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5.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 逾期不改的处罚 6.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 未对抗菌药物处方 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 情节严重的 ; 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 调剂活动的 ; 将抗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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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龙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职权目录 ( 共 90 项 ) 一 行政许可 (4 项 ) 1.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2. 医师执业许可 3. 放射诊疗许可 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二 行政处罚 (85 项 ) 1. 伪造有关证明文件, 非法取得 医师资格证书 或 医师执业证书 的处罚 2. 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 使用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以及处方的调配人 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3.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 被抢 丢失的单位, 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4.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 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

2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5.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 逾期不改的处罚 6.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 未对抗菌药物处方 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 情节严重的 ; 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 调剂活动的 ; 将抗菌药物购销 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 在抗菌药物购销 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7. 医师违反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的处罚 8.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 调剂抗菌药物处方, 情节严重的 ; 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9. 村卫生室 诊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 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10.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11. 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12. 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13.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 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14. 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15.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

3 反应监测工作的 ; 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 调查 评价和处理的 ; 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16. 采供血机构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 的处罚 17.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18. 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19.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未设置监控部门或专 ( 兼 ) 职人员等的处罚 20.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关设施不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的处罚 21.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22.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 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23.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

4 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24.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 ;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5.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 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 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资料 ; 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26.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27.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28.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29. 医疗机构购置 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 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健康检查 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 发生放射事件未

5 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30.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 的处罚 31.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处罚 32.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 微小气候 水质 采光 照明 噪声 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 消毒 保洁, 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33.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等的处罚 34.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35.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 缓报 谎报的处罚 36. 学校有关设施 设备 器械 场地 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7.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时因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38.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 娱乐器具 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6 39.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40.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 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 管水工作的处罚 41. 违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作业 供水的处罚 42.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43.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过程中违反 消毒管理办法 的处罚 44. 单位和个人加工 出售 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45.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 标签 ( 含说明书 ) 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 ; 消毒产品的标签 ( 含说明书 ) 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46.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的 ; 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47.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7 48.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执业的处罚 49. 使用通过买卖 转让 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诊疗活动的 ; 使用伪造 变造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50. 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 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51.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52. 出卖 转让 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处罚 53. 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54.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55.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56. 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57. 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处罚 58. 医疗 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 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8 59. 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 采集 提供精子的处罚 60. 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 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 瞒报 缓报 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 疑似病人的处罚 6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 的处罚 62. 医疗机构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 的处罚 63.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隐瞒 缓报或者谎报的 ;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 拒绝接诊病人的 ; 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64.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 缓报 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65.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 泄漏 扩散等紧急情况, 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66.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67. 第一类 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 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 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 ;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

9 要求上市销售 使用的 ; 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 ; 未按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的或未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进行更新的处罚 68.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69. 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 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70.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 治疗的处罚 71.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72.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处罚 73.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 治疗的,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74. 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7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种单位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

10 的 ; 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 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 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 分发 供应记录的处罚 76. 疾病控制机构 接种单位疫苗采购 接种不规范的处罚 77. 卫生主管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78.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79.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的处罚 80.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8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 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82.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83. 组织 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84. 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处罚 85. 伪造 变造 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三 行政强制 (0 项 )

11 四 行政征收 (0 项 ) 五 行政给付 (0 项 ) 六 行政检查 (0 项 ) 七 行政确认 (0 项 ) 八 其他职权 (1 项 ) 1.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12 附件 2 龙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权力清单 行政许可类 (4 项 ) 序号 子项 序号 名称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情况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无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 十一 十二 十七 十九条 ;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七 十五条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区卫生计生委 无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不设床位,3 个月 ; 床位 100 张以下,2 年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设床位,1 年 ; 其他医疗机构,3 年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0 天,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5 天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0 天,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5 天 不收费

13 子项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时限要求收费情况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序号名称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2 医师执业许可无无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 七 九 十二 十三条 取得医师资格的个人区卫生计生委无医师执业证书, 注册期间长期有效 20 个工作日即时办理不收费 3 放射诊疗许可无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四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条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区卫生计生委无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20 个工作日 20 个工作日不收费

14 子项 序号 名称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情况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 无无 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 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 改建 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 卫生许可证 制度 卫生许可证 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生部令第 80 号 ) 第二十二条 :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不得营业 事业 企业单位 无 卫生许可证,4 年 自接到技术评审组评审报告起 20 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自接到技术评审组评审报告起 20 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收费

