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宗 教 容 忍 與 言 論 自 由 1 論 宗 教 容 忍 與 言 論 自 由 李 瑞 全 摘 要 : 宗 教 指 引 人 生 往 上 往 超 越 與 神 聖 價 值 的 追 求, 以 解 脫 人 生 之 有 限 和 各 種 的 苦 難, 提 升 生 命 的 價 值 與 在 有 限 中 取 得 無 限 的 價 值 自 由 是 人 類 生 命 中 不 可 被 剝 奪 的 條 件, 也 是 使 人 能 超 脫 自 然 的 限 制 而 實 現 生 命 的 無 限 價 值 的 能 力 在 人 權 方 面, 宗 教 自 由 與 言 論 自 由 只 是 其 中 兩 項, 是 民 主 政 治 所 必 須 保 障 的 基 本 權 利 一 切 自 由 都 可 說 是 人 類 在 語 言 與 實 踐 上 表 達 的 價 值 因 此 包 含 宗 教 自 由 與 言 論 自 由 在 內 的 意 見 表 達 之 自 由 成 為 人 類 實 現 生 命 最 高 和 無 限 價 值 的 最 重 要 的 自 由, 也 是 現 代 世 界 中 個 人 或 族 群 與 政 治 社 會 權 力 相 抗 爭 的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在 人 類 歷 史 上, 宗 教 自 由 與 言 論 自 由 實 是 雙 胞 胎, 宗 教 自 由 與 言 論 自 由 都 是 由 於 受 到 主 流 的 政 治 或 宗 教 權 力 的 嚴 酷 迫 害 而 尋 求 的 保 障, 但 宗 教 與 自 由 卻 又 是 互 相 對 抗 的 世 讎 本 文 除 依 宗 教 本 義 指 出 以 宗 教 教 義 而 殺 戮 異 教 徒 實 有 違 宗 教 解 脫 生 命 苦 難 之 初 衷, 更 藉 德 沃 金 (Ronald Dworkin) 論 自 由 之 意 義 與 斯 坎 倫 ((T.M. Scanlon) 論 表 達 自 由 之 分 析, 和 引 介 穆 爾 之 自 由 原 則, 申 論 言 論 自 由 宗 教 自 由 與 宗 教 容 忍 的 理 據 和 理 由 而 應 有 的 共 容 方 式, 建 立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哲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2 玄 奘 佛 學 研 究 第 二 十 四 期 2015/9 一 容 忍 的 社 會, 嘗 試 為 言 論 自 由 與 宗 教 容 忍 劃 定 明 確 和 合 理 的 界 線, 冀 能 建 立 一 真 正 的 宗 教 自 由 和 宗 教 容 忍 的 原 則, 以 及 解 決 紛 爭 的 方 法, 為 兩 者 設 立 一 合 理 而 能 和 平 共 存 的 空 間, 以 永 遠 消 弭 宗 教 戰 爭 以 及 人 類 各 種 戰 爭, 達 到 世 界 的 永 久 和 平 關 鍵 詞 : 宗 教 自 由 言 論 自 由 宗 教 容 忍 容 忍 社 會 穆 爾 原 則
論 宗 教 容 忍 與 言 論 自 由 3 On Religious Toleration and Freedom of Speech Lee, Shui-chuen ABSTRACT: Religion is a human pursuit of transcendental and holy values, so as to rid the limits and various sufferings of human life and help to realize some infinite worth of our finite life. Freedom is also a human endeavor to retain what is not allowed to be deprived of as a human life. Freedom is also our capability that raises our life above the natural limitation to achieve a kind of infinite value. Religious freedom and freedom of speech are two major items of our human rights, and they are the fundamental values that a democratic government must provide and protect. In a sense, all freedom is expressed as through human speech and practice. Hence, freedom of religion and speech as freedom of expression are the ways that we could achieve the highest value of our life. They constitute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 our fighting against political and social suppressions. In fact, both are historically twins born together and both are ways seeking protecting from religion and political power and persecutions. However, they are also forever enemies against each other. In this paper, I have argued not only from the religious goal in the liberation of human life that all killing and wars in the name of religion are anti-religious. It is both inconsistent and against our morality. I employ both Ronald Dworkin s theory of freedom and T.M. Scanlon s analysis of freedom and tolerance,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Mill s principle of freedom to argue for a principle of toleration so that freedom of speech and religious toleration could be compatible. I further try to delineate the boundary of a public space for freedom of speech and religious toleration in Professor, Graduate Institute of Philosophy, 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
4 玄 奘 佛 學 研 究 第 二 十 四 期 2015/9 order to construct a tolerant society so that both could be contained. Some strategies in dealing with possible conflicts between freedom, religion and politics in human societies are suggested. If intra-societal conflicts could be solved, it is reasonable that inter-religion and inter-nations kind of war could be eliminated and we could enjoy an eternal peace between all nations. Keywords: Freedom of religion, freedom of speech, religious toleration, tolerant society, Mill s principle of freedom
論 宗 教 容 忍 與 言 論 自 由 5 一 引 言 神 話 是 人 類 有 歷 史 以 來 最 早 即 有 的 一 種 綜 合 性 的 文 化 活 動, 由 神 話 發 展 為 早 期 的 宗 教, 之 後 更 分 化 為 各 種 文 化 活 動 雖 然 神 話 有 諸 多 後 世 稱 為 不 可 理 解 或 不 合 邏 輯 的 論 述, 但 神 話 無 疑 是 初 民 對 世 界 初 步 的 理 智 接 觸 所 產 生 的 文 化 形 式 1 每 個 民 族 都 由 神 話 而 形 成 宗 教 或 朝 向 超 越 的 宗 教 觀 念 的 發 展, 2 宗 教 的 發 展 可 說 貫 穿 了 人 類 的 歷 史 宗 教 固 然 對 人 類 生 命 與 歷 史, 以 及 各 種 文 化 活 動 都 有 重 大 的 正 面 的 影 響, 但 也 產 生 了 許 多 人 為 災 禍 以 及 難 以 化 解 的 宗 教 戰 爭 與 對 立 宗 教 之 意 義 本 是 拯 救 陷 於 苦 難 中 的 生 命, 以 超 脫 世 間 之 苦 罪, 得 到 永 生 和 永 恆 的 福 祉 但 隨 宗 教 而 來 的 不 但 有 宗 教 之 間 的 無 法 溝 通, 更 有 無 窮 的 戰 爭, 與 宗 教 迫 害, 如 自 中 世 紀 十 字 軍 東 征 以 來 即 不 斷 發 生 在 歐 洲 與 中 東 地 區 的 宗 教 之 間 的 戰 爭 此 中 自 然 混 有 各 種 地 緣 政 治 權 力 與 民 族 利 益 在 內, 但 宗 教 分 歧 卻 無 疑 是 其 中 最 難 以 解 決 的 主 要 困 難 所 在 宗 教 也 有 內 部 的 宗 教 迫 害 和 被 迫 害 的 慘 酷 事 件 由 於 宗 教 維 繫 教 徒 的 巨 大 力 量, 特 別 是 來 自 異 族 的 宗 教, 擁 有 政 治 權 力 的 當 權 者 自 然 視 為 必 須 去 之 而 後 快, 或 最 低 限 度 能 駕 御 之 而 後 得 以 順 利 統 治 臣 民 的 最 大 的 權 力 敵 對 者 此 在 西 方 羅 馬 時 代 對 基 督 1 2 參 見 Ernest Cassirer, An Essay on Ma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44), chapter VII, p. 72ff. 劉 述 先 生 於 1957 年 曾 譯 成 中 文, 由 台 中 東 海 大 學 出 版, 此 書 後 又 在 大 陸 重 印 為 人 論 : 人 類 文 化 哲 學 導 論 ( 桂 林 : 廣 西 師 範 大 學,2006 年 ), 第 七 章, 頁 105-156 此 如 中 國 先 秦 文 化 中 固 然 發 展 出 拜 祭 天 與 天 帝 和 配 祀 的 祖 宗 聖 賢 等 神 靈, 神 巫 固 然 流 傳 在 民 間, 也 在 後 代 結 合 道 教 陰 陽 五 行 之 說 等 形 成 民 間 宗 教, 但 在 先 秦 沒 有 形 成 高 級 的 宗 教 形 式, 而 是 由 儒 道 二 家 吸 收 到 哲 學 的 義 理 之 中, 轉 化 為 天 人 合 一 的 理 想 此 可 說 是 中 國 文 化 的 一 個 特 有 的 形 態 詳 論 參 見 唐 君 毅 先 生 之 中 國 文 化 之 精 神 價 值 ( 台 北 : 正 中 書 局,1989 年 ) 等 專 書
