 其 新 加 入 之 會 員, 具 有 可 預 期 性 穩 定 性, 因 此, 所 需 之 安 全 準 備, 較 商 業 保 險 為 低 不 過, 即 使 是 商 業 保 險, 在 永 續 經 營 的 情 況 下, 也 沒 有 採 完 全 的 安 全 準 備 的 因 此, 所 謂 完 全 準 備 制, 實 務 上 並 不 存 在, 只 是 概 念 上 的 幻 覺 另 外, 就 實 質 面, 無 論 是 社 會 或 商 業 的 年 金 保 險 個 人 儲 蓄, 亦 均 是 工 作 者 移 轉 所 得 給 退 休 者, 用 於 購 買 生 活 之 所 需 ; 因 為, 錢 不 能 生 錢, 錢 亦 不 能 吃 或 穿 從 總 體 經 濟 面 考 量, 只 有 工 作 者 才 能 創 造 所 得 ; 退 休 者 退 休 前 所 累 積 的 退 休 基 金 或 儲 蓄 之 存 款, 甚 至 包 括 購 置 之 不 動 產, 只 有 透 過 工 作 者 之 投 資 借 款, 或 租 賃, 才 能 獲 得 所 得 因 此, 無 論 退 休 制 度 之 財 務 如 何 規 劃, 無 論 是 隨 收 隨 付 制 部 分 提 存 制 完 全 準 備 制 商 業 保 險 或 個 人 儲 蓄, 退 休 者 之 收 入, 均 來 自 工 作 者 之 所 得 所 不 同 的 只 是, 名 目 和 分 配 不 同 ; 如 果 是 完 全 的 隨 收 隨 付 制, 係 直 接 來 自 工 作 者 繳 納 的 保 費 ; 如 果 是 完 全 準 備 制 或 個 人 儲 蓄, 則 係 來 自 工 作 者 所 支 付 的 投 資 收 益 利 息 或 償 還 借 款 另 在 分 配 面, 社 會 保 險 的 隨 收 隨 付 制, 除 了 具 有 風 險 84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61 期 /2013.03.30
分 攤 的 效 果 外, 亦 具 有 重 分 配 之 功 能, 可 降 低 退 休 者 之 間 的 所 得 分 配 不 均 之 程 度 ; 然 如 果 是 完 全 準 備 制 商 業 保 險 或 個 人 儲 蓄, 基 本 上 並 無 此 功 能 ; 換 言 之, 工 作 時, 富 有 者, 退 休 後 亦 然, 反 之, 工 作 時, 所 得 低 者, 退 休 後, 可 能 變 得 老 而 窮, 而 須 仰 賴 社 會 救 助, 還 是 由 工 作 者 負 擔 具 體 而 言,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牽 涉 到 的 是, 工 作 者 ( 二 十 五 歲 至 六 十 五 歲 ) 和 退 休 者 (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 之 間 的 分 配, 與 所 謂 後 代 子 孫, 並 無 關 連 總 結 而 論, 官 方 版 對 於 我 國 現 行 退 休 制 度 之 診 斷, 其 所 列 三 大 病 因 當 中, 所 謂 財 源 不 足, 係 無 中 生 有, 完 全 是 錯 誤 的 診 斷 方 法 所 製 造 出 來 的 所 謂 行 業 不 平, 則 係 誤 診 把 錯 脈, 沒 有 確 實 掌 握 病 因 至 於 世 代 不 均, 則 完 全 是 一 種 幻 覺! 根 據 這 樣 的 診 斷 書, 其 所 開 藥 方, 會 產 生 何 種 藥 效? 恐 怕 副 作 用 大 於 療 效 貳 檢 視 官 方 版 所 開 的 藥 方 官 方 版 的 改 革 方 案, 係 根 據 財 務 健 全 社 會 公 平 世 代 包 容 務 實 穩 健 等 四 大 基 本 原 則 ; 所 開 出 的 藥 方 係 針 對 所 得 替 代 率 保 險 費 率 給 付 條 件 基 金 運 用 政 府 責 任 等 五 個 項 目 然 綜 觀 官 方 版 的 改 革 方 案 內 容, 在 結 構 上, 基 本 上 仍 難 脫 多 層 次 年 金 DB- 確 定 給 付 制 ( 隨 收 隨 付 或 部 分 提 存 ) DC- 確 定 提 撥 制 ( 完 全 提 存 ) 以 及 完 全 準 備 等 之 迷 失 同 時, 在 制 度 方 面, 雖 然 其 包 括 所 得 替 代 率 保 險 費 率 給 付 條 件 基 金 運 用 政 府 責 任 等 五 項, 但 是 後 二 項, 反 而 是 在 這 種 迷 失 中 所 製 造 出 來 的 問 題 具 體 而 言, 如 果 不 是 採 完 全 準 備, 就 沒 有 基 金 運 用 的 困 境, 也 就 沒 有 政 府 須 保 證 最 低 收 益 率 的 問 題 ; 更 何 況, 政 府 保 證 得 了 嗎? 一 多 層 次 年 金? 亂 點 鴛 鴦 譜! 首 先, 改 革 方 案 中, 如 前 述, 將 軍 公 教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國 民 年 金 老 農 津 貼 和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視 為 第 一 層 的 法 定 公 共 年 金 ; 而 軍 公 教 退 撫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撫 政 務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約 聘 雇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國 營 事 業 退 撫, 和 勞 退 等, 視 為 第 二 層 的 法 定 職 業 年 金, 完 全 是 亂 點 鴛 鴦 譜, 胡 亂 配 對! 基 本 上, 真 正 比 較 有 系 統 的 所 謂 三 層 ( 柱 ) 年 金, 第 一 層 是 不 分 行 業 別 的 國 民 年 金 7, 例 如 瑞 士 的 老 年 - 遺 屬 - 和 身 障 年 金 (Die Alters-, Hinterlassenen- und Invalidenvorsorge: AHV/IV ), 或 美 國 的 老 年 - 遺 屬 - 和 身 障 年 金 ( Old-Age-,Survivors-, and Invalidity Insurance: OASI), 其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保 障 每 一 位 退 休 者 ( 包 括 老 年 和 身 障 者 ) 之 基 本 生 活, 因 此, 一 般 均 有 所 謂 的 保 證 最 低 年 金, 而 且 亦 有 最 高 年 金 之 上 限 規 定 ; 例 如 瑞 士, 最 高 是 最 低 的 二 倍 也 因 此, 對 較 高 所 得 者 而 言, 為 了 讓 其 退 休 後, 能 夠 繼 續 維 持 與 退 休 前 同 樣 的 生 活 水 準, 才 有 第 二 層 的 職 業 年 金, 故 其 主 要 係 附 加 的, 而 且 只 有 所 得 超 過 一 定 水 準, 才 能 參 加 因 為, 對 低 所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61 期 /2013.03.30 85
