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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义务, 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 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 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 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

私募产品对策

News Letter Issue 9

2. 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 防止利益冲突, 履行说明义务 合理的注意义务, 承担特定对象调查 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3. 基金销售协议 :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须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销售协议应明确基

基金合同包括前言, 释义, 声明与承诺, 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私募基金的募集, 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私募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让,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私募基金的投资, 私募基金的财产,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序言 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已走过二十年的历程, 各类资管机构蓬勃发展, 公募基金保持良好势头, 私募基金迅速增长, 投资产品日益丰富, 投资基金逐渐成为我国居民个人投资和财富管理的重要渠道 随着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基金产品越来越多, 一些风险事件也逐渐显露, 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中我们也看到了不少投资者

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 本月热点 58 号文引起信托业热议银监会料作进一步解读 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网 银监会 58 号文 近期出台后, 在业界引起广泛讨论 日前有接近监管层人士向证券时报 信托百佬汇记者表示,58 号文是已出台监管政策的延续, 尤其是对今年监督工作会议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办法

会报告 1-6 每年四月底之前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基金的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1-7 管理人已经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 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进行备案 1-8 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 6 个月内备案首支产品 是否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 1-9 管理可能导

说明 1. 使用方式 1) 请在一栏填写 是 或 否 或 不适用 ; 未能确定填写内容的, 请注明 2) 如果为 否 或未能确定填写内容的, 请参考法律依据栏内容进行整改或处理, 未能确定整改方式或方案的, 可咨询律师处理 3) 本所律师将持续关注监管动态, 按最新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合规问诊表进行更新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办法

附件1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最新解答汇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


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 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 第五条 管理人权利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 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 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 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

( 三 ) 私募基金募集规则 1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通过报刊 电台 电视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和布告 传单 手机短信 微信 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

了解私募基金 防范非法集资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草案)》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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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草案)》起草说明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应当遵守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 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 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 使用 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 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 ( 含在华外资 法人银行, 下同 )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保险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 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 使用 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 ( 认购 ) 赎回 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

证监发[2000] 号

证监发[2000] 号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答汇总 1. 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契约型基金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不得公开或变相

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 金申购 ( 认购 ) 赎回 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基金销售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 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对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的销售活动,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 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 基金

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汇编 年 8 月 2 3 日新闻发布会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说明近日, 有媒体报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 P E 基金备案, 导致 P E 基金所投企业 IP O 申请受到影响 现将有关情况澄清如下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会受理和审核企业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 (

证监机构字[1999]44号

( 一 )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 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并得到有效执行 ; ( 二 ) 财务状况良好, 运作规范稳定 ; ( 三 ) 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 ( 四 ) 有安全 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 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 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 接受行业协会的自

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本指引所称的专业投资者, 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资者 ; 普通投资者, 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 ;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第四条 基金募集机构义务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 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 ( 认购 ) 赎回 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

新法评述 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简述 ( 作者 : 张平 王勇 向尚 ) 经过较长时间的研究起草和一个多月的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终于在 2014 年 8 月 21 日正式发布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这意味着中国证监会开始对私募投

OTZR 年 12 月 13 日 2017 年 12 月 13 日 2 否 中国电信 不适用 中国移动 华能国际 EFZR 年 2 月 13 日 2018 年 2 月 13 日 1 否 盈富基金

1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2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2 天型 BC 是 5.5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0 天型 AC 是 5.25%

目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者问答 ( 一 ) 投资者问答 ( 二 ) 私募基金典型案例 ( 一 ) 私募基金典型案例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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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修订)--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序 言 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已走过二十年的历程, 各类资管机构蓬勃发展, 公募基金保持良好势头, 私募基金迅速增长, 投资产品日益丰富, 投资基金逐渐成为我国居民个人投资和财富管理的重要渠道 随着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基金产品越来越多, 一些风险事件也逐渐显露, 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中我们也看到了不少投资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已走过二十年的历程, 各类资管机构蓬勃发展, 公募基金保持良好势头, 私募基金迅速增长, 投资产品日益丰富, 投资基金逐渐成为我国居民个人投资和财富管理的重要渠道 随着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基金产品越来越多, 一些风险事件也逐渐显露, 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中我们也看到了不少投资者对基金

据征求意见的情况, 指引 取消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的更新要求 简化了投资者基金信息证明材料, 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投资者 投资者信息核实 投资者转化流程 评估数据库 高风险等级产品销售等条款执行难度, 简化了给投资者带来不便的具体要求, 强化纠纷调解中检验基金募集机构落实适当性成果 四是新老划断,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 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 应认真阅读系统提示, 申请材料在真实 准确 完整的前提下应保持与系统填报信息 (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 一致, 填报材料和系统信息应前后自洽, 重要章程 制度文件 说明材料应签章齐全 二 申请机构应按规定具备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否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不适用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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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Point 演示文稿

