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私募基金 防范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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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西证监局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专项教育宣传活动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及风险警示 宣传手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投资基金业协会山西省证券业协会山西省期货业协会 2016 年 5 月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摘录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八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 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 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九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九十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报送基本情况 第九十一条未经登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基金 或者 基金管理 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非公开募集基金,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通过报刊 电台 电视台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九十三条非公开募集基金, 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 二 ) 基金的运作方式 ; ( 三 ) 基金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认缴期限 ; ( 四 )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 ( 五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 ( 六 ) 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 ( 七 ) 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 方式 ; ( 八 ) 基金份额的认购 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 ( 九 ) 基金合同变更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 2

3 ( 十 )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 十一 )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 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条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 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 ( 一 )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 ( 二 )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 退出的条件 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 ( 四 )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第九十五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 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 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六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第九十七条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其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期限 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摘录 ) (1993 年 12 月 29 日通过根据 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于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 第六条设立公司,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 3

4 的设立条件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 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 住所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 ( 二 )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 三 )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 四 ) 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 五 ) 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 ( 二 )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 ( 三 ) 股份发行 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 ( 四 )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 ( 五 ) 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 六 ) 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4

5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其 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摘录 ) (1997 年 2 月 2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 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 但是,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 有限合伙 字样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14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51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 肖钢 2014 年 8 月 21 日 ) 第一章总则 5

6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 股权 债券 期货 期权 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 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 其登记备案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 ) 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 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 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 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 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 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 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 协调行业关系, 提供行业服务, 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 ( 一 ) 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 二 )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6

7 ( 三 ) 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 ( 四 )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 ( 五 )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 ( 一 ) 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 ( 二 ) 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公司 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 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 三 ) 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 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 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 ( 四 )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三章合格投资者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 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 ( 一 )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 ( 二 )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权益等 7

8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 ( 一 )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 二 )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 ( 三 )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 四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 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 符合本条第 ( 一 ) ( 二 ) ( 四 ) 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 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四章资金募集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通过报刊 电台 电视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和布告 传单 手机短信 微信 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 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 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 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 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 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 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 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五章投资运作第二十条募集私募证券基金, 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规定 8

9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 基金合同应当参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规定, 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 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 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 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 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不得有以下行为 : ( 一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 ( 二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三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 ; ( 四 )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 ( 五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六 )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 ( 七 )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八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 ( 九 )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 资产负债 投资收益分配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 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发生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 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 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章行业自律 9

10 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 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 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 监督 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 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 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受理投资者投诉, 进行纠纷调解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 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 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 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 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 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 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 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 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 在账户开立 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 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10

11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 按照 证券法 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十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有关规定的, 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 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实施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 的募集行为, 促 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投 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私募办法 )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 以下统称募集机构 ) 及其从业人员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 办理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 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 ) 可以受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 募集活动 11

12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 权益 ), 办理基金 份额 ( 权益 ) 认 / 申购 ( 认缴 ) 赎回 ( 退出 ) 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 基金销售机构, 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监督 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 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包含原 基金销售资格 ),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恪守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 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六条 第二章一般规定 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防范利益 冲突, 履行说明义务 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 承担特定对象确定 投资者适当 性审查 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 利用私募基金相 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 承担基金合同 公司章 程或者合伙协议 (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的受托责任 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 基金的, 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应当以书 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 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 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销售机构负 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 以基金 合同附件为准 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以私募基金 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 法拆分转让, 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 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 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 12

13 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 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 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 少于 10 年 第十二条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 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 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 在投资者资金账 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从投 资者资金账户划出, 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 属于投资者的 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明确对私募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 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监 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 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 有效监督, 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以在同一私募 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 完备的防火墙制度, 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 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 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十四条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 使用的机构不 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 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 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 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 ( 一 ) 特定对象确定 ; ( 二 )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 ( 三 ) 基金风险揭示 ; ( 四 ) 合格投资者确认 ; ( 五 ) 投资冷静期 ; ( 六 ) 回访确认 第三章特定对象的确定 13

14 第十六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品牌 发展战略 投资策略 管理团队 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 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第十七条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未经特定对 象确定程序, 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 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 估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 介私募基金时, 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 间超过 3 年的, 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 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 重新评估 第十九条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 确 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 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 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方面 : ( 一 ) 投资者基本信息, 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 年龄 学 历 职业 联系方式等信息 ; 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 联系方式等信息 ; ( 二 ) 财务状况, 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 最近三年个 人年均收入 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 ; 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 资产状况等信息 ; ( 三 ) 投资知识, 包括金融法律法规 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 对私募基金风 险的了解程度 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 ( 四 ) 投资经验, 包括投资期限 实际投资产品类型 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 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 ( 五 ) 风险偏好, 包括投资目的 风险厌恶程度 计划投资期限 投资出现 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 ( 个人版 ) 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 前, 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 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 ( 二 ) 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 14

