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與基金公司發生爭議之處理方式請詳見第82頁 四 本基金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故投資人投資 本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五 本基金最高可投資基金總資產15%於符合美國Rule 144A 債券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較可能 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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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開說明書 安聯全球計量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 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一 基金名稱 安聯全球計量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二 基金種類 平衡型基金 三 基本投資方針 請參閱 基金概況 壹所列九之說明 第2頁 四 基金型態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華民國 美國 加拿大 墨西哥 委內瑞拉 哥倫比亞 阿根廷 巴西 智利 秘魯 日本 香港 大陸地區 韓國 馬來西亞 印尼 新加坡 菲律賓 泰國 印度 巴基斯坦 以色列 約旦 澳洲 紐西蘭 捷克 斯洛伐克 斯洛伐尼亞 匈牙利 土耳 其 波蘭 希臘 俄羅斯 盧森堡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瑞典 瑞士 法國 德國 英國 愛爾蘭 義大利 荷蘭 挪威 葡萄牙 西班牙 摩洛哥 埃及及南非等國境內交易之有 價證券 六 核准發行總面額 首次核准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佰億元整 七 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壹拾億個單位 八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一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基金得投資於 高收益債券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 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 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二 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三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20頁至第24頁 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28頁至第36頁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請詳見第43頁至第44頁 有關投資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詳見第42頁至第45頁 有關基金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詳見第10頁至第12頁 V

2 投資人與基金公司發生爭議之處理方式請詳見第82頁 四 本基金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故投資人投資 本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五 本基金最高可投資基金總資產15%於符合美國Rule 144A 債券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較可能 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投資人投資 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六 本基金可投資於轉換公司債 由於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及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此 外 非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之轉換公司債所承受之信用風險相對較高 七 基金如投資於固定收益商品 其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信用風險 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及 交易可能受限制之風險等 經濟環境及市況之改變亦可能影響前述風險程度 以致影響投資 價值 一般而言 當名目利率走升時 固定收益投資工具(含空頭部位)之價值可能下降 反 之則可能上升 流動性風險則可能延後或限制交易之贖回或付款 八 本基金不允許投資人進行擇時交易行為 且保留基金拒絕接受來自有擇時交易之虞投資人新 增申購之交易指示等事項 九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 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十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tw.allianzgi.com) 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twse.com.tw) 刊印日期 一 七年七月

3 封裡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 名稱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台北市復興北路378號5樓至9樓 網址 tw.allianzgi.com 電話 (02) 發言人姓名 段嘉薇 職稱 總經理 聯絡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二 基金保管機構 名稱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57號 網址 電話 (02) 三 受託管理機構 無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無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名稱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 Hong Kong Branch 地址 68th Floor,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網址 電話 (852) 六 基金保證機構 無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無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無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姓名 郭柏如 林維琪會計師

4 封裡 事務所名稱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27樓 網址 電話 (02) 十 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 無 十一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 本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可免費前往索取或 洽經理公司郵寄索取

5 目 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稱經理公司)之職責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伍 基金投資 陸 本基金之投資風險揭露 柒 收益分配 捌 申購受益憑證 玖 買回受益憑證 壹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壹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壹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信託契約第四條及第六條)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信託契約第五條)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信託契約第七條)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信託契約第九條)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信託契約第十條)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壹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壹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壹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壹拾參 收益分配(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壹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壹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信託契約第廿及廿一條) 壹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信託契約第廿二條) 壹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信託契約第廿三條) 壹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信託契約第廿四條) 壹拾玖 基金之清算(信託契約第廿五條) 貳拾 受益人名簿(信託契約第廿七條)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信託契約第廿八條)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信託契約第卅一條)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信託契約第卅四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截至107年06月30日)... 59

6 壹 事業簡介 貳 公司組織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貳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四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附錄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聲明書 附錄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附錄八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附錄九 基金運用狀況 (截至107年06月30日)

7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 一 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台幣貳拾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最低為貳億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整 四 得否追加發行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五 成立條件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當本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則本基金即不成立 本基金成立日為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為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 本基金自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轉換為無實體受益 憑證發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予申購人 七 存續期間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華民國 美國 加拿大 墨西哥 委內瑞拉 哥倫比亞 阿根廷 巴西 智 利 秘魯 日本 香港 大陸地區 韓國 馬來西亞 印尼 新加坡 菲律賓 泰國 印度 巴 基斯坦 以色列 約旦 澳洲 紐西蘭 捷克 斯洛伐克 斯洛伐尼亞 匈牙利 土耳其 波蘭 希臘 俄羅斯 盧森堡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瑞典 瑞士 法國 德國 英國 愛 爾蘭 義大利 荷蘭 挪威 葡萄牙 西班牙 摩洛哥 埃及及南非等國境內交易之有價證券 1

8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以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 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經理公司並應依 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含承銷股票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 之興櫃股票 認購(售)權證 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台灣存託憑證 公債 公司債 含次 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 債券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 二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1. 美國 加拿大 墨西哥 委內瑞拉 哥倫比亞 阿根廷 巴西 智利 秘魯 日本 香港 大陸地區 韓國 馬來西亞 印尼 新加坡 菲律賓 泰國 印度 巴基 斯坦 以色列 約旦 澳洲 紐西蘭 捷克 斯洛伐克 斯洛伐尼亞 匈牙利 土 耳其 波蘭 希臘 俄羅斯 盧森堡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瑞典 瑞士 法國 德國 英國 愛爾蘭 義大利 荷蘭 挪威 葡萄牙 西班牙 摩洛哥 埃及及南非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 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 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及其他經金 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含承銷股票 認購 售 權證 認股 權憑證 參與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含反向型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ETF及槓桿型ETF)或存託憑 證 2. 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以上(如下表) 由中華民國境外國家 地區或機 構所保證或發行 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2

9 A.M. Best Company, Inc. bbb- DBRS Ltd. BBB- Fitch, Inc. BBB-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BBB-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 Morningstar, Inc. BBB- 3. 符合金管會規定之高收益債券 前述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 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 : (1) 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2) 第 (1) 點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4.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5.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 存託憑證 參與憑證 債券 固定收益證券及屬於債券或固定收益證券性質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七十以上, 其中投資於股票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之總金額, 每季平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 且每季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其比重配置策略依據動態策略投資組合 (Dynamic Strategic Portfolio, DSP) 模組 3

10 中的 正循環 (pro-cyclical) 要素 與 反循環 (anti-cyclical) 要素 兩項因子表現進行動態調整, 完整說明請詳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投資策略 ; 投資於前述第 ( 二 ) 款所列外國有價證券總金額, 最低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四 ) 前述有關每季平均之規定, 係指基金於每會計年度三 六 九 十二月終了之日, 依該季每一營業日分別所持有之股票及債券之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總數, 除以該季之營業總天數所得平均比例 ( 五 ) 本基金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如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 因日後信用評等調整, 致本基金投資高收益債券之比重不符合前述規定之比重限制時, 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前述比重限制 ( 六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 三 )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 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一 ) 投資策略基於相信市場的欠缺效率可以透過嚴謹的研究 紀律的投資操作 風險的管理機制 與基本面的知識而被充分管理的投資哲學, 本基金運用集團原為法人投資者之資產配置需求所設計之動態策略投資組合 (Dynamic Strategic Portfolio, DSP) 模組進行投資, 以達到追求絕對報酬的目標 1. 本模組先依據各資產類別 ( 如股票 債券 貨幣市場工具等 ) 間的報酬關係 風險相關程度與預期獲利的達成率等因素, 導引出各資產之風險預算值 (Risk Budget), 以策略資產配置 (Strategic Asset Allocation, SAA) 尋求各資產類別間最佳化的配置 2. DSP 模組再衡量各資產預期獲利的達成率及風險預算值的大小區分為綠燈 黃燈 紅燈三個區域, 運用 正循環 (Pro-cyclical) 要素 與 反循環 (Anti-cyclical) 要素 二個主要加值要素, 以動態的資產配置 (Dynamic Asset Allocation, DAA) 提供具有吸引力且具優勢的風險報酬組合, 以優異的 β 值 ( 市場風險 ) 智慧管理, 提供投資組合贏得市場報酬及下檔保護的功能 (1) 正循環 (Pro-cyclical) 要素 : 當市場表現與預期獲利相當, 風險預算值約與期初相當, 此時呈現黃燈狀態, 正循環要素 會維持期初策略資產配置的比例 當市場表現超越預期獲利, 即目標報酬之達成率高時, 風險預算增加, 燈號 4

11 會呈現綠燈 正循環要素 會增加風險性資產以賺取上漲動能 反之 當市 場表現較預期報酬率差時 即目標報酬之達成率偏低時 風險預算減少 燈號 會呈現紅燈 正循環要素 會減少風險性資產以保護下檔風險 (2) 反循環 Anti-cyclical 要素 當投資組合報酬明顯偏離絕對報酬目標時 反 循環要素 開始運作 當特定資產報酬長期處於綠燈區 表示該市場表現極佳 在其目標報酬達成率超越95% 的信心區間時 反循環要素 開始啟動 風 險預算會出現反向減少 燈號將由綠轉黃 此時 DSP 模組會減少風險性資產 比重以進行鎖利 反之 當特定資產報酬長期處於紅燈區時 表示該市場表現 極差 在其資產報酬跌落至VaR 95%的水準時 反循環要素 Anti-cyclical 開始啟動 風險預算會出現反向增加 燈號將由紅轉黃 DSP 模組會反向 增加風險性資產以賺取反彈的波段 在反循環要素的幫助下 將提昇超越絕對 報酬目標之機率 3. 本基金以策略資產配置模組建構全球各投資國股/債/貨幣市場之資產配置 其中股票 部位將投資該國之ETF或指數權值股為主 然後依據DSP模組計量分析結果 持續調 整各國資產類別的配置比例 以追求市場之β報酬 (1) 基金投資進場或特定國市場表現與預期獲利相當時 燈號為黃燈 DSP模組對 於此資產採取中立做法 維持原本之配置 (2) 當特定投資國市場多頭表現超越預期獲利時 燈號由黃轉綠 正循環要素 將增加此國資產部位 即增加其風險預算值 以賺取上漲動能 但若此市場 持續上漲目標報酬達成率超越95%的信心區間時 反循環要素 開始啟動 燈號將由綠轉黃 DSP 模組會減少此國資產之投資比重以進行鎖利 (3) 遇特定投資國市場空頭表現低於預期獲利時 燈號會由黃轉紅 正循環要素 會減少此國資產部位 即減少其風險預算值 以保護下檔風險 但若報酬跌 落至VaR 95%的水準時 反循環要素 開始啟動 燈號將由紅轉黃 DSP 模 組會反向加碼以賺取反彈的波段 4. DSP 模組並結合了全球戰術資產配置策略 GTAA 模組 以創新的系統性統計方 法 動態評量總體經濟及產業循環要素 趨勢及技術分析因子 市場評價及風險趨 避程度 以此評分模型追蹤調整DSP模組各股票資產的比重與債券資產的存續期間 Duration DSP模組加上全球戰術資產配置策略 可以有效提高贏得市場超額報 5

12 酬 (α) 的機會 5. 本基金之股債配置策略本基金透過動態策略投資組合 (Dynamic Strategic Portfolio, DSP) 模組進行系統化投資, 依據各資產類別間的報酬關係 風險相關程度 風險預算 (Risk Budget) 與預期報酬之達成度等因素, 尋求各資產類別間最佳化的配置, 以大幅降低下檔風險, 提高預期獲利的達成率, 以追求長期穩健之絕對報酬為目的, 動態進行資產配置以建構最佳化風險分散資產組合 DSP 模組運用 正循環 (pro-cyclical) 要素 與 反循環 (anti-cyclical) 要素, 評估並動態調整以建構優勢的風險報酬組合 (1) 正循環 (Pro-cyclical) 要素 : 當市場表現與預期獲利相當, 風險預算值約與期初相當, 此時呈現黃燈狀態, 正循環要素 會維持接近股債均衡(50±10%) 配置, 現金比重 (0±10%), 當市場表現超越預期獲利, 即目標報酬之達成率高時, 風險預算增加, 燈號會呈現綠燈, 正循環要素 會增加風險性資產以賺取上漲動能, 股票部位 (50-90%); 反之, 當市場表現較預期報酬率差時, 即目標報酬之達成率偏低時, 風險預算減少, 燈號會呈現紅燈, 正循環要素 會減少風險性資產以保護下檔風險, 股票部位 (10-50%) (2) 反循環 (Anti-cyclical) 要素 : 當投資組合報酬明顯偏離絕對報酬目標時, 反循環要素 開始運作 當特定資產報酬長期處於綠燈區, 表示該市場表現極佳, 在其目標報酬達成率超越 95% 的信心區間時, 反循環要素 開始啟動, 風險預算會出現反向減少, 燈號將由綠轉黃, 此時 DSP 模組會減少風險性資產比重以進行鎖利, 股票部位 (50-80%); 反之, 當特定資產報酬長期處於紅燈區時, 表示該市場表現極差, 在其資產報酬跌落至 VaR 95% 的水準時, 反循環要素 (Anti-cyclical) 開始啟動, 風險預算會出現反向增加, 燈號將由紅轉黃,DSP 模組會反向增加風險性資產以賺取反彈的波段, 股票部位 (20-50%), 在反循環要素的幫助下, 將提昇超越絕對報酬目標之機率 ( 二 ) 投資特色 1. 本基金提供投資人追求絕對報酬的投資工具, 以計量化操作模式, 及不隨特定參考指標指數漲跌的絕對報酬型基金特性, 提供偏好穩定報酬之投資人新的選擇 2. 運用集團內 RCM Systematic team 及 risklab germany 其數十名計量經濟學 科學 6

13 統計學博士與數所知名大學合作所發展之最新計量模型, 不同於傳統計量模型 ( 如 CPPI 固定比例投資保險模型 或 TIPP 時間不變投資保險模型 ) 只運用單一操作機制, 本基金將此一嚴謹的智慧量化模型應用於詭譎多變的金融市場, 結合最先進的風險管理機制, 致力將波動控制於一定範圍之內並提昇投資績效達到 (LIBOR+α+β) 的報酬目標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投資全球之平衡型基金, 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本基金風險收益等級之分類為 RR3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係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由低至高, 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惟此風險報酬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十二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開始募集 十三 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為之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參仟元整, 超過者, 以新台幣壹仟元為倍數 但前述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如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 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申購本基金者或投資型保單 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定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如 : 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 不在此限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7

14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申購人於經理公司辦理申購手續時, 以現金方式申購者, 須於申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內直接匯至基金帳戶, 並提供已給付申購價金之證明文件 若未符合經理公司受益權單位申購之相關規定, 為防制洗錢之目的, 經理公司得拒絕其申購 如透過銷售機構辦理申購者, 應依各銷售機構之防制洗錢相關規定為準 十七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申請部分買回者, 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佰單位, 經理公司得為全部買回之執行, 但剩餘單位數因未滿短線交易期間 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 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申購本基金者或投資型保單 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定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本基金買回開始日為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 十八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 0 惟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不滿十四日即申請買回者, 視為短線交易 對於從事短線交易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 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十九 買回價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即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 生效日為 105 年 06 月 13 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為避免受益人 短線交易 頻繁, 稀釋基金之獲利, 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29 條規定, 經理公司及銷售機構對於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定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或投資人, 除應扣除該筆交易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將該費用歸入基金資產外, 並得拒絕該受益人或投資申購人之新增申購 但事先約定之電腦自動交易 定時 ( 不 ) 定額 同一基金間轉換, 不在此限 有關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買回費用,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8 頁十八 買回費用及第 40 頁二 8

15 買回價金之計算第( 四 ) 項之說明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地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 係指公告日前一年十二月第十個營業日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 含 ) 之國家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經理公司應於每年 1 月 10 日 ( 含 ) 前於經理公司網站或公會網站上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當年度之例假日, 如上述達該一定比率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休假日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至少提前一週於經理公司網站或公會網站公告 臨時性假日 係指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40%) 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如因颱風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致該市場主要交易所有下列情事者而被認定為本基金臨時性假日者, 即為非基金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或公會網站公告 ( 一 )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 即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 二 )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停止開盤, 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 可先行啟動 臨時性假日 之預備機制 ; 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 該日仍視為該市場之正常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 三 ) 若該主要交易所當日為正常開盤, 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 ( 提早收盤 ), 該日仍視同該日為該市場之一般正常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二十二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五 (1.5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三 保管費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四 (0.24%)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數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9

16 貳 基金性質 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95年4月3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 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 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 以下簡稱受益人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 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 託契約當事人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稱經理公司)之職責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 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 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 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 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 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 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 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 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 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10

17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 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 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 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 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2至4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 會報備 一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三 申購手續費 四 買回費用 五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六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之 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 國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 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 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 致本基金及 或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 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 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1

18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 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核准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 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其原有權利 及義務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核准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 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適當人承 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 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 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 信 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 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 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 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 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 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 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 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 12

19 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保機構 票券集保機構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系統或機構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系統或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六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七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 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 13

20 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 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 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 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 契約之規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 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二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 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 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 他人 十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本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五 除前述所列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伍 基金投資 一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以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 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經理公司並應依 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含承銷股票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 之興櫃股票 認購(售)權證 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台灣存託憑證 公債 公司債 含次 14

21 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 債券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 二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1. 美國 加拿大 墨西哥 委內瑞拉 哥倫比亞 阿根廷 巴西 智利 秘魯 日本 香港 大陸地區 韓國 馬來西亞 印尼 新加坡 菲律賓 泰國 印度 巴基 斯坦 以色列 約旦 澳洲 紐西蘭 捷克 斯洛伐克 斯洛伐尼亞 匈牙利 土 耳其 波蘭 希臘 俄羅斯 盧森堡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瑞典 瑞士 法國 德國 英國 愛爾蘭 義大利 荷蘭 挪威 葡萄牙 西班牙 摩洛哥 埃及及南非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 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 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及其他經金 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含承銷股票 認購 售 權證 認股 權憑證 參與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含反向型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ETF及槓桿型ETF)或存託憑 證 2. 符合下表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之一定等級以上 由中華民國境外國家 地區 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 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3. 信用評等等級 A.M. Best Company, Inc. bbb- DBRS Ltd. BBB- Fitch, Inc. BBB-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BBB-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 Morningstar, Inc. BBB- 符合金管會規定之高收益債券 前述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惟債券發生 15

22 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 : (1) 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2) 第 (1) 點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4.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5.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 存託憑證 參與憑證 債券 固定收益證券及屬於債券或固定收益證券性質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七十以上, 其中投資於股票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之總金額, 每季平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 且每季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其比重配置策略依據動態策略投資組合 (Dynamic Strategic Portfolio, DSP) 模組中的 正循環 (pro-cyclical) 要素 與 反循環 (anti-cyclical) 要素 兩項因子表現進行動態調整, 完整說明請詳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投資策略 ; 投資於前述第 ( 二 ) 款所列外國有價證券總金額, 最低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四 ) 前述有關每季平均之規定, 係指基金於每會計年度三 六 九 十二月終了之日, 依該季每一營業日分別所持有之股票及債券之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總數, 除以該季之營業總天數所得平均比例 ( 五 ) 本基金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如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 因日後信用評等調整, 致本基金投資高收益債券之比重不符合前述規定之比重限制時, 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前述比重限制 16

