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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歷 史 學 部 課 程 哲 學 碩 士 論 文 明 太 祖 對 刑 罰 輕 重 的 態 度 與 洪 武 律 法 對 基 層 社 會 的 模 塑 譚 家 齊 學 號 論 文 導 師 : 朱 鴻 林 教 授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Ok 2000 年 1 月 ( 此 論 文 之 版 權 屬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所 有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發 表 論 文 之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須 先 獲 得 硏 究 院 P 長 同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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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Zhu Yuanzhang's Attitudes towards Punishment and his Shaping of Local Society by Law Student Name: TAM Ka Chai Student No.: Advisor: Prof. Hung-lam CHU M. Phil. Thesis Division of History, Graduate School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January, 2000 *

4 Zhu Yuanzhang's Attitudes towards Punishment and his Shaping of Local Society by Law Abstract This thesis studies the Ming founding emperor's evolving attitude towards punishments and his usage of legal means to reform Chinese local society in the late fourteenth century. In light of a thorough examination on some important official compilations of the Ming dynasty, such as The Great Ming Code and Ming Tai-tsu Shih-lu,the first part of this thesis reveals that the real Zhu Yuanzhang was not exactly an irrational tyrant as portrayed by some historians. In reality, his harsh legal policy was short-lived, and his legal attitude had undergone five stages of development. Many cases of amnesty and mercy,as well as policies of redemption, show that the steel-minded emperor's attitude towards punishment had undergone revisions in response to social realities. Thus, the thesis refutes on the ground of definition, methodology and Chinese legal tradition, some historians' view that what Zhu applied in matters of punishment was all "Ultra-legal", (fawai yongxing). The second part of the thesis is a discussion on five kinds of concerns found mentioned in many of Zhu's speeches and decrees on local policies. These concerns were related to the lijia system, village-level education, country wine-drinking ceremony, welfare for orphans and the disabled, and honoring of the elderly. The course of Zhu's local reformation is examined with emphasis on the evolution of the legal apparatus and on the details of policies. Many of Zhu's successful local policies suggest that legal punishment was not the sole means he adopted to enforce reforms. Methods of delivering benefits and prizes had also been employed to guarantee the success of reforms. Thirty years of ruling experience made Zhu understand that on the one hand the government should play a passive role on some local institutions, such as village-level education. On the other hand, it should be more active in some fields, such as welfare for the needy. The frequent adjustment of the legal apparatus and revisions of local institutions, however, reflects that the emperor's plan to reform local society was difficult to actualize and that his government could make limited changes only after bitter struggles as well as dramatic concessions. V. ii

5 明 m 對 刑 罰 _ 的 態 度 K^iSffiS 對 基 層 社 會 的 論 翅 要 本 文 動 態 地 探 討 明 太 祖 的 用 法 態 度 和 基 層 社 會 措 施 的 歷 史 發 展 過 程 全 文 共 分 四 章, 首 章 討 論 硏 究 明 太 祖 應 有 的 態 度 和 方 法, 第 二 章 分 析 太 祖 用 刑 態 度 的 變 化, 第 三 章 分 類 闡 釋 明 太 祖 多 種 改 革 基 層 社 會 理 想 的 實 踐 過 程, 結 論 強 調 明 太 祖 並 非 一 直 以 重 典 爲 尙 以 及 指 出 他 並 不 單 靠 律 法 的 強 制 手 段 去 改 革 基 層 社 會 0 在 尊 重 明 初 各 種 官 方 史 料 而 又 不 設 前 提 的 研 究 下, 我 們 發 現 明 太 祖 並 不 是 部 分 史 家 所 描 述 的 暴 君 他 在 統 治 期 間, 曾 在 用 刑 態 度 上 作 出 了 五 次 調 整, 並 非 一 直 以 重 典 爲 尙 此 外, 從 他 施 行 赦 罪 的 實 例 和 贖 罪 的 政 策 可 見, 他 會 因 應 社 會 形 勢 的 變 化, 調 整 判 斷 罪 行 輕 重 的 態 度 本 文 又 指 出, 近 人 指 責 明 太 祖 法 外 用 刑 的 意 見 無 論 在 定 義 上 方 法 上 和 對 法 律 傳 統 的 理 解 上 均 未 足 取 信 本 文 按 照 明 太 祖 多 種 針 對 基 層 社 會 的 言 論 和 政 策, 以 里 甲 制 度 教 化 鄕 里 鄉 飮 酒 禮 存 問 孤 寡 和 尙 齒 政 策 等 五 個 子 目 作 分 析 框 架 在 論 述 中 以 相 關 律 法 條 文 的 演 變 爲 骨 幹 輔 以 太 祖 的 各 種 言 論 和 措 施, 探 討 他 部 份 基 層 社 會 政 策 之 實 踐 過 程 從 一 些 成 功 的 政 策 可 見, 明 太 祖 會 在 刑 罰 之 外 配 合 適 當 的 利 益 和 獎 勵 去 推 展 改 革 0 洪 武 朝 三 十 多 年 的 長 期 實 踐, 令 太 祖 明 白, 在 諸 如 教 化 鄉 里 等 治 國 範 疇 內, 政 府 適 合 作 爲 基 層 社 會 的 輔 治 者 而 在 存 問 孤 寡 等 措 施 上 政 府 卻 應 擔 當 更 爲 主 動 的 角 色 總 括 而 言, 從 相 關 刑 罰 輕 重 的 調 整 和 各 種 措 施 的 興 廢 事 實 上 看, 可 見 明 太 祖 的 理 想, 並 不 容 易 在 棊 層 社 會 上 實 現 ; 往 往 要 經 過 一 番 角 力 和 讓 步, 才 能 稍 稍 改 變 基 層 社 會 的 面 貌 # i

6 M&l.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引 言 頁 1 第 二 節 硏 究 明 太 祖 施 政 目 的 之 問 題 史 料 與 方 法 頁 3 (1) 讓 明 太 祖 自 述 頁 5 (2) 讓 明 太 祖 自 述 的 困 難 頁 6 (3) 態 度 和 方 法 頁 7 第 一 章 注 釋 頁 8 第 二 章 明 太 祖 對 刑 罰 輕 重 的 態 度 頁 12 第 一 節 建 邦 之 三 典 頁 12 (1) 刑 新 國 用 輕 典 頁 12 : (2) 刑 亂 國 用 重 典 頁 14 (3) 刑 平 國 用 中 典 頁 18 第 二 節 律 條 之 外 頁 23 (1) 洪 武 朝 所 見 赦 例 分 析 頁 洪 武 朝 的 大 赦 頁 對 諸 色 人 等 的 特 赦 頁 倫 理 赦 宥 頁 小 結 頁 52 (2) 贖 罪 一 由 特 恩 到 制 度 頁 雜 犯 死 11 與 真 犯 死 罪 頁 洪 武 時 期 的 贖 罪 方 法 頁 洪 武 晚 期 的 贖 罪 條 例 頁 57 (3) 法 外 用 刑 考 頁 律 解 辯 疑 爲 洪 武 十 八 九 年 律? 頁 前 代 用 法 的 繼 承 頁 61 律 例 之 爭 頁 肉 刑 與 古 五 刑 頁 明 太 祖 所 言 法 外 加 刑 的 真 義 頁 65 第 三 節 量 刑 輕 重 頁 66 一 第 二 章 注 釋 頁 67 第 三 章 明 太 祖 理 想 中 的 基 層 社 會 g; 76 第 一 節 元 代 基 層 社 會 措 施 頁 76 第 二 節 明 太 祖 理 想 中 的 基 層 社 會 ^80 第 三 節 里 甲 制 度 頁 84 (1) 明 初 里 甲 制 度 的 出 現 與 發 展 頁 85 (2) 明 初 里 長 甲 首 的 輪 役 問 題 頁 88 V 9 iii

7 (3)明初的里甲功能 頁90 1. 收 運 稅 糧 頁90 2. 鄰 里 互 助 頁91 3. 查 驗 田 土 頁92 4. 編 立 戶 籍 頁95 5. 維 持 治 安 頁99 6. 禮 儀 教 化 頁 司 法 審 判 頁 小 結 頁102 第 四 節 教 化 鄕 里 頁102 第 五 節 鄕 飮 酒 禮 頁106 第 六 節 存 問 孤 寡 頁112 第 七 節 尙 齒 政 策 頁116 ( 1 ) 優 祟 老 者 頁116 ( 2 ) 任 用 老 人 頁123 (3)預備倉與耆民糴糧 頁126 ( 4 ) 耆 民 救 官 頁127 ( 5 ) 小 結 頁130 第三章注釋 頁130 第 四 章 結 論 頁140 參考書目 頁145 洪武朝赦宥案例分析表 洪武朝的大赦 頁24-25 赦宥平民 頁28-30 赦宥官員 頁31-32 赦宥吏員 頁33-34 赦宥軍士 聖賢之後 頁35-36 頁39 宥進士監生 頁40 赦宥化外之民 頁42. 父 子 之 倫 頁45-47 兄弟之倫 頁50 夫婦之倫 頁51 V» iv

8 表 四.1 明 太 祖 在 不 同 場 合 中 對 基 層 社 會 的 理 想 和 要 求 頁 表 四.2 洪 武 律 法 的 有 效 時 間 表 頁 表 四.3 明 初 里 長 戶 與 甲 首 戶 的 應 役 安 排 頁 表 四.4 里 長 的 收 運 稅 糧 功 能 頁 90 表 四.5 里 甲 查 驗 田 土 功 能 頁 表 四.6 里 甲 檢 踏 災 傷 功 能 頁 94 表 四.7 里 甲 編 立 戶 籍 功 能 頁 表 四.8 里 甲 維 持 治 安 的 功 能 頁 99 表 四.9 里 甲 的 禮 儀 教 化 功 能 頁 表 四.10 鄉 飮 酒 禮 頁 表 四.11 明 初 律 法 中 有 關 存 問 孤 寡 的 措 施 頁 113 表 四.12 犯 罪 存 留 養 親 頁 117 表 四.13 老 小 廢 疾 收 贖 頁 118 表 四.14 犯 罪 時 未 老 疾 頁 表 四.15 老 幼 不 拷 訊 頁 121 表 四.16 耆 民 救 官 頁 全 國 各 省 戶 口 比 例 頁 133»v V *

9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引 言 明 太 祖 朱 元 緯 ( 在 位 )1 削 平 群 雄, 驅 逐 蒙 古 人 的 元 朝 政 權 ( ), 建 立 了 統 一 全 國 穩 定 而 強 大 的 大 明 皇 朝 ( ) 除 了 在 政 治 和 軍 事 的 成 就 外 明 太 祖 在 法 律 的 制 訂 文 化 的 復 興, 以 及 社 會 組 織 的 建 立 上 都 有 極 爲 重 要 的 建 樹, 爲 明 淸 兩 朝 奠 立 基 礎, 並 模 塑 了 發 展 的 方 向 2 因 此 對 洪 武 時 代 的 硏 究, 亦 成 爲 後 代 明 史 硏 究 的 重 心 可 是, 由 於 明 太 祖 以 強 硬 的 手 段 推 行 各 種 變 革, 加 上 明 代 筆 記 小 說 野 史 刻 意 的 植 染, 使 太 祖 的 負 面 形 象 甚 爲 突 出 這 個 負 面 形 象 令 後 代 學 者 難 以 對 明 太 祖 抱 持 持 平 的 硏 究 角 度 雖 然 部 份 論 者 能 從 正 面 肯 定 明 太 祖 的 貢 獻, 但 大 部 份 的 硏 究 者 卻 以 對 明 太 祖 苛 刻 爲 能 他 們 對 官 方 的 正 規 記 錄 多 持 懷 疑 甚 至 忽 略 的 態 度, 反 倒 傾 向 以 傳 疑 的 史 料 爲 實, 以 誇 張 太 祖 雄 猜 殘 忍 的 記 述 爲 真 3 這 種 對 明 太 祖 和 明 初 官 方 史 料 的 負 面 態 度 薪 爲 風 氣, 令 正 規 的 官 方 史 料 未 能 受 到 應 有 的 重 視 本 文 的 第 一 個 目 的, 是 探 討 明 初 官 方 史 料 的 可 用 性, 指 出 若 能 抹 去 對 太 祖 先 入 爲 主 的 偏 見, 憑 著 這 些 史 料 可 讓 明 太 祖 自 述 各 種 施 政 的 目 的, 並 探 討 明 太 祖 眼 中 明 初 政 治 社 會 的 實 況 在 確 立 對 明 太 祖 及 官 方 史 料 較 爲 持 平 的 看 法 後, 本 文 第 二 章 將 討 論 明 太 祖 對 量 刑 輕 重 的 態 度 雖 然 明 太 祖 奠 立 了 明 淸 兩 代 的 法 制 基 礎, 但 後 代 論 者 主 要 集 中 討 論 明 太 祖 對 訂 立 個 別 律 法 的 貢 獻, 4 或 強 調 太 祖 任 意 用 刑, 罔 顧 律 法 的 法 外 jk. 用 刑 5 近 年 雖 有 硏 究 嘗 試 全 面 分 析 太 祖 的 整 套 立 法, 但 亦 只 視 太 祖 的 法 律 思 想 爲 一 固 定 的 平 面 6 並 沒 有 從 歷 史 的 縱 深 去 探 討 太 祖 在 統 治 數 十 年 間, 用 刑 態 度 ' 的 轉 變 有 鑑 於 此, 本 章 將 以 歷 史 發 展 的 角 度, 從 細 節 探 討 明 太 祖 統 治 數 十 年 間 用 法 態 度 的 轉 變 除 了 以 明 太 祖 的 言 論 和 政 策 去 討 論 他 的 用 刑 態 度 外, 本 章 亦 會 詳 盡 1