15 ( 三 ) 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 ( 四 ) 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 私募办法 第三章关于合格投 资者的规定 ; ( 五 ) 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 ( 六 ) 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 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 行风险评级, 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 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 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 私 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 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 宣传推介外,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 更改 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 息, 揭示投资风险, 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 醒目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 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如有不一致的, 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 ( 一 ) 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 ( 二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 基金管理团队等基 本信息 ; ( 三 ) 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 ( 含相关诚信 信息 ); ( 四 )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 ( 如无, 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 ) 其他服务提 供商 ( 如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保管机构等 ), 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 ( 五 ) 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 ( 六 )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 ( 七 ) 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 ( 八 ) 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 ( 九 )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 ( 十 ) 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投资者的重要权利 ( 如认购 赎回 转让等限制 时间和要求等 ); ( 十一 ) 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 15

16 ( 十二 )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方式及频率 ; ( 十三 ) 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 ( 十四 ) 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 应当明确说明 入伙 ( 股 ) 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说明根据 合伙企业法 或 公 司法, 合伙协议 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 股东协商一致, 以书面形 式订立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 公司或变更合伙人 股东的, 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 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 为 : ( 十五 ) 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 禁止有以下行 ( 一 )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 ( 二 )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三 )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 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 低收益, 包括宣传 预期收益 预计收益 预测投资业绩 等相关内容 ; ( 四 )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 违规使用 安全 保证 承诺 保险 避险 有保障 高收益 无风险 等可能误导投资人 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 辞 ; ( 五 ) 使用 欲购从速 申购良机 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 ( 六 )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 6 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 ( 七 ) 登载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 八 )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 公平性 准确性 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 业绩比较, 任意使用 业绩最佳 规模最大 等相关措辞 ; 媒介 ; ( 九 ) 恶意贬低同行 ; ( 十 )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 ( 十一 ) 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 ( 十二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 ( 一 ) 公开出版资料 ; ( 二 ) 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 布告 手册 信函 传真 ; ( 三 ) 海报 户外广告 ; ( 四 ) 电视 电影 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 ( 五 ) 公共 门户网站链接广告 博客等 ; ( 六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 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 ( 七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 ; 16

17 ( 八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 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 ( 九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 其他行为 第五章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第二十六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 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 明有关法律法规, 说明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 利, 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 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 致所涉风险 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 ( 二 ) 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 包括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运营风险 流动性风 险 募集失败风险 投资标的的风险 税收风险等 ; ( 三 ) 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 包括当事 人权利义务 费用及税收 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 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依 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二十八条根据 私募办法,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 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 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 ( 一 )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 ; ( 二 )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九条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 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募集机构 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 一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 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 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 ( 二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 17

18 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 也可以自行约定 第三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 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 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 电邮 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回访 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 ( 二 ) 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 笔签名或盖章 ; ( 三 ) 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 ( 四 ) 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 产品相匹配 ; ( 五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投资者的重要权 利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方式及频率 ; ( 六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 ( 七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 ( 八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第三十一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 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出现前述情形时, 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 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 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 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 款项 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 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 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 一 )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 二 )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 ( 三 )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 ( 四 )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 五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 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 对会员及登记 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 会 员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18

19 第三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募集私募基金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第三十五条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至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 条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 行业 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撤销管理人登记等 纪律处分 ; 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暂停基金从业资格 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 分 第三十六条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 人 募集机构采取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 ; 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 开谴责 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八条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 书面警示 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等纪律处分 ; 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 中国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 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 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相 关自律措施 第四十条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募集机 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募集行为 第四十一条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募集 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 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二条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19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 年 11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02 次会议通过 )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向社会公众 ( 包括单位和个人 ) 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 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 一 )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 二 ) 通过媒体 推介会 传单 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 三 )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 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 四 )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 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 ( 一 )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 以返本销售 售后包租 约定回购 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 二 )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 三 ) 以代种植 ( 养殖 ) 租种植( 养殖 ) 联合种植( 养殖 ) 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 四 ) 不具有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 以商品回购 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 五 ) 不具有发行股票 债券的真实内容, 以虚假转让股权 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 六 )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 以假借境外基金 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 七 )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 以假冒保险公司 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 八 )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 九 )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 十 ) 利用民间 会 社 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 ( 十一 )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

21 ( 一 )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 ( 二 )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30 人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150 人以上的 ; ( 三 )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 ( 四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一 )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 ( 二 )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100 人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500 人以上的 ; ( 三 )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 ; ( 四 )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 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 一 )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 ( 二 ) 肆意挥霍集资款, 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 ( 三 )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 ( 四 )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 ( 五 ) 抽逃 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 逃避返还资金的 ; ( 六 ) 隐匿 销毁账目, 或者搞假破产 假倒闭, 逃避返还资金的 ; ( 七 )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逃避返还资金的 ; ( 八 )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 21

