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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務 章 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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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壹 教 務 處 目 一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務 處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2 二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科 書 選 用 暨 採 購 辦 法 7 三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排 配 課 實 施 要 點 10 四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巡 堂 輪 值 辦 法 11 五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作 業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12 六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定 期 評 量 實 施 辦 法 13 七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實 施 計 畫 17 八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增 廣 教 學 課 業 輔 導 實 施 辦 法 19 九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班 級 教 室 日 誌 填 寫 要 點 20 十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21 十 一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英 文 競 賽 辦 法 25 十 二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收 取 學 生 代 收 代 辦 費 審 核 會 議 組 織 作 業 原 則 27 十 三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申 請 轉 科 補 充 規 定 29 十 四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30 十 五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技 職 繁 星 計 畫 推 薦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推 薦 作 業 實 施 計 畫 40 十 六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技 職 繁 星 計 畫 校 內 推 薦 甄 選 辦 法 42 十 七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作 業 實 施 計 畫 43 十 八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儀 器 設 備 借 用 管 理 要 點 45 十 九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護 理 教 室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46 二 十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視 聽 教 室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47 二 十 一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電 腦 教 室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48 二 十 二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音 樂 及 美 術 教 室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49 二 十 三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物 理 實 驗 室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50 二 十 四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化 學 實 驗 室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51 二 十 五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語 言 教 室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52 二 十 六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重 修 學 分 辦 法 53 二 十 七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各 ( 學 )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實 施 要 點 54 二 十 八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重 補 修 上 課 注 意 事 項 55 二 十 九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重 修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56 三 十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57 三 十 一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轉 學 生 補 修 學 分 辦 法 60 貳 學 務 處 一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家 長 會 組 織 章 程 62 錄

4 二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導 師 實 施 辦 法 65 三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校 民 主 法 治 與 人 權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70 四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品 德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73 五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班 聯 會 組 織 章 程 76 六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實 施 辦 法 79 七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週 記 書 寫 相 關 規 定 83 八 國 立 新 營 高 工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86 九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99 十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改 過 銷 過 實 施 辦 法 105 十 一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德 行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107 十 二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德 行 評 量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97 學 年 起 入 學 適 用 ) 109 十 三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生 活 榮 譽 暨 環 境 整 潔 競 賽 實 施 辦 法 111 十 四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請 假 規 定 114 十 五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服 儀 標 準 116 十 六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急 難 慰 助 金 申 請 辦 法 117 十 七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規 定 120 十 八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 手 機 ) 管 理 辦 法 125 十 九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工 讀 實 施 要 點 126 二 十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規 定 128 二 十 一 學 生 改 過 銷 過 實 施 辦 法 之 CO 檢 測 暨 吸 菸 改 過 銷 過 補 充 規 定 134 二 十 二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35 二 十 三 國 立 新 營 高 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137 二 十 四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體 育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140 二 十 五 國 立 新 營 高 工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實 施 要 點 141 二 十 六 國 立 新 營 高 工 社 團 評 鑑 辦 法 144 參 總 務 處 一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總 務 處 章 則 總 則 147 二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務 會 議 章 則 149 三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文 書 處 理 規 則 151 四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檔 案 清 理 暨 檔 案 銷 燬 辦 法 153 五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節 約 能 源 實 施 要 點 155 六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推 動 綠 色 採 購 方 案 計 畫 157 七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園 無 障 礙 環 境 推 行 委 員 會 組 織 要 點 159 八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舍 場 所 提 供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160 九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請 購 維 修 參 考 流 程 圖 163 十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財 物 管 理 要 點 164 十 一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財 產 安 全 維 護 管 理 要 點 167

5 十 二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財 產 盤 點 實 施 計 畫 168 十 三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增 購 財 產 登 錄 作 業 流 程 170 十 四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防 護 團 組 織 要 點 171 十 五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總 務 處 所 屬 組 長 職 務 輪 調 實 施 要 點 172 十 六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175 十 七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工 友 出 勤 差 假 管 理 補 充 規 定 181 十 八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勞 工 退 休 要 點 183 十 九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章 185 二 十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園 門 禁 管 理 辦 法 186 二 十 一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出 納 管 理 辦 法 187 肆 實 習 處 一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實 習 輔 導 處 職 掌 192 二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實 習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195 三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實 習 工 場 ( 實 驗 室 ) 管 理 要 點 197 四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實 習 管 理 規 則 199 五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實 習 財 物 管 理 要 點 201 六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實 習 工 廠 設 備 保 養 維 護 要 點 202 七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工 場 設 備 儀 器 工 具 材 料 損 毀 失 竊 處 理 要 點 203 八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204 九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實 習 工 場 ( 實 驗 室 )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206 十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實 驗 及 實 習 廢 棄 物 管 制 實 施 要 點 208 十 一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漫 畫 比 賽 實 施 辦 法 210 十 二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測 驗 實 施 辦 法 211 十 三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工 廠 ( 實 驗 室 ) 意 外 事 故 處 理 要 點 212 十 四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內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215 十 五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選 手 培 育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216 十 六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實 習 課 程 補 考 補 救 與 增 廣 教 學 實 施 計 畫 218 十 七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實 習 補 考 辦 法 219 十 八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就 業 輔 導 委 員 會 實 施 計 畫 220 十 九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就 業 輔 導 工 作 實 施 要 點 223 二 十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就 業 輔 導 工 作 要 項 及 進 度 表 225 二 十 一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外 參 觀 實 施 要 點 228 二 十 二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年 度 建 立 正 確 職 業 觀 念 徵 文 比 賽 實 施 辦 法 229 二 十 三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加 強 職 業 道 德 教 育 書 法 比 賽 實 施 辦 法 231

6 二 十 四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推 行 產 學 合 作 實 施 要 點 232 二 十 五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產 學 合 作 外 聘 講 師 辦 法 234 二 十 六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通 訊 聯 絡 網 組 織 計 劃 235 二 十 七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宣 導 實 施 計 畫 237 伍 輔 導 室 一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239 二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認 輔 制 度 實 施 計 劃 243 三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生 命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245 四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親 職 教 育 座 談 會 實 施 計 畫 247 五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生 涯 輔 導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250 六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事 件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修 訂 253 七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校 園 自 我 傷 害 防 治 及 處 理 機 制 實 施 計 畫 255 八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四 技 二 專 備 審 資 料 製 作 比 賽 實 施 要 點 261 九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263 十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實 施 辦 法 268 陸 圖 書 館 一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圖 書 館 工 作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271 二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圖 書 館 借 書 賠 償 辦 法 272 三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圖 書 館 借 閱 規 則 273 四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圖 書 館 期 刊 閱 覽 室 規 則 274 五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推 展 全 國 讀 書 心 得 及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獎 勵 實 施 計 劃 275 六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圖 書 館 新 書 推 介 辦 法 277 柒 人 事 室 一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人 事 室 章 則 總 則 280 二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人 事 室 組 織 與 業 務 職 掌 281 三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人 事 室 重 點 工 作 服 務 理 念 283 四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師 聘 約 284 五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職 務 代 理 制 度 及 職 務 交 接 實 施 要 點 286 六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調 整 平 日 及 寒 暑 假 上 班 時 間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294 七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性 騷 擾 防 治 申 訴 及 調 查 處 理 辦 法 298 八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禁 止 性 侵 害 與 性 騷 擾 聲 明 書 302 九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推 動 公 教 志 工 參 與 公 共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303 十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職 員 文 康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305 捌 會 計 室

7 一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307 二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322 三 中 央 政 府 作 業 基 金 會 計 報 告 會 計 科 目 及 淨 資 產 運 用 分 錄 釋 例 一 致 規 定 324 四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330 五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337 六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345 七 機 關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347 八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監 辦 辦 法 349 九 各 機 關 員 工 待 遇 給 與 相 關 事 項 預 算 執 行 之 權 責 分 工 表 351 十 健 全 財 務 秩 序 與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354 十 一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國 內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357 玖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一 高 級 中 等 進 修 學 校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359 二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進 修 學 校 人 力 經 費 處 理 補 充 規 定 360 三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361 四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364 五 國 立 及 臺 灣 省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要 點 365 六 高 級 中 等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370 七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373 八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376 九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要 點 補 充 規 定 383 十 考 試 期 間 學 生 請 假 辦 法 384 十 一 採 用 教 科 書 應 注 意 事 項 385 十 二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386

8 壹 教 務 處 1

9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務 處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承 辦 單 位 一 差 假 加 班 及 核 定 校 務 項 目 分 層 負 責 劃 分 第 四 層 第 三 層 第 二 層 第 一 層 項 目 組 長 處 室 承 辦 人 校 長 科 主 任 主 任 1. 教 職 員 差 假 案 件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2. 教 職 員 工 加 班 案 件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備 註 各 處 室 各 組 ( 共 同 性 ) 教 務 處 3. 外 出 登 記 案 件 核 定 二 平 時 考 核 1. 各 處 室 教 職 員 平 時 考 核 擬 辦 核 定 三 工 作 簡 化 1. 推 行 工 作 簡 化 各 工 作 項 目 之 檢 討, 建 議 及 執 行 事 項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行 事 曆 1. 按 主 管 業 務 分 訂 行 事 曆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國 家 賠 償 法 之 實 施 1. 教 職 員 工 涉 及 國 家 賠 償 法 案 件 之 處 理 六 其 他 1. 參 加 校 內 各 項 重 要 會 議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2. 有 關 上 級 交 辦 事 項 及 本 明 細 表 未 列 事 項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一 一 般 業 務 1. 教 務 工 作 計 劃 之 擬 定 擬 辦 核 定 2. 教 師 任 課 及 服 務 狀 況 考 核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3. 教 務 處 各 項 規 章 之 擬 定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4. 籌 開 教 務 會 議 擬 辦 核 定 5. 召 開 處 務 座 談 會 擬 辦 核 定 6. 執 行 會 議 決 議 有 關 教 務 事 項 擬 辦 核 定 7. 辦 理 招 生 事 宜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8. 查 堂 及 巡 視 上 課 情 形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9. 教 務 處 職 員 工 作 調 配 並 考 核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10. 檢 查 教 務 日 誌 擬 辦 核 定 11. 策 訂 與 教 務 有 關 之 管 制 項 目 計 劃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12. 監 督 管 制 案 之 執 行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13. 計 劃 遴 選 教 師 研 究 ( 研 習 ) 進 修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以 工 作 性 質 交 有 關 處 室 辦 理, 並 依 權 責 區 分 層 次 決 行 需 會 洽 有 關 單 位 2

10 14. 課 程 標 準 之 研 究 及 修 訂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15. 其 他 有 關 教 務 未 列 事 項 協 辦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二 研 究 發 展 1. 配 合 校 務 工 作 計 劃 策 訂 年 度 研 究 發 展 項 目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2. 研 究 發 展 報 告 之 審 獎 勵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一 課 程 編 排 1. 編 排 教 師 授 課 時 間 表 協 辦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2. 訂 定 各 班 課 程 表 協 辦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二 教 學 實 施 1. 擬 定 教 學 方 針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2. 擬 定 教 學 有 關 章 則 及 應 用 表 格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3. 擬 定 教 學 實 施 研 究 計 劃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4. 辦 理 教 師 缺 課 補 課 代 課 及 調 課 事 宜 5. 教 師 兼 代 課 案 件 兼 代 課 鐘 點 計 核 陳 報 6. 辦 理 教 學 研 究 會 觀 摩 會 與 研 習 會 7. 各 項 考 試 時 間 表 監 考 表 之 編 排 8. 各 項 文 件 表 格 之 登 錄 整 理 及 保 管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協 辦 擬 辦 核 定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9 舉 辦 教 學 成 果 展 覽 協 辦 擬 辦 核 定 三 課 業 考 查 1. 查 閱 各 科 教 學 及 作 業 實 際 進 度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2. 查 閱 教 室 日 誌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3. 檢 查 學 生 各 科 作 業 及 教 師 批 改 情 形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4. 辦 理 學 業 考 試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5. 辦 理 各 項 學 藝 競 賽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四 教 學 研 究 1. 會 同 各 科 教 師 研 訂 教 學 及 作 業 預 定 進 度 表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2. 辦 理 教 教 科 書 採 用 事 宜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3. 搜 集 教 師 自 編 講 義 及 補 充 教 材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五 教 育 指 導 1.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協 辦 擬 辦 核 定 2. 假 期 作 業 規 劃 協 辦 擬 辦 核 定 3. 寒 暑 假 課 業 輔 導 協 辦 擬 辦 核 定 4. 各 項 教 學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協 辦 擬 辦 核 定 5. 學 生 課 外 研 習 之 指 導 協 辦 擬 辦 核 定 六 其 他 1. 辦 理 各 種 學 會 有 關 事 宜 協 辦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會 同 人 事 室 辦 理 校 外 競 賽 由 一 層 核 定 3