23 ( 六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 三 )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 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七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八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 ( 不含人民幣 ) 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九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十 )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一般證券經紀商 ( 十一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利率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金管會之其他相關規定 二 證券投資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一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 : 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 由研究人員或基金經理人依據國內外金融局勢 證券市場總體經濟分析及子基金投資分析, 作成投資分析報告,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標的之投資依據 17

24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 並衡量當時市場狀況, 做出投資決定, 同時製作投資決定書, 並經投資管理處相關作業人員與權責主管覆核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 執行買賣有價證券並作成基金投資執行紀錄, 交易員執行完畢後執行結果應經交易部相關作業人員與權責主管覆核 若執行時發生差異, 則需填寫差異原因 本基金得採綜合交易帳戶進行交易, 相關之委託交易流程 控管機制 成交分配作業程序及成交後錯帳之處理程序, 應依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辦理並於交易執行紀錄中載明係以綜合交易帳戶方式為之 4. 投資檢討 : 由基金經理人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並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其中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及投資標的檢討 ( 二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 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階段 1. 交易分析 : 基金經理人或具備期貨交易知識或經驗之人員負責交易分析工作, 並提出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報告書, 作為基金經理人交易參考之使用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報告, 選定交易標的並製作期貨 / 選擇權交易決定書, 並經投資管理處相關作業人員與權責主管覆核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 執行買賣有證券相關商品並作成基金投資執行紀錄, 交易員執行完畢後執行結果應經交易部相關作業人員與權責主管覆核 4. 交易檢討 : 基金經理人應於投資決策暨檢討會議中, 檢討前月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績效, 如未符合預期標準, 並應提出改善辦法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姓名 : 洪華珍 18

25 學歷 : 美國東密西根大學企管碩士經歷 :96 年 06 月加入德盛安聯投信 94/01-96/06 金鼎投信股票投資部基金經理 91/08-93/12 華南永昌投信股票投資部基金經理 87/09-91/08 英國保誠投信研投部基金經理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且依據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之法令運用本基金 ( 四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姓名 : 洪華珍 (107/05/07- 迄今 ) 姓名 : 蔡正元 (107/04/20-107/05/06) 姓名 : 陳敬翱 (106/03/13-107/4/19) 姓名 : 許豑勻 ( 代理 )(105/08/16-106/03/12) 姓名 : 黃媺雯 (105/05/01-105/08/15) 姓名 : 李雅婷 (99/03/31-105/04/30) ( 五 ) 本基金經理人將同時管理安聯全球人口趨勢基金 安聯全球綠能趨勢基金 安聯全球計量平衡基金 經理公司並為防止利益衝突, 採取防範措施如下 : 1.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 中國牆 制度外, 經理公司建立 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稽內控制度之考量, 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3. 基金經理人因於前述特殊之情形下, 對同一股票,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時, 應提出投資決策說明依據, 經投資管理部門主管或權責主管核可後, 始得執行 投資決策記錄並應適當存檔備查 ( 六 ) 本基金經理人是否同時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 否 ( 七 ) 本基金經理人若同時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需遵守以下利益衝突防制措施 : 19

26 1. 反向交易之控管 共同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除為符合法令 契約 約定或內部投資限制 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外 不得對同一標的於同一日內作 相反投資決定 2. 短線交易限制 共同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對於其所管理的帳戶 應遵循三個營業日內不得對同一標的為反向交易之規定 以加強投資操作之一致性 但為符合法令 契約約定或內部投資限制 並經權責主管核准者 不在此限 3. 交易公平原則 於同一日對不同帳戶買賣同一標的時 應採取批次下單方式 該電 子單交易序號應經電腦系統程式產生隨機編號順序後送至交易系統等候執行 以避 免經理人預先知道下單順序造成人為操縱產生不公 該隨機編號方式應符合統計學 上之重複獨立實驗 其期望值在大數定律(Law of Large Numbers)下各事件發生之 機率會趨於一致 另外投資經理人使用批次下單時 不同帳戶對同一股票下單條件 應鎖定為一致 包含委託價格與交易指示 以公平對待各帳戶 4. 交易券商之選擇 共同基金經理人兼管全委投資帳戶 其全委帳戶之交易券商選擇 應遵守全委契約之約定 若無約定者則依照公司內部交易券商遴選辦法與交易規定 以符合公平性原則 5. 評估與檢討 (1) 基金經理人與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相互兼任時 應按月對所管理之不同帳戶提 出帳戶績效差異分析報告 並送呈權責主管評核 (2) 每月由指派之副總經理級以上高階主管為權責主管 針對同一經理人所管理之 不同投資帳戶之績效進行評估 檢視其操作有無偏離投資或交易方針 是否具 一致性 差異原因之合理性及相關處理措施 (3) 權責主管評核時 如遇操作有偏離投資(或交易)方針或未具一致性 且其差異原 因不合理之情事時 應要求經理人就其差異進行改善或為其訂定明確改善處理 措施 並追蹤其改善進度 八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敍明國外投 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本基金無海外顧問 三 本基金運用之限制 一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 列規定 20

27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 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3.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符合美國Rule144A 規定之債券者 不在此限 4. 投資於Rule144A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5.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6.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7. 不得與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 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 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8.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9.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 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10.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 或金融債券 含次順 位金融債券 之總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 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所發行次順 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 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 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所經理之全 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 認股權憑證 參 與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 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 資比率上限 12.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總額之百分之十 且該債券應取具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級 (1) 經Standard & Poor s Corp.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 含 以上 (2) 經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級 含 以上 21

28 (3) 經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 含 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twBBB級 含 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twn 級 含 以上 13.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14.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 數之百分之三 15.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投資於興 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16.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所 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 之百分之三 17. 投資之興櫃股票為初次上市或上櫃公開銷售者 得不計入本項第(十五) (十六)款之 比率限制 但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同一次承 銷興櫃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18. 投資於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19. 投資於參與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0. 外國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且參與憑證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1.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 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22.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 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23.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 反向型ETF 商品ETF及槓桿型ETF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加計投資於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十 24.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百分之十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 22

29 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25.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 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26.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27.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28.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台幣伍億元 29.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 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所發行次 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 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0.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 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31.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 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 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2.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 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 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3.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 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 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3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 23

30 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 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5.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 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 以上者 3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7.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十 38.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 委託人或受託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 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 39. 本基金不得涉及下列有價證券之投資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的 規定 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或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40.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二 前項(一)所稱各基金 第 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 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第10 12所稱公司債包含該公司所發行之普通公 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三 本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另 信用評等之限制規定 不適用高收益債券 四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列(一)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行為後因情事 變更致有前列(一)各款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 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四 本基金參與國內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24

31 ( 一 ) 處理原則 : 1.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內股票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 依最新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及金管會相關規定辦理 如相關規定有修正者, 從其新規定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A.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B.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3) 經理公司除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本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惟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4.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前述 B 及 C 之股數計算 5. 經理公司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前述 B 及 C 之股數計算 25

32 6. 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7.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 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8.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並應將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 二 ) 處理流程及方法 : 1. 經理公司接獲通知書並統計各基金持有股數與通知書是否相符, 並核對無誤後交由投資管理部專人負責分發各產業研究人員 2. 產業研究人應詳閱議事內容, 並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3. 參與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內容經投資管理部主管核准後, 指派代表出席 4. 待股東會結束後, 指派與會人員應填寫出席公司股東會報告, 敘明表決結果及決議重點, 併同股東會通知書 出席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經投資管理部主管核閱後歸檔, 循序編號後, 至少保存五年 五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處理原則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2. 經理公司及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受益人會議委託書或藉行使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處理流程及方法 1. 經理公司接獲通知書並統計各所持有基金持有股數與通知書是否相符, 並核對無誤後交由投資管理部負責人員 2. 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表決內容經投資管理部門主管 ( 或權責主管 ) 核准後, 指派代表出席 3. 除依法得指派外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之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親自代表本基金出席所 26

33 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4. 待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結束後, 指派與會人員應填寫出席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報告, 敘明表決結果及決議重點, 併同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通知書 出席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經投資管理部門主管 ( 或權責主管 ) 核閱後歸檔, 循序編號後, 至少保存五年 六 本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載明事項 ( 一 )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請參閱 附錄一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請參閱 附錄一 ( 三 ) 本基金因外匯收支所從事之避險交易, 其避險方法如下 : ( 四 ) 為了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 ( 不含人民幣 ) 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方式, 以規避外幣的匯兌風險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交易之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五 ) 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發行公司採取書面方式召開股東會時, 經理公司將依規定行使表決權, 尤其是有關該公司之除權 除息 增資決議事項, 並作成書面記錄, 處理之方式與國內相同 2. 作業流程 : (1)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收到發行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應即轉知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 並將相關書面送交經理公司 (2) 經理公司則比照國內之處理原則行使表決權, 由基金經理人依規定填具書面表決票經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核閱後轉交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或依其他方式以行使表決權 (3) 如股東會有重大議題需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者,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亦會經基金經理人指示後, 代表本基金出席該股東會暨行使表決權, 以盡力維護受益人之權益 27

34 陸 本基金之投資風險揭露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或產業 經濟景氣循環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之波動 將影響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 不保證本基金最低之收益率 亦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全球具有成長潛力的國家 而各國不同之產業景氣循環位置 某些產業可 能較有明顯產業循環週期 也將對本基金之投資績效產生影響 三 流動性風險 一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流動性低的證券債券即使交易規模相對小 也可能導致價格顯著變動 若某項資產流動性 低 則存在的風險是該資產無法出售或僅能按購買價格大幅折價出售 或反之 其購買價 格可能大幅提高 此類價格變動可能對子基金資產淨值產生不利影響 二 店頭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由於本基金得投資於上櫃股票 投資人需了解目前店頭市場相對於集中市場 投資標的較 少 成交量較低 而部份上櫃公司資本額較小 面臨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較高 因此有股 價巨幅波動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台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 影響本基金以新台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可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期能降低 外幣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 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政治 社會或經濟情勢變動 包括海外市場政治 社會之不穩定局勢 台灣 與他國間的外交關係 海外各國經濟條件不一 如通貨膨脹 國民所得水準 國際收支狀況 資 源自足性 等 均可能影響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價格波動 並直接或間接對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產生不良影響 六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商品交易之信用風險 主要指交易對手對於現在或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履行交割義務之風險 該 28

35 項風險之大小取決於對手的履約能力 本基金在承做交易前 已慎選交易對手 針對其背景和風 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核 同時對交易對手和客戶的信用風險進行評估與管理 並採取相應的風險控 制措施 藉由以上方式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一 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本基金主要依據數量模型進行投資 若市場發生結構性的變動可能會使得模型基本的假設 與實際市場的變動出現落差而可能對基金淨值造成不利的影響 二 投資台灣存託憑證之風險 由於台灣存託憑證 TDR 價格與其掛牌市場股票價格有連動性 投資TDR風險在於TDR 可能遭受該掛牌股票市場的系統風險而致大幅波動 TDR在台掛牌雖經金管會嚴格審核 但一經掛牌後其財務報表的揭露依原股票掛牌市場金管會之規定 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 之約束略有差異 增加TDR投資人維護其財報透明度的成本 TDR的之特性 TDR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差異在於 1. 證交稅較低 TDR之證交稅僅千分之一 低於股票交易的千分之三 2. 達金管會上市上櫃審核標準並經審查通過後 為國內投資人提供一個投資國際企業 的機會 三 投資興櫃股票之風險 興櫃股票係指已申報上市 櫃 輔導契約之公開發行公司的普通股股票 在未上市 櫃 掛牌前 經過櫃檯買賣中心核准 先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者 本基金雖可投資興 櫃股票 仍有以下風險 1. 流動性風險 因興櫃市場係提供新興企業進入市場之交易管道 相對於集中交易市 場可能具有成交量較低 公司資本額較小及設立時間較短等特性 且該市場並無漲 跌幅之限制 因此具有股價巨幅波動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2. 信用風險 因興櫃股票屬議價買賣交易 其議價程序中 需由雙方自行承擔信用風 險 且若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原先交易條件 將產生違約損失風險 四 投資認購 售 權證及認股權憑證之風險 1. 認購 售 權證及認股權憑證是一種契約 是指標的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 29

36 以下簡稱發行人 所發行 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 有權按約定 價格向發行人購買 出售 一定數量 執行比例 標的股 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 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2. 主要投資風險如下 (1) 發行人信用風險 發行人一旦發生信用風險 權證投資人將面臨無法履約的困 境 (2) 時間風險 愈接近到期日 權證的時間價值愈趨近於零 權證一旦過期即完全 沒有價值 投資人將損失全部權利金 (3) 價格波動風險 認購權證價格與標的證券股價漲跌具連動關係 但因具槓桿效 果 因此權證價格波動風險可能相當大 五 投資國內期貨信託基金之特性及風險 1. 期貨信託基金所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財務槓桿特性 可能於極短時間內產 生利益或發生損失而使得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大幅變動 2. 主要投資風險包括市場 政治 經濟 社會變動 匯率 利率 股價 指數或其他 期貨信託基金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 風險 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 變動等風險 六 投資商品型ETF 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之特性及風險 1. 商品型ETF 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之特性 商品型ETF乃在追蹤主要商品現貨以及 期貨衍生品市場之走勢 反向型ETF為運用反向股票 期貨等方式追蹤反向每日現貨 指數報酬的ETF 槓桿型ETF為運用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 了其連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 效果 2. 主要投資風險說明如下 商品型ETF其投資風險包含商品現貨本身的價格變動風險以 及期貨轉倉風險 折溢價風險 當市場處於正價差時 因在期貨轉倉時成本會增加 有可能造成追蹤誤差提高 而反向型ETF其投資風險上 由於反向型ETF的流動性 通常比槓桿型ETF低 因此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動性風險 以及市場風險 期貨所衍生 的轉倉風險與折溢價風險 槓桿型ETF除了投資連結指數之成分股外 也投資其他衍 生性金融商品來達到財務槓桿效果(例如期貨 選擇權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 易一般 具有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擁有較高的市場風險 而因ETF本身與追蹤指 30

37 數間的回報差異產生的追蹤誤差風險 追蹤誤差風險與ETF本身的槓桿程度也成正比 七 投資國外存託憑證之風險 1. 與表彰標的證券相關聯之風險 海外存託憑證是一種用以表彰標的證券所有權之有 價證券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市場波動 然而此關連並非 絕對相關 而且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除本身之風險外 尚包括其轉換成標的證 券後之風險 2. 匯兌風險 如有海外存託憑證需轉換成標的證券時 或有與其標的證券以不同貨幣 計價而產生之匯兌風險 3. 即時資訊取得落後之風險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機構並無義務於海外存託憑證交易市 場揭露其公司之重大訊息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市場價值可能無法立即反映重大 訊息之影響 4. 不易正確估計投資價值之風險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公司 在國外與海外存託憑證 發行地之兩地股價通常有所差異 海外存託憑證若發行量較少時 股價通常較高 因而投資人在評估該海外存託憑證的合理本益比時 可能給予較高倍數造成高估股 價的風險 八 投資可轉換債之風險 可轉換公司債之風險: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上述利率風 險 流動性風險及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 波動 此外 非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之轉換公司債所承受之信用風險相對較高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一 本基金為避險之需要 經金管會核准後得利用由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 指數股票型 基金 ETF 或利率所衍生之期貨契約 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等證券相關商品之 交易 從事避險操作 其中 1. 期貨契約風險包括 當期貨市場行情不利於本基金所持契約時 產生保證金虧損與 追繳之風險 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 本基金所持之期貨契約可能無法反向沖銷 導致契約無法反向沖銷之風險 當地交易所因不可預知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 之流動性風險 除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進行現貨交割者外 本基金持有之期貨契約 未能於最後規定日期前為反向沖銷時 有可能必須辦理現貨交割 本基金無現貨可 31

38 供交割時 則需要透過現貨市場辦理交割事宜 而有實物交割之風險 2. 選擇權契約風險包括 選擇權契約的買方若到期時 未選擇反向沖銷或履約而逕使 其失去其履約價值 則可能會遭受包含權利金以及交易成本的損失 而選擇權契約 的賣方若市場走勢不利時 將面臨保證金追繳風險 此外當賣方亦負有現金結算與 實務交割風險 契約無法反向沖銷之風險 當地交易所因不可預知情況所產生暫停 或停止交易之流動性風險 3. 期貨選擇權契約風險包括 期貨選擇權之標的期貨 其價格走勢甚為難測 期貨選 擇權到期或履約時 買權與賣權的賣方將面臨權利金收入與期貨市價價差之風險 契約無法反向沖銷之風險 當地交易所因不可預知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之流 動性風險 二 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得利用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從事避險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 關程度不高時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此外 若必須於到期日前處分證 券相關商品 則可能有因市場流動性不足而無法成交的風險 投資人須瞭解本國及部分國 家及地區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本基金未從事有價證券之出借或借入 十一 其他投資風險 一 投資債券之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債券之風險包括 1. 利率變動之風險 子基金若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債權證券 便暴露於利率風險 如市場利率上揚 子基 金所持有附息資產的價值可能大幅下跌 並對該子基金績效產生負面影響 若子基 金亦持有到期日較長且名目利率較低的債權證券 則受影響程度甚至更大 2.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之風險 流動性低的證券債券即使交易規模相對小 也可能導致價格顯著變動 若某項資產 流動性低 則存在的風險是該資產無法出售或僅能按購買價格大幅折價出售 或反 之 其購買價格可能大幅提高 此類價格變動可能對子基金資產淨值產生不利影響 32

39 3. 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 無擔保公司債利率雖較高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風險 4. 未上市 上櫃公司債之風險 國內未上市 上櫃公司債除上述之風險外 另有發行公司財務結構不健全 無法償 還本息之信用風險 5. 可轉換公司債之風險 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上述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 及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6. 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 次順位公司債除上述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及信用風險外 因求償順序低於一般順 位公司債 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風險 7. 次順位金融債券之風險 次順位金融債券與信用評等同等級的金融債券相比 享有較高之收益 但其對債權 之請求權 於一般金融債券之後 一般股權之前 可能有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的 風險 8. 高收益債券之風險 高收益債券 指企業或機構所發行信用評等較低或未經信用評等之債券 因其信 用評等較差 或未經信用評等 故須支付較高利息以吸引投資人 一般在經濟景 氣衰退期間 若市場對於企業支付高收益債之本金或利息的能力有疑慮時 往往會 衝擊債券價格走勢 同時 其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也將高於一 般投資等級之債券 9. 美國Rule 144A債券之風險 Rule 144A債券係指美國債券市場中 發行人所發 行不受美國證監會的註冊和資訊披露要求限制之債券 僅有合格機構投資者 (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 QIB)可以投資該市場 此類債券因屬私募性質 可能因發行人之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 且由於該等證券僅得轉讓 予合格機構投資者 故而此類債券易發生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及流動性不足 之風險 10. 信用風險 某項資產(尤其是子基金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的發行機構信用( 33