6 玄 奘 佛 學 研 究 第 二 十 四 期 2015/9 徒 之 殘 酷 的 迫 害, 以 及 後 之 中 世 紀 教 權 與 皇 權 之 間 的 激 烈 鬥 爭, 都 可 見 出 人 類 的 宗 教 與 政 治 權 力 之 搏 鬥, 以 及 對 異 端 和 異 教 徒 之 迫 害 與 殘 殺, 血 蹟 斑 斑 的 慘 痛 歷 史 人 類 社 會 在 過 去 三 百 年, 由 於 科 學 科 技 之 發 展, 經 歷 了 社 會 與 文 化 的 現 代 化 和 理 性 化, 可 以 說 是 人 類 理 性 大 放 異 彩 的 時 代 但 進 到 二 十 一 世 紀, 宗 教 戰 爭 並 沒 有 減 弱, 反 而 有 變 本 加 厲 的 趨 勢, 此 如 中 東 戰 爭 之 延 漫, 宗 教 鬥 爭 之 難 以 平 息 與 各 種 戰 爭 與 恐 怖 活 動 之 無 了 期 宗 教 仍 然 是 人 類 能 否 和 平 共 存 的 重 要 因 素 正 如 提 倡 普 世 倫 理 的 孔 漢 斯 (Hans Kung) 所 指 出 的, 沒 有 宗 教 和 平 即 沒 有 世 界 和 平, 而 孔 漢 斯 擬 設 普 世 倫 理 為 基 礎, 期 能 通 過 倫 理 徹 底 消 除 宗 教 戰 爭 與 迫 害 而 宗 教 對 話 是 打 開 宗 教 和 平 共 存 的 鑰 匙, 宗 教 真 誠 的 互 相 容 忍 可 能 是 宗 教 和 平 的 唯 一 出 路 但 宗 教 之 對 話, 卻 常 只 是 各 說 各 話 的 不 同 立 場 之 申 述, 鮮 能 找 出 真 正 可 以 和 而 不 同 的 空 間, 更 遑 論 共 同 的 歸 宗, 以 徹 底 消 弭 宗 教 間 的 差 異, 建 立 人 間 的 永 久 和 平 宗 教 間 之 互 相 容 忍 是 第 一 步, 但 卻 是 知 易 行 難 言 論 自 由 (freedom of speech) 與 宗 教 或 政 教 合 一 的 權 力 也 有 不 可 分 的 歷 史 關 係 語 言 文 字 不 但 是 人 類 溝 通 必 要 的 工 具, 也 是 人 類 客 觀 化 文 化 活 動 之 必 要 的 一 環, 是 宗 教 發 展 為 社 會 文 化 的 重 要 工 具 3 但 宗 教 所 主 導 的 對 異 端 或 異 教 徒 的 迫 害 中, 也 常 對 與 教 義 不 合 或 相 反 的 言 論 加 以 迫 害 和 壓 制, 諸 如 中 世 紀 以 來 對 新 興 科 學 的 各 種 不 同 於 聖 經 之 論 述 加 以 禁 止, 以 及 對 異 端 著 作 和 作 者 的 宗 教 審 判, 以 至 列 出 禁 書 目 錄 等, 都 是 宗 教 對 思 想 與 言 論 的 限 制 自 文 藝 復 興 以 後, 社 會 日 漸 開 放, 科 學 的 真 確 3 參 見 Ernest Cassirer, An Essay on Man, 以 及 Ernest Cassirer 著,Susanne K. Langer 英 譯 之 Language and Myth (New York: Dover Publications Inc. 1946) 等 書 所 論 ; 又, 唐 君 毅 先 生 於 文 化 意 識 與 道 德 理 性 ( 香 港 : 友 聯 出 版 社,1960 年 ) 一 書 第 七 章, 詳 論 宗 教 與 語 言 之 關 係, 亦 請 參 閱
論 宗 教 容 忍 與 言 論 自 由 7 性 與 客 觀 功 能 日 漸 建 立, 學 者 與 宗 教 人 士 漸 有 反 對 宗 教 審 查 和 要 求 言 論 自 由 的 呼 聲, 以 免 於 宗 教 的 嚴 厲 和 無 理 的 迫 害 現 代 的 言 論 自 由 即 要 求 宗 教 對 不 同 的 言 論 予 以 尊 重 和 容 忍, 不 能 加 以 迫 害 另 一 方 面, 為 免 宗 教 之 間 以 及 宗 教 與 政 治 之 間 的 相 互 迫 害, 也 引 生 了 宗 教 容 忍 的 要 求, 發 展 而 為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宗 教 容 忍 也 擴 展 為 要 求 宗 教 對 不 同 言 論 的 容 忍, 是 現 代 言 論 自 由 所 針 對 的 對 象 由 於 政 教 分 離, 現 代 國 家 中 真 正 掌 握 實 權 的 是 政 治 體 制, 掌 握 政 治 大 權 的 人 也 常 運 用 各 種 方 法 去 壓 制 相 反 的 意 見, 言 論 自 由 乃 成 為 現 代 政 治 的 一 個 重 要 議 題 民 主 政 體 基 本 上 是 保 護 人 民 各 種 自 由 的 政 治 制 度, 言 論 自 由 更 常 是 最 主 要 的 一 項 被 保 護 的 權 利 但 言 論 自 由 卻 也 成 為 對 宗 教 批 判 的 武 器 極 端 的 反 宗 教 的 言 論, 特 別 是 針 對 某 些 宗 教 或 教 派 的 極 端 言 論, 也 常 顯 示 出 當 事 人 仍 然 對 宗 教 或 宗 教 徒 強 烈 的 不 容 忍, 雖 或 未 至 暴 力 的 殺 害, 卻 有 藉 言 論 使 宗 教 徒 受 到 不 當 的 貶 視 污 辱 以 至 被 歧 視 與 迫 害, 更 有 由 於 被 這 類 仇 恨 語 言 所 刺 激 而 來 的 宗 教 屠 殺 事 件 言 論 自 由 與 宗 教 容 忍 或 信 仰 自 由 既 有 共 同 的 訴 求 和 理 據, 如 免 於 政 治 權 力 或 其 他 社 會 力 量 的 限 制, 但 也 有 互 相 攻 訐, 毫 不 相 容 的 地 方, 如 對 宗 教 的 文 言 批 判 和 攻 擊, 或 宗 教 對 批 判 或 攻 擊 言 論 之 強 烈 對 抗 以 至 恐 怖 或 暴 力 回 報 等 因 此,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如 何 為 言 論 自 由 與 宗 教 容 忍 劃 定 明 確 和 合 理 的 界 線, 以 實 現 最 大 的 共 容 和 和 平 共 存 的 方 式, 實 有 待 確 立 二 自 由 與 言 論 自 由 之 兩 重 意 義 言 論 自 由 是 指 我 們 用 語 言 文 字 來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的 自 由, 而 現 代 社 會 一 般 對 表 達 種 種 不 同 於 他 人 或 社 會 意 見 常 被 視 為 公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被 視 為 各 種 公 私 團 體 組 織, 包 括 政 府 與 政 黨 以 及 個 別 人 士 所 不 可 侵 犯 的 權
8 玄 奘 佛 學 研 究 第 二 十 四 期 2015/9 利 我 們 日 常 所 謂 言 論 自 由 實 常 意 含 更 廣 的 表 達 意 見 自 由 (freedom of expression) 前 者 實 只 是 表 達 意 見 自 由 的 一 種, 而 後 者 實 包 含 更 廣 的 表 達 意 見 的 各 種 方 式 和 行 動, 即, 除 了 用 語 言 文 字 或 口 頭 言 論, 如 聖 經 神 學 傳 教 等 活 動 之 外, 尚 包 括 用 圖 畫 影 像 行 動 等 表 示 個 人 的 知 識 意 見 信 仰 價 值 等 等 不 限 於 語 言 的 方 式 人 類 各 種 文 化 都 是 意 見 的 表 達 途 徑, 宗 教 也 是 文 化 中 的 一 種 表 示 意 見 的 方 式 表 達 宗 教 信 仰 是 表 達 自 由 的 一 環 而 已 宗 教 意 見 或 信 仰 通 常 表 達 於 宗 教 的 符 號 或 圖 像 之 佩 戴 或 使 用, 如 披 黑 面 紗, 戴 十 字 架, 穿 僧 服 等, 以 及 在 各 種 文 化 活 動 中, 如 宗 教 藝 術 詩 歌 電 影 等 都 有 許 多 宗 教 信 仰 的 表 達 在 內 換 言 之, 宗 教 自 由 也 是 意 見 表 達 的 自 由 因 此, 宗 教 自 由 與 言 論 自 由 都 是 表 達 意 見 自 由 所 要 保 護 的 自 由 或 權 利, 甚 至 被 視 為 人 類 最 基 本 的 權 利, 此 如 聯 合 國 之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第 19 項 即 明 確 列 出 表 達 意 見 自 由 為 不 可 侵 犯 的 權 利 但 宗 教 自 由 與 言 論 自 由 兩 者 卻 常 相 重 疊 而 又 衝 突 4 因 此, 需 要 作 進 一 步 的 分 疏 以 建 立 言 論 自 由 與 宗 教 容 忍 之 分 際 言 論 自 由 所 指 的 主 要 不 是 與 他 人 共 同 的 信 念 與 價 值, 而 是 與 他 人 不 同 的 個 人 或 非 主 流 的 意 見, 更 常 是 他 人 覺 得 難 以 接 受 和 產 生 破 壞 性 影 響 的 言 論 言 論 自 由 之 提 出 主 要 不 是 保 障 與 主 流 意 見 或 信 念 相 同 或 相 符 的 言 論, 而 是 要 保 障 相 反 或 不 相 容 的 言 論, 特 別 是 違 反 被 視 為 絕 對 真 理 或 神 聖 不 可 侵 犯 的 信 仰 之 言 論 此 種 言 論 在 歷 史 上 常 被 強 力 鎮 壓, 當 事 人 更 常 被 暴 力 殺 害 此 在 宗 教 之 間 的 爭 論 特 別 嚴 重 不 同 宗 教 之 教 義 自 然 是 非 常 難 以 被 不 同 的 宗 教 徒 所 接 受 和 容 忍, 因 為, 這 常 是 違 背 其 所 信 仰 的 神 聖 教 義, 和 褻 瀆 神 靈 之 說 不 同 的 宗 教 教 義 或 言 論 常 被 視 為 是 魔 鬼 4 為 行 文 簡 便 和 接 近 日 常 用 語, 以 下 除 特 別 論 題 所 及, 原 則 上 以 言 論 自 由 一 詞 涵 蓋 表 達 意 見 自 由 之 義