11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2. 辦 理 教 師 任 教 班 級 科 目 時 數 證 明 書 等 事 宜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3. 造 報 教 學 實 施 概 況 協 辦 擬 辦 核 定 4. 調 查 統 計 各 項 教 學 資 料 及 報 表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一 學 籍 管 理 1. 辦 理 新 生 轉 學 生 入 學 考 試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2. 辦 理 新 生 入 學 註 冊 編 班 及 編 訂 學 號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3. 辦 理 學 生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擬 辦 轉 學 轉 科 畢 業 事 宜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4.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之 調 查 統 計 與 造 報 表 冊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5. 整 理 保 管 學 籍 簿 冊 擬 辦 核 定 6. 學 歷 證 件 之 更 正 與 申 請 補 發 7. 辦 理 身 障 生 就 學 安 置 及 轉 銜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協 辦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二 成 績 考 查 1.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之 統 計, 各 科 成 績 冊 及 試 卷 之 保 管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2. 辦 理 學 年 學 分 事 宜 協 辦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3. 畢 業 生 升 學 狀 況 調 查 公 佈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三 各 種 證 明 1. 學 生 成 績 證 明 書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2. 應 屆 畢 業 生 證 明 書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3. 畢 業 證 書 ( 證 明 書 ) 報 核 及 補 發 4. 核 發 學 生 證 擬 辦 核 定 四 學 生 公 1. 辦 理 校 內 外 各 類 獎 助 學 金 公 費 獎 學 費 生 申 辦 金 2. 軍 公 教 遺 族 與 傷 殘 榮 軍 子 女 就 學 費 用 優 待 之 申 請 五 減 免 學 雜 審 查 學 生 減 免 學 雜 費 費 六 其 他 1.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考 大 學 及 四 技 二 專 推 甄 技 優 保 甄 及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事 宜 2. 擬 定 註 冊 有 關 章 則 及 應 用 表 格 3. 辦 理 技 藝 ( 能 ) 競 賽 優 勝 保 送 事 宜 一 教 學 設 備 1. 教 學 設 備 購 置 計 劃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協 辦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4

12 教 務 處 設 備 組 教 務 處 實 驗 研 究 組 2. 擬 訂 教 學 設 備 管 理 章 則 特 別 教 室 管 理 規 則 及 應 用 表 格 3. 會 同 總 務 處 實 習 輔 導 處 計 劃 及 支 配 教 學 圖 書 實 習 等 一 切 教 學 用 具 之 設 備 保 管 事 宜 4. 商 請 各 科 教 師 自 製 教 學 設 備 事 宜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核 定 5. 掌 管 教 師 借 用 教 具 事 宜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6. 登 錄 並 統 計 全 校 各 項 教 學 設 備 之 增 減 7. 蒐 集 各 種 新 式 教 學 設 備 之 參 考 資 料 8. 會 同 總 務 處 支 配 教 室 及 特 別 教 室 及 共 同 學 科 教 學 設 備 9. 會 同 總 務 處 檢 查 整 理 設 備 儀 器 及 辦 理 各 科 儀 器 損 壞 賠 償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協 辦 擬 辦 核 定 協 辦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二 其 他 1. 辦 理 校 園 資 訊 化 管 理 協 辦 擬 辦 核 定 2. 辦 理 科 學 展 覽 事 宜 協 辦 擬 辦 核 定 一 課 程 調 整 1. 訂 定 課 程 調 整 計 畫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2. 訂 定 整 體 課 程 架 構 表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3. 成 立 召 開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4. 成 立 召 開 各 科 規 劃 作 業 小 組 5. 訂 定 各 類 課 程 領 域 開 設 學 分 數 6. 訂 定 各 科 教 學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表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核 定 擬 辦 核 定 7. 評 鑑 實 施 成 效 並 修 正 課 程 架 構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二 選 修 1. 訂 定 選 修 實 施 計 畫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三 重 補 修 2. 訂 定 學 生 選 修 注 意 事 項 擬 辦 核 定 3. 設 計 選 修 表 格 擬 辦 核 定 4. 編 印 選 修 宣 導 手 冊 擬 辦 核 定 5. 辦 理 選 修 宣 導 說 明 會 擬 辦 核 定 6. 辦 理 選 修 滿 意 度 調 查 擬 辦 核 定 1. 訂 定 重 補 修 延 修 實 施 要 點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各 科 儀 器 損 壞 以 承 辦 登 記 簿 為 準 會 同 教 學 組 辦 理 會 同 教 學 組 辦 理 會 同 教 學 組 辦 理 5

13 2. 重 補 修 開 課 科 目 統 計 擬 辦 核 定 3. 辦 理 學 生 申 請 重 補 修 擬 辦 核 定 4. 辦 理 學 生 重 修 自 學 輔 導 擬 辦 核 定 社 一 高 中 職 社 1. 訂 定 社 區 化 實 施 計 畫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區 區 化 2. 計 畫 追 蹤 與 督 導 擬 辦 核 定 化 3. 成 果 報 告 與 經 費 核 銷 教 師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6

14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科 書 選 用 暨 採 購 辦 法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壹 依 據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八 月 三 十 日 台 ( 九 十 四 ) 教 中 ( 二 ) 字 第 0 九 四 0 五 一 0 五 九 五 C 號 修 正 函 ;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採 用 教 科 書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貳 教 科 書 選 用 原 則 : 一 本 校 根 據 學 生 學 習 需 要, 提 高 教 學 效 果, 達 成 教 學 目 標, 加 強 服 務 之 原 則, 辦 理 教 科 書 採 用 有 關 事 宜 二 凡 教 育 部 訂 頒 之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及 實 習 科 目 等 之 教 科 書 應 採 用 依 規 定 須 送 請 國 立 編 譯 館 審 查 且 審 查 通 過 之 版 本 三 如 學 校 業 經 規 定 採 用 有 連 續 性 之 教 科 用 書, 於 同 一 學 年 內, 以 不 更 換 為 原 則 參 教 科 書 選 用 程 序 : 一 請 各 學 科 召 集 人 召 開 教 學 研 究 會, 就 所 收 集 之 樣 書, 研 商 調 查 老 師 之 意 見 並 填 寫 建 議 表 二 各 科 填 妥 決 議 採 用 教 科 書 之 版 本 會 議 記 錄 ( 樣 式 如 附 件 ), 由 教 學 組 彙 整 後 呈 報 校 長 核 示 三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就 通 過 教 育 部 審 訂 通 過 之 各 版 本, 考 慮 下 列 因 素, 研 擬 書 單 : ( 一 ) 顧 及 課 程 內 容 與 生 活 相 結 合, 以 引 發 學 生 興 趣, 增 進 學 生 之 理 解 與 該 學 科 相 關 之 能 力 ( 二 ) 顧 及 國 中 的 學 習 經 驗, 並 考 慮 與 專 科 學 院 及 大 學 之 銜 接 ( 三 ) 須 注 意 新 舊 學 習 經 驗 的 聯 結, 逐 漸 加 廣 加 深, 以 減 少 學 習 困 擾, 提 高 學 習 效 率 ( 四 ) 須 具 啟 發 性 與 創 造 性, 課 程 內 容 及 活 動 須 能 提 供 學 生 觀 察 探 索 討 論 與 創 作 的 學 習 機 會, 使 學 生 具 有 創 造 思 考 獨 立 判 斷 適 應 變 遷 及 自 我 發 展 之 能 力 肆 教 科 書 採 購 : 一 委 由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辦 理 採 購 二 學 生 於 註 冊 時 備 有 同 版 教 科 用 書, 驗 明 後 應 准 免 購 三 參 考 書 工 具 書 習 字 帖 作 業 簿 評 量 卷 等 均 不 列 入 書 單 伍 本 注 意 事 項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亦 同 7

15 國 立 新 營 高 工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研 商 採 用 教 科 書 會 議 紀 錄 一 教 學 研 究 會 科 別 : 二 時 間 : 三 地 點 : 四 出 席 人 員 : 姓 名 備 註 姓 名 備 註 主 席 五 主 席 致 詞 : 六 討 論 事 項 : 案 由 : 說 明 : 決 議 : 8

16 國 立 新 營 高 工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教 科 書 購 買 建 議 單 ( 科 ) 注 意 事 項 : 本 學 期 如 需 購 買 教 科 書, 才 填 寫 本 單 ; 如 教 科 書 沿 用 前 學 期 用 書, 不 用 再 購 買, 則 請 在 備 註 欄 註 明 沿 用 前 學 期 教 科 書 科 目 年 級 書 名 冊 次 作 者 出 版 書 局 審 定 字 號 執 照 有 效 期 限 圈 選 備 註 七 臨 時 動 議 : 教 研 會 主 席 : 教 學 組 : 教 務 主 任 : 校 長 : 9

17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排 配 課 實 施 要 點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定 壹 排 課 一 依 照 課 程 標 準 ( 九 十 八 年 九 月 教 育 部 公 布 之 職 業 學 校 各 類 科 課 程 標 準 ) 開 課, 教 師 授 課 時 間 之 編 排, 以 每 人 每 週 五 日 為 原 則 二 同 一 課 程 儘 量 以 間 隔 一 至 兩 天 來 排 課 三 同 一 班 級 同 一 課 程, 同 一 天 儘 量 不 隔 堂 上 課 四 實 習 製 圖 及 軍 訓 等 課 程, 因 事 實 需 要 連 堂 上 課 ; 專 業 課 程 得 視 教 學 需 要 兩 節 連 堂 排 課 五 除 實 習 及 製 圖 以 外, 每 位 教 師 最 多 上 午 排 三 節 課, 中 間 並 得 間 隔 一 節 ; 下 午 得 連 上 兩 節 六 導 師 排 課 儘 量 配 合 升 旗 及 週 班 會 時 段 七 體 育 及 音 樂 課, 原 則 上 自 上 午 第 二 節 起 排 課 八 各 科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委 由 實 習 處 召 集 各 科 科 主 任 於 教 務 處 配 課 及 排 課 協 調 會 前 排 定, 提 供 排 課 參 考 九 軍 訓 課 程, 配 合 莒 光 日 及 教 官 午 休 巡 堂, 星 期 四 上 午 及 每 天 第 四 五 節 不 排 連 堂 上 課 十 如 因 特 殊 理 由 ( 如 請 假 等 ), 申 請 變 更 排 課, 仍 需 符 合 上 述 各 項 原 則, 並 以 不 涉 及 第 三 人 第 二 班 課 程 為 原 則 十 一 其 他 教 師 因 特 殊 理 由,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得 特 定 時 段 不 排 課, 其 辦 法 另 定 貳 配 課 一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依 台 灣 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每 週 任 課 節 數 表 ( 台 ( 八 九 ) 教 中 ( 三 ) 字 第 八 五 八 五 一 二 號 ) 及 軍 訓 工 作 手 冊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按 教 師 登 記 專 長 配 課, 惟 鐘 點 不 足 時, 得 以 相 關 課 程 配 課 三 教 師 配 課, 除 班 會 週 會 團 體 活 動 及 實 習 課 程 外, 同 一 班 級 以 一 門 學 科 為 原 則 四 同 一 班 級 同 一 課 程, 由 一 位 教 師 全 程 任 教 為 原 則 五 教 師 兼 代 課, 首 依 台 灣 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每 週 任 課 節 數 表 ( 台 ( 八 九 ) 教 中 ( 三 ) 字 第 八 九 五 八 五 一 二 號 ) 辦 理, 次 依 導 師 配 合 行 政 工 作 之 教 師 教 學 熱 忱 或 教 學 績 效 良 好 教 師 之 次 序 安 排 參 附 則 一 本 排 配 課 準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