10 分 析 因 積 累 的 偏 見 而 備 受 忽 略 的 洪 武 朝 赦 罪 案 例 從 此 以 見 明 太 祖 對 各 階 層 用 刑 的 差 異, 以 及 他 判 刑 與 施 恩 的 方 法 此 外 本 章 並 會 討 論 明 初 贖 罪 制 度 的 發 展 過 程 由 於 近 代 學 者 對 明 代 贖 罪 制 度 的 主 要 興 趣, 在 中 晚 明 時 此 制 的 成 熟 和 變 化 的 情 況 對 奠 基 階 段 的 洪 武 朝 卻 只 輕 輕 述 及, 並 未 作 詳 細 分 析 7 爲 了 討 論 明 太 祖 量 刑 態 度 的 輕 重 有 必 要 詳 細 分 析 這 種 重 要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洪 武 一 朝 的 發 展 情 況 0 本 章 的 最 後 一 個 重 點, 是 就 近 人 對 明 太 祖 法 外 用 刑 議 論 作 出 考 證 和 商 榷, 從 而 分 析 太 祖 施 用 重 刑 的 原 因 和 實 況 在 理 解 明 太 祖 在 不 同 時 期 有 不 同 的 用 刑 態 度, 和 分 析 了 明 太 祖 加 重 及 減 輕 對 罪 行 刑 罰 的 原 因 後, 本 文 第 三 章 先 分 析 元 代 基 層 社 會 的 情 況, 並 評 估 前 朝 的 基 層 社 會 政 策 對 明 太 祖 的 影 響, 以 見 往 後 實 施 各 種 變 革 的 背 景 在 這 基 礎 上, 本 章 將 以 明 初 官 方 的 檔 案 及 各 種 律 法 爲 主 要 的 資 料, 探 討 明 太 祖 如 何 以 立 法 的 方 式 和 行 政 的 手 段, 實 踐 對 基 層 社 會 的 理 想 藍 圖 這 裏 所 指 的 基 層 社 會, 乃 指 在 家 庭 之 上 政 府 縣 級 衙 門 之 下 的 政 治 經 濟 和 社 會 組 織 與 Edward F_er( 范 德 ) 的 硏 究 不 同, 8 本 章 的 重 點 不 在 證 明 太 祖 的 理 想 藍 圖 與 律 法 有 關 係, 而 是 從 細 節 探 討 兩 者 如 何 J 發 生 關 係 以 及 這 些 關 係 在 歷 史 的 縱 深 中 的 發 展 和 變 化 John Dardess 指 出, 前 弓 I Farmer 的 硏 究 其 中 一 個 有 待 後 人 之 處 就 是 未 能 探 討 太 祖 各 種 立 法 對 社 會 的 真 實 影 響 9 本 章 嘗 試 回 應 Dardess 的 挑 戰, 藉 著 觀 察 太 祖 增 加 刪 減 和 修 訂 有 關 基 層 社 會 的 措 施 和 律 法 嘗 試 探 討 他 與 基 層 社 會 的 角 力, 以 見 當 時 社 會 的 實 況 前 人 對 明 初 基 層 社 會 的 硏 究 較 集 中 在 對 個 別 建 制 的 討 論, 如 對 里 甲 制 度 10 糧 長 制 度 的 分 析 11 此 外 這 些 硏 究 多 未 微 觀 視 察 此 等 建 制 在 洪 武 一 朝 的 發 展 情 況 而 只 輕 輕 略 過 這 段 奠 基 時 期, 因 而 出 現 與 研 究 贖 罪 制 度 同 樣 的 問 題 忽 略 各 種 制 度 在 洪 武 時 期 所 面 對 的 困 難 和 曲 折 的 變 化 有 鑑 於 此, 第 三 章 一 方 面 從 宏 觀 的 角 度, 分 析 明 太 祖 所 設 的 多 種 基 層 社 會 建 制 的 寧 展, 諸 如 里 甲 制 度 的 變 遷 2

11 鄕 飮 酒 禮 的 實 踐 基 層 教 化 的 推 展 存 養 孤 寡 的 進 程 以 及 尙 齒 政 策 的 施 行 等 將 同 時 受 到 關 注 另 一 方 面 對 各 個 別 制 度 的 分 析 卻 採 微 觀 的 角 度 將 硏 究 範 圍 限 制 在 洪 武 朝, 務 求 瞭 解 建 制 在 洪 武 一 朝 曲 折 變 化 的 各 項 細 節 掌 握 這 些 細 節 的 目 的, 除 了 塡 補 對 這 些 制 度 發 展 前 期 微 觀 硏 究 的 不 足 外, 更 期 望 藉 著 認 識 歷 史 上 最 強 勢 的 君 主, 在 將 他 的 理 想 藍 圖 套 用 於 基 層 社 會 之 上 時, 所 面 對 的 回 應 和 實 踐 上 的 困 難, 從 此 以 見 傳 統 中 國 基 層 社 會 與 統 治 者 之 間, 在 不 同 領 域 上 的 和 合 與 角 力 第 二 節 硏 究 明 太 政 目 的 之 問 題 史 料 與 方 法 掌 握 明 太 祖 的 施 政 目 的, 對 於 分 析 他 所 行 的 各 種 政 策 和 措 施 具 有 很 深 刻 的 意 義, 甚 至 可 能 主 宰 硏 究 者 的 議 論 方 向 歷 來 硏 究 明 太 祖 的 學 者 因 方 法 的 歧 異 和 史 料 的 不 同, 對 明 太 祖 施 政 目 的 的 意 見 莫 衷 一 是 雖 然 這 些 方 法 和 史 料 的 應 用 難 判 高 低, 但 卻 反 映 了 部 份 硏 究 者 治 學 態 度 的 問 題, 以 致 歷 史 的 本 象 可 能 因 爲 論 者 刻 意 的 營 造 而 受 到 扭 曲 本 章 期 望 能 整 理 出 一 個 對 硏 究 明 太 祖 較 爲 合 理 的 態 度 和 史 料 運 用 方 法 以 討 論 明 太 祖 的 多 種 政 策, 及 這 些 政 策 背 後 之 目 的 明 太 祖 一 直 被 視 爲 是 個 內 心 極 爲 複 雜 的 帝 王 因 爲 他 出 身 寒 微, 經 歷 曲 折 以 致 他 被 認 爲 有 極 大 的 不 安 全 感 深 怕 皇 位 受 到 威 脅, 性 格 漸 變 得 雄 猜 故 此 很 多 硏 究 者 以 爲 他 所 施 行 的 政 策 都 以 擎 固 皇 權 爲 目 的 從 歷 史 的 現 象 看, 明 初 的 皇 權 的 而 且 確 是 加 強 了 故 此 從 歷 史 現 象 倒 桌 爲 因 的 看 太 祖 施 政 目 的, 具 有 一 定 的 道 理 可 是 硏 究 者 ^^ 從 歷 史 現 象 上 溯 目 的, 以 先 入 爲 主 的 見 解 作 循 環 論 證, 除 了 邏 輯 上 的 缺 失 外, 更 忽 略 了 明 太 祖 本 人 內 心 的 複 雜 活 動, 和 他 在 不 同 時 期 所 ' 面 對 的 政 治 社 會 實 況 另 一 方 面 明 太 祖 在 很 多 時 候, 對 自 己 的 統 治 政 策 和 措 施 都 有 自 己 的 聲 明 和 解 釋, 只 是 很 多 硏 究 者 不 肯 相 信 他 自 述 而 已 這 樣 的 不 相 信 並 非 毫 無 原 因 的 r 3

12 硏 究 者 所 以 拒 絕 相 信 明 太 祖 的 自 述, 最 根 本 的 原 因 是 他 們 對 太 祖 有 一 種 先 入 爲 主 的 看 法 一 旦 太 祖 的 言 論 和 他 們 心 目 中 的 形 象 不 符 合, 便 拒 絕 相 信 造 成 這 種 先 入 爲 主 的 看 法, 主 要 來 自 晚 明 野 史 流 傳 中 太 祖 刑 酷 雄 猜 不 惜 多 次 屠 殺 來 保 存 權 位 的 形 象 近 人 陳 登 原 在 國 史 舊 聞 中 綜 合 諸 書, 歸 納 出 明 太 祖 之 七 項 負 面 形 象 : 喜 怒 無 常 趣 味 卑 淺, 一 也 護 長 遂 短, 不 能 容 忍, 二 也 無 理 取 鬧 三 也 更 欲 專 制, 四 也 疾 言 厲 色, 面 目 挣 揮, 五 也 不 拘 何 人, 一 律 猜 忌, 六 也 殺 谬 功 臣, 此 當 為 第 七 事 I 2 張 奕 善 更 指 出 明 太 祖 因 長 年 累 月 工 作 過 量, 產 生 了 過 量 的 壓 力, 超 越 體 能 的 負 苟, 使 他 稍 受 挑 撥 就 會 暴 露 他 性 格 上 的 缺 點 他 尖 酸 地 感 激 明 太 祖 幸 而 仍 未 發 瘋 : 否 則 焚 城 的 羅 馬 暴 尼 祿 (Nero) 也 會 出 現 在 中 國 歷 史 耶! 背 負 如 此 負 面 的 形 象, 明 太 祖 自 己 的 說 話 很 容 易 被 看 成 虛 僞 造 作 深 藏 陰 謀 而 不 値 取 信 另 一 方 面 從 心 理 分 析 的 角 度 看, 太 祖 自 己 的 陳 述 分 析 他 的 施 政 目 的, 最 少 有 另 外 三 方 面 的 困 難 : 一 ) 太 祖 可 能 在 無 意 識 中, 或 由 其 自 身 也 無 法 淸 楚 瞭 解 的 潛 意 識 驅 使 下 發 生 言 行 二 ) 縱 使 明 太 祖 淸 楚 表 明 行 爲 的 目 的 他 也 有 可 能 刻 意 蒙 騙 民 眾 三 ) 透 露 的 目 的, 縱 然 不 是 僞 作 但 亦 可 能 只 是 事 實 的 部 份 尙 有 其 他 隱 藏 的 目 的 或 未 披 露 面 對 上 述 幾 方 面 的 困 難, 除 非 能 免 除 野 史 的 影 響, 相 信 明 太 祖 的 心 理 建 全 4, 否 則 怎 會 信 服 他 自 述 的 目 的? (1) 讓 明 太 祖 自 述 4

13 硏 究 明 太 祖 者 也 並 非 都 採 用 以 先 入 爲 主 的 前 設 來 作 分 析 認 爲 應 讓 明 太 祖 自 述 其 施 政 目 的 的 也 不 少 孟 森 便 沒 有 受 野 史 所 塑 造 的 太 祖 酷 烈 形 象 所 影 響 他 較 相 信 明 史 及 其 他 官 書 的 描 述, 硏 究 太 祖 的 著 眼 點 則 在 明 朝 開 國 後 建 立 的 種 種 制 度 他 從 太 祖 的 種 種 言 論 和 舉 措, 認 爲 太 祖 的 施 政 目 的 是 要 經 理 天 下, 爲 元 未 以 後 的 亂 世 立 綱 陳 紀 孟 森 指 出 元 代 以 馬 上 治 國, 毫 無 促 使 中 國 長 治 久 安 之 制 度 明 太 祖 承 接 法 紀 盪 然 之 後, 損 益 百 代 以 定 有 國 之 規, 足 與 漢 唐 相 配 15 他 分 析 明 太 祖 種 種 創 意 所 成 的 制 度, 極 盡 努 力 的 使 社 會 由 亂 入 治 從 中 見 他 經 理 天 下 之 志 16 他 以 此 角 度 看 太 祖 的 政 策, 得 出 的 結 論 與 吳 哈 等 論 者 完 全 不 同 例 如 在 處 理 太 祖 接 見 全 國 耆 者 代 表 時, 孟 森 不 認 爲 這 政 策 是 以 加 強 社 會 控 制 爲 目 的, 而 認 爲 這 是 天 子 自 與 人 民 相 接 之 一 端 I 7 是 君 民 溝 通 的 方 法 范 德 (EdwardL.F_er) 從 明 太 祖 多 部 的 法 典 一 皇 明 祖 訓 大 明 令 教 民 榜 民 和 大 明 律 中 看 出 明 太 祖 嘗 試 用 立 法 的 手 段 對 全 社 會 進 行 控 制 : "He consciously undertook to put each and every element in society into a state of subordination from which they could not escape. 可 是 全 面 控 制 社 會 並 非 太 祖 的 最 終 目 的, 而 只 是 手 段 根 據 明 太 祖 多 次 的 聲 明 他 施 政 的 目 的 是 要 把 中 國 傳 統 的 規 範 和 秩 序, 重 新 帶 回 受 蒙 元 污 染 的 中 國 社 會 19 然 而, 范 德 對 太 祖 的 自 述 仍 有 保 留 他 指 出 太 祖 表 述 充 滿 儒 教 色 彩 的 施 政 目 的 或 出 於 政 治 考 量,.. 朱 鴻 林 師 在 明 太 祖 的 孔 子 崇 拜 ) 一 文 中 並 沒 有 范 德 的 保 留 他 比 孟 森 主 動 的 肯 定 明 太 祖 的 信 仰 和 他 自 我 陳 述 的 真 誠 0 他 先 弓 丨 述 近 人 的 考 證 成 果, 澄 淸 晚 明 野 史 對 明 太 祖 負 面 形 象 的 描 述 並 不 可 信, 再 從 太 祖 對 儒 學 和 孔 子 崇 拜 的 種 種 言 行 來 肯 定 其 誠 意 透 過 其 他 史 料 諸 如 孔 府 檔 案 和 明 太 祖 實 錄 比 對 以 考 證 太 祖 言 行 之 真 實 性 0 最 後 歸 結 出 : V 5

14 他 的 孔 子 崇 拜 卻 不 簡 單 是 出 於 政 治 的 考 慮, 而 是 他 的 思 想 和 價 值 觀 的 忠 實 反 映 認 爲 他 實 施 的 某 些 政 策 和 具 體 的 行 爲, 並 不 可 能 是 機 械 式 的 保 衛 權 位 所 致, 更 重 要 的 是 基 於 他 個 人 的 信 念 從 上 列 的 例 子 可 見, 若 排 除 對 明 太 祖 先 入 爲 主 的 偏 見, 盡 量 讓 他 自 述, 所 歸 納 出 的 施 政 目 的 竟 是 一 個 完 全 不 同 的 圖 象 (2) 讓 明 太 祖 自 述 的 困 難 作 爲 一 個 歷 史 人 物, 後 人 無 法 親 睹 明 太 祖 其 人, 親 聽 其 言 辭 語 氣, 唯 有 依 賴 文 字 的 記 錄 可 是 作 爲 主 要 史 料 的 明 太 祖 實 錄 卻 在 成 書 以 後 在 永 樂 一 朝 經 過 兩 次 重 修 內 容 或 被 刪 節 或 竄 改 21 在 這 情 況 下, 明 太 祖 的 一 些 言 論 行 爲 和 政 策 或 已 失 去 真 相 就 算 檔 案 未 被 刪 削, 由 於 修 撰 實 錄 者 爲 深 受 儒 家 文 化 熏 陶 的 儒 士, 他 們 的 儒 家 修 養 和 文 學 造 詣 或 會 扭 曲 太 祖 原 有 的 文 辭 和 觀 點 幸 好 除 了 明 太 祖 實 錄 外, 明 太 祖 還 遺 留 了 文 集 近 年 所 輯 的 明 太 祖 御 筆 22 以 及 太 祖 皇 帝 欽 錄 23 等 相 信 較 少 甚 至 未 被 修 潤 的 原 始 記 錄, 將 他 原 有 的 話 語 記 錄 下 來 另 外, 還 有 不 少 像 大 誥 一 樣 相 信 爲 太 祖 親 撰 的 律 法, 和 其 他 著 作 可 供 參 考 只 要 小 心 辨 證 要 閱 讀 明 太 祖 的 自 述 並 非 絕 無 可 能 然 而, 就 算 說 話 真 是 明 太 祖 自 說 的, 仍 得 小 心 前 述 有 關 拒 絕 相 信 明 太 祖 自 述 的 三 個 困 難 范 德 更 說 明, 即 使 是 明 太 祖 或 是 以 太 祖 名 義 所 說 的 一 切 話, 也 只 能 反 映 他 或 編 修 者 期 望 社 會 和 後 世 相 信 他 真 的 i 有 這 些 目 的 : "All that was Avritten or decreed in Zhu Yuanzhang's name is taken as a representation of his interest if not an expression of his psyche. It is clear and fairly consistent official or public account of what the emperor wanted people to think he believed. 24 可 是 這 些 也 是 硏 究 任 何 歷 史 人 物 無 可 避 免 的 限 制 本 文 只 有 在 正 常 的 情 理 之 內 對 相 關 的 事 情 進 行 論 證 了 解.T * 6