22 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 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 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 ; 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 ; 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 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 ; 数额在 150 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 ; 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 中介费 手续费 回扣, 或者用于行贿 赠与等费用, 不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 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 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 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 企业债券, 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 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 企业债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 擅自发行股票 公司 企业债券 构成犯罪的, 以擅自发行股票 公司 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 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 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 ( 一 ) 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 ( 二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 ( 三 ) 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 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 ( 四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 债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擅自发行股票 债券, 集资诈骗或者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 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 22

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 局, 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 :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等犯罪, 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 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 一 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 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 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 对于案情复杂 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 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二 关于 向社会公开宣传 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 向社会公开宣传, 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 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 关于 社会公众 的认定问题下列情形不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 ( 一 ) 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 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 ( 二 ) 以吸收资金为目的, 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 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四 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 从中收取代理费 好处费 返点费 佣金 提成等费用, 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 可依法从轻处罚 ; 其中情节轻微的, 可以免除处罚 ; 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 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23

24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 分红等回报, 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 好处费 返点费 佣金 提成等费用, 应当依法追缴 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 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追缴 : ( 一 ) 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 ( 二 ) 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 ( 三 ) 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 ( 四 ) 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 ( 五 ) 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 扣押 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 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 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 拍卖 所得价款由查封 扣押 冻结机关予以保管, 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 扣押 冻结的涉案财物, 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 返还集资参与人 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 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六 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 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 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 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 资金收付凭证 审计报告 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 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七 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正在侦查 起诉 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 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 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 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在侦查 起诉 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 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 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 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八 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 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 24

25 案财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 构成渎职等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4 年 3 月 25 日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 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 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 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 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25

26 申请登记期间, 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 现场检查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 成立时间 登记时间 住所 联系方式 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章基金备案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 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 如实填报基金名称 资本规模 投资者 基金合同 ( 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 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 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 成立时间 备案时间 主要投资领域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26

27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 ( 一 ) 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 ( 二 ) 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 ( 三 ) 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委派代表 ) 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 包括基金规模 单位净值 投资者数量等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 包括认缴规模 实缴规模 投资者数量 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 股东或合伙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 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 一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 ( 二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 ( 三 )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 ( 四 )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五 )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 六 ) 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27

28 ( 一 )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 ( 二 ) 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 ( 三 )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 ( 四 )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 ( 五 ) 对基金持续运行 投资者利益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条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 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 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核实, 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 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 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 行业内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暂停受理基金备案 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 行业内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 并记入诚信档案 情节严重的, 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 ( 一 ) 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本办法规定 ; ( 二 )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 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 ( 三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 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 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 进行信息更新的,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 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附则 28

29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2 月 7 日起施行, 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 摘录 ) ( 本指引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十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合法合规 诚信经营,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制定本指引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 实现经营目标,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 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 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 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明确内部控制职责, 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强化内部控制保障, 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 : ( 一 ) 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 二 ) 防范经营风险,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 三 ) 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 ( 四 ) 确保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资金募集 投资研究 投资运作 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 二 ) 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 29

30 ( 三 ) 执行有效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四 ) 独立性原则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财产 管理人固有财产 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五 ) 成本效益原则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 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 六 ) 适时性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 方针 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 应设置有效机制, 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 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 中国基金业协会 ) 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 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 ; 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第二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 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三十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 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保证向投资者 监管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 确保信息的完整 连续 准确和可追溯, 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摘录 )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其中, 本办法第五条 第 六条的具体实施安排, 另行通知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 30

31 动,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 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 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 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 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 ( 一 ) 基金合同 ; ( 二 )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 ( 三 )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 如有 ); ( 四 ) 基金的投资情况 ; ( 五 )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 ( 六 )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 31

32 ( 七 )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 ( 八 )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 ( 九 )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仲裁 ; ( 十 )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 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 ( 一 )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 ( 二 )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三 )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 四 )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 五 )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 六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 七 )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 公平性 准确性 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任意使用 业绩最佳 规模最大 等相关措辞 ;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应当尽量采用简明 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 ( 如招募说明书 ) 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 如有不一致, 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 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 ( 如招募说明书 ) 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 ( 一 ) 基金的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基金架构 ( 是否为母子基金 是否有平行基金 ) 基金类型 基金注册地( 如有 ) 基金募集规模 最低认缴出资额 基金运作方式 ( 封闭式 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 基金的存续期限 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 基金托管人 ( 如有 ); ( 二 )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 基金管理人名称 注册地 / 主要经营地址 成立时间 组织形式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 ( 三 ) 基金的投资信息 :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方向 业绩比较 32

