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裡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由於高收益債券信用評等較差, 因此違約風險較高, 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可能影響償付能力的不利消息, 則此類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而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也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債券 五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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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二 基金種類 : 債券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之九說明, 第 2-9 頁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投資國內外,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之八說明, 第 1-2 頁六 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及美元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貳拾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捌拾億元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肆拾億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捌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肆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九 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 保證機構之名稱 : 無 ( 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 )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十一 注意事項 : 一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二 本基金主要投資印度盧比計價債券為主, 投資人需注意, 印度盧比屬於新興市場當地貨幣, 匯率上具高波動的特性, 故投資人需注意與承擔一定的匯率風險 ; 另, 投資人投資於非基金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 當匯率發生較大變動時, 可能影響本基金以新台幣或美元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故投資人需額外承擔投資資產幣別換算所致之匯率波動 三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印度市場債券及受惠印度經濟發展, 與印度貿易往來密切之 印度機會相關國家 之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投資標的包含高收益債券, 適合能承受部份投資於高收益債券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四 本基金得投資美國 Rule 144A 債券,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PGIMSITE

2 封裡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由於高收益債券信用評等較差, 因此違約風險較高, 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可能影響償付能力的不利消息, 則此類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而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也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債券 五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關於配息組成項目, 投資人可至保德信投信理財網 / 基金產品報酬 & 風險 / 基金配息資訊 ( 查詢 本基金投資風險包括投資債券固有之風險 ( 包括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利率變動之風險 流動性風險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投資地區政治 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及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由於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印度債券, 因此可能存在投資新興市場國家證券的高風險, 包括政治 經濟不穩及國有化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 外匯管制 政治或經濟情勢變動等均可能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波動 另由於證券之市場規模較小, 因此亦容易導致缺乏流動性及價格波動較大, 再者, 由於法律規範的不完全, 也可能存在資訊不透明或未完全揭露之風險 本基金所投資標的發生上開風險時,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均可能因此產生波動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頁及第 頁 六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 (CDS 與 CDS Index) 僅得為受信用保護的買方, 固然可利用信用違約商品來避險, 但無法完全規避違約造成無法還本的損失以及必須承擔屆時賣方無法履約的風險, 敬請投資人留意 七 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得於基金銷售機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OSU) 銷售 八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九 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故投資本基金可能發生部分或全部本金之損失, 最大可能損失則為全部投資金額 十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中華民國一 七年十一月刊印 PGIMSITE

3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總公司 名稱 :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02) 地址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 161 號 3 樓 傳真 :(02) 網址 : 語音服務專線 :(02) 台中分公司 名稱 :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電話 :(04) 地址 :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路 402 號 5F 之 5 傳真 :(04) 高雄分公司 名稱 :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電話 :(07) 地址 :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 679 號 5 樓 傳真 :(07) 發言人 姓名 : 張一明 職稱 : 總經理 電子郵件信箱 :spokesman@pru.com.tw 電話 :(02) 二 基金保管機構 名稱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02) 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115 號及 117 號 網址 : 三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名稱 :DHFL Pramerica Asset Managers Pvt. Ltd. 電話 : 地址 :2nd Floor, Nirlon House, Dr. Annie Besant Road, Worli, Mumbai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名稱 : 滙豐機構信託服務 ( 亞洲 ) 有限公司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imited) 地址 : 香港皇后大道中 1 號 六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網址 : 電話 : 網址 : 名稱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 電話 :(02) 地址 :10099 台北郵局第 1215 號 網址 :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名稱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電話 :(02) 會計師 : 陳麗琦 黃瑞展 網址 : 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 : 無 十一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 分送方式及索取方法 本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內免費前往索取或洽經理公司郵寄索取, 或經由下列網址查詢 :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 十二 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投資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訴, 投資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 得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PGIMSITE

4 目 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肆 基金投資 伍 投資風險揭露 陸 收益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 捌 買回受益憑證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参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拾參 收益分配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拾玖 基金之清算 貳拾 受益人名簿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PGIMSITE

5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附錄四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五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六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說明 附錄七 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一覽表 附錄八 經理公司財務報告 附錄九 本基金投資情形 附錄十 本基金最近二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 附錄十一 本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資料 附錄十二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之條文對照表 附錄十三 本基金主要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附錄十四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原則 PGIMSITE

6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發行總面額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貳拾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捌拾億元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肆拾億元 二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一 )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二 )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捌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肆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三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換算比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註 )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註 ) 1:30.94 ( 註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本基金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所取得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五 成立條件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六 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1

7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債券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次順位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債券型基金( 含固定收益型基金 ) 貨幣市場型基金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 包括但不限於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二 ) 外國有價證券 1.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 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2.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固定收益型 貨幣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益型 貨幣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4. 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及地區, 包括 : 印度 中國 美國 英國 德國 盧森堡 愛爾蘭 模里西斯 香港 韓國 中華民國 新加坡與其它新興市場國家 所謂 新興市場國家, 係指依國際貨幣基金 (IMF) 所定義之新興及開發中經濟體 (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 亞洲新興工業化經濟體 (Newly Industrialized Asian Economies), 以及摩根大通新興市場債券系列指數 (JPMorgan Emerging Market Bond Index Series) 所包含之組成國家或地區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 一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前述八所列之有價證券 ( 二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 ( 含 ) 後, 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ㄧ年以上 ( 含 ), 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2. 投資於印度機會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前述 印度機會債券 係指 : (1) 由印度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2) 由印度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印度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或以印度盧比計價之債券 ; (3) 受惠印度經濟發展, 與印度貿易往來密切之 印度機會相關國家 之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惟投資於 印度機會相關國家 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且單一印度機會相關國家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前述 印度機會相關國家 係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2

8 指中國 美國 德國 香港 印尼 韓國 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等國 印度機會相關國家 之定義係參考印度工商部 年之統計, 與印度經貿往來密切之主要雙邊貿易國, 且該國股債市具有相當程度規模的市場 ( 三 )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為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述 新興市場國家, 係指依國際貨幣基金 (IMF) 所定義之新興及開發中經濟體 (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 亞洲新興工業化經濟體(Newly Industrialized Asian Economies), 以及摩根大通新興市場債券系列指數 (JPMorgan Emerging Market Bond Index Series) 所包含之組成國家或地區 ( 四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五 ) 前述第 ( 三 ) 款所稱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 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 1. 政府公債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列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目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前述信用評等機構及其評定等級如下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M. Best Company, Inc. DBRS Ltd. Fitch, Inc.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Morningstar, Inc. 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BBB-(twn) bbb- BBB- BBB- BBB- Baa3 BBB- BBB- BBB- BBB- BBB-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3

9 ( 六 ) 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 如因信用評等 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 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第 ( 二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定之比例限制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第 ( 二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定之比例限制 ( 七 ) 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八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 如金融危機 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致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 如金融市場暫停交易等 ) 者 ; 3.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 ; 4. 美元兌換新臺幣單日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或最近五個交易日匯率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 九 ) 俟前款各目所列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二 ) 款至第 ( 四 ) 款之比例限制 ( 十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十一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十二 )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 十三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十四 ) 經理公司得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 利率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但從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4

10 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2. 經理公司僅得為避險操作目的, 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 包括購買 CDS (Credit Default Swap) 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且交易對手除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 並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金融機構 : (1) 經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2 級 ( 含 ) 以上 ; (2) 經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Inc.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2 級 ( 含 ) 以上 ; (3) 經 Fitch, Inc.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2 級 ( 含 ) 以上 ;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a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2 級 ( 含 ) 以上 ; (5)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A(twn)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2(twn) 級 ( 含 ) 以上 3.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 (1) 交易商品 :Single CDS CDS Index ( 例如 CDX index Itraxx Index 等 ) (2) 交易目的 : 為降低基金持有債券所遭遇的風險 (3) 交易形式 : 僅得為受信用保護的買方 (4) 交易風險 : 信用保護的買方雖可利用信用違約交換商品避險, 但仍需承擔賣方無法履約之風險, 買方對於交易對手風險須有獨立控管程序 (5) 交易對手篩選 : 經理公司對於交易對手, 在交易前均先評估其財務狀況, 並確認其符合前述九 ( 五 ) 2. 任一信用評等, 以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並於交易後持續監控交易對手的履約能力 作業風險方面, 經理公司將仔細審核契約及 confirmation 內容, 以確認雙方之權利義務並降低相關作業風險 (6) CDS 釋例說明以西班牙為例,2009 年底受到希臘債信危機影響, 赤字及負債高的國家首當其衝, 在大家擔憂風險下, 越來越多人想買西班牙的 CDS 以規避風險, CDS 於 2010 年 5 月大幅上升, 隨後在歐盟及 IMF 陸續推出救市計劃下,CDS 回穩 若現在本基金投資組合持有 100 萬美元的 Spain 公債, 本基金為規避公債違約所造成之損失, 故與 A 券商承作 5 年期 100 萬美元的 Spain CDS, 成為受保護的買方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5

11 基本點 (BP) 西班牙 5 年期公債 CDS /06/ /03/ /12/ /09/ /06/ /03/ /12/ /09/05 如上圖報價, 當該 CDS 報價為 223BP, 表示每年本基金必須支付 2.23% 的保險費用給 A 券商, 每季付息一次, 若發生違約事件, 則 A 券商必須支付 100 萬美元以交換本基金持有的西班牙政府公債, 或是由 A 券商支付本基金持有之西班牙政府債券面額扣除該政府債券剩餘價值後之金額, 因此經由 CDS, 本基金將可獲得西班牙政府債券本金的全額保障 (7) CDS Index 釋例說明 : CDS index 與 CDS 之比較與說明 CDS 是針對各別發行機構的違約風險所設計的非制式櫃台 (OTC) 交易契約, CDS index 則屬於指數型信用避險工具, 是選取一籃子發行機構的 CDS 為標的, 進行指數的編制所衍生出來的信用風險指數, 同樣可以用來做為信用風險的避險工具, 但是 CDS index 與 CDS 最大不同點有三 : I. CDS Index 因為是標準化產品, 因此流通性明顯優於 CDS II. CDS index 雖然也是 OTC 交易, 但是因為透過 itraxx 提供之參考報價平台, 使得市場價格透明度大幅提高, 流動性也因此更為提升 III. CDS index 係經由 Markit 平台進行交易確認, 並透過 MarkitSERV 進行交割, 因此可排除 CDS 在 OTC 可能面臨的違約交割的潛在風險 總結而言,CDS Index 具備更佳的流動性, 並可避免交易對手違約之潛在風險 以則下分別以 Markit CDX.EM Index 及 Markit Itraxx Index 為例說明 i. Markit CDX.EM Index 指數說明 : Markit CDX.EM Index 係包含新興市場主權國家所發行債券 CDS 所組成, 包括拉丁美洲 東歐 中東非洲, 以及亞洲等國家, 契約面額為 1000 萬美元, 票面利率為 5%, 指數每六個月重新發行, 以提高該指數的流動性 Markit CDX.EM Index 之走勢可參見下圖左, 該指數是以原始賣方契約價值以百元價方式進行報價, 指數走勢與風險利差 (spread) 反向, 但與債券價格同向 )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6

12 Markit CDX.EM Index 5Y JPM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Total Return Index JPM EMBI GLOBAL DIV /1 2010/2 2010/3 2010/4 2010/5 2010/6 2010/7 說明 : 以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Total Return Index (JP Morgan 新興市場累積完全回報指數 ) 代表本基金持有相關債券的走勢 由於 Markit CDX.EM Index 之票面利率為 5%, 但 Markit CDX.EM Index 之風 險利差 (spread) 則顯示市場當時對該指數投資組合之信用風險, 因此市場風險 利差與票面 5% 之差異, 在實務交割須換算前置費用金額 (upfront fee) 避險說明 : 假設受到歐洲債信風險上揚影響, 基金經理人於 2010 年 4 月決定透過 Markit CDX.EM Index 之信用交換合約商品指數作為避險交易工具, 以規避信用風險擴大的風險 投資決定 : 由於 Markit CDX.EM Index 係以當期事先決定的特定一籃子新興市場主權債的加權平均風險所計算的, 故欲達到預定避險效果, 理論上要根據基金部位與 Markit CDX.EM Index 組成成份之相關性來估算每千萬美元投資組合需承作多少金額之信用交換指數, 以達到擬定之避險效果 但若先假定兩者相關性為 1, 且基金持有新興市場債券投資部位為一千萬美金, 基金經理人擬進行三成的避險部位, 投資標的為 5 年期 Markit CDX.EM Index, 預定承作之契約名目金額為 300 萬美元, 投資決定價格為依據投資分析建議價格 112 以上 投資執行 : 交易員於 2010 年 4 月 15 日時進行交易, 標的為 5 年期信用交換合約指數 Markit CDX.EM Index, 當時的 Index 是 , 符合經理人之投資建議 而依據該指數 所對應的風險價差 (spread) 是 195bp, 經過計算得出的前置費用為 -1,372,500 美元 *30% 投資檢討 : 受到南歐主權債務風險擴大, 使得債券風險利差擴大, 至 2010 年 5 月 25 日止, 本基金持有新興市場債券部位下跌約 3.3%( 以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Total Return Index 代表基金投資組合,4/15~5/25 指數下跌 3.3%) 而就避險組合分析,5/25 的 Markit CDX.EM Index 指數下降至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7