得 者 而 言, 如 果 連 第 一 層 都 須 仰 賴 保 證 最 低 年 金, 其 怎 麼 有 能 力 參 加 第 二 層? 反 觀 我 國, 所 謂 第 一 層 的 法 定 公 共 年 金, 就 已 經 有 行 業 別 之 分, 而 且 其 與 第 二 層 的 法 定 職 業 年 金, 基 本 上 係 重 疊 的, 其 分 為 二 層, 究 竟 意 義 何 在? 例 如, 軍 公 教 保 險 與 軍 公 教 退 撫, 均 是 以 本 俸 為 投 保 基 礎, 保 費 之 分 攤, 也 是 政 府 65%, 被 保 險 人 35%; 而 就 現 制 而 言, 如 表 二, 光 是 退 撫, 以 三 十 年 資 計, 低 階 委 任 五 職 等, 月 退 俸 :41,316 元, 如 以 現 職 所 得 ( 本 俸 + 專 業 加 給 ) 為 基 礎 計 算 所 得 替 代 率, 已 達 77.45 %; 高 階 的 簡 任 十 四 職 等, 月 退 俸 :63,690 元, 所 得 替 代 率 :67.96%, 均 已 達 適 當 水 準 如 以 一 般 通 用 扣 除 保 費 後 的 淨 現 職 所 得 為 基 礎, 所 得 替 代 率 分 別 為 :78.90 % 71.36%, 已 超 過 國 際 標 準 若 再 加 上 公 保 改 為 年 金 制, 所 得 替 代 率 分 別 更 高 達 90.04 % 79.01%, 有 必 要 嗎? 另 就 勞 工 而 言, 同 樣 三 十 年 資, 投 保 薪 資 在 勞 退 第 二 十 九 級 ( 勞 保 第 十 五 級 ) 的 34,800 元 8 之 勞 工, 月 退 休 金 : 勞 退 5,181 元 加 勞 保 16,180 元 總 共 為 21,362 元, 所 得 替 代 率 為 61.38%; 投 保 薪 資 在 勞 退 第 五 十 級 92,100 元 9 ( 勞 保 第 二 十 級 43,900 元 ) 之 勞 工, 月 退 休 金 : 勞 退 13,711 元 加 勞 保 20,414 元 合 計 34,125 元 10, 遠 低 於 低 階 之 軍 公 教 ; 如 以 92,100 元 計 算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為 37.05% 因 此, 如 果 說, 軍 公 教 退 撫 之 一 層, 已 經 太 肥 ; 勞 工 之 二 層, 仍 太 瘦, 應 該 符 合 事 實 更 何 況, 每 一 位 軍 公 教, 均 有 二 層, 但 九 百 八 十 萬 的 勞 工 當 中, 有 勞 退 的, 只 有 五 百 六 十 七 萬 人, 還 有 四 百 餘 萬 人, 仍 只 有 勞 保 一 層 表 二 現 制 勞 工 與 軍 公 教 月 退 俸 之 比 較 ( 三 十 年 資 ) 單 位 : 元 項 目 勞 工 項 目 軍 公 教 投 保 薪 資 34,800 92,100 投 保 薪 資 委 五 十 階 簡 十 四 勞 保 16,180 20,414 退 撫 41,316 63,690 勞 退 5,181 13,711 所 得 替 代 率 77.45% 67.96% 合 計 21,362 34,125 公 保 年 金 化 6,713 10,349 所 得 替 代 率 61.38% 37.05% 所 得 替 代 率 ( 含 公 保 ) 90.04% 79.01%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試 算 除 此 之 外, 就 官 方 版, 對 於 新 進 公 務 人 員 之 改 革, 其 聲 稱 為 多 ( 或 三 ) 層 制, 如 表 三 但 其 中 第 二 層 的 確 定 提 撥 制, 採 商 業 年 金, 其 實, 是 一 般 所 謂 第 三 層 的 私 人 年 金, 並 非 真 正 的 職 業 年 金 同 時, 第 一 層 加 上 第 二 層 的 確 定 給 付 之 職 業 年 金, 所 得 替 代 率 只 有 45% 第 二 層 的 確 定 提 撥 制, 是 看 得 到 吃 不 到! 要 達 到 30% 的 所 得 替 代 率, 根 本 不 可 能 86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61 期 /2013.03.30
表 三 新 進 公 務 人 員 之 多 層 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層 別 年 金 類 別 重 點 說 明 第 一 層 (15%) 第 二 層 30% 30% 確 定 給 付 公 保 年 金 ( 基 礎 年 金 ) 確 定 給 付 制 退 休 金 ( 職 業 年 金 ) 確 定 提 撥 制 退 休 金 ( 職 業 年 金 ) 維 持 DB, 希 望 整 合 各 類 社 會 保 險 年 金 為 一 致 性 基 礎 年 金, 作 為 強 制 性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維 持 DB, 但 增 加 個 人 負 擔 比 重, 分 散 政 府 責 任 ( 政 府 及 個 人 均 為 50%) 採 行 DC, 引 進 商 業 年 金, 設 計 投 資 商 品,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自 主 理 財 平 台 ( 建 置 完 善 帳 戶 管 理 系 統 ) 並 搭 配 實 施 稅 賦 優 惠 配 套 機 制 * 考 量 現 行 退 撫 基 金 仍 有 潛 藏 負 債, 如 立 即 改 採 完 全 DC, 退 撫 基 金 立 刻 減 少 收 入 來 源, 短 期 內 就 會 破 產, 風 險 過 大, 故 採 行 緩 和 漸 進 走 向 兼 採 確 定 給 付 與 確 定 提 撥 制, 俟 將 來 時 機 成 熟 與 國 家 政 經 環 境 許 可, 再 走 向 完 全 DC * 上 述 第 二 層 年 金 為 雙 層 制 之 職 業 年 金, 亦 規 劃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為 六 十 五 歲 並 搭 配 實 施 展 期 及 減 額 月 退 休 金, 同 時 將 退 休 與 撫 卹 合 併 立 法 二 DB DC: 張 冠 李 戴! 官 方 版 的 退 休 金 改 革 規 劃, 在 我 國 年 金 制 度 一 覽 表 中, 將 軍 公 教 保 險 國 民 年 金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軍 公 教 退 撫 等 標 註 為 :DB; 而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撫 政 務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約 聘 雇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和 勞 退 等 為 :DC 同 時, 在 該 表 下 方, 又 加 註 :DB- 確 定 給 付 制 ( 隨 收 隨 付 或 部 分 提 存 );DC- 確 定 提 撥 制 ( 完 全 提 存 ) 顯 然, 將 DB 與 隨 收 隨 付 或 部 分 提 存 DC 與 完 全 提 存, 劃 上 等 號 這 種 連 DB DC, 究 竟 是 甚 麼 東 西? 