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3031D2BDC1C6C6F7D0B5BCE0B6BDB9DCC0EDCCF5C0FD>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 F736F F D203031D2BDC1C6C6F7D0B5BCE0B6BDB9DCC0EDCCF5C0FD>"

Transcription

1 目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15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25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38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42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51 关于贯彻实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有关事项的公告 59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60 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70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85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104 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 117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 164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167

2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265 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284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 286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287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 29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和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29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和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33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 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 33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 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33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 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34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35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0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2014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第 3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公布,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 年 3 月 7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6 号公布 2014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第 3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 有效,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 生产 经营 使用活 动及其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 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 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 贯彻实施国家医疗 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 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 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 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 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 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 有 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 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 结构特征 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 使用情况, 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 评价, 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制定 调整分类目录, 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 行业组织的意见, 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1 则

4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 有效和节约的原则 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 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 ; 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 调整并公布 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 有效的医疗器械, 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 对因设计 生产工艺 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 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 有效的医疗器械, 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目录 第七条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督促企 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二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 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 产品注册管理 第九条 册,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 ( 一 )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 ( 二 ) 产品技术要求 ; ( 三 ) 产品检验报告 ; ( 四 ) 临床评价资料 ; ( 五 ) 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 ( 六 ) 与产品研制 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 七 ) 证明产品安全 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 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其中, 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 报告 ; 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 可以是通过文献 同类产品临床使用 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的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 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 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 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 ( 地区 ) 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 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2

5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 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 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 ( 地区 ) 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 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 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 第十二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将注册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 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 第十三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安全 有效要求的, 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 器械注册证 ; 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对进口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认为有 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 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开展质量 管理体系核查 第十四条已注册的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 其设计 原材料 生产 工艺 适用范围 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 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 有 效的, 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发生非实质性变化, 不 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的, 应当将变化情况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 5 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 应 当在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 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 视为 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延续注册 : ( 一 ) 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 ( 二 ) 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 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 要求的 ; ( 三 ) 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 未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第十六条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 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 例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申请产品注册, 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类别确认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 对准予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时纳入分类目录 申请类别确认的,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器械的类别进行判定并告知申请人 3

6 第十七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申请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 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 ( 一 ) 工作机理明确 设计定型, 生产工艺成熟, 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 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 ( 二 ) 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的 ; ( 三 ) 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调 整并公布 第十八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 范的要求, 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 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 自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由国务院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医疗器械临床试 验机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定并公 布 第十九条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 应当经国 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 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调整并公布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临床试验, 应当对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 验的机构的设备 专业人员等条件, 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 临床试验实施方案, 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 准予开展临床试验的, 应当通报 临床试验提出者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 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 环境条件 生产设备以及专 业技术人员 ; ( 二 ) 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 ( 三 ) 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 ( 四 ) 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 ( 五 ) 产品研制 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 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 4

7 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从事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 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 依照有关行政 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 生产 设备条件 原材料采购 生产过程控制 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 器械安全 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 求, 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 严格 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 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并向所在 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 量管理体系要求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 可能影响医疗器 械安全 有效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 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 标签 说明书 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 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 一 ) 通用名称 型号 规格 ; ( 二 ) 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 ; ( 三 ) 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 ( 四 ) 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 ( 五 ) 产品性能 主要结构 适用范围 ; ( 六 ) 禁忌症 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 ( 七 ) 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 ( 八 ) 维护和保养方法, 特殊储存条件 方法 ; ( 九 ) 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和医疗器械注册人 的名称 地址及联系方式 5

8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第二十八条委托生产医疗器械, 由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受托方应当是符合本条例规定 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管理, 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调整并公布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 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 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 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 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 证明资料 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 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 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进行审查, 必要时组织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 营许可证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 依照有关行政 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 应当查验供货者 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从事第二类 第三 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 还应当建立销售 记录制度 记录事项包括 : ( 一 ) 医疗器械的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 ( 二 ) 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 有效期 销售日期 ; ( 三 ) 生产企业的名称 ; ( 四 ) 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 地址及联系方式 ; ( 五 ) 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 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 定的期限予以保存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运输 贮存医疗器械,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 对温度 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 有效 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 6

9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按照产品说明书 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 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 检验 校准 保养 维护的医疗器械, 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 检验 校准 保养 维护并 予以记录, 及时进行分析 评估, 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保障使用质量 ; 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 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 记录其使用 维护 转 让 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 5 年 第三十七条 资料, 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 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 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 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 相关记录中 第三十八条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 立即停止使用, 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 ; 经检修 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分 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不得经营 使用未依法注册 无合 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 失效 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 转让方应当确保所 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 不得转让过期 失效 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 器械 第四十二条 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中文标签 说明书 标签应当符合本条 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代 理人的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没有中文说明书 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 标签不 符合本条规定的, 不得进口 第四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 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进口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情况 进口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通关情况 7

10 第四十四条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 ( 地区 ) 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虚假 夸大 误导性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 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应当事先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其真实性 ; 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 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 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 销售 进口和使用 的医疗器械, 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 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 时进行收集 分析 评价 控制 第四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 ; 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 应当 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 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 有权向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测信息网络建设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 主动 收集不良事件信息 ; 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 应当及时进行核实 调查 分析, 对不良事件进行评估, 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 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 方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企业 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 销售 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起突发 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第五十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8

11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组织开展再评价 : ( 一 )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 对医疗器械的安全 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的 ; ( 二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的 ; ( 三 )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再评价的情形 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 有效的, 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并向社会公布 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 进口 经营 使用 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通知 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 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 疗器械, 采取补救 销毁等措施, 记录相关情况, 发布相关信息, 并将医疗器械 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立即停 止经营,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 消费者, 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 况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 应当立即召 回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 备案 生产 经营 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产 ; ( 一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 ( 二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 ( 三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 ( 一 ) 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抽取样品 ; ( 二 ) 查阅 复制 查封 扣押有关合同 票据 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三 ) 查封 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违法使用的零配件 原材料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 设备 ; ( 四 ) 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 进口 经营 使用的紧急控制措 9

12 施 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 经营 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 管理 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 检验机构, 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的, 应当委托 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 并支付相关费用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选择 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承担复检工作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在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检结论 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 结论 第五十八条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者擅自改变医疗器械设计 原材料和生 产工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 按照医疗器械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的检 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进行检验 ; 使用补充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得出的检验结论, 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 ; 发现未经批准 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 广告, 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由其向社会公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医疗 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器械广 告违法发布行为, 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所在地同级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 第六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 息平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 备案 抽查检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但是, 不得泄露当事 人的商业秘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 生产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建立信用档案,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六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 接受咨询 投诉 举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 应当及时答复 ; 接到投诉 举报, 应当及时核实 处理 答复 对咨询 投诉 举报情况及其答复 核实 处理情况, 应当予以记录 保存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 生产 经营 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 食品药品 10

13 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调整 修改本条例规定的目录以及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规范, 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 采取听证会 论证会等形式, 听取专家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消费者以及相关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材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 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 ( 一 ) 生产 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 ( 二 )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 ( 三 )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 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 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 由原发 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5 年内不 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 变造 买卖 出租 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 由原发证部门予 以收缴或者吊销,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 可 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 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 ; 情节严重的, 直接责任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 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生产 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 ; 违法生产 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 一 ) 生产 经营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 11

14 ( 二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 ( 三 ) 经营 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 过期 失效 淘汰的医疗器械, 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 ( 四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 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 ( 五 ) 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 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 一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体系要求,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 停止生产 报告的 ; ( 二 ) 生产 经营说明书 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 ( 三 )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 贮存医疗器械的 ; ( 四 ) 转让过期 失效 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 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 一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 ( 二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 ( 三 ) 从事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 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 ( 四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 进行处理的 ; ( 五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或者未按照规定 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 ( 六 ) 对需要定期检查 检验 校准 保养 维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 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 检验 校准 保养 维护并予以记录, 及时 进行分析 评估, 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 ( 七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 ( 八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 通知检修, 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 ( 九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 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12

1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 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5 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10 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 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 处分 第七十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 门撤销检验资质,10 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受到开除处分的, 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年 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 未事 先核实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即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或者发布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 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 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广告批 准文件,2 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 并向社会公布 ; 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 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 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致使审评 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分 第七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 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3

16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人身 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七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医疗器械, 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 设备 器具 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 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 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 ; 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 不是通过药理学 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 或 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 ; 其目的是 : ( 一 ) 疾病的诊断 预防 监护 治疗或者缓解 ; ( 二 ) 损伤的诊断 监护 治疗 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 ( 三 ) 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 替代 调节或者支持 ; ( 四 ) 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 ( 五 ) 妊娠控制 ; ( 六 ) 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 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 单采血浆站 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 第七十七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可以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项目 标准分别由 国务院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十八条 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为应对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而研制的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 中医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 药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 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的范围及其管理办 法, 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 定 第七十九条军队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 例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14

