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變動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商品交易對手違約而影響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 同時或有受益人大量贖回時, 致延遲給付贖回價款之可能 六 本基金投資地區包括新興市場,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流動性不足風險 市場風險 ( 含政治 利率 匯率等 )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等風險, 遇前述風險時, 本基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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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一 基金名稱 : 新光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跨國投資多重資產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九 ) 之說明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六 計價之幣別 : 分為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最高新臺幣壹佰億元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最高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最高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7,173,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07,752,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 一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基金經理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有一定比例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本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二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部份可能涉有重複收取經理費 三 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 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可配息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 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 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 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 本基金最近 12 個月內配息組成相關資料 ( 將 ) 揭露於新光投信網站 四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五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投資之風險包括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 債券發行人違約風險 ( 本金或利息延遲給付或無法給付 )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及其他投資債券固有之風險 ; 本基金或有因

2 利率變動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商品交易對手違約而影響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 同時或有受益人大量贖回時, 致延遲給付贖回價款之可能 六 本基金投資地區包括新興市場,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流動性不足風險 市場風險 ( 含政治 利率 匯率等 )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等風險, 遇前述風險時,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產生波動 此外, 本基金得投資於美國 Rule 144A 債券, 該類債券因屬私募性質, 故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交易流動性無法擴及一般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 請詳見第 16 頁至第 26 頁 七 有關本基金運用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中國大陸 A 股之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23 頁至第 26 頁 八 投資人應特別留意, 本基金因計價幣別不同, 投資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為該申購幣別金額除以面額 / 單位淨資產價值 ( 適用於基金成立後 ) 計算, 於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不因投資人取得各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成本不同而異 九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 投資人應先向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提出申訴, 若三十日內未獲回覆或不接受申訴處理結果, 投資人得在六十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 4 號 17 樓 ( 崇聖大樓 ) 電話 : ; 傳真 : 以上若投資人有任何問題, 可撥打本公司客服專線 : 十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十一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十二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新光投信網站 新光投信理財網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刊印 新光投信獨立經營管理

3 ( 封裏 )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23 號 12 樓電話 :(02) 網址 : 發言人姓名 : 陳文雄職稱 : 代理總經理電話 :(02) 信箱 :service@mail.skit.com.tw 二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電話 : 網址 : 三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名稱 :Income Partners Asset Management (HK) Ltd. 地址 : 香港中環金融街 8 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 室電話 : 網址 :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 : 美國紐約梅隆銀行台北分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Taipei Branch) 地址 :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245 號 4 樓電話 :(02) 網址 : 六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無 )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 : 劉書琳 徐文亞事務所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電話 :(02) 網址 : 十 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十一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劃 ( 一 ) 陳列處所 : 經理公司新光投信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 ( 二 ) 索取及分送方式 : 投資人可向陳列處所親取或上新光投信網站下載 或電洽新光投信索取, 經理公司將於收到投資人之索取後, 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投資人 ( 三 ) 新光投信網站 新光投信理財網 : ( 四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4 目 錄 新光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1 壹 基金概況... 2 一 基金簡介... 2 二 基金性質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 基金投資 五 投資風險揭露 六 收益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二 事業組織 三 關係人揭露 四 營運情形 五 受處罰情形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伍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之投資環境介紹附錄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附錄三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附錄四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治理運作情形附錄五 :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附錄六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 詳附錄六之ㄧ ) ;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 詳附錄六之二 ) 附錄七 : 經理人 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 酬金結構及政策附錄八 : 基金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附錄九 : 基金風險預告書附錄十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二年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 1

5 壹 基金概況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新光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 包括 A 累積型及 B 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分別指 A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壹佰億元, 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A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A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換算比率如下 :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本基金首次發行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7,173,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07,752,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4.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方式, 係以各外幣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基金成立日之前一營業日之外幣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後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後換算之,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受益權單位類型名稱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換算之比率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1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1:[ ]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 ] 註 : 本基金成立日為 107 年 3 月 31 日 107 年 3 月 30 日美元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 人民幣與新台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 三 ) 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 五 ) 成立條件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七條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本基金成立日為 107 年 3 月 31 日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期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 2

6 2. 投資標的 : (1)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有價證券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特別股 ) 承銷股票 認股權憑證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 存託憑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包括 : A. 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特別股 )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參與憑證 (Participatory Notes)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其中投資之參與憑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b. 參與憑證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 B.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次順位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 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C.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D. 符合金管會規定未達一定等級或未經評等之高收益債券 E.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F.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G. 本基金可投資之區域及國家包括但不限美國 英國 德國 法國 澳洲 紐西蘭 俄羅斯 新加坡 日本 印尼 泰國 意大利 盧森堡 荷蘭 加拿大 西班牙 愛爾蘭 瑞典 捷克 墨西哥 瑞士 以色列 葡萄牙 波蘭 比利時 挪威 芬蘭 南韓 菲律賓, 越南 寮國 柬埔寨 緬甸 文萊 中國 香港 澳門 馬來西亞 印度 印度尼西亞 克羅埃西亞 羅馬尼亞 塞爾維亞 保加利亞 哥倫比亞 斯洛伐克 牙買加 卡達 巴林 哈薩克 匈牙利 千里達 丹麥 菲律賓 斯里蘭卡 孟加拉 智利 巴西 阿根廷 奈及利亞 瓜地馬拉 秘魯 多明尼加 不丹 尼泊爾 蒙古 東帝汶 南非 約旦 科威特 阿曼 希臘 土耳其 烏茲別克斯坦 吉爾吉斯斯坦 沙烏地阿拉伯 阿聯酋等國家或地區, 且該國家或 3

7 地區並未被列為遭受制裁國家 ( 九 ) 基金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前述 ( 八 ) 之國內外有價證券 2.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 (1)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 債券 基金受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有價證券合計之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 而投資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 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高收益債券之投資比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2)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 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 致使該債券不符合本款 高收益債券 定義時, 則該債券不計入前述 高收益債券 百分之三十之範圍 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從其規定 ; 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 A. 政府公債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B. 第 (A) 點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C.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D. 前述之債券, 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M Best Company,Inc. DBRS Ltd. Fitch, Inc.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Moody s Investpr Services, Inc.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BBB-(twn) bbb- BBB- BBB- BBB- Baa3 BBB- BBB- BBB- BBB- 4

8 Morningstar, Inc. BBB- 3.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本款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依本基金淨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本基金任一或合計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 含本數 ) 以上 ;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 含本數 ) 以上 ; B. 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或非預期事件之重大變動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 C.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兌 ; D.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 5% 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幅達 8% 以上 4.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 2. 所列之比例限制 5.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6.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7.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8.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9.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 債券 利率 股價指數 債券指數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以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從其修正後規定 10.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匯率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 5

