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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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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二 章 幼 兒 教 育 現 任 教 育 部 部 長 杜 正 勝,93 年 5 月 26 日 在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第 五 屆 第 五 會 期 報 告 我 國 教 育 政 策 之 現 況 與 未 來 發 展 中, 提 出 與 幼 兒 教 育 有 關 的 教 育 施 政 重 點 及 發 展 方 向, 有 下 列 三 項 :(1) 推 動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國 教 向 下 紮 根 ;(2) 推 動 幼 托 整 合, 以 提 升 幼 兒 受 教 品 質 ;(3) 加 強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協 助 融 入 臺 灣 社 會 我 們 深 知, 重 大 政 策 的 執 行, 除 了 必 需 考 量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及 研 擬 周 延 的 配 套 措 施 外, 更 必 需 諮 詢 相 關 層 面 人 員 的 意 見, 如 幼 教 學 界 幼 教 業 者 幼 教 從 業 人 者 及 幼 兒 家 長, 形 成 共 識, 方 能 推 動 目 前 各 界 對 於 三 項 政 策 走 向 中 的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和 幼 托 整 合 等 政 策 仍 尚 存 疑 慮 及 意 見, 教 育 部 正 在 努 力 解 決 政 策 中 面 臨 的 難 題 至 於 加 強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的 教 育 問 題, 教 育 部 擬 定 推 動 幼 稚 園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輔 導 作 業 要 點, 以 強 化 幼 教 人 員 多 元 文 化 專 業 知 能 及 增 進 外 籍 配 偶 教 養 子 女 的 知 能 以 下 首 先 就 我 國 幼 稚 園 的 基 本 現 況 予 以 分 析, 並 說 明 本 年 度 重 要 措 施 與 執 行 成 效, 提 出 教 育 當 局 面 臨 的 教 育 問 題 及 回 應 對 策, 最 後 分 述 教 育 部 在 幼 教 政 策 未 來 的 發 展 方 向, 以 及 筆 者 的 建 議 第 一 節 基 本 概 況 由 於 社 會 型 態 改 變, 婦 女 就 業 機 會 增 加, 幼 兒 就 讀 幼 稚 園 人 數 逐 漸 增 加 在 39 學 年 度 時, 幼 稚 園 僅 有 28 所, 班 級 數 有 397 班, 幼 兒 有 17,111 人, 至 92 學 年 度, 幼 稚 園 有 3,306 所, 班 級 數 有 10,417 班, 幼 兒 有 240,926 人, 較 39 學 年 度, 園 數 增 加 3,278 所, 約 有 118 倍, 班 級 數 增 加 10,020 班, 約 有 26.2 倍, 至 於 幼 兒 人 數 則 增 加 223,815 人, 約 有 14 倍 至 於 教 師 人 數, 有 20,457 人, 女 教 師 占 98.06%, 在 學 歷 方 面, 大 多 提 升 至 大 專 程 度, 依 民 國 91 年 全 國 幼 兒 教 育 普 查 的 結 果 得 知, 幼 教 老 師 的 學 歷, 大 學 占 32.95%, 專 科 占 有 %, 在 師 生 比 上, 公 立 幼 稚 園 師 生 比 為 1:14.5, 私 立 幼 稚 園 師 生 比 為 1:11.7 此 外, 在 幼 教 經 費 方 面, 幼 兒 教 育 的 經 費 在 各 級 學 校 中, 只 占 3.05%, 比 例 仍 30
2 是 不 高 關 於 幼 兒 教 育 的 基 本 現 況, 以 下 分 別 就 :(1) 幼 稚 園 園 數 (2) 班 級 數 (3) 幼 兒 人 數 (4) 師 資 (5) 教 育 經 費 (6) 法 令 (7) 重 要 活 動 等 七 項 予 以 介 紹, 以 期 對 我 國 目 前 幼 兒 教 育 的 現 況 有 整 體 的 了 解 壹 幼 稚 園 園 數 全 國 幼 稚 園 計 有 3,306 所, 公 立 幼 稚 園 有 1,358 所, 約 占 41.08%,( 其 中 國 立 有 10 所, 直 轄 市 立 有 199 所, 縣 市 立 有 1,149 所 ), 私 立 幼 稚 園 有 1,948 所, 約 占 有 58.92%, 相 較 於 公 立 幼 稚 園, 私 立 幼 稚 園 多 了 590 所, 約 有 1.43 倍 由 表 2-1 中 可 知, 在 各 縣 市 中, 擁 有 最 多 幼 稚 園 的 前 三 個 縣 市 分 別 為 :(1) 臺 北 縣 :389 所 ;(2) 臺 北 市 :384 所 ;(3) 桃 園 縣 :310 所 ; 擁 有 最 少 幼 稚 園 園 數 的 前 三 個 縣 市 :(1) 連 江 縣 :6 所 ;(2) 澎 湖 縣 :15 所 ;(3) 金 門 縣 :19 所 由 表 2-1 也 可 知, 在 各 縣 市 公 立 幼 稚 園 園 數 上, 擁 有 最 多 公 立 幼 稚 園 的 前 三 個 縣 市 分 別 是 :(1) 臺 北 縣 :203 所 ;(2) 臺 北 市 :133 所 ;(3) 臺 南 縣 : 119 所 ; 最 少 的 前 三 個 縣 市 分 別 是 (1) 連 江 縣 :5 所 ;(2) 澎 湖 縣 :13 所 ;(3) 嘉 義 市 :15 所 此 外, 在 私 立 幼 稚 園 園 數 上, 擁 有 最 多 的 前 3 縣 市 分 別 是 :(1) 桃 園 縣 :255 所 ;(2) 臺 北 市 :251 所 ;(3) 臺 北 縣 :186 所 ; 最 少 的 前 三 個 縣 市 是 :(1) 金 門 縣 :0 所 :(2) 連 江 縣 :1 所 ;(3) 澎 湖 縣 :2 所 貳 班 級 數 全 國 幼 稚 園 的 班 級 數 計 有 10,417 班, 公 立 幼 稚 園 有 2,772 班, 占 26.61%, ( 其 中 國 立 有 38 班, 直 轄 市 立 有 734 班, 縣 市 立 有 2,000 班 ), 私 立 幼 稚 園 有 7,645 班, 占 73.39% 相 較 於 公 立 幼 稚 園 的 班 級 數, 私 立 幼 稚 園 多 了 4,873 班, 約 有 2.76 倍 之 多 由 表 2-1 中 可 知, 在 各 縣 市 中, 擁 有 最 多 班 級 數 的 前 三 個 縣 市 分 別 是 (1) 臺 北 市 :1,334 班 ;(2) 臺 北 縣 :1,076 班 ;(3) 桃 園 縣 :983 班 ; 擁 有 最 少 班 級 數 的 縣 市 分 別 是 :(1) 連 江 縣 :12 班 ;(2) 澎 湖 縣 :26 班 ;(3) 金 門 縣 : 50 班 再 從 表 2-1 可 獲 知, 在 各 縣 市 公 立 幼 稚 園 方 面, 擁 有 最 多 班 級 數 的 前 三 個 縣 市 分 別 為 :(1) 臺 北 市 :461 班 ;(2) 臺 北 縣 :386 班 ;(3) 高 雄 市 :280 31
3 班 ; 擁 有 最 少 班 級 數 的 前 三 個 縣 市 分 別 為 :(1) 連 江 縣 :10 班 ;(2) 澎 湖 縣 : 18 班 ;(3) 雲 林 縣 :32 班 私 立 幼 稚 園 方 面, 擁 有 最 多 班 級 數 的 前 三 個 縣 市 分 別 是 :(1) 桃 園 縣 :904 班 ;(2) 臺 北 市 :873 班 ;(3) 臺 北 縣 :690 班 ; 擁 有 最 少 班 級 數 的 前 三 個 縣 市 分 別 是 :(1) 金 門 縣 :0 班 ;(2) 連 江 縣 :1 班 ;(3) 澎 湖 縣 :9 班 參 幼 兒 人 數 全 國 幼 兒 人 數 計 有 240,926 人, 公 立 幼 稚 園 有 74,462 位 幼 兒, 占 30.9%, ( 其 中 國 立 有 960 人, 直 轄 市 立 有 19,344 人, 縣 市 立 有 54,158 人 ), 私 立 幼 稚 園 有 166,464 位 幼 兒, 占 69.1%, 與 公 立 幼 稚 園 相 比, 私 立 幼 稚 園 多 了 92,002 人, 約 為 公 立 幼 稚 園 幼 兒 人 數 的 2.24 倍 由 表 2-1 中 可 知, 在 各 縣 市 中, 擁 有 最 多 幼 兒 人 數 的 前 三 個 縣 市 分 別 是 (1) 臺 北 縣 :29,710 人 ;(2) 臺 北 市 :28,284 人 ;(3) 桃 園 縣 :27,244 人 ; 最 少 的 前 三 個 縣 市 分 別 是 :(1) 連 江 縣 :242 人 ;(2) 澎 湖 縣 :550 人 ;(3) 金 門 縣 : 1,294 人 再 由 表 2-1 中 也 可 知, 在 各 縣 市 招 收 幼 兒 人 數 上, 公 立 幼 稚 園 招 收 幼 兒 人 數 最 多 的 前 三 個 縣 市 分 別 是 :(1) 臺 北 縣 :13,093 人 ;(2) 臺 北 市 :12,666 人 ; (3) 高 雄 市 :7,248 人 ; 招 收 最 少 幼 兒 人 數 的 前 三 個 縣 市 分 別 是 :(1) 連 江 縣 : 207 人 ;(2) 澎 湖 縣 :372 人 ;(3) 雲 林 縣 :756 人 ; 私 立 幼 稚 園 招 收 最 多 幼 兒 人 數 的 前 三 個 縣 市 分 別 是 :(1) 桃 園 縣 :24,935 人 ;(2) 臺 北 縣 :16,617 人 ; (3) 臺 北 市 :16,018 人 ; 至 於 招 收 最 少 幼 兒 人 數 的 前 三 個 縣 市 分 別 是 :(1) 金 門 縣 :0 人 ;(2) 連 江 縣 :35 人 ;(3) 澎 湖 縣 :178 人 此 外, 從 表 2-2 可 知,3 歲 以 下 至 6 歲 以 上, 幼 兒 人 數 分 布 的 情 況 如 下 : 1. 3 歲 以 下 幼 兒 人 數 : 計 有 2,930 人, 其 中 公 立 幼 稚 園 有 268 人, 占 9.15 %( 國 立 0 人, 直 轄 市 立 0 人, 縣 市 立 268 人 ), 私 立 幼 稚 園 有 2,662 人, 占 90.85% 就 男 女 幼 兒 人 數 比 例 上, 男 幼 兒 有 1,589 人, 占 %, 女 幼 兒 有 1,341 人, 占 45.77% 2. 3 歲 至 未 滿 4 歲 幼 兒 人 數 : 計 有 22,428 人, 其 中 公 立 有 927 人, 占 4.13 %( 國 立 3 人, 直 轄 市 立 93 人, 縣 市 立 831 人 ), 私 立 幼 稚 園 有 21,501 人, 占 95.87% 就 男 女 幼 兒 人 數 比 例 上, 男 幼 兒 有 12,025 人, 占 %, 女 幼 兒 有 10,403 人, 占 46.38% 32
4 3. 4 歲 至 未 滿 5 歲 幼 兒 人 數 : 計 有 76,756 人, 其 中 公 立 幼 稚 園 有 26,326 人, 占 34.30%( 國 立 385 人, 直 轄 市 立 6,817 人, 縣 市 立 19,124 人 ), 私 立 幼 稚 園 有 50,430 人, 占 65.70% 就 男 女 幼 兒 人 數 比 例 上, 男 幼 兒 有 40,224 人, 占 52.4%, 女 幼 兒 有 36,532 人, 占 47.59% 4. 5 歲 至 未 滿 6 歲 幼 兒 人 數 : 計 有 114,418 人, 其 中 公 立 幼 稚 園 有 43,272 人, 占 37.82%( 國 立 561 人, 直 轄 市 立 11,828 人, 縣 市 立 30,883 人 ), 私 立 幼 稚 園 有 71,146 人, 占 62.18%, 男 幼 兒 有 59,799 人, 占 52.26%, 女 幼 兒 有 54,619 人, 占 47.74% 5. 6 歲 以 上 幼 兒 人 數 : 計 有 24,394 人, 其 中 公 立 幼 稚 園 有 3,669 人, 占 %( 國 立 11 人, 直 轄 市 立 606 人, 縣 市 立 3,052 人 ), 私 立 幼 稚 園 有 20,725 人, 占 84.96% 就 男 女 幼 兒 人 數 比 例 上, 男 幼 兒 有 12,795 人, 占 %, 女 幼 兒 有 11,599 人, 占 47.55% 表 2-1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幼 稚 園 園 數 班 級 數 幼 兒 人 數 及 教 師 人 數 一 覽 表 人 數 園 數 班 級 數 幼 兒 人 數 教 師 人 數 各 縣 市 公 立 私 立 合 計 公 立 私 立 合 計 公 立 私 立 合 計 公 立 私 立 合 計 臺 北 市 ,334 12,266 16,018 28, ,553 2,477 高 雄 市 ,248 12,121 19, ,366 臺 北 縣 ,076 13,093 16,617 29, ,523 2,450 宜 蘭 縣 ,718 1,898 3, 桃 園 縣 ,409 24,935 2, ,284 2,466 新 竹 縣 ,164 6, 苗 栗 縣 ,240 4,554 5, 臺 中 縣 ,435 5,497 8, 彰 化 縣 ,778 7,280 9, 南 投 縣 ,937 2,432 4, 雲 林 縣 ,019 8, 嘉 義 縣 ,804 4,280 6, 臺 南 縣 ,946 11,802 15, ,193 1,429 高 雄 縣 ,806 11,739 15, ,072 1,364 續 表 33
5 表 2-1( 續 ) 人 數 園 數 班 級 數 幼 兒 人 數 教 師 人 數 各 縣 市 公 立 私 立 合 計 公 立 私 立 合 計 公 立 私 立 合 計 公 立 私 立 合 計 屏 東 縣 ,463 4,361 6, 臺 東 縣 ,019 1,491 2, 花 蓮 縣 ,607 1,655 3, 澎 湖 縣 基 隆 市 ,200 2,155 4, 新 竹 市 ,733 4,422 6, 臺 中 市 ,109 10,841 13, ,205 1,435 嘉 義 市 ,352 3,189 4, 臺 南 市 ,740 5,769 8, 金 門 縣 , , 連 江 縣 總 計 1,358 1,948 3, ,772 7,645 10,417 74, , ,926 5,362 15,889 21,251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 民 93)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統 計 臺 北 市 : 作 者 表 2-2 不 同 年 齡 層 男 女 幼 兒 在 隸 屬 國 立 / 直 轄 市 立 / 縣 市 立 / 私 立 幼 稚 園 一 覽 表 年 齡 3 歲 以 下 3 歲 至 未 滿 4 歲 4 歲 至 未 滿 5 歲 5 歲 至 未 滿 6 歲 6 歲 以 上 公 私 立 男 生 女 生 男 生 女 生 男 生 女 生 男 生 女 生 男 生 女 生 公 立 國 立 幼 稚 直 市 轄 立 ,522 3,295 6,068 5, 園 縣 市 立 ,687 9,437 15,699 15,184 1,570 1,482 私 立 幼 稚 園 1,453 1,209 11,546 9,955 26,791 23,639 37,714 33, ,806 分 計 1,589 1,341 12,025 10,403 40,224 36,532 59,799 54,619 12,795 11,599 合 計 2,930 22,428 76, ,418 24,394 總 計 240,926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 民 93)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統 計 臺 北 市 : 作 者 34
6 肆 師 資 一 教 師 人 數 在 92 學 年 度 中, 全 國 幼 教 老 師 人 數 計 有 21,251 人, 其 中 公 立 幼 稚 園 有 5,362 位 老 師, 占 25.23%( 其 中 國 立 有 77 人, 直 轄 市 立 有 1,363 人, 縣 市 立 有 3,922 人 ), 私 立 幼 稚 園 有 15,889 位 老 師, 占 74.77%, 與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相 比, 私 立 幼 稚 園 多 了 10,527 位 教 師, 約 為 2.96 倍 與 91 學 年 度 教 師 20,457 人 相 比, 增 加 了 794 位 由 表 2-1 中 可 知, 在 各 縣 市 中, 擁 有 最 多 幼 教 老 師 的 前 3 縣 市 分 別 是 (1) 臺 北 市 :2,477 人 ;(2) 桃 園 縣 :2,466 人 ;(3) 臺 北 縣 :2,450 人 ; 最 少 的 前 3 縣 市 是 :(1) 連 江 縣 :23 人 ;(2) 澎 湖 縣 :57 人 ;(3) 金 門 縣 :92 人 由 表 2-1 也 可 知, 在 各 縣 市 教 師 人 數 上, 公 立 幼 稚 園 方 面, 擁 有 最 多 幼 教 老 師 的 前 3 縣 市 是 :(1) 臺 北 縣 :927 人 ;(2) 臺 北 市 :924 人 ;(3) 高 雄 市 : 454 人, 擁 有 最 少 教 師 人 數 的 前 3 縣 市 分 別 是 :(1) 連 江 縣 :21 人 ;(2) 澎 湖 縣 :36 人 ;(3) 雲 林 縣 :64 人 私 立 幼 稚 園 方 面, 擁 有 最 多 幼 教 老 師 的 前 三 個 縣 市 分 別 是 :(1) 桃 園 縣 :2,284 人 ;(2) 臺 北 市 :1,553 人 ;(3) 臺 北 縣 : 1,523 人 ; 擁 有 最 少 幼 教 老 師 的 前 三 個 縣 市 分 別 是 (1) 金 門 縣 :0 人 ;(2) 連 江 縣 :2 人 ;(3) 澎 湖 縣 :21 人 二 男 女 教 師 比 例 有 關 幼 稚 園 男 女 教 師 的 人 數 分 布 狀 況, 在 全 部 現 有 幼 教 老 師 21,251 人, 女 教 師 計 有 20,900 人 ( 占 98.35%), 其 中 公 立 幼 稚 園 有 5,325 人 ( 國 立 有 77 人, 直 轄 市 立 有 1,385 人, 縣 市 立 有 3,890 人 ), 私 立 幼 稚 園 有 15,575 人, 男 教 師 計 有 351 人 ( 占 1.65%), 其 中 公 立 幼 稚 園 有 37 人, 私 立 幼 稚 園 有 314 人, 相 較 於 其 他 各 級 學 校, 幼 稚 園 男 女 教 師 比 例 相 當 懸 殊 91 學 年 度 男 女 教 師 人 數, 其 中 女 性 教 師 共 有 20,060 人 ( 公 立 5,302 人 / 私 立 14,758 人 ), 男 教 師 397 人 ( 公 立 61 人 / 私 立 336 人 ), 在 一 年 中, 女 教 師 多 了 840 人, 男 教 師 少 了 46 人, 其 中 公 幼 男 教 師 少 了 24 人, 私 幼 男 教 師 少 了 22 人 35
7 表 2-3 男 女 教 師 在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分 布 一 覽 表 公 私 立 公 立 幼 稚 園 性 別 女 教 師 男 教 師 分 計 合 計 國 立 ,362 直 市 轄 立 1, ,363 縣 市 立 3, ,922 私 立 幼 稚 園 15, ,889 15,889 合 計 20, ,251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 民 93)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統 計 臺 北 市 : 作 者 三 師 生 比 由 表 2-4 可 知, 從 70 學 年 度 至 92 學 年 度 幼 稚 園 師 生 比 逐 年 上 升,92 學 年 度 平 均 每 位 教 師 與 幼 兒 人 數 比 例 為 1:11.3, 即 每 位 教 師 平 均 負 責 11 位 幼 兒 在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的 師 生 比 上, 公 立 幼 稚 園 的 師 生 比 為 1:13.89, 即 每 位 教 師 平 均 負 責 14 位 幼 兒 私 立 幼 稚 園 的 師 生 比 為 1:10.48, 即 每 位 教 師 平 均 負 責 10 位 幼 兒 在 幼 稚 教 育 法 中 規 定 為 一 個 班 級 2 位 老 師 30 位 幼 兒, 標 準 比 例 為 1:15, 所 以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這 幾 年 都 已 經 府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的 標 準 表 2-4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及 幼 兒 人 數 師 生 比 一 覽 表 學 年 度 全 國 幼 稚 園 公 立 幼 稚 園 私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數 幼 兒 數 師 生 比 教 師 數 幼 兒 數 師 生 比 教 師 數 幼 兒 數 師 生 比 70 7, ,693 1:26.1 1,368 48,784 1:35.7 5, ,909 1: , ,744 1:22.2 1,306 38,813 1:29.7 7, ,931 1: , ,076 1:21.1 1,186 33,809 1:28.5 8, ,267 1: , ,172 1: ,251 1: , ,921 1: , ,674 1: ,859 1: , ,815 1:18.5 續 表 36
8 表 2-4( 續 ) 學 年 度 全 國 幼 稚 園 公 立 幼 稚 園 私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數 幼 兒 數 師 生 比 教 師 數 幼 兒 數 師 生 比 教 師 數 幼 兒 數 師 生 比 75 12, ,428 1:18.7 1,838 41,188 1: , ,240 1: , ,179 1:19.3 2,299 47,569 1: , ,610 1: , ,498 1:18.5 2,407 47,765 1: , ,733 1: , ,785 1:18.3 2,560 45,667 1: , ,118 1: , ,285 1:16.4 2,631 47,388 1: , ,897 1: , ,099 1:15.8 2,752 48,271 1: , ,828 1: , ,124 1:15.7 2,892 48,563 1: , ,561 1: , ,779 1:15.9 2,982 51,113 1: , ,666 1: , ,150 1:15.3 3,155 53,189 1: , ,961 1: , ,368 1:14.9 3,419 55,529 1: , ,839 1: , ,830 1:14.7 3,711 57,679 1: , ,151 1: , ,781 1:13.9 4,005 60,918 1: , ,863 1: , ,787 1:13.4 4,290 64,936 1: , ,851 1: , ,610 1:12.8 4,550 68,563 1: , ,047 1: , ,090 1:12.1 5,045 73,434 1: , ,656 1: , ,303 1:12.4 5,246 75,956 1: , ,347 1: , ,180 1:11.8 5,363 76,382 1: , ,798 1: , ,926 1:11.3 5,362 74,462 1: , ,464 1:10.48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 民 93)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統 計 臺 北 市 : 作 者 伍 教 育 經 費 在 77 會 計 年 度, 幼 稚 園 教 育 經 費 為 5,259,330 千 元, 在 92 會 計 年 度,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總 經 費 計 579,647,177 千 元, 其 中 幼 稚 園 教 育 經 費 總 計 17,270,970 37
9 千 元, 占 總 教 育 經 費 之 2.98% 其 中 公 立 幼 稚 園 經 費 為 3,632,695 千 元, 占 幼 稚 園 教 育 總 經 費 21.03%; 私 立 幼 稚 園 經 費 為 13,638,281 千 元, 占 幼 稚 園 教 育 總 經 費 78.97%, 與 公 立 幼 稚 園 經 費 相 比, 私 立 幼 稚 園 多 了 10,005,586 千 元, 約 3.75 倍 就 教 育 經 費 中 的 支 出 項 目 而 言, 公 立 幼 稚 園 經 費 中, 經 常 支 出 有 3,500,660 千 元, 占 支 出 比 例 96.37%, 資 本 支 出 為 132,035 千 元, 占 支 出 比 例 3.63% 而 私 立 幼 稚 園 經 費 中, 經 常 支 出 為 12,039,380 千 元, 占 支 出 比 例 88.28, 資 本 支 出 為 1,598,901 千 元, 占 支 出 比 例 11.72% 就 整 體 幼 教 經 費 而 言, 在 240,926 位 幼 兒 的 均 分 下, 每 位 幼 兒 每 年 平 均 教 育 費 用 為 千 元 就 整 體 幼 稚 園 教 育 經 費 占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總 經 費, 在 教 育 經 費 所 占 的 比 例 分 析, 從 88 會 計 年 度 的 3.10% 至 92 會 計 年 度 的 2.98% 來 看, 減 少 了 0.02%, 略 呈 下 降 的 趨 勢 表 2-5 九 十 二 會 計 年 度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教 育 經 費 支 出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項 目 類 別 公 立 幼 稚 園 私 立 幼 稚 園 合 計 經 常 支 出 3,500,660 (96.37%) 12,039,380 (88.28%) 15,540,040 (89.98%) 資 本 支 出 132,035 (3.63%) 1,598,901 (11.72%) 1,730,936 (10.02%) 合 計 3,632,695 (21.03%) 13,638,281 (78.97%) 17,270,976 (100%)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 民 93)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統 計 臺 北 市 : 作 者 陸 法 令 一 訂 定 推 動 幼 稚 園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輔 導 作 業 要 點 教 育 部 於 93 年 透 過 直 轄 市 各 縣 市 政 府 調 查 92 學 年 度 私 立 幼 稚 園 之 大 陸 38
10 及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幼 生 人 數, 經 彙 整 後 就 讀 私 立 幼 稚 園 總 幼 生 數 293,266 人, 其 中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數 計 9,164 人, 占 總 幼 生 人 數 之 3.12% 為 避 免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因 語 文 經 濟 文 化 上 之 弱 勢 形 成 學 習 及 教 育 子 女 之 問 題, 教 育 部 於 93 年 12 月 22 日 臺 國 字 第 F 號 函 核 定 教 育 部 推 動 幼 稚 園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輔 導 作 業 要 點, 以 達 下 列 三 項 目 的 :(1) 避 免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因 語 文 經 濟 文 化 上 之 弱 勢 形 成 學 習 及 教 育 子 女 之 問 題 ;(2) 提 升 並 強 化 幼 教 人 員 多 元 文 化 專 業 知 能, 以 增 進 其 教 學 輔 導 能 力 ;(3) 增 進 外 籍 配 偶 教 養 子 女 知 能, 以 協 助 其 子 女 生 活 適 應 與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並 連 結 學 校 家 庭 與 社 區 形 成 一 支 援 系 統, 加 強 幼 稚 園 教 師 對 多 元 文 化 專 業 知 能 之 增 進, 提 供 完 善 親 職 教 育 ; 進 而 透 過 學 校 連 結 社 區, 建 立 接 納 關 懷 及 尊 重 不 同 族 群 態 度, 積 極 營 造 豐 富 與 多 元 文 化 環 境 由 下 列 有 兩 種 方 式 辦 理 : 第 一 是 培 訓 幼 教 種 子 教 師, 由 教 育 部 統 籌 規 劃 以 全 國 北 中 南 東 等 四 區 辦 理 培 訓 計 畫 第 二 是 親 職 教 育 輔 導 方 案,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協 同 種 子 教 師 團 隊 規 劃 辦 理 親 職 輔 導 活 動, 提 供 間 接 和 直 接 之 協 助, 促 使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父 母 角 色 能 夠 有 所 提 升 二 制 定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幼 教 資 源 中 心 及 幼 教 輔 導 團 作 業 要 點 為 了 落 實 扶 持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並 且 發 揮 幼 教 資 源 中 心 資 源 共 享 之 機 制, 於 93 年 12 月 22 日 核 定 此 要 點 以 補 助 有 成 立 幼 教 資 源 中 心 或 幼 教 輔 導 團 之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其 補 助 的 款 項 包 括 : 幼 教 資 源 中 心 年 度 辦 理 各 幼 教 業 務 經 費 輔 導 團 團 員 到 園 輔 導 相 關 經 費 輔 導 團 團 員 培 訓 課 程 相 關 經 費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於 每 年 1 月 10 日 前 評 估 現 有 環 境 條 件, 依 實 際 需 要 及 補 助 原 則 與 基 準, 分 就 幼 教 資 源 中 心 及 幼 教 輔 導 團 提 列 年 度 計 畫 及 經 費 需 求 ( 含 明 細 表 ) 報 教 育 部 審 查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含 如 下 :(1) 幼 教 資 源 中 心 年 度 營 運 計 畫 ;(2) 幼 教 輔 導 團 年 度 輔 導 計 畫 教 育 部 再 依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提 出 之 計 畫 及 經 費 需 求 作 書 面 審 查, 並 於 每 年 2 月 10 日 前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經 核 定 後 函 知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即 應 依 計 畫 內 容 積 極 辦 理 提 列 之 活 動, 執 行 期 間 至 當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訂 定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幼 教 研 習 作 業 要 點 為 了 強 化 幼 教 人 員 之 專 業 知 能, 提 升 幼 教 人 員 的 專 業 能 力, 維 護 幼 兒 受 教 品 質,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教 育 人 員 研 習 依 其 39