15 行政处罚类 (85 项 )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1 伪造有关证明文件, 非法取得 医师资格证书 或 医师执业证书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 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六条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 卫医发 1999 第 319 号 ) 第十五条 : 伪造有关证明文件, 非法取得 医师资格证书 或 医师执业证书 者, 一经发现, 取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收回 医师资格证书 ; 注销执业注册, 吊销 医师执业证书

16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2 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 使用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以及处方的调配人 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42 号 ) 第七十三条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暂停其执业活动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 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处方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53 号 ) 第五十六条 :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 )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 二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 三 )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八条 :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 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17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3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 被抢 丢失的单位, 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42 号 ) 第八十条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 被抢 丢失案件的单位,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的处分 4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 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第二十八条 :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方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53 号 ) 第五十四条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 5000 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 )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 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 二 )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18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5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 逾期不改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84 号 ) 第四十九条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的, 进行通报批评, 并给予警告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处分 :( 一 ) 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 ( 兼 ) 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 二 ) 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 三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 四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 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 五 )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6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 未对抗菌药物处方 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 情节严重的 ; 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 调剂活动的 ; 将抗菌药物购销 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 在抗菌药物购销 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84 号 ) 第五十条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 一 )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 二 ) 未对抗菌药物处方 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 情节严重的 ;( 三 ) 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 调剂活动的 ; ( 四 ) 将抗菌药物购销 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 五 ) 在抗菌药物购销 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19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7 医师违反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84 号 ) 第五十二条 :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 ) 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 三 ) 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 品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 )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8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 调剂抗菌药物处方, 情节严重的 ; 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84 号 ) 第五十三条 :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按照规定审核 调剂抗菌药物处方, 情节严重的 ;( 二 ) 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 三 )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20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9 村卫生室 诊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 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84 号 ) 第五十四条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村卫生室 诊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的, 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0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六条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11 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 )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三 )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 四 ) 未经亲自诊查 调查, 签署诊断 治疗 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 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 五 ) 隐匿 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六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 七 )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 八 )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九 ) 泄露患者隐私,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十 ) 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十一 ) 发生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十二 )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 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2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12 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六条 :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所在的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一 )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 二 ) 受刑事处罚的 ;( 三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四 )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 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 五 )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 六 )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 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导致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 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 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护士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17 号 ) 第三十条 :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一 ) 未制定 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二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23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14 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护士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17 号 ) 第三十一条 :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一 )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 二 )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 三 ) 泄露患者隐私的 ;( 四 ) 发生自然灾害 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 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5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 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 调查 评价和处理的 ; 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7 号 ) 第六十条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的,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 二 ) 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 调查 评价和处理的 ;( 三 ) 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4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16 采供血机构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 :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或者隐瞒 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 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器械, 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护士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17 号 ) 第二十八条 :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 或者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 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的, 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二 )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25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19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未设置监控部门或专 ( 兼 ) 职人员等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80 号 ) 第四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未建立 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 ( 兼 ) 职人员的 ;( 二 )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 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 三 )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 运送 贮存 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 四 )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五 )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六 ) 未及时收集 运送医疗废物的 ;( 七 ) 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 评价, 或者未将检测 评价效果存档 报告的 20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关设施不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80 号 ) 第四十六条 :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 卫生要求的 ;( 二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三 )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 四 )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26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21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80 号 ) 第四十七条 :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 在非贮存地点倾倒 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二 )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三 )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 运送 贮存 处置的 ;( 四 )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 卫生标准 规范的 ;( 五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 进行严格消毒, 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 六 )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22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 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 疑似职业病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弄虚作假的,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7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23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条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4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 ;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 ;( 二 )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三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8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25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资料, 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24 号 ) 第五十八条 :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 二 ) 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 三 ) 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资料 ;( 四 )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26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卫生部令第 46 号 ) 第三十八条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二 )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三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27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卫生部令第 46 号 ) 第三十九条 :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8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卫生部令第 46 号 ) 第四十条 :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进行处罚