9 規避匯率風險, 並應符合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前述所稱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Hedge) 係以直接購買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Proxy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 : (1) 本基金之投資策略在於篩選並布局具有資本成長發展潛力的股息股票 債券 特別股及 REITs 等, 並配合市場基本面, 在資產配置上會依不同市況走勢進行動態調整, 以確保整體投資組合的優勢 同時藉由擴大收益來源, 讓投資人除能在震盪時際掌握全球各市場輪動下股 債 房市穩定孳息外, 又可為整體投資組合增加穩健度, 同時兼顧波動風險和收益機會, 靈活調整資產配置 (2) 多元趨勢投資策略主要有三項主軸 : A. 掌握各類資產在不同市況下之孳息契機藉由投資各類資產創造長期資本增值 本基金結合基本面的分析及風險管理來遴選投資標的, 依標的的風格取向, 進行個別標的分析 評價及遴選, 並致力於在不同的市場變化中建構廣泛且多樣化的投資模組, 以創造各類資產的孳息機會 B. 投資標的動態靈活調整除前述積極參與各種資本利得或收益的投資機會外, 為使本基金績效能夠長期穩健並持續增值, 除了專注於股 ( 積極參與升息期間股市上漲契機 ) 債 ( 降低績效波動度提供穩定收益 ) 之靈活配置外, 另配合多元趨勢策略的操作方式, 選擇較具市場發展性的業別或公司或是因市場升息 政府政策改變而使產業前景轉強等投資題材進行規劃投資, 如 : 非傳統資產特別股或 REITs 等, 按市況主動靈活管理, 調整投資於各類資產及地區比重, 收取來自不同地區資產的最佳收益, 增加投資回報率 C. 減風險增回報當全球特定潛在風險上升, 部份市場因應之標的收益就會下降 且面對低息環境不變, 市場風險愈升的兩難局面, 更需要為投資人尋求收益兼降風險的投資標的 雖然目前股或債依然是低息環境下最具吸引力的資產之一, 但面對世界許多主要經濟體增生許多不明朗因素, 更需要分散投資於全球不同市場, 可減低地區風險及貨幣風險 ; 若同時分散投資於股債之外其他具收益性質之多元資產, 將可進一步降低整體投資組合的風險及波幅 (3) 決定各資產的基準比重 : 本基金經由觀察並隨時掌握全球主要國家經濟數據 利率政策 匯率走勢, 同時考量各區域總體經濟及產業發展與投資機會, 結合由上而下 (Top-down) 與由下而上 (Bottom-up) 的分析來檢視全球總體經濟趨勢及產業景氣, 並找尋相對應適當的投資議題和契機以及市場看法, 藉由投資團隊討論分析各類資產之未來報酬率 風險與風險溢酬, 來決定本基金最適當的資產組合配置, 並訂定出各類資產基準比重與範圍以符合本基金收益率與波動度目標 此外, 投資團隊會依未來市況變化作出可能的調整, 各資產基準比重與範圍以投資團隊的會議看法結合市況資料綜合評估得出, 每季檢視並視情況來進行更新, 同時針對國際重大事件的發生亦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來檢視相關風險以進行可能的配置調整 6

10 (4) 決定各類資產的投資比重 : 在決定各類資產基準比重以及範圍之後, 本基金會依各類資產特性所處之市場環境, 於範圍之內針對基準比重作適當的彈性調整, 請詳下圖說明, 例如當景氣從谷底反轉時, 將會進一步提高股票比重並考慮降低債券比重 ; 如果景氣循環進入衰退期, 則可能會持續加碼債券而減少股票投資之部位 所配置之股票以配發穩定股息之標的為主, 搭配評估企業財報獲利基本面以及未來展望並納入市場看法來加以篩選 ; 債券評估標準主要針對信用評等 殖利率以及違約風險來綜合考量, 如景氣樂觀時, 增加高收益債券比重, 若景氣不佳時, 則以投資等級債券為主要配置 此外, 當非美元資產行情走升時, 會適當增加基金與 ETF 之部位, 針對該區域股市 債市 匯市行情或外匯利差同時掌握獲利的機會, 而基金與 ETF 的篩選主要以各區域的總體經濟數據 未來展望及各產業基本面作為考量, 並對該區域有關基金與 ETF 之投資內容 屬性與基本面作出分析以綜合考量來適當加以篩選 最後, 本基金也將針對個別資產 國家 行業與個別標的之收益率 波動度, 以及市場的投資趨勢, 作出整體的綜合考量, 以彈性調整各類資產的比重配置, 讓本基金投資組合的調整更有效率 比重股票債券 REITs 調升理由 調降理由 (1) 景氣循環向上 (2) 通膨增長 (3) 貨幣寬鬆 (4) 政策刺激 (5) 企業獲利展望佳 (1) 景氣循環向下 (2) 通膨風險增 (3) 貨幣緊縮 (4) 政經風險增 (5) 企業獲利縮減 (1) 景氣循環向下 (2) 通膨降溫 (3) 貨幣寬鬆 (4) 政策刺激 (5) 股市風險增 (1) 通膨增長 (2) 貨幣緊縮 (3) 政策緊縮 (4) 股市升溫 (5) 股利率高於公債利率 (1) 景氣循環向上 (2) 通膨增長 (3) 貨幣寬鬆 (4) 政策刺激 (5) 房價呈上升趨勢 (6) 長短期利差擴大 (1) 景氣循環向下 (2) 貨幣緊縮 (3) 政策緊縮 (4) 房價呈下降趨勢 (5) 收益率低於公債利率 其他 ( 基金與 ETF 現金與貨幣市場工具 ) 視以下情況綜合考量 : (1) 系統性風險 (2) 市場波動度 (3) 市場流動性 (4) 非美元資產行情 (5) 商品原物料行情 本基金各類非現金資產投資基準比重原則如下 ( 每季 / 不定期檢視並視情況來進行更新 ): 股票 ~30% 債券 ~30% REITs ~30% 其他 0~20% 當個別資產之有利因素增加時, 股票 債券 REITs 等個別單一資產最大比重可提升至 70%; 若個別資產不利因素增加時, 股票 債券 REITs 基金受益憑證個別最低可降至 0%, 惟此情況主要是針對當股票 債券 REITs 或基金受益憑證等個別單一資產由於景氣與市場環境出現極端情況時而出現個別重大系統性風險所可能採取的風險趨避之策略調整, 本基金仍將視實際情形來做出最適的調整應變, 因此個別單一資產最低比重降至 0% 的情況一般應屬不常見 此外, 若景氣與市場環境所出現的極端情況有所改善, 本基金亦會作出相對因應並予以適當調整 前述各項非現金資產, 合計不能低於基金淨資產之 70% 7

