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 政 報 告 1 臺 北 市 政 府 施 政 報 告 報 告 人 : 馬 英 九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欣 逢 貴 會 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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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底 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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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要 目 施 政 報 告 (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1 臺 北 市 政 府 施 政 報 告 臺 北 市 政 府 施 政 報 告 ( 口 頭 說 明 ) 935 工 作 報 告 (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1 秘 書 處 工 作 報 告 民 政 局 工 作 報 告 社 會 局 工 作 報 告 勞 工 局 工 作 報 告 地 政 處 工 作 報 告 兵 役 處 工 作 報 告 人 事 處 工 作 報 告 政 風 處 工 作 報 告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會 工 作 報 告 法 規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工 作 報 告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財 政 局 工 作 報 告 主 計 處 工 作 報 告 建 設 局 工 作 報 告 臺 北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工 作 報 告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工 作 報 告 1224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週 刊 臺 北 市 議 會 編 輯 發 行 每 星 期 六 出 版 中 華 郵 政 台 字 第 2828 號 執 照 登 記 為 第 一 類 新 聞 紙 第 72 卷 第 4 期
2 施 政 報 告 1 臺 北 市 政 府 施 政 報 告 報 告 人 : 馬 英 九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欣 逢 貴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開 議, 英 九 在 此 特 申 賀 忱, 並 祝 大 會 順 利 成 功! 今 年 7 月 遠 見 雜 誌 針 對 全 臺 23 縣 市 施 政 總 體 檢, 本 市 無 論 是 經 濟 表 現 基 礎 建 設 科 技 指 標 或 政 府 和 企 業 效 率 都 蟬 聯 全 國 第 一, 且 臺 北 捷 運 公 司 8 月 接 獲 Nova 國 際 鐵 路 標 竿 聯 會 賀 函,2004 年 臺 北 捷 運 系 統 可 靠 度 在 Nova 與 CoMET 所 有 24 個 會 員 中 名 列 世 界 第 一, 這 是 貴 會 的 嚴 格 監 督 市 民 的 高 度 配 合 與 本 府 全 體 同 仁 的 奉 獻 努 力 才 能 展 現 的 斐 然 成 果, 對 此 我 們 將 更 加 激 勵 自 我, 再 接 再 厲, 以 民 眾 對 市 政 建 設 的 殷 求 為 動 能, 以 環 境 資 源 循 環 共 生 社 會 安 全 進 步 共 享 與 經 濟 科 技 智 慧 成 長 為 目 標, 打 造 本 市 成 為 生 活 生 態 及 生 產 等 三 生 有 幸 適 合 人 居 的 世 界 級 城 市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最 受 民 眾 關 切, 本 府 致 力 推 動 犯 罪 預 防 治 安 風 水 師 到 府 會 勘 社 區 聯 防 機 制 等 措 施, 以 降 低 各 項 犯 罪 發 生 率, 目 前 本 市 影 響 治 安 的 暴 力 與 竊 盜 犯 罪 率 都 是 全 國 6 大 都 會 區 最 低 的 比 率, 內 湖 區 於 今 年 5 月 繼 全 球 84 個 社 區 亞 洲 香 港 與 韓 國 之 後 通 過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安 全 社 區 認 證 ; 另 積 極 推 動 防 火 觀 念 與 設 備, 使 火 災 發 生 件 數 自 87 年 985 件 34 人 死 亡, 逐 年 降 低 到 93 年 552 件 10 人 死 亡, 今 年 迄 今 更 僅 有 5 人 死 亡, 惟 我 們 並 不 因 此 而 自 滿, 因 為 全 球 氣 候 異 常 與 都 市 過 度 開 發, 使 救 災 救 難 次 數 不 斷 攀 升, 為 因 應 多 樣 化 救 災 需 求, 除 擴 充 多 元 化 的 救 災 設 備 與 提 升 救 災 技 能 外, 本 府 亦 於 5 月 3 日 啟 用 視 訊 會 議 系 統, 以 強 化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建 構 一 座 安 全 的 城 市 在 強 國 必 先 強 身 與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的 理 念 下, 本 府 除 新 增 或 改 建 49 座 游 泳 池, 學 童 游 泳 能 力 實 施 檢 測, 並 輔 導 學 校 取 得 泳 池 使 用 執 照, 以 維 護 學 童 戲 水 安 全 外 ; 另 持 續 規 劃 興 建 8 座 市 民 運 動 中 心, 以 提 供 民 眾 優 質 多 元 運 動 環 境 ; 另 於 94 年 1 月 1 日 成 立 聯 合 醫 院 將 各 區 衛 生 所 改 制 為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以 加 強 公 衛 防 疫 能 力 及 提 高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與 管 理 效 能, 種 種 積 極 作 為 已 使 得 本 市 市 民 平 均 餘 命 提 升 至 79 歲, 超 過 全 國 平 均 的 76 歲, 符 合 健 康 活 力 長 壽 臺 北 城 的 目 標 打 造 永 續 生 態 城 市 為 本 府 施 政 主 軸 之 一, 自 推 動 垃 圾 費 隨 袋 徵 收 與 資 源 回 收 政 策 以 來, 垃 圾 已 減 量 55.55%, 資 源 回 收 率 為 34.31%, 含 廚 餘 的 資 源 回 收 率 為 37.83%, 顯 示 本 市 更 向 2010 垃 圾 零 掩 埋 資 源 全 回 收 的 環 保 願 景 邁 進 ; 除 持 續 推 動 已 達 75.96% 的 污 水 下 水 道 接 管 工 程 外, 亦 陸 續 推 動 污 水 截 流 曝 氣 礫 間 接 觸 自 然 淨 化 工 法 等 輔 助 措 施, 以 加 速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的 腳 步 ; 有 鑑 於 溫 室 802
3 氣 體 減 量 成 為 時 尚 與 環 保 新 風 潮, 本 府 亦 配 合 環 保 署 推 動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並 推 動 小 巨 蛋 與 西 湖 市 場 整 體 開 發 新 建 大 樓 等 公 共 營 建 工 程 設 計 雨 水 回 收 系 統 及 遮 陽 板 等 省 能 設 施,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的 排 放 與 增 加 水 資 源 的 再 利 用, 以 順 應 節 能 環 保 之 新 趨 勢, 善 盡 地 球 村 成 員 的 責 任 觀 光 產 業 為 21 世 紀 明 星 產 業, 所 帶 動 的 經 濟 效 益 不 可 限 量, 基 此, 本 府 致 力 改 造 城 鄉 景 觀, 除 持 續 辦 理 騎 樓 整 平 人 行 道 更 新 街 道 與 後 巷 景 觀 美 化 機 車 彎 設 施 公 車 專 用 道 河 濱 高 灘 地 整 治 綠 化 與 簡 易 運 動 休 閒 設 施 等 建 設 外, 並 將 節 慶 的 文 化 體 驗 與 觀 光 景 點 串 聯, 讓 國 內 外 旅 客 感 受 到 本 市 的 熱 情 活 力 與 觀 光 新 魅 力 另 貓 空 纜 車 工 程 東 湖 地 區 聯 外 山 區 線 道 路 工 程 與 捷 運 內 湖 線 的 動 工, 將 解 決 貓 空 內 湖 東 湖 與 汐 止 地 區 交 通 擁 塞 問 題, 並 可 活 絡 當 地 觀 光 產 業, 提 供 市 民 舒 適 優 雅 的 生 活 空 間 近 幾 年 本 府 總 預 算 規 模 持 續 呈 現 負 成 長 趨 勢, 但 新 增 的 公 共 服 務 卻 日 益 增 加, 為 拓 展 市 政 建 設 與 滿 足 民 眾 需 求, 本 府 除 持 續 推 動 BOT OT 都 市 更 新 聯 合 開 發 合 作 認 養 及 基 金 創 業 投 資 等 財 務 策 略 外, 並 啟 動 信 義 區 臺 北 101 大 樓 及 內 湖 美 麗 華 商 場 等 重 大 投 資 計 畫 ; 南 港 軟 體 園 區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及 北 投 士 林 科 技 園 區 形 成 之 臺 北 科 技 走 廊, 亦 帶 動 產 業 聚 合 與 輻 射 效 益, 促 進 本 市 經 濟 繁 榮 ; 另 藉 由 都 市 設 計 準 則 重 塑 艋 舺 地 區 歷 史 文 化 特 色, 營 造 懷 舊 復 古 氣 氛, 並 積 極 推 動 形 象 商 圈, 振 興 商 業 繁 榮, 以 落 實 翻 轉 軸 線 再 現 風 華 之 都 市 更 新 政 策 在 全 世 界 發 展 數 位 藝 術 潮 流 下, 文 化 產 業 需 要 人 文 科 技 與 藝 術 的 結 合, 以 群 聚 化 創 造 經 濟 規 模, 並 發 展 數 位 藝 術 中 心, 以 向 全 球 展 現 在 地 文 化 視 野, 落 實 科 技 人 文 創 意 的 城 市 都 市 另 運 動 已 成 為 新 的 文 化 消 費 產 業, 而 體 育 場 館 亦 蛻 變 為 城 市 天 空 線 不 可 或 缺 的 醒 目 剪 影 與 文 化 地 標, 全 臺 首 座 國 際 性 大 型 綜 合 體 育 館 小 巨 蛋 已 於 9 月 1 日 開 始 試 營 運, 不 僅 提 供 體 育 展 覽 藝 術 表 演 演 唱 會 與 大 型 集 會 等 多 樣 化 活 動 使 用, 成 為 民 眾 假 日 休 憩 的 好 去 處, 並 將 帶 動 驚 人 商 機 與 人 潮, 牽 動 城 市 的 經 濟 復 甦 網 路 的 蓬 勃 發 展, 帶 來 無 限 的 便 利 與 商 機, 英 九 自 上 任 以 來, 陸 續 推 動 網 路 新 都 與 無 線 寬 頻 政 策, 即 重 視 網 路 傳 輸 資 訊 零 時 差 的 特 性, 除 積 極 建 置 發 射 器 (hotpoint), 全 面 啟 動 無 線 臺 北 計 畫, 提 供 無 線 網 路 的 便 捷 性 外, 亦 打 造 中 崙 高 中 為 全 球 第 一 座 未 來 學 校, 將 電 腦 教 室 轉 變 為 教 室 電 腦 ; 讓 麗 山 高 中 與 美 國 休 士 頓 太 空 中 心 進 行 全 球 首 次 遠 距 教 學 ; 並 於 許 多 學 校 利 用 數 位 科 技, 進 行 語 文 教 學, 期 以 高 科 技 保 存 傳 統 文 化, 維 繫 文 化 的 永 恆 價 值 另 八 德 路 電 子 街 與 光 華 商 場 已 成 為 本 市 資 訊 產 業 特 色 街 區, 為 配 合 光 華 橋 的 拆 除, 確 保 行 車 安 全 並 擴 展 資 訊 產 業, 本 府 已 於 商 場 附 近 之 空 軍 總 部 新 生 社 規 劃 興 建 臺 北 資 訊 產 業 大 樓, 並 於 8 月 17 日 向 國 有 財 產 局 辦 理 原 金 山 拖 吊 場 土 地 承 租 借 用 相 關 事 宜 作 為 攤 販 臨 時 安 置 地 點, 以 落 實 光 華 商 場 先 安 置 後 拆 除 之 承 諾, 維 持 光 華 3C 商 圈 商 機 我 們 承 諾 將 抱 持 清 慎 勤 忍 的 態 度, 虛 心 接 受 客 觀 公 允 的 批 評, 以 築 夢 未 來 為 市 民 勾 勒 華 而 實 的 生 活 藍 圖, 落 實 無 障 礙 空 間 的 理 想 ; 全 力 維 持 城 市 魅 力 與 競 爭 力, 注 重 發 展 多 元 創 新 文 化 且 保 有 地 方 獨 特 性, 與 全 體 市 民 共 同 營 造 活 力 多 元 的 都 市 文 化 舒 適 安 居 的 優 質 生 活 數 位 治 理 的 網 路 新 都 前 瞻 進 步 的 都 市 發 展 與 永 續 健 康 的 生 態 環 境, 並 符 合 公 平 正 義 的 現 代 803
4 城 市 以 下 謹 將 94 年 1 月 至 6 月 本 府 重 要 施 政 情 形 及 未 來 施 政 推 展 方 向, 依 機 關 別 分 為 民 政 財 政 教 育 文 化 建 設 工 務 交 通 社 政 勞 工 行 政 警 政 與 消 防 衛 生 行 政 環 境 保 護 都 市 發 展 捷 運 工 程 與 營 運 地 政 兵 役 行 政 自 來 水 及 水 庫 管 理 一 般 行 政 措 施 等 18 篇 報 告 如 后 : 壹 民 政 區 里 行 政 業 務 強 化 區 級 災 情 通 報 機 制 : 本 府 民 政 局 防 災 通 報 管 理 系 統 已 穩 定 運 作, 自 94 年 6 月 份 起 本 市 各 區 災 情 回 覆 測 試 ( 網 路 及 PDA) 每 月 第 一 週 星 期 三 上 午 進 行 測 試 ; 另 為 強 化 防 災 緊 急 聯 繫 機 制, 函 請 本 市 各 區 申 裝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一 呼 百 應 服 務, 提 高 團 隊 機 動 能 力 支 援 0612 豪 雨 重 創 中 南 部 災 區 搶 救 復 原 任 務 : 本 府 成 立 緊 急 災 防 支 援 小 組 由 葉 副 市 長 召 集 本 府 相 關 局 處, 於 94 年 6 月 16 日 組 成 先 遣 部 隊 前 往 雲 林 縣 受 災 鄉 鎮 協 助 救 災 工 作, 並 運 用 民 政 局 防 災 通 報 系 統 - 緊 急 通 報 功 能, 通 知 雲 林 縣 政 府 派 至 各 受 災 鄉 鎮 勘 災 人 員 災 情 回 覆 市 長 與 民 有 約 : 共 計 辦 理 內 湖 士 林 南 港 松 山 信 義 等 5 場 次, 市 民 經 由 與 本 人 面 對 面 的 溝 通, 並 由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於 旁 說 明, 使 陳 情 問 題 能 儘 速 謀 策 解 決 市 容 查 報 : 本 期 市 容 查 報 案 件 共 計 查 報 51,146 件, 其 中 49,928 餘 件 已 完 工 結 案, 其 餘 案 件 仍 持 續 處 理 中 ; 另 調 查 本 市 橋 樑 路 燈 桿 交 通 號 ( 標 ) 誌 桿 清 潔 箱 及 緣 石 等 公 共 設 施 被 塗 鴉 情 形, 經 查 計 有 201 處 地 點, 於 函 請 各 權 責 單 位 處 理 後, 皆 已 改 善 完 妥 區 政 說 明 會 : 分 別 於 94 年 3 月 24 日 4 月 28 日 在 信 義 區 及 中 山 區 辦 理 區 政 說 明 會, 會 議 提 案 計 29 案, 已 依 規 定 程 序 進 行 追 蹤 列 管 區 志 編 纂 : 為 保 存 地 方 文 史, 提 供 關 心 地 方 發 展 的 民 眾 一 個 重 要 的 文 獻 參 考, 規 劃 各 區 辦 理 區 志 編 纂 作 業, 目 前 由 中 山 文 山 及 內 湖 等 3 區 進 行 編 纂 作 業, 預 訂 95 年 8 月 完 成 績 優 里 幹 事 及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表 揚 : 各 區 公 所 依 據 臺 北 市 里 幹 事 服 勤 及 工 作 考 核 要 點 薦 舉 績 優 里 幹 事 共 計 88 位 ; 另 本 市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18 位, 於 94 年 7 月 28 日 辦 理 表 揚 大 會, 以 表 彰 慰 勉 各 績 優 人 員 之 辛 勞, 激 勵 工 作 士 氣 臺 北 市 區 里 鄰 電 子 地 圖 網 站 圖 資 維 護 及 功 能 提 升 : 為 提 供 更 人 性 化 操 作 介 面 更 詳 實 之 圖 資, 方 便 市 民 獲 得 相 關 資 訊, 民 政 局 自 94 年 1 月 辦 理 電 子 地 圖 圖 資 更 新 維 護 及 功 能 擴 充, 期 使 圖 資 資 料 更 正 確, 以 達 便 民 目 的 區 里 自 治 業 務 賡 續 推 動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 本 府 民 政 局 94 年 度 編 列 4,413 萬 餘 元 推 動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經 廣 徵 提 案, 至 94 年 2 月 共 順 利 甄 選 20 座 鄰 里 公 園, 完 成 規 劃 為 具 有 當 地 特 色 創 造 力 的 鄰 里 公 園 主 題 經 營, 並 將 於 95 年 度 完 成 公 園 改 造 工 程 93 年 度 規 劃 案 17 件 鄰 里 公 共 空 間 公 園 改 造 工 程 案,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各 工 程 案 均 依 計 畫 進 度 施 工 中 里 民 活 動 空 間 管 理 : 推 動 臺 北 市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租 金 補 助 以 鼓 勵 里 民 活 用 公 804
5 共 空 間, 促 進 里 自 治 管 理, 全 巿 至 94 年 6 月 底 計 有 214 里 申 請 固 定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另 申 請 臨 時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計 188 次 本 巿 設 置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151 處, 里 民 活 動 處 所 365 處, 有 效 紓 解 本 巿 各 里 活 動 場 所 之 不 足 協 辦 任 務 型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選 舉 : 任 務 型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於 94 年 5 月 14 日 舉 行, 協 助 辦 理 各 項 選 務 工 作 本 次 國 大 選 舉, 本 市 選 舉 人 數 計 1,992,765 人, 投 票 人 數 540,184 人, 投 票 率 為 27.11% 辦 理 94 年 度 友 善 里 鄰 經 驗 分 享 活 動 : 邀 請 推 動 里 內 公 共 事 務 具 有 成 效 之 里 長, 將 其 成 功 經 驗 提 出 報 告, 進 行 經 驗 分 享 及 交 流, 預 計 分 6 梯 次 舉 辦, 已 分 別 於 94 年 2 月 25 日 3 月 25 日 及 5 月 6 日 假 本 市 NGO 會 館 舉 辦 3 梯 次, 共 有 近 100 名 里 長 參 加 積 極 推 動 本 市 各 區 設 置 公 民 會 館 : 為 發 展 各 行 政 區 之 特 色, 以 活 化 地 區 文 化 提 升 區 民 對 地 方 認 同 促 進 地 區 民 眾 參 與 提 供 市 民 參 與 公 共 生 活 之 場 所, 積 極 推 動 本 市 各 區 設 置 公 民 會 館, 至 94 年 7 月 止 公 民 會 館 已 完 工 者 計 有 北 投 文 山 大 同 信 義 中 正 區 公 民 會 館 ;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辦 理 發 包 作 業 者 計 有 中 山 士 林 等 二 區 宗 教 禮 俗 業 務 未 登 記 宗 教 團 體 訪 查 :94 年 4 月 22 日 至 7 月 22 日 依 未 登 記 宗 教 團 體 訪 查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未 立 案 宗 教 團 體 訪 查, 並 將 訪 查 結 果 更 新 至 宗 教 資 訊 系 統, 俾 供 市 民 查 詢 辦 理 宗 教 團 體 負 責 人 研 習 暨 市 政 座 談 會 :94 年 6 月 29 日 辦 理 94 年 度 宗 教 團 體 研 習 暨 市 政 座 談 會, 約 計 有 120 位 宗 教 團 體 代 表 參 與, 表 達 市 政 建 言 辦 理 2005 臺 北 燈 節 活 動 :94 年 2 月 11 日 至 27 日 假 本 市 仁 愛 路 全 線 國 父 紀 念 館 市 政 大 樓 及 市 府 廣 場 等 地 舉 辦 2005 臺 北 燈 節 活 動, 估 計 帶 動 本 市 觀 光 人 潮 510 萬 人 次 基 層 藝 文 民 俗 表 演 活 動 : 本 期 業 有 內 湖 區 信 義 區 萬 華 區 文 山 區 中 正 區 中 山 區 北 投 區 大 同 區 大 安 區 舉 辦 本 市 基 層 藝 文 活 動 計 10 場 次, 帶 動 各 區 民 俗 藝 術 傳 承 及 地 方 文 化 產 業 之 發 展 重 要 國 家 節 慶 期 間 國 旗 懸 掛 作 業 : 93 年 12 月 22 日 至 94 年 1 月 4 日 ( 行 憲 紀 念 日 至 元 旦 期 間 ), 於 本 市 重 要 道 路 綠 地 聯 外 橋 樑 暨 人 行 陸 橋 等 地 點 執 行 本 市 重 要 國 家 節 慶 期 間 國 旗 懸 掛 事 宜 NGO 會 館 推 廣 活 動 : 本 期 與 臺 北 市 出 版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知 識 起 飛 健 康 城 市 系 列 公 益 講 座 4 場, 並 協 助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委 員 會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人 員 研 習 訓 練 規 劃 輔 導 孔 廟 增 祠 入 祀 案 : 為 讓 地 方 傑 出 的 教 育 家 或 對 文 史 哲 學 方 面 具 有 卓 越 貢 獻 者, 亡 故 後 能 入 祀 孔 廟, 以 示 尊 崇, 特 訂 定 臺 北 市 孔 廟 崇 文 祠 及 弘 道 祠 入 祀 要 點, 於 本 市 孔 廟 園 區 內 儀 門 兩 側 增 設 崇 文 及 弘 道 二 祠, 預 定 94 年 9 月 28 日 辦 理 入 祀 儀 式 94 年 春 祭 烈 士 入 祀 活 動 : 本 市 春 祭 烈 士 入 祀 典 禮, 於 94 年 3 月 28 日 假 本 市 忠 烈 祠 舉 行, 入 祀 烈 士 為 設 籍 本 市 故 替 代 役 役 男 陳 志 祥 抗 戰 時 期 海 南 島 陣 前 起 義 烈 士 李 慶 安 君 等 2 名 辦 理 臺 北 市 聯 合 婚 禮 :94 年 1 月 1 日 辦 理 臻 愛 姻 緣 定 聯 合 婚 禮, 共 99 對 805
6 新 人 參 加 ;4 月 16 日 辦 理 愛 情 桃 花 源 古 式 傳 統 婚 禮, 共 72 對 新 人 參 加 戶 政 業 務 賡 續 建 置 指 紋 辨 識 與 身 分 確 認 系 統 : 本 府 民 政 局 自 91 年 11 月 1 日 起 正 式 推 行 指 紋 辨 識 與 身 分 確 認 系 統, 截 至 94 年 6 月 份 建 置 人 數 已 逾 747,000 人, 並 逾 58,000 人 使 用 指 紋 辨 識 系 統 辦 理 戶 籍 業 務 未 來 將 在 第 2 3 期 系 統 擴 大 建 置 完 成 後, 再 增 加 17 項 申 辦 項 目, 以 擴 大 便 民 服 務 範 圍, 提 升 服 務 效 率 配 合 內 政 部 推 行 自 然 人 憑 證 業 務 : 本 市 自 92 年 4 月 份 起 配 合 內 政 部 推 行 以 來,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各 戶 所 共 核 發 逾 106,000 件, 本 市 受 理 案 件 數 居 全 國 之 冠, 未 來 將 繼 續 與 內 政 部 共 同 研 擬 推 廣 其 應 用 面, 以 擴 大 應 用 範 圍 推 動 戶 籍 資 料 數 位 化 計 畫 : 配 合 內 政 部 將 本 市 臺 灣 光 復 後, 戶 政 電 腦 化 前 之 除 戶 戶 籍 資 料 共 18,964 冊 4,629,215 戶, 全 部 予 以 數 位 化, 建 置 影 像 資 料 檔, 並 於 94 年 4 月 透 過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網 路, 讓 民 眾 可 於 任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上 開 除 戶 戶 籍 資 料 開 辦 戶 政 即 時 通 便 民 措 施 : 為 因 應 網 路 時 代 的 來 臨, 並 提 供 民 眾 更 多 元 的 服 務 管 道, 本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於 93 年 5 月 10 日 起, 利 用 MSN 軟 體, 提 供 民 眾 戶 政 諮 詢 及 視 訊 申 辦 服 務, 並 結 合 民 政 局 原 有 之 戶 政 工 作 站 輕 鬆 遞 易 利 辦 戶 政 巡 迴 車 等 措 施, 提 供 民 眾 更 便 捷 之 服 務, 截 止 94 年 6 月 底 止, 計 受 理 995 件 建 構 新 移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 本 府 於 93 年 11 月 25 日 成 立 跨 局 處 之 新 移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工 作 小 組, 由 金 副 市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民 政 局 擔 任 單 一 服 務 窗 口, 並 依 權 責 分 工 由 相 關 機 關 分 別 積 極 辦 理, 另 邀 請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臺 北 市 榮 民 服 務 處 及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進 行 諮 詢 研 討, 已 分 別 於 94 年 3 月 14 日 及 5 月 19 日 召 開 2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孔 廟 經 營 與 管 理 辦 理 第 三 級 古 蹟 交 趾 陶 修 復 工 程 : 為 保 存 文 化 資 產, 並 振 興 北 大 同 區 文 化 園 區 古 蹟 資 源 特 色, 辦 理 三 級 古 蹟 臺 北 孔 廟 交 趾 陶 修 復 工 程, 於 94 年 1 月 10 日 開 工, 預 訂 於 9 月 10 日 前 完 成 修 復 辦 理 臺 北 孔 廟 整 體 行 銷 : 行 銷 臺 北 孔 廟 發 展 儒 學 特 色 增 加 國 際 能 見 度 活 絡 廟 學 宮 核 心 地 區 振 興 帶 動 孔 廟 觀 光 及 北 大 同 文 化 產 業, 特 委 託 辦 理 臺 北 孔 廟 整 體 行 銷 整 體 性 長 期 性 規 劃 報 告, 並 於 94 年 9 月 4 日 辦 理 先 師 孔 子 周 遊 臺 北 主 題 行 銷 活 動, 將 儒 學 與 現 代 生 活 結 合 貳 財 政 預 算 收 支 94 年 度 總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本 市 94 年 度 總 預 算 歲 入 編 列 1,340 億 1,517 萬 餘 元, 歲 出 編 列 1,350 億 5,978 萬 餘 元, 以 上 歲 入 歲 出 相 較, 計 差 短 10 億 4,460 萬 餘 元, 連 同 債 務 還 本 編 列 50 億 元, 合 計 尚 須 融 資 調 度 60 億 4,460 萬 餘 元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歲 入 部 分 實 收 納 庫 數 634 億 7,091 萬 餘 元, 占 歲 入 預 算 總 額 47.36%, 計 超 徵 65 億 7,993 萬 餘 元 除 遺 贈 稅 因 中 央 實 際 撥 付 較 預 算 短 少 8 億 5,471 萬 餘 元 ; 菸 酒 稅 短 少 2 億 2,159 萬 餘 元 ;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稅 短 少 806
7 54 萬 餘 元 外, 其 餘 稅 目 執 行 績 效 良 好 ; 其 中 土 地 增 值 稅 因 稅 率 調 降 暨 政 府 續 撥 3,000 億 元 優 惠 房 貸, 申 報 案 件 增 加, 計 超 徵 55 億 4,033 萬 餘 元 歲 出 部 分 累 計 實 付 數 652 億 7,140 萬 餘 元, 占 歲 出 預 算 48.33%( 如 附 表 1) 另 債 務 之 償 還 50 億 元 亦 已 全 數 執 行 完 畢 附 表 1 94 年 度 總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 單 位 : 千 元 項 目 預 算 數 ( 含 追 加 減 預 算 ) 實 際 收 ( 支 ) 數 實 際 收 支 數 占 預 算 數 % 一 歲 入 小 計 134,015,178 63,470, 稅 課 收 入 99,533,845 54,493, 稅 外 收 入 30,684,196 6,169, 補 助 收 入 3,797,137 2,807, 二 融 資 調 度 收 入 小 計 6,044, 公 債 及 賒 借 收 入 6,044, 移 用 以 前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三 收 入 總 計 140,059,780 63,470, 四 歲 出 小 計 135,059,780 65,271,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8,443,316 4,247,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51,461,105 25,422,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18,703,499 7,814,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22,762,197 10,043,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7,735,430 4,059, 退 休 撫 恤 支 出 3,902,712 2,630, 警 政 支 出 12,976,902 7,113, 債 務 付 息 支 出 5,876,063 3,300,
8 9 其 他 支 出 2,458, , 第 二 預 備 金 740,000 25, 五 債 務 還 本 5,000,000 5,000, 六 支 出 總 計 140,059,780 70,271, 特 別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本 市 各 項 市 政 建 設 經 費, 除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支 應 外, 尚 有 部 分 連 續 性 計 畫 因 經 費 需 求 龐 大, 非 年 度 預 算 所 能 容 納, 均 以 編 列 特 別 預 算 方 式 辦 理, 所 需 財 源 則 以 移 用 以 前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公 債 及 賒 借 收 入 等 支 應,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尚 未 舉 借 ; 至 各 特 別 預 算 工 程 除 已 辦 理 決 算 外, 尚 在 執 行 中 者 計 有 6 案, 其 收 支 情 形 如 附 表 2 附 表 2 特 別 預 算 收 支 概 況 (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 單 位 : 千 元 名 稱 預 算 數 收 入 ( 貸 ) 數 支 付 數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第 三 期 工 程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新 莊 及 蘆 洲 線 第 三 期 工 程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南 港 線 東 延 段 工 程 181,731, ,540, ,879, ,920,237 47,552,409 60,818,834 15,000,000 1,548,028 2,922,712 臺 北 文 化 體 育 園 區 開 發 案 24,812,716 10,162,182 15,831,668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信 義 線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松 山 線 36,630, ,611,750 55,606, ,286 合 計 474,700, ,803, ,261,794 附 註 : 上 列 各 特 別 預 算 工 程 支 付 數 大 於 收 入 數 係 由 市 庫 先 行 墊 付 本 市 債 務 負 擔 情 形 :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實 際 數 為 1, 億 元 ( 含 公 債 880 億 元, 借 款 億 元, 債 務 基 金 300 億 元 ), 另 已 編 列 預 算 並 經 貴 會 審 議 通 過 尚 未 舉 借 數 為 億 餘 元, 未 來 當 視 工 程 進 度 及 實 際 歲 入 情 形 再 決 定 是 入 舉 借 財 務 行 政 重 要 措 施 808
9 靈 活 庫 款 財 務 調 度 : 至 93 年 度 止 已 發 生 債 務 1, 億 餘 元, 利 息 負 擔 沉 重, 爰 運 用 各 種 財 務 調 度 措 施, 以 節 省 利 息 支 出, 並 增 加 利 息 收 入, 其 措 施 為 : 運 用 市 庫 存 款, 先 行 墊 還 銀 行 貸 款 借 低 利 率 貸 款 償 還 高 利 率 借 款 以 市 庫 存 款 先 行 墊 付 各 項 特 別 預 算 工 程 經 費, 俟 年 度 結 束 或 市 庫 存 款 不 足 再 適 時 借 款 歸 墊, 以 延 緩 借 款 時 間 為 因 應 市 庫 支 絀 急 需, 向 本 市 各 特 種 基 金 調 撥 資 金 周 轉 以 上 4 項 共 計 節 省 利 息 支 出 約 2 億 餘 元 賡 續 推 動 使 用 政 府 公 務 卡 及 採 購 卡 : 為 簡 化 本 府 各 機 關 採 購 作 業 流 程, 推 動 亞 太 地 區 首 創 可 以 實 體 採 購 與 網 路 採 購 並 行 辦 理 進 行 交 易, 至 目 前 發 行 公 務 卡 380 張, 採 購 卡 596 張 ; 另 為 解 決 公 用 事 業 費 款 ( 即 水 費 電 費 電 話 費 等 ), 乃 結 合 運 用 中 央 機 關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電 子 採 購 系 統 功 能 辦 理 款 項 的 支 付, 再 行 推 辦 公 用 事 業 費 用 代 扣 繳 專 用 卡 及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網 路 採 購 卡 2 種 虛 擬 卡, 至 目 前 發 行 公 共 事 業 費 用 代 扣 繳 專 用 卡 362 張,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網 路 採 購 卡 575 張 本 期 回 饋 金 累 計 收 入 為 31,898 元 賡 續 執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開 源 節 流 方 案 : 本 府 88 年 訂 頒 臺 北 市 政 府 開 源 節 流 方 案, 並 按 年 彙 編 年 度 作 業 計 畫, 通 函 各 機 關 積 極 辦 理, 確 實 執 行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開 源 部 分 共 增 加 億 餘 元 之 收 入, 節 流 部 分 計 節 省 億 餘 元, 對 挹 注 本 市 收 入 及 導 入 經 營 效 率, 助 益 良 多 成 立 財 務 效 能 診 斷 工 作 小 組, 以 達 成 強 化 成 本 效 益 觀 念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調 整 業 務 經 營 策 略 有 效 運 用 財 源 及 增 加 財 政 收 入 目 標 積 極 提 升 本 府 各 機 關 行 政 罰 鍰 執 行 績 效 : 截 至 94 年 5 月 底 止, 本 府 各 機 關 本 年 度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總 計 17 億 餘 元, 實 收 13 億 餘 元, 金 額 收 繳 率 77.3%, 總 件 數 100 萬 餘 件, 已 執 行 69 萬 餘 件, 件 數 執 行 率 69.1%; 以 前 年 度 (89 至 93 年 度 )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 含 待 處 理 餘 額 36 億 6,432 萬 餘 元 及 取 得 債 權 憑 證 1 億 2,094 萬 餘 元 ) 總 計 37 億 8,526 萬 餘 元 156 萬 餘 件, 已 執 行 5 億 3,429 萬 餘 元 30 萬 餘 件 推 動 本 府 各 機 關 臨 櫃 信 用 卡 刷 卡 繳 費 機 制 : 為 擴 大 便 民 服 務, 並 提 升 本 府 各 機 關 收 入 e 化 之 財 務 效 率, 經 與 本 府 相 關 機 關 研 商 由 臺 北 市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所 為 現 階 段 試 辦 臨 櫃 信 用 卡 繳 費 之 機 關, 並 採 即 時 銷 案 方 式 辦 理 全 案 將 由 該 所 及 本 市 市 庫 代 理 銀 行 (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 積 極 推 辦, 俾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為 提 供 民 眾 更 多 元 化 繳 費 選 擇 與 便 利, 自 94 年 2 月 起 推 動 委 託 便 利 超 商 代 收 本 市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學 雜 費, 並 於 4 月 間 將 公 立 幼 稚 園 之 學 雜 費 一 併 納 入 辦 理 強 化 臺 北 市 債 務 基 金 債 務 管 理 : 依 臺 北 市 債 務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規 定 : 本 市 債 務 基 金 在 不 增 加 市 政 府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前 提 下, 得 以 舉 借 債 務 之 收 入 供 償 還 舊 債 或 作 舊 債 轉 換 為 新 債 之 用 及 臺 北 市 債 務 基 金 向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比 價 作 業 規 範, 賡 續 由 臺 北 市 債 務 基 金 以 舉 新 債 還 舊 債 借 低 利 還 高 利 借 短 還 長, 節 省 本 府 債 務 利 息 支 出 2 億 餘 元 809
10 提 升 本 府 所 屬 特 種 基 金 財 務 效 能, 挹 注 市 政 建 設, 減 低 公 務 預 算 壓 力 : 為 紓 解 總 預 算 財 務 壓 力, 朝 運 用 特 種 基 金 推 動 具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提 升 工 程 執 行 成 效, 以 加 速 本 市 建 設 之 興 辦 ; 另 完 成 建 置 臺 北 市 特 種 基 金 推 動 創 業 投 資 方 案 相 關 作 業 機 制, 鼓 勵 各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機 關 本 著 政 府 主 導 民 間 推 辦 之 精 神, 以 餘 裕 資 金 當 種 子 資 金, 以 投 資 入 股 策 略 聯 盟 籌 組 新 公 司 等 投 資 策 略, 投 入 並 推 動 策 略 性 產 業, 以 加 速 本 市 產 業 政 策 之 推 動 稅 務 菸 酒 管 理 與 工 商 服 務 稅 收 概 況 : 本 市 94 年 地 方 稅 預 算 數 為 億 餘 元, 實 徵 數 為 億 元, 達 成 全 年 度 預 算 64.1%;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7.66 億 元, 成 長 2.7%, 各 項 稅 收 統 計 詳 如 附 表 3 附 表 3 稅 目 臺 北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94 年 6 月 各 項 稅 收 統 計 表 全 年 預 算 數 分 配 預 算 累 計 數 實 徵 淨 額 累 計 數 實 徵 淨 額 累 計 數 占 分 配 預 算 累 計 % ( 單 位 : 億 元 ) 超 短 徵 情 形 市 稅 合 計 % 地 價 稅 % 0.32 土 地 增 值 稅 % 房 屋 稅 % 1.33 使 用 牌 照 稅 % 3.27 契 稅 % 2.32 印 花 稅 % 1.46 娛 樂 稅 % 0.16 教 育 經 費 資 料 來 源 : 依 據 徵 課 會 計 報 告 編 製 加 強 稅 捐 稽 徵 辦 理 財 政 部 訂 頒 94 年 度 遏 止 逃 漏 維 護 租 稅 公 平 重 點 工 作 計 畫 等 3 項 查 核 作 業, 截 至 6 月 底 止, 地 價 稅 增 加 2 億 2,619 萬 餘 元 房 屋 稅 增 加 8,613 萬 餘 元 印 花 稅 增 加 4,047 萬 餘 元 積 極 清 理 使 用 牌 照 稅 之 欠 稅, 第 1 階 段 檢 查 使 用 道 路 之 車 輛 部 分 已 完 成, 查 獲 違 章 車 輛 5,425 件, 催 繳 及 補 稅 裁 罰 金 額 達 1 億 886 萬 餘 元, 截 至 7 月 13 日 止, 已 繳 納 1,224 萬 餘 元 ; 第 2 階 段 加 強 牌 照 稅 繳 款 書 之 送 達, 截 至 7 月 13 日 止, 辦 理 催 繳 取 證 及 公 示 送 達 1,438 件 998 萬 餘 元, 已 繳 納 39 件 235,197 元 加 強 清 理 欠 稅 及 未 繳 罰 鍰 工 作, 截 至 6 月 底 止, 清 理 100 大 鉅 額 欠 稅 92 件 3.35 億 元, 清 理 比 率 件 數 為 92% 金 額 為 85.6% 清 理 以 前 年 度 欠 稅 及 未 繳 罰 鍰 73,250 件 億 元 810
11 建 置 地 方 稅 稅 務 資 訊 平 臺 : 為 讓 全 國 課 稅 資 料 暢 行 無 阻,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本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配 合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之 規 劃, 建 構 以 個 體 為 導 向 以 網 際 網 路 為 基 礎 之 多 層 式 分 散 架 構 稅 務 應 用 系 統, 讓 各 項 地 方 稅 都 能 在 精 準 快 速 便 民 的 租 稅 環 境 中 完 成 徵 收 加 強 納 稅 服 務 及 宣 導 積 極 推 動 線 上 申 辦 服 務,94 年 度 新 增 線 上 申 辦 服 務 計 18 項, 目 前 於 臺 北 市 民 e 點 通 共 提 供 46 項 線 上 申 辦 服 務 截 至 6 月 底 止 計 受 理 993 件 成 立 納 稅 服 務 隊, 截 至 6 月 底 止, 出 席 里 民 大 會 暨 基 層 座 談 會 13 場,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227 場, 藉 由 多 元 活 潑 之 租 稅 宣 傳, 讓 市 民 認 識 租 稅 常 識 及 協 助 其 解 決 稅 務 問 題 為 積 極 推 動 公 務 行 銷, 本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訂 定 公 務 行 銷 實 施 計 畫, 宣 導 租 稅 常 識 及 納 稅 服 務 等 資 訊, 增 加 民 眾 對 政 府 施 政 績 效 之 了 解 本 期 計 執 行 136 場 次 本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主 辦 94 年 度 使 用 牌 照 稅 開 徵 全 國 性 租 稅 宣 傳, 並 結 合 財 政 部 臺 北 市 國 稅 局 93 年 度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全 國 性 宣 傳 活 動, 共 同 委 外 辦 理, 以 發 揮 經 費 最 大 宣 傳 效 益 強 化 工 商 服 務 創 造 商 機 改 善 經 營 環 境, 提 升 企 業 競 爭 力 辦 理 市 長 與 本 市 工 商 企 業 代 表 有 約 座 談 會 : 強 化 雙 向 溝 通, 了 解 業 界 心 聲, 適 時 提 供 必 要 之 金 融 工 商 及 稅 務 服 務, 積 極 協 助 業 者 改 善 經 營 環 境, 以 提 升 本 市 工 商 企 業 競 爭 力 辦 理 本 府 市 政 顧 問 財 政 組 市 政 論 壇 會 議 : 分 別 於 94 年 3 月 7 日 及 6 月 16 日 舉 辦 市 政 論 壇 會 議, 研 討 如 何 落 實 本 市 菸 酒 管 理 稅 政 革 新 之 成 果 與 展 望, 加 強 查 緝 私 劣 菸 酒, 以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並 提 供 諮 詢 建 議, 提 升 本 府 各 機 關 行 政 效 能 協 助 南 港 軟 體 園 區 廠 商 解 決 市 政 相 關 問 題 : 94 年 協 助 辦 理 市 長 參 訪 南 港 軟 體 工 業 園 區 (2005 生 技 展 ), 並 召 開 2 次 南 港 經 貿 園 區 服 務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 已 辦 理 24 次 ), 落 實 南 港 經 貿 園 區 市 府 單 一 窗 口 之 任 務 推 動 招 商 投 資 獎 勵 方 案 : 為 加 速 推 動 本 市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凡 民 間 機 構 依 93 年 11 月 15 日 公 布 實 施 的 臺 北 市 促 進 民 間 機 構 參 與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減 免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及 契 稅 自 治 條 例 參 與 本 市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可 減 免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及 契 稅 截 至 94 年 6 月 止, 受 理 2 件, 核 准 1 件, 減 免 期 間 為 94 至 98 年, 預 估 每 年 可 減 免 地 價 稅 35,490,400 元 加 強 菸 酒 管 理 及 查 緝 強 化 雙 向 溝 通, 於 94 年 5 月 16 日 邀 請 本 市 量 販 及 零 售 通 路 業 者 召 開 座 談 會, 除 宣 導 菸 酒 法 令 知 識 外, 並 促 請 業 者 自 律 自 治, 積 極 配 合 政 府 查 緝 不 法 菸 酒, 以 健 全 菸 酒 管 理, 保 障 消 費 者 及 合 法 廠 商 權 益 辦 理 私 劣 菸 酒 稽 查, 維 護 消 費 者 健 康 及 權 益 :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抽 檢 菸 酒 業 者, 並 於 春 節 端 午 節 菸 酒 消 費 旺 季 期 間, 赴 本 市 各 大 賣 場 專 案 抽 檢 菸 酒 業 者 及 輔 導 菸 酒 標 示 本 期 共 抽 檢 業 者 126 家, 緝 獲 違 法 案 件 13 案, 扣 押 私 菸 2,876 包 私 酒 307 公 升, 並 對 違 規 業 者 裁 處 行 政 罰 鍰 95 件 7,247,289 元 811
12 93 年 度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菸 酒 查 緝 績 效 考 核, 本 府 榮 獲 財 政 部 優 等 考 評 金 融 管 理 督 導 信 用 合 作 社 業 務 : 督 促 本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確 依 有 關 法 規 辦 理 各 項 金 融 業 務,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存 款 總 餘 額 為 869 億 餘 元, 放 款 總 餘 額 為 524 億 餘 元, 存 放 比 率 為 56.72%, 盈 餘 總 額 為 1 億 5,749 萬 餘 元 督 導 臺 北 市 動 產 質 借 處 業 務 : 本 市 動 產 質 借 處 係 辦 理 一 般 民 眾 之 短 期 資 金 融 資 質 借 機 構, 計 有 中 山 分 處 等 12 個 營 業 單 位 ( 其 中 南 港 延 平 2 分 處 奉 准 於 93 年 11 月 1 日 起 停 止 對 外 營 業 ); 本 期 辦 理 質 借 人 數 35,820 人 次, 質 借 件 數 計 47,286 件, 質 借 放 款 金 額 1,416,080,100 元 積 極 推 動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加 速 本 市 各 項 建 設 : 本 府 已 辦 理 完 成 BOT 案 件 9 件, 民 間 投 資 1,012 億 餘 元, 權 利 金 為 億 餘 元 ; 另 已 辦 理 之 委 託 經 營 案 (OT)144 件, 預 估 每 年 約 可 引 進 民 間 資 金 2 億 餘 元, 創 造 增 加 民 間 商 機 44 億 餘 元, 服 務 市 民 1,075 萬 人 次 合 計 全 年 可 節 省 4,126 人 力 32 億 6,633 萬 元 臺 北 資 訊 產 業 大 樓 開 發 案 : 為 積 極 帶 動 本 市 資 訊 產 業 專 用 區 之 開 發, 加 速 中 正 區 都 市 建 設, 並 配 合 光 華 橋 拆 遷 及 光 華 商 場 攤 商 未 來 安 置 所 需 用 地, 本 府 財 政 局 已 於 94 年 3 月 4 日 獲 行 政 院 核 准 有 償 撥 用 本 市 中 正 區 成 功 段 1 小 段 8 地 號 等 6 筆 國 有 土 地 以 興 辦 臺 北 資 訊 產 業 大 樓,5 月 30 日 完 成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並 委 託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辦 理 興 建 事 宜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市 有 財 產 概 況 :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醫 療 院 所 及 市 營 事 業 機 構 所 使 用 土 地 土 地 改 良 物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暨 金 額 超 過 1 萬 元 以 上,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2 年 以 上 之 機 械 及 設 備 交 通 運 輸 設 備 及 什 項 設 備, 皆 為 本 市 市 有 財 產 依 規 定 分 為 不 動 產 動 產 有 價 證 券 及 權 利 4 類, 均 納 入 電 腦 列 管,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總 值 為 4 兆 7,244 億 5,419 萬 元 ( 如 附 表 4) 附 表 4 臺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總 目 錄 總 表 (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 單 位 : 萬 元 分 類 項 目 筆 數 ( 幢 ) 面 積 (m2) 金 額 土 地 79,792 53,761, ,371,384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10,163 10,084,523 8,295,102 機 械 及 設 備 9,426,184 交 通 運 輸 及 設 備 4,094,946 什 項 設 備 1,335,212 有 價 證 券 1,922,591 總 值 472,445,419 市 有 非 公 用 財 產 概 況 : 財 政 局 經 管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計 812
13 6,808 筆, 面 積 109 公 頃 9, 平 方 公 尺, 總 值 1,083 億 2,433 萬 餘 元 ( 如 附 表 5) 至 經 管 市 有 非 公 用 建 物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計 150 筆, 面 積 86, 平 方 公 尺 附 表 5 臺 北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經 管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統 計 表 類 別 筆 數 面 積 (m2) 各 類 別 面 積 所 占 比 率 出 租 1,306 54, % 出 借 9 22, % 被 占 用 ( 按 期 繳 納 使 用 補 償 金 ) , % 被 占 用 ( 處 理 中 ) , % 閒 置 , % 其 他 ( 含 保 護 區 農 業 區 溝 渠 或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土 地 及 抵 稅 地 尚 未 使 用 之 機 關 用 地 ) 3, , % 合 計 6,808 1,099, % 市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出 租 :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計 1,306 筆, 54, 平 方 公 尺, 依 臺 北 市 市 有 土 地 出 租 租 金 計 收 基 準 照 申 報 地 價 年 息 5% 計 收 租 金 ; 建 物 7 筆 8, 平 方 公 尺, 依 土 地 法 第 97 條 規 定 按 其 建 物 申 報 價 額 年 息 10% 計 收 租 金, 租 金 收 入 計 1 億 3,297 萬 餘 元 市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處 分 : 依 臺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67 條 第 69 條 及 相 關 規 定 可 辦 理 出 售 者, 依 土 地 法 第 25 條 規 定 完 成 出 售 程 序 後 辦 理 出 售,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出 售 房 地 總 收 入 計 3 億 2,658 萬 餘 元 市 有 土 地 標 租 作 臨 時 平 面 停 車 場 : 為 紓 解 本 市 停 車 需 求, 促 進 市 有 土 地 資 源 利 用, 財 政 局 於 92 年 1 月 30 日 修 正 臺 北 市 市 有 土 地 標 租 作 臨 時 平 面 停 車 場 使 用 之 處 理 原 則, 標 租 底 標 依 臺 北 市 市 有 土 地 出 租 租 金 計 收 基 準 所 訂 租 金 率 計 算, 即 按 當 年 土 地 公 告 地 價 5% 計 算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已 辦 理 38 筆 市 有 土 地 公 開 標 租 作 臨 時 平 面 停 車 場, 其 中 21 筆 標 脫, 脫 標 率 達 55% 以 上, 金 額 計 685 萬 餘 元 臺 北 市 有 閒 置 土 地 綠 美 化 及 巡 查 作 業 : 持 續 就 市 有 非 公 用 閒 置 土 地 先 予 以 簡 易 綠 化 植 栽 後, 委 由 里 幹 事 清 潔 隊 員 就 近 代 為 巡 查 檢 視, 如 發 現 有 被 占 用 或 髒 亂 情 事, 立 即 通 報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處 理, 並 開 放 附 近 居 民, 里 鄰 或 社 區 團 體 認 養 維 護, 以 異 業 結 合 之 理 念, 有 效 管 理 及 運 用 公 有 資 源, 亦 可 避 免 市 有 土 地 被 占 813
14 用 並 維 護 市 容 觀 瞻,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已 辦 理 綠 美 化 68 筆, 提 供 民 眾 認 養 者 6 筆 建 置 閒 置 房 地 提 供 短 期 使 用 作 業 機 制 : 為 有 效 利 用 非 公 用 閒 置 房 地, 本 府 於 93 年 1 月 9 日 訂 頒 臺 北 市 市 有 非 公 用 閒 置 房 地 提 供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規 劃 以 使 用 期 間 不 超 過 3 年 為 限, 依 申 請 使 用 期 間 分 2 類 提 供 民 眾 使 用 並 收 取 使 用 費,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已 提 供 使 用 2 筆, 增 加 收 入 253,350 元 清 理 被 占 用 房 地, 開 闢 供 公 眾 使 用 :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加 強 清 理 及 處 理 被 占 用 市 產 計 畫 及 臺 北 市 寺 廟 使 用 市 有 土 地 處 理 要 點, 自 84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已 處 理 結 案 土 地 面 積 總 計 918,316 平 方 公 尺, 占 92.36%, 建 物 36,151 平 方 公 尺, 占 91.3% 參 教 育 實 踐 教 育 品 質 年 的 願 景 與 要 求 發 展 優 質 教 育 環 境 推 動 優 質 學 校 之 具 體 措 施 持 續 於 各 項 活 動 中 加 強 對 學 校 進 行 優 質 學 校 宣 導, 並 建 立 指 標 共 識 統 整 融 和 各 級 學 校 之 校 務 評 鑑 指 標 與 優 質 學 校 指 標 項 目 將 優 質 學 校 指 標 列 為 重 要 視 導 內 容 優 質 學 校 之 認 定, 以 鼓 勵 代 替 考 核, 對 於 辦 學 卓 越 之 學 校, 予 以 獎 勵, 同 時 作 為 其 他 各 校 觀 摩 學 習 的 典 範 賡 續 推 動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建 構 均 質 優 質 學 校 賡 續 於 本 市 北 東 南 三 個 適 性 學 習 社 區 內 建 構 普 通 技 職 資 賦 優 異 身 心 障 礙 等 4 個 適 性 學 習 系 統 強 化 適 性 學 習 社 區 基 礎 網 絡 : 包 含 加 強 社 區 宣 導 工 作 進 行 社 區 教 育 需 求 評 估 建 立 社 區 教 育 資 訊 網 站 落 實 輔 導 網 絡 建 置 與 整 合 等 推 動 適 性 學 習 課 程 : 豐 富 適 性 學 習 社 區 內 各 校 之 合 作 課 程 與 創 意 課 程,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賡 續 辦 理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 臺 北 市 立 高 中 高 職 特 殊 學 校 及 國 中 小 校 長 遴 選 工 作, 於 7 月 12 日 辦 理 完 竣 國 小 校 長 遴 選 計 60 校, 其 中 連 任 30 校 轉 任 19 校 新 任 11 校 國 中 校 長 遴 選 計 20 校, 其 中 連 任 9 校 轉 任 3 校 新 任 8 校 高 中 職 及 特 教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計 13 校, 其 中 連 任 3 校 轉 任 1 校 新 任 9 校, 於 8 月 1 日 進 行 校 長 布 達 與 交 接 辦 理 各 級 學 校 校 長 會 議 : 為 闡 述 政 策 溝 通 理 念 凝 聚 共 識, 掌 握 施 政 方 向 以 落 實 教 育 政 策, 於 每 學 期 開 始 前 以 議 題 研 討 經 驗 交 流 新 知 增 進 等 方 式, 邀 請 校 長 研 討 校 務 經 營 策 略, 精 進 行 政 效 能, 並 激 發 創 意 領 導 能 力, 增 進 校 務 經 營 成 效, 打 造 本 市 優 質 學 校 教 育 環 境 而 努 力 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國 小 校 長 會 議 於 2 月 3 日 辦 理 完 竣, 國 高 中 職 特 教 學 校 校 長 會 議 於 1 月 27 日 辦 理 完 竣 94 學 年 度 各 級 學 校 校 長 會 議 於 8 月 分 梯 舉 行 辦 理 幼 稚 園 評 鑑 工 作 :94 年 度 共 評 鑑 文 山 北 投 士 林 3 區 75 園, 評 鑑 委 員 計 27 人, 分 成 9 組 進 行 評 鑑 工 作, 自 3 月 14 日 至 5 月 13 日 進 行 初 評 訪 視, 複 評 訪 視 於 5 月 18 日 至 6 月 10 日 止 814