33 基准 ( 如有 ) 风险收益特征等; ( 四 ) 基金的募集期限 : 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 ( 如有 ); ( 五 ) 基金估值政策 程序和定价模式 ; ( 六 )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 : 出资方式 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 基金费用承担方式 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 ( 七 )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 ( 八 )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 ( 九 ) 其他事项 第四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 披露频度 披露方式 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 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 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 ( 一 )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 ( 二 ) 基金的财务情况 ; ( 三 )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 ( 四 ) 投资者账户信息, 包括实缴出资额 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 ( 五 )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 ( 六 )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包括计提基准 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 ( 七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 ( 一 ) 基金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 ( 二 )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 ( 三 )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 ( 四 )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委派代表 )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 ( 五 )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 33

34 ( 六 )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 ( 七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 ( 八 )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 ( 九 )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 ( 十 )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 ( 十一 )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 ( 十二 ) 基金管理人 实际控制人 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 ( 十三 )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仲裁 ; ( 十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 ( 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 披露频度 披露方式 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 ( 二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 ; ( 三 )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流程 渠道 应急预案及责任 ; ( 四 )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 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34

35 ( 另起一页排版 ) 私募基金基础知识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合格投资者, 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 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私募基金主要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等 一 私募基金特征一是募集对象和方式 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特定对象募集, 包括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 禁止通过媒体 网站 短信 公告 布告 传单 会议 讲座等公开方式, 以上线发展下线等公开方式, 以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募集 二是募集条件 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固定回报 依法处置私募基金损益, 投资利润按照法律和约定分享, 投资损失按照法律和约定分担 采取股份制公司设立的投资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 采取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投资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 三是募集基金管理 除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外, 私募基金应由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在托管银行开立账户, 核算基金募集和基金投资, 并接受托管银行监管 四是私募基金投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 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投资, 一般为中长期股权投资 二 私募基金组织形态 1. 契约形态 : 私募基金可以采取与我国公募基金相同的契约形式 存在着私募基金投资人及其组成的持有人大会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托管机构三方关系 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机构订立信托契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私募基金, 向投资人募集并负责投资管理, 托管机构按照契约保管资产和会计核算 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财产独立 2. 公司形态 : 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后, 成为基金的股东, 基金的重大事项和投资决策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3. 有限合伙 : 这是国外最常见的形态 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 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 在法律上, 一般合伙人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 有限合伙人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法律责任 一般合伙人也扮演基金管理人的角色, 除收取管理费外, 35

36 依据有限合伙的合同享受一定比例的利润 我国的 合伙企业法 修改后, 已允许出现有限合伙的形式 三 私募基金相关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报送基本情况 未经登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基金 或者 基金管理 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公开募集基金,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通过报刊 电台 电视台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非公开募集基金, 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 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 股权 债券 期货 期权 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 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 其登记备案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 规定,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 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 一 ) 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 二 ) 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 三 ) 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36

37 另起一页排版 基金业协会提示 : 协会对私募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 公示信 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基金 资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如何选择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规定, 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的备案, 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进行自律管理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 金的管理人, 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手续, 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 请成为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 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私募基金时, 可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 查询相应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信息 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及从业人员公示信息中存在任何虚假或不实内 容, 请致电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电话 : , 请将相关实名举 报或投诉情况发送至邮箱 :pf@amac.org.cn, 或发送至传真 , 或 邮寄至基金业协会 (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0 号交通银行大厦 B 座 9 层, 邮编 ) 山西证监局投诉电话 : , 邮箱 :shanxitousu@csrc.gov.cn, 邮寄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 101 号国瑞大厦, 邮编 山西省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电话 : , 邮箱 :sxjjxh2013@163.com 37

38 另起一页排版非法集资介绍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银发 [1999]41 号 ) 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 债券 彩票 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特点 :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 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 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 [2010]18 号 ) 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向社会公众 ( 包括单位和个人 ) 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 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 推介会 传单 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 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一 非法集资活动典型表现形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向社会公众 ( 包括单位和个人 ) 吸收资金, 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通过媒体 推介会 传单 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 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符合上述情形, 并实施下列行为的是典型的非法集资活动 ( 一 )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 以返本销售 售后包租 约定回购 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 二 )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 三 ) 以代种植 ( 养殖 ) 租种植( 养殖 ) 联合种植( 养殖 ) 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 四 ) 不具有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 以商品回购 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 五 ) 不具有发行股票 债券的真实内容, 以虚假转让股权 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 六 )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 以假借境外基金 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 38

