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录 CONTENTS 税收要闻... 3 税收改革积极推进纳税服务持续升级... 3 湖南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税款达 35 亿元... 7 流转税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4 号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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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无忧系列产品 年 电子月刊 ( 三亚海滨 2016 年 7 月拍摄 ) 出版人 : 纳税无忧网 ( 策划编辑 : 唐守信 编辑时间 :2016 年 8 月 1 日

2 1 目录 CONTENTS 税收要闻... 3 税收改革积极推进纳税服务持续升级... 3 湖南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税款达 35 亿元... 7 流转税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4 号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所得税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5 号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其他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3 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总函 [2016]309 号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征管法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出口退 ( 免 ) 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的公告 税总发 [2016]106 号关于优化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函 [2016]368 号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务会计 财会 [2016]1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财会 [2016]12 号关于印发 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 等 4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办会 [2016]27 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3 2 相关文件 财税 [2016]79 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6]76 号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财行 [2016]214 号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税 [2016]66 号关于做好 2016 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 [2016]267 号关于印发 <2016 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 的通知 营改增问题解答 ( 一 ) 征税范围 ( 适用税目 税率 ) ( 二 ) 应纳税额计算 ( 三 ) 税收优惠 ( 四 ) 纳税申报 ( 五 ) 发票 ( 六 ) 其它管理 说明 :1. 考虑到篇幅 实用性 阅读性等因素, 刊物中没有全部收录文件中涉及的表格 附录等内容, 如果你有需要上述资料, 可以来邮件索取 2. 由于能力所限, 本编辑不能保证收集到最全的国家级税收政策文件 3. 对于已按公文规范标明为 不公开 的税收文件本刊不予收录 2

4 3 税收要闻 税务总局举行新闻通报会税收改革积极推进纳税服务持续升级 (2016 年 07 月 20 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7 月 20 日上午, 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通报会, 通报上半年税务部门组织税 收收入 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 开展 纳税服务工作等情况以及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 3.0 版和实施情况 上半年税收收入反映经济发展亮点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副司长郑小英通报了今年上半年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上半年, 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 亿元 ( 已扣减出口退税 ), 同比增长 9.4% 扣除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翘尾增收等特殊因素后, 增长 5.1% 左右 郑小英介绍, 上半年税收收入情况反映出经济发展四个方面的亮点 税收收入结构不断优化, 产业结构调整持续见效 上半年, 第三产业税收增长 10.9%, 税收占比为 58.2%, 较去年同期提高 2.2 个百分点 第三产业中, 新兴服务业快速增长,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税收分别增长 39% 和 27.7%, 成为拉动第三产业税收较快增长的重要力量 高端制造业税收较快增长, 创新驱动作用增强 上半年, 创新程度较高的高端制造业普遍快速发展, 税收增速较高 其中, 航天设备制造业税收增长 11.1%; 医药制造和汽车制造业税收分别增长 12.2% 和 7.2%, 创新驱动的促进作用不断增强 东部地区税收收入增长较快, 经济转型升级效应显现 上半年, 东部地区税收收入增长 12.2%, 中部和西部地区税收收入分别增长 4.9% 和 4.4% 近年来, 发展较好的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多集中于东部地区, 拉动东部地区税收增速持续快于中 西部, 反映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效应逐步显现 与消费相关的行业税收增速回升, 消费升级有新进展 上半年, 批发和零售业税收增长 5.9%, 显示居民消费状况进一步向好 教育 卫生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三个行业税收分别增长 25.1% 32.2% 和 21.1%( 其中影视制作税收增长 27.2%), 表明居民生存物质型消费得到满足, 开始向追求教育培训质量 医疗卫生状况 视听娱乐等精神服务型消费转型升级 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三步走 优化审批服务再推新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 税务总局坚持 放 管 服 三管齐下, 持续深化税务行 3

5 4 政审批制度改革, 在行政审批和办税负担上做 减法, 在纳税服务和后续管理上做 加法,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在通报会上介绍, 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 第一阶段从 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 2 月, 主要任务是全面摸清审批 底数 公布了全部 87 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开始实施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 第二阶段从 2014 年 3 月到 2015 年 5 月, 主要任务是取消下放税务审批事项 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 将此前公布的 87 项审批事项取消 57 项, 调整为其他权力 23 项, 保留行政许可 7 项 第三阶段从 2015 年 6 月至今, 主要任务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规范, 对取消审批事项出台后续管理措施, 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原则性 指导性意见 今年以来, 税务总局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强后续管理, 优化审批服务 一是规范改进审批工作 税务总局专门印发指导意见, 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为纳税人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并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全面实行 一个窗口 办理, 加快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 推行受理单制度, 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有力有序推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目前,85% 以上的省税务部门网上办税服务厅均已实现了网上办税 涉税事项预申请 二是推行审批时限 零超时 近日, 税务总局印发通知, 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提高审批效率, 确保所有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 零超时 2016 年上半年, 按国务院审改办要求的报送范围统计, 税务总局和各省国税局办理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在逐项出台措施加强后续管理的基础上, 税务总局专门印发指导意见, 提出 4 个方面 13 项具体措施, 进一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 发票管理 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 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 特别是为提高税收制度质量, 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公布了 120 份全文废止失效和 10 份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四是开展改革落实情况 回头看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要求, 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 专题部署开展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阶段性 回头看, 对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和实地督查 20 条措施聚焦精准服务助力打赢营改增 分析好 战役 当前,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战略攻坚战进入了 分析好 第三场战役 税务 4

6 5 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介绍, 这场战役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构建营改增运行分析 税负分析 效应分析 三位一体 的大分析格局, 推进税收善治 企业善治 经济善治 通过运行分析, 找准政策 管理 服务上的不足之处, 促进精准改进 ; 通过税负分析, 帮助纳税人利用增值税机制, 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更好地享受改革红利 为全面做好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 税务总局印发了 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 推出 20 条新措施, 聚焦分析, 精准服务, 确保打赢营改增 分析好 战役 重点包括 : 提前制定预案, 优化发票领用 针对 7 月份增值税发票需求量大幅增加的情况, 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提前制定预案, 保障发票窗口和自助终端的票种 票量齐全充足, 通过增设窗口 运用二维码技术采集和简化操作流程等方式提高发票发放和代开效率, 缓解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 延长 7 月申报期, 完善申报系统 考虑到 7 月份按月申报和按季申报叠加的实际, 将 7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 7 月 20 日, 并要求各地国税机关采取网上办税 预约办税 设立专窗和提前预审等有效措施合理分流疏导, 分类做好填报辅导 进一步完善电子申报系统功能, 对纳税人填写不准确 不规范的数据项, 通过技术手段及时提示, 降低申报差错, 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深化资源共享, 实行免填单服务 进一步加大办税服务资源整合力度, 统筹利用对方办税场所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各级地税局要运用信息化手段, 加强与房管部门的业务和技术融合, 优化二手房交易办税办证流程, 提高办理效率 加快推出发票办理 申报纳税 证明开具等 6 大类业务 24 种表证单书免填单服务 畅通反馈渠道, 改进税收管理 针对分析中发现的政策问题, 进一步畅通反馈渠道, 健全解决机制 升级推行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1.2 版 ), 针对分析中发现的管理问题, 细致研究 分类处理 进一步加大专项督查和考评力度, 推动尽快改进分析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对有问题未及时整改和有短板未及时弥补的予以通报问责, 促进营改增试点工作持续完善 运用分析结果, 服务经济发展 通过试点分析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 发挥好营改增促进税收经济秩序规范的作用 充分挖掘试点分析数据与经济运行的内在联系, 深入分析营改增带来的经济税源变化, 把握经济结构变动特点, 积极为服务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创新举措用优化服务的 加 换办税负担的 减 今年以来, 全国税务系统特别是广大基层税务机关全面落实 深化国税 地 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要求, 发扬工匠精神, 抓细做实日常纳税服务工作, 求实 5

