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指引 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 指引 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的, 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本合同中对 指引 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事项进行约定, 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 指引 不一致, 或不适用 指引 中个别规定的情形, 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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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 投资有风险 当您 / 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 可能获得投资收益, 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 您 / 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 中科汇通 (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风险揭示及声明 : 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 ( 一 )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 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 二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 三 )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 ( 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 ) 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 ; 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 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 说明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 四 )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风险揭示 ( 一 ) 特殊风险揭示 1 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本基金合同依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 以下简称 指引 ) 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指引 规定, 在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当事人

3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指引 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 指引 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的, 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本合同中对 指引 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事项进行约定, 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 指引 不一致, 或不适用 指引 中个别规定的情形, 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2 基金的业务外包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的事项以服务外包委托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 因受托机构不符合证券监管机关规定的资质 或不具备相关的提供服务的条件 或因管理不善 操作失误等, 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担任基金外包服务商的机构, 因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3 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根据 指引 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 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若基金管理人未完成基金备案, 则投资者面临基金不能开始投资运作的风险 4 其他特殊风险 ( 二 ) 一般风险揭示 1 资金损失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 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 高 风险投资品种, 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 承受能力 高 的合格投资者 2 基金运营风险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 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在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 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 获取信息不全 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从而产生风险 担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机构, 因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自本基金最后一次开放申购之日起 12 个月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全体基金委托人书面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提前终止或展

4 期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 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 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 募集失败风险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确认基金无法成立 ) 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 投资标的风险( 适用于股权类 )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 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 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 产业政策 法律法规 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 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 税收风险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 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在私募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等 (2) 操作风险 基金相关机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 不可抗力风险 若遭遇不可抗力, 证券市场的运行将遭受严重影响,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从而带来风险 (4) 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 业务规则风险 本基金存续期限内, 立法机构 监管机构 行业协会 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可能对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监管政策 行业规定 自律规则 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 修订 增删 废止 解释, 或发布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规范 行业规定等, 则本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运作规则可能需进行相

5 应的调整, 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 就上述对基金合同或基金运作规则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实施, 基金管理人应将调整事项和内容及时通知基金委托人 (5) 本基金可能面临其他不可预知 不可防范的风险 三 投资者声明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 本人 / 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本人 / 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 并确认 ( 自然人投资者在本段段尾 内签名, 机构投资者在本页 尾页盖章, 加盖骑缝章 ) 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 1 本人/ 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 充分理解相关权利 义务 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2 本人/ 机构知晓, 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 本人/ 机构已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 ( 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 4 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 本人 / 机构已符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 本人/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 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6 本人 /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八章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的所有内容, 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7 本人/ 机构知晓,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 8 本人/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一章 基金的投资 的所有内容, 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9 本人/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七章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中的所有内容 10 本人/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三章 争议的处理与法律适用 中的所有内容 11 本人/ 机构知晓,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

6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12 本人/ 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 / 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 13 本人/ 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本人 / 机构对以上 1-13 条承诺真实正确, 签字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 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前, 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 避免因参与私募基金投资而遭受超过投资者承受能力的损失 特别提示 :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表明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后, 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 ( 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 日期 : 经办员 ( 签字 ): 日期 : 募集机构 ( 盖章 ): 日期 :

7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尊敬的管理人 : 1 本人/ 本单位承诺符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 本人 / 本单位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 完整有效,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本人 / 本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 本人/ 本单位承诺用于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 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 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 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 本人 / 本单位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 本人/ 本单位承诺,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 / 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 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 本人 / 本单位愿意配合 4 本人/ 本单位承诺, 本人 / 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 如果因存在欺诈 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由本人 / 本单位自行承担, 与贵司无关 本人 / 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及投资者承诺书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 充分了解并自愿 承担本基金的风险 委托人签字 / 公章 : 日期 :

8 目录一 前言... 1 二 释义... 1 三 声明与承诺... 3 四 基金的基本情况... 4 五 基金份额的募集... 5 六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7 七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8 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 基金份额的投资 十二 基金的财产 十三 划款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十四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十五 越权交易处理 十六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八 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九 风险揭示 二十 报告义务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财产清算 二十二 违约责任 二十三 争议的处理与法律适用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十五 其他事项