1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 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已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4 年 7 月 30 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与备案管理, 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 有效,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使用的医疗器械,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 的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 对其拟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性 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 行系统评价, 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医疗器械备案是医疗器械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管理 第四条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批 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 批准后发给医疗器 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 料 进口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 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 备案, 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 对产品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注册 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15

18 第八条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 对创新医疗器械实行特别审批, 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九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研制 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 并保持有效运行 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 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不属于按照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 样品不得委托其他 企业生产 第十条办理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熟悉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应当遵循医疗器械安 全有效基本要求, 保证研制过程规范, 所有数据真实 完整和可溯源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根据外文资料翻译 的, 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 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 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 备案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进口医疗器械, 应当在申请人或者备案 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 ( 地区 ) 已获准上市销售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 ( 地区 ) 未将该产品作为医 疗器械管理的,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 址所在国家 ( 地区 ) 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境外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或者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 配合境外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开展相关 工作 代理人除办理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事宜外, 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 ( 一 ) 与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境外申请人或者备案人的联络 ; ( 二 ) 向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如实 准确传达相关的法规和技术要求 ; ( 三 ) 收集上市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并反馈境外注册人或者备案人, 同 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四 ) 协调医疗器械上市后的产品召回工作, 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 ; ( 五 ) 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产品技术要求和注册检验第十五条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编制拟注册或者备案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由备案人办理备案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 16

19 批准注册时予以核准 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 其中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 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 在中国上市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经注册核准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 应当进行注册检验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注册检验 注册检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注册检验 合格的方可进行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 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 备案人可以提交产品自检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检验, 申请人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 关技术资料 注册检验用样品及产品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 在其承检范围内 进行检验, 并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 预评价意见随注册检验 报告一同出具给申请人 尚未列入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 由相应的注册审批部门指 定有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 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 第四章 临床评价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申请人或者备案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 临 床经验数据 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 过程 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临床评价资料是指申请人或者备案人进行临床评价所形成的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 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 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不需进行临床试验 申请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 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 ( 一 ) 工作机理明确 设计定型, 生产工艺成熟, 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 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 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 ( 二 ) 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的 ; ( 三 ) 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调整并公布 未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 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 17

20 有效的, 申请人可以在申报注册时予以说明, 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 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 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临床试验审批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人的 申请, 对拟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 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受益与风 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 以决定是否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需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的, 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送申报资料 第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请 后,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 构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准予开展临床试验的, 发 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件 ; 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 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 1 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 补充资料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 评 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 由技术审评机构终止技术审评, 提出不予批 准的建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后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得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准文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撤销已获 ( 一 ) 临床试验申报资料虚假的 ; ( 二 ) 已有最新研究证实原批准的临床试验伦理性和科学性存在问题的 ; ( 三 ) 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 3 年内实施 ; 逾期未实施的, 原 批准文件自行废止, 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 应当重新申请 第五章产品注册第三十一条申请医疗器械注册, 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报资料 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 )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申报资料齐全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 予以受理 ; 18

21 ( 二 ) 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三 ) 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四 )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 作, 在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 需要外聘专家审评 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 所需时间 不计算在内,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 研究资料, 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 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境内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由省 自治区 直辖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 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 查,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技术审评机构通知相应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 必要时参与核查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要求完成体系核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技术审评机构在对进口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 开展技术审评时, 认为有必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 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核查, 必要时技术审评机 构参与核查 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第三十五条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 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 1 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 补充资料 ;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 评 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申请人对补正资料通知内容有异议的, 可以向相应的技术审评机构提出书面 意见, 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资料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 由技术审评机构终止技术审评, 提出不予注 册的建议,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安全 有效要求的, 准予注册,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经过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以附件形式发给申请人 对不予注册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审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 5 年 19

22 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注册事项包括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 许可事项包括产品名称 型号 规格 结构及组成 适用范围 产品技术要求 进口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等 ; 登记事项包括注册人名称和住所 代理人名称和住所 境内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等 第三十八条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批准该医疗器械注册时要求申请人在产品上市后进一步完成相关工作, 并将要求载明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 第三十九条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 : ( 一 ) 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医疗器械的安全性 有效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 无法证明产品安全 有效的 ; ( 二 ) 注册申报资料虚假的 ; ( 三 ) 注册申报资料内容混乱 矛盾的 ; ( 四 ) 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 ; ( 五 ) 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 向 受理该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回注册申请及相关资料, 并说明理 由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 有证据表明注册申报资料可能虚假 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中止审批 经核实后, 根据核实结论继续审查或 者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 的, 可以自收到不予注册决定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向作出审批决定的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申请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和原申报 资料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维持原决定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 议, 且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其复 审申请 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遗失的, 注册人应当立即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 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 1 个月后,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原发证机关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 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 20

23 第四十七条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 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类别确认后, 申请产品注册或者办理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 境内医疗器械确定为第二类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申报资料转申请人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评审批 ; 境内医疗器械确定为第一类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申报资料转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及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 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注册变更 第四十九条已注册的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 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化, 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 并按照相关要求 提交申报资料 产品名称 型号 规格 结构及组成 适用范围 产品技术要求 进口医疗 器械生产地址等发生变化的, 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注册人名称和住所 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发生变化的, 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 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 ; 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 注册人应当在相应的生产 许可变更后办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 第五十条 登记事项变更资料符合要求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 登记事项变更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形式审查要求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十一条 对于许可事项变更,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重点针对变化部分进行 审评, 对变化后产品是否安全 有效作出评价 受理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 定的时限组织技术审评 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 其有效 期与该注册证相同 取得注册变更文件后, 注册人应当根据变更内容自行修改产 品技术要求 说明书和标签 第五十三条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 本章未作规定的, 适用 本办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延续注册第五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 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 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除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外, 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 21

24 的, 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延续注册 : ( 一 ) 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 ( 二 ) 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 该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 ; ( 三 ) 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 批准注册部门在批准上市时提出要求, 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第五十六条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 本章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办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产品备案 第五十七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前, 应当办理产品备案 第五十八条 第九条的规定提交备案资料 办理医疗器械备案, 备案人应当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备案 ; 备案资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由备案人补正后 备案 对备案的医疗器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 案凭证, 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十九条 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 要求发生变化的, 备案人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向原备案部 门提出变更备案信息 备案资料符合形式要求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 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 将备案资料存档 第六十条已备案的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的, 备案人应当主动向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取消原备案 ; 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或者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 第六十一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的 监督管理工作, 对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和指导 第六十二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六十三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对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工作开展检查, 并及时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已注册的医疗器械有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 或者注 22

25 册证有效期未满但注册人主动提出注销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 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已注册的医疗器械, 其管理类别由高类别调整为低类别的, 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继续有效 如需延续的, 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 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由低类别调整为高类别的, 注册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 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在管理类别调整通知中应当对完成调整的时限作出规定 第六十七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实 施医疗器械注册的,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直接公告撤销该医疗器械注册证 第六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相关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申请 人或者备案人提交的试验数据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伪造 变造 买卖 出租 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按照 医疗 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 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有 关未备案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申请人未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 床试验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已取得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的, 予以注销 第十一章附 第七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 结构组成 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中 结构及组成 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 以更换耗材 售后服务 维修等为目的, 用于原注册产品的, 可以单独销售 第七十六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注册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 1 械注 其中: 则 23

26 1 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 进口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为 国 字 ;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简称 ; 2 为注册形式 : 准 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 ; 进 字适用于进口医疗器械 ; 许 字适用于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的医疗器械 ; 3 为首次注册年份 ; 4 为产品管理类别 ; 5 为产品分类编码 ; 6 为首次注册流水号 延续注册的, 3 和 6 数字不变 产品管理类别调整的, 应 当重新编号 第七十七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 1 械备 2 3 号 其中 : 1 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为 国 字 ;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 ( 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 仅为省 自治区 直 辖市的简称 ); 2 为备案年份 ; 3 为备案流水号 第七十八条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适用 体外诊断 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七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十条 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由国家 根据工作需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技术机构 相关社会组织承担医疗器械注册有 关的具体工作 第八十一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 价格 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04 年 8 月 9 日公布的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6 号 ) 同时废止 24

2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 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已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4 年 7 月 30 日 第一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 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 全 有效,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 应当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 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包括在疾病的预测 预防 诊断 治疗监测 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 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 试剂盒 校准品 质控品等产品 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与仪器 器具 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 外诊断试剂, 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 请, 依照法定程序, 对其拟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 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 行系统评价, 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类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 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 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 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 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 批准 25

