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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市 為 中 心 交 通 學 報 第 九 卷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頁 115~ 頁 140 Journal of Traffic Science Central Police University Vol. 9 December. 2009, pp. 115~140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市 為 中 心 Study of Dangerous Driving (Racing) Using Hsinchu City as an example 簡 華 明 Hua-Ming Chien 1 摘 要 從 交 通 執 法 的 觀 點 而 言, 危 險 駕 車 行 為 僅 是 單 純 的 交 通 違 規 而 已, 依 現 行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43 條 的 危 險 駕 車 條 款, 最 高 得 處 以 新 臺 幣 9 萬 元 罰 鍰, 加 以 併 處 吊 銷 駕 照 吊 扣 牌 照 道 安 講 習, 甚 至 累 犯 者 沒 入 車 輛 等 嚴 厲 處 罰, 稱 得 上 是 行 政 處 罰 的 極 刑 了 但 何 以 近 年 仍 時 有 所 聞 飆 車 族? 甚 至 攜 械 自 重, 引 發 砸 車 鬥 毆 等 治 安 事 件, 更 嚴 重 者, 進 而 傷 人 或 殺 人, 令 人 感 到 談 飆 色 變 及 咬 牙 切 齒 的 地 步 究 竟 何 者 為 飆 車? 什 麼 是 危 險 駕 車? 這 二 個 名 詞 若 未 予 以 明 確 釐 清 界 定, 未 來, 只 要 發 生 以 機 車 為 交 通 工 具 的 刑 事 案 件, 動 輒 即 與 飆 車 族 劃 上 等 號, 這 對 從 事 交 通 執 法 工 作 的 警 察 人 員 而 言, 須 概 括 承 受 所 有 防 處 不 力 的 責 任, 是 極 不 公 平 的 以 發 生 在 98 年 6 月 10 日 新 竹 市 17 公 里 海 岸 線 的 南 寮 海 天 一 線 公 園 為 例, 涉 案 的 5 名 年 輕 人 (4 人 未 滿 18 歲 ), 騎 乘 3 部 機 車 深 夜 進 入 公 園 內 夜 遊, 在 酒 後 壯 膽 之 下, 見 被 害 男 子 與 女 性 友 人 在 公 園 內 看 海, 予 以 挑 釁 滋 擾 後, 群 起 圍 毆 被 害 人 致 死 此 一 事 件, 原 為 一 般 的 偶 發 殺 人 刑 案, 但 被 報 導 成 飆 車 族 殺 人 後, 成 為 國 人 高 度 關 注 的 頭 版 頭 條 新 聞 隨 著 案 件 的 迅 速 偵 破, 案 情 水 落 石 出, 對 社 會 大 眾 有 了 明 確 的 交 代 但 本 案 涉 案 的 年 輕 人 是 否 為 飆 車 族, 已 非 本 文 關 切 的 重 點, 而 是 今 後 該 如 何 看 待 所 謂 的 飆 車 族 這 個 世 俗 的 名 詞 如 果 所 謂 的 飆 車 族, 它 是 為 治 安 的 毒 瘤 與 不 定 時 炸 彈, 則 必 然 要 以 治 安 的 手 段 來 處 理 ; 倘 飆 車 乃 為 交 通 法 令 所 指 的 危 險 駕 車, 則 透 過 交 通 的 手 1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交 通 隊 組 長 ( 聯 絡 地 址 為 : 新 竹 市 中 山 路 1 號 ; 聯 絡 電 話 為 03-5250382 ; 傳 真 :03-5259165;E-mail:414475@ems.hccg.gov.tw) 115

交 通 學 報 第 九 卷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段, 即 可 有 效 懲 罰 然 而, 所 謂 的 飆 車 族 是 否 必 然 具 有 暴 力 性 及 威 脅 性? 飆 車 行 為 是 否 就 會 暴 力 傷 害 無 辜 的 用 路 人? 倘 若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則 現 行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43 條 的 危 險 駕 車 處 罰 條 款, 即 英 雄 無 用 武 之 地 了 為 瞭 解 二 者 的 內 涵 與 關 聯, 本 文 即 以 近 年 來 國 內 媒 體 所 報 導 的 飆 車 事 件 為 研 究 對 象, 深 入 探 討 危 險 駕 車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與 飆 車 族 引 發 治 安 事 件, 二 者 之 間 是 否 具 有 關 聯 性? 以 及 執 法 者 究 竟 應 透 過 行 政 處 罰 或 刑 事 處 罰 的 制 裁 措 施, 方 能 達 到 抑 制 的 效 果 關 鍵 詞 :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飆 車 族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raffic enforcement, dangerous driving is simply a violation of traffic laws. According to the Article 43, dangerous driving in the Act Governing the Punishment of Violation of Road Traffic Regulations, the highest penalty of which is amount to NT$90,000, along with revocation of diver s license, revocation and suspension of vehicle plate, and attendance of lectures of traffic safety. Recidivists are subject to a higher penalty of vehicle confiscation, which can be called as extreme penalty. Nevertheless, why does the phenomenon of dangerous driving gangs still exist in recent years? There are public security incidents of the carrying of arms, car vandalism, and gang violence involving these gangs, and in worse scenarios, reckless endangerment or manslaughter, which terrorize and enrage the ordinary citizens. What is motorcycle racing and what is defined as dangerous driving? If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two is not clarified, dangerous driving cases involving motorcycles cannot be distinguished from motorcycle racing cases. This is unjust to policemen enforcing traffic laws who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mbating of crimes. On June 10, 2009, a criminal case of manslaughter happened in the Nanliao Coastal Park in Hsinchu City. Five young men (4 under the age of 18) rode three motorcycles to a nearby park in the midnight, and collectively thrashed a sea-watching couple to death. This incident was originally a sporadic manslaughter criminal case, but was later reported as killings of motorcycles gangsters and hit the headlines. The criminal case was quickly solved with a clear ending. However, whether the crime-involved young people were motorcycle gangsters is not the focus of this study; rather, it is how the society views the common term motorcycle gang that matters to this study. If the so-called motorcycle gang, is a malignant tumor or a ticking-time 116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市 為 中 心 bomb, it takes public security actions to crack down. If motorcycle racing is what traffic regulation defined as dangerous driving, it can be punished effectively through traffic strategies. However, are motorcycle gangsters inherently violent and threatening? Does the act of motorcycle racing necessarily involve violent acts against innocent pedestrians? If the answer is positive, the Article 43, dangerous driving in the Act Governing the Punishment of Violation of Road Traffic Regulations is invalid in such circumstances.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connotations and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two, this study includes media reports of motorcycle racing incidents in Taiwan as research subjects, explores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traffic law infringement behaviors associated with dangerous driving and public security issues caused by motorcycle racing gangs, and examines the necessity of law executors to take sanctioning strategies through administrative or criminal penalties to effectively curb it. Keywords:Dangerous driving; Motorcycle racing; Motorcycle racing gangs 壹 前 言 新 竹 市 近 3 年 來 被 媒 體 及 雜 誌 評 鑑 為 五 星 級 施 政 全 台 最 快 樂 與 幸 福 的 城 市 之 一 1, 但 因 為 98 年 6 月 10 日 發 生 所 謂 的 飆 仔 殺 人 事 件, 使 得 這 個 榮 銜 被 蒙 上 一 層 陰 影, 飆 車 族 橫 行 的 治 安 與 交 通 問 題, 再 度 受 到 嚴 重 關 注 這 個 事 件 除 了 被 害 人 本 身 高 學 歷 重 孝 道 及 施 暴 者 是 一 群 年 少 的 惡 煞 之 外, 也 因 新 竹 市 連 續 3 年 被 評 價 為 五 星 級 的 幸 福 城 市, 兩 者 強 烈 對 照 之 下, 使 得 這 個 命 案 成 為 全 國 矚 目, 且 容 易 發 酵 與 被 擴 大 報 導 的 新 聞 議 題 了 但 深 入 探 究, 新 竹 市 的 飆 車 問 題 是 否 真 如 外 界 所 想 像 嚴 重? 