都 搞 不 清 楚 而 胡 亂 套 用 的 規 劃 案, 實 在 不 能 期 待 按 DC 或 DB 這 二 個 概 念, 係 適 用 於 美 國 的 企 業 年 金 ( 在 美 國 指 的 是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簡 稱 ERISA), 而 非 公 共 年 金 ( 在 美 國 為 Old Age and Survivors Insurance, 簡 稱 OASI) 美 國 的 中 大 型 企 業 替 其 員 工 提 供 年 金 保 險 ; 其 運 作 方 式, 係 由 雇 主 就 其 員 工 的 薪 資 的 一 定 比 率, 提 撥 保 險 費, 存 入 年 金 基 金 (pension funds), 然 後 經 由 基 金 的 運 用 產 生 收 益, 用 以 支 付 員 工 之 退 休 年 金, 如 下 圖 所 示 : 企 業 ( 雇 主 ) 提 撥 Pension Fund 保 費 收 入 + 投 資 收 益 給 付 勞 工 ( 受 雇 者 ) 圖 一 DB DC 示 意 圖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61 期 /2013.03.30 87
在 這 三 角 關 係, 如 果 是 DB, 其 基 金 運 用 之 投 資 風 險, 由 基 金 或 雇 主 承 擔 ; 如 果 是 DC 則 是 完 全 由 員 工 承 擔 因 此, 所 謂 DC 或 DB 主 要 是 關 係 基 金 投 資 風 險 承 擔 者 的 不 同 在 很 多 相 關 文 獻, 對 此 均 有 說 明 : Pension funds are of two main types namely, defined benefit and defined contribution which differ in the distribution of risk between the member and the sponsor (typically a non-financial company). In the former, the sponsor undertakes to pay members a pension related to career earnings, such as a predetermined percentage of final or average salary, subject to years of service, or a flat benefit per year of service. Hence members trade wages for pensions at the long-term average rate of return in the capital market, while employers bear the investment risk, paying benefits even if the fund proves inadequate (.) This risk-sharing feature is absent from defined-contribution schemes, where contributions are fixed and benefits vary with market returns; all the risk is borne by the employee. In the case of a stock-market crash just prior to retirement, such risks for defined-contribution plans may be severe ( ). 11 Defined benefit plans assign accrual risk to the sponsor; conditional on a worker's earnings history, retirement benefits are supposedly deterministic. 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s, on the other hand, assign accrual risk to the individual worker; even conditional on an earnings history, retirement benefits depend on the efficacy with which contributions were financially managed. 12 就 公 共 年 金 而 言, 基 本 上 並 無 DB 或 DC 的 問 題 ; 尤 其 是 在 我 國, 軍 公 教 退 撫 民 國 88 年 5 月 30 日 以 前 的 軍 公 教 保 險 國 民 年 金 勞 退 私 校 教 職 員 工 退 撫 以 及 改 革 方 案 中 的 勞 保 等, 均 由 政 府 負 最 低 保 證 收 益 率 或 最 後 保 證 支 付 之 責 任, 因 此, 嚴 格 說, 均 是 DB, 只 是 風 險 由 全 體 納 稅 人 承 擔 三 軍 公 教 所 得 替 代 率 之 計 算 基 礎 : 肥 高 官 瘦 小 吏! 所 得 替 代 率 (replacement rate) 係 用 以 衡 量 退 休 金 之 給 付 水 準, 是 否 得 讓 退 休 者 退 休 後 足 以 與 退 休 前 維 持 一 個 適 當 的 生 活 水 準 因 此, 其 衡 量 基 礎, 應 是 其 退 休 前 之 在 職 所 得 惟 由 於 國 外 之 所 得 稅 和 年 金 保 險 費, 佔 了 在 職 所 得 相 當 高 的 比 例, 同 時, 退 休 所 得 又 往 往 是 可 以 減 免 所 得 稅, 因 此, 比 較 精 確 的 衡 量 基 礎, 應 該 是 扣 除 所 得 稅 和 應 繳 之 年 金 保 險 費 後 的 可 支 配 所 得 (disposal income) 例 如, 德 國 的 年 金 改 革, 討 論 的 一 定 是 淨 所 得 : According to a report submitted in 1983 by a committee of experts commissioned by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 appropriate level of provision is achieved, if after a long employment phase (40 to 45 years of insurance of years of service) net income in old age is maintained at 70 to 90 per cent of previous net earnings.( ) Occupational 88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61 期 /2013.03.30
