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 校 篇 壹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層 級 辦 理 項 目 及 流 程 圖 一 流 程 圖 二 辦 理 項 目 三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層 級 辦 理 時 程 表 四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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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總 篇 壹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1 貳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肆 103 年 度 教 育 部 對 各 地 方 政 府 統 合 視 導 訪 視 紀 錄 表 ( 僅 補 救 教 學 部 分 ) 伍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陸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經 費 請 撥 單 二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計 畫 經 費 調 整 對 照 表 三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縣 市 篇 壹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縣 市 層 級 辦 理 項 目 及 流 程 圖 貳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縣 市 層 級 辦 理 時 程 表 參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在 縣 市 層 級 推 動 之 重 心 肆 參 考 範 例 一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縣 市 年 度 計 畫 舉 隅 二 各 項 會 議 ( 一 ) 辦 理 期 初 申 請 說 明 會 ( 二 ) 辦 理 期 中 檢 討 會 議 ( 三 ) 辦 理 期 末 檢 討 暨 申 請 說 明 會 三 辦 理 增 能 研 習 各 項 實 施 計 畫 ( 一 )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架 構 ( 二 ) 辦 理 補 救 教 材 運 用 計 畫 四 相 關 活 動 ( 一 ) 辦 理 訪 視 ( 二 )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發 表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暨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大 會 I

2 學 校 篇 壹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層 級 辦 理 項 目 及 流 程 圖 一 流 程 圖 二 辦 理 項 目 三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層 級 辦 理 時 程 表 四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重 點 摘 要 ( 校 長 用 ) 貳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在 學 校 層 級 推 動 之 重 心 參 各 項 參 考 資 料 一 行 政 篇 ( 一 ) 學 校 實 施 計 畫 ( 二 ) 授 課 教 師 資 料 表 ( 三 ) 開 課 通 知 單 ( 四 ) 班 級 課 程 表 ( 五 ) 巡 堂 紀 錄 表 ( 六 ) 大 學 生 授 課 狀 況 及 輔 導 紀 錄 表 ( 七 ) 施 測 通 知 單 ( 八 ) 辦 理 成 效 ( 質 化 部 份 ) ( 九 ) 教 學 活 動 照 片 二 教 學 篇 ( 一 ) 教 學 課 程 計 畫 ( 二 ) 學 生 能 力 成 長 紀 錄 表 ( 三 ) 學 生 回 饋 表 ( 四 ) 授 課 教 師 自 我 評 量 表 三 班 級 經 營 篇 ( 一 ) 給 家 長 的 一 封 信 ( 二 ) 給 學 生 的 一 封 信 II

3 資 源 篇 壹 常 見 問 題 集 一 網 路 填 報 系 統 ( 一 ) 學 校 線 上 申 請 FAQ ( 二 ) 學 校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FAQ ( 三 ) 學 校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FAQ ( 四 ) 學 校 其 他 問 題 FAQ 二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三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 一 )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 二 ) 預 約 測 驗 日 期 ( 三 ) 上 傳 紙 筆 測 驗 結 果 ( 四 ) 缺 考 資 訊 ( 五 )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 六 ) 校 內 帳 號 管 理 ( 七 ) 下 修 測 驗 ( 八 ) 學 校 網 路 連 線 異 常 ( 九 ) 其 他 問 題 四 學 校 求 才 五 人 才 求 職 貳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相 關 網 站 參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各 縣 市 承 辦 人 員 暨 資 源 中 心 專 責 人 員 通 訊 錄 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專 案 人 員 通 訊 錄 III

4 總 篇 壹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 國 ( 二 ) 字 第 號 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教 國 署 國 字 第 號 函 一 方 案 緣 起 教 育 是 國 家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重 要 投 資, 落 實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理 想, 才 能 實 現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為 加 強 扶 助 弱 勢 家 庭 之 低 成 就 學 生, 以 弭 平 其 學 習 落 差, 教 育 部 自 95 年 度 起 開 始 辦 理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方 案, 積 極 運 用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經 濟 弱 勢 大 專 學 生 大 專 志 工 等 教 學 人 力, 於 課 餘 時 間 提 供 弱 勢 且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小 班 且 個 別 化 之 免 費 補 救 教 學 另 對 於 原 住 民 比 率 偏 高 及 離 島 地 區 等 地 域 性 弱 勢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則 是 以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對 原 班 級 學 生 進 行 免 費 之 補 救 教 學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及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政 策, 均 是 立 基 於 社 會 之 公 平 正 義 而 擬 定, 以 身 分 照 顧 弱 勢 之 個 人 或 地 區 為 宗 旨 有 鑑 於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後, 國 中 學 生 將 可 免 經 升 學 考 試 直 接 進 入 高 中 ( 職 ) 或 五 專 就 讀, 因 此, 建 構 把 關 基 本 學 力 之 檢 核 機 制, 並 落 實 補 救 教 學, 提 供 多 元 適 性 的 學 習 機 會, 以 達 成 確 保 學 生 學 力 品 質 成 就 每 一 個 孩 子 的 目 標, 便 成 為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核 心 課 題 之 一, 亟 需 藉 由 擬 訂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予 以 具 體 實 踐 根 據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2 條, 為 實 現 教 育 目 的, 國 家 教 育 機 構 教 師 父 母 均 應 負 協 助 之 責 任 因 此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需 同 時 關 注 到 國 家 教 育 機 構 教 師 家 庭 及 社 會 資 源 等 面 向, 惟 有 眾 人 齊 心 協 力, 把 每 一 個 孩 子 帶 上 來, 一 起 為 學 生 之 學 習 盡 心 力, 才 能 有 效 確 保 國 民 中 小 學 每 一 位 學 生 具 備 有 基 本 之 學 力 二 現 況 分 析 茲 就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之 執 行 現 況 及 困 境 作 敘 述, 並 加 以 檢 討, 以 利 規 劃 未 來 努 力 之 方 向 : ( 一 ) 行 政 運 作 面 向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推 動, 鞏 固 學 生 基 本 學 力,102 年 度 起, 整 合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及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為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作 為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之 單 一 補 助 要 點, 將 原 教 育 優 先 區 之 學 習 輔 導 項 目 併 至 本 作 業 要 點 補 救 教 學 現 階 段 由 中 央 負 責 籌 措 預 算 辦 理 全 國 說 明 會 及 訪 評 建 置 檢 測 工 具 訂 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並 據 以 發 展 教 材 及 教 法 培 訓 種 子 講 師 及 督 導 人 才 表 揚 全 國 績 優 學 校 等 地 方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縣 市 政 府 ) 負 責 辦 理 全 縣 市 說 明 會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宣 導 短 片 文 宣 製 作 及 專 案 1

5 總 篇 網 站 建 置 等 政 策 宣 導 ; 研 發 補 救 教 學 方 法 診 斷 工 具 ; 辦 理 研 討 會 行 動 研 究 及 發 表 會 ; 辦 理 期 中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訪 視 評 鑑 或 成 果 檢 核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表 揚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觀 摩 會 及 發 表 會 等 行 政 作 業 學 校 則 負 責 規 劃 開 班 招 募 教 學 人 員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紀 錄 教 師 教 學 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目 前 已 成 立 研 發 管 考 組 網 路 平 臺 組 科 技 評 量 組 師 資 培 育 組, 共 同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各 項 政 策, 而 各 縣 市 政 府 學 校 大 部 分 已 成 立 相 關 補 救 教 學 小 組, 惟 橫 向 及 縱 向 聯 繫 功 能, 仍 須 強 化, 以 確 實 執 行 補 救 教 學 政 策 ( 二 ) 教 學 輔 導 面 向 教 育 部 自 100 年 起 委 請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與 評 鑑 中 心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18 小 時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規 劃 以 及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依 據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概 念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班 級 經 營 測 驗 與 診 斷 分 科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與 實 務 策 略 等 主 題 制 定 完 成 18 小 時 之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以 標 準 化 種 子 教 師 培 育 課 程 為 各 縣 市 培 訓 補 教 教 學 人 員 增 能 研 習 之 講 師, 並 制 定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課 程 之 教 材 內 容 與 教 學 時 數, 以 提 升 各 縣 市 補 救 教 學 研 習 課 程 之 品 質 102 年 起, 現 職 教 師 需 取 得 教 育 部 規 劃 之 8 小 時 研 習 證 明, 現 職 教 師 以 外 之 教 學 人 員 則 需 完 整 取 得 18 小 時 之 研 習 證 明, 始 得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以 確 保 補 救 教 學 品 質 目 前 補 救 教 學 之 教 學 人 員 為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大 專 生 等, 但 其 中 仍 以 現 職 教 師 所 占 之 比 率 最 高, 約 占 80% 師 資 不 足 是 目 前 各 校 最 大 困 境 對 於 現 職 教 師 而 言, 額 外 工 作 增 添 負 擔, 加 之 補 救 教 學 難 見 速 效, 故 易 使 教 師 怯 步 而 由 一 般 大 專 生 或 志 工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之 師 資, 也 易 有 班 級 經 營 或 教 學 技 巧 不 足 等 問 題 ( 三 ) 教 材 教 法 面 向 教 育 部 業 自 100 年 6 月 起 著 手 從 課 綱 以 及 各 種 版 本 教 科 書 中, 萃 取 國 中 國 小 各 年 級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等 工 具 學 科 之 學 生 必 須 學 會 的 基 本 內 容, 於 101 年 6 月 30 日 前 建 構 完 成 試 行 版 公 告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係 指 無 論 課 程 綱 要 或 課 程 標 準 如 何 改 變 或 教 材 如 何 重 編, 學 生 在 該 年 級 之 工 具 學 科 中 必 須 習 得 之 內 容, 且 學 會 後 始 得 以 順 利 銜 接 下 一 年 級 之 課 程, 以 解 決 永 遠 存 在 有 PR 值 小 於 35 之 學 生, 及 常 模 參 照 無 法 瞭 解 學 生 是 否 具 備 該 年 級 相 關 工 具 學 科 之 基 本 學 力 等 問 題 惟 各 科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試 行 之 後, 仍 有 持 續 滾 動 修 正 之 必 要 教 育 部 根 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發 展 補 救 教 學 補 充 教 材, 於 101 年 12 月 公 告, 提 供 生 活 化 實 用 性 之 教 學 素 材 教 學 指 引 與 評 量 習 題, 供 國 民 中 小 學 老 師 教 學 參 考 及 學 生 自 學 本 署 並 已 建 立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放 置 相 關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供 現 場 教 師 下 載 使 用 目 前 研 發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之 單 位 眾 多, 但 缺 乏 系 統 化 整 理 ; 另 網 路 時 代 來 臨, 數 位 化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亟 待 開 發 ; 針 對 已 開 發 之 教 材 尚 未 研 發 對 應 之 教 學 策 略 以 有 效 搭 建 學 生 學 習 鷹 架 以 上 皆 有 待 持 續 發 展 以 臻 完 善 2

6 總 篇 ( 四 ) 評 量 系 統 面 向 補 救 教 學 應 透 過 客 觀 之 評 量 工 具 進 行 學 習 診 斷, 由 診 斷 結 果 瞭 解 學 生 不 足 之 學 習 範 圍 與 內 容 101 年 9 月 起, 標 準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由 原 本 之 常 模 參 照 調 整 為 標 準 參 照, 檢 測 試 題 依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各 分 項 能 力 之 指 標 命 題, 每 年 需 進 行 3 次 電 腦 化 測 驗,9 至 10 月 為 篩 選 測 驗, 翌 年 之 2 至 3 月 6 至 7 月 為 成 長 追 蹤 測 驗, 本 署 將 持 續 以 此 系 統 化 之 方 式 來 檢 核 補 救 教 學 之 成 效, 惟 從 常 模 參 照 測 驗 轉 變 為 標 準 參 照 測 驗, 其 試 題 信 度 效 度 及 鑑 別 度 仍 須 強 化, 以 提 高 評 量 之 準 確 度 另 由 評 量 系 統 長 期 追 蹤 並 轉 銜 個 案 學 生 之 學 習 進 展, 可 有 效 降 低 教 學 人 員 之 紙 筆 作 業 負 擔, 再 者 藉 由 評 量 系 統 可 進 行 班 際 校 際 縣 際 間 之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比 較, 以 管 控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 目 前 補 救 教 學 教 師 可 藉 由 評 量 系 統 之 結 果 得 知 受 輔 學 生 各 科 目 之 落 後 點, 據 以 規 劃 個 別 化 之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但 評 量 系 統 之 功 能 及 操 作, 學 校 端 的 宣 導 尚 待 落 實 ( 五 ) 其 他 面 向 學 生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與 家 庭 因 素 影 響 息 息 相 關 調 查 國 內 學 習 低 成 就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高 達 6 成 係 家 庭 因 素 造 成 經 濟 弱 勢 之 學 生 常 需 要 協 助 家 中 生 計, 難 以 在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情 形 下 將 心 力 置 於 學 習 上 ; 而 長 期 弱 勢 所 造 成 的 習 得 無 助 感, 更 容 易 弱 化 學 習 動 機, 甚 至 衍 生 行 為 偏 差 問 題 這 些 家 庭 功 能 不 足 的 學 生 不 是 沒 有 能 力, 而 是 缺 乏 資 源 ; 不 是 不 肯 學, 而 是 沒 有 合 適 的 學 習 方 法 除 了 學 校 老 師 付 出 愛 心 外, 宜 發 展 適 切 之 介 入 措 施, 補 強 家 庭 功 能, 並 透 過 社 福 單 位 的 介 入, 給 予 學 生 心 靈 支 持 和 實 質 的 援 助, 將 能 有 效 提 升 補 救 教 學 之 成 效 此 外, 由 於 政 府 資 源 有 限, 補 救 教 學 無 法 全 面 照 顧 到 有 需 要 的 學 童, 所 幸, 有 熱 心 有 遠 見 的 民 間 團 體 自 發 性 地 加 入 補 救 教 學 行 列, 如 中 興 保 全 文 教 基 金 會 博 幼 文 教 基 金 會 永 齡 文 教 基 金 會 等 機 構 本 署 未 來 若 能 適 度 引 進 民 間 資 源 投 入 補 救 教 學, 並 研 擬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模 式, 可 使 更 多 學 生 受 益 三 方 案 目 標 ( 一 ) 建 立 教 學 支 持 系 統, 提 高 教 學 品 質 ( 二 ) 診 斷 學 習 程 度 落 點, 管 控 學 習 進 展 ( 三 ) 強 化 行 政 管 考 功 能, 督 導 執 行 效 能 ( 四 ) 整 合 社 福 公 益 資 源, 偕 同 弱 勢 照 護 ( 五 ) 扶 助 學 習 落 後 學 生, 弭 平 學 力 落 差 ( 六 ) 鞏 固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確 保 學 習 品 質 四 辦 理 期 程 :103 年 度 起 全 面 實 施 3

7 總 篇 五 實 施 策 略 兹 就 前 述 實 施 現 況 及 困 境, 規 劃 因 應 策 略, 分 為 行 政 運 作 教 學 輔 導 教 材 教 法 評 量 系 統 以 及 配 套 措 施 等 分 述 如 下 : ( 一 ) 落 實 行 政 督 導, 提 升 執 行 成 效 透 過 橫 向 縱 向 溝 通 方 式, 以 成 立 推 動 組 織 建 立 三 級 督 導 機 制 納 入 視 導 考 核 完 備 補 救 教 學 法 令 等 執 行 細 項, 強 化 各 機 關 學 校 間 行 政 功 能, 提 升 補 救 教 學 之 執 行 成 效, 說 明 如 下 : 1 成 立 推 動 組 織 本 署 委 託 專 業 單 位, 針 對 補 救 教 學 整 體 方 案 進 行 專 案 管 理, 掌 握 各 項 政 策 之 執 行 進 度, 並 針 對 執 行 困 境, 研 擬 改 進 建 議, 使 整 體 方 案 更 臻 完 善 本 署 定 期 召 開 補 救 教 學 聯 席 會 議 作 為 研 發 管 考 組 網 路 平 臺 組 科 技 評 量 組 及 師 資 培 育 組 橫 向 聯 繫 之 溝 通 平 臺 ; 縣 市 政 府 成 立 補 救 教 學 推 動 小 組, 透 過 定 期 開 會 檢 討 縣 市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 強 化 各 校 補 救 教 學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功 能, 使 學 校 瞭 解 校 內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 強 化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功 能, 以 協 助 縣 市 政 府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2 建 立 三 級 督 導 機 制 成 立 中 央 對 縣 市 政 府 縣 市 政 府 對 學 校 之 督 導 會 報 機 制, 檢 討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之 提 報 率 施 測 率 受 輔 率 進 步 率 及 因 進 步 回 班 等 5 項 指 標, 並 透 過 分 層 督 導 機 制, 確 實 掌 握 政 策 執 行 進 度 3 納 入 視 導 考 核 本 署 依 補 救 教 學 統 合 視 導 指 標, 獎 勵 辦 理 績 優 之 縣 市, 並 增 列 補 助 經 費, 且 對 推 動 有 功 人 員 予 以 敘 獎, 而 辦 理 情 形 欠 佳 之 縣 市, 持 續 透 過 三 級 督 導 機 制 要 求 改 善 ; 另 縣 市 政 府 應 將 補 救 教 學 之 推 動 納 入 督 學 視 導 或 校 務 評 鑑 考 核 項 目, 辦 理 績 效 良 好 之 學 校, 予 以 獎 勵, 而 成 效 欠 佳 學 校, 將 透 過 三 級 督 導 機 制 及 輔 導 諮 詢 團 隊 到 校 指 導 等 方 式 持 續 督 導 改 善 4 完 備 補 救 教 學 法 令 修 正 本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除 擴 大 受 輔 對 象 外, 並 因 應 實 際 實 施 現 況 滾 動 修 正 要 點 ( 二 ) 精 進 教 學 品 質, 提 高 學 習 成 效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與 教 師 教 學 息 息 相 關, 透 過 建 置 教 學 輔 導 及 支 持 系 統 強 化 課 中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鼓 勵 多 元 人 才 投 入 補 救 教 學 等 執 行 細 項, 提 高 受 輔 學 生 之 學 習 成 效, 說 明 如 下 : 1 建 置 教 學 輔 導 及 支 持 系 統 本 署 委 請 專 業 單 位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種 子 教 師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組 成 輔 導 諮 詢 團 隊, 定 期 到 全 國 各 校 進 行 訪 視, 提 供 現 場 教 師 教 學 建 議, 並 針 對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業 務 及 任 教 補 救 教 學 之 教 師 所 遭 遇 之 疑 難 問 題 給 予 實 務 上 的 建 議 與 協 助 4

8 總 篇 本 署 持 續 辦 理 非 現 職 教 師 18 小 時 現 職 教 師 8 小 研 習 外, 後 續 將 辦 理 以 補 救 教 學 實 務 探 究 為 主 題 的 工 作 坊, 提 供 教 師 對 話 研 議 演 練 與 分 享 的 機 會 ; 同 時 鼓 勵 退 休 教 師 投 入 補 救 教 學, 以 擴 充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人 力 本 署 督 導 網 路 平 臺 組 建 置 線 上 諮 詢 平 臺, 完 成 培 訓 之 各 縣 市 補 救 教 學 督 導 人 才, 可 透 過 網 路 立 即 協 助 遭 遇 困 境 之 教 師, 並 可 透 過 諮 詢 平 臺 討 論 區 功 能, 分 享 教 學 心 得 2 強 化 課 中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本 署 訂 定 課 中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試 辦 計 畫, 鼓 勵 學 校 試 辦 多 元 之 課 中 補 救 教 學 多 元 模 式, 並 視 試 辦 結 果 推 廣 優 良 之 課 中 實 施 模 式 3 鼓 勵 多 元 人 才 加 入 補 救 教 學 行 列 因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難 尋, 現 職 教 師 平 日 課 務 業 已 繁 重, 本 署 將 鼓 勵 學 校 於 補 救 教 學 時 段 進 用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善 用 其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提 供 具 品 質 之 補 救 教 學 服 務 ( 三 ) 彙 整 及 研 發 教 材 教 法, 增 進 教 學 效 果 為 降 低 補 救 教 學 教 師 備 課 負 擔, 協 助 教 師 迅 速 取 得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提 高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之 意 願, 本 署 將 以 建 立 教 學 策 略 與 教 材 分 享 平 臺 建 置 輔 助 元 件 英 語 科 線 上 學 習 系 統 滾 動 修 正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及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研 發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等 執 行 細 項, 藉 由 系 統 化 提 供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及 教 法, 以 增 進 教 學 效 果, 說 明 如 下 : 1 建 立 教 學 策 略 與 分 享 平 臺 整 合 提 供 各 級 政 府 授 權 使 用 之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 依 據 管 理 者 及 使 用 者 之 實 際 使 用 情 形, 滾 動 修 正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之 功 能 2 系 統 性 建 置 教 學 輔 助 元 件 建 立 數 學 科 之 基 本 學 力 教 學 輔 助 元 件 教 材, 提 供 教 師 教 學 及 學 生 自 學 使 用 3 建 置 英 語 科 線 上 學 習 系 統 提 供 多 元 英 語 線 上 學 習 教 材, 以 學 生 自 主 學 習 為 導 向, 引 導 學 生 透 過 任 務 式 學 習 之 策 略, 達 成 學 習 目 標 4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及 補 教 教 學 教 材 本 署 滾 動 修 正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併 同 修 正 擴 增 相 對 應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教 教 學 補 充 教 材 5 研 發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委 託 專 業 單 位 針 對 補 救 教 學 對 象 之 特 性 補 救 教 學 之 教 材 內 容, 研 發 相 關 教 材 教 法 ( 四 ) 強 化 評 量 系 統 及 個 案 管 理 功 能, 輔 助 學 習 診 斷 補 救 教 學 係 透 過 科 技 化 評 量 方 式 實 施 篩 選 測 驗 成 長 測 驗, 故 透 過 強 化 系 統 功 能 及 擴 大 施 測 量 能 研 發 試 題 以 穩 定 試 題 品 質 等 執 行 細 項, 可 改 善 學 校 施 測 環 境 品 質, 並 提 高 評 量 之 精 準 度, 同 時 藉 由 評 5

9 總 篇 量 結 果 診 斷 學 習 落 點 強 化 網 路 平 臺 個 案 管 理 功 能, 可 使 教 師 掌 握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說 明 如 下 : 1 強 化 評 量 系 統 功 能, 擴 大 施 測 量 能 透 過 改 善 及 擴 充 評 量 系 統 設 備, 以 穩 定 施 測 環 境 品 質 及 提 升 施 測 效 能 ; 並 請 評 量 系 統 委 託 單 位 定 期 回 報 提 報 率 施 測 率 受 輔 率 進 步 率 及 因 進 步 回 班 率 等 5 項 指 標 學 校 端 也 應 完 善 電 腦 教 室 設 備 頻 寬 等 施 測 環 境, 妥 善 規 劃 施 測 時 段 分 配 施 測 人 力 安 排, 並 定 期 掌 控 5 項 指 標 數 據 2 研 發 及 提 升 試 題 品 質 101 年 納 入 題 庫 的 第 一 批 與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相 對 應 之 評 量 試 題, 審 題 預 試 工 作 持 續 進 行, 更 進 一 步 委 請 專 業 單 位 辦 理 各 項 檢 測 工 作, 及 建 置 各 年 級 各 科 目 標 準 設 定 評 量 架 構 表 現 描 述 評 量 標 準 等, 並 提 供 試 題 解 析 及 教 學 輔 導 建 議 資 訊 3 依 評 量 結 果 診 斷 學 生 學 習 落 點 委 請 專 業 單 位 建 置 評 量 診 斷 報 告 系 統 ; 辦 理 診 斷 報 告 使 用 說 明 會, 使 教 師 能 運 用 報 告 相 關 數 據 分 析, 回 饋 於 自 身 教 學 ; 發 展 關 鍵 學 習 教 材 教 法 計 畫 4 強 化 網 路 平 臺 個 案 管 理 功 能 建 立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個 案 管 理 功 能, 提 供 補 救 教 學 教 師 即 時 掌 握 學 生 資 訊, 了 解 學 生 之 學 習 情 形, 以 利 追 蹤 輔 導, 解 決 學 習 困 難 ( 五 ) 辦 理 配 套 措 施, 增 進 方 案 成 效 本 署 希 冀 透 過 辦 理 績 優 楷 模 評 選 鼓 勵 引 進 民 間 資 源 結 合 數 位 學 習 線 上 服 務 委 託 研 究 發 展 與 專 案 管 理 加 強 家 庭 訪 問 功 能 等 執 行 細 項 之 實 施, 提 高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整 體 效 益, 說 明 如 下 : 1 辦 理 績 優 楷 模 評 選 為 鼓 勵 積 極 投 入 補 救 教 學 之 個 人 與 團 體, 辦 理 績 優 楷 模 評 選, 並 舉 辦 分 享 會, 帶 動 社 會 投 入 補 救 教 學 之 熱 忱 2 鼓 勵 引 進 民 間 資 源 因 政 府 資 源 有 限, 未 來 規 劃 結 合 民 間 教 育 資 源 ( 如 教 育 基 金 會 ) 投 入 補 救 教 學, 透 過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擴 大 受 益 學 生 3 結 合 數 位 學 習 線 上 服 務 結 合 教 育 部 資 科 司 數 位 學 伴, 以 大 學 生 用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提 供 補 救 教 學 服 務 4 委 託 後 設 評 估 本 署 委 託 專 業 單 位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考 核 後 設 評 估, 作 為 修 正 補 救 教 學 政 策 之 參 考 ; 並 委 託 專 業 單 位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專 案 管 理, 以 提 高 政 策 執 行 力 5 加 強 家 庭 訪 問 功 能 為 幫 助 家 庭 資 源 或 功 能 不 足 學 生, 宜 發 展 適 切 之 介 入 措 施, 預 防 該 等 學 生 學 習 之 挫 敗, 未 來 將 強 6

10 總 篇 化 家 庭 訪 問 功 能, 以 滿 足 學 生 之 心 理 需 求,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 並 結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推 動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計 畫, 針 對 弱 勢 家 庭 學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進 行 家 庭 訪 視 及 支 持 服 務 六 經 費 依 本 案 之 執 行 策 略, 彙 整 編 列 所 需 經 費 七 預 期 效 益 ( 一 ) 教 師 關 注 學 生 各 個 學 習 階 段 的 困 難, 能 有 效 地 施 予 差 異 化 教 學 補 救 教 學 ( 二 )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提 高, 願 意 參 與 學 習 樂 在 學 習, 相 信 努 力 是 有 用 的 ( 三 ) 診 斷 評 量 系 統 能 正 確 診 斷 學 生 之 學 習 程 度 落 點, 監 控 受 輔 學 生 之 學 習 進 展 ( 四 ) 強 化 行 政 組 織 運 作 功 能, 管 考 輔 導 協 作, 提 升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執 行 效 能 ( 五 ) 結 合 親 職 功 能 與 社 會 資 源, 滿 足 弱 勢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幫 助 學 生 安 定 向 學 ( 六 ) 弭 平 學 習 落 差, 帶 好 每 一 位 孩 子, 鞏 固 國 民 基 本 學 力, 確 保 學 習 品 質 7

11 總 篇 附 表 1 實 施 策 略 分 工 表 實 施 主 軸 一 行 政 運 作 實 施 策 略 落 實 行 政 督 導, 提 升 執 行 效 能 執 行 細 項 具 體 作 法 主 辦 單 位 1. 成 立 推 動 組 織 1-1 委 託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專 案 管 理 國 教 署 1-2 定 期 召 開 成 立 補 救 教 學 聯 席 會 議 國 教 署 召 開 補 救 教 學 聯 席 會 議 作 為 研 發 管 考 組 網 路 平 臺 組 科 技 評 量 組 師 資 培 育 組 之 溝 通 平 臺 各 組 於 聯 席 會 議 就 委 託 事 項 近 期 之 執 行 結 果 作 業 務 報 告, 並 就 補 救 教 學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研 處 1-2 縣 ( 市 ) 政 府 成 立 補 救 教 學 推 動 小 組 縣 ( 市 ) 縣 ( 市 ) 政 府 成 立 推 動 小 組,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並 就 補 政 府 救 教 學 之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研 處 縣 ( 市 ) 政 府 指 定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補 救 教 學 業 務 之 執 行 1-3 強 化 各 校 補 救 教 學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功 能 整 合 相 關 處 室 資 源, 執 行 各 項 補 救 教 學 政 策, 並 協 助 教 學 人 員 排 除 教 學 相 關 困 難 研 擬 提 升 受 輔 學 生 進 步 率 及 因 進 步 回 班 率 2 項 指 標 成 效 之 配 套 措 施 對 個 案 學 生 進 行 追 蹤 輔 導 1-4 強 化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功 能 輔 導 及 補 助 成 立 各 縣 市 資 源 中 心, 整 體 規 劃 縣 市 補 救 教 學 需 求 協 助 縣 ( 市 ) 政 府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2. 建 立 三 級 督 導 2-1 成 立 中 央 對 各 縣 ( 市 ) 政 府 補 救 教 學 督 導 會 報 機 制 本 署 定 期 召 開 督 導 會 報, 瞭 解 各 縣 市 補 救 教 學 推 動 情 形 督 導 及 追 蹤 各 縣 ( 市 ) 政 府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成 效 檢 討 各 縣 市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之 提 報 率 施 測 率 受 輔 率 進 步 率 及 因 進 步 回 班 率 等 5 項 指 標 辦 理 情 形 2-2 成 立 縣 ( 市 ) 政 府 對 所 屬 學 校 補 救 教 學 督 導 會 報 掌 握 各 校 補 救 教 學 推 動 情 形 追 蹤 及 列 管 各 校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成 效 檢 討 各 校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提 報 率 施 測 率 受 輔 率 進 步 率 及 因 進 步 回 班 率 等 5 項 指 標 之 辦 理 情 形 3. 納 入 視 導 考 核 3-1 研 修 補 救 教 學 之 合 視 導 考 核 項 目 修 正 補 救 教 學 統 合 視 導 指 標, 並 邀 集 各 縣 ( 市 ) 政 府 召 開 指 標 說 明 會 針 對 補 救 教 學 之 統 合 視 導 指 標 辦 理 情 形 不 佳 縣 市, 追 蹤 督 導 改 善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國 教 署 縣 ( 市 ) 政 府 國 教 署 縣 ( 市 )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國 教 署 縣 ( 市 ) 政 府 8

12 總 篇 實 施 主 軸 實 施 策 略 執 行 細 項 具 體 作 法 主 辦 單 位 3-2 縣 ( 市 ) 政 府 將 學 校 補 救 教 學 之 推 動 情 形, 納 入 督 學 視 導 或 校 務 評 鑑 考 核 項 目 縣 ( 市 ) 政 府 將 提 報 率 施 測 率 受 輔 率 進 步 率 及 因 進 步 回 班 率 列 為 考 核 項 目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對 績 效 不 佳 之 學 校, 應 提 報 改 進 策 略, 並 進 行 後 續 追 蹤 4. 完 備 補 救 教 學 法 令 4-1 修 訂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國 教 署 二 教 學 輔 導 精 進 教 學 品 質, 提 高 學 習 成 效 1. 建 置 教 學 輔 導 及 支 持 系 統 1-1 本 署 成 立 輔 導 諮 詢 團 隊 委 託 大 學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教 育 行 政 代 表 種 子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組 成 輔 導 諮 詢 團 隊 輔 導 諮 詢 團 隊 到 各 校 給 予 教 學 策 略 改 進 建 議 1-2 建 置 線 上 教 學 輔 導 平 臺, 提 供 補 救 教 學 教 師 線 上 諮 詢 服 務 1-3 提 升 補 救 教 學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規 劃 補 救 教 學 18 小 時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架 構, 並 辦 理 種 子 教 師 研 習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研 習 國 教 署 縣 ( 市 ) 政 府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國 教 署 國 教 署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教 師 工 作 坊 將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納 入 候 用 校 長 主 任 培 訓 課 程 2. 強 化 課 中 實 施 2-1 訂 定 課 中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試 辦 計 畫 國 教 署 補 救 教 學 持 續 補 助 試 辦 課 中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縣 ( 市 ) 政 府 彙 整 各 試 辦 學 校 績 效 報 告 縣 ( 市 ) 政 府 3. 鼓 勵 多 元 人 才 3-1 鼓 勵 退 休 教 師 投 入 補 救 教 學 國 教 署 投 入 補 救 教 學 行 列 3-2 鼓 勵 聘 任 儲 備 教 師 投 入 補 救 教 學 縣 ( 市 ) 政 府 三 教 材 教 法 效 彙 果 整 教 材 教 法, 增 益 教 學 1. 建 立 教 學 策 略 與 教 材 分 享 平 臺 1-1 蒐 集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分 享 使 用 整 理 教 育 部 版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協 調 後 續 授 權 使 用 辦 理 本 署 委 託 研 發 之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授 權 使 用 鼓 勵 縣 市 自 行 研 發 之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授 權 使 用 1-2 強 化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功 能 依 據 管 理 者 及 使 用 者 不 同 之 需 求, 修 正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系 統 功 能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網 站 宣 導 與 說 明 國 教 署 縣 ( 市 ) 政 府 國 教 署 9

13 總 篇 實 施 主 軸 實 施 策 略 執 行 細 項 具 體 作 法 主 辦 單 位 2. 系 統 性 建 置 輔 2-1 規 劃 建 置 補 救 教 學 ( 數 學 科 ) 輔 助 元 件 系 統 國 教 署 助 元 件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 數 學 科 ) 輔 助 元 件 系 統 測 試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 數 學 科 ) 輔 助 元 件 功 能 說 明 及 試 用 縣 ( 市 ) 政 府 推 廣 補 救 教 學 ( 數 學 科 ) 輔 助 元 件 之 使 用 3. 建 置 英 語 科 線 上 學 習 系 統 3-1 規 劃 建 置 英 語 科 線 上 學 習 系 統 國 教 署 縣 ( 市 ) 政 府 4. 修 正 基 本 學 習 4-1 修 正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國 教 署 內 容 及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擬 訂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修 正 計 畫 召 開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修 正 會 議 4-2 修 正 教 育 部 版 之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國 教 署 擬 訂 補 救 教 學 ( 國 語 文 ) 教 材 修 正 計 畫 召 開 補 救 教 學 ( 國 語 文 ) 教 材 修 正 會 議 5. 研 發 補 救 教 學 5-1 委 託 專 業 單 位 研 發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國 教 署 教 材 教 法 四 評 量 及 個 案 管 理 系 統 強 化 評 量 系 統 功 能, 輔 助 學 習 診 斷 1. 強 化 評 量 系 統 功 能, 擴 大 施 測 量 能 2. 研 發 試 題, 提 升 試 題 品 質 1-1 擴 大 評 量 系 統 功 能 及 服 務 量 能 1-2 協 助 各 縣 ( 市 ) 政 府 穩 定 教 網 中 心 協 助 評 量 施 測 之 服 務 2-1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持 續 研 發 試 題 建 置 各 年 級 基 本 科 目 標 準 設 定 評 量 架 構 表 現 描 述 及 評 量 標 準 逐 年 研 發 評 量 試 題 辦 理 試 題 預 試 提 供 試 題 內 容 解 析 及 教 學 輔 導 建 議 資 訊 辦 理 教 師 命 題 工 作 坊 建 立 各 科 各 年 段 命 題 團 隊 國 教 署 縣 ( 市 ) 政 府 國 教 署 2-2 委 託 辦 理 各 項 檢 測 ( 含 篩 選 測 驗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工 作 ) 國 教 署 試 題 作 業 3. 依 評 量 結 果 診 3-1 委 託 專 業 單 位 建 置 學 生 評 量 診 斷 報 告 系 統 國 教 署 斷 學 生 學 習 落 宣 導 評 量 診 斷 報 告 縣 ( 市 ) 點 配 合 國 教 輔 導 團 三 階 段 培 訓, 提 供 並 宣 導 評 量 診 斷 政 府 報 告 教 學 輔 導 及 課 程 教 材 等 建 議 各 國 民 中 配 合 抽 查 訪 視 活 動, 提 供 各 縣 市 評 量 診 斷 報 告 說 明 及 小 學 查 核 內 容 建 議 10

14 總 篇 實 施 主 軸 實 施 策 略 執 行 細 項 具 體 作 法 主 辦 單 位 4. 強 化 網 路 平 臺 個 案 管 理 功 能 3-2 委 託 辦 理 評 量 診 斷 報 告 使 用 說 明 會 辦 理 評 量 系 統 全 國 說 明 會 評 量 結 果 發 表 會 說 明 會 4-1 建 置 個 案 學 生 資 料 4-2 協 助 補 救 教 學 教 師 即 時 掌 握 學 生 學 習 資 訊, 以 解 決 學 習 困 難 國 教 署 縣 ( 市 ) 政 府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國 教 署 五 配 套 措 施 辦 理 配 套 措 施, 增 進 計 畫 成 效 1. 辦 理 績 優 楷 模 評 選 2. 鼓 勵 引 進 民 間 資 源 1-1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績 優 楷 模 選 拔 國 教 署 辦 理 民 間 團 體 績 優 楷 模 選 拔 縣 ( 市 ) 辦 理 學 校 或 個 人 ( 校 長 教 師 等 ) 績 優 楷 模 選 拔 政 府 辦 理 績 優 課 中 試 辦 補 救 教 學 學 校 表 揚 1-2 辦 理 績 優 楷 模 分 享 國 教 署 縣 ( 市 ) 政 府 2-1 邀 集 民 間 各 地 教 育 基 金 會 投 入 補 救 教 學 國 教 署 盤 整 民 間 投 入 補 救 教 學 團 體 研 議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模 式 3. 結 合 數 位 學 習 線 上 服 務 3-1 數 位 學 伴 : 大 學 生 以 遠 端 電 腦 為 弱 勢 學 生 提 供 補 救 教 學 服 務 大 學 生 與 學 習 端 師 長 建 立 協 同 教 學 輔 導 機 制 依 據 學 童 學 習 需 求, 規 劃 教 學 進 度, 應 用 數 位 教 材 提 升 學 童 學 習 興 趣, 鼓 勵 大 學 伴 編 輯 教 材, 充 實 教 學 資 源 教 學 與 學 習 兩 端 皆 須 有 帶 班 老 師 維 持 教 學 前 教 學 中 教 學 後 管 理, 以 確 保 教 學 與 學 習 品 質 邀 請 帶 班 老 師 參 與 大 學 伴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分 享 學 習 端 師 長 經 驗, 共 同 規 劃 教 學 進 度 分 享 教 學 方 法 與 教 材 資 源, 營 造 大 中 小 學 夥 伴 情 誼, 共 同 培 育 大 學 伴, 服 務 小 學 伴 教 育 部 資 科 司 4. 後 設 評 估 4-1 委 託 專 業 單 位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考 核 後 設 評 估 國 教 署 依 據 政 策 執 行 評 量 系 統 教 學 輔 導 學 習 成 效 等 面 向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及 分 析 11

15 總 篇 實 施 主 軸 實 施 策 略 執 行 細 項 具 體 作 法 主 辦 單 位 5. 加 強 家 庭 訪 問 功 能 5-1 對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視 需 要 輔 以 家 庭 訪 問 功 能 將 各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家 庭 訪 問 工 作, 列 入 推 動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補 助 項 目 推 展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強 化 家 庭 訪 問 功 能 鼓 勵 各 級 學 校 針 對 需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結 合 輔 導 社 工 等 支 持 系 統, 強 化 家 庭 訪 問 功 能 國 教 署 縣 ( 市 ) 政 府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5-2 強 化 家 庭 訪 問 相 關 委 辦 計 畫 教 育 優 先 區 成 功 專 案 : 彙 整 改 善 弱 勢 學 校 表 現 之 有 效 策 略 及 操 作 指 引 推 動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計 畫 國 教 署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縣 ( 市 ) 政 府 12

16 總 篇 附 表 2 補 救 教 學 5 項 指 標 定 義 表 指 標 名 稱 指 標 定 義 提 報 率 提 報 學 生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之 比 率 ( 分 子 為 提 報 學 生 人 數, 分 母 為 學 生 總 人 數 ) 施 測 率 受 輔 率 進 步 率 因 進 步 回 班 率 實 際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之 學 生 比 率 ( 分 子 為 參 加 測 驗 之 學 生 人 數, 分 母 為 提 報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學 生 人 數 ) 未 通 過 篩 選 測 驗 學 生 實 際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之 比 率 ( 分 子 為 實 際 受 輔 學 生 數, 分 母 為 未 通 過 篩 選 測 驗 學 生 數 )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進 步 比 率 ( 分 子 為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於 兩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皆 進 步 之 人 數, 分 母 為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人 數 )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成 績 進 步 而 能 結 案 回 原 班 上 課 之 比 率 ( 分 子 為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於 兩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進 步 而 能 結 案 回 原 班 上 課 人 數, 分 母 為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人 數 ) 備 註 : 定 義 視 實 際 施 行 狀 況 微 調, 上 表 五 項 指 標 範 例 說 明, 請 見 第 頁 13

17 總 篇 貳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一 依 據 : 14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配 套 措 施 之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並 有 效 整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落 實 補 救 教 學 之 成 效,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目 的 : ( 一 ) 篩 選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 二 ) 提 高 學 生 學 力, 確 保 教 育 品 質 ( 三 ) 落 實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理 想, 實 現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三 補 助 對 象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四 實 施 原 則 : ( 一 ) 弱 勢 優 先 : 優 先 補 助 弱 勢 地 區 學 校 學 生, 並 視 經 費 狀 況 及 需 要 逐 年 擴 大 補 助 ( 二 ) 公 平 正 義 : 依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給 予 弱 勢 學 生 積 極 性 差 別 待 遇, 提 供 教 學 之 教 育 扶 助 資 源 ( 三 ) 個 別 輔 導 : 對 於 需 要 特 別 扶 助 之 學 生, 依 其 需 要 給 予 個 別 扶 助 與 補 救 教 學 五 實 施 對 象 : (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 1 一 至 六 年 級 學 生 : 兼 具 學 習 低 成 就 及 身 分 弱 勢 二 項 條 件 者 (1) 學 習 低 成 就 條 件 : 一 年 級 新 生 :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屬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但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就 讀 班 級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二 至 六 年 級 學 生 :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語 任 一 科 有 不 合 格 之 情 形 者 (2) 身 分 弱 勢 條 件 :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外 籍 大 陸 及 港 澳 配 偶 子 女 低 收 入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學 生 及 免 納 所 得 稅 之 農 工 漁 民 子 女 隔 代 教 養 及 失 功 能 ( 包 括 單 親 ) 之 家 庭 子 女

18 總 篇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包 括 經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 以 下 簡 稱 鑑 輔 會 ) 鑑 定 為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且 經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認 定 受 輔 可 提 升 該 學 生 學 業 成 就 且 不 影 響 其 他 受 輔 學 生 之 學 習 者 ) 其 他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有 需 要 補 救 教 學 之 弱 勢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以 不 超 過 總 受 輔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2 七 至 九 年 級 學 生 :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語 任 一 科 目 有 不 合 格 之 情 形 者 ( 二 )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 1 原 住 民 學 生 合 計 占 全 校 學 生 總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四 十 以 上 者 2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屏 東 縣 琉 球 鄉 臺 東 縣 蘭 嶼 鄉 綠 島 鄉 等 離 島 地 區 國 民 中 小 學 3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其 住 宿 學 生 總 人 數 占 全 校 學 生 總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者 4 國 中 基 測 或 教 育 會 考 學 校 成 績 待 提 升 之 學 校 : (1) 一 零 二 年 度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PR 值 低 於 十 之 人 數 占 報 考 人 數 之 比 率 之 學 校, 比 率 如 下 : 報 考 人 數 十 五 人 以 下,PR 值 低 於 十 之 人 數 達 五 人 以 上 之 學 校 報 考 人 數 十 六 人 至 五 十 人,PR 值 低 於 十 之 人 數 達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之 學 校 報 考 人 數 五 十 一 人 以 上,PR 值 低 於 十 之 人 數 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以 上 之 學 校 (2) 一 零 三 年 度 起,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考 科 中, 有 三 科 成 績 待 加 強 等 級 人 數 ( 含 缺 考 ) 超 過 該 校 應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之 學 校 5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經 學 校 評 估 得 改 採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方 式 辦 理, 惟 僅 能 擇 一 申 請 辦 理 六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 一 ) 現 職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 含 具 教 師 證 之 代 理 教 師 ) 或 退 休 教 師 且 接 受 八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者 ( 二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接 受 十 八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者 : 1 儲 備 教 師 : 指 具 中 等 或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之 儲 備 教 師 2 大 學 生 : 指 大 學 三 年 級 以 上 ( 含 研 究 所 ) 在 學 學 生 且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具 有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三 學 科 教 學 知 能 者 (2) 受 有 師 資 培 育 或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者 (3) 具 相 關 科 系 或 補 救 教 學 經 驗 者 3 社 會 人 士 : 指 大 專 以 上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社 會 人 士 4 身 心 障 礙 班 ( 含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1) 持 有 特 殊 教 育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15

19 總 篇 七 教 學 人 員 聘 任 方 式 : ( 一 ) 除 由 校 內 現 職 教 師 ( 含 長 期 代 理 教 師 ) 及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擔 任 外, 其 餘 教 學 人 員, 均 應 透 過 本 署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 公 開 招 募, 並 於 職 缺 刊 登 完 畢 後,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之 通 知 信, 通 知 面 試 錄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人 員 ; 如 學 校 情 形 特 殊 實 施 確 有 困 難, 應 專 案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 二 ) 各 期 所 需 之 教 學 人 員, 各 校 得 優 先 聘 任 儲 備 教 師 家 庭 經 濟 弱 勢 或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大 學 生 擔 任 八 篩 選 及 測 驗 : ( 一 ) 提 報 參 加 篩 選 學 生 階 段 : 學 校 提 報 應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之 學 生, 其 提 報 方 式 規 定 如 下 : 1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 (1) 由 導 師 或 學 習 領 域 任 課 教 師 ( 國 語 文 數 學 及 英 語 三 科 ) 提 報 該 科 成 績 為 原 班 級 後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之 學 生 參 加 測 驗 (2) 各 校 前 二 年 已 依 前 目 提 報 率 提 報 並 施 測 者, 得 依 其 線 上 測 驗 之 不 通 過 比 率 為 依 據,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後, 得 調 整 提 報 率,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彙 整 後 函 報 本 署 備 查 (3) 本 署 得 依 據 全 國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彈 性 調 整 提 報 率 (4) 偏 遠 地 區 或 具 特 殊 原 因 者, 專 案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得 放 寬 篩 選 範 圍 至 後 百 分 之 四 十, 班 級 人 數 低 於 十 人 者, 得 全 班 進 行 施 測 ; 其 須 再 放 寬 篩 選 範 圍 者, 應 專 案 報 經 本 署 同 意 2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 全 校 所 有 學 生 一 律 提 報 參 加 測 驗 ( 二 ) 篩 選 測 驗 階 段 : 1 測 驗 時 間 : 每 年 九 月 2 測 驗 科 目 及 測 驗 方 式 : 至 少 勾 選 一 科 目 (1) 國 語 文 : 二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實 施 紙 筆 測 驗,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2) 數 學 : 二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實 施 紙 筆 測 驗,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3) 英 語 :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 含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 16