13 108.31, 對應風險價差 (spread) 擴大到 bps, 換算之前置費用為 - 830,500 美元 *30%, 則該避險組合獲利為 : 162,600 美元 = -830,500-(-1,372,500) *30%, 相當於基金持有新興市場債券部位之避險獲利為 1.63% 避險結果 : 基金經理人原預訂避險比例為投資組合的 30%, 以期間內基金淨值下跌 3.3% 計算, 則基金經理人原預定之避險績效為 3.3%*0.3=0.99% 而如上述資料可知, 本次避險績效達 1.63%, 高於擬避險之 0.99%, 達成避險目的 ii. Markit Itraxx Index 基本上,Markit Itraxx Index 與 Markit CDX.EM Index 之原理均相當, 僅有二點不同, 第一是指數的組成份子不同, 第二是報價的方式有可能不同, Markit Itraxx Index 有百元價以及風險利差 (spread) 報價兩種, 但 Markit CDX.EM Index 均以百元報價 至於兩者之實務交割則相同, 均要計算前置費用金額 (upfront fee) 以下將以 Markit Itraxx Index 之次指數 Itraxx Asia IG ex-jp Index 作為釋例, 該指數係以風險利差 (spread) 報價, 由於是以利差報價, 因此該指數價格與債券價格相反 ( 如下圖所示 ) ITraxx Asia IG ex-jp Index 5Y JPM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Total Return Index JPM EMBI GLOBAL DIV /1 2010/2 2010/3 2010/4 2010/5 2010/6 2010/7 說明 : 以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Total Return Index (JP Morgan 新興市場累積完全回報指數 ) 代表本基金持有相關債券的走勢 假設避險情境同上, 經理人 2010 年 4 月決定以 ITraxx Asia IG ex-jp Index 之信用交換合約商品指數作為避險交易工具, 以規避短線上信用風險擴大的趨勢 欲達到預定避險效果, 理論上也需依據基金投資部位與 ITraxx Asia IG ex-jp Index 成份之相關性來估算每千萬美元投資組合需承作多少口信用交換指數, 以達到擬定之避險效果 但若同樣先假定兩者相關性為 1, 且基金持有新興市場債券投資部位為一千萬歐元, 基金經理人擬進行三成的避險部位 茲將避險交易及避險結果說明如下 : 避險交易 :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8

14 A. 承作名目本金 300 萬歐元的 5 年期 ITraxx Asia IG ex-jp Index, 2010/4/15 該指數風險利差 88.37bps, 換算的前置費用為 -53,793 歐元 *30% B. 隨後因為南歐主權債務風險擴大, 導致債券風險利差擴大, 2010/5/25, 本基金持有新興市場債券部位下跌約 3.3%( 以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Total Return Index 代表基金投資組合, 同上例 ), 此時 ITraxx Asia IG ex-jp Index 風險利差指數升至 bps, 換算之前置費用為 320,291 歐元 *30% 則該避險組合獲利為 112,225 歐元 = 320,291-(-53,793) *30%, 相當於基金持有新興市場債券部位之避險獲利為 1.12% 避險結果 : 基金經理人原預訂避險比例為投資組合的 30%, 以期間內基金淨值下跌 3.3% 計算, 則基金經理人原預定之避險績效為 3.3%*0.3=0.99% 而如上述資料可知, 本次避險績效達 1.12%, 高於預定避險績效 0.99%, 達成避險目的 ( 十五 )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 易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 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 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入及匯出時,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 改者, 從其規定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一 ) 投資策略 : 1. 本基金整合經理公司集團的全球研究資源, 結合印度 亞洲及全球當地研究團隊研判印度及印度相關國家總體面因素, 決定核心中長期配置部位 總體面因素包括總體經濟指標 央行貨幣政策 利率水準 政府政策 法令變化等因素, 由研究團隊進行不同國家 區域與產業的債券市場發展潛力與投資價值, 動態調整至最適投資組合 2.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印度盧比計價債券, 採取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兩者兼具之方式, 首先採取由上而下之方式, 依據總體經濟 利率走勢與殖利率曲線變化預測, 建構投資組合, 決定持券比重 存續期間 涉險程度 債券類別等 再以由下而上之方式, 由個別企業財務基本面 公司差異 地方政府財政等相對價值角度來決定投資配置 ( 二 ) 投資特色 : 1. 參與印度經濟成長的投資機會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印度, 該國經濟目前具有新興市場高速成長的特質, 且提供相對合理的利率水平, 因此將可藉由本基金參與印度經濟成長的投資機會 2. 偏投資級的持債策略 : 本基金主要配置以投資級的政府債券 地方政府債券 企業債券, 另搭配部分高收益債券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9

15 3.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除政府債券外, 將有一定比重投資於印度公司所發行較高信評之債券 ; 此外, 印度公司債通常會提供相對公債更具利差優勢的殖利率, 除了具有債券固有的利息收入, 其價格亦可能隨市場供需條件而波動, 產生資本利得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印度債券, 本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為 RR3, 適合可接受中等 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本公司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 分類係依據 中華民國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公布之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訂 定之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由低至高編製為 RR1 RR2 RR3 RR4 RR5) 惟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 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 險, 基金其他主要風險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十二 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 107 年 10 月 3 日起開始銷售 十三 銷售方式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 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 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美元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 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 額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 該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若成立日起始有首次申購者, 該首次申購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因受益人買回而導致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 格 前述銷售價格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 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 權單位之換算比例計算 當某一級別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計算如下 : 案例說明 : 以新臺幣為基準貨幣 新臺幣 美元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10

16 面額新臺幣 (A) 美元 (B) 當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計算範例如下, 其中美元對新臺幣之結算匯率係依基金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取得 : 假設 : 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C) 為 12 元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美元對新臺幣之結算匯率 (D) 為 1:3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成立日當日美元對新臺幣之結算匯率 (E) 為 1:29.8 則, 換算比例 (F)=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 * 成立日當日美元對新臺幣之結算匯率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 =(B)*(E)/(A)=29.8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 = 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新臺幣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美元對新臺幣結算匯率 * 換算比例 =(C)/(D)*(F)=11.54 元 ( 三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但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或各基金銷售機構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訂定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除透過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國內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財富管理專戶申購, 或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者, 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外,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1.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次單筆申購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採定期定額方式申購者, 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新臺幣參仟元部份,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2.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每次單筆申購為美元參佰元整 ; 3. 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次單筆申購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採定期定額方式申購者, 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超過新臺幣壹萬元部份,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4. 月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每次單筆申購為美元參仟元整 ( 二 ) 前開期間之後,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本基金最低申購金額仍依上述最低申購金額限制 現行本基金暫不開放外幣級別定期定額扣款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得拒絕申購之情況 ( 一 ) 與經理公司建立業務關係時, 客戶及其代理人與實質受益人需檢附之文件 : 1. 個人 : (1) 身分或生日之文件 : 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 駕照等 如對上述文件效期有疑義, 應取得大使館或公證人之認證或聲明 另實質受益人前述資料得不要求正本進行驗證, 或依據經理公司內部所定作業程序, 請法人 團體及其代表人聲明實質受益人資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11

17 料, 但該聲明資料應有部分項目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公司年報等其他可信文件或資料來源進行驗證 (2) 地址之文件 : 客戶所屬帳單 對帳單 或官方核發之文件等 2. 法人 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 : 取得公司設立登記文件 (Certified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政府核發之營業執照 合夥協議 (Partnership Agreement ) 信託文件 ( Trust Instrument) 存續證明(Certification of Incumbency) 等 如信託之受託人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列示之金融機構所管理之信託, 其信託文件得由該金融機構出具之書面替代之, 惟該金融機構所在之國家或地區有第柒條第三項但書者不適用 ( 二 ) 經理公司之總公司及各分公司不接受以交付現金方式辦理基金申購業務 ( 三 ) 客戶有下列情形者, 經理公司應婉拒服務 : 1. 疑似使用匿名 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2. 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但經可靠 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 不在此限 3.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 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4. 持用偽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5. 檢送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 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 不在此限 6.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7.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8. 建立業務關係之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9. 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10. 當被告知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份時, 堅不提供相關資料 11. 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經理公司員工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報表格建檔 12. 意圖說服經理公司員工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13.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14.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15.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16. 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17. 意圖提供利益於經理公司員工, 以達到經理公司提供服務之目的 ( 四 ) 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 應遵守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十七 買回開始日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12

18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除短線交易所收取之買回費用外,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十九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一 ) 經理公司將使用電腦系統偵測客戶是否為短線交易之客戶, 若系統偵測出該客戶該筆買回為短線交易, 將收取該筆交易之 短線交易費 本基金短線交易之定義為 自申購日起持有未屆滿七個日曆日者 ( 含第七個日曆日 )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對於曾經從事基金短線交易之受益人, 經理公司亦得保留限制短線交易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及對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權利 目前本基金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 即 短線交易費 ) 為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 二 )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方式 = 買回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買回單位數 萬分之一 ( 三 )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01/01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 10 萬元, 假設申購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20 元, 申購單位數為 5000 單位 01/05 申請買回本基金 5000 單位, 假設買回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22 元,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11 ( 元 )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 美國債券市場及印度銀行之共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30%( 含 ) 以上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視為非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於其網站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以每季最後營業日為其認定基準, 確認達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家別或地區 ; 且於每季終了次月第十個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及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 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家別或地區及其休假日, 並於公告後次月開始實行 證券交易市場如遇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致前述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休市停止交易時,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事實發生起兩個營業日內於其網站公布該國或地區休市訊息與本基金申購日 買回日作業時間之異動情形, 並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 但若該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當日已正常開盤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13

19 係因突發事件而有嗣後暫停交易或提早收盤之情形者, 或有與前述相反之情形者, 經理公司得依當日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公告 二十二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五 (1.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三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六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保證機構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 故無保證機構 二十五 分配收益 ( 一 ) 本基金累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二 ) 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收入 ( 稅後利息收入 ) 外國子基金收益分配 其他收入及損益平準金, 為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但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經理公司亦得決定併入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 三 ) 經理公司得依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情況決定分配之金額或不予分配 前述分配之金額可超出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故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前述可分配收益, 由經理公司於月配息型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成立日起屆滿九十日後, 依第 ( 四 ) 項規定之時間, 按月進行分配 ( 四 ) 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經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 ( 含 ) 分配之, 收益分配之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 五 ) 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覆核後即得進行分配 但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進行分配 ( 六 )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 按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各計價幣別開立帳戶分別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分別依其計價幣別併入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 七 ) 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分別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14

20 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 八 ) 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 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參佰元時 ; 月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美元伍拾元時, 受益人授權經理公司以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受益權單位, 惟受益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或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本基金者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適用之 ( 九 ) 本基金配息範例如下 : 幣別 : 新臺幣 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計算表 釋例 可分配金額計算期間 :105 年 3 月份 除息日 帳列分配型可配息金額 3 月 17 日 3,352,120 3 月份月配息型實際可供配息金額 3,352,120 除息基準日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95,501, 每受益權單位應可分配金額 可分配金額係本類別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收入 ( 稅後現金股利 稅後利息收入 ) 外國子基金之收益分配 其他收入及損益平準金, 為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但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經理公司亦得決定併入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幣別 : 美元 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計算表 釋例 可分配金額計算期間 :105 年 3 月份 除息日 帳列分配型可配息金額 3 月 17 日 48, 月份月配息型實際可供配息金額 48, 除息基準日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1,259, 每受益權單位應可分配金額 可分配金額係本類別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收入 ( 稅後現金股利 稅後利息收入 ) 外國子基金之收益分配 其他收入及損益平準金, 為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但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經理公司亦得決定併入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15

21 貳 基金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2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成立並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之投資行為及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行為, 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即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三 追加募集基金者, 刊印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無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16

22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本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2 款至第 4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17

23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二十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 二十一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或美元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中華民國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18

24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19

25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 十二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三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四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五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 ( 十六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20