40 償債能力及支付意願)可能減損 此通常會導致該資產價格跌幅大於一般市場震盪 造成的跌幅 此外 另一風險是若干債權證券的信用評等或債權證券發行機構的信 用評等可能因市況不佳而遭調降 如此可能導致子基金資產淨值下跌而子基金績效 將受到不利影響 11. 彈性受限風險 股份的贖回可能受到限制 若股份贖回遭暫停或延遲 投資人將無法贖回其股份 而將被迫持續投資子基金較原預定期間更長的時間 其投資將繼續承受該子基金固 有的風險 若子基金或類股解散 或本公司針對股份行使強制贖回權 投資人便無 法繼續投資 若投資人持有的子基金或類股併入其他基金 子基金或類股 則投資 人將自動成為該其他基金 其他子基金或類股的股份持有人 亦形同無法再繼續投 資原子基金或類股 申購股份時支付的銷售手續費可能減少或甚至抵銷投資的任何 獲利 尤其若投資持有期間過短時更是如此 如贖回股份是為了將款項投資於其他 投資 則投資人除已發生的成本外(例如銷售手續費) 還可能產生其他成本 例如 子基金的贖回費及/或撤資費或購買其他股份而額外支付的銷售手續費 這些事件 與情況可能導致投資人損失 二 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以 金融資產證券化 為基本架構而發行 主要之風險說明 如下 1. 信用風險 因其是以金融資產為擔保而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容易因 金融資產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 發生信用上風險 2. 價格風險 目前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主要交易市場規模仍小 交易市場流動 性不足 連帶容易造成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交易價格變動不穩定性情形發生 3. 提前還款風險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 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 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三 投資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特性及風險 1. 投資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特性 將投資人與投資的不動產間的法律關係 由直接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關係 轉 34

41 變為持有有價證券 將不動產由原先僵固性的資產型態轉化為流動性的有價證券型 態 不動產證券化是將一個或數個龐大且不具流動性的不動產 透過細分為較小單 位並發行有價證券給投資人的方式 達到促進不動產市場及資本市場相互發展的目 標 由於不動產流動性低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原則上為封閉型基金 主要是向不 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以投資不動產 不 動產相關權利 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而成立之基金 2. 主要之風險說明如下 (1) 流動性風險 由於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在推出初期 台灣市場 上流通商品不多 同時發行條件各有差異 買方接受程度相較其他商品低 因 此在發展初期流動性將較差 (2) 價格風險 由於此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土地與建物 若土地與建物價格漲 跌波動太大時 連帶也會影響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價格 再加上封閉 型基金是根據市場實際售價計算淨值 市場對不動產的預期 多空 是封閉型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最大的交易風險 四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特性及風險 1.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特性 將投資人與投資的不動產間的法律關係 由直接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關係 轉 變為持有有價證券 將不動產由原先僵固性的資產型態轉化為流動性的有價證券型 態 不動產證券化是將一個或數個龐大且不具流動性的不動產 透過細分為較小單 位並發行有價證券給投資人的方式 達到促進不動產市場及資本市場相互發展的目 標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係指委託人移轉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 構 並由受託機構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 以表彰受益人對該信託之不動產 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 孳息及其他 收益之權利而成立之信託 2. 主要之風險說明如下 (1) 流動性風險 由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在推出初期 台灣市場上流通商品 不多 同時發行條件各有差異 買方接受程度相較其他商品低 因此在發展初 期流動性將較差 35

42 (2) 價格風險 且由於此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土地與建物 若土地與建物 價 格漲跌波動太大時 連帶也會影響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價格 市場不動產 實際景氣的好壞會影響不動產 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 孳息及其他收 益 進而影響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價格 (3) 管理風險 不動產資產證券化商品管理公司的專業度 將影響其所選擇的不動 產型態 標的等品質 可能對本公司投資標的造成影響 (4) 信用風險 本基金所投資之不動產資產信託證券雖居具備一定的信用評等 仍 有發生信用風險的可能 (5) 利率變動的風險 由於該證券乃依未償付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因 此 利率變化亦將造成投資標的之價格變動 存在利率變動之風險 五 運用本基金之模組達成絕對報酬之風險 本基金之投資及交易策略乃基於計量模型專業判斷 惟遇市場因特殊事件而產生短期的衝 擊或因結構性變化造成偏離長期市場趨勢時 可能會使計量模型之效果未盡理想 進而造 成暫時無法達到絕對報酬目標之情形 六 投資商品型ETF 放空型ETF及槓桿型ETF之特性及風險 1. 商品型ETF及放空型ETF之特性 商品型ETF乃在追蹤主要商品現貨以及期貨衍生品 市場之走勢 放空型ETF為運用放空股票 期貨等方式追蹤反向每日現貨指數報酬 的ETF 槓桿型ETF為運用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 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效果 2. 主要投資風險說明如下 商品型ETF其投資風險包含商品現貨本身的價格變動風險以及期貨轉倉風險 折溢 價風險 當市場處於正價差時 因在期貨轉倉時成本會增加 有可能造成追蹤誤差 提高 而放空型ETF其投資風險上由於放空型ETF的流動性通常比作多型ETF低 因 此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動性風險 以及市場風險 期貨所衍生的轉倉風險與折溢價風 險 槓桿型ETF除了投資連結指數之成分股外 也投資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來達到 財務槓桿效果(例如期貨 選擇權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放大 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擁有較高的市場風險 而因ETF本身與追蹤指數間的回報差異 產生的追蹤誤差風險 追蹤誤差風險與ETF本身的槓桿程度也成正比 36

43 柒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數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捌 申購受益憑證 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一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 繳付申購價金 於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首次開戶者應加附開戶所需文件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申購人 如以郵寄方式申購者 應將填妥之申購書 首次開戶者應加附開戶所需文件 及已給付申 購價金之證明文件 寄至 台北市復興北路三七八號五樓至九樓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收 二 各銷售機構每日收件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為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止 但以現金方式申購者 須於申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內直接匯至基金帳戶 以支票(註1)方式申購者 須於申購 當日下午2:45前交付至經理公司營業處所 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其他銷售 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惟不得逾每日下午四時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 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經公告後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 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 逾時提出申請者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註1 : 以支票申購者 以支票兌現日為其申購日 三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並於當日將申購 價金直接匯入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透過銷售機構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購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銷售機構 四 其他事項: 1.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美國國會立法通過2010年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簡稱 FATCA ) 其目的在提 供美國稅捐機關有關美國納稅人之資訊 以及改善美國納稅人就美國境外金融資產 與帳戶的納稅合規情形 其中 FATCA要求本基金須登記及擴大申報並扣繳稅款 此申報規定是要辨識本基 金之特定類型投資人及揭露該類投資人之資訊 本基金若不符FATCA規定 可能須 37

44 就支付予本基金之特定款項 ( 例如美國來源之利息與股息, 以及可能產生該等美國來源收益之證券處分收益等 ) 扣繳 30% 之預扣稅 本基金如未符合 FATCA 規定, 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損失 因此, 本基金可能必須向美國稅捐機關申報並揭露特定投資人資訊或就支付予該等投資人之特定款項為扣繳稅款 在相關法律許可範圍內, 投資人將視為同意本基金採取前述措施 此外, 投資人如為美國納稅人或於嗣後成為美國納稅人, 須立即告知經理公司 倘若美國政府與中華民國簽訂跨政府協議 ( 即所謂 IGA), 該跨政府協議可能要求將 FATCA 之法令或規定連同該法之修正 修訂及 / 或豁免事項, 一併納入本基金須遵守之規範 此種情況下, 本基金將須遵守該跨政府協議及所施行之法令 投資人宜就 FATCA 及任何跨政府協議之可能稅負影響 / 後果, 徵詢專業顧問之意見 2. 美國納稅人 美國納稅人 係指美國公民或自然人居民; 在美國組織設立或依美國或美國任一州法律組織設立之合夥事業或公司 ; 符合以下要件之信託 :(i) 美國境內法院有權依相關法律就有關信託管理之近乎一切事宜發出命令或作成判決, 且 (ii) 一位或多位美國納稅人有權掌控該信託之所有重大決策 ; 或擁有美國公民或居民身分之被繼承人之遺產 此定義之解釋將依據美國 國稅法 請注意 : 已失其美國公民身分且居住於美國境外之人於某些情況下仍可能被視為美國納稅人 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不得向美國納稅人募集或出售予任何美國納稅人 申購人須聲明並非美國納稅人, 且並非代表美國納稅人取得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或取得之目的並非為出售予美國納稅人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參仟元整, 超過者, 以新台幣壹仟元為倍數 但前述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經經理公司同意 經理公司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定或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買 38

45 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者, 不在此限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 五 )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計算基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或透過銷售機構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六 )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 經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七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下列方式給付之 1. 現金 2. 匯款 轉帳 3. 票據 : 應以經理公司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支付, 並以兌現日為申購日,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自受益憑證首次發行後所受理之申購,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一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申購人應同時繳回申購書, 未繳回者自申購價金返還日起失效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 39

46 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本基 金已於95年5月9日成立 五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玖 買回受益憑證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一 受益人得於任一營業日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攜帶受益憑證 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 及所需之買回手續費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或經理公司所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 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二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申請部分買回者 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 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佰單位 經理公司得為全部買回之執行 但剩餘單位數因未滿短線 交易期間 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 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申購本 基金者或投資型保單 網際網路交易規則另有規定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三 各買回機構每日收件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為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止 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者 不在此限 其他買回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惟不得逾每日下午四時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經公告 後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 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提出申請者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一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受益人之買回請求到達經理 公司或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 生效日為105年06月13日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即五之(一)所述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 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 並能依信託契約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三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即五之(二)所述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 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0

47 ( 四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 0 惟為避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經理公司建議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不滿十四日即申請買回者, 視為短線交易 對於從事短線交易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 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五 ) 受益人向買回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買回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台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等,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 三 ) 如有後述五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憑證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述三所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本基金自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轉換為無實體受益憑證發行, 自轉換基準日後無受益憑證換發之情形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信託契約所定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41

48 1. 投資所在國集中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 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三 有前述五之 二 所列1. 2.或3情事發生 並經金管會核准得暫停計算淨資產價值時 經理公司除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延緩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且暫 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淨 資產價值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五之 一 二 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 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含公告日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 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之營業時 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七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所有請求買回受益憑證者 不得對特定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壹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一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 索取下列資料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之年報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42

49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一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50% 保管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0.24% 本基金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現行之申購 申購手續費 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買回費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惟為避 免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 經理公司建議 受益人避免進行短線交易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不滿十四日 即申請買回者 視為短線交易 對於從事短線交易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 應 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目前短線交易實際收取之買回費用為買回價金之0.3 例如 王先生於97年 5月2日申購本基金5,000個單位 於97年5月15日申請全數買回5,000個單位 由於其自申購日起持有本基金單位數不滿十四個日曆日 僅屆滿十三個日 曆日 視為短線交易 因此經理公司將對王先生之該筆買回交易收取其買回 價金之千分之三(0.3%)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5,000個單位 買回淨值 但若王先生於5/16日才申請買回本基金5,000個單位 由於其持有 該單位數已滿十四個日曆日 將不視為短線交易 故不收取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 用 註一 其他費用 註二 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 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則免 預估每次新臺幣100萬元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註一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包括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本基 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清算費用 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代為追償所需 之費用(含律師費)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捌之說明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 回時自買回價金中扣除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有 關 本 基 金 之 賦 稅 事 項 依 財 政 部 (81)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財 政 部 (91) 台 財 稅 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43

50 一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二 印花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三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 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 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另 依財政部96 年4 月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3 條之 4第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得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 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統一 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 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 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四 受益人會議 一 召開事由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 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二 召開程序 44

51 1. 有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經理公司應即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 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 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 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 益人會議 2. 前項所稱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 出當時該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 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含表決票 為表 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 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 動議方式提出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五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壹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45

52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 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 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季公 佈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 公告之事項 如買回費用之變更 基金經理人之變更 事務代理機構之指定變更 營業處所之變更等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一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1. 通知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 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 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 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重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同業公會網站 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 告 經理公司所選定之公告方式如下 (1) 本基金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下列事項 A. 本基金最新修訂之公開說明書 46

53 B. 本基金之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 C. 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於同業公會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 A.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G.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H.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佈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I.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J.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如買回費用之變更 基金經理人之變更 事務代理機構之指定變更 營業處所之變更等 ) K.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 ( 一 )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2. 依前 ( 一 )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 ( 一 ) 所列 1,2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四 ) 前述一之 ( 二 ) 所列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閱覽或索取 : 47

54 1. 最新公開說明書 2.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未滿二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之年報 壹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有關本基金運用狀況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九 48

55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定名為安聯全球計量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經理公司為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一 二之說明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信託契約第四條及第六條)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發行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六之說明 二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受益憑證 免辦理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信託契約第五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柒之說明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信託契約第七條)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五之說明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柒所列四之說明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無 柒 基金之資產(信託契約第九條)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分別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 49

56 託關係 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彰化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安聯全球計 量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安聯全球計量平衡 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 基金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 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 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一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二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三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四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五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六 買回費用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七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信託契約第十條)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一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包括 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 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 集保機構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 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二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三 本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四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50

57 五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 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 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六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 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 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所需之 費用 含律師費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三項 第五項及第十項規定代為 追償所需之費用 含律師費 及任何未由其他第三人負擔之相關費用 七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八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 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述一所列(一)至(四)之支出及費用仍由本 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前述一及二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 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玖之說明 壹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參所列一之說明 壹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參所列二之說明 壹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肆所列一之說明 51

58 壹拾參 收益分配(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本基金之收益全數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壹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捌之說明 壹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信託契約第廿及廿一條) 一 經理公司應計算每營業日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 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目前核定之計算標準 作業辦法及處理規則如 附錄二 及 附錄三 經理公司並應約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一 中華民國之資產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有關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應依 附錄四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二 國外之資產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9時自相關資訊系統 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取具最近營業日各相關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 之收盤價格 若無法取得最近營業日相關資訊系統之收盤價格時 則依序以各商品後述的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其淨值之計算原則上於每計算日下午6時(含)前完 成及公告 惟若遇其所投資國外資產有任何之公司訊息宣告(如股利,分割,合併等事宜) 須待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提供相關資訊確認時 其淨值計算完成時間可能會稍受影響 但仍會於每一計算日完成淨值計算 並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目前計算標準如下 1. 上市或上櫃之股票 興櫃股票 認購 售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及不動產 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 以最近營業 日各 相關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收盤價格為準 認購已上市或上櫃同種類之 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持有暫停交易者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或無法取得公平 價格時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 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52

59 2. 債券 : 以取得之價格加計至最近營業日止之應收利息 價格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 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最後買賣之收盤價格為準 如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 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收盤價格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或無法取得公平價格時,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註 :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說明如下 : (1) 應召開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情形持有國外上市 上櫃股權性質有價證券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存託憑證 ) 發生下列之一情事而暫停交易達連續七個營業日 國外債權性質有價證券達連續一個月, 應重新評價, 評價委員會應於應重新評價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召開評價委員會 : A. 個股非因股東會 (corporate action) 等事件之暫停交易 ; B.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 C. 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如無重大爭議之情事, 亦得由委員會成員以電郵決議方式辦理 (2)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評價方法其評價方法依本公司 國外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評價方法 作業 資產評價涉及專業主觀判斷, 依評價結果計算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相關有價證券價格, 可能與該有價證券其後於市場得以實際賣出的價格有所不同, 評價委員會應以審慎及誠信原則評定有價證券合理的可能價格 3.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以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淨值為準 如無法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淨值時, 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近營業日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4. 短期票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自買進日起至最近營業日止估列之應收利息為準 5. 最近營業日無收盤價格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代之 ( 三 )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53

60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 非集 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系統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 最近營業日價格為準 2. 期貨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最近營業日之結算價格為 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三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先按營業日當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各該外幣對美 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 再按營業日當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所示美金對新台幣之收 盤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如營業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收盤匯率為準 如營業日當日亦無法取得路透社所提供之收盤匯率者 則以次保管銀 行所提供的收盤匯率為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 款時之匯率為準 四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營業日當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 數計算至新台幣元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以下四捨五入 五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壹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信託契約第廿二條)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一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二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三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金管會得命令其將該基金移轉予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 經理公司經理者 四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核准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 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 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 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 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 承受及負擔 54

61 四 經理公司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事項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壹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信託契約第廿三條)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一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三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金管會得命令其將該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四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核准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基 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五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 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 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 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 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事項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與經理公司協議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事宜 若自基金保管機構提出請求之日起逾六 十日經理公司不為協議 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經主管機 關之核准辭卸 壹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信託契約第廿四條) 一 本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一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共同之利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二 經理公司有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 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三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 55

62 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 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四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五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 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六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 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 者 七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八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 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壹拾玖 基金之清算(信託契約第廿五條) 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 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如有前述拾捌所列一(二)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 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前述拾捌所列一(三)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適當之 清算人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三 因前述拾捌所列一(三)或(四)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受益人會議決議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 保管機構擔任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四 除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一 了結現務 二 處分資產 56

63 三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四 分派剩餘財產 五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本基金之清算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 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但受益人會議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 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 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 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信託契約第廿七條)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 壹份 二 前述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信託契約第廿八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玖所列四之說明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信託契約第卅一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拾之說明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信託契約第卅四條)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 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 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57

64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廿一條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 費新台幣壹佰元 58

6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截至107年06月30日) 壹 事業簡介 一 設立日期 經理公司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廿六日成立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年月 核定股本 每股面額 (新臺幣元) 10 實收股本 股數(股) 金額(新臺幣元) 股數(股) 金額(新台幣元) 30,000, ,000,000 30,000, ,000,000 股本來源 公司成立資本額 三 營業項目 一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三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事務 四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五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四 沿革 一 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品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安聯全球債券基金-B類型(月配息) 102年02月01日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A類型(累積)-新臺幣 102年12月04日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B類型(月配息)-新臺幣 102年12月04日 安聯四季成長組合基金-新臺幣 103年08月13日 安聯四季成長組合基金-美元 103年08月13日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A類型(累積)-美元 103年09月16日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B類型(月配息)-美元 103年09月16日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A類型(累積)-人民幣 103年10月13日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B類型(月配息)-人民幣 103年10月13日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A類型(累積)-新臺幣 104年01月27日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B類型(月配息)-新臺幣 104年01月27日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A類型(累積)-美元 104年01月27日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B類型(月配息)-美元 104年01月27日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A類型(累積)-人民幣 104年01月27日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B類型(月配息)-人民幣 104年01月27日 安聯全球生技趨勢基金-美元 104年04月20日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B類型(月配息)-人民幣 104年06月08日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新臺幣 104年06月09日 59