18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巡 堂 輪 值 辦 法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巡 堂 小 組 人 員 由 一 級 主 管 ( 如 輪 值 表 ) 輪 流 擔 任, 請 每 位 巡 堂 人 員 依 排 定 週 次 實 施 巡 堂 星 期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輪 值 巡 堂 人 員 備 註 輔 導 學 務 總 務 圖 書 館 主 任 秘 書 主 任 主 任 主 任 教 務 處 每 日 另 行 巡 堂, 星 期 一 ~ 三 教 學 組, 星 期 四 五 教 務 主 任, 將 巡 堂 情 形 加 註 於 記 錄 表 中 二 巡 堂 區 域 以 各 教 學 區 教 室 ( 如 附 件 記 錄 表 ) 為 主, 請 針 對 各 班 或 學 生 個 別 上 課 秩 序 教 師 遲 到 早 退 有 關 教 學 設 備 待 改 進 事 項 及 校 舍 需 維 護 情 形, 記 錄 於 巡 堂 記 錄 簿 中 三 巡 堂 時 若 有 危 害 校 園 安 全 偶 發 重 大 事 件 漏 水 等 需 即 刻 處 理 事 項, 應 隨 時 逕 與 有 關 處 室 聯 繫, 後 記 錄 於 巡 堂 記 錄 表 中 其 它 事 項 請 登 記 後 由 教 務 處 彙 整 分 送 相 關 處 室 處 理 四 巡 堂 人 員 須 於 當 日 下 班 前 將 本 記 錄 表 填 寫 簽 章 後, 擲 交 教 務 處, 由 教 務 處 每 週 彙 整 陳 請 校 長 核 閱 五 若 巡 堂 主 任 巡 堂 當 日 適 逢 出 差 請 假, 請 自 行 協 調 代 班 巡 堂 或 調 班 11

19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作 業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教 務 處 會 議 通 過 一 本 校 為 督 促 學 生 複 習 課 業 及 考 查 學 生 作 業 勤 惰, 教 學 實 施 效 果, 特 定 本 辦 法 二 各 科 教 師 應 於 開 始 第 一 週 擬 定 全 學 期 進 度 表 三 各 科 教 師 應 督 促 學 生 確 實 習 作 指 定 作 業 四 作 業 查 閱 日 期 按 照 教 務 處 排 定 之 作 業 檢 查 日 程 表 辦 理 五 各 班 學 藝 股 長 應 於 作 業 檢 查 時 間, 將 各 科 教 師 指 定 之 作 業 範 圍, 事 先 填 寫 作 業 檢 查 表, 經 任 課 教 師 簽 章 後 送 教 務 處 查 核 六 經 教 務 處 抽 驗 之 作 業, 由 各 班 學 藝 股 長 依 規 定 日 期, 將 各 該 科 作 業 收 齊, 於 指 定 日 期 前 送 繳 教 務 處 受 檢 七 各 班 作 業 經 教 務 處 查 閱 後, 由 各 班 班 長 學 藝 股 長 領 回 分 發 八 凡 未 按 照 教 師 指 定 範 圍 習 作 者, 以 作 業 不 全 論, 學 生 因 事 假 缺 席, 一 經 銷 假 後, 應 於 短 時 間 內 將 各 科 作 業 寫 好 補 繳 九 凡 學 生 於 作 業 檢 查 時 缺 交 或 不 合 規 定,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每 科 記 警 告 乙 次 以 示 警 惕 每 生 每 學 期 作 業 檢 查 懲 罰 累 計 最 高 記 小 過 2 次 十 學 生 作 業 優 良 經 任 課 教 師 簽 送 者, 記 嘉 獎 乙 次 以 資 鼓 勵 每 生 每 學 期 作 業 檢 查 敘 獎 累 計 最 高 記 小 功 2 次 十 一 本 辦 法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2

20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定 期 評 量 實 施 辦 法 教 務 處 會 議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實 施 壹 依 據 一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 台 參 字 第 B 號 令 ) 二 國 立 新 營 高 工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三 國 立 新 營 高 工 獎 勵 辦 法 貳 目 的 定 期 評 量 旨 在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激 發 學 生 多 元 潛 能, 促 進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肯 定 個 別 學 習 成 就, 並 作 為 教 師 教 學 改 進 與 學 生 輔 導 之 依 據 參 實 施 方 式 與 時 間 全 學 期 共 舉 行 二 次 段 考 一 次 複 習 考 一 次 期 末 考 及 一 次 學 期 補 考, 依 學 期 行 事 曆 所 訂 定 之 日 期 舉 行 肆 評 量 成 績 比 例 一 學 分 數 2 學 分 ( 含 ) 以 上 之 學 科, 二 次 段 考 各 占 學 期 成 績 15%, 複 習 考 占 10%, 期 考 占 20% 複 習 考 不 考 之 科 目 不 占 複 習 考 比 例 分 數 二 學 分 數 1 學 分 之 學 科, 段 考 占 學 期 成 績 20%, 期 考 占 30% 三 缺 考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伍 獎 勵 方 式 一 段 考 取 各 班 學 分 加 權 成 績 之 前 三 名 頒 發 獎 狀 一 張, 另 依 序 頒 發 給 200 元 150 元 100 元 等 值 獎 品, 第 二 次 段 考 各 班 另 取 進 步 名 次 最 多 者 1 名, 頒 發 獎 狀 及 200 元 等 值 獎 品 所 需 經 費 由 學 校 預 算 中 支 應 二 複 習 考 取 各 科 前 10% 名 次 頒 發 獎 狀 一 張, 另 頒 發 獎 學 金 200 元, 所 需 經 費 由 學 生 輔 導 費 中 支 應 三 期 考 成 績 併 入 學 期 成 績 結 算,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為 該 班 前 三 名 ( 學 期 補 考 前 ), 頒 發 獎 狀 ; 前 三 名 同 時 體 育 成 績 乙 等 (70 分 ) 以 上 且 功 過 相 抵 後 未 有 警 告 ( 含 ) 以 上 處 分 者, 參 照 國 立 及 臺 灣 省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補 充 規 定 給 予 減 免 學 雜 費 獎 勵 陸 定 期 評 量 補 考 原 則 一 學 生 於 定 期 評 量 時, 因 公 差 重 大 事 故 重 大 傷 病 等, 以 致 無 法 參 加 時, 必 須 於 考 試 前 完 成 正 常 請 假 手 續, 並 填 寫 補 考 申 請 單 ( 如 附 件 一 ),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經 核 准 後, 才 可 以 補 考 若 遇 臨 時 重 大 事 故 或 重 大 傷 病 者, 得 先 向 導 師 提 出, 由 導 師 代 為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銷 假 後 二 日 內 再 補 辦 申 請 手 續 二 補 考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 ( 一 ) 因 公 差 且 事 先 由 承 辦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者, 按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13

21 ( 二 ) 假 事 假 病 假 喪 假 產 假 等 請 假 缺 考 者, 其 成 績 於 60 分 以 上 部 分 折 半 計 算, 個 位 數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60 分 以 下 部 分 按 實 得 分 計 算 ( 三 ) 補 考 學 生 必 須 於 銷 假 後 立 即 補 考 ( 銷 假 當 日 到 校 時, 直 接 至 教 務 處 報 到 補 考 ), 否 則 不 予 補 考 ( 四 ) 無 故 缺 考 或 未 按 程 序 申 請 者, 不 予 補 考 ( 五 ) 學 科 學 期 補 考 因 已 屬 補 救 措 施,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者, 一 律 不 得 再 申 請 補 考 之 補 考 ( 六 ) 若 有 以 上 原 則 未 能 適 用 之 特 殊 情 況, 得 由 教 務 處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辦 理 柒 考 場 規 則 一 定 期 評 量 時 學 生 應 將 抽 屜 淨 空 二 定 期 評 量 時,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傳 遞 文 具 紙 張 等 之 任 何 物 品 三 定 期 評 量 時, 不 得 攜 帶 手 機 耳 機 等 電 子 產 品, 亦 不 得 將 之 置 於 課 桌 上 四 定 期 評 量 時, 未 滿 20 分 鐘 不 得 交 卷 交 卷 後 至 教 室 外 不 得 喧 嘩 影 響 考 試 五 定 期 評 量 時, 不 得 交 談 六 定 期 評 量 時,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違 反 考 試 之 公 平 性, 或 影 響 考 場 秩 序 七 學 生 若 違 反 以 上 規 則, 而 經 監 考 老 師 判 斷 未 作 弊 者, 得 由 監 考 老 師 登 記 後, 扣 該 科 成 績 10 分 再 違 反 可 連 續 扣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並 依 校 規 議 處 八 學 生 於 定 期 評 量 時 若 有 作 弊 情 形,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登 記, 並 依 校 規 議 處 捌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處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亦 同 14

22 附 件 一 新 營 高 工 定 期 評 量 缺 考 補 考 申 請 表 班 級 座 號 姓 名 請 假 事 由 請 假 時 間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已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年 月 日 時 至 年 月 日 時 申 請 補 考 科 目 ( 以 上 由 申 請 學 生 填 寫 ) 導 師 簽 章 教 學 組 教 務 主 任 教 務 處 核 定 准 予 補 考, 補 考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不 准 予 補 考 學 生 於 定 期 評 量 時, 因 公 差 重 大 事 故 重 大 傷 病 等, 以 致 無 法 參 加 時, 必 須 於 考 試 前 完 成 正 常 請 假 手 續, 並 填 寫 補 考 申 請 單,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經 核 准 後, 才 可 以 補 考 若 遇 臨 時 重 大 事 故 或 重 大 傷 病 者, 得 先 向 導 師 提 出, 由 導 師 代 為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銷 假 後 二 日 內 再 補 辦 申 請 手 續 補 考 學 生 必 須 於 銷 假 後 立 即 補 考 ( 銷 假 當 日 到 校 時, 直 接 至 教 務 處 報 到 補 考 ), 否 則 不 予 補 考 15

23 附 件 二 新 營 高 工 定 期 評 量 缺 考 補 考 閱 卷 通 知 致 老 師 : 附 件 考 卷 學 生 於 本 次 定 期 評 量 缺 考, 經 學 生 申 請 補 考 核 准, 請 閱 卷 後 依 相 關 辦 法 核 給 成 績 假 別 計 分 方 式 公 差 公 假 重 大 事 故 重 大 傷 病 喪 假 其 他 按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於 60 分 以 上 部 分 折 半 計 算, 個 位 數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60 分 以 下 部 分 按 實 得 分 計 算 16