論 宗 教 容 忍 與 言 論 自 由 9 之 言, 必 須 徹 底 打 倒, 而 作 如 此 主 張 的 人 必 須 被 嚴 厲 懲 罰, 以 至 殺 無 赦 對 於 較 不 激 烈 的 言 論 爭 議, 如 宗 教 中 的 異 端, 或 與 宗 教 教 義 不 相 符 的 科 學 或 人 文 的 研 究 結 果, 都 常 被 視 為 破 壞 社 會 價 值 與 對 和 諧 社 會 的 挑 釁, 引 起 社 會 主 流 的 強 烈 反 感 歷 史 上 對 異 端 思 想 和 行 為 的 壓 迫 不 但 產 生 許 多 人 間 悲 劇, 也 阻 礙 了 人 類 社 會 的 進 步, 和 傷 害 了 社 會 的 自 由 與 安 全 言 論 自 由 的 要 求 原 初 是 對 宗 教 迫 害 的 一 種 挑 戰, 也 是 對 前 現 代 與 現 代 國 家 權 力 的 挑 戰 和 對 國 家 權 力 的 限 制 在 宗 教 力 量 日 漸 退 潮 的 今 天, 言 論 自 由 的 主 要 對 象 主 要 是 針 對 當 權 者 或 國 家 如 何 容 受 和 保 護 個 人 或 群 體 的 言 論 不 受 限 制, 言 論 者 的 人 身 與 權 利 不 受 傷 害 言 論 自 由 要 求 的 是 廣 義 的 意 見 表 達 自 由 的 合 理 保 障 言 論 自 由 對 於 社 會 和 個 人 顯 然 都 具 有 巨 大 的 重 要 性, 但 社 會 也 同 時 需 要 保 持 一 些 重 要 的 價 值, 如 社 會 安 全 等, 不 能 隨 意 被 言 論 自 由 所 凌 駕 而 且, 言 論 自 由 也 不 免 與 其 他 自 由, 如 隱 私 信 仰 等 自 由 會 發 生 衝 突 因 此, 言 論 自 由 也 不 可 能 是 絕 對 的 對 於 如 何 規 範 言 論 自 由, 我 們 需 要 對 自 由 之 意 義 作 進 一 步 的 分 疏 一 般 而 言, 自 由 是 指 表 一 個 人 的 生 命 價 值 與 意 義 所 在, 此 包 括 一 個 人 之 為 人 的 價 值, 具 有 尊 嚴 和 自 身 為 目 的, 不 可 被 視 為 純 然 的 工 具, 以 至 不 可 被 視 為 奴 隸 來 對 待 等 等 自 由 可 以 分 別 指 表 一 個 人 的 各 方 面 的 表 現 或 行 動, 因 而 可 以 分 項 表 列 而 為 各 種 自 由, 如 人 身 自 由 政 治 自 由 宗 教 居 所 工 作 言 論, 等 等 之 自 由 這 些 自 由 也 就 是 每 個 人 所 具 有 的 權 利 (rights) 其 中 重 要 的 被 列 為 基 本 的 人 權 (human rights), 意 即 被 剝 奪 了 這 些 自 由 或 權 利 即 等 同 剝 奪 了 這 個 人 作 為 具 有 尊 嚴 和 自 身 為 目 的 的 身 份 和 地 位, 即 被 貶 仰 為 不 是 人 言 論 自 由 雖 然 只 是 自 由 的 一 種, 但 它 具 有 特 殊 的 重 要 性, 因 為 它 不 但 是 人 類 表 達 不 同 信 念 與 價 值 的 重 要 途 徑, 也 同 時 是 人 類 作 為 自 身 是 一 目 的 的 一 種 表 現
10 玄 奘 佛 學 研 究 第 二 十 四 期 2015/9 穆 勒 (John Staurt Mill) 提 出 一 個 著 名 的 經 典 原 則, 以 保 障 人 民 的 權 利 和 限 制 政 府 干 涉 人 民 的 範 圍, 此 即 所 謂 傷 害 原 則 (Harm Principle) 5 此 原 則 實 是 保 護 人 民 不 受 傷 害 之 原 則, 即, 人 民 之 自 由 只 有 在 涉 及 傷 害 他 人 時 政 府 才 有 理 由 可 以 加 以 干 涉 或 限 制 在 一 個 意 義 之 下, 任 何 限 制 公 民 的 法 律 都 可 說 是 對 公 民 的 自 由 有 所 減 低 的 限 制, 但 法 律 的 干 涉 實 有 不 同 層 面 的 意 涵 我 們 可 以 借 助 德 沃 金 (Ronald Dworkin) 之 解 說 以 見 出 穆 勒 此 一 原 則 所 指 的 自 由 的 意 義 和 由 此 引 論 出 言 論 自 由 實 有 兩 重 意 義 德 沃 金 指 出, 穆 勒 所 說 的 自 由 有 兩 重 意 義, 即 合 法 行 使 之 自 由 (liberty as licence) 與 獨 立 之 自 由 (liberty as independence) 德 沃 金 說 : 合 法 行 使 之 自 由 之 觀 念, 即, 一 個 人 所 具 有 的 免 於 社 會 或 法 律 的 限 制 而 去 做 他 可 能 希 望 去 做 的 事 之 自 由, 與 獨 立 之 自 由, 即, 一 個 人 所 具 有 的 一 種 獨 立 和 平 等 而 非 隸 屬 他 人 的 地 位 6 他 認 為 這 兩 者 很 密 切 相 關 但 卻 有 不 同 的 意 涵 一 個 人 受 到 愈 多 限 制, 不 能 自 由 行 動 的 範 圍 愈 大, 即 被 容 許 有 合 法 行 動 的 自 由 的 範 圍 愈 被 收 縮 而 當 一 個 人 受 到 太 多 的 法 律 或 社 會 的 鉗 制, 他 即 相 對 其 他 人 成 為 低 一 等 的, 即 為 依 附 於 他 人 之 下, 這 即 涉 及 他 作 為 獨 立 自 主 的 個 體 的 地 位 7 德 5 此 原 則 出 自 John Staurt Mill 之 On Liberty (London: John W. Parker & Son, 1959) 一 書 6 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London: Duckworth, 1977), p. 262. 7 此 兩 種 意 義 略 近 於 消 極 自 由 (negative freedom) 與 積 極 自 由 (positive freedom) 之 區 分 這 兩 個 概 念 之 經 典 的 說 明 請 參 見 Issac Berlin 著 名 的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一 文, 此 文 收 於 氏 著 Four Essays of Liber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一 書 雖 然 德 沃 金 表 明 他 只 採 用 Berlin 所 指 消 極 自 由 之 義, 且 暗 指 積 極 自 由 會 導 至 誤 解 和 贊 同 Berlin 所 觀 察 到 的 談 積 極 自 由 的 弊 病, 但 無 妨
論 宗 教 容 忍 與 言 論 自 由 11 沃 金 認 為 作 為 獨 立 之 自 由 受 到 干 涉 是 有 別 於 其 他 自 由 所 受 到 的 干 涉, 不 像 合 法 行 使 之 自 由 可 無 傷 個 人 之 獨 立 地 位 至 於 自 由 的 合 法 行 使 自 由 的 概 念, 德 沃 金 則 認 為 是 一 無 區 分 行 為 形 式 的 概 念 (indiscriminate concept), 即, 此 種 自 由 受 到 限 制 並 不 改 變 行 動 者 的 獨 立 地 位 他 舉 例 子 作 說 明 如 下 : 任 何 有 指 引 性 的 法 律 都 減 低 一 公 民 之 合 法 行 使 之 自 由 : 良 好 的 法 律, 如 禁 止 謀 殺 的 法 律, 即 減 低 這 一 自 由, 如 同 而 且 可 能 在 一 更 大 的 程 度 上, 諸 如 不 良 的 法 律, 如 禁 止 政 治 言 論 的 法 律, 減 低 這 一 自 由 這 些 法 律 的 問 題 不 在 於 它 是 否 攻 擊 了 自 由 它 確 實 攻 擊 了 自 由, 而 是 此 一 攻 擊 是 否 由 於 一 些 競 爭 的 價 值, 如 平 等 或 安 全 或 公 共 和 諧 等 價 值, 可 以 證 立 此 一 攻 擊 8 換 言 之, 在 自 由 的 行 使 上 自 由 並 不 是 絕 對 的, 自 由 的 行 使 可 能 與 其 他 價 值 產 生 一 競 爭 的 狀 態, 因 而 爭 論 的 重 點 是 這 些 競 爭 的 價 值 是 否 足 以 使 對 於 行 使 自 由 的 限 制 得 以 證 立 (justified) 或 被 推 翻 言 論 自 由 之 行 使 也 如 是, 在 社 會 政 治 場 所 中, 言 論 自 由 也 得 與 其 他 價 值 相 競 爭, 在 此, 言 論 自 由 並 不 是 絕 對 的 因 此, 在 言 論 自 由 常 受 一 般 諸 如 不 可 誹 謗 不 可 製 造 公 共 恐 慌 歧 視 仇 恨 等 情 況 下, 言 論 自 由 可 以 被 法 律 所 限 制, 因 而 超 過 自 由 之 行 使 的 限 制 之 外 是 可 以 受 罰 的 強 力 支 持 自 由 的 行 使 權 利 可 以 表 示 對 其 他 競 爭 的 價 值 相 對 的 貶 視 如 果 這 一 支 持 過 了 頭, 它 可 以 成 為 諸 如 鼓 吹 容 許 壟 斷 或 攻 擊 商 店 的 行 動 的 自 由, 這 自 是 不 合 理 的 因 此, 我 們 有 必 要 平 衡 言 論 自 由 與 社 會 其 他 重 要 價 值 的 實 現 此 時 我 們 要 接 受 獨 立 之 自 由 所 指 實 含 有 積 極 自 由 之 義 參 見 Ronald Dworkin, op. cit., pp. 266-268. 8 Ronald Dworkin, op. cit., p. 262.
12 玄 奘 佛 學 研 究 第 二 十 四 期 2015/9 言 論 自 由 或 意 見 表 達 之 自 由 也 應 有 合 理 的 限 制 此 類 自 由 行 為 之 受 限 制 並 不 影 響 行 動 者 的 獨 立 自 主 的 地 位 但 是, 如 果 言 論 自 由 被 一 些 不 良 的 法 律 或 無 理 的 強 力 限 制, 此 則 傷 及 個 人 作 為 獨 立 自 主 的 行 動 者 之 自 由 因 為, 不 良 的 法 律 即 是 不 合 理 地 限 制 了 人 民 應 有 的 權 利 或 自 由, 諸 如 性 別 歧 視 或 白 色 恐 怖 之 類 的 法 律, 所 涉 及 的 不 止 是 自 由 的 行 使 之 被 限 制, 而 是 對 人 民 之 自 由 的 侵 犯 此 時, 我 們 對 於 行 動 者 與 主 流 意 見 在 言 論 或 意 見 表 達 上 的 不 同, 要 加 以 容 忍, 不 可 侵 犯 其 個 人 或 少 數 者 的 自 由 少 數 異 議 者 之 言 論 常 被 認 為 對 社 會 造 成 傷 害 而 被 加 以 法 律 的 限 制 和 懲 罰, 言 論 自 由 與 不 傷 害 社 會 常 有 一 種 張 力, 需 要 加 以 深 入 的 分 析 這 一 議 題, 我 們 可 以 藉 由 法 律 行 使 之 自 由, 進 而 申 展 到 言 論 和 意 見 表 達 之 自 由 所 涉 及 的 與 其 他 價 值 的 平 衡 問 題 來 作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在 此, 我 們 可 以 參 考 斯 坎 倫 (T.M. Scanlon) 依 穆 勒 的 不 傷 害 原 則 的 精 神, 發 展 出 保 護 意 見 表 達 自 由 之 原 則, 他 稱 之 為 穆 勒 原 則 (Millian Principle): 9 雖 然 有 些 傷 害 可 能 不 會 出 現 若 果 不 是 有 某 些 意 見 表 達 之 行 動 出 現 的 話, 但 是 這 些 傷 害 仍 然 不 能 被 視 為 對 這 些 行 動 作 出 法 律 限 制 的 證 立 依 據 的 一 部 份 這 些 傷 害 包 括 :(a) 對 於 某 些 人 產 生 的 傷 害, 而 這 些 傷 害 來 自 他 們 從 這 些 表 達 意 見 的 行 動 而 產 生 的 虛 假 的 信 念 ;(b) 這 些 人 由 於 這 些 表 達 意 見 的 行 動 而 做 出 的 對 他 人 或 社 會 具 有 傷 害 性 的 後 果 之 行 動, 而 這 些 意 見 表 達 行 動 與 隨 之 而 有 的 傷 害 的 行 動 之 間 的 關 連 只 是 一 個 事 實, 即, 該 意 見 表 達 行 動 引 導 這 9 雖 然 斯 坎 倫 原 意 是 建 立 一 普 遍 的 意 見 表 達 自 由 之 理 論, 並 不 是 補 充 德 沃 金 所 謂 法 律 行 使 之 自 由 在 言 論 或 意 見 表 達 之 自 由 的 說 明, 但 由 於 斯 坎 倫 所 述 基 本 上 是 在 一 民 主 政 體 之 下 分 析 法 律 上 此 一 自 由 應 如 何 規 範 的 方 式, 且 明 顯 是 涉 及 言 論 自 由 與 其 他 價 值 如 何 平 衡 的 問 題,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藉 此 結 合 兩 者 來 討 論
