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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贾翱律师团队整理 电话 : 邮件 贾翱公司法 (jiaaocompanylaw) 1

2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最新解答汇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 试行 ) 征求意见稿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2 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3 号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修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 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服务机构从事 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制定科学 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 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 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 投资基金行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 ), 进行行业自律, 协调行业关系, 提供行业服务, 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 ; 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一 ) 有符合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 ; 4

5 ( 二 ) 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三 ) 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 良好 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 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 录 ; 设施 ; ( 四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 ( 五 )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 ( 六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 ( 七 )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 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 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 作出批准或 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 不予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 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并通 知申请人 ; 不予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一 ) 因犯有贪污贿赂 渎职 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罪, 被判处刑罚的 ; ( 二 ) 对所任职的公司 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 监事 厂长 高级管理人员, 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 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 三 ) 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 到期未清偿的 ; ( 四 ) 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 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 ; 5

6 ( 五 ) 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 注册会计师和资 产评估机构 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 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 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规, 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 历 ;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七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从业人员, 其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 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 报, 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 登 记 审查 处置等管理制度,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从业人员, 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不得从事损害 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 二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 三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 四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 五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 六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 七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 八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 九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十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 十一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 十二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6

7 第二十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 二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三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 四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 五 )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 ( 六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七 )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 明 确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 作 机制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 建立长效激励约束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 或者履行职责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 准备金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 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可以优先使用风险 准备金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 ( 二 ) 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 ( 三 ) 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 7

8 ( 四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 合法定条件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视情节责令 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转让所持有或者控 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前,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 权利 第二十四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 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 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 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 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 对其采取下列 措施 : 利 ; ( 一 ) 限制业务活动, 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 二 ) 限制分配红利, 限制向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提供福 ( 三 ) 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 四 ) 责令更换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 ( 五 ) 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整改后, 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 告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 符合有关要求的, 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 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 勤勉尽责, 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 第二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 严重 危害证券市场秩序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 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 接管 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 被依法指定托 8

9 管 接管或者清算期间, 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 ( 二 )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 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 或者在财 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 一 )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 二 )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 三 )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 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 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 第三十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 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二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9

10 设施 ; 第三十三条担任基金托管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 ( 二 )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 三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 ( 四 )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 ( 五 )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 交割系统 ; ( 六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 ( 七 )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本法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适用于基金托管 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员 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五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 不得相互出资或者 持有股份 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 二 )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 三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 四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 五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格 ; ( 六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 七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 八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 九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11 ( 十 )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十一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九条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 或者未能勤勉尽责, 在 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 ; 逾期未改正, 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 的稳健运行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 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限制业务活动, 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 ( 二 ) 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 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提交报告 ; 经验收, 符合有关要求的, 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 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 ( 一 ) 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 ; ( 三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 一 )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 二 )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 三 )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 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1

12 第四十二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 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 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 第四十三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四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四十五条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 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 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 ), 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 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 采用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 ( 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 ), 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 基金份额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交易 申购 赎回的办法, 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 二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 三 )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四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五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 六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 ( 七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 有权查阅基金的 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12

13 权 : 第四十七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行使下列职 ( 一 ) 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 ( 二 )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 三 )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 四 )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 五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二 )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 三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 ( 四 ) 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 五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 ; 其议事 规则, 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十九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 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条公开募集基金,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未经注册, 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 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五十一条注册公开募集基金, 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 一 ) 申请报告 ; 13

14 ( 二 ) 基金合同草案 ; ( 三 ) 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 ( 四 ) 招募说明书草案 ; ( 五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六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 ( 二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 ; ( 四 )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 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 募集份额总额 ; ( 五 ) 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 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 (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 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 八 ) 基金份额发售 交易 申购 赎回的程序 时间 地点 费用计算方 式, 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 ( 九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 ( 十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 ( 十一 )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 ; ( 十二 )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 十三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 十四 ) 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 ( 十五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 十六 ) 争议解决方式 ; ( 十七 )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 ( 二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 ( 三 )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

15 ( 四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 价格 费用和期限 ; ( 五 ) 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 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 ( 六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和住所 ; 例 ; ( 七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 ( 八 ) 风险警示内容 ; ( 九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 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 审查, 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 不予注册的, 应当说明理 由 第五十五条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 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第五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得有本法第七十八条所列行为 第五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 募集 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 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应当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 新提交注册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 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 低募集份额总额,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 15