26 ( 十七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肆 基金投資 一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 一 ) 存續期間管理策略基金投資組合存續期間的調整, 係由經理公司投資團隊依據全球及主要投資國 家的總體經濟表現預估 貨幣及利率政策研判 殖利率曲線變化 長短期債券 利差 通貨膨脹預估及短期利率走勢等各方面資訊, 分析比對進行投資組合的 最適加權平均存續期間調整策略 亦即若研判景氣進入收縮階段 預期未來利 率即將下跌時, 則將提高投資組合加權平均存續期間, 以期獲取較多資本利得 ; 反之當預測景氣即將進入擴張階段 未來利率將上升時, 則將縮短投資組合加 權平均存續期間, 以降低利率上揚時對投資組合之負面影響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 ( 含 ) 後, 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 一年以上 ( 含 ), 原則上, 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 ( 含 ) 後, 整體持債部位之加權平均 存續期間約介於 1~8 年 但投資組合在信託契約終止前三十個營業日內得不受 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 以上係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管理策略, 惟印度債券可能因發行國家財政及債務政 策轉變而提前償還或重新安排還款時程或是有可能出現暫停付息或者延期償還 之情事, 此將使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管理受到影響 ( 二 ) 其它內容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2-9 頁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 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一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本基金之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 複核人員及研究員 步 驟 : 基金經理人與投資管理部門人員將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包括對國 內外經濟及利率分析, 各項總體經濟之資料搜集及部門例行晨會, 並由負責研究總體經濟之投資管理部門人員每月負責撰寫 基金 投資分析報告 ( 一 ), 報告中應載明證券市場總體分析及根據, 完成後送交複核人員覆核, 並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建檔存查 另投 資管理部門人員將依個別有價證券研究結果作成 基金投資分析 報告 ( 二 ), 報告中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並提出投資評等 ( 買 進 觀望 賣出 ) 若報告中有引用外部資料, 亦應分析辨明其可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21

27 信度或是否過於老舊 完成後送交複核人員覆核, 並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建檔存查 2. 投資決定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 複核人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據 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 一 ) 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 二 ), 並考量基金投資限制, 綜合判斷後, 公正客觀作成投資決定, 並交付交易人員執行 基金經理人應於完成後之 投資決定書 上簽章, 以示負責, 並轉呈複核人員 權責主管核閱後, 交付交易人員執行 完成後建檔存查 3. 投資執行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 複核人員及交易員步驟 : 交易員依據基金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作成基金投資執行表, 若執行時發生差異, 則須填寫差異原因 交易員及複核人員應於完成後之 投資執行表 上簽章, 以示負責, 並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建檔存查 4. 投資檢討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 複核人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基金經理人於次月 10 日前提出 基金投資檢討報告, 其內容應載明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 作為修正未來投資決策參考, 並完成 基金投資檢討報告 後簽名以示負責, 送交複核人員覆核, 並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建檔存查 ( 二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 1. 交易分析 : 由基金經理人或具備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知識或經驗之人員負責交易分析工作, 並提出 基金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內容需載明交易理由 預計交易價格 多空方向 契約內容, 完成後送交複核人員覆核, 並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建檔存查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基金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基金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基金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價格 多空方向 契約內容 基金經理人應於完成後之 基金交易決定書 上簽章, 以示負責, 並轉呈複核人員 權責主管核閱後, 交付交易人員執行, 完成後建檔存查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基金交易決定書執行基金交易證券相關商品, 並作成交易執行表, 若執行交易時發生差異, 則須填寫差異原因 交易執行表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 多空方向 契約內容與數量及說明差異原因 交易員及複核人員應於完成後之 基金交易執行表 上簽章, 以示負責, 並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建檔存查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22

28 4. 交易檢討 : 基金經理人於次月 10 日前提出 基金交易檢討報告, 其內容應載明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 作為修正未來投資決策參考, 並完成 基金交易檢討報告 後簽名以示負責, 送交複核人員覆核, 並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建檔存查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姓名 : 張世東學歷 : 政治大學金融系碩士經歷 : 保德信投信基金經理人 (2018/01- 迄今 ) 台新投信資深經理 (2017/ /12) 南山人壽經理 (2014/ /06) 保德信投信副理 (2011/ /11) 凱基證券資深襄理 (2008/ /10)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之限制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張世東 2018/10/16~ 迄今 ( 四 )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 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 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同時管理其他基金名稱 : 保德信瑞騰基金 保德信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 中國牆 制度外, 經理公司建立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稽內控制度之考量, 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債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基金經理人應遵守不同基金間不得對同一債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3) 基金經理人因前述 (2) 所列之特殊原因, 而須對同一支債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時, 除應提出投資決策說明依據外, 亦須經部門主管核可後, 始得執行 投資決策記錄並應存檔備查 2. 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之情形 : 二檔專業投資機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同一基金對同一標的之買賣, 除有特殊情形 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外, 不得於 三個交易日 ( 含 ) 內 為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再買入之短線交易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23

29 的反向投資決定 (2) 除法令及契約另有規定或有特殊情形 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外, 就同一標的同日對不同帳戶 ( 含基金及全委帳戶 ) 間, 不得為反向之投資決定指示 (3) 如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致一個經理人管理多個帳戶 ( 含基金及全委帳戶 ) 者, 就其所管理之不同帳戶間 ( 含基金及全委帳戶 ) 對同一標的之買賣, 除有特殊情形 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外, 不得於 一個交易日 ( 含 ) 內 為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再買入之反向投資決定 (4) 承 (1)~(3), 所稱 特殊情形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 (a) 基金發生鉅額買回, 為保有足夠之流動性所進行之交易 (b) 經專業判斷, 為分散風險, 依本公司資產投資決策委員會之決議所進行之交易 (c) 特殊類型基金有 套利策略 指數化操作 或 模組化操作 等需要者, 經內部申請程序並核准後, 所進行之交易 (d) 當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依公司停損機制執行停損時 (e) 其他依風險控管機制規定之特殊情形 (5) 如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致一個經理人管理多個帳戶 ( 含基金及全委帳戶 ) 者, 於交易執行時, 應採取 系統自動亂數產出 政策, 以決定委託交易順序 交易員應以 系統自動亂數產出 之順序, 向證券商進行委託交易 (6) 如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致一個經理人管理多個帳戶 ( 含基金及全委帳戶 ) 者, 應由本公司 投資管理部副總 對該經理人不同帳戶之操作績效, 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辦法所訂標準, 按月進行評估及檢視其操作有無偏離投資或交易方針 是否具一致性 差異原因之合理性, 以書面記錄及存查 三 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情形無 四 基金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之情形 2015 年保德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Pramerica Asset Managers Private Limited) 購入 2002 年進入印度市場的 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 (India) Pvt. Ltd.; 並於 2015 年 8 月 25 日, 由印度 Dewan Housing Finance Corporation Limited ( DHFL ),DHFL 集團與美國 Prudential Financial, Inc. ( PFI also known as Pramerica ), 美商保德信進行策略合資, 將保德信原資產管理公司 Pramerica Asset Managers Private Limited 更名為 DHFL 保德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DHFL Pramerica Asset Managers Private Limited, 以下簡稱 DHFL 保德信資產管理 ) 該公司為一個獨立的專業資產管理公司, 專注於提供種類繁多的投資產品予機構投資者和散戶投資者 總公司設於印度孟買, 並於其它印度 24 個城市設有據點 截至 2018 年 7 月底, 印度當地管理資產超過 INR 22, ( 千萬盧比 ) 約當美金 億 該公司的固定收益團隊自 2003 年起就一直管理見證印度固定收益市場的投資, 並管理 12 檔相關固定收益基金至今 DHFL 保德信資產管理截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24

30 至 2018 年 7 月底, 管理總資產約有 $32.92 億美金 ($3,292 million) 而旗下管理約 80% 於固定收益投資, 相關資產約有 $27.31 億美金 ($2,731 million)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運用本基金,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持有之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 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 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但不包含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9.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11.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13.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25

31 14.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5.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8.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1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0.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1.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2.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2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24.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25.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26.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14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三 ) 第 ( 一 ) 項第 1 款 第 8 款至第 14 款 第 16 款至第 17 款 第 19 款至第 21 款及第 24 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第 ( 一 )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第 ( 一 )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26

32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故不適用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國內部分 : 1. 處理原則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所持有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所持有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作業流程 : (1) 投資管理部門人員收到基金保管機構轉交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核對開會日期及持有之受益權單位數與通知書記載是否相符 (2) 投資管理部門人員核對相關資料無誤後, 由基金經理人依規定填具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席國外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報告表 書面表決意見, 經部門主管核閱轉呈總經理核示後, 通知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代為行使表決權, 並將相關文件備齊後, 由投資管理部門人員循序編號建檔存查, 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 二 ) 國外部分 1. 處理原則 : (1)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基金召開股東會或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以書面方式或透過投票系統方式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為出席與行使表決權, 並作成書面記錄 (2)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 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或受益人會議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或基金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作業流程 : (1) 投資管理部門人員收到基金保管機構轉交公司股東會或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核對開會日期及各基金持有股數與通知書記載是否相符 (2) 投資管理部門人員核對相關資料無誤後, 由基金經理人依規定填具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席國外股東會或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書面表決意見, 經部門主管核閱轉呈總經理核示後, 通知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代為行使表決權, 並將相關文件備齊後, 由投資管理部門人員循序編號建檔存查, 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揭露之事項 ( 一 )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詳如 附錄十三 )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詳如 附錄十三 ) ( 三 ) 本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應列明其避險方式 :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27

33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入及匯出時,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四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經理公司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請參閱 基金概況 肆所列六 七之說明, 第 頁 九 下列種類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 一 ) 保本型基金 : 無 ;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 二 )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 無 ;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 三 ) 傘型基金 : 無 ;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 四 ) 多幣別計價基金 : 投資人申購及買回多幣別計價基金應注意事項 : 1. 本基金係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基金, 投資人申購及買回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時, 則申購及買回價金皆應以新臺幣收付, 不得以美元收付 ; 若投資人申購及買回以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時, 則申購及買回價金皆應以美元收付, 不得以新臺幣收付 2.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3.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經理公司目前僅接受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轉申購, 暫不開放涉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轉申購或轉換申請 伍 投資風險揭露一 類股過度集中風險及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本基金非集中投資某些類股或產業, 因此較無類股過度集中及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惟投資不動產之證券化商品, 可能因景氣循環與市場供需之影響, 不動產價格與租金收入隨之增減 二 利率變動之風險 : 債券價格走勢與利率成反向關係,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本基金將依金融市場狀況, 配合專業研究與投資策略, 盡可能爭取基金報酬, 並能減少投資本金所承受的風險 三 流動性風險 : 本基金投資地區若遭遇投資地區有重大政經變化導致交易狀況異常時, 投資該地區之流動性風險並不能完全避免 其他風險如 :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而需賣斷公債或公司債時, 將因我方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 或有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 致使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 此外, 某些債券之投資 出售都可能頗費時, 因而需以不利的價格進行 基金以公平市價將資產出售亦可能遇到困難, 因為不利的市場條件會限制資產的流動性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28

34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 一 ) 外匯管制 : 投資國家可能因政經因素採取外匯管制措施, 致使投資資金無法變現或匯回, 可能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變化, 甚至基金將延緩其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 二 ) 匯率變動 :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及美元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相對於其它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投資人亦需額外承擔投資資產幣別換算所致之匯率波動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另,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本基金主要投資印度盧比計價債券為主, 投資人需注意, 印度盧比屬於新興市場當地貨幣, 匯率上具高波動的特性, 故投資人需注意與承擔一定的匯率風險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所承受之風險較其它主要證券市場的風險為高, 可能因政治 社會或經濟情勢變動 ( 包括海外市場政治 社會之不穩定局勢, 該國與他國間的外交關係, 海外各國不同的經濟條件等 ), 均可能影響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價格波動, 並直接或間接對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產生不良影響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 一 )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主要指交易對手對於現在或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履行交割義務之風險, 該項風險之大小取決於對手的履約能力, 本基金在承做交易前, 已慎選交易對手, 針對其背景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 但不表示信用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二 )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基金可投資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保證機構所擔保之票券或債券, 但保證機構是以金融機構為擔保而發行的有價證券, 容易因金融機構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 發生信用風險 七 信用違約交換風險基金為信用違約交換的買方, 有關於信用實體之信用事件發生時, 基金將有權從交換交易之對造收取相關債務義務之約定 ( 或票面 ) 價值 基於此一考量, 如無信用事件發生, 基金將於交換屆滿前定期支付對造固定款項, 而基金將無法在此交換下取得利潤 如發生信用事件, 亦可能觸發賣方支付義務履行與否, 此時基金不能實現在信用實體違約下, 信用違約交換之全額價值 八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九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一 )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 : 本基金可投資標的中, 次順位公司債之債權受償順序僅優於該公司股東之剩餘財產分配權而次於該公司之其他債權, 對資產的請求權較低, 風險高於一般公司債 ( 二 ) 投資次順位金融債券之風險 :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29