66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 人民幣 104 年 06 月 09 日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 美元 104 年 06 月 09 日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 - 新臺幣 104 年 09 月 14 日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 - 人民幣 104 年 09 月 14 日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 - 美元 104 年 09 月 14 日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專戶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 105 年 04 月 19 日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專戶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5 年 04 月 19 日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專戶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105 年 04 月 19 日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專戶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105 年 04 月 19 日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105 年 08 月 10 日 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 美元 105 年 09 月 19 日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105 年 10 月 17 日 安聯 DMAS 核心組合基金 - 新臺幣 106 年 04 月 27 日 安聯 DMAS 核心組合基金 - 美元 106 年 04 月 27 日 安聯 DMAS 50 組合基金 - 新臺幣 106 年 04 月 27 日 安聯 DMAS 50 組合基金 - 美元 106 年 04 月 27 日 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7 年 01 月 02 日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 107 年 04 月 23 日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7 年 04 月 23 日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人民幣 107 年 04 月 23 日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民幣 107 年 04 月 23 日 ( 二 )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經金管會核准設立台中分公司及高雄分公司 ( 三 )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1. 本公司原任總經理何笛藤先生, 因屆齡退休, 經民國 93 年 7 月 19 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 金管會核備委任高凡德先生為新任之總經理 2. 德商德利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93 年 8 月 27 日將其持有本公司之股份全數轉讓與 德商德盛全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德盛全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民國 93 年 8 月 31 日改派法人代表 人由高凡德補任董事 4.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德盛全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民國 93 年 8 月 31 日改派法人代表 人由高健文取代梅耀涵並接任監察人席位 5. 本公司原任董事何笛藤先生因屆齡退休, 於民國 94 年 2 月 15 日辭任董事 6. 德商德盛全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於 94 年 3 月間與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合併, 存續 公司為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 7. 本公司於 95 年 12 月 28 日獲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並於 96 年 1 月 1 日受讓德盛安聯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之資產及業務 60

67 8. 本公司原任總經理高凡德先生, 辭任總經理一職, 經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另委任許慶雲女士為新任之總經理, 此業於民國 96 年 1 月 15 日經金管會核備在案 9. 高凡德先生於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當選為新任董事長, 業於民國 96 年 1 月 15 日經金管會核備在案 ( 本公司原任董事長朴富綱先生因股東改派董事, 不再擔任本公司董事長 ) 10.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改派法人代表人由麥佐治取代高健文並接任監察人席位 11.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99 年 2 月 5 日改派法人代表, 由高凡德 許慶雲 黎俊雄 段嘉薇及周偉德等五人擔任董事 麥佐治擔任監察人, 高凡德並於民國 99 年 2 月 10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續任董事長一職, 民國 99 年 3 月 19 日經金管會准予辦理 12. 本公司原任董事黎俊雄因個人因素於民國 99 年 6 月 30 日辭任董事 13.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指派法人代表, 由陳欣羚遞補擔任董事 14. 本公司原任董事陳欣羚及監察人麥佐治於民國 100 年 7 月 7 日分別辭任董事及監察人職務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100 年 7 月 7 日改派法人代表, 分別由歐以耕及陳欣羚接任董事及監察人席位 15.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 GI AP 公司於民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正式更名為德商 AllianzGI Holding 公司 16.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GI Holding 公司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改派法人代表, 由方奕權取代陳欣羚並擔任監察人席位 17. 本公司法人股東德商 AllianzGI Holding 公司於民國 102 年 1 月 2 日正式改名為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18. 本公司法人股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於民國 102 年 2 月 20 日改派法人代表, 由高凡德 許慶雲 周偉德 段嘉薇及張惟閔等五人擔任董事 方奕權續任監察人, 高凡德並於民國 102 年 2 月 21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續任董事長一職 19. 本公司董事長高凡德因法人股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於民國 102 年 8 月 7 日重新改派請辭 本公司於同日召開董事會, 推選許慶雲擔任董事長乙職 本公司 61

68 法人股東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另指派葉錦華先生取代高凡德先生續為董 事乙職 20. 本公司總經理周偉德君因個人生涯規劃自102年8月30日起辭任總經理乙職 本公司 於102年9月3日召開董事會 指派段嘉薇女士為新任總經理 金管會於102年10月31 日核准段嘉薇女士擔任本公司新任總經理 公司法人股東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於董事會當日另指派陳怡先女士取代周偉德先生續為董事乙職 21. 本公司法人股東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於民國103年9月23日合併至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Europe GmbH 以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Europe GmbH為存續公司及新任法人股東 並於同日指派法人代表 由許慶雲 段嘉薇 張惟閔 陳怡先及葉錦華等五人續任董事 方奕權續任監察人 本公司另於9月24 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許慶雲女士續任董事長乙職 22. 本公司法人股東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Europe GmbH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更 名為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23. 本公司名稱業經金管會以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 准自 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為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 安聯投信 ) 24. 本公司於民國105年9月14日修正公司章將董事人數由現行五人改為六人 法人股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於民國105年9月21日指派劉芄鷥為法人代表 並擔 任董事 25. 本公司法人股東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指派法 人代表 由許慶雲 段嘉薇 張惟閔 陳怡先 葉錦華及劉芄鷥等六人擔任董事 方奕權擔任監察人 本公司另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許慶雲女士繼續擔任董事 長乙職 貳 公司組織 一 股權分散情形 一 股東結構 股東結構 數量 人數(人) 本國法人 上 市 公 司 其 他 法 人 本國自然人 外國機構 外國個人 合計

69 持有股數 ( 千股 ) , ,000 持股比例 (%) ( 二 ) 主要股東名單 股份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30, 二 組織系統 ( 一 ) 經理公司之組織架構 ( 二 )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 1. 投資研究管理處 (33 人 ) (1) 國內投資管理部 / 國外投資管理部 / 固定收益部 A. 負責公募信託基金之實際操作及運用, 就投資方向與投資內容, 參考投資研究部之分析報告, 提出具體建議及作成投資組合 B. 透過國內外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專業投資機構 及同業取得並確實掌握市場最新資訊 C. 編撰有關主管機關明文規定之基金投資相關報告, 使主管機關及投資大眾瞭解基金投資之標的 績效 及未來投資方向 D. 負責就經濟動向 金融情勢 投資趨勢 及其他相關問題作成具體之研究分析建議,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決定未來基金之投資方針 基金投資組合 63

70 內容及基金發行時之參考 E. 編撰有關總體經濟與產業之研究報告, 並按時編撰綜合經濟趨勢分析月刊, 使投資客戶瞭解總體經濟狀況與各產業發展趨勢及前景 (2) 全權委託投資管理部負責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實際操作及運用, 就投資方向與投資內容, 參考相關分析報告, 提出具體建議及作成投資組合 (3) 交易部 A. 負責執行基金投資之指令, 下單給交易對手及核對成交回報資料, 並編製基金進出統計表給基金行政部 B. 定期對所進出之交易對手針對其信用狀況 人員接單能力與效率 及交易保密狀況 與市場訊息之提供作評鑑 2. 機構法人業務暨產品處 (9 人 ) (1) 機構法人業務部統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拓展與執行 (2) 產品策略發展部 A. 負責擬定長期產品發展策略, 並針對新產品及新業務機會提出分析建議及規劃 B. 負責產品發行及定價策略管理 C. 既有產品線及產品生命週期管理 3. 通路暨零售事業處 (88 人 ) (1) 高資產理財部 / 通路事業部 / 客群經營部 A. 負責全省有關業務之開發及拓展, 與已投資之客戶維持良好客戶關係 B. 負責全省基金理財諮詢 基金行銷 推廣及客戶開發 C. 依據銷售計劃建立及維護與承銷 代理等相關機構聯繫管道, 以達保障及便利客戶之目的 D. 將市場有關基金之動態資訊, 有效地傳達給公司各相關部門, 作為各部門推行自身相關業務之參考 E. 負責客戶管理之售後服務 諮詢 申訴等問題之處理與回覆 F. 客戶資料檔案管理與維護 客服軟硬體系統建構及維護 64

71 (2) 業務企劃部 / 產品經理部 A. 負責產品發行 銷售之行銷策略規劃與執行 B. 負責公司電子交易規劃建置與維護 C. 負責公司入口網站規劃與維護 D. 整合集團資源, 製作投資分析報告 E. 提供境內外基金投資顧問建議 4. 營運作業部 (55 人 ) (1) 基金行政部 A. 負責基金會計制度之擬定 執行, 並依據基金會計制度辦理基金會計事務 B. 負責計算每日基金淨值, 並公告當地媒體 C. 負責相關基金報告的編製 D. 負責每日與交易對手確認基金交易人員之成交資料, 及確認當日基金交易 資料與收盤價格 E. 負責與基金保管銀行核對每日基金投資明細, 與庫存有價證券餘額 F. 負責辦理本公司所發行基金之申購與贖回等服務事宜, 並將基金發行單位 數異動情形, 每日彙總給基金會計及基金經理人, 並通知基金保管銀行, 以便完成交割事宜 G. 負責有關境外基金投資客戶之申購及贖回作業之聯繫及服務 (2) 資訊管理部 A. 負責公司電腦資訊系統之規劃 設置 維護及管理 B. 負責公司之基金相關投資 交易 作業系統之維護與管理 C. 負責對於系統供應商之聯絡及管理 (3) 總務部 A. 負責公司辦公設備及財產採購 維護及管理相關事宜 B. 負責公司一般庶務管理 5. 風險管理部 (2 人 ) (1) 負責公司內部作業風險控管 (2) 負責公司投資組合風險及流動性風險控管 6. 法務暨法令遵循部 (5 人 ) 65

72 (1) 負責協助員工對證券相關法令之遵循 (2) 負責公司業務章則之擬定及修正 7. 財務部 (4 人 ) (1) 負責公司會計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2) 負責公司預算之編製 執行與控制之審核事項 (3) 負責有關會計憑證 簿籍 報表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4) 負責有關現金 票據 證券 契據及保管品等實務之檢查或處理 (5) 負責有關各項費用之審核 支付及處理 8. 人力資源部 (3 人 ) 負責員工聘僱任用 薪津考勤 績效管理 人才培育與員工福利 9. 營運發展部 (3 人 ) (1) 負責根據組織發展及客戶需求, 設計並執行變革計劃 (2) 負責公司營運效能及生產力評估, 提供組織內部資源整合計劃及建議 (3) 負責協助總經理對公司營運策略之擬定 推動及執行 10. 整合行銷部 (7 人 ) (1) 負責公司品牌管理及數位發展策略之規劃與執行 (2) 負責公司之公共關係維護 11. 內部稽核部 (4 人 ) (1) 負責監督執行及查核內部控制制度 (2) 就查核發現提出查核報告及建議 (3) 負責各部門內部控制制度諮詢及更新 12. 總經理室 (2 人 ) (1) 統籌公司經營策略之規劃 (2) 營運方針之擬定 (3) 營運狀況追蹤 分析 三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截至 107 年 07 月 16 日 )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持有本公司股份主要經 ( 學 ) 歷 66

73 持股比股數例 ( 千股 ) (%) 30,000 總經理段嘉薇 % ( 法人股東 ) 投資研究 30,000 管理處主張惟閔 % ( 法人股東 ) 管國外投資 管理部主管 許家豪 固定收益部主管 林素萍 全權委託 投資管理 李俊毅 部主管 交易部主管 邱惠敏 機構法人 業務暨產 陳彥婷 品處主管 通路事業 暨高資產理財部主 林育玲 管 德盛安聯投顧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安泰投顧行政支援科長美國 Shenandoah 大學碩士上海 Merito International Capital Ltd. 執行董事上海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上海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美林證券投資研究部總裁 / 台股策略分析師霸菱證券投資研究部資深副總裁 / 台股策略分析師英國 Martin Curri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投資經理暨投資分析師英國倫敦大學企管碩士日盛證券投研部經理日盛證券研究處專案經理元富投顧投資部經理人元富投顧研究部副理中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復華證券國際業務部襄理中日證券債券交易員美國德州大學阿靈頓分校企管碩士富邦投信基金經理人富邦投信研究員台陽投信研究員國票綜合證券科長台灣大學商學碩士寶來投信交易員台育證券開戶人員淡江大學國貿學士德盛安聯投顧國際投資諮詢部協理安泰投顧通路管理部專員台灣大學國際企業學士日盛投信理財服務部資深協理華頓投信通路顧問部副總經理日盛投信通路行銷部副理大眾投信企劃部襄理安泰投顧通路推廣部科長怡富投顧基金部襄理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企管碩士 67

74 業務企劃部主管 劉宜君 法務暨法 令遵循部 吳巧玲 主管 內部稽核 謝忠國部主管 - - 風險管理部主管 張呈傑 營運作業部主管 胡碧茹 基金行政部主管 林俐馨 資訊管理部主管 邱永章 財務部主管 林靜吟 人力資源部主管 孫凡茵 * 以上人員均未在其他公司兼任職務 華潤元大基金市場策劃部總經理元大投信企劃部副總經理德盛安聯投信行銷企劃部協理群益投信企劃部經理英國艾克特大學國際管理碩士景順投信法務部副總經理富達證券法務部法津顧問美國西北大學法律碩士野村投信法規遵循部資深經理永豐投信法令遵循處副理華頓投信法務遵循部副理大眾銀行信託部法務專員華南永昌投信法務專員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台北富邦銀行風險管理部資深經理塞仕電腦風險諮詢部協理北京普華永道管理諮詢業務副總監資誠企業管理諮詢業務副總監紐約市立大學財務金融碩士基富通證券行政長富達證券法令遵循部副總經理遠東大聯投信法令遵循部副總經理美林證券遵循部京華證券內部稽核室美國丹佛大學企管碩士華頓投信行政管理部資深協理景順投信客戶服務部協理中信投信基金事務部協理美國維及尼亞大學企管碩士上海匯豐銀行環球企業金融暨資本市場經理第一商業銀行資訊中心初級專員凱衛資訊系統工程師大同大學資訊工程碩士德盛安聯投顧財務部經理 PDB Pretourius Dondashe 會計事務所研習會計師南非開普敦大學會計學士花旗台灣銀行人力資源部資深副總裁 DHL 德國郵政人力資源部經理福特汽車人力資源部資深專員美商惠悅人才獎酬諮詢顧問美國羅格斯大學人力資源碩士 68

75 四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選 選任時持有 現在持有 職稱 姓名 任日 任期 ( 年 ) 本公司股份股數持股比 本公司股份股數持股比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期 ( 千股 ) 例 (%) ( 千股 ) 例 (%) 董 Allianz , , 安聯投信董事長 法 事 Global /09 德盛安聯投信總經理 人 長 Investors /21 德盛安聯投顧總經理 股 GmbH 育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國外部研究 東 代表人 : 員 許慶雲 東海大學經濟系學士 董 Allianz , , 安聯投信總經理 法 事 Global /09 德盛安聯投信業務行銷長 人 Investors /21 德盛安聯投顧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 股 GmbH 安泰投顧行政支援科長 東 代表人 : 美國 Shenandoah 大學碩士 段嘉薇 董 Allianz , , 安聯投信行銷長 法 事 Global /09 德盛安聯投信產品暨行銷部主管 人 Investors /21 德盛安聯投顧通路業務部協理 股 GmbH 財訊雜誌社採訪編輯 東 代表人 : DHL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行銷專員 陳怡先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 董 Allianz , , 安聯投信投資長 法 事 Global /09 上海 Merito International Capital Ltd. 人 Investors /21 執行董事 股 GmbH 上海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東 代表人 : 資總監 張惟閔 上海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 監 美林證券投資研究部總裁 / 台股策略分析 師 霸菱證券投資研究部資深副總裁 / 台股策 略分析師 Martin Curri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Assistant Director 英國倫敦大學企管碩士 董 Allianz , , 安聯亞太區首席財務總監及常務董事總 法 事 Global /09 經理 人 Investors /21 瑞銀環球資產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股 GmbH 澳洲科廷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學學士 東 代表人 : 澳洲註冊會計師 69

76 選 職 稱 姓名 任 任期 日 (年) 期 選任時持有 現在持有 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 股數 持股比 (千股) 例(%) (千股) 例(%) 30, , 主要經(學)歷 備 註 葉錦華 董 Allianz 106 事 Global Investors 3 安聯投資亞太區董事總經理 法 /09 景順投資亞太區營運主管 人 /21 景順投資香港區營運主管 股 景順投資香港區營運副主管 東 GmbH 代表人 景順投資香港區營運高級經理 劉芄鷥 景順投資香港區營運經理 監 Allianz 106 察 Global 人 Investors 3 30, , 安聯資產管理亞太區 法 /09 -策略規劃經理 人 /21 - 營運規劃主管 股 - 業務長(德盛安聯中國) 東 GmbH代 表人 - 業務長(德盛安聯大中華地區) 方奕權 PwC顧問公司 資本市場及投資管理部 加拿大Sauder 商學院企管碩士 CFA Institute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指與證券投資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一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無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 德商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為經理公司之唯一股東 其法人代表如上表所列 目前人 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 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公司代 關係說明 號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持股百分百股東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Japan Limited 其他關係企業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sia Pacific Limited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70

77 Nominee Services Limited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活水社企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 2809 本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本人或配偶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或經 理人 司 府城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 公司 隆電股份有限公司 智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慈佑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佑自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安聯寰通資產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 超維度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黑暗對話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 盛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本人或配偶為該公司持股達 5%以上 之股東 肆 營運情形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 值 基 金 名 稱 成 立 日 受益權單位數 計價 幣別 淨資產金額 每單位淨 資產價值 安聯台灣大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89 年 04 月 10 日 111,665,993.5 TWD 3,220,072, 安聯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89 年 07 月 31 日 931,624, TWD 11,629,223, 安聯台灣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0 年 04 月 03 日 98,554,624.0 TWD 4,806,673, 安聯全球生技趨勢基金-新臺幣 91 年 06 月 21 日 143,811,815.1 TWD 5,085,983, 安聯全球生技趨勢基金-美元 104 年 04 月 20 日 1,080,304.2 USD 10,267, 安聯全球債券基金-A 類型(累積) 92 年 06 月 11 日 35,422,953.1 TWD 426,698, 安聯全球債券基金-B 類型(月配息) 102 年 02 月 01 日 6,021,926.6 TWD 62,999, 安聯亞洲動態策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3 年 01 月 15 日 40,993,828.2 TWD 985,429, 安聯全球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4 年 03 月 24 日 112,349,267.9 TWD 1,997,411, 安聯全球計量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5 年 05 月 09 日 28,086,209.1 TWD 356,002, 安聯全球綠能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5 年 10 月 11 日 858,507,561.9 TWD 7,820,745, 安聯全球人口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6 年 09 月 27 日 111,850,227.4 TWD 1,267,993, 安聯全球農金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7 年 02 月 12 日 357,819,576.2 TWD 3,401,182, 安聯台灣智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7 年 04 月 24 日 14,939,925.5 TWD 479,423, 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基金-A 類型(累積)- 97 年 10 月 17 日 365,165,822.5 TWD 5,473,010,