7 6 创新推出系列服务举措, 取得显著成效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邓勇通报了有关情况 在深化国税 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面 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是 方案 确定的 6 大改革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 已完成全面推行同城通办 实行 二维码 一次性告知制度 实行审批事项 一窗受理 内部流转 限时办结 窗口出件 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 创新自贸区发展服务措施 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等 14 项纳税服务改革任务 在助力打赢营改增攻坚战方面 今年以来, 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的硬举措和 8 个制度性文件, 全面做好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 用纳税服务优化的 加, 换来纳税人办税负担的 减 一是拓展宣传渠道, 让纳税人明白办税 办税服务厅通过制作公示营改增业务办理指示图或操作流程图, 开设咨询辅导台和绿色通道等方式打造 看得到 的宣传 ; 增设 372 条 服务热线, 加配坐席 696 位, 全国日均受理营改增问题 2 万多通, 热线接通率始终保持在 80% 以上, 打造 听得见 的宣传 ; 制作推广 码 上知道营改增, 使纳税人扫描二维码即可获取营改增政策信息, 打造 扫得上 的宣传 同时, 加大培训力度,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 各地已累计组织纳税人培训 2000 多万户次 二是增配办税资源, 让纳税人便捷办税 在合理调配优化现有办税资源的基础上, 增设窗口 增配人员 国税系统共增加办税窗口 个, 增加办税人员 名 ; 地税系统共增加办理二手房交易涉税事项窗口 2967 个, 增加办税人员 3425 名 为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首次顺利申报, 各地办税服务厅设置首次申报专窗或专用通道 9409 个, 组建营改增申报辅导队 6599 个, 增设预审岗 6812 个, 及时辅导帮助纳税人完成申报业务 三是落实兜底责任, 让纳税人放心办税 健全兜底责任机制, 做到纳税人 问题有人答 事项有人办 疑难有人解 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了纳税服务投诉的多渠道接收 同一平台处理 全程监控督办, 建立了营改增涉税投诉快速响应机制, 将涉及营改增的投诉办理时限由原来的 10 至 20 天统一压缩到 3 天, 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在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方面 今年以来, 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近日, 联合发展改革委等 29 部门, 共同签署首份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 对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推出 41 项优惠和便利措施, 将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享受的激励措施从税收服务拓展到国土 财政 金融 环保等 18 个领域 同时, 梳理纳税信用信息归集分析业务需求, 实现了纳税信用信息从省局到总局的归集 汇总和分析 ; 打通了税务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链路, 实现了税 6

8 7 务系统信用信息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自动对接 国税地税合作再升级深化合作再拓展 7 月 1 日起, 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 (3.0 版 ), 进一步统筹国税 地税两方资源, 推动国税 地税服务融合 征管协同 信息共享 经验互鉴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在通报会上介绍了相关情况 合作规范 3.0 版是对 2.0 版的优化升级, 在 2.0 版的基础上新增了 7 个合作事项, 使合作事项总数达到 51 个 练奇峰表示, 合作规范 3.0 版有三大亮点, 分别是 : 联合办税再升级 联合推进移动互联办税, 建设国税 地税统一的移动互联服务系统, 为纳税人提供资讯 互动 办税 查询 维权等服务 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 国税局 地税局可由任一方代表双方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 避免纳税人 两头跑 协同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 统一确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 解决省内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资料不一致问题 征管互助更深入 国税局 地税局协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 联合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登记制度, 及时交换涉税信息, 帮助地税局由 以票控税 向 合作管税 和 信息管税 转变 针对营改增后国税 地税在合作征收税款方面的新需求, 明确了双方互相委托代征税款的主要内容, 双方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 可协商确定代征其他税费 联合执法更公平 印发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 将联合稽查由部分地区前期试点推广到全国范围, 解决了对纳税人 多头查 的问题 规范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 国税局 地税局共同对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 分行业进行测算, 共同制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方案, 共同确认并统一对外公示核定结果, 破解执法口径不一致的问题 湖南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税款达 35 亿元 (2016 年 07 月 20 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7 月 20 日上午, 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通报会, 专门通报了湖南 5?18 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件的有关情况 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文月寿介绍, 今年 6 月 7 日,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国税局联合当地公安局成功破获 5?18 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件, 涉案税款 35 亿元 7

9 年 5 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关于在全国打击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 湖南湘西自治州国税局和公安局成立了 5?18 联合专案组 经过近一年多的缜密侦查, 最终查明, 湖南瑞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芝及其合伙人钱某, 取得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1.2 亿余元, 向下游 4 省市 64 家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1.3 亿余元 ; 江西弋阳人刘某明等人向下游的 74 家公司涉嫌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3.5 亿多元 ; 上海地奥等公司与职业买票人联合, 按照票面金额的 4% 至 6% 支付购票费, 按照不同层级以票面金额的 2.3% 至 13% 分配卖票费, 获取暴利, 初步查证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在 200 亿元以上, 涉案税款 35 亿元 截至目前, 联合专案组共打掉 5 个专业犯罪团伙, 查获团伙成员 60 人, 抓获犯罪嫌疑人 43 人, 刑事拘留 33 人, 起诉 23 人 ; 查处涉案公司 118 家, 冻结和查扣违法所得 1.4 亿元, 缴获涉案车辆 6 辆, 电脑 14 台, 银行卡数百张等大量作案工具 5?18 专案涉及范围广, 初始线索少, 侦办难度大 犯罪团伙高度职业化, 团伙高层多为同乡或同宗族, 以买卖发票为业, 形成了分工明确的组织网络, 而湖南湘西自治州涉案企业处于犯罪网络较低层级 通报会上, 文月寿分析了湖南税务部门能够成功破获此案的主要原因 一是找准突破重点 联合专案组经筛查后, 将湘西自治州唯一的 空壳企业 湖南瑞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刘某芝作为重点调查对象, 查获了大量物证 书证, 为掀开整个犯罪网络奠定了基础 经过对相关公司资金流 发票流和货物流的不懈追踪, 层层剥离, 顺利掌握 5.18 黄金虚开案的犯罪利益链 二是抓住查案主线 联合专案组以资金往来为主线, 充分利用各级公安经侦部门的资金查控平台和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平台, 找到资金入口, 并全面掌握了涉案企业的货物流 资金流 发票流情况, 锁定犯罪嫌疑人 如专案组发现刘某芝和刘某明同时从上海地奥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且单笔金额上百万 三是联合协同办案 国税 公安 工商 银行 检察和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 实现情况互通, 信息共享, 问题同商, 疑难共解 特别是税警双方成立联合专案办公室, 坚持 共同经营 联合取证 同步办案, 实现了打击工作的紧密化 查办案件的一体化 四是创新办案方法 5.18 专案组充分利用金税三期工程 升级版防伪税控系统和 互联网 + 等信息化手段, 查寻线索来源, 锁定犯罪嫌疑人, 开展调查取证和实施抓捕, 从而达到精准打击的效果 通报会还通报了武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其他 5 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 包括 : 8