35 次順位金融債券與信用評等同等級之金融債券相比, 享有較高之利益, 但其對債權之請求權僅優於發行銀行之股東, 次於發行銀行之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 ( 三 )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信用風險 :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因無擔保債權, 可能面發行公司債信降低或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 ( 四 ) 可轉換公司債之風險 : 1. 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條件, 其殖利率一般均較同一時期普通公司債為高, 確可提高債券基金之預期收益率, 且可轉換公司債於債券到期或因達發行公司所訂強制收回條件時, 仍可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條件向發行公司取回本金和債息, 與一般公司債投資方式相同, 受益人權益不受影響 ; 若遇景氣回升股價反彈, 亦可分享相當程度之資本利得, 增補基金收益, 為一進可攻退可守的金融工具 2. 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和股票特性, 因此除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價波動而造成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 五 ) 投資美國 Rule 144A 債券之風險 : 美國 144A 債券屬私募性質, 該等債券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進而影響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六 )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風險 : 高收益債券 指的是信用評等較差的企業或機構所發行 支付較高利息之債券 其違約風險較投資等級債券為高 故投資高收益債券之基金可能會因上述因素造成本基金淨值波動 ( 七 ) 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 : 1. 產品特色 : 金融機構或一般企業 ( 稱為創始機構 ), 透過特殊目的機構及其隔離風險之功能, 以其穩健及可預測之現金流量之資產, 作為基礎或擔保, 再經由信用增強及信用評等機制之搭配, 將該資產進行重新組裝, 發行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基本上又可分為優先順位債券 次順位債券及末順位債券等三種, 其中優先順位債券之債信最高, 次順位債券次之, 而末順位債券則由創始機構買回 一般而言, 汽車貸款 房屋貸款 信用卡債權及其他擔保債權等均可經由上述方式加以證券化 2. 流動性風險 : 由於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背後為一組現金流量組合之資產, 其債信雖經信用增強及信用評等機構加以評等, 但以國內而言, 因本產品係新興之金融商品, 市場接受度及資訊透明度仍嫌不足, 故其流動性可能較一般公司債為低, 當本基金急需資金時, 可能因流動性風險而產生折價出脫之情況, 使投資受損 3. 利率風險 : 投資於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將無法避免市場利率反轉時, 利率上揚所引起的跌價損失 4. 信用風險 :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雖經信用增強及信用評等機構加以評等, 且以優先順位債券之債信最高, 次順位債券次之, 末順位債券則由創始機構買回 投資人投資於該證券化產品時, 應參考信用評等公司所給予之評等等級, 以及創始機構買回之末順位債券之比例 因資產組合預期之現金流量發生不足且金額超過末順位債券之金額時 ( 亦即部分資產組合發生違約事件 ),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30

36 則投資於次順位債券之投資人將面臨信用風險, 其投資之本金將遭到部分的損失, 惟若次順位金融債券之金額仍不足以支應違約金額時, 優先順位債券之投資人將面臨本金損失之信用風險 故投資於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仍將可能有信用風險 5. 提前還款風險 :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 八 )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風險 : 1. 不動產資產信託 (REAT) 乃是不動產所有權人 ( 委託人 ) 移轉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構, 由受託機構或承銷商公開募集或向特定人私募資金, 並交給這些投資人 ( 受益人 ) 受益證券 承銷商向投資人所募集的錢, 再轉交給不動產所有人 REAT 的受益憑證, 是將大樓切割成一張張 債券, 以債權的方式, 由證券化的發行機構支付本金與利息給投資人, 到期後把本金償還給投資人, 是屬於長期固定收益的投資工具 2. 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主要風險如下 : (1) 流動性風險 : 由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在推出初期, 台灣市場上流通商品不多, 同時發行條件各有差異, 買方接受程度較其他商品低, 因此在發展初期流動性將較差 (2) 價格風險 : 由於此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土地與建物, 若土地與建物價格漲跌波動太大時, 連帶也會影響不動產證券的商品的價格 ; 再加上封閉型基金是根據市場實際售價計算淨值, 故市場對不動產的多空預期是封閉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最大的交易風險 (3) 管理風險 : 不動產資產證券化商品管理公司的專業度, 將影響其所選擇的不動產型態 標的物品質, 可能對本基金投資標的造成影響 (4) 信用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雖具備一定的信用評等, 但仍有發生信用風險的可能 (5) 利率變動風險 : 由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乃依未償付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因此利率變化亦將造成投資標的價格變動, 故存在利率變動的風險 ( 九 ) 從事反向型 ETF 之風險 : 反向型 ETF 主要是運用放空股票 期貨等方式追蹤反向每日現貨指數報酬的 ETF 其主要投資風險如下 : 1. 流動性風險 : 正常狀況下, 即使本基金面臨大量買回, 反向型 ETF 有充分流動性來因應本基金受益人所需之買回價金需求, 惟部分 ETF 之市場流動性較差, 可能有不易或無法成交 停止交易或下市之狀況 2. 價格風險 : 當其所追蹤之指數上漲時, 反向型 ETF 價格將下跌, 績效與其追蹤之指數完全相反, 甚至槓桿放空之放空型指數基金績效將倍數相反於其所追蹤之指數 3. 匯兌風險 : 以外幣計價之 ETF, 投資人需留意外幣之收益及本金換算為本國貨幣或其他貨幣時, 可能產生匯兌損失 4. 追蹤誤差風險 :ETF 採用被動式管理的觀念, 投資目標為貼緊或追蹤標的指數變化,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31

37 並不會針對市場變化做出主動式操作 由於 ETF 不可能完全複製或追蹤標的指數, 基金淨值與對應股價指數走勢可能會有誤差 5. 標的指數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 : 指數編製公司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標的指數的編製及計算方式 ( 十 ) 從事槓桿型 ETF 之風險槓桿型 ETF 採取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效果, 例如 : 選擇權, 期貨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倍數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 獲利會放大, 同樣地虧損也會放大, 因此是一個相對風險較高的商品 另因槓桿型 ETF 亦具有追蹤誤差之風險, 追蹤誤差 ( TrackingError) 是基金回報與指標回報差異之標準差, 當基金表現與標竿指數表現不相符時產生, 追蹤誤差對於基金的表現有負面影響, 且與基金操作時槓桿程度成正比 十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 利率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惟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基金損失 投資人須瞭解期貨 選擇權以及信用違約交換市場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十一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無 ; 本基金暫時不辦理借券交易 十二 投資新興市場國家之風險本基金所投資之標的包含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 在政治 經濟 金融市場可能較不穩定, 使基金需承受其利率 債信變化 外匯以及流動性風險 十三 其他投資風險 ( 一 ) 最大可能損失 :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 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 投資風險可能影響基金淨值之表現, 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於任一時點均可能漲或跌, 故基金投資人不一定能取回全部或任一部分之投資金額 ( 二 ) 大量贖回之風險 : 本基金如遇眾多投資人同時大量贖回, 致使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鉅, 因此, 本基金可能會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 三 ) 市場停止交易的風險 : 交易所或政府機關, 當遇不可預知的情況如地震 風災 雨災 火災或盤勢變化太大導致市場安全機制啟動等, 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情形, 可能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買賣狀況的風險 ( 四 ) 印度市場稅負複雜且印度市場稅務法規 稅負扣繳不斷改變, 而其改變可能會嚴重影響本基金之表現 目前印度政府針對外國投資人投資債券課徵利息所得稅 資本利得稅, 然如前述, 因當地稅務法規的不確定性而可能影響本基金投資印度債券之收益, 進而直接或間接影響本基金之績效表現, 經理公司將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盡力將當地稅負影響降至最低, 然無法保證前開稅負風險得以完全消除 經理公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32

38 司就特定市場對所持有投資收益之課稅或一特定市場或國家之追溯課稅風險不做 任何保證 陸 收益分配 詳見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之二十五 收益分配, 第 頁 柒 申購受益憑證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申購程序及地點 : 1. 經理公司應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 並於申購當日將申購價金直接匯入基金專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另除第 3 項至第 5 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該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3.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 條之 3 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4. 申購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33

39 6.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該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華民國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7.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二 ) 申購起迄時間 : 1.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保德信投信為週一至週五 9:00~16:00, 其他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惟不得逾越保德信投信所訂之截止收件時間 2.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美元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申購手續費及最低申購金額, 請參閱 基金概況 壹所列十四 十五之說明, 第 頁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者, 不在此限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下列方式給付之 : 1. 現金 ( 經理公司之總公司及各分公司不接受投資人以交付現金方式辦理基金申購業務 ) 2. 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 3. 票據 : 應以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或銀行匯票支付, 並以兌現日為申購日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一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34

40 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按基金保管機構新臺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按基金保管機構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 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捌 買回受益憑證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 二 )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攜帶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辦理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 四 ) 買回起迄時間 : 1.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為週一至週五 9:00~16:00,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則依各銷售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惟不得逾越經理公司所訂之截止收件時間 2.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3.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以公告方式調整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請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五 ) 基金短線交易規定 : 請參閱 基金概況 壹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第 13 頁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以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五 ( 一 )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 三 )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五 ( 二 )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 四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除短線交易所收取之買回費用外,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35

41 ( 五 ) 受益人向辦理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辦理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 ( 三 ) 如有後述五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應自恢復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發行無實體受益憑證, 無受益憑證換發之作業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三 ) 恢復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相關規定如前述二 ( 二 ) 及 ( 三 ) 之說明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五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36

42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 ( 僅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 收益分配權 )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 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 詳見附表一 ) 經理費 保管費 附表一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 申購手續費 買回費 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五 (1.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六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但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或各基金銷售機構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訂定 除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為買回價金之萬分之ㄧ外,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請參閱 基金概況 壹 二十之說明, 第 13 頁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其他費用 ( 註一 )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手續費 2. 至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 依各基金銷售機構規定辦理 預估每次不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一 : 包括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清算費用及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捌之說明, 第 44 頁 )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用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由 受益人另行支付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 (81) 台財稅第 號函 (91) 台財稅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本基金依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令 台財際字第 號令發布修正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37

43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合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一 )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 二 )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 三 )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4. 受益人為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或在中華民國有營業代理人或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計算基本稅額 四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 一 ) 召集事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 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 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 圍 ( 二 ) 召集程序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 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 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38

44 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2. 受益人會議之召開及其他相關事項, 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一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述 ( 一 ) 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39

45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有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如下 : (1) 本基金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 A. 本基金最新修訂之公開說明書 B.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C. 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於同業公會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 A.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G.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H.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I.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40

46 等 J.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K.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L.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之情事 ) (3) 公告於經理公司之網站 A.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C.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D. 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E.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F.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G.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 ( 一 ) 之 1. 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 ( 一 ) 之 2. 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 ( 一 )1. 2. 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四 ) 前述一所列 ( 二 ) 之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三 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 應記載事項無, 本基金非屬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 本基金本次係首次募集, 尚未開始運用 )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41

47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信託契約第一條 第二條 ) 一 本基金定名為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之一 二之說明, 第 1 頁 参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信託契約第四條 第六條 )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分為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月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三 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五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六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42

48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後, 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十一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信託契約第五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柒之說明, 第 頁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信託契約第七條 )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按基金保管機構新臺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按基金保管機構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 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無 柒 基金之資產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43

49 ( 信託契約第九條 )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帳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限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 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信託契約第十條 )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44

50 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玖之說明, 第 頁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參所列一之說明, 第 頁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參所列二之說明, 第 頁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45

51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所列八 九之說明, 第 1-9 頁 拾參 收益分配 ( 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所列二十五之說明, 第 頁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捌之說明, 第 頁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信託契約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但有第十九條第一項前三款之情事發生, 並經金管會核准得暫停計算淨資產價值時, 經理公司除得依第十九條規定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延緩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前述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二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目前核定之計算標準請參閱 附錄四 ( 二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 1. 債券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 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基準,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 則依序以最後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 最後買價 最後成交價格,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持有之債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 : 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 彭博資訊(Bloomberg), 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經理公司以暫停交易前最近收盤價格計算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非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可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通知或公告之最近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最近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46

52 3. 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各證券相關商品集中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 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之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交易對手或路透社(Reuters), 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 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 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格 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2) 期貨 : 以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若無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者, 則以最近之結算價格為之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3)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 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各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各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目前核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請參閱 附錄五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以基準貨幣, 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並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總額, 再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總額占總基金資產總額之比例 ; ( 二 ) 就適用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投資損益, 依前述 ( 一 ) 之比例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或取得之損益 ; ( 三 ) 加減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專屬損益及費用, 得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總額 ; ( 四 )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總額計算各該類型應負擔之經理費及保管費, 扣除該費用後, 得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 五 ) 第 ( 四 ) 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取得之匯率換算, 即得出以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再除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 計算至新臺幣或美金元以下小數點第四位 但本基金因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為清算分配或因終止信託契約而結算本基金專戶餘額之需求者, 不在此限 四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47

53 淨資產價值 五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 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48

54 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49

55 拾玖 基金之清算 ( 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 ) 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 ( 信託契約第二十七條 )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50

56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 信託契約第二十八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玖之四之說明, 第 頁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 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拾之說明, 第 頁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 信託契約第三十四條 )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51