15 辦 理 各 學 層 校 務 評 鑑 辦 理 第 四 期 國 小 校 務 評 鑑 : 於 學 校 進 行 自 評 後, 於 4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進 行, 計 39 校, 每 校 2 日 評 鑑 方 式 採 實 地 訪 視 方 式, 各 校 於 評 鑑 報 告 公 布 後, 於 3 個 月 內 提 出 改 進 計 畫, 教 育 局 並 將 進 行 追 蹤 輔 導 評 鑑 結 果 將 不 以 等 第 之 量 化 方 式 呈 現, 預 計 9 月 底 公 布 正 式 評 鑑 結 果 國 高 中 校 務 評 鑑 :93 年 底 已 辦 理 完 竣 國 中 高 中 校 務 評 鑑 及 追 蹤 評 鑑, 94 至 95 年 將 規 劃 辦 理 綜 合 性 的 國 高 中 校 務 評 鑑, 預 計 94 年 12 月 底 完 成 評 鑑 手 冊 辦 理 高 職 評 鑑 規 劃 專 案 :94 年 高 職 評 鑑 規 劃 將 尋 求 學 校 及 專 家 意 見, 落 實 91 至 93 年 度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評 鑑 結 果 之 運 用, 並 深 入 了 解 經 營 困 難 學 校 校 務 及 經 營 狀 況, 並 協 助 學 校 有 效 發 展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類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個 案 輔 導 評 量 複 評 工 作 : 藉 以 了 解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個 案 輔 導 現 況 成 效 及 校 園 團 隊 運 作 情 形, 並 協 助 特 教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複 評 於 3 月 至 5 月 實 施, 總 計 73 所 學 校, 其 中 國 小 38 校, 國 中 22 校, 高 中 職 13 校, 訪 視 結 果 計 有 31 校 獲 特 優, 含 國 小 14 校 國 中 5 校 高 中 職 12 校 成 立 高 國 中 總 務 工 作 群 組 : 為 協 助 學 校 總 務 人 員 依 法 行 政, 建 立 學 校 優 質 行 政, 打 造 優 質 教 學 環 境, 已 成 立 高 國 中 總 務 工 作 群 組 共 9 組, 提 供 總 務 工 作 研 討 及 促 進 總 務 工 作 績 效 協 助 並 輔 導 私 立 學 校 健 全 財 務 : 已 研 擬 輔 導 訪 視 私 立 學 校 董 事 會 運 作 情 形 實 施 計 畫, 將 相 關 查 核 意 見 列 入 業 務 督 導 重 要 參 據, 針 對 私 校 應 改 進 部 分, 限 期 輔 導 改 善, 期 能 透 過 輔 導 訪 視 機 制, 促 進 私 立 學 校 辦 學 及 管 理 制 度 化, 提 升 辦 學 品 質 與 效 益 重 視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發 揮 教 育 專 業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落 實 零 體 罰 政 策 落 實 零 體 罰 政 策 6 大 配 套 措 施 : 甲 請 學 校 從 人 權 學 生 受 教 權 來 檢 核 有 無 校 規 班 規 不 合 理 乙 發 動 並 教 導 學 生 敦 品 勵 學 敬 師 愛 校 自 治 自 律 運 動 丙 精 進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提 升 教 師 管 教 知 能 及 提 升 人 際 溝 通 技 巧 丁 教 育 局 及 學 校 從 優 獎 勵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用 心 的 教 師 戊 設 立 臺 北 市 中 小 學 學 生 權 利 義 務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供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議 題 的 審 議 監 督 及 諮 詢 等 己 積 極 處 理 體 罰 之 不 適 任 教 師 訂 於 7 月 8 月 辦 理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進 階 研 習 分 區 個 案 討 論 會 等, 精 進 教 師 諮 商 技 巧 掌 握 學 生 問 題, 建 構 解 決 之 道, 增 進 教 師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落 實 教 師 輔 導 管 教 精 進 方 案 補 救 教 學 輔 導 弱 勢 學 生 : 為 輔 導 並 照 顧 弱 勢 學 生, 辦 理 關 懷 弱 勢 弭 平 落 差 課 業 輔 導 計 畫 國 中 學 生 英 文 生 活 營 及 退 休 菁 英 風 華 再 現 計 畫 等, 另 推 動 弱 勢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方 案, 計 有 11 所 學 校 試 辦, 以 激 發 學 生 學 習 潛 能, 而 對 國 小 學 生 國 語 文 能 力 不 如 以 往 之 現 象, 亦 擬 定 加 強 提 升 方 案, 研 擬 學 生 增 加 學 習 時 數, 以 提 升 學 生 國 語 文 能 力 加 強 推 動 國 高 中 高 職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 各 國 高 中 賡 續 落 實 推 動 學 生 訓 輔 輔 815
16 導 工 作, 如 執 行 學 生 輔 導 新 體 制 生 命 教 育 生 涯 輔 導 親 職 教 育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等, 並 落 實 執 行 春 暉 密 集 輔 導 學 生 個 案 及 團 體 輔 導 關 懷 中 輟 學 生 及 涉 入 幫 派 學 生 之 輔 導 等 校 內 輔 導 工 作, 以 協 助 學 生 適 應 學 校 生 活, 培 養 其 發 展 健 全 人 格, 期 藉 專 業 督 導 之 建 議, 建 置 完 整 學 生 輔 導 網 絡 與 輔 導 程 序 賡 續 推 動 各 級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方 案 : 賡 續 聘 用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助 學 校 推 動 輔 導 工 作, 本 期 聘 用 14 位 社 工 專 業 人 員 進 駐 國 中 小 學 校 協 助 學 校 辦 理 個 案 學 生 家 訪 轉 介 及 資 源 聯 結 等 社 工 處 遇 工 作, 服 務 33,000 人 次 另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善 牧 基 金 會 臺 北 市 基 督 教 教 會 聯 合 會 臺 北 市 基 督 教 勵 友 中 心 及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基 金 會 等 4 所 民 間 專 業 社 福 機 構 協 助 學 校 處 遇 複 雜 特 殊 個 案 需 介 入 保 護 之 學 生, 服 務 3,400 人 次 落 實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精 進 方 案 為 宣 導 輔 導 管 教 政 策, 增 加 教 師 輔 導 管 教 學 生 能 力, 於 94 年 3 月 3 日 辦 理 國 中 輔 導 與 管 教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說 明 如 何 有 效 輔 導 學 生, 參 加 對 象 為 國 中 輔 導 主 任, 期 經 由 輔 導 主 任 對 管 教 理 念 的 澄 清, 將 相 關 理 念 宣 達 全 校 設 立 中 小 學 學 生 人 權 及 輔 導 管 教 督 導 委 員 會 : 為 尊 重 保 障 學 生 人 權 並 達 成 教 育 目 的, 設 立 中 小 學 學 生 人 權 及 輔 導 管 教 督 導 委 員 會, 至 6 月 底 已 召 開 2 次 委 員 會 議, 提 供 及 協 助 各 校 有 關 學 生 人 權 輔 導 管 教 等 事 宜 之 督 導 諮 詢 審 議 及 監 督 事 項 辦 理 各 教 育 階 段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審 核 : 各 校 依 臺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要 點, 召 開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訂 定 校 內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計 畫, 以 辦 理 校 內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事 宜 教 育 局 每 年 2 月 7 月 邀 集 相 關 人 員 及 專 家 學 者 召 開 本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鑑 輔 會 議, 審 議 各 校 彙 送 之 鑑 定 資 料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輔 導 實 施 計 畫 : 為 協 助 就 讀 高 中 職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並 促 進 其 學 習 心 理 社 會 及 職 業 等 之 適 應 能 力, 以 充 分 發 展 潛 能 學 校 應 建 立 無 障 礙 校 園 環 境, 提 供 最 少 限 制 之 學 習 環 境, 以 增 進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及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辦 理 區 域 性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方 案 : 為 落 實 多 元 智 能 多 元 價 值 及 多 元 明 星 的 教 育 理 念, 重 視 全 人 教 育, 賡 續 辦 理 該 項 方 案 藉 設 計 多 元 開 放 彈 性 的 資 優 課 程 與 活 動, 提 供 各 教 育 階 段 資 優 生 發 展 潛 能 的 教 育 機 會, 使 本 市 資 優 教 育 之 推 展 更 精 緻 及 普 遍 94 年 度 計 補 助 43 校 辦 理 48 件 區 域 性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方 案, 國 小 15 校 16 件, 國 中 13 校 16 件, 高 中 職 15 校 16 件 辦 理 各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工 作 定 期 召 開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大 會 : 處 理 有 關 鑑 定 安 置 及 輔 導 之 實 施 方 式 程 序 與 工 作 建 議 專 業 團 隊 及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應 聘 之 專 業 人 員 評 估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績 效 其 他 鑑 定 安 置 及 輔 導 事 項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入 學 定 安 置 工 作 : 為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接 受 適 切 之 特 教 服 務, 於 3 月 至 6 月 間, 辦 理 鑑 定 及 安 置 工 作, 除 了 解 特 教 學 生 學 習 各 項 能 力 及 需 求 外, 更 結 合 轉 銜 工 作 提 供 服 務 94 學 年 度 幼 稚 園 新 生 計 鑑 定 321 名 安 置 283 名, 國 小 新 生 計 鑑 定 510 名 安 置 478 名, 國 中 816
17 新 生 計 鑑 定 1,233 名 安 置 953 名, 高 中 職 新 生 計 鑑 定 509 名 安 置 509 名 活 化 課 程 教 學 內 容 賡 續 推 動 國 中 小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 為 推 動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賡 續 依 計 畫 及 工 作 小 組 分 工 進 行, 透 過 群 組 中 心 學 校 之 組 織 進 行 後 續 推 動 工 作 辦 理 九 年 一 貫 各 領 域 研 習 課 程 及 鄉 土 語 言 教 師 初 階 研 習 群 組 學 校 策 略 聯 盟 與 校 際 教 師 專 業 經 驗 分 享 邀 請 輔 導 教 授 訪 視 與 指 導 課 程 計 畫 觀 摩 彙 集 群 組 成 果 專 輯 等 推 動 臺 北 閱 讀 城 市 : 以 學 校 班 級 進 行 主 題 共 讀, 以 品 格 教 育 為 主 題, 透 過 師 生 共 讀 方 式, 增 進 閱 讀 技 巧 並 培 養 師 生 之 良 性 互 動 教 育 局 將 94 年 4 月 訂 為 閱 讀 月, 除 配 合 4 月 23 日 世 界 閱 讀 日 進 行 一 系 列 閱 讀 活 動 外, 另 配 合 兒 童 節 進 行 音 樂 戲 劇 表 演 說 唱 等 方 式 辦 理 不 同 類 型 之 閱 讀, 讓 閱 讀 進 入 生 活, 淨 化 心 靈 成 長 智 慧, 亦 辦 理 國 高 中 學 生 深 耕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及 插 畫 競 賽 網 路 徵 件 活 動, 以 激 發 學 生 創 作 能 力 規 劃 藝 術 教 育 結 合 方 案 : 為 配 合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教 育 局 與 文 化 局 共 同 辦 理 結 合 專 業 藝 術, 均 化 藝 術 資 源, 以 提 升 學 生 文 化 創 造 力 各 國 小 將 於 94 學 年 度 起 配 合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於 3 年 級 參 觀 臺 北 市 立 美 術 館 發 現 典 藏 美 術 5 年 級 參 觀 臺 北 市 立 交 響 團 認 識 交 響 樂 與 交 響 樂 團 的 樂 器 及 6 年 級 參 觀 臺 北 市 立 國 樂 團 認 識 傳 統 音 樂 持 續 規 劃 辦 理 高 職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因 應 策 略 : 教 育 局 籌 辦 高 職 學 校 課 程 綱 要 研 習 活 動, 並 籌 組 因 應 職 業 學 校 新 課 程 核 心 工 作 小 組, 自 3 月 起 舉 辦 多 場 次 校 長 及 科 主 任 課 程 工 作 坊,94 年 度 重 要 工 作 項 目 為 建 置 教 學 資 源 網 辦 理 相 關 教 師 數 位 課 程 研 習 活 動 教 材 研 發 獎 勵 及 觀 摩, 持 續 召 開 核 心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和 編 列 相 關 設 備 補 助 經 費 落 實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與 普 通 教 育 課 程 之 整 合 與 運 用 : 加 強 宣 導 將 特 教 教 師 納 入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會, 特 教 課 程 融 入 社 區 及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設 計, 並 分 區 辦 理 各 教 育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與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整 合 與 運 用 之 研 習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辦 理 各 私 立 幼 稚 園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研 習 : 為 維 護 幼 童 乘 車 之 安 全, 於 4 月 23 日 辦 理 私 立 幼 稚 園 駕 駛 及 隨 車 人 員 交 通 教 育 研 習, 共 294 人 參 加, 研 習 內 容 包 含 : 幼 童 接 送 之 安 全 維 護 幼 童 心 理 及 行 為 特 性 幼 童 專 用 車 安 全 駕 駛 之 維 護 檢 查 與 保 養 幼 童 專 用 車 安 全 逃 生 演 練 預 防 肇 事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及 應 變 能 力 之 培 養 醫 療 救 護 知 識 等 辦 理 幼 稚 園 教 師 多 元 文 化 研 習 : 為 輔 導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學 業 或 生 活 適 應 欠 佳 者, 要 求 全 市 幼 教 教 師 參 加 多 元 文 化 研 習, 以 利 主 動 了 解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生 活 及 學 習 適 應 狀 況, 善 盡 教 學 及 輔 導 學 生 職 責, 並 引 導 其 適 性 發 展 由 學 校 安 排 多 元 文 化 之 認 識 外 籍 配 偶 之 相 關 法 令 子 女 輔 導 檔 案 等 課 程, 使 幼 教 教 師 能 妥 善 運 用 學 生 輔 導 資 料,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學 習 提 升 幼 兒 教 育 專 業 成 長 推 展 幼 稚 園 創 意 教 學 計 畫 : 研 編 5 足 歲 幼 兒 創 造 力 測 驗, 以 語 文 圖 形 及 幼 兒 肢 體 動 覺 3 部 分, 擇 定 19 所 幼 稚 園 20 班 1,350 位 幼 兒 進 行 施 測, 分 別 了 解 幼 兒 創 造 力 相 關 指 標 流 暢 性 精 進 性 變 通 性 及 獨 創 性 817
18 修 訂 國 小 教 師 授 課 節 數 實 施 要 點 : 依 各 校 班 級 數 以 每 班 編 制 1.7 人 核 算, 惟 學 校 規 模 大 小 彈 性 節 數 安 排 減 課 範 圍 等, 確 有 斟 酌 之 處 在 檢 討 教 師 授 課 節 數 同 時, 因 應 社 會 對 學 生 能 力 下 降 之 疑 慮, 亦 進 行 學 生 增 加 在 校 時 數 之 研 究, 期 透 過 授 課 節 數 之 重 新 合 理 分 配 與 考 量, 搭 配 以 最 少 經 費 獲 得 增 加 學 生 在 學 時 數 的 利 基,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及 達 到 教 師 教 學 負 擔 的 公 平 合 理 鼓 勵 教 師 多 元 進 修 及 落 實 登 錄 電 子 研 習 護 照 : 持 續 維 護 與 更 新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在 職 研 習 電 子 護 照 系 統, 舉 辦 填 報 宣 導 說 明 會, 設 置 學 校 每 月 自 我 檢 核 更 新 機 制, 以 落 實 教 師 研 習 填 報 本 期 各 級 學 校 共 辦 理 4,023 場 研 習 研 訂 教 育 人 員 特 殊 教 育 素 質 精 進 四 年 計 畫 : 為 提 升 全 體 教 育 人 員 特 殊 教 育 素 質, 重 視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基 本 人 權 與 教 育 權 利, 俾 提 供 適 性 教 育 與 輔 導, 教 育 局 特 研 定 計 畫, 辦 理 各 階 段 校 長 主 任 及 園 長 教 師 職 前 培 育 與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並 持 續 加 強 特 教 教 師 普 通 班 新 進 教 師 特 教 專 業 素 養, 督 導 學 校 進 用 合 格 特 教 師 資 強 化 校 園 特 教 團 隊 運 作 及 深 入 檢 核 各 教 育 階 段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情 形 等, 以 提 升 教 育 人 員 特 教 專 業 知 能 有 效 整 合 資 源 系 統 推 動 國 小 普 通 教 室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四 年 計 畫 : 為 改 善 及 充 實 國 小 普 通 教 室 環 境 設 施, 成 立 研 究 小 組 研 擬 規 範, 本 案 透 過 試 辦 學 校 辦 理 觀 摩 會, 以 達 成 高 經 濟 效 益 及 時 效 果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高 附 加 價 值 等 效 益, 優 先 補 助 設 備 老 舊 資 源 落 差 較 大 之 學 校,94 年 度 起 分 4 年 編 列 專 案 經 費, 每 年 1 億 元 94 年 度 核 定 補 助 95 校, 共 計 1,024 間 教 室, 期 逐 年 提 升 改 善 國 小 普 通 教 室 教 學 環 境 品 質 持 續 辦 理 國 中 學 生 課 桌 椅 及 教 室 教 學 設 備 更 新 專 案 : 為 改 善 學 生 學 習 環 境, 持 續 補 助 國 中 更 新 課 桌 椅 及 教 學 設 備, 並 宣 導 愛 護 資 源 觀 念, 加 強 管 理 維 護, 將 可 節 餘 經 費 轉 為 購 置 教 室 教 學 設 備,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本 期 補 助 各 校 更 新 26,529 套 課 桌 椅, 經 費 19,870,221 元 ; 另 補 助 學 校 辦 理 更 新 教 學 設 施 設 備 經 費 6,603,000 元 持 續 辦 理 更 新 國 中 自 然 科 學 專 科 教 室 設 備 : 為 深 耕 環 保 及 科 技 發 展, 持 續 協 助 學 校 更 新 自 然 科 學 專 科 教 室 設 備, 以 增 進 教 師 將 科 技 融 入 學 習 活 動 設 計, 94 年 計 補 助 20 校 經 費 約 3,000 萬 元 推 動 市 立 師 院 改 名 教 育 大 學 及 與 市 立 體 院 整 併 : 為 符 合 臺 北 市 立 師 範 學 院 需 求, 本 府 將 藝 術 學 校 用 地 管 理 權 變 更 為 該 校 行 政 院 於 3 月 10 日 會 議 決 議, 同 意 臺 北 市 立 師 範 學 院 轉 型 為 教 育 大 學, 並 於 8 月 1 日 正 式 成 立, 教 育 局 將 研 議 該 校 與 市 立 體 院 整 併 相 關 籌 辦 事 宜 推 動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 本 市 共 有 62 所 學 校 參 與, 共 分 北 東 南 3 個 適 性 學 習 社 區, 每 個 社 區 內 建 構 普 通 技 職 資 賦 優 異 及 身 心 障 礙 等 4 個 適 性 學 習 系 統 專 案 進 行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95 年 度 經 費 運 用 及 資 源 整 合 規 劃 研 究, 透 過 委 託 調 查 本 市 各 高 中 職 之 教 學 需 求, 評 估 如 何 整 合 校 際 教 育 資 源, 成 立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以 落 實 社 區 資 源 共 享, 提 升 各 校 教 學 品 質 及 規 劃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95 年 度 經 費 運 用 模 式, 俾 使 有 限 經 費 達 到 最 大 功 效 818
19 加 強 各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轉 銜 服 務 工 作 : 為 落 實 學 生 轉 銜 通 報 工 作, 各 校 應 辦 理 親 師 座 談 會, 運 用 生 涯 輔 導 資 源 資 料 庫, 提 供 學 生 生 涯 規 劃 之 參 考 配 合 勞 工 局 社 會 局 提 供 學 生 升 學 就 業 職 訓 及 養 護 醫 療 等 轉 銜 服 務, 並 實 施 學 生 轉 銜 追 蹤 輔 導 至 少 6 個 月 各 教 育 階 段 學 校 應 辦 理 課 程 與 教 學 轉 銜 研 討 會, 以 提 供 整 體 化 服 務 推 動 高 中 職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就 業 轉 銜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 為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連 續 教 育 及 轉 銜 服 務, 教 育 局 特 結 合 勞 政 系 統 資 源, 積 極 建 構 學 校 教 師 與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員 轉 銜 服 務 合 作 之 工 作 模 式, 提 供 學 生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及 進 入 社 區 就 服 務 機 會 ; 另 教 育 局 對 於 實 施 成 效 優 良 學 校 予 以 獎 勵, 並 視 需 要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到 校 訪 視 或 評 鑑,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計 有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14 校 特 教 學 校 3 校 共 17 校 轉 介 105 名 學 生, 經 學 校 邀 請 勞 工 局 召 開 轉 銜 會 議 討 論 後, 派 案 學 生 數 54 人 確 定 已 開 案 服 務 人 數 44 人 媒 合 就 業 人 數 18 人 穩 定 就 業 人 數 16 人 賡 續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 職 能 物 理 語 言 聽 力 師 ) 到 校 輔 導 工 作 : 為 協 助 國 中 小 及 幼 稚 園 特 教 班 教 師 輔 導 啟 智 班 及 經 醫 師 診 斷 需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輔 導 之 學 生, 教 育 局 與 中 華 民 國 職 能 治 療 學 會 中 華 民 國 物 理 治 療 學 會 及 中 華 民 國 聽 力 語 言 治 療 學 會 簽 約, 提 供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到 校 協 助 個 案 治 療 之 專 業 評 估 協 助 擬 定 學 生 IEP 教 師 教 學 輔 導 技 巧 及 家 長 諮 詢 等 服 務 加 強 落 實 優 質 學 校 指 標 持 續 建 立 優 質 學 校 指 標 共 識 : 賡 續 透 過 教 育 局 及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之 各 種 教 育 管 道 會 議 期 刊 及 數 位 研 習 教 材 宣 達 優 質 學 校 指 標 之 理 念, 以 期 建 立 共 識, 共 塑 優 質 學 校 願 景, 並 以 此 指 標 追 求 進 步 精 益 求 精,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落 實 以 指 標 為 施 政 重 點 : 配 合 2005 年 教 育 品 質 年 之 要 求, 教 育 局 持 續 以 精 緻 教 育 之 理 念 及 優 質 學 校 指 標 為 教 育 施 政 重 點, 期 落 實 於 學 校 行 政 與 教 學 實 施 中, 同 時 將 逐 漸 讓 各 級 學 校 之 校 務 評 鑑 指 標 與 優 質 學 校 指 標 項 目 統 整 融 合 完 成 臺 北 市 優 質 學 校 評 選 及 獎 勵 要 點 之 研 定 :2005 年 為 教 育 品 質 年, 建 構 優 質 的 教 育 環 境 為 本 市 教 育 十 大 願 景 之 一, 為 落 實 優 質 學 校 之 建 構, 於 6 月 23 日 函 送 臺 北 市 優 質 學 校 評 選 及 獎 勵 要 點 報 名 表 及 評 分 表 各 1 份 予 各 級 學 校 及 各 學 校 籌 備 處, 同 時 預 定 於 95 年 編 列 500 萬 元 預 算, 推 動 臺 北 市 優 質 學 校 評 選 及 獎 勵 活 動, 希 望 各 級 學 校 以 指 標 為 指 引, 並 參 照 手 冊 經 營 策 略, 逐 步 完 成 建 構 優 質 學 校 之 理 想 發 展 健 康 城 市 活 力 校 園 營 造 校 園 安 全 環 境 加 強 幼 稚 園 公 共 安 全 維 護 : 賡 續 辦 理 幼 稚 園 公 共 安 全 暨 園 務 行 政 檢 查, 列 為 重 點 項 目 的 為 遊 樂 設 施 查 察 外 籍 教 師 幼 童 專 用 車 及 輔 導 防 治 腸 病 毒 衛 教 宣 導, 並 加 強 園 所 環 境 衛 生 與 安 全, 防 治 腸 病 毒 等 傳 染 疾 病 本 期 統 計 建 物 安 全 合 格 率, 本 市 235 所 私 立 幼 稚 園, 經 查 申 報 率 為 100%, 合 格 率 達 93% 消 防 檢 查 合 格 率 達 98% 建 管 消 防 缺 失 限 期 一 個 月 內 改 善, 除 擇 期 複 查, 並 列 入 補 助 積 點 扣 款 ; 另 規 劃 幼 童 車 路 邊 臨 檢 及 抽 查 方 案, 邀 集 社 會 局 交 通 局 監 理 處 等 相 關 單 位 於 加 強 幼 童 車 路 邊 臨 檢 及 抽 查, 以 維 學 童 生 命 819
20 安 全 截 至 6 月 份 止, 共 抽 查 幼 童 車 101 輛, 合 格 率 為 93.1% 加 強 校 園 安 全 管 理 機 制 : 學 校 除 遇 緊 急 危 機 事 件, 校 方 即 刻 通 報 教 育 局 以 為 危 機 處 理 外, 學 校 亦 定 期 於 每 月 初 回 報 教 育 局 有 關 校 園 實 驗 室 實 習 工 廠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等 最 新 資 料, 以 利 加 強 校 園 安 全 管 理 機 制 持 續 改 善 各 項 校 舍 安 全 設 施 : 持 續 辦 理 改 善 學 校 各 項 校 舍 安 全 修 繕 工 程 飲 水 安 全 照 明 設 施 供 電 系 統 排 水 系 統 遊 樂 設 施 戶 外 運 動 設 施 學 生 營 養 午 餐 設 施 消 防 安 全 設 施 及 各 項 意 外 天 然 災 害 等 工 程, 定 期 進 行 督 導 考 核, 主 動 提 供 學 校 機 關 辦 理 工 程 與 校 產 管 理 之 自 我 檢 核 表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預 防 工 程 與 校 產 管 理 可 能 衍 生 之 爭 訟 事 宜 以 維 公 共 安 全, 並 建 構 安 全 的 校 園 環 境 加 強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工 作 :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交 通 安 全 執 行 方 案, 配 合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年 終 視 導 工 作, 辦 理 學 校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評 鑑, 含 督 導 各 級 學 校 完 成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評 鑑 94 年 度 初 評 之 學 校 自 評 工 作, 另 亦 配 合 本 市 交 通 安 全 重 要 政 策, 加 強 辦 理 協 助 年 長 者 行 的 安 全 宣 導 計 畫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 為 讓 學 生 能 安 心 就 學 健 全 發 展, 軍 訓 同 仁 全 年 服 務 學 生, 並 對 遭 遇 困 難 或 突 發 意 外 事 故 的 學 生 提 供 緊 急 服 務, 經 由 各 校 橫 向 協 調 與 合 作, 有 效 維 護 學 生 安 全, 適 時 主 動 為 需 要 幫 助 的 學 生 提 供 服 務 本 期 臺 北 市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工 作 統 計, 總 計 服 務 78,557 人 次, 含 疾 病 照 料 17,221 人 次 急 難 救 助 940 人 次 情 緒 疏 導 25,580 人 次 轉 介 服 務 3,412 人 次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303 人 次 賃 居 訪 視 1,079 人 次 其 他 特 殊 事 件 疏 處 930 人 次 服 務 他 校 學 生 347 人 次, 與 學 生 家 長 聯 繫 28,745 人 次 等 倡 導 校 園 健 康 政 策 推 動 學 校 衛 生 教 育 與 健 康 促 進 的 工 作 : 結 合 衛 生 局 環 保 局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及 專 家 學 者 等, 有 系 統 的 推 動 學 校 衛 生 教 育 與 健 康 促 進 的 工 作, 並 使 學 校 成 為 促 進 健 康 的 場 所, 除 了 促 進 教 職 員 工 生 之 健 康 外, 也 要 結 合 家 庭, 將 健 康 概 念 影 響 更 多 人 創 設 支 持 的 健 康 環 境 督 導 學 校 定 期 維 修 運 動 場, 於 3 月 22 日 辦 理 中 等 學 校 實 驗 室 化 學 品 管 理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研 習 會, 針 對 實 驗 室 實 習 場 所 安 全 及 相 關 設 施 之 安 檢 與 維 修 追 蹤 協 助 進 行 各 區 學 校 病 媒 蚊 防 治 考 評 及 每 月 調 查 學 校 新 進 工 程 土 方 來 源, 以 防 治 紅 火 蟻 入 侵 校 園 運 用 教 育 部 永 續 校 園 補 助 款, 至 本 市 8 大 群 組 27 校 進 行 環 教 訪 視, 賡 續 校 園 永 續 工 作 宣 導 節 水 省 能 措 施 及 創 新 作 法 辦 理 廚 餘 回 收 方 式 資 源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廠 整 潔 維 護 開 發 落 葉 堆 肥 等 落 實 健 康 學 校 午 餐 校 園 優 良 食 品 之 飲 食 文 化, 每 月 抽 查 10 所 學 校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販 賣 校 園 飲 食 辦 理 情 形 促 進 校 園 體 育 教 育 發 展 建 構 運 動 賽 會 體 制 : 教 育 局 於 2 月 18 至 20 日 舉 辦 93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簡 稱 市 中 運 ), 並 於 5 月 16 至 27 日 首 度 恢 復 舉 辦 9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運 動 會 ( 簡 稱 市 小 運 ), 此 二 項 均 本 市 兩 項 重 大 體 育 賽 會, 主 要 競 賽 項 目 820
21 分 為 游 泳 及 田 徑 兩 大 類,95 年 度 教 育 局 將 合 併 上 開 兩 項 賽 會, 舉 辦 中 小 學 聯 合 運 動 會, 並 配 合 學 校 體 育 發 展 方 案 的 架 構, 建 立 從 國 小 校 內 班 際 比 賽 校 際 群 組 體 育 活 動 交 流 區 級 比 賽 全 市 性 比 賽 至 全 國 賽 等 一 貫 體 制, 期 能 兼 顧 體 育 活 動 的 推 廣 及 競 技 性 質, 提 供 大 型 比 賽 的 學 習 經 驗, 培 養 優 秀 選 手 暢 通 體 育 績 優 選 手 升 學 管 道 : 本 市 94 學 年 度 增 設 體 育 班, 計 有 西 湖 國 中 清 江 國 小 萬 芳 高 中 萬 芳 高 中 國 中 部 育 成 高 中 大 同 高 中 國 中 部 新 興 國 中 內 湖 高 中 明 湖 國 中 石 牌 國 中 信 義 國 中 麗 山 高 中 等 培 訓 成 績 優 異 學 校 及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之 學 生, 並 於 94 學 年 度 開 始 辦 理 招 生 事 宜, 以 提 供 運 動 績 優 選 手 進 路, 厚 植 績 優 運 動 選 手 競 技 實 力 修 訂 臺 北 市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進 路 輔 導 辦 法 : 期 能 建 構 以 運 動 成 績 優 異 高 中 為 運 動 群 組 的 中 心 學 校, 帶 領 相 同 運 動 重 點 之 國 中 小 共 同 發 展, 組 成 金 字 塔 型 之 發 展 模 式, 統 籌 有 限 資 源, 規 劃 辦 理 體 育 活 動 及 專 業 成 長 統 合 各 校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及 體 育 班, 依 運 動 項 目 地 區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與 體 育 師 資, 透 過 團 隊 合 作 及 群 體 指 導 方 式, 並 配 合 相 關 獎 助 與 獎 勵 措 施, 讓 優 秀 選 手 留 在 本 市 發 展 中 小 學 校 游 泳 池 冷 水 改 溫 水 工 程 : 依 據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加 強 各 學 校 游 泳 教 學 提 升 學 生 游 泳 能 力 教 育 計 畫, 自 90 年 起 分 近 中 長 程 3 階 段 逐 年 推 行, 自 87 年 底 至 95 年 底 共 新 ( 改 ) 建 60 座 溫 水 游 泳 池, 屆 時 本 市 計 有 109 校 112 座 游 泳 池, 其 中 包 含 87 座 溫 水 游 泳 池,25 座 冷 水 游 泳 池, 以 提 高 游 泳 池 使 用 率, 並 推 動 各 級 學 校 游 泳 教 學, 提 供 市 民 學 習 游 泳 的 機 會, 營 造 健 康 休 閒 的 生 活 環 境, 打 造 健 康 臺 北 城 提 升 中 小 學 學 生 游 泳 能 力 : 為 提 升 中 小 學 生 游 泳 能 力, 達 到 處 處 有 泳 池, 人 人 會 游 泳 ; 個 個 懂 救 生, 人 人 能 自 救 的 願 景, 每 年 的 3 至 6 月 定 為 游 泳 檢 測 月, 透 過 游 泳 能 力 的 檢 測, 來 提 升 學 生 游 泳 技 能 94 年 首 度 擴 大 將 無 游 泳 池 學 校 及 國 小 5 年 級 學 生 納 入 游 泳 檢 測 範 圍 畢 業 生 游 泳 檢 測 通 過 率, 有 游 泳 池 學 校 已 達 70%, 較 93 年 的 通 過 率 66% 進 步, 亦 首 度 納 入 檢 測 的 無 游 泳 池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游 泳 檢 測 通 過 率 亦 達 53%; 另 國 小 5 年 級 游 泳 檢 測 通 過 率, 有 游 泳 池 學 校 為 63%, 無 游 泳 池 學 校 為 50% 依 據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國 小 畢 業 生 游 泳 檢 測 有 游 泳 池 學 校, 通 過 率 已 達 78%, 無 游 泳 池 學 校 的 通 過 率 亦 達 67% 提 供 市 民 優 質 運 動 環 境 賡 續 大 型 運 動 設 施 巨 蛋 興 設 : 本 案 最 優 申 請 人 遠 雄 集 團 申 請 變 更 協 力 廠 商, 惟 依 7 月 5 日 甄 審 會 第 7 次 決 議 不 同 意 變 更, 請 遠 雄 集 團 依 照 甄 審 會 核 定 內 容, 於 本 府 正 式 通 知 文 到 1 個 月 內, 與 完 成 相 關 契 約 議 約 及 簽 訂 事 宜 倘 未 能 於 前 揭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議 約 及 簽 約 手 續, 則 本 府 依 據 申 請 須 知 規 定 將 視 為 流 標, 賡 續 按 同 須 知 流 標 處 理 之 規 定 辦 理 完 成 小 巨 蛋 委 託 民 營 案 計 畫 : 積 極 推 動 社 會 體 育 活 動, 持 續 辦 理 1 萬 5 千 席 位 體 育 館 興 建 工 程 及 完 成 小 巨 蛋 委 託 民 營 案 計 畫 小 巨 蛋 委 外 經 營 案 於 3 月 24 日 公 告 上 網 招 標,5 月 25 日 辦 理 第 二 次 開 標, 由 東 森 巨 蛋 經 營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標,6 月 16 日 完 成 簽 約 事 宜 小 巨 蛋 截 至 6 月 底 施 工 預 定 進 度 821
22 99.74%, 實 際 進 度 99.95%, 空 調 與 水 電 工 程 分 別 預 定 於 7 月 27 日 前 完 成 預 計 6 月 建 築 工 程 完 工,8 月 中 旬 取 得 使 照,9 月 至 11 月 試 營 運,94 年 12 月 正 式 啟 用 增 闢 各 類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 運 動 中 心 除 提 供 高 齡 市 民 及 殘 障 市 民 公 益 時 段 免 費 使 用 外, 更 與 各 區 體 育 會 社 會 各 界 體 育 團 體 充 分 合 作, 舉 辦 各 種 公 益 活 動 供 市 民 參 與, 將 全 民 運 動 落 實 到 區 里, 深 受 市 民 歡 迎, 各 中 心 營 運 規 劃 情 形 : 中 山 區 運 動 中 心 : 本 期 計 有 360,184 人 次 使 用, 平 均 每 日 2,001 人 次 北 投 區 運 動 中 心 : 本 期 計 有 584,693 人 次 使 用, 平 均 每 日 3,248 人 次 2 年 內 信 義 中 正 南 港 萬 華 大 同 及 士 林 等 6 座 運 動 中 心 將 陸 續 興 建 完 成, 其 他 各 區 運 動 中 心 也 已 陸 續 動 工 迎 接 小 巨 蛋 完 工,2005 年 規 劃 21 項 國 際 體 育 活 動 及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推 展 國 際 體 育 交 流, 促 進 運 動 觀 光 產 業 積 極 培 養 運 動 人 才, 提 升 運 動 競 技 實 力 規 劃 各 級 學 校 發 展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建 立 基 層 運 動 訓 練 站, 培 養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建 構 競 技 體 育 發 展 體 系 結 合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體 育 專 業, 成 立 運 動 訓 練 中 心 與 運 動 科 學 中 心 推 動 教 育 四 大 施 政 主 軸 的 政 策 目 標 培 養 現 代 國 民, 均 衡 人 文 科 技 深 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 賡 續 有 計 畫 有 系 統 的 耕 耘 本 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尊 重 多 元 建 立 平 權, 打 造 無 性 別 歧 視 之 教 育 環 境, 於 6 月 1 日 改 組 臺 北 市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鼓 勵 師 生 參 與 藝 術 文 化 活 動 : 經 統 計 94 年 度 補 助 國 中 小 辦 理 傳 統 藝 術 教 育 共 計 130 校 持 續 辦 理 成 人 教 育, 落 實 市 民 終 身 學 習 辦 理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研 習 班 及 成 人 教 育 班, 提 供 老 人 教 育 及 充 實 生 活 與 職 業 之 知 能 加 強 辦 理 新 移 民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專 班, 增 進 新 移 民 ( 外 籍 配 偶 ) 基 本 識 字 能 力 生 活 適 應 與 家 庭 教 育 等 於 94 年 1 月 15 日 至 21 日 完 成 辦 理 2005 年 社 區 大 學 課 程 博 覽 會, 並 完 成 辦 理 2100 社 大 開 講 廣 播 學 習 列 車 於 3 月 28 日 起 開 播 於 94 年 6 月 18 日 至 19 日 辦 理 社 區 大 學 94 年 度 優 良 課 程 博 覽 會 賡 續 推 動 學 習 型 家 庭 計 畫 :94 年 學 習 型 家 庭 計 畫 總 計 申 請 150 案, 核 定 125 案 192 項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252 萬 元, 至 6 月 止, 計 辦 理 活 動 317 場 次 服 務 12,173 人 次 強 化 教 師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融 入 各 領 域 之 教 學 能 力 辦 理 教 師 數 位 化 教 學 之 研 習 活 動 : 讓 教 師 學 習 製 作 簡 易 多 媒 體 教 材 如 何 融 入 教 學 及 管 理 學 校 環 境 設 備 本 期 各 科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融 入 教 學 之 基 礎 及 進 階 研 習 課 程 於 計 開 辦 244 梯 次 培 訓 5,235 人 次, 資 訊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培 訓 課 程 共 計 開 辦 52 梯 次 培 訓 1,662 人 次 822
23 提 供 豐 富 的 教 學 資 源 :94 年 度 持 續 增 加 臺 北 市 多 媒 體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之 優 良 教 材, 本 期 各 領 域 新 增 之 網 路 資 源 庫 計 有 761 件 教 材 資 源 庫 建 置 計 有 25 件 素 材 資 源 庫 計 有 170 件 領 域 特 色 資 源 庫 建 置 計 有 187 件 鼓 勵 師 生 參 與 各 類 國 際 資 訊 競 賽 : 為 增 加 學 生 網 路 競 賽 練 習 機 會, 擴 展 視 野 增 加 校 際 互 動 及 資 訊 教 育 之 推 廣, 積 極 鼓 勵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及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性 資 訊 競 賽 活 動 94 年 度 參 與 2005 年 國 際 學 校 網 界 博 覽 會 活 動, 成 績 於 5 月 公 布, 本 市 榮 獲 14 項 獎 項, 為 連 續 5 年 榮 獲 得 獎 數 最 多 之 城 市 展 現 臺 灣 主 體,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落 實 實 施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 成 立 國 小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推 動 委 員 會, 設 置 行 政 規 劃 研 習 進 修 課 程 教 學 及 諮 詢 輔 導 等 4 組, 並 訂 定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據 以 執 行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實 施 計 畫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實 施 要 點 自 93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本 市 鄉 土 教 育 中 心 之 成 立 與 營 運 : 剝 皮 寮 老 街 是 一 處 保 存 相 當 完 整 的 清 代 漢 人 街 區, 其 建 築 空 間 的 發 展 及 所 蘊 含 的 歷 史 意 義 極 具 保 存 價 值 本 市 鄉 土 教 育 中 心 的 成 立, 期 望 能 活 化 剝 皮 寮 老 街 展 現 地 區 特 有 產 業 與 文 化, 並 成 為 鄉 土 教 學 的 示 範 場 所, 以 達 成 歷 史 老 街 紮 根 教 育 園 地 教 育 活 動 活 化 歷 史 老 街 的 目 標 辦 理 鄉 土 語 言 及 閱 讀 教 學 研 習 : 為 推 動 國 小 鄉 土 語 言 及 閱 讀 教 學, 各 類 設 有 各 工 作 組, 針 對 各 組 之 課 程 教 材 師 資 培 訓 訪 視 輔 導 進 行 規 劃, 並 擬 訂 各 項 工 作 計 畫, 各 組 均 根 據 計 畫 執 行 重 要 工 作 項 目 有 關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部 分, 各 工 作 組 均 規 劃 一 系 列 初 進 階 及 工 作 坊 研 習 課 程, 以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素 養 推 動 外 籍 新 移 民 及 其 子 女 社 區 學 習 計 畫 : 提 供 新 移 民 及 其 子 女 個 別 的 生 活 和 心 理 輔 導, 提 升 新 移 民 有 效 教 育 子 女 之 能 力, 協 助 子 女 心 智 發 展 與 學 習 意 願, 讓 其 子 女 在 學 校 能 自 在 的 學 習, 快 樂 的 成 長 相 關 措 施 : 提 供 外 籍 配 偶 華 語 識 字 學 習 課 程 ; 培 養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成 員 終 身 學 習 與 家 庭 教 育 相 關 能 力 ; 於 各 行 政 區 設 置 駐 區 承 辦 學 校, 各 校 每 週 排 定 兩 個 半 天, 以 專 業 心 理 師 駐 校 諮 商 ; 分 區 辦 理 說 明 會, 請 督 導 及 諮 商 師 列 席, 以 宣 導 方 案 內 容 流 程 等 強 化 社 會 關 懷, 輔 助 學 習 弱 勢 辦 理 幼 稚 園 申 領 幼 兒 教 育 券 補 助 經 費 : 完 成 發 放 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私 立 幼 稚 園 幼 生 就 讀 大 班 年 滿 5 足 歲 幼 生 6,733 名, 補 助 經 費 33,665,000 元 以 合 理 分 配 教 育 資 源 解 決 未 立 案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問 題, 提 供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良 性 競 爭 環 境 完 成 低 收 入 戶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 本 市 低 收 入 戶 幼 生 學 費 免 費, 月 費 由 教 育 局 核 撥 各 公 立 幼 稚 園 ; 私 幼 則 逕 向 社 會 局 申 領,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計 公 幼 352 位 幼 兒 審 核 通 過 補 助 月 費, 計 5,105,132 元, 業 已 撥 付 各 園 辦 理 教 育 部 實 施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案 : 依 據 教 育 部 及 內 政 部 函 轉 行 政 院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辦 理,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共 53 位 就 讀 本 市 公 私 立 幼 兒 通 過 複 審, 每 人 核 予 補 助 6,000 元 ( 私 立 幼 稚 園 補 差 額 1,000 元 ), 共 核 撥 經 費 313,000 元 辦 理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教 育 費 暨 補 助 私 立 幼 稚 園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人 事 費 : 為 協 助 學 前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接 受 早 期 教 育, 以 激 發 潛 能, 期 使 獲 得 有 效 而 健 全 823
24 之 發 展 每 期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教 育 費 5,000 元,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協 助 151 名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接 受 早 期 教 育, 補 助 家 長 755,000 元 教 育 費 另 立 案 私 立 幼 稚 園 每 招 收 一 名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連 續 就 讀 一 學 期 補 助 人 事 費 5,000 元,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計 補 助 755,000 元 人 事 費, 鼓 勵 76 園 招 收 151 名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與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就 學 高 中 職 學 雜 費 減 免 : 減 免 對 象 為 就 讀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高 中 及 高 職 ( 含 進 修 學 校 ) 之 學 生, 在 三 年 修 業 年 限 內 ( 夜 間 部 為 四 年 ),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1)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2)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申 請 人 數 ( 私 立 高 中 職 ) 為 2,010 人 (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1,681 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329 人 ), 補 助 金 額 22,269,200 元 規 劃 關 懷 弱 勢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方 案 : 依 弱 勢 學 生 之 興 趣 能 力 及 需 求 規 劃 相 關 學 習 輔 導 計 畫 或 方 案, 以 改 善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提 升 學 生 之 學 習 成 效 94 年 已 請 11 所 國 中, 由 學 校 組 成 研 究 小 組, 針 對 校 內 弱 勢 學 生 作 行 動 研 究, 進 行 了 解 學 生 各 項 問 題, 並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成 人 教 育 : 為 提 供 年 滿 18 足 歲 未 升 學 或 中 途 致 殘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繼 續 學 習 機 會, 本 市 於 4 所 特 教 學 校 資 源 中 心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成 人 教 育, 以 提 升 適 應 環 境 之 能 力, 含 休 閒 教 育 體 能 活 動 生 活 教 育 及 職 業 教 育 等 課 程 拓 展 全 球 視 野, 展 現 創 意 特 色 各 校 成 立 加 強 外 語 教 學 研 究 會 : 研 擬 加 強 學 生 聽 說 外 語 能 力 及 教 學 觀 摩, 研 究 成 果 列 為 各 校 教 學 視 導 項 目 之 一 聘 請 外 籍 專 業 人 士, 以 專 題 演 講 或 講 座 方 式 辦 理 座 談 會 及 討 論 會, 加 強 師 生 之 外 語 溝 通 能 力 等 另 為 提 升 高 中 英 文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已 於 93 年 度 首 度 辦 理 全 國 性 的 高 中 英 文 教 師 教 學 研 討 會, 建 立 全 國 英 文 教 師 研 討 教 學 技 巧 及 發 表 論 文 之 交 流 平 臺 提 升 師 院 體 院 學 生 中 英 文 能 力 : 市 立 師 範 學 院 為 國 小 師 資 之 搖 籃, 體 育 學 院 師 生 經 常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各 項 國 際 體 育 活 動 與 競 賽, 加 強 提 升 本 市 師 範 學 院 與 體 育 學 院 之 中 英 語 文 能 力, 有 助 於 進 而 提 升 國 小 師 資 中 英 語 文 能 力 素 養 及 本 國 國 際 形 象 與 國 民 外 交 成 立 創 造 力 教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 推 動 創 造 力 教 育 為 本 市 重 要 教 育 政 策 之 一, 成 立 創 造 力 教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敦 聘 專 家 學 者 及 企 業 人 士 擔 任 諮 詢 委 員, 指 導 臺 北 市 推 動 創 造 力 政 策 之 規 劃 委 員 會 下 設 推 動 小 組, 計 有 高 中 職 組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及 幼 稚 園 組 4 組, 推 動 創 造 力 政 策, 並 訂 定 創 造 力 教 育 中 程 4 年 計 畫, 以 精 緻 臺 北 創 意 新 都 為 願 景, 落 實 中 小 學 創 造 力 教 育 理 念 宣 導, 精 進 教 師 創 造 力 教 學 知 能, 培 育 創 意 學 子, 營 造 創 意 校 園 規 劃 辦 理 創 意 行 動 方 案 幼 稚 園 教 師 創 意 教 學 工 作 坊 國 小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教 學 創 新 研 討 會 國 中 小 幼 稚 園 教 育 專 業 創 新 與 行 動 研 究 徵 件 成 果 發 表 會 國 小 學 生 數 學 競 賽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824
25 國 高 中 創 意 夏 令 營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科 學 研 究 獎 助 計 畫 學 生 創 意 生 活 體 驗 營 ( 創 意 科 學 製 作, 創 意 思 考 課 程, 創 意 科 學 營 ) 社 區 大 學 創 意 教 學 觀 摩 研 討 會 肆 文 化 營 造 健 全 的 文 化 環 境 文 化 產 業 與 觀 光 之 推 動 遴 聘 臺 北 市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委 員 會 94 年 度 新 任 委 員, 延 攬 產 官 學 界 專 家 與 本 府 各 相 關 局 處 首 長 共 同 組 成,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並 成 立 文 化 產 業 融 資 創 投 推 動 專 案 小 組, 藉 由 整 合 局 處 資 源 與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共 同 推 動 本 市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94 年 度 臺 北 文 化 護 照 活 動, 精 選 本 市 36 條 特 色 街 道, 結 合 周 邊 特 色 商 店 及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相 關 資 訊, 規 劃 6 條 文 化 散 步 路 線, 讓 市 民 重 新 體 驗 豐 富 多 元 的 臺 北 街 頭 巷 尾 國 際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94 年 1 月 11 日 協 辦 亞 洲 華 人 文 化 論 壇, 邀 集 了 臺 港 大 陸 馬 來 西 亞 及 新 加 坡 等 地 文 化 界 先 進, 探 討 當 前 華 文 世 界 互 動 中 所 浮 現 的 問 題 與 困 難, 藉 由 搭 起 華 人 亞 洲 與 第 三 世 界 的 連 帶 網 絡, 突 破 現 存 的 困 境 94 年 4 月 2 日 至 30 日 舉 辦 亞 太 女 性 世 紀 風 華 : 傑 出 女 性 世 紀 創 作 者, 邀 請 亞 太 地 區 與 國 內 傑 出 女 性 藝 術 家 進 行 對 話, 探 討 女 性 創 作 者 的 心 路 歷 程, 並 展 示 創 作, 讓 市 民 更 能 體 會 女 性 創 作 者 的 創 作 概 念 辦 理 駐 市 藝 術 家 交 流 活 動,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共 有 97 位 國 外 藝 術 家 來 訪, 43 位 本 市 藝 術 家 出 訪 藝 文 補 助 推 動 與 成 效 辦 理 傳 統 藝 術 補 助 案 : 本 期 申 請 傳 統 藝 術 補 助 案 計 有 56 件, 經 複 審 會 議 決 議, 計 補 助 42 件, 補 助 431 萬 元 依 據 臺 北 市 藝 文 補 助 暨 獎 勵 自 治 條 例, 補 助 專 業 藝 文 團 體 或 個 人 從 事 文 學 影 音 等 七 大 藝 術 創 作 展 演 調 查 研 究 等, 本 期 專 業 藝 文 補 助 案 共 計 218 件 申 請, 經 複 審 會 議 決 議, 計 補 助 121 件, 補 助 1,450 萬 元 辦 理 社 區 文 化 補 助 : 補 助 案 申 請 分 為 文 化 生 活 紀 錄 藝 術 教 育 推 廣 藝 文 活 動 文 化 調 查 文 化 空 間 美 化 等 5 類 本 期 申 請 案 共 計 79 件, 經 複 審 會 議 決 議, 計 補 助 46 件 補 助 465 萬 元 辦 理 弱 勢 團 體 及 原 住 民 等 少 數 族 群 藝 文 補 助 案, 以 達 到 文 化 多 元 傳 承 紮 根 之 效 果 本 期 申 請 案 共 計 71 件, 經 複 審 會 議 決 議, 計 補 助 57 件 補 助 450 萬 元 保 存 珍 貴 文 化 資 產 辦 理 本 市 古 蹟 指 定 及 歷 史 建 築 登 錄 : 本 期 完 成 4 處 古 蹟 公 告 : 艋 舺 洪 氏 祖 厝 天 母 白 屋 ( 美 軍 宿 舍 ) 陽 明 山 中 山 樓 大 稻 埕 千 秋 街 店 屋 及 4 處 歷 史 建 築 登 錄 : 士 林 神 農 宮 ( 芝 蘭 廟 ) 十 四 份 圳 舊 水 閘 門 草 山 行 館 新 芳 春 茶 行 規 劃 古 蹟 修 復 工 程 及 私 有 古 蹟 修 復 補 助 案 : 辦 理 市 定 古 蹟 紫 藤 廬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825