16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六十条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 ;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承担下列责任 : ( 一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 二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一条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 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第六十二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 ( 二 ) 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 ( 三 )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 ( 五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三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四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 一 ) 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 ( 二 )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 16

17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 ( 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 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登记, 由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第六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生效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第六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 一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 二 )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案 ( 三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六十八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六十九条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依据申购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加 减有关费用计算 第七十条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17

18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 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 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七十二条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 ( 一 ) 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券 ; ( 二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三条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 一 ) 承销证券 ; ( 二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 三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 四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五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 六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五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七十六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 18

19 ( 二 ) 基金募集情况 ; ( 三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 四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 五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 六 ) 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 七 ) 临时报告 ; ( 八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 九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 十 )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 十一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七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二 )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 三 )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 四 )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七十八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可 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第七十九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罚 ; ( 一 ) 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 ( 二 ) 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 四 ) 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终止 : ( 一 )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 19

20 ( 三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 清算 ( 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第八十二条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三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设立日常机构的, 由该日常机构召集 ; 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报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四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通讯 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八十六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20

21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但是, 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 并予以公告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 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 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八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八十九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报送基本情况 第九十条未经登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基金 或者 基金管理 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非公开募集基金,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通过报刊 电台 电视台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九十二条非公开募集基金, 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21

22 规定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 二 ) 基金的运作方式 ; ( 三 ) 基金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认缴期限 ; ( 四 )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 ( 五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 ( 六 ) 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 ( 七 ) 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 方式 ; ( 八 ) 基金份额的认购 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 ( 九 ) 基金合同变更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 ( 十 )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 十一 )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 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条 第九十二条的 第九十三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 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 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 ( 一 )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 住所 ; 序 ( 二 )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 退出的条件 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 ( 四 )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 第九十四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 案 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 基金行 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 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五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向基金份 22

23 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第九十六条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其股东 高 级管理人员 经营期限 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 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九十七条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 销售支付 份额登记 估值 投资顾问 评价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第九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第九十九条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 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 及时划付 第一百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份额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查封 冻结 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份额的安全 独立,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份额 第一百零一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 估值 投资顾问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 复核等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一百零二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 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 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3

24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 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 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隐匿 伪造 篡改或者毁损 第一百零三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应 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 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四条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 按照依法制定的 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 禁止误导投资人, 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第一百零五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 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提供该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资料 第一百零六条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委托, 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 件, 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 查和验证 其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他人 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 建立应急等风险管 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 开信息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零八条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零九条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24

25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 行政法规, 维护投资人合 法权益 ; ( 二 )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 ( 三 ) 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 监督 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 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 四 ) 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 资质 管理和业务培训 ; ( 五 ) 提供会员服务, 组织行业交流, 推动行业创新, 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 人教育活动 ; ( 六 ) 对会员之间 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 ( 七 ) 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 备案 ; ( 八 )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 规则, 并行使审批 核准或者注册权 ; ( 二 ) 办理基金备案 ; ( 三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并予以公告 ; ( 四 ) 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 并监督实施 ; ( 五 ) 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 ( 六 ) 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5

26 施 : 第一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有权采取下列措 ( 一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并要求其 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 ( 二 )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 ( 三 )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 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 ( 四 ) 查阅 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 通讯记录等资料 ; ( 五 ) 查阅 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 登记过户记录 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或者 毁损的文件和资料, 可以予以封存 ; ( 六 ) 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银行账户 ; 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 证券等涉案财 产或者隐匿 伪造 毁损重要证据的,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 准, 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 ( 七 )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 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 但限 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 ; 案情复杂的, 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进行调 查或者检查时, 不得少于二人, 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办 事, 公正廉洁, 接受监督, 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 被调查 检查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不得拒绝 阻碍和隐瞒 第一百一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发现违法行为涉 嫌犯罪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 或者离职 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规定的期限内, 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 26

27 务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 责令改正,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 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7

28 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 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 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撤销基 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 占 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撤销基金或证券从业资 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未经核准, 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 责令停止, 没收违 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 相互出资或者持 有股份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 责令 停止, 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所募资金 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 动用募集的资金的, 责令返还,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 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 28