論 宗 教 容 忍 與 言 論 自 由 13 些 行 動 者 相 信 ( 或 增 加 他 們 傾 向 於 相 信 ) 這 些 對 他 人 或 社 會 傷 害 的 行 動 是 值 得 執 行 的 10 斯 坎 倫 在 此 明 顯 是 以 意 見 表 達 之 自 由 與 其 他 價 值 衝 突 時 應 如 何 規 範 此 自 由 可 以 或 不 可 以 被 否 定 的 方 式 依 斯 坎 倫 的 陳 述, 此 原 則 基 本 上 可 以 針 對 和 防 範 對 言 論 自 由 的 限 制, 即 一 般 認 為 某 些 言 論 或 表 達 意 見 的 行 動 之 應 被 禁 止 是 由 於 這 些 行 動 會 對 他 人 或 社 會 產 生 有 傷 害 的 行 動 或 後 果, 包 括 這 些 言 論 行 動 可 能 影 響 接 受 者 做 出 對 他 人 或 社 會 產 生 傷 害 的 行 動 換 言 之, 縱 使 一 言 論 行 動 會 產 生 社 會 性 的 傷 害 後 果, 這 並 不 足 以 證 立 此 行 動 應 被 法 律 禁 止 或 懲 罰 此 原 則 對 言 論 或 意 見 表 達 之 保 護 強 度 相 當 高, 即 不 但 把 負 面 或 可 能 有 的 負 面 後 果 排 除 掉, 甚 至 真 正 產 生 了 傷 害 的 情 況, 仍 然 認 為 不 足 以 證 立 這 些 行 動 應 被 法 律 禁 止, 即 應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這 是 針 對 許 多 限 制 言 論 自 由 的 理 由 只 是 認 為 該 行 動 可 能 會 產 生 負 面 後 果, 如 使 一 些 主 流 價 值 信 念 被 挑 戰, 或 政 府 權 威 被 削 弱 等, 即 被 認 為 應 該 加 以 禁 止 而 這 種 論 調 常 是 當 權 者 用 以 限 制 言 論 自 由 的 藉 口 11 當 然, 這 一 原 則 並 沒 有 表 示 言 論 意 見 表 達 的 自 由 具 有 絕 對 的 價 值, 只 是 提 出 不 可 單 以 有 做 成 傷 害 即 可 被 引 用 為 理 據 作 為 限 制 該 言 論 或 意 見 表 達 的 理 由 至 於 可 以 限 制 言 論 行 動 自 由 的 條 件, 仍 然 有 待 進 一 步 的 確 立 斯 坎 倫 在 此 是 希 望 能 建 立 一 對 於 一 般 表 達 意 見 自 由 有 效 的 原 則, 以 區 別 出 政 府 平 常 對 人 民 的 各 種 意 見 表 達 所 合 理 地 保 護 和 加 以 限 制 的 規 範 至 於 言 論 行 動 自 由 應 受 到 限 制 的 條 件 是 什 麼, 以 下 再 作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10 T. M. Scanlon, The Difficulty of Tolerance: Essay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14. 11 此 種 情 況 亦 可 應 用 到 宗 教 權 威 的 濫 用 上 詳 論 見 下 文
14 玄 奘 佛 學 研 究 第 二 十 四 期 2015/9 三 宗 教 自 由 與 宗 教 容 忍 如 上 所 述, 在 人 類 歷 史 上, 言 論 自 由 與 宗 教 自 由 可 說 是 相 連 而 生 的 重 要 發 展 任 何 一 新 的 宗 教 初 起 時, 或 一 宗 教 傳 播 到 已 有 另 一 強 勢 宗 教 力 量 存 在 的 社 會 時, 都 會 受 到 當 地 的 當 權 者 或 當 地 之 宗 教 所 排 擠 以 至 殘 酷 迫 害 宗 教 常 有 一 不 容 質 疑 或 不 容 分 享 的 獨 有 的 神 聖 性, 使 信 徒 可 以 為 它 赴 湯 蹈 火 不 辭, 寧 死 不 屈, 但 也 可 以 使 信 徒 迫 害 一 切 異 教 徒 和 異 端 而 毫 不 留 情 宗 教 徒 如 能 由 於 強 烈 的 宗 教 信 仰 抵 抗 一 切 俗 世 力 量, 並 逐 漸 取 得 更 廣 大 的 信 眾, 以 至 日 後 社 會 政 治 的 掌 權 者 也 入 教 成 為 教 徒, 則 此 新 的 宗 教 即 轉 成 該 社 會 或 國 家 中 的 主 流 宗 教, 也 由 此 轉 而 利 用 政 治 權 力 去 主 宰 和 排 擠 其 他 宗 教 宗 教 迫 害 或 戰 爭 正 是 此 種 宗 教 信 仰 所 自 許 的 獨 一 無 二 的 正 當 性 或 神 聖 性 所 產 生 的 宗 教 由 拯 救 世 人 出 苦 海, 而 當 權 時 又 迫 害 不 信 教 者, 則 又 無 異 使 異 教 徒 或 同 教 之 異 端 者 陷 入 更 大 的 壓 迫 和 不 幸 之 中, 可 以 產 生 許 多 非 理 性 與 殘 忍 的 政 策 與 行 為, 此 所 以 卡 西 勒 曾 慨 嘆 宗 教 之 疑 謎 或 弔 詭 莫 過 於 此 12 但 是, 如 果 不 能 解 決 此 疑 謎, 人 類 最 崇 高 的 追 求 會 使 人 的 生 命 陷 於 最 慘 烈 的 火 海 之 中 中 世 紀 的 十 字 軍 東 征 固 然 是 宗 教 戰 爭, 而 在 過 去 一 百 多 年, 雖 然 有 地 緣 和 能 源 政 治 等 因 素, 在 中 東 地 區 的 戰 亂 主 要 仍 是 宗 教 戰 爭 的 延 續 此 中 人 民, 不 管 老 弱 男 女 都 無 安 寧 之 日, 能 逃 離 者 莫 不 捨 故 鄉 而 去, 留 存 者 日 日 生 活 在 戰 火 傷 痛 之 中, 而 如 今 更 進 而 形 成 東 西 方 宗 教 政 治 與 文 化 戰 爭, 不 知 伊 於 12 參 見 Ernest Cassirer, An Essay on Ma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44), p. 72; 我 曾 引 述 此 段 文 獻 於 普 世 倫 理 與 宗 教 對 話 : 以 儒 佛 二 家 為 例 一 文, 該 文 原 發 表 在 玄 娤 大 學 於 2013 年 4 月 6-7 日 在 新 竹 玄 娤 大 學 主 辦 之 第 十 二 屆 印 順 導 師 思 想 之 理 論 與 實 踐 學 術 會 議 暨 2013 關 懷 生 命 協 會 成 立 20 週 年 動 保 倫 理 論 壇 上 發 表, 後 刊 於 玄 奘 佛 學 研 究 19 期 ( 新 竹 : 玄 奘 大 學, 2013 年 9 月 ), 頁 6-34
論 宗 教 容 忍 與 言 論 自 由 15 胡 底! 本 節 試 從 宗 教 自 由 與 宗 教 容 忍 說 起, 期 能 解 此 人 世 之 大 謎 宗 教 是 人 類 生 命 向 上 向 超 越 的 世 界 向 神 聖 領 域 的 企 求 神 聖 領 域 總 是 由 先 知 開 始, 先 知 之 言 說 或 記 載 即 成 一 教 之 聖 典 聖 典 所 載, 只 可 詮 釋, 不 可 更 動 一 詞 一 字 先 知 固 自 有 其 歷 史 上 解 放 人 民 苦 困 之 洞 見, 也 常 是 能 開 創 一 新 世 界, 新 歷 史 和 新 秩 序 的 具 有 感 召 力 的 偉 大 人 格 然 而 先 知 亦 總 不 免 是 生 於 一 時 一 地, 限 於 一 族 一 家 如 實 來 看, 每 個 人 都 不 免 受 限 於 一 定 的 歷 史 文 化 傳 統 因 此, 作 為 一 種 文 化 形 式, 宗 教 也 不 免 有 一 定 的 文 化 與 民 族 的 特 色 13 也 由 於 是 一 種 文 化 形 式, 宗 教 不 會 完 全 脫 離 具 體 的 生 命, 也 常 提 供 一 種 生 活 的 儀 軌, 總 含 有 人 際 間 倫 理 之 規 範 此 是 宗 教 之 根 於 真 實 的 生 命 與 生 活 之 可 貴 之 處 高 級 宗 教 之 偉 大 自 然 是 有 突 破 時 代 與 民 族 限 制 的 創 造 性 轉 化 或 提 升 的 表 現 然 而, 任 一 宗 教 皆 自 命 為 超 越 一 切 價 值, 教 義 是 唯 一 真 理, 則 顯 然 難 以 與 不 同 宗 教 平 視, 13 宗 教 總 是 由 一 民 族 與 文 化 中 產 生 出 來, 雖 然 宗 教 之 神 聖 性 必 然 要 突 破 民 族 的 局 限 性, 但 宗 教 生 活 與 教 徒 之 日 常 生 活 也 常 分 不 開, 因 此 而 常 有 選 民 之 說 當 宗 教 與 民 族 混 在 一 塊, 教 徒 對 外 族 之 異 教 徒 更 常 採 取 激 烈 的 排 外 與 排 斥 歷 史 上 眾 多 的 慘 烈 的 宗 教 戰 爭 常 是 兩 者 的 無 形 的 結 合, 不 免 是 以 神 聖 之 名 行 清 洗 民 族 之 實, 對 異 教 徒 之 老 弱 婦 孺 都 絕 不 放 過 此 在 聖 經 與 可 蘭 經 上 亦 屢 見 不 鮮 在 經 典 教 義 上, 佛 教 從 不 對 異 教 徒 趕 盡 殺 絕, 加 以 殺 害, 佛 教 徒 也 最 能 慈 悲 捨 己, 對 異 教 徒 最 能 容 受, 是 宗 教 和 平 共 存 的 最 佳 模 範 但 當 佛 教 與 民 族 結 合 時 也 可 以 很 殘 酷 遠 如 日 本 發 動 侵 華 時, 日 本 也 有 佛 教 徒 支 持 近 年 緬 甸 若 干 極 端 佛 教 徒 所 發 動 的 驅 逐 已 生 存 在 緬 甸 西 北 部 數 百 年 近 80 萬 ( 一 說 是 130 萬 ) 信 仰 穆 斯 林 的 羅 興 亞 族 人 (Rohingya), 他 們 不 但 之 前 已 被 軍 政 府 剝 奪 了 公 民 權, 這 兩 年 已 使 數 以 萬 計 的 羅 興 亞 人 在 南 亞 與 印 度 洋 上 流 離 葬 身 受 苦, 曾 得 到 諾 貝 爾 和 平 獎 的 韓 山 素 姬 也 沒 有 為 災 民 請 命, 以 終 止 此 一 人 間 不 人 道 亦 不 公 義 的 行 為, 讓 人 深 感 宗 教 與 民 族 之 排 他 性 的 可 怕 宗 教 與 民 族 之 糾 結, 不 是 本 文 主 旨, 亦 非 本 文 所 能 處 理, 不 在 此 深 論