78 新臺幣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105 年 09 月 19 日美元 388,893.5 USD 3,913, 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7 年 01 月 02 日 1,516,652.1 TWD 14,593, 安聯中國策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8 年 05 月 18 日 172,311,962.9 TWD 2,559,360, 安聯全球油礦金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8 年 12 月 01 日 178,735,252.0 TWD 1,596,665, 安聯中國東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9 年 05 月 26 日 124,047,853.5 TWD 1,915,627,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101 年 01 月 02 日新臺幣 530,355,071.7 TWD 6,459,384,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1 年 01 月 02 日 1,716,007,326.1 TWD 15,485,198,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103 年 10 月 13 日人民幣 3,940,377.9 CNY 47,756,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民幣 103 年 10 月 13 日 26,466,155.2 CNY 251,008,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105 年 08 月 10 日 505,557.2 USD 4,718,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105 年 10 月 17 日美元 415,453.9 USD 4,184,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102 年 12 月 04 日新臺幣 91,765,852.5 TWD 1,027,775,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2 年 12 月 04 日 66,604,307.8 TWD 637,522,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103 年 09 月 16 日美元 52,819.1 USD 602,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103 年 09 月 16 日 82,009.8 USD 845, 安聯四季雙收入息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民幣 104 年 06 月 08 日 407,285.8 CNY 4,342, 安聯四季成長組合基金 - 新臺幣 103 年 08 月 13 日 28,616,585.3 TWD 328,833, 安聯四季成長組合基金 - 美元 103 年 08 月 13 日 268,577.4 USD 3,045,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 104 年 01 月 27 日 46,657,222.5 TWD 492,076,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4 年 01 月 27 日 93,568,802.9 TWD 786,912,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104 年 01 月 27 日 186,980.5 USD 2,032,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104 年 01 月 27 日 795,883.4 USD 6,920,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人民幣 104 年 01 月 27 日 1,409,918.1 CNY 16,757, 安聯目標收益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民幣 104 年 01 月 27 日 17,308,149.1 CNY 154,096,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 新臺幣 104 年 06 月 09 日 28,239,359.1 TWD 281,747,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 人民幣 104 年 06 月 09 日 3,301,463.7 CNY 36,133, 安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 美元 104 年 06 月 09 日 12,022.4 USD 123,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 - 新臺幣 104 年 09 月 14 日 166,098,940.7 TWD 2,176,111,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 - 人民幣 104 年 09 月 14 日 2,392,190.6 CNY 34,974,

79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 - 美元 104 年 09 月 14 日 1,084,241.6 USD 15,303,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 105 年 04 月 19 日幣 38,572,638.8 TWD 410,465,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5 年 04 月 19 日 34,525,544.0 TWD 331,582,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105 年 04 月 19 日 269,148.9 USD 3,030, 安聯目標多元入息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美元 105 年 04 月 19 日 258,461.4 USD 2,621, 安聯 DMAS 核心組合基金 - 新臺幣 106 年 04 月 27 日 86,134,246.7 TWD 875,203, 安聯 DMAS 核心組合基金 - 美元 106 年 04 月 27 日 701,950.4 USD 7,053, 安聯 DMAS 50 組合基金 - 新臺幣 106 年 04 月 27 日 95,672,047.0 TWD 990,853, 安聯 DMAS 50 組合基金 - 美元 106 年 04 月 27 日 378,702.9 USD 3,881,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107 年 04 月 23 日新臺幣 283,422,233.4 TWD 2,870,400,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107 年 04 月 23 日 362,493,657.4 TWD 3,671,218,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107 年 04 月 23 日人民幣 18,770,191.1 CNY 191,765, 安聯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人民幣 107 年 04 月 23 日 41,408,875.0 CNY 422,968, 二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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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伍 受處罰之情形 一 金管會105年一般業務檢查本公司有下列缺失情事 公司運用基金資產從事債券投資 有投資非 屬基金信託契約約定可投資範圍之標的 核有違反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0條第1項 規定 予以糾正處分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無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因基金銷售所發生之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1. 投資人得先向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申訴 經理公司電話 或(02) 地址 台北市復興北路378號5樓(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17:30) 網址 tw.allianzgi.com 2. 投資人不接受前項申訴處理結果或經理公司及銷售機構未在三十日內處理回覆時 投資人得在六 十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02) 傳真 (02) 地址: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17樓(崇聖大樓) 82

89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銷售機構總行或總公司名稱 電話 地址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378 號 5 樓至 9 樓 臺灣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 49 號 臺灣土地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懷寧街 53 號 4 樓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永綏街 7 號 第一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華南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15 樓 彰化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12 樓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 2 段 16 號 2 樓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38 號 3 4 樓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號 2 樓 高雄銀行 (07) 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 27 號 3 樓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13 樓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2) 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0 號 15 樓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敦化北路 168 號 9 樓 G 室 台中商業銀行 (04)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 京城商業銀行 (06) 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 506 號 8 樓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333 號 13 樓 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71 樓 瑞士銀行台北分公司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號 5 樓 瑞興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64 號 2 樓 華泰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246 號 11 樓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 99 號 3 樓 陽信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 88 號 3 樓 板信商業銀行 (02)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 三信商業銀行 (04) 台中市東區大智路 339 號 2 樓 聯邦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37 號 2 3 樓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20 樓 元大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3 樓 永豐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3 4 樓 玉山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15 號 9 樓 凱基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224 號 8 樓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2 號 83

9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118 號 樓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2 段 85 號 9 樓 安泰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16 樓及 41 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2)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樓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 99 號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07) 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 327 號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3 樓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700 號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25 號 樓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樓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169 號 2 樓及 15 樓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97 號 22 樓 群益金鼎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4 樓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4 段 54 號 5 樓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國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2)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33 號 19 樓 貳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買回機構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02) 地址 台北市復興北路 378 號 5 樓至 9 樓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附錄 五 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附錄六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附錄七 肆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附錄八 84

91 附錄一 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日本 一 經濟環境說明 1. 經濟發展概況 國內生產毛額(GDP) 國民生產毛額(GNP) 躉售物價指數上漲率 經濟成長率 外匯準備 進 口 值 主要進口項目 主要進口來源 出口值 主要出口項目 主要出口市場 總經概況 JPY520 兆 9762 億 平均每人國民所得 US$3萬0,000 (2018) (2018) N/A 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率 1.1%(2018) -0.9% (2018.2) 工業成長率 1.4 (2017 預估) 1.8% (2018Q1) 央行重貼現率 0.3% (2018) US$1兆2682億 幣制 單位 日圓 ( US$6,272億(2017) 原粗油 液化天然氣 衣類及其付屬品 石油製品 通信機 半導體等電子 零件 煤炭 醫藥品 鐵礦 非鐵金屬 大陸 美國 澳洲 韓國 臺灣 德國 泰國 沙烏地阿拉伯 印尼 馬來 西亞 US$6,446億1,221萬(2016) 汽車 鋼鐵 半導體等電子零件 汽車零件 有機化合物 原動機 科學光 學儀器 礦物性燃料 非鐵金屬 原料品 美國 大陸 韓國 臺灣 香港 泰國 新加坡 德國 澳洲及英國 依日本內閣府公布之資料顯示 2016年日本實質GDP成長率為1.0 名目 GDP成長率則為1.3 日本就業情形及薪資水準均持續改善 景氣緩慢回 復中 2016年日本經濟雖受海外經濟及國際金融資本市場不確定之負面影 響 另一方面亦受惠於全球資源價格較上年走穩 2016年上半年新興國家及 資源輸出國經濟成長走緩幅度趨小等有利因素 2016年下半年 以電子零組 件裝置 半導體製造設備等為大宗 日本企業對亞洲出口增加 改善日本企 業原本之悲觀預期 然而 2016年日本個人消費及民間設備投資略顯乏力不振 日本民間設備投 資自2012年以後呈微幅成長走勢 2016年起 因日圓走高 企業預期心理 等因素 減弱民間設備投資 至個人消費 2016年受到4月熊本大地震影響 7月起三菱 鈴木等日本汽車廠商相繼曝出燃油效率造假事件 致日本國內 汽車銷售一時低迷 夏季颱風襲日次數高於往年等天候不利因素 2016年日 本國內個人消費依然萎靡不振 有關安倍政府甚為著力之改善通貨緊縮問題 仍未見起色 2016年日本消費 者物價指數為-0.1 離物價上漲率2 之目標 尚有一段距離 日本政府認 為解決通貨緊縮問題之關鍵為調高薪資 盼藉由薪資調升帶動支出增加 促 使廠商增加投資 生產 最終導致所得增加等良性循環 在安倍政府積極推 動下 日本企業已連續3年調薪 2017年 春鬪 結果 企業對調升薪資略顯 裹足不前 多以小幅微調收場 資料來源 貿協全球資訊網(經貿年報) 2. 主要產業概況 安全器材市場 自 2016 年夏天起,日本可用智慧手機操作 管理的安全用品設備供不應求, 85

92 所謂運用 IOT 技術的產品備受矚目 網路監控 安防警報 感測照明等歷來傳統安全用品幾乎都追加智慧手機操作的 IOT 功能 對 IT 不甚了解的一般家庭主婦 高齡者都有對智慧安全用品的需求, 譬如為了監看家中寵物動態 擔心大門未上鎖就出門 消除獨居生活等需求, 使智慧安全器材未來發展倍受矚目 隨著 IOT 安全用品的普及, 加強對網路攻擊的防護機制更是刻不容緩 依據日本 情報通信研究機構 發布,2016 年對 IOT 機器的網路攻擊被害件數達到前年 4 倍的 607 億次數 大多是以職場 家庭內設置的網路監控及錄影機為對象 各 IOT 機器所有者需要定期變更密碼等相關措施, 以為防範 東京地下鐵株式會社 2017 年 3 月發表,2018 年以後所有的車廂安裝監控器 管理都營地下鐵的東京都也同日公開發表 2017 年 8 月後安裝監控器 除預防在車內發生犯罪或缺德行為之外, 也做為 2020 年奧運防範恐怖攻擊行為的對策 東日本旅客鐵道 (JR) 與東京急行電鐵也在一部分車廂開始安裝同樣設備 物流與零售業界近年影響日本零售業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項 : (1) 安倍經濟學與消費稅調漲, 自民黨於 2012 年底取的政權後首相安倍晉三接連實施貨幣寬鬆, 加強公共投資等猛藥 股票在 2013 至 2014 之間大幅上漲, 部分企業及富裕階層從中獲益 但 2015 年底至 2016 年股市大幅下跌, 使得安倍經濟學前景充滿不確定性, 對消費景氣造成壓力 另一項政策為貨幣寬鬆, 影響日幣急貶, 日幣於 2013 年與 2014 年相繼貶 22.3 % 與 13.6%, 造成進口商品成本大增, 形成物價上漲壓力 此外, 政府為了改善日本財政赤字, 安倍政權於 2014 年 4 月, 時隔 17 年將消費稅由 5% 調漲至 8%, 重創零售業, 物價飆漲打擊家庭實際所得, 市場上多項商品銷售低迷不振 政府考慮到民眾的消費意願於 2017 年決定延期第二階段消費稅增稅, 由 2017 年 4 月延至 2019 年 10 月, 若景氣維持低迷水準, 第二次增稅勢必也會重創消費意願 (2) 實體商場與虛擬商場的競爭與共存, 隨者行動網路的普及與網路商城的興起, 許多消費者將實體商場視為商品展示場 到實體店面挑選喜愛的商品之後, 打開智慧型手機或電腦到網路商城去購買, 實體店面淪於為人作嫁 且網路商城無須負擔龐大的實體店面租金, 管理維修費用, 因此可以壓低價格, 讓實體店面業者感受極大競爭壓力 (3) 近年來影響日本零售業不容忽視的因素是旅日國外觀光客的動向 這幾年平均單人消費額雖然沒有維持以往的高消費水準, 但以整體來看還是持續的在成長,2015 年訪日旅客高達 1973 萬人, 較前一年增加 47.1% 達成歷史性新高, 也接近了政府 2020 年目標 訪日外國人 2000 萬人時代 其中大陸旅客平均單人消費額遠超出其他國家, 消費取向也逐漸變動, 由高單價消費品一邊倒延伸至各項多樣產品 消費型態也有所變化, 由 物 轉向 事 將會是未來抓住訪日旅客消費心理的關鍵重點之一 在上述諸多大環境因素交錯影響下, 日本的零售業界呈現 消費兩極化 的現象, 不同業界的成長互有消長, 即使是同一業界, 也會因銷售戰略的差異而呈現幾家歡樂幾家愁的狀況 汽車產業依據全球汽車產業平臺 MARKLINES 資料,2016 年的全球主要 63 個國家汽車銷售量達 9,320 萬輛, 比 2015 年増加約 5%, 更新最高銷售紀錄 全球最大的大陸市場銷售量為 2,800 萬輛, 比 2015 年増加 12%, 更新最高銷售紀錄 另, 美國市場民衆消費力持續復甦, 銷售量達 1,750 萬輛, 比 2015 年増加 0.5%, 美國也更新最高銷售紀錄 86

93 另一方面, 除大陸以外的新興國市場, 例如俄羅斯 巴西等國家因油價下降及政治因素造成經濟惡化等原因成為逆風, 都呈現大幅度縮小趨勢 而在日本市場, 因為 2014 年 4 月輕型汽車税的調升以後, 從繼續的銷售低迷真正的復甦不被看, 比 2015 年減少 1.5%, 銷售約 500 萬輛 日本最大之汽車製造商 TOYOTA 的 2016 年 (1 月至 12 月 ) 全球汽車銷售量為 1,017 萬輛 ( 含旗下 HINO DAIHATSU 在内 ), 比 2015 年増加 0.2%, 惟 5 年相隔從首位的座陷落 替代到了首位的是德國的 VW 集團取得年度冠軍, 銷售量為 1,031 萬輛, 第 3 名為美國 GM, 銷售量為 996 萬輛, 其次依序為 Renault-Nissan(996 萬輛 ) Hyundai(792 萬輛 ) Ford(665 萬輛 ) Honda(497 萬輛 )FCA(Fiat,Chrysler:448 萬輛 ) PSA(Peugeot Citroën:315 萬輛 ) 及 Suzuki(286 萬輛 ) 根據 日本自動車販賣協會 及 全國輕型車協會連合會 最新公布,2016 年全國轎車銷售量冠軍得主是 TOYOTA 的 PRIUS, 累積售出 24 萬 8,258 輛, 相隔 4 年獲得冠軍 其次依序為 N-BOX(HONDA) AQUA (TOYOTA) TANTO(DAIHATSU) SIENTA(TOYOTA) DAYS (NISSAN) FIT(HONDA) MOVE(DAIHATSU) NOTE(NISSAN) ALTO(SUZUKI) 排名 1 至 10 名中, 其車種均屬節能環保車或輕型車, 輕型車則占了 5 席 3.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4. 美元兌日圓匯率變化情形 : 資料來源 : 貿協全球資訊網 ( 經貿年報 ) 年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 年度 ) 二 證券市場說明 : ( 一 ) 日本證券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概況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證券市場名稱 日本交易所集團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種類 ( 十億美元 ) 金額 ( 十億美元 ) 公債 公司債 公債 公司債 ,541 3,604 5,062 6, NA NA.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2. 交易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名稱 日本交易所集團 TOPIX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 ,519. 1,818 5,619 5,813 5,618 5,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87

94 3. 證券市場名稱 日本交易所集團 證券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週轉率(%) 本益比(倍) - TOPIX 指數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4.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之說明 根據日本證券及交易法的規定 日本上市公司必須申報半年報 年報與其他特別報 告 在發生重要事件如支票退票 公司經營事業的停止運作與其他任何導致公司本 質的變動與公司股票價值的事時 必須立即提出申報 此外公司對於各種重要決議 如發行新股 減資 合併 股利 股票分割與其他各種與股票持有者權利有關的事 項亦應一併立刻公布 而為了保護投資人 上市公司若有合併事項時 亦必須詳細 向財政部申報有關事宜 二 證劵之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 大阪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週一至週五 9:00 至 11:30 及 12:30 至 15:00 3. 交割制度 成交後 3 個營業日內交割 4. 代表指數 東京日經 225 指數 88

95 美國 一 經濟環境說明 一 經濟發展概況 國內生產毛額(GDP) 國民生產毛額(GNP) 躉售物價指數上漲率 經濟成長率 外匯準備 進口值 主要進口項目 主要進口來源 出口值 主要出口項目 主要出口市場 總經概況 US$18 兆 5,691 億 平均每人國民所得 US$57,420 (2016) (2016) N/A 工業成長率 2.1% (2016) N/A 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率 0.4% (2017) 2.2% (2017) 幣制 單位 美元 US$ 1,176 億 (2015) 1 兆 9,351.3 億美元 (2017 年 1-10 月) 小客車及其他載客用機動車輛 原油 電話機 含手機 電腦及其部件 汽機車零附件 醫藥製劑 石油煉製品 積體電路 貨車 疫苗 (2018 年 1-2 月) 中國大陸 墨西哥 加拿大 日本 德國 韓國 英國 印度 義大利 愛 爾蘭 (2017 年 1-10 月) 2,534.3 億美元 (2018 年 1-2 月) 民用航空器及其零件 石油煉製品 小客車及其他主要設計供載客之機動車 輛 機動車輛之零附件 積體電路 電話機及電報器具 含手機 醫療儀 器及用具 電腦及其部件 石油氣 藥品 (2017 年 1-10 月) 加拿大 墨西哥 中國大陸 日本 英國 德國 韓國 荷蘭 香港 巴西 (2017 年 1-10 月) 根據白宮 2017 年 1 月發布之 總統經濟報告 Economic Report of President 美國經濟於 2016 年延續過去 7 年來之復甦趨勢 就業及實資 薪資提升 低通貨膨脹 國內生產毛額微幅成長 另依據美財政部 2017 年 4 月公布之 美國主要貿易夥伴外匯政策報告 2016 年下半年美國經濟成 長率達 2.8 遠高於上半年 1.1 使 2016 年全年經濟成長率達 1.9 主要成長來源包括存貨 0.8 企業固定投資 0.2 住宅投資 0.1 及民間消費 3.2 等 美國財政支出過去數季以來成長趨緩 2016 年下半年聯邦政府支出僅微幅 促進其經濟成長 全年各州政府支出約貢獻 0.1 經濟成長率 2016 年聯邦 政府赤字達 GDP 3.2 高於 2015 年 2.5 公部門債務增加至 14.2 兆美 元 占 GDP 比例 77.1 高於 2015 年 73.7 美國就業市場之就業機會維持強勢成長 失業率持續下降 2016 年失業率 平均為 4.9 每月平均增加 18.7 萬個非農業就業機會 2017 年 3 月前半 年每月平均增加 16.3 萬個就業機會 2017 年 3 月失業率為 4.5 約為 2009 年高峰值一半 美國整體通貨膨脹率自 2016 年年中起呈現上揚趨勢 主因是能源價格止跌 回升 惟核心通貨膨脹率 不包含食品及能源價格 仍維持平穩 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2 月 美國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 上漲 2.7 核心 CPI 上漲 年同期則分別為 1 及 2.3 勞工收入部分 2016 年平均時 薪 美元 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2 月平均時薪成長 2.3 高於 年年平均成長率 2 雇用成本指數 Employment Cost Index 於 2016 成長 2.2 較 2015 年 1.9 高 資料來源 貿協全球資訊網(經貿年報) 89