29 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 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 定行为的, 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外, 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三十一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 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 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登记, 使用 基金 或者 基金管理 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 基金管理人未 备案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 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 29

30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 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严重的, 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 责令改正, 没收 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妥善保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 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 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 伪造 篡改 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 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并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 规定开展投资顾问 基金评价服务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 重的, 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 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虚假 有重大遗 漏的, 责令改正,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30

31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 所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 没收业务收入, 暂停或者撤 销相关业务许可, 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 统, 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 处十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给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 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 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 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拒绝 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 检查 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四十八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情节严重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 罚金, 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 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 罚金,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31

32 依法收缴的罚款 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 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 以及合 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报国务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 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 其证券投资活 动适用本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32

3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证监会令 [105]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05 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14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51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 肖钢 2014 年 8 月 21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 股权 债券 期货 期权 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 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 其登记备案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3

34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托管人 ) 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下简称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 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恪尽职 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 允许各类发行主体 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 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 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 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 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 以 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 依照 证券投资 基金法 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对私募基 金业开展行业自律, 协调行业关系, 提供行业服务, 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 ( 一 ) 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 二 )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 三 ) 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 ( 四 )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 ( 五 )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34

35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 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 ( 一 ) 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 ( 二 ) 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公司 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 私募基金, 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 三 ) 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 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 基金财产的, 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 ( 四 )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公 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基金业 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三章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 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 ( 一 )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 35

36 的个人 ( 二 )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 ( 一 )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 二 )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 ( 三 )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 四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 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 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 符合本条第 ( 一 ) ( 二 ) ( 四 ) 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 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 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四章资金募集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通过报刊 电台 电视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和布告 传单 手机短信 微信 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 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 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 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 确认等措施 36

37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 由 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 应当 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 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 如实承诺资 产或者收入情况,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 虚假承诺文件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 私募基金 第五章投资运作 第二十条募集私募证券基金, 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 基金合同应当参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规定, 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 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 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 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 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不得有以下行为 : ( 一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 ( 二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7

38 ( 三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 ; ( 四 )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 ( 五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六 )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 ( 七 )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八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 ( 九 )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如实向 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 资产负债 投资收益分配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不得隐 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及时填报并定期 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 用情况, 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发生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 向基金业协会报 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 况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 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 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 料, 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章行业自律 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备案管理 38

39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 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 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 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 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 监督 检 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 则的, 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 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 法违规信息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调解 第三十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受理投资者投诉, 进行纠纷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 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 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39

40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 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 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 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 第三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 投资情况报告要 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 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 律, 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 环节, 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 在账户开立 发行交易和投 资退出等方面, 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 按照 证券法 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十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有关规定的, 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0

41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关于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现予发布 施行时间 :2014 年 2 月 7 日起最终解释方 : 基金业协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三章基金备案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五章信息报送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 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41

42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 按照本办法规定 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 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 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 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如实 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股东或合伙 人基本信息 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 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 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 现场检查 向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 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 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 齐登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 方式,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 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 成立时间 登记时间 住所 联系方式 主要负责人 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章基金备案 42

43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 通过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 别, 如实填报基金名称 资本规模 投资者 基金合同 ( 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 协议,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 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 案手续同时, 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 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 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 成立 时间 备案时间 主要投资领域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 ( 一 ) 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 ( 二 ) 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 ( 三 ) 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 最近三年没有重 大失信记录,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委派代表 ) 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 员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43

44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 包括基金规模 单位净值 投资者数量等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 包括认缴规模 实缴规模 投资者数量 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 股东或合伙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 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 一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 ( 二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 ( 三 )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 ( 四 )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五 )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 六 ) 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 一 )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 ( 二 ) 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 ( 三 )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 ( 四 )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 ( 五 ) 对基金持续运行 投资者利益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44

45 第二十四条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 专业委员会, 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 检查和现场检查,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私 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跟踪 记录其诚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 可 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核实, 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 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 纠纷进行调解,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 的, 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 行业内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暂停受理基金备案 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 业人员采取警告 行业内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 并记入诚 信档案 情节严重的, 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 ( 一 ) 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本办法规定 ; ( 二 )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 信息, 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 ( 三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 新的, 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 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 进行信息 更新的,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 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2 月 7 日起施行, 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45

