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變動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商品交易對手違約而影響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 同時或有受益人大量贖回時, 致延遲給付贖回價款之可能 六 本基金投資地區包括新興市場,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流動性不足風險 市場風險 ( 含政治 利率 匯率等 )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等風險, 遇前述風險時, 本基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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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一 基金名稱 : 新光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跨國投資多重資產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九 ) 之說明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六 計價之幣別 : 分為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最高新臺幣壹佰億元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最高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最高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〇〇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〇〇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 一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基金經理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有一定比例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本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二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部份可能涉有重複收取經理費 三 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 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可配息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 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 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 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 本基金最近 12 個月內配息組成相關資料 ( 將 ) 揭露於新光投信網站 四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五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投資之風險包括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 債券發行人違約風險 ( 本金或利息延遲給付或無法給付 )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及其他投資債券固有之風險 ; 本基金或有因

2 利率變動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商品交易對手違約而影響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 同時或有受益人大量贖回時, 致延遲給付贖回價款之可能 六 本基金投資地區包括新興市場,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流動性不足風險 市場風險 ( 含政治 利率 匯率等 )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等風險, 遇前述風險時,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產生波動 此外, 本基金得投資於美國 Rule 144A 債券, 該類債券因屬私募性質, 故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交易流動性無法擴及一般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 請詳見第 16 頁至第 26 頁 七 有關本基金運用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中國大陸 A 股之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23 頁至第 26 頁 八 投資人應特別留意, 本基金因計價幣別不同, 投資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為該申購幣別金額除以面額 / 單位淨資產價值 ( 適用於基金成立後 ) 計算, 於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不因投資人取得各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成本不同而異 九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 投資人應先向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提出申訴, 若三十日內未獲回覆或不接受申訴處理結果, 投資人得在六十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 4 號 17 樓 ( 崇聖大樓 ) 電話 : ; 傳真 : 以上若投資人有任何問題, 可撥打本公司客服專線 : 十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十一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十二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新光投信網站 新光投信理財網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刊印 新光投信獨立經營管理

3 ( 封裏 )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23 號 12 樓電話 :(02) 網址 : 發言人姓名 : 壽以祥職稱 : 代理總經理電話 :(02) 信箱 :service@mail.skit.com.tw 二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電話 : 網址 : 三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名稱 :Income Partners Asset Management (HK) Ltd. 地址 : 香港中環金融街 8 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 室電話 : 網址 :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 : 美國紐約梅隆銀行台北分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Taipei Branch) 地址 :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245 號 4 樓電話 :(02) 網址 : 六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無 )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 : 劉書琳 徐文亞事務所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電話 :(02) 網址 : 十 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十一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劃 ( 一 ) 陳列處所 : 經理公司新光投信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 ( 二 ) 索取及分送方式 : 投資人可向陳列處所親取或上新光投信網站下載 或電洽新光投信索取, 經理公司將於收到投資人之索取後, 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投資人 ( 三 ) 新光投信網站 新光投信理財網 : ( 四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4 目 錄 新光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1 壹 基金概況... 2 一 基金簡介... 2 二 基金性質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 基金投資 五 投資風險揭露 六 收益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二 事業組織 三 關係人揭露 四 營運情形 五 受處罰情形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一 受益憑證基金銷售機構 二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收件機構 伍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之投資環境介紹附錄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附錄三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附錄四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治理運作情形附錄五 :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附錄六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 詳附錄六之ㄧ ) ;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 詳附錄六之二 ) 附錄七 : 經理人 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 酬金結構及政策附錄八 : 基金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附錄九 : 基金風險預告書附錄十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二年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 1

5 壹 基金概況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新光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 包括 A 累積型及 B 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分別指 A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壹佰億元, 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A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A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換算比率如下 :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本基金首次發行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〇〇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〇〇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4.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方式, 係以各外幣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基金成立日之前一營業日之外幣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後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後換算之,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受益權單位類型名稱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換算之比率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1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1:[ ]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 ] ( 三 ) 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 五 ) 成立條件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七條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期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 2. 投資標的 : (1)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有價證券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特別股 ) 承銷股票 認股權憑證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2

6 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 存託憑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包括 : A. 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特別股 )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參與憑證 (Participatory Notes)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其中投資之參與憑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b. 參與憑證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 B.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次順位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 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C.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D. 符合金管會規定未達一定等級或未經評等之高收益債券 E.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F.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G. 本基金可投資之區域及國家包括但不限美國 英國 德國 法國 澳洲 紐西蘭 俄羅斯 新加坡 日本 印尼 泰國 意大利 盧森堡 荷蘭 加拿大 西班牙 愛爾蘭 瑞典 捷克 墨西哥 瑞士 以色列 葡萄牙 波蘭 比利時 挪威 芬蘭 南韓 菲律賓, 越南 寮國 柬埔寨 緬甸 文萊 中國 香港 澳門 馬來西亞 印度 印度尼西亞 克羅埃西亞 羅馬尼亞 塞爾維亞 保加利亞 哥倫比亞 斯洛伐克 牙買加 卡達 巴林 哈薩克 匈牙利 千里達 丹麥 菲律賓 斯里蘭卡 孟加拉 智利 巴西 阿根廷 奈及利亞 瓜地馬拉 秘魯 多明尼加 不丹 尼泊爾 蒙古 東帝汶 南非 約旦 科威特 阿曼 希臘 土耳其 烏茲別克斯坦 吉爾吉斯斯坦 沙烏地阿拉伯 阿聯酋等國家或地區, 且該國家或地區並未被列為遭受制裁國家 ( 九 ) 基金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前述 ( 八 ) 3

7 之國內外有價證券 2.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 (1)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 債券 基金受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有價證券合計之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 而投資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 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高收益債券之投資比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2)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 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 致使該債券不符合本款 高收益債券 定義時, 則該債券不計入前述 高收益債券 百分之三十之範圍 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從其規定 ; 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 A. 政府公債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B. 第 (A) 點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C.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D. 前述之債券, 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M Best Company,Inc. DBRS Ltd. Fitch, Inc.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Moody s Investpr Services, Inc.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Morningstar, Inc. 3.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本款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BBB-(twn) bbb- BBB- BBB- BBB- Baa3 BBB- BBB- BBB- BBB- BBB- 4

8 (2) 依本基金淨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本基金任一或合計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 含本數 ) 以上 ;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 含本數 ) 以上 ; B. 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或非預期事件之重大變動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 C.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兌 ; D.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 5% 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幅達 8% 以上 4.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 2. 所列之比例限制 5.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6.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7.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8.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9.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 債券 利率 股價指數 債券指數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以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從其修正後規定 10.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匯率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並應符合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前述所稱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Hedge) 係以直接購買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Proxy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 5

9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 : (1) 本基金之投資策略在於篩選並布局具有資本成長發展潛力的股息股票 債券 特別股及 REITs 等, 並配合市場基本面, 在資產配置上會依不同市況走勢進行動態調整, 以確保整體投資組合的優勢 同時藉由擴大收益來源, 讓投資人除能在震盪時際掌握全球各市場輪動下股 債 房市穩定孳息外, 又可為整體投資組合增加穩健度, 同時兼顧波動風險和收益機會, 靈活調整資產配置 (2) 多元趨勢投資策略主要有三項主軸 : A. 掌握各類資產在不同市況下之孳息契機藉由投資各類資產創造長期資本增值 本基金結合基本面的分析及風險管理來遴選投資標的, 依標的的風格取向, 進行個別標的分析 評價及遴選, 並致力於在不同的市場變化中建構廣泛且多樣化的投資模組, 以創造各類資產的孳息機會 B. 投資標的動態靈活調整除前述積極參與各種資本利得或收益的投資機會外, 為使本基金績效能夠長期穩健並持續增值, 除了專注於股 ( 積極參與升息期間股市上漲契機 ) 債 ( 降低績效波動度提供穩定收益 ) 之靈活配置外, 另配合多元趨勢策略的操作方式, 選擇較具市場發展性的業別或公司或是因市場升息 政府政策改變而使產業前景轉強等投資題材進行規劃投資, 如 : 非傳統資產特別股或 REITs 等, 按市況主動靈活管理, 調整投資於各類資產及地區比重, 收取來自不同地區資產的最佳收益, 增加投資回報率 C. 減風險增回報當全球特定潛在風險上升, 部份市場因應之標的收益就會下降 且面對低息環境不變, 市場風險愈升的兩難局面, 更需要為投資人尋求收益兼降風險的投資標的 雖然目前股或債依然是低息環境下最具吸引力的資產之一, 但面對世界許多主要經濟體增生許多不明朗因素, 更需要分散投資於全球不同市場, 可減低地區風險及貨幣風險 ; 若同時分散投資於股債之外其他具收益性質之多元資產, 將可進一步降低整體投資組合的風險及波幅 (3) 決定各資產的基準比重 : 本基金經由觀察並隨時掌握全球主要國家經濟數據 利率政策 匯率走勢, 同時考量各區域總體經濟及產業發展與投資機會, 結合由上而下 (Top-down) 與由下而上 (Bottom-up) 的分析來檢視全球總體經濟趨勢及產業景氣, 並找尋相對應適當的投資議題和契機以及市場看法, 藉由投資團隊討論分析各類資產之未來報酬率 風險與風險溢酬, 來決定本基金最適當的資產組合配置, 並訂定出各類資產基準比重與範圍以符合本基金收益率與波動度目標 此外, 投資團隊會依未來市況變化作出可能的調整, 各資產基準比重與範圍以投資團隊的會議看法結合市況資料綜合評估得出, 每季檢視並視情況來進行更新, 同時針對國際重大事件的發生亦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來檢視相關風險以進行可能的配置調整 (4) 決定各類資產的投資比重 : 在決定各類資產基準比重以及範圍之後, 本基金會依各類資產特性所處之市場環境, 於範圍之內針對基準比重作適當的彈性調整, 請詳下圖說明, 例如當景氣從谷底反轉時, 將會進一步提高股票比重並考慮降低債券比重 ; 如果景氣循環進入衰退期, 則可能會持續加碼債券而減少股票 6

10 投資之部位 所配置之股票以配發穩定股息之標的為主, 搭配評估企業財報獲利基本面以及未來展望並納入市場看法來加以篩選 ; 債券評估標準主要針對信用評等 殖利率以及違約風險來綜合考量, 如景氣樂觀時, 增加高收益債券比重, 若景氣不佳時, 則以投資等級債券為主要配置 此外, 當非美元資產行情走升時, 會適當增加基金與 ETF 之部位, 針對該區域股市 債市 匯市行情或外匯利差同時掌握獲利的機會, 而基金與 ETF 的篩選主要以各區域的總體經濟數據 未來展望及各產業基本面作為考量, 並對該區域有關基金與 ETF 之投資內容 屬性與基本面作出分析以綜合考量來適當加以篩選 最後, 本基金也將針對個別資產 國家 行業與個別標的之收益率 波動度, 以及市場的投資趨勢, 作出整體的綜合考量, 以彈性調整各類資產的比重配置, 讓本基金投資組合的調整更有效率 比重股票債券 REITs 調升理由 調降理由 (1) 景氣循環向上 (2) 通膨增長 (3) 貨幣寬鬆 (4) 政策刺激 (5) 企業獲利展望佳 (1) 景氣循環向下 (2) 通膨風險增 (3) 貨幣緊縮 (4) 政經風險增 (5) 企業獲利縮減 (1) 景氣循環向下 (2) 通膨降溫 (3) 貨幣寬鬆 (4) 政策刺激 (5) 股市風險增 (1) 通膨增長 (2) 貨幣緊縮 (3) 政策緊縮 (4) 股市升溫 (5) 股利率高於公債利率 (1) 景氣循環向上 (2) 通膨增長 (3) 貨幣寬鬆 (4) 政策刺激 (5) 房價呈上升趨勢 (6) 長短期利差擴大 (1) 景氣循環向下 (2) 貨幣緊縮 (3) 政策緊縮 (4) 房價呈下降趨勢 (5) 收益率低於公債利率 其他 ( 基金與 ETF 現金與貨幣市場工具 ) 視以下情況綜合考量 : (1) 系統性風險 (2) 市場波動度 (3) 市場流動性 (4) 非美元資產行情 (5) 商品原物料行情 本基金各類非現金資產投資基準比重原則如下 ( 每季 / 不定期檢視並視情況來進行更新 ): 股票 ~30% 債券 ~30% REITs ~30% 其他 0~20% 當個別資產之有利因素增加時, 股票 債券 REITs 等個別單一資產最大比重可提升至 70%; 若個別資產不利因素增加時, 股票 債券 REITs 基金受益憑證個別最低可降至 0%, 惟此情況主要是針對當股票 債券 REITs 或基金受益憑證等個別單一資產由於景氣與市場環境出現極端情況時而出現個別重大系統性風險所可能採取的風險趨避之策略調整, 本基金仍將視實際情形來做出最適的調整應變, 因此個別單一資產最低比重降至 0% 的情況一般應屬不常見 此外, 若景氣與市場環境所出現的極端情況有所改善, 本基金亦會作出相對因應並予以適當調整 前述各項非現金資產, 合計不能低於基金淨資產之 70% 註 : 其他包含基金與 ETF 現金與貨幣市場工具 7

11 (5) 債券投資策略本基金針對投資等級債券 高收益債券以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將由研究團隊進行嚴謹的研究分析以判斷資產的配置方式, 同時搭配債券標的之分散度控管以降低單一機構之風險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本基金選債策略著重於 : A. 由上而下 (Top-Down) 的總體經濟面分析 : 透過分析各主要國家投資地區之總體經濟狀況 殖利率曲線變化 各產業之未來展望後, 進一步規劃本基金於各國家 產業 信用評等之債券配置比例 ( 包含投資等級債券 高收益債券以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 B. 由下而上 (Bottom-Up) 的債券基本面分析 : 針對高收益債券以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之發債機構進行更嚴謹的基本面分析, 研究其財務狀況 償債能力等, 以投資財務體質相對穩健之發債機構或發行之債券, 並尋求價格被市場低估之標的, 以增加本基金投資配置的增值機會 (6) 基金受益憑證投資策略 : 投資基金受益憑證是本基金作為多重資產配置策略的工具之一, 將視總體情況來評估並對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之比重作出調整, 另為了避免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使得基金費用率之負擔增加, 以及因應投資策略所需, 本基金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得不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限制, 投資於單一子基金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 10% 下列因素係可能增加投資基金受益憑證的考量 : 流動性之風險 : 考量權益證券的直接買賣很可能會遇到交易對手所帶來的高買賣之價差成本, 或者由於市場流動性收縮而無法有效率地賣出證券 故投資篩選後的基金受益憑證, 不但可減少流動性之風險, 亦能達到所需的投資目的, 故本基金將評估並採用基金受益憑證來進行投資 時間成本 : 考量於市場轉折或行情動盪之際, 短期間之內可能賣出大量證券後又欲買回同一批證券, 將可能受限於短線交易規範之限制而無法執行, 為獲取一定程度市場報酬則可能以買進基金受益憑證來代替 或可能出現個別證券異常交易或極端波動等諸多情形, 以致經理人可能無法在有限時間內充份判斷應對 或者, 證券價格變化太大超過原設定之買賣區間而導致成交比重未如預期, 則錯過調整資產配置之最佳時機 再或者, 賣出證券若無法在當天獲得成交確認, 而無法在短時間內轉化為可動用現金來買進其它證券, 則錯過調整資產配置之時機 透過一籃子證券的基金受益憑證來交易特定主題 行業或市場方向, 若能減少前述時間成本, 且能達到所需要的投資目標, 故本基金將評估並採用基金受益憑證來進行投資 風險之分散 : 依理論, 投資組合分散有降低整體風險的效果, 投資單支基金受益憑證可能提供數百檔甚至數千檔以上證券的分散性, 若又能達到所需要的投資目標, 故本基金將評估並採用基金受益憑證來進行投資 收益之分散 : 季 月配息基金股份, 可能增加收益接收時點的頻率與分散度, 若投資某一類資產的基金受益憑證, 在收益接收時點上能得到比直接投資該類資產更高的頻率與分散度, 故本基金將評估並採用基金受益憑證來進行投資 2. 投資特色 : 8

12 (1) 透過專業團隊的多元資產配置, 依據景氣循環的不同階段, 掌握各類資產輪動, 創造投資獲利的機會, 以期望能達到創造收益及長期資本增加之目標 (2) 在嚴格的風險監管機制下, 控制投資組合下跌風險 (3) 配合多元趨勢策略的操作方式, 選擇較具發展性或政策轉強等投資題材, 積極參與各種標的可獲得收益之投資機會 (4) 提供多幣別與配息類型選擇 : 提供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計價幣別選擇, 且亦會提供新臺幣配息類型滿足投資人不同之資產配置選擇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定位為跨國投資多重資產型基金, 投資區域涵蓋全球, 投資產品多元, 並依市場輪動配置, 故本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分類為 RR4, 此分類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公布對於基金投資標的風險屬性和投資地區市場風險狀況分析之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由低至高編製為 RR1 RR2 RR3 RR4 RR5), 惟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投資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自民國 107 年 3 月 16 日起開始募集 ( 十三 ) 銷售方式本基金之受益憑證之銷售, 由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銷售之各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 ( 十四 )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該外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以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面額為發行價格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以每一營業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滙率換算後, 乘上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前述銷售價格之計算依下列規則辦理 :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 至銷售日前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 x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至銷售日前最後公布每單位淨資產日之該類型計價幣別對新臺幣結算匯率 / 換算比例 註 註 換算比例 = 銷售日該類型計價幣別對新臺幣之結算匯率 x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 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前述所稱結算匯率, 係依據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取得之匯率換算 釋例說明 : 9