28 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 备案, 参照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办理 第七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 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 对产品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九条国家鼓励体外诊断试剂的研究与创新, 对创新体外诊断试剂实行特 别审批, 促进体外诊断试剂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研制 生产有关 的质量管理体系, 并保持有效运行 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 样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不属于 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 样品不得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第十一条 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或者备案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 业知识, 熟悉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包括 : 主要原材料的选择 制备, 产品生 产工艺的确定, 产品技术要求的拟订, 产品稳定性研究, 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 间确定, 产品分析性能评估, 临床评价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可以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产品研制, 也可以采用不 同的实验方法或者技术手段, 但应当说明其合理性 第十三条申请人或者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应当遵循体外诊断试 剂安全有效的各项要求, 保证研制过程规范, 所有数据真实 完整和可溯源 第十四条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根据外文资料翻译 的, 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 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 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 备案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进口体外诊断试剂, 应当在申请人或者 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 ( 地区 ) 已获准上市销售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 ( 地区 ) 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 ( 地区 ) 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境外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 配合境外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开展相关工作 代理人除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或者备案事宜外, 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 26

29 ( 一 ) 与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境外申请人或者备案人的联络 ; ( 二 ) 向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如实 准确传达相关的法规和技术要求 ; ( 三 ) 收集上市后体外诊断试剂不良事件信息并反馈境外注册人或者备案人, 同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四 ) 协调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后的产品召回工作, 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五 ) 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产品的分类与命名 第十七条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由低到高, 体外诊断试剂分为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产品 ( 一 ) 第一类产品 1. 微生物培养基 ( 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 2. 样本处理用产品, 如溶血剂 稀释液 染色液等 ( 二 ) 第二类产品 除已明确为第一类 第三类的产品, 其他为第二类产品, 主要包括 : 1. 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 2. 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 3. 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 4. 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 5. 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 6. 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 7. 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 8. 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 9. 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 10. 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者药敏试验的试剂 ; 11. 用于其他生理 生化或者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 三 ) 第三类产品 1. 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 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 2. 与血型 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 3. 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 4. 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 5. 与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 6. 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 7. 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 8. 与变态反应 ( 过敏原 ) 相关的试剂 第十八条第十七条所列的第二类产品如用于肿瘤的诊断 辅助诊断 治疗 过程的监测, 或者用于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辅助诊断等, 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 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如该药物属于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或者医疗 27

30 用毒性药品范围的, 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 第十九条校准品 质控品可以与配合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合并申请注册, 也可以单独申请注册 与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 质控品, 按第二类产品进行注册 ; 与第二类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 质控品单独申请注册时, 按 与试剂相同的类别进行注册 ; 多项校准品 质控品, 按其中的高类别进行注册 第二十条 制定和调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目录的 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体外诊断试剂, 申请人可以直 接申请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 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向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类别确认后, 申请产品注册或者办理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风险 程度确定类别 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确定为第二类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将申报资料转申请人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评审批 ; 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确定为第一类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申报资料转申 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以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 被测物质的名 称 ; 第二部分 : 用途, 如诊断血清 测定试剂盒 质控品等 ; 第三部分 : 方法或 者原理, 如酶联免疫吸附法 胶体金法等, 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 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 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 称或者其他替代名称 第一类产品和校准品 质控品, 依据其预期用途进行命名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产品技术要求和注册检验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 下, 根据产品研制 临床评价等结果, 依据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 拟订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体外诊断试剂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 其中性能 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 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 他指标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 生 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由备案人办理备案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类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注册时予以核准 在中国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符合经注册核准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申请第二类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应当进行注册检验 ; 第三类产品应当进行连续 3 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 28

31 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注册检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注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行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 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的, 备案人可以提交产品自检报告 第二十四条申请注册检验, 申请人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 注册检验用样品 产品技术要求及标准品或者参考品 境内申请人的注册检验用样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 第二十五条有国家标准品 参考品的产品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 参考品进 行注册检验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组织国家标准品 参考品的制备和标 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 在其承检范围 内进行检验, 并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 预评价意见随注册检 验报告一同出具给申请人 尚未列入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承检范围的产品, 由相应的注册审批部门指定有 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同一注册申请包括不同包装规格时, 可以只进行一种包装规格 产品的注册检验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临床评价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是指申请人或者备案人通过临床文献 资料 临床经验数据 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进 行确认的过程 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临床评价资料是指申请人或者备案人进行临床评价所形成的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 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 ) 是指在相 应的临床环境中, 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无需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通过对涵盖预期 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估 综合文献资料等非临床试验的方式对体外诊 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评价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保证评价所用的临床样本具 有可追溯性 第三十条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 不需进行临床试验 申请第二类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 ( 一 ) 反应原理明确 设计定型 生产工艺成熟, 已上市的同品种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 不改变常规用途, 申请人能够提供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性评价数据的 ; ( 二 ) 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价能够证明该体外诊断试剂安全 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29

32 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同一注册申请包括不同包装规格时, 可以只采用一种包装规格的样品进行临床评价 第三十二条第三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 3 家 ( 含 3 家 ) 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 2 家 ( 含 2 家 ) 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应当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临床试验合同, 参考相关技术 指导原则制定并完善临床试验方案, 免费提供临床试验用样品, 并承担临床试验 费用 第三十四条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目的 统计学要求, 并参照 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确定 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另行发布 用于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体外诊断试剂, 要求减少临 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的同时, 提 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 并详细说明理由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机构 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全面的技术审评后予以确定, 需要补充临床试验的, 以补正 资料的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申请进口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需要提供境外的临床评价资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临床评价的要求, 同时考虑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流行病学背景 不同病种的特性 不同种属人群所适用的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等因素, 在中 国境内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临床评价 第三十六条临床试验机构完成临床试验后, 应当分别出具临床试验报告 申请人或者临床试验牵头单位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汇 总, 完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七条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 在临床试验时, 应当 包含无医学背景的消费者对产品说明书认知能力的评价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发现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执行临床试验 方案的, 应当督促其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并向 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三十九条参加临床试验的机构及人员, 对申请人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要求 改变试验数据 结论的, 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四十条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临床试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0

33 第六章产品注册第四十一条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报资料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 )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申报资料齐全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 予以受理 ; ( 二 ) 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三 ) 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 受理 ; ( 四 )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 应当出具 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技术审 评工作, 在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 需要外聘专家审评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 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 研究资料, 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 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境内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由省 自治区 直辖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 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 查,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技术审评机构通知相应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 必要时参与核查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要求完成体系核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技术审评机构在对进口第二类 第三类体外诊断 试剂开展技术审评时, 认为有必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 通知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核查, 必要时技术审 评机构参与核查 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第四十五条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 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 1 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 ;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申请人对补正资料通知内容有异议的, 可以向相应的技术审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资料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 由技术审评机构终止技术审评, 提出不予注 31

34 册的建议,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安全 有效要求的, 准予注册,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经过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说明书以附件形式发给申请人 对不予注册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审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 5 年 第四十七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事项包括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 许可事项包 括产品名称 包装规格 主要组成成分 预期用途 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说明书 产品有效期 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地址等 ; 登记事项包括注册人名称和住所 代理人名称和住所 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地址等 第四十八条 对用于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体外诊断 试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批准该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时要求申请人在产 品上市后进一步完成相关工作, 并将要求载明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 第四十九条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 : ( 一 ) 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 有效性进行的研究及其 结果无法证明产品安全 有效的 ; ( 二 ) 注册申报资料虚假的 ; ( 三 ) 注册申报资料内容混乱 矛盾的 ; ( 四 ) 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 ; ( 五 ) 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 向 受理该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回注册申请及相关资料, 并说明理 由 第五十一条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 有证据表明注册申报资料可能虚假 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中止审批 经核实后, 根据核实结论继续审查或 者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 的, 可以自收到不予注册决定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向作出审批决定的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申请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和原申报 资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维持原决定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 第五十三条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 且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其复审申请 第五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遗失的, 注册人应当立即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 32

35 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 1 个月后,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原发证机关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五十五条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后, 其产品技术要求和说明书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一致 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上市后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跟踪, 必要时及时提出产品技术要求 说明书的变更申请 第五十六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 对体外诊断试剂 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 事项, 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 第五十七条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及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 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注册变更 第五十八条已注册的第二类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 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 附件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化, 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 并按照相关 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注册人名称和住所 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发生变化的, 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 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 ; 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变更的, 注册人应当在相应的 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 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 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 事项变更 : 办理 : ( 一 ) 抗原 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的 ; ( 二 ) 检测条件 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变更的 ; ( 三 ) 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所设定的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变更的 ; ( 四 ) 包装规格 适用机型变更的 ; ( 五 ) 产品储存条件或者产品有效期变更的 ; ( 六 ) 增加预期用途, 如增加临床适应症 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的 ; ( 七 ) 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变更的 ; ( 八 ) 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 有效性的其他变更 第五十九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本章规定的变更申请事项, 应当按照注册申请 ( 一 ) 产品基本反应原理改变 ; ( 二 ) 产品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改变, 并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 ; ( 三 ) 其他影响产品性能的重大改变 第六十条登记事项变更资料符合要求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 登记事项变更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十一条对于许可事项变更,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重点针对变化部分及其 33