39 非法吸收资金的 ; ( 七 )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 以假冒保险公司 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 八 )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 九 )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 十 ) 利用民间 会 社 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 ( 十一 )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 参与非法集资的危害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 甚至血本无归 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 也可能是养命钱 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 浪费 转移或者非法占有, 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 金融秩序, 易于引发风险 三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 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 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三 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个人或单位从事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达到法定数额的,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非法集资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差异, 会受到拘役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 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个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依非法集资数额和违法情节差异, 将会受到拘役 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 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 39

40 另起一页排版有效辨别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有本质区别 一是组织方式不同 私募基金一般有公司制 合伙制等, 有股东会或者合伙人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和机构, 委托合格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营 而非法集资一般没有这些组织和机构, 通常是组织者加网头再加集资人, 属于上线发展下线组织结构 二是募集对象不同 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特定对象募集, 包括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 而非法集资通常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没有合格标准, 不做人数限制, 涉及人数众多 三是募集方式不同 私募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 通常由基金管理人与特定投资者进行个别协商 而非法集资通常通过媒体 推介会 传单 手机短信 传销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 特别是组织者发展网头, 网头发展同事 朋友 亲属等, 以吸取公众资金 四是基金管理方式不同 除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外, 私募基金应由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出资人事先约定的投资规则管理 而非法集资则通常是通过网头把钱汇入非法集资组织者的私人账户, 任由组织者个人处置 分配甚至挥霍 五是认购金额限制不同 目前, 法律法规要求合格投资人私募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百万级别, 而非法集资则不限制认购金额 六是资金运作方式不同 私募基金一般的投资对象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 投资期限一般较长, 属于中长期投资的资本运作 而非法集资一般没有投资项目, 使用资金通常以月 季 半年 一年为期, 以收钱和发钱方式维持资金链, 完全属于非法谋求巨额暴利的集资诈骗 七是获利方式不同 私募基金投资不得承诺保本或给予固定回报, 出资人要自负盈亏 而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 返点等作为诱饵,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回报 40

41 风险警示 证监会 2015 年私募基金检查执法情况通报 中国证监会 时间 : 私募基金自纳入我会监管以来, 发展迅速, 目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 2.5 万家, 基金规模 5.1 万亿 部分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对推动创新创业 增加融资渠道 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切实贡献 但私募行业在迅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督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 加强风险防范,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5 年, 我会组织会内各方力量共对 140 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 配合地方政府对 40 余家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了风险排查 检查发现, 当前私募基金领域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甚至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 : 一是登记备案信息失真 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 不真实, 更新不及时, 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二是资金募集行为违规 如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 夸大或虚假宣传 违规保本保收益 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 三是投资运作行为违规 如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 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 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 进行利益输送等 四是公司管理失范 如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 公司管理薄弱 ; 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披露信息不充分 ; 没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等 五是涉嫌违法犯罪 如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 以保本高收益为诱饵,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 ; 操纵市场 内幕交易等 为遏制违法犯罪和违规经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2015 年, 我会区分不同情形, 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 一是对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是对以下 27 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 ( 北京 ) 有限公司 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 ( 北京 ) 有限公司 六宝 ( 北京 )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威士曼惠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新晋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晋商世纪山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誉霖恒信股权投资管理 ( 大连 ) 有限 41

42 公司 鼎立资产管理 ( 大连 ) 有限公司 广州银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盛宇股权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上海稳裕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朋联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太平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东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以马内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是对以下 2 家私募销售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上海好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财富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是对以下 8 个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太原新晋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笑长, 业务主管人员桂晋生 杜怀让 ; 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利平, 公司负责人田亚斌 ; 誉霖恒信股权投资管理 ( 大连 )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焕庆 ; 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军 ;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单祥双 此外, 还对 9 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稽查 ; 对 21 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 上述处罚措施取得了监管实效, 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私募基金风险事件的高发态势 2016 年, 我会将持续加强私募基金行业日常监管和检查执法工作, 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和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任何增信手段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了解公示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信息, 认真评估自身风险承担能力, 审慎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 提高法制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依法严格自律,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严守诚信守法底线 42

4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沪 [2016] 3 号 ) 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 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喆麟基金 ),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 , 住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 18 号 2 幢 5 层 525 室, 法定代表人为黄琳 黄琳, 身份证号 :4103XXXXXXXXXX2529, 女,1975 年 5 月出生, 时任喆麟基金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 住址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陈社乐, 身份证号 :4103XXXXXXXXXX0037, 男,1972 年 7 月出生,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陈社乐任喆麟基金监事, 喆麟基金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备的材料显示, 陈社乐担任喆麟基金董事长兼风控总监, 住址 : 河南省伊川县 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喆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 喆麟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2014 年 10 月, 陕西金开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投资者王某某销售喆麟基金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型基金 北京中金宝华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投资者王某某实缴出资金额共人民币 30 万元整,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 ( 北京中金宝华投资管理中心 ) 的金额低于 100 万元 喆麟基金 陕西金开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 陈社乐和黄琳为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上述违法事实, 有入伙合同 认缴出资确认书 担保函 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喆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 违反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私募基 43