9 一 前言 ( 一 )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合同 ) 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二 ) 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委托人自签订基金合同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委托人自全部赎回基金之日起, 不再是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一类的每一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三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下称 基金业协会 ) 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二 释义 在本合同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 ( 一 ) 基金 本基金 : 指本合同下基金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 由中科汇通 (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 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基金 ( 二 ) 基金合同 本合同 : 指基金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的 中科汇通商业物业并购一期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 三 ) 基金委托人 委托人 : 指签订了基金合同且依据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四 ) 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 : 中科汇通 (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五 ) 基金托管人 托管人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 ( 六 ) 行政管理服务商 : 指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保管本基金募集账户 办理份额登记和估值核算的机构 本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商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 基金业协会备案编码 A00023 ( 七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

10 ( 八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九 ) 证券交易所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十 ) 工作日 / 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十一 ) 估值日 : 本基金估值日为基金终止日 ( 十二 ) 开放申购日 : 指非基金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委托人办理基金申购的工作日 ( 十三 ) 开放赎回日 : 指非基金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委托人办理基金赎回的工作日 ( 十四 ) 募集期间 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中载明的基金募集期限, 以本协议第五章约定为准 ( 十五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获得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的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机构 ( 十六 ) 托管账户 : 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 专门用于资金收付的银行托管账户 ( 十七 )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账户 : 用于认购, 申购资金募集划转的专门账户 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剩余基金财产等 ( 十八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 十九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二十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二十一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 基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 二十二 ) 申购 : 指在基金开放日, 基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 二十三 ) 赎回 : 指在基金开放日, 基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赎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 二十四 ) 临时开放日 : 指管理人出具通知函设定某一交易日为开放日, 临时开放日可允许委托人申购赎回本基金 ( 二十五 ) 成立日 : 指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立的日期 ( 二十六 ) 终止日 :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终止的日期 ( 二十七 ) 合同生效日 : 本基金合同自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签署之日起生效 ( 二十八 ) 基金存续期 : 指基金成立日至终止日之间的期限 ( 二十九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等不可抗力事 2

11 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 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暴乱 流行病 政府行为 罢工 停工 停电 通讯失败等, 非因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投资顾问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 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 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 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 无法使用的情形, 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 三十 ) 冷静期 : 指自本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 三十一 ) 注册登记机构 :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行政管理服务商 三 声明与承诺 ( 一 ) 基金委托人保证其为符合 暂行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 ; 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 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 完整 准确 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基金委托人承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 二 )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登记编码 P , 但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 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 已经了解基金委托人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对基金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三 ) 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托管基金财产, 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本基金的设计安排 管理 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托管人不予承担 3

12 四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的名称 : 中科汇通商业物业并购一期私募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的运作方式 : 封闭式 ( 三 )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 详见本合同第十一章 基金的投资 第 ( 二 ) 条 投资范围 的约定 ( 四 ) 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 : 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整 ( 五 ) 基金的存续期限 : 自基金最后一次开放申购之日起 12 个月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全体基金委托人书面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 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 则本基金存续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六 ) 基金成立的最低资产要求本基金募集的资产合计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 七 ) 基金份额的募集面值 : 人民币 1.00 元 ( 八 ) 基金份额的分级 : 本基金无分级 ( 九 ) 基金分级份配比 : 本基金无分级 ( 十 )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 投资金额 业绩比较基准 100 万 投资金额 8.3% ( 十一 ) 基金的托管人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 ( 十二 ) 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商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 基金业协会备案编 码 A

13 五 基金份额的募集 ( 一 )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本基金募集期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募集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发售情况延期或提前结束 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二 ) 基金份额的募集方式本基金由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的获得基金业协会认可的代销机构向客户募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减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销售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 基金销售协议与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 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为 : 户名 : 中科汇通商业物业并购一期私募投资基金账号 : 开户行 : 上海银行静安支行本基金管理人直销及代销机构募集资金均汇入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商实施监督 ( 三 ) 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本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包括普通合格投资者以及特殊合格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普通合格投资者应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 1.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 2.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权益等 特殊合格投资者 包括下列投资者 :(1)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 3)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委托人应是在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万人民币 ( 不含认购费用, 且本合同中的 特殊合格投资者 不受此限 ), 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本基金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将来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 ) 认购和持有限额 5

