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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一 般 术 语 除 非 本 文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的 含 义 如 下 : 公 司 本 公 司 宏 良 皮 业 股 份 公 司 指 甘 肃 宏 良 皮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宏 良 有 限 有 限 公 司 指 公 司 的 前 身 甘 肃 宏 良 皮 业 有 限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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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新 北 市 政 府 承 辦 單 位 :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新 北 市 立 鶯 歌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協 辦 學 校 :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新 北 市 立 泰 山 高 級 中 學 相 關 網 站 :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訊 網 http://www.sec.ntpc.edu.tw/ 報 名 網 站 : 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報 名 作 業 網 http://seapc.ntpc.edu.tw/ 新 北 市 政 府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簡 章 目 錄 壹 重 點 摘 要 表 貳 辦 理 日 程 表 3 參 安 置 流 程 肆 實 施 規 定 5 伍 附 錄 一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開 缺 一 覽 表 ( 一 ) 依 類 別 群 別 科 別 性 質 之 學 校 開 缺 一 覽 表 11 ( 二 ) 依 學 生 志 願 選 填 之 開 缺 一 覽 表 19 ( 三 ) 依 視 導 分 區 及 相 關 類 別 性 質 之 學 校 開 缺 一 覽 表 ( 依 視 導 分 區 ) 5 二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對 照 表 三 同 分 比 序 順 次 表 四 高 中 高 職 十 五 群 別 與 相 關 性 向 測 驗 對 應 分 析 結 果 9 五 高 級 中 學 類 學 術 群 就 近 入 學 區 一 覽 表 31 陸 附 表 附 表 一 : 團 體 報 名 名 冊 3 附 表 二 :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33 附 表 三 : 學 生 報 名 表 3 附 表 四 : 志 願 未 填 滿 切 結 書 35 附 表 五 :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3 附 表 六 :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表 37 附 表 七 : 多 元 學 習 領 導 能 力 證 明 表 0 附 表 八 : 多 元 學 習 特 殊 表 現 校 內 競 賽 證 明 表 1 附 表 九 : 學 生 報 名 資 料 退 ( 補 ) 件 通 知 單 附 表 十 : 晤 談 通 知 單 3 附 表 十 一 : 晤 談 委 託 書 附 表 十 二 : 晤 談 志 願 調 整 暨 確 認 切 結 書 5 附 表 十 三 : 生 涯 轉 銜 建 議 表 附 表 十 四 : 已 報 到 者 欲 放 棄 安 置 資 格 聲 明 書 7 附 表 十 五 : 餘 額 安 置 報 名 表 1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簡 章 重 點 摘 要 表 項 目 內 容 一 報 名 資 格 學 生 申 請 條 件 安 置 原 則 與 作 業 辦 理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 一 ) 新 北 市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 含 完 全 中 學 ) 或 就 讀 新 北 市 以 外 縣 市 國 中 之 103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 二 ) 設 籍 且 居 住 新 北 市 境 內,1 歲 以 下, 未 曾 參 與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管 道 ( 原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 且 無 高 中 高 職 學 籍 之 國 中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 設 籍 新 北 市, 但 就 讀 臺 商 子 女 子 弟 學 校 畢 業 生 二 持 有 直 轄 市 縣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 以 下 簡 稱 鑑 輔 會 ) 身 心 障 礙 類 資 格 證 明, 且 資 格 非 智 能 障 礙 或 伴 隨 智 力 功 能 低 下 者 一 每 生 須 於 報 名 表 上 填 滿 個 志 願 未 填 滿 志 願 者 需 繳 交 切 結 書, 且 因 志 願 未 填 滿 以 致 無 法 安 置 者, 鑑 輔 會 不 另 安 排 晤 談 亦 不 予 安 置 二 安 置 方 式 : ( 一 ) 由 學 生 第 1 志 願 開 始 安 置, 若 志 願 人 數 未 超 過 缺 額, 全 額 安 置 ; 若 超 過 缺 額, 則 依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及 同 分 比 序 順 次 進 行 安 置 ( 二 ) 第 1 志 願 缺 額 安 置 完 畢, 開 始 進 行 全 部 學 生 之 第 志 願 安 置, 若 超 過 缺 額, 則 依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及 同 分 比 序 順 次 進 行 安 置 ( 三 ) 若 依 上 述 原 則 進 行 同 分 比 序 至 順 次 1, 皆 同 分 無 法 進 行 比 序 時, 由 本 市 鑑 輔 會 決 定 增 加 錄 取 名 額 ( 四 ) 第 3 至 第 志 願 依 上 述 程 序 安 置 完 畢 後, 學 生 所 填 個 志 願 皆 未 能 安 置 者, 由 鑑 輔 會 寄 發 晤 談 通 知 單 予 就 讀 學 校 轉 發 學 生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參 與 晤 談 ( 五 ) 鑑 輔 會 於 晤 談 當 日 參 照 學 生 興 趣 與 能 力, 給 予 調 整 志 願 之 建 議, 最 後 依 志 願 由 鑑 輔 會 逕 行 安 置 分 發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一 有 關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之 詳 細 內 容 請 詳 閱 實 施 規 定 二 依 本 簡 章 安 置 方 式 確 認 安 置 後, 學 生 因 故 未 報 到 所 釋 出 之 餘 額, 不 納 入 餘 額 安 置 缺 額 三 凡 報 名 本 簡 章 者,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及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集 中 式 特 教 班 ( 中 重 度 班 ) 簡 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集 中 式 特 教 班 ( 綜 合 職 能 科 ) 簡 章 提 供 之 入 學 方 式, 或 參 加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及 其 他 直 轄 市 辦 理 之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管 道, 違 者 將 取 消 本 安 置 資 格 四 各 校 名 額 預 計 於 103 年 1 月 底 前 另 行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訊 網 (http://www.sec.ntpc.edu.tw/)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辦 理 日 程 表 項 次 時 間 1 103 年 11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3 10 年 月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 年 3 月 日 ( 星 期 五 ) 10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10 年 3 月 0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 時 前, 逾 時 不 受 理 工 作 項 目 地 點 / 聯 絡 方 式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障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簡 章 公 告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訊 網 (http://www.sec.ntpc.edu.tw/) 各 國 中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 含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資 料 ) 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報 名 作 業 網 http://seapc.ntpc.edu.tw/ 報 名 資 料 送 件 及 審 查 報 名 資 料 補 正 5 10 年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晤 談 名 單 通 知 10 年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前 繳 交 晤 談 相 關 資 料 7 10 年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 年 月 日 ( 星 期 三 ) 10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晤 談 作 業 本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結 果 公 告 9 10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餘 額 安 置 名 額 公 告 各 國 民 中 學 ( 含 完 全 中 學 )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各 國 民 中 學 ( 含 完 全 中 學 )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訊 網 (http://www.sec.ntpc.edu.tw/) 10 時 間 於 本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結 果 公 告 時 同 步 公 告 11 時 間 於 本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結 果 公 告 時 同 步 公 告 1 10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 年 7 月 日 ( 星 期 四 ) 13 10 年 7 月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1 10 年 7 月 0 日 ( 星 期 一 ) 高 中 高 職 辦 理 學 生 報 到, 未 報 到 視 各 安 置 高 中 高 職 同 放 棄 本 安 置 已 報 到 者 放 棄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結 果 各 安 置 高 中 高 職 新 北 市 鑑 輔 會 餘 額 安 置 報 名 與 安 置 ( 秀 山 國 小 ) 高 中 高 職 回 報 學 生 報 到 情 形 餘 額 安 置 結 果 公 告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訊 網 (http://www.sec.ntpc.edu.tw/) 15 10 年 7 月 日 前 ( 星 期 五 ) 高 中 高 職 辦 理 餘 額 安 置 學 生 報 到 各 安 置 高 中 高 職 1 10 年 7 月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 年 7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國 中 追 蹤 並 進 行 轉 銜 異 動 3

各 國 中 辦 理 身 障 生 生 涯 輔 導 國 中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10..-10.3.(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各 交 國 報 中 名 特 資 教 料 組 ) 審 查 通 過 新 北 高 工 報 名 資 料 送 件 及 審 查 10.3.17-3.19 志 願 安 置 作 業 個 審 查 不 通 過 志 願 皆 未 獲 安 置 者 中 午 1:00 新 北 前 高 逾 工 期 不 受 理 依 剩 餘 名 額 重 填 3 資 料 補 正 10.3.0 晤 談 名 單 通 知 10..10 確 認 安 置 依 晤 談 結 果 逕 行 安 置 安 置 結 果 公 告 10.5.1 放 棄 本 安 置 者 個 志 願 放 棄 本 安 置 者 晤 談 作 業 10..1-. 另 擇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升 學 安 置 學 校 報 到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安 置 流 程 圖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實 施 規 定 一 依 據 ( 一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二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三 )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安 置 及 就 學 輔 導 實 施 辦 法 ( 四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實 施 要 點 ( 五 )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完 成 國 民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實 施 要 點 二 簡 章 逕 至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訊 網 (http://www.sec.ntpc.edu.tw/) 下 載 使 用 或 洽 各 國 中 特 教 組 三 安 置 學 校 詳 見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一 覽 表 附 錄 一 四 安 置 名 額 各 校 實 際 開 缺 名 額 於 103 年 1 月 底 前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訊 網 (http://www.sec.ntpc. edu.tw/), 並 以 公 文 函 知 各 校 五 報 名 資 格 ( 一 ) 國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 以 下 四 項 皆 須 符 合 ): 1. 就 讀 本 市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 含 完 全 中 學 ) 及 新 北 市 以 外 縣 市 國 中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民 國 103 年 1 月 31 日 前 設 籍 且 居 住 於 新 北 市 境 內, 就 讀 臺 商 子 女 及 子 弟 學 校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通 報 網 登 錄 有 案 之 確 認 生 3. 持 有 直 轄 市 縣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 以 下 簡 稱 鑑 輔 會 )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證 明, 且 資 格 非 智 能 障 礙 或 伴 隨 智 力 功 能 低 下 者. 未 曾 參 與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或 其 他 直 轄 市 辦 理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者 ( 二 ) 國 中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以 下 五 項 皆 須 符 合 ): 1. 民 國 103 年 1 月 31 日 前 設 籍 且 居 住 於 新 北 市 境 內.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通 報 網 登 錄 有 案 之 確 認 生 3. 實 足 年 齡 1 歲 以 下 ( 以 年 9 月 1 日 後 出 生 為 準 ), 無 高 中 高 職 學 籍 ( 休 學 仍 有 學 籍 者 不 得 報 名 ), 持 有 國 民 中 學 ( 含 完 全 中 學 )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 力 ) 證 明 者. 持 有 直 轄 市 縣 市 鑑 輔 會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證 明, 且 資 格 非 智 能 障 礙 或 伴 隨 智 力 功 能 低 下 者 5. 未 曾 參 與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或 其 他 直 轄 市 辦 理 之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管 道 ( 含 原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 者 六 報 名 作 業 ( 一 ) 報 名 日 期 : 1. 國 中 受 理 申 請 及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日 期 : 10 年 月 日 ( 星 期 二 ) 至 3 月 日 ( 星 期 五 ). 國 中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及 資 料 審 查 日 期 : 10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至 3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時 3. 資 料 補 正 日 期 : 10 年 3 月 0 日 ( 星 期 五 )1 時 前, 逾 時 不 受 理.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及 繳 齊 報 名 資 料 者 不 予 安 置 5

