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人事處101年第10次處務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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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1 年 第 24 次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地 點 : 本 府 13 樓 1301 會 議 室 主 席 : 郭 處 長 修 發 出 席 人 員 : 蕭 鈺 蔡 雅 芳 徐 美 惠 游 建 盛 鄭 明 耀 李 宜 璇 魏 珮 分 賴 宏 明 戴 慈 瑩 何 文 湘 記 錄 : 徐 侑 菁 壹 主 席 致 詞 : ( 略 ) 貳 各 科 重 要 業 務 報 告 : 一 組 織 科 蔡 科 長 雅 芳 報 告 : ( 一 ) 依 教 育 部 101 年 11 月 21 日 函 釋 略 以, 公 立 托 兒 所 改 制 幼 兒 園 後, 原 公 立 托 兒 所 編 制 表 仍 繼 續 存 在, 其 目 的 係 為 安 置 原 公 立 托 兒 所 留 用 人 員, 其 人 員 出 缺 後 即 改 以 契 約 用 人, 所 遺 職 缺 不 得 再 遴 補 或 派 員 兼 任 ; 改 制 後 幼 兒 園 已 無 人 事 人 員 編 制, 自 不 得 再 改 派 人 事 人 員 兼 任 ( 辦 ) 改 制 前 以 派 兼 之 人 事 管 理 員, 改 制 後 仍 得 繼 續 兼 任, 惟 不 得 再 改 派 其 他 人 員 兼 任 ( 辦 ) ( 二 ) 依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獎 懲 基 準 規 定, 獎 懲 案 件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或 績 效 評 定 後 2 個 月 內 辦 理, 請 本 處 所 屬 人 事 同 仁 注 意 辦 理 期 限, 以 免 逾 期 ( 三 ) 為 配 合 101 年 度 考 績 作 業, 請 本 處 及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人 事 人 員, 101 年 若 有 績 優 事 蹟 或 失 職 行 為 尚 未 獎 勵 或 議 處 者 於 101 年 12 月 17 日 前 函 報 本 處 辦 理, 俾 利 計 入 獎 懲 核 算 主 席 裁 示 : 洽 悉 二 人 力 科 徐 科 長 美 惠 報 告 : ( 一 )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臨 時 人 員 進 用 及 運 用 要 點 第 3 點 規 定, 臨 時 人 員 不 得 辦 理 行 使 公 權 力 業 務 因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稽 核 本 縣 平 鎮 市 戶 政 事 政 所 101 年 度 第 3 季 之 臨 時 人 員 統 計 表 誤 填 5 人 行 使 公 權 力 業 務, 爰 請 各 機 關 學 校 於 每 季 填 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以 下 簡 稱 人 事 總 處 ) ecpa 1

人 事 服 務 網 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 臨 時 人 員 人 數 調 查 表 時 應 確 實 查 明 填 報 數 據 之 正 確 性, 並 請 種 籽 教 師 主 動 督 促 及 協 助, 本 處 將 加 強 檢 視 及 稽 核 確 認 各 機 關 學 校 填 報 情 形 ( 二 ) 有 關 人 事 總 處 ECPA 人 事 服 務 網 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 原 住 民 情 形 調 查 表 之 約 僱 等 五 類 人 員 範 圍 ( 如 下 表 ), 依 原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 現 為 人 事 總 處 )92 年 6 月 30 日 研 商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92 年 底 前 足 額 進 用 原 住 民 對 策 會 議 紀 錄 決 議 辦 