10 9 1. 武汉 12?0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 年 4 月 25 日, 湖北省武汉市警税联合, 在湖北武汉 安徽阜阳等地同时开展 12?08 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抓捕行动 经查,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4 月期间, 犯罪嫌疑人计某 龚某等团伙先后注册成立 136 家涉案开票公司, 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4430 份, 已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137 份, 涉案金额 3.1 亿元, 税额 5270 万元, 涉及全国 9 个省 ( 市 )21 家企业, 同时采取虚假农产品购进, 非法抵扣进项税额 4928 万元 这是湖北省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来, 案源查找最准 查处速度最快 打击现行虚开犯罪效果最好的一起案件 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截至 2016 年 5 月, 公安机关已批捕 6 名犯罪嫌疑人 2. 南通如东 2?26 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 年 2 月 26 日, 江苏省如东县国税局一分局在对一户新办商贸公司做催缴税款准备时发现该户纳税人取得的失控发票较多, 经初步分析, 发现另外 8 户关联企业具有虚开发票空壳企业的一般特征 如东县国税局启动快速应对机制, 由稽查局联合县公安部门, 迅速出击, 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 2 名, 缴获作案工具计算机 5 台, 通讯手机 6 部 经查, 至案发时, 该公司已非法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859 份, 虚开金额 4.81 亿元, 税额 万元, 价税合计 5.62 亿元 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 3. 深圳 9.11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上线后, 充分利用其票面采集的汉字信息, 在风险防控部门排查企业发票电子底账数据过程中, 发现部分可疑企业 经过侦查全面掌握了以王某为首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 并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上午税警联合发起统一收网行动, 成功抓获嫌疑人 17 名, 捣毁犯罪窝点 6 个, 查获各类发票 7 千多份, 缴获涉案电脑 26 台 网银 U 盾 99 个 公章 625 枚, 扣押大量税务登记证件 银行卡 存折 据统计, 该团伙已经 孵化 成功的 30 家企业进销项虚开金额价税合计高达 7 亿元 目前, 税务机关对涉案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 并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 4. 青海系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5 年 4 月, 根据公安部门情报, 青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等 3 户企业涉嫌存在虚开发票和偷逃税款违法犯罪行为 青海省国税局与青海省公安厅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实施调查, 检查组先后到辽宁 天津 山东等地多次开展外调取证工作, 通过核查资金流向 账务梳理和库存盘点等方式确定其虚开 偷税违法犯罪事实, 一举抓获以郑某为首的 3 名犯罪团伙成员 2016 年 1 月, 经青海省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向 3 户企业下达了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其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出进项税额 万元, 补缴增值税

11 10 万元, 并发出 证实虚开通知单 ; 核减其虚增库存商品 4.56 万吨, 金额 万元, 补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 ;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并处以罚款 万 元, 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5. 深圳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5 年 10 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开展黄金票专项检查时, 发现深圳 市某陶瓷艺术有限公司业务存在诸多疑点 经查, 该公司在没有任何实际货物交 易的情况下, 以取得大量黄金票进行抵扣 同时收取开票好处费的方式, 于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9 月期间, 向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等 10 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 1377 份, 金额合计 万元, 税额合计 万元, 价税合计 1.13 亿元 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开具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 并 移送公安机关 流转税文件 回到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4 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 税务总局决定, 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 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试点范围试点范围限于全国 91 个城市 ( 名单见附件 ) 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 ( 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 ) 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 二 试点内容 ( 一 ) 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 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 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 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 二 ) 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 三 )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 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 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按照 3% 和 5% 的征收率, 分别填写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小规 10

12 11 模纳税人适用 ) 第 2 栏和第 5 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的 本期数 相应栏次中 三 有关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 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 票, 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 加强数据分析比对, 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 保管 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 试点城市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7 月 6 日 所得税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 回到目录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 (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一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应当就 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附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 业务往来报告表 (2016 年版 ) 二 企业与其他企业 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 构成本公告所称 关联关系 : ( 一 )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 以上 ; 双方直接或者 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 25% 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 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 25% 以上, 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 直系血亲 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 赡养关系的自然人 共同持股同一企业, 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 二 )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 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 ( 一 ) 项规定, 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 50% 以上, 或者一方 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由另一方担保 ( 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 除外 ) 11

13 12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 =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其中 :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X i 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 i 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 /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i 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 i 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 /365 ( 三 )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 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 ( 一 ) 项规定, 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 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 四 )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 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 ( 一 ) 项规定, 但一方的购买 销售 接受劳务 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 五 )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 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理 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 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 六 ) 具有夫妻 直系血亲 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 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 ( 一 ) 至 ( 五 ) 项关系之一 ( 七 )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 ( 二 ) 项规定外, 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 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三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 ( 一 ) 至 ( 五 ) 项关系的, 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四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 ( 一 )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有形资产包括商品 产品 房屋建筑物 交通工具 机器设备 工具器具等 ( 二 ) 金融资产的转让 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其他应收款项 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 三 ) 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商业秘密 商标权 品牌 客户名单 销售渠道 特许经营权 政府许可 著作权等 ( 四 ) 资金融通 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 ( 含集团资金池 ) 担保费 12

14 13 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 五 ) 劳务交易 劳务包括市场调查 营销策划 代理 设计 咨询 行政管理 技术服务 合约研发 维修 法律服务 财务管理 审计 招聘 培训 集中采购等 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 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 填报国别报告 : ( 一 ) 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 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 55 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 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 1. 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 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 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 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 二 ) 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 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六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 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七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 协议或者安排实施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 八 企业虽不属于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 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 ( 一 ) 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 二 ) 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 三 ) 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九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 需要延期的, 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13

15 14 十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 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十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 ( 一 ) 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 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 二 )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10 亿元 十二 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 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组织架构以图表形式说明企业集团的全球组织架构 股权结构和所有成员实体的地理分布 成员实体是指企业集团内任一营运实体, 包括公司制企业 合伙企业和常设机构等 ( 二 ) 企业集团业务 1. 企业集团业务描述, 包括利润的重要价值贡献因素 2. 企业集团营业收入前五位以及占营业收入超过 5% 的产品或者劳务的供应链及其主要市场地域分布情况 供应链情况可以采用图表形式进行说明 3. 企业集团除研发外的重要关联劳务及简要说明, 说明内容包括主要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的胜任能力 分配劳务成本以及确定关联劳务价格的转让定价政策 4. 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分析, 包括执行的关键功能 承担的重大风险 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 5. 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业务重组, 产业结构调整, 集团内企业功能 风险或者资产的转移 6. 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债务重组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合并 分立等 ( 三 ) 无形资产 1. 企业集团开发 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 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 风险 资产和人员情况 2. 企业集团对转让定价安排有显著影响的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 以及对应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人 3. 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与其关联方的无形资产重要协议清单, 重要协议包括成本分摊协议 主要研发服务协议和许可协议等 4. 企业集团内与研发活动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转让定价政策 14

16 15 5. 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重要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关联转让情况, 包括转让涉及的企业 国家以及转让价格等 ( 四 ) 融资活动 1. 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的融资安排以及与非关联方的主要融资安排 2. 企业集团内提供集中融资功能的成员实体情况, 包括其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3. 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融资安排的总体转让定价政策 ( 五 ) 财务与税务状况 1. 企业集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2. 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签订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涉及国家之间所得分配的其他税收裁定的清单及简要说明 3. 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名称及其所在地 十三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 ( 一 ) 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 ( 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 ) 超过 2 亿元 ( 二 )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 1 亿元 ( 三 )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 1 亿元 ( 四 )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 4000 万元 十四 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 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企业概况 1. 组织结构, 包括企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 职责范围和雇员数量等 2. 管理架构, 包括企业各级管理层的汇报对象以及汇报对象主要办公所在地等 3. 业务描述, 包括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概况 产业政策 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 主要竞争者等 4. 经营策略, 包括企业各部门 各环节的业务流程, 运营模式, 价值贡献因素等 5. 财务数据, 包括企业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入 成本 费用及利润 6. 涉及本企业或者对本企业产生影响的重组或者无形资产转让情况, 以及对本企业的影响分析 ( 二 ) 关联关系 1. 关联方信息, 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企业股权的关联方, 以及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 内容涵盖关联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以及关联个人的姓名 国籍 居住地等情况 15

