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机构字[199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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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部门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 ( 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 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存放 管理 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 基 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 银行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 以下统称账户开立人 ) 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 或

2 者作为监督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 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 以下简称销售账户 ) 第五条账户开立人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开立 变更或者撤销销售账户 销售账户应当由账户开立人总部统一开立 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总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 ( 以下简称销售归集总账户 ) 和分支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 ( 以下简称销售归集分账户 ) 销售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总部名义使用的, 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销售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使用的, 用于向销售归集总账户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开立多个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归集 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内部账户可以视为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第七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支付归集总账户和支付归集分账户 支付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在监督机构开立的, 与基金销售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支付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归

3 集 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只能开立一个支付归集总账户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可以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支付归集分账户, 但是在每家商业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支付归集分账户 第八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注册登 记账户和募集验资账户 注册登记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交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募集验资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暂存认购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开立多个注册登记账户 对同处于募集期的不同基金的认购资金,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使用不同的募集验资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募集验资账户的, 应当与监督机构约定在募集验资完成后该账户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开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监督协议和账户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中国证监会或者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回复的, 账户开立人可以启用销售账户 第十条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将账户变更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

4 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账户开立人撤销销售账户时, 应当向监督机构申 请, 并将销售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其他销售账户或者返还基金投资人 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撤销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可以在支付归集总账户内为基金投资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备付金账户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为备付金账户记录资金明细 备付金账户可以视为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一个备付金账户只能与基金投资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一个银行结算账户关联 基金投资人提交申购 ( 认购 ) 申请, 且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扣划备付金账户中留存资金成功的, 基金投资人的申购 ( 认购 ) 申请即为有效 第三章 监督机构及监督协议 行 :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为中国结算和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 ( 一 )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 ( 二 ) 建立与账户开立人销售业务相关信息管理平台联网的

5 监督信息平台 监督信息平台应当具备监督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 账户关联 资金划转控制 资金流向监控 大额预警处理 基金销售数据导入 与中国证监会基金综合监管系统联网等功能 ; ( 三 ) 指定特定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 ( 四 ) 与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 第十四条账户开立人与监督机构签订的监督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确保监督职责落实到位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账户开立人与监督机构签订的监督协议, 应当载明协议当事人的声明与保证, 并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 ( 一 ) 账户开立人具有合法的开立销售账户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或者限制开立销售账户的情形 ; ( 二 ) 明确约定协议到期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 ( 三 ) 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 监督机构对基金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四 ) 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 ( 五 ) 当事人负有了解对方遵守本规定及履行协议情况的义务, 如发现对方违规或者违约, 应当要求对方限期纠正, 并及时

6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 六 ) 本规定第四章及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 ( 见附件 ) 的要求 商业银行指定内部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确保上述相应监督职责的落实 第四章 销售账户运作规范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转流程, 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封闭运行 销售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也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或者转账等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接到账户开立人发起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指令时, 应当确保收款账户是在监督机构备案的账户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时间应当遵循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 的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 除基金投资人备付金账户与基金销售机构备付金账户之间可以转账外, 备付金账户之间不得互相转账 第十八条基金投资人申购 ( 认购 ) 失败 赎回基金或者基金分红的资金, 应当退回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7 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 基金投资人应当向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提出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在变更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后向监督机构备案 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 且未向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提出申请, 致使资金无法返还基金投资人的,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将资金分别存放于销售归集总账户 支付归集总账户, 并记录明细 第十九条账户开立人用自有资金参与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应当选择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账户开立人不得以销售账户内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二十一条账户开立人为基金投资人设立备付金账户的, 应当按季度向基金投资人支付备付金账户利息, 其利率应当不低于活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二条监督机构接到账户开立人发起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指令后, 应当对指令进行明细或者总分核对 监督机构发现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指令与本规定要求或者监督协议的约定不符的, 应当不予执行, 并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监督机构应当对销售账户可能存在的余额 备付金账户的余额和资金使用情况 销售相关费用收取情况进行监督