理, 請 各 機 關 學 校 填 報 資 料 時, 切 勿 將 臨 時 人 員 約 聘 人 員 計 入 約 僱 等 五 類 之 人 數 中, 以 免 造 成 依 法 應 進 用 原 住 民 人 數 計 算 錯 誤 約 僱 等 五 類 人 員 之 範 圍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所 僱 約 僱 人 員 用 之 人 員 ( 若 機 關 以 業 務 費 進 用, 且 依 上 開 僱 用 辦 法 僱 用 之 人 員 亦 屬 約 僱 人 員 之 範 疇 )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駐 衛 警 察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所 駐 衛 警 察 任 用 之 人 員 技 工 駕 駛 工 友 依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僱 用 之 人 員 凡 各 機 關 清 潔 隊 中 以 勞 動 基 準 法 或 事 務 管 清 潔 工 理 規 則 僱 用 之 正 式 編 制 內 人 員 均 屬 之 ( 以 工 代 賑 人 員 及 臨 時 單 工 不 屬 上 開 清 潔 工 之 範 疇 ) 收 費 管 理 員 凡 實 際 工 作 內 容 為 收 費 管 理 者 均 屬 之 其 他 不 須 具 公 務 1. 該 職 務 不 須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之 職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之 2. 該 職 務 侷 限 於 非 技 術 性 職 務, 排 除 技 術 性 職 非 技 術 性 工 級 職 務 務 3. 該 職 務 係 為 工 級 職 務, 排 除 正 式 職 員 其 他 個 案 上 具 體 認 定 1. 約 聘 人 員 臨 時 人 員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所 僱 用 短 期 臨 時 人 員 臨 時 單 工 等 均 不 屬 之 2. 各 縣 市 地 政 事 務 所 僱 用 之 測 量 助 理, 如 以 前 開 約 僱 技 工 工 友 方 式 僱 用 者, 亦 屬 上 開 約 僱 人 員 等 五 類 人 員 之 範 疇 2

( 三 ) 本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3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同 分 正 額 錄 取 增 額 錄 取 及 各 年 度 申 請 補 訓 人 員 分 配 作 業, 業 於 本 年 11 月 28 日 辦 理 完 竣, 未 獲 分 配 錄 取 人 員 之 職 缺 已 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逕 予 列 管 為 102 年 同 項 考 試 任 用 計 畫 職 缺, 該 職 缺 如 有 約 ( 聘 ) 僱 人 員, 得 繼 續 ( 聘 ) 僱 至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為 止 ; 惟 如 不 同 意 人 事 總 處 列 管 者, 請 於 本 年 12 月 27 日 ( 星 期 四 ) 前 函 文 人 事 總 處 解 除 管 制, 經 人 事 總 處 同 意 後, 則 原 約 ( 聘 ) 僱 人 員 請 併 予 解 ( 聘 ) 僱 ( 四 ) 101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1. 秘 書 組 典 監 試 委 員 預 計 巡 場 時 間, 業 已 將 長 官 行 程 表 轉 各 組 參 考 12/15 12/16 12/17 巡 場 試 區 學 校 育 達 高 中 永 豐 高 中 桃 園 國 中 育 達 高 中 預 計 巡 場 時 間 9:30~10:30 9:10~10:10 10:40~11:40 9:20~10:00 典 監 試 委 員 及 巡 場 長 官 典 試 委 員 典 試 委 員 李 副 縣 長 2. 總 務 組 (1) 典 監 試 委 員 及 辦 事 處 主 任 等 人 員 考 試 期 間 住 宿 用 車 及 試 卷 存 放 運 送 等 事 宜, 業 已 聯 繫 安 排 妥 善 (2) 各 試 區 總 務 組 用 品 經 清 點 無 誤, 業 已 送 各 試 區, 以 利 試 區 進 行 佈 置 等 事 宜 (3) 各 試 區 場 地 布 置 所 需 費 用 及 各 組 人 員 工 作 費 等 刻 正 辦 理 預 借, 以 利 各 項 費 用 發 放 及 運 用 3. 卷 務 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於 12 月 7 日 至 本 府 13 樓 公 務 人 力 培 訓 中 心 辦 理 101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桃 園 考 區 卷 務 組 工 作 人 員 講 習 會, 圓 滿 完 成 4. 場 務 組 3