11 研 習 對 象 區 分 為 以 下 類 別 : 第 一 類 : 負 責 人 園 長 主 任 職 員 廚 工 等 行 政 人 員 第 二 類 : 合 格 教 師 第 三 類 : 代 理 代 課 及 尚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之 現 職 人 員 第 四 類 : 幼 兒 家 長 補 助 項 目 包 括 :(1) 鐘 點 費 ;(2) 差 旅 費 ;(3) 教 材 費 ;(4) 餐 費 ;(5) 輔 導 人 員 費 ;(6) 保 險 費 ;(7) 場 地 使 用 維 護 費 ;(8) 雜 支 等 各 有 其 補 助 的 標 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就 補 助 經 費 總 額 度, 依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規 劃 研 擬 該 年 度 幼 教 研 習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經 核 定 後 函 知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即 應 依 計 畫 內 容 積 極 辦 理 研 習 活 動, 執 行 期 間 至 當 年 12 月 31 日 四 訂 定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增 設 幼 稚 園 班 作 業 要 點 教 育 部 訂 定 此 要 點 是 為 了 普 設 幼 稚 園, 調 節 城 鄉 差 距, 增 加 幼 兒 就 近 就 學 機 會, 以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其 補 助 類 型 包 括 :(1) 第 一 類 : 山 地 離 島 及 偏 遠 地 區 增 設 幼 稚 園 ( 班 ), 新 設 園 每 園 ( 一 班 )150 萬 元, 每 增 一 班 20 萬 元 ;(2) 第 二 類 : 非 屬 第 一 類 之 原 住 民 地 區 增 設 幼 稚 園 ( 班 ) 新 設 園 每 園 ( 一 班 )150 萬 元, 每 增 一 班 20 萬 元 ;(3) 第 三 類 : 一 般 地 區 增 設 幼 稚 園 ( 班 ), 限 縣 ( 市 )5 歲 幼 兒 入 園 率 未 達 80% 者, 新 設 園 每 園 ( 一 班 )100 萬 元, 每 增 一 班 20 萬 元 五 訂 定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自 93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計 畫, 申 請 托 教 補 助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之 規 定 :(1) 中 低 收 入 戶 (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除 外 ) 年 滿 5 足 歲 ( 以 當 年 9 月 2 日 起 至 次 年 9 月 1 日 止 年 滿 5 足 歲 未 滿 6 足 歲 者 ) 實 際 就 讀 於 已 立 案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之 幼 童 (2)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童 資 格 如 下 :1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福 建 省 金 門 連 江 縣 政 府 :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未 達 當 年 度 每 人 每 月 最 低 生 活 費 標 準 一 點 五 倍 者 2 直 轄 市 政 府 :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未 超 過 最 近 一 年 消 費 支 出 80% (3) 家 庭 總 收 入 應 計 算 人 口 之 所 有 土 地 及 房 屋 價 值 合 計 未 超 過 新 臺 幣 5 百 萬 元 (4) 家 庭 總 收 入 應 計 算 人 口 存 款 本 金 及 有 價 證 券 價 值 合 計 平 均 分 配 每 人 未 超 過 新 臺 幣 15 萬 元 前 項 第 3 款 土 地 之 價 值, 以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計 算 ; 房 屋 之 價 值, 以 評 定 標 準 價 格 計 算 至 於 補 助 標 準 有 二 :(1) 符 合 本 計 畫 補 助 對 象, 每 人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6 千 元 ; 但 就 讀 之 幼 稚 園 實 際 收 費 較 低 者, 依 實 際 情 形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已 有 40
12 辦 理 且 補 助 金 額 高 於 本 標 準 者, 其 超 出 經 費 部 分 由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負 擔 (2) 已 請 領 幼 兒 教 育 券 補 助 原 住 民 兒 童 學 前 教 育 補 助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子 女 托 育 津 貼 補 助 者,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本 項 補 助 柒 重 要 活 動 在 93 年 度 期 間, 教 育 部 在 幼 兒 教 育 的 政 策 執 行 上, 有 下 列 幾 項 重 要 活 動, 如 下 所 述 : 一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在 離 島 3 縣 3 鄉 的 實 施 為 因 應 國 民 教 育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之 政 策,93 學 年 度 由 離 島 3 縣 ( 澎 湖 縣 連 江 縣 金 門 縣 )3 鄉 ( 蘭 嶼 綠 島 琉 球 ) 為 首 要 推 展 地 區 目 前 實 施 國 幼 班 之 機 構 共 計 有 64 所,114 班 其 中 包 括 (1) 公 立 幼 稚 園 :45 所,64 班,1047 位 幼 兒, 補 助 685 千 元 ;(2) 公 立 托 兒 所 :5 所,23 班,479 位 幼 兒, 補 助 1030 千 元 ;(3) 私 立 幼 稚 園 :3 所,6 班 106 位 幼 兒, 補 助 1,060 千 元 ;(4) 私 立 托 兒 所 :4 所,9 班,149 位 幼 兒, 補 助 1,490 千 元, 合 計 共 有 1,781 位 幼 兒 受 惠, 實 際 學 費 補 助 共 計 4,265 千 元 以 澎 湖 縣 為 例, 依 據 教 育 部 分 析 目 前 澎 湖 縣 幼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之 現 況, 在 核 准 招 生 數 方 面 : 幼 稚 園 核 准 招 生 數 占 幼 托 市 場 的 28% 托 兒 所 招 生 數 占 幼 托 市 場 的 72% 而 其 中 公 私 立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 公 幼 15% 私 幼 6% 公 托 63% 私 托 16% 全 縣 的 公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大 都 申 請 承 辦, 只 有 湖 西 鄉 立 托 兒 所 沒 有 加 入 承 辦 澎 湖 縣 國 幼 班 共 46 班,23 園 所, 公 幼 有 18 班 私 幼 有 4 班 公 托 有 15 班 私 托 有 9 班 根 據 93 年 初 的 戶 政 資 料 統 計,93 學 年 度 澎 湖 縣 5 歲 幼 兒 的 人 數 為 1,134 人, 截 至 目 前 澎 湖 縣 國 幼 班 5 歲 幼 兒 申 請 學 費 補 助 的 人 數 為 867 人 ( 其 中 不 包 含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身 心 障 礙 子 女 原 住 民 子 女 ) 澎 湖 縣 國 幼 班 實 施 至 目 前, 以 5 歲 幼 兒 就 讀 情 況 來 看,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5 歲 幼 兒 人 數 的 流 向 趨 勢 為, 就 讀 於 公 幼 有 224 人 公 托 有 411 人 私 幼 有 78 人 私 托 有 154 人, 各 占 比 例 為 26% 47% 9% 18% 二 扶 持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草 案 的 提 出 教 育 部 於 93 年 8 月 提 出 扶 持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之 草 案, 由 於 公 私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的 分 布 不 均 出 生 率 下 降 且 經 濟 弱 勢 幼 兒 比 率 偏 高 家 庭 支 付 子 女 教 育 經 費 沉 重, 因 此 教 育 部 認 為 實 施 此 計 畫 是 具 有 必 要 性 的 此 草 案 是 41
13 指 為 弱 勢 地 區 與 一 般 地 區 經 濟 弱 勢 之 滿 5 足 歲 至 未 入 國 民 小 學 幼 兒 所 安 排, 符 合 其 身 心 發 展 需 要 之 學 前 教 育, 採 非 強 迫 非 義 務 漸 進 免 學 費 方 式 實 施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童 入 學 年 齡 延 伸 至 3 歲, 其 目 標 如 次 :(1) 提 供 弱 勢 地 區 與 一 般 地 區 經 濟 弱 勢 之 滿 5 足 歲 幼 兒 充 分 的 就 學 機 會, 保 障 幼 兒 受 教 權 益 (2) 建 構 滿 5 足 歲 弱 勢 幼 兒 優 質 的 幼 教 環 境, 改 善 幼 兒 受 教 品 質 (3) 規 劃 全 面 實 施 國 教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之 配 套 機 制 三 幼 托 整 合 的 規 劃 與 推 動 有 關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在 93 年 1 月 至 12 月 所 進 行 的 重 要 活 動 如 下 所 述 ( 一 )93 年 1 月 20 日 : 教 育 部 與 內 政 部 草 擬 完 成 幼 托 整 合 規 畫 結 論 報 告 書 草 案, 將 托 兒 所 與 幼 稚 園 整 合 為 幼 兒 園 後, 未 來 學 前 幼 托 制 度, 除 5 歲 到 6 歲 幼 兒 教 育, 配 合 國 教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的 政 策, 由 教 育 部 規 劃 推 動 外, 其 餘 0 歲 到 6 歲 幼 兒 的 教 育 與 照 顧, 則 由 內 政 部 主 管 ( 二 )93 年 1 月 28 日 :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首 次 聯 合 召 開 幼 托 整 合 記 者 會, 指 出 幼 托 整 合 將 於 95 學 年 度 全 面 啟 動, 並 與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共 同 配 合 實 施, 未 來 年 滿 5 足 歲 未 滿 6 足 歲 的 幼 兒 都 可 自 由 申 請 進 入 幼 兒 園 的 國 幼 班 就 讀, 公 立 幼 兒 園 的 國 幼 班 每 學 年 補 助 5 千 元, 私 立 幼 兒 園 的 國 幼 班 則 是 補 助 2 萬 元 ( 三 )93 年 1 月 31 日 : 范 巽 綠 政 務 次 長 在 幼 托 整 合 計 畫 方 案 政 策 說 明 會 上 表 示,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由 單 一 機 關 主 管 是 世 界 趨 勢, 幼 托 整 合 案 將 兩 者 結 合 為 幼 兒 園, 由 於 2 歲 至 5 歲 照 顧 需 求 重 於 教 育, 較 適 合 內 政 部 主 管 ; 至 於 5 歲 到 6 歲 因 規 劃 為 國 教 向 下 延 伸 之 國 幼 班, 是 由 教 育 部 規 劃 推 動, 並 承 諾 幼 托 整 合 及 國 教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後, 除 提 供 偏 遠 地 區 公 立 幼 稚 園 的 需 求 外, 政 府 不 會 在 短 時 間 新 設 太 多 公 立 幼 稚 園, 仍 以 輔 導 私 立 幼 兒 園 提 升 品 質 為 主 ( 四 )93 年 2 月 24 日 : 舉 辦 研 商 幼 托 整 合 相 關 事 宜 座 談 會, 由 此 會 聽 取 幼 托 業 者 代 表 意 見 ( 五 )93 年 4 月 20 日 : 召 開 幼 托 整 合 推 動 委 員 會 第 十 次 會 議 ( 六 )93 年 5 月 30 日 至 6 月 20 日 : 教 育 部 於 花 蓮 臺 中 臺 南 及 臺 北 辦 理 東 區 中 區 南 區 及 北 區 四 場 公 聽 會 ( 七 )93 年 11 月 4 日 : 召 開 幼 托 整 合 第 二 次 專 案 會 議 確 認 幼 托 整 合 係 各 42
14 界 一 致 之 共 識, 方 案 之 規 劃 應 配 合 支 持 家 庭 育 兒 婦 女 就 業 及 幼 兒 發 展 等 人 口 政 策 整 體 思 考 擬 彙 集 學 者 專 家 的 意 見, 研 擬 完 成 0 歲 至 6 歲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服 務 以 及 6 歲 至 12 歲 學 童 之 課 後 照 顧 ( 含 補 習 班 招 收 學 齡 前 幼 兒 ) 等 配 套 方 案 ; 至 於 整 合 後, 學 前 機 構 之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歸 屬 問 題, 則 配 合 國 家 整 體 人 口 政 策, 報 請 行 政 院 決 定 方 案 規 劃 案 中, 請 一 併 思 考 從 業 人 員 權 益 問 題, 以 減 低 各 界 疑 慮 四 幼 教 券 持 續 發 放 為 了 縮 短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學 費 差 距, 減 輕 家 長 教 養 子 女 的 負 擔, 並 改 善 幼 稚 園 的 生 態 環 境, 以 提 升 幼 兒 教 育 水 準, 政 府 於 89 學 年 度 開 始 發 放 幼 兒 教 育 券, 期 待 健 全 並 改 進 現 存 的 幼 教 結 構, 促 進 公 平 的 合 理 效 益, 因 此 以 年 滿 5 歲 就 讀 於 立 案 之 私 立 幼 稚 園 的 幼 兒 為 對 象, 每 生 每 學 年 新 臺 幣 1 萬 元, 分 2 學 期 發 放, 在 93 年 第 1 學 期, 計 有 1,908 所 幼 稚 園 申 請,75,858 位 幼 兒 受 惠, 合 計 發 放 近 379,685 千 元 的 教 育 券 教 育 券 從 發 放 開 始 已 經 計 發 9 次, 有 751,625 位 幼 兒 受 惠, 合 計 已 發 放 3,758,520 千 元 五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的 實 施 由 於 社 會 環 境 與 家 庭 結 構 的 變 遷, 學 前 幼 托 機 構 成 為 兒 童 學 習 之 重 要 環 境, 為 了 照 顧 低 收 入 戶 的 學 齡 前 幼 童, 各 地 方 編 列 預 算 並 得 以 運 用 公 益 彩 券 之 盈 餘, 來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幼 童 就 讀 幼 稚 園 之 費 用 自 民 國 93 年 1 月 1 日 起 開 始 實 施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童 托 教 之 補 助, 符 合 本 計 畫 補 助 對 象, 每 人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6 千 元, 但 就 讀 幼 稚 園 實 際 收 費 較 低 者, 依 實 際 情 形 補 助 六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輔 導 根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截 至 93 年 2 月 底, 我 國 外 籍 配 偶 的 人 數 已 經 高 達 三 十 幾 萬,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子 女 在 國 教 階 段 的 就 學 也 已 超 過 3 萬 人, 教 育 部 國 教 司 指 出, 由 於 部 分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容 易 出 現 學 習 問 題, 因 此 就 將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比 照 低 收 入 戶 等 弱 勢 族 群 列 為 幼 兒 教 育 輔 助 的 優 先 對 象, 除 提 供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優 先 進 入 公 立 幼 稚 園 就 讀 的 機 會 外, 並 於 93 年 12 月 22 日 訂 定 並 推 動 幼 稚 園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輔 導 作 業 要 點 其 辦 理 的 方 式 是 以 連 結 學 校 家 庭 與 社 區 形 成 一 支 援 系 統, 有 兩 種 方 式 : 第 一 是 培 訓 幼 教 種 子 教 師, 第 二 是 親 職 教 育 輔 導 方 案 43
15 七 全 美 語 幼 兒 學 校 的 糾 正 及 取 締 教 育 部 為 推 動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要 求 各 縣 市 教 育 局 針 對 坊 間 以 雙 語 幼 兒 園 或 美 語 幼 兒 學 校 等 以 違 規 名 稱 命 名 的 短 期 補 習 班, 並 招 收 學 齡 前 幼 兒 者, 予 以 糾 正 或 限 期 改 善, 否 則 停 止 其 招 生 或 撤 銷 立 案 前 教 育 部 長 黃 榮 村 也 針 對 立 委 質 疑 教 育 部 貿 然 禁 止 幼 稚 園 教 美 語, 會 造 成 貧 富 差 距 的 加 大, 以 及 數 萬 家 的 幼 兒 補 教 業, 面 臨 傾 家 蕩 產 之 虞 表 示, 教 育 部 只 是 依 監 察 院 的 糾 正, 要 求 短 期 補 習 班 改 正 名 稱 及 課 程 的 違 規 部 分, 同 時 也 要 求 幼 稚 園 依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六 大 領 域 辦 理, 不 能 全 天 教 授 美 語 此 外, 教 育 部 在 93 年 針 對 幼 兒 美 語 學 習 有 下 列 的 措 施 : ( 一 )93 年 2 月 8 日 : 教 育 部 函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依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本 權 責 嚴 加 查 察 坊 間 取 締 以 雙 語 幼 兒 園 或 美 語 幼 兒 學 校 等 違 規 名 義 招 生 之 短 期 補 習 班, 而 且 所 掛 招 牌 與 核 准 立 案 名 稱 不 符 的 業 者 ( 二 )93 年 4 月 5 日 : 教 育 部 函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本 權 責 加 強 輔 導 管 理 轄 內 將 美 / 英 語 教 學 明 列 於 招 牌 招 生 簡 章 的 各 幼 稚 園, 或 進 行 全 美 語 雙 語, 或 單 獨 將 美 / 英 語 設 科 教 學 者 ( 三 )93 年 8 月 16 日, 教 育 部 進 一 步 表 示, 對 學 齡 前 幼 兒 教 育, 不 分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補 習 班, 統 一 規 劃, 先 修 正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明 訂 幼 教 課 程 內 容 時 數 師 資 設 備 標 準 等, 未 來 公 私 立 幼 托 業 者 仍 不 得 以 全 美 語 教 學 為 招 生 口 號, 凡 是 標 榜 雙 語 學 校 美 語 幼 兒 園 或 全 美 語 教 學 者, 將 全 面 取 締 ( 四 )93 年 9 月 1 日 : 教 育 部 及 內 政 部, 邀 請 眾 多 領 域 的 專 家 學 者 ( 包 括 幼 教 語 言 英 語 社 會 特 教 ), 召 開 學 齡 前 幼 兒 英 語 教 育 政 策 定 位 專 家 學 者 諮 詢 會 議, 討 論 幼 兒 語 文 教 育 政 策 定 位 之 議 題 ( 五 )93 年 9 月 6 日 : 召 開 學 齡 前 幼 兒 英 語 教 育 政 策 定 位 專 家 學 者 諮 詢 會 議, 並 於 會 後 召 開 幼 托 整 合 推 動 委 員 會 成 立 說 帖 小 組 加 強 相 關 研 究 案 進 行 速 度 等 等 ( 六 )93 年 10 月 18 日 : 學 齡 前 幼 兒 英 語 教 育 說 帖 以 臺 國 字 第 號 函 發 給 各 縣 市 政 府, 要 求 各 縣 市 政 府 將 說 帖 內 容 納 入 94 年 度 幼 教 宣 導 手 冊 之 內, 並 加 強 輔 導 訪 視 轄 內 所 屬 之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44
16 八 視 力 保 健 活 動 依 教 育 部 統 計, 截 至 92 學 年 度 止, 十 年 來 我 國 小 學 一 年 級 學 童 近 視 比 例 從 五 分 之 一 攀 升 至 四 分 之 一, 為 瞭 解 各 校 推 動 視 力 保 健 成 效, 教 育 部 在 93 年 9 月 21 日 起, 進 行 為 期 一 個 月 的 國 小 幼 稚 園 視 力 保 健 工 作 抽 訪 及 輔 導, 抽 訪 績 效 良 好 的 學 校 將 舉 辦 觀 摩 發 表 會, 作 為 各 校 推 動 視 力 保 健 的 參 考 並 進 行 視 力 保 健 種 子 教 師 的 研 習 活 動 愛 眼 護 照 的 贈 送 美 麗 看 世 界 一 起 來 護 眼 的 推 廣 視 力 保 健 研 習 活 動 以 及 視 力 保 健 考 評 及 獎 勵 第 二 節 重 要 措 施 與 執 行 成 效 壹 國 幼 班 重 要 措 施 與 執 行 成 效 一 國 幼 班 實 施 計 畫 的 擬 定 及 其 成 效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 以 下 簡 稱 國 幼 班 ) 實 施 計 畫 ( 草 案 ) 係 依 據 2001 年 教 育 改 革 檢 討 與 改 進 會 議 暨 2003 年 全 國 教 育 發 展 會 議 結 論 之 建 議 事 項 所 做 之 政 策 規 劃 該 草 案 以 三 階 段 為 實 施 期 程,93 學 年 度 第 一 階 段, 由 離 島 3 縣 ( 連 江 澎 湖 金 門 )3 鄉 ( 蘭 嶼 綠 島 琉 球 ) 先 行 辦 理 ;94 學 年 度 第 二 階 段 除 3 縣 3 鄉 外, 再 加 入 54 個 原 住 民 鄉 鎮 市 至 第 三 階 段 95 學 年 度 全 面 實 施 的 部 分, 需 視 幼 托 整 合 推 動 情 形 及 國 家 整 體 財 政 狀 況 而 定 在 政 府 照 顧 弱 勢 之 前 提 下, 是 以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地 區 5 足 歲 幼 兒 為 優 先 實 施 對 象 由 於 幼 兒 的 人 格 發 展 對 未 來 之 成 長 具 關 鍵 性 影 響, 且 對 於 部 分 因 社 會 不 利 條 件 無 法 順 利 就 學 之 幼 兒, 政 府 若 能 及 早 介 入, 將 有 助 實 踐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進 一 步 平 衡 城 鄉 之 間 的 落 差 計 畫 目 標 一 為 提 供 5 歲 幼 兒 充 分 的 就 學 機 會, 保 障 幼 兒 受 教 權 益 ; 目 標 二 為 建 構 5 歲 幼 兒 優 質 的 受 教 品 質, 改 善 幼 兒 受 教 環 境 在 國 幼 班 的 發 展 動 態 上, 依 據 其 實 施 項 目, 有 下 列 十 項 ( 一 ) 成 立 幼 教 政 策 推 動 委 員 會 及 工 作 小 組 透 過 幼 教 政 策 推 動 委 員 會 及 工 作 小 組 之 成 立, 提 出 對 現 行 幼 教 政 策 之 興 革 建 議, 研 擬 國 幼 班 實 施 計 畫, 規 劃 及 執 行 下 列 五 項 配 套 措 施, 並 委 託 學 者 專 家 45
17 進 行 研 究 :1.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課 程 綱 要 2.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課 程 綱 要 之 能 力 指 標 3.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設 備 基 準 4.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師 資 專 業 發 展 規 劃 5.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實 施 條 例 其 中 有 關 師 資 整 合 部 分 因 複 雜 度 較 高, 未 來 需 再 繼 續 籌 辦 公 聽 會, 以 及 再 諮 詢 相 關 人 員, 聽 取 各 方 面 的 說 法 及 意 見, 做 為 整 合 師 資 策 略 的 參 考 除 以 上 配 套 措 施 之 外, 教 育 部 也 會 責 成 各 縣 市 成 立 推 動 國 民 幼 兒 班 專 案 小 組 ( 二 ) 均 衡 並 調 節 幼 兒 就 近 入 園 機 會 為 提 供 5 歲 幼 兒 充 分 的 就 學 機 會, 教 育 部 需 調 查 全 國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供 給 量, 包 括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總 供 應 量 教 育 單 位 主 管 之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部 分 數 量, 以 及 分 析 推 估 未 來 5 年 各 地 區 5 歲 幼 兒 人 口 消 長 情 形, 俾 供 規 劃 增 設 及 推 動 之 參 據 此 外, 並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試 辦 縣 市 5 歲 幼 兒 供 需 量 不 足 地 區 設 立 公 立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在 離 島 及 原 住 民 地 區, 因 幼 托 機 構 無 法 供 應 新 設 幼 稚 園 之 設 備 及 人 事 費, 第 一 年 由 教 育 部 補 助 ; 第 二 年 起, 人 事 費 納 入 地 方 基 本 財 政 需 求 並 由 行 政 院 予 以 補 足, 設 備 費, 除 教 育 部 計 畫 型 補 助 外, 以 由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編 列 為 原 則 ( 三 ) 研 議 5 歲 幼 兒 免 納 部 分 學 費 之 補 助 教 育 部 需 依 5 歲 幼 兒 人 口 推 估, 籌 編 各 期 程 所 需 預 算 經 費, 以 及 分 析 各 縣 市 幼 稚 園 收 費 標 準, 研 訂 合 理 之 學 費 補 助 基 準 例 如,93 學 年 度, 離 島 3 縣 3 鄉 2,400 名 幼 兒, 公 立 可 供 應 1,200 名 幼 兒 就 園, 計 需 3,000 千 元 / 學 期, 私 立 可 供 應 1,200 名 幼 兒 就 園, 計 需 12,000 千 元 / 學 期 此 外, 也 必 需 訂 定 公 私 立 學 費 補 助 額 度 及 行 政 執 行 之 有 效 作 法 ( 四 ) 充 實 並 改 善 幼 稚 園 設 備 為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做 先 期 環 境 規 劃, 持 續 辦 理 充 實 並 改 善 幼 稚 園 環 境 設 備 補 助, 專 案 補 助 幼 稚 園 園 舍 之 維 修 ; 山 地 偏 遠 離 島 地 區 幼 稚 園, 視 實 施 需 要 補 助 購 置 幼 童 專 用 車, 接 送 幼 兒 上 下 學 此 外, 並 研 議 申 請 辦 理 國 幼 班 者, 於 開 辦 當 年, 每 2 班 補 助 10 萬 元 每 增 1 班 補 助 3 萬 元 之 可 行 性 ( 五 ) 辦 理 教 師 進 修 及 研 習 在 幼 托 專 班 開 班 原 則 下,1. 研 議 於 離 島 地 區 開 辦 幼 教 進 修 專 班 之 可 行 性 ; 2. 補 助 離 島 及 偏 遠 地 區 教 師 至 臺 灣 本 島 參 加 研 習 之 交 通 及 膳 雜 等 費 用 ;3. 補 46
18 助 第 二 三 階 段 委 託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辦 理 幼 教 進 修 專 班 ;4. 依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師 資 專 班 發 展 計 劃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在 職 進 修 研 習 ( 六 ) 研 議 改 善 私 幼 教 師 待 遇 之 可 行 性 研 議 補 助 私 立 國 幼 班 合 格 教 師 相 關 津 貼 之 可 行 性 例 如 以 全 國 2 萬 名 幼 兒 計,18 萬 就 讀 私 立 國 幼 班, 計 有 1,200 名 私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每 名 每 年 以 補 助 40,500 元 計, 計 需 486,000 千 元 ( 七 ) 建 構 符 合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之 課 程 設 備 法 規 等 配 套 措 施 1. 建 立 5 歲 至 6 歲 幼 兒 能 力 指 標 ;2. 配 合 政 策 規 劃, 以 現 行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為 架 構, 並 參 考 5 歲 至 6 歲 幼 兒 能 力 指 標, 研 修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課 程 綱 要 ;3. 研 修 幼 稚 教 育 法, 賦 予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實 施 依 據 ;4. 制 定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設 備 基 準 ;5. 研 議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師 資 專 業 發 展 計 畫 ( 八 ) 擬 定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辦 理 國 幼 班 實 施 要 點 訂 定 私 立 幼 稚 園 及 公 私 立 托 兒 所 ( 未 來 稱 幼 兒 園 ) 申 請 辦 理 國 幼 班 之 原 則 ( 含 條 件 規 範 機 制 及 相 關 規 定 ) ( 九 ) 溝 通 與 宣 導 1. 課 程 設 備 申 辦 程 序 之 溝 通 與 宣 導 2. 補 助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國 幼 班 課 程 綱 要 與 能 力 指 標 等 進 修 研 習 及 親 職 講 座 等 研 習 活 動 經 費 3. 藉 由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宣 導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 十 ) 落 實 國 幼 班 之 訪 視 與 輔 導 事 宜 研 擬 國 幼 班 訪 視 與 輔 導 要 點, 藉 由 國 幼 班 試 辦 狀 況 評 估 小 組 之 成 立 及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成 立 訪 視 與 輔 導 小 組 等 方 式, 定 期 追 蹤 與 輔 導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之 實 施 成 效, 以 落 實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後 之 幼 教 品 質 教 育 部 冀 望 藉 由 上 述 十 項 措 施 的 實 施, 期 望 能 達 到 下 列 四 項 目 的 :1. 藉 由 供 需 面 之 調 查 與 分 析, 充 分 提 供 5 歲 幼 兒 就 學 需 求 ;2. 開 展 教 師 課 程 進 修 之 管 道, 提 升 師 資 素 質 與 專 業 成 長 ;3. 透 過 師 資 專 業 發 展 與 諮 詢, 促 使 幼 兒 教 育 專 業 品 質 提 升 ;4. 充 實 相 關 教 學 軟 體 設 備,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維 護 幼 教 品 質 二 離 島 地 區 國 幼 班 的 辦 理 及 其 成 效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 對 於 原 住 民 及 其 他 弱 勢 族 群 之 教 育, 應 考 量 其 47
