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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 章 报 检 基 础 知 识 第 一 节 检 验 检 疫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任 务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是 指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和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际 惯 例 或 进 口 国 法 规 要 求, 对 出 入 境 货 物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人 员 等 进 行 检 验 检 疫 管 理 及 认 证, 并 提 供 官 方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居 间 检 验 检 疫 公 证 和 鉴 定 证 明 的 全 部 活 动 一 中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的 法 律 地 位 我 国 的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关 是 经 政 府 指 定 并 依 法 设 定 的 检 验 机 构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际 通 行 做 法 有 关 规 则 协 定 等, 都 赋 予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以 公 认 的 法 律 地 位, 使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所 签 发 的 证 件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1. 国 家 以 法 律 形 式 从 根 本 上 确 定 了 中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的 法 律 地 位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先 后 制 定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以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等 法 律, 分 别 规 定 了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的 目 的 和 任 务 责 任 范 围 授 权 执 法 机 关 和 管 辖 权 限 检 验 检 疫 的 执 行 程 序 执 法 监 督 和 法 律 责 任 等 重 要 内 容, 从 根 本 上 确 定 了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的 法 律 地 位 2. 中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是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依 法 具 有 执 法 主 体 地 位 根 据 上 述 四 部 检 验 检 疫 法 律 规 定, 国 务 院 设 立 相 应 的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作 为 授 权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和 主 管 该 方 面 工 作 的 主 管 机 关, 确 立 了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在 法 律 上 的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地 位 鉴 于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的 涉 外 性 质, 中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作 为 官 方 机 构 和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有 别 于 其 他 国 家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为 强 调 执 法 的 集 中 统 一 和 一 致 对 外, 国 务 院 批 准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实 行 垂 直 领 导 体 制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的 特 点 是 技 术 性 强, 必 须 通 过 检 测 技 术 手 段 执 法,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领 导, 这 有 利 于 在 建 立 健 全 法 规 体 系 的 同 时, 加 强 检 测 设 备 和 技 术 队 伍 的 建 设, 以 便 通 过 强 化 技 术 检 测 力 量 有 效 执 法 3. 中 国 相 对 完 整 的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是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法 施 检 的 执 法 基 础 我 国 的 检 验 检 疫 法 律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或 实 施 细 则 公 布 后, 各 种 配 套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检 验 检 疫 技 术 标 准 检 疫 处 理 工 作 程 序 规 范 等, 经 过 具 体 化 和 修 改 补 充 已 基 本 完 整 齐 备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经 过 优 化 组 合,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执 法 行 为, 已 建 立 了 高 素 质 的 执 法 队 伍 和 高 效 1

2 报 检 与 报 关 的 管 理 体 系, 对 于 保 证 检 验 检 疫 的 正 常 开 展 和 有 序 进 行, 具 有 极 其 重 要 的 意 义 此 外, 中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的 法 律 体 系 还 要 适 应 有 关 国 际 条 约 迄 今 为 止, 中 国 已 加 入 联 合 国 食 品 法 典 委 员 会 (CODEX) 和 亚 太 地 区 植 保 委 员 会 (APPPC) 等 多 个 国 际 组 织, 与 20 多 个 国 家 签 订 了 双 边 检 验 检 疫 协 定, 为 中 国 的 检 验 检 疫 与 国 际 法 规 标 准 相 一 致 创 造 了 条 件 4. 中 国 检 验 检 疫 法 律 法 规 具 有 完 备 的 监 管 程 序, 保 证 了 法 律 的 有 效 实 施 中 国 的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法 律 法 规 的 实 施, 在 借 鉴 历 史 传 统 和 国 际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已 形 成 了 一 个 配 套 体 系 完 整 监 管 要 素 齐 备 的 执 法 监 督 体 系, 保 证 了 法 律 的 有 效 实 施 主 要 有 : 第 一, 四 部 检 验 检 疫 法 律 都 有 一 个 具 有 强 制 性 的 闭 环 性 的 监 管 措 施,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是 货 物 的 进 出 口 都 要 通 过 海 关 最 后 一 道 监 管 措 施 我 国 现 行 的 通 关 模 式 是 先 报 检, 后 报 关, 对 于 列 入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的 进 出 境 商 品 目 录 的 进 出 境 商 品, 必 须 经 检 验 检 疫 并 取 得 有 效 检 验 检 疫 证 单 后 方 可 通 关 过 境 第 二, 通 过 与 海 关 配 合,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实 施 强 制 性 报 检 签 证 程 序 强 制 性 安 全 卫 生 检 测 技 术 标 准 强 制 性 的 抽 样 检 查 程 序 等 监 督 机 制, 保 证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效 实 施 第 三, 进 口 国 对 进 口 货 物 安 全 卫 生 环 保 等 方 面 的 强 制 规 定, 要 求 出 口 国 的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行 使 检 验 检 疫 职 责, 履 行 义 务 第 四, 合 同 规 定 凭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检 验 证 书 交 货 结 算 和 对 外 索 赔 的, 没 有 证 书 无 法 装 船 结 汇 和 对 外 索 赔, 起 到 了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监 督 与 制 约 作 用 二 中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的 作 用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和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以 