11 註 : 其他包含基金與 ETF 現金與貨幣市場工具 (5) 債券投資策略本基金針對投資等級債券 高收益債券以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將由研究團隊進行嚴謹的研究分析以判斷資產的配置方式, 同時搭配債券標的之分散度控管以降低單一機構之風險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本基金選債策略著重於 : A. 由上而下 (Top-Down) 的總體經濟面分析 : 透過分析各主要國家投資地區之總體經濟狀況 殖利率曲線變化 各產業之未來展望後, 進一步規劃本基金於各國家 產業 信用評等之債券配置比例 ( 包含投資等級債券 高收益債券以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 B. 由下而上 (Bottom-Up) 的債券基本面分析 : 針對高收益債券以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之發債機構進行更嚴謹的基本面分析, 研究其財務狀況 償債能力等, 以投資財務體質相對穩健之發債機構或發行之債券, 並尋求價格被市場低估之標的, 以增加本基金投資配置的增值機會 (6) 基金受益憑證投資策略 : 投資基金受益憑證是本基金作為多重資產配置策略的工具之一, 將視總體情況來評估並對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之比重作出調整, 另為了避免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使得基金費用率之負擔增加, 以及因應投資策略所需, 本基金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得不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限制, 投資於單一子基金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 10% 下列因素係可能增加投資基金受益憑證的考量 : 流動性之風險 : 考量權益證券的直接買賣很可能會遇到交易對手所帶來的高買賣之價差成本, 或者由於市場流動性收縮而無法有效率地賣出證券 故投資篩選後的基金受益憑證, 不但可減少流動性之風險, 亦能達到所需的投資目的, 故本基金將評估並採用基金受益憑證來進行投資 時間成本 : 考量於市場轉折或行情動盪之際, 短期間之內可能賣出大量證券後又欲買回同一批證券, 將可能受限於短線交易規範之限制而無法執行, 為獲取一定程度市場報酬則可能以買進基金受益憑證來代替 或可能出現個別證券異常交易或極端波動等諸多情形, 以致經理人可能無法在有限時間內充份判斷應對 或者, 證券價格變化太大超過原設定之買賣區間而導致成交比重未如預期, 則錯過調整資產配置之最佳時機 再或者, 賣出證券若無法在當天獲得成交確認, 而無法在短時間內轉化為可動用現金來買進其它證券, 則錯過調整資產配置之時機 透過一籃子證券的基金受益憑證來交易特定主題 行業或市場方向, 若能減少前述時間成本, 且能達到所需要的投資目標, 故本基金將評估並採用基金 8

12 受益憑證來進行投資 風險之分散 : 依理論, 投資組合分散有降低整體風險的效果, 投資單支基金受益憑證可能提供數百檔甚至數千檔以上證券的分散性, 若又能達到所需要的投資目標, 故本基金將評估並採用基金受益憑證來進行投資 收益之分散 : 季 月配息基金股份, 可能增加收益接收時點的頻率與分散度, 若投資某一類資產的基金受益憑證, 在收益接收時點上能得到比直接投資該類資產更高的頻率與分散度, 故本基金將評估並採用基金受益憑證來進行投資 2. 投資特色 : (1) 透過專業團隊的多元資產配置, 依據景氣循環的不同階段, 掌握各類資產輪動, 創造投資獲利的機會, 以期望能達到創造收益及長期資本增加之目標 (2) 在嚴格的風險監管機制下, 控制投資組合下跌風險 (3) 配合多元趨勢策略的操作方式, 選擇較具發展性或政策轉強等投資題材, 積極參與各種標的可獲得收益之投資機會 (4) 提供多幣別與配息類型選擇 : 提供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計價幣別選擇, 且亦會提供新臺幣配息類型滿足投資人不同之資產配置選擇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定位為跨國投資多重資產型基金, 投資區域涵蓋全球, 投資產品多元, 並依市場輪動配置, 故本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分類為 RR4, 此分類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公布對於基金投資標的風險屬性和投資地區市場風險狀況分析之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由低至高編製為 RR1 RR2 RR3 RR4 RR5), 惟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投資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自民國 107 年 3 月 16 日起開始募集 ( 十三 ) 銷售方式本基金之受益憑證之銷售, 由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銷售之各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 ( 十四 )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該外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以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面額為發行價格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以每一營業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9

13 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滙率換算後, 乘上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前述銷售價格之計算依下列規則辦理 :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 至銷售日前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 x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至銷售日前最後公布每單位淨資產日之該類型計價幣別對新臺幣結算匯率 / 換算比例 註 註 換算比例 = 銷售日該類型計價幣別對新臺幣之結算匯率 x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 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前述所稱結算匯率, 係依據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取得之匯率換算 釋例說明 : 現行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為新臺幣 10 元,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美元 10 元 當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之計算過程所需條件包括 : A. 銷售日前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為 元 (A) B. 該美元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每單位淨資產銷售日之美元對新臺幣結算匯率為 1:32.2(B) C. 銷售日美元對新臺幣之結算匯率為 1:32.5 (C) 換算比例 = 銷售日美元對新臺幣之結算匯率 x 美元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 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32.5*10/10=32.5(D)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 = 銷售日前美元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 x 至銷售日前最後公布每單位淨資產日之美元對新臺幣結算匯率 / 換算比例 =(A)/(B)*(D)= 10.5*32.2/32.5=10.40 元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現行各類型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率由經理公司依銷售策略或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金額之情形而訂定其適用之比率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1.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如下, 但基金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及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 (1) A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2)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 (3) A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參佰元整 ; (4) A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仟元整 ; 2. 本基金成立後, 申購人每次以定期定額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 (1) A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2)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3)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則不開放定期定額申購 3.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 10

14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亦不得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4. 轉申購涉及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經理公司辦理有關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說明如下; (1) 受益人不得申請轉申購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不同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受益人申請不同基金同一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轉申購,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惟其屬同一貨幣間轉換, 故無匯率兌換問題 (3) 經理公司目前不開放同一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 十六 ) 本公司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經理公司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為本國人者 : A. 國民身分證 ( 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 並附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 B. 受輔助之宣告人, 需另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國民身分證 C. 客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惟自 98 年 11 月 23 日起, 客戶如有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之情形者, 本公司職員不得受理渠等或其監護人為渠等申購基金 (2) 法人或其他機構 :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法人授權他人辦理者, 另需提供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4) 經理公司不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開戶 申購基金投資 2. 經理公司職員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如有下列情事等, 應婉拒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 (1) 疑似使用匿名 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 (2) 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但經可靠 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 不在此限 ; (3)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 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 (4) 持用偽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5) 檢送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 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 不在此限 ; (6)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 (7)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 (8) 建立業務關係之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 (9) 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3. 本公司不受理客戶臨櫃辦理現金交付之申購申請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90 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11