pension schemes are meant to close the gap between the benefit level, achievable through the benefits from the statutory pension insurance, and the aspired overall level of net income maintenance. Overall net income maintenance, including private provision, should amount to 85 to 95 per cent of the (last) net earning. 13 因 此, 在 國 外 之 文 獻 上, 往 往 又 有 淨 所 得 替 代 率 和 毛 所 得 替 代 率 之 分 ; 且 所 得 愈 高 者, 二 者 之 差 距 愈 大, 在 高 所 得 者, 往 往 可 高 達 一 倍 官 方 版 的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規 劃 報 告, 在 分 析 問 題 時, 有 關 軍 公 教 退 休 金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如 前 述, 係 以 本 俸 二 倍 為 基 礎, 而 其 改 革 方 案, 卻 是 以 本 ( 年 功 ) 俸 + 專 業 加 給 +( 主 管 加 給 ) 為 分 母 ; 以 本 ( 年 功 ) 俸 + 專 業 加 給, 雖 較 本 俸 二 倍 合 理, 但 加 上 主 管 加 給, 顯 然 如 扁 政 府 2006 年 改 革 18% 優 惠 存 款 時, 同 樣 係 為 高 官 量 身 訂 做 首 先, 主 管 加 給 並 非 每 位 公 務 人 員 都 有, 也 並 非 每 一 位 公 務 人 員, 在 其 擔 任 公 職 期 間 都 有 其 次, 如 表 二, 主 管 加 給 在 高 低 階 人 員 之 間, 差 距 甚 大, 將 近 十 倍 更 何 況, 在 計 算 保 費 時, 主 管 加 給 並 未 計 入 表 四 公 務 人 員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表 :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官 等 職 等 級 別 月 支 數 額 ( 元 ) 14 第 1 級 36,260 13 29,370 第 2 級 簡 任 12 26,480 11 第 3 級 17,160 10 第 4 級 11,750 9 第 5 級 8,700 薦 任 8 6,740 7 第 6 級 5,140 6 4,220 委 任 5 第 7 級 3,740 四 整 體 改 革 方 案 之 評 析 官 方 版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包 括 軍 公 教 和 勞 工, 彙 整 如 表 五 首 先, 就 軍 公 教 而 言, 其 分 別 依 現 職 人 員 已 退 休 人 員 和 新 進 人 員 提 出 方 案 惟 新 進 人 員 只 是 提 出 所 謂 多 層 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並 無 具 體 內 容 此 種, 改 革 模 式, 支 離 破 碎 雜 亂 無 章, 不 僅 立 法 時, 相 當 複 雜, 而 且, 未 來 實 施 時, 也 會 引 發 爭 議, 甚 至, 其 如 何 落 實, 世 代 公 平, 也 是 難 題 因 此, 在 規 劃 策 略 上, 應 以 未 來 的 新 進 人 員 為 考 量 對 象, 提 出 一 套 可 長 可 久, 既 可 提 供 適 當 的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保 障, 同 時, 又 可 以 維 持 財 務 的 永 續 健 全 至 於, 現 職 人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61 期 /2013.03.30 89
員 和 已 退 休 者, 則 是 分 年 逐 步 調 整 然 官 方 版 的 改 革 方 案, 似 乎 背 其 道 而 行, 只 是 為 弭 平 目 前 備 受 爭 議 的 問 題, 而 非 從 制 度 合 理 性 加 以 考 量 整 合 其 次, 勞 保 制 度 的 改 革, 應 該 與 軍 公 教 制 度 趨 近 ; 在 內 涵 方 面, 應 該 加 以 就 改 革 方 案 具 體 措 施 之 評 析 而 言, 詳 如 表 五 : 請 領 年 金 年 齡 與 退 休 年 齡 脫 鉤, 基 本 上 係 正 確 的, 但 不 應 年 資 不 同 而 有 差 異 ; 因 年 資 長 短, 自 然 會 反 映 在 所 得 替 代 率 之 高 低 除 此 之 外, 既 然 一 般 關 心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那 請 領 年 金 年 齡 應 該 以 六 十 五 歲 為 基 準, 同 時, 配 合 所 謂 的 延 後 增 額 或 提 前 減 額 年 金 制 度 之 設 計 除 此 之 外, 對 已 請 領 年 金 者, 應 有 earnings-test" 之 限 制 有 關 調 降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其 以 十 年 或 十 五 年 之 平 均 本 俸 而 非 現 職 所 得 ( 本 俸 + 專 業 加 給 ) 為 基 礎 計 算 所 得 替 代 率, 無 法 呈 現 所 得 替 代 率 之 意 義 政 府 分 攤 保 費 比 例 由 65% 調 降 為 50%, 係 正 確 的 至 於 費 率 究 竟 應 該 如 何 調 整, 應 與 所 得 替 代 率 之 高 低, 以 及 安 全 準 備 基 金 額 度 高 低, 併 同 考 量 有 關 優 存 款 的 部 分,2011 年 的 改 革, 已 併 入 所 得 替 代 率 合 併 計 算, 基 本 上 係 正 確 的 如 果 當 時 所 訂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仍 太 高, 應 該 重 新 檢 討 所 得 替 代 率, 而 非 另 起 爐 灶 遺 屬 年 金 由 月 撫 慰 金 完 全 改 為 一 次 撫 慰 金, 係 開 倒 車, 應 該 維 持 原 來 的 制 度 不 過, 對 得 請 領 月 退 撫 金 者 之 條 件, 應 該 更 嚴 格 規 範 勞 保 的 部 分, 並 無 太 大 之 改 變, 只 是 提 高 保 費, 降 低 所 得 替 代 率 其 不 僅 未 解 決 行 業 不 平 的 問 題, 反 而 讓 勞 工 之 退 休 金 縮 水, 並 加 重 雇 主 之 負 擔 ( 雇 主 分 攤 比 例, 未 檢 討 ) 至 於 政 府 負 最 低 保 證 收 益 入 法, 則 是 開 倒 車 目 前, 政 府 對 勞 退 軍 公 教 退 撫 國 民 年 金 等 之 保 證, 已 衍 生 相 當 多 的 問 題, 應 該 全 數 取 消 同 時, 此 種 做 法, 係 以 納 稅 人 的 錢, 去 彌 補 玩 股 票 之 損 失, 絕 對 缺 乏 其 正 當 性 表 五 官 方 版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之 評 析 公 務 人 員 ( 現 職 人 員 ) 項 目 現 制 改 革 方 案 評 析 請 領 年 金 年 齡 採 