26 監 造 案 市 定 古 蹟 李 國 鼎 故 居 再 利 用 修 復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案 及 三 級 古 蹟 學 海 書 院 值 夜 室 屋 頂 緊 急 修 復 工 程 案 等 ; 另 核 定 補 助 艋 舺 清 水 巖 祖 師 廟 艋 舺 青 山 宮 北 投 文 物 館 臨 濟 護 國 禪 寺 中 山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等 5 處, 私 有 古 蹟 修 復 補 助, 共 計 1,600 萬 元 介 紹 本 市 文 化 內 涵 及 宣 揚 保 存 概 念 : 辦 理 臺 北 古 城 光 影 西 門 及 天 后 再 現 公 開 徵 求 設 計 構 想 徵 圖 活 動, 參 選 作 品 共 計 56 件, 各 評 選 出 5 件 優 秀 作 品, 並 將 所 有 參 賽 作 品 於 本 府 公 開 展 覽, 使 民 眾 回 溯 過 往 歷 史 共 啟 未 來 松 山 菸 廠 文 化 園 區 徵 求 民 間 自 行 規 劃 興 建 營 運 移 轉 案, 於 94 年 5 月 19 日 評 選 出 初 審 階 段 最 優 申 請 人 誠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刻 由 該 公 司 擬 定 規 劃 案 中 辦 理 加 強 古 蹟 維 護, 促 進 活 化 再 利 用 研 商 會 議, 邀 請 本 府 相 關 局 處 廣 泛 討 論, 朝 向 建 立 巡 查 機 制 及 健 全 政 府 職 能 等 方 向 推 動 推 廣 多 元 藝 文 活 動 第 七 屆 臺 北 電 影 節 : 今 年 以 俄 羅 斯 雙 城 - 莫 斯 科 聖 彼 得 堡 為 主 題, 放 映 俄 國 影 史 上 的 新 舊 經 典 作 品, 除 了 有 俄 國 電 影 豐 厚 的 傳 統 歷 史 美 學, 也 有 令 人 耳 目 一 新 的 現 代 俄 國 風 貌 ; 另 尚 有 臺 北 電 影 獎 臺 北 主 題 獎 等 獎 項, 總 獎 金 高 達 335 萬 元, 創 下 歷 年 新 高 出 版 文 化 快 遞 月 刊 : 使 市 民 快 速 掌 握 本 市 當 月 全 面 藝 文 活 動 資 訊, 並 具 體 呈 現 各 項 文 化 建 設, 提 高 市 民 參 與 藝 文 活 動 意 願 94 年 5 月 號 再 次 改 版 豐 富 版 面, 同 時 以 中 英 日 3 種 語 文 呈 現, 使 國 際 觀 光 客 及 在 本 市 居 住 之 外 籍 友 人 能 便 利 閱 讀, 即 時 完 整 的 臺 北 藝 文 資 訊 並 參 與 藝 文 活 動, 也 促 使 本 土 藝 文 活 動 國 際 化 賡 續 出 版 文 化 臺 北 叢 書 : 規 劃 由 歷 史 演 進 至 臺 北 的 文 化 現 況 而 至 市 民 的 生 活 點 滴, 以 離 散 的 市 民 角 度 書 寫 本 市 的 物 質 文 明 及 生 活 美 學, 兼 顧 文 化 趣 味 歷 史 意 義 及 觀 光 實 用 價 值 建 構 文 學 臺 北 : 辦 理 臺 北 文 學 獎 臺 北 公 車 暨 捷 運 詩 文 徵 選 活 動 及 臺 北 公 車 暨 捷 運 詩 文 推 廣 活 動 將 臺 北 城 建 立 成 一 個 詩 意 盎 然 充 滿 文 字 意 趣 的 美 好 城 市 辦 理 漢 字 文 化 節 : 自 93 年 12 月 25 日 起 盛 大 舉 辦 漢 字 文 化 節 系 列 活 動, 以 跨 界 多 元 方 式 呈 現 並 探 討 漢 字 之 發 展 歷 程 藝 術 性 實 用 價 值 等 層 面, 以 期 譜 出 漢 字 在 現 代 社 會 的 全 新 生 命 光 芒 辦 理 ㄍㄚˋ 傳 統, 人 人 有 責 傳 統 藝 文 新 生 展 演 活 動 : 邀 請 國 際 性 樂 團 與 樂 人, 融 合 北 管 戲 曲 唱 段 鼓 吹 等 元 素, 將 臺 灣 北 管 曲 藝 的 特 色 傳 播 到 國 際 舞 臺 自 94 年 5 月 30 日 至 6 月 5 日 共 舉 辦 4 場 音 樂 講 座 1 場 飆 北 管 派 對 1 場 大 型 音 樂 會 及 1 場 親 子 活 動 制 訂 臺 北 市 街 頭 藝 人 從 事 藝 文 活 動 許 可 辦 法 : 為 鼓 勵 本 市 藝 文 活 動 多 元 發 展, 保 障 街 頭 藝 術 家 之 權 益 及 合 法 性, 促 使 藝 術 文 化 走 出 殿 堂 融 入 市 民 生 活, 特 研 訂 本 辦 法, 自 94 年 4 月 27 日 起 發 布 實 施, 全 面 開 放 本 市 公 共 空 間, 本 期 共 計 333 組 報 名 申 請,174 組 通 過 推 動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 為 明 確 規 範 演 藝 團 體 登 記 立 案 之 法 律 效 果, 釐 清 並 賦 予 表 演 團 體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營 造 本 市 成 為 有 利 於 文 化 藝 術 的 發 展 環 境, 鼓 勵 民 間 贊 助 藝 文 事 業, 確 實 扶 植 表 演 藝 術 產 業 的 發 展, 自 93 年 4 月
27 日 公 布 日 起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計 有 近 500 個 團 體 完 成 登 記 手 續 完 成 市 長 官 邸 藝 文 沙 龍 林 語 堂 故 居 錢 穆 故 居 紅 樓 劇 場 牯 嶺 街 小 劇 場 臺 北 之 家 臺 北 當 代 藝 術 館 圓 山 別 莊 草 山 行 館 紫 藤 廬 臺 北 偶 戲 館 芝 山 岩 展 示 館 電 影 主 題 公 園 北 投 溫 泉 博 物 館 等 具 人 文 歷 史 特 色 館 場 之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 工 作, 成 效 良 好 ; 另 蔡 瑞 月 舞 蹈 研 究 社 及 文 山 藝 文 中 心 永 安 館 亦 正 辦 理 委 託 營 運 管 理 程 序 中 推 動 本 市 藝 文 空 間 及 文 化 設 施 資 源 網 絡 整 合 計 畫 簡 稱 : 臺 北 藝 遊 網 : 整 合 串 連 各 館 所 據 點, 透 過 資 訊 交 流 平 臺 的 建 立 及 資 源 共 享, 整 體 行 銷, 以 建 立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的 城 市 文 化 整 體 行 銷 機 制, 達 到 擴 大 文 化 產 業 聯 盟, 增 加 文 化 消 費 人 口 之 目 的 94 年 度 出 版 漫 遊 者 的 今 生 臺 北 藝 遊 手 冊 及 地 圖, 挑 選 50 餘 處 人 文 氣 息 洋 溢 的 展 演 地 點, 讓 所 有 民 眾 對 漫 遊 地 點 一 目 了 然 籌 建 臺 北 城 市 博 物 館 : 以 推 動 臺 北 學 研 究, 提 高 本 市 國 際 文 化 地 位 自 93 年 至 94 年 辦 理 研 究 典 藏 計 畫 及 資 源 調 查 展 示 主 題 內 容 研 究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及 教 育 推 廣 計 畫 3 個 委 託 研 究 案, 為 籌 設 城 市 博 物 館 建 立 基 本 研 究 資 料 及 典 藏 機 制 提 供 未 來 展 示 主 題 內 容 研 究 及 未 來 營 運 管 理 方 針 策 略 辦 理 臺 北 與 海 洋 文 化 系 列 活 動 : 紀 念 鄭 和 下 西 洋 首 航 六 百 週 年, 本 府 文 化 局 規 劃 一 系 列 追 溯 臺 北 與 海 洋 文 明 歷 史 淵 源 與 軌 跡 之 活 動, 計 有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展 覽 徵 文 藝 文 表 演 水 上 運 動 等, 多 元 豐 富 兼 容 並 蓄, 一 如 即 將 重 生 於 臺 灣 的 中 華 海 洋 文 化 深 植 草 根 的 社 區 文 化 持 續 辦 理 文 化 就 在 巷 子 裡 活 動 : 由 本 府 文 化 局 各 附 屬 機 關 將 一 系 列 精 緻 藝 文 展 演 帶 入 社 區, 達 到 培 養 藝 文 人 口 活 化 社 區 藝 文 展 演 空 間, 加 強 藝 文 展 演 團 體 與 社 區 居 民 良 性 的 互 動 本 期 規 劃 超 過 40 場 次 的 活 動, 使 社 區 居 民 能 在 鄰 里 間 的 活 動 空 間 享 受 文 化 生 活 完 成 臺 北 市 推 動 公 共 藝 術 自 治 條 例 制 定 : 經 91 年 規 劃 研 究 參 考 國 外 經 驗 並 與 本 府 各 單 位 多 次 協 商 後, 在 貴 會 全 力 支 持 下 完 成 臺 北 市 推 動 公 共 藝 術 自 治 條 例 之 制 定, 未 來 可 解 決 過 去 各 案 設 置 經 費 過 低 或 設 置 基 地 不 適 宜 等 執 行 上 困 難, 提 升 本 市 公 共 藝 術 之 品 質 與 多 元 性, 達 到 真 正 美 化 都 市 景 觀 之 目 的 94 年 度 已 編 列 基 金 預 算, 開 始 進 行 基 金 之 運 用 與 各 案 之 設 置 計 畫 推 動 寶 藏 巖 歷 史 聚 落 設 置 藝 術 村 計 畫 : 本 案 已 完 成 藝 術 村 設 置 計 畫 及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規 劃, 未 來 推 動 藝 術 村 將 朝 向 保 留 聚 落 原 生 自 然 風 貌 與 人 際 網 絡, 真 實 呈 顯 居 民 生 活 風 貌 之 生 活 性 藝 術 村, 讓 熱 愛 藝 文 關 心 環 境 的 藝 文 創 作 者 進 駐, 並 提 供 市 民 可 參 與 互 動 學 習 之 藝 術 教 育 場 所 完 成 電 影 主 題 公 園 興 建 工 程 : 為 改 善 西 門 地 區 綠 地 公 共 空 間, 並 重 新 活 絡 該 區 位 之 電 影 產 業, 將 臺 北 煤 氣 公 司 舊 址 興 闢 為 電 影 主 題 公 園, 以 公 園 綠 地 為 主 體, 配 合 規 劃 舞 臺 露 天 電 影 院 及 廣 場 等 展 演 空 間, 期 能 將 藝 文 活 動 人 潮 導 入 該 區 本 公 園 已 於 94 年 6 月 16 日 正 式 對 外 開 放 持 續 規 劃 本 市 臺 北 藝 術 中 心 : 以 北 投 士 林 科 技 園 區 之 商 三 市 有 地 為 座 落 地 點, 整 合 周 邊 環 境 資 源, 以 達 成 提 升 本 市 城 市 競 爭 力 之 具 體 實 踐 827
28 辦 理 公 共 藝 術 研 習 活 動 : 文 化 局 自 89 年 度 起 每 年 持 續 辦 理 公 共 藝 術 研 習 活 動, 以 藝 術 家 為 對 象, 透 過 法 令 程 序 合 約 探 討 等 課 程, 讓 藝 術 家 更 為 了 解 實 際 參 與 可 能 遇 到 的 問 題, 增 加 參 與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之 意 願 持 續 臺 北 市 樹 木 保 護 委 員 會 運 作, 執 行 樹 木 保 護 自 治 條 例, 並 進 行 受 保 護 樹 木 普 查 及 複 查 工 作, 文 化 局 自 93 年 下 半 年 即 積 極 推 動 臺 北 市 樹 木 保 護 自 治 條 例 修 法 工 作, 針 對 本 市 受 保 護 樹 木 分 級 簡 化 審 議 流 程 加 強 協 助, 補 償 機 制 及 推 動 土 地 開 發 相 關 配 套 法 令 進 行 檢 討 修 正 並 於 94 年 4 月 17 日 經 市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函 送 貴 會 審 議 中 舉 辦 鐵 騎 遊 臺 北 活 動 : 為 使 民 眾 了 解 綠 色 資 源 對 城 市 文 化 的 重 要, 文 化 局 特 於 94 年 4 月 17 日 舉 辦 2 梯 次 鐵 騎 遊 臺 北 活 動, 籍 由 活 動 的 設 計 安 排, 讓 民 眾 得 以 體 認 城 市 綠 色 資 源 的 可 貴 未 來 施 政 重 點 加 強 列 管 本 府 文 化 局 藝 文 設 施, 包 括 松 山 菸 廠 文 化 產 業 園 區 城 市 博 物 館 臺 北 藝 術 中 心 等 多 處 工 程 進 度, 期 按 預 定 進 度 興 建 完 成, 並 開 放 營 運 辦 理 臺 北 市 94 年 文 化 指 標 調 查, 並 將 加 強 市 民 文 化 素 養 文 化 活 動 與 文 化 產 業 之 調 查, 以 供 推 動 文 化 政 策 之 參 考 賡 續 辦 理 發 行 文 化 護 照, 藉 以 吸 引 廣 大 的 青 少 年 族 群, 讓 文 化 藝 術 向 下 紮 根, 並 結 合 周 邊 商 家 共 襄 盛 舉, 除 達 到 行 銷 臺 北 之 目 標 外, 也 藉 此 帶 動 當 地 文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契 機 預 定 於 9 月 至 12 月 間 辦 理 二 二 八 文 化 講 座 系 列 臺 灣 光 復 60 週 年 系 列 活 動 及 舉 辦 2005 世 界 人 權 日 特 展, 持 續 向 市 民 宣 傳 本 市 文 化 內 涵 伍 建 設 工 業 行 政 工 廠 登 記 :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本 市 合 法 登 記 工 廠 總 數 為 1,599 家, 其 中 電 力 機 械 器 材 及 設 備 製 造 修 配 業 109 家, 電 腦 通 信 及 視 聽 電 子 產 品 製 造 業 234 家, 金 屬 製 品 及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313 家 紙 製 品 及 印 刷 業 232 家 飲 料 及 食 品 製 造 業 103 家 精 密 光 學 醫 療 器 材 及 鐘 錶 製 造 業 95 家 成 衣 服 飾 品 及 其 他 紡 織 製 造 業 99 家, 合 計 1,185 家, 占 全 市 工 廠 總 數 之 74.11%, 為 本 市 現 有 工 業 主 要 類 別 ; 另 依 行 政 區 分 布, 以 內 湖 區 561 家 最 多, 南 港 區 468 家 居 次, 共 占 總 家 數 之 64.35% 工 廠 管 理 : 本 期 依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對 查 獲 之 未 登 記 工 廠 予 以 勒 令 停 工, 並 開 立 罰 鍰 處 分 書 者 計 28 件 裁 罰 66 萬 元 ; 另 本 市 原 列 管 有 案 之 未 登 記 工 廠 經 複 查 結 果, 已 歇 業 遷 移 或 改 善 者 37 家,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本 市 列 管 之 未 登 記 工 廠 共 計 704 家 依 據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本 期 協 助 118 家 廠 商 適 時 取 得 營 運 周 轉 資 金 計 35 億 2,119 萬 餘 元, 有 助 紓 解 工 商 業 營 運 資 金 之 壓 力, 提 高 其 競 爭 力 依 據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市 製 造 業 及 相 關 技 術 服 務 業 完 成 證 明 之 核 發, 本 期 計 核 發 完 成 證 明 19 件, 廠 商 購 置 全 新 機 器 設 備 完 成 金 額 計 3 億 4,986 萬 餘 元, 對 促 進 本 市 產 業 升 級, 獎 勵 業 者 投 資 創 新 828
29 , 著 有 助 益 提 升 科 技 產 業 園 區 發 展 機 能 形 塑 臺 北 科 技 走 廊, 發 揮 產 業 聚 落 效 應 :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93 年 營 收 高 達 1 兆 5,100 餘 億 元,2,005 家 企 業 進 駐, 從 業 員 工 73,367 人 未 來 將 結 合 鄰 近 周 邊 用 地, 擴 大 發 展 成 為 大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預 估 至 2006 年 企 業 廠 商 將 達 4 千 餘 家, 工 作 人 口 超 過 10 萬 人, 年 營 業 數 值 更 將 高 達 2 兆 元, 除 成 為 本 市 超 級 金 雞 母 外, 其 競 爭 力 與 發 展 潛 能 將 可 與 竹 科 匹 敵 ; 南 港 軟 體 工 業 園 區 係 經 濟 部 為 發 展 我 國 成 為 亞 太 軟 體 中 心, 特 別 規 劃 設 置 的 智 慧 型 工 業 園 區,93 年 營 收 達 1,700 餘 億 元, 吸 引 223 家 廠 商 進 駐, 從 業 員 工 12,033 人 ; 規 劃 中 的 北 投 士 林 科 技 園 區, 未 來 將 引 進 生 技 資 訊 電 子 等 高 科 技 產 業 進 駐, 以 創 造 結 合 科 技 生 活 與 人 文 之 優 質 高 科 技 產 業 園 區 協 助 臺 北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產 業 進 駐, 並 加 強 跨 局 處 整 合, 擴 大 發 展 大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 為 解 決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廠 商 營 業 登 記 問 題, 本 府 發 展 局 於 92 年 12 月 30 日 公 告 臺 北 市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次 核 心 產 業 使 用 許 可 回 饋 辦 法, 而 建 設 局 亦 於 93 年 5 月 17 日 公 告 次 核 心 產 業 項 目 實 施 以 來, 為 讓 園 區 廠 商 更 了 解 其 相 關 申 辦 程 序, 本 市 商 管 處 特 於 94 年 3 月 29 日 舉 辦 臺 北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次 核 心 產 業 申 請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相 關 法 令 說 明 會,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依 回 饋 辦 法 辦 妥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者 計 171 家, 應 繳 回 饋 金 26,774,223 元, 已 繳 3,882,936 元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區 內 辦 妥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公 司 計 1,981 家, 較 90 年 底 增 加 1,381 家, 成 長 %; 另 截 至 94 年 7 月 底 止 已 有 光 寶 仁 寶 精 技 等 21 家 企 業 營 運 總 部 及 38 家 企 業 營 運 總 部 關 係 企 業 進 駐 此 外, 為 擴 大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之 發 展 效 應, 本 府 規 劃 結 合 內 科 鄰 近 周 邊 用 地, 擴 大 發 展 成 為 大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 另 為 能 有 效 並 即 時 解 決 各 局 處 於 執 行 規 劃 或 推 動 大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各 項 業 務 時 之 障 礙, 本 府 葉 副 市 長 每 季 定 期 邀 集 相 關 局 處 召 開 臺 北 大 內 科 跨 局 處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於 會 中 就 產 業 進 駐 輔 導 交 通 改 善 天 然 氣 管 線 鋪 設 雙 語 教 育 發 展 暨 景 觀 改 善 等 5 項 計 畫, 由 各 主 政 單 位 進 行 執 行 進 度 報 告, 解 決 園 區 各 項 問 題 建 構 科 技 產 業 與 創 投 業 交 流 平 臺 : 為 協 助 本 市 建 立 一 個 能 增 進 創 業 投 資 與 科 技 產 業 相 互 聯 繫 發 展 的 平 臺 機 制, 以 架 構 出 長 期 而 有 效 之 投 資 營 運 管 道, 本 府 建 設 局 規 劃 舉 辦 2005 臺 北 創 投 暨 科 技 產 業 系 列 論 壇 活 動, 期 協 助 創 投 業 與 科 技 業 更 充 分 了 解 新 興 科 技 產 業 內 涵 未 來 發 展 前 景 及 投 資 價 值, 以 帶 動 本 市 科 技 產 業 投 資 及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第 1 場 論 壇 活 動 以 臺 北 科 技 大 未 來 為 主 題, 於 7 月 14 日 圓 滿 舉 辦 完 竣, 計 有 2 百 餘 名 之 高 科 技 創 投 業 者 參 與 行 銷 臺 北 打 造 商 機 辦 理 北 臺 灣 區 域 整 合 高 峰 論 壇 : 隨 著 整 體 經 濟 情 勢 與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快 速 變 遷 及 在 全 球 化 及 自 由 化 之 趨 勢 下, 地 方 經 濟 日 顯 舉 足 輕 重, 推 動 區 域 合 作, 已 是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的 關 鍵 為 整 合 北 臺 灣 七 縣 市 的 資 源 與 優 勢, 共 同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本 府 與 遠 見 雜 誌 於 94 年 6 月 23 日 共 同 辦 理 北 臺 灣 區 域 整 合 高 峰 論 壇 活 動, 期 達 成 北 臺 灣 讓 人 民 生 活 更 好 讓 企 業 獲 利 更 好 讓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之 區 域 整 合 目 標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本 市 : 為 吸 引 企 業 對 本 市 的 投 資, 本 府 於 93 年 1 月 發 布 實 施 829
30 臺 北 市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自 治 條 例, 對 於 設 籍 本 市 之 公 司, 如 其 創 立 或 增 資 之 實 收 資 本 額 超 過 5,000 萬 元 或 投 資 計 畫 規 模 超 過 1 億 元 者, 本 府 加 碼 提 供 中 央 以 外 之 融 資 利 息 勞 工 職 訓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及 使 用 市 有 房 地 優 惠 等 獎 勵 補 貼 本 期 共 受 理 3 案, 其 中 2 案 獲 審 查 通 過 並 核 與 獎 勵 補 貼 各 2,110 萬 及 2,920 萬 元,1 案 刻 依 相 關 程 序 審 查 中 公 用 事 業 輔 導 管 理 煤 氣 事 業 輔 導 管 理 加 強 天 然 瓦 斯 普 及 化 : 本 市 家 庭 燃 料 用 天 然 瓦 斯 分 由 大 臺 北 區 陽 明 山 欣 欣 及 欣 湖 等 四 家 天 然 瓦 斯 公 司 供 應,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全 市 瓦 斯 用 戶 共 有 579,682 戶, 新 增 4,224 戶, 嗣 後 仍 將 持 續 協 助 煤 氣 事 業 拓 展 用 戶 數 督 導 天 然 瓦 斯 公 司 加 強 安 全 維 護 : 本 府 為 維 護 用 戶 安 全, 已 責 成 建 設 局 持 續 督 導 瓦 斯 公 司 進 行 各 項 設 施 檢 修 調 整, 截 至 94 年 6 月 止 辦 理 情 形 如 附 表 項 目 辦 理 情 形 推 廣 微 電 腦 瓦 斯 表 877 戶 輸 配 氣 管 線 3,249 公 里 公 司 自 主 檢 查 用 戶 安 檢 122,036 戶 減 壓 站 706 站 次 管 線 19 公 里 對 瓦 斯 公 司 督 導 抽 查 用 戶 安 檢 840 戶 減 壓 器 ( 站 )139 個 次 健 全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 為 使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本 市 天 然 氣 供 應 系 統 能 即 時 應 變, 除 由 各 瓦 斯 公 司 落 實 平 常 之 安 全 維 護 外, 另 將 天 然 瓦 斯 供 氣 區 塊 及 設 備 建 置 完 成, 以 平 均 18,000 戶 規 劃 為 一 供 應 區 塊, 配 置 緊 急 遮 斷 閥, 並 順 利 完 成 無 預 警 測 試 加 強 加 油 ( 氣 ) 站 管 理 : 至 94 年 6 月 止, 本 府 計 核 發 加 油 站 經 營 許 可 執 照 81 站 ( 其 中 有 2 站 委 由 社 福 團 體 經 營 ) 加 氣 站 經 營 許 可 執 照 5 站 本 府 查 報 取 締 違 法 經 營 石 油 業 務 執 行 小 組 本 期 共 計 執 行 查 察 取 締 扣 押 沒 入 複 查 及 現 場 會 勘 違 法 加 油 站 21 次, 查 獲 違 規 案 件 4 件, 共 處 分 負 責 人 5 件, 罰 鍰 計 500 萬 元 地 下 水 權 及 溫 泉 資 源 管 理 地 下 水 資 源 管 理 : 本 市 經 中 央 公 告 為 地 下 水 管 制 區, 為 防 止 超 抽 地 下 水, 造 成 地 層 下 陷, 本 府 對 地 下 水 之 管 制,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迄 今 僅 核 發 8 張 地 下 水 臨 時 用 水 執 照, 至 於 違 規 抽 取 使 用 地 下 水, 本 府 建 設 局 均 定 期 查 察 列 管, 以 維 公 共 安 全 94 年 1 月 至 7 月 止, 經 查 察 取 締 裁 罰 並 列 管 者 計 4 處, 其 中 3 處 已 改 善 完 畢,1 處 仍 嚴 予 列 管 中 830
31 溫 泉 資 源 管 理 : 臺 北 市 溫 泉 開 發 管 理 專 案 小 組 自 94 年 1 月 至 8 月, 計 召 開 3 次 會 議, 除 確 定 本 市 溫 泉 開 發 管 理 計 畫 外, 並 檢 討 執 行 進 度 及 修 正 工 作 方 向 ; 另 為 因 應 溫 泉 法 之 施 行, 本 府 相 關 政 策 推 動 計 畫, 如 溫 泉 取 供 事 業 之 確 立 溫 泉 區 管 理 計 畫 本 市 溫 泉 法 規 之 研 擬 等,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已 加 速 辦 理, 以 期 保 育 本 市 溫 泉 資 源,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提 供 市 民 休 閒 養 生 之 場 所, 帶 動 經 濟 繁 榮 農 業 行 政 推 行 農 業 振 興 方 案 發 展 本 市 精 緻 農 業 舉 辦 2005 年 竹 子 湖 海 芋 季 活 動 : 本 活 動 於 北 投 區 竹 子 湖 舉 辦, 在 海 芋 盛 產 的 月 份, 藉 由 生 動 活 潑 的 農 業 體 驗 活 動, 結 合 地 方 文 化 特 色 與 在 地 民 眾 之 參 與, 發 揮 當 地 豐 富 的 自 然 生 態 與 人 文 歷 史 資 源, 以 展 現 出 本 市 休 閒 農 業 的 新 風 貌 輔 導 各 農 會 辦 理 各 項 茶 葉 活 動 : 分 別 輔 導 南 港 區 農 會 辦 理 94 年 度 春 季 優 良 包 種 茶 比 賽 及 展 售 會 及 輔 導 木 柵 區 農 會 辦 理 94 年 度 春 季 優 良 鐵 觀 音 茶 比 賽 及 展 售 會, 藉 由 各 項 茶 葉 比 賽 及 展 售 活 動, 增 加 茶 農 收 益 及 發 展 地 區 農 產 品 之 特 色 推 展 及 輔 導 休 閒 農 業 : 推 動 本 市 各 農 會 辦 理 臺 北 市 休 閒 農 園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提 升 輔 導 計 畫, 選 擇 經 休 閒 農 場 設 置 輔 導 小 組 評 估 客 觀 條 件 及 農 園 主 經 營 意 願 之 後 較 具 輔 導 可 行 性 之 農 園, 委 託 相 關 專 業 團 隊 作 進 一 步 之 輔 導 工 作, 除 協 助 休 閒 農 園 申 請 合 法 設 立 外, 並 引 入 企 業 化 之 經 營 模 式, 訂 定 營 運 計 畫 與 目 標, 以 期 能 永 續 經 營 目 前 共 輔 導 南 港 區 之 椿 萱 農 場 內 湖 區 之 鄉 村 農 場 北 投 區 之 二 崎 農 場 士 林 區 之 日 月 滿 農 莊 及 木 柵 區 之 杏 花 林 農 園 等 5 家 農 園, 皆 已 完 成 休 閒 農 場 申 請 書 及 經 營 計 畫 書 之 撰 寫 送 建 設 局 審 查, 其 中 二 崎 生 態 休 閒 農 場 椿 萱 休 閒 農 場 鄉 村 休 閒 農 場 及 杏 花 林 休 閒 農 場 已 取 得 本 府 核 發 之 休 閒 農 場 籌 設 同 意 文 件 加 強 執 行 查 驗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工 作 配 合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監 測 與 管 制 計 畫, 輔 導 本 市 各 農 會 成 立 農 藥 殘 留 生 化 檢 測 站, 就 近 監 測 並 輔 導 農 民 安 全 用 藥 執 行 查 驗 臺 北 市 市 售 有 機 蔬 果 執 行 方 案 : 由 本 府 衛 生 局 建 設 局 法 規 會 及 市 場 處 成 立 查 驗 市 售 有 機 蔬 果 聯 合 執 行 小 組, 進 行 有 機 農 產 品 證 明 標 章 與 農 藥 殘 留 之 查 驗 新 生 假 日 農 市 : 為 提 供 市 民 休 閒 傳 統 文 化 知 識 健 康 營 養 安 全 高 品 質 與 環 保 的 生 活, 並 藉 由 專 業 資 訊 的 提 供 與 服 務 建 立 窗 口 機 能, 以 緊 密 聯 接 市 民 與 國 內 農 業 的 關 係, 由 本 府 建 設 局 籌 設, 委 託 中 山 區 與 松 山 區 農 會 共 同 辦 理 新 生 假 日 農 市 假 日 農 市 於 93 年 12 月 25 日 開 始 試 營 運 迄 94 年 6 月 26 日, 已 吸 引 約 29 萬 以 上 人 次 參 觀, 營 業 額 已 超 過 2,400 萬 元, 獲 得 市 民 熱 烈 的 迴 響 辦 理 2005 親 一 夏 臺 北 暑 期 系 列 活 動 : 今 年 主 題 為 自 然 野 趣 盡 在 臺 北 盆 地, 結 合 建 設 局 業 務 相 關 共 35 個 團 體 共 同 推 出 2005 親 一 夏 臺 北 暑 期 系 列 活 動, 包 含 自 然 體 驗 田 園 文 化 農 業 體 驗 等 70 項 220 梯 次 的 831
32 活 動 希 望 將 臺 北 盆 地 的 自 然 與 農 業 生 態 推 廣 到 生 活 中, 增 加 市 民 生 活 的 樂 趣, 讓 都 會 區 的 孩 子 擁 有 一 個 充 滿 自 然 溫 馨 有 趣 的 暑 假 農 業 資 產 管 理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辦 理 野 生 動 物 及 其 產 製 品 輸 出 入 申 請 案 件 計 17 件, 陳 列 展 示 及 學 術 利 用 申 請 案 件 計 3 件, 登 註 記 管 理 案 件 計 22 件, 累 計 登 註 記 之 犀 角 製 品 417 件, 老 虎 產 製 品 639 件, 象 牙 5,088 支 執 行 違 反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案 件 查 緝 取 締 184 件 次, 計 查 獲 違 法 案 件 5 件, 均 依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資 源 保 育 持 續 監 督 輔 導 本 市 關 渡 自 然 公 園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 : 為 提 升 市 民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意 識, 關 渡 自 然 公 園 自 90 年 12 月 起 正 式 委 交 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野 鳥 學 會 經 營 管 理, 開 啟 民 間 團 體 接 受 政 府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自 然 公 園, 共 同 致 力 生 態 保 育 工 作 之 新 頁 自 對 外 開 放 營 運 後, 截 至 94 年 6 月 止 約 50 萬 人 次 入 園 參 訪, 並 已 成 為 國 內 其 他 縣 市 生 態 保 育 區 域 經 營 之 仿 效 對 象 未 來 將 持 續 監 督 輔 導 該 會 之 經 營 管 理 工 作, 並 朝 達 至 收 支 平 衡 提 供 市 民 最 佳 之 生 態 保 育 及 休 憩 之 環 境 空 間 努 力 辦 理 2005 臺 北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週 自 然 生 態 宣 導 活 動 : 本 府 建 設 局 與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七 星 生 態 保 育 基 金 會 於 94 年 6 月 4 至 12 日 假 士 林 官 邸 及 臺 北 近 郊 共 同 主 辦 之 生 態 保 育 宣 導 活 動, 活 動 主 題 為 生 態 城 市, 並 加 強 宣 導 復 育 濕 地 活 化 臺 北 與 水 土 保 持 固 家 園 活 力 鄉 村 展 新 貌 重 要 目 標, 共 邀 請 到 17 個 保 育 相 關 團 體 共 同 參 與, 本 次 活 動 內 容 包 含 網 路 票 選 生 態 景 點 成 果 展 示 生 態 影 片 欣 賞 生 態 講 座 戶 外 自 然 體 驗 活 動 等, 而 現 場 活 動 約 15,000 人 參 加, 成 效 顯 著 華 江 雁 鴨 公 園 之 改 善 與 更 新 : 本 市 華 江 雁 鴨 公 園 自 85 年 設 立 起 已 使 用 多 年, 為 因 應 民 眾 對 公 園 的 動 線 及 設 施 所 反 映 的 建 議, 並 對 此 珍 貴 的 自 然 濕 地 進 行 棲 地 復 育 工 作, 建 設 局 擬 進 行 適 度 的 改 善 與 更 新 工 作, 以 提 供 民 眾 更 完 善 的 生 態 休 憩 空 間, 並 委 請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七 星 生 態 保 育 基 金 會 針 對 本 園 及 臺 北 市 野 雁 保 護 區 相 鄰 區 域 施 作 現 場 調 查 及 改 善 計 畫 草 案 之 規 劃 持 續 辦 理 紅 火 蟻 防 治 工 作 : 本 府 於 93 年 10 月 1 日 起 設 置 入 侵 紅 火 蟻 防 治 中 心 以 來, 計 發 生 中 華 路 安 全 島 北 投 焚 化 廠 光 寶 科 技 大 樓 瑞 湖 公 園 內 湖 污 水 處 理 廠 臺 北 花 木 批 發 市 場 承 德 路 安 全 島 龍 門 國 中 延 平 南 路 民 宅 及 臺 北 車 站 等 10 處 入 侵 紅 火 蟻 危 害 案 例, 均 依 紅 火 蟻 防 治 機 制 進 行 撲 滅 工 作, 並 持 續 設 置 餌 站 控 管 監 控, 如 1 年 內 該 土 地 未 再 發 現 紅 火 蟻 入 侵, 即 可 取 消 追 蹤 管 制 作 業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與 管 理 依 據 水 土 保 持 法 執 行 山 坡 地 之 查 報 取 締 工 作, 本 期 共 查 獲 44 件, 罰 鍰 金 額 為 594 萬 元 ; 逾 期 未 繳 逕 行 移 送 臺 北 行 政 執 行 處 強 制 執 行 計 稽 催 8 件, 稽 催 金 額 計 216 萬 元 受 理 民 眾 電 話 檢 舉 山 坡 地 違 規 案 件 63 件 次 本 期 由 相 關 單 位 轉 送 本 府 建 設 局 之 山 坡 地 開 發 案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共 計 56 件, 核 准 26 件 ; 水 土 保 持 施 工 監 督 檢 查 共 計 辦 理 77 件 次 832
33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治 理 整 治 工 程 : 士 林 區 臺 北 058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整 治 工 程 之 工 程 部 分 已 於 94 年 4 月 15 日 完 工 ; 另 93 年 度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緊 急 搶 災 工 程, 已 辦 理 完 成 編 號 52 及 57 號 土 石 流 危 險 溪 流 整 治 工 程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委 託 調 查 規 劃 : 內 湖 區 臺 北 A287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委 託 調 查 規 劃 於 93 年 5 月 24 日 完 成 服 務 建 議 書 評 選,6 月 19 日 完 成 議 價 及 簽 約 事 宜, 並 於 94 年 3 月 完 成 期 末 報 告 清 疏 工 程 :94 年 度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緊 急 處 理 及 維 護 工 程, 已 於 94 年 5 月 31 日 完 成 內 湖 區 環 山 路 一 段 50 號 沉 砂 池 清 疏 及 南 港 區 舊 莊 街 2 段 122 巷 後 方 山 溝 修 復 產 業 道 路 水 土 保 持 及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產 業 道 路 維 護 與 改 善 :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本 市 產 業 道 路 共 計 闢 建 維 護 49 條, 總 長 122 公 里, 對 於 促 進 本 市 山 區 交 通 繁 榮 地 方 及 便 利 農 產 品 運 輸, 頗 有 助 益, 近 年 來 亦 成 為 市 民 假 日 至 近 郊 山 區 遊 憩 之 便 捷 交 通 路 徑, 本 期 計 執 行 11 項 產 業 道 路 工 程 及 1 項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郊 區 休 閒 遊 憩 設 施 及 登 山 步 道 業 務 : 本 市 列 管 之 登 山 路 線 計 77 條, 總 長 86 公 里 ; 另 設 有 北 投 區 貴 子 坑 露 營 場 ( 水 土 保 持 戶 外 教 室 ) 及 內 湖 區 碧 山 露 營 場, 提 供 市 民 至 近 郊 山 區 登 山 健 行 露 營 休 閒 活 動 之 良 好 場 所 本 期 計 執 行 9 項 休 閒 遊 憩 設 施 及 登 山 步 道 工 程 及 1 項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辦 理 本 市 山 坡 地 水 土 保 持 整 治 工 程 : 本 期 執 行 8 項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及 7 項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危 險 山 坡 地 聚 落 拆 遷 安 置 專 案 : 依 據 93 年 度 委 託 專 業 技 術 單 位 進 行 老 舊 聚 落 巡 勘 監 測 結 果, 核 定 自 強 隧 道 南 洞 口 東 側 雞 南 山 沿 山 腳 一 帶 山 坡 聚 落 及 信 義 區 松 山 路 底 福 德 街 51 巷 山 坡 聚 落 列 為 94 年 度 優 先 辦 理 拆 遷 安 置 個 案, 其 中 自 強 隧 道 南 洞 口 東 側 雞 南 山 沿 山 腳 一 帶 山 坡 聚 落, 於 94 年 3 月 31 日 公 告 拆 遷, 經 調 查 結 果, 計 有 56 個 建 物 門 牌,81 戶, 預 定 於 94 年 9 月 7 日 執 行 建 物 拆 除 工 作 ; 至 於 信 義 區 松 山 路 底 福 德 街 51 巷 山 坡 聚 落, 於 94 年 4 月 8 日 公 告 拆 遷, 經 調 查 結 果, 計 有 38 個 建 物 門 牌,62 戶, 預 定 於 94 年 9 月 20 日 執 行 建 物 拆 除 工 作 商 業 行 政 商 業 登 記 本 期 受 理 各 項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案 件 48,092 件,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本 市 登 記 有 案 之 商 號 計 有 58,922 家, 為 評 量 審 理 績 效 及 為 民 服 務 成 果, 商 業 登 記 案 件 審 理 採 用 標 竿 管 理 方 式, 訂 定 目 標 天 數 並 統 計 每 月 目 標 達 成 率, 俾 據 檢 討 改 進 依 94 年 6 月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案 之 目 標 天 數 ( 七 天 ) 達 成 率 為 99.74% 強 制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作 業 :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本 市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消 費 場 所 強 制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之 有 效 投 保 家 數 為 1,544 家, 有 效 投 保 率 為 98.85%, 對 未 依 規 定 將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證 明 文 件 送 商 管 處 備 查 之 公 司 行 號, 本 期 依 臺 北 市 消 費 者 保 護 自 治 條 例 共 計 廢 止 9 家 公 司 行 號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部 分 應 投 保 之 營 業 項 目 並 勒 令 該 等 業 務 停 業 833
34 臺 北 市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次 核 心 產 業 使 用 許 可 回 饋 辦 法 執 行 情 形 : 自 本 府 93 年 9 月 30 日 修 正 發 布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次 核 心 產 業 廠 商 已 繳 納 回 饋 金 辦 妥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案 件 共 計 171 家, 應 繳 回 饋 金 總 金 額 為 26,774,223 元, 已 收 取 回 饋 金 額 計 3,882,936 元 公 司 登 記 公 司 登 記 概 況 :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本 市 登 記 有 案 之 公 司 家 數 計 有 169,771 家, 本 期 受 理 公 司 設 立 8,378 件 變 更 登 記 46,399 件 及 抄 錄 暨 資 格 證 明 19,915 件 辦 理 公 司 命 令 解 散 作 業 : 為 確 保 公 司 登 記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並 維 護 商 業 交 易 秩 序,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公 司 命 令 解 散 作 業 本 期 完 成 通 知 申 復 1,851 件 命 令 解 散 657 件 廢 止 登 記 57 件 3. 辦 理 抄 錄 公 司 最 新 登 記 表 及 核 發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書 速 件 作 業 : 為 增 進 公 司 登 記 服 務 效 能, 提 供 便 利 且 快 速 之 申 辦 服 務, 辦 理 抄 錄 公 司 最 新 登 記 表 及 核 發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書 速 件 作 業 本 期 計 受 理 6,065 件, 平 均 每 日 收 件 數 為 48.6 件 4. 工 商 憑 證 IC 卡 申 請 作 業 : 配 合 經 濟 部 工 商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於, 受 理 公 司 臨 櫃 辦 理 工 商 憑 證 IC 卡 正 卡 作 業, 本 期 計 受 理 公 司 申 辦 工 商 憑 證 IC 卡 計 349 件 商 業 管 理 違 規 商 業 輔 導 及 查 處 : 依 據 臺 北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執 行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 營 利 事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商 業 輔 導 與 管 理 工 作, 本 期 計 出 勤 稽 查 2,203 件, 相 關 局 處 通 報 6,471 件, 辦 理 情 形 如 附 表 違 規 商 業 輔 導 及 查 處 情 形 項 目 辦 理 情 形 違 規 商 業 輔 導 合 法 化 本 期 經 輔 導 辦 妥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者 計 37 家 違 規 商 業 查 處 違 反 商 業 管 理 法 令 裁 處 罰 鍰 820 件, 罰 鍰 總 金 額 20,555 千 元 另 依 違 反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管 理 條 例 移 送 法 院 偵 辦 計 29 件 依 違 反 公 司 法 移 送 法 院 偵 辦 計 1 件 特 定 目 的 事 業 營 業 場 所 檢 查 及 管 理 : 為 加 強 特 定 目 的 事 業 營 業 場 所 安 全 確 保 公 共 秩 序 與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本 市 商 管 處 業 將 8 種 行 業 ( 舞 廳 舞 場 酒 家 酒 吧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視 聽 歌 唱 理 髮 業 及 三 溫 暖 )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及 資 訊 休 閒 業 等 行 業 之 管 理 列 為 重 點 工 作, 本 期 工 作 成 果 如 附 表 特 定 目 的 事 業 營 業 場 所 檢 查 及 管 理 情 形 項 目 辦 理 情 形 834
35 地 下 室 專 案 列 管 針 對 易 滋 生 公 共 意 外 之 視 聽 歌 唱 等 八 種 行 業 位 於 地 下 室 違 規 營 業 之 營 業 場 所 予 以 列 管 處 理 ( 迄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列 管 129 家 ), 本 期 間 查 察 91 件, 依 商 業 管 理 法 令 裁 處 64 件, 對 違 規 商 業 者 除 依 商 業 管 理 法 令 處 分 外 並 函 送 本 府 相 關 機 關 ( 警 察 局 工 務 局 消 防 局 發 展 局 等 ) 依 權 責 處 理, 以 遏 止 其 違 規 營 業, 保 障 市 民 消 費 權 益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管 理 本 期 對 於 違 規 經 營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者 間 裁 處 73 件 資 訊 休 閒 業 輔 導 管 理 設 置 諮 詢 服 務 窗 口 及 協 調 本 府 工 務 局 同 意 小 型 網 咖 建 築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2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者, 得 免 辦 理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等,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已 有 63 家 取 得 該 業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 目 前 營 業 中 52 家 ) 舞 廳 舞 場 酒 家 酒 吧 理 髮 三 溫 暖 等 營 業 場 所 檢 查 於 94 年 3 月 7 日 至 28 日 辦 理 舞 廳 舞 場 酒 家 酒 吧 等 營 業 場 所 檢 查, 計 檢 查 99 家 其 中 符 合 規 定 者 58 家 超 出 登 記 範 圍 外 營 業 受 罰 者 5 家 檢 查 時 未 營 業 者 15 家 營 業 項 目 有 疑 義 派 查 者 6 家 移 建 管 處 消 防 局 處 理 者 3 家 已 停 業 者 12 家 對 於 檢 查 時 未 營 業 及 已 停 業 未 辦 停 業 登 記 者, 將 擇 期 再 派 查 處 理 商 業 輔 導 商 品 標 示 業 務 : 賡 續 授 權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辦 理 商 品 標 示 抽 查 業 務, 以 落 實 商 品 正 確 標 示, 本 期 共 抽 查 商 品 標 示 案 件 2,306 件 及 處 理 外 縣 市 移 送 標 示 不 合 格 案 件 計 520 件 ; 另 本 期 配 合 經 濟 部 專 案 抽 查 毛 巾 商 品 43 件 金 屬 飾 品 及 紋 身 貼 紙 商 品 61 件, 不 合 格 者 均 依 程 序 促 請 廠 商 改 正, 以 進 一 步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商 業 輔 導 業 務 : 賡 續 推 動 臺 北 市 商 店 街 區 輔 導 計 畫 臺 北 市 商 店 街 區 服 務 團 計 畫 及 臺 北 市 商 店 街 區 重 點 輔 導 計 畫, 使 本 市 商 店 街 區 輔 導 政 策 更 具 完 整 性 另 為 提 升 本 市 經 濟 競 爭 力 及 國 際 化 形 象,94 年 度 賡 續 編 印 臺 北 市 外 文 商 務 資 訊 刊 物, 期 以 生 動 活 潑 的 編 排 方 式 提 供 本 市 商 務 訊 息 及 教 育 運 動 休 閒 藝 文 等 生 活 資 訊, 以 加 強 國 外 人 士 來 臺 投 資 就 業 之 便 捷 性, 預 計 可 於 10 月 底 編 印 完 成 市 場 管 理 零 售 市 場 管 理 持 續 進 行 市 場 收 回 及 空 攤 整 頓 再 利 用 : 為 持 續 推 動 市 有 財 產 有 效 利 用, 將 閒 置 尚 有 商 機 之 公 有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場 地 收 回 再 利 用, 截 至 93 年 12 月 底 止, 市 場 全 部 收 回 停 用 包 括 : 圓 山 新 民 等 10 處, 市 場 整 層 收 回 停 用 包 括 : 錦 安 二 樓 柳 鄉 二 樓 等 3 處, 再 均 依 市 場 個 案 情 形 作 為 考 量, 經 評 估 後 或 辦 理 公 開 標 租 予 民 間 經 營 使 用, 或 移 交 財 政 局 統 籌 作 相 關 公 共 目 的 之 使 用 此 外, 為 促 使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已 停 止 使 用 之 攤 位 在 核 發 補 助 後, 能 採 公 開 標 租 方 式, 引 進 民 間 企 業 之 經 營 理 念, 加 速 改 善 市 場 經 營 環 境, 訂 定 提 高 公 有 零 售 835
36 市 場 攤 位 使 用 率 改 善 計 畫 及 提 高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攤 位 使 用 率 改 善 計 畫 之 具 體 行 動 方 案, 並 於 94 年 3 月 底 執 行 完 畢, 查 稽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攤 位 繳 租 金 卻 未 營 業 攤 數, 經 宣 導 返 回 市 場 營 業 攤 位 計 246 攤, 辦 理 停 業 登 記 攤 位 數 計 204 攤, 查 稽 後 註 銷 之 攤 位 數 25 攤, 期 藉 由 空 攤 之 清 查 和 查 稽, 促 使 攤 商 回 復 營 業 或 依 法 強 制 執 行 收 回, 有 效 整 合 空 攤 再 重 新 標 租, 提 升 市 場 場 地 使 用 效 率 加 強 輔 導 本 市 公 有 傳 統 市 場 營 運 轉 型 : 為 加 速 推 動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轉 型, 提 升 市 場 競 爭 力, 已 擬 訂 臺 北 市 公 有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服 務 團 計 畫, 為 傳 統 市 場 現 代 化 之 經 營 提 出 建 言, 並 引 進 民 間 專 業 經 營 理 念, 活 化 現 行 傳 統 市 場 之 輔 導 管 理 制 度, 使 市 場 業 務 更 趨 專 業 及 效 能, 同 時 對 本 市 公 有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改 建 停 止 使 用 或 有 關 營 運 轉 型 等, 適 時 以 個 別 市 場 情 形 為 考 量, 採 因 地 制 宜 的 作 法, 進 行 相 關 的 調 查 與 診 斷 評 估, 提 供 建 議 書 及 簡 易 財 務 分 析, 作 為 日 後 研 訂 整 體 政 策 之 參 據 辦 理 相 關 市 場 標 租 整 建 與 安 置 朱 崙 市 場 成 功 轉 型 為 超 級 市 場 : 朱 崙 市 場 附 近 多 屬 辦 公 及 商 業 大 樓, 消 費 型 態 已 顯 著 丕 變, 為 提 升 市 場 經 營 效 率, 將 朱 崙 市 場 以 公 開 標 租 方 式 改 為 超 市 經 營, 由 惠 康 百 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最 高 標 得 標 ; 並 對 原 有 攤 商 發 放 37 名 攤 商 100 萬 元 及 6 名 拆 遷 戶 60 萬 元 行 政 救 濟 金 直 興 市 場 災 後 重 建 : 直 興 市 場 災 後 清 理 工 作 完 成 後, 即 著 手 進 行 規 劃 未 來 市 場 整 建 方 式 至 於 受 災 之 86 名 攤 商 租 金 自 94 年 4 月 6 日 開 始 停 止 計 收, 其 餘 未 受 火 災 影 響 之 119 名 攤 商 仍 應 正 常 繳 納 租 金 在 完 成 整 平 工 程 後 及 於 辦 理 復 建 工 作 完 工 前 期 間, 同 意 受 災 攤 商 於 原 攤 位 地 點 臨 時 營 業, 以 維 攤 商 生 計 及 防 止 客 源 流 失 ; 另 已 就 本 館 基 地 範 圍 內 進 行 地 坪 鋪 設, 以 利 該 市 場 進 行 復 建 工 程 及 維 持 市 場 公 共 安 全 光 華 商 場 攤 商 安 置 : 為 配 合 95 年 農 曆 春 節 期 間 拆 除 光 華 橋, 本 府 將 秉 持 先 安 置 後 拆 除 的 政 策, 目 前 已 覓 妥 商 場 附 近 之 空 軍 總 部 新 生 社 土 地 計 畫 興 建 地 下 1 層 地 上 6 層 之 臺 北 資 訊 產 業 大 樓, 並 預 留 地 上 兩 層 樓 作 為 光 華 商 場 攤 商 永 久 安 置 之 用 光 華 商 場 攤 商 最 屬 意 的 臨 時 安 置 地 點 為 臺 北 資 訊 產 業 大 樓 預 定 地 旁 國 有 財 產 局 9500 平 方 公 尺 土 地, 發 展 局 持 續 與 國 有 財 產 局 積 極 協 調 中, 如 能 順 利 協 調 使 用 該 筆 國 有 財 產 局 土 地, 可 考 量 攤 商 需 求, 提 供 作 為 臨 時 安 置 地 點 西 湖 市 場 之 攤 商 安 置 與 重 建 : 本 市 公 有 西 湖 市 場 配 合 捷 運 內 湖 線 B3 站 施 工 須 拆 除 改 建, 改 建 期 間 為 配 合 攤 商 營 業 需 求, 搭 建 臨 時 攤 棚 安 置 西 湖 市 場 攤 商, 臨 時 攤 棚 工 程 94 年 5 月 30 日 已 由 捷 運 局 東 工 處 移 交 市 場 處 ; 另 西 湖 市 場 自 治 會 同 意 於 94 年 8 月 10 日 前 搬 離 西 湖 市 場, 屆 時 將 可 完 成 西 湖 市 場 攤 商 臨 時 安 置 事 宜 西 湖 市 場 改 建 為 七 層 綜 合 大 樓, 改 建 後 大 樓 一 二 樓 安 置 原 來 122 名 攤 商 士 林 市 場 改 建 規 劃 : 為 超 越 舊 有 士 林 市 場 之 營 運 績 效, 再 創 士 林 市 場 往 日 的 光 輝, 目 前 正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再 加 強 評 估 作 更 細 部 規 劃 及 調 整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相 關 評 估 預 計 94 年 12 月 31 日 完 成 批 發 市 場 管 理 836
37 1. 推 動 臺 北 花 卉 批 發 市 場 搬 遷 案 : 目 前 以 選 定 內 湖 區 舊 宗 段 暨 地 號, 總 面 積 約 2.87 公 頃, 作 為 花 卉 批 發 市 場 遷 建 預 定 地, 土 地 價 款 16 億 餘 元, 並 擬 自 94 年 起 分 10 年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土 地 價 購 2. 推 動 臺 北 漁 產 公 司 電 腦 拍 賣 系 統 建 置 : 配 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改 善 魚 市 場 交 易 制 度 - 推 動 電 腦 拍 賣 計 畫, 由 先 傑 電 腦 公 司 得 標, 並 於 94 年 7 月 12 日 驗 收, 現 已 有 5 線 拍 賣 線 上 線 作 業 市 場 新 建 工 程 環 南 市 場 改 建 工 程 : 總 工 程 費 經 貴 議 會 審 定 通 過 為 8,681,010,987 元,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已 變 更 完 成 為 特 定 專 用 區 前 置 平 面 穿 越 引 道 工 程 已 於 94 年 6 月 29 日 辦 理 正 驗 作 業 六 合 市 場 新 建 工 程 : 本 工 程 由 本 府 捷 運 局 南 工 處 代 辦, 建 築 主 體 結 構 工 程 已 於 93 年 11 月 19 日 正 式 開 工, 而 建 築 裝 修 工 程 預 計 94 年 8 月 由 捷 運 局 南 工 處 辦 理 招 標 作 業, 全 部 工 程 預 計 95 年 底 完 工 十 二 號 公 園 地 下 商 場 新 建 工 程 : 本 工 程 為 捷 運 局 負 責 規 劃 設 計, 委 託 新 工 處 代 辦 工 程 負 責 監 造 施 工, 市 場 處 刻 正 積 極 輔 導 籌 辦 攤 販 管 理 及 輔 導 為 使 本 市 攤 販 管 理 符 合 社 區 參 與 總 量 管 制 使 用 者 付 費 及 回 歸 商 業 等 原 則, 修 正 臺 北 市 攤 販 管 理 規 則 為 臺 北 市 攤 販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 草 案 ), 本 府 業 於 94 年 3 月 29 日 函 請 貴 會 審 議 為 改 善 西 昌 街 攤 販 臨 時 集 中 場 攤 位 擺 設, 邀 集 自 治 會 會 長 及 會 員 代 表 召 開 攤 棚 ( 架 ) 暨 攤 位 擺 設 改 善 說 明 會, 並 於 94 年 2 月 16 日 至 3 月 15 日 邀 集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聯 合 執 行 整 頓 計 畫 94 年 5 月 17 日 至 6 月 16 日 完 成 遼 寧 街 攤 販 臨 時 集 中 場 第 一 階 段 之 整 頓 案, 目 前 仍 持 續 對 該 臨 時 集 中 場 進 行 後 續 管 理 事 宜 地 下 街 管 理 臺 北 地 下 街 : 安 置 原 中 華 商 場 拆 遷 戶 計 810 戶, 由 安 置 戶 籌 組 成 立 50 家 公 司 ( 商 號 ) 向 本 府 承 租 店 舖 營 業, 營 業 業 種 包 括 : 服 飾 百 貨 電 子 輕 食 有 關 商 場 之 清 潔 保 全 機 電 消 防 設 備 等 維 護 管 理 事 宜 由 委 託 安 置 戶 共 同 籌 組 之 保 證 責 任 臺 北 市 臺 北 地 下 街 場 地 利 用 合 作 社 執 行, 另 就 營 運 狀 況 整 體 而 言, 近 塔 城 街 至 重 慶 南 路 段 輕 食 區 ( 南 一 至 南 四 出 口 ) 因 地 面 均 為 市 政 建 設 規 劃 用 地, 尚 未 興 建 使 用, 有 車 潮 而 無 人 潮, 原 營 運 狀 況 較 不 理 想 惟 94 年 4 月 份 臺 北 車 站 2 樓 百 貨 公 司 結 束 營 業, 部 分 經 營 店 家 轉 至 輕 食 區 與 店 舖 承 租 人 合 作 經 營, 目 前 商 場 所 有 店 舖 均 已 營 運, 另 7 月 份 僅 鄰 該 地 下 街 路 面 南 面 4 號 出 口 之 國 道 長 途 客 運 臺 北 總 站 啟 用, 屆 時 人 潮 將 更 加 匯 集, 對 經 營 將 更 能 明 顯 提 升 站 前 地 下 街 : 安 置 原 中 華 商 場 拆 遷 戶 計 254 戶, 由 安 置 戶 籌 組 成 立 9 家 公 司 向 本 府 承 租 店 舖 營 業, 營 業 業 種 包 括 : 服 飾 百 貨 及 電 子 有 關 商 場 之 清 潔 保 全 機 電 消 防 設 備 等 維 護 管 理 事 宜 委 託 安 置 戶 共 同 籌 組 之 站 前 地 下 街 場 地 利 用 合 作 社 執 行 龍 山 寺 地 下 街 商 場 經 與 攤 商 多 次 的 協 調, 於 94 年 7 月 8 日 完 成 47 間 店 舖 公 司 ( 商 號 ) 的 簽 訂 手 續, 龍 山 寺 地 下 街 商 場 訂 於 94 年 9 月 17 日 開 幕 837
38 動 物 衛 生 動 物 防 疫 保 健 : 本 期 推 動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計 畫, 實 施 豬 瘟 口 蹄 疫 等 預 防 注 射 計 6,302 頭 次 ; 雞 新 城 病 雞 傳 染 性 支 氣 管 炎 禽 痘 等 預 防 注 射 計 692 隻 及 動 物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計 34,200 頭 ; 另 完 成 畜 禽 舍 消 毒 輔 導 14,186 頭 次 及 驅 蟲 防 治 輔 導 13,793 頭 次 等 家 畜 衛 生 保 健 技 術 輔 導 工 作 共 183 件 ; 進 口 動 物 追 蹤 檢 疫 計 2,257 頭 次 ( 以 犬 最 多 ) 草 食 動 物 傳 染 病 防 疫 : 實 施 口 蹄 疫 預 防 注 射 : 牛 105 頭 羊 316 頭 鹿 155 頭 ; 牛 流 行 熱 71 頭 ; 牛 羊 結 核 病 檢 驗 20 頭 及 布 氏 桿 菌 檢 驗 20 頭 牧 場 衛 生 訪 查 與 環 境 消 毒 輔 導 13 件 ; 家 禽 市 場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AI) 監 測 採 樣 900 件 ; 辦 理 動 物 用 生 物 藥 品 抽 樣 查 驗 90 件, 合 格 封 緘 212 件 獸 醫 公 共 衛 生 與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檢 驗 : 對 本 市 轄 內 各 區 牧 場 實 施 原 料 畜 產 品 檢 測 120 件 及 本 市 動 物 之 家 收 容 之 愛 心 犬, 實 施 細 菌 抗 藥 性 檢 驗 研 究 調 查 100 件 ; 受 理 市 民 申 請 病 性 鑑 定 檢 驗 時, 實 施 病 原 流 行 病 學 之 研 究 調 查 70 件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檢 驗, 其 中 犬 貓 艾 利 希 體 證 檢 驗 64 頭, 陽 性 1 頭 ; 犬 貓 弓 蟲 症 檢 驗 64 頭, 陽 性 4 頭 ; 犬 心 絲 蟲 症 檢 驗 64 頭, 陽 性 13 頭 ; 犬 萊 姆 病 檢 驗 64 頭, 共 計 檢 驗 384 件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包 括 病 性 鑑 定 病 理 細 菌 病 毒 及 臨 床 病 理 等 項 檢 驗 762 件, 另 配 合 動 物 疫 情 需 求, 不 定 期 至 酪 農 戶 訪 視 與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以 確 保 人 畜 健 康 臺 北 市 棄 犬 ( 愛 心 犬 ) 處 理 方 案 工 作 績 效 自 啟 用 全 國 寵 物 登 記 管 理 系 統 以 來, 本 市 完 成 寵 物 登 記 累 計 數 至 6 月 底 止 共 計 有 122,838 隻 ( 登 記 率 約 75%), 登 記 數 位 居 全 國 第 1 位, 每 年 寵 物 登 記 新 增 數 約 為 8,000 隻 寵 物 生 育 控 制, 辦 理 市 民 犬 貓 絕 育 補 助 : 本 期 補 助 雄 犬 貓 252 隻, 雌 犬 貓 累 計 752 隻, 共 計 完 成 犬 貓 絕 育 補 助 1,004 隻 校 園 守 護 犬 認 養 活 動 : 計 有 23 所 學 校 參 與, 完 成 認 養 登 記 之 在 養 數 為 56 隻 動 物 保 護 查 察 取 締 : 本 期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申 訴 查 察 案 件 計 206 件, 累 計 94 年 6 月 底 共 計 855 件, 其 中 查 有 實 證 裁 處 7 件, 訴 願 案 處 理 2 件, 行 政 罰 鍰 120,000 元 陸 工 務 建 設 交 通 建 設 工 程 道 路 工 程 快 速 道 路 系 統 建 設 : 全 長 約 59.6 公 里, 係 由 環 東 快 速 道 路 系 統 環 西 快 速 道 路 系 統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系 統 南 北 向 快 速 道 路 系 統 所 構 成 目 前 已 完 成 長 度 43.3 公 里 規 劃 中 長 度 5.3 公 里 暫 緩 辦 理 長 度 11 公 里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 新 天 母 快 速 道 路 : 因 天 母 地 區 民 眾 對 此 道 路 規 劃 仍 有 不 同 意 見, 為 求 周 延, 將 俟 圓 山 瓶 頸 段 交 通 先 行 改 善 後, 再 評 估 本 案 之 規 劃 進 度 環 河 北 路 高 架 道 路 工 程 : 由 環 河 南 路 高 架 道 路 延 伸 起 自 鄭 州 路 至 渡 頭 堤 防 與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銜 接, 長 約 5.3 公 里, 興 建 期 程 視 中 山 橋 改 建 後 車 流 分 838
