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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 5. 作 为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在 其 第 BS-VII/3 号 决 定 中 还 决 定, 在 作 为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上 合 并 开 展 议 定 书 有 效 性 第 三 次 评 估 和 审 查 与 战 略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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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联 合 国 E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Distr. GENERAL E/C.12/POL/5 04 August 200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的 执 行 情 况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十 六 和 十 七 条 提 交 的 第 五 次 定 期 报 告 增 编 波 兰 * ** [2007 年 9 月 5 日 ] * 根 据 转 发 给 缔 约 国 的 报 告 处 理 通 知 规 定, 本 文 件 送 交 联 合 国 翻 译 科 之 前 未 经 正 式 编 辑 ** 可 在 秘 书 处 查 阅 附 件 GE. 08-43512 (C)

page 2 目 录 段 次 页 次 一 报 告 中 与 具 体 权 利 有 关 的 部 分 1-850 3 第 6 条 工 作 权 利 1-163 3 第 7 条 享 受 公 正 和 良 好 工 作 条 件 的 权 利 164-222 40 第 8 条 组 建 和 参 加 工 会 的 权 利 223-260 50 第 9 条 社 会 保 障 权 利 261-346 56 第 10 条 对 家 庭 的 保 护 与 援 助 权 347-504 77 第 11 条 享 受 适 足 生 活 水 准 的 权 利 505-582 113 第 12 条 享 受 卫 生 保 健 的 权 利 583-724 128 第 13 条 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725-772 157 第 14 条 接 受 免 费 初 等 教 育 的 权 利 773 167 第 15 条 参 加 文 化 生 活 的 权 利 774-850 168 二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的 评 论 和 其 他 问 题 (E/C.12/1/Add.82) 851-1097 184 附 件 一 统 计 数 据 附 件 二 目 前 实 施 的 1999 至 2006 年 期 间 通 过 的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法 规 列 表 附 件 三 国 家 社 会 融 合 战 略 的 重 点, 包 括 到 2010 年 要 达 到 的 比 率

page 3 一 报 告 中 与 具 体 权 利 有 关 的 部 分 第 6 条 工 作 权 问 题 1 1. 波 兰 分 别 于 2004 年 和 2006 年 提 交 了 有 关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劳 工 组 织 ) 消 除 就 业 和 职 业 歧 视 第 111 号 公 约 (1958 年 ) 和 就 业 政 策 第 122 号 公 约 (1964 年 )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并 于 2004 年 提 交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2003 年, 委 员 会 审 议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问 题 2 (a) 就 业 和 失 业 程 度 与 趋 势 2. 第 四 季 度 在 职 人 员 人 数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在 职 人 员 数 量 ( 以 千 人 计 ) 17 214 17 300 17 229 17 097 16 991 17 139 17 283 在 职 率 56.6 56.4 55.8 55.0 54.8 54.9 55.2 就 业 率 ( 百 分 比 ) 48.0 47.4 45.5 44.1 44.2 45.1 45.9 3. 第 四 季 度 从 业 者 人 数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共 计 14 573 14 540 14 043 13 722 13 718 14 058 14 390 农 业 2 627 2 751 2 681 2 555 2 537 2 555 2 482 工 业 4 555 4 476 4 205 3 910 3 921 4 047 4 178 服 务 业 7 391 7 313 7 157 7 257 7 260 7 452 7 723 私 营 部 门 9 316 9 659 9 611 9 220 9 395 9 876 10 143 公 共 部 门 5 256 4 881 4 432 4 502 4 323 4 182 4 246

page 4 4. 第 四 季 度 就 业 率 第 四 季 度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从 业 者 人 数 ( 以 千 人 计 ), 14 573 14 540 14 043 13 722 13 718 14 058 14 390 包 括 专 职 受 雇 者 13 048 12 916 12 531 12 255 12 243 12 492 12 819 兼 职 受 雇 者 1 525 1 624 1 512 1 467 1 475 1 566 1 570 从 业 者 人 数 ( 以 千 人 计 ), 14 573 14 540 14 043 13 722 13 718 14 058 14 390 包 括 10 630 10 550 10 107 9 942 9 940 10 295 10 701 定 期 受 雇 者 610 642 1 284 1 673 2 082 2 466 2 841 不 定 期 受 雇 者 10 020 9 908 8 822 8 270 7 858 7 829 7 860 雇 主 和 自 营 职 业 者 3 264 3 254 3 231 3 083 2 990 2 956 2 972 5. 已 登 记 的 失 业 人 数 :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至 () 底 失 业 人 数, 以 千 人 计 失 业 率 ( 占 总 人 口 的 百 分 比 ) 第 一 季 度 2 170.4 12.0 第 二 季 度 2 074.0 11.6 第 三 季 度 2 177.8 12.1 第 四 季 度 2 349.8 13.1 第 一 季 度 2 531.7 14.0 第 二 季 度 2 437.4 13.6 第 三 季 度 2 528.8 14.0 第 四 季 度 2 702.6 15.1 第 一 季 度 2 898.7 17.8 第 二 季 度 2 849.2 17.7 第 三 季 度 2 920.4 18.1 第 四 季 度 3 115.1 19.4 第 一 季 度 3 259.9 20.1 第 二 季 度 3 090.9 19.4 第 三 季 度 3 112.6 19.5 第 四 季 度 3 217.0 20.0 第 一 季 度 3 321.0 20.6 第 二 季 度 3 134.6 19.7 第 三 季 度 3 073.3 19.3

page 5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至 () 底 失 业 人 数, 以 千 人 计 失 业 率 ( 占 总 人 口 的 百 分 比 ) 第 四 季 度 3 175.7 20.0 第 一 季 度 3 265.8 20.4 第 二 季 度 3 071.2 19.4 第 三 季 度 2 970.9 18.9 第 四 季 度 2 999.6 19.0 第 一 季 度 3 052.6 19.2 第 二 季 度 2 827.4 18.0 第 三 季 度 2 760.1 17.6 第 四 季 度 2 773.0 17.6 第 一 季 度 2 822.0 17.8 第 二 季 度 2 487.6 15.9 第 三 季 度 2 363.6 15.2 第 四 季 度 2309.0 14.9 6. 统 计 数 据 见 附 件 一, 第 1-6 项 (b) 就 业 政 策 计 划 和 行 动 方 案 7. 1999 至 2007 年 期 间, 波 兰 政 府 重 点 采 取 了 如 下 举 措 : (a) 推 行 积 极 的 充 分 就 业 和 生 产 性 就 业 政 策 ; (b) 改 善 劳 动 部 门 的 业 务 状 况 ; (c) 更 加 有 效 地 开 展 防 止 失 业 的 活 动 8. 2000 年 1 月 4 日, 部 长 会 议 通 过 了 2000-2006 年 增 加 就 业 机 会 和 培 训 人 力 资 源 国 家 战 略, 根 据 这 项 战 略, 将 通 过 如 下 措 施 增 加 就 业 人 口 并 控 制 失 业 及 其 影 响 : (a) 提 高 就 业 能 力 ( 提 高 找 工 作 的 技 能 ); (b) 发 扬 创 业 精 神 ; (c) 帮 助 企 业 及 其 职 工 提 高 适 应 能 力, 更 好 地 适 应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具 体 情 况 ; (d) 推 行 劳 动 力 市 场 机 会 平 等 的 政 策

page 6 9. 鉴 于 就 业 能 力 的 提 高 依 赖 于 人 力 资 源 质 量 的 改 善, 政 府 计 划 开 展 如 下 活 动 : (a) 建 立 适 合 劳 动 力 市 场 需 要 的 教 育 体 系 ; (b) 改 善 教 育 状 况, 使 受 到 排 斥 的 青 年 人 融 入 社 会 ; (c) 建 立 成 人 教 育 体 系 ; (d) 加 强 劳 动 力 市 场 机 构 ; (e) 针 对 失 业 者 或 面 临 失 业 威 胁 的 人 采 取 防 止 失 业 措 施 ; (f) 促 进 实 施 有 助 于 就 业 者 具 备 就 业 条 件 的 劳 动 力 市 场 方 案 ; (g) 改 进 劳 动 力 市 场 预 测 体 系 10. 发 扬 创 业 精 神 将 包 括 以 下 几 点 : (a) 改 善 税 收 制 度 ; (b) 消 除 行 政 障 碍 ; (c) 传 播 现 代 技 术 ; (d) 开 展 创 业 咨 询 活 动 ; (e) 推 动 投 资 基 金 的 发 展 ; (f) 对 青 年 进 行 创 业 方 面 的 教 育 ; (g) 建 立 地 区 和 地 方 企 业 家 扶 持 机 构 11. 部 长 会 议 于 2000 年 6 月 20 日 通 过 了 2000-2001 年 国 家 就 业 行 动 计 划, 其 中 详 细 规 定 了 有 关 的 战 略 原 则 以 下 是 几 个 优 先 考 虑 的 问 题 : (a) 减 少 经 营 活 动 风 险, 使 企 业 更 好 地 适 应 市 场 需 求 并 增 强 职 工 的 流 动 性 ; (b) 降 低 劳 动 成 本 ; (c) 继 续 进 行 税 制 改 革, 以 减 轻 企 业 特 别 是 中 小 型 企 业 的 行 政 负 担 ; (d) 实 行 有 助 于 就 业 结 构 调 整 工 作 的 新 模 式 ( 取 消 抑 制 老 年 劳 动 者 就 业 的 政 策, 支 持 创 造 新 的 就 业 机 会, 提 高 雇 员 的 素 质 等 ); (e) 采 取 各 种 积 极 的 形 式 防 止 失 业 ( 个 人 和 集 体 职 业 激 励 方 案, 积 极 就 业 中 介 ); (f) 在 推 行 劳 动 政 策 ( 主 要 涉 及 积 极 防 止 失 业 的 形 式 控 制 就 业 的 合 法 性 以 及 对 外 国 人 的 雇 用 ) 的 公 共 行 政 机 构 中, 使 权 限 的 划 分 合 理 化 ; (g) 计 划 援 助 基 金 优 先 供 应 人 力 资 源 项 目 ; (h) 实 行 连 续 教 育 的 新 模 式

page 7 12. 波 兰 政 府 的 有 关 政 策 是 在 不 利 的 经 济 情 势 下 推 行 的 2001 年, 波 兰 GDP 增 长 率 下 降 到 1%( 相 比 之 下,1999 年 为 4.1%) 加 工 业 投 资 支 出 在 1999 至 2001 年 间 下 降 了 25% 以 上 2001 年 还 发 生 了 公 共 财 政 危 机, 预 算 赤 字 增 长, 达 到 324 亿 兹 罗 提 ( 占 GDP 的 4.3%) 由 于 需 要 节 省 预 算 开 支, 用 于 防 止 失 业 的 社 会 支 出 也 相 应 减 少 不 利 的 经 济 现 象 及 人 口 和 社 会 状 况, 使 劳 动 力 市 场 出 现 了 严 重 恶 化 的 局 面 13. 根 据 这 样 一 种 情 况, 波 兰 政 府 于 2002 年 1 月 通 过 了 创 业 发 展 工 作 方 案 波 兰 经 济 发 展 战 略, 其 中 包 括 四 个 方 案 : (a) 创 业 第 一 ; (b) 第 一 份 工 作 ; (c) 基 础 设 施 发 展 的 关 键 ; (d) 特 定 经 济 部 门 的 结 构 调 整 14. 实 施 创 业 第 一 方 案 可 能 需 要 对 法 律 进 行 一 定 的 更 改, 因 此 对 商 业 法 进 行 了 几 百 次 修 改 另 外 还 对 劳 动 法 和 以 下 法 案 进 行 了 修 改 : (a) 企 业 方 面 终 止 与 员 工 雇 用 关 系 特 殊 原 则 法 ; (b) 工 会 法 ; (c)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d) 公 司 社 会 福 利 基 金 法 15. 修 改 上 述 法 案 的 目 的 在 于 提 高 雇 用 关 系 的 灵 活 性 和 降 低 劳 动 成 本, 从 而 便 于 企 业 经 营, 支 持 雇 主 维 持 现 有 的 工 作 岗 位, 并 创 造 新 的 就 业 机 会 16. 劳 动 力 市 场 和 就 业 保 护 方 面 的 防 危 机 活 动 计 划 通 过 以 下 几 个 要 素 对 创 业 发 展 工 作 方 案 进 行 了 补 充 : (a) 企 业 家 扶 持 资 本 方 案 ; (b) 通 过 公 共 援 助 扶 持 对 劳 动 力 市 场 至 关 重 要 的 企 业 家 法 ; (c) 破 产 与 重 组 法 ; (d) 调 整 企 业 家 某 些 公 共 责 任 与 法 律 责 任 法 17. 企 业 家 扶 持 资 本 方 案 于 2002-2006 年 实 行, 目 的 是 为 中 小 型 企 业 建 立 强 有 力 的 区 域 性 地 方 基 金 网 络 ( 扩 大 贷 款 与 担 保 范 围 ) 2005 年 底 开 始 运 作 的 借 贷 基 金 有 81 个, 资 本 达 55 820 万 兹 罗 提,60 个 信 贷 基 金, 资 本 达 28 800 万 兹 罗 提 企

page 8 业 贷 款 基 金 为 企 业 进 行 融 资 的 直 接 效 应 是 创 造 了 新 的 就 业 岗 位 2005 年 这 些 基 金 共 提 供 贷 款 24 080 万 兹 罗 提, 创 造 就 业 岗 位 5 400 个 18. 2003 年 7 月, 部 长 会 议 通 过 了 2003-2004 年 促 进 增 长 行 动 计 划 创 业 发 展 工 作 之 二 由 于 鼓 励 创 业, 特 别 是 减 少 企 业 在 发 展 过 程 中 的 障 碍 是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的 首 要 条 件, 因 此 准 备 从 如 下 几 点 入 手 开 展 活 动 : (a) 规 定 企 业 经 营 的 原 则 ( 新 的 经 济 活 动 自 由 法 ), 简 化 新 企 业 注 册 程 序 ; (b) 让 企 业 更 多 地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的 活 动 ; (c) 改 革 银 行 的 信 贷 投 资 组 合, 为 中 型 企 业 设 立 贷 款 基 金 和 保 证 基 金 ; (d) 利 用 公 开 的 养 恤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和 企 业 发 展 融 资 ; (e) 改 善 债 务 和 应 收 款 的 代 收 情 况 ; (f) 精 简 土 地 登 记 程 序 19. 在 此 基 础 上,2003-2004 年 开 展 了 如 下 活 动 : (a) 通 过 了 2003 年 11 月 14 日 经 营 活 动 法 与 某 些 其 他 法 案 修 正 案 根 据 该 法 可 以 对 经 营 活 动 记 录 做 出 统 一 规 定 为 了 简 化 新 企 业 注 册 程 序, 设 置 了 所 谓 的 单 一 柜 台, 这 样, 从 事 创 业 活 动 的 企 业 家 就 可 以 在 一 个 地 点 提 交 REGON( 统 计 编 号 ) 和 NIP( 税 收 标 识 号 ) 申 请 ; (b) 通 过 了 2004 年 7 月 2 日 经 济 活 动 自 由 法 ( 以 取 代 经 济 活 动 法 ), 其 中 规 定 的 最 重 要 的 解 决 方 案 涉 及 : ( 一 )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原 则, 其 中 包 括 限 定 在 三 天 之 内 对 个 体 经 营 者 进 行 登 记, 扩 大 单 一 柜 台 设 置, 并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将 个 体 经 营 者 作 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金 的 实 体 进 行 登 记 ; ( 二 )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限 制 对 经 营 许 可 证 限 量 发 行 ; ( 三 ) 对 要 求 企 业 家 支 付 公 共 税 款 的 法 规 的 范 围 和 应 用 做 出 有 约 束 力 的 书 面 解 释 ; ( 四 ) 规 定 国 家 控 制 企 业 家 活 动 的 原 则 ( 对 在 指 定 日 历 年 度 内 这 种 控 制 的 时 限 加 以 限 制, 禁 止 同 时 采 取 多 项 控 制 活 动 ) 20. 落 实 以 下 措 施 以 帮 助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遇 到 严 重 困 难 的 人 们 :