及 对 外 贸 易 的 不 断 扩 大,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对 保 证 经 济 的 顺 利 发 展, 保 证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质 量, 保 证 农 林 牧 渔 业 的 生 产 安 全 和 人 民 健 康, 维 护 对 外 贸 易 有 关 各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正 常 的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秩 序,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的 发 展 都 起 到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中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的 作 用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是 国 家 主 权 的 体 现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作 为 执 法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对 出 入 境 货 物 运 输 工 具 人 员 等 法 定 检 验 检 疫 对 象 进 行 检 验 检 疫 鉴 定 认 证 及 监 督 管 理 不 符 合 我 国 强 制 性 要 求 的 入 境 货 物, 一 律 不 得 销 售 使 用 ; 对 涉 及 安 全 卫 生 及 检 疫 产 品 的 国 外 生 产 企 业 的 安 全 卫 生 和 检 疫 条 件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 对 发 现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或 不 符 合 安 全 卫 生 条 件 的 商 品 物 品 包 装 和 运 输 工 具, 有 权 禁 止 进 口, 或 视 情 况 在 进 行 消 毒 灭 菌 杀 虫 或 其 他 排 除 安 全 隐 患 的 措 施 等 无 害 化 处 理 并 重 验 合 格 后, 方 准 进 口 ; 对 于 应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注 册 登 记 的 向 中 国 输 出 有 关 产 品 的 外 国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必 须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证 后 方 准 向 中 国 出 口 其 产 品 这 些 强 制 性 制 度 是 国 家 主 权 的 具 体 体 现 2.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是 国 家 管 理 职 能 的 体 现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作 为 执 法 机 构, 依 照 法 律 授 权, 按 照 中 国 进 口 国 与 中 国 签 有 双 边 检 疫 协 定 书 的 外 国 或 国 际 性 技 术 法 规 对 出 入 境 人 员 货 物 运 输 工 具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 对 涉 及 安 全 卫 生 和 环 保 要 求 的 出 口 产 品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包 装 企 业 实 施 生 产 许 可 加 工 安 全 或 卫 生 保 证 体 系 注 册 登 记, 或 必 要 时 帮 助 企 业 取 得 进 口 国 主 管 机 关 的 注 册 登 记 ; 经 检 验 检 疫 发 现 检 疫 对 象 或 质 量 与 安 全 卫 生 条 件 不 合 格 的 商 品, 有 权 阻 止 出 境 ; 不 符 合 安 全 条 件 的 危 险 品 包 装 2

3 第 一 章 报 检 基 础 知 识 容 器, 不 准 装 运 危 险 货 物 ; 不 符 合 卫 生 条 件 或 冷 冻 要 求 的 船 舱 和 集 装 箱, 不 准 装 载 易 腐 易 变 的 粮 油 食 品 或 冷 冻 品 ; 对 属 于 需 注 册 登 记 的 生 产 企 业,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生 产 加 工 有 关 出 口 产 品 ; 对 涉 及 人 类 健 康 和 安 全, 动 植 物 生 命 和 健 康,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和 公 共 安 全 的 产 品 实 行 强 制 认 证 制 度 ; 对 成 套 设 备 和 废 旧 物 品 进 行 装 船 前 检 验 3.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是 保 证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顺 利 进 行 和 持 续 发 展 的 需 要 (1) 对 出 口 商 品 的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使 我 国 的 出 口 商 品 以 质 取 胜, 立 足 国 际 市 场 世 界 各 主 权 国 家 为 保 护 国 民 身 体 健 康 保 障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和 消 费 者 权 益, 相 继 制 定 了 食 品 药 品 化 妆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的 卫 生 法 规, 机 电 与 电 子 设 备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和 涉 及 安 全 的 消 费 品 的 安 全 法 规,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的 检 疫 法 规, 检 疫 传 染 病 的 卫 生 检 疫 法 规 我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检 验 检 疫 职 能, 能 有 效 提 高 我 国 出 口 企 业 的 管 理 水 平 和 产 品 质 量, 从 而 不 断 开 拓 国 际 市 场 (2) 对 进 出 口 商 品 的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是 突 破 国 外 贸 易 技 术 壁 垒 和 建 立 国 家 技 术 保 护 屏 障 的 重 要 手 段 中 国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加 强 对 进 口 产 品 的 检 验 检 疫 和 对 相 关 的 国 外 生 产 企 业 的 注 册 登 记 与 监 督 管 理, 是 符 合 国 际 通 行 的 技 术 贸 易 壁 垒 的 做 法 中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通 过 合 理 的 技 术 规 范 和 措 施 保 护 国 内 产 业 和 国 民 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 保 护 消 费 者 生 产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从 而 建 立 了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的 可 靠 屏 障 (3) 对 进 出 口 商 品 的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为 对 外 贸 易 各 方 提 供 了 公 正 权 威 凭 证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贸 易 运 输 保 险 各 方 往 往 要 求 由 官 方 或 权 威 的 非 当 事 人 对 进 出 口 商 品 的 质 量 包 装 装 运 技 术 条 件 等 提 供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为 出 口 商 品 交 货 结 算 计 费 计 税 和 进 口 商 品 质 量 残 短 索 赔 等 提 供 有 效 凭 证 中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进 出 口 商 品 实 施 检 验 并 出 具 的 各 种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就 是 为 对 外 贸 易 有 关 各 方 履 行 贸 易 运 输 保 险 契 约 和 处 理 索 赔 争 议 提 供 具 有 公 正 权 威 的 凭 证 4.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对 保 护 农 林 牧 渔 业 生 产 安 全, 促 进 农 畜 产 品 的 对 外 贸 易 和 保 护 人 体 健 康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保 护 农 林 牧 渔 业 生 产 安 全, 使 其 免 受 国 际 上 重 大 疫 情 灾 害 影 响, 是 中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担 负 的 重 要 使 命 对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品, 以 及 装 载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品 的 容 器 包 装 物 和 来 自 动 植 物 疫 区 的 运 输 工 具 ( 含 集 装 箱 ) 实 施 强 制 性 检 疫 这 对 防 止 动 物 传 染 病 寄 生 虫 和 植 物 危 险 性 病 虫 杂 草 及 其 他 有 害 生 物 等 检 疫 对 象 和 其 他 危 险 疫 情 的 传 入 传 出, 保 护 国 家 农 林 牧 渔 业 生 产 安 全 和 人 民 身 体 健 康, 履 行 我 国 与 外 国 签 订 的 检 疫 协 定 书 的 义 务, 突 破 进 口 国 在 动 植 物 检 疫 中 设 置 的 贸 易 技 术 壁 垒, 促 进 我 国 农 畜 产 品 对 外 贸 易 的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5.