36 对产品性能的影响进行审评, 对变化后产品是否安全 有效作出评价 受理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时限组织技术审评 第六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 其有效期与该注册证相同 取得注册变更文件后, 注册人应当根据变更内容自行修改产品技术要求 说明书和标签 第六十三条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 本章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延续注册 第六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 注册人应当在医 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 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并 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除有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外, 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 的, 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延续注册 : ( 一 ) 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 ( 二 ) 体外诊断试剂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或者有新的国家标准品 参考品, 该体外诊断试剂不能达到新要求的 ; ( 三 ) 对用于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体外诊断试剂, 批 准注册部门在批准上市时提出要求, 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 载明事项的 第六十六条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 本章未作规定 的, 适用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 产品备案 第六十七条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前, 应当办理产品备案 第六十八条办理体外诊断试剂备案, 备案人应当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 第九条的规定提交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备案 ; 备案资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由备案人补正后 备案 对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 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十九条已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 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 备案人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备案信息 备案资料符合形式要求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 将备案资料存档 34

37 第七十条已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类别调整的, 备案人应当主动向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取消原备案 ; 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或者第三类体外诊断 试剂的, 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 第十章监督管理第七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十二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并将有关情况及 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十三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对进口体外诊断试剂代理人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工作开展 检查, 并及时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已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有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 或 者注册证有效期未满但注册人主动提出注销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注销, 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已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 其管理类别由高类别调整为低类别 的, 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继续有效 如需延续的, 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 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 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延续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类别由低类别调整为高类别的, 注册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 六章的规定, 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管理类别调整通知中应当对完成调整的时限作出规定 第七十七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实 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 正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直接公告撤销该医疗器械注册证 第七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相关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申请 人或者备案人提交的试验数据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伪造 变造 买卖 出租 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 35

38 者第二类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有关未备案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八十三条申请人未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第八十四条 第十二章附 则 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应为单一试剂或者单一试 剂盒, 一个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可以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 第八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注册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 1 械注 其中 : 1 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 进口第二类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为 国 字 ;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简称 ; 2 为注册形式 : 准 字适用于境内体外诊断试剂 ; 进 字适用于进口体外诊断试剂 ; 许 字适用于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的体外诊断试剂 ; 3 为首次注册年份 ; 4 为产品管理类别 ; 5 为产品分类编码 ; 6 为首次注册流水号 延续注册的, 3 和 6 数字不变 产品管理类别调整的, 应 当重新编号 第八十六条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 1 械备 2 3 号 其中 : 1 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为 国 字 ;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简称加所在 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 ( 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 仅为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简称 ); 2 为备案年份 ; 3 为备案流水号 第八十七条体外诊断试剂的应急审批和创新特别审批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执行 36

39 第八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 自治 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技术机构 相关社会组织承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八十九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37

4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 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已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4 年 7 月 30 日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 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 根据 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使用的医疗器械, 应当按照本规定 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 随产品提 供给用户, 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 用以指导正确安装 调试 操作 使用 维护 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 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 符号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 真实 完整 准确, 并与 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 专业名词 诊断治疗过程和结 果的表述, 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 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 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 相关标准的规定 ; 无相关标准规定的, 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 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 符号 表格 数字 图形等应当准确 清晰 规范 38

41 第十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产品名称 型号 规格 ; ( 二 ) 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 住所 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 住所及联系方式 ; ( 三 ) 生产企业的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 ( 四 )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 ( 五 ) 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 ( 六 ) 产品性能 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 适用范围 ; ( 七 ) 禁忌症 注意事项 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 ( 八 ) 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 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 明等 ; 括 : ( 九 ) 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 特殊储存 运输条件 方法 ; ( 十 ) 生产日期, 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 ( 十一 ) 配件清单, 包括配件 附属品 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 ( 十二 ) 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 符号 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 ( 十三 ) 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 ( 十四 ) 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 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 ( 一 ) 产品使用的对象 ; ( 二 ) 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 ( 三 ) 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 对操作者 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 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 ( 四 ) 必要的监测 评估 控制手段 ; ( 五 ) 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 一次性使用 字样或者符号, 已灭菌产品 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 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 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 ( 六 ) 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 应当注明联合使 用器械的要求 使用方法 注意事项 ; ( 七 ) 在使用过程中, 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 ; ( 八 ) 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者产品成分中含有的可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辅料 ; ( 九 ) 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 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 ( 十 ) 根据产品特性, 应当提示操作者 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重复使用的处理过程, 39

42 包括清洁 消毒 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重复使用的次数或者其他限制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产品名称 型号 规格 ; ( 二 ) 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 住所 联系方式, 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 住所及联系方式 ; ( 三 )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 ( 四 ) 生产企业的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 ( 五 ) 生产日期, 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 ( 六 ) 电源连接条件 输入功率 ; ( 七 ) 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 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 ( 八 ) 必要的警示 注意事项 ; ( 九 ) 特殊储存 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 ( 十 ) 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 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 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 十一 ) 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 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 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 至少应当标 注产品名称 型号 规格 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并在标签中明确 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 : ( 一 ) 含有 疗效最佳 保证治愈 包治 根治 即刻见 效 完全无毒副作用 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 ( 二 ) 含有 最高技术 最科学 最先进 最佳 等绝对化语 言和表示的 ; ( 三 )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 ( 四 ) 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 ( 五 ) 含有 保险公司保险 无效退款 等承诺性语言的 ; ( 六 ) 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 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 ( 七 ) 含有误导性说明, 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 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 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 以及其他虚假 夸大 误导性的内 容 ; ( 八 ) 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时, 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备案, 提交的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符合 第十六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40

43 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 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 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 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 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 审批部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 说明书更改生效 第十七条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 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以及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 备案人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04 年 7 月 8 日公布的 医 疗器械说明书 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0 号 ) 同时废止 41

4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 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已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4 年 7 月 30 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 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 保证医疗 器械安全 有效,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 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督实施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 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 ; 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 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 环境条件 生产设备以及专 业技术人员 ; ( 二 ) 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 ( 三 ) 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 ( 四 ) 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 ( 五 ) 符合产品研制 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 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并提交以下资料 : ( 一 )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42

45 ( 二 ) 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 ( 三 )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四 ) 生产 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 学历 职称证明复印件 ; ( 五 ) 生产管理 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 职称一览表 ; ( 六 ) 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 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 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 七 ) 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 ( 八 )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 ( 九 ) 工艺流程图 ; ( 十 ) 经办人授权证明 ; ( 十一 ) 其他证明资料 第九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 应当根据 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 ) 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 申请资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受 理申请 ; ( 二 )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 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即为受理 ; ( 三 )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 许可申请的, 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 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根据情况, 避免重复核查 需要整改的, 整改时间不计 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 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发给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并说 明理由 第十一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 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提交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 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 第二项除外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 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 发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 在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进行审查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应 43

46 当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为 5 年, 载明许可证编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住所 生产地址 生产范围 发证部门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附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 载明生产产品名称 注册号等信息 第十四条 增加生产产品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交本办 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原生产范围的, 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 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 变更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证 载明的生产范围, 并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 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属于原生产范围, 并且与原许可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 生产条件等要求相似的, 原发证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条件的, 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 ; 与原许可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 产条件要求有实质性不同的, 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 核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 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 第十五条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的, 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 许可变更, 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原发证部门应 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 于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 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生产场地 的, 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 字性变更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变更后 30 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部门办 理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变更登记, 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 原发证部门 应当及时办理变更 对变更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规定的, 应当一次告 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延续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应当自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 向原发证部门提出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延续申 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 必要时开展 现场核查, 在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 准予延续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责令限期整改 ; 整改后仍不符 合规定条件的, 不予延续, 并书面说明理由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因分立 合并而存续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许可 ; 因企业分立 合并而解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应当申请注销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因企业分立 合并而新设立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办理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遗失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 1 个月后, 向 44

47 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变更 补发的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延续的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编号不变 第二十一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内容发生变化的, 应当变更备案 备案凭证遗失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法生产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调查但尚未结案的, 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中止许可, 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 或者有 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依法注销其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 医疗器 械生产许可证 核发 延续 变更 补发 撤销和注销等许可档案 档案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信息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 变造 买卖 出租 出借 医疗 器械生产许可证 和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委托生产管理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境内 注册人或者备案人 其中, 委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 的境内医疗器械的, 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 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取得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应生产范围的 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境内生产企业 受托方对受托生产 医疗器械的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 文件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 技术水平和质量 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 并对生产过程和质 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强制性标准 产 品技术要求和委托生产合同组织生产, 并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九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署委托生产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条委托生产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委托方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 ; 委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 委托方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 符合规定条件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给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 45