39 流 狀 況 再 決 定 主 要 道 路 建 設 復 興 北 路 穿 越 機 場 地 下 道 工 程 : 長 約 677 公 尺, 於 86 年 1 月 20 日 開 工, 至 94 年 7 月 15 日 進 度 83.35%, 預 定 於 96 年 1 月 通 車 松 山 撫 遠 街 機 場 東 側 道 路 新 築 工 程 : 長 約 971 公 尺, 於 93 年 5 月 27 日 開 工, 至 94 年 7 月 15 日 進 度 83.25%, 預 定 94 年 9 月 底 完 工 南 港 南 深 路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 長 約 2.46 公 里, 第 1 標 已 於 91 年 11 月 完 工 ; 第 2 標 於 93 年 9 月 8 日 開 工, 至 94 年 7 月 15 日 進 度 49%, 預 定 於 94 年 11 月 18 日 完 工 ; 第 3 標 於 93 年 9 月 8 日 開 工, 至 94 年 7 月 15 日 進 度 70%, 預 定 於 94 年 12 月 2 日 完 工 東 湖 地 區 聯 外 山 區 線 道 路 新 築 工 程 : 長 約 1,876 公 尺, 採 統 包 方 式 辦 理, 已 於 94 年 4 月 11 日 開 工, 至 7 月 15 日 進 度 12.05%, 預 定 95 年 11 月 完 工 市 區 鐵 路 地 下 化 東 延 南 港 案 : 長 約 19.4 公 里, 其 中 南 港 地 下 段 ( 含 平 面 道 路 ) 長 約 7.4 公 里,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由 中 央 與 本 府 各 分 擔 一 半, 本 府 分 擔 億 元 該 工 程 由 交 通 部 地 鐵 處 辦 理 設 計 施 工 事 宜, 已 於 87 年 11 月 1 日 開 工, 預 定 98 年 12 月 全 線 完 工 橋 樑 工 程 中 山 橋 遷 建 及 改 建 工 程 : 中 山 舊 橋 橋 體 拆 解 及 遷 離 河 道 工 程 已 於 92 年 4 月 30 日 完 工 ; 舊 橋 重 組 位 址 業 經 本 府 中 山 橋 遷 建 小 組 委 員 會 於 94 年 5 月 11 日 同 意 中 山 橋 重 組 圓 山 河 方 案, 惟 重 組 於 河 川 地 之 適 法 性 須 予 釐 清 及 重 組 費 用 高 達 5.6 億 元,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建 議 本 局 養 工 處 檢 討 施 工 方 式 以 樽 節 工 程 費 並 考 量 本 案 之 優 先 順 序, 故 中 山 舊 橋 重 組 方 案 將 暫 緩 辦 理 至 於 原 橋 址 改 建 新 橋 工 作 已 於 93 年 2 月 2 日 開 工, 至 94 年 8 月 15 日 進 度 29.1%, 預 定 於 95 年 12 月 完 工 中 山 二 橋 拆 除 及 新 生 高 架 北 端 引 道 改 建 工 程 : 中 山 二 橋 長 約 900 公 尺, 拆 除 段 長 度 558 公 尺 ; 另 中 山 二 橋 北 引 道 改 銜 接 至 新 生 高 架, 需 新 築 新 生 高 架 北 引 道 長 約 320 公 尺, 南 引 道 長 105 公 尺 及 拆 除 中 山 便 橋 社 子 島 東 側 聯 外 橋 樑 工 程 : 由 社 子 島 開 發 計 畫 1-1 號 道 路 跨 越 基 隆 河, 銜 接 北 投 13 號 道 路, 總 長 約 1,650 公 尺, 橋 樑 名 稱 暫 定 為 社 子 大 橋, 並 以 景 觀 橋 方 式 設 計, 將 視 社 子 島 開 發 計 畫 審 查 結 果, 配 合 調 整 工 程 設 計 並 適 時 發 包 施 工 北 投 線 空 中 纜 車 計 畫 : 採 BOT 方 式 開 發, 初 步 路 線 起 站 自 新 北 投 溫 泉 親 水 公 園 溜 冰 場 東 南 隅, 終 點 站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交 通 轉 運 公 園 預 定 地, 全 長 約 4.8 公 里 市 轄 段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作 業 於 92 年 11 月 25 日 由 本 府 公 告 實 施 ; 另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報 核 作 業 經 行 政 院 94 年 3 月 24 日 核 定, 已 於 4 月 20 日 公 告 招 商, 現 正 依 促 參 法 進 行 議 約 中, 預 定 94 年 12 月 完 成 簽 約,95 年 5 月 動 工,96 年 6 月 完 工 營 運 貓 空 纜 車 系 統 新 建 工 程 : 自 動 物 園 站 至 貓 空 站, 共 4 個 旅 客 上 下 站 及 2 個 轉 角 站, 長 約 4.03 公 里 該 工 程 係 採 行 統 包 方 式, 於 94 年 5 月 2 日 以 最 有 利 標 方 式 決 標, 目 前 正 進 行 初 步 設 計 作 業, 預 定 10 月 開 始 施 作,95 年 7 月 竣 839
40 工,11 月 移 交 交 通 局 接 管 人 行 道 更 新 工 程 : 本 市 人 行 道 面 積 共 約 250 萬 平 方 公 尺, 至 94 年 7 月 31 日 完 成 改 善 面 積 1,802,722 平 方 公 尺, 預 定 至 95 年 度 將 完 成 更 新 面 積 約 186 萬 平 方 公 尺 維 修 養 護 工 程 道 路 更 新 工 程 : 本 府 工 務 局 養 工 處 負 責 維 護 本 市 路 寬 超 過 8 公 尺 之 市 區 道 路, 面 積 約 1,300 餘 萬 平 方 公 尺, 占 全 市 道 路 面 積 約 2,000 萬 平 方 公 尺 之 66% 為 提 升 道 路 服 務 品 質, 辦 理 老 舊 路 面 更 新, 將 路 拱 過 高 路 面 龜 裂 年 久 老 化 等 銑 刨 後 加 鋪, 必 要 時 軟 弱 路 基 一 併 改 善 94 年 度 道 路 更 新 預 定 施 作 面 積 約 160 萬 平 方 公 尺, 至 8 月 31 日 止, 已 施 作 民 權 西 路 140 條 道 路, 面 積 約 92 萬 平 方 公 尺 路 平 專 案 辦 理 路 見 不 平 來 電 相 助 道 路 缺 失 查 報 活 動 : 設 置 專 線 免 付 費 電 話 提 供 民 眾 反 映, 至 94 年 7 月 31 日 已 收 到 16,029 件 查 報 案, 均 立 即 改 善 及 回 復 ) 工 務 局 養 工 處 並 於 93 年 7 月 檢 附 一 步 一 腳 印, 安 全 又 美 麗 馬 路 小 柯 南 活 動 說 明 書 函 請 教 育 局 轉 知 各 學 校, 協 助 推 動, 本 活 動 自 94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截 至 7 月 31 日 止, 共 查 報 1,873 件 成 立 道 路 施 工 品 質 巡 查 小 組 : 工 務 局 為 督 考 本 市 道 路 路 面 品 質 及 道 路 申 挖 案 施 工 情 形, 已 成 立 道 路 施 工 品 質 巡 查 小 組, 定 期 分 區 巡 查 本 市 道 路, 除 督 考 核 准 之 道 路 申 挖 案 件 施 工 情 形 外, 並 將 道 路 缺 失 列 入 巡 查, 再 將 結 果 逕 交 養 工 處 改 善 本 期 共 查 核 38 件 管 線 申 挖 案 件,31 件 尚 符 規 定 7 件 缺 失 較 小 者 經 現 場 要 求 立 即 改 善 完 妥 ; 另 查 獲 3 件 路 面 缺 失 亦 已 改 善 完 成 橋 樑 檢 測 整 修 橋 涵 檢 測 : 本 市 橋 涵 總 計 399 座, 除 平 時 進 行 之 例 行 巡 視 工 作 外, 並 委 託 專 業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對 全 市 重 要 及 老 舊 橋 隧 設 施 進 行 全 面 性 的 結 構 安 全 檢 測 評 估,93 年 度 賡 續 辦 理 104 座 橋 涵 之 一 般 檢 測, 現 正 進 行 非 破 壞 性 檢 測 及 初 步 評 估 工 作 ;94 年 度 辦 理 214 座 橋 涵 檢 測 ; 另 委 託 臺 北 市 工 程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地 震 後 橋 樑 安 全 檢 查, 依 地 理 位 置 區 分 為 車 行 陸 橋 跨 河 橋 人 行 陸 橋 共 5 個 責 任 區, 如 果 發 生 震 度 4 級 地 震 時, 立 即 派 員 巡 視, 並 將 檢 查 結 果 通 報 本 府, 作 為 封 閉 或 限 制 通 行 之 決 策 參 考 橋 涵 整 修 :93 年 度 已 辦 理 完 成 長 壽 橋 永 福 橋 整 修 等 19 項 工 程, 目 前 仍 於 施 工 階 段 的 有 麥 帥 二 橋 鋼 構 油 漆 工 程 ;94 年 度 辦 理 愛 國 陸 橋 桂 林 路 匝 道 拆 除 工 程 ( 已 於 8 月 12 日 開 工 ) 萬 華 環 河 快 速 道 路 桂 林 路 匝 道 拆 除 工 程 (5 月 10 日 發 包 ) 等 6 項 提 升 地 下 道 人 行 陸 橋 服 務 品 質 : 施 工 中 的 臺 大 醫 院 常 德 街 口 人 行 地 下 道 新 建 工 程 及 榮 總 地 下 道 增 設 電 ( 扶 ) 梯 工 程, 藉 由 電 扶 梯 及 電 梯 的 設 置, 達 成 無 障 礙 空 間, 以 提 升 地 下 道 的 使 用 率 ; 而 為 配 合 社 教 館 改 建 後 全 館 更 新, 選 定 社 教 館 前 地 下 道 進 行 出 入 口 及 主 體 美 化 改 善, 並 於 94 年 6 月 28 日 840
41 完 工 ; 另 選 定 新 生 南 路 與 和 平 東 路 口 人 行 陸 橋 進 行 改 造, 目 前 進 行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93 年 度 辦 理 臺 汽 北 站 人 行 陸 橋 檢 測 及 美 化 規 劃, 目 前 正 進 行 細 部 設 計 階 段 94 年 度 辦 理 石 牌 國 小 前 人 行 陸 橋 檢 測 美 化, 目 前 已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初 步 設 計 作 業 中 排 水 防 洪 工 程 94 年 度 防 洪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中 包 含 : 本 市 支 流 河 川 預 警 及 應 變 機 制 釐 定 內 溝 溪 下 游 段 景 觀 美 化 新 店 溪 右 岸 永 福 橋 附 近 高 灘 地 景 觀 改 善 新 店 溪 右 岸 華 中 橋 下 高 灘 地 及 疏 散 門 景 觀 改 善 新 店 溪 右 岸 中 正 橋 附 近 河 岸 改 善 及 全 市 河 岸 景 觀 美 化 景 美 溪 左 岸 萬 壽 橋 至 萬 福 橋 段 高 灘 地 景 觀 改 善 基 隆 河 左 岸 社 子 島 新 舊 防 潮 堤 間 灘 地 景 觀 改 善 及 河 川 設 施 檢 修 改 善 等 工 程 施 工 中 包 括 : 基 隆 河 系 百 齡 橋 等 3 座 腳 踏 車 牽 引 道 景 美 溪 ( 恆 光 橋 上 游 至 指 南 溪 出 口 段 ) 河 道 整 治 大 坑 溪 南 港 橋 至 四 分 溪 匯 流 口 3 處 抽 水 站 新 建 中 山 抽 水 站 及 南 港 抽 水 站 擴 建 大 坑 溪 福 山 公 園 等 4 處 抽 水 站 新 建 全 市 抽 水 站 設 備 更 新 磺 港 溪 壓 力 箱 涵 分 洪 磺 溪 ( 明 德 橋 至 建 德 橋 段 ) 堤 防 綠 美 化 木 新 抽 水 站 及 康 寧 抽 水 站 新 建 關 渡 中 港 河 木 製 閘 門 更 新 關 渡 碼 頭 棧 橋 河 川 設 施 檢 修 改 善 等 工 程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 原 規 劃 興 建 排 水 幹 支 線 總 長 為 540 公 里, 截 至 94 年 7 月 底 止 已 完 成 公 里, 完 成 率 已 達 95.24% 94 年 度 辦 理 內 湖 大 湖 山 莊 街 底 調 洪 沉 砂 池 新 建 工 程 等 7 項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用 戶 接 管 普 及 率 : 本 市 用 戶 污 水 接 管 累 計 已 完 成 505,134 戶, 普 及 率 已 達 75.96%, 本 府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將 積 極 辦 理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工 程, 以 達 94 年 底 完 成 76% 之 施 政 目 標 分 管 網 工 程 : 於 本 市 已 完 成 主 次 幹 管 區 域 逐 年 分 期 分 區 辦 理 分 管 網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總 長 度 735,788 公 尺, 目 前 完 成 604,667 公 尺, 完 成 率 82.18% 大 度 路 次 幹 管 工 程 : 係 沿 中 央 北 路 3 4 段 等 埋 設 管 線, 長 約 6.7 公 里, 集 污 範 圍 約 865 公 頃, 減 輕 貴 子 坑 溪 基 隆 河 等 河 川 之 污 染 情 形, 已 於 94 年 8 月 8 日 完 成 發 包 後 巷 美 化 工 程 : 自 93 年 度 納 入 第 9 期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工 程 內 辦 理, 截 至 94 年 8 月 已 完 成 150 條, 預 定 95 年 底 完 成 230 條 截 流 設 施 工 程 : 新 生 中 山 南 京 暨 松 山 等 截 流 設 施 工 程 已 先 行 開 啟 截 流 作 業, 並 報 核 竣 工, 現 正 辦 理 驗 收 作 業 中 基 隆 河 水 污 染 檢 測 之 評 估 計 畫 : 於 93 年 4 月 30 日 完 成 發 包, 已 於 94 年 8 月 底 完 成 成 果 報 告 初 稿, 預 定 11 月 完 成 污 水 處 理 廠 營 運 暨 相 關 計 畫 內 湖 污 水 處 理 廠 脫 水 污 泥 委 託 清 除 處 理 服 務 工 程 : 自 93 年 10 月 12 日 起, 委 由 民 間 辦 理 污 泥 餅 清 運 及 處 理 2 迪 化 污 水 處 理 廠 提 升 為 2 級 處 理 工 程 : 分 5 標 辦 理, 除 第 4 標 處 理 系 統 工 程 外, 其 餘 均 已 完 工,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將 積 極 趕 辦, 俾 儘 速 完 工 3 八 里 污 水 處 理 廠 蛋 形 消 化 槽 及 能 源 回 收 系 統 設 施 整 修 及 功 能 試 車 : 已 於
42 年 7 月 17 日 開 工, 預 定 95 年 1 月 7 日 完 工 公 園 路 燈 建 設 工 程 公 園 建 設 士 林 203 號 士 林 官 邸 公 園 擴 建 工 程 : 已 於 94 年 7 月 12 日 完 成 發 包, 預 定 10 月 完 工 文 山 ( 景 美 )19 號 公 園 新 建 工 程 : 已 於 94 年 3 月 4 日 完 成 評 選 作 業, 預 計 95 年 6 月 辦 理 發 包 施 工 南 港 48 號 公 園 新 建 工 程 : 編 列 94 至 96 年 度 預 算, 開 闢 57,796 平 方 公 尺, 目 前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中 青 年 公 園 更 新 工 程 : 總 工 程 費 2 億 6,500 萬 元, 因 本 府 財 政 日 益 緊 縮, 工 程 期 程 修 正 為 91 年 至 95 年, 第 1 期 與 第 2 期 工 程 均 已 完 成 並 開 放 使 用 ; 第 3 期 工 程 已 於 94 年 8 月 10 日 完 工 ; 第 4 期 工 程 已 於 94 年 5 月 18 日 發 包, 預 定 95 年 2 月 完 工 信 義 369 號 公 園 新 建 工 程 : 已 於 94 年 6 月 27 日 開 工, 預 定 11 月 完 工 大 安 408 號 公 園 新 建 工 程 :94 年 5 月 18 日 完 成 細 部 設 計 及 施 工 統 包 發 包, 5 月 26 日 完 成 第 2 年 生 態 觀 測 發 包, 預 計 於 95 年 12 月 完 工 首 創 公 園 塗 鴉 區 : 於 中 山 二 號 美 術 公 園 大 安 森 林 公 園 等 5 處 公 園 規 畫 塗 鴉 區, 供 民 眾 創 作 各 式 各 樣 的 留 言 及 圖 案, 抒 發 情 緒 公 園 泳 池 溫 水 化 : 已 完 成 新 生 玉 泉 青 年 前 港 復 興 克 強 大 湖 榮 星 玉 成 等 公 園 溫 水 游 泳 池, 三 民 公 園 游 泳 池 亦 已 完 工, 預 定 94 年 9 月 中 旬 開 放 ; 另 榮 星 公 園 游 泳 池 改 建 溫 水 室 內 化 案, 需 配 合 本 市 停 管 處, 預 計 於 12 月 興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時 一 併 施 作 設 置 運 動 設 施 : 已 於 公 園 處 轄 管 的 17 處 公 園 設 置 符 合 人 體 工 學 之 簡 易 運 動 設 施, 供 市 民 使 用,92 及 93 年 計 完 成 37 處 公 園,94 年 至 6 月 15 日 止 完 成 胡 適 公 園 等 3 處 公 園, 合 計 40 處 公 園 設 有 體 健 設 施 供 市 民 使 用 路 燈 建 設 94 年 度 配 合 預 算 受 理 市 民 區 公 所 建 議, 預 定 裝 設 路 燈 1,200 盞 ; 新 建 公 園 新 設 園 燈 500 盞 ; 配 合 道 路 拓 寬 新 築 新 設 路 燈 約 800 盞, 計 需 裝 設 路 燈 2,500 餘 盞, 至 8 月 31 日 已 完 工 722 盞, 餘 依 計 畫 賡 續 辦 理 賡 續 推 動 路 燈 開 關 箱 共 桿 計 畫 : 為 有 效 維 護 管 理 兼 具 美 化 市 容, 定 期 檢 查 路 燈 燈 桿, 保 護 開 關 設 備 及 線 路 設 施 外, 並 汰 換 老 舊 FRP 製 開 關 箱, 將 路 燈 電 源 與 燈 桿 共 桿, 全 市 現 有 10,083 處 FRP 開 關 箱, 目 前 已 完 成 2,986 處 共 桿 式 開 關 箱 之 設 計, 完 工 2,942 處, 並 依 計 畫 配 合 年 度 預 算 賡 續 推 動 辦 理 本 市 現 有 路 燈 135,403 盞, 為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每 週 一 三 五 實 施 夜 間 路 燈 巡 修 作 業, 於 二 四 夜 間 實 施 巡 查 作 業, 以 確 實 檢 修 失 明 路 燈, 降 低 路 燈 失 明 率, 目 前 已 達 降 低 失 明 率 2.5/1000 之 目 標 為 配 合 本 市 公 共 工 程 圖 形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之 開 發, 路 燈 設 施 已 建 立 路 燈 圖 形 資 料 數 位 化 建 檔 作 業, 除 可 供 查 詢 路 燈 設 置 位 置 路 燈 地 下 管 線 分 布 情 形 外, 並 可 據 以 統 計 區 域 路 燈 裝 置 數 量, 提 升 管 理 維 護 效 能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南 港 經 貿 園 區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 位 於 該 園 區 經 貿 二 路 南 港 路 至 向 陽 路 間, 設 有 842
43 幹 管 905 公 尺 電 纜 溝 1,380 公 尺, 由 本 府 地 政 處 土 地 重 劃 大 隊 於 南 港 經 貿 園 區 整 體 開 發 一 併 設 計 施 工, 目 前 正 辦 理 驗 收 作 業, 預 計 94 年 12 月 接 管 營 運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利 用 洲 美 堤 防 段 堤 防 RC 箱 型 結 構 體, 作 為 共 同 管 道 施 築 幹 管 1,032 公 尺, 以 布 設 輸 電 配 電 及 電 信 纜 線, 已 於 92 年 3 月 12 日 併 堤 防 工 程 開 工, 並 於 94 年 8 月 12 日 完 工 福 國 路 延 伸 線 共 同 管 道 幹 管 1,500 公 尺, 併 福 國 路 延 伸 新 建 工 程 闢 建 時 程 施 工 大 度 路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 自 大 度 路 關 渡 路 口 至 大 業 路 口, 銜 接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共 同 管 道, 幹 管 長 度 3,300 公 尺,2 施 工 標 分 別 於 94 年 2 月 24 日 與 3 月 11 日 開 工, 預 計 96 年 5 月 完 工 配 合 鐵 路 地 下 化 東 延 南 港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 東 起 向 陽 路 東 側 西 至 玉 成 街, 於 南 北 側 各 設 共 同 管 道 支 管 1,725 公 尺, 委 由 交 通 部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於 92 年 12 月 併 地 鐵 隧 道 主 體 工 程 開 工, 預 定 99 年 2 月 完 工 配 合 捷 運 路 網 ( 信 義 線 )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 規 劃 共 同 管 道 幹 管 6,052 公 尺 電 纜 溝 5,729 公 尺 世 貿 中 心 站 之 共 同 管 道 已 併 站 體 工 程 於 91 年 11 月 1 日 開 工, 東 門 站 ( 明 挖 段 ) 及 愛 國 東 路 至 東 門 ( 潛 盾 段 ) 於 92 年 7 月 1 日 開 工, 預 定 99 年 12 月 完 工 ; 另 第 2 期 工 程 配 合 捷 運 系 統 區 段 標 工 程 分 標 計 畫, 業 分 別 於 94 年 2 月 25 日 及 5 月 23 日 完 成 發 包, 預 定 102 年 3 月 31 日 完 工 公 共 建 築 工 程 臺 北 車 站 DN174A 標 地 下 街 工 程 : 為 地 下 2 層 另 加 2 層 中 間 夾 層, 構 成 4 個 立 體 垂 直 空 間 之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32,687 平 方 公 尺, 已 於 93 年 12 月 31 日 完 工, 地 面 廣 場 部 分 已 於 94 年 2 月 2 日 正 式 啟 用 中 正 區 市 民 運 動 健 康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 位 於 東 門 游 泳 池 現 址, 為 地 下 3 層 地 上 9 層 之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17,326 平 方 公 尺,93 年 6 月 4 日 開 工, 至 94 年 7 月 15 日 進 度 35.21%, 預 定 於 95 年 4 月 完 工 南 港 區 市 民 運 動 健 康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 興 建 地 下 4 層 地 上 8 層 之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17,539 平 方 公 尺,94 年 1 月 5 日 開 工, 至 7 月 15 日 進 度 25.21%, 預 定 於 95 年 5 月 完 工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服 務 中 心 暨 運 動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 位 於 內 湖 區 洲 子 街 港 墘 路 口 ( 內 湖 高 工 南 側 ), 計 畫 興 建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17,000 平 方 公 尺 之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目 前 由 統 包 廠 商 辦 理 設 計 作 業 中 信 義 區 市 民 運 動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 位 於 松 勤 路 370 公 園 用 地 上 ( 信 義 國 中 北 側 ), 興 建 地 上 7 層 之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6,121 平 方 公 尺,94 年 2 月 18 日 取 得 建 造 執 照, 因 同 一 宗 基 地 內 停 管 處 所 屬 之 370 公 園 附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發 生 損 鄰 案, 將 俟 停 管 處 與 鄰 房 達 成 協 議 後 再 繼 續 施 工 士 林 區 市 民 運 動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 位 於 承 德 路 士 商 路 口, 計 畫 興 建 地 下 2 層 地 上 6 層 之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1 萬 平 方 公 尺, 目 前 由 統 包 廠 商 辦 理 設 計 作 業 中 大 同 區 市 民 運 動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 位 於 大 同 國 小 校 地 內, 計 畫 興 建 地 下 3 層 地 上 5 層 之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物,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11,400 平 方 公 尺, 目 前 843
44 辦 理 設 計 作 業 中 萬 華 區 市 民 運 動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 位 於 原 中 興 國 小 校 地 內, 計 畫 興 建 地 下 2 層 地 上 4 層 之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11,175 平 方 公 尺, 目 前 辦 理 設 計 作 業 中 本 府 警 察 局 中 正 第 一 分 局 辦 公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 位 於 公 園 路 青 島 西 路 口, 興 建 地 下 4 層 地 上 12 層 之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12,441 平 方 公 尺,93 年 12 月 13 日 開 工, 至 94 年 7 月 15 日 進 度 26.63%, 預 定 於 95 年 5 月 完 工 本 府 警 察 局 大 安 分 局 新 生 南 路 派 出 所 新 建 工 程 : 興 建 地 下 2 層 地 上 5 層 之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1,529 平 方 公 尺 本 案 二 度 流 標, 經 警 察 局 檢 討 減 少 使 用 樓 地 板 面 積, 現 由 設 計 建 築 師 進 行 圖 說 及 預 算 書 修 正 作 業 中 本 府 警 察 局 中 正 第 二 分 局 廈 門 街 派 出 所 新 建 工 程 : 興 建 地 下 2 層 地 上 5 層 之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1,497 平 方 公 尺, 目 前 施 作 中, 至 94 年 7 月 15 日 進 度 13%, 預 定 於 95 年 3 月 完 工 本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第 一 分 局 木 新 派 出 所 辦 公 廳 舍 興 建 工 程 : 計 畫 興 建 地 下 3 層 地 上 8 層 之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5,639 平 方 公 尺,94 年 7 月 6 日 決 標, 預 定 於 95 年 12 月 完 工 萬 華 分 局 武 昌 街 派 出 所 辦 公 廳 舍 興 建 工 程 : 計 畫 興 建 地 下 2 層 地 上 7 層 之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5,365 平 方 公 尺, 目 前 辦 理 設 計 作 業 中 廢 鐵 道 廣 場 附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新 建 工 程 : 計 畫 興 建 地 下 3 層 停 車 場,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16,800 平 方 公 尺,94 年 4 月 13 日 設 計 開 工, 目 前 由 統 包 廠 商 設 計 中 南 港 區 舊 莊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 計 畫 興 建 地 下 2 層 地 上 5 層 之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5,312 平 方 公 尺, 目 前 辦 理 設 計 作 業 中 山 豬 窟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復 育 計 畫 溫 水 游 泳 池 新 建 工 程 : 興 建 地 上 2 層 之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2,082 平 方 公 尺,93 年 12 月 8 日 開 工,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進 度 96%, 預 定 於 94 年 9 月 底 完 工 12 號 公 園 新 建 工 程 : 全 部 工 程 已 於 94 年 1 月 5 日 完 工 市 立 體 育 場 整 建 工 程 第 一 期 多 效 能 體 育 館 新 建 工 程 : 面 積 約 公 頃, 目 前 興 建 中 為 第 1 期 15,000 席 多 功 能 體 育 館 新 建 工 程, 於 90 年 11 月 12 日 開 工, 建 築 工 程 已 於 94 年 6 月 30 日 完 工, 預 計 12 月 正 式 啟 用 營 運 環 南 市 場 改 建 工 程 附 屬 立 體 停 車 場 新 建 工 程 : 計 畫 興 建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之 立 體 停 車 場, 目 前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中, 預 定 於 96 年 12 月 完 工 本 市 地 震 及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 位 於 信 義 區 信 義 國 中 西 側, 計 畫 興 建 地 下 2 層 地 下 6 層 之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25,945 平 方 公 尺,94 年 8 月 17 日 開 工 臺 北 資 訊 產 業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 位 於 新 生 北 路 1 段 與 市 民 大 道 旁 空 地 ( 原 空 軍 新 社 土 地 ), 計 畫 興 建 地 下 1 層 地 上 6 層 之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17,667 平 方 公 尺, 目 前 由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研 擬 專 案 管 理 執 行 計 畫 及 統 包 商 招 標 文 件 中 本 府 消 防 局 西 湖 分 隊 新 建 工 程 : 計 畫 興 建 地 下 2 層 地 上 6 層 之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總 樓 板 面 積 約 9,677 平 方 公 尺, 目 前 辦 理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暨 監 造 技 術 服 844
45 務 廠 商 徵 選 作 業 中 建 管 業 務 建 照 審 查 與 管 理 若 設 計 建 築 師 於 本 市 建 照 申 請 時, 檢 附 之 書 圖 文 件 不 齊 全, 本 府 工 務 局 依 建 築 法 第 35 條 規 定 通 知 起 造 人 改 正, 並 提 供 建 造 執 照 建 築 師 自 我 檢 視 表 參 考 使 用, 另 於 94 年 8 月 24 日 舉 辦 建 築 法 令 說 明 會, 針 對 本 市 開 業 建 築 師 做 業 務 輔 導 及 雙 向 溝 通, 以 降 低 建 造 執 照 申 請 案 之 核 退 案 件 比 例 94 年 1 至 7 月 計 核 發 建 照 337 件, 變 更 設 計 297 件,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147 件, 雜 項 執 照 32 件, 拆 除 執 照 98 件 辦 理 建 築 師 簽 證 負 責 核 發 執 照 案 件 之 抽 查 作 業 :94 年 1 至 7 月 計 抽 查 建 照 347 件, 變 更 設 計 271 件, 變 更 使 用 123 件, 不 符 規 定 須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者 169 件, 須 辦 理 報 備 者 283 件, 皆 依 臺 北 市 建 築 師 簽 證 案 件 考 核 處 理 原 則 辦 理 考 核 記 點, 並 發 文 通 知 補 正 辦 理 畸 零 地 調 處,94 年 1 至 7 月 計 受 理 申 請 調 處 者 297 件, 召 開 122 次 協 調 會, 有 效 解 決 建 築 基 地 申 請 建 築 面 臨 畸 零 地 問 題 所 衍 生 之 困 擾 建 築 物 施 工 管 理 為 加 強 建 築 物 施 工 管 理, 維 護 工 程 施 工 期 間 公 共 安 全, 提 升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對 本 市 各 建 照 工 程 之 場 所, 每 季 定 期 實 施 工 地 總 檢 查,94 年 1 至 7 月 計 檢 查 2,039 件 次, 違 反 規 定 者 25 件 次, 均 依 法 處 以 罰 鍰 並 限 期 改 善 完 畢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發 生 損 壞 鄰 房 事 件 時, 依 臺 北 市 建 築 施 工 損 鄰 事 件 爭 議 處 理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現 場 會 勘 並 協 調 建 損 雙 方 處 理 相 關 賠 償 或 修 復 事 宜, 94 年 1 至 7 月 召 開 協 調 會 計 35 件 強 化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確 保 工 地 安 全 : 對 開 挖 深 度 為 地 下 2 層 ( 或 深 度 達 8 公 尺 ) 以 上 或 建 物 高 度 36 公 尺 以 上 者, 應 就 觀 測 系 統 工 程 安 全 支 撐 工 程 構 臺 工 程 地 岩 錨 工 程 及 基 礎 開 挖 等 5 項 工 程 之 勘 驗 報 告 表, 責 由 專 業 技 師 會 同 監 造 建 築 師 申 報 勘 驗 ; 另 深 開 挖 工 地 申 報 開 挖 深 度 一 半 上 一 層 支 撐 ( 逆 打 深 度 一 半 樓 板 勘 驗 ) 均 需 會 同 公 會 專 業 技 師 現 場 會 勘, 以 確 保 地 下 室 開 挖 期 間 施 工 安 全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94 年 1 至 7 月 針 對 各 申 報 案 件 計 抽 複 查 1,167 件, 其 中 合 格 1,006 件, 不 合 格 68 件, 已 停 業 未 營 業 及 大 門 深 鎖 等 93 件, 不 合 格 場 所 皆 依 建 築 法 規 定 處 分, 並 督 導 至 改 善 完 成 為 止 ; 另 針 對 涉 及 簽 證 不 實 之 專 業 檢 查 機 構 或 檢 查 人 處 分 計 19 件, 其 中 罰 鍰 處 分 5 件, 記 缺 點 處 分 14 件 無 障 礙 設 施 檢 查 辦 理 情 形 : 持 續 執 行 銀 行 國 際 觀 光 飯 店 旅 遊 景 點 展 覽 館 集 會 場 及 公 有 游 泳 池 等 場 所 無 障 礙 設 施 與 設 備 之 檢 查,94 年 1 至 7 月 計 檢 測 135 處, 其 中 完 全 改 善 90 處 部 分 改 善 41 處 已 停 業 4 處 建 築 物 違 規 使 用 處 以 罰 鍰 :94 年 1 至 7 月 違 規 罰 鍰 處 分 案 件 計 432 件 2,954 萬 元 ; 罰 鍰 收 繳 368 件 2,154 萬 元 ;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署 強 制 執 行 580 件 3,705 萬 元 清 查 建 築 物 附 設 停 車 空 間 94 年 1 至 7 月 清 查 84 至 88 年 之 建 物 附 設 停 車 空 間 之 使 用 執 照, 計 834 件, 合 格 部 數 32,432 部, 每 戶 2 部 以 下 暫 不 取 締 者 57 部, 通 知 改 善 54 部 845
46 為 配 合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及 周 邊 交 通 改 善 專 案, 本 府 工 務 局 建 管 處 已 於 94 年 3 月 底 完 成 119 件 建 物 附 設 停 車 空 間 8,735 部 清 查, 合 格 部 數 8,545 部, 每 戶 2 部 以 下 暫 不 取 締 者 6 部, 辦 理 變 更 使 照 中 17 部, 自 行 改 善 167 部 建 築 物 違 建 查 報 暨 拆 除 處 理 94 年 1 至 7 月 計 查 報 違 建 3,182 件 ; 處 理 違 建 計 3,531 件, 其 中 一 般 違 建 1,422 件, 大 型 違 建 59 件, 即 時 強 制 拆 除 1,044 件 專 案 違 建 984 件 84 年 以 前 既 存 違 建 22 件 為 遏 止 新 違 建 的 產 生, 對 經 強 制 拆 除 後, 違 反 規 定 重 建 者, 依 建 築 法 第 95 條 規 定 移 送 法 辦 本 期 移 送 法 辦 者 計 41 件 工 務 局 建 管 對 處 陽 明 山 文 化 大 學 後 方 4 家 餐 廳 違 建 開 立 12 件 查 報 單, 其 中 11 件 於 94 年 3 月 25 日 拆 除 完 畢, 餘 1 件 屋 頂 上 餐 廳 ( 面 積 713 平 方 公 尺 ), 已 於 7 月 15 日 順 利 拆 除 完 畢 行 義 路 溫 泉 區 違 建 處 理 : 北 投 行 義 路 溫 泉 區 餐 廳 屬 本 市 管 轄 範 圍 27 間, 為 避 免 違 建 死 灰 復 燃, 工 務 局 已 將 該 地 區 列 為 重 點 巡 查 路 段,94 年 1 月 至 7 月 查 報 拆 後 重 建 新 違 建 13 件, 並 已 拆 除 完 畢 3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大 型 新 違 建 執 行 情 形 : 依 貴 會 審 議 預 算 但 書 之 決 議 事 項, 以 面 積 先 大 後 小 查 報 年 度 先 近 後 遠 拆 後 重 建 違 建 用 途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83 年 底 以 前 既 存 違 建 違 反 修 繕 規 定, 又 擴 大 面 積 達 一 半 以 上 者 等 指 標, 作 為 拆 除 先 後 之 依 據, 共 計 38 件 94 年 6 月 30 日 前 已 處 理 完 畢 36 件, 其 中 漢 諾 威 馬 場 之 餐 廳 與 室 內 跑 馬 場 違 建 均 依 規 定 拆 除, 另 馬 廊 部 分 俟 相 關 法 規 審 議 修 正 通 過 後 再 處 理 ; 剩 餘 2 件 ( 其 中 1 件 預 定 94 年 10 月 3 日 執 行 強 制 拆 除 ; 另 一 件 查 證 屬 兩 門 牌, 且 分 屬 不 同 所 有 人, 單 戶 面 積 未 達 3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業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規 另 開 立 行 政 處 分 書, 專 簽 不 列 入 本 次 大 型 新 違 建 專 案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 截 至 94 年 7 月 止, 全 市 核 發 之 7 層 樓 以 上, 合 於 報 備 條 件 之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計 4,782 件, 報 備 核 准 者 2,619 件, 報 備 率 為 54.77% 廣 告 物 管 理 本 市 違 規 廣 告 物 查 報 取 締 整 頓 工 作 : 臺 北 市 廣 告 物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 草 案 ) 業 函 請 貴 會 審 議 中, 現 行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推 動 全 國 廣 告 物 管 理 改 善 方 案 執 行 計 畫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93 至 94 年 度 處 理 違 規 廣 告 物 近 程 拆 除 計 畫, 選 定 本 市 65 條 幹 道 及 示 範 街 區 16 處 重 要 商 圈 621 處 消 防 救 災 困 難 地 區 及 其 他 地 區 執 行 違 規 廣 告 物 查 報 取 締 拆 除 整 頓 工 作 截 至 94 年 7 月 底 止, 查 報 取 締 違 規 廣 告 物 3,707 件, 其 中 經 建 管 處 強 制 拆 除 者 1,478 件, 自 行 改 善 或 拆 除 者 計 1,792 件 限 期 改 善 中 者 437 件 違 規 大 型 廣 告 物 取 締 拆 除 計 畫 屋 頂 樹 立 廣 告 : 選 定 建 國 南 北 路 新 生 北 路 市 民 大 道 復 興 南 北 路 等 路 段 高 架 道 路 兩 側 屋 頂 樹 立 廣 告 為 清 查 重 點, 並 於 94 年 8 月 4 日 清 查 完 畢, 已 合 法 申 請 有 許 可 證 者 39 件 已 拆 除 者 17 件 已 罰 鍰 者 15 件, 限 期 改 善 者 14 件 ; 另 選 定 本 市 26 條 市 區 道 路 執 行 清 查, 截 至 94 年 8 月 4 日 止, 共 清 查 112 件, 已 合 法 申 請 有 許 可 證 者 12 件 已 拆 除 者 17 件, 已 罰 鍰 者 32 件 限 期 改 善 者 53 件 846
47 清 查 空 地 樹 立 廣 告 清 查 ( 含 T-BAR): 自 94 年 6 月 25 日 至 8 月 31 日 止, 將 以 士 林 北 投 關 渡 平 原 地 區 為 優 先 清 查 取 締 地 區, 本 市 其 他 地 區 為 後 續 清 查 作 業 執 行 地 區 截 至 94 年 8 月 4 日 止 清 查 2 件, 並 依 規 定 罰 鍰 處 分 清 查 建 築 物 正 面 型 側 懸 型 廣 告 物 : 自 94 年 7 月 11 日 至 8 月 31 日 止 全 面 清 查 取 締 本 市 中 華 路 等 46 條 道 路 之 正 面 型 及 側 懸 型 廣 告 物 廣 告 物 示 範 街 區 美 化 更 置 案 : 中 正 區 博 愛 路 漢 口 街 業 完 成 廣 告 物 示 範 街 區 美 化 更 置 ; 文 昌 家 具 街 已 於 94 年 3 月 底 完 成 廣 告 物 示 範 街 區 美 化 更 置 作 業 ; 臨 江 街 廣 告 物 示 範 街 區 美 化 更 置, 於 94 年 2 月 完 成 更 置 廣 告 招 牌 事 宜, 目 前 正 辦 理 請 領 許 可 證 及 核 發 獎 勵 補 助 未 來 工 務 建 設 藍 圖 安 全 可 靠 的 城 市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明 訂 罰 則 強 化 3 級 品 管 制 度 落 實 技 師 簽 證 與 記 點 制 度 及 品 質 查 證 加 強 山 坡 地 安 全 管 理 每 年 防 汛 期 前 辦 理 社 區 安 全 體 檢 永 久 性 沉 砂 池 檢 查 加 強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居 住 安 全 之 宣 導 改 進 建 築 管 理 制 度, 提 升 效 能 加 強 專 業 簽 證, 提 高 效 率 建 築 書 圖 改 用 電 子 檔 方 式 送 件 衛 生 健 康 的 城 市 95 年 達 成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普 及 率 78% 目 標 改 善 基 隆 河 河 川 污 染 問 題 持 續 辦 理 沿 岸 用 戶 接 管, 減 少 家 庭 污 水 排 入 河 川 增 加 沿 岸 截 流 污 水 量, 減 少 非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入 引 進 先 進 工 法, 加 速 改 善 基 隆 河 污 染 現 況 便 捷 舒 適 的 城 市 配 合 公 車 專 用 道 之 闢 建, 建 構 完 善 的 道 路 服 務 網 路 繼 續 推 動 市 區 道 路 及 快 速 道 路 建 設, 建 立 完 整 系 統 人 本 優 質 的 城 市 建 構 優 質 人 行 環 境 賡 續 推 動 人 行 道 更 新 推 動 民 間 認 養 人 行 道 建 立 騎 樓 高 差 資 料 庫, 執 行 騎 樓 高 差 改 善 工 程 賡 續 推 動 共 同 管 道 系 統 建 設, 減 少 道 路 挖 掘 生 態 循 環 的 城 市 推 動 本 市 總 合 治 水 計 畫 推 動 在 公 園 綠 地 廣 場 或 學 校 運 動 場 地 面 下 設 置 防 洪 沉 砂 池 或 貯 留 設 施 847
48 檢 討 既 有 或 新 設 之 雨 水 下 水 道 之 增 加 滲 透 設 施 研 究 推 動 人 行 道 透 水 性 鋪 面, 以 輔 助 於 地 下 水 之 涵 養 整 合 防 洪 排 水 軟 體 系 統, 加 強 決 策 支 援 功 能 研 擬 推 動 機 關 學 校 設 置 雨 水 貯 留 系 統 妥 善 管 理 公 共 工 程 餘 土 問 題 研 擬 廢 玻 璃 砂 資 源 再 生 利 用 ; 並 推 動 生 態 工 法 應 用 於 本 府 公 共 工 程 綠 蔭 美 化 的 城 市 興 建 綠 意 盎 然 的 公 園 綠 地, 利 用 可 及 資 源 增 加 綠 地, 連 結 建 設 局 登 山 廊 道 及 發 展 局 綠 色 跳 島 綠 廊 形 成 綠 之 網 推 動 市 區 道 路 綠 美 化, 提 升 街 道 景 觀 推 動 老 舊 公 園 之 更 新 : 完 成 青 年 榮 星 民 生 公 園 更 新 工 程 鼓 勵 公 私 老 舊 建 築 美 化, 活 化 老 舊 建 物 風 華 柒 交 通 交 通 整 體 規 劃 推 動 貓 空 地 區 纜 車 系 統 : 為 提 升 貓 空 地 區 觀 光 品 質 及 促 進 地 方 商 業 繁 榮, 推 動 辦 理 貓 空 纜 車 系 統 計 畫 案, 目 前 本 案 變 更 文 山 區 貓 空 纜 車 路 線 用 地 主 要 計 畫 之 都 市 計 畫 內 容 業 於 94 年 6 月 3 日 公 告 實 施, 現 正 接 續 辦 理 用 地 徵 收 作 業 有 關 臺 北 市 貓 空 纜 車 系 統 新 建 統 包 工 程 案 由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工 處 代 辦, 正 進 行 纜 車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 另 為 了 解 纜 車 對 於 環 境 與 生 態 之 影 響, 於 94 年 6 月 完 成 貓 空 纜 車 環 境 影 響 調 查 分 析 報 告, 相 關 纜 車 施 工 及 營 運 階 段 之 環 境 影 響 因 應 策 略 皆 將 提 供 承 商 作 為 辦 理 依 據, 本 府 亦 將 持 續 與 當 地 民 眾 溝 通, 期 在 兼 顧 環 境 影 響 及 地 方 期 待 下 於 95 年 底 完 工 通 車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交 通 總 體 檢 計 畫 : 考 量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開 發 已 達 95%, 為 有 效 診 斷 交 通 問 題 癥 結, 於 94 年 1 至 5 月 間 辦 理 內 科 交 通 總 體 檢 計 畫, 藉 由 全 面 性 交 通 量 調 查 員 工 旅 次 特 性 普 查 及 停 車 供 需 調 查, 建 立 內 科 基 礎 交 通 特 性 資 料, 研 提 短 期 行 動 方 案 及 長 期 交 通 改 善 計 畫 本 府 並 成 立 跨 局 處 推 動 小 組, 同 步 推 動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工 程 與 停 車 管 理 等 改 善 方 案 及 訂 定 具 體 宣 導 計 畫 及 配 套 措 施, 定 期 進 行 績 效 評 估, 期 有 效 改 善 內 科 交 通 問 題 公 車 營 運 管 理 提 升 公 車 營 運 服 務 建 置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顯 示 系 統 : 本 市 捷 運 接 駁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於 93 年 7 月 開 始 建 置, 並 於 94 年 5 月 正 式 啟 用, 於 500 輛 捷 運 接 駁 路 線 公 車 裝 設 車 機, 利 用 GPS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GPRS 無 線 傳 輸 及 監 控 中 心 預 估 到 站 時 間 計 算 等 技 術, 將 資 訊 傳 送 至 網 際 網 路 系 統 ( 電 話 語 音 自 動 辨 識 系 統 ( ) 及 智 慧 型 站 牌 (80 座 ), 民 眾 可 透 過 各 系 統 查 詢 公 車 預 估 到 站 時 間, 作 為 行 前 規 劃 參 考 及 降 低 候 車 之 不 確 定 性, 藉 以 提 升 公 車 服 務 品 質 新 闢 及 調 整 公 車 路 線 : 為 加 強 服 務, 本 期 共 增 闢 駛 7 條 公 車 路 線 為 218 捷 運 接 駁 公 車 685 聯 合 醫 院 專 車 543 聯 合 醫 院 接 駁 公 車 63 區 間 車 內 科 新 店 線 542 路 公 車 及 645 副 線 公 車, 並 陸 續 調 整 公 車 24 條 路 線, 其 中 配 合 848
49 信 義 快 速 道 路 於 94 年 5 月 14 日 通 車, 調 整 8 條 公 車 路 線 行 經 信 義 快 速 道 路, 期 使 整 體 公 車 路 網 朝 短 程 接 駁 方 向 轉 型 公 車 汰 舊 換 新 : 至 94 年 6 月 止 已 完 成 162 輛 大 型 公 車 汰 舊 換 新 興 建 公 車 候 車 亭 :93 年 度 興 建 完 成 單 座 式 12 座 雙 座 式 3 座 之 公 車 候 車 亭 新 建 工 程 案, 該 年 度 中 央 補 助 辦 理 候 車 亭 新 建 工 程 案, 計 興 建 單 座 式 14 座 雙 座 式 5 座 ;94 年 度 公 車 候 車 亭 新 建 工 程 案, 計 興 建 單 座 式 7 座 雙 座 式 4 座 公 車 路 線 查 詢 系 統 : 為 提 升 民 眾 利 用 大 眾 運 輸 意 願, 本 府 自 92 年 起 開 發 大 眾 運 輸 查 詢 系 統, 提 供 民 眾 最 新 公 車 路 線 之 新 闢 裁 撤 服 務 班 次 及 站 位 遷 移 新 設 裁 撤 或 更 名 等 資 料 異 動 之 查 詢 公 車 捷 運 轉 乘 方 案 建 議 等 功 能 設 置 站 名 播 報 器 : 為 提 升 公 車 服 務 品 質, 本 府 交 通 局 規 劃 設 置 本 市 公 車 動 態 顯 示 系 統, 由 臺 北 市 公 車 聯 營 管 理 委 員 會 以 廣 告 互 惠 方 式 建 置 公 車 站 名 播 報 暨 顯 示 系 統, 利 用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技 術, 自 動 顯 示 (LED 跑 馬 燈 ) 及 語 音 播 報 本 站 及 下 一 個 站 名, 提 供 民 眾 到 離 站 資 訊, 並 以 液 晶 顯 示 器 播 放 相 關 資 訊 及 廣 告 該 案 已 於 93 年 底 完 成 驗 收, 至 94 年 4 月 底 共 3,937 輛 ( 包 括 大 型 車 及 中 型 車 ) 裝 設 LED 站 名 播 報 器,3,635 輛 裝 設 LCD 液 晶 顯 示 幕 設 備 加 強 行 車 安 全 服 務 公 車 服 務 評 鑑 : 賡 續 每 半 年 辦 理 1 次 公 車 營 運 服 務 指 標 評 鑑, 有 助 於 提 升 大 眾 運 輸 服 務 水 準, 促 使 公 車 單 位 全 面 加 強 營 運 管 理, 提 供 安 全 便 利 舒 適 的 公 車 服 務 行 車 安 全 業 務 及 場 站 檢 查 :94 年 4 月 18 日 至 6 月 8 日 辦 理 公 車 行 車 安 全 業 務 及 公 車 場 站 檢 查, 此 項 業 務 每 半 年 辦 理 1 次, 其 成 績 併 入 公 車 評 鑑 成 績 計 算 肇 事 預 防 緣 93 年 初 公 車 肇 事 增 加, 自 該 年 5 月 1 日 起 要 求 公 車 肇 事 之 業 者 增 派 稽 查 人 員 支 援 交 通 局, 並 派 遣 至 易 肇 事 路 口 稽 查 攝 影 存 證, 作 為 違 規 公 車 業 者 檢 討 改 善 之 參 考 依 據, 此 專 案 至 94 年 度 仍 持 續 進 行 中 賡 續 落 實 本 市 聯 營 公 車 限 速 40 公 里 政 策, 每 月 派 員 至 各 公 車 單 位 抽 查 前 月 份 行 車 紀 錄 紙, 各 公 車 單 位 平 均 每 日 行 車 超 過 規 定 速 度 之 車 輛 數 占 抽 查 車 輛 數 5% 以 上 者, 依 公 路 法 處 分, 本 項 查 核 紀 錄 亦 列 入 年 度 公 車 營 運 服 務 指 標 評 鑑 辦 理 為 提 醒 駕 駛 員 注 意 行 車 安 全, 各 公 車 業 者 已 完 成 公 車 不 超 速, 路 口 讓 行 人 標 語 貼 紙 張 貼, 亦 於 行 車 安 全 業 務 檢 查 時, 稽 核 各 公 車 業 者 落 實 情 況 賡 續 辦 理 公 車 駕 駛 員 再 教 育, 每 年 度 辦 理 3 期, 共 300 人 次, 以 有 肇 事 紀 錄 之 駕 駛 員 為 召 訓 對 象,94 年 度 第 1 期 已 於 5 月 19 日 舉 辦 市 政 府 轉 運 站 動 土 : 市 府 轉 運 站 BOT 案 為 國 內 依 促 參 法 辦 理 之 首 宗 車 站 多 目 標 開 發 案, 該 基 地 依 多 目 標 使 用 方 案 闢 建 為 轉 運 站 及 附 屬 商 場 設 施, 於 93 年 8 月 11 日 與 統 一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締 約, 並 交 由 該 公 司 興 建 營 運, 預 定 97 年 4 月 啟 用 849
50 提 高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品 質 : 本 府 獲 新 光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捐 贈 2 輛 身 心 障 礙 小 型 冷 氣 車, 並 於 94 年 5 月 24 日 加 入 營 運 服 務 行 列, 使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小 型 冷 氣 車 車 隊 規 模 達 92 輛 另 開 發 預 約 訂 車 作 業 排 班 調 度 乘 客 共 乘 查 詢 及 GPS 車 輛 管 理 等 系 統, 並 自 94 年 7 月 5 日 起 增 設 開 放 趟 次 查 詢 系 統 上 網 公 告 每 日 可 預 約 車 趟, 作 業 更 加 透 明 計 程 車 營 運 管 理 執 行 臺 北 市 交 通 安 全 行 易 網 - 計 程 車 營 運 安 全 與 派 遣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案 : 本 市 93 年 獲 交 通 部 補 助 1000 萬 元, 辦 理 臺 北 市 交 通 安 全 行 易 網 - 計 程 車 營 運 安 全 與 派 遣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案, 建 置 規 模 300 輛 之 衛 星 派 遣 車 隊, 並 於 94 年 4 月 27 日 辦 理 開 臺 儀 式 及 宣 導 活 動 推 動 梅 花 計 程 車 試 辦 計 畫 : 為 促 進 計 程 車 市 場 多 元 化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本 市 推 動 梅 花 計 程 車 試 辦 計 畫, 凡 符 合 車 好 及 服 務 好 之 條 件, 發 給 梅 花 貼 紙 識 別 標 識 貼 於 車 前 擋 風 玻 璃 上, 供 乘 客 辨 識 搭 乘, 已 自 94 年 4 月 27 日 起 正 式 上 路, 預 計 試 辦 至 年 底 評 估 成 效 提 高 計 程 車 服 務 品 質 計 畫 為 讓 乘 客 搭 車 安 心 並 增 加 更 多 計 程 車 客 源, 本 市 於 88 年 5 月 設 置 0800 智 慧 型 叫 車 轉 接 系 統, 至 94 年 6 月 已 有 101 萬 6,067 人 次 使 用 賡 續 辦 理 本 市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職 業 病 健 康 檢 查,94 年 度 由 署 立 臺 北 醫 院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及 私 立 中 心 診 所 博 仁 宏 恩 醫 院 等 5 家 醫 院, 共 提 供 1,393 位 名 額 辦 理 健 檢 業 務,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已 受 理 846 位 報 名 為 提 供 消 費 者 搭 乘 計 程 車 之 客 觀 資 訊,94 年 度 賡 續 辦 理 計 程 車 服 務 品 質 評 鑑 計 畫, 評 鑑 結 果 公 布 於 媒 體 提 供 民 眾 查 詢 參 考 大 直 計 程 車 服 務 站 重 新 啟 用 : 位 於 本 市 北 安 路 676 號 之 大 直 計 程 車 服 務 站, 因 配 合 捷 運 內 湖 線 工 程 施 作 而 拆 除, 目 前 已 原 地 重 建 並 於 94 年 1 月 1 日 起 重 新 啟 用 提 供 服 務,1 月 3 日 起 開 始 實 施 停 車 收 費 措 施 停 車 管 理 實 施 機 車 退 出 騎 樓 措 施 : 為 落 實 以 人 為 本 的 交 通 理 念, 本 市 自 88 年 底 起 逐 步 推 動 機 車 退 出 騎 樓 措 施,94 年 度 至 6 月 底 止 已 實 施 26 條 路 段, 實 施 路 段 長 度 公 里, 以 確 保 行 人 用 路 權 益 及 安 全 腳 踏 車 架 設 置 計 畫 : 為 推 動 本 市 腳 踏 車 政 策, 本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已 於 捷 運 站 周 邊 大 安 森 林 公 園 周 邊 信 義 計 畫 區 腳 踏 車 道 範 圍 青 少 年 育 樂 中 心 前 松 山 車 站 前 松 隆 平 面 機 慢 車 停 車 場 內 及 堤 外 河 濱 公 園 範 圍 等 地 區, 共 計 設 有 1,559 個 腳 踏 車 架 賡 續 興 建 路 外 停 車 場 : 本 期 興 建 完 成 艋 舺 公 園 振 興 公 園 等 2 座 地 下 停 車 場 及 中 山 北 路 2 段 42 巷 等 3 處 平 面 停 車 場 並 已 開 場 啟 用, 提 供 866 格 汽 車 停 車 位 110 格 機 車 停 車 位 賡 續 辦 理 停 車 資 訊 導 引 擴 建 計 畫 : 繼 信 義 計 畫 區 停 車 場 資 訊 導 引 系 統 工 程 試 辦 計 畫 獲 得 好 評 後, 持 續 推 動 陽 明 山 及 西 門 商 圈 停 車 場 資 訊 導 引 系 統 工 程, 預 計 於 94 年 底 竣 工 啟 用 實 施 路 邊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 為 整 頓 市 區 機 車 停 放 秩 序 及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本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於 93 年 12 月 15 日 及 94 年 1 月 1 日 起 分 別 在 信 義 商 圈 南 陽 街 周 邊 實 850