29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29 医疗机构购置 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 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健康检查 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卫生部令第 46 号 ) 第四十一条 :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购置 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 二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 三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 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 四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健康检查 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五 )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 六 )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七 )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30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 的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卫生部第 55 号 ) 第三十九条 :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 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 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生部令第 80 号 ) 第三十五条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 )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 二 ) 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 三 ) 以涂改 转让 倒卖 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30 32 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 微小气候 水质 采光 照明 噪声 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 消毒 保洁, 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实施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生部令第 80 号 ) 第三十六条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 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一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 微小气候 水质 采光 照明 噪声 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二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 消毒 保洁, 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备注 33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等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生部令第 80 号 ) 第三十七条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的, 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对拒绝监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一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 兼 ) 职卫生管理人员, 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二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 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三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 项目相适应的清洗 消毒 保洁 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拆除上述设施设备, 或者挪作他用的 ;( 四 )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 蚊 蝇 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拆除预防控制鼠 蚊 蝇 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五 )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六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 七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八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九 )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31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34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生部令第 80 号 ) 第三十八条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5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 缓报 谎报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生部令第 80 号 ) 第三十九条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导致危害扩大, 或者隐瞒 缓报 谎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学校有关设施 设备 器械 场地 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卫生部令第 1 号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 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第一款 : 学校教学建筑 环境噪声 室内微小气候 采光 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 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条 :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 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十条 :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 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32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37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时因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卫生部令第 1 号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进 第十一条 :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 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 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 进行安全教育, 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 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 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 农业中学 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供保健待遇 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 加强卫生防护 38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 娱乐器具 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卫生部令第 1 号 )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 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 娱乐器具 保健用品,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9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卫生部令第 1 号 ) 第三十六条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33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40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 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 管水工作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53 号 ) 第二十五条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 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 管水工作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 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41 违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作业 供水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53 号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 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 二 ) 新建 改建 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三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四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42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53 号 )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 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 元, 或处以 5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34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消毒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27 号 ) 第四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 办法第四 五 六 七 八 九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 制定消毒 管理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标准和规定, 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 掌握消毒知识, 并按 43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过程中违反 消毒管理办法 的处罚 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 穿刺 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 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 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 医疗卫生 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 医疗卫生机 构的环境 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 污物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 工 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 流 行时, 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35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44 单位和个人加工 出售 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27 号 ) 第四十六条 : 加工 出售 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应当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卫生部令第 17 号 ) 第六十八条 : 单位和个人出售 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 旧衣物衣生活用品的, 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 可以处出售金额 1 倍以下的罚款 ; 造成传染病流行的, 根据情节, 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 3 倍以下的罚款, 危害严重, 出售金额不满 2000 元的, 以 2000 元计算 ;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5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 标签 ( 含说明书 ) 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 ; 消毒产品的标签 ( 含说明书 ) 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27 号 ) 第三十三条 : 消毒产品的命名 标签 ( 含说明书 ) 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 ( 含说明书 ) 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 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七条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 三十四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36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46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 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27 号 ) 第三十四条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 一 ) 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 二 ) 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 三十四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47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27 号 ) 第四十八条 :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二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48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执业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执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 器械,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37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49 使用通过买卖 转让 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诊疗活动的 ; 使用伪造 变造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出卖 转让 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生部令第 35 号 ) 第七十九条 : 转让 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 没收其非法所得, 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没收其非法所得,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 ) 出卖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二 ) 转让或者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是以营利为目的 ;( 三 ) 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 四 ) 转让 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 五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 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 卫政法发 号 )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 一 ) 使用通过买卖 转让 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诊疗活动的 ;( 二 ) 使用伪造 变造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诊疗活动的 50 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 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出卖 转让 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 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 卫政法发 号 ): 二 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 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38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51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 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 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第二十二条 : 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 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每年校验 1 次 ; 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每 3 年校验 1 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52 出卖 转让 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出卖 转让 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得伪造 涂改 出卖 转让 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遗失的, 应当及时申明, 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53 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39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54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55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 对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 未经医师 ( 士 ) 亲自诊查病人, 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 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 ; 未经医师 ( 士 ) 助产人员亲自接产, 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56 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工商行政总局卫生部令第 26 号 ) 第二十条 :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核发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卫生行政部门 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吊销有关诊疗科目, 直至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发布医疗广告的, 按非法行医处罚