( 二 ) 報 名 及 資 料 補 正 地 點 : 1. 網 路 報 名 : 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報 名 作 業 網 (http://seapc.ntpc.edu.tw).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資 料 審 查 及 資 料 補 正 地 點 : (1) 單 位 :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新 北 高 工 ) () 地 址 :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學 府 路 一 段 1 號 (3) 聯 絡 人 : 于 賢 華 主 任 高 淑 琴 組 長 () 電 話 :(0)1-3 轉 0 或 9 ( 三 ) 報 名 方 式 : 兼 採 網 路 及 資 料 送 件 報 名 : 1. 新 北 市 境 內 及 國 立 政 大 附 中 國 立 師 大 附 中 國 立 華 僑 實 驗 中 學 學 生 : (1) 應 屆 畢 業 生 : 由 就 讀 學 校 於 網 路 開 放 報 名 時 間 至 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報 名 作 業 網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另 請 各 國 中 業 務 承 辦 人 檢 齊 所 有 學 生 報 名 資 料 表 件, 依 教 育 局 規 定 各 國 中 送 件 時 間 親 送 至 新 北 高 工 送 件 報 名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應 備 妥 資 料,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至 原 國 中 畢 業 學 校 申 請, 並 由 學 校 協 助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資 料 送 件 及 報 名 時 間 與 應 屆 畢 業 生 相 同. 新 北 市 以 外 縣 市 學 生 : 應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報 名 時 間 內 備 妥 相 關 文 件, 由 ( 原 ) 就 讀 國 中 向 原 屬 直 轄 市 縣 市 鑑 輔 會 申 請, 再 由 該 直 轄 市 縣 市 教 育 局 或 鑑 輔 會 函 送 本 市 教 育 局 辦 理 3. 臺 商 子 女 及 子 弟 學 校 學 生 : 應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報 名 時 間 內 備 妥 相 關 文 件, 由 ( 原 ) 就 讀 學 校 協 助 送 所 屬 辦 事 處 函 送 本 市 教 育 局 辦 理. 欲 報 名 者 皆 應 由 學 生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填 妥 報 名 表 簽 署 相 關 表 件 並 檢 附 報 名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一 份 向 學 校 申 請, 正 本 由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當 場 檢 驗 後 歸 還, 影 本 須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及 驗 證 者 職 章,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 四 )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 1. 團 體 名 冊 ( 附 表 一 ): 由 學 校 造 冊 檢 附, 一 校 一 張,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列 入 名 冊 末 端, 並 註 明 為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回 郵 信 封 : 每 校 繳 交 A 大 小 信 封 1 份, 註 明 學 校 地 址 及 收 件 人, 並 貼 妥 5 元 掛 號 郵 資 3. 學 生 報 名 資 料 袋 : 一 生 一 袋, 請 依 據 信 封 袋 上 之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 附 表 二 ) 確 實 檢 核 所 附 資 料 是 否 齊 全, 並 依 序 放 妥 相 關 資 料 (1) 學 生 報 名 表 ( 附 表 三 ): 請 依 內 容 確 實 填 寫, 並 填 滿 個 志 願, 另 於 報 名 表 指 定 位 置 上 實 貼 最 近 個 月 內 兩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1 張 () 志 願 未 填 滿 切 結 書 ( 附 表 四 ): 填 滿 個 志 願 者 免 附 (3) 國 中 畢 業 學 歷 ( 力 ) 證 明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檢 附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附 () 戶 籍 資 料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就 讀 臺 商 子 女 子 弟 學 校 畢 業 生, 須 檢 附 設 籍 於 新 北 市 之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5) 鑑 輔 會 資 格 證 明 影 本 ( 附 表 五 ): 應 附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鑑 輔 會 資 格 證 明 ()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表 ( 附 表 六 ): 請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如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所 列 ( 五 ) 志 願 選 填 方 式 : 1. 每 生 須 於 報 名 表 上 填 滿 個 志 願 未 填 滿 志 願 者 需 繳 交 切 結 書, 且 因 志 願 未 填 滿 以 致 無 法 安 置 者, 鑑 輔 會 ( 以 下 簡 稱 鑑 輔 會 ) 不 另 安 排 晤 談 亦 不 予 安 置. 志 願 以 群 別 填 寫, 並 請 審 慎 考 量 學 生 性 向 能 力 興 趣 及 生 涯 發 展 志 願 選 填 學 校 及 群 別 請 參 閱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一 覽

表 附 錄 一 ( 六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1. 各 國 中 於 報 名 前 需 確 認 學 生 為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通 報 網 登 錄 有 案 之 確 認 生. 凡 報 名 本 簡 章 者,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及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集 中 式 特 教 班 ( 中 重 度 班 ) 簡 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集 中 式 特 教 班 ( 綜 合 職 能 科 ) 簡 章 提 供 之 入 學 方 式, 或 參 加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及 其 他 直 轄 市 辦 理 之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管 道, 違 者 取 消 本 安 置 資 格 3. 學 生 一 經 報 名 後, 如 放 棄 本 適 性 安 置 方 式, 仍 可 選 擇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就 學, 但 無 法 參 與 餘 額 安 置 或 循 本 適 性 安 置 管 道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附 表 一 附 表 三 及 附 表 六 皆 須 於 網 路 完 成 報 名 填 寫 後 列 印, 並 請 相 關 人 員 核 章 5. 學 校 應 確 認 各 項 相 關 表 件 之 簽 署 者 為 學 生 之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為 人 ( 或 以 上 ) 時, 應 共 同 協 商 酌 定 學 生 最 佳 利 益 後, 由 1 人 或 共 同 簽 名 或 蓋 章. 各 國 中 報 名 資 料 送 件 時 將 當 場 審 查 確 認 學 生 資 格 資 料 完 備 性 及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正 確 性 7. 資 料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請 依 據 報 名 資 料 退 ( 補 ) 件 通 知 單 ( 附 表 九 ) 於 10 年 3 月 0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 點 前 補 正 資 料, 逾 時 不 受 理 七 適 性 安 置 方 式 : ( 一 ) 志 願 安 置 : 1. 由 鑑 輔 會 依 學 生 所 填 志 願 序 安 置, 每 生 以 錄 取 一 群 別 為 限. 安 置 程 序 : (1) 由 全 部 學 生 第 1 志 願 開 始 安 置, 若 選 填 該 校 該 群 別 志 願 人 數 未 超 過 缺 額, 全 額 安 置 ; 如 選 填 人 數 超 過 缺 額, 則 依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對 照 表 附 錄 二 及 同 分 比 序 順 次 表 附 錄 三 安 置 () 第 1 志 願 缺 額 安 置 完 畢, 開 始 進 行 全 部 學 生 之 第 志 願 安 置, 程 序 如 上 (3) 第 3 至 第 志 願 依 上 述 程 序 安 置 完 畢 後, 學 生 所 填 個 志 願 皆 未 能 安 置 者, 由 鑑 輔 會 寄 發 晤 談 通 知 單 ( 附 表 十 ) 予 就 讀 學 校 轉 發 學 生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參 與 晤 談 () 志 願 未 填 滿 以 致 無 法 安 置 者, 鑑 輔 會 不 另 安 排 晤 談 亦 不 予 安 置 ( 二 ) 晤 談 方 式 : 1. 晤 談 時 間 :10 年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 年 月 日 ( 星 期 三 ), 時 間 依 通 知. 晤 談 地 點 : 新 北 高 工 3. 出 席 人 員 :( 若 其 中 一 方 未 出 席, 視 同 未 到 場, 則 不 予 安 置 ) (1) 學 生 本 人 () 學 生 之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學 生 之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因 故 無 法 參 與 晤 談 者, 應 填 具 晤 談 委 託 書 ( 附 表 十 一 ), 委 由 他 人 代 為 出 席, 受 託 人 與 參 與 晤 談 教 師 不 得 為 同 一 人 (3) 熟 悉 學 生 狀 況 之 學 校 教 師 ( 學 生 導 師 輔 導 教 師 或 特 教 個 管 老 師 ). 繳 交 資 料 : (1) 晤 談 志 願 調 整 暨 確 認 切 結 書 ( 附 表 十 二 ): 晤 談 前 先 依 剩 餘 名 額 重 填 3 個 志 願 () 生 涯 轉 銜 建 議 表 ( 附 表 十 三 ) (3) 九 年 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5.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10 年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前 寄 至 新 北 高 工. 晤 談 原 則 : 7