以 及 新 竹 市 警 政 單 位 是 否 對 飆 車 問 題 束 手 無 策 一 籌 莫 展? 透 過 本 文 的 深 入 探 討, 將 可 對 事 實 真 相, 有 個 概 略 的 輪 廓 貳 國 內 外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分 析 從 行 為 面 觀 之, 時 下 年 輕 族 群 從 事 所 謂 的 飆 車 行 為 動 機, 無 外 乎 為 發 洩 情 緒 追 求 風 馳 電 掣 般 的 快 感 對 他 ( 她 ) 們 而 言, 這 也 是 一 項 另 類 的 休 閒 活 動, 可 以 打 發 及 消 磨 時 間 另 外, 從 這 些 人 的 心 理 層 面 觀 察, 從 事 飆 車 行 為, 可 以 引 起 他 人 的 注 意, 彌 補 他 ( 她 ) 們 在 課 業 上 家 庭 上 117

交 通 學 報 第 九 卷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甚 至 在 交 友 上 的 挫 折 感 這 種 論 點, 確 實 常 在 警 察 取 締 到 案 後, 從 其 說 詞 上 得 到 印 證 然 而, 此 種 行 為 模 式 的 養 成, 與 家 庭 學 校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等 社 會 化 媒 介 有 關, 尤 其 是 電 視 媒 體 及 網 路 的 催 化 效 果 最 強, 常 助 長 這 些 少 年 學 習 及 模 仿 因 此, 有 必 要 從 源 頭 上 去 整 治, 若 一 味 地 期 望 警 察 如 無 敵 鐵 金 剛 般, 在 道 路 上 剷 除 這 股 氣 焰, 無 異 是 緣 木 求 魚 2.1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定 義 依 據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43 條 規 定, 駕 駛 汽 機 車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危 險 駕 車 行 為 : 1. 在 道 路 上 蛇 行, 或 以 其 他 危 險 方 式 駕 車 2. 行 車 速 度, 超 過 規 定 之 最 高 時 速 60 公 里 以 上 ( 此 為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 正 時 所 增 列, 以 區 分 危 險 駕 車 及 超 速 行 駛 之 不 同, 並 加 重 飆 速 行 為 之 處 罰 ) 3. 拆 除 消 音 器,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造 成 噪 音 ( 此 為 改 裝 車 輛 製 造 噪 音, 或 者 裝 置 高 分 貝 音 響, 即 所 謂 飆 音 響 的 行 為 ) 4. 二 輛 以 上 之 汽 機 車 共 同 在 道 路 上 競 駛 競 技 者 ( 例 如 : 甩 尾 滑 行, 或 者 互 相 競 速 超 越 等 行 為 ) 2.2 國 內 近 年 飆 車 族 所 衍 生 治 安 事 件 飆 車 族 乃 對 一 般 道 路 上 駕 駛 汽 機 車 高 速 行 駛 者 之 稱 呼, 俗 稱 飆 仔 國 內 出 現 的 少 年 飆 車 族, 常 仗 著 人 多 勢 眾, 衍 生 社 會 治 安 的 問 題 以 下 是 作 者 搜 尋 自 TVBS-N 網 路 新 聞, 摘 要 整 理 最 近 三 年 其 所 報 導 之 國 內 飆 車 族 治 安 事 件 姑 不 論 其 報 導 內 容 之 真 實 性 如 何, 但 透 過 此 一 聳 動 的 新 聞 報 導 內 容, 著 實 讓 一 般 民 眾 對 飆 車 族 聞 之 色 變, 產 生 很 大 的 震 懾 作 用 了 118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市 為 中 心 編 號 表 1 最 近 三 年 媒 體 所 報 導 國 內 飆 車 族 衍 生 治 安 事 件 一 覽 表 發 生 時 間 01 98.06.22. 3 時 02 98.06.10. 2 時 03 98.04.08. 晚 間 04 98.04.05. 清 晨 05 98.03.23. 06 98.03.23. 07 98.01.02. 1 時 08 97.10.27. 夜 間 09 97.09.23. 新 聞 報 導 內 容 被 害 3 人 在 海 產 店 與 人 發 生 口 角, 沒 想 到 3 人 吃 飽 準 備 離 去 時, 遭 到 超 過 10 名 飆 車 族 持 刀 壓 制, 還 被 棍 棒 和 拳 頭 打 到 頭 破 血 流 31 歲 的 余 之 斌 與 友 人 至 南 寮 看 夜 景, 卻 遇 到 5 6 名 飆 車 族, 沒 想 到 飆 車 族 不 分 青 紅 皂 白, 抓 起 木 棍, 朝 他 的 頭 一 陣 亂 打, 導 致 他 傷 重 昏 迷, 送 醫 後 不 治 身 亡 青 少 年 飆 車, 結 果 起 內 鬨, 拿 西 瓜 刀 和 空 氣 槍 砍 殺 自 己 人, 導 致 被 害 人 頭 部 手 部 多 處 裂 傷 送 醫 發 生 地 點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新 竹 市 南 寮 看 海 公 園 台 北 市 飆 車 族 騎 車 行 經 蘆 洲, 為 躲 避 警 方 臨 檢, 集 體 逆 向 行 駛, 導 台 北 縣 致 騎 車 返 家 的 印 度 華 僑 騎 士 蘆 洲 市, 遭 擦 撞 摔 車 後, 再 連 續 被 機 車 當 場 輾 斃 台 中 逢 甲 夜 市 一 帶, 飆 車 族 深 夜 猖 狂 砸 車 彰 化 山 區 的 大 業 大 學, 傳 出 有 機 車 飆 車 族, 深 夜 埋 伏 在 校 外 彰 化 縣 偏 僻 道 路, 騎 車 包 抄 騷 擾 學 生 大 村 鄉, 對 女 學 生 襲 胸 桃 園 八 德 市 高 速 公 路 高 架 橋 下 的 13 台 車, 遭 到 一 群 飆 車 少 年 拿 著 棍 棒 砸 破 玻 璃 人 數 車 輛 10 人 凶 器 開 山 刀 棍 棒 5 人 木 樁 5 人 西 瓜 刀 空 氣 槍 2 人 無 犯 案 者 年 齡 不 詳 備 註 1 人 成 年 殺 人 罪 4 人 少 年 嫌 移 送 3 人 成 年 傷 害 罪 2 人 少 年 嫌 移 送 2 人 成 年 台 中 市 14 輛 球 棒 不 詳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不 詳 無 不 詳 3 人 棍 棒 高 雄 義 守 大 學 3 名 學 生, 在 短 短 20 分 鐘 內, 分 別 遭 到 飆 車 高 雄 縣 10 人 棍 棒 不 詳 族 砸 毀 機 車 甚 至 砍 傷 飆 車 族 互 瞄 不 順 眼, 引 發 凶 殺 案 在 台 南 市,4 名 青 少 年 深 夜 開 車 遊 蕩, 與 飆 車 族 起 衝 突 台 南 市, 被 開 槍 示 警, 他 們 竟 然 持 刀 4 人 掃 刀 18 歲 尋 仇, 把 一 名 只 是 路 過 的 無 辜 機 車 騎 士 砍 死 肇 事 逃 逸 移 送 2 人 成 年 毀 損 罪 1 人 少 年 嫌 移 送 毀 損 殺 人 未 遂 移 送 殺 人 罪 嫌 移 送 119

交 通 學 報 第 九 卷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編 號 發 生 時 間 10 97.08.01. 11 97.07.23. 夜 晚 12 97.03.17. 13 96.10.28. 14 96.09.25. 15 96.09.25. 16 96.09.03. 17 96.06.03. 新 聞 報 導 內 容 飆 車 族 相 約 買 雞 蛋 沿 路 狂 砸 取 樂, 從 台 南 市 砸 到 台 南 縣, 就 連 派 出 所 跟 巡 邏 警 車 都 不 放 過 一 名 60 歲 男 子, 到 陽 明 山 賞 夜 景, 卻 被 飆 車 少 年 毆 傷, 車 窗 也 被 砸 破, 事 發 地 點 就 在 派 出 所 門 前 高 雄 街 頭 週 末 又 出 現 飆 車 族 聚 集, 還 在 機 車 上 貼 標 示 要 警 察 來 抓 人, 甚 至 拿 滅 火 器 攻 擊 追 趕 的 員 警, 警 方 利 用 口 袋 戰 術, 順 利 把 人 逮 捕 發 生 地 點 人 數 車 輛 凶 器 犯 案 者 年 齡 台 南 市 9 人 雞 蛋 不 詳 台 北 市 1 人 無 不 詳 高 雄 市 2 人 滅 火 器 飆 車 族 橫 行 街 頭, 10 多 名 少 年, 在 台 中 縣 大 里 市 鬧 區 集 結, 為 了 耍 帥, 甚 至 有 人 手 台 中 縣 拿 武 士 刀 當 街 揮 舞, 警 方 獲 報 大 里 市 攔 截, 把 其 中 4 輛 機 車 逼 進 死 巷, 抓 到 5 個 人 中 秋 節 晚 上, 新 竹 市 街 頭 有 20 多 名 青 少 年 飆 車 族, 在 地 下 道 附 近 逆 向 行 駛, 甚 至 還 有 人 亮 新 竹 市 20 輛 槍, 員 警 上 前 包 圍, 最 後 有 8 個 人 落 網 中 秋 節 連 續 假 期, 高 雄 市 街 頭 相 當 不 平 靜, 至 少 有 上 百 輛 汽 機 車, 聚 集 在 馬 路 上 橫 行, 沿 途 還 施 放 煙 火 鞭 炮 擾 民, 警 方 出 動 上 千 名 警 力 跟 在 後 頭 猛 追 搜 證, 逮 捕 5 男 1 女 依 公 共 危 險 罪 送 辦 澎 湖 有 11 名 行 徑 囂 張 的 飆 車 族, 不 滿 巡 邏 的 海 巡 人 員 多 看 他 們 一 眼, 尾 隨 海 巡 人 員 到 安 檢 所 砸 毀 值 班 台, 當 時 5 名 值 班 的 海 巡 人 員 無 力 抵 擋, 全 都 掛 彩, 員 警 趕 到 逮 捕 11 人 高 雄 市 5 人 武 士 刀 100 輛 澎 湖 縣 11 人 20 多 名 飆 車 族 從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狂 飆 10 多 公 里 到 高 雄 縣, 見 鳳 山 市 改 造 空 氣 槍 鞭 炮 無 20 輛 打 火 機 未 滿 20 歲 未 滿 20 歲 未 滿 20 歲 未 滿 20 歲 6 人 未 滿 18 歲 未 滿 20 歲 備 註 公 共 危 險 妨 害 公 務 等 移 送 公 共 危 險 妨 害 公 務 等 移 送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移 送 槍 砲 管 制 條 例 移 送 公 共 危 險 移 送 傷 害 毀 損 妨 害 公 務 移 送 強 盜 罪 移 送 120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市 為 中 心 編 號 發 生 時 間 18 96.03.30. 日 間 19 96.03.28. 20 95.09.19. 