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实 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是 保 护 人 体 健 康 的 重 要 屏 障 中 国 边 境 线 长 口 岸 多, 对 外 开 放 的 海 陆 空 口 岸 有 100 多 个, 是 开 放 口 岸 最 多 的 国 家 之 一 近 年 来, 各 种 检 疫 传 染 病 和 监 测 传 染 病 仍 在 一 些 国 家 及 地 区 发 生 和 流 行, 甚 至 出 现 了 一 批 新 的 传 染 病, 特 别 是 随 着 国 际 贸 易 旅 游 和 交 通 运 输 的 发 展, 以 及 出 入 境 人 员 迅 速 增 加, 鼠 疫 霍 乱 黄 热 病 艾 滋 病 等 一 些 烈 性 传 染 病 及 其 传 播 媒 介 随 时 都 有 传 入 的 危 险, 给 我 国 人 民 的 身 体 健 康 造 成 严 重 威 胁 因 此, 对 出 入 境 人 员 交 通 工 具 运 输 设 备 以 及 可 能 传 播 传 染 病 的 行 李 货 物 邮 包 等 物 品 实 施 强 制 性 检 疫, 对 防 止 检 疫 传 染 病 的 传 入 或 传 出, 保 3

4 报 检 与 报 关 护 人 体 健 康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综 上 所 述,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对 维 护 国 家 和 人 民 权 益, 维 护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突 破 国 际 贸 易 技 术 壁 垒 都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不 断 深 入 和 对 外 贸 易 的 不 断 发 展, 特 别 是 中 国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后, 出 入 中 国 国 境 的 人 员 货 物 和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等 在 不 断 增 加, 中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作 为 国 门 卫 士, 必 将 发 挥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三 中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的 工 作 目 的 和 任 务 中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是 主 管 出 入 境 卫 生 检 疫 动 植 物 检 疫 商 品 检 验 鉴 定 认 证 和 监 督 管 理 的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是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照 国 家 检 验 检 疫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进 出 境 的 商 品 ( 包 括 动 植 物 产 品 ) 以 及 运 载 这 些 商 品 ( 包 括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 和 旅 客 的 交 通 工 具 运 输 设 备, 分 别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对 出 入 境 人 员 实 施 卫 生 检 疫 及 口 岸 卫 生 监 督 的 统 称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的 主 要 目 的 和 任 务 是 : 1. 对 进 出 口 商 品 进 行 检 验 鉴 定 和 监 督 管 理, 加 强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工 作, 规 范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行 为,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进 出 口 贸 易 有 关 各 方 面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的 顺 利 发 展 2. 对 出 入 境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包 括 其 运 输 工 具 包 装 材 料 的 检 疫 和 监 督 管 理, 防 止 危 害 动 植 物 的 病 菌 害 虫 杂 草 种 子 及 其 他 有 害 生 物 由 国 外 传 入 或 由 国 内 传 出, 保 护 我 国 农 林 牧 渔 业 生 产 和 国 际 生 态 环 境 与 人 类 的 健 康 3. 对 出 入 境 人 员 交 通 工 具 运 输 设 备 以 及 可 能 传 播 检 疫 传 染 病 的 行 李 货 物 邮 包 等 物 品, 实 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和 口 岸 卫 生 监 督, 防 止 传 染 病 由 国 外 传 入 或 由 国 内 传 出, 保 护 人 类 健 康 4.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照 SPS/TBT 协 议 建 立 有 关 制 度, 在 保 护 我 国 人 民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及 我 国 动 植 物 生 命 和 健 康 的 同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打 破 国 外 技 术 壁 垒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的 实 施 卫 生 与 植 物 检 疫 措 施 协 定 中 明 确 规 定 各 成 员 国 有 权 采 取 为 保 护 人 类 动 物 或 植 物 的 生 命 或 健 康 所 必 需 的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只 要 此 类 措 施 与 本 协 定 的 规 定 不 相 抵 触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作 为 我 国 的 出 入 境 货 物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关, 承 担 着 严 把 国 门, 为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保 驾 护 航 的 重 任,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在 认 真 研 究 WTO 有 关 协 定 和 规 则 的 基 础 上, 合 理 利 用 WTO 规 则,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制 定 了 切 实 可 行 的 政 策, 在 保 护 我 国 人 民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动 植 物 的 生 命 和 健 康 等 方 面 作 出 了 巨 大 的 贡 献 目 前, 贸 易 保 护 主 义 日 益 严 重, 而 关 税 壁 垒 的 作 用 正 在 逐 渐 削 弱, 许 多 国 家 特 别 是 部 分 发 达 国 家 利 用 WTO 有 关 规 则 制 定 了 很 多 技 术 壁 垒, 使 我 国 许 多 产 品 特 别 是 农 副 产 品 的 出 口 面 临 严 峻 形 势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承 担 着 打 破 国 外 技 术 壁 垒 的 重 任, 各 级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在 有 关 部 门 和 广 大 进 出 口 企 业 的 配 合 之 下, 在 突 破 国 外 技 术 壁 垒 方 面 取 得 了 巨 大 的 成 绩, 有 力 促 进 了 我 国 产 品 的 出 口 四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内 容 1. 法 定 检 验 检 疫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法 对 出 入 境 人 4