16 玄 奘 佛 學 研 究 第 二 十 四 期 2015/9 也 難 以 說 服 不 同 宗 教 的 教 徒 若 宗 教 徒 完 全 篤 守 聖 典 的 言 詞, 和 先 知 所 制 訂 的 生 活 常 軌, 則 不 同 宗 教 之 虔 誠 信 徒 可 說 是 各 自 生 活 在 完 全 不 同 和 不 相 容 的 世 界 之 中 宗 教 之 神 聖 性 在 教 義 上 實 難 使 不 同 的 宗 教 得 到 融 通, 而 教 徒 必 定 堅 決 爭 執 到 底, 不 免 難 以 容 忍 異 端 邪 說, 而 最 後 出 諸 武 力 解 決 分 歧, 人 間 即 成 煉 獄 在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今 天, 我 們 應 已 知 道 沒 有 任 一 宗 教 是 唯 一 真 理, 更 沒 有 理 由 相 信 某 一 宗 教 才 是 真 正 的 宗 教 而 其 他 一 切 都 是 邪 魔 外 道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回 到 宗 教 原 初 情 狀, 徹 法 源 底, 以 解 此 謎 依 人 類 文 化 之 歷 史 發 展, 初 民 總 會 從 生 活 實 踐 轉 向 對 生 活 環 境 和 世 界 進 行 智 性 的 理 解 這 一 初 民 的 理 解 常 被 名 為 神 話 (myth), 被 後 代 的 人 視 為 充 滿 迷 信 非 理 性 和 不 可 理 解 的 因 素 和 內 容 但 是, 經 過 百 多 年 的 初 民 信 仰 和 神 話 之 學 理 研 究, 我 們 開 始 了 解 神 話 世 界 亦 具 有 一 定 的 一 致 性 的 結 構 與 對 環 境 合 理 的 回 應, 並 非 顛 倒 混 亂 一 團 只 是, 神 話 所 依 以 表 示 的 語 言 和 邏 輯 形 式, 以 及 對 生 命 和 自 然 的 體 會 和 感 受, 與 現 代 社 會, 特 別 是 西 方 高 度 認 知 與 科 技 操 作 的 取 向 不 同 而 已 卡 西 勒 的 研 究 指 出, 初 民 對 宇 宙 常 有 一 種 宇 宙 萬 物 一 體 的 感 受, 常 對 一 切 對 象, 有 機 的 或 無 機 的, 都 有 一 種 同 情 共 感 的 親 緣 的 關 係 這 些 感 受 在 現 代 世 界 的 各 種 分 類 與 區 分 中 常 被 認 為 只 是 主 觀 的 投 射 或 誤 解, 或 出 於 純 粹 的 幻 想, 虛 假 不 實, 因 而 被 理 性 地 排 斥 但 是, 在 人 類 的 詩 歌 藝 術 文 學 藝 術 道 德 宗 教 的 經 驗 中, 這 些 類 似 而 又 有 所 升 華 的 情 懷 或 認 知, 仍 然 充 滿 我 們 的 生 活 世 界, 也 是 我 們 生 命 中 的 繁 富 繽 紛 的 現 象 一 花 一 世 界, 一 葉 一 菩 提, 並 非 純 然 的 幻 想 幻 覺 許 多 時 莫 須 有 的 分 解 式 的 理 解, 表 面 似 乎 更 為 精 密, 但 實 更 與 世 界 之 事 物 不 全 相 應, 也 常 有 許 多 化 約 偏 執 的 成 見 在 內, 並 不 合 理 若 接 受 價 值 世 界 為 多 元, 則 生 命 經 驗 自 然 更 是 多 元 和 豐 富, 並 非 認 知 或 經 驗 分 解 理 性 所 能 窮 盡, 或 獨 佔 為 唯 一 的 正 確 詮 釋
論 宗 教 容 忍 與 言 論 自 由 17 言 論 或 意 見 表 達 之 自 由 與 宗 教 自 由, 正 代 表 此 種 多 元 的 豐 富 性 與 可 能 性 神 話 世 界 固 然 可 以 有 許 多 認 知 的 錯 誤, 也 有 許 多 個 人 之 主 觀 性, 但 在 跨 文 化 與 種 族 的 研 究 中, 卻 也 顯 示 一 定 的 共 通 性 或 類 同 性 此 在 與 自 然 世 界 之 一 體 性, 與 周 邊 事 物 之 同 情 共 感 之 體 驗 上, 實 有 高 度 的 共 同 性 這 種 與 世 界 或 宇 宙 一 體 的 感 受, 在 道 德 宗 教 的 體 驗 中 常 被 顯 示 為 天 人 合 一, 同 體 大 悲, 梵 我 為 一, 以 至 與 天 地 並 生 與 神 靈 同 在, 神 感 神 應, 等 等, 所 謂 神 秘 感 受 先 民 以 素 樸 的 心 靈, 直 感 直 應, 無 許 多 概 念 糾 纒, 人 我 物 我 之 分, 則 這 種 最 原 始 的 一 體 感 受, 以 至 憂 戚 與 共 之 感 受, 豈 不 正 是 人 類 道 德 宗 教 之 根 源 的 經 驗, 文 化 認 知 的 起 點? 認 知 而 有 種 種 分 判, 有 種 種 互 相 排 斥, 互 相 否 定, 如 道 家 所 屢 陳, 豈 非 不 是 後 起 的 文 化 現 象, 人 與 自 然 日 益 疏 離, 而 於 今 為 烈 哉! 回 到 宗 教 先 知 與 聖 賢 之 憫 世 人 之 可 憐 無 告, 而 啟 之 以 天 道 神 喻, 則 自 是 有 超 渡 眾 生 之 悲 憫 之 懷, 此 中 即 有 同 情 共 感 的 道 德 之 深 願 宗 教 之 初, 亦 只 對 非 教 徒 而 施 行, 祈 能 引 之 以 得 脫 苦 海, 並 丕 以 為 是 異 教 而 棄 之, 此 豈 非 同 登 天 界 之 大 願 乎 若 如 耶 教 之 願 視 所 有 人 為 兄 弟 姊 妹, 同 歸 上 帝 之 懷, 穆 斯 林 願 視 基 督 教 為 同 源 於 阿 拉 與 基 督 諸 先 知, 佛 家 之 入 地 獄 以 救 眾 生, 有 情 眾 生 俱 可 成 佛, 更 無 人 我 物 類 之 分, 而 但 願 同 得 極 樂, 此 是 一 切 先 知 先 聖 立 教 的 本 懷 若 動 輒 排 斥 他 者, 隨 處 否 定 異 端 為 魔 鬼, 可 以 殺 無 赦, 此 豈 是 普 世 宗 教 之 所 為 宗 教 之 戰 爭, 實 因 人 類 智 能 力 量 日 開, 貪 嗔 榮 辱 之 欲 日 盛, 爭 權 奪 利 之 情 日 熾, 由 是 互 相 排 斥, 總 以 置 異 端 邪 教 於 死 地 而 後 已, 此 實 有 違 先 知 先 聖 悲 憫 眾 生 之 情 因 此, 如 能 回 歸 以 人 為 本, 真 正 重 視 人 之 生 命, 以 宗 教 教 義 之 普 世 而 超 越 塵 俗 權 勢, 則 宗 教 之 爭 實 無 足 道, 宗 教 戰 爭 更 無 持 續 的 理 由
18 玄 奘 佛 學 研 究 第 二 十 四 期 2015/9 唐 君 毅 先 生 曾 指 出, 14 如 果 宗 教 徒 能 從 重 視 所 對 之 超 越 者 返 回 來, 反 照 自 身 實 踐 修 行 之 聖 徒 生 命, 不 同 宗 教 之 先 知 聖 者 都 具 有 足 以 讓 人 肅 然 起 敬 之 生 命, 虔 誠 教 徒 之 願 徹 底 捨 棄 一 切 以 至 生 命, 來 事 奉 最 高 的 戒 命, 為 聖 神 捨 棄 一 切, 以 身 殉 道, 以 救 世 人, 此 種 超 越 的 道 德 宗 教 生 命, 即 足 以 感 動 天 地, 讓 全 體 人 類 膜 拜 儒 者 以 為 這 是 每 個 人 所 具 有 的 超 凡 入 聖 之 生 命 價 值, 因 此, 只 要 回 歸 重 視 此 生 命 價 值, 則 知 以 宗 教 之 名 殺 人 傷 人 乃 毫 無 疑 問 是 違 反 一 切 教 義 之 事 我 們 亦 可 以 說, 宗 教 與 道 德 乃 人 之 生 命 之 崇 高 價 值 之 超 越 與 內 在 之 兩 面 : 超 越 之 價 值 與 嚮 往 為 不 同 的 宗 教 所 顯, 內 在 之 價 值 與 實 現 則 是 道 德 倫 理 之 落 實 處 以 內 在 而 超 越 之 生 命 價 值 為 根, 涵 泳 人 人 所 具 的 生 命 之 超 越 而 無 限 的 價 值, 則 無 一 生 命 不 值 得 敬 畏, 生 命 即 是 上 帝 上 天 之 戒 命 所 在, 殺 戮 之 事 焉 可 為 之 此 種 崇 敬 生 命 之 不 可 取 代 之 價 值, 認 可 生 命 有 源 自 天 道 神 聖 的 根 源, 即 是 宗 教 匯 注 於 道 德 根 源 所 在, 也 是 道 德 既 內 在 而 超 越 的 精 神 表 現 一 切 宗 教 重 回 道 德 倫 常 之 根, 則 每 一 生 命 都 是 宗 教 徒 所 應 加 以 敬 愛 祐 護 之 兄 弟 姊 妹, 豈 有 別 異 明 乎 此, 即 應 足 以 消 除 一 切 視 他 者 為 邪 魔 外 道 之 想, 而 應 從 道 德 教 化 互 相 尊 重 以 感 化 不 同 信 仰 之 生 命, 此 即 是 宗 教 和 平 之 歸 宿 依 此 一 宗 教 與 倫 理 殊 途 同 歸 之 義, 我 們 亦 可 就 現 代 社 會 之 多 元 化 與 全 球 一 體 化 的 發 展, 具 體 說 明 如 何 從 宗 教 自 由 與 宗 教 容 忍 以 建 立 走 向 和 平 共 存 的 目 標 環 視 當 前 世 界 之 政 治 經 濟 與 民 族 國 家 之 情 況 而 言, 不 同 的 人 種 民 族, 以 至 不 同 的 宗 教 文 化 之 必 須 和 平 共 存 已 成 唯 一 出 路, 否 則 人 間 必 將 戰 至 最 後 一 人, 永 無 寧 日 但 現 實 上 誰 都 不 能 獨 力 主 宰 世 界 因 此, 讓 宗 教 止 息 於 彼 此 一 體 的 和 平, 是 必 要 的 發 展 此 中, 民 主 政 治 14 詳 論 請 閱 唐 君 毅 先 生 之 中 華 人 文 與 當 今 世 界 ( 台 北 : 學 生 書 局,1975 年 初 版 ), 第 十 八 篇 儒 家 之 學 與 教 之 樹 立 及 宗 教 紛 爭 之 根 絕, 頁 456-492