17 16 2. 上述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 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3. 本会计年度内, 企业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 ( 三 ) 关联交易 1. 关联交易概况 (1) 关联交易描述和明细, 包括关联交易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副本及其执行情况的说明, 交易标的的特性, 关联交易的类型 参与方 时间 金额 结算货币 交易条件 贸易形式, 以及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业务的异同等 (2) 关联交易流程, 包括关联交易的信息流 物流和资金流, 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3) 功能风险描述, 包括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各类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 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 (4) 交易定价影响要素, 包括关联交易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影响, 成本节约 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 地域特殊因素应从劳动力成本 环境成本 市场规模 市场竞争程度 消费者购买力 商品或者劳务的可替代性 政府管制等方面进行分析 (5) 关联交易数据, 包括各关联方 各类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 分别披露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 成本 费用和利润, 不能直接归集的, 按照合理比例划分, 并说明该划分比例的依据 2. 价值链分析 (1) 企业集团内业务流 物流和资金流, 包括商品 劳务或者其他交易标的从设计 开发 生产制造 营销 销售 交货 结算 消费 售后服务 循环利用等各环节及其参与方 (2) 上述各环节参与方最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3) 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 (4) 企业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 3. 对外投资 (1) 对外投资基本信息, 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地区 金额 主营业务及战略规划 (2) 对外投资项目概况, 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股权架构 组织结构, 高级管理人员的雇佣方式, 项目决策权限的归属 (3) 对外投资项目数据, 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营运数据 4. 关联股权转让 (1) 股权转让概况, 包括转让背景 参与方 时间 价格 支付方式, 以及影响股权转让的其他因素 16

18 17 (2) 股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 包括股权转让标的所在地, 出让方获取该股权的时间 方式和成本, 股权转让收益等信息 (3) 尽职调查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 5. 关联劳务 (1) 关联劳务概况, 包括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 劳务的具体内容 特性 开展方式 定价原则 支付形式, 以及劳务发生后各方受益情况等 (2) 劳务成本费用的归集方法 项目 金额 分配标准 计算过程及结果等 (3) 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与非关联方存在相同或者类似劳务交易的, 还应当详细说明关联劳务与非关联劳务在定价原则和交易结果上的异同 6. 与企业关联交易直接相关的, 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和作出的其他税收裁定 ( 四 ) 可比性分析 1. 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 包括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 交易各方功能 风险和资产, 合同条款, 经济环境, 经营策略等 2. 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 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 可比对象搜索方法 信息来源 选择条件及理由 4. 所选取的内部或者外部可比非受控交易信息和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 5. 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 五 )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 被测试方的选择及理由 2.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 无论选择何种转让定价方法, 均须说明企业对集团整体利润或者剩余利润所做的贡献 3. 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 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 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 5. 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6.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分析及结论 十五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 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十六 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17

19 18 ( 二 ) 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成本分摊协议的其他协议 ( 三 ) 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 支付的金额和形式, 以及支付金额在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式 ( 四 ) 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者退出的情况, 包括加入或者退出的参与方名称 所在国家和关联关系, 加入支付或者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 五 ) 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者终止情况, 包括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 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者分配 ( 六 ) 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 七 ) 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 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 形式和对象, 作出或者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 形式和对象 ( 八 ) 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以及由此作出的调整 ( 九 ) 预期收益的计算, 包括计量参数的选取 计算方法和改变理由 十七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 二 ) 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 三 ) 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 四 ) 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 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 五 ) 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 金额 利率 期限及融资条件 ( 六 ) 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 融资金额及利率 ( 七 ) 企业为取得债权性投资而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 八 ) 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 九 ) 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 十 )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 十一 ) 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十八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 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 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 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十九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 12 个月内准备完毕 ; 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 6 月 30 日之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供 二十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 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 30 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18

20 19 二十一 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二十二 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二十三 企业合并 分立的, 应当由合并 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二十四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 10 年 二十五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 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 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二十六 涉及港澳台地区的, 参照本公告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七 本公告适用于 2016 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 试行 ) ( 国税发 号文件印发 ) 第二章 第三章 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国税发 号文件印发 )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016 年版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 年版 ) 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6 月 29 日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的解读 (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借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 行动计划第 13 项报告成果, 发布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以下简称 公告 ), 现将 公告 解读如下 : 一 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 特别是深度参与 BEPS 行动计划, 代表发展中国家提出意见与建议, 很多建议被最终成果所采纳 2015 年 10 月,BEPS 项目 15 项行动计划顺利完成, 并发布成果报告, 这标志着 BEPS 行动计划步入成果转化 具体实施的新阶段 根据 BEPS 行动计划要求, 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是增强税企间信息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也是各参与国必须完成的四项最低标准之一 为促进 BEPS 成果在我国的落实, 我们结合多年反避税工作实践, 发布了本公告, 明确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的相关要求, 同时对关联申报的内容加以细化 19

21 20 二 公告 的主要内容 公告 对关联申报的主体, 关联关系的判定, 关联交易类型, 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 报送内容, 以及同期资料的种类 内容 准备条件和时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 一 ) 明确关联申报的主体明确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 二 ) 修订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 在判断是否因持股关系构成关联关系时, 增加两个以上具有夫妻 直系血亲 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 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 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的规定 2. 在判断是否因资金借贷构成关联关系时, 明确了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的计算方法 3. 在判断是否因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构成关联关系时, 提示性列举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理 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 明确具有夫妻 直系血亲 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 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待判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的双方因持股关系 资金借贷关系 生产经营需依赖特定特许权交易 控制关系以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构成关联关系的, 待判定的双方也构成关联关系 例如, 丈夫与 A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妻子与 B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则 A 公司和 B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5. 增加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 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的规定 例如,2015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A 公司拥有 B 公司 50% 的股权, 但 A 公司在 2015 年 4 月 1 日向 C 公司出售其拥有的 B 公司的 30% 的股权,C 公司持有该股权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在这种情况下, 不考虑其他可能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A 公司与 B 公司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构成关联关系,C 公司与 B 公司在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构成关联关系 6. 排除了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导致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 ( 三 ) 增加关联交易的种类 公告 增加了一项关联交易类型, 即金融资产的转让 这里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其他应收款项 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20

22 21 ( 四 ) 明确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和报送内容国别报告是 BEPS 第 13 项行动计划 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 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告 将国别报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附表,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1. 报送主体为我国居民企业, 具体分为两类情形 : 一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 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 55 亿元 这里的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 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上述成员实体包括 :(1) 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 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 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 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2. 国别报告主要通过 国别报告 - 所得 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 国别报告 - 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 和 国别报告 - 附加说明表 三张表单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 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3.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 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4.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 协议或者安排将使用英文填写的国别报告信息与其他税务主管当局进行交换 5. 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以下被调查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 (1) 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2) 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3) 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 五 ) 修改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本公告将同期资料分为三种, 分别是主体文档 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需要准备该种同期资料, 存在企业需要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1. 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或者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10 亿元的企业, 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 21

