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 投资有风险 当您 / 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 可能获得投资收益, 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 您 / 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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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 ZRZT-JH JJHT 中融中投供应链金融 8 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人 : 基金管理人 : 深圳前海中融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基金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 投资有风险 当您 / 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 可能获得投资收益, 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 您 / 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 深圳前海中融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风险揭示及声明 : 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 ( 一 )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 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 二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 三 )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 ( 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 ) 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 ; 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 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 说明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 四 )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风险揭示 ( 一 ) 特殊风险揭示 1 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本基金合同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 以下简称 指引 ) 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指引 规定, 在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指引 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 指引 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的, 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本合同中对 指引 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事项进行约定, 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 指引 不一致, 或不适用 指引 中个别规定的情形, 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2 基金的业务外包风险

3 基金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的事项以服务外包委托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 因受托机构不符合证券监管机关规定的资质 或不具备相关的提供服务的条件 或因管理不善 操作失误等, 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担任基金外包服务商的机构, 因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中国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3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根据 指引 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 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若基金管理人未完成基金备案, 则投资者面临基金不能开始投资运作或基金违规开展投资运作的风险 ( 二 ) 一般风险揭示 1 资金损失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 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 中高 风险投资品种, 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 承受能力 中高 的合格投资者 2 基金运营风险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 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在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 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 获取信息不全 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从而产生风险 担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机构, 因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中国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自基金成立日起至本基金最后一批后续基金投资者的收益起始日起算 ( 如无后续基金投资者, 则以初始基金投资者的收益起始日起算 ) 满 12 月之日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全体基金投资人书面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 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 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 募集失败风险

4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确认基金无法成立 ) 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 投资标的风险( 适用于股权类 )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 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 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 产业政策 法律法规 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 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 税收风险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 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在私募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等 (2) 操作风险 基金相关机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 不可抗力风险 若遭遇不可抗力, 证券市场的运行将遭受严重影响,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从而带来风险 (4) 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 业务规则风险 本基金存续期限内, 立法机构 监管机构 行业协会 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可能对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监管政策 行业规定 自律规则 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 修订 增删 废止 解释, 或发布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规范 行业规定等, 则本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运作规则可能需进行相应的调整, 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 就上述对基金合同或基金运作规则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实施, 基金管理人应将调整事项和内容及时通知基金投资人 (5) 本基金可能面临其他不可预知 不可防范的风险 三 投资者声明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 本人 / 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本人 / 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 并确认 ( 自然人投资者在本段段尾 内签名, 机构投资者在本页 尾页盖章, 加盖骑缝章 )

5 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 1 本人 / 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 充分理解相关权利 义务 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2 本人 / 机构知晓, 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 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 本人 / 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 ( 查询了私募基金 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 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 4 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 本人 / 机构已符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 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 本人 /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 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 基金的法律责任 6 本人 /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八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的所有内 容, 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7 本人 / 机构知晓,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 8 本人 /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一章 私募基金的投资 的所有内 容, 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9 本人 /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七章 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中的 所有内容 10 本人 /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三章 争议的处理与法律适用 中 的所有内容 11 本人 / 机构知晓, 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 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12 本人 / 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 / 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 13 本人 / 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 准, 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本人 / 机构对以上 1-13 条承诺真实正确, 签字

6 基金投资者 ( 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 日期 : 经办员 ( 签字 ): 日期 : 募集机构 ( 盖章 ): 日期 :

7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尊敬的管理人 : 1 本人/ 本单位承诺符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 本人 / 本单位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 完整有效,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本人 / 本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 本人/ 本单位承诺用于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 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 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 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 本人 / 本单位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 本人/ 本单位承诺,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 / 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 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 本人 / 本单位愿意配合 4 本人/ 本单位承诺, 本人 / 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 如果因存在欺诈 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由本人 / 本单位自行承担, 与贵司无关 本人 / 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及投资者承诺书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 充分了解并自 愿承担本基金的风险 委托人签字 / 公章 : 日期 :

8 目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1 三 声明与承诺... 3 四 基金的基本情况... 4 五 基金份额的募集... 5 六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8 七 基金的申购 转让和非交易过户... 8 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 基金的投资 十二 基金的财产 十三 划款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十四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十五 越权交易处理 十六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八 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九 风险揭示 二十 报告义务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财产清算 二十二 违约责任 二十三 争议的处理与法律适用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十五 其他事项... 35

9 一 前言 ( 一 )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合同 ) 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二 ) 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投资人自签订基金合同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一类的每一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三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下称 基金业协会 ) 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二 释义 在本合同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 ( 一 ) 基金 本基金 : 指本合同下基金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 由深圳前海中融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 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基金 ( 二 ) 基金合同 本合同 : 指基金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的 中融中投供应链金融 8 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 三 ) 基金投资人 委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签订了基金合同且依据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四 ) 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 : 深圳前海中融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五 ) 基金托管人 托管人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六 ) 行政管理服务商 : 指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保管本基金募集账户 办理份额 1