page 9 - 第 一 份 工 作 方 案 (2002 年 6 月 至 2005 年 12 月 ) 是 减 少 青 年 中 失 业 人 数 的 一 个 综 合 行 动 方 案, 它 包 括 以 下 部 分 : ( 一 ) 中 小 型 企 业 ; ( 二 ) 自 营 职 业 ; ( 三 ) 教 育 ; ( 四 ) 自 愿 性 工 作 ; ( 五 ) 信 息 职 业 咨 询 和 就 业 安 排 21. 该 方 案 有 794 488 人 参 加, 其 中 248 023 人 找 到 了 工 作 ( 占 该 方 案 参 加 者 的 31.2%) (a) 为 青 年 人 提 供 工 作 方 案 (2002 年 7 月 至 2004 年 5 月, 题 为 为 毕 业 生 提 供 工 作 ) 波 兰 国 民 经 济 银 行 向 青 年 人 提 供 优 惠 贷 款, 以 资 助 他 们 从 事 创 业 活 动, 向 雇 主 提 供 贷 款, 以 资 助 他 们 为 年 轻 的 失 业 人 员 创 造 新 的 就 业 机 会 ; (b) 从 2002 年 起, 为 建 立 市 政 信 息 点 (Gminne 信 息 中 心 -GCI) 提 供 赠 款 信 息 中 心 是 一 些 专 业 化 机 构, 它 们 通 过 因 特 网 免 费 向 青 年 人 提 供 信 息 和 知 识, 特 别 是 有 关 劳 动 力 市 场 培 训 企 业 创 办 和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信 息 和 知 识 目 前 已 有 多 达 963 家 GCI 投 入 运 营 ; (c) 为 建 立 大 学 生 就 业 中 心 提 供 赠 款 ( 从 2002 年 起 ), 帮 助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在 校 生 和 毕 业 生 获 得 更 多 的 就 业 和 在 业 机 会, 并 为 他 们 创 业 提 供 支 助 共 同 资 助 的 项 目 数 量 总 计 346 个 ; (d) 为 在 具 有 公 立 学 校 资 格 的 初 级 中 等 学 校 和 后 初 级 中 等 学 校 建 立 学 校 职 业 教 育 中 心 提 供 赠 款 (2003-2005 年 ), 帮 助 青 年 人 在 学 习 过 程 中 利 用 信 息 和 通 信 技 术, 解 决 教 育 和 职 业 难 题 并 为 进 入 劳 动 力 市 场 做 好 准 备 ; (e) 建 立 流 动 职 业 信 息 中 心 方 案 (MCIZ, 从 2003 年 开 始 实 施 ) 的 任 务 包 括 帮 助 就 业 者 排 除 妨 碍 其 获 得 职 业 信 息 的 障 碍, 以 及 消 除 对 青 年 人 的 社 会 排 斥 MCIZ 的 行 动 对 象 是 生 活 在 农 村 自 治 市 和 小 城 镇 的 居 民 该 中 心 对 省 劳 动 部 门 的 工 作 着 补 充 作 用 他 们 的 主 要 任 务 包 括 进 行 集 体 授 课 个 人 指 导 和 提 供 职 业 信 息 ;

page 10 (f) 建 立 多 媒 体 信 息 站 方 案 帮 助 青 年 人 获 得 波 兰 和 海 外 招 聘 信 息, 该 方 案 包 括 求 职 者 与 雇 用 者 指 南 职 业 分 类 和 专 业 化 法 律 规 则 等 目 前, 这 样 的 信 息 站 正 在 波 兰 所 有 地 区 劳 动 部 门 志 愿 性 劳 动 团 队 以 及 省 劳 动 中 心 的 信 息 和 职 业 规 划 中 心 得 到 应 用 ; (g) 自 2004 年 以 来, 为 在 青 年 人 中 促 进 和 发 展 经 营 合 作 活 动, 设 计 了 一 种 资 助 性 的 竞 争 机 制, 帮 助 青 年 人 熟 悉 各 种 形 式 的 经 营 活 动, 特 别 是 合 作 社 的 经 营, 并 帮 助 他 们 初 步 获 得 求 职 经 验 ; (h) 由 于 可 在 培 训 方 案 框 架 内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和 林 业 部 门 的 公 共 工 程 中 招 聘 人 员, 绿 色 职 业 方 案 (2002 开 始 实 施 ) 促 进 了 毕 业 生 和 失 业 人 员 的 求 职 活 动 ; (i) 我 的 自 治 市 在 欧 盟 方 案 (2003 年 开 始 实 施 ) 是 一 个 培 训 方 案, 它 协 助 波 兰 政 府 组 织 有 关 欧 盟 的 宣 传 运 动 以 及 为 欧 洲 国 民 投 票 作 准 备 ; (j) 生 态 职 业 方 案 便 于 对 在 公 立 和 私 立 高 等 院 校 学 习 环 保 专 业 的 学 生 进 行 在 职 培 训, 为 毕 业 生 提 供 毕 业 后 的 实 习 机 会 培 训 和 实 习 活 动 是 在 环 境 部 下 辖 机 构 组 织 的 22. 50+ 方 案 支 持 50 岁 以 上 的 人 就 业, 这 项 方 案 是 按 照 欧 盟 里 斯 本 战 略 有 关 老 有 所 事 的 条 款 实 施 的, 其 中 承 认 有 必 要 改 变 对 老 年 人 就 业 的 看 法, 支 持 增 加 老 年 人 的 职 业 活 动, 并 特 别 考 虑 到 了 波 兰 的 人 口 预 测 和 老 年 人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面 临 的 困 难 处 境 23. 上 述 活 动 面 向 : (a) 有 可 能 被 定 为 多 余 人 员 的 受 雇 者 ; (b) 失 业 人 员 和 有 资 格 领 取 提 前 退 休 金 的 人 员 ; (c) 丧 失 津 贴 的 人 员 24. 方 案 的 目 标 如 下 : (a) 转 变 雇 主 对 50 岁 以 上 职 工 和 求 职 者 的 政 策 ; (b) 针 对 可 能 有 权 领 取 提 前 退 休 津 贴 和 提 前 退 休 金 的 人 员 推 行 积 极 的 就 业 政 策 ; (c) 为 处 于 困 境 的 群 体 建 立 社 会 支 援 体 系 25. 该 方 案 于 2005 年 12 月 得 到 落 实, 它 涵 盖 1 600 多 人, 有 效 就 业 率 超 过 45%

page 11 26. 此 外, 还 实 行 了 以 下 措 施 帮 助 面 临 失 业 危 险 或 受 到 失 业 影 响 最 严 重 的 群 体 找 到 工 作 : (a) 激 励 农 村 地 区 人 口 就 业, 包 括 曾 被 国 有 农 场 雇 用 的 人 员 年 满 25 岁 的 人 员 毕 业 生 和 长 期 失 业 者 : ( 一 ) 绿 色 职 业 项 目 (2002 年 7 月 开 始 实 施 ) 包 括 按 照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减 少 失 业 和 改 善 环 境 的 活 动 ; ( 二 ) 面 向 年 满 25 岁 失 业 人 员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的 职 业 激 励 方 案, 通 过 直 接 发 放 等 形 式 帮 助 农 民 获 得 欧 盟 基 金 ; (b) 由 国 家 残 疾 人 康 复 基 金 实 施 的 未 成 年 人 方 案 : 在 为 辍 学 学 生 提 供 第 一 份 工 作 的 职 业 激 励 方 案 范 围 内 实 施 激 励 残 疾 辍 学 学 生 积 极 就 业 方 案 该 方 案 的 目 标 是 帮 助 年 轻 的 残 疾 人 ( 通 过 参 加 培 训 和 寻 找 工 作 ) 开 始 职 业 生 涯 ; (c) 由 国 家 残 疾 人 康 复 基 金 实 施 的 2003 年 为 残 疾 在 家 者 提 供 电 脑 方 案, 该 方 案 的 作 用 是 协 助 购 买 ( 基 本 的 和 专 用 的 ) 现 代 化 电 子 设 备 和 软 件, 帮 助 盲 人 和 弱 视 人 群 掌 握 专 业 技 能 和 融 入 社 会, 包 括 在 各 个 领 域 就 业 和 自 营 职 业 接 受 有 利 于 自 立 的 教 育 和 获 取 有 利 于 自 立 的 知 识 与 技 能 ; (d) 由 国 家 残 疾 人 康 复 基 金 实 施 的 残 疾 人 公 用 设 施 方 案, 该 方 案 的 作 用 是 为 工 作 场 所 装 配 残 疾 人 设 施 提 供 补 贴 或 补 偿 为 聘 用 的 残 疾 人 组 织 培 训 提 供 补 贴 或 补 偿 为 他 们 的 薪 酬 以 及 雇 主 为 残 疾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金 提 供 补 偿 27. 在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业 务 项 目 发 展 范 围 内 开 展 的 活 动 旨 在 确 保 : (a) 开 展 与 积 极 防 止 失 业 有 关 的 服 务 活 动, 并 将 这 些 活 动 作 为 劳 动 部 门 工 作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 (b) 政 府 就 业 安 置 机 构 将 帮 助 所 有 25 岁 以 上 人 员 在 失 业 的 前 12 个 月 内 找 到 新 的 工 作 ; (c) 大 批 长 期 失 业 人 口 将 参 加 积 极 就 业 项 目 ; (d) 教 育 机 构 将 着 重 提 高 青 年 人 和 成 年 人 的 知 识 水 平 和 素 质, 并 特 别 注 意 开 展 远 程 学 习 与 模 块 化 教 育 ; (e) 提 高 职 业 教 育 和 进 修 机 构 的 工 作 质 量 ;

page 12 (f) 推 广 新 的 工 作 安 置 形 式 ; (g) 提 高 公 共 行 政 人 员 的 专 业 知 识 水 平 和 技 能 28. 这 些 活 动 将 收 到 以 下 成 效 : (a) 长 期 失 业 作 为 社 会 排 斥 的 一 种 理 由 将 受 到 限 制, 摆 脱 社 会 排 斥 的 机 会 将 有 所 增 加 ; (b) 长 期 接 受 社 会 援 助 的 人 数 将 有 所 减 少 ; (c) 进 入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青 年 人 的 状 况 将 得 到 明 显 改 善, 青 年 人 中 社 会 边 缘 化 的 现 象 将 得 到 控 制 ; (d) 确 保 男 女 机 会 平 等 的 意 识 将 得 到 提 高 ; (e) 随 着 普 通 教 育 水 平 的 提 高, 参 加 连 续 教 育 的 成 年 人 数 量 将 有 所 增 加 ; (f) 优 质 工 作 的 数 量 将 增 多, 尤 其 是 在 中 小 型 企 业 中 ; (g)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和 职 工 的 素 质 将 得 到 提 高, 企 业 和 研 发 部 门 的 合 作 将 继 续 加 强 29.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业 务 项 目 发 展 重 点 支 助 农 村 地 区, 因 为 那 里 存 在 结 构 性 失 业 的 特 殊 风 险, 包 括 未 显 现 的 高 失 业 率 薄 弱 的 基 础 设 施 以 及 匮 乏 的 信 息 在 该 项 目 内 开 展 的 活 动 包 括 : (a) 对 失 业 人 员 进 行 职 业 激 励 并 提 高 他 们 的 素 质 ; (b) 创 造 工 作 岗 位 ; (c) 增 加 接 受 各 级 教 育 的 机 会 ; (d) 建 立 远 程 学 习 中 心 ; (e) 协 助 建 立 和 组 织 社 会 融 入 中 心 ; (f) 帮 助 妇 女 创 办 企 业 和 自 营 职 业 30. 在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业 务 项 目 发 展 项 目 下 开 展 的 活 动 主 要 面 向 25 岁 以 下 的 失 业 人 员 失 业 的 辍 学 学 生 25 岁 以 上 的 失 业 人 员 残 疾 人 妇 女 以 及 面 临 社 会 排 斥 危 险 的 人 员 到 2006 年 第 一 季 度 结 束, 有 439 000 人 被 纳 入 积 极 的 劳 动 力 市 场 和 职 业 与 社 会 融 入 政 策 优 先 考 虑 的 范 围, 这 些 人 中 有 33.7% 是 长 期 失 业 者, 年 满 25 岁 的 人 口 和 辍 学 学 生 分 别 在 职 业 激 励 方 案 中 占 到 47.5% 和 16.7% 31. 在 为 波 兰 制 定 的 2004-2006 年 欧 洲 共 同 体 平 等 倡 议 方 案 下, 试 行 了 多 种 创 新 性 解 决 办 法, 以 防 止 和 控 制 劳 动 力 市 场 存 在 的 歧 视 和 不 平 等 现 象, 并 提 出 新 的