40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57 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经登记机关核准, 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处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19 号 ) 第二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 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三十条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依据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和 护士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器械, 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执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 器械,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护士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17 号 ) 第二十八条 :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 或者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 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的, 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二 )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41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58 医疗 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 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母婴保健实施办法 ( 国务院令第 308 号 ) 第四十条 : 医疗 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 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59 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 采集 提供精子的处罚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15 号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 采集 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 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 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执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 器械,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生部令 35 号 ) 第八十条 : 除急诊和急救外,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情节轻微的, 处以警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 )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 二 ) 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三千元罚款, 并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 )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 二 ) 给患者造成伤害 ;( 三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42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60 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 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 瞒报 缓报 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 疑似病人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37 号 ) 第三十八条 :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的行政处分 ; 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 二 ) 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 三 ) 瞒报 缓报 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 疑似病人的 6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 二 )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通报职责, 或者隐瞒 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 三 )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 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 调查 核实的 ;( 四 )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 五 )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 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资料的

43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医疗机构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 的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隐瞒 缓报或者谎报的 ; 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 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 拒绝接诊病人的 ; 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 控制工作 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 二 )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或者隐瞒 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三 )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 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 现场救援 接诊 转诊的, 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 四 )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 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 五 )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 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 再次使用的 ;( 六 )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 七 )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 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资料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76 号 ) 第五十条 :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对主要负责人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 ; 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隐瞒 缓报或者谎报的 ;( 二 )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 三 )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 四 ) 拒绝接诊病人的 ;( 五 ) 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44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64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 缓报 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37 号 ) 第四十一条 :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 缓报 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 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停业整改, 并可以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触犯刑律的, 对其经营者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5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 泄漏 扩散等紧急情况, 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80 号 ) 第四十九条 :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 泄漏 扩散时, 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七条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的, 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令第 308 号 ) 第四十一条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一 ) 因延误诊治,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 ) 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5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67 第一类 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 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 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 ;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 使用的 ; 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 ; 未按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的或未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进行更新的处罚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 国卫监督发 号 ) 第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或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 一 ) 第一类 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 二 ) 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 三 ) 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 ;( 四 )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 使用的 ;( 五 ) 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 ;( 六 ) 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 未重新进行检验的 ;( 七 ) 产品上市后如有改变 ( 配方或结构 生产工艺 ) 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 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 第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 :( 一 ) 实际生产地址迁移 另设分厂或车间 转委托生产加工的 其中, 消毒剂和抗 ( 抑 ) 菌制剂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 原液稳定性试验 ph 值测定 ; 消毒器械应当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测定, 不具备杀菌因子测定条件的应当进行模拟现场试验 ; 生物指示物应当进行含菌量测定, 化学指示物应当进行颜色变化情况测定, 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应当进行灭菌因子穿透性能测定 ;( 二 ) 消毒剂 抗 ( 抑 ) 菌制剂延长产品有效期的, 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 ph 值 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 ( 或抑制 ) 试验和稳定性试验 ; 使用原送检样品的只需做稳定性试验 ;( 三 ) 消毒剂 消毒器械和抗 ( 抑 ) 菌制剂增加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的, 应当进行相应的理化 微生物杀灭 ( 或抑制 ) 和毒理试验 消毒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27 号 ) 第四十七条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 三十四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46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68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86 号 ) 第四十二条 :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 医疗器械,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 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 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 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06 年 9 月 29 日审议通过 ) 第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 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的, 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构吊销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 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三条 :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 治疗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 给予警告,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开除的处分 ; 对有关医务人员, 吊销其执业证书