48 证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一 )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 ; ( 二 ) 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 三 ) 受托方的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 ; ( 四 ) 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 ; ( 五 ) 经办人授权证明 委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 还 应当提交委托方的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 印件 ; 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 应当提交创 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证明资料 第三十一条受托生产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受托方应当依照本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受托生产产品 信息 受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 受托方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向 原备案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 第三十二条 受托方办理增加受托生产产品信息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备案变更时, 除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外, 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印件 ; 声明 ( 一 ) 委托方和受托方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 二 ) 受托方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 ( 三 ) 委托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 ; ( 四 ) 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 ; ( 五 )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拟采用的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 ( 六 ) 委托方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声明 ; ( 七 ) 委托方关于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质量 销售及售后服务责任的自我保证 受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 还 应当提交委托方的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 印件 ; 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 应当提交创 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证明资料 第三十三条受托方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生产产品登记表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中的受托生产产品应当注明 受托生产 字样和受托生产期限 第三十四条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说明书 标签除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外, 还应当标明受托方的企业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第三十五条委托生产终止时,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46

49 第三十六条委托方在同一时期只能将同一医疗器械产品委托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绝对控股企业除外 ) 进行生产 第三十七条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 具体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调整并公布 第四章生产质量管理第三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三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医疗器械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 等知识培训, 并建立培训档案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 织生产, 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 求 出厂的医疗器械应当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的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 量管理体系要求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 可能影响医疗器 械安全 有效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 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 重新生 产时,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设区 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具备原生产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 符, 且无法取得联系的, 经原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公示后, 依法注销其 医疗器械 生产许可证 或者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 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经许可或者备案的生产场地进行生 产, 对生产设备 工艺装备和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 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采购管理, 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 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确保采购产品符合法定要求 第四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采购 生产 检验等过程进行 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并符合可追溯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四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47

50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风险管理原则, 对医疗器械生产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十一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 确定医疗器械监管的重点 检查频次和覆盖率, 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 标准等要求的情况, 重点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 应当制定检查方案, 明 确检查标准, 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 需要整 改的, 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并实施跟踪检查 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 质量公告 第五十五条 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 在产品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飞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 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 ( 一 ) 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二 ) 生产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 ; ( 三 ) 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企业的 ; ( 四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 监管档案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注册和备案 生产许可和备案 委托生产 监督检查 抽查检验 不良事件监测 产品召回 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 理信息平台,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保证信息衔 接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监督管理的有关记录,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建立信用档案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对列入 黑名单 的企业,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个人和组织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 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 处理 经查证属实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48

51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 一 ) 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 ( 二 )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 ( 三 ) 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 ( 四 ) 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 的 ( 五 ) 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 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 第六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后, 未依法办理延续, 仍 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 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证 的,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的,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备 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 第六十五条伪造 变造 买卖 出租 出借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的,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 变造 买卖 出租 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 条的规定处罚 : ( 一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医疗器械的 ; ( 二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 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或 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 ( 三 ) 委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 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第六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 量管理体系要求,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整改 停止生产 报告的,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的, 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49

52 ( 一 ) 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 ; ( 二 ) 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 ; ( 三 )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变更登记的 ; ( 四 ) 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 ; ( 五 ) 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 未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 ; ( 六 ) 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资料或 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 属于违反 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 相关规定的, 依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第七章附则 生产出口医疗器械的, 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 ( 地区 ) 的要求, 并将产品相关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生产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在境外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的, 应当取得医 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或者同类产品境内生产许可或者备案 第七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格 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X 食药监械生产许 XXXXXXXX 号 其中 : 第一位 X 代表许可部门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简称 ; 第二到五位 X 代 表 4 位数许可年份 ; 第六到九位 X 代表 4 位数许可流水号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XX 食药监械生产备 XXXXXXXX 号 其中 : 第一位 X 代表备案部门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简称 ; 第二位 X 代表备案部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 ; 第三到六位 X 代表 4 位数备案年份 ; 第七到十位 X 代表 4 位数备案流水号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04 年 7 月 20 日公布的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2 号 ) 同时废止 50

Page 2 of 3 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 备案, 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 对产品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

Page 2 of 3 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 备案, 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 对产品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 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3/103756.html Page 1 of 3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 ) 2014 年 07 月 30 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 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已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 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包括在疾病的预测 预防 诊断 治疗监测 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 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 试剂盒 校准品 质控品等产品 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与仪器 器具 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 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包括在疾病的预测 预防 诊断 治疗监测 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 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 试剂盒 校准品 质控品等产品 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与仪器 器具 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 ) 2014 年 07 月 30 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 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已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 布,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4 年 7 月 30 日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

More information

进口第二类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 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 备案, 参照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办理 第七条任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 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 对产品负法律责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进口第二类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 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 备案, 参照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办理 第七条任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 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 对产品负法律责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 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已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张勇 2014 年 7 月 30 日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 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 有效,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2BDC1C6C6F7D0B5C9FAB2FABCE0B6BDB9DCC0EDB0ECB7A8A3A CDA8B1A8A3A9>

<4D F736F F D20D2BDC1C6C6F7D0B5C9FAB2FABCE0B6BDB9DCC0EDB0ECB7A8A3A CDA8B1A8A3A9>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 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秩序, 保障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 许可 备案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More information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 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 全 有效,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 应当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 是指按医疗器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 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 全 有效,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 应当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 是指按医疗器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 ) 2014 年 07 月 30 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 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已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张勇 2014 年 7 月 30 日 1 / 26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More information

3.4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 2 页共 7 页订, 产品稳定性研究, 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确定, 产品分析性能评估, 临床评价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可以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产品研制, 也可以采用不同的实验方法或者技术手段, 但应当说明其合理性 第十三条申请人或者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办

3.4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 2 页共 7 页订, 产品稳定性研究, 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确定, 产品分析性能评估, 临床评价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可以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产品研制, 也可以采用不同的实验方法或者技术手段, 但应当说明其合理性 第十三条申请人或者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办 3.4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 1 页共 7 页 3.4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2017 版 )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gistration of In-Vitro Diagnostic Reagents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 发布日期 2017.01.25 实施日期 2017.01.25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22EB9FABCD2CAB3C6B7D2A9C6B7BCE0B6BDB9DCC0EDBED6B9D8D3DAB9E6B7B6BEB3CDE2D2BDC1C6C6F7D0B5B1EAC7A9BACDB0FCD7B0B1EACAB6B5C4CDA8D6AA2E646F63>

<4D F736F F D20322EB9FABCD2CAB3C6B7D2A9C6B7BCE0B6BDB9DCC0EDBED6B9D8D3DAB9E6B7B6BEB3CDE2D2BDC1C6C6F7D0B5B1EAC7A9BACDB0FCD7B0B1EACAB6B5C4CDA8D6AA2E646F6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外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 2012 280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关单位 :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保证公众用械安全, 根据 医疗器械说明书 标签和包装 标识管理规定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0 号,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 现就规 范境外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 有效,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

More information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7 修订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6 号公布 2014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第 3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 2017 年 5 月 4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的决定 修订 ) 第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7 修订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6 号公布 2014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第 3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 2017 年 5 月 4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的决定 修订 ) 第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7 修订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6 号公布 2014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第 3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 2017 年 5 月 4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的决定 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 有效,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BB5C3F7CAE9A1A2B1EAC7A9B0FCD7B0B1EACAB6B9E6B6A8>

<4D F736F F D20CBB5C3F7CAE9A1A2B1EAC7A9B0FCD7B0B1EACAB6B9E6B6A8> 医疗器械说明书 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 标签和包装标识, 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 标签和包装标识 说明书 标签和包装标识中的某两项或者三项可以合并 第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注册申请人 / 备案人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 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

More information

目录.indd

目录.indd 医疗器械监管法规 文件汇编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 一五年一月 目 录 CONTENTS 一 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 2014年3月7日... 2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第三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3 医疗器械生产... 6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8 第五章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11 第六章 监督检查...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AD4BCC1D7A2B2E1B9DCC0EDB0ECB7A8>

<4D F736F F D20CAD4BCC1D7A2B2E1B9DCC0EDB0ECB7A8>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 备案 )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 备案管理, 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 有效,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 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 器具 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 在疾病的预防 诊断

More information

10

10 国产医疗器械注册审批 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审批 服务指南 项目编码 :3001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 年 12 月 1 日 一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 项目信息 ( 一 ) 项目名称 : 国产医疗器械注册审批 ( 二 ) 子项名称 : 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审批 ( 三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四 ) 项目编码 :30016

More information

第 1 頁, 共 2 頁 施行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于 2004 年 5 月 28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 二 四年八月九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 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 有效,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 未获准注册的医疗器

More information

13

13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 进口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审批 服务指南 项目编码 :3001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 年 12 月 1 日 一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口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 项目信息 ( 一 ) 项目名称 :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 ( 二 ) 子项名称 : 进口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审批 ( 三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四 ) 项目编码 :30017 三 办理依据