24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實 施 計 畫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修 訂 修 訂 壹 主 旨 : 為 提 升 本 校 學 生 讀 書 風 氣, 加 強 學 習 考 核, 促 進 學 生 重 視 學 習 成 效, 統 整 各 年 段 期 中 測 驗 模 式 強 化 輔 導 課 學 習 精 神, 制 訂 暨 推 動 本 實 施 計 畫 貳 目 的 : 一 高 三 以 提 升 學 生 四 技 二 專 升 學 考 試 之 應 考 能 力 為 目 標, 實 施 模 擬 考 試 二 高 一 二 以 提 升 學 生 對 學 習 成 效 之 重 視 為 目 標, 配 合 課 程 進 度 與 成 績 計 算 依 據 考 量, 實 施 複 習 考 參 實 施 方 式 : 一 高 三 全 學 年 實 施 5 次 模 擬 考 二 高 一 二 全 學 年 共 實 施 2 次 複 習 考, 比 照 段 考 期 考 視 作 定 期 評 量 肆 考 科 規 劃 : 一 高 三 全 程 參 加 全 國 聯 合 模 擬 考, 依 共 同 約 定 時 段 實 施 全 真 模 擬 測 驗 二 高 二 複 習 考 測 驗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專 業 科 目 一 及 二 等 五 科 各 專 業 科 目 考 科 如 下 表 : 科 別 機 械 群 ( 機 械 科 模 具 科 製 圖 科 模 具 技 術 科 ) 電 機 科 電 機 修 護 科 資 訊 科 文 書 科 餐 飲 科 專 業 一 機 件 原 理 電 子 學 電 子 學 經 商 環 境 餐 服 技 術 專 業 二 機 械 力 學 電 工 機 械 數 位 邏 輯 會 計 學 飲 料 調 酒 三 高 一 複 習 考 測 驗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專 業 科 目 等 四 科 專 業 科 目 考 科 如 下 表 : 科 別 機 械 群 ( 機 械 科 模 具 科 製 圖 科 模 具 技 術 科 ) 電 機 科 電 機 修 護 科 資 訊 科 文 書 科 餐 飲 科 專 業 一 機 械 製 造 基 本 電 學 基 本 電 學 會 計 概 論 飲 料 調 酒 伍 考 試 範 圍 : 一 高 三 依 全 國 聯 合 模 擬 考 範 圍 : 前 2 次 分 册 測 驗 後 3 次 全 真 模 擬 測 驗 二 高 二 複 習 考 : ( 一 ) 上 學 期 第 1 次 複 習 考 :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考 第 1 2 册 ; 專 業 一 二 以 各 科 該 學 期 開 學 至 測 驗 前 一 週 之 教 學 範 圍 為 考 試 範 圍 ( 二 ) 下 學 期 第 2 次 複 習 考 :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考 第 3 册 及 該 科 開 學 至 測

25 驗 前 一 週 之 教 學 範 圍 ; 專 業 一 二 以 各 科 該 學 期 開 學 至 測 驗 前 一 週 之 教 學 範 圍 為 考 試 範 圍 ( 三 ) 高 一 複 習 考 : 以 各 科 該 學 期 開 學 至 測 驗 前 一 週 之 教 學 範 圍 為 考 試 範 圍 陸 考 試 成 績 處 理 : 一 高 三 依 全 國 聯 合 模 擬 考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處 理 二 高 一 二 複 習 考 : 各 科 佔 學 期 總 成 績 10% 柒 成 績 優 異 獎 勵 : 一 高 三 各 科 以 參 加 類 組 達 到 預 估 可 考 上 國 立 科 大 名 次 或 潛 力 名 次 之 同 學 為 獎 勵 對 象, 獎 勵 金 額 如 下 表 : 項 目 達 到 國 立 科 大 比 例 名 次 前 10% 達 到 國 立 科 大 比 例 名 次 前 50% 達 到 國 立 科 大 比 例 名 次 達 到 國 立 科 大 比 例 名 次 130%( 潛 力 名 額 ) 獎 學 金 金 額 機 械 群 電 機 類 電 子 類 商 管 群 1000 元 前 120 名 前 90 名 前 170 名 前 270 名 500 元 前 600 名 前 450 名 前 850 名 前 1350 名 300 元 前 1200 名 前 900 名 前 1700 名 前 2700 名 200 元 前 1600 名 前 1150 名 前 2100 名 前 3500 名 其 他 類 組 比 照 電 機 類 之 比 例 名 次 頒 獎 本 表 以 100 年 度 國 立 科 大 名 額 及 模 擬 考 參 加 人 數 訂 定, 之 後 視 各 年 度 名 額 及 人 數 而 彈 性 調 整 二 高 一 二 各 ( 群 ) 科 排 名 前 10% 且 平 均 及 格 者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學 金 200 元 三 以 上 獎 學 金 由 學 生 輔 導 費 項 下 支 應 捌 考 試 日 期 及 監 考 : 高 三 模 擬 考 配 合 主 辦 單 位 排 定, 高 一 高 二 複 習 考 預 定 於 各 學 期 第 18 週, 與 段 考 期 考 等 綜 合 考 量 後 排 定 日 期, 由 原 時 段 任 課 教 師 監 考 玖 命 題 : 一 高 三 模 擬 考 由 主 辦 單 位 統 一 命 題 二 高 一 二 複 習 考 由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召 集 人, 協 調 一 位 老 師 統 一 命 題 命 題 型 式 採 四 選 一 單 選 題 拾 本 實 施 計 畫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亦 同 18

26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增 廣 教 學 課 業 輔 導 實 施 辦 法 壹 依 據 : 國 立 及 臺 灣 省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課 業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貳 目 的 : 為 增 廣 教 學 領 域 激 勵 學 校 讀 書 風 氣, 提 高 升 學 率 及 競 爭 力, 貫 徹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參 輔 導 對 象 : 凡 本 校 在 校 學 生 依 其 個 人 自 由 意 願 且 有 繳 交 家 長 同 意 書 者, 均 可 參 加 肆 辦 理 原 則 : 一 課 業 輔 導 內 容 以 升 學 考 試 之 科 目 為 主 二 課 業 輔 導 安 排 在 每 天 正 式 課 程 之 後, 以 學 期 上 課 期 間 之 第 8 節 及 星 期 六 空 堂 為 主, 如 有 需 要 得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加 開 輔 導 班 三 課 業 輔 導 以 每 班 不 超 過 四 十 五 人 為 原 則 四 課 業 輔 導 之 班 級, 每 班 置 導 師 一 人, 以 加 強 生 活 輔 導 伍 收 費 及 用 途 : 一 收 費 依 據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頒 佈 各 項 費 用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並 以 自 給 自 足 為 原 則 二 持 有 鄉 鎮 市 公 所 低 收 入 戶 証 明 之 同 學 或 經 本 校 註 冊 組 核 定 免 收 學 期 學 雜 費 之 同 學 均 可 免 交 輔 導 學 費 三 辦 理 課 業 輔 導 所 收 費 用, 以 優 先 支 付 教 師 鐘 點 費 為 原 則 ; 餘 額 得 作 為 教 學 活 動 業 務 材 料 所 需 經 費 學 生 獎 勵 行 政 管 理 及 加 班 費 等 支 出 陸 本 辦 法 提 經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實 施,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公 佈 修 正 之 19

27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班 級 教 室 日 誌 填 寫 要 點 一 班 級 教 室 日 誌 由 學 藝 股 長 填 寫 二 每 日 填 寫,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不 可 間 斷 教 務 處 處 務 會 議 通 過 三 內 容 確 實, 不 可 空 白, 有 章 節 記 章 節, 無 章 節 記 概 要 說 明, 起 訖 頁 數 要 記 載 正 確 四 沒 有 上 課 時, 請 在 [ 學 科 ] 欄 上 註 明 是 什 麼 活 動 或 原 因, 考 試 或 放 假 也 要 註 明, 不 可 跳 過, 造 成 間 斷 五 該 節 課 教 師 正 常 出 席 上 課, 則 在 出 席 欄 上 打 勾 ; 若 該 節 課 教 師 未 到, 則 請 在 缺 席 欄 打 勾 六 如 該 節 課 為 原 教 師 上 課, 則 不 用 寫 名 字 ; 若 是 代 課 教 師 來 上 課, 則 請 在 [ 代 課 教 師 欄 ] 下 方 寫 下 代 課 教 師 姓 名, 如 不 知 代 課 教 師 姓 名, 則 請 代 課 老 師 簽 名 七 上 課 方 式 請 依 教 師 上 課 的 方 式 來 打 勾, 若 教 師 上 課 方 式 不 只 一 種, 可 重 複 打 勾 八 工 廠 實 習 課 體 育 課 音 樂 美 術 課, 若 無 特 殊 上 課 方 式, 則 在 練 習 欄 打 勾 九 每 週 班 會 時 請 導 師 檢 閱 並 簽 名, 若 班 會 有 其 他 活 動, 仍 需 利 用 空 檔 請 導 師 簽 名, 再 送 至 教 務 處 十 班 級 日 誌 請 於 每 週 二 第 2 節 下 課 送 回 教 務 處 接 受 檢 查, 週 三 第 1 節 再 拿 回 繼 續 填 寫 20

28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訂 報 部 壹 依 據 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台 研 字 第 C 號 令 辦 理 二 99 年 3 月 2 日 教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三 99 年 2 月 22 日 新 營 高 工 98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貳 目 的 一 持 續 教 師 精 進 教 學 品 質, 增 進 教 學 效 能,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與 表 現 二 發 展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循 環, 促 進 校 內 專 業 對 話 與 溝 通, 增 進 教 學 知 能 三 發 現 教 師 教 學 表 現 成 就, 激 勵 教 師 工 作 士 氣 四 形 塑 校 園 教 學 專 業 文 化, 增 進 教 師 教 學 之 專 業 性 參 參 與 計 畫 類 別 : 初 次 申 辦 逐 年 期 組 肆 實 施 時 間 : 自 99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0 年 7 月 31 日 止 伍 評 鑑 層 面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辦 理 計 畫, 以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與 輔 導 研 究 發 展 與 進 修 敬 業 精 神 及 態 度 等 四 個 向 度 為 辦 理 層 面 二 評 鑑 規 準 以 教 師 專 業 為 核 心 層 面 - 指 標 - 參 考 檢 核 重 點 為 架 構 ; 相 關 指 標 參 考 檢 核 重 點 由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推 動 小 組 擬 訂,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所 有 成 員 通 過 後 採 用 陸 實 施 策 略 一 實 施 內 涵 : ( 一 ) 校 內 評 鑑 : 由 評 鑑 人 員 對 受 評 教 師 在 教 學 課 室 觀 察 中, 進 行 評 鑑 ( 二 ) 教 師 自 我 評 鑑 : 由 受 評 教 師 根 據 學 校 發 展 之 自 我 評 鑑 檢 核 表, 進 行 自 我 評 鑑 並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逐 項 檢 核, 以 瞭 解 自 我 教 學 專 業 表 現 二 參 與 人 員 : 本 校 教 師 計 106 人, 參 與 本 計 畫 者 共 16 人, 參 與 人 員 詳 附 件 一 三 實 施 策 略 表 : 年 內 度 容 實 施 層 面 實 施 內 容 評 鑑 方 式 99 學 年 度 1.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2. 班 級 經 營 與 輔 導 1. 教 學 觀 察 1. 教 師 自 評 21