13 現行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為新臺幣 10 元,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美元 10 元 當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之計算過程所需條件包括 : A. 銷售日前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為 元 (A) B. 該美元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每單位淨資產銷售日之美元對新臺幣結算匯率為 1:32.2(B) C. 銷售日美元對新臺幣之結算匯率為 1:32.5 (C) 換算比例 = 銷售日美元對新臺幣之結算匯率 x 美元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 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32.5*10/10=32.5(D)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 = 銷售日前美元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 x 至銷售日前最後公布每單位淨資產日之美元對新臺幣結算匯率 / 換算比例 =(A)/(B)*(D)= 10.5*32.2/32.5=10.40 元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現行各類型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率由經理公司依銷售策略或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金額之情形而訂定其適用之比率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1.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如下, 但基金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及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 (1) A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2)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 (3) A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參佰元整 ; (4) A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仟元整 ; 2. 本基金成立後, 申購人每次以定期定額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 (1) A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2)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3)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則不開放定期定額申購 3.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亦不得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4. 轉申購涉及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經理公司辦理有關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說明如下; (1) 受益人不得申請轉申購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不同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受益人申請不同基金同一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轉申購,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惟其屬同一貨幣間轉換, 故無匯率兌換問題 (3) 經理公司目前不開放同一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 十六 )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0

14 1. 經理公司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客戶 : A.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B.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C. 客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惟自 98 年 11 月 23 日起, 客戶如有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之情形者, 本公司職員不得受理渠等或其監護人為渠等申購基金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4) 經理公司不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開戶 申購基金投資 2. 經理公司職員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如有下列情事等, 應婉拒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 (1) 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2) 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3)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4) 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90 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 十八 ) 買回費用 1. 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時, 對於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定從事基金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所收取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率不得高於百分之二, 該買回費用並應歸入基金資產 前述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其買回費用收取之最高比例規定, 明訂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 除前述情形外,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2.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 若非短線交易情況, 受益人無需支付買回費用, 本基金目前買回費用為零 ( 十九 ) 買回價格 1.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11

15 1.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2.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29 條規定, 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 對於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定從事基金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 除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該買回費用並應歸入基金資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 3.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即持有未滿 7 個日曆日 ( 不含 ) 者, 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 以外幣計價者, 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該外幣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反之,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大於或等於 7 日,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者,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2) 前述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指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之日期 (3) 舉例說明 : 若投資人 9/1 申購, 則 9/7 申請買回時, 因 申請買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將會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反之, 若投資人 9/8 申請買回,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4.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銷售者亦適用前述規定 ( 二十一 )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國定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或發生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而休市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 係指公告日前一週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 含 ) 之國家 ( 二十二 ) 經理費 ( 二十三 ) 保管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陸伍 (1.6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柒 (0.27%)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四 )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 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保證條件 範圍 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 無 ( 二十五 ) 是否分配收益 1. 本基金 A 累積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2. 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所 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收益分配 其他收入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 12

16 實現資本損失及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均為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 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依第 四項規定之時間, 進行收益分配 惟前述可分配收益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 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 於每年度結束後尚有未分配之部分時, 不順 延併入次一年度之可分配收益來源 3.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月收益分配, 經理公司得決定分配之 金額是否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配息型受益權單位之配息來源可能涉 及本金 如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 如市場急遽變化足以對相關基金造成影 響 ), 亦可適時修正每月收益分配金額 4. 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經經理公司做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 ( 含 ) 分配之, 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5. 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進行分配 倘可分配收益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 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進行分配 6.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 按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開立獨立帳戶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7.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配息金額計算方式為至基準日持有單位數乘以每單位分配金額, 並扣除相關匯費後, 匯入受益人之收益分配約定匯款帳戶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8.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 ( 含 ) 時, 受益人同意並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同類型受益權單位, 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之手續費為零 ; 惟受益人透過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特定金錢信託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此限 9. 收益分配範例 分配前 幣別 新臺幣 ( 單位 : 元 ) 類型 A 累積型 B 配息型 ( 不分配 ) ( 分配 ) 基金規模 (A) 1,000,000 1,000,000 發行總單位數 (B=A/10) 本期投資收益 (C= 假設值 ) 20, , ,000 分配金額 (D= 假設值 ) 0 10,000 每單位可分配金額 (E=D/B) 分配 淨資產價值 ( 不分配 :F=A+C; 1,020,000 1,010,000 13

17 後分配 :F=A+D ) 二 基金性質 發行總單位數 (B) 100, ,000 每單位淨值 (G=F/B) 以上數值皆為假設值, 不代表未來的收益 範例假設說明 : 1. 各類型總收益及總單位數均無變動之情況下所為之假設 2. 剩餘之未分配總收益以此類推至下次分配 假設經理公司每一單位分配金額為 0.10( 新臺幣 ) 收益分配總金額為 0.10*100,000 單位 =10,000 元分配後 :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 : = 新臺幣 元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 : 新臺幣 元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106 年月日金管證投字第號函核准本基金首次募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外幣計價之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之交易行為, 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無, 本基金為首次發行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之職責有關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貳 十 之說明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有關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貳 十一 之說明 ( 三 )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無,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四 基金投資 ( 一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九 ) 之說明 ( 二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 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1. 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14

18 (1) 投資分析 : A. 負責人員 : 報告人 投資部主管 權責主管 B. 步驟 : 由研究員或基金經理人廣泛依據各項投資研究資訊, 包括國內外金融市場及政治經濟產業動態進行分析報告與討論及證券商提供的投資報告與簡報資料等 若欲投資公司債時, 須就公司債發行公司進行風險評估, 並綜合公開說明書及年報 財務報表分析 產業動態資訊及相關之研究報告加以歸納分析後, 提出債券買進賣出建議投資分析報告 (2) 投資決策 : A. 負責人員 : 基金經理人 投資部主管 權責主管 B. 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做成投資決定書, 並經部門主管與權責主管核簽交付執行 另定期召開投資管理委員會, 審議投資策略 檢視投資規範 追蹤投資績效決定投資比例 產業投資比重 (3) 投資執行 : A. 負責人員 : 交易員 複核人員 權責主管 B. 步驟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 並將執行結果撰寫投資執行表 如有任何差異, 交易員應在投資執行表上詳細說明 (4) 投資檢討 : A. 負責人員 : 其執行者為基金經理人, 覆核人員為權責主管 B. 步驟 : 根據投資現況及基金績效表現定期檢討, 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執行差異檢討報告及投資績效檢討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 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階段 (1) 交易分析 : A. 負責人員 : 報告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B. 步驟 : 由基金經理人或具備期貨交易知識或經驗之人員負責交易分析工作, 並提出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2) 交易決定 : A. 負責人員 : 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B. 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期貨 / 選擇權報告書, 選定交易標的 (3) 交易執行 : A. 負責人員 : 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B. 步驟 : 基金經理人應開立期貨 / 選擇權交易決定書, 交由交易室執行 (4) 交易檢討 : A. 負責人員 : 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B. 步驟 : 基金經理人應於投資管理委員會議中, 檢討前月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績效, 如未符合預期標準, 並應提出改善辦法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1) 姓名 : 邱志榮 (2) 學歷 : 成功大學工業管理所碩士現任 : 新光投信投資管理處主管 (2015/09/24 ~ 迄今 ) 經歷..新光投信全權委託部資深協理 (2006/10/09 ~ 2015/09/23) 新光人壽國內投資部副課長 (1991/07/08 ~ 2004/11/14) 新昕投信投研部經理 (2004/11/15 ~ 2006/10/08) (3) 權限 : 依據投資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作資產分配, 授權基金經理人根據投資分析報告, 決定投資標的的選擇及買賣時機 4.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無 5.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兼管之基金名稱 : 新光全球總回報平衡基金 15

19 6. 本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應指派投資管理處處主管, 針對同一經理人所管理之不同投資帳戶之績效進行評估, 於月檢討報告中, 按月檢視其操作有無偏離投資或交易方針是否具一致性 差異原因之合理性及相關處理措施 具體作業流程及控管機制如下 : A. 不同帳戶績效評估之方法, 應於基金或全委帳戶成立日起 3 個月後, 各自充分建立部位後, 每月檢討報告檢討同一經理人所管理之不同投資帳戶當月份報酬率, 是否屬正相關 若非屬正相關, 或雖屬正相關, 但當月績效報酬差距 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 5% 以上 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 1% 以上 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或全委帳戶 3% 以上, 應提出差異原因合理性說明 前述 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 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 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或全委帳戶 之定義, 依照主管機關定義同類型基金之規定辦理 現行定義於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說明五之 ( 三 ) B. 前項說明包含 :a. 是否有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或全委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而有不同投資或交易方針 b. 其他補充說明 c. 下月預計處理措施 (2) 除有為符合法令 契約約定及公司內部投資限制規定, 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外, 應遵守不同投資帳戶間不得對同一標的, 於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 ( 三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本基金無複委任 ( 四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Income Partners Asset Management (HK) Ltd., 豐收投資成立於 1993 年, 25 年來一直致力於固定收益資產之投資管理, 日益發展成為具有全球視野和國際客戶群的資產管理公司, 目前管理規模約 21 億美元 豐收投資團隊總部設於香港, 並在北京設有研究團隊, 是一家完全獨立的基金公司, 由創建人及高級管理人員 100% 持有 公司憑藉對市場的精準判斷以及嚴格的風險控制和成熟穩重的投資理念, 贏得國際機構性投資者的青睞和長期合作的信任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16

20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前述所稱公司債應包括普通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承銷中公司債等債券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每一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2. 每一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3.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4.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11)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2)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4)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15)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6) 因應投資策略所需,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總金額得不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限制 ; 投資於單一基金受益憑證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8)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國內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外國股票金額, 得不受前述比率限制 惟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19)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0)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17

21 (21)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22)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23)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5)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6)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1) 投資於參與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2)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3)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34) 除 ETF 外, 投資於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集團基金受益憑證之經理費應至少減半計收 (35) 投資經理公司本身及集團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36)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37)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項 1. 所稱各基金及所稱之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3. 前述第 1. 第 (8) 至第 (13) 第 (15) 至第 (18) 第 (21) 款至第 (25) 18

22 第 (27) 款至第 (31) 及第 (33) 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1. 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1.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及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之規定, 經理公司代表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方式如下 : (1) 經理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2)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A.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B.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a.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b.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C.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第一款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股數計算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二點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股數計算 (6) 經理公司代表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7)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 19

23 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8)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依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9) 經理公司出席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 七 ) 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發行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發行公司採取書面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經理公司將依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作成書面記錄, 依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2. 作業流程 : (1)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收到發行公司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應即轉知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 並將相關書面送交經理公司 (2) 經理公司依規定填具書面表決票後轉交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或依其他方式以行使表決權 (3) 外國輔助投票專業機構須符合經理公司 委任外國輔助投票專業機構評選標準 ( 八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揭露事項 : 請參閱 附錄一 投資地區 ( 國 ) 之投資環境介紹 ( 九 ) 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匯率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及匯出, 應符合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五 投資風險揭露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可能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經理公司將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但無法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收益率 以下列舉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股票 債券 特別股 REITs 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等商品, 未針對特定類型標的投資, 惟在考量產業及公司成長及獲利潛力後, 可能因為看好某些產業而增加其配置比重, 從而出現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基金投資不同類型資產且佈局於國內外市場, 惟因產業循環之週期不同, 主要投資國家或產業可能位於不同之景氣循環週期, 從而出現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將對本基金之投資績效產生影響 ( 三 )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投資之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等商品, 若因市場交易不活絡或接手意願不強, 或有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 致使基金淨值有下跌之風險 ( 四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由於本基金為多幣別計價 ( 新臺幣 美元人民幣 ), 因此持有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之匯率波動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可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期能降低外幣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此外, 投資國家若進行外匯管制時, 亦可能造成基金資產無法即時匯出之風險 當本基金之投資標的國或地區發生匯率變動之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做專業判斷, 對於投資組合中有相關的持有部位進行調整 此外, 因投資人持有本基金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須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20

24 ( 五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政治 社會或經濟情勢變動, 包括海外市場政治 社會之不穩定局勢, 台灣與他國間的外交關係, 海外各國經濟條件不一 ( 如通貨膨脹 國民所得水準 國際收支狀況 資源自足性 ) 等, 均可能影響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價格波動, 並直接或間接對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產生不良影響 ( 六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明訂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 七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指交易對手對於現在或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履行交割義務之風險, 該項風險之大小取決於交易對手的履約能力, 本基金在承做交易前, 已慎選交易對手, 針對其背景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核 ; 同時對交易對手和客戶的信用風險進行評估與管理, 並採取相對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藉由以上方式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 八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債券 (1) 債券 無擔保公司債 投資債券可能因經濟金融情勢之變化, 而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價格 及流通性, 造成債券市場利率或價格隨之波動 另無擔保公司債雖有 較高之收益,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2) 次順位公司債 次順位金融債券 次順位公司債與信用評等同等級的公司債相比, 享有較高之收益, 但 其對債權之求償順位, 在一般公司債之後, 故可能有發行公司無法償 付本息的風險 ; 次順位金融債券之債權順位優於普通股及特別股, 但 低於普通金融債券, 故其價格與流動性於市場利率變動時, 對基金淨 值相對於普通金融債券可能造成較大之影響 (3) 交換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兼具股票及債券之特性, 若遇景氣回升股價上揚時, 亦可行使交換權 轉換權 認股權來獲取相當程度之資本利得, 增加基金收益 ; 若公司債於債券到期或達發行公司所訂強制收回條件時, 仍可依發行條件向發行公司取回本金和債息, 投資人權益不受影響, 故投資人損失風險有限 2. 投資受益證券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創始機構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 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資產未來償付之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份 收益持份 受償順位及期間等內容, 皆影響其投資風險 3. 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受益證券為創始機構將不動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 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資產未來償付之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份 收益持份 受償順位及期間等內容, 皆影響其投資風險 4. 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風險 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一種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有價證券, 其持有一籃子股票 21

25 之投資組合, 將其分割為眾多單價較低之投資單位, 以表彰持有者之受益權 潛在風險係在發行初期, 可能因投資人對該商品認知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使得 ETF 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造成該 ETF 折溢價, 惟該風險可特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其流動性 5. 投資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除市場風險外, 反向型 ETF 可能面臨投資放空標的不足的風險與法規變更而有禁止放空規定的風險, 以及放空標的與指數走勢偏離之追蹤誤差風險, 以及參與 ETF 造市者較少時衍生之流動性不足風險 商品 ETF 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當追蹤的商品指數變動, 商品 ETF 價格也會波動, 也將承擔追蹤指數和 ETF 變動幅度不會完全一致的風險 (Tracking Error Risk) 6. 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槓桿型 ETF 採取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結 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 效果, 例如 : 選擇權, 期貨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倍 數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 獲利會放大, 同樣地虧損也會放大, 因此是一 個相對風險較高的商品 另因槓桿型 ETF 亦具有追蹤誤差之風險, 追蹤誤 差 ( Tracking Error) 是基金回報與指標回報差異之標準差, 當基金表現 與標竿指數表現不相符時產生, 追蹤誤差對於基金的表現有負面影響, 且 與基金操作時槓桿程度成正比 7. 投資國外存託憑證之風險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機構並無義務於海外存託憑證交易市場揭露其公司之重大訊息,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市場價值可能無法立即反映重大訊息之影響 另外,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公司, 在國外與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地之兩地股價通常有所差異, 海外存託憑證若發行量較少時, 股價通常較高 ; 因而投資人在評估該海外存託憑證的合理本益比時, 可能給予較高倍數造成高估股價的風險 8. 投資固定收益型商品 (1) 高收益債券風險 : 高收益債券係指信用評等等級較差的企業或機構所發行 支付較高利息之債券, 由於信用評等等級較差, 因此違約風險相對較高, 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可能影響償付能力的不利消息, 高收益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而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都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債券, 故高收益債券可能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2) 利率風險 : 指原本投資於債券的資金, 當市場利率上升時, 可能導致其價格下跌的風險 (3) 信用風險 : 買賣雙方於交割時無法履行交付有價證券或及時履行付款義務之交割風險及發行者不能正常支付本金或利息的風險 (4) 再投資風險 : 當市場利率下降時, 基金收到的本金或利息無法投資到原先較高的收益水準, 所產生之風險 (5) 提前還款風險 : 可能面臨該資產之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之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產生資金重新規劃的風險, 此容易發生於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化商品 (6) 受託機構風險 : 指受託機構的信用及專業能力不佳, 影響商品的現金流量或品質的風險, 此容易發生於證券化商品 22

26 9. 投資美國 Rule 144A 債券風險 (1) 流動性風險 : 以 Rule 144A 發行之債券, 依發行者及持有者身分不同, 分別規定限制轉售期間為六個月及一年 限制轉售期間, 持有債券可能缺乏次級市場流動性 (2) 信用風險 : 美國主管機關對於以 Rule 144A 發行債券之公司, 並未強制要求定時財務資訊揭露 雖然大部分發行公司為取得較佳評等及發行利率, 多透過公開資訊揭露平台定時提供財務資訊, 然因缺乏強制性, 投資者可能因缺乏公開財務資訊來定期評估公司營運概況及償債能力 (3) 價格風險 : 以 Rule 144A 發行之債券, 於限制轉售期間, 因交易量相對較小, 債券價格參考性較低, 限制轉售期結束後, 債券價格可能因交易量增加造成較大波動 ( 九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1. 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 基差風險 轉倉風險 實物交割之風險 追蹤誤差之風險 2. 從事選擇權交易之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 市場風險 標的價格變動風險 (Delta, Gamma) 標的價格波動度變動風險 (Vega) 到期日風險 無風險利率變動風險 實物交割風險 3. 從事波動率套利時, 選擇權及其相對標的證券之價格波動率變動風險 ( 十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本基金不從事借券 ( 含出借及借入 ) 交易 ( 十一 ) 其他投資風險基金匯率避險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得辦理匯率避險交易 ( 新臺幣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或外幣間匯率避險等 ), 此種避險方式不致影響投資人之申購或買回權益, 且可規避因新臺幣升值而產生之匯兌損失, 惟辦理新臺幣換匯或換匯換利避險交易, 基金必須負擔從事該交易所產生之成本, 進而影響本基金資產 ( 十二 ) 以滬港通或深港通方式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 1. 交易機制之不確定性的風險 (1) 藉由滬港通或深港通機制投資規定範圍內之股票 ( 以下簡稱滬港通或深港通可投資之股票 ), 其交易指示受當地監管機構明訂的價格限制所規範, 而此等價格限制可能隨時會有不被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而有所更改 滬港通或深港通可投資之股票的交易指示價位必須在所規定價格限制的範圍之內, 否則相關交易指示將被交易對象或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拒絕交易 (2) 滬港通或深港通可投資之股票的交易受到由當地監管機構不時宣佈的總額度及每日額度所規範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指示可能因總額度及每日額度 ( 由香港交易所計算及公佈 ) 用盡而被香港交易所或交易對象拒絕 (3) 市場可能出現滬港通及深港通可投資之股票被限制交易的情況, 例如滬港通或深港通可投資之股票被納入 風險警示板 風險警示板 涵蓋之股票範圍可能隨時會有不被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而有所更改 如原屬滬港通或深港通可投資之股票的證券被列入 風險警示板, 將只可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機制賣出而不能再買入 (4) 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法規屬於新制法規, 因應施行狀況未來可能會再予以修訂, 故無法保證該等修訂對於滬港通或深港通之投資者是否造成影響 經理公司將持續密切注意政策發展趨勢, 以降低因相關法規修訂而可能造成對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者不利之風險 23