(1) 依 學 生 晤 談 志 願 調 整 暨 確 認 切 結 書 之 第 1 志 願 為 主 () 鑑 輔 會 於 晤 談 當 日 參 照 學 生 興 趣 與 能 力, 給 予 調 整 志 願 之 建 議, 最 後 依 志 願 由 鑑 輔 會 逕 行 安 置 分 發 (3) 若 不 採 納 晤 談 之 建 議 或 最 後 安 置 結 果 者, 可 另 擇 其 它 入 學 管 道 升 學 八 安 置 結 果 公 告 及 通 知 ( 一 ) 網 路 公 告 : 10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訊 網 (http://www.sec.ntpc.edu.tw/) ( 二 ) 紙 本 郵 寄 : 安 置 結 果 通 知 書 另 以 郵 寄 掛 號 方 式 寄 達 各 國 中, 請 學 校 轉 發 九 報 到 入 學 ( 一 ) 報 到 日 期 : 於 安 置 結 果 公 告 時 同 步 公 告, 實 際 報 到 日 期 依 各 安 置 高 中 高 職 書 面 通 知 時 間 ( 二 ) 報 到 地 點 : 各 安 置 高 中 高 職 ( 三 ) 攜 帶 證 件 : 安 置 結 果 通 知 書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及 鑑 輔 會 資 格 證 明 正 本,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本 安 置 管 道 之 入 學 資 格 ( 四 ) 各 安 置 高 中 高 職 於 學 生 報 到 手 續 完 成 後, 應 將 未 報 到 學 生 之 報 名 表 件 寄 還 學 生 原 畢 ( 結 ) 業 國 中 ( 五 ) 已 至 各 安 置 高 中 高 職 報 到 者, 如 欲 循 其 他 管 道 升 學, 須 填 妥 已 報 到 者 欲 放 棄 安 置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十 四 ) 放 棄 安 置 結 果 ( 放 棄 安 置 結 果 期 限 於 安 置 結 果 公 告 時 同 步 公 告 ) ( 六 ) 各 安 置 高 中 高 職 須 於 10 年 7 月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間 至 特 殊 教 育 通 報 網 上 接 收 名 單, 確 認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十 餘 額 安 置 ( 一 ) 安 置 對 象 : 未 曾 報 名 本 安 置 管 道 且 符 合 本 簡 章 之 報 名 資 格 者 ( 二 ) 作 業 時 程 : 1. 報 名 時 間 :10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 年 7 月 日 ( 星 期 四 ). 報 名 地 點 : 新 北 市 鑑 輔 會 ( 新 北 市 秀 山 國 小,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立 人 街 號 ) 3. 聯 絡 電 話 :(0) 93-5 轉 701. 結 果 公 告 :10 年 7 月 0 日 ( 星 期 一 ) ( 三 ) 安 置 名 額 : 經 志 願 安 置 及 晤 談 分 發 作 業 後 剩 餘 名 額, 但 不 包 含 已 安 置 未 報 到 之 名 額 名 額 於 10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訊 網 (http://www.sec.ntpc.edu.tw/) ( 四 ) 報 名 表 件 : 繳 交 餘 額 安 置 報 名 表 ( 附 表 十 五 ) 及 本 簡 章 第 頁 述 明 之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缺 件 者 不 受 理 報 名 ( 五 ) 安 置 方 式 : 依 據 學 生 各 項 資 料 及 志 願 ( 最 多 3 個 志 願 ) 逕 行 安 置, 安 置 方 式 同 前 十 一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學 生 僅 能 由 本 市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或 其 他 直 轄 市 辦 理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管 道 擇 一 報 名 參 加,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違 者 取 消 本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之 報 名 資 格 及 安 置 結 果 ( 二 ) 已 經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之 學 生, 如 欲 選 擇 本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結 果, 請 務 必 於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時 程 內, 辦 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程 序, 違 者 取 消 本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之 結 果 ( 三 ) 國 中 教 師 或 輔 導 教 師 應 和 學 生 之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及 學 生 充 分 溝 通, 先 認 識 志 願 就 讀

學 校 環 境, 俾 利 學 生 適 性 就 學, 協 助 報 名 參 與 之 學 生 準 備 相 關 資 料 須 晤 談 時, 陪 同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出 席 晤 談 或 提 醒 餘 額 安 置 報 名 時 間 ( 四 ) 各 國 民 中 學 ( 含 完 全 中 學 ) 應 於 10 年 7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前 完 成 各 項 轉 銜 異 動 服 務, 主 動 將 學 生 相 關 轉 銜 資 料 送 至 各 安 置 高 中 高 職, 並 追 蹤 至 少 個 月 十 二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市 鑑 輔 會 決 議 辦 理 9

新 北 府 教 特 字 號 函 核 定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開 缺 一 覽 表 10003790 一 依 類 別 群 別 科 別 性 質 之 學 校 開 缺 一 覽 表 附 錄 一 ( 一 ) 高 級 中 學 - 學 術 群 行 政 分 區 學 校 名 稱 類 型 安 置 名 額 市 立 光 復 高 級 中 學 綜 合 高 中 9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1 市 立 海 山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9 板 橋 市 立 清 水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11 私 立 光 仁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5 私 立 中 華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3 私 立 裕 德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3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15 市 立 三 重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11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11 三 重 私 立 東 海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私 立 格 致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13 私 立 金 陵 女 子 中 學 ( 限 收 女 生 ) 普 通 科 私 立 徐 匯 高 級 中 學 ( 限 收 男 生 ) 普 通 科 市 立 泰 山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10 市 立 林 口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15 市 立 新 莊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1 新 莊 市 立 丹 鳳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私 立 醒 吾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私 立 恆 毅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私 立 聖 心 女 子 中 學 ( 限 收 女 生 ) 普 通 科 3 私 立 淡 江 高 級 中 學 綜 合 高 中 15 淡 水 市 立 竹 圍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市 立 淡 水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普 通 科 市 立 石 碇 高 級 中 學 綜 合 高 中 私 立 能 仁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綜 合 高 中 私 立 能 仁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普 通 科 1 7 文 山 市 立 新 店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1 市 立 安 康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9 私 立 及 人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私 立 崇 光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限 收 女 生 ) 普 通 科 10

行 政 分 區 學 校 名 稱 類 型 安 置 名 額 私 立 康 橋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市 立 中 和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1 市 立 永 平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10 雙 和 市 立 錦 和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9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11 私 立 竹 林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三 鶯 市 立 明 德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10 市 立 樹 林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1 私 立 辭 修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9 市 立 金 山 高 級 中 學 綜 合 高 中 七 星 市 立 秀 峰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私 立 崇 義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1 市 立 雙 溪 高 級 中 學 綜 合 高 中 瑞 芳 市 立 瑞 芳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綜 合 高 中 私 立 時 雨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5 國 立 華 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綜 合 高 中 17 其 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1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科 3 註 : 1. 私 立 金 陵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私 立 聖 心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私 立 崇 光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三 校 限 收 女 生. 私 立 徐 匯 高 級 中 學 限 收 男 生 11

( 二 ) 工 業 工 程 類 群 別 機 械 動 力 機 械 土 木 建 築 行 政 分 區 學 校 名 稱 科 別 開 缺 名 額 機 械 科 3 鑄 造 科 3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板 橋 模 具 科 3 15 製 圖 科 私 立 中 華 高 級 中 學 機 械 科 機 械 科 板 金 科 三 重 市 立 三 重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電 腦 機 械 製 圖 科 15 製 圖 科 模 具 科 3 新 莊 市 立 泰 山 高 級 中 學 科 3 3 科 瑞 芳 市 立 瑞 芳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機 械 加 工 科 ( 實 用 技 能 ) 雙 和 私 立 智 光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機 械 科 板 橋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汽 車 科 三 重 市 立 三 重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汽 車 科 私 立 東 海 高 級 中 學 汽 車 科 10 10 新 莊 市 立 泰 山 高 級 中 學 汽 車 科 3 3 文 山 瑞 芳 私 立 南 強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汽 車 科 私 立 開 明 高 級 工 業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汽 車 科 建 築 科 1 土 木 科 1 市 立 瑞 芳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電 腦 繪 圖 科 ( 實 用 技 能 ) 航 海 科 海 事 七 星 私 立 中 華 商 業 海 事 職 業 學 校 輪 機 科 1

群 別 電 機 電 子 行 政 分 區 板 橋 三 重 新 莊 瑞 芳 淡 水 文 山 雙 和 學 校 名 稱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私 立 豫 章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科 別 電 機 科 資 訊 科 電 機 科 電 子 科 資 訊 科 開 缺 名 額 私 立 中 華 高 級 中 學 資 訊 科 私 立 東 海 高 級 中 學 私 立 格 致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泰 山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瑞 芳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市 立 淡 水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電 子 科 資 訊 科 電 子 科 資 訊 科 電 機 科 電 電 技 術 科 電 子 科 電 機 科 電 子 科 資 訊 科 ( 實 用 技 能 ) 子 家 - 電 機 科 3 電 子 科 資 訊 科 控 制 科 3 私 立 南 強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資 訊 科 私 立 莊 敬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資 訊 科 私 立 開 明 高 級 工 業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資 訊 科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資 訊 科 私 立 智 光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電 子 科 資 訊 科 5 三 鶯 市 立 鶯 歌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資 訊 科 七 星 私 立 崇 義 高 級 中 學 資 訊 科 註 :10 學 年 度 瑞 芳 高 工 機 械 加 工 科 為 機 械 科 實 用 技 能 班 家 電 技 術 科 為 電 子 科 實 用 技 能 班 電 腦 繪 圖 科 為 建 築 科 實 用 技 能 班 10 1 7 13

資 商 資 商 流 商 資 航 應 ( 三 ) 商 管 外 語 類 群 別 行 政 分 區 學 校 名 稱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板 橋 私 立 豫 章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私 立 中 華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三 重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私 立 格 致 高 級 中 學 三 重 私 立 穀 保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私 立 清 傳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商 業 新 莊 私 立 醒 吾 高 級 中 學 管 理 淡 水 市 立 淡 水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私 立 能 仁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文 山 私 立 莊 敬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私 立 開 明 高 級 工 業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雙 和 私 立 竹 林 高 級 中 學 私 立 復 興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私 立 智 光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市 立 鶯 歌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三 鶯 私 立 樹 人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私 立 樹 人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七 星 私 立 中 華 商 業 海 事 職 業 學 校 外 語 板 橋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三 重 市 立 三 重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1 資 科 別 國 業 際 經 貿 營 易 電 子 商 務 會 計 事 務 資 業 經 營 通 管 業 料 經 處 營 ( 運 管 理 用 英 外 文 語 ) 科 3 開 缺 名 額 1 10 10 1 1 1 3 3 3

群 別 應 行 政 分 區 學 校 名 稱 私 立 清 傳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雙 和 私 立 竹 林 高 級 中 學 瑞 芳 市 立 瑞 芳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應 日 科 別 用 外 語 ( 英 文 ) 科 開 缺 名 額 1 1 15

( 四 ) 家 政 藝 術 類 美 行 政 群 別 學 校 名 稱 實 容 科 用 造 技 型 別 能 科 開 缺 名 額 分 區 農 業 淡 水 市 立 淡 水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園 藝 3 3 時 尚 三 重 私 立 穀 保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 ) 流 行 服 飾 科 新 莊 私 立 醒 吾 高 級 中 學 時 尚 造 型 科 美 容 科 私 立 能 仁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科 1 流 行 服 飾 科 1 家 政 文 山 美 容 科 私 立 莊 敬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科 1 流 行 服 飾 科 私 立 開 明 高 級 工 業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美 容 科 ( 限 收 女 生 ) 雙 和 私 立 竹 林 高 級 中 學 幼 兒 保 育 科 美 容 科 三 鶯 私 立 樹 人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科 餐 實 飲 用 技 術 能 科 板 橋 私 立 豫 章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管 理 10 10 私 立 東 海 高 級 中 學 管 理 管 理 三 重 私 立 穀 保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 ( ) 觀 光 事 業 科 新 莊 私 立 醒 吾 高 級 中 學 觀 光 事 業 科 淡 水 市 立 淡 水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餐 飲 管 理 科 3 3 餐 旅 餐 飲 管 理 科 私 立 能 仁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觀 光 事 業 科 1 文 山 私 立 南 強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觀 光 事 業 科 私 立 莊 敬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餐 飲 管 理 科 1 1 私 立 開 明 高 級 工 業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餐 飲 管 理 科 觀 光 事 業 科 10 雙 和 私 立 智 光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餐 飲 管 理 科 1 觀 光 事 業 科 1 三 鶯 私 立 樹 人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餐 飲 管 理 科 1 1