20 總 篇 ( 三 ) 成 長 測 驗 階 段 : 1 受 測 條 件 : 本 署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之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學 生, 無 論 是 否 接 受 本 署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扶 助, 均 應 參 加 成 長 測 驗, 以 利 長 期 追 蹤 輔 導 2 測 驗 時 間 : (1) 每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2)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之 一 年 級 學 生 僅 需 參 加 六 月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3 測 驗 科 目 及 測 驗 方 式 : (1) 國 語 文 :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實 施 紙 筆 測 驗,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2) 數 學 :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實 施 紙 筆 測 驗,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3) 英 語 :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 含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 九 實 施 方 式 : ( 一 ) 開 班 人 數 : 1 每 班 以 十 人 為 原 則,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人, 最 少 不 得 低 於 六 人 但 有 成 班 困 難 之 偏 遠 或 小 型 學 校, 其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者, 得 依 實 際 情 形 編 班 2 教 學 人 員 為 大 學 生 者, 每 人 以 輔 導 三 人 至 六 人 為 原 則 3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得 視 需 要 採 一 對 一 一 對 二 方 式 進 行 輔 導 4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得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情 形 規 劃, 不 受 上 開 規 定 限 制 ( 二 ) 編 班 方 式 : 1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以 抽 離 原 班 並 依 學 生 受 輔 科 目 落 後 程 度 編 班 為 原 則 2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以 原 班 級 人 數 實 施 為 原 則, 班 級 人 數 未 滿 六 人 時, 國 民 小 學 採 同 年 段 混 合 編 班, 國 民 中 學 採 同 年 級 合 併 編 班 3 視 聽 障 學 生 之 輔 導 需 求, 應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整 體 規 劃 或 由 重 點 學 校 開 設 專 班, 每 位 教 師 輔 導 學 生 人 數 至 多 得 酌 減 二 人 ( 三 ) 實 施 時 間 : 1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式 分 為 四 期, 第 一 期 ( 寒 假 ) 第 二 期 ( 二 至 六 月 ) 第 三 期 ( 暑 假 ) 第 四 期 ( 九 月 至 翌 年 一 月 ), 各 校 得 視 學 生 實 際 需 求 情 形 規 劃 辦 理 期 數 2 學 期 間 於 正 式 課 程 ( 課 程 綱 要 之 學 習 總 節 數 內 ) 或 課 餘 時 間 實 施, 並 以 小 班 或 協 同 方 式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17

21 總 篇 3 午 休 時 間 暨 週 六 週 日 均 不 得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但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於 週 六 週 日 實 施 4 寒 暑 假 以 每 日 實 施 半 日, 至 多 四 節 為 限, 但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不 在 此 限 5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限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始 得 實 施, 且 須 在 學 期 中 夜 間 時 間 辦 理 6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不 得 於 正 式 課 程 時 間 進 行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 應 實 施 特 殊 教 育 ), 其 於 課 餘 課 後 時 間 及 寒 暑 假 進 行 外 加 式 補 救 教 學 者, 應 與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 學 習 目 標 相 結 合 ( 四 ) 實 施 科 目 : 1 學 期 中 ( 第 二 期 及 第 四 期 ) (1) 國 語 文 數 學 : 一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均 得 實 施 (2) 英 語 : 三 年 級 以 上 始 得 實 施 2 寒 暑 假 ( 第 一 期 及 第 三 期 ): (1)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除 依 學 期 中 受 輔 科 目 及 年 級 安 排 外, 得 視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安 排 其 他 活 動 性 課 程, 並 以 不 超 過 該 期 教 學 節 數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原 則 (2)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安 排 其 他 活 動 性 課 程, 以 不 超 過 該 期 教 學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3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之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得 不 限 學 習 領 域 ( 五 ) 教 學 節 數 : 1 學 期 中 ( 第 二 期 及 第 四 期 ): 各 期 教 學 總 時 數 以 七 十 二 節 為 原 則 (1) 大 學 生 社 會 人 士 每 週 授 課 不 超 過 十 節, 並 以 至 少 分 散 二 日 至 三 日 實 施 為 原 則 (2)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及 儲 備 教 師 上 課 時 數 及 上 課 日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2 寒 暑 假 ( 第 一 期 及 第 三 期 ): 教 學 總 時 數 以 寒 假 二 十 節 暑 假 八 十 節 為 原 則, 各 類 教 學 人 員 之 上 課 時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3 各 校 規 劃 開 班 時, 得 於 二 百 四 十 四 節 之 總 量 管 制 前 提 下, 依 實 際 需 求 於 各 期 別 間 彈 性 調 整 運 用 4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 限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始 得 實 施, 除 前 目 總 節 數 外, 班 每 晚 至 多 二 節, 每 學 期 至 多 一 百 二 十 八 節, 但 六 年 級 及 九 年 級 每 學 期 至 多 一 百 一 十 二 節 十 個 案 管 理 : ( 一 )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或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系 統 認 定 應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學 校 應 於 入 班 決 定 十 四 日 內 於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學 生 名 單 ( 二 ) 凡 進 入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之 學 生, 均 應 參 加 每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之 成 長 測 驗, 以 追 蹤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進 步 情 形 ( 三 ) 受 輔 學 生 具 下 列 因 素 者,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得 予 結 案 : 18

22 總 篇 1 進 步 因 素 : 學 生 經 輔 導 至 少 一 期 後, 在 校 各 該 科 目 成 績 明 顯 進 步 或 二 次 成 長 測 驗 成 績 均 已 達 到 各 年 級 標 準 者 2 積 極 因 素 : (1) 國 小 學 生 家 庭 弱 勢 情 況 已 獲 改 善 (2) 有 其 他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介 入 學 習 輔 導 3 其 他 因 素 : 例 如 中 輟 死 亡 ( 四 ) 受 輔 學 生 具 結 案 因 素 者, 得 予 結 案, 學 校 應 至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結 案 追 蹤, 其 個 人 資 料 仍 於 系 統 上 留 存 備 查 ( 五 ) 六 年 級 學 年 結 束 後, 各 校 應 主 動 將 學 生 資 料 異 動 轉 銜 至 就 讀 之 國 中 ; 九 年 級 學 年 結 束 後, 各 校 應 主 動 將 學 生 異 動 內 容 修 正 成 畢 業 或 結 業 ( 六 ) 經 鑑 輔 會 鑑 定 為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並 達 篩 選 標 準 者, 經 持 續 輔 導, 相 關 輔 導 資 料 應 再 提 報 鑑 輔 會 鑑 定 ; 通 過 者, 轉 介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十 一 補 助 對 象 項 目 額 度 基 準 及 比 率 : ( 一 ) 補 助 縣 市 整 體 行 政 推 動 經 費 : 1 補 助 對 象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2 補 助 項 目 : (1) 政 策 宣 導 : 辦 理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說 明 會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之 教 育 訓 練 宣 導 短 片 文 宣 製 作 及 專 案 網 站 建 置 等 (2) 行 政 督 導 : 辦 理 期 中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訂 定 督 導 辦 法 抽 查 訪 視 評 鑑 或 成 果 檢 核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表 揚 等 (3) 輔 導 協 作 : 建 置 教 學 輔 導 系 統, 規 劃 訪 視 教 學 實 施 情 形, 協 助 教 學 人 員 提 升 執 行 成 效 (4) 研 發 推 廣 : 研 發 補 救 教 學 教 法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及 診 斷 工 具 等 並 加 以 推 廣 (5) 教 師 成 長 :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研 討 會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觀 摩 會 及 發 表 會 等 (6) 資 源 中 心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設 有 資 源 中 心 者, 每 年 每 中 心 補 助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含 聘 請 一 名 專 責 人 員 費 用 ( 最 高 每 年 新 臺 幣 七 十 萬 元 ) 中 心 運 作 業 務 費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轄 公 立 國 中 小 學 校 數 達 二 百 校 以 上 者, 得 補 助 設 置 第 二 所 資 源 中 心 經 費 (7) 差 旅 費 及 雜 支 : 補 助 業 務 人 員 差 旅 費 及 雜 支 (8) 補 助 辦 理 其 他 與 本 要 點 相 關 且 具 地 方 辦 理 特 色 之 活 動 項 目 19

23 總 篇 3 補 助 額 度 : 每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至 四 百 萬 元,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辦 理 績 效 及 提 報 計 畫 審 查 結 果 決 定 4 附 則 : (1) 本 經 費 不 得 用 於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學 習 能 力 檢 測 之 普 測 (2) 優 先 進 用 儲 備 教 師 得 酌 增 補 助 經 費 ( 二 ) 補 助 學 校 開 班 經 費 : 1 補 助 對 象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屬 國 民 中 學 國 民 小 學 ( 含 國 立 學 校 附 設 中 小 學 ) 2 補 助 項 目 : (1) 人 事 費 : 補 助 教 學 人 員 鐘 點 費 勞 保 費 勞 退 金 健 保 費 及 補 充 保 費 等 相 關 經 費 (2) 行 政 費 : 補 助 辦 理 國 中 小 之 業 務 費 及 施 測 費 ( 非 屬 施 測 時 該 堂 課 之 任 課 教 師 始 得 支 領, 以 授 課 鐘 點 費 計 算 ) 工 作 人 員 加 班 費 ( 限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3) 教 材 編 輯 費 及 活 動 費 : 補 助 未 支 領 上 課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相 關 費 用 (4) 交 通 費 : 補 助 大 學 生 教 學 人 員 之 交 通 費 3 補 助 額 度 : (1) 補 助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之 額 度,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數 班 級 數 受 輔 學 生 人 數 辦 理 績 效 及 財 政 狀 況 等 因 素, 整 體 考 量 決 定 之 (2) 補 助 各 校 之 額 度,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參 酌 各 校 班 級 數 規 模 弱 勢 學 生 比 及 辦 理 績 效 等 實 際 情 形 決 定 之 (3) 補 助 節 數 : 學 期 中 ( 第 二 期 及 第 四 期 ):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年 最 高 補 助 一 百 四 十 四 節 ( 以 每 週 四 節 十 八 週 二 學 期 為 原 則 ) 寒 暑 假 ( 第 一 期 及 第 三 期 ): 暑 假 最 高 補 助 八 十 節, 一 年 級 不 得 申 請 ; 寒 假 最 高 二 十 節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一 百 二 十 八 節, 六 年 級 及 九 年 級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一 百 一 十 二 節 ( 每 夜 二 節 每 週 計 畫 輔 導 夜 數 週 數 ) (4) 補 助 行 政 業 務 費 : 以 每 校 實 際 開 班 總 節 數 乘 以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十 元 為 補 助 上 限 4 補 助 基 準 : (1) 人 事 費 : 鐘 點 費 : 20

24 總 篇 甲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四 時 以 前 ( 各 校 得 以 第 七 節 下 課 時 間 為 區 分 基 準 ): 國 民 小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二 百 六 十 元 ;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三 百 六 十 元 乙 其 他 時 間 : 國 民 小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元 丙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 國 民 小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元 勞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及 健 保 補 充 保 費 : 依 勞 工 保 險 勞 退 金 提 撥 及 二 代 健 保 相 關 規 定 計 算 健 保 費 :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十 二 小 時 以 上 者, 得 編 列 本 項 經 費 (2) 行 政 費 : 按 鐘 點 費 節 數 計 算, 每 節 補 助 行 政 費 最 高 新 臺 幣 四 十 元 ; 包 括 辦 理 下 列 項 目 所 需 經 費 : 建 立 學 生 個 人 學 習 檔 案 或 製 作 教 材 教 具 召 開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及 教 師 相 關 研 習 ; 其 屬 辦 理 在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八 小 時 專 業 研 習 計 畫 者, 應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購 買 學 生 獎 勵 品 ( 包 括 餐 點, 並 以 不 超 過 行 政 費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 施 測 費, 以 不 超 過 行 政 費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工 作 人 員 加 班 費 ( 限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3) 教 材 編 輯 費 及 活 動 費 : 補 助 未 支 領 上 課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相 關 費 用 (4) 交 通 費 :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規 定 核 實 支 付, 大 學 生 之 教 學 人 員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5) 附 則 : 剩 餘 經 費 之 運 用 : 甲 鐘 點 費 教 材 編 輯 費 及 活 動 費 如 有 剩 餘, 得 用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二 百 四 十 四 節 之 限 制 乙 行 政 費 勞 健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或 交 通 費 如 有 剩 餘, 學 校 得 研 擬 計 畫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後, 用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二 百 四 十 四 節 之 限 制 丙 相 關 經 費 應 核 實 支 領, 除 甲 乙 所 列 情 形 外, 如 有 賸 餘 款 全 數 繳 回 退 休 教 師 經 費 支 領 方 式 : 得 依 退 休 教 師 之 意 願 選 擇 支 領 或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甲 支 領 鐘 點 費 者 : 依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單 價 規 定 辦 理 21

25 總 篇 乙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者 : 擔 任 志 工 之 退 休 教 師, 每 人 每 月 支 給 新 臺 幣 六 百 元 教 材 編 輯 費 每 人 每 期 補 助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活 動 費,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統 籌 或 學 校 個 別 辦 理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聯 誼 或 文 康 活 動 ( 三 ) 補 助 比 率 : 本 補 助 款 之 補 助 比 率 應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教 育 部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計 畫 型 補 助 款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 四 ) 一 零 二 年 度 經 本 署 核 定 在 案 之 國 中 基 測 待 提 升 方 案 之 學 校, 一 零 三 年 度 依 原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基 準 辦 理 十 二 申 請 審 查 及 網 路 填 報 作 業 : ( 一 ) 學 校 申 請 作 業 : 1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均 應 為 校 內 符 合 資 格 學 生 申 請 受 輔 方 案, 已 獲 得 民 間 團 體 贊 助 或 社 會 資 源 挹 注 者, 應 循 程 序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並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線 上 填 報, 始 得 不 申 請 2 申 請 時 由 學 校 依 本 要 點 作 業 流 程 及 補 助 項 目 內 容,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於 每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並 循 程 序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3 各 國 立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國 立 高 中 ( 附 設 國 中 部 ) 公 立 代 用 國 民 中 學, 應 報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 1 辦 理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國 民 中 小 學 說 明 會 : 宣 導 說 明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之 整 體 計 畫 ( 包 括 教 學 人 員 研 習 職 前 說 明 會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訪 視 評 鑑 或 成 果 檢 核 機 制 等 ), 並 就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及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進 行 教 育 訓 練 2 就 各 校 填 報 情 形 稽 催 及 彙 整 : 運 用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設 定 填 報 及 申 請 期 限, 並 定 時 檢 視 各 校 填 報 及 申 請 情 形, 必 要 時 進 行 稽 催, 對 於 未 填 報 之 學 校 應 進 行 瞭 解, 並 要 求 其 依 規 定 辦 理 3 審 核 各 校 欲 申 請 之 計 畫 : 考 量 各 校 所 提 計 畫 之 急 迫 性 優 先 性 及 妥 適 性, 依 據 流 程 審 慎 查 核,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進 行 班 級 數 及 補 助 經 費 之 線 上 初 審 4 彙 整 及 申 請 補 助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上 傳 彙 整 通 過 初 審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計 畫 及 經 費 需 求,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函 報 本 署 申 請 補 助 : (1)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欲 申 請 本 案 及 初 審 經 費 一 覽 表 (2)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不 申 請 本 案 國 民 中 小 學 一 覽 表 22

26 總 篇 (3)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辦 理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整 體 推 動 計 畫 ( 包 括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章 之 經 費 明 細 ) ( 三 ) 網 路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 1 學 校 申 請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作 業, 應 依 規 定 於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進 行 處 理 ( 網 址 : 填 報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及 帳 號 密 碼, 若 承 辦 人 員 異 動, 應 列 入 移 交 2 相 關 紙 本 文 件 應 另 行 裝 訂 整 齊, 送 請 相 關 人 員 核 章 後, 併 同 公 函 依 程 序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及 本 署 複 審 ( 四 ) 本 署 複 審 : 1 由 本 署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報 申 請 計 畫 ( 包 括 經 費 明 細 ), 本 署 得 視 需 要 要 求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派 員 列 席 說 明 2 經 本 署 審 查 核 定 之 計 畫 項 目 及 經 費,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要 求 各 校 確 實 依 照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計 畫 內 容 並 落 實 執 行, 以 達 成 計 畫 目 標 3 本 署 依 據 修 正 計 畫 核 算 經 費 後,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陳 核 定 執 行 十 三 經 費 請 撥 及 核 銷 : ( 一 ) 本 案 經 費 以 專 款 專 用 方 式 處 理, 不 得 挪 為 他 用 經 費 之 請 撥 支 用 及 核 銷 結 報 事 宜, 依 本 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本 案 經 費 分 二 期 撥 付, 第 一 期 先 撥 付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百 分 之 七 十, 第 二 期 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年 度 執 行 狀 況 撥 補 不 足 款 項 當 年 度 估 算 有 賸 餘 款 者, 應 於 該 年 度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先 行 繳 回 補 助 款 有 結 餘 者, 應 依 本 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三 ) 申 請 單 位 應 於 辦 理 結 束 三 個 月 之 核 結 時 限 內, 彙 齊 成 果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報 本 署 備 查 成 果 報 告 應 送 紙 本 一 份 及 光 碟 一 式 二 份, 內 容 應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1 紙 本 : 應 包 括 本 案 經 費 使 用 重 要 成 果, 以 不 超 過 二 百 頁 為 原 則 2 光 碟 : 應 包 括 本 案 經 費 詳 細 執 行 成 果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行 政 整 體 推 動 經 費 免 另 撰 寫 報 告, 惟 應 將 年 度 所 辦 相 關 活 動 手 冊 照 片 或 計 畫 內 容 附 在 光 碟 中 十 四 本 補 助 經 費 所 研 發 之 相 關 教 材 教 案, 應 授 權 本 署 置 於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無 償 使 用 十 五 成 效 考 核 : ( 一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運 用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設 定 初 審 之 填 報 及 申 請 期 限, 並 定 時 檢 視 各 校 填 報 及 申 請 情 形, 必 要 時 進 行 稽 催, 對 於 未 填 報 之 學 校 應 進 行 瞭 解, 並 要 求 其 依 規 定 辦 理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對 學 校 及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情 形 進 行 訪 視 或 評 鑑 績 優 者, 由 直 轄 市 23

27 總 篇 縣 ( 市 ) 政 府 及 學 校, 依 權 責 核 予 相 關 承 辦 及 協 辦 人 員 敘 獎 鼓 勵 ( 三 ) 本 署 得 辦 理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學 校 訪 視 工 作, 並 就 執 行 情 形 給 予 改 進 意 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確 實 追 蹤 執 行 改 進 情 形 辦 理 績 效 優 良 者, 由 本 署 核 定 增 加 補 助 經 費 ( 四 ) 配 合 本 署 每 年 度 所 辦 理 之 統 合 視 導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進 行 成 效 考 核 24

28 總 篇 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諮 詢 會 議 決 議 暫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諮 詢 會 議 決 議 暫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聯 席 會 議 決 議 暫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要 點 修 正 會 議 決 議 暫 修 訂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配 套 措 施 之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並 有 效 整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落 實 補 救 教 學 之 成 效,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目 的 : ( 一 ) 篩 選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 二 ) 提 高 學 生 學 力, 確 保 教 育 品 質 ( 三 ) 落 實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理 想, 實 現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三 補 助 對 象 : ( 一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二 )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其 檢 測 開 班 等 事 項 另 案 協 商 訂 定 之 四 實 施 原 則 : ( 一 ) 弱 勢 優 先 : 優 先 補 助 弱 勢 地 區 學 校 學 生, 並 視 經 費 狀 況 及 需 要 逐 年 擴 大 補 助 ( 二 ) 公 平 正 義 : 依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給 予 弱 勢 學 生 積 極 性 差 別 待 遇, 提 供 教 學 之 教 育 扶 助 資 源 ( 三 ) 個 別 輔 導 : 對 於 需 要 特 別 扶 助 之 學 生, 依 其 需 要 給 予 個 別 扶 助 與 補 救 教 學 五 實 施 對 象 : (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 1 一 至 四 年 級 學 生 : 兼 具 學 習 低 成 就 及 身 分 弱 勢 二 項 條 件 者 (1) 學 習 低 成 就 條 件 : 一 年 級 學 生 :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屬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但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就 讀 班 級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二 至 四 年 級 學 生 :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語 任 一 科 有 不 合 格 之 情 形 者 (2) 身 分 弱 勢 條 件 : 原 住 民 學 生 25

29 總 篇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外 籍 大 陸 及 港 澳 配 偶 子 女 低 收 入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學 生 及 免 納 所 得 稅 之 農 工 漁 民 子 女 隔 代 教 養 及 失 功 能 ( 包 括 單 親 ) 之 家 庭 子 女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係 指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受 輔 可 提 升 學 業 成 就 者 2 五 至 九 年 級 學 生 : (1)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語 任 一 科 目 有 不 合 格 之 情 形 者 (2)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受 輔 可 提 升 學 業 成 就 者 3 其 他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有 需 要 補 救 教 學 之 一 至 九 年 級 學 生, 以 不 超 過 總 受 輔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為 原 則 ( 二 )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 1 符 合 下 列 要 件 之 一 為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 (1) 原 住 民 學 生 合 計 占 全 校 學 生 總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四 十 以 上 者 (2)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屏 東 縣 琉 球 鄉 臺 東 縣 蘭 嶼 鄉 及 綠 島 鄉 等 離 島 地 區 國 民 中 小 學 (3)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其 住 宿 學 生 總 人 數 占 全 校 學 生 總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者 (4) 教 育 會 考 學 校 成 績 待 提 升 之 學 校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三 考 科 任 兩 科 成 績 待 加 強 等 級 人 數 ( 含 缺 考 ) 超 過 該 校 應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以 上 之 學 校 (5)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所 屬 矯 正 學 校 及 少 年 輔 育 院 2 學 生 應 符 合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所 列 之 學 習 低 成 就 條 件 3 其 他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有 需 要 補 救 教 學 之 一 至 九 年 級 學 生, 以 不 超 過 總 受 輔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為 原 則 4 經 學 校 評 估 得 改 採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方 式 辦 理, 惟 僅 能 擇 一 申 請 辦 理 六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 一 ) 一 般 班 級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1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接 受 八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者 : (1) 現 職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 含 具 教 師 證 之 代 理 教 師 ) (2) 儲 備 教 師 或 退 休 教 師 2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接 受 十 八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者 : (1) 大 學 生 : 指 大 學 二 年 級 以 上 ( 含 研 究 所 ) 在 學 學 生 且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具 有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三 學 科 教 學 知 能 者 26

30 總 篇 受 有 師 資 培 育 或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者 具 相 關 科 系 或 補 救 教 學 經 驗 者 (2) 社 會 人 士 : 指 大 專 以 上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社 會 人 士 ( 二 ) 班 級 內 若 有 身 心 障 礙 ( 含 疑 似 ) 學 生, 須 具 備 前 項 資 格, 並 得 優 先 聘 任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教 學 人 員 : 1 持 有 特 殊 教 育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七 教 學 人 員 聘 任 方 式 : ( 一 ) 除 由 校 內 現 職 教 師 ( 含 長 期 代 理 教 師 ) 及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擔 任 外, 其 餘 教 學 人 員, 均 應 透 過 本 署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 公 開 招 募, 並 於 職 缺 刊 登 完 畢 後,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之 通 知 信, 通 知 面 試 錄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人 員 ; 如 學 校 情 形 特 殊 實 施 確 有 困 難, 應 專 案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 二 ) 各 期 所 需 之 教 學 人 員, 各 校 得 優 先 聘 任 儲 備 教 師 家 庭 經 濟 弱 勢 或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大 學 生 擔 任 八 篩 選 及 測 驗 : ( 一 ) 提 報 參 加 篩 選 學 生 階 段 : 學 校 提 報 應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之 學 生, 其 提 報 方 式 規 定 如 下 : 1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 (1) 提 報 方 式 : 由 每 班 導 師 或 學 習 領 域 ( 國 語 文 數 學 及 英 語 三 科 ) 任 課 教 師 提 報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學 生 名 單 (2) 提 報 比 率 : 各 校 得 視 實 際 所 需 酌 予 調 整, 最 低 為 後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最 高 為 後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惟 各 校 應 提 報 學 生 比 率, 需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定 之 各 校 前 二 年 依 應 提 報 比 率 完 成 提 報 並 施 測 者, 得 以 各 年 度 篩 選 測 驗 三 科 不 通 過 比 率 平 均 數 為 依 據, 取 其 中 較 高 者 並 增 加 百 分 之 五 為 應 提 報 比 率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定 後,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彙 整 後 函 報 本 署 備 查 偏 遠 地 區 或 具 特 殊 原 因 者, 專 案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得 放 寬 篩 選 範 圍 至 後 百 分 之 五 十 五, 班 級 人 數 低 於 十 人 者, 得 全 班 進 行 施 測 ; 其 須 再 放 寬 篩 選 範 圍 者, 應 專 案 報 經 本 署 同 意 本 署 得 依 據 全 國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彈 性 調 整 提 報 率 27

31 總 篇 2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 (1) 全 校 所 有 學 生 一 律 提 報 參 加 測 驗 (2) 符 合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要 件 而 申 請 一 般 扶 助 之 學 校 應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定 該 校 提 報 比 率 3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確 有 施 測 困 難, 得 免 參 加 篩 選 及 成 長 測 驗 4 原 個 案 學 生 篩 選 測 驗 後 得 立 即 入 班 持 續 接 受 輔 導 ( 二 ) 篩 選 測 驗 階 段 1 測 驗 時 間 : 每 年 九 月 至 十 月 2 測 驗 科 目 及 測 驗 方 式 : 國 語 文 數 學 及 英 語 至 少 勾 選 一 科 目 (1) 國 語 文 : 二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實 施 紙 筆 測 驗,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2) 數 學 : 二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實 施 紙 筆 測 驗,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3) 英 語 :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 含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 ( 三 ) 成 長 測 驗 階 段 : 1 受 測 條 件 : 本 署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之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學 生, 無 論 是 否 接 受 本 署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扶 助, 均 應 參 加 成 長 測 驗, 以 利 長 期 追 蹤 輔 導 2 測 驗 時 間 : (1) 約 每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2)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之 一 年 級 學 生 僅 需 參 加 六 月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3 測 驗 科 目 及 測 驗 方 式 : (1) 國 語 文 :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實 施 紙 筆 測 驗,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2) 數 學 :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實 施 紙 筆 測 驗,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3) 英 語 :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 含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 九 實 施 方 式 : ( 一 ) 開 班 人 數 : 1 每 班 以 十 人 為 原 則,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人, 最 少 不 得 低 於 六 人 但 有 成 班 困 難 之 偏 遠 小 型 學 校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其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者, 得 依 實 際 情 形 編 班 2 教 學 人 員 為 大 學 生 者, 每 人 以 輔 導 三 人 至 六 人 為 原 則 3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得 視 需 要 採 一 對 一 一 對 二 方 式 進 行 輔 導 28

32 總 篇 ( 二 ) 編 班 方 式 : 1 以 抽 離 原 班 並 依 學 生 受 輔 科 目 實 際 程 度 編 班 為 原 則, 並 得 採 跨 年 級 方 式 實 施 班 級 人 數 未 滿 六 人 時, 可 採 同 年 段 混 合 編 班 2 視 聽 障 學 生 之 輔 導 需 求, 應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整 體 規 劃 或 由 重 點 學 校 開 設 專 班, 每 位 教 師 輔 導 學 生 人 數 至 多 得 酌 減 二 人 ( 三 ) 實 施 時 間 : 1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式 分 為 四 期, 第 一 期 ( 寒 假 ) 第 二 期 ( 二 至 六 月 ) 第 三 期 ( 暑 假 ) 第 四 期 ( 九 月 至 翌 年 一 月 ), 各 校 得 視 學 生 實 際 需 求 情 形 規 劃 辦 理 期 數 2 學 期 間 於 正 式 課 程 ( 課 程 綱 要 之 學 習 總 節 數 內 ) 或 課 餘 時 間 實 施, 並 以 小 班 或 協 同 方 式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3 午 休 時 間 暨 週 六 週 日 均 不 得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但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於 週 六 週 日 實 施 4 學 期 中 課 後 每 日 實 施 至 多 二 節 為 限, 寒 暑 假 以 每 日 實 施 半 日, 至 多 四 節 為 限 但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不 在 此 限 5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限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始 得 實 施, 且 須 在 學 期 中 夜 間 時 間 辦 理 6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不 得 於 正 式 課 程 時 間 進 行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 應 實 施 特 殊 教 育 ), 其 於 課 餘 課 後 時 間 及 寒 暑 假 進 行 外 加 式 補 救 教 學 者, 應 與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 學 習 目 標 相 結 合 ( 四 ) 實 施 科 目 : 1 學 期 中 ( 第 二 期 及 第 四 期 ) (1) 國 語 文 數 學 : 一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均 得 實 施 (2) 英 語 : 三 年 級 以 上 始 得 實 施 2 寒 暑 假 ( 第 一 期 及 第 三 期 ): (1)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除 依 學 期 中 受 輔 科 目 及 年 級 安 排 外, 得 視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安 排 其 他 活 動 性 課 程, 並 以 不 超 過 該 期 教 學 節 數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原 則 (2)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安 排 其 他 活 動 性 課 程, 以 不 超 過 該 期 教 學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3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之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得 不 限 學 習 領 域 ( 五 ) 實 施 範 圍 : 應 優 先 補 救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所 診 斷 受 輔 學 生 需 補 救 之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範 圍 ( 六 ) 教 學 節 數 : 1 學 期 中 ( 第 二 期 及 第 四 期 ): 各 期 教 學 總 時 數 以 七 十 二 節 為 原 則 (1) 大 學 生 社 會 人 士 每 週 授 課 不 超 過 十 節, 並 以 至 少 分 散 二 日 至 三 日 實 施 為 原 則 29

33 總 篇 (2)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及 儲 備 教 師 上 課 時 數 及 上 課 日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2 寒 暑 假 ( 第 一 期 及 第 三 期 ): 教 學 總 時 數 以 寒 假 二 十 節 暑 假 八 十 節 為 原 則, 各 類 教 學 人 員 之 上 課 時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3 各 校 規 劃 開 班 時, 得 於 二 百 四 十 四 節 之 總 量 管 制 前 提 下, 依 實 際 需 求 於 各 期 別 間 彈 性 調 整 運 用 4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 限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始 得 實 施, 除 前 目 總 節 數 外, 每 班 每 晚 至 多 二 節, 每 學 期 至 多 一 百 二 十 八 節, 但 六 年 級 及 九 年 級 每 學 期 至 多 一 百 一 十 二 節 十 個 案 管 理 : ( 一 )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認 定 應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學 校 應 於 入 班 決 定 十 四 日 內 於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學 生 名 單 ( 二 ) 凡 進 入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之 學 生, 均 應 參 加 每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之 成 長 測 驗, 以 追 蹤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進 步 情 形 ( 三 ) 個 案 學 生 具 下 列 因 素 者,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得 予 結 案 : 1 進 步 因 素 : (1) 各 該 科 目 成 績 明 顯 進 步 者 (2) 通 過 二 次 成 長 測 驗 成 績 者 2 其 他 因 素 : 長 期 請 假 中 輟 死 亡 或 特 殊 安 置 ( 四 ) 個 案 學 生 具 結 案 因 素 者, 得 予 結 案, 學 校 應 至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結 案 追 蹤, 其 個 人 資 料 仍 於 系 統 上 留 存 備 查 ( 五 ) 六 年 級 學 年 結 束 後, 各 校 應 於 6 月 30 日 前 主 動 將 學 生 資 料 異 動 轉 銜 至 就 讀 之 國 中 ; 九 年 級 學 年 結 束 後, 各 校 應 主 動 將 學 生 異 動 內 容 修 正 成 畢 業 或 結 業 ( 六 ) 經 鑑 輔 會 鑑 定 為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並 達 篩 選 標 準 者, 經 持 續 輔 導, 相 關 輔 導 資 料 應 再 提 報 鑑 輔 會 鑑 定 ; 通 過 者, 轉 介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十 一 補 助 對 象 項 目 額 度 基 準 及 比 率 : ( 一 ) 補 助 縣 市 整 體 行 政 推 動 經 費 : 1 補 助 對 象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2 補 助 項 目 : (1) 政 策 宣 導 : 辦 理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說 明 會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之 教 育 訓 練 宣 導 短 片 文 宣 製 作 及 專 案 網 站 建 置 等 (2) 行 政 督 導 : 辦 理 期 中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訂 定 督 導 辦 法 抽 查 訪 視 評 鑑 或 成 果 檢 核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表 揚 等 30

34 總 篇 (3) 輔 導 協 作 : 建 置 教 學 輔 導 系 統, 規 劃 訪 視 教 學 實 施 情 形, 協 助 教 學 人 員 提 升 執 行 成 效 (4) 研 發 推 廣 : 研 發 補 救 教 學 教 法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及 診 斷 工 具 等 並 加 以 推 廣 (5) 教 師 成 長 :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研 討 會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觀 摩 會 及 發 表 會 等 (6) 資 源 中 心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設 有 資 源 中 心 者, 每 年 每 中 心 補 助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含 聘 請 一 名 專 責 人 員 費 用 ( 最 高 每 年 新 臺 幣 七 十 萬 元 ) 中 心 運 作 業 務 費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轄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數 達 二 百 校 以 上 者, 得 補 助 設 置 第 二 所 資 源 中 心 經 費 (7) 差 旅 費 及 雜 支 : 補 助 業 務 人 員 差 旅 費 及 雜 支 (8) 補 助 辦 理 其 他 與 本 要 點 相 關 且 具 地 方 辦 理 特 色 之 活 動 項 目 3 補 助 額 度 : 每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至 四 百 萬 元,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辦 理 績 效 及 提 報 計 畫 審 查 結 果 決 定 4 附 則 : (1) 本 經 費 不 得 用 於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學 習 能 力 檢 測 之 普 測 (2) 優 先 進 用 儲 備 教 師 得 酌 增 補 助 經 費 ( 二 ) 補 助 學 校 開 班 經 費 : 1 補 助 對 象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屬 國 民 中 學 國 民 小 學 ( 含 國 立 學 校 附 設 中 小 學 ) 2 補 助 項 目 : (1) 人 事 費 : 補 助 教 學 人 員 鐘 點 費 勞 保 費 勞 退 金 健 保 費 及 補 充 保 費 等 相 關 經 費 (2) 行 政 費 : 補 助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之 業 務 費 及 施 測 費 ( 非 屬 施 測 時 該 堂 課 之 任 課 教 師 始 得 支 領, 以 授 課 鐘 點 費 計 算 ) 工 作 人 員 加 班 費 ( 限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3) 教 材 編 輯 費 及 活 動 費 : 補 助 未 支 領 上 課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相 關 費 用 (4) 交 通 費 : 補 助 大 學 生 教 學 人 員 之 交 通 費 3 補 助 額 度 : (1) 補 助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之 額 度,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數 班 級 數 受 輔 學 生 人 數 辦 理 績 效 及 財 政 狀 況 等 因 素, 整 體 考 量 決 定 之 (2) 補 助 各 校 之 額 度,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參 酌 各 校 班 級 數 規 模 弱 勢 學 生 比 及 辦 理 績 效 等 實 際 情 形 決 定 之 (3) 補 助 節 數 : 學 期 中 ( 第 二 期 及 第 四 期 ):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年 最 高 補 助 一 百 四 十 四 節 ( 以 每 週 四 節 十 八 週 二 學 期 為 原 則 ) 31

35 總 篇 寒 暑 假 ( 第 一 期 及 第 三 期 ): 暑 假 最 高 補 助 八 十 節, 一 年 級 不 得 申 請 ; 寒 假 最 高 二 十 節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一 百 二 十 八 節, 六 年 級 及 九 年 級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一 百 一 十 二 節 ( 每 夜 二 節 每 週 計 畫 輔 導 夜 數 週 數 ) (4) 補 助 行 政 業 務 費 : 以 每 校 實 際 開 班 總 節 數 乘 以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十 元 為 補 助 上 限 4 補 助 基 準 : (1) 人 事 費 : 鐘 點 費 : 甲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四 時 以 前 ( 各 校 得 以 第 七 節 下 課 時 間 為 區 分 基 準 ): 國 民 小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二 百 六 十 元 ;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三 百 六 十 元 乙 其 他 時 間 : 國 民 小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元 丙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 國 民 小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元 勞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及 健 保 補 充 保 費 : 依 勞 工 保 險 勞 退 金 提 撥 及 二 代 健 保 相 關 規 定 計 算 健 保 費 :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十 二 小 時 以 上 者, 得 編 列 本 項 經 費 (2) 行 政 費 : 按 鐘 點 費 節 數 計 算, 每 節 補 助 最 高 新 臺 幣 四 十 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訂 定 下 列 項 目 經 費 比 率 : 建 立 學 生 個 人 學 習 檔 案 或 製 作 教 材 教 具 召 開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及 教 師 相 關 研 習 ; 其 屬 辦 理 在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八 小 時 專 業 研 習 計 畫 者, 應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購 買 學 生 獎 勵 品 ( 包 括 餐 點 ) 施 測 費 工 作 人 員 加 班 費 ( 限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3) 教 材 編 輯 費 及 活 動 費 : 補 助 未 支 領 上 課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相 關 費 用 (4) 交 通 費 :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規 定 核 實 支 付, 大 學 生 之 教 學 人 員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5) 附 則 : 剩 餘 經 費 之 運 用 : 甲 鐘 點 費 教 材 編 輯 費 及 活 動 費 如 有 剩 餘, 得 用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二 百 四 十 四 節 之 限 制 32

36 總 篇 乙 行 政 費 勞 健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或 交 通 費 如 有 剩 餘, 學 校 得 研 擬 計 畫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後, 用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二 百 四 十 四 節 之 限 制 丙 相 關 經 費 應 核 實 支 領, 除 甲 乙 所 列 情 形 外, 如 有 賸 餘 款 全 數 繳 回 退 休 教 師 經 費 支 領 方 式 : 得 依 退 休 教 師 之 意 願 選 擇 支 領 或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甲 支 領 鐘 點 費 者 : 依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單 價 規 定 辦 理 乙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者 : 擔 任 志 工 之 退 休 教 師, 每 人 每 月 支 給 新 臺 幣 六 百 元 教 材 編 輯 費 另 依 每 人 每 期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活 動 費 之 標 準,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統 籌 或 學 校 個 別 辦 理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聯 誼 或 文 康 活 動 ( 三 ) 補 助 比 率 :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之 規 定 及 配 合 本 署 獲 配 年 度 預 算 額 度, 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財 力 級 次, 給 予 不 同 補 助 比 率, 屬 第 一 級 者, 最 高 補 助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 屬 第 二 級 者, 最 高 補 助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八 十 八 ; 其 餘 第 三 至 第 五 級 者, 最 高 補 助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九 十 十 二 申 請 審 查 及 網 路 填 報 作 業 : ( 一 ) 學 校 申 請 作 業 : 1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均 應 為 校 內 符 合 資 格 學 生 申 請 受 輔 方 案, 已 獲 得 民 間 團 體 贊 助 或 社 會 資 源 挹 注 者, 應 循 程 序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並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線 上 填 報, 始 得 不 申 請 2 申 請 時 由 學 校 依 本 要 點 作 業 流 程 及 補 助 項 目 內 容,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於 每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並 循 程 序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3 各 國 立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國 立 高 中 ( 附 設 國 中 部 ) 公 立 代 用 國 民 中 學, 應 報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 1 辦 理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國 民 中 小 學 說 明 會 : 宣 導 說 明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之 整 體 計 畫 ( 包 括 教 學 人 員 研 習 職 前 說 明 會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訪 視 評 鑑 或 成 果 檢 核 機 制 等 ), 並 就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及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進 行 教 育 訓 練 2 就 各 校 填 報 情 形 稽 催 及 彙 整 : 運 用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設 定 填 報 及 申 請 期 限, 並 定 時 檢 視 各 校 填 報 及 申 請 情 形, 必 要 時 進 行 稽 催, 對 於 未 填 報 之 學 校 應 進 行 瞭 解, 並 要 求 其 依 規 定 辦 理 3 審 核 各 校 欲 申 請 之 計 畫 : 考 量 各 校 所 提 計 畫 之 急 迫 性 優 先 性 及 妥 適 性, 依 據 流 程 審 慎 查 核,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進 行 班 級 數 及 補 助 經 費 之 線 上 初 審 33

37 總 篇 4 彙 整 及 申 請 補 助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上 傳 彙 整 通 過 初 審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計 畫 及 經 費 需 求,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函 報 本 署 申 請 補 助 : (1)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欲 申 請 本 案 及 初 審 經 費 一 覽 表 (2)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不 申 請 本 案 國 民 中 小 學 一 覽 表 (3)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辦 理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整 體 推 動 計 畫 ( 包 括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章 之 經 費 明 細 ) ( 三 ) 網 路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 學 校 申 請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作 業, 應 依 規 定 於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進 行 處 理 ( 網 址 : 填 報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及 帳 號 密 碼, 若 承 辦 人 員 異 動, 應 列 入 移 交 ( 四 ) 本 署 複 審 : 1 由 本 署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報 申 請 計 畫 ( 包 括 經 費 明 細 ), 本 署 得 視 需 要 要 求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派 員 列 席 說 明 2 經 本 署 審 查 核 定 之 計 畫 項 目 及 經 費,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要 求 各 校 確 實 依 照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計 畫 內 容 並 落 實 執 行, 以 達 成 計 畫 目 標 3 本 署 依 據 修 正 計 畫 核 算 經 費 後,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陳 核 定 執 行 十 三 經 費 請 撥 及 核 銷 : ( 一 ) 本 案 經 費 以 專 款 專 用 方 式 處 理, 不 得 挪 為 他 用 經 費 之 請 撥 支 用 及 核 銷 結 報 事 宜, 依 本 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本 案 經 費 分 二 期 撥 付, 第 一 期 先 撥 付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百 分 之 七 十, 第 二 期 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年 度 執 行 狀 況 撥 補 不 足 款 項 當 年 度 估 算 有 賸 餘 款 者, 應 於 該 年 度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先 行 繳 回 補 助 款 有 結 餘 者, 應 依 本 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三 ) 申 請 單 位 應 於 辦 理 結 束 三 個 月 之 核 結 時 限 內, 彙 齊 成 果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報 本 署 備 查 成 果 報 告 應 送 紙 本 一 份 及 光 碟 一 式 二 份, 內 容 應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1 紙 本 : 應 包 括 本 案 經 費 使 用 重 要 成 果, 以 不 超 過 二 百 頁 為 原 則 2 光 碟 : 應 包 括 本 案 經 費 詳 細 執 行 成 果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行 政 整 體 推 動 經 費 免 另 撰 寫 報 告, 惟 應 將 年 度 所 辦 相 關 活 動 手 冊 教 材 教 案 照 片 及 計 畫 內 容 等, 以 可 供 編 輯 之 檔 案 格 式 儲 存 於 光 碟 中 十 四 本 補 助 經 費 所 研 發 之 相 關 教 材 教 案, 本 署 取 得 完 全 之 權 利, 得 由 本 署 置 於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無 償 使 用 十 五 成 效 考 核 : ( 一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運 用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設 定 初 審 之 填 報 及 申 請 期 限, 34

38 總 篇 並 定 時 檢 視 各 校 填 報 及 申 請 情 形, 必 要 時 進 行 稽 催, 對 於 未 填 報 之 學 校 應 進 行 瞭 解, 並 要 求 其 依 規 定 辦 理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對 學 校 及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情 形 進 行 訪 視 或 評 鑑 績 優 者,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學 校, 依 權 責 核 予 相 關 承 辦 及 協 辦 人 員 敘 獎 鼓 勵 ( 三 ) 本 署 得 辦 理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學 校 訪 視 工 作, 並 就 執 行 情 形 給 予 改 進 意 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確 實 追 蹤 執 行 改 進 情 形 辦 理 績 效 優 良 者, 由 本 署 核 定 增 加 補 助 經 費 ( 四 ) 配 合 本 署 每 年 度 所 辦 理 之 統 合 視 導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進 行 成 效 考 核 十 六 本 要 點 自 一 百 零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35

39 總 篇 肆 103 年 度 教 育 部 對 各 地 方 政 府 統 合 視 導 訪 視 紀 錄 表 ( 僅 補 救 教 學 部 分 ) 一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35%) 103 年 度 教 育 部 對 各 地 方 政 府 統 合 視 導 訪 視 紀 錄 表 國 教 署 ( 草 案 ) 評 鑑 項 目 評 鑑 細 項 分 數 自 評 得 分 填 表 說 明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 一 ) 行 政 規 劃 與 1.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辦 理 全 縣 運 作 (23%) 市 補 救 教 學 督 導 會 報 至 少 3 次, 督 導 所 屬 學 校 補 救 教 學 之 提 報 率 施 測 率 受 輔 率 進 步 率 因 進 步 結 案 率 等 成 效 (2%) 2.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針 對 補 救 教 學 執 行 困 難 之 學 校 提 供 具 體 輔 導 措 施, 並 加 以 追 蹤 督 導 (3%) 2 1. 請 檢 附 會 議 紀 錄 及 出 席 人 員 簽 到 單, 未 檢 附 者 不 予 計 分 2. 本 項 目 主 要 係 針 對 地 方 政 府 是 否 確 實 督 導 各 校 五 項 查 核 指 標, 其 成 效 不 列 入 本 項 評 分 3 1. 請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如 : 訪 視 紀 錄 會 議 紀 錄 輔 導 紀 錄 等, 未 檢 附 者 不 予 計 分 2. 給 分 標 準 : (1) 檢 附 提 供 具 體 輔 導 措 施 相 關 資 料, 給 予 2 分 (2) 針 對 輔 導 建 議 予 以 追 蹤 督 導, 給 予 1 分 36

40 總 篇 評 鑑 項 目 評 鑑 細 項 分 數 自 評 得 分 填 表 說 明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3. 各 校 依 期 限 核 實 上 網 完 成 開 班 情 形 及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校 數 比 率 達 98% (4%) 年 4 月 30 日 ( 含 ) 以 前 完 成 102 年 度 補 助 經 費 核 結 與 達 成 經 費 執 行 率 (4%) 4 1. 依 本 部 國 教 署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填 報 系 統 下 載 之 相 關 數 據 給 分, 各 地 方 政 府 免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給 分 依 據 上 網 填 報 第 1 至 4 期 開 班 狀 況 及 第 1 至 4 期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之 填 報 比 率 2. 給 分 標 準 : (1) 第 1 期 上 網 開 班 情 形 及 成 果 回 報 校 數 比 率 平 均 值 達 98%, 給 予 1 分 (2) 第 2 期 上 網 開 班 情 形 及 成 果 回 報 校 數 比 率 平 均 值 達 98%, 給 予 1 分 (3) 第 3 期 上 網 開 班 情 形 及 成 果 回 報 校 數 比 率 平 均 值 達 98%, 給 予 1 分 (4) 第 4 期 上 網 開 班 情 形 及 成 果 回 報 校 數 比 率 平 均 值 達 98%, 給 予 1 分 3. 未 核 實 填 報 ( 如 填 報 開 班 情 形 與 核 結 經 費 不 符 等 ), 如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不 予 給 分 年 度 補 助 經 費 必 須 於 103 年 4 月 30 日 以 前 完 成 核 結, 並 達 到 以 下 核 結 率 始 得 分 2. 本 部 國 教 署 核 結 之 年 度 補 助 經 費 執 行 率 : (1) 達 99% 以 上 分 數 4 分 (2) 達 98% 以 上 未 達 99% 分 數 3 分 (3) 達 97% 以 上 未 達 98% 分 數 2 分 (4) 達 95% 以 上 未 達 97% 分 數 1 分 3. 核 結 日 期 係 依 地 方 政 府 報 本 部 國 教 署 辦 理 核 結 之 發 文 日 期, 但 因 不 符 核 結 規 定 遭 退 件 者 不 得 視 為 已 辦 理 核 結 之 證 明 37