15 ( 十八 ) 買回費用 1. 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時, 對於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定從事基金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所收取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率不得高於百分之二, 該買回費用並應歸入基金資產 前述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其買回費用收取之最高比例規定, 明訂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 除前述情形外,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2.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 若非短線交易情況, 受益人無需支付買回費用, 本基金目前買回費用為零 ( 十九 ) 買回價格 1.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1.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2.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29 條規定, 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 對於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定從事基金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 除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該買回費用並應歸入基金資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 3.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即持有未滿 7 個日曆日 ( 不含 ) 者, 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 以外幣計價者, 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該外幣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反之,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大於或等於 7 日,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者,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2) 前述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指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之日期 (3) 舉例說明 : 若投資人 9/1 申購, 則 9/7 申請買回時, 因 申請買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將會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反之, 若投資人 9/8 申請買回,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4.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銷售者亦適用前述規定 ( 二十一 )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國定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或發生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而休市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 係指公告日前一週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 含 ) 之國家 12

16 ( 二十二 ) 經理費 ( 二十三 ) 保管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陸伍 (1.6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柒 (0.27%)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四 )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 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保證條件 範圍 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 無 ( 二十五 ) 是否分配收益 1. 本基金 A 累積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2. 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所 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收益分配 其他收入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 實現資本損失及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均為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 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依第 四項規定之時間, 進行收益分配 惟前述可分配收益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 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 於每年度結束後尚有未分配之部分時, 不順 延併入次一年度之可分配收益來源 3.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月收益分配, 經理公司得決定分配之 金額是否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配息型受益權單位之配息來源可能涉 及本金 如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 如市場急遽變化足以對相關基金造成影 響 ), 亦可適時修正每月收益分配金額 4. 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經經理公司做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 ( 含 ) 分配之, 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5. 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進行分配 倘可分配收益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 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進行分配 6.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 按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開立獨立帳戶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7.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配息金額計算方式為至基準日持有單位數乘以每單位分配金額, 並扣除相關匯費後, 匯入受益人之收益分配約定匯款帳戶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8.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 ( 含 ) 時, 受益人同意並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同類型 13

17 二 基金性質 受益權單位, 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之手續費為零 ; 惟受益人透過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特定金錢信託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此限 9. 收益分配範例 分配前 幣別 新臺幣 ( 單位 : 元 ) 類型 A 累積型 B 配息型 ( 不分配 ) ( 分配 ) 基金規模 (A) 1,000,000 1,000,000 發行總單位數 (B=A/10) 本期投資收益 (C= 假設值 ) 20,000 分配後 100, ,000 分配金額 (D= 假設值 ) 0 10,000 每單位可分配金額 (E=D/B) 淨資產價值 ( 不分配 :F=A+C; 1,020,000 1,010,000 分配 :F=A+D ) 發行總單位數 (B) 100, ,000 每單位淨值 (G=F/B) 以上數值皆為假設值, 不代表未來的收益 範例假設說明 : 1. 各類型總收益及總單位數均無變動之情況下所為之假設 2. 剩餘之未分配總收益以此類推至下次分配 假設經理公司每一單位分配金額為 0.10( 新臺幣 ) 收益分配總金額為 0.10*100,000 單位 =10,000 元分配後 :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 : = 新臺幣 元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 : 新臺幣 元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107 年 1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本基金首次募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外幣計價之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之交易行為, 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無, 本基金為首次發行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之職責 14

18 有關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貳 十 之說明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有關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貳 十一 之說明 ( 三 )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無,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四 基金投資 ( 一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九 ) 之說明 ( 二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 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1. 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1) 投資分析 : A. 負責人員 : 報告人 投資部主管 權責主管 B. 步驟 : 由研究員或基金經理人廣泛依據各項投資研究資訊, 包括國內外金融市場及政治經濟產業動態進行分析報告與討論及證券商提供的投資報告與簡報資料等 若欲投資公司債時, 須就公司債發行公司進行風險評估, 並綜合公開說明書及年報 財務報表分析 產業動態資訊及相關之研究報告加以歸納分析後, 提出債券買進賣出建議投資分析報告 (2) 投資決策 : A. 負責人員 : 基金經理人 投資部主管 權責主管 B. 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做成投資決定書, 並經部門主管與權責主管核簽交付執行 另定期召開投資管理委員會, 審議投資策略 檢視投資規範 追蹤投資績效決定投資比例 產業投資比重 (3) 投資執行 : A. 負責人員 : 交易員 複核人員 權責主管 B. 步驟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 並將執行結果撰寫投資執行表 如有任何差異, 交易員應在投資執行表上詳細說明 (4) 投資檢討 : A. 負責人員 : 其執行者為基金經理人, 覆核人員為權責主管 B. 步驟 : 根據投資現況及基金績效表現定期檢討, 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執行差異檢討報告及投資績效檢討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 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階段 (1) 交易分析 : A. 負責人員 : 報告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B. 步驟 : 由基金經理人或具備期貨交易知識或經驗之人員負責交易分析工作, 並提出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2) 交易決定 : A. 負責人員 : 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B. 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期貨 / 選擇權報告書, 選定交易標的 (3) 交易執行 : A. 負責人員 : 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B. 步驟 : 基金經理人應開立期貨 / 選擇權交易決定書, 交由交易室執行 15

19 (4) 交易檢討 : A. 負責人員 : 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B. 步驟 : 基金經理人應於投資管理委員會議中, 檢討前月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績效, 如未符合預期標準, 並應提出改善辦法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1) 姓名 : 邱志榮 (2) 學歷 : 成功大學工業管理所碩士現任 : 新光投信投資管理處主管 (2015/09/24 ~ 迄今 ) 經歷..新光投信全權委託部資深協理 (2006/10/09 ~ 2015/09/23) 新昕投信投研部經理 (2004/11/15 ~ 2006/10/08) 新光人壽國內投資部副課長 (1991/07/08 ~ 2004/11/14) (3) 權限 : 依據投資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作資產分配, 授權基金經理人根據投資分析報告, 決定投資標的的選擇及買賣時機 4.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無 5.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兼管之基金名稱 : 新光全球總回報平衡基金 新光美國豐收平衡基金 6. 本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應指派投資管理處處主管, 針對同一經理人所管理之不同投資帳戶之績效進行評估, 於月檢討報告中, 按月檢視其操作有無偏離投資或交易方針是否具一致性 差異原因之合理性及相關處理措施 具體作業流程及控管機制如下 : A. 不同帳戶績效評估之方法, 應於基金或全委帳戶成立日起 3 個月後, 各自充分建立部位後, 每月檢討報告檢討同一經理人所管理之不同投資帳戶當月份報酬率, 是否屬正相關 若非屬正相關, 或雖屬正相關, 但當月績效報酬差距 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 5% 以上 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 1% 以上 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或全委帳戶 3% 以上, 應提出差異原因合理性說明 前述 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 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 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或全委帳戶 之定義, 依照主管機關定義同類型基金之規定辦理 現行定義於 107 年 05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說明五之 ( 三 ) B. 前項說明包含 :a. 是否有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或全委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而有不同投資或交易方針 b. 其他補充說明 c. 下月預計處理措施 (2) 除有為符合法令 契約約定及公司內部投資限制規定, 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外, 應遵守不同投資帳戶間不得對同一標的, 於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 ( 三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本基金無複委任 ( 四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Income Partners Asset Management (HK) Ltd., 豐收投資成立於 1993 年, 25 年來一直致力於固定收益資產之投資管理, 日益發展成為具有全球視野和國際客戶群的資產管理公司, 目前管理規模約 21 億美元 豐收投資團隊總部設於香港, 並在北京設有研究團隊, 是一家完全獨立的基金公司, 由創建人及高級管理人員 100% 持有 公司憑藉對市場的精準判斷以及嚴格的風險控制和成熟穩重的投資理念, 贏得國際機構性投資者的青睞和長期合作的信任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 16