八 五 制, 六 十 歲 三 十 年 以 上, 五 十 五 歲 年 資 滿 二 十 五 年 自 願 退 休 者,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為 六 十 五 歲 ; 年 資 達 三 十 年 以 上 者,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為 六 十 歲 採 九 制 : 六 十 五 歲 ( 三 十 年 以 上, 六 十 歲 ) 與 ( 八 五 制 ) 十 年 過 渡 期 接 軌 警 消 及 醫 護 等 危 勞 職 務, 另 作 規 劃 * 請 領 年 金 年 齡 與 退 休 年 齡 脫 鉤, 係 正 確 的 ** 惟 無 論 年 資 多 長, 或 何 種 職 務, 請 領 年 金 年 齡, 應 該 一 致 : 六 十 五 歲 ** 應 該 配 合 延 後 增 額 或 提 前 減 額 請 領 年 金 制 度 之 設 計 ** 對 開 始 請 領 年 金 者, 應 該 有 earnings-test" 之 限 制 90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61 期 /2013.03.30
公 務 人 員 ( 現 職 人 員 ) 項 目 現 制 改 革 方 案 評 析 1. 退 休 金 計 算 基 準 : 自 民 國 105 年 起 從 十 年 平 均 俸 額 逐 年 調 降 至 110 年 為 十 五 年 平 均 俸 額 1. 以 最 後 在 職 2. 退 休 金 基 數 內 涵 : 自 民 國 105 年 俸 額 計 算 退 起 逐 年 調 降 休 金 (1) 兼 具 新 舊 制 年 資 : 從 本 俸 2. 基 數 內 涵 本 兩 倍 逐 年 調 降 至 民 國 109 年 為 俸 兩 倍 本 俸 一 點 六 倍 (2) 純 新 制 : 從 本 俸 兩 倍 逐 年 調 降 至 108 年 為 本 俸 一 點 七 倍 調 降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費 率 和 分 攤 比 例 優 惠 存 款 改 革 1. 提 撥 率 :12 % 2. 負 擔 比 例 : 65% 及 35% 月 退 休 金 加 計 優 存 利 息 不 得 超 過 75%~95 % 1. 提 撥 率 :15% 18% 2. 負 擔 比 例 :50% 及 50% 1. 配 合 公 保 年 金 化 提 早 停 止 優 存 制 度 2. 支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且 具 新 舊 制 年 資 : 同 已 退 人 員 3. 臺 灣 銀 行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固 定 利 率 +7%, 並 以 9% 為 上 限 ** 應 該 先 決 定 所 得 替 代 率 之 計 算 基 礎 ( 分 母 ) ** 應 該 以 最 接 近 退 休 時 之 現 職 所 得 ( 本 俸 + 專 業 加 給 ) 扣 除 保 費 為 基 礎 ** 只 要 所 得 替 代 率 確 定, 不 須 分 新 舊 制 年 資 * 降 低 政 府 之 分 攤 比 例, 係 正 確 的 ** 費 率 之 計 算 基 礎, 應 與 退 休 金 計 算 基 礎 一 致 ; 即 現 職 所 得 ( 本 俸 + 專 業 加 給 ) ** 費 率 是 否 須 提 高, 應 配 合 請 領 年 金 年 領 之 調 整 和 所 得 替 代 率, 重 新 估 算 ** 公 保 應 與 退 撫 合 併 ** 優 惠 存 款 不 宜 單 獨 考 慮 ; 應 併 入 所 得 替 代 率, 一 併 處 理 遺 屬 年 金 月 撫 慰 金 刪 除 月 撫 慰 金 ( 保 留 一 次 撫 慰 金 ) ** 這 是 開 倒 車 ; 應 該 維 持 現 制 公 務 人 員 ( 已 退 休 人 員 ) 項 目 現 制 改 革 方 案 評 析 調 降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優 惠 存 款 改 革 基 數 內 涵 : 本 俸 兩 倍 月 退 休 金 加 計 優 存 利 息 不 得 超 過 75%~95 % 退 休 金 基 數 內 涵 : 自 民 國 105 年 起 逐 年 調 降 對 象 : 支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且 兼 具 新 舊 制 年 資 者 方 案 : 從 本 俸 兩 倍 逐 年 調 降 至 109 年 為 一 點 六 倍 1. 民 國 84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退 休 者 : 維 持 18% 優 存 利 率 2.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者 : 維 持 18% 優 存 利 率 3. 民 國 84 年 7 月 2 日 以 後 退 休 支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且 兼 具 新 舊 年 資 者 : 自 105 年 起 調 降 至 12%, 之 後 逐 年 調 降 1%, 至 109 年 調 降 至 臺 灣 銀 行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固 定 利 率 +7%, 並 以 9% 為 上 限 **18% 優 惠 存 款 的 問 題, 自 2012( 民 國 101) 年 起, 已 換 算 成 所 得 替 代 率 計 算, 如 當 時 所 訂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太 高, 那 應 該 直 接 調 降, 而 且 與 現 職 人 員 之 改 革 一 致 ; 但 分 年 ( 例 如 五 或 十 年 ) 逐 步 調 整 ** 已 退 休 者, 既 然 在 退 休 前 所 繳 之 保 費, 並 未 包 括 優 惠 存 款 的 部 分, 自 然 就 無 要 求 給 付 之 權 利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61 期 /2013.03.30 91
