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保留权力清单改102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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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权力清单 省卫生计生委法制处 二 O 一五年四月

2 目录 一 省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 1 二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 11

3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 共 42 项 ) 序号职权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 1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第九条 :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74 号 ) 第八条 :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 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 并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 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2 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74 号 ) 第十三条 :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 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 3 省级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09 号 ) 第二十二条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 保健机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在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及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09 号 ) 第二十四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 应当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 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5 使用二类传染病菌 ( 毒 ) 种单位审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 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 确需采集 保藏 携带 运输和使用的, 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 使用一类菌 ( 毒 ) 种的单位, 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使用二类菌 ( 毒 ) 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使用三类菌 ( 毒 ) 种的单位, 应当经县级政府卫和珩政部门批准 1

4 序号职权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卫生许可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和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 毒 ) 种 样本审批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省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医师执业 ( 含中医医师 ) 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 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号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 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 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 确需采集 保藏 携带 运输和使用的, 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24 号 ) 第十一条第二款 :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 毒 ) 种或者样本, 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 需要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 由出发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 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24 号 ) 第二十二条 :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 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 :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 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 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2

5 序号职权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 12 设置血站及单采血浆站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八条 : 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 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08 号 ) 第七条 :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 经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 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单采血浆许可证, 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 :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 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令第 308 号 ) 第三十五条 : 从事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的医疗 保健机构和人员, 须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14 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十六条 :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四条 :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 应当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5 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和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49 号 ) 第八条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 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6 省立项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 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 (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八十九条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3

6 序号职权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 17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和医疗机构配制 调剂制剂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须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发给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8 血吸虫病筛查 治疗和晚血病人救助治疗给付 行政给付 1.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 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 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 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 2.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血防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就行救助 ; 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 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减免 19 一类疫苗项目确定及免费接种 免疫异常反应调查补偿 行政给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传染病预防 控制的需要, 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医疗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 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 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 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 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 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 补偿费用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 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20 还血经费核发行政给付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办法 第十四条献血者及其家属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的 凭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无偿献血证 亲属关系证明和用血收费凭据到献血管理机构报销 4

7 序号职权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 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 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 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 21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鉴定 行政确认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 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 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对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 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 不良反应, 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2 病残儿医学鉴定 行政确认 23 职业病鉴定 行政确认 24 卫生监督管理收费 行政征收 25 湖南省人口奖 行政奖励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7 号 )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 管理和监督工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2.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 2011 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 财综 号 ) 附件第 113 项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 3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一 )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或者单位 ; ( 二 ) 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 ( 三 ) 长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无事故的技术人员 ; ( 四 ) 在节育技术 避孕药具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技术的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5

8 序号职权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 26 全省卫生工作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及 湖南省白求恩奖 行政奖励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 教育广大卫生人员弘扬白求恩精神, 树立救死扶伤 忠于职守, 爱岗敬业 满腔热忱, 开拓进取 精益求精, 乐于奉献 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对模范卫生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要大力宣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和爱护广大卫生人员, 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 尊重卫生人员的社会风气 27 传染病防治及精神卫生工作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 致残 死亡的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抚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和支持组织 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 捐助精神卫生事业, 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省人民政府 ( 承办单位 ) 2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防范工作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 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 制定救助 补偿 抚慰 抚恤 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 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 表现突出 成绩显著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 致残 死亡的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抚恤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 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 致残 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省人民政府 ( 承办单位 ) 6

9 序号职权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 29 无偿献血先进表彰行政奖励 30 授予 名中医 称号行政奖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2.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办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2. 湖南省中医条例 第二十四条对发展中医事业有重大贡献或者做出突出成绩的, 由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人民政府 ( 承办单位 )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3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管 行政监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九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 销售者不得向医疗 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 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 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 保健机构了解情况, 索取必要的资料, 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医疗 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 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医疗 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 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 ( 包括家庭接生人员 )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 认真填写各项记录, 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 ) 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 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 二 ) 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三 ) 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依法给予 ; ( 四 ) 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7

10 序号职权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 32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 行政监督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14 号 )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33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行政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 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的, 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34 医疗废弃物与院内感染监督 行政监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医疗废物收集 运送 贮存 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医疗废物收集 运送 贮存 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 评价 检测 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 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35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36 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 省政府令第 263 号 )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指导 协调 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给纷的预防处理工作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37 组织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8