19 自 主 性 及 特 殊 性, 依 法 令 予 以 特 別 保 障, 並 扶 助 其 發 展 雖 然 離 島 與 原 住 民 地 區 教 育 所 付 出 的 成 本 較 其 他 地 區 高, 但 幼 兒 所 受 的 教 育 品 質 並 非 最 好 因 此, 教 育 政 策 推 動 的 考 量, 是 以 優 先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地 區 開 始, 自 93 學 年 度 離 島 3 縣 3 鄉 地 區 已 經 開 始 試 辦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也 已 邀 集 3 縣 3 鄉 教 育 局 代 表 開 會, 共 同 研 商 離 島 地 區 試 辦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實 施 計 畫, 並 請 各 縣 ( 市 ) 政 府 依 其 環 境 條 件 現 況 背 景 供 需 平 衡 需 求 等 狀 況, 提 出 適 宜 的 計 畫 版 本, 協 助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順 利 推 動 在 離 島 3 縣 3 鄉 地 區 開 始 試 辦 國 幼 班 之 前, 教 育 部 與 地 方 負 責 人 員 曾 開 過 多 次 會 議, 在 93 年 4 月 15 日 離 島 地 區 試 辦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相 關 事 宜 的 第 三 次 會 議 中, 在 最 有 爭 議 的 師 資 問 題 上 達 成 共 識, 其 決 議 如 下 所 述 ( 一 )93 學 年 度 離 島 地 區 辦 理 國 幼 班 者,5 足 歲 幼 兒 (87 年 9 月 2 日 至 88 年 9 月 1 日 間 出 生 者 ) 師 生 比 以 1 比 15 為 原 則, 即 國 幼 班 幼 兒 15 人 以 下, 應 置 師 資 一 人 ; 國 幼 班 幼 兒 16~30 人, 應 置 師 資 2 人 ; 國 幼 班 幼 兒 31~45 人, 應 置 師 資 3 人 餘 依 此 類 推 ( 二 ) 公 立 托 兒 所 承 辦 國 幼 班 者, 其 保 育 員 應 以 畢 業 於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 幼 教 系 ) 學 士 後 幼 稚 園 教 師 職 前 學 分 班 ( 幼 教 系 學 士 後 學 分 班 ) 幼 兒 教 育 師 資 科 ( 幼 二 專 ) 具 備 幼 稚 園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者 擔 任 為 原 則 ( 三 ) 合 格 幼 稚 園 師 資 不 足 地 區, 暫 以 聘 請 適 用 國 幼 班 之 代 理 人 員 方 式 任 教, 解 決 國 幼 班 符 合 5 足 歲 幼 兒 師 生 比 1:15 及 師 資 條 件 之 問 題 1.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聘 任 代 理 人 員, 應 就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優 先 聘 任 :( 已 持 有 幼 稚 園 合 格 教 師 證 者 ;( 師 資 培 育 法 於 中 華 民 國 92 年 8 月 1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於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或 二 專 修 畢 幼 稚 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 含 一 年 實 習 ), 並 具 足 茲 證 明 文 件 者 2. 合 格 師 資 嚴 重 不 足 地 區, 依 前 列 規 定 聘 任 代 理 人 員 確 有 困 難 時, 得 就 下 列 人 員 依 序 聘 任 之 : (1) 大 學 以 上 兒 童 福 利 或 幼 保 相 關 科 系, 並 具 足 茲 證 明 文 件 者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經 托 兒 所 主 管 機 關 主 ( 委 ) 辦 之 兒 童 福 利 保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及 格 者 (3) 高 中 ( 職 )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家 政 護 理 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並 經 托 兒 所 主 管 機 關 主 ( 委 ) 辦 之 兒 童 福 利 保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及 格 者 48
20 (4) 普 通 考 試 丙 等 特 種 考 試 或 委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並 經 托 兒 所 主 管 機 關 主 ( 委 ) 辦 之 兒 童 福 利 保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及 格 者 (5) 助 理 保 育 人 員 具 有 2 年 以 上 托 兒 所 機 構 或 兒 童 教 養 保 護 機 構 教 保 經, 並 經 托 兒 所 主 管 機 關 主 ( 委 ) 辦 之 兒 童 福 利 保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及 格 者 貳 幼 托 整 合 措 施 與 執 行 成 效 幼 托 整 合 規 劃 結 論 報 告 書 ( 草 案 ) 簡 明 版, 已 於 93 年 1 月 28 日 由 教 育 部 及 內 政 部 兩 部 長 聯 袂 召 開 記 者 會 正 式 宣 布, 並 於 同 年 1 月 30 日 由 教 育 部 及 內 政 部 政 務 次 長 主 持 政 策 說 明 會 會 中 除 由 幼 托 整 合 長 程 規 劃 師 資 及 設 備 三 小 組 主 持 人 與 會, 具 體 說 明 規 劃 方 向 外, 並 有 教 育 部 國 教 司 司 長 及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局 長 共 同 對 各 界 之 建 言 予 以 回 應, 綜 整 與 會 人 士 之 發 言 條 共 計 提 列 132 項 問 題, 關 心 之 議 題, 包 括 幼 托 整 合 之 目 的 效 益 試 辦 及 品 質 ; 師 資 接 軌 ; 現 職 人 員 定 位 轉 換 及 權 益 保 障 與 在 職 進 修 ; 幼 兒 園 立 案 標 準 及 設 備 要 求 ; 課 程 規 劃 ; 行 政 歸 屬 與 管 理 ; 幼 托 園 所 權 益 ; 經 費 補 助 ( 包 括 園 所 教 師 及 幼 兒 補 助 等 ); 國 幼 班 政 策 國 幼 班 設 立 及 其 未 來 動 向 ;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對 弱 勢 族 群 幼 兒 關 注 程 度 93 年 4 月 20 日 前, 幼 托 整 合 推 動 委 員 會 已 召 開 10 次 會 議, 並 已 經 於 93 年 初 規 劃 出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說 明 書 ( 草 案 ), 目 前 有 關 立 案 及 設 置 基 準 及 主 管 機 關 部 分 已 經 達 成 初 步 整 合 的 共 識 幼 托 整 合 規 劃 目 標 有 四 :(1) 提 供 幼 兒 享 有 同 等 幼 托 品 質 ;(2) 滿 足 現 代 社 會 與 家 庭 之 幼 托 需 求 ;(3) 確 保 立 案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暨 合 格 幼 托 人 員 基 本 合 法 權 益 ;(4) 整 合 運 用 國 家 資 源, 健 全 學 前 幼 托 機 構 至 於 幼 托 整 合 草 案 內 容 有 :(1) 年 齡 層 劃 分 單 一 主 管 機 關 :1 0-2 歲 歸 內 政 部 ;2 2-5 歲 歸 內 政 部 ;3 5-6 歲 歸 教 育 部 ;4 6 歲 以 上 國 小 校 內 課 後 照 顧 歸 教 育 部 主 管 ; 校 外 獨 立 托 育 中 心 暫 歸 教 育 部 主 管 至 於 師 資 部 分 :1 2-5 歲 從 業 人 員 稱 - 教 保 員 或 助 理 教 保 員 ;2 5-6 歲 從 業 人 員 稱 - 教 師 (2) 幼 兒 園 可 收 托 年 齡 層 : 所 有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統 稱 幼 兒 園, 可 收 托 2-5 歲 幼 兒, 並 可 以 依 規 定 附 設 托 嬰 中 心 收 托 0-2 歲 幼 兒, 也 可 依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5-6 歲 之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所 以, 幼 兒 園 最 多 可 收 托 0-6 歲 幼 兒, 而 且 還 可 提 供 6-12 歲 學 童 的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3) 未 來 幼 托 機 構 類 型 :1 政 府 設 立 ;2 民 間 與 政 府 力 量 共 設 - 公 私 合 營 及 公 辦 民 營 ;3 民 間 設 立 (4)5 歲 幼 兒 教 育 歸 教 育 部 主 管 : 49
21 1 未 來 5 歲 幼 兒 教 育 稱 為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主 要 由 現 行 公 立 幼 稚 園 私 立 幼 稚 園 承 辦, 公 私 立 托 兒 所 轉 型 幼 兒 園 後 可 提 出 申 請 辦 理 2 未 來 5 歲 就 讀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幼 兒, 公 立 部 分 每 人 每 年 補 助 5 千 元 私 立 部 分 每 人 每 年 補 助 2 萬 元 (5) 幼 托 師 資 設 備 課 程 :1 幼 托 專 業 人 員 依 其 培 訓 背 景 及 職 務 擔 任 不 同 年 齡 層 幼 兒 之 教 育 與 保 育 工 作, 幼 教 人 員 分 工 將 更 細 師 資 也 將 更 專 業 ;2 未 來 幼 托 機 構 之 設 備 由 中 央 訂 定 使 用 樓 層 地 下 室 使 用 室 內 外 面 積 等 重 點 項 目 的 最 低 基 準 後, 才 授 權 地 方 政 府 依 地 區 特 性 另 訂 設 置 標 準, 幼 托 機 構 之 設 備 將 更 能 依 地 區 特 性 做 調 整 歲 幼 兒 依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課 程 綱 要 進 行 課 程 活 動 ;0-5 歲 幼 兒 依 幼 兒 園 適 性 發 展 活 動 學 習 綱 要 辦 理 (6) 幼 托 整 合 後 師 資 情 形 :1 在 幼 兒 園 教 師 方 面, 納 入 師 資 培 育 法 規 範,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2 在 教 保 人 員 方 面, 分 助 理 教 保 員 與 教 保 員 兩 類 助 理 教 保 員 的 托 教 對 象 可 涵 括 0-5 歲, 不 另 分 類 ; 教 保 員 的 培 育 課 程 則 依 托 教 對 象 分 0-2 歲 2-5 歲 等 兩 類 凡 具 備 高 職 幼 保 科 或 專 科 以 上 幼 保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等 學 歷 者, 可 登 記 為 助 理 教 保 員 ; 專 科 以 上 幼 保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學 歷 且 具 有 助 理 教 保 員 半 年 以 上 經 歷 者, 可 申 請 檢 覈 登 記 為 教 保 員 3 現 職 幼 稚 園 教 師 在 幼 托 整 合 後, 可 轉 任 幼 兒 園 教 師, 並 兼 具 教 保 員 資 格 4 現 職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在 幼 托 整 合 後, 可 轉 任 幼 兒 園 教 保 員, 現 職 助 理 保 育 員 在 幼 托 整 合 後 轉 任 幼 兒 園 助 理 教 保 員 ; 具 備 大 學 學 士 學 位 且 修 畢 幼 稚 園 師 資 教 育 學 程 或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24 條 修 畢 所 訂 之 專 業 課 程 者 得 申 請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參 幼 教 券 的 持 續 發 放 與 執 行 成 效 依 92 年 9 月 15 日 核 定 修 正 發 放 幼 兒 教 育 券 實 施 方 案, 自 89 學 年 度 起 開 始 發 放 幼 兒 教 育 券, 發 放 對 象 為 全 國 滿 5 足 歲 實 際 就 讀 於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幼 兒, 每 人 每 年 1 萬 元, 分 兩 學 期 發 放 幼 兒 教 育 券 發 放 後, 除 提 高 父 母 的 教 育 選 擇 權, 亦 能 減 輕 家 長 育 兒 的 經 濟 負 擔 ; 另 一 方 面 也 能 引 導 並 促 使 目 前 未 立 案 之 私 立 幼 稚 園 積 極 申 請 立 案, 將 幼 教 環 境 做 進 一 步 的 升 級 目 前 計 有 下 列 三 項 成 效 : 一 有 751,625 位 幼 兒 獲 得 補 助 : 有 關 教 育 券, 各 年 度 發 放 情 形 如 下 表 所 示, 8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發 放 教 育 券 給 70,221 名 幼 稚 園 的 幼 兒, 共 計 發 放 351,105 千 元 整,8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有 90,840 名 幼 兒 接 受 教 育 券, 共 計 發 放 454,200 千 元 整,90 學 年 度 共 計 發 放 9 億 餘 元, 至 於 91 學 年 度 計 約 有 九 萬 餘 名 幼 50
22 兒 受 惠, 共 計 發 放 近 10 億 元 92 學 年 度 上 下 學 期 幼 教 券 的 發 放 有 165,851 人 次 幼 兒 獲 得 補 助, 共 發 放 829,255,000 元, 在 93 年 第 1 學 期, 計 有 1,908 所 幼 稚 園 申 請,75,858 位 幼 兒 受 惠, 共 計 發 放 近 379,685 千 元 的 教 育 券 至 於 各 縣 市 的 發 放 詳 細 情 形, 如 表 2-7 所 示 二 不 合 格 園 成 為 合 格 園 之 園 數 增 長 狀 況 : 至 於 不 合 格 園 成 為 合 格 園 的 情 形, 在 89 學 年 度 之 前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的 比 例 約 為 3.8:6.2, 幼 兒 教 育 券 發 放 之 後, 比 例 產 生 略 為 變 化, 為 3.9:6.1 至 於 對 於 立 案 幼 稚 園 成 立 的 影 響, 由 表 2-6 可 知, 在 89 年 的 第 1 學 期 立 案 幼 稚 園 有 1,782 所 幼 稚 園 完 成 立 案, 第 2 學 期 有 1,916 所 立 案 幼 稚 園, 增 加 幅 度 非 常 大, 計 增 加 134 所, 之 後, 立 案 幼 稚 園 園 數 增 加 相 當 有 限, 甚 至 有 減 少 的 現 象 三 合 格 教 師 人 數 的 增 加 : 至 於 幼 兒 教 育 券 對 於 合 格 教 師 人 數 的 影 響, 在 89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發 放 幼 教 券 時,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合 格 教 師 人 數 都 有 成 長, 公 立 幼 稚 園 成 長 495 人, 公 立 幼 稚 園 成 長 1,436 人, 共 計 增 加 1,931 人 表 2-6 八 十 九 至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幼 兒 人 數 金 額 及 園 數 一 覽 表 學 年 度 93 學 年 度 92 學 年 度 91 學 年 度 90 學 年 度 89 學 年 度 合 計 年 度 幼 兒 數 75,858 79,892 78,213 87,638 86,656 90,238 89,488 90,839 72, ,625 金 額 379, , , , , , , ,195 ( 千 元 ) 364, ,520 園 數 1,908 1,954 1,935 1,949 1,939 1,955 1,938 1,916 1,782 51
23 表 2-7 八 十 九 年 度 至 九 十 三 年 度 各 縣 市 幼 兒 教 育 券 執 行 情 形 一 覽 表 八 十 九 年 度 九 十 年 度 縣 市 園 數 人 數 發 放 經 費 園 數 人 數 發 放 經 費 園 數 人 數 發 放 經 費 1 臺 北 市 ,725, ,172 50,860, ,196 45,980,000 2 高 雄 市 0 1,392 6,960, ,904 29,520, ,078 30,390,000 3 宜 蘭 縣 25 1,015 5,075, ,000 5,000, ,965,000 4 臺 北 縣 ,585 52,925, ,522 47,610, ,764 43,820,000 5 桃 園 縣 ,866 54,330, ,556 62,780, ,615 68,075,000 6 新 竹 縣 64 2,312 11,560, ,833 14,165, ,861 14,305,000 7 苗 栗 縣 66 2,954 14,770, ,942 14,710, ,918 14,590,000 8 臺 中 縣 66 3,490 17,450, ,555 17,775, ,679 18,395,000 9 彰 化 縣 91 3,844 19,220, ,309 21,545, ,990 19,950, 南 投 縣 27 1,153 5,765, ,270 6,350, ,249 6,245, 雲 林 縣 81 3,133 15,665, ,098 20,490, ,406 22,030, 嘉 義 縣 50 2,191 10,955, ,261 11,305, ,163 10,815, 臺 南 縣 118 5,382 26,910, ,485 27,425, ,443 27,215, 高 雄 縣 112 5,949 29,745, ,257 31,285, ,134 30,670, 屏 東 縣 65 2,334 11,670, ,400 12,000, ,296 11,480, 臺 東 縣 ,625, ,755, ,635, 花 蓮 縣 ,880, ,925, ,670, 澎 湖 縣 , , , 基 隆 市 26 1,199 5,995, ,214 6,070, ,169 5,845, 新 竹 市 61 2,574 12,870, ,617 13,085, ,425 12,125, 臺 中 市 93 5,896 29,480, ,920 29,600, ,000 30,000, 嘉 義 市 37 1,841 9,205, ,918 9,590, ,818 9,090, 臺 南 市 61 2,753 13,765, ,977 14,885, ,787 13,935,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合 計 1,782 72, ,015,000 1,916 90, ,195,000 1,938 89, ,440,000 續 表 52
24 表 2-7( 續 ) 九 十 一 年 度 九 十 二 年 度 縣 市 園 數 人 數 發 放 經 費 園 數 人 數 發 放 經 費 園 數 人 數 發 放 經 費 1 臺 北 市 264 9,182 45,910, ,410 42,050, ,486 42,430,000 2 高 雄 市 103 6,272 31,360, ,263 31,315, ,325 31,625,000 3 宜 蘭 縣 ,915, ,545, ,490,000 4 臺 北 縣 189 8,821 44,105, ,089 40,445, ,924 39,620,000 5 桃 園 縣 ,259 66,295, ,855 64,275, ,415 67,075,000 6 新 竹 縣 73 2,939 14,695, ,870 14,350, ,880 14,400,000 7 苗 栗 縣 64 2,952 14,760, ,405, ,871 14,355,000 8 臺 中 縣 73 3,612 18,060, ,575 17,875, ,530 17,650,000 9 彰 化 縣 91 4,167 20,835, ,017 20,085, ,013 20,065, 南 投 縣 30 1,249 6,245, ,123 5,615, ,157 5,785, 雲 林 縣 91 4,557 22,785, ,393 21,965, ,615 23,075, 嘉 義 縣 52 2,210 11,050, ,219 11,095, ,225 11,125, 臺 南 縣 124 5,546 27,730, ,541 27,705, ,576 27,880, 高 雄 縣 114 6,216 31,080, ,950 29,750, ,984 29,920, 屏 東 縣 64 2,381 11,905, ,296 11,480, ,301 11,505, 臺 東 縣 ,705, ,560, ,675, 花 蓮 縣 ,585, ,305, ,470, 澎 湖 縣 , , , 基 隆 市 27 1,207 6,035, ,940, ,865, 新 竹 市 63 2,505 12,525, ,350 11,750, ,366 11,830, 臺 中 市 105 6,074 30,370, ,977 29,885, ,051 30,255, 嘉 義 市 41 1,854 9,270, ,759 8,795, ,841 9,205, 臺 南 市 65 2,750 13,750, ,703 13,515, ,703 13,515,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合 計 1,955 90, ,190,000 1,939 86, ,280,000 1,949 87, ,190,000 續 表 53
25 表 2-7( 續 ) 九 十 二 年 度 九 十 三 年 度 共 發 9 次 總 人 次 縣 市 園 數 人 數 發 放 經 費 園 數 人 數 發 放 經 費 園 數 人 數 發 放 經 費 發 放 總 金 額 1 臺 北 市 250 7,118 35,590, ,210 36,050, ,633 33,165, ,760,000 66,752 2 高 雄 市 104 5,620 28,100, ,754 28,770, ,451 27,255, ,295,000 49,059 3 宜 蘭 縣 ,270, ,330, ,060,000 41,650,000 8,330 4 臺 北 縣 181 7,057 35,285, ,255 36,275, ,844 34,220, ,305,000 74,861 5 桃 園 縣 ,413 62,065, ,878 64,390, ,645 63,225, ,510, ,502 6 新 竹 縣 76 2,510 12,550, ,621 13,105, ,582 12,910, ,040,000 24,408 7 苗 栗 縣 68 2,497 12,485, ,481 12,405, ,360 11,800, ,280,000 24,856 8 臺 中 縣 68 3,198 15,990, ,209 16,045, ,144 15,720, ,960,000 30,992 9 彰 化 縣 93 3,808 19,040, ,927 19,635, ,768 18,840, ,215,000 35, 南 投 縣 30 1,042 5,210, ,075 5,375, ,985,000 51,575,000 10, 雲 林 縣 91 4,112 20,560, ,202 21,010, ,017 20,085, ,665,000 37, 嘉 義 縣 53 2,138 10,690, ,159 10,795, ,980 9,900,000 97,730 19, 臺 南 縣 120 4,813 24,065, ,024 25,120, ,952 24,760, ,810,000 47, 高 雄 縣 109 5,308 26,540, ,442 27,210, ,172 25,860, ,060,000 54, 屏 東 縣 61 1,953 9,765, ,976 9,880, ,821 9,105,000 98,790,000 19, 臺 東 縣 ,270, ,135, ,490,000 30,850,000 6, 花 蓮 縣 ,185, ,330, ,035,000 31,385,000 6, 澎 湖 縣 , , ,000 3,495, 基 隆 市 ,995, ,955, ,015 10,075,000 51,775,000 10, 新 竹 市 64 2,050 10,250, ,088 10,440, ,159 25,795, ,670,000 24, 臺 中 市 114 5,474 27,370, ,455 27,275, ,446 7,230, ,465,000 48, 嘉 義 市 41 1,612 8,060, ,597 7,985, ,225 11,125,000 82,325,000 16, 臺 南 市 61 2,467 12,335, ,512 12,560, ,650,000 11,910,000 22,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合 計 1,935 78, ,065,000 1,954 79, ,908 75, ,685,000 3,758,520, ,625 54
26 肆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輔 導 措 施 與 執 行 成 效 臺 灣 自 有 外 籍 配 偶 後,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所 生 子 女 人 數 驟 增, 臺 灣 社 會 儼 然 成 為 民 族 大 熔 爐, 不 但 改 變 人 口 素 質, 在 文 化 層 面 也 產 生 莫 大 的 衝 擊 有 鑑 於 相 關 的 研 究 及 文 章 指 出,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在 語 言 文 化 及 教 育 問 題 上 易 有 困 擾 存 在, 政 府 是 有 必 要 給 予 更 多 的 教 育 照 顧, 使 他 們 順 利 融 入 臺 灣 社 會, 消 弭 族 群 融 合 問 題 於 無 形 初 期 教 育 部 之 政 策 上, 是 以 提 高 外 籍 配 偶 本 身 識 字 率 及 文 化 上 融 入 臺 灣 社 會 為 主, 所 辦 理 之 活 動 以 民 主 法 治 婚 姻 人 權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為 主 要 內 容 ; 在 子 女 教 育 方 面, 以 避 免 其 經 濟 上 之 弱 勢 而 加 劇 其 教 育 上 的 弱 勢 教 育 部 為 協 助 其 子 女 就 學, 已 將 其 子 女 10,718 名 納 入 國 中 小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扶 助 對 象, 補 助 學 校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等 目 前 政 府 已 訂 定 並 推 動 幼 稚 園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輔 導 作 業 要 點, 培 訓 轄 內 外 籍 配 偶 幼 生 數 較 多 之 園 所 的 教 師, 提 供 父 母 效 能 訓 練 課 程 教 師 效 能 訓 練 課 程 與 彈 性 課 程 的 研 習, 促 使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父 母 角 色 能 夠 有 所 提 升 此 外, 政 府 並 提 供 外 籍 配 偶 的 子 女 有 優 先 進 入 公 立 幼 稚 園 就 讀 的 機 會, 俾 及 早 提 供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優 質 安 全 的 學 習 成 長 環 境 伍 幼 兒 美 語 學 校 取 締 措 施 與 執 行 成 效 學 者 張 湘 君 及 顏 宏 如 2001 年 的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大 多 數 幼 兒 的 家 長 最 關 心 的 是 幼 兒 是 否 能 及 早 接 觸 英 語, 學 好 英 語, 一 方 面 為 未 來 做 準 備, 一 方 面 也 能 避 免 重 蹈 自 己 當 年 學 英 語 年 齡 太 遲 而 學 不 好 的 覆 轍 換 句 話 說 家 長 深 信 學 外 語 的 最 佳 時 機 是 愈 早 愈 好 愈 早 開 始 學 英 語, 是 否 就 愈 容 易 學 得 好 呢? 依 教 育 部 93 年 10 月 18 日 發 布 的 學 齡 前 幼 兒 英 語 教 育 政 策 說 帖 中, 依 據 大 腦 神 經 科 學 語 言 學 等 等 的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提 出 第 二 語 言 或 外 語 學 習 的 關 鍵 期 假 說 並 不 成 立, 愈 早 學 習 並 不 保 證 英 語 能 力 就 一 定 好, 此 外, 也 發 現 在 全 英 語 No Chinese 的 環 境 下, 由 於 語 言 的 隔 閡, 幼 兒 可 能 會 出 現 溝 通 問 題 情 緒 困 擾 與 文 化 認 同 等 問 題 因 此 坊 間 以 雙 語 幼 兒 園 或 美 語 幼 兒 學 校 等 名 義 招 生 之 短 期 補 習 班, 其 涉 所 掛 招 牌 與 核 准 立 案 名 稱 不 符, 教 育 部 已 責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依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本 權 責 嚴 加 查 處 此 外, 教 育 部 委 託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的 專 案 研 究 : 提 早 於 幼 兒 階 段 學 習 英 語 與 後 續 英 語 國 語 能 力 之 相 關 研 究 也 於 93 年 12 月 出 爐, 可 進 一 步 澄 清 社 會 大 眾 對 美 語 學 55