新 聞 報 導 內 容 發 生 地 點 人 數 車 輛 凶 器 一 名 等 紅 燈 的 汽 車 女 駕 駛, 竟 群 起 包 圍 叫 囂, 其 中 葉 姓 男 子 持 手 槍 造 型 的 打 火 機 喝 令 婦 人 下 車, 劫 車 搭 載 曾 姓 少 年 競 飆 逃 竄, 警 方 出 動 百 名 警 力 圍 捕, 將 2 人 逮 捕, 移 送 法 辦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出 現 飆 車 族,, 一 名 李 姓 男 子 開 車 被 機 車 騎 士 擦 撞, 他 告 知 對 方, 卻 反 被 台 北 市 10 輛 安 全 帽 嗆 聲, 接 著 在 場 10 多 輛 飆 車 族, 竟 然 開 始 拿 安 全 帽 砸 車 離 去 6 名 拿 棍 棒 砸 車 的 少 年, 砸 車 及 跳 上 車 頂 猛 踩, 和 地 下 錢 莊 起 糾 紛, 稱 還 不 出 錢 就 砸 店, 新 竹 市 4 名 拿 球 棒 的 少 年, 完 全 無 視 6 人 球 棒 監 視 器, 發 狂 似 的 打 破 所 有 玻 璃, 也 砸 爛 全 部 櫃 檯 一 名 交 大 陳 姓 研 究 生, 從 學 校 回 家 的 路 上, 被 2 名 飆 車 族 砍 傷 左 手 臂 傷 及 肌 腱 2 個 新 竹 市 2 人 刀 械 飆 仔 已 經 落 網, 交 大 學 生 很 擔 心, 怕 自 己 會 是 下 個 受 害 者 犯 案 者 年 齡 未 滿 20 歲 未 滿 20 歲 未 滿 20 歲 備 註 公 共 危 險 移 送 幫 派 分 子 暴 力 討 債 移 送 傷 害 罪 移 送 由 上 表 觀 之, 媒 體 所 稱 的 飆 車 族, 常 為 一 群 以 機 車 為 交 通 工 具 之 人, 因 糾 紛 或 偶 發 起 意, 而 衍 生 的 治 安 暴 力 事 件 這 些 人 有 的 隨 身 攜 帶 武 器 有 些 則 是 就 地 取 材 利 用 其 他 器 具 為 攻 擊 他 人 之 凶 器 至 於 這 些 所 謂 的 飆 車 族 是 否 有 真 正 飆 車 內 涵 中 的 競 速 競 駛 及 危 險 駕 車 等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已 非 重 點 然 而, 可 以 理 解 的 是, 媒 體 對 於 新 聞 報 導, 在 乎 的 是 即 時 性 及 聳 動 性 等 價 值 取 向, 所 謂 的 飆 車 族 在 新 聞 報 導 的 解 讀 下, 常 與 江 洋 大 盜 劃 上 等 號, 成 為 民 眾 眼 中 的 瘟 疫, 以 及 令 人 髮 指 聞 之 色 變 的 萬 惡 之 徒 了 2.3 國 內 外 飆 車 族 分 析 比 較 臺 灣 的 飆 車 族 與 日 本 的 暴 走 族 類 似, 但 兩 者 仍 存 在 相 當 大 的 差 異 國 內 的 飆 車 族 可 說 是 烏 合 之 眾, 而 日 本 的 暴 走 族 多 由 未 成 年 青 少 年 組 成, 是 為 有 組 織 有 紀 律 的 團 體 日 本 的 暴 走 族 除 了 在 外 形 上 121

交 通 學 報 第 九 卷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強 調 裝 扮 統 一 共 同 標 識 外, 對 內 則 是 絕 對 服 從 的 組 織 內 規, 故 能 成 為 日 本 黑 幫 吸 收 新 血 的 最 佳 管 道 然 而, 綜 觀 全 球 飆 車 的 發 展 史, 美 國 的 飛 車 黨 是 為 開 山 祖 師, 歐 洲 及 加 拿 大 等 國, 亦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大 型 重 機 車 愛 好 者, 但 時 日 一 久, 組 織 多 已 變 質, 有 些 被 黑 幫 滲 透, 成 為 暴 力 集 團, 甚 至 製 造 社 會 問 題 加 拿 大 的 哈 雷 機 車 黨, 演 變 成 比 黑 手 黨 更 凶 狠 更 壯 大 的 犯 罪 組 織 這 些 所 謂 的 飆 車 族, 在 不 同 的 國 家, 製 造 類 似 的 社 會 問 題, 即 : 擾 亂 社 會 秩 序 助 長 犯 罪 率 吸 毒 嗑 藥 等, 成 為 少 年 犯 罪 的 溫 床 以 下 分 別 介 紹 日 本 美 國 及 我 國 飆 車 族 的 發 展 情 形, 以 瞭 解 其 與 傷 人 砍 人 的 治 安 暴 力 事 件, 是 否 具 有 必 然 的 關 聯 : 2.3.1 日 本 日 本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之 後, 出 現 飆 車 行 為, 並 在 1980 年 代 飆 車 活 動 達 到 顛 峰 日 本 人 賦 予 飆 車 族 名 為 雷 族 霹 靂 族 雷 打 族 競 賽 族 等, 不 過 最 為 人 熟 知 的 則 是 暴 走 族 取 名 雷 族, 是 因 為 日 本 在 初 期, 從 事 飆 車 活 動 者 大 部 份 是 未 滿 20 歲 的 少 年, 他 們 刻 意 將 機 車 的 消 音 器 拆 除, 並 在 道 路 來 回 行 駛, 製 造 如 雷 般 吵 人 的 噪 音, 因 此 被 稱 為 雷 族 暴 走 族 的 來 由, 則 指 機 車 騎 士 們 集 體 呼 嘯 而 過, 施 暴 即 走, 享 受 狂 飆 的 快 感, 故 而 名 之 暴 走 族 ( 日 文 ぼうそうぞく,Bosozoku) 是 一 種 類 似 玩 車 俱 樂 部 的 次 文 化, 指 的 是 一 群 喜 歡 違 規 改 裝 機 車 和 汽 車 的 年 輕 人, 所 組 成 的 集 團 其 改 裝 車 輛 包 括 : 拆 除 消 音 器, 使 之 發 出 噪 音 ; 也 經 常 從 事 危 險 駕 車 行 為, 例 如 : 在 道 路 蛇 行 不 配 載 安 全 帽, 以 及 闖 紅 燈 等 違 規 日 本 警 方 稱 他 們 為 Maru-So ( 警 察 代 碼 :マル 走 ) 女 性 的 暴 走 族 集 團, 則 稱 之 為 レ ディース (ladies, 女 士 之 意 ) 暴 走 族 的 參 與 者 為 20 歲 以 下 的 青 少 年 為 主, 日 本 法 律 成 年 為 20 歲, 超 過 20 歲 即 會 留 下 犯 罪 記 錄 暴 走 族 團 體 有 所 謂 的 內 規, 加 入 暴 走 族 較 容 易, 若 想 要 退 出 則 較 難 暴 走 族 也 是 暴 力 幫 派 的 組 織 之 一, 更 是 幫 派 吸 收 成 員 的 來 源 若 是 違 反 團 體 內 規, 經 常 會 以 私 刑 或 暴 力 手 段 懲 罰, 新 聞 報 導 常 見 類 似 的 死 傷 事 件 一 般 認 為, 日 本 的 暴 走 族 是 番 長 集 團 的 延 伸, 番 長 集 團 類 似 不 良 少 年 集 團 暴 走 族 的 人 際 範 圍, 多 以 學 校 為 中 心, 與 學 校 的 不 良 少 年 首 122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市 為 中 心 領 有 緊 密 的 聯 繫, 這 樣 的 傾 向 存 在 於 日 本 的 各 個 地 區 歷 經 數 十 年 發 展, 暴 走 族 形 成 組 織 或 集 團, 小 者 10 多 人, 大 的 高 達 數 百 人 ; 其 有 階 級 之 分, 晚 輩 對 前 輩 絕 對 服 從 下 級 絕 對 服 從 上 級, 以 組 織 利 益 為 重 近 幾 年 來, 由 於 演 變 成 暴 力 集 團, 動 輒 和 警 方 起 衝 突 動 用 私 刑 暴 力 對 待 違 反 內 規 的 成 員, 引 起 社 會 的 高 度 關 注 政 府 與 民 間, 亟 思 解 決 暴 走 族 之 道 日 本 暴 走 族 分 為 二 類, 一 類 以 改 裝 機 車 製 造 噪 音, 危 害 公 共 交 通 安 全 和 行 人 安 全 的 暴 走 族 這 些 暴 走 族 遊 走 在 法 律 邊 緣, 喜 歡 製 造 噪 音 及 穿 著 奇 裝 異 服 集 體 行 動, 引 人 注 意 另 一 類 則 是 在 偏 僻 地 區 飆 車, 追 求 速 度 及 快 感 的 競 技 型 暴 走 族, 這 類 型 暴 走 族 危 險 性 較 低, 多 在 夜 晚 活 動, 聚 集 在 空 曠 的 地 區 及 高 速 公 路 上 競 賽 然 而, 日 本 冬 季 容 易 積 雪, 車 輛 容 易 打 滑 危 險, 此 為 暴 走 族 的 淡 季 受 氣 候 的 影 響, 成 員 有 減 少 傾 向 從 2004 年 11 月 起, 暴 走 族 的 行 為 被 視 為 共 同 危 險 行 為, 根 據 日 本 道 路 交 通 法 第 68 條 規 定, 得 處 以 最 高 2 年 有 期 徒 刑, 併 科 50 萬 日 元 的 罰 金, 以 及 記 交 通 違 規 點 數 25 點 ; 駕 照 也 會 被 吊 銷, 並 且 在 一 定 年 限 不 得 考 照 2 因 為 被 告 發 處 罰 後, 在 工 作 就 業 上 會 造 成 影 響, 加 上 警 方 強 力 取 締, 暴 走 族 人 數 大 幅 減 少 根 據 統 計, 日 本 暴 走 族 集 團 的 成 員, 在 1982 年 達 到 42,500 人 的 高 峰, 隨 後 逐 年 下 降, 至 2005 年 僅 剩 15,000 人 通 常 暴 走 族 的 成 員 至 18 歲 或 20 歲 時 便 會 想 退 出, 但 內 規 須 找 另 一 個 青 少 年 加 入 才 能 退 出 日 本 近 年 少 子 化 的 影 響, 退 出 者 難 找 到 有 意 願 加 入 之 青 少 年, 故 暴 走 族 的 成 員 亦 有 高 齡 化 的 趨 向 2.3.2 美 國 早 在 西 元 40 年 代 初 期, 美 國 便 出 現 所 謂 飛 車 (speeding) 的 飆 車 團 體 之 後 越 來 越 蓬 勃, 飛 車 黨 的 組 織 亦 愈 多 於 1947 年, 加 州 發 生 數 以 千 計 的 飛 車 黨 群 眾 鬥 毆 事 件, 名 為 地 獄 天 使 (hell's angle) 的 飛 車 黨, 毀 損 民 眾 財 物, 引 起 人 民 及 政 府 的 高 度 關 注 然 而, 作 為 飆 車 族 始 祖 的 美 國, 其 飆 車 族 惡 名 昭 彰, 令 民 眾 畏 懼 三 分 這 些 飛 車 黨 人 士, 蓄 長 髮 留 鬍 子 戴 著 大 耳 環 粗 項 鍊 等, 配 上 奇 裝 異 服, 一 副 邋 遢 模 樣 ; 騎 著 哈 雷 大 型 重 機 車, 行 徑 乖 張 言 行 不 檢, 有 時 加 油 也 不 付 賬, 用 路 人 避 之 唯 恐 不 及 美 國 最 早 的 飆 車 族, 是 由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退 伍 後 的 軍 人 組 成 的, 這 些 人 123

交 通 學 報 第 九 卷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聲 稱 過 不 慣 和 平 的 日 子, 基 於 熱 愛 刺 激 冒 險 的 生 活, 成 立 機 車 俱 樂 部, 並 以 昔 日 的 隊 名 地 獄 天 使 (Hell's Angels) 為 名 地 獄 天 使 機 車 俱 樂 部 (HAMC), 是 為 全 球 創 立 最 早 的 飆 車 愛 好 者 集 團, 也 是 全 球 最 大 的 飛 車 黨 該 組 織 規 定 成 員 要 駕 駛 美 式 哈 雷 機 車, 一 年 要 跑 超 過 兩 萬 英 哩 但 此 一 集 團 隨 著 時 日 一 久 分 支 團 體 擴 張 過 速, 造 成 會 員 良 莠 不 齊, 原 本 只 是 機 車 狂 熱 的 愛 好 者 組 織, 變 質 成 為 黑 社 會 組 織, 與 暴 力 販 毒 走 私 及 黑 幫 鬥 毆 等 違 法 行 為, 亦 劃 上 等 號 3 2.3.3 我 國 機 車 是 臺 灣 民 眾 使 用 最 普 遍 之 交 通 工 具, 統 計 至 98 年 6 月 止, 全 國 之 機 車 總 數 高 達 1,400 萬 輛 以 上, 以 總 人 口 2,300 萬 計, 相 當 於 每 1.7 人 就 有 一 輛 機 車 而 臺 灣 的 飆 車 族 亦 以 機 車 為 主, 但 駕 駛 汽 車 之 飆 車 族, 亦 屬 常 見 臺 灣 飆 車 族 亦 步 上 美 國 飛 車 黨 的 後 塵, 以 暴 力 對 用 路 人 相 向, 甚 至 與 黑 社 會 幫 派 結 合, 形 成 所 謂 的 飆 車 族 幫 派 追 溯 臺 灣 的 飆 車 史, 於 民 國 75 年 5 月 間,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大 度 路 出 現 大 規 模 的 群 眾 飆 車 活 