27 (5) 滬港通或深港通服務不接納包含零股的買入交易指示 2. 交易額度限制的風險 (1) 通過滬股通或深港通達成的交易將受制於每日額度, 每日額度按 淨買盤 的基礎計算 未使用的每日額度不會結轉至下一日的每日額度 若當日交易金額觸及每日上限額度, 當日的該方向交易就會暫停, 若交易暫停, 將面臨當日暫時無法透過滬股通或深港通買進大陸地區股票, 恐對基金之投資彈性產生不利的影響 (2) 滬港通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正式開通, 且已於 2016 年 8 月 16 日取消投資總額度上限 ( 原港股通額度上限為人民幣 2,500 億元, 滬股通額度上限為人民幣 3,000 億元 ); 深港通於 2016 年 12 月 5 日正式開通, 目前滬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額度上限各為人民幣 130 億元, 港股通每日額度上限各為人民幣 105 億元 雖香港交易所曾經表示監管單位將不斷檢討額度上限, 但若交易額度瀕臨上限時, 且又未及時再開放額度, 則可能對於投資彈性產生不利影響 3. 暫停交易及強制賣出的風險 (1) 當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額度瀕臨上限時, 若未再及時開放額度, 將面臨暫時無法透過滬股通或深港通買入大陸股票的風險 (2) 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於每日交易結束後, 會檢視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數, 若超過限定比例 (30%) 時, 將會按 後買先賣 之基準原則, 向所有境外投資者委託之證券公司及託管銀行提出平倉通知, 接獲通知者應依所指定的期限內盡速出售該 A 股 ; 滬港通或深港通之投資者同樣須遵守此規定, 但香港聯交所為避免發生超限情形, 另訂有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達 28% 時, 就不可再接受該 A 股之新增買單, 以避免及減少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者須強制賣出股票之情形 4. 可交易日期差異的風險 為確保中 港二地市場證券經紀商及市場投資者, 可在結算日透過銀行給付相關款項, 故目前滬港通或深港通開放機制只有在中國及香港二地市場均為交易日且二地證券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均可正常給付之日時才會開放 由於二地市場營業日之差異, 所以有可能會出現中國市場為正常交易日, 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機制買賣 A 股的情況 故需注意滬港通或深港通的確切開放交易時間, 並評估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滬港通或深港通不交易的期間承擔 A 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5. 可投資標的異動的風險 (1) 目前滬港通可投資之中國股票範圍包括上證 180 及 380 指數及同時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及買賣之滬股 ( 惟不包括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之滬股及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之滬股, 另 B 股 交易所買賣之基金 債券以及其他證券亦不包括在內 ); 深港通可投資之中國股票範圍包括市值最少達人民幣 60 億的深證成份指數及深證中小創新指數成份股及同時於深圳和香港上市的 A+H 股 ( 惟不包括不以人民幣交易之深股及被實施風險警示或除牌安排之深股 ) (2) 若現行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機制可交易之股票不再含括在前揭相關範圍內時, 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 可能對投資組合或策略造成影響 但若為基金已持有之股票, 則仍可進行賣出交易 6. 交易對手之違約風險 24

28 本基金可能因證券商之作為或不作為, 影響基金交易執行或交割而導致損失, 目前經理公司就交易對手已訂有遴選管理辦法, 將擇優選擇往來交易證券商, 以保障基金受益人權益, 惟本公司辦理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時, 可能因僅與單一或少數交易對手進行, 故可能發生基金交易過於集中於少數交易對手之風險 7. 不受香港或中國大陸相關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的風險 (1) 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主要保障範圍為 : 任何因持牌中介人 ( 例如證券商業務員 ) 或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之認可財務機構因為違規事項 ( 例如破產 清算 虧空 詐欺或違反信託等不當行為 ), 導致投資者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造成金錢的損失, 則投資者得受該賠償基金之保障 (2) 根據香港 證券及期貨條例, 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括在香港聯交所及香港期交所上買賣的產品, 因滬股通或深港通交易並不涉及上述二所上市或買賣之商品, 因此應注意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範圍並不涵蓋滬股通或深港通交易 另一方面, 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滬股通或深港通交易, 參與滬股通或深港通交易的香港投資者亦不受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所保障 (3) 因此經由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之交易, 若發生導致投資者損害之情形, 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和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 投資人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8. 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 (1) 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針對中國 A 股市場規定不得有違約交割之情形, 是以, 證券商及投資者均須確認相關帳戶均有足夠之金額或股票, 方得交易, 以避免產生違約交割情事 故滬港通或深港通機制亦遵循此規範, 對於交割或交易運作有以下三種方式 : A. 買入股票須先將款項匯至證券商帳戶 ; 賣出股票亦須先將股票轉至證券商帳戶 B. 部分證券商可配合機構法人之需求, 提供透過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的交易證券商進行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時, 可將款項及股票同步交割, 賣單已毋須先將股票轉至證券商帳戶之交割制度, 即所謂 一條龍 交易機制 C. 優化交易制度 (Pre-trade checking) 簡化賣出股票須事先將股票轉至證券商帳戶之程序, 改由香港結算所覆核庫存股數, 提升滬港通或深港通機制相關交割系統的功能 本基金交易及交割流程已採優化交易制度, 並取得特別獨立帳戶 (SPSA) 的投資者識別編號 (Investor ID) 資格, 無須因提前撥券而涉及揭露基金持股等額外資訊而產生的營業風險 (2) 前述三種方式均需滬 深 港交易所 交易對手及相關系統資訊能夠互相配合運作, 如系統出現故障未能正常運作時, 則可能產生營運及操作之風險 9. 跨境投資及交易之相關法律風險 (1) 依現行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機制, 股票之名義持有人為香港交易所, 香港之法令內容與交易模式與台灣不盡相同, 且可能有隨時調整修正之情形 ( 例如稅法規之修改 交易模式之改變或智慧財產權的認定等 ), 對於 25

29 法令或規範之修訂均可能造成基金投資間接性或直接性的影響, 亦可能影響股價波動, 連帶影響基金淨值的表現 (2) 根據聯合公告, 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監會均將積極加強跨境的監管及執法合作 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監會將各自採取所有必要措施, 以確保雙方為保障投資者利益之目的, 在滬港通或深港通下建立有效機制, 及時應對各自或雙方市場出現的違法行為 兩地證監會將就滬港通或深港通項目設立對口聯絡機制, 協商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問題, 但若有爭議時, 會有適法性及管轄權爭議 六 收益分配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二五 ) 之說明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程序 : 申購時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印章 填妥申購書並繳納申購價金 2. 申購地點 : 申購人得向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及繳納申購價金 3.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4.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之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5.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 之 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6.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基金銷售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7.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8. 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 書面申請 ( 採 ATM 轉帳或匯款 ) 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26

30 30 分, 書面申請經新光投信同意採指定銀行扣款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網路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申請日之申請 各銷售機構之申購截止時間, 悉依其規定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計算方式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申購價金為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發行價額及申購手續費之總和 發行價額為本基金資產 ; 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A.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B.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C.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以每一營業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滙率換算後, 乘上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詳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四 )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詳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之說明 3.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申購價金得以現金 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該外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登載至經理公司設立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帳戶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利息計算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各該 27

31 八 買回受益憑證 外幣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另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買回程序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2. 買回地點 :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單位數時, 可於營業日檢附下列所需文件, 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 買回所需文件 : (1) 身份證明文件 (2) 買回申請書 ( 受益人須加蓋原留印鑑 ) 3. 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 書面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 網路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本公開說明書壹 八 ( 五 ) 第 1 款所述 ), 經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3.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本公開說明書壹 八 ( 五 ) 第 2 款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5.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九 ( 二 ) 第 1 款本基金受益人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但依信託契約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 買回價金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之 2. 經理公司應於依本項所定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內, 指示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匯款方式 ( 匯費或郵費自受益人買回價金中, 逕予扣除 ) 給付買回價金 3.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印製實體或換發憑證之需要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28

32 1.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在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 前述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有前述 ( 五 ) 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 ( 僅限 B 配息型各類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陸伍 (1.6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柒 (0.27%)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申購基金其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收取, 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百分申購手續費之三,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 在上述適用範圍內作 29

33 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一 ) 適當之調整 1.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 若非短線交易情況, 受益人無需支付買回費用 2.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即持有未滿 7 個日曆日 ( 不含 ) 者, 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 以外幣計價者, 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該外幣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反之,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大於或等於 7 日,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者,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費用 2. 前述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指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之日期 3. 舉例說明 : 若投資人 9/1 申購, 則 9/7 申請買回時, 申請買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將會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反之, 若投資人 9/8 申請買回,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4.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 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 50 元 ;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 免手續費 預估每次新臺幣 500,000 元 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包括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其他費用商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手續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 註二 ) 本基金應納之一切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 清算費用 基金應支付之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核閱費用等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 本基金依信託契約第十條規定應負擔之各項費用 2. 費用給付方式 : (1)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 (2) 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於申請買回時自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中扣除 ; (3) 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 ; (4) 除前述 (1)~(3) 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稅賦事項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第 號函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 (1)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延後分配年度仍適用免徵之規定 30

34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停繳所得稅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清算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依比例分配予受益人時, 仍得免徵所得稅 (4) 受益人自本基金所獲配屬中華民國境外來源之所得 A.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免納所得稅 ; 但須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金稅額 B.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 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 :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 :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受益人為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或在中華民國有營業代理人或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計算基本稅額 5. 本基金受益人得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 四 ) 受益人會議 1. 召集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5)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6)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集程序 :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 31

35 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3. 決議方式 :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A.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B. 終止信託契約 ; C. 變更本基金種類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人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32

36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通訊地址 傳真或電子方式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 傳真或網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A.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a. 本基金之年報及半年報 b.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c.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B.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a.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 B 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人 ) c.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d.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e.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f.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g.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h.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i.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j.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k.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l.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m.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n.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o.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p.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q.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r. 本基金休巿日 s.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1. 第 (1) 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 1. 第 (2) 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33

37 4. 依前述第 2. 項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無 ( 本基金本次係首次募集, 尚未開始運作 ) 34

38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一 ) 本基金定名為新光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信託契約第三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一 ( 一 ) 及 ( 二 )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信託契約第四 六條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為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 A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A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A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及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 三 ) 各類型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五 )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 六 )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七 )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八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九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3.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4.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5.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後, 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受益人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銷售機構請求買回 6.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十 )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信託契約第五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七 申購受益憑證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信託契約第七條 )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 35

39 成立 ( 三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利息計算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有關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 四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七 基金之資產 ( 信託契約第九條 )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新光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限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5.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6.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7.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8.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六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信託契約第十條 )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36

40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三 ) 除前述第 ( 一 ) ( 二 ) 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四 )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九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複委任第三人處理外, 應親自為之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37

41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 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2 至第 4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下列事項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2. 可歸屬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受 3. 本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之計算方式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與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十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一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二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 十三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四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六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七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惟於經理公司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本基金顧問服務範圍內,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 不包含任何個人資料 ) 得揭露予該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且該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就本基金之資料訊息亦需保密, 不得再揭露予他人 38

42 ( 十八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九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二十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受益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二十一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中華民國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 本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9

43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 十一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十二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後應即通知經理公司為必要之處置 ( 十三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五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六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惟經理公司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 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提供本基 40

44 金之資料訊息予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十七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八 ) 除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十二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一 ( 九 ) 十三 收益分配 ( 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一 ( 二五 )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八 買回受益憑證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信託契約第二十 二十一條 )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完成 : 1.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2. 依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初步資產價值 3. 加減專屬各類別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資產淨值 4. 前述各類別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5. 前述第 3. 各類別資產淨值按結算匯率換算即得出以報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別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上述相關規則及作業辦法, 請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附件六 2. 有關國外之資產, 除法令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而應依其規定辦理者外, 應依下列計算標準辦理之 : (1) 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前述價格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資訊 (Lipper) 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持有暫停交易達一定期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依序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前述資料來源主要依序為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其他價格資訊提供者, 如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資訊 (Lipper) 債券承銷商等所提供 持有暫停交易達一定期間或久無 41

45 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未於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對外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淨值為準 如上述資訊無法取得時, 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資訊 (Lipper) 所提供之價格及淨資產價值為依據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價格為準 (4) 證券相關商品 : A. 證券集中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取得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依序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資訊 (Lipper) 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價格為準 ; B. 期貨, 則係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C.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5) 前開規定之計算日當日無收盤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結算價格 結算匯率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結算價格 結算匯率代之 3. 本基金國外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臺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其計算方式以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 ( 三 ) 部分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銷售價格 ( 四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 五 ) 經理公司應於每ㄧ計算日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費用, 以計算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計算位數如下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小數第四位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美元以下小數第四位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人民幣以下小數第四位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 )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 42

46 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 )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 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 ) ( 一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議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43

47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經金管會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基金之清算 ( 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 ) ( 一 ) 信託契約提前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時,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三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 九 )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十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 受益人名簿 ( 信託契約第二十七條 )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 信託契約第二十八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九 ( 四 )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 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十 ( 二 ) 44

48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 信託契約第三十四條 )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正 45

49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 一 ) 設立日期 :81 年 9 月 19 日 ( 二 )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106 年 12 月 31 日 每股核定股本實收股本年月面額股本來源 ( 元 ) 股數金額股數金額 10/8 減資 35,850,000 股 ; ,000, ,000,000 34,161, ,618,750 10/9 合併新昕投信, 發行普通股 26,520,509 股 ,000, ,000,000 40,000, ,000, 增資發行普通股 5,838,125 股 ( 三 ) 營業項目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 其他經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及金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5. 期貨信託業務 ( 四 ) 沿革 1.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新光澳幣保本基金 基金名稱 新光全球 ETF 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光澳幣十年期保本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光全球生技醫療基金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新光澳幣八年期保本基金 新光美國豐收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光全球債券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光新興大東協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光全球總回報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 分公司之設立 : (1) 民國 81 年 9 月本公司正式成立 (2) 民國 89 年 3 月高雄分公司成立 (3) 民國 96 年 4 月台中分公司成立 基金 類型 成立日 保本型 103 年 1 月 組合型 103 年 3 月 保本型 103 年 5 月 股票型 103 年 10 月 保本型 104 年 4 月 保本型 104 年 8 月 平衡型 105 年 3 月 債券型 105 年 10 月 債券型 106 年 2 月 平衡型 106 年 11 月 46

50 3. 最近五年度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股權變動情形 ( 股 ) 股東持有 101 年度 102 年度 103 年度 104 年度 105 年度名稱股數增減增減增減增減增減新光金控 ( 股 ) 公司 ,000,000 二 事業組織 4. 最近五年度經營權之改變 : 無 5. 最近五年度其他重要紀事 : 無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6 年 12 月 31 日 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本國外國外國數量上巿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機構個人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40,000, ,000,000 持股比例 100% 0 0% % 2. 主要股東名稱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稱 106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股東名冊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0,000, % ( 二 ) 組織系統 1. 組織系統圖 2. 主要部門所經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47

51 107 年 1 月 1 日 部門名稱 部門職掌 部門員工人數 (1) 有效管理國內 海外 期貨信託基金資產, 創造最佳基金操作績 效與最大收益 (2) 深入評析整體投資環境, 以制定投資策略與投資組合 國內投資部 (3) 研發設計新金融商品及投資模組 全球投資部 (4) 全球巿場之資訊收集及研究 投顧事業部 (5) 開發境外基金總代理及辦理境外基金事宜 全權委託部 (6) 國內 外產業上市公司資料蒐集 整理與分析 量化投資部 (7) 掌握全球金融巿場之脈動, 提供國內外經理人投資決策之參考 17 人 (8) 金融市場量化分析, 研究發行 ETF 相關金融商品 (9) 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決定與管理 交易行政部 (1) 股票期貨交易 (2) 債券交易 (3) 彙整各項投資資料, 有效整合研究投資團隊資訊, 提供操作及 7 人 研究單位完整之資料庫 直銷理財部 (1) 產品銷售 通路行銷部 (2) 提供諮詢服務 台中分公司 (3) 提供基金後續服務 25 人 高雄分公司 (4) 通路銷售 行銷支援部 (1) 提供客戶買賣諮詢服務 (2) 後檯作業服務 (3) 媒體公關與活動規劃執行 6 人 (1) 公司及基金會計 財務管理 (2) 基金股務 會計部 (3) 人力資源規劃及管理 基金事務部 (4) 公司整體策略之規劃 人力資源部 (5) 協助公司營運目標規劃及追蹤 23 人 策略規劃部 (6) 專案推行 資訊部 (7) 電子商務之規劃 (8) 公司電腦資訊軟硬體維護及增設 (9) 系統開發及維護 總經理室 襄助總經理經理公司各項事務幕僚規劃 ; 跨處室專案協調與執行 1 人 稽核室 (1) 建立及評估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2) 公司內部稽核 2 人 法令遵循室 (1) 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 (2) 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法規訓練 (3) 建立法令傳達與溝通系統 確認作業及規章適時更新 1 人 風險管理室公司自有資金及客戶資產日常風險之辨認 分析 處理 監督及報告 1 人 ( 三 )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資料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代理總經理 105/1/1 財富管理處代理主管 壽以祥 104/11/26 財務行政處資深協理 102/3/1 持有本公司股數持股股數比率 0 0% 主要經 ( 學 ) 歷 英國華威大學工商管理所新光人壽公共事務部協理 107 年 1 月 1 日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48