(1) 監 場 資 料 已 於 12 月 7 日 下 午 至 本 府 1301 會 議 室 統 一 發 放, 對 未 領 取 者 業 以 電 話 通 知 儘 速 至 本 府 人 事 處 領 取, 並 轉 知 監 場 人 員 先 行 詳 閱, 俾 利 監 場 工 作 執 行 (2) 場 務 組 試 區 主 任 巡 場 主 任 ( 不 含 監 場 主 任 監 察 員 ) 請 於 12 月 14 日 下 午 2 時 至 本 府 1301 會 議 室 召 開 試 務 工 作 協 調 會, 並 於 會 議 結 束 後 至 各 試 區 檢 查 試 場 另 考 選 部 桃 園 考 區 辦 事 處 主 任 表 示, 是 日 將 由 各 試 區 負 責 人 與 試 區 主 任 聯 繫 及 洽 談 身 障 試 場 配 合 事 宜 5. 會 計 組 考 選 部 業 已 將 試 務 工 作 經 費 款 項 撥 入 本 府, 總 務 組 並 已 辨 理 借 支, 預 計 於 12 月 12 日 可 領 取 轉 交 各 組 之 相 關 人 員 ( 五 ) 有 關 102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於 12 月 6 日 報 名 截 止, 經 洽 考 選 部 表 示, 報 考 人 數 分 別 約 各 4200 人, 本 處 已 先 行 商 借 內 壢 及 桃 園 國 中 作 為 試 區 學 校, 將 另 案 簽 請 一 層 同 意 後, 辦 理 商 借 考 場 事 宜 主 席 裁 示 : 101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將 於 12 月 15 日 舉 行, 本 府 以 往 協 助 考 選 部 舉 辦 國 家 考 試 皆 能 圓 滿 完 成, 希 望 各 位 同 仁 能 配 合 副 處 長 主 任 秘 書 及 美 惠 科 長 指 示, 如 期 完 成 本 項 考 試 業 務 三 考 訓 科 游 科 長 建 盛 報 告 報 告 : ( 一 ) 有 關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學 校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獎 規 定, 本 處 於 101 年 11 月 21 日 簽 奉 縣 長 同 意, 準 用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獎 懲 處 理 原 則, 爰 轉 請 本 處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確 實 辦 理, 茲 將 法 規 依 據 獎 懲 程 序 及 獎 懲 規 定, 列 表 說 明 如 下 : 4

項 目 說 明 馬 總 統 於 101 年 7 月 7 日 廉 政 座 談 會 裁 示 法 規 依 據 行 政 院 ( 法 務 部 ) 訂 頒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101.9.4) 本 府 ( 政 風 處 ) 參 酌 訂 頒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學 校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101.10.30) 授 權 訂 定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會 同 法 務 部 訂 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獎 懲 處 理 原 則 (101.11.6) 該 要 點 第 11 點 明 訂 準 用 各 機 關 辦 理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與 查 察 作 業 著 有 績 效 或 違 反 規 定 時, 