51 施 路 邊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措 施, 並 加 強 違 規 停 車 取 締, 已 大 幅 改 善 該 區 域 機 車 停 車 秩 序 PDA 開 單 作 業 計 畫 : 本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為 改 善 目 前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場 由 管 理 員 手 寫 開 單 作 業 之 不 便 及 增 進 停 車 費 網 頁 語 音 查 詢 系 統 服 務 市 民 之 時 效, 並 縮 短 收 費 管 理 員 巡 場 開 單 流 程, 特 規 劃 臺 北 市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場 開 立 補 繳 費 通 知 單 作 業 租 用 數 位 化 設 備 計 畫,94 年 8 月 交 送 第 一 批 100 具 PDA 機 具 研 究 規 劃 臺 北 市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場 租 用 悠 遊 卡 計 時 收 費 器 計 畫 : 悠 遊 卡 發 行 數 量 已 突 破 550 萬 張, 為 提 供 民 眾 多 元 化 之 路 邊 停 車 付 費 方 式, 免 除 攜 帶 零 錢 投 幣 困 擾, 本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與 臺 北 智 慧 卡 票 證 公 司 已 於 93 年 12 月 合 作 開 發 悠 遊 卡 停 車 收 費 計 時 器,94 年 5 月 4 日 於 本 市 敦 化 南 路 2 段 限 時 停 車 格 設 置 10 具 測 試 機 具 進 行 實 機 測 試, 預 計 94 年 底 前 第 一 批 200 具 悠 遊 卡 計 時 收 費 器 可 上 線 營 運,95 年 上 半 年 2,000 具 可 全 數 上 線 營 運 持 續 辦 理 路 邊 停 車 費 語 音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及 提 供 停 車 費 逾 期 前 自 動 提 醒 通 知 服 務 : 為 改 善 車 主 經 常 反 映 停 車 單 據 遺 失 或 遭 人 抽 單 卻 遭 罰 款 等 問 題, 本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建 置 路 邊 停 車 費 語 音 網 路 查 詢 系 統, 提 供 停 車 未 繳 費 資 訊 便 利 車 主 查 詢 實 施 以 來 平 均 每 月 減 少 13,979 件 逾 期 未 繳 費 之 告 發 件 數, 每 年 約 減 少 民 眾 1 億 元 罰 款 支 出, 落 實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效 率 建 置 堤 外 停 車 場 網 頁 登 錄 機 制 : 為 減 少 颱 風 或 豪 雨 導 致 本 市 堤 外 停 車 場 因 水 閘 門 關 閉, 部 分 車 輛 未 及 駛 離 而 遭 致 損 失, 本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於 94 年 3 月 建 置 堤 外 停 車 場 網 頁 登 錄 機 制, 並 整 合 各 立 體 地 下 停 車 場 之 緊 急 通 知 系 統, 本 項 服 務 截 至 6 月 底 止 登 錄 人 數 已 達 604 人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與 工 程 臺 北 國 際 龍 舟 錦 標 賽 活 動 期 間 交 通 維 持 : 2005 臺 北 國 際 龍 舟 錦 標 賽 於 94 年 6 月 10 日 至 12 日 假 基 隆 河 大 佳 河 濱 公 園 舉 辦, 為 利 各 水 門 車 輛 順 利 進 出 並 因 應 設 置 公 車 調 度 站 遊 覽 車 停 車 區 等 停 車 需 要, 於 活 動 期 間 實 施 會 場 及 周 邊 道 路 相 關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除 調 整 停 車 場 收 費 及 籲 請 民 眾 多 加 利 用 龍 舟 專 車 等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外, 本 府 警 察 局 每 日 亦 派 勤 30 個 崗 位, 指 揮 疏 導 周 邊 道 路 交 通 因 應 信 義 快 速 道 路 通 車 之 交 通 改 善 : 為 因 應 信 義 快 速 道 路 通 車 後 對 信 義 計 畫 區 之 交 通 衝 擊, 自 93 年 起 即 積 極 研 議 區 內 交 通 管 制 策 略, 包 括 信 義 路 ( 松 仁 路 至 松 德 路 ) 及 松 仁 路 ( 松 勤 路 至 信 義 路 ) 配 合 雙 側 削 減 綠 帶, 增 設 車 道 容 納, 並 建 置 信 義 快 速 道 路 及 信 義 計 畫 區 交 通 監 控 系 統 交 通 局 及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並 適 時 檢 討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時 制 等 相 關 交 通 管 制 策 略 信 義 快 速 道 路 通 車 已 大 幅 縮 短 文 山 區 及 信 義 計 畫 區 之 通 勤 時 間, 並 明 顯 疏 解 基 隆 路 水 源 快 速 道 路 及 臺 北 聯 絡 道 辛 亥 路 等 車 流 南 陽 特 區 實 施 機 車 退 出 騎 樓 及 機 車 收 費 措 施 : 為 改 善 南 陽 街 地 區 公 共 安 全, 本 府 特 成 立 南 陽 特 區 專 案,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起 於 南 陽 街 周 邊 道 路 實 施 機 車 退 出 騎 樓 及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措 施, 依 據 學 者 調 查 顯 示, 實 施 機 車 收 費 措 施 後, 認 為 有 助 於 行 人 步 行 環 境 改 善 者 占 66.13%, 對 於 贊 成 實 施 機 車 收 費 措 施 之 比 例 亦 由 實 施 前 之 44.18% 提 升 至 73.39%, 而 對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管 理 政 策 之 執 行 成 果 滿 意 度 高 達 85%, 顯 示 本 專 案 執 行 至 今 已 普 獲 民 眾 的 肯 定 推 動 公 車 專 用 道 後 續 路 網 計 畫 : 本 市 已 完 成 10 條 公 車 專 用 道, 在 公 車 營 運 效 851
52 率 交 通 安 全 等 方 面 均 已 深 獲 民 眾 肯 定 目 前 完 成 羅 斯 福 路 ( 興 隆 路 至 和 平 東 路 ) 公 車 專 用 道 委 外 設 計 及 發 包 興 建, 預 訂 95 年 初 完 工 通 車, 並 規 劃 和 平 東 路 至 愛 國 西 路 段 之 公 車 專 用 道 忠 孝 東 西 路 公 車 專 用 道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案 已 完 成 發 包, 將 於 94 年 底 完 成 細 部 設 計, 又 配 合 中 央 補 助 款, 忠 孝 西 路 段 公 車 專 用 道 將 於 94 年 下 半 年 先 行 施 作 改 善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與 設 施 持 續 辦 理 行 人 號 誌 加 裝 倒 數 計 時 顯 示 器 : 為 提 高 行 人 穿 越 道 路 之 安 全 性, 本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至 93 年 底 共 完 成 1,426 處 路 口 ; 本 期 已 施 工 47 處 路 口, 94 年 下 半 年 預 計 通 知 施 作 43 處 路 口 持 續 辦 理 LED 燈 面 號 誌 燈 汰 換 工 程 :LED 號 誌 具 有 節 省 能 源 增 加 使 用 壽 命 及 提 升 亮 度 加 強 駕 駛 者 辨 識 能 力 之 優 點, 至 93 年 底 共 計 完 成 1,005 處 路 口 ; 本 期 已 施 工 62 處 路 口,94 年 度 下 半 年 預 計 通 知 38 處 路 口 易 肇 事 地 點 改 善 : 本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本 期 已 針 對 本 市 建 國 南 路 / 和 平 東 路 敦 化 北 路 / 南 京 東 路 敦 化 北 路 / 八 德 路 環 南 堤 外 便 道 仰 德 大 道 光 復 橋 下 路 段 堤 外 機 車 專 用 便 道 敬 業 二 路 與 樂 群 三 路 口 及 福 林 橋 與 中 山 北 路 5 段 699 巷 口 等 肇 事 地 點, 增 設 交 通 設 施, 簡 化 車 流 動 線, 減 少 肇 事 發 生 道 路 系 統 安 全 設 施 改 善 : 為 提 升 市 區 道 路 行 車 安 全, 本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於 道 路 適 當 地 點 設 置 座 式 反 光 島 標 反 光 路 面 標 記 靠 右 行 駛 標 誌 及 強 化 玻 璃 反 光 路 面 標 記 ; 本 期 已 完 成 中 山 南 北 路 承 德 路 1 至 3 段 重 陽 橋 中 社 路 環 河 北 路 至 善 路 堤 外 便 道 ( 市 民 大 道 至 桂 林 路 ) 中 正 橋 福 和 橋 復 興 南 路 建 國 北 路 及 敦 化 南 路 等 幹 道 安 全 設 施 整 頓 主 要 幹 道 標 誌 : 為 提 供 用 路 人 適 當 之 道 路 使 用 資 訊, 本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持 續 檢 討 各 類 標 誌 與 現 有 路 燈 路 樹 號 誌 桿 等 之 相 對 位 置 與 功 能, 進 行 共 桿 整 頓 處 理, 本 期 已 完 成 忠 誠 路 基 隆 路 與 研 究 院 路 等 24 條 道 路 標 誌 整 頓, 並 配 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109 條 修 訂, 逐 步 進 行 本 市 9 條 隧 道 15 條 調 撥 車 道 及 7 處 車 行 地 下 道 設 置 紅 底 白 字 開 頭 燈 標 誌 工 程 推 動 本 市 既 有 快 速 道 路 信 義 計 畫 區 信 義 支 線 交 通 監 控 系 統 工 程 : 為 有 效 掌 握 本 市 既 有 快 速 道 路 系 統 信 義 商 圈 及 信 義 快 速 道 路 通 車 之 即 時 交 通 狀 況, 本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陸 續 將 前 揭 道 路 路 網 全 面 納 入 監 控 範 圍, 於 道 路 上 裝 設 閉 路 電 視 資 訊 可 變 標 誌 車 輛 偵 測 器 等 先 進 交 通 管 理 系 統 加 強 觀 光 旅 遊 管 理 推 動 河 濱 休 閒 腳 踏 車 運 動 建 置 本 市 環 河 腳 踏 車 道 路 網 :93 年 完 成 河 濱 腳 踏 車 道 100 公 里 興 建 計 畫 後, 目 前 環 河 腳 踏 車 道 路 網 尚 有 3 處 未 連 通,94 年 已 申 請 體 委 會 補 助 款 及 本 府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積 極 辦 理 腳 踏 車 道 路 網 連 通 工 程, 預 計 至 95 年 完 成 質 與 服 務 功 能 的 提 升 :94 年 藉 由 河 濱 腳 踏 車 道 導 覽 牌 里 程 標 示 及 景 福 租 借 站 之 設 置, 加 強 河 濱 腳 踏 車 道 騎 乘 資 訊 的 提 供, 並 配 合 腳 踏 車 租 借 處 設 立, 提 供 完 整 的 服 務 機 能 推 動 腳 踏 車 租 借 服 務 : 本 市 原 有 大 佳 觀 山 美 堤 華 中 木 柵 等 5 處 河 濱 腳 踏 車 租 借 站, 本 期 又 增 設 關 渡 及 大 稻 程 2 處 ; 另 為 提 升 租 借 服 務 品 質, 北 市 縣 亦 同 步 實 施 甲 地 租 車, 乙 地 還 車 之 便 民 服 務 措 施 852
53 辦 理 腳 踏 車 推 廣 活 動 : 為 推 廣 本 市 河 濱 腳 踏 車 活 動 及 行 銷 建 設 成 果, 於 94 年 4 月 23 日 舉 辦 河 濱 騎 趣 百 分 百 - 歡 慶 臺 北 市 河 濱 腳 踏 車 道 破 百 公 里 騎 乘 活 動 推 動 藍 色 公 路 營 運 : 藍 色 公 路 目 前 有 淡 水 河 航 線 及 基 隆 河 航 線, 每 月 搭 載 近 3,500 餘 人 次, 淡 水 河 航 線 平 常 日 係 以 團 體 預 約 包 船 為 主, 例 假 日 則 行 駛 固 定 4 個 航 班 基 隆 河 航 線 平 常 日 固 定 1 航 班, 例 假 日 則 固 定 開 航 3 航 班 重 新 改 善 圓 山 風 景 區 公 共 設 施, 提 供 優 質 舒 適 休 閒 活 動 場 區 : 目 前 圓 山 風 景 區 步 道 計 4,610 公 尺, 運 動 平 臺 約 251 處, 預 定 2 年 內 將 風 景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整 修 完 成, 包 括 步 道 整 修 排 水 改 善 危 險 邊 坡 改 善 及 景 觀 臺 與 指 示 標 誌 等 建 置 本 市 觀 光 旅 遊 ( 中 英 日 文 ) 觀 光 入 口 網 站 : 為 方 便 中 外 旅 客 蒐 集 本 市 觀 光 旅 遊 資 訊, 特 建 置 中 英 日 文 版 臺 北 旅 遊 網 站 ( 介 紹 本 市 自 然 文 化 田 園 及 都 市 景 觀 美 食 購 物 捷 運 住 宿 等 資 訊, 提 供 旅 館 景 點 導 覽 解 說 等 之 線 上 預 約 與 行 程 建 議 及 360 度 虛 擬 導 覽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推 廣 本 期 本 市 6 處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共 服 務 23,000 人 次, 較 93 年 同 期 成 長 102% 本 府 與 外 貿 協 會 合 作, 於 臺 北 國 際 汽 機 車 零 配 件 展 覽 會 臺 北 國 際 電 腦 展 覽 會 與 臺 北 國 際 食 品 機 械 暨 科 技 展 覽 會 等 3 大 型 國 際 展 覽 中 成 立 特 展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捷 運 監 理 執 行 捷 運 系 統 定 期 安 全 檢 查 : 為 有 效 監 督 捷 運 行 車 安 全, 本 府 交 通 局 每 年 於 4 月 份 邀 集 府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檢 查 小 組, 對 臺 北 捷 運 公 司 進 行 系 統 行 車 保 安 及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等 檢 查, 檢 查 重 點 包 含 委 員 提 出 之 重 大 缺 失 改 善 事 項 一 般 缺 失 改 善 事 項, 檢 查 完 畢 後 責 請 該 公 司 按 季 提 報 辦 理 情 形, 列 管 其 執 行 成 效, 委 員 建 議 事 項 並 列 入 下 年 度 定 期 檢 查 項 目, 以 提 高 捷 運 系 統 之 行 車 安 全 執 行 捷 運 臨 時 檢 查 : 為 進 一 步 監 督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之 經 營 與 安 全, 本 期 交 通 局 依 據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經 營 維 護 與 安 全 監 督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每 月 對 捷 運 公 司 實 施 臨 時 檢 查, 檢 查 重 點 包 括 電 扶 梯 搭 乘 安 全 地 板 濕 滑 安 全 通 告 傳 遞 及 緊 急 停 車 按 鈕 使 用 宣 導 等 項, 檢 查 完 畢 即 通 知 捷 運 公 司 檢 討 改 善 ; 另 亦 配 合 捷 運 公 司 年 度 稽 查 重 點 工 作 持 續 實 施 整 體 檢 查, 以 督 促 改 善 設 施 及 管 理, 提 供 乘 客 舒 適 安 全 之 乘 車 環 境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與 宣 導 強 化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及 宣 導 : 為 減 少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特 針 對 93 年 發 生 事 故 的 車 種 及 行 為 加 強 宣 導 重 點 項 目 有 行 人 優 先 路 權 酒 後 不 開 車 機 車 行 車 安 全 不 飆 車 等, 除 向 交 通 部 道 安 委 員 會 爭 取 經 費, 亦 積 極 結 合 民 間 公 益 團 體 力 量 及 資 源, 共 同 建 立 禮 讓 之 交 通 觀 念, 營 造 安 全 的 交 通 環 境 賡 續 推 動 汽 車 駕 駛 訓 練 工 作 : 本 期 本 市 汽 車 駕 駛 訓 練 中 心 辦 理 各 項 講 習 之 成 效 為 : 辦 理 汽 車 駕 駛 教 練 師 資 培 訓 班 2 期, 結 訓 學 員 48 人 受 交 通 大 隊 委 託 辦 理 臺 北 市 營 業 小 客 車 駕 駛 人 職 前 講 習 21 期, 計 訓 練 2,163 人 辦 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160 期, 計 訓 練 5,247 人 853
54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英 語 會 話 初 級 班 辦 理 2 期, 計 54 人 參 訓,27 人 結 訓 公 車 駕 駛 人 行 車 安 全 研 習 於 94 年 5 月 19 日 辦 理, 受 訓 駕 駛 員 97 人 新 開 辦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日 語 會 話 班 : 分 別 於 3 月 及 5 月 辦 理 2 期, 計 54 人 參 訓 47 人 結 訓 腳 踏 車 安 全 騎 乘 訓 練 : 為 教 導 學 童 安 全 正 確 及 健 康 的 騎 乘 腳 踏 車, 並 灌 輸 學 童 相 關 交 通 安 全 法 令 常 識, 本 期 本 市 汽 車 駕 駛 訓 練 中 心 計 辦 理 38 校 次, 共 5,113 人 次 參 加 宣 導 訓 練 學 校 交 通 安 全 推 廣 : 為 培 養 學 童 正 確 交 通 安 全 觀 念, 提 升 本 市 之 交 通 安 全 環 境, 本 期 本 市 汽 車 駕 駛 訓 練 中 心 計 辦 理 215 校 次 之 學 校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演 練, 共 31,571 人 次 參 加 機 車 安 全 騎 乘 宣 導 : 為 有 效 落 實 青 少 年 族 群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養 成 訓 練 及 其 肇 事 防 制 工 作, 本 期 計 辦 理 高 中 職 機 車 安 全 騎 乘 校 園 宣 導 總 計 13 校 次, 共 9,925 人 次 參 加 加 強 公 路 監 理 業 務 管 理 與 戶 政 機 關 合 作 辦 理 駕 行 照 地 址 異 動 登 記 : 本 市 監 理 處 與 中 正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自 94 年 4 月 11 日 起 聯 合 試 辦 市 民 遷 徙 戶 口 後, 可 同 時 申 辦 駕 行 照 地 址 變 更 手 續 本 案 俟 試 辦 6 個 月 後, 再 評 估 與 全 市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一 併 實 施 之 可 能 性 駕 訓 班 團 體 考 照 管 理 資 訊 化 : 為 提 升 派 督 考 民 營 駕 訓 班 之 考 驗 品 質 及 防 止 弊 端, 本 市 監 理 處 自 94 年 5 月 4 日 起 試 辦 駕 訓 班 團 考 遠 端 線 上 監 控 系 統, 透 過 遠 端 線 上 監 控 功 能, 使 駕 訓 班 團 體 考 照 過 程 更 公 正 嚴 謹 且 公 開 透 明 強 力 稽 查 取 締 營 業 大 客 車 標 示 及 行 車 安 全 設 備 : 為 有 效 落 實 營 業 大 客 車 行 車 安 全 管 理 監 督 機 制, 保 障 乘 客 安 全, 同 時 配 合 汽 車 運 輸 業 管 理 規 則 修 正 及 執 行 交 通 部 營 業 大 客 車 大 貨 車 ( 砂 石 車 ) 加 強 違 規 稽 查 及 行 車 安 全 管 理 行 動 計 畫, 本 府 自 94 年 6 月 7 月 實 施 強 力 稽 查 營 業 大 客 車 未 標 示 設 置 申 訴 電 話 駕 駛 姓 名 及 車 輛 之 緊 急 逃 生 安 全 設 備 本 次 強 力 取 締 作 業 計 攔 檢 稽 查 行 駛 本 市 市 區 之 營 業 大 客 車 2,997 輛 次, 查 獲 未 依 規 定 標 示 相 關 資 料 之 違 規 案 件 119 件 實 施 試 辦 假 日 機 車 考 照 計 畫 : 為 適 應 民 眾 假 日 考 照 之 需 求, 本 期 本 市 監 理 處 試 辦 假 日 機 車 考 照 6 次, 共 服 務 481 人 次 對 於 假 日 機 車 考 照 是 否 繼 續 辦 理 或 委 託 民 營 駕 訓 班 辦 理, 現 正 評 估 可 行 方 案 落 實 交 通 裁 罰 業 務 交 通 違 規 案 件 處 理 績 效 : 本 期 違 規 入 案 件 數 為 1,199,260 件, 處 理 違 規 案 件 結 案 數 為 1,506,546 件, 裁 罰 金 額 達 20 億 餘 元 另 為 提 升 民 眾 繳 納 交 通 違 規 罰 鍰 之 便 利 性, 本 府 已 陸 續 推 出 多 項 自 動 繳 納 措 施, 包 括 郵 局 即 時 連 線 即 時 銷 案 超 商 代 收 罰 鍰 ATS/ATM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納 罰 鍰 網 際 網 路 及 電 話 語 音 轉 帳 繳 納 罰 鍰 臺 北 銀 行 即 時 連 線 即 時 銷 案 民 營 銀 行 及 民 眾 郵 寄 匯 票 繳 納 罰 鍰 汽 車 檢 驗 廠 代 收 交 通 違 規 罰 鍰 業 務 萊 爾 富 超 商 實 施 即 時 連 線 代 收 違 規 罰 鍰 等 本 期 民 眾 利 用 各 種 自 動 繳 納 管 道, 繳 納 違 規 罰 鍰 件 數 計 719,772 件, 代 收 罰 鍰 金 額 達 8 億 餘 元 交 通 違 規 罰 鍰 專 案 催 繳 執 行 情 形 交 通 催 收 違 規 罰 款 ( 累 計 違 規 件 數 10 件 以 上 ) 繳 款 結 案 計 1,562 案, 罰 鍰 收 入 854
55 44,278,520 元 本 期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案 件 計 2,315 案, 金 額 為 120,205,248 元, 較 去 年 同 期 成 長 85% 截 至 94 年 6 月 止 200 名 違 規 大 戶 催 繳 作 業 已 完 成 200 案, 執 行 率 100%, 第 7 期 已 完 成 催 繳 程 序 計 81 案, 執 行 率 40.5% 捌 社 政 推 動 平 宅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94 年 4 月 29 日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就 安 康 平 宅 改 造 暨 改 建 計 畫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加 強 美 化 平 宅 街 巷 道 景 觀, 增 加 社 區 照 明 綠 美 化 改 善 建 築 物 外 觀 及 平 宅 老 舊 設 施 之 更 換 等 由 於 本 府 社 會 局 平 宅 社 工 員 及 經 費 有 限, 為 加 強 平 宅 輔 導 工 作, 將 引 介 社 會 資 源, 包 括 人 力 財 力 等, 開 發 社 區 志 工 人 力, 結 合 資 源 團 體 大 學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籌 辦 各 類 活 動, 並 鼓 勵 民 間 團 體 投 入, 以 提 供 全 面 完 善 之 服 務 實 施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生 活 重 建 方 案 建 構 社 區 化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系 統 : 由 受 託 單 位 協 助 建 構 幼 托 園 所 與 區 域 內 早 療 相 關 服 務 網 絡, 提 供 托 兒 所 專 業 支 援 諮 詢 服 務 家 庭 服 務 及 社 區 教 育 宣 導 建 構 成 人 統 整 性 社 區 生 活 重 建 方 案 : 整 合 身 心 障 礙 成 人 個 管 服 務 與 轉 銜 服 務, 並 將 臨 時 及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項 目 酌 予 修 正, 以 更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需 求 多 元 化 及 普 及 化 的 老 人 服 務 措 施 持 續 推 動 銀 賓 專 案 :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已 有 牙 醫 診 所 百 貨 保 健 用 品 及 計 程 車 無 線 電 臺 等 847 家 民 間 場 所 及 公 部 門 加 入 廣 設 老 人 活 動 據 點 : 為 增 進 老 人 社 會 參 與 及 休 閒 娛 樂, 廣 設 老 人 活 動 據 點 以 滿 足 本 市 長 者 休 閒 活 動 空 間 之 需 求, 提 升 長 者 社 會 參 與 機 會, 至 94 年 6 月 底 為 止, 本 府 社 會 局 補 助 老 人 活 動 據 點 已 達 69 處, 並 分 2 梯 次 提 出 申 請 計 畫, 以 期 廣 結 更 多 民 間 單 位 參 與 辦 理 獨 居 失 能 長 者 社 區 互 助 與 支 持 性 方 案 : 透 過 補 助 方 式 強 化 老 人 社 區 照 顧 資 源 及 網 絡 之 建 構, 落 實 在 地 老 化 政 策, 並 藉 由 支 持 及 充 實 家 庭 照 顧 資 源, 以 紓 緩 照 顧 者 壓 力, 增 進 家 庭 其 他 成 員 與 長 者 之 互 動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計 補 助 19 個 單 位 共 23 個 方 案 持 續 推 廣 長 青 志 工 : 運 用 長 青 志 工 協 助 社 會 局 老 人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獨 居 長 者 問 安 櫃 臺 諮 詢 活 動 協 助 保 健 服 務 等 截 至 94 年 6 月 計 有 245 名 志 工 投 入, 累 計 服 務 110,768 人 次 ; 另 結 合 銀 髮 貴 人 53 位 至 本 市 46 個 單 位 提 供 薪 傳 服 務, 開 設 85 班, 累 計 服 務 15,720 人 次 社 區 照 顧 多 元 化 : 針 對 失 能 老 人, 提 供 日 間 等 各 類 專 業 及 互 助 型 的 照 顧 措 施, 透 過 整 體 評 估 機 制 之 建 立, 引 導 民 眾 對 於 機 構 照 顧 服 務 之 合 理 使 用, 並 加 強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之 提 供 ; 另 透 過 各 種 獎 勵 措 施, 鼓 勵 機 構 提 供 多 元 化 服 務, 如 失 智 長 者 照 護 專 區 精 障 長 者 照 護 專 區 等, 以 期 提 供 更 適 切 之 服 務,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共 有 11 家 機 構 提 出 申 請,4 家 核 定 補 助 提 升 幼 兒 托 育 品 質, 推 動 社 區 親 職 教 育 試 辦 私 立 托 兒 機 構 評 鑑 先 期 輔 導, 全 面 提 升 托 兒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 為 積 極 落 實 托 855
56 兒 機 構 評 鑑 制 度, 全 面 提 升 托 兒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94 年 度 起 實 施 評 鑑 先 期 輔 導, 並 縮 短 各 托 育 機 構 評 鑑 時 間, 至 少 每 3 年 接 受 一 次 評 鑑 ; 另 依 新 頒 訂 之 臺 北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評 鑑 及 獎 勵 辦 法, 自 94 年 起 經 評 鑑 為 丙 丁 等 者, 予 以 輔 導 並 限 期 改 善, 仍 未 改 善 者 公 告 名 稱 以 托 育 機 構 為 基 礎, 推 動 家 庭 服 務 及 親 職 教 育 方 案 : 配 合 托 育 服 務 網 活 動 方 案, 推 廣 生 命 教 育 與 親 子 共 讀 計 畫 辦 理 新 移 民 家 庭 親 職 教 育 計 畫 弱 勢 家 庭 關 懷 及 親 子 活 動, 以 增 進 家 庭 親 職 功 能, 提 升 親 子 關 係 及 家 庭 生 活 品 質 推 動 弱 勢 家 庭 友 伴 支 持 方 案 為 建 立 社 區 弱 勢 家 庭 關 懷 機 制, 結 合 公 私 部 門 力 量, 發 掘 轉 介 社 區 的 高 風 險 家 庭, 共 辦 理 14 場 說 明 會 1 場 社 區 工 作 共 識 研 討 會 議 1 場 動 員 社 區 系 統 會 議 及 記 者 會 ; 另 94 年 5 月 委 託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基 金 會, 提 供 社 區 內 高 風 險 家 庭 輔 導 服 務, 以 專 責 人 力 提 供 是 類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服 務, 截 至 94 年 6 月 為 止, 已 接 觸 28 個 家 庭 並 提 供 輔 導, 累 積 案 量 共 111 件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移 民 女 性 暨 其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已 核 定 補 助 8 個 方 案, 共 1,308,530 元 ; 另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婦 女 福 利 暨 單 親 支 持 性 服 務,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已 核 定 補 助 11 個 方 案, 共 782,750 元 擴 大 社 區 互 助 與 資 源 整 合 為 落 實 社 區 人 照 顧 社 區 人 之 社 區 互 助 精 神, 自 92 年 度 起 輔 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執 行 社 區 長 者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送 共 餐 服 務, 並 協 助 弱 勢 者 考 取 中 餐 丙 級 廚 師 證 照, 儲 備 就 業 能 力 94 年 度 計 15 個 協 會 執 行 送 餐 服 務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陶 藝 技 能 培 訓, 提 供 服 務 505 人,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累 計 服 務 51,642 人 次 持 續 推 動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功 能 整 合, 建 構 社 區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 自 94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中 山 區 及 松 山 區 之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及 老 人 服 務 中 心 實 驗 方 案, 期 能 快 速 建 置 該 區 個 案 服 務 輸 送 網 絡, 以 評 估 其 他 各 區 內 個 案 服 務 資 源 合 作 之 可 能 性 ; 另 為 整 合 區 域 內 服 務 輸 送 網 絡, 各 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除 建 置 區 域 資 源 清 單 外, 亦 檢 視 區 域 內 資 源 的 能 量 潛 力 及 分 布 配 置 情 形, 並 針 對 區 域 內 問 題 需 求, 評 估 社 區 所 需 之 資 源 及 資 源 發 展 整 合 之 策 略 持 續 推 動 福 利 聯 合 國, 整 合 民 間 團 體 資 源 協 助 推 動 福 利 工 作 本 期 合 作 團 體 計 148 團 次 新 結 盟 單 位 計 24 個 執 行 方 案 計 152 個 結 合 資 源 包 括 人 力 物 力 及 財 力 合 計 約 16,319,755 元 殯 葬 文 化 再 提 升 殯 儀 館 工 作 人 員 專 業 形 象 塑 造 : 為 提 升 服 務 形 象,94 年 本 府 社 會 局 所 屬 殯 葬 處 已 全 面 穿 著 服 務 背 心 及 持 續 綠 美 化 館 區 環 境 ; 另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顧 問 團, 針 對 殯 儀 館 整 體 景 觀 環 境 進 行 檢 討 改 善 e 化 層 面 再 擴 充 : 以 推 展 各 類 規 費 計 算 之 電 子 化 提 升 單 一 窗 口 作 業 便 利 民 眾 申 請 及 節 約 等 候 時 間 為 宗 旨 目 前 已 完 成 各 類 規 費 計 算 之 電 子 化 作 業, 以 更 準 確 並 易 操 作 繼 續 加 強 推 動 環 保 葬 法 : 推 動 兼 顧 人 文 追 思 與 環 境 保 護 之 葬 法, 本 期 計 101 位 往 生 者 實 施 樹 灑 葬 ; 另 94 年 度 聯 合 海 葬 於 5 月 26 日 辦 理, 計 有 28 位 往 生 者 實 施 海 葬 856
57 結 合 宗 教 團 體 推 動 儀 俗 改 革 : 為 節 約 市 民 喪 葬 費 用 改 善 殯 葬 禮 儀, 本 期 辦 理 市 民 聯 合 奠 祭 65 場 次 ; 另 為 推 動 佛 化 聯 合 奠 祭, 由 法 鼓 山 文 教 基 金 會 及 財 團 法 人 淨 土 宗 文 教 基 金 會 共 辦 理 佛 化 聯 合 奠 祭 各 1 場 次, 目 前 持 續 辦 理 中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強 化 服 務 人 民 團 體, 推 動 e 化 : 為 落 實 積 極 開 放, 高 度 自 治 有 效 管 理 的 趨 勢, 結 合 電 腦 科 技 協 助 各 類 人 民 團 體 e 化, 會 務 電 子 化, 選 舉 電 腦 計 票 作 業, 建 立 專 屬 網 站, 提 供 便 捷 服 務 系 統, 讓 市 民 與 本 府 之 溝 通 平 臺 更 為 順 暢, 拓 展 團 體 服 務 網 絡 協 助 低 收 入 戶 第 二 代 出 人 頭 地, 積 極 脫 貧 : 積 極 協 助 本 市 低 收 入 戶 第 二 代 青 年 學 子 脫 離 貧 窮, 累 積 個 人 人 力 資 本, 結 合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公 益 慈 善 基 金 會 辦 理 出 人 頭 地 發 展 帳 戶 專 案, 贊 助 14,400,000 元, 鼓 勵 有 動 機 向 學 之 低 收 入 戶 第 二 代 子 女, 藉 由 工 讀 所 得 定 期 儲 蓄, 並 運 用 於 教 育 及 就 業 準 備, 於 助 人 自 助 的 精 神 下, 協 助 快 速 有 效 累 積 資 產 並 進 行 自 我 教 育 投 資 發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系 統 : 建 構 社 區 化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系 統 及 建 構 成 人 統 整 性 社 區 生 活 重 建 方 案 建 構 整 合 普 及 多 元 跨 專 業 之 老 人 服 務 與 支 持 性 方 案, 鼓 勵 更 多 民 間 單 位 參 與 提 供 新 移 民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及 多 語 言 之 外 語 諮 詢, 以 建 構 完 善 且 全 面 之 新 移 民 福 利 服 務 網 絡 完 成 公 托 轉 型 方 案 :92 年 12 月 25 日 確 認 將 19 所 公 托 轉 型 整 併 為 12 所, 將 於 94 年 度 完 成 6 所 95 年 完 成 第 7 所 轉 型, 並 優 先 協 助 轉 介 公 立 幼 托 機 構, 惟 如 選 擇 轉 托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者, 每 月 提 供 3,200 元 之 差 額 補 助, 上 限 至 該 名 幼 兒 進 入 小 學 為 止 社 區 保 母 : 本 府 為 提 升 本 市 保 母 托 育 服 務 品 質, 建 構 社 區 化 家 庭 托 育 服 務 輸 送 網 絡, 提 供 保 母 及 家 長 得 就 近 取 得 有 關 幼 兒 送 托 之 資 訊, 由 社 會 局 於 89 年 度 起 結 合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辦 理 社 區 保 母 支 持 與 督 導 體 系 方 案, 以 落 實 基 礎 訓 練 媒 合 轉 介 支 持 督 導 三 合 一 服 務 的 理 念 94 年 度 起 本 市 加 強 推 動 保 母 組 成 支 持 小 組, 以 利 促 進 保 母 間 彼 此 學 習 成 長 及 支 持, 維 護 兒 童 托 育 權 益 落 實 兒 少 保 護 機 制, 加 強 責 任 通 報 宣 導 擴 大 社 區 互 助 與 資 源 連 結 : 透 過 社 區 營 造 及 社 區 自 主 參 與 之 精 神, 鼓 勵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設 置 社 區 關 懷 站, 並 持 續 推 動 臺 北 福 利 聯 合 國, 作 為 資 源 結 合 之 重 要 機 制 打 造 臺 北 銀 座, 發 揚 廣 慈 精 神 : 賡 續 協 助 有 意 願 搬 遷 之 住 民 優 先 轉 出, 積 極 媒 合 轉 介 單 位, 維 持 住 民 照 顧 與 福 利 品 質, 並 配 合 廣 慈 基 地 開 發 與 後 續 招 商 作 業 之 規 劃 殯 葬 文 化 再 提 升 : 持 續 推 展 節 約 土 地 且 兼 顧 景 觀 之 樹 葬 及 海 葬 等 環 保 葬 法, 並 加 強 宣 導 不 用 三 牲 祭 品 使 用 鮮 花 素 果, 多 一 份 誠 意 多 一 分 環 保 的 觀 念 落 實 責 任 通 報 及 跨 專 業 合 作, 補 強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網 絡 功 能 統 整 區 域 資 源 及 服 務 輸 送 網 絡, 提 供 高 風 險 家 庭 預 防 性 服 務 857
58 玖 勞 工 行 政 新 制 舊 制 有 備 無 患, 退 休 有 保 障 退 休 金 係 提 供 勞 工 老 年 退 休 生 活 之 保 障, 現 行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退 休 金 給 付, 雖 屬 強 制 雇 主 預 先 提 撥 準 備, 惟 我 國 中 小 企 業 ( 員 工 100 人 以 下 ) 占 76.73%( 其 中 員 工 未 滿 10 人 者 占 49.64%), 企 業 平 均 經 營 年 限 不 長, 且 勞 工 流 動 率 高, 以 致 符 合 退 休 條 件 者 不 多, 復 因 雇 主 考 量 給 付 退 休 金 成 本, 常 導 致 資 遣 解 僱 勞 工, 致 衍 生 勞 資 爭 議, 迭 受 批 評 90 年 8 月 25 日 經 濟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達 成 改 制 共 識, 將 勞 工 退 休 制 度, 朝 向 由 雇 主 為 勞 工 個 人 提 繳 退 休 金, 並 規 劃 可 攜 帶 式 制 度 立 法 院 亦 於 93 年 6 月 11 日 三 讀 通 過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7 月 1 日 經 總 統 公 布,94 年 7 月 1 日 正 式 實 施 ( 即 通 稱 之 新 制 ) 惟 94 年 7 月 1 日 前, 即 在 職 場 上 工 作 之 勞 工, 依 其 年 資 得 否 請 領 退 休 金? 仍 受 限 於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範, 勞 工 需 於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繼 續 工 作 達 法 定 年 齡 或 年 資, 才 能 向 雇 主 一 次 請 領 退 休 金, 而 是 否 可 確 定 領 得 退 休 金, 雇 主 提 撥 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即 為 關 鍵 ; 故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第 13 條 特 別 規 定 : 雇 主 應 依 選 擇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退 休 制 度 與 保 留 適 用 本 條 例 前 工 作 年 資 之 勞 工 人 數 工 資 工 作 年 資 流 動 率 等 因 素, 精 算 其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之 提 撥 率, 繼 續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按 月 於 5 年 內 足 額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以 作 為 支 付 退 休 金 之 用 ( 即 通 稱 之 舊 制 ) 在 新 舊 制 度 交 替 過 程, 勞 工 權 益 保 護 為 本 府 最 重 要 之 關 注 事 務, 因 而 產 生 之 勞 資 爭 議 協 助 及 確 保 選 擇 舊 制 之 勞 工 退 休 權 益, 本 府 責 無 旁 貸, 並 由 勞 工 局 貫 徹 下 列 因 應 措 施 : 宣 導 新 制 184 場 次 : 透 過 新 聞 發 布 電 臺 訪 問 call in 勞 工 電 影 院 播 放 短 片 專 班 研 討 會 等 方 式 全 面 宣 導, 促 使 社 會 大 眾 ( 尤 其 是 雇 主 ) 了 解 新 制 內 涵, 依 限 完 成 雇 用 員 工 新 舊 制 選 擇, 並 自 7 月 起 開 立 指 定 專 用 帳 戶, 為 每 位 員 工 提 繳 6 % 退 休 金 其 中 並 特 別 針 對 原 住 民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學 員 養 護 機 構 及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人 事 單 位 專 案 宣 導 結 合 資 源 廣 泛 電 話 諮 詢 : 結 合 本 府 1999 市 政 服 務 專 線, 依 照 題 庫 作 概 略 性 答 復, 如 需 進 一 步 解 說, 則 轉 由 勞 工 局 設 立 的 5 支 專 線 電 話, 由 專 人 詳 加 說 明, 並 提 供 解 答 執 行 5 年 足 額 提 撥 退 休 準 備 金, 確 保 選 擇 舊 制 的 勞 工 朋 友 權 益 針 對 本 市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投 保 之 人 數, 由 多 而 寡 5 年 5 階 段 方 式 逐 一 清 查 稽 催, 依 法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每 日 辦 理 4 場 次 之 現 場 說 明 會, 教 導 民 眾 填 寫 設 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相 關 表 格 錄 製 說 明 短 片 及 VCD, 分 送 事 業 單 位 運 用, 並 放 置 於 勞 工 局 網 站 首 頁, 供 民 眾 上 網 查 詢 編 印 勞 退 Q&A 宣 導 小 冊, 並 放 置 於 該 局 網 站 首 頁 供 民 眾 下 載 參 考 規 劃 勞 退 專 案 檢 查 : 加 強 查 核 雇 主 有 無 規 避 設 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及 其 他 違 法 行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提 升 企 業 定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比 率 : 針 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不 足 額 之 公 私 立 858
59 機 關 ( 構 ), 定 期 催 繳 及 不 定 期 查 核 ; 另 超 額 進 用 之 企 業 予 以 獎 勵, 以 促 進 及 鼓 勵 企 業 僱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截 至 94 年 6 月 止, 本 市 義 務 機 關 ( 構 ) 有 2,390 家, 其 中 達 到 足 額 進 用 與 超 額 進 用 者 為 1,851 家, 占 77.45%, 本 市 依 法 應 進 用 人 數 10,956 人, 實 際 進 用 數 16,590 人, 進 用 率 達 %, 成 效 斐 然 本 期 核 發 獎 勵 金 有 義 務 機 關 783 件 獎 助 92,497,680 元 ; 非 義 務 機 關 1,219 件 獎 助 51,337,440 元, 並 於 94 年 5 月 至 6 月 期 間, 針 對 現 行 領 有 獎 勵 金 之 機 構 進 行 全 面 普 查, 以 落 實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政 策 補 助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辦 理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協 助 :94 年 度 補 助 臺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醫 院 等 54 個 單 位, 辦 理 庇 護 性 就 業 職 業 訓 練 職 前 準 備 暨 就 業 適 應 就 業 機 會 開 發 專 業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研 究 等 6 大 類 就 業 促 進 服 務 措 施, 共 計 125 個 方 案 計 畫, 補 助 總 金 額 達 194,035,983 元, 受 益 人 數 逾 6,700 人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之 工 作 機 會 開 拓 媒 合 前 諮 詢 與 評 估 就 業 媒 合 及 工 作 現 場 訓 練 與 輔 導 等 項 目 本 期 提 供 服 務 之 個 案 數 為 1,718 人, 開 案 772 人 ; 其 中 媒 合 1,163 人 次, 推 介 就 業 616 人 次 ; 另 設 置 12 處 庇 護 職 場, 預 計 每 年 可 雇 用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達 220 位,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安 置 及 轉 銜 的 服 務 成 效 頗 佳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所 需 之 營 業 場 所 租 金 及 設 施 設 備, 減 輕 創 業 初 期 負 擔, 本 期 協 助 359 人 創 業, 補 助 30,705,646 元 推 動 聽 語 障 者 無 障 礙 工 作 環 境 : 提 高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採 機 動 服 務 方 式 協 助 聽 語 障 者 溝 通 需 求, 並 與 中 天 新 聞 臺 合 作 製 播 手 語 新 聞 ( 週 一 至 週 五 早 上 6:00 播 出 ), 協 助 聽 語 障 市 民 掌 握 社 會 脈 動, 並 提 升 其 社 會 參 與, 以 增 進 其 就 業 適 應 能 力 就 業 轉 銜 服 務 : 建 構 本 府 勞 工 局 與 教 育 單 位 間 之 無 接 縫 轉 銜 服 務, 自 94 年 度 起, 凡 經 教 育 單 位 評 估 具 就 業 潛 能 且 適 合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之 高 三 應 屆 畢 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由 教 育 單 位 於 每 年 度 1 月 份 及 3 月 份 將 學 生 相 關 資 料 送 至 勞 工 局 轉 銜 業 務 窗 口, 由 勞 工 局 派 案 至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委 辦 單 位 提 供 就 業 安 置 服 務 共 計 受 理 本 市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及 啟 智 啟 明 及 文 山 等 3 所 特 殊 學 校, 合 計 17 所 學 校, 共 105 名 轉 銜 學 生 資 料, 已 開 案 服 務 人 數 44 人 建 構 友 善 的 工 作 環 境 推 動 兩 性 平 權 : 本 期 受 理 就 業 歧 視 案 29 件, 其 中 申 訴 者 因 和 解 提 起 訴 訟 等 原 因, 自 行 撤 銷 6 件, 進 入 評 議 有 23 件 經 本 府 召 開 4 次 會 議, 評 議 成 立 8 件 不 成 立 13 件 續 審 中 有 2 件 評 議 案 件 以 懷 孕 歧 視 最 多, 職 場 性 騷 擾 次 之 ; 另 辦 理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律 訴 訟 扶 助 補 助 案, 本 期 補 助 4 案, 包 括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第 一 二 審 律 師 費 20 萬 元 及 強 制 執 行 律 師 費 4 萬 元, 避 免 勞 工 因 訴 訟 費 用 加 重 其 生 活 負 擔 協 處 勞 資 爭 議, 確 保 勞 工 權 益 : 榮 工 局 除 實 施 提 前 協 處 制 度, 透 過 工 會 或 媒 體 報 導 重 大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主 動 派 員 訪 查 及 協 助 調 解, 避 免 爭 議 擴 大 外, 並 設 置 專 人 櫃 臺 諮 詢 與 直 接 受 理 申 請, 進 行 協 調 或 調 解 程 序 本 期 總 計 處 理 1,703 件, 其 中 達 成 協 議 者 892 件, 占 52%, 達 到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目 的 法 律 扶 助 與 勞 動 檢 查 並 行 : 勞 資 爭 議 經 協 調 調 解 不 成 立, 依 個 案 執 行 監 督 檢 查, 事 業 單 位 若 有 違 反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即 依 法 處 分 ; 另 本 府 勞 工 局 特 邀 臺 北 859
60 市 律 師 公 會 具 勞 工 法 令 專 業 律 師, 於 每 週 三 五 下 午 駐 點 該 局, 本 期 提 供 免 費 義 務 律 師 法 令 諮 詢 服 務 457 件 對 於 勞 工 因 雇 主 不 當 解 僱 關 廠 歇 業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職 業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勞 資 爭 議, 進 入 法 院 訴 訟 程 序 者, 由 臺 北 市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提 供 裁 判 費 律 師 費 強 制 執 行 費 及 生 活 費 用 補 助, 計 受 理 申 請 55 件, 核 准 30 件, 補 助 44 人 2,784,989 元 北 大 同 勞 動 文 化 園 區 再 現 勞 動 風 采 本 市 大 同 區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之 北 大 同 文 化 園 區 含 括 勞 動 文 化 園 區, 基 地 現 址 之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前 身, 為 西 元 1900 年 由 東 南 長 官 公 署 核 設 之 臺 北 市 職 業 介 紹 所, 具 有 悠 久 的 歷 史 園 區 規 劃 朝 向 結 合 周 遭 景 觀 特 色, 融 合 在 地 人 文 環 境 及 在 地 產 業 歷 史, 以 呈 現 勞 工 文 化 特 殊 性 強 化 勞 工 象 徵 與 精 神 臺 北 產 業 歷 史 變 遷 風 華 未 來 作 為 勞 工 教 育 場 所 藝 文 作 品 或 勞 動 文 化 展 示 等 用 途, 現 已 完 成 評 選 作 業, 預 定 95 年 4 月 完 工 再 造 工 作 環 境 安 全 與 就 業 安 全 首 重 營 造 工 地 安 全 : 以 勤 查 慎 罰 策 略, 執 行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勞 動 檢 查, 本 期 計 檢 查 15,558 場 次 處 分 1,485 場 次, 處 分 率 為 9.54%; 另 針 對 本 市 轄 區 裝 修 工 程 查 報 及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共 計 646 工 地 次 惟 從 歷 年 來 本 市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來 看, 營 造 工 地 之 勞 工 安 全 危 險 性 極 高, 本 府 勞 工 局 為 有 效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依 照 事 業 單 位 之 安 全 衛 生 實 績, 區 分 成 A B C 三 級, 實 施 三 級 管 理 及 檢 查, 而 為 採 多 元 宣 導 輔 導 方 式, 亦 訂 定 臺 北 市 營 造 業 施 工 安 全 技 術 諮 詢 輔 導 實 施 計 畫, 派 人 員 赴 事 業 單 位 協 助 提 升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認 知 及 作 業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技 術, 計 輔 導 41 場 次, 同 時 拍 攝 施 工 架 作 業 安 全 裝 修 工 程 作 業 安 全 職 業 災 害 案 件 現 場 及 檢 查 處 理 情 形 教 育 訓 練 教 學 影 片, 主 動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使 用, 並 辦 理 營 造 工 程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輔 導 研 討 81 場 次 與 職 業 災 害 案 例 研 討 會 訓 練 班 計 45 梯 次, 共 2,200 人 參 加 協 助 失 業 勞 工, 發 揮 就 業 安 全 功 能 落 實 本 市 促 進 原 住 民 就 業 自 治 條 例 :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本 府 40 個 機 關, 應 進 用 原 住 民 人 數 為 263 人 ( 含 貴 會 2 人 ), 已 進 用 人 數 為 376 人, 進 用 比 率 為 % 放 寬 新 移 民 參 訓 限 制, 協 助 就 業 : 自 94 年 6 月 起 放 寬 新 移 民 參 訓 資 格 限 制, 對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滿 3 年 者, 即 可 參 加 勞 工 局 所 辦 各 項 職 業 訓 練, 並 給 予 托 兒 托 老 費 用 補 助, 期 能 改 善 家 庭 經 濟 條 件, 跳 脫 社 會 次 文 化 的 巢 臼, 增 強 在 社 會 階 層 流 動 的 力 量 ; 另 為 加 強 新 移 民 就 業 輔 導 工 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依 據 臺 北 市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就 業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及 臺 北 市 外 籍 配 偶 就 業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專 案 計 畫, 協 助 提 供 新 移 民 免 費 求 職 管 道 並 引 用 個 案 管 理 工 作 模 式 輔 導 新 移 民 就 業 提 升 失 業 勞 工 職 業 技 能 : 勞 工 局 針 對 失 業 勞 工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中 高 齡 等 特 定 對 象 舉 辦 日 間 技 術 養 成 訓 練 21 個 班 別, 訓 練 人 數 503 人 ; 夜 間 在 職 進 修 訓 練 12 個 班 別, 訓 練 人 數 282 人 ; 另 接 受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委 託 訓 練 計 有 12 家 企 業 團 體, 參 訓 人 數 達 320 人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建 構 完 備 的 勞 動 權 益 保 護 體 系 860
61 辦 理 臺 北 市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重 殘 及 職 業 病 慰 問 金 申 請 辦 法 提 升 為 自 治 條 例 之 修 法 程 序, 落 實 對 本 市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或 重 殘 勞 工 之 家 屬 特 別 照 顧 因 應 勞 退 新 制 實 施, 繼 續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保 障 勞 工 退 休 基 本 權 益 運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加 強 辦 理 視 障 按 摩 業 務, 積 極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經 營 拓 展 多 元 化 服 務 管 道, 藉 由 網 際 網 路 服 務, 延 申 服 務 據 點, 提 供 民 眾 便 捷 的 查 詢 及 申 辦 服 務 ; 並 密 切 掌 握 資 遣 通 報 失 業 勞 工, 主 動 積 極 追 蹤 輔 導 其 再 就 業 具 體 提 升 勞 工 局 職 業 訓 練 職 類, 調 整 不 合 時 宜 職 類, 朝 向 未 來 主 流 職 類 方 向 規 劃 ; 精 實 課 程 規 劃, 推 動 產 訓 合 作 與 企 業 雇 主 合 作 辦 理 職 場 適 應 訓 練 及 職 業 訓 練, 以 因 應 職 業 轉 換 之 能 力 及 工 作 晉 升 之 需 求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的 工 作 環 境 有 效 運 用 結 盟 策 略, 提 升 本 市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水 準 : 與 相 關 雇 主 團 體 建 立 結 盟 關 係, 以 組 織 力 量 協 助 個 別 事 業 單 位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的 安 全 衛 生 集 中 檢 查 人 力, 執 行 防 災 檢 查 : 加 強 職 災 發 生 率 較 高 的 營 造 工 程 裝 修 工 程 及 機 動 性 較 高 的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及 舞 台 搭 設 之 勞 動 檢 查, 以 有 效 降 低 及 預 防 本 市 職 業 災 害 賡 續 辦 理 勞 健 保 保 險 費 補 助 款 行 政 訴 訟, 並 提 出 修 法 建 議 拾 警 政 與 消 防 治 安 維 護 防 制 暴 力 犯 罪 本 市 暴 力 犯 罪 以 搶 奪 強 盜 案 件 占 較 多 數, 本 府 警 察 局 除 將 金 融 機 構 及 超 商 列 為 重 點 加 強 維 護 外, 並 斟 酌 易 發 生 搶 案 時 段 地 段 犯 罪 模 式, 劃 設 小 區 域 防 搶 區 塊, 加 強 機 動 性 路 檢 盤 查 勤 務, 派 員 巡 守 埋 伏 ; 一 旦 接 獲 報 案 立 即 通 報 巡 邏 警 力 查 緝, 並 通 知 鄰 近 警 察 單 位 共 同 實 施 攔 截 圍 捕, 追 緝 嫌 犯, 以 遏 止 強 盜 搶 奪 案 件 發 生 加 強 對 轄 內 曾 犯 強 盜 搶 奪 施 用 毒 品 等 有 治 安 顧 慮 或 犯 罪 傾 向 者 之 查 察 與 監 控, 防 止 再 犯 ; 並 建 立 犯 罪 模 式 檔 案, 據 以 追 蹤 蒐 證 及 鎖 定 目 標, 提 升 破 案 率 定 期 檢 討 未 破 暴 力 犯 罪 案 件, 並 列 管 追 蹤 分 析 癥 結 原 因, 適 時 調 整 偵 查 方 向, 務 求 積 極 偵 破 本 期 暴 力 犯 罪 ( 含 故 意 殺 人 強 盜 搶 奪 擄 人 勒 贖 強 制 性 交 恐 嚇 取 財 重 傷 害 ) 計 發 生 413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177 件 破 獲 295 件, 破 獲 率 71.43%, 與 去 年 同 期 破 獲 358 件, 破 獲 率 60.68% 相 較, 破 獲 數 減 少 63 件, 破 獲 率 增 加 10.75% 防 制 竊 盜 犯 罪 本 府 警 察 局 為 達 成 肅 竊 安 民 目 標, 除 落 實 執 行 各 項 防 制 竊 盜 工 作 外, 並 結 合 反 銷 贓 專 案 順 風 專 案, 加 強 預 防 檢 肅 竊 盜, 針 對 易 銷 贓 場 所, 規 劃 查 贓 勤 務, 查 緝 竊 嫌 及 失 竊 車 輛, 以 杜 絕 銷 贓 管 道 861