52 投資管理處資深協理 邱志榮 104/9/24 0 0% 全權委託部副理 吳龍鎧 106/5/1 0 0% 國內投資部專案經理 孫光政 106/2/1 0 0% 全球投資部經理 李淑蓉 101/10/29 0 0% 投顧事業部協理 謝學雲 106/2/1 0 0% 量化投資部副理 牟宗堯 106/11/ 稽核室經理 胡崇銘 95/10/11 0 0% 法令遵循室經理 戴鳳淑 96/5/24 0 0% 風險管理室副理 梁智榮 102/4/1 0 0% 交易行政部經理 王慈寧 95/5/4 0 0% 行銷支援部經理 劉素岑 102/4/1 0 0% 通路行銷部經理 黃千芳 101/3/21 0 0% 通路行銷部經理 張燕琪 102/10/24 0 0% 直銷理財部專案經理 曾順基 104/3/9 0 0% 高雄分公司經理 江俞臻 104/3/9 0 0% 台中分公司專案經理 謝國揚 106/7/3 0 0% 會計部經理 陳淑蘋 95/6/1 0 0% 基金事務部經理 高碧如 97/4/26 0 0% 策略規劃部經理 廖期敏 103/3/1 0 0% 資訊部專案經理 邱信輝 106/12/11 0 0% 成功大學工業管理所新昕投信投資研究部經理清華大學計量財務金融系金鼎證券研究員未來資產投信全委經理人台北大學合作經濟所宏利投信資深分析師東海大學企業管理系新光投信行銷企劃部專案經理中興大學經濟所時代證券研究部襄理新壽投顧研究部經理 紐約大學科技管理所富邦投信基金經理人 文化大學財務金融系富邦投信稽核室副主任新昕投信稽核室副理輔仁大學法律系聯強公司法務人員政治大學財政系玉山證券稽核專員新光投信稽核資深專員銘傳學院企管系萬通票券交易員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會計統計科新光投信資料部經理新光投信風險管理室經理東吳大學商用數學系德信投信企劃專員新光投信企劃部經理銘傳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玉山銀行理財部主管新光投信代銷金融部經理實踐大學財務金融系寶來證券業務經理高雄工商專國貿科京華投信理財專員亞洲大學經營管理所合庫投信通路業務部經理文化大學企管系汎谷企業會計台北商專商業資訊科匯豐中華投信基金事務副理台北大學合作經濟系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查核專員中原大學資訊管理系野村投信資訊部副理 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 49

53 職稱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 ( 四 )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董事長李定一 年 選任時持有現在持有本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主要經歷持股持股股數股數比率比率新壽投顧總經理台証投顧董事長台証證券自營部協理 107 年 1 月 1 日 備註 新光金控代表人 董事陳柏堅 年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協理 新光金控代表人 新光銀行協理 董事林宜靜 年 新光銀財務保險代理人 ( 股 ) 公新光金控司監察人代表人新光行銷 ( 股 ) 公司監察人昕皓 ( 股 ) 公司監察人 董事林建東 年 新光金控協理 新光金控代表人 董事陳奐文 年 新光金控新光人壽國內投資部資深協理代表人 監察人吳欣盈 年 監察人楊申永 年 新光銀行董事 新光金控董事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副總經理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執行長新海瓦斯公司董事盈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臺灣工商企業聯合會監事 新光金控代表人 新光金控代表人 三 關係人揭露指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 ( 一 )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三 ) 前目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資料 10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名稱關係說明該公司為本公司持股百分之百股東及法人董事 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資深協理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子公司該公司協理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部資深協理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該公司副總經理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該公司資深協理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50

54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關係企業公司 新光金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子公司 新光金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監察人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新富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關係企業該公司監察人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關係企業該公司監察人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 新光海航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關係企業 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子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經理人為本公司董事長暨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之配偶 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 該基金會執行長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臺灣工商企業聯合會 該聯合會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盈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 10% 以上股東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該醫院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之配偶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副董事長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之配偶 財團法人林熊徵學田基金會該基金會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之配偶 宏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鼎億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監察人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之配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經理人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創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明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經理人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經理人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該基金會處長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財團法人德山教育基金會 該基金會董事為本公司經理人 台灣三達德生態文化遊憩協會 該協會理事為本公司經理人該協會監事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清城有限公司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四 營運情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6 年 12 月 31 日基金淨值 ( 原基金名稱成立日發行單位數淨資產 ( 原幣別 ) 幣別 )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521, ,380, 新光吉星貨幣市場基金 ,358, ,730,434, 新光創新科技基金 ,244, ,080, 新光店頭基金 ,907, ,915, 新光大三通基金 ,116, ,254, 新光亞洲精選基金 ( 新臺幣 ) ,083, ,652,

55 新光亞洲精選 ( 美元 ) 25.01(USD) - - 新光福運平衡基金 ,349, ,413, 新光中國成長基金 ( 新臺幣 ) ,436, ,148,310, 新光中國成長基金 ( 美元 ) (USD) 73, , 新光中國成長基金 ( 人民幣 ) 12.76(CNY) 917, ,704, 新光兩岸優勢基金 ,649, ,135, 新光澳幣保本基金 (AUD) 5,744, ,921,332.68(AUD) 新光全球 ETF 組合基金 (A 累積 ) 新臺幣 ,096, ,224, 新光全球 ETF 組合基金 (B 配息 ) 新臺幣 ,709, ,292, 新光澳幣十年期保本基金 (AUD) 4,158, (AUD) 新光全球生技醫療基金 ( 新臺幣 ) ,428, ,368, 新光全球生技醫療基金 ( 美元 ) 11.44(USD) 609, ,974,056.59(USD)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ZAR) 58,885, ,019,799.11(ZAR) 新光澳幣八年期保本基金 (AUD) 505, ,136,419.98(AUD) 新光美豐收 (A 累積 ) 新臺幣 ,206, ,897, 新光美豐收 (B 配息 ) 新臺幣 ,478, ,963, 新光美豐收 (A 累積 ) 美元 10.59(USD) 396, ,195,052.38(USD) 新光美豐收 (B 配息 ) 美元 10.02(USD) 31, ,719.58(USD) 新光全球債券基金 (A 累積 ) 新臺幣 ,470, ,595, 新光全球債券基金 (B 配息 ) 新臺幣 ,909, ,520, 新光全球債券基金 (A 累積 ) 美元 (USD) 531, ,450,280.42(USD) 新光全球債券基金 (B 配息 ) 美元 (USD) 178, ,786,891.6(USD) 新光新興大東協 (A 累積 ) 新臺幣 ,239, ,344, 新光新興大東協 (B 配息 ) 新臺幣 ,017, ,961, 新光新興大東協 (A 累積 ) 美元 (USD) 130, ,340,168.22(USD) 新光新興大東協 (B 配息 ) 美元 (USD) 69, ,826.57(USD) 新光新興大東協 (A 累積 ) 人民幣 (CNY) 307, ,057,747.25(CNY) 新光新興大東協 (B 配息 ) 人民幣 (CNY) 376, ,644,947.23(CNY) 新光總回報 (A 累積 ) 新臺幣 ,060, ,433,028, 新光總回報 (B 配息 ) 新臺幣 ,600, ,337, 新光總回報 (A 累積 ) 美元 9.99(USD) 1,438, ,367,478.15(USD) 新光總回報 (A 累積 ) 人民幣 10.00(CNY) 638, ,386,594.02(CNY) 五 受處罰情形列示最近二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106 年 12 月 31 日日期函號違規情形主要處分內容 105 年 10 月 2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受理法人客戶開戶, 未確認客戶之實際受益人 ; 訂糾正定防制洗錢追蹤名單風險評估之條件, 與所訂相關防制計畫規定不符 52

56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一 受益憑證基金銷售機構 項次 銷售機構總行或總公司名稱地址電話 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23 號 12 樓 (0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2 號 (02) 丹尼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87 號 16 樓 (02)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 209 號 1-3 樓 (02)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民權路 87 號 2 樓 (04)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8 樓 (02)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 95 號 3 樓 (02) 有限責任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台南市中正路 7 號 (06)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 63 號 (02)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 327 號 (07)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明水路 700 號 (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 246 號 (02)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 188 號 15 樓 (02)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02) 項次 二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收件機構 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23 號 12 樓北總公司 (02)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台中市臺灣大道二段 285 號 21 樓中分公司之 2 (04)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高雄市七賢一路 249 號 5 樓雄分公司 (07) 凱基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明水路 700 號 (02)

57 伍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特別記載事項 : 一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之投資環境介紹 ( 詳附錄一 )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 詳附錄二 )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詳附錄三 )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詳見附錄四 ) 五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 詳附錄五 ) 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詳附錄六 )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 詳附錄六之ㄧ ) ;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 詳附錄六之二 ) 七 經理人 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 酬金結構及政策 ( 詳附錄七 ) 八 基金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 ( 詳附錄八 ) 九 基金風險預告書 ( 詳附錄九 ) 十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二年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 ( 詳附錄十 ) 54

58 附錄一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之投資環境介紹及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 其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資產證券化一般而言, 是指金融機構或一般企業將其所擁有能產生現金流量 具有可預期收入的資產, 透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 以最大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資產證券化在一些國家運用非常普遍 目前美國一半以上的房屋抵押貸款 四分之三以上的汽車貸款是靠發行資產證券提供的 資產證券化是透過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發行證券籌資的一種直接融資方式 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包括以下四類 : (1) 實體資產證券化即實體資產向證券資產的轉換, 是以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並上市的過程 (2)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 ( 如銀行的貸款 企業的應收帳款等 ) 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 並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 (3) 證券資產證券化即證券資產的再證券化過程, 就是將證券或證券組合作為基礎資產, 再以其產生的現金流或與現金流相關的變數為基礎發行證券 (4) 現金資產證券化是指現金的持有者通過投資將現金轉化成證券的過程 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 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 透過一定的結構安排, 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 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簡言之, 就是將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一個獨立的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特殊目的公司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以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 並用發行證券所募集的資金來支付購買資產的價格 資產證券化商品 (MBS/ABS) 市場概況 : 美國是全世界最早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國家, 其不動產抵押貸款市場拯舊房市與刺激景氣復甦, 政府鼓勵民眾購置房地產, 由儲貸協會 (S&L) 等金融機構以長期低利貸款融資予民眾, 聯邦住宅局 (FHA) 並提供低價保險予中低收入戶, 藉以向銀行取得貸款 1938 年成立了聯邦國家抵押貸款協會 (FNMA) 成為住宅貸款的保證機構, 之後 FNMA 改為民營機構, 並於 1968 年獨立出另一個部門, 由國家抵押貸款協會 (GNMA) 進行抵押貸款之特別協助 管理及清償的功能 1970 年美國 全國政府不動產貸款協會 發行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MBS), 為資產基礎證券化之起源 當時因為流動性危機與美國的銀行無法跨州經營, 資金需求較緊的地區可藉由證券化取得資金, 而三大政府機構收購金融機構所承作的住宅貸款, 加上政府保證, 發行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 而銀行得藉此再收受貸款業務, 增加市場可貸資金 1980 年代由於美國房屋市場開始復甦, 加上由於國際清算銀行開始訂定銀行自有資本對風險性資產的比例下限等因素影響, 證券化商品發展迅速, 證券化之標的迅速擴及至房貸以外其他金額較小 呆帳率比較高且報酬率較高的債權 1985 年起金融機構為解決信用額度或分期付款等資金管理問題, 亦開始將流動性較低的資產, 如汽車貸款 信用卡應收款 自用住宅貸款 學生貸款 抵押債權及不良放款債權等轉換為證券, 再售予投資人, 這些證券統稱為資產證券化債券 (ABS) 由於證券化商品標的迅速拓展, 加上機構級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化商品 (Agency MBS) 具官方及半官方的機構保證, 與美國政府公債享有同等級的信用評等, 使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量快速增加且流動性高 儘管在次級房貸風暴衝擊時, 房利美及房地美帳上之不動產相關金融資產價值嚴重減損, 但在美國財政部正式宣布由聯邦住宅金融管理局 (FHFA) 接管其營運後, 此二房保證發行之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 (Agency MBS) 獲得美國政府最優先債權擔保 信貸風暴過後, 市場對於機構級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 (Agency MBS) 承接意願仍高, 加上信評機構重申維持長期債信評等 AAA 不變, 信用風險仍視為與美國政府公債相當 美國近二年資產證券化商品發行狀況 : 資產證券化商品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 發行規模 ( 十億美元 ) 流通在外規模 ( 十億美元 ) 2015 年 2016 年 2015 年 2016 年 資產抵押擔保證券 (ABS) 不動產抵押擔保證券 (MBS) 1,522 1,768 7,742 7,901 資料來源 :SIFMA( 美國證券業與金融市場協會 ) REITs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 是一種以發行收益憑證的方式匯集特定多數 55

59 投資者的資金, 由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房地產投資經營管理, 並將投資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一種信託基金 REITs 作為成熟市場中一種重要的資產類別, 其特點在於 : 收益主要來源於租金收入和房地產升值 ; 收益的大部分用於發放分紅 ; 長期回報率相對穩定, 介於股債之間 自 1960 年在美國出現以來,REITs 產品在全球獲得了迅猛發展 目前在海外成熟市場, 按照投資類型的不同,REITs 又可分為以下三種 : (1) 權益型 REITs(Equity REITs), 直接參與不動產投資與經營, 主要收入來自於租金收入與買賣不動產的價差利潤 權益型 REITs 是市場的主流, 目前市場上大部份 REITs 多屬於此類型, 約占全球 REITs 總市值的約 90% (2) 抵押型 REITs(Mortgage REITs), 不直接投資房地產, 而是以金融仲介者的角色, 直接放款給缺乏資金的房地產開發商或經營者, 來賺取利息收入, 或是投資不動產貸款 (mortgages) 或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 (MBS), 主要收入來自於利息收入與融資借貸的手續費 市場上抵押型 REITs 的數量較少, 不到 10% (3) 混合型 REITs(Hybrid REITs), 兼有權益型與抵押型 REITs 二者的業務, 除經營商用不動產外, 還從事放款業務 基金經理人會依照不動產市場景氣與利率變動, 隨時調整二者的投資比率 針對權益型 REITs, 其與一般上市公司最大的不同, 是在於稅制與盈餘分配的方式 一般企業需課企業稅 ( 或約略可稱營利事業所得稅 ), 盈餘則可保留作累積資本或再投資之用 REITs 則是至少 90% 的年度盈餘需透過股利配發給股東, 配發的部份免徵企業稅, 而各國法規對前述年度盈餘配發率下限 90% 的規定也可能有些微不同 REITs 的年度盈餘配發率也有可能超過 100%, 因為折舊費用攤提等因素, 該年度的現金流量可能超過收入數字 而無論是一般公司或是 REITs, 依各國所得稅法的不同, 股東皆可能需要被課徵資本利得稅或股利收入稅 另外, 因為 REITs 的盈餘配發率比一般上市公司高, 所以平均股利率大致上也較高於一般上市公司平均 ; 但也可能有相反的情況, 比如說整體 REITs 行情走揚, 市價大幅升高後, 平均股利率也有可能低於一般上市公司平均 2016 年 8 月 31 日起,S&P Dow Jones 指數與 MSCI 指數二家全球最大的市場指數機構, 將權益型 REITs 與其它上市房地產管理公司自旗下指數的金融部門類別中拆分出來, 形成獨立的一個新部門類別 - 房地產, 而抵押型與混合型 REITs 則繼續保留在金融部門內 二家指數目前皆採用國際最常用的 GICS 部門分類法, 而房地產部門則成為 GICS 分類法自 1999 創立以來首次新增的部門纇別 這次全球性的指數部門變動, 將進一步提升 REITs 的市場地位以及在資產配置上的重要性 截至 2017/1/31, 若以全球股市來看, 在 S&P Global BMI (Broad Market Index) 指數中, 房地產部門市值佔全球股市約 4.1%, 其中 REITs 又佔房地產部門市值約 70.0% 全球 REITs 總市值若以 S&P Global REIT 指數總市值來代表, 約 1.33 兆美元 ; 若以國家別, 美國佔 64.8% 日本佔 8.5%, 澳洲佔 7.2% 歐盟佔 5.9% 英國佔 4.4% 新加坡佔 2.7% 其它 6.5%; 若以行業別, 零售 (Retail REITs) 佔 27.7% 多元 (Diversified REITs) 佔 15.6% 辦公 (Office REITs) 佔 14.6% 住宅 (Residential REITs) 佔 12.0% 專業 (Specialized REITs) 佔 9.4% 健護 (Health Care REITs) 佔 8.6% 工業 (Industrial REITs) 佔 7.7% 旅館休閒 (Hotel & Resort REITs) 佔 4.4% 以下針對各主要國家之 REITs 進一步說明如下 : (1) 美國 : 以 REITs 起源地美國來說, 自 1960 年在美國出現以來,REITs 產品在過去幾十年中獲得了迅猛發展, 目前稅制上針對 REITs 盈餘處理有彈性管理, 例如有條件允許年度增加保留盈餘並針對這部份額外課徵企業稅, 增加的保留盈餘可能作為開發新建物 增加修繕基金 購併或增加海外投資等用途以增進不動產投資組合的價值 另外, 美國法規允許 REITs 主體可槓桿融資 可直接承作房地產開發案 可直接參與所投資物業的管理, 而並非只單單只純粹財務投資, 獎勵稅制 ( 例如特定行業用途的房產交易稅優惠等 ) 也相當多樣, 法規對風險容忍度較高的同時機會也多 美國 REITs 產業在 2008 金融海嘯前後也曾一度受傷, 但在政府強力營救金融業與房地產業, 以及量化寛鬆 (QE) 政策刺激下, 行業景氣得以復甦, 截至 2016 年市值已較 2010 年成長將近一倍 (2) 澳洲 : 是全球第二大 REITs 市場, 首家 A-REITs 於 1971 年上市, 目前上市家數接近 50 家 A-REITs 在亞太地區內算是法規寬鬆度最接近美國的, 就法規本身來說並未針對 REITs 設立專法, 而是依一般公司法 稅法 證交所上市規定, 以及市場實務等來管理 澳洲與美國一樣, 法規也允許 REITs 主體可直接承作開發案, 也可直接參與所投資物業的管理, 加上對股東出資 槓桿融資等限制較少, 因此 A-REITs 裡自然容易產生管理區域 資產規模 獲利率皆屬國際級的公司, 行業內的併購活動熱度在全球僅次於美國 A-REITs 的幾家龍頭公司長期皆深耕海外房地產, 除澳洲本地之外, 海外投資最多的地區為美國 紐西蘭 英國 (3) 日本 :J-REITs 起步較晚,2001 年 9 月首家 J-REITs 開始上市, 直到 2007 年 10 月成長至 42 家, 截至 2016 年底已成長至 56 家, 目前全部皆為日幣計價 作為安倍經濟學 再通膨, 以及 2011 年東日本大地震後加速都市更新的政策重點目標, 日本政府透過支持 J-REITs 以活絡房地產業, 除了持續彈性鬆綁法規, 日本央行也將 J-REITs 列為其量化寬鬆購買證券的主要類別之一, 資金更加流入推升該類證券價值 國土交通省並公布了 2020 年 REITs 等資產規模 30 兆日圓倍增 目標 J-REITs 公司在 2014 年前幾乎沒有任何一家投資海外房地產, 雖然法規未禁止投資海外, 但資金面限制仍多 2014 年 12 月修改投信法後, 解除了 REITs 最大股東出資不可超過 50% 的嚴格限制, 進一步為 J-REITs 投資海外提供資金助力, 56