27 習 的 迷 思 陸 調 節 幼 教 環 境 措 施 及 其 成 效 為 普 及 幼 兒 教 育, 拉 近 城 鄉 差 距, 以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特 以 教 育 部 補 助 增 設 幼 稚 園 班 實 施 計 畫, 由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慎 評 估 所 轄 地 區 幼 兒 人 口 成 長 狀 況, 並 充 分 考 量 供 需 平 衡 及 不 造 成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競 爭 的 前 提 下, 研 提 新 設 園 ( 班 ) 計 畫, 補 助 所 需 開 辦 費 於 88 年 度 補 助 增 班 設 園 共 39 園, 同 年 6 月 調 查 5 歲 幼 兒 入 園 率 達 80.9%, 並 於 88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新 設 59 園, 增 班 5 班, 補 助 經 費 74,300 千 元 ; 在 90 年 度, 一 般 地 區 新 設 49 園 新 增 21 班, 共 補 助 經 費 77,000 千 元 整, 山 地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也 新 設 23 園 新 增 1 班, 同 年 度 也 補 助 原 住 民 及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就 讀 幼 稚 園, 提 升 幼 兒 入 園 率, 至 92 學 年 度 5 歲 幼 兒 就 學 率 已 達 96%( 含 立 案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或 補 習 班, 以 及 部 分 未 立 案 機 構 ), 比 84 學 年 度 5 歲 幼 兒 入 園 率 只 有 66.1%, 已 提 高 近 30.0% 柒 幼 稚 園 評 鑑 措 施 及 其 成 效 隨 著 社 會 型 態 的 改 變, 愈 來 愈 多 的 婦 女 投 入 就 業 市 場, 幼 兒 的 就 學 率 也 達 到 了 90% 以 上, 就 幼 兒 發 展 而 言, 幼 兒 階 段 的 教 育 是 未 來 發 展 的 基 礎, 幼 稚 園 的 教 學 理 念 環 境 設 備 課 程 與 教 學 等 等, 都 會 影 響 幼 兒 的 發 展 為 了 回 應 幼 兒 教 育 的 需 求, 許 多 幼 稚 園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的 出 現, 如 何 掌 控 急 遽 增 加 的 幼 稚 園 品 質, 促 進 幼 稚 園 自 我 成 長, 並 藉 以 引 導 幼 兒 教 育 正 常 發 展, 是 一 件 刻 不 容 緩 的 事 教 育 部 為 建 立 幼 稚 園 績 效 素 質, 營 造 全 方 位 幼 兒 受 教 環 境, 積 極 建 立 評 鑑 指 標, 透 過 補 助 與 表 揚, 改 善 幼 教 生 態, 並 結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從 90 年 度 起, 以 全 國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為 對 象, 每 一 縣 市 每 年 評 鑑 園 數 以 50 園 為 原 則,3 至 5 年 為 一 循 環, 全 數 列 入 評 鑑 並 由 地 方 政 府 依 地 區 特 性 組 成 評 鑑 小 組 並 擬 訂 評 鑑 計 畫, 採 獎 勵 與 表 揚 機 構 方 式 辦 理, 逐 年 評 鑑 各 縣 市 幼 稚 園 90 年 度 已 完 成 825 園 評 鑑, 共 計 172 所 績 優 幼 稚 園 獲 得 獎 勵, 共 計 補 助 59,008 千 元 整 至 於 92 年 度 已 完 成 757 園 評 鑑, 共 計 158 所 績 優 幼 稚 園 獲 得 獎 勵, 共 計 補 助 54,310 千 元 整 56
28 捌 提 升 幼 稚 園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措 施 及 其 成 效 優 良 的 教 師 是 維 持 一 所 高 品 質 幼 稚 園 的 必 要 條 件, 因 此 教 師 專 業 生 涯 中 的 終 身 學 習 是 有 其 必 要 性, 因 此 政 府 研 定 教 育 部 健 全 師 資 培 育 與 教 師 進 修 制 度 中 程 計 畫, 對 建 立 終 身 教 育 制 度 做 整 體 規 劃, 以 提 高 教 師 整 體 素 質 目 前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除 了 一 般 大 學 生 之 外, 各 師 院 也 紛 紛 成 立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學 士 班 ( 專 畢 業 的 在 職 老 師 利 用 晚 上 及 暑 假 期 間,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 各 種 班 級, 以 提 供 幼 稚 園 老 師 各 種 進 修 的 管 道, 並 提 升 幼 稚 園 老 師 的 教 學 品 質 其 中 就 師 範 院 校 碩 士 學 士 班 的 人 數,91 年 的 碩 士 班 有 90 位, 大 學 部 學 生 有 731 位 至 於 在 職 進 修 的 碩 士 班, 各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大 都 是 在 這 兩 三 年 設 立, 每 班 約 招 收 25 位 學 生 以 臺 北 市 的 幼 教 老 師 為 例, 依 92 年 北 市 教 育 局 委 託 學 者 的 調 查, 發 現 952 位 公 幼 教 師 中, 有 33 位 具 碩 士 學 位, 占 3.5%,821 位 老 師 具 學 士 學 位, 占 86.3%, 其 他 98 位 公 幼 老 師, 占 10.2%, 也 具 有 專 科 學 歷, 目 前, 也 獲 知 有 些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的 老 師, 已 繼 續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除 了 顯 現 大 多 數 的 幼 教 老 師 都 已 具 有 大 專 程 度, 目 前 這 些 老 師 也 陸 續 透 過 進 修 管 道, 繼 續 修 讀 碩 士 及 博 士 學 位 第 三 節 問 題 與 對 策 壹 教 育 問 題 一 國 幼 班 可 能 會 面 臨 的 問 題 ( 一 ) 全 面 實 施 可 能 面 臨 的 問 題 前 教 育 部 長 曾 志 朗 任 內, 宣 布 將 自 94 學 年 起 實 施 國 教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政 策, 政 府 將 全 面 提 供 5 足 歲 至 6 歲 幼 童 入 讀 幼 教 機 構 ; 但 黃 榮 村 上 任 部 長 後, 發 現 師 資 財 源 可 能 準 備 不 及, 宣 布 延 後 至 95 學 年 再 全 面 實 施,93 94 學 年 分 別 於 離 島 原 住 民 地 區 試 辦 但 教 育 部 將 計 畫 提 報 到 行 政 院 審 議 時, 因 考 量 整 體 財 政 狀 況 等 因 素, 行 政 院 不 認 同 該 方 案, 加 上 民 間 幼 托 業 者 反 對, 行 政 院 要 求 教 育 部 重 新 修 訂 計 畫 內 容, 實 施 規 模 也 大 幅 緊 縮, 由 全 面 補 助 二 十 多 萬 幼 童, 減 為 僅 補 助 弱 勢 幼 童, 因 此 教 育 部 預 計 在 95 學 年 度 全 面 實 施 國 幼 班 之 計 畫 也 57
29 勢 必 隨 之 延 緩 ( 二 ) 離 島 地 區 可 能 面 臨 的 問 題 國 幼 班 在 95 學 年 度 雖 無 法 全 面 實 施, 不 過 離 島 地 區 國 幼 班 的 先 行 實 施, 已 經 在 93 年 8 月 開 始 啟 動 這 些 區 域 可 能 會 面 臨 到 下 列 問 題 :(1) 班 級 數 不 足 的 問 題 : 離 島 3 縣 ( 金 門 連 江 澎 湖 )3 鄉 ( 蘭 嶼 綠 島 琉 球 ) 先 行 試 辦 國 幼 班, 依 據 教 育 部 的 調 查, 這 些 地 區 的 幼 稚 園 班 級 數 有 可 能 不 夠, 必 需 藉 助 於 部 分 的 公 私 立 托 兒 所 (2) 合 格 師 資 的 問 題 : 國 幼 班 師 資 資 格 應 該 至 少 有 50% 以 上 具 有 幼 稚 園 老 師 資 格, 但 的 確 有 些 區 域, 合 格 老 師 有 嚴 重 不 足 的 現 象 存 在 (3) 托 兒 所 有 兩 個 主 管 機 關 : 由 於 離 島 地 區 部 分 國 幼 班 必 需 由 公 私 立 托 兒 所 承 辦, 使 得 承 辦 國 幼 班 的 托 兒 所 在 相 關 業 務 上, 必 須 由 教 育 及 內 政 兩 個 部 門 主 管 負 責 二 公 私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分 布 不 均 且 失 衡 國 民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11 條 規 定 :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應 視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延 長 其 年 限 就 我 國 目 前 5 歲 幼 兒 就 學 率 已 高 達 96% 的 情 形 下, 國 民 教 育 是 應 有 向 下 延 伸 的 必 要 不 過, 我 國 的 公 私 立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分 布 不 均, 以 92 學 年 度 而 言, 全 國 3,305 所 幼 稚 園 當 中, 私 立 幼 稚 園 計 1,947 所, 占 58.9%, 公 立 幼 稚 園 計 1,358 所 占 41.1% 就 班 級 數 而 言, 全 國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班 級 數 共 計 10,965 班, 其 中 私 立 幼 稚 園 8,010 班, 占 73.1%( 可 招 收 240,300 人 ), 公 立 幼 稚 園 2,955 班, 占 26.9%( 可 招 收 88,650 人 ) 換 句 話 說, 國 內 公 立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的 班 級 數 僅 占 國 內 幼 托 園 所 的 三 成 左 右, 所 能 招 收 的 幼 兒 人 數 有 限, 有 極 大 比 例 的 幼 兒 必 須 進 入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就 讀, 然 而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最 大 的 弊 病 是 教 保 品 質 良 莠 不 齊, 其 學 費 與 公 立 幼 托 機 構 相 較 差 距 達 2 至 4 倍 之 多, 不 僅 造 成 家 長 極 大 的 負 擔, 也 讓 我 們 為 幼 兒 的 學 習 環 境 擔 心 然 而 我 國 公 立 的 幼 兒 教 育 無 法 因 應 全 體 4 歲 至 6 歲 幼 兒 就 讀 的 需 求, 因 此 如 何 使 國 家 資 源 能 做 合 理 的 分 配, 並 能 確 保 入 園 率 高 達 96% 以 上 5 歲 幼 兒, 能 享 有 優 質 的 幼 教 品 質, 是 政 府 部 門 應 當 努 力 的 三 弱 勢 家 庭 有 沉 重 的 學 費 負 擔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2 年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報 告 指 出, 我 國 國 民 所 得 當 中, 平 均 58
30 每 戶 用 於 教 育 與 研 究 費 之 支 出 占 總 支 配 數 的 5.96%, 其 中 0.78% 之 支 出 用 於 幼 兒 托 教 保 育 費 家 庭 學 前 教 育 經 費 之 支 出 已 因 社 會 變 遷 家 庭 結 構 轉 變 婦 女 投 入 職 場 就 業 人 口 之 激 增, 而 形 成 家 庭 經 濟 重 要 負 擔 之 一 而 此 教 育 經 費 支 出 之 於 弱 勢 地 區 及 一 般 地 區 弱 勢 家 庭 之 經 濟 壓 力 更 顯 沈 重 四 經 濟 弱 勢 幼 兒 比 率 仍 偏 高 依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臺 閩 地 區 人 口 出 生 率 從 民 國 80 年 之 1.57%, 到 民 國 92 年 降 為 1.06%, 再 從 出 生 人 口 數 來 看, 從 民 國 80 年 的 312,932 人, 到 民 國 92 年 減 為 227,070 人 此 外, 由 統 計 資 料 瞭 解, 各 年 齡 層 中 低 收 入 戶 約 占 人 口 數 之 0.83% 中 低 收 入 戶 約 占 人 口 數 之 5%, 綜 計 經 濟 弱 勢 幼 兒 約 占 人 口 數 之 5.83% 由 於 兒 童 早 期 發 展 是 後 期 發 展 的 基 礎, 幼 兒 階 段 其 身 心 發 展 極 具 可 塑 性 高 比 率 之 弱 勢 幼 兒, 能 透 過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實 現, 促 成 社 會 流 動, 避 免 下 一 代 弱 勢 循 環, 達 成 平 等 的 理 想 五 幼 托 整 合 的 不 易 依 照 現 行 規 定, 幼 稚 園 為 實 施 幼 兒 教 育 的 機 構, 是 收 受 4 足 歲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之 幼 兒 ; 托 兒 所 是 辦 理 托 育 服 務 的 兒 童 福 利 機 構, 分 為 托 嬰 與 托 兒 兩 部 分, 托 嬰 部 收 托 出 生 滿 1 個 月 至 2 歲, 托 兒 部 收 托 2 足 歲 至 6 歲 的 幼 兒 不 過 依 目 前 坊 間 幼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收 托 的 情 形, 有 極 高 的 相 似 性 與 重 疊 性, 然 而 在 制 度 上, 又 分 屬 於 教 育 與 社 會 福 利 兩 個 行 政 部 門, 幼 稚 園 由 幼 稚 教 育 相 關 法 規 規 範, 由 幼 稚 園 老 師 負 責 教 保, 托 兒 所 由 兒 童 福 利 相 關 法 規 規 範, 並 由 保 育 員 負 責 幼 兒 教 保 工 作 依 幼 托 整 合 規 劃 報 告 指 出, 幼 托 整 合 可 能 會 面 臨 下 列 的 問 題 :(1) 功 能 屬 性 : 幼 稚 園 為 教 育 體 系, 托 兒 所 為 社 會 福 利 體 系 ;(2) 主 管 機 關 : 幼 稚 園 屬 教 育 部 及 教 育 局 管 轄, 托 兒 所 屬 內 政 部 及 社 會 局 管 轄 ;(3) 法 令 依 據 : 幼 稚 園 係 依 幼 稚 教 育 法 及 幼 稚 園 設 備 標 準 等 相 關 規 定 設 立 之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托 兒 所 則 依 兒 童 福 利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設 立 之 兒 童 福 利 機 構 ;(4) 年 齡 重 疊 : 幼 稚 園 係 招 收 4 足 歲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前 之 幼 兒, 托 兒 所 收 托 1 足 月 至 未 滿 6 歲 之 幼 兒, 所 以 4 至 6 歲 為 年 齡 重 疊 部 分 (5) 師 資 資 格 及 人 員 權 益 : 幼 稚 園 是 依 教 師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聘 任 老 師, 托 兒 所 是 依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要 點 聘 任 保 育 人 員, 二 者 之 任 用 資 格 與 進 修 管 道 也 不 同 ;(6) 立 案 和 相 關 設 施 : 幼 稚 園 立 59
31 案 標 準 較 托 兒 所 高 ;(7) 課 程 與 教 學 : 幼 稚 園 之 教 學 內 容 是 依 幼 稚 教 育 法 所 訂 定 的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辦 理, 托 兒 所 有 教 保 手 冊 為 保 育 人 員 參 考 使 用 由 以 上 七 點 的 問 題 中, 如 何 有 效 整 合 幼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之 教 育 和 保 育 功 能, 一 直 是 各 界 多 年 來 關 心 的 議 題, 主 要 是 二 者 因 主 管 機 關 及 法 規 不 同, 衍 生 出 師 資 標 準 課 程 內 涵 設 置 條 件 及 輔 導 管 理 等 問 題, 導 致 幼 托 整 合 不 易 的 現 象 六 未 立 案 幼 稚 園 比 例 仍 高 普 及 幼 兒 教 育 並 提 升 幼 教 品 質 是 行 政 院 教 育 改 革 行 動 方 案 之 教 改 項 目 之 一, 惟 臺 灣 地 區 未 依 法 辦 理 立 案 之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比 例 仍 高 在 92 年 全 國 幼 兒 教 育 普 查 中, 曾 提 及 全 國 25 個 縣 市 中, 未 立 案 的 幼 托 機 構 共 有 1,037 所, 有 81.3% 是 獨 資 經 營, 合 夥 者 只 占 18.7% 在 各 縣 市 分 布 的 狀 況 是, 臺 北 縣 未 立 案 幼 稚 園 所 占 的 園 數 最 多, 有 234 所 (22.6%), 其 次 為 桃 園 縣 143 所 (13.8%), 彰 化 縣 125 所 (12.1%), 以 上 3 縣 均 有 百 家 以 上 的 機 構 未 立 案 ; 最 少 的 縣 市 則 是 澎 湖 縣 及 宜 蘭 縣 各 1 所 (0.1%), 臺 東 縣 4 所 (0.4%) 在 1,037 所 未 立 案 機 構 中, 計 有 3,269 班,43,652 位 幼 兒 就 讀 其 中 5 足 歲 幼 兒 有 1,074 班,17,965 位 幼 兒,4 足 歲 幼 兒 有 1,052 班,14,822 位 幼 兒,3 足 歲 幼 兒 有 842 班,8,547 位 幼 兒, 未 滿 3 足 歲 幼 兒 有 301 班,2,318 位 幼 兒 至 於 這 些 未 立 案 幼 稚 園 老 師 的 學 歷 大 多 是 高 中 高 職 畢 業, 有 2,101 位 (48.1%), 其 次 是 專 科 畢 業, 有 1,565 (35.9%) 位, 其 中 不 合 格 老 師 的 比 例 也 比 較 高 此 外, 這 些 未 立 案 幼 稚 園 通 常 無 法 取 得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以 及 幼 兒 各 類 活 動 空 間 無 法 達 到 標 準 等 等 由 以 上 未 立 案 幼 稚 園 的 分 布 情 形 及 存 在 的 現 象, 為 確 保 幼 兒 能 享 有 良 好 的 教 保 品 質,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應 正 視 及 解 決 這 項 問 題 七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的 教 養 問 題 依 內 政 部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從 民 國 79 年 起 至 92 年 12 月 底 為 止, 臺 灣 男 性 迎 娶 外 籍 配 偶 的 比 例 日 漸 增 加, 總 數 已 經 超 過 24 萬 人, 平 均 每 4 對 結 婚 配 偶 中 就 有 一 對 是 異 國 婚 姻 而 外 籍 配 偶 生 育 新 生 兒 人 數 與 總 比 例 也 日 益 增 加,91 年 度 臺 閩 地 區 新 生 兒 人 數 共 計 247,530 人, 其 中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所 生 的 子 女 就 有 30,833 人, 占 總 數 的 12.46%, 約 每 8 個 新 生 兒 就 有 一 個 是 所 謂 的 新 臺 灣 之 子 這 些 新 臺 灣 之 子 比 例 日 益 增 高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而 且 依 據 追 蹤 資 料 顯 示, 這 些 新 臺 灣 之 子 在 胎 兒 期 產 檢 次 數 不 足, 而 其 母 也 在 他 們 還 沒 完 全 60
32 適 應 臺 灣 的 生 活 環 境 與 婚 姻 狀 況, 就 要 成 為 人 母, 這 些 媽 媽 不 僅 要 面 對 自 己 的 適 應 問 題, 而 且 要 面 臨 孩 子 的 教 養 問 題 教 育 部 國 教 司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探 討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學 習 困 難 的 專 案 中, 指 出 新 臺 灣 之 子 學 習 最 大 的 問 題 在 於 語 文 能 力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2003 年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協 會, 針 對 南 投 縣 13 鄉 鎮 外 籍 配 偶 之 未 滿 6 歲 子 女 進 行 身 心 發 展 篩 選 活 動, 其 經 篩 選 為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比 率 為 5%, 符 合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的 盛 行 率, 並 未 高 於 本 地 幼 兒, 不 過, 調 查 結 果,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以 語 言 遲 緩 的 比 率 最 高, 其 次 為 認 知 功 能 遲 緩, 政 府 必 須 及 早 介 入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的 教 養 問 題, 提 供 必 要 的 協 助 八 幼 兒 美 語 學 習 的 迷 思 依 據 天 下 雜 誌 在 2004 年 所 做 的 調 查 研 究, 有 77.8% 的 家 長 覺 得 英 語 好 不 好 對 孩 子 的 人 生 很 重 要,61.4% 的 家 長 也 認 為, 愈 早 開 始 學 英 語, 小 孩 的 英 語 會 更 好, 因 此 形 成 一 股 美 語 的 學 習 風 潮, 再 加 上 美 語 補 習 班 紛 紛 打 出 不 要 讓 你 的 孩 子 輸 在 起 跑 點 上, 使 得 經 濟 能 力 允 許 的 家 長, 將 孩 子 送 到 美 語 補 習 班 或 標 榜 全 美 語 幼 兒 學 校 或 雙 語 幼 兒 學 校 的 幼 托 機 構 接 受 教 育 ; 至 於 沒 有 經 濟 能 力 送 孩 子 至 美 語 幼 兒 學 校 的 家 長, 通 常 也 會 要 求 幼 托 園 所 能 上 一 些 美 語 課 程, 導 致 國 內 具 有 幼 教 理 念 的 幼 稚 園 在 這 股 美 語 熱 潮 下, 招 生 方 面 連 連 受 到 打 擊 當 我 們 再 仔 細 了 解 這 些 幼 兒 美 語 學 校 的 教 學 時, 孩 子 有 相 當 長 的 時 間 必 須 說 英 語, 不 准 說 中 文, 在 不 准 說 中 文 的 情 境 下, 導 致 有 些 幼 兒 無 法 隨 心 所 欲 的 使 用 本 國 語 言 和 同 儕 互 動 溝 通, 或 建 構 較 高 層 次 的 認 知 和 社 會 的 遊 戲 時, 而 影 響 他 們 對 自 我 的 認 同 以 及 人 際 關 係 的 建 立 更 何 況 在 國 內 相 關 引 用 其 他 研 究 資 料 中, 發 現 有 31% 的 家 長 表 示 孩 子 不 喜 歡 英 語 課 程 的 原 因 是 害 怕 講 英 語, 講 英 語 讓 孩 子 產 生 挫 折 感, 降 低 孩 子 的 學 習 動 機, 而 且 從 小 在 全 美 語 幼 托 機 構 接 受 教 育, 也 可 能 造 成 對 本 國 文 化 認 同 的 危 機, 以 及 對 自 身 文 化 的 疏 離 感 雖 然 已 有 許 多 幼 教 的 專 家 學 者 不 斷 地 呼 籲, 學 前 教 育 階 段 是 培 養 幼 兒 生 活 習 慣 自 理 能 力 及 價 值 觀 的 重 要 階 段, 如 果 太 過 度 強 調 英 語 的 學 習, 可 能 會 忽 略 幼 兒 其 他 重 要 的 學 習 然 而 家 長 一 心 追 求 自 己 孩 子 要 將 英 語 學 好, 極 少 思 考 到 幼 兒 階 段 最 重 要 的 學 習 是 什 麼? 太 早 學 習 英 語 到 底 對 幼 兒 的 發 展 影 響 為 何? 提 早 學 英 語 真 得 孩 子 就 較 具 競 爭 力? 或 具 國 際 化? 61
33 九 幼 稚 園 公 辦 民 營 問 題 教 育 部 在 93 年 10 月 提 出 幼 稚 教 育 法 修 正 草 案, 並 於 各 地 舉 辦 公 聽 會, 其 中 修 正 修 文, 第 4 條 之 1 中 有 為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引 進 企 業 界 及 社 區 之 資 源, 增 訂 幼 稚 園 得 公 辦 民 營 的 文 字, 引 起 眾 多 公 幼 教 師 的 惶 恐 幼 稚 教 育 法 修 法 草 案 中 提 出 公 辦 民 營, 但 卻 沒 有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包 括 公 幼 公 辦 民 營 之 後, 幼 稚 園 到 底 屬 於 公 幼 還 是 私 幼 教 師 的 退 休 撫 卹 問 題 公 幼 教 師 何 去 何 從 是 否 能 提 升 幼 教 品 質 照 顧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等 等, 尚 受 到 各 界 的 質 疑 貳 因 應 對 策 針 對 以 上 國 幼 班 實 施 的 問 題 公 私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分 布 不 均 且 公 私 失 衡 弱 勢 家 庭 幼 兒 教 育 經 費 負 擔 沈 重 經 濟 弱 勢 幼 兒 比 率 仍 然 偏 高 未 立 案 幼 稚 園 普 遍 存 在 等 等 相 關 的 幼 教 問 題, 教 育 部 提 出 下 列 的 因 應 對 策 一 因 應 國 幼 班 實 施 的 對 策 ( 一 ) 因 應 全 面 實 施 的 問 題 依 行 政 院 的 意 見, 國 幼 班 如 果 預 計 要 在 95 學 年 度 全 面 實 施, 可 能 會 面 臨 財 務 危 機 的 問 題 教 育 部 部 務 會 報 於 93 年 8 月 11 日 討 論 國 幼 班 實 施 計 畫, 由 於 國 家 財 政 困 窘, 將 原 來 國 民 幼 兒 教 育 班 實 施 計 畫 ( 草 案 ) 修 正 為 扶 持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 草 案 ), 做 為 國 民 教 育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之 近 程 計 畫 根 據 方 案 內 容, 弱 勢 幼 兒 的 定 義 包 括 弱 勢 地 區 的 全 體 幼 兒 與 一 般 地 區 的 經 濟 弱 勢 幼 兒 兩 類 ; 弱 勢 地 區 指 離 島 3 縣 3 鄉 及 原 住 民 地 區 54 個 鄉 鎮 市, 一 般 地 區 經 濟 弱 勢, 是 則 指 弱 勢 地 區 之 外 的 一 般 地 區 低 收 入 戶 與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兒 推 估 全 國 約 有 5.83% 的 低 收 入 戶 與 中 低 收 入 戶, 該 經 濟 弱 勢 幼 兒 接 受 學 前 教 育 比 率 相 對 低, 主 要 原 因 為 付 不 起 昂 貴 的 學 雜 費, 形 成 教 育 機 會 的 不 公 平, 因 此, 新 方 案 除 前 兩 階 段 維 持 補 助 離 島 與 原 住 民 地 區 5 歲 弱 勢 幼 兒 不 變, 第 三 階 段 則 再 增 加 補 助 一 般 地 區 低 收 入 戶 與 中 低 收 入 戶 5 足 歲 幼 兒, 就 近 進 入 幼 托 園 所 國 幼 班 就 讀 補 助 原 則 明 訂,95 年 8 月 1 日 起, 縣 市 政 府 會 優 先 提 供 低 收 入 戶 與 中 低 收 入 戶 滿 5 足 歲 幼 兒 進 入 公 立 幼 稚 園 就 讀, 若 公 立 園 所 供 應 不 62