62 賡 續 執 行 治 安 風 水 師 專 案, 實 施 住 宅 防 竊 安 全 檢 測 服 務, 提 升 民 眾 防 竊 智 能, 本 期 完 成 檢 測 服 務 計 10,543 戶 賡 續 實 施 辨 識 累 犯 鷹 眼 專 案 方 案, 針 對 累 次 在 本 市 犯 竊 盜 之 慣 犯 及 幫 派 分 子 為 對 象, 熟 記 累 犯 之 特 徵 長 相 及 前 科 資 料, 做 到 見 人 知 名, 見 名 知 人, 知 其 背 景 前 科, 使 其 產 生 風 聲 鶴 唳, 草 木 皆 兵 的 心 理 壓 力, 而 不 敢 在 本 市 犯 罪 持 續 執 行 市 民 舉 家 外 出 住 宅 巡 邏 服 務, 防 止 竊 盜 案 件 發 生 ; 本 期 受 理 巡 邏 服 務 計 3,824 件, 均 未 發 生 竊 案 依 全 民 拼 治 安 行 動 方 案 內 全 面 肅 竊 查 贓, 保 障 民 眾 財 產 安 全 策 略 要 求, 運 用 查 贓 緝 盜 緝 盜 追 贓 方 法, 全 力 查 緝 汽 機 車 及 重 大 竊 盜 犯 罪 集 團, 並 持 續 強 化 反 銷 贓 作 為, 追 查 失 竊 物 流 向, 落 實 收 當 查 贓 比 對, 並 善 加 利 用 查 贓 資 訊 處 理 系 統, 交 叉 比 對 收 當 物 品 失 贓 物 品 資 料 庫, 追 查 典 當 物 品 來 源, 循 贓 緝 犯 ; 另 實 施 全 面 稽 查 套 裝 機 車 專 案 工 作, 全 面 查 察 取 締 轄 內 中 古 機 車 買 賣 或 修 配 業 者, 有 效 遏 制 以 套 裝 頂 替 贓 車 模 式 牟 取 非 法 暴 利 之 行 為, 並 結 合 交 通 監 理 機 關 通 知 違 規 車 主 臨 時 檢 驗 作 為, 阻 絕 贓 車 銷 贓 管 道 本 期 竊 盜 犯 罪 ( 含 重 大 汽 車 普 通 機 車 竊 盜 ) 計 發 生 12,838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1,361 件 破 獲 12,301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1,859 件, 增 加 22.28% 遏 止 詐 欺 犯 罪 落 實 查 緝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工 作, 另 每 月 同 步 實 施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案 件 專 案 取 締 勤 務 2 次, 以 遏 止 仿 冒 歪 風 對 於 新 興 詐 欺 案 件, 實 施 各 項 防 制 作 為, 策 訂 加 強 預 防 檢 肅 詐 欺 犯 罪 案 件 計 畫, 成 立 反 詐 欺 諮 詢 專 線 及 詐 欺 專 責 組, 受 理 及 偵 辦 民 眾 遭 受 詐 欺 窗 口, 提 供 民 眾 更 好 的 保 障 針 對 具 脅 迫 性 之 恐 嚇 詐 欺 集 團, 本 府 警 察 局 每 月 至 少 實 施 1 次 專 案 掃 蕩, 對 詐 欺 集 團 以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移 送 偵 辦, 移 送 時 一 律 建 議 檢 察 官 聲 押 及 建 請 法 院 宣 告 強 制 工 作 處 分 為 爭 取 第 一 處 理 時 機, 於 受 理 民 眾 申 報 或 檢 舉 金 融 機 構 人 頭 帳 戶 犯 罪 案 件 時, 立 即 傳 真 通 報 金 融 機 構 執 行 警 示 帳 戶, 杜 絕 人 頭 帳 戶 及 電 話 來 源 管 道, 及 時 減 少 被 害 民 眾 金 錢 損 失 落 實 人 頭 帳 戶 人 頭 電 話 建 檔, 並 彙 整 查 獲 詐 欺 案 件 詳 細 資 料, 隨 時 提 供 警 察 機 關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查 詢 服 務 功 能, 與 轄 內 各 金 融 電 信 機 構 建 立 24 小 時 聯 絡 窗 口, 如 獲 異 常 通 報, 立 即 派 員 偵 處 法 辦 全 面 配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規 劃 全 民 拼 治 安 行 動 方 案 內 全 面 反 詐 騙, 增 進 民 眾 生 活 安 全 感 執 行 計 畫 要 求, 訂 定 本 市 細 部 執 行 計 畫, 以 加 強 偵 防 詐 欺 案 件, 提 升 破 獲 能 量, 降 低 犯 罪 發 生 本 期 破 獲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案 件 276 件 346 人 331,023,289 元,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15 件 增 加 15 人 292,970,808 元 破 獲 地 下 錢 莊 案 件 29 件 71 人 48,640,400 元,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22 件 52 人,26,405,400 元 查 緝 偽 造 新 臺 幣 案 件 15 件 16 人 595,500 元,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16 件 24 人 862
63 266,650 元 詐 欺 背 信 案 件 發 生 3,706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287 件, 破 獲 1,458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448 件, 破 獲 率 39.34%,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9.8 個 百 分 點 檢 肅 非 法 組 織 幫 派 流 氓 密 集 規 劃 實 施 掃 黑 專 案 檢 肅 作 為, 持 續 執 行 治 平 專 案 迅 雷 作 業 及 不 良 幫 派 組 合 專 案 搜 索 臨 檢, 澈 底 落 實 掃 黑 除 暴 工 作 本 期 檢 肅 治 平 專 案 15 名,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22 名 ; 迅 雷 作 業 29 名,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6 名 ; 蒐 證 提 報 147 名,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57 名 ; 複 審 認 定 151 名,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62 名 ; 檢 肅 到 案 移 送 審 理 64 名,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5 名 ; 執 行 感 訓 19 名,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8 名 檢 肅 非 法 槍 彈 建 卡 列 管 有 槍 械 毒 品 走 私 前 科 分 子 之 動 靜 態 資 料 及 有 製 ( 改 ) 造 槍 彈 能 力 之 鐵 工 廠 或 處 所, 嚴 管 嚴 查, 並 循 以 人 追 槍 以 槍 追 人 以 槍 追 彈 以 彈 追 槍 等 方 式 查 緝, 有 效 檢 肅 非 法 槍 彈, 消 弭 槍 擊 案 件 加 強 宣 導 鼓 勵 民 眾 檢 舉, 並 以 斷 絕 國 外 私 槍 來 源 肅 清 國 內 私 槍 查 緝 地 下 製 ( 改 ) 造 槍 彈 場 所 等 三 方 面 加 強 執 行, 並 秉 持 以 案 查 案 方 式, 向 上 追 源 向 下 發 展, 撤 查 其 走 私 路 線 管 道 及 貨 源 聯 絡 方 式, 以 斷 絕 其 源 頭 本 期 查 獲 制 式 長 槍 6 枝,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4 枝 ; 制 式 短 槍 44 枝,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24 枝 ; 土 造 槍 枝 192 枝,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71 枝 ; 其 他 槍 枝 3 枝,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2 枝 ; 各 類 彈 藥 2,716 顆,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1,321 顆 檢 肅 毒 品 對 目 前 青 少 年 盛 行 使 用 搖 頭 丸 (MDMA) 搖 腳 丸 ( 麥 角 二 乙 胺 ) 或 K 他 命 等 新 興 毒 品, 加 強 查 緝, 並 對 本 市 轄 內 煙 毒 犯 清 查 列 管, 布 線 追 查 有 無 再 犯 不 定 期 規 劃 通 報 實 施 同 步 查 緝 毒 品 工 作, 尤 以 飲 酒 店 (PUB) 舞 廳 視 聽 歌 唱 業 (KTV) 等 易 滋 生 毒 品 案 件 之 場 所 為 重 點 查 察 目 標, 共 同 掃 蕩 毒 品, 以 發 揮 震 撼 效 果 依 據 臺 北 市 執 行 採 驗 尿 液 工 作 暫 行 辦 法 對 本 市 轄 內 毒 品 前 科 犯 清 查 列 管, 布 線 追 查 有 無 再 犯 本 期 查 獲 毒 品 事 案 件 2,374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840 件 ; 人 犯 2,574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752 人 ; 查 獲 毒 品 重 量 公 斤,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6.56 公 斤 取 締 職 業 性 賭 博 : 除 嚴 加 取 締 外, 並 加 強 宣 導 賭 害, 鼓 勵 民 眾 檢 舉, 有 效 掌 握 賭 場 動 態, 及 時 嚴 加 取 締 本 期 破 獲 賭 博 案 件 75 件 198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14 件 45 人 取 締 大 陸 偷 渡 犯 及 非 法 外 籍 人 士 本 期 查 獲 大 陸 偷 渡 犯 168 人, 其 中 女 性 33 人 ( 賣 淫 9 人 尚 未 工 作 24 人 ) 男 性 135 人 ( 非 法 工 作 14 人 尚 未 工 作 121 人 ); 查 獲 大 陸 及 港 澳 地 區 人 民 合 法 入 境 非 法 工 作 或 活 動 共 283 人, 其 中 女 性 230 人 ( 賣 淫 86 人 非 法 工 作 143 人 其 他 1 人 ) 男 性 53 人 均 非 法 工 作 863
64 本 期 查 獲 非 法 外 籍 人 士 工 作 98 人, 逃 逸 外 勞 441 人, 單 純 逾 停 405 人, 從 事 色 情 20 人, 遣 返 548 人, 非 法 雇 主 268 人, 非 法 仲 介 35 人 取 締 色 情 及 賭 博 性 電 玩 本 期 查 獲 妨 害 風 化 ( 俗 ) 案 件 1,193 件 1,350 人 本 期 查 獲 色 情 書 刊 727 本 光 碟 片 36,258 片, 依 妨 害 風 化 案 件 移 送 法 辦 256 件 266 人 取 締 涉 有 色 情 之 廣 告 物 : 查 處 平 面 廣 告 1,272 則, 移 送 法 辦 466 件 482 人 ; 受 委 託 刊 登 廣 告 媒 體 業 者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移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24 件 ; 清 查 張 貼 夾 附 涉 有 色 情 小 廣 告 單 121,301 張 198 電 話 門 號, 函 送 本 府 環 保 局 依 法 處 理 斷 話 ; 循 廣 告 單 查 獲 不 法 事 證 移 送 法 辦 計 47 件 60 人 本 期 查 獲 賭 博 性 電 玩 25 件 63 人 86 檯 自 94 年 7 月 7 日 起 執 行 陽 光 專 案 工 作 1 個 月, 警 察 局 針 對 涉 嫌 嚴 重 違 法 之 場 所 加 強 查 察 取 締, 一 旦 查 獲 嚴 重 違 法 ( 規 ) 情 事, 隨 即 通 報 相 關 局 處 於 2 小 時 內 派 員 到 場, 分 別 依 業 務 權 責 配 合 執 行, 必 要 時 並 拆 除 不 合 格 之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以 展 現 公 權 力 貫 徹 之 決 心 截 至 7 月 28 日 止 計 查 獲 3 處 嚴 重 違 法 之 場 所, 依 法 移 送 偵 辦 ; 另 將 依 正 俗 專 案 規 定 查 報 列 管 為 執 行 對 象, 如 再 次 查 獲 違 法 ( 規 ) 情 事, 即 予 斷 水 斷 電 查 捕 各 類 逃 犯 : 本 期 查 捕 重 要 逃 犯 28 人 次 要 逃 犯 260 人 一 般 逃 犯 2,091 人 及 清 理 逃 犯 3 人, 共 查 獲 各 類 逃 犯 ( 含 清 理 )2,382 人 查 緝 電 腦 網 路 犯 罪 成 立 電 腦 犯 罪 專 責 組, 專 責 電 腦 網 路 犯 罪 之 偵 辦, 並 定 期 安 排 偵 辦 網 路 犯 罪 訓 練 講 習 課 程, 以 提 升 偵 辦 網 路 犯 罪 能 力, 打 擊 新 型 科 技 犯 罪 持 續 淨 網 工 作, 運 用 網 路 巡 邏, 加 強 查 緝 網 際 網 路 不 法 犯 罪 行 為, 以 遏 止 網 路 犯 罪, 減 少 網 路 犯 罪 者 生 存 空 間 本 期 查 獲 網 路 各 類 犯 罪 705 件 835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240 件 318 人 嚴 正 交 通 執 法 改 善 交 通 瓶 頸, 清 除 道 路 障 礙 : 除 不 定 期 清 查 提 報 道 路 障 礙, 結 合 本 府 工 程 單 位 改 善 交 通 瓶 頸 外, 並 不 定 期 檢 討 修 訂 勤 務 作 為, 彈 性 調 整 警 力 派 遣 前 有 測 速 照 相 警 示 牌 與 速 限 標 誌 採 共 桿 設 置 : 於 本 市 易 發 生 車 輛 超 速 闖 紅 燈 肇 事 之 路 段 ( 口 ) 設 置 124 具 固 定 式 雷 達 測 速 及 闖 紅 燈 測 速 照 相 桿, 且 於 各 固 定 桿 前 設 置 常 有 測 速 照 相 請 依 速 限 行 駛 或 前 有 測 速 照 相 警 示 牌, 並 完 成 警 示 牌 與 速 限 標 誌 牌 共 桿 工 程, 以 提 醒 駕 駛 人 依 規 定 速 限 行 駛 本 期 取 締 違 規 超 速 398,038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92,465 件 ; 發 生 超 速 失 控 列 管 交 通 事 故 2 件 ( 含 汽 機 車 ) 死 亡 2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4 件 死 亡 減 少 4 人, 重 傷 減 少 1 人 加 強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 本 期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9,783 件 移 送 法 辦 3,542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取 締 件 數 增 加 1,238 件 移 送 法 辦 增 加 270 件 ; 另 酒 後 駕 車 列 管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4 件 ( 含 機 汽 車 ) 死 亡 4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1 件 死 亡 無 增 減 重 傷 減 少 1 人 加 強 取 締 違 規 : 本 期 取 締 行 人 違 規 117,046 件 車 輛 未 禮 讓 行 人 11,203 件, 較 864
65 去 年 同 期 取 締 行 人 違 規 增 加 18,825 件 車 輛 未 禮 讓 行 人 減 少 2,868 件 汽 車 駕 駛 人 及 前 座 乘 客 未 繫 安 全 帶 14,440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658 件 ; 使 用 手 持 式 行 動 電 話 11,140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1,729 件 ; 另 發 生 行 人 列 管 交 通 事 故 20 件 死 亡 13 人 重 傷 7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事 故 發 生 減 少 9 件 死 亡 減 少 3 人 重 傷 減 少 6 人, 其 中 事 故 死 亡 多 為 年 長 者, 本 府 除 持 續 加 強 執 法, 降 低 違 規 肇 事 防 制 作 為 外, 並 針 對 年 長 者 活 動 區 域 場 所 等 加 強 巡 查 及 宣 導 用 路 安 全, 以 有 效 提 升 事 故 防 制 效 果 維 護 機 車 安 全 本 期 取 締 未 戴 安 全 帽 20,269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9,610 件 發 生 機 車 列 管 交 通 事 故 18 件 死 亡 17 人 重 傷 2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相 較, 事 故 發 生 減 少 22 件 死 亡 減 少 10 人 重 傷 減 少 13 人 警 察 局 除 持 續 貫 徹 執 行 改 善 機 車 行 車 秩 序 工 作 執 法 專 案 外, 並 強 化 交 通 執 法 作 為, 針 對 機 車 騎 士 超 速 違 反 號 誌 管 制 酒 後 駕 車 行 駛 禁 行 車 道 等 違 規, 採 取 攔 停 取 締 及 運 用 科 技 採 證 方 式 逕 行 舉 發, 以 維 行 車 安 全 推 動 社 區 警 政 強 化 守 望 相 助 組 織, 建 立 社 區 治 安 維 護 體 系 積 極 推 行 守 望 相 助 再 出 發 方 案, 輔 導 鄰 里 社 區 成 立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組 織, 並 利 用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時 機 舉 辦 防 竊 宣 導 座 談 會, 推 廣 家 戶 聯 防 警 民 連 線 感 應 式 照 明 設 備 等 系 統, 使 勤 務 與 守 望 相 助 工 作 並 行, 有 效 運 用 民 力, 共 同 推 動 防 竊 工 作 本 期 輔 導 成 立 里 巡 守 隊 10 隊, 累 計 381 隊 巡 守 員 16,312 人 ; 輔 導 成 立 社 區 巡 守 隊 累 計 19 隊 巡 守 員 839 人 ; 輔 導 成 立 公 寓 大 廈 巡 守 隊 30 隊, 累 計 2,226 隊 巡 守 員 7,435 人 本 期 提 供 線 索 偵 破 一 般 刑 案 105 件 協 助 查 獲 通 緝 犯 9 件 協 助 查 獲 竊 盜 案 173 件 協 助 查 獲 色 情 3 件 協 助 查 獲 違 反 社 秩 法 11 件 輔 導 裝 設 家 戶 聯 防 警 民 連 線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等 安 全 設 施 本 期 輔 導 裝 設 家 戶 聯 防 系 統 62 戶, 累 計 10,409 戶 ; 輔 導 裝 設 警 民 連 線 系 統 56 戶, 累 計 4,268 戶 ; 輔 導 裝 設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1,381 處, 累 計 17,416 處, 合 計 輔 導 新 裝 設 安 全 設 施 1,499 戶 ( 處 ), 總 累 計 數 為 32,093 戶 ( 處 ) 於 偏 僻 巷 弄 防 火 巷 等 暗 處 裝 設 自 動 感 應 照 明 燈, 本 期 裝 設 446 處, 累 計 裝 設 9,897 處 定 期 召 開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 由 分 局 指 導 派 出 所 每 4 個 月 召 開 1 次, 分 局 每 6 個 月 召 開 聯 合 治 安 會 議 1 次, 邀 請 轄 內 各 階 層 關 心 治 安 居 民 或 有 影 響 力 團 體 代 表, 有 效 運 用 社 區 人 力 資 源, 廣 泛 交 換 意 見, 凝 聚 居 民 關 心 社 區 治 安 共 識 本 期 召 開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計 107 場 次 劃 設 校 園 安 心 走 廊, 設 置 警 察 服 務 聯 絡 站 : 結 合 民 間 24 小 時 營 業 據 點, 建 構 安 全 網 絡, 維 護 學 童 上 下 學 安 全, 並 協 調 提 供 民 眾 報 案 及 各 項 服 務, 全 市 合 計 220 間 商 家 參 與 服 務, 本 期 代 叫 計 程 車 3,489 件 傷 患 救 護 73 件 火 災 報 警 2 件 失 竊 案 件 10 件 被 搶 案 件 1 件 孕 婦 待 產 1 件 其 他 2,374 件, 合 計 5,952 件 落 實 執 行 治 安 死 角 查 察 列 管, 責 成 各 警 察 分 局 及 有 關 單 位 加 強 查 報, 本 期 消 865
66 滅 治 安 死 角 266 處, 目 前 列 管 治 安 死 角 122 處 落 實 少 年 保 護 賡 續 執 行 加 強 保 護 少 年 措 施 工 作, 對 深 夜 在 外 遊 蕩 少 年, 採 取 柔 性 勸 導 返 家, 對 業 者 深 夜 容 留 少 年 在 內 消 費, 採 從 嚴 從 重 處 分, 並 加 強 業 者 對 相 關 法 令 之 認 知, 建 立 保 護 少 年 之 社 會 責 任 感 依 防 治 幫 派 滲 入 校 園 實 施 方 案 結 合 相 關 局 處 力 量, 嚴 禁 幫 派 滲 入 校 園, 落 實 辦 理 街 頭 輔 導, 並 針 對 偏 差 行 為 少 年 或 家 長 請 求 代 為 管 教 少 年, 訂 定 個 案 輔 導 方 案, 定 期 評 估 及 檢 討, 以 遏 阻 及 預 防 少 年 犯 罪 行 為 的 發 生 本 期 執 行 成 果 成 立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團, 分 赴 本 市 各 國 高 中 ( 職 ) 執 行 校 園 巡 迴 宣 導 84 場 次 落 實 辦 理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輔 導, 本 期 執 行 街 頭 輔 導 6,136 件 校 園 訪 問 1,597 次 配 合 各 高 中 ( 職 ) 訓 輔 人 員, 實 施 假 日 聯 巡, 對 少 年 易 聚 集 場 所 加 強 查 察 臨 檢, 本 期 計 52 次 本 期 執 行 加 強 保 護 少 年 措 施 1,162 次, 臨 檢 場 所 11,785 家, 深 夜 勸 導 少 年 4,095 人, 移 送 本 府 社 會 局 裁 處 業 者 68 件 68 人, 移 送 簡 易 庭 或 建 設 局 裁 處 業 者 67 件 67 人, 涉 及 性 交 易 護 送 緊 急 收 容 中 心 安 置 少 年 27 件 30 人 本 期 本 市 少 年 兒 童 犯 罪 548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111 人, 降 低 16.84%, 其 中 竊 盜 案 件 218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7 人, 暴 力 犯 罪 30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20 人, 毒 品 案 件 24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13 人, 其 他 案 件 276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85 人 保 護 婦 幼 安 全 處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嚴 格 保 密 被 害 人 身 分 資 訊, 由 女 警 陪 同 驗 傷 審 慎 採 證 製 作 筆 錄 ; 本 期 處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101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27 件 強 化 受 暴 婦 女 保 護 工 作, 建 構 受 暴 婦 女 保 護 網 絡, 規 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落 實 保 護 令 執 行 時 效 管 制 機 制, 並 設 簿 追 蹤 列 管 ; 本 期 受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1,555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619 件 ; 協 助 被 害 人 聲 請 保 護 令 187 件, 執 行 438 件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與 落 實 勤 務 督 察 警 察 風 紀 持 續 風 紀 檢 測 作 為, 本 期 發 現 各 單 位 缺 失 並 已 改 善 計 有 111 項, 已 發 揮 預 期 防 弊 效 果 落 實 員 警 平 時 考 核 工 作, 加 強 輔 導 考 核 有 違 紀 傾 向 之 員 警, 其 餘 無 風 紀 顧 慮 員 警 依 規 定 每 4 個 月 考 核 一 次, 計 辦 理 7,573 人 次, 均 已 依 規 定 辦 理 完 畢 積 極 整 飭 員 警 風 紀, 本 期 員 警 違 法 案 件 發 生 13 件 16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2 人 ; 違 反 品 操 違 紀 員 警 11 件 14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4 件 3 人 檢 肅 風 紀 誘 因 場 所 : 本 期 查 獲 職 業 大 賭 場 8 件 169 人 賭 資 5,548,600 元 ( 含 抽 頭 金 周 轉 金 ) 賭 博 性 電 玩 4 件 26 人 賭 資 5 萬 元 及 妨 害 風 化 案 4 件 26 人 勤 務 督 察 : 本 期 規 劃 編 排 一 般 勤 務 督 導 及 專 案 勤 務 督 導 計 68,441 次, 且 各 項 866
67 勤 業 務 均 依 主 官 督 察 業 務 系 統 分 層 負 責 確 實 督 導 火 災 預 防 嚴 格 檢 查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目 前 本 市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17,748 棟 公 共 場 所 20,565 家, 依 其 危 險 程 度 分 類 列 管 檢 查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本 期 計 檢 ( 複 ) 查 18,649 家 次, 符 合 規 定 者 16,050 家 次, 未 符 合 規 定 而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者 2,599 家 次, 檢 查 合 格 率 為 86%, 經 複 查 仍 未 改 善, 予 以 舉 發 裁 處 罰 鍰 者 計 145 件, 罰 鍰 收 繳 3,375,000 元 ; 另 每 月 於 本 府 消 防 局 及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網 站 公 布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查 不 合 規 定 場 所 名 單, 並 鼓 勵 民 眾 以 書 面 或 網 路 檢 舉 本 期 本 市 營 業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連 續 限 期 改 善 2 次 以 上 者, 累 計 90 家 次, 已 列 案 管 制, 並 持 續 追 蹤 辦 理 複 查 目 前 本 市 所 列 管 之 16 層 以 上 高 層 建 築 物 437 棟, 本 期 檢 查 其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符 合 規 定 393 家 次, 不 合 規 定 44 家 次, 其 中 限 期 改 善 37 家, 舉 發 7 家, 已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直 至 改 善 完 畢 為 止, 並 追 蹤 督 導 管 制 其 檢 修 申 報 防 火 管 理 及 防 焰 制 度 等 相 關 消 防 安 全 事 項, 以 強 化 高 層 建 築 物 之 消 防 安 全 針 對 地 下 室 空 間 20 層 以 上 建 築 物 收 容 避 難 弱 者 場 所 捷 運 站 地 下 室 空 間 停 車 塔 大 型 賣 場 等 374 處 避 難 逃 生 困 難 之 火 災 搶 救 困 難 地 區 加 強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本 期 檢 查 937 次, 平 均 每 一 列 管 地 區 檢 查 次 數 達 2 次 以 上 提 高 各 類 場 所 檢 修 申 報 率 : 本 期 甲 類 場 所, 應 申 報 3,907 家, 已 完 成 申 報 者 計 3,732 家, 申 報 率 為 96%, 對 於 未 完 成 申 報 者, 已 由 各 轄 區 分 隊 進 行 輔 導 與 限 期 改 善 並 持 續 追 蹤 複 查 ; 另 消 防 局 自 94 年 4 月 起 首 創 試 辦 網 路 檢 修 申 報 系 統 及 會 審 ( 勘 ) 網 路 掛 件 系 統 等 新 制, 以 推 動 無 紙 化 及 使 用 網 路 替 代 馬 路 等 便 利 措 施, 提 升 集 合 住 宅 大 樓 檢 修 申 報 率 落 實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及 高 層 複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演 練 與 驗 證 : 本 市 應 設 防 火 管 理 人 場 所 計 4,635 家, 已 完 成 防 火 管 理 人 遴 派 備 查 者 計 4,562 家, 遴 派 率 為 98.4%, 已 遴 派 並 完 成 製 作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書 者 計 4,461 家 ( 完 成 率 96%), 限 期 改 善 251 件, 而 經 後 續 輔 導 辦 理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者 計 4,329 家 次 73,395 人 次 參 訓 ; 另 為 落 實 高 層 建 築 物 防 火 管 理 場 所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確 保 火 災 發 生 時 從 業 員 工 及 內 部 人 員 安 全, 辦 理 高 層 複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驗 證 共 102 棟,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特 定 場 所 容 留 人 數 管 制 查 核 : 為 有 效 管 制 特 定 場 所 之 容 留 人 數, 避 免 於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時, 造 成 不 必 要 之 傷 亡, 針 對 本 市 臨 時 大 量 聚 集 人 潮 之 室 內 場 所 實 施 容 留 人 數 管 制 ; 目 前 列 管 場 所 計 777 家, 其 中 49 家 採 機 械 計 數 方 式, 消 防 局 每 月 均 定 期 抽 查, 本 期 抽 查 1,546 家 次,4 家 次 不 合 格, 複 查 結 果 均 已 改 善 防 焰 標 示 查 核 : 本 市 列 管 依 法 應 使 用 防 焰 物 品 場 所 計 5,491 家, 本 期 檢 查 不 合 格 者 計 34 家 次, 經 複 查 皆 已 符 合 規 定, 其 餘 場 所 均 已 使 用 附 有 防 焰 標 示 之 物 品 加 強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 本 市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列 管 場 所 共 564 家, 消 防 局 平 日 採 預 防 政 策 源 頭 管 制 為 主, 對 有 潛 在 災 害 發 生 疑 慮 的 場 所 ( 如 天 然 氣 瓦 斯 公 司 儲 氣 槽 ) 加 強 消 防 演 練 本 期 對 列 管 場 所 檢 查 3,364 家 次, 查 獲 瓦 斯 行 超 量 儲 存 及 使 用 逾 期 未 送 驗 鋼 瓶 案 件 14 件 逾 期 未 送 驗 鋼 瓶 34 支, 均 依 違 反 消 防 法 867
68 舉 發, 並 持 續 追 蹤 複 查 ; 另 查 獲 違 規 爆 竹 煙 火 229 件 247,530 盒, 依 爆 竹 煙 火 管 理 條 例 沒 入 銷 燬 ; 對 地 下 加 油 站 主 動 查 報 2 次 函 轉 本 府 建 設 局 辦 理 及 配 合 建 設 局 取 締 5 次 針 對 本 市 4 家 天 然 氣 瓦 斯 公 司 儲 氣 槽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查 36 家 次,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災 害 管 理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成 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於 海 棠 及 馬 莎 颱 風 來 襲 時 成 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採 取 有 效 應 變 措 施, 以 減 輕 災 情 強 化 災 害 防 救 機 制 建 置 防 救 災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暨 防 災 資 訊 網 : 防 災 資 訊 網 ( tdprc. taipei.gov.tw/) 主 要 功 能 包 括 供 民 眾 上 網 查 詢 之 淹 水 潛 勢 資 訊 歷 史 淹 水 範 圍 查 詢 避 難 安 置 資 訊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分 布 等 天 然 災 害 查 詢 系 統 及 供 本 府 防 災 人 員 專 用 之 災 害 決 策 資 訊 系 統 防 救 災 資 源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啟 用 視 訊 會 議 系 統 : 為 能 在 緊 急 災 害 發 生 時, 超 越 地 理 空 間 的 限 制, 隨 時 掌 控 災 情 及 救 災 情 況, 於 本 府 主 計 處 資 訊 中 心 等 10 個 單 位 12 區 公 所 及 12 個 消 防 中 隊 建 立 視 訊 會 議 系 統, 以 建 立 即 時 互 動 的 資 訊 交 流 及 溝 通 橋 樑, 減 少 人 員 交 通 往 返 時 間 與 費 用, 並 自 94 年 5 月 3 日 正 式 啟 用 賡 續 與 學 術 機 構 推 動 防 救 災 合 作 計 畫 : 為 提 升 本 市 防 救 災 機 制 及 研 發 能 量, 並 配 合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災 科 技 中 心 補 助 協 力 機 構 計 畫, 本 府 與 臺 灣 大 學 以 2 年 為 期 合 作 推 動 防 救 災 工 作 計 畫 擴 大 防 火 宣 導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講 習 : 為 教 導 民 眾 災 害 防 救 知 識 及 觀 念, 並 強 化 民 眾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辦 理 各 機 關 學 校 社 會 團 體 公 共 場 所 等 單 位 防 災 教 育 講 習 住 宅 防 火 宣 傳 消 防 風 水 師 到 府 訪 視 : 全 國 首 創 成 立 消 防 風 水 師, 免 費 為 市 民 居 家 消 防 安 全 訪 視, 並 提 供 防 災 建 言 本 期 訪 視 21,147 戶 受 訪 市 民 74,015 人 次, 另 選 定 高 危 險 群 場 所, 實 施 訪 視 診 斷 計 3,836 戶, 發 放 居 家 防 火 安 全 自 我 診 斷 表, 宣 導 危 險 區 域 住 戶 設 置 獨 立 式 火 災 警 報 器 及 利 用 查 察 或 宣 導 機 會, 實 施 居 家 用 電 安 全 宣 導 計 3,887 戶, 且 為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依 內 政 部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設 置 警 報 器 實 施 計 畫, 本 市 獲 核 定 補 貼 2,564 戶 裝 設 一 氧 化 碳 警 報 器 或 遷 移 熱 水 器, 以 每 戶 裝 設 1 具 警 報 器 為 原 則, 補 助 500 元 為 上 限 推 動 社 區 防 災 : 鐵 窗 一 直 是 發 生 火 警 時 阻 礙 逃 生 的 致 命 危 險 因 子, 因 此, 消 防 局 持 續 結 合 相 關 局 處 鄰 里 社 區 社 團 民 間 志 工 舉 辦 無 鐵 窗 防 災 宣 導 活 動 參 觀 防 災 科 學 教 育 館 : 本 期 682 個 團 體 30,409 人 次 參 觀 體 驗 研 習 災 害 搶 救 火 災 搶 救 困 難 地 區 輔 導 改 善 情 形 : 本 市 列 管 磚 木 造 連 棟 式 建 築 物 水 源 缺 乏 地 區 安 養 機 構 地 下 室 營 業 場 所 等 火 災 搶 救 困 難 地 區, 原 分 級 列 管 620 處, 經 實 施 改 善 措 施, 至 94 年 6 月 31 日 止, 火 災 搶 救 困 難 地 區 列 管 613 處, 明 顯 改 善 本 市 公 共 安 全 868
69 執 行 消 防 搶 救 困 難 地 區 消 防 通 道 淨 寬 專 案 消 防 局 列 管 火 災 搶 救 困 難 地 區 消 防 通 道 共 124 處, 均 公 布 於 該 局 網 站, 並 持 續 針 對 列 管 消 防 通 道 違 規 停 車 協 助 通 報 警 察 單 位 取 締 拖 吊, 自 93 年 6 月 至 94 年 5 月 31 止, 共 協 助 通 報 677 次 消 防 局 依 據 臺 北 市 因 應 消 防 車 輛 救 災 需 求 巷 道 實 施 禁 停 管 制 措 施 原 則, 自 93 年 11 月 3 日 起 配 合 本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辦 理 本 市 各 里 會 勘, 評 估 禁 停 管 制 範 圍 與 提 供 意 見,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已 辦 理 會 勘 247 里 713 處, 其 中 獲 共 識 案 件 295 處, 交 工 處 將 依 會 勘 決 議 繪 設 禁 停 紅 線, 無 共 識 案 件 418 處 則 由 交 工 處 及 各 里 將 會 勘 紀 錄 各 單 位 意 見 及 結 論 公 布 於 網 站 及 鄰 里 公 布 欄 改 善 攤 販 集 中 區 域 或 狹 小 巷 道 商 店 集 中 區 消 防 安 全 : 持 續 本 市 列 管 54 處 攤 販 集 中 區 或 狹 小 巷 道 商 店 集 中 區 安 全 檢 查 評 估, 並 定 期 辦 理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演 練 維 持 救 災 動 線 暢 通 其 他 拓 寬 或 開 闢 救 災 與 避 難 通 道 等 工 程 由 市 場 管 理 處 及 權 責 單 位 列 入 短 中 期 年 度 計 畫 進 行 改 善 添 購 救 災 裝 備 : 本 期 購 置 汰 換 水 庫 消 防 車 1 輛 30 公 尺 雲 梯 消 防 車 1 輛 及 化 學 消 防 車 2 輛 ; 另 本 市 天 母 地 區 鄭 氏 家 族 捐 贈 小 型 水 箱 消 防 車 1 輛 消 防 水 源 維 護 管 理 : 目 前 本 市 規 劃 之 消 防 水 源 包 含 地 上 式 消 防 栓 3,892 支 地 下 式 消 防 12,664 支 游 泳 池 134 處 及 蓄 水 池 75 處, 消 防 局 定 時 勤 務 檢 查, 以 確 保 救 災 水 源 不 虞 匱 乏 ; 另 訂 頒 臺 北 市 消 防 水 源 充 實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執 行 違 反 消 防 法 毀 損 及 妨 礙 消 防 栓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本 期 舉 發 因 施 工 埋 沒 消 防 栓 案 件 12 件, 罰 鍰 228,000 元 ; 為 利 裁 罰 明 確 公 開 及 減 少 爭 議 及 興 訟 之 行 政 成 本,94 年 6 月 函 頒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違 反 消 防 法 第 36 條 第 5 款 妨 礙 供 消 防 使 用 之 蓄 水 或 供 水 設 備 規 定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辦 理 違 反 消 防 法 規 定 案 件 注 意 事 項 緊 急 救 護 緊 急 救 護 統 計 : 本 期 受 理 緊 急 救 護 47,575 次 急 救 34,267 人 ;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1,889 次 2,128 人 專 責 救 護 隊 執 行 成 果 : 本 府 消 防 局 金 鳳 凰 專 責 救 護 隊 目 前 有 忠 孝 永 吉 2 處 高 級 救 護 分 隊 及 38 處 一 般 救 護 分 隊, 結 合 18 家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專 責 執 行 本 市 到 院 前 緊 急 救 護 工 作 本 期 成 功 挽 救 9 位 到 院 前 心 肺 停 止 (DOA) 的 市 民 康 復 出 院, 急 救 處 置 率 平 均 為 次, 自 專 責 救 護 隊 成 立 以 來 至 94 年 6 月 底, 累 計 已 經 成 功 救 回 164 位 到 院 前 心 肺 停 止 (DOA) 的 市 民 康 復 出 院 辦 理 救 護 技 術 員 訓 練 消 防 局 目 前 採 教 室 課 程 及 醫 院 研 習 2 種 方 式 進 行, 每 月 定 期 辦 理, 由 醫 療 顧 問 委 員 及 配 合 研 習 之 醫 院 ( 臺 大 仁 愛 醫 院 ) 指 定 人 員 進 行 指 導 每 月 邀 請 該 局 醫 療 顧 問 委 員 至 各 大 隊 指 導 救 護 技 術, 以 落 實 救 護 品 質 管 制, 本 期 合 計 辦 理 14 場, 參 訓 人 員 合 計 456 人 次 每 3 個 月 派 救 護 技 術 員 至 臺 大 北 醫 馬 偕 新 光 榮 總 等 5 家 醫 院 研 習 救 護 技 術, 以 熟 悉 各 種 急 救 處 置 技 術 及 急 症 患 者 之 急 救 處 置 評 估 過 程, 本 期 計 80 名 人 員 至 醫 院 研 習 94 年 6 月 22 日 辦 理 94 年 度 緊 急 救 護 技 術 操 作 評 比, 由 消 防 局 醫 療 顧 問 委 員 3 名 ( 國 泰 仁 愛 及 三 軍 總 醫 院 之 醫 師 ) 及 臺 大 醫 院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擔 任 評 審 869
70 為 民 服 務 為 民 服 務 統 計 : 本 期 捕 蜂 捉 蛇 共 1,029 件 其 他 服 務 1,900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捕 蜂 捉 蛇 增 加 158 件 其 他 服 務 增 加 320 件 獨 居 長 者 關 懷 照 護 : 本 市 獨 居 長 者 求 救 系 統 至 94 年 6 月 底 已 有 2,181 戶 長 者 家 中 安 裝 此 系 統 之 宅 端 設 備, 接 受 消 防 局 之 緊 急 救 護 救 援 服 務 ; 自 89 年 12 月 2 日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共 1,957 件 長 者 使 用 本 系 統 求 救 緊 急 送 醫, 其 中 1,589 件 使 用 緊 急 求 救 按 鈕 167 件 使 用 懇 談 電 話 要 求 送 醫 47 件 為 不 活 動 偵 測 後 由 執 勤 人 員 主 動 派 遣 救 護 車 送 醫 其 他 154 件 火 災 統 計 與 分 析 火 災 統 計 : 本 期 本 市 發 生 火 警 共 229 件, 受 傷 5 人 死 亡 5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火 災 減 少 48 件, 受 傷 減 少 14 人, 死 亡 無 增 減 火 災 原 因 分 析 : 本 期 發 生 火 災 229 件, 火 災 成 因 第 一 位 為 電 氣 設 備 火 災 79 件, 占 34.5%,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11 件, 人 為 縱 火 及 菸 蒂 火 災 各 30 件 並 列 第 二 位, 各 占 13.1%, 較 去 年 同 期 人 為 縱 火 減 少 3 件, 菸 蒂 火 災 減 少 11 件, 第 四 位 為 爐 火 不 慎 14 件, 占 6.1%,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5 件, 第 五 位 為 機 械 設 備 13 件, 占 5.7%,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4 件 防 制 縱 火 縱 火 對 象 類 別 分 析 : 依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最 常 發 生 縱 火 案 的 時 段 為 21 時 至 隔 日 清 晨 6 時, 本 市 本 期 縱 火 對 象 以 汽 機 車 縱 火 較 高 計 17 件, 占 縱 火 總 件 數 56.7%,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2.7%, 建 築 物 縱 火 計 10 件, 占 縱 火 總 件 數 33.3 %, 與 去 年 同 期 無 增 減 防 制 作 為 : 人 為 縱 火 案 以 汽 機 車 縱 火 最 為 嚴 重, 對 社 會 治 安 與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的 威 脅 也 最 大, 消 防 局 除 訂 定 05 專 案 工 作 計 畫 外, 並 加 強 社 區 對 機 車 停 放 安 全 之 宣 導 ; 於 局 務 會 議 週 報 中 檢 討, 並 針 對 曾 發 生 汽 機 車 縱 火 案 件 的 路 段 時 段 地 區, 規 劃 巡 邏 路 線, 編 排 夜 間 或 深 夜 05 專 案 勤 務, 加 強 消 防 車 輛 巡 邏 ; 並 彙 整 縱 火 分 析 清 冊 個 案 檢 討 及 連 續 縱 火 案 件 分 析 報 告 等 資 料, 提 供 警 察 局 規 劃 偵 防 勤 務, 進 而 逮 捕 縱 火 犯 以 提 高 縱 火 案 件 之 破 獲 率 ; 另 亦 制 定 臺 北 市 加 強 縱 火 防 制 執 行 計 畫, 由 各 相 關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加 強 縱 火 防 制 作 為 ; 同 時 利 用 防 火 宣 導 時 加 強 民 眾 縱 火 防 制 觀 念, 且 於 該 局 網 站 上 設 置 縱 火 防 制 網 頁, 提 供 民 眾 檢 舉 專 線, 並 提 供 防 制 縱 火 對 策, 結 合 民 眾 力 量 聯 合 防 制 縱 火 發 生, 以 達 到 火 災 預 防 之 目 的 建 置 第 二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為 健 全 本 市 防 救 災 體 系, 本 府 消 防 局 規 劃 於 大 同 區 鄭 州 路 延 平 分 隊 增 設 第 二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及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中 心, 平 時 輔 助 救 災 指 揮 系 統 派 遣 管 制, 並 於 主 系 統 因 故 無 法 運 作 時, 取 代 成 為 救 災 指 揮 中 樞, 以 爭 取 救 災 時 間, 預 定 94 年 年 底 完 成 建 置 及 運 作 拾 壹 衛 生 行 政 醫 療 公 衛 體 系 組 織 之 新 造 與 再 造 870
71 建 構 家 戶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 本 府 衛 生 局 為 全 面 性 的 照 顧 市 民 健 康, 自 87 年 開 始 推 動 臺 北 市 家 戶 健 康 服 務 工 作 計 畫, 於 94 年 度 實 施 衛 生 所 組 織 再 造 之 工 程, 組 織 名 稱 更 名 為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以 個 案 管 理 健 康 促 進 二 大 方 向 提 供 服 務 合 併 現 行 的 各 項 健 康 資 訊 系 統 : 將 家 戶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精 神 衛 生 資 訊 系 統 老 人 健 檢 管 理 系 統 長 期 照 護 管 理 系 統 照 顧 服 務 員 管 理 系 統 市 民 健 康 網 本 府 衛 生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予 以 整 併, 並 與 民 政 系 統 及 社 區 醫 療 站 連 結, 以 全 面 照 顧 社 區 民 眾 身 心 健 康 成 立 社 區 醫 療 群 : 規 劃 社 區 醫 療 品 質 促 進 計 畫, 輔 導 提 升 社 區 醫 療 品 質, 促 進 社 區 醫 療 之 可 近 性 協 調 性 及 整 合 性 開 發 社 區 醫 療 群 網 路 教 學 課 程, 提 升 社 區 醫 療 群 專 業 能 力 及 品 質 與 確 實 傳 達 社 區 醫 學 理 念 規 劃 並 建 構 社 區 醫 療 群 連 結 應 用 模 式, 建 置 整 合 醫 療 健 保 公 衛 教 育 社 區 醫 療 群, 提 供 其 建 檔 家 戶 全 方 位 之 醫 療 衛 生 福 利 資 訊, 參 與 社 區 醫 療 群 意 願, 落 實 生 理 心 理 及 社 會 之 健 康 照 護 醫 療 公 衛 體 系 再 造 工 程 打 造 健 康 生 活 環 境 第 一 階 段 : 健 康 促 進 疾 病 預 防, 包 括 :(1) 職 業 衛 生 新 造 工 程 ;(2) 營 業 衛 生 新 造 工 程 ;(3) 衛 生 教 育 新 造 工 程 ;(4) 食 品 衛 生 新 造 工 程 ;(5) 藥 政 新 造 工 程 ;(6) 檢 驗 新 造 工 程 提 供 優 質 醫 療 服 務 第 二 階 段 : 早 期 診 斷 和 適 當 治 療, 包 括 :(1) 疫 政 再 造 工 程 ;(2) 醫 政 再 造 工 程 ;(3) 緊 急 醫 療 與 災 難 應 變 再 造 工 程 ;(4) 精 神 衛 生 再 造 工 程 ;(5) 護 政 再 造 工 程 ;(6) 市 立 醫 院 新 造 工 程 建 構 美 麗 新 臺 北 第 三 階 段 : 長 期 照 護 安 寧 安 養, 持 續 推 動 各 大 慢 性 病 照 護 網, 增 加 醫 療 從 業 人 員 專 業 度 素 養, 而 由 整 體 醫 療 體 系 共 同 照 顧 病 患 包 括 : 長 期 照 護 再 造 工 程 ; 新 移 民 婦 幼 政 策 再 造 工 程 建 立 家 戶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管 理 : 以 社 區 民 眾 的 健 康 需 求 為 導 向, 發 展 社 區 特 色, 並 落 實 推 動 公 共 衛 生 服 務 與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每 月 辦 理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主 任 會 報, 針 對 各 項 健 康 促 進 個 案 管 理 業 務 及 組 織 修 編 後 業 務 推 展 的 現 況 進 行 檢 討 與 分 析 策 略, 並 追 辦 各 項 業 務 進 度 辦 理 社 區 護 理 研 習, 於 6 月 24 日 辦 理 社 區 護 理 新 視 野 研 討 會, 邀 請 美 國 加 州 聖 地 牙 哥 大 學 教 授 Mary Jo Clark 來 臺 演 講 社 區 護 理 的 新 趨 勢 與 重 要 議 題 社 區 護 理 人 員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以 提 升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角 色 及 社 區 護 理 專 業 知 能, 藉 此 機 會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並 了 解 國 外 社 區 護 理 人 員 角 色 與 功 能 衛 生 資 訊 管 理 為 簡 化 醫 事 人 員 支 援 報 備 的 行 政 流 程, 進 階 改 版 診 所 醫 事 人 員 前 往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線 上 報 備 系 統, 完 成 衛 生 局 聯 合 稽 查 站 的 業 務 e 化 增 闢 新 移 民 照 護 專 區 網 站, 製 作 多 語 化 的 外 語 衛 生 教 材, 提 供 本 市 醫 療 院 所 及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運 用, 提 高 新 移 民 之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871
72 完 成 溫 泉 資 訊 專 區, 公 布 溫 泉 業 者 稽 查 結 果 及 有 無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OK 認 證 標 章, 協 助 民 眾 選 擇 判 別 溫 泉 業 者 之 良 窳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網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網 計 畫 針 對 本 市 五 大 弱 勢 族 群, 以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為 中 心, 運 用 各 項 社 區 資 源 主 動 提 供 服 務, 如 關 懷 訪 視 健 康 諮 詢 三 合 一 保 健 篩 檢 指 導 按 時 服 藥 資 源 轉 介 家 事 及 生 活 照 護 服 務 等, 深 受 肯 定, 將 持 續 擴 大 辦 理, 以 提 供 市 民 最 優 質 最 完 善 之 照 護 訂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94 至 95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網 實 施 計 畫, 訂 定 個 別 性 目 標 : 獨 居 長 者, 獨 居 長 者 能 獲 得 適 當 的 照 護, 提 升 自 我 生 活 照 顧 能 力 ; 殘 障 個 案 提 供 殘 障 個 案 較 完 善 或 較 多 的 健 檢 項 目, 讓 弱 勢 族 群 享 有 更 多 的 健 康 服 務 ; 智 障 個 案, 以 需 求 為 導 向, 推 展 智 障 個 案 多 元 社 區 化 健 康 照 護 及 相 關 支 持 服 務 資 源 ; 精 障 個 案, 維 持 精 障 個 案 按 時 服 藥 以 穩 定 病 情, 強 化 個 案 的 復 健 就 業 能 力, 提 升 自 我 照 顧 知 能, 可 支 持 病 患 家 屬 及 增 進 社 區 民 眾 對 精 神 衛 生 的 認 識 打 造 健 康 環 境 - 促 進 健 康, 預 防 疾 病 加 強 推 動 保 健 工 作 加 強 推 動 癌 症 防 治 工 作 : 推 展 癌 症 防 治 醫 療 網,94 年 預 計 辦 理 68 場 整 合 性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積 極 提 升 重 要 癌 症 篩 檢 率, 並 對 各 類 癌 症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加 強 追 蹤 確 診 與 治 療, 以 減 少 癌 症 的 死 亡 率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保 健 兒 童 健 康 服 務 :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及 保 健 工 作, 辦 理 本 市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兒 童 口 腔 檢 查 工 作 篩 檢 舉 辦 學 齡 前 兒 童 餐 後 潔 牙 教 育 及 預 防 奶 瓶 性 齲 齒 宣 導 活 動 氟 化 物 預 防 齲 齒 防 治 推 動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學 童 氟 漆 防 齲 示 範 業 務 溝 隙 封 填 防 齲 計 畫 學 齡 前 兒 童 整 合 性 社 區 篩 檢 試 辦 計 畫 兒 童 視 力 保 健 宣 導 團 學 前 兒 童 視 力 及 斜 弱 視 篩 檢 工 作 學 齡 前 兒 童 聽 力 篩 檢 推 廣 服 務 計 畫 及 健 康 學 園 評 鑑 計 畫 青 少 年 保 健 : 本 期 辦 理 青 少 年 校 園 青 春 痘 防 治 宣 導 講 習 5 場 次 校 園 體 重 控 制 健 康 講 座 154 場 次 青 少 年 事 故 傷 害 防 制 宣 導 活 動 23 場 次 青 少 年 運 動 傷 害 防 制 宣 導 活 動 24 場 次 結 合 學 校 及 社 區 辦 理 青 少 年 檳 榔 危 害 防 制 宣 導 講 座 90 場 次 與 教 育 局 合 辦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公 開 甄 選 計 畫 計 12 家 參 選, 以 持 續 推 動 青 少 年 保 健 工 作 婦 幼 及 優 生 保 健 新 移 民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 新 移 民 ( 外 籍 ) 配 偶 建 卡 完 訪 數 351 案, 完 訪 率 92.86%; 新 移 民 ( 大 陸 ) 配 偶 建 卡 完 訪 數 544 案, 完 訪 率 92.05%; 新 移 民 配 偶 所 生 子 女 收 案 管 理, 外 籍 配 偶 所 生 子 女 318 案, 大 陸 配 偶 所 生 子 女 332 案 ; 辦 理 新 移 民 新 婚 訪 視 ; 新 移 民 主 動 通 報 孕 婦 產 前 訪 視 ; 由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婦 幼 院 區 婦 幼 及 優 生 保 健 業 務 討 論 暨 網 路 出 生 通 報 HCA 導 入 計 畫 新 移 民 ( 外 籍 ) 照 護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辦 理 外 語 志 工 於 服 務 台 提 供 走 動 式 服 務 周 產 期 照 護 服 務 : 本 期 計 召 開 2 次 94 年 度 周 產 期 醫 療 網 委 員 會, 討 論 新 生 兒 及 高 危 險 妊 娠 婦 女 之 緊 急 轉 診 制 度 如 何 與 衛 生 局 EOC 結 合, 俾 872
73 以 提 升 轉 診 機 制, 先 天 性 缺 陷 兒 追 蹤 管 理 婦 女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 召 開 本 市 12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推 動 母 乳 哺 育 業 務 討 論 會 ; 結 合 臺 安 醫 院 共 同 辦 理 推 廣 母 乳 哺 育 共 識 營 ; 參 與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健 局 辦 理 94 年 度 母 嬰 親 善 醫 療 院 所 輔 導 作 業 及 認 證 評 鑑 委 員 行 前 說 明 會, 俾 以 提 升 本 市 母 乳 哺 育 母 嬰 親 善 業 務 推 動 之 效 益 成 人 及 中 老 年 人 疾 病 防 治 工 作 老 人 健 檢 : 本 期 老 人 免 費 健 康 檢 查, 老 人 健 檢 預 約 率 為 73%, 已 完 成 受 檢 人 數 達 計 15,358 人, 累 計 受 檢 達 成 率 為 33% 老 人 保 健 門 診 部 分 負 擔 補 助 : 本 期 利 用 人 數 為 16,080 人, 使 用 人 次 為 21,770 人 次, 預 算 使 用 率 達 54.43%; 另 賡 續 本 補 助 計 畫 補 助 其 全 民 健 保 診 療 部 分 負 擔 自 付 額 50 元, 預 計 提 供 40,000 人 老 人 口 腔 檢 查 : 辦 理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口 腔 檢 查, 本 期 計 服 務 25,539 人 心 血 管 疾 病 防 治 網 ( 全 國 首 創 ): 參 與 本 市 心 血 管 疾 病 防 治 網 認 證 機 構 總 計 210 家 ; 參 與 認 證 醫 事 人 員 總 計 1,558 人, 提 供 市 民 可 近 性 高 的 醫 療 網 絡 ; 本 期 社 區 血 壓 血 脂 血 糖 篩 檢 活 動 全 年 共 計 篩 檢 57,494 人, 發 現 異 常 及 疑 似 異 常 個 案 數 共 17,428 人, 異 常 個 案 之 就 醫 追 蹤 轉 介 完 成 率 為 98.04%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 已 加 入 本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之 機 構 總 計 148 家 ; 醫 事 人 員 總 計 986 人 ; 另 於 12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設 置 社 區 糖 尿 病 病 友 會, 早 期 發 現 糖 尿 病, 早 期 治 療, 延 緩 糖 尿 病 併 發 症 的 發 生 腎 臟 保 健 及 腎 臟 疾 病 防 治 : 於 12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腎 臟 保 健 及 腎 臟 疾 病 防 治 宣 導 講 座 12 班, 宣 導 民 眾 執 行 健 康 的 生 活 型 態, 導 引 建 立 健 康 行 為 以 提 高 健 康 層 次 更 年 期 婦 女 全 方 位 健 康 照 護 : 辦 理 更 年 期 族 群 健 康 照 護 人 員 督 導 員 培 訓 提 升 婦 女 健 康 照 護 知 能, 計 有 32 人 參 訓 ; 另 辦 理 輔 導 及 成 立 社 區 婦 女 更 年 期 支 持 團 體, 透 過 團 體 活 動 強 化 更 年 期 健 康 照 護, 以 增 進 其 自 我 照 顧 知 能 氣 喘 防 治 : 本 府 衛 生 局 與 臺 灣 氣 喘 衛 教 學 會 共 同 辦 理 2005 年 世 界 氣 喘 日 活 動, 本 次 活 動 約 500 位 醫 護 人 員 及 2,000 多 位 民 眾 參 與 職 業 及 營 業 衛 生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 本 市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種 類, 含 旅 館 業 理 髮 美 髮 美 容 業 浴 室 業 游 泳 場 所 業 娛 樂 業 及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計 6 大 業 別 為 加 強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以 維 護 市 民 健 康, 本 期 執 行 成 果 如 下 : 營 業 場 所 衛 生 管 理, 旅 館 業 衛 生 稽 查 與 輔 導, 計 檢 查 621 家 次, 限 期 改 善 21 家 次, 處 罰 10 件 ; 理 髮 美 髮 美 容 業 衛 生 稽 查 與 輔 導, 計 檢 查 2,931 家 次, 限 期 改 善 166 家 次, 處 罰 102 件 ; 浴 室 業 衛 生 稽 查 與 輔 導, 計 檢 查 590 家 次, 限 期 改 善 39 家 次, 處 罰 29 件 游 泳 業 衛 生 稽 查 與 輔 導, 計 檢 查 270 家 次, 限 期 改 善 4 家 次, 處 罰 2 件 娛 樂 業 衛 生 稽 查 與 輔 導, 計 檢 查 191 家 次, 限 期 改 善 28 家 次, 處 罰 32 件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衛 生 稽 查 與 輔 導, 計 檢 查 72 家 次, 限 期 改 善 2 家 次, 處 罰 1 件 營 業 場 所 水 質 衛 生 抽 驗 : 定 期 抽 驗 浴 池 ( 含 溫 泉 浴 池 三 溫 暖 ) 及 游 泳 池 水 873