60 截至 2016 年底已有二家 J-REITs 投資了馬來西亞的不動產 為限制風險, 日本法規目前限制 REITs 只能作財務投資, 仍不允許 REITs 直接承作房地產開發案, 也不允許直接參與所投資物業的管理 (4) 新加坡 :2002 年起發展迄今成長速度快, 已超越香港上市 REITs 總市值的二倍, 成為僅次於日本 澳洲的亞太 REITs 第三大市場 新加坡法規目前限制 REITs 只能作財務投資, 仍不允許 REITs 直接承作房地產開發案, 也不允許直接參與所投資物業的管理 但也由於新加坡本身地小, 房地產供應量本就有限, 加上經濟上依靠外資流入, 因此對 REITs 的外資股東無任何限制, 較澳洲的有限度開放 以及日本的純內資限制更加寬鬆, 導致新加坡 REITs 投資海外房地產的家數比重是全球最高的, 且截至 2016 年七月底,32 家上市 REITs 中就有 10 家的投資組合是完全純投資海外 (5) 英國 : 雖然 REITs 的相關法規遲至 2007 年 1 月才上路, 但英國靠著頂尖的商業經營環境與技巧, 透過開發商 物業公司間大量整併擴大 REITs 市場, 目前英國不動產市場中 REITs 的市值比重已達約六成, 高於新加坡與日本的不到五成 法規也允許 REITs 主體可直接承作開發案, 也可直接參與所投資物業的管理, 加上對股東出資 槓桿融資等均未有太多限制 但英國脫歐決定可能對當地 REITs 市場帶來挑戰, 除了跨國企業總部 大量高端白領勞工可能離開英國外, 英鎊貶值也可能增加房地產開發的成本 美國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 1. 經濟發展概況 人口 3 億 2,310 萬人 (2016) 面積 982 萬 6,675 平方公里 國內生產毛額 US$ 18 兆 5,690 億 (2016) 經濟成長率 2.43%(2016) 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率 1.6%(2017/6) 失業率 4.30%(2017/5) 幣制 美元 外匯存底 US$1, 億 ( 2017/6) 主要進口項目 原油 電腦設備及零件 運輸設備 化學產品 機械 雜項製成品 初級金屬製品 石油及煤碳產品 成衣製品 電子設備及零組件 主要進口來源 中國大陸 加拿大 墨西哥 日本 德國 韓國 英國 沙烏地阿拉伯 委內瑞拉 台灣 主要出口項目 運輸設備 電腦及電子產品 化學產品 機械 石油及煤碳產品 農產品 初級金屬製品 雜項製成品 食品 石油及提煉自瀝青質礦物之油類 主要出口市場 加拿大 墨西哥 中國大陸 日本 英國 德國 韓國 巴西 荷蘭 香港 新加坡 比利時 法國 澳洲 台灣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 國家經濟概況 : 美國是全球最大 最重要的經濟體 美國的服務業, 特別是金融業 航運業 保險業以及商業服務業佔 GDP 占最大比重, 且多項服務業均處於世界領導地位, 紐約不僅是全國第一大城市和經濟中心, 更是世界數一數二的金融 航運和服務中心 美國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 包括頁岩氣 黃金和鈾等, 但許多能源供應目前仍依賴於外國進口 美國是全球最大的農業出口國之一, 主要農產品包括了玉米 小麥 糖和煙草, 中西部大平原地區驚人的農業產量使其被譽為 世界糧倉 美國最大的貿易夥伴是毗鄰的加拿大 中國 墨西哥和日本, 每天大約有價值高達 11 億美元的產品流經美加的國界 美國經濟被認為是世界上最大也是最重要的經濟體 美國經濟高度發達, 全球多個國家的貨幣與美元掛鈎, 而美國的證券市場和債劵被認為是世界經濟的晴雨表 3. 主要產業概況 : (1) 消費性電子 : 美國為世界第一大消費電子市場, 主要包括電腦設備 行動裝置及影音產品, 根據 Business Monitor International 的產業報告指出 :2014 年該產業市場價值約有 2,473 億美元, 比 2013 年增加 5.4% 美國消費性電子產業已是一個相當成熟的市場, 各個產品類別大致上都有一定程度的普及率, 隨著消費者偏好轉變, 成熟類別產品難免受到影響並已呈現衰退的趨勢 該報告指出, 消費性電子產品市場將會再擴大, 以 4.8% 的年複合成長率, 市場價值在 57

61 2018 年可增加到 2,890 億美元 (2) 零售業 : 經濟衰退與高失業率影響相對抑制高價品的消費, 但相對上, 折扣零售商的業績所受影響較輕微 預期零售業績將緩步回升 (3) 汽車業 : 美國三大車廠皆受金融風暴衝擊下面臨重整命運, 所幸美國政府介入及透過合併方式, 逐漸走出低潮期, 未來無論在產值 平均每位員工生產力上勢必更具有效率 (4) 電腦軟硬體相關產業 : 美國國內經濟持續復甦, 受消費性電子產品終端應用需求刺激下, 雲端服務加上物聯網融合高科技和智慧行動功能, 新的電腦軟體開發快速, 整體市場不斷擴大和成長 市研機構 Forrester 公司指出, 整體企業電腦軟體支出在 2015 年將達到 6,200 億美元, 是成長最大的產業 ; 其中很大一部分將用於資料分析 軟體服務 (Soft-as-a-service, 簡稱 SaaS), 和企業流程的應用程式, 例如 ERP 和 CRM; 行動應用程式也仍然是一個熱門的類別, 將有 2 位數的成長 未來成長性最大軟體業包括雲端和儲存服務 智慧行動作業系統 物聯網 (IoT) 安全及掃毒軟體 娛樂及遊戲軟體 (5) 能源業 : 就需求面部分而言, 諸如中國 印度及中東等新興國家經濟持續高度成長將是維持原油需求強勁之主要動力, 加上歐 美 日等已開發國家需求亦相當穩定, 就供給面來看, 隨著全球可新開發的油田逐漸減少 以及原有的油田產能逐漸枯竭, 均將使石油供給見頂, 能源供給仍處於較為緊縮的狀態, 供需不平衡將造成油價可能持續在高檔震盪 (6) 生技製藥業 : 近年來生技業能夠有如此快速的發展, 主要歸功於四大因素 : 第一 生物科技相關的技術開發有長足的進步 ; 其次, 審查流程的簡化與批准上市的生物技術藥物越來越多 ; 第三, 生物技術藥物具有較小的毒副作用和確切的療效 ; 第四, 生物技術藥物的高附加值 儘管發展迅速, 但生物製藥產業在全球發展卻極不平衡 美國前五大生技製藥公司,Pfizer Johnson & Johnson Amgen Genetech Merck, 產值佔全球生技產業過半, 且主導全球生技產業發展 (7) 航太產業 :2014 年美國航太和國防工業面臨著多重挑戰, 主要是由於受到封存 (sequestration) 削減和國防預算縮減影響 2014 年整體銷售比 2013 年度成長, 達到 2,284 億美元 (2013 年為 2,194 億美元 ), 主要仍是商用飛機的銷售成長 航太產品出口依舊保持了上升趨勢, 增加約 81 億美元, 這一成長主要是在民間部門 然而, 國防部研發資金受限扼殺產品的創新開發, 加上航太業預算削減的不利因素, 已造成高技能勞動力顯著裁員, 小型到中等規模的供應商遭受重創 展望 2015 年, 市場需求和預算壓力將持續挑戰美國航太和國防工業, 而聯邦航空管理會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FAA) 以改善營運 安全性和航空效率的目標也可能有達不到的風險 因此, 美國國會最近敲定對 2015 年度 FAA 和其他聯邦機構的撥款法案, 另外針對 AIA 的要求特別給予額外資金, 用以發展下一代的航空運輸系統 (NextGen) 和無人機系統 (UAS), 同時還支持 AIA 的請求, 對認證過程著手實施改革, 並將持續資助低耗能源 低排放和噪音 (CLEEN) 的研究計畫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美國政府對於資金之匯入及匯出並無實施任何外匯管制, 任何資金均可自由匯入匯出 二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 一 )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股票總市值發行量上市公司家數債券掛牌數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年度 紐約證交所 2,424 2,307 17,787 19,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58

62 2. 交易市場 : 股價指數證券總成交值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證券市場 ( 道瓊工業指數 )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年度 紐約證交所 17, , ,662 19,573 17,477 17,317 1,185 1,154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證券市場 週轉率 ( 流通市值 )% 本益比 ( 倍 ) 年度 紐約證交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之規定 : 美國證券市場相當重視資訊透明度 1933 年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註冊, 且公開發行新股須向證券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請報告書 1934 年補充規定, 依法註冊之公開發行公司, 以及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 必須製作各種定期及臨時報告書, 以充分公開資訊 此外, 徵求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書亦必須對股東發出報告書, 公司內部關係人應申報其持有股數, 而持股有所變動亦應申報 另經由公開標購取得公司控制權, 亦必須公開相關資訊 在美國證管會嚴格規定下, 美國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公告眾多資訊, 為增加公開資料之效用, 並方便投資人閱讀, 近年來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已統一各項必須公告之項目, 建立相關之申報書, 使申報的格式及處理標準趨於一致 ( 四 ) 證券市場之交易方式與制度 1. 股票交易方式 a. 交易所 :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E) 最具代表性 b.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9:30 ~16:00 c. 交易制度 : 紐約證券交易所與美國證券交易所採用傳統的人工撮合 ; 店頭市場採用電腦系統化撮合 d. 交割制度 : 成交日後第三個營業日內 2. 美國公債交易方式 a. 交易市場 : 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公債次級市場交易係透過銀行及經紀商, 並由約 38 家承銷公債及聯邦準備理事會 (Fed) 直接交易的主要經紀商負責市場維持, 除提供市場流動性, 主要經紀商也提供 Fed 執行公開市場操作的管道 b. 交易時間 : 二十四小時在全球主要金融市場交易 c. 交易方式 : 除了以店頭交易 (Over the Counters) 方式進行買賣外, 美國公債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以供只購買 上市 證券的海外投資人交易 d. 交割制度 : 成交日後第三個營業日內 中國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 1. 經濟發展概況 年度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經濟成長率 7.3% 6.9% 6.7% 59

63 主要輸出產品主要輸入產品主要出口地區主要進口地區 自動數據處理設備及其零件 服裝及其附件 紡織紗線織物及製品 手持或車上無線電話 鞋類 家具及其零件 積體電路 液晶顯示板等原油 鐵礦砂及其精礦 初級形狀的塑料 成品油 鋼材 大豆等美國 香港 日本 韓國 德國 荷蘭 英國 俄羅斯 新加坡 印度 義大利 台灣等日本 韓國 台灣 美國 德國 澳大利亞 馬來西亞 巴西 泰國 俄羅斯等資料來源 : 中國國家統計局 中國海關總署 中國 兩會 期間, 總理李克強表示,16 年中國發展的主要預期目標是國內生產總值 (GDP) 增長 6.5% 至 7%, 居民消費價格漲幅約 3%, 城鎮新增就業 1000 萬人以上, 城鎮登記失業率 4.5% 以內, 另外, 亦期望進出口回穩向好, 國際收支基本平衡 中國經濟在 2011 年增長 9.3%,2012 年及 2013 年減慢至 7.7% 2014 年中國 GDP 增長 7.3% 2015 年 1-4 季度,GDP 分別增長 7% 7% 6.9% 和 6.8%, 全年平均增長 6.9% 2015 年人均生產總值為 49,351 元人民幣 2016 年第 1 季中國經濟成長率僅有 6.7%, 雖然符合兩會上所設定的 6.5%-7.0% 區間目標, 但低於 2015 年第 4 季的 6.8%, 也創下 2009 年以來的最低成長紀錄 進一步從經濟組成項目觀察, 先前中國政府因經濟降溫所提出的刺激政策, 使得固定投資成為帶動經濟成長的主要來源 中國人民銀行在 2015 年 5 次調低存款準備金率後, 在 2016 年 3 月 1 日, 再把把存款準備金率調低 0.5 個百分點 基准貸款利率也分別在 2015 年 3 月 1 日 5 月 11 日 6 月 28 日 8 月 26 和 10 月 24 日下調 0.25 個百分點 根據中國統計局統計,2016 年第 1 季固定投資成長率為 10.7%, 較 2015 年全年增加 0.7 個百分點, 其中房地產開發投資年成長 6.2%, 優於 2015 年的 1.0%; 在民間消費方面,2016 年第 1 季增加 10.3%, 較上年減少 0.4 個百分點 ; 在外貿方面, 第 1 季出口金額為 30,123 億元, 年減 4.2%, 其中 3 月年成長 8.6%, 而第 1 季進口為 22,021 億元, 年減 8.2%, 而 3 月減幅縮小至 1.7% 以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 2,000 萬元人民幣的大型企業計算,2014 年內地工業增加值增長速度為 8.3% 2015 年, 工業增加值增速為 6.1% 2016 年 1-3 月, 工業增加值增速為 5.8%, 其中外商投資企業的工業增加值增速為 3.3% 2014 年消費價格指數平均上升 2%, 其中食品漲價 3.1%, 非食品價格增幅為 1.4% 2015 年, 消費價格指數上升 1.4%, 當中食品上升 2.3%, 非食品上升 1% 2016 年 3 月, 消費價格指數上升 2.3%, 當中食品上升 7.6%, 非食品上升 1% 2014 年, 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 12% ( 實質增長 10.9%) 2015 年, 零售額增長 10.7% ( 實質增長 10.6%) 2016 年 1-3 月, 零售額增長 10.3% ( 實質增長 9.7%), 其中家用電器銷售上升 7.2%, 服裝和鞋類 7.2%, 家具 16.2%, 汽車 7.7%, 珠寶首飾下跌 3.9% 中國製造業採購經理指數 ( 由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及中國物流信息中心共同編製 ), 由 2016 年 2 月的 49 上升至 2016 年 3 月的 50.2 貨幣供應量方面,2016 年 2 月的貸款總額增長率為 13.6%,2016 年 3 月增幅為 13.4% 2016 年 3 月人民幣貸款增長速度維持在 14.7% 60