20 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前述所稱公司債應包括普通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承銷中公司債等債券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每一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2. 每一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3.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4.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11)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2)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4)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15)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6) 因應投資策略所需,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總金額得不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限制 ; 投資於 17

21 單一基金受益憑證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8)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國內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外國股票金額, 得不受前述比率限制 惟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19)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0)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1)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22)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23)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5)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6)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1) 投資於參與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8

22 (32)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3)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34) 除 ETF 外, 投資於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集團基金受益憑證之經理費應至少減半計收 (35) 投資經理公司本身及集團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36)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37)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項 1. 所稱各基金及所稱之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3. 前述第 1. 第 (8) 至第 (13) 第 (15) 至第 (18) 第 (21) 款至第 (25) 第 (27) 款至第 (31) 及第 (33) 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1. 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1.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及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之規定, 經理公司代表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方式如下 : (1) 經理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2)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A.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B.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a.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b.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C.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第一款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 19

23 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股數計算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二點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股數計算 (6) 經理公司代表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7)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8)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依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9) 經理公司出席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 七 ) 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發行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發行公司採取書面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經理公司將依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作成書面記錄, 依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2. 作業流程 : (1)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收到發行公司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應即轉知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 並將相關書面送交經理公司 (2) 經理公司依規定填具書面表決票後轉交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或依其他方式以行使表決權 (3) 外國輔助投票專業機構須符合經理公司 委任外國輔助投票專業機構評選標準 ( 八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揭露事項 : 請參閱 附錄一 投資地區 ( 國 ) 之投資環境介紹 ( 九 ) 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匯率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及匯出, 應符合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五 投資風險揭露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可能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經理公司將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但無法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收益率 以下列舉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股票 債券 特別股 REITs 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等商品, 未針對特定類型標的投資, 惟在考量產業及公司成長及獲利潛力後, 可能因為看好某些產業而增加其配置比重, 從而出現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基金投資不同類型資產且佈局於國內外市場, 惟因產業循環之週期不同, 主要投資國家或產業可能位於不同之景氣循環週期, 從而出現產業景氣循環 20

24 之風險, 將對本基金之投資績效產生影響 ( 三 )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投資之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等商品, 若因市場交易不活絡或接手意願不強, 或有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 致使基金淨值有下跌之風險 ( 四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由於本基金為多幣別計價 ( 新臺幣 美元人民幣 ), 因此持有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之匯率波動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可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期能降低外幣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此外, 投資國家若進行外匯管制時, 亦可能造成基金資產無法即時匯出之風險 當本基金之投資標的國或地區發生匯率變動之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做專業判斷, 對於投資組合中有相關的持有部位進行調整 此外, 因投資人持有本基金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須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 五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政治 社會或經濟情勢變動, 包括海外市場政治 社會之不穩定局勢, 台灣與他國間的外交關係, 海外各國經濟條件不一 ( 如通貨膨脹 國民所得水準 國際收支狀況 資源自足性 ) 等, 均可能影響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價格波動, 並直接或間接對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產生不良影響 ( 六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明訂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 七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指交易對手對於現在或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履行交割義務之風險, 該項風險之大小取決於交易對手的履約能力, 本基金在承做交易前, 已慎選交易對手, 針對其背景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核 ; 同時對交易對手和客戶的信用風險進行評估與管理, 並採取相對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藉由以上方式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 八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債券 (1) 債券 無擔保公司債 投資債券可能因經濟金融情勢之變化, 而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價格 及流通性, 造成債券市場利率或價格隨之波動 另無擔保公司債雖有 較高之收益,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2) 次順位公司債 次順位金融債券 次順位公司債與信用評等同等級的公司債相比, 享有較高之收益, 但 其對債權之求償順位, 在一般公司債之後, 故可能有發行公司無法償 付本息的風險 ; 次順位金融債券之債權順位優於普通股及特別股, 但 低於普通金融債券, 故其價格與流動性於市場利率變動時, 對基金淨 值相對於普通金融債券可能造成較大之影響 (3) 交換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兼具股票及債券之特性, 若遇景氣回升股價上揚時, 亦可行使交換權 轉換權 認股權來獲取相當程度之資本利得, 增加基金收益 ; 若公司債於債券到期或達發行公司所訂強制收回條件時, 仍可依發行條件向發行公司取回本金 21

25 和債息, 投資人權益不受影響, 故投資人損失風險有限 2. 投資受益證券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創始機構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 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資產未來償付之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份 收益持份 受償順位及期間等內容, 皆影響其投資風險 3. 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受益證券為創始機構將不動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 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資產未來償付之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份 收益持份 受償順位及期間等內容, 皆影響其投資風險 4. 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風險 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一種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有價證券, 其持有一籃子股票之投資組合, 將其分割為眾多單價較低之投資單位, 以表彰持有者之受益權 潛在風險係在發行初期, 可能因投資人對該商品認知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使得 ETF 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造成該 ETF 折溢價, 惟該風險可特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其流動性 5. 投資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除市場風險外, 反向型 ETF 可能面臨投資放空標的不足的風險與法規變更而有禁止放空規定的風險, 以及放空標的與指數走勢偏離之追蹤誤差風險, 以及參與 ETF 造市者較少時衍生之流動性不足風險 商品 ETF 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當追蹤的商品指數變動, 商品 ETF 價格也會波動, 也將承擔追蹤指數和 ETF 變動幅度不會完全一致的風險 (Tracking Error Risk) 6. 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槓桿型 ETF 採取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結 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 效果, 例如 : 選擇權, 期貨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倍 數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 獲利會放大, 同樣地虧損也會放大, 因此是一 個相對風險較高的商品 另因槓桿型 ETF 亦具有追蹤誤差之風險, 追蹤誤 差 ( Tracking Error) 是基金回報與指標回報差異之標準差, 當基金表現 與標竿指數表現不相符時產生, 追蹤誤差對於基金的表現有負面影響, 且 與基金操作時槓桿程度成正比 7. 投資國外存託憑證之風險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機構並無義務於海外存託憑證交易市場揭露其公司之重大訊息,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市場價值可能無法立即反映重大訊息之影響 另外,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公司, 在國外與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地之兩地股價通常有所差異, 海外存託憑證若發行量較少時, 股價通常較高 ; 因而投資人在評估該海外存託憑證的合理本益比時, 可能給予較高倍數造成高估股價的風險 8. 投資固定收益型商品 (1) 高收益債券風險 : 高收益債券係指信用評等等級較差的企業或機構所發行 支付較高利息之債券, 由於信用評等等級較差, 因此違約風險相對較高, 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可能影響償付能力的不利消息, 高收益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而 22