勞 保 項 目 現 制 改 革 方 案 評 析 1. 取 加 保 期 間 最 高 1. 循 序 漸 進, 每 年 增 加 十 二 個 月 至 六 十 個 月 平 均 計 加 保 期 間 最 高 一 百 八 十 個 月 平 均 算 計 算 2. 月 投 保 薪 資 上 2. 投 保 薪 資 上 限 維 持 不 變 限 為 43,900 元 投 保 薪 資 ( 年 金?) 計 算 標 準 投 保 費 率 ( 不 含 就 保 費 率 1 %) 給 付 公 式 政 府 支 付 責 任 基 金 運 用 績 效 民 國 98 年 開 辦 後, 前 兩 年 為 6.5%, 第 三 年 起 每 年 調 高 0.5% 至 104 年 為 9%, 其 後 每 兩 年 調 高 0.5% 至 116 年 逹 上 限 12% ( 目 前 費 率 8%) 依 下 列 方 式 擇 優 發 給 : 1.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保 險 年 資 0.775 %+3,000 元 2.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保 險 年 資 1.55% 政 府 負 最 終 給 付 責 任 並 未 入 法 民 國 101 年 精 算 報 告 假 設 為 3% 依 現 行 費 率 調 整 機 制 於 民 國 104 年 調 至 9%, 其 後 每 年 調 高 0.5%, 至 125 年 達 上 限 19.5% 甲 案 : 退 休 初 期 維 持 1.55%, 俟 領 取 年 金 數 額 累 計 超 過 一 次 給 付 之 次 月 起, 改 按 原 領 數 額 70% 發 給 乙 案 :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30,000 元 以 下 部 分 以 1.55% 計 30,000 ~43,900 元 部 分 以 1.3% 計 1. 政 府 負 最 終 給 付 責 任 條 文 入 法 2. 政 府 擬 定 撥 補 計 畫, 第 一 年 約 撥 補 兩 百 億 元, 往 後 按 經 濟 狀 況 調 整 撥 補 金 額 提 高 至 4% 以 上 ** 這 是 開 倒 車 ; 如 不 能 與 公 務 人 員 維 持 一 致, 也 應 該 維 持 現 制 ** 上 限 應 該 提 高, 與 公 務 人 員 一 致 ** 費 率 之 調 整 應 該 配 合 所 得 替 代 率, 並 隨 者 工 作 人 口 與 退 休 人 數 之 變 動 調 整 ** 應 將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入 法 ** 應 與 公 務 人 員 維 持 一 致 分 年 逐 步 提 高 ** 這 是 開 倒 車 ** 勞 退 軍 公 教 退 撫 國 民 年 金 等 之 政 府 保 證, 均 應 取 消 政 府 應 保 證 最 低 年 金 ** 這 是 畫 大 餅, 根 本 不 可 能 參 民 進 黨 版 的 退 休 金 改 革 計 畫 之 評 析 民 進 黨 版 的 退 休 金 改 革 計 畫, 對 於 問 題 之 診 斷, 似 乎 並 未 比 官 方 版 高 明 ; 對 於 所 謂 多 層 次 年 金, 亦 是 亂 點 鴛 鴦 譜, 胡 亂 配 對 ; 對 DB DC, 也 是 張 冠 李 戴, 隨 便 套 用 特 別 是, 對 財 務 問 題 之 分 析, 亦 完 全 採 用 顧 問 公 司 之 數 據, 對 其 所 採 用 的 計 算 模 式, 毫 未 檢 視 不 過, 在 改 革 制 度 之 設 計 或 方 案 ( 表 六 ), 則 比 官 方 版 進 步 確 實 首 先, 在 改 革 規 劃 之 整 體 制 度 設 計, 已 顧 及 社 會 最 關 心 的 行 業 不 平 問 題, 而 將 軍 公 教 和 勞 工 做 同 步 考 量 同 時, 整 體 制 度 設 計 中, 除 提 升 基 金 投 資 效 率, 並 無 意 義 外, 其 餘 五 項, 均 能 切 中 問 題 之 核 心 例 如 : ( 一 ) 不 分 行 業 別, 全 部 將 請 領 年 金 年 齡 延 後 至 六 十 五 歲, 並 設 計 減 額 年 金 與 展 延 年 金 92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61 期 /2013.03.30
( 二 ) 檢 討 各 職 業 別 社 會 保 險 保 費 分 擔 比 例 各 職 業 別 的 社 會 保 險 受 僱 者 與 雇 主 的 保 險 費 ( 或 提 撥 金 ) 分 擔 應 趨 於 一 致 這 是 目 前 最 重 要 且 關 係 改 革 成 敗, 但 卻 是 可 能 爭 議 最 大 的 問 題 官 方 版 雖 有 觸 及, 但 只 提 到 軍 公 教 由 65:35 調 整 到 50:50 其 實, 問 題 最 大 的, 在 於 勞 保 的 10:20:70 因 為 調 整 方 向, 一 定 是 降 低 雇 主 的 比 例, 而 提 高 受 雇 者 的 比 例 ; 其 必 然 招 致 圖 利 雇 主 之 批 評 因 此, 官 方 版, 刻 意 迴 避 不 過, 此 一 比 例 如 不 調 整, 另 一 勞 保 關 鍵 問 題, 也 就 是 投 保 薪 資 的 提 高, 必 然 遭 到 雇 主 之 誓 死 反 對 ; 勞 工 要 能 獲 得 適 當 的 退 休 金 所 得, 恐 怕 遙 遙 無 期 ( 三 ) 一 次 給 付 或 年 金 給 付 的 選 擇, 明 訂 最 後 期 限 按 退 休 金 制 度 既 稱 年 金 制 度, 表 示 不 應 有 一 次 給 付 我 國 應 該 是 目 前 極 為 少 數 ( 或 唯 一 ) 有 一 次 給 付 的 國 家 一 次 給 付, 完 全 無 法 發 揮 保 障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的 功 能, 同 時 因 無 風 險 分 擔 的 功 能, 其 給 付 金 額, 也 不 足 因 此, 一 次 給 付 之 制 度, 早 就 應 該 廢 除 ( 四 ) 年 資 權 利 ( 或 所 謂 的 期 待 權 ) 保 留, 也 是 重 要 但 沒 有 爭 議 的 問 題 ( 五 ) 最 重 要 的, 是 財 務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入 法, 不 過, 更 重 要 的 是 採 何 種 財 務 計 算 機 制 如 果, 採 完 全 準 備 或 如 各 財 務 顧 問 公 司, 由 清 算 角 度 之 計 算 模 式, 那 必 然 帶 來 災 難 其 次, 在 具 體 方 案 方 面, 就 軍 公 教 而 言 : ( 一 ) 退 撫 和 公 保 合 併, 同 時,18%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併 入 所 得 替 代 率 考 量, 係 正 確 合 理 的 改 革 措 施 ( 二 ) 所 得 替 代 率 方 面, 應 該 先 確 立 其 計 算 基 礎, 否 則, 仍 引 發 爭 議 ( 三 ) 年 金 給 付 之 計 算 基 礎, 仍 如 官 方 版, 以 最 高 的 一 百 二 十 個 月 之 平 均 本 俸 的 一 點 七 倍 為 基 準, 是 否 合 理, 應 可 斟 酌 且 隨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CPI + / - 5%) 調 整, 未 考 慮 薪 資 之 成 長, 是 否 合 理? ( 四 ) 所 謂 : 改 革 後 的 新 制 另 立 基 金, 改 革 前 的 基 金 潛 藏 債 務 由 獲 益 者 及 其 雇 主 共 同 補 提 撥, 不 讓 過 去 的 債 務 留 給 年 輕 的 世 代 承 擔 係 屬 幻 覺, 因 真 有 所 謂 的 潛 藏 債 務? ( 五 ) 引 進 earnings-test" 之 設 計, 但 其 做 法 應 是 依 其 所 賺 取 所 得, 而 扣 除 其 年 金 金 額 就 勞 工 而 言 : ( 一 ) 確 立 政 府 負 最 終 保 證 支 付 責 任, 係 開 倒 車 的 作 法 政 府 之 責 任, 應 是 保 證 最 低 年 金, 而 非 保 證 最 低 收 益 率 ( 二 ) 有 關 年 金 之 計 算 基 礎, 並 不 明 確 但 財 務 之 調 整 方 式, 則 屬 可 行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61 期 /2013.03.30 93