15 除 了 上 述 與 明 太 祖 個 人 誠 信 的 考 慮 外, 明 代 官 書 以 帝 王 爲 中 心 的 記 事 方 法, 亦 有 可 能 將 一 些 政 策 的 構 思 和 計 劃 歸 入 太 祖 名 下, 忽 略 或 隱 藏 了 真 正 動 議 的 官 民 雖 然 所 有 政 策 推 行 都 須 太 祖 首 肯, 但 因 他 未 必 是 政 策 的 原 創 者 所 述 的 目 的 有 可 能 不 是 太 祖 的 個 人 意 見 而 是 引 述 官 民 進 呈 計 劃 時 的 言 辭 25 (3) 態 度 和 方 法 硏 究 明 太 祖 施 政 目 的 之 主 要 分 歧, 在 於 信 任 或 是 不 信 任 他 的 自 述 選 擇 不 信 任 的 原 因 除 了 對 史 料 真 實 性 的 懷 疑 之 外,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對 明 太 祖 的 個 人 先 入 爲 主 的 負 面 印 象 可 是 從 近 人 的 考 證 中 發 現 這 些 酷 烈 形 象 多 是 無 中 生 有, 或 過 分 值 染 所 致 另 一 方 面, 若 只 以 明 初 皇 權 的 加 強, 而 論 斷 這 是 明 太 祖 施 政 的 目 的 便 完 全 忽 略 在 皇 權 加 強 的 過 程 中 太 祖 和 社 會 的 張 力 犯 上 倒 果 爲 因 的 謬 誤 沒 有 人 比 當 事 人 更 淸 楚 自 己 制 訂 政 策 時 的 目 的 明 太 祖 縱 有 可 能 將 有 意 塑 造 的 目 的 留 傳 下 來 但 也 難 以 否 定 這 些 是 他 真 正 抱 持 的 目 的 相 信 太 祖 的 自 述 最 底 限 度 可 得 出 他 期 望 後 人 相 信 的 目 的, 這 樣 仍 比 無 中 生 有, 厚 誕 古 人 地 將 施 政 目 的 硬 套 太 祖 頭 上, 能 歸 納 出 更 多 歷 史 的 實 況 在 硏 究 明 太 祖 施 政 目 的 時, 本 文 基 本 上 以 相 信 太 祖 的 自 述 爲 本, 然 而 也 對 記 載 這 些 自 述 的 史 料 作 辯 證 的 處 理 對 於 太 祖 沒 有 親 述 目 的 之 政 策, 也 盡 量 以 他 在 其 他 建 制 上 所 明 述 的 目 的 爲 參 本 另 外 由 於 施 政 目 的 不 能 放 諸 四 海 皆 準, 論 者 也 得 認 識 太 祖 的 i 項 政 策, 是 可 以 分 別 有 不 同 的 最 終 目 的 的 原 理 例 如 糧 長 制 度 可 以 是 爲 了 維 持 稅 收, 而 大 殺 功 臣 則 可 能 只 爲 保 護 皇 權, 總 之 便 是 不 能 一 槪 而 論 最 後 由 於 施 政 目 的 是 會 隨 時 間 和 社 會 因 素 而 改 變 的, 本 文 期 望 透 過 具 時 間 深 度 的 探 索, 以 見 每 項 政 策 和 制 度 背 後 的 目 的 演 變 軌 跡 V 7

16 第 一 童 浦 : 1 明 太 祖 標 準 的 傳 記 爲 淸 張 廷 玉 編 : 明 史 太 祖 本 紀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1974) 卷 1-3, 頁 1-57 近 代 對 明 太 祖 最 重 要 的 傳 記 爲 吳 哈 的 朱 元 瑋 傳 ( 香 港 : 傳 記 文 學 出 版 社 ) 可 是, 吳 哈 集 中 描 述 明 太 祖 種 種 殘 忍 的 行 爲, 並 以 果 爲 因 地 強 調 他 的 各 種 行 爲 都 以 專 制 集 權 爲 目 的 因 爲 吳 哈 的 影 響, 後 人 的 硏 究 大 多 傾 向 視 明 太 祖 爲 權 力 慾 甚 強 脾 氣 暴 烈 的 君 主 部 嗣 禹 (Teng Ssu-yu) 在 Dictionary of Ming Biography ( 明 代 名 人 傳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6) 頁 中, 撰 寫 了 對 明 太 祖 較 爲 持 平 的 傳 記 可 是 部 氏 的 的 硏 究, 無 論 在 觀 點 上 和 寫 作 重 點 上 皆 有 値 得 商 榷 之 處, 例 如 他 視 明 太 祖 動 態 地 按 社 會 情 況 修 訂 統 治 方 針 和 政 策, 爲 政 策 不 持 久 (Consistent) 的 缺 失 ( 頁 387) 在 寫 作 重 點 上, 鄧 氏 花 費 極 大 的 篇 幅 去 描 述 太 祖 登 基 之 前 的 故 事, 卻 只 輕 輕 述 及 登 基 後 多 種 重 要 的 建 制 和 施 政 此 外 Edward L. Dryer 所 著 Earfy Ming China, a Political History, (Stanford, Cal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從 軍 事 組 織 和 政 制 發 展 的 角 度 撰 述 了 明 朝 自 太 祖 龍 興 至 宣 德 朝 ( ) 間 八 十 多 年 的 史 事, 當 中 對 明 洪 武 的 史 事 作 出 了 簡 潔 的 描 述 此 後, 牟 復 禮 (Frederick W. Mote ) Edward L. Dryer 及 John D. Langlois, Jr. 分 別 在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 7, the Ming Dynasty, , Part I. (Cambridge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中, 撰 寫 了 The Rise of the Ming Dynasty, " "Military Origins of Ming China" 及 The Hung-wu reign, 幾 章 專 述 太 祖 在 登 基 以 前 及 洪 武 一 朝 的 史 事 這 些 章 節 除 反 映 各 學 者 的 硏 究 心 得 外, 更 總 結 了 海 外 及 港 台 學 者 當 時 對 太 祖 的 硏 究 成 果 2 孟 森 在 明 淸 史 講 義 ( 台 北 : 里 仁 書 局,1982) 中 高 舉 明 太 祖 對 重 建 元 末 法 紀 還 然 之 後 的 各 種 建 樹, 指 出 太 祖 的 貢 獻 足 與 漢 唐 相 配 ( 頁 29) 他 詳 細 指 出 明 太 祖 在 民 事 ( 財 政 管 理 和 農 業 發 展 ) 上 ( 頁 29-39) 軍 事 上 ( 頁 40-47) 在 曆 法 學 校 選 舉 等 制 度 的 損 益 上 ( 頁 47-54) 以 及 在 立 法 和 用 法 上 ( 頁 54-57) 等 各 方 面 的 貢 獻 3 雖 然 自 明 代 開 始 持 這 種 角 度 的 論 者 代 不 乏 人, 但 對 當 代 硏 究 影 響 最 深 的, 首 推 撰 寫 朱 元 萆 傳 的 吳 哈 4 這 些 硏 究 的 例 子 汗 牛 充 棟 較 爲 重 要 或 別 具 特 色 的, 中 文 的 有 黃 彰 健 的 論 祖 訓 錄 所 記 明 初 宦 官 制 度 論 祖 訓 錄 頒 行 年 代 並 論 明 初 封 建 諸 王 制 度 大 明 律 誥 考 律 解 辯 疑 大 明 律 直 解 及, 明 律 集 解 附 例 三 書 所 載 明 律 之 比 較 硏 究 明 洪 武 永 樂 朝 的 榜 文 峻 令 >, 以 上 皆 載 氏 著 明 淸 史 硏 究 叢 稿 ( 台 北 : 台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1977); 陳 梧 桐 的 明 大 誥 與 朱 元 璋 封 建 專 制 的 強 化 載 氏 著 朱 元 障 硏 究 ( 天 津 : 天 津 人 民 出 版 社,1993); 林 咏 榮 : 大 明 律 與 行 政 法 法 典, 載 法 令 月 刊 第 15 卷 第 10 期 然 而 此 文 只 借 明 太 祖 規 定 子 孫 不 可 改 律 爲 鑑, 探 討 當 代 台 灣 行 政 法 規 規 範 化 的 問 題, 並 非 嚴 謹 的 史 學 論 文 英 文 的 有 Jiang Yong-lin, "The 'Great Ming Code": A Cosomological Instrument for Transforming 'All Under Heaven" (PhD dis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1997.); John D. Langlois Jr., "The Code and 力 cr Legislation in Ming Law", Asia Major, sens, vol.vi, pt.2 Edward L. Farmer, The Great Ming Commandment (Ta Mingling). An Inquiry into Early-Ming Social Legislation",Asia Major, sens, ^vol. VI,pt.l 以 及 Anita Marie 8

17 Andrew, Zhu Yuanzhang and the "Great Wamings"( Yuzhi Da Gao)\ Autocracy and Rural Reform in the Early Ming' (PhD. dis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1991) 等 等 日 文 的 硏 究 有 內 藤 乾 吉 : 大 明 令 解 說 ), 載 氏 著 中 國 法 制 史 考 證 ( 東 京 : 有 斐 閣, 1963) 等 等 5 其 中 最 重 要 著 作 爲 楊 一 凡 的 明 大 誥 硏 究 ( 南 京 : 江 蘇 人 民 出 版 社,1988) 6 這 些 著 作 包 括 : 1) 主 要 依 據 黃 彰 健 硏 究 成 果, 楊 一 凡 的 洪 武 法 律 典 籍 考 證 (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1992) 這 部 著 作 並 未 全 面 分 析 明 太 祖 的 立 法 經 過 而 且 將 各 部 律 法 分 開 討 論 缺 乏 整 理 和 歸 納 的 工 夫 2) Edward Farmer 德 ),Zhu Yuanzhang & Early Ming Legislation The Reordering of Chinese Society following the Era of Mongol Rule, (Leiden: EJ.Brill, 1995), 嘗 試 全 面 地 討 論 明 太 祖 在 立 法 背 後 的 各 種 背 景 並 歸 納 整 理 大 明 令 皇 明 祖 訓 教 民 榜 文 和 大 明 律 這 四 部 法 典 所 針 對 的 不 同 階 層, 和 各 律 的 重 點 范 德 在 硏 究 中 強 調 的, 是 明 太 祖 的 治 世 計 劃 與 律 法 的 關 係 雖 然 范 德 的 硏 究 相 當 出 色, 但 他 在 分 析 各 部 律 法 的 重 點 時, 只 依 據 他 個 人 的 理 解 將 律 法 分 門 別 類, 卻 沒 有 解 釋 劃 分 的 理 由 和 標 準 此 外, 他 只 列 出 了 屬 於 該 門 的 條 文 數 目, 卻 欠 奉 條 文 名 目 而 且 他 斷 定 各 部 律 法 的 重 點 和 對 象 時, 並 無 注 意 各 條 文 在 質 上 的 差 異, 而 蓋 以 各 門 類 量 的 多 寡 來 評 判 由 於 各 條 律 文 的 重 要 性 並 非 一 致, 以 條 文 的 數 量 來 斷 定 所 屬 律 法 的 重 點 所 在, 確 有 可 議 之 處 此 外, 范 德 在 歸 納 各 部 律 法 針 對 不 同 階 層 不 同 重 點 的 時 候, 並 沒 有 注 意 四 部 律 法 在 出 現 時 間 上 的 極 大 的 差 異, 竟 視 明 太 祖 立 法 爲 一 超 越 時 序 的 整 體 這 種 方 法 使 他 無 法 顧 及 在 各 部 法 典 差 異 之 處 的 時 間 因 素 此 外 Dardess, John W. 在 對 此 書 的 書 評 中 Q China Review International Vol.4, No.2 [Fall, 1997], pp ), 指 出 兩 個 此 書 未 能 做 到 而 有 待 後 人 的 方 向 : 甲 ) 探 討 明 太 祖 各 樣 立 法 對 社 會 的 真 實 影 響 乙 ) 探 討 明 初 的 立 法 和 社 會 建 制 對 後 世 的 影 響 3) John D. Langlois 在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 8. The Ming Dynasty, , Part 2.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第 三 章 Ming Law 中 簡 述 了 明 代 各 樣 律 法 的 出 現 和 變 化 律 與 例 的 分 別 和 作 用 並 詳 細 討 論 了 明 代 司 法 審 訊 的 情 況 可 是, 文 中 只 略 述 洪 武 時 代 的 立 法 情 況, 而 硏 究 重 點 顯 然 放 在 洪 武 以 後 律 與 例 的 並 存 現 象 4) 羅 東 陽 在 中 國 古 代 極 權 主 義 明 初 政 治 分 析 ( 載 明 史 研 究 專 刊 第 十 二 期 [1998], 頁 114 ) 一 文 中 討 論 了 明 初 的 多 種 立 法, 可 是 他 卻 先 入 爲 主 地 認 爲 太 祖 所 做 的 一 切 都 只 爲 鞏 固 皇 權 他 與 吳 哈 等 前 人 的 不 同 之 處 是 採 取 了 西 方 政 治 學 的 包 裝 認 爲 現 代 政 治 學 所 指 涉 的 極 權 主 義 中 包 含 的 政 黨 和 現 代 工 業 等 因 素, 雖 然 不 存 在 於 十 四 世 紀 的 中 國, 但 是, 只 要 對 極 權 主 義 的 主 要 特 徵 作 進 一 步 的 槪 括, 這 槪 念 便 能 成 爲 分 析 明 初 政 治 的 工 具 ( 頁 114 ) 他 指 出 極 權 主 義 與 明 初 政 治 的 相 似 之 處. 是 兩 者 都 是 中 央 集 權 的 專 制 統 治, 而 且 都 與 某 種 精 緻 系 統 意 識 形 態 緊 密 聯 繫 在 一 起 從 而 使 這 一 統 治 具 濃 烈 的 道 德 色 彩 和 較 爲 廣 泛 的 社 會 動 員 力 對 社 會 生 活 實 行 全 面 的 強 控 制 ( 頁 144) 羅 東 陽 的 進 步 之 處 是 抹 去 了 殘 暴 雄 猜 等 具 感 性 色 彩 的 字 眼, 但 分 析 架 構 上 仍 是 舊 酒 新 瓶 在 分.T 9