動, 青 少 年 駕 駛 機 車 成 群 結 隊 在 寬 敞 平 坦 的 道 路 上 高 速 競 賽, 經 警 方 大 力 取 締 曾 告 暫 歇 迨 至 民 國 76 年 4 月 間, 飆 風 再 起, 且 風 氣 蔓 延 全 臺 各 地, 警 察 雖 動 用 大 批 警 力 防 制, 但 未 見 熄 滅, 部 分 地 區 甚 至 引 發 警 察 與 飆 車 族 的 執 法 衝 突 近 年 來, 國 內 飆 車 族 亦 有 仿 效 日 本 暴 走 族 的 飆 車 文 化, 以 群 體 行 動 仗 著 人 多 勢 眾, 進 行 逞 凶 鬥 狠 的 犯 罪 行 為, 其 橫 行 街 頭, 看 不 順 眼 即 傷 人, 或 者 砸 毀 路 邊 停 放 的 車 輛 更 嚴 重 者 還 搶 超 商 加 油 站 等 強 盜 行 為, 無 視 法 律 存 在 4 臺 灣 飆 車 族 的 年 齡 層, 多 集 中 在 18 歲 至 30 歲 之 間, 飆 車 的 動 機 不 一, 有 喜 好 追 求 風 馳 電 掣 的 刺 激 與 速 度 快 感, 或 愛 出 風 頭 發 洩 情 緒 等, 甚 至 是 為 了 得 到 同 儕 團 體 的 認 同 與 歸 屬 感 等 由 於 飆 車 族 具 有 反 社 會 屬 性, 常 以 不 良 少 年 乃 至 於 幫 派 分 子 為 其 成 員 ; 因 飆 車 族 往 往 不 只 是 飆 車 改 裝 車 輛 等 違 反 交 通 法 規 而 已, 其 他 諸 如 : 競 速 賭 博 逞 凶 鬥 狠 強 盜 破 壞 販 食 毒 品 等 犯 罪 或 暴 力 行 為, 亦 有 他 們 的 影 子, 成 為 社 會 治 安 的 一 大 問 題 124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市 為 中 心 2.4 國 內 近 年 飆 車 族 交 通 違 規 事 件 飆 車 族 分 固 定 型 和 臨 時 型 兩 種, 固 定 型 的 飆 車 族 是 指 成 員 組 成 相 對 固 定 ; 臨 時 型 的 飆 車 族 純 粹 是 臨 時 糾 集 不 同 的 飆 車 集 團 會 聚 集 在 一 起, 使 飆 車 活 動 更 浩 大, 達 到 上 百 輛 的 規 模 飆 車 族 常 透 過 行 動 電 話 網 路 及 口 耳 相 傳 約 定 聚 集, 時 間 通 常 為 夜 晚, 地 點 為 筆 直 寬 敞 的 道 路 飆 車 族 通 常 不 戴 安 全 帽, 而 且 會 改 裝 車 輛 滿 足 飆 車 時 的 聲 光 效 果 為 了 躲 避 測 速 照 相 監 視 錄 影 與 警 察 的 取 締, 有 些 飆 車 族 還 會 變 造 ( 矇 住 ) 車 牌 或 加 裝 車 牌 遮 掩 器 具, 甚 至 行 進 間 甩 尾 競 技 及 高 速 競 駛 等 危 險 行 為, 有 些 機 車 飆 車 族 以 表 演 單 輪 行 駛 或 放 手 滑 行 等 危 險 動 作 5 表 2 為 作 者 搜 尋 自 TVBS-N 網 路 新 聞, 最 近 三 年 媒 體 所 報 導 國 內 飆 車 族 交 通 違 規 事 件, 摘 要 整 理 如 下 表 : 編 號 01 02 03 04 05 表 2 最 近 三 年 媒 體 所 報 導 國 內 飆 車 族 交 通 違 規 事 件 一 覽 表 發 生 時 間 98.06.11. 深 夜 5 時 98.05.31. 98.04.12. 98.04.04. 清 晨 98.03.01. 3 點 新 聞 報 導 內 容 飆 車 少 年 原 地 甩 尾 耍 帥, 地 上 還 留 下 甩 尾 後 的 輪 胎 痕 跡, 過 程 全 被 警 方 錄 影 蒐 證, 傳 喚 車 主 到 案 國 道 六 號 埔 里 往 草 屯 路 段, 發 生 連 環 車 禍, 疑 因 飆 車 肇 禍, 12 輛 汽 車 連 環 撞 發 生 地 點 國 道 6 號 埔 里 國 道 6 號 埔 里 人 數 車 輛 3 輛 警 方 向 飆 車 族 宣 戰, 率 隊 到 蘆 洲 疏 洪 道 的 中 正 公 園, 掃 蕩 改 台 北 縣 20 輛 裝 車, 看 到 警 察, 飆 車 族 四 處 逃 蘆 洲 市 竄 苗 栗 市 外 環 道 路, 出 現 改 裝 車 飆 車 甩 尾, 警 方 以 民 車 掩 護 用 DV 苗 栗 市 1 輛 錄 影 蒐 證, 事 後 再 追 查 車 主, 開 出 罰 單 高 雄 市 深 夜 街 頭 飆 車 族 橫 行, 100 多 部 飆 車 族, 3 點 多 橫 行 高 雄 縣 市 交 界, 鳴 按 喇 叭 擾 高 雄 市 人 清 夢 警 方 據 報 圍 捕 包 抄, 有 24 名 飆 車 男 女 被 逮 進 警 局 處 理 情 形 冒 用 車 牌 改 裝 車 危 險 駕 駛 違 規 者 年 齡 30 12 輛 3 人 受 傷 不 詳 100 輛 開 單 罰 款 限 期 改 善 危 險 駕 駛 及 公 共 危 險 罪 函 送 不 詳 不 詳 開 單 罰 款 不 詳 備 註 125

交 通 學 報 第 九 卷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編 號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發 生 時 間 97.12.17. 97.10.20. 97.07.14. 97.06.16. 97.01.28. 97.01.14. 白 天 96.12.18. 96.11.12. 新 聞 報 導 內 容 苗 栗 市 警 方, 深 夜 在 街 頭 執 行 防 飆 勤 務, 飆 車 族 拒 絕 停 車, 加 速 逃 逸, 警 方 用 口 袋 戰 術 包 夾, 攔 截 飆 車 族, 逮 捕 車 上 4 名 男 子 發 生 地 點 人 數 車 輛 苗 栗 市 4 人 高 雄 縣 市 出 現 上 百 名 飆 車 族 橫 行 街 頭, 警 方 在 後 追 蹤, 還 被 飆 車 族 同 夥 用 租 來 的 轎 車 擋 住 去 高 雄 市 路, 最 後 飆 車 少 年 還 是 落 網, 其 高 雄 縣 中 年 紀 最 小 的, 甚 至 只 有 14 歲 週 六 深 夜 到 星 期 天,50 名 飆 車 族 佔 據 車 道, 還 有 轎 車 負 責 把 風 掩 護 警 方 坐 著 偽 裝 的 計 程 車 跟 監 在 後, 等 時 機 成 熟 抓 人 中 部 地 區 甩 尾 飆 車 族, 最 近 出 現 在 台 中 火 力 發 電 廠 附 近, 周 末 假 日 就 有 10 幾 輛 改 裝 車 聚 集, 輪 流 高 速 轉 圈 甩 尾, 危 險 駕 駛 也 製 造 噪 音, 車 主 自 拍 全 程 PO 上 網, 警 方 前 往 取 締, 全 部 開 單 法 辦 國 三 少 女 帶 頭 飆 車,50 輛 機 車 橫 行 街 頭 寒 假 飆 車 族 開 始 橫 行, 高 雄 市 警 方 深 夜 逮 捕 一 群 飆 車 族, 帶 頭 的 國 三 少 女, 其 用 電 話 邀 集 朋 友 深 夜 飆 車, 警 方 依 公 共 危 險 罪 移 送 台 中 市 街 頭 大 白 天 竟 然 出 現 少 年 飆 車 族,10 多 輛 機 車 在 市 區 道 路 狂 飆 時 速 7 80 公 里, 亂 超 車 還 逆 向 行 駛, 沿 途 亂 按 喇 叭, 警 方 調 閱 監 視 器, 開 始 抓 人 苗 栗 市 區 深 夜 出 現 汽 車 飆 車 族, 在 路 口 甩 尾, 警 方 攔 檢, 飆 車 族 立 刻 逃 逸, 追 逐 1 公 里 攔 下 狂 飆 的 轎 車, 開 酒 駕 超 速 闖 紅 燈 等 罰 單 100 輛 處 理 情 形 危 險 駕 車 及 公 共 危 險 罪 函 送 法 辦 開 單 罰 款 高 雄 市 50 輛 開 單 罰 款 台 中 港 10 輛 高 雄 市 50 輛 台 中 市 10 輛 苗 栗 市 1 人 危 險 駕 車 開 單 罰 款 危 險 駕 車 開 單 罰 款 危 險 駕 車 開 單 罰 款 危 險 駕 車 酒 後 駕 車 開 單 罰 款 高 鐵 烏 日 站 特 定 區 內, 最 近 出 現 危 險 駕 車 飆 車 族 聚 集, 開 名 貴 跑 車 甩 尾 作 台 中 縣 10 輛 開 單 罰 款 樂, 台 中 縣 警 方 據 報, 深 夜 利 用 違 規 者 年 齡 不 詳 不 詳 不 詳 不 詳 14-18 歲 不 詳 不 詳 不 詳 備 註 126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市 為 中 心 編 號 14 15 16 發 生 時 間 96.10.13. 96.06.04. 96.03.05. 新 聞 報 導 內 容 發 生 地 點 人 數 車 輛 口 袋 戰 術, 前 後 包 夾, 逮 捕 飆 車 族 台 中 縣 太 平 警 方 執 行 防 飆 勤 務, 向 民 眾 借 用 大 貨 車 執 行 口 袋 戰 術, 一 舉 攔 下 9 輛 改 裝 機 車 台 中 縣 17 人 和 17 名 年 輕 男 女, 計 開 出 26 張 罰 單 中 投 公 路 出 現 大 批 重 型 機 車, 違 規 飆 車 20 多 輛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在 快 速 道 路 上 蛇 行 任 意 變 換 車 道, 時 速 將 近 100 公 里 賓 士 車 隊 在 中 二 高 竹 南 路 段 呼 嘯 而 過, 車 速 都 超 過 200 公 里, 其 中 一 部 更 高 達 243 公 里 飆 車 族 使 用 電 動 翻 面 的 車 牌, 躲 避 警 方 查 緝, 警 方 在 收 費 站 的 收 費 車 道 的 監 視 器, 找 到 車 牌 號 碼, 開 單 告 發 處 理 情 形 危 險 駕 車 開 單 罰 款 台 中 縣 20 輛 開 單 罰 款 國 道 3 號 不 詳 危 險 駕 車 開 單 罰 款 違 規 者 年 齡 未 滿 18 歲 不 詳 不 詳 備 註 由 上 表 可 知, 這 些 所 謂 的 飆 車 族 是 在 深 夜 時 段, 從 事 競 速 競 駛 及 危 險 駕 車 等 行 為 警 察 在 取 締 策 略 上, 亦 以 交 通 違 規 處 罰 的 手 段, 予 以 攔 檢 取 締 換 言 之, 這 些 群 體 以 妨 害 用 路 人 行 車 安 全 為 主, 尚 無 所 謂 隨 意 砍 人 攜 刀 帶 械 等 暴 力 行 為, 故 其 與 治 安 問 題 的 發 生, 尚 無 必 然 的 關 聯, 純 為 交 通 違 規 的 脫 序 行 為 也 因 為 這 些 對 象 可 以 透 過 交 通 的 手 段 整 治, 故 其 對 一 般 民 眾 而 言, 被 害 的 恐 懼 感 相 對 較 低 參 新 竹 市 取 締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分 析 新 竹 市 位 於 臺 灣 西 北 部, 西 臨 臺 灣 海 峽, 南 接 苗 栗 縣 之 竹 南 鎮, 東 與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為 界, 東 南 邊 臨 接 新 竹 縣 寶 山 鄉, 北 隔 頭 前 溪 與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相 望 新 竹 市 面 積 104 平 方 公 里, 人 口 40 萬 人, 道 路 交 通 運 輸 網 絡 完 善 便 捷 國 道 1 號 與 國 道 3 號 貫 穿 本 市, 並 設 有 5 個 交 流 道, 南 來 北 往 極 為 便 利 省 道 臺 1 線 西 濱 快 速 道 路 ( 臺 61 線 ) 及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 臺 68 線 ), 為 新 竹 市 縱 向 及 橫 向 的 聯 接 要 道, 提 供 極 大 的 輸 送 功 能 市 區 道 路 或 外 環 道 路, 近 年 不 斷 闢 建, 使 新 竹 市 的 交 通 網 絡 更 為 便 捷 127