( 三 ) 職 業 工 人 採 定 額 加 保 比 照 國 民 年 金 方 式 繳 費, 投 保 薪 資 固 定 為 基 本 工 資, 則 是 開 倒 車 如 果 費 率 與 所 得 替 代 率 之 間, 維 持 等 價 關 係, 則 職 業 工 人 和 自 雇 者, 可 採 與 受 雇 者 同 樣 一 套 標 準 ( 四 ) 勞 退 基 金 收 益 應 以 複 利 計 算, 係 開 倒 車, 將 陷 入 另 一 個 18% 的 爭 議 表 六 民 進 黨 版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整 體 制 度 設 計 先 逐 步 延 長 年 金 請 領 年 齡 到 六 十 五 歲, 再 適 度 延 後 勞 工 退 休 年 齡 必 須 在 延 後 到 六 十 五 歲 的 半 路 上, 為 因 應 人 口 老 化, 規 劃 將 請 領 年 金 年 齡 再 延 後 軍 公 教 人 員 請 領 養 老 年 金 年 齡 更 須 要 延 後 第 一 階 段 先 趕 上 勞 工 的 退 休 年 齡 延 到 六 十 五 歲 ; 接 著, 與 勞 工 同 步 再 延 後 同 時, 設 計 減 額 年 金 與 展 延 年 金 各 七 年, 以 適 應 不 同 職 業 特 性 身 體 條 件 個 人 生 涯 規 劃 的 受 僱 者 的 需 求 減 額 年 金 依 提 前 退 休 年 數 比 例 遞 減 年 金 額 度 ; 展 延 年 金 則 不 再 等 比 例 增 額 發 給 年 金 檢 討 各 職 業 別 社 會 保 險 保 費 分 擔 比 例 各 職 業 別 的 社 會 保 險 受 僱 者 與 雇 主 的 保 險 費 分 擔 ( 或 提 撥 金 ) 應 趨 於 一 致, 分 擔 比 例 多 寡 應 進 行 社 會 對 話 制 度 改 革 應 明 訂 選 擇 年 金 給 付 的 最 後 期 限 明 訂 實 施 新 制 的 起 始 點, 並 給 予 被 保 險 人 一 定 期 限 的 彈 性 選 擇 一 次 給 付, 或 年 金 給 付 的 過 渡 期 間 規 定 被 保 險 人 必 須 於 該 期 限 內 完 成 制 度 選 擇, 以 利 財 務 規 劃 老 年 給 付 均 應 規 定 保 留 年 資 權 利 以 利 不 同 職 業 間 互 轉 將 保 險 財 務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入 法 隨 人 口 老 化 經 濟 景 氣 波 動, 自 動 調 整 收 支 平 衡 提 升 基 金 投 資 效 率 軍 公 教 人 員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金 與 養 老 給 付 合 併, 並 同 步 年 金 化 修 正 軍 人 保 險 法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改 為 確 定 給 付 制 年 金 同 步 將 軍 人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分 別 整 併 調 降 軍 公 教 人 員 所 得 替 代 率 到 60~70% 間 將 軍 公 教 人 員 18%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納 入 所 得 替 代 率 計 算, 並 合 理 化 所 得 替 代 率 調 整 薪 俸 計 算 方 式 : 1. 調 降 年 金 給 付 的 薪 資 基 礎 為 本 俸 的 一 點 七 倍 2. 調 降 年 金 給 付 的 平 均 薪 俸 計 算 基 準 為 平 均 最 高 投 保 薪 資 的 一 百 二 十 個 月 為 基 準 3. 年 金 給 付 的 調 整 應 與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CPI + / - 5%) 同 步 4. 年 資 給 付 率 調 整 為 一 年 1.4% 改 革 後 的 新 制 另 立 基 金, 改 革 前 的 基 金 潛 藏 債 務 由 獲 益 者 及 其 雇 主 共 同 補 提 撥 1995 年 軍 公 教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以 來 所 造 成 的 基 金 潛 藏 債 務 應 由 已 退 休 者 和 有 舊 制 年 資 而 即 將 退 休 者, 及 其 雇 主 ( 政 府 ) 共 同 分 擔 補 扣 繳 有 一 年 舊 年 資 者 補 扣 繳 一 年, 依 此 類 推, 目 的 是 不 讓 過 去 的 債 務 留 給 年 輕 的 世 代 承 擔 公 部 門 退 休 轉 任 私 部 門 人 員 暫 停 年 金 領 取 權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轉 任 私 部 門 擔 任 全 職 給 薪 人 員, 或 領 取 相 當 於 年 金 給 付 額 度 以 上 之 報 酬 者, 直 到 從 該 私 部 門 機 構 離 職 日 起, 始 恢 復 其 年 金 或 月 退 休 金 領 取 權 94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61 期 /2013.03.30
勞 工 確 認 政 府 負 最 終 保 證 支 付 責 任 屬 2009( 民 國 98) 年 年 金 化 之 前 的 債 務, 應 精 算 其 數 額, 政 府 訂 定 計 畫 分 年 撥 補, 於 民 國 103 年 起 分 年 編 列 預 算 撥 補, 其 財 源 來 自 18% 優 惠 利 息 存 款 改 革 與 年 終 慰 問 金 刪 減 預 算 移 撥 合 理 化 勞 工 保 險 的 保 費 與 給 付 : 1. 投 保 薪 資 計 算 與 軍 公 教 人 員 同 步 調 整 為 平 均 最 高 投 保 薪 資 的 一 百 二 十 個 月 ; 並 避 免 高 薪 低 保 2. 為 因 應 人 口 老 化 趨 勢, 應 將 人 口 趨 勢 變 數 納 入 精 算 公 式 中, 以 利 精 準 推 估 保 險 費 率 倘 若 無 法 維 持 長 期 收 支 平 衡, 則 需 調 整 保 險 費 率, 或 降 低 年 資 給 付 率, 以 免 造 成 世 代 不 正 義 確 認 職 業 工 人 採 定 額 加 保 比 照 國 民 年 金 方 式 繳 費, 投 保 薪 資 固 定 為 基 本 工 資, 並 隨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CPI + / - 5%) 調 整 勞 退 基 金 收 益 應 以 複 利 計 算 勞 退 監 理 會 應 提 升 其 獨 立 地 位 與 行 政 位 階, 主 委 與 委 員 應 有 任 期 保 障 肆 結 語 綜 合 而 言, 官 方 版 的 改 革, 在 軍 公 教 方 面, 由 於 改 革 方 案 混 亂, 同 時 對 關 鍵 性 之 制 度 因 素, 例 如 投 保 薪 資 年 金 計 算 基 礎, 含 混 不 清, 其 財 務 究 竟 如 何 計 算? 