18 析 明 太 祖 實 施 政 策 的 目 的 時 仍 跳 不 出 鞏 固 皇 權 的 框 框 他 指 出 明 太 祖 所 以 加 強 對 社 會 的 控 制, 是 因 爲 太 祖 擔 心 皇 位 不 夠 穩 固 首 先 他 認 爲 太 祖 心 中 總 是 榮 繞 著 大 逆 於 元 室 的 陰 影 ( 頁 118) 這 陰 影 並 未 因 他 以 天 命 來 解 釋 元 代 遭 棄 和 自 己 承 膺 而 驅 散 因 爲 他 自 身 和 父 祖 都 曾 是 元 代 之 臣 民, 無 論 怎 說 也 於 儒 家 的 君 臣 之 倫 有 這 種 綱 常 與 天 命 的 衝 突 使 太 祖 統 治 的 合 法 性 無 法 完 全 證 明 ( 頁 ) 羅 東 陽 認 爲 這 一 陰 影 帶 給 太 祖 抑 戀, 從 而 造 成 他 深 刻 的 憂 患 意 識, 惟 恐 自 己 行 事 不 當 而 造 成 天 命 之 不 永 ( 頁 ) 這 種 憂 患 意 識 使 他 在 心 理 上 有 強 大 動 力 要 在 意 識 形 態 上 進 行 強 勢 的 統 治 因 爲 只 有 如 此 他 才 能 掌 握 君 臣 之 倫 的 解 釋 權, 使 他 在 統 治 上 的 合 法 性 不 會 受 到 挑 戰 爲 了 利 用 意 識 形 態 太 祖 從 儒 士 手 中 主 動 的 奪 去 解 釋 權, 而 最 爲 積 極 的 辦 法 就 是 將 自 己 塑 造 成 儒 家 理 想 中 的 哲 王, 君 師 兼 任, 治 教 兼 盡 ( 頁 119) 羅 東 陽 對 太 祖 憂 患 意 識 的 分 析 只 是 純 粹 的 推 論 和 猜 想, 並 沒 有 足 夠 的 史 料 支 持 可 是 按 照 這 種 目 的 論, 明 太 祖 的 統 治 措 施 都 只 是 爲 了 擎 固 未 夠 穩 當 的 皇 權 例 如 討 論 明 太 祖 接 見 鄉 里 代 表 的 政 策 時, 羅 東 陽 就 以 加 強 個 人 崇 拜 的 極 權 主 義 框 架 去 分 析 : 明 祖 施 行 教 化 的 一 個 前 無 古 人 的 措 施, 就 是 直 接 召 見 鄕 里 的 代 表 讓 他 們 親 睹 龍 顏 將 聖 明 賢 君 的 形 象 樹 立 於 億 兆 心 中 這 是 一 種 在 全 國 人 民 範 圍 內 製 造 普 遍 個 人 崇 拜 的 手 段 ( 頁 132) 明 明 可 以 分 析 爲 太 祖 與 基 層 溝 通, 聽 取 基 層 需 要 的 方 法 但 在 輩 固 皇 權 的 目 的 論 之 下, 便 被 分 析 爲 建 立 個 人 崇 拜 的 手 段 這 個 例 子 說 明 對 施 政 目 的 之 理 解 在 分 析 歷 史 上 的 措 施 和 政 策 時 影 響 之 大 7 例 如 Arncl Helmut Hafher : 中 國 刑 罰 史 /;:^ 秒 tf ^ 明 代 贖 ffi 唐 代 的 贖 刑 槪 念 ^: 0 比 較 載 東 洋 史 硏 究 99 年 4 月 號 頁 而 Langlois,John D. 在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 8. The Ming Dynasty, , Part 2, 第 三 章 Ming Law 也 具 同 樣 問 題 8 Edward Farmer, Zhu Yuanchang and Early Ming Legislation. 9John W. Dardess, Book Review on Farmer, Edward: Zhu Yuanzhang & Early Ming Legislation 一 The Reordering of Chinese Society following the Era of Mongol Rule, (Leiden: E.J.Brill, 1995). China Review International Vol.4, No.2 [Fall, 1997], pp 如 韋 慶 遠 : 明 代 黃 冊 制 度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1961); 梁 方 仲 明 代 里 甲 法 和 均 徭 法 的 關 係, 載 氏 著 梁 方 仲 經 濟 史 論 文 集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1989 ), 頁 ; 還 有 近 年 由 欒 成 顯 根 據 大 量 方 志 史 料 寫 成 的 明 代 黃 冊 硏 究 (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1998) 0 日 本 學 者 的 研 究 有 山 根 幸 夫 : 明 代 里 長 0 職 責 二 關 岁 5 考 察 載 東 方 學 期 年 ; 小 ( 火 田 ) 龍 雄 明 初 ^) 地 方 制 度 C 里 甲 制 載 人 文 科 學 1-4'1947 ; 栗 林 宣 夫 : 里 甲 制 公 硏 究 ( 東 京 : 理 文 書 院 1971); 曾 我 部 靜 雄 : 中 國 及 t/ 古 代 日 本 冬 ' 鄉 村 形 態 0 變 遷 ( 吉 川 弘 文 館,1963 ) 第 3 章 第 3 節 Martin Heijdra 在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 8. The Ming Dynasty,! , Part ZCh.3 The Socio-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Rural China during the Ming 中 歸 納 了 大 量 曰 本 人 的 研 究 成 果, 詳 細 討 論 了 明 代 的 里 甲 制 度 和 基 層 社 會 經 濟 的 發 展 可 是 他 的 硏 究 未 善 之 處 甚 多, 將 在 後 文 論 述 例 如 梁 方 仲 : 明 代 糧 長 制 度 ( 上 海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1957) I 2 轉 引 自 張 奕 善 : 明 太 祖 帝 皇 之 道 與 中 書 省 內 部, 爭 考, 載 氏 著 朱 明 王 朝 史 10

19 論 文 集 一 太 祖 太 宗 篇 ( 台 北 : 國 立 編 譯 館 1991) 頁 I 3 張 奕 善 : 明 太 祖 帝 皇 之 道 與 中 書 省 內 部 鬥 爭 考 頁 孟 森 : 明 淸 史 講 義 ( 台 北 : 里 仁 書 局 1982), 頁 I 5 孟 森 : 明 淸 史 講 義 頁 29 孟 森 : 明 淸 史 講 義, 頁 孟 森 : 明 淸 史 講 義, 頁 31 Edward Farmer, Zhu Yuanchang and Early Ming Legislation., p Edward Fanner, Zhu Yuanchang and Early Ming Legislation., book jacket & p.2. 朱 鴻 林 : 明 太 祖 的 孔 子 崇 拜 > 中 央 硏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硏 究 所 集 刊 第 70 本, 第 2 分 (1999), 頁 這 方 面 近 人 已 有 不 少 考 證, 如 黃 彰 健 : 讀 明 刊 慶 勳 穀 集 所 載 明 太 祖 與 武 定 侯 郭 英 敕 書 載 氏 著 明 淸 史 硏 究 叢 稿, 頁 142 陳 學 霖 師 在 明 實 錄 與 明 初 史 事 硏 究 [ 載 林 徐 典 編 漢 學 硏 究 之 回 顧 與 前 瞻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1995) 下 冊 ], 系 統 地 分 析 了 近 人 對 明 實 錄 的 種 種 質 疑 和 運 用 上 的 問 題 22 收 於 索 予 明 : 明 太 祖 御 筆 釋 例 故 宮 季 刊 第 2 卷 第 1 期 (1967.1), 頁 ; 第 2 卷 第 3 期 (1968.1) 頁 太 祖 皇 帝 欽 錄 故 宮 文 獻 季 刊 第 1 卷 第 4 期 頁 Edward Farmer,Zhu Yuanchang and Early Ming Legislation, p.lol. 25 本 文 暫 時 無 法 澄 淸 何 種 政 策 爲 明 太 祖 所 創 若 能 以 明 代 的 官 書 對 校 明 初 人 物 的 文 集, 淸 楚 連 繫 月 日, 或 可 見 明 初 政 策 規 劃 的 實 況 -T 11

20 第 二 章 明 細 對 刑 罰 麵 的 態 度 因 爲 明 太 祖 曾 撰 作 與 頒 布 三 篇 大 誥 以 及 使 用 剥 皮 1 閹 割 2 等 所 謂 律 外 之 刑 所 以 得 了 一 個 以 重 典 酷 法 治 天 下 的 形 象 雖 然 太 祖 在 統 治 期 間 確 曾 使 用 重 典 嚴 刑 卻 絕 不 代 表 這 是 貫 徹 洪 武 一 朝 的 用 法 政 策 和 態 度 從 他 在 明 太 祖 實 錄 和 其 他 律 法 所 見 的 言 論 可 見, 他 對 刑 罰 的 措 施 曾 經 歷 一 個 由 貴 輕 到 用 重 由 用 重 而 復 輕 再 由 用 輕 而 轉 重 最 後 歸 回 到 尙 寬 的 轉 折 本 章 的 第 一 個 目 的 是 整 理 出 這 個 轉 折 的 發 展 過 程 要 探 討 明 太 祖 對 刑 罰 的 態 度, 並 不 能 單 看 法 律 條 文 所 列 刑 罰 的 輕 重 更 需 注 意 的 是 刑 罰 的 施 行 情 況 明 太 祖 曾 提 到 用 律 外 刑 罰 去 懲 治 頑 民 卻 又 經 常 法 外 開 恩 寬 宥 罪 囚, 並 且 多 番 以 各 種 贖 罪 方 式 減 少 刑 罰 的 執 行 本 章 因 而 考 察 所 謂 法 外 用 刑 的 實 況, 詳 細 分 析 洪 武 一 朝 宥 罪 贖 罪 的 原 因 和 原 則 從 而 討 論 太 祖 在 執 行 律 法 上 的 輕 重 態 度 最 後 在 瞭 解 明 太 祖 立 刑 和 用 刑 輕 重 的 態 度 之 後 本 章 將 探 討 他 在 更 訂 刑 罰 時 加 重 或 減 輕 的 原 則 和 目 的, 以 方 便 本 文 其 他 部 份 對 洪 武 朝 律 法 變 遷 過 程 的 討 論 第 一 節 建 邦 之 三 典 1 ) 刑 新 國 用 輕 典 洪 武 元 年 (1368) 正 月 學 辰, 大 明 皇 朝 伊 始 之 時, 明 太 祖 和 劉 基 章 溢 兩 位 御 史 中 丞 討 論 用 刑 之 道 當 中 就 用 刑 應 偏 輕 抑 或 傾 重 與 劉 基 發 生 了 頗 爲 激 烈 的 辯 論 明 太 祖 本 著 一 貫 強 調 輕 刑 的 原 則, 指 出 幾 經 戰 亂 之 後 人 民 猶 出 膏 火 之 中, 非 寬 恤 以 惠 養 之 無 以 盡 生 息 之 道 3 不 忍 心 以 嚴 法 虐 待 但 劉 基 卻 對 太 祖 這 種 仁 厚 的 態 度 大 有 保 留 他 從 元 朝 因 法 度 驰 縱 而 致 國 亡 的 歷 史 教 訓 著 眼, 聲 言 今 當 維 新 之 治, 非 振 以 法 令 不 可! 4 明 太 祖 隨 即 反 較 嚴 法 度 之 議 指 出 : 12

21 不 然! 夫 經 喪 亂 之 民, 思 治 如 機 渴 之 望 飲 食 創 殘 困 苦 之 餘 休 養 生 息 猶 恐 未 蘇 若 更 殴 以 法 令 譬 以 藥 療 疾 而 加 以 钱 將 欲 救 之 乃 反 害 之 5 太 祖 在 明 朝 開 國 之 時 並 不 認 同 劉 基 以 嚴 刑 重 法 爲 先 的 治 國 綱 領 這 個 僵 持 場 面 幸 好 得 在 旁 的 章 溢 上 前 排 解 他 盛 讚 太 祖 深 知 民 隱, 天 下 蒼 生 之 福 也 6 使 這 場 爭 辯 草 草 收 場 可 是 用 輕 典 與 嚴 法 度 的 相 持 卻 不 就 此 結 束 其 實 早 在 太 祖 起 兵 之 初, 他 已 力 主 輕 刑 寬 法 的 原 則 他 在 元 至 正 十 七 年 ( 丁 酉 1357) 7 至 正 十 八 年 ( 戊 戌 1358) 8 和 至 正 十 九 年 ( 己 亥 1359) 連 續 三 年 大 赦 罪 囚 9 赦 囚 表 示 全 面 或 局 部 地 不 執 行 既 有 的 律 法 而 且 他 更 多 次 提 及 輕 典 恤 刑 的 用 法 態 度 ⑴ 以 及 力 騒 大 臣 採 用 重 典 的 建 議 " 後 來 在 吳 元 年 律 的 制 訂 上 他 亦 堅 持 著 輕 刑 的 原 則 ( 明 太 祖 實 錄 記 載 當 太 祖 和 廷 臣 審 閱 律 文 的 稿 本 後, 去 煩 就 簡 減 重 從 輕 者 多 I 2 除 製 訂 輕 恤 的 刑 法 外, 在 洪 武 七 年 (1374) 前, 明 太 祖 仍 以 仁 恕 的 態 度 從 輕 用 法 洪 武 七 年 時 由 宋 濂 ( )1 3 所 撰 刑 部 尙 書 劉 惟 謙 I 4 上 呈 的 進 大 明 律 表 形 容 這 時 期 太 祖 用 法 之 寬 厚 如 下 : 洪 惟 皇 帝 陛 下 受 億 兆 君 師 之 命, 登 大 寶 位, 保 乂 臣 民, 慈 草 弗 怠 其 訓 迪 群 臣, 譯 復 數 千 言, 唯 恐 其 有 犯 慈 愛 仁 厚 之 意 每 見 於 言 外, 是 大 舜 惟 刑 之 恤 之 義 也 0 矜 憫 愚 民 無 知 陷 于 罪 戾, 法 司 奏 撒, 辄 惻 然 弗 寧, 多 所 寬 宥, 是 神 禹 見 辜 而 泣 之 心 也 IS 此 處 描 述 太 祖 對 法 司 審 決 獄 囚 之 事 十 分 謹 慎 而 且 常 因 憐 憫 而 寬 宥 無 知 小 民 正 反 映 了 太 祖 初 年 用 法 輕 恕 的 態 度 明 太 祖 在 統 治 初 年 強 調 輕 典 主 要 有 兩 個 原 因 : 首 先, 與 輕 典 相 對 的 重 典 有 太 多 的 壞 處 在 政 治 考 慮 上, 太 祖 認 爲 刑 用 重 典 會 使 人 心 盡 失, 動 搖 仍 未 穩 固 的 統 治 基 礎 這 種 看 法 可 從 吳 元 年 (1367) 六 月 參 知 政 事 張 挺 (?-1367)16 因 謀 叛 而 伏 誅 的 罪 狀 看 出 : 張 相 勸 上 重 刑 法 破 兼 并 之 家, 多 陳 厲 民 之 術 欲 上 失 人 心,, 陰 為 元 計 上 皆 不 聽, 相 懼 不 自 安... I 7 太 祖 正 是 認 爲 重 典 治 國 會 使 人 心 盡 失, 並 非 統 治 天 下 之 上 策 0 除 了 政 治 考 慮 外, 重 典 還 有 其 他 弊 處 同 年 九 月 太 祖 和 中 書 省 參 政 楊 憲 (? -1370)18 講 論 輕 典 與 重 典 的 利 弊 時 楊 憲 認 爲 :; 13