群 別 設 計 藝 術 ( 限 收 女 生 ) 行 政 學 校 名 稱 旅 科 別 開 缺 名 額 分 區 實 遊 用 事 技 務 能 科 觀 光 業 餐 飲 管 理 私 立 中 華 商 業 海 事 職 業 學 校 七 星 ( ) 私 立 崇 義 高 級 中 學 觀 光 事 業 科 板 橋 私 立 豫 章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廣 告 設 計 科 廣 告 設 計 科 私 立 格 致 高 級 中 學 三 重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私 立 穀 保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廣 告 設 計 科 3 文 山 私 立 能 仁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5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廣 告 設 計 科 私 立 復 興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美 0 1 雙 和 陶 術 瓷 工 藝 程 科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私 立 智 光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廣 告 設 計 7 三 鶯 市 立 鶯 歌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3 15 5 三 重 私 立 東 海 高 級 中 學 多 媒 體 動 畫 科 私 立 能 仁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表 演 藝 術 科 多 媒 體 動 畫 科 1 私 立 南 強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表 演 藝 術 科 1 1 文 山 電 影 電 視 科 1 多 媒 體 動 畫 科 私 立 莊 敬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表 演 藝 術 科 0 電 影 電 視 科 私 立 智 光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表 演 藝 術 科 雙 和 私 立 復 興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美 術 科 註 : 私 立 樹 人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科 美 容 科 餐 飲 管 理 科 限 收 女 生 17

行 政 分 區 二 依 學 生 志 願 選 填 之 開 缺 一 覽 表 板 橋 學 校 名 稱 市 海 山 清 光 水 復 仁 中 華 高 級 中 機 械 板 私 立 裕 德 實 驗 高 級 中 電 商 機 業 電 管 子 理 橋 分 區 機 械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動 電 力 機 機 電 械 商 業 管 子 外 語 理 私 立 豫 章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商 設 業 計 管 理 重 餐 旅 市 私 立 三 東 民 海 高 級 中 動 力 機 械 學 學 術 普 機 通 械 學 學 術 群 資 普 訊 料 通 處 理 群 機 械 汽 電 車 資 機 群 應 料 用 處 外 理 語 校 電 機 電 子 電 機 群 商 廣 業 告 經 設 營 三 餐 飲 管 計 重 理 分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中 區 學 學 術 群 群 普 汽 通 車 群 別 1 開 缺 科 別 名 額 1 綜 合 高 中 9 11 ( ) 9 科 5 3 鑄 模 製 造 具 圖 3 3 3 資 訊 3 電 科 英 文 子 ( ) 3 資 訊 料 科 處 理 科 10 科 15 11 11 10 15 10

行 政 分 區 三 重 學 分 區 電 學 校 名 稱 餐 機 旅 電 子 群 別 藝 學 術 格 致 高 級 電 商 機 業 電 管 子 設 計 理 私 立 金 徐 陵 匯 女 高 子 級 中 學 ( 限 收 女 男 生 ) 學 術 機 械 市 立 三 重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動 力 機 械 外 語 商 業 管 理 私 立 穀 保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餐 旅 家 設 政 計 私 立 清 傳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外 語 群 電 餐 子 群 多 普 飲 媒 通 管 體 理 動 畫 群 電 資 子 廣 料 告 處 設 理 計 普 通 群 機 械 汽 商 車 業 經 營 群 群 應 商 用 業 外 經 語 營 餐 飲 管 理 群 時 多 尚 媒 造 體 型 設 計 校 商 業 管 理 群 商 業 經 營 群 應 用 外 語 19 資 訊 開 缺 科 別 名 額 科 資 訊 科 13 多 媒 體 科 設 計 科 板 製 模 金 圖 具 15 國 科 際 貿 易 3 資 英 文 1 餐 料 處 理 ( ) 3 觀 飲 技 術 實 用 技 能 10 美 光 容 事 造 業 型 實 用 技 能 ( ) 1 資 科 電 料 子 處 商 理 務 ( ) 科 日 文 10 ( )

行 政 分 區 泰 山 學 校 機 名 稱 動 械 力 機 械 群 別 新 莊 分 林 口 電 機 電 子 區 市 新 丹 莊 鳳 醒 吾 商 家 業 政 管 理 私 立 恆 聖 毅 心 高 女 級 子 中 學 ( 限 收 女 生 ) 餐 旅 學 外 術 語 瑞 芳 分 區 市 立 瑞 芳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機 械 電 機 電 子 雙 溪 土 木 建 築 淡 時 雨 水 分 竹 圍 區 私 江 中 市 立 淡 水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電 機 電 子 學 術 普 機 通 群 汽 械 車 電 子 機 學 術 群 普 商 通 資 流 業 料 經 處 營 時 行 尚 服 造 理 飾 學 學 術 觀 光 事 型 業 普 應 通 用 外 綜 英 合 高 群 機 腦 械 機 加 械 工 製 圖 機 子 實 用 技 資 電 訊 群 土 木 家 電 技 術 科 建 築 電 腦 繪 圖 實 用 技 ( 學 綜 合 高 校 學 術 群 群 普 電 通 資 機 子 訊 0 開 缺 科 別 名 額 10 3 3 科 15 1 科 語 文 中 3 ( ) 科 科 能 ( ) 1 子 ( ) 築 - ) 科 能 1 1 - ( ) ( ) 中 5 科 ( ) 15 3 1 1

行 政 分 區 行 政 分 區 行 政 分 區 行 政 分 區 學 文 山 分 區 群 資 料 處 理 園 餐 藝 新 石 店 碇 飲 管 理 市 安 及 康 人 私 立 崇 康 光 橋 女 高 子 高 級 中 學 ( 限 收 女 生 ) 學 商 術 業 群 管 理 群 普 商 通 業 經 營 私 立 能 仁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家 政 美 容 設 計 廣 告 設 計 餐 藝 旅 術 觀 表 光 演 事 藝 業 動 力 機 械 汽 車 術 私 立 南 強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電 餐 機 旅 電 子 群 資 觀 訊 藝 術 群 多 光 媒 事 體 業 動 畫 私 立 莊 敬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電 商 機 業 電 管 子 理 群 資 訊 料 處 理 學 校 名 稱 商 管 理 群 別 農 餐 業 旅 控 開 缺 會 制 科 別 名 額 商 計 業 事 經 務 營 3 1 科 3 綜 合 高 中 3 1 ( ) 9 資 綜 合 高 中 1 幼 料 處 理 ( ) 流 兒 科 保 育 多 行 服 飾 1 餐 媒 飲 體 管 設 計 科 1 3 5 理 科 1 表 電 演 影 藝 電 術 科 科 視 1 科 1 1 1 1

行 政 分 區 行 政 分 區 行 政 分 區 行 政 分 區 學 雙 和 分 區 家 政 美 容 餐 藝 旅 術 群 餐 多 飲 媒 管 體 理 動 畫 動 力 機 械 汽 車 私 開 明 高 級 工 業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電 商 家 機 業 政 電 管 子 理 群 資 流 美 訊 通 容 中 餐 旅 餐 飲 管 理 市 永 錦 平 和 南 山 電 機 電 子 訊 私 立 竹 林 高 級 中 學 學 外 術 普 通 家 語 政 應 幼 用 兒 外 保 語 育 私 立 復 興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商 設 業 計 管 理 群 資 料 工 處 理 藝 機 術 械 群 美 機 術 械 私 立 智 光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電 商 機 業 電 管 子 理 群 電 資 子 餐 旅 群 餐 料 飲 處 管 理 學 校 名 稱 群 別 幼 開 缺 流 兒 行 科 保 服 育 飾 別 名 額 表 電 演 影 藝 電 術 科 1 視 0 觀 光 事 業 科 1 10 科 9 11 英 文 廣 告 設 ( ) 計 科 1 資 訊 科 觀 光 事 業 科 5 1 1 10 0 7 1

行 政 分 區 學 校 名 稱 市 北 大 私 明 樹 辭 德 林 修 中 三 鶯 分 區 市 立 鶯 歌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私 樹 人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市 秀 金 峰 山 七 星 分 區 私 立 崇 義 高 級 中 私 中 華 商 業 海 事 職 業 學 其 他 國 立 華 臺 政 僑 灣 治 實 師 大 驗 範 學 高 大 附 級 學 屬 中 附 高 屬 級 高 中 級 中 註 : 群 別 3 科 科 別 設 藝 計 多 美 表 媒 工 演 體 藝 設 術 計 學 學 術 群 普 通 校 電 商 機 業 電 管 子 理 群 資 訊 設 計 群 廣 美 處 陶 告 術 瓷 設 工 計 藝 程 校 商 業 管 理 群 商 資 業 料 經 處 營 家 政 幼 美 兒 容 保 科 ( 理 育 限 收 女 生 餐 旅 觀 餐 光 飲 事 管 業 理 綜 科 合 ( 高 限 收 女 生 學 學 電 餐 術 機 旅 電 子 群 普 資 觀 通 訊 光 校 海 商 事 業 管 理 群 輪 航 海 機 餐 旅 餐 旅 運 飲 遊 管 事 理 學 務 科 實 用 技 學 學 學 術 群 普 通 綜 合 高 ( 科 10 1 9 ( 1 科 ( 19 3 7 3 5 科 科 開 缺 名 額 ) 中 ) ) 能 ) 中 ) 17 1. 私 立 金 陵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私 立 聖 心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私 立 崇 光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三 校 限 收 女 生. 私 立 徐 匯 高 級 中 學 限 收 男 生 3. 私 立 樹 人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科 美 容 科 餐 飲 管 理 科 限 收 女 生 15 1 1

行 政 分 區 高 普 通 科 級 中 學 類 綜 合 高 學 校 相 關 類 別 性 質 三 依 視 導 分 區 及 相 關 類 別 性 質 之 中 機 械 群 動 力 機 工 業 工 程 類 外 語 類 家 政 藝 術 類 學 校 開 械 缺 一 覽 表 群 電 機 子 群 土 木 建 築 群 海 事 群 商 業 管 理 群 外 語 群 家 政 群 餐 旅 群 農 業 群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學 校 名 稱 板 橋 板 橋 分 區 市 海 山 清 水 1 復 9 光 仁 11 中 華 中 學 9 私 裕 德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5 豫 章 工 業 商 職 業 學 校 3 3 15 3 三 新 北 10 10 重 分 市 重 15 區 三 民 東 海 11 格 致 11 金 陵 女 子 女 10 徐 匯 中 學 ( 限 收 男 生 ) 13 私 穀 三 清 保 重 傳 級 家 商 事 商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5 1 3 新 莊 1 分 區 泰 山 市 林 口 10 新 丹 醒 莊 鳳 吾 10 3 3 15 1 瑞 芳 恆 毅 聖 心 女 子 瑞 芳 工 業 ( 職 限 業 收 學 女 校 生 ) 1 淡 水 雙 溪 3 分 時 雨 區 私 1 市 立 竹 淡 圍 江 水 高 級 中 商 學 工 職 業 學 校 5 15 1 1 3 3