page 13 解 决 模 式, 作 为 良 好 做 法 加 以 推 广, 并 且 / 或 者 作 为 典 型 的 解 决 办 法 在 全 国 地 区 或 部 门 内 加 以 适 用 根 据 该 方 案 开 展 的 活 动 主 要 针 对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找 工 作 最 难 的 社 会 群 体 : 失 业 者 ( 包 括 长 期 失 业 者 ) 可 能 丧 失 工 作 的 人 员 返 回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人 员 受 到 永 久 性 就 业 抑 制 威 胁 的 人 员 求 职 者 照 顾 家 属 的 人 员 军 人 和 运 动 员 等 来 自 某 些 职 业 团 体 的 人 员 来 自 农 村 地 区, 特 别 是 前 国 有 集 体 耕 作 地 区 或 后 工 业 地 区 的 人 口 在 孤 儿 院 长 大 的 人 员 残 疾 人 经 过 精 神 病 治 疗 的 病 人 面 临 被 排 斥 的 人 员 或 者 已 经 遭 到 排 斥 的 人 员 罪 犯 无 家 可 归 者 遭 受 所 谓 社 会 病 ( 酗 酒 毒 瘾 ) 折 磨 的 人 员 移 民 难 民 寻 求 庇 护 的 人 员 和 少 数 民 族 32. 截 至 2006 年 12 月 底, 欧 洲 共 同 体 倡 议 方 案 EQUAL 根 据 措 施 二 已 经 开 展 了 99 个 发 展 合 伙 项 目 在 项 目 中 试 行 创 新 性 模 式 期 间, 通 过 培 训 研 讨 会 职 业 心 理 和 法 律 指 导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共 向 16 475 人 提 供 了 帮 助 33. 与 欧 洲 社 会 基 金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的 人 力 资 本 运 作 方 案 将 从 2007 年 起 实 施 旨 在 对 失 业 者 进 行 职 业 激 励 和 鼓 励 他 们 求 职 的 活 动 将 主 要 在 地 区 一 级 开 展 这 其 中 将 特 别 帮 助 那 些 在 进 入 和 留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方 面 困 难 最 大 的 人 们 ( 妇 女 青 年 人 辍 学 学 生 残 疾 人 50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 以 提 高 他 们 的 业 务 能 力, 改 善 他 们 在 地 域 和 专 业 上 的 流 动 性 同 时, 还 将 支 助 那 些 居 住 在 农 村 地 区 但 已 不 再 务 农 的 人 员, 以 帮 助 他 们 找 到 非 农 业 性 职 业 34. 为 执 行 欧 盟 里 斯 本 战 略 制 定 的 2005-2008 年 国 家 改 革 方 案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按 照 持 续 发 展 的 原 则 保 持 高 速 的 经 济 增 长 并 促 进 创 造 新 的 工 作 岗 位 这 个 目 标 将 通 过 消 除 企 业 发 展 的 障 碍 提 高 公 共 机 构 的 业 务 质 量 和 减 少 经 营 活 动 的 财 政 负 担 来 实 现 35. 国 家 改 革 方 案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政 策 方 面 体 现 两 个 优 先, 即 优 先 创 造 和 维 持 新 的 工 作 岗 位 与 减 少 失 业, 以 及 优 先 通 过 人 力 资 本 投 资 提 高 企 业 和 职 工 的 适 应 能 力 在 该 方 案 内 开 展 的 活 动 将 使 2008 年 的 失 业 率 降 至 14.6% 该 方 案 特 别 包 括 与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职 能 有 关 的 活 动 : (a) 实 行 新 的 组 织 和 金 融 解 决 办 法, 增 加 人 们 利 用 劳 动 力 市 场 服 务 的 机 会 ( 在 劳 动 部 门 中 执 行 统 一 的 服 务 标 准 对 劳 动 力 市 场 机 构 的 权 利 进 行 划 分 扩 大 外 包 服 务 的 范 围 ) 使 更 多 的 有 关 群 体 能 够 利 用 这 类 服 务 ;

page 14 (b) 扩 大 地 区 和 省 劳 动 部 门 的 服 务 范 围, 并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 加 强 职 业 中 介 和 咨 询 机 构 的 重 要 作 用 提 高 工 作 人 员 的 素 质 监 督 公 共 就 业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的 实 效 性 增 强 服 务 的 个 性 化 ) 36. 国 家 改 革 方 案 ( 涉 及 劳 动 力 市 场 ) 是 在 年 度 国 家 就 业 活 动 计 划 框 架 内 实 施 的 2006 年 国 家 就 业 活 动 计 划 的 重 点 包 括 : (a) 激 励 失 业 的 青 年 人 ; (b) 鼓 励 50 岁 以 上 的 人 积 极 就 业 ; (c) 使 残 疾 人 在 生 活 的 不 同 阶 段 能 够 找 到 工 作 和 融 入 社 会 ; (d) 改 进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机 构 服 务 ; (e) 加 强 教 育 经 济 和 劳 动 力 市 场 之 间 的 联 系 ( 发 展 连 续 教 育 在 普 通 教 育 (f) 体 系 外 为 青 年 人 组 织 普 通 教 育 和 职 业 教 育 制 定 旨 在 使 学 生 获 得 平 等 教 育 机 会 的 方 案 ); 发 展 社 会 对 话 和 合 作 关 系, 以 确 保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平 衡 ( 缔 结 一 项 减 少 失 业 和 创 造 新 的 就 业 机 会 社 会 契 约, 使 劳 动 法 进 一 步 得 到 遵 守, 促 进 灵 活 就 业 形 式 的 发 展, 减 少 劳 动 税 费 和 准 税 费 ); (g) 更 多 的 使 用 欧 洲 社 会 基 金 支 持 有 效 的 劳 动 力 市 场 方 案 37. 业 绩 指 标 : (a) 从 业 年 龄 (15-64 岁 ) 人 口 的 就 业 率 54.0%; (b) 妇 女 就 业 率 47.6%; (c) 失 业 率 降 低 至 16.0%, 1 其 中 妇 女 失 业 率 达 到 17.5%; (d) 从 业 年 龄 残 疾 人 的 经 济 活 动 24% 2 38. 2007 年 国 家 就 业 活 动 计 划 草 案 突 出 以 下 重 点 : (a) 发 扬 创 业 精 神 ; (b) 通 过 人 力 资 本 投 资 提 高 企 业 和 职 工 的 适 应 能 力 ; (c) 激 励 失 业 人 员 和 面 临 社 会 排 斥 危 险 的 人 群 ; 1 在 对 2006 年 预 算 法 案 草 案 的 解 释 中,2006 年 底 登 记 的 失 业 率 为 16.9% 按 照 欧 洲 统 计 局 的 标 准, 在 政 府 项 目 文 件 中 利 用 了 BAEL 失 业 率 2 于 2007 年 3 月 27 日 由 部 长 会 议 通 过

page 15 (d) 改 善 社 会 对 话 和 合 作 以 确 保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平 衡 ; (e) 确 定 有 效 移 民 政 策 的 原 则 ; (f) 改 进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机 构 服 务 39. 2007 年 底 采 用 了 国 家 就 业 活 动 计 划 中 的 以 下 业 绩 指 标 : (a) 从 业 年 龄 人 口 就 业 率 56%; (b) 将 失 业 率 控 制 在 13% 40. 发 扬 创 业 精 神 至 关 重 要, 特 别 是 在 农 村 地 区 支 持 经 营 活 动 的 多 样 化 有 助 于 创 造 与 农 业 有 关 的 就 业 岗 位 和 脱 离 农 业 部 门 的 新 就 业 岗 位 41. 在 1996-2004 年 期 间, 由 农 业 重 组 和 现 代 化 局 负 责 给 那 些 创 造 新 就 业 岗 位 的 企 业 家 规 定 信 贷 额 度 该 局 对 信 贷 利 息 进 行 补 贴 ( 投 资 者 取 得 4 003 项 信 贷, 金 额 总 计 49 600 万 兹 罗 提, 在 农 村 地 区 创 造 了 18 653 个 就 业 岗 位 ) 在 1995-2003 年 期 间, 农 业 重 组 和 现 代 化 局 ( 在 小 企 业 创 办 方 案 下 ) 向 从 事 或 经 营 非 农 业 经 济 活 动 的 个 人 和 法 人 实 体 提 供 无 息 贷 款 ( 共 订 立 6 337 份 协 议, 金 额 总 计 24 000 万 兹 罗 提, 创 造 了 21 189 个 就 业 岗 位 ) 42. 依 照 与 国 际 复 兴 开 发 银 行 签 订 的 信 贷 协 议, 在 2000-2005 年 期 间 我 国 实 施 了 农 村 地 区 激 励 方 案 获 得 世 界 银 行 援 助 的 项 目 金 额 总 计 11 880 万 兹 罗 提 由 此 而 建 立 的 中 小 型 企 业 多 达 3 000 家, 就 业 总 人 数 达 到 23 000 人 小 额 贷 款 基 金 内 开 展 的 活 动 再 就 业 和 对 基 本 设 施 的 投 资 还 创 造 了 非 农 业 就 业 岗 位 43. 自 2002 年 7 月 以 来, 在 SAPARD 方 案 的 范 围 内, 主 要 通 过 如 下 举 措 施 为 在 农 村 地 区 创 办 企 业 和 创 造 新 的 就 业 机 会 提 供 了 支 持 : (a) 改 良 农 产 品 和 鱼 类 的 加 工 和 销 售, 共 签 订 了 1 342 份 合 同, 总 金 额 达 16 6360 万 兹 罗 提 ; (b) 发 展 和 改 良 农 村 地 区 的 基 础 设 施, 订 立 合 同 4 493 份, 金 额 总 计 202 360 万 兹 罗 提 ; (c) 实 现 农 村 地 区 经 济 活 动 多 样 化, 订 立 合 同 4 854 份, 金 额 总 计 43 510 万 兹 罗 提 ; (d) 职 业 培 训, 实 施 了 14 项 培 训 计 划, 有 13 000 人 接 受 了 培 训 44. 题 为 2004-2006 年 食 品 部 门 重 组 与 现 代 化 以 及 农 村 地 区 发 展 的 方 案 目 前 正 在 实 行, 其 中 给 予 涉 及 投 资 的 项 目 以 特 殊 支 持 由 于 这 些 投 资, 农 场 主 及 其 家 庭

page 16 成 员 得 以 从 事 其 他 经 济 活 动 直 到 2006 年 12 月 底, 在 丰 富 农 业 生 产 和 与 农 业 联 系 紧 密 的 活 动 以 提 供 多 种 活 动 或 替 代 收 入 的 活 动 中, 开 展 了 1 810 个 项 目, 金 额 总 计 28 388 000 万 兹 罗 提, 由 此 保 留 或 创 造 了 4 637 个 就 业 岗 位 包 括 促 进 波 兰 乡 村 发 展 欧 洲 基 金 农 村 发 展 基 金 和 波 兰 农 业 发 展 基 金 在 内 的 许 多 非 政 府 组 织 也 采 取 了 促 进 农 村 地 区 发 展 和 创 造 新 就 业 机 会 的 行 动 45. 其 他 信 息 见 对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第 6 号 评 论 的 答 复 法 律 条 例 46. 1994 年 12 月 14 日 就 业 和 防 止 失 业 法 提 供 了 以 下 防 止 失 业 的 积 极 形 式 : (a) 从 预 算 补 贴 中 为 劳 动 部 门 发 挥 职 能 提 供 资 金 : ( 一 ) 就 业 安 置 ; ( 二 ) 就 业 俱 乐 部 ; ( 三 ) 职 业 信 息 与 咨 询 ; ( 四 ) 合 法 就 业 管 理 ; (b) 其 他 由 劳 动 基 金 资 助 的 活 动 : ( 一 ) 干 预 工 程 ; ( 二 ) 公 共 工 程 ; ( 三 ) 偿 还 社 会 保 险 费 ; ( 四 ) 为 创 造 新 的 就 业 岗 位 提 供 贷 款 ; ( 五 ) 为 失 业 者 创 业 提 供 贷 款 ; ( 六 ) 再 适 应 与 培 训 ; ( 七 ) 特 别 方 案 ( 面 向 处 于 长 期 失 业 危 险 的 人 群 ); ( 八 ) 为 辍 学 者 就 业 提 供 补 贴 ; ( 九 ) 对 在 企 业 工 作 的 辍 学 者 进 行 在 职 培 训 47. 2000 年 3 月 31 日 就 业 和 防 止 失 业 法 修 正 案 给 省 和 区 自 治 政 府 规 定 了 新 的 任 务, 包 括 创 办 企 业 帮 助 那 些 将 被 看 作 过 剩 的 雇 员 ( 雇 员 过 剩 对 当 地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影 响 很 大 ), 以 及 支 持 地 区 和 地 方 劳 动 力 市 场 48. 2002 年 12 月 20 日 通 过 的 就 业 和 防 止 失 业 法 修 正 案 规 定 : (a) 让 市 级 自 治 政 府 加 入 合 作 机 构 团 体, 共 同 开 展 促 进 就 业 和 防 止 失 业 的 工 作 ;

page 17 (b) 扩 大 省 自 治 政 府 的 权 限, 以 便 : ( 一 ) 制 定 防 止 失 业 的 区 域 性 政 策, 包 括 省 级 方 案 和 合 同 内 的 政 策 ; ( 二 ) 根 据 当 地 条 件 和 时 机, 更 加 合 理 地 分 配 劳 动 基 金 的 资 金 ; ( 三 ) 将 来 自 不 同 来 源 的 资 金 合 并 使 用 ; ( 四 ) 扩 大 获 准 提 供 就 业 中 介 服 务 的 机 构 团 体, 并 推 广 临 时 工 作 介 绍 所 和 职 业 咨 询 机 构 49. 为 了 在 更 大 的 范 围 内 积 极 有 效 地 防 止 失 业, 政 府 以 2004 年 4 月 20 日 的 促 进 就 业 与 劳 动 力 市 场 机 构 法 取 代 了 就 业 和 防 止 失 业 法 劳 动 力 市 场 机 构 法 特 别 强 调 就 业 服 务 的 专 业 化, 并 推 出 了 提 高 失 业 者 积 极 性 的 机 制 50. 该 法 明 确 指 出 了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处 于 特 殊 困 境 的 六 个 失 业 者 群 体 : (a) 年 满 25 岁 的 失 业 者 ; (b) 长 期 失 业 者 ; (c) 年 龄 在 50 岁 以 上 的 失 业 者 ; (d) 不 具 备 职 业 资 格 的 失 业 者 ; (e) 失 业 的 单 亲 父 母, 养 育 至 少 一 个 满 七 岁 的 子 女 ; (f) 失 业 的 残 疾 人 51. 目 前 已 经 针 对 上 述 群 体 采 取 了 特 殊 的 职 业 激 励 手 段 : (a) 在 企 业 中 开 展 在 职 培 训 面 向 年 满 25 岁, 由 于 没 有 任 何 职 业 经 验 而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中 处 于 困 境 的 失 业 者 ; (b) 企 业 人 员 在 职 培 训 面 向 在 资 格 上 不 符 合 劳 动 力 市 场 需 要 的 人 员 ; (c) 为 年 满 25 岁 不 具 备 职 业 资 格 的 失 业 者 提 供 奖 学 金, 以 便 他 们 小 学 毕 业 后 能 够 在 成 人 中 专 学 校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或 参 加 夜 校 或 校 外 高 等 教 育 ; (d) 为 照 顾 一 个 年 满 七 岁 的 子 女 提 供 补 偿 面 向 参 加 在 职 培 训 培 训 工 作 场 所 的 工 作 实 习 或 已 上 岗 或 从 事 其 他 有 薪 工 作 的 单 亲 父 母 ; (e) 在 相 似 情 况 下 为 照 顾 某 一 受 扶 养 者 提 供 补 偿 52. 该 法 引 入 了 旨 在 提 高 连 续 教 育 质 量 的 法 规 : (a) 对 有 意 向 失 业 者 或 求 职 者 提 供 培 训 的 教 育 机 构 进 行 登 记 ; (b) 由 劳 动 部 长 负 责 协 调 确 定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和 根 据 劳 动 力 市 场 需 求 编 制 单 元 职 业 培 训 课 程 的 工 作