交 通 學 報 第 九 卷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良 好 的 道 路 交 通 環 境, 吸 引 飆 車 族 匯 集 近 10 年 來, 新 竹 漁 港 周 邊 開 闊 筆 直 的 道 路 及 優 美 夜 景, 每 逢 假 日 飆 車 族 即 集 結 徹 夜 不 歸, 在 周 邊 道 路 飆 車 得 到 滿 足 感 新 竹 市 面 積 雖 不 大, 但 因 良 好 的 地 理 條 件, 成 為 桃 竹 苗 地 區 飆 車 愛 好 者 流 連 之 地, 尤 其 有 長 達 17 公 里 的 海 岸 線 及 便 捷 的 道 路 設 施, 使 得 近 年 來, 飆 車 風 氣 未 曾 禁 絕, 成 為 警 察 治 安 及 交 通 上 的 負 擔 對 於 飆 車 族 的 取 締, 警 方 責 無 旁 貸, 取 締 的 成 敗 攸 關 飆 車 族 的 氣 勢 消 長, 如 能 重 挫 飆 車 族 的 違 法 氣 勢, 即 可 收 遏 制 之 效 然 而, 取 締 飆 車 並 非 易 事, 除 了 取 締 過 程 須 兼 顧 對 方 與 本 身 安 全 外, 蒐 證 不 易 及 事 後 法 院 的 裁 判 結 果, 對 警 察 執 勤 士 氣, 亦 有 重 要 影 響 6 以 下 為 作 者 統 計 整 理 新 竹 市 近 4 年 來, 民 眾 撥 打 110 報 案 反 映 飆 車 之 案 件 數, 亦 可 對 其 消 長 為 脈 絡 分 析 : 表 3 新 竹 市 近 4 年 民 眾 撥 打 110 報 案 反 映 飆 車 案 件 數 一 覽 表 月 份 年 份 第 一 分 局 第 二 分 局 第 三 分 局 合 計 ( 件 ) 95 年 139 171 59 369 96 年 35 66 25 126 97 年 6 13 3 22 98 年 (1 至 7 月 ) 3 3 3 9 合 計 ( 件 ) 183 253 90 526 由 上 表 可 知, 新 竹 市 近 4 年 來 民 眾 撥 打 110 報 案 之 飆 車 案 件, 以 民 國 95 年 達 到 最 高 峰 的 369 件, 當 年 的 9 月 19 日 即 曾 發 生 1 名 交 大 研 究 生 騎 車 夜 歸, 在 光 復 路 遭 2 名 所 謂 的 飆 車 族 機 車 騎 士 砍 傷, 一 時 之 間, 民 眾 有 如 驚 弓 之 鳥 草 木 皆 兵 般, 被 害 的 警 覺 性 及 撥 打 110 報 案 的 心 理 甚 強 之 後, 便 逐 年 下 降 96 年 降 為 126 件,97 年 下 降 至 22 件,98 年 1 至 7 月 份 僅 為 9 件 而 已 但 其 並 非 無 緣 無 故 自 動 下 降 的, 而 是 透 過 行 政 力 量 的 強 力 介 入 抑 制, 方 有 此 成 效 ; 此 亦 足 以 說 明 新 竹 市 政 府 近 3 年 投 入 在 防 飆 工 作 的 努 力, 是 值 得 肯 定 的 否 則, 市 長 林 政 則 先 生 不 會 在 民 國 96 年 97 年 及 98 年, 連 續 3 年 施 政 滿 意 度, 經 國 內 各 家 媒 體 的 民 意 調 查 考 驗, 均 名 列 第 一 雖 98 年 6 月 10 日 不 幸 發 生 海 天 一 線 命 案, 造 成 市 政 形 象 的 重 創, 但 仍 不 可 全 盤 否 定 新 竹 市 警 政 單 位 在 整 治 飆 車 族, 以 及 防 制 道 路 危 險 駕 車 行 為 的 努 力 以 下 從 交 通 手 段 治 安 手 段 及 其 他 手 段 128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市 為 中 心 等 方 面, 檢 視 新 竹 市 在 整 治 所 謂 的 飆 車 族 上 的 作 法 : 3.1 交 通 手 段 目 前, 危 險 駕 車 者 一 旦 遭 警 方 取 締 到 案, 其 所 面 對 的 行 政 處 罰, 最 重 將 可 處 以 吊 銷 駕 照 (3 年 不 能 考 領 ) 吊 扣 車 牌 3 個 月 罰 鍰 3 萬 至 9 萬 及 接 受 道 安 講 習 等 重 罰 ; 如 果 是 累 犯 者, 甚 至 將 可 沒 入 該 車 輛 ; 未 滿 18 歲 人 飆 車, 父 母 亦 須 同 時 接 受 道 安 講 習 其 處 罰 之 重, 如 同 行 政 處 罰 上 的 極 刑 是 故, 違 規 人 事 後 必 定 會 循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提 出 陳 述 聲 明 異 議 及 抗 告 等 措 施 有 鑑 於 民 眾 對 飆 車 族 的 恐 懼 感,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近 年 來 為 有 效 抑 制 危 險 駕 車 事 件 發 生, 在 作 法 上 依 下 列 三 個 階 段 循 序 漸 進, 做 到 預 防 及 取 締 雙 管 齊 下 之 目 的 7 : 3.1.1 事 前 預 防 本 階 段 的 工 作, 側 重 於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防 患 於 未 然 弭 禍 於 無 形, 以 下 即 事 前 防 範 的 具 體 措 施 : (1) 列 管 分 子 約 制 訪 查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列 管 之 危 險 駕 車 分 子, 迄 98 年 6 月 份 止, 計 有 152 名 ( 新 竹 市 122 名 新 竹 縣 竹 北 11 名 湖 口 5 名 竹 東 4 名 新 豐 3 名 芎 林 2 名 寶 山 2 名 新 埔 1 名 橫 山 1 名 龍 潭 1 名 ), 由 各 分 局 派 員 前 往 查 訪 約 制 及 做 成 紀 錄, 並 召 開 約 制 座 談 會, 通 知 轄 區 的 列 管 分 子 到 場 參 與 座 談, 展 示 警 察 取 締 之 決 心, 並 規 勸 其 不 得 再 有 從 事 危 險 駕 車 行 為 (2) 網 路 監 控 與 掌 握 由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刑 警 大 隊 各 分 局 偵 查 隊 網 路 監 控 小 組, 執 行 網 路 巡 邏 工 作, 針 對 號 召 或 組 織 車 隊 之 網 路 家 族 或 布 落 格, 掌 握 其 從 事 危 險 駕 車 訊 息, 機 先 取 得 情 資, 及 早 撲 滅 可 能 引 發 治 安 顧 慮 之 火 苗 於 98 年 7 月 22 日 在 無 名 小 站 網 站, 查 獲 18 歲 男 子 羅 皓 於 7 月 份 在 市 區 道 路 從 事 表 演 騎 車 特 技 之 危 險 駕 車 影 片, 上 傳 網 站 供 不 特 定 之 人 公 開 瀏 覽, 依 涉 嫌 公 共 危 險 罪 予 以 函 送 法 辦, 即 是 為 網 路 監 控 之 一 例 129

交 通 學 報 第 九 卷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3) 預 防 性 路 檢 或 稽 查 對 於 市 區 易 出 現 危 險 駕 車 之 路 段 或 地 區, 執 行 制 服 警 察 預 防 性 路 檢 或 交 通 稽 查, 提 升 見 警 率, 使 有 心 於 街 頭 從 事 危 險 駕 車 之 青 少 年, 見 警 力 嚴 密 部 署, 而 不 敢 心 存 僥 倖 聚 集 從 事 危 險 駕 車 行 為 (4) 聯 外 道 路 守 望 監 控 員 警 於 與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轄 區 鄰 接 的 聯 外 道 路, 執 行 路 檢 或 守 望 監 控 任 務, 遏 阻 危 險 駕 車 分 子 進 入 市 內, 做 到 阻 絕 於 境 外 之 目 標 新 竹 市 與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警 察 局 乃 至 國 道 警 察 所 接 壤 的 聯 外 道 路, 計 有 6 處 重 要 守 望 點, 由 巡 佐 以 上 幹 部 帶 班 執 行 監 控 預 防 任 務 (5) 風 景 區 加 強 巡 守 鑑 於 98 年 6 月 10 日 發 生 在 南 寮 看 海 公 園 命 案, 暑 假 期 間 新 竹 市 各 風 景 區 夜 晚 仍 會 聚 集 人 潮, 著 名 的 風 景 區 景 點, 如 :17 公 里 海 岸 線 18 尖 山 及 19 公 頃 青 青 草 原 等 周 邊 道 路 及 昏 暗 地 帶, 均 派 員 執 勤, 加 強 可 疑 人 車 盤 查 攔 檢, 避 免 危 險 駕 車 分 子 聚 集 滋 事 3.1.2 事 中 圍 捕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依 據 110 報 案, 發 布 圍 捕 通 報 動 員 最 大 能 量 線 上 警 力 攔 捕 取 締 該 階 段 側 重 於 圍 捕 蒐 證 重 於 驅 離 聯 合 作 戰 打 破 轄 區 建 制 事 中 圍 捕 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如 下 : (1) 發 布 圍 捕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以 無 線 電 發 布 線 上 警 力 圍 捕 時, 各 分 局 勤 指 中 心 立 即 調 派 轄 區 派 出 所 便 衣 人 員, 騎 乘 配 有 GPS 的 便 機 車, 前 往 出 現 地 點 尾 隨 跟 監, 將 其 行 進 路 徑 人 數 車 數 及 有 無 攜 帶 武 器 等 情 資, 隨 時 以 無 線 電 反 映 線 上 警 力 及 勤 指 中 心 了 解 掌 握, 以 預 判 其 可 能 行 經 路 徑 刑 警 大 隊 各 分 局 偵 查 隊 於 接 獲 圍 捕 通 報 後, 立 即 派 員 攜 帶 蒐 證 器 材, 前 往 飆 車 族 出 現 地 區 或 路 段, 攝 錄 其 危 險 駕 車 違 規 行 為, 並 調 閱 行 徑 路 段 的 監 錄 器 畫 面, 依 車 牌 號 碼 追 查 涉 案 人 車 資 料 (2) 打 破 轄 區 建 制 接 獲 勤 指 中 心 發 布 圍 捕 通 報 時, 線 上 警 力 打 破 建 制 不 分 轄 130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市 為 中 心 區 合 力 圍 捕 飆 車 族 出 現 在 第 一 分 局 轄 區 時, 第 二 第 三 分 局 亦 啟 動 線 上 圍 捕 行 動 ; 倘 追 緝 至 其 他 分 局 轄 區 時, 應 持 續 追 捕 並 伺 機 通 報 警 察 局 勤 指 中 心, 通 知 轄 區 分 局 警 力 迅 速 到 場 合 力 圍 捕 分 局 勤 指 中 心 由 執 勤 官 ( 員 ) 統 合 線 上 警 力, 打 破 分 局 轄 區 建 制 調 集 各 派 出 所 警 備 隊 偵 查 隊 及 交 通 分 隊 巡 邏 或 其 他 勤 務 人 員, 合 力 執 行 圍 捕 工 作 (3) 線 上 指 揮 調 度 警 察 局 110 通 報 危 險 駕 車 案 件, 依 線 上 反 映 情 資, 預 判 其 可 能 行 駛 路 線, 調 度 警 力 於 其 行 進 路 線, 伺 機 圍 捕 之 由 分 局 長 ( 副 分 局 長 ) 擔 任 現 場 指 揮 官, 統 合 到 場 執 勤 警 力, 分 工 合 作 遂 行 圍 捕 任 務 分 局 勤 指 中 心 接 獲 圍 捕 通 報, 立 即 指 派 轄 區 派 出 所 所 長 ( 副 所 長 ) 調 度 最 大 能 量 警 力, 配 合 執 行 圍 捕 任 務, 並 派 遣 便 衣 警 力 騎 乘 GPS 的 便 機 車, 沿 路 跟 監 蒐 證, 並 通 報 支 援 警 力, 遂 行 圍 捕 任 務 (4) 封 鎖 包 圍 於 優 勢 警 力 下, 採 取 口 袋 策 略, 執 行 有 效 的 圍 捕 方 案, 將 成 群 結 隊 飆 車 族, 引 誘 至 適 當 路 段 予 以 封 鎖 包 圍 執 行 口 袋 圍 捕 策 略, 首 重 安 全, 配 合 地 形 地 物, 做 到 因 人 因 事 因 地 制 宜 執 勤 人 員 適 時 開 啟 警 示 燈 及 警 報 器, 避 免 與 飆 車 族 發 生 衝 撞 事 故 執 勤 時 須 兼 顧 對 方 安 全, 避 免 造 成 人 車 損 傷, 方 為 上 策, 並 且 注 意 不 要 違 反 比 例 原 則 表 4 為 新 竹 市 98 年 1 月 至 7 月 份 民 眾 撥 打 110 報 案 飆 車 案 件 之 具 體 內 容 及 員 警 處 理 情 形 : 表 4 新 竹 市 98 年 1 月 至 7 月 份 民 眾 110 報 案 飆 車 案 件 內 容 一 覽 表 編 號 時 間 地 點 內 容 處 理 情 形 01 02 03 98 年 2 月 5 日 22 時 39 分 98 年 2 月 27 日 2 時 33 分 98 年 4 月 12 日 2 時 35 分 新 竹 市 西 濱 公 路 南 下 84 公 里 竹 苗 交 界 處 新 竹 市 經 國 路 城 北 街 口 新 竹 市 經 國 路 牛 埔 路 口 約 10 輛 機 車 及 4 輛 汽 車 從 事 飆 車 行 為 約 20 輛 機 車, 均 未 戴 安 全 帽 行 駛 多 部 汽 機 車 疾 駛, 妨 害 安 寧 員 警 到 場 後, 均 已 逃 竄 無 蹤, 攔 捕 未 果 ; 往 竹 南 方 向 揚 長 而 去 員 警 到 場 後, 均 已 逃 竄 無 蹤, 攔 捕 未 果 取 締 黃 民 等 3 名 少 年, 告 發 無 照 駕 駛 等 違 規 131