44 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的规定 对喆麟基金的违法行为, 黄琳 陈社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 一 对喆麟基金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 3 万元 ; 二 对黄琳 陈社乐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罚款 3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 : ,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6 年 3 月 25 日 44

45 私募基金风险警示案例 ( 一 ) 私募股权 的投资骗局 一名年轻的创投企业发起人 私募股权基金 (PE) 管理者, 一群以退休职工为主的投资人, 融资的别有用心 投资的盲目轻率, 充分暴露出目前草根 PE 界的混乱现状 案情简介 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 80 后 的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006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 黄某伙同李某某 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 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 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 1.3 亿余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 黄某对其吸引资金的方式进行了 升级 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4 月间, 黄某纠集张某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 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公司, 以招募基金的名义, 以签订协议 承诺 8.4% 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 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4800 余万元 至案发, 黄某等人所筹集的 1.78 亿余元款项除部分返利 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 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 提现 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 并挥霍殆尽, 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 8500 余万元 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03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间, 黄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 采用低吸高抛的方法, 非法买卖 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收取客户资金 1944 万元, 从中非法获利 838 万元 作案手段 夸大宣传 利益诱惑 公司设立过程中, 黄某 李某某培训公司人员采用随机拨打电话 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 还多次在上海 安徽 浙江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 以开讲座 推介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 承诺支付 8%~10% 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 超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 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 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 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参与 分红派息, 抛砖引玉 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下, 黄某等人欺骗 利用其他股东并以 董事会决定 的名义, 在上海 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 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 投资分红, 通过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现每年 10% 的分红以及超额回购, 制造公司机构庞大 实力雄厚 业绩良好的假象, 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虚假增资, 居心叵测 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 年 7 月至 8 月间, 黄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采取支付高额中介费 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 45

46 人借资及关联企业来回划款增资 验资等方法, 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 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 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为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案件查处 根据举报线索, 证券监管部门对黄某等人以创投 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开展了调查, 并移送公安机关 2009 年 5 月 10 日, 黄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 : 黄某作为汇乐公司等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特别巨大, 应依法予以处罚 黄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无证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 经营非上市公司股份, 从中非法获利, 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也应依法予以处罚 黄某犯两罪, 依法予以两罪并罚 案件警示 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属高风险行业, 广大投资者应正确认识要谨慎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 不要被高额回报蒙住了双眼 ( 摘选自 盐阜大众报 ) 私募基金风险警示案例 ( 二 ) 警惕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 近年来, 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打着私募基金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通过承诺高额回报 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 以虚假宣传造势 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 骗取投资者的资金, 严重危害金融秩序, 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典型案例一 : 据中国新闻网 2014 年 11 月 4 日报道, 原广州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卢某于 2011 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 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于 2013 年发行了一个专门瞄向高端客户钱包的 进取九号私募基金 项目, 口头吹嘘该项目有价值高达 3 亿元的土地和物业作为抵押, 同时许诺投资人每投资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3 至 24 个月可对应获得 6.5% 至 14% 的年化收益 该公司将募集的资金贷给某服务公司使用, 收取每年 24% 的利息及费用 该服务公司于 2014 年 9 月垮塌, 总计亏空高达人民币 3.1 亿元的投资款, 违法行为最终暴露 该案牵涉投资者 270 余人, 涉案金额 7 亿余元, 成为广州市天河区有史以来第一单以私募基金为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3 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典型案例二 : 据 法制日报 2014 年 7 月 25 日报道, 华融普银投资基金 ( 北京 ) 有限公司自 2012 年起, 以高额返利等方式, 吸引客户投资, 以山东高速等项目发行有限合伙基金产品, 共有 3700 余人在该公司投资, 涉及金额 38 亿余元人民币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典型案例三 : 据中国广播网 2014 年 3 月 17 日报道,2006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期间, 时任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梅晓春以公司名义, 虚构公司拥有大庆龙华石 46