22 先 王 用 刑, 世 輕 世 重 自 元 政 姑 息, 民 輕 犯 法, 非 重 治 之 則 犯 者 益 眾 太 祖 也 認 爲 以 刑 戮 加 威 於 民, 只 是 膚 淺 的 術 而 已, 並 指 出 重 典 與 輕 典 對 人 民 的 利 害 情 形 說 : 且 求 生 於 重 典, 是 猶 索 魚 於 爸 欲 得 其 活 難 矣 故 凡 從 輕 典, 雖 不 求 其 生 自 無 死 之 道 I 9 換 言 之, 輕 典 才 能 達 到 國 家 的 長 治 久 安 這 種 意 見 與 後 來 他 和 劉 基 辯 論 時 所 持 之 論 點 並 無 異 致 楊 憲 所 引 的 先 王 用 刑, 世 輕 世 重 古 訓, 源 自 周 禮 大 司 寇 之 職 條 : 大 司 寇 之 職 : 掌 建 邦 之 三 典, 以 佐 王 刑 邦 國, 詰 四 方 一 曰 刑 新 國 用 輕 典 二 曰 刑 平 國 用 中 典 三 日 刑 亂 國 用 重 典 2 0 據 此, 古 代 刑 官 會 因 應 時 代 和 地 方 的 治 亂 的 情 況, 而 採 用 不 同 程 度 的 刑 罰 這 正 是 太 祖 用 刑 思 想 的 根 據 它 的 落 實 便 是 太 祖 主 張 輕 典 的 第 二 個 原 因 明 太 祖 對 刑 罰 輕 重 的 看 法 深 受 這 重 古 人 用 法 之 意 的 影 響 早 在 至 正 十 八 年 ( 戊 戌 1358) 三 月, 他 已 聲 明 治 新 國, 用 輕 典 2 1 這 個 刑 法 的 原 則 太 祖 視 當 時 的 天 下 爲 新 國, 故 此 必 須 使 用 相 應 的 輕 典 0 據 南 宋 人 林 之 奇 對 周 禮 的 注 解 所 謂 刑 新 國 用 輕 典, 乃 以 其 舊 染 污 習 不 可 遽 改 姑 以 教 之 宜 以 柔 克 之 意 也 22 太 祖 或 受 這 種 理 念 的 影 響 在 吳 元 年 九 月 又 說 民 之 爲 惡 譬 猶 衣 之 積 话 加 以 濯, 則 可 以 復 潔 ; 污 染 之 民, 以 善 導 之 則 可 以 復 新 23 這 時 他 以 爲 要 更 治 被 蒙 元 胡 俗 和 長 期 動 亂 所 侵 触 的 明 初 社 會 必 須 採 用 輕 柔 而 漸 的 教 化 方 法 2) 刑 亂 國 用 重 典 雖 然 明 太 祖 在 統 治 初 年 以 用 輕 典 優 先 於 嚴 法 度, 但 卻 從 未 忽 視 後 者 的 重 要 性 由 於 法 律 執 行 不 嚴 使 奸 頑 者 脫 罪, 良 善 者 受 屈 太 祖 在 洪 武 七 年 後 首 次 放 棄 強 調 輕 典 的 態 度, 轉 而 加 強 執 法 可 是 在 自, 洪 武 十 四 年 (1381) 中 開 始 太 14

23 祖 又 恢 復 了 原 來 用 輕 典 的 原 則 但 這 種 用 輕 典 的 態 度 只 持 續 到 十 八 年 (1385) 隨 著 人 民 犯 法 曰 多 積 弊 難 以 濯 淸 呈 現 了 亂 國 的 景 象, 洪 武 中 後 期 終 於 出 現 了 刑 用 重 典 的 情 況 明 初 君 臣 重 視 認 真 執 法 由 來 有 自 他 們 皆 如 前 述 劉 基 所 持, 以 元 代 因 法 紀 縱 驰 而 亡 爲 鑑 戒 明 太 祖 曾 在 至 正 二 十 四 年 ( 甲 辰 1364) 十 二 月 向 群 臣 講 論 元 代 晚 期 奸 臣 當 道 以 致 法 度 日 驰, 紀 綱 不 振 至 於 土 崩 瓦 降, 率 不 可 救 24 有 鑑 於 此, 太 祖 提 出 今 創 業 之 初, 若 不 嚴 法 立 度 以 革 奸 弊 將 恐 百 司 因 循 故 習 不 能 振 舉 25 太 祖 認 爲 嚴 立 法 度 是 革 除 元 代 積 弊 的 必 要 條 件 後 來 在 至 正 二 十 六 年 ( 丙 午 1366) 三 月 太 祖 再 次 申 明 了 正 紀 綱 嚴 立 法 度 幫 助 恢 復 社 會 秩 序 的 重 要 性 : 喪 亂 之 後 法 度 縱 他 當 在 更 張, 使 紀 綱 正 而 條 目 舉 其 要 在 明 禮 義 正 人 心 厚 風 俗 以 為 本 也 26 在 頒 布 吳 元 年 律 後, 太 祖 解 釋 他 立 法 是 根 據 簡 與 嚴 這 兩 大 要 點 的 因 爲 簡 則 無 出 入 之 弊 嚴 則 民 知 畏 而 不 敢 輕 犯 27 可 見 太 祖 認 爲 法 嚴 對 臣 民 有 威 嚇 的 作 用 有 助 減 少 犯 法 行 爲 的 出 現 這 時 候 太 祖 既 強 調 用 輕 典, 卻 又 高 舉 嚴 用 法, 這 兩 者 是 否 矛 盾 昵? 這 可 用 寬 而 有 制 來 化 解 在 洪 武 二 年 (1369) 正 月, 當 臣 下 提 出 元 代 因 寬 而 亡 太 祖 反 較 元 亡 實 因 於 縱 驰 而 縱 驰 並 不 等 於 寬 他 指 出 聖 王 之 道, 寬 而 有 制 不 以 廢 棄 爲 寬 28 由 此 看 來, 在 太 祖 認 爲 施 用 寬 厚 之 輕 典, 仍 需 以 嚴 正 之 用 法 態 度 來 作 節 制 而 嚴 用 法 只 作 爲 輕 典 的 施 行 制 約 明 太 祖 一 直 高 舉 輕 典, 卻 未 嘗 自 述 他 由 何 時 開 始 傾 向 使 用 重 典 可 是 考 察 明 太 祖 實 錄 所 載 的 言 論 可 見 他 在 洪 武 七 年 律 頒 行 後 出 現 了 首 次 的 轉 變 這 轉 變 始 見 於 他 將 大 罪 和 小 過 分 別 開 來 在 洪 武 七 年 (1374) 十 一 月, 他 發 表 對 赦 罪 的 看 法 時 開 始 表 現 出 嚴 紀 綱 重 於 用 輕 典 的 傾 向 他 認 爲 宥 罪 不 能 濫 發, 因 爲 這 樣 雖 然 間 釋 君 子 之 過 想, 但 卻 使 赛 頑 之 徒 得 爲 漏 網 之 魚 使 善 良 者 含 蠻 而 不 伸 爲 了 避 免 脫 掩 頑 於 燒 俘 長 簽 V 15

24 侯 於 姑 息, 有 乖 聖 人 明 刑 慎 罰 之 意 29 太 祖 將 真 犯 笞 罪 以 上 的 獄 囚 分 別 出 來, 不 予 赦 罪 減 少 赦 罪 除 了 使 新 訂 的 律 法 可 望 切 實 執 行 外, 更 是 因 爲 他 認 爲 有 罪 不 罰 會 使 赛 頑 之 徒 有 恃 無 恐, 肆 意 爲 惡 所 致 但 他 仍 願 赦 免 笞 罪 或 以 下 的 小 過 他 在 洪 武 九 年 解 釋 他 分 別 大 罪 與 小 過 的 原 因 : 大 罪 不 治 則 法 無 以 立 小 過 不 敌 則 人 無 所 容 3 0 他 重 申 爲 了 維 持 法 紀 大 罪 必 須 懲 罰 而 可 被 恕 宥 的 小 罪 則 具 有 必 須 是 笞 罪 以 下 的 條 件 由 於 赦 罪 減 少, 律 法 的 執 行 遠 比 過 去 認 真 了 可 是 明 太 祖 不 只 以 加 強 律 法 的 執 行 爲 滿 足 他 在 現 存 洪 武 十 四 年 (1381) 訂 祖 訓 錄 3 1 的 箴 戒 中, 更 肯 定 了 肉 刑 的 作 用 和 嚴 法 的 必 要 : 凡 承 平 時, 當 守 祖 法 不 可 輕 改 朕 觀 古 帝 王 制 立 肉 刑, 非 是 太 嚴, 欲 民 知 懼 而 不 犯 惟 始 皇 之 法 太 刻 故 漢 高 祖 除 之, 而 肉 刑 未 嘗 去 也 而 文 帝 因 緩 榮 之 言 始 用 笞 以 代 之 當 時 固 皆 稱 善 然 由 此 人 多 慢 法, 犯 者 眾 笞 三 百 五 百 多 至 死 者 此 子 產 所 謂 火 烈 民 望 而 畏 之, 故 鮮 及 ; 水 弱 民 狎 而 玩 之 故 多 死 也 蓋 法 嚴 則 人 知 懼, 懼 則 犯 者 少, 故 能 保 全 民 命 法 寬 則 人 慢 慢 則 犯 者 眾, 民 命 反 不 能 保 故 守 成 者, 不 可 輕 改 祖 法 32 太 祖 認 爲 使 用 嚴 刑 峻 法 使 民 知 懼 而 不 犯 法, 有 助 減 少 罪 惡 的 發 生, 反 而 比 輕 典 寬 法 更 能 保 全 民 命 這 種 和 統 治 初 年 對 峻 法 完 全 相 反 的 看 法, 更 被 太 祖 訂 爲 不 可 輕 改 的 祖 宗 之 法 可 是 在 嚴 格 執 行 了 數 年 律 法 肉 刑 後, 太 祖 在 洪 武 十 四 年 中 後 期 恢 復 了 強 調 用 輕 典 的 原 則 他 先 在 當 年 五 月 向 刑 部 申 明 十 惡 真 犯 死 罪 才 是 必 須 置 於 極 刑 的 大 罪 而 雜 犯 死 罪 以 下 的 罪 行, 則 因 情 有 可 原 容 許 贖 罪 : 自 今 凡 十 惡 非 常 赦 所 原 者 則 云 重 刑, 其 雜 犯 死 罪 許 聽 收 續 者, 母 概 言 也 33 在 同 年 九 月, 太 祖 重 申 分 別 真 犯 和 雜 犯 死 罪 的 重 要 性, 更 提 出 容 許 犯 罪 者 有 改 過 機 會 的 輕 刑 原 則 : 夫 上 有 好 生 之 德, 則 下 有 為 善 之 心 改 過 者 多 則 輕 生 者 少 34 太 祖 以 爲 減 少 死 刑 的 執 行 犯 者 便 會 改 過 自 新 : 後 來 在 十 五 年 (1382) 正 月, 太 祖 竟 以 春 天 生 化 萬 物, 免 損 天 和 爲 由 而 使 決.T 16

25 不 待 時 的 真 犯 死 罪 皆 獲 減 死 論 35 這 次 赦 宥 真 犯 死 罪 是 洪 武 朝 罕 有 的 特 例 在 36 十 六 年 (1383) 正 月 及 十 七 年 (1384) 三 月 37, 他 便 恢 復 既 有 的 用 刑 方 針 聲 明 十 惡 真 犯 必 須 決 斷 如 律 到 了 十 八 年 (1385) 七 月 因 爲 郭 桓 盜 官 糧 案 牽 連 太 廣 太 祖 頒 佈 了 洪 武 朝 最 後 一 次 大 赦 爲 表 達 重 典 懲 貪 的 態 度, 犯 奸 貪 罪 者 不 獲 赦 宥 38 自 此 以 後 赦 宥 只 針 對 個 別 的 案 件 和 階 層 了 太 祖 停 止 大 赦 的 同 時, 亦 是 再 次 以 重 典 治 國 的 開 始 郭 桓 案 使 太 祖 感 到 明 初 社 會 經 歷 了 蒙 古 人 百 年 的 統 治, 積 弊 太 深, 寬 厚 的 輕 典 難 以 使 社 會 由 亂 入 治 他 逐 漸 視 所 統 治 的 新 國 爲 亂 國 ; 而 嚴 法 度 亦 逐 漸 壓 倒 用 輕 典, 成 爲 明 太 祖 的 用 法 原 則 明 人 丘 濬 ( f 在 大 學 衍 義 補 中 分 析 了 太 祖 難 以 視 當 時 的 社 會 爲 新 國 之 原 因 : 伏 惟 我 聖 祖 承 元 人 敎 敗 弊 儉 之 後 所 謂 大 亂 之 世 也 當 是 之 時, 以 夷 狄 之 人 為 中 國 之 主 天 地 於 是 乎 易 置, 華 夷 於 是 乎 混 淆, 自 有 天 地 以 來 所 未 有 也 三 綱 五 常 之 道, 詩 書 禮 樂 之 教 一 切 墜 地, 彼 其 同 類, 固 無 足 貴 而 我 中 國 之 人, 或 帝 王 之 苗 裔, 或 聖 賢 之 子 孫 或 前 代 之 臣 子 一 旦 舍 我 衣 冠, 服 其 镇 森 染 其 腰 腫 之 化 習 其 無 倫 之 俗, 甚 至 為 其 心 腹 股 胎 耳 目 爪 牙 以 為 吾 中 國 之 害 ; 受 其 爵 祿, 為 之 輔 翼 向 導 感 其 敗 媪 之 恩, 日 新 月 盛 ; 口 其 語 言, 家 其 儉 類 論 膚 入 髓 ; 知 有 胡 人 而 不 知 有 吾 中 國 帝 王 正 統 之 傳, 綱 常 倫 理 之 聽 ; 子 承 其 父 孫 货 其 祖 習 知 其 故, 以 為 當 然 ; 蓋 已 百 年 矣, 是 真 所 謂 大 亂 之 世 也, 難 以 新 國 待 之 在 蒙 古 人 近 百 年 的 統 治 之 後, 當 時 中 國 的 社 會 風 俗 人 倫 秩 序 受 到 前 所 未 有 的 衝 擊, 變 成 了 所 謂 頑 昏 暴 悼 不 可 訓 化 的 亂 國 爲 了 消 除 蒙 元 的 負 面 影 響 恢 復 中 國 固 有 的 倫 理 秩 序, 太 祖 認 爲 必 須 使 用 重 典 淸 洗 社 會 : 苟 不 痛 絕 其 根 源, 加 之 以 重 典, 何 以 洗 條 其 腰 腫 臭 機, 而 復 還 我 中 國 之 綱 常 倫 理 也 哉! 42 雖 然 丘 濬 受 到 土 木 之 變 (1449) 的 衝 擊, 而 使 他 對 蒙 古 人 有 強 烈 的 偏 見, 43 但 從 明 木 祖 多 番 的 言 論, 可 見 太 祖 確 對 蒙 古 的 影 響 深 惡 痛 絕, 其 中 最 突 出 的 是 洪 武 十 八 年 (1385) 十 月 的 御 製 大 誥 序 中 所 言 : 昔 者 元 處 華 夏, 實 非 華 夏 之 儀 所 以 九 十 三 年 之 治 華 風 涂 沒, 彝 道 傾 類 M V 贅 17