其 獎 懲 處 理 程 序 分 下 列 二 類 人 員 辦 理 獎 懲 程 序 公 務 人 員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民 選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政 務 人 員 獎 :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規 定 辦 理 懲 :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規 定 辦 理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學 校 於 每 年 3 6 9 及 12 月 之 25 日 前, 將 請 託 關 說 與 查 察 獎 懲 案 件 統 計 表, 報 送 本 府 人 事 處 彙 辦 ( 二 級 機 關 由 一 級 機 關 彙 整 ) 本 府 人 事 處 於 每 年 3 6 9 及 12 月 底, 將 請 託 關 說 與 查 察 獎 懲 案 件 統 計 資 料 送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5

獎 懲 規 定 辦 理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與 查 察 作 業 情 形 績 效 良 好, 且 有 具 體 事 證 因 而 查 獲 貪 瀆 不 法 案 件, 著 有 績 效, 且 有 具 體 事 證 登 錄 不 實, 且 有 具 體 事 證 故 意 隱 匿 延 宕 或 積 壓 不 報, 經 查 證 屬 實 發 生 重 大 違 法 失 職 情 事, 致 損 害 人 民 權 益 益 國 家 利 益 或 影 響 國 家 安 全 因 處 理 請 託 關 說 與 查 察 案 件 致 犯 罪 情 形 嚴 重, 經 檢 方 起 訴 具 體 求 刑 者 獎 懲 額 度 範 圍 嘉 獎 一 次 至 二 次 記 功 一 次 至 二 次 申 誡 一 次 至 二 次 記 過 一 次 至 二 次 記 一 大 過 1. 其 中 情 節 重 大, 致 嚴 重 損 害 政 府 或 公 務 人 員 聲 譽 者, 得 辦 理 一 次 記 二 大 過 專 案 考 績 免 職 2. 由 主 管 長 官 依 規 定 移 付 懲 戒, 並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決 定 是 否 予 以 停 職 處 分 ( 二 ) 有 關 101 年 11 月 26 日 下 午, 開 南 大 學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學 系 師 生 72 人, 蒞 處 參 訪 一 事, 感 謝 蕭 副 處 長 各 科 科 長 及 各 協 辦 人 事 主 管 ( 該 校 畢 業 校 友 : 勞 動 及 人 力 資 源 局 莊 美 玲 主 任 秘 書 處 蔡 玉 梅 主 任 主 計 處 劉 淑 珍 主 任 南 崁 國 中 莊 淑 媚 主 任 及 新 屋 國 小 陳 含 笑 主 任 等 ) 配 合, 案 經 檢 討 辦 理 情 形, 將 優 缺 點 臚 列 如 下, 另 缺 點 部 分 將 錄 案 作 為 未 來 辦 理 類 似 參 訪 活 動 精 進 之 參 考 優 點 1. 以 學 習 者 為 中 心 簡 報 內 容 係 以 參 訪 對 象 為 中 心, 切 合 參 訪 需 求, 且 內 容 豐 富 ( 感 謝 各 科 就 業 管 業 務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2. 書 面 資 料 多 元 化 提 供 本 府 簡 介 與 光 碟 桃 園 觀 光 導 覽 地 圖 摺 頁 桃 園 新 報 及 本 處 願 景 圖 等 缺 點 及 其 改 進 事 項 簡 報 設 備 有 瑕 疵 : 應 事 前 掌 握 場 地 設 備 ( 如 簡 報 筆 是 否 能 正 常 運 作 ), 使 報 告 人 操 作 順 利 6