23 22 2.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应当就其全部关联交易准备本地文档 : (1) 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 ( 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 ) 超过 2 亿元 (2)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 1 亿元 (3)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 1 亿元 (4)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 4000 万元 3. 公告 强调本地文档披露信息的全面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重点包括 : (1) 企业组织结构 管理架构 业务描述 经营策略 财务数据 涉及本企业或者对本企业产生影响的重组或者无形资产转让情况等信息 (2) 关联方基本信息和关联关系变化情况 (3) 关联交易明细 流程和定价影响要素等信息 (4) 关联交易相关价值链的业务流 物流 资金流, 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 以及全环节利润的分配原则及分配结果等信息 (5) 对外投资 关联股权转让和关联劳务交易情况 (6) 与企业关联交易直接相关的, 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和作出的其他税收裁定 (7) 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 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 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信息 (8)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4.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 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5.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6.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 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计算本地文档准备条件的关联交易金额中 7.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 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 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8.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 12 个月内准备完毕 ; 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 6 月 30 日之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供 9.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 10 年 三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016 年版 ) 的特点新版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以下简称新版报告表 ) 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 22

24 23 基础, 对企业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填报的方式 其主要特点有 : ( 一 ) 架构合理新版报告表围绕主表进行填报, 主表数据全部从附表生成, 既可以电子填报, 又可以手工填写 在电子填报情况下, 可实现部分表格由企业日常电子表格台账自动导入功能, 表间数据信息共享 既能独立体现各类关联业务往来类型, 又与主表相互关联, 层级分明, 内容清晰, 填报便捷 ( 二 ) 信息丰富新版报告表中既有关联业务往来信息, 又有会计报表信息, 同时还包括国别报告等信息, 便于进行关联业务往来税收风险分析时提取信息 数据 ( 三 ) 繁简适度新版报告表虽有 22 张, 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填报, 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规模 业务情况, 大部分企业可能仅填报 9 张表以内, 与原报告表相近 有 3 张表第一年填报后, 以后年度大部分信息可共享, 比之前填报更加简化 便捷 ( 四 ) 信息共享新版报告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送表, 将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电子申报系统整合, 实现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信息的共享, 大部分信息前后年度可以共享, 避免企业重复填报 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5 号 现将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 一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 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4 号 ) 的有 关规定, 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由保 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二 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 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 ( 以下简称 佣金收入, 不含增值税 ) 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 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 得税 展业成本, 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 40% 23

25 24 三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 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 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付款时间 付款金额 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 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 随发票入账 五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字样 六 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 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 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 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七 证券经纪人 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信用卡 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5 号 ) 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7 月 7 日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 (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一 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 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 号 ) 规定 : 对非企业雇员提供保险等非有形产品推销 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 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 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税款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 上述规定涉及的应税行为已纳入营改增范围, 为配 24

26 25 合政策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 有关问题的公告, 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 公告明确的内容 ( 一 ) 明确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保险企业代 征 ;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由保 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 二 ) 明确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 本, 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 三 ) 明确保险企业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 增值税发票 ( 四 ) 明确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向主管国 税机关出具详细清单 ( 五 ) 明确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 注栏内注明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字样 ( 六 ) 明确证券经纪人 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公告规定执 行 信用卡 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不执行公告中有关展 业成本的规定 ( 七 ) 明确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5 号 ) 执行 其他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3 号 回到目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和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3 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8 号修改 ), 现将设有固定装 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用于特种用途的专用作业车辆, 须设有 为实现该用途并采用焊接 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在车体上的专用设 备或装置, 不包括载运人员和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 二 生产 ( 改装 ) 或进口的车辆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 按 国家税务总 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 25

27 26 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 年第 96 号 ) 规定提交信息 照片及资料扫描件 三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对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提交的信息及资料进行汇总,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 编列免税图册 四 生产企业和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查询免税图册 五 挖掘机 平地机 叉车 铲车 ( 装载机 ) 推土机 起重机( 吊车 ) 六类工程机械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5 号 ) 中列示的混凝土泵车, 钻机车, 洗井液 清蜡车, 修井 ( 机 ) 车, 混砂车, 压缩机车, 采油车, 井架立放 安装车, 锅炉车, 地锚车, 连续抽油杆作业车, 氮气车, 稀浆封层车,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 生产 ( 改装 ) 或进口上述车辆时, 需按本公告规定上传资料, 统一在免税图册中列示图片 上述车辆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生产销售 ( 即车辆合格证日期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 ), 且无法按本公告提交信息的,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中的免税目录办理免税 六 纳税人办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和有关规定, 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照片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 本公告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5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 号 ) 第十九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 的公告 的解读 (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2015 年 5 月 14 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 国发 号 ) 取消了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 审批事项 据此, 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并重新公布了设定该审批事项的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3 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8 号修改,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同时发 26

28 27 布了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 年第 96 号 ) 为了加强后续管理, 发布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以下简称 公告 ), 现将 公告 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关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的规定和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列免税图册 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公告 规定,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用于特种用途的专用作业车辆, 须设有为实现该用途并采用焊接 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在车体上的专用设备或装置, 不包括载运人员和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对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提交的信息及资料进行汇总, 编列免税图册 纳税人办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和有关规定, 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照片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挖掘机 平地机 叉车 铲车 ( 装载机 ) 推土机 起重机 ( 吊车 ) 六类工程机械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5 号 ) 规定在免税图册中不再列示图片的车辆,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 生产 ( 改装 ) 或进口车辆时, 需按本公告规定上传资料, 统一在免税图册中列示图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税总函 [2016]309 号 2016 年 7 月 7 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西藏 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 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 一 增加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规定,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 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 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土 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并在每次转让 ( 预售 ) 房地产时, 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 的内容 二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单修订内容 ( 一 )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财税字 号 ) 规定, 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二 ) 和 土地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 ( 五 ) 中增加 代收费用 栏次 27

29 28 ( 二 )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土地增值税清 算管理规程 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规定, 调整收入项目名称, 在 土 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一 ) 中增加 视同销售收入 数据列, 在 土地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 ( 二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四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五 ) 和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六 ) 中调整转让收入栏次, 增加 视同销售收入 指标 现将修订后的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见附件 ) 印发给你单位, 请认真做 好落实工作 各表单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 ( 财产和行为税司 ) 附件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修订版 ) 征管法制 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 回到目录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 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下简称 专用发票 ) 后, 发 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 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 或者因销 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按以下方法处理 : ( 一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 新系统 ( 以下简称 新系统 ) 中填开并上传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 以下简称 信息表, 详见附件 ), 在填开 信息表 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 用发票信息, 应暂依 信息表 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待取得 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 与 信息表 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 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购买 方填开 信息表 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 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 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 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 信 息表 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二 )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 信息表, 系统自动校验通 过后, 生成带有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 的 信息表, 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 系统中 ( 三 )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 信息表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在 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 信息表 一一对应 28

30 29 ( 四 ) 纳税人也可凭 信息表 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 信息表 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 ) 的规定,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 本公告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73 号 ) 第四条 附件 1 附件 2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号 ) 第五条 附件 1 附件 2 同时废止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7 月 20 日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 (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一 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 具备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基础条件 2016 年 3 月起, 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发票认证,5 月起扩大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相应地需要对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中与发票认证相关的内容进行修订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需要废止原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管理, 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 税务总局发布本公告以完善红字发票规定 优化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二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 后, 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 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 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按以下方法处理 : 29