64 在物價方面, 消費者物價因食物類帶動而上漲, 第 1 季成長 2.1% 而在工業生產者出廠價格方面, 儘管依舊為負成長, 但 2016 年以來衰退幅度逐漸縮減, 同時 3 月製造業採購經理人指數回到 50 之上, 重回擴張區間, 顯示中國經濟正在改善, 接下來若能穩步向上, 將有利全球景氣復甦 產業結構繼續優化 一季度, 第三產業增加值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 56.9%, 比上年同期提高 2.0 個百分點, 高於第二產業 19.4 個百分點 區域結構協調性增強 中 西部地區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同比分別增長 7.0% 和 7.3%, 分別快於東部地區 0.7 和 1.0 個百分點 ; 中 西部地區固定資產投資 ( 不含農戶 ) 同比分別增長 13.3% 和 13.2%, 分別快於東部地區 2.3 和 2.2 個百分點 節能降耗繼續取得新進展 一季度, 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同比下降 5.3% 總體來看, 在中央 國務院一系列政策措施的綜合作用下, 一季度國民經濟開局良好, 一些主要指標出現積極變化, 穩中有進態勢持續 但必須看到, 中國正處在轉型升級 動能轉換的關鍵階段, 結構調整陣痛仍在持續, 下行壓力不容忽視 下一步, 要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決策部署和政府工作報告總體安排, 牢固樹立創新 協調 綠色 開放 共享五大發展理念, 堅持宏觀政策要穩 產業政策要準 微觀政策要活 改革政策要實 社會政策要托底的總體思路, 加快培育發展的新動能, 加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力度, 繼續擴大有效需求, 積極釋放政策紅利, 努力鞏固積極變化, 確保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 保持中高速增長, 邁向中高端水平, 實現 十三五 經濟社會發展良好開局 2. 國家經濟概況 : 中國政府目前致力於提升中國內地製造業的價值鏈, 預計為國內增長提供更大貢獻, 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並使沿海工廠向內遷移, 已進行內需消費的帶動, 並且將中國經濟由過去的出口導向, 進而轉型到內需消費帶動經濟增長, 未來將持續進行產業改革, 改善目前重工業 高污染為主的產業結構, 轉型到附加價值高之服務產業 大陸國內市場銷售增長快, 城鄉消費旺盛 中國 2020 年以前 GDP 主要的支撐力道將來自於城鎮化的發展以及人均所得提升兩個焦點 十三五規劃中國政府將全面進行深化改革和經濟轉型, 以實踐小康社會 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 經濟貿易自由化 和促進消費以及實踐城鎮化以擴大內需為未來發展的方向, 其中城鎮化將成為拉動中國經濟未來發展的引擎,2013~2020 年人口城鎮化將形成支撐中國發展轉型的動力 ; 中國目前城鄉所得差距高達 5 倍, 遠高於美國的 2 倍, 城鎮化的好處在於可提高農民工的收入, 帶動消費成長, 此外人口在城市聚集議會產生規模效益, 大幅降低公共投資平均成本, 而城鎮化的同時亦將帶動基礎建設的增長 3. 主要產業概況 : (1) 金融保險業 : 大陸地區的 GDP 總量已在 2010 超過日本, 穩坐世界第二全球投資者需要人民幣資產, 需要創造更多的金融工具降低交易成本, 因此證券業在大陸地區金融的發展體系中, 亦扮演重要角色, 例如上海國際金融中心 重慶區域金融中心等等建設, 將可促進大陸地區股權發行和交易市場 亦帶動債券市場 新金融商品市場的發展和創新 (2) 石化產業 : 大陸地區正處於工業化 城鎮化加快發展的歷史階段, 石油產品需求仍快速的增長, 為大陸地區煉油工業的發展提供了廣大的市場空間 未來幾年大陸地區煉油能力將大幅增長, 而全世界新開發的陸地油田數持續減少, 勘探難度也增加, 為得到更多的油氣資源, 海洋油田服務公司也將受益於此 (3) 紡織業 : 紡織服飾業是大陸地區傳統的支柱產業, 在國民經濟發展歷程中一直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雖然大陸地區不斷加快產業結構調整, 紡織工業佔大陸地區工業比重有所下降, 但仍然是其重要的加工產業, 在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和外部環境不斷變化下, 紡織業仍維持著較快的發展速度 61

65 從生產結構看, 中國將從工業主導的產業體系轉向服務業主導的現代產業體系, 推動服務業大發展作為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重點, 繼續提高服務業增加值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 其次, 從需求結構看, 將從投資為主 消費為輔轉向消費為主 投資為輔, 特別是不斷提高居民消費率, 由於國內市場總體規模居世界前列, 因此消費將在推動經濟發展中發揮基礎作用 中國將繼續擴大有效投資, 特別是擴大具有長期性 公共性 互聯性的基礎設施投資, 以及開發性新技術 新產品 新業態 新商業模式的投資, 將使投資繼續對經濟發展發揮關鍵作用 再次, 從就業結構看, 中國將從農村勞動力為主轉向城鎮勞動力為主, 繼續提高服務業就業人數佔全社會就業人數的比重, 發展新興產業 服務業 小微企業等就業密集型 技能密集型 資訊密集型產業 總結起來, 中國經濟發展新常態本質上就是中國經濟發展階段的升級版 因此, 需要把握我國經濟發展的大邏輯, 既要準確把握 認識新常態, 又要順其自然, 適應新常態, 更要因勢利導, 引領新常態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大陸境內禁止外幣流通或計價結算, 企業的外匯分為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 此二項目的外匯收入 都要調回大陸境內, 且依規定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經批准存入外匯帳戶, 另外必須持有效憑 證與商業單據, 才能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支付 ( 三 ) 最近三年人民幣 (CNY) 兌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及年底值變動情形 : 年度 最低價 最高價 收盤價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二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 一 )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股票總市值發行量上市公司家數債券掛牌數 ( 億人民幣 ) ( 十億美元 ) 年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 1,081 1, , ,607 3,141 4,709 1,019 1,530 深圳證券交易所 1,746 1, , ,078 1,170 2, 資料來源 : 上海證券交易 深圳證券交易所 2. 交易市場 :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億人民幣 ) 股票債券 年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 * ,327, ,897 21,085 26,583 深圳證券交易所 * ,224, ,457 2,961 3,903 * 上證綜合指數 / 深證綜合指數 資料來源 : 上海證券交易 深圳證券交易所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 證券市場週轉率 ( 流通市值 )% 本益比 ( 倍 ) 年度

66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 上海證券交易 深圳證券交易所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之規定 : 上市公司需定期公佈年度 半年度及季度財務報告 重大事件及收購 合併等臨時事件有公開揭露的義務 ( 四 ) 證券市場之交易方式與制度 1. 交易所 : 中國大陸的證券交易所有兩個, 分別在上海與深圳 上海證券交易所是大陸最大的證券交易中心, 成立於 1990 年 11 月 26 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是第二家證券交易所, 籌建於 1989 年, 於 1991 年 7 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正式營業 目前, 這兩個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品種有 (A 股 B 股 ) 國債 企業債券 權證 基金等 2.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9:30~11:30, 13:00~15:00 3. 漲跌幅限制 : 單支股票漲跌幅上限為 10% 4. 交易成本 : 每一筆交易需要繳納千分之一的印花稅以及千分之三手續費 5. 交割時間 :A 股 : 交易後第 1 個營業日辦理交割 B 股 : 交易後第 3 個營業日辦理交割 6. 外國人買賣證券之限制 : 外國投資者要交易 A 股, 需具備 QFII 資格 香港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 1. 經濟發展概況項目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國內生產毛額 2,895 億美元 3,080 億美元 3041 億美元 經濟成長率 2.6% 2.4% 1.9% 主要輸出產品 主要輸入產品 主要出口地區 主要進口地區 電動機械 儀器和用具及零件 ; 通訊 錄音及音響設備和儀器 ; 雜項製品 ; 衣物及衣物配件 ; 紡紗 布料 製成品及有關製品 ; 初級形狀塑膠 ; 礦物和金屬廢料 ; 煙草及煙草製品 ; 醫藥品 ; 電流電動機械 儀器和用具及零件 ; 通訊 錄音及音響設備和儀器 ; 辦公室機器和自動資料處理儀器 ; 雜項製品 ; 衣物及衣物配件 ; 紡紗 布料 製成品及有關製品 ; 非金屬礦產製品 ; 初級形狀塑膠 ; 石油 石油產品和副產品 ; 攝影儀器 設備和供應品 光學器材及鐘錶中國大陸 印度 美國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馬來西亞 英國 新加坡 荷蘭 南韓 印尼中國大陸 日本 新加坡 美國 南韓 馬來西亞 印度 瑞士 泰國 德國資料來源 : 香港貿易發展局 Bloomberg 經濟現況 : 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 全球服務業主導程度最高的經濟體, 服務業佔 GDP 90% 以上 全球第二大直接外來投資目的地, 僅次於中國本地 全球第二大直接外來投資來源地, 僅次於美國 最新發展 : 香港經濟於 2014 年實質增長 2.6%, 於 2015 年放緩至 2.4%, 內部需求顯然穩健 2015 年, 私人消費開支實質增長由 2014 年 3.3%, 加速至 4.8%; 投資開支實質下跌 2.2%,2014 年的跌幅則為 0.1% 然而嚴峻的外部環境致對外貿易惡化,2015 年貨物及服務出口分別實質下跌 1.7% 及 0.6%,2014 年的增長則分別為 0.8% 及 1.1% 展望未來, 外部環境仍充滿挑戰, 內部需求將繼續為推動整體經濟增長的主力 在 2 月最新一輪的預測中, 政府預測 2016 年經濟增長為 1-2% 63

67 受訪港旅客人次及旅客消費放緩影響, 零售業銷貨額繼在 2015 年下跌 3.7% 後, 再於 2016 年 1 月按年下跌 6.5% 然而勞工市場仍偏緊, 截至 2016 年 2 月為止的 3 個月, 經季節性調整失業率為 3.3%, 接近 18 年最低水平 同時, 消費物價於 2015 年上升 3% 後, 於 2016 年 1-2 月按年上升 2.9% 鑑於環球通脹和緩及國際商品價格偏軟, 加上欠佳的經濟形勢及租金成本壓力消減料會制約本地成本的上升, 通脹的上行風險在短期內應該有限 在 2 月最新一輪的預測中, 政府預測 2016 年通脹為 2.3% 2015 年訪港旅客共 5,930 萬人次, 為本地人口的 8.1 倍, 來自中國內地的旅客佔總數的 77% 訪港旅客繼 2015 年下跌 2.5% 後, 於 2016 年 1 月按年下跌 6.8% 來自中國內地的旅客增長則繼 2015 年下跌 3% 後, 於 2016 年 1 月按年下跌 10% 2015 年首半年, 與入境旅遊相關的總消費金額為 1,660 億港元, 較前一年按年下跌 1.6% 財政預算案及施政計劃 : 2016 年 1 月 13 日, 行政長官梁振英在 施政報告 中宣布一系列涵蓋範圍廣泛的政策措施, 以發展經濟 加強教育及改善醫療服務 政府將投入近 50 億元, 大力推動創新科技的發展 更重要的是, 梁高度重視香港在國家 一帶一路 和 十三五 規劃中的角色 他肯定香港為 一帶一路 的集資融資 商貿物流和專業及基礎設施服務平台 政府將成立由他主持的督導委員會, 負責制定香港參與 一帶一路 的政策和策略, 並設立 一帶一路 辦公室, 負責推動研究工作 與中央部委 各省市政府聯絡以及其他統籌工作 此外, 香港將繼續與 一帶一路 沿線主要貿易伙伴締結自由貿易協定 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及民航運輸協定 在教育方面, 梁振英宣布由 2017/18 學年起落實免費優質幼稚園教育政策 在醫療衛生方面, 政府將動用 2,000 億元, 與醫院管理局落實未來十年整體醫院發展計劃 2016 年 2 月 24 日,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在 年度財政預算案中, 提出了一些紓援措施, 協助企業及居民共度疲弱的經濟前景, 並刺激消費, 這包括寬減 年度 75% 的薪俸及利得稅, 上限為 20,000 元, 以及加強 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 曾俊華亦建議一系列資助計劃及舉措以回應 新經濟秩序 ( 即新興市場的重要性上升 ; 資訊科技發展的突破 ), 這包括鼓勵研發應用及金融科技 培育初創企業 並協助行業尋找新市場, 例如設立 創科創投基金 加強 一帶一路 的推廣力度 此外, 土地資源 教育 社會福利和醫療服務亦是 年度財政預算案的重點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CEPA) 最先於 2003 年 6 月簽署, 其後雙方多次增加和充實 CEPA 的內容, 於 2004 年至 2013 年間, 雙方共簽署十份補充協議, 擴大市場開放及進一步便利貿易和投資, 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 在 CEPA 下, 除少數違禁物品外, 目前所有原產香港的貨物可按零關稅進入內地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多個服務領域可享有優惠待遇進入內地市場 ; 兩地亦已簽署了多項專業資格互認的協議或安排 2014 年 12 月在 CEPA 框架下簽署的 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 ( 廣東協議 ), 率先在廣東對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 在 廣東協議 的基礎上,2015 年 11 月簽署的 協議 在開放的寬度和深度進一步加大, 當中包括把大部分在廣東先行先試的開放措施推展至內地全境實施 減少負面清單中的限制性措施, 以及在跨境服務和文化及電信領域的正面清單中增加 28 項開放措施 投資流向在直接外來投資方面, 香港是極具吸引力的市場 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UNCTAD) 2015 年世界投資報告, 香港於 2014 年吸納直接外來投資為 1,030 億美元, 排名僅亞於中國內地 (1,290 億美元 ), 卻在美國 (920 億美元 ) 及英國 (720 億美元 ) 之前 在向外直接投資流出方面, 香港排名第二位, 金額達 1,430 億美元, 排名僅次於美國 (3,370 億美元 ), 卻先於中國內地 (1,160 億美元 ) 日本 (1,140 億美元 ) 及德國 (1,120 億美元 ) 據政府調查顯示, 在 2014 年底, 香港的直接外來投資存量估計為 14,880 億美元 這些直接外來投資有一大特點, 就是許多投資都是在稅務天堂設立的無業務經營公司間接轉移回港的資金 在此背景下,2014 年, 英屬維爾京群島 荷蘭 百慕大和開曼群島分別佔直接外來投資存量的 35.5% 6.4% 5.3% 和 3.4% 除了稅務天堂外, 中國內地仍是香港最重要的直接投資來源地 ( 佔總額的 30.1%) 其他主要來源地包括美國 (3.3%) 和新加坡 (2.7%) 大部分直接投資存量均與服務業有關, 包括投資及控股 地產 專業及商用服務 ; 進出口貿易 批發及零售以及銀行業 2. 主要產業概況香港是地區中心 設立地區總部或代表辦事處的熱門地點 64

68 亞太地區領先的電訊樞紐 首要的人民幣離岸業務中心 全球最繁忙的國際貨運機場 全球最繁忙的貨櫃港之一 亞洲第二大私募基金中心 亞洲第四大及全球第八大證券市場 亞洲第三大及全球第五大外匯市場 香港是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或代表辦事處的熱門地點, 藉此管理他們在亞太地區的業務, 尤以中國 內地為然 據政府一項調查顯示, 截至 2015 年 6 月, 香港共有 3,798 家地區總部和地區辦事處, 代 表其位於香港以外地區的母公司, 比五年前增長 4.4% 在這些公司中, 超過 70% 是負責在中國內地的 業務, 由此可見香港的確是與內地經商的平台 這些公司來自不同的國家和行業 美國在香港設立的 地區總部 / 地區辦事處最多 ( 佔 21%), 其次是日本 (18%) 英國 (9%) 和中國內地 (8%) 在香港 的地區總部 / 地區辦事處大部分屬進出口貿易 批發及零售業 (51%) 其他則是專業 商用和教育 服務 (18%), 金融及銀行業 (12%), 以及運輸 倉庫及速遞服務業 (8%) 香港是亞太區重要的銀行和金融中心 截至 2015 年底, 全港共有 199 家認可機構和 64 個代表辦事處 ; 認可機構為國際貿易融資提供的貸款總額和在香港境外使用的其他貸款總額分別為 582 億美元和 2,924 億美元 據國際結算銀行調查顯示,2013 年, 香港是亞洲第三大和全球第五大外匯市場, 平均 每日成交額為 2,750 億美元 自中央政府在 2009 年 7 月推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計劃以來, 香港的離岸人民幣業務迅速擴大, 成功推出了更多以人民幣計價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包括貿易融資 股票 債券和基金 計劃推行以來, 相關的跨境匯款總額超過 15 萬億元人民幣, 而在 2014 年底, 香港人民幣存款達 1 萬億元人民幣 2015 年 10 月, 在香港發行的人民幣債券 ( 點心債 ) 達 3,670 億元人民幣 以市值計算, 截至 2015 年 12 月, 香港是亞洲第四大和全球第八大證券市場 香港交易所共有 1,866 家公司上市, 其中 222 家公司在創業板掛牌 香港股市總市值達 3.16 萬億美元 香港也是亞洲第二 大私募基金中心, 在 2014 年底管理的基金總額約佔整個地區的 19% 香港是亞太區領先的電訊樞紐 住宅固網和住宅寬頻的普及率分別超過 96% 及 80% 香港的流動電話 用戶超過 1,650 萬, 是香港總人口的兩倍以上, 其中逾 85% 是 2.5G 和 3G/4G 流動電話用戶 現時全 港有近 40,000 個公共 Wi-Fi 接入點 香港是世界上備受歡迎的營商及大型會議舉辦地點 每年有超過 300 個國際會議及展覽會在香港舉 行 舉例來說,2005 年 12 月, 香港舉辦第六屆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 並通過香港宣言 2008 年 12 月, 香港主辦首個在美國以外舉行的克林頓全球倡議國際會議 與中國本地的經濟關係 中國內地最重要的轉口港 中國內地最大的外商投資來源地 中國企業重要的離岸集資中心 中國內地是香港最大的外來投資來源地 迄今為止, 香港是中國內地最重要的轉口港 據香港特區政府統計,2015 年,61% 的轉口貨物原產地為內地, 而 54% 則以內地為目的地 據中國海關統計, 香港是中國內地繼美國之後的第二大貿易夥伴, 2015 年佔貿易總額的 8.7% 香港是在中國內地最大的海外直接投資來源地 截至 2015 年底, 在中國內地獲批准的外資項目中, 44.7% 與香港有關 來自香港的實際利用外資總額為 8,323 億美元, 佔全國的 50.8% 65