14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必须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私募基金合同, 按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管理人或行政管理服务商的确认结果为准 1 本基金的投资者在募集期间首次认购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认购费用, 且本合同中的 特殊合格投资者 不受此限 ), 并以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2 本基金募集期内每个工作日的 9:00 至 15:00 为认购工作时间 认购申请应当于认购工作时间内向销售机构递交 认购申请一经递交, 不得撤销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 应按销售机构要求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认购本基金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事项, 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投资者不设认购金额上限 4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 不得撤销, 但投资者依据本章节第 ( 十 ) 条项下约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认购不成功, 基金投资者已交付的款项将于基金成立后 10 个工作日内, 退还基金投资者银行账户 ( 不包含利息 )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 按照 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 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 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按照认购不成功方式处理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 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 五 ) 基金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 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 ) ( 六 )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行政管理服务商负责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见本合同第五章第 ( 二 ) 节 ) ( 七 )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 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账户结息的 10 日内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由行政管理服务商划入基金财产, 以净 6

15 值增加体现, 不计算为份额, 其中利息收入的具体数额以银行实际到账的记录为准 ( 八 ) 投资冷静期基金投资者自签署本基金合同且全额缴纳认购份额款项后二十四小时内为本基金的认购投资冷静期,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基金投资者 但是, 特殊合格投资者 专业投资机构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不适用投资冷静期的限制 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 九 ) 回访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 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 电邮 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 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 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 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 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投资者的重要权利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方式及频率 ; 6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 十 )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出现前述情形时, 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无利息地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由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转至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六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 一 ) 基金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销售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 并及时向托管人提供取得办结备案手续的有关证明文件 本基金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如遇特殊情况, 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解决 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提供管理人或产品备案证明, 托管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基金托管义务, 解除托管关系 ( 二 ) 基金的成立 7

16 基金募集期满或提前终止募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指令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机构将除认购费用以外的认购资金全部转入基金托管账户 管理人应以扫描或传真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商 ( 如有 ) 出具载明基金起始运作日期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起始运作通知书, 宣布本基金成立并开始运作, 基金起始运作通知载明的日期为本基金成立之日 基金托管人收到起始通知通知书并经核对基金托管账户内全部资金到账日期 规模 期限等信息记载无误后, 开始履行托管职责 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基金起始运作通知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基金成立通知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的记载为准 ( 三 ) 基金不能满足备案条件或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成立或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募集失败, 认购人应当返还所有已经签署的基金认购文件 七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业协会认可的代销机构场所进行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除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不设固定开放日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临时开放日, 临时开放日对基金份额开放申购和赎回 ( 包括违约退出 ), 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需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托管人及行政管理服务商, 存续期间临时开放次数不超过六次 同时, 最后一次申购日不得晚于基金成立后 3 个月内, 基金成立 3 个月后的临时开放日只能进行赎回 ( 包括违约退出 ), 不得进行申购 存续期间, 申请申购的委托人必须在开放日前 5-10 个工作日提交管理人认可的申购申请书 申请赎回的委托人必须在开放日前 5-15 个工作日提交管理人认可的赎回申请书 ( 三 ) 申购和赎回价格和方式 1. 基金委托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拟申购本基金的委托人应在开放申购日或临时开放日前第 15 个工作日至开放申购日或临时开放日前第 1 个工作日期间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关于申购的书面申请文件, 并将资金支 8

17 付至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拟赎回本基金的委托人应在开放赎回日或临时开放日前第 15 个工作日至开放赎回日或临时开放日前第 5 个工作日期间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关于赎回的书面申请文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或赎回申请 申购基金份额的委托人签署基金合同和风险申明书后, 并经过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程序 ( 如有 ) 后, 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起成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基金委托人赎回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基金委托人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基金委托人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委托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委托人银行账户 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认购费 ), 并以 1 万元为单位增加 如委托人已持有本基金份额, 可于开放日追加申购本基金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时, 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 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的, 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基金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 四 ) 申购 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 在本基金存续期开放申购日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 申购费率为 0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本基金按面值申购, 申购价格为 1.00 元 / 份 净认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价格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用 : 在本基金存续期开放赎回日赎回本基金, 赎回费用由基金委托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 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 赎回价格为 1.00 元 / 份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价格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9

18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资产 在本基金的非开放赎回日或非临时开放日, 本基金不受理基金委托人的违约赎回申请 ( 五 )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是指基金委托人死亡或终止时,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委托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 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申请人自缴纳过户费用之后, 成为本基金的当事人, 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 六 ) 交易过户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基金份额可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进行转让, 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份额受让方应当为符合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 基金份额转让方在完成转让后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仍应符合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上限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确认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结果办理基金份额转让过户登记 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对基金份额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申购 : 1. 本基金委托人人数达到上限 200 人 ; 2.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3.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申购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委托人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0