96 ( 二 ) 主要產業概況 : 化學工業 半導體產業 長期而言, 美國化工產業仍然前景看好, 由於現代化生產設備及上游原物料取得方便, 使生產成本相對低廉 近幾年美國天然氣及原油價格下降, 加強了美國化學產業的在國際市場上的優勢 未來幾年內, 美國國內化學產品銷售前景看好, 估計將隨實質 GDP 一併成長, 反映出生活水準的提升 越來越多基本物料被合成品取代 美國商品化工市場相當成熟, 許多主要終端市場, 如輕型車輛及房地產市場都將持續成長 ; 此外, 消費者支出增加 勞動市場穩定以及家庭透過能源成本降低額外節省支出都將促使該產業持續擴張 隨著亞洲 中東 拉丁美洲發展大陸家的生育率 生活水準的提升及工業化發展, 這些國家的化工市場發展迅速, 需求高於歐洲及美國, 使得海外貿易與投資對美國化工產業更形重要 全球化學工業用品總發貨量 ( 藥品除外 ) 從 2003 年至 2013 年的年均複合成長率為 10.2%, 比美國發貨量年均複合成長率 5.2% 增加得還要快 自 2010 年至 2016 年 12 月底, 在美國境內宣布的新化學生產計畫即超過 275 項 ( 金額超過 1,700 億美元, 其中 61% 來自海外投資 ), 顯示出美國仍是最受全球化學工業生產者偏愛的投資地區 2015 年美國化工產業資本支出高漲 21% 至 440 億美元, 估計 2016 年 2017 年將分別成長 10.4% 和 7.8%, 並預計於 2021 年達到 700 億美元 當前電子產品的熱銷驅動全球半導體行業 全球對智慧型手機 平板電腦 數位電視 無線通訊設備和網路硬體的需求不斷成長, 加上電腦和電子醫療設備也刺激全球對半導體產品的需求, 而物聯網 (IoT) 雖處於起步階段, 但預料對半導體的長期需求將有重大貢獻, 同樣地, 智慧電網 智慧城市和自動化智慧設備的成長, 也將帶動半導體行業成長 半導體設備製造方面, 晶圓廠設備的銷售預測在 2016 年至 2017 年間全球市場有 13.2% 的成長率 ( 約 428 億美元 ), 主要由鑄造廠設備, 以及記憶和功率半導體產品驅動, 在美國內即有 4 個新晶圓廠完成 根據美國半導體產業協會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簡稱 SIA) 資料, 美國半導體產業直接僱用了將近 25 萬人, 並提供超過一百萬個相關工作, 是美國製造業最大的出口產品之一, 排名在飛機和汽車之後 為了解決當前美國半導體產業所面臨的問題, 白宮在 2016 年 10 月成立 PCAST(President s Council of Advisors on Science & Technology) 半導體工作小組, 邀請了 11 個半導體領域的專家們共同提出建言 最新的 PCAST 報告指出, 目前美國半導體產業面臨包括創新成本和技術複雜度都上升外, 還要面對來自國外競爭對手的挑戰, 尤其是大陸近年來工業供應鏈在地化政策和內需增強走勢 以全球半導體市場營收而言, 總部設在美國的半導體公司占大部分, 但半導體行業在過去 40 年裡一直穩步邁向全球化, 記憶體業務也已經很大程度上從美國向亞洲轉移 ( 尖端技術例外 ) 在過去 20 年裡, 總部位於美國的公司占了全球的 50% 半導體銷售, 然而由於美國越來越多半導體公司將製造廠房移到國外或只專注於設計, 而將製造外包 ( 即所謂的 fabless 商業模式 ), 造成美國製造產能在 2015 年下降到約全球的 13%(1990 年為 30 %,1980 年為 42%) 美國公司在許多關鍵領域仍然占有高市占率, 例如擁有超過 80% 的積體電路設計和製造 (Integrated circuits design and fabrication) 市場 積體電路以邏輯和模擬 (Logic and analog) 晶片, 90

97 特別是在高端微處理器 智慧手機和設備的通信晶片 以及 Routers 互 聯網和電話交換等零組件的銷售方面有明顯的領先地位 美國生技產業不斷展現重大變革 IPO 和購併活動不斷增加 而且製藥業 者持續買下生技公司 這些交易使生技業和製藥業的區別界限更加模糊 迄 2016 年 7 月 在美國股市有交易的生技業者有 384 家 預估在 2020 年全球十大生技製成處方藥的公司中有八家是製藥業者 排名第四的 Amgen 和排名第五的 AbbVie 除外 EvaluatePharma 指出全球處方藥和 成藥銷售前十大公司中有兩家是生技公司 Gilead Science 和 AbbVie Deloitte 公司出版的 2016 年全球生命科學展望報告指出 生技藥品在 2019 年將占全球處方用藥和成藥銷售的 26 從 2014 年的 23 一路爬 升而上 由 2,890 億美元成長至 2019 年的 4,450 億美元 EvaluatePharma 預測至 2020 年時在百大藥品中將有 48 是生技藥品 在 2006 年時只有 21 最近若干大資金生技業者採取製藥業的策略 包括透過提高用量或 藥物輸送等來管理藥品生命周期 亦有加入生物仿製藥開發行列者 製藥和生技工業 資料來源 貿協全球資訊網(經貿年報) 三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美國政府對於資金之匯入及匯出並無實施任何外匯管制 任 何資金均可自由匯入匯出 二 證券市場說明 一 美國證券市場概況 1. 證券市場 名稱 紐約證券 交易所 發行市場概況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上市公司家數 (十億美元 ,307 2,286 19,573 債券發行情形 種類 2016 公債 公司債 22,081 13,908 8, 公債 公司債 NA NA 金額(十億美元) ,417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2. 證券市場 名稱 紐約證券 交易所 交易市場概況 NYA股價指數 ,057 12,809 證券總成交值 十億美元 ,318 14,535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十億美元) 股票 債券 ,318 14,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3. 證券市場名稱 紐約證券交易所 證券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週轉率( ) NA 本益比(倍) - NYA股價指數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4.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之說明 充分公開是美國證券發行制度之基礎 在 1993 年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註冊 91

98 且公開發行新股須向證券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報書 1994 年補充規定 依法註冊 之公開發行公司 以及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 必須製作各種定期報告及臨時報 告書 繼續公開規定之資訊 公開募集發行公司徵求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書必須對股 東發出報告書 公司內部關係人 應申報持有股票 而持股有所變動亦應申報 另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權以取得控制權 亦須公開相關資訊 近年來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已統合各項必須公告的項目 建立相關申報書 以統一 申報格式及處理標準 並充分網路化 以方便投資人閱讀 並增加公開資料之效用 二 證券之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E 以電子交易盤著稱的店頭市場 NASDAQ 美國證券交易所 AMEX 太平洋證券交易所 中西部交易所 費城證券交易所 波士頓證券交易所等 其中以紐約證券交易所最具代表性 2. 交易時間 週一至週五 9:30 至 16:00 3. 交割制度 成交後 3 個營業日內交割 4. 代表指數 道瓊工業指數 標準普爾 500 指數 那斯達克指數 92

99 台灣 一 經濟環境說明 一 經濟發展概況 國內生產毛額(GDP) 經濟成長率 幣制 外匯存底 進口值 主要進口項目 主要進口來源 出口值 主要出口項目 主要出口市場 17,881,772 美 元 (2018 平均每人國民所得 21,715 美 元 (2018 年 預 年預測數) 測數字) 2.29%(2018 年 預 測 數 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率 0.62%(2017平均) 字) 單位 新台幣 工業成長率 2.90%(2017年) US$451.50Billion 258,491百萬美元(2017) 電機設備及其零件 錄影機及聲音重放機 電視影像 聲音紀錄及重放機 礦物燃料 礦油及其蒸餾產品 含瀝青物質 礦蠟 核子反應器 鍋爐 機 器及機械用具 光學 照相 電影 劑量 檢查 精密 內科或外科儀器及 器具 鋼鐵 中國大陸 日本 美國 南韓 德國 新加坡 291,450百萬美元(2017) 電機設備及其零件 錄影機及聲音重放機 電視影像 聲音紀錄及重放機 核子反應器 鍋爐 機器及機械用具 塑膠及其製品 光學 照相 電影 劑量 檢查 精密 內科或外科儀器及器具 鐵道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 及其零件與附件 鋼鐵 中國大陸 香港 美國 日本 新加坡 南韓 馬來西亞 資料來源 貿協全球資訊網(經貿年報) 二 主要市場概況 2016 年我國經濟表現相較 2015 年更為疲弱 2016 年我國內生產毛額(GDP)為新臺幣 17 兆 11 億元 成長率 2.1% 較 2015 年的成長率 4.02%大幅縮減 其中農業成長 9.18% 而工業與服務業卻僅分別成長 1.71%與 1.93% 皆較 2015 年明顯為低 人均所得也僅 成長 1.9% 遠低於去年的 3.75% 達到新臺幣 72 萬 7,818 元 貿易方面 2016 年受到新興市場經濟活動全面放緩 商品價格下跌 美國投資支出下滑 中國大陸貿易不振逐步轉向內需市場 低油價導致能源類投資減少及匯率因素等影響 全 球進口需求呈現下跌態勢 2016 年我國對外貿易總額下跌 2.2% 出口金額下跌 1.8% 進口金額下跌 2.8% 但下跌幅度已明顯小於 2015 年下跌 13.2%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 (WTO)所公布全球貿易排名資訊 2016 年我國出 進口排名皆為全球第 18 名(詳見表 3) 其中出口退步 1 名 進口名次則持平 資料來源 貿協全球資訊網(經貿年報) 三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台灣對於資金之匯入及匯出實施寬鬆外匯管制 無特殊狀況 93

100 下, 任何資金均可自由匯入匯出 ( 四 ) 美元兌台幣匯率變化情形 : 年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 年度 ) 二 證券市場說明 : ( 一 ) 台灣證券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概況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證券市場名稱 台灣證券交易所 股票發行情形債券發行情形股票總市值種類上市公司家數金額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公債公司債公債公司債 2016 年 2017 年 , NA NA NA.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2. 交易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名稱 台灣證券交易所 TWSE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 ,254 10, NA NA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3. 證劵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TWSE 指數證券市場名稱 台灣證券交易所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 ( 二 ) 證券之交易方式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上市公司須依規定發行上市說明書, 提供充份資訊以供投資人對該公司營運及財務 狀況, 以及投資人對於附屬於該股票的權利能有所了解, 並作出正確判斷, 持股比 例超過 10% 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上市公司須依規定按年度公佈經會計師審核之 年報, 並按季公佈季報 1. 交易所 : 台灣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9:00 至 13:30 3. 交割時限 : 成交後 2 個營業日內交割 94

101 4. 代表指數 台灣加權股價指數 95

102 香港 一 經濟環境說明 一 經濟發展概況 國內生產毛額(GDP) 國民生產毛額(GNP) 躉售物價指數上漲率 經濟成長率 外匯準備 進口值 主要進口項目 主要進口來源 出口值 主要出口項目 主要出口市場 總經概況 US$3,209 億 (2016) 平均每人國民所得 US$58,400 (2016) US$3,176.9 億 (2016) 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率 +2.6% (2016) N/A 工業成長率 1.7% (2016) 2.0% (2016) 幣制 港元 US$3,863 億 (2016 年) US$5,899 億 (2017) 電動機械 器具 用具及其電動部件 電訊及聲音收錄及重播器具及設備 辦公室機器及自動資料處理機 雜項製品 非金屬礦物製品 服裝及衣服 配件 攝影器具 設備及用品及光學貨品 鐘錶 專業 科學及控制用儀 器及器具 石油 石油產品及有關物質 紡織紗 織物 製成品 中國大陸 臺灣 日本 韓國 美國 瑞士 印度 馬來西亞 新加坡 泰國 US$5,167 億 (2016) 電動機械 器具 用具及其電動部件 電訊及聲音收錄及重播器具及設備 辦公室機器及自動資料處理機 雜項製品 非金屬礦物製品 服裝及衣服 配件 攝影器具 設備及用品及光學貨品 鐘錶 專業 科學及控制用儀 器及器具 紡織紗 織物 製成品 初級形狀的塑膠 中國大陸 美國 印度 日本 英國 臺灣 泰國 新加坡 越南 瑞士 香港經濟在 2016 年僅溫和成長 主要受全球經濟疲弱影響 隨著區內貿 易往來回穩 香港的貨物出口在第一季後反彈 2016 年全年溫和成長 服 務輸出衰退 主要是因訪港旅遊業疲弱 在第四季已好轉 內部需求相當 強韌 就業及勞工收入情況良好 帶動私人消費進一步成長 投資支出在 下半年亦強勁回升 基本通膨率微跌 為連續第 5 年下滑 2016 年全年 本地實質生產總值溫和成長 1.9 較 2015 年 2.4 的成長 幅度小 季度統計顯示 由於對外貿易改善及內部需求轉強 實質本地生 產總值的按年升幅由第一季的 1.0 第二季 1.7 及第三季 2.0 第四 季上升至 3.1 經季節性調整後按季比較 實質生產總值在第一季下跌 0.3 第二季反彈 1. 4 第三和第四季則分別上升 0. 8 及 年整體貨物出口溫和上升 1.7 出口至亞洲市場金額在 2016 年普 遍回升 受惠於全球需求在年內相對回穩 繼而帶動區內對原材料及半製 成品的進口 在通貨膨脹方面 2017 年消費物價壓力料會維持溫和 由於香港主要進口 來源地的通膨仍然和緩 加上美元持續強勢 輸入通膨在短期內應繼續受 控 本地方面 經濟成長溫和 加上先前租金回軟的影響逐步浮現 成本 壓力應會保持和緩 整體來說 2017 年基本綜合消費物價指數預測平均升 幅為 2 略低於 2016 年的 2.3 香港經濟的中期前景維持正面 惟多個先進經濟體面對結構 人口和政治 方面的挑戰 經濟成長難免受到掣肘 為把握世界經濟重心東移所帶來的 商機 港府持續投資教育 培訓和基建 提升香港的生產力及成長潛力 以應對在人口老化下產生勞動人口挑戰 2018 至 2021 年本地生產總值的 實質趨勢成長率預測為每年 3 而基本消費物價的趨勢通脹率則預測為 96

103 ( 二 ) 主要產業概況 : 每年 2.5% 服務輸出在 2016 年衰退 3.1%, 是 1998 年以來首次出現年度跌幅 受惠於全球經濟環境回暖及訪港旅客人次回穩, 服務輸出在第四季已有輕微成長 在區內成長欠佳 美元強勢及大陸居民 一周一行 個人遊簽注效應的影響下, 旅遊服務輸出在 2016 年的跌幅擴大 又, 受制於惡劣的全球經濟環境, 金融服務輸出表現亦轉差 ; 商用及其他服務輸出表現亦欠佳 各項目中相對較有亮點的是區內貿易及貨運往來復甦, 帶動運輸服務輸出於下半年顯著回升 當地居民的內部需求在 2016 年表現相當穩健, 年內呈逐步增強趨勢 私人消費開支是主要成長動力, 繼 2015 年成長 4. 8% 後,2016 年實質成長 1.6 % 就業人數及勞工收入續見上升, 均為本地消費意願帶來支持, 下半年私人消費漸漸轉強 同時, 政府消費支出持續平穩成長,2016 年升幅為 3.3%, 與前幾年相若 按本地固定資本形成總額計算的整體投資支出, 繼 2015 年下跌 3.2% 後, 在 2016 年獲得 0.5% 的輕微跌幅 隨著經濟成長加快, 整體投資支出於下半年顯著反彈 整體樓宇及建造開支在年內的增幅逐步加快,2016 年上升 3.6% 當中, 私營機構樓宇及建造活動一直維持穩健擴張趨勢, 而公營部門樓宇及建造工程則微升並創多年新高 另一方面, 機器及設備購置較為波動,2016 年上半年由於全球經濟前景欠佳下顯著收縮 儘管隨後全球經濟較嚴峻的風險減退, 其表現迅速改善, 惟 2016 年全年下滑 4.6% 最新的 業務展望按季統計調查 顯示, 大型企業的營商氣氛在 2016 年下半年與年初相比稍為好轉 惟中小型企業動向指數反映營商氣氛仍普遍審慎 資料來源 : 貿協全球資訊網 ( 經貿年報 ) 物流倉儲業 香港國際機場是世界上最繁忙的貨運樞紐, 也是全球十大最繁忙的客運機場之一,2016 年香港國際機場共接待旅客 7,050 萬人次, 飛機起降量達 41 萬 1,530 架次, 分別按年增長 2.9% 及 1.4%, 貨運量亦較 2015 年上升 3.2% 達至 452 萬公噸 機場管理局指香港國際機場現有的雙跑道系統即將飽和, 因此需要擴建, 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建造工程已於 2016 年展開, 整項建造工程將於 2024 年完成, 而新跑道則預期於 2022 年啟用 2016 年共有五家新加盟的航空公司, 分別是奧地利航空 Bismillah Airlines 馬印航空 韓國德威航空公司及越捷航空, 亦新增了八個航點, 包括西班牙馬德里 美國塞班 英國蓋威克 越南芽莊 泰國清萊 日本石垣 高松及米子, 進一步擴展機場的航空網絡 香港機場持續列為全球最大航空貨運樞紐, 領先第二和第三位英國孟菲斯機場和上海浦東國際機場 2016 年香港港口貨櫃吞吐量 1,981 萬 3,000 標準 20 呎貨櫃, 較 2015 年下跌 1.3%, 全球排名第五 2016 年全年的港口貨品吞吐量較 2015 年同期上升 0.1%, 達 2 億 5,670 萬公噸, 當中, 抵港港口貨品較 2015 年同期下跌 1.3%, 為 1 億 5,080 萬公噸, 而離港港口貨品則上升 2.1%, 達 1 億萬公噸 物流倉儲業是香港的傳統支柱產業, 涵蓋的服務範圍包括海 陸 空貨站 運輸 貨運代理 倉儲 供應鏈管理等 香港所有貨櫃碼頭均由私人投資及營運, 每星期提供約 440 班貨櫃班輪服務, 連接香港至全球 500 個重要港口, 但隨著大陸航運業快速發展, 香港作為中轉港的角色亦正被削弱 97