5 第 一 章 报 检 基 础 知 识 员 货 物 运 输 工 具 集 装 箱 及 其 他 法 定 检 验 检 疫 物 ( 统 称 法 定 检 验 检 疫 对 象 )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鉴 定 等 检 验 检 疫 业 务, 称 为 法 定 检 验 检 疫, 又 称 强 制 性 检 验 检 疫 除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必 须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检 验 检 疫 的 货 物 以 外, 输 入 国 规 定 必 须 凭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书 方 准 入 境 的 和 有 关 国 际 条 约 规 定 须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检 验 检 疫 的 进 出 境 货 物, 货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也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和 地 点 向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的 规 定, 由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制 定 调 整 必 须 实 施 检 验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目 录 并 公 布 实 施 1999 年,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和 海 关 总 署 联 合 下 发 的 关 于 印 发 <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种 类 表 > <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商 品 与 H.S. 目 录 对 照 表 > < 进 口 卫 生 监 督 检 验 食 品 与 H.S. 目 录 对 照 表 > 的 通 知, 对 实 施 进 出 境 检 验 检 疫 的 货 物 以 目 录 的 形 式 进 行 了 明 确, 共 涉 及 编 码 商 品 5249 个 2000 年,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和 海 关 总 署 将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融 合 在 一 起, 发 布 了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的 进 出 境 商 品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法 检 目 录 ) 此 后, 国 家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法 检 目 录 每 年 都 进 行 更 新 和 调 整, 以 适 应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的 需 要 2011 年 法 检 目 录 中 实 施 进 出 境 检 验 检 疫 和 监 管 的 H.S. 编 码 有 4902 个, 海 关 与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的 H.S. 编 码 有 3 个 法 检 目 录 由 商 品 编 码 商 品 名 称 及 备 注 计 量 单 位 海 关 监 管 条 件 和 检 验 检 疫 类 别 5 个 栏 目 组 成 其 中, 商 品 编 码 商 品 名 称 及 备 注 和 计 量 单 位 是 以 H.S. 编 码 为 基 础, 并 依 照 最 新 的 海 关 进 出 口 税 则 中 的 商 品 编 号 商 品 名 称 商 品 备 注 和 计 量 单 位 ( 税 则 中 的 第 一 计 量 单 位 ) 编 制 法 检 目 录 中 商 品 的 海 关 监 管 条 件 为 A, 表 示 须 实 施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 海 关 监 管 条 件 为 B, 表 示 须 实 施 出 境 检 验 检 疫 ; 海 关 监 管 条 件 为 D, 表 示 海 关 与 检 验 检 疫 联 合 监 管 法 检 目 录 中 商 品 的 检 验 检 疫 类 别 为 M, 表 示 进 口 商 品 检 验 ; 为 N, 表 示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 为 P, 表 示 入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检 疫 ; 为 Q, 表 示 出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检 疫 ; 为 R, 表 示 进 口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检 验 ; 为 S, 表 示 出 口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检 验 ; 为 L, 表 示 民 用 商 品 入 境 验 证 ; 为 V, 表 示 进 境 卫 生 检 疫 ; 为 W, 表 示 出 境 卫 生 检 疫 以 硬 粒 小 麦 ( 配 额 内 ) 为 例, 在 法 检 目 录 中 其 对 应 的 商 品 编 码 为 , 计 量 单 位 为 千 克, 海 关 监 管 条 件 为 A/B, 表 示 该 商 品 在 入 境 和 出 境 时 均 须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检 验 检 疫 类 别 为 M.P.R/Q.S, 表 示 该 商 品 进 口 时 应 实 施 商 品 检 验 植 物 产 品 检 疫 和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检 验, 出 口 时 应 实 施 植 物 产 品 检 疫 和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检 验 另 外, 由 于 成 套 设 备 食 品 添 加 剂 等, 很 难 与 商 品 编 码 一 一 对 应, 因 此 不 论 每 一 项 的 商 品 编 码 是 否 在 法 检 目 录 内, 这 些 商 品 都 是 属 于 法 定 检 验 检 疫 的 内 容 货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主 动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办 理 报 检 手 续 列 入 法 检 目 录 内 的 商 品,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检 验, 判 定 其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技 术 规 范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判 定 的 方 式 采 取 合 格 评 定 活 动,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包 括 : 抽 样 检 验 和 检 查 ; 评 估 验 证 和 合 格 保 证 ; 注 册 认 可 和 批 准 以 及 各 项 的 组 合 5

6 报 检 与 报 关 2.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除 了 法 检 目 录 中 所 列 的 商 品,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还 规 定 了 一 些 出 入 境 货 物 必 须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检 验, 如 废 旧 物 品 ( 包 括 旧 机 电 产 品 ) 需 做 外 商 投 资 财 产 价 值 鉴 定 的 货 物 须 做 标 志 查 验 的 出 口 纺 织 品 援 外 物 资 等 上 述 出 入 境 货 物 无 论 是 否 在 法 检 目 录 内, 按 规 定 均 应 当 向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申 报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必 须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检 验 检 疫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以 外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可 实 施 抽 查 检 验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可 以 公 布 抽 查 检 验 结 果 或 者 向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抽 查 检 验 情 况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根 据 需 要, 对 检 验 合 格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可 以 加 施 检 验 检 疫 标 志 或 者 封 识 3. 