26 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都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債券, 故高收益債券可能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2) 利率風險 : 指原本投資於債券的資金, 當市場利率上升時, 可能導致其價格下跌的風險 (3) 信用風險 : 買賣雙方於交割時無法履行交付有價證券或及時履行付款義務之交割風險及發行者不能正常支付本金或利息的風險 (4) 再投資風險 : 當市場利率下降時, 基金收到的本金或利息無法投資到原先較高的收益水準, 所產生之風險 (5) 提前還款風險 : 可能面臨該資產之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之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產生資金重新規劃的風險, 此容易發生於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化商品 (6) 受託機構風險 : 指受託機構的信用及專業能力不佳, 影響商品的現金流量或品質的風險, 此容易發生於證券化商品 9. 投資美國 Rule 144A 債券風險 (1) 流動性風險 : 以 Rule 144A 發行之債券, 依發行者及持有者身分不同, 分別規定限制轉售期間為六個月及一年 限制轉售期間, 持有債券可能缺乏次級市場流動性 (2) 信用風險 : 美國主管機關對於以 Rule 144A 發行債券之公司, 並未強制要求定時財務資訊揭露 雖然大部分發行公司為取得較佳評等及發行利率, 多透過公開資訊揭露平台定時提供財務資訊, 然因缺乏強制性, 投資者可能因缺乏公開財務資訊來定期評估公司營運概況及償債能力 (3) 價格風險 : 以 Rule 144A 發行之債券, 於限制轉售期間, 因交易量相對較小, 債券價格參考性較低, 限制轉售期結束後, 債券價格可能因交易量增加造成較大波動 ( 九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1. 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 基差風險 轉倉風險 實物交割之風險 追蹤誤差之風險 2. 從事選擇權交易之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 市場風險 標的價格變動風險 (Delta, Gamma) 標的價格波動度變動風險 (Vega) 到期日風險 無風險利率變動風險 實物交割風險 3. 從事波動率套利時, 選擇權及其相對標的證券之價格波動率變動風險 ( 十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本基金不從事借券 ( 含出借及借入 ) 交易 ( 十一 ) 其他投資風險基金匯率避險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得辦理匯率避險交易 ( 新臺幣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或外幣間匯率避險等 ), 此種避險方式不致影響投資人之申購或買回權益, 且可規避因新臺幣升值而產生之匯兌損失, 惟辦理新臺幣換匯或換匯換利避險交易, 基金必須負擔從事該交易所產生之成本, 進而影響本基金資產 ( 十二 ) 以滬港通或深港通方式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 1. 交易機制之不確定性的風險 (1) 藉由滬港通或深港通機制投資規定範圍內之股票 ( 以下簡稱滬港通或深港通可投資之股票 ), 其交易指示受當地監管機構明訂的價格限制所規範, 而此等價格限制可能隨時會有不被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而有所更改 滬港通或深港通可投資之股票的交易指示價位必須在所規定價格限制 23

27 的範圍之內, 否則相關交易指示將被交易對象或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拒絕交易 (2) 滬港通或深港通可投資之股票的交易受到由當地監管機構不時宣佈的總額度及每日額度所規範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指示可能因總額度及每日額度 ( 由香港交易所計算及公佈 ) 用盡而被香港交易所或交易對象拒絕 (3) 市場可能出現滬港通及深港通可投資之股票被限制交易的情況, 例如滬港通或深港通可投資之股票被納入 風險警示板 風險警示板 涵蓋之股票範圍可能隨時會有不被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而有所更改 如原屬滬港通或深港通可投資之股票的證券被列入 風險警示板, 將只可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機制賣出而不能再買入 (4) 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法規屬於新制法規, 因應施行狀況未來可能會再予以修訂, 故無法保證該等修訂對於滬港通或深港通之投資者是否造成影響 經理公司將持續密切注意政策發展趨勢, 以降低因相關法規修訂而可能造成對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者不利之風險 (5) 滬港通或深港通服務不接納包含零股的買入交易指示 2. 交易額度限制的風險 (1) 通過滬股通或深港通達成的交易將受制於每日額度, 每日額度按 淨買盤 的基礎計算 未使用的每日額度不會結轉至下一日的每日額度 若當日交易金額觸及每日上限額度, 當日的該方向交易就會暫停, 若交易暫停, 將面臨當日暫時無法透過滬股通或深港通買進大陸地區股票, 恐對基金之投資彈性產生不利的影響 (2) 滬港通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正式開通, 且已於 2016 年 8 月 16 日取消投資總額度上限 ( 原港股通額度上限為人民幣 2,500 億元, 滬股通額度上限為人民幣 3,000 億元 ); 深港通於 2016 年 12 月 5 日正式開通, 目前滬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額度上限各為人民幣 130 億元, 港股通每日額度上限各為人民幣 105 億元 雖香港交易所曾經表示監管單位將不斷檢討額度上限, 但若交易額度瀕臨上限時, 且又未及時再開放額度, 則可能對於投資彈性產生不利影響 3. 暫停交易及強制賣出的風險 (1) 當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額度瀕臨上限時, 若未再及時開放額度, 將面臨暫時無法透過滬股通或深港通買入大陸股票的風險 (2) 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於每日交易結束後, 會檢視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數, 若超過限定比例 (30%) 時, 將會按 後買先賣 之基準原則, 向所有境外投資者委託之證券公司及託管銀行提出平倉通知, 接獲通知者應依所指定的期限內盡速出售該 A 股 ; 滬港通或深港通之投資者同樣須遵守此規定, 但香港聯交所為避免發生超限情形, 另訂有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達 28% 時, 就不可再接受該 A 股之新增買單, 以避免及減少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者須強制賣出股票之情形 4. 可交易日期差異的風險 為確保中 港二地市場證券經紀商及市場投資者, 可在結算日透過銀行給付相關款項, 故目前滬港通或深港通開放機制只有在中國及香港二地市場均為交易日且二地證券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均可正常給付之日時才會開放 由於二地市場營業日之差異, 所以有可能會出現中國市場為正常交易日, 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機制買賣 A 股的情況 故需注意滬港通或深港通的確切開放交易時間, 並評估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滬港通或深港通不交易 24