19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九 ) 申购投资冷静期及回访基金委托人提交申购申请时系首次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按照本合同第五章第 ( 八 ) 条约定的内容享有投资冷静期 适用回访确认制度的, 募集机构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章第 ( 九 ) 条内容约定进行回访确认 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委托人基金委托人自签订私募基金合同即成为私募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 二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中科汇通 (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 2816 号 1 幢 9 层 Y5013 室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家浜路 88 号金桥三桥百花园 3 号楼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佘维晔联系人 : 王伟琪联系电话 : ( 三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住所 : 上海市漕溪北路 595 号通讯地址 : 上海市陕西北路 66 号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汪明联系人 : 于璐联系电话 : ( 四 ) 基金委托人的权利 1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 赎回和转让基金; 11

20 4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行使相关职权 ; 5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6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 除私募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8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有权得到赔偿 ; 9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五 ) 基金委托人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 2 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 3 以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 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 但符合 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 4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款项, 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 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6 按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 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 8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 9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 11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六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2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 如有 ); 3 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私募基金托管人, 对于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 5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 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业务规则 (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 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 申购 12

21 金额 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 ) 进行调整 ; 6 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七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应当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2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3 制作调查问卷,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 4 制作风险揭示书, 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 5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6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分别投资 ; 7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 ; 8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 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9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 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 ) 等重要文件 ( 如有 ); 11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3 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 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 14 确定私募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 1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6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7 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 18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19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 13

22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1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2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 23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八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按照合同的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私募基金托管费用 ; 2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 3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依法保管私募基金财产 ;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九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根据本合同约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基金财产, 不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 2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 不得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6 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 7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复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私募基金定期报告, 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 9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0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 协议 凭证等文件资料 ;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12 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 1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 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14

23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14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 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但托管人对于委托资产进入其他资管计划 ( 或委贷银行委贷账户 或合伙企业等 ) 后的流向及其后的任何资金运用及投资均不承担监管职责 15 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 )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基金委托人账户建立和管理 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及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 二 ) 基金注册登记办理机构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行政管理服务商 若基金管理人委托行政管理服务商代为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当与行政管理服务商签订行政管理服务协议, 并订明份额登记机构的名称 外包业务登记编码 代为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 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3)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行政管理服务商的费用报酬标准 ; 15

24 (5) 法律法规 本合同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做出决议, 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 盖章 2 以下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及时披露 : (1) 投资政策的变更 ; (2) 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的原则 时间 业务规则等设置 ; (3) 本合同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的其他事项 ; (4)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的事项 3 以下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费用报酬标准 ; (2) 在征得行政管理服务商同意的情况下, 调低行政管理服务商的费用报酬标准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合同内容与格式要求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 (4) 对本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决定的其他事项 4 除本条上述第 1-3 款规定的事项之外,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设立日常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 (1)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 (4) 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行政服务机构 ( 如有 ) 的报酬标准 ;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选举 人员构成及更换程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 其人员构成 更换等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选举产生 选举或更换结果应由管理人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告知全体委托人和托管人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6

25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代表基金份额 50% 以上 ( 含 5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50% 以上 ( 含 5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阻碍基金管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的期限 地点; (4) 会务联系人姓名 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 (5)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6)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六 ) 召开方式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 视为出席了会议 ( 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 2/3 以上 ( 含 2/3)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表出席会议,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 通讯方式开会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份额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17

26 日基金总份额 2/3 以上 ( 含 2/3) 的,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八 ) 表决 1 议事内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事先未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应当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全体通过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生效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均有约束力 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托管人之日起, 对基金托管人有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约束力 ; 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日起, 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约束力 ( 十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通过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电子邮件 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本基金存续期间, 上述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集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决议的效力 决议的披露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或者相关部分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十一 )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十一 基金份额的投资 ( 一 ) 投资权限基金管理人独立自主地进行投资决策, 委托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干预基金项下的投资决策, 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实缴上海汇锡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 有限合伙 ) 的有限合伙份 18