41 總 篇 評 鑑 項 目 評 鑑 細 項 分 數 自 評 得 分 填 表 說 明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 二 )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增 能 與 教 學 輔 導 (9%) 5.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篩 選 測 驗 學 生 比 率 符 合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第 8 點 規 定, 及 2 月 及 6 月 成 長 測 驗 施 測 比 率 達 95%( 含 ) 以 上 (4%) 6. 全 縣 市 受 輔 學 生 2 次 成 長 測 驗 均 進 步 之 學 生 達 各 科 目 總 受 輔 學 生 數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6%) 1. 建 置 縣 市 層 級 補 救 教 學 輔 導 體 系, 另 提 供 補 救 教 學 輔 導 運 作 機 制 之 整 體 規 劃 及 宣 導 措 施 (3%) 4 1. 依 本 部 國 教 署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填 報 系 統 下 載 之 相 關 數 據 給 分, 各 地 方 政 府 免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2.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篩 選 測 驗 學 生 比 率 符 合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第 8 條 規 定 給 予 2 分 3.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測 驗 學 生 2 月 及 6 月 之 成 長 測 驗 施 測 比 率 : (1)2 次 成 長 測 驗 皆 達 95% 分 數 2 分 (2) 僅 1 次 成 長 測 驗 達 95% 分 數 1 分 6 1. 依 本 部 國 教 署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填 報 系 統 下 載 之 相 關 數 據 給 分, 各 地 方 政 府 免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2. 給 分 標 準 : (1) 國 語 : 進 步 率 達 60 % 或 較 前 一 年 度 提 高 10% 給 予 2 分 ; 進 步 率 達 50% 或 較 前 一 年 度 提 高 5% 給 予 1 分 (2) 數 學 : 進 步 率 達 60 % 或 較 前 一 年 度 提 高 10% 給 予 2 分 ; 進 步 率 達 50% 或 較 前 一 年 度 提 高 5% 給 予 1 分 (3) 英 文 : 進 步 率 達 45% 或 較 前 一 年 度 提 高 10% 給 予 2 分 ; 進 步 率 達 40% 或 較 前 一 年 度 提 高 5% 給 予 1 分 3 1. 請 檢 附 補 救 教 學 輔 導 體 系 架 構 表 或 圖 及 成 員 名 單 給 予 1 分 2. 提 供 整 體 規 劃 及 宣 導 措 施 等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給 予 2 分 38

42 總 篇 評 鑑 項 目 評 鑑 細 項 分 數 自 評 得 分 填 表 說 明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 三 ) 補 救 教 學 辦 理 特 色 (3%) 2. 縣 市 政 府 足 額 派 員 參 與 本 部 國 教 署 辦 理 之 補 救 教 學 輔 導 人 員 增 能 培 訓 (2%) 3. 資 源 中 心 專 責 人 員 參 與 本 部 國 教 署 辦 理 之 增 能 培 訓 (2%) 4. 提 供 鼓 勵 退 休 教 師 及 儲 備 教 師 投 入 補 救 教 學 行 列 之 行 政 措 施 或 具 體 作 為 (2%) 2 1. 依 本 部 國 教 署 委 託 專 業 單 位 辦 理 研 習 時 所 分 配 之 縣 市 名 額 皆 全 數 全 程 參 加, 給 予 2 分 2. 由 本 部 國 教 署 依 據 簽 到 表 直 接 給 分, 縣 市 免 備 資 料 2 本 部 國 教 署 補 助 設 立 之 資 源 中 心 專 業 人 員 應 全 數 參 與, 由 本 部 國 教 署 依 據 委 託 專 業 單 位 之 簽 到 表 直 接 給 分, 縣 市 免 備 資 料 2 請 提 供 鼓 勵 退 休 教 師 及 儲 備 教 師 投 入 補 救 教 學 之 相 關 作 為 或 措 施, 如 計 畫 公 文 等 1. 辦 理 縣 市 其 他 補 救 教 學 特 色 推 動 措 施 (3%) 3 1. 請 提 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辦 理 各 項 特 色 補 救 教 學 資 料 ( 如 計 畫 公 文 會 議 通 知 簽 到 表 及 紀 錄 教 材 資 源 等 以 為 佐 證 ), 未 提 供 者 不 予 給 分 2. 其 他 補 救 教 學 特 色 推 動 措 施 請 具 體 條 列, 每 項 特 色 給 予 1 分, 至 多 3 分, 其 內 容 不 得 與 上 開 各 項 評 鑑 項 目 重 複 小 計 35 39

43 總 篇 伍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以 臺 教 會 ( 三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各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之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三 本 要 點 所 稱 補 助 委 辦 之 定 義 如 下 : ( 一 ) 補 助 : 指 本 部 依 所 定 之 預 算 計 畫 對 中 央 各 機 關 學 校 所 管 基 金 地 方 政 府 國 內 外 團 體 或 個 人, 提 供 經 費 支 援, 其 分 為 下 列 二 類 : 1 全 額 補 助 : 就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計 畫 經 費 予 以 全 部 補 助 2 部 分 補 助 : (1) 就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計 畫 經 費 予 以 某 一 比 率 之 補 助 (2) 就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計 畫 經 費 之 指 定 項 目 予 以 全 部 或 某 一 比 率 之 補 助 ( 二 ) 委 辦 : 指 本 部 處 理 一 般 公 務 或 特 定 工 作 所 需 委 託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或 個 人 等, 辦 理 屬 於 本 部 法 定 職 掌 之 相 關 業 務 第 二 章 計 畫 申 請 研 擬 及 核 定 四 各 項 計 畫 之 申 請 研 擬 及 核 定,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計 畫 申 請 或 研 擬 : 1 各 計 畫 申 請 或 研 擬 單 位 應 事 先 擬 訂 工 作 計 畫 進 度 及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送 本 部 辦 理, 所 送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申 請 表, 如 未 經 承 辦 單 位 主 ( 會 ) 計 單 位 及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或 團 體 負 責 人 簽 章 者, 本 部 得 不 予 受 理 2 各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計 畫 ( 不 含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 經 費 之 編 列, 應 依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規 定 辦 理 3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下 列 經 費 不 予 補 助 : (1) 人 事 費 但 因 特 殊 需 要,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2) 內 部 場 地 使 用 費 但 內 部 場 地 有 對 外 收 費, 且 供 辦 理 計 畫 使 用 者, 不 在 此 限 (3) 行 政 管 理 費 : 包 括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內 部 之 水 電 費 電 話 費 燃 料 費 及 設 備 維 護 等 費 用 但 因 配 合 本 部 政 策 需 要 者, 不 在 此 限 40

44 總 篇 4 委 辦 計 畫 經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者, 研 擬 方 式 如 下 : (1) 契 約 之 訂 定 : 應 訂 定 契 約 以 確 立 權 利 義 務 但 執 行 期 間 在 一 週 以 內, 並 為 本 部 所 轄 之 機 關 學 校 者, 得 不 訂 定 契 約, 改 以 公 文 替 代, 以 簡 化 行 政 作 業 程 序 (2) 重 提 經 費 明 細 表 : 應 重 提 經 費 明 細 表 作 為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 其 經 費 之 編 列 應 與 原 招 標 公 告 內 容 相 符 且 不 違 反 採 購 公 平 原 則, 並 於 政 府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基 準 範 圍 內 編 列 及 執 行 (3) 追 加 減 帳 之 約 定 : 採 購 案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於 契 約 或 公 文 內 為 追 加 減 帳 之 約 定, 有 關 未 執 行 或 因 業 務 量 增 減 項 目 之 經 費, 應 以 追 加 減 帳 處 理 5 委 辦 計 畫 採 行 政 協 助 方 式 辦 理 者, 應 訂 定 協 議 書, 確 立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6 委 辦 計 畫 採 行 政 指 示 辦 理 者, 應 於 計 畫 書 或 公 文 內 載 明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 二 ) 計 畫 核 定 : 1 補 助 計 畫 : (1) 本 部 應 通 知 受 補 助 單 位, 並 於 核 定 公 文 中 敘 明 教 育 部 核 定 計 畫 經 費 教 育 部 核 定 ( 全 額 或 部 分 ) 補 助 經 費 ; 補 助 直 轄 市 準 用 直 轄 市 規 定 之 縣 及 縣 ( 市 )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地 方 政 府 ) 經 費 者, 並 應 敘 明 納 入 地 方 預 算 或 以 代 收 代 付 方 式 辦 理 (2) 補 助 計 畫 經 核 定 為 部 分 補 助 者, 除 具 特 殊 原 因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變 更 為 全 額 補 助, 且 不 得 以 變 更 為 全 額 補 助 為 由 要 求 增 列 經 費 2 委 辦 計 畫 : 本 部 應 通 知 受 委 辦 單 位, 並 於 核 定 公 文 中 敘 明 教 育 部 核 定 計 畫 經 費 第 三 章 計 畫 經 費 撥 付 五 各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應 儘 速 依 下 列 規 定, 檢 附 領 據 送 本 部 辦 理 撥 款 : ( 一 ) 受 補 助 之 地 方 政 府 請 款 時, 其 經 費 如 屬 需 納 入 預 算 辦 理 者, 應 出 具 納 入 預 算 證 明 但 已 成 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得 免 附 之 ( 二 ) 經 費 撥 付 原 則 : 1 訂 有 契 約 者, 依 契 約 議 定 方 式 辦 理 2 以 個 別 計 畫 之 單 一 執 行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為 計 算 單 位 : (1) 金 額 於 新 臺 幣 四 百 萬 元 以 下 者 : 得 一 次 全 數 撥 付 (2) 金 額 超 過 新 臺 幣 四 百 萬 元 至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下 者 : 分 二 期 按 計 畫 核 定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及 百 分 之 四 十 撥 付 (3) 金 額 超 過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者 : 分 三 期 按 計 畫 之 百 分 之 四 十 百 分 之 三 十 及 百 分 之 41

45 總 篇 三 十 撥 付 但 超 過 新 臺 幣 三 千 萬 元 者, 得 視 實 際 狀 況 酌 予 調 整 (4) 計 畫 經 核 定 後, 先 行 請 撥 第 一 期 經 費, 已 撥 經 費 執 行 率 達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 時, 得 請 撥 次 一 期 所 需 經 費 請 撥 次 一 期 經 費 時, 應 檢 附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經 費 請 撥 單 ( 三 )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請 撥 經 費 之 請 款 領 據,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1 領 據 應 由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或 團 體 負 責 人 主 辦 會 計 出 納 或 經 辦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2 受 款 人 除 地 方 政 府 公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及 部 屬 館 所 外, 應 註 明 指 定 匯 入 款 項 之 金 融 機 構 ( 含 分 行 別 ) 名 稱 與 代 號 戶 名 ( 應 與 受 款 人 相 同 ) 及 帳 號 ( 四 )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收 到 本 部 撥 付 之 各 項 補 助 或 委 辦 經 費 時, 如 依 本 部 規 定 須 轉 撥 經 費 至 其 他 執 行 單 位 者, 應 配 合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儘 速 轉 撥, 倘 經 發 現 未 確 實 辦 理 者, 本 部 得 依 情 節 輕 重, 酌 減 嗣 後 補 助 金 額 或 停 止 補 助 一 年 至 五 年 第 四 章 計 畫 經 費 支 用 六 計 畫 經 費 之 支 用,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經 費 核 銷 應 以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支 出 為 原 則 但 於 計 畫 期 程 前 後 一 個 月 內 所 發 生 與 計 畫 相 關 之 必 要 支 出, 且 該 項 支 出 無 需 辦 理 經 費 流 用 者, 得 敘 明 原 因, 循 其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 二 ) 經 費 支 用 不 合 法 令 或 契 約 約 定 者, 本 部 應 予 收 回, 並 得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停 止 補 助 一 年 至 五 年 ( 三 ) 本 部 人 員 除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講 座, 得 依 內 聘 講 座 標 準 支 領 鐘 點 費 外, 不 得 支 領 任 何 酬 勞 及 差 旅 費 ( 四 ) 補 助 計 畫 之 業 務 推 動 屬 受 補 助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本 職 工 作, 其 人 員 除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者, 得 依 規 定 支 領 講 座 鐘 點 費 外,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稿 費 審 查 費 工 作 費 主 持 費 引 言 費 諮 詢 費 訪 視 費 及 評 鑑 費 等 相 關 酬 勞 但 有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者, 得 由 本 機 關 年 度 經 費 核 實 支 領 加 班 費 ( 五 ) 各 大 專 校 院 之 科 技 計 畫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等 專 案 計 畫 中 屬 研 究 性 質 者, 或 政 府 研 究 資 訊 系 統 (GRB) 列 管 之 計 畫, 其 出 席 費 稿 費 審 查 費 計 程 車 資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及 購 買 郵 政 禮 券 等 項 目 支 出, 得 另 依 本 部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九 日 臺 教 會 ( 三 ) 字 第 一 二 六 二 一 六 號 函 之 補 充 說 明 及 行 政 院 一 百 零 一 年 十 月 八 日 院 臺 科 字 第 一 一 五 八 一 七 號 函, 適 用 彈 性 經 費 支 用 規 定 所 稱 彈 性 經 費 之 額 度, 係 以 核 定 計 畫 總 額 百 分 42

46 總 篇 之 二 核 計, 且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二 萬 五 千 元 計 畫 執 行 中 如 有 核 定 追 ( 加 ) 減 經 費 者, 彈 性 經 費 額 度 不 予 調 整 ( 六 ) 本 部 計 畫 款 項 之 支 用, 除 零 用 金 限 額 以 下 之 小 額 付 款 得 由 相 關 人 員 墊 付 外, 其 餘 均 應 逕 付 受 款 人, 不 得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機 關 人 員 代 領 轉 付, 若 有 特 殊 情 況, 須 先 行 預 借 或 墊 付 者, 應 循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簽 准 後 辦 理 七 執 行 計 畫 涉 及 設 備 之 採 購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計 畫 : 本 部 補 助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經 費 所 採 購 之 設 備, 應 於 設 備 上 以 標 籤 註 記 教 育 部 補 助 字 樣, 並 在 財 產 帳 上 列 明, 備 供 查 核 ( 二 ) 委 辦 計 畫 : 1 本 部 委 辦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經 費 所 採 購 之 設 備, 屬 本 部 財 產, 應 列 入 本 部 財 產 帳 委 辦 契 約 內 應 約 定 受 委 辦 單 位 為 財 產 代 管 單 位, 並 於 設 備 採 購 完 竣 後, 編 製 採 購 清 冊 詳 列 財 產 明 細, 送 本 部 辦 理 財 產 產 籍 登 記 2 計 畫 結 束 後, 受 委 辦 單 位 如 需 繼 續 使 用 設 備, 本 部 得 視 實 際 狀 況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贈 與 或 移 撥 受 委 辦 單 位 或 另 定 財 產 代 管 契 約 第 五 章 計 畫 經 費 之 流 用 及 勻 支 八 計 畫 經 費 之 流 用 及 勻 支,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人 事 費 除 經 本 部 同 意 或 因 政 策 調 薪 依 法 令 規 定 調 增 相 關 費 用 致 不 敷 使 用 者 外, 不 得 流 入 ( 二 ) 行 政 管 理 費 除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流 入 ( 三 ) 資 本 門 經 費 不 得 流 用 至 經 常 門 ( 四 ) 經 常 門 經 費 流 用 至 資 本 門 : 1 非 跨 年 度 計 畫 : 得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循 其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先 行 辦 理, 並 於 經 費 流 用 當 年 度 結 束 前, 檢 附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計 畫 經 常 門 經 費 流 用 至 資 本 門 報 告 表, 將 流 用 情 形 報 本 部 備 查 2 跨 年 度 計 畫 : 報 經 本 部 同 意 後, 得 辦 理 經 費 流 用 3 原 編 列 購 置 耐 用 年 限 二 年 以 上 且 金 額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之 資 本 門 項 目, 如 實 際 執 行 支 出 未 達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者, 仍 視 為 資 本 門 經 費 ( 五 ) 除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外, 各 計 畫 一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流 入 未 超 過 百 分 之 二 十, 流 出 未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十 者,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循 其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自 行 辦 理 ; 逾 上 開 比 例 者, 仍 應 報 本 部 同 意 後 辦 理 43

47 總 篇 ( 六 )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向 本 部 申 請 經 費 流 用 時, 應 檢 附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計 畫 經 費 流 用 申 請 表 ( 七 ) 指 定 項 目 補 助 計 畫 新 增 本 部 原 未 核 定 二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應 檢 送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計 畫 經 費 調 整 對 照 表 報 本 部 辦 理 ( 八 ) 除 前 款 及 原 計 畫 已 有 規 定 者 外, 各 計 畫 二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間 互 相 勻 支, 得 循 執 行 單 位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自 行 辦 理 第 六 章 計 畫 預 算 規 模 變 更 九 因 業 務 實 際 執 行 需 要, 須 變 更 計 畫 預 算 規 模 者, 應 檢 送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計 畫 經 費 調 整 對 照 表 報 本 部 辦 理 第 七 章 計 畫 產 生 收 入 及 結 餘 款 繳 回 十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因 執 行 本 部 計 畫, 除 利 息 收 入 免 予 繳 回 外, 所 產 生 之 下 列 收 入, 應 全 數 或 按 原 補 助 比 率 繳 回 本 部 : ( 一 ) 研 發 成 果 收 入 但 其 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二 ) 廠 商 違 約 金 收 入 及 其 他 衍 生 收 入 但 已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與 實 施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館 所 及 已 成 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得 免 繳 回, 以 納 入 基 金 方 式 處 理 十 一 計 畫 經 費 之 結 餘 款, 除 委 辦 計 畫 經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者 應 依 契 約 約 定, 及 未 執 行 項 目 之 經 費, 仍 應 全 數 或 按 原 補 助 比 率 繳 回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與 實 施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館 所, 及 已 成 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如 有 結 餘, 以 納 入 基 金 方 式 處 理 為 原 則 ( 二 ) 除 前 款 以 外 之 學 校 與 館 所 及 其 他 機 關 團 體 : 1 補 助 計 畫 : (1) 全 額 補 助 : 計 畫 結 餘 款 全 數 繳 回 (2) 部 分 補 助 : 計 畫 結 餘 款 按 本 部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占 核 定 計 畫 總 額 之 比 率 繳 回 (3) 地 方 政 府 補 助 計 畫 之 結 餘 款 未 超 過 十 萬 元 者,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無 需 繳 回 2 委 辦 計 畫 : (1)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者 : 契 約 未 約 定 者, 以 不 繳 回 為 原 則 (2)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採 行 政 協 助 或 行 政 指 示 方 式 辦 理 者 : 計 畫 結 餘 款 應 全 數 繳 回 44

48 總 篇 第 八 章 計 畫 結 報 十 二 計 畫 之 結 報, 除 委 辦 計 畫 經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者, 得 免 辦 理 外, 至 遲 應 於 計 畫 核 定 執 行 期 間 屆 滿 後 二 個 月 內, 依 下 列 情 形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結 報 事 宜 : ( 一 ) 經 本 部 報 經 審 計 部 同 意 原 始 憑 證 留 存 執 行 單 位 保 管 者 : 成 果 報 告 本 部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核 定 文 件 本 部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及 應 繳 回 之 計 畫 款 項 ( 二 ) 未 經 本 部 報 經 審 計 部 同 意 原 始 憑 證 留 存 執 行 單 位 保 管 者 : 除 依 前 款 規 定 外, 並 應 檢 附 原 始 憑 證 第 九 章 計 畫 憑 證 之 保 存 管 理 及 銷 毀 十 三 計 畫 憑 證 之 保 存 管 理 及 銷 毀,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憑 證 之 保 存 及 管 理 應 依 會 計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除 受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已 納 入 預 算 辦 理 之 經 費 外, 原 始 憑 證 應 專 冊 裝 訂 ( 二 ) 經 本 部 報 經 審 計 部 同 意 得 留 存 團 體 之 原 始 憑 證, 其 銷 毀 應 依 會 計 法 規 定 辦 理, 已 屆 保 存 年 限 之 銷 毀, 應 函 報 本 部 如 遇 有 提 前 銷 毀, 或 有 毀 損 滅 失 等 情 事 時, 應 敘 明 原 因 及 處 理 情 形 函 報 本 部 如 經 發 現 未 確 實 辦 理 者, 本 部 得 依 情 節 輕 重, 酌 減 嗣 後 補 助 金 額 或 停 止 補 助 一 年 至 五 年 第 十 章 附 則 十 四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 各 計 畫 已 發 生 尚 未 清 償 之 債 務 或 契 約 責 任, 得 依 規 定 檢 附 契 約 或 證 明 文 件 並 敘 明 保 留 原 因, 於 次 年 一 月 五 日 前 函 報 本 部, 經 轉 陳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始 得 轉 入 下 年 度 繼 續 處 理 十 五 各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對 於 本 部 核 撥 之 經 費, 應 加 強 收 支 管 理 作 業 及 建 立 積 極 有 效 之 管 控 機 制, 本 部 並 得 派 員 抽 查 辦 理 情 形 十 六 本 部 所 屬 機 關 補 助 或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得 準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45

49 總 篇 陸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項 目 單 位 編 列 基 準 定 義 支 用 說 明 一 人 事 費 ( 一 ) 計 畫 主 持 人 ( 二 ) 協 同 計 畫 主 持 人 ( 三 ) 兼 任 行 政 助 理 ( 四 ) 專 任 行 政 助 理 ( 五 ) 行 政 助 理 勞 健 保 費 ( 六 ) 行 政 助 理 勞 工 退 休 金 或 離 職 儲 金 ( 七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補 充 保 費 人 月 人 月 人 月 3,000 元 至 5,000 元 人 月 5,000 元 至 8,000 元 4,000 元 至 6,000 元 比 照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參 考 表 若 12 月 1 日 仍 在 職 者, 始 得 按 當 年 工 作 月 數 依 比 例 編 列 年 終 獎 金 核 實 編 列 以 每 月 薪 資 6% 為 編 列 上 限 依 衍 生 補 充 保 費 之 人 事 費 經 費 項 目, 乘 以 補 充 保 費 費 率 為 編 列 上 限 凡 計 畫 所 需 人 員 之 酬 金 及 保 險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屬 之 執 行 單 位 約 用 專 職 從 事 計 畫 之 工 作 人 員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投 保 單 位 ( 雇 主 ) 因 執 行 本 部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所 衍 生 雇 主 應 負 擔 之 補 充 保 費 屬 之 46 人 事 費 應 併 入 所 得 並 請 受 委 託 機 關 代 扣 繳 稅 款 一 資 格 規 定 : 請 參 考 本 部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辦 理 二 各 委 辦 計 畫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4 人 為 原 則, 但 應 業 務 需 要, 經 機 關 首 長 同 意, 得 酌 予 增 列 三 專 兼 任 行 政 助 理 之 聘 用, 應 依 各 單 位 人 員 進 用 辦 法 進 用 與 管 理 四 聘 僱 行 政 助 理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或 離 職 儲 金, 可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或 各 機 關 學 校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於 每 月 薪 資 6% 的 範 圍 內 擇 一 編 列 五 支 用 限 制 : ( 一 ) 補 助 案 件 除 因 特 殊 需 要 並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外, 以 不 補 助 人 事 費 為 原 則 ( 二 )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協 同 計 畫 主 持 人 除 因 執 行 跨 校 跨 領 域 及 其 他 非 屬 本 職 職 責 之 計 畫,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外, 原 則 不 予 補 助 相 關 主 持 人 費 ( 三 ) 本 項 經 費 除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或 因 政 策 調 薪 依 法 令 規 定 調 增 相 關 費 用 致 不 敷 使 用 者 外, 不 得 流 入 ; 除 情 況 特 殊 者, 所 須 經 費 占 總 經 費 之 比 例 以 不 超 過 50% 為 原 則 ( 四 ) 已 按 月 支 領 固 定 津 貼 者, 除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人 員, 得 依 規 定 支 領 講 座 鐘 點 費 外, 不 得 重 複 支 領 本 計 畫 之 其 他 酬 勞 ( 五 ) 研 究 生 兼 職 應 按 各 校 訂 定 之 兼 職 規 定 辦 理 ( 六 ) 同 一 時 間 內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協 同 計 畫 主 持 人 承 接 二 項 以 上 委 辦 計 畫 以 及 本 部 連 續 三 次 以 上 委 託 同 一 單 位 或

50 總 篇 項 目 單 位 編 列 基 準 定 義 支 用 說 明 人 員 辦 理 之 計 畫, 應 予 列 為 計 畫 成 效 查 核 重 點 ( 七 ) 專 任 行 政 助 理 不 得 再 兼 任 本 部 或 其 他 機 關 計 畫 但 大 專 校 院 之 專 任 行 政 助 理 除 所 擔 任 之 計 畫 外, 得 再 兼 任 本 部 或 其 他 機 關 二 項 以 內 計 畫 之 助 理 或 臨 時 工, 所 支 領 兼 任 報 酬 以 每 月 總 額 1 萬 元 為 限 ( 八 ) 擔 任 本 部 不 同 計 畫 項 下 之 專 任 助 理, 如 同 年 12 月 份 仍 在 職 者, 不 論 其 在 職 月 份 是 否 銜 接, 均 可 依 實 際 在 職 月 數 合 併 計 算 後, 按 比 例 發 給 年 終 獎 金 ( 其 任 職 前 之 政 府 機 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可 合 併 計 算 發 給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惟 須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 二 業 務 費 ( 一 ) 出 席 費 人 次 1,000 元 至 2,000 元 凡 邀 請 個 人 以 學 者 專 家 身 分 參 與 會 議 之 出 席 費 屬 之 一 以 邀 請 本 機 關 人 員 以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參 加 具 有 政 策 性 或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為 限 一 般 經 常 性 業 務 會 議, 不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又 本 機 關 人 員 及 應 邀 機 關 指 派 出 席 代 表, 亦 不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二 核 銷 時 應 檢 附 會 議 簽 到 紀 錄 ( 二 ) 稿 費 一 整 冊 書 籍 濃 縮 : 每 千 字 凡 委 託 本 機 關 學 校 以 一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外 人 員 或 機 構 撰 述 支 給 要 點 辦 理 1. 外 文 譯 中 文 :690 至 1,040 翻 譯 或 編 審 重 要 文 件 二 稿 費 含 譯 稿 整 冊 書 籍 濃 縮 元, 以 中 文 計 或 資 料 之 稿 費 屬 之 撰 稿 編 稿 費 圖 片 使 用 費 圖 片 版 權 費 設 計 完 稿 費 校 2. 中 文 譯 外 文 :870 元 至 1,390 對 費 及 審 查 費 三 稿 費 之 支 給, 若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元, 以 外 文 計 規 定 以 公 開 方 式 辦 理 者, 得 不 二 撰 稿 : 每 千 字 1. 一 般 稿 件 : 中 文 580 元 至 受 上 開 支 給 標 準 之 限 制 四 稿 費 中 之 譯 稿 項 目, 由 各 機 關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衡 酌 辦 理 870 元 2. 特 別 稿 件 : a. 中 文 690 元 至 1,210 元 b. 外 文 870 元 至 1,390 元 47 五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3 年 1 月 20 日 處 忠 字 第 號 函 釋, 專 家 學 者 於 出 席 會 議 前 先 行 對 相 關 文 件 所 作 審 查, 如 係 作 為 出 席 會 議 時 發 表 意 見 之 參 考, 則 屬 會 前 準 備 工 作, 與 某 些 業 務 文 件 或 資 料, 必 須 先

51 總 篇 項 目 單 位 編 列 基 準 定 義 支 用 說 明 三 編 稿 費 : 1. 文 字 稿 : 每 千 字 a. 中 文 260 元 至 350 元 b. 外 文 350 元 至 580 元 2. 圖 片 稿 : 每 張 115 元 至 170 元 經 專 家 學 者 書 面 審 查 後 再 行 開 會 之 情 況 有 所 不 同, 不 得 在 出 席 費 外 另 行 支 給 審 查 費 故 應 從 嚴 認 定 會 前 準 備 與 實 質 審 查 之 區 別, 於 開 會 前 確 有 實 質 書 面 審 查 之 必 要 者, 始 得 支 給 審 查 費 四 圖 片 使 用 費 : 每 張 1. 一 般 稿 件 :230 元 至 920 元 2. 專 業 稿 件 : 1,160 元 至 3,470 元 五 圖 片 版 權 費 :2,310 元 至 6,930 元 六 設 計 完 稿 費 : 1. 海 報 : 每 張 4,620 元 至 17,330 元 2. 宣 傳 摺 頁 : a. 按 頁 計 酬 : 每 頁 920 元 至 2,770 元 b. 按 件 計 酬 : 每 件 3,470 元 至 11,550 元 七 校 對 費 : 按 稿 酬 5% 至 10 % 支 給 八 審 查 費 : 1. 按 字 計 酬 : 每 千 字 中 文 170 元, 外 文 210 元 2. 按 件 計 酬 : 中 文 每 件 690 元 ; 外 文 每 件 1,040 元 48

52 總 篇 項 目 單 位 編 列 基 準 定 義 支 用 說 明 ( 三 ) 講 座 鐘 點 費 人 節 外 聘 - 國 外 聘 請 2,400 元 凡 辦 理 研 習 會 座 談 外 聘 - 專 家 學 者 1,600 元 會 或 訓 練 進 修, 其 實 外 聘 - 與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際 擔 任 授 課 人 員 發 給 學 校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機 關 之 鐘 點 費 屬 之 ( 構 ) 學 校 人 員 1,200 元 ( 四 ) 裁 判 費 人 日 ( 五 ) 主 持 費 引 言 費 ( 六 ) 諮 詢 費 輔 導 費 指 導 費 人 場 內 聘 -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人 員 800 元 講 座 助 理 - 協 助 教 學 並 實 際 授 課 人 員, 按 同 一 課 程 講 座 鐘 點 費 1/2 支 給 國 家 級 裁 判 上 限 1,500 元 省 ( 市 ) 級 裁 判 上 限 1,200 元 縣 ( 市 ) 級 裁 判 上 限 1,000 元 全 國 性 競 賽 上 限 1,200 元 省 ( 市 ) 競 賽 上 限 1,000 元 縣 ( 市 ) 級 競 賽 上 限 800 元 每 場 上 限 400 元 凡 辦 理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屬 之 49 一 依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辦 理 二 授 課 時 間 每 節 為 五 十 分 鐘, 其 連 續 上 課 二 節 者 為 九 十 分 鐘, 未 滿 者 減 半 支 給 三 凡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本 部 人 員 擔 任 之 各 類 訓 練 班 次, 其 鐘 點 費 應 依 內 聘 講 座 標 準 支 給 四 本 部 委 辦 計 畫, 與 本 部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擔 任 外 聘 講 師, 其 鐘 點 費 應 以 1,200 元 支 給 五 專 題 演 講 人 員 各 場 次 報 酬 標 準, 由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衡 酌 演 講 之 內 容 自 行 核 定 支 給 一 依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支 給 標 準 數 額 表 辦 理 二 主 辦 機 關 ( 構 ) 學 校 應 視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項 目 之 範 圍 難 易 複 雜 程 度 所 需 專 業 知 識 訂 定 裁 判 費, 最 高 以 不 超 過 上 開 支 給 標 準 數 額 為 上 限 三 主 辦 機 關 ( 構 ) 學 校 之 員 工 擔 任 裁 判 者, 其 裁 判 費 應 減 半 支 給 四 已 支 領 裁 判 費 者, 不 得 再 報 支 加 班 費 或 其 他 酬 勞 人 次 1,000 元 至 2,000 元 凡 召 開 專 題 研 討 或 與 學 術 研 究 有 關 之 主 持 費 引 言 費 屬 之 人 次 得 比 照 出 席 費 編 列 ( 七 ) 訪 視 費 人 次 1,000 元 至 4,000 元 凡 至 各 機 關 學 校 等 瞭 半 日 以 2,500 元 為 編 列 上 限 解 現 況, 對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提 出 建 議, 並 作 成 訪 視 紀 錄 者 屬 之 ( 八 ) 評 鑑 費 人 次 2,000 元 至 6,000 元 凡 至 各 機 關 學 校 等 評 一 如 審 查 委 員 赴 各 機 關 學 校 等 評 估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目 標 達 成 效 能 之 良 窳, 並 作 成 評 鑑 紀 錄 者 屬 之 鑑 已 支 領 評 鑑 費, 不 得 再 以 審 查 各 校 書 面 資 料 為 由, 重 複 支 給 書 面 審 查 費 二 半 日 以 4,000 元 為 編 列 上 限 ( 九 ) 工 作 費 人 日 現 行 勞 動 基 準 法 所 訂 每 人 每 小 辦 理 各 項 計 畫 所 需 臨 一 應 依 工 作 內 容 及 性 質 核 實 編

53 總 篇 項 目 單 位 編 列 基 準 定 義 支 用 說 明 時 最 低 基 本 工 資 時 人 力 屬 之 列 二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等, 所 需 臨 時 人 力 以 參 加 人 數 1/10 為 編 列 上 限, 工 作 日 數 以 會 期 加 計 前 後 1 日 為 編 列 上 限 ( 十 ) 工 讀 費 人 日 以 現 行 勞 動 基 準 法 所 訂 每 人 每 辦 理 各 項 計 畫 所 需 工 一 應 依 工 作 內 容 及 性 質 核 實 編 小 時 最 低 基 本 工 資 1.2 倍 為 支 讀 生 屬 之 給 上 限, 但 大 專 校 院 如 訂 有 工 讀 費 支 給 規 定 者, 得 依 其 規 定 支 給 列 二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等, 所 需 臨 時 人 力 以 參 加 人 數 1/10 為 編 列 上 限, 工 作 日 數 以 會 期 加 計 前 後 1 日 為 編 列 上 限 ( 十 一 ) 印 刷 費 核 實 編 列 一 為 撙 節 印 刷 費 用 支 出, 各 種 文 件 印 刷, 應 以 實 用 為 主, 力 避 豪 華 精 美, 並 儘 量 先 採 光 碟 版 或 網 路 版 方 式 辦 理 二 印 刷 費 須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招 標 或 比 議 價, 檢 附 承 印 廠 商 發 票 核 實 報 支 ( 十 二 ) 資 料 蒐 集 費 上 限 30,000 元 凡 辦 理 計 畫 所 須 購 置 或 影 印 必 需 之 參 考 圖 書 資 料 或 資 料 檢 索 等 屬 之 ( 十 三 ) 國 內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人 次 短 程 車 資 單 趟 上 限 250 元 運 費 ( 十 四 ) 膳 宿 費 人 日 一 辦 理 半 日 者 : ( 一 ) 每 人 膳 費 上 限 120 元 ( 二 ) 辦 理 國 際 性 會 議 研 討 會 ( 不 包 括 講 習 訓 練 及 研 習 會 ), 每 人 膳 費 上 限 為 550 元 二 辦 理 1 日 ( 含 ) 以 上 者 : ( 一 ) 參 加 對 象 為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者, 每 人 每 日 膳 費 上 限 為 250 元 或 275 元 ; 每 日 住 宿 費 上 限 為 1,400 元 或 1,600 元 凡 執 行 計 畫 所 需 因 公 出 差 旅 運 費 屬 之 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所 需 之 膳 宿 費 屬 之 50 一 圖 書 之 購 置 以 具 有 專 門 性 且 與 計 畫 直 接 有 關 者 為 限 二 擬 購 圖 書 應 詳 列 其 名 稱 數 量 單 價 及 總 價 於 計 畫 申 請 書 中 三 檢 附 廠 商 發 票 核 實 報 支 一 國 內 旅 費 之 編 列 及 支 給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辦 理 二 短 程 車 資 應 檢 據 核 實 報 支 凡 公 民 營 汽 車 到 達 地 區, 除 因 急 要 公 務 者 外, 其 搭 乘 計 程 車 之 費 用, 不 得 報 支 三 運 費 依 實 際 需 要 檢 附 發 票 或 收 據 核 結 一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之 辦 理 場 地 及 經 費 編 列 應 依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規 定 辦 理 其 中 膳 費 內 應 含 三 餐 及 茶 點 等 二 有 關 膳 宿 費 規 定, 應 本 撙 節 原 則 辦 理, 並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依 各 基 準 核 算 之 總 額 範 圍 內 互 相 調 整 支 應

54 總 篇 項 目 單 位 編 列 基 準 定 義 支 用 說 明 ( 二 ) 參 加 對 象 主 要 為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以 外 之 人 士 者, 每 人 每 日 膳 費 上 限 為 500 元 ; 每 日 住 宿 費 上 限 為 1,400 元 ( 三 ) 辦 理 國 際 性 會 議 研 討 會 ( 不 包 括 講 習 訓 練 及 研 習 會 ), 每 人 每 日 膳 費 上 限 為 1,100 元 ; 每 日 住 宿 費 上 限 為 2,000 元, 外 賓 每 日 住 宿 費 上 限 為 4,000 元 ( 十 五 ) 保 險 費 人 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及 其 他 活 動 所 需 之 平 安 保 險 費 屬 之 ( 十 六 ) 場 地 使 用 費 核 實 編 列 凡 辦 理 研 討 會 研 習 會 所 需 租 借 場 地 使 用 費 屬 之 三 各 單 位 如 於 本 項 膳 宿 費 以 外 再 發 給 外 賓 其 他 酬 勞 者, 其 支 付 費 用 總 額 仍 應 不 得 超 出 行 政 院 所 訂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臺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規 定 一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施 行 後, 各 機 關 學 校 不 得 再 為 其 公 教 人 員 投 保 額 外 險, 爰 不 能 重 複 編 列 保 險 費, 僅 得 為 非 上 開 與 會 人 員 辦 理 保 險 二 每 人 保 額 應 參 照 行 政 院 規 定 奉 派 至 九 二 一 震 災 災 區 實 際 從 事 救 災 及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之 公 教 人 員 投 保 意 外 險, 最 高 以 300 萬 元 為 限 一 補 助 案 件 不 補 助 內 部 場 地 使 用 費, 惟 內 部 場 地 有 對 外 收 費, 且 供 辦 理 計 畫 使 用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本 項 經 費 應 視 會 議 舉 辦 場 所 核 實 列 支 ( 十 七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補 充 保 費 依 衍 生 補 充 保 費 之 業 務 費 經 費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項 目, 乘 以 補 充 保 費 費 率 為 編 定, 自 102 年 1 月 1 列 上 限 日 起, 投 保 單 位 ( 雇 主 ) 因 執 行 本 部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所 衍 生 雇 主 應 負 擔 之 補 充 保 費 屬 之 ( 十 八 ) 臨 時 人 員 勞 健 保 及 勞 工 退 休 金 退 休 金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臨 時 人 員 之 勞 工 退 休 保 險 費 依 勞 健 保 及 相 關 規 定 金 或 保 險 費 屬 之 編 列 ( 十 九 ) 設 備 使 用 費 核 實 編 列 各 執 行 單 位 因 執 行 計 如 出 具 領 據 報 銷, 應 檢 附 計 算 標 畫, 所 分 攤 之 電 腦 準 實 際 使 用 時 數 及 耗 材 支 用 情 形 儀 器 設 備 或 軟 體 使 用 等 支 出 數 據 資 料 費 用 51

55 總 篇 項 目 單 位 編 列 基 準 定 義 支 用 說 明 ( 二 十 ) 雜 支 有 關 雜 支 已 涵 蓋 之 經 費 項 目, 凡 前 項 費 用 未 列 之 辦 除 特 別 需 求 外, 不 得 重 複 編 列 公 事 務 費 用 屬 之 如 文 具 用 品 紙 張 錄 音 帶 資 訊 耗 材 資 料 夾 郵 資 等 屬 之 三 行 政 管 理 費 一 依 業 務 費 之 金 額 級 距, 分 凡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段 乘 算 下 列 比 率 後 加 總 : 因 辦 理 計 畫 所 支 付 不 ( 一 ) 業 務 費 300 萬 元 屬 前 述 費 用 之 水 電 ( 含 ) 以 下 者, 得 按 費 電 話 費 燃 料 費 業 務 費 *10% 以 內 編 及 設 備 維 護 費 屬 之 列 ( 二 ) 業 務 費 超 過 300 萬 元 以 上 部 分, 得 按 超 過 部 分 *5% 以 內 編 列 二 行 政 管 理 費 上 限 為 60 萬 元, 但 因 特 殊 需 要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有 關 行 政 管 理 費 已 涵 蓋 之 經 費 項 目, 除 特 別 需 求 外, 不 得 重 複 編 列 一 補 助 案 件 不 補 助 本 項 經 費, 但 因 配 合 本 部 政 策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本 項 經 費 除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流 入 三 依 本 部 83 年 12 月 8 日 臺 83 會 號 函, 行 政 管 理 費 以 領 據 結 報 52

56 總 篇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經 費 請 撥 單 執 行 單 位 名 稱 :XX 學 校 ( 或 XX 機 關 ) 計 畫 性 質 : 補 助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計 畫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百 分 比 :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計 畫 名 稱 國 教 署 補 助 金 額 (A1) 國 教 署 核 定 金 額 (A) 自 籌 款 (A2) 合 計 請 撥 金 額 ( 得 標 金 額 + 工 程 管 理 費 ) 已 撥 金 額 (B) 累 計 實 付 數 (C) 執 行 率 % (D=C/B) 本 次 請 撥 金 額 (E) 截 至 本 次 已 撥 金 額 (F=B+E) 未 付 金 額 (G=A1-F) 說 明 業 務 單 位 : 主 ( 會 ) 計 單 位 :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 或 團 體 負 責 人 ): 備 註 : 一 請 撥 第 二 期 款 及 其 以 後 期 別 款 項 者, 請 填 寫 本 表 ; 請 撥 第 一 期 款 者, 免 填 二 有 關 (A) 欄 之 填 寫, 如 未 涉 採 購 案 件 之 計 畫 金 額 請 填 寫 國 教 署 核 定 金 額 乙 欄, 如 涉 及 採 購 案 件 之 計 畫 金 額, 請 填 寫 請 撥 金 額 乙 欄 53

57 總 篇 二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計 畫 經 費 調 整 對 照 表 執 行 單 位 名 稱 :XX 學 校 ( 或 XX 機 關 ) 所 屬 年 度 : 計 畫 名 稱 : 計 畫 期 程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國 教 署 核 定 函 日 期 文 號 :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函 國 教 署 補 助 計 畫 : 全 額 補 助 部 分 補 助 計 畫 主 持 人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調 整 前 核 定 計 畫 調 整 後 之 計 畫 調 整 數 經 費 項 目 經 資 別 國 教 署 核 定 國 教 署 核 定 國 教 署 核 定 國 教 署 核 定 國 教 署 核 定 計 國 教 署 核 定 補 調 整 原 因 說 明 計 畫 金 額 (A) 補 助 金 額 (B) 計 畫 金 額 (C) 補 助 金 額 (D) 畫 金 額 (E=C-A) 助 金 額 (F=D-B) 本 次 調 整 項 目 經 常 門 小 計 資 本 門 小 計 合 計 業 務 單 位 : 主 ( 會 ) 計 單 位 :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 或 團 體 負 責 人 ): 備 註 : 一 本 表 請 隨 函 檢 送 乙 份 二 請 另 附 調 整 後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申 請 表, 並 註 明 係 第 幾 次 調 整 54

58 總 篇 三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執 行 單 位 名 稱 :XX 學 校 ( 或 XX 機 關 ) 所 屬 年 度 : 計 畫 名 稱 : 計 畫 主 持 人 : 國 教 署 核 定 函 日 期 文 號 :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函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計 畫 期 程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核 定 應 結 報 日 期 : 年 月 日 前 百 分 比 :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經 費 項 目 國 教 署 核 定 國 教 署 國 教 署 實 支 計 畫 結 依 公 式 應 繳 回 國 教 署 核 定 ( 或 各 受 補 助 學 校 補 助 金 額 撥 付 金 額 補 助 比 率 總 額 餘 款 國 教 署 結 餘 款 計 畫 金 額 (A) 名 稱 ) (B) (C) (D=B/A) (E) (F=A-E) (G=F*D-(B-C)) 備 人 事 費 0 請 查 填 以 下 資 料 : 註 業 務 費 0 *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設 備 及 投 資 0 * 全 額 補 助 部 分 補 助 合 計 * 餘 款 繳 回 方 式 是 否 適 用 彈 性 經 費 支 用 規 定 ( 註 八 ) ( 是 否 ), 勾 選 是 者, 請 查 填 下 列 支 用 情 形 依 計 畫 規 定 ( 繳 回 元 免 繳 回 元 ) 依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 繳 回 元 免 繳 回 元 ) 是 否 有 未 執 行 項 目 ( 是, 金 額 元 否 ) 55

59 總 篇 彈 性 經 費 支 出 機 關 分 攤 表 : 可 支 用 額 度 ( 元 ) 實 支 總 額 ( 元 ) 分 攤 機 關 名 稱 分 攤 金 額 ( 元 ) 其 他 ( 請 備 註 說 明 ) * 部 分 補 助 計 畫 請 查 填 左 列 支 出 機 關 分 攤 表, 其 金 額 合 計 應 等 於 實 支 總 額 1 國 教 署 執 行 比 率 (E/A)= 2 機 關 1 * 執 行 率 未 達 80% 之 原 因 說 明 3 機 關 2 4 機 關 3 合 計 業 務 單 位 : 主 ( 會 ) 計 單 位 :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 或 團 體 負 責 人 ): 一 本 表 請 隨 函 檢 送 乙 份 二 本 表 國 教 署 核 定 計 畫 金 額 係 計 畫 金 額 經 本 署 審 核 調 整 後 之 金 額 ; 若 未 調 整, 則 填 原 提 計 畫 金 額 三 本 表 國 教 署 核 定 計 畫 金 額 及 實 支 金 額 請 填 寫 該 項 目 之 總 額 ( 含 自 籌 款 國 教 署 及 其 他 單 位 分 攤 款 ) 四 本 表 依 公 式 應 繳 回 國 教 署 結 餘 款 以 全 案 合 計 數 計 算 五 本 表 各 受 補 助 學 校 名 稱 為 供 各 地 方 政 府 填 寫 各 受 補 助 學 校 名 稱 六 若 實 際 繳 回 金 額 與 依 本 表 公 式 計 算 之 金 額 有 差 異 時, 請 於 備 註 說 明 七 計 畫 執 行 率 未 達 百 分 之 八 十 者, 請 於 備 註 敘 明 原 因 八 各 大 專 校 院 之 科 技 計 畫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等 專 案 計 畫 中 屬 研 究 性 質 者, 或 政 府 研 究 資 訊 系 統 (GRB) 列 管 之 計 畫, 始 得 適 用 彈 性 經 費 支 用 規 定 56