57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一 設立日期 ( 一 ) 原設立日期 :( 元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1. 民國 81 年 11 月 6 日取得經濟部公司執照 2. 民國 81 年 11 月 11 日取得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 3. 民國 81 年 12 月 14 日取得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二 ) 公司更名一 : 民國 90 年 2 月 5 日正式更名為 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 民國 90 年 2 月 5 日取得經濟部公司執照 2. 民國 90 年 2 月 19 日取得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 3. 民國 90 年 2 月 20 日取得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4. 民國 90 年 4 月 9 日起金管會核准經理之 14 檔 元富 開放式系列基金名稱正式變更為 保德信元富 開放式系列基金 ( 三 ) 公司更名二 : 民國 93 年 1 月 2 日正式更名為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 民國 92 年 11 月 27 日取得經濟部公司執照 2. 民國 92 年 12 月 11 日取得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3. 民國 93 年 1 月 2 日取得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 4. 民國 93 年 2 月 13 日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理之 17 檔基金名稱變更為 保德信 開放式系列基金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107 年 9 月 30 日 核定股本實收股本每股面額年月金額金額股本來源 ( 新臺幣元 ) 股數 ( 股 ) 股數 ( 股 ) ( 新臺幣元 ) ( 新臺幣元 ) 89/ ,684, ,840,000 50,531, ,318,560 盈餘轉增資備註 : 經理公司自 89 年 7 月起股本金額為新臺幣 505,318,560 元 三 營業項目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 二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三 )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四 )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業務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52

58 四 沿革 ( 一 )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五年度推出之基金新產品 10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名稱開始公開募集日正式成立日 保德信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保德信中國中小基金 保德信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保德信中國好時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保德信多元收益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保德信策略報酬 ETF 組合基金 保德信策略成長 ETF 組合基金 ( 二 )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高雄分公司 1. 民國 83 年 9 月 12 日取得金管會核准高雄分公司設立函 2. 民國 83 年 10 月 6 日取得經濟部分公司執照 3. 民國 83 年 11 月 3 日取得高雄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台中分公司 1. 民國 87 年 9 月 9 日取得金管會核准台中分公司設立函 2. 民國 87 年 10 月 12 日取得經濟部分公司執照 3. 民國 88 年 1 月 11 日取得台中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 三 ) 最近五年度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董事到任 傅德修 監察人更改 哈吉娜 董監改選 董事更改 張文貞 董監改選 董事更改 張一明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53

59 貳 事業組織一 股權分散情形 ( 一 ) 股東結構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9 月 30 日 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本國外國外國數量上市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機構個人 合計 人數 ( 人 ) 持有股數 ( 千股 ) 0 4, , ,531 持股比率 (%) ( 二 ) 主要股東名單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主要股東名稱 股份 持有股數 ( 千股 ) 107 年 9 月 30 日 持股比率 (%) 台灣土地銀行 4, 美商保德信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6, 美商保德信國際投資公司 其他 合計 50, 二 組織系統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 ( 共計 151 人 ) 107 年 9 月 30 日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54

60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107 年 9 月 30 日 部門別 部門職務及功能 工作職掌 董事 1. 依據法令規定執行一切董事職權 2. 依授權制度執行一切董事長職權 董事長 3. 內部稽核及控制之遵循及執行 監察人 4. 提報及討論各部門之風險管理相關事宜 董事會 董事長室內部稽核 5. 提報暫停交易之有價證券的評價政策及方法 審閱暫停交易之有價證風險管理委員會券的評價政策及方法之允當性及判斷各有價證券發生暫停交易時所基金評價委員會 風險管理 應採用的評價方法的合理性 6. 監督及處理公司內部風險管理相關事宜 1. 總經理負責公司整體策略領導 營運之統籌管理 總經理 2. 人事管理 人力規劃 薪酬考勤 績效管理 人才培育及福利制度之 總經理室 人力資源制定與執行 法律顧問 3. 法律相關事務之處理 擬訂及顧問等執行 法令遵循 4. 公司政策 內部規範及投信業相關法令規定之擬訂 遵循與執行 5.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劃之評估 規劃 執行與申報 投資長室 1. 負責管理投資管理部 2. 擬定與執行所屬部門年度目標 基金管理 / 研究分析 1. 負責公司所有國內 外基金之操作管理與研究分析 資金調度 2. 債券基金之操作管理, 股票型基金及公司之資金調度 全權委託投資管理部 3. 全權委託專戶之操作管理 投資策略分析 4. 總體經濟與投資策略分析 股票 債券 基金 ETF 5. 金融商品交易相關作業 外匯 等交易執行 1. 全權委託業務推廣 專戶理財部 全權委託業務推廣 2. 全權委託業務簡報及各類文件彙總與整理 3. 全委客戶之維護 行銷長室 1. 負責管理直銷業務部 通路業務部 行銷部及多元理財業務部 2. 擬定與執行所屬部門年度目標 3. 基金業務推廣 通路之擴展及維護 4. 公司廣告行銷及產品企劃策略 5. 客戶服務 公司網站及交易平台管理與維護 1. 基金業務推廣 直銷業務部 直銷業務推廣 2. 散戶之業務推廣及各類申贖 諮詢服務等提供 3. 領導與管理直銷業務 4. 業務目標設定與達成 通路業務部 通路業務推廣 1. 領導與管理通路業務 2. 推廣各項基金產品至各通路 3. 通路業務目標設定與達成 多元理財業務部 多元理財中心 1. 客戶服務及基金銷售 數位行銷 2. 電子商務平台各項服務 / 行銷及規劃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55

61 部門別部門職務及功能工作職掌 3. 公司網站 / 交易平台之管理與維護 行銷部財務部營運長室營運作業部資訊部 1. 公司行銷策略規劃 2. 各管道之行銷企劃執行 3. 媒體公關業務擴展及維護 4. 總公司行銷業務之維繫及遵守 整合行銷 5. 產品發展策略擬定 市場策略 6. 集團產品資源研究與溝通 產品發展 7. 主管機關連繫與送件修約流程 8. 跨部門溝通完成產品專案管理 9. 整合集團資源與投管部想法提出季展望及季主推基金相關文宣品 10. 提供產品銷售切點 會計業務 1. 公司帳務之處理 美國總公司各項報表 2. 財務分析及管理報表之製作 分析 1. 負責管理營運作業部及資訊部 2. 擬定與執行所屬部門年度目標 1. 基金申贖與變動之各項作業 股務作業 2. 基金帳及全權委託帳務之處理 基金會計 3. 券商開戶與對帳 總務管理 4. 公司內部總務 庶務等作業管理 1. 綜理資訊策略發展與資訊業務推展 2. 公司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 發展及維運 3. 資訊專案之時程與品質管理 應用系統開發與維護 4. 各部門應用系統問題之支援處理 資訊工程 5. 負責各項資訊基礎設施之規劃 建置與維運 6. 資料中心維運與資料備援管理 7. 公司內部電腦技術問題之支援處理 三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7 年 9 月 30 日 持有本公司股份 目前兼 職稱 任其他姓名就任日期股數持股比率主要經 ( 學 ) 歷公司之 ( 千股 ) (%) 職務 總經理 張一明 107/06/ 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碩士渣打投顧總經理保誠投信代理總經理柏瑞投信總經理德銀遠東投信總經理宏利投信總經理保德信投信總經理 無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56

62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率 (%) 投資長唐雲益 105/03/ 大中華投資組主管 葉獻文 106/02/ 行銷長周偉德 103/6/ 直銷業務部部門主管 通路業務部部門主管 多元理財業務部部門主管 行銷部部門主管 劉逸典 102/01/ 孫詩怡 106/06/ 馮文怡 ( 代理 ) 107/05/ 傅佩儀 107/06/ 營運長黃麗英 103/6/ % 資訊部部門主管 專戶理財部部門主管 黃怡仁 107/06/ 游景森 103/08/ 主要經 ( 學 ) 歷 美國 The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 MBA 摩根富林明投信基金經理人摩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香港 ) 基金經理人 JTM Capital Partners(HK)Ltd 投資組合經理人惠理康和投信投資長柏瑞投信投資長保德信投信投資長 淡江大學產經系碩士中友會計師事務所科長大信證券主任富鼎投信襄理保德信投信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 淡江大學企管碩士摩根投信副總經理德盛安聯投信總經理保德信投信行銷長 澳洲 University of South Australia, MBA 宏利投信投資理財部協理保德信投信副總經理 輔仁大學經濟系學士荷銀投顧襄理日盛證券副理摩根投信副總經理保德信投信協理 東吳大學中國文學系學士宏利人壽專案經理摩根投信副理安聯投信經理保德信投信經理英國艾希特大學財務暨國際企業管理學系碩士越洋科技專案經理瀚斯寶麗資深行銷管理人員摩根投信協理保德信投信協理美國 University of Maryland, MBA 德盛安聯投信營運長瑞銀投信營運長統一證券海外業務副總保德信投信營運長 中原大學數學系學士瀚亞投信協理保德信投信副總經理 美國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MBA 安泰投信協理保德信投信副總經理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57

63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財務部部門主管 台中分公司經理人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率 (%) 張文貞 101/07/ 潘汝揚 106/10/ 主要經 ( 學 ) 歷 台灣大學會研所碩士宏利投信財務部資深經理保德信投信協理 靜宜大學財金組 EMBA 柏瑞投信副總經理宏利投信經理安聯投信協理保德信投信協理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高雄分公司 經理人 洪志員 102/03/ 中山大學國際企業組碩士富蘭克林業務經理保德信投信副總經理 無 投資管理部全權委託組主管 林昭吟 105/07/ 雲林科技大學企管所碩士國際投信經理元大投信經理永豐投信協理保德信投信協理 無 內部稽核組主管 賴慶興 103/03/ 澳洲 Macquarie University, Master of Applied Finance 復華投信副理富達證券副理宏泰人壽保險襄理保德信投信經理 無 法令遵循組主管 張延玉 99/09/ 政治大學法律系國泰世華銀行 / 信託部襄理天達投顧經理宏利投信經理保德信投信協理 無 四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職稱董事董事董事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姓名 選任日期 美商保德信保險 ( 股 ) 有限公司 2017/04/25 代表人理察 迪第歐 美商保德信保險 ( 股 ) 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文貞 2017/04/25 美商保德信保險 ( 股 ) 有限公司 2018/06/25 代表人張一明 任期 ( 年 ) 至 2020/05/04 至 2020/05/04 至 2020/05/04 選任時持有經理公司股份 股份 數額 ( 千股 ) 持股 比率 ( % ) 現在持有經理公司股份 股份 數額 ( 千股 ) 持股 比率 ( % ) 46, , 年 9 月 30 日 主要經 ( 學 ) 歷 現任保德信投信董事長美商保德信保險 ( 股 ) 經理人紐約 Wagner 學院經濟學學士 現任保德信投信協理台灣大學會研所碩士 現任保德信投信總經理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備註 法人股東代表當選董事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58

64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監察人哈吉娜 2017/04/25 任期 ( 年 ) 至 2020/05/04 選任時持有經理公司股份 股份 數額 ( 千股 ) 持股 比率 ( % ) 現在持有經理公司股份 股份 數額 ( 千股 ) 持股 比率 ( % ) 主要經 ( 學 ) 歷 美商保德信保險 ( 股 ) 經理人美國 Excelsior College 商學院學士 備註 個人身分當選監察人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指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 ( 一 )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三 ) 前目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利害關係公司資料 名稱 與經理公司關係 107 年 9 月 30 日 台灣土地銀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保德信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The Prudential Insurance Company of America 為經理公司持股 5% 以上之股東 經理公司持股 5% 以上之股東擔任其董事 為經理公司持股 5% 以上之股東 肆 營運情形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七 二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最新經理公司財報,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八, 或上公開資訊觀測站 查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 列示最近二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金管會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 金管會 107 年 4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下列檢查缺失應予糾正 : (1) 業務員透過電話與客戶洽談基金申購業務, 有代理客戶填寫申購書並簽章之情事 (2) 基金從事匯率避險交易, 投資決定書未說明投資分析基礎及根據 (3) 辦理對客戶之洗錢與資恐風險評估作業有欠妥情事 (4) 新基金募集前未確實執行洗錢風險評估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59

65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無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60

66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 本基金之銷售機構明細如下, 惟實際銷售情況仍視各家銷售機構公告為準 ) 一 辦理銷售及買回受益憑證之基金銷售機構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 161 號 3 樓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路 402 號 5F 之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 679 號 5 樓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97 號 22 樓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225 號 樓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 54 號 5 樓 (02)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東興路 8 號 1 樓 (02)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02) 二 特定金錢信託機構 銷售機構 地址 電話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97 號 22 樓 (02)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25 號 樓 (02)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 54 號 5 樓 (02)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東興路 8 號 1 樓 (02) 玉山商業銀行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號 (02) 京城商業銀行 台南市西門路一段 506 號 (06) 華泰商業銀行 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 246 號 (02) 三信商業銀行 台中市中區市府路 59 號 (0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樓 (02) 永豐商業銀行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36 號 1 樓 (02)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0 號 (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號 (02)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公開說明書 61