( 三 ) 本 府 101 年 11 月 27 日 定 期 公 文 品 質 檢 核 結 果, 將 俟 研 考 會 函 知 受 檢 結 果 後, 轉 知 本 處 各 承 辦 人 員 配 合 改 進, 謹 將 受 檢 當 日 所 見 缺 失 臚 列 如 下 : 項 次 檢 核 缺 失 改 進 事 項 1 2 公 文 性 質 登 錄 錯 誤, 如 應 屬 一 般 公 文, 誤 植 為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函 的 附 件, 用 附 表 表 示, 且 沒 有 附 件 名 稱 公 文 性 質 登 錄 錯 誤 係 本 府 總 收 文 人 員 誤 繕, 請 本 處 收 發 人 員 確 認 公 文 性 質 登 錄 是 否 正 確 函 的 附 件, 一 律 稱 附 件, 不 稱 附 表 ( 簽 陳 中 才 會 用 附 表 ), 如 附 件 為 表 格, 請 稱 為 附 件 1: 表 3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監 察 案 件 等, 應 以 案 管 制 請 本 處 收 發 人 員 建 立 專 卷 管 制, 以 備 查 考 4 函 稿 發 文 日 期 與 實 際 發 文 日 期 不 符 請 本 處 收 發 人 員 多 為 留 意 5 乙 份 乙 案 一 份 表 一 表 二 等, 建 議 改 為 1 份 一 案 表 1 表 2 依 建 議 修 正 ( 四 ) 本 處 101 年 12 月 份 主 題 匯 談 會 議, 規 劃 最 後 一 週 在 本 府 601 會 議 室 舉 辦, 討 論 議 題 為 102 年 本 處 各 科 ( 每 科 2 個 ) 品 牌 推 動 作 業, 參 加 對 象 如 下 ; 至 於 相 關 辦 理 事 項 將 另 案 轉 知 1. 出 席 人 員 : 本 處 股 長 以 上 人 員 及 本 府 一 級 機 關 人 事 室 主 任 2. 自 由 參 加 : 本 處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薦 任 第 7 職 等 第 7 至 8 職 等 及 第 8 職 等 之 主 管 人 員 ; 第 8 至 9 職 等 之 非 主 管 人 員 主 席 裁 示 : 有 關 主 題 匯 談 之 目 的, 是 希 望 以 品 牌 為 概 念, 凸 顯 各 科 的 核 心 業 務 價 值, 藉 由 大 家 的 智 慧 經 驗 及 努 力, 儘 可 能 將 核 心 業 務 架 構 化 常 態 化 及 操 作 化, 以 有 效 提 升 主 要 業 務 的 績 效, 請 各 科 儘 速 完 成 資 料 整 理, 並 提 交 品 牌 架 構 之 書 面 資 料, 當 日 由 各 科 指 派 1 人, 各 自 製 作 專 屬 該 科 品 牌 之 出 席 人 員 發 言 紀 錄, 再 由 考 訓 科 彙 整 全 部 紀 錄 四 給 與 科 鄭 科 長 明 耀 報 告 : ( 一 ) 本 縣 101 年 網 際 網 路 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操 作 競 賽 業 於 7

11 月 27 日 辦 理,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30 人, 於 時 間 內 完 成 操 作 上 傳 檔 案 者 計 24 人, 經 評 分 結 果, 前 3 名 分 別 為 內 壢 國 小 陳 婉 旎 主 任 研 考 會 許 佩 君 人 事 管 理 員 及 交 通 局 助 理 員 郭 正 義 等 3 人, 將 擇 日 頒 發 獎 狀 一 紙 ; 另 於 時 限 內 正 確 完 成 操 作 ( 含 前 3 名 ) 計 有 10 人, 亦 將 頒 發 獎 品 一 份, 以 資 鼓 勵, 並 列 入 種 籽 教 師 人 選 之 參 考 本 競 賽 係 首 次 辦 理, 應 檢 討 及 改 進 事 項 摘 述 如 下 : 缺 失 檢 討 改 進 事 項 1. 經 評 分 結 果, 部 分 同 仁 對 系 統 操 作 仍 有 不 熟 練 之 處, 明 (102) 同 仁 對 系 統 操 作 不 熟 練 題 目 題 意 不 清 年 辦 理 人 事 資 訊 訓 練 時, 可 提 供 種 籽 教 師 製 作 教 材 之 參 考, 並 就 同 仁 不 熟 練 之 處, 加 強 講 解 2. 於 本 處 網 站 WebHR 專 區 放 置 本 次 競 賽 題 庫 正 確 操 作 步 驟, 以 供 同 仁 參 考 1. 為 牽 就 WebHR 訓 練 教 室 系 統 之 限 制, 部 分 題 目 設 計 未 完 合 符 人 事 法 規 等 相 關 規 定 ( 如 : 教 師 不 得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之 陞 遷 等 ), 造 成 同 仁 在 實 際 操 作 上 之 疑 慮, 日 後 辦 理 競 賽 將 避 免 類 此 情 形 2. 