11 序号职权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 38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其他行政权力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 一 )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执业登记和校验 ;( 二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三 )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 四 )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十条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中医医疗 教育 科研机构的评审 评估, 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 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 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 鉴定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 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 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39 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和医疗技术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 一 )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执业登记和校验 ;( 二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三 )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 四 )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生部令第 35 号 )(1994 年颁布 )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 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其主要职责是 :( 一 ) 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指导 ;( 二 )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 指导 ;( 三 ) 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 取证 ;( 四 ) 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 五 ) 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 六 )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3.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4.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 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 分级管理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40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生部令第 80 号 )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 检测 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按照有关卫生标准 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 检测 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9

12 序号职权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 41 献血证和供血浆证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六条对献血者, 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2.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58 号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省和相邻省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 确认未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 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 供血浆证 42 采供血 ( 浆 ) 服务质量评价 其他行政权力 血站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44 号 )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 应当向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取得 血站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 采供血服务质量 业务指导 人员培训 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 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 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10

13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清单 ( 共 52 项 ) 序号职权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备注 1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诊断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 ;( 二 )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三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31 号 )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原审定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 二 ) 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三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1

14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竣工验收的处罚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卫生部令第 46 号 )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二 )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三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卫生部令第 46 号 ) 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卫生部令第 46 号 ) 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进行处罚 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卫生部令第 46 号 ) 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购置 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 二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 三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 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 四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健康检查 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五 )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 六 )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七 )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放射工作人员执业健康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55 号 ) 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处罚 :( 一 ) 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 二 ) 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 三 ) 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 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九条 :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 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 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处罚 :( 一 ) 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 二 ) 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 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处罚 :( 一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 二 ) 安排未满 18 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 三 ) 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 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 四 ) 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 五 ) 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 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12

15 7 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 罚款 停业整顿 吊销 卫生许可证 的 :( 一 )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而继续营业的 ;( 二 ) 未获得 健康合格证, 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 三 ) 拒绝卫生监督的 ;( 四 ) 未取得 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2.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生部令第 80 号 )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 )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 二 ) 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 三 ) 以涂改 转让 倒卖 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 转让 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 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 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一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 微小气候 水质 采光 照明 噪声 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二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 消毒 保洁, 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的, 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对拒绝监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一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 兼 ) 职卫生管理人员, 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二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 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三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 项目相适应的清洗 消毒 保洁 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拆除上述设施设备, 或者挪作他用的 ;( 四 )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 蚊 蝇 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拆 13

16 除预防控制鼠 蚊 蝇 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五 )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六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 七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八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九 )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导致危害扩大, 或者隐瞒 缓报 谎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给予的, 按照有关卫生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收取贿赂的, 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饮用水 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 血液制品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 流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已取得许可证的, 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二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三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四 ) 出售 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 五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2. 消毒管理办法 ( 卫生部第 27 号令 )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 三十四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3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4

17 未经许可新建 改建 扩建校舍的处罚 学校环境卫生质量和相关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学校对参加劳动的学生 未进行安全教育 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 娱乐器具 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 卫生部令第 1 号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 改建 扩建校舍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 卫生部令第 1 号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 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 卫生部令第 1 号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进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 卫生部令第 1 号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 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13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 卫生部令第 1 号 )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4 医疗机构未依法承担传染病防治法定义务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 控制工作 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 二 )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或者隐瞒 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三 )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 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 现场救援 接诊 转诊的, 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 四 )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 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 五 )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 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 再次使用的 ;( 六 ) 15

18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 七 )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 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资料的 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或者隐瞒 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 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37 号 )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 缓报 谎报传染病疫情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 缓报 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 对其主要领导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 缓报 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 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停业整改, 并可以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触犯刑律的, 对其经营者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消毒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27 号 )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 五 六 七 八 九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15 采供血机构未履行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义务导致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或者隐瞒 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 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19 16 未依法严格管理传染病病原样本 菌种毒种 检测样品及血液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已取得许可证的, 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 二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采集 保藏 携带 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 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 三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导致因输入血液 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17 疫苗接种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降级的处分, 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 一 ) 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 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 二 ) 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 三 ) 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 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 四 ) 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 五 ) 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18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施工或未采取必要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 交通 旅游 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 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 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 控制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 责令停建 关闭 2.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 交通 旅游 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 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 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 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 控制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 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 责令停建 关闭 ; 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7