行 政 分 區 學 文 山 分 區 新 店 學 校 名 稱 市 石 碇 安 康 1 及 人 崇 光 女 子 高 ( 限 收 女 生 ) 9 康 橋 中 學 能 仁 家 事 私 莊 開 南 敬 明 強 級 工 工 業 家 商 事 業 職 業 學 校 1 雙 和 分 區 市 中 永 平 錦 和 1 南 竹 復 山 林 興 10 9 11 三 私 智 光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鶯 分 區 北 大 明 辭 德 林 修 10 七 鶯 歌 工 1 星 分 樹 人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9 區 市 秀 金 峰 山 1 其 崇 義 高 級 中 學 他 私 中 華 商 業 海 事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臺 華 政 灣 僑 治 師 實 大 範 驗 學 大 高 附 學 附 級 屬 中 高 學 級 中 學 1 17 19 3 註 : 高 普 通 科 級 中 學 類 綜 合 高 工 業 工 程 類 學 校 相 關 類 別 外 性 語 類 質 中 機 械 群 動 力 機 械 群 電 機 子 群 土 木 建 築 群 海 事 群 商 業 管 理 群 外 語 群 家 政 群 餐 旅 群 家 政 藝 農 業 群 術 類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1 5 1 1 1 10 0 7 1 5 15 1 1. 私 立 金 陵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私 立 聖 心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私 立 崇 光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三 校 限 收 女 生. 私 立 徐 匯 高 級 中 學 限 收 男 生 3. 私 立 樹 人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科 美 容 科

附 錄 二 類 別 適 性 輔 導 多 元 學 習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項 目 生 涯 決 策 服 務 學 習 領 導 能 力 特 殊 表 現 能 力 檢 定 技 藝 教 育 ( 經 教 育 局 核 定 之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 採 計 上 限 上 限 1 分 上 限 分 上 限 分 上 限 分 上 限 分 上 限 分 上 限 3 分 上 限 3 分 上 限 分 上 限 5 分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對 照 表 積 分 換 算 說 明 分 志 願 選 填 性 向 測 驗 一 致 性 向 測 驗 最 高 3 個 分 分 測 驗 ( 向 度 ) 與 志 願 選 填 教 師 建 議 一 致 附 錄 四 分 析 結 0 分 果 一 致 者 三 者 全 數 不 一 致 3 分 每 學 期 服 務 滿 小 時 以 上 3 分 分 擔 任 社 團 幹 部 任 滿 1 學 期 1 分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任 滿 1 學 期 1 分 擔 任 小 老 師 任 滿 1 學 期 分 政 府 機 關 ( 構 ) 主 辦 之 國 際 性 全 國 性 或 全 市 性 競 賽 之 獎 狀 需 檢 附 獎 狀 1 分 政 府 機 關 ( 構 ) 主 辦 之 國 際 性 全 國 性 或 全 市 性 競 賽 之 參 賽 證 明 需 檢 附 參 賽 證 明 1 分 校 內 競 賽 之 競 賽 獎 狀 或 參 賽 證 明 需 檢 附 多 元 學 習 特 殊 表 現 校 內 競 賽 證 明 表 認 定 標 準 參 閱 注 意 事 項 5 (1)3 分 全 民 英 檢 檢 定 初 級 通 過 以 上 者 ()5 分 ( 加 分 ) 符 合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通 過 以 上 者, 且 志 願 為 高 中 類 及 商 管 外 語 類 之 群 別 者, 再 加 5 分 5 分 參 加 9 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者 5 分 最 高 採 計 學 期 1. 左 列 每 一 項 最 多 採 計 學 期. 同 一 學 期 擔 任 不 同 職 務, 可 重 複 採 計 3. 需 檢 附 多 元 學 習 領 導 能 力 證 明 表 1. 個 人 競 賽 所 得 分 數 *. 團 體 競 賽 *1 3. 個 人 與 團 體 合 併 採 計 最 高 3 次 1. 個 人 競 賽 所 得 分 數 *1. 團 體 競 賽 *0.5 3. 個 人 與 團 體 合 併 採 計 最 高 3 次 1. 個 人 競 賽 所 得 分 數 *1. 團 體 競 賽 *0.5 3. 個 人 與 團 體 合 併 採 計 最 高 3 次 最 高 採 計 1 次 1. 最 高 採 計 1 次. 需 檢 附 國 民 中 學 ( 含 完 全 中 學 ) 技 藝 教 育 修 習 證 明 書

類 別 領 域 學 習 項 目 均 衡 學 習 學 業 成 就 採 計 上 限 上 限 15 分 上 限 15 分 5 分 一 個 領 域 符 合 5 分 0 分 未 符 合 積 分 換 算 3 分 基 礎 - 未 採 納 身 障 資 源 班 成 績, 且 平 均 成 績 丙 等 (0 分 ) 以 上 者 分 習 得 - 採 納 身 障 資 源 班 成 績, 且 平 均 成 績 丙 等 (0 分 ) 以 上 者 1 分 待 改 進 - 平 均 成 績 未 達 丙 等 (0 分 ) 以 上 者 (1)5 分 志 願 為 學 術 群, 且 就 讀 國 中 需 符 合 於 就 近 說 明 健 體 藝 文 綜 合 3 領 域, 每 領 域 最 高 3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丙 等 (0 分 ) 以 上 1. 語 文 領 域 - 本 國 語 文 語 文 領 域 - 英 語 數 學 領 域 社 會 領 域 自 然 領 域 5 者, 各 採 最 高 3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後, 再 依 左 列 標 準 做 積 分 換 算. 左 述 採 納 身 障 資 源 班 平 均 成 績 係 指 最 高 3 學 期 成 績 中, 任 一 學 期 採 身 障 資 源 班 成 績 調 整 者 就 近 上 限 入 學 區 者 就 近 入 學 區 請 參 照 就 近 學 區 入 學 10 分 () 5 分 ( 加 分 ) 附 錄 五 志 願 為 學 術 群 且 符 合 就 近 入 學 條 件 及 長 期 本 乘 坐 輪 椅 學 生, 再 加 5 分 合 95 須 年 表 級 期 各 採 上 項 計 下 表 學 現 習 期 應 表 學 屆 現 習 畢 表 業 現 ; 學 延 生 採 長 計 修 學 業 期 年 數 限 為 學 生 可 採 計 最 學 有 年 利 度 之 上 下 個 學 期, 非 惟 應 確 屆 認 畢 學 業 期 學 後 生 不 採 可 計 在 修 校 改 或 跨 注 意 事 : 1. 學 相 檢 符 依 及 附 志 驗 各 願 證 個 不 者 項 同 職 目 有 章 之 不 佐 同 證 的 資 超 料 額 影 比 本 序 積 相 分 關 表 佐 ( 證 資 料 由 學 校 認 證, 除 應 繳 交 之 正 本 外 影 本 需 加 註 與 正 本 101 10 附 表 六 ) 7. 序 多 生 元 活 學 競 習 賽 表 之 現 特 之 殊 領 表 導 現 能 係 力 指 增 鼓 加 勵 採 學 納 生 小 參 老 與 師 藝 積 術 分 語 文 科 學 或 體 育 項 目 競 賽 之 表 現, 故 不 包 含 整 潔 秩 3.. 5. 7

附 錄 三 由 順 次 1 3 5 7 9 10 第 11 若 1 13 1 上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一 述 各 超 額 比 序 類 別 及 項 目 總 積 分 進 行 比 序 超 額 比 序 同 分 序 順 次 表 二 適 性 輔 導 ( 總 服 積 務 分 學, 習 進 行 比 序 比 序 方 式 行 三 比 序 則 依 多 元 學 習 之 能 力 檢 定 與 領 技 導 藝 能 教 力 育 加 特 總 殊 之 表 積 現 分 進 能 行 力 比 檢 序 定 技 藝 教 育 ) 總 積 分, 進 四 五 多 元 服 均 務 衡 學 習 項 目 積 總 分 積, 分 進, 行 進 比 行 序 比 序 六 學 業 成 就 各 最 高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再 依 未 採 納 身 障 資 源 班 成 績 丙 等 以 上 分 七 兼 採 普 通 班 及 身 障 資 源 班 成 績 社 丙 會 等 以 上 分 未 達 丙 等 分 之 方 式 換 算 積 分 後 加 總 得 分, 進 行 比 序 3 兼 八 3 1 九 採 普 通 班 及 身 障 資 源 班 成 績 丙 等 自 以 然 上 分 先 本 取 未 國 最 達 語 高 丙 文 等 先 學 取 期 分 最 成 之 高 績 方, 式 學 再 換 期 依 算 成 未 積 績 採 分, 納 後 再 身 加 依 障 總 未 資 得 採 源 納 班, 身 成 進 障 績 行 資 丙 比 源 等 序 班 以 成 上 績 丙 分 等 3 3 1 3 3 分 以 上 分 兼 採 普 通 班 及 身 障 資 源 班 成 績 丙 等 以 上 分 未 達 丙 等 分 之 方 式 換 算 積 分 後 加 總 得 分, 進 行 比 序 1 順 兼 一 次 採 比 普 序 通 同 班 分 及, 身 依 障 依 領 資 領 域 源 域 學 班 學 習 成 習 之 績 之 語 丙 數 文 等 學 領 以 領 域 上 域 英 先 分 語 取 先 最 未 取 高 達 最 丙 高 學 等 期 學 成 分 期 績 之 成, 方 績 再 式, 依 換 再 未 算 依 採 積 未 納 分 採 身 後 納 障 加 身 資 總 障 源 得 資 班 分 源 成, 班 績 進 成 丙 行 績 等 比 丙 以 序 等 上 以 上 分 - 3 3 1-3 3 優 兼 十 採 普 通 班 及 身 障 資 源 班 成 績 丙 等 以 上 未 達 丙 等 分 之 方 式 換 算 積 分 後 加 總 得 分, 進 行 比 序 1 上 等 二 述 順 分 次, 比 皆 甲 序 同 等 同 分, 分 無, 則 法 乙 依 進 等 領 行 域 比 分 學 序, 習 時 丙 之, 等 由 均 本 衡 分 市 學 及 鑑 習 丁 輔 健 等 會 體 決 分 藝 定 之 文 增 方 加 式 綜 錄 換 合 取 算 名 積 領 額 分 域 後, 加 先 總 取 之 各 得 領 分 域, 最 進 高 行 比 學 序 期 成 績, 再 依 3 3 1 3 3 5 3