104 金融業 據香港差餉物業估價署資料, 香港約有 347 萬平方公尺的貨物倉儲, 提供各類型貨品的物流貯存設施 貨運代理業受到供應鏈全球化 度身訂造服務普及化 產品週期縮短 降低存貨和快速回應要求等影響, 越來越多貨運代理業者認為有需要尋求外界幫助, 以優化其供應鏈管理, 因此第三方及第四方物流服務供應商因應而生, 提供更多供應鏈管理服務 知名的全球性第三方物流業者多已在香港設立營運據點, 加上當地業者 大陸業者及區域性業者, 香港物流業能提供多元化 客製化的多樣性服務 自大陸在 2009 年 7 月推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計劃, 香港的離岸人民幣業務迅速擴大, 成功推出更多以人民幣計價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包括貿易融資 股票 債券和基金 截至 2016 年 12 月, 不計算人民幣存款證, 在香港的人民幣存款達 6,280 億元人民幣, 逾 2009 年 7 月時的 10 倍 香港是全球最活躍及流動性最高的證券市場之一, 對資金流動不設限制, 也沒有資本增值稅或股息稅 以市值計算, 截至 2016 年 12 月, 香港是亞洲第四大和全球第八大證券市場 香港交易所共有 1,973 家公司上市, 其中 260 家公司在創業板掛牌 香港股市總市值達 3.17 萬億美元 香港是大陸企業重要的離岸集資中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在香港上市的大陸企業有 1,002 家, 其中包括 H 股 紅籌股及民營企業, 總市值為約 2 兆美元, 占市場總值的 63% 統計顯示, 自 1993 年起, 大陸企業透過發行股票在香港集資超過 5,000 億美元 2014 年 11 月, 滬港通推出, 成立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滬港通的推出是大陸開放資本市場邁向雙向開放的重要一步 2016 年 12 月, 深港通推出, 其原則及設計大致與滬港通相似, 陸 港兩地股市互聯互通有利鞏固香港作為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的發展 另, 香港也是亞洲第二大私募基金中心, 在 2016 年底管理的基金總額約占整個地區的 19% 香港是亞洲主要的保險中心, 目前共有 158 家保險公司, 其中約半數在海外註冊成立, 保險業僱員達 4 萬人, 以人均保費計算, 香港是亞洲第二發達的保險市場, 僅次於日本 香港前十大保險公司為安盛保險 蘇黎世保險 保柏 亞洲 保險 中銀集團保險 中國太平保險 美亞保險 昆士蘭保險 亞洲保險 中海石油保險 三井住友保險 香港保險市場高度成熟, 由於人口老化及社會日益富裕, 保險公司正積極拓展退休計劃及財富管理業務, 同時, 香港保險業除可因大陸加入世貿後實施的市場開放措施受惠外, 亦可從與香港簽署的 CEPA 下獲益, 較易進入大陸市場 資料來源 : 貿協全球資訊網 ( 經貿年報 ) ( 三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香港對於資金之匯入及匯出並無實施任何外匯管制, 任何資 金均可自由匯入匯出 ( 四 ) 美元兌港幣經濟成長率 : 年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 年度 ) 二 證券市場說明 : ( 一 ) 香港證券市場概況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98

105 1. 證券市場 名稱 香港證券 交易所 發行市場概況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上市公司家數 (十億美元) 公債 公司債 2017 公債 公司債 , NA. NA. 2,118 3,193 債券發行情形 種類 4, 金額(十億美元) 787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2. 證券市場 名稱 香港證券 交易所 交易市場概況 HKEx LargeCap 股價指數 ,926 38,885 證券總成交值 十億美元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十億美元) 股票 債券 ,353 1,350 1,965 1,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3. 證券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週轉率(%) 證券市場名稱 香港證券交易所 本益比(倍) - HKEx LargeCap 指數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4.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之說明 在 1973 年股市大崩盤後 港股投資者才注意到上市公司資料公開的重要性 此時才 由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SFC 制定初步法令 要求上市公司每年需公開其營運年報 1989 年底香港交易所開始要求上市公司須於最短時間內 公佈足以影響股價的重要 資訊 公司的財務報表內容需充分揭露包括公司董事 高級主管 重要股東 以及 向各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貸款金額 且持股超過 10%的大股東 須於股權變動 5 日內 通知證交所及該公司 二 證劵之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週一至週五 09:30 至 12:00 及 13:00 至 16:00 3. 交割制度 成交後 2 個營業日內交割 4. 代表指數 香港恆生股價指數 99

106 德國 一 經濟環境說明 一 經濟發展概況 國內生產毛額(GDP) 3兆1,327億 (2016) 平均每人國民所得 3萬9,475(2017) 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率 0.5% (2016) US$3兆4,676億 國民生產毛額(GNP) 3兆1,973億 (2016) US$3兆5,391億 躉售物價指數上漲率 -1.0% (2016) 工業成長率 -1.7% (2016) 經濟成長率 1.94% (2016) 幣制 單位 歐元( ) 外匯準備 US$1,840億3,131萬 含黃金 2016 進口值 9,548億7,622萬 (2016) US$1兆566億2,841萬 主要進口項目 小客車機動車輛 車輛零附件 原油 藥品 27章未敘明產品 有線電話及 零組件 電腦及零組件 人類血液 動物血液 抗毒血清 疫苗 原油以外 之石油 航太產品 主要進口來源 大陸 荷蘭 法國 美國 義大利 波蘭 瑞士 捷克 奧地利 比利時 出口值 1兆2,068億3,304萬 (2016) US$1兆3,359億6,487萬 主要出口項目 小客車機動車輛 車輛零附件 藥品 航太產品 人類血液 動物血液 抗 毒血清 疫苗 特殊機械 有線電話及零組件 引擎零件 電路器材 醫療 器材 主要出口市場 美國 法國 英國 荷蘭 大陸 義大利 奧地利 波蘭 瑞士 比利時 總經概況 2016年德國經濟繼續穩健成長 經濟成長率1.9 國內生產毛額3兆1,327 億歐元 成長幅度不僅高於2015年的1.7 及2014年的1.6 為5年來最強 勁成長 與過去十年經濟成長平均值1.4 相較也高出 年第一至 四季經濟成長率分別為 及+0.4 由於歐元疲軟 德國製品出口價格競爭力相對提高 加上歐美等重要出口市 場景氣良好有助成長 2016年德國出口連續第7年成長 金額約達1兆2,068 億8,900萬歐元 進口金額約達9,546億7,600萬歐元 與2015年相較分別成 長1.1 及0.6 再創歷史新高 另一方面 德國進口原油支付成本因價格 下跌而減少 致2016年德國外貿盈餘差距擴大 約達2,522億1,300萬歐元 金額亦大幅超越2015年創下之最高順差紀錄2,443億1,000萬歐元 2016年德國對歐盟其他27個成員國出口共達7,079億歐元 自歐盟地區進口 亦達6,325億歐元 分別較前一年成長2.2 及1.8 至於近年來深陷歐債危 機之歐元成員國經濟景氣亦逐漸恢復 2016年德國對歐元成員國出口繼續成 長1.8 達4,418億歐元 自歐元成員國之進口也繼續成長0.7 達4,289億歐 元 至於歐盟內非歐元成員國 德國對其出口增加2.8 達2,661億歐元 自 100

107 歐盟內非歐元成員國進口增幅 4.1% 達 2,036 億歐元 據世界經濟論壇 (WEF) 年全球競爭力報告, 德國排名全球第五, 僅次於瑞士 新加坡 美國及荷蘭 儘管從排名上來看德國較前一年下降一位, 但從競爭力指數的絕對值來看, 德國的經濟競爭力則有所提升 德國之競爭優勢包括其高度成熟的企業 優秀的勞工教育 新技術之高接受度, 以及有利研發之環境 根據美國科爾尼管理顧問公司 (A.T. Kearney) 發表 2016 年外商直接投資信心評鑑報告, 公布全球前 25 名信心指數最高的國家, 德國為歐洲最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目的地 企業界特別看好在歐洲的經濟成長機會, 前 25 名有 13 個歐洲國家, 德國名列第四名 (2015: 第五名 ), 儘管面臨難民議題, 德國堅實的經濟基礎, 使其在最具吸引力的投資地評比進步到第四名 資料來源 : 貿協全球資訊網 ( 經貿年報 ) ( 二 ) 主要產業慨況 : 機器製造業 汽車製造業 機器製造業為德國第二大製造工業,2016 年該製造業生產穩定, 較 2015 年增加 0.1%, 在生產設備利用率上則沒有變化, 其比率連續四年皆略低於平均值 85.9% 去年該製造業營收以 2,195 億歐元守住城池, 成長率仍有 0.8% 但略顯黯淡, 倘加計價格因素則較去年實質為低 (-0.1%) 國內接單量雖增加, 但總金額距常年平均值仍有 10 億歐元之差 (2007 年至 2016 年平均 :46 億歐元 ), 其皆肇因德國能源轉型政策, 致使來自傳統發電供應商的訂單大減 在就業市場方面, 若以員工數 50 人以上的企業來看, 去年該製造業從業人員減少 2%, 總數 57 萬 6 千人, 倘合計全體並加計非全職與兼職, 則員工數將近 102 萬人, 較前增加 0.6%, 已連續六年抬升, 但部分公司併以縮減工時度過淡季 德國機器製造業公會 (VDMA) 四月對外指出, 今年可預見該業將少有創新及變革, 市場挑戰則與日俱增, 此皆出於國際能源價格疲軟 德國產能利用過剩 強勁的價格競爭壓力 以及多重政經情勢風險等因素 未來將難以期待 1.25 億至 5 億歐元的海外大型建案, 但 1 億歐元以下的中型建案將成發展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 小型且能靈活拼裝 內建數位化的模組化裝置是現行趨勢, 這項轉變在鋼鐵 製紙 木材, 乃至能源生成等產業皆可觀察到 不僅如此,EPC 統包工程專案 符合石化產業要求的 HSE 安全 環境與健康管理標準等, 均成期望項目 德國向為歐洲乃至全球汽車進出口大國, 根據德國聯邦統計局 (Destatis) 年報, 汽車製造業以出口值 2,260 億歐元, 占德國各項產業出口總值近二成為最大宗 ; 進口值也不弱, 以 970 億歐元占進口值一成比重 去年德國對外輸銷轎車同前一年, 總數以 441 萬輛未見增加, 但其中以 12 月成績最佳, 單 101

108 化工業 月出口量一舉提高了 11%, 年營業額則以 4,120 億歐元站上十年來新高, 增長率較 2006 年上升 24% 德國汽車製造業在全球市場的地位由是可見, 全然已從 2009 年金融危機的一年顛躓後接續成長 德國汽車暨零配件供應的主要買主國是美 英 中三國, 前十大德商的年營收合計就達 2,000 億歐元 跟隨市場出口巨擘寶馬 賓士與福斯的興盛步伐, 其生產鏈下的零配件供應商也雨露均霑 德國汽車製造業公會 (VDA) 指出, 去年德國產業表現理想, 對大陸的倚重日益增加, 但新興市場潛力有限, 大陸市場推力也趨緩, 在力圖開闢的重要市場如巴西 俄羅斯兩國則顯疲弱 西歐國家仍為德國最重要的出口市場 ; 如今英國正式脫離歐盟, 則對日後緊密的雙邊貿易帶來風險 在最重要的對美市場上, 由於美國總統近期對德國汽車製造業直接表達不滿, 雙方貿易政策若生變化, 則會造成北美自由貿易區 (NAFTA) 市場不穩定 綜觀情勢, 德國在新版的可再生能源法案 (EEG2017) 架構下, 減碳暨提高能效已是既定政策 德國政府自 2016 年中起推行電動車購車補助專案, 電動車產業預計在未來將成倍數增長, 電動車超快速充電站的建置將日益倍增, 而自動駕駛的研發 汽車共享模式則已成趨勢, 正面帶動車用電子 - 特別是先進駕駛輔助系統的應用發展 化工業為德國第三大製造工業, 在產品分類方面, 德國化工製造以原料供應為主, 塑膠加工 汽車製造 包裝與建築等四項產業為德國化工業主要買主, 直接進入消費者市場僅占二成 當前最大宗生產項目為精密特用化學品, 其次為藥用化學品以及塑料化學品, 石油化學品的生產亦相當重要, 四者合計比重占八成五 ; 至於洗劑與個人清潔用品 無機與基礎化學製品兩項則殿後 2016 年在生產設備利用方面, 其比率維持在 84.0% 上下, 較 2015 年提升 在就業市場方面, 去年該製造業從業人員微幅下降 (-0.2%), 總數為 44 萬 6,000 人 去年德國化工製造業含製藥業在內的產值雖稍增 (+0.5%), 但若不計製藥業一項, 則該製造業今 (2017) 年生產則微幅減少 (-0.5%), 且由於產品跌價效應 (-1.9%), 整體全年營收稍降 (-3.0%), 總值為 1,830 億歐元 同期間, 國內營收受到需求減少的影響, 總值挫減 4.0%, 降至 715 億歐元 相對而言, 國外營收降幅較低, 計減少 2.5% 使總值降至 1,115 億歐元 根據歐洲化工同業公會 (cefic), 德國化工業在全球市場的銷售仍然領先, 超越日本 南韓, 僅次於大陸及美國 在前景方面, 德國化工製造業公會 (VCI) 預估, 今年德國化工業生產將增加 0.5%, 並期待今年在產品價格與營收的增幅皆分別提高 1.0% 1.5% 另一方面, 近年美國頁岩氣大量開採帶來能源使用利基, 德國化工業者因之樂於投資, 但美國新任總統意向可能為日後對德貿易政策投下變數, 則使得市場發展的不確定性增加 102

109 資料來源 : 貿協全球資訊網 ( 經貿年報 ) ( 三 ) 歐元兌美元匯率變化情形 : 年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 年度 ) 二 證券市場說明 : ( 一 ) 德國證券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概況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證券市場名稱 德意志交易所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種類 ( 十億美元 ) 金額 ( 十億美元 ) 公債 公司債 公債 公司債 ,732 2,262 NA NA NA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2. 交易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名稱 德意志交易所 CDAX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 ,043 1,210 1,306 1,482 1,306 1,482 NA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3. 證券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CDAX 指數證券市場名稱 德意志交易所 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需定期公佈 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 包括營業活動之 變更及新發展 財務情況之變更 購併計畫, 增資 減資活動與可能會導致市價變 化之事實, 均需不定期公告 ( 二 ) 證券之交易方式 : 1. 交易所 : 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08:00 至 20:00 3. 交割制度 : 成交後 2 個營業日內交割 4. 代表指數 : 法蘭克福 CDAX 指數 法蘭克福 DAX 指數 103

110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民國104年4月29日金管會核准)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 折溢價攤銷為準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 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 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 股票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經金 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 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 契約之興櫃股票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 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 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 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 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認購初次上 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 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 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 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 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 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 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 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 104

111 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 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 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5

112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 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 106

113 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 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 107

114 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 108

115 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 109

116 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 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 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 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 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 110

117 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111

118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民國101年4月3日金管會核定)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 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 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 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 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貨幣市場型基金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125% 含 債券型基金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25% 含 股票型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5% 含 平衡型基金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25% 含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 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 如下 一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淨值低估 申購者 偏差時 調整後 說明 申購金額$800 申購金額$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NAV:$8 NAV:$10 $

119 購得 100 單位贖回 100 單位贖回者 NAV:$8 贖回金額 $800 ( 二 ) 淨值高估時 以 80 單位計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 人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 產價值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 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 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高估 偏差時 調整後 說明 申購者 申購金額 $800 NAV:$10 申購金額 $800 NAV:$8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購得 80 單位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者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 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 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 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 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 113

120 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114

121 附錄四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第一條 關於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之相關事項 除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一 本規則所指問題發行公司 係指公司債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返還本金 二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清償利息 三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其他公司債發生本項第 (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 四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或其關係人所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 足而遭退票者 五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有停止營業 聲請重整 破產 解 散 出售對公司繼續營運有重大影響之主要資產或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 且無力 即時償還本息 六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於公開場合中 表明發行公司將無 法如期償還其所發行公司債之本息或其他債權 七 其所發行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時 發 生違約交割情事 且違約交割者為發行公司之關係人者 八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之資產遭受扣押 查封 自該扣押 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能解除 足以嚴重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九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代表人或董事有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而遭法院收押或檢調機關偵辦 而其情節重大 足以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十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該公司清償本 金或利息能力之情事 二 前項第(四)款及第(七)款所稱關係人 係指發行公司董事長或與發行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 章之一所定之關係者 第三條 本規則所指之基準日 係指經理公司將本基金持有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依其帳面 價值 加計至基準日前一日之應收利息 撥入獨立子帳戶之日 即 一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約應償還本金之日 115

122 二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時, 指公司債之受託契約所定清償期限之日 ( 一 )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各該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應返還本金或利息之日 ( 二 )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四 ) 款至第 ( 十 ) 款之情事時,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 ) 決議通知經理公司之日, 第 ( 八 ) 至 ( 十 ) 款所稱足以影響發行公司清償能力者, 須經投信投顧公會之決議認可 ( 三 ) 前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所定基準日之事由, 已經當日新聞媒體披露者, 以該日為基準日 未經媒體披露者, 則以投信投顧公會將前開事由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日為基準日 ( 四 ) 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基準日, 如非營業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第四條本規則所指 子帳戶, 係指經理公司為保管本基金所持有之各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問題公司債, 於本基金之專戶外, 另行於基金保管機構設置之獨立帳戶, 專記載各問題公司債之資產 第五條子帳戶受益人, 係指於基準日當日持有問題公司債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 第六條經理公司對問題公司債之處理一 本基金所持有之公司債, 其發行公司發生本規則第二條所定之事由時, 經理公司應自基準日起, 將本基金中所持有之問題公司債, 依基準日之不同, 分別轉撥不同之子帳戶, 並於轉撥之同日, 以書面報金管會核備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每一子帳戶製作個別之帳冊文件, 以區隔子帳戶資產與本基金專戶之資產 三 自基準日起經理公司對本基金資產之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方式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基金專戶之資產應依發行單位數計算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公告之 ( 二 ) 基金設有子帳戶者, 應於基準日公告子帳戶資產帳面價值 子帳戶單位數 子帳戶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備抵跌價損失金額, 有明確證據顯示子帳戶資產之價值有變化時, 應重新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子帳戶受益人 四 經理公司應製作子帳戶之受益人名冊, 記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基準日當日受益權之單位數及其轉讓登記等有關資料, 以為分配子帳戶資產之依據 五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向問題發行公司追償 收取債權及處分子帳戶之資產 116