27 额, 上海汇锡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 有限合伙 ) 将通过增资扩股或者受让原股东持有股份的方式拟入股以下两个项目 :(1) 昆山美吉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清远永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本基金最终的投资标的仅限于上述两个项目, 以上标的资产的估值及投资入股的实际支出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上海汇锡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 有限合伙 ) 与标的方的投资协议为准 ; 在资金闲置期间, 可存放或投资于银行存款 银行理财产品 货币型基金 央行票据 国债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授权并同意 :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本基金与相关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文件与协议, 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本基金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及变更手续 对于基于本基金投资并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及变更手续所产生的投资权益, 归属于本基金, 并独立于基金管理人自身的财产 ( 三 ) 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 国内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政策取向, 深入分析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现状, 在此基础上分析可投资标的资产的持续的现金收益, 盈利的稳定增长前景, 及基金投资标的可持续长期竞争力 ( 四 ) 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保证本基金资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 五 ) 投资限制本基金的投资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 六 ) 投资禁止行为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七 ) 风险收益特征基于本基金拟投资的标的资产, 本基金具有明显的较高收益 较高风险的特征, 主要适合于愿意承受较高风险 追求高收益的积极型投资者 基金委托人同意并确认, 本基金为非保本型产品, 极端情况下委托资金有发生亏损的风险 委托人确认, 管理人未对基金本金不受损失或预期收益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作出任何承诺 ( 八 ) 基金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 本计划的投资经理的资料如下 : 19

28 投资经理 : 佘维烨投资经理简介 : 曾任全国百强房地产公司财务总监 投资总监, 具有非常丰富的投资及房地产并购的从业经验, 曾任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由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至中科汇通担任执行董事, 曾经主导过多个项目及资产的并购重组, 累计管理投资规模约 100 亿元人民币 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委托人 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时, 原投资经理应当妥善托管投资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投资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投资经理或者临时投资经理应当及时接收 ( 九 ) 如本基金采用结构化安排, 不得违背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基本原则, 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私募基金的持有人提供保本 保收益安排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财产的托管与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 质押 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5. 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 二 )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20

29 人开立, 由行政管理服务商管理, 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行政管理服务商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 并不代表行政管理服务商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 也不表明行政管理服务商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该账户的使用过程中, 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行政管理服务商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 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 行政管理服务商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停止募集时, 募集后的基金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适当延长期限后仍未能达到基金成立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及行政管理服务商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人为托管账户开通网上银行, 网银普通操作员密钥及网银主办操作员密钥均由托管人负责托管 为方便查询托管账户资金情况, 管理人可申请网银查询密钥 (2)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托管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3 银行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 如有 ) 定期存款 ( 包括协议存款等业务品种 ) 账户的预留印鉴至少包含一枚托管人指定人名章, 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 (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托管人保管权利凭证原件 托管期内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 管理人不得自行挂失上述权利凭证原件, 如因发生该类情况或不可抗力而未及时通知托管人, 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各类损失免责 21

30 4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十三 划款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 一 ) 交易清算授权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划款指令预留印鉴 ( 以下简称 授权文件 ),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授权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 基金托管人按照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如果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 二 ) 划款指令的内容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金额 收付款账户信息等, 按授权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 三 )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程序指令由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 22

31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 对于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拨所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文件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并根据本合同进行审核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后应该给基金托管人预留足够的执行时间, 场外及限时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遇特殊情况晚于截止时间, 基金托管人尽量完成, 但不承担因延误发送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 ),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划款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立即审查印鉴和签名与预留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指令的内容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合同 协议等款项支付的文件依据,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 完整和有效 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 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划款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 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下, 指令已执行的,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本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 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 四 )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说明并得到确认后, 将撤回指令作废 ;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书面说明并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 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 23

32 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五 ) 指令的保管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十四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一 ) 非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有效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 ( 如有 ) 进行资金划拨 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 基金托管人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后, 凭基金管理人指令和相关税费单据 ( 若有 ) 进行资金划拨 ( 二 ) 无法按时清算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时, 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 并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资金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在基金财产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 三 ) 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行政管理服务商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和赎回的信息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本基金用于委托人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清算专用账户即为由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行政管理服务商负责管理 4. 对于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5.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 24

33 金管理人的指令按时拨付 6. 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四 ) 申购 赎回全额结算基金托管账户与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全额交收 的原则, 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金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应收额或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资金划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后 5 个工作日之内从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指令后及时将托管账户应付额划往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若出现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从托管账户划出时间可相应延期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十五 越权交易处理 ( 一 ) 越权交易的界定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基金托管人仅对本合同第十一章的 ( 二 ) 投资范围中的内容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仅对 本基金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实缴上海汇锡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 有限合伙 ) 的有限合伙份额 承担监督责任, 对上海汇锡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 有限合伙 ) 的投资及资金使用不承担监督职责 ( 二 ) 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 并应在限期内对越权事项进行纠正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 超卖行为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或超卖行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 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财产所有 25