26 他 認 定 蒙 古 的 衝 擊 使 社 會 敗 壞 這 是 他 撰 寫 重 典 大 誥 的 原 因 爲 了 淸 洗 社 會 他 開 始 製 訂 嚴 刑 峻 法, 除 了 洪 武 十 八 至 十 九 年 所 製 訂 的 三 篇 大 誥 外, 還 包 括 十 九 年 以 後 出 現 的 榜 文 峻 令 45 洪 武 十 八 年 十 月 的 御 製 大 詰 序 就 記 載 了 當 時 死 刑 的 大 量 執 行 : 當 犯 之 時 棄 市 之 屍 未 移 新 犯 大 辟 者 即 至 妨 太 祖 不 單 毫 不 猶 疑 地 執 行 極 刑, 同 時 還 將 不 少 重 刑 刊 於 三 篇 大 誥 之 內 使 它 們 成 爲 與 律 並 行 的 成 文 之 刑 這 些 刑 罰 包 括 墨 面 文 身 挑 筋 去 指 墨 面 文 身 挑 筋 去 膝 蓋 朵 [I 指 斷 手 則 足 閹 割 爲 奴 和 斬 趾 枷 令 等 肉 刑 47 近 人 多 有 指 責 這 些 重 刑 爲 法 外 用 刑 情 況 是 否 如 此 將 在 下 節 詳 細 討 論 但 明 顯 地, 太 祖 此 時 仍 是 廣 泛 地 使 用 較 重 的 刑 罰 雖 然 明 太 祖 傾 向 使 用 嚴 刑 峻 法, 但 卻 不 是 毫 無 限 制 地 濫 用 在 洪 武 十 九 二 月 大 誥 三 篇 剛 頒 行 不 久, 都 察 院 左 都 御 史 詹 徽 (?-1393) 48 上 請 以 嚴 刑 制 治 臣 民 使 他 們 知 所 畏 而 重 犯 法 太 祖 對 此 不 以 爲 然 認 爲 刑 罰 縱 弛 與 過 嚴 一 樣 產 生 問 題 : 縱 他 則 為 惡 者 無 所 畏 過 嚴 則 為 善 者 或 濫 及 用 刑 之 道 但 貴 得 中, 得 中 則 刑 清 失 中 則 刑 亂 刑 亂 而 政 衰 矣 如 爾 所 言, 恐 流 於 濫, 其 可 哉! 49 詹 徽 或 以 爲 明 太 祖 纔 剛 頒 佈 三 篇 大 誥 必 會 對 加 強 嚴 刑 重 法 大 表 贊 同 可 是 他 卻 誤 解 聖 意, 被 太 祖 嚴 正 反 駭 這 時 候 太 祖 用 刑 的 態 度 可 以 說 是 認 真 而 嚴 格 地 執 行 嚴 刑 他 認 真 執 行 重 典 卻 反 對 濫 用 嚴 刑 0 這 與 統 治 初 年 寬 而 有 制 地 施 用 輕 典, 同 是 基 於 嚴 法 度 的 用 法 原 則 另 一 方 面, 根 據 太 祖 這 段 自 述 亦 可 見 他 希 望 實 施 一 個 理 想 中 得 中 的 用 刑 之 道 4 3) 刑 平 國 用 中 典 古 人 以 陰 主 刑, 丘 濱 在 大 學 衍 義 補 中 便 以 隆 冬 來 比 喻 明 太 祖 以 重 典 治 國 的 情 形 故 此 當 他 感 歎 洪 武 後 期 用 法 轉 輕 時, 便 說 ; 雖 隆 冬 之 後 必 有 陽 春 指 18

27 稱 刑 用 重 典 必 會 像 季 節 般 被 更 替 過 去 51 淸 人 所 撰 的 明 史 刑 法 志 形 容 明 太 祖 懲 元 縱 驰 之 後 刑 用 重 典 然 特 取 決 於 一 時 非 以 爲 則 52 亦 強 調 了 太 祖 使 用 重 典 只 屬 暫 時 性 質 並 非 太 祖 用 法 的 原 則 在 洪 武 後 期, 這 種 像 季 節 般 必 會 被 取 代 的 一 時 重 典, 因 太 祖 認 爲 社 會 已 由 混 亂 逐 漸 歸 於 平 穩, 所 以 被 更 能 保 持 社 會 安 定 的 理 想 之 典 中 典 所 取 代 從 律 法 條 文 的 角 度 看, 因 爲 明 太 祖 已 頒 布 了 三 篇 大 誥 和 其 他 施 行 重 刑 的 榜 文 禁 令, 在 這 些 律 法 修 訂 或 廢 除 前, 社 會 仍 然 被 置 在 重 典 之 下 那 麼, 明 太 祖 這 個 棄 重 典 用 中 典 的 轉 變 究 竟 發 生 在 何 時 呢? 這 轉 變 的 第 一 步 是 洪 武 廿 二 年 律 的 頒 行 這 部 在 有 明 一 代 沿 用 不 改 的 法 典 乃 因 刑 部 官 員 上 言 比 年 條 例 增 損 不 一, 以 致 斷 獄 失 當, 而 將 當 時 合 用 的 律, 和 相 關 條 例, 按 照 六 部 的 類 目, 製 成 分 作 吏 戶 禮 兵 刑 工 及 名 例 七 篇 目 的 法 典 53 在 所 載 的 四 百 六 十 條 中, 其 死 罪 止 二 百 二 十 54 致 死 之 罪 比 率 不 算 太 高 律 內 所 載 的 刑 罰 只 有 笞 杖 徒 流 死 ( 包 括 絞 斬 以 及 個 別 諸 如 謀 反 大 逆 謀 殺 祖 父 母 父 母 等 十 惡 之 罪 會 受 的 凌 遲 酷 刑 ) 這 五 種, 其 餘 肉 刑 均 未 具 載 這 部 法 典 除 摒 去 了 所 有 肉 刑 還 是 爲 取 代 所 有 律 外 的 條 例 而 設 立 的 中 典, 乃 明 太 祖 徹 底 廢 除 榜 文 禁 令 以 中 典 治 國 的 先 聲 可 是, 洪 武 廿 二 年 律 頒 行 後 榜 文 禁 令 仍 照 樣 頒 布 與 律 並 行 一 直 要 到 洪 武 二 十 八 年 九 月 明 太 祖 在 皇 明 祖 訓 的 祖 訓 首 章 中, 嚴 禁 子 孫 使 用 肉 刑 重 典 才 逐 漸 被 停 用 他 訓 戒 子 孫 只 准 用 大 明 律 與 大 誥 判 刑, 禁 止 他 ff5 使 用 肉 刑, 更 明 文 嚴 懲 臣 下 議 用 : 以 後 子 孫 做 皇 帝 時 止 守 律 與 大 語 並 不 許 用 踪 刺 腓 别 閹 割 之 刑 臣 下 敢 有 奏 用 此 刑 者 文 武 群 臣 即 時 劾 奏 將 犯 人 凌 遲, 全 家 處 死 55 太 祖 以 重 典 來 防 止 後 代 官 員 議 用 重 典 足 見 十 多 年 來 慣 用 的 思 考 方 式 未 可 一 時 遽 改 可 是 這 些 只 是 對 子 孫 的 訓 戒 而 已, 沒 有 足 夠 證 據 顯 示 是 太 祖 對 天 下 刑 官 和 百 姓 的 公 開 聲 明 56 要 等 到 洪 武 三 十 年 五 月 頒 布 大 明 律 誥 時 所 作 的 序 文, 明 太 祖 才 正 式 表 示 廢 除 榜 文 和 其 他 臨 時 禁 令 : : 19

28 联 有 天 下 倣 古 為 治, 明 禮 以 導 民, 定 律 以 繩 頑, 刊 著 為 令, 行 之 已 久 奈 何 犯 者 相 繼, 由 是 出 五 刑 酷 法 以 治 之 欲 民 畏 而 不 犯, 作 大 語 以 昭 示 民 間, 使 知 所 趨 避, 又 有 年 矣 然 法 在 有 司 民 不 周 知 特 敕 六 部 都 察 院 官 將 大 誥 内 條 目, 撮 其 要 略 附 載 於 律 其 遞 年 一 切 榜 文 禁 例, 盡 行 革 去 今 後 法 司 只 依 律 與 大 誥 議 罪 57 他 在 統 治 末 年 總 結 了 種 種 施 行 重 典 的 原 因, 同 時 亦 宣 佈 廢 除 所 有 在 大 誥 和 大 明 律 以 外 的 重 刑 雖 然 大 誥 仍 載 有 不 少 重 刑 但 據 黃 彰 健 的 考 證, 當 時 所 頒 的 大 明 律 誥 並 沒 有 記 載 任 何 重 刑 而 只 是 一 個 包 含 了 律 和 大 誥 所 載 的 罪 名 用 以 分 辨 真 犯 和 雜 犯 死 罪 的 指 引 58 明 刑 法 志 史 記 載 自 律 誥 出, 而 大 詰 所 載 諸 峻 令 未 嘗 輕 用 59 由 此 可 見, 從 律 法 條 文 的 角 度 看 明 太 祖 要 到 洪 武 三 十 年 才 正 式 棄 用 重 典 可 是 從 用 刑 的 態 度 看, 明 太 祖 棄 用 重 典 當 早 於 廢 除 重 典 洪 武 二 十 年 五 月, 三 篇 大 誥 頒 行 不 久, 明 太 祖 立 例 減 少 執 行 大 誥 懲 罰 官 員 的 重 刑 甚 至 對 他 們 在 律 內 所 犯 的 罪 行 亦 加 寬 宥 0 當 時 他 下 令 官 員 凡 犯 輕 罪 者 悉 宥 之, 徒 流 及 雜 犯 死 罪 者, 雖 犯 至 三 次 者 仍 准 戴 罪 復 職 ^ 雖 然 這 些 減 刑 的 規 定 只 惠 及 官 員, 而 且 只 是 大 誥 三 篇 進 士 監 生 不 悛 條 目 內 有 關 進 士 監 生 戴 罪 還 職 之 例 的 擴 充, 但 已 足 夠 反 映 明 太 祖 減 少 執 行 重 刑 的 態 度 這 或 爲 明 太 祖 用 刑 態 度 由 尙 重 典 轉 而 用 中 典 的 開 端 由 於 歷 來 論 者 多 以 洪 武 廿 二 年 律 的 頒 行 爲 太 祖 用 刑 態 度 的 分 水 嶺, 故 此 討 論 以 前, 必 須 糾 正 相 關 史 料 的 錯 _ 據 明 史. 刑 法 志 所 述 明 太 祖 在 頒 佈 洪 武 廿 二 年 律 時, 向 皇 太 孫 朱 允 坟 ( ?) 講 述 律 法 附 載 了 二 個 刑 圖 和 八 個 禮 圖, 是 要 表 示 他 重 禮 的 態 度 他 又 解 釋 將 欽 恤 乏 令 總 列 於 名 例 律 中 而 不 列 於 每 條 律 文 之 後 是 要 使 無 知 小 民 不 敢 輕 易 犯 法, 留 待 善 用 法 者 會 意 使 用 當 中 記 載 太 孫 修 改 了 七 十 八 條 與 五 倫 相 涉 的 律 條 事 後 太 祖 便 向 太 孫 申 述 了 棄 重 典 而 製 作 中 典 的 用 意 : 吾 治 亂 世 刑 不 得 不 重 汝 治 平 世, 刑 自 當 輕 所 謂 刑 罰 世 輕 世 重 也 6 丨 ; 20

29 若 果 這 段 史 料 屬 實 明 太 祖 早 在 二 十 二 年 (1389) 就 限 定 了 只 用 五 刑 表 明 洪 武 廿 二 年 律 是 一 部 治 平 世 的 中 典 然 而 明 史 這 段 記 載 若 不 是 繋 年 錯 誤 就 是 引 據 有 失 因 爲 皇 太 子 朱 標 在 洪 武 二 十 五 年 (1392) 四 月 始 薨 62 而 惠 帝 朱 允 坟 要 到 是 年 九 月 才 被 冊 立 爲 皇 太 孫 63 所 以 在 洪 武 二 十 二 年 時, 年 僅 十 二 三 歲 仍 未 正 位 的 朱 允 坟, 難 以 用 皇 太 孫 的 身 份 與 太 祖 作 上 述 對 話 根 據 明 太 祖 實 錄 的 記 述 雖 然 太 祖 頒 布 了 洪 武 廿 二 年 律 但 他 仍 未 即 時 捨 棄 重 典 在 洪 武 二 十 三 年 五 月, 當 戶 部 尙 書 楊 靖 被 遷 爲 刑 部 尙 書 時, 太 祖 給 他 的 誥 命 中 指 出 前 代 君 臣 使 用 輕 典 簡 刑 之 弊 : 於 乎 丨 相 繼 之 君 王 罔 知 大 道 務 小 惠 而 傷 大 德, 特 簡 刑 以 治 之 法 縱 民 玩 故 甚 者 得 以 恣 肆 良 者 含 冤 而 受 暴 雖 欲 善 治, 反 不 可 得 矣 以 斯 君 臣 言 之, 心 非 不 仁 蓋 慮 淺 而 見 薄, 亦 欲 天 下 治 耳 不 期 為 世 之 大 病 也 此 子 產 所 以 有 政 猶 水 火 之 喻 而 焚 溺 之 戒 可 謂 周 於 人 情 而 熟 於 事 理 者 也 64 在 此 段 誥 命 中, 明 太 祖 指 出 輕 典 簡 刑 無 助 於 天 下 致 治, 只 會 引 來 奸 人 玩 法 良 善 受 害, 而 成 爲 世 之 大 病 另 一 方 面 他 所 引 的 子 產 政 猶 水 火 之 喻 正 是 十 年 前 於 祖 訓 錄 中 肯 定 重 典 肉 刑 時 所 弓 丨 用 的 典 故 0 由 此 可 見, 當 時 太 祖 以 重 典 治 國 的 態 度, 與 開 始 使 用 時 並 無 異 致 可 是 在 兩 月 之 後 明 太 祖 對 刑 罰 的 看 法 出 現 了 劇 變 在 洪 武 二 十 三 年 七 月, 明 太 祖 推 行 贖 罪 之 法, 規 定 真 犯 斷 決 如 律, 餘 罪 輸 作 京 師 以 贖 65 同 年 十 二 月 太 祖 又 命 刑 部 尙 書 楊 靖 等 刑 官 只 以 犯 十 惡 及 殺 人 者 論 死, 餘 犯 准 以 輸 邊 贖 罪 除 了 施 出 贖 罪 之 恩 外, 太 祖 更 在 久 用 重 典 後, 首 次 聲 明 法 以 仁 恕 爲 本 不 以 刑 殺 立 威 的 新 用 法 立 場 :... 愚 民 犯 法 如 呜 飲 食, 嗜 之 而 不 知 止 設 法 以 防 其 犯, 而 犯 者 益 多 推 恕 而 行 吾 仁 而 仁 或 可 濟 當 初 用 重 典 嚴 法 治 民, 本 以 防 民 犯 法 爲 目 的 這 時 明 太 祖 卻 指 出 嚴 立 法 網 徒 令 犯 法 者 增 加 無 助 於 減 少 罪 案 故 此 他 轉 以 仁 恕 之 道 減 少 用 刑 期 望 有 助 於 勸 民 歸 正 翰 林 學 士 劉 三 吾 ( 产 見 太 祖 對 用 典 的 立 場 出 見 轉 變 立 刻 指 出 深 刻 並 非 古 人 用 法 之 意 欲 仿 古 爲 治, 用 刑 必 以 輕 恕 爲 本 ;: 21