10 登记的机构 本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商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业协会备案编码 A00023 ( 七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八 ) 基金业协会 :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九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十 ) 证券交易所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十一 ) 工作日 / 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十二 ) 募集期间 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中载明的基金募集期限, 以本协议第五章约定为准 ( 十三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获得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的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等业务的机构 ( 十四 ) 托管账户 : 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 专门用于资金收付的银行托管账户 ( 十五 )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账户 : 用于认购, 申购资金募集划转的专门账户 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剩余基金财产等 ( 十六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 十七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十八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十九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 基金投资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 二十 ) 申购 : 指在基金临时开放日, 基金投资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 二十一 ) 临时开放日 : 指管理人出具通知函设定某一交易日为开放日, 临时开放日可允许委托人申购本基金 ( 二十二 ) 成立日 : 指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立的日期 ( 二十三 ) 终止日 :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终止的日期 ( 二十四 ) 合同生效日 : 本基金合同自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签署之日起生效 ( 二十五 ) 基金存续期 : 指基金成立日至终止日之间的期限 ( 二十六 ) 初始基金投资者 : 指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间通过认购方式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2

11 ( 二十七 ) 后续基金投资者 : 指在基金开放日通过申购方式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 二十八 ) 收益起始日 投资起始日 : 基金份额的收益起始日为基金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本金到达融资主体账户之日, 即本基金将远期货物收益权转让价款支付至融资主体账户之日 为避免歧义, 由于初始基金投资者与后续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本金到达融资主体账户之日存在差异, 故初始基金投资者与后续基金投资者的收益起始日也应分别计算, 具体收益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通知确定为准 ( 二十九 ) 投资期限 : 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期预计为该份额收益起始日起 18 个月, 但根据本基金的对外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或延期结束任一份额的投资期 ( 三十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 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暴乱 流行病 政府行为 罢工 停工 停电 通讯失败等, 非因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投资顾问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 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 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 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 无法使用的情形, 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 三十一 ) 冷静期 : 指自本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 三十二 ) 注册登记机构 :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行政管理服务商 三 声明与承诺 ( 一 ) 基金投资人保证其为符合 暂行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 ; 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 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 完整 准确 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基金投资人承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 二 )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登记编码 P , 但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 3

12 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 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 已经了解基金投资人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对基金投资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三 ) 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托管基金财产, 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本基金的设计安排 管理 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托管人不予承担 四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的名称 : 中融中投供应链金融 8 号私募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的运作方式 : 在本基金运作期间, 除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可在本基金成立后设临时开放日 ( 每个临时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 外, 临时开放日不开放赎回 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网站公告为准 ( 三 )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 详见本合同第十一章 基金的投资 第 ( 二 ) 条 投资范围 的约定 ( 四 ) 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 ( 如有 ): 人民币 5500 万元 ( 五 ) 基金的存续期限 : 自基金成立日起至本基金最后一批后续基金投资者的收益起始日起算 ( 如无后续基金投资者, 则以初始基金投资者的收益起始日起算 ) 满 12 月之日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全体基金投资人书面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 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 则本基金存续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六 ) 基金成立的最低资产要求本基金募集的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七 ) 基金份额的募集面值 : 人民币 1.00 元 ( 八 )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认购金额 ( 单位 : 人民币, 元 ) 存续期限业绩比较基准 100 万起 ( 含 ) 12 个月 9%/ 年 4

13 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 : 本业绩比较基准不是最终收益率, 本基金实际的收益率以实际运作情况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按单利计算 基金投资者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为根据基金文件所作的理想状态下的最高收益率, 并不是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向基金投资者保证其投资于本基金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有风险, 基金投资者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九 ) 基金的托管人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十 ) 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商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业协会备案编码 A00023 五 基金份额的募集 ( 一 )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本基金募集期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 募集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发售情况延期或提前结束 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二 ) 基金份额的募集方式本基金由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的获得基金业协会认可的代销机构向客户募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减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销售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 基金销售协议与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 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为 : 户名 : 中融中投供应链金融 8 号私募投资基金账号 : 开户行 : 上海银行浦西支行大额支付行号 :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及代销机构募集资金均汇入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商实施监督 ( 三 ) 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本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包括普通合格投资者以及特殊合格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普通合格投资者应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 1.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 2.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5