page 18 53. 该 法 推 出 了 促 进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的 工 具, 特 别 是 资 助 或 共 同 资 助 雇 员 和 雇 主 继 续 接 受 教 育 的 培 训 基 金 设 立 基 金 的 雇 主 可 以 从 劳 动 基 金 得 到 以 下 支 持 : (a) 对 可 能 过 剩 的 雇 员 进 行 培 训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可 得 到 50% 的 补 偿 ; (b) 对 于 那 些 获 准 休 带 薪 培 训 假 ( 最 短 三 周 ) 的 职 工, 其 80% 的 培 训 费 可 得 到 补 偿 ; (c) 对 于 代 替 休 培 训 假 的 雇 员 的 失 业 人 员, 对 其 薪 酬 进 行 补 偿 ( 达 到 平 均 薪 酬 的 40%); (d) 补 偿 为 参 加 过 培 训 的 被 解 雇 职 工 ( 其 培 训 补 贴 是 由 雇 主 支 付 的 ) 交 纳 的 退 休 金 和 残 疾 抚 恤 金 保 险 费 54. 2005 年 11 月 1 日, 促 进 就 业 与 劳 动 力 市 场 机 构 法 修 正 案 开 始 生 效, 其 中 采 纳 的 一 些 措 施 旨 在 提 高 政 府 劳 动 服 务 部 门 的 工 作 成 效, 特 别 是 在 就 业 安 置 和 就 业 咨 询 方 面 尤 为 重 要 的 是 取 消 了 不 必 要 的 行 政 和 官 僚 主 义 活 动 该 修 正 案 可 以 使 欧 洲 社 会 基 金 共 同 资 助 的 工 作 在 更 大 的 程 度 上 得 到 劳 动 基 金 的 资 助 55. 2006 年, 波 兰 政 府 决 定 审 查 有 关 立 法, 以 便 起 草 促 进 就 业 与 劳 动 力 市 场 机 构 法 修 正 案, 并 加 强 积 极 的 劳 动 力 市 场 政 策, 为 有 效 利 用 分 配 给 相 关 工 作 的 资 金 创 造 条 件 56. 2003 年 6 月 13 日 社 会 就 业 法 规 定 建 立 一 些 新 的 社 会 经 济 实 体 ( 社 会 融 入 中 心 和 俱 乐 部 ), 以 及 实 施 个 人 社 会 就 业 方 案 2006 年 底, 全 国 有 50 个 社 会 融 入 中 心 和 54 个 社 会 合 作 社 开 展 了 活 动 57. 为 了 帮 助 落 实 社 会 就 业 法, 已 经 启 动 积 极 防 止 社 会 排 斥 和 支 持 建 立 社 会 合 作 社 的 方 案 58. 积 极 防 止 社 会 排 斥 方 案 的 一 个 目 标 是 促 进 各 种 合 作 伙 伴 之 间 建 立 良 好 的 合 作 模 式, 包 括 社 会 融 入 中 心 社 会 援 助 中 心 和 地 区 或 省 劳 动 部 门 其 中 的 任 务 包 括 在 现 有 社 会 融 入 中 心 基 础 上 建 立 两 个 或 三 个 为 融 入 中 心 培 养 未 来 工 作 人 员 的 教 育 和 训 练 中 心 59. 支 持 建 立 社 会 合 作 社 方 案 的 目 的 在 于 宣 传 社 会 合 作 社 的 理 念, 以 此 为 处 于 社 会 排 斥 危 险 之 中 的 群 体 创 造 就 业 机 会, 为 建 立 合 作 社 团 体 制 定 合 作 社 活 动 目 录 以 及 监 督 他 们 的 业 务 提 供 财 政 支 持

page 19 60. 1997 年 8 月 27 日 残 疾 人 职 业 和 社 会 康 复 与 就 业 法 为 雇 用 残 疾 人 的 雇 主 提 供 支 持, 而 且 国 家 残 疾 人 康 复 基 金 为 残 疾 人 就 业 提 供 以 下 形 式 的 支 持 : (a) 为 已 登 记 为 正 在 求 职 或 失 业 的 残 疾 人 提 供 培 训 实 习 干 预 工 作 和 职 业 准 备 ; (b) 为 已 登 记 为 失 业 的 残 疾 人 或 由 于 非 雇 员 自 身 的 种 种 原 因 尚 未 接 到 签 署 雇 用 合 同 的 通 知 的 残 疾 人 提 供 培 训 ; (c) 为 创 办 企 业 或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的 残 疾 人 提 供 贷 款 ; (d) 为 继 续 从 事 工 商 或 农 业 生 产 活 动 的 残 疾 人 提 供 银 行 信 贷 利 息 补 贴 职 业 咨 询 61. 根 据 促 进 就 业 与 劳 动 力 市 场 机 构 法,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部 门 将 开 展 职 业 咨 询 和 咨 询 活 动, 以 便 在 职 业 工 作 地 点 和 就 业 种 类 的 选 择 方 面 为 失 业 者 和 求 职 者 提 供 帮 助, 特 别 是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a) 提 供 有 关 职 业 劳 动 力 市 场 和 培 训 与 教 育 机 会 的 信 息 ; (b) 利 用 对 择 业 改 变 技 能 或 就 业 观 念 有 益 的 方 法 提 供 建 议, 包 括 进 行 兴 趣 和 专 业 能 力 测 试 建 议 ; (c) 推 荐 由 专 家 进 行 心 理 和 医 学 测 试, 应 试 者 通 过 这 种 测 试 可 以 发 现 自 己 适 合 何 种 工 作 职 业 或 培 训 ; (d) 发 起 组 织 和 开 展 集 体 职 业 咨 询 活 动 ; (e) 为 雇 主 选 择 应 聘 者 提 供 帮 助, 其 中 特 别 包 括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和 指 导 62.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部 门 的 职 业 咨 询 和 信 息 是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提 供 的 : (a) 服 务 面 向 失 业 者 求 职 者 以 及 雇 主 ; (b) 自 愿 参 与 ; (c) 实 行 平 等, 不 分 性 别 年 龄 残 疾 种 族 民 族 血 统 国 籍 性 取 向 政 见 宗 教 信 仰 及 是 否 为 工 会 成 员 ; (d) 自 由 选 择 职 业 或 就 业 地 点 ; (e) 费 用 全 免 ; (f) 对 个 人 资 料 加 以 保 密 和 保 护

page 20 63. 职 业 咨 询 由 339 个 地 区 劳 动 部 门 和 在 16 个 省 劳 动 部 门 运 作 的 52 个 省 劳 动 中 心 信 息 与 职 业 规 划 中 心 提 供 提 供 职 业 咨 询 服 务 的 劳 动 部 门 在 全 国 均 匀 分 布 在 省 内, 地 区 劳 动 部 门 的 数 量 最 少 11 个, 最 多 38 个 ( 与 地 区 数 成 正 比 ), 而 省 劳 动 中 心 的 信 息 与 职 业 规 划 中 心 数 量 最 少 1 个, 最 多 6 个 64. 2004 年 10 月 20 日 经 济 和 劳 动 部 长 关 于 为 就 业 安 置 代 理 和 职 业 咨 询 人 员 颁 发 专 业 许 可 证 的 管 理 条 例, 以 及 2005 年 3 月 21 日 部 长 会 议 关 于 公 共 就 业 安 置 机 构 雇 员 薪 资 金 额 批 准 程 序 和 支 付 办 法 的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提 高 和 发 展 劳 动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的 能 力 2006 年 4 月, 经 济 和 劳 动 部 长 关 于 在 就 业 安 置 代 理 和 职 业 咨 询 人 员 专 业 资 格 认 证 程 序 中 进 行 适 应 实 习 和 技 能 测 试 的 管 理 条 例 开 始 生 效 65. 目 前 劳 动 和 社 会 政 策 部 长 拟 订 的 管 理 条 例 涉 及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服 务 基 准 以 及 公 共 实 体 提 供 就 业 安 置 服 务 EURES 服 务 职 业 咨 询 和 信 息 为 失 业 者 及 其 他 有 资 格 接 受 此 类 援 助 人 员 组 织 培 训 班 的 详 细 条 件, 该 条 例 将 有 助 于 提 供 优 质 的 职 业 咨 询 服 务 66. 已 利 用 过 职 业 咨 询 服 务 的 人 员 统 计 数 据 见 附 件 一, 第 7 项 67. 提 供 职 业 咨 询 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备 有 统 一 的 数 据 资 源 这 些 资 源 包 括 : 职 业 分 类 和 专 业 化 个 人 工 作 履 历 传 单 职 业 取 向 影 片 职 业 指 南 ( 对 546 种 职 业 进 行 说 明 ) 以 及 目 录 信 息 指 南 和 图 书 2004-2005 年 政 府 开 展 了 一 个 职 业 兴 趣 问 卷 调 查 活 动, 对 劳 动 部 门 服 务 对 象 的 职 业 偏 好 和 兴 趣 做 了 全 面 评 判 该 问 卷 调 查 从 2006 年 起 逐 步 实 施 职 业 咨 询 人 员 还 可 以 使 用 Doradca 2000 [2000 咨 询 ] 计 算 机 软 件 由 于 使 用 了 欧 洲 社 会 基 金 资 源, 目 前 正 在 利 用 主 要 基 于 网 络 的 新 版 软 件 开 展 工 作 通 过 因 特 网, 每 个 有 关 人 员 均 可 获 得 职 业 和 教 育 机 构 的 相 关 信 息 68. 同 样, 在 2004-2006 年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业 务 项 目 发 展 内 还 开 展 了 一 个 题 为 在 人 员 选 择 方 面 向 雇 主 提 供 帮 助 的 综 合 分 析 的 研 究 项 目 69. 从 1999 年 起 国 家 职 业 咨 询 资 源 中 心 项 目 已 在 达 芬 奇 计 划 内 展 开 该 计 划 的 目 标 包 括 通 过 在 本 国 和 其 他 欧 洲 国 家 提 供 教 育 和 培 训 方 面 可 靠 的 信 息, 扩 大 国 家 职 业 咨 询 系 统 在 欧 洲 的 规 模, 提 高 居 民 教 育 和 职 业 的 流 动 性 70. 该 中 心 的 活 动 面 向 就 业 辅 导 员, 主 要 包 括 : (a) 收 集 编 制 和 传 播 与 职 业 咨 询 有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和 出 版 物 ; (b) 为 就 业 辅 导 员 组 织 会 议 研 讨 会 和 培 训 活 动 ;

page 21 (c) 在 波 兰 和 国 外 参 加 与 职 业 咨 询 有 关 的 会 议 ; (d) 对 来 自 波 兰 和 海 外 的 咨 询 做 出 答 复 71. 在 2001-2004 年, 为 就 业 辅 导 员 开 展 了 有 关 远 程 指 导 和 跨 国 职 业 咨 询 的 培 训 和 教 育 项 目 72. 在 2004 至 2006 年 底, 为 了 制 定 就 业 辅 导 员 工 作 指 南 实 施 了 欧 洲 指 导 顾 问 (www.ergoinnet.net) 项 目, 从 而 能 够 向 希 望 利 用 在 其 他 欧 洲 国 家 接 受 教 育 和 工 作 机 会 的 人 员 提 供 更 加 有 效 的 帮 助 73. 2007 年, 新 版 的 国 家 就 业 资 源 中 心 指 南 将 开 始 发 行, 以 下 项 目 的 结 果 将 予 以 公 布 : Ergo-in-net 远 程 指 导 跨 国 职 业 咨 询 74. 面 向 失 业 和 求 职 的 残 疾 人 的 职 业 咨 询 服 务 由 地 区 劳 动 部 门 和 省 劳 动 部 门 下 辖 的 省 劳 动 中 心 信 息 与 职 业 规 划 中 心 按 照 一 般 原 则 提 供 与 各 种 类 型 残 疾 有 关 的 职 业 评 估 手 册 开 始 发 行, 并 采 用 了 Doradca 2000 版 软 件 75. 此 外, 非 政 府 组 织 也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服 务 例 如 : (a) 综 合 协 会 之 友 根 据 欧 盟 灯 塔 基 金 共 同 资 助 的 残 疾 人 指 导 和 培 训 方 案 :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积 极 举 措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工 作 安 排 和 职 业 咨 询 服 务 ; (b) 支 持 肢 体 残 疾 数 学 家 和 计 算 机 科 学 家 基 金 组 建 了 一 个 残 疾 人 职 业 指 导 中 心, 为 了 ( 直 接 ) 将 来 自 马 佐 夫 舍 省 和 ( 间 接 ) 来 自 整 个 波 兰 的 受 聘 残 疾 人 和 求 职 残 疾 人 纳 入 帮 助 范 围, 这 些 中 心 促 使 雇 主 聘 用 残 疾 雇 员 并 推 广 免 费 指 导 服 务 体 系 ; (c) 波 兰 残 疾 人 雇 主 组 织 通 过 位 于 波 兰 各 地 的 分 部 为 就 业 辅 导 员 提 供 专 业 指 导 并 组 织 培 训 76. 根 据 国 民 教 育 和 运 动 部 长 颁 布 的 如 下 管 理 条 例 管 理 公 共 心 理 学 和 教 育 学 咨 询 中 心 学 校 ( 聘 请 心 理 学 者 学 校 教 育 学 专 家 和 就 业 辅 导 员 ) 连 续 教 育 中 心 以 及 实 际 教 育 中 心 向 青 年 人 提 供 的 职 业 咨 询 : (a) 2002 年 12 月 11 日 包 括 专 业 中 心 在 内 的 心 理 和 教 育 建 议 中 心 细 则 ; (b) 2003 年 1 月 7 日 在 公 立 幼 儿 园 学 校 和 机 构 提 供 与 组 织 心 理 和 教 育 指 导 的 原 则 ; (c) 2003 年 6 月 13 日 包 括 公 立 职 业 培 训 与 发 展 中 心 在 内 的 公 共 连 续 教 育 中 心 和 公 共 实 习 教 育 中 心 的 类 型 组 织 与 运 作