60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壹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縣 市 層 級 辦 理 項 目 及 流 程 圖 一 流 程 圖 縣 市 層 級 辦 理 項 目 及 流 程 時 間 參 加 教 育 部 國 教 署 新 年 度 申 辦 說 明 會 擬 訂 縣 市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約 每 年 9 月 約 每 年 10 月 辦 理 縣 市 新 年 度 申 辦 說 明 會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約 每 年 10 月 設 定 學 校 上 線 申 辦 填 報 的 期 限 約 每 年 11 月 彙 整 審 核 縣 市 申 辦 經 費 ( 含 學 校 補 件 作 業 ) 配 合 縣 市 實 施 計 畫 擬 訂 年 度 行 政 經 費 約 每 年 12 月 中 旬 前 教 育 部 國 教 署 經 費 核 定 並 撥 付 核 定 金 額 之 70%, 縣 ( 市 ) 政 府 再 撥 付 各 校 年 度 經 費 向 教 育 部 國 教 署 報 結 上 年 度 經 費 辦 理 學 生 轉 銜 作 業 及 調 查 各 校 第 二 期 經 費 需 求 約 每 年 1 月 每 年 4 月 30 日 前 每 年 6 至 7 月 年 度 各 項 計 畫 辦 理 全 年 二 辦 理 項 目 以 下 範 例 僅 供 參 考, 敬 請 各 縣 市 承 辦 人 挑 選 合 適 之 計 畫 文 件 撰 寫 或 辦 理 即 可 年 度 計 畫 各 項 會 議 增 能 研 習 相 關 活 動 縣 市 規 劃 辦 理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一 辦 理 期 初 申 辦 說 明 會 二 辦 理 期 中 檢 討 會 議 三 辦 理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一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增 能 研 習 二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運 用 計 畫 一 辦 理 到 校 諮 詢 與 訪 視 及 入 班 教 學 輔 導 二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經 驗 分 享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暨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大 會 57

61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依 月 份 分 貳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縣 市 層 級 辦 理 時 程 表 月 份 工 作 內 容 每 年 2 月 每 年 3 月 每 年 4 月 每 年 5 月 每 年 6 月 每 年 7 月 每 年 8 月 每 年 9 月 每 年 10 月 每 年 11 月 每 年 12 月 每 年 1 月 1. 辦 理 期 初 說 明 會 教 學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研 習 ( 一 ) 2. 核 撥 各 校 第 一 期 經 費 3. 二 月 至 三 月 全 國 第 一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開 始 4. 督 導 各 校 第 一 期 ( 寒 假 ) 執 行 成 果 及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開 班 填 報 5. 督 導 各 校 上 年 度 經 費 核 結, 賸 餘 或 未 執 行 期 別 款 項 款 項 繳 回 1. 二 月 至 三 月 第 一 次 全 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結 束 2. 辦 理 期 初 到 校 諮 詢 與 訪 視 服 務 大 學 生 及 社 會 人 士 師 資 培 訓 研 習 3. 召 開 工 作 小 組 會 1. 舉 辦 縣 ( 市 ) 政 府 督 導 會 報 2.4/30 報 結 上 年 度 經 費 1. 辦 理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計 畫 宣 導 及 說 明 會 2. 參 加 國 教 署 舉 辦 督 導 會 報 1. 督 導 調 查 各 校 第 二 期 經 費 需 求 2. 六 月 全 國 第 二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開 始 3. 督 導 各 校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執 行 成 果 及 第 三 期 ( 暑 假 ) 開 班 填 報 4. 督 導 國 小 畢 業 生 轉 銜 至 國 中 作 業 (6/30 前 完 成 ) 1. 六 月 全 國 第 二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結 束 2. 督 導 各 校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執 行 成 果 及 第 三 期 ( 暑 假 ) 開 班 填 報 3. 督 導 國 中 畢 業 生 異 動 轉 銜 作 業 (7/1-7/31) 1. 辦 理 期 中 檢 討 會 議 2. 舉 辦 縣 ( 市 ) 政 府 督 導 會 報 3. 辦 理 儲 備 教 師 大 學 生 及 社 會 人 士 等 教 學 人 員 補 救 教 學 職 前 講 習 4. 各 校 第 三 期 ( 暑 假 ) 執 行 成 果 及 第 四 期 ( 上 學 期 ) 開 班 填 報 1. 辦 理 教 學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研 習 ( 二 ) 2. 核 撥 各 校 第 二 期 經 費 3. 參 加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新 年 度 申 辦 說 明 會 4. 參 加 國 教 署 舉 辦 督 導 會 報 5. 督 導 各 校 第 三 期 ( 暑 假 ) 執 行 成 果 及 第 四 期 ( 上 學 期 ) 開 班 填 報 1.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推 廣 運 用 研 習 2. 辦 理 縣 市 新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申 辦 說 明 會 1.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2. 舉 辦 縣 ( 市 ) 政 府 督 導 會 報 3. 擬 訂 縣 市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4. 統 計 縣 市 經 費 支 用 情 形, 如 有 過 多 賸 餘 款, 先 行 繳 回 俾 利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統 籌 運 用 ( 提 高 縣 市 經 費 執 行 率 ) 1. 彙 整 審 核 縣 市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申 辦 經 費 ( 含 學 校 補 件 作 業 ) 2. 參 加 國 教 署 舉 辦 督 導 會 報 3. 配 合 縣 市 實 施 計 畫, 擬 訂 年 度 行 政 經 費 4.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經 驗 分 享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暨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大 會 1. 辦 理 縣 市 年 度 檢 討 會 2. 配 合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經 費 核 定 後, 核 定 各 校 經 費 3. 督 導 各 校 第 四 期 ( 上 學 期 ) 執 行 成 果 及 第 一 期 ( 寒 假 ) 開 班 填 報 58

62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依 業 務 內 容 分 月 份 業 務 類 別 每 年 2 月 每 年 3 月 工 作 內 容 與 經 費 相 關 與 行 政 相 關 與 教 學 相 關 1 核 撥 各 校 第 一 期 經 費 2 督 導 各 校 上 年 度 經 費 核 結, 賸 餘 或 未 執 行 期 別 款 項 款 項 繳 回 1 辦 理 期 初 說 明 會 教 學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研 習 ( 一 ) 1 辦 理 期 初 到 校 諮 詢 與 訪 視 服 務 大 學 生 及 社 會 人 士 師 資 培 訓 研 習 2 召 開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每 年 4 月 4/30 報 結 上 年 度 經 費 舉 辦 縣 ( 市 ) 政 府 督 導 會 報 每 年 5 月 每 年 6 月 每 年 7 月 每 年 8 月 每 年 9 月 每 年 10 月 督 導 調 查 各 校 第 二 期 經 費 需 求 核 撥 各 校 第 二 期 經 費 1 辦 理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計 畫 宣 導 及 說 明 會 2 參 加 國 教 署 舉 辦 督 導 會 報 1 辦 理 期 中 檢 討 會 議 2 舉 辦 縣 ( 市 ) 政 府 督 導 會 報 3 辦 理 儲 備 教 師 大 學 生 及 社 會 人 士 等 教 學 人 員 補 救 教 學 職 前 講 習 1 辦 理 教 學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研 習 ( 二 ) 2 參 加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新 年 度 申 辦 說 明 會 3 參 加 國 教 署 舉 辦 督 導 會 報 1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推 廣 運 用 研 習 2 辦 理 縣 市 新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申 辦 說 明 會 1 二 月 至 三 月 全 國 第 一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開 始 2 督 導 各 校 第 一 期 ( 寒 假 ) 執 行 成 果 及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開 班 填 報 二 月 至 三 月 第 一 次 全 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結 束 1 六 月 全 國 第 二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開 始 2 督 導 各 校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執 行 成 果 及 第 三 期 ( 暑 假 ) 開 班 填 報 3 督 導 國 小 畢 業 生 轉 銜 至 國 中 作 業 (6/30 前 完 成 ) 1 六 月 全 國 第 二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結 束 2 督 導 各 校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執 行 成 果 及 第 三 期 ( 暑 假 ) 開 班 填 報 3 督 導 國 中 畢 業 生 異 動 轉 銜 作 業 (7/1-7/30 前 ) 各 校 第 三 期 ( 暑 假 ) 執 行 成 果 及 第 四 期 ( 上 學 期 ) 開 班 填 報 督 導 各 校 第 三 期 ( 暑 假 ) 執 行 成 果 及 第 四 期 ( 上 學 期 ) 開 班 填 報 59

63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每 年 11 月 每 年 12 月 每 年 1 月 統 計 縣 市 經 費 支 用 情 形, 如 有 過 多 賸 餘 款, 先 行 繳 回 俾 利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統 籌 運 用 ( 提 高 縣 市 經 費 執 行 率 ) 1 彙 整 審 核 縣 市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申 辦 經 費 ( 含 學 校 補 件 作 業 ) 2 配 合 縣 市 實 施 計 畫, 擬 訂 年 度 行 政 經 費 配 合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經 費 核 定 後, 核 定 各 校 經 費 1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2 舉 辦 縣 ( 市 ) 政 府 督 導 會 報 3 擬 訂 縣 市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1 參 加 國 教 署 舉 辦 督 導 會 報 2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經 驗 分 享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暨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大 會 辦 理 縣 市 年 度 檢 討 會 督 導 各 校 第 四 期 ( 上 學 期 ) 執 行 成 果 及 第 一 期 ( 寒 假 ) 開 班 填 報 ( 一 )103 年 -104 年 開 班 情 形 暨 執 行 成 果 填 報 期 程 填 報 期 程 開 班 情 形 填 報 日 期 執 行 成 果 填 報 日 期 備 註 103 年 第 四 期 ( 上 學 期 ) 至 至 縣 市 可 自 行 調 整 開 班 情 104 年 第 一 期 ( 寒 假 ) 至 至 年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至 至 年 第 三 期 ( 暑 假 ) 至 至 年 第 四 期 ( 上 學 期 ) 至 至 ( 暫 訂 ) 形 填 報 期 程 之 開 始 日 期, 截 止 日 期 可 以 提 前 結 束 但 不 可 延 長 填 報 網 站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 ( 二 )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生 篩 選 及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期 程 測 驗 期 程 起 訖 日 期 備 註 全 國 篩 選 測 驗 103 年 9 月 1 日 至 103 年 10 月 31 日 1. 視 情 況 調 整 測 驗 期 程 第 一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104 年 3 月 2 日 至 104 年 4 月 10 日 第 二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104 年 6 月 8 日 至 104 年 7 月 17 日 2. 本 年 度 篩 選 測 驗 可 作 為 下 年 度 申 請 開 班 之 依 據 評 量 網 站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 有 關 縣 市 承 辦 人 員 之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手 冊, 於 全 國 施 測 說 明 會 提 供 60

64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參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在 縣 市 層 級 推 動 之 重 心 照 顧 弱 勢 學 童 一 直 是 政 府 的 政 策, 有 鑑 於 此, 教 育 部 推 出 扶 持 五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方 案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及 協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急 困 學 生 等 計 畫, 並 將 上 述 計 畫 及 方 案 統 整 成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及 幼 稚 園 弱 勢 學 生 實 施 方 案 為 了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推 動, 並 確 保 每 一 位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之 基 本 學 力, 有 效 整 合 及 落 實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自 102 年 度 起, 實 施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俾 利 達 成 下 列 三 項 目 的 : 一 篩 選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二 提 高 學 生 學 力, 確 保 教 育 品 質 三 落 實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理 想, 實 現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為 能 達 成 上 述 的 目 的,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國 教 署 ) 每 年 編 列 龐 大 經 費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縣 市 政 府 ), 但 如 何 執 行 並 督 導 學 校 落 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縣 市 政 府 扮 演 非 常 重 要 角 色, 現 說 明 執 行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宣 導 對 學 業 成 績 落 後 的 學 生 進 行 適 性 補 救 教 學 為 本 方 案 之 核 心 概 念, 性 質 不 同 於 一 般 課 後 照 顧, 所 以 縣 市 政 府 在 辦 理 說 明 會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參 加 宣 導 說 明 會 之 對 象 一 定 要 請 校 長 及 承 辦 處 室 ( 教 務 處 為 佳 ) 主 任 或 承 辦 人 參 加 ( 二 ) 說 明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核 心 的 概 念 為 何? ( 三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該 如 何 選 擇? 其 經 費 申 請 及 實 施 方 式 有 何 不 同? ( 四 ) 上 課 的 時 間 安 排, 尤 其 是 國 中 絕 不 可 以 與 課 後 輔 導 併 班 上 課 ( 五 ) 每 班 上 課 的 人 數 為 何? 上 限 及 下 限 人 數 為 何? ( 六 ) 上 課 的 內 容 或 教 材 為 何? ( 七 ) 實 施 領 域 及 年 級 為 何? ( 八 ) 教 學 人 員 教 學 節 數 規 定 及 限 制 為 何? ( 九 )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大 學 生 與 社 會 人 士 等 教 學 人 員 招 募 時 有 何 差 別? ( 十 ) 如 何 辦 理 學 生 篩 選 及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其 施 測 方 式 為 何? ( 十 一 ) 如 何 應 用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之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及 施 測 後 回 饋 訊 息 等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61

65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二 方 案 申 辦 說 明 會 及 各 期 檢 討 會 為 利 計 畫 執 行, 縣 市 政 府 承 辦 人 接 到 國 教 署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相 關 訊 息 時, 就 必 須 依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訂 出 縣 市 推 動 整 體 計 畫, 並 召 開 縣 市 計 畫 申 辦 說 明 會, 計 畫 申 辦 說 明 會 可 與 期 中 檢 討 會 議 或 填 報 系 統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合 併 辦 理, 以 下 明 列 說 明 會 中 必 須 注 意 要 項 : ( 一 ) 國 教 署 今 年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與 去 年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有 何 差 異? 或 是 今 年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的 執 行 重 點 為 何? ( 二 ) 各 校 申 請 陳 報 計 畫 的 時 間 ( 三 ) 因 國 教 署 每 年 補 助 金 額 無 法 滿 足 各 校 實 際 需 求, 學 校 必 須 有 應 變 措 施 ( 四 ) 學 校 不 參 與 或 不 提 計 畫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除 召 開 方 案 申 請 說 明 會, 依 國 教 署 規 定, 縣 市 政 府 必 須 召 開 期 中 及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以 下 列 出 檢 討 會 主 要 目 的 : ( 一 ) 了 解 各 學 校 執 行 計 畫 之 困 難, 並 提 供 建 議, 以 改 善 問 題 ( 二 ) 請 績 優 學 校 分 享 辦 理 之 經 驗 ( 三 ) 提 醒 各 校 辦 理 本 案 時 應 留 意 或 需 加 強 的 部 分, 尤 其 是 辦 理 情 形 不 佳 尚 需 提 升 的 學 校 三 初 審 各 校 計 畫 及 申 請 補 助 ( 一 ) 辦 理 全 縣 市 政 府 國 民 中 小 學 申 辦 說 明 會 : 宣 導 說 明 縣 市 政 府 之 整 體 計 畫 ( 包 括 教 學 人 員 研 習 職 前 說 明 會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到 校 諮 詢 與 訪 視 入 班 教 學 輔 導 或 成 果 檢 核 機 制 等 ), 並 就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及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進 行 教 育 訓 練 ( 二 ) 就 各 校 線 上 申 請 填 報 情 形 稽 催 及 彙 整 : 運 用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 設 定 填 報 及 申 請 期 限, 並 定 時 檢 視 各 校 填 報 及 申 請 情 形 進 行 稽 催, 對 於 未 填 報 之 學 校 應 進 行 瞭 解, 並 要 求 其 依 規 定 辦 理 62

66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 三 ) 初 審 各 校 計 畫 : 依 據 各 校 之 經 費 需 求, 考 量 所 提 計 畫 之 急 迫 性 優 先 性 及 妥 適 性 依 據 流 程 審 慎 查 核, 透 過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進 行 班 級 數 及 補 助 經 費 之 線 上 初 核 ( 四 ) 彙 整 及 申 請 補 助 : 縣 市 政 府 應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上 傳 彙 整 通 過 初 審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計 畫 及 經 費 需 求,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函 報 國 教 署 申 請 補 助 : 1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欲 申 請 本 案 及 初 核 經 費 一 覽 表 2 不 申 請 本 案 國 民 中 小 學 一 覽 表 3 辦 理 縣 市 政 府 整 體 推 動 計 畫 ( 包 括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章 之 經 費 明 細 ) 上 列 第 3 項 涉 及 縣 市 及 資 源 中 心 運 作 經 費, 縣 市 政 府 務 必 依 縣 市 及 資 源 中 心 需 求 提 出 整 體 計 畫, 補 助 範 圍 規 範 如 下 : 1 政 策 宣 導 : 辦 理 全 縣 市 說 明 會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之 教 育 訓 練 等 2 行 政 督 導 : 辦 理 期 中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規 劃 視 導 到 校 諮 詢 與 訪 視 成 果 檢 核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表 揚 等 3 輔 導 協 作 : 建 置 教 學 輔 導 系 統, 規 劃 入 班 教 學 輔 導, 協 助 教 學 人 員 提 升 執 行 成 效 4 研 發 推 廣 : 研 發 補 救 教 學 教 法 與 策 略, 推 廣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及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之 運 用 5 教 師 成 長 :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研 討 會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觀 摩 會 及 發 表 會 等 6 資 源 中 心 : 補 助 聘 用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專 責 人 員 7 差 旅 費 及 雜 支 : 補 助 業 務 人 員 差 旅 費 及 雜 支 8 補 助 辦 理 其 他 與 本 要 點 相 關 且 具 地 方 辦 理 特 色 之 活 動 項 目 四 經 費 控 管 剩 餘 款 使 用 及 報 結 國 教 署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之 額 度, 係 依 各 縣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數 班 級 數 個 案 學 生 人 數 辦 理 績 效 及 財 政 狀 況 等 因 素 整 體 考 量 決 定 之, 因 國 教 署 所 編 列 經 費 固 定, 無 法 滿 足 縣 市 政 府 及 各 校 所 有 需 求, 爰 此, 縣 市 政 府 則 須 依 國 教 署 所 核 撥 的 金 額, 核 定 各 校 補 助 經 費, 為 避 免 齊 頭 式 平 等, 縣 市 政 府 不 應 以 統 一 刪 多 少 百 分 比 方 式, 核 定 學 校 補 助 款, 而 是 應 考 慮 學 校 的 屬 性 家 長 社 經 背 景 弱 勢 及 低 成 就 學 生 數 多 寡 及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績 效 等, 其 策 略 可 以 採 取 各 校 先 依 比 例 核 定 基 本 數, 再 依 上 述 條 件 增 加 補 助 經 費, 一 方 面 可 以 照 顧 到 所 有 學 校, 另 一 方 面 又 考 慮 到 學 校 的 特 別 需 求 各 校 在 執 行 本 方 案, 可 能 因 某 因 素 無 法 執 行 完 畢, 為 利 控 管 各 校 經 費 的 執 行 率, 建 議 採 分 期 撥 款 方 式 辦 理, 即 每 一 期 結 束 時, 立 即 清 查 各 校 填 報 經 費 的 執 行 情 形, 如 學 校 有 剩 餘 款, 除 依 國 教 署 規 定 ( 一 ) 鐘 點 費 如 有 剩 餘, 得 用 於 寒 暑 假 加 課 ( 二 ) 行 政 費 勞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健 保 補 充 保 費 或 交 通 費 如 有 剩 餘, 各 校 得 研 擬 計 畫 報 經 縣 市 政 府 同 意 後 實 施 宜 由 縣 市 政 府 再 分 配 至 有 需 求 或 執 行 績 優 學 校, 方 可 充 分 利 用 國 教 署 補 助 款, 並 提 升 縣 市 經 費 執 行 率 63

67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國 教 署 為 控 管 縣 市 經 費 之 執 行 率, 其 規 定 如 下 : ( 一 ) 本 案 經 費 以 專 款 專 用 方 式 處 理, 不 得 挪 為 他 用 經 費 之 請 撥 支 用 及 核 銷 結 報 事 宜, 依 本 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本 案 經 費 分 二 期 撥 付, 第 一 期 先 撥 付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百 分 之 七 十, 第 二 期 視 縣 市 政 府 年 度 執 行 狀 況 撥 補 不 足 款 項 當 年 度 估 算 有 賸 餘 款 者, 應 於 該 年 度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先 行 繳 回, 俾 利 本 署 經 費 之 再 利 用, 有 效 控 管 補 助 經 費 之 執 行 補 助 款 有 結 餘 者, 應 依 本 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未 達 預 期 者, 均 應 按 補 助 比 率 繳 回 結 餘 款 ( 三 ) 申 請 單 位 應 於 辦 理 結 束 三 個 月 之 核 結 時 限 內, 彙 齊 成 果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報 本 署 備 查 成 果 報 告 應 送 光 碟 一 式 二 份, 光 碟 內 容 應 包 括 本 案 經 費 詳 細 執 行 成 果 ; 縣 市 政 府 行 政 整 體 推 動 經 費 免 另 撰 寫 報 告, 惟 應 將 年 度 所 辦 相 關 活 動 手 冊 教 材 教 案 照 片 及 計 畫 內 容, 以 可 供 編 輯 之 檔 案 格 式 儲 於 光 碟 中 五 大 學 生 的 招 募 及 培 訓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與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皆 可 以 利 用 課 中 課 餘 時 間 及 寒 暑 假 辦 理, 其 師 資 除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或 社 會 人 士 外, 縣 市 政 府 亦 可 以 考 慮 引 進 大 學 校 院 的 學 生, 尤 其 在 寒 暑 假 期 間, 至 於 如 何 引 進 大 學 校 院 的 學 生, 其 招 募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學 校 自 行 招 募 由 學 校 以 公 開 招 募 方 式, 此 方 式 學 校 可 以 錄 取 到 學 校 要 的 人 才, 但 對 於 偏 遠 地 區 ( 山 區 離 島 ) 學 校 恐 無 法 招 募 到 適 當 的 人 選 或 無 人 願 意 前 往 任 教 ( 二 ) 縣 市 政 府 統 一 招 募 是 指 由 縣 市 政 府 自 行 招 募, 通 常 是 先 調 查 各 校 的 需 求, 再 以 公 開 方 式 甄 選, 如 審 查 書 面 資 料 或 採 面 談 方 式 擇 優 錄 取 並 提 供 名 單 供 各 校 遴 選 或 統 一 分 發 至 學 校 服 務, 此 方 式 可 以 解 決 偏 遠 地 區 ( 山 區 離 島 ) 學 校 的 困 難 ( 三 ) 縣 市 政 府 與 大 學 校 院 合 作 招 募 先 由 縣 市 政 府 調 查 各 校 的 需 求, 然 後 委 由 某 大 學 校 院 統 一 招 募 及 辦 理 培 訓 工 作, 然 後 再 提 供 名 單 供 各 校 遴 選 或 統 一 分 發 至 學 校 服 務, 其 優 點 可 借 由 大 學 協 助 控 管 教 學 品 質 惟 不 論 透 過 何 者 方 式 招 募 大 學 生, 均 須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公 開 招 募 ( 並 於 職 缺 刊 登 完 畢 之 後,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之 通 知 信, 通 知 面 試 錄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人 員, 倘 學 校 情 形 特 殊 實 施 確 有 困 難, 應 專 案 報 經 縣 市 政 府 備 查 寒 暑 假 所 需 教 學 人 員, 得 優 先 考 慮 聘 任 經 濟 弱 勢 或 教 育 學 程 之 大 學 生 參 與 64

68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六 強 化 教 學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大 學 生 或 社 會 人 士 且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18 小 時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者 本 方 案 是 否 成 功 教 學 人 員 扮 演 關 鍵 人 物, 除 要 瞭 解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精 神 外, 也 需 具 備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所 以 縣 市 政 府 必 須 規 劃 辦 理 教 學 人 員 補 救 教 學 相 關 的 研 習, 可 分 為 職 前 研 習 及 在 職 研 習 兩 大 類, 辦 理 研 習 時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職 前 講 習 一 定 要 說 明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與 課 後 安 親 或 課 後 輔 導 不 同 之 處 ( 二 ) 研 習 課 程 安 排 應 以 如 何 強 化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課 程 為 核 心, 尤 其 對 大 學 生 及 社 會 人 士 更 需 要 強 化 ( 三 ) 辦 理 時 間 最 好 利 用 例 假 日, 以 利 各 類 人 員 參 加 ( 四 )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架 構 : 現 職 儲 備 教 師 及 退 休 教 師 須 參 加 8 小 時 ; 大 學 生 及 社 會 人 士 須 參 加 18 小 時 七 檢 核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執 行 成 效 國 教 署 補 助 縣 市 政 府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經 費 逐 年 增 加, 是 否 達 到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預 期 目 標, 除 檢 視 參 與 學 生 成 績 是 否 有 進 步 外, 還 須 檢 視 學 校 在 執 行 此 方 案 時 是 否 有 偏 差, 因 此 縣 市 政 府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進 行 訪 視 到 校 諮 詢 及 輔 導 工 作, 在 不 定 期 方 面 可 以 結 合 督 學 至 學 校 視 導 併 入 視 導 重 點, 在 定 期 方 面 可 以 遴 聘 專 家 學 者 或 校 長 主 任 進 行 外 部 評 鑑, 其 檢 視 項 目 可 以 包 括 下 列 : ( 一 ) 是 否 對 學 生 家 長 及 教 師 宣 導? ( 二 ) 經 費 是 否 專 款 專 用? ( 三 ) 受 輔 對 象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四 ) 編 班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五 ) 教 學 人 員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並 參 加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的 研 習? ( 六 ) 編 班 方 式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七 ) 實 施 領 域 及 年 級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八 ) 實 施 時 間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九 ) 教 學 人 員 教 學 節 數 規 定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十 ) 教 學 人 員 是 否 善 加 運 用 國 教 署 提 供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以 及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測 驗 報 告? ( 十 一 ) 學 生 參 加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的 成 績 是 否 有 改 善? ( 十 二 ) 未 參 加 此 計 畫 學 校 是 否 向 縣 市 政 府 報 備? 八 彈 性 規 定 國 教 署 對 於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實 施 方 式 及 內 容 作 一 般 原 則 性 的 規 定, 但 考 量 各 校 的 差 異 及 特 殊 需 求, 有 些 規 定 則 授 權 由 縣 市 政 府 依 學 校 需 求 加 以 處 理, 授 權 範 圍 如 下 : 65

69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 一 ) 教 學 人 員 來 源 : 由 校 內 現 職 教 師 及 不 支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外, 其 餘 所 需 教 學 人 員, 均 須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 公 開 招 募, 並 於 職 缺 刊 登 完 畢 之 後,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之 通 知 信, 通 知 面 試 錄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人 員, 倘 學 校 情 形 特 殊, 實 施 確 有 困 難, 應 專 案 報 經 縣 市 政 府 備 查 ( 二 ) 提 報 參 加 篩 選 學 生 比 率 : 1 各 校 得 視 實 際 所 需 酌 予 調 整, 最 低 為 後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最 高 為 後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惟 各 校 應 提 報 學 生 比 率, 需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定 之 2 各 校 前 二 年 依 應 提 報 比 率 完 成 提 報 並 施 測 者, 得 以 各 年 度 篩 選 測 驗 三 科 不 通 過 比 率 之 平 均 數 為 依 據, 取 其 中 較 高 者 並 增 加 百 分 之 五 為 應 提 報 比 率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定 後,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彙 整 後 函 報 國 教 署 備 查 3 偏 遠 地 區 或 具 特 殊 原 因 者, 專 案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得 放 寬 篩 選 範 圍 至 後 百 分 之 五 十 五, 班 級 人 數 低 於 十 人 者, 得 全 班 進 行 施 測 ; 其 須 再 放 寬 篩 選 範 圍 者, 應 專 案 報 經 國 教 署 同 意 ( 三 ) 編 班 人 數 : 每 班 以 十 人 為 原 則,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人, 最 少 不 得 低 於 六 人 惟 確 有 成 班 困 難 之 偏 遠 小 型 學 校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經 縣 市 政 府 同 意 得 依 實 際 情 形 編 班 ( 四 ) 大 學 生 之 輔 導 學 生 數 : 每 位 大 學 生 以 輔 導 三 人 至 六 人 為 原 則 惟 經 縣 市 政 府 補 救 教 學 培 訓 課 程 達 18 小 時 以 上 者, 經 縣 市 政 府 同 意 得 酌 予 放 寬 至 8 人 ( 五 ) 剩 餘 經 費 之 運 用 : 行 政 費 勞 健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或 交 通 費 如 有 剩 餘, 學 校 得 研 擬 計 畫 報 縣 市 政 府 同 意 後, 用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二 百 四 十 四 節 之 限 制 ( 六 ) 行 政 費 用 之 運 用 : 各 縣 市 政 府 得 訂 定 下 列 項 目 經 費 比 率 1 建 立 學 生 個 人 學 習 檔 案 或 製 作 教 材 教 具 2 召 開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及 教 師 相 關 研 習 3 購 買 學 生 獎 勵 品 ( 包 括 餐 點 ) 4 施 測 費 5 工 作 人 員 加 班 費 ( 限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九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每 年 8 月 底 前 由 縣 市 政 府 規 劃 辦 理 縣 市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線 上 測 驗 說 明 會, 邀 請 各 校 承 辦 主 任 或 組 長 參 加, 加 強 評 量 教 育 訓 練 及 資 格 篩 選 事 宜 說 明 縣 市 政 府 督 導 各 校 成 立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規 劃 學 習 輔 導 相 關 事 宜, 並 辦 理 全 校 說 明 會 ( 或 配 合 全 校 集 會 加 強 宣 導 ), 讓 全 校 教 職 員 瞭 解 相 關 內 容, 使 需 要 扶 助 學 生 均 能 獲 得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資 源 66

70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十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及 績 優 人 員 表 揚 大 會 或 經 驗 分 享 縣 市 政 府 為 獎 勵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績 優 學 校 及 教 學 人 員, 應 每 年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及 績 優 人 員 甄 選 工 作 及 表 揚 大 會, 在 績 優 人 員 甄 選 方 面 應 包 括 辦 理 此 計 畫 的 行 政 人 員 及 教 學 人 員, 教 學 人 員 可 以 分 為 1. 國 民 中 小 學 現 職 教 師 2. 國 民 中 小 學 退 休 教 師 3. 大 學 學 生 4. 國 民 中 小 學 儲 備 教 師 5. 社 會 人 士 另 外 為 分 享 績 優 學 校 及 績 優 人 員 經 驗, 可 以 規 劃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及 績 優 人 員 經 驗 分 享 研 習, 該 研 習 可 以 併 入 表 揚 大 會 一 起 辦 理 十 一 成 立 資 源 中 心 各 縣 市 政 府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發 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第 十 一 點 補 助 對 象 項 目 額 度 基 準 及 比 率 之 第 一 項 補 助 縣 市 整 體 行 政 推 動 經 費 規 定 成 立 資 源 中 心 且 因 縣 市 政 府 業 務 量 大 且 承 辦 人 員 有 時 更 迭 頻 繁, 導 致 呈 現 執 行 該 計 畫 無 法 銜 接 或 執 行 上 有 所 落 差, 因 此 國 教 育 署 期 以 每 個 縣 市 為 起 點, 在 既 有 基 礎 上, 發 展 其 具 有 特 色 且 永 續 之 補 救 教 學 系 統 模 式, 藉 以 強 化 教 學 者 對 於 補 救 教 學 核 心 價 值 之 建 立 與 認 同, 進 而 落 實 教 育 正 義, 弭 平 學 生 之 學 習 落 差 ; 同 時, 藉 由 資 源 中 心 的 建 置 來 配 合 協 助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統 籌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業 務 的 推 展, 齊 為 學 習 輔 導 紮 根 奠 基 爰 此, 各 縣 市 政 府 均 會 依 實 際 需 要 至 少 成 立 一 個 資 源 中 心, 且 應 依 國 教 署 及 縣 市 需 求 訂 定 資 源 中 心 可 以 協 助 縣 市 政 府 下 列 業 務 項 目 : ( 一 ) 行 政 支 持 1 協 助 教 育 局 ( 處 ) 辦 理 本 方 案 各 項 說 明 會 及 研 習 2 提 供 學 校 辦 理 本 方 案 行 政 業 務 諮 詢 3 協 助 教 育 局 ( 處 ) 建 置 及 管 理 補 救 教 學 平 臺 4 提 供 教 育 局 ( 處 ) 辦 理 本 方 案 各 種 數 據 5 協 助 教 育 局 ( 處 ) 填 報 開 班 及 報 行 成 果 作 業 ( 二 ) 教 學 輔 導 1 辦 理 教 學 輔 導 人 力 培 訓 業 務 2 安 排 協 調 教 學 輔 導 人 力, 提 供 學 校 或 教 師 本 方 案 教 學 輔 導 相 關 諮 詢 ( 三 ) 督 導 考 核 1 協 助 教 育 局 ( 處 ) 督 導 各 校 執 行 本 方 案 的 成 效 2 協 助 教 育 局 ( 處 ) 辦 理 各 類 到 校 諮 詢 3 協 助 辦 理 縣 市 層 級 督 導 會 報 相 關 業 務 67

71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肆 參 考 範 例 一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縣 市 年 度 計 畫 舉 隅 範 例 縣 ( 市 ) 年 度 辦 理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二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年 月 日 臺 教 國 署 國 字 第 號 函 貳 目 的 一 實 現 關 懷 弱 勢 之 理 念, 落 實 縮 短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學 習 落 差 二 提 供 多 元 學 習 方 案, 進 行 適 性 學 習 與 分 組 教 學, 協 助 學 生 發 展 多 元 智 能 三 建 構 以 服 務 教 育 之 概 念, 引 進 大 學 生 及 退 休 教 師 資 源, 進 行 資 源 有 效 整 合 與 運 用 四 實 現 弱 勢 關 懷 精 神, 扶 助 弱 勢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五 結 合 大 學 與 企 業,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善 用 社 會 資 源 六 結 合 輔 導 團 專 業 人 力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與 教 材 教 法 研 討, 提 升 補 救 教 學 教 師 的 教 學 成 效 七 表 揚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以 激 勵 士 氣 參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肆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伍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陸 協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68

72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柒 組 織 規 劃 :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暨 工 作 職 掌 計 畫 職 稱 姓 名 所 屬 單 位 及 職 稱 工 作 職 掌 計 畫 主 持 人 縣 ( 市 ) 長 主 持 計 畫 計 畫 副 主 持 人 副 縣 ( 市 ) 長 協 助 主 持 計 畫 總 幹 事 教 育 處 處 長 督 導 計 畫 執 行 副 總 幹 事 教 育 處 副 處 長 協 助 督 導 計 畫 執 行 執 行 秘 書 教 育 處 學 管 科 科 長 規 劃 年 度 整 體 計 畫 副 執 行 秘 書 國 小 校 長 副 執 行 秘 書 教 育 處 科 員 * 資 源 中 心 * 規 劃 年 度 申 請 計 畫 與 成 果 彙 整 * 規 劃 並 召 開 申 請 會 議 經 費 實 施 說 明 會 及 檢 討 會 議 * 與 大 學 進 行 策 略 聯 盟, 辦 理 大 學 生 招 募 說 明 會 * 規 劃 年 度 申 請 計 畫 與 成 果 彙 整 * 年 度 學 校 經 費 審 核 * 教 育 處 相 關 公 文 簽 核 *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時 協 調 * 陳 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資 料 彙 整 委 員 教 育 大 學 教 授 協 助 提 供 計 畫 執 行 意 見 ( 人 員 可 自 行 增 列 ) 委 員 教 育 處 督 學 協 助 計 畫 執 行 及 視 導 工 作 ( 人 員 可 自 行 增 列 ) 委 員 國 小 校 長 委 員 督 導 人 才 委 員 督 導 人 才 委 員 國 小 主 任 委 員 國 小 主 任 捌 行 動 策 略 : 一 縣 ( 市 ) 政 府 層 級 ( 一 )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能 力, 增 進 教 學 效 能 ( 二 ) 規 劃 本 縣 補 救 教 學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 三 ) 自 編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補 救 教 學 經 費 ( 四 ) 規 劃 建 立 補 救 教 學 人 力 資 料 庫 協 助 計 畫 執 行 訪 視 及 到 校 諮 詢 工 作 ( 人 員 可 自 行 增 列 ) 協 助 計 畫 執 行 訪 視 及 到 校 諮 詢 工 作 ( 人 員 可 自 行 增 列 ) 協 助 計 畫 執 行 訪 視 及 到 校 諮 詢 工 作 ( 人 員 可 自 行 增 列 ) 協 助 計 畫 執 行 訪 視 及 到 校 諮 詢 工 作 ( 績 優 學 校 )( 人 員 可 自 行 增 列 ) * 執 行 資 源 中 心 相 關 業 務 * 統 一 收 據 經 費 明 細 表 彙 整 * 彙 整 成 果 報 告 書 ( 五 ) 辦 理 說 明 會 職 前 說 明 會 檢 討 會 及 教 師 職 能 研 習 ( 六 ) 規 劃 辦 理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線 上 測 驗 宣 導 ( 七 ) 檢 核 補 救 教 學 執 行 成 效 並 對 學 校 辦 理 情 形 進 行 訪 視 到 校 諮 詢 及 輔 導 69

73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 八 ) 成 立 資 源 中 心 二 學 校 層 級 ( 一 ) 建 立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資 料 ( 二 ) 執 行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 三 ) 實 施 分 組 或 小 組 補 救 教 學 ( 四 ) 招 募 並 培 訓 補 救 教 學 人 力 資 源 ( 五 ) 募 集 民 間 相 關 經 費 及 資 源 ( 六 ) 實 施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線 上 測 驗 玖 受 輔 對 象 : 分 為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及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之 受 輔 個 案 學 生, 有 關 其 他 有 關 受 輔 對 象 規 定 詳 見 要 點 第 五 點 拾 實 施 期 間 :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拾 壹 編 班 方 式 一 以 抽 離 原 班 並 依 學 生 受 輔 科 目 實 際 程 度 編 班 為 原 則, 並 得 採 跨 年 級 方 式 實 施 班 級 人 數 未 滿 六 人 時, 可 採 同 年 段 混 合 編 班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之 班 級 人 數 未 超 過 十 二 人, 得 依 原 班 實 施 二 視 聽 障 學 生 之 輔 導 需 求, 應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整 體 規 劃 或 由 重 點 學 校 開 設 專 班, 每 位 教 師 輔 導 學 生 人 數 至 多 得 酌 減 二 人 拾 貳 教 學 人 員 : ( 一 ) 一 般 班 級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1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接 受 八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者 : (1) 現 職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 含 具 教 師 證 之 代 理 教 師 ) (2) 儲 備 教 師 或 退 休 教 師 2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接 受 十 八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者 : (1) 大 學 生 : 指 大 學 二 年 級 以 上 ( 含 研 究 所 ) 在 學 學 生 且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具 有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三 學 科 教 學 知 能 者 受 有 師 資 培 育 或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者 具 相 關 科 系 或 補 救 教 學 經 驗 者 (2) 社 會 人 士 : 指 大 專 以 上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社 會 人 士 ( 二 ) 班 級 內 若 有 身 心 障 礙 ( 含 疑 似 ) 學 生, 須 具 備 前 項 資 格, 並 得 優 先 聘 任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教 學 人 員 : 1 持 有 特 殊 教 育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70

74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拾 參 實 施 內 容 進 行 方 式 ( 總 架 構 ) 項 次 ㄧ 二 三 實 施 主 軸 辦 理 內 容 內 容 說 明 執 行 單 位 理 念 倡 導 教 學 研 習 教 材 運 用 四 觀 摩 交 流 五 六 七 績 效 評 估 多 元 行 銷 整 合 資 源 1. 年 度 期 初 計 畫 宣 導 說 明 會 2. 教 學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說 明 會 3. 納 入 校 長 會 議 重 要 宣 導 議 題 4. 本 縣 ( 市 ) 專 屬 網 站 設 置 與 維 護 1. 現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增 能 研 習 2. 非 現 職 教 師 師 資 培 訓 研 習 班 辦 理 國 教 署 研 發 教 材 之 運 用 推 廣 利 用 學 期 初 辦 理 年 度 期 初 執 行 說 明 會, 進 行 年 度 整 體 計 畫 說 明 與 執 行 方 向 於 國 小 辦 理 職 前 說 明 會, 使 非 教 育 體 系 人 員 瞭 解 補 救 教 學 之 性 質 利 用 校 長 會 議 進 行 政 策 說 明 凝 聚 各 級 學 校 共 識 於 國 中 ( 小 ) 建 置 本 縣 ( 市 ) 專 屬 補 救 教 學 網 站, 提 供 最 新 的 活 動 訊 息 聘 請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講 師 對 現 職 教 師 教 學 人 員 辦 理 8 小 時 專 門 課 程 增 能 研 習 聘 請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講 師 對 大 學 生 及 社 會 人 士 師 資 辦 理 18 小 時 專 門 課 程 增 能 研 習 結 合 本 縣 ( 市 ) 輔 導 團 專 業 人 力 辦 理 教 育 部 研 發 之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之 運 用 與 推 廣, 節 省 教 師 自 行 研 發 教 材 之 心 力, 發 揮 既 有 教 材 之 功 效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發 表 會 邀 請 縣 ( 市 ) 內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就 校 內 經 驗 與 各 校 分 享 1. 定 期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利 用 暑 假 與 期 末 辦 理 檢 討 會, 藉 以 了 解 學 校 辦 理 之 情 形,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2. 提 供 到 校 諮 詢 服 務 由 到 校 諮 詢 小 組 成 員, 到 校 提 供 輔 導 諮 詢 之 服 務 3. 期 末 成 果 檢 核 暨 由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本 縣 ( 市 ) 統 合 視 導 進 行 各 校 執 行 成 果 檢 合 4. 學 生 篩 選 及 成 長 測 驗 縣 ( 市 ) 政 府 於 8 月 底 前 辦 理 宣 導 學 校 初 步 篩 選 學 生,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每 年 九 月 份 全 國 篩 選 測 驗, 及 翌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份 全 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1. 規 劃 製 作 招 募 師 資 行 銷 摺 頁 宣 導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招 募 師 資 宣 導 縣 市 補 救 教 學 績 效 1. 教 育 處 2. 資 源 中 心 1. 教 育 處 2. 資 源 中 心 教 育 處 資 源 中 心 1. 教 育 處 2. 資 源 中 心 1. 大 學 2. 教 育 處 3. 資 源 中 心 輔 導 團 資 源 中 心 1. 教 育 處 2. 資 源 中 心 1. 教 育 處 2. 資 源 中 心 到 校 諮 詢 小 組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推 動 小 組 1. 承 辦 學 校 2. 各 校 1. 教 育 處 2. 資 源 中 心 3. 各 校 2. 製 作 宣 導 暨 存 放 資 料 宣 導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暨 存 放 資 料 資 源 中 心 L 型 資 料 夾 1. 縣 ( 市 ) 自 籌 經 費 於 年 度 預 算 中 編 列 新 臺 幣 元 教 育 處 2.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依 年 度 補 助 要 點 申 請 教 育 處 育 署 申 請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經 費 3. 民 間 團 體 經 費 協 會 扶 助 本 縣 ( 市 ) 所 小 學 各 校 71

75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拾 肆 年 度 重 點 值 與 進 度 ( 年 月 - 年 月 ) 實 施 主 軸 年 重 點 值 年 重 點 值 年 重 點 值 年 預 估 理 念 倡 導 教 學 研 習 教 材 運 用 觀 摩 交 流 績 效 評 估 多 元 行 銷 整 合 資 源 拾 伍 補 助 各 校 經 費 分 配 原 則 : 依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一 經 費 運 用 規 定 : 各 校 於 補 助 額 度 內, 運 用 於 鐘 點 費 行 政 費 勞 保 費 勞 退 金 交 通 費 材 料 編 輯 費 等 費 用 支 出 二 各 校 經 費 分 配 原 則 :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參 酌 各 校 班 級 數 規 模 弱 勢 學 生 比 及 辦 理 績 效 等 實 際 情 形 決 定 之 ( 一 ) 偏 遠 或 弱 勢 學 校 優 先 給 予 補 助 ( 視 學 校 學 生 人 數 班 級 數 ) ( 二 ) 核 定 補 助 班 級 基 準 數 : 各 縣 市 自 行 擬 定 ( 三 ) 每 班 補 助 經 費 以 244 節 為 最 高 補 助 基 準, 申 請 金 額 超 過 補 助 標 準 者 以 標 準 金 額 核 定 ; 未 超 過 補 助 標 準 金 額 者 原 則 以 申 請 金 額 核 定 三 教 學 節 數 : ( 一 ) 學 期 中 ( 第 二 期 及 第 四 期 ): 各 期 教 學 總 時 數 以 72 節 為 原 則 1 大 學 生 社 會 人 士 每 週 授 課 不 超 過 10 節, 並 以 至 少 分 散 二 日 至 三 日 實 施 為 原 則 2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及 儲 備 教 師 上 課 時 數 及 上 課 日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 二 ) 寒 暑 假 ( 第 一 期 及 第 三 期 ): 教 學 總 時 數 以 寒 假 20 節 暑 假 80 節 為 原 則, 各 類 教 學 人 員 之 上 課 時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 三 ) 各 校 規 劃 開 班 時, 得 於 244 節 之 總 量 管 制 前 提 下, 依 實 際 需 求 於 各 期 別 間 彈 性 調 整 運 用 ( 四 )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 限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始 得 實 施 且 每 班 每 晚 至 多 2 節, 每 學 期 至 多 128 節, 72

76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但 六 年 級 及 九 年 級 每 學 期 至 多 112 節 四 開 班 人 數 不 符 合 規 定 而 有 特 別 需 求 者, 須 函 文 報 府 核 准 後 才 能 核 給 開 班 經 費 拾 陸 申 請 文 件 : 一 縣 ( 市 )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申 請 及 初 核 經 費 一 覽 表 二 縣 ( 市 )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申 請 一 覽 表 及 各 校 計 畫 三 縣 ( 市 ) 不 申 請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一 覽 表 四 縣 ( 市 ) 辦 理 整 體 推 動 方 案 ( 含 經 費 明 細 表 ) 拾 柒 經 費 核 銷 及 成 效 考 核 : 經 費 憑 證 成 果 冊 及 電 子 檔 未 辦 理 核 結 者,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次 年 度 經 費 不 予 核 撥 拾 捌 實 施 期 程 ( 年 月 ~ 年 月 ) 項 次 日 期 辦 理 項 目 對 象 地 點 備 註 1 年 月 日 全 國 研 討 暨 說 明 會 2 年 月 日 3 4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5 年 月 日 辦 理 年 度 執 行 說 明 會 線 上 填 報 教 育 訓 練 學 校 上 網 填 報 整 體 需 求 教 育 處 線 上 審 核 彙 辦 送 出 整 體 計 畫 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6 年 月 日 年 度 期 初 說 明 會 7 年 月 日 8 9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10 年 月 現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增 能 研 習 第 一 場 期 初 諮 詢 輔 導 非 現 職 教 師 師 資 培 訓 研 習 班 學 生 篩 選 成 長 測 驗 宣 導 及 說 明 會 11 年 月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發 表 會 12 年 月 年 度 期 中 檢 討 會 議 13 年 月 14 年 月 現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增 能 研 習 第 二 場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材 運 用 推 廣 研 習 73 教 育 處 承 辦 人 員 資 源 中 心 專 責 人 員 資 源 中 心 專 責 人 員 縣 ( 市 )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承 辦 主 任 或 組 長 教 育 處 承 辦 人 員 教 育 處 承 辦 人 員 縣 ( 市 )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承 辦 主 任 或 組 長 縣 ( 市 )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學 人 員 有 意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之 大 學 生 及 社 會 人 士 縣 市 內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校 承 辦 組 長 縣 ( 市 )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縣 ( 市 )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承 辦 主 任 或 組 長 縣 ( 市 )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承 辦 主 任 或 組 長 縣 ( 市 )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大 學 國 小 國 小 受 訪 學 校 資 源 中 心 待 定 國 小 國 小