动 植 物 检 疫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法 实 施 动 植 物 检 疫 的 有 : 进 境 出 境 过 境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 装 载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的 装 载 容 器 包 装 物 和 铺 垫 材 料 ; 来 自 动 植 物 疫 区 的 运 输 工 具 ; 进 境 拆 解 的 废 旧 船 舶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际 条 约 规 定 或 者 贸 易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实 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的 其 他 货 物 物 品 对 于 国 家 列 明 的 禁 止 进 境 物,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做 退 回 或 销 毁 处 理 对 进 境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植 物 种 子 种 苗 及 其 他 繁 殖 材 料 新 鲜 水 果 烟 草 类 粮 谷 类 及 饲 料 豆 类 薯 类 和 植 物 栽 培 介 质 等 实 行 进 境 检 疫 许 可 制 度 ; 输 入 单 位 在 签 订 合 同 或 协 议 之 前, 应 事 先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出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或 其 他 检 疫 物 的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过 程 实 施 检 疫 监 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过 境 运 输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实 行 检 疫 监 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携 带 邮 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进 境 实 行 检 疫 监 管 对 来 自 疫 区 的 运 输 工 具,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实 施 现 场 检 疫 和 有 关 消 毒 处 理 4. 卫 生 检 疫 与 处 理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出 入 境 的 人 员 交 通 工 具 集 装 箱 行 李 货 物 邮 包 等 实 施 医 学 检 查 和 卫 生 检 疫, 对 未 染 有 检 疫 传 染 病 或 者 已 实 施 卫 生 处 理 的 交 通 工 具 签 发 入 境 或 者 出 境 检 疫 证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出 入 境 人 员 实 施 传 染 病 监 测, 有 权 要 求 出 入 境 人 员 如 实 填 写 健 康 申 明 卡, 出 示 有 效 的 传 染 病 预 防 接 种 证 书 健 康 证 书 或 其 他 有 关 证 件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应 当 阻 止 患 有 严 重 精 神 病 传 染 性 肺 结 核 或 者 可 能 对 公 共 卫 生 造 成 重 大 危 害 的 其 他 传 染 病 的 外 国 人 入 境 ; 对 患 有 监 测 传 染 病 的 出 入 境 人 员, 视 情 况 分 别 采 取 留 验 发 就 诊 方 便 卡 等 措 施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国 境 口 岸 和 停 留 在 国 境 口 岸 的 出 入 境 交 通 工 具 的 卫 生 状 况 实 施 卫 生 监 督, 监 督 和 指 导 对 啮 齿 动 物 病 媒 昆 虫 的 防 除, 检 查 和 检 验 食 品 饮 用 水 及 其 储 存 供 应 运 输 设 施, 监 督 从 事 食 品 饮 用 水 供 应 的 从 业 人 员 的 健 康 状 况, 监 督 和 检 查 垃 圾 废 物 污 水 粪 便 压 舱 水 的 处 理, 可 对 卫 生 状 况 不 良 和 可 能 引 起 传 染 病 传 播 的 因 素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发 现 患 有 检 疫 传 染 病 监 测 传 染 病 疑 似 检 疫 传 染 病 的 入 境 人 员 实 施 隔 离 留 验 和 就 地 诊 验 等 医 学 措 施, 对 来 自 疫 区 被 传 染 病 污 染 发 现 传 染 病 媒 介 的 出 入 境 交 通 工 具 集 装 箱 行 李 货 物 邮 包 等 物 品 进 行 消 毒 除 鼠 除 虫 等 卫 生 处 理 5.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旧 机 电 产 品 装 运 前 检 验 对 国 家 允 许 作 为 原 料 进 口 的 废 物 和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环 境 保 护 人 类 和 动 植 物 健 康 的 旧 机 6

7 第 一 章 报 检 基 础 知 识 电 产 品 实 施 装 运 前 检 验 制 度 实 施 装 运 前 检 验, 可 防 止 境 外 有 害 废 物 或 不 符 合 我 国 有 关 安 全 卫 生 和 环 境 保 护 等 技 术 规 范 强 制 性 要 求 的 旧 机 电 进 入 国 内, 从 而 有 效 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有 效 地 保 护 环 境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前, 进 口 单 位 应 事 先 取 得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部 签 发 的 进 口 废 物 批 准 证 书 废 物 进 口 单 位 与 境 外 贸 易 关 系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中 应 证 明 进 口 废 物 的 装 运 前 检 验 条 款 废 物 的 出 口 商 应 当 在 装 船 前 向 中 国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检 验 机 构 申 请 实 施 装 运 前 检 验, 经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装 运 进 口 旧 机 电 产 品 的 收 货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在 合 同 签 署 前 向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 或 收 货 人 所 在 地 直 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对 按 规 定 应 当 实 施 装 运 前 预 检 验 的, 由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或 经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认 可 的 装 运 前 预 检 验 机 构 实 施 装 运 前 预 检 验,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装 运 已 实 施 装 运 前 检 验 的 废 物 原 料 和 旧 机 电 产 品 在 运 抵 口 岸 后,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仍 将 按 规 定 实 施 到 货 检 验 6. 进 口 商 品 认 证 管 理 国 家 对 涉 及 人 类 健 康 动 植 物 生 命 和 健 康,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和 公 共 安 全 的 产 品 实 行 强 制 性 认 证 制 度 凡 是 列 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实 施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的 产 品 目 录 内 的 商 品, 必 须 经 过 指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认 证 合 格, 取 得 指 定 认 证 机 构 颁 发 的 认 证 证 书, 并 施 加 认 证 标 志 后, 方 可 进 口 此 目 录 内 的 商 品 在 进 口 时,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规 定 实 施 验 证, 查 验 单 证, 核 对 货 证 是 否 相 符 7. 出 口 商 品 质 量 许 可 和 卫 生 注 册 管 理 国 家 对 重 要 出 口 商 品 实 行 质 量 许 可 制 度,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单 独 或 会 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发 放 出 口 商 品 质 量 许 可 证, 未 获 得 质 量 许 可 证 的 商 品 不 准 出 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已 对 机 械 电 子 轻 工 机 电 玩 具 医 疗 器 械 煤 炭 类 等 商 品 实 施 出 口 商 品 质 量 许 可 制 度, 上 述 产 品 的 生 产 企 业 或 其 代 理 人 可 向 当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申 请 出 口 商 品 质 量 许 可 证 书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实 施 质 量 许 可 制 度 的 出 口 商 品 实 行 验 证 管 理 国 家 对 出 口 食 品 及 其 生 产 企 业 ( 包 括 加 工 厂 屠 宰 场 冷 库 仓 库 等 ) 实 施 卫 生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实 施 卫 生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的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向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申 请 卫 生 注 册 登 记, 取 得 卫 生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后, 方 可 生 产 加 工 储 存 出 口 食 品 8. 