47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71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四条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一 ) 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 二 ) 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第三十条 :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 病情评估表明, 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 二 ) 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72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五条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对有关医务人员,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 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一 )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 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 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 三 ) 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四 ) 违反本法规定, 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 五 ) 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 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48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73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 治疗的,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 一 )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 治疗的 ;( 二 )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 三 )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 四 )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 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 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9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74 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50 号 ) 第六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一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 二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 三 ) 从事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 四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 五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 ( 六 ) 对需要定期检查 检验 校准 保养 维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 检验 校准 保养 维护并予以记录, 及时进行分析 评估, 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 七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 ( 八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 通知检修, 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 九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 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50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7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种单位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 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 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 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 分发 供应记录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34 号 ) 第五十六条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拒不改正的, 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降级的处分 :( 一 ) 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种单位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 二 ) 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 三 ) 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 分发 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51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76 疾病控制机构 接种单位疫苗采购 接种不规范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34 号 ) 第五十八条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拒不改正的, 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降级的处分 ; 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 开除的处分,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一 ) 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 二 ) 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免疫程序 疫苗使用指导原则 接种方案的 ;( 三 ) 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 四 )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77 卫生主管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34 号 ) 第六十九条 : 卫生主管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 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78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89 号 ) 第四十九条 :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的,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52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79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57 号 ) 第五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造成艾滋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 二 ) 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 三 ) 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 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 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 四 ) 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 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 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 五 ) 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 六 ) 推诿 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 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 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 ( 七 ) 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 八 ) 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80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57 号 ) 第六十一条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53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8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 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09 号 ) 第三十四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 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 医疗器械 ;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82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 年 11 月 30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54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组织 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处罚 伪造 变造 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其他职权类 (1 项 )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2006 年 9 月 29 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 组织 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 年 11 月 30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四十一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给予以下处罚 : ( 三 ) 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伪造 变造 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 的监督管理, 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1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区卫 生监 督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卫生部令第 46 号 ) 第十二条 : 新建 扩建 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作出审核决定 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方可施工 第十三 条 :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 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并 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56 附件 3 龙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任清单 行政许可类 (4 项 ) 序号 审批要件 承诺时限 ( 天 ) 法定收费情时限况及依 ( 天 ) 据 1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医疗机构设置 :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执业许可 :l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2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3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 验资证明 资产评估报告 ;6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 执业证书复印件 ;8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件 ; 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 ; 组织专家依标准审核, 网上公示 依据审核意见, 提交委党委研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根据许可决定印制证件并送达 区卫生计生委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0 日,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5 日 不收费 不收费 不收费 不收费

57 审批要件 承诺时限 ( 天 ) 法定收费情时限况及依 ( 天 ) 据 事后监管 委机关业务科室根据分工进行监管并承担责任 长期 不收费 2 医师 执业 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 ) 第五 七 十二 十三条 1 医师执业 变更执业 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 近 6 个月 2 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 ;3 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4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 审查 决定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件 ; 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审核材料真实性, 依标准审核合法性 依据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区卫生计生委 即时 办理 即时 办理 即时 办理 20 不收 费 不收 费 不收 费 送达 根据许可决定印制证件, 当场发放 即时 办理 不收 费

58 审批要件 承诺时限 ( 天 ) 法定收费情时限况及依 ( 天 ) 据 事后 监管 委机关业务科室根据分工进行监管并承担责任 长期 不收 费 3 放射 诊疗 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四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条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复印件 ); 3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4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 5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受理审查决定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件 ; 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 ; 组织专家依标准审核, 网上公示 依据审核意见, 提交委党委研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区卫 生计 生委 不收费不收费不收费 送达 根据许可决定印制证件并送达 5 不收费

59 审批要件 承诺时限 ( 天 ) 法定收费情时限况及依 ( 天 ) 据 事后 监管 委机关业务科室 根据分工进行监 管并承担责任 长期 不收 费 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 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 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 改建 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 卫生许可证 制度 卫生许可证 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生部令第 80 号 ) 第二十二条 : 国家对公共场所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 3. 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 ), 地址方位示意图 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 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 ( 兼 ) 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 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 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 ;6.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 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件 ; 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 ; 组织专家依标准审核, 网上公示依据审核意见, 提交委党委研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根据许可决定印制证件并送达 不收费 不收费 不收费 不收费

60 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不得营业 审批要件 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7.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事后监管 委机关业务科室根据分工进行监管并承担责任 承诺时限 ( 天 ) 长期 法定收费情时限况及依 ( 天 ) 据 不收费 受理地点 : 开封市龙亭区体育路 16 号院区卫计委服务电话 : 投诉机构 : 开封市龙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投诉电话 :