123 六 經理公司對子帳戶資產之經理權限, 除追償 收取問題公司債之本息債權 及處分問題公司債以換取對價之決定權外, 不得再運用子帳戶之資產從事任何投資 第七條子帳戶之資產一 撥入子帳戶之問題公司債帳面價值及至基準日前一日止應收之利息 二 前款本息所生之孳息 三 因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之分配請求權罹於時效所遺留之資產 四 經理公司處分問題公司債所得之對價及其孳息 五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屬於子帳戶之資產者 第八條子帳戶資產金額之分配一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日, 於子帳戶可分配金額達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時, 將子帳戶之資產分配予該子帳戶之受益人 二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 得由經理公司報經金管會核准變更分配日期外,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為之 三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四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另行開立帳戶保管, 不再視為子帳戶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子帳戶資產 五 記載於子帳戶名冊之受益人, 於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獲償或處分後, 得於分配時依其在基準日所持有受益憑證所表彰之權利, 分配其應得之金額 六 子帳戶受益人於受分配時, 可請求經理公司將分配金額轉換成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七 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資產之分配請求權, 自經理公司分配資產之通知送達後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產生之收益併入子帳戶資產 第九條子帳戶應負擔之費用一 有關子帳戶所發生之一切支出及費用, 於問題公司債之本息獲償或變現前, 均由經理公司先行墊付 二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獲償或變現後, 於分配金額予子帳戶受益人前,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下列費用 : ( 一 ) 為取得或處分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之本息所衍生或代墊之一切相關費用 ( 二 )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所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117

124 三 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四 會計師查核子帳戶財務報告之簽證費用 第十條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一 經理公司就子帳戶資產不計收報酬 二 基金保管機構於子帳戶之資產分配予受益人前 不得就保管子帳戶資產請求任何報酬 但基金保管機構於每次分配子帳戶之資產予受益人時 得就保管該子帳戶收取適當的 保管費 惟數額不得超過原信託契約所定之費率 第十一條 子帳戶之清算 一 問題發行公司已依和解條件給付價金 或已確定給付不能或無財產可供執行時 經理 公司應依規定清算子帳戶 將子帳戶之全部剩餘資產分配予子帳戶受益人 二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 支付子帳戶之費用並將剩餘資產全部分配予受益人後 應指示 基金保管機構結清帳戶 三 本基金如因故實施清算 惟子帳戶仍有剩餘財產尚待執行時 得由原經理公司 或移 轉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繼續經理之 第十二條 基準日當日之受益人自基準日起即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118

125 附錄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 聲明書 茲 聲 明 本 公 司 願 遵 守 中 華 民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自 律公 約 特 此 聲 明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119

126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聲明書 120

127 附錄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本公司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及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之規定辦理 公司治理事項 公司治理架構下設董事會 董事會除遵守前述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外 同時遵循下列原則 以期有效達成公司治理之目標 一 保障股東權益 二 強化董事會職能 三 發揮監察人功能 四 尊重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權益 五 提升資訊透明度 二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 公司股權結構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62 頁 二 股東權益 1. 本公司保障股東權益 並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2. 本公司確實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 執行有關股東會事項之規定 3. 本公司確保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享有充分知悉 參與及決定等權利 4. 本公司妥善安排股東會議題及程序 股東會就各議題之進行酌予合理之討論時間 並給予股東適當之發言機會 三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一 董事會之結構 1. 本公司依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 衡酌實務運作需要 設置董事六人 及監察人一人;由股東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2.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 董事及監察人均得連選連任 3. 本公司之董事皆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4. 本公司於董事會每次開會之會議舉行前須備妥會議議題及程序 固定之議題包含 (1) 追踪並承認上次會議紀錄 (2) 核准每年度之稽核計劃 121

128 (3) 追踪上述計劃執行之進度 (4) 審閱外部專家 ( 律師 會計師 ) 之管理建議書 (5) 審閱主管機關報告 (6) 審閱稽核主管所呈報之稽核報告 (7) 審閱主管機關頒布之新法令 (8) 其他經主席同意之議題 5. 本公司現任董事及監察人,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69 頁 ( 二 ) 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非由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等親屬擔任, 故不會產生因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而造成董事會被管理階層所支配情況發生, 故本公司之董事會在執行監督考核功能時, 仍可維持其獨立的立場 四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 一 ) 董事會之職責本公司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 1. 審核業務方針 ; 2. 承認重要規章及契約 ; 3. 任免執行主管 ; 4. 設置及撤裁分支機構 ; 5. 承認預算及財務報告 ; 6. 決定有關本公司財產之抵押 買賣或其他處置方法 ; 7. 建議股東會, 為修改章程, 變更資本, 及公司解散或合併之議案 ; 8. 建議股東為盈餘分派之議案 ; 9.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 二 ) 經理人之職責本公司經理人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應符合忠實義務 誠信 勤勉 管理謹慎, 以及專業等原則 五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 一 ) 監察人之組成 1. 本公司依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 衡酌實務運作需要, 決定設置監察 122

129 人一人 ; 由股東就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之人選任之 2. 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 監察人得連選連任 ( 二 ) 監察人之職責 本公司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1. 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 2.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 3. 審查決算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 4. 定期審核公司內部稽核報告 ; 5. 其他依法令所授予之職權 本公司監察人熟悉有關法律規定, 明瞭公司董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及各部門之職掌分工 與作業內容, 除依法獨立執行職務外, 得列席董事會監督其運作情形且適時陳述意見, 以 先期掌握或發現異常情況 六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 一 ) 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均為法人股東代表, 因此執行相關職務並未另行支薪 ( 二 )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的酬金結構為固定薪資及績效獎金 1. 固定薪資 : 依照工作執掌內容, 並參考個人相關工作經驗 學歷背景 前一年度績 效評核結果 及參考顧問公司每年調查之薪資水準, 予以敘薪 2. 績效獎金 : 根據年度公司整體獲利狀況及目標達成率, 以及個人績效評核結果核定 績效獎金 註 : 績效評核內容, 綜含公司營運管理 投資績效 健全風險管理及內控制度 客 戶滿意度 員工滿意度 員工發展等多項 3. 本獎酬制度架構與政策經董事會核准後, 於公開說明書公告之, 其後修改時亦同 七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 資料期間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姓名課程日期課程名稱課程類別課程時數主辦訓練機構 許慶雲 2017/11/03 反洗錢 反資恐與反金融犯罪教育訓練 集團內訓 1 小時 許慶雲 2017/12/15 年度法令遵循訓練集團內訓 1 小時 許慶雲 2017/12/29 資訊安全訓練集團內訓 1 小時 段嘉薇 2017/11/03 反洗錢 反資恐與反金融犯罪教育訓練 集團內訓 1 小時 段嘉薇 2017/12/15 年度法令遵循訓練集團內訓 1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123

130 段嘉薇 2016/12/29 資訊安全訓練 集團內訓 1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張惟閔 2017/11/03 反洗錢 反資恐與反金融犯罪教育訓 Allianz Global 集團內訓 1 小時練 Investors 張惟閔 2017/12/15 年度法令遵循訓練 集團內訓 1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張惟閔 2017/12/29 資訊安全訓練 集團內訓 1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張惟閔 2017/10/20 股權衍生性商品實務 在職訓練 4 小時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張惟閔 2017/09/19 外匯及外匯衍生性商品交易實務 在職訓練 4 小時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張惟閔 2017/11/14 期貨選擇權法規 在職訓練 2 小時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張惟閔 2017/12/07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法規 在職訓練 2 小時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陳怡先 2017/11/03 反洗錢 反資恐與反金融犯罪教育訓 Allianz Global 集團內訓 1 小時練 Investors 陳怡先 2017/12/15 年度法令遵循訓練 集團內訓 1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陳怡先 2017/12/29 資訊安全訓練 集團內訓 1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陳怡先 2017/02/07 期貨選擇權法規 在職訓練 2 小時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陳怡先 2017/02/07 投信投顧事業公司治理 在職訓練 2 小時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陳怡先 2017/03/02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在職訓練 2 小時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陳怡先 2017/05/16 財團法人證券最新稅務變革趨勢及稅務申報應注在職訓練 3 小時暨期貨發展基意事項金會 陳怡先 2017/05/ 年國際資產管理論壇 在職訓練 3 小時 投信投顧公會 劉芄鷥 2017/04/06 HSBC China and RMB Forum 2017 在職訓練 6 小時 HSBC 劉芄鷥 2017/05/25 HSBC Securities Services Regulatory and Tax Seminar 2017 在職訓練 5 小時 HSBC 劉芄鷥 2017/06/27 Calastone Connect Forum Hong Calastone 在職訓練 5 小時 Kong Limited 劉芄鷥 2017/06/29 The latest news of the Bond Connect Program 在職訓練 2 小時 BNP Paribus 劉芄鷥 2017/07/17 AGI Operational Risk: How to Allianz Global 集團內訓 0.5 小時 Manage Errors Investors 劉芄鷥 2017/09/06 AFAC (as observer) 在職訓練 JP Morgan 劉芄鷥 2017/09/15 劉芄鷥 2017/11/01 HKIFA Informal interactive session re the HK pensions market Anti-Money Laundering,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and Financial Crime e-learning course 在職訓練 1 小時 HKIFA 集團內訓 1 小時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124

131 劉芄鷥 2017/12/12 Information Security Awareness E-Training 集團內訓 0.5 小時 劉芄鷥 2017/12/12 Annual Compliance E-Training 集團內訓 1 小時 方奕權 2017/01/11 方奕權 2017/05/26 方奕權 2017/05/30 方奕權 2017/07/26 方奕權 2017/09/07 方奕權 2017/11/03 方奕權 2017/12/15 葉錦華 2017/01/30 葉錦華 2017/05/02 葉錦華 2017/07/18 Allianz Investment Forum Hong Kong AllianzGI Global E-learning on Insider Trading Singapore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S-VACC) Framework Breakfast Seminar Infrastructure for Asset Management: Creating new returns in a Rising Asset Class in Asia - Series 3: Nuts and bolts Allianz Investment Forum New York Mandatory Compliance E-Training: Anti-Money Laundering,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and Financial Crime 2017 Annual Compliance E-training Create more than the sum of its part AllianzGI Global E-learning on Insider Trading When things go wrong how to manage errors 集團內訓 集團內訓 8 小時 0.5 小時 在職訓練 2 小時 KPMG 在職訓練 2 小時 PwC 集團內訓 集團內訓 集團內訓 集團內訓 集團內訓 集團內訓 8.5 小時 1 小時 1 小時 1 小時 0.5 小時 1 小時 葉錦華 2017/11/01 Anti-Money Laundering 集團內訓 1 小時 葉錦華 2017/11/ Annual Compliance Training 集團內訓 1 小時 葉錦華 2017/12/18 Information Security 集團內訓 1 小時 八 風險管理資訊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 一 ) 本公司為貫徹獨立監督機制, 提升風險管理制度之完整性及透明度與提高風險衡量的準確 性, 設置直接隸屬董事會之風險管理委員會, 該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 以確保風險能有效 辨識 衡量 監控及報告 ; 若遇偶發之緊急事件, 風險管理委員會亦得隨時視情況召開 ( 二 ) 本公司針對市場風險 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作業風險與法律及其他風險訂定不同控管 方式, 以掌握各類型之風險情況 風險事件發生之可能性 及風險發生時其負面衝擊的程 度等 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 針對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 事交易或投資訂有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 該風險監控管理措施針對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之交易或投資, 分別衡量可能之各類型風險, 並訂定控 管計畫 ( 三 ) 隨著國內投資管理產業所處的政策環境日趨複雜, 需要特定的風險管理機制保障公司持續 125

132 穩定之發展, 及時關注公司所面臨法律 政策環境的變化, 以法律的視角和思維審視 分析面臨的投資人 競爭同業 公共關係 主管機關 銷售通路等外部環境, 以及人力資源 財務 投資 決策等內部環境, 將由本公司法令遵循部隨時依據不同環境中可能產生之法律及其他相關問題制定相應的措施, 以建立法律風險防範機制 九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 一 )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1. 本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 員工或業務往來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均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 並尊重 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公司亦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2. 本公司建立與員工溝通管道, 鼓勵員工與管理階層 董事或監察人直接進行溝通, 適度反映員工對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或涉及員工利益重大決策之意見 ( 二 ) 利害關係人之關係 1. 本公司之經理人未與關係企業之經理人互為兼任 2. 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 資產及財務之管理權責予以明確區隔 3. 本公司與其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 皆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 並於簽約事項中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 嚴禁利益輸送情事 4. 本公司利害關係企業,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70 頁 十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 一 ) 本公司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並設立發言人,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 能夠及時允當揭露 ( 二 ) 本公司設有電子商務專責部門, 透過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 建置本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 三 ) 網站設有專人負責維護, 所列資料詳實正確並定時更新, 以避免有誤導之虞 十一 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守則及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距與原因 ( 一 ) 本公司因單一法人股東之股東結構, 股東會相關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目前尚無設置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 ( 二 ) 本公司辦理公司治理事項隨時注意國內與國際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公司治理制度, 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126

133 十二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詳見本公司最新財務報表之附註所述之關係人交易資料 十三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制度與酬金結構與制度之揭露 ( 一 ) 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制度 : 1. 本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與架構將考量公司經營階層對未來證券市場整體 環境 公司過去與未來長期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 適時調整之 該制 度控管由總經理定期審視其合理性, 且應依據基金經理人之個人績效 部門績效 及公司整理營運結果訂定考核目標, 以避免基金經理人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 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經評估 審視有任何風險產生時, 即應列於董事會議案中, 向董事會報告之 2. 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項目設定依下列目標進行考核 : (1) 基金績效 : 以基金年度績效為基礎而訂定各項目標 (2) 投資風險控制 : 以風險管理考量為基礎而訂定各項目標 (3) 法規遵循目標 : 以投資法規遵循 年度稽核結果進行考核 ( 二 )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與制度 : 1.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分為每月月薪及年終獎金 如下表 : 月薪 年終獎金 發放依據 依據工作執掌內容 個人相關學經歷背景以及市場薪資調查資料 根據年度公司整體獲利狀況及個人績效考核結果核定績效獎金 發放方式 每月發放,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加發一個月 每年一次 2. 本公司全體正職同仁均享有離職金, 依本公司離職金辦法辦理 ( 三 ) 本獎酬制度架構與政策經董事會核准後, 於公開說明書公告之, 其後修改時亦同 127

134 附錄八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105年04月19日 安聯全球計量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對照表 條 項 安聯全球計量平衡證券投資 安聯全球計量平衡證券投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 次 次 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信託契約範本( 修 (修正草案) (現行契約) 正版本) 第 第 買回日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 買回日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 買回日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 依據 證券投資 一 十 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 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 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 信託 基金管 理 條 六 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 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 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 辦法 第70條 項 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 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 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 第2項之規定 營業日 前述修正之起始生效 之次一營業日 次一營業日 修訂買回日之 及適用日期將於金管會核准 修正理由 定義 後另行公告及適用 第 第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 將高收益債券 十 一 券包括 券包括 之定義 移至公 四 項 1.中華民國境外之全球國家 1.中華民國境外之全球國家 開說明書 條 第 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 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 二 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 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 款 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含承銷股 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含承銷股 票 認購 售 權證 認股 票 認購 售 權證 認股 權憑證 參與憑證 不動產投 權憑證 參與憑證 不動產投 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 資 單 位 ( 含 反 向 型 資 單 位 ( 含 反 向 型 ETF(Exchange ETF(Exchange Traded Traded Fund) 商 品 ETF 及 槓 桿 型 Fund) 商 品 ETF 及 槓 桿 型 ETF)或存託憑證 ETF)或存託憑證 2.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 2.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 用評等等級以上 由中華民國 用評等等級以上 由中華民國 境外國家 地區或機構所保證 境外國家 地區或機構所保證 或發行 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 或發行 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 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 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3.符合金管會規定未達一定 3.符合金管會規定之高收益 等級或未經評等之債券 即高 債券 前述 高收益債券 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惟債券發生信 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 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 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128

135 條 項 安聯全球計量平衡證券投資 安聯全球計量平衡證券投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 次 次 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信託契約範本( 修 (修正草案) (現行契約) 正版本) 修正理由 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 改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 (1)中央政府債券 發行國家 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 信用評等等級 (2)第(1)點以外之債券 該債 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 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 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 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 等之債券且債券保證人之長 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 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3)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 該 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 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 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 等機構評等 4.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 4.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 集及銷售外國基金管理機構 集及銷售外國基金管理機構 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 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 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5.前述1 2 3所稱 中華民 5.前述1 2 3所稱 中華民 國境外 之國家或地區別 國境外 之國家或地區別 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 及 高收益債券 之定義詳如 級 詳如公開說明書 本基 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投資之外 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 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 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關法令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 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依修正後 改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之規定 第 第 投資於Rule144A債券之總金 投資於Rule144A債券之總金 依 據 104 年 11 十 八 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月10日金管證 四 項 值之百分之十五 值之百分之五 但該債券附有 投 字 129 第

136 條 項 安聯全球計量平衡證券投資 安聯全球計量平衡證券投資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 次 次 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信託契約範本( 修 (修正草案) (現行契約) 正版本) 修正理由 條 第 自買進日起一年內將公開募 四 集銷售之轉換權者 不在此限 號 刪除 該債 款 券附 有自買 進 日起 一年內 將 公開 募集銷 售 之轉換權者 不 在此限 之豁免 規定 並調整 投 資比例上限 130

137 附錄九 基金運用狀況 (截至107年06月30日) 一 投資情形 資產組合由於採四捨五入法 故其合計數可能有尾差 一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例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股票 上市股票 小計 金額(新臺幣百萬元) 債券 銀行存款 其他資產(扣除負債後) 合計(淨資產總額) 比率(%) % 58.96% % 5.25% 10.60% % 二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131

138 132

139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四 )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無二 投資績效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133

140 安聯全球計量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7/1 2018/6/29 二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無 三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安聯全球計量平衡基金 20.00% 10.85% 9.17% 7.28% 10.00% 2.12% 1.01% 0.00% % -2.34% -3.46% % -0.34% % % 四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期間 安聯全球 計量平衡 基金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1.77 % % 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最近五年 最近十年 基金成立日起算 至資料日期日止 5.05 % 7.28 % % % 95年5月9日 26.80% 註 1.累計報酬率 指至資料日期日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 加計收 益分配之累計報酬率 2.收益分配均假設再投資於本基金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年度 費用率 % % % % % 註 費用率 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如 交易直接成本-手續費 交易稅 會計帳列支費用-經理費 保管 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 註 134

141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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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五 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上開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 單位數及比例 證券商名稱名稱 時間 香港商麥格理資本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新加坡商瑞銀證券股份有 最 近 年 度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新台幣千元) 項目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台灣摩根士丹利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INSTINET HONG KONG LTD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JEFFERIES International 當年 LTD 度截 台灣摩根士丹利證券股份 至刊 有限公司 印前 新加坡商瑞銀證券股份有 一季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止 COWEN AND CO 美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 益權 手續費金額 單位數(千個) 比例 債券 78, , , ,010 69, , ,827 67, , , , ,550 46, , , , , ,684 16, ,635 16, , , (含 ETF) 合計 (新台幣千元) 股票 (%) 六 基金信評 本基金無信評 七 其他應揭露項目 無 155

162 封底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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