出 口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包 装 鉴 定 生 产 危 险 货 物 出 口 包 装 容 器 的 企 业, 必 须 向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申 请 包 装 容 器 的 性 能 鉴 定 包 装 容 器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鉴 定 合 格 后, 方 可 用 于 包 装 危 险 货 物 生 产 出 口 危 险 货 物 的 企 业, 必 须 向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申 请 危 险 货 物 包 装 容 器 的 使 用 鉴 定 危 险 货 物 包 装 容 器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鉴 定 合 格 的, 方 可 包 装 危 险 货 物 出 口 9. 外 商 投 资 财 产 价 值 鉴 定 对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及 各 种 对 外 补 偿 贸 易 方 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境 外 ( 包 括 中 国 香 港 中 国 澳 门 中 国 台 湾 地 区 ) 投 资 者 用 以 作 价 投 资 的 实 物, 以 及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委 托 国 外 投 资 者 用 投 资 资 金 从 境 外 购 买 的 财 产 进 行 价 值 鉴 定 通 过 价 值 鉴 定, 可 有 效 防 止 低 价 高 报 或 高 价 低 报 的 现 象, 保 护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各 投 资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外 商 投 资 财 产 价 值 鉴 定 的 内 容 包 括 外 商 投 7

8 报检与报关 资财产的品种 质量 数量 价值和损失鉴定等 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价值鉴定后出具 价值 鉴定证书,供企业到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 10. 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 冷冻品的船舱 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承运人 装箱单位 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 卫生 冷藏 密固等适载检验,经检 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方可装运 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 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 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 残损鉴定 监视卸载等鉴定工作 11. 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 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有关单位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 证标志 12. 涉外检验检疫 鉴定 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 鉴定 认证机构审 核认可 对于拟设立的中外合资 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 鉴定 认证公司,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其 资格信誉 技术力量 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等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 外商投资检验 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由外经贸部门批准并在工 商 部 门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后,再 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办理 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家质检总局对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 鉴定 认证业务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 理,对境内外检验鉴定认证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实行备案管理 13. 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检验检疫部门承担世界贸易组织 贸易技 术 壁 垒 协 议 (WTO/TBT) 和 实 施 动 植 物 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WTO/SPS) 咨 询 业 务, 承 担 联 合 国 (UN) 亚 洲 太 平 洋 经 济 合 作 组 织 ( APEC)等国际组织在标准与一致化和检验检疫领域的联络工作,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 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 认证认可合作协议 检验检疫协议执行议定书等,并组织实施 思考与练习 1.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是什么? 2.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二节 报检单位备案和注册登记管理 按照报检单位的类型划分,报检行为可分为自理报检行为和代理报检行为 自理报检单 位自行报检本企业生产 加工 储存或经营的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报 检 行 为,属 于 自 理 报 检 行 为, 简称自理报检 代理报检单位接受有关贸易关系人委托,为有关贸易关系人办理出入境检验 检疫手续的报检行为,属于代理报检行为,简称代理报检 8

9 第 一 章 报 检 基 础 知 识 一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是 指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办 理 检 验 检 疫 报 检 / 申 报 手 续 的 出 入 境 货 物 或 其 他 报 检 物 的 关 系 人,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在 首 次 报 检 时 须 办 理 备 案 登 记 手 续, 取 得 报 检 单 位 代 码 1.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的 范 围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主 要 包 括 : 有 进 出 口 经 营 权 的 国 内 企 业 ; 进 口 货 物 的 收 货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 出 口 货 物 的 生 产 企 业 ; 出 口 货 物 运 输 包 装 及 出 口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包 装 生 产 企 业 ; 中 外 合 资 中 外 合 作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 国 外 ( 境 外 ) 企 业 商 社 常 驻 中 国 代 表 机 构 ; 出 入 境 动 物 隔 离 饲 养 和 植 物 繁 殖 生 产 单 位 ; 出 入 境 动 植 物 产 品 的 生 产 加 工 存 储 运 输 单 位 ; 对 出 入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装 载 容 器 包 装 物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等 进 行 药 剂 熏 蒸 和 消 毒 服 务 的 单 位 ; 有 出 入 境 交 换 业 务 的 科 研 单 位 ; 其 他 涉 及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业 务 并 需 要 办 理 备 案 的 单 位 2.