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自律规则培训 2016 年 5 月 26 日
私募基金专项自律规则体系 初步形成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一套完整的自律规则体系 (7+2)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修订中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已发布 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已发布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 已发布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制定完善中 私募基金内控指引 已发布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制定完善中 私募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制定完善中 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制定完善中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出台的背景 行业乱象频发 公开宣传 虚假宣传, 承诺保本保收益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售卖 飞单 挪用募集资金 募集环节主要问题 募管权责不清, 催生行业乱象 缺乏有效的投资者风险揭示和确认机制 针对募集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缺失 基于契约 自律 行政 司法的多元有效约束和救济机制缺失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出台的重要意义 填补监管空缺, 完善私 为行业提供募集行为业 募基金监管框架 务指导 自律管理的重要体现 维护行业声誉 监管 行业 兼顾成本与效率 公开征求意见以来, 社会关注度很高, 对加强私募监管, 规范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给予了很高的正面评价 社会 投资者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自然人投资者和专业机构投资者实行分类保护 加强投资者教育 4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起草经过 成稿 : 自 2014 年 9 月初形成初稿, 经过 49 次修改 行业内征求意见 : 三次小范围征求行业内意见, 并以邮件 电话 座谈会等方式多次征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委员会以及协会法律专家小组意见 首次报送 :2015 年 4 月份第一次向证监会报送, 按照证监会指示, 结合 2015 年 6 月股市异常波动反思后, 经内部多次讨论, 再次征求专业委员会及证监会私募部意见, 修改形成新的 募集行为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 :2015 年 12 月 16 日, 经证监会批准, 协会发布 关于就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 试行 )( 征求意见稿 )> 征求意见的通知,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 2016 年 1 月 5 日, 共收到 96 家实名机构 462 条反馈意见,8 条匿名意见 理事 监事机构座谈会 :2016 年 2 月 26 日 -3 月 1 日, 协会在北京 上海 深圳三地召开理事 监事机构座谈会征求意见 我们对各家机构的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 经研究并征询证监会意见, 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 修改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正式签批 :2016 年 3 月 8 日, 我会将 募集行为办法 再次报证监会私募部, 证监会再次召开部分市场机构座谈会, 并和协会召开讨论会 4 月 14 日, 证监会正式签批 正式发布 :2016 年 4 月 15 日, 募集行为办法 公开发布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 三层递进 向不特定对象 : 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 发展战略 投资策 略 管理团队 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向特定对象 : 可以向特定对象推介具体的私募基金产品信息, 办法规定了具体的推介内 容以及禁止的推介行为和载体 向合格投资者 : 募集行为办法 落实 私募办法 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要求, 募集机构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负有合理审慎地审查义务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 募集行为时间轴 1 公开宣传机构品牌 2 特定对象确定 3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6 签署基金合同 5 合格投资者确认 4 基金风险揭示 7 投资冷静期 8 回访确认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9 项主要内容 1. 明确募集主体资格 :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可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 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 2. 明确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和认定责任 3. 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 : 明确募集机构需与监督银行签订监督协议, 保证资金不被挪用, 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4. 不得公开宣传 :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公开宣传单只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及私募基金业绩情况 5. 面向特定对象 : 产品宣传必须面向特定对象, 非特定对象转变为特定对象需经过调查问卷测试和评估匹配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9 项主要内容 ( 续 ) 6. 合格投资者确认 : 在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前,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 ( 近 3 年年均收入 50 万或金融资产 300 万 ) 7. 投资标准 : 在向投资者募集时, 应确保购买金额 100 万, 且不得拆分转让 8. 实行冷静期制度 : 给予投资者不低于 24 小时的冷静期, 关于投资冷静期起始时间的要求, 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股权等其他私募基金实行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9. 回访确认 : 冷静期满后, 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业务人员与投资者联系确认投资者的投资意愿,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确认成功后方可动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
总则 --------------------------------A1-5 一般规定 ---------------------------A6-15 目录 特定对象的确定 ------------------A16-20 私募基金推介 --------------------A21-25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A26-32 自律管理 -------------------------A33-42 附则 ------------------------------A43-44
总则 ------A1-5 本办法所称的私募基金募集主体, 指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直销 );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 代销 ); 除上述主体,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活动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私募基金募集 ( 销售 ) 行为, 包含 : 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 权益 ); 办理基金份额 ( 权益 ) 认 / 申购 ( 认缴 ); 赎回 ( 退出 ) 等活动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包括原基金销售资格 )
总则 ------A1-5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 截至 2016 年 3 月份, 共 354 家 ) 商业银行 (126 家 ) 证券公司 (99 家 ) 期货公司 (17 家 ) 保险公司 (4 家 ) 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4 家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7 家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97 家 ) 目前, 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协会联席会员的机构 ( 截至 2016 年 5 月 11 日, 有 197 家, 另 16 家机构在拟通过名单 ) 基金托管人 (34 家 ) 支付结算机构 (10 家 ) 代销银行 (54 家 ) 代销券商 (10 家 ) 代销期货机构 (2 家 ) 代销保险机构 (4 家 ) 独立销售机构 (77 家 ) 投资咨询机构 (6 家 ) 基金外包服务机构 ( 截至 2016 年 5 月 11 日, 共 44 家, 部分机构同时申请几类业务 ) 份额登记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37 家 ) 估值核算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40 家 ) 信息技术系统外包服务机构 (5 家 )
一般规定 ------A6-15 募集机构的责任 ---A6: 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受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 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防范利益冲突, 履行说明义务 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 承担特定对象确定 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前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 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委托募集的特殊规定 ---A7: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 承担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的受托责任 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而免除 基金销售协议 ---A8: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应当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 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该条同时规定, 如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部分不一致, 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一般规定 ------A6-15 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A9: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而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禁止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保密义务 ---A10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 不得对外披露 投资者资料保存义务 ---A11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一般规定 ------A6-15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 ---A12: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 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 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 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 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一般规定 ------A6-15 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 ---A13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 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监督机构须承担保障投资者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豁免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 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一般规定 ------A6-15 资金安全 ---A14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 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募集行为程序 ---A15 募集程序包括 : ( 一 ) 特定对象确定 ( 四 ) 合格投资者确认 ( 二 )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 五 ) 投资冷静期 ( 三 ) 基金风险揭示 ( 六 ) 回访确认