28 的期間承擔 A 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5. 可投資標的異動的風險 (1) 目前滬港通可投資之中國股票範圍包括上證 180 及 380 指數及同時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及買賣之滬股 ( 惟不包括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之滬股及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之滬股, 另 B 股 交易所買賣之基金 債券以及其他證券亦不包括在內 ); 深港通可投資之中國股票範圍包括市值最少達人民幣 60 億的深證成份指數及深證中小創新指數成份股及同時於深圳和香港上市的 A+H 股 ( 惟不包括不以人民幣交易之深股及被實施風險警示或除牌安排之深股 ) (2) 若現行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機制可交易之股票不再含括在前揭相關範圍內時, 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 可能對投資組合或策略造成影響 但若為基金已持有之股票, 則仍可進行賣出交易 6. 交易對手之違約風險 本基金可能因證券商之作為或不作為, 影響基金交易執行或交割而導致損失, 目前經理公司就交易對手已訂有遴選管理辦法, 將擇優選擇往來交易證券商, 以保障基金受益人權益, 惟本公司辦理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時, 可能因僅與單一或少數交易對手進行, 故可能發生基金交易過於集中於少數交易對手之風險 7. 不受香港或中國大陸相關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的風險 (1) 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主要保障範圍為 : 任何因持牌中介人 ( 例如證券商業務員 ) 或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之認可財務機構因為違規事項 ( 例如破產 清算 虧空 詐欺或違反信託等不當行為 ), 導致投資者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造成金錢的損失, 則投資者得受該賠償基金之保障 (2) 根據香港 證券及期貨條例, 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括在香港聯交所及香港期交所上買賣的產品, 因滬股通或深港通交易並不涉及上述二所上市或買賣之商品, 因此應注意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範圍並不涵蓋滬股通或深港通交易 另一方面, 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滬股通或深港通交易, 參與滬股通或深港通交易的香港投資者亦不受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所保障 (3) 因此經由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之交易, 若發生導致投資者損害之情形, 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和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 投資人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8. 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 (1) 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針對中國 A 股市場規定不得有違約交割之情形, 是以, 證券商及投資者均須確認相關帳戶均有足夠之金額或股票, 方得交易, 以避免產生違約交割情事 故滬港通或深港通機制亦遵循此規範, 對於交割或交易運作有以下三種方式 : A. 買入股票須先將款項匯至證券商帳戶 ; 賣出股票亦須先將股票轉至證券商帳戶 B. 部分證券商可配合機構法人之需求, 提供透過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的交易證券商進行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時, 可將款項及股票同步交割, 賣單已毋須先將股票轉至證券商帳戶之交割制度, 即所謂 一條龍 交易機制 C. 優化交易制度 (Pre-trade checking) 25

29 簡化賣出股票須事先將股票轉至證券商帳戶之程序, 改由香港結算所覆核庫存股數, 提升滬港通或深港通機制相關交割系統的功能 本基金交易及交割流程已採優化交易制度, 並取得特別獨立帳戶 (SPSA) 的投資者識別編號 (Investor ID) 資格, 無須因提前撥券而涉及揭露基金持股等額外資訊而產生的營業風險 (2) 前述三種方式均需滬 深 港交易所 交易對手及相關系統資訊能夠互相配合運作, 如系統出現故障未能正常運作時, 則可能產生營運及操作之風險 9. 跨境投資及交易之相關法律風險 六 收益分配 (1) 依現行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機制, 股票之名義持有人為香港交易所, 香港之法令內容與交易模式與台灣不盡相同, 且可能有隨時調整修正之情形 ( 例如稅法規之修改 交易模式之改變或智慧財產權的認定等 ), 對於法令或規範之修訂均可能造成基金投資間接性或直接性的影響, 亦可能影響股價波動, 連帶影響基金淨值的表現 (2) 根據聯合公告, 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監會均將積極加強跨境的監管及執法合作 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監會將各自採取所有必要措施, 以確保雙方為保障投資者利益之目的, 在滬港通或深港通下建立有效機制, 及時應對各自或雙方市場出現的違法行為 兩地證監會將就滬港通或深港通項目設立對口聯絡機制, 協商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問題, 但若有爭議時, 會有適法性及管轄權爭議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二五 ) 之說明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程序 : 申購時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印章 填妥申購書並繳納申購價金 2. 申購地點 : 申購人得向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及繳納申購價金 3.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4.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之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5.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 之 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26

30 6.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基金銷售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7.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8. 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 書面申請 ( 採 ATM 轉帳或匯款 ) 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 書面申請經新光投信同意採指定銀行扣款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網路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申請日之申請 各銷售機構之申購截止時間, 悉依其規定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計算方式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申購價金為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發行價額及申購手續費之總和 發行價額為本基金資產 ; 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A.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B.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C.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以每一營業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滙率換算後, 乘上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詳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四 )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詳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之說明 3.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申購價金得以現金 ( 經理公司臨櫃不受理現金申購 ) 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該外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7

31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登載至經理公司設立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帳戶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利息計算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各該外幣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另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買回程序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2. 買回地點 :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單位數時, 可於營業日檢附下列所需文件, 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 買回所需文件 : (1) 身份證明文件 (2) 買回申請書 ( 受益人須加蓋原留印鑑 ) 3. 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 書面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 網路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本公開說明書壹 八 ( 五 ) 第 1 款所述 ), 經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3.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本公開說明書壹 八 ( 五 ) 第 2 款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28

32 5.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九 ( 二 ) 第 1 款本基金受益人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但依信託契約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 買回價金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之 2. 經理公司應於依本項所定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內, 指示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匯款方式 ( 匯費或郵費自受益人買回價金中, 逕予扣除 ) 給付買回價金 3.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印製實體或換發憑證之需要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在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 前述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有前述 ( 五 ) 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 ( 僅限 B 配息型各類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29