交 通 學 報 第 九 卷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編 號 時 間 地 點 內 容 處 理 情 形 04 05 06 07 08 09 98 年 5 月 3 日 2 時 45 分 98 年 5 月 10 日 1 時 13 分 98 年 6 月 13 日 1 時 27 分 98 年 7 月 3 日 2 時 43 分 98 年 7 月 6 日 23 時 24 分 98 年 7 月 11 日 0 時 39 分 新 竹 市 經 國 路 東 大 路 口 新 竹 市 經 國 路 東 大 路 口 新 竹 市 中 正 路 東 門 圓 環 新 竹 市 光 復 路 金 城 一 路 口 新 竹 市 千 甲 路 水 利 路 新 竹 市 中 華 路 中 山 路 口 約 20 輛 機 車, 均 未 戴 安 全 帽, 沿 路 闖 紅 燈 行 駛 約 20 輛 機 車, 均 未 戴 安 全 帽 行 駛 約 10 輛 機 車, 部 分 未 戴 安 全 帽 行 駛 約 10 輛 機 車, 未 戴 安 全 帽 行 駛 約 10 輛 機 車, 未 戴 安 全 帽, 手 持 棍 棒 3 輛 機 車, 均 未 戴 安 全 帽 行 駛 員 警 到 場 後, 均 已 逃 竄 無 蹤, 攔 捕 未 果 取 締 葉 桐 等 3 名 少 年, 告 發 無 照 駕 駛 未 戴 安 全 帽 裝 置 高 音 喇 叭 等 違 規 員 警 到 場 後, 均 已 逃 竄 無 蹤, 攔 捕 未 果 攔 獲 陳 成 盧 均 等 2 名 少 年, 告 發 無 照 駕 駛 危 險 駕 車 裝 置 高 音 喇 叭 及 未 戴 安 全 帽 等 違 規 攔 獲 曾 承 1 人, 告 發 無 照 駕 駛 等 違 規 員 警 到 場 後, 均 已 逃 竄 無 蹤, 攔 捕 未 果 由 上 表 歸 納 分 析, 新 竹 市 98 年 1 月 至 7 月 份 民 眾 110 報 案 之 飆 車 案 件, 以 機 車 騎 士 未 戴 安 全 帽 集 體 高 速 行 駛 者, 民 眾 即 認 定 為 飆 車 族, 而 撥 打 110 報 案 另 從 員 警 攔 獲 的 取 締 對 象 觀 之, 其 亦 以 無 照 駕 駛 之 青 少 年 居 多 惟 並 未 顯 示 其 具 有 暴 力 性 或 攜 帶 刀 械 等 少 年 犯 罪 之 問 題, 僅 為 單 純 之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而 已 同 時, 統 計 98 年 1 月 至 7 月 份 之 110 報 案 共 9 件, 平 均 1 個 月 約 僅 1.3 件 的 110 報 案, 顯 見 新 竹 市 的 道 路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行 為, 已 大 為 改 善, 並 且 獲 得 控 制, 並 未 如 一 般 民 眾 所 認 知 的 飆 車 嚴 重 氾 濫 或 盛 行 之 情 形 而 其 發 生 的 時 段, 則 以 深 夜 2 時 以 後 為 最 多, 計 4 件, 占 44% 110 報 案 之 飆 車 路 段, 則 以 通 往 竹 北 的 經 國 路 ( 台 1 線 ) 及 往 南 寮 的 東 大 路 為 最 常 見 3.1.3 事 後 制 裁 攔 捕 飆 車 族 為 高 難 度 任 務, 一 旦 成 功, 即 要 善 用 相 關 的 法 律 措 施, 使 之 得 到 嚴 厲 的 制 裁, 以 收 遏 阻 之 效 故 本 階 段 著 重 於 嚴 懲 重 於 勸 導 132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市 為 中 心 善 用 法 律 制 裁 效 果 以 下 即 是 事 後 制 裁 的 作 法 : (1) 行 政 處 罰 若 順 利 查 獲 飆 車 族,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43 條 第 3 項 規 定, 二 輛 以 上 之 車 輛 共 同 在 道 路 上 蛇 行, 或 以 其 他 危 險 方 式 駕 車, 或 在 道 路 上 競 駛 競 技 者, 處 汽 車 駕 駛 人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上 9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當 場 禁 止 其 駕 駛 及 吊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之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舉 發 重 罰 然 而,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43 條 第 3 項 所 規 定 之 競 駛, 係 指 競 速 爭 先 行 駛 而 言, 若 同 時 集 結 多 數 車 輛, 於 同 一 時 間 在 特 定 道 路 上 前 後 相 接, 超 速 行 駛, 然 並 無 相 互 競 速 爭 先 之 事 實, 仍 難 謂 係 競 駛 如 果 多 部 汽 車 前 後 相 接 超 速 且 有 跨 雙 黃 線 行 駛 之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上 開 法 條 所 規 定 之 競 駛 之 要 件, 似 尚 有 審 究 餘 地 按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43 條 第 3 項 所 指 二 輛 以 上 之 汽 車 共 同 在 道 路 上 蛇 行 或 以 其 他 危 險 方 式 駕 車 者 或 在 道 路 上 競 駛 競 技 者, 應 指 二 輛 以 上 汽 車 有 相 互 超 越 追 逐 競 賽 比 快 之 情 形, 而 競 速 過 程 中, 二 輛 車 或 為 併 行 競 駕 或 為 互 相 超 越, 倘 非 互 相 為 超 越 追 逐 競 賽 比 快, 而 僅 係 快 速 行 駛 而 有 逾 越 速 限, 亦 僅 為 超 速 行 駛, 而 非 競 速 行 駛 8 因 此, 為 期 能 依 法 重 罰, 警 察 人 員 事 前 證 據 蒐 集 工 作 至 為 重 要, 蒐 證 人 員 跟 監 飆 車 族 所 攝 錄 之 證 據 資 料, 得 製 成 光 碟 片 呈 送 法 院, 以 為 確 認 違 規 事 實 之 重 要 佐 證 (2) 少 年 案 件 若 為 少 年 從 事 飆 車 行 為 或 攜 帶 刀 械 等 情 事,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少 年 虞 犯 規 定, 得 移 送 少 年 法 庭 處 理 另 外, 對 未 滿 18 歲 之 人 或 在 學 之 學 生 等, 須 分 別 通 知 其 父 母 家 長 或 學 校 之 學 務 單 位 等, 以 收 家 庭 教 化 學 校 教 育 之 效 果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55 條, 對 未 盡 管 教 兒 童 及 少 年 職 責 之 處 罰, 亦 包 括 在 道 路 上 競 駛 競 技 或 以 蛇 行 等 危 險 方 式 駕 車 或 參 與 其 行 為 者 ; 其 情 節 嚴 重 者, 得 處 以 新 臺 幣 1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飆 車 問 題 是 新 興 的 少 年 問 題, 故 在 少 年 非 行 行 為 中, 予 以 明 文 規 範 禁 止, 並 要 求 父 母 監 護 人 或 實 際 照 顧 兒 少 年 之 人, 應 禁 止 其 為 飆 車 之 行 為 因 此, 在 取 締 少 年 飆 車 行 為 時, 警 察 機 關 得 將 案 件 函 請 地 方 政 府 133

交 通 學 報 第 九 卷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之 社 政 單 位, 依 照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規 定, 對 未 善 盡 管 教 兒 童 及 少 年 職 責 之 人, 予 以 重 罰 3.2 治 安 手 段 飆 車 族 認 為 警 方 對 其 束 手 無 策, 常 在 有 恃 無 恐 的 心 態 下 坐 大, 甚 至 愈 有 警 車 追 逐, 其 愈 覺 刺 激 起 勁 新 竹 市 曾 在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發 生 飆 車 族 攜 帶 凶 器, 無 故 砍 傷 一 名 為 交 大 研 究 生 的 用 路 人 案 件, 此 一 事 件 經 新 聞 媒 體 大 肆 報 導, 引 起 市 民 及 清 華 交 通 等 2 所 大 學 學 生 們 的 普 遍 不 安 雖 然, 新 竹 警 方 很 快 地 在 3 天 內, 即 9 月 22 日 破 案, 並 逮 捕 了 涉 案 的 潘 姓 莊 姓 等 2 名 嫌 犯, 但 大 學 生 們 仍 認 為 夜 歸 安 全 受 到 威 脅, 集 體 串 連 向 警 察 機 關 陳 情, 請 求 確 保 市 民 安 全 夜 歸 的 權 利 9 當 時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曾 以 治 安 的 手 段 整 治 飆 車 族, 以 達 快 速 壓 制 的 效 果, 並 回 應 民 眾 的 期 待 以 下 概 略 說 明 之 : 3.2.1 刑 法 公 共 危 險 罪 刑 法 第 185 條 之 規 定, 係 為 保 護 公 眾 往 來 交 通 之 安 全 而 設, 其 規 定 : 損 壞 或 壅 塞 陸 路 水 路 橋 樑 或 其 他 公 眾 往 來 之 設 備 或 以 他 法 致 生 往 來 之 危 險 者, 處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500 元 以 下 罰 金 ;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7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致 重 傷 者, 處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本 罪 並 處 罰 未 遂 犯 在 民 國 90 年 6 月 1 日 新 修 正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43 條 飆 車 條 款 施 行 前, 新 竹 市 警 方 取 締 飆 車 族 均 以 涉 嫌 刑 法 公 共 危 險 罪 移 送 法 辦 在 飆 車 最 盛 的 假 日 晚 間, 請 新 竹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坐 鎮 現 場 指 揮, 並 於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第 一 分 局 南 寮 派 出 所 開 設 臨 時 偵 查 庭, 查 扣 涉 案 車 輛 及 相 關 物 品 此 一 大 張 旗 鼓 作 法, 經 過 媒 體 大 肆 報 導, 確 曾 對 飆 車 族 達 到 一 定 程 度 之 嚇 阻 作 用 但 聞 聲 而 來 看 熱 鬧 的 民 眾, 相 對 增 多, 圍 觀 助 勢 者 久 久 不 散 ; 只 要 警 力 一 撤, 飆 車 族 旋 即 大 肆 