14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权益等 特殊合格投资者 包括下列投资者 :(1)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委托人应是在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认购费用, 且本合同中的 特殊合格投资者 不受此限 ), 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本基金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将来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 ) 认购和持有限额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必须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私募基金合同, 按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管理人或行政管理服务商的确认结果为准 1 本基金的投资者在募集期间首次认购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认购费用, 且本合同中的 特殊合格投资者 不受此限 ), 并以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2 本基金募集期内每个工作日的 9:00 至 15:00 为认购工作时间 认购申请应当于认购工作时间内向销售机构递交 认购申请一经递交, 不得撤销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 应按销售机构要求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认购本基金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事项, 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投资者不设认购金额上限 4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 不得撤销, 但投资者依据本章节第 ( 十 ) 条项下约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认购不成功, 基金投资者已交付的款项将于基金成立后 10 个工作日内, 退还基金投资者银行账户 ( 不包含利息 )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 按照 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 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 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按照认购不成功方式处理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 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 五 ) 基金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本基金的无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 ) 6

15 ( 六 )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行政管理服务商负责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见本合同第五章第 ( 二 ) 节 ) ( 七 )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 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账户结息的 10 日内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由行政管理服务商划入基金财产, 不计算为份额, 其中利息收入的具体数额以银行实际到账的记录为准 ( 八 ) 投资冷静期基金投资者自签署本基金合同且全额缴纳认购份额款项后二十四小时内为本基金的认购投资冷静期,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基金投资者 但是, 特殊合格投资者 专业投资机构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不适用投资冷静期的限制 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 九 ) 回访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 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 电邮 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 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 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 3 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 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投资者的重要权利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方式及频率 ; 6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 十 )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出现前述情形时, 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无利息地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由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转至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7

16 六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 一 ) 基金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销售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 并及时向托管人提供取得办结备案手续的有关证明文件 本基金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如遇特殊情况, 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解决 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提供管理人或产品备案证明, 托管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基金托管义务, 解除托管关系 ( 二 ) 基金的成立基金募集期满或提前终止募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指令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机构将除认购费用以外的认购资金全部转入基金托管账户 管理人应以扫描或传真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商 ( 如有 ) 出具载明基金起始运作日期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起始运作通知书, 宣布本基金成立并开始运作, 基金起始运作通知载明的日期为本基金成立之日 基金托管人收到起始通知通知书并经核对基金托管账户内全部资金到账日期 规模 期限等信息记载无误后, 开始履行托管职责 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基金起始运作通知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基金成立通知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的记载为准 ( 三 ) 基金不能满足备案条件或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成立或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 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返还完毕后, 管理人应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相关责任 3. 如募集失败, 管理人有权解除与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 认购人应当返还所有已经签署的基金认购文件 七 基金的申购 转让和非交易过户 ( 一 ) 申购场所 1. 本基金的申购将通过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业协会认可的代销机构场所进行 ( 二 ) 申购的开放日和时间除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不设固定开放日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临时开放日, 临时开放日对基金份额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 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需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托管人及行政管理服务商, 存续期间临时开放次数不超过十次 8

17 存续期间, 申请申购的委托人必须在开放日前 5-10 个工作日提交管理人认可的申购申请书 ( 三 ) 申购价格和方式 1. 基金投资人办理申购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拟申购本基金的委托人应在临时开放日前第 _10 个工作日至临时开放日前第 5_ 个工作日期间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关于申购的书面申请文件, 并将资金支付至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3. 申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申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 申购基金份额的委托人签署基金合同和风险申明书后, 并经过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程序后, 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起成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4. 申购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人账户 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无认购费 ), 并以 10 万元为单位增加 如委托人已持有本基金份额, 可于开放日追加申购本基金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投资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基金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 四 ) 申购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 在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本基金按面值申购, 申购价格为 1.00 元 / 份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价格 ( 五 )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是指基金投资人死亡或终止时,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 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申请人自缴纳过户费用之后, 成为本基金的当事人, 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 六 ) 交易过户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基金份额可在基金业协会认可 9

18 的方式进行转让, 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份额受让方应当为符合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 基金份额转让方在完成转让后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仍应符合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上限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确认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结果办理基金份额转让过户登记 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对基金份额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申购 : 1. 本基金投资人人数达到上限 200 人 ; 2.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3.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申购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委托人 ( 八 ) 申购投资冷静期及回访基金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系首次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按照本合同第五章第 ( 八 ) 条约定的内容享有投资冷静期 适用回访确认制度的, 募集机构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章第 ( 九 ) 条内容约定进行回访确认 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投资人基金投资人自签订私募基金合同即成为私募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相同的合法权益 投资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 二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深圳前海中融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 23 楼 C1/4D 室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李乾坤联系人 : 项青联系电话 : ( 三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通讯地址 : 上海市四川中路 261 号 10

19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金煜联系人 : 陈育融联系电话 : ( 四 ) 基金投资人的权利 1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和转让基金; 4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行使相关职权 ; 5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6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 除私募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8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有权得到赔偿 ; 9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五 ) 基金投资人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 2 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 3 以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 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 但符合 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 4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款项, 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 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6 按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 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 8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 9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 11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六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1