附 錄 四 新 北 市 10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機 群 械 別 出 名 版 稱 社 年 代 高 中 高 職 十 五 群 別 與 相 關 性 向 測 驗 對 應 分 析 結 果 中 國 行 為 科 學 社 中 國 行 為 科 學 社 心 理 出 版 社 心 理 出 版 社 臺 灣 師 大 心 測 中 心 多 因 素 中 新 編 多 元 中 學 多 元 多 向 度 適 性 化 職 涯 測 驗 名 稱 性 向 測 驗 性 向 測 驗 性 向 測 驗 性 向 測 驗 組 合 性 向 驗 圖 形 動 力 機 械 科 學 / 19 011 003 003 011 數 機 學 械 理 知 覺 速 係 度 與 確 數 科 學 能 力 數 機 學 械 理 科 學 電 機 電 子 土 建 木 築 與 空 間 關 係 空 間 關 係 邏 輯 推 理 化 工 群 美 感 高 ( 職 本 無 市 高 此 中 群 ) 數 抽 知 學 象 覺 推 速 理 度 與 確 數 圖 機 字 形 空 械 間 關 係 數 學 能 力 抽 知 象 覺 速 度 與 確 抽 象 推 觀 察 商 管 業 理 與 數 抽 知 學 象 覺 推 速 理 度 與 確 數 中 英 字 推 理 知 文 覺 詞 速 語 度 語 文 與 確 度 數 抽 知 學 象 覺 能 推 速 力 理 度 與 確 數 抽 學 象 推 理 邏 輯 推 理 外 設 語 計 空 間 關 係 察 中 空 文 間 詞 關 語 空 間 關 係 美 感 農 業 抽 知 象 覺 速 度 與 確 圖 機 形 械 抽 知 象 覺 推 速 理 度 與 確 抽 象 觀 察 創 食 品 群 意 高 ( 職 本 無 市 高 此 中 群 ) 語 數 文 學 推 理 數 中 知 字 文 覺 推 詞 速 理 語 度 與 確 數 學 能 數 學 推 邏 創 輯 意 推 理 群 係 數 學 群 語 文 度 語 文 推 語 文 語 文 群 理 群 數 學 推 理 數 字 係 數 學 能 力 空 間 度 語 文 推 理 度 數 學 推 數 學 邏 輯 推 理 語 文 推 理 度 語 文 推 理 度 語 文 推 語 文 數 學 語 文 語 文 係 語 文 推 理 語 文 空 間 觀 察 群 數 學 推 度 數 學 能 度 數 學 邏 輯 推 理 理 語 文 推 理 度 語 文 推 理 力 語 文 推 理 數 學 9

(01) (010) (01) (010) T 家 群 政 別 出 名 版 稱 社 年 代 空 中 國 行 為 科 學 社 中 國 行 為 科 學 社 心 理 出 版 社 心 理 出 版 社 臺 灣 師 大 心 測 中 心 多 因 素 中 新 編 多 元 中 學 多 元 多 向 度 適 性 化 職 涯 測 驗 名 稱 間 關 性 係 向 測 驗 圖 性 向 測 驗 性 向 測 驗 性 向 測 驗 組 合 性 向 驗 空 形 間 關 空 間 關 係 餐 旅 / 19 011 003 003 011 數 學 數 中 字 文 詞 語 數 能 力 數 學 推 海 事 美 感 創 意 機 知 械 覺 推 速 理 度 與 確 空 知 間 覺 關 速 理 係 度 與 確 科 知 學 覺 推 速 理 度 與 確 藝 科 學 推 理 學 機 械 意 分 術 數 意 義 數 原 學 推 數 字 推 數 學 能 力 學 推 理 數 學 測 ( 理 測 驗 語 ) 驗 及 文 九 含 學 和 個 八 業 數 原 個 性 學 始 向 推 分 提 數 分 因 等 文 標 級 錯 法 準 別 與 九 字 修 與 辭 百 之 表 原 供 八 始 數 個 分 分 數 測 量 驗 原 ) 與 百 分 等 測 兩 成 干 故 項 就 擾 本 分 測 安 置 測 驗, 超 驗 結 容 額 接 果, 易 比 近 級 依 照 性 百 分 等 級 或 量 表 學 測 驗 向 推 ( 驗 及 理 ) 語 含 普 九 文 八 通 個 和 學 原 分 業 原 分 圖, 數 繪 側 製 側 面 始 分 數, 以 及 百 分 (M=10 面 圖 上 的 分 等 級 分 數 數 /SD=3,1~19 計 序 適 性 輔 導 不 採 表 數 準 量 所 表 低 得 分 分 於 數 中 測 等 驗 代 (M=50/SD=級 測 驗 含 原 八 始 個, 水 分 10) =0), 以 標 及 準 百 分 數 等 轉 分 平 1 均 換 數, 總 數 為 再 百 0 分 將 分 量 標 等 的 尺 準 級 量 分 差 尺 數 15 (M=100/SD 於 中 等 代 水 表 準 高 表 1~ 供 文 性 學 科 向 組 業 合 理 分 工 數 提 與,7~13 屬 分 數 總 性 分 向 ( 之 含 量 隸 表 1~19 資 料 來 合 級 分 測 數 驗 及 ) 百 分 組 等 徐 源 : 學 生 生 涯 輔 導 紀 錄 手 冊 國 昊 杲 遴 薦 國 民 學 學 生 選 習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之 相 關 測 驗 調 查 工 具 研 究 臺 北 : 教 育 部 宋 中 曜 適 新 廷 應 編 輔 多 導 元 測 性 驗 向 工 測 職 國 具 驗 涯 中 使 指 資 與 用 導 訊 高 參 手 系 中 考 冊 統 高 手 職 : 冊 階 新 段 模 生 型 涯 測 新 中 驗 設 國 使 計 行 教 用 為 育 現 新 科 部 貢 學 編 況 獻 社 印 之, 分 國 析 科 研 會 究 期 中 報 告 1.. 3.. 5.. 30 係 語 文 空 間 語 文 推 理 語 文 語 文 推 理 語 文 空 間 觀 察 空 間 關 係 度 數 字 度 空 間 關 係 度 語 文 空 間 群 機 語 械 文 推 理 圖 語 形 文 推 理 科 語 學 文 推 理 力 機 語 械 文 推 理 觀 語 察 文 美 感 創

新 九 附 錄 五 政 北 大 分 市 行 區 學 ( 生 非 就 應 讀 屆 學 為 校 戶 所 在 籍 行 地 政 區 新 北 市 中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學 術 群 就 近 入 學 區 一 覽 表 ) 建 議 入 學 之 區 內 高 板 橋 新 莊 文 山 淡 水 雙 和 板 橋 土 城 新 莊 泰 山 五 股 林 口 新 店 烏 來 坪 林 石 碇 深 坑 淡 水 三 芝 石 門 八 里 永 和 中 和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海 山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清 水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光 復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華 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新 莊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泰 山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丹 鳳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林 口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新 店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石 碇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安 康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竹 圍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淡 水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市 立 中 和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永 平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錦 和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三 重 三 重 蘆 洲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三 重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三 鶯 鶯 歌 樹 林 三 峽 市 立 明 德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樹 林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瑞 芳 雙 溪 瑞 芳 貢 寮 平 溪 市 立 雙 溪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瑞 芳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七 星 汐 止 金 山 萬 里 市 立 秀 峰 高 級 中 學 市 立 金 山 高 級 中 學 附 註 : 新 北 市 以 外 縣 市 國 中 臺 商 子 女 及 子 弟 學 校 畢 業 生, 不 採 計 就 近 入 學 積 分 31

附 表 一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學 校 名 稱 : 編 號 1 收 件 序 號 團 體 報 名 名 冊 姓 名 鑑 輔 會 資 格 類 別 性 別 出 生 ( 民 國 ) 年 月 日 備 註 3 5 7 9 10 11 1 13 1 非 收 15 本 應 件 表 屆 序 由 畢 號 報 業 請 名 學 於 網 生 資 路 置 料 系 於 繳 統 最 交 產 後 當 出 日 後, 現 列 並 場 印 於 填 備, 寫 註 並 欄 由 註 相 明 關 人 員 非 核 應 章 屆 字 樣 茲 證 明 上 列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確 能 在 本 學 年 度 取 得 畢 ( 結 ) 業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 1.. 3. 承 辦 人 核 章 : 處 室 主 任 核 章 : 聯 絡 電 話 : 註 冊 組 核 章 : 校 長 : 傳 真 電 話 : 3

附 表 二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 每 名 學 生 一 袋 ) 必 繳 必 繳 就 讀 國 中 鑑 輔 會 編 號 資 料 內 容 及 同 等 學 歷 ( 力 ) 者 必 附 初 檢 複 檢 1 學 生 報 名 表 ( 實 貼 兩 吋 相 片 1 張 ) 附 表 三 1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就 讀 臺 商 子 女 及 子 弟 學 校 之 畢 業 生 必 附 無 有 無 志 願 未 填 滿 切 結 書 附 表 四 1 國 中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3 應 檢 附 有 效 日 期 之 鑑 輔 會 資 格 證 明 影 本 有 1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 1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附 表 五 5 1 含 分 數 等 第 及 有 無 納 入 身 障 資 源 班 成 績 說 明, 並 經 註 冊 組 簽 ( 核 ) 章 () 份 (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表 附 表 六 1 必 繳 必 繳 7 性 向 測 驗 結 果 分 析 影 本 七 八 年 級 學 業 成 績 單 ( 含 七 大 領 域 ) 正 本 1 超 9 額 服 務 學 習 證 明 正 本 比 10 多 元 學 習 領 導 能 力 證 明 表 正 本 附 表 七 序 11 表 特 殊 表 現 ( 相 關 競 賽 獎 狀 或 參 賽 證 明 ) 影 本 ( ) 份 佐 1 多 元 學 習 特 殊 表 現 校 內 競 賽 證 明 表 附 表 八 ( ) 份 證 無 有 無 有 13 資 能 力 檢 定 證 明 影 本 份 1 料 1 國 民 中 學 ( 含 完 全 中 學 ) 技 藝 教 育 修 習 證 明 書 影 本 1 長 期 乘 坐 輪 椅 學 生 申 請 就 近 入 學 學 術 群 證 明 影 本 15 1 (IEP 交 通 車 申 請 表 等 ) 注 意 總 計 份 數 此 報 初 檢 國 中 承 辦 人 核 章 符 合 鑑 輔 會 人 員 核 章 國 事 項 : 符 合 複 檢 不 符 各 表 名 中 項 為 時 承 證 信 請 辦 不 明 封 將 人 符 文 封 繳 員 件 面 交 請, 不 須 列 印 合 正 資 先 本 料 由 依 依 國 繳 項 中 交 目 檢 資 次 驗 料 序 後 於 排 歸 好 還 就 讀, 國 置 影 中 入 本 本 初 需 安 檢 加 置 註 報 與 欄 名 正 中 信 本 自 封 相 行 袋 符 打 及 內, 驗 並 證 填 者 寫 職 份 章 數 聯 絡 電 話 : 合 1.. 3.. 學 生 姓 名 : 編 號 : ( 與 團 體 報 名 名 冊 編 號 相 同 ) 就 讀 學 校 : 學 校 聯 絡 人 : 就 讀 學 校 電 話 : 就 讀 學 校 傳 真 : 份 ( ) 份 ( ) 備 註 份 份 份 33