33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陸伍 (1.65%) 之比率, 逐日經理費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柒 (0.27%) 之比率, 由經保管費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申購基金其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收取, 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百分申購手續費之三,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 在上述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 1.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 若非短線交易情況, 受益人無需支付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 2.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即持有未滿 7 個日曆日 ( 不含 ) 者, 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 以外幣計價者, 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該外幣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反之,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大於或等於 7 日, 即持有超過 7 個短線交易日曆日 ( 含 ) 者,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費用 買回費用 2. 前述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指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之日期 3. 舉例說明 : 若投資人 9/1 申購, 則 9/7 申請買回時, 申請買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將會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反之, 若投資人 9/8 申請買回,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4.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 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買回收件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 50 元 ;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 手續費免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預估每次新臺幣 500,000 元 ( 註一 ) 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包括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其他費用商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手續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 註二 ) 本基金應納之一切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 清算費用 基金應支付之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核閱費用等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30

34 註二 : 本基金依信託契約第十條規定應負擔之各項費用 2. 費用給付方式 : (1)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 (2) 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於申請買回時自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中扣除 ; (3) 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 ; (4) 除前述 (1)~(3) 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稅賦事項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第 號函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 107 年 3 月 6 日台財際字第 號令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 (1)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延後分配年度仍適用免徵之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停繳所得稅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清算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依比例分配予受益人時, 仍得免徵所得稅 (4) 受益人自本基金所獲配屬中華民國境外來源之所得 A.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免納所得稅 ; 但須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金稅額 B.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 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 :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 :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受益人為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或在中華民國有營業代理人或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計算基本稅額 5. 本基金受益人得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 四 ) 受益人會議 1. 召集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31

35 (5)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6)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集程序 :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3. 決議方式 :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A.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B. 終止信託契約 ; C. 變更本基金種類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人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 32

36 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通訊地址 傳真或電子方式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 傳真或網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A.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a. 本基金之年報及半年報 b.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c.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B.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a.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 B 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人 ) c.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d.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e.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f.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g.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h.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i.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j.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k.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l.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33

37 m.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n.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o.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p.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q.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r. 本基金休巿日 s.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1. 第 (1) 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 1. 第 (2) 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4. 依前述第 2. 項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 一 ) 投資情形 1.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例 :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表民國 107 年 09 月 30 日 單位 : 新台幣佰萬元 佔淨資產 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百分比 % 上市普通股 上市 REITS 上市 ETF 股票合計 上市金融債 上市公司債 債券合計 固定收益 - 債券型 基金合計 銀行存款

38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淨資產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基金投資明細表 ( 股票 ) 107 年 09 月 30 日 單位 : 新台幣元 標的名稱 證券交易市場 股數 / 面額每股市價 市價 投資比例 % SPDR DJIA TRUST 美國, 紐約 Arca 交易所 5, ,356, Yuexiu REIT 香港交易所 1,423, ,486, ishares-s&p500 美國, 紐約 Arca 交易所 3, ,808, ISHARES NASD BIOTECH NASDAQ/NMS (GLOBAL MARKET) NASDAQ GM 6, ,940, JPMorgan Chase & Co. 紐約證券交易所 7, ,457, MICROSOFT CORP 那斯達克全球精選 6, ,693, Amazon.Com Inc 那斯達克全球精選 350 2,003 21,400, The Southern Co. 紐約證券交易所 16, ,295, PG & E Corp. 紐約證券交易所 15, ,068, HK Ex &Clearing 香港交易所 24, ,978, ALPHABET INC-A 那斯達克全球精選 560 1, ,635, Wells Fargo & Co. 紐約證券交易所 12, ,253, CITIGROUP INC 紐約證券交易所 7, ,768, PING&AN INSURANCE 香港交易所 50, ,511, INVESCO QQQ TRUS NASDAQ/NMS (GLOBAL MARKET) NASDAQ GM 2, ,179, Marathon Oil Corp. 紐約證券交易所 20, ,213, VISA INC-CLASS A 紐約證券交易所 3, ,745, PETROCHINA 香港交易所 524, ,964, UNITED STATES OI 美國, 紐約 Arca 交易所 25, ,844, NVIDIA CORP 那斯達克全球精選 1, ,152, LOGAN PPT 香港交易所 300, ,348, 投資單一債券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基金投資明細表 ( 債券 ) 107 年 09 月 30 日單位 : 新台幣元 標的名稱股數 / 面額每股市價市價投資比例 % VAHAU 7 7/8 10/15/21 1,000, ,322, ICBCAS 0 04/16/23 800, ,438, HILOHO 7 1/4 06/22/20 500, ,162, ICBCIL 0 05/15/21 500, ,222, KWGPRO 7 7/8 08/09/21 500, ,143, CENCHI 6 7/8 10/23/20 500, ,094, GWTH 8 1/4 11/03/19 500, ,998, CAPG 7 1/2 05/10/21 500, ,992,

39 FUTLAN 5 02/16/20 500, ,922, TPHL 6 1/4 01/17/21 500, ,620, RONXIN 8 1/4 02/01/21 500, ,388, PWRLNG /17/21 500, ,375, CIFIHG 5 1/2 01/23/22 500, ,951, GERGHK 4 5/8 05/21/23 500, ,828, HONGSL 7 7/8 05/31/20 500, ,305, FTHDGR 8 3/8 03/08/21 500, ,850, MOLAND 6 7/8 10/20/19 450, ,659, 投資單一子基金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子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基金投資明細表 ( 基金 ) 107 年 09 月 30 日單位 : 新台幣元 標的名稱 股數 / 面額 每股市價 市價 投資比例 % 新光六年到期全球新興市場債 100, ,626, 券基金美元 ( 二 ) 投資績效 : 1. 最近十年淨值走勢圖 36

40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之金額 ( 尚未成立滿一年 )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尚未成立滿一年 ) 4. 公開說明書刊印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兩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明細表 107 年 09 月 30 日 A 累積新臺幣 B 配息新臺幣 A 累積美元 A 累積人民幣 成立日 / 首銷日 2018/03/ /03/ /03/ /03/31 三個月 -1.96% -1.96% -1.61% 2.24% 六個月 -4.80% -4.80% -8.40% 0.50%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 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4.80% -4.80% -8.40% 0.50% 37

41 項目時間 最近年度 當年度截至刊印日前一季止 ( 三 )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收入與費用報告書 可分配收益表 資本帳戶變動表 附註及明細表 : ( 無, 尚未成立滿一年 ) ( 四 )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民國 107 年 09 月 30 日 證券商名稱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仟元 ) 股票 / 基金債券其他 合計 手續費金額 ( 新台幣仟元 )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單位數 ( 千個 ) 元富證券 568, ,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 545, , 富邦綜合證券 489, , BTIG 467, , HSBC - 353, , 比例 % ( 五 )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無 ) ( 六 )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 ( 七 )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 (102 年至 106 年 ) 單位 :% 年度 費用率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文號 :105 國泰投信系字第 0000000878 號 主旨 : 公告各基金投資資產 股票或債券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例假日 說明 : 一 依據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公告方式辦理, 各項依據如下 : 基金依據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定義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港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全球資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國內需增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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