34 ( 三 ) 越权交易的例外非因基金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形不构成本章所述越权交易, 应当属于被动超标 : A. 由于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的情形, 为被动超标, 不属于越权交易 发生被动超标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投资政策的要求 B. 本合同终止前 10 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委托财产所投资标的进行变现, 由此造成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 视为被动超标, 不属于越权交易 C. 法律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 因被动超标而对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责任 十六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一 ) 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独立的设置 登录和保管基金财产的全套账册, 对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 二 ) 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基金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 会计年度 计账本位币和会计核算制度 (1) 本基金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计账单位为元 (3) 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按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执行 ( 三 ) 估值时间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聘用的行政管理服务商于估值日后的 5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财产估值日的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托管人复核估值结果 本基金估值日为基金终止之日 ( 四 ) 估值目的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 五 ) 估值对象基金财产项下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产 ( 六 ) 估值方法估值方法如下 : 1. 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以基金公布的前一日收益计提 2. 公募基金 基金专户 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理财产品 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 26

35 以该产品前一交易日的净值进行估值, 估值日前一交易日没有基金份额净值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如果估值日前一交易日无基金份额净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净值由管理人接收后向基金托管人及行政管理服务商提供 3. 股权投资 委托贷款 有限合伙份额投资按成本估值, 在收益到账日以实际获得的收益入账 4. 银行存款 银行理财产品按成本法估值, 在利息到期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如基金管理人发现对基金财产的估值违反本合同项下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委托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七 ) 估值程序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聘用的行政管理服务商于估值日后的 5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财产估值日的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托管人复核估值结果 ( 八 ) 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 估值错误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3.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 九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本基金资产价值时 ; 2.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委托人的利 27

36 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 3.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和本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十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行政管理服务商承担 因此, 就与基金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财产的会计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以基金管理人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 十一 ) 特殊情况的处理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行政管理服务商的行政管理服务费 ; 4. 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 账户维护费 ; 5. 基金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 6. 基金合同等与基金相关的文件或账册制作 印刷费用 ; 7. 审计费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 8.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 计算方法如下: H=E 1% N H: 每日应付的管理费 E: 基金份额本金 N: 当年天数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起计算, 在基金清算时一次性收取 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28

37 人发送当期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中科汇通 (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 : 开户行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09%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9% N H: 每日应付的托管费 E: 基金份额本金 N: 当年天数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 本基金实收基金 0.09% 基金成立日 ( 不含 ) 或上一计提日 ( 不含 ) 至该计提日 ( 含 ) 或清算日 ( 含 ) 实际天数 365 若某计费区间实收基金发生变化, 则分段计算 支付方式 : 本基金每季度计提费用, 费用计提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 费用自基金成立之日起, 每季度支付一次, 费用支付日为每年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的首 5 个工作日内及产品清算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管理人于费用支付日向托管人发出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托管人审核无误后, 从托管账户划至指定托管费收入账户 若管理人未能按期向托管人发出托管费划款指令, 托管人有权发出催收通知 年保底托管费 ( 如有 ) 为人民币 9 万元整 / 年, 若每年收取的托管费未达到 9 万元 / 年, 则差额于次年年初的 5 个工作日内或基金终止日一次性收补足 若不足一年的按基金实际运行天数折算年保底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资产托管费开户银行 : 上海银行静安支行 3. 行政管理服务商的行政管理服务费基金财产的年行政管理服务费率为 0.01%, 计算方法如下 :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01% N H: 每日应付的行政管理服务费 E: 基金份额本金 N: 当年天数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行政管理服务费 = 本基金实收基金 0.01% 基金成立日 ( 不含 ) 或上一计提日 ( 不含 ) 至该计提日 ( 含 ) 或清算日 ( 含 ) 实际天数