31 30 ( 一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 以下简称新系统 ) 中填开并上传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 以下简称 信息表 ), 在填开 信息表 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应暂依 信息表 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 与 信息表 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 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购买方填开 信息表 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 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 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 信息表 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二 )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 信息表, 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 生成带有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 的 信息表, 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 三 )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 信息表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 信息表 一一对应 ( 四 ) 纳税人也可凭 信息表 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 信息表 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三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四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何规定?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五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的规定,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如何处理?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 ) 的规定,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出口退 ( 免 ) 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 深化国税 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 30

32 31 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16]27 号 ), 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 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对 出口退 ( 免 ) 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 号发布 ) 进行了修订, 现予重新发布,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出口退 ( 免 ) 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 号 )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2. 出口退 ( 免 ) 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3. 出口退 ( 免 ) 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7 月 13 日 出口退 ( 免 ) 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 ( 免 ) 税管理, 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相关出口税收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 放管服结合 利于遵从 便于办税的原则, 对出口退 ( 免 ) 税企业 ( 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 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第四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 ) 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 ( 免 ) 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 一 ) 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 ( 免 ) 税规模相匹配 2. 近 3 年 ( 含评定当年, 下同 ) 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 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 ( 不含免 31

33 32 抵税额 ) 4.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或 B 级 5. 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 ( 免 ) 税风险控制体系 ( 二 ) 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近 3 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 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 60% 3. 持续经营 5 年以上 ( 因合并 分立 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 4.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或 B 级 5. 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 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 A 级 7. 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 ( 免 ) 税风险控制体系 ( 三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近 3 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 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 30% 3. 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 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 80% 4.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或 B 级 5. 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 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 A 级 7. 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 ( 免 ) 税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 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 ( 一 ) 自首笔申报出口退 ( 免 ) 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 12 个月 ( 二 )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 C 级, 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 三 ) 上一年度累计 6 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 ( 免 ) 税 ( 从事对外援助 对外承包 境外投资业务的, 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 ( 四 ) 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 ( 免 ) 税有关规定的情形, 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 五 ) 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 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 ( 一 )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 D 级 32

34 33 ( 二 ) 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 ( 免 ) 税账簿 原始凭证 申报资料 备案单证等情形 ( 三 ) 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 ( 免 ) 税有关规定, 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 四 ) 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 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 2 年 ( 五 ) 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 六 ) 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 七 )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 八 ) 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 C 级 ( 九 ) 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第八条一类 三类 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 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第三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及调整第九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 1 次, 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 1 个月内完成 评定工作完成的次月起, 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条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 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 仅生产企业填报, 样式见附件 1) 出口退( 免 ) 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 样式见附件 2) 第十一条县 ( 区 ) 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 应于评定工作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报地 ( 市 ) 国家税务局备案 ; 地 ( 市 ) 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的, 县 ( 区 ) 国家税务局须进行初评并填报 出口退 ( 免 ) 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 ( 附件 3), 报地 ( 市 ) 国家税务局审定 第十二条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 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 并主动公开一类 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 应自发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 ( 一 ) 一类 二类 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 可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 二 ) 一类 二类 三类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 33

35 34 1. 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 ( 免 ) 税账簿 原始凭证 申报资料 备案单证的 2. 因违反出口退 ( 免 ) 税有关规定, 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 3. 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 三 ) 一类 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 ( 免 ) 税管理, 以及未按规定收集 装订 存放出口退 ( 免 ) 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 四 ) 一类 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暂按三类出口企业管理, 待案件查结后, 依据查处情况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 三类 四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暂按原类别管理, 待案件查结后, 依据查处情况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 五 ) 在国税机关完成年度管理类别评定后新增办理出口退 ( 免 ) 税备案的出口企业, 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确定为三类 第十四条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时, 应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 按照四类 三类 二类 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 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 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第十五条国税机关应提高税源管理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稽查部门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质量和效率, 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制度, 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结果 纳税评估情况 税务稽查立案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分类管理及服务措施第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可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 ( 特约服务区 ), 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 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 ( 免 ) 税问题 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的纳税人, 按照 关于对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的规定, 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 ( 免 ) 税, 国税机关经审核,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 ( 免 ) 税手续 : ( 一 ) 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 二 ) 出口退 ( 免 ) 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 三 ) 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 四 ) 属于外贸企业的, 出口的货物是从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或 B 级的供货 34

36 35 企业购进 ( 五 ) 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 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或 B 级 第十八条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 ( 免 ) 税, 国税机关经审核,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 ( 免 ) 税手续 : ( 一 ) 符合出口退 ( 免 ) 税相关规定 ( 二 ) 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 三 ) 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第十九条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 ( 免 ) 税, 国税机关经审核,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 ( 免 ) 税手续 : ( 一 ) 符合出口退 ( 免 ) 税相关规定 ( 二 ) 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 三 ) 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第二十条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 ( 免 ) 税, 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 ( 一 ) 申报的纸质凭证 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 二 ) 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 三 ) 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 ( 免 ) 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 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 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 四 ) 属于生产企业的, 对其申报出口退 ( 免 ) 税的自产产品, 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 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国税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 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 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 ( 免 ) 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 ( 免 ) 税, 国税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按规定予以核实, 排除相关疑点后, 方可办理出口退 ( 免 ) 税, 不受本办法有关办结出口退 ( 免 ) 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 ( 一 )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规定的 ( 二 ) 涉及海关 外汇管理局等出口监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省国家税务局应定期组织对已办理的出口退 ( 免 ) 税情况开 35

37 36 展风险分析工作, 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 ( 免 ) 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 应 按规定进行评估 核查, 发现问题的, 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用语的含义 : 出口退 ( 免 ) 税企业, 指适用出口退 ( 免 ) 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 按照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 ( 免 ) 税办法和经营业态, 分为生产企业 外贸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生产企业, 指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外贸企业, 指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一类出口企业 二类出口企业 三类出口企业 四类出口企业, 指出口退 ( 免 ) 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分别为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的出口企业 上一年度, 指评定出口退 ( 免 ) 税企业管理类别的上一个自然年度 外贸综合服务业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出口货物为国内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 ( 二 ) 国内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 三 ) 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 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 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 四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 五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出口退 ( 免 ) 税时, 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第 15 栏 ( 业务类型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第 19 栏 退 ( 免 ) 税业务类型 填写 WMZHFW 办结出口退 ( 免 ) 税手续, 指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 ( 免 ) 税, 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传递至国库 第二十四条各省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以出口企业申报退 ( 免 ) 税时间为准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 出口退 ( 免 ) 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 的公告 的解读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 修订 出口退 ( 免 ) 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的背景是什么? 36

38 37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 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税务总局 2015 年制发了 出口退 ( 免 ) 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 号发布, 以下简称 原办法 ), 根据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 税收遵从等情况, 将出口退 ( 免 ) 税企业分为四类, 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 对纳税信用好 税收遵从度高的一类 二类企业, 简化申报手续, 缩短退税办理时限, 提供退税绿色通道 ; 对纳税信用差的四类企业, 强化管理, 从严审核, 严防风险 原办法 的施行, 有效地提高了管理效率 加快了退税进度, 较好的发挥了导向作用, 促进了诚信经营, 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广大出口企业的好评 近期, 党中央 国务院对进一步优化完善退税分类管理办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 在 原办法 施行过程中, 部分企业和单位也提出了一些完善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为更好地发挥分类管理的导向作用, 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促进外贸回稳向好, 税务总局对 原办法 进行了完善, 制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 出口退 ( 免 ) 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 的公告 ( 以下简称 新办法 ) 二 与 原办法 相比, 新办法 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与 原办法 相比, 新办法 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一是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 区分生产企业 外贸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分别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 进一步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 二是适当提高一类企业占比 为进一步发挥一类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新办法 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 适当提高其所占比重 三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轻资产的特点, 新办法 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 由原办法中的大于 100% 降低至大于 30%, 体现了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 四是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新办法 在分类管理上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 比如, 在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中, 除考量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外, 企业在海关 外汇管理部门的分类管理情况也作为评定标准之一, 营造让守法者一路畅通的良好氛围 同时, 明确被列入部门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直接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 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五是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 新办法 将二类 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 由 原办法 的 20 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 10 个工作日 15 个工作日 鉴于一类企业的户数预计将大幅增加, 税务机关做好配套服务的工作量也随之加大, 为确保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不打折 管理手段跟得上, 新办法 将一类企业 37