page 22 77. 所 有 学 生 均 可 得 到 帮 助 其 中 包 括 : 对 学 生 进 行 指 导 确 定 学 生 的 智 能 和 体 能 培 养 学 生 的 技 能, 使 学 生 能 够 在 教 育 职 业 和 以 积 极 的 态 度 面 对 职 业 生 活 方 面 做 出 合 理 的 选 择 教 授 规 划 职 业 生 活 的 方 法 和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发 挥 作 用 的 能 力, 以 及 与 教 师 和 父 母 密 切 合 作 的 能 力 援 助 的 最 普 通 形 式 是 集 体 授 课 78. 由 于 健 康 问 题 不 能 对 学 校 和 职 业 教 育 进 行 选 择 的 学 生 可 以 接 受 个 人 指 导 在 进 入 中 专 院 校 过 程 中, 如 果 在 分 类 时 结 果 相 同, 则 经 公 共 心 理 学 和 教 育 学 咨 询 中 心 证 实, 由 于 健 康 问 题 不 能 做 出 多 种 选 择 和 教 育 选 择 的 报 考 者 将 被 优 先 考 虑 持 有 公 共 心 理 学 和 教 育 学 咨 询 中 心 认 证 小 组 颁 发 的 需 要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证 书 的 报 考 者 按 照 其 父 母 ( 法 定 监 护 人 ) 的 请 求 将 被 录 取 进 入 特 殊 学 校 的 一 年 级 为 就 业 做 出 准 备 申 请 进 入 大 专 院 校 进 行 第 一 学 期 学 习 的 报 考 者 应 持 有 按 照 2004 年 2 月 20 日 国 家 教 育 部 长 关 于 学 生 进 入 公 立 学 校 和 从 一 类 学 校 转 至 另 一 类 学 校 的 条 件 与 程 序 颁 发 的 未 患 有 指 定 职 业 教 育 中 任 何 医 学 禁 忌 症 的 诊 断 书 79. 中 专 院 校 报 考 生 和 这 些 学 校 的 学 生 如 在 实 践 职 业 培 训 期 间 接 触 或 将 要 接 触 有 害 制 剂 需 接 受 医 学 测 试 测 试 后, 开 出 诊 断 书 证 明 是 否 存 在 医 学 禁 忌 症 80. 教 育 法 允 许 建 立 非 公 立 专 业 中 心 向 青 年 人 提 供 职 业 咨 询 服 务 这 些 中 心 的 服 务 收 费 81. 公 共 心 理 学 和 教 育 学 咨 询 中 心 的 数 量 从 1999 年 的 590 家 减 少 至 2004 年 的 557 家 这 种 数 量 上 的 减 少 主 要 与 人 口 方 面 的 变 化 有 关 :2004 年 少 年 人 数 比 1999 年 少 896 000 人, 因 此,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关 闭 一 些 中 心 82. 由 于 中 心 广 泛 的 地 理 分 布, 所 有 学 生 均 可 享 受 其 服 务 83. 接 受 心 理 学 和 教 育 学 咨 询 中 心 职 业 咨 询 服 务 的 人 数 统 计 数 据 见 附 件 一, 第 8 项 84. 每 年 有 大 约 100 000 人 接 受 学 校 职 业 教 育 中 心 提 供 的 服 务 85. 志 愿 性 劳 动 团 队 是 一 个 专 门 从 事 青 年 人 相 关 活 动 的 国 家 机 构, 特 别 是 那 些 处 于 社 会 排 斥 危 险 之 中 的 青 年 人 和 25 岁 以 下 的 失 业 者 86. 志 愿 性 劳 动 团 队 作 为 职 业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的 任 务 是 创 造 就 业 机 会 并 消 除 边 缘 化 和 社 会 排 斥 现 象 职 业 咨 询 服 务 由 以 下 机 构 提 供 : (a) 21 个 青 年 职 业 中 心 ; (b) 49 个 职 业 宣 传 流 动 中 心

page 23 87. 2005 年 有 192 205 人 接 受 了 流 动 职 业 宣 传 中 心 提 供 的 职 业 咨 询 服 务, 其 中 41 235 人 利 用 了 个 人 指 导 服 务 青 年 职 业 教 育 中 心 于 2005 年 9 月 15 日 建 立, 共 有 9 776 人 利 用 了 青 年 职 业 中 心 提 供 的 服 务, 其 中 1 935 人 利 用 了 个 人 指 导 服 务 88. 职 业 宣 传 资 料 由 国 家 职 业 教 育 和 继 续 教 育 支 助 中 心 以 及 Perspektywy 教 育 出 版 社 的 出 版 物 提 供 心 理 和 教 育 咨 询 中 心 采 用 了 1 600 多 个 职 业 和 专 业 资 料 档 案 100 多 个 个 人 职 业 信 息 档 案 职 业 指 南 ( 包 含 对 546 种 职 业 的 说 明 ) 以 及 信 息 指 南 传 单 和 文 件 夹 89. 2005 年 国 家 教 育 部 编 写 了 题 为 专 业 职 业 教 育 的 出 版 物 作 为 就 业 辅 导 员 的 工 作 手 册 该 手 册 包 括 学 生 从 基 础 职 业 学 校 专 科 学 校 和 大 专 院 校 毕 业 后 可 以 从 事 的 193 种 职 业 的 信 息 国 家 教 育 部 的 网 站 与 教 育 入 口 PLOTEUS 联 网, 该 入 口 于 2004 年 建 立, 包 括 以 下 部 分 : 学 习 机 会 教 育 系 统 交 换 联 系 去 往 其 他 国 家 国 家 就 业 指 导 资 源 中 心 项 目 内 的 国 家 职 业 教 育 和 继 续 教 育 支 助 中 心 出 版 了 许 多 面 向 就 业 辅 导 员 学 生 父 母 和 教 师 的 刊 物, 并 为 就 业 辅 导 员 组 织 了 研 讨 会 和 培 训 班 90. 为 了 帮 助 制 定 个 人 行 动 计 划, 包 括 目 标 和 处 理 今 后 职 业 阶 段 的 方 式, 地 区 劳 动 部 门 与 省 劳 动 中 心 的 信 息 与 职 业 规 划 中 心 合 作 提 供 服 务, 支 持 社 会 和 职 业 宣 传, 包 括 基 本 服 务 以 及 支 持 雇 用 失 业 人 员 和 求 职 人 员 的 劳 动 力 市 场 工 具 91. 应 建 立 一 个 能 动 系 统, 普 遍 提 供 职 业 信 息 提 高 职 业 咨 询 的 质 量 以 及 更 多 地 发 挥 职 业 咨 询 的 作 用, 这 是 欧 洲 社 会 基 金 在 2004 年 至 2006 年 期 间 资 助 的 两 个 项 目 的 目 标 : (a) 为 心 理 和 教 育 咨 询 中 心 提 供 计 算 机 设 备, 包 括 购 买 软 件 ; (b) 研 究 和 宣 传 职 业 规 划 的 方 法 和 教 材 这 些 资 料 面 向 就 业 辅 导 员 讲 授 企 业 创 办 基 础 课 程 的 教 师 以 及 现 有 教 育 培 训 中 心 的 指 导 和 咨 询 教 师 面 向 残 疾 人 的 其 他 特 殊 活 动 92. 2004 年 波 兰 在 加 入 欧 盟 后 对 支 持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原 则 进 行 了 修 改 ( 使 企 业 家 支 持 系 统 配 合 欧 洲 共 同 体 法 规, 包 括 有 关 群 体 排 斥 和 国 家 追 加 补 助 的 条 款 ) 其 中 包 括 以 发 放 补 偿 金 和 免 于 支 付 社 会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的 形 式 提 供 援 助, 同 时 补 偿 雇 主 因 聘 用 残 疾 人 而 支 付 的 额 外 费 用 ( 如 果 雇 主 聘 用 的 是 非 残 疾 雇 员, 则 不 会 发 生 额

page 24 外 费 用 ) 补 偿 在 受 保 护 的 劳 动 力 市 场 ( 经 营 受 保 护 的 劳 动 机 构 或 就 业 安 置 机 构 ) 进 行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家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机 制 不 再 使 用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对 残 疾 工 人 的 薪 资 进 行 补 贴 93. 在 补 偿 雇 主 因 雇 用 残 疾 人 而 增 加 的 费 用 的 框 架 内, 雇 主 因 聘 用 一 些 工 作 人 员 帮 助 残 疾 雇 员 所 支 付 的 月 开 支 也 可 得 到 补 偿, 这 些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帮 助 残 疾 雇 员 熟 悉 工 作 环 境 和 从 事 残 疾 雇 员 自 己 在 工 作 场 所 难 以 或 无 法 单 独 完 成 的 活 动 该 补 偿 以 国 家 残 疾 人 康 复 基 金 的 形 式 发 放 94. 目 前 对 残 疾 人 职 业 和 社 会 康 复 及 就 业 安 置 法 做 出 的 修 正 旨 在 提 高 支 持 残 疾 人 社 会 和 职 业 恢 复 工 具 的 效 率, 包 括 提 高 运 作 效 率 和 机 构 得 到 国 家 残 疾 人 康 复 资 金 支 持 的 实 效 性 根 据 新 的 方 案, 雇 主 可 为 在 残 疾 人 工 作 场 所 安 装 设 备 的 花 费 得 到 多 达 15 倍 平 均 薪 资 的 补 偿, 如 果 残 疾 人 已 经 在 地 区 劳 动 部 门 登 记 为 失 业 者 或 求 职 者 或 待 业 者, 则 可 以 得 到 一 年 薪 金 支 出 的 60% 作 为 补 偿 向 残 疾 人 发 放 的 一 次 性 创 业 贷 款 将 被 一 次 性 创 业 捐 款 所 取 代 (c) 提 高 生 产 力 95. 由 于 生 产 力 与 使 用 的 技 术 设 备 工 作 组 织 职 员 技 能 等 要 素 有 关, 因 此 改 善 中 小 型 企 业 ( 指 导 服 务 培 训 和 财 政 援 助 ) 的 经 营 情 况 将 能 提 高 生 产 率 96. 1999 年 5 月, 部 长 会 议 通 过 了 2002 年 中 小 型 企 业 政 府 政 策 指 南 根 据 该 指 南, 政 府 可 以 在 企 业 获 取 经 济 活 动 信 息 方 面 提 供 援 助 提 高 经 济 活 动 外 部 资 助 的 质 量 并 增 加 获 取 外 部 资 助 的 机 会 根 据 该 指 南 下 开 展 的 活 动 包 括 与 经 济 活 动 有 关 的 指 导 和 培 训 援 助 推 动 获 取 外 部 资 金 来 源 支 持 出 口 发 展 以 及 提 高 质 量 97. 2003 年 2 月, 部 长 会 议 通 过 了 2003-2006 年 中 小 型 企 业 政 府 政 策 指 南 根 据 该 指 南 开 展 的 活 动 旨 在 支 持 中 小 型 企 业, 包 括 刺 激 中 小 型 企 业 确 保 就 业 增 长 的 经 济 活 动, 提 高 中 小 型 企 业 的 竞 争 力, 使 其 能 在 单 一 欧 洲 市 场 更 好 地 经 营 将 利 用 以 下 地 区 的 法 律 组 织 宣 传 和 培 训 工 具 以 及 金 融 工 具 落 实 有 关 政 策 : (a) 支 持 鼓 励 企 业 发 展 的 活 动 ; (b) 改 善 中 小 型 企 业 所 处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环 境 ; (c) 发 展 中 小 型 企 业 的 体 制 环 境 ; (d) 在 国 际 领 域 支 持 此 类 企 业

page 25 98. 企 业 家 可 以 获 得 支 持 以 补 贴 以 下 费 用 : (a) 提 高 产 品 和 服 务 质 量 获 得 质 量 环 境 健 康 和 安 全 管 理 系 统 合 格 证 开 展 创 新 活 动 运 用 创 新 做 法 和 新 技 术 的 指 导 和 培 训 服 务 ; (b) 就 公 司 发 展 获 得 指 导, 以 因 特 网 技 术 为 基 础 开 始 公 司 经 营 ; (c) 就 发 展 和 推 广 有 关 出 口 的 个 人 发 展 计 划 获 得 指 导 并 参 与 商 品 交 易 会 和 展 览 会 ; (d) 购 买 新 的 机 器 和 设 备 99.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业 务 项 目 发 展 的 活 动 包 括 在 机 构 部 门 以 及 私 人 企 业 中 推 广 影 响 工 作 效 率 提 高 的 工 具 提 高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部 门 和 其 他 劳 动 力 市 场 机 构 人 员 工 作 效 率 的 主 要 因 素 包 括 组 织 培 训 班 研 究 生 学 习 提 供 支 持 指 导 以 及 相 关 的 说 明 工 作 效 率 通 过 以 下 方 法 得 到 提 高 : (a) 向 管 理 人 员 和 企 业 员 工 提 供 培 训 和 指 导 援 助, 重 点 是 提 高 经 营 效 率 ( 特 别 是 人 力 资 源 方 面 ) 明 确 对 于 员 工 技 能 的 需 求 改 进 工 作 组 织 健 康 和 安 全 管 理 以 及 更 加 灵 活 地 落 实 劳 动 条 款 ; (b) 对 管 理 人 员 和 企 业 员 工 进 行 培 训 指 导, 使 其 参 加 研 究 生 学 习 ; (c) 为 企 业 员 工 提 供 在 科 学 机 构 培 训 和 实 习 机 会 ; (d) 提 高 面 向 企 业 的 培 训 和 指 导 服 务 的 质 量 ; (e) 就 灵 活 的 就 业 形 式 向 企 业 家 提 供 培 训, 特 别 注 意 组 织 工 作 的 现 代 技 术 和 方 法 ( 远 程 工 作 家 中 工 作 维 修 工 作 等 等 ); (f) 为 妇 女 开 设 自 营 职 业 培 训 班 100. 2006 年 9 月 4 日, 部 长 会 议 通 过 了 2007-2013 年 提 高 经 济 的 创 新 性 战 略 其 中 包 括 评 估 经 济 的 创 新 性 和 推 荐 有 助 于 建 立 知 识 型 经 济 的 举 措 在 知 识 型 经 济 条 件 下, 企 业 家 在 竞 争 市 场 中 的 实 力 将 包 括 其 创 新 程 度 按 照 该 战 略 所 述, 发 展 企 业 创 新 的 是 一 个 战 略 目 标, 其 目 的 在 于 保 持 经 济 的 快 速 增 长, 创 造 新 的 更 好 的 工 作 岗 位 101. 该 文 件 规 定 了 以 下 方 向 : (a) 建 立 现 代 经 济 人 才 队 伍 ; (b) 开 展 对 经 济 有 益 的 研 究 ; (c) 为 创 新 申 请 知 识 产 权 ;