基金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 投资有风险 当您 / 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 可能获得投资收益, 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 您 / 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认真考虑

理财非存款 产品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渣打银行发售理财产品清单 ( 产品发行方 : 渣打银行 ; 产品属性 : 自营理财产品 ) 号码产品名称及编号理财登记系统编码发行城市认 ( 申 ) 购期渣打产品风险评级合格投资者范围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重要提示 本基金基金财产以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投资于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上市公司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 代码 ) 52.41% 股份, 基金净值会因为投资标的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指引 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 指引 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的, 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本合同中对 指引 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事项进行约定, 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 指引 不一致, 或不适用 指引 中个别规定的情形, 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栖霞建设 编号:临

动态管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规定, 中国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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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行业联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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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 以上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联方及基金管理人介绍公司名称 : 深圳市博益安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Q 公司性质 : 有限责

现一些机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 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司网站 微信公众号 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第二类是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过程中的虚假宣传 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混淆管理人角色 虚假宣传重要信息和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 不少私募基金投资者虽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财

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 不低于 500 万元, 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 (2)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 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 投资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或者属于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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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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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产品结构设计等存在特殊约定而无法完全适用中国基金业协会 发布的合同指引, 虽然基金管理人将在本风险揭示书中进行特别揭示, 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 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但仍存在因该等特殊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和 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从而导致本基金损失的风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 盖章 ) 2015 年 5 月 6 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受让中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 嘉兴会凌柒号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的有限合伙份额, 通过 嘉兴会凌柒号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间接对中国音乐集团 (China Music Corporation, 简称 CMC ) 进行投资 基金净值会因为投资标的

重要提示 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新华社北京 12 月 28 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杨圣辉 2015 年 5 月 6 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交大 女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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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_中国私人财富报告_PDF版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运 作活动,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 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资产管理 计划 日 ( 可申购 ) 客户 7 基金列表详见我行网站 个人业务 -- 代理基金 -- 代销基金列表 8 代理 黄金 列表详见我行网站 个人业务 -- 代理黄金交易 序号 1 我行存续代销的投资理财 类别 名称 管理人 销售 区域 西部信托 玉和 1 号单一资金 信托 西部信托 销售渠道

月报大连期货市场 MONTHLY REPORT 期货 (Futures) 期权 (Options)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三 ) 日期 : 问 : 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新的私募基金, 在适用合格投资者标准时, 针对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类型, 是否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 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答 : 目前, 证监会正在制定私募投

Transcription: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自律规则培训 2016 年 5 月 26 日