29 內 容 年 參 與 人 員 備 註 度 99 學 年 度 2. 定 期 評 鑑 : 檔 案 評 量 教 學 觀 察 3. 不 定 期 評 鑑 : 教 學 觀 察 1. 定 期 評 鑑 :1/2 參 與 教 師 2. 不 定 期 評 鑑 : 全 體 參 與 教 師 柒 實 施 期 程 一 實 施 規 劃 :99 學 年 度 ( 一 )8 月 推 動 小 組 開 始 運 作,10 月 底 前 確 立 校 本 評 鑑 規 準 及 指 標 ( 二 )10 月 底 前 完 成 評 鑑 手 冊 ( 含 評 鑑 規 準 及 工 具 ) 及 發 放 並 辦 理 校 評 鑑 內 容 及 流 程 說 明 會 ( 三 )11 月 排 定 評 鑑 人 員 與 受 評 者 ( 四 )12 月 至 次 年 4 月 15 日 前 進 行 課 室 觀 察 專 業 檔 案 建 置 及 自 評 ( 五 )4 月 15 日 前 完 成 一 次 規 定 的 課 堂 觀 察 ( 相 關 會 談 及 紀 錄 ); 受 評 者 提 交 自 評 及 專 業 檔 案 予 主 要 評 鑑 者 ( 六 )4 月 15 日 前 提 送 辦 理 本 案 第 二 年 調 整 計 畫 及 經 費 概 算 ( 七 )5 月 15 前 完 成 評 鑑 相 關 事 項 ( 含 自 評 課 堂 觀 察 及 檔 案 評 鑑 ), 並 於 6 月 1 日 前 提 交 所 有 評 鑑 文 件 至 推 動 小 組 ( 八 )6 月 15 日 前 發 放 評 鑑 結 果 通 知 專 業 社 群 調 查 及 分 組 及 試 擬 專 業 成 長 規 畫 ( 九 )7 月 15 日 前 完 成 辦 理 本 案 第 一 年 綜 合 報 告 二 計 畫 實 施 期 程 甘 梯 圖 實 施 日 期 8 月 實 施 內 容 推 動 小 組 開 始 運 作 辦 理 評 鑑 說 明 會 排 定 評 鑑 人 員 與 受 評 者 第 進 行 課 室 觀 察 專 業 檔 案 建 一 置 及 自 評 學 提 送 第 二 年 調 整 計 畫 及 經 費 年 概 算 提 交 評 鑑 文 件 發 放 評 鑑 結 果 通 知 及 專 業 社 群 調 查 分 組 完 成 第 一 年 綜 合 報 告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捌 推 動 小 組 組 織 與 任 務 一 推 動 小 組 組 織 架 構 : ( 一 ) 召 集 人 : 校 長 ( 二 ) 執 行 秘 書 : 教 務 主 任 22

30 ( 三 ) 教 師 會 代 表 : 教 師 會 ( 四 ) 家 長 會 代 表 : 家 長 會 長 ( 五 ) 行 政 代 表 : 實 習 處 主 任 ( 六 ) 各 項 代 表 於 辦 理 本 案 期 間, 如 遇 離 職, 則 於 第 二 學 年 初 改 選 之 二 推 動 小 組 任 務 :( 學 校 應 依 各 校 之 特 性 自 行 增 修, 以 下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 ( 一 ) 推 動 本 校 進 行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計 畫 ( 二 ) 依 據 評 鑑 進 程, 定 期 召 開 評 鑑 工 作 相 關 會 議 ( 三 ) 規 劃 評 鑑 人 員 訓 練 及 聘 任 ( 四 ) 協 調 安 排 評 鑑 人 員 輔 導 人 員 ( 五 ) 解 決 實 施 評 鑑 過 程 中 產 生 的 各 項 問 題 召 集 人 校 長 執 行 秘 書 教 務 主 任 教 師 代 表 家 長 會 代 表 會 長 推 動 小 組 架 構 行 政 代 表 實 習 主 任 玖 經 費 來 源 : 依 教 育 部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之 核 補 項 目, 由 教 育 部 專 款 補 助, 並 依 本 校 實 際 需 求 逐 年 核 實 呈 報 申 請 拾 預 期 效 益 一 將 能 完 整 實 施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結 合 之 專 業 成 長 循 環 二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教 師 將 能 透 過 本 計 畫 不 斷 省 思 與 檢 討 改 進, 成 為 掌 握 有 效 教 學 能 力 的 專 業 教 師 三 將 能 為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教 師 協 助 其 積 極 建 構 參 與 相 關 教 學 社 群, 提 昇 教 師 教 學 合 作 能 力, 藉 以 影 響 學 生 成 為 合 作 學 習 者,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學 習 活 動 四 將 能 協 助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教 師 了 解 自 身 的 教 學 現 況 與 問 題, 提 供 教 師 必 要 的 支 援,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與 自 我 實 現, 以 提 升 學 校 教 育 品 質 五 將 能 提 供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本 計 畫 之 成 效 與 資 訊, 並 能 作 為 日 後 實 施 相 關 制 度 與 政 策 之 參 考 拾 壹 本 計 畫 經 本 校 推 動 小 組 通 過,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審 核, 並 由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3

31 國 立 新 營 高 工 申 辦 99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計 畫 參 與 人 員 名 單 序 號 教 師 姓 名 參 加 類 別 初 次 繼 續 教 學 年 資 上 網 登 錄 自 願 參 加 評 鑑 簽 名 01 謝 世 宗 V 27 V 02 蘇 文 瑞 V 17 V 03 曾 揚 博 V 3 V 04 王 振 裕 V 20 V 05 蔣 肇 華 V 6 V 06 王 介 豐 V 3 V 07 鄭 景 銘 V 4 V 08 黃 俊 期 V 3 V 另 加 上 本 校 99 學 年 度 新 聘 教 師 7 人 及 實 習 教 師 1 人, 合 計 16 人 24

32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英 文 競 賽 辦 法 壹 目 的 : 提 升 本 校 學 生 對 英 文 的 興 趣 及 加 強 英 文 程 度 處 務 會 議 修 訂 貳 依 據 : 本 校 教 務 行 事 曆 辦 理, 另 配 合 南 區 英 文 競 賽 報 名, 比 賽 提 前 舉 行 參 英 文 朗 讀 : 一 評 分 標 準 : 流 暢 度 ( 含 斷 句 換 氣 )20% 發 音 正 確 性 20% 咬 字 清 晰 度 20% 聲 調 起 伏 20% 台 風 20% 二 競 賽 時 間 :10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第 3 4 節 三 競 賽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5F 大 會 議 室 四 參 加 對 象 : 每 班 以 1 名 為 原 則 五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所 有 參 賽 者 必 須 全 程 參 與, 不 得 中 途 離 開 ( 二 ) 請 學 藝 股 長 於 報 名 時, 索 取 英 文 朗 讀 稿 肆 英 文 單 字 一 競 賽 項 目 及 評 分 標 準 : 中 選 英 30% 英 選 中 30% 單 字 克 漏 字 40% 二 競 賽 時 間 :10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第 2 節 三 競 賽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5F 大 會 議 室 四 參 加 對 象 : 全 校 各 班, 每 班 最 多 3 名 五 注 意 事 項 : 競 賽 單 字 出 自 3000 單 字 表, 請 學 藝 股 長 於 報 名 時 索 取 3000 單 字 表 伍 報 名 日 期 : 請 學 藝 股 長 於 10 月 4 日 ( 二 ) 前, 將 報 名 表 送 請 英 文 老 師 簽 章, 後 繳 至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陸 評 審 委 員 : 由 校 長 敦 聘 本 校 英 文 科 教 師 擔 任 柒 獎 勵 : 二 項 比 賽 各 年 級 錄 取 前 三 名 頒 發 獎 狀 獎 品 以 資 鼓 勵 捌 經 費 來 源 : 比 賽 所 需 經 費 約 5000 元, 由 學 校 預 算 經 費 中 支 應 玖 本 辦 法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公 佈 修 正 之 25

33 國 立 新 營 高 工 100 學 年 度 英 文 競 賽 報 名 表 請 學 藝 股 長 於 月 日 ( 星 期 ) 以 前 將 本 表 送 請 英 文 老 師 簽 名 後, 繳 至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班 級 : 學 藝 股 長 : 英 文 老 師 簽 章 : 朗 讀 比 賽 單 字 比 賽 座 號 姓 名 座 號 姓 名 26

34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收 取 學 生 代 收 代 辦 費 審 核 會 議 組 織 作 業 原 則 教 育 部 頒 佈 教 中 二 書 函 發 佈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教 中 二 書 函 修 正 部 授 教 中 二 C, 修 正 為 國 立 及 台 灣 省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居 費 用 補 充 規 定 部 授 教 中 二 C 書 函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壹 依 據 : 本 辦 法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佈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收 取 學 生 費 用 辦 法 訂 定 之 貳 適 用 範 疇 : 本 辦 法 所 謂 代 收 代 辦 費 係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收 取 學 生 費 用, 係 指 包 括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家 長 會 費 班 級 雜 支 費 交 通 車 費 健 康 檢 查 費 住 宿 費 課 業 輔 導 費 教 科 書 費 實 習 工 具 費 服 裝 費 南 縣 青 年 畢 業 同 學 錄 畢 業 照 片 及 其 他 學 校 自 行 或 代 為 處 理 相 關 事 務 等 費 用 參 審 核 會 議 成 員 之 組 成 : 一 各 校 得 成 立 收 取 學 生 代 收 代 辦 費 審 核 會 二 會 議 成 員 由 七 至 十 一 名 代 表 組 成, 並 互 選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負 責 會 議 之 召 集 及 會 議 主 持 三 委 員 組 成 得 包 含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教 師 家 長 會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其 中 家 長 會 不 得 少 於 會 商 人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任 一 性 別 人 數 以 達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四 會 議 成 員 組 成 人 數, 及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教 師 家 長 會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之 組 成 成 員 人 數 分 配, 應 提 學 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 經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家 長 代 表 4 人 候 補 1 人 教 師 代 表 1 人 候 補 1 人 行 政 人 員 1 人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1 人 ) 五 會 議 成 員 中 行 政 人 員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得 由 校 長 遴 聘, 教 師 家 長 會 代 表 分 別 由 教 師 及 家 長 成 員 互 選 產 生 六 本 會 委 員 任 期 兩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肆 審 核 會 職 責 : 一 會 議 成 員 應 出 席 各 定 期 臨 時 之 委 員 會, 缺 席 三 次 以 上 之 成 員 得 由 侯 補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二 審 核 學 校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費 用 項 目 三 制 定 學 校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收 費 標 準 四 制 定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費 退 費 原 則 五 各 項 審 核 會 議 應 有 二 分 之 一 成 員 出 席, 會 議 決 議 應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成 員 贊 成 通 過 27

35 六 審 核 會 制 定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收 費 標 準, 應 以 收 支 平 衡 為 原 則 七 審 核 會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費 用 收 據 及 相 關 資 料, 均 應 依 規 定 年 限 保 存 備 查, 收 支 情 形 應 上 網 公 告 伍 審 核 會 議 之 舉 行 : 一 定 期 會 議 ( 一 ) 審 核 會 應 於 每 學 期 末, 開 會 審 查 學 校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費 用 內 容 及 收 費 標 準, 並 做 成 決 議 於 學 校 註 冊 收 費 前 公 告 之 ( 二 ) 審 核 會 應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召 開 代 收 代 辦 之 經 費 使 用 審 核 會 議, 審 查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費 用 使 用 情 形 二 臨 時 會 議 ( 一 ) 於 學 校 急 迫 需 要 做 收 取 費 用 或 變 更 時, 得 由 校 長 或 由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成 員 連 署, 提 議 召 集 人 於 一 週 內 召 開 臨 時 審 核 會 議 陸 本 辦 法 未 及 規 範 之 收 費, 應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收 取 學 生 費 用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柒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訂 亦 同 28

36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申 請 轉 科 補 充 規 定 壹 轉 科 轉 入 之 學 生 以 補 足 該 科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為 限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貳 當 學 期 有 辦 理 轉 學 考 之 科 別, 需 以 參 加 轉 學 考, 不 得 以 申 請 方 式 轉 入 參 申 請 轉 科 以 入 學 成 績 為 依 據, 以 由 高 轉 低 為 限 肆 轉 科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本 校 學 生 得 於 修 畢 第 一 二 學 期 課 程 時, 申 請 轉 科 二 學 生 轉 科 均 以 一 次 為 限, 其 未 修 科 目 應 自 行 補 修 三 一 經 轉 科 確 認, 則 不 得 回 原 科 就 讀 ; 申 請 轉 科 未 通 過 學 生, 回 原 科 就 讀 四 輔 導 轉 學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科 伍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學 生, 得 提 出 轉 科 申 請 : 一 興 趣 不 合, 對 學 習 生 活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者 二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未 達 當 學 期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申 請 轉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不 受 此 限 三 在 校 期 間 功 過 相 抵 後 未 滿 一 大 過 陸 學 生 申 請 轉 科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一 由 原 班 導 師 向 欲 轉 入 之 科 主 任 及 轉 入 班 導 師 洽 詢 是 否 同 意 二 凡 符 合 條 件 者 經 導 師 確 認 轉 入 班 級 同 意 後, 應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填 寫 轉 科 申 請 單,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三 申 請 通 過 後, 再 由 家 長 簽 轉 科 確 認 單 柒 轉 科 之 學 生, 其 學 分 抵 免 及 科 目 補 修, 悉 依 轉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捌 本 補 充 規 定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修 訂 時 亦 同 29