page 26 (d) 为 创 新 提 供 资 本 ; (e) 为 创 新 准 备 基 础 设 施 102. 该 战 略 实 施 将 以 2007-2013 年 国 家 战 略 参 照 框 架 内 的 业 务 项 目 的 实 施 体 系 为 基 础 关 键 是 落 实 业 务 项 目 创 新 经 济 人 力 资 本 运 作 项 目 和 16 个 区 域 性 业 务 项 目 中 建 议 的 做 法 (d) 选 择 就 业 的 自 由 103. 波 兰 共 和 国 宪 法 第 65 条 第 1 款 规 定 人 人 享 有 选 择 和 从 事 工 作 以 及 选 择 工 作 地 点 的 自 由 与 此 相 类 似, 在 劳 动 法 第 11 条 中 也 体 现 了 工 作 自 由 的 原 则, 根 据 这 一 条 规 定, 建 立 雇 用 关 系, 不 论 是 否 具 有 法 律 根 据, 均 需 出 具 一 致 的 雇 主 和 雇 员 的 意 向 声 明 具 体 劳 动 法 规 及 其 他 管 理 雇 用 关 系 的 法 律 法 案 均 与 雇 用 关 系 的 自 愿 特 征 相 联 系 按 照 宪 法 第 65 条 第 2 款 规 定, 只 有 成 文 法 律 方 可 规 定 工 作 的 义 务 104. 2001 年 9 月 6 日 传 染 病 与 感 染 防 治 法 中 规 定 了 工 作 的 义 务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他 具 有 益 于 防 治 流 行 病 资 格 的 人 员 可 由 行 政 决 定 指 派 到 流 行 病 防 治 岗 位 工 作 该 法 中 有 关 是 否 指 派 到 流 行 病 防 治 岗 位 工 作 的 限 制 包 括 : (a) 年 龄 未 达 到 18 岁 或 已 经 达 到 60 岁 的 人 员 ; (b) 孕 妇 或 抚 养 14 岁 以 下 子 女 的 妇 女 ; (c) 残 疾 人 105. 指 派 到 流 行 病 防 治 岗 位 工 作 的 人 员 现 有 工 作 地 点 的 工 作 将 被 保 留 ( 其 雇 主 有 义 务 批 准 其 带 薪 离 岗 并 且 不 能 终 止 雇 用 关 系 ), 而 在 决 定 中 指 定 的 新 的 工 作 场 所, 将 提 供 ( 不 少 于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中 指 定 岗 位 平 均 基 本 薪 资 的 150%) 优 厚 薪 资 并 报 销 交 通 膳 食 和 住 宿 费 用 106. 2002 年 4 月 18 日 自 然 灾 害 状 况 法 案 也 对 工 作 的 义 务 做 出 了 规 定, 据 此, 行 政 机 构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行 为 命 令 雇 主 派 遣 员 工 到 负 责 抵 御 自 然 灾 害 影 响 活 动 的 机 构 工 作 107. 特 殊 纪 律 原 则 适 用 于 国 家 消 防 队 边 境 警 卫 警 察 和 政 府 保 卫 局 的 业 务, 这 些 部 门 由 于 其 业 务 隶 属 关 系 可 被 调 到 另 一 个 组 织 化 单 位 参 与 临 时 性 工 作 (1991 年 8

page 27 月 24 日 国 家 消 防 队 法 1990 年 4 月 6 日 警 察 法 1999 年 10 月 12 日 边 境 警 卫 法 2001 年 3 月 16 日 政 府 保 卫 局 法 ) 108. 根 据 刑 事 执 行 法 典 第 116 条 第 4 款 的 规 定, 除 非 国 际 法 有 细 则 规 定 免 除 这 些 人 的 义 务, 否 则 被 判 监 禁 的 人 员 必 须 参 加 劳 动, 并 且 必 须 在 拘 留 所 中 从 事 一 些 清 理 工 作 利 用 罪 犯 的 义 务 劳 动 的 现 实 意 义 仅 适 用 于 这 种 罪 犯 在 拘 留 所 内 完 成 清 理 工 作 罪 犯 无 权 因 为 拘 留 所 工 作 而 得 到 薪 资 每 个 月 的 工 作 时 间 不 能 超 过 90 小 时 相 同 的 原 则 适 用 于 为 自 治 区 域 而 进 行 的 与 清 理 相 关 的 工 作 ( 刑 事 执 行 法 典 第 123 a 条 第 2 款 ) 109. 罪 犯 从 事 的 工 作 还 包 括 经 罪 犯 同 意 被 安 排 的 工 作, 或 以 雇 用 合 同 代 理 协 议 具 体 工 作 协 议 外 包 合 同 或 对 罪 犯 适 用 的 法 律 为 依 据 而 从 事 的 有 偿 劳 动 ( 刑 事 执 行 法 典 第 121 条 第 2 款 ) 110. 法 院 指 明 的 劳 动 义 务 是 限 制 自 由 处 罚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根 据 刑 法 典 第 34 条, 第 1 款 规 定, 这 种 处 罚 可 以 依 法 判 处 1 至 12 个 月 工 作 的 义 务 包 括 在 企 业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社 会 援 助 机 构 慈 善 组 织 或 机 构 或 向 当 地 社 区 提 供 帮 助 的 组 织 或 机 构 中 从 事 无 薪 受 控 的 工 作 法 庭 可 判 决 从 事 上 述 工 作 的 义 务 每 月 达 20 至 40 小 时 111. 除 了 履 行 无 薪 受 控 劳 动 的 义 务, 法 院 还 可 以 裁 决 扣 除 受 聘 者 工 作 薪 资 的 10% 至 25% 上 缴 国 库 或 捐 给 法 院 指 定 的 某 一 社 会 事 业 在 服 刑 期 间, 未 经 法 院 同 意, 罪 犯 不 能 终 止 雇 用 关 系 112. PIP 负 责 检 查 法 院 裁 定 的 在 限 制 自 由 的 处 罚 期 间 的 工 作, 以 及 代 替 无 法 收 缴 的 罚 款 而 裁 定 的 从 事 对 社 会 有 益 的 工 作, 视 察 团 的 检 查 活 动 包 括 检 查 雇 主 是 否 确 保 工 作 条 件 符 合 通 用 安 全 和 卫 生 法 规 113. 刑 法 典 规 定 了 违 反 强 制 工 作 或 义 务 劳 动 指 令 的 后 果 根 据 刑 法 典 第 232 条 第 1 款 规 定, 国 家 职 员 的 行 为 如 超 过 其 权 利 范 围 或 未 能 履 行 职 责, 其 行 为 损 害 公 众 或 私 人 利 益, 则 应 当 处 以 高 达 三 年 的 监 禁 如 果 有 罪 一 方 当 事 人 为 了 非 法 经 济 收 益 或 个 人 所 得 而 实 施 犯 罪, 将 为 处 以 高 达 十 年 的 监 禁 ( 刑 法 典 第 231 条 第 2 款 ) 这 些 法 规 对 所 有 滥 用 能 力 或 不 履 行 职 责 而 导 致 公 共 或 私 人 利 益 遭 到 侵 害 的 官 员 进 行 处 罚 这 些 法 规 适 用 于 在 雇 用 罪 犯 方 面 违 反 法 规, 强 迫 罪 犯 从 事 与 生 效 的 法 规 相 悖 工 作 的 拘 留 所 工 作 人 员 如 果 国 家 职 员 滥 用 权 利, 还 可 能 另

page 28 外 受 到 与 个 别 的 公 共 服 务 机 关 相 关 的 具 体 法 规 中 的 纪 律 处 罚 此 外, 根 据 刑 法 典 第 190 条 第 1 款 规 定, 任 何 人 对 他 人 运 用 暴 力 或 非 法 威 胁 使 他 人 采 取 某 种 行 为, 未 遂 或 放 任 将 被 处 以 高 达 三 年 的 监 禁 本 法 对 利 用 胁 迫 或 暴 力 非 法 强 制 别 人 采 取 某 些 行 为 ( 包 括 无 相 关 法 定 名 目 下 从 事 某 种 劳 动 )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e) 职 业 培 训 项 目 员 工 的 继 续 教 育 114. 在 2002 年 对 继 续 教 育 进 行 的 研 究 ( 根 据 欧 洲 统 计 局 的 方 法 ) 显 示,41% 的 波 兰 公 司 资 助 或 共 同 资 助 面 向 员 工 的 培 训 班 (1999 年 为 36.6%) 通 过 这 些 培 训, 平 均 16% 的 员 工 提 高 了 自 身 的 技 能 在 公 司 里, 有 36% 的 员 工 已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其 中 主 要 包 括 年 龄 在 25 至 44 岁 的 员 工 ( 占 培 训 班 年 龄 组 的 70.3%), 而 最 多 24 岁 的 青 年 人 相 对 来 说 很 少 接 受 培 训 (22.1%) 参 加 培 训 有 限 的 群 体 包 括 处 于 人 员 过 剩 危 险 中 的 员 工 (1% ) 兼 职 工 作 的 员 工 (4.3% ) 以 及 无 适 当 技 能 的 人 员 (6.2%) 公 司 内 每 位 参 加 者 参 加 的 培 训 班 的 平 均 时 是 为 29 个 课 时 2000 年 培 训 费 用 总 计 达 到 企 业 劳 动 成 本 的 0.8%, 而 在 2004 年, 总 计 仅 占 0.7% 对 失 业 者 的 培 训 115. 参 加 培 训 班 的 登 记 失 业 者 人 次 已 经 得 到 大 大 增 加 2005 年 劳 动 部 门 统 计 有 151 000 人 参 加 培 训 班 (2004 年,126 000 人,2001 年,50 000 人 ) 2005 年, 148 000 人 完 成 培 训 课 程 ( 参 加 培 训 的 人 员 的 98%) 116. 大 多 数 受 训 的 失 业 人 员 (80%) 参 加 了 集 体 培 训, 集 体 培 训 的 科 目 由 劳 动 部 门 安 排, 有 劳 动 部 门 选 择 的 培 训 机 构 承 办 为 了 满 足 员 工 提 出 的 需 求, 劳 动 部 门 组 织 了 特 殊 的 培 训 班 2005 年, 按 照 三 方 协 议 ( 由 劳 动 部 门 培 训 机 构 和 雇 主 三 方 签 订 ) 接 受 培 训 的 人 数 占 经 过 培 训 总 人 数 的 10% 117. 单 独 培 训 课 程 的 实 效 性 几 乎 是 团 体 培 训 的 两 倍 两 者 就 业 比 例 之 间 的 显 著 差 异 主 要 源 于 课 程 的 参 加 者 必 须 满 足 的 条 件 : 申 请 单 独 培 训 课 程 的 人 员 必 须 出 具 劳 动 部 门 的 官 方 文 件, 说 明 培 训 后 申 请 人 将 被 聘 用 ( 通 常 这 是 未 来 雇 主 的 声 明 或 有 意 从 事 经 济 活 动 的 声 明 )

page 29 118. 相 关 统 计 资 料 : (a) 接 受 劳 动 部 门 培 训 的 失 业 者 和 求 职 者 人 数 附 件 一, 第 9-13 项 ; (b) 劳 动 基 金 对 培 训 的 开 支 附 件 一, 第 14 项 ; (c) 劳 动 部 门 组 织 培 训 的 目 标 附 件 一, 第 15 项 ; (d) 登 记 失 业 者 的 就 业 率 附 件 一, 第 16 项 119. 为 了 更 好 地 协 调 职 业 培 训 和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需 求, 2002-2005 年 开 展 了 许 多 活 动 : (a) 在 对 雇 主 需 求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为 53 个 职 业 制 定 了 国 家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该 标 准 为 企 业 的 职 业 与 连 续 教 育 体 系 就 业 政 策 和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奠 定 了 基 础 2006-2007 年 制 定 了 另 外 200 个 技 能 标 准 ; (b) 已 经 在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原 则 基 础 上 制 定 了 89 个 模 块 的 培 训 课 程 和 教 材, 重 点 讲 授 从 事 个 人 职 业 所 需 的 技 能,2006-2007 年, 将 制 定 另 外 200 个 项 目, 面 向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 (c) 包 含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和 基 于 模 块 培 训 课 程 的 数 据 库 请 登 陆 以 下 网 址 (www.standardyiszkolenia.praca.gov.pl); (d) 劳 动 力 市 场 上 出 现 的 职 业 分 类 和 专 业 化 已 经 更 新, 为 了 建 立 EURES 体 系, 规 定 了 国 家 分 类 向 ISCO88 分 类 的 转 换 代 码, 职 业 和 专 业 化 说 明 不 断 更 新, 并 可 从 因 特 网 上 获 取 ; (e) 已 经 引 入 了 缺 员 职 业 ( 需 求 超 过 供 应 ) 和 过 剩 职 业 ( 失 业 者 数 量 超 过 发 布 的 工 作 数 量 ) 监 督 机 制 ; (f) 为 了 获 得 为 失 业 者 开 办 培 训 课 程 所 需 的 公 共 资 金, 已 经 为 培 训 机 构 建 立 了 的 电 子 登 记 册, 从 而 帮 助 失 业 者 和 就 业 服 务 部 门 收 集 培 训 的 信 息, 登 记 册 包 括 培 训 主 题 工 作 人 员 和 机 构 教 育 背 景 的 相 关 信 息 2004 年 12 月 至 2006 年 9 月 间, 登 记 册 中 登 记 了 有 意 向 失 业 者 提 供 培 训 的 5 100 家 培 训 机 构 的 信 息 120. 就 业 服 务 部 门 提 供 的 职 业 培 训 和 信 息 工 具 对 失 业 者 的 连 续 教 育 和 求 职 起 到 了 补 充 作 用 详 细 信 息 请 参 见 对 第 9 条 问 题 B 的 答 复

page 30 问 题 3 就 业 或 职 业 待 遇 平 等 (a) 法 律 条 例 121. 2001 年 8 月 24 日 法 案 修 正 案 即 劳 动 法 和 某 些 法 案 的 修 正 案 体 现 了 许 多 禁 止 歧 视 的 规 定 : (a) 从 建 立 雇 用 关 系 开 始, 对 雇 用 关 系 进 行 修 改 晋 职 和 培 训 直 至 终 止 雇 用 关 系 的 过 程 中 在 所 有 与 雇 用 相 关 方 面 建 立 男 女 员 工 待 遇 平 等 的 义 务 ( 第 18 3a 条 ); (b) 规 定 禁 止 对 员 工 进 行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性 别 歧 视, 并 规 定 间 接 歧 视 定 义 ( 第 18 3a 条 ); (c) 对 违 反 男 女 平 等 待 遇 原 则 的 行 为 进 行 定 义, 并 指 明 员 工 权 利 存 在 差 别 不 属 于 违 反 该 原 则 的 情 形 ( 第 18 3b 条 ); (d) 根 据 界 定 了 雇 用 关 系 各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法 案 法 规 条 例, 规 定 合 同 等 资 料 中 如 果 包 含 违 反 员 工 在 工 作 中 平 等 待 遇 原 则 的 条 款, 则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及 其 他 集 体 协 议 无 效 的 原 则, 规 定 建 立 雇 用 关 系 的 雇 用 合 同 及 其 他 法 案 条 款 无 效 的 原 则, 以 及 规 定 不 违 反 平 等 待 遇 原 则 ( 第 9 条 第 4 款 和 第 18 条 第 3 款 ) 的 法 规 将 代 替 无 效 法 规 ; (e) 对 于 由 于 男 女 平 等 待 遇 原 则 被 违 反 而 使 自 身 权 利 遭 到 侵 害 的 员 工, 将 有 权 得 到 不 少 于 最 低 劳 动 薪 资 且 不 超 过 六 倍 该 薪 资 的 补 偿 ( 第 18 3d 条 ); (f) 规 定 如 果 对 员 工 的 解 雇 阻 碍 雇 员 行 使 反 歧 视 法 规 赋 予 的 权 利, 则 该 解 雇 被 视 为 不 正 当 的 ( 第 18 3e 条 ); (g) 引 入 在 有 关 违 反 男 女 平 等 待 遇 原 则 的 纠 纷 中 提 供 证 据 的 单 独 原 则, 员 工 只 需 要 证 明 细 节, 确 认 遭 到 歧 视, 被 起 诉 的 雇 主 负 责 举 证 反 驳 指 控, 证 明 自 己 对 员 工 采 取 的 行 为 是 正 当 的, 是 出 于 其 他 原 因 而 非 员 工 性 别 歧 视 ( 第 18 3b 条 ); (h) 责 成 雇 主 在 工 作 场 所 宣 传 有 关 男 女 平 等 待 遇 条 款 的 内 容 ( 第 94 1 条 ),