私募基金专项自律规则体系 初步形成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一套完整的自律规则体系 (7+2)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修订中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已发布 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已发布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 已发布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制定完善中 私募基金内控指引 已发布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制定完善中 私募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制定完善中 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制定完善中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出台的背景 行业乱象频发 公开宣传 虚假宣传, 承诺保本保收益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售卖 飞单 挪用募集资金 募集环节主要问题 募管权责不清, 催生行业乱象 缺乏有效的投资者风险揭示和确认机制 针对募集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缺失 基于契约 自律 行政 司法的多元有效约束和救济机制缺失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出台的重要意义 填补监管空缺, 完善私 为行业提供募集行为业 募基金监管框架 务指导 自律管理的重要体现 维护行业声誉 监管 行业 兼顾成本与效率 公开征求意见以来, 社会关注度很高, 对加强私募监管, 规范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给予了很高的正面评价 社会 投资者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自然人投资者和专业机构投资者实行分类保护 加强投资者教育 4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起草经过 成稿 : 自 2014 年 9 月初形成初稿, 经过 49 次修改 行业内征求意见 : 三次小范围征求行业内意见, 并以邮件 电话 座谈会等方式多次征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委员会以及协会法律专家小组意见 首次报送 :2015 年 4 月份第一次向证监会报送, 按照证监会指示, 结合 2015 年 6 月股市异常波动反思后, 经内部多次讨论, 再次征求专业委员会及证监会私募部意见, 修改形成新的 募集行为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 :2015 年 12 月 16 日, 经证监会批准, 协会发布 关于就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 试行 )( 征求意见稿 )> 征求意见的通知,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 2016 年 1 月 5 日, 共收到 96 家实名机构 462 条反馈意见,8 条匿名意见 理事 监事机构座谈会 :2016 年 2 月 26 日 -3 月 1 日, 协会在北京 上海 深圳三地召开理事 监事机构座谈会征求意见 我们对各家机构的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 经研究并征询证监会意见, 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 修改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正式签批 :2016 年 3 月 8 日, 我会将 募集行为办法 再次报证监会私募部, 证监会再次召开部分市场机构座谈会, 并和协会召开讨论会 4 月 14 日, 证监会正式签批 正式发布 :2016 年 4 月 15 日, 募集行为办法 公开发布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 三层递进 向不特定对象 : 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 发展战略 投资策 略 管理团队 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向特定对象 : 可以向特定对象推介具体的私募基金产品信息, 办法规定了具体的推介内 容以及禁止的推介行为和载体 向合格投资者 : 募集行为办法 落实 私募办法 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要求, 募集机构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负有合理审慎地审查义务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 募集行为时间轴 1 公开宣传机构品牌 2 特定对象确定 3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6 签署基金合同 5 合格投资者确认 4 基金风险揭示 7 投资冷静期 8 回访确认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9 项主要内容 1. 明确募集主体资格 :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可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 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 2. 明确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和认定责任 3. 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 : 明确募集机构需与监督银行签订监督协议, 保证资金不被挪用, 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4. 不得公开宣传 :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公开宣传单只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及私募基金业绩情况 5. 面向特定对象 : 产品宣传必须面向特定对象, 非特定对象转变为特定对象需经过调查问卷测试和评估匹配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9 项主要内容 ( 续 ) 6. 合格投资者确认 : 在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前,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 ( 近 3 年年均收入 50 万或金融资产 300 万 ) 7. 投资标准 : 在向投资者募集时, 应确保购买金额 100 万, 且不得拆分转让 8. 实行冷静期制度 : 给予投资者不低于 24 小时的冷静期, 关于投资冷静期起始时间的要求, 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股权等其他私募基金实行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9. 回访确认 : 冷静期满后, 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业务人员与投资者联系确认投资者的投资意愿,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确认成功后方可动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

总则 --------------------------------A1-5 一般规定 ---------------------------A6-15 目录 特定对象的确定 ------------------A16-20 私募基金推介 --------------------A21-25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A26-32 自律管理 -------------------------A33-42 附则 ------------------------------A43-44

总则 ------A1-5 本办法所称的私募基金募集主体, 指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直销 );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 代销 ); 除上述主体,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活动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私募基金募集 ( 销售 ) 行为, 包含 : 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 权益 ); 办理基金份额 ( 权益 ) 认 / 申购 ( 认缴 ); 赎回 ( 退出 ) 等活动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包括原基金销售资格 )

总则 ------A1-5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 截至 2016 年 3 月份, 共 354 家 ) 商业银行 (126 家 ) 证券公司 (99 家 ) 期货公司 (17 家 ) 保险公司 (4 家 ) 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4 家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7 家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97 家 ) 目前, 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协会联席会员的机构 ( 截至 2016 年 5 月 11 日, 有 197 家, 另 16 家机构在拟通过名单 ) 基金托管人 (34 家 ) 支付结算机构 (10 家 ) 代销银行 (54 家 ) 代销券商 (10 家 ) 代销期货机构 (2 家 ) 代销保险机构 (4 家 ) 独立销售机构 (77 家 ) 投资咨询机构 (6 家 ) 基金外包服务机构 ( 截至 2016 年 5 月 11 日, 共 44 家, 部分机构同时申请几类业务 ) 份额登记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37 家 ) 估值核算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40 家 ) 信息技术系统外包服务机构 (5 家 )

一般规定 ------A6-15 募集机构的责任 ---A6: 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受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 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防范利益冲突, 履行说明义务 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 承担特定对象确定 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前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 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委托募集的特殊规定 ---A7: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 承担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的受托责任 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而免除 基金销售协议 ---A8: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应当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 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该条同时规定, 如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部分不一致, 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一般规定 ------A6-15 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A9: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而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禁止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保密义务 ---A10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 不得对外披露 投资者资料保存义务 ---A11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一般规定 ------A6-15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 ---A12: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 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 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 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 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一般规定 ------A6-15 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 ---A13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 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监督机构须承担保障投资者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豁免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 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一般规定 ------A6-15 资金安全 ---A14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 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募集行为程序 ---A15 募集程序包括 : ( 一 ) 特定对象确定 ( 四 ) 合格投资者确认 ( 二 )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 五 ) 投资冷静期 ( 三 ) 基金风险揭示 ( 六 ) 回访确认