30 67 三 代 而 上 刑 罰 常 簡, 本 仁 恕 也 三 代 而 下 刑 罰 常 濫 以 嚴 刻 也 太 祖 對 此 十 分 認 同 聲 言 以 重 典 刑 殺 立 威 並 非 善 治 之 道 : 善 為 國 者 惟 以 生 道 樹 德 不 以 刑 殺 立 威 68 在 此 以 後, 明 太 祖 再 沒 有 提 及 用 法 唯 嚴 刑 用 重 典 的 用 法 原 則 相 反 卻 訂 明 贖 罪 之 法, 最 後 還 將 一 切 重 典 酷 刑 廢 除 真 正 實 踐 治 平 國, 用 中 典 的 用 法 原 則 由 此 可 知, 明 太 祖 棄 重 典 用 中 典 這 用 法 態 度 上 的 轉 變, 應 萌 生 在 洪 武 二 十 三 年 五 月 至 七 月 之 間, 遠 早 於 榜 文 禁 例 等 重 典 的 廢 除 總 結 明 太 祖 統 治 數 十 年 間 對 刑 罰 輕 重 的 態 度, 可 見 當 中 經 歷 了 一 個 由 輕 轉 重 由 重 復 輕, 再 由 輕 變 重, 最 後 由 重 歸 中 的 變 化 過 程 在 統 治 初 期 至 洪 武 七 年 以 前, 因 他 視 天 下 爲 新 國 而 主 張 施 用 以 仁 恕 爲 本 的 輕 典 可 是 在 頒 用 洪 武 七 年 律 後, 爲 了 使 奸 頑 者 正 法 受 害 者 得 伸, 太 祖 大 大 加 強 律 法 的 執 行, 更 以 推 行 肉 刑 爲 尙 但 在 十 四 年 開 始, 太 祖 欲 使 罪 囚 有 自 新 機 會, 便 恢 復 以 輕 恕 爲 本 的 輕 典 可 是 在 洪 武 十 八 年 後, 他 因 爲 貪 官 污 吏 橫 行, 使 他 感 到 蒙 元 統 治 遺 害 太 深 社 會 呈 現 亂 國 的 氣 象 而 逐 漸 轉 用 猛 烈 的 重 典 經 過 多 年 重 典 的 洗 刷, 或 令 太 祖 感 到 故 弊 漸 除 治 效 漸 顯, 使 他 相 信 平 國 到 臨 在 望 因 此 他 先 在 洪 武 二 十 二 年 頒 布 了 刑 罰 適 中 的 新 律, 最 後 在 洪 武 三 十 年 廢 除 所 有 重 典 酷 刑 然 而, 若 從 用 刑 態 度 來 看, 其 實 早 在 洪 武 二 十 三 年 五 月 至 七 月 之 間, 明 太 祖 即 已 從 主 張 刑 用 重 典, 轉 而 傾 向 於 有 利 長 治 久 安 的 中 典 J 22

31 第 二 節 律 條 之 外 本 部 份 討 論 有 關 明 太 祖 的 對 赦 宥 贖 罪 和 法 外 用 刑 的 態 度 透 過 這 些 明 太 祖 選 擇 不 依 律 條 判 刑 的 例 子 以 分 析 他 在 刑 法 真 正 執 行 時, 對 審 案 和 量 刑 的 態 度 赦 宥 將 分 爲 三 部 份 討 論 : 洪 武 朝 的 大 赦 對 諸 色 人 等 的 特 赦 和 倫 理 赦 宥 0 這 環 節 將 包 含 所 有 在 明 太 祖 實 錄 明 史 和 國 榷 所 記 載, 有 關 太 祖 曲 法 赦 罪 的 案 例 討 論 與 赦 宥 異 曲 同 工 而 又 在 洪 武 中 後 期 漸 漸 將 之 取 代 的 贖 罪 時 將 分 析 明 初 贖 罪 的 出 現 各 種 贖 罪 的 途 徑, 以 及 贖 罪 如 何 由 一 時 而 發 的 特 恩 發 展 成 爲 固 定 制 度 的 過 程 明 太 祖 被 近 人 批 評 爲 法 外 用 刑, 濫 用 刑 13 雖 然 明 太 祖 確 曾 傾 向 重 典 嚴 刑 但 並 未 如 批 評 者 所 言 般 嗜 血 成 性 濫 行 誅 戮 本 部 份 將 討 論 近 人 批 評 明 太 祖 律 外 用 刑 的 錯 誤 之 處, 探 討 明 太 祖 法 外 加 刑 的 真 正 原 因 (1) 洪 武 朝 所 見 赦 宥 分 析 因 爲 明 太 祖 被 視 爲 殘 暴 不 仁 刻 薄 寡 恩 的 帝 王, 故 此 歷 代 論 者 多 著 眼 於 他 菏 刻 的 表 現, 而 甚 少 注 意 他 對 臣 民 的 赦 宥 首 位 對 洪 武 朝 的 赦 免 作 詳 盡 分 析 的 學 者, 是 批 評 明 太 祖 律 外 用 刑 最 爲 用 力 的 楊 一 凡 楊 氏 在 洪 武 法 律 典 籍 考 證 一 書 中, 舉 出 明 太 祖 實 錄 共 記 載 了 一 百 零 七 個 太 祖 親 自 處 理 的 減 免 刑 案 例 69 他 按 這 些 刑 案 減 免 的 理 由, 將 它 們 分 爲 十 二 類 : 平 反 冤 案 八 議 衣 食 不 足, 初 無 他 心 失 誤 犯 罪 輕 微 孔 孟 後 裔 耆 民 求 免 官 員 意 外 邊 境 安 全 考 慮 一 時 恤 令 和 官 吏 被 宥 不 著 原 因 等 等 從 這 些 案 例 中, 他 得 出 屬 於 官 吏 犯 罪 被 減 免 者 七 十 六 件 平 民 獲 免 者 三 十 一 件 楊 氏 列 舉 這 些 案 例 之 主 要 目 的 並 不 在 突 顯 太 祖 的 仁 慈 而 在 說 明 明 太 祖 對 官 吏 施 用 輕 刑, 較 對 平 民 爲 多 可 是 他 這 硏 究 有 四 個 缺 : 首 先 他 在 列 舉 了 各 項 分 23

32 類 後, 只 附 上 每 類 赦 免 的 數 目 卻 沒 有 引 出 案 情 實 況 案 情 出 處 和 歸 爲 某 類 的 原 因 其 次, 他 對 赦 罪 的 分 類 缺 乏 系 統, 而 且 對 平 民 和 官 吏 亦 無 淸 晰 的 定 義 第 三 他 只 引 用 明 太 祖 實 錄 一 種 史 料, 而 棄 明 史 國 榷 等 不 顧 最 後, 他 這 個 硏 究 的 目 的, 並 不 在 分 析 明 太 祖 赦 罪 的 原 因 和 模 式, 而 只 在 顯 示 太 祖 對 官 吏 與 平 民 的 不 同 態 度 這 樣 對 明 太 祖 赦 獄 的 硏 究 是 未 盡 完 善 的 爲 了 探 討 明 太 祖 對 赦 宥 的 態 度 和 執 行 模 式, 以 分 析 他 量 刑 輕 重 的 態 度, 實 有 必 要 對 洪 武 時 期 的 赦 獄 再 作 全 面 的 硏 究 本 節 分 爲 三 部 份 第 一 部 份 先 列 舉 了 太 祖 自 起 兵 以 後 的 各 次 大 赦, 討 論 明 太 祖 施 行 大 赦 的 不 同 理 由 並 從 大 赦 的 範 圍 探 討 他 對 重 罪 看 法 的 演 變 除 了 討 論 大 規 模 的 大 赦 外 對 明 太 祖 針 對 個 別 案 件 所 作 的 特 赦 也 作 出 分 析 第 二 個 部 份 將 討 論 明 太 祖 對 諸 色 人 等 不 同 的 特 赦 原 因 與 模 式 最 後 一 個 部 份 的 主 題 是 明 太 祖 因 爲 倫 理 原 因 而 作 的 赦 罪 ^ 1. 洪 武 朝 的 大 赦 日 期 原 因 m 鄉 來 源 i i ^^^^^ L _ = i 4 _ 1 i 正 十 七 年 ( 丁 I 人 心 初 附 I 罪 無 輕 重, 皆 釋 之 I 敢 有 復 言 其 事 I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I : 西 1357) 十 二 月 者 抵 罪 5, 頁 至 正 十 八 年 治 新 國 用 輕 典 凡 笞 罪 者 釋 之, 杖 者 減 半, 重 ~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臣 下 有 批 評, 釋 囚 方 ( 戊 戌 1358) 囚 杖 七 十, 其 有 賊 者 免 徵, 有 6, 頁 多 者, 被 太 祖 駭 斥 H 月 己 酉 司 所 稽 遲, 重 者 從 輕 典, 輕 者 > 原 之 武 將 征 討 有 過 者 皆 宥 ^ 至 正 十 九 年 ( 己 民 久 繁 於 獄, 恐 傷 天 地 所 隸 州 郡, 自 三 月 初 二 日 以 前 敢 有 不 遵, 仍 前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 亥 1359) 三 月 之 和 除 大 逆 無 道 及 敵 之 偵 伺 拘 繁 告 言 者, 以 其 罪 7, 頁 81-82» 外, 其 餘 罪 無 大 小, 咸 與 看 罪 之 1_ : ^ 吳 元 年 (1367) 雷 震 宮 門 獸 吻, 得 物 若 赦 中 外 獄 囚 --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 "^:^ 月 己 酉 己 卯 斧 形 24, 頁 洪 武 元 年 重 念 推 戴 以 來, 軍 士 勞 自 八 月 十 一 日 昧 爽 以 前, 除 謀 敢 有 以 赦 前 事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大 赦 詔 書 中 還 附 上 (1368) 八 月 己 苦, 農 民 罷 敝 未 有 以 安 逆 殺 祖 父 母 父 母, 妻 妾 殺 夫, 相 告 言 者 抵 34, 頁 太 祖 的 統 治 藍 圖 酉 之 賢 人 君 子, 逃 匿 磨 穴 奴 婢 殺 本 使, 謀 故 殺 人, 強 罪 未 有 以 來 之 獄 訟 繁 興, 盜 蟲 毒 魘 昧 不 原 外, 其 餘 未 有 以 平 之 ; 供 億 頻 數, 已 結 正 未 結 正, 已 發 覺 未 發 ^ 未 有 以 好 之 覺, 罪 無 輕 重, 咸 除 之 洪 武 七 年 十 一 肆 赦 於 眚 災 大 罪 不 赦, 若 果 真 犯, 但 笞 罪 以 上 俱 不 -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開 始 認 爲 大 赦 不 利 M a g 寅 I 小 過 可 免 I 原 其 餘 跬 誤 過 失, 因 人 致 罪 I : k 頁 1637 I 統 治 漢 唐 至 元 其 間 24

33 I. I I 者 悉 皆 宥 之 I 參 ( 皇 明 詔 令 ( 載 I 懦 君 承 業, 權 由 赛 侯 ( 中 國 珍 稀 法 律 因 有 大 赦 J» 大 赦 雖 典 籍 集 成 乙 編, 能 間 釋 君 子 之 遇 第 三 冊 ;) 卷 2, 頁 想, 而 簽 頑 之 徒 得 爲 41-43, 分 別 應 赦 漏 網 之 魚, 使 良 善 者 諸 人 詔 含 蜜 而 不 伸 以 可 赦 之 罪 來 限 定 大 赦 範 圍 1 & 武 十 年 十 一 宥 天 下 罪 人 犯 杖 一 百 以 下 :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月 丁 丑 116, 頁 洪 武 十 三 年 五 因 雷 震 謹 身 殿, 以 爲 上 除 十 惡 不 宥 外, 洪 武 十 三 年 五 :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大 赦 執 行 上 出 現 間 月 乙 未 天 垂 戒, 故 有 大 赦 月 初 三 日 以 前, 已 未 發 覺 結 131, 頁 2083 題 監 察 御 史 章 良 等 正, 罪 無 大 小, 咸 赦 除 之 上 言 屯 田 役 作 者 珠 蒙 宥 詔 皆 釋 之 9 洪 武 十 四 年 三 御 宇 十 四 年, 委 任 非 人, 自 洪 武 十 四 年 三 月 初 一 日 昧 敢 有 以 赦 前 事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增 加 了 不 少 不 赦 之 月 丙 戌 致 民 陷 刑 辟 大 赦 天 下, 爽 以 前, 除 謀 反 大 逆 殺 祖 父 告 言 者, 抵 其 136, 頁 罪, 及 對 充 軍 及 罰 彰 與 民 更 始 母 父 母, 妻 妾 殺 夫, 奴 婢 殺 本 罪 2150 等 多 作 規 定 或 因 上 使, 殿 殺 小 功 以 上 親, 及 謀 故 年 之 赦 有 所 漏 洞 而 殺 人, 強 盜, 僞 造 鈔, 蟲 毒, 魔 魅 作 出 更 訂 不 赦, 其 餘 已 結 正 未 結 正, 已 發 覺 未 發 覺, 罪 無 大 小, 咸 赦 除 之 斷 發 充 軍 未 到 衛 所 者, 安 置 徒 流 未 至 地 方 者, 作 耗 跬 誤 流 竄 未 到 配 所 者, 並 釋 還 鄉 追 徵 賊 罰, 侵 欺 錢 糧, 欺 隱 田 賦 及 兩 淅 福 建 見 追 煎 鹽 工 本 並 免 徵 洪 武 十 三 年 以 前 替 間 釋 放 官 員, 有 司 遣 赴 京 師 復 敘 之 洪 武 十 五 年 正 春 生 萬 物, 不 忍 刑 殺 無 知 之 民 有 犯 法 至 死 者, 雖 有 --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自 吳 元 年 以 來, 首 月 己 丑 決 不 待 時 之 律, 然 朕 心 有 所 不 141, 頁 2224 予 以 犯 決 不 待 時 忍, 其 犯 大 辟 者 皆 減 死 論 的 真 犯 死 罪 減 死 ^ 洪 武 十 七 年 三 因 統 治 以 來 不 常 大 赦, 今 自 洪 武 十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敢 有 以 赦 前 事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揚 言 在 統 治 年 間 月 甲 子 故 施 此 恩 惠 日 昧 爽 以 前, 除 謀 反 大 逆, 謀 相 告 言 者, 以 其 160, 頁 2486 雖 間 有 肆 宥 而 沐 殺 祖 父 母 父 母, 妻 妾 殺 夫, 奴 罪 罪 之 常 大 赦 婢 殺 本 使, 謀 故 殺 人, 蟲 毒 魔 魅, 毒 藥 殺 人 不 赦, 其 餘 已 發 覺 未 發 覺, 已 結 正 未 結 正, 罪 ^ ^ 無 輕 重, 咸 赦 除 之, 武 十 八 年 七 郭 桓 案 牽 連 廣 大 自 詔 以 後, 大 赦 吾 民 所 有 不 -- < 國 榷 頁 655-( 明 太 祖 實 錄 並 無 月 庚 午 赦, 惟 是 奸 貪 656 記 載 這 次 大 赦 或 医 ^ 記 載 者 有 意 迴 避 莉, 桓 之 獄 淸 人 沈 家 本 根 據 明 史 太 祖 本 紀 的 記 載 指 出 洪 武 一 朝 共 有 大 赦 三, 赦 一 減 一, 贖 三, 又 曲 赦 一 別 赦 二 其 實 明 太 祖 統 治 期 間, 如 上 表 所 見, 共 執 行 了 十 次 大 赦 ( 洪 武 以 前 四 次 以 後 六 次 ) 和 數 次 針 對 個 別 刑 罰 等 級 的 宥 * 25