46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 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私募行业自律管理, 进一步提高登记备案电子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备案事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简称 基金业协会 ) 现就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 一 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电子证明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开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电子证明功能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 自行下载或打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及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不必再到协会现场领取 基金业协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发放纸质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私募基金备案证明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 相关登记备案仅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的确认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其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基金业协会在自律管理中如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登记备案证明不当增信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 将按照 基金业协会自律处分实施办法 采取相应自律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的, 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二 推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为加强私募基金自律管理,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基金业协会近期将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 主要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的管理规模 运作合规情况 诚信情况等信息,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分类公示 三 重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要求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前, 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 46

47 登记手续 ;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 未履行登 记备案义务的, 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处理 正在申请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机构应确保填报信息及更新信息的及 时 真实 准确 完整, 报送其正在运作的所有私募基金情况, 并根据基金业协 会要求及时补正 定期更新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其填报的 登记备案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7

48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最新解答汇总 来源 / 中国基金业协会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 ( 七 ) 问 : 开展民间借贷 小额理财 众筹等业务的机构, 同时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 如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答 : 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 民间融资 配资业务 小额理财 小额借贷 P2P/P2B 众筹 保理 担保 房地产开发 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 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 容易误导投资者 为防范风险,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 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 同时, 为落实 暂行办法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 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 股权投资 创业投资 等相关字样, 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 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 股权投资 创业投资 等相关字样的机构,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 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问 :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 答 :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条的规定,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六 ) 中进行了解答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私 48

49 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 其从事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 基金法 的规定, 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整改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六 ) 问 : 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答 :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的规定, 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相关规定, 现进一步明确取得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安排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 (1) 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 (2) 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 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 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 万元以上 ; 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 三 ) 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取得相关资格 ; 或者已取得境内 外基金或资产管理 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 ( 二 ) ( 三 ) 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 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五 ) 问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的, 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履行什么手续? 答 : 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的, 属于重大事项变更 管理人应当 49

50 依据合同约定, 向投资者如实 及时 准确 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 资者认可 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通 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具体报送方式为 : 将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 件发送至协会邮箱 pf@amac.org.cn, 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 变更 基金业协会将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进行核对办理 基金业协会强调,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只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完登记手续给予事实确认, 不意味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其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对于利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不当增信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 基金业协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四 ) 问 :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 证监会公告 [2009]3 号 ) 关于基金经理 静默期 的要求是否适用私募基金行业? 答 : 是 根据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 证监会公告 [2009]3 号 ) 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 3 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 研究 交易等相关业务 根据该规定, 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 需要有 3 个月的 静默期, 在这 3 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 研究 交易等相关业务 为维护基金行业的公平 公正, 统一监管标准, 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 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 3 个月的 静默期 要求, 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 3 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 研究 交易等相关业务 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及高管人员持续定期信息更新中予以落实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三 ) 问 : 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新的私募基金, 在适用合格投资者 标准时, 针对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类型, 是否需要穿透核查最 终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 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50

51 答 : 目前, 证监会正在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现阶段, 基金 业协会建议,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累计不超过 200 人,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 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 50 人 投资者应当符合协会关于 合格投资者建议标准 : (1) 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机构投资者的净资 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2)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 (3)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对于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 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但是, 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 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二 ) 一 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 : 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 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 (1) 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2)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 (3)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二 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 答 : 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 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 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 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 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 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此类机构, 协会予以办理登记 : 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 ; 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 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 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 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51

52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一 ) 一 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答复 : 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 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 :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规定,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 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 :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 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 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 答复 : 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 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如不登记有何后果? 答复 :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否则, 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 4 月 30 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52

53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 试行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 的募集行为,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证监会[ 微博 ] 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 以下统称募集机构 ) 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 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 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 ) 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 权益 ), 办理基金份额 ( 权益 ) 认 / 申购 ( 认缴 ) 赎回( 退出 ) 等活动 第三条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 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 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 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从业人员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 为规范, 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 行业自律 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53