74 , 經 細 菌 檢 驗 結 果 與 規 定 不 符 者, 處 以 行 政 罰 鍰 並 發 布 新 聞 浴 池 水 衛 生 抽 驗 計 抽 驗 浴 池 水 1,212 件, 經 檢 驗 結 果 有 87 件 與 規 定 不 符, 泳 池 水 衛 生 抽 驗, 計 抽 驗 游 泳 池 水 534 件, 經 檢 驗 結 果 有 5 件 與 規 定 不 符, 均 已 要 求 改 善 配 合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公 共 安 全 暨 環 境 衛 生 聯 合 檢 查, 配 合 本 府 交 通 局 聯 合 檢 查 有 照 旅 館 46 家 無 照 旅 館 13 家 ; 配 合 商 管 處 聯 合 檢 查 登 記 有 案 之 舞 廳 舞 場 酒 家 酒 吧 99 家, 視 聽 歌 唱 48 家, 理 髮 理 容 業 21 家, 溫 泉 業 89 家 推 行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制 度 : 協 助 本 市 2,920 家 業 者 推 行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業 者 對 有 關 衛 生 事 項 應 負 全 責 理 念,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推 動 營 業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認 證 : 為 提 高 本 市 旅 館 業 衛 生 水 準,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健 康, 本 年 度 特 別 規 劃 辦 理 本 市 浴 室 業 及 游 泳 池 業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認 證, 預 計 通 過 認 證 約 60 家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 為 加 強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業 務, 本 期 受 理 本 市 雇 主 報 備 外 勞 健 康 檢 查 案 件 計 14,772 件, 其 中 健 康 檢 查 不 合 格 者 有 469 人, 以 腸 內 寄 生 蟲 感 染 最 多 ; 另 配 合 醫 政 管 理, 定 期 舉 行 外 勞 健 檢 指 定 醫 院 服 務 品 質 查 核, 並 不 定 期 的 進 行 業 務 查 察 計 12 家 次 職 場 衛 生 管 理 職 場 衛 生 管 理 與 輔 導 : 辦 理 特 殊 作 業 勞 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管 理 計 3,256 人, 二 級 管 理 以 上 之 管 理 人 數 為 254 人, 其 中 複 查 率 為 38.6%; 另 辦 理 巡 迴 健 檢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稽 查 計 16 家 次, 稽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巡 迴 健 檢 執 行 勞 工 健 檢 人 數 計 2,123 人 低 劑 量 輻 射 屋 住 戶 健 康 檢 查 : 追 蹤 輻 射 健 檢 到 檢 人 數 622 人, 並 依 醫 療 病 情 需 要 協 助 個 案 轉 診 計 88 人 食 品 及 藥 物 管 理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推 動 食 品 業 者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及 衛 生 評 鑑 : 連 鎖 茶 飲 咖 啡 店 業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專 案, 計 通 過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OK 標 章 認 證 飲 冰 業 共 85 家 ; 辦 理 94 年 觀 光 景 點 附 設 餐 飲 業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計 畫, 計 58 家 業 者 通 過 認 證 ; 辦 理 94 年 盒 餐 食 品 業 衛 生 暨 營 養 評 鑑 計 畫, 計 17 家 取 得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認 證 標 章 執 行 防 範 食 品 中 毒 及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 加 強 食 品 業 者 及 其 從 業 人 員 衛 生 講 習, 宣 導 食 品 衛 生 知 識 及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協 助 業 者 建 立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制 度 食 品 廣 告 管 理 : 舉 發 報 紙 違 規 廣 告 238 件 次 雜 誌 及 宣 傳 單 278 件 次 廣 播 廣 告 7 件 次 網 路 廣 告 368 件 次 電 視 違 規 廣 告 432 件 次, 共 計 查 獲 違 規 廣 告 1,323 件 次, 查 緝 件 數 達 到 預 定 目 標 數 ; 食 品 廣 告 處 分 228 件, 罰 鍰 897 萬 元 食 品 標 示 管 理 : 本 期 對 各 類 食 品 標 示 檢 查 35,560 件, 不 合 規 定 者 382 件, 均 依 法 處 辦 食 品 衛 生 抽 驗 : 市 售 食 品 抽 驗 1,669 件, 不 合 規 定 者 166 件, 追 查 來 源 並 874
75 依 法 處 辦 ; 本 期 抽 驗 市 售 蔬 果 425 件,1 件 不 符 規 定, 移 外 縣 市 衛 生 局 處 辦, 另 函 知 本 府 建 設 局 辦 理 抽 驗 生 鮮 水 產 品 共 71 件, 全 部 符 合 規 定, 生 鮮 禽 畜 品 76 件, 全 部 符 合 規 定 食 品 輔 導 : 辦 理 本 巿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流 動 餐 車 及 攤 販 之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每 星 期 三 針 對 園 區 餐 車 及 攤 販 共 計 50 家 業 者 稽 查 1 次, 為 維 護 消 費 者 安 全, 衛 生 局 派 員 並 函 請 工 務 局 環 保 局 消 防 局 及 社 會 局 依 據 稽 查 餐 飲 業 附 設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業 者, 稽 查 結 果 有 57 家 符 合 規 定,2 家 不 符 規 定, 已 依 法 改 善 完 竣 稽 查 斃 ( 病 ) 死 豬 事 件 千 面 人 蠻 牛 飲 料 下 毒 事 件 岡 泉 黑 心 澱 粉 事 件 殯 葬 業 祭 祀 品 外 流 事 件 及 嬰 兒 奶 粉 等 重 大 事 件 藥 政 管 理 輔 導 社 區 藥 局, 推 動 醫 藥 分 工 合 作 : 落 實 醫 藥 分 業, 輔 導 40 家 社 區 旗 艦 藥 局, 提 供 送 藥 到 宅 服 務 本 期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共 釋 出 處 方 箋 50,967 張, 其 中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38,529 張, 送 藥 到 宅 3,732 人 次 淨 化 藥 物 化 妝 品 廣 告 : 辦 理 藥 物 化 粧 品 廣 告 審 查 核 定 計 1,870 件 ; 另 藥 物 化 粧 品 廣 告, 計 舉 發 報 紙 違 規 廣 告 363 件 次, 雜 誌 及 宣 傳 單 335 件 次, 廣 播 廣 告 15 件 次, 網 路 廣 告 556 件 次, 電 視 違 規 廣 告 218 件 次, 共 計 查 獲 違 規 廣 告 1,487 件 次, 查 緝 件 數 達 到 預 定 目 標 數 ; 藥 物 廣 告 處 分 100 件, 罰 鍰 4,720,000 元 ; 化 粧 品 廣 告 處 分 399 件, 罰 鍰 4,845,000 元, 共 計 499 件, 罰 鍰 9,565,000 元 辦 理 消 費 者 服 務 :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之 用 藥 安 全, 受 理 消 費 者 中 藥 摻 西 藥 之 化 驗, 計 受 理 63 件, 其 中 2 件 檢 驗 出 含 西 藥 成 分,1 件 疑 似 含 西 藥 受 理 消 費 者 藥 物 重 金 屬 化 妝 品 送 驗 23 件, 其 中 2 件 檢 驗 出 含 汞 重 金 屬 簡 化 行 政 作 業, 委 託 公 會 受 理 藥 師 ( 生 ) 執 業 執 照 申 請 : 委 託 本 市 藥 師 ( 生 ) 公 會 受 理 執 業 執 照 核 發 變 更 之 申 請 作 業, 以 簡 化 行 政 作 業, 加 強 便 民 服 務 ; 另 設 立 五 區 聯 合 稽 查 站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辦 理 藥 商 藥 局 執 照 設 立 變 更 停 歇 復 業 申 請 計 1,429 件, 辦 理 藥 事 人 員 及 營 養 師 執 業 登 記 計 1,459 件 辦 理 物 力 調 查 ( 重 要 物 資 ) 抽 複 查 作 業 : 配 合 本 市 後 備 司 令 部 本 府 秘 書 處 及 建 設 局, 計 抽 查 醫 療 院 所 12 家 加 強 輔 導 醫 療 機 構 及 藥 局 之 藥 袋 標 示 : 總 計 稽 查 藥 局 430 家 次, 醫 療 院 所 767 家 次 成 立 社 區 用 藥 安 全 諮 詢 站 : 為 提 供 社 區 民 眾 衛 生 資 訊 常 識 及 衛 生 諮 詢, 招 募 社 區 藥 局 成 立 社 區 用 藥 安 全 諮 詢 站 計 314 家, 提 供 健 康 減 重 諮 詢 與 防 制 藥 物 濫 用 宣 導 服 務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狀 況 稽 查 : 為 建 構 安 全 用 藥 環 境, 保 障 民 眾 用 藥 安 全, 加 強 查 核 藥 商 藥 局 及 診 所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狀 況, 計 稽 查 2,146 家 次 加 強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 加 強 稽 查 管 制 藥 品, 計 檢 查 1,713 家, 查 獲 違 規 藥 商 5 家, 罰 鍰 27 萬 元 嚴 格 執 行 不 法 藥 物 查 緝 及 健 全 市 售 藥 物 包 裝 標 示 檢 查 : 計 查 獲 不 法 藥 物 16 案, 其 中 偽 藥 10 案 禁 藥 5 案, 劣 藥 1 案, 均 依 藥 事 法 處 分 ; 另 875
76 專 案 抽 驗 宣 稱 療 效 產 品 147 件,4 件 檢 驗 出 西 藥 成 分, 移 送 地 檢 署 偵 辦 化 粧 品 管 理 :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及 安 全, 訂 定 化 妝 品 業 者 自 主 管 理 計 畫, 共 計 輔 導 256 家 廠 商 實 施 自 主 管 理 94 年 4 月 29 日 辦 理 優 良 化 粧 品 業 者 自 主 管 理 頒 獎 活 動, 報 名 參 加 計 180 家, 其 中 104 家 業 者 獲 頒 優 良 認 證 及 獎 勵, 另 對 多 層 次 傳 銷 商 進 行 化 粧 品 檢 查 129 家, 抽 驗 1 件, 標 示 檢 查 402 件, 不 符 規 定 7 件 營 造 健 康 城 市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 為 永 續 經 營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輔 導 9 家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中 心 及 甄 選 15 個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點 共 同 推 動 本 市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業 務, 擴 大 市 民 參 與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工 作, 建 構 不 同 策 略 之 營 造 方 案 ; 另 輔 導 本 市 北 投 國 軍 醫 院 進 行 健 康 環 境 與 空 間 營 造 計 畫, 營 造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及 社 區 居 民 健 康 休 閒 之 環 境 推 動 臺 北 健 康 城 市 : 建 立 健 康 城 市 中 英 文 統 一 標 誌 及 標 語, 擬 出 本 府 十 大 施 政 特 色 指 標, 展 現 臺 北 健 康 城 市 的 特 色 : 安 全 城 市 貼 心 放 心 生 態 城 市 綠 色 環 保 繁 榮 城 市 面 面 俱 到 友 善 城 市 族 群 融 合 幸 福 城 市 溫 馨 有 愛 文 化 城 市 多 元 創 新 便 捷 城 市 水 乳 交 融 康 健 城 市 朝 氣 蓬 勃 活 力 城 市 全 民 參 與 及 永 續 城 市 生 生 不 息 結 合 民 間 社 區 資 源, 落 實 社 區 對 臺 北 健 康 城 市 共 識 : 辦 理 模 範 康 健 社 區 競 賽, 於 6 月 29 日 舉 辦 模 範 康 健 社 區 ( 里 ) 評 比 輔 導 說 明 會 提 供 優 質 醫 療 服 務 - 早 期 診 斷, 適 當 治 療 防 疫 工 作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道 症 候 群 (SARS) 防 治 工 作 : 因 應 SARS 疫 情 趨 緩,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於 94 年 5 月 1 日 起 國 內 SARS 分 級 啟 動 由 零 級 降 至 準 備 期 腸 病 毒 防 治 : 成 立 臺 北 市 政 府 腸 病 毒 防 治 工 作 應 變 小 組, 於 平 時 監 測 疫 情, 流 行 期 來 臨 前, 加 強 辦 理 相 關 人 員 訓 練 及 衛 教 宣 導 等 多 項 工 作 ; 本 期 通 報 疑 似 腸 病 毒 之 重 症 病 患 13 人, 但 經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審 查 後 6 人 收 案,7 人 排 除 登 革 熱 防 治 : 本 期 無 國 外 移 入 確 定 病 例, 本 市 亦 未 發 現 本 土 性 病 例 新 感 染 症 候 群 防 治 : 本 期 本 市 通 報 新 感 染 症 候 群, 計 154 人 愛 滋 病 及 性 病 防 治 : 愛 滋 病 毒 抗 體 檢 查, 為 防 範 性 病 之 傳 播, 針 對 營 業 衛 生 從 業 人 員 役 男 監 所 收 容 人 員 孕 婦 高 危 險 群 如 私 娼 及 性 病 患 者 性 接 觸 者 進 行 篩 檢 本 期 新 增 性 病 個 案 為 梅 毒 481 人 淋 病 174 人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119 人 愛 滋 病 毒 發 病 者 102 人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管 理 1,269 人, 均 給 予 診 療 及 定 期 追 蹤 複 檢, 接 觸 者 亦 同 時 追 蹤 檢 查 結 核 病 防 治 預 防 措 施 免 費 胸 部 X 光 巡 迴 檢 查, 計 檢 查 5,804 人, 發 現 異 常 人 數 計 1 人, 均 完 成 通 報, 結 核 病 高 危 險 群 胸 部 X 光 篩 檢, 計 2,702 人, 發 現 異 常 人 數 計 2 人, 均 完 成 通 報 卡 介 苗 預 防 接 種, 本 市 國 小 學 童 計 708 人 新 生 兒 14,605 人 及 嬰 幼 兒 2,817 人 疾 病 監 測 系 統 : 結 核 病 人 新 案 登 記 人 數 共 計 1,125 人 876
77 結 核 病 人 之 管 理 : 管 理 個 案 計 1,258 人 加 強 接 觸 者 管 理 : 計 完 成 接 觸 者 檢 查 1,016 人, 皮 膚 結 核 菌 試 驗 243 人 推 動 都 治 計 畫 ( 短 程 直 接 觀 察 治 療 法 ), 涵 蓋 對 象 包 括 開 放 性 與 非 開 放 性 個 案, 計 124 位 結 核 病 患 加 入 本 計 畫 94 年 度 本 市 共 有 30 家 醫 療 院 所 簽 訂 新 型 流 行 性 感 冒 採 檢 醫 療 機 構 合 約, 並 延 續 2003 年 年 冬 季 流 感 盛 行 期 抗 病 毒 藥 劑 使 用 先 驅 計 畫 針 對 流 感 抗 病 毒 藥 劑 克 流 感 進 行 管 控 及 使 用 禽 流 感 防 治 措 施 : 訂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禽 流 感 防 治 計 畫 ; 另 針 對 65 歲 以 上 老 人 機 構 對 象 及 特 殊 族 群 6 個 月 以 上 2 歲 以 下 之 幼 兒 醫 療 機 構 之 醫 護 等 工 作 人 員 及 衛 生 單 位 之 防 疫 相 關 人 員 及 禽 畜 等 相 關 行 業 工 作 人 員 等 進 行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工 作 醫 事 管 理 醫 療 資 源 : 本 市 醫 療 資 源 豐 沛, 計 有 各 類 醫 院 41 家, 診 所 2,779 家 各 醫 院 開 放 總 病 床 數 計 22,085 床, 執 業 醫 師 數 合 計 10,573 人, 每 萬 人 口 醫 師 數 為 人, 每 萬 人 口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數 為 床 淨 化 醫 療 廣 告 業 務 : 為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杜 絕 違 法 醫 療 廣 告, 依 據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違 法 醫 療 廣 告 稽 查 本 期 查 處 違 規 醫 療 廣 告 案 件, 計 處 分 50 件, 罰 鍰 6,915,000 元 醫 政 違 規 案 件 之 查 處 : 為 保 障 市 民 就 醫 安 全, 遏 阻 不 法 醫 療 情 事, 積 極 執 行 醫 政 違 規 案 件 查 處, 本 期 密 醫 聯 合 查 緝 案 件 計 74 件, 移 送 地 檢 署 法 辦 計 21 件 其 他 醫 政 違 規 案 件, 計 處 分 29 件, 罰 鍰 397,000 元 醫 事 審 議 : 為 合 理 分 布 醫 療 資 源, 提 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保 障 病 患 權 益, 設 置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醫 事 審 議 委 員 會 醫 師 懲 戒 : 醫 師 移 付 懲 戒 案 件 區 分 為 業 務 上 不 正 當 行 為 過 失 行 為 犯 罪 行 為 或 違 反 醫 學 倫 理 案 件, 本 期 計 召 開 2 次 會 議, 計 審 議 11 案 品 質 管 理 建 立 安 全 的 醫 療 環 境 : 成 立 醫 療 安 全 委 員 會, 研 議 醫 療 安 全 通 報 系 統 等 議 題, 強 調 以 病 人 安 全 為 醫 療 品 質 之 標 準 醫 療 糾 紛 調 處 計 受 理 192 件, 達 成 協 議 計 6 件, 申 請 調 處 計 52 件, 調 處 成 立 計 21 件, 占 40.3% 研 究 發 展 與 全 人 照 護 : 推 動 本 市 健 康 醫 院 評 鑑, 依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的 概 念, 將 針 對 職 場 心 理 衛 生 健 康 飲 食 新 文 化 及 運 動 養 生 等 方 向 設 計 各 項 評 鑑 指 標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實 施 雙 軌 制 到 院 前 救 護 : 由 本 市 13 家 責 任 醫 院 派 遣 醫 護 人 員 及 救 護 車 與 本 府 消 防 局 救 護 隊 同 步 出 勤 救 護 建 立 完 成 臺 北 市 到 院 前 心 肺 停 止 病 患 預 後 追 蹤 體 系 建 立 救 護 器 材 交 換 制 度 : 當 消 防 局 救 護 技 術 員 將 傷 患 送 達 醫 院 急 診, 不 需 將 傷 患 身 上 之 救 護 器 材 取 回, 直 接 向 急 診 部 門 換 取 即 可 建 立 本 市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創 傷 分 級 制 度 :94 年 度 18 家 ( 含 聯 合 醫 院 6 家 )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登 錄 創 傷 病 患 計 5,919 案 2 月 間 完 成 完 成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 含 聯 合 醫 院 各 院 區 共 18 家 ) 急 重 症 照 護 與 877
78 轉 診 業 務 查 訪 作 業,5 月 至 7 月 間 完 成 94 年 度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督 導 考 核 辦 理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督 導 考 核, 考 核 18 家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並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供 各 院 改 進 之 參 考 建 立 入 侵 紅 火 蟻 醫 護 組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自 93 年 9 月 至 94 年 6 月 底, 衛 生 局 EOC 接 獲 通 報 案 件 計 6 件 持 續 進 行 全 民 CPR( 心 肺 復 甦 術 )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 至 94 年 6 月 共 計 辦 理 924 場 次, 計 64,285 人 次 接 受 CPR 訓 練 持 續 進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災 難 應 變 指 揮 中 心 (EOC) 建 置 計 畫 救 護 車 管 理 : 本 期 計 有 救 護 車 190 輛, 其 人 員 配 置 及 裝 備, 皆 通 過 本 府 衛 生 局 檢 查 合 格 ; 另 研 定 本 市 救 護 車 進 入 本 市 執 行 緊 急 救 護 業 務, 於 到 院 前 100 公 尺 關 閉 警 鳴 器 之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修 訂 完 成 民 間 救 護 車 機 構 督 導 考 核 項 目, 預 定 7 月 至 9 月 間 進 行 考 核 心 理 衛 生 管 理 社 區 精 神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落 實 社 區 精 神 病 患 追 蹤 照 護 : 社 區 追 蹤 訪 視 數 計 3,672 人 次, 追 蹤 照 護 人 數 累 計 13,731 人 強 化 社 區 精 神 病 患 緊 急 送 醫 服 務 : 社 區 緊 急 個 案 醫 療 小 組, 出 勤 協 助 處 理 個 案 緊 急 送 醫 工 作, 計 174 次 辦 理 精 神 病 患 問 題 評 估 與 社 區 積 極 照 護, 總 計 社 區 積 極 化 照 護 活 動, 共 176 場, 計 1,970 人 次 執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補 助 獎 勵 措 施 計 畫 精 神 病 患 強 制 住 院 ( 鑑 定 ) 及 協 助 就 醫 : 經 由 2 位 以 上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鑑 定 為 嚴 重 精 神 病 患, 應 強 制 其 住 院, 目 前 本 市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指 定 強 制 住 院 ( 鑑 定 ) 之 醫 療 院 計 有 12 家 ; 另 依 精 神 衛 生 法 規 定 嚴 重 病 人 無 保 護 人 者, 由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人 員 為 保 護 人,94 年 1 月 1 日 後, 本 市 嚴 重 病 人 指 定 保 護 人 由 各 區 健 康 中 心 負 責 強 化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家 屬 照 護 能 量 : 使 用 暫 托 服 務 病 患 共 68 人, 暫 托 服 務 天 數 計 883 天 憂 鬱 症 防 治 工 作 :93 年 度 起 由 基 層 診 所 非 精 神 科 醫 師 加 入 憂 鬱 症 診 療 服 務 本 期 參 與 憂 鬱 症 共 同 照 護 網 基 層 診 療 機 構 憂 鬱 症 共 同 照 護 認 證 診 所 計 130 家 ; 另 辦 理 憂 鬱 症 共 同 照 護 網 基 層 診 療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累 計 人 數 計 871 人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本 市 共 有 16 家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及 民 間 專 業 輔 導 機 構 辦 理 受 害 人 輔 導 本 市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審 前 鑑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有 國 軍 北 投 醫 院 培 靈 醫 院 ;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處 遇 服 務 醫 療 機 構 計 有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松 德 院 區 國 軍 北 投 醫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及 新 光 醫 院 召 開 6 次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評 估 小 組 會 議, 受 理 執 行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個 案 數, 累 計 176 位 個 案 辦 理 2 場 次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個 案 討 論 會 召 開 1 次 性 侵 害 加 害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執 行 機 構 聯 繫 會 議 878
79 持 續 辦 理 成 癮 藥 物 防 治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指 定 本 市 辦 理 藥 癮 治 療 機 構, 計 有 25 家, 本 市 藥 癮 治 療 醫 療 機 構, 通 報 藥 物 濫 用 個 案 通 報 人 數 為 369 人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開 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計 有 14 家 21 個 服 務 單 位, 其 中 辦 理 評 估 鑑 定 及 療 育 醫 院 計 16 個 服 務 單 位, 辦 理 療 育 醫 院 計 5 個 服 務 單 位 開 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醫 療 服 務 資 訊 系 統, 加 強 資 源 整 合 與 轉 介, 掌 握 每 位 個 案 均 能 獲 得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辦 理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評 估 與 療 育 醫 療 補 助 : 至 94 年 5 月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評 估 人 數 共 880 人, 核 付 補 助 金 額 共 2,696,500 元 ; 療 育 人 次 共 33,828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共 8,459,250 元 加 強 辦 理 早 療 評 估 聯 合 門 診, 以 減 少 多 項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多 次 往 返 醫 院 評 估, 至 5 月 聯 合 門 診 人 數 計 198 人 ; 早 療 醫 療 機 構 召 開 療 育 會 議 之 個 案 人 數 計 444 人 兒 童 醫 療 補 助 : 本 市 領 有 兒 童 醫 療 補 助 證 之 一 般 身 分 兒 童 累 計 達 366,355 人 ; 特 殊 身 分 兒 童 累 計 達 3,009 人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簽 約 情 形 : 本 計 畫 之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簽 約 家 數 共 440 家, 包 括 醫 院 46 家 及 診 所 394 家 醫 療 補 助 費 用 核 付 情 形 : 至 94 年 5 月 份 止, 本 計 畫 醫 療 補 助 費 用 補 助 人 次 總 計 75,188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總 計 22,706,578 元, 其 中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服 務 的 兒 童 計 有 37,765 人 次 護 產 人 員 執 業 管 理 積 極 執 行 本 市 護 產 人 員 專 業 服 務 資 格 之 查 核 監 測 與 管 理 辦 理 護 產 人 員 執 業 登 錄 註 銷 作 業, 至 6 月 底 止 本 市 護 產 人 員 執 業 登 錄 異 動 數 計 4,753 件 執 行 護 產 人 員 執 業 查 核 與 取 締 : 依 護 理 人 員 法 懲 處 規 定, 加 強 行 政 罰 鍰 執 行 及 催 繳 工 作 坐 月 子 中 心 輔 導 及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管 理 : 積 極 輔 導 坐 月 子 中 心 依 法 轉 型 為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截 至 6 月 止 共 立 案 14 家, 計 430 床 ( 母 親 床 194 床 嬰 兒 床 236 床 ) 積 極 推 動 市 立 醫 院 住 院 病 人 全 責 照 顧 試 辦 計 畫 : 制 定 及 辦 理 減 少 陪 病 率 策 略, 陪 病 率 由 78% 大 幅 降 低 至 22.6%; 另 制 定 改 善 陪 病 率 獎 懲 原 則, 包 括 試 辦 醫 院 補 助 款 補 助 點 數 及 試 辦 單 位 考 績 A 等 員 額 市 立 醫 院 管 理 加 強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規 劃 與 執 行 本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醫 療 院 所 主 管 決 策 資 訊 系 統, 並 分 3 階 段 進 行 降 低 醫 療 成 本 提 升 營 運 效 益 訂 定 精 簡 原 則, 落 實 人 力 精 簡, 已 完 成 訂 定 人 力 精 簡 之 時 程 及 目 標, 並 完 成 訂 定 精 簡 原 則 ( 除 醫 師 不 予 精 簡 外, 行 政 人 員 採 出 缺 不 補 漸 進 方 式 精 簡 ), 至 6 月 底 止 專 案 優 退 精 簡 人 數 為 227 人 成 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委 員 會, 已 完 成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職 缺 進 用 原 則 一 覽 表 ; 另 完 成 訂 定 公 務 人 員 甄 選 流 程 陞 任 評 分 表 及 醫 師 醫 技 行 政 人 員 陞 遷 序 列 表, 聯 合 醫 院 94 年 度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879
80 過 陞 任 師 級 醫 師 19 人 及 12 人, 並 完 成 報 派 結 合 社 區 發 展 醫 療 資 源, 積 極 推 動 慢 性 病 門 診 處 方 箋 釋 出 作 業, 並 與 臺 北 市 藥 師 公 會 合 作, 該 公 會 派 駐 專 人 至 各 院 區 提 供 民 眾 處 方 釋 出 諮 詢 服 務 本 期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開 立 數 計 89,301 張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釋 出 量 約 計 117,716 張 送 藥 到 府 服 務 次 數 計 4,546 次 建 置 聯 合 檢 驗 中 心 全 自 動 化 檢 驗 作 業 系 統 提 升 醫 療 與 服 務 品 質 聯 合 醫 院 整 合 後 可 提 供 市 民 10 項 跨 院 區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跨 院 掛 號 跨 院 批 價 跨 院 退 ( 補 ) 費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A 院 區 看 診 後 B 院 區 批 價 領 藥 跨 院 檢 查 跨 院 轉 床 跨 院 當 日 同 科 同 醫 師 門 診 轉 住 院 流 程 跨 院 申 請 醫 療 費 用 證 明 及 跨 院 病 歷 複 製 本 申 請 等 為 方 便 民 眾 跨 院 區 看 診 之 需, 規 劃 5 線 免 費 接 駁 專 車 服 務, 提 供 民 眾 及 聯 合 醫 院 同 仁 往 來 各 院 區 之 免 費 接 駁 服 務, 本 期 共 服 務 52,255 人 次 PACS 系 統 實 施 後, 醫 師 報 告 之 速 度 增 快, 患 者 不 需 等 候 X 光 片, 借 片 糾 紛 減 少, 特 殊 檢 查 之 排 檢 速 度 增 加, 院 際 調 片 速 度 增 快, 病 房 可 隨 時 調 閱 影 像, 教 學 檔 案 教 材 費 用 減 少 及 民 眾 滿 意 度 提 升 維 護 用 藥 品 質, 聯 合 醫 院 藥 品 採 集 中 採 購 方 式, 但 藥 品 之 選 擇 若 聯 合 醫 院 舊 有 用 藥, 則 為 醫 學 中 心 用 藥, 且 藥 品 品 項 必 須 符 合 衛 生 署 GMP 廠 認 證 及 通 過 BA/BE 試 驗 經 衛 生 署 認 可 之 標 準 等 條 件 提 供 長 期 照 護 及 安 寧 療 護 成 立 臺 北 市 長 期 照 護 規 劃 推 動 專 案 小 組 : 定 期 召 開 小 組 會 議, 推 動 臺 北 市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中 心 計 畫, 目 前 共 有 5 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中 心 ( 大 安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中 心 萬 華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中 心 士 林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中 心 南 港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中 心 大 同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中 心 ) 提 供 個 案 評 估 專 業 團 隊 出 訪 及 個 案 管 理 與 資 源 連 結 等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成 立 長 期 照 護 天 使 人 力 銀 行 志 工 服 務 : 本 期 志 工 增 加 人 數 計 851 人, 服 務 8,932 人 次, 服 務 25,343 小 時 輔 導 籌 設 護 理 之 家 機 構 : 累 計 達 到 15 家 794 床, 居 家 護 理 機 構 計 28 家 為 因 應 本 市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需 求, 規 劃 培 訓 本 市 照 顧 服 務 產 業 人 員,94 年 度 預 定 培 訓 2,000 人 投 入 照 顧 服 務 產 業, 以 提 升 本 市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生 命 統 計 93 年 本 市 出 生 人 數 為 22,154 人, 粗 出 生 率 8.44, 死 亡 人 數 14,016 人, 粗 死 亡 率 5.34 ;92 年 零 歲 平 均 餘 命 男 性 為 歲, 女 性 歲 93 年 本 市 死 亡 率 每 十 萬 人 口 523 人, 男 性 每 十 萬 人 口 648 人, 為 女 性 403 人 之 1.6 倍 ; 主 要 死 亡 原 因 前 三 名 為 惡 性 腫 瘤 心 臟 疾 病 腦 血 管 疾 病, 占 所 有 死 亡 人 數 比 例 依 序 為 31% 13% 9%, 合 計 占 所 有 死 亡 人 數 之 5 成 2 垃 圾 費 隨 袋 徵 收 拾 貳 環 境 保 護 880
81 自 89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至 今, 全 市 總 廢 棄 物 量 已 由 88 年 每 日 平 均 3,695 公 噸 減 為 1,684 公 噸, 減 量 比 例 達 54.43%, 且 仍 持 續 減 量 中 故 本 府 推 動 垃 圾 費 隨 袋 徵 收 制 度 已 達 成 促 進 垃 圾 減 量 之 目 標 為 配 合 垃 圾 費 隨 袋 徵 收 政 策, 持 續 辦 理 專 用 垃 圾 袋 販 售 點 之 開 標 及 簽 約 事 宜,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本 市 2,221 處 代 售 點 與 環 保 局 簽 訂 合 約, 以 方 便 民 眾 購 買 垃 圾 袋 加 強 偽 袋 防 制 宣 導 工 作 : 除 於 每 包 販 售 之 專 用 垃 圾 袋 內 置 入 偽 袋 防 制 宣 導 單, 以 加 強 民 眾 對 購 買 專 用 袋 之 辨 識 外, 並 與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共 同 成 立 取 締 偽 造 專 用 垃 圾 袋 專 案 小 組, 負 責 偽 袋 的 查 緝, 本 期 共 查 獲 使 用 偽 袋 334 件 均 依 法 予 以 告 發 資 源 回 收 本 期 本 府 環 保 局 共 回 收 17, 公 噸 資 源 回 收 物, 加 計 本 市 民 間 回 收 業 者 回 收 量, 則 共 回 收 158, 公 噸, 其 中 環 保 局 部 分 變 賣 金 額 為 45,576,574 元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相 關 規 定, 加 強 稽 查 責 任 業 者 辦 理 登 記 申 報 繳 交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及 標 示 回 收 標 誌 工 作, 本 期 計 稽 查 422 家 次 依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公 告 應 設 置 資 源 回 收 設 施 之 容 器 或 乾 電 池 販 賣 業 者 範 圍 設 施 設 置 規 格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照 明 光 源 販 賣 業 者 應 設 置 資 源 回 收 設 施 及 其 它 應 遵 行 事 項 及 連 鎖 速 食 店 業 應 設 置 資 源 回 收 設 施 規 格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執 行 11 大 行 業 販 賣 點 回 收 設 施 設 置 及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稽 查 工 作, 本 市 計 設 置 4,272 點, 本 期 共 稽 查 5,465 家 次, 告 發 1 家 次, 並 製 作 宣 導 單 隨 垃 圾 車 分 送 市 民, 讓 民 眾 更 明 確 了 解 資 源 回 收 管 道 環 保 局 資 源 回 收 隊 成 立 家 具 修 復 班, 於 中 山 足 球 場 二 樓 迴 廊 設 立 再 生 家 具 展 示 場, 本 期 計 售 出 修 復 成 品 2,707 件, 販 售 總 金 額 達 1,932,830 元 環 保 局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起, 配 合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實 施 垃 圾 強 制 分 類 政 策, 本 期 共 稽 查 59,960 件 次, 勸 導 1,066 件 次, 合 格 率 約 98.4%; 其 中 機 關 學 校 及 社 區 定 點, 計 稽 查 25,720 件 次, 勸 導 501 件 次, 合 格 率 約 98.5%; 隨 車 沿 線 計 稽 查 34,240 件 次, 勸 導 565 件 次, 合 格 率 約 98.3% 垃 圾 清 運 及 環 境 清 潔 垃 圾 清 運 持 續 推 廣 垃 圾 分 類 資 源 回 收 垃 圾 清 運 三 合 一 資 源 回 收 措 施, 本 期 計 清 運 一 般 垃 圾 243, 公 噸, 資 源 垃 圾 17, 公 噸 加 強 春 節 前 環 境 整 潔, 自 94 年 1 月 2 日 至 31 日 實 施 本 市 清 潔 月, 期 間 共 清 運 垃 圾 量 計 45, 公 噸, 春 節 期 間, 自 94 年 2 月 8 日 至 13 日 共 清 運 垃 圾 6, 公 噸 道 路 清 掃 : 以 人 工 與 機 械 掃 街 車 輛, 清 掃 各 區 一 般 街 道 快 速 道 路 高 架 橋 人 行 地 下 道 等, 本 期 計 以 掃 街 車 清 掃 街 道 共 211,063 公 里 水 溝 清 理 加 強 本 市 雨 水 下 水 道 之 維 護 清 理, 本 期 計 清 疏 箱 涵 涵 管 明 溝 系 統 416 條, 長 度 57,992 公 尺, 溝 泥 量 35,965.6 公 噸 ; 側 溝 6,471 條, 長 度 1,445,925.7 公 尺, 溝 泥 量 12, 公 噸 為 免 雨 季 來 臨 造 成 市 區 高 架 ( 橋 ) 道 路 洩 水 孔 阻 塞 積 水, 本 期 計 清 理 污 泥 量 881
82 43.2 公 噸 取 締 冷 氣 機 滴 水 係 本 府 91 年 7 月 1 日 率 全 國 之 先 公 告,93 年 起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通 令 全 國 各 環 保 單 位 跟 進 實 施,94 年 4 至 6 月 查 報 稽 查 1,641 件, 勸 導 513 件, 民 眾 對 於 稽 查 行 動 反 映 良 好 辦 理 清 山 淨 水 計 畫, 本 期 計 清 除 山 區 違 規 棄 置 垃 圾 共 公 噸, 取 締 山 區 違 規 棄 置 垃 圾, 共 計 告 發 26 件 次, 其 中 查 扣 8 部 違 規 傾 倒 廢 棄 物 車 輛 清 除 違 規 小 廣 告 : 本 期 共 清 除 169,586 件, 告 發 2,274 件, 停 話 1,098 門 號 查 報 廢 棄 車 輛 : 為 避 免 廢 棄 車 輛 長 期 占 用 道 路, 影 響 市 容 觀 瞻, 環 保 局 本 期 針 對 無 牌 廢 棄 車 輛 加 強 查 報 7,220 輛, 另 委 由 民 間 業 者 執 行 拖 吊 移 置 工 作, 計 拖 吊 移 置 廢 棄 車 輛 10,268 輛 行 人 專 用 清 潔 箱 整 潔 改 善 計 畫 : 本 期 總 共 出 動 35,583 巡 查 人 次, 站 崗 19,196 人 次, 對 於 勸 導 違 規 民 眾 685 件 次, 告 發 617 件 口 香 糖 黏 漬 清 除 : 為 還 給 市 民 一 個 整 潔 的 公 共 空 間, 本 府 領 先 各 縣 市 特 訂 定 臺 北 市 人 行 道 口 香 糖 黏 漬 清 除 計 畫, 於 本 市 重 要 商 圈 路 口 人 潮 聚 集 處, 執 行 清 除 口 香 糖 黏 漬 作 業 94 年 度 推 動 環 保 大 捕 快 滅 髒 總 動 員 計 畫, 提 醒 民 眾 勿 再 有 亂 丟 垃 圾 亂 吐 檳 榔 汁 渣, 並 持 續 推 動 髒 亂 點 的 認 養 及 檢 舉 獎 勵 等 措 施, 共 同 消 滅 市 區 髒 亂 死 角 ; 本 期 告 發 違 規 棄 置 垃 圾 包 案 件 共 計 3,660 件 亂 丟 煙 蒂 5,253 件 亂 吐 檳 榔 汁 渣 302 件 亂 丟 瓜 果 皮 核 汁 渣 155 件 隨 地 吐 痰 11 件 任 意 張 貼 小 廣 告 2,274 件 及 停 話 1,098 件 垃 圾 處 理 內 湖 垃 圾 山 清 除 規 劃 : 本 府 環 保 局 已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於 93 年 4 月 29 日 完 成 清 除 工 程 規 劃, 為 加 速 推 動, 經 貴 會 於 94 年 7 月 6 日 第 9 屆 第 17 次 臨 時 大 會 第 4 次 會 議 審 議, 同 意 採 統 包 工 程 方 式 辦 理, 期 於 6 年 內 完 成 行 水 區 全 部 垃 圾 及 非 行 水 區 部 分 垃 圾 層 共 約 233 萬 立 方 公 尺 垃 圾 之 清 除 工 作 山 豬 窟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復 育 計 畫 工 程 : 為 因 應 地 方 居 民 對 掩 埋 場 復 育 及 設 置 溫 水 游 泳 池 之 殷 切 期 盼, 環 保 局 自 92 年 度 開 始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復 育 規 劃, 復 育 工 程 分 成 三 標 進 行, 第 一 標 溫 水 游 泳 池 統 包 工 程 已 於 93 年 6 月 24 日 開 工, 預 計 94 年 8 月 完 工,95 年 正 式 開 放 使 用 ; 第 二 標 綠 美 化 工 程 及 第 三 標 機 電 工 程 將 分 別 於 94 年 7 月 及 8 月 辦 理 發 包, 預 計 96 年 底 完 工 啟 用 飛 灰 再 利 用 處 理 : 環 保 局 於 94 年 6 月 委 託 外 完 成 興 建 飛 灰 熔 融 廠 規 劃 評 估 工 作, 本 市 焚 化 飛 灰 再 利 用 處 理 將 朝 多 元 化 方 向 推 動, 另 發 包 委 外 辦 理 飛 灰 再 利 用 處 理 廠 興 建 計 畫, 將 依 貴 會 要 求, 將 區 域 合 作 與 委 外 處 理 納 為 優 先 評 估 方 案, 預 計 95 年 3 月 底 完 成 整 體 評 估 工 作 底 渣 再 利 用 處 理 : 為 達 成 本 市 焚 化 底 渣 再 利 用 處 理 目 標, 持 續 辦 理 臺 北 市 焚 化 底 渣 再 利 用 委 託 處 理 計 畫,93 年 11 月 至 94 年 4 月 30 日 止 委 外 再 利 用 處 理 13, 公 噸 北 基 垃 圾 處 理 合 作 案 : 基 隆 市 自 92 年 9 月 15 日 起 運 送 家 戶 垃 圾 進 入 本 市 處 理,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本 市 處 理 基 隆 市 家 戶 垃 圾 量 計 113,522 公 噸 ; 本 市 垃 圾 焚 化 底 渣 亦 於 92 年 9 月 19 日 起 運 至 基 隆 市 天 外 天 掩 埋 場 掩 埋 處 理,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掩 埋 處 理 量 為 127,793 公 噸 ; 另 本 市 代 基 隆 市 焚 化 處 理 家 戶 垃 圾 產 882
83 生 之 灰 渣 計 22,704 公 噸, 已 辦 理 回 運 作 業 中 北 基 合 作 為 二 市 各 節 省 約 12 萬 立 方 公 尺 之 掩 埋 容 積, 有 效 解 決 二 市 掩 埋 場 容 積 不 足 問 題, 並 為 全 國 垃 圾 處 理 跨 縣 市 合 作 政 策 立 下 典 範, 目 前 因 基 隆 市 焚 化 廠 已 新 建 完 成, 並 上 線 使 用, 不 必 再 由 本 市 協 助 焚 化 垃 圾, 但 於 未 來 4 年 協 議 有 效 期 間 內, 雙 方 仍 得 本 互 惠 合 作 精 神, 協 助 對 方 解 決 垃 圾 處 理 危 機 三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規 劃 : 第 三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第 一 階 段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已 於 92 年 5 月 1 日 經 本 府 核 定 通 過, 目 前 正 依 環 評 委 員 會 審 議, 續 辦 第 二 階 段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工 作 中 第 三 掩 埋 場 闢 建 壓 力 雖 因 北 基 合 作 案 之 推 動 暫 獲 紓 緩, 惟 考 量 山 豬 窟 掩 埋 場 剩 餘 容 量 有 限, 未 來 本 市 垃 圾 處 理 如 有 天 然 災 害 等 緊 急 需 求 時, 仍 應 具 備 因 應 處 理 能 力, 故 環 保 局 持 續 推 動 先 期 規 劃 作 業 家 戶 廚 餘 全 面 回 收 本 府 環 保 局 於 92 年 12 月 8 日 公 告 廚 餘 為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物 及 其 分 類 貯 存 排 出 規 定, 並 如 期 自 92 年 12 月 26 日 起 全 市 實 施 家 戶 廚 餘 分 離 清 運 回 收, 進 行 再 利 用, 本 期 總 計 回 收 堆 肥 廚 餘 20,993 公 噸, 養 豬 廚 餘 5,510 公 噸, 回 收 之 家 戶 廚 餘 均 全 數 進 行 堆 肥 化 處 理 及 養 豬 再 利 用 焚 化 廠 操 作 及 改 善 內 湖 垃 圾 焚 化 廠 : 焚 化 量 為 84, 公 噸, 售 予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售 電 收 入 計 1,013 萬 428 元 ; 另 廠 內 能 源 利 用 中 心 於 93 年 12 月 25 日 更 名 為 葫 蘆 洲 運 動 公 園, 並 增 設 電 動 跑 步 機 等 多 項 設 施, 以 加 強 敦 親 睦 鄰 成 效 提 升 社 區 體 育 休 閒 風 氣 本 期 使 用 人 數 計 70,702 人 次 木 柵 垃 圾 焚 化 廠 : 本 期 焚 化 量 為 116, 公 噸, 售 電 收 入 計 24,539,610 元 北 投 垃 圾 焚 化 廠 : 本 期 焚 化 處 理 量 116,265 公 噸, 售 電 收 入 計 43,224,127 元 另 廠 內 回 饋 設 施 本 期 使 用 人 次 為 183,378 人 次 公 廁 清 潔 與 檢 查 公 廁 清 潔 與 檢 查 : 本 期 計 檢 查 本 市 列 管 之 9,506 座 公 廁 17,351 座 次, 計 告 發 96 件, 每 兩 個 月 檢 查 結 果 均 發 布 新 聞 公 布 周 知, 未 來 更 將 結 合 使 用 者 加 入 檢 查 ; 另 對 13 類 列 管 廁 所 每 月 至 少 檢 查 2,000 座 次 以 上, 其 清 潔 管 理 均 已 大 幅 改 善 公 廁 整 建 : 本 府 管 有 之 132 座 公 廁 共 維 修 1,032 次,93 年 度 已 完 成 無 障 礙 設 施 改 善 廁 所 工 程 共 54 座, 提 供 市 民 更 舒 適 之 如 廁 空 間 持 續 推 動 公 廁 年 : 為 能 讓 市 民 享 受 舒 適 潔 淨 的 如 廁 空 間, 環 保 局 持 續 公 廁 年 的 推 動, 加 強 公 廁 的 檢 查 工 作, 並 將 所 檢 查 之 公 廁 予 以 分 級, 共 同 建 立 本 市 優 質 的 公 廁 文 化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制 目 前 本 市 醫 療 院 所 所 產 生 之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及 其 他 事 業 機 構 所 產 生 之 多 氯 聯 苯 廢 棄 物 混 合 廢 五 金 含 重 金 屬 污 泥 有 機 溶 劑 等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均 依 規 定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及 再 利 用, 本 期 經 查 核 本 市 事 業 機 構, 自 行 或 委 託 合 格 廢 棄 物 清 理 機 構 清 理 感 染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共 2,279 公 噸, 其 他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共 3,769 公 噸 本 府 不 定 期 派 員 檢 查 列 管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產 源, 本 期 計 檢 查 醫 院 診 所 及 檢 驗 883
84 所 792 家 ( 次 ), 告 發 12 家 ( 次 ), 檢 查 其 他 一 般 及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產 源 機 構 之 廢 棄 物 清 理 情 形 計 111 家 ( 次 ), 告 發 17 家 ( 次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本 期 除 懸 浮 微 粒 及 臭 氧 之 測 值 尚 有 超 過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情 形 外, 二 氧 化 硫 一 氧 化 碳 二 氧 化 氮 及 鉛 等 其 他 污 染 物 之 測 值, 皆 符 合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另 依 據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所 屬 臺 灣 地 區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網 位 於 本 市 之 監 測 站 監 測 數 值 顯 示, 本 期 發 生 空 氣 品 質 不 良 之 累 積 站 日 數 為 18 站 日, 較 去 年 同 時 減 少 28 站 日 營 建 工 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徵 收 及 污 染 管 制 作 業 : 針 對 本 市 各 項 營 建 工 程 及 管 線 道 路 工 程 等 所 造 成 施 工 污 染, 採 稽 查 與 輔 導 並 重 方 式 列 管 督 促 改 善, 本 期 總 計 稽 查 件 數 為 995 件, 其 中 違 規 告 發 773 件, 告 發 率 為 77.7% 加 強 機 動 車 輛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管 制 工 作 依 環 保 署 公 告 實 施 使 用 中 汽 車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檢 舉 及 獎 勵 辦 法, 本 期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烏 賊 車 案 件 計 4,180 件, 依 法 通 知 車 主 限 期 接 受 檢 驗, 經 檢 驗 不 符 排 放 標 準 者 予 以 告 發 處 分 加 強 辦 理 柴 油 車 動 力 計 排 煙 檢 驗 工 作, 本 期 計 完 成 檢 測 柴 油 車 輛 3,717 輛 次, 告 發 處 分 105 件, 有 效 降 低 柴 油 車 輛 排 煙 污 染 擴 大 執 行 柴 油 車 輛 油 箱 用 油 抽 驗 工 作, 本 期 共 計 執 行 油 品 攔 查 抽 測 1,765 件, 經 比 對 篩 選 後 送 驗 106 件, 告 發 處 分 計 7 件 於 本 市 各 重 要 道 路 實 施 機 車 排 氣 攔 車 檢 查 作 業, 本 期 計 檢 查 機 車 28,442 輛 次, 告 發 處 分 計 2,091 件 配 合 推 行 機 車 定 檢 制 度, 本 市 機 車 定 檢 站 計 124 家, 提 供 市 民 接 受 機 車 排 氣 定 期 檢 驗 服 務, 本 期 共 計 檢 測 機 車 217,434 輛 次 為 推 動 低 污 染 生 質 柴 油 之 使 用, 自 94 年 3 月 29 日 起, 由 本 市 6 輛 垃 圾 車 開 始 進 行 示 範 運 行, 第 一 階 段 車 輛 之 污 染 度 減 量 約 74% 至 91%, 並 自 94 年 6 月 24 日 起 增 為 23 輛 垃 圾 車 使 用 固 定 污 染 源 管 制 作 業 持 續 推 動 固 定 污 染 源 設 置 變 更 及 操 作 許 可 制 度, 本 期 審 查 核 發 設 置 許 可 證 1 張 操 作 許 可 證 30 張, 本 市 計 已 核 發 有 效 操 作 許 可 證 156 張 對 破 壞 臭 氧 層 之 主 要 污 染 物 CFC( 氟 氯 碳 化 物 ) 進 行 販 賣 管 理, 目 前 列 管 進 口 商 及 經 銷 商 計 16 家, 並 持 續 加 強 管 理 工 作 加 強 加 油 站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管 制, 全 市 81 座 加 油 站 均 已 完 成 設 置 真 空 輔 助 式 油 槍 油 氣 回 收 設 備 辦 理 本 市 餐 飲 業 管 制 及 油 煙 輔 導 改 善, 輔 導 16 家 餐 廳 改 善 其 油 煙 排 放 進 行 戴 奧 辛 空 氣 污 染 物 檢 測, 本 期 完 成 內 湖 垃 圾 焚 化 廠 檢 測 工 作, 檢 測 結 果 符 合 排 放 標 準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工 作 成 果 : 辦 理 本 市 16 家 百 貨 業 溫 室 效 應 氣 體 減 量 行 動 簽 署 儀 式 活 動, 促 使 耗 電 量 較 大 之 百 貨 公 司 加 入 節 能 行 列 噪 音 管 制 及 輻 射 檢 測 對 工 廠 ( 場 ) 營 業 場 所 娛 樂 場 所 營 建 工 程 擴 音 設 施 及 其 他 依 法 公 告 之 場 所 工 程 及 設 施 等 固 定 性 噪 音 源 加 強 管 制, 本 期 處 理 噪 音 陳 情 案 件 總 計 4,786 件, 告 發 141 件 884
85 道 路 交 通 噪 音 監 測 共 計 11 件,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噪 音 監 測 共 計 3 件, 本 期 一 般 鐵 路 交 通 未 有 噪 音 陳 情 案 件, 對 超 過 環 境 音 量 標 準 者, 通 知 各 該 事 業 目 的 主 管 機 關 採 取 適 當 噪 音 防 制 措 施, 共 計 2 件 航 空 噪 音 防 制 : 辦 理 航 空 噪 音 防 音 設 施 申 請 補 助 工 作, 本 期 計 有 332 件 娛 樂 場 所 營 業 場 所 低 頻 噪 音 管 制 : 因 應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94 年 7 月 1 日 娛 樂 場 所 營 業 場 所 低 頻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正 式 實 施, 本 府 環 保 局 提 供 多 項 輔 導 措 施 供 業 者 參 考, 並 編 印 低 頻 噪 音 如 何 防 制 問 題 說 帖 650 份, 提 供 各 界 參 考 輻 射 檢 測 : 修 正 臺 北 市 輻 射 污 染 建 築 物 事 件 善 後 處 理 辦 法 為 臺 北 市 輻 射 污 染 建 築 物 事 件 善 後 處 理 自 治 條 例, 並 經 貴 會 於 94 年 7 月 6 日 三 讀 審 議 通 過 土 壤 及 水 污 染 防 治 本 府 依 據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第 5 條 規 定, 定 期 監 測 本 市 土 壤 重 金 屬 含 量,94 年 針 對 北 投 區 中 央 里 豐 年 段 1 小 段 199 地 號 等 共 5 筆 農 地, 調 查 面 積 共 計 公 頃, 於 94 年 7 月 完 成 採 樣,9 月 完 成 調 查 工 作 94 年 度 計 列 管 1,559 處 建 築 物 需 清 理 化 糞 池, 共 計 申 報 清 除 化 糞 池 者 計 456 處, 申 報 率 達 29.25% 加 強 督 促 列 管 單 位 提 供 安 全 之 飲 水, 本 期 計 抽 驗 水 質 351 件, 均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 另 稽 查 138 家 公 私 場 所 飲 用 水 設 備 維 護 情 形, 其 中 3 家 未 依 規 定 維 護 並 作 成 紀 錄, 均 依 法 處 分 並 通 知 改 善 病 媒 管 制 執 行 戶 外 環 境 噴 藥 工 作 計 畫, 本 期 計 完 成 1,541 次,116 座 次 公 有 市 場 及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布 氏 指 數 2 級 以 上 地 區 20 里 次 辦 理 蟲 媒 傳 染 病 例 噴 藥 工 作, 本 期 共 計 141,988 戶 辦 理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防 治 工 作, 本 期 計 動 員 42,896 人 次, 清 除 孳 生 源 36,054 家 次 入 侵 紅 火 蟻 防 治 : 本 市 自 93 年 9 月 29 日 首 次 發 現 北 門 入 侵 紅 火 蟻 案 例, 迄 今 已 有 8 處 案 例 列 管, 本 府 環 保 局 後 續 多 次 派 員 至 現 場 持 續 追 蹤, 均 未 發 現 紅 火 蟻, 迄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均 未 再 發 現 蟻 蹤 環 境 用 藥 管 理 列 管 環 境 用 藥 販 賣 業 者 96 家, 查 核 43 家 次,37 家 合 格,6 家 次 予 以 告 發 列 管 病 媒 防 治 業 者 117 家, 查 核 32 家 次,27 家 次 合 格,5 家 次 予 以 告 發 環 境 品 質 檢 驗 及 監 測 環 境 品 質 檢 驗 : 本 府 環 保 局 定 期 進 行 環 境 品 質 檢 驗, 包 括 : 河 川 水 質 檢 測 事 業 廢 水 檢 測 飲 用 水 檢 測 地 下 水 檢 測 及 垃 圾 分 析 環 境 品 質 監 測 : 環 保 局 定 期 進 行 環 境 品 質 監 測, 包 括 :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 設 置 一 般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站 6 站, 交 通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站 2 站, 人 工 測 定 站 15 站 及 環 境 音 量 監 測 污 染 稽 查 管 制 一 般 廢 棄 物 管 制 :94 年 度 推 動 環 保 大 捕 快 滅 髒 總 動 員 計 畫, 加 強 亂 丟 煙 蒂 亂 吐 檳 榔 汁 渣 及 垃 圾 包 等 行 為 之 取 締, 本 期 總 計 取 締 5,555 件 ; 另 為 維 護 市 容 整 潔 全 面 清 除 本 市 之 違 規 小 廣 告, 以 提 供 市 民 整 潔 清 淨 之 生 活 環 境, 環 885