特定对象的确定 ------A16-20 公开宣传信息 ---A16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 发展战略 投资策略 管理团队 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宣传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且不得包含单只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特定对象确认程序 ---A17-18 募集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 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 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 3 年的, 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 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特定对象的确定 ------A16-20 调查问卷内容 ---A19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 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 问卷调查必须包含的核心条款 ( 投资者基本信息 财务状况 投资知识 投资经验 风险偏好 ) 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 私募办法 的规定制定了 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 ( 个人版 ) 作为底线要求 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A20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 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规定了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必经程序 : ( 一 ) 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 二 ) 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 三 ) 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 四 ) 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符合合格投资者规定 ( 五 ) 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调查 ( 六 ) 募集机构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
私募基金推介 ------A21-25 风险评级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A21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 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推介材料责任方 ---A22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 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 更改 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内容及信息披露要素 ---A23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 揭示投资风险, 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 醒目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 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有不一致的, 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私募基金推介 ------A21-25 禁止的推介行为 ---A24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 禁止有以下行为 : ( 一 )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 ( 二 )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三 )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 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 包括宣传 预期收益 预计收益 预测投资业绩 等相关内容 ; ( 四 )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 违规使用 安全 保证 承诺 保险 避险 有保障 高收益 无风险 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 ( 五 ) 使用 欲购从速 申购良机 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 ( 六 )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 6 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 七 ) 登载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 八 )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 公平性 准确性 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任意使用 业绩最佳 规模最大 等相关措辞 ; ( 九 ) 恶意贬低同行 ; ( 十 )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 ( 十一 ) 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 ( 十二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推介 ------A21-25 禁止的推介载体 ---A25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 公开媒介类, 面向不特定对象 ( 一 ) 公开出版资料 ( 二 ) 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 布告 手册 信函 传真 ( 三 ) 海报 户外广告 ( 四 ) 电视 电影 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 五 ) 公共 门户网站链接广告 博客等 可能涉众, 但是经过一定程序可以面向特定对象的媒介 ( 六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 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 七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 ( 八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 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 九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A26-32 风险揭示书 ---A26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 募集机构应当重点向投资者揭示基金风险 募集机构应当与投资者共同签署基金风险揭示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一般风险 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条确认 按照 私募办法 的要求, 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了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A27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履行反洗钱义务, 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合格投资者标准 ---A28 强调了 私募办法 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A26-32 投资冷静期 ---A29 明确要求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 : 1. 不少于 24 小时的冷静期 2. 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 也可以自行约定 回访确认 ---A30 募集机构应当在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 电邮 信函等留痕方式进行回访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该条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了回访的具体内容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A26-32 回访确认 ---A30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 ( 二 ) 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 ( 三 ) 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 ( 四 ) 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 ( 五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投资者的重要权利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方式及频率 ; ( 六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 ( 七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 ( 八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投资运作 ---A31 对投资运作投资者资金的起始点做出相应规定 明确要求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出现前述情形时, 募集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及时退还投资者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 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的款项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A26-32 募集程序豁免 ---A32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 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 一 )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 二 )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 ( 三 )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 不是合格投资者豁免, 而是募集程序豁免 ); ( 四 )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 五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情形, 募集机构可以不履行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的义务 ( 该专业机构投资者交由私募机构自己认定 )
自律管理 ------A33-42 自律检查 ---A33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 对会员及登记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 会员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违规募集责任 ---A34-39 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募集私募基金的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相应罚则, 明确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 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反自律规则行为等方面的职责 投诉举报 ---A40 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向协会投诉或举报违规募集行为 诚信记录 ---A41 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行政与刑事责任 ---A42 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时, 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A43-44 生效 ---A43 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生效, 为行业预留三个月的过渡期 解释 ---A44 中国基金业协会为本办法的唯一有权解释方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的重要事项 募集行为办法 过渡期 : 正式生效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5 日, 为行业预留 3 个月的过渡期 重要提示 : 募集机构在过渡期内自检自查, 尽快完成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 完成特定对象确定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基金风险揭示 合格投资者确认 投资冷静期 基金合同的制定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 监督协议的签署以及 募集行为办法 规定的其他义务的配套准备工作 违规责任 : 本办法正式实施后,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严格按照 募集行为办法 的规定, 严肃执行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 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将做出相应的自律处分,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形, 将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的重要事项 考虑到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尚未完全实现全行业功能监管 统一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标准的实际情况, 为避免产生 劣币驱逐良币 的不公平, 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访确认制度 同时,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募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回访制度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投资者充分行使自身权利, 根据 募集行为办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主动要求基金合同中设置回访确认条款 下一步,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评估办法的相关实施效果, 配合国务院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 的制定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修订工作安排, 按照私募基金统一标准 集中登记备案 分类监管的要求, 另行通知回访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