38 若某计费区间实收基金发生变化, 则分段计算 支付方式 : 本基金每季度计提费用, 费用计提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 费用自基金成立之日起, 每季度支付一次, 费用支付日为每年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的首 5 个工作日内及产品清算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管理人于费用支付日向托管人发出行政管理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托管人审核无误后, 从托管账户划至指定行政管理服务费收入账户 若管理人未能按期向托管人发出行政管理服务费费划款指令, 行政管理费服务商有权发出催收通知 年保底行管费 ( 如有 ) 为人民币 1 万元整 / 年, 若每年收取的行管费未达到 1 万元 / 年, 则差额于次年年初的 5 个工作日内或基金终止日一次性收补足 若不足一年的按基金实际运行天数折算年保底行管费 行政管理服务商指定的接收行政管理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 开户行 : 上海银行总行营业部管理人在划付行政管理服务费时, 应在指令附言中注明 行政管理服务费 字样 4. 上述 ( 一 ) 中 4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在费用发生时, 直接列入当期费用 ( 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行政管理服务费率, 并在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委托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发展情况调高资产管理费率 资产托管费率和行政管理服务费率 ( 四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费用 处理与本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基金费用 十八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0

39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1. 本基金的相同分级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基金自产品成立之日起, 收益分配基准日进行基金收益的分配 ;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收益分配 : 1. 如某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投资收益达到业绩比较基准时, 委托人收益 = 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该基金份额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 当期天数 365+ 超额收益 *80%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 委托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收益情况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设定业绩报酬提取基准为 8.3%, 委托人年化投资收益超过上述基准的部分为超额收益部分, 有权一次性提取超额收益部分的 80%, 剩余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如某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投资收益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时, 委托人收益 = 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该基金份额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 当期天数 365 当期天数 是指该期基金份额的认 ( 申 ) 购之日 ( 含 ) 至份额赎回日 ( 不含 ) 的期间天数 如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小于业绩比较基准金额, 则向各委托人按其持有份额数分配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并在下一个收益分配基准日时, 优先向委托人补足前期业绩比较基准与已分配收益间差额部分 如下一个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仍不足, 则依次顺延 2. 基金清算日, 返还委托人的投资本金, 若委托人已全部赎回或部分赎回投资份额则仅返还剩余份额对应本金 3. 基金清算日, 若分配完上述委托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及本基金列支的费用后基金仍有剩余收益, 则该部分作为业绩报酬分配给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业绩报酬 = 基金财产 - 基金列支费用 - 应由本基金承担的税费 ( 如有 )- 按收益分配方案约定的委托人投资收益 -( 委托人未赎回的基金份额 面值 (1.00 元 )) 业绩报酬支付方式 : 由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后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对业绩报酬进行复核, 仅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接收业绩报酬的银行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中科汇通 (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 :

40 开户行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 基金投资者的基准年化收益率仅为根据基金稳健所做的理想状态下的收益率, 并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保证其委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有风险, 基金投资者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基准年化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五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 本基金最后一个开放申购之日起 12 个月以及本基金清算之日 2.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委托人 ; 3.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合同拟定收益分配方案, 并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依据本合同约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收益分配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仅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资金汇划 十九 风险揭示 ( 一 ) 特殊风险揭示 1 基金的业务外包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的事项以服务外包委托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 因受托机构不符合证券监管机关规定的资质 或不具备相关的提供服务的条件 或因管理不善 操作失误等, 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担任基金行政外包服务商的机构, 因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2 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若基金管理人未完成基金备案, 则投资者面临基金不能开始投资运作或基金违规开展投资运作的风险 ( 二 ) 一般风险揭示 1 资金损失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 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 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 承受能力高的合格投资者 2 基金运营风险 32

41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 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年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全体基金委托人书面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 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 则本基金存续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 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 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 募集失败风险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确认基金无法成立 ) 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 投资标的风险( 适用于股权类 )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 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 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 产业政策 法律法规 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 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 税收风险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 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 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二十 报告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报告应符合 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暂行办法 ( 试行 )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中国证监会 基金业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或制定了其他相关规则, 则从其规则执行 1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 内容和提供时间 33

42 (1) 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 向基金委托人披露每季度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情况 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编制季度报告, 提供给托管人复核, 托管人应当于收到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成立未满 2 个月, 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 完成年度报告, 向基金委托人披露每年度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情况 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编制年度报表, 提供给托管人复核, 托管人应当于收到报告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成立不到 3 个月以及本合同终止的当年, 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2) 临时报告发生投资经理变更等可能影响基金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基金委托人披露 (3) 清算报告基金终止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清算情况以清算报告形式向基金委托人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委托人提供报告及基金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以及基金委托人信息查询, 将由基金管理人通过网站 电子邮件 邮寄 传真等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1)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2)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机构向基金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信息, 基金委托人在认购本基金时提供的通信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通信地址如有变更, 基金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如果基金委托人留有传真号 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基金委托人 ( 二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 高管发生变更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 ;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34