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备 案 登 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制 度 凡 属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范 围 的, 首 次 办 理 报 检 业 务 时, 须 持 有 关 证 件 向 当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备 案 登 记 手 续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全 国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的 统 一 管 理 工 作, 各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负 责 所 辖 地 区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备 案 登 记 等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各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负 责 辖 区 内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的 备 案 登 记 信 息 更 改,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的 备 案 信 息 定 期 进 行 核 实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等 具 体 工 作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备 案 登 记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直 接 向 其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或 在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应 齐 备 真 实, 主 要 包 括 :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备 案 登 记 申 请 表 ;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同 时 交 验 原 件 ;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同 时 交 验 原 件 ; 有 进 出 口 经 营 权 的 企 业 须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 申 请 人 需 要 向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要 求 的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应 当 齐 备 真 实 有 效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受 理 其 备 案 登 记 申 请, 对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的 予 以 备 案 登 记, 并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备 案 登 记 证 明 书, 申 请 人 须 携 带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领 取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备 案 登 记 证 明 书 有 效 期 为 5 年, 期 满 后,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应 当 到 原 备 案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办 理 延 期 换 证 手 续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接 受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应 遵 守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在 其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办 理 备 案 登 记 手 续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需 要 终 止 备 案 登 记 的,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原 备 案 登 记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经 审 核 后 予 以 注 销 备 案 登 记 涉 及 有 效 期 管 理 的, 备 案 登 记 期 满 后, 应 重 新 申 请 备 案 登 记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或 材 料 并 取 得 备 案 登 记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撤 销 其 备 案 登 记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提 供 的 材 料 失 实, 或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更 改 手 续, 造 成 无 法 落 实 检 验 检 疫 等 严 重 后 果 的,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处 理 已 经 在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备 案 登 记 的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及 其 已 注 册 的 报 检 员, 前 往 注 册 地 以 外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时,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核 实 其 提 供 的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备 案 登 记 信 息 后 予 以 受 理,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无 需 在 异 地 重 新 办 理 备 案 登 记 和 报 检 员 注 册 手 续 3.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信 息 变 更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备 案 登 记 的 信 息 有 变 动 的, 应 及 时 更 改, 以 确 保 其 备 案 登 记 信 息 的 准 确 9

10 报 检 与 报 关 性 对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的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企 业 性 质 法 定 代 表 人 报 检 员 营 业 场 所 注 册 资 金 电 话 号 码 传 真 号 码 电 子 信 箱 联 系 人 邮 政 编 码 等 内 容 更 改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根 据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提 出 的 更 改 申 请 及 时 办 理 信 息 变 更 手 续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更 改 的, 须 重 新 颁 发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备 案 登 记 证 明 书 4.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的 权 利 1) 根 据 检 验 检 疫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依 法 办 理 出 入 境 货 物 人 员 运 输 工 具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等 及 与 其 相 关 的 报 检 / 申 报 手 续 2)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报 检, 并 提 供 抽 样 检 验 检 疫 的 各 种 条 件 后, 有 权 要 求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在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统 一 规 定 的 检 验 检 疫 期 限 内 完 成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并 出 具 证 明 文 件 3)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对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的 检 验 检 疫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有 权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原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或 其 上 级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以 至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申 请 复 验 4)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有 权 要 