67 特別記載之事項 附錄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 約之聲明書 茲聲明經理公司願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68 錄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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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 十三條第三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作業情形載明下列事項 : 一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請參閱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之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 一 ) 本公司設置董事三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任期均為三年 ( 二 ) 本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非由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等親屬擔任, 以維護董事會之獨立性 二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 一 ) 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 1. 核定本公司重要章則, 組織規程與重要契約 2. 核定本公司經營方針 營業計劃書及年度預算 3. 擬定本公司決算 盈餘分派案或虧損彌補議案 4. 核定本公司之投資事項 5. 核定本公司重要財產及不動產之購置及處分 6. 核定分支機構之設置裁撤 7. 總經理之聘免 8. 擬定本公司資本之增減 9. 核定其他重要事項 10. 其他依據法令規章及股東會所賦與之職權 ( 二 ) 經理人之職責如下 : 本公司經理人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應符合忠實義務, 並以誠信 勤勉 謹慎管理以及專業等原則為之 總經理秉承董事會決定方針綜理公司一切業務, 並由副總經理輔佐之 三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本公司設有監察人一名, 係以其個人名義當選監察人 監察人之職責如下 : ( 一 ) 審查年度決算報告 ( 二 ) 監察公司業務, 並檢查一切帳目 ( 三 ) 其他依法監察事項 四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 一 ) 本公司恪遵相關法令並秉持著誠信原則, 妥適處理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

71 ( 二 ) 本公司利害關係人包括董事 監察人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關係企業及 依相關法令定義具利害關係者, 請參閱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之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本公司皆定期調查利害關係人之名單, 納入控管 五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 一 ) 本公司依相關法令規定應申報之所管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皆定期傳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 並設有發言人制度,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夠及時允當揭露 ( 二 ) 本公司並已架設網站, 網址為 其上建置有本公司與所管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本公司並設有專人負責維護該網站, 以及時更新所列資料, 務求詳實正確 六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本公司隨時注意國內外公司治理相關制度之發展, 據以檢討改進本公司之公司治理 制度, 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本公司為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 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並促進公司健全發展, 本公司業經 2014 年 3 月 26 日董事會決議本公司之公司治理將參照投信投顧公會訂定之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辦理

72 附錄四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88 年 10 月 18 日證期會 ( 八八 )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9 月 7 日證期會 ( 九 0)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91 年 6 月 6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七款與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三條 91 年 12 月 1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92 年 4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五項 92 年 10 月 2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八項 92 年 11 月 17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 92 年 12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五項 94 年 8 月 9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條 第三條 第四條及增訂第五條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97 年 5 月 27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 98 年 9 月 1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 99 年 8 月 1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三條 99 年 12 月 15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二 五 六 及十一項 100 年 8 月 17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 10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2 年 1 月 3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十六項 104 年 1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五條第二項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 1

73 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2

74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 3

75 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4

76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5

77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 6

78 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7

79 附錄五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准予核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4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備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 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 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 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80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偏差時調整後說明低估申購金額 $800 申購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申購 NAV:$8 NAV:$10 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者購得 100 單位以 80 單位計 $8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贖回 100 單位贖回 100 單位贖回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 NAV:$8 NAV:$10 者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贖回金額 $800 贖回金額 $1000 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 二 )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偏差時調整後說明高估申購金額 $800 申購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申購 NAV:$10 NAV:$8 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者購得 80 單位購得 100 單位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贖回 100 單位贖回 100 單位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贖回 NAV:$10 NAV:$8 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者贖回金額 $1000 贖回金額 $800 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81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82 附錄六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說明 本經理公司為了力求所經理之各基金所持有之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 債券等發生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第四條第 ( 九 ) 及 ( 十 ) 項規定之情事時, 基金資產的評價均公平合理, 且對基金持有的受益人未產生不利的影響, 特定成立本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 ( 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 並運作之 啟動時機 : 若本公司所經理之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或債券, 基金評價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六條之情事之一時, 則相關負責單位會儘速進行資料之蒐集與分析, 且基金評價委員會將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召開會議討論決議之 ; 惟相關負責單位若因資訊取得困難致無法於五個營業日提出評價建議時, 應於評價委員會中提出說明, 經委員會同意後另訂日期提出評價建議 評價方法 : 基金評價委員會將依據本公司所制定的 保德信證券投信 - 國外有價證券暫停交易的評價方法 ( 如後附 ) 進行評價, 惟評價委員會所決定的價格可能涉及主觀判斷, 故本基金最後用以計算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的有價證券價格可能與該證券於市場實際賣出的價格有所不同. 但基金評價委員會將以審慎及誠信的原則訂定有價證券合理的可能價格 基金評價委員會之決議及後續作為 : (1) 基金經理人提供之評價建議及報告, 最遲應於基金評價委員會召開之前一天, 提供予該委員會之所有委員 (2) 相關評價建議, 經基金評價委員會充分討論後, 作成最終價格決議 (3) 本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之運作, 係採取 及時審查 機制, 原則上以 暫停交易發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召開, 以善盡基金管理公司之職責為首要目標 (4) 再者, 基金經理人為暫停交易有價證券之判斷及評估的主要負責人, 會以負責任的態度, 主動積極追蹤事件的發展, 並隨時依據公開訊息揭露狀況, 不定期 及時主動召開基金評價委員會, 說明其影響性及評估內容 (5) 此外, 為降低因人為疏失所造成之損害影響, 基金評價委員會又另設 每月 10 日內定期審視 之強制性機制, 以確保評價價格之適切性

83 (6) 另, 基金評價委員會當日開會所決議之評價價格, 於當日起適用, 並作為該基金次一日之結帳基礎 例如, 基金評價委員會於 102 年 8 月 16 日開會並決議評價價格, 此評價價格即自同年 8 月 16 日起適用, 且作為該基金 8 月 17 日結算前一日 (8 月 16 日 ) 之淨值時的價格基礎

84 保德信證券投信 - 國外有價證券暫停交易的評價方法更新日期 :2014/12/12 下列各有價證券的評價方針及方法, 適用保德信投信旗下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發生 基金評價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六條之情事者 : (1) 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存託憑證 ) (A) 經基金經理人判斷發生暫停交易之事由對該股票的股價影響為正面, 並提出佐證資料或評估報告者 ; 則依保守原則皆採該股票最後 / 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進行評價 如當下無法判斷其影響為正 / 負面時 ( 如購併等尚無細節評估時 ), 亦採該股票最後 / 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進行評價 (B) 經基金經理人判斷發生暫停交易之事由對該股票的股價影響為負面, 則依下列兩種方法因應之 : I. 由基金經理人檢附佐證資料或報告評估其股價的影響及可能合理的價格區間, 並送至 基金評價委員會 討論後, 決定該股票之合理價值 ; II. 若基金經理人無法評估該事由對股價的影響程度時, 檢附佐證資料或報告至 基金評價委員會 討論後, 採行 指數收益法 ( 註一 ) 進行評價 但經 指數收益法 所決定之評價價格不得超過該股票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 (C) 上述 (A) (B) 所決定採用的評價價格, 基金經理人須每月 10 日內審視所決定的評價是否需要調整者, 其評估結果或報告應呈權責主管審閱核准並將評估結果或報告通知各基金評價委員, 若基金評價委員或基金經理人決定需要時, 則須重新準備檢附佐證資料或報告並召開 基金評價委員會 討論後, 重新決定該股票之合理價值 若評價報告距每月 10 日有未滿一個月者, 得無需再次進行審視 ( 註一 ): 指數收益法 : 係將暫停之股票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存託憑證 ) 歸屬到某個交易所及某類指數, 按照該交易所之該指數的漲跌幅調整股票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存託憑證 ) 價格 (2) 國外債券 (A) 債券之收盤價連續 20 個營業日未變動, 且資訊源維持原價格 I. 由基金經理人評估並對相關債券提供替代的價格資訊源, 並經 基

85 II. 金評價委員會 核可後採用之 一旦原價格資訊源對該債券恢復評價, 則價格資訊源將回復採用原評價資訊源 若基金經理人未能提出合理的替代價格資訊源, 則維持原評價資訊源, 並於評價委員會作成紀錄 (B) 債券發行公司違約或破產 I. 由基金經理人檢附佐證資料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或委由專業機構進行發行公司違約或破產後之評價, 並送至 基金評價委員會 討論後, 決定對發行公司之評價 II. 債券符合以下標準之一時, 應評估建議 暫停估計利息 : a 該債券發行者進行破產保護程序者; b 因法令遭受資產被查封或扣押之虞者; c 未依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返還本金者; d 未依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清償利息且超過寬限期 30 日內亦未清償利息 III. 債券符合以下標準之一時, 應評估建議 迴轉帳上已經估計之應收利息 : a 已發生第二次未依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清償利息且超過寬限期 30 日內亦未清償利息 b 該債券發行者已執行破產保護程序 ; c 已遭受法令執行資產查封或扣押 上述 (B) I 所決定採用的評價價格, 基金經理人須每月 10 日內審視所決定的評價是否需要調整者, 其評估結果或報告應呈權責主管審閱核准並將評估結果或報告通知各基金評價委員, 若基金評價委員或基金經理人決定需要時, 則須另行檢附佐證資料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或委由專業機構提供之分析報告, 提交 基金評價委員會 討論後, 重新決定該債券之合理價值 若評價報告距每月 10 日有未滿一個月者, 得無需再次進行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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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日期 :2018/09/30 基金簡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千個 ) R/P NO. :FGLR176 頁次 :1 印表日期 :2018/10/3 印表時間 : 下午 06:40 印表者 : 劉珮岑 淨資產金額 ( 計價幣別千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計價幣別 ( 計價幣別元 ) 高成長 1994/04/11 37,493 3,472, 新臺幣 金滿意 1995/05/02 128,809 5,459, 新臺幣 亞太 1996/01/23 47,276 1,000, 新臺幣 貨幣市場 1996/05/17 1,144,928 18,061, 新臺幣 店頭市場 1996/09/16 20, , 新臺幣 第一 1997/09/11 16, , 新臺幣 科技島 1998/08/25 46,647 1,172, 新臺幣 中小型股 1999/01/22 17, , 新臺幣 瑞騰 1997/06/04 274,187 4,263, 新臺幣 新世紀 2000/03/04 66, , 新臺幣 金平衡 2000/12/15 22, , 新臺幣 台商全方位 2001/08/27 14, , 新臺幣 全球醫療生化 - 新台幣 2002/06/20 276,775 9,613, 新臺幣 全球醫療生化 - 美元 2015/02/ 美金 新興趨勢組合 2006/10/11 94,654 1,034, 新臺幣 歐洲組合 2007/01/26 47, , 新臺幣 全球資源 2007/09/11 371,864 3,056, 新臺幣 全球基礎建設 2008/01/21 35, , 新臺幣

88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日期 :2018/09/30 基金簡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千個 ) R/P NO. :FGLR176 頁次 :2 印表日期 :2018/10/3 印表時間 : 下午 06:40 印表者 : 劉珮岑 淨資產金額 ( 計價幣別千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計價幣別 ( 計價幣別元 ) 全球消費商機 2008/06/13 34, , 新臺幣 多元收益組合 - 新台幣累積型 2016/06/27 18, ,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多元收益組合 - 新台幣月配息型 2016/06/27 14, ,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多元收益組合 - 美元累積型 2016/06/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多元收益組合 - 美元月配息型 2016/06/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新臺幣美金美金 拉丁美洲 2010/04/16 130, , 新臺幣 亞洲新興市場債券 - 累積型 2011/07/11 26,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亞洲新興市場債券 - 月配息 2011/07/11 20,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好時債組合 - 累積型 2012/05/24 19, , ( 本基金之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好時債組合 - 月配息 2013/03/27 5,707 46, ( 本基金之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興市場企業債券 - 累積型 2013/06/06 51,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興市場企業債券 - 月配息 2013/06/06 80,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新興市場企業債券 - 美元累積型 2018/08/ 美金 新興市場企業債券 - 美元月配息? 2018/08/ 美金 人民幣貨幣市場 - 新台幣 2015/03/24 27, , 新臺幣 人民幣貨幣市場 - 人民幣 2015/03/24 3,194 35, 人民幣 中國品牌 - 新台幣 2011/03/08 371,775 3,558, 新臺幣 中國品牌 - 美元 2015/09/01 1,655 14, 美金

89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日期 :2018/09/30 基金簡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千個 ) R/P NO. :FGLR176 頁次 :3 印表日期 :2018/10/3 印表時間 : 下午 06:40 印表者 : 劉珮岑 淨資產金額 ( 計價幣別千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計價幣別 ( 計價幣別元 ) 中國品牌 - 人民幣 2015/09/01 2,749 24, 人民幣 中國好時平衡 - 新台幣累積型 2015/11/16 54,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中國好時平衡 - 新台幣月配息型 2015/11/16 20,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中國好時平衡 - 美元月配息型 2015/11/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中國好時平衡 - 人民幣月配息型 2015/11/16 1,309 11,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新臺幣美金人民幣 中國中小 - 新台幣 2014/10/14 280,573 2,301, 新臺幣 中國中小 - 美元 2016/09/ , 美金 中國中小 - 人民幣 2016/09/ , 人民幣 策略報酬 ETF 組合 - 新台幣 2017/01/03 21, , 新臺幣 策略報酬 ETF 組合 - 美元 2017/01/ , 美金 策略成長 ETF 組合 - 新台幣 2017/04/25 38, , 新臺幣 策略成長 ETF 組合 - 美元 2017/04/ , 美金 大中華 - 新台幣 1998/12/11 88,147 2,477, 新臺幣 大中華 - 美元 2018/07/ 美金 大中華 - 人民幣 2018/07/ 人民幣 全球中小 - 新臺 2003/07/03 30, , 新臺幣 全球中小 - 美元 2018/08/ 美金