39 38 的审核办理时限, 由 原办法 的 2 个工作日延长为 5 个工作日 总体来说, 新办法 将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的整体进度 六是持续加强风险防范 按照放 管 服相结合的要求, 新办法 要求税务机关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同时, 持续加强事前的预警 事中的审核把关和事后的评估核查, 做到不仅放得下 服务好, 也能管控住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 [2016]106 号 2016 年 7 月 6 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 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提高税 收征管效率, 现就优化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见附件 1, 以下简称 外 管证 ) 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 一 正确认识 外管证 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 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 外管证 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 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 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 原则 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 理手段, 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 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 地税合作水平 的提升, 创新管理制度, 优化办理程序, 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其存 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 考虑 二 创新 外管证 管理制度 ( 一 ) 改进 外管证 开具范围界定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 ( 以下 简称跨省 ) 经营的, 应按本规定开具 外管证 ; 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 跨县 ( 市 ) 经营的, 是否开具 外管证 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 二 ) 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 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 ( 市 ) 经 营需要开具 外管证 的, 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 受理纳税 人的网上申请, 为其开具电子 外管证 ; 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 关信息 在此前提下, 探索取消电子 外管证 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 三 ) 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 外管证 有效期限 外管证 有效期限一 般不超过 180 天, 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 180 天的, 按照合同 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三 优化 外管证 办理程序 38

40 39 ( 一 ) 外管证 的开具 1. 一地一证 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 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 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 一地一证 的原则, 发放 外管证 2. 简化资料报送 一般情况下, 纳税人办理 外管证 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 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可不提供上述证件 ); 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 ( 原件或复印件, 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 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 3. 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 外管证 ( 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 ( 二 ) 外管证 的报验登记 1. 纳税人应当自 外管证 签发之日起 30 日内, 持 外管证 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纳税人以 外管证 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 2. 报验登记时应提供 外管证, 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 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 外管证 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 进行报验登记 ( 三 ) 外管证 的核销 1.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 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 见附件 2), 并结清税款 2.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 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 多缴 ( 包括预缴 应退未退 ) 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 及时制发 税务事项通知书, 通知纳税人办理 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 在 外管证 上签署意见 ( 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 四 其他事项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附件 :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 [2016]368 号 2016 年 7 月 19 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39

41 40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 提高办税效率, 提升纳税人对税控服务满意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 其所需的税控专用设备可以直接向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及上述两家单位授权的销售单位 ( 以下简称销售单位 ) 购买 销售单位应保障税控专用设备的质量和如数供应,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拖延或者拒绝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的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单位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 不限定只为本省范围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进行发行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简化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 提高办税效率 二 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后, 销售单位不得向纳税人指定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单位 ( 以下简称服务单位 ), 不得强迫纳税人接受服务 纳税人可在所在区域范围内具备服务资格的服务单位间自行选择 纳税人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 服务单位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安装 调试,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拖延或拒绝 承担集团总部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单位, 应为纳税人做好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维护服务, 可以自建服务体系, 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也可委托具备服务资格的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 严禁销售单位及服务单位借销售税控专用设备或维护服务之机违规搭售设备 软件 其他商品, 或收取规定之外的各种名目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5 号 ), 已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 供纳税人免费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收取任何名义的开票软件接口费用 四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销售单位 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及时回应纳税人投诉, 对存在问题的销售单位 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 并限期整改 对违反规定的, 按照 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财务会计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财会 [2016]13 号 2016 年 7 月 12 日 回到目录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各银监局, 各政策性银行 大 型银行 股份制银行, 邮储银行, 外资银行 : 40

42 41 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核心程序之一, 银行回函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识别财务报表错误与舞弊行为至关重要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 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高度重视银行函证回函工作银行函证回函工作是金融服务的内在组成部分, 也关系到金融安全的维护与保障 高质高效的银行函证回函工作, 有助于夯实市场主体会计信息质量 防范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秩序, 有助于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 以下统称银行 ) 加强内部控制, 降低运营风险 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 企业与银行之间资金往来的形式复杂多样, 原询证函格式无法覆盖新的业务情形 另外, 也存在着部分银行对回函工作不够重视 回函不完整 不及时等问题, 损害了银行回函作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也易引发银行的经营风险 各银行应从健全内部管理 防范金融风险 承担社会责任的高度, 充分认识银行函证的重要性, 提升服务意识, 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银行函证的回函工作 二 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 从本通知所附银行询证函格式中选择适当的银行询证函, 并确保函证的完整规范有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及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 仅用于审计 ( 验资 ) 目的, 并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形成业务工作底稿 各银行应严格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 各银行原则上应当在被审计单位签署的银行询证函原件上确认 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章 ; 如不在询证函原件上回复而采用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报告并签章作为回复的, 应对询证函列示的全部项目作出回应 银行应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银行应于收到询证函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按照询证函所载致送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将回函直接寄往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开户行的回函真实性存有疑虑或开户行未对全部函证事项及时回函的情况下, 可向开户行的上级行反映投诉, 上级行应督促开户行积极配合办理, 或由上级行直接办理 三 严格银行函证回函的内部控制为有效防范因银行函证回函不实导致的运营风险 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银行应在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银行函证回函工作的内部控制, 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 ( 一 ) 明确回函的工作流程, 建立相应的授权机制和制衡机制, 实现不相容职责的分离 ; ( 二 ) 规范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 明确回函用章 ; 41

43 42 ( 三 ) 校验询证函印章, 确定其与预留印鉴一致无误后, 方可办理回函业务 ; ( 四 ) 询证函回函人员应注意核查询证函内容及格式 留存相关回函复印件或影像文件, 当发现询证函所载信息与银行信息不相符时, 应在回函上按照要求列明不符事项 ; ( 五 ) 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 即由函证处理人员根据原始业务记录进行填写, 并由主管人员根据授权复核后在回函上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 ; ( 六 ) 建立完备的回函操作记录, 记录中应体现处理过程及主管人员复核签字等内控程序 ; ( 七 ) 将回函工作纳入银行内审或内控检查范畴, 并对所发现问题及回函投诉事项建立缺陷整改 责任认定和问责机制 ; ( 八 ) 银行函证受理部门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应当公开透明 四 建立健全银行函证集中处理机制鼓励各银行对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升级和扩展, 使针对同一客户的所有信息能够集中显示, 同时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授权管理 鼓励各银行建立银行函证的集中处理机制, 如全国性或区域性银行函证处理中心, 负责集中处理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的银行询证函, 以保障回函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 加强回函监管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将强化监管, 对于银行在办理回函工作中出现的失信行为,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对银行的监管要求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本通知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 财协字 号 ) 中有关银行询证函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 1. 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 ( 通用格式 ) 2. 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 ( 备选格式 ) 3. 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 ( 通用格式 ) 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 等 4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 [2016]12 号 2016 年 7 月 6 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 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各有关人民团体,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42