77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15 年 月 年 度 申 辦 說 明 會 16 年 月 17 年 月 期 末 成 果 檢 核 暨 本 縣 ( 市 ) 統 合 視 導 年 度 績 優 學 校 與 教 學 人 員 表 揚 及 成 果 發 表 會 18 年 月 年 度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拾 玖 經 費 ( 詳 如 附 件 一 ) 縣 ( 市 )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承 辦 主 任 或 組 長 縣 ( 市 )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縣 ( 市 )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承 辦 主 任 或 組 長 國 小 受 訪 學 校 縣 ( 市 ) 教 育 處 國 小 共 計 新 臺 幣 元,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補 助 新 臺 幣 元, 其 餘 由 縣 ( 市 ) 政 府 另 籌 新 臺 幣 元 貳 拾 預 期 效 益 一 提 升 學 生 基 本 學 習 能 力 並 縮 短 學 習 成 就 落 差 二 現 職 教 師 發 揮 教 學 專 業, 引 發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提 升 學 習 成 效 三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大 學 生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儲 備 教 師 投 入 教 育 現 場, 貢 獻 智 慧 及 經 驗, 協 助 並 輔 導 弱 勢 學 生 課 業 貳 拾 壹 獎 勵 與 輔 導 一 針 對 學 校 辦 理 情 形 進 行 訪 視 或 成 果 檢 核, 績 優 者 由 縣 ( 市 ) 政 府 及 學 校 依 權 責 核 予 相 關 承 辦 及 協 辦 人 員 敘 獎 鼓 勵 二 執 行 不 利 學 校 由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追 蹤 輔 導 貳 拾 貳 本 計 畫 經 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通 過 後 實 施 74

78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附 件 一 縣 ( 市 ) 年 度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計 畫 經 費 總 說 明 項 次 辦 理 期 程 活 動 項 目 活 動 內 容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4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5 年 月 6 年 月 年 度 期 初 說 明 會 現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增 能 研 習 第 一 場 期 初 到 校 諮 詢 非 現 職 教 師 師 資 培 訓 研 習 班 規 劃 製 作 招 募 師 資 之 行 銷 摺 頁 辦 理 學 生 篩 選 及 成 長 測 驗 7 年 月 拍 攝 成 果 宣 導 短 片 8 年 月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發 表 會 利 用 學 期 初 辦 理 年 度 期 初 執 行 說 明 會, 進 行 年 度 整 體 計 畫 說 明 聘 請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講 師 對 現 職 教 師 教 學 人 員 辦 理 8 小 時 專 門 課 程 增 能 研 習 由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到 校 提 供 輔 導 諮 詢 之 服 務 ( 含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年 度 短 期 就 業 人 員 ) 聘 請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講 師 對 大 學 生 及 社 會 人 士 師 資 辦 理 18 小 時 專 門 課 程 增 能 研 習 規 劃 製 作 招 募 師 資 之 行 銷 摺 頁 與 相 關 宣 傳 品 1. 縣 ( 市 ) 政 府 於 8 月 底 前 辦 理 宣 導 2. 學 校 初 步 篩 選 學 生,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9 月 的 篩 選 測 驗 及 2 6 月 的 成 長 測 驗 拍 攝 縣 ( 市 ) 內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宣 導 短 片 邀 請 縣 ( 市 ) 內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就 校 內 經 驗 與 各 校 分 享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預 算 縣 市 預 算 承 辦 學 校 9 年 月 年 度 期 中 檢 討 會 議 利 用 暑 假 辦 理 年 度 期 中 檢 討 會 議 10 年 月 現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增 能 研 習 第 二 場 聘 請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講 師 對 現 職 教 師 教 學 人 員 辦 理 8 小 時 專 門 課 程 增 能 研 習 11 年 月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材 推 廣 運 用 研 習 結 合 輔 導 團 專 業 人 力 辦 理 教 育 部 研 發 之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運 用 及 推 廣 12 年 月 年 度 申 辦 說 明 會 暨 線 上 填 報 教 育 訓 練 辦 理 欲 申 辦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學 校 說 明 會 75

79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項 次 辦 理 期 程 活 動 項 目 活 動 內 容 13 年 月 14 年 月 15 年 月 期 末 成 果 檢 核 暨 本 縣 ( 市 ) 統 合 視 導 年 度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與 教 學 人 員 表 揚 及 成 果 發 表 會 年 度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由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組 成 評 鑑 考 核 表 揚 年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績 優 學 校 及 教 學 人 員 利 用 學 期 末 辦 理 年 度 檢 討 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預 算 縣 市 預 算 承 辦 學 校 16 年 月 至 年 月 網 站 管 理 與 研 發 補 助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研 發 及 管 理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資 源 中 心 業 務 費 資 源 中 心 人 事 費 補 助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資 源 中 心 業 務 費 補 助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資 源 中 心 之 人 事 費 ( 配 合 本 縣 ( 市 ) 管 控 經 費 每 人 每 年 新 臺 幣 元 ) 19 年 月 至 年 月 差 旅 費 及 雜 支 費 用 總 計 76

80 縣 市 篇 二 各 項 會 議 ( 一 ) 辦 理 期 初 申 請 說 明 會 範 例 一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期 初 申 請 說 明 會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二 ) 縣 ( 市 ) 政 府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二 目 的 ( 一 ) 了 解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各 校 應 辦 理 及 配 合 事 項 ( 二 ) 增 進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對 於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實 務 操 作 能 力 ( 三 ) 擴 大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方 案 之 實 施 績 效 三 辦 理 單 位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四 參 加 對 象 : 本 縣 ( 市 ) 所 屬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 含 國 立 國 中 小 國 立 附 中 附 小 ) 承 辦 本 案 處 室 主 任 或 組 長 1 名 參 加, 若 無 法 派 員 參 加 之 學 校, 請 函 報 本 府 核 備 五 研 習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六 研 習 地 點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二 樓 視 聽 教 室 七 說 明 會 流 程 : 時 間 工 作 內 容 主 持 人 08:30~08:50 報 到 08:50~09:10 長 官 致 詞 09:10~11:00 縣 ( 市 ) 年 度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說 明 11:00~11:20 中 場 休 息 意 見 交 流 11:20~12:20 綜 合 座 談 12:30 散 會 八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人 員 請 至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學 習 護 照 報 名 並 請 將 報 名 表 於 年 月 日 ( 星 期 ) 前 以 公 文 交 換 或 傳 真 方 式 逕 送 至 國 民 中 ( 小 ) 學 教 務 處 收 傳 真 電 話 : - - 九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新 臺 幣 元, 並 以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十 研 習 人 員 公 假 登 記, 並 覈 實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小 時 十 一 研 習 當 天 請 研 習 人 員 攜 帶 個 人 新 式 身 分 證 以 利 快 速 簽 到,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十 二 聯 絡 人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電 話 : - - 十 三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十 四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7

81 縣 市 篇 附 件 一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期 初 說 明 會 報 名 表 學 校 名 稱 職 稱 姓 名 說 明 : 一 參 加 人 員 請 至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學 習 護 照 報 名, 並 請 將 報 名 表 於 年 月 日 ( 星 期 ) 前 以 公 文 交 換 或 傳 真 方 式 逕 送 至 國 民 中 ( 小 ) 學 教 務 處 收 傳 真 電 話 : - - 二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78

82 縣 市 篇 範 例 二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申 請 說 明 會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二 ) 縣 ( 市 ) 政 府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二 目 的 ( 一 ) 了 解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各 校 應 辦 理 及 配 合 事 項 ( 二 ) 增 進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對 於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實 務 操 作 能 力 ( 三 ) 擴 大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實 施 績 效 三 辦 理 單 位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四 參 加 對 象 : 本 縣 ( 市 ) 所 屬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 含 國 立 國 中 小 國 立 附 中 附 小 ) 教 務 處 室 主 任 或 組 長 1 名 參 加, 若 無 法 派 員 參 加 之 學 校, 請 函 報 本 府 核 備 五 研 習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六 研 習 地 點 : ( 一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二 樓 視 聽 教 室 ( 二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三 樓 電 腦 教 室 七 實 施 辦 法 : ( 一 ) 由 資 源 中 心 收 集 彙 整 相 關 資 料 ( 二 ) 提 供 各 校 書 面 資 料 與 電 子 檔, 資 源 共 享 ( 三 ) 上 機 實 作 共 同 研 討 ( 四 ) 集 思 廣 益, 匯 集 相 關 意 見 79

83 縣 市 篇 八 說 明 會 流 程 : 說 明 會 流 程 時 間 地 點 主 持 人 報 到 08:30~08:40 導 言 暨 績 優 案 例 分 享 08:40~09:30 A 組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簡 報 09:30~10:20 茶 敘 10:20~10:40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10:40~12:30 工 作 暨 網 路 填 報 說 明 導 言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08:40~10:20 B 組 工 作 暨 網 路 填 報 說 明 茶 敘 績 優 案 例 分 享 10:20~10:40 10:40~11:30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簡 報 11:30~12:30 九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人 員 請 於 年 月 日 前 至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學 習 護 照 報 名, 若 無 法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者, 請 與 承 辦 單 位 聯 繫 十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新 臺 幣 元, 並 以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十 一 研 習 人 員 公 假 登 記, 並 覈 實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小 時 十 二 研 習 當 天 請 研 習 人 員 攜 帶 個 人 新 式 身 分 證 以 利 快 速 簽 到,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十 三 聯 絡 人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電 話 : - - 十 四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十 五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0

84 縣 市 篇 範 例 三 一 依 據 二 目 的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年 度 工 作 檢 討 會 暨 年 度 申 請 作 業 說 明 會 實 施 計 畫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二 ) 縣 ( 市 ) 政 府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 一 ) 檢 討 年 度 縣 ( 市 ) 暨 各 校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並 請 各 校 提 出 優 缺 得 失, 規 劃 年 度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向 ( 二 ) 透 過 說 明 會 宣 導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理 念 與 方 向, 並 研 三 辦 理 單 位 究 改 進 年 度 申 辦 作 業 內 容 與 執 行 方 式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四 參 加 對 象 : 本 縣 ( 市 ) 所 屬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 含 國 立 國 中 小 國 立 附 中 附 小 ) 教 務 處 主 任 或 組 長 1 名 參 加, 若 無 法 派 員 參 加 之 學 校, 請 函 報 本 府 核 備 五 研 習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六 研 習 地 點 : 縣 ( 市 )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七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人 員 請 於 年 月 日 前 至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學 習 護 照 報 名, 若 無 法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者, 請 與 承 辦 單 位 聯 繫 八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新 臺 幣 元, 並 以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九 研 習 人 員 公 假 登 記, 並 覈 實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小 時 十 研 習 當 天 請 研 習 人 員 攜 帶 個 人 新 式 身 分 證 以 利 快 速 簽 到,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十 一 聯 絡 人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電 話 : - - 十 二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十 三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1

85 縣 市 篇 範 例 四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暨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申 請 說 明 會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二 ) 縣 ( 市 ) 政 府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二 目 的 ( 一 ) 了 解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各 校 應 辦 理 及 配 合 事 項 ( 二 ) 增 進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對 於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實 務 操 作 能 力 ( 三 ) 擴 大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實 施 績 效 ( 四 ) 宣 導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實 施 理 念, 減 少 推 行 阻 力 ( 五 ) 彙 整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對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具 體 建 議, 做 為 隔 年 辦 理 之 改 進 方 針 三 辦 理 單 位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各 縣 市 依 情 況 調 整 四 活 動 內 容 ( 一 ) 參 加 對 象 : 本 縣 ( 市 ) 所 屬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 含 國 立 國 中 小 國 立 附 中 附 小 ) 承 辦 本 案 處 室 主 任 或 組 長 1 名 參 加, 若 無 法 派 員 參 加 之 學 校, 請 函 報 本 府 核 備 ( 二 ) 研 習 時 間 : 月 日 ( 星 期 ) ( 三 ) 研 習 地 點 : 國 民 中 ( 小 ) 學 ( 四 ) 會 議 流 程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負 責 人 08:30~08:50 報 到 (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績 優 案 例 紀 錄 片 欣 賞 ) 承 辦 主 任 08:50~09:00 開 幕 式 年 度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暨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轉 銜 09:00~10:30 流 程 與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0:30~10:40 補 救 教 學 績 優 學 校 徵 選 10:40~11:00 休 息 一 下 11:00~12:00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線 上 操 作 說 明 12:00~13:30 午 餐 13:30~14:30 縣 ( 市 ) 補 救 教 學 資 訊 網 成 果 上 傳 操 作 流 程 說 明 14:30~15:30 電 腦 化 測 驗 評 量 線 上 操 作 15:40~16:00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各 校 辦 理 現 況 之 檢 討 座 談 會 16:00 賦 歸 五 研 習 人 員 公 假 ( 差 ) 登 記, 並 依 各 場 次 覈 實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各 小 時 六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人 員 請 至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資 訊 網 報 名 七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八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九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十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2

86 縣 市 篇 ( 二 ) 辦 理 期 中 檢 討 會 議 範 例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期 中 檢 討 會 議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二 )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二 目 的 ( 一 ) 宣 導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實 施 理 念, 減 少 推 行 阻 力 ( 二 ) 彙 整 各 校 承 辦 人 對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具 體 建 議, 做 為 隔 年 辦 理 之 改 進 方 針 三 辦 理 單 位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四 參 加 對 象 ( 一 ) 教 育 局 ( 處 )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 二 ) 本 縣 ( 市 ) 所 屬 公 立 國 民 中 ( 小 ) 學 ( 含 國 立 國 中 小 國 立 附 中 附 小 ) 承 辦 本 案 處 室 主 任 或 組 長 1~2 名 參 加, 若 無 法 派 員 參 加 之 學 校, 請 函 報 本 府 核 備 五 研 習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六 研 習 地 點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樓 教 室 七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人 員 請 於 年 月 日 前 至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學 習 護 照 報 名, 若 無 法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者, 請 與 承 辦 單 位 聯 繫 八 檢 討 會 流 程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地 點 備 註 09:00~09:30 報 到 09:30~10:00 開 幕 式 10:00~10:30 業 務 工 作 報 告 10:30~10:50 休 息 10:50~12:00 分 組 研 討 12:00~14:00 餐 敘 14:00~15:00 分 組 報 告 15:00~15:30 綜 合 座 談 15:30 賦 歸 83

87 縣 市 篇 九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新 臺 幣 元, 並 以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十 研 習 人 員 公 假 登 記, 並 覈 實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小 時 十 一 研 習 當 天 請 研 習 人 員 攜 帶 個 人 新 式 身 分 證 以 利 快 速 簽 到,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十 二 聯 絡 人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電 話 : - - 十 三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十 四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4

88 縣 市 篇 ( 三 ) 辦 理 期 末 檢 討 暨 申 請 說 明 會 範 例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暨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申 請 說 明 會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二 )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二 目 的 ( 一 ) 宣 導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實 施 理 念, 減 少 推 行 阻 力 ( 二 ) 彙 整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對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具 體 建 議, 做 為 隔 年 辦 理 之 改 進 方 針 三 辦 理 單 位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四 參 加 對 象 ( 一 ) 教 育 局 ( 處 )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 二 ) 本 縣 ( 市 ) 所 屬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 小 ) 學 承 辦 本 案 處 室 主 任 或 組 長 1~2 名 參 加 五 研 習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六 研 習 地 點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二 樓 視 聽 教 室 七 檢 討 會 流 程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地 點 備 註 09:00~09:30 報 到 09:30~10:00 開 幕 式 10:00~10:30 業 務 工 作 報 告 10:30~10:50 休 息 10:50~12:00 分 組 研 討 12:00~14:00 餐 敘 14:00~15:00 分 組 報 告 15:00~15:30 綜 合 座 談 15:30 賦 歸 八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人 員 請 於 年 月 日 前 至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學 習 護 照 報 名, 若 無 法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者, 請 與 承 辦 單 位 聯 繫 九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新 臺 幣 元, 並 以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十 研 習 人 員 公 假 登 記, 並 覈 實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小 時 十 一 研 習 當 天 請 研 習 人 員 攜 帶 個 人 新 式 身 分 證 以 利 快 速 簽 到,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十 二 聯 絡 人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電 話 : - - 十 三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十 四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5

89 縣 市 篇 三 辦 理 增 能 研 習 各 項 實 施 計 畫 ( 一 )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架 構 補 救 教 學 十 八 小 時 研 習 課 程 乃 為 提 升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授 課 品 質 而 設 計 國 民 中 ( 小 ) 學 兩 階 段 的 課 程 主 題 均 包 含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概 念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輔 導 班 級 經 營 測 驗 與 診 斷 及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與 實 務 策 略 等 除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概 念 可 國 民 中 ( 小 ) 學 任 教 教 師 合 併 研 習 之 外, 其 他 課 程 當 依 國 民 中 ( 小 ) 學 及 不 同 領 域 分 流 研 習 以 下 為 國 民 中 ( 小 ) 學 補 救 教 學 現 職 ( 含 退 休 教 師 及 儲 備 教 師 ) 及 非 現 職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架 構 表 1 補 救 教 學 現 職 教 師 8 小 時 研 習 課 程 架 構 現 職 教 師 國 英 數 教 師 非 基 本 學 科 教 師 課 程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2 小 時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2 小 時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小 時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2 小 時 2 補 救 教 學 非 現 職 教 師 18 小 時 研 習 課 程 架 構 主 題 國 小 階 段 課 程 內 容 國 中 階 段 課 程 內 容 基 礎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概 念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2 小 時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輔 導 班 級 經 營 測 驗 與 診 斷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與 實 務 策 略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補 救 教 學 實 務 案 例 研 討 (2 小 時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國 小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小 時 ) 國 中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小 時 )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2 小 時 )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2 小 時 )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共 計 18 小 時 現 職 退 休 基 本 學 科 ( 國 語 文 英 文 及 數 學 ) 教 師 及 儲 備 教 師, 須 修 習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 ( 國 小 或 國 中 )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分 科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等 共 八 小 時 ; 現 職 及 退 休 非 基 本 學 科 教 師, 須 修 習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 ( 國 小 或 國 中 )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等 共 八 小 時, 方 可 任 教 補 救 教 學 班 ; 針 對 大 學 生 及 社 會 人 士, 須 修 習 十 八 小 時 完 整 研 習 課 程, 方 可 任 教 補 救 教 學 班 86

90 縣 市 篇 範 例 一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 現 職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及 退 休 教 師 )8 小 時 研 習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二 目 的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二 )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 一 )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讓 授 課 教 師 瞭 解 計 畫 緣 由 授 課 性 質 與 執 行 成 效 擬 定 與 實 施 歷 程 之 注 意 事 項 ( 二 ) 培 養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授 課 教 師 參 與 弱 勢 學 生 扶 助 課 程 規 劃 轉 化 設 計 及 行 動 研 究 之 能 力, 並 精 進 其 弱 勢 學 生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能 力 ( 三 ) 發 展 系 統 性 教 學 策 略, 提 升 弱 勢 學 生 國 語 英 語 及 數 學 能 力, 精 進 其 基 本 能 力 三 辦 理 單 位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 三 ) 承 辦 學 校 : 國 民 小 學 四 參 加 對 象 : 國 民 小 學 現 職 教 師 ( 參 與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授 課 教 師 優 先 錄 取 ), 各 校 可 自 由 選 擇 一 梯 次 參 加, 惟 各 校 至 少 1 人 報 名, 每 一 梯 次 人 數 以 100 人 為 限, 若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100 人, 再 以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決 定 錄 取 人 員, 錄 取 名 單 於 月 日 公 布 於 首 頁 五 研 習 時 間 ( 一 ) 第 一 梯 次 : 年 月 日 ( 星 期 )08:10-17:20 ( 二 ) 第 二 梯 次 : 年 月 日 ( 星 期 )08:10-17:20 ( 三 ) 第 三 梯 次 : 年 月 日 ( 星 期 )08:10-17:20 ( 四 ) 第 四 梯 次 : 年 月 日 ( 星 期 )08:10-17:20 上 午 為 共 同 科 目, 下 午 則 依 科 目 不 同, 分 組 辦 理 六 研 習 地 點 : 縣 ( 市 ) 國 民 小 學 2 樓 視 聽 教 室 七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人 員 請 於 年 月 日 ( ) 前 至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資 訊 網 ( 報 名, 或 將 研 習 報 名 表 ( 如 附 件 一 ) 以 公 文 交 換 或 傳 真 方 式 逕 送 至 國 民 小 學 輔 導 室 主 任 收 八 課 程 內 容 : 如 課 程 表 ( 如 附 件 二 ) 九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由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 如 附 件 三 ) 十 研 習 人 員 公 假 登 記, 課 務 自 理, 各 梯 次 覈 實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8 小 時 十 一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十 二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十 三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7

91 縣 市 篇 附 件 一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報 名 表 校 名 姓 名 授 課 領 域 請 勾 選 身 分 別 請 勾 選 參 加 梯 次 請 勾 選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第 三 梯 次 第 四 梯 次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第 三 梯 次 第 四 梯 次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第 三 梯 次 第 四 梯 次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第 三 梯 次 第 四 梯 次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第 三 梯 次 第 四 梯 次 承 辦 人 : 單 位 主 管 : 校 長 : 說 明 : 一 報 名 表 請 於 年 月 日 ( 星 期 ) 前 以 公 文 交 換 或 傳 真 方 式 逕 送 至 國 民 小 學 輔 導 室 主 任 收 連 絡 電 話 : - 轉 ; 傳 真 電 話 : - 二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88

92 縣 市 篇 附 件 二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表 ( 一 ) 第 一 梯 次 : 年 月 日 ( 星 期 )08:10-17:20 ( 二 ) 第 二 梯 次 : 年 月 日 ( 星 期 )08:10-17:20 ( 三 ) 第 三 梯 次 : 年 月 日 ( 星 期 )08:10-17:20 ( 四 ) 第 四 梯 次 : 年 月 日 ( 星 期 )08:10-17:20 月 日 內 容 講 師 或 主 持 人 08:10~08:20 報 到 團 隊 08:20~08:30 開 幕 式 教 育 局 長 官 08:30~10:30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 10:30~12:30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12:30~13:20 午 餐 休 息 時 間 辦 理 國 小 團 隊 13:20~15:20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15:20~17:20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17:20 賦 歸 89

93 縣 市 篇 附 件 三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經 費 預 算 表 單 位 : 元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預 算 數 備 註 每 梯 次 16 小 時 ( 上 午 鐘 點 費 時 ,200 4 小 時, 下 午 分 三 組 各 4 小 時 ), 共 4 梯 次 場 地 佈 置 費 式 1 4,000 4,000 印 刷 費 本 ,600 研 習 手 冊 膳 費 人 ,200 證 書 印 製 費 份 ,000 每 梯 次 110 人 ( 含 工 作 人 員 ), 共 4 梯 次 雜 支 式 1 5,500 5,500 以 上 經 費 得 視 實 合 計 135,500 際 情 況 相 互 勻 支 總 計 : 新 臺 幣 壹 拾 參 萬 伍 仟 伍 佰 元 整 承 辦 人 : 承 辦 主 任 : 會 計 主 任 : 校 長 : 90

94 縣 市 篇 範 例 二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 現 職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及 退 休 教 師 )8 小 時 研 習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二 目 的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二 )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 三 ) 縣 ( 市 ) 年 度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 一 )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診 斷 能 力 ( 二 ) 增 進 教 師 對 於 文 化 不 利 學 生 輔 導 能 力 ( 三 ) 提 升 教 師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 四 ) 發 展 系 統 性 教 學 策 略, 精 進 弱 勢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三 辦 理 單 位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 二 )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立 國 民 中 學 ( 三 ) 協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處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四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國 民 中 學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國 文 科 英 語 科 及 數 學 科 教 學 人 員 依 科 目 報 名 參 加 若 學 校 無 該 科 補 救 教 學 人 員, 請 遴 派 該 科 編 制 內 教 師 1 人 參 加 第 一 梯 次 各 科 目 預 計 各 錄 取 120 人, 第 二 梯 次 預 計 共 錄 取 280 人 五 研 習 地 點 : 縣 ( 市 ) 立 國 民 中 學 六 研 習 時 間 及 流 程 第 一 梯 次 : 依 科 目 不 同, 分 別 辦 理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非 基 本 學 科 各 一 場 次 國 文 科 : 年 月 日 ( 星 期 )8:00-17:50 英 語 科 : 年 月 日 ( 星 期 )8:00-17:50 數 學 科 : 年 月 日 ( 星 期 )8:00-17:50 非 基 本 學 科 : 年 月 日 ( 星 期 )8:00-17:50 第 二 梯 次 : 年 月 日 ( )8:00-17:50 上 午 為 共 同 科 目, 下 午 則 依 科 目 不 同, 分 組 辦 理 91

95 縣 市 篇 時 間 內 容 主 持 人 / 講 師 7:40-8:00 報 到 國 中 8:00-8:10 開 幕 式 8:10-10:10 共 同 科 目 : 國 中 補 救 教 學 理 論 與 技 術 教 育 局 處 長 官 國 中 校 長 國 立 大 學 教 授 10:10-10:20 中 場 休 息 國 中 10:20-12:20 共 同 科 目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國 立 大 學 教 授 12:20-13:20 午 餐 午 休 國 中 13:20-15:20 國 英 數 教 師 : 國 文 科 / 英 語 科 / 數 學 科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非 基 本 學 科 教 師 : 國 中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國 教 輔 導 團 輔 導 員 國 中 老 師 國 中 老 師 國 中 老 師 國 立 大 學 教 授 15:20-15:30 中 場 休 息 國 中 15:30-17:30 國 英 數 教 師 : 國 文 科 / 英 語 科 / 數 學 科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非 基 本 學 科 教 師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17:30-17:50 綜 合 座 談 / 專 業 對 話 國 教 輔 導 團 輔 導 員 國 中 老 師 國 中 老 師 國 中 老 師 國 立 大 學 教 授 教 育 局 處 長 官 國 中 校 長 講 師 群 17:50 賦 歸 國 中 七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人 員 請 於 研 習 活 動 一 週 前 至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網 站 (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附 件 一 ) 八 研 習 經 費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新 臺 幣, 元 ( 附 件 二 ), 由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九 假 別 : 參 加 教 師 請 給 予 公 假 登 記 ( 課 務 自 理 ), 每 梯 次 研 習 全 程 參 加 者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8 小 時 十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環 保 杯 ( 二 ) 周 邊 交 通 資 訊, 詳 如 附 件 三 ( 三 ) 聯 絡 人 : 國 民 中 學 教 務 處 主 任 組 長 或 老 師 ( 電 話 : - 分 機 或 ) 十 一 承 辦 本 項 研 習 活 動 有 功 人 員, 活 動 結 束 後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92

96 縣 市 篇 附 件 一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報 名 表 校 名 姓 名 授 課 領 域 請 勾 選 身 分 別 請 勾 選 參 加 梯 次 請 勾 選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承 辦 人 : 單 位 主 管 : 校 長 : 說 明 一 參 加 人 員 請 於 研 習 活 動 一 週 前 至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網 站 (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二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93

97 縣 市 篇 附 件 二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 現 職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及 退 休 教 師 ) 實 施 計 畫 經 費 概 算 單 位 : 元 內 容 數 量 單 位 單 價 總 計 備 註 講 座 鐘 點 費 28 時 1,600 44,800 講 座 鐘 點 費 24 時 ,200 聘 請 府 外 人 員 擔 任 講 座 聘 請 教 育 局 處 所 屬 人 員 擔 任 講 座 場 地 佈 置 費 2 式 3,000 6,000 印 刷 費 760 本 80 60,800 膳 費 760 本 80 60,800 第 一 梯 次 :480 人 第 二 梯 次 :280 人 第 一 梯 次 :480 人 第 二 梯 次 :280 人 雜 費 1 式 8,400 8,400 6% 以 下 總 計 200,000 以 上 經 費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相 互 勻 支 總 計 : 新 臺 幣 貳 拾 萬 元 整 承 辦 人 : 承 辦 主 任 : 會 計 主 任 : 校 長 : 94

98 縣 市 篇 範 例 三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大 學 生 及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 社 會 人 士 ) 補 救 教 學 ( 非 現 職 18 小 時 )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二 )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二 目 的 ( 一 ) 提 升 大 學 學 生 及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對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辦 理 內 涵 之 了 解 ( 二 ) 提 升 大 學 學 生 及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補 救 教 學 及 輔 導 之 能 力 ( 三 ) 提 昇 學 校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學 成 效 三 辦 理 單 位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 二 )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立 國 民 中 ( 小 ) 學 四 參 加 對 象 本 縣 ( 市 ) 各 國 民 中 ( 小 ) 學 於 暑 假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所 進 用 之 大 學 生 及 其 他 社 會 人 士 均 須 參 加, 預 計 參 加 人 員 200 位,103 年 起 現 職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或 退 休 教 師 以 外 之 教 學 人 員 則 需 完 整 取 得 18 小 時 之 研 習 證 明, 始 得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以 確 保 補 救 教 學 品 質 五 研 習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月 日 ( 星 期 ) 上 午 08:40 至 下 午 16:50 共 三 日 六 研 習 地 點 : 縣 ( 市 ) 立 國 民 中 ( 小 ) 學 七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請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填 寫 參 加 人 員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 於 年 月 日 ( 星 期 ) 前 公 文 交 換 或 傳 真 ( - ) 至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輔 導 處 收 八 研 習 課 程 表 第 一 天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內 容 主 持 人 / 講 師 時 間 / 組 別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08:30-08:50 報 到 組 長 08:50-09:00 教 育 局 人 員 致 詞 教 育 局 人 員 校 長 95

99 縣 市 篇 內 容 主 持 人 / 講 師 時 間 / 組 別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09:00-10:00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1) 10:00-10:10 休 息 組 長 10:10-11:10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1) 11:10-12:10 補 救 教 學 實 務 案 例 研 討 (1) 補 救 教 學 實 務 案 例 研 討 (1) 國 中 / 國 小 / 12:10-13:20 午 餐 組 長 13:20-14:20 補 救 教 學 實 務 案 例 研 討 (1) 補 救 教 學 實 務 案 例 研 討 (1) 國 中 / 國 小 / 14:20-14:30 休 息 組 長 14:30-16:30 國 中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國 小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國 中 / 國 小 / 16:30 第 一 天 課 程 結 束 主 任 第 二 天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內 容 主 持 人 / 講 師 時 間 / 組 別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08:30-09:00 報 到 組 長 09:00-11:00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國 中 / 國 小 / 11:00-11:10 休 息 組 長 11:10-12:10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1)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1) 國 中 / 國 小 / 12:10-13:20 午 餐 組 長 13:20-14:20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1)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1) 國 中 / 國 小 / 14:20-14:30 休 息 組 長 國 中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2) 國 小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 共 4 國 中 / 14:30-16:30 國 中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2)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2) 國 中 英 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2) 國 小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2) 國 小 / 16:30 第 二 天 課 程 結 束 主 任 96

100 縣 市 篇 第 三 天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內 容 主 持 人 / 講 師 時 間 / 組 別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08:30-09:00 報 到 組 長 國 中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2) 國 小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國 中 / 09:00-11:00 國 中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2)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2) 國 中 英 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2) 國 小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2) 國 小 / 11:10-11:10 休 息 組 長 國 中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1) 國 小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國 中 / 11:10-12:10 國 中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1)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1) 國 中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1) 國 小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1) 國 小 / 12:10-13:20 午 餐 組 長 國 中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1) 國 小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 共 4 國 中 / 13:20-14:20 國 中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1)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1) 國 中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1) 國 小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1) 國 小 / 14:20-14:30 休 息 組 長 國 中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2) 國 小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國 中 / 14:30-16:30 國 中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2)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2) 國 中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2) 國 小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2) 國 小 / 16:30 第 三 天 課 程 結 束 強 主 任 九 研 習 經 費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新 臺 幣, 元, 由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經 費 預 算 表 如 附 件 二 十 參 加 學 員 請 準 時 出 席 研 習, 並 遵 守 研 習 相 關 規 定 若 學 員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主 辦 單 位 得 將 學 員 研 習 表 現 情 形 告 知 服 務 學 校 十 一 全 程 參 加 研 習 之 學 員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18 小 時,102 年 起 現 職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及 退 休 教 師 以 外 之 教 學 人 員 則 需 完 整 取 得 18 小 時 之 研 習 證 明, 始 得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以 確 保 補 救 教 學 品 質 十 二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學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十 三 聯 絡 人 : 縣 ( 市 ) 立 國 民 中 ( 小 ) 學 輔 導 處 組 長 或 主 任, 電 話 : - # 或 十 四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97

101 縣 市 篇 附 件 一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大 學 生 及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補 救 教 學 職 前 講 習 報 名 表 校 名 編 號 姓 名 身 分 別 組 別 任 教 科 目 大 學 生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大 學 生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大 學 生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大 學 生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大 學 生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大 學 生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大 學 生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大 學 生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大 學 生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大 學 生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國 小 組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國 中 組 承 辦 人 : 單 位 主 任 : 校 長 : 備 註 : 一 請 勾 選 身 分 別 :1. 大 學 生 2.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 組 別 :1. 國 小 組 2. 國 中 組 二 本 表 請 於 年 月 日 ( 星 期 ) 前 公 文 交 換 或 傳 真 ( - ) 至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輔 導 處 收 98

102 縣 市 篇 附 件 二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大 學 生 及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補 救 教 學 職 前 講 習 經 費 預 算 表 單 位 : 元 項 次 1 2 內 容 數 量 單 位 單 價 總 計 備 註 內 聘 府 內 人 員 講 座 鐘 點 費 外 聘 府 外 人 員 講 座 鐘 點 費 53 時 ,400 第 一 天 : 內 聘 13 小 時 第 二 天 : 內 聘 20 小 時 第 三 天 : 內 聘 20 小 時 ( 國 中 小 各 科 分 組 ) 6 時 1,600 9,600 第 二 天 : 外 聘 6 小 時 3 場 地 佈 置 費 1 式 5,000 5,000 共 需 6 個 場 地 4 膳 費 440 人 次 ,000 5 印 刷 費 手 冊 220 本 ,000 學 員 200 人, 講 座 暨 工 作 人 員 20 人 220 人 2 天 =440 人 次 含 便 當 及 茶 水 製 作 研 習 手 冊 學 員 200 人, 講 座 及 工 作 人 員 20 人 證 書 200 張 25 5,000 製 作 研 習 結 業 證 書 6 雜 支 1 式 4,000 4,000 總 計 165,000 總 計 : 新 臺 幣 壹 拾 陸 萬 伍 仟 元 整 以 上 經 費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相 互 勻 支 承 辦 人 : 單 位 主 管 : 會 計 主 任 : 校 長 : 99

103 縣 市 篇 範 例 四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補 救 教 學 ( 現 職 8 小 時 )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二 目 標 ( 一 ) 透 過 專 業 人 員 的 經 驗 傳 承 與 分 享, 提 供 現 職 教 師 大 學 生 儲 備 教 師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等 瞭 解 個 案 學 生 特 質 及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 二 ) 提 昇 教 學 人 員 教 學 技 巧 與 能 力, 並 藉 由 團 隊 學 習 精 進 教 學 ( 三 ) 藉 由 經 驗 傳 承 與 分 享, 減 少 初 任 課 輔 教 學 之 人 員 摸 索 時 間 三 辦 理 單 位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 三 ) 協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及 相 關 領 域 召 集 學 校 四 參 加 人 員 : 本 縣 ( 市 ) 所 屬 現 職 教 師 五 時 間 及 地 點 及 內 容 : 如 附 件 六 預 期 效 益 : 增 進 本 縣 ( 市 )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之 專 業 知 能, 協 助 教 師 教 學 支 援, 發 揮 教 學 輔 導 諮 詢 功 能 七 經 費 來 源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本 縣 ( 市 ) 辦 理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經 費 八 獎 勵 : 辦 理 是 項 活 動 相 關 人 員 依 縣 ( 市 ) 政 府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獎 懲 作 業 要 點 予 以 敘 獎 鼓 勵 九 本 計 畫 陳 奉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 教 學 人 員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研 習 經 費 規 劃 表 內 容 數 量 單 位 單 價 總 計 備 註 講 座 鐘 點 費 14 時 1,600 22,400 聘 請 府 外 人 員 擔 任 講 座 講 座 鐘 點 費 42 時 ,600 聘 請 教 育 局 處 所 屬 人 員 擔 任 講 座 場 地 佈 置 費 8 式 2,000 16,000 印 刷 費 410 人 次 80 32,800 膳 費 470 人 次 80 37,600 雜 費 1 式 8,400 7,600 6% 以 下 總 計 150,000 以 上 經 費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相 互 勻 支 總 計 : 新 臺 幣 壹 拾 伍 萬 元 整 100

104 縣 市 篇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現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研 習 計 畫 期 程 國 中 項 次 辦 理 日 期 星 期 時 間 1 月 日 2 月 日 3 月 日 4 月 日 5 月 日 國 小 13:00 17:00 08:00 17:00 08:00 17:00 08:00 17:00 13:00 17:00 辦 理 項 目 承 辦 學 校 國 中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2 小 時 ) 國 中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國 中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2 小 時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國 中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國 中 英 文 北 區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2 小 時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國 中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國 中 英 文 南 區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2 小 時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國 中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國 中 數 學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國 中 研 習 地 點 國 中 3 樓 圖 書 室 研 習 人 數 時 數 4 60 國 中 8 40 國 中 8 30 國 中 8 30 國 中 3 樓 圖 書 室 4 60 項 次 辦 理 日 期 星 期 時 間 辦 理 項 目 承 辦 學 校 研 習 地 點 研 習 人 數 時 數 1 月 日 2 月 日 3 月 日 08:30 17:00 08:00 17:00 08:00 17:00 國 小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2 小 時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國 小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國 小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2 小 時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國 小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國 小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2 小 時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國 小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國 小 國 小 8 80 國 小

105 縣 市 篇 範 例 五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非 現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推 廣 研 習 計 畫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二 目 的 ( 一 ) 進 行 國 民 中 ( 小 ) 學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內 容 宣 導 ( 二 ) 提 供 國 民 中 ( 小 ) 學 補 救 教 學 優 良 示 例 推 廣 ( 三 ) 辦 理 大 學 生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研 習 三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四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五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六 實 施 對 象 及 時 間 : 大 學 生 場 : 民 國 年 月 ~ 日, 預 計 100 人 七 研 習 地 點 : 國 民 小 學 八 實 施 方 式 : 以 專 題 演 講 及 分 組 主 題 討 論 方 式 進 行 九 研 習 課 程 表 : 如 研 習 課 程 表 主 題 國 小 階 段 課 程 內 容 國 中 階 段 課 程 內 容 基 礎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概 念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輔 導 班 級 經 營 測 驗 與 診 斷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與 實 務 策 略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2 小 時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 補 救 教 學 實 務 案 例 研 討 (2 小 時 )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2 小 時 ) 國 小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小 時 ) 國 中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小 時 )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2 小 時 ) (2 小 時 )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共 計 18 小 時 十 預 期 效 益 : ( 一 ) 提 供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的 優 良 示 例 ( 二 ) 提 升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的 專 業 能 力 ( 三 ) 增 進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經 驗 交 流 ( 四 )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的 興 趣 ( 五 ) 提 升 學 生 基 本 的 能 力 102

106 縣 市 篇 十 一 經 費 概 算 表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計 備 註 外 聘 講 師 鐘 點 費 19 1,600 30,400 第 1 場 8 小 時, 第 2 場 18 時 小 時 內 聘 講 師 鐘 點 費 ,000 第 1 場 8 小 時, 第 2 場 18 時 小 時 助 理 講 師 鐘 點 費 ,600 第 1 場 4 人 X4 時, 第 2 時 場 4 人 X3 時 X 3 天 講 師 交 通 費 式 1 8,400 8,400 講 師 住 宿 費 人 2 1,600 3,200 外 聘 講 師 1 人 X 2 晚 場 地 布 置 費 場 2 3,000 6,000 膳 費 份 ,000 印 刷 費 份 ,000 雜 支 場 1 7,300 7,377 總 計 130,977 以 上 經 費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相 互 勻 支 總 計 : 新 臺 幣 壹 拾 參 萬 玖 佰 柒 拾 柒 元 整 十 二 請 至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資 訊 網 報 名, 參 加 人 員 給 予 公 ( 差 ) 假 登 記, 並 依 照 實 際 研 習 時 間 核 給 研 習 時 數 十 三 本 計 畫 陳 奉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亦 同 103

107 縣 市 篇 ( 二 ) 辦 理 補 救 教 材 運 用 計 畫 範 例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運 用 實 施 計 劃 一 依 據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二 )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二 目 的 ( 一 ) 理 解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內 容 型 態, 並 轉 化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於 實 踐 應 用 ( 二 ) 推 廣 補 教 教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 三 ) 搭 配 網 路 研 習 補 救 課 程 開 設, 奠 基 縣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三 辦 理 單 位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處 ( 三 )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四 參 加 對 象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國 英 數 學 習 領 域 授 課 教 師 五 辦 理 時 間 : ( 一 ) 年 月 日 : 國 中 國 英 數 學 習 領 域 實 體 研 習 ( 二 ) 年 月 日 : 國 小 國 英 數 學 習 領 域 實 體 研 習 ( 三 ) 年 月 至 月, 依 指 定 領 域 場 次 時 間 進 行 網 路 研 習 六 課 程 內 容 : ( 一 ) 實 體 研 習 場 次 課 程 內 容 說 明 以 下 : 課 程 分 成 國 中 和 國 小 國 語 英 語 和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之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宣 導 及 教 學 示 例 推 廣 研 習, 各 場 之 課 程 內 容 與 講 師 人 員 安 排 如 下 : 1. 國 中 課 程 安 排 研 習 日 期 與 星 期 月 日 課 程 內 容 9:00-10:00 10:00-12:00 12:00-13:20 13:20-16:10 補 救 教 學 示 例 說 明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諮 詢 教 授 講 師 : 國 英 數 教 授 各 1 名 ( 共 3 名 ) 講 師 : 午 餐 國 英 數 中 央 團 輔 導 員 各 1 名 ( 共 3 名 ) 國 中 補 充 教 材 示 例 研 討 講 師 : 縣 內 獲 得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教 師 認 證 之 國 英 數 輔 導 員 各 1 名 ( 共 3 名 ) 104

108 縣 市 篇 2. 國 小 課 程 安 排 研 習 日 期 與 星 期 月 日 課 程 內 容 9:00-10:00 10:00-12:00 12:00-13:20-16:10 13:20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諮 詢 教 授 講 師 : 國 英 數 教 授 各 1 名 ( 共 3 名 ) 補 救 教 學 示 例 說 明 講 師 : 國 英 數 中 午 餐 央 團 輔 導 員 各 1 名 ( 共 3 名 ) 低 年 級 補 充 教 材 示 例 研 討 講 師 : 縣 內 獲 得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教 師 認 證 之 國 英 數 輔 導 員 各 1 名 ( 共 3 名 ) 中 年 級 補 充 教 材 示 例 研 討 講 師 : 縣 內 獲 得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教 師 認 證 之 國 英 數 輔 導 員 各 1 名 ( 共 3 名 ) 高 低 年 級 補 充 教 材 示 例 研 討 講 師 : 縣 內 獲 得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教 師 認 證 之 國 英 數 輔 導 員 各 1 名 ( 共 3 名 ) ( 二 ) 網 路 研 習 : 上 述 六 場 之 課 程 資 料 與 實 體 上 課 錄 影 資 料 經 組 織 剪 輯 後, 架 設 在 網 路 研 習 課 程 中, 並 指 派 相 關 人 員 上 網 完 成 研 習 課 程 1 課 程 講 師 簡 介 (1) 諮 詢 教 授 : 中 央 輔 導 團 編 輯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之 大 專 院 校 教 授 群 (2) 央 團 輔 導 員 : 通 過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講 師 培 訓 合 格 之 國 語 英 語 和 數 學 領 域 央 團 輔 導 員 (3) 縣 ( 市 ) 內 輔 導 員 : 通 過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之 現 任 國 語 英 語 和 數 學 領 域 輔 導 員 七 經 費 來 源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款 八 預 期 成 效 : ( 一 ) 充 分 善 用 補 救 教 學 示 例, 提 升 教 師 執 行 補 救 教 學 之 動 力 與 成 效 並 減 輕 教 師 負 擔 ( 二 ) 分 享 補 救 教 學 現 場 示 例 實 踐 經 驗, 啟 動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成 長 與 實 踐 能 力 ( 三 ) 透 過 網 路 研 習 無 遠 弗 屆 之 特 性, 全 面 奠 定 國 民 中 ( 小 ) 學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九 本 計 畫 經 縣 ( 市 )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5

109 縣 市 篇 四 相 關 活 動 ( 一 ) 辦 理 訪 視 範 例 一 一 依 據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訪 視 實 施 計 畫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二 )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 三 ) 縣 ( 市 ) 年 度 學 校 實 施 統 合 訪 視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一 ) 整 合 教 學 人 力 資 源, 積 極 投 入 國 民 中 ( 小 ) 學 輔 導 並 關 懷 弱 勢 學 生 之 學 習 活 動 ( 二 ) 規 劃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發 展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教 材, 有 效 激 發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以 提 昇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之 基 本 能 力 ( 三 ) 檢 核 各 國 民 中 ( 小 ) 學 補 救 教 學 執 行 成 效, 做 為 研 究 改 進 的 依 據 三 辦 理 單 位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四 參 加 對 象 : 本 縣 ( 市 ) 參 加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學 校 五 辦 理 時 間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止 六 配 合 事 項 ( 一 ) 訪 視 流 程 訪 視 內 容 1. 現 況 說 明 2. 書 面 檢 視 3. 輔 導 對 話 參 加 成 員 1. 訪 視 委 員 2. 承 辦 人 員 上 述 時 間 安 排 依 實 際 情 形 酌 予 調 整, 請 各 校 於 訪 視 委 員 蒞 校 時 告 知 ( 二 ) 書 面 資 料 1 核 定 公 文 及 計 畫 2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訪 視 檢 核 表 ( 學 校 填 寫 )( 如 附 件 一 ) 3 縣 ( 市 ) 年 度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成 果 照 片 ( 如 附 件 二 ) 4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訪 視 表 ( 如 附 件 三 ) 5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授 課 教 師 自 我 評 量 表 ( 如 附 件 四 ) 6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進 用 師 資 教 學 訪 視 評 量 表 ( 如 附 件 五 ) 7 佐 證 資 料 : 執 行 績 效 成 果 ( 如 行 政 支 援 情 形 學 生 資 料 建 立 教 學 情 形 學 習 成 就 經 費 使 用 情 形 106

110 縣 市 篇 七 訪 視 輔 導 員 代 號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八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新 臺 幣 元, 並 以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九 參 加 活 動 及 工 作 人 員 依 規 定 給 予 公 ( 差 ) 假 登 記 十 聯 絡 人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電 話 : - - 十 一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十 二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7