90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日期 :2018/09/30 基金簡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千個 ) 淨資產金額 ( 計價幣別千元 ) 合計 : 4,010,135 66,495,433 R/P NO. :FGLR176 頁次 :4 印表日期 :2018/10/3 印表時間 : 下午 06:40 印表者 : 劉珮岑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計價幣別 ( 計價幣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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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無 ( 本基金本次係首次募集, 尚未開始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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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無 ( 本基金本次係首次募集, 尚未開始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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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無 ( 本基金本次係首次募集, 尚未開始運用 )

143 附錄十二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之條文對照表 簽訂日期 : 中華民國一 七年七月十一日

144 條次 前言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對照表 第一條定義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二款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款經理公司 : 指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四款基金保管機構 : 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第五款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 條次 前言 第一條定義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二款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說明 明訂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及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明訂本基金之名稱 第三款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資信明訂經理公司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名稱 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四款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 新增 )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本基金投資海外有價證券, 配合實務操作增 1

145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第七款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並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受益權單位數 第九款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將受益憑證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日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六款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第八款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第十三款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第十二款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 美國債券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市場及印度銀行之共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別及其休假日,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第十五款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第十六款損益平準金 : 指發行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價款內, 所包含之發行或申請買回日前, 屬於原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持有人應享有之收入扣除應分擔之費用計算後所得之金額 第十七款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第十四款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第十五款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第十六款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說明 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配合實務作業, 爰修訂部份文字 配合經理公司作業實務修訂文字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本基金之營業日但書規定 本基金投資海外, 配合實務作業增訂部分文字 配合損益平準金為收益分配來源爰予定義 配合基金銷售機構定義酌修文字 2

146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二十款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或類似業務之機構 第二十一款 第二十二款 第二十三款 第二十四款 第三十一款 第三十三款 第三十四款 第三十五款 第三十六款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或類似業務之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 : 指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經金管會核准投資之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十九款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第二十款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第二十一款 第二十二款 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基金持有第二十九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 問題款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定事由者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別為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累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係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增 )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基金持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定事由者 新增 ( 以下款次依序變動 ) 說明 本基金為投資海外, 爰修訂部分文字 本基金為投資海外, 爰修訂部分文字 本基金為投資海外, 爰增訂證券交易市場定義 本基金為投資海外, 爰修訂部分文字 本基金投資海外有價證券, 配合實務操作增列相關規定 配合現行法令已有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爰刪除附件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新增 ) 明訂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新增 ) 明訂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新增 ) 明訂累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3

147 條次 第三十七款 第三十八款 第三十九款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係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第四十款已實現資本損益平準金 : 係指發行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價款內, 所包含之發行或申請買回日前, 屬於原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持有人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所得之金額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一項本基金為債券型並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項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 第一項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貳拾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捌拾億元,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捌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肆拾億元, 每一美元 條次 4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基準貨幣之定義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新增 ) 明訂已實現資本損益平準金之定義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一項本基金為債券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項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 第一項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 明訂本基金名稱及各計價幣別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爰刪除契約範本部分文字 1. 明訂本基金新臺幣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及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並明訂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數之面額 2. 另有關追加募集條件部分移列至第

148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肆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第二項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本基金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所取得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第三項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第四項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第五項受益權 : ( 一 ) 本基金各類型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二 ) 同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 條次 5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分之九十五以上 說明 三項 ( 新增 ) 明訂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新增 ) 明訂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第二項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配合項次調整及本基金分為新臺幣及美元計價幣別, 爰修訂文字 第三項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配合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益權單位分為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各類型受益權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單位, 爰修訂文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字 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

149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 僅限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之分配權 )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 三 ) 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人之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二項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分為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月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第三項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第四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刪除 )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利 明訂收益之分配權僅限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之分配權及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有一表決權,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 新增 )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第二項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第三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第七項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明訂本基金受益憑證分為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分為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月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方式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刪除有關受益憑證換發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修訂本項文字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印製實體受益憑證之需要, 爰刪除之 6

150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刪除 )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第八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第九項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六款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後, 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一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美元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第二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八項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第九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第十項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六款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一項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第二項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 同上 說明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並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爰修正部分文字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無實體發行, 酌為文字修訂 配合調整項次, 並依實務作業考量略作文字修改 配合本基金包含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並依 101 年 10 月 11 日證期投字第 號函, 增訂後段規定 1.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明訂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 於本基金成立 7

151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若成立日起始有首次申購者, 該首次申購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 三 )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因受益人買回而導致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例計算 第三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第四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條次 8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第三項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第四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 說明 日後之發行價格依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辦理申購 2. 明訂若成立日起始有首次申購者, 該首次申購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以資明確 3. 另明訂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銷售價格之計算 配合本基金包含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以玆明確 明訂本基金申購手續費率之上限 因本基金受益憑證為多幣別發行, 爰參酌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6 項至第 10 項修訂本項, 將原條文依

152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七項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 並於申購當日將申購價金直接匯入基金專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另除第八項至第十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該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八項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 條次 9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同上 說明 內容分段移置第 6 項至第 11 項,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153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 條之 3 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九項申購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十項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十一項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該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華民國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說明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8 條第 5 項規定增訂本項文字 ( 新增 ) 信託契約範本第 6 項條文內容部分列至本項,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10

154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十二項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第十三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十四項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除透過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國內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財富管理專戶申購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 一 )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次單筆申購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採定期定額方式申購者, 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新臺幣參仟元部份,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 二 )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每次單筆申購為美元參佰元整 ; ( 三 ) 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次單筆申購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採定期定額方式申購者, 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超過新臺幣壹萬元部份,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 新增 ) 明訂不得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不同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其後項次依序挪前 第七項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八項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爰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明訂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及其適用期間 11

155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四 ) 月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每次單筆申購為美元參仟元整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簽證 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一項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第三項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按基金保管機構新臺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按基金保管機構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 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二項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刪除 ) ( 以下項次調整 ) 條次 12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一項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第三項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二項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第三項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說明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爰修正條文內容 明訂本基金成立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另配合項次調整酌修文字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 另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增訂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算方式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刪除受益憑證記載之規定, 並酌修文字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毋須以背書交付方式轉讓, 亦無換發受

156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 第一項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帳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四項 第四款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第五項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一項 第一款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單位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 第一項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 第四項 第四款 記之, 並得簡稱為 金專戶 基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新增 ) ( 以下項次調整 )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一項 第一款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說明 益憑證需要, 爰予刪除 明訂本基金專戶名稱 本基金為投資海外, 爰增訂部分文字, 另配合本基金分為外幣及新臺幣計價幣別, 爰明訂應依本基金計價幣別分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明訂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僅限於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本基金為投資海外, 爰增訂本項文字 配合基金投資海外, 爰酌修文字 13

157 條次 第一項 第五款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條次 ( 刪除 ) 第一項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第二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第四項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 第四款 第一項 第六款 14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說明 本基金不辦理短期借款, 爰刪除本款,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本基金無辦理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基金短期借款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爰酌修文字 並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配合引用項次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修訂 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第二項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及美元計價幣別, 爰修訂文字, 另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均以新臺幣作為基準貨幣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應分別計算

158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一項 第二款 收益分配權 ( 僅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條次 15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一項 第二款 收益分配權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三項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四項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第三項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四項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說明 明訂僅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並行使收益分配權 本基金為投資海外, 故增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及其委任及複委任機構之規定 本基金為投資海外, 故增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規定 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12 條規定, 基金追加募集案件均採申報

159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七項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本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八項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以下略 ) 第九項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第十二項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條次 16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七項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八項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以下略 ) 第九項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第十二項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說明 生效制, 爰修正文字 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之規定, 酌修文字 酌修文字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且可能涉及港澳地區, 爰酌作修正 酌修文字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可能委託國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故增訂因可歸責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

160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十九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第二十一項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或美元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中華民國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十九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說明 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及美元計價幣別, 爰修訂文字, 另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均以新臺幣作為基準貨幣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發行為多幣別計價基金, 明訂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之內容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本基金得投資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外國有價證券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且可能涉及港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澳地區, 爰酌作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修正, 另明訂本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僅月配息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型各計價類別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受益權單位得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分配收益, 爰酌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修文字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17

161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項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第五項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第六項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 條次 18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 新增 ) 本基金為投資海外, 故增訂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規定,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本基金為投資海外, 故增訂基金保管機構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時應負之責任,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第四項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 酌修文字

162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七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第八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第九項 第一款 第四目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第二款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第十一項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第十五項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條次 19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五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第六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第七項 第一款 第四目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第二款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第九項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第十三項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 說明 本基金為投資海外, 爰酌修文字 配合實務作業, 扣繳義務人應為經理公司, 爰修改之 配合本基金僅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得分配收益, 爰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本基金為投資海外, 故增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時之處理方式 本基金為投資海外, 故增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規定及酌修文字

163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債券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次順位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債券型基金 ( 含固定收益型基金 ) 貨幣市場型基金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 包括但不限於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二 ) 外國有價證券 : 1.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說明 明訂本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20

164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益證券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 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2.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固定收益型 貨幣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益型 貨幣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4. 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及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 ( 三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 ( 含 ) 後, 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ㄧ年以上 ( 含 ), 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2. 投資於印度機會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前述 印度機會債券 係指 : (1) 由印度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2) 由印度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印度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或以印度盧比計價之債券 ; (3) 受惠印度經濟發展, 21

165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與印度貿易往來密切之 印度機會相關國家 之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惟投資於 印度機會相關國家 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且單一印度機會相關國家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前述 印度機會相關國家 詳見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 四 )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為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述 新興市場國家, 係指依國際貨幣基金 (IMF) 所定義之新興及開發中經濟體 (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 亞洲新興工業化經濟體 (Newly Industrialized Asian Economies), 以及摩根大通新興市場債券系列指數 (JPMorgan Emerging Market Bond Index Series ) 所包含之組成國家或地區 ( 五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六 ) 前述第 ( 四 ) 款所稱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 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 22

166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 1. 政府公債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目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 七 ) 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 如因信用評等 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 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第 ( 三 ) 款至第 ( 五 ) 款所定之比例限制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第 ( 三 ) 款至第 ( 五 ) 款所定之比例限制 ( 八 ) 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 不 23

167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九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 如金融危機 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致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 如金融市場暫停交易等 ) 者 ; 3.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 ; 4. 美元兌換新臺幣單日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或最近五個交易日匯率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 十 ) 俟前款各目所列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三 ) 款至第 ( 五 ) 款之比例限制 第二項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二項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 說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酌修文字 24

168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第三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四項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第五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六項經理公司得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 利率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第三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四項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第五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六項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說明 本基金為投資海外之基金, 爰酌修文字 本基金為投資海外之基金, 爰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酌修文字 明訂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內容及應遵守之規範 25

169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二 ) 經理公司僅得為避險操作目的, 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 包括購買 CDS(Credit Default Swap) 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且交易對手除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 並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金融機構 : 1. 經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2 級 ( 含 ) 以上 ; 2. 經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Inc.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2 級 ( 含 ) 以上 ; 3. 經 Fitch, Inc.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2 級 ( 含 ) 以上 ;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a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2 級 ( 含 ) 以上 ; 5.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A(twn)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2(twn) 級 ( 含 ) 以上 第七項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新增 )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說明 明訂匯率避險方式及應遵守之規範 26

170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入及匯出時,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第八項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第一款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持有之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 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 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第二款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第三款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第六款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但不包含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七項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第一款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第二款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說明 無調整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以下稱基金管理辦法 ) 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爰增訂後段規定 明訂本基金僅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至投資國外債券則悉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第三款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本基金未擬從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事短期借款, 爰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刪除後段 第六款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參照金管會 94 年 3 月 7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所放寬之內 27

171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股份或單位信託 ;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刪除 ) 第八款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該債券應取具 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 第八款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第九款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第十款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第九款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第十款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第十一款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說明 容, 明訂本基金可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公司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一項, 爰刪除本款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爰增訂文字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爰增訂文字 另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一項,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依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款文字修訂 第十一款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 第十二款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 28 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一項, 爰刪除後

172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第十三款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十四款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第十五款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第十六款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條次 29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說明 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包括基金受益憑證, 爰參照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款及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增訂相關投資限制,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包括基金受益憑證, 爰參照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2 款增訂相關投資限制,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包括基金受益憑證, 爰參照基金管理辦法第 22 條增訂相關投資限制,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第十四款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本基金可投資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於高收益債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券, 高收益債券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之債信評等已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載明於本條第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一項, 爰刪除後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段有關信用評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上開等之規定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

173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十七款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十九款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第二十款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二十二款 第二十四款 條次 30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第十五款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第十七款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第十八款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刪除 ) 第二十款所投資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第二十一款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同上 說明 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一項,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本基金未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爰刪除相關文字 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一項, 爰刪除本款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本基金未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爰刪除相關文字 ( 新增 ) 依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