69 另一方面, 中國內地是香港的主要投資來源地 據香港政府統計處數字, 截至 2013 年底, 中國內地 在香港的直接投資存量, 以市值計算達 4,480 億美元, 佔所有來源地的 30.1% 截至 2016 年 1 月, 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金融機構, 共有 11 家持牌銀行和 6 家代表處在香港經營業 務 中國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等大型機構已在香港開展分行業務 其 他內地商業銀行包括北京銀行 東莞銀行 渤海銀行 廣發銀行及平安銀行則在港設有代表處 香港也是中國內地企業重要的離岸集資中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在香港上市的內地企業有 951 家, 其中包括 H 股 紅籌股及民營企業, 總市值為 1.97 萬億美元, 佔市場總值的 62.1% 自 1993 年, 內 地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在香港集資超過 5,000 億美元 2014 年 11 月, 滬港通推出, 成立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滬港通的推出是中國開放資本市 場邁向雙向開放的重要一步, 也是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同時亦突顯香港在中國經 濟及金融改革的策略地位 3.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4. 最近三年港幣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價及其變動情形 : 年度最低價最高價收盤價 二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 一 )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十億港元 ) 種 資料來源 :Bloomberg 債券發行情形 類 上市債券面值 ( 十億港元 ) 年度 香港證券交易所 1,866 1,973 24,683 24, 證券市場 上市公司家數 創業板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百萬港元 ) 年度 香港證券交易所 , 資料來源 : 香港交易所 2. 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 恆生指數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億港元 ) 股票 債券 年度 香港證券交易所 21,914 22, , , * 主板及創業版之總成交金額 * 資料來源 : 香港交易所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主板週轉率 (%) 主板本益比 ( 倍 ) 年度 香港證券交易所

70 資料來源 : 香港交易所 ( 三 ) 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 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 財務情況之變更 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 ( 四 ) 證券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香港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競價時段開市前時段上午 9 時正至上午 9 時 30 分持續交易時段早市上午 9 時 30 分至中午 12 時正午休中午 12 時正至下午 1 時正午市下午 1 時正至下午 4 時正 3. 交易作業 : 採櫃檯交易, 以公開喊價方式進行 一經成交後賣方代表必須在 15 分鐘內把成交記錄輸入電腦, 買方代表負責覆查資料是否正確, 互相協調完成交易 4. 交割作業 : 完成交易後第二個營業日 5. 交易成本 : 手續費 : 成交值之 0.25%~0.5% 6. 特殊交易 : 滬股通交易, 指投資者委託香港聯交所參與者, 通過香港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 向中國上交所進行申報, 買賣規定範圍內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該交易方式及限制, 請參考香港交易所公告 ( 67

71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聲明書 茲聲明本公司願遵守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之規定 此 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聲明人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董事長李定一 中華民國 年 1 0 月 3 1 日 68

72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聲明書 69

73 附錄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 一 ) 本公司組織系統請參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之 二 事業組織 各項說明 ( 二 ) 本公司之董事會由董事組成 由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二.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 一 ) 本公司股權結構請參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之 二 事業組織 之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說明 ( 二 ) 股東權益 : 本公司係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三.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 一 ) 本公司設置董事五至九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任期均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 二 ) 本公司為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之子公司, 目前尚未設置獨立董事, 但各董事均依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四.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 一 ) 董事會之職責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成, 其職責依相關法令 公司章程規定及股東會決議授權之事項行使職權 ( 一 ) 經理人之職責本公司之經理人依相關法令行使其職權, 其職掌依不同部門別, 分別規範於本公司董事會授權之 組織規程 中 五.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 一 ) 本公司設置監察人二至三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任期均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 二 ) 本公司目前尚未設置獨立監察人, 但各監察人均依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 三 ) 監察人之職責如下 : 1 年度決算表冊之審查 2 本公司財務狀況之調查 3 本公司業務狀況之審核 4 其他公司法所賦予之職權 六.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性 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報酬, 均參酌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價值, 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 七.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形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已於 105 年度完成進修時數合計 192 小時 八. 風險管理資訊 ( 一 ) 本公司設有獨立之風險管理室, 負責監控本公司經營業務之投資風險與決策風險, 且為落實風險管理制度, 本公司於董事會下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 以有效規劃 監督及執行風險管理事務 70

74 ( 二 ) 為確保本公司之健全經營與發展, 達成風險與報酬之平衡, 已訂定 風險管理政策, 規範本公司之風險管理要點 措施及運作程序, 以辨明及監管各項風險 九.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 一 ) 本公司經理人與關係企業經理人並無相互兼任之情形 ( 二 ) 本公司訂有 利害關係人與準利害關係人交易管理規範, 規範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交易, 與利害關係人有業務往來者, 均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 並於簽約事項中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 嚴禁利益輸送情事 ( 三 ) 本公司定期調查利害關係人名單, 作風險控管, 並設有防火牆機制, 利害關係人無法干涉本公司之營運管理 ( 四 ) 本公司利害關係企業, 請參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之 三 關係人揭露 十.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 一 ) 本公司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申報所管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司財務及業務相關資訊並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並設立發言人,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 能夠及時允當揭露 ( 二 ) 本公司並已建置網站, 揭露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本公司網址為 : 十一. 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距與原因 ( 一 ) 本公司為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相關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不適用公司法 公司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 二 ) 本公司目前未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但公司董事會之運作均依照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行使職權 所有董監事均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專業知識 技能及素養, 本著誠信專業原則及義務, 充分執行公司之經營及監督管理功能 十二.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詳見本公司最新財務報表之附註所述之關係人交易資料 十三.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無 71

75 條項款次 前言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 附錄五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新光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1 月 15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定之範本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項款次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 前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 明訂經理公司名 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 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 稱 本基金名稱及 行受益憑證, 募集新光多重資產證券投 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平衡證券 基金保管機構名 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台中 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稱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 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 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 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 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 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 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 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 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 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 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 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 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 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 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 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 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 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 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 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 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 契約當事人 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說明 第二項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新光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項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明訂本基金名稱 第三項 經理公司 : 指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三項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明訂經理公司名稱 第四項 基金保管機構 : 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第四項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第五項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本項新增 配合實務增訂,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第十三項 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國定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或發生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而休市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國或地區及其他休假日, 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第十二項 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定義本基金營業日 第十五項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 第十四項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定義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72

76 條項款次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條項款次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十九項 本項刪除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第十五項 第十九項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配合實務刪除之 明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範疇 第二十項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第二十項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明訂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範疇 第二十一項 第二十二項 第二十三項 第二十八項 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第二十一項 第二十二項 第二十七項 本項新增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增訂證券交易市場之定義,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增修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交所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增修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店頭市場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第三十二項 第三十三項 第三十四項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 A 累積型受益權單位 ( 共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三種幣別 ) 及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累積型受益權單位不分配收益,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 A 累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係 A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A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A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本項新增 本項新增 本項新增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同第三十三項說明 同第三十三項說明 第三十五項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 指 A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A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本項新增 同第三十三項說明 第三十六項 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本項新增 明訂本基金基準貨幣定義 第三十七項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本項新增 明訂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定義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說明 73

77 條項款次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一項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新光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項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條項款次第一項第二項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本基金為平衡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 基金名稱 )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說明 明訂本基金名稱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說明 第一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 包括 A 累積型及 B 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 三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後,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得辦理追加募集 第一項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明訂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 最低之限制, 以及每一單位面額 並依據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8 條規定酌修文字 第二項 第三項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本基金成立日之前一營業日之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貨幣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數詳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本條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第二項 本項新增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經金管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換算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1. 配合引用項次調整及本基金分為新臺幣及美元計價幣別, 爰修訂文字 2. 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12 條規定酌修文字 74

78 條項款次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項款次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說明 第四項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同計價幣別且同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 僅限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之分配權 )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按本條第二項換算為基準受益權單位數,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第三項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配合本基金為多幣別且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部分文字, 另明訂僅限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之分配權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說明 第二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為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 A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A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A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及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本項新增 配合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定義, 增訂此項,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第三項 第四項 各類型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第二項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明訂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方式 另,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刪除有關受益憑證分割之規定 第三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 實體發行, 爰修訂本項 文字 ( 刪除, 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七項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印製實體受益憑證之需要, 故刪除本項,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刪除, 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八項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 項 同前項說明 第八項 第九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九項 第十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並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75

79 條項款次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條項款次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說明 酌修文字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說明 第一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該外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第一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1.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增修文字 2. 配合本基金為多幣別計價, 爰依金管會證投字第 號令, 增訂規定 第二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以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面額為發行價格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以每一營業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依本契約 第二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配合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定義酌修文字 76

80 條項款次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滙率換算後, 乘上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之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 之 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基金銷售 條項款次 第三項 第四項 第六項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說明 配合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定義酌修文字 明訂申購手續費上限 依據投信投顧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酌修部分文字 77

81 條項款次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基金銷售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條項款次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八項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除於公開說明書另有規定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 ( 一 ) A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 二 )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 ( 三 ) A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參佰元整 ; ( 四 ) A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仟元整 ; 但基金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及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八項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明訂募集期間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最低申購金額 第九項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亦不得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轉申購涉及人民幣以外之不同外幣兌換時, 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經理公司辦理有關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本項新增 依據金管會 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及外幣計價基金問答集 第十一點規定增列相關規定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說明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 第一項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 券, 免辦理簽證 無實體發行 ( 本項刪除 ) 第二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 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 規則 規定 同上說明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說明 第一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第一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明訂本基金成立條件 78

82 條項款次 第三項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利息計算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各該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條項款次第三項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說明 配合實務酌修文字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說明 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轉讓記載於受益憑證之情形, 爰酌修文字 ( 本項刪除, 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三項 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故予刪除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說明 第一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台 第一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明訂本基金專戶名稱 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新 受託保管 光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簡稱為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專戶 基金 並得簡稱為 平衡基金專 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戶 第四項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限 B 類型各類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第四項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明訂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爰酌修文字 79

83 條項款次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五項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條項款次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本項新增 說明 明訂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所產生外匯損益由基金負擔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說明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款 第一款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本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並配合基金實務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酌修文字 ( 刪除, 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一項第四款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本基金不辦理短期借款, 故刪除之 第一項第五款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第一項第六款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本基金不辦理短期借款, 故刪除部分文字 第二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 第二項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 配合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爰修訂文字, 並明訂各 80

84 條項款次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三項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收益分配權 ( 僅限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條項款次 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十二條第三項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說明 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 均以新臺幣作為基準貨幣 ( 新增 )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與費用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收益分配權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說明 明訂本基金僅 B 配息型受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分配權 說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 增修部分文字 第四項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第四項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配合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增訂文字 第六項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 第六項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12 條規定酌修文字 81

85 條項款次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者, 從其規定 條項款次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七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 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七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23 條規定, 爰酌修文字 第八項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第九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下列事項 : ( ㄧ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 二 ) 可歸屬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受 ( 三 ) 本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之計算方式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與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第十項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第八項 第九項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本項新增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酌修文字 1. 本基金含外幣級別受益權單位, 明訂經理公司揭露義務及內容 2.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配合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修文字 第十三項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 第十二項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 增訂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82

86 條項款次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條項款次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說明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但應代為追償 第十七項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惟於經理公司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本基金顧問服務範圍內, 除個人資料以外,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得揭露予該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且該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就本基金之資料訊息亦需保密, 不得再揭露予他人 第十七項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明訂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得揭露予該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且該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就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 不包含任何個人資料 ) 亦需保密, 不得再揭露予他人 第二十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第十九項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第十三條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中華民國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爰酌修部分文字, 並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修訂文字 第四項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四項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 酌修文字 83

87 條項款次 第五項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條項款次第五項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說明 本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爰刪除契約範本部分條文規定 第六項 第七項第一款第四次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第六項 第七項第一款第四次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酌修文字 第七項第二款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第七項第二款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酌修文字 第九項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本項新增 本基金因有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增訂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之權利義務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第十項 本項新增 本基金因有投資外國 有價證券, 故增訂基 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 託保管機構間之故意 或過失應負之責任, 以及國外受託保管機 構報酬應由基金保管 機構負擔 其後項次 依序調整 第十一項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將 第九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 增訂國外受託保管機 84

88 條項款次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基金保管機構就其知悉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 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條項款次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說明 構違反保管契約, 基金保管機構需為必要處置並通知經理公司 第十五項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惟經理公司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 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提供本基金之資料訊息予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第十三項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配合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及經理公司實際作業需求, 爰酌修文字 第十四條第一項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有價證券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特別股 ) 承銷股票 認股權憑證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 存託憑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 1. 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特別股 )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參與憑證 (Participatory Notes)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反向型 第十四條第一項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之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 投資於上揭資產之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其中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說明 1. 明訂本基金投資國內外之投資標的 範圍及策略 2. 明訂本基金不受投資策略限制之適用情形 3. 項次調整 85

89 條項款次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其中投資之參與憑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2) 參與憑證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 2.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次順位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 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4. 符合金管會規定未達一定等級或未經評等之高收益債券 5.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6.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7. 本基金可投資之區域及國家, 詳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 1.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 債券 基金受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有價證券合計之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 而投資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 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高收益債券之投資比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2.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 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 致使該債券不符合本款 高收益債券 定義時, 則該債券不計入前述 高收益債券 百分之三十之範圍 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 本基金 條項款次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86

90 條項款次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從其規定 ; 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 (1) 政府公債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點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定修正時, 從其規定 ( 四 )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本款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依本基金淨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本基金任一或合計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 含本數 ) 以上 ;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 含本數 ) 以上 ; (2) 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或非預期事件之重大變動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兌 ; (4)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 5% 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幅達 8% 以上 ( 五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 條項款次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87

91 條項款次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 ( 三 ) 款所列之比例限制 條項款次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當地一般證券經紀商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 債券 利率 股價指數 債券指數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以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金管會之其他相關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從其修正後規定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 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 酌修文字 增列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涵蓋範圍 明訂本基金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標的及範圍 第七項 第八項第二款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匯率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並應符合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前述所稱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Hedge) 係以直接購買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Proxy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第七項本項新增配合實務作業增列之 第八項第二款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明訂本基金僅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至於投資國外債券則悉依金管會 102 年 4 月 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辦理 88

92 條項款次 第八項第三款 第八項第六款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項款次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第七項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 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 第七項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 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 第六款 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不包含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 託 ; 說明 本基金不辦理短期借款, 爰刪除部分文字 依據金管會 94 年 3 月 7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 第八項第八款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前述所稱公司債應包括普通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承銷中公司債等債券 第七項第八款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4 項增訂公司債範圍 另配合基金投資標的增訂文字 另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第八項第九款 第八項第十款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第七項第九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十款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每一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2. 每一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3.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數之百分之十 ; 4.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該債券應取具 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4 項增修文字 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爰刪除本款之規定, 其後款次配合調整 本款新增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增訂投資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任授權證之股份總額之限制,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89

93 條項款次 第八項第十四款 第八項第十六款 第八項第十七款 第八項第十八款 第八項第二十一款 第八項第二十二款 第八項第二十四款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因應投資策略所需,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總金額得不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限制 ; 投資於單一基金受益憑證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 Exchange Traded Fund )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已發行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國內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外國股票金額, 得不受前述比率限制 惟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 條項款次 第七項第十四款 第七項第十六款 第七項第十七款 第七項第十八款 第七項第二十一款 第七項第二十二款 第八項第二十四款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 說明 本基金不辦理短期借款, 爰刪除部分文字 依據金管會 105 年 1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及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 投資基金受益憑證總金額得逾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20%, 並依據函令修訂相關投資限制 依據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 因本基金屬跨國性投資之基金, 可投資外國之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故應一併受限 依據金管會 106 年 6 月 1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 買賣外國股票金額,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 故增列相關文字 依據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7 項修正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90

94 條項款次 第八項第二十五款 第八項第二十七款 第八項第二十八款 第八項第三十一款 第八項第三十三款 第八項第三十四款 第八項第三十五款 第八項第三十六款 第九項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參與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除 ETF 外, 投資於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集團基金受益憑證之經理費應至少減半計收 投資經理公司本身及集團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款 第十三款及第十七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 條項款次 第七項第二十五款 第七項第二十七款 第七項第二十八款 第八項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說明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本款新增依據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規定增列本款新增依據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明訂得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及其投資限制, 增列本款本款新增依據金管會 105 年 1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增列 本款新增依據金管會 105 年 1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增列 本款新增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9 款增訂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三款及第十七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 配合前項款次調整酌修文字 91

95 條項款次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條項款次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四款及第二十五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說明 第十項 第八項 ( 八 ) 至至第 ( 十三 ) 款 第 ( 十五 ) 至第 ( 十八 ) 款 第 ( 二十ㄧ ) 至第 ( 二十五 ) 款 第 ( 二十七 ) 至第 ( 三十一 ) 款及第 ( 三十三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九項 第七項 ( 八 ) 至第 ( 九 ) 款 第 ( 十一 ) 至第 ( 十三 ) 款 第 ( 十五 ) 至第 ( 十八 ) 款 第 ( 二十一 ) 至第 ( 二十五 ) 款及第 ( 二十七 ) 款至第 ( 三十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配合前項款次調整酌修文字 第十一項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項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配合前項款次調整酌修文字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收益分配 本基金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收益分配 其他收入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均為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依第四項規定之時間, 進行收益分配 惟前述可分配收益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 於每年度結束後尚有未分配之部分時, 不順延併入次一年度之可分配收益來源 第十五條 第一項 本項新增 收益分配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 刪除 ) 第二項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 本項新增 月收益分配, 經理公司得決定分配之 金額是否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 配息型受益權單位之配息來源可能涉 及本金 如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 如市 場急遽變化足以對相關基金造成影 響 ), 亦可適時修正每月收益分配金 說明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增訂本項,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為分配收益與不分配收益, 僅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得享收益分配權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爰刪除此項文字,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明訂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可能涉及本金 92

96 條項款次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額 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經經理公司做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 ( 含 ) 分配之, 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進行分配 倘可分配收益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 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進行分配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 按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開立獨立帳戶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配息金額計算方式為至基準日持有單位數乘以每單位分配金額, 並扣除相關匯費後, 匯入受益人之收益分配約定匯款帳戶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條項款次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項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說明 明定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期間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增酌修文字 明定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名稱及其孳息應併入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配合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第八項第十六條第一項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 ( 含 ) 時, 受益人同意並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同類型受益權單位, 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之手續費為零 ; 惟受益人透過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特定金錢信託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此限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陸伍 (1.6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除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指數型基金 ( 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外, 投資於經理公司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集團基金受益憑證之經理費應至少減半計收 ; 投資於經理公司及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第十六條第一項 本項新增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明訂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金額未達一定金額時, 同意並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受益權單位 說明 明訂經理公司之報酬 93