111 縣 市 篇 附 件 一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育 局 ( 處 ) 層 級 檢 核 表 一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訪 視 檢 核 表 ( 學 校 填 寫 ) 一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電 話 全 校 班 級 數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班 校 長 學 校 傳 真 學 校 人 數 二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開 辦 情 形 :( 實 際 開 辦 期 別 ) 第 一 期 ( 月 日 至 月 日 ) 第 二 期 ( 月 日 至 月 日 ) 第 三 期 ( 月 日 至 月 日 ) 第 四 期 ( 月 日 至 月 日 ) 三 學 校 特 色 :( 條 列 式 說 明, 至 少 三 點 ) 四 問 題 及 建 議 : 承 辦 人 : 教 務 主 任 : 校 長 : 附 件 二 108

112 縣 市 篇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育 局 ( 處 ) 層 級 檢 核 表 二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成 果 照 片 行 政 支 援 - 召 開 校 內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會 議 教 學 實 施 - 學 習 評 量 - 進 步 檢 核 - 特 色 附 件 三 109

113 縣 市 篇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訪 視 表 ( 訪 視 委 員 填 寫 ) 一 訪 談 內 容 ( 每 位 訪 視 委 員 請 訪 談 至 少 二 類 對 象 ) 訪 談 學 校 縣 ( 市 ) 國 民 中 小 學 訪 談 對 象 訪 談 內 容 校 長 主 任 教 師 學 生 家 長 二 學 校 實 施 分 析 優 點 : 缺 點 : 三 訪 視 委 員 訪 視 該 校 之 評 鑑 期 程 優 先 推 薦 第 二 推 薦 第 三 推 薦 建 議 改 進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第 三 期 第 四 期 訪 視 委 員 : 110

114 縣 市 篇 附 件 四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層 級 檢 核 表 一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年 度 第 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授 課 教 師 自 我 評 量 表 自 評 日 期 : 年 月 日 教 師 姓 名 授 課 班 別 教 授 科 目 數 學 國 語 英 語 服 務 日 期 ~ 評 量 項 目 評 量 內 容 1. 教 學 前 充 分 的 準 備 教 學 設 計 2. 能 掌 握 教 學 目 標 3. 能 有 效 利 用 教 學 時 間 4. 引 起 動 機 方 式 恰 當 5. 使 用 不 同 方 法 進 行 教 學 教 學 6. 能 編 製 不 同 教 材 作 業 方 法 與 技 巧 7. 善 用 發 問 技 巧 引 發 討 論 8. 妥 善 使 用 教 學 媒 體 資 源 班 級 經 營 9. 能 建 立 班 級 常 規, 激 發 自 治 10. 善 用 增 強 原 則 以 維 持 良 好 行 為 11. 具 體 明 確 清 晰 的 口 語 表 達 教 學 互 動 12. 適 當 運 用 肢 體 語 言, 造 成 良 好 的 師 生 互 動 13. 能 專 注 傾 聽 學 生 的 表 達 班 級 氛 圍 學 生 回 饋 其 他 14. 能 重 視 個 別 差 異 15. 能 建 立 溫 暖 和 諧 的 班 級 氣 氛 16. 能 接 納 學 生 的 不 同 意 見 17. 學 生 對 學 習 內 容 有 興 趣 18. 學 生 的 學 習 態 度 認 真 19. 學 生 的 學 習 有 成 效 20. 學 生 能 表 現 出 思 考 創 造 能 力 21. 學 生 學 習 後, 成 長 測 驗 成 績 有 進 步 評 量 內 容 : ( 一 ) 評 量 者 為 本 人 ( 二 ) 請 在 表 現 程 度 的 等 級 下 打 V, 並 補 充 說 明 之 優 良 表 現 程 度 填 表 者 簽 名 : 承 辦 人 : 主 任 : 校 長 : 普 通 差 劣 補 充 說 明 111

115 縣 市 篇 附 件 五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層 級 檢 核 表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年 度 第 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進 用 師 資 教 學 訪 視 評 量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授 課 教 師 姓 名 教 授 科 目 數 學 國 語 英 語 班 級 項 次 訪 視 評 量 要 項 優 良 中 可 需 改 進 1 教 學 準 備 充 分, 設 計 活 動 作 業 及 備 妥 教 材 教 具 2 掌 握 授 課 單 元 核 心 概 念, 清 楚 教 導 概 念 及 技 能 運 用 學 生 生 活 相 關 經 驗 或 有 興 趣 的 題 材, 維 持 學 生 學 習 3 動 機 4 依 教 學 內 容 選 擇 適 當 的 視 聽 器 材, 幫 助 學 生 學 習 5 運 用 互 動 式 教 學, 促 進 學 生 相 互 合 作 共 同 討 論 與 學 習 6 善 用 各 種 發 問 技 巧 7 運 用 良 好 的 語 言 技 巧 ( 音 量 發 音 及 適 當 的 語 言 ) 8 適 當 運 用 身 體 語 言 ( 面 部 表 情 手 勢 及 眼 神 ) 9 鼓 勵 學 生 發 言, 促 進 師 生 互 動 的 教 學 情 境 10 用 心 注 意 學 生 發 表, 並 提 供 正 面 回 饋 11 善 於 運 用 讚 美 公 開 表 揚 等 獎 勵 12 對 於 學 生 不 適 當 行 為, 予 以 明 確 處 理 13 考 量 學 習 內 容 及 學 生 能 力, 決 定 教 學 目 標 14 視 學 生 個 別 學 習 情 形, 予 以 因 材 施 教 15 營 造 和 諧 愉 快 的 班 級 氣 氛 16 訂 定 合 理 的 生 活 公 約 及 活 動 程 序, 維 持 教 室 常 規 17 妥 善 布 置 教 學 情 境 18 熟 悉 教 學 程 序 並 巧 妙 連 接 教 學 活 動 維 持 流 暢 教 學 節 奏 19 利 用 各 種 評 量, 瞭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果 20 達 到 預 期 的 學 習 效 果 其 它 建 議 事 項 注 意 請 依 據 進 用 之 大 專 學 生 教 學 時 的 表 現, 分 別 以 勾 選 方 式, 優 良 中 可 需 改 進 等 五 項 評 量 教 師 教 學 情 形 訪 視 人 員 : ( 簽 名 ) 112

116 縣 市 篇 範 例 二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訪 視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二 目 的 ( 一 ) 瞭 解 學 校 弱 勢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辦 理 現 況 成 效 及 待 解 決 問 題 ( 二 ) 訪 視 結 果 提 供 未 來 計 畫 及 師 資 培 訓 之 參 據 三 辦 理 單 位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四 實 施 對 象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學 校 : 每 區 各 抽 訪 所 學 校 訪 視 ( 共 校 ) 五 實 施 日 期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止 六 訪 視 內 容 ( 一 )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資 料 之 建 立 情 形 ( 二 )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之 整 體 規 劃 情 形 ( 三 ) 就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所 需 實 施 分 組 或 小 組 補 救 教 學 情 形 ( 四 ) 補 救 教 學 人 力 資 源 招 募 及 培 訓 情 形 ( 五 ) 民 間 相 關 經 費 及 資 源 募 集 情 形 七 實 施 方 式 ( 一 ) 訪 視 小 組 1 由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督 導 人 才 校 長 教 師 等 組 成 輔 導 訪 視 小 組 至 指 定 訪 視 之 學 校 進 行 訪 視 ( 如 附 件 一 ) 2 決 定 受 訪 學 校 後, 受 訪 前 二 週 通 知 學 校 準 備 接 受 訪 視 ( 二 ) 訪 視 流 程 1 受 訪 學 校 請 於 實 地 訪 視 前 填 寫 學 校 自 我 檢 核 表 ( 如 附 件 二 ) 2 受 訪 學 校 請 依 輔 導 訪 視 流 程 ( 如 附 件 三 ) 接 受 訪 評 3 受 訪 學 校 請 準 備 訪 視 相 關 簡 報 資 料 各 份 供 訪 視 委 員 參 閱 4 各 訪 視 委 員 實 地 到 校 訪 視 後, 填 寫 訪 視 紀 錄 表 ( 如 附 件 四 ) 八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新 臺 幣 元, 並 以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九 參 加 活 動 及 工 作 人 員 依 規 給 予 公 ( 差 ) 假 登 記 十 聯 絡 人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電 話 : - - 十 一 獎 勵 ( 一 ) 訪 視 績 優 之 學 校, 其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 二 ) 訪 視 結 果, 成 效 有 待 改 進 學 校, 列 入 追 蹤 輔 導, 並 作 為 爾 後 年 度 增 減 補 助 經 費 之 參 據 十 二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13

117 縣 市 篇 附 件 一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年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訪 視 小 組 名 單 類 別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備 註 114

118 ~ ~ ~ ~ ~ ~ ~ ~ ~ ~ ~ ~ ~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附 件 二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訪 視 流 程 流 程 相 見 歡 學 校 簡 報 分 組 訪 談 及 資 料 查 閱 參 觀 教 學 現 況 到 校 諮 詢 委 員 意 見 交 流 綜 合 座 談 與 建 議 午 餐 上 午 下 午 時 間 時 間 ( 甲 校 )( 乙 校 ) 09:00 14:00 09:10 09:10 09:25 09:25 10:10 10:10 10:30 10:30 11:00 11:00 11:30 11:30 12:30 14:10 14:10 14:25 14:25 15:10 15:10 15:30 15:30 16:00 16:00 16:30 主 持 人 備 註 1. 學 校 人 員 致 歡 迎 詞 介 紹 與 會 相 關 人 員 2. 到 校 諮 詢 委 員 召 集 人 致 詞 介 紹 到 校 諮 詢 委 員 * 簡 報 重 點 : 1.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之 篩 選 及 資 料 之 建 立 情 形 2.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之 整 體 規 劃 情 形 3. 就 低 成 就 學 生 所 需 實 施 分 組 或 小 組 補 救 教 學 情 形 4. 補 救 教 學 人 力 資 源 招 募 及 培 訓 情 形 5. 成 效 * 工 作 重 點 : 1. 請 提 供 教 學 者 導 師 及 學 生 名 單 2. 請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查 閱 * 訪 談 人 員 : 1. 校 長 2.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3. 補 救 教 學 教 師 4. 學 生 5. 學 生 家 長 ( 如 無 則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 * 了 解 重 點 : 1.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實 施 方 式 2. 班 級 人 數 3. 上 課 進 度 1. 討 論 給 予 學 校 之 回 饋 建 議 事 項 2. 召 集 人 邀 集 委 員 討 論 建 立 共 識 1. 由 召 集 人 代 表 或 各 委 員 提 供 回 饋 2. 學 校 代 表 及 相 關 人 員 回 應 請 當 日 上 午 學 校 代 訂 便 當 ( 收 據 抬 頭 : 縣 ( 市 ) 政 府 ), 委 員 於 該 校 用 餐, 以 節 省 時 間 上 午 以 訪 視 未 辦 理 學 校 為 主, 下 午 以 訪 視 已 辦 理 學 校 為 主, 以 配 合 教 學 參 觀 115

119 縣 市 篇 附 件 三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自 我 檢 核 表 學 校 名 稱 : 填 表 日 期 : 檢 核 項 目 行 政 推 動 之 周 延 性 教 學 學 習 評 量 與 進 步 檢 核 檢 核 細 項 1. 有 專 人 負 責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業 務 2. 校 長 承 辦 處 室 主 任 或 承 辦 人 員 參 與 教 育 局 ( 處 ) 所 辦 理 之 宣 導 說 明 會 3. 對 參 與 本 方 案 之 教 學 人 員 宣 導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精 神 及 內 容 4. 對 家 長 宣 導 計 畫 精 神 及 內 容 5. 授 課 班 級 人 數 為 6-12 人 ( 大 專 學 生 授 課 班 級 人 數 為 3-6 人 ) 6. 其 他 類 弱 勢 低 成 就 學 生 數, 未 超 過 規 定 7. 確 實 依 規 定 支 用 經 費 8. 能 對 教 學 與 行 政 績 優 人 員 敘 獎 鼓 勵 9. 能 規 劃 需 參 與 但 未 參 與 學 生 之 追 蹤 與 輔 導 策 略 10. 教 學 人 員 參 加 教 材 教 法 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研 習 11. 據 學 生 學 習 起 始 能 力 進 行 適 性 分 組 編 班 12. 依 據 學 生 落 後 程 度 進 行 適 性 化 補 救 教 學 13. 對 於 未 出 席 學 生, 主 動 聯 絡 家 長 了 解 孩 子 學 習 情 形 14. 運 用 多 元 教 學 策 略,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15. 以 診 斷 性 評 量 方 式 檢 測 學 習 成 就 16. 檢 核 紀 錄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 含 成 績 進 步 及 學 習 態 度 ) 17. 配 合 教 學 進 度, 定 期 評 量 學 生 學 習 進 步 情 形 18. 依 據 評 量 結 果, 調 整 教 學 策 略 與 指 導 學 習 策 略 19. 學 生 參 與 課 程 後,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成 績 有 進 步 學 校 辦 理 優 點 及 特 色 達 成 情 形 ( 擇 一 勾 選 ) 實 施 情 形 概 述 已 部 達 分 未 成 達 達 成 成 ( 請 視 需 要 摘 要 做 文 字 補 充 說 明, 以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為 主, 得 含 前 一 年 度 情 形 ) 辦 理 困 難 或 建 議 事 項 承 辦 人 : 主 任 : 校 長 : 116

120 縣 市 篇 附 件 四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訪 談 紀 錄 表 訪 談 對 象 參 考 項 目 訪 談 內 容 校 長 規 劃 與 支 持 承 辦 處 室 主 任 1. 規 劃 與 行 政 支 援 2. 資 源 尋 求 承 辦 處 室 組 長 1. 行 政 援 助 2. 學 生 篩 選 及 背 景 建 立 3. 學 生 進 步 檢 核 分 析 教 學 者 導 師 學 生 1. 教 學 策 略 2. 學 習 紀 錄 3. 專 業 成 長 4. 與 原 班 導 師 互 動 1. 學 生 篩 選 與 追 蹤 輔 導 2. 與 補 救 教 學 者 之 合 作 與 協 助 1. 學 習 情 形 2. 進 步 情 形 3. 興 趣 與 自 信 家 長 1. 家 長 參 與 意 願 與 考 量 2. 家 長 會 志 工 參 與 情 形 委 員 簽 名 : 117

121 縣 市 篇 ( 二 )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發 表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暨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大 會 範 例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發 表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暨 一 依 據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大 會 實 施 計 畫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二 )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 三 )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訪 視 及 到 校 諮 詢 計 畫 二 目 的 ( 一 ) 表 揚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績 優 學 校 及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 二 ) 績 優 學 校 分 享 有 效 的 課 後 扶 助 運 作 模 式, 提 供 其 他 學 校 觀 摩 學 習 ( 三 ) 激 勵 退 休 教 師 再 次 投 入 教 育 現 場, 秉 持 以 服 務 提 昇 生 命 價 值, 用 智 慧 實 現 弱 勢 關 懷 之 奉 獻 精 神 ( 四 ) 貢 獻 智 慧 經 驗, 並 輔 導 弱 勢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三 辦 理 單 位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四 參 加 對 象 : 本 縣 ( 市 ) 所 屬 公 立 國 民 中 ( 小 ) 學 承 辦 本 案 處 室 主 任 或 組 長 1 名 參 加 五 辦 理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六 辦 理 地 點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二 樓 視 聽 教 室 七 實 施 內 容 ( 一 ) 績 優 學 校 展 示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相 關 執 行 成 果, 並 透 過 簡 報 方 式 分 享 辦 理 經 驗 ( 二 ) 公 開 表 揚 績 優 學 校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退 休 菁 英 教 師 及 教 育 志 工 人 員 ( 三 ) 績 優 學 校 頒 發 獎 盃 乙 座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頒 發 獎 狀 ( 含 框 ) 乙 件 退 休 菁 英 教 師 及 教 育 志 工 人 員 頒 發 獎 狀 ( 含 框 ) 及 獎 品 ( 由 縣 市 自 籌 款 支 應 ) 各 乙 份 118

122 縣 市 篇 八 活 動 流 程 時 間 活 動 主 題 主 持 人 / 主 講 者 備 註 08:30~09:00 09:00~09:30 09:30~10:30 10:40~11:40 11:40~12:10 12:10~13:00 報 到 播 放 校 園 溫 馨 故 事 影 片 主 席 致 詞 頒 獎 業 務 報 告 專 題 講 座 ~ 如 何 提 昇 補 救 教 學 執 行 成 效 本 縣 ( 市 )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分 享 綜 合 座 談 ~ 未 來 的 努 力 與 展 望 午 餐 08:30~13:00 13:00 賦 歸 觀 摩 各 校 成 果 資 料 展 九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人 員 請 於 年 月 日 前 至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資 訊 網 報 名, 若 無 法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者, 請 與 承 辦 單 位 聯 繫 十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新 臺 幣 元, 並 以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十 一 研 習 人 員 公 假 登 記, 並 覈 實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小 時 十 二 研 習 當 天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十 三 聯 絡 人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電 話 : - - 十 四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十 五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19

123 縣 市 篇 120

124 學 校 篇 一 流 程 圖 壹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層 級 辦 理 項 目 及 流 程 圖 學 校 層 級 辦 理 細 項 及 流 程 時 間 一 初 步 篩 選 : 由 導 師 或 學 習 領 域 任 課 教 師 ( 國 語 文 數 學 及 英 語 三 科 ) 提 報 二 規 劃 本 校 辦 理 方 式 1 宣 導 : 家 長 教 職 員 工 師 資 徵 求 2 調 查 : 家 長 意 願 表 3. 測 驗 說 明 完 成 學 校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預 先 規 劃 教 學 人 力 等 工 作 約 每 年 6 月 底 或 開 學 後 2-3 週 內 每 年 8 月 線 上 篩 選 測 驗, 並 依 結 果 規 劃 下 一 年 度 開 班 班 數 期 數 參 加 縣 市 新 年 度 申 辦 說 明 會 約 每 年 9 月 約 每 年 10 月 擬 學 校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上 網 申 辦 填 報 約 每 年 11 月 1. 一 經 費 核 定 ( 必 要 時 調 修 原 實 施 計 畫 ) 二 參 加 縣 市 年 度 檢 討 會 進 行 個 案 學 生 第 一 次 成 長 測 驗 約 次 年 1 月 約 次 年 2 月 -3 月 一 進 行 個 案 學 生 第 二 次 成 長 測 驗 二 辦 理 國 小 畢 業 生 轉 銜 作 業 約 次 年 6 月 辦 理 國 中 畢 業 生 轉 銜 作 業 約 次 年 7 月 二 辦 理 項 目 了 解 方 案 精 神 與 內 容 宣 導 及 篩 選 招 募 及 培 訓 教 學 品 質 控 管 經 費 申 核 研 讀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一 對 教 師 家 長 及 學 生 宣 導 二 依 規 定 篩 選 學 生 三 提 報 學 校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一 招 募 教 學 人 員 二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三 辦 理 職 前 講 習 及 進 行 專 業 對 話 一 編 班 及 課 程 安 排 二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控 管 三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控 管 四 規 劃 轉 銜 工 作 配 合 縣 市 相 關 規 定 如 期 申 請 核 銷 相 關 經 費 121

125 學 校 篇 四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層 級 辦 理 時 程 表 依 月 份 分 月 份 每 年 6 月 ~9 月 初 每 年 7 月 每 年 8 月 每 年 7 8 月 每 年 9 月 每 年 10 月 每 年 11 月 次 年 1 月 工 作 內 容 1. 初 步 篩 選 由 導 師 或 學 習 領 域 任 課 教 師 ( 國 語 文 數 學 及 英 語 三 科 ) 提 報 2. 進 行 國 小 異 動 轉 銜 作 業 (6/30 前 完 成 ) 1 網 路 填 報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2 網 路 填 報 第 三 期 ( 暑 假 )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3 進 行 國 中 異 動 轉 銜 作 業 (7/1-7/31) 參 加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督 導 會 報 指 派 教 師 參 加 教 學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研 習 1 網 路 填 報 第 三 期 ( 暑 假 )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2 網 路 填 報 第 四 期 ( 上 學 期 )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3 規 畫 學 校 辦 理 內 容 (1) 宣 導 : 家 長 教 職 員 工 師 資 徵 求 (2) 調 查 : 家 長 意 願 表 (3) 測 驗 說 明 4 篩 選 測 驗 參 加 縣 市 辦 理 新 年 度 申 辦 說 明 會 1 擬 定 學 校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上 網 申 辦 填 報 (11 月 1 日 -11 月 30 日 ) 2 參 加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督 導 會 報 1 經 費 核 定 ( 必 要 時 調 修 原 實 施 計 畫 ) 2 網 路 填 報 第 四 期 ( 上 學 期 )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3 網 路 填 報 第 一 期 ( 寒 假 )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 新 年 度, 依 據 前 年 9 月 測 驗 結 果 之 規 劃 ) 4 彙 整 學 校 成 果 參 加 縣 市 年 度 檢 討 會 1 指 派 教 師 參 加 教 學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研 習 2 網 路 填 報 第 一 期 ( 寒 假 )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3 網 路 填 報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次 年 2 月 4 調 查 補 救 教 學 班 的 學 生 人 數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補 救 教 學 班 上 課 5 進 行 第 一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6 上 年 度 經 費 報 局 結 核 次 年 4 月 參 加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督 導 會 報 次 年 6 月 1 進 行 第 二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2 進 行 國 小 異 動 轉 銜 作 業 (6/30 前 完 成 ) 次 年 7 月 進 行 國 中 異 動 轉 銜 作 業 (7/1-7/31) 122

126 學 校 篇 依 業 務 內 容 分 月 份 業 務 類 別 每 年 6 月 ~9 月 初 每 年 7 月 每 年 8 月 每 年 7 8 月 每 年 9 月 每 年 10 月 每 年 11 月 次 年 1 月 次 年 2 月 次 年 4 月 次 年 6 月 次 年 7 月 工 作 內 容 與 經 費 相 關 與 行 政 相 關 與 教 學 相 關 1 初 步 篩 選 由 導 師 或 學 習 領 域 任 課 教 師 ( 國 語 文 數 學 及 英 語 三 科 ) 提 報 2 進 行 國 小 異 動 轉 銜 作 業 (6/30 前 完 成 ) 1 網 路 填 報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2 網 路 填 報 第 三 期 ( 暑 假 )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3 進 行 國 中 異 動 轉 銜 作 業 (7/1-7/31 前 ) 經 費 核 定 ( 必 要 時 調 修 原 實 施 計 畫 ) 上 年 度 經 費 報 局 結 核 參 加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督 導 會 報 指 派 教 師 參 加 教 學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研 習 參 加 縣 市 辦 理 新 年 度 申 辦 說 明 會 擬 定 學 校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上 網 申 辦 填 報 (11 月 1 日 -11 月 30 日 ) 參 加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督 導 會 報 彙 整 學 校 成 果 參 加 縣 市 年 度 檢 討 會 指 派 教 師 參 加 教 學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研 習 參 加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督 導 會 報 1 網 路 填 報 第 三 期 ( 暑 假 )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2 網 路 填 報 第 四 期 ( 上 學 期 )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3 規 畫 學 校 辦 理 內 容 (1) 宣 導 : 家 長 教 職 員 工 師 資 徵 求 (2) 調 查 : 家 長 意 願 表 (3) 測 驗 說 明 (4) 篩 選 測 驗 1 網 路 填 報 第 四 期 ( 上 學 期 )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2 網 路 填 報 第 一 期 ( 寒 假 )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 新 年 度, 依 據 前 年 9 月 測 驗 結 果 之 規 劃 ) 1 網 路 填 報 第 一 期 ( 寒 假 )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2 網 路 填 報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3 調 查 補 救 教 學 班 的 學 生 人 數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補 救 教 學 班 上 課 4 進 行 第 一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1 進 行 第 二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2 進 行 國 小 異 動 轉 銜 作 業 (6/30 前 完 成 ) 3 進 行 國 中 異 動 轉 銜 作 業 (7/1-7/31) 123

127 學 校 篇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生 篩 選 及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期 程 測 驗 期 程 起 訖 日 期 備 註 全 國 篩 選 測 驗 第 一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第 二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103 年 9 月 1 日 至 103 年 10 月 31 日 104 年 3 月 2 日 至 104 年 4 月 10 日 104 年 6 月 8 日 至 104 年 7 月 17 日 1 視 情 況 調 整 測 驗 期 程 2 本 年 度 篩 選 測 驗 可 作 為 下 年 度 申 請 開 班 之 依 據 評 量 網 站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 有 關 提 供 教 師 運 用 的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手 冊 可 至 上 列 網 址 檔 案 下 載 內 下 載 檢 閱 四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重 點 摘 要 ( 校 長 用 ) 教 育 部 為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推 動, 鞏 固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於 102 年 度 起, 整 合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及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等 要 點 內 容, 作 為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的 依 據, 並 修 正 名 稱 為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該 要 點 規 範 國 民 中 小 學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的 對 象 上 課 方 式 上 課 的 內 容 及 師 資 條 件 等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是 否 落 實 是 否 有 成 效, 各 校 校 長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為 協 助 校 長 瞭 解 該 要 點 的 重 點, 現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實 施 對 象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1 一 至 四 年 級 學 生 參 加 資 格 : 兼 具 學 習 低 成 就 及 身 分 弱 勢 二 項 條 件 者 2 五 至 九 年 級 學 生 參 加 資 格 : 測 驗 成 績 未 通 過 ( 不 限 身 分 弱 勢 ) 一 至 九 年 級 學 生 參 加 資 格 : 全 校 學 生 均 可 參 加 ( 二 ) 篩 選 流 程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1 提 報 階 段 : 係 指 提 報 學 生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此 階 段 不 限 身 分 弱 勢 學 生 124 (1) 各 校 得 視 實 際 所 需 酌 予 調 整, 最 低 為 後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最 高 為 後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惟 各 校 應 提 報 學 生 比 率, 需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定 之 (2) 各 校 應 提 報 學 生 比 率,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定 之 (3) 各 校 前 二 年 依 應 提 報 比 率 完 成 提 報 並 施 測 者, 得 以 篩 選 測 驗 不 通 過 比 率 為 依 據, 取 其 中 較 高 者 增 加 百 分 之 五, 並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後, 得 調 整 提 報 率,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彙 整 後 函 報 本 署 備 查

128 學 校 篇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2 篩 選 測 驗 階 段 3 規 劃 開 班 階 段 4 成 長 測 驗 階 段 1 提 報 階 段 : 係 指 提 報 學 生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此 階 段 不 限 身 分 弱 勢 學 生 (4) 偏 遠 地 區 或 具 特 殊 原 因 者, 專 案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得 放 寬 篩 選 範 圍 至 後 百 分 之 五 十 五, 班 級 人 數 低 於 十 人 者, 得 全 班 進 行 施 測 ; 其 須 再 放 寬 篩 選 範 圍 者, 應 專 案 報 經 本 署 同 意 (5) 本 署 得 依 據 全 國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彈 性 調 整 提 報 率 (1) 參 加 測 驗 者 係 符 合 初 篩 ( 提 報 ) 資 格 之 學 生 (2) 以 每 年 九 月 為 全 國 篩 選 測 驗 實 施 時 間 (3) 測 驗 結 果 分 為 通 過 或 不 通 過 (1) 一 至 四 年 級 學 生 依 未 通 過 人 數 中 具 有 身 分 弱 勢 且 經 家 長 同 意 者 規 劃 開 班 數 (2) 五 至 九 年 級 學 生 依 未 通 過 人 數 及 家 長 同 意 者 規 劃 開 班 數 (3) 國 民 中 小 學 如 為 家 長 不 同 意 參 加 者, 應 規 劃 其 他 補 救 教 學 措 施 (1) 以 翌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為 全 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實 施 時 間 (2) 參 加 對 象 : 凡 是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未 通 過 之 個 案 學 生, 無 論 是 否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扶 助, 均 應 參 加 成 長 測 驗 (1) 全 校 所 有 學 生 一 律 提 報 參 加 測 驗 (2) 符 合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要 件 而 申 請 一 般 扶 助 之 學 校 應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定 該 校 提 報 比 率 (1) 以 每 年 九 月 為 全 國 篩 選 測 驗 實 施 2 篩 選 測 驗 階 段 時 間 (2) 測 驗 結 果 分 為 通 過 或 不 通 過 3 規 劃 開 班 階 段 學 校 依 需 求 規 劃 (1) 以 翌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為 全 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實 施 時 間 4 成 長 測 驗 階 段 (2) 參 加 對 象 : 凡 是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未 通 過 新 增 之 個 案 學 生, 無 論 是 否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扶 助, 均 應 參 加 成 長 測 驗 125

129 學 校 篇 提 報 ( 初 篩 ) 階 段 此 階 段 不 限 身 分 弱 勢 學 生, 成 績 在 班 上 後 25%~45% 者 均 提 報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篩 選 測 驗 階 段 每 年 9 月 份 辦 理 通 過 未 通 過 一 至 四 年 級 學 生 兼 具 學 習 低 成 就 及 身 分 弱 勢 二 項 條 件 者 五 至 九 年 級 學 生 入 班 意 願 調 查 學 校 安 排 其 他 措 施 協 助 學 生 學 習 家 長 不 同 意 入 班 輔 導 經 家 長 同 意 之 學 生 總 數, 規 劃 開 班 入 班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參 加 2 月 及 6 月 成 長 測 驗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篩 選 流 程 圖 ( 三 ) 開 班 人 數 126

130 學 校 篇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 四 ) 編 班 方 式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1 每 班 以 10 人 為 原 則,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12 人, 最 少 不 得 低 於 6 人 2 但 有 成 班 困 難 之 偏 遠 小 型 學 校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其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者, 得 依 實 際 情 形 編 班 1 以 抽 離 原 班 並 依 學 生 受 輔 科 目 實 際 程 度 編 班 為 原 則, 並 得 採 跨 年 級 方 式 實 施 班 級 人 數 未 滿 6 人 時, 可 採 同 年 段 混 合 編 班 2 視 聽 障 學 生 之 輔 導 需 求, 應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整 體 規 劃 或 由 重 點 學 校 開 設 專 班, 每 位 教 師 輔 導 學 生 人 數 至 多 得 酌 減 2 人 3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之 班 級 人 數 未 超 過 12 人, 得 依 原 班 實 施 ( 五 ) 實 施 期 別 ( 六 ) 實 施 時 間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分 為 四 期, 第 一 期 ( 寒 假 ) 第 二 期 ( 二 至 六 月 ) 第 三 期 ( 暑 假 ) 第 四 期 ( 九 月 至 翌 年 一 月 ),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各 校 得 視 學 生 實 際 需 求 情 形 規 劃 辦 理 期 數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1 學 期 間 於 正 式 課 程 ( 課 程 綱 要 中 定 義 之 學 習 總 節 數 內 ) 或 課 餘 時 間 實 施, 並 以 小 班 或 協 同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2 午 休 時 間 暨 週 六 週 日 均 不 得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3 學 期 中 每 日 課 後 實 施 至 多 二 節 為 限, 寒 暑 假 以 每 日 實 施 半 日, 至 多 四 節 為 限 1 學 期 間 於 正 式 課 程 ( 課 程 綱 要 中 定 義 之 學 習 總 節 數 內 ) 或 課 餘 時 間 實 施, 並 以 小 班 或 協 同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2 午 休 時 間 不 得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3 週 六 週 日 及 寒 暑 假 的 節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規 劃 4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限 在 學 期 夜 間 時 間 辦 理 ( 七 ) 實 施 科 目 127

131 學 校 篇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學 期 中 ( 第 二 期 及 第 四 期 ) 寒 暑 假 ( 第 一 期 及 第 三 期 ) 學 期 中 ( 第 二 期 及 第 四 期 ) 寒 暑 假 ( 第 一 期 及 第 三 期 ) 1 國 語 文 數 學 : 一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均 得 實 施 2 英 語 : 三 年 級 以 上 始 得 實 施 依 學 期 間 學 習 領 域 及 年 級 安 排 外, 可 安 排 其 他 活 動 性 課 程, 並 以 不 超 過 該 期 教 學 節 數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原 則 1 國 語 文 數 學 : 一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均 得 實 施 2 英 語 : 三 年 級 以 上 始 得 實 施 1 依 學 期 間 學 習 領 域 及 年 級 安 排 外, 可 安 排 其 他 活 動 性 課 程, 但 不 得 超 過 該 期 教 學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2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不 限 學 習 領 域 ( 八 ) 實 施 範 圍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應 優 先 補 救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所 診 斷 受 輔 學 生 需 補 救 之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之 範 圍 ( 九 ) 教 學 節 數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學 期 中 ( 第 二 期 及 第 四 期 ) 寒 暑 假 ( 第 一 期 及 第 三 期 ) 學 期 中 ( 第 二 期 及 第 四 期 ) 寒 暑 假 ( 第 一 期 及 第 三 期 )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教 學 總 時 數 各 七 十 二 節 為 原 則 教 學 總 時 數 以 寒 假 二 十 節 暑 假 八 十 節 為 原 則 教 學 總 時 數 各 七 十 二 節 為 原 則 教 學 總 時 數 以 寒 假 二 十 節 暑 假 八 十 節 為 原 則 每 班 每 晚 至 多 二 節, 每 學 期 至 多 一 百 二 十 八 節 但 六 年 級 及 九 年 級 每 學 期 至 多 一 百 一 十 二 節 128

132 學 校 篇 貳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在 學 校 層 級 推 動 之 重 心 照 顧 弱 勢 學 童 一 直 是 政 府 的 政 策, 有 鑑 於 此, 教 育 部 推 出 扶 持 五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方 案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及 協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急 困 學 生 等 計 畫, 並 將 上 述 加 以 統 整 成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及 幼 稚 園 弱 勢 學 生 實 施 要 點 為 了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推 動, 並 確 保 每 一 位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之 基 本 學 力, 避 免 國 中 學 生 之 基 本 學 力 因 無 升 學 考 試 而 下 降, 並 有 效 整 合 並 落 實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自 102 年 度 起, 實 施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俾 利 達 成 下 列 三 項 目 的 : 一 篩 選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二 提 高 學 生 學 力, 確 保 教 育 品 質 三 落 實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理 想, 實 現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為 能 達 成 上 述 的 目 的,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國 教 署 ) 每 年 編 列 龐 大 經 費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縣 市 政 府 ), 各 校 在 執 行 時,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一 該 申 請 何 類 對 象 : 符 合 特 定 扶 助 學 習 學 校 要 件 之 學 校 經 學 校 評 估 得 改 採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方 式 辦 理, 惟 僅 能 擇 一 申 請 辦 理 依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中 補 救 教 學 有 二 類 實 施 對 象, 分 別 如 下 : (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 ( 二 )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 下 列 學 校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在 學 學 生 均 可 參 加 : 1 原 住 民 學 生 合 計 占 全 校 學 生 總 數 百 分 之 四 十 以 上 者 2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屏 東 縣 琉 球 鄉 臺 東 縣 蘭 嶼 鄉 及 綠 島 鄉 等 離 島 地 區 國 民 中 小 學 3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其 住 宿 學 生 總 數 占 全 校 學 生 總 數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者 4 教 育 會 考 學 校 成 績 待 提 升 之 學 校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三 考 科 任 兩 科 成 績 待 加 強 等 級 人 數 ( 含 缺 考 ) 超 過 該 校 應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以 上 之 學 校 5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所 屬 矯 正 學 校 及 少 年 輔 育 院 二 宣 導 擇 定 欲 申 請 之 類 別 後 必 須 對 校 內 同 仁, 學 生 家 長 進 行 宣 導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核 心 概 念 是 一 種 對 成 績 落 後 的 學 生, 進 行 適 性 補 救 教 學, 非 一 般 課 後 照 顧, 為 使 教 師 129

133 學 校 篇 學 生 及 家 長 能 夠 了 解 方 案 內 容 及 精 神, 進 而 獲 得 支 持 與 支 援, 其 作 法 在 家 長 方 面, 每 學 期 開 學 由 可 以 印 製 通 知 單, 如 給 家 長 的 一 封 信 利 用 親 師 座 談 會 加 以 說 明 對 學 生 則 可 以 請 導 師 ( 級 任 教 師 ) 利 用 課 堂 加 以 說 明 除 對 家 長 及 學 生 說 明 外, 對 於 校 內 教 師 的 宣 導 更 重 要, 因 校 內 教 師 仍 為 學 校 教 學 活 動 之 主 力,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為 輔 助, 要 使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顯 著, 此 一 部 分 仍 需 要 爭 取 學 校 教 師 認 同, 給 予 協 助, 可 利 用 平 日 教 師 晨 會 校 內 進 修 時 間, 進 行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及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介 紹, 概 況 簡 介, 使 校 內 教 師 充 分 了 解 方 案 之 內 容 及 精 神, 並 且 與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共 同 合 作, 商 討 教 學 內 容, 給 予 教 學 建 議, 提 供 教 學 教 材, 增 進 教 學 效 果 至 於 在 宣 導 時, 強 調 下 列 事 項 ( 一 ) 說 明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與 一 般 國 小 課 後 照 顧 或 國 中 課 業 輔 導 有 何 異 同? ( 二 )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的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及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的 內 容 為 何? 為 何 本 校 選 擇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或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 三 )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對 象 為 何? ( 四 ) 上 課 的 時 間, 尤 其 是 國 中 絕 不 可 以 與 課 後 輔 導 併 班 上 課 ( 五 ) 每 班 上 課 人 數 的 人 數 為 何? 上 限 及 下 限 人 數 為 何? ( 六 ) 上 課 的 內 容 或 教 材 為 何? ( 七 ) 實 施 領 域 及 年 級 為 何? ( 八 )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教 學 節 數 規 定 及 限 制 為 何? ( 九 ) 如 何 配 合 資 源 中 心 業 務 內 容 及 預 期 成 效? ( 十 ) 如 何 善 用 教 學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提 升 補 救 教 學 執 行 成 效? 三 篩 選 學 生 ( 一 ) 初 步 篩 選 ( 提 報 ) 階 段 : 是 指 經 學 校 提 報 應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之 學 生, 提 報 方 式 可 分 為 下 列 : 1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1) 提 報 方 式 : 由 每 班 導 師 或 學 習 領 域 ( 國 語 文 數 學 及 英 語 三 科 ) 任 課 教 師 提 報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學 生 名 單 (2) 提 報 比 率 各 校 得 視 實 際 所 需 酌 予 調 整, 最 低 為 後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最 高 為 後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惟 各 校 應 提 報 學 生 比 率, 需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定 之 各 校 前 二 年 依 應 提 報 比 率 完 成 提 報 並 施 測 者, 得 以 各 年 度 篩 選 測 驗 三 科 不 通 過 比 之 平 均 數 為 依 據, 取 其 中 較 高 者 並 增 加 百 分 之 五 為 應 提 報 比 率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定 後,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彙 整 後 函 報 本 署 備 查 130

134 學 校 篇 偏 遠 地 區 或 具 特 殊 原 因 者, 專 案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得 放 寬 篩 選 範 圍 至 後 百 分 之 五 十 五, 班 級 人 數 低 於 十 人 者, 得 全 班 進 行 施 測 ; 其 須 再 放 寬 篩 選 範 圍 者, 應 專 案 報 經 本 署 同 意 本 署 得 依 據 全 國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彈 性 調 整 提 報 率 2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1) 全 校 所 有 學 生 一 律 提 報 參 加 測 驗 (2) 符 合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要 件 而 申 請 一 般 扶 助 之 學 校 應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定 該 校 提 報 比 率 3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確 有 施 測 困 難, 得 免 參 加 篩 選 及 成 長 測 驗 4 原 個 案 學 生 篩 選 測 驗 後 得 立 即 入 班 持 續 接 受 輔 導 ( 二 ) 篩 選 測 驗 階 段 1 受 測 條 件 : 符 合 初 步 篩 選 ( 提 報 ) 資 格 之 學 生 2 施 測 時 間 : 以 每 年 九 月 為 全 國 篩 選 測 驗 實 施 時 間 3 施 測 科 目 (1) 國 語 文 : 二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實 施 紙 筆 測 驗,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2) 數 學 : 二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實 施 紙 筆 測 驗,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3) 英 語 :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 含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 ( 三 ) 成 長 測 驗 階 段 1 受 測 條 件 國 教 署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之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學 生, 無 論 現 行 是 否 接 受 國 教 署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扶 助, 均 應 參 加 成 長 測 驗, 以 利 長 期 追 蹤 輔 導 2 測 驗 時 間 (1) 約 以 翌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為 全 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實 施 時 間 (2)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個 案 管 理 之 一 年 級 學 生 僅 需 參 加 六 月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3 測 驗 科 目 (1) 國 語 文 :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實 施 紙 筆 測 驗,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 惟 一 年 級 僅 做 六 月 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2) 數 學 : 二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實 施 紙 筆 測 驗,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 惟 一 年 級 僅 做 六 月 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3) 英 語 :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實 施 電 腦 化 測 驗 ( 含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 131

135 學 校 篇 四 實 施 方 式 ( 一 ) 開 班 人 數 1 每 班 以 十 人 為 原 則,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人, 最 少 不 得 低 於 六 人 但 有 成 班 困 難 之 偏 遠 小 型 學 校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其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者, 得 依 實 際 情 形 編 班 2 教 學 人 員 為 大 學 生 者, 每 人 以 輔 導 三 人 至 六 人 為 原 則 3 不 支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得 視 需 要 採 一 對 一 一 對 二 方 式 進 行 輔 導 ( 二 ) 編 班 方 式 1 以 抽 離 原 班 並 依 學 生 受 輔 科 目 實 際 程 度 編 班 為 原 則, 並 得 採 跨 年 級 方 式 實 施 班 級 人 數 未 滿 六 人 時, 可 採 同 年 段 混 合 編 班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之 班 級 人 數 未 超 過 十 二 人, 得 依 原 班 實 施 2 視 聽 障 學 生 之 輔 導 需 求, 應 以 縣 市 整 體 規 劃 或 由 重 點 學 校 開 設 專 班, 每 位 教 師 輔 導 學 生 人 數 至 多 得 酌 減 二 人 ( 三 ) 實 施 時 間 1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式 分 為 四 期, 第 一 期 ( 寒 假 ) 第 二 期 ( 二 至 六 月 ) 第 三 期 ( 暑 假 ) 第 四 期 ( 九 月 至 翌 年 一 月 ), 各 校 得 視 學 生 實 際 需 求 情 形 規 劃 辦 理 期 數 2 學 期 間 於 正 式 課 程 ( 課 程 綱 要 中 定 義 之 學 習 總 節 數 內 ) 或 課 餘 時 間 實 施, 並 以 小 班 或 協 同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3 午 休 時 間 暨 週 六 週 日 均 不 得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但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視 實 際 需 要 得 於 週 六 週 日 實 施 4 學 期 中 每 日 課 後 實 施 至 多 二 節 為 限, 寒 暑 假 以 每 日 實 施 半 日, 至 多 四 節 為 限, 但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不 在 此 限 5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限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始 得 實 施, 且 須 在 學 期 中 夜 間 時 間 辦 理 6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不 得 於 正 式 課 程 時 間 進 行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 應 實 施 特 殊 教 育 ), 其 於 課 餘 課 後 時 間 及 寒 暑 假 進 行 外 加 式 補 救 教 學 者, 應 與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 學 習 目 標 相 結 合 ( 四 ) 實 施 領 域 1 學 期 中 ( 第 二 期 及 第 四 期 ) (1) 國 語 文 數 學 : 一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均 得 實 施 (2) 英 語 : 三 年 級 以 上 始 得 實 施 2 寒 暑 假 ( 第 一 期 及 第 三 期 ): (1) 一 般 扶 助 學 校 除 依 學 期 中 學 習 領 域 及 年 級 安 排 外, 得 視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安 排 其 他 132

136 學 校 篇 活 動 性 課 程, 並 以 不 超 過 該 期 教 學 節 數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原 則 (2)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安 排 其 他 活 動 性 課 程, 以 不 超 過 該 期 教 學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3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之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得 不 限 學 習 領 域 ( 五 ) 實 施 範 圍 : 應 優 先 補 救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所 診 斷 個 案 學 生 需 補 救 之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之 範 圍 ( 六 ) 教 學 節 數 1 學 期 中 ( 第 二 期 及 第 四 期 ): 各 期 教 學 總 時 數 以 七 十 二 節 為 原 則 (1) 大 學 生 社 會 人 士 每 週 授 課 不 超 過 十 節, 並 以 至 少 分 散 二 日 至 三 日 實 施 為 原 則 (2)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及 儲 備 教 師 上 課 時 數 及 上 課 日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2 寒 暑 假 ( 第 一 期 及 第 三 期 ): 教 學 總 時 數 以 寒 假 二 十 節 暑 假 八 十 節 為 原 則, 各 類 教 學 人 員 之 上 課 時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3 各 校 規 劃 開 班 時, 得 於 二 百 四 十 四 節 之 總 量 管 制 前 提 下, 依 實 際 需 求 於 各 期 別 間 彈 性 調 整 運 用 4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 限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始 得 實 施 且 每 班 每 晚 至 多 二 節, 每 學 期 至 多 一 百 二 十 八 節, 但 六 年 級 及 九 年 級 每 學 期 至 多 一 百 一 十 二 節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必 須 依 據 上 述 條 件, 請 導 師 或 級 任 教 師 提 供 符 合 上 述 名 單, 再 一 一 核 對 資 格 是 否 符 合, 然 後 再 以 通 知 單 通 知 家 長 是 否 同 意 學 生 參 加, 如 家 長 回 條 是 不 同 意 時, 承 辦 人 一 定 要 請 導 師 ( 級 任 教 師 ) 或 親 自 打 電 話 給 家 長, 甚 至 做 家 庭 訪 問, 以 確 定 家 長 不 參 加 的 原 因 為 何? 如 學 校 能 協 助 家 長 解 決 困 難, 則 鼓 勵 家 長 讓 學 生 參 加, 若 不 行 則 必 須 一 一 列 出 不 能 參 加 的 理 由 及 學 校 能 提 供 其 他 資 源 的 資 料, 以 供 縣 市 府 爾 後 查 核 五 申 請 計 畫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參 加 縣 市 說 明 會 後, 就 必 須 依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申 請 流 程 及 補 助 項 目 內 容, 透 過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網 路 填 報 系 統 ( 網 址 :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填 報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及 帳 號 密 碼, 倘 承 辦 人 員 異 動, 應 列 入 移 交 如 已 獲 得 民 間 團 體 贊 助 社 會 資 源 挹 注 辦 理, 或 因 特 殊 原 因 有 辦 理 之 困 難 者, 應 先 報 所 屬 縣 市 政 府 同 意, 且 透 過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網 路 填 報 系 統 進 行 線 上 填 報, 始 得 不 申 請 參 加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申 請 經 費 時, 應 注 意 下 列 規 定 : ( 一 ) 人 事 費 1 鐘 點 費 (1)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四 時 以 前 ( 各 校 得 以 第 七 節 下 課 時 間 為 區 分 基 準 ): 國 民 小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二 百 六 十 元 ;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三 百 六 十 元 133