8 第二十三条账户开立人直接从销售账户扣划销售相关费用的, 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供有关费用收取的证明文件和划往账户的基本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履行监督职责的部门不得将账户开立人或者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泄露给其他部门 机构或者个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格式和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报送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管理及销售账户的开立 使用 撤销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账户开立人 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 其相关基金销 售结算资金的存放和管理可以依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办

9 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国结算依据其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资金结算及监督业务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

10 附件 :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 一 本流程中的 D 日是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或者现金红利发放日 D-1 日 D+1 日 D+2 日 D+3 日 D+4 日为工作日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于 D+1 日 12:00 前处理 D-1 日 15:00 至 D 日 15:00 所接受的申购 赎回等申请或者 D-1 日 17:00 至 D 日 17:00 的认购申请 ( 基金认购或者开放申购首日的起始时间为 D 日 9:30), 并向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发送交易确认及交收数据 三 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的,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认购资金 : ( 一 )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接受认购申请 基金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时, 应当全额交付认购资金 ( 二 )D+1 日 10:00 前, 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认购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 应当将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 ( 三 )D+2 日 15:00 前,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成功的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募集验资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使用注册登记账户进行认购资金的中转 D+3 日 10:00 前,

11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失败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 四 ) 验资完成当日 15:00 前,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认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往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验资完成当日下一个工作日 10:00 前,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第二次确认失败的认购资金从募集验资账户划往对应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 五 ) 对于划至基金销售机构的应当支付给基金投资人的第二次确认失败认购资金,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于下一个工作日 10:00 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四 基金投资人申购基金的,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申购资金 : ( 一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成立后接受申购申请 基金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 应当全额交付申购资金 ( 二 )D+1 日 10:00 前, 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申购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 应当将申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 ( 三 )D+2 日 12:00 前,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成功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该基金的注册登记账户 D+3 日 10:00 前,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失败的申购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 四 )D+2 日 15:00 前,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购资金

12 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五 基金投资人赎回基金的, 基金托管银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赎回资金 : ( 一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成立后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二 )D+3 日 12:00 前,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将确认成功的赎回资金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划往注册登记账户 ( 三 )D+3 日 15:00 前,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对应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 四 )D+4 日 10:00 前,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赎回资金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或者划往销售归集分账户 ( 五 )D+4 日 17:00 前, 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赎回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六 基金发起现金分红的, 基金托管银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现金分红资金 : ( 一 )D 日 12:00 前,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将现金分红资金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划往注册登记账户 ( 二 )D 日 15:00 前,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现金分红资金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对应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 三 )D+1 日 10:00 前,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现金分红资金

13 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或者划往销售归集分账户 ( 四 )D+1 日 17:00 前, 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的基金销售机构, 应当将现金分红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七 基金投资人发起基金转换的, 基金托管银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转换资金 : ( 一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成立后接受基金投资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 二 )D+3 日 12:00 前,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将确认成功的转换资金从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划往注册登记账户 ( 三 )D+3 日 15:00 前,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转换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转入基金的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八 基金投资人通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完成资金支付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资金 : ( 一 )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同时使用支付归集总账户和支付归集分账户的, 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申购 ( 认购 ) 申请,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 D+1 日 10:00 前将资金从支付归集分账户划往支付归集总账户, 并于 12:00 前将资金从支付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 对于划至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应当支付给基金投资人的赎回 分红 申购 ( 认购 ) 确认

14 失败的资金,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下一个工作日 10:00 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 ( 二 )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仅使用支付归集总账户的, 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申购 ( 认购 ) 申请,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 D+1 日 12:00 前将资金从支付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 对于划至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应当支付给基金投资人的赎回 分红 申购 ( 认购 ) 确认失败的资金,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下一个工作日 10:00 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 ( 三 )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不使用任何销售账户的, 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申购 ( 认购 ) 申请,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 D+1 日 12:00 前将资金划往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 对于发至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基金投资人的赎回 分红 申购 ( 认购 ) 确认失败的清算信息,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下一个工作日 10:00 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 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或者特殊基金品种的资金划转流程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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