97 條項款次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柒 (0.27%)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受益憑證之買回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條項款次第二項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第十七受益憑證之買回條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二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第三項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刪除, 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四項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說明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說明 明訂買回開始日 受理買回申請時間及受益憑證部分買回受益權單位數限制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實務作業情形, 爰酌修文字 增訂短線交易收費之規定 本基金不辦理短期借款, 故刪除之 94

98 條項款次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項款次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 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 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 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 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 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 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 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 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 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 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 刪除, 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五項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 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 上設定權利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其他受益憑證之買回, 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任一營業日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各類型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或本基金買回生效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申請買回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應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 第六項 第七項 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本項新增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 說明 本基金不辦理短期借款, 故刪除之 配合實務作業, 明訂給付買回價金時間, 並依其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無實體發行 增訂受益憑證買回依據之規定 說明 本基金不辦理短期借款, 故刪除部分文字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酌修文字, 95

99 條項款次 第三項 第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款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條項款次 第三項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說明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無實體發行 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二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明訂给付買回價金期限 第二十條 第一項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完成 :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初步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別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資產淨值 ( 四 ) 前款各類別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第 ( 三 ) 款各類別資產淨值按結算匯率換算即得出以報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別 第二十條第一項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說明 明訂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96

100 條項款次 第二項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二 )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三 ) 有關國外之資產, 除法令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而應依其規定辦理者外, 應依下列計算標準辦理之 : 1. 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前述價格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資訊 (Lipper) 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持有暫停交易達一定期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依序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前述資料來源主要依序為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其他價格資訊提供者, 如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資訊 (Lipper) 債券承銷商等所提供 持有暫停交易達一定期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未於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 條項款次 第二項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說明 1. 明訂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隻計算標準及本基金不同幣別之換算標準 匯率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2. 配合投信投顧公會 104 年 2 月 5 日中信顧字第 號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准 修正函酌增修文字 97

101 條項款次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對外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淨值為準 如上述資訊無法取得時, 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資訊 (Lipper) 所提供之價格及淨資產價值為依據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4. 證券相關商品 : (1) 證券集中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取得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依序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資訊 (Lipper) 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 (2) 期貨, 則係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5.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6. 前開規定之計算日當日無收盤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結算價格 結算匯率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結算價格 結算匯率代之 ( 四 ) 本基金國外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臺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其計算方式以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 條項款次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三項 本項刪除 第三項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部分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 本項新增 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 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 位之每銷售價格 相關辦法因適用於國內及國外, 爰併入於第二項 配合本契約第 5 條第 2 項第 3 款, 增訂淨資產價值為零之受益權單位, 經理公司應公告銷售價格 98

102 條項款次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二十一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條告第一項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第二項 第三項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第五款 第二項 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於每ㄧ計算日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費用, 以計算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計算位數如下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美元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 三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人民幣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經金管會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本基金之清算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時效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 條項款次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第五款 第二項 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本項新增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本基金之清算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時效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 說明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增訂此項,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明訂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配合本基金有外幣計價類型爰酌修文字 說明 配合本基金有外幣計價類型爰酌修文字 本基金之終止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說明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本項文字 說明 配合本基金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分為各計 99

103 條項款次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五項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 第三十條 第一項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基準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會計 本基金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為記帳單位 幣制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 ( 即基準貨幣 ) 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條項款次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五項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第一項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本項新增 會計 幣制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說明 價類別, 爰修訂本項文字 說明 配合本基金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分為各計價類別, 爰修訂本項文字 配合本基金月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分為各計價類別, 爰修訂本項文字 說明 明訂本基金以基準貨幣為記帳單位,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說明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配合引用項次調整, 爰酌修文字 100

104 條項款次 第二項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項第一款 第六項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本基金資產由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外幣換算成新臺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其他外幣, 應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資訊 (Lipper) 所提供前一營業日各該外幣對美元收盤匯率,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美元對新臺幣的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計算當日無法取得資訊時, 以最近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資訊 (Lipper) 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通知及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收益人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通訊地址 傳真或電子方式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 傳真或網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依本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條項款次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二項 本項新增 明訂匯率取得之計算方 式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項第一款 通知及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說明 配合實務作業, 酌修文字 配合經理公司實務作業程序, 並酌修文字 ( 本項新增 ) 明訂本基金應公告之 週產業持股比例 季前五大持股比例 及 半前個股內容比例 之事項, 得依法令規定逕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第三十五條 準據法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項新增 準據法 說明 明訂本基金投資國外證券應依投資所在地之法令規定 附件新增說明 本契約之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明訂本基金附件之內容及其效力 後續條次依序調整 101

105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88 年 10 月 18 日證期會 ( 八八 )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9 月 7 日證期會 ( 九 0)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91 年 6 月 6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七款與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三條 91 年 12 月 1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92 年 4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五項 92 年 10 月 2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八項 92 年 11 月 17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 92 年 12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五項 94 年 8 月 9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條 第三條 第四條及增訂第五條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97 年 5 月 27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 98 年 9 月 1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 99 年 8 月 1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三條 99 年 12 月 15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二 五 六 及十一項 100 年 8 月 17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 10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2 年 1 月 3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十六項 104 年 1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五條第二項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 102

106 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03

107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 104

108 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 105

109 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106

110 附錄六之ㄧ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2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備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低估 偏差時 調整後 說明 申購者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申購金額 $800 NAV:$10 以 80 單位計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者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 800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 二 )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107

111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高估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者 贖回者 申購金額 $800 NAV:$10 購得 80 單位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 1000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108

112 附錄六之二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第 1 條關於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之相關事項,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辦理 第 2 條本規則所指問題發行公司, 係指公司債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返還本金 ; 二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清償利息 ; 三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其他公司債發生本項第 ( 一 ) 款或第 ( 二 ) 款之情事 ; 四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或其關係人所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者 ; 五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有停止營業 聲請重整 破產 解散 出售對公司繼續營運有重大影響之主要資產或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 且無力即時償還本息 ; 六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於公開場合中, 表明發行公司將無法如期償還其所發行公司債之本息或其他債權 ; 七 其所發行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時, 發生違約交割情事, 且違約交割者為發行公司之關係人者 ; 八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之資產遭受扣押 查封, 自該扣押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能解除, 足以嚴重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 九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代表人或董事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而遭法院收押或檢調機關偵辦, 而其情節重大, 足以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 十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該公司清償本金或利息能力之情事 前項第 ( 四 ) 款及第 ( 七 ) 款所稱關係人, 係指發行公司董事長或與發行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者 第 3 條本規則所指之基準日, 係指經理公司將本基金持有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依其帳面價值, 加計至基準日前一日之應收利息, 撥入獨立子帳戶之日, 即 : 一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一 )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約應償還本金之日 二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時, 指公司債之受託契約所定清償期限之日 三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各該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應返還本金或利息之日 四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四 ) 款至第 ( 十 ) 款之情事時,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 ) 決議通知經理公司之日, 第 ( 八 ) 至 ( 十 ) 款所稱足以影響發行公司清償能力者, 須經投信投顧公會之決議認可 五 前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所定基準日之事由, 已經當日新聞媒體披露者, 以該日為基準日 未經媒體披露者, 則以投信投顧公會將前開事由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日為基準日 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基準日, 如非營業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第 4 條本規則所指 子帳戶, 係指經理公司為保管本基金所持有之各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問題公司債, 於本基金之專戶外, 另行於基金保管機構設置之獨立帳戶, 專記載各問題公司債之資產 109

113 第 5 條子帳戶受益人, 係指於基準日當日持有問題公司債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 第 6 條經理公司對問題公司債之處理一 本基金所持有之公司債, 其發行公司發生本規則第二條所定之事由時, 經理公司應自基準日起, 將本基金中所持有之問題公司債, 依基準日之不同, 分別轉撥不同之子帳戶, 並於轉撥之同日, 以書面報金管會核備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每一子帳戶製作個別之帳冊文件, 以區隔子帳戶資產與本基金專戶之資產 三 自基準日起經理公司對本基金資產之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方式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基金專戶之資產應依發行單位數計算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公告之 ( 二 ) 基金設有子帳戶者, 應於基準日公告子帳戶資產帳面價值 子帳戶單位數 子帳戶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備抵跌價損失金額, 有明確證據顯示子帳戶資產之價值有變化時, 應重新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子帳戶受益人 四 經理公司應製作子帳戶之受益人名冊, 記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基準日當日受益權之單位數及其轉讓登記等有關資料, 以為分配子帳戶資產之依據 五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向問題發行公司追償 收取債權及處分子帳戶之資產 六 經理公司對子帳戶資產之經理權限, 除追償 收取問題公司債之本息債權 及處分問題公司債以換取對價之決定權外, 不得再運用子帳戶之資產從事任何投資 第 7 條子帳戶之資產一 撥入子帳戶之問題公司債帳面價值及至基準日前一日止應收之利息 二 前款本息所生之孳息 三 因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之分配請求權罹於時效所遺留之資產 四 經理公司處分問題公司債所得之對價及其孳息 五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屬於子帳戶之資產者 第 8 條子帳戶資產金額之分配一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日, 於子帳戶可分配金額達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時, 將子帳戶之資產分配予該子帳戶之受益人 二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 得由經理公司報經金管會核准變更分配日期外,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為之 三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四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另行開立帳戶保管, 不再視為子帳戶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子帳戶資產 五 記載於子帳戶名冊之受益人, 於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獲償或處分後, 得於分配時依其在基準日所持有受益憑證所表彰之權利, 分配其應得之金額 六 子帳戶受益人於受分配時, 可請求經理公司將分配金額轉換成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七 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資產之分配請求權, 自經理公司分配資產之通知送達後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產生之收益併入子帳戶資產 第 9 條子帳戶應負擔之費用一 有關子帳戶所發生之一切支出及費用, 於問題公司債之本息獲償或變現前, 均由經理公司先行墊付 二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獲償或變現後, 於分配金額予子帳戶受益人前,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下列費用 : ( 一 ) 為取得或處分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之本息所衍生或代墊之一切相關費 110

114 用 ( 二 )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所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三 ) 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四 ) 會計師查核子帳戶財務報告之簽證費用 第 10 條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一 經理公司就子帳戶資產不計收報酬 二 基金保管機構於子帳戶之資產分配予受益人前, 不得就所保管子帳戶資產請求任何報酬 ; 但基金保管機構於每次分配子帳戶之資產予受益人時, 得就保管該子帳戶收取適當的保管費, 惟數額不得超過原信託契約所定之費率 第 11 條子帳戶之清算一 問題發行公司已依和解條件給付價金 或已確定給付不能或無財產可供執行時, 經理公司應依規定清算子帳戶, 將子帳戶之全部剩餘資產分配予子帳戶受益人 二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 支付子帳戶之費用並將剩餘資產全部分配予受益人後,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結清帳戶 三 本基金如因故實施清算, 惟子帳戶仍有剩餘財產尚待執行時, 得由原經理公司 或移轉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繼續經理之 第 12 條基準日當日之受益人自基準日起即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111

115 附錄七 經理人 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 酬金結構及政策一 宗旨 : 為將本公司之酬金誘因 投資人利益與風險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益予以合理化, 提升股東及投資人利益價值, 乃制定本績效考核與酬金政策 二 適用對象 : 1 經理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處 / 部室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 2 基金經理人 經理本公司發行之公募或私募基金人員 3 業務人員 直銷業務人員 代銷業務人員及全委業務人員, 其酬金或績效考核來自銷售各種金融商品 服務之人員 三 風險調整後績效管理及獎酬機制 : 經理人 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之 1 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及基金績效, 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 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2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經理人 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或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並應定期審視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3 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 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例以遞延或股權相關方式支付 4 於評估經理人 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個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公司之效益進行分析, 以有效評估屬於個人之貢獻 四 績效管理制度與架構 : 1 績效評核項目設定 : 分為工作目標及核心職能等二大項 (1) 工作目標設定 : 依公司年度策略目標並結合 策略發展績效 營運改善績效 及 日常工作績效 等項目開展關鍵績效指標 (KPI), 並由同仁依據職責承接工作目標 (2) 核心職能設定 : 依金控母公司指定員工應具備之核心能力為主, 次按職位層級設定不同行為表現 2 績效評核期間 :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績效評核得分 : 工作目標 構面比重加總合計佔總評核分數 70%, 核心職能 構面比重加總合計佔總評核分數 30% 4 績效考核成績運用 : 人員升遷培訓 員工職涯規劃 年終績效獎金核發及薪資調整參考 五 獎酬結構與摘要 : 1 薪資 : 薪資結構包含本俸及伙食費 新進員工任用之核薪係依其職位並參考學 經歷背景, 及市場薪資水準, 給付合理薪資 每年視公司營運狀況 個人職位調整 年度考核結果及市場薪資定位調整薪資 2 獎金 : 本公司獎金分為年終績效獎金 業務獎金 基金管理績效獎金等 (1) 年終績效獎金 : 公司以實際盈收目標達成率 獲利狀況及市場概況提撥年終績效獎金總額, 並按各部門年度貢獻程度分配各部門年終績效獎金, 再依員工個人考核結果及市場薪資定位決定個人年終績效獎金 (2) 業務獎金 : 直銷業務人員 代銷業務人員及全委業務人員皆可因其目標達成狀況而領取獎金 (1) 基金管理績效獎金 : 基金經理人因其績效目標達成狀況而領取之獎金 各項獎金細目內容, 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基於業務擴展需要及善盡善良管理人職責之條件下頒訂之 3 員工紅利 : 本公司盈餘配發員工紅利, 依公司盈餘核報並經股東會同意後辦理之 六 定期檢視 : 本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應考量未來證券市場整體環境 公司經營績效與累積盈餘狀況 未來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 適時調整之 七 離職金約定 : 若有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金等不當情事 八 實施與修正 : 本績效考核 酬金結構及政策經董事會核准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 並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露之 112

116 附錄八 基金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 債券等投資標 的之評價, 依據最新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規定, 以本公 司基金評價委員會所提供之公平價格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價委員會之召開 基金所持有之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 債券等投資標的, 發生下述所列情事之一 時, 應召開評價委員會 : (1) 個股暫停交易, 且連續暫停達二十個營業日 ; (2) 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適用時機為二個月 ; (3)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 (4) 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 (5) 其他重大事由 第三條評價委員會成員 評價委員會由總經理擔任主席, 成員包括 : 總經理 投資管理處處主管 全球 投資部主管 法令遵循室主管 會計部主管 交易行政部主管及風險管理室主 管 評價委員會成員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條評價委員會出席人數 評價委員會每次開會最低出席人數應達 5 人以上 第五條呈報單位及程序 評價委員會決議應呈報總經理核決, 並每年彙整提報董事會 前述決議及評價 結果應按月彙整通知相關基金保管機構 第六條有價證券評價方法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或債券等投資標 的, 以本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本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投資標的應重新評價之週期為一個月, 公平價格之評價方法詳如附件, 且評價 結果應符合客觀 中立 合理 可驗證原則 第七條資料保存方式及期限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 6 條規定辦理, 但遇重大爭議事件時, 應保存至 該爭議事件結束為止 第八條內部稽核 本公司內部稽核應每季查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是否符合規範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 修訂時亦同 未盡事宜, 悉依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相關規 定辦理 113

117 附件 基金所持有之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或債券等投資標的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的評價方法及後續評價價格之檢視機制 : 一 一般正常交易之價格資訊來源及優先性 : 依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所訂定之順序為準 二 發生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時之評價流程 : ( 一 ) 當投資標的發生暫停交易無法取得價格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時, 評價委員會主席或代理人應召開評價委員會 ( 二 ) 評價委員會成員於開會前, 應取得下列資訊管道來源之投資標的價格, 並於會議中討論 ; 開會時由投資部門代表報告投資標的公司於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前近半年公司概況 ( 營運 / 財務等 ), 交易部門代表報告投資市場 / 標的公司於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前近半年交易概況, 投資部門報告投資標的公司是否有公司重大訊息 ; 評價委員會成員依據當時投資標的公司及投資市場狀況之正常與否, 經充分討論後, 於當日決定該股票或債券之合理價格, 並自當日起適用, 並作為該基金次一日之結帳基礎 1. 投資標的最近期收盤價 成交價 買賣價或均價 2. 本基金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券商 次保管銀行 彭博 路透社等價格資訊提供者 其他專業機構所提供之最近一個月內價格 3. 交易對手提供之價格 4. 發行公司財報或其相同產業財報資訊 ( 三 ) 若評價委員會成員於開會前若無法從客觀及中立第三方取得參考價格, 將依前述各部門所報告事項, 經委員會成員充分討論得出價格, 該價格即為會計部門計算基金淨值之依據 該價格原則 / 指引將採沿用投資標的公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前, 最後一個交易日之收盤價格或其他符合客觀 中立 合理 可驗證原則之評價結果 三 後續檢視評價價格流程 : 因投資標的發生暫停交易或投資標的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達應重新評價之週期時, 對於評價委員會已決議之評價價格, 則應採行後續價格檢視機制, 以檢討評價價格之適切性 後續價格之檢視機制依上述 二 發生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時之評價流程 辦理 114

118 附錄九 基金風險預告書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風險預告書 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 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 台端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 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 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 1. 基金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台端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的損益 2. 基金經金管會核准,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台端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3.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 (1) 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 : 市場 ( 政治 經濟 社會變動 匯率 利率 股價 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 ) 風險 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法令 貨幣等風險 (2) 因前述風險 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 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4.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 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 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 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且最大可能損失為投資本金之全部 5.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之相關費用, 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投資人於申購時應謹慎考量 6. 基金不受存款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7. 如因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台端可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性質, 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 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 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 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115

119 附錄十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二年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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