44 43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 规范政府存货 投资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我部制定了 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 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 固定资产 和 政府会计准则第 4 号 无形资产, 现予印发,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1. 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 2. 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 投资 3. 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 固定资产 4. 政府会计准则第 4 号 无形资产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财办会 [2016]27 号 2016 年 7 月 4 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 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 一 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 应交税费 科目下设置 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 值税 预缴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 待转销项税额 等明细科目 ( 一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 应交增值税 明细账内设置 进项税额 销 项税额抵减 已交税金 转出未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销项税额 出 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 等专栏 其中 : 1. 进项税额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 2. 销项税额抵减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 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 3. 已交税金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 ; 4. 转出未交增值税 和 转出多交增值税 专栏, 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 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 值税额 ; 5. 减免税款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 6. 销项税额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 无形资 43

45 44 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 7. 出口退税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 8. 进项税额转出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 9. 简易计税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 二 ) 未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 应交增值税 或 预缴增值税 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 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 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 三 ) 预缴增值税 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 四 ) 待抵扣进项税额 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 : 一般纳税人自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 五 ) 待认证进项税额 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 : 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 ; 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 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六 ) 待转销项税额 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已确认相关收入 ( 或利得 ) 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 应交税费 科目下设置 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 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 二 账务处理 ( 一 ) 取得资产或接收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 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 借记 在途物资 或 原材料 库存商品 生产成本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管理费用 等科目, 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科 44

46 45 目,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 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银行存款 等科目 发生退货的, 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不通过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科目核算 3. 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自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应当按取得成本, 借记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等科目, 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科目, 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借记 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 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银行存款 等科目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科目, 贷记 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 4.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 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应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 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 借记 原材料 库存商品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等科目, 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借记 应交税费 待认证进项税额 科目,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 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银行存款 等科目 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或 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 贷记 应交税费 待认证进项税额 科目 5. 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 借记 生产成本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管理费用 等科目, 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借记 应交税费 待认证进项税额 科目,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 应付账款 等科目, 按应代扣缴的增值税额, 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科目 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时, 按代扣缴的增值税额, 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已交税金 ) 45

47 46 科目, 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 同时, 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或 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 贷记 应交税费 待认证进项税额 科目 6. 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 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不通过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核算 ( 二 ) 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 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 借记 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取得的收入金额, 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固定资产清理 等科目,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 ( 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 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 ) 科目 ( 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科目 ) 发生销售退回的, 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会计上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 应交税费 待转销项税额 科目, 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 ) 科目 2.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 ( 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 借记 应付职工薪酬 利润分配 等科目, 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 ) 科目 ( 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科目 ) ( 三 ) 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 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 应当按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抵减 ) 科目 ( 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科目 ),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 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银行存款 等科目 2.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对于金融商品转让, 可以先将含税金额一并计入 投资收益 科目 ; 待期末一次性进行调整, 借记 投资收益 科目, 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科目 ( 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科目 ) 金融商品转让盈亏相抵后出现负差,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 46

48 47 销售额相抵的, 企业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 四 ) 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 借记 其他应收款 科目, 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出口退税 ) 科目 ( 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科目 ) ( 五 ) 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 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 应付职工薪酬 等科目, 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 或 应交税费 待认证进项税额 科目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 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 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科目, 贷记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等科目 ;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经上述调整后, 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 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 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 借记 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 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科目 ( 六 ) 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 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 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转入 未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 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转出未交增值税 ) 科目, 贷记 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科目 ; 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记 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科目, 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转出多交增值税 ) 科目 ( 七 ) 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 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已交税金 ) 科目 ( 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科目 ), 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2. 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 借记 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科目, 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3.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预缴增值税, 借记 应交税费 预缴增值税 科目, 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月末, 企业应将 预缴增值税 明细科目余额转入 未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 借记 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科目, 贷记 应交税费 预缴增值税 科目 47

49 48 ( 八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兼有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应在 应交税费 科目下增设 增值税留抵税额 明细科目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借记 应交税费 增值税留抵税额 科目, 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科目, 贷记 应交税费 增值税留抵税额 科目 ( 九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减免税款 ) 科目 ( 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科目 ), 贷记 管理费用 等科目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 则贷记 递延收益 科目 ; 在后续固定资产折旧期间, 借记 递延收益 科目, 贷记 管理费用 等科目 三 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等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的 其他流动资产 项目项目列示 ; 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的 应交税费 项目列示 四 附则本规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 财会 号 ) 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 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 起草说明为积极配合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2016]36 号 ) 的贯彻实施, 帮助企业做好增值税有关会计核算工作, 确保改革平稳 有序 顺利进行, 我们在与相关财税部门 企业 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深入沟通 广泛调研的基础上, 起草了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在全面梳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 营业税改 48

50 49 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 财会 号 ) 的基础上, 我们起草了本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既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 既适用于试点纳税人 ( 即按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 也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 ( 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 二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企业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 从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 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 到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 一是沿袭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全面规定了企业采购 销售 出口退税 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实际交纳增值税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是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等实务需求, 补充了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包括 : 在 应交税费 科目下增设 预缴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 待转销项税额 等明细科目 ; 在 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下增设 简易征收 等专栏 ; 进一步明确了因改变用途等导致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 购进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 销售业务会计上收入 ( 或利得 ) 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一致的会计处理, 企业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以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要求 三是针对营改增试点办法, 研究制定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包括 : 一般纳税人自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抵扣的会计处理 ; 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三 征求意见主要问题征求意见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 ( 一 ) 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能否满足目前企业纳税申报及增值税明细核算的需求? 如不能, 应如何补充? ( 二 ) 征求意见稿能否涵盖目前企业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如不能, 应如何补充? ( 三 ) 征求意见稿能否解决营改增全面试点中出现的会计问题? 如不能, 应如何补充? ( 四 ) 关于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您认为是否恰当? 如不恰当, 应如何 49

51 50 修改?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6]79 号 2016 年 7 月 12 日 回到目录 国土资源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发展改革委 物 价局 国土资源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局 :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 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根据 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等规定, 现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一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 ( 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 构 ) 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 记时, 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 一 ) 房屋等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或 海域使用权 ; ( 二 ) 无建筑物 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 ( 三 ) 森林 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 ( 四 ) 耕地 草地 水域 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五 ) 地役权 ; ( 六 ) 抵押权 上述不动产权利登记中, 申请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 林木和林 地,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等不动产登记, 由国土 资源部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 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 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上述规定以外的不动产权利登记, 以及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 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 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 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 请不动产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 ; 不动产为多 个权利人共有 ( 用 ) 的, 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 ( 用 ) 人共同缴纳, 具体分摊份额 由共有 ( 用 ) 人自行协商 ;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三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 第一条所列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 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 登记的, 视为一件 四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 50

52 51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五 免收 减收不动产登记费 ( 一 ) 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 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3 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等农业生产,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 4 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 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 车位 储藏室等登记, 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 6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 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 7 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 )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8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 二 ) 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1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 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 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 换发证书的 ( 三 ) 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1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2 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 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 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的; 5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六 相关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的, 不予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七 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 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前, 已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遵循 权利不变动 证书不更换 原则, 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今后, 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 51

53 52 记时, 逐步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在权利不变动 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 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相关费用 八 不动产登记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 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房屋登记费 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 查询 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 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 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的地方, 相关不动产登记收费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一 国土资源部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 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 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二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并自觉接受财政 价格 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规多征 减免或缓征收费的, 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和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 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的通知财税 [2016]76 号 2016 年 7 月 13 日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明电 [2016]12 号 ) 精神,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制定了 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 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52

5. 减免税款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 6. 销项税额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 7. 出口退税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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