爾 後 辦 理 競 賽 時, 除 加 強 審 題 外, 將 於 題 目 中 設 計 稽 核 點 ~ 應 操 作 步 驟, 並 於 公 告 題 庫 時, 提 供 解 答 及 正 確 操 作 步 驟, 供 參 賽 者 參 考 WebHR 訓 練 教 室 系 統 模 擬 將 建 議 人 事 總 處 酌 增 WebHR 訓 練 教 室 系 統 模 擬 人 員 資 料, 以 利 靈 人 員 資 料 較 少 活 運 用 ( 三 )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101 年 12 月 3 日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座 談 會 會 前 協 調 會 決 議, 各 直 轄 市 ( 含 準 直 轄 市 ) 政 府 應 於 12 月 15 日 前 辦 理 2 場 次 座 談 會, 依 人 事 總 處 規 劃 原 則 及 建 議, 本 縣 公 務 人 員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座 談 會 規 劃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教 育 人 員 部 分, 則 由 教 育 局 配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 場 次 辦 理 時 間 辦 理 地 點 參 加 對 象 列 席 人 員 討 論 議 題 第 1 場 次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4 時 至 17 時 本 府 13 樓 公 訓 中 心 以 現 職 及 退 休 之 公 務 人 員 團 體 或 協 會 及 本 縣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蕭 參 事 博 仁 及 銓 依 財 務 健 全 社 會 公 平 世 代 包 容 務 實 穩 健 等 原 則, 就 年 金 改 革 之 8

第 2 場 次 12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本 府 15 樓 1501 會 議 室 立 法 委 員 等, 以 30 人 至 50 人 為 原 則 敘 部 鄭 科 長 淑 芬 退 休 給 付 條 件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費 率 改 革 時 程 等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主 席 裁 示 : ( 一 )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座 談 會, 請 給 與 科 安 排 專 人 接 待 與 會 議 員 ( 二 )102 年 預 算 審 查 有 關 本 處 編 列 科 目 及 金 額 均 能 順 利 通 過, 特 別 要 感 謝 全 體 同 仁 ( 尤 其 給 與 科 ) 的 努 力, 請 鄭 科 長 就 此 次 有 功 人 員 簽 辦 敘 獎 或 列 入 平 時 考 核 五 會 計 員 報 告 ( 一 )102 年 度 預 算 完 成 審 議 程 序 後, 請 各 單 位 依 法 定 預 算 數 額 及 本 縣 各 機 關 預 算 分 配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預 算 分 配 事 宜,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及 工 作 底 稿 業 已 寄 送 各 科, 本 次 注 意 事 項 應 特 別 注 意 修 正 規 定, 其 中 員 工 薪 津 預 算 之 分 配 方 式 已 修 正 為 應 按 實 際 需 要 分 配 在 發 放 當 月 份 ; 另 外 為 避 免 審 計 機 關 因 執 行 率 過 低 提 出 糾 正, 於 分 配 預 算 時 請 審 慎 考 量, 覈 實 分 配 ( 二 ) 本 年 度 即 將 結 束, 尚 未 完 成 之 案 件, 惠 請 各 科 儘 速 辦 理, 另 為 利 年 度 決 算 作 業, 所 有 核 銷 案 件, 請 於 102 年 1 月 4 日 前 完 成 核 銷 作 業 蕭 副 處 長 鈺 補 充 : 針 對 102 年 預 算 編 列 注 意 事 項, 請 各 科 回 顧 101 年 預 算 規 劃 編 列 情 形, 建 請 各 科 儘 早 妥 善 規 劃 經 費 支 出 月 份, 善 用 行 事 曆 及 工 作 時 程 表, 由 各 科 科 長 率 同 各 科 同 仁 共 同 規 劃, 使 預 算 能 順 利 執 行 主 席 裁 示 : 有 關 年 度 決 算 作 業, 請 各 科 依 限 完 成 經 費 核 銷 參 給 與 科 自 行 研 究 心 得 分 享 一 研 究 主 題 : 文 康 活 動 需 求 與 效 益 之 探 討 二 研 究 建 議 : ( 一 ) 建 議 各 機 關 於 102 年 度 辦 理 文 康 活 動 時, 考 慮 優 先 辦 理 戶 外 旅 遊 活 動 9