More information

向血液制品疫苗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已全部到位

向血液制品疫苗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已全部到位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 试行 ) 出台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印发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办法 ), 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分类 产品标准 产品研制 临床试验和注册申请 注册检测 变更注册 重新注册等相关问题一一做出明确规定 体外诊断试剂, 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 器具 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 在疾病的预防 诊断 治疗监测 预后观察 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7A2B2E1B9DCC0EDB0ECB7A8>

<4D F736F F D20D7A2B2E1B9DCC0EDB0ECB7A8> 医疗器械注册 ( 备案 )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 备案管理, 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 有效,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 第三条医疗器械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 对拟上市销售医疗器械的安全性 有效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实施的系统评价,

More information

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并发布相关信息 ; ( 三 ) 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 依法采取管理措施 ; ( 四 ) 通报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情况 ;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 (

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并发布相关信息 ; ( 三 ) 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 依法采取管理措施 ; ( 四 ) 通报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情况 ;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 ( 附件 2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修订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的上市后监管, 规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 及时 有效控制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 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 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制度 第四条国家鼓励公民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一章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管理

第十一章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管理 一 A 1 下列哪个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 A 润肤乳 B 洗发露 C 染发剂 D 香水 2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由以下哪个部门颁发 A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 工商局 C 卫生行政部门 D 国务院 3 不属于保健品的特征的是 A 保健食品是一类介于药品和食品之间的食品 第十一章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管理 B 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 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 C 保健食品具有区别于一般食品的功能作用,

More information

9

9 项目编码 :3001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 年 12 月 1 日 一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 项目信息 ( 一 ) 项目名称 : 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 ( 二 ) 子项名称 : 无 ( 三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四 ) 项目编码 :30018 三 办理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50 号 ) 第十九条

More information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28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 年 7 月 8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 9 号发布 )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 保证互联网药品信 息的真实 准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B4B4D0C2D2BDC1C6C6F7D0B5CCD8B1F0C9F3C5FAB3CCD0F2>

<4D F736F F D B4B4D0C2D2BDC1C6C6F7D0B5CCD8B1F0C9F3C5FAB3CCD0F2>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 ( 试行 ) 第一条 为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 促进创新医疗 器械产业发展,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 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的医疗器械按本程序实施审评审批 : ( 一 ) 申请人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 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所有权, 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More information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承担上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 ( 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 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省 自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承担上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 ( 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 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省 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2 号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已于 2016 年 2 月 4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 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 年 2 月 26 日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More information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 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 依照法定程 序 条件和要求, 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 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 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 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 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 条件和要求, 将表明产品安全性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 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 依照法定程 序 条件和要求, 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 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 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 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 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 条件和要求, 将表明产品安全性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2 号 ) 2016 年 02 月 27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2 号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已于 2016 年 2 月 4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 年 2 月 26 日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

More information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 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 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 采取警示 检查 修理

More information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 要求, 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 构成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 要求, 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 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03 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已经 2007 年 7 月 25 日国务院第 186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 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 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 政府的责任, 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 配合,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9 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 <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 的决定 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 2019 年 3 月 15 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的决定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9 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 <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 的决定 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 2019 年 3 月 15 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的决定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9 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 <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 的决定 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 2019 年 3 月 15 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的决定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对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作如下修改 : 一 将相关条文中的 注册申请人 修改为 申请人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

More information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 号 经 2002 年 1 月 30 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7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业经 2002 年 4 月 3 日农业部第 5 次常务会议 2002 年 4 月 1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27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

More information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61 号 袁茂倩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 申辩 ( 或陈述 申辩未被采纳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K-1 表 ) 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一部分 : 申报人信息 * 姓名 * 个人客户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单位客户 客户类型 主营业务 A. 生产企业 B. 加工企业 C. 贸易公司 D. 投资公司 E. 其他 ( 请详细说明 ) 第二部分 :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1 是否实际控制其他主体 ( 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 ) 的期货交易? 如果是,

More information

第六条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 抽样检验 现场检查等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信息查询 数据提取等相关支持 第二章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第七条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是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实体企业, 应当先

第六条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 抽样检验 现场检查等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信息查询 数据提取等相关支持 第二章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第七条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是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实体企业, 应当先 附件 1 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 保障医疗器械安全,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等,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 提供网络医疗器械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医疗器械经营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工作

More information

,,,,, 5,,, :,,,,,, ( ), 6,,,,,,,,, 7,, ( ),,,,,,,,,, 8,,,,,,,,,,,,,,,,, 9,,,,, :, :, :, :,,,,,

,,,,, 5,,, :,,,,,, ( ), 6,,,,,,,,, 7,, ( ),,,,,,,,,, 8,,,,,,,,,,,,,,,,, 9,,,,, :, :, :, :,,,,, :. /.....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 万春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 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 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 权威性, 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 具有基本法律依据 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 切实保障人权 维护公共利益 公平 及时 突出重点等原则 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 而是法律监督者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

More information

中医类 (E) 高密市井沟镇卫生院 针灸推拿 中医类 (E) 高密市井沟镇卫生院 针灸推拿 中医类 (E) 高密市井沟镇卫生院 中药 中医类 (E) 高密市井沟镇卫生院 中药

中医类 (E) 高密市井沟镇卫生院 针灸推拿 中医类 (E) 高密市井沟镇卫生院 针灸推拿 中医类 (E) 高密市井沟镇卫生院 中药 中医类 (E) 高密市井沟镇卫生院 中药 现将 2018 年高密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公示如下 : 注 :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另行公告, 请考生及时关注中国高密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 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 责任自负 高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 年 8 月 24 日 考号 报考专业 报考单位 报考岗位 成绩 名次 3707270818 综合类 (A) 高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 73.5

More information

总经理工作报告

总经理工作报告 关于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胶囊剂药品铬限量检验合格的公示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 我公司已完成 2012 年 6 月 19 日前生产的 9 个品种,330 批次胶囊剂药品的铬限量检验, 我 公司产品全部符合规定 现将检验结果公示如下 : 序号 药品名称 批准文号 产品批号 铬含量检验结果 检验报告书编号 检验机构 1 利福平胶囊 国药准字 H44020771 100302 符合规定 12051527(S)

More information

杨祚培 探讨对无需前置许可便能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有效监管措施 对二类器械经营现 状 存在的问题 主要原因 监管难点等进行系统分析 目前二类器械市场比较混乱 基本上处于 失控状态 应采取备案经营管理制度 建立索证索票查验制度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力度 开展源头打假等措施 切实加强对二类器械的监管 以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证公 众使用二类器械安全有效 二类医疗器械 经营使用行为

More information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执业,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 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执业,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 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 年 9 月 23 日国务院令第一百八十四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 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 保障公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 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 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More information

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建 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 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 ( 以下简称专家库 ), 由专家库专家承

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建 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 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 ( 以下简称专家库 ), 由专家库专家承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0 号,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从事职业卫生检测 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

More information

( 三 ) 保健食品技术审评机构 注册检验机构管理 ; ( 四 ) 负责保健食品注册 ; ( 五 ) 负责首次进口补充维生素 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保健食品备案 ; ( 六 ) 组织对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 省局职责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备

( 三 ) 保健食品技术审评机构 注册检验机构管理 ; ( 四 ) 负责保健食品注册 ; ( 五 ) 负责首次进口补充维生素 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保健食品备案 ; ( 六 ) 组织对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 省局职责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备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 目的依据 ]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经营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 适用本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 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 条件和要求, 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 功能声称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

More information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 协调 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 协调 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 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More information

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佳健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 一 ) 引言 致 : 无锡佳健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接受无锡佳健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无锡 佳健 或 股份公司 ) 委托, 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佳健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 一 ) 引言 致 : 无锡佳健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接受无锡佳健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无锡 佳健 或 股份公司 ) 委托, 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佳健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1-3-1 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佳健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 一 ) 引言 致 : 无锡佳健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接受无锡佳健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无锡 佳健 或 股份公司 ) 委托, 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2BDC1C6C6F7D0B5B7E7CFD5B9DCC0EDB7A8B9E6B8C5CAF62DC6F7D0B5CBBE2E646F63>

<4D F736F F D20D2BDC1C6C6F7D0B5B7E7CFD5B9DCC0EDB7A8B9E6B8C5CAF62DC6F7D0B5CBBE2E646F63>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法规概述 医疗器械司 一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概述 ( 一 )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起源 1. 起源于行业延伸 20 世纪 60 年代, 飞机工业和航空事业对可靠性和风险定量化分析进行了应用, 后来发展到国防工业和宇航事业 ; 20 世纪 70 年代始, 核电工业也对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进行了应用, 后又扩大到一些大型工业部门如化工 石油 铁路等, 并获得巨大成功和效益, 从而促进了某些国际组织和先进国家的医疗器械专业机构和主管当局对风险管理的关注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 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促进科学技术 进步, 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 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 ( 含标准样品 ), 是指农业 工业 服务业以 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 国 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More information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 送审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 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以及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是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所有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量, 以及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