43 业协会报告 :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 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 对基金持续运行 投资者利益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财产清算 本基金合同自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签署之日起生效 ( 一 ) 私募基金合同的变更全体基金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通过补充协议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本合同需要展期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 1 个月前, 以书面形式取得基金托管人和全部基金委托人同意 经同意展期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变更以下合同内容, 无须另行取得基金委托人的同意 : 1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变更投资经理, 对投资经理简介条款进行变更 2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行政管理费率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指令 清算交收规则的变更 4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订明私募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二 ) 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 1. 私募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3.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4. 经全体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 6.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基金合同的解除 35

44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投资者在该情形下解除其与管理人 托管人签订的基金合同, 不属于本章第 ( 二 ) 条所述 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 不影响本基金的运作, 不会导致本基金的清算 出现前述情形时, 募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 不含利息 ) ( 四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 行政管理服务商成立清算小组 2.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行政服务商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托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6.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结果通知基金委托人 ( 六 )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 包括但不仅限于 : 1. 基金资产的托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 2. 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 3. 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基金资产中列支 ( 七 ) 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 行政管理服务费 ; (2) 支付清算费用 ; (3) 交纳所欠税款 ; (4) 清偿基金债务 ; (5) 按本合同第十八章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4)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委托人 2. 本基金终止日即为基金财产清算日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 在基金存 36

45 续期限届满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并加盖业务章传真给托管人, 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加盖业务章回传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委托人提交 在基金终止日前, 基金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变现, 于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日计提并支付相关费用 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基金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将基金财产划至指定账户 在基金终止日时, 基金财产因参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无法变现, 需在合同终止日后进行证券变现的, 对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日后的每日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继续按规定计提管理费 托管费 行政管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直至其变现为止 该部分基金财产变现并计提相关费用后按基金的委托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可收取业绩报酬 基金管理人应在剩余基金财产变现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按指令将剩余基金财产划至指定账户 在基金财产移交前,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托管 托管期间, 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基金财产 托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发生的托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因基金委托人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转移的,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基金财产清算工作结束, 并全部划入指定账户后, 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委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的配合下, 尽快完成本合同项下相关账户的销户工作, 并将销户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造成销户不及时而出现直接损失或造成相关费用, 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 八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九 )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二十二 违约责任 ( 一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委托人在实现各自权利 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当事人免责 :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人和 /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 37

46 造成的损失等 ;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 4. 基金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 三 ) 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四 ) 基金存续期非开放日, 基金委托人不可以申请赎回基金 ( 五 ) 本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 管理人不得对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 更不得以托管人名义或利用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二十三 争议的处理与法律适用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 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条款的解释,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 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 并按其解释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效力 ( 一 ) 本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委托人为法人的, 本合同自基金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或盖章 ) 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 基金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本合同自基金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或签章 ) 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在认购期签署本合同的, 本合同自基金业协会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即生效 当事人 38

47 在开放日签署本合同的, 自行政管理服务商确认基金份额之日起生效 ( 二 ) 本合同一式叁份, 当事人各执壹份 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三 )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四 )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止, 本合同终止后, 本合同财产清算的条款依然有效 ( 五 )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 基金委托人自全部赎回基金之日起, 该基金委托人不再是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二十五 其他事项 如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对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新要求并适用于本合同的, 基金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立即协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除去附件外与实际签署合同所有条款及要素均相同, 仅为基金托管账户划款操作而设定, 若因本合同在除去全部附件之外的条款和要素方面与实际签署合同在文字表述上的差异而造成委托人损害,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 以下无正文 ) 39

48 (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 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基金投资者请填写 : ( 一 ) 基金投资者 1 自然人姓名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军官证 护照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邮箱 : 通讯地址 : 2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 营业执照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箱 : 通讯地址 : 3. 认购金额 : ( 大写 : ) ( 二 ) 基金投资者账户基金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的划出账户与赎回基金的划入账户, 必须为以基金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 特殊情况导致认购 申购和赎回基金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账户信息如下 : 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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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2013 8 14 2015 4 3 10015000 10003 600 3 ; 3 5 ; 3 ; ; ; ; ; 3 1 5 7*24 3 3 5 1 ; 1 3 1 10 3 2015 4 3 1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全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金融业务许可证号码存管业务负责部门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姓名 存管银行业务负责人 部门及职务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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