特定对象的确定 ------A16-20 公开宣传信息 ---A16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 发展战略 投资策略 管理团队 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宣传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且不得包含单只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特定对象确认程序 ---A17-18 募集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 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 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 3 年的, 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 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特定对象的确定 ------A16-20 调查问卷内容 ---A19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 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 问卷调查必须包含的核心条款 ( 投资者基本信息 财务状况 投资知识 投资经验 风险偏好 ) 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 私募办法 的规定制定了 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 ( 个人版 ) 作为底线要求 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A20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 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规定了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必经程序 : ( 一 ) 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 二 ) 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 三 ) 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 四 ) 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符合合格投资者规定 ( 五 ) 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调查 ( 六 ) 募集机构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

私募基金推介 ------A21-25 风险评级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A21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 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推介材料责任方 ---A22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 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 更改 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内容及信息披露要素 ---A23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 揭示投资风险, 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 醒目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 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有不一致的, 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私募基金推介 ------A21-25 禁止的推介行为 ---A24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 禁止有以下行为 : ( 一 )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 ( 二 )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三 )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 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 包括宣传 预期收益 预计收益 预测投资业绩 等相关内容 ; ( 四 )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 违规使用 安全 保证 承诺 保险 避险 有保障 高收益 无风险 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 ( 五 ) 使用 欲购从速 申购良机 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 ( 六 )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 6 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 七 ) 登载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 八 )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 公平性 准确性 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任意使用 业绩最佳 规模最大 等相关措辞 ; ( 九 ) 恶意贬低同行 ; ( 十 )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 ( 十一 ) 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 ( 十二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推介 ------A21-25 禁止的推介载体 ---A25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 公开媒介类, 面向不特定对象 ( 一 ) 公开出版资料 ( 二 ) 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 布告 手册 信函 传真 ( 三 ) 海报 户外广告 ( 四 ) 电视 电影 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 五 ) 公共 门户网站链接广告 博客等 可能涉众, 但是经过一定程序可以面向特定对象的媒介 ( 六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 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 七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 ( 八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 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 九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A26-32 风险揭示书 ---A26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 募集机构应当重点向投资者揭示基金风险 募集机构应当与投资者共同签署基金风险揭示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一般风险 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条确认 按照 私募办法 的要求, 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了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A27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履行反洗钱义务, 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合格投资者标准 ---A28 强调了 私募办法 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A26-32 投资冷静期 ---A29 明确要求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 : 1. 不少于 24 小时的冷静期 2. 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 也可以自行约定 回访确认 ---A30 募集机构应当在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 电邮 信函等留痕方式进行回访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该条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了回访的具体内容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A26-32 回访确认 ---A30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 ( 二 ) 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 ( 三 ) 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 ( 四 ) 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 ( 五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投资者的重要权利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方式及频率 ; ( 六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 ( 七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 ( 八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投资运作 ---A31 对投资运作投资者资金的起始点做出相应规定 明确要求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出现前述情形时, 募集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及时退还投资者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 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的款项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A26-32 募集程序豁免 ---A32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 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 一 )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 二 )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 ( 三 )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 不是合格投资者豁免, 而是募集程序豁免 ); ( 四 )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 五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情形, 募集机构可以不履行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的义务 ( 该专业机构投资者交由私募机构自己认定 )

自律管理 ------A33-42 自律检查 ---A33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 对会员及登记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 会员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违规募集责任 ---A34-39 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募集私募基金的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相应罚则, 明确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 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反自律规则行为等方面的职责 投诉举报 ---A40 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向协会投诉或举报违规募集行为 诚信记录 ---A41 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行政与刑事责任 ---A42 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时, 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A43-44 生效 ---A43 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生效, 为行业预留三个月的过渡期 解释 ---A44 中国基金业协会为本办法的唯一有权解释方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的重要事项 募集行为办法 过渡期 : 正式生效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5 日, 为行业预留 3 个月的过渡期 重要提示 : 募集机构在过渡期内自检自查, 尽快完成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 完成特定对象确定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基金风险揭示 合格投资者确认 投资冷静期 基金合同的制定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 监督协议的签署以及 募集行为办法 规定的其他义务的配套准备工作 违规责任 : 本办法正式实施后,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严格按照 募集行为办法 的规定, 严肃执行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 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将做出相应的自律处分,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形, 将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的重要事项 考虑到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尚未完全实现全行业功能监管 统一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标准的实际情况, 为避免产生 劣币驱逐良币 的不公平, 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访确认制度 同时,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募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回访制度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投资者充分行使自身权利, 根据 募集行为办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主动要求基金合同中设置回访确认条款 下一步,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评估办法的相关实施效果, 配合国务院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 的制定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修订工作安排, 按照私募基金统一标准 集中登记备案 分类监管的要求, 另行通知回访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