34 足 須 轉 讀 私 立 者, 學 雜 費 補 助 金 額 則 提 高 到 1 學 期 1 萬 元 1 學 年 2 萬 元 政 府 補 助 經 費 可 能 因 此 減 省 四 十 多 億 元, 但 受 惠 的 幼 童 將 只 剩 2 萬 9 千 多 名, 比 政 府 原 承 諾 的 補 助 範 圍 減 少 二 十 多 萬 人 至 於 全 面 實 施 國 教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的 時 間 點, 新 方 案 雖 未 明 訂, 但 已 納 入 第 四 階 段, 也 就 是 等 到 國 家 整 體 財 政 充 裕 配 套 措 施 研 訂 周 全, 再 研 議 全 面 辦 理 國 幼 班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然 而, 根 據 教 育 部 弱 勢 幼 兒 入 園 率 的 指 標 都 已 經 排 到 97 年 度 來 看, 新 訂 的 扶 持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預 定 實 施 至 97 年 度, 屆 時 將 依 當 時 國 家 財 政 及 幼 托 整 合 情 況, 再 評 估 國 幼 班 計 畫 全 面 實 施 的 可 行 性, 也 就 是 說 國 教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政 策, 最 快 可 能 要 到 98 學 年 才 能 執 行 換 句 話 說, 教 育 部 在 國 幼 班 實 施 四 個 階 段 的 執 行 策 略 為, 在 第 一 及 第 二 階 段, 推 動 試 辦 國 幼 班, 以 公 立 幼 稚 園 為 主 要 供 應 者, 供 應 量 不 足 地 區 納 入 私 立 幼 稚 園 及 公 私 立 托 兒 所 就 讀 公 立 國 幼 班 每 生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學 費 新 臺 幣 2,500 元 ; 就 讀 私 立 國 幼 班 每 生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學 費 1 萬 元 第 三 階 段, 以 公 立 幼 稚 園 為 主 要 供 應 者 除 提 供 經 濟 弱 勢 幼 兒 優 先 就 讀 公 立 幼 稚 園 外, 並 給 予 每 學 期 最 高 新 臺 幣 2,500 元 之 學 費 補 助 ; 因 公 立 幼 稚 園 供 應 量 不 足 而 就 讀 私 立 幼 稚 園 者, 每 人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學 費 新 臺 幣 1 萬 元 第 一 至 第 三 階 段 之 補 助 款 得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之 補 助 款 重 複 請 領, 但 不 得 與 幼 兒 教 育 券 及 原 住 民 幼 兒 就 讀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學 費 補 助 重 複 申 領, 且 合 計 請 領 總 額 不 得 多 於 應 繳 之 總 費 用 至 第 四 階 段, 將 以 公 立 幼 稚 園 為 主 要 供 應 者, 供 應 不 足 地 區 再 委 由 私 立 幼 兒 園 ( 幼 托 整 合 後 ) 辦 理, 惟 仍 須 俟 幼 托 整 合 後, 國 家 整 體 財 政 充 裕, 再 研 議 全 面 辦 理 國 民 教 育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至 於 第 一 至 第 三 階 段 教 育 部 目 前 的 對 策 如 下 : 1. 成 立 政 策 推 動 委 員 會 及 工 作 小 組 專 業 研 發 小 組 : 教 育 部 除 了 成 立 幼 教 政 策 推 動 委 員 會 工 作 小 組 及 專 業 研 發 小 組 外, 並 責 成 離 島 3 縣 3 鄉 及 原 住 民 鄉 鎮 市 所 在 之 縣 ( 市 ) 政 府 成 立 推 動 試 辦 國 幼 班 專 案 小 組, 並 擬 訂 試 辦 計 畫 2. 規 劃 適 性 課 程 設 備 法 規 等 配 套 措 施 : 關 於 此 項, 有 下 列 六 項 措 施, (1) 建 構 5 歲 至 6 歲 幼 兒 能 力 指 標 及 各 領 域 幼 兒 能 力 指 標 ;(2) 研 訂 國 幼 班 課 程 綱 要 及 各 領 域 課 程 綱 要 ;(3) 研 定 國 幼 班 設 備 基 準 ; (4) 研 訂 國 幼 班 師 資 專 業 發 展 : 計 畫 ;(5) 研 修 全 面 實 施 國 民 教 育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 或 國 幼 班 ) 實 施 條 例 ;(6) 擬 定 全 面 實 施 國 民 教 育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 或 國 幼 班 ) 時, 但 供 應 不 足 地 區 委 託 私 立 幼 兒 園 ( 幼 托 整 合 63
35 後 ) 辦 理 之 要 點 及 相 關 契 約 3. 均 衡 並 調 節 幼 兒 就 近 入 園 機 會 : (1) 調 查 分 析 全 國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供 需, 如 公 私 立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總 園 所 數 及 最 大 供 應 量, 以 及 分 析 並 推 估 未 來 5 年 各 地 區 滿 5 足 歲 幼 兒 及 滿 五 5 足 歲 弱 勢 幼 兒 分 布 及 供 應 情 形, 俾 供 規 劃 供 應 不 足 地 區 需 增 班 設 園 之 數 量 及 增 班 設 園 之 參 據 (2) 增 班 設 園 :1 離 島 及 原 住 民 鄉 鎮 市 地 區 :A. 設 備 費,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試 辦 國 幼 班 之 縣 市, 供 應 量 不 足 地 區 設 立 公 立 幼 稚 園 B. 人 事 費, 因 試 辦 國 幼 班 而 增 置 公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者, 其 人 事 費 納 入 地 方 教 育 基 本 需 求 設 算 2 其 他 地 區 :A 設 備 費, 新 設 幼 稚 園 之 設 備 費 由 教 育 部 補 助 B. 人 事 費 :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自 籌 (3) 試 辦 補 助 私 人 團 體 於 供 應 量 不 足 地 區 辦 理 幼 稚 園 4. 鼓 勵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參 與 扶 持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1) 分 析 各 縣 市 幼 稚 園 收 費 標 準, 研 訂 合 理 學 費 基 準 (2) 補 助 參 與 扶 持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幼 兒 部 分 學 費, 依 5 歲 幼 兒 人 口 推 估, 籌 編 各 期 程 推 動 所 需 預 算 經 費 1 93 年 度 : 學 費 補 助 經 費 計 12,750 千 元 2 94 年 度 : 學 費 補 助 經 費 計 約 99,000 千 元 3 95 年 度 : 學 費 補 助 計 約 257,200 千 元 4 96 年 度 以 後 : 學 費 補 助 計 約 341,900 千 元 (3) 補 助 偏 遠 離 島 地 區 無 法 就 近 入 學 之 滿 5 足 歲 幼 兒 就 學 之 交 通 費 5. 建 構 優 質 硬 體 環 境 與 設 備 :(1) 補 助 扶 持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中 試 辦 國 幼 班 者 開 辦 費, 開 辦 前 二 班 者, 每 班 最 高 補 助 5 萬 元 ; 開 辦 第 三 班 以 後, 每 增 一 班 最 高 補 助 3 萬 元 ( 實 際 補 助 額 度, 得 視 當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概 況 調 整 ) (2) 視 實 際 需 要 專 案 補 助 扶 持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中 試 辦 國 幼 班 者 環 境 維 修 費 充 實 與 改 善 教 學 設 備 經 費, 以 及 購 置 幼 童 專 用 車, 接 送 幼 兒 上 下 學 6. 提 升 師 資 水 平 : 在 幼 托 專 班 開 班 原 則 下, 研 議 於 離 島 地 區 開 辦 幼 教 專 班 之 可 行 性, 並 補 助 教 師 至 本 島 參 與 研 習 之 交 通 費 與 膳 雜 費 此 外, 教 育 部 也 補 助 第 二 三 階 段 委 託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辦 理 幼 教 專 班 之 經 費, 以 及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相 關 活 動 ( 含 研 習 教 學 觀 摩 行 動 研 究 等 ) 7. 研 議 改 善 參 與 試 辦 國 幼 班 之 私 立 機 構 教 師 待 遇 機 制, 配 合 法 制 研 訂 教 師 合 理 待 遇 及 福 利 制 度 規 劃 教 職 員 工 之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制 度 64
36 8. 訪 視 輔 導 評 鑑 與 成 效 評 估 :(1) 訂 定 試 辦 國 幼 班 訪 視 輔 導 與 評 鑑 要 點 ;(2) 教 育 部 成 立 試 辦 國 幼 班 教 學 訪 視 輔 導 及 評 鑑 小 組 ;(3) 參 與 試 辦 國 幼 班 之 地 方 政 府 成 立 訪 視 輔 導 小 組 ;(4) 辦 理 各 年 期 試 辦 國 幼 班 輔 導 與 評 鑑 ;(5) 國 幼 班 試 辦 成 效 檢 討 與 評 估 ;(6) 學 前 教 育 各 類 補 助 款 之 辦 理 成 效 評 估 ( 含 幼 教 券 等 ) 9 溝 通 與 宣 導 : 除 了 辦 理 鼓 勵 弱 勢 幼 兒 參 與 扶 持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之 宣 導 活 動 及 親 職 教 育, 並 辦 理 園 所 申 請 試 辦 國 幼 班 相 關 事 宜 說 明 在 計 畫 中 的 工 作 項 目 分 為 制 度 面 及 運 作 面, 其 中 制 度 面, 包 括 成 立 政 策 推 動 委 員 會 及 工 作 小 組 專 業 研 發 小 組 與 預 為 規 劃 適 性 之 課 程 設 備 法 規 等 配 套 措 施 二 項 ; 運 作 面, 包 括 均 衡 並 調 節 幼 兒 就 近 入 園 機 會 鼓 勵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參 與 扶 持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建 構 優 質 硬 體 環 境 與 設 備 提 升 師 資 水 平 研 議 改 善 參 與 試 辦 國 幼 班 之 私 立 機 構 教 師 待 遇 之 機 制 及 訪 視 輔 導 評 鑑 與 成 效 評 估 及 溝 通 與 宣 導 等 七 項 ; 至 第 四 階 段, 因 須 俟 幼 托 整 合 後, 國 家 整 體 財 政 充 裕, 再 研 議 全 面 辦 理 ( 二 ) 因 應 離 島 地 區 面 臨 的 問 題 關 於 93 學 年 度 離 島 3 縣 3 鄉 辦 理 部 分, 包 括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澎 湖 縣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等 5 個 縣 所 轄 之 18 個 鄉 鎮 市, 暫 規 劃 為 30 個 就 學 區, 其 中, 依 幼 稚 園 足 以 供 應 者 有 15 個 就 學 區 ( 占 50%), 幼 稚 園 加 上 托 兒 所 足 以 供 應 者 9 個 就 學 區 ( 占 30%),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加 上 托 兒 所, 尚 不 足 之 就 學 區 僅 有 6 個 ( 占 20%); 對 於 幼 稚 園 加 上 托 兒 所 供 應 不 足 地 區, 原 則 上 會 考 慮 由 政 府 優 先 於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稚 園 方 式 辦 理, 但 對 於 次 級 離 島 幼 托 園 所 供 應 不 足 之 特 殊 地 區 之 幼 兒 ( 如 馬 公 市 桶 盤 虎 井 白 沙 鄉 大 倉 吉 貝 及 望 安 鄉 西 嶼 坪 村 及 東 嶼 坪 村 之 總 數 28 名 幼 兒 ), 則 比 照 離 島 地 區 建 設 條 例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方 式 ( 補 助 學 童 至 設 有 國 中 小 之 鄰 近 島 嶼 就 學 ) 補 助 幼 童 交 通 費 至 於, 澎 湖 縣 所 關 心 之 師 資 問 題, 依 教 育 部 中 等 教 育 司 的 因 應 策 略, 已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24 條 規 定, 訂 定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並 開 設 幼 托 專 班 供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教 師 進 修,92 學 年 度 即 已 招 收 871 名 教 師 或 保 育 員, 並 協 調 三 所 師 培 大 學 於 暑 期 期 間 研 議 開 辦 幼 65
37 教 專 班 暑 期 班, 澎 湖 縣 等 相 關 縣 政 府 應 鼓 勵 具 報 考 資 格 教 師 報 考 進 修, 以 提 高 合 格 師 資 比 例 其 他 有 關 校 舍 不 足 人 事 經 費 拮 据 問 題, 教 育 部 國 教 司 的 觀 點 是, 因 為 國 幼 班 之 辦 理, 是 善 用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教 育 資 源, 除 幼 托 園 所 總 供 應 量 不 足 時, 才 考 慮 於 當 地 國 民 小 學 內 另 增 設 幼 稚 園 或 班 級, 因 此, 無 立 即 大 量 增 設 幼 稚 園 或 班 級 數, 當 然 不 至 於 產 生 因 增 班 設 園 後 之 人 事 費 負 擔 問 題 ( 三 ) 因 應 國 幼 班 的 師 資 問 題 教 育 部 雖 然 已 經 指 出 目 前 具 備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的 現 職 教 師 約 有 1 萬 2 千 人, 未 具 幼 教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的 現 職 教 師 約 8 千 人, 對 於 在 職 不 合 格 的 老 師, 教 育 部 於 92 年 8 月 1 日 公 布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目 的 是 讓 已 經 從 事 幼 稚 園 或 托 兒 所 工 作 並 繼 續 任 職 之 人 員 得 以 在 不 中 斷 工 作 的 情 況 下 修 習 幼 教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部 並 預 估 在 民 國 92 到 94 學 年, 提 供 幼 教 師 資 在 職 進 修 及 職 前 教 育 的 機 會, 屆 時 大 多 數 師 資 都 將 具 有 合 格 的 資 格 其 實 教 育 部 也 統 計, 至 91 學 年 度 為 止, 共 有 20,475 位 合 格 教 師 在 職, 至 95 學 年 度 時, 陸 續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的 畢 業 生 預 計 至 少 還 會 有 5,541 名, 總 計 合 格 教 師 達 26,006 名, 已 超 出 全 面 實 施 之 需 求 數 二 因 應 幼 托 整 合 之 對 策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五, 教 育 部 與 內 政 部 曾 針 對 幼 托 整 合 進 行 多 次 協 商, 並 邀 集 幼 托 專 家 學 者 幼 托 團 體 及 相 關 業 者 等 召 開 公 聽 會, 共 同 研 擬 幼 兒 托 育 與 教 育 整 合 方 案, 並 在 92 年 9 月 幼 托 整 合 推 動 委 員 會 第 九 次 會 議 中, 確 認 幼 托 整 合 規 劃 結 論 報 告 書 ( 草 案 ) 簡 明 版 其 規 劃 原 則 是 配 合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學 制, 提 供 6 歲 以 下 幼 兒 之 綜 合 性 照 顧 與 教 育 方 案 為 制 度 設 計 的 優 先 目 標, 並 重 視 提 升 整 體 社 會 的 成 本 效 益 幼 托 整 合 制 度 架 構 設 計 為 :(1) 家 庭 托 育 與 托 嬰 中 心 (0 歲 至 2 足 歲 幼 兒 ) 由 社 會 服 福 利 部 門 主 管 ;(2) 幼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整 合 稱 為 幼 兒 園, 辦 理 2 足 歲 至 學 齡 前 幼 兒 之 幼 托 工 作,5 歲 幼 兒 納 入 國 民 教 育 正 規 體 制 實 施 後, 將 收 托 2 足 歲 至 5 足 歲 幼 兒, 由 社 會 福 利 部 門 主 管, 教 育 部 門 協 辦, 幼 兒 園 可 提 供 托 嬰 課 後 照 顧 等 複 合 式 的 服 務 內 涵, 並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5 歲 至 6 歲 國 民 幼 兒 教 育 (3) 國 小 學 童 之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國 小 自 辦 或 委 辦 者 由 教 育 部 門 主 管 校 外 獨 立 設 置 者 暫 定 由 教 育 部 門 主 管, 但 幼 兒 園 附 設 者 由 社 福 66
38 部 門 負 責 管 理 至 於 人 員 培 訓 與 任 用 制 度 方 面, 未 來 相 關 人 員 分 為 幼 教 教 師 教 保 員 助 理 教 保 員 保 母 及 課 後 照 顧 人 員 等 五 類, 其 培 訓 以 資 格 認 可 學 程 或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方 式 予 以 規 範 有 關 幼 教 教 師 是 指 大 學 以 上 幼 教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大 學 以 上 非 幼 教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已 修 畢 幼 教 認 可 學 程, 並 取 得 幼 兒 教 師 資 格 者, 擔 任 5 歲 幼 兒 納 入 國 民 教 育 正 規 體 系 教 育 之 教 師, 適 用 師 資 培 育 法 由 於 幼 托 整 合 提 出 的 初 步 結 論, 雖 對 幼 托 問 題 提 出 解 決 的 初 步 雛 型, 不 過, 尚 無 法 取 得 幼 教 界 幼 保 界 或 實 務 界 人 士 的 共 識, 仍 有 許 多 爭 議 之 處, 尤 其 是 關 於 制 度 架 構 設 計 及 師 資 整 合 及 資 格 認 可 的 部 分, 各 方 意 見 紛 歧, 尚 未 取 得 共 識, 未 來 的 發 展 取 向, 仍 須 透 過 諮 詢 及 公 聽 會 以 廣 納 各 方 人 士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並 兼 顧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家 長 幼 兒 及 公 私 立 幼 教 機 構 的 立 場 進 行 整 體 的 通 盤 規 畫, 並 讓 社 會 大 眾 了 解 幼 托 整 合 的 政 策 及 方 向 三 因 應 學 費 及 未 立 案 幼 稚 園 對 策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三, 弱 勢 家 庭 有 沉 重 的 學 費 負 擔, 以 及 問 題 六, 未 立 案 幼 稚 園 仍 然 存 在 的 現 象, 教 育 部 以 發 放 幼 兒 教 育 券 或 幼 教 津 貼 的 政 策, 發 放 就 讀 於 已 立 案 私 立 幼 稚 園, 企 圖 解 決 減 輕 家 長 教 養 子 女 之 經 濟 負 擔 之 現 象, 以 期 能 使 幼 兒 教 育 資 源 的 公 平 分 配, 並 促 進 未 立 案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完 成 合 法 立 案, 驅 使 不 合 格 老 師, 能 以 進 修 的 方 式, 拿 到 合 格 教 師 的 資 格, 提 供 幼 兒 優 質 的 教 保 學 習 環 境, 並 提 供 家 長 參 與 及 發 揮 選 擇 權 四 因 應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問 題 針 對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教 育 輔 導 問 題, 在 93 年 3 月 19 日 社 教 司 司 長 於 教 育 部 舉 行 多 元 文 化 與 族 群 融 合 的 臺 灣 我 們 照 顧 每 一 個 新 臺 灣 人 記 者 會 上, 曾 表 示 將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列 為 弱 勢 團 體, 編 印 完 成 外 籍 配 偶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教 材, 以 及 如 何 使 用 健 保 卡 懷 孕 如 何 看 醫 生 等 實 用 教 材, 並 增 加 印 尼 話 等 不 同 國 籍 的 語 言, 以 配 合 實 際 需 求 1. 外 籍 配 偶 輔 導 作 業 的 訂 定 : 教 育 部 於 93 年 12 月 22 日 訂 定 推 動 幼 稚 園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輔 導 作 業 要 點 2. 提 供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優 先 進 入 幼 稚 園 就 讀 的 機 會 3. 研 討 會 的 舉 辦 : 教 育 部 於 93 年 6 月 11 日 委 託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舉 辦 外 籍 67
39 與 大 陸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輔 導 研 討 會, 期 望 從 教 育 社 福 社 工 等 行 政 學 術 及 實 務 工 作 人 員 的 專 題 演 講 (2 場 ) 與 論 文 發 表 ( 約 12 篇 ), 匯 聚 各 領 域 相 關 人 員 的 共 識, 尋 求 解 決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問 題 的 因 應 策 略 五 因 應 幼 兒 美 語 學 習 問 題 針 對 前 述 幼 兒 美 語 學 習 問 題, 政 府 曾 有 下 列 的 因 應 措 施 : ( 一 ) 要 求 短 期 補 習 班 改 正 名 稱 教 育 部 於 93 年 2 月 9 日, 要 求 各 縣 市 教 育 局 針 對 坊 間 以 雙 語 幼 兒 園 或 美 語 幼 兒 學 校 命 名 的 短 期 補 習 班, 且 招 收 學 齡 前 幼 兒 者, 給 予 糾 正 或 限 期 改 善, 即 必 須 註 明 補 習 班 字 樣, 不 得 再 以 幼 兒 學 校 等 名 義 混 淆 家 長 的 認 知, 否 則 停 止 其 招 生 或 撤 銷 立 案 前 教 育 部 長 黃 榮 村 也 於 93 年 2 月 11 日 針 對 立 委 質 疑 教 育 部 貿 然 禁 止 幼 稚 園 教 美 語, 會 造 成 貧 富 差 距 的 加 大, 以 及 數 萬 家 的 幼 兒 補 教 業, 面 臨 傾 家 蕩 產 之 虞 表 示, 教 育 部 只 是 依 監 察 院 的 糾 正, 要 求 民 間 短 期 補 習 班 改 正 名 稱 及 課 程 的 違 規 部 分, 同 時 也 要 求 幼 稚 園 依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六 大 領 域 辦 理, 不 能 全 天 教 授 美 語 ( 二 ) 學 齡 前 幼 兒 英 語 教 育 政 策 規 劃 教 育 部 於 93 年 9 月 6 日 舉 辦 學 齡 前 幼 兒 英 語 教 育 政 策 專 家 學 者 諮 詢 會, 對 有 關 學 齡 前 幼 兒 英 語 教 育 政 策 定 位 之 規 劃 方 向 如 下 : 1. 有 關 學 前 機 構 (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 之 課 程 部 分, 教 育 部 國 教 司 與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儘 速 啟 動 國 幼 班 課 程 綱 要 (5 歲 至 6 歲 ) 及 幼 兒 園 幼 兒 適 性 發 展 學 習 活 動 綱 要 (0 歲 至 5 歲 ) 之 整 合 機 制 2. 請 臺 北 市 立 師 範 學 院 的 研 究 組 群 參 據 與 會 專 家 學 者 之 意 見, 研 修 本 部 學 齡 前 幼 兒 英 語 教 育 政 策 定 位 之 說 帖 3. 有 關 宣 導 部 分, 除 應 督 促 縣 市 政 府 確 實 執 行 外, 並 應 加 速 教 育 部 幼 稚 園 教 學 活 動 正 常 化 宣 導 廣 告 之 進 行, 提 供 家 長 正 確 之 語 言 學 習 觀 念 ( 三 ) 委 託 學 者 進 行 研 究 教 育 部 委 託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提 早 於 幼 兒 階 段 學 習 英 語 與 後 續 英 語 能 力 之 相 關 研 究 之 研 究, 執 行 期 間 自 93 年 3 月 1 日 至 10 月 31 日, 主 要 探 討 的 問 題 68
40 有 下 列 三 項 :1. 提 早 於 幼 兒 階 段 學 習 英 語 與 後 續 國 小 國 中 時 之 英 語 能 力 是 否 相 關?2. 提 早 於 幼 兒 階 段 學 習 英 語 對 其 中 文 能 力 是 否 有 所 影 響?3. 英 語 能 力 優 異 ( 英 語 優 勢 ) 之 條 件 為 何? 是 否 包 括 提 早 於 幼 兒 階 段 學 習 英 語? 六 因 應 幼 稚 園 品 質 不 一 的 現 象 為 提 升 幼 兒 教 育 品 質 的 一 致 性, 在 教 育 部 的 中 程 計 畫 中,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之 一 是 : 加 強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功 能, 並 在 臺 灣 地 區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中 提 出, 在 五 年 的 計 畫 中, 希 望 統 一 臺 灣 省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的 步 調, 實 施 新 的 幼 稚 園 評 鑑 模 式, 以 期 幼 教 機 構 能 夠 在 行 政 理 念 環 境 與 設 備 教 學 與 保 育 維 持 一 定 的 教 保 品 質, 給 予 幼 兒 較 佳 的 學 習 環 境 目 前 實 施 的 情 形, 至 93 年 是 計 畫 實 施 的 第 三 年, 依 幼 稚 園 評 鑑 報 告 指 出, 評 鑑 的 確 能 保 障 幼 教 品 質 因 為 能 藉 由 幼 稚 園 本 身 先 進 行 自 我 評 鑑 或 學 者 專 家 的 先 行 輔 導, 針 對 園 中 的 行 政 理 念 環 境 設 備 及 教 學 保 育 做 初 步 的 修 正, 以 確 保 優 質 的 教 保 品 質 第 四 節 未 來 發 展 動 態 壹 未 來 施 政 方 向 一 國 幼 班 延 緩 全 面 實 施, 先 行 扶 幼 政 策 目 前 學 前 教 育 存 在 公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區 域 不 均 公 私 失 衡 出 生 率 下 降 經 濟 弱 勢 比 率 仍 高 及 家 庭 支 應 幼 兒 教 育 經 費 負 擔 沈 重 等 困 境, 考 量 這 些 因 素, 並 就 國 家 整 體 財 政 師 資 供 應 量, 政 府 當 局 認 為 現 階 段 並 無 全 面 實 施 國 教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 國 幼 班 ) 之 條 件, 必 須 採 逐 步 漸 進 的 方 式 處 理, 貿 然 全 面 性 實 施 恐 將 面 臨 政 府 財 政 困 窘 師 資 供 應 量 不 足 等 問 題 在 衡 酌 全 國 教 育 資 源 分 配 狀 況, 很 明 顯 地 離 島 及 原 住 民 等 弱 勢 地 區, 不 僅 地 理 條 件 受 到 限 制, 在 經 濟 發 展 公 共 資 源 和 教 育 文 化 的 分 配, 都 較 其 它 地 區 差, 深 深 地 影 響 當 地 幼 兒 階 段 的 教 育 品 質 有 鑑 於 此, 在 無 法 全 面 實 施 國 教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之 前, 教 育 部 依 迫 切 性 及 效 益 性 觀 點, 以 先 行 實 施 扶 持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為 近 程 目 標 在 扶 持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係 專 指 為 弱 勢 地 區 與 一 般 地 區 經 濟 69
41 弱 勢 之 滿 5 足 歲 至 未 入 國 民 小 學 幼 兒 所 安 排, 符 合 其 身 心 發 展 需 要 之 學 前 教 育, 採 非 強 迫 非 義 務 漸 進 免 學 費 方 式 實 施, 這 計 畫 自 93 學 年 度 起 ( 即 93 年 8 月 1 日 ), 已 分 三 階 段 推 動 ( 一 ) 第 一 階 段 自 93 學 年 度 起 (93 年 8 月 1 日 ) : 以 離 島 地 區 為 實 施 對 象, 包 括 :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蘭 嶼 鄉 綠 島 鄉 及 屏 東 縣 琉 球 鄉, 這 階 段 正 在 進 行 中 ( 二 ) 第 二 階 段 自 94 學 年 度 起 (94 年 8 月 1 日 ), 加 入 原 住 民 地 區 54 個 鄉 鎮 市 ( 三 ) 第 三 階 段 自 95 學 年 度 起 (95 年 8 月 1 日 ) : 復 納 入 全 國 滿 5 足 歲 之 經 濟 弱 勢 幼 兒 ( 包 括 低 收 入 戶 幼 兒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兒 ) 為 辦 理 對 象 ( 四 ) 第 四 階 段, 俟 幼 托 整 合 後, 國 家 整 體 財 政 充 裕 及 配 套 措 施 研 訂 周 全, 再 研 議 全 面 辦 理 國 民 教 育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這 項 計 畫 主 要 冀 望 達 成 下 列 三 項 目 的 :1. 提 供 弱 勢 地 區 與 一 般 地 區 經 濟 弱 勢 之 滿 5 足 歲 幼 兒 充 分 的 就 學 機 會, 保 障 幼 兒 受 教 權 益 2. 建 構 滿 5 足 歲 弱 勢 幼 兒 優 質 的 幼 教 環 境, 改 善 幼 兒 受 教 品 質 3. 規 劃 全 面 實 施 國 教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之 配 套 機 制 教 育 部 並 訂 下 滿 5 足 歲 弱 勢 幼 兒 入 園 率,94 年 度 應 達 成 76%, 95 年 度 增 至 81%,96 年 度 達 成 86%, 至 97 年 度 達 到 全 國 91%5 足 歲 弱 勢 幼 兒, 都 能 接 受 學 前 教 育 弱 勢 地 區 公 立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成 長 率, 則 為 94 年 度 成 長 15%,95 96 年 各 以 5% 的 比 率 成 長 ; 而 教 師 參 與 師 資 專 業 發 展 方 案 的 滿 意 度 比 率, 希 望 從 94 年 度 的 60% 提 升 到 97 年 度 的 75% 若 加 上 93 年 度 的 第 一 階 段, 包 括 學 雜 費 補 助 增 班 設 園 提 升 師 資 建 立 優 質 硬 體 環 境 設 備 等 工 作, 教 育 部 總 計, 要 達 成 上 述 目 標,93 年 到 97 年 共 5 年 內, 政 府 所 需 編 列 經 費 將 高 達 240 億 元 二 國 幼 班 全 面 實 施 前, 需 先 解 決 幼 托 整 合 的 爭 議 雖 然 幼 托 推 動 委 員 會 預 期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能 達 成 預 期 的 四 項 目 標 :1. 整 合 運 用 國 家 資 源, 健 全 學 前 幼 兒 教 保 機 構 ;2. 符 應 現 代 社 會 與 家 庭 之 教 保 需 求 ;3. 提 供 幼 兒 享 有 同 等 良 好 教 保 品 質 ;4. 確 保 立 案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暨 合 格 教 保 人 員 之 基 本 合 法 權 益 不 過 因 其 事 涉 結 構 面 與 實 務 面 之 整 體 考 量, 複 雜 度 高, 雖 已 討 論 許 久, 至 今 仍 有 些 問 題 等 待 釐 清 與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是 教 育 部 在 幼 托 未 來 發 展 上 必 需 思 考 及 解 決 的 以 下 問 題 是 教 育 部 依 政 策 說 明 會 暨 公 聽 之 各 界 意 見 分 70