page 31 (i) 规 定 禁 止 在 提 供 职 位 时 提 出 可 使 应 聘 者 不 合 格 的 性 别 标 准 或 其 他 被 认 为 歧 视 性 的 标 准 ( 就 业 和 防 止 失 业 法 ); (j) 在 存 在 歧 视 的 情 况 下 拒 绝 录 用 某 人 将 被 视 为 违 法 行 为 ( 就 业 和 防 止 失 业 法 ) 122. 2003 年 11 月 14 日 对 劳 动 法 的 再 次 修 订 获 得 通 过, 禁 止 在 就 业 中 进 行 歧 视, 该 修 正 案 可 看 成 就 业 平 等 待 遇 的 原 则 禁 止 的 性 别 歧 视 被 扩 展 到 包 括 由 于 年 龄 残 疾 种 族 宗 教 国 籍 政 见 工 会 成 员 资 格 民 族 宗 教 信 仰 性 别 取 向 而 受 到 的 歧 视, 并 且 扩 展 到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雇 用, 全 职 或 兼 职 雇 用 123. 按 照 劳 动 法 第 18 3a 条 第 1 款 规 定, 员 工 应 在 建 立 和 终 止 雇 用 关 系 雇 用 条 件 晋 职 和 为 提 高 职 业 技 能 而 接 受 培 训 方 面 享 受 平 等 待 遇, 特 别 是 在 性 别 年 龄 残 疾 种 族 宗 教 国 籍 政 见 工 会 成 员 资 格 民 族 宗 教 信 仰 性 别 取 向 以 及 录 用 到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岗 位 全 职 或 兼 职 岗 位 方 面 享 受 平 等 待 遇 在 就 业 方 面 享 受 平 等 待 遇 是 指 不 以 第 18 3a 条 第 1 款 中 规 定 的 理 由, 以 任 何 方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遭 到 歧 视 ( 劳 动 法 第 18 3a 条 ) 引 入 了 骚 扰 的 定 义, 法 案 同 样 规 定 骚 扰 是 歧 视 的 一 种 表 现 形 式 124. 根 据 劳 动 法 第 18 3a 条 第 6 款 规 定, 性 别 歧 视 同 样 包 括 所 有 其 目 的 或 结 果 构 成 对 员 工 的 尊 严 的 侵 犯 或 使 员 工 受 到 羞 辱 的 不 被 接 纳 的 两 性 行 为 或 与 员 工 性 别 有 关 的 行 为 这 些 行 为 可 能 是 身 体 口 头 或 非 口 头 方 式 的 侵 犯 ( 性 侵 犯 ) 125. 劳 动 法 对 直 接 和 间 接 歧 视 进 行 了 定 义 如 果 由 于 第 18 3a 条 第 1 款 中 所 列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原 因, 而 使 某 一 员 工 在 可 比 环 境 中 已 经 受 到 某 种 或 正 在 受 到 某 种 比 其 他 员 工 差 的 对 待, 则 可 视 为 直 接 歧 视 如 果 由 于 表 面 上 中 立 的 决 定 标 准 或 行 为 而 导 致 在 雇 用 条 件 中 出 现 实 际 不 平 衡, 该 雇 用 条 件 对 按 照 第 18 3a 条 第 1 款 中 所 列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原 因 划 分 的 一 个 群 体 的 所 有 或 大 部 分 员 工 不 利, 而 且 这 种 不 平 衡 无 法 由 其 他 客 观 原 因 证 明 合 理, 则 可 视 为 间 接 歧 视 ( 劳 动 法 第 18 3a 条 第 3 款 和 第 4 款 ) 126. 如 果 由 于 第 18 3a 条 第 1 款 所 列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原 因, 雇 主 对 员 工 做 出 区 分, 特 别 是 导 致 以 下 后 果, 则 可 视 为 违 反 了 就 业 平 等 待 遇 原 则 : (a) 拒 绝 建 立 雇 用 关 系 或 终 止 雇 用 关 系 ;

page 32 (b) 工 薪 或 其 他 雇 用 条 件 对 员 工 不 利, 不 向 员 工 提 供 晋 职 机 会 或 其 他 工 作 性 津 贴 ; (c) 不 向 员 工 提 供 提 高 职 业 技 能 的 培 训 班, 除 非 雇 主 证 明 自 己 是 出 于 客 观 原 因 而 做 出 的 相 关 决 定 127. 由 于 雇 主 违 反 禁 止 就 业 歧 视 规 定 而 使 雇 用 合 约 终 止 的 员 工, 可 以 向 为 不 正 当 或 非 法 终 止 或 解 除 雇 用 合 约 案 件 而 设 立 的 劳 资 争 议 法 庭 提 出 索 赔 在 争 取 恢 复 原 有 工 作 或 给 予 补 偿 的 过 程 中, 员 工 可 以 指 明 雇 主 违 反 禁 止 雇 用 关 系 歧 视 法 规 的 不 当 行 为 128. 其 雇 主 违 反 就 业 平 等 待 遇 原 则 的 员 工 有 权 得 到 不 低 于 最 低 劳 动 薪 资 的 补 偿 ( 劳 动 法 第 18 3d 条 ) 该 补 偿 由 劳 资 争 议 法 庭 在 员 工 当 事 人 提 起 的 诉 讼 程 序 过 程 中 予 以 决 定 129. 员 工 按 照 违 反 就 业 平 等 待 遇 原 则 行 使 权 利 不 能 成 为 雇 主 终 止 就 业 关 系 或 未 经 通 知 终 止 就 业 关 系 行 为 正 当 的 理 由 ( 劳 动 法 第 18 3e 条 ) 130. 就 业 和 防 止 失 业 法 包 含 以 下 反 歧 视 条 款 : (a) 第 12 条 第 2 款 第 3 项 就 业 介 绍 服 务 以 平 等 待 遇 原 则 为 基 准, 地 区 劳 动 部 门 必 须 向 在 就 业 中 寻 求 援 助 的 每 个 人 提 供 帮 助 ; (b) 第 12 条 第 3(a) 款 雇 主 提 供 的 空 缺 或 职 业 信 息 不 能 对 应 聘 者 的 性 别 年 龄 残 疾 种 族 国 籍 观 点 特 别 是 政 见 或 宗 教 信 仰 或 是 否 参 加 工 会 情 况 提 出 歧 视 性 要 求 ( 就 业 和 防 止 失 业 法 修 正 案 的 2001 年 6 月 22 日 和 社 会 援 助 法 规 定 ); (c) 第 15 条 第 1(a) 款 在 对 应 聘 者 选 取 的 要 求 中, 对 应 聘 者 的 性 别 年 龄 残 疾 种 族 国 籍 观 点 特 别 是 政 见 或 宗 教 信 仰 或 是 否 参 加 工 会 情 况 存 在 歧 视 性 ( 就 业 和 防 止 失 业 法 修 正 案 的 2002 年 4 月 26 日 规 定 ); (d) 第 17 条 第 1 款 第 3 点 职 业 咨 询 应 当 由 平 等 待 遇 原 则 作 为 指 导, 在 利 用 职 业 咨 询 服 务 时 不 论 国 籍 性 别 宗 教 信 仰 是 否 是 政 治 和 社 会 组 织 成 员 或 其 他 情 况 131. 就 业 和 防 止 失 业 法 第 6(c) 条 第 1 款 第 3 规 定 工 作 允 许 和 许 可 外 国 人 的 规 范 不 对 应 聘 者 的 性 别 年 龄 残 疾 种 族 国 籍 观 点 特 别 是 政 见 或 宗 教 信

page 33 仰 或 是 否 参 加 工 会 情 况 存 在 歧 视 性 因 为 应 聘 者 的 性 别 年 龄 残 疾 种 族 国 籍 观 点 特 别 是 政 见 或 宗 教 信 仰 或 是 否 参 加 工 会 情 况 而 拒 绝 雇 用 应 聘 者 的 雇 主 将 被 处 以 罚 款 ( 就 业 和 防 止 失 业 法 第 66 条 第 3 项 ) 132. 按 照 2000 年 2 月 9 日 劳 动 和 社 会 政 策 部 长 关 于 提 供 就 业 服 务 职 业 咨 询 组 织 失 业 人 员 培 训 为 职 业 介 绍 所 提 供 职 业 信 息 和 指 导 进 行 就 业 安 置 融 资 编 制 分 类 背 景 资 料 的 细 则 管 理 条 例, 地 区 劳 动 部 门 接 受 雇 主 提 供 的 空 缺 和 职 业 预 备 岗 位 通 知, 但 是 这 些 通 知 中 不 能 包 括 对 应 聘 者 性 别 年 龄 国 籍 宗 教 信 仰 或 其 他 情 况 存 在 歧 视 的 要 求 133. 就 业 和 劳 动 力 市 场 机 构 促 进 法 包 括 以 下 反 歧 视 条 款 : (a) 就 业 安 排 服 务 以 平 等 待 遇 原 则 为 基 础, 根 据 该 原 则, 地 区 劳 动 部 门 必 须 帮 助 所 有 求 职 者 找 到 工 作, 不 论 其 国 籍 是 否 参 加 政 治 组 织 性 别 宗 教 信 仰 或 其 他 情 况 ; (b) 雇 主 提 供 的 空 缺 或 职 业 预 备 岗 位 的 通 知 中 不 能 包 含 由 于 性 别 年 龄 残 疾 种 族 国 籍 观 点 特 别 是 政 见 或 宗 教 信 仰 或 是 否 参 加 工 会 的 情 况 而 歧 视 应 聘 者 的 要 求 ; (c) 在 挑 选 应 聘 者 参 加 培 训 班 的 过 程 中, 不 能 包 含 任 何 由 于 性 别 年 龄 残 疾 种 族 国 籍 观 点 特 别 是 政 见 或 宗 教 信 仰 或 是 否 参 加 工 会 的 情 况 而 歧 视 应 聘 者 的 要 求 ; (d) 职 业 咨 询 应 当 由 平 等 待 遇 原 则 作 为 指 导, 在 利 用 职 业 咨 询 服 务 是 不 论 国 籍 性 别 宗 教 信 仰 是 否 是 政 治 和 社 会 组 织 成 员 或 其 他 情 况 134. 由 于 应 聘 者 的 性 别 而 拒 绝 录 用 应 聘 者 在 空 缺 岗 位 上 就 职 或 职 业 预 备 岗 位 的 任 何 人 将 可 能 受 到 不 低 于 3 000 兹 罗 提 的 罚 款 ( 该 法 第 123 条 ) (b) 实 际 情 况 135. 从 2002 年 1 月 1 日 和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由 于 在 工 作 场 所 受 到 歧 视 而 要 求 索 赔 和 涉 及 聚 众 滋 事 的 案 件 已 经 分 别 作 为 单 独 案 件 类 型 进 行 处 理 136. 因 违 反 男 女 平 等 待 遇 原 则 而 要 求 赔 偿 案 件 的 统 计 资 料 请 参 见 附 件 一, 第 17 项 137. 在 2000 至 2003 年 间,PIP 开 展 了 一 项 试 点 研 究, 其 目 的 在 于 :

page 34 (a) 评 价 教 育 和 性 别 因 素 对 增 进 就 业 机 会 和 提 升 工 作 岗 位 的 影 响 ; (b) 对 企 业 提 供 的 培 训 机 会 进 行 评 价 ; (c) 确 定 在 不 规 则 工 作 时 间 和 加 班 时 间 内 工 作 员 工 的 就 业 条 件 ; (d) 对 员 工 行 使 劳 动 法 赋 予 的 权 利, 即 父 母 育 儿 权 的 情 况 进 行 估 计 138. 这 些 研 究 由 以 下 省 开 展 : 下 西 里 西 亚 省 马 佐 夫 舍 省 罗 兹 省 波 德 拉 斯 省 马 祖 里 省 和 大 波 兰 省 在 其 中 每 个 省 随 机 选 取 了 30 个 企 业 样 本 ( 雇 用 30 至 50 人 的 雇 主 有 6 个, 雇 用 51 至 100 人 的 雇 主 有 6 个, 雇 用 101 至 250 人 的 雇 主 有 6 个, 雇 用 251 至 500 人 的 雇 主 有 6 个, 雇 用 500 人 以 上 的 雇 主 有 6 个 ) 139. 结 果 显 示 : (a) 男 性 的 职 位 几 乎 高 出 女 性 的 两 倍 ; (b) 在 私 营 部 门 中, 就 职 于 较 高 管 理 职 位 的 女 性 比 男 性 高 出 42%; (c) 在 公 共 部 门, 女 性 在 较 低 的 管 理 位 置 上 人 数 更 多 ( 与 男 性 的 比 例 为 5: 4), 但 是 一 般 而 言 ( 在 私 营 部 门 和 公 共 部 门 合 计 ), 男 性 人 数 较 多 ( 高 出 2%); (d) 通 过 同 一 公 司 的 内 部 晋 职, 在 出 任 较 高 管 理 职 位 方 面, 未 出 现 性 别 歧 视, 女 性 ( 在 39 岁 ) 平 均 比 男 性 晋 职 早 一 年, 但 他 们 为 此 晋 职 多 工 作 三 个 月 ( 女 性 为 十 年 零 七 个 月, 男 性 为 十 年 零 四 个 月 ); (e) 在 不 规 则 工 作 时 间 和 星 期 日 以 及 假 期 工 作 的 男 性 和 女 性 的 人 数 相 近, 但 加 班 工 作 的 男 性 和 女 性 人 数 存 在 较 小 差 异 (3.9%); (f) 女 性 利 用 照 顾 子 女 的 权 利 请 假 两 天, 比 男 性 多 四 倍 140. 后 续 研 究 的 结 果 表 明 2004 年, 处 于 较 高 管 理 职 位 的 女 性 人 数 比 男 性 少 40% ( 该 差 异 与 2003 年 相 比 低 0.7%) 这 种 情 况 在 私 营 部 门 更 加 经 常 出 现 平 均 起 来, 女 性 为 晋 职 至 更 高 的 职 位 比 男 性 多 工 作 三 年 零 八 个 月 在 不 规 则 工 作 时 间 或 加 班 工 作 方 面, 在 所 有 员 工 群 体 中 均 未 发 现 任 何 歧 视 五 分 之 一 的 女 性 和 十 一 分 之 一 的 男 性 由 于 养 育 至 少 一 个 14 岁 以 下 子 女 而 行 使 请 假 两 天 的 权 利 在 较 高 管 理 职 位 上, 女 性 和 男 性 均 相 对 较 少 地 利 用 这 一 权 利 在 较 高 管 理 职 位 上 的 女 性 比 在 其 他 岗 位 工 作 的 女 性 更 少 地 利 用 怀 孕 和 育 儿 假 期 ; 在 较 高 管 理 职 位 上 的 男 性 包 括 学 习 中 的 男 性 根 本 不 使 用 这 一 权 利