狂 飆, 民 眾 撥 打 110 報 案, 整 夜 未 歇 在 90 年 6 月 1 日 飆 車 條 款 施 行 前, 交 通 處 罰 條 文 欠 完 備, 對 飆 車 違 規 無 法 有 效 處 罰 ( 如 : 吊 銷 駕 照 吊 扣 車 牌 及 道 安 講 習 等 ), 所 取 締 之 飆 車 行 為, 依 刑 法 公 共 危 險 罪 嫌 移 送 法 辦, 最 終 經 檢 察 官 起 訴 後, 一 審 法 官 多 以 判 決 拘 役 或 6 個 月 以 下 的 徒 刑 為 主, 且 給 予 被 告 緩 刑 或 易 科 罰 金 機 會 ; 甚 至 亦 有 因 罪 證 不 足, 而 判 決 無 罪 者 故 以 刑 134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市 為 中 心 法 公 共 危 險 罪 嫌 移 送 法 辦, 乃 不 得 不 的 手 段, 其 結 果 亦 未 能 收 到 預 期 效 果 飆 車 問 題 始 終 存 在, 甚 至 有 坐 大 情 形 ; 有 的 演 變 成 更 具 組 織 更 凶 狠 隨 身 攜 帶 刀 棍 等, 砸 車 傷 人 的 事 件, 時 有 所 聞 就 刑 法 第 185 條 第 1 項 後 段 之 以 他 法 致 生 公 眾 往 來 危 險 罪 而 言, 其 為 一 補 充 之 規 定, 必 須 其 方 法 有 達 類 似 損 壞 壅 塞 之 程 度, 因 而 致 生 往 來 之 危 險, 始 足 當 之, 並 非 凡 有 足 以 產 生 往 來 之 危 險 者, 即 可 構 成 本 罪, 否 則, 駕 車 在 道 路 上 超 速 行 駛 違 規 停 車 於 車 道 上 無 駕 駛 經 驗 或 無 照 駕 車 於 道 路 及 違 規 超 車 等 違 規 行 為, 均 因 有 足 以 產 生 往 來 之 危 險, 即 有 可 能 構 成 本 罪, 如 此 擴 張 法 律 構 成 要 件 之 解 釋, 有 悖 離 刑 法 禁 止 類 推 原 則 之 危 險 故 俗 稱 飆 車 行 為, 必 須 聚 集 足 以 遮 斷 道 路 往 來 之 多 數 車 輛, 並 佔 據 一 定 路 段 之 道 路, 而 以 飆 速 來 回 行 駛, 因 而 壅 塞 道 路 達 一 定 時 間, 而 足 以 生 往 來 之 危 險, 始 足 構 成 以 他 法 致 生 往 來 危 險 罪 且 刑 法 上 所 謂 之 具 體 危 險 犯, 係 將 危 險 狀 態 作 為 構 成 要 件 要 素 而 規 定 在 刑 法 條 款 中, 法 官 必 須 就 具 體 案 情, 審 酌 判 定 構 成 要 件 所 保 護 之 法 益, 果 真 存 有 具 體 危 險 時, 始 能 成 立 犯 罪 之 危 險 犯 故 刑 法 第 185 條 第 1 項 損 壞 或 壅 塞 陸 路 致 生 往 來 之 危 險 罪, 係 採 具 體 危 險 制, 須 損 壞 壅 塞 之 行 為 造 成 公 眾 往 來 危 險 之 狀 況 為 已 足, 不 以 全 部 損 壞 壅 塞 發 生 實 害 為 要, 然 仍 須 以 損 壞 壅 塞 或 以 他 法 造 成 公 眾 往 來 危 險 之 狀 況, 方 屬 相 當 10 綜 此, 法 院 對 於 飆 車 行 為 是 否 構 成 刑 法 第 185 條 第 1 項 致 生 公 眾 往 來 危 險 罪, 仍 存 有 歧 見, 警 方 的 移 送 案 件, 未 必 會 給 予 飆 車 族 當 頭 棒 喝 之 警 惕 作 用 3.2.2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未 滿 18 歲 之 少 年, 如 有 從 事 飆 車 行 為, 並 且 無 正 當 理 由 攜 帶 刀 械 有 預 備 犯 罪 或 犯 罪 未 遂 為 法 所 不 罰 之 行 為, 甚 至 參 加 不 良 組 織 逃 學 逃 家 或 經 常 與 有 犯 罪 習 性 之 人 交 往 等, 得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各 款, 以 有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之 虞, 依 虞 犯 少 年 之 規 定, 移 送 少 年 法 庭 依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程 序 處 理 另 外, 少 年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因 忽 視 教 養, 致 少 年 有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之 行 為, 或 有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3 條 第 2 款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之 虞 行 為, 而 受 保 護 處 分 或 刑 之 宣 告, 少 年 法 院 得 裁 定 命 其 接 受 8 小 時 以 上 50 小 時 以 下 之 親 職 教 育 輔 導 然 而, 在 目 前 保 護 優 先 主 義 的 精 神 下, 少 年 事 件 採 取 以 保 護 代 替 監 禁 以 教 育 代 替 刑 罰 措 施, 能 否 讓 飆 車 少 年 在 經 過 教 化 之 後 洗 心 革 面, 值 得 長 期 觀 察 135

交 通 學 報 第 九 卷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3.2.3 組 織 犯 罪 條 例 依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第 2 條 規 定, 犯 罪 組 織 係 指 在 3 人 以 上, 有 內 部 管 理 結 構, 以 犯 罪 為 宗 旨 或 其 成 員 從 事 犯 罪 活 動, 具 有 集 團 性 常 習 性 脅 迫 性 或 暴 力 性 之 犯 罪 組 織 而 言 此 類 犯 罪 組 織 成 員 間 雖 有 發 起 主 持 操 縱 指 揮 參 與 等 之 區 分, 然 以 組 織 型 態 從 事 犯 罪, 內 部 結 構 階 層 化, 並 有 嚴 密 控 制 關 係, 其 所 造 成 之 社 會 危 害, 遠 甚 於 一 般 之 非 組 織 性 犯 罪 11 其 中 的 內 部 管 理 結 構, 是 指 有 層 級 之 分, 下 手 需 服 從 主 持 人 或 是 首 領 之 命 令 行 事, 違 抗 者 依 內 部 規 範 懲 處, 亦 即 屬 暴 力 威 權 式 內 部 管 理 警 方 近 年 來 將 所 有 的 犯 罪 集 團, 如 : 刮 刮 樂 詐 財 擄 車 勒 贖 恐 嚇 等 集 團, 以 組 織 犯 罪 條 例 移 送, 在 法 官 多 以 上 述 法 律 見 解 做 出 不 同 判 決 後, 檢 察 官 也 以 不 起 訴, 或 改 以 竊 盜 詐 欺 恐 嚇 等 罪 嫌 偵 辦 是 故, 國 內 飆 車 族 是 否 符 合 組 織 犯 罪 條 例 的 構 成 要 件, 其 蒐 證 尤 須 嚴 謹 但 對 於 飆 車 族 暴 力 滋 事, 提 報 治 平 專 案 對 象 檢 肅 者, 過 去 曾 有 先 例 例 如 : 台 東 縣 警 察 局 在 民 國 92 年 3 月, 以 迅 雷 目 標 檢 肅 到 案 當 年 21 歲 的 男 子 劉 雄 警 方 蒐 證 其 於 民 國 90 年 10 月 至 91 年 9 月 間, 在 台 東 地 區 連 續 率 眾 持 刀 棒 飆 車, 砍 殺 追 打 路 人 等, 經 檢 肅 到 案 後, 移 送 台 灣 東 成 技 能 訓 練 所 感 訓 處 分 另 外, 屏 東 縣 警 察 局 亦 於 92 年 5 月 13 日 以 迅 雷 目 標 將 當 時 26 歲 的 林 龍 檢 肅 到 案, 其 於 民 國 91 年 7 月 至 12 月 間, 在 高 屏 地 區 連 續 率 眾 持 刀 棒 飆 車, 故 意 砍 殺 路 人 或 其 他 駕 駛, 林 嫌 最 終 遭 地 方 法 院 裁 定 交 付 感 訓 處 分 而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則 是 經 長 期 蒐 證, 發 現 男 子 魏 洪 自 94 年 7 8 月 份 起, 長 期 吸 收 中 輟 生 及 在 學 學 生 數 十 人 加 入 飆 車 行 列, 該 組 織 對 外 以 YY 車 隊 自 詡, 魏 嫌 更 以 隊 長 自 居 該 飆 車 族 原 為 烏 合 之 眾, 無 內 部 組 織 犯 罪 行 為, 後 為 壯 大 聲 勢 由 新 竹 市 風 飛 沙 幫 首 惡 李 榮 吸 收 支 配, 該 組 織 唆 使 魏 洪 所 統 領 之 飆 車 族, 從 事 暴 力 討 債 圍 事 械 鬥 等 ; 為 了 對 外 宣 示 其 地 盤, 常 於 假 日 夜 晚 成 群 結 隊 騎 乘 改 裝 比 雅 久 機 車 飆 車, 甚 至 持 槍 刀 械 棍 棒 等 凶 器, 砍 殺 無 辜 路 人 及 砸 毀 停 於 路 旁 之 汽 機 車 經 蒐 證 新 竹 市 轄 區 94 年 8 月 至 95 年 6 月 止, 遭 飆 車 族 傷 害 案 共 18 件, 將 該 組 織 成 員 20 餘 人 拘 捕 到 案, 提 報 治 平 專 案 對 象 12, 移 送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由 於 YY 車 隊 主 嫌 涉 及 多 起 暴 力 案 件, 被 法 院 判 處 5 至 16 年 不 等 刑 期, 目 前 在 監 執 行 中, 該 飆 車 組 織 已 澈 底 瓦 解 136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市 為 中 心 3.3 其 他 手 段 透 過 其 他 相 關 的 行 政 措 施, 如 : 地 方 首 長 的 重 視 及 強 力 整 治, 以 及 從 學 校 家 庭 及 社 會 等 相 應 的 配 合 措 施, 可 將 飆 車 危 害 事 件 降 至 最 小 程 度 以 下 即 新 竹 市 透 過 行 政 手 段 的 相 關 措 施, 達 到 整 治 飆 車 族 之 目 的 : 3.3.1 地 方 首 長 重 視 新 竹 市 市 長 林 政 則 對 於 飆 車 族 引 發 暴 力 事 件, 影 響 地 方 治 安 及 造 成 市 民 恐 慌 至 為 關 切, 認 為 其 對 新 竹 市 的 就 業 投 資 環 境, 亦 產 生 負 面 的 形 象 林 市 長 於 市 務 會 議 指 示 成 立 新 竹 市 防 制 危 險 駕 車 專 案 小 組, 成 員 涵 括 各 相 關 局 處 ( 如 : 警 察 局 教 育 處 社 會 處 環 保 局 工 務 處 產 業 發 展 處 行 政 處 等 ), 統 合 市 政 府 公 務 資 源, 由 市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宣 示 取 締 飆 車 族 的 決 心 另 購 置 具 有 夜 間 紅 外 線 攝 錄 功 能 之 蒐 證 器 材, 提 供 警 察 人 員 執 勤 使 用 市 政 府 亦 藉 由 道 路 交 通 工 程 改 善, 在 港 區 道 路 增 設 跳 動 路 面 或 減 速 墊 片 等, 此 作 法 對 飆 車 達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抑 制 作 用 而 在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新 竹 市 發 生 海 天 一 線 命 案, 余 姓 男 子 遭 5 名 少 年 圍 毆 致 死, 網 友 發 起 一 人 一 信 救 新 竹 活 動, 清 華 交 通 等 2 所 大 學 學 生 更 發 起 7 月 4 日 反 飆 車 救 治 安 靜 坐 活 動 市 長 林 政 則 特 別 指 示 市 警 局 於 6 月 26 日 召 開 與 清 交 大 學 生 有 約 座 談 會, 由 林 市 長 及 李 局 長 等 聆 聽 學 生 們 的 建 言 與 心 聲 另 外, 林 市 長 亦 於 98 年 7 月 23 日 召 集 新 竹 市 6 所 公 私 立 大 學 ( 清 華 交 通 教 育 中 華 玄 奘 元 培 等 大 學 ) 學 生 會 會 長 在 市 長 室 座 談, 再 次 傾 聽 學 生 們 對 市 政 治 安 交 通 等 方 面 的 建 言 13 林 市 長 對 學 生 們 建 設 性 的 意 見, 直 接 付 諸 政 策 與 行 動, 要 求 警 察 局 全 力 配 合 達 成, 尤 其 在 防 制 危 險 駕 車 勤 務, 要 求 強 化 與 延 續 預 防 性 的 路 檢 作 為 3.3.2 家 庭 及 同 儕 約 制 力 量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強 化 事 後 蒐 證 追 查 的 作 為, 以 路 口 監 錄 器 蒐 證 畫 面 追 查 涉 案 車 主 或 行 為 人, 並 予 建 檔 列 管 ; 同 時 將 錄 影 畫 面 翻 洗 成 照 片, 寄 送 至 其 家 屬, 透 過 家 庭 力 量 約 制 行 為 人 勿 再 涉 飆 車 行 為 此 外,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於 98 年 6 月 中 旬 高 中 ( 職 ) 放 暑 假 前, 派 員 密 集 前 往 轄 區 9 所 公 私 立 高 中 ( 職 ) 進 行 防 飆 宣 導 對 於 學 生 經 常 違 反 交 通 違 規 的 重 點 學 校, 更 透 過 與 校 方 學 務 單 位 密 切 合 作, 宣 誓 暑 期 取 締 飆 車 的 決 心, 呼 籲 學 生 們 拒 絕 從 事 飆 車 違 法 ( 規 ) 行 為 137