42 析 整 理 的 問 題,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在 未 來 定 案 實 施 前, 必 需 解 決 下 列 問 題, 才 能 有 效 推 行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 一 ) 澄 清 行 政 管 轄 問 題 雖 然 在 幼 托 整 合 推 動 委 員 會, 以 及 幼 托 整 合 的 簡 案 中, 都 題 提 出 幼 托 整 合 後, 幼 兒 園 由 內 政 部 門 主 管, 不 過, 經 四 場 公 聽 會 及 各 界 充 分 的 討 論, 多 數 主 張 將 幼 兒 園 歸 給 教 育 部 門 主 管 因 此 未 來 究 應 歸 屬 教 育 部 門, 亦 或 內 政 部 門 仍 有 討 論 空 間 ( 二 ) 補 習 班 招 收 學 齡 前 幼 兒 問 題 目 前 國 內 補 習 班 常 以 全 美 語 幼 兒 學 校 雙 語 幼 兒 園 等 名 目, 以 及 聘 請 外 籍 師 資 為 號 召, 招 收 6 歲 以 下 的 幼 兒 進 行 教 學, 嚴 重 影 響 幼 教 業 者 的 生 存 幼 兒 學 習, 以 及 幼 教 生 態 環 境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的 目 的 是 提 供 幼 兒 同 享 優 質 的 教 育 與 照 顧 的 綜 合 性 服 務, 若 要 有 效 推 動 幼 托 整 合, 教 育 部 必 需 處 理 補 習 班 招 收 6 歲 以 下 幼 兒 之 事 宜, 否 則 會 影 響 幼 托 整 合 的 成 效 因 此 幼 托 整 合 在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上, 教 育 部 社 教 司 應 全 面 檢 討 修 正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將 短 期 補 習 班 可 招 收 的 年 齡 做 明 確 的 規 定, 如 果 補 習 班 招 收 幼 兒, 應 詳 加 規 範 其 師 資 設 備 及 教 學 時 間, 從 法 制 面 解 決 補 習 班 以 全 美 語 幼 兒 學 校 之 名 招 收 幼 兒 進 行 美 語 教 學 的 亂 象 ( 三 ) 解 決 幼 托 人 員 的 爭 議 在 幼 托 整 合 草 案 中, 將 相 關 人 員 分 為 1. 幼 教 教 師 2. 教 保 員 3. 助 理 教 保 員 4. 保 母 5. 課 後 照 顧 人 員 等 五 類 人 員 其 中 現 行 幼 稚 園 老 師 於 幼 托 整 合 後, 職 稱 可 轉 為 幼 兒 園 教 師, 並 具 保 育 員 資 格, 但 現 行 保 育 員 如 不 具 幼 稚 園 教 師, 其 職 稱 可 轉 為 教 保 師, 但 不 具 幼 教 師 資 格 或 者 是 未 具 教 師 資 格 的 保 育 員 可 以 以 證 換 證, 取 得 教 師 證, 或 幼 保 系 畢 業 未 具 教 師 資 格 者, 於 實 習 或 補 修 學 分 後 同 意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或 幼 教 系 與 幼 保 系 應 雙 向 補 修 課 程 等 等, 無 論 幼 教 界 幼 保 界 或 實 務 界 者, 都 持 不 同 的 意 見 教 育 部 如 何 審 慎 規 劃 幼 托 人 員 的 轉 換 等 問 題, 有 賴 政 府 機 構 再 努 力 ( 四 ) 解 決 立 案 問 題 在 幼 托 整 合 草 案 中, 每 名 兒 童 至 少 1.52 平 方 公 尺 室 內 與 室 外 面 積, 且 室 外 面 積 得 以 室 內 相 同 面 積 取 代 設 計, 不 過, 幼 兒 園 包 括 的 對 象 為 2-6 歲 幼 兒, 不 71
43 同 年 齡 層 幼 兒 所 需 的 活 動 空 間 是 不 同 的 因 此, 教 育 部 未 來 必 需 研 議 適 宜 的 園 所 立 案 及 幼 兒 活 動 面 積 以 上 四 項 極 待 解 決 的 議 題 中, 其 中 最 大 挑 戰 是 師 資 問 題, 因 此 如 何 研 修 現 行 法 令, 使 其 朝 向 師 資 水 準 不 打 折 鼓 勵 現 職 人 員 提 升 教 育 學 歷 至 大 學 畢 業, 並 減 輕 現 職 人 員 在 職 進 修 負 擔 等 方 向, 是 教 育 部 未 來 要 努 力 的 ; 此 外, 建 立 機 制 讓 合 格 幼 教 師 有 願 意 服 務 於 幼 托 界 也 是 另 一 項 必 須 努 力 的 課 題 三 加 強 重 視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的 教 育 問 題 針 對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的 教 育 問 題, 教 育 部 雖 然 已 經 規 劃 建 立 外 籍 配 偶 終 身 學 習 體 系 補 助 外 籍 配 偶 識 字 班 研 發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教 材, 以 及 中 越 語 文 教 師 手 冊,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製 播 相 關 電 視 節 目, 並 將 教 材 上 網 此 外, 有 些 鄉 鎮 的 家 服 中 心 也 與 當 地 學 校 結 合 推 動 外 籍 母 親 一 同 上 學 陪 讀, 借 重 學 校 老 師 教 授 及 社 區 社 工 員 等 專 業 人 士 的 力 量, 參 與 此 專 案, 提 供 家 戶 訪 問 成 人 教 育 配 偶 子 女 的 成 長 團 體 幼 兒 補 救 教 學 至 於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入 學 後 的 學 習 與 適 應 問 題, 教 育 部 自 92 年 度 起 已 將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學 生 納 入 教 育 優 先 實 施 對 象, 補 助 學 校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學 習 輔 導 開 辦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充 實 學 童 午 餐 設 施 等 因 應 措 施 現 任 教 育 部 部 長 杜 正 勝,93 年 5 月 26 日 在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第 五 屆 第 五 會 期 報 告 中, 亦 強 調 加 強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協 助 融 入 臺 灣 社 會 在 未 來 的 發 展 上, 有 下 列 五 項 主 要 方 向 1. 未 來 希 望 藉 由 優 先 進 入 公 立 幼 稚 園 就 讀, 俾 及 早 提 供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優 質 安 全 的 學 習 成 長 環 境 2. 加 強 學 習 輔 導, 給 予 語 言 和 文 化 上 的 特 別 協 助, 俾 增 加 學 生 之 適 應 環 境 與 學 習 能 力 3. 透 過 輔 導 活 動 方 案, 給 予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更 多 的 愛 與 關 懷, 在 學 校 建 立 接 納 關 懷 及 尊 重 不 同 族 群 的 態 度, 積 極 營 造 良 好 的 學 習 環 境, 使 其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身 心 獲 致 健 全 的 發 展 4. 舉 辦 國 際 日 活 動, 使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人 數 較 多 之 區 域, 能 接 納 異 國 文 化 特 色, 並 建 構 豐 富 多 元 的 文 化 社 會 5.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能 獲 得 適 時 的 協 助, 順 利 融 入 臺 灣 社 會, 並 將 從 母 國 帶 來 優 良 的 文 化, 正 向 教 導 其 子 女, 奠 定 未 來 發 展 之 基 礎 72
44 此 外, 教 育 部 在 93 年 12 月 22 日 訂 定 推 動 幼 稚 園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輔 導 作 業 要 點, 未 來 將 陸 續 辦 理 強 化 幼 教 人 員 多 元 文 化 專 業 知 能, 以 增 進 其 教 學 輔 導 能 力, 以 及 增 進 外 籍 配 偶 教 養 子 女 的 知 能, 以 協 助 其 子 女 生 活 適 應 與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的 研 習 課 程 ( 一 ) 培 訓 幼 教 種 子 教 師 1. 辦 理 方 式 : 以 全 國 北 中 南 東 等 四 區 辦 理 培 訓 計 畫, 並 擇 定 辦 理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辦 理 方 式 採 主 題 研 習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推 選 種 子 教 師 除 幼 教 行 政 人 員 幼 教 輔 導 團 團 員 外, 以 轄 內 外 籍 配 偶 幼 生 數 較 多 之 園 所 之 教 師 為 主 ( 人 數 或 比 例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訂 定 ), 其 對 象 包 括 如 下 :(1) 地 方 政 府 幼 教 行 政 人 員 (2) 幼 教 輔 導 團 團 員 (3)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私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負 責 人 組 長 職 員 等 行 政 人 員 (4)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私 立 幼 稚 園 合 格 教 師 2. 課 程 內 容 :(1) 父 母 效 能 訓 練 課 程 : 內 容 有 健 康 衛 生 與 營 養 認 識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生 活 輔 導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心 理 輔 導 及 親 子 共 讀 指 導 (2) 教 師 效 能 訓 練 課 程 : 內 容 有 認 識 多 元 文 化 以 東 南 亞 文 化 為 主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幼 稚 園 與 社 區 合 作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檔 案 建 立 及 追 蹤 輔 導 系 統 建 立 ( 二 ) 親 職 教 育 輔 導 方 案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分 區, 幼 稚 園 為 單 位,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協 同 種 子 教 師 團 隊 規 劃 辦 理 親 職 輔 導 活 動, 藉 由 幼 稚 園 連 結 社 區 家 庭, 提 供 間 接 和 直 接 之 協 助, 促 使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父 母 角 色 權 能 提 升, 建 立 社 區 接 納 關 懷 尊 重 不 同 族 群 人 士 之 態 度, 積 極 營 造 良 好 之 社 區 互 助 環 境 輔 導 方 案 的 辦 理 方 式 是 以 親 職 活 動 為 主, 其 作 法 為 : 直 轄 市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分 區 組 成, 並 推 選 專 責 幼 稚 園, 統 籌 規 劃 辦 理 親 職 活 動 並 研 提 計 畫,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親 職 教 養 幼 兒 輔 導 技 巧, 以 提 升 家 庭 功 能, 並 於 自 然 情 境 中 建 立 與 社 區 之 網 絡 關 係 ; 其 辦 理 形 式 可 為 親 職 互 助 團 隊 座 談 會 親 子 閱 讀 成 長 會 等 相 關 活 動 四 評 估 幼 教 券 的 實 施 成 效 幼 兒 教 育 券 的 發 放, 是 為 了 縮 短 公 私 立 間 政 府 補 助 幼 兒 教 育 之 差 距, 促 進 公 平 教 育 資 源 的 合 理 效 益, 並 減 輕 家 長 教 養 子 女 的 經 濟 負 擔, 以 及 提 供 家 73
45 長 參 與 及 選 擇 幼 稚 園 的 權 力, 在 未 來 發 展 上, 政 府 會 持 續 發 放 幼 兒 教 育 券, 以 期 達 到 整 合 並 運 用 國 家 總 體 教 育 資 源, 並 改 善 幼 稚 園 和 托 兒 所 的 生 態 與 環 境 不 過, 在 此 政 策 下, 民 間 幼 教 團 體 發 出 另 一 種 聲 音 :(1) 教 育 券 讓 教 育 走 向 私 營 化 與 財 團 化, 名 義 上 是 補 貼 家 長, 實 際 上 卻 形 成 招 生 人 數 越 多 發 得 越 多 的 現 象, 反 而 助 長 了 幼 兒 園 財 團 連 鎖 經 營 的 惡 性 競 爭 歪 風, 偏 離 兒 童 照 顧 和 教 育 的 目 的 ;(2) 教 育 券 龐 大 的 經 費 支 出, 無 法 真 正 照 顧 到 欠 缺 幼 托 環 境 的 地 區, 以 及 滿 足 弱 勢 幼 兒 受 教 的 機 會 ;(3) 幼 教 券 的 發 放, 無 形 中, 產 生 排 貧 排 原 住 民 排 單 親 排 特 殊 條 款, 使 家 庭 弱 勢 者 愈 弱 勢, 擴 大 貧 富 資 源 差 距, 並 未 減 輕 家 長 負 擔 這 樣 另 類 的 聲 音, 似 乎 提 醒 政 府 應 深 思 幼 兒 教 育 券 發 放 的 用 意, 是 否 達 到 其 原 先 預 期 的 結 果, 即 (1) 整 合 並 運 用 國 家 總 體 教 育 資 源, 促 進 資 源 分 配 合 理 效 益 ;(2) 改 善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生 態 與 環 境, 並 提 升 幼 兒 教 育 水 準 (3) 縮 短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學 費 差 距, 以 減 輕 家 長 教 養 子 女 之 經 濟 負 擔 政 府 單 位 除 了 需 要 評 鑑 幼 教 券 實 施 的 成 效 外, 應 思 考 幼 教 券 如 何 與 國 幼 班 的 政 策 做 一 整 合 性 的 討 論 與 銜 接, 以 避 免 兩 方 案 各 行 其 事 五 幼 兒 美 語 學 習 政 策 走 向 在 幼 兒 美 語 學 習 的 風 潮 中, 教 育 部 為 了 澄 清 社 會 大 眾 的 疑 慮, 在 多 方 諮 詢 家 長 幼 教 工 作 者 及 語 言 學 幼 兒 教 育 英 語 教 育 等 方 面 的 學 者 專 家 意 見 後, 以 及 配 合 目 前 國 內 法 令 師 資 課 程 的 配 套 條 件 下, 在 93 年 10 月 18 日 提 出 了 學 齡 前 幼 兒 英 語 教 育 政 策 說 帖 在 英 語 說 帖 中, 教 育 部 特 別 強 調 一 個 前 提 兩 個 堅 持 三 種 主 張 四 項 作 法 的 立 場, 此 立 場 也 是 政 府 未 來 施 政 的 方 向, 其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所 述 ( 一 ) 一 個 前 提 依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5 條 : 政 府 及 公 私 立 機 構 團 體 處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相 關 事 務 時, 應 以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最 佳 利 益 為 優 先 考 量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權 益 受 到 不 法 侵 害 時, 政 府 應 予 適 當 之 協 助 與 保 護 及 幼 稚 教 育 法 第 1 條 : 幼 稚 教 育 以 促 進 兒 童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為 宗 旨, 教 育 部 即 以 保 護 學 齡 前 幼 兒 身 心 發 展 之 最 大 利 益 為 前 提, 基 於 依 法 行 政 尊 重 專 業 及 衡 量 與 本 政 策 攸 關 的 重 要 關 係 人 之 利 益 下, 研 擬 出 適 切 可 行 的 幼 兒 英 語 教 育 政 策 74
46 ( 二 ) 兩 個 堅 持 在 保 障 幼 兒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下, 教 育 部 堅 持 依 照 法 令 規 章 和 尊 重 學 理 研 究 兩 個 條 件, 研 擬 幼 兒 英 語 教 育 政 策 1.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推 動 幼 稚 園 正 常 化 教 學 : 依 幼 稚 教 育 法 第 3 條 規 定, 幼 稚 教 育 之 實 施, 應 以 健 康 教 育 生 活 教 育 及 倫 理 教 育 為 主, 並 與 家 庭 密 切 配 合, 達 成 維 護 兒 童 身 心 健 康 養 成 兒 童 良 好 習 慣 充 實 兒 童 生 活 經 驗 增 進 兒 童 倫 理 觀 念 培 養 兒 童 合 群 習 性 等 目 標, 課 程 安 排 則 依 照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分 為 六 大 領 域 ( 健 康 語 文 常 識 遊 戲 工 作 音 樂 六 類 ), 採 統 整 式 教 學, 以 生 活 化 遊 戲 化 之 方 式 實 施 教 學 活 動 2. 堅 持 尊 重 專 業, 以 學 術 研 究 為 後 盾 : 依 據 大 腦 神 經 學 語 言 學 英 語 教 育 的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第 二 語 言 或 外 語 學 習 的 關 鍵 期 是 不 成 立 的, 在 英 語 是 外 語 的 環 境 下, 幼 兒 學 得 快 忘 得 也 快, 起 跑 快, 不 見 得 是 最 早 跑 到 終 點 線 的, 換 句 話 說, 愈 早 學 習 並 不 保 證 英 語 能 力 就 一 定 好, 而 是 應 先 掌 握 本 國 語 文 的 讀 寫 能 力 和 語 言 規 則 對 於 學 習 外 語 是 有 所 幫 助 而 且 在 全 美 語 或 不 准 說 中 文 的 環 境 下, 孩 子 在 無 法 流 利 表 達 自 己 的 需 求 下, 可 能 會 出 現 一 些 溝 通 困 難 情 緒 困 擾 與 文 化 認 同 的 問 題, 甚 至 影 響 中 文 能 力 的 發 展 ( 三 ) 三 項 主 張 1. 語 言 學 習 順 序 應 為 先 母 語 再 國 語 後 英 語 : 從 研 究 中 發 現, 本 國 語 言 是 學 習 外 語 的 基 礎, 經 考 慮 幼 兒 身 心 發 展 之 特 性 與 本 國 環 境 之 配 套 條 件, 語 言 學 習 順 序 應 為 先 母 語 再 國 語 後 英 語 所 以 目 前 教 育 部 的 規 劃 是 學 齡 前 幼 兒 及 國 小 一 二 年 級 兒 童 的 語 言 學 習 重 點 在 於 母 語 及 國 語 能 力 的 培 養, 當 本 國 語 文 的 基 礎 穩 固 後, 再 開 始 正 式 學 習 外 語, 而 從 94 學 年 度 起, 英 語 課 程 將 正 式 從 國 小 三 年 級 開 始 實 施 2. 幼 兒 接 觸 英 語 應 以 促 進 文 化 學 習 與 國 際 了 解 為 主, 而 非 培 養 流 利 的 英 語 能 力 為 目 標 : 依 據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培 養 流 利 的 外 語 能 力 並 非 課 程 目 標 之 一 ; 從 研 究 中 的 發 現, 也 不 支 持 英 文 愈 早 學 才 能 學 好, 而 幼 兒 學 習 英 語 又 並 非 幼 兒 教 育 的 必 要 條 件 所 以 教 育 部 的 立 場, 對 於 幼 稚 園 實 施 全 英 語 及 No Chinese 的 教 學, 或 安 排 幼 兒 整 個 早 上 或 從 早 到 晚 學 英 語, 是 絕 對 抱 持 反 對 立 場, 不 過, 在 不 影 響 正 常 教 學 的 情 況 下, 採 融 入 式 教 學 以 促 進 文 化 學 習 與 國 際 了 解 為 目 75
47 標 者, 或 在 課 後 安 排 英 語 才 藝 課 程, 以 聆 聽 歌 謠 說 故 事 玩 遊 戲 等 適 合 幼 兒 學 習 的 方 式, 讓 幼 兒 有 機 會 接 觸 英 語 者, 則 不 在 禁 止 之 列 3. 幼 稚 園 不 可 聘 任 外 籍 老 師 教 授 英 語 教 學 活 動 : 學 齡 前 幼 兒 需 要 在 與 他 關 係 親 密 讓 他 有 安 全 感 的 大 人 照 顧 下 學 習 與 發 展, 而 這 絕 非 大 多 數 未 受 幼 教 專 業 訓 練 無 合 格 幼 教 師 證 照 流 動 率 高 將 自 己 定 位 為 教 英 語 的 外 籍 老 師 所 能 適 任 的 ; 何 況 外 籍 老 師 在 幼 稚 園 任 教, 完 全 不 符 合 現 行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6 條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果 幼 稚 園 要 提 供 幼 兒 接 觸 或 學 習 英 語 的 機 會, 應 由 持 有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照 的 本 國 籍 老 師 擔 任 較 為 適 切 ( 四 ) 四 項 作 法 1. 加 強 宣 導 : 以 文 宣 刊 物 電 視 廣 告 平 面 媒 體 電 子 媒 體 等 方 式, 提 供 家 長 及 社 會 大 眾 有 關 幼 兒 期 所 需 注 意 的 身 心 發 展 狀 況 學 習 任 務 及 教 育 部 幼 兒 英 語 教 育 政 策 的 正 確 資 訊, 大 力 宣 導 所 謂 正 常 化 幼 兒 教 育 的 內 涵 及 教 學 活 動 方 式 2. 依 法 取 締 : 依 據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第 25 條 或 幼 稚 教 育 法 第 19 條 規 定 可 以 依 法 處 分 採 全 英 語 No Chinese 教 學, 或 者 在 招 牌 網 站 宣 傳 單 上 以 雙 語 幼 稚 園 幼 兒 美 語 學 校 國 際 美 語 幼 兒 學 校 等 名 稱 為 號 召, 或 聘 任 外 籍 老 師 任 教 違 規 補 習 班 或 幼 稚 園 3. 修 訂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 目 前 的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完 全 未 針 對 外 語 在 幼 兒 教 育 中 的 定 位 如 何 適 切 地 提 供 幼 兒 接 觸 外 語 的 活 動 及 方 式 作 說 明 將 來 修 定 時, 宜 在 社 會 領 域 的 促 進 文 化 學 習 與 國 際 了 解 目 標 中, 強 調 幼 稚 園 可 藉 由 提 供 幼 兒 接 觸 外 語 的 機 會, 達 成 了 解 多 元 文 化 的 目 標, 並 提 供 讓 幼 兒 接 觸 英 語 之 合 宜 不 合 宜 的 教 學 活 動 方 式 與 實 例 ; 也 會 在 語 文 領 域 的 目 標 中, 加 強 陳 述 幼 兒 的 語 文 學 習 是 以 培 養 母 語 及 國 語 能 力 而 非 流 利 的 外 語 能 力 為 目 標, 當 幼 兒 本 國 語 文 的 基 礎 穩 固 後, 進 入 小 學 三 年 級 再 開 始 正 式 教 授 外 語 4. 進 行 長 期 相 關 研 究, 作 為 調 整 我 國 ( 幼 兒 ) 英 語 教 育 政 策 的 方 針 : 政 策 研 擬 需 以 專 業 的 學 理 研 究 為 後 盾, 由 於 目 前 有 關 在 英 語 是 外 語 的 情 況 下, 我 國 兒 童 如 何 學 習 外 語 的 國 內 外 研 究 非 常 稀 少, 所 以 需 進 行 長 期 相 關 研 究, 以 作 為 未 來 調 整 我 國 ( 幼 兒 ) 英 語 教 育 政 策 的 方 針 目 前 已 委 託 專 業 學 術 機 構, 針 對 提 早 於 幼 兒 階 段 學 習 英 語 與 後 續 英 語 國 語 能 力 之 相 關 研 究 進 行 專 案 研 究 76
48 六 應 參 考 幼 教 普 查 建 議, 擬 訂 相 關 措 施 為 實 際 掌 握 幼 教 環 境 與 幼 教 生 態, 以 全 面 落 實 幼 教 政 策, 教 育 部 委 託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執 行 計 畫, 透 過 全 國 幼 兒 教 育 普 查, 全 面 收 集 當 前 幼 兒 教 育 實 際 問 題, 瞭 解 實 際 現 況 依 91 年 全 國 幼 教 普 查 的 建 議 :(1) 提 供 每 位 5 歲 幼 兒 相 同 優 質 的 教 保 內 容 ;(2) 輔 導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共 榮 發 展 ;(3) 儘 早 實 施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4) 持 續 提 升 幼 教 師 資 培 育 之 質 與 量 的 發 展 ;(5) 健 全 幼 稚 園 教 師 待 遇 及 退 休 撫 恤 制 度 ;(6) 全 面 改 善 幼 教 軟 硬 體 措 施 ;(7) 解 決 未 立 案 幼 托 機 構 問 題, 以 保 障 合 法 立 案 幼 稚 園 之 權 益 ;(8) 明 列 幼 教 普 查 為 各 縣 市 政 府 常 年 業 務, 建 立 永 續 幼 教 資 料 庫 上 述 八 點 建 議, 目 前 教 育 部 已 經 開 始 規 劃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以 幼 稚 園 評 鑑 制 度 確 保 提 供 5 歲 幼 兒 優 質 的 教 保 品 質 提 供 學 士 班 和 碩 士 班 進 修 管 道 及 舉 辦 教 師 研 習, 以 確 保 教 師 質 量 專 業 能 力 的 提 升 以 幼 教 券 企 圖 解 決 未 立 案 幼 稚 園 的 問 題 等 等 七 全 面 提 升 幼 教 師 素 質 優 良 的 教 師 是 維 持 一 所 高 品 質 幼 稚 園 的 必 要 條 件, 因 此 教 師 的 終 身 學 習 是 有 其 必 要 的 教 育 部 已 計 畫 提 供 師 資 回 流 教 育, 規 劃 多 樣 化 與 進 階 化 幼 教 教 師 進 修 制 度, 逐 年 降 低 不 合 格 ( 或 代 理 代 課 ) 幼 教 教 師 之 比 率, 並 研 訂 幼 稚 園 課 程 綱 要, 以 多 元 化 彈 性 化 與 整 合 的 觀 點 建 構 以 幼 兒 為 本 位 的 課 程 十 幾 年 前, 各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開 辦 學 士 班, 提 供 具 專 科 學 歷 的 在 職 幼 稚 園 老 師 回 校 進 修, 他 們 需 花 四 年 暑 期 或 三 年 夜 間 的 時 間, 修 完 課 程, 以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十 幾 年 來, 幾 乎 所 有 幼 稚 園 老 師 都 已 經 具 有 大 專 學 歷 這 二 三 年 來, 各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也 已 經 陸 續 開 辦 幼 教 教 學 碩 士 班, 讓 已 經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的 幼 稚 園 老 師, 有 繼 續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的 管 道 例 如 臺 北 市 立 師 範 學 院 幼 教 系 的 教 學 碩 士 班, 於 民 國 88 年 開 辦, 有 25 位 碩 士 班 學 生, 民 國 90 年 及 92 年 分 別 有 25 位 學 生, 計 有 75 位 研 究 生 ; 國 立 臺 北 師 範 學 院 幼 教 系, 於 民 國 91 年 開 設 教 學 碩 士 班, 目 前 有 24 位 在 職 研 究 生 至 於 在 職 的 不 合 格 老 師, 私 立 幼 稚 園 不 合 格 老 師 占 54%, 為 提 升 幼 教 師 資 品 質, 教 育 部 於 92 年 8 月 1 日 公 布 修 訂 之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24 條, 使 符 合 該 項 辦 法 規 定 之 幼 教 人 員 得 以 在 職 進 修, 提 升 幼 教 知 能, 並 於 92 年 7 月 24 日 配 合 師 培 法 第 24 條 規 定, 擬 定 幼 稚 園 或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77