54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 管理人的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义务, 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 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 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 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本办 法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 防止利益冲突, 履行说明义务, 合理的注意义务, 承担特定对象调查, 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 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 基金销售协议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 金的, 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 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 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 明相关内容 第九条 合理的注意义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 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 ( 二 ) 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条 保密义务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 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投资者资料保存义务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 54

55 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 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 得少于 10 年 第十二条 募集专用账户开立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本办法所述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 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 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 资金账户划出, 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 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 产 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 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 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自行募集私募基 金的, 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但须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相关风控制度 第十三条 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 监督协议, 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协议中须 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 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十四条 资金安全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 使用的 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 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私募基金募集结 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三章特定对象调查 第十五条 公开宣传信息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 发展战略 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机构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55

56 第十六条 向特定对象推介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 未 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 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七条 特定对象调查程序 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 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 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 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 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 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 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八条 调查问卷内容 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 学有效的评估方法, 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 配 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一 ) 投资者基本信息, 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 年龄 学历 职业 联系方式等信息 ; 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 联系 方式等信息 ; ( 二 ) 财务状况, 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 最近三年个人 年均收入 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 ; 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 产状况等信息 ; ( 三 ) 投资知识, 包括金融法律法规 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 对私募基金风险 的了解程度 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 ( 四 ) 投资经验, 包括投资期限 实际投资产品类型 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 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 ( 五 ) 风险偏好, 包括投资目的 风险厌恶程度 计划投资期限 投资出现波 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对投资者上述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 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 查问卷 ( 内容与格式指引 ) 详见附件一 第十九条 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 者推介私募基金的, 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 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 资者标准 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 56

57 定 ; ( 二 ) 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 ( 三 ) 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 ( 四 ) 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 暂行办法 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 ( 五 ) 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 ( 六 ) 募集机构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 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十条 推介材料责任方 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 募集机构 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 准确性负责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 更改 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一条 推介材料内容及信息披露要素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 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 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 ( 二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 ; ( 三 ) 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 ( 如无, 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 ); ( 四 )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 ( 五 ) 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 ( 六 ) 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 ( 七 )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 ( 八 ) 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 ( 九 ) 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 ( 十 )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方式及频率 ; ( 十一 ) 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 ( 十二 ) 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57

58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 容清晰 醒目 第二十二条 禁止的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 禁止以下行为 : ( 一 )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 ( 二 )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三 )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 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 收益, 包括宣传预期收益 预计收益 预测投资业绩等 ; ( 四 )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 违规使用安全 保证 承诺 保险 避险 有 保障 高收益 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 ( 五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 六 ) 恶意贬低同行 ; ( 七 )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 ( 八 ) 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 ( 九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 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的推介载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 募基金 : ( 一 ) 公开出版资料 ; ( 二 ) 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 布告 手册 信函 传真 ; ( 三 ) 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 ; ( 四 ) 海报 户外广告 ; ( 五 ) 电视 电影 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 ( 六 ) 公共网站链接广告 博客等 ; ( 七 ) 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 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 ( 八 ) 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 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 ( 九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58

59 第五章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适当性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 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并应当 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 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 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五条 风险揭示书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 募集机构应当 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 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 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 基金未托管风险 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 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 ( 二 ) 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 包括资金损失风险 流动性风险 募集失败风险等 ; ( 三 ) 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 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 费用及税收 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 内容与格式指引 ) 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 投资 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 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 资者条件 第二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 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 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 ( 一 )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 ( 二 )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权益等 59

60 第二十八条 当然合格投资者豁免确认 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所规定的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依法设立并在 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 从业人员等凭相关证明文件可豁免履行本办法所述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第二十九条 投资冷静期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 募集机构应 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 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三十条 回访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 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 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 未经回访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以约定, 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律检查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 对会 员及登记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 律检查, 会员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不当委托的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第三十三条 一般违规募集的责任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 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 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 ; 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暂停基金从业资格 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严重违规募集的责任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 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60

61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 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 ; 对相关工作 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其他责任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 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 ; 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暂停基金从业资格 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加重处分 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 书 面警示 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 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 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的责任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相关自律措施 第三十八条 投诉举报 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 举报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募集行为 第三十九条 诚信记录 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 员因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条 行政与刑事责任 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生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解释 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61