論 宗 教 容 忍 與 言 論 自 由 19 容 許 差 異 性 的 存 在 空 間, 對 人 類 最 紛 歧 的 意 見 和 言 論 的 安 頓, 最 可 以 作 為 全 球 人 民 共 赴 的 目 的 當 然, 要 使 人 類 的 不 同 宗 教 得 以 和 平 共 存, 即 要 確 保 人 人 的 宗 教 自 由, 亦 要 確 保 不 同 宗 教 都 得 到 平 等 對 待 與 容 忍 而 宗 教 之 間 也 要 能 容 讓 和 容 忍 他 教 的 共 同 存 在 以 現 代 無 神 論 的 流 行, 各 宗 教 實 都 或 多 或 少 受 到 排 擠 漠 視, 因 而 可 說 都 有 共 同 的 目 標 : 爭 取 宗 教 自 由 和 宗 教 容 忍 然 而, 宗 教 容 忍 (toleration of religion) 說 易 行 難, 因 為, 不 但 宗 教 容 忍, 一 般 意 指 之 社 會 政 治 之 容 忍, 即 已 極 為 困 難 而 牽 涉 極 多 深 廣 的 課 題, 其 中 實 涉 及 許 多 內 外 的 主 觀 態 度 與 客 觀 制 度 的 安 排, 方 可 望 宗 教 之 激 烈 分 歧 真 能 得 到 和 平 而 合 理 的 解 決 先 從 客 觀 的 制 度 析 論 容 忍 之 機 制 即 使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所 謂 彼 此 的 互 相 容 忍 (toleration), 說 是 容 易 卻 實 很 難 言 論 自 由 即 是 對 他 者 的 容 忍, 意 見 表 達 之 自 由 可 說 涵 蓋 了 一 切, 也 包 括 宗 教 政 治 之 高 度 容 忍 之 義 因 為 在 堅 持 言 論 自 由 與 宗 教 容 忍 之 中, 我 們 所 要 容 受 的 並 不 是 一 般 無 關 緊 要 以 至 好 像 是 事 不 關 己 的 瑣 事, 而 實 涉 及 我 們 最 深 心 感 到 難 捨 的 人 生 價 值 和 生 活 內 容 在 這 方 面, 斯 坎 倫 也 給 我 們 一 個 很 深 入 的 說 明 在 斯 坎 倫 的 分 析 中 特 別 指 出,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所 謂 容 忍 ( 他 者 ) 乃 是 一 含 混 的 字 詞, 它 涵 蓋 一 種 含 混 的 態 度 : 從 全 情 接 受 與 斷 然 拒 絕 之 間 的 含 糊 地 帶 15 這 種 態 度 自 然 也 表 現 在 各 種 法 律 與 社 會 規 章 政 策 之 中, 也 在 正 式 的 政 治 場 域 之 內 如 民 主 政 治 基 本 上 即 容 受 不 同 的 政 見 與 多 元 價 值 在 民 主 政 治 領 域 之 內, 容 忍 即 含 有 接 受 他 者 為 相 等 或 平 等 的 一 員 之 義 因 此, 在 選 舉 投 票 中, 一 人 一 票, 人 人 都 有 參 加 選 舉 與 被 選 的 同 等 權 利 人 人 平 等 享 有 的 各 種 自 由, 也 含 有 容 忍 不 同 的 他 者 平 等 地 位 之 義 言 論 自 由 可 說 是 容 忍 與 自 己 意 見 或 信 念 極 不 相 同 的 他 者 為 平 等 的 成 員 但 言 論 自 由 15 T. M. Scanlon, op. cit., p. 189.
20 玄 奘 佛 學 研 究 第 二 十 四 期 2015/9 不 限 於 政 治 領 域, 而 更 多 是 日 常 生 活 的 價 值 與 態 度 的 表 現 因 此, 斯 坎 倫 認 為 一 個 非 正 規 的 政 治 場 域 的 容 忍 更 為 重 要 而 更 有 待 釐 清 此 如 宗 教 的 競 爭 乃 是 一 非 正 規 政 治 領 域 中 的 例 子 因 此, 他 提 倡 從 狹 義 的 政 治 領 域 進 到 更 廣 闊 的 社 會 的 場 合 來 討 論 容 忍 之 意 義 與 態 度, 更 能 見 出 言 論 自 由 的 深 層 意 義 斯 坎 倫 首 先 提 出 一 個 容 忍 社 會 (tolerant society) 的 觀 念 如 下 : 一 個 容 忍 的 社 會 是 一 個 在 其 非 形 式 的 政 治 領 域 中 是 民 主 的 16 換 言 之, 斯 坎 倫 有 意 把 政 治 上 的 容 忍 伸 展 到 非 政 治 領 域 上, 以 確 定 容 忍 的 界 線 事 實 上, 這 一 擴 充 可 說 是 把 政 治 上 的 容 忍 回 照 到 它 原 來 的 根 基 和 土 壤 中 因 為, 政 治 的 容 忍 實 是 社 會 的 容 忍 程 度 的 反 映 民 主 政 治 可 說 是 一 個 社 會 的 容 忍 表 現 在 最 核 心 和 最 具 影 響 力 的 政 治 權 力 體 制 中 的 最 客 觀 和 極 大 化 的 形 式 不 民 主 的 社 會 總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對 不 同 階 級 或 種 族 的 他 者 之 不 容 忍 的 限 制 由 於 民 主 政 治 原 則 上 是 人 人 有 份, 彼 此 是 平 等 的 成 員, 在 權 力 平 衡 上 最 能 取 得 最 大 的 容 忍 程 度 而 只 有 在 民 主 的 體 制 之 下, 因 為 言 論 自 由 的 保 障, 成 員 們 的 不 同 意 見 才 真 能 反 映 出 來, 因 而 也 被 容 忍 為 必 要 之 惡 事 實 上, 言 論 自 由 不 是 必 要 之 惡, 而 是 一 個 社 會 必 要 之 善 : 有 言 論 自 由 才 真 有 各 種 自 由, 才 真 有 利 社 會 邁 向 更 開 放 和 進 步 的 世 界, 達 到 和 平 共 存 與 團 結 合 作 在 這 樣 的 一 個 安 和 樂 利 的 社 會, 每 個 人 才 真 能 安 身 立 命 因 此, 一 個 真 正 能 容 忍 他 者 的 社 會 是 一 個 在 政 治 場 域 之 外 仍 然 是 一 民 主 的 社 會 這 樣 的 一 個 社 會 才 能 真 正 容 忍 不 同 的 觀 點, 使 不 同 的 信 仰 得 到 平 等 的 保 護 每 個 社 會 都 是 由 全 體 成 員 共 同 組 成 的, 它 的 容 忍 程 度 也 就 是 它 的 成 員 的 容 忍 態 度 的 表 現 因 此, 一 個 容 忍 的 社 會, 它 的 成 員 也 必 須 是 具 有 16 T. M. Scanlon, op. cit., p. 190. 作 者 譯
論 宗 教 容 忍 與 言 論 自 由 21 容 忍 他 人 異 見 的 態 度 的 人 再 引 斯 坎 倫 的 說 明 如 下 : 一 個 容 忍 的 人 的 態 度 是 這 樣 的 : 縱 使 我 們 不 一 致, 他 們 與 我 同 樣 是 社 會 中 完 全 正 式 的 成 員 正 如 我 一 樣, 他 們 同 樣 有 權 利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障, 也 同 樣 有 權 利 選 取 他 們 的 生 活 方 式 再 者 ( 這 實 是 困 難 的 地 方 ) 他 們 的 生 活 方 式 或 我 的 生 活 方 式 都 同 樣 不 是 我 們 社 會 的 唯 一 的 生 活 方 式 這 些 都 不 過 是 我 們 社 會 可 以 包 含 的 潛 在 地 多 種 不 同 的 生 活 視 野 中 的 兩 種, 而 每 一 種 都 同 樣 地 有 權 利 被 表 達 於 生 活 之 中 為 其 他 人 可 以 採 納 的 生 活 模 式 之 一 如 果 某 一 觀 點 在 某 一 時 刻 是 數 量 上 或 文 化 上 主 流 的, 這 應 當 倚 賴 於 或 決 定 於 社 會 整 體 的 個 別 成 員 累 積 的 選 取 之 上 17 我 們 的 生 活 方 式 乃 是 我 們 的 生 活 態 度 和 價 值 的 表 現 我 們 常 會 有 一 種 對 影 響 我 們 生 活 方 式 的 預 防 心 理, 即 是 對 他 者 的 生 活 方 式 排 拒 或 不 予 容 忍, 以 衛 護 我 們 的 價 值 這 是 因 為 不 同 的 生 活 形 式 會 影 響 和 改 變 我 們 的 社 會 未 來 但 作 為 容 忍 的 社 會 和 態 度, 我 們 是 把 他 者 視 為 同 等, 擁 有 同 等 地 位 和 受 到 同 樣 的 法 律 保 護 的 成 員 這 在 社 會 上 即 是 採 取 容 納 的 (inclusive) 態 度, 把 差 異 性 和 差 異 者 也 容 納 進 來, 共 成 一 多 元 的 社 群 因 此, 我 們 自 己 的 特 有 的 生 活 方 式 也 只 是 可 能 的 各 種 生 活 方 式 的 一 種, 他 者 也 可 以 有 不 同 的 生 活 方 式 我 者 或 他 者 的 生 活 方 式 也 可 以 成 為 我 們 的 社 會 共 同 的 生 活 方 式, 但 這 應 當 經 過 一 個 和 平 累 積 和 發 展 的 過 程, 自 由 自 然 地 達 成, 沒 有 任 何 強 制 或 強 加 的 壓 力 而 縱 使 大 多 數 人 如 此 生 活, 每 個 人 仍 然 可 以 有 他 自 己 的 不 同 的 生 活 方 式 斯 坎 倫 在 此 提 供 一 論 據 指 出, 如 果 我 們 承 認, 即 使 在 最 同 質 的 社 會 17 T. M. Scanlon, op. cit., p. 192. 作 者 譯
22 玄 奘 佛 學 研 究 第 二 十 四 期 2015/9 中 仍 然 會 有 差 異 存 在, 仍 然 會 有 不 同 的 生 活 方 式 的 出 現, 則 與 其 永 遠 在 鬥 爭 或 衝 突 之 中 生 活, 我 們 應 當 接 受 容 忍 和 尊 重 彼 此 和 不 同 的 生 活 方 式 是 比 較 良 好 和 合 理 的 解 決 我 們 甚 至 可 以 說, 在 沒 有 違 反 穆 勒 的 不 傷 害 他 人 的 同 等 權 利 之 下, 容 忍 不 同 的 生 活 方 式, 包 括 言 論 與 宗 教 的 差 異, 是 最 合 理 而 又 和 平 的 解 決 方 式 而 且, 在 這 種 容 納 他 者 的 社 會 中, 彼 此 不 但 不 用 消 耗 精 神 體 力 于 差 異 的 互 相 批 鬥 或 攻 擊 之 中, 而 更 能 形 成 團 結 一 致 的 生 活 共 同 體 這 自 是 比 不 容 忍 為 高 明 和 合 理 雖 然 如 此, 並 不 表 示 我 們 已 解 決 了 所 有 容 忍 異 己 的 問 題, 因 為, 不 但 容 忍 也 總 有 一 個 限 度, 以 及 在 容 忍 的 限 度 之 內, 也 有 極 難 解 決 的 細 部 分 別 和 困 難 的 存 在 回 到 宗 教 容 忍 的 課 題 宗 教 自 由 與 宗 教 容 忍 實 是 一 體 兩 面 的 事 由 於 我 們 主 張 宗 教 自 由, 則 一 切 宗 教 都 得 到 同 樣 的 保 障, 不 受 他 者, 包 括 公 共 權 力 或 個 別 的 團 體 或 個 人 的 干 涉 或 侵 犯 同 樣, 我 們 也 不 可 侵 犯 不 同 宗 教 的 信 徒 的 信 仰 與 生 活 自 由 縱 使 我 們 可 能 極 不 同 意 他 者 的 信 仰 或 宗 教 生 活 方 式, 在 維 持 共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權 利 或 限 制 之 下, 我 們 必 須 謹 守 彼 此 容 忍 的 限 度, 不 能 踰 越 如 果 不 同 的 生 活 方 式 確 可 以 在 一 生 活 共 同 體 之 下 和 平 共 存, 彼 此 能 互 相 尊 重, 以 最 大 和 最 真 誠 的 善 意 相 接, 則 宗 教 不 同 不 會 成 為 爭 端, 更 不 要 說 宗 教 的 歧 視 與 迫 害 當 然, 在 任 一 宗 教 之 內, 其 成 員 所 要 遵 守 的 宗 教 儀 軌 則 由 成 員 們 自 己 釐 訂, 只 要 沒 有 成 員 受 到 不 合 法 或 不 人 道 的 對 待 或 傷 害, 他 人 也 不 能 干 涉 不 遵 守 某 一 宗 教 成 員 共 同 接 受 的 規 範 或 信 仰, 則 應 自 動 脫 離 其 團 體 資 格 如 果 一 個 教 徒 不 能 接 受 其 教 義, 以 致 被 驅 離, 也 不 能 說 是 宗 教 的 不 容 忍, 更 不 能 直 接 批 評 其 為 宗 教 迫 害 如 果 在 一 國 之 教 團 能 如 此 和 平 共 存, 互 相 容 忍, 則 宗 教 之 爭 端 應 可 平 息 跨 國 的 宗 教 之 間 也 可 如 是 任 何 一 個 宗 教 之 發 展 都 可 以 自 由 和 無 懼 於 任 何 迫 害 而 推 展 到 國 際 上 去 宗 教 自 由 和 宗 教 容 忍 自 可 共 存 而 相 得 益 彰