page 35 141. 截 止 2004 年 底 PIP 审 理 的 96 起 投 诉 中, 仅 有 12 起 属 于 正 当 在 10 起 诉 讼 案 件 中, 据 发 现 歧 视 可 能 已 经 出 现, 但 在 检 察 过 程 中 收 集 的 证 据 无 法 清 晰 显 示 这 一 点, 因 此, 决 定 将 案 件 提 交 法 庭 审 理 70 起 起 诉 被 认 为 是 无 效 的, 因 为 检 察 中 未 证 实 存 在 指 控 的 歧 视 起 诉 中 包 含 的 指 控 涉 及 由 于 是 否 工 会 成 员 年 龄 健 康 和 残 疾 状 况 工 作 经 验 以 及 性 别 ( 例 如 怀 孕 ) 而 遭 到 歧 视 等 等 142. 就 业 关 系 中 男 女 平 等 待 遇 问 题 被 归 入 PIP 得 计 划 检 查 项 目 中 据 发 现 存 在 单 一 性 别 歧 视 的 情 形, 但 大 多 数 是 在 可 比 的 职 位 上 女 性 和 男 性 薪 资 存 在 不 合 理 的 差 别 事 实 上, 男 性 也 同 样 有 遭 到 歧 视 的 情 形 143. 除 了 检 查 以 外,PIP 工 作 人 员 的 法 律 指 导 中 也 涉 及 员 工 平 等 待 遇 问 题 144. 2000-2006 年 国 家 就 业 发 展 和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战 略 中 的 指 导 方 针 旨 在 支 持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机 会 平 等 政 策 : (a) 通 过 开 展 有 关 活 动,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更 多 的 就 业 机 会, 特 别 是 融 入 工 作 环 境 的 机 会 ; (b) 在 获 取 和 提 高 技 能 系 统 中 求 职 的 残 疾 人 优 先 予 以 考 虑 ; (c) 在 经 济 单 位 管 理 实 践 中 引 入 恢 复 活 力 流 程, 包 括 为 更 加 年 长 的 员 工 群 体 组 织 各 种 教 育 活 动, 以 便 恢 复 他 们 的 职 业 技 能 ; (d) 清 除 劳 动 力 市 场 中 对 女 性 的 障 碍 和 歧 视 行 为 ; (e) 进 行 信 息 宣 传, 促 使 雇 主 在 招 聘 过 程 组 织 工 作 薪 资 发 放 和 考 核 员 工 方 面 消 除 歧 视 性 做 法 ; (f) 开 展 促 进 农 村 地 区 居 民 就 业 的 活 动 145. 2000-2001 年 间, 根 据 国 家 就 业 活 动 计 划 开 展 了 各 种 支 持 劳 动 力 市 场 中 机 会 平 等 政 策 的 活 动 : (a) 加 强 社 会 对 话, 鼓 励 录 用 女 性 ; (b) 将 有 关 女 性 就 业 问 题 社 会 对 话 的 效 果 进 行 推 广 ; (c) 发 展 和 落 实 补 偿 性 培 训 班 体 系 ; (d) 对 劳 动 力 市 场 中 男 女 机 会 不 平 等 的 规 模 和 原 因 进 行 研 究 拟 制 政 府 建 议 书 ; (e) 发 展 并 落 实 支 持 女 性 职 业 活 动 的 项 目 ; (f) 在 学 校 课 程 和 媒 体 中 宣 传 性 别 平 等 的 思 想 ;

page 36 (g) 检 查 各 类 学 校 的 课 程, 补 充 性 别 平 等 问 题 的 有 关 内 容 ; (h) 制 作 播 放 有 关 性 别 平 等 的 收 音 机 和 电 视 节 目 ; (i) 出 版 促 进 女 性 就 业 的 资 料 146. 为 了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中 支 持 女 性, 在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业 务 项 目 发 展 内 开 展 了 女 性 职 业 融 合 与 再 融 合 活 动 该 活 动 的 目 标 是 增 加 女 性 就 业, 提 高 女 性 的 职 业 地 位 和 社 会 地 位 这 目 标 将 通 过 促 进 女 性 和 男 性 获 得 平 等 就 业 机 会 支 持 女 性 的 连 续 教 育 旨 在 提 高 女 性 就 业 能 力 的 活 动 以 及 推 广 那 些 能 将 职 业 生 活 与 社 会 生 活 相 结 合 的 工 作 和 就 业 形 式 得 以 实 现 147. 从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业 务 项 目 发 展 开 始 推 广 直 至 2006 年 的 第 二 季 度, 该 计 划 共 引 入 14 970 名 女 性 他 们 绝 大 多 数 利 用 那 些 能 够 提 高 或 改 变 职 业 技 能 的 援 助 形 式 ( 培 训 班 职 业 心 理 和 法 律 指 导 ) 和 那 些 促 进 创 办 企 业 和 自 营 职 业 的 援 助 形 式 148. 2004 2006 年 波 兰 欧 洲 共 同 体 倡 议 项 目 的 目 标 包 括 推 广 抵 制 劳 动 力 市 场 中 所 有 形 式 歧 视 和 不 平 等 的 创 新 性 办 法 在 该 项 目 中 实 现 了 五 个 优 先 : (a) 在 必 须 向 所 有 人 开 放 的 劳 动 力 市 场, 帮 助 那 些 融 入 或 重 新 融 入 有 困 难 的 人 群 进 入 或 回 到 劳 动 力 市 场 ; (b) 加 强 社 会 经 济 ( 第 三 产 业 ), 特 别 是 服 务 社 区 利 益, 重 点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 (c) 支 持 公 司 和 员 工 适 应 结 构 性 的 经 济 变 革 和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及 其 他 新 技 术 ; (d) 通 过 发 展 更 加 灵 活 和 有 效 的 工 作 组 织 和 支 持 服 务 形 式, 重 建 家 庭 生 活 和 职 业 生 活, 帮 助 已 经 离 开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男 性 和 女 性 重 新 融 入 ; (e) 支 持 寻 求 庇 护 人 群 的 社 会 融 入 和 职 业 融 入 149. 实 施 的 项 目 以 确 保 劳 动 力 市 场 中 男 女 机 会 平 等 的 标 准 为 基 础, 这 些 标 准 包 括 : (a) 具 体 活 动 目 标 群 体 中 的 女 性 和 男 性 的 参 与 程 度 : 监 督 所 有 按 性 别 划 分 的 支 持 范 围 的 指 标 ; (b) 考 虑 到 这 些 因 素 的 落 实 方 法 : 工 作 时 间 信 息 财 源 受 教 育 和 培 训 机 会 就 业 机 会 应 用 创 新 的 制 度 的 支 持 项 目 以 及 旨 在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和 职 业 融 合 中 支 持 女 性 的 项 目 ;

page 37 (c) 影 响 机 会 平 等 政 策 的 标 准 和 数 值, 例 如 男 性 和 女 性 的 行 为 对 于 男 性 和 女 性 在 家 庭 和 职 业 生 活 中 角 色 的 固 有 认 识 支 持 在 职 业 和 社 会 环 境 中 男 女 机 会 平 等 的 新 社 会 模 式 ; (d) 直 接 或 间 接 防 止 劳 动 力 市 场 中 出 现 性 别 歧 视 的 法 规 : 提 高 对 劳 动 力 市 场 中 男 女 机 会 平 等 的 法 律 因 素 的 社 会 意 识 150. 其 结 果 是 : (a) 社 会 将 更 加 接 受 恢 复 职 业 角 色 和 社 会 角 色 的 女 性 ; (b) 新 的 体 制 方 法 将 得 以 落 实, 从 而 应 用 灵 活 的 就 业 原 则, 并 将 可 以 享 受 育 儿 服 务 ; (c) 女 性 对 于 需 要 参 加 连 续 教 育 并 为 此 利 用 现 有 培 训 和 职 业 咨 询 的 意 识 将 有 所 增 强 ; (d) 自 营 职 业 人 员 中 女 性 的 比 例 将 增 加 ; (e) 将 建 立 支 持 女 性 利 益 的 强 有 力 的 组 织 和 机 构 151. 从 欧 洲 共 同 体 平 等 倡 议 方 案 开 始 实 行 至 2006 年 12 月, 在 创 新 性 支 持 模 式 的 测 试 框 架 内, 有 7 743 名 女 性 得 到 以 培 训 研 讨 会 职 业 心 理 和 法 律 指 导 服 务 形 式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 例 如 危 机 干 预 ) 的 支 持 152. 促 进 劳 动 力 市 场 中 男 女 平 等 的 项 目 同 样 面 向 机 构 受 益 人 雇 主 劳 动 力 市 场 机 构 社 会 公 益 服 务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153. 2005 年 底, 地 区 开 发 部 起 草 了 结 构 基 金 中 男 女 平 等 待 遇 实 践 手 册, 提 供 了 在 项 目 所 有 阶 段 ( 从 起 草 申 请 书 至 评 估 ) 落 实 平 等 原 则 的 实 用 知 识 154. 1999 年, 国 防 部 成 立 了 女 性 委 员 会 以 监 督 军 队 中 女 性 的 情 况 主 要 重 点 是 确 保 专 业 训 练 和 晋 职 机 会 平 等 该 女 性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包 括 : (a) 提 出 女 性 军 中 服 役 的 立 法 机 构 人 力 资 源 和 培 训 办 法 的 建 议 ; (b) 与 职 业 服 役 女 性 保 持 联 系 ; (c) 在 国 际 交 流 特 别 是 在 北 大 西 洋 公 约 组 织 内 部 交 流 中 代 表 军 队 ; (d) 与 促 进 男 女 平 等 权 利 的 国 家 组 织 和 国 际 组 织 进 行 合 作 155. 女 性 委 员 会 活 动 的 主 要 影 响 :

page 38 (a) 职 业 军 人 服 役 法 案 的 修 正 案 规 定 女 军 人 可 以 就 任 军 队 中 所 有 职 位, 规 定 了 女 性 和 男 性 在 相 同 的 年 纪 退 休, 规 定 了 女 性 可 以 在 专 业 私 营 公 司 中 服 务 ; (b) 引 入 了 有 关 职 业 军 人 候 选 人 怀 孕 问 题 的 法 规 ; (c) 指 定 一 名 委 员 负 责 女 性 的 服 役 问 题, 其 工 作 包 括 : 为 女 性 行 使 宪 法 规 定 的 服 兵 役 权 服 役 平 等 权 创 造 条 件 ; (d) 采 纳 有 关 女 性 制 服 元 素 和 女 性 装 备 的 建 议, 并 为 女 性 提 供 装 备 ; (e) 2006 年 7 月 1 日, 在 波 兰 共 和 国 军 队 陆 军 军 官 学 校 女 军 官 分 院 设 立 了 妇 女 委 员 会 秘 书 一 职 156. 国 家 教 育 部 正 在 检 查 学 校 和 学 院 教 科 书 的 内 容, 以 消 除 带 有 歧 视 性 特 性 的 要 素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课 程 中 包 含 女 性 和 男 性 平 等 地 位 教 育 此 外, 家 庭 内 平 等 待 遇 以 及 预 防 和 治 疗 家 庭 暴 力 问 题 也 被 纳 入 课 程 教 师 的 技 能 培 训 课 表 中 157. 就 业 中 性 别 平 等 对 于 公 民 权 利 专 员 至 关 重 要 经 过 公 民 权 利 专 员 积 极 运 作 后, 宪 法 裁 判 所 裁 定 在 以 下 情 形 下 属 于 与 宪 法 不 符 : (a) 2000 年 3 月 28 日 有 关 1982 年 1 月 26 日 教 师 宪 章 法 案 第 23 条 第 1 款 第 4 项 的 裁 定, 作 为 法 律 依 据, 规 定 一 旦 教 师 达 到 员 工 及 其 家 属 退 休 条 款 的 法 规 中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则 未 经 当 事 人 同 意 可 终 止 与 已 任 命 的 教 师 之 间 的 雇 用 关 系 根 据 教 师 宪 章 的 这 一 条 款, 就 女 教 师 而 言, 其 雇 用 关 系 可 以 比 男 教 师 更 早 终 止 (b) 2000 年 12 月 5 日 关 于 1982 年 9 月 16 日 国 家 机 关 职 员 法 第 13 条 第 1 款 第 5 项 和 1990 年 3 月 22 日 自 治 政 府 员 工 法 第 10 条 第 1 款 第 6 项 的 评 论 意 见 指 出, 根 据 两 个 法 案 中 的 规 定, 如 果 国 家 机 关 内 任 命 的 女 性 国 家 官 员 的 雇 用 期 比 男 性 国 家 官 员 的 雇 用 期 提 前 终 止, 则 雇 用 关 系 可 以 取 消 158. 非 政 府 机 构 同 样 开 展 了 促 进 权 利 平 等 的 活 动 他 们 的 成 员 参 与 实 施 了 反 暴 力 项 目 健 康 教 育 项 目 使 年 轻 一 代 对 子 女 和 家 庭 生 活 负 责 的 活 动 他 们 也 为 女 性 组 织 了 培 训 班 在 这 个 领 域 特 别 活 跃 的 机 构 包 括 : 特 赦 国 际 女 性 权 利 中 心 赫 尔 辛 基 人 权 基 金 女 性 群 体 信 息 中 心 OŚKa 波 兰 女 性 和 计 划 生 育 联 盟 波 兰 女 性 联 盟 民 主 女 性 协 会 以 及 女 性 基 金 促 进 中 心 非 政 府 机 构 可 以 为 从 事 以 下 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