62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及其他相关规定,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 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私募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 私募基金 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共同签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 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第三方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 应当通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但是,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投资顾问的条件和遴选程序, 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 基金合同中已订明投资顾问的, 应列明以下事项 : ( 一 )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对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纠纷解决机制 ; ( 二 ) 在风险揭示书中特别揭示与投资顾问相关的各类风险事项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 投资者等当事人签字确认 62

63 第八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 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 内容 在不违反 基金法 暂行办法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 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 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但管理人应在 风险揭示书 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 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 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节前言第九条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第二节释义第十条应对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第十一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 :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 ; 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 暂行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按 暂行办法 的要求披露到最终的投资者, 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 63

64 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且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 要求 ; 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 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 完整 准确 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应当及时书 面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投资者知晓,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 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订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 ( 一 ) 私募基金的名称 ; ( 二 ) 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 具体载明封闭式 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 ( 三 ) 私募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 ; ( 四 ) 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 ( 五 ) 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 ; ( 六 ) 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 ; ( 七 ) 私募基金的分级安排 ( 如有 ); ( 八 ) 私募基金的托管事项 ( 如有 ); ( 九 ) 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项, 订明外包机构的名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 记的外包业务登记编码 ( 如有 ); ( 十 ) 对基金中的基金 (FOF) 或管理人的管理人基金 (MOM) 进行特别 标识 ( 如是 ); ( 十一 ) 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 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第十三条订明私募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 募集方式 募集期限 ; ( 二 ) 私募基金的认购事项, 包括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上限 认购费 用 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 式等 ; ( 三 ) 私募基金份额认购款的金额 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 ; ( 四 ) 其他事项 64

65 第十四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 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订明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等 第六节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成立的有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订明私募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 ; ( 二 ) 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 ; ( 三 ) 私募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第七节私募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让 第十七条订明私募基金运作期间, 私募基金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私募基金的 有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方式 价格 程序及确认等 ; ( 三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私募基金 份额的, 购买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已持有私募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 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时, 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赎回后持 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 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持有的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的, 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 ( 四 )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 ( 五 )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 ( 六 ) 申购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 ;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赎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八 )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基金合同中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和程序 转让期间及转让后, 持有基金份 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65

66 第十九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私募外包服务机构 ( 如有 ) 的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 名称 住所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 系电话等信息 投资者基本情况可在基金合同签署页列示 第二十条说明私募基金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私募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 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根据 暂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 二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 酬 ( 如有 ); ( 三 ) 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 ( 四 )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私募基金托管人, 对于私募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 ( 五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 根据 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业务规则 (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 单个基金 投资者首次认购 申购金额 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 ) 进行 调整 ; 权利 ( 六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第二十二条根据 暂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应当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 ( 二 )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 三 ) 制作调查问卷,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 ( 四 ) 制作风险揭示书, 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 ( 五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66

67 ( 六 )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 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 分别投资 ; ( 七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 益, 进行利益输送 ; ( 八 )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委托其他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 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 ; ( 九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 十 ) 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 十一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 十二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 ( 十三 ) 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揭 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 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 ( 十四 ) 确定私募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 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 ( 十五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 十六 )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十七 ) 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 同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 ( 十八 )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收益 ; ( 十九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投资者分配 ( 二十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67

68 ( 二十一 )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 ( 二十二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基金 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 ( 二十三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两个以上 ( 含两个 ) 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 所有管理人 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合同进行约定, 合同未约定或 约定不清的, 各管理人平均分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根据 暂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按照合同的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私募基金托管费用 ; ( 二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 运作,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 权利 ( 三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依法保管私募基金财产 ; ( 四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第二十五条根据 暂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 二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 三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 四 )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 不得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 五 )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 六 ) 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 ; ( 七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68

69 ( 八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复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私募基 金定期报告, 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 ( 九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 十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 协议 凭证等文件资料 ; ( 十一 )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 十二 ) 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 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 ( 十三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 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 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 十四 )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 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不限于 : 职权 ; 况 ; 第二十六条根据 暂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权利, 包括但 ( 一 )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 ( 二 )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 三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 赎回和转让基金 ; ( 四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行使相关 ( 五 )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 ( 六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 ( 七 )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 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有权得到赔偿 ; ( 八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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