174 條次 第二十五款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第九項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第 ( 十四 )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第十項第八項第 ( 一 ) 款 第 ( 八 ) 款至第 ( 十四 ) 款 第 ( 十六 ) 款至第 ( 十七 ) 款 第 ( 十九 ) 款至第 ( 二十一 ) 款及第 ( 二十四 ) 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第一項本基金累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不予分配 第二項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收入 ( 稅後利息收入 ) 外國子基金收益分配 其他收入及損益平 條次 31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 號令之規定, 增訂本款文字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9 款規定增訂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第八項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第九項第七項第 ( 九 ) 款至第 ( 十五 ) 款及第 ( 十七 ) 款至第 ( 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及該項所述之信用評等,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項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 新增 )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第一項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已實現盈餘配股之股票股利面額部分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 參照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規定明訂條文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之範圍 配合項款次變更及內容調整酌修文字 配合項次變更酌修文字 明訂本基金累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不予分配 修訂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來源及計算可

175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準金, 為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但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經理公司亦得決定併入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第三項經理公司得依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情況決定分配之金額或不予分配 前述分配之金額可超出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故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前述可分配收益, 由經理公司於月配息型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成立日起屆滿九十日後, 依第四項規定之時間, 按月進行分配 ( 刪除 )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第四項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經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 ( 含 ) 分配之, 收益分配之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條次 32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說明 分配金額之相關規定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計算可分配金額之相關規定 第二項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第三項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 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併入第二項規定 明訂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數之收益分配期間並依金管會 102 年 7 月 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業已修訂受益憑證處理規則, 爰刪除收益分配之停止

176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五項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覆核後即得進行分配 但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進行分配 第六項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 按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各計價幣別開立帳戶分別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分別依其計價幣別併入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第七項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分別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第八項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 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參佰元時 ; 月配息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美元伍拾元時, 受益人授權經理公司以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 條次 33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四項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第五項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第六項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說明 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之公告 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原則上由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覆核後即得進行分配, 但收益分配內容如涉及資本利得時, 應經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分配 明訂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存放方式及孳息應併入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 配合僅限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之分配權, 爰酌修文字 ( 新增 ) 明訂各月配息行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分別未達新臺幣參佰元及美元伍拾元時, 受益人授權經理公司以該筆收益

177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受益權單位, 惟受益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或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本基金者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適用之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第一項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五 (1.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六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五項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第一項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說明 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受益權單位, 惟受益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或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本基金者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適用有關授權經理公司再申購之規定 明訂經理公司之報酬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增訂本項文字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明訂本基金買回起始日, 另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文字 34

178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二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第三項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條次 35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二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第三項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刪除 ) 第四項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說明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文字 明訂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刪除基金短期借款之限制,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179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變動 ) 第四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第五項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第二項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第五項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第六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第七項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第二項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 說明 刪除基金短期借款之限制,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配合實務修訂本基金買回價金給付時間, 另另明訂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均以其申購幣別支付之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刪除實體受益憑證換發之規定 本基金無短期借款之限制, 爰刪除部分文字 配合實務修訂本基金買回價 36

180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第三項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第一項 第一款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第二項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買回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 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 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 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第三項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第一項 第一款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第二項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說明 金給付時間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刪除實體受益憑證換發之規定 酌修文字 配合實務修訂本基金買回價金給付時間, 另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文字 37

181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但有第十九條第一項前三款之情事發生, 並經金管會核准得暫停計算淨資產價值時, 經理公司除得依第十九條規定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延緩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前述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二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二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 1. 債券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 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基準,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 則依序以最後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 最後買價 最後成交價格,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持有之債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條次 38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第三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說明 配合本基金以多幣別發行, 爰增訂相關內容 明訂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方式

182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 : 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 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經理公司以暫停交易前最近收盤價格計算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非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可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通知或公告之最近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最近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3. 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各證券相關商品集中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 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之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 39

183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彭博資訊 (Bloomberg) 交易對手或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 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 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格 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2) 期貨 : 以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若無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者, 則以最近之結算價格為之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3)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 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各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各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 40

184 條次 第二十一條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第一項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以基準貨幣, 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並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總額, 再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總額占總基金資產總額之比例 ; ( 二 ) 就適用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投資損益, 依前述 ( 一 ) 之比例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或取得之損益 ; ( 三 ) 加減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專屬損益及費用, 得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總額 ; ( 四 )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總額計算各該類型應負擔之經理費及保管費, 扣除該費用後, 得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 五 ) 第 ( 四 ) 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取得之匯率換算, 即得出以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再除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 計算至新臺幣或美金元以下小數點第四位 但本基金因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為清算分配或因終止本契約而結算本基金專戶餘額之需求者, 不在此限 第二項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 條次 第二十一條 41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第一項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小數第四位 第二項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 說明 配合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採多幣別計價類型及實務作業, 爰增訂相關內容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

185 條次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第三項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 第五款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第二項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之清算 第七項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 條次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 第五款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之淨資產價值 說明 權單位, 爰修訂文字 ( 新增 ) 參酌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契約範本第 21 條第 3 項, 明訂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 經理公司應於公司網站揭露銷售價格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第二項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之清算 第七項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及美元計價幣別, 爰修訂文字, 另明訂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均以新臺幣作為基準貨幣 本契約之終止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爰修訂部分文字 酌修文字 42

186 條次 第二十六條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時效 第一項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會議 第二項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第五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 條次 第二十六條 43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時效 第一項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會議 第二項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第五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說明 配合僅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爰修訂本項文字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關於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之規定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出席並行使表決權之規定

187 條次 第二十九條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會計 第二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第四項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帳務, 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為記帳單位 第三十條幣制 第一項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第二項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為新臺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為外幣, 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先按計算日取得前一營業日之路透社 (Reuters) 所示各其他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其換算為美金, 再按計算日取得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匯率時, 則依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點至四點 條次 第二十九條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會計 第二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新增 ) 第三十條幣制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說明 依金管會 106 年 10 月 2 日證期 ( 投 ) 字第 號 函, 投信事業自申報 106 年度投信基金財務報告起, 得不檢附紙本財務報告 明訂本基金以新臺幣為記帳單位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配合本基金受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益憑證分為多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幣別發行爰修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訂文字 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 新增 ) 明定本基金資產匯率計算方式 44

188 條次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 第二款 第二項 第二款 第三項 第一款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三十分之間所取得最接近四點之美金對新臺幣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但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率,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於外幣換算為美金時,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外幣匯率時, 則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最近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為準 ; 如仍無法取得時, 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並依序可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 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通知及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有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第六項第二項第 ( 三 ) ( 四 )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條次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 第二款 第二項 第二款 第三項 第一款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通知及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說明 明訂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僅須通知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正相關文字 配合經理公司實務作業程序, 明訂受益人地址變更時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新增 ) 明訂本條第二項第 ( 三 ) ( 四 )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 45

189 條次 第三十二條 保德信印度機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準據法 第四項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條次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 刪除 ) 第三十五條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準據法 定 說明 ( 新增 ) 明訂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及其附件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附件 ( 刪除 ) 本契約之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第三十五生效日條第一項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生效日 第一項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生效之日起生效 配合本基金已刪除附件, 爰修訂文字 配合現行法令已有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爰刪除本條以下條次依序調整 本基金募集採申請核准制, 爰修訂文字 46

190 附錄十三 本基金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本基金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本基金依模擬配置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規定應揭露之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或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為 : 印度 印度 一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 一 )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2017 年 ) 1. 經濟發展概況 經濟成長率 :6.7% 2018 預估經濟成長率 :7.4% 印度經濟產業多元化, 涵蓋農業 手工藝 紡織以至服務業 雖然印度多數人口仍然直接或間接依靠農業維生, 近年來服務業增長迅速, 為經濟成長的主要來源 印度憑藉資訊科技及大量受過教育並懂得英語的年輕勞動力, 發展成為全球企業將客戶服務和技術支援等後勤工作的外包中心 印度不僅是軟體及金融技術人員的 輸出國, 其他行業如製造業 製藥 生物科技 電訊 造船 航空和旅遊的發展潛力也十分龐大 此外印度亦享有龐大的人口紅利和內需市場, 可能在 2020 至 2030 年間超越中國成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 2. 主要產業概況 (1) 生技醫療業印度為全球藥品產量前三大國, 並且是最大的學名藥出口國 印度製藥業一直踏著穩健的步伐, 非洲與拉丁美洲是印度廉價藥品外銷的主要出口市場, 其中如愛滋病 肺結核 瘧疾等疾病用藥皆有相當高的市占率 印度生技醫療內需市場龐大, 都市中街頭巷尾藥房林立, 就算是偏遠且缺水電的鄉鎮, 也不乏藥房的存在, 可見印度藥品市場雄厚的發展潛力 (2) 工具機業由於 2000 年代初期印度經濟快速成長, 吸引外國直接投資進駐, 各項產業如紡織 汽車工業 重工業 食品加工 化學醫療及能源等產業帶動印度工具機產業的發展 近年來印度政府大力推廣 Made in India 政策, 也有助印度工具機市場規模快速成長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外匯匯入與匯出活動必須和投資有關 外匯資金匯出需有資金流入證明 外匯資金帳戶不可透支 外匯資金必須與當地指定外匯機構交易 ( 三 )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年度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

191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二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概況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種類 債券發行情形 金額 ( 千萬盧比 )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孟買證券交易所 ,144,43 7,275,47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2. 交易市場概況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孟買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證券市場名稱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孟買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台灣證券交易所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凡有任何可能影響公司股價之事件, 上市公司應在最短時間內予以公布 ; 每年須公布公司財務狀況 公司經營階層的人事變動 ; 會計財務專家對公司的評估等 ; 任何投資者購買單一上市公司股份超過 5% 時必須向證交所申報 ( 四 ) 證券之交易方式交易所 : 最大的兩個交易所為國家證券交易所及孟買證券交易所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五上午 09:00 至下午 4:00( 孟買證券交易所 ) 交易方式 : 電腦自動交易系統 交割制度 : 交易完成後第 3 個營業日 2

192

193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原則 一 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原則 ( 以下簡稱 : 本原則 ) 適用之對象為本公司各類型基金之基金經理人 二 本原則所稱之酬金範圍如下 : 1. 報酬 : 包括薪資 職務加給 退職退休金 離職金及其他各類獎金 2. 業務執行費 : 包括車馬費及各種津貼 三 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 酬金結構與制度, 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之 : 1. 公司宜參酌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之建議分別設定公司及基金績效目標, 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 並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及基金長期績效, 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 訂定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2. 公司董事會應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原則之相關規定, 負責審視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核定原則及其相關風險因子 3.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4. 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基金經理人連結績效之酬金政策應以長期為基礎, 依據基金經理人長期績效表現發放 公司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公司將來之效益水平, 以了解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獲利貢獻之評估, 應綜合考量基金經理人之個人績效 部門績效 公司整體經營成果, 以及法令遵循的落實程度 5. 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6. 公司應依據本原則訂定之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四 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 : 基金經理人之考核項目設定 : 1. 核心能力 專業能力及其他人事附註評核 2. 年度 KPI 目標 - 基金績效目標 : 以基金長期績效及風險考量為基礎而定訂各項 KPI, 並於每年年底設定完成次一年度目標, 由單位主管公告予所屬單位同仁 - 核心能力評估 : 依總公司之七大核心職能為依據 - 專業能力評估 : 依各單位主管指定該單位員工應具備何種專業能力, 始能勝任該職務, 並以高品質作業產出 - 其他人事附註 : 包括年度內部稽核或法令遵循缺失 獎懲記錄 五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與政策 : 1. 薪資 : 評估任用人之學 經歷背景, 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 給付合理薪資 基本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費, 其餘條件則依各聘僱職務不同而以聘書敍薪內容為依據 2. 獎金 : 公司獎金分為年終獎金及投資績效獎金等 - 年終獎金 : 各單位年終獎金發放以實際公司營收目標達成率 獲利狀況及市場概況而提撥年度年終獎金總額 而各部門年 1

194 終獎金分配則依各部門年度貢獻程度 績效考核及目標達成狀況而分配 - 投資績效獎金 : 依據基金長期績效及風險考量為基礎而訂定投資績效獎金辦法 3. 各項酬金結構細目內容, 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基於市場狀況調整或業務發展需要, 及善盡善良管理人職責之條件下頒訂之 六 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與架構將考量公司經營階層對未來證券投資信託產業整體環境 公司過去與未來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 適時調整之 該制度控管由總經理定期審視其合理性, 並應避免基金經理人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經評估 審視有任何風險產生時, 即應列於董事會議案中, 向董事會報告之 七 本原則經董事會核准後, 於公開說明書公告, 其後修改時亦同 2018/Mar 2

195 封底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文號 :105 國泰投信系字第 0000000878 號 主旨 : 公告各基金投資資產 股票或債券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例假日 說明 : 一 依據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公告方式辦理, 各項依據如下 : 基金依據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定義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港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全球資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國內需增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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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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