並 未 有 合 理 之 說 明 因 此, 難 窺 其 全 貌, 而 其 改 革 結 果, 都 有 設 算, 但 其 設 算 基 礎, 並 不 明 確 在 勞 工 方 面, 則 是 愈 改 愈 糟 ; 除 了 讓 政 府 可 以 擁 有 更 龐 大 之 基 金, 可 以 操 縱 股 市, 同 時, 在 政 府 保 證 最 低 收 益 率 下, 亦 將 拖 垮 財 政 民 進 黨 版, 在 整 體 改 革 方 向, 相 當 正 確 不 過, 在 具 體 措 施 方 面, 與 官 方 版 相 同, 對 關 鍵 性 之 制 度 因 素, 例 如 投 保 薪 資 年 金 計 算 基 礎, 含 混 不 清 ; 其 財 務 究 竟 如 何 計 算? 並 未 有 合 理 之 說 明 因 此, 其 改 革 後 之 結 果, 難 以 估 算 最 後, 無 論 是 官 方 版 或 民 進 黨 版 所 提 出 的 改 革 規 劃 案, 只 有 一 項 是 可 以 確 定 的, 那 就 是 : 無 論 是 軍 公 教 或 勞 工, 其 最 終 結 果 均 是 費 率 提 高 退 休 金 下 降 基 金 餘 額 大 幅 上 升 因 此, 真 正 的 贏 家, 只 有 投 信 和 商 業 保 險 公 司 ; 對 軍 公 教 或 勞 工, 以 及 全 體 納 稅 人 等, 不 論 是 那 一 個 世 代, 都 是 輸 家 : In many cases, the reforms that emphasize three-pillar systems (with a funded, mandatory DC relying on individual accounts as a second pillar anchor) will lead to an enormous waste of resources and run the risk of leaving individuals with poor balances in their DC accounts while enriching asset managers. 14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61 期 /2013.03.30 95
註 釋 1. 黃 世 鑫, 保 基 金 破 產?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破 產? 都 是 精 算 報 告 惹 的 禍!,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60 期,2012 年 12 月 30 日, 頁 112-117 2. 孫 窮 理, 勞 保 危 機 專 題 系 列 三 : 真 正 被 精 算 的, 是 政 治, 苦 勞 網, 2012 年 11 月 8 日,<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1401> 3.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託 辦 理 基 金 第 四 次 精 算 勞 務 採 購 案 精 算 評 估 報 告 書,2010 年 3 月, 頁 154,<http://www.fund.gov.tw/public/data/07131624071.pdf> 4. 同 前 註, 附 錄 五, 頁 186-199 5. 黃 世 鑫, 由 金 融 海 嘯 和 財 政 危 機 省 思 我 國 軍 公 教 退 撫 制 度 財 務 問 題, 新 社 會 政 策 雙 月 刊, 第 4 期,2009 年 6 月 15 日, 頁 22-25,<http://www.taiwansig.tw/images/ stories/journal/0906/0906.pdf> 6. 黃 世 鑫, 財 政 懸 崖 預 算 赤 字 兩 回 事, 蘋 果 日 報 財 經 放 大 鏡,2012 年 12 月 31 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inance/20121231/34739857/> 7. 非 我 國 現 行 的 國 民 年 金 ; 我 國 的 國 民 年 金, 只 是 針 對 無 依 無 靠 無 工 作 的 弱 勢 國 民, 而 且 給 付 金 額, 遠 低 於 低 收 入 戶 之 社 會 救 助 8.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委 五 十 階 之 本 俸 :34,430 元 9.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簡 十 四 之 現 職 所 得 :93,750 元 10. 勞 退 之 年 金 化 係 以 報 酬 率 2% 計 算, 已 經 高 估 11. E. Philip Davis, Pension Funds: Retirement-Income Security, and Capital Markets: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Oxford; Clare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5-6. 12. Peter R. Orszag & Joseph E. Stiglitz, Rethinking Pension Reform: Ten Myths About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paper presented at New Ideas About Old Age Security (Washington D.C.: World Bank, Sep. 14-15, 1999), <http://www.ssc.wisc.edu/~scholz/teaching_742/ Orszag-Stiglitz.pdf>. 13. Winfried Schmähl, The Public-private Mix in Pension Provision in Germany: The Role of Employer-based Pension Arrangements and the Influence of Public Activities, Martin Rein and Eskil Wadensjö (eds.) Enterprise and the Welfare State (Cheltenham[UK], Lyme[NH]: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1997), Chapter. 4, p.106. 14. Franco Modigliani & Arun Muralidhar, Rethinking Pension Reform (Cambrid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222. 96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61 期 /201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