20 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 医疗机构处方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 26 号 )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核发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卫生行政部门 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吊销有关诊疗科目, 直至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发布医疗广告的, 按非法行医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53 号 ) 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 按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印鉴卡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处分 处方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53 号 )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 )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 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 二 )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 三 )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 对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3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4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5 医疗机构出卖 转让 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出卖 转让 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8

21 26 医疗机构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执业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执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 器械,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法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器械, 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乡村医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一 ) 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 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 二 ) 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 三 ) 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 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 四 ) 发现传染病疫情 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 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 医疗器械,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22 29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 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 )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 )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 四 ) 未经亲自诊查 调查, 签署诊断 治疗 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 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 五 ) 隐匿 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六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 七 )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 八 )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九 ) 泄露患者隐私,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十 ) 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十一 ) 发生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十二 )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 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 护士条例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一 )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 ( 二 )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 三 ) 泄露患者隐私的 ;( 四 ) 发生自然灾害 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 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0 血站违法行为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非法采集血液的 ;( 二 ) 血站 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 三 )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2. 血站管理办法 ( 卫生部第 44 号令 )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非法采集血液,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献血法 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经批准, 擅自设置血站, 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二 ) 已被注消的血站, 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三 ) 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 血站执业许可证 即开展采供血活动, 或者 血站执业许可证 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四 ) 租用 借用 出租 出借 变造 伪造 血站执业许可证 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第六十条 :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献血法 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23 31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未经批准生产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生产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27 号 ) 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取其改正, 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消毒后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二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行业的 32 违反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的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拒不参加杀灭老鼠 苍蝇 蚊子 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3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 对依照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一 ) 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 ( 二 ) 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34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约束 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 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实验性临床医疗, 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违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对有关医务人员,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 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一 )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 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 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 ( 三 ) 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四 ) 违反本法规定, 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 五 ) 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 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21

24 35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 治疗,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 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 一 )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 治疗的 ;( 二 )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 三 )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 四 )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36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实施假节育手术 进行假医学鉴定 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二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三 ) 实施假节育手术 进行假医学鉴定 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计生委令第 6 号 )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 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做假手术的, 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 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22

25 伪造 变造 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 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 合格证 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买卖 出借 出租或者涂改 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七条伪造 变造 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 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 医疗器械 ;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计生委令第 6 号 ) 第四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 合格证 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 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 医疗器械 ;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 拒不校验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买卖 出借 出租或者涂改 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 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23

26 买卖 出借 出租或涂改 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 行政强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计生委令第 6 号 ) 第五十条买卖 出借 出租或涂改 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 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 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计生委令第 6 号 )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 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 流行的, 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 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经检验, 属于被污染的食品, 应当予以销毁 ; 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 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2.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经检验, 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 24

27 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 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3. 国内交通卫检疫条例 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 物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 交通 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 一 )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 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 ;( 二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 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 实施临时隔离 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 三 ) 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 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 ;( 四 ) 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 实施紧急卫生处理 ;( 五 ) 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4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 疫区 食物 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 储备的物资 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设备 ; 必要时, 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 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 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 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 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 预防性投药 群体防护等措施 49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规定的场所 设备 运输工具和物品 行政强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了解情况, 现场监测, 调查取证 ;( 二 ) 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 采集样品 ;( 三 ) 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 四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 设备 运输工具和物品 ;( 五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50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 致残 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 行政给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 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 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 有效的救治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 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 致残 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5

28 51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 行政监督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84 号 )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省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 其他行政权力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76 号 )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 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 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的卫生评价报告 26

2. 单采血浆许可证核发 7 省级行使 医疗机构制剂室审核 行政许可 8 省级行使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 1.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2.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9 省级行使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许可和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1. 医疗机构设置

2. 单采血浆许可证核发 7 省级行使 医疗机构制剂室审核 行政许可 8 省级行使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 1.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2.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9 省级行使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许可和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1. 医疗机构设置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双公示 目录汇总表 序号范围项目名称行政决定类别 1 省级行使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委托 ) 行政许可 2 省级行使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行政许可 3 省级行使 4 省级行使 5 省级行使 6 省级行使 放射诊疗许可 1. 放射诊疗资质认定 2.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定 3.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4.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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