20 1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2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 如有 ) ; 3 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私募基金托管人, 对于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 5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 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业务规则 (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 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 申购金额 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 ) 进行调整 ; 6 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七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应当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2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3 制作调查问卷,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 4 制作风险揭示书, 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 5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6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分别投资 ; 7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 ; 8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 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9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 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 ) 等重要文件 ( 如有 ); 11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 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 13 确定私募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 12

21 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 14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6 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 17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1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 22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八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按照合同的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私募基金托管费用 ; 2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 3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依法保管私募基金财产 ;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九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根据本合同约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基金财产, 不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 2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 不得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复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私募基金定期报告, 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 13

22 8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9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 协议 凭证等文件资料 ; 10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11 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 1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 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13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 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但托管人对于委托资产进入其他资管计划 ( 或委贷银行委贷账户 或合伙企业等 ) 后的流向及其后的任何资金运用及投资均不承担监管职责 ; 14 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 )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人账户建立和管理 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及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 二 ) 基金注册登记办理机构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行政管理服务商 若基金管理人委托行政管理服务商代为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当与行政管理服务商签订行政管理服务协议, 并订明份额登记机构的名称 外包业务登记编码 代为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 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14

23 权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3)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行政管理服务商的费用报酬标准 ; (5) 法律法规 本合同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 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 盖章 2 以下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及时披露 : (1) 投资政策的变更 ; (2) 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的原则 时间 业务规则等设置 ; (3) 本合同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的其他事项 ; (4)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的事项 3 以下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费用报酬标准 ; (2) 在征得行政管理服务商同意的情况下, 调低行政管理服务商的费用报酬标准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合同内容与格式要求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 (4) 对本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决定的其他事项 4 除本条上述第 1-3 款规定的事项之外,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设立日常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 (1)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 15

24 (4) 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行政服务机构 ( 如有 ) 的报酬标准 ;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选举 人员构成及更换程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 其人员构成 更换等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选举产生 选举或更换结果应由管理人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告知全体委托人和托管人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代表基金份额 50% 以上 ( 含 5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50% 以上 ( 含 5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阻碍基金管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的期限 地点; (4) 会务联系人姓名 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 (5)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6)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六 ) 召开方式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 16

25 达给基金管理人的, 视为出席了会议 ( 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 1/2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表出席会议,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 八 ) 表决 1 议事内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事先未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生效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均有约束力 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托管人之日起, 对基金托管人有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约束力 ; 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日起, 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约束力 ( 十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通过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电子邮件 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本基金存续期间, 上述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集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决议的效力 决议的披露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或者相关部分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十一 )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 ( 如有 ) 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十一 基金的投资 17

26 ( 一 ) 投资权限基金管理人独立自主地进行投资决策, 委托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干预基金项下的投资决策, 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 二 ) 投资范围本私募投资基金用以受让上海广兆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远期货物收益权 闲置资金可投资于现金, 银行存款 ( 包括银行定期与活期存款, 银行协议存款, 银行结构性存款等各类存款 ), 银行理财产品, 场外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托管人仅对上述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 三 ) 投资策略委托财产通过受让远期货物收益权的方式向上海广兆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项目方 ) 投入资金, 资金定向用于向日本电产采购伺服马达, 并向前述厂商指定的下游经销商供货 项目方在深圳前海中融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专项资金监管账户, 募集资金由托管户划至监管账户后, 资金定向用于向日本电产采购伺服马达, 并向前述厂商指定的下游经销商供货, 回款资金全部进入监管账户 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 并以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 ) 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保证本基金资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 五 ) 投资禁止行为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六 )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不分级, 具有风险和预期收益平衡型的特征 基金投资人同意并确认, 本基金为非保本型产品, 极端情况下委托资金有发生亏损的风险 委托人确认, 管理人未对基金本金不受损失或预期收益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作出任何承诺 ( 七 ) 基金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 本基金的投资经理的资料如下 : 投资经理 :_ 曹青 18

27 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投资人 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时, 原投资经理应当妥善托管投资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投资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投资经理或者临时投资经理应当及时接收 ( 八 ) 如本基金采用结构化安排, 不得违背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基本原则, 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私募基金的持有人提供保本 保收益安排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财产的托管与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 质押 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5. 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 二 )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由行政管理服务商管理, 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行政管理服务商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 并不代表行政管理服务商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 也不表明行政管理服务商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该账户的使用过程中, 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行政管理服务商的原因造成的损 19

28 失外, 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 行政管理服务商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停止募集时, 募集后的基金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适当延长期限后仍未能达到基金成立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及行政管理服务商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人为托管账户开通网上银行, 网银普通操作员密钥及网银主办操作员密钥均由托管人负责托管 为方便查询托管账户资金情况, 管理人可申请网银查询密钥 (2)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托管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3 银行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 如有 ) 定期存款 ( 包括协议存款等业务品种 ) 账户的预留印鉴至少包含一枚托管人指定人名章, 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 (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存款机构不得以此存款抵销管理人对存款机构的债务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托管人保管权利凭证原件 托管期内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 管理人不得自行挂失上述权利凭证原件, 如因发生该类情况无论是否通知托管人, 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各类损失免责 4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十三 划款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 一 ) 交易清算授权 20