47 油化工 芜湖联众石油化工 唐山金源鸿基镁电池 比特盾科技等多家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 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 委托代理投资合同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以投资购买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 先后在北京 长春 大连 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 2 亿余元, 并将 8600 余万元非法占有, 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2014 年 3 月 17 日, 梅晓春等四名金源鸿基高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证监局提醒广大群众高度警惕各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 坚信 天上不会掉馅饼, 对 承诺高额回报 未经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募集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的 私募基金 等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 避免上当受骗 私募基金风险警示案例 ( 三 ) 时间 : 高度警惕不法分子利用 基金 管理公司 名义招摇撞骗 2013 年 12 月, 深圳证监局发现深圳嘉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嘉睿基金 ) 未经证监会核准, 擅自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借助 基金管理公司 的外衣对外虚假宣传具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 具备很强投资管理能力, 骗取投资者信任 深圳证监局对嘉睿基金进行立案调查, 认定该公司非法设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公司, 责令公司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并做出取缔该基金的决定 一 案情摘要 2013 年 12 月, 深圳证监局在处理信访投诉事项中, 发现嘉睿基金未经证监会核准, 擅自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在不具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质的情况下, 通过网站 社交网络 电话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称公司是境内管理基金数目最多 品种最全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经营业务包括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截至 2013 年 6 月底投研团队累计创造分红超过 820 亿元, 旗下有多种开放式基金, 可以满足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需求 嘉睿基金的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投资者 为避免投资者购买该公司基金产品造成投资损失, 深圳证监局对嘉睿基金进行立案调查, 认定该公司非法设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公司, 联合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对公司进行查处, 责令公司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并做出取缔该公司的决定 二 风险提示 2013 年, 深圳市率先实施工商注册登记改革, 经营资格许可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程序 不法分子利用此改革举措, 注册 基金管理公司 后, 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规 47

48 定, 在未取得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 借助 基金管理公司 的外衣虚假宣传, 公开募集基金, 欺诈投资者 如果投资者将资金交给其投资, 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 一旦不法分子诈骗钱财后销声匿迹, 投资者将血本无归 证监局在此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切莫轻易相信所谓 基金管理公司 及其虚假宣传, 投资前, 务必通过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网站 基金业协会网站核实基金经营机构是否合法, 谨防上当受骗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设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严格规定 : 1.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条规定,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 公开募集基金,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注册 未经注册, 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 公开募集基金, 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基金 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 200 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4.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条规定,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5.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未经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基金 或者 基金管理 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风险警示案例 ( 四 ) 深圳吾思基金未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和报告 重大事项被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 近期, 根据媒体报道和日常监管掌握的线索, 中国证监会组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简称基金业协会 ) 和深圳证监局对私募机构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简称深圳吾思 ) 涉嫌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检查发现深圳吾思未按规定如实填报登记信息 ; 其实际控 制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已无法有效履行管理人职责, 且未按规定向 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重大事项, 违反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48

49 日前基金业协会已对深圳吾思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 对其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开 谴责并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 上述纪律处分同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涉及犯罪的,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将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针对私募基金领域的各类违规行为, 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加强监管, 强化行业自律, 围绕 坚持诚信守法 坚守私募原则 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的三条底线, 加大对违法违 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规范行业秩序,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风险警示案例 ( 五 ) 时间 : 基金业协会对中益汇金 中财鼎盛等 4 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纪律处分 根据投资者投诉反映,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协会 ) 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北京中益汇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中益汇金 ) 中财鼎盛( 北京 )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中财鼎盛 ) 未能按约定支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存在涉嫌虚构投资项目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问题 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对中益汇金和中财鼎盛进行了现场检查 在现场检查期间, 中益汇金和中财鼎盛对检查工作不予配合, 拒绝提交相关资料 同时, 发现中益汇金 中财鼎盛存在未按规定如实填报登记信息 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等违规情形 特别是, 中益汇金和在协会登记的北京中农德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中农德金 ) 北京中富知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富知金 ) 互为关联方,3 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均未按规定向我会申报关联方信息 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理, 协会决定对中益汇金及其法定代表人唐群雁 中农德金及其法定代表人隋欣 中财鼎盛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高培峰作出公开谴责 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 ; 对中富知金法定代表人付强作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被加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人员, 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在停止或改正违规情形并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消除不良影响后, 当事人可以申请移出黑名单 协会强调,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严守 三条底线, 坚持诚信为本, 按照登记时提交的承诺, 遵守自律规则, 服从自律管理, 自觉维护行业秩序, 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共同提升行业形象 对于违背承诺, 不接受自律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协会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决不姑息 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 协会将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移交 49