( 二 ) 事 前 規 畫 一 套 週 密 且 完 整 之 文 康 活 動 計 畫, 做 好 管 理 控 制 動 作 ( 三 ) 邀 集 辦 理 文 康 活 動 經 驗 豐 富 之 人 員 製 作 知 識 文 件 辦 理 座 談 會 進 行 經 驗 交 流 與 討 論 鄭 科 長 明 耀 補 充 : 本 縣 各 機 關 102 年 恢 復 編 列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預 算, 並 以 正 式 編 制 員 額 及 縣 預 算 約 聘 僱 人 員 每 人 每 年 1,000 元 為 準, 縣 長 在 人 事 擴 大 會 報 提 示 要 讓 同 仁 有 感, 因 此, 要 如 何 讓 這 1,000 元 發 揮 最 大 的 效 能, 實 為 本 科 重 要 的 課 題, 本 科 將 再 邀 集 相 關 人 員 研 商, 製 作 知 識 文 件 相 關 行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以 提 供 各 機 關 規 劃 辦 理 文 康 活 動 之 參 考 主 席 裁 示 : 謝 謝 給 與 科 的 研 究 心 得 分 享, 以 及 鄭 科 長 的 補 充 報 告 肆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 一 有 關 101 年 12 月 12 日 第 658 次 主 管 會 議 指 示 事 項 轉 達 如 下 : ( 一 ) 本 府 102 年 度 預 算 業 全 數 通 過, 感 謝 全 體 議 員 對 本 府 的 支 持 及 信 任 本 府 預 算 歷 經 20 多 次 會 議 的 嚴 格 審 查, 並 自 行 把 關 刪 減 後, 方 送 議 會 審 議 本 府 預 算 執 行 率 十 分 良 好, 且 原 民 局 榮 獲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執 行 100 年 度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總 考 核 第 一 名, 財 政 局 連 三 年 榮 獲 全 國 第 一 名, 去 年 預 算 亦 有 盈 餘, 本 府 的 努 力 有 目 共 睹, 請 各 局 處 繼 續 全 力 推 動 縣 政 並 撙 節 支 出, 以 不 負 議 會 及 縣 民 的 期 待 ( 二 ) 請 黃 副 縣 長 研 考 會 觀 行 局 檢 視 明 年 全 年 度 的 活 動, 將 資 源 集 中 於 大 型 活 動, 效 益 不 大 的 小 型 活 動 可 不 舉 辦 本 府 大 部 分 局 處 並 無 行 銷 專 業 人 員, 因 此 各 項 大 型 活 動 為 擴 大 效 益, 媒 體 行 銷 部 分 應 交 予 本 府 專 業 行 銷 團 隊, 切 勿 隨 意 發 包, 俟 後 將 解 釋 辦 理 原 則 ( 三 ) 本 府 應 著 重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的 教 育 訓 練, 並 應 加 強 業 務 上 的 實 性, 課 程 納 入 例 如 : 辦 理 活 動 的 方 式 公 文 品 質 與 流 程 基 本 法 律 概 念 政 風 規 定 委 外 業 務 注 意 事 項 等, 以 提 升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的 品 質 10

二 各 位 同 仁 主 辦 業 務 時, 可 就 各 縣 市 人 事 單 位 已 發 展 出 的 作 業 模 式, 學 習 其 優 點 及 長 處, 並 結 合 本 府 人 事 業 務 需 要, 發 展 新 模 式, 以 善 盡 職 責 及 積 極 任 事, 有 勇 氣 及 決 心 面 對 困 難 及 解 決 問 題 三 請 承 辦 同 仁 應 自 我 要 求, 第 一 時 間 內 就 把 事 情 做 好 做 對, 避 免 增 加 主 管 人 員 無 謂 的 工 作 負 擔, 同 時 也 能 不 斷 自 我 充 實 學 識 才 能, 才 能 獨 立 作 業, 承 擔 更 大 的 職 責 伍 散 會 : 上 午 10 時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