29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划款指令预留印鉴 ( 以下简称 授权文件 ),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授权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 基金托管人按照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如果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 二 ) 划款指令的内容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金额 收付款账户信息等, 按授权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 三 )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程序指令由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 对于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拨所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文件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并根据本合同进行审核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后应该给基金托管人预留足够的执行时间, 场外及限时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遇特殊情况晚于截止时间, 基金托管人尽量完成, 但不承担因延误发送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 ),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划款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立即审查印鉴和签名与预留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指令的内容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合同 协议等款项支付 21

30 的文件依据, 形式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 完整和有效 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 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划款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 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下, 指令已执行的,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本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 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 四 )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说明并得到确认后, 将撤回指令作废 ;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书面说明并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 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五 ) 指令的保管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十四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一 ) 非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有效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 ( 如有 ) 进行资金划拨 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 基金托管人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后, 凭基金管理人指令和相关税费单据 ( 若有 ) 进行资金划拨 22

31 ( 二 ) 无法按时清算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时, 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 并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资金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在基金财产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 三 ) 申购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申购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行政管理服务商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的信息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转出款项 3.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本基金用于委托人申购及分红资金汇划的清算专用账户即为由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行政管理服务商负责管理 4. 对于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5. 分红资金划拨规定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时拨付 6. 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四 ) 申购全额结算基金托管账户与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全额交收 的原则, 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金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应收额或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资金划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后 5 个工作日之内从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指令后及时将托管账户应付额划往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23

32 十五 越权交易处理 ( 一 ) 越权交易的界定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基金托管人仅对本合同第十一章的 ( 二 ) 投资范围中的内容进行监督 ( 二 ) 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投资人和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 并应在限期内对越权事项进行纠正 2.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 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一 ) 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独立的设置 登录和保管基金财产的全套账册, 对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 二 ) 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基金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 会计年度 计账本位币和会计核算制度 (1) 本基金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计账单位为元 (3) 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按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执行 ( 三 ) 估值时间本基金不估值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 如有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24

33 3. 行政管理服务商的行政管理服务费 ; 4. 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 账户维护费 ; 5. 基金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 6. 基金合同等与基金相关的文件或账册制作 印刷费用 ; 7. 审计费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 8.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2%/ 年, 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为本基金成立日或临时开放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12 个月的管理费 计算方式 : 应支付的管理费 = 基金成立日实收基金 / 临时开放日申购金额 2% 若本基金提前终止, 则已收取的管理费不予退回 若本基金存续期超过 12 个月, 则超出部分的收费计算方式如下 : 展期期间的管理费 = 本基金实收基金 2% 展期期间实际运作天数 /365 若计费区间实收基金发生变化, 则分段计算 本基金费用于基金成立日和基金终止日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管理人于费用支付日向托管人发出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托管人审核无误后, 从托管账户划至指定管理费收入账户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深圳前海中融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 : 开户行 : 招商银行深圳南油支行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1%, 计算方法如下 : 计算方式 : 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 本基金实收基金 0.1% 基金成立日 ( 不含 ) 或上一计提日 ( 不含 ) 至该计提日 ( 含 ) 或清算日 ( 含 ) 实际天数 365 若某计费区间实收基金发生变化, 则分段计算 支付方式 : 本基金每季度计提费用, 费用计提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 费用自基金成立之日起, 每季度支付一次, 费用支付日为每年 4 月 7 月 10 月 次年 1 月的首 5 个工作日内及产品清算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管理人于费用支付日向托管人发出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托管人审核无误后, 从托管账户划至指定托管费收入账户 若 25