137 學 校 篇 (2) 其 他 時 間 : 國 民 小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元 (3)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 國 民 小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元 2 勞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及 健 保 補 充 保 費 : 依 勞 工 保 險 勞 退 金 提 撥 及 二 代 健 保 相 關 規 定 計 算 3 健 保 費 :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十 二 小 時 以 上 者, 得 編 列 本 項 經 費 ( 二 ) 行 政 費 : 按 鐘 點 費 節 數 計 算, 每 節 補 助 行 政 費 最 高 新 臺 幣 四 十 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訂 定 下 列 項 目 經 費 比 率 1 建 立 學 生 個 人 學 習 檔 案 或 製 作 教 材 教 具 2 召 開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會 議 及 教 師 相 關 研 習 ; 其 屬 辦 理 在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八 小 時 專 業 研 習 計 畫 者, 應 報 縣 市 政 府 備 查 3 購 買 學 生 獎 勵 品 ( 包 括 餐 點 ) 4 施 測 費 5 工 作 人 員 加 班 費 ( 限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 三 ) 教 材 編 輯 費 及 活 動 費 : 補 助 未 支 領 上 課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相 關 費 用 ( 四 ) 交 通 費 : 依 各 縣 市 政 府 規 定 核 實 支 付, 大 學 生 之 教 學 人 員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 五 ) 附 則 1 剩 餘 經 費 之 運 用 (1) 鐘 點 費 教 材 編 輯 費 及 活 動 費 如 有 剩 餘, 得 用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二 百 四 十 四 節 之 限 制 (2) 行 政 費 勞 健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或 交 通 費 如 有 剩 餘, 學 校 得 研 擬 計 畫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後, 用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二 百 四 十 四 節 之 限 制 (3) 相 關 經 費 應 核 實 支 領, 如 有 賸 餘 款, 全 數 繳 回 2 退 休 教 師 經 費 支 領 方 式 : 得 依 退 休 教 師 之 意 願 選 擇 支 領 或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1) 支 領 鐘 點 費 者 : 依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單 價 規 定 辦 理 (2)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者 : 擔 任 志 工 之 退 休 教 師, 每 人 每 月 支 給 新 臺 幣 六 百 元 教 材 編 輯 費 另 依 每 人 每 期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活 動 費 之 標 準,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統 籌 或 學 校 個 別 辦 理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聯 誼 或 文 康 活 動 六 行 政 單 位 的 支 持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成 功 與 否, 除 了 校 長 的 支 持 及 老 師 能 依 學 生 的 能 力 設 計 不 同 的 課 程 外, 最 重 要 是 學 校 各 處 室 的 配 合, 經 瞭 解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建 議 應 由 教 務 處 承 辦, 其 他 各 處 的 協 調 與 配 合 是 很 重 要 的, 如 總 務 處 要 配 合 提 供 適 當 教 室 及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輔 導 室 提 供 心 理 輔 導 服 務 等 七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134

138 學 校 篇 ( 一 ) 一 般 班 級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1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接 受 八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者 (1) 現 職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 含 具 教 師 證 之 代 理 教 師 ) (2) 儲 備 教 師 或 退 休 教 師 2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接 受 十 八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者 (1) 大 學 生 : 指 大 學 二 年 級 以 上 ( 含 研 究 所 ) 在 學 學 生 且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具 有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三 學 科 教 學 知 能 者 受 有 師 資 培 育 或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者 具 相 關 科 系 或 補 救 教 學 經 驗 者 (2) 社 會 人 士 : 指 大 專 以 上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社 會 人 士 ( 二 ) 班 級 內 若 有 身 心 障 礙 ( 含 疑 似 ) 學 生, 須 具 備 前 項 資 格, 並 得 優 先 聘 任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教 學 人 員 1 持 有 特 殊 教 育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八 教 學 人 員 聘 任 方 式 ( 一 ) 除 由 校 內 現 職 教 師 及 不 支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擔 任 外, 其 餘 所 需 教 學 人 員, 均 應 透 過 國 教 署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 公 開 招 募, 並 於 職 缺 刊 登 完 畢 後,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之 通 知 信, 通 知 面 試 錄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人 員 ; 如 學 校 情 形 特 殊 實 施 確 有 困 難, 應 專 案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 二 ) 各 期 所 需 之 教 學 人 員, 各 校 得 優 先 聘 任 儲 備 教 師 家 庭 經 濟 弱 勢 或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大 學 生 擔 任 各 校 可 依 學 校 申 請 狀 況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聘 請 上 述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人 員, 若 學 校 考 慮 招 募 非 現 職 教 師 時, 可 運 用 下 列 策 略 : 1 前 學 期 優 秀 教 師 : 前 學 期 期 末 結 束 前, 先 以 口 頭 徵 詢 下 學 期 留 任 意 願, 新 學 期 課 輔 計 畫 確 定 後, 便 以 電 話 聯 絡, 安 排 課 輔 課 表 2 請 教 學 人 員 推 薦 其 他 同 學 :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亦 可 推 薦 同 班 或 同 系 同 學 對 於 補 救 教 學 有 興 趣 之 同 學, 到 校 面 試 與 試 教, 增 加 教 師 來 源 機 會 3 請 附 近 大 學 院 校 推 薦 : 請 大 學 推 薦 修 畢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學 生, 到 校 應 徵 教 學 人 員 4 聘 請 學 校 校 友 : 學 校 畢 業 之 校 友, 已 經 就 讀 大 學 院 校 者, 因 為 學 校 畢 業 校 友 了 解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及 學 校 教 師 教 學 情 形, 並 且 更 能 作 為 學 弟 妹 之 優 秀 學 習 楷 模, 值 得 推 薦 為 課 輔 教 師, 可 作 為 未 來 各 校 辦 理 時 之 主 要 管 道 135

139 學 校 篇 5 利 用 人 力 招 募 網 : 於 國 教 署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 招 募, 通 知 到 校 面 試, 根 據 教 學 經 驗 及 個 人 教 學 特 質, 面 試 以 後 進 行 甄 選 6 除 由 校 內 現 職 教 師 及 不 支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外, 其 餘 所 需 教 學 人 員, 均 須 透 過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 公 開 招 募, 並 於 職 缺 刊 登 完 畢 之 後,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之 通 知 信, 通 知 面 試 錄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人 員, 倘 學 校 情 形 特 殊 實 施 確 有 困 難, 應 專 案 報 經 縣 市 政 府 備 查 寒 暑 假 所 需 教 學 人 員, 得 優 先 考 慮 聘 任 經 濟 弱 勢 或 教 育 學 程 之 大 學 生 參 與 7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之 教 學 人 員, 現 職 教 師 須 參 加 8 小 時 非 現 職 教 師 須 參 加 18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系 統 培 訓 及 認 證 九 教 學 人 員 的 培 訓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與 一 般 課 輔 不 同, 在 於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是 以 小 班 制 且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所 以 對 於 教 學 人 員, 需 參 加 由 縣 市 政 府 所 辦 理 的 補 救 教 學 現 職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及 退 休 教 師 8 小 時, 非 現 職 教 師 18 小 時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其 課 程 規 劃 分 別 如 下 表 1 及 表 2: 136

140 學 校 篇 表 1 現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8 小 時 研 習 課 程 架 構 現 職 教 師 課 程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2 小 時 國 英 數 教 師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2 小 時 非 基 本 學 科 教 師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小 時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2 小 時 表 2 非 現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18 小 時 研 習 課 程 架 構 主 題 國 小 階 段 課 程 內 容 國 中 階 段 課 程 內 容 基 礎 課 程 補 教 教 學 基 本 概 念 低 成 就 心 理 輔 導 班 級 經 營 測 驗 與 診 斷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2 小 時 ) 補 救 教 學 實 務 案 例 研 討 (2 小 時 )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2 小 時 ) 國 小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小 時 ) 國 中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小 時 )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2 小 時 ) (2 小 時 ) 分 科 補 救 教 學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國 語 文 與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選 教 材 教 法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修 課 程 ( 各 階 段 選 一 科 目 ) 分 科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 各 階 段 選 一 科 目 ) 英 文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英 文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分 科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英 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英 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共 計 18 小 時 137

141 學 校 篇 除 參 加 縣 市 政 府 舉 辦 的 研 習 外, 各 校 也 必 須 針 對 教 學 人 員 規 劃 一 些 研 習 課 程, 其 方 式 如 下 : ( 一 ) 職 前 訓 練 : 請 補 救 教 學 人 員 到 校, 認 識 校 長 主 任, 並 且 了 解 本 方 案 精 神 目 的, 請 導 師 介 紹 課 輔 學 生 狀 況, 上 課 作 息 情 形, 使 教 學 人 員 對 於 學 校 運 作 有 基 本 了 解, 並 且 教 師 能 夠 處 理 上 課 突 發 狀 況, 意 外 狀 況 緊 急 連 絡 方 法 等 必 要 認 識 ( 二 ) 專 業 對 話 : 請 各 科 專 任 教 師 及 班 級 導 師 協 助 補 救 教 學 人 員 教 師, 了 解 學 校 課 程 進 度 提 供 補 充 教 材 給 與 教 學 建 議, 使 經 驗 較 為 不 足 之 教 學 人 員, 能 夠 增 進 補 教 教 學 效 果, 進 而 使 學 校 教 師 授 課 更 能 發 揮 ( 三 ) 依 照 教 學 人 員 之 專 長 科 目, 給 予 參 與 學 生 配 對, 以 國 英 數 三 科 為 主, 建 議 與 大 學 系 所 互 相 配 合, 以 發 揮 所 學 專 長 另 外 若 教 學 人 員 能 夠 同 時 教 授 英 數, 盡 可 能 安 排 同 一 位 教 師 與 學 生 組 合, 以 減 少 師 生 互 動 適 應 時 間, 增 進 學 習 效 果 ( 四 ) 教 學 節 數 規 定 1 學 期 中 ( 第 二 期 及 第 四 期 ): 各 期 教 學 總 時 數 以 七 十 二 節 為 原 則 (1) 大 學 生 社 會 人 士 每 週 授 課 不 超 過 十 節, 並 以 至 少 分 散 二 日 至 三 日 實 施 為 原 則 (2)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及 儲 備 教 師 上 課 時 數 及 上 課 日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2 寒 暑 假 ( 第 一 期 及 第 三 期 ): 教 學 總 時 數 以 寒 假 二 十 節 暑 假 八 十 節 為 原 則, 各 類 教 學 人 員 之 上 課 時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3 各 校 規 劃 開 班 時, 得 於 二 百 四 十 四 節 之 總 量 管 制 前 提 下, 依 實 際 需 求 於 各 期 別 間 彈 性 調 整 運 用 4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 限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始 得 實 施 且 每 班 每 晚 至 多 二 節, 每 學 期 至 多 一 百 二 十 八 節, 但 六 年 級 及 九 年 級 每 學 期 至 多 一 百 一 十 二 節 總 之,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必 須 依 據 上 述 規 定 安 排 課 程 及 授 課 人 員, 但 承 辦 人 員 也 必 須 瞭 解 一 般 因 國 教 署 無 法 全 額 補 助 各 校 需 求, 因 此 各 承 辦 人 員 必 須 依 據 縣 市 政 府 核 定 的 經 費, 調 整 開 班 數 或 是 上 課 的 時 數, 但 為 照 顧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的 學 生, 各 校 宜 爭 取 社 會 資 源 或 利 用 學 校 現 有 資 源, 彌 補 經 費 不 足 的 地 方 十 教 師 授 課 品 質 管 理 ( 一 ) 補 救 教 學 教 師 應 就 學 生 起 點 行 為 進 行 學 習 診 斷, 設 定 適 合 學 生 需 求 之 個 別 化 學 習 目 標, 並 依 學 生 能 力 進 行 分 組 教 學, 提 供 個 別 化 之 學 習 輔 導 ( 二 ) 定 期 巡 堂 紀 錄 : 由 承 辦 人 員 每 日 安 排 校 長 或 主 任 組 長 定 期 巡 堂, 觀 察 教 師 課 輔 上 課 情 形 138

142 學 校 篇 ( 三 ) 學 生 心 得 回 饋 : 請 學 生 定 期 填 寫 心 得 回 饋 表, 重 視 學 生 自 我 省 思 回 饋, 改 進 學 校 行 政 及 課 輔 教 師 未 發 現 之 盲 點, 並 且 對 於 教 學 認 真 教 師, 給 予 鼓 勵 回 饋 ( 四 ) 召 開 期 中 期 末 檢 討 會 : 每 次 段 考 結 束 後, 集 合 全 體 教 師, 召 開 期 中 期 末 檢 討 會, 請 課 輔 教 師 提 出 問 題 與 學 校 教 師 對 話, 針 對 教 學 上 的 問 題 或 是 學 生 的 個 別 學 習 障 礙 討 論, 以 求 改 進 教 學 方 法,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 五 ) 製 作 教 學 檔 案 : 請 各 教 師 製 作 個 人 教 學 檔 案, 收 集 教 學 相 關 資 料, 以 增 進 教 學 效 果, 並 請 教 師 透 過 教 學 省 思, 個 別 學 生 輔 導 紀 錄, 改 善 教 學 方 法, 提 供 傳 承 教 學 經 驗 十 一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管 理 ( 一 ) 學 生 點 名 表 及 上 課 日 誌 : 各 班 級 上 課 選 出 班 長, 擔 負 課 間 點 名 責 任, 並 且 於 隔 日 報 告 學 生 上 課 情 形 ( 二 ) 家 庭 親 師 聯 絡 簿 : 要 求 學 生 每 日 書 寫 家 庭 親 師 連 絡 簿, 學 生 將 會 反 應 每 日 上 課 狀 況, 導 師 每 日 批 閱, 若 有 特 殊 情 形, 導 師 於 批 閱 聯 絡 簿 時 發 現, 將 轉 知 承 辦 處 室 逕 行 處 裡 ( 三 ) 電 話 追 蹤 : 學 校 承 辦 處 室 及 導 師 定 期 電 話 聯 絡 教 學 人 員 及 家 長,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並 針 對 個 別 學 生, 進 行 家 庭 電 話 訪 問, 或 依 照 學 習 進 度 調 整 班 級 ( 四 ) 導 師 協 助 : 班 級 導 師 較 能 夠 掌 握 個 別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也 能 夠 鼓 勵 學 生 學 習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而 不 至 於 參 加 課 輔 視 為 弱 勢 學 生 標 籤, 故 班 級 導 師 對 於 學 生 學 習 與 出 缺 席 掌 握, 比 行 政 承 辦 人 員, 更 能 清 楚 了 解, 若 能 獲 得 班 級 導 師 密 切 協 助, 將 能 使 行 政 人 員 減 輕 負 擔, 對 於 弱 勢 學 生 照 顧 也 能 充 滿 更 多 細 緻 的 關 懷 ( 五 )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檔 案 : 教 學 人 員 可 以 建 立 學 生 個 人 學 習 檔 案, 一 方 面 為 瞭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情 形,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當 作 教 師 改 進 教 學 策 略 參 考 ( 六 ) 期 末 獎 懲 :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課 輔 學 生, 每 學 期 期 末 經 由 課 輔 教 師 評 分 出 缺 席 情 形 及 上 課 學 習 態 度, 表 現 優 良 學 生, 經 由 學 校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給 予 獎 勵, 並 頒 發 獎 品, 若 表 現 不 佳, 則 予 以 懲 罰, 糾 正 學 習 態 度 十 二 個 案 管 理 ( 一 )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認 定 應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學 校 應 於 入 班 決 定 十 四 日 內 於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學 生 名 單 ( 二 ) 凡 進 入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之 學 生, 均 應 參 加 每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之 成 長 測 驗, 以 追 蹤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進 步 情 形 139

143 學 校 篇 ( 三 ) 個 案 學 生 具 下 列 因 素 者,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得 予 結 案 : 1 進 步 因 素 : (1) 各 該 科 目 成 績 明 顯 進 步 者 (2) 通 過 二 次 成 長 測 驗 成 績, 經 評 估 可 穩 定 回 歸 原 班 學 習 進 度 者 2 其 他 因 素 : 長 期 請 假 中 輟 死 亡 或 特 殊 安 置 十 三 表 揚 學 生 及 教 師 各 校 對 於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的 績 優 老 師 及 表 現 良 好 的 學 生, 校 長 可 以 不 定 期 或 定 期 表 揚 表 現 良 好 的 學 生, 對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應 給 予 行 政 獎 勵, 部 份 學 校 在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開 課 第 1 堂 課 會 辦 理 開 訓 典 禮,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此 計 畫, 每 一 期 結 束 後 再 辦 理 結 訓 典 禮 或 同 樂 會, 會 中 表 揚 績 優 老 師 及 表 現 良 好 的 學 生, 並 贈 送 學 生 學 用 品, 其 相 關 經 費 可 由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相 關 行 政 費 支 出 十 四 夜 間 安 全 ( 一 ) 學 校 留 守 : 晚 上 宜 安 排 行 政 人 員 或 替 代 役 男 夜 間 執 勤, 隨 時 接 聽 電 話, 並 且 注 意 校 園 安 全 環 境, 以 避 免 外 人 入 侵, 影 響 師 生 安 全, 並 且 於 授 課 完 畢 後, 必 須 要 協 助 學 生 放 學, 確 定 學 生 均 已 由 家 長 接 送 完 畢, 以 策 安 全 ( 二 ) 社 區 巡 守 : 如 開 班 是 在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學 生 上 課 安 全 可 請 社 區 巡 守 隊 及 家 長 協 助 監 督, 另 外 必 須 請 家 長 注 意 夜 間 下 課 放 學 時 間, 若 有 異 常 情 形, 則 直 接 以 電 話 通 知 課 輔 教 師 與 學 校 教 師, 共 同 注 意 學 生 安 全 十 五 尋 覓 社 區 資 源 ( 一 ) 社 區 公 共 場 所 :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班 級 設 置 場 所 以 學 校 或 社 區 公 共 場 所 為 佳, 但 如 學 校 受 限 於 地 理 位 置 原 因, 學 生 返 家 安 全 顧 慮, 可 以 尋 覓 社 區 場 所, 使 學 生 就 近 課 輔, 如 圖 書 館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等 ( 二 ) 家 長 委 員 : 社 區 公 共 場 所 之 維 護 與 借 用 需 要 人 力 介 紹 支 援, 可 藉 由 家 長 會 力 量 協 助, 透 過 家 長 會 長 及 社 區 之 家 長 委 員, 可 獲 得 更 多 支 援, 例 如 交 通 接 送 場 地 管 理 等 協 助, 另 外 對 於 家 長 委 員 來 說, 更 可 以 增 加 對 學 校 之 用 心 辦 學 認 同, 擺 脫 以 往 家 長 委 員 給 人 捐 助 金 錢 而 不 辦 學 之 負 面 印 象 ( 三 ) 課 輔 家 長 :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課 輔 家 長 對 於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會 有 更 深 刻 認 識, 也 能 體 諒 學 校 資 源 有 限, 更 能 協 助 學 校 辦 理 本 項 計 畫, 在 交 通 接 送 部 分, 除 接 送 學 生 下 課 外, 亦 可 以 接 送 教 學 人 員, 如 此 不 但 減 輕 教 學 人 員 交 通 負 擔, 也 讓 家 長 與 教 師 有 對 話 溝 通 機 會 140

144 學 校 篇 十 六 彈 性 規 定 國 教 署 對 於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實 施 方 式 及 內 容 作 一 般 原 則 性 的 規 定, 但 考 量 各 校 的 差 異 及 特 殊 需 求, 有 些 規 定 則 授 權 由 縣 市 政 府 依 學 校 需 求 加 以 處 理, 授 權 範 圍 如 下 : ( 一 ) 教 學 人 員 來 源 : 由 校 內 現 職 教 師 及 不 支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外, 其 餘 所 需 教 學 人 員, 均 須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 公 開 招 募, 並 於 職 缺 刊 登 完 畢 之 後,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之 通 知 信, 通 知 面 試 錄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人 員, 倘 學 校 情 形 特 殊, 實 施 確 有 困 難, 應 專 案 報 經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 二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之 提 報 參 加 篩 選 學 生 比 率 : 1 各 校 得 視 實 際 所 需 酌 予 調 整, 最 低 為 後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最 高 為 後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惟 各 校 應 提 報 學 生 比 率, 需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定 之 2 各 校 前 二 年 依 應 提 報 比 率 完 成 提 報 並 施 測 者, 得 以 各 年 度 篩 選 測 驗 三 科 不 通 過 比 之 平 均 數 為 依 據, 取 其 中 較 高 者 並 增 加 百 分 之 五 為 應 提 報 比 率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定 後,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彙 整 後 函 報 本 署 備 查 3 偏 遠 地 區 或 具 特 殊 原 因 者, 專 案 報 經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得 放 寬 篩 選 範 圍 至 後 百 分 之 五 十 五, 班 級 人 數 低 於 十 人 者, 得 全 班 進 行 施 測 ; 其 須 再 放 寬 篩 選 範 圍 者, 應 專 案 報 經 國 教 署 同 意 ( 三 ) 編 班 人 數 : 每 班 以 十 人 為 原 則,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人, 最 少 不 得 低 於 六 人 惟 確 有 成 班 困 難 之 偏 遠 小 型 學 校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經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得 依 實 際 情 形 編 班 ( 四 ) 大 學 生 之 輔 導 學 生 數 : 每 位 大 學 生 以 輔 導 三 人 至 六 人 為 原 則 惟 經 縣 ( 市 ) 政 府 補 救 教 學 培 訓 課 程 達 18 小 時 以 上 者, 經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得 酌 予 放 寬 至 8 人 ( 五 ) 剩 餘 經 費 之 運 用 : 行 政 費 勞 健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或 交 通 費 如 有 剩 餘, 學 校 得 研 擬 計 畫 報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後, 用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二 百 四 十 四 節 之 限 制 ( 六 ) 行 政 費 用 之 運 用 : 各 縣 ( 市 ) 政 府 得 訂 定 下 列 項 目 經 費 比 率 1 建 立 學 生 個 人 學 習 檔 案 或 製 作 教 材 教 具 2 召 開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及 教 師 相 關 研 習 3 購 買 學 生 獎 勵 品 ( 包 括 餐 點 ) 4 施 測 費 5 工 作 人 員 加 班 費 ( 限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141

145 學 校 篇 參 各 項 參 考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請 各 校 參 酌 使 用 ) 一 行 政 篇 ( 一 ) 學 校 實 施 計 畫 範 例 一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推 動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壹 依 據 :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實 施 要 點 二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貳 目 的 : 一 整 合 本 部 學 習 扶 助 資 源, 以 單 一 方 案 推 動 全 國 補 救 教 學, 彰 顯 教 育 正 義 精 神 二 提 供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之 弱 勢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課 業 補 救 教 學, 以 實 現 弱 勢 關 懷 並 確 保 基 本 學 力 三 縮 短 城 鄉 教 育 差 距, 提 供 國 小 中 均 等 發 展 的 機 會 參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肆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伍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陸 行 動 策 略 : 一 成 立 補 救 教 學 工 作 小 組 二 建 立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資 料 三 整 體 規 劃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四 就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所 需 實 施 分 組 或 小 組 補 救 教 學 五 招 募 並 培 訓 補 救 教 學 人 力 資 源 六 募 集 民 間 相 關 經 費 及 資 源 七 檢 討 實 施 成 效 柒 實 施 期 間 : 本 計 畫 共 分 四 期 實 施 第 一 期 ( 寒 假 ):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第 二 期 ( 第 二 學 期 ):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142

146 學 校 篇 第 三 期 ( 暑 假 ):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第 四 期 ( 第 一 學 期 ):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捌 受 輔 對 象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一 一 至 四 年 級 受 輔 資 格 : 兼 具 學 習 低 成 就 及 身 分 弱 勢 二 項 條 件 之 學 生 ( 一 ) 學 習 低 成 就 條 件 : 1. 一 年 級 學 生 :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屬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但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就 讀 班 級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2. 二 至 四 年 級 學 生 :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語 任 一 科 有 不 合 格 之 情 形 者 ( 二 ) 身 分 弱 勢 條 件 : 2. 原 住 民 學 生 3.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4. 外 籍 大 陸 及 港 澳 配 偶 子 女 5. 低 收 入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學 生 及 免 納 所 得 稅 之 農 工 漁 民 子 女 6. 隔 代 教 養 及 失 功 能 ( 包 括 單 親 ) 之 家 庭 子 女 7.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係 指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受 輔 可 提 升 學 業 成 就 者 二 五 至 九 年 級 學 生 : ( 一 )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語 任 一 科 目 有 不 合 格 之 情 形 者 ( 二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受 輔 可 提 升 學 業 成 就 者 三 其 他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有 需 要 補 救 教 學 之 一 至 九 年 級 學 生, 以 不 超 過 總 受 輔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為 原 則 玖 教 學 人 員 : 一 現 職 教 師 二 退 休 教 師 三 大 學 生 四 儲 備 教 師 五 其 他 人 員 拾 實 施 方 式 : 一 編 班 人 數 : 每 班 以 十 人 為 原 則,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人, 最 少 不 得 低 於 六 人 但 有 成 班 困 難 之 偏 遠 小 型 學 校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其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者, 得 依 實 際 情 形 編 班 二 編 班 方 式 : 以 抽 離 原 班 並 依 學 生 受 輔 科 目 實 際 程 度 編 班 為 原 則, 並 得 採 跨 年 級 方 式 實 施 143

147 學 校 篇 班 級 人 數 未 滿 六 人 時, 可 採 同 年 段 混 合 編 班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之 班 級 人 數 未 超 過 十 二 人, 得 依 原 班 實 施 三 上 課 科 目 : 以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三 科 為 原 則, 視 實 際 需 要 彈 性 調 整 各 科 授 課 總 節 數 四 實 施 時 間 : ( 一 ) 學 期 間 於 正 式 課 程 ( 課 程 綱 要 之 學 習 總 節 數 內 ) 或 課 餘 時 間 實 施 ( 二 ) 午 休 時 間 暨 週 六 週 日 均 不 得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 三 ) 學 期 中 每 日 課 後 實 施 至 多 二 節 為 限, 寒 暑 假 以 每 日 實 施 半 日, 至 多 四 節 為 限 ( 四 )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不 得 於 正 式 課 程 時 間 進 行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 應 實 施 特 殊 教 育 ), 其 於 課 餘 課 後 時 間 及 寒 暑 假 進 行 外 加 式 補 救 教 學 者, 應 與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 學 習 目 標 相 結 合 五 教 學 進 度 : 以 學 生 落 後 進 度 進 行 補 教 教 學 六 實 施 範 圍 : 應 優 先 補 救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所 診 斷 受 輔 學 生 需 補 救 之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之 範 圍 七 申 請 班 級 及 經 費 如 附 件 二 八 辦 理 內 容 : ( 一 ) 成 立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名 冊 如 附 件 一 ( 二 ) 辦 理 職 前 講 習 ( 三 ) 診 斷 學 生 起 點 行 為 及 學 習 困 難 ( 四 ) 設 定 補 救 教 學 目 標 ( 五 ) 研 擬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 六 ) 紀 錄 及 檢 討 九 每 學 期 及 寒 暑 假 結 束 後 辦 理 成 效 檢 討 會 拾 壹 學 生 獎 勵 措 施 : 拾 貳 獎 勵 : 各 校 依 權 責 視 承 辦 人 員 辦 理 績 效 予 以 敘 獎 鼓 勵 拾 叁 經 費 來 源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新 臺 幣 元,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專 款 補 助 拾 肆 預 期 成 效 一 配 合 學 生 程 度 教 學, 協 助 弱 勢 學 生 建 立 學 習 興 趣 及 自 信 心 二 加 強 多 元 學 習 輔 導, 增 進 學 習 效 果, 提 升 弱 勢 學 生 之 學 習 競 爭 力 拾 伍 本 計 畫 經 校 長 核 可, 呈 報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審 查 後, 呈 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核 定 後 實 施 144

148 學 校 篇 範 例 二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推 動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之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實 施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實 施 要 點 二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貳 目 的 一 提 昇 處 境 不 利 學 生 之 教 育 成 就, 確 保 弱 勢 族 群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益 二 加 強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拉 進 城 鄉 之 間 差 距 参 辦 理 單 位 一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二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三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肆 辦 理 時 間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止, 每 週 小 時 伍 辦 理 地 點 : 國 民 中 ( 小 ) 學 陸 辦 理 對 象 :( 請 依 需 求 自 行 設 定 ) 柒 辦 理 方 式 一 編 班 方 式 : 以 抽 離 原 班 並 依 學 生 受 輔 科 目 實 際 程 度 編 班 為 原 則, 並 得 採 跨 年 級 方 式 實 施 班 級 人 數 未 滿 六 人 時, 可 採 同 年 段 混 合 編 班 特 定 扶 助 學 校 之 班 級 人 數 未 超 過 十 二 人, 得 依 原 班 實 施 二 學 習 領 域 : 以 國 語 文 英 文 數 學 等 學 習 領 域 為 限, 進 行 補 助 教 學 三 教 學 進 度 : 以 學 生 落 後 進 度 進 行 補 教 教 學 四 實 施 時 間 ( 一 ) 學 期 間 於 正 式 課 程 ( 課 程 綱 要 之 學 習 總 節 數 內 ) 或 課 餘 時 間 實 施, 並 以 小 班 或 協 同 方 式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 二 )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於 週 六 週 日 午 休 時 間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 三 ) 須 在 學 期 中 夜 間 時 間 辦 理 住 校 生 夜 間 輔 導 ( 四 )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不 得 於 正 式 課 程 時 間 進 行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 應 實 施 特 殊 教 育 ), 其 於 課 餘 課 後 時 間 及 寒 暑 假 進 行 外 加 式 補 救 教 學 者, 應 與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 學 習 目 標 相 結 合 145

149 學 校 篇 五 辦 理 內 容 ( 一 ) 成 立 補 救 教 學 學 習 工 作 小 組 ( 二 ) 辦 理 職 前 講 習 ( 三 ) 診 斷 學 生 起 點 行 為 及 學 習 困 難 ( 四 ) 設 定 補 救 教 學 目 標 ( 五 ) 研 擬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 六 ) 紀 錄 及 檢 討 六 每 學 期 及 寒 暑 假 結 束 後 辦 理 成 效 檢 討 會 捌 學 生 獎 勵 措 施 : 依 各 校 規 定 獎 勵 玖 獎 勵 : 各 校 依 權 責 視 承 辦 人 員 辦 理 績 效 予 以 敘 獎 鼓 勵 拾 經 費 來 源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新 臺 幣 元,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專 款 補 助 拾 壹 預 期 成 效 一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符 獲 得 改 善, 符 合 課 程 標 準 二 加 強 多 元 學 習 輔 導, 增 進 學 習 效 果, 提 升 弱 勢 學 生 之 學 習 競 爭 力 拾 貳 本 計 畫 經 校 長 核 可, 呈 報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審 查 後, 呈 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核 定 後 實 施 146

150 學 校 篇 範 例 三 個 案 學 生 意 願 調 查 及 名 冊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符 合 條 件 學 生 調 查 表 學 校 奉 准 執 行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請 班 級 導 師 依 下 列 條 件 提 供 合 乎 規 定 之 學 生 參 加 參 加 學 生 相 關 規 定 如 : 一 一 至 四 年 級 受 輔 資 格 : 兼 具 學 習 低 成 就 及 身 分 弱 勢 二 項 條 件 之 學 生 ( 一 ) 學 習 低 成 就 條 件 : 1 一 年 級 學 生 :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屬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但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就 讀 班 級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2 二 至 四 年 級 學 生 :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語 任 一 科 有 不 合 格 之 情 形 者 ( 二 ) 身 分 弱 勢 條 件 : 1 原 住 民 學 生 二 五 至 九 年 級 學 生 : 2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3 外 籍 大 陸 及 港 澳 配 偶 子 女 4 低 收 入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學 生 及 免 納 所 得 稅 之 農 工 漁 民 子 女 5 隔 代 教 養 及 失 功 能 ( 包 括 單 親 ) 之 家 庭 子 女 6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係 指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受 輔 可 提 升 學 業 成 就 者 ( 一 )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語 任 一 科 目 有 不 合 格 之 情 形 者 ( 二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受 輔 可 提 升 學 業 成 就 者 三 其 他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需 補 救 教 學 之 一 至 九 年 級 學 生, 以 不 超 過 總 受 輔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為 原 則 班 級 學 生 姓 名 身 分 別 ( 填 代 號 ) 學 習 成 就 概 況 ( 概 述 ) 填 報 者 : 年 級 導 師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47

151 學 校 篇 範 例 三 -1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第 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生 名 冊 執 行 期 間 :_ 年 _ 月 _ 日 至 _ 年 _ 月 _ 日 編 號 學 生 姓 名 原 就 讀 班 級 家 長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受 輔 科 目 國 文 數 學 英 文 國 文 數 學 英 文 國 文 數 學 英 文 國 文 數 學 英 文 國 文 數 學 英 文 國 文 數 學 英 文 國 文 數 學 英 文 國 文 數 學 英 文 國 文 數 學 英 文 國 文 數 學 英 文 國 文 數 學 英 文 國 文 數 學 英 文 148

152 學 校 篇 ( 二 ) 授 課 教 師 資 料 表 範 例 一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授 課 師 資 一 覽 表 執 行 期 間 :_ 年 _ 月 _ 日 至 _ 年 _ 月 _ 日 序 號 身 分 別 授 課 年 級 / 班 別 姓 名 性 別 畢 業 ( 肄 ) 業 學 校 教 授 科 目 說 明 : 身 分 別 一 欄 請 填 代 碼 : 1. 現 職 教 師 2. 退 休 教 師 3. 大 學 生 4. 儲 備 教 師 5.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149

153 學 校 篇 範 例 二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進 用 大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就 讀 學 校 聯 絡 電 話 性 別 就 讀 系 所 緊 急 聯 絡 人 擔 任 年 班 教 授 科 目 個 人 簡 要 描 述 150

154 學 校 篇 ( 三 ) 開 課 通 知 單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第 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開 課 通 知 單 親 愛 的 家 長 : 感 謝 您 長 久 對 學 校 的 支 持, 使 學 校 得 以 穩 定 地 成 長, 本 年 度 為 加 強 學 子 之 競 爭 力, 學 校 配 合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持 續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補 強 本 校 學 生 的 國 語 數 學 能 力 ( 年 級 另 加 英 語 課 程 ), 各 年 級 6 人 以 上 即 可 開 班, 每 班 人 數 不 超 過 12 人, 所 有 師 資 課 程 費 用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支 付, 歡 迎 貴 子 弟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本 計 畫, 以 下 就 本 學 期 開 課 時 間 做 一 說 明 : 實 施 時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班 別 上 課 天 數 上 課 時 間 備 註 低 年 級 班 中 年 級 班 高 年 級 班 備 註 : 開 班 時 間 為 上 述 時 間, 若 有 調 整 另 行 通 知 若 有 問 題, 歡 迎 隨 時 洽 詢 本 校, 聯 絡 專 線 : ( 以 下 同 意 書 請 撕 下 繳 回 ) 報 名 表 暨 家 長 同 意 書 ( 請 於 月 日 星 期 前 將 本 報 名 表 交 給 班 導 師, 以 便 統 計 人 數 ) 同 意 本 人 子 女 參 加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第 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不 同 意 學 生 : 年 班 號 姓 名 : 家 長 簽 名 : 151

155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學 校 篇 ( 四 ) 班 級 課 程 表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補 救 教 學 第 期 課 程 表 上 課 班 別 : 上 課 教 室 : 節 次 時 間 一 二 三 四 五 上 課 學 生 名 單 編 號 班 級 姓 名 上 課 教 師 -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 數 學 - 大 學 生 - 英 語 ( 文 ) - 大 學 生 - 國 語 ( 文 ) 152

156 ( 五 ) 巡 堂 紀 錄 表 學 校 篇 日 期 月 日 月 日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補 救 教 學 巡 堂 紀 錄 表 第 週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節 次 第 節 第 節 班 級 年 班 年 班 上 課 課 程 任 課 教 師 教 師 授 課 情 形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教 師 授 課 情 形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事 實 紀 錄 備 註 處 室 會 簽 善 用 教 具 媒 體 優 可 劣 其 他 : 教 務 處 : 教 學 認 真 生 動 活 潑 優 可 劣 師 生 互 動 良 好 優 可 劣 教 學 精 神 優 可 劣 班 級 管 理 優 可 劣 按 課 表 上 課 ( 含 室 外 課 ) 是 否 遲 到 ( 遲 到 分 ) 早 退 專 心 聽 講 氣 氛 活 潑 互 動 良 好 其 他 : 違 規 學 生 名 單 : 分 組 學 習 正 常 看 課 外 書 瞌 睡 嬉 戲 禮 節 秩 序 不 周 使 用 手 機 擅 離 教 室 師 生 衝 突 整 潔 不 佳 室 外 課 電 源 未 關 巡 堂 人 員 : 教 學 組 長 : 教 務 主 任 : 校 長 : 153 訓 導 處 : 總 務 處 : 輔 導 室 : 善 用 教 具 媒 體 優 可 劣 其 他 : 教 務 處 : 教 學 認 真 生 動 活 潑 優 可 劣 師 生 互 動 良 好 優 可 劣 教 學 精 神 優 可 劣 班 級 管 理 優 可 劣 按 課 表 上 課 ( 含 室 外 課 ) 是 否 遲 到 ( 遲 到 分 ) 早 退 專 心 聽 講 氣 氛 活 潑 互 動 良 好 其 他 : 違 規 學 生 名 單 : 分 組 學 習 正 常 看 課 外 書 瞌 睡 嬉 戲 禮 節 秩 序 不 周 使 用 手 機 擅 離 教 室 師 生 衝 突 整 潔 不 佳 室 外 課 電 源 未 關 訓 導 處 : 總 務 處 : 輔 導 室 :

157 學 校 篇 ( 六 ) 大 學 生 授 課 狀 況 及 輔 導 紀 錄 表 範 例 一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大 學 生 授 課 狀 況 紀 錄 表 一 大 學 生 教 學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大 學 生 姓 名 就 讀 院 校 授 課 期 別 授 課 年 級 授 課 科 目 授 課 時 間 二 授 課 狀 況 紀 錄 表 觀 察 項 目 表 現 程 度 優 良 滿 意 待 改 進 一 品 德 操 守 1 言 行 舉 止 態 度 合 宜 2 沒 有 不 良 生 活 習 慣 二 敬 業 精 神 1 積 極 負 責 上 班 守 時 2 虛 心 請 教 勇 於 改 進 三 人 際 溝 通 1 與 教 職 員 融 洽 相 處 2 與 家 長 間 溝 通 得 宜 四 教 學 能 力 1 口 語 表 達 學 生 接 受 2 教 學 內 容 過 程 清 楚 五 學 生 輔 導 1 適 應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2 經 常 讚 美 鼓 勵 學 生 紀 錄 日 期 : 輔 導 教 師 : 處 室 主 管 : 校 長 : 154

158 學 校 篇 範 例 二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大 學 生 輔 導 紀 錄 表 大 學 生 姓 名 輔 導 日 期 授 課 期 別 第 期 授 課 年 級 授 課 科 目 輔 導 紀 錄 授 課 時 間 意 見 及 建 議 事 項 輔 導 教 師 : 處 室 主 管 : 校 長 : 155

159 學 校 篇 ( 七 ) 施 測 通 知 單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施 測 通 知 單 各 位 老 師 : 本 校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成 長 測 驗, 將 於 月 日 ( 星 期 ) 午 時 ~ 時 舉 行 後 測, 煩 請 通 知 貴 班 學 生 ( 名 單 如 下 ) 於 月 日 ( 星 期 ) 午 時 攜 帶 鉛 筆 盒 紙 張 前 往 室 準 時 參 加, 請 勿 遲 到 十 分 感 謝 各 位 老 師 協 助, 如 造 成 不 便, 敬 請 海 涵! 處 敬 上 序 班 級 姓 名 序 班 級 姓 名 序 班 級 姓 名 序 班 級 姓 名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施 測 通 知 單 各 位 老 師 : 本 校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成 長 測 驗, 將 於 月 日 ( 星 期 ) 午 時 ~ 時 舉 行 後 測, 煩 請 通 知 貴 班 學 生 ( 名 單 如 下 ) 於 月 日 ( 星 期 ) 午 時 攜 帶 鉛 筆 盒 紙 張 前 往 室 準 時 參 加, 請 勿 遲 到 十 分 感 謝 各 位 老 師 協 助, 如 造 成 不 便, 敬 請 海 涵! 處 敬 上 序 班 級 姓 名 序 班 級 姓 名 序 班 級 姓 名 序 班 級 姓 名

160 學 校 篇 ( 八 ) 辦 理 成 效 ( 質 化 部 份 )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 第 _ 期 ) 辦 理 成 效 表 ( 質 化 部 份 ) 執 行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成 果 分 享 ( 請 簡 略 敘 述 過 程 或 參 與 成 員 回 饋 ) 具 特 色 部 分 需 改 進 部 分 未 來 發 展 建 議 事 項 157

161 學 校 篇 ( 九 ) 教 學 活 動 照 片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學 活 動 照 片 ( 參 考 使 用 ) 說 明 : 說 明 : 說 明 : 說 明 : 說 明 : 158

162 學 校 篇 二 教 學 篇 ( 一 ) 教 學 課 程 計 畫 範 例 一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第 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生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設 計 學 生 姓 名 班 級 授 課 老 師 學 生 背 景 資 料 描 述 學 生 起 點 能 力 描 述 ( 前 測 實 施 ) 課 程 設 計 ( 第 一 週 ) 學 習 反 應 描 述 課 程 設 計 ( 第 二 週 ) 學 習 反 應 描 述 課 程 設 計 ( 第 三 週 ) 學 習 反 應 描 述 課 程 設 計 ( 第 四 週 ) 學 習 反 應 描 述 課 程 設 計 ( 第 五 週 ) 學 習 反 應 描 述 檢 核 人 員 簽 章 校 長 簽 章 159

163 學 校 篇 範 例 二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第 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學 計 畫 暨 日 誌 班 別 年 班 教 授 科 目 範 例 : 數 學 國 語 英 語 教 學 者 授 課 起 訖 時 間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學 生 人 數 人 授 課 總 節 數 節 範 例 : 本 期 的 教 學 目 標 如 下 : 1. 學 生 熟 練 注 音 符 號 的 拼 音 1-1 認 識 37 個 注 音 符 號 教 學 計 畫 1-2 學 會 基 本 的 注 音 拼 讀 摘 要 1-3 學 會 辨 讀 四 聲 1-4 熟 練 結 合 韻 的 拼 讀 2. 學 生 能 夠 獨 自 朗 讀 1 上 版 國 語 課 本 1-6 課 課 文 3. 學 生 能 夠 閱 讀 初 級 繪 本, 並 說 出 故 事 大 意 4. 學 期 結 束 前 讀 完 球 球 看 世 界 系 列 繪 本 6 本 教 學 者 日 期 時 間 教 學 內 容 摘 要 評 量 方 式 簽 章 範 例 : ( 四 ) 範 例 : 13:30-15:00 範 例 : 目 標 1-1, 使 用 注 音 符 號 表, 指 導 學 生 聲 母 的 讀 法 範 例 : 全 班 朗 讀 個 別 朗 讀 備 註 160

164 ( 二 ) 學 生 能 力 成 長 紀 錄 表 學 校 篇 補 救 能 力 ( 指 標 ) 前 測 結 果 補 救 日 期 及 時 間 3/ 補 救 歷 程 後 測 成 績 該 能 力 是 否 通 過 教 學 方 法 : 演 示 教 學 學 習 單 習 寫 試 卷 習 寫 其 它 ( 實 物 操 作 等 ) 是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 佳 尚 可 其 他 ( ) 否 輔 導 教 師 教 學 紀 錄 教 學 方 法 : 演 示 教 學 學 習 單 習 寫 試 卷 習 寫 其 它 ( 實 物 操 作 等 ) 是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 佳 尚 可 其 他 ( ) 否 教 學 方 法 : 演 示 教 學 學 習 單 習 寫 試 卷 習 寫 其 它 ( 實 物 操 作 等 ) 是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 佳 尚 可 其 他 ( ) 否 教 學 方 法 : 演 示 教 學 學 習 單 習 寫 試 卷 習 寫 其 它 ( 實 物 操 作 等 ) 是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 佳 尚 可 其 他 ( ) 否 教 學 方 法 : 演 示 教 學 學 習 單 習 寫 試 卷 習 寫 其 它 ( 實 物 操 作 等 ) 是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 佳 尚 可 其 他 ( ) 否 161

165 學 校 篇 ( 三 ) 學 生 回 饋 表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生 回 饋 單 親 愛 的 小 朋 友 : 你 好! 看 到 你 的 努 力 學 習, 真 是 不 錯, 值 得 大 家 為 你 鼓 勵 與 加 油 現 在 學 校 很 想 知 道 你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後 的 學 習 狀 況 及 參 加 的 一 些 想 法 和 感 受, 希 望 進 而 提 供 學 校 日 後 修 正 調 整 的 參 考 依 據 回 饋 單 每 一 題 都 要 作 答, 每 一 題 只 能 勾 選 一 個 答 案, 請 在 適 當 的 位 置 打, 最 後 祝 福 各 位 同 學 百 尺 竿 頭, 更 進 一 步 一 課 程 內 容 01.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老 師 會 指 導 我 不 會 的 題 目 到 學 會 為 止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02. 我 喜 歡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授 課 老 師 的 教 學 方 式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03. 我 可 以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授 課 老 師 的 教 學 內 容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二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授 課 老 師 與 同 學 的 關 係 04. 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老 師 講 話 時, 我 會 很 緊 張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05. 我 覺 得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老 師 很 關 心 我, 也 會 給 我 一 些 鼓 勵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06. 我 喜 歡 上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老 師 的 課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07. 我 可 以 和 其 他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同 學 相 處 融 洽 且 愉 快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三 家 長 對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看 法 08. 父 母 親 對 於 我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課 後 輔 導 的 學 習 情 況 十 分 關 心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09. 父 母 親 非 常 贊 成 我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四 個 人 學 習 態 度 11. 我 喜 歡 上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課 後 輔 導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12. 課 業 上 有 問 題 時, 我 會 請 教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上 課 老 師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13. 自 從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後, 我 在 學 校 的 表 現 逐 漸 有 進 步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14.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後, 我 對 國 語 的 學 習 更 有 興 趣, 也 更 有 信 心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15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後, 我 對 數 學 的 學 習 更 有 興 趣, 也 更 有 信 心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16.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至 今, 我 的 國 語 成 績 有 進 步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17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至 今, 我 的 數 學 成 績 有 進 步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18. 我 能 完 成 補 救 教 學 老 師 交 代 的 國 語 作 業 或 學 習 單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19. 我 能 完 成 補 救 教 學 老 師 交 代 的 數 學 作 業 或 學 習 單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五 綜 合 回 應 20. 如 果 有 機 會, 我 會 再 參 加 學 校 辦 理 的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課 後 輔 導 班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承 辦 人 : 校 長 : 162