論 宗 教 容 忍 與 言 論 自 由 23 但 是, 自 由 社 會 中 的 容 忍 實 尚 大 有 討 論 的 問 題, 宗 教 容 忍 的 問 題 更 繁 重 斯 坎 倫 舉 了 很 多 美 國 社 會 中 的 容 忍 與 不 能 容 忍 的 例 子, 本 文 不 能 詳 及, 以 下 轉 向 本 文 之 核 心 問 題 : 宗 教 容 忍 的 達 成 與 解 決 方 式, 特 別 是 由 言 論 自 由 與 宗 教 容 忍 所 觸 發 的 宗 教 仇 恨 語 言 的 問 題 四 仇 恨 語 言 與 宗 教 批 評 斯 坎 倫 在 建 構 意 見 表 達 自 由 的 理 論 之 後 還 作 了 進 一 步 分 析, 可 以 提 供 給 我 們 參 考 斯 坎 倫 認 為 在 意 見 表 達 之 自 由 的 爭 議 中 實 涉 及 三 方 面 的 權 益, 即 參 與 者 (participant) 聽 眾 (audience) 與 旁 人 (bystander) 18 參 與 者 之 主 要 權 益 自 是 取 得 最 廣 大 的 聽 眾 之 接 受 其 言 論 和 內 容, 以 宣 示 自 己 的 意 見 或 主 張 但 社 會 或 其 他 人 卻 不 可 免 有 所 負 擔 (cost), 諸 如 時 間 空 間 與 行 動 不 便 之 付 出, 以 及 可 能 有 的 污 染 謆 動 暴 亂 等 負 面 影 響 因 此, 容 許 參 與 者 之 言 論 自 由 也 必 須 與 其 他 價 值 予 以 衡 量 斯 坎 倫 指 出,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特 別 是 美 國 社 會, 一 般 對 諸 如 宗 教 表 達 之 自 由 與 政 治 表 達 之 自 由 都 有 較 大 的 共 識, 即 都 不 以 為 因 為 使 社 會 產 生 負 面 的 負 擔 是 限 制 意 見 表 達 自 由 的 理 由, 當 然 也 不 是 支 持 意 見 表 達 有 絕 對 的 自 由 至 於 聽 眾 的 權 益 是 保 障 言 論 與 意 見 表 達 自 由 的 最 主 要 的 理 由 人 們 有 權 利 和 自 由 取 得 他 們 想 要 的 資 訊, 言 論 自 由 正 是 保 障 他 們 不 會 受 到 片 面 的 言 論 控 制, 得 不 到 真 正 的 意 見 和 資 料, 去 做 自 己 的 決 定 言 論 自 由 是 讓 資 訊 公 開, 讓 每 個 人 自 由 去 聽 取, 不 但 這 是 每 個 人 自 我 作 主 的 最 重 要 的 依 據, 也 常 是 社 會 得 以 進 步, 個 人 得 以 發 展 的 最 重 要 的 途 徑 因 此, 讓 每 個 人 自 由 取 得 想 要 的 資 訊 和 自 由 決 定 如 何 去 行 動 正 是 支 持 言 論 自 18 斯 坎 倫 之 詳 論 請 參 見 其 著 The Difficulty of Tolerance: Essay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pp. 84-112.
24 玄 奘 佛 學 研 究 第 二 十 四 期 2015/9 由 最 主 要 的 理 據 雖 然 聽 眾 取 得 的 資 訊 或 會 有 誤 導 或 錯 誤, 甚 至 作 出 錯 誤 的 決 定 和 行 動, 但 正 如 斯 坎 倫 的 穆 勒 原 則 所 已 建 立 的, 這 並 不 足 以 作 為 限 制 言 論 自 由 的 理 據 穆 勒 原 則 正 是 針 對 政 府 或 公 共 權 力 的 對 言 論 自 由 在 運 用 上 的 限 制, 保 障 人 民 的 自 由 不 受 損 害 個 人 的 言 論 自 然 常 有 錯 誤 的 可 能, 但 我 們 似 乎 只 能 相 信 真 理 或 知 識 不 會 是 某 人 或 一 社 群 所 獨 得 之 事 ; 人 人 都 會 犯 錯, 主 流 意 見 也 常 在 日 後 被 證 明 是 錯 誤 的, 因 此, 唯 有 讓 每 個 人 的 意 見 公 諸 於 眾, 才 有 機 會 讓 錯 誤 得 到 客 觀 的 糾 正 所 以 不 能 單 純 以 所 言 的 可 能 是 錯 誤 的 而 加 以 排 拒 或 限 制 但 隱 含 在 保 護 言 論 自 由 的 原 則 中, 仍 有 不 可 造 假 的 要 求 在 內 此 所 以 言 論 自 由 不 保 障 造 謠 誹 謗 扭 曲 事 實 的 宣 傳 等 之 類 的 言 論 此 亦 是 一 般 不 支 持 事 前 的 言 論 審 查, 但 可 以 對 言 論 作 事 後 的 審 裁 問 責 的 理 由 參 與 者 對 其 他 參 與 者 或 聽 眾, 以 及 旁 觀 者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都 要 負 責 對 於 第 三 方 面 的 旁 觀 者 而 言, 言 論 自 由 所 產 生 的 負 面 權 益 是 生 活 不 便 的 影 響 與 受 到 不 當 言 論 之 影 響 而 作 出 後 續 的 行 動, 諸 如 受 到 仇 恨 語 言 之 謆 動 而 傷 害 到 無 辜 者 等 限 制 此 種 後 果 的 政 策 或 行 動 常 與 參 與 者 之 權 益 發 生 衝 突, 也 是 言 論 自 由 常 有 的 爭 論 熱 點 斯 坎 倫 自 承 所 建 立 的 意 見 表 達 自 由 原 則 所 針 對 的 主 要 與 聽 眾 相 關 的 利 益 或 權 利, 但 似 乎 也 可 以 涵 蓋 參 與 者 與 旁 觀 者 的 相 關 權 益 他 認 為 其 中 的 盲 點 主 要 是 過 份 限 制 政 府 權 力 只 能 運 用 於 必 須 的 保 護 主 義 的 措 施 (necessary paternalism) 之 內, 即, 只 有 在 沒 有 獨 立 自 主 的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如 小 孩 或 激 進 青 年 等 會 受 到 不 當 的 影 響 之 下, 政 府 才 能 對 言 論 自 由 加 以 限 制 ; 或 參 與 者 發 布 的 言 論 超 出 一 般 言 論 自 由 可 以 容 受 的 限 度 之 外, 政 府 才 可 以 加 以 限 制 這 自 是 假 設 聽 眾 和 旁 觀 者 都 是 具 有 正 常 的 行 為 能 力 和 能 夠 作 出 個 人 自 由 選 取 的 人 格 個 體 (person), 因 而 不 需 政 府 來 保 護 但 斯 坎 倫 也 承 認 此 原 則 可 能 不 足 以 充 份 反 映 即 使 在 民 主 社 會 中 對
論 宗 教 容 忍 與 言 論 自 由 25 一 些 言 論, 如 對 推 銷 廣 告 的 合 理 限 制 等, 所 具 有 的 限 制 作 出 合 理 的 說 明 他 認 為 此 或 可 進 一 步 就 不 同 類 形 的 意 見 和 層 次 作 出 區 分, 以 更 切 合 在 限 制 部 份 不 當 言 論 或 意 見 之 表 達 所 含 的 理 由 由 不 同 層 次 的 論 據 分 析 來 加 以 調 整, 相 信 可 以 避 免 此 種 錯 誤 斯 坎 倫 提 出 三 種 層 次 的 論 據, 即, 政 策 層 次 (policy level) 基 礎 層 次 (foundational level) 與 權 利 層 次 (level of rights) 等 三 方 面 此 一 區 分 基 本 上 是 按 具 體 的 情 況 來 衡 量 對 言 論 或 意 見 表 達 所 應 加 以 的 限 制 或 不 限 制 的 理 由, 作 出 更 能 回 應 實 況 和 合 理 的 平 衡 對 於 此 中 的 論 述 如 何 發 揮 在 其 他 議 題 上 作 出 更 具 體 的 分 析 的 例 子, 本 文 暫 且 從 略 19 本 文 可 就 這 種 區 分 對 宗 教 容 忍 和 攻 擊 宗 教 的 仇 恨 語 言 或 接 近 仇 恨 語 言 之 分 析, 以 更 明 確 地 建 立 相 應 的 基 準 (benchmark), 更 準 確 地 回 應 此 中 對 宗 教 與 宗 教 自 由 的 攻 擊 在 宗 教 自 由 與 宗 教 仇 恨 的 言 論 表 達 上, 我 們 可 以 分 就 上 述 三 個 層 次 來 分 析 首 先, 在 公 共 政 策 上, 對 於 宗 教 事 件 或 事 務 的 資 助 或 中 立, 諸 如 資 助 宗 教 教 育 與 社 會 服 務 的 工 作 與 不 容 許 在 學 校 教 育 中 宣 揚 特 殊 宗 教 和 教 義 等, 此 是 政 府 在 政 策 上 需 要 考 量 的 課 題 一 般 而 言, 宗 教 在 教 育 和 社 會 服 務 上 自 然 會 帶 出 它 的 教 義 和 主 張, 但 這 種 由 政 府 以 公 帑 支 持 的 教 育 或 社 會 服 務, 應 具 有 宗 教 容 忍 的 兼 容 並 包 和 公 於 社 會 的 態 度,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不 應 限 於 教 徒 或 教 徒 之 家 庭, 而 且 也 得 合 乎 一 般 社 會 的 公 平 和 平 等 對 待 的 合 理 要 求 等 此 種 資 助 同 時 也 是 利 用 宗 教 團 體 自 己 募 集 到 的 物 資 或 人 力 資 源 以 增 加 或 擴 大 民 眾 之 福 利 由 於 政 策 要 對 需 求 有 針 對 性, 主 要 是 能 達 成 對 民 眾 相 關 的 權 益 予 以 適 當 的 調 整 政 策 上 不 能 對 任 一 宗 教 特 加 補 助, 而 忽 略 其 他 宗 教 的 同 樣 的 合 理 要 求 這 類 宗 教 政 策 更 可 以 帶 到 宗 教 作 為 一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協 助 和 推 廣 各 種 有 利 社 群 的 回 饋 19 詳 請 參 T. M. Scanlon, op. cit., p. 99ff.