34 管理人未能按期向托管人发出托管费划款指令, 托管人有权发出催收通知 年保底托管费 ( 如有 ) 为人民币 5 万元整 / 年, 若每年收取的托管费未达到 5 万元 / 年, 则差额于次年年初的 5 个工作日内或基金终止日一次性收补足 若不足一年的按基金实际运行天数折算年保底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资产托管费开户银行 : 上海银行营业部 3. 行政管理服务商的行政管理服务费基金财产的年行政管理服务费率为 0.08%, 计算方法如下 : 计算方式 : 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行政管理服务费 = 本基金实收基金 0.08% 基金成立日 ( 不含 ) 或上一计提日 ( 不含 ) 至该计提日 ( 含 ) 或清算日 ( 含 ) 实际天数 365 若某计费区间实收基金发生变化, 则分段计算 支付方式 : 本基金每季度计提费用, 费用计提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 费用自基金成立之日起, 每季度支付一次, 费用支付日为每年 4 月 7 月 10 月 次年 1 月的首 5 个工作日内及产品清算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管理人于费用支付日向托管人发出行政管理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托管人审核无误后, 从托管账户划至指定行政管理服务费收入账户 若管理人未能按期向托管人发出行政管理服务费费划款指令, 行政管理费服务商有权发出催收通知 年保底行管费 ( 如有 ) 为人民币 3 万元整 / 年, 若每年收取的行管费未达到 3 万元 / 年, 则差额于次年年初的 5 个工作日内或基金终止日一次性收补足 若不足一年的按基金实际运行天数折算年保底行管费 行政管理服务商指定的接收行政管理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 开户行 : 上海银行营业部管理人在划付行政管理服务费时, 应在指令附言中注明 行政管理服务费 字样 4. 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本基金的业绩报酬为基金财产在全部支付各期基金投资者份额本金及基准收益 基金各项费用及税赋 ( 如有 ) 后的剩余收益, 该等剩余收益将作为业绩报酬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若基金财产在全部支付各期基金投资者份额本金及基准收益 基金各项费用及税赋 ( 如有 ) 后的业绩报酬为负数, 则基金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以各期基金份额到期日和基金实际终止日为支付 26

35 日, 并在. 各期基金份额到期日和本基金终止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 托管人于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接收业绩报酬的银行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接收业绩报酬 ): 深圳前海中融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 : 开户行 : 招商银行深圳南油支行 4. 上述 ( 一 ) 中 4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在费用发生时, 直接列入当期费用 ( 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行政管理服务费率, 并在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投资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发展情况调高资产管理费率 资产托管费率和行政管理服务费率 ( 四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费用 处理与本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基金费用 十八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已实现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各期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 : 各期基金份额收益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之日以及各期基金份额对应的投资期限到期之日 ( 含提前终止日 ) 4. 各期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日 : 基金自产品成立之日起, 收益分配基准日后十个工作日内任意一天进行基金收益的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 27

36 1 基金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收益分配: (1) 本基金所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 A. 托管费和行政管理服务费 ; B. 基金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中介服务机构费用 ; C.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2) 各期基金份额到期日, 返还份额到期委托人的投资本金 (3) 各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分配的收益 : 在投资期限内, 各期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各期收益分配日预期可获得分配的收益 = 各期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份额的面值 业绩比较基准 前一收益分配基准日 ( 就各期基金份额的首次收益分配, 应为各期基金份额收益起始日, 含该日 ) 至当个收益分配基准日 ( 不含该日 ) 的实际天数 365 如各期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小于该期基金份额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金额, 则向各委托人按其持有份额数分配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并在下一个收益分配基准日时, 优先向委托人补足前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与已分配收益间差额部分 如下一个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仍不足, 则依次顺延 2. 各期基金份额到期日, 若分配完上述本基金列支的费用及委托人的委托本金和收益后基金仍有剩余收益, 则该部分作为业绩报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 基金投资者的基准年化收益率仅为根据基金稳健所做的理想状态下的收益率, 并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保证其委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有风险, 基金投资者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基准年化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六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 各期基金份额收益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之日以及各期基金份额对应的投资期限到期之日 ( 含提前终止日 ) 2.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投资人 基金托管人和行政管理服务商 ; 3.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合同拟定收益分配方案, 并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依据本合同约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将资金汇划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十九 风险揭示 ( 一 ) 特殊风险揭示 28

37 1 基金的业务外包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的事项以服务外包委托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 因受托机构不符合证券监管机关规定的资质 或不具备相关的提供服务的条件 或因管理不善 操作失误等, 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担任基金行政外包服务商的机构, 因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中国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2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若基金管理人未完成基金备案, 则投资者面临基金不能开始投资运作或基金违规开展投资运作的风险 ( 二 ) 一般风险揭示 1 资金损失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 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 中高 风险投资品种, 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 承受能力 中高 的合格投资者 2 基金运营风险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 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自基金成立日起至本基金最后一批后续基金投资者的收益起始日起算 ( 如无后续基金投资者, 则以初始基金投资者的收益起始日起算 ) 满 12 个月之日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全体基金投资人书面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 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 则本基金存续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 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 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 募集失败风险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确认基金无法成立 ) 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9

38 5 投资标的风险( 适用于股权类 )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 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 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 产业政策 法律法规 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 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 税收风险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 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 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二十 报告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报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报告应符合 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暂行办法 ( 试行 )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中国证监会 基金业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或制定了其他相关规则, 则从其规则执行 1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报告种类 内容和提供时间 (1) 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 向基金投资人披露每季度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情况 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编制季度报告, 提供给托管人复核, 托管人应当于收到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成立未满 2 个月, 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 完成年度报告, 向基金投资人披露每年度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情况 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编制年度报表, 提供给托管人复核, 托管人应当于收到报告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成立不到 3 个月以及本合同终止的当年, 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2) 临时报告发生投资经理变更等可能影响基金投资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披露 (3) 清算报告 30