求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其 提 供 的 有 关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5)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有 权 对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进 行 投 诉 及 检 举 (2)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的 义 务 1)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检 验 检 疫 规 章, 对 报 检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2)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应 当 按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的 要 求 聘 用 报 检 员, 由 报 检 员 凭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核 发 的 报 检 员 证 办 理 报 检 手 续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应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报 检 员 的 管 理, 并 对 报 检 员 的 报 检 行 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3)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提 供 正 确 齐 全 合 法 有 效 的 证 单 及 资 料, 完 整 准 确 清 楚 地 填 制 报 检 单,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办 理 报 检 手 续 4)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在 办 理 报 检 手 续 后, 应 当 按 要 求 及 时 与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联 系 工 作, 协 助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检 验 检 疫 抽 ( 采 ) 样 及 检 验 检 疫 处 理 等 事 宜, 并 提 供 进 行 抽 ( 采 ) 样 和 检 验 鉴 定 的 工 作 条 件 自 理 报 检 单 位 应 当 落 实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提 出 的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及 有 关 要 求 5) 对 已 经 检 验 检 疫 合 格 放 行 的 出 口 货 物 应 加 强 批 次 管 理, 不 得 错 发 错 运 漏 发, 以 免 造 成 货 证 不 符 对 入 境 法 定 检 验 检 疫 货 物, 未 经 检 验 检 疫 合 格 或 未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许 可, 不 得 销 售 使 用 或 拆 卸 运 递 6) 应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缴 纳 检 验 检 疫 费 二 代 理 报 检 单 位 代 理 报 检 单 位 是 指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注 册 登 记, 依 法 接 受 有 关 贸 易 关 系 人 委 托, 为 有 关 贸 易 关 系 人 办 理 报 检 / 申 报 业 务,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的 境 内 企 业 法 人 1. 注 册 登 记 的 申 请 与 受 理 申 请 代 理 报 检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的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取 得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2) 注 册 资 金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以 上 (3) 有 固 定 经 营 场 所 及 办 理 代 理 报 检 业 务 所 需 的 设 施 (4) 有 健 全 的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10

11 第一章 报检基础知识 ( 5)有不少于 5 名取得 报检员资格证书 的拟任报检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 册 登 记 的,应 当 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具 备上述 ( 3) ( 4) ( 5)项要求的条件,且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 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分 公 司 以自己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 印 件 总 公 司 授 权 书; 组 织 机 构 代码证 复印件;拟任报检员的 报检员资格证书 复印件;代理报检企业与拟任报检员签 订的劳动合同;企业章程复印件;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的印章 印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本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2. 审查与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 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分支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 材料报送直属检验检疫局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做 出 准 予 或 者 不 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20 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负 责 人 批 准,可 以 延 长 10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做出书 面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以下简称 注册登记证 书 ) 不予注册登记的,出具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册登记证书 有效期为 4 年 3. 变更与注销 代理报检企业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 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 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凭营业执照等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向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申 请 变 更 变更内容与 注册登记证书 记载事项有关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予以换发新证 4. 代理报检行为 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办理下列代理报检业务:办理报检手续,代缴纳检验检疫费,联系和 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5. 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每两年对代理报检企业实行一次例行审核制度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审核 年度的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 构 申 请 例 行 审 核,提 交 上 两 年 度 的 例 行 审核报告书 例行审核报告书 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 报 检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遵 守 检 验 检 疫 法 律 法 规 规定情况 报检员信息及变更情况 代理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 报检差错及原因分析 自我 评估等 思考与练习 1. 自理报检单位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2.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11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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