49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讓 已 從 事 幼 稚 園 或 托 兒 所 工 作 並 繼 續 任 職 之 人 員 得 以 在 不 中 斷 工 作 的 情 況 下 修 習 幼 教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 修 畢 至 少 26 個 幼 教 課 程 專 業 學 分 及 半 年 幼 教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 取 得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並 依 規 定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通 過 後,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教 師 證 書, 以 保 持 師 資 培 育 法 對 高 品 質 師 資 的 要 求 貳 未 來 發 展 建 議 一 因 應 整 體 考 量 規 劃 相 關 的 幼 教 政 策 近 年 來, 教 育 部 在 幼 兒 教 育 的 重 大 政 策, 如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幼 托 整 合 與 教 育 券 等 方 案, 雖 然 提 出 的 時 間 不 一, 也 由 不 同 的 研 究 組 群 負 責 方 案 內 容 實 質 上, 這 些 政 策 彼 此 之 間 是 環 環 相 扣 的, 例 如 政 策 一 幼 兒 教 育 券 : 已 經 在 89 學 年 度 開 始 執 行 ; 政 策 二 幼 托 整 合 規 劃 政 策 : 教 育 部 與 內 政 部 在 90 年 3 月 組 成 幼 托 整 合 推 動 委 員 會, 並 完 成 幼 托 整 合 規 劃 政 策 的 報 告, 目 前 這 項 政 策, 雖 然 經 過 多 次 討 論, 仍 有 些 觀 點, 尚 未 獲 得 共 識 ; 政 策 三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實 施 計 畫 : 在 92 年 3 月, 教 育 部 正 式 對 外 公 布 國 幼 班 政 策, 並 在 93 學 年 度 在 離 島 3 縣 3 鄉 先 行 辦 理 實 質 上, 如 果 了 解 這 三 項 政 策 的 內 容, 彼 此 之 間 是 息 息 相 關 的 例 如 幼 教 券 雖 其 本 意 是 縮 短 政 府 補 助 公 私 立 幼 兒 教 育 之 差 距, 及 提 供 家 長 參 與 及 選 擇 權, 未 來 的 方 向 是 全 面 補 助 學 費, 以 達 免 學 費 教 育 的 目 的, 這 個 概 念 也 是 國 教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特 性 之 一 : 漸 進 免 學 費, 但 無 形 中, 卻 成 了 國 幼 班 的 先 行 政 策, 因 為 國 幼 班 的 規 劃 是, 就 讀 公 立 幼 稚 園 的 幼 兒 由 沒 有 補 助, 改 為 每 年 補 助 5 千 元, 就 讀 私 立 幼 稚 園 的 幼 兒 由 每 年 補 助 1 萬 元, 改 為 每 年 補 助 2 萬 元 至 於 國 幼 班 的 對 象 是 5 足 歲 幼 兒, 是 幼 稚 園 和 托 兒 所 的 大 班 生, 為 此, 需 抽 離 出 現 階 段 幼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中 的 5 歲 幼 兒, 畫 歸 為 國 幼 班 因 此, 國 幼 班 並 非 單 一 獨 立 之 施 政 計 畫, 是 與 幼 托 整 合 計 畫 方 案 併 行 之 施 政 計 畫, 二 者 需 相 輔 相 成 共 繫 發 展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的 明 確 取 向, 是 有 助 於 國 幼 班 的 實 施, 但 截 至 目 前 幼 托 整 合 架 構 及 師 資 部 分 仍 有 許 多 爭 議, 而 這 些 爭 議 是 會 對 國 幼 班 的 實 施 產 生 影 響 原 因 一 :(1) 托 兒 所 有 兩 個 主 管 機 關 : 因 為 在 國 幼 班 的 實 施 中, 對 於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的 供 需 狀 況, 依 據 教 育 部 的 調 查 統 計, 目 前 全 國 436 區 中, 在 民 國 95 年 中, 僅 有 179 區 為 A 級 (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78
50 即 可 因 應 需 求 ), 占 41%;208 區 為 B 級 (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和 托 兒 所 ), 占 48%; 14 區 為 C 級 ( 需 增 班 ), 占 3%;34 區 為 D 區 ( 需 增 班 或 設 園 ), 占 8%; 至 95 學 年 度, 國 幼 班 要 全 面 實 施 時, 僅 有 41% 區 域 的 縣 市 屬 於 A 級, 因 此 必 須 允 許 托 兒 所 申 請 參 與 國 幼 班 就 93 學 年 度, 離 島 地 區 國 幼 班 的 實 施, 依 教 育 部 的 幼 兒 就 學 供 需 之 調 查 研 究, 離 島 地 區 的 國 幼 班 可 能 需 要 由 部 分 的 公 立 及 私 立 托 兒 所 承 辦 (2) 幼 教 機 構 品 質 的 提 升 : 由 於 國 幼 班 的 實 施, 需 要 公 立 及 私 立 托 兒 所 的 協 助 我 們 知 道 托 兒 所 申 辦 的 資 格 比 幼 稚 園 寬 鬆, 品 質 也 是 參 差 不 齊, 師 資 是 不 具 幼 稚 園 老 師 資 格, 且 訓 練 過 程 也 不 同 在 師 生 比 上, 托 兒 所 是 1:20 至 1:40, 與 幼 稚 園 師 生 比 1:15 差 距 甚 大, 因 此, 如 何 維 持 及 提 升 有 品 質 幼 教 環 境, 是 教 育 當 局 需 特 別 努 力 的 方 向 當 然, 若 能 在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 提 供 6 歲 以 下 整 合 性 照 顧 與 教 育 方 案 為 制 度 設 計 之 優 先 目 標, 同 時 也 考 慮 5 歲 免 費 教 育 制 度 ) 實 施 的 方 向 明 朗 化 後 施 行, 才 能 避 免 實 施 過 程 中 問 題 的 產 生 因 此 筆 者 建 議 教 育 部 門 應 該 將 這 三 項 政 策 合 併, 做 整 體 的 考 量 與 規 劃, 不 應 各 職 其 事, 因 其 中 牽 涉 的 事 項 複 雜 且 關 係 密 切, 如 幼 教 相 關 法 令 課 程 結 構 師 資 的 整 合 立 案 及 設 置 規 準 等 問 題, 都 必 須 予 以 解 決 因 此 政 府 部 門 應 思 考 政 策 的 整 體 性, 並 及 由 一 專 責 單 位 負 責 協 調 及 統 整 三 項 政 策 的 規 劃 及 執 行, 以 避 免 政 策 各 行 其 事, 發 生 不 必 要 的 困 擾 二 再 思 幼 托 整 合 的 內 涵 有 關 幼 托 整 合 的 問 題, 在 1990 年 代 以 後, 有 許 多 文 章 及 研 究 討 論 這 項 議 題 例 如 (1) 專 案 研 究 : 約 有 數 十 篇, 例 如 : 馮 燕 蔡 春 美 盧 美 貴 在 1998 年 的 我 國 幼 托 合 一 體 系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2) 專 論 文 章 : 有 二 十 餘 篇, 例 如 : 王 靜 珠 在 2002 年 發 表 我 對 托 兒 所 和 幼 稚 園 功 能 整 合 的 建 議 ;(3) 博 碩 士 論 文 : 有 近 十 篇, 例 如 : 郭 勝 峰 在 2001 年 的 發 表 我 國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可 行 性 之 研 究 ;(4) 我 國 政 策 改 革 會 議 或 運 動 幼 托 整 合 雖 在 幼 教 學 術 界 討 論 許 久, 也 經 過 多 次 的 諮 詢 會 議 及 公 聽 會, 不 過, 仍 有 些 問 題, 必 需 澄 清 與 解 決 的 ( 一 ) 教 育 不 是 從 5 歲 才 開 始 : 在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規 畫 的 草 案 中, 明 顯 劃 分 出 2 歲 至 5 歲 以 下 的 幼 兒 屬 社 福 系 統 負 責,5 歲 至 6 歲 的 幼 兒 才 歸 屬 教 育 部 門 主 管 換 句 話 說, 收 受 2 歲 至 5 歲 幼 兒 幼 兒 園 是 由 兒 童 福 利 機 主 管 機 關 管 轄, 而 非 教 育 局 負 責 的,5 歲 以 上 的 幼 兒, 才 是 由 教 育 部 負 責, 即 從 5 歲 開 始, 政 府 當 局 才 開 始 重 視 其 教 育 功 能 無 79
51 論 從 兒 童 發 展 理 論 或 實 徵 研 究 都 可 以 證 實, 孩 子 從 一 出 生 起, 就 已 經 具 有 學 習 的 能 力, 具 接 受 教 育 的 可 能 性, 並 非 5 歲 以 上 才 具 接 受 教 育 及 學 習 能 力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未 來 在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應 該 重 新 思 考 5 歲 至 6 歲 幼 兒 由 教 育 部 門 負 責 主 管,5 歲 以 下 幼 兒 由 社 會 福 利 部 門 的 觀 點 應 予 重 新 思 考 因 為 這 樣 的 做 法, 並 非 整 合 幼 托, 而 是 讓 幼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更 分 離, 政 府 當 局 應 該 深 思 這 個 問 題 ( 二 ) 幼 托 應 由 一 個 機 構 掌 管 : 在 幼 托 整 合 的 名 義 上, 是 要 統 整 幼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但 是 在 幼 托 整 合 的 架 構 中,2 歲 至 5 歲 的 幼 兒 歸 給 內 政 部 管 轄, 5 歲 至 6 歲 歸 給 教 育 部 負 責, 實 質 上, 幼 托 又 被 切 割 兩 個 部 分, 豈 不 是 又 回 到 原 點 嗎? 幼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由 兩 個 不 同 機 構 掌 管 因 此, 教 育 部 應 設 一 部 門 有 專 門 負 責 2 歲 至 6 歲 的 教 育 事 務, 由 一 專 門 單 位 負 責 ( 三 ) 幼 兒 保 育 應 由 衛 生 部 門 負 責 : 教 育 與 保 育 原 本 是 一 體 的, 不 能 切 割 的, 0 歲 至 6 歲 的 幼 兒 教 育 分 別 由 教 育 部 與 內 政 部 負 責, 這 本 身 就 已 經 違 反 學 理, 更 何 況 幼 兒 保 育 業 務, 如 衛 生 保 健 營 養 與 安 全 等 等, 也 應 是 歸 給 衛 生 部 門, 而 非 幼 托 整 合 架 構 中 所 提 出 的 幼 兒 保 育 由 社 福 部 門 負 責 ( 四 ) 師 資 整 合 問 題 錯 綜 複 雜 : 從 幼 托 整 合 配 套 措 施 之 一 的 幼 兒 教 育 暨 照 顧 法 草 案 中, 我 們 可 以 了 解 在 師 資 規 劃 上, 將 幼 托 人 員 畫 分 為 四 類 :1. 助 理 教 保 員 2. 教 保 員 3. 教 保 師 ( 暫 定 )4. 幼 兒 教 師 其 中 幼 兒 教 師 只 能 教 導 5 歲 至 6 歲 的 幼 兒, 而 且 幼 教 及 幼 保 相 關 畢 業 的 學 生 若 要 成 為 幼 保 師, 需 要 通 過 專 門 技 術 人 員 高 考 事 實 上, 在 托 教 人 員 的 分 類 上, 將 老 師 的 教 學 能 力 做 太 多 的 設 定 及 分 類, 也 限 定 老 師 的 教 學 能 力, 例 如, 就 幼 教 系 學 生 在 校 的 訓 練, 是 擔 任 4 歲 至 6 歲 幼 兒 的 教 學 與 保 育 工 作, 然 而 在 幼 托 整 合 架 構 中, 這 些 學 生 現 在 只 能 擔 任 5 歲 至 6 歲 幼 兒 這 一 年 的 教 學 與 保 育 工 作 我 們 建 議 在 師 資 整 合 上 應 分 公 立 和 私 立 的 幼 兒 托 教 機 構 分 別 給 予 原 則 和 設 定, 因 為 私 立 幼 兒 托 教 機 構 要 達 到 公 立 幼 稚 園 的 標 準,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是 有 點 難 總 之, 有 關 師 資 的 整 合 中, 問 題 非 常 多, 政 府 單 位 應 考 慮 公 立 及 私 立 幼 教 機 構 家 長 等 各 方 面 的 想 法, 再 做 深 入 的 討 論 與 釐 清 80
52 三 深 思 幼 教 券 的 本 意 幼 兒 教 育 券 顧 名 思 義 是 由 政 府 直 接 撥 出 經 費, 將 教 育 資 源 的 運 用 由 政 府 轉 移 至 民 間 的 作 法, 主 要 目 的 在 縮 短 公 私 立 間 政 府 補 助 幼 兒 教 育 之 差 距, 提 供 家 長 參 與 及 選 擇 幼 托 園 所 的 權 利, 並 減 輕 家 長 教 養 子 女 的 負 擔 政 府 並 依 據 就 讀 園 所 的 5 歲 幼 兒 人 數, 直 接 交 給 幼 托 園 所 扣 抵 收 費 不 過, 對 於 幼 教 券 的 實 施, 保 育 工 會 等 幼 教 團 體 提 出 了 下 列 的 看 法 ( 一 ) 幼 教 券 無 法 真 正 照 顧 到 欠 缺 幼 托 環 境 的 地 區, 以 及 滿 足 弱 勢 幼 兒 的 受 教 機 會 : 原 因 在 於 他 們 認 為 幼 教 券 的 領 取 必 備 條 件 為 幼 兒 需 就 讀 於 私 立 立 案 園 所, 方 能 透 過 園 所 向 政 府 申 領 不 過 在 偏 遠 地 區 弱 勢 家 庭 或 資 源 缺 乏 家 庭 幼 兒 可 能 因 為 住 家 的 關 係 或 者 不 知 如 何 辨 認 幼 托 園 所 是 否 為 立 案 的 幼 托 園 所, 他 們 是 無 法 享 用 到 教 育 券?( 二 ) 教 育 券 的 發 放 策 略, 無 形 中 產 生 排 貧 排 原 住 民 排 單 親 的 現 象, 導 致 家 庭 弱 勢 者 更 加 弱 勢, 貧 富 社 會 資 源 差 距, 並 未 真 正 減 輕 家 長 負 擔 : 原 因 在 於 教 育 券 為 教 育 經 費 的 發 放 策 略, 請 領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單 親 家 庭 身 心 障 礙 托 育 等 津 貼, 乃 屬 於 社 會 福 利 支 持 系 統 之 補 助, 在 官 方 觀 點 : 不 得 重 複 領 取 福 利 津 貼 的 情 形 下, 是 無 法 展 現 政 府 追 求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理 想 ;( 三 ) 將 幼 托 推 向 營 利 市 場 取 向, 促 使 園 所 競 爭 更 加 惡 化, 幼 托 品 質 更 加 低 落 : 原 因 在 於 有 些 業 者 以 抵 用 人 頭 方 式 盜 領 教 育 券 補 助, 以 及 非 法 業 者 自 行 吸 納 補 足 款 項 等 種 種 現 象, 使 得 教 育 券 的 發 放 並 未 達 成 原 來 設 立 改 善 幼 托 園 所 生 態 提 升 幼 托 水 準 的 目 標 政 府 應 該 正 視 民 間 團 體 的 聲 音, 委 託 幼 教 政 策 推 動 委 員 會 工 作 小 組 深 入 了 解 幼 教 券 的 發 送, 是 否 真 的 有 達 到 改 善 幼 托 園 所 生 態 提 升 幼 托 水 準, 以 及 改 善 影 響 幼 兒 照 顧 與 教 育 品 質 教 保 工 作 人 員 之 勞 動 條 件 的 目 標 四 重 視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的 教 育 措 施 雖 然 教 育 部 國 教 司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探 討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學 習 困 難 的 專 案 中, 指 出 新 臺 灣 之 子 學 習 最 大 的 問 題 在 於 語 文 能 力, 研 究 也 建 議 政 府 應 該 在 孩 子 學 前 及 小 學 一 年 級 階 段 提 供 語 言 學 習 輔 助 不 過, 值 得 讓 我 們 深 入 關 心 的 是, 這 些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的 語 言 能 力 到 底 為 何? 需 要 以 什 麼 方 式 介 入 孩 子 的 語 言 學 習 歷 程? 現 職 的 幼 稚 園 老 師 應 該 以 什 麼 方 式 介 入 孩 子 的 語 言 學 習, 方 能 提 升 孩 子 的 語 言 能 力? 至 於 孩 子 的 語 言 能 力 對 於 未 來 的 人 格 發 展 及 人 際 關 係 會 產 生 什 麼 影 響, 都 是 需 要 借 重 專 家 學 者 的 力 量 深 入 研 究, 方 能 了 解 大 致 的 狀 況 81
53 雖 然 政 府 已 經 擬 定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的 輔 導 要 點, 不 過 未 來 如 何 能 更 深 入 的 解 決 新 臺 灣 之 子 的 教 育 問 題, 建 議 方 向 有 二 : 一 為 政 策 發 展 : 有 關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子 女 的 教 育 問 題, 實 不 是 教 育 部 門 一 單 位 負 責, 所 以 教 育 當 局 應 與 內 政 部 門 應 做 全 面 的 長 期 規 劃, 協 助 外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能 獲 得 應 有 的 瞭 解 與 協 助 二 為 委 託 整 合 型 研 究 : 有 關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子 女 發 展 與 教 育 的 問 題, 雖 已 有 文 章 及 研 究 予 以 探 討, 不 過, 相 關 的 實 證 資 料 孩 還 是 相 當 缺 乏, 在 馮 涵 棣 與 黃 碩 恩 在 2004 年 的 文 中 提 及 關 於 外 籍 配 偶 研 究 的 議 題, 發 現 婚 姻 市 場 及 生 活 適 應 最 多, 緊 接 著 是 成 人 教 育 類, 真 正 針 對 幼 兒 或 兒 童 為 對 象 或 以 他 們 的 發 展 或 教 育 為 議 題 的 實 徵 研 究 欠 缺 雖 然 各 種 媒 體 及 調 查 已 爭 相 報 導 有 關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的 教 育 問 題, 但 是 嚴 謹 的 實 徵 研 究 卻 不 多, 使 得 我 們 對 於 新 臺 灣 之 子 的 瞭 解 不 夠 真 切 與 深 入 由 於 對 於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的 瞭 解, 並 非 是 片 面 性, 應 是 整 體 地 瞭 解 孩 子 各 方 面 發 展 及 其 問 題, 政 府 單 位 可 委 託 學 者 專 家 深 入 探 究 目 前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的 發 展 情 形, 例 如 語 言 發 展 能 力 為 何? 與 一 般 孩 子 相 較,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在 語 文 的 理 解 與 表 達 哪 些 部 分 與 一 般 的 孩 子 不 同? 班 上 老 師 對 這 些 孩 子 的 看 法 為 何? 有 哪 些 具 體 有 效 的 補 救 措 施 建 立 詳 細 的 統 計 資 料, 以 為 政 策 參 考, 並 預 防 社 會 因 新 臺 灣 之 子 可 能 衍 生 的 問 題 五 修 訂 法 令, 規 範 補 習 班 並 加 強 查 察 取 締 違 規 的 幼 兒 美 語 學 校 在 筆 者 近 五 六 年 評 鑑 臺 北 市 幼 稚 園 的 過 程 中, 常 聽 一 些 公 立 及 私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發 出 很 無 奈 的 心 聲 : 他 們 秉 持 幼 教 的 理 念, 用 心 地 在 辦 幼 稚 園, 但 是 因 為 這 幾 年 來, 許 多 補 習 班 掛 出 幼 兒 美 語 學 校 雙 語 幼 兒 園 等 招 牌, 吸 引 家 長 將 孩 子 送 往 這 些 補 習 班, 導 致 這 些 幼 稚 園 在 招 生 上, 產 生 了 極 大 的 困 擾 及 壓 力 這 些 幼 兒 美 語 補 習 班, 既 不 受 幼 稚 教 育 法 中 幼 稚 園 立 案 時 嚴 格 標 準 的 限 制, 又 不 需 受 政 府 當 局 的 評 鑑, 也 不 需 合 格 老 師, 在 這 些 有 利 的 條 件 下, 幼 兒 美 語 學 校 紛 紛 成 立, 只 要 在 大 樓 租 到 一 空 間, 聘 請 幾 位 美 語 老 師, 就 可 以 掛 起 號 稱 美 語 學 校 的 招 牌 招 生, 以 補 習 班 之 實, 行 幼 兒 學 校 之 名 招 生 政 府 當 局 應 該 深 知 3 歲 至 6 歲 幼 兒 階 段 的 重 要 目 標, 是 維 護 身 心 健 康, 養 成 兒 童 良 好 習 慣 充 實 兒 童 生 活 經 驗 及 增 進 兒 童 倫 理 觀 念 培 養 兒 童 合 群 習 性 等 等, 並 非 學 習 外 國 語 言 為 主, 更 何 況 外 國 語 言 是 奠 基 在 本 國 語 言 的 學 習 上, 除 非 是 母 語 已 經 有 良 好 的 基 礎, 否 則 外 國 語 文 的 學 習 可 能 會 有 問 題 而 且 外 國 82
54 語 文 的 學 習 也 可 能 影 響 幼 兒 文 化 認 同 的 危 機, 孩 子 可 能 只 知 道 萬 聖 節, 而 不 知 有 端 午 節 但 是 一 般 的 家 長, 未 具 語 言 學 習 的 正 確 觀 念, 深 怕 孩 子 輸 在 起 跑 點 上, 將 孩 子 送 往 這 類 補 習 班 許 多 具 有 幼 教 理 念 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的 營 運 情 形, 已 經 漸 受 全 美 語 學 校 雙 語 幼 兒 學 校 的 影 響, 如 果 政 府 當 局 希 望 讓 幼 兒 有 一 優 質 的 學 習 環 境, 就 應 該 盡 速 修 改 補 習 與 進 修 教 育 法 和 相 關 法 令, 嚴 格 規 範 幼 兒 美 語 學 校 及 補 習 班 的 管 理 就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的 條 文 中, 第 3 條 規 定 : 短 期 補 習 教 育 係 為 增 進 生 活 知 能, 與 正 規 之 學 習 教 育 不 同, 是 以 其 中 並 無 限 制 短 期 補 習 班 招 生 年 齡 上 限 或 下 限 之 規 定 該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短 期 補 習 班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 其 設 立 及 立 案 之 條 件 與 程 序 設 備 與 管 理 師 資 費 用 之 收 繳 方 式 班 級 人 數 及 學 生 權 益 之 保 障 檢 查 獎 勵 註 銷 與 撤 銷 立 案 之 條 件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管 理 規 則,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由 上 可 知, 短 期 補 習 班 之 設 立 及 管 理 係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權 責, 因 此, 教 育 部 應 儘 快 邀 集 及 審 核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共 同 研 議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之 規 範, 如 何 限 制 招 生 年 齡 上 課 時 數 等 等 六 加 強 查 察 取 締 未 立 案 幼 托 機 構 目 前 幼 兒 就 讀 於 幼 托 機 構 的 情 形, 其 中 就 讀 私 立 教 保 機 構 高 達 70%, 其 中 又 有 一 部 分 就 讀 於 未 立 案 的 幼 托 機 構, 政 府 當 局 目 前 嘗 試 發 放 幼 兒 教 育 券, 企 圖 增 加 立 案 的 幼 教 機 構, 雖 然 有 些 成 效, 但 仍 是 不 夠 的, 這 些 未 立 案 的 幼 教 機 構 仍 是 充 斥 在 各 個 地 方 造 成 未 立 案 的 原 因, 依 教 育 廳 (1986) 彙 整 各 縣 市 教 育 局 呈 報 的 原 因 有 五 點 :(1) 園 舍 坪 數 不 符 合 規 定 ;(2) 園 舍 建 築 用 地 與 規 定 使 用 條 例 不 合 ;(3) 部 分 幼 稚 園 未 設 置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4) 部 分 幼 稚 園 無 法 取 得 園 舍 5 年 租 約 公 證 書 ;(5) 合 格 園 長 教 師 不 易 覓 聘 至 於 社 會 處 (1994) 實 地 抽 查 113 所 未 立 案 托 兒 所, 發 現 這 些 托 兒 所 未 立 案 的 原 因 有 四 :(1) 場 地 不 合 ;(2) 地 目 不 合 ;(3) 保 育 人 員 資 格 不 合 ;(4) 負 責 人 學 歷 不 足 及 景 氣 不 好 相 關 研 究 指 出 ( 民 84) 認 為 因 省 市 寬 嚴 不 一, 導 致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未 能 立 案 的 原 因 有 七 :(1) 園 所 已 知 園 所 條 件 不 符 立 案 標 準, 故 不 辦 理 (2) 未 能 取 得 公 共 建 築 使 用 執 照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不 符 規 定 房 舍 室 內 外 面 積 不 符 規 定 ;(3) 有 半 數 園 所 址 是 農 業 用 地 ;(4) 不 符 幼 兒 各 類 活 動 空 間 規 定 幼 兒 使 用 樓 梯 規 定 以 及 房 屋 以 地 面 層 及 二 樓 為 原 則 ;(5) 未 設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6) 室 內 外 面 積 83
55 不 符 合 規 定, 尤 其 是 室 外 面 積 ;(7) 找 不 到 合 格 老 師 除 以 上 原 因 之 外,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未 能 加 強 取 締 未 立 案 的 幼 托 機 構, 以 致 這 些 未 立 案 的 幼 托 機 構 仍 能 逍 遙 法 外, 照 常 營 業 有 些 家 長, 尤 其 是 弱 勢 族 群 的 家 長, 可 能 因 住 家 區 域 經 濟 上 或 者 不 知 幼 托 機 構 是 否 有 立 案 的 情 形 下, 可 能 將 孩 子 送 到 這 些 幼 托 機 構, 在 這 些 機 構 中, 常 因 無 法 聘 到 合 格 老 師, 也 間 接 影 響 幼 兒 接 受 專 業 教 師 的 教 學 及 保 育 的 機 會, 無 法 獲 取 公 平 合 理 的 教 育 資 源 雖 然 政 府 以 教 育 券 方 式, 鼓 勵 幼 托 機 構 申 請 合 法 立 案, 但 園 數 仍 是 有 限, 而 且 只 在 第 一 年 實 施 時, 有 大 幅 成 長, 之 後, 就 未 能 促 使 未 立 案 幼 稚 園 立 案 如 在 89 學 年 第 1 學 期 有 1,782 所, 第 2 學 期 1,916 所, 增 加 134 所, 之 後, 就 一 直 維 持 在 1,910 所 至 1,955 所 上 下, 未 能 持 續 顯 現 立 案 幼 稚 園 的 增 長 如 何 解 決 未 立 案 幼 托 機 構 的 問 題 呢? 在 91 年 全 國 幼 教 普 查 已 經 提 出 下 列 三 個 階 段, 以 促 進 未 立 案 幼 托 機 構 合 法 化 :(1) 近 程 : 整 體 討 論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和 補 習 班 立 案 的 相 關 規 定, 簡 化 立 案 程 序, 以 及 在 各 縣 市 教 育 局 應 設 專 責 人 員 輔 導 未 立 案 的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2) 中 程 : 中 央 應 積 極 推 動 幼 托 整 合 的 政 策 (3) 遠 程 : 加 強 依 法 取 締 未 立 案 的 幼 托 機 構 不 過, 筆 者 認 為 近 程 的 目 標 應 是 先 取 締 不 合 法 的 幼 托 機 構, 取 締 過 程 中, 應 有 一 套 嚴 懲 制 度, 否 則 通 常 只 能 做 道 德 勸 說, 未 立 案 幼 托 機 構 仍 是 我 行 我 素 因 此, 政 府 當 局 應 該 深 入 思 考 幼 托 機 構 立 案 的 標 準 是 否 合 理 化, 立 案 的 過 程 是 否 太 繁 瑣 等 等, 以 做 為 解 決 未 立 案 幼 托 機 構, 以 及 保 障 合 法 立 案 幼 托 機 構 權 益 的 參 考 依 據 七 逐 步 建 立 幼 教 資 料 庫 幼 教 資 料 庫 不 僅 有 利 於 政 府 能 長 期 了 解 國 內 幼 兒 人 數 的 增 減, 也 對 於 各 立 案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的 營 運 狀 況,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認 識, 也 可 提 供 教 師 家 長, 以 及 其 他 有 興 趣 的 相 關 人 士 上 網 查 詢 幼 教 資 訊 其 中 關 於 各 縣 市 幼 兒 教 育 資 料 及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相 關 資 料, 應 明 列 為 各 縣 市 政 府 的 常 年 業 務, 以 提 供 隨 時 更 新 資 料 因 此 幼 教 資 料 庫 的 內 容 應 涵 蓋 下 列 項 目 :(1) 各 縣 市 幼 兒 教 育 資 料 (2)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相 關 資 料,(3) 其 他 幼 教 相 關 資 訊, 並 定 期 更 新 資 料 至 於 實 際 的 做 法, 依 91 年 全 國 幼 教 普 查 的 建 議 是 : 委 請 國 小 一 年 級 的 老 84
56 師 收 集 孩 子 5 歲 就 讀 幼 教 機 構 的 相 關 資 料, 並 請 專 人 核 對 立 案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再 委 由 分 區 的 督 學 查 訪, 以 公 文 蒐 集 各 區 的 資 料, 即 可 建 立 幼 教 普 查 資 料 然 而, 由 以 上 的 實 施 流 程, 是 需 要 花 費 許 多 人 力 物 力 及 經 費, 因 此 政 府 宜 應 設 一 專 責 小 組, 負 責 程 式 的 設 計 國 小 一 年 級 老 師 問 卷 的 設 計 整 理 核 對 就 讀 幼 教 資 料 檢 核 立 案 及 未 立 案 幼 托 機 構 確 認 幼 托 機 構 幼 兒 就 讀 人 數 等 等, 方 能 逐 步 建 立 全 國 的 幼 兒 教 育 資 料 庫 八 健 全 幼 教 師 的 待 遇 及 退 休 撫 恤 辦 法 前 任 教 育 部 長 黃 榮 村 曾 在 四 一 教 改 運 動 的 幼 教 白 皮 書 中 提 出, 改 革 幼 教 的 基 本 考 量 之 一, 就 是 要 留 住 合 格 的 幼 教 老 師, 包 括 幼 稚 園 教 師 及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許 多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的 園 所 長 常 說 : 不 是 我 們 不 聘 合 格 的 老 師, 而 是 我 們 根 本 找 不 到 合 格 的 老 師, 在 不 得 已 的 情 形 下, 就 聘 了 不 合 格 老 師, 造 成 不 合 格 老 師 偏 高 的 現 象 聘 不 到 合 格 老 師 或 人 才 流 失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私 立 幼 稚 園 未 有 合 理 及 健 全 的 退 休 撫 恤 辦 法, 以 致 許 多 具 有 資 格 的 幼 教 老 師 不 願 至 私 立 幼 稚 園 或 托 兒 所 服 務 在 91 年 全 國 幼 教 普 查 也 曾 針 對 這 個 問 題, 提 出 政 府 當 局 應 明 訂 私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最 低 薪 資 標 準, 明 定 公 立 與 私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薪 資 的 最 大 差 距, 以 及 應 積 極 輔 導 私 立 幼 稚 園 訂 定 合 理 的 老 師 待 遇 及 退 休 撫 恤 辦 法 其 實, 在 健 全 幼 稚 園 老 師 待 遇 及 退 休 撫 恤 辦 法 上, 政 府 可 透 過 各 種 方 法, 提 供 私 幼 教 職 員 工 有 關 退 休 撫 恤 相 關 資 訊 及 可 行 辦 法, 並 成 立 私 立 幼 稚 園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撫 恤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實 際 運 作, 政 府 並 應 成 立 私 立 幼 稚 園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撫 恤 制 度 推 動 專 案 小 組 以 推 動 評 估 及 追 蹤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情 形 ( 撰 稿 : 王 珮 玲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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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HE ABSOLUTE 62-1230M 威 廉 瑪 利 安 伯 蘭 罕 第 七 位 天 使 發 聲 啟 示 錄 10:7 絕 對 美 國, 印 第 安 那 州, 傑 弗 遜 維 爾 1962 年 12 月 30 日 星 期 日 早 上 介 紹 威 廉 伯 蘭 罕 弟 兄 傳 奇 般 的 事 工 應 驗 了 聖 靈 在 瑪 拉 基 書 4:5,6, 路 加 福 音 17:30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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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Food Cooking 1 07602-10430107602-104302 14 1. 13 2. 12 301-5 301-6 3. 4. 1212 301142301-1 301-1212301-1301-2212 214 12 1414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12 13 14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2 1.