39 基金终止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清算情况以清算报告形式向基金投资人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人提供报告及基金投资人信息查询的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报告, 以及基金投资人信息查询, 将由基金管理人通过网站 电子邮件 邮寄 传真等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1)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 (2)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机构向基金投资人邮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信息, 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提供的通信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通信地址如有变更, 基金投资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如果基金投资人留有传真号 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基金投资人 ( 二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 高管发生变更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 ;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 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 对基金持续运行 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财产清算 本基金合同自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签署之日起生效 ( 一 ) 私募基金合同的变更全体基金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通过补充协议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本合同需要展期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 1 个月前, 以书面形式取得基金托管人和全部基金投资人同意 经同意展期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投资人 31

4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变更以下合同内容, 无须另行取得基金投资人的同意 : 1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变更投资经理, 对投资经理简介条款进行变更 2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行政管理服务费率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指令 清算交收规则的变更 4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订明私募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 二 ) 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 1. 私募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3.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4. 经全体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 6.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基金合同的解除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投资者在该情形下解除其与管理人 托管人签订的基金合同, 不属于本章第 ( 二 ) 条所述 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 不影响本基金的运作, 不会导致本基金的清算 出现前述情形时, 募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 不含利息 ) 但 募集办法 第三十二条列明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条款规定的解除权 ( 四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 行政管理服务商成立清算小组 2.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行政管理服务商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托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32

41 6.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结果通知基金投资人 ( 六 )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 包括但不仅限于 : 1. 基金资产的托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 2. 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 3. 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基金资产中列支 ( 七 ) 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管理费 ( 如有 ) 托管费 行政管理服务费; (2) 支付清算费用 ; (3) 交纳所欠税款 ; (4) 清偿基金债务 ; (5) 按本合同第十八章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并向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 ( 如有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4)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投资人 2. 本基金终止日即为基金财产清算日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 在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并加盖业务章传真给托管人, 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加盖业务章回传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人提交 在基金终止日前, 基金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变现, 于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日计提并支付相关费用 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基金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将基金财产划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在基金终止日时, 基金财产因参持有的流通受限资产无法变现, 需在合同终止日后进行变现的, 对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日后的每日实收基金,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继续按规定计提管理费 托管费 行政管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直至其变现为止 该部分基金财产变现并计提相关费用后按基金的委托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管理人可收取业绩报酬 ( 如有 ) 基金管理人应在剩余基金财产变现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按指令将剩余基金财产划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在基金财产移交前,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托管 托管期间, 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基金财产 托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发生的托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因基金投资人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转移的,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3

42 基金财产清算工作结束, 并全部划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后, 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的配合下, 尽快完成本合同项下相关账户的销户工作, 并将销户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造成销户不及时而出现直接损失或造成相关费用, 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 八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10 年以上 ( 九 )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二十二 违约责任 ( 一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投资人在实现各自权利 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当事人免责 :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人和 /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 4. 基金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本基金投资项目的审核义务, 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 决定 ) 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本基金的设计安排 管理 运作模式而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托管账户之外的资产不行使保管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 : 基金募集期间存放于募集账户的资金 ; 由于基金收益分配及清算而已经从托管账户划拨出的资金 ; 由于投资从托管账户划拨出的资金及所购买的资产等 托管资产离开托管账户后发生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二 )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34

43 ( 三 ) 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四 ) 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人不可以申请赎回基金 ( 五 ) 本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 管理人不得对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 更不得以托管人名义或利用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二十三 争议的处理与法律适用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 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条款的解释,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 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 并按其解释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效力 ( 一 ) 本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为法人的, 本合同自基金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或盖章 ) 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 基金投资人为自然人的, 本合同自基金投资人本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或签章 ) 之日起生效 ( 二 ) 本合同一式陆份, 当事人各执贰份 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三 )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四 )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止, 本合同终止后, 本合同财产清算的条款依然有效 二十五 其他事项 35

44 如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对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新要求并适用于本合同的, 基金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立即协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除去附件外与实际签署合同所有条款及要素均相同, 仅为基金托管账户划款操作而设定, 若因本合同在除去全部附件之外的条款和要素方面与实际签署合同在文字表述上的差异而造成委托人损害,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 以下无正文 ) 36

45 (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 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基金投资者请填写 : ( 一 ) 基金投资者 1 自然人姓名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军官证 护照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邮箱 : 通讯地址 : 2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 营业执照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箱 : 通讯地址 : 3. 认购金额 : ( 大写 : ) ( 二 ) 基金投资者账户基金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的划出账户与收益分配的划入账户, 必须为以基金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 特殊情况导致认购 申购基金和收益分配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账户信息如下 : 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37