26 玄 奘 佛 學 研 究 第 二 十 四 期 2015/9 縱 有 特 定 宗 教 之 宣 傳, 也 應 設 定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的 在 一 些 敏 感 期 間, 如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繼 續 推 動 某 一 關 乎 宗 教 的 活 動 會 造 成 宗 教 的 強 烈 對 立 或 受 到 嚴 重 的 攻 擊, 則 短 時 間 的 禁 止 亦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政 策 的 調 整 至 於 在 權 利 層 次 上 的 議 題, 可 以 考 量 某 些 宗 教 活 動 或 事 件 是 否 有 違 參 與 者 或 其 他 人 的 宗 教 自 由 言 論 自 由 的 權 利 明 顯 針 對 其 他 宗 教 的 冒 犯 即 是 一 種 宗 教 信 仰 權 利 的 損 害 又 如 某 些 宗 教 不 准 對 於 先 知 作 圖 像 之 描 繪, 則 不 能 故 意 以 此 類 畫 像 作 為 文 藝 活 動, 此 實 即 挑 起 對 該 宗 教 教 義 之 批 評, 也 是 對 其 特 重 之 神 聖 性 加 以 貶 損, 此 則 不 止 是 有 傷 該 宗 教 之 自 由, 更 是 一 種 侵 犯 其 宗 教 教 義 自 由 自 主 的 權 利, 實 不 應 推 行 至 於 一 些 涉 及 基 本 宗 教 價 值 的 批 評 意 見, 亦 應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限 制, 如 不 可 把 某 一 宗 教 作 出 影 射 或 不 當 的 褻 瀆 式 或 妖 魔 化 式 的 表 達 凡 此 都 違 反 宗 教 受 到 保 護 的 自 由 此 中 有 藉 意 見 表 達 或 言 論 自 由 而 發 放 傷 害 某 一 宗 教 之 神 聖 形 象, 或 引 致 聽 眾 對 該 宗 教 和 教 徒 產 生 仇 恨 的 效 果, 都 可 說 已 超 乎 宗 教 自 由 和 宗 教 容 忍 的 限 度, 而 應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不 能 視 為 言 論 自 由 所 保 障 的 範 圍 社 會 大 眾 或 作 家 自 然 可 以 對 某 些 宗 教 人 士 所 犯 的 錯 誤 或 失 職 行 為, 作 出 公 開 公 平 的 評 論, 或 對 其 宗 教 言 論 提 出 批 評, 但 都 應 針 對 具 體 的 當 事 人 與 事, 而 不 宜 隨 意 推 廣 及 對 整 個 宗 教 或 宗 派 作 出 普 泛 式 的 一 網 打 盡 的 批 判 這 種 牽 連 式 傷 及 全 體 信 徒 尊 嚴 的 意 見 或 言 論, 實 觸 犯 了 宗 教 自 由, 不 能 以 教 徒 缺 少 宗 教 之 容 忍 來 作 辯 解, 也 不 能 以 該 宗 教 教 徒 沒 有 幽 默 感 來 掩 蓋 攻 擊 或 仇 恨 語 言 的 散 播 五 結 語 宗 教 政 治 與 言 論 三 者 實 有 密 切 和 互 相 糾 結 難 分 的 關 係 在 人 類 歷 史 上, 宗 教 固 然 有 藉 政 治 權 力 以 擴 展 自 身 的 影 響 力 與 權 威 性, 而 政 治 權 力 更 常 是 藉 宗 教 以 鞏 固 自 己 權 力 之 不 受 人 民 制 約 的 神 聖 性 和 獨 佔 政 治
論 宗 教 容 忍 與 言 論 自 由 27 上 一 切 宰 制 的 權 力 宗 教 與 政 治 之 結 合 常 是 對 言 論 自 由 最 大 的 傷 害, 也 常 是 對 人 民 的 獨 立 自 主 和 宗 教 自 由 的 嚴 重 傷 害 因 此, 政 教 分 離 和 建 立 民 主 的 政 體, 由 此 建 立 言 論 自 由 和 宗 教 容 忍 的 社 會, 是 終 極 消 除 一 切 宗 教 戰 爭 的 起 點 宗 教 政 治 言 論 三 者 之 能 達 成 相 互 的 容 忍, 即 表 示 在 共 同 的 社 會 政 治 的 生 活 中, 建 立 起 一 客 觀 和 平 共 存 的 空 間, 使 不 同 的 宗 教 的 教 徒, 不 同 的 政 治 取 向 的 公 民, 不 同 的 言 論 之 支 持 者, 都 可 以 自 由 和 公 開 的 表 達 此 一 容 忍 的 社 會 即 表 示 社 會 中 人 可 以 和 平 共 存, 人 人 都 得 到 安 身 立 命 之 所, 不 必 擔 心 政 治 與 宗 教 之 迫 害 如 果 我 們 能 進 而 在 跨 國 與 跨 宗 教 之 間 建 立 此 一 共 容 的 容 忍 空 間, 即 表 示 宗 教 之 間 和 國 際 之 間 也 可 以 和 平 共 存, 此 無 異 是 人 類 的 真 正 永 久 和 平 的 基 礎 若 宗 教 徒 不 忘 宗 教 之 本 衷 之 為 引 人 往 神 聖 價 值 之 體 現 上 發 展, 則 宗 教 徒 即 有 道 德 的 責 任 去 尊 重 彼 此 平 等 和 共 同 享 有 宗 教 自 由 由 於 平 等 相 待, 彼 此 也 應 發 揮 宗 教 之 容 忍, 和 平 共 存 宗 教 中 人 更 應 尋 求 對 話 溝 通, 增 進 彼 此 的 理 解, 縱 使 不 能 團 結, 也 應 當 認 可 對 方 有 合 法 的 存 在, 建 立 彼 此 能 和 平 共 存 的 空 間, 不 能 加 以 迫 害 宗 教 徒 更 應 站 在 高 度 的 神 聖 與 倫 理 立 場, 反 對 一 切 政 治 上 的 不 平 等, 種 族 上 的 歧 視 與 迫 害, 促 使 人 們 在 民 主 政 體 的 架 構 下, 建 立 真 正 容 納 異 己 為 一 體 的 社 群, 一 方 面 保 持 各 自 的 神 聖 的 特 殊 性, 但 永 遠 消 除 由 教 義 的 差 異 而 來 的 互 相 的 砍 殺, 以 至 無 了 期 的 宗 教 戰 爭, 讓 天 下 同 胞 都 能 免 於 宗 教 的 迫 害, 而 得 享 有 宗 教 提 升 人 格 價 值 的 福 祉
28 玄 奘 佛 學 研 究 第 二 十 四 期 2015/9 參 考 書 目 一 專 書 唐 君 毅, 文 化 意 識 與 道 德 理 性, 香 港 : 友 聯 出 版 社,1960 年 唐 君 毅, 中 華 人 文 與 當 今 世 界, 台 北 : 學 生 書 局,1975 年 唐 君 毅, 中 國 文 化 之 精 神 價 值, 台 北 : 正 中 書 局,1989 年 Ernest Cassirer 著, 劉 述 先 譯, 人 論 : 人 類 文 化 哲 學 導 論, 桂 林 : 廣 西 師 範 大 學,2006 年 Ernest Cassirer, An Essay on Ma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44. Ernest Cassirer, Susanne K. Langer trans., Language and Myth, New York: Dover Publications Inc. 1946. Issac Berlin, Four Essays of Liber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John Staurt Mill, On Liberty, London: John W. Parker & Son, 1959. 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London: Duckworth, 1977. T. M. Scanlon, The Difficulty of Tolerance: Essay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二 論 文 李 瑞 全, 普 世 倫 理 與 宗 教 對 話 : 以 儒 佛 二 家 為 例, 玄 奘 佛 學 研 究 19 期, 新 竹 : 玄 奘 大 學,2013 年 9 月 ( 責 任 編 輯 : 釋 心 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