166 學 校 篇 ( 四 ) 授 課 教 師 自 我 評 量 表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 小 ) 學 第 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授 課 教 師 ( 含 大 學 生 ) 自 我 評 量 表 自 評 日 期 : 年 月 日 服 務 學 校 授 課 教 師 班 別 教 授 科 目 數 學 國 語 英 語 服 務 期 間 評 量 項 目 評 量 內 容 1. 教 學 前 充 分 的 準 備 教 學 設 計 2. 能 掌 握 教 學 目 標 3. 能 有 效 利 用 教 學 時 間 4. 引 起 動 機 方 式 恰 當 5. 使 用 不 同 方 法 進 行 教 學 教 學 6. 能 編 制 不 同 教 材 作 業 方 法 與 技 巧 7. 善 用 發 問 技 巧 引 發 討 論 8. 妥 善 使 用 教 學 媒 體 資 源 9. 能 建 立 班 級 常 規, 激 發 自 治 班 級 經 營 10. 善 用 增 強 原 則 以 維 持 良 好 行 為 11. 善 用 增 強 原 則 以 維 持 良 好 行 為 12. 具 體 明 確 清 晰 的 口 語 表 達 教 學 互 動 13. 適 當 運 用 肢 體 語 言, 造 成 良 好 的 師 生 互 動 14. 能 專 注 傾 聽 學 生 的 表 達 班 級 氛 圍 學 生 回 饋 其 他 15. 能 重 視 個 別 差 異 16. 能 建 立 溫 暖 和 諧 的 班 級 氣 氛 17. 能 接 納 學 生 的 不 同 意 見 18. 學 生 對 學 習 內 容 有 興 趣 19. 學 生 的 學 習 態 度 認 真 20. 學 生 的 學 習 有 成 效 21. 學 生 能 表 現 出 思 考 創 造 能 力 22. 學 生 學 習 後, 成 長 測 驗 成 績 有 進 步 評 量 內 容 : ( 一 ) 評 量 者 為 本 人 ( 二 ) 請 在 表 現 程 度 的 等 級 下 打 V, 並 補 充 說 明 之 優 良 表 現 程 度 普 通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差 劣 補 充 說 明 163

167 學 校 篇 三 班 級 經 營 篇 ( 一 ) 給 家 長 的 一 封 信 親 愛 的 家 長, 您 好 : 給 家 長 的 一 封 信 近 年 來,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極 力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用 以 幫 助 因 家 庭 環 境 等 因 素 造 成 課 業 表 現 落 差 的 學 生, 能 獲 得 更 多 的 照 顧 與 學 習 機 會, 而 此 方 案 亦 受 到 社 會 各 界 的 關 注 與 肯 定 學 校 亦 十 分 希 望 能 夠 幫 助 這 群 孩 子 們, 讓 他 們 能 在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幫 助 下, 培 養 正 確 的 學 習 態 度 和 讀 書 方 法, 努 力 認 真, 使 得 學 習 更 進 步 今 年 學 校 會 繼 續 為 學 生 進 行 課 後 補 救 輔 導, 每 班 以 十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超 過 十 二 人, 不 得 低 於 六 人,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全 額 補 助, 家 長 不 需 再 繳 額 外 的 費 用 以 下 為 開 課 的 科 目 與 上 課 時 間 : * 輔 導 課 程 ( 預 定 年 月 日 開 課 ): 年 級 ---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年 級 ---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年 級 ---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 上 課 時 間 ( 視 排 課 情 形 決 定 上 課 天 數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17:20-18:05 每 一 個 孩 子, 都 是 一 顆 希 望 的 種 子, 孩 子 們 最 需 要 的 就 是 我 們 老 師 和 家 長 們 多 一 點 的 關 懷 鼓 勵 或 協 助 期 盼 您 能 熱 情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此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改 善 學 習 落 差, 營 造 我 的 未 來 不 是 夢! 國 民 中 ( 小 ) 學 處 敬 上 164

168 學 校 篇 ( 二 ) 給 學 生 的 一 封 信 親 愛 的 同 學, 你 好 : 給 學 生 的 一 封 信 恭 喜 你! 報 名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課 程 被 錄 取 了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希 望 幫 助 同 學 在 課 業 上 能 獲 得 更 多 的 關 懷 與 學 習 的 機 會 學 校 配 合 此 方 案, 為 同 學 進 行 課 後 補 救 輔 導, 希 望 你 也 可 以 盡 全 力 地 配 合 補 救 教 學 的 輔 導 課 程, 準 時 出 席 認 真 上 課 相 信 你 的 努 力 會 讓 成 績 進 步, 在 校 內 的 學 習 更 愉 快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是 政 府 與 學 校 對 大 家 的 照 顧 與 關 愛, 希 望 同 學 們 能 感 恩 惜 福! 祝 平 安 快 樂 國 民 中 ( 小 ) 學 敬 上 165

169 資 源 篇 壹 常 見 問 題 集 一 網 路 填 報 系 統 ( 一 ) 學 校 線 上 申 請 FAQ 1 開 班 年 度 經 費 申 請 填 報 流 程 說 明 : (1) 請 先 完 成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的 操 作 (2) 完 成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 確 實 填 寫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3) 點 選 進 入 填 報 後, 規 劃 預 計 開 課 的 班 級 學 生 及 教 師 (4) 完 成 上 述 項 目, 點 選 預 覽 列 印, 將 報 表 印 出, 並 完 成 校 內 核 章 後, 再 回 來 點 選 送 審 2 線 上 申 請 之 開 班 規 劃 原 則 : 申 請 經 費 階 段, 一 位 學 生 只 能 加 入 一 個 班 級, 不 能 跨 班 勾 選, 盡 量 避 免 依 科 目 開 班, 減 少 學 生 跨 班 需 求 經 費 核 定 後, 學 校 即 可 實 際 申 請 到 之 經 費 調 整 規 劃, 可 依 科 目 開 班 學 生 亦 可 跨 班 勾 選 ( 此 限 制 是 為 避 免 同 一 學 生 被 加 入 不 同 班 級, 重 複 地 申 請 經 費, 故 為 使 經 費 獲 得 最 有 效 之 運 用, 依 據 目 標 學 生 人 數 需 求, 可 申 請 之 經 費 也 有 相 對 的 上 限 ) Q1: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 學 生 身 分 資 料 統 計, 是 全 校 數? 還 是 目 標 學 生 數 呢?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需 要 填 入 的 是 全 校 弱 勢 家 庭 學 生 人 數, 是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的 調 查, 並 非 只 有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的 弱 勢 學 生 數 Q2: 學 生 若 符 合 多 重 身 分, 如 何 選 擇 分 類? 例 如 : 若 學 生 同 時 具 備 (1) 原 住 民 身 分 (4) 低 收 入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學 生 及 免 納 所 得 稅 之 農 工 漁 民 子 女 之 身 分 類 別, 可 由 承 辦 老 師 自 行 選 擇 一 分 類, 惟 須 與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身 分 一 致 Q3: 已 申 請 一 期 經 費, 想 再 申 請 另 一 期 經 費 時, 無 學 生 可 選, 如 何 處 理? 例 如 : 開 設 一 個 班, 班 級 中 有 甲 乙 丙 丁 戊 五 位 學 生, 此 班 預 計 開 課 期 別 有 寒 假 第 一 學 期 以 及 暑 假, 我 該 如 何 填 報? Q3-1: 我 已 經 開 了 寒 假 的 課 程, 現 在 要 再 建 立 新 班 級, 開 第 一 學 期 的 課, 但 這 五 個 學 生 已 經 被 系 統 帶 入 寒 假 的 班, 我 就 沒 有 學 生 可 以 選 了? 166

170 資 源 篇 別 擔 心, 正 確 操 作 方 式 如 下 : (1) 點 選 建 立 新 班 級 (2) 點 選 新 增 學 生 : 勾 選 本 班 學 生 : 甲 乙 丙 丁 戊 (3) 點 選 新 增 教 師 : 新 增 寒 假 上 課 教 師, 大 專 學 生 6 節 現 職 教 師 18 節, 寒 假 授 課 老 師 新 增 完 畢 至 此 仍 未 完 成 開 班, 尚 有 以 下 4 個 步 驟 : (4) 再 次 新 增 教 師 : 把 第 一 學 期 的 老 師 也 帶 進 來, 退 休 老 師 20 節 大 專 學 生 8 節, 第 一 學 期 授 課 老 師 也 新 增 完 畢 了 (5) 再 次 新 增 教 師 : 最 後 把 暑 假 的 老 師 也 按 上 述 步 驟 新 增 完 畢 即 可 (6) 您 可 看 到 本 班 三 個 期 別 都 列 出 來 了! (7) 再 選 擇 授 課 科 目, 即 可 完 成 開 班! 原 則 上, 經 費 申 請 係 以 班 為 單 位, 不 管 此 班 欲 申 請 幾 個 期 別 幾 個 老 師 幾 門 課, 皆 須 在 此 班 同 一 個 開 班 規 劃 表 之 頁 面 中 完 成 填 報 Q4: 申 請 開 班 的 資 料 送 審 後 發 現 資 料 有 誤, 如 何 退 回 更 改? 縣 市 尚 未 審 核 前, 可 自 行 抽 回 修 改 若 無 抽 回 按 鈕, 狀 態 為 已 確 認 或 已 核 准, 則 需 聯 繫 縣 市 教 育 處 ( 局 ) 承 辦 人 員 協 助 退 回 Q5: 本 校 已 獲 民 間 團 體 贊 助 或 社 會 資 源 挹 注, 如 何 於 系 統 回 報 不 申 請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1) 請 先 完 成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確 實 填 寫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2) 點 選 進 入 填 報 後, 將 內 部 資 料 填 寫 完 畢 (3) 完 成 上 述 項 目, 點 選 預 覽 列 印 將 報 表 印 出, 並 完 成 校 內 核 章 後, 再 點 選 送 審 (4) 縣 市 核 准 文 號 如 尚 未 取 得, 可 先 將 其 他 欄 位 資 訊 填 妥 後 暫 存, 待 取 得 文 號 後 補 填 後 完 成 送 審, 並 務 必 於 各 縣 市 指 定 時 間 前 完 成 送 審 作 業, 以 免 逾 期 ( 二 ) 學 校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FAQ 各 期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流 程 說 明 : (1) 符 合 雙 重 指 標 學 生 人 數 不 應 大 於 全 校 各 類 弱 勢 學 生 人 數 167

171 資 源 篇 (2) 如 需 修 改 全 校 各 類 弱 勢 學 生 人 數 請 由 線 上 申 請 的 學 校 資 料 維 護 進 入 修 改 (3) 雙 重 指 標 係 指 符 合 弱 勢 身 分 且 為 學 習 低 成 就 Q1: 已 加 入 開 課 班 級 之 學 生 資 料, 臨 時 又 不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了, 要 如 何 修 改 開 班 回 報 中 該 生 的 資 料 呢? 如 資 料 尚 未 送 審 或 是 可 自 行 抽 回 時, 可 直 接 至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班 級 列 表 中 點 選 編 輯 按 鈕, 進 入 班 級 資 料 頁 面 後, 刪 除 班 級 裡 的 該 生 資 料 ; 如 審 核 狀 態 為 教 育 處 已 確 認 或 已 核 准, 需 請 教 育 處 協 助 將 該 期 開 班 資 料 踢 退 後, 即 可 至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班 級 列 表 中 點 選 編 輯 按 鈕, 進 入 班 級 資 料 頁 面 後, 刪 除 班 級 裡 的 該 生 資 料 Q2: 各 期 中 有 新 學 生 加 入 舊 學 生 退 出, 系 統 資 料 如 何 修 正? 如 資 料 尚 未 送 審 或 是 可 自 行 抽 回 時, 可 直 接 至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班 級 列 表 中 點 選 編 輯 按 鈕, 進 入 班 級 資 料 頁 面 後, 即 可 新 增 或 刪 除 學 生 ; 如 教 育 處 已 確 認 或 已 核 准, 需 請 教 育 處 協 助 將 該 期 開 班 資 料 踢 退 後, 即 可 依 照 上 述 步 驟 進 行 修 改, 修 改 後 也 請 務 必 完 成 送 審 Q3: 如 何 確 認 是 否 已 將 開 班 資 料 成 功 送 審? 請 承 辦 人 確 認 審 核 狀 態, 若 為 待 審 核 中 教 育 處 ( 局 ) 已 確 認 或 已 核 准, 則 表 示 開 班 資 料 已 送 審 成 功 如 狀 態 顯 示 為 未 送 審, 則 表 示 開 班 送 審 動 作 尚 未 完 成 ; 如 狀 態 顯 示 為 已 凍 結 則 表 示 未 於 時 間 內 完 成 申 請, 縣 市 已 完 成 整 體 計 畫 核 定, 請 聯 絡 教 育 處 ( 局 ) Q4: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選 項 中, 本 期 不 開 班 的 選 項 呈 現 反 白 以 致 於 無 法 點 選, 如 何 解 決? 若 在 操 作 過 程 中, 有 不 小 心 點 選 到 新 增 班 級, 然 後 又 按 取 消, 或 直 接 點 其 他 連 結, 系 統 會 為 此 班 級 建 立 一 個 暫 存 檔, 請 您 確 認 班 級 列 表 中, 沒 有 任 何 班 級 ( 含 未 完 成 ), 本 期 不 開 班 之 選 項 即 可 顯 示, 若 此 操 作 仍 無 法 為 您 解 決 問 題, 可 直 接 撥 專 線 ( ) 聯 繫 專 任 助 理 Q5: 開 班 節 數 已 經 至 上 限 的 72 小 時, 但 經 費 仍 有 餘 額, 該 如 何 解 決? 剩 餘 經 費 之 運 用 : (1) 鐘 點 費 教 材 編 輯 費 活 動 費 如 有 剩 餘, 得 用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244 節 之 限 制 (2) 行 政 費 勞 健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或 交 通 費 如 有 剩 餘, 學 校 得 研 擬 計 畫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後 用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244 節 之 限 制 168

172 資 源 篇 (3) 相 關 經 費 應 核 實 支 領, 除 上 述 兩 項 所 列 情 形 外, 如 有 賸 餘 款 全 數 繳 回 Q6: 某 期 別 需 求 數 的 經 費 與 預 估 數 的 經 費 不 符 合, 該 如 何 解 決? 因 實 際 開 班 後, 可 能 聘 用 的 教 師 身 分 不 同 上 課 節 數 不 同, 會 有 相 關 費 用 (Ex: 勞 健 保 鐘 點 費 ) 的 出 入, 需 求 數 僅 為 參 考, 預 估 數 是 要 提 醒 學 校 端, 可 能 會 需 要 動 支 的 經 費, 請 確 認 實 際 動 支 的 金 額, 不 會 超 支 即 可 Q7: 完 成 開 班 後, 發 現 系 統 帶 出 的 預 估 數 和 老 師 估 算 的 經 費 落 差 很 大 請 檢 查 節 數 是 否 輸 入 錯 誤, 正 確 程 序 為 下 : (1) 新 增 教 師 (2) 勾 選 科 目 (3) 該 科 上 課 節 數 註 : 此 處 該 科 上 課 節 數, 為 此 教 師 該 期 該 科 的 總 上 課 節 數, 而 非 一 週 的 節 數! 若 您 尚 未 送 審, 可 直 接 進 行 編 輯 修 改, 若 已 送 審 且 顯 示 已 確 認, 請 連 絡 教 育 局 承 辦 人 員 為 您 退 回 修 改 Q8: 某 師 不 需 要 本 校 辦 理 勞 保 勞 退, 但 在 開 班 回 報 時, 系 統 會 將 該 師 的 勞 保 勞 退 自 動 帶 出, 如 何 在 填 報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時 修 改 經 費? 您 只 需 要 於 各 項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中 的 實 際 執 行 數 ( 含 未 核 銷 數 ) 中, 各 期 按 所 需 支 出 經 費 填 寫 即 可, 開 班 回 報 中 的 預 估 數 僅 為 參 考, 無 法 修 改 Q9: 欲 點 選 新 增 教 師 按 鈕, 沒 有 教 師 可 以 選 擇, 該 如 何 解 決? 進 入 填 報 之 前, 請 先 完 成 授 課 教 師 列 表 ( 路 徑 : 學 校 填 報 系 統 - 前 往 開 班 情 形 - 授 課 教 師 列 表 ), 建 立 授 課 教 師 資 料, 開 班 時 即 可 顯 示 老 師 名 單, 此 列 表 名 單 提 供 一 整 年 作 為 使 用, 加 入 過 任 一 期 之 教 師 則 無 法 從 列 表 刪 除, 身 分 類 別 也 無 法 進 行 調 整, 故 選 擇 教 師 身 分 時 請 務 必 填 寫 正 確 ( 三 ) 學 校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FAQ 各 期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流 程 說 明 : 1 點 選 進 入 填 報 後, 依 照 期 別 回 報 實 際 執 行 經 費 教 師 評 分 169

173 資 源 篇 2 完 成 上 述 項 目, 點 選 預 覽 列 印, 將 報 表 印 出, 並 完 成 校 內 核 章 後, 再 回 來 點 選 送 審 Q1: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填 報 表 中, 預 估 數 跟 實 際 執 行 數 不 同 怎 麼 辦? 您 只 需 要 於 各 項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中 的 實 際 執 行 數 ( 含 未 核 銷 數 ) 中, 各 期 按 所 需 支 出 經 費 填 寫 即 可 預 估 數 僅 為 參 考 Q2: 上 課 期 間 如 有 更 換 教 師 或 教 師 身 分 有 異 動, 如 何 填 寫 教 學 人 員 進 用 表? 請 聯 繫 教 育 處 承 辦 人 員, 先 將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退 回, 學 校 完 成 修 改 後, 再 到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填 寫 Q3: 如 何 確 認 是 否 已 將 執 行 成 果 資 料 成 功 送 審? 請 承 辦 人 確 認 審 核 狀 態, 若 為 待 審 核 中 教 育 局 已 確 認 或 教 育 局 已 核 定, 則 表 示 送 審 完 成 如 狀 態 顯 示 為 未 送 審, 則 表 示 執 行 成 果 送 審 動 作 尚 未 完 成 ( 四 ) 學 校 其 他 問 題 FAQ Q1: 如 何 由 網 路 查 詢 先 前 申 請 開 設 的 班 別? 登 入 填 報 系 統 後, 點 選 學 校 填 報 系 統 線 上 申 請 進 入 填 報, 即 可 觀 看 先 前 所 申 請 填 報 的 班 級 申 請, 點 選 班 級 名 稱 可 查 看 申 請 的 期 別 及 節 數 Q2: 僅 於 第 一 期 開 班, 是 否 每 期 皆 須 回 報? 仍 須 分 四 期 按 期 填 報 若 不 填 報, 相 關 單 位 無 法 判 定 該 學 校 是 未 辦 理 或 未 填 報, 故 不 開 班 之 期 別, 仍 需 上 網 回 報 本 期 不 開 班 Q3: 系 統 自 動 正 確 核 算 出 開 班 經 費, 給 予 很 大 的 方 便, 但 各 校 的 概 算 不 同 ( 部 分 便 宜 支 用 - 未 全 部 依 鐘 點 費 勞 保, 勞 退 金 編 列 ), 會 不 會 影 響 下 期 的 開 班 設 定? 不 會 影 響 系 統 自 動 核 算 的 經 費 乃 為 預 估 值, 實 際 核 銷 經 費 於 執 行 成 果 中 回 報 即 可, 是 由 學 校 端 所 填 寫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中 的 實 際 執 行 數 ( 含 未 核 銷 ) 的 精 算 為 準 170

174 資 源 篇 Q4: 五 項 查 核 指 標 分 子 分 母 為 何? 提 報 率 全 校 各 年 級 提 報 人 數 全 校 各 年 級 學 生 總 數 範 例 : 某 國 中 七 年 級 人 數 為 100 人 八 年 級 人 數 為 150 人, 九 年 級 人 數 為 100 人 若 該 校 選 擇 申 請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故 該 校 國 數 英 三 科 各 至 少 須 提 報 後 35% 故 七 年 級 應 提 報 35 人 八 年 級 應 提 報 53 人 九 年 級 應 提 報 35 人 如 該 校 七 年 級 僅 提 報 20 人, 提 報 率 為 20/100=20%, 則 七 年 級 未 達 提 報 標 準 施 測 率 參 加 測 驗 學 生 數 提 報 參 加 測 驗 學 生 數 範 例 : 篩 選 測 驗 施 測 率 : 某 國 中 全 校 國 語 文 提 報 人 數 為 20 人, 僅 15 人 完 成 測 驗, 故 施 測 率 為 15/20=75% 成 長 測 驗 施 測 率 : 某 國 中 全 校 篩 選 測 驗 國 語 文 不 及 格 人 數 為 6 位, 加 上 個 案 中 非 透 過 篩 選 測 驗 受 輔 學 生 選 考 國 語 文 共 3 位, 且 9 位 學 生 全 數 完 成 國 語 文 測 驗, 故 國 語 文 施 測 率 為 9/9=100%; 若 9 位 學 生 中,1 位 缺 考, 則 國 語 文 施 測 率 為 8/9=88.89% 受 輔 率 各 科 實 際 受 輔 人 數 各 科 不 及 格 人 數 本 指 標 皆 採 計 個 案 管 理 中 自 動 及 非 透 過 篩 選 測 驗 受 輔 學 生 學 生 ; 另 國 小 受 輔 率 分 子 分 母 皆 不 包 含 其 他 類 學 生 範 例 : 某 A 國 中 國 語 文 測 驗 未 通 過 人 數 為 10 位, 僅 安 排 6 位 學 生 入 班 輔 導, 故 受 輔 率 為 6/10=60% 某 B 國 小 數 學 測 驗 未 通 過 人 數 為 20 位, 其 中 安 排 11 位 具 弱 勢 身 分 入 班 輔 導, 故 受 輔 率 為 11/20=55% 進 步 率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於 兩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皆 進 步 之 人 數 實 際 受 輔 人 數 (103 年 8 月 4 日 技 測 中 心 與 國 教 署 研 商 確 定 後, 公 布 於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網 站 ) 171

175 資 源 篇 進 步 結 案 率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於 兩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進 步 而 能 回 原 班 上 課 人 數 ( 於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中 以 進 步 因 素 結 案 之 學 生 數 )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人 數 範 例 : 某 國 中 有 10 位 受 輔 學 生, 其 中 2 位 經 過 2 月 及 6 月 成 長 測 驗 進 步 且 合 格, 並 於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中 以 進 步 因 素 (2)- 通 過 二 次 成 長 測 驗 成 績 者 結 案, 故 進 步 結 案 率 為 2/10=20% 提 報 率 施 測 率 及 進 步 率 由 技 測 中 心 提 供 : 受 輔 率 及 進 步 結 案 率 由 臺 南 大 學 提 供, 若 有 任 何 指 標 問 題 建 請 洽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172

176 資 源 篇 二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Q1: 為 甚 麼 要 有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因 配 合 教 育 部 要 點 修 正, 為 紀 錄 每 位 學 生 的 學 習 歷 程, 並 掌 握 及 追 蹤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故 建 置 了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Q2: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跟 電 腦 化 測 驗 系 統 填 報 系 統 間 的 關 聯 為 何?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為 整 合 了 補 救 教 學 相 關 業 務 中, 同 時 使 用 到 的 學 生 資 料, 並 同 時 可 記 錄 學 生 評 量 紀 錄 及 受 輔 紀 錄, 達 到 學 校 填 報 作 業 簡 化 之 目 的 Q3: 怎 麼 進 去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可 直 接 連 結 或 於 入 口 網 首 頁 ( 左 方 快 速 連 結 區 塊 連 結 至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與 填 報 系 統 的 帳 號 密 碼 為 同 一 組 ) Q4: 如 何 建 立 學 生 資 料? 請 登 入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選 擇 新 增 學 生 功 能, 依 序 填 入 學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身 分 類 別 入 學 年 度 及 目 前 班 級 資 訊 後 建 立 若 需 一 次 輸 入 多 筆 學 生, 可 使 用 匯 入 學 生 功 能, 下 載 範 例 csv 檔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後 一 次 建 立 註 : 更 詳 細 之 圖 文 說 明, 請 至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下 載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Q5: 學 生 資 料 錯 了, 但 已 經 轉 入 個 案, 要 如 何 修 改? 若 學 生 已 經 轉 進 個 案, 學 生 的 學 年 度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系 統 預 設 無 法 讓 學 校 端 修 改, 請 承 辦 老 師 將 欲 修 改 的 學 生 學 年 度 或 身 分 證 資 料 等 mail 至 網 路 平 臺 組 服 務 信 箱 (untnkws@gmail.com) 將 協 助 修 正 或 電 洽 ( ) 其 餘 個 資 請 承 辦 老 師 以 滑 鼠 點 擊 欲 修 改 欄 位 的 方 塊 即 可 進 行 修 正 的 動 作 Q6: 學 生 無 法 新 增 成 功, 顯 示 學 生 已 存 在 ( 身 分 證 號 重 複 ), 該 怎 麼 處 理? 若 系 統 顯 示 學 生 已 存 在 ( 身 分 證 號 重 複 ), 請 承 辦 老 師 確 認 該 名 學 生 是 否 曾 經 存 在 於 該 校 個 案 管 理 中, 但 是 已 經 被 結 案, 可 從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中 個 案 管 理 項 下 結 案 學 生 清 單 中 找 到 該 名 學 生, 並 勾 選 該 名 學 生 點 選 轉 回 個 案 另 外, 可 於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內 的 查 詢 學 生, 查 詢 該 名 學 生 的 所 在 位 置 173

177 資 源 篇 Q7: 我 要 新 增 學 生 但 他 顯 示 在 某 某 學 校, 我 該 如 何 處 理? 若 承 辦 老 師 欲 新 增 一 位 學 生 資 料, 但 系 統 顯 示 在 某 某 學 校, 可 能 是 因 為 該 名 學 生 為 轉 學 生 或 為 國 小 畢 業 生, 原 本 學 校 就 有 建 立 該 名 學 生 的 資 料, 因 此 系 統 無 法 重 複 輸 入, 請 承 辦 老 師 與 該 校 聯 絡, 將 該 名 學 生 的 資 料 使 用 異 動 轉 銜 的 功 能 轉 銜 至 貴 校 ; 若 確 定 非 轉 學 生 或 畢 業 生, 可 能 為 某 某 國 小 資 料 建 檔 錯 誤, 煩 請 以 專 線 ( ) 聯 絡 服 務 人 員 Q8: 如 何 維 護 學 生 的 資 料? 在 學 生 名 單 中 之 資 料, 所 有 欄 位 都 可 由 老 師 自 行 修 改 ; 在 個 案 管 理 中 的 學 生, 可 在 網 頁 右 方 功 能 操 作 處 點 選 個 資 / 歷 程 查 看 及 編 輯, 以 滑 鼠 點 擊 欲 修 改 欄 位 的 方 塊 即 可 進 行 修 正 的 動 作, 唯 學 年 度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學 生 性 別 無 法 由 學 校 端 修 正, 煩 請 以 專 線 ( ) 聯 絡 服 務 人 員 Q9: 為 什 麼 補 救 教 學 型 態 是 空 的? 我 要 怎 麼 填 寫? 補 救 教 學 型 態 的 部 份, 待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完 畢 後, 將 由 系 統 自 動 帶 入, 承 辦 老 師 不 需 填 寫 Q10: 不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的 學 生, 是 否 可 以 將 名 單 從 個 案 中 刪 除? 學 生 一 旦 進 入 個 案, 則 無 法 任 意 刪 除, 應 進 行 輔 導 追 蹤, 若 符 合 結 案 原 因, 經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該 生 不 再 需 要 補 救 教 學, 即 可 依 規 定 進 行 結 案 建 請 老 師 評 估 原 因, 例 如 家 長 該 期 無 法 配 合 接 送, 類 似 案 例 建 議 可 將 學 生 保 留 於 個 案 持 續 追 蹤 Q11: 學 生 轉 學 或 畢 業 了, 我 該 幫 他 結 案 嗎? 學 生 轉 學 或 畢 業, 若 該 名 學 生 的 資 料 存 在 學 生 名 單 中, 請 承 辦 老 師 將 該 名 學 生 資 料 直 接 刪 除 若 該 名 學 生 的 資 料 存 在 於 個 案 管 理 中, 請 承 辦 老 師 協 助 確 認 學 生 轉 學 或 畢 業 的 目 的 學 校, 並 利 用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中 的 異 動 轉 銜 功 能 異 動 學 生 的 資 料, 而 目 的 學 校 承 辦 老 師 只 要 登 入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即 可 接 收 學 生 174

178 資 源 篇 三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 一 )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Q1: 新 增 了 一 筆 學 生 資 料, 為 何 該 生 無 法 施 測? 新 增 完 畢 後, 請 至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中 按 下 確 定 登 記 鈕, 更 新 名 單 後 再 勾 選 考 科 即 可 註 : 篩 選 測 驗 期 間, 學 生 名 單 與 個 案 名 單 皆 可 施 測 ; 成 長 測 驗 期 間, 僅 個 案 名 單 可 施 測 故 在 成 長 測 驗 期 間 新 增 之 學 生, 必 須 要 轉 為 個 案 才 具 備 受 測 資 格 Q2: 學 生 已 轉 至 他 校, 但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中 還 有 看 到 該 生 名 字? 請 老 師 至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將 該 生 進 行 異 動 轉 銜 後, 再 至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之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點 選 確 定 登 記 鈕, 即 可 更 新 名 單 Q3: 為 何 學 生 無 法 登 入 施 測 或 教 師 無 法 登 打 紙 筆 測 驗 作 答 反 應? 請 先 確 定 學 生 應 施 測 的 考 科 是 否 已 勾 選 ; 如 有 勾 選, 請 務 必 點 選 確 定 登 記 鈕 儲 存 考 科 勾 選 結 果 Q4: 學 生 考 完 試 便 將 其 考 科 勾 選 移 除, 為 何 移 除 後 便 無 法 檢 視 學 生 測 驗 資 料? 學 生 試 畢 後, 考 科 勾 選 皆 不 需 移 除, 否 則 系 統 將 無 法 讀 取 該 生 施 測 資 料, 因 此 無 法 檢 視 學 生 測 驗 結 果, 且 會 影 響 施 測 率 與 相 關 施 測 數 據 ; 如 已 將 考 科 移 除, 可 重 新 勾 選 考 科, 並 點 選 確 定 登 記 鈕, 即 可 檢 視 學 生 測 驗 資 料 Q5: 教 師 在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誤 將 學 生 刪 除, 如 何 處 理? 請 至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重 新 建 立 該 生 名 單, 再 至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按 下 確 定 登 記 鈕, 名 單 即 會 重 新 寫 入, 若 該 生 先 前 已 完 成 測 驗, 系 統 亦 會 留 存 其 成 績 紀 錄 Q6: 學 生 身 分 證 號 或 入 學 年 度 登 打 有 誤, 無 法 登 入 測 驗, 哪 裡 可 以 修 改? 請 洽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專 線 ( ) 修 改 學 生 身 分 證 號 或 入 學 年 度, 再 至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中 按 下 確 定 登 記 鈕, 即 可 更 新 註 : 有 關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學 生 資 料 除 身 分 證 號 與 入 學 年 度 外, 需 由 臺 南 大 學 修 改, 其 餘 資 料 : 姓 名 班 級 等 均 自 行 修 改, 並 回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點 選 確 定 登 記 鈕, 學 生 名 單 及 學 生 資 訊 即 可 更 新 175

179 資 源 篇 ( 二 ) 預 約 測 驗 日 期 Q1: 預 約 只 能 人 次 嗎? 超 過 此 人 次 是 否 會 被 踢 出? 這 只 是 系 統 預 防 學 校 對 外 流 量 過 大 所 建 議 的 人 次, 學 校 還 是 可 以 依 實 際 情 況 彈 性 安 排 每 時 段 施 測 人 次, 只 要 有 預 約, 系 統 不 會 將 學 生 踢 出 Q2: 選 擇 測 驗 時 段 12:00-14:00 無 剩 餘 名 額 可 以 預 約, 如 何 可 以 再 增 加 人 次? 可 選 擇 11:00-13:00 時 段 或 13:00-15:00 時 段 例 如 : 學 生 將 於 12:35 登 入 施 測, 可 預 約 11:00-13:00 時 段, 學 生 將 於 13:10 登 入 施 測, 可 預 約 13:00-15:00 時 段 或 可 電 洽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專 線 ( 轉 212) 協 助 少 量 預 約 倘 若 需 大 量 人 次 預 約, 請 另 擇 日 期 時 段 預 約, 中 心 為 控 管 流 量 故 無 法 進 行 大 量 超 額 預 約 Q3: 施 測 時 如 有 學 生 請 假, 預 訂 人 次 應 如 何 處 理? 當 日 可 先 施 測, 但 施 測 後 請 至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修 改 預 訂 人 次 ( 該 時 段 實 際 施 測 人 次 ) (1) 修 改 預 約 人 次 僅 當 日 適 用 (2) 若 剩 餘 人 次 為 0 可 將 已 施 測 完 畢 的 時 段 刪 除, 系 統 會 將 人 次 釋 放, 供 老 師 再 行 預 約 (3) 人 次 僅 作 流 量 控 管 之 用, 刪 除 後 不 會 影 響 學 生 成 績 與 施 測 率 ( 三 ) 上 傳 紙 筆 測 驗 結 果 Q1: 紙 筆 測 驗 選 擇 題 需 要 批 改 嗎? 選 擇 題 無 須 批 改, 在 紙 筆 測 驗 逐 題 登 打 時, 依 作 答 選 項 填 入 Q2: 紙 筆 測 驗 數 學 科 有 應 用 題, 要 如 何 登 打, 如 果 有 很 多 括 號 時, 有 其 中 一 個 括 號 答 錯 或 是 空 白, 該 題 要 如 何 給 分? 紙 筆 測 驗 數 學 科 應 用 題 每 一 個 括 號 都 需 填 寫 正 確, 該 題 才 算 答 對, 在 紙 筆 測 驗 逐 題 登 打 時, 填 充 題 或 應 用 題 等 非 選 擇 題, 請 依 正 確 答 案 閱 卷 後 登 打, 答 對 輸 入 1, 答 錯 輸 入 0 Q3: 匯 入 紙 筆 測 驗 結 果 時, 系 統 匯 出 成 績 與 批 改 後 成 績 不 同? 請 確 認 輸 入 的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此 類 狀 況 多 發 生 於, 誤 將 選 擇 題 的 答 案, 以 0 或 1 輸 入 (1) 選 擇 題 型 請 直 接 填 入 學 生 作 答 答 案 (1,2,3,4), 若 無 法 判 別 學 生 答 案, 或 該 題 空 白, 請 輸 入 0 176

180 資 源 篇 (2) 其 他 非 選 擇 題 型 之 題 目, 正 確 輸 入 1, 錯 誤 輸 入 0 Q4: 上 傳 紙 筆 測 驗 作 答 反 應, 逐 題 登 打 欄 位 出 現 免 考 且 無 法 登 打 作 答 反 應? 若 出 現 免 考, 表 示 在 前 一 年 度 9 月 篩 選 測 驗 時 該 科 成 績 合 格, 請 先 評 估 學 生 成 長 測 驗 是 否 需 要 加 考 該 科, 若 是, 請 至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將 欲 加 考 的 科 目 選 考 欄 位 打 勾, 並 按 確 定 登 記 鈕, 再 至 上 傳 紙 筆 測 驗 結 果 登 打 學 生 作 答 反 應 ; 若 否, 保 持 現 況 即 可 Q5: 若 匯 入 紙 筆 測 驗 結 果 有 誤, 如 何 修 改? 請 老 師 修 改 上 傳 之 檔 案, 再 重 新 上 傳 紙 筆 測 驗 結 果 後, 資 料 即 可 更 新 ; 亦 可 於 個 別 學 生 登 打 介 面 進 行 線 上 修 改 註 : 上 傳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與 更 正 測 驗 結 果, 均 須 於 施 測 期 程 結 束 前 完 成 Q6: 在 上 傳 紙 筆 測 驗 結 果 時, 已 登 打 完 作 答 反 應, 卻 沒 有 顯 示 學 生 成 績? 系 統 自 動 登 出 時 間 為 20 分 鐘, 請 老 師 注 意 隨 時 儲 存, 並 需 於 施 測 時 程 結 束 前 完 成 成 績 登 錄, 逾 期 未 登 錄 成 績 者, 視 同 缺 考 Q7: 整 批 匯 入 紙 筆 測 驗 結 果 時, 一 定 要 全 部 登 打 完 成 才 能 上 傳 嗎? 匯 入 成 績 可 採 分 批 進 行 若 要 先 上 傳 部 分 學 生 測 驗 結 果, 可 先 將 已 登 打 完 畢 的 檔 案 匯 入, 惟 剩 餘 學 生 要 匯 入 時, 務 必 先 下 載 最 新 登 錄 檔 ( 內 含 教 師 已 登 打 完 畢 的 學 生 作 答 紀 錄 ), 避 免 已 上 傳 之 紀 錄 遭 覆 蓋 註 : 如 施 測 學 生 數 多, 也 可 依 班 級 為 單 位 分 割 上 傳 CSV 檔, 登 打 完 各 班 施 測 學 生 作 答 反 應 後, 再 進 行 分 批 上 傳 ( 四 ) 缺 考 資 訊 Q1: 學 校 應 施 測 的 學 生 均 已 測 驗 完 畢, 為 何 施 測 率 未 達 100%? 請 確 認 : 紙 筆 測 驗 結 果 有 無 上 傳 ;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內 缺 考 資 訊 的 缺 考 名 單 是 否 正 確 ; 學 生 作 答 是 否 完 成 ; 是 否 有 接 收 轉 入 學 生 (1) 依 據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受 輔 學 生 具 結 案 因 素 者,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得 予 至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將 該 生 結 案 (2) 學 生 轉 學 休 學 畢 業 移 民 或 轉 至 私 立 學 校, 請 至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異 動 轉 銜 177

181 資 源 篇 (3) 操 作 完 結 案 或 異 動 轉 銜 後, 請 回 到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之 登 記 測 驗 科 目 按 下 確 定 登 記 鈕, 即 可 更 新 名 單 Q2: 學 生 已 施 測 完 畢, 卻 顯 示 缺 考? 請 電 洽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專 線 ( 轉 212), 告 知 服 務 人 員 該 生 之 身 分 證 號, 以 協 助 查 詢 學 生 是 否 確 實 登 入 系 統 作 答 或 交 卷 Q3: 學 生 由 他 校 轉 入 本 校, 登 入 施 測 時 顯 示 已 經 考 過, 但 在 本 校 系 統 中 卻 顯 示 缺 考? 因 該 生 施 測 紀 錄 還 留 在 舊 學 校, 請 老 師 電 洽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專 線 ( 轉 212), 由 服 務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即 可 ( 五 )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Q1: 診 斷 報 告 如 何 進 行 批 次 列 印? 在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中, 可 針 對 個 別 學 生 瀏 覽 其 診 斷 報 告 若 要 進 行 多 位 學 生 批 次 瀏 覽 ( 或 列 印 ), 可 依 教 師 需 求 勾 選 名 單, 並 按 下 列 印 勾 選 學 生 診 斷 報 告 統 計 表, 系 統 即 會 自 動 產 生 勾 選 學 生 的 統 整 報 告 ; 或 按 下 列 印 勾 選 學 生 個 別 診 斷 報 告, 系 統 即 會 自 動 產 生 勾 選 學 生 的 個 別 報 告 Q2: 列 印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時 網 頁 上 的 及 格 不 及 格 有 顏 色 可 判 別, 為 什 麼 列 印 後 卻 沒 有 底 色 區 分? 這 是 瀏 覽 器 設 定 的 問 題, 請 勾 選 列 印 設 定 即 可 步 驟 如 下 : IE 瀏 覽 器 : 列 印 測 驗 報 告 ( 右 鍵 ) 預 覽 列 印 設 定 列 印 格 式 ( 齒 輪 的 圖 案 ) 打 勾 列 印 背 景 色 彩 與 影 像 Google Chrome 瀏 覽 器 : 列 印 測 驗 報 告 列 印 此 頁 打 勾 背 景 顏 色 與 圖 片 178

182 資 源 篇 Q3: 可 否 觀 看 學 生 逐 題 作 答 狀 況, 以 利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基 於 題 目 保 密 原 則, 無 法 將 逐 題 作 答 情 況 公 開, 但 老 師 可 至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的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觀 看 學 生 分 科 的 診 斷 報 告 診 斷 報 告 乃 依 學 生 逐 題 作 答 反 應 分 析 而 來, 判 定 學 生 各 項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及 能 力 指 標 的 檢 測 狀 況 為 精 熟 基 礎, 或 是 待 加 強 Q4: 學 生 轉 銜 至 新 校, 舊 校 需 查 詢 該 生 相 關 資 料, 如 何 取 得? 請 電 洽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專 線 ( 轉 212) 電 話, 告 知 轉 學 生 身 分 證 號, 以 協 助 提 供 測 驗 結 果 報 告 之 書 面 資 料 留 存 Q5: 如 何 判 定 學 生 前 後 測 進 步 情 形? 進 步 與 否 係 由 T 分 數 判 定 教 師 可 在 學 生 測 驗 歷 程 中 瀏 覽 個 別 學 生 的 分 科 診 斷 圖, 內 含 學 生 每 次 受 測 後 的 T 分 數 成 長 情 況 或 點 選 系 統 選 單 之 受 輔 成 效, 可 對 學 生 歷 次 施 測 之 T 分 數 進 行 總 覽 Q6: 學 生 身 分 證 號 被 其 他 同 學 誤 登, 可 將 其 作 答 紀 錄 刪 除 嗎? 請 撥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專 線 ( 轉 212) 電 話, 告 知 服 務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即 可 ( 六 ) 校 內 帳 號 管 理 Q1: 如 何 將 學 生 測 驗 結 果 資 料 方 便 且 快 速 提 供 班 級 導 師 或 補 救 教 學 授 課 教 師? 至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校 內 帳 號 管 理 中 新 增 各 特 定 帳 號, 讓 學 校 校 長 主 任 班 導 師 以 及 補 救 教 學 授 課 教 師 各 自 擁 有 專 屬 帳 號, 可 在 線 上 觀 看 學 生 診 斷 報 告, 以 增 進 補 救 教 學 效 率, 並 節 省 各 項 人 力 與 資 源 (1) 綜 合 權 限 : 帳 號 使 用 者 為 該 校 校 長 或 教 學 主 任 ( 至 多 兩 組 ), 可 檢 閱 全 校 學 生 各 科 目 檢 測 結 果 及 診 斷 報 告 內 容 (2) 班 級 權 限 : 每 班 一 帳 號, 帳 號 使 用 者 為 班 級 教 師, 可 檢 閱 該 班 級 內 學 生 各 科 目 檢 測 結 果 及 診 斷 報 告 內 容 (3) 授 課 教 師 權 限 : 帳 號 使 用 者 為 補 救 教 學 授 課 教 師, 可 檢 閱 所 授 課 科 目 年 級 之 學 生 檢 測 結 果 及 診 斷 報 告 內 容 179

183 資 源 篇 Q2: 為 何 新 增 之 各 權 限 帳 號 無 法 對 學 生 資 料 與 考 試 資 訊 進 行 修 改? 僅 有 學 校 承 辦 人 能 夠 對 學 生 資 料 與 考 試 資 訊 進 行 修 改, 新 增 之 各 權 限 帳 號 僅 限 觀 看 檢 測 結 果 及 診 斷 報 告 內 容 Q3: 若 教 師 同 時 具 備 班 級 權 限 與 授 課 教 師 權 限, 該 如 何 建 置 帳 號? 請 老 師 提 供 2 組 帳 號, 並 區 分 使 用 權 限 建 置 2 組 帳 號, 或 請 承 辦 教 師 以 授 課 教 師 權 限 建 置 帳 號, 惟 班 級 學 生 則 需 手 動 勾 選 Q4: 新 增 帳 號 之 教 師 若 忘 記 密 碼 應 如 何 處 理? 至 校 內 帳 號 總 表 尋 找 該 教 師, 並 按 下 後 方 鑰 匙 ( 忘 記 密 碼 ) 重 新 寄 送 認 證 信, 認 證 信 中 會 提 供 一 組 新 的 預 設 密 碼, 使 用 此 預 設 密 碼 即 可 登 入, 登 入 後 可 自 行 修 改 密 碼 Q5: 新 增 帳 號 之 教 師 未 收 到 認 證 信 應 如 何 處 理? 先 確 認 是 否 正 確, 若 有 誤, 請 承 辦 人 將 修 改 正 確 後, 按 下 後 方 鑰 匙 ( 忘 記 密 碼 ) 重 新 寄 送 認 證 信 ; 若 正 確, 請 教 師 至 垃 圾 郵 件 夾 搜 尋 或 確 認 信 箱 是 否 設 定 僅 接 收 通 訊 錄 名 單 之 信 件, 如 需 重 新 接 收 認 證 信, 則 按 下 後 方 鑰 匙 ( 忘 記 密 碼 ) 重 新 寄 送 ( 七 ) 下 修 測 驗 Q: 學 生 線 上 施 測 時, 為 何 登 入 時 顯 示 為 下 修 測 驗 畫 面? 學 生 施 測 完 畢 且 不 及 格, 再 次 登 入 時 即 顯 示 為 下 修 測 驗 畫 面 下 修 測 驗 非 強 制 施 測, 並 不 列 入 施 測 率 計 算, 由 教 師 決 定 學 生 是 否 加 考 若 需 另 外 安 排 施 測 時 間 進 行 下 修 測 驗, 仍 需 預 約 施 測 時 間, 始 可 進 行 測 驗 ( 八 ) 學 校 網 路 連 線 異 常 Q: 學 校 網 路 連 線 異 常 排 除 流 程? 請 先 與 校 內 電 腦 老 師 或 網 管 人 員 初 步 判 斷 及 排 除 網 路 連 線 問 題, 再 與 縣 市 教 網 中 心 聯 繫 釐 清 學 校 連 線 異 常 原 因, 並 協 助 解 決 若 非 教 網 中 心 可 排 除 之 情 況 請 與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聯 絡 180

184 資 源 篇 尋 求 協 助 問 題 排 除 持 續 進 行 施 測 學 校 端 施 測 連 線 異 常 校 內 承 辦 教 師 或 網 管 人 員 初 步 進 行 連 線 異 常 處 理 尋 求 協 助 各 縣 市 教 網 中 心 釐 清 學 校 連 線 異 常 原 因, 並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排 除 洽 詢 問 題 回 報 與 排 除 問 題 回 報 與 排 除 測 驗 中 心 承 辦 人 員 梁 景 程 先 生 聯 絡 電 話 #212 蔡 名 琪 小 姐 聯 絡 電 話 : ( 九 ) 其 他 問 題 Q: 教 師 登 入 忘 記 密 碼, 如 何 處 理? 請 逕 洽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專 線 ( 轉 212), 將 由 測 驗 中 心 承 辦 人 員 確 認 來 電 者 身 分 後 協 助 您 處 理 四 學 校 求 才 Q1: 哪 些 身 分 的 老 師 需 要 透 過 人 才 招 募 網 進 用? 依 規 定 除 由 校 內 現 職 教 師 及 不 支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擔 任 外, 其 餘 所 需 教 學 人 員, 均 應 透 過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公 開 招 募, 並 於 職 缺 刊 登 完 畢 後,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之 通 知 信, 通 知 面 試 錄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人 員, 如 學 校 情 形 特 殊 實 施 確 有 困 難, 應 專 案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Q2: 如 何 刊 登 職 缺? 職 缺 刊 登 之 操 作 過 程 請 參 考 以 下 說 明 : (1) 請 進 入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首 頁 ( 選 擇 左 側 選 單 之 填 報 系 統, 並 輸 入 您 的 帳 號 密 碼, 完 成 登 入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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