61 1 行政处罚类 (85 项 )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 天 )( 天 ) 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的 下级机关报请的 立案 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 予以审区卫生计生委 7 7 查后, 确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 不予立案 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案件的调查取证, 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调查 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应当保守秘密 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2 个月 调查终结后, 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审查 予以销案 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区卫生计生委 7 不予以行政处罚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移送有管 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伪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有关十九条 : 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证明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六非法条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取得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医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师资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 卫医发格证 1999 第 319 号 ) 第十五条 : 伪造有书 或关证明文件, 非法取得 医师资格证书 医或 医师执业证书 者, 一经发现, 取消师执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收回业证 医师资格证书 ; 注销执业注册, 吊销书 的 医师执业证书 处罚 告知 决定 送达 执行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 3 符合听证条件的, 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载明违法事实 处罚的内容 7 7 和依据 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 7 7 当事人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 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 加盖案件承办人印 1 个月章, 归档保存

62 2 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 使用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以及处方的调配人 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 承诺法定时限时限 ( 天 )( 天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42 号 ) 第七十三条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办的 下级机关报请的 有关部门移送业医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立案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 予以审查区卫生计生委 7 7 方, 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后, 确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 类精神药品的, 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神药品处方资格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部门或举报人 证书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案件的调查取证, 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造成严重后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调查家机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应当 2 个月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保守秘密 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调查终结后, 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神药品处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暂停其执业活动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 认为违法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 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实不成立的, 予以销案 违法行为轻微, 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 造成严重审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以行政处罚 区卫生计生委 7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移送有管辖权的行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政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处方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53 号 ) 第五十六条 : 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应听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告知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的, 3 3 罚 :( 一 )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 二 ) 具有麻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载明违法事实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决定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救济的途径 7 7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等内容 ) 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 ( 三 )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送达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 7 五十八条 :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 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并由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 承办人应当制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执行作结案报告 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 1 个月装订, 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 归档保存

63 承诺时限 ( 天 ) 法定时限 ( 天 ) 3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 被抢 丢失的单位, 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42 号 ) 第八十条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 被抢 丢失案件的单位,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的处分 立案 调查 审查 告知 决定 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的 下级机关报请的 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区卫生计生委定条件的案件, 予以审查后, 确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 7 7 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案件的调查取证, 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应当保守秘密 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调查终结后, 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予以销案 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以行政处罚 不属于区卫生计生委 7 本机关管辖的, 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2 个月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等 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的, 3 3 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载明违法事实 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 7 7 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 7 执行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 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 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 归档保存 1 个月

64 承诺时限 ( 天 ) 法定时限 ( 天 ) 4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 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第二十八条 :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方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53 号 ) 第五十四条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 5000 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 )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 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 ( 二 )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的 下级机关报请的 有关部门移送等立案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 予以审查后, 确定是否立案, 决区卫生计生委 7 7 定不予立案的, 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案件的调查取证, 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应当保调查 2 个月守秘密 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调查终结后, 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予以销案 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以行政处罚 审查区卫生计生委 7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符合听证 3 3 条件的, 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载明违法事实 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7 7 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 7 执行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 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将有关 1 个月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 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 归档保存

65 5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 逾期不改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84 号 ) 第四十九条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的, 进行通报批评, 并给予警告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处分 :( 一 ) 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 ( 兼 ) 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 二 ) 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 三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 四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 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 五 )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承诺时限 ( 天 ) 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的 下级机关报请的 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 予以审查后, 确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区卫生计生委 7 7 立案的, 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案件的调查取证, 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应当保守秘调查 2 个月密 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调查终结后, 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予以销案 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以行政处罚 不属审查区卫生计生委 7 于本机关管辖的, 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告知法享有的权利等 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 3 3 的, 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载明违法事实 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 7 7 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 7 执行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 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将有关案 1 个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 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 归档保存 法定时限 ( 天 )

66 6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 未对抗菌药物处方 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 情节严重的 ; 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 调剂活动的 ; 将抗菌药物购销 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 在抗菌药物购销 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84 号 ) 第五十条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 一 )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 二 ) 未对抗菌药物处方 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 情节严重的 ;( 三 ) 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 调剂活动的 ;( 四 ) 将抗菌药物购销 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 五 ) 在抗菌药物购销 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承诺时限 ( 天 ) 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的 下级机关报请的 有关部立案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 予以审查后, 确定区卫生计生委 7 7 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 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案件的调查取证, 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调查 2 个月应当保守秘密 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调查终结后, 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予以销案 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以审查区卫生计生委 7 行政处罚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以及当告知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 3 符合听证条件的, 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载明违法事实 处罚的内容和依决定 7 7 据 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送达 7 7 人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 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将执行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 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 归 1 个月档保存 法定时限 ( 天 )