附表三 附表三 新北市 10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一般類科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一般類科 學生報名表 學生報名表 學生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民國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監護權人或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男 身分證 女 統一編號 日 電 話 相片黏貼處 相片背面書寫就讀國民 中學 含完全中學 名稱及 姓名 行動 電話 電話 畢 結 業學校 縣 市 國中/高中 國中部 班級 畢 結 業學年度 學年度 教育情形 接受特教服務情形 普通班 未接受特教服務 普通班 接受特教服務 資源班 集中式特教班 其他特殊教育安置 領有 資格證明 縣 市 鑑輔會 障礙資格證明 有效日期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有效日期 障礙類別 障礙程度 志願序 第 1 志願 志願序 第 志願 第 3 志願 *請依個人能力 興趣選填志願 第 志願 *請務必填滿 第 5 志願 未填滿者需繳 第 志願 交切結書 第 7 志願 第 志願 群 學 別 監護權人或法定代理 監護權人或法定代理 人簽名或蓋 名或蓋章 人簽 名或蓋 章 學生簽名 檢查人核章 檢查人核章 國中承辦人 國中承辦人 處室主任核章 審查人員初審 鑑輔會人員 鑑輔會人員 人員 審查人員複審 鑑輔會人員 鑑輔會人員 人員 校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1.網路報名後列印本報名表 由法定代理人及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放入學生資料袋.所填資料如有更改應加蓋監護權人或法定代理人私章 3.監護權人或法定代理人為 人(或以上)時 應共同協商酌定學生最佳利益後 由 1 人或共同簽名或蓋章 3 座號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現 場 身 填 心 寫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志 願 未 填 滿 切 結 書 收 件 序 號 就 讀 國 中 附 表 四 學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H)( 行 動 ) 身 分 證 出 生 日 期 統 一 編 號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定 代 理 人 電 話 1. 本 人 了 解 學 生 應 填 滿 個 志 願, 鑑 輔 會 方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進 行 安 置 作 業. 本 人 確 實 僅 願 意 填 寫 個 志 願, 亦 了 解 志 願 未 填 滿 以 致 無 法 安 置 時, 鑑 輔 會 不 另 安 排 晤 談 亦 不 予 安 置 切 結 聲 明 3. 本 人 願 意 接 受 鑑 輔 會 依 本 人 所 填 之 志 願 逕 行 分 發, 若 無 法 安 置 時, 對 此 公 告 結 果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新 北 市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為 人 ( 或 以 上 ) 時, 應 共 同 協 商 酌 定 學 生 最 佳 利 益 後, 由 1 人 或 共 同 簽 名 或 蓋 章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代 理 人 學 生 簽 名 簽 名 或 蓋 章 35

附 表 五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鑑 輔 會 證 明 ( 請 實 貼 影 本 ) 注 意 事 項 : 應 檢 附 有 效 日 期 之 鑑 輔 會 資 格 證 明 影 本 3

附表六 附表六 新北市 10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一般類科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一般類科 超額比序積分表 一 適性輔導 項目 採計上限 積分換算檢核 說明 性向測驗採最高 3 個分測驗 向度 百分等 生涯 上限 1 分 志願選填 性向測驗 一致 分 不一致 0 分 級與 附錄四 分析結果一致者 決策 志願選填 教師建議 一致 分 不一致 0 分 性向測驗 國中新編多元性向測驗 請填入各分測驗百分等級 多因素性向測驗 請填入各分測驗百分等級 適性化職涯性向測驗 請填入各分測驗百分等級 中學多元性向測驗 請填入各分測驗百分等級 多向度性向測驗組合 請填入各分測驗百分等級 教師建議 高級中學類 工業工程類 商管外語類 機械群 適合 動力機械群 商業管理群 群別 學術群 電機電子群 外語群 土木建築群 海事群 家政藝術類 農業群 家政群 餐旅群 藝術群 設計群 說明 就學生性向 興趣 特質 學業能 力 家庭狀況與期許 參酌導師 輔導教師 特教團隊建議及生涯發 展觀點 勾選三個適合該生未來就 讀之群別 二 多元學習 項目 服務 學習 領導 能力 特殊 表現 能力 檢定 技藝 教育 採計上限 積分換算檢核 上限 分 七上 3 分 七下 3 分 八上 3 分 八下 3 分 1 學期 上限 分 擔任社團幹部任滿 七上 分 七下 分 八上 分 八下 分 1 學期 上限 分 擔任班級幹部任滿 七上 1 分 七下 1 分 八上 1 分 八下 1 分 1 學期 上限 分 擔任小老師滿 七上 1 分 七下 1 分 八上 1 分 八下 1 分 政府機關 構 主辦之國際性 國際性 全國性或全市性 全國性或全市性競賽 獎狀 上限 分 個人競賽 次* = 分 團體競賽 次* 1 = 分 政府機關 構 主辦之國際性 國際性 全國性或全市性 全國性或全市性競賽 參賽證明 上限 3 分 個人競賽 次* 1 = 分 團體競賽 次* 0.5 = 分 校內競賽之競賽獎狀或參賽證明 次* 1= 分 上限 3 分 個人競賽 團體競賽 次* 0.5 = 分 全民英檢檢定初級通過以上者 3 分 上限 分 志願為普通類者 5 分 或 志願為商管外語類之群別者 5 分 上限 5 分 參加 9 上國中技藝教育者 5 分 37 最高採計 學期 說明 1.. 最高採計 學期 同一學期同時擔任社團幹部 班級幹部 或小老師者可重複採計 1.. 個人與團體合併採計最高 3 次 需檢附獎狀 1.. 個人與團體合併採計最高 3 次 需檢附參賽證明 個人與團體合併採計最高 3 次 需檢附競賽獲獎表現證明表 如附件 八 請參閱注意事項 5 最高採計 1 次 符合全民英檢檢定初級通過以上者 且志 願為普通高中群 商管群或外語類之群別 者 再得 5 分 1.最高採計 1 次.需檢附 國民中學 含完全中學 技藝 教育修習證明書 1..

三 領域學習 領域學習 項目 均衡 學習 學業 成就 學業 表現 與評 量方 式 採計上限 積分換算檢核 健體平均成績丙等以上者 5 分 上限 15 分 藝文平均成績丙等以上者 5 分 綜合平均成績丙等以上者 5 分 基礎 3 分 習得 分 國文 英語 上限 15 分 數學 社會 自然 學期 科目 健康與體育 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 七上 七下 八上 八下 說明 健體 藝文 綜合 3 領域 每領域最高 3 學期平均成績丙等 0 分 以上 待改進 1 分 1. 計分方式 1 基礎 3 分-未採納身障資源班成績 且平均成績丙等 0 分 以上者 習得 分-採納 含 身障資源班成 績 且平均成績丙等 0 分 以上者 3 待改進 1 分-平均成績未達丙等 0 分 以上者.各領域 科 採最高 3 學期成績平均後 再依上述標準做積分換算 3.上述 採納 含 身障資源班成績 係 指最高 3 學期成績中 任一學期採身障 資源班成績調整者 國文 英語 數學 社會 自然 評量 評量 評量 評量 評量 評量 評量 成績 方式 成績 方式 成績 方式 成績 方式 成績 方式 成績 方式 成績 方式 成績 評量 方式 最高三學期平均 四 就近入學 項目 積分換算檢核 採計上限 說明 志願為學術群 學術群之一般高中 綜合高中 就近入學區請參照 附錄五 就近 5分 入學 上限 10 分 且就讀國中需符合就近入學區者 志願為學術群且符合就近入學條件及長期乘坐輪 需有長期乘坐輪椅證明 如 IEP 區 椅學生 5 分 五 積分總表 類別 適性輔導 項目 生涯決策 服務學習 領導能力 多元學習 特殊表現 能力檢定 技藝教育 均衡學習 本國語文 英語 領域學習 數學 社會 自然 小計 就近入學 就近入學區 總分 志願 1 志願 志願 3 3 志願 志願 5 志願 志願 7 志願

六 順 次 積 分 總 表 類 別 比 序 順 次 1 志 願 願 1 志 願 願 志 願 願 3 志 願 願 志 願 願 5 志 願 願 志 願 願 7 志 願 願 3 5 順 次 積 分 7 9 10 11 1 13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學 生 簽 名 承 辦 人 核 章 注 意 事 項 : 註 冊 組 長 核 章 輔 表 導 主 任 核 章 校 長 核 章 填 審 護 查 員 初 審 審 查 員 複 審 檢 僅 資 權 供 料 人 參 如 或 考 有 法 更 定, 改 代 請 應 理 於 加 人 網 蓋 為 路 報 監 名 護 人 權 填 人 寫 後 或 列 法 印 定 代 理 再 人 由 私 監 章 護 權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及 相 關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 鑑 輔 會 人 員 ) ( 鑑 輔 會 人 員 ) 元 附 學 各 習 個 表 之 項 現 特 目 之 殊 之 領 表 佐 導 現 證 能 係 資 力 指 料 增 鼓 影 加 勵 本 採 學 或 納 生, 以 小 參 所 上 老 與 有 時 師 藝 影, 積 術 本 應 分 皆 共 語 需 同 文 加 協 註 商 科 與 酌 學 正 定 或 本 學 體 相 生 育 符 最 項 及 佳 目 驗 利 競 證 益 賽 者 後 之 職, 表 章 由 現, 人 故 或 不 共 包 同 含 簽 整 名 潔 或 蓋 秩 章 序 生 活 競 賽 ( ) 1 本 所 監 請 1.. 3.. 多 5.. 39

附 表 七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多 元 學 習 領 導 能 力 證 明 表 新 北 市 立 國 中 ( 高 中 國 中 部 )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擔 任 學 期 職 務 項 目 職 務 內 容 表 現 情 形 認 證 單 位 簽 核 注 意 導 一 事 能 學 項 力 期 : 係 同 指 時 學 擔 生 任 擔 社 任 團 社 幹 團 部 幹 部 班 級 幹 班 部 級 或 幹 小 部 老 或 師 小 職 老 務 師 者 職 可 務 重 任 複 滿 採 一 計 學 期 1. 領. 同 特 教 業 務 承 辦 人 : 特 教 組 長 職 章 輔 導 主 任 : 輔 導 主 任 職 章 證 明 核 發 單 位 承 辦 人 : 訓 育 組 長 職 章 教 學 組 長 職 章 證 明 核 發 單 位 主 管 : 學 務 主 任 職 章 教 務 主 任 職 章 0