46 ( 本页无正文, 为 中融中投供应链金融 8 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签署页 ) 基金投资人 : 自然人 ( 签字 ):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基金管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38

47 附件一 :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中融中投供应链金融 8 号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承诺书本人 / 本单位拟购买中融中投供应链金融 8 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 特承诺如下 : 1 本人/ 本单位提供给基金管理人的所有资料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重大遗漏和误导, 该等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本人 / 本单位将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2 本人/ 本单位符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如下合格投资者标准 ( 勾选 ) : 本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权益等 本人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本单位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本人为基金管理人的员工 本人 / 本单位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3 本人已完成投资者问卷调查, 本人在问卷中提供的相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 完整 准确 合法,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重大遗漏或误导, 本人对风险识别及风险承担能力评估结果予以认同 4 本人/ 本单位用于购买基金份额的资金为本人 / 本单位自有资金, 该资金来源合法, 本人 / 本单位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亦未涉嫌从事任何洗钱活动 5 本人/ 本单位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基金合同全文, 知晓相关权利义务,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投资事项符合本单位决策程序的要求 6 本人/ 本单位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未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未承诺最低收益, 亦未对投资本金及收益作出任何担保,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特此承诺! 投资者签字 / 加盖公章 : 年月 日 39

48 附件二 : 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姓名 : 填写日期 : 风险提示 : 私募基金投资需承担各类风险, 本金可能遭受损失 同时, 私募基金投资还要考虑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等各类投资风险 您在基金认购过程中应当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以下一系列问题可在您选择合适的私募基金前, 协助评估您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财方式及 投资目标 请签字承诺您是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产品 请签字确认您符合以下何种合格投资者财务条件 : 符合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 (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权益等 ) 符合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一 基本信息, 包含身份信息 联系方式 年龄 ( 了解客户对收入的需要和投资期 限 ) 学历( 了解客户的专业背景 ) 职业( 了解客户的职业背景 ) 等 1 您的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 您的年龄介于 A 岁 B 岁 C 岁 D 高于 65 岁 3 你的学历 A 高中及以下 B 中专或大专 C 本科 D 硕士及以上 40

49 4 您的职业为 A 无固定职业 B 专业技术人员 C 一般企事业单位员工 D 金融行业一般从业人员二 财务状况 ( 了解金融资产状况 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 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 ) 1 您的家庭可支配年收入为( 折合人民币 )? A 50 万元以下 B 万元 C 万元 D 万元 E 1000 万元以上 2 在您每年的家庭可支配收入中, 可用于金融投资 ( 储蓄存款除外 ) 的比例为? A 小于 10% B 10% 至 25% C 25% 至 50% D 大于 50% 三 投资知识及投资经验 1 您的投资知识可描述为 : A. 有限 : 基本没有金融产品方面的知识 B. 一般 : 对金融产品及其相关风险具有基本的知识和理解 C. 丰富 : 对金融产品及其相关风险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理解 2 您的投资经验可描述为: A 除银行储蓄外, 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B 购买过债券 保险等理财产品 C 参与过股票 基金等产品的交易 D 参与过权证 期货 期权等产品的交易 3 您有多少年投资基金 股票 信托 私募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等风险投资品的经验? A 没有经验 B 少于 2 年 C 2 至 5 年 D 5 至 10 年 E 10 年以上 41

50 四 投资目标 1 您计划的投资期限是多久? A 1 年以下 B 1 至 3 年 C 3 至 5 年 D 5 年以上 2 您的投资目的是? A 资产保值 B 资产稳健增长 C 资产迅速增长五 风险偏好 1 以下哪项描述最符合您的投资态度? A 厌恶风险, 不希望本金损失, 希望获得稳定回报 B 保守投资, 不希望本金损失, 愿意承担一定幅度的收益波动 C 寻求资金的较高收益和成长性, 愿意为此承担有限本金损失 D 希望赚取高回报, 愿意为此承担较大本金损失 2 假设有两种投资: 投资 A 预期获得 10% 的收益, 可能承担的损失非常小 ; 投资 B 预期获得 30% 的收益, 但可能承担较大亏损 您会怎么支配您的投资 : A 全部投资于收益较小且风险较小的 A B 同时投资于 A 和 B, 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收益较小且风险较小的 A C 同时投资于 A 和 B, 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收益较大且风险较大的 B D 全部投资于收益较大且风险较大的 B 3. 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10% 以内 B. 10%-30% C. 30%-50% D. 超过 50% 投资者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书 :( 募集机构填写 ) 以上问题的总分为 100 分, 根据您所选择的问题答案, 您对投资风险的整体承受程度及您 的风险偏好总得分为 : 分 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分表的评价, 您的风险承受能力为 :, 适合您 的基金产品评级为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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