67 7 医师违反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84 号 ) 第五十二条 :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按照 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 ) 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 三 ) 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 品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 )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承诺时限 ( 天 ) 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的 下级机关报请的 有关部门移立案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 予以审查后, 确定是否立区卫生计生委 7 7 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 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案件的调查取证, 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应调查 2 个月当保守秘密 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调查终结后, 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予以销案 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以行政审查区卫生计生委 7 处罚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告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符合 3 3 听证条件的, 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送达 执行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载明违法事实 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7 7 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 7 7 人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 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将有关案 1 个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 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 归档保存 法定时限 ( 天 )

68 承诺时限 ( 天 ) 法定时限 ( 天 ) 8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 调剂抗菌药物处方, 情节严重的 ; 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84 号 ) 第五十三条 :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按照规定审核 调剂抗菌药物处方, 情节严重的 ;( 二 ) 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 三 )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的 下级机关报请的 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区卫生计生委 7 7 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 予以审查后, 确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 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案件的调查取证, 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应当保守秘调查 2 个月密 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调查终结后, 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予以销案 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以行政处罚 不属审查区卫生计生委 7 于本机关管辖的, 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告知法享有的权利等 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 3 3 的, 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载明违法事实 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 7 7 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 7 执行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 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将有关案 1 个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 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 归档保存

69 承诺时限 ( 天 ) 法定时限 ( 天 ) 9 村卫生室 诊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 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84 号 ) 第五十四条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村卫生室 诊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的, 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的 下级机关报请的 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立案区卫生计生委 7 7 件, 予以审查后, 确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 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案件的调查取证, 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调查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应当保守秘密 依法收集制作 2 个月相关证据 调查终结后, 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予以销案 违法行审查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以行政处罚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区卫生计生委 7 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告知权利等 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的, 告知当事人申 3 3 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载明违法事实 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救济决定 7 7 的途径等内容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 7 执行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 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将有关案件材料进 1 个月行整理装订, 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 归档保存

70 序职权名号称 承诺时限 ( 天 ) 法定时限 ( 天 ) 10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六条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 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的 下级机关报请的 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区卫生计生委 7 7 的案件, 予以审查后, 确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 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案件的调查取证, 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应当保守秘密 依法收集 2 个月制作相关证据 调查终结后, 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予以销案 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以行政处罚 不属于本机关管区卫生计生委 7 辖的, 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的, 告知当事 3 3 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载明违法事实 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救 7 7 济的途径等内容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 7 执行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 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将有关案件材料 1 个月进行整理装订, 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 归档保存

71 11 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 )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 )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 四 ) 未经亲自诊查 调查, 签署诊断 治疗 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 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 五 ) 隐匿 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六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 ( 七 )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 八 )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九 ) 泄露患者隐私,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十 ) 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十一 ) 发生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十二 )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 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立案 调查 审查 告知 决定 送达 执行 承诺时限 ( 天 ) 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的 下级机关报请的 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 予区卫生计生委 7 7 以审查后, 确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 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案件的调查取证, 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和个 2 个月人隐私的, 应当保守秘密 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调查终结后, 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予以销案 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以行政处罚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移送区卫生计生委 7 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3 3 和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的, 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载明违法事实 处罚的内容 7 7 和依据 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 7 7 给当事人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 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 加盖案件承办 1 个月人印章, 归档保存 法定时限 ( 天 )

72 12 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六条 :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立案的, 其所在的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一 ) 死亡或者被宣调查告失踪的 ;( 二 ) 受刑事处罚的 ;( 三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四 )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 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 五 ) 中审查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 六 )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告知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决定十一条 : 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送达导致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 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行 承诺时限 ( 天 ) 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的 下级机关报请的 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 予以审区卫生计生委 7 7 查后, 确定是否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 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案件的调查取证, 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和个 2 个月人隐私的, 应当保守秘密 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调查终结后, 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予以销案 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区卫生计生委 7 不予以行政处罚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3 3 和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的, 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载明违法事实 处罚的内容 7 7 和依据 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 7 7 当事人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 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 加盖案件承办人印 1 个月章, 归档保存 法定时限 (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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