交 通 學 報 第 九 卷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3.3.3 建 立 基 本 資 料 檔 案 庫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對 取 締 到 案 之 飆 車 族, 逐 一 查 證 身 分 並 拍 照, 並 當 場 予 以 實 施 交 通 安 全 機 會 教 育 另 將 其 基 本 資 料 上 傳 警 察 局 防 制 危 險 駕 車 電 腦 管 理 系 統, 以 建 立 人 車 完 整 資 料 檔 案, 除 定 期 通 知 其 參 加 座 談, 以 約 制 勸 導 外, 若 查 獲 飆 車 累 犯 時, 請 求 監 理 機 關 依 法 予 以 最 重 處 罰 及 沒 入 違 規 車 輛 3.3.4 透 過 媒 體 加 強 宣 導 網 際 網 路 雖 有 助 長 飆 車 氣 勢 之 效, 但 若 能 化 阻 力 為 助 力, 在 取 締 成 功 重 大 的 飆 車 事 件, 透 過 新 聞 媒 體 的 廣 泛 報 導 之 後, 即 會 在 飆 車 族 團 體 裡 口 耳 相 傳, 收 到 嚇 阻 及 抑 制 的 效 果 新 竹 市 過 去 曾 成 功 取 締 大 規 模 的 飆 車 事 件, 即 曾 善 用 媒 體 傳 播 的 力 量, 適 時 發 布 新 聞 廣 為 報 導, 亦 確 實 能 在 一 定 的 時 間 內, 為 其 他 蠢 蠢 欲 動 的 飆 車 族, 有 一 個 當 頭 棒 喝 的 嚇 阻 作 用 肆 結 論 與 建 議 若 從 新 竹 市 98 年 1 至 7 月 份 的 110 報 案 紀 錄 9 件 觀 之, 新 竹 市 並 未 如 外 界 想 像 飆 車 族 盛 行 或 氾 濫, 但 由 於 98 年 6 月 10 日 發 生 的 海 天 一 線 命 案, 經 由 新 聞 媒 體 擴 大 的 報 導, 使 得 月 暈 效 應 (Hallo Effect) 發 酵, 讓 民 眾 很 自 然 地 與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1 名 交 大 學 生 遭 飆 車 族 砍 傷 事 件 聯 想 在 一 起, 再 加 上 新 竹 市 連 續 3 年 獲 評 鑑 為 幸 福 城 市 的 美 名, 使 得 新 竹 市 無 法 承 受 類 似 所 謂 飆 車 族 殺 人 事 件 之 發 生 為 使 吾 等 對 飆 車 族 事 件 有 更 為 清 晰 的 輪 廓 及 防 範 措 施, 作 者 從 實 務 工 作 者 的 角 度, 提 出 以 下 具 體 建 議 : 4.1 飆 車 族 與 危 險 駕 車 者, 為 不 同 的 概 念 從 事 競 速 競 駛 競 技 或 蛇 行 等 危 險 駕 車 行 為, 構 成 交 通 違 序 行 為, 這 些 群 體 以 妨 害 用 路 人 的 交 通 安 全 為 主, 尚 無 所 謂 隨 意 砍 人 攜 刀 帶 械 等 犯 罪 顧 慮, 故 其 與 犯 罪 及 治 安 問 題, 似 乎 沒 有 必 然 的 關 聯, 並 且 可 以 透 過 交 通 的 懲 罰 手 段 整 治 另 一 方 面, 所 謂 的 飆 車 族, 其 常 在 偶 發 因 素 下, 發 生 擦 槍 走 火 的 治 安 事 件, 間 有 發 生 逞 凶 鬥 狠 黑 幫 火 拼 等 傷 人 的 暴 力 事 件, 138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市 為 中 心 民 眾 被 害 的 恐 懼 感 亦 較 高, 新 竹 市 海 天 一 線 命 案 即 屬 此 例 但 衡 諸 國 內 青 少 年 騎 乘 機 車 非 常 普 及, 三 五 成 群 的 年 輕 人 只 要 具 備 合 法 駕 照 騎 乘 機 車, 即 使 未 戴 安 全 帽 併 行 騎 乘, 倘 動 輒 即 認 定 其 為 飆 車 族 橫 行, 無 疑 是 草 木 皆 兵 驚 弓 之 鳥 如 果 其 未 出 現 犯 罪 或 違 規 跡 證, 民 眾 即 認 定 其 為 飆 車 族, 而 要 求 警 察 強 勢 攔 查 以 法 相 繩, 恐 招 致 執 法 過 當 違 反 比 例 原 則 及 侵 犯 人 權 之 嫌 故 飆 車 族 與 危 險 駕 車 者 是 二 個 不 同 的 概 念, 法 律 處 罰 的 效 果, 亦 不 相 同, 有 必 要 予 以 區 分 清 楚 4.2 多 管 齊 下 標 本 兼 治 飆 車 族 的 問 題, 已 非 單 純 的 交 通 問 題, 它 牽 連 出 一 串 串 的 社 會 問 題 及 治 安 問 題 警 察 在 街 頭 上 與 這 些 被 家 庭 學 校 及 社 會 放 棄 的 邊 緣 人 奮 戰, 最 終 仍 要 承 擔 所 有 防 治 飆 車 族 不 力 的 責 任, 殊 為 不 公 所 謂 青 少 年 飆 車 問 題, 與 現 代 家 庭 結 構 學 校 教 育 及 社 會 環 境 間, 有 著 千 絲 萬 縷 的 牽 連 關 係 失 衡 的 價 值 觀 與 少 年 迷 失 行 為, 導 致 其 從 事 飆 車 行 為, 絕 非 單 靠 警 察 的 交 通 執 法 作 為 可 以 畢 其 功 於 一 役 然 而, 整 治 交 通 層 面 的 危 險 駕 車 違 規 行 為, 現 行 的 交 通 法 規 處 罰 尚 稱 完 備 可 行 ; 但 整 治 屬 於 治 安 層 面 的 飆 車 族 少 年 犯 罪 問 題, 其 牽 涉 錯 綜 複 雜 的 犯 罪 因 素 及 家 庭 問 題, 就 非 單 純 靠 警 察 的 交 通 手 段 得 以 克 竟 其 功 了 是 故, 治 本 之 道 有 賴 政 府 學 校 及 家 庭 等 相 關 單 位, 多 元 參 與 及 解 決 問 題 否 則, 每 到 寒 暑 假 飆 車 旺 季 單 靠 警 察 在 街 頭 取 締 作 為, 僅 能 算 是 圖 得 一 時 平 靜 的 治 標 之 策 而 已 4.3 模 仿 與 學 習, 助 長 違 法 氣 勢 從 人 際 互 動 關 係 層 面 而 言, 飆 車 族 的 行 為 是 集 體 性 的 快 感, 須 有 同 好 者, 乃 至 圍 觀 看 熱 鬧 者 助 勢 壯 膽 之 下, 使 其 愈 玩 愈 high 國 內 的 飆 車 族 群 體, 目 前 多 以 青 少 年 為 主, 由 於 這 個 年 齡 層 的 人 口, 彼 此 之 間, 容 易 相 互 模 仿 與 學 習, 加 上 目 前 網 路 及 傳 播 媒 體 的 發 達, 很 多 人 將 自 己 飆 車 的 作 品 上 傳 網 路, 供 大 眾 瀏 覽 與 欣 賞, 標 榜 自 己 的 英 雄 事 蹟 及 勇 於 向 法 律 挑 戰 的 氣 概 另 一 方 面, 媒 體 過 度 或 不 實 的 報 導, 亦 會 讓 這 些 飆 車 族 在 道 路 上 找 到 自 我 發 揮 的 舞 台 與 空 間, 成 為 一 股 違 法 惡 風 特 別 是 139

交 通 學 報 第 九 卷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在 報 導 內 容 上, 不 該 對 於 飆 車 族 耍 狠 或 向 公 權 力 挑 釁 的 過 程 深 入 剖 析 報 導, 以 免 其 他 飆 車 族 在 耳 濡 目 染 之 下, 助 長 其 學 習 及 模 仿 的 動 機 與 心 態, 不 利 於 社 會 風 氣 的 導 正 因 而,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有 必 要 在 此 一 方 面, 擔 負 起 更 多 的 社 會 教 化 責 任, 才 不 會 助 長 飆 車 族 違 法 氣 焰 的 滋 生 參 考 文 獻 1. 遠 見 雜 誌, 縣 市 長 施 政 滿 意 度 大 調 查,2009 年 6 月 號, 頁 108 至 123 2. 搜 尋 自 網 路 維 基 百 科, 網 址 :http://zh.wikipedia.org/ 3. 陳 志 銘, 警 察 政 策 形 成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研 究 - 台 北 市 取 締 陽 金 公 路 飆 車 之 個 案 分 析,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行 政 警 察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民 國 90 年 6 月 4. 簡 華 明, 取 締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之 策 略 研 究 - 以 新 竹 市 為 例,95 年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與 執 法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民 國 95 年 9 月, 頁 27 至 41 5. 簡 華 明, 當 心 改 裝 車 遺 禍, 中 國 時 報 時 論 廣 場,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第 A15 版 6. 簡 華 明, 整 治 飆 車 族 須 標 本 兼 顧, 中 國 時 報 時 論 廣 場, 民 國 95 年 7 月 9 日 第 A15 版 7. 參 照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98 年 6 月 25 日 竹 市 警 交 字 第 0980022281 號 函 發 98 年 暑 期 防 制 危 險 駕 車 ( 飆 車 ) 勤 務 執 行 計 畫 資 料 8. 參 照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94 年 1 月 28 日 刑 事 裁 定 94 年 度 交 抗 字 第 11 號 9. 參 照 新 竹 市 政 府 95 年 9 月 22 日 新 竹 市 政 府 電 子 報 市 政 新 聞 資 料 10. 參 照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高 雄 分 院 92 年 1 月 9 日 刑 事 判 決 91 年 度 上 訴 字 第 1958 號 11. 參 照 90 年 6 月 29 日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第 528 號 解 釋 12. 參 照 新 竹 市 政 府 95 年 7 月 21 日 新 竹 市 政 府 電 子 報 市 政 新 聞 資 料 13. 參 照 新 竹 市 政 府 98 年 7 月 23 日 新 竹 市 政 府 電 子 報 市 政 新 聞 資 料 (98/11/19 收 稿,98/12/25 定 稿 )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