More information

儿科学 儿科学 儿科学 儿科学 儿科学 儿科学 ( 专业学位 ) 儿科学 ( 专业学位 ) 儿科学 ( 专业学位 ) 儿科学 ( 专业学位 ) 儿科学 ( 专业学位 ) 耳鼻咽喉科学 ( 专业学位 ) 非定向 全国统考

儿科学 儿科学 儿科学 儿科学 儿科学 儿科学 ( 专业学位 ) 儿科学 ( 专业学位 ) 儿科学 ( 专业学位 ) 儿科学 ( 专业学位 ) 儿科学 ( 专业学位 ) 耳鼻咽喉科学 ( 专业学位 ) 非定向 全国统考 2017 年医学院 ( 含转化院 遗传所 ) 硕士研究生上线考生名单 准考证号 报考专业 外语政治 业务 1 业务 2 总分 报考类别 考试方式 备注 103357000912484 72 72 242 0 386 非定向 全国统考 103357000912003 71 72 242 0 385 非定向 全国统考 103357000911503 77 73 234 0 384 非定向 全国统考 103357000911098

More information

Regulations o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

Regulations o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2003 年 4 月 2 日国务院第 3 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 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保护人体健康,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 预防 保健 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 科研 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 生产 经营

More information

天津市 06 年度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 结核病防治所 结核病防治所 结核病防治所 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防治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心血站 0 专技岗 0 专技岗 0 0 专技岗 0 0 专技岗 专技岗 专技岗 专技岗 0 03

天津市 06 年度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 结核病防治所 结核病防治所 结核病防治所 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防治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心血站 0 专技岗 0 专技岗 0 0 专技岗 0 0 专技岗 专技岗 专技岗 专技岗 0 03 天津市 06 年度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 0 专技岗 0 0 专技岗 0 0 专技岗 3 03 0 专技岗 4 04 0 专技岗 5 05 0 专技岗 6 06 0 专技岗 7 07 0 专技岗 8 08 0 专技岗 0 0 专技岗 0 0 招聘招聘条件招聘代人数简介专业学历其他码 从事临床麻醉工作 从事临床药学工作 从事放疗物理师工作从事临床影像诊断工作 从事临床影像技术工作 0 临床医学

More information

Ñ Ö Ö

Ñ Ö Ö Ö Ö Ö Ñ Ö Ö Ö Ö Ö Ö Ñ Ö Ö Ù Ñ Ö Ö Ñ Ö Ö Ö Ö Ö Ö 中国药典 年版药用辅料标准起草工作交流会 月 日于西宁召开 国家药典委员会于 年 月 日组织承担药用辅料标准起草任务的 个药品检验所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辅料 标准起草工作交流会 国家局药品注册司派员参加了会议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魏富财副局长到会致欢迎词 中国药 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就药用辅料标准起草工作进行了大会经验交流

More information

资质文件.cdr

资质文件.cdr 我们的服务 您的安全 建峰特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资质文件 营业执照 6 组织机构代码证 7 我们的服务 您的安全 建峰特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资质文件 国税登记证 8 地税登记证 9 我们的服务 您的安全 建峰特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资质文件 三 质量体系认证及其他认证资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 ISO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 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合格证书 4 ISO14001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9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已经 2015 年 3 月 2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杨栋梁 2015 年 5 月 27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维护法制统一,

More information

2000 年 1 月 4 日, 国务院发布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加强了对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 生产 经营 使用 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管理, 目的是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 有效,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02 年 1 月 4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明确了各

2000 年 1 月 4 日, 国务院发布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加强了对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 生产 经营 使用 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管理, 目的是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 有效,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02 年 1 月 4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明确了各 医疗器械 CRO 行业分析报告 1. 医疗器械 CRO 行业的概况 作者 : 庞增华 1.1CRO 的定义从事医疗器械 CRO 的行业, 按照中国证监会 2012 年修订的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 (M74) 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 行业为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行业 (M7340) CRO (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

More information

An EU project implemented by BAFA. 中国出口管制手册 目 录 第一部分 : 中国的防扩散努力与实践...1...11...17...22...29...32 第二部分 : 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 41... 47... 52... 58... 63... 69... 85... 89... 94... 100... 110... 114... 117 第一部分

More information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11 年 2 月 11 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7 年 12 月 15 日发布的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 文化部令第 57 号 )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 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 权益, 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 有序地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 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 进 理办 关 监 [2003]320 颁 单 监 理 颁 2003.11.19 2004.01.01 监 理 检验 关 办 关 监 理 关 令 进 理办 称 办 将 年 行 为切 办 贯 现将 关 许 进 为 北 连 岛 为 理 关 率 监 理 关 进 了 许 进 关 单 年 办 规 进 须为 关 进 列 监 理 监 理 为 监 理 北 连 岛 监 理 监 理 话 进 检验 监 理 权 检 北

More information

.........................................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More information

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83 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促进资金融通, 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 防范风险,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 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 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 所称融资担保公司, 是指依法设立 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审慎经营,

More information

健全监测制度, 规范监测工作, 进一步扩大监测覆盖面, 探索哨点监测模式 逐步建立监测哨点, 使风险预警能力明显 提升, 形成比较完善的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 三 职责分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以下称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以下称监测机构 ), 应按照 办法 医疗器械

健全监测制度, 规范监测工作, 进一步扩大监测覆盖面, 探索哨点监测模式 逐步建立监测哨点, 使风险预警能力明显 提升, 形成比较完善的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 三 职责分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以下称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以下称监测机构 ), 应按照 办法 医疗器械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 见 食药监械监 2013 205 号 2013 年 10 月 08 日发布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完善不良事件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各级监测体系工作机制, 全面推动监测制度建设, 切实提高监测 评价和风险预警能力, 有效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More information

苏农机(2005)号

苏农机(2005)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苏食药监械管 2014 235 号 关于实施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和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昆山 泰兴 沭阳县 ( 市 ) 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局泰州医药高新区直属分局, 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省局认证审评中心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 以下简称 生产办法 ) 和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More information

评委签名 : 评委 1 评委 2 评委 3 评委 4 评委 5 第 1 轮形式评审汇总表 单位名称 评委 1 评委 2 评委 3 评委 4 评委 5 汇总 1 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责任公司 2 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司 3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4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5 通过 通过

More information

干细胞和再生医学 科学学位 免考 免考 非定向 干细胞和再生医学 科学学位 免考 85 非定向 干细胞和再生医学 科学学位 免考 69 非定向 护理学 科学学位 免考 免考 非定向 护理学 科学学位

干细胞和再生医学 科学学位 免考 免考 非定向 干细胞和再生医学 科学学位 免考 85 非定向 干细胞和再生医学 科学学位 免考 69 非定向 护理学 科学学位 免考 免考 非定向 护理学 科学学位 2018 年秋季报考博士上线考生名单 序号 准考证号 报考专业名称 学位类型外语成绩专业基础课成绩报考类别 备注 1 180371 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科学学位 免考 免考 非定向 2 180393 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科学学位 免考 免考 非定向 3 180427 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科学学位 免考 免考 非定向 4 180436 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科学学位 免考 免考 非定向 5 180474

More information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5 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已经 2009 年 2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6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9 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001 年 12 月 26 日公布的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19 号 ) 同时废止

More information

注册的审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建由食品营养 食品安全 临 床医学 食品工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审评专家 库 第七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注册申请人, 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 申请人应当执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注册的审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建由食品营养 食品安全 临 床医学 食品工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审评专家 库 第七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注册申请人, 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 申请人应当执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 试行 )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 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 质量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其产品配方的注册 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是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More information

三 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起, 对原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将进行复核检查 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应总结药物临床试验的经验, 完善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参照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 进行自查, 提出资格认定的复核检查申请 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增补专业资格认定的申请亦可同时进行

三 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起, 对原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将进行复核检查 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应总结药物临床试验的经验, 完善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参照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 进行自查, 提出资格认定的复核检查申请 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增补专业资格认定的申请亦可同时进行 关于印发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国食药监安 [2004]44 号 2004 年 02 月 19 日发布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督管理局 ), 卫生厅 ( 局 ), 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确保药物临床试验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进行,

More information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 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 汇总 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完善日常监 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 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 汇总 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完善日常监 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3 号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已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 年 3 月 4 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作者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作者单位 : 刊名 : 中国标准化 英文刊名 : CHINA STANDARDIZATION 年, 卷 ( 期 ): 2009,(5) 被引用次数 : 0 次 本文链接 :http://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bzh200905013.aspx 授权使用 : 数字出版事业部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2013 8 14 2015 4 3 10015000 10003 600 3 ; 3 5 ; 3 ; ; ; ; ; 3 1 5 7*24 3 3 5 1 ; 1 3 1 10 3 2015 4 3 1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全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金融业务许可证号码存管业务负责部门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姓名 存管银行业务负责人 部门及职务 联系方式