37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提 經 校 務 會 務 修 正 通 過 依 教 中 ( 三 ) 字 第 號 書 函 修 訂 依 教 中 ( 三 ) 字 第 號 書 函 修 訂 教 中 ( 三 ) 字 第 號 核 備 在 案 提 經 校 務 會 務 修 正 通 過 提 經 校 務 會 務 修 正 通 過 壹 總 則 一 本 要 點 依 據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訂 定 二 依 據 97 年 11 月 27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三 成 績 考 查 分 為 學 業 成 績 及 德 行 評 量 兩 項, 學 業 成 績 採 百 分 制 評 定, 德 行 評 量 依 行 為 事 實 綜 合 評 量,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四 計 算 各 項 ( 科 ) 目 成 績 時 取 整 數, 學 期 成 績 及 畢 業 總 成 績 取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均 四 捨 五 入 五 依 據 98 年 11 月 4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貳 學 業 成 績 之 考 查 一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之 科 目 ( 包 括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音 樂 美 術 體 育 健 康 與 護 理 軍 訓 或 國 防 通 識 ) 及 學 分 數,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標 準 或 課 程 綱 要 之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之 計 算, 以 每 學 期 每 週 授 課 一 節 或 總 授 課 節 數 達 十 八 節, 為 一 學 分 二 各 教 學 科 目 成 績 考 查 應 參 照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與 個 別 差 異, 並 依 教 學 科 目 及 活 動 之 性 質, 兼 顧 認 知 技 能 及 情 意 等 教 學 目 標, 選 擇 多 元 適 當 的 方 法 評 量, 除 實 習 科 目 外, 每 一 科 目 評 量 以 日 常 考 量 ( 含 抽 考 ) 期 中 評 量 期 末 評 量 三 項 成 績 合 計 為 學 期 成 績, 其 所 佔 成 績 比 例, 分 別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三 十 二 十, 期 中 評 量 得 視 其 每 週 教 學 時 ( 節 ) 數 之 多 寡, 每 學 期 舉 行 一 至 二 次, 日 常 考 量 以 作 業 報 告 作 文 學 習 態 度 平 時 測 驗 或 其 他 為 主 三 音 樂 美 術 及 體 育 科 目 之 成 績 評 量, 應 參 照 部 頒 課 程 綱 要 或 職 業 學 校 課 程 標 準 所 編 訂 之 教 材 內 容 實 施 四 實 習 科 目 成 績 評 量 由 任 課 教 師 以 實 習 技 能 職 業 道 德 及 相 關 知 識 等 三 項 目 分 別 考 查, 合 計 為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各 項 目 所 佔 比 例 分 別 為 百 分 之 六 十 三 十 十 ( 一 ) 實 習 技 能 : 需 視 各 科 專 業 知 能 性 質, 依 適 當 比 例 分 配 實 施 段 落 式 評 量, 以 及 成 品 製 作 實 習 報 告 術 科 測 驗 或 其 他 ( 二 ) 職 業 道 德 : 得 包 含 出 勤 情 況 工 作 精 神 安 全 與 衞 生 工 具 及 設 備 維 護 或 其 他 ( 三 ) 相 關 知 識 : 得 包 含 工 安 測 驗 及 專 業 知 識 測 驗 五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科 目 教 學 學 分 數 所 得 之 總 和, 再 除 以 各 該 科 目 教 學 總 學 分 數 學 生 畢 業 成 績 之 計 30

38 算, 為 在 學 期 間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科 目 教 學 學 分 數 所 得 之 總 和, 再 除 以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前 二 項 所 定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包 括 重 補 修 成 績 六 成 績 考 查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 各 種 身 分 別 學 生 成 績 及 格 基 準 和 補 考 標 準 如 表 列 項 目 學 生 身 份 名 稱 年 級 及 格 基 準 (S: 成 績 ) 補 考 標 準 A 一 般 學 生 一 二 三 S S<60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一 S S<40 績 優 良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B 定 入 學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二 S S<40 學 生 三 S S<50 一 S S<50 依 國 民 中 學 技 ( 藝 ) 能 優 C 良 學 生 甄 審 保 送 入 學 之 二 S S<50 學 生 三 S S<60 D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蒙 藏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E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一 S S<40 二 S S<50 三 S S<60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授 課 教 師 應 依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做 適 性 個 別 化 的 教 育,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應 依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 採 取 彈 性 多 元 評 量, 其 評 量 結 果 應 包 含 分 數 及 註 記 該 生 為 及 格 不 及 格 或 補 考 七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分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其 學 期 成 績 達 補 考 標 準 者, 得 於 該 學 期 申 請 補 考 乙 次 ( 二 ) 補 考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分, 並 以 及 格 基 準 登 記 成 績 ( 三 ) 補 考 不 及 格 者 不 授 予 學 分, 其 學 期 成 績 以 補 考 成 績 或 該 科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八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 含 補 考 後 ) 之 科 目, 得 申 請 重 修, 其 重 修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31

39 ( 一 )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以 重 修 實 得 成 績 登 錄, 99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學 生 重 修 成 績 以 及 格 基 準 登 錄 ( 二 ) 重 修 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不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以 重 修 後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 三 ) 重 修 各 項 成 績 百 分 比 如 下 : 1. 專 班 重 修 項 目 日 常 考 查 ( 服 儀 上 課 態 度 等 ) 作 業 報 告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總 計 百 分 比 20% 20% 30% 30% 100% 2. 自 學 輔 導 項 目 日 常 考 查 ( 服 儀 自 學 學 習 報 告 上 課 態 度 等 ) ( 或 期 考 20% 報 告 30%) 總 計 百 分 比 50% 50% 100% 3. 實 習 課 程 項 目 日 常 考 查 ( 服 儀 職 業 道 德 等 ) 學 習 報 告 作 品 總 計 百 分 比 25% 25% 50% 100% 九 學 生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因 公 因 病 ( 須 有 醫 生 證 明 ) 嚴 重 意 外 事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查,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行 考 試, 其 補 行 考 試 時 間 以 返 校 第 一 天 上 午 實 施 為 原 則 其 成 績 六 十 分 以 下 部 分 實 算 之, 六 十 分 以 上 部 分 按 五 折 計 算 十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因 病 嚴 重 意 外 事 故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喪 亡 或 因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予 成 績 考 查, 該 科 目 成 績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一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經 教 務 處 召 開 轉 學 ( 科 ) 學 生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必 要 時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不 及 格 或 未 修 習 之 科 目 學 分 均 應 重 補 修 十 二 學 校 對 具 有 特 殊 才 能 或 發 展 潛 能 學 生, 得 由 本 校 績 優 學 生 甄 審 委 員 會, 依 績 優 學 生 甄 選 實 施 要 點 及 輔 導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學 科 免 修 鑑 定 經 鑑 定 合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十 三 學 校 為 擴 展 績 優 學 生 學 習 領 域, 激 勵 學 生 加 速 加 深 學 習, 得 由 本 校 學 生 預 修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推 薦 委 員 會, 依 學 生 預 修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推 薦 學 生 赴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預 修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十 四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明 書 ( 一 )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 二 ) 修 業 年 限 日 間 部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夜 間 部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得 延 長 兩 年, 以 修 畢 應 修 課 程 及 學 分 ( 三 )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至 少 160 學 分 以 上 ( 四 ) 部 定 科 目 學 分 數 及 格 率 85% 32

40 ( 五 )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及 格 學 分 數 至 少 60 學 分 以 上 ( 六 ) 實 習 ( 實 務 ) 科 目 及 格 學 分 數 至 少 30 學 分 ( 七 ) 校 訂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及 格 率 85% ( 八 ) 依 教 育 部 所 訂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百 二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而 未 符 合 畢 業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 九 ) 學 生 修 畢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分 段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另 發 給 分 段 課 程 修 業 證 明 書 前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七 款 適 用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第 一 款 至 第 七 款 適 用 於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第 一 款 至 第 九 款 適 用 於 101 學 年 度 ( 含 ) 以 上 畢 業 生 不 符 畢 業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十 五 學 生 當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逾 當 學 年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學 校 得 輔 導 重 讀 ;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成 績 計 算 ( 一 ) 每 學 年 下 學 期 補 考 成 績 公 佈 後, 結 算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達 當 學 年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 者, 依 規 定 實 施 輔 導 重 讀 ( 二 ) 寒 假 轉 入 之 轉 學 生, 因 到 校 就 讀 不 足 一 學 年, 該 學 年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之 計 算, 以 下 學 期 成 績 為 準 ( 三 ) 同 一 學 年 重 讀 以 一 次 為 限 ( 四 ) 重 讀 同 一 學 年 時,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予 免 修, 免 修 科 目 原 成 績 列 入 重 讀 學 期 之 成 績 一 併 計 算 ( 五 ) 重 讀 同 一 學 年 時,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自 願 申 請 再 次 選 讀 者, 其 成 績 以 原 成 績 或 再 次 選 讀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 六 ) 重 讀 時 應 依 規 定 註 冊 並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 七 ) 重 讀 學 生 應 隨 重 讀 班 級 重 讀, 一 切 生 活 作 息 管 理, 應 遵 守 學 校 校 規 之 規 定 ; 當 免 修 科 目 上 課 時, 應 至 圖 書 館 自 修, 由 圖 書 館 點 名, 並 遵 守 圖 書 館 管 理 規 則 及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 八 ) 當 重 讀 課 程 結 束 後,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數 達 ( 含 ) 全 學 年 所 修 之 二 分 之 一 時, 應 予 輔 導 轉 學 十 六 在 校 生 取 得 技 術 士 證 照 可 抵 免 重 補 修 實 習 科 目 學 分 ( 一 ) 學 生 參 加 乙 丙 級 或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者, 得 申 請 抵 免 相 關 科 目 之 重 補 修 學 分 ( 二 ) 為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肯 定 技 術 士 證 照 之 公 信 力, 並 符 合 公 平 原 則, 學 生 可 持 附 表 所 列 之 技 術 士 證 照, 抵 免 取 得 證 照 前 之 應 重 補 修 科 目 學 分 ; 同 職 類 同 等 級 之 技 術 士 證 照 以 抵 免 一 次 為 限 ( 三 ) 學 生 符 合 前 項 資 格 者, 可 於 每 學 期 重 補 修 學 分 申 請 時 間 前 一 週 內, 依 規 定 向 教 務 處 實 研 組 申 請, 並 填 寫 技 術 士 證 照 抵 免 重 補 修 學 分 申 請 表, 洽 教 務 處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 經 任 課 教 師 科 主 任 及 實 習 組 長 審 核 通 過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60 分 登 錄 成 績 登 錄 及 成 績 通 知 由 註 冊 組 完 成 之 ( 四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可 抵 免 重 補 修 學 分 對 照 表 33