血 脂 异 常 老 年 人 使 用 他 汀 类 药 物 中 国 专 家 共 识 作 者 : 血 脂 异 常 老 年 人 使 用 他 汀 类 药 物 中 国 专 家 共 识 组 作 者 单 位 : 刊 名 : 中 华 内 科 杂 志 英 文 刊 名 :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l Medicine 年, 卷 ( 期 ): 2015,54(5) 引 用 本 文 格 式 : 血
(2) ( ) 1. (1) (2) ; 2. : (1) 2. : (1) ; ( ) 57
2012 17 Chines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 100000) : : ; ; :G714 :B :1004-9290(2012)0017-0056-05 1 ( ) 1. 56 (2) ( ) 1. (1) (2) ; 2. : (1) 2. : (1) ; ( ) 57 (2) (2) ; (3) ( ) 1. (4)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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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哪 项 是 需 要 进 行 管 理 的 项 目 绩 效 的 六 个 方 面 之 一? a) 准 确 性 b) 可 靠 性 c) 范 围 d) 便 于 使 用 2 哪 一 主 题 确 保 项 目 是 值 得 的 可 行 的 且 可 实 现 的? a) 组 织 b) 进 展 c) 商 业 论 证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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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 藝 社 (Society of Chinese Literature) 在 去 年 暑 假 開 始 籌 措 成 立, 二 零 一 三 年 九 月 正 式 展 開 所 有 活 動 文 藝 社 成 立 的 目 的 旨 在 讓 學 生 學 習 欣 賞 歷 代 名 篇 名 作, 其 中 以 古 典
序 文 藝 社 (Society of Chinese Literature) 在 去 年 暑 假 開 始 籌 措 成 立, 二 零 一 三 年 九 月 正 式 展 開 所 有 活 動 文 藝 社 成 立 的 目 的 旨 在 讓 學 生 學 習 欣 賞 歷 代 名 篇 名 作, 其 中 以 古 典 散 文 為 主 ; 開 拓 學 生 的 文 藝 視 角 和 創 作 平 台 ; 強 化 對 外 的 創
2007,3..,3..,4.., 4..,4..,5..,6..,11..,6..,10..,5..,6?.,8..,11..,1..,4..,5..,6..,6..,4..,12..,2..,9 :..,2..,2..,3.., ,1..,2 :..,2..,5..,6..,8..,
2007 2006..,3..,5 :..,2..,1..,1..,2..,5..,3..,3..,4..,4..,3..,2 1910..,2 1940.., 5..,1 :..,12..,3..,4 :..,6..,2 3 :..,3..,5 106..,6..,10..,3..,2..,1..,7..,11..,1..,3..,9 20 ()..,6..,3..,1..,5..,4..,3 :..,1..,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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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 E/2007/58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Distr.: General 7 May 200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2007 年 实 质 性 会 议 2007 年 7 月 2 日 至 27 日, 日 内 瓦 临 时 议 程 * 项 目 13(d) 经 济 和 环 境 问 题 : 人 类 住 区 协 调 执 行 人 居 议 程 秘 书 长 的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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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July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促 进 全 面 禁 止 核 试 验 条 约 生 效 会 议 2015 年 9 月 29 日, 纽 约 条 约 全 面 禁 止 核 试 验 条 约 组 织 筹 备 委 员 会 临 时 技 术 秘 书 处 为 促 进 全 面 禁 止 核 试 验 条 约 生 效 会 议 编 写 的 背 景 文 件 (2015 年, 纽 约 )
5. 接 機 部 分 : 到 了 仁 川 機 場, 出 了 海 關, 韓 體 大 應 該 會 派 人 來 接 機 如 果 真 的 找 不 到 人 的 話, 可 以 選 擇 A: 打 電 話 回 台 灣, 請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的 老 師 幫 忙 聯 絡 韓 國 體 大 的 老 師 B: 自 己
交 換 學 生 報 告 ( 以 下 每 點 敘 述 至 少 300 字 並 附 上 照 片 ) 970802 產 經 碩 徐 安 邦 一 準 備 篇 ( 請 就 出 國 前 準 備 簽 證 之 辦 理 接 機 等 準 備 事 項 進 行 陳 述 ) 1. 簽 證 部 分 可 以 參 考 韓 國 駐 台 辦 事 處 http://taiwan.mofat.go.kr/languages/as/taiwan/mission/visa/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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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錄 ) 解 消 疑 難 好 讀 經 王 財 貴 讀 經 教 育, 即 是 希 望 兒 童 在 其 性 向 純 淨 時, 及 早 選 取 傳 統 中 有 高 尚 意 義 的 文 化 資 材 教 養 之 本 來, 教 一 個 民 族 的 幼 苗 接 受 其 祖 先 的 智 慧 的 熏 陶, 是 天 經 地 義 的 事 但 是, 在 這 個 時 代 裏 推 廣 這 樣 的 讀 經 教 育, 郤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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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 Chapter 2 The Practice and Theory of Tour Leader and Tour Guide 01 1-1 1-2 1-3 1-4 1-1 11 12 2 3 12 http://www.moex.gov.tw 1-1-1 2010 10 28 1. 5 1 2. 99 5 27 4 01 1. 1 1 2. 2 1-1-2 7 5 1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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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 E/CN.3/2010/20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Distr.: General 8 Dec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统 计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一 届 会 议 2010 年 2 月 23 日 至 26 日 临 时 议 程 * 项 目 4(d) 供 参 考 项 目 : 华 盛 顿 残 疾 统 计 小 组 华 盛 顿 残 疾
变与不变
法 学 实 践 教 学 : 国 际 的 经 验 和 中 国 的 反 应 Practice in Legal Education: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nd Chinese Response 孔 庆 江 摘 要 : 本 文 详 细 考 察 了 法 学 教 育 有 代 表 性 的 国 家 进 行 法 学 实 践 教 育 的 制 度 和 机 制, 指 出 了 目 前 世 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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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 General 17 September 200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国 际 化 学 品 管 理 大 会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法 律 和 技 术 工 作 组 第 一 次 会 议 2008 年 10 月 21 24 日, 罗 马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3 编 写 国 际 化 学 品 管 理 大 会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的 议 事 规 则 国
生 育 政 策 使 妇 女 预 期 寿 命 增 加 两 岁, 婴 幼 儿 和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及 夫 妻 生 育 率 均 有 所 下 降 6. 家 庭 暴 力 不 再 是 一 个 禁 忌 话 题 有 关 这 个 问 题 的 信 息 有 所 增 加, 并 设 立 了 受 虐 待 妇 女 咨 询
15 February 200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French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二 届 会 议 2005 年 1 月 10 日 至 28 日 结 论 意 见 : 阿 尔 及 利 亚 1. 委 员 会 在 2005 年 1 月 11 日 第 667 和 668 次 会 议 上 审 议 了 阿 尔 及 利 亚 的 第 二 次 定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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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改 與 中 共 執 政 地 位 的 確 立 羅 平 漢 中 國 大 陸 的 土 地 改 革 運 動 是 分 兩 個 階 段 進 行 的 第 一 階 段 為 1946 至 1949 年, 主 要 是 在 老 解 放 區 進 行 土 改 ; 第 二 階 段 為 1950 至 1952 年, 主 要 是 在 新 解 放 區 進 行 土 地 改 革 運 動 對 於 中 國 共 產 黨 執 政 地 位 的
中共创始人访谈录
中共創始人訪談錄 Interviews with Founders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王來棣 採訪 編輯 李锐序 -2- 中共創始人訪談錄 目 錄 序 李 銳 iii 前言 編 者 1 從同盟會員到共產黨員 林伯渠 5 我所知道的上海馬克思主義研究會 陳望道 24 籌建中共上海發起組和社會主義青年團的經過 施復亮 34 中共上海小組的建立和它的幾個據點 沈雁冰
NATIONS UNIES
联 合 国 BES IPBES/3/6/Add.5 生 物 多 样 性 和 生 态 系 统 服 务 政 府 间 科 学 政 策 平 台 Distr.: General 11 Novem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生 物 多 样 性 和 生 态 系 统 服 务 政 府 间 科 学 政 策 平 台 全 体 会 议 第 三 届 会 议 2015 年 1 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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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O. LIMITED 570 3,709,406 2,650,454 40.0% 2,193,953 1,643,389 33.5% 651,042 418,733 55.5% (11,444) (7,187) 59.2% 621,692 413,090 50.5% 627,528 416,755 50.6% (5,836) (3,665)
一、化学化工学院简介
仲 恺 农 业 工 程 学 院 化 学 工 程 与 技 术 一 级 学 科 硕 士 点 2016 招 生 简 介 一 化 学 化 工 学 院 简 介 仲 恺 农 业 工 程 学 院 化 学 化 工 学 院 由 应 用 化 学 系 高 分 子 材 料 与 工 程 系 化 工 系 材 料 化 学 系 等 四 个 教 学 系 和 实 验 中 心 ( 省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 及 绿 色
2007 2007 1 2007 2007 2007 2007 2 2007...2...4...5...8...8...12...17...76 3 2007 Shenzhen Overseas Chinese Town Holding Company 0755 26909069 26936078 26936076 0755 26600517 E-MAIL: [email protected]
食 品 概 論 - 食 品 加 工 行 業 的 認 識 一 食 品 與 食 物 食 品 是 提 供 人 體 營 養 的 主 要 來 源, 大 部 分 來 自 於 農 業 產 物 的 有 機 物, 各 種 食 品 有 其 不 同 的 營 養 成 分 與 特 性 食 品 與 食 物 之 意 義 有 何
目 錄 課 程 內 容 食 品 概 論 - 食 品 加 工 行 業 的 認 識... 2 中 式 米 食 類... 3 中 式 麵 食 類 Ⅰ... 4 中 式 麵 食 類 Ⅱ... 5 烘 焙 - 麵 包 類 Ⅰ... 7 烘 焙 - 麵 包 類 Ⅱ... 9 烘 焙 - 麵 包 類 Ⅲ... 10 烘 焙 - 蛋 糕 類... 11 烘 焙 - 西 點 製 作... 15 食 品 概 論 - 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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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 块 三 饲 料 及 其 加 工 利 用 模 块 目 标 了 解 饲 料 的 有 关 概 念 及 国 际 饲 料 分 类 中 八 大 类 饲 料 的 分 类 标 准 ; 掌 握 青 饲 料 粗 饲 料 青 贮 饲 料 能 量 饲 料 蛋 白 质 饲 料 矿 物 质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营 养 特 性 和 利 用 特 点 ; 掌 握 各 类 饲 料 中 常 用 饲 料 原 料 的 种 类
兒 童 會 4 摩 爾 門 經 本 教 材 專 為 8-11 歲 的 兒 童 設 計 耶 穌 基 督 後 期 聖 徒 教 會 台 北 發 行 中 心 印 行
兒 童 會 4 摩 爾 門 經 8-11 歲 兒 童 會 4 摩 爾 門 經 本 教 材 專 為 8-11 歲 的 兒 童 設 計 耶 穌 基 督 後 期 聖 徒 教 會 台 北 發 行 中 心 印 行 1997, 1997 by Intellectual Reserve, Inc. 1997 耶 穌 基 督 後 期 聖 徒 教 會 版 權 所 有 台 北 發 行 中 心 印 行 英 語 核 准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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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 E/CN.3/2014/10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Distr.: General 18 Dec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统 计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五 届 会 议 2014 年 3 月 4 日 至 7 日 临 时 议 程 * 项 目 3(i) 供 讨 论 和 决 定 的 项 目 : 残 疾 统 计 华 盛 顿 残 疾 统 计
得 胜 的 秘 诀 Secrets of Victory 札 克. 潘 能 Zac Poonen (Simplified Chinese) 版 权 所 有 - 札 克. 潘 能 (1982) 本 文 章 已 拥 有 着 作 权 保 护 的 权 利, 以 防 被 滥 用 在 未 经 着 作 人 书 面 批 准, 不 可 复 印 或 翻 译 但 本 文 章 若 是 免 费 发 布 若 是 没 有 被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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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1, 2013 NEW CHINESE BOOKS FAIRBANK CENTER COLLECTION FUNG LIBRARY No. 36 October 2013 1. 艾 滋 病 对 中 国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影 响 ( 北 京 : 社 会 科 学 文 献 出 版 社, 2. 百 歲 雜 憶 ( 台 南 : 羅 馬 印 刷 公 司, 2011) 3. 办 公 厅 工
万 法 归 宗 2015-10-27 16:20 跟 随 守 正, 就 是 好, 反 正 能 捞 钱 就 是 好 万 法 归 宗 2015-10-27 15:13 今 天 我 知 道 要 收 回 去, 为 什 么, 看 看 东 方 财 富 和 乐 视 就 知 道 了, 要 有 说 法 了, 下 一
万 法 归 宗 谈 投 资 前 言 : 万 法 归 宗 老 夫 所 有 言 论 如 果 有 心 人 能 全 部 拷 贝 后 认 真 阅 读, 我 想 你 会 有 大 福 报 的, 不 能 单 篇 阅 读, 要 全 部 阅 读, 同 时 针 对 市 场 仔 细 想 想, 如 何 实 现 复 利 威 力, 在 雪 球 老 夫 其 实 已 经 把 道 和 术 全 部 讲 清 楚 了, 就 看 你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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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忆 149 期 目 录 专 稿 냗 샚 剥 洋 葱 现 象 1966 年 陕 西 省 文 革 运 动 的 初 起 及 背 景 랶쫀쳎 关 于 女 附 中 十 七 年 大 事 记 章 彬 杰 抄 本 的 说 明 评 论 늻 욽 林 彪 的 四 大 经 典 马 屁 评 析 ( 一 ) 口 述 샮뒺맢
记 忆 149 期 目 录 专 稿 냗 샚 剥 洋 葱 现 象 1966 年 陕 西 省 文 革 运 动 的 初 起 及 背 景 랶쫀쳎 关 于 女 附 中 十 七 年 大 事 记 章 彬 杰 抄 本 的 说 明 评 论 늻 욽 林 彪 的 四 大 经 典 马 屁 评 析 ( 一 ) 口 述 샮뒺맢뿚쫶/컄뺸킴 回 忆 周 总 理 五 九 接 见 大 饥 荒 陆 凌 一 九 六 零 年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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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海 底 管 理 局 ISBA/18/FC/2/Rev.1 财 务 委 员 会 Distr.: General 18 June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第 十 八 届 会 议 2012 年 7 月 16 日 至 27 日 牙 买 加 金 斯 敦 关 于 签 署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约 所 涉 经 费 问 题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中文古诗词杂志 第四卷 第三期 2013年3月
ISSN 1920-3233 (online) Journal of Classical Chinese Poems 中 文 古 诗 词 杂 志 Volume 4 Issue 3 March 2013 第 四 卷 第 三 期 2013 年 3 月 点 绛 唇 春 情 叶 丹 枫 寒 春 日 厌 厌, 游 蜂 无 赖 东 风 下 月 明 景 暇, 市 井 灯 如 画 漫 忆 当 年, 醉 酒 欢 歌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圖 9 黑 端 豹 斑 蛺 蝶 雌 蝶 圖 10 具 有 毒 性 而 成 為 其 他 物 種 模 仿 對 象 的 樺 斑 蝶 真 相 九 蝴 蝶 是 害 蟲 蝴 蝶 在 大 家 的 心 目 中 是 美 麗 的 象 徵, 一 旦 取 食 的 寄 主 植 物 與 人 類 攝 取 的 植 物 重 疊, 蝴
清 流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二 十 二 月 號 論 述 大 陸 現 況 法 令 天 地 資 通 安 全 科 技 新 知 健 康 生 活 生 態 保 育 文 與 藝 傳 播 溝 通 新 視 野 其 他 蝴 蝶 在 大 家 的 心 目 中 是 美 麗 的 象 徵, 但 是 珠 光 鳳 蝶 在 達 悟 族 人 眼 中 卻 是 惡 靈 的 靈 魂 化 身 認 清 蝴 蝶 真 面 目
香港政府華員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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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居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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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 E/CN.15/2014/18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Distr.: General 7 March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三 届 会 议 2014 年 5 月 12 日 至 16 日, 维 也 纳 临 时 议 程 * 项 目 5(e) 统 一 并 协 调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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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 药 亦 可 为 良 药 关 键 词 : 砒 霜 毒 药 砷 正 确 用 途 ------- 浅 谈 砒 霜 的 毒 性 与 药 性 摘 要 : 前 不 久, 在 许 多 网 站 上 都 看 到 揭 密 光 绪 帝 真 正 死 因 的 文 章, 觉 得 有 点 兴 趣 便 点 开 来 看 其 实 早 前 就 断 断 续 续 的 听 说 或 看 到 光 绪 帝 是 被 毒 死 的 相 关 报 道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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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 CAC/COSP/IRG/2016/4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缔 约 国 会 议 Distr.: General 15 March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实 施 情 况 审 议 组 第 七 届 会 议 2016 年 6 月 20 日 至 24 日, 维 也 纳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第 二 章 ( 预 防 措 施 ) 和 第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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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 导 言 1. 在 为 解 决 21 世 纪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一 些 重 大 问 题 提 供 指 引 方 面, 科 学 的 作 用 十 分 关 键 科 学 对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履 行 其 职 责 起 到 中 心 作 用, 这 些 职 责 包 括 不 断 对 环 境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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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anmen Archives: Chinese Language Newspaper Articles Box 9 of Box 9. Chinese Language Newspaper Clippings Newspaper Title Date Article Title China
Box 9. Chinese Language Newspaper Clippings Newspaper Title Date Article Title China 5/9/1989 - etc. 5/26/1989 etc. 5/30/1989 etc. 6/2/1989 Etc. 5/15/1989 etc. 5/18/1989 etc. 5/20/1989 etc. 5/25/1989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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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經 致 用 : 第 二 屆 中 華 經 學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香 港 中 國 語 文 教 育 的 發 展 姚 素 珍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教 育 及 語 文 學 院 講 師 摘 要 香 港 中 國 語 文 教 育 的 發 展 與 文 化 發 展 一 樣, 具 有 從 傳 統 走 向 現 代 化 科 學 化 的 特 色 研 究 香 港 的 中 國 語 文 教 育, 可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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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 A/68/305 大 会 Distr.: General 9 August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第 六 十 八 届 会 议 *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48 协 助 地 雷 行 动 一. 导 言 协 助 地 雷 行 动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1. 本 报 告 是 根 据 大 会 第 66/69 号 决 议 提 交 的, 所 涵 盖 期 间 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