More information

河南省审计机关

河南省审计机关 鹿审 2015 11 号 鹿邑县审计局关于转发 河南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和 河南省审计机关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通知 局各股室 : 现将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和 河南省审计机关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More information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提高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素质, 维护 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 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 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 度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 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师, 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 取得 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 资格证书 ),

More information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保证药品质量,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 生产 经营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 充分发挥其在预防 医疗和保健中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保证药品质量,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 生产 经营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 充分发挥其在预防 医疗和保健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 年 04 月 24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 年 9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 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BDBCFE34A3BAD2A9C6B7B2B9B3E4C9EAC7EBD7A2B2E1CAC2CFEEBCB0C9EAB1A8D7CAC1CFD2AAC7F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BDBCFE34A3BAD2A9C6B7B2B9B3E4C9EAC7EBD7A2B2E1CAC2CFEEBCB0C9EAB1A8D7CAC1CFD2AAC7F32E646F63> 附 件 4: 药 品 补 充 申 请 注 册 事 项 及 申 报 资 料 要 求 一 注 册 事 项 ( 一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审 批 的 补 充 申 请 事 项 : 1. 持 有 新 药 证 书 的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申 请 该 药 品 的 批 准 文 号 2. 使 用 药 品 商 品 名 称 3. 增 加 中 药 的 功 能 主 治 天 然 药 物 适 应 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苏事管〔2016〕10号.doc

Microsoft Word - 苏事管〔2016〕10号.doc 江 苏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文 件 苏 事 管 2016 10 号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省 级 机 关 各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行 为, 维 护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根 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有 关 规 定,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 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 提高工程项目管 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依据 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执业 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 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 提高工程项目管 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依据 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执业 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本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3 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已于 2006 年 12 月 11 日经建设部第 11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 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 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 提高工程项目管 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依据 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2BDC1C6BBFAB9B9B9DCC0EDCCF5C0FD>

<4D F736F F D20D2BDC1C6BBFAB9B9B9DCC0EDCCF5C0FD>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保障公民健康,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 治疗活动的医院 卫生院 疗养院 门诊部 诊所 卫生所 ( 室 ) 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 防病治病, 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 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More information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2004-12-6 8:01:00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 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 保护 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托管业务, 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More information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 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 保障人体食用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 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 矿物质 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具有调节机体功能,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并且对 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More information

第五章药品管理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八章药品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保证药品质量,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 生产 经营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

第五章药品管理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八章药品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保证药品质量,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 生产 经营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3 修正 )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 2013-12-28 實施日期 2014-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 年 9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More information

( 三 ) 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 ( 四 ) 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 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 转办 移送

( 三 ) 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 ( 四 ) 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 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 转办 移送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及其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

More information

( 三 ) 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 ( 四 ) 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 ( 二

( 三 ) 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 ( 四 ) 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 ( 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1 号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已经 2015 年 12 月 22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 年 1 月 12 日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More information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 保护环境,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报废机动车, 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 工业信息产业 公安

More information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保 健 食 品 保 健 功 能 目 录 与 原 料 目 录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目 的 依 据 ] 为 规 范 保 健 食 品 保 健 功 能 目 录 和 保 健 食 品 原 料 目 录 的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适 用 范 围 ] 中 华 人 民 共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 推动经济发展 促进 社会进步的健康 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 推动经济发展 促进 社会进步的健康 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8-05-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 维护 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 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 服务健康 有序发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 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 包括有关政治 经济 军事

More information

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 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 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 促进医疗卫生事 业的发展, 保障公民健康,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 治疗活动的医 院 卫生院 疗养院 门诊部 诊所 卫生所 ( 室 ) 以及急 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 防病治病, 为公民的健 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 鼓励多种形式兴办 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

More information

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县级人民政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 小学教育课程, 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 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七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县级人民政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 小学教育课程, 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 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七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修订草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 研究部署 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 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More information

第28号令

第28号令 承装 ( 修 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一章承装类承装 ( 修 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第一条承装类承装 ( 修 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和五级 第二条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 ( 修 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的, 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二 ) 注册资本 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 ; ( 三 ) 最近 3 年内承担过下列第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员会行政审批责任清单 项目编码 20001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 3. 决定阶段责任 : 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 不准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 4. 送达阶段责任 : 制作 送达相关文书, 并发布公告 5. 事后监管责任 : 对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制止和查处旅行社经营中违反 旅行社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1 2 3 4 1 2 3 4 5 6 7. 8 3 4 5 [] ) 6 7 8 JGPSSI No.1 CFC A I A II CFC B I B II 111- B III C III 2 E HBFC C II HCFC C I 1 1 JGPSSI 2 4 9 10 11 12 13 76/769/EEC 19 4-2- 33-4- 4-- 24-5-- 33--44-44- 44-33-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类别项目数量备注 一行政审批共 1 项 二行政处罚共 1 项子项 22 项 三行政强制共 项 四行政征收共 项 五行政给付共 项 六行政裁决共 项 七行政确认共 项 八行政奖励共 项 九行政监督共 2 项 十其他权力共 1 项 合计共 14 项子项共 22 项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1 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 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 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More information

序号 :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S11550R0M CN-00215

序号 :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S11550R0M CN-00215 序号 :20180401287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E32057R0M CN-00215E32057R0M 的认证证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序号 :20180401288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六章〓附〓录

第十六章〓附〓录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 修 正 ) ( 根 据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 通 过,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More information

!!

!! 药学 实践 杂志 药理 年第 卷第 期 生 物 技 术 药 品 近年 来 的 发 展 杨玉 龙 任海 祥 南 京军 区 南京 总 医 院 南京 本 文 概 述 了 近 年 来 国 内 外 生 物 技 术 药 品 与 生 化 药 品 的 研 究 与 发 展 论 述 了生 物 技 术与 生 物 药 品 摘要 间 的 关 系 介 绍 了 近 代 生物 技 术 在某 些 生 物 药 品 生 产 中 的应 用

More information

三 消除阶段的监测 2

三 消除阶段的监测 2 中疾控传防发 2015 139 号附件 全国消除疟疾监测方案 (2015 版 ) 一 原则与目的 二 监测相关定义 1 三 消除阶段的监测 2 3 4 5 6 7 8 四 消除后阶段的监测 9 10 11 五 数据的收集 分析和反馈 六 监测能力维持 12 13 七 质量控制 14 八 组织管理 15 九 附件和附表 16 附件 1 一 调查时间 二 调查方法 三 注意事项 17 附件 2 一 监测时间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开征求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修订稿 ) 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 ( 国发 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进行了修订, 起草了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修订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开征求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修订稿 ) 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 ( 国发 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进行了修订, 起草了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修订稿 发 药化注册司 文 要 报 2016-07-22 根据总局整体工作安排 我司组织对 药品注册管理办 法 进行修订 并形成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修订稿 经 以签报形式向总局领导请示同意 现以公告形式挂网征求意 见 联系人 方维 - 1 - 电话 07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开征求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修订稿 ) 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中的文档

Microsoft Word 中的文档 2016146 2016 2016131 2016 56 27 29 2016 1 www.gdgr.com.cn 2016 9 5 5 12016 22016 2016 8 25 020-83549970 2 附件 1 2-4 2-1 2-2 2-3 20142015 3 4 附件 2 一 招标内容及要求 ( 一 ) 品种及产地 :2016 ( 二 ) 数量 : 27 29 ( 三 ) 计划批次

More information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产 品 配 方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严 格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产 品 配 方 注 册 管 理, 保 证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质 量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等

More information

资信标定性表 投标人名称 : 深圳市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序号项目子项与标准 要求 :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要求 : 未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 : 需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 要求 : 具有 1 项以上 ( 含 1 项 ) 业绩 不要求 : 不具有以上业绩 要求 :2013

资信标定性表 投标人名称 : 深圳市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序号项目子项与标准 要求 :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要求 : 未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 : 需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 要求 : 具有 1 项以上 ( 含 1 项 ) 业绩 不要求 : 不具有以上业绩 要求 :2013 资信标定性表 投标人名称 : 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序号项目子项与标准 要求 :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要求 : 未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 : 需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 要求 : 具有 1 项以上 ( 含 1 项 ) 业绩 不要求 : 不具有以上业绩 要求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 投标人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或市级奖励或投标人在政府单位履约评价为优秀的 ; 不要求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主席令第二十 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公布, 自 2015 年 10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主席令第二十 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公布, 自 2015 年 10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主席令第二十 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公布,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5 年 4 月 24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

More informatio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第 37 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蔡武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二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 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 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