50 私募基金风险警示案例 ( 六 ) 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 时间 : 案情介绍 2015 年 6 月 2 日, 互联网上出现了 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 公开向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五项议案 包括新华百货同上海宝银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 该基金公司通过资本运作收购一家小型保险公司 ; 要求新华百货持续高送转 ; 收购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销售平台 500 倍基金网, 并将其注入以上基金管理公司等内容 信中提到 每年给予该部分优先资金 10% 固定利息 从发行的公募基金的获利中我们提取 20% 的获利提成 通过上市公司的平台宣传 通过资本运作收购一家小型保险公司, 这样未来可为我们私募基金提供更多的没有成本的资金 等议案内容 案件查处 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的公开信有关内容构成对上海宝银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而且信中还涉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为基金监管法规所禁止, 为行业自律规则所不容 公开信哗众取宠 败坏行业形象 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 为了维护行业声誉, 坚决遏制歪风邪气, 中国基金业协会已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开展自律调查, 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对其依法查处 案例警示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二条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通过报刊 电台 电视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和布告 传单 手机短信 微信 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行业不是法外之地, 不能任性妄为, 必须严守行业 三条底线, 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 诚信为本, 操守为重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自律 珍惜声誉, 共同营造规范 诚信 创新的行业文化, 弘扬行业正气,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发展壮大, 在专业上不断精进, 真正实现基业长青 50

51 私募基金风险警示案例 ( 七 ) 海世创投以代理股权投资为名非法集资案 案情介绍 2010 年 6 月, 西安市警方接到群众报案对陕西海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世创投 ) 涉嫌以代理股权投资为名非法集资行为立案侦查 随着调查深入, 海世创投法定代表人唐华初 执行总裁尹江操控海世创投以 创业投资代理合同 形式, 以股权或特别股权的投资方式, 投资即将在创业板或主板挂牌上市的高成长拟上市公司为诱饵, 涉嫌非法集资事实水落石出, 两人已被依法逮捕, 并移送西安市检察院审查 目前, 警方已落实受害群众 100 多人, 涉案资金上千万余元 警方表示, 为进一步落实海世公司非法集资金额, 希望相关投资群众尽快向警方报案 海世创投在较短时间内, 以代理股权或特别股权投资为名骗去大批投资者钱财的手法和欺骗性值得广大群众高度警惕, 坚决抵制类似涉及证券非法活动, 以防上当受骗 作案手法剖析海世创投设置陷阱, 欺骗广大投资者的主要手法是 :2009 年 6 月以来, 海世创投招聘业务人员通过打电话 组织股权投资推介会 路演 散发宣传单等公开方式, 以 创业投资代理 为名, 高额回报为诱饵, 合同到期后还本付息, 承诺年收益率 10%, 公司承担全部风险等诱骗社会公众与其公司签订 创业投资代理合同, 购买其所谓的集合资金计划, 以受托管理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一位报案的市民, 在他所拿的与陕西海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 创业投资代理合同 上, 上面提到 本合同代理资金, 以股权或特别股权的投资方式, 在即将在创业板或主板挂牌上市的高成长型企业进行投资, 并有年收益率的相关承诺 一名投资者说, 去年 5 月份时他遇到自称是陕西海世创业投资公司的小伙子发展客户, 称这家公司正在为另一家公司的上市筹集资金, 一股五块多钱, 上市成功后就可以翻好几倍 他给对方留下联系电话后, 不断地有人打电话邀请他参加该公司的推介会 投资者肖某则表示, 他自己与海世创业投资公司签订了 创业投资代理合同, 向该公司交纳了 元的投资款, 投资期限为一年, 在合同中该公司为其登记为 元, 其中 5000 元是公司给其承诺的利息 正是高额的利息回报承诺, 让很多市民特别是一些老年人将自己的积蓄投到了该公司 市民需高度警惕 51

52 类似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事件已发生过多起, 媒体也多有报道, 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的市民上当受骗? 究其原因, 首先是受骗群众缺乏金融知识和防范意识, 正如民警所说 : 少数群众投资欲的增长与投资经验不足的结果 由于少数群众缺乏必要的金融法律知识, 在高额利率的驱动下, 被一些暂时的假象和繁荣所迷惑, 源源不断地输送资金, 客观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 发展提供了条件 其次从社会原因看, 资金短缺与发展矛盾 一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解决资金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 以缓解资金压力 二是个别犯罪分子为一己之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聚敛钱款, 供己挥霍 如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郝永生等集资诈骗案 三是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涉及人员众多 地域广阔, 基本上都是现金交易, 资金容易转移, 调查取证难, 案件侦破周期长, 客观上给犯罪分子造成相关职能部门 不打不管 的错觉, 强化了其作案心理 因此, 打击和防范涉及证券的非法集资犯罪, 除了公检法严厉打击外, 还应该从源头治理 社会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验资时, 要依法审验, 保证客观 真实, 保证资金确实到位 ; 工商部门严把注册登记关, 一旦发现公司和企业骗取登记的, 坚决不予审批, 一经发现从事此类活动的, 立即注销或变更登记, 并责令改正, 罚款, 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 税务 劳动等部门要对公司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保证生产经营真实 合法 广大群众更要增强警惕和自防意识, 不要贪图天上掉馅饼, 防止上当受骗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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