附 表 八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多 元 學 習 特 殊 表 現 校 內 競 賽 證 明 表 新 北 市 立 國 中 ( 高 中 國 中 部 )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競 賽 項 目 競 賽 參 與 競 賽 表 現 獲 獎 日 期 辦 理 單 位 認 證 個 人 競 賽 團 體 競 賽 個 人 競 賽 團 體 競 賽 注 關 意 表 證 事 僅 項 供 : 殊 明 表 文 現 校 係 件 內 指, 競 學 不 賽 生 必 證 參 羅 明 與 列 用 藝 於 術 此, 若 具 語 有 文 政 府 科 機 學 關 或 ( 體 構 育 ) 項 主 目 辦 之 之 表 國 現 際, 性 故 或 不 全 包 國 含 性 整 競 潔 賽 表 秩 現 序, 生 請 活 繳 競 交 賽 獎 狀 參 賽 證 明 之 相 人 與 團 體 競 賽 合 併 最 高 採 次, 上 分 1. 此. 特 3. 個 個 人 競 賽 團 體 競 賽 計 3 限 3 特 教 業 務 承 辦 人 : 特 教 組 長 職 章 輔 導 主 任 : 輔 導 主 任 職 章 證 明 核 發 單 位 承 辦 人 : 訓 育 組 長 職 章 教 學 組 長 職 章 證 明 核 發 單 位 主 管 : 學 務 主 任 職 章 教 務 主 任 職 章 1

附 表 九 報 名 單 位 收 執 聯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學 生 報 名 資 料 退 ( 補 ) 件 通 知 單 貼 紙 序 號 : 一 退 件 原 因 : 學 生 姓 名 : 就 讀 國 中 : 學 生 資 格 不 符, 說 明 : 二 補 件 原 因 : 項 目 需 補 繳 或 修 正 原 因 志 願 未 填 滿 切 結 書 1. 學 生 報 名 表 缺 少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或 以 鉛 筆 簽 名 或 蓋 章 缺 少 吋 相 片 1 張 ( 背 面 寫 學 校 及 姓 名 ) 缺 少 鑑 輔 會 資 格 證 明 影 本 缺 少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表. 必 繳 資 料 缺 少 性 向 測 驗 影 本 缺 少 學 業 成 績 單 影 本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 3. 缺 少 相 關 人 員 核 章. 其 他 請 依 上 述 結 果 修 正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依 下 列 時 間 及 地 點 繳 交 : 1. 時 間 :10 年 3 月 0 日 ( 五 ) 中 午 1 點 前.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鑑 輔 會 圓 戳 章 3. 校 址 :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學 府 路 一 段 1 號. 電 話 :(0)1-3 轉 59 或 9 5. 傳 真 :(0)73-3533 ~ 未 能 於 時 間 內 補 繳 交 件 者, 致 影 響 安 置 作 業 結 果, 請 自 行 負 責 ~

附 表 十 學 生 監 或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收 執 聯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晤 談 通 知 單 收 件 序 號 : 姓 名 : 就 讀 國 中 : 茲 因 學 生 全 部 個 志 願 皆 未 獲 安 置, 請 依 剩 餘 名 額 重 填 3 個 志 願, 將 由 鑑 輔 會 進 行 晤 談 並 逕 行 分 發 晤 談 時, 請 學 生 本 人 及 其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持 本 通 知 單 及 晤 談 志 願 調 整 暨 確 認 切 結 書 ( 附 表 十 ) 於 指 定 時 間 地 點 到 達 進 行 晤 談 ;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無 法 親 自 參 與 時, 可 委 由 其 他 親 友 代 理, 但 須 填 具 委 託 書 ( 附 表 十 一 ) 晤 談 日 期 : 年 月 日 ( 星 期 ) 晤 談 時 間 : 上 午 下 午 時 分 晤 談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址 :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學 府 路 一 段 1 號 電 話 :(0)1-3 轉 59 傳 真 :(0)73-3533 請 沿 線 剪 下 後 繳 回 承 辦 學 ~ 未 能 於 時 間 內 進 行 或 ------------------------ ------------------------- 晤 談 時 請 攜 帶 本 通 知 單 未 能 於 時 間 內 進 行 或 委 託 晤 談 致 影 響 安 置 作 業 者, 不 予 錄 取 ~ 承 辦 學 校 存 查 聯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一 般 高 中 高 職 晤 談 通 知 單 回 條 校 -------------------------------------- ------------------- 序 號 : 姓 名 : 就 讀 國 中 : 晤 談 日 期 : 年 月 日 ( 星 期 ) 晤 談 時 間 : 上 午 下 午 時 分 3

附 表 十 一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晤 談 委 託 書 立 委 託 書 人 ( 學 生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因 之 故, 無 法 親 自 到 場 參 與 晤 談, 特 委 託 先 生 / 女 士 代 為 出 席 學 生 安 置 志 願 : 此 致 第 1 志 願 : 學 校 群 第 志 願 : 學 校 群 第 3 志 願 : 學 校 群 立 委 託 書 人 : ( 學 生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受 託 人 :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受 託 人 地 址 : 受 託 人 電 話 ( 宅 ): ( 手 機 ): 學 生 姓 名 : 本 立 受 託 人 與 學 生 關 係 : 監 為 學 生 監 護 權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未 能 親 自 參 與 時, 委 託 陪 同 晤 談 使 用 受 委 護 託 託 權 人 書 人 與 人 或 參 需 法 與 為 定 晤 學 代 談 生 理 教 人 師 監 為 護 不 權 得 為 人 同 或 一 法 以 人 定 上 代 時 理, 人 應 共 同 協 商 酌 定 學 生 最 佳 利 益 後, 由 人 或 共 同 簽 名 或 蓋 章 注 意 事 項 : 1.. 3. ( ) 1.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十二 附表十二 新北市 10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一般類科 晤談志願調整暨確認切結書 收件序號 收件序號 就讀國中 學生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分證 統一編號 監護權人或法 定代理人姓名 監護權人或法 定代理人電話 男 女 H 行動 第 1 志願 群別 學校 建議調整志願 第 志願 群別 選填 學校 第 3 志願 群別 學校 1. 本人了解此晤談適用學生之全部 個志願皆未獲安置者 鑑輔會委員進行晤談 作業時依剩餘名額給與相關建議 並重填 3 個志願後逕行分發. 本人願意接受鑑輔會依此切結書 3 個志願逕行分發 對此公告結果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切結聲明 此致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日期 年 月 監護權人或法定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學生簽名 受託人簽名或蓋章 受託人簽名或蓋章 無則免簽 無則免簽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監護權人或法定代理人為 人(或以上)時 應共同協商酌定學生最佳利益後 由 1 人或共同簽名或蓋章 5 日

附表十三 附表十三 新北市 10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一般類科 生涯轉銜建議表 學生姓名 障礙 類別 就讀學校 視覺障礙 身體病弱 自閉症 就讀 普通班 班別 性 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 情緒行為障礙 學習障礙 腦性麻痺 說明: 別 肢體障礙 說明: 多重障礙 說明: 其他障礙 不含智能障礙 集中式特教班 特殊 表現 個人興趣 興趣 優勢能力 專長 表現 較有興趣之學習領域 學科 表現較佳之學習領域 學科 能力 現況 生涯 決策 人際互動 交通能力 金錢管理 時間管理 職業技能 操作表現 情緒管理 其他 學生對未來的規劃/期待 重要他人的期待 填寫教師 核章 聯絡電話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本表僅於晤談時使用 報名時無需繳交.填寫前請與學生 學生之監護權人或法定代理人及相關人員晤談搜集資料後 再與相關教師開會完成本表 3.能力現況請補充個別化教育計畫中未填寫之處 勿將 IEP 內容謄入 1.

附表十四 附表十四 新北市 10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一般類科 已報到者欲放棄安置資格聲明書 已報到者欲放棄安置資格聲明書 學生 姓名 監護權人 住家 或法定代 理人電話 行動 身分證 統一編號 第 1 聯 錄取學校存查聯 本人自願放棄鑑輔會適性輔導安置貴校之入學資格 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此致 錄取學校全銜 學生簽名或蓋章 學生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蓋章 監護權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年 錄取學校承辦人核章 月 年 日 月 日 承辦處室 戳章 新北市 10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一般類科 已報到者欲放棄安置資格聲明書 學生 姓名 第 聯 學生存查聯 監護權人 住家 或法定代 理人電話 行動 身分證 統一編號 本人自願放棄鑑輔會適性輔導安置貴校之入學資格 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此致 錄取學校全銜 學生簽名或蓋章 學生簽名或蓋章 監護權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錄取學校承辦人核章 年 月 年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月 日 日 錄取學生欲放棄錄取資格者請填妥本聲明書 學生及其監護權人或法定代理人 共同監護權人雙方 皆須 親自簽名或蓋章 親送至錄取學校辦理 放棄安置結果時間於安置結果公告時同步公告.監護權人或法定代理人為 人(或以上)時 應共同協商酌定學生最佳利益後 由 1 人或共同簽名或蓋 章 3.錄取學校於聲明書蓋章後撕下 第 1 聯由錄取學校存查 第 聯由學生領回.聲明放棄錄取資格手續完成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請學生及監護權人或法定代理人慎重考慮 1. 7

附 表 十 五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般 類 科 餘 額 安 置 報 名 表 性 男 身 分 證 學 生 姓 名 別 女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電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話 ( ) 行 動 電 話 畢 ( 結 ) 業 學 校 : 縣 ( 市 ) 國 中 / 高 中 ( 國 中 部 ) 班 級 : 座 號 : 畢 ( 結 ) 業 學 年 度 : 學 年 度 教 育 情 形 接 受 特 教 服 務 情 形 : 普 通 班, 未 接 受 特 教 服 務 普 通 班, 接 受 特 教 服 務 資 源 班 集 中 式 特 教 班 其 他 特 殊 教 育 安 置 : 領 有 縣 ( 市 ) 鑑 輔 會 障 礙 資 格 證 明 有 效 日 期 : 資 格 證 明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有 效 日 期 : (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 ) 審 查 志 願 序 群 別 學 校 注 意 適 1 依 第 志 願 限 事 項 用 本 年 度 尚 未 報 名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者 志 願 序 請 適 填 依 務 性 個 必 輔 個 導 志 安 願 置 結 果 公 告 後 之 各 校 及 各 群 別 剩 餘 名 額 ( 不 包 含 未 報 到 學 生 之 空 額 ) 3 填 人 滿 能 力, 興 否 趣 則 不 選 受 填 理 志 報 願 名 * 1.. 3. 3. 5.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 相 含 片 完 背 全 面 書 中 寫 學 ) 就 及 讀 國 姓 名 民 中 學 相 片 黏 貼 處 監 護 權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學 生 簽 名 注 檢 查 人 核 章 處 室 主 任 核 章 ( 國 所 中 承 辦 人 ) 監 意 填 護 事 資 權 項 料 人 : 如 或 有 法 更 定 改 代 應 理 加 人 蓋 為 監 護 人 權 或 人 以 或 上 法 時 定, 代 應 理 共 人 同 私 協 章 商 酌 定 學 生 最 佳 利 益 後, 審 查 人 員 初 審 審 查 人 員 複 審 ( 鑑 輔 會 員 ) ( 鑑 輔 會 人 員 ) 1.. ( ) 由 人 或 共 同 簽 名 或 蓋 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