41 科 別 機 械 科 模 具 科 編 號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職 類 1 車 床 - 車 床 證 照 抵 免 實 習 科 目 名 稱 車 床 實 習 Ⅰ.Ⅱ.Ⅲ.Ⅳ.Ⅴ.Ⅵ 34 每 學 期 學 分 數 總 學 分 3 18 丙 級 證 照 可 抵 免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左 列 實 習 科 目 其 中 一 學 期 學 分 數 乙 級 證 照 可 抵 免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左 列 實 習 科 目 其 中 二 學 期 學 分 數 2 銑 床 - 銑 床 銑 床 實 習 Ⅰ.Ⅱ.Ⅲ.Ⅳ 3 12 同 上 同 上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3 圖 電 腦 輔 助 繪 圖 實 習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Ⅰ.Ⅱ.Ⅲ 4 圖 4 12 同 上 同 上 5 機 械 製 圖 機 械 製 圖 實 習 Ⅰ.Ⅱ.Ⅲ 4 10 同 上 同 上 6 車 床 -CNC 車 床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7 銑 床 -CNC 銑 床 Ⅰ.Ⅱ 4 8 同 上 同 上 機 械 基 礎 實 習 Ⅰ 3 3 同 上 同 上 8 機 械 加 工 機 械 加 工 Ⅰ.Ⅱ.Ⅲ.Ⅳ.Ⅴ 3 15 同 上 同 上 1 模 具 工 模 具 基 礎 實 習 Ⅰ.Ⅱ 3 6 左 列 實 習 科 目 其 中 一 學 期 學 分 數 左 列 實 習 科 目 其 中 二 學 期 學 分 數 沖 壓 模 具 工 模 具 製 作 實 習 4 8 同 上 同 上 2 機 械 製 圖 機 械 製 圖 實 習 Ⅰ.Ⅱ 3 6 同 上 同 上 製 圖 實 習 Ⅰ.Ⅱ 3 6 同 上 同 上 3 銑 床 - 銑 床 銑 磨 床 實 習 Ⅰ.Ⅱ 3 6 同 上 同 上 銑 床 實 習 Ⅰ.Ⅱ 3 6 同 上 同 上 電 腦 輔 助 繪 圖 實 習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3 6 同 上 同 上 4 Ⅰ.Ⅱ 圖 電 腦 繪 圖 實 習 Ⅰ.Ⅱ 3 6 同 上 同 上 5 車 床 -CNC 車 床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6 銑 床 -CNC 銑 床 Ⅰ.Ⅱ 3 6 同 上 同 上 機 械 基 礎 實 習 Ⅰ 3 3 同 上 同 上 7 機 械 加 工 機 械 加 工 3 15 同 上 同 上 Ⅰ.Ⅱ.Ⅲ.Ⅳ.Ⅴ 8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電 腦 應 用 實 習 Ⅰ.Ⅱ 3 6 同 上 同 上

42 科 別 製 圖 科 編 號 9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職 類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1 機 械 製 圖 2 3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電 機 1 工 業 配 線 科 2 室 內 配 線 證 照 抵 免 實 習 科 目 名 稱 電 腦 立 體 製 圖 實 習 Ⅰ.Ⅱ 每 學 期 學 分 數 總 學 分 機 械 製 圖 實 習 1~ 丙 級 證 照 可 抵 免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乙 級 證 照 可 抵 免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3 6 同 上 同 上 左 列 實 習 科 目 其 中 一 學 期 學 分 數 左 列 實 習 科 目 其 中 二 學 期 學 分 數 製 圖 實 習 Ⅰ.Ⅱ 3 6 同 上 同 上 電 腦 輔 助 繪 圖 實 習 Ⅰ.Ⅱ.Ⅲ.Ⅳ 2 8 同 上 同 上 電 腦 輔 助 繪 圖 實 習 Ⅴ.Ⅵ 3 6 同 上 同 上 專 題 製 作 實 習 Ⅰ.Ⅱ 3 6 同 上 同 上 電 腦 輔 助 繪 圖 實 習 Ⅰ.Ⅱ.Ⅲ.Ⅳ 2 8 同 上 同 上 電 腦 輔 助 繪 圖 實 習 Ⅴ.Ⅵ 3 6 同 上 同 上 專 題 製 作 實 習 Ⅰ.Ⅱ 3 6 同 上 同 上 工 業 配 電 實 習 3 3 左 列 實 習 科 目 其 中 一 學 期 學 分 數 左 列 實 習 科 目 其 中 二 學 期 學 分 數 基 礎 配 電 實 習 Ⅰ 3 3 同 上 同 上 電 工 實 習 Ⅰ 3 3 同 上 同 上 基 礎 配 電 實 習 Ⅰ.Ⅱ 3 6 同 上 同 上 電 工 實 習 Ⅰ.Ⅱ 3 6 同 上 同 上 1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電 腦 軟 體 實 習 Ⅰ.Ⅱ 3 6 資 訊 科 2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左 列 實 習 科 目 其 中 一 學 期 學 分 數 左 列 實 習 科 目 其 中 二 學 期 學 分 數 計 算 機 組 織 實 習 3 3 同 上 同 上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實 習 3 3 同 上 同 上 順 序 邏 輯 實 習 3 3 同 上 同 上 數 位 邏 輯 實 習 3 3 同 上 同 上 35

43 科 別 編 號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職 類 證 照 抵 免 實 習 科 目 名 稱 36 每 學 期 學 分 數 總 學 分 丙 級 證 照 可 抵 免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乙 級 證 照 可 抵 免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1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證 照 可 作 為 抵 免 取 得 証 照 前 之 學 期 實 習 科 目 重 補 修 學 分 備 之 用, 但 不 得 作 為 取 得 証 照 後 之 未 來 學 期 必 修 或 選 修 該 實 習 科 目 免 修 註 學 分 之 用 2 所 取 得 之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職 類, 若 為 本 表 未 列 者, 採 用 同 等 原 理, 同 意 其 抵 免 該 實 習 科 目 一 學 期 ( 丙 級 ) 或 二 學 期 ( 乙 級 ) 重 補 修 學 分 數 十 七 本 辦 法 提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參 德 行 成 績 之 考 查 一 德 行 成 績 應 考 查 學 生 修 己 善 群 之 美 德, 考 查 除 成 績 之 評 定 外, 並 應 以 文 字 評 述 二 德 行 成 績 考 查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依 優 甲 乙 丙 丁 等 五 等 第 評 定 之, 其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以 等 第 計 列 : ( 一 ) 九 十 分 以 上 為 優 等 ( 二 ) 八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九 十 分 為 甲 等 ( 三 )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八 十 分 為 乙 等 ( 四 )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七 十 分 為 丙 等 ( 五 ) 未 滿 六 十 分 為 丁 等 前 項 第 五 款 之 丁 等 為 不 及 格 ; 學 年 德 行 總 平 均 成 績, 以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德 行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畢 業 德 行 總 平 均 成 績, 以 各 學 年 德 行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三 德 行 特 殊 表 現 之 考 查,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學 生 之 獎 勵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大 功 ; 懲 罰 分 為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及 留 校 察 看 ( 二 )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應 通 知 學 生 導 師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列 入 德 行 成 績 計 算 ( 三 ) 有 關 學 生 之 獎 懲 (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另 訂 ),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均 有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嘉 獎 小 功 警 告 小 過, 均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核 定 公 布, 並 通 知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及 輔 導 教 師 ; 大 功 大 過 應 會 知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輔 導 教 師 簽 註 意 見 後,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布 四 德 行 成 績 之 考 查, 以 八 十 分 為 基 本 分 數, 加 減 分 數 後, 核 計 實 得 總 分,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累 計 分 數 超 過 一 百 分 者 以 一 百 分 計, 由 學 校 酌 予 獎 勵 ; 並 依 導 師 綜 合 學 生 平 時 德 行 表 現 出 缺 席 情 形 獎 懲 紀 錄 社 團 活 動 生 活 榮 譽 競 賽 等 有 關 資 料 初 評 後, 提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五 重 補 修 學 生, 得 考 查 德 行 成 績, 出 缺 席 不 列 入 學 期 之 德 行 成 績 考 查,

44 以 任 課 老 師 上 課 點 名 列 為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 缺 席 節 數 達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該 科 目 之 期 末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其 餘 學 生 行 為 均 依 校 規 辦 理, 並 列 入 學 期 之 德 行 成 績 之 考 查 六 重 讀 生 延 修 生 隨 班 附 讀 期 間, 德 行 成 績 重 新 計 算 ( 原 學 年 成 績 不 算 ), 德 行 成 績 計 算 獎 懲 處 理 和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與 一 般 生 相 同 七 德 行 成 績 列 為 丁 等 者, 經 提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後, 報 由 校 長 核 定 之 結 果 仍 列 為 丁 等 者, 應 輔 導 其 轉 學 在 考 評 學 生 德 行 成 績 丁 等 前, 應 先 依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適 當 輔 導 措 施, 並 通 知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八 學 生 除 公 假 外, 全 學 期 缺 課 達 教 學 總 日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應 辦 理 休 學 九 學 生 出 席 考 查 部 分, 依 下 列 各 款 標 準 加 減 分 數 : ( 一 ) 全 期 不 曠 課 不 缺 席 不 遲 到 者 加 3 分 ( 二 ) 每 曠 課 一 小 時 減 0.5 分 ( 三 ) 升 降 旗 無 故 缺 席 者 減 0.25 分, 集 會 無 故 不 參 加 者 減 0.5 分 ( 四 ) 事 假 每 達 二 十 小 時 減 1 分, 因 喪 奔 或 特 別 事 故 准 假 在 一 週 以 內 者 不 予 減 分, 但 超 過 一 週 以 上 者, 其 超 過 部 份 依 事 假 之 減 分 標 準 處 理 ( 五 ) 病 假 不 予 減 分, 但 須 繳 交 家 長 證 明, 如 連 續 三 天 以 上 時, 須 持 有 校 醫 或 醫 生 證 明 且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如 未 繳 證 明 文 件 以 事 假 規 定 減 分 ( 六 ) 前 項 第 ( 二 ) ( 三 ) 款 曠 課 或 無 故 缺 席 之 情 形, 如 經 予 警 告 以 上 之 處 分 時, 僅 依 獎 懲 規 定 減 分, 避 免 重 覆 十 學 生 獎 懲 考 查 部 分, 依 下 列 各 款 標 準 加 減 分 數 : ( 一 ) 記 大 功 者, 每 次 加 七 分 ( 二 ) 記 小 功 者, 第 一 次 加 兩 分, 第 二 次 加 兩 分, 第 三 次 以 上 加 三 分 ( 三 ) 記 嘉 獎 者, 每 次 加 一 分 ( 四 ) 記 大 過 者, 每 次 減 七 分 ( 五 ) 記 小 過 者, 第 一 次 減 兩 分, 第 二 次 減 兩 分, 第 三 次 以 上 減 三 分 ( 六 ) 記 警 告 者, 每 次 減 一 分 十 一 特 別 獎 懲 應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布 十 二 依 日 常 表 現 ( 含 公 眾 服 務 ) 考 查 部 分, 由 導 師 及 有 關 教 師 等 參 酌 學 生 日 常 表 現 而 予 以 加 減 分, 惟 上 下 以 5 分 為 限 ; 團 體 活 動 ( 含 社 團 活 動 ) 考 查, 由 輔 導 教 官 或 有 關 教 師 等 依 各 種 活 動 表 現 而 予 以 加 減 分, 惟 上 下 以 2 分 為 限 十 三 留 校 察 看 規 定 事 項 : ( 一 ) 學 年 中 經 處 分 留 校 察 看 之 學 生, 其 德 行 成 績 計 算 暫 以 六 十 分 為 基 本 分 數,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如 有 獎 懲 事 由 發 生 時, 仍 依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處 理, 但 有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應 予 輔 導 轉 學 ( 二 )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以 一 學 年 為 原 則, 新 學 年 德 行 成 績 計 算 仍 暫 以 六 十 分 為 基 本 分 數, 學 年 結 束 經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會 議 得 為 撤 銷 延 長 或 輔 導 轉 學 ( 新 學 年 成 績 仍 考 列 丁 等 ) 處 分 之 決 議, 經 報 由 校 長 核 定 後 執 行 37