34 罪 或 減 刑 本 節 所 討 論 的 大 赦, 乃 指 在 一 定 時 間 內 對 天 下 大 部 份 的 罪 囚 作 出 無 需 贖 價 的 寬 宥 或 減 刑 從 本 表 可 見, 這 種 無 條 件 的 大 赦 只 出 現 於 洪 武 十 九 年 以 前 自 此 以 後, 太 祖 只 執 行 針 對 個 別 案 件 和 階 層 的 宥 罪, 和 需 要 罪 囚 付 出 代 價 的 贖 罪 綜 觀 明 太 祖 施 行 大 赦 的 原 因, 在 洪 武 以 前, 可 說 是 以 天 下 未 定, 需 要 籠 絡 人 心 爲 主 之 故 但 亦 部 份 與 天 象 有 關 例 如 在 吳 元 年 時, 因 得 天 物 石 質 如 斧, 便 施 行 大 赦 洪 武 建 元 時 的 大 赦, 則 是 自 古 新 朝 建 立 必 作 的 例 行 公 事, 因 爲 藉 此 可 表 現 君 主 有 施 行 大 赦 的 正 統 權 力 此 後, 要 到 洪 武 七 年 十 一 月 太 祖 才 再 次 下 令 大 赦 可 是, 因 他 認 爲 大 赦 對 統 治 極 爲 不 利, 指 出 漢 唐 至 元 期 間, 懦 君 承 業, 權 由 奸 侄, 因 有 大 赦 大 赦 使 爲 惡 者 可 僥 俘 脫 罪 無 所 畏 懼 簽 頑 日 滋 終 至 良 善 受 害 所 以, 這 次 大 赦 的 範 圍 十 分 有 限 在 翻 天 覆 地 的 胡 惟 庸 黨 案 後, 太 祖 竟 連 續 行 了 兩 次 大 赦 這 兩 次 大 赦 雖 有 濃 厚 的 政 治 意 味, 但 導 因 卻 是 天 災 變 異 : 在 洪 武 十 三 年 五 月, 因 爲 太 祖 視 事 的 謹 身 殿 被 雷 擊 中, 使 他 以 爲 上 天 垂 戒, 於 是 便 大 赦 天 下 這 次 大 赦 在 執 行 上 卻 出 現 了 問 題 雖 然 太 祖 下 令 除 十 惡 不 宥 外 其 餘 所 有 罪 行 皆 得 赦 宥, 但 仍 有 屯 田 役 作 者 未 被 釋 放 這 事 件 反 映 下 層 官 員 在 赦 罪 的 執 行 上 或 有 不 依 翌 年 三 月, 太 祖 再 以 委 任 非 人, 致 民 陷 刑 辟 爲 由 大 赦 天 下 他 所 指 的 委 任 非 人, 除 了 指 審 刑 斷 獄 的 刑 官 外, 更 直 指 胡 惟 庸 一 黨 他 將 刑 獄 不 靖 的 責 任 歸 咎 於 這 群 伏 誅 之 人, 不 單 穩 定 了 人 心 更 正 當 化 了 胡 惟 庸 黨 案 之 獄 汲 取 了 往 年 大 赦 的 錯 失, 這 次 太 祖 詳 列 了 不 赦 之 罪 並 首 次 對 充 軍 安 置 追 賊 和 追 煎 驢 工 本 等 刑 罰 的 赦 後 執 行, 作 出 了 詳 細 的 規 定. 到 了 洪 武 十 五 年, 太 祖 竟 以 春 生 萬 物 不 忍 刑 殺 爲 由 將 決 不 待 時 的 真. 犯 死 罪 予 以 減 死 之 論 這 是 吳 元 年 以 來 唯 一 一 次 赦 宥 真 犯 死 罪 71 或 許 胡 黨 之 獄 牽 連 過 廣 被 繫 者 皆 以 謀 反 大 逆 入 罪 若 不 赦 宥 真 犯, 被 殺 滅 者 恐 會 太 多 兩 年 後, 即 洪 武 十 七 年 三 月, 他 再 次 頒 布 大 赦, 原 因 爲 統 治 年 間, 雖 間 有 肆 赦 而 未 常 大 赦 自 建 元 至 十 七 年, 太 祖 共 行 了 四 次 大 赦 平 均 要 四 五 年 26

35 才 有 一 起 72 或 許 因 爲 這 密 度 少 於 漢 唐 故 此 太 祖 又 在 洪 武 十 八 年 七 月 舉 行 了 另 一 次 大 赦 73 但 是 這 次 因 郭 桓 案 牽 連 廣 大 而 發 出 的 大 赦 卻 是 洪 武 朝 的 大 赦 的 絕 響 0 這 次 大 赦 不 見 於 實 錄, 幸 得 國 榷 將 之 紀 錄 下 來 實 錄 不 載 的 原 因, 乃 因 實 錄 的 隱 筆 既 已 隱 職 了 幾 乎 全 個 郭 桓 貪 污 案, 而 這 次 大 赦 又 因 此 案 而 發, 故 此 無 可 倖 免 地 被 抹 掉 0 綜 合 上 述 資 料, 可 見 太 祖 在 兩 次 大 獄 之 後 頒 行 大 赦, 或 以 此 來 作 平 衡 大 _ 弓 丨 起 的 社 會 不 安 此 外 洪 武 朝 的 大 赦 都 集 中 在 十 三 至 十 八 年, 可 證 這 期 間 用 刑 之 輕 另 一 方 面 從 各 次 大 赦 的 不 赦 之 罪 範 圍 亦 反 映 了 太 祖 對 重 罪 看 法 的 演 變 洪 武 以 前 的 大 赦, 基 本 上 釋 放 了 所 有 的 罪 囚 只 有 至 正 十 九 年 ( 己 亥 1359) 的 一 次 限 制 將 大 逆 無 道 及 敵 之 偵 伺 繼 續 拘 紫 可 是 太 祖 在 登 基 以 後 卻 對 不 赦 的 罪 行 作 了 詳 細 的 規 定 在 洪 武 元 年 八 月 的 大 赦 中 太 祖 並 沒 有 按 照 唐 律 十 惡 的 規 定 來 釐 定 不 赦 之 罪 他 只 限 制 凡 犯 謀 逆 惡 逆 謀 故 殺 人 及 犯 強 盜 蟲 毒 魔 魅 者 不 獲 原 宥 卻 赦 免 了 十 惡 內 所 載 的 內 亂 和 別 籍 異 財 等 罪 行 這 些 罪 行 得 獲 原 宥 或 許 因 爲 蒙 元 胡 俗 婚 姻 普 遍 以 及 天 下 紛 爭 後 人 口 流 散, 窮 究 這 些 罪 行 會 使 人 心 不 穩, 社 會 動 Mm 致 至 洪 武 五 年 九 月 太 祖 令 刑 部 擬 定 應 赦 和 不 赦 之 罪 當 時 刑 部 擬 定 凡 謀 反 大 逆 謀 殺 祖 父 母 父 母 妻 妾 殺 夫 奴 婢 殺 本 使 殺 人 及 強 盜 蟲 毒 魘 魅 不 赦 外, 其 餘 罪 無 大 小, 咸 皆 赦 除 0 這 些 不 赦 之 罪 與 洪 武 元 年 所 訂 的 完 全 一 樣 此 次 新 增 的 只 是 在 大 赦 時 對 追 贓 田 產 和 戶 婚 的 處 理 作 出 的 新 規 定 74. 及 至 洪 武 七 年 太 祖 一 反 以 不 赦 之 罪 來 釐 訂 大 赦 的 範 圍 的 傳 統, 以 詳 列 可 赦 之 罪 來 規 範 大 赦 之 寬 狹 到 了 洪 武 十 三 年 太 祖 撇 開 了 上 述 種 種 規 定, 首 次 依 據 十 惡 來 施 行 大 赦 0 但 這 也 是 洪 武 朝 內 唯 一 一 次 可 是, 並 非 所 有 十 惡 所 列 的 罪 行 都 是 明 太 祖 認 爲 27

36 需 要 嚴 正 處 理 的 重 罪 但 他 同 時 又 想 將 一 些 臣 民 所 犯 的 嚴 重 罪 行 列 入 不 赦 之 列 中, 故 此 在 翌 年 的 大 赦 中, 他 便 放 棄 了 十 惡 而 自 訂 不 宥 之 罪 的 淸 單 相 比 洪 武 元 年 的 大 赦, 洪 武 十 四 年 三 月 的 大 赦 加 入 了 造 僞 鈔 這 項 不 赦 之 罪, 而 且 還 有 甚 多 執 行 刑 罪 的 具 體 規 定 在 洪 武 十 七 年 三 月 的 另 一 次 大 赦 之 中, 太 祖 減 去 了 魔 魅, 而 將 毒 藥 殺 人 列 入 不 赦 之 列 中 洪 武 十 八 年 七 月 在 洪 武 朝 最 後 一 次 的 大 赦 中 太 祖 幾 乎 釋 放 了 所 有 的 罪 囚 卻 規 定 犯 貪 者 不 可 赦 宥 貪 污 成 爲 不 赦 之 罪 反 映 在 郭 桓 案 後, 太 祖 懲 貪 立 場 的 堅 決, 是 他 曰 後 頒 行 大 誥, 嚴 懲 貪 官 污 吏 的 基 礎 綜 合 洪 武 一 朝 的 施 行 大 赦 情 況 可 見 太 祖 御 宇 初 年 對 施 行 大 赦 甚 爲 謹 慎, 絕 不 輕 舉 可 是 到 了 洪 武 十 三 年 至 十 八 年 間 g 卩 幾 近 每 年 一 赦 ; 赦 獄 的 原 因, 除 了 因 爲 當 時 太 祖 傾 向 於 輕 典 外 也 因 他 要 在 大 獄 後 穩 定 人 心 另 一 方 面 觀 察 不 赦 之 罪 淸 單 的 演 變, 可 見 太 祖 對 重 罪 的 界 定 並 不 全 受 傳 統 十 惡 的 限 制, 卻 會 因 應 時 代 需 要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變 遷 當 十 惡 所 列 重 罪 未 符 合 社 會 實 況 時, 他 便 將 它 們 除 出 不 赦 的 淸 單 可 是 一 旦 太 祖 銳 意 的 懲 治 某 種 罪 行 如 洪 武 十 四 年 的 造 僞 鈔 十 七 年 的 毒 藥 殺 人 和 十 八 年 的 官 吏 犯 貪 太 祖 便 把 它 們 列 爲 不 赦 之 罪 此 外, 當 他 認 爲 大 赦 不 利 於 統 治, 卻 又 不 得 不 發 時, 他 甚 至 會 一 反 傳 統, 以 可 赦 之 罪 來 縮 窄 大 赦 的 範 圍 洪 武 朝 最 一 次 大 赦 在 十 八 年 舉 行, 自 此 以 後, 只 有 針 對 個 別 案 件 而 發 的 赦 罪 大 赦 被 有 交 換 條 件 的 贖 罪 完 全 代 替 了 2. 對 諸 色 人 算 特 jfe^ 敎 宥 平 民 $ 期 I 被 宥 者 姓 名 / 被 宥 者 I 求 情 者 姓 名 / 求 情 原 因 I 求 情 途 徑 I 明 :^!!/ ii^i 附 註 身 份 / 籍 貫 / 罪 行 mimmi 及 條 件 _ 原 因 = 年 紀 年 紀 及 結 里 ;! 二 年 十 王 昭 明 家 中 謀 爲 不 軌, I n I 太 祖 覽 獄 I 念 其 連 坐 諸 老 I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I 誅 首 宥 從 月 老 少, 真 州 捕 問 皆 已 伏 宥 之 幼, 命 戳 王 昭 明 47, 頁 I 辜, 當 連 坐 而 釋 其 餘 人 gf 十 二 月 松 江 盜 錢 鶴 作 亂 誅 連 一 太 祖 覽 獄 賊 首 既 誅, 從 者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誅 首 宥 從 ^ 十 皋 餘 黨 一 五 法 皆 當 死 宥 之 皆 脅 從, 俱 貸 其 59, 頁 1147 ^ ^ \MA : 丨 死 謫 戍 蘭 州 28

37 年 十 二 月 平 民 販 賣 私 鹽, - 二 I 太 祖 覽 獄 I 彼 皆 細 民, 衣 食 I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I~ 如 律 論, 於 宥 之 不 足 而 輕 犯 法,59, 頁 1151 法 當 誅 姑 杖 之 發 戍 蘭 ^ ^ m 4 二 年 十 二 月 艾 立 五 等, 潭 私 鑄 錢, 論 太 祖 覽 獄 免 其 死, 杖 發 寶 圣 I :: Y fflg 宥 之 源 局 充 工 5 四 年 九 月 江 寧 縣 民 / 庫 入 沒 內 庫 盜 - 太 祖 覽 獄 念 細 民 貪 利 無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官 珊 湖 珠 羅 解 看 之 知, 命 杖 之, 庫 官 68, 頁 1279 香, 當 死 / 守 失 覺 者 杖 而 罷 Y 庫 失 覺 被 盜 m 六 年 正 月 江 西 行 省 商 沮 壞 鹽 法, - = 太 祖 覽 獄 太 祖 欲 免 其 死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 民 以 亂 法 罪 當 宥 之 罪, 法 司 執 奏, 乃 78, 頁 1432 死 曰 : 有 罪 而 殺, I 國 之 常 典, 然 有 I 可 以 殺 可 以 無 i 殺 原 其 情 不 過 爲 貪 利 耳, 初 : 無 他 心 乃 悉 免 死 輸 作 臨 滚 7 十 年 五 月 山 西 之 民 mm-m^ = 法 司 以 聞, 避 免 刑 罰 太 濫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 ~ 四 大 王 爲 寇 太 祖 覽 獄 及 助 長 立 黨, 故 112, 頁 宥 之 釋 之, 各 給 道 里 1861 費 遣 還 鄉 里 8 十 三 年 六 月 湖 州 府 長 興 輸 不 合 規 格 I I 太 祖 覽 獄 念 小 民 艱 苦, 不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 縣 民 圣 夏 稅 入 宥 之 欲 加 罪, 命 釋 之 132, 頁 2096-!^ 京, 將 罪 之 2097 年 三 月 蘇 州 民 以 5 船 運 木 ~ 太 祖 覽 獄 貧 民 運 木 勞 苦,<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r 颂 入 京 而 附 載 宥 之 以 私 貨 貿 易 爲 136, 頁 2151 ^ M 路 費 耳, 釋 之 十 五 年 十 月 湖 州 民 竊 啓 封 緘 - - 太 祖 覽 獄 原 其 情 無 他, 不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問 坐 棄 毀 御 宥 之 需 坐 此 律, 命 釋 149, 頁 2354 物 罪, 當 杖 之 11 十 六 年 九 月 山 東 魚 戶 六 累 年 匿 ~ ~ 太 祖 覽 獄 商 人 匿 稅, 自 昔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 十 人 課 逮 至 京, 宥 之 有 之, 況 貧 民 乎,156, 頁 2430 都 察 院 論 罪 悉 宥 之 十 七 年 七 月 民 與 妻 m m m ^ ~ = 太 祖 覽 獄 夫 婦 一 時 私 忿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 鈔, 法 司 以 看 之 耳, 非 有 意 毀 鈔,163, 頁 2528 毀 棄 制 書 律 ffi^ 宥 之 志 年 七 月 延 安 府 屬 縣 頻 年 芒 隱 田 : = ~ 太 祖 覽 獄 所 在 有 司, 不 當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 T 禾 民 糧 十 二 萬 七 宥 之 即 發 之, 至 積 有 174, 頁 2648 \ 千 餘 石 請 年, 若 一 時 徵 納 如 數 徵 之 豈 不 厲 民, 不 許 ;= 年 六 月 漁 人 與 運 官 璧 留 太 祖 覽 獄 相 舟 相 觸, 而 軍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誤 殺 獲 宥 甲 守 衛 軍 士 之 看 之 士 不 慎 溺 死, 念 182, 頁 2745 \ 舟 相 觸, 至 漁 者 非 故 害 之, ^::::^ 軍 士 溺 死 S 十 五 年 四 金 工 二 十 七 坐 盜 內 庫 - 命 釋 之 太 祖 覽 獄 罪 雖 當 死, 但 因 < 明 太 祖 實 錄 卷 - ^ 人 金, 法 當 死 宥 之 其 無 知, 以 輕 蹈 217, 頁 l L I 刑 辟, 姑 宥 其 死,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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