45 十 四 本 辦 法 提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肆 德 行 評 量 之 考 查 ( 適 用 於 97 年 8 月 起 入 學 之 學 生 ) 一 本 補 充 規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97 年 12 月 3 日 部 授 教 中 ( 三 )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修 訂 定 之 二 本 補 充 規 定 適 用 於 97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高 一 各 職 業 類 科,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學 生 ( 含 進 修 學 校 ), 並 逐 年 實 施 三 德 行 評 量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由 導 師 參 考 下 列 項 目 規 定 及 各 科 任 課 教 師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提 供 之 意 見,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並 視 需 要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學 期 末 由 導 師 綜 合 上 述 紀 錄 給 予 總 結 評 量 ( 一 )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與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 考 量 學 生 之 待 人 誠 信 整 潔 習 慣 禮 節 班 級 服 務 社 團 活 動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情 形 及 對 學 校 聲 譽 之 影 響 等 ( 二 ) 服 務 學 習 : 考 量 學 生 尊 重 生 命 價 值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提 升 生 活 素 養 體 驗 社 區 實 際 需 求,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及 責 任 感 等 ( 三 ) 獎 懲 紀 錄 ( 四 ) 出 缺 席 紀 錄 ( 五 ) 具 體 建 議 四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及 大 功 ( 二 ) 懲 處 : 分 為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及 留 校 察 看 ( 三 ) 獎 懲 換 算 基 準 : 獎 勵 一 大 功 相 等 於 三 小 功, 一 小 功 相 等 於 三 嘉 獎 ; 懲 處 一 大 過 相 等 於 三 小 過, 一 小 過 相 等 於 三 警 告 ( 四 )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應 通 知 學 生 導 師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列 入 德 行 評 量 ( 五 ) 前 項 之 獎 懲 項 目 事 由 程 序 獎 懲 相 抵 及 銷 過 之 相 關 規 定, 依 本 校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及 改 過 銷 過 辦 法 實 施 之 五 學 生 請 假 別, 分 為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及 喪 假 ; 請 產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及 育 嬰 假 時, 應 請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到 校 洽 談, 為 顧 及 隱 私 洽 談 人 員 為 導 師 輔 導 教 師 及 輔 導 教 官 並 應 在 輔 導 室 個 別 諮 商 室 為 之 ; 經 商 談 後 始 得 准 假 ; 其 餘 假 別 依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六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七 學 生 除 公 假 外, 全 學 期 缺 課 達 教 學 總 日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辦 理 休 學 八 每 學 期 末 學 生 德 行 評 量,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得 提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與 相 關 程 序 對 學 生 進 行 輔 導 及 安 置 : ( 一 ) 學 生 自 入 學 起 獎 懲 功 過 相 抵 累 計 滿 三 大 過 時 38

46 ( 二 ) 曠 課 累 積 達 四 十 二 節 時 ( 三 ) 受 留 校 察 看 之 懲 罰 後, 仍 受 記 過 處 分 時 ( 四 ) 導 師 依 第 三 條 各 款 之 規 定, 参 考 各 科 任 課 教 師 及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提 供 之 意 見, 依 學 生 行 為 事 實 需 要 提 出 時 九 學 期 中 經 處 分 留 校 察 看 之 學 生,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如 有 獎 懲 事 由 發 生 時, 仍 依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處 理 學 期 結 束 經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為 撤 銷 延 長 或 輔 導 安 置,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十 重 補 修 學 生 及 延 修 學 生 之 德 行 評 量, 依 一 般 學 生 之 規 定 行 之 十 一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二 ) 不 符 合 畢 業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伍 成 績 結 果 之 處 理 一 學 校 應 於 學 期 末 將 學 生 之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通 知 中 除 包 括 各 項 成 績 外, 並 應 記 載 學 生 獎 懲 出 缺 席 記 錄 二 學 生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下 學 期 得 酌 予 減 修 學 分, 以 利 重 修 不 及 格 學 分, 其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包 括 補 考 後 之 學 分 數, 但 不 包 括 重 補 修 之 學 分 數 三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滿 該 科 組 應 修 學 分 者, 得 經 績 優 學 生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核 准 提 前 畢 業 39

47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技 職 繁 星 計 畫 推 薦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推 薦 作 業 實 施 計 畫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繁 星 計 畫 推 薦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繁 星 計 畫 推 薦 作 業 實 施 計 畫 修 訂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壹 依 據 : 依 據 教 育 部 97 年 8 月 26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之 高 職 繁 星 計 畫 應 建 立 校 內 推 薦 機 制 之 相 關 辦 法 辦 理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8 月 4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A 號 函 修 正 依 據 教 育 部 100 年 3 月 29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A 號 函 修 正 貳 目 標 : 透 過 公 正 公 平 公 開 的 推 薦 作 業, 推 薦 具 有 潛 力 之 學 業 優 良 學 生, 透 過 技 職 繁 星 就 讀 優 質 科 技 校 院, 使 學 生 能 得 到 適 性 的 發 展 參 推 薦 委 員 會 組 織 : 一 推 薦 委 員 會 以 校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下 置 執 行 秘 書 乙 名 ( 由 校 長 聘 兼 之 ), 負 責 各 組 之 召 集 與 督 導 工 作 二 推 薦 委 員 會 成 員 :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學 務 主 任 實 習 主 任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主 任 教 官 機 械 科 主 任 電 機 科 主 任 模 具 科 主 任 製 圖 科 主 任 資 訊 科 主 任 實 用 技 能 組 組 長 及 輔 導 教 師, 由 主 任 委 員 聘 請 三 推 薦 委 員 會 下 置 三 組 作 業 : ( 一 ) 輔 導 組 : 由 輔 導 教 師 高 三 導 師 組 成 ( 可 包 括 推 薦 委 員 ) 負 責 學 系 介 紹 舉 辦 說 明 會 和 輔 導 學 生 填 表 ( 二 ) 作 業 組 : 由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負 責 協 助 同 學 下 載 簡 章 推 薦 書 表 受 理 校 內 報 名 提 供 並 查 核 高 職 成 績 及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推 薦 報 名 手 續, 通 知 測 試 與 公 布 結 果 ( 三 ) 審 議 組 : 由 推 薦 委 員 組 成 負 責 召 開 審 議 會 議, 依 各 科 推 薦 之 學 生 審 查 其 資 格, 決 議 學 生 擇 優 排 序 註 冊 組 長 召 開 審 議 會 議, 依 繁 星 計 畫 推 薦 辦 法, 排 定 推 薦 名 單 供 推 薦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確 定 正 式 名 單 肆 推 薦 作 業 程 序 : 一 推 薦 委 員 會 宣 布 辦 理 推 薦 作 業 : 凡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推 薦 ( 一 ) 本 校 職 業 類 科 及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應 屆 畢 業 生 ( 二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 至 畢 業 前 一 學 期, 各 學 期 總 成 績 平 均 ) 排 名 在 全 群 前 5% 以 內 ( 三 ) 全 程 均 就 讀 同 一 學 校 40

48 ( 四 ) 本 校 推 薦 8 名 (101 年 : 機 械 群 3 名 電 機 電 子 群 3 名 餐 旅 群 1 名 商 管 群 1 名 ) 二 輔 導 組 舉 辦 說 明 會 : 向 高 三 導 師 及 學 生 說 明 推 薦 作 業 辦 法 三 輔 導 組 提 供 資 料 及 輔 導 學 生 填 表 : 資 料 包 括 簡 章 推 薦 書 表 學 系 介 紹 等 四 作 業 組 接 受 申 請 及 審 查 資 格 ( 一 ) 導 師 檢 查 班 級 報 名 學 生 之 資 格 與 適 合 度 後, 檢 查 推 薦 學 生 所 送 資 料 之 完 整 性, 資 料 不 全 者 通 知 學 生 補 齊, 資 格 不 符 者 原 件 退 還 學 生 ( 二 ) 作 業 組 統 計 各 群 5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百 分 比 前 5%, 發 送 統 計 結 果 予 各 班 導 師 及 各 科, 公 布 學 生 申 請 時 間, 發 放 校 內 推 薦 書, 請 各 科 辦 理 科 內 初 選 推 薦 ( 三 ) 若 申 請 人 數 超 過 8 名 以 上 者, 作 業 組 將 申 請 名 單 送 審 議 會 議 決 選, 擇 優 排 序 五 審 議 組 擇 優 排 序 : ( 一 ) 審 議 會 議 將 推 薦 至 各 科 學 生 名 單, 審 議 資 格 與 適 合 度 後, 依 校 內 推 薦 甄 選 辦 法 之 成 績 排 序 ( 二 ) 審 議 會 議 將 排 序 名 單, 送 推 薦 委 員 會 遴 選 六 推 薦 委 員 會 核 定 名 單 : 推 薦 委 員 召 開 遴 選 會 議, 推 薦 8 名 學 生 至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委 員 會 七 作 業 組 辦 理 推 薦 報 名 : ( 一 ) 推 薦 8 名 學 生 至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委 員 會,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則 依 序 遞 補 ( 二 ) 依 招 生 簡 章, 下 載 各 項 資 料 表 件 等, 發 給 學 生 填 妥 簽 證 後, 依 規 定 送 交 彙 辦 中 心 進 行 報 名 手 續 ( 三 ) 轉 發 各 技 專 院 校 成 績 通 知 單, 並 轉 知 學 生 錄 取 與 否, 同 時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伍 校 內 繁 星 計 畫 推 薦 甄 選 辦 法 如 附 件 一 陸 本 實 施 計 畫 如 有 未 竟 事 宜, 悉 依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柒 本 實 施 計 畫 經 推 薦 委 員 會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41

49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技 職 繁 星 計 畫 校 內 推 薦 甄 選 辦 法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繁 星 計 畫 推 薦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繁 星 計 畫 推 薦 作 業 實 施 計 畫 修 訂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壹 依 據 : 依 教 育 部 審 核 通 過 之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招 生 辦 法 辦 理 貳 目 標 : 透 過 公 正 公 平 公 開 的 推 薦 作 業, 甄 選 具 有 潛 力 之 學 業 優 良 學 生, 透 過 技 職 繁 星 就 讀 優 質 科 技 校 院, 使 學 生 能 得 到 適 性 的 發 展 參 推 薦 作 業 辦 法 : 一 由 符 合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招 生 辦 法 所 訂 定 資 格 的 學 生, 並 經 各 科 初 選 推 薦 之 學 生 始 能 報 名 參 加 校 內 甄 選 二 各 群 決 選 依 以 下 比 序 排 名 ( 一 ) 各 群 5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名 次 百 分 比 1. 機 械 群 : 班 級 T 分 數 佔 100% 2. 電 機 電 子 群 : 班 級 T 分 數 與 原 始 成 績 各 佔 50% 3. 以 下 各 項 比 序 依 此 方 式 計 算 ( 二 ) 各 群 5 學 期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名 次 百 分 比 1. 僅 採 計 部 定 必 修 ( 三 ) 各 群 國 英 數 名 次 百 分 比 1. 機 械 群 與 電 機 電 子 群 依 數 英 國 排 序, 餐 旅 群 與 商 管 群 依 英 數 國 排 序 2. 採 計 科 目 如 下 : (1) 國 文 :( 一 上 ~ 三 上 ) 採 計 國 文 I-Ⅴ (2) 英 文 :( 一 上 ~ 三 上 ) 採 計 英 文 I-Ⅴ( 中 餐 無 英 文 Ⅴ, 改 採 計 觀 光 英 文 I) (3) 數 學 :( 一 上 ~ 二 下 ) 採 計 數 學 Ⅰ Ⅱ 數 學 精 讀 Ⅰ Ⅱ(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無 數 學 精 讀 Ⅰ Ⅱ, 改 採 計 數 學 Ⅲ Ⅳ) 3. 競 賽 證 照 及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之 成 績 4. 學 校 幹 部 志 工 社 會 服 務 及 社 團 參 與 之 成 績 三 校 內 推 薦 順 序 依 各 群 各 項 比 序 決 定 四 召 開 校 內 推 薦 審 查 委 員 會, 確 定 推 薦 優 先 順 序 肆 本 辦 法 經 推 薦 委 員 會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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