86 保 局 於 全 市 449 個 里 陸 續 進 行 全 面 性 小 廣 告 清 除 活 動, 並 由 電 信 單 位 主 動 停 話 及 配 合 本 府 執 行 停 話 處 分, 本 期 共 停 話 1,098 件, 告 發 2,300 件, 有 效 維 護 市 容 景 觀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制 : 針 對 本 市 各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一 般 營 建 工 程 及 管 線 道 路 工 程 等 施 工 污 染 問 題, 本 期 總 計 稽 巡 查 4,170 件, 告 發 1,868 件, 其 中 因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告 發 1,768 件 ; 另 受 理 市 民 檢 舉 本 市 餐 飲 業 環 境 污 染 案 件, 本 期 總 計 稽 查 2,887 家 次, 告 發 1,194 家 次, 其 中 因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計 告 發 1,144 件 噪 音 稽 查 管 制 : 針 對 工 廠 ( 場 ) 營 業 場 所 娛 樂 場 所 營 建 工 程 擴 音 設 施 及 其 他 依 法 公 告 之 場 所 工 程 及 設 施 等 固 定 性 噪 音 源 加 強 管 制, 本 期 處 理 噪 音 陳 情 案 件 總 計 5,000 件, 告 發 248 件 資 源 回 收 之 稽 查 : 配 合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公 告 之 各 行 業 應 設 置 資 源 回 收 設 施 及 應 遵 行 事 項 規 定, 執 行 11 大 行 業 販 賣 點 資 源 回 收 設 施 稽 查, 本 期 稽 查 2,520 家 次, 告 發 1 家 次 公 害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本 期 受 理 處 理 市 民 陳 情 噪 音 案 件 5,000 件 空 氣 污 染 案 件 1,907 件 水 污 染 案 件 57 件 廢 棄 物 污 染 案 件 3,439 件 有 關 環 境 衛 生 及 其 他 污 染 案 件 2,623 件, 總 計 受 理 陳 情 案 件 13,026 件, 每 件 案 件 之 平 均 處 理 時 間 為 0.21 天, 對 於 市 民 所 反 映 之 環 境 公 害 問 題, 於 最 快 的 時 間 內 提 供 市 民 最 便 捷 的 服 務 持 續 推 動 遛 狗 繫 狗 鏈 隨 手 清 狗 便 運 動 本 府 環 保 局 於 94 年 4 月 29 日 假 景 新 公 園 辦 理 遛 狗 繫 狗 鏈 隨 手 清 狗 便 誓 師 運 動 活 動, 並 於 94 年 4 月 29 日 至 30 日 止, 由 環 保 局 及 建 設 局 動 保 員 聯 合 環 保 義 工, 至 本 市 遛 狗 較 多 之 區 域 執 行 稽 查 工 作, 本 期 共 取 締 告 發 75 件 機 關 推 動 綠 色 採 購 方 案 執 行 成 果 94 年 度 第 1 季 (1 月 至 3 月 ) 本 府 各 機 關 綠 色 採 購 總 比 率 為 86.26%, 較 93 年 度 同 一 季 72.04%, 成 長 個 百 分 點, 與 環 保 署 所 定 年 度 綠 色 採 購 比 率 70% 相 較, 進 步 可 見 為 持 續 宣 導 綠 色 採 購 觀 念, 本 期 再 舉 辦 一 場 綠 色 採 購 研 習 會, 參 訓 人 數 約 310 人 ; 另 於 4 月 17 日 配 合 2005 地 球 日 - 臺 灣 小 孩 愛 地 球 活 動 及 6 月 5 日 2005 環 境 日 活 動, 於 現 場 設 置 綠 色 採 購 攤 位, 向 民 眾 宣 導 生 活 做 環 保, 消 費 看 標 章 之 綠 色 消 費 觀 念 拾 都 市 發 展 綜 合 企 劃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 完 成 北 臺 區 域 分 工 合 作 之 空 間 發 展 定 位 與 策 略 規 劃 等 前 期 研 究, 並 持 續 進 行 修 訂 臺 北 市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臺 北 市 與 鄰 近 周 邊 城 市 空 間 發 展 整 合 與 合 作 執 行 方 式, 就 基 隆 市 臺 北 縣 等 鄰 近 周 邊 城 市 之 合 作 議 題 進 行 細 部 規 劃 與 整 合 親 山 親 水 行 動 方 案 完 成 本 市 20 條 親 山 步 道 系 統 規 劃, 並 擬 妥 親 山 步 道 推 動 策 略 方 案 計 畫, 分 就 6 大 工 作 方 案 42 項 執 行 計 畫 推 動, 由 各 相 關 單 位 主 辦 各 項 市 民 登 山 活 動, 逐 步 驗 收 展 示 及 推 廣 親 山 步 道 系 統 之 建 設 成 果, 本 府 將 於 95 年 886
87 6 月 完 成 所 有 次 區 段 指 標 系 統 與 20 條 親 山 步 道 入 口 意 象 工 程 完 成 本 市 東 西 軸 帶 空 間 再 利 用 規 劃 設 計 案, 目 前 針 對 市 民 大 道 沿 線 景 觀 空 間 暨 示 範 節 點 進 行 規 劃 設 計 及 發 包 施 工 作 業 中 為 有 效 改 善 貓 空 地 區 之 環 境 整 體 景 觀, 完 成 入 口 意 象 及 共 同 店 招 之 規 劃 設 計, 將 進 行 發 包 施 工 事 宜 ; 另 貓 空 都 市 計 畫 案 業 於 93 年 7 月 13 日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刻 於 市 都 委 審 議 中 行 義 路 溫 泉 地 區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已 於 93 年 7 月 30 日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刻 於 市 都 委 審 議 中 人 性 化 空 間 推 動 策 略 : 持 續 推 動 臺 北 市 人 行 道 設 置 露 天 座 試 辦 計 畫, 並 擴 大 活 動 範 圍, 以 活 化 都 市 公 共 空 間, 並 促 進 地 區 商 業 發 展 都 市 規 劃 完 成 北 投 區 及 文 山 區 主 要 計 畫 及 細 部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案 行 政 區 通 盤 檢 討, 刻 於 本 市 都 委 會 審 議 中 專 案 規 劃 變 更 原 沙 烏 地 王 國 駐 華 大 使 館 使 用 之 機 關 用 地 為 文 化 設 施 使 用, 期 透 過 本 地 區 之 開 發, 串 聯 北 大 同 文 化 園 區 之 文 化 資 源, 發 展 城 市 觀 光, 提 升 本 市 藝 術 文 化 水 準, 目 前 該 BOT 案 正 辦 理 最 優 投 資 人 甄 審 作 業 因 應 實 際 發 展 需 要, 調 整 特 定 專 用 區 之 使 用 管 制 : 為 促 進 士 林 官 邸 特 定 商 業 區 之 開 發, 亦 檢 討 調 整 其 使 用 及 都 市 設 計 管 制 內 容, 並 給 予 開 發 時 程 獎 勵, 以 鼓 勵 多 樣 化 之 商 業 發 展 檢 討 調 整 公 有 土 地 資 源, 提 供 多 元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 針 對 廣 慈 博 愛 院 區 及 建 國 啤 酒 廠 等 低 度 或 尚 未 利 用 之 大 型 公 有 土 地, 配 合 地 區 發 展 需 要, 重 新 規 劃 其 土 地 使 用, 提 供 地 區 多 元 之 服 務 設 施 功 能 全 面 檢 討 陽 明 山 山 坡 地 住 宅 區, 落 實 環 境 管 理 政 策 : 為 維 護 本 市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保 障 地 主 權 益, 滿 足 市 民 居 住 需 求 之 多 樣 性, 本 府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進 行 全 盤 檢 討, 初 步 就 其 自 然 區 位 條 件 及 開 發 之 可 行 性 評 估 區 分 為 四 類, 其 中 第 一 類 山 坡 地 住 宅 區 已 循 都 市 計 畫 法 定 程 序 自 94 年 6 月 10 日 起 公 開 展 覽 30 天, 刻 由 本 市 都 委 員 會 審 議 中 ; 另 正 進 行 第 二 三 類 山 坡 地 住 宅 區 開 發 要 點 之 修 正 作 業 修 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法 規 : 修 訂 完 成 臺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 另 為 增 加 本 市 工 業 區 及 商 業 區 之 使 用 彈 性, 提 供 新 興 產 業 進 駐 機 會, 再 修 訂 臺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則 中 工 業 區 及 商 業 區 之 使 用 組 別, 改 以 負 面 表 列 方 式 提 貴 會 審 議 都 市 設 計 進 行 重 點 地 區 改 造, 塑 造 地 區 特 色 風 貌 配 合 本 府 藍 色 公 路 開 航, 完 成 臺 北 市 轄 淡 水 河 ( 大 稻 埕 碼 頭 以 南 ) 基 隆 河 ( 饒 河 街 碼 頭 以 東 ) 新 店 溪 景 美 溪 河 岸 整 體 景 觀 改 善 規 劃, 作 為 府 內 各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改 善 工 程 之 依 據, 以 重 新 型 塑 優 美 自 然 河 域 景 觀 完 成 河 域 沿 線 周 邊 地 區 都 市 設 計 準 則 之 擬 定 與 規 劃, 對 於 河 域 沿 線 既 有 都 市 空 間 與 河 域 空 間 之 銜 接 及 建 築 開 發 模 式, 提 出 具 體 之 破 堤 策 略 及 設 計 方 案 887
88 配 合 華 山 創 意 文 化 園 區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延 續 八 德 路 電 子 街 規 劃 設 計 案 成 果, 完 成 華 山 創 意 園 區 中 央 藝 文 公 園 夢 想 起 飛 景 觀 美 化 規 劃 工 程, 並 塑 造 八 德 路 電 子 街 街 區 廣 場, 加 強 市 民 大 道 綠 軸 意 象, 將 形 塑 具 魅 力 之 都 市 藝 文 軸 帶 完 成 市 府 東 南 景 觀 區 表 演 場 地 規 劃 設 計, 已 於 94 年 6 月 底 完 工 藉 由 空 間 重 整, 活 絡 市 府 周 邊 空 間 持 續 進 行 信 義 商 圈 設 置 立 體 人 行 設 施 銜 接 基 地 建 物 整 體 指 標 導 覽 系 統 及 紐 約 / 華 納 段 空 橋 加 設 頂 棚 規 劃 設 計 完 成 悠 遊 首 都 山 水 歷 史 藝 文 軸 線 空 間 改 造 與 經 營 策 略 整 體 執 行 規 劃, 並 就 圓 山 捷 運 站 周 邊 及 中 山 足 球 場 地 區 環 境 進 行 空 間 活 化 改 造, 加 強 地 區 都 市 意 象 ; 另 辦 理 中 山 北 路 / 福 林 路 口 至 善 路 二 段 ( 順 益 原 住 民 博 物 館 ) 兩 側 地 區 規 劃 設 計 暨 策 略 空 間 細 部 設 計, 塑 造 由 中 山 北 路 士 林 捷 運 站 經 雙 溪 公 園 至 故 宮 饒 富 歷 史 生 態 及 人 文 意 境 具 時 空 故 事 軸 線 特 色 景 觀 街 區 規 劃, 帶 動 地 區 產 業 更 新 : 完 成 林 森 北 路 七 條 通 及 雙 城 街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使 其 成 為 本 市 具 特 色 居 酒 街 區 鼓 勵 民 間 投 資 設 置 街 道 家 具, 增 加 街 道 特 色 : 完 成 臺 北 市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街 道 家 具 設 置 營 運 自 治 條 例, 並 於 93 年 7 月 6 日 公 告 實 施, 第 一 階 段 11 條 道 路 街 道 家 具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之 相 關 作 業, 於 94 年 9 月 間 完 成 徵 選, 以 期 借 助 民 間 投 資 設 置 及 營 運 管 理, 妝 點 都 市 景 觀 修 訂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相 關 規 範, 提 升 審 議 效 能 都 市 測 量 與 資 訊 服 務 完 成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樁 申 請 恢 復 及 臺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規 劃 標 高 等 業 務, 架 構 於 臺 北 市 民 e 點 通, 提 供 線 上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及 網 路 申 辦 住 ( 國 ) 宅 業 務 推 動 出 租 國 宅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提 高 居 住 品 質 與 服 務 效 率, 初 步 擇 定 本 市 南 港 公 園 出 租 國 宅 社 區 作 為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試 辦 評 估 基 地, 刻 依 臺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辦 法 完 成 委 託 契 約 書 及 相 關 招 標 文 件 草 案 協 助 推 動 本 市 整 宅 及 因 輻 射 污 染 或 海 砂 建 材 而 影 響 居 住 安 全 的 老 舊 國 宅 等 社 區 之 更 新 改 建, 提 供 基 三 國 宅 及 永 平 國 宅 做 為 中 繼 國 宅, 並 訂 有 臺 北 市 政 府 運 用 出 租 國 宅 做 為 中 繼 國 宅 處 理 原 則 以 為 執 行 依 據, 目 前 本 府 已 提 供 基 三 中 繼 國 宅 220 戶 供 修 德 國 宅 住 戶 改 建 期 間 承 租 協 助 市 民 購 宅 配 合 中 央 受 理 青 年 購 屋 低 利 貸 款 申 請, 本 期 申 請 件 數 共 341 件, 經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並 核 發 購 宅 證 明 計 321 件 配 合 本 府 公 共 工 程 及 危 險 山 坡 地 聚 落 拆 遷 安 置 承 購 國 宅, 完 成 安 置 72 戶 拆 遷 戶 承 購 基 河 二 期 及 三 期 專 案 國 ( 住 ) 宅 協 助 較 低 收 入 及 弱 勢 家 庭 承 租 國 宅 本 市 22 處 出 租 國 宅 3,833 戶, 本 期 受 理 650 戶 申 請 等 候 承 租, 累 計 至 94 年 6 月 底 有 4,616 戶 市 民 等 候 承 租, 依 候 租 順 位 配 租 新 承 租 戶 總 計 116 戶 辦 理 完 成 中 正 出 租 國 宅 (494 戶 ) 延 平 (39 戶 ) 西 寧 (432 戶 ) 等 出 租 國 宅, 共 計 965 戶 之 續 租 簽 約 公 證 手 續 888
89 商 業 設 施 及 土 地 管 理 處 分 地 上 權 國 宅 租 金 收 取 辦 理 國 宅 商 業 及 其 他 服 務 設 施 標 售 標 租 作 業, 採 取 一 次 公 告 多 次 開 標 方 式 辦 理, 截 至 94 年 7 月 底 止, 共 計 標 售 17 戶 標 租 7 戶 合 計 24 戶 協 助 整 宅 市 宅 產 權 登 記 完 成 本 市 早 期 整 建 住 宅 辦 理 產 權 登 記 作 業 要 點 之 修 訂 提 供 國 宅 貸 款 協 助 民 眾 購 屋 減 輕 國 宅 基 金 負 擔 資 金 運 用 管 理 因 應 金 融 市 場 自 由 化, 經 由 各 銀 行 公 開 比 價 方 式 融 借 低 利 資 金 150 億 元, 平 均 融 資 利 率 約 1.097%, 一 年 減 少 約 2.3 億 餘 元 之 利 息 支 出 為 國 宅 興 建 業 務 融 資 及 融 資 轉 貸 需 要, 向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設 立 擔 保 透 支 帳 戶, 額 度 分 別 為 40 億 元 及 120 億 元, 目 前 以 年 利 率 2.65% 及 3.645% 計 息 積 極 辦 理 國 宅 銷 售 94 年 6 月 底 止, 回 收 房 地 價 款 4 億 餘 元 ; 商 業 服 務 設 施 及 其 他 建 築 物 部 分, 回 收 房 地 價 款 4,561 萬 餘 元 出 售 國 宅 之 管 理 維 護 國 宅 社 區 自 94 年 6 月 底 止, 依 法 令 共 新 增 輔 導 成 立 榮 星 明 道 中 山 四 維 萬 壽 B 軍 功 二 村 馥 郁 花 園 ( 原 松 山 新 城 第 九 區 ) 萬 壽 A 等 8 個 管 理 委 員 會, 總 計 業 依 相 關 法 令 輔 導 本 市 163 個 國 宅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務 運 作 為 因 應 國 宅 社 區 自 主 性 發 展 及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化, 已 完 成 範 本 草 案 及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同 時 加 強 國 宅 各 管 理 委 員 會 教 育 訓 練, 以 提 升 輔 導 社 區 依 據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辦 理 社 區 轉 型 及 管 理 維 護 事 務 之 能 力 採 行 走 動 服 務 方 式 輔 導 各 國 宅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執 行 公 共 事 務 之 管 理 服 務 工 作 及 協 助 社 區 解 決 問 題, 並 設 有 國 宅 社 區 管 理 站, 定 期 赴 各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訪 談, 本 期 計 完 成 訪 談 558 人 出 租 國 宅 之 管 理 維 護 完 成 西 寧 外 牆 5 至 16 樓 外 牆 檢 修 工 程, 以 解 決 外 牆 滲 漏 問 題 其 餘 出 租 國 宅 每 年 編 列 預 算, 發 包 預 約 檢 修 工 程 及 以 緊 急 檢 修 方 式 隨 即 檢 修 服 務 住 戶 辦 理 出 租 國 宅 內 部 公 共 設 施 ( 備 ) 檢 修 及 出 租 國 宅 社 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並 加 強 維 護 保 養, 以 提 供 優 良 品 質 及 安 全 之 出 租 國 宅 都 市 更 新 業 務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老 舊 地 區 更 新 : 賡 續 推 動 北 大 同 文 化 園 區 計 畫, 振 興 地 區 文 化 產 業, 目 前 蘭 州 派 出 所 已 於 93 年 底 搬 遷 至 啟 聰 學 校, 原 址 配 合 大 龍 國 小 更 新 及 孔 廟 功 能 的 發 揮, 將 闢 建 為 六 藝 廣 場, 做 為 未 來 文 化 活 動 場 所, 以 延 伸 並 促 進 地 區 產 業 活 動 ; 另 研 訂 艋 舺 大 道 兩 側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著 手 進 行 艋 舺 大 道 兩 側 景 觀 規 劃 設 計, 創 造 萬 華 新 軸 線 意 象 歷 史 街 區 保 存 : 依 大 稻 埕 歷 史 風 貌 特 定 專 用 區 都 市 計 畫 案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審 議 及 容 積 移 轉 審 查, 目 前 已 核 准 42 件 容 積 移 轉 案 件 擴 大 更 新 執 行 成 效 : 積 極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方 案, 延 續 既 有 成 果, 持 續 彙 整 推 動 889
90 本 市 119 項 工 作, 目 前 已 完 成 62 項 工 作 項 目 舊 市 區 再 發 展 計 畫 為 達 成 文 化 之 保 存 商 業 環 境 及 地 區 特 色 之 創 造, 進 行 四 十 四 坎 街 區 改 善 計 畫 街 道 景 觀 更 新 工 程, 塑 造 歷 史 風 貌 商 店 街 ; 另 完 成 重 慶 北 路 綠 色 廊 道 計 畫 土 木 綠 化 植 栽 及 照 明 工 程, 並 持 續 辦 理 第 2 期 向 南 延 續 之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以 塑 造 大 同 區 之 入 口 意 象 大 稻 埕 碼 頭 河 岸 空 間 環 境 改 善 規 劃 設 計 案 第 1 期 碼 頭 區 工 程 已 配 合 本 府 藍 色 公 路 開 航 同 步 啟 用, 為 使 河 濱 空 間 更 合 理 使 用, 經 檢 討 向 南 側 延 伸 改 善 水 濱 河 岸 空 間 與 在 地 民 眾 鄰 里 活 動 公 園, 拓 展 沿 河 活 動 據 點, 創 造 地 區 河 岸 景 觀 特 色, 水 岸 區 預 計 94 年 11 月 間 可 完 成 完 成 萬 華 區 青 年 公 園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環 境 改 善 規 劃 設 計 案 第 1 2 期 工 程, 對 青 年 公 園 之 生 活 機 能 及 趣 味 性 強 化 周 邊 社 區 閒 置 空 間 妥 善 利 用 等, 有 效 提 升 整 體 優 質 環 境 品 質 重 大 開 發 專 案 完 成 西 門 市 場 更 新 及 再 利 用 計 畫 案 兩 期 工 程 並 已 進 駐 使 用, 為 促 使 當 地 公 共 環 境 衛 生 與 景 觀 及 商 業 活 動 更 加 完 善 與 繁 榮, 進 行 入 口 意 象 改 善 工 程, 預 計 於 94 年 底 可 完 成 振 興 社 區 及 產 業 再 生 活 動 賡 續 辦 理 西 門 徒 步 街 區 擴 大 案 協 助 辦 理 大 同 區 保 生 文 化 祭 及 辦 理 都 市 空 間 改 造 - 都 市 彩 妝 運 動 方 案, 以 復 甦 老 舊 街 區, 提 升 環 境 品 質 除 硬 體 工 程 建 設 外,94 年 度 持 續 推 動 大 同 萬 華 風 華 再 現 系 列 活 動, 期 藉 由 公 部 門 的 引 導, 透 過 活 動 的 舉 辦, 有 效 振 興 商 機, 帶 動 地 區 產 業 再 發 展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迄 94 年 7 月, 共 劃 定 224 處 (325 公 頃 )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申 請 件 數 113 件, 已 核 准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概 要 89 件, 協 助 自 組 都 市 更 新 團 體 並 經 本 府 核 定 者 計 15 件,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經 都 委 會 審 議 通 過 27 件, 並 核 定 實 施 21 件 為 健 全 都 市 更 新 機 制, 於 94 年 6 月 23 日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臺 北 市 整 建 住 宅 更 新 規 劃 補 助 辦 法, 改 以 事 前 補 助 方 式 辦 理 ; 完 成 修 正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自 治 條 例, 並 經 貴 會 審 議 通 過 協 助 災 後 重 建 賡 續 協 助 本 市 因 921 震 災 受 損 之 危 險 建 築 物 地 區 儘 速 重 建 ( 包 括 松 山 區 之 東 星 大 樓 豪 門 世 家 慶 福 大 樓 等 社 區 ) 其 中 慶 福 大 樓 已 於 93 年 11 月 27 日 完 工 落 成 啟 用 ; 東 星 大 樓 豪 門 世 家 大 樓 國 泰 攬 翠 天 廈 等 3 處 興 建 中, 另 合 發 社 區 晶 宮 大 廈 之 事 業 計 畫 已 協 助 完 成 都 市 更 新 審 議, 並 持 續 協 助 勝 利 大 廈 社 子 街 10 號 世 和 大 樓 及 臺 北 金 融 中 心 大 樓 等 案 協 助 整 宅 更 新 成 立 整 宅 專 案 小 組 積 極 協 助 推 動, 並 協 助 各 整 宅 成 立 都 市 更 新 會, 提 供 都 市 更 新 規 劃 費 補 助, 其 中 吳 興 街 2 期 整 宅 業 於 93 年 6 月 24 日 公 告 核 定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目 前 刻 正 由 其 更 新 會 擬 定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 水 源 路 2 3 期 整 宅 則 已 成 立 更 新 會 整 合 意 願, 提 出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審 議 完 竣, 近 日 將 可 發 布 實 施 ; 斯 文 里 2 3 期 整 宅 初 期 規 劃 補 助 經 費 業 已 審 議 通 過, 由 本 府 核 定 ; 基 隆 路 整 宅 890
91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中 ; 南 機 場 13 號 基 地 籌 組 更 新 會 中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本 期 召 開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議 5 次,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29 次, 委 員 會 議 共 審 議 都 市 計 畫 案 件 計 29 件 審 議 通 過 重 要 計 畫 案 摘 錄 如 下 : 本 市 士 林 區 天 母 段 4 小 段 348 等 8 筆 地 號 土 地 ( 天 母 白 屋 ) 辦 理 禁 建 案 修 訂 信 義 區 原 陸 軍 保 養 廠 用 地 細 部 計 畫 辦 理 禁 建 案 變 更 信 義 區 信 義 段 5 小 段 地 號 住 宅 區 為 機 關 用 地 ( 供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使 用 ) 計 畫 案 變 更 大 同 區 大 龍 段 3 小 段 323 地 號 土 地 公 車 調 度 站 用 地 為 第 3 之 2 種 住 宅 區 及 第 3 種 住 宅 區 計 畫 案 變 更 大 同 區 部 分 啟 聰 學 校 用 地 為 機 關 用 地 主 要 計 畫 案 及 擬 訂 啟 聰 學 校 東 北 側 機 關 用 地 細 部 計 畫 案 修 訂 信 義 計 畫 區 車 站 用 地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計 畫 案 修 訂 士 林 官 邸 特 定 商 業 區 細 部 計 畫 案 修 訂 基 隆 河 ( 中 山 橋 至 成 美 橋 段 ) 附 近 地 區 細 部 計 畫 娛 樂 區 ( 供 觀 光 旅 館 使 用 ) 街 廓 編 號 C2 基 地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定 計 畫 案 變 更 大 同 區 孔 廟 西 北 側 部 分 道 路 用 地 機 關 用 地 及 公 園 用 地 為 廣 場 用 地 計 畫 案 拾 肆 捷 運 工 程 與 營 運 施 工 中 之 捷 運 工 程 建 設 板 橋 線 第 二 階 段 及 土 城 線 工 程 : 截 至 94 年 8 月 底 施 工 進 度 95.75%, 預 定 95 年 8 月 完 工 通 車 土 建 工 程 : 明 挖 覆 蓋 隧 道 已 完 成 結 構 體 施 作, 現 進 行 景 觀 復 舊 工 作 ; 板 橋 站 至 府 中 站 及 亞 東 醫 院 站 至 府 中 站 潛 盾 隧 道 已 施 作 完 成 土 城 機 廠 目 前 進 行 標 誌 廠 區 人 行 道 及 景 觀 等 工 程 施 工 海 山 站 現 進 行 土 方 回 填 排 水 溝 施 作 新 設 道 路 及 後 續 景 觀 等 工 程, 土 城 站 目 前 進 行 出 入 口 裝 修 工 程 路 面 復 舊 及 景 觀 作 業, 永 寧 站 目 前 進 行 出 入 口 裝 修 工 程 及 路 面 回 填 作 業, 軌 道 工 程 亦 完 成 與 營 運 路 段 銜 接 事 宜 機 電 系 統 工 程 : 進 行 號 誌 供 電 通 訊 電 梯 電 扶 梯 自 動 收 費 及 機 廠 設 備 等 各 系 統 標 現 場 安 裝 及 測 試 作 業 ; 車 輛 已 於 93 年 11 月 底 全 數 點 交 捷 運 公 司 營 運 使 用, 現 正 進 行 可 靠 度 可 維 護 度 測 試 工 作 ; 另 動 態 測 試 作 業 亦 於 94 年 7 月 16 日 正 式 展 開, 後 續 將 採 持 續 動 態 測 試 及 消 防 檢 查 準 備 作 業 內 湖 線 工 程 : 截 至 94 年 8 月 底 施 工 進 度 29.51%, 高 架 段 及 全 線 分 別 預 定 於 97 年 2 月 與 6 月 完 工 通 車 內 湖 線 高 架 段 ( 含 機 電 系 統 ) 工 程 : 於 92 年 6 月 16 日 開 工,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已 完 成 內 湖 機 廠 儲 車 大 樓 地 下 室 與 一 樓 板 各 出 入 口 一 樓 板 維 修 工 廠 鋼 構 吊 裝 主 變 電 站 一 樓 側 牆 與 柱 等 工 程 機 電 系 統 ( 含 水 電 環 控 電 ( 扶 ) 梯 核 心 機 電 系 統, 正 進 行 文 件 送 審, 另 湖 捷 變 電 站 文 德 站 南 港 展 覽 館 站 及 內 湖 機 廠 配 合 土 建 工 程 施 作 排 水 等 系 統 預 埋 管 線 作 業 電 聯 車 標 目 前 進 行 各 項 文 件 審 查 細 部 設 計 及 設 備 採 購 製 造 作 業, 預 計 95 年 中 原 型 891
92 車 運 抵 臺 灣 內 湖 線 大 直 段 工 程 : 於 91 年 5 月 23 日 開 工, 已 完 成 隧 道 Ⅰ 下 行 線 隧 道 Π 上 下 行 線 隧 道 Ⅲ 上 行 線 貫 通, 現 進 行 仰 拱 施 作 聯 絡 通 道 開 挖 大 直 站 進 行 開 挖 支 撐 與 底 版 及 側 牆 結 構 ; 出 土 段 及 明 挖 覆 蓋 段 進 行 底 版 與 側 牆 結 構 ; 引 道 段 進 行 基 樁 與 底 版 結 構 內 湖 線 松 山 機 場 段 工 程 : 於 92 年 4 月 15 日 開 工, 目 前 已 完 成 松 山 機 場 站 大 底 工 程, 潛 盾 隧 道 上 下 行 線 已 貫 通, 復 興 北 路 高 架 則 正 進 行 帽 樑 及 鋼 構 橋 樑 製 作 與 施 作 內 湖 線 港 墘 站 大 湖 公 園 站 東 湖 站 劍 南 路 站 文 德 站 西 湖 站 葫 州 站 及 內 湖 站 均 已 完 成 第 二 出 入 口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新 莊 線 及 蘆 洲 支 線 工 程 新 莊 線 截 至 94 年 8 月 底 市 轄 段 施 工 進 度 29.44%; 臺 北 縣 轄 段 施 工 進 度 36.07%; 蘆 洲 支 線 施 工 進 度 46.24%, 新 莊 線 迴 龍 站 至 忠 孝 新 生 站 及 蘆 洲 支 線 預 定 98 年 12 月 完 工 通 車, 可 先 與 淡 水 線 南 港 線 銜 接, 全 線 預 定 99 年 12 月 完 工 通 車 新 莊 線 臺 北 市 縣 轄 段 工 程 : 各 分 為 4 個 施 工 區 段 標, 均 已 發 包 施 工 蘆 洲 支 線 工 程 分 為 2 個 施 工 區 段 標, 均 已 全 面 動 工 施 作 中 新 莊 線 蘆 洲 支 線 軌 道 工 程 : 已 於 92 年 12 月 15 日 開 工, 目 前 進 行 軌 道 工 程 之 材 料 製 品 選 用 與 細 部 設 計 等 技 術 文 件 送 審 南 港 線 東 延 段 工 程 : 截 至 94 年 8 月 底 施 工 進 度 16.44%, 昆 陽 站 ( 不 含 ) 至 南 港 站 預 定 97 年 底 完 工 通 車, 全 線 預 定 99 年 底 完 工 通 車 昆 陽 站 至 南 港 站 間 車 站 及 隧 道 工 程 於 92 年 12 月 5 日 開 工, 目 前 正 進 行 橫 渡 線 段 ( 含 潛 盾 出 發 井 ) 開 挖 支 撐 施 工 南 港 站 至 南 港 展 覽 館 站 間 車 站 及 隧 道 工 程 已 於 93 年 10 月 12 日 開 工, 目 前 進 行 連 續 壁 工 程 施 工, 另 因 需 配 合 臺 鐵 / 高 鐵 三 鐵 共 構 工 程, 預 定 全 線 於 99 年 底 完 工 通 車 南 港 線 東 延 段 軌 道 工 程 : 於 92 年 12 月 15 日 開 工, 目 前 進 行 軌 道 工 程 之 材 料 製 品 選 用 與 細 部 設 計 等 技 術 文 件 送 審 信 義 線 工 程 : 截 至 94 年 8 月 底 施 工 進 度 為 1.3%; 全 線 預 定 100 年 底 完 工 通 車 土 建 工 程 :CR580A 區 段 標 工 程 為 大 安 森 林 公 園 站 及 大 安 站 暨 東 門 站 東 側 至 安 和 路 站 西 側 間 隧 道 及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已 於 94 年 4 月 1 日 開 工, 現 正 辦 理 管 線 試 挖 人 行 道 削 減 與 建 物 調 查 等 施 工 前 置 作 業 ; 另 CR580B 區 段 標 工 程 為 安 和 路 站 及 象 山 車 站 工 程 暨 安 和 路 站 及 象 山 站 間 隧 道 及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已 於 94 年 7 月 1 日 開 工, 現 正 辦 理 施 工 前 置 作 業 ;CR283 標 世 貿 中 心 站 工 程 已 於 91 年 11 月 1 日 開 工, 目 前 正 進 行 站 體 連 續 壁 工 程 施 作 軌 道 標 於 94 年 7 月 1 日 開 工, 目 前 正 進 行 相 關 計 畫 書 送 審 作 業 機 電 工 程 : 電 聯 車 標 與 核 心 機 電 系 統 標 現 正 進 行 招 標 文 件 之 準 備 階 段 設 計 中 之 捷 運 工 程 建 設 松 山 線 工 程 松 山 線 工 程 特 別 預 算 案 經 貴 會 92 年 12 月 31 日 審 議 通 過, 其 中 包 含 南 京 892
93 線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將 與 捷 運 松 山 線 一 併 設 計 施 工 全 線 已 進 行 細 部 設 計 工 作, 預 定 94 年 底 完 成 設 計 並 陸 續 辦 理 區 段 標 工 程 招 標 作 業 圓 環 增 設 車 站 案, 考 量 地 方 民 意 反 映, 目 前 正 以 不 影 響 原 有 路 線 及 既 定 建 設 時 程, 就 工 程 設 計 部 分 再 作 檢 討, 俾 能 預 留 天 水 路 未 來 增 設 車 站 之 彈 性, 並 在 設 站 當 地 及 周 邊 民 眾 願 意 配 合 提 供 車 站 設 施 用 地, 全 力 支 持 都 市 更 新 及 聯 合 開 發 獲 共 識, 同 時 獲 得 中 央 支 持 核 定 後, 始 能 增 設 車 站 中 正 機 場 線 工 程 ( 臺 北 市 區 段 ): 交 通 部 高 鐵 局 與 本 府 捷 運 局 業 於 94 年 8 月 21 日 完 成 行 政 契 約 簽 署 事 宜 捷 運 局 已 於 94 年 7 月 8 日 完 成 技 術 服 務 設 計 顧 問 公 開 評 選 作 業, 由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公 司 取 得 最 優 先 議 價 序 位,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作 業 亦 原 則 通 過 審 議,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已 於 94 年 8 月 22 日 函 報 交 通 部 核 轉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審 查 繼 續 規 劃 臺 北 都 會 區 健 全 的 捷 運 路 網 本 市 東 側 地 區 南 北 向 走 廊 捷 運 路 線 可 行 性 研 究 : 依 據 捷 運 局 完 成 未 來 社 經 趨 勢 發 展 分 析 有 關 旅 次 分 布 之 研 究 中, 發 現 本 市 往 來 於 東 區 南 區 及 內 湖 汐 止 等 地 之 旅 次 成 長 量 相 當 快 速, 故 積 極 研 擬 東 區 南 北 向 捷 運 路 線 以 銜 接 新 店 線 木 柵 線 信 義 線 南 港 線 及 松 山 線 等 捷 運 路 線, 縮 短 轉 車 的 距 離 與 時 間, 並 可 以 強 化 本 市 東 側 地 區 南 北 向 捷 運 路 網 之 服 務 功 能 自 93 年 3 月 起 進 行 本 市 東 側 地 區 南 北 向 走 廊 捷 運 路 線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目 前 已 完 成 評 估 報 告, 以 自 辦 方 式 推 動 後 續 走 廊 研 究 規 劃 作 業, 預 定 於 95 年 8 月 底 完 成 後, 循 序 報 請 交 通 部 核 轉 行 政 院 核 定 萬 大 - 中 和 - 樹 林 地 區 捷 運 路 線 規 劃 作 業 : 本 案 已 於 93 年 發 包 委 外 執 行, 預 定 94 年 底 完 成 走 廊 研 究 規 劃 報 告 書 財 務 計 畫 民 間 參 與 可 行 性 研 究 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說 明 書 後, 循 序 報 請 中 央 核 定, 以 推 動 後 續 建 設 作 業 土 城 線 延 伸 頂 埔 段 : 捷 運 局 於 91 年 12 月 開 始 進 行 捷 運 系 統 土 城 線 延 伸 頂 埔 地 區 走 廊 研 究, 經 函 詢 臺 北 縣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並 修 正 規 劃 報 告 後, 已 於 93 年 6 月 15 日 報 請 交 通 部 核 轉 行 政 院 核 定, 經 交 通 部 核 覆 意 見 後, 復 於 11 月 修 正 規 劃 報 告 書 再 次 函 請 中 央 核 定, 交 通 部 於 94 年 6 月 9 日 開 會 研 商, 請 捷 運 局 再 予 檢 視 財 務 效 益 後 再 行 提 送, 捷 運 局 正 依 指 示 檢 討 作 業 中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說 明 書 已 於 94 年 4 月 26 日 獲 環 保 署 同 意 備 查 三 鶯 線 : 已 於 93 年 12 月 底 完 成 走 廊 研 究 規 劃 報 告 書 財 務 計 畫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初 稿,94 年 1 月 將 走 廊 研 究 規 劃 報 告 書 初 稿 函 請 臺 北 縣 政 府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路 線 行 經 市 ( 鎮 ) 公 所 提 供 意 見 研 修 定 稿, 已 於 7 月 25 日 函 請 交 通 部 核 轉 行 政 院 核 定 安 坑 線 : 業 於 91 年 3 月 29 日 完 成 走 廊 研 究 規 劃 報 告 書 與 財 務 計 畫 ( 含 民 間 投 資 可 行 性 分 析 ) 函 請 交 通 部 核 轉 行 政 院 核 定, 基 於 臺 北 縣 政 府 無 力 負 擔 工 程 配 合 款 與 中 央 尚 未 核 定 全 額 補 助 安 坑 1 號 道 路 建 設 經 費 兩 項 因 素, 致 捷 運 安 坑 線 迄 今 尚 未 核 定 ; 另 交 通 部 於 93 年 3 月 26 日 協 調 會 決 議, 本 府 捷 運 局 務 必 將 安 坑 一 號 道 路 辦 理 期 程 及 界 面 問 題 納 入 規 劃 考 量, 故 捷 運 局 將 俟 安 坑 1 號 道 路 興 建 期 程 確 定 後, 將 據 以 研 修 規 劃 報 告 書, 並 再 次 函 報 交 通 部 審 議 社 子 士 林 北 投 區 域 輕 軌 捷 運 路 網 規 劃 作 業 : 已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辦 理 走 廊 研 究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及 民 意 調 查 作 業, 並 依 初 步 規 劃 成 果 辦 理 公 聽 會, 聽 取 地 方 民 893
94 眾 意 見, 納 入 後 續 規 劃 之 參 考, 於 94 年 5 月 底 提 出 走 廊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俟 完 成 相 關 審 查 及 修 正 作 業, 將 循 程 序 函 報 交 通 部 核 轉 行 政 院 核 定 淡 海 線 :94 年 6 月 22 日 內 政 部 召 開 研 商 淡 海 新 市 鎮 輕 軌 捷 運 系 統 規 劃 建 設 事 宜 會 議, 並 請 交 通 主 管 機 關 評 估 推 動 捷 運 淡 海 線 ( 包 括 財 務 計 畫 及 民 間 參 與 投 資 建 設 計 畫 等 ), 內 政 部 再 依 各 單 位 建 議 修 正 輕 軌 規 劃 案 後 報 院 核 定 生 汐 止 線 可 行 性 研 究 : 已 於 93 年 4 月 完 成 研 究 報 告 書, 並 獲 交 通 部 同 意 於 94 年 度 補 助 1200 萬 元 規 劃 費 用, 捷 運 局 即 積 極 進 行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辦 理 走 廊 研 究 作 業, 於 94 年 6 月 底 完 成 公 告 遴 選 等 作 業, 預 計 於 8 月 展 開 規 劃,95 年 底 完 成 規 劃 報 告 書 後, 報 請 交 通 部 核 轉 行 政 院 核 定 信 義 線 向 東 延 伸 段 : 捷 運 工 程 局 92 年 4 月 1 日 委 由 信 義 線 細 部 設 計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並 依 93 年 7 月 20 日 完 成 之 研 究 報 告 辦 理 走 廊 研 究 規 劃 報 告 書 初 稿 ( 含 財 務 計 畫 及 民 間 投 資 可 行 性 分 析 ), 並 依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審 查 意 見 與 研 析 結 果 研 修 定 稿, 於 94 年 8 月 4 日 函 送 交 通 部 審 議 並 核 轉 行 政 院 核 定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初 稿 已 於 94 年 8 月 23 日 函 報 交 通 部 核 轉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審 查 推 動 捷 運 用 地 聯 合 開 發 聯 合 開 發 之 規 劃 與 設 計 :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聯 合 開 發 共 計 69 個 基 地 : 捷 運 初 期 路 網 木 柵 線 淡 水 線 南 港 線 新 店 線 板 橋 線 中 和 線 及 內 湖 線 土 城 線 共 46 個 基 地 ; 後 續 路 網 23 個 基 地, 包 括 新 莊 線 市 轄 段 9 基 地 縣 轄 段 4 基 地 ; 蘆 洲 線 2 基 地 信 義 線 3 基 地 松 山 線 5 基 地 聯 合 開 發 徵 求 投 資 人 及 施 工 管 理 初 期 路 網 : 除 南 港 線 忠 孝 新 生 站 已 於 93 年 1 月 27 日 公 告 取 消 聯 合 開 發 及 板 橋 線 新 埔 站 申 請 取 消 聯 合 開 發 外,11 個 基 地 完 工 辦 理 租 售,16 個 基 地 取 得 建 照 或 施 工 中,9 個 基 地 完 成 簽 訂 投 資 契 約 書 正 辦 理 細 部 設 計, 其 餘 8 個 基 地 徵 求 投 資 人 或 進 行 前 置 作 業 階 段 後 續 路 網 : 新 莊 線 及 蘆 洲 線 15 個 基 地 中, 新 莊 線 東 門 站 交 一 用 地 併 東 門 郵 局 變 更 為 聯 合 開 發 區 ( 捷 一 ), 並 於 93 年 8 月 16 日 公 告 ; 松 江 南 京 站 捷 十 捷 十 三 用 地 併 入 松 山 線 辦 理 開 發 ; 東 門 站 ( 捷 三 ) 已 完 成 簽 訂 土 地 聯 合 開 發 投 資 契 約 書 程 序 並 辦 理 細 部 設 計 ; 忠 孝 新 生 站 ( 捷 十 四 ) 行 天 宮 站 ( 捷 五 捷 八 ) 菜 寮 站 亦 完 成 簽 訂 土 地 開 發 投 資 契 約 書 ; 其 餘 基 地 均 已 進 入 徵 求 投 資 人 作 業 階 段 或 前 置 作 業 中 ; 另 信 義 線 3 個 基 地 及 松 山 線 5 個 基 地, 正 辦 理 徵 求 投 資 人 前 置 作 業 中 臺 北 車 站 特 定 專 用 區 交 九 用 地 開 發 案 : 業 於 94 年 6 月 1 日 舉 行 開 工 典 禮, 現 正 進 行 施 工 中 臺 北 車 站 特 定 區 C1 D1 用 地 整 體 開 發 案 :C1 徵 求 投 資 人 部 分 正 展 開 作 業, D1 用 地 ( 東 半 街 廓 ) 為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管 理 之 國 有 土 地, 捷 運 局 已 於 94 年 3 月 8 日 與 臺 鐵 局 協 商 以 聯 合 開 發 方 式 辦 理, 目 前 就 開 發 細 節 協 議 簽 訂 協 議 書 防 汛 期 前 檢 查 計 畫 捷 運 局 記 取 93 年 三 重 與 內 湖 淹 水 事 件 之 慘 痛 教 訓, 並 依 捷 運 在 建 工 程 公 共 安 全 檢 視 評 估 委 員 會 臺 北 市 政 府 911 超 大 豪 雨 災 後 檢 討 策 進 委 員 會 有 關 建 立 每 年 防 汛 期 前,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組 成 專 案 查 核 小 組 之 查 核 機 制 之 指 示, 894
95 訂 定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防 汛 期 前 公 共 安 全 查 核 作 業, 並 於 94 年 4 月 10 日 至 30 日 對 在 建 捷 運 土 建 工 程, 實 施 三 級 查 核 ( 廠 商 地 區 工 程 處 局 本 部 ) 之 嚴 密 檢 查, 實 施 防 洪 防 汛 工 程 之 全 面 檢 查, 以 避 免 重 大 公 安 意 外 發 生, 並 對 檢 查 缺 失 項 目 持 續 追 蹤 列 管 至 改 善 完 成 為 止 捷 運 營 運 系 統 運 量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 本 期 捷 運 系 統 累 積 運 量 為 1 億 7,641 萬 餘 人 次, 運 輸 收 入 38 億 823 萬 餘 元, 平 均 日 運 量 為 974,673 人 次, 平 均 日 收 入 2,104 萬 餘 元,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36,364 人 次, 成 長 3.9%; 增 加 62 萬 餘 元, 增 加 3% 強 化 系 統 安 全, 確 保 服 務 水 準 降 低 行 車 事 件 次 數, 提 升 系 統 可 靠 度 : 本 期 發 生 19 件 延 誤 5 分 鐘 以 上 行 車 事 件, 其 中 不 可 控 事 件 5 件 及 可 歸 責 捷 運 公 司 14 件, 將 持 續 提 升 系 統 可 靠 度, 以 達 成 94 年 度 延 誤 5 分 鐘 以 上 行 車 事 件 低 於 30 件 之 目 標 增 設 暨 更 新 捷 運 車 站 監 視 系 統, 以 強 化 系 統 錄 影 功 能 及 整 合 車 站 監 錄 設 備, 避 免 治 安 死 角, 減 少 各 項 系 統 設 備 遭 旅 客 誤 用, 以 致 影 響 系 統 營 運 ; 另 將 車 站 電 扶 梯 運 轉 狀 況 納 入 攝 影 範 圍, 並 增 設 錄 影 功 能, 以 加 強 監 控 旅 客 安 全 本 案 已 於 94 年 5 月 完 成 全 線 攝 影 機 及 錄 影 主 機 的 主 要 增 設 工 程, 行 控 中 心 人 員 可 透 過 光 纖 網 路 即 時 監 控 ; 另 透 過 內 部 網 路 可 使 遠 端 使 用 者 及 客 服 中 心 掌 握 車 站 即 時 訊 息, 提 升 旅 運 服 務 品 質 及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效 能 開 發 月 臺 區 軌 道 侵 入 偵 測 預 警 系 統 : 為 避 免 人 員 入 侵 軌 道 事 件 發 生, 於 月 臺 門 完 成 安 裝 前, 進 行 月 臺 區 軌 道 侵 入 偵 測 預 警 系 統 開 發 工 作 本 案 分 2 期 辦 理, 第 1 期 工 程 選 擇 江 子 翠 站 關 渡 站 及 淡 水 站 等 車 站 先 進 行 施 作, 預 計 於 94 年 底 完 成 建 置, 並 進 行 運 轉 評 估, 以 作 為 第 2 期 工 程 全 線 車 站 施 作 之 參 考 舉 辦 多 重 災 難 模 擬 演 練, 強 化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能 力 : 為 防 範 災 害 發 生 及 減 低 災 害 發 生 時 人 員 傷 亡 及 財 產 損 失, 捷 運 公 司 平 時 除 落 實 設 備 及 車 輛 保 養 工 作 外, 更 積 極 進 行 設 備 改 善, 以 提 高 設 備 運 轉 穩 定 度, 本 期 並 已 辦 理 10 場 多 重 災 難 模 擬 演 練, 強 化 人 員 對 各 項 緊 急 狀 況 之 應 變 處 理 能 力 進 行 電 扶 梯 安 全 改 善 措 施 : 施 作 電 扶 梯 乘 場 黃 網 淨 空 區 及 分 隔 欄 電 扶 梯 踏 階 前 緣 增 繪 黃 色 警 示 線 梳 板 加 噴 黃 色 漆 電 扶 梯 上 下 乘 場 增 設 紅 色 止 滑 條 引 導 年 長 體 弱 手 提 重 物 與 行 動 不 便 之 旅 客 改 搭 電 梯 及 加 強 電 扶 梯 安 全 宣 導 進 行 電 聯 車 大 修 作 業 中 運 量 電 聯 車 大 修 作 業 :90 年 3 月 開 始 至 94 年 6 月 底, 已 完 成 32 對 車, 預 計 96 年 底 前 完 成 全 車 隊 (51 對 車 ) 之 大 修 作 業 高 運 量 301 型 電 聯 車 3 年 期 大 修 作 業 :93 年 2 月 起 開 始 至 94 年 6 月 底, 已 完 成 19 列 車, 全 車 隊 (22 列 車 ) 預 計 94 年 底 前 完 成 高 運 量 321 型 電 聯 車 6 年 期 大 修 作 業 :92 年 7 月 起 開 始 至 94 年 6 月 底, 已 完 成 28 列 車, 全 車 隊 (36 列 車 ) 預 計 95 年 2 月 底 完 成 提 升 行 控 電 腦 穩 定 度 :94 年 3 月 完 成 高 運 量 號 誌 電 腦 重 置 進 度 規 劃, 分 4 年 汰 換 高 運 量 行 控 中 心 淡 水 線 新 店 線 中 和 線 板 橋 線 及 南 港 線 號 誌 主 電 腦 系 統, 預 計 97 年 完 成 895
96 提 升 環 控 電 腦 穩 定 度 : 臺 北 捷 運 系 統 高 運 量 行 控 中 心 環 境 控 制 系 統, 係 由 單 一 監 控 系 統 控 制 高 運 量 全 線 車 站 設 備, 為 將 各 路 線 各 種 設 施 設 備 納 入 監 控, 93 年 6 月 即 積 極 進 行 作 業 系 統 及 監 控 軟 體 升 級 改 善 方 案, 並 於 94 年 2 月 23 日 完 成, 大 幅 提 升 環 控 電 腦 處 理 時 效 與 穩 定 度 不 中 斷 電 源 設 備 重 置 改 善 : 為 提 供 捷 運 系 統 安 全 穩 定 之 備 用 電 源,94 年 3 月 底 完 成 捷 運 北 投 站 復 興 崗 站 忠 義 站 關 渡 站 竹 圍 站 紅 樹 林 站 等 站 之 不 中 斷 電 源 設 備 重 置 改 善, 已 顯 著 提 升 備 用 電 源 之 穩 定 度 加 強 旅 客 服 務, 滿 足 民 眾 需 求 提 高 旅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保 額 :94 年 1 月 18 日 起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旅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由 明 臺 產 物 保 險 ( 股 ) 公 司 負 責 承 保, 死 亡 及 殘 廢 給 付 額 度 由 140 萬 元 提 高 至 240 萬 元, 並 取 消 1,000 元 捷 運 公 司 自 負 額 規 定, 旅 客 理 賠 權 益 可 獲 得 較 高 之 保 障 建 構 捷 運 系 統 寬 頻 網 路 使 用 環 境 :93 年 12 月 24 日 完 成 第 1 階 段 35 個 捷 運 場 站 之 建 置 工 程 (30 個 捷 運 車 站 4 條 地 下 街 及 北 投 機 廠 ), 第 2 階 段 已 於 94 年 8 月 完 成 全 部 車 站 之 建 置 旅 客 可 在 各 捷 運 車 站 無 線 上 網 整 合 捷 運 與 公 車 交 通 資 訊 :94 年 4 月 以 本 府 工 務 局 地 理 資 訊 e 點 通 圖 資 為 基 礎, 利 用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技 術 完 成 捷 運 車 站 營 運 資 訊 建 置, 並 納 入 本 市 公 車 路 線 資 訊, 以 提 供 民 眾 捷 運 與 公 車 之 交 通 整 合 資 訊 增 設 龍 山 寺 站 第 三 出 入 口 : 考 量 萬 華 地 區 龍 山 寺 站 周 邊 民 眾 出 入 車 站 之 便 利, 將 原 有 通 風 井 Y 緊 急 出 口 變 更 為 該 站 第 三 出 入 口 仍 兼 具 緊 急 出 口 功 能, 並 於 94 年 6 月 10 日 正 式 啟 用 進 行 捷 運 噪 音 改 善 工 程 :94 年 預 定 完 成 新 北 投 支 線 及 北 投 站 至 復 興 崗 站 高 架 段 及 士 林 站 至 芝 山 站 高 架 段 等 區 段 之 噪 音 改 善 工 程, 並 進 行 復 興 崗 站 至 忠 義 站 及 關 渡 站 前 後 平 面 段 民 權 西 路 站 至 劍 潭 站 間 高 架 段 等 噪 音 改 善 工 程 招 標 作 業 ; 另 辦 理 木 柵 線 麟 光 站 至 辛 亥 站 噪 音 改 善 試 辦 工 程 招 標 作 業 附 屬 事 業 經 營 臺 北 捷 運 公 司 除 經 營 捷 運 本 業 外, 亦 致 力 於 廣 告 停 車 場 販 賣 店 及 地 下 商 店 街 等 附 屬 事 業 之 經 營, 以 多 角 化 經 營 增 加 盈 餘, 回 饋 運 輸 本 業, 提 供 旅 客 更 生 活 化 之 多 元 服 務 未 來 工 作 目 標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建 立 良 好 顧 客 關 係 推 動 捷 運 場 站 無 線 寬 頻 網 路 建 置 完 成, 提 供 旅 客 便 利 上 網 環 境 利 用 車 站 旅 客 資 訊 顯 示 系 統 新 設 液 晶 及 電 漿 電 視 等 電 子 媒 體, 加 強 列 車 到 站 訊 息 與 系 統 異 常 時 最 新 運 轉 狀 況 訊 息 傳 遞, 以 提 升 旅 客 服 務 品 質 持 續 辦 理 捷 運 系 統 噪 音 與 振 動 之 改 善, 提 升 系 統 沿 線 民 眾 生 活 品 質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拓 展 捷 運 公 共 藝 術, 提 供 多 樣 性 的 藝 文 及 休 閒 活 動 提 升 捷 運 系 統 服 務 水 準 及 穩 定 度, 縮 短 班 距 提 高 準 點 率 擴 大 捷 運 志 工 招 募, 支 援 辦 理 旅 客 諮 詢 服 務 尖 峰 及 重 大 節 慶 車 站 人 潮 管 制 團 體 解 說 服 務 車 站 周 邊 違 規 取 締 急 難 救 助 安 全 防 護 等 服 務 性 工 作 強 化 全 球 資 訊 網, 將 於 94 年 度 完 成 捷 運 公 司 網 站 加 值 服 務 單 元 建 置, 以 提 896
97 供 民 眾 全 方 位 資 訊 服 務 強 化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與 應 變 對 策, 加 強 宣 導 電 扶 梯 安 全, 設 置 相 關 安 全 裝 置, 提 升 旅 客 搭 乘 安 全 整 合 大 眾 運 輸 服 務, 強 化 轉 乘 接 駁 功 能 配 合 交 通 局 捷 運 接 駁 公 車 之 規 劃, 推 動 捷 運 公 車 雙 向 轉 乘 優 惠 措 施, 並 提 供 及 宣 導 轉 乘 相 關 資 訊 持 續 檢 討 規 劃 捷 運 車 站 周 邊 公 車 汽 車 機 車 及 腳 踏 車 等 轉 乘 空 間, 推 動 增 設 雙 層 腳 踏 車 架 辦 理 捷 運 車 站 與 沿 線 高 使 用 率 建 物 之 連 通, 活 絡 相 關 商 業 活 動 追 求 零 事 故, 強 化 風 險 管 理 與 危 機 處 理 推 動 延 誤 5 分 鐘 以 上 行 車 事 件 低 於 30 件 專 案, 加 強 電 聯 車 及 系 統 設 備 維 修 保 養, 降 低 行 車 故 障 次 數, 提 升 列 車 妥 善 率 高 運 量 系 統 車 站 增 設 月 臺 防 闖 系 統, 捷 運 臺 北 車 站 ( 淡 水 線 及 板 南 線 ) 及 忠 孝 復 興 站 試 辦 增 設 月 臺 門, 強 化 車 站 旅 客 候 車 安 全 性 培 養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能 力, 建 立 強 固 之 維 修 能 量 持 續 加 強 事 故 災 害 工 作 訓 練 及 事 故 處 理 應 變 能 力, 縮 短 事 故 及 災 害 處 理 時 間 拾 伍 地 政 地 籍 管 理 土 地 登 記 業 務 辦 理 成 果 :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本 期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各 類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測 量 案 件 及 請 領 相 關 地 籍 謄 本 情 形 如 次 : 受 理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案 件 計 174,530 件 ;589,970 筆 棟 受 理 土 地 建 物 測 量 案 件 計 15,313 件 ;23,933 筆 棟 核 發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計 378,073 件 ;1,691,121 張 核 發 地 籍 圖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謄 本 計 121,227 件 ;237,356 張 核 發 地 價 謄 本 計 1,488 件 ;3,859 張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跨 所 收 件 作 業 : 為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方 便 民 眾 及 地 政 士 申 請 辦 理 土 地 登 記 測 量 案 件, 不 受 區 之 限 制, 可 以 選 擇 在 本 市 任 一 地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跨 所 收 件 服 務, 登 記 或 測 量 完 畢 後 發 還 之 證 件, 也 可 以 選 擇 向 轄 區 地 政 事 務 所 領 取, 或 另 附 郵 資 由 轄 區 地 政 事 務 所 郵 寄, 本 項 作 業 係 為 全 國 首 創 之 便 民 措 施 登 記 類 : 本 府 地 政 處 於 91 年 10 月 25 日 開 始 實 施 登 記 案 件 跨 所 收 件 便 民 服 務, 本 期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登 記 案 件 跨 所 收 件 件 數 計 1,069 件, 與 93 年 下 半 年 (886 件 ) 相 較 增 加 183 件 測 量 類 : 本 府 地 政 處 於 92 年 6 月 20 日 開 始 實 施 測 量 案 件 跨 所 收 件 之 便 民 服 務 本 期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測 量 案 件 跨 所 收 件 件 數 計 76 件, 與 93 年 下 半 年 (55 件 ) 相 較, 增 加 21 件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簡 易 登 記 案 件 跨 所 登 記 作 業 : 為 提 升 便 民 服 務 效 能, 本 市 自 92 年 10 月 1 日 起 開 辦 跨 所 登 記 作 業, 便 利 民 眾 於 本 市 任 一 地 政 事 務 所 均 可 申 請 跨 所 登 記 案 件 目 前 受 理 申 請 之 種 類 為 抵 押 權 塗 銷 ( 全 部 ) 住 址 變 更 姓 名 變 更 門 牌 整 編 書 狀 換 給 及 更 正 ( 限 於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門 牌 等 錯 誤 經 戶 政 機 關 更 正 有 案 者 ) 等 登 記 案 897
98 件 本 項 便 民 措 施 為 全 國 首 創, 除 提 高 民 眾 申 辦 土 地 登 記 案 件 的 便 利 性 外, 且 開 創 土 地 登 記 案 件 不 受 轄 區 登 記 機 關 作 業 之 限 制, 邁 向 土 地 登 記 作 業 的 新 里 程 本 期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計 辦 理 跨 所 登 記 案 件 9,093 件, 較 上 期 增 加 了 2,072 件 依 本 期 跨 所 登 記 案 件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辦 理 之 案 件 種 類 以 抵 押 權 塗 銷 之 案 件 量 最 多 ( 計 8,863 件 ), 占 全 市 跨 所 登 記 業 務 的 97% 以 上 提 供 多 元 繳 納 規 費 方 式 : 為 加 強 對 民 眾 之 服 務, 本 府 地 政 處 提 供 多 元 的 繳 納 規 費 方 式, 即 於 申 辦 案 件 時, 民 眾 得 自 行 選 擇 現 金 支 票 等 方 式 繳 納 又 為 提 供 更 多 元 繳 費 選 擇, 積 極 推 動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民 眾 以 晶 片 金 融 卡 繳 交 地 政 規 費 之 服 務, 並 預 計 於 94 年 下 半 年 正 式 實 施, 屆 時 民 眾 更 可 利 用 各 行 庫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至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提 供 英 文 不 動 產 權 利 證 明 : 為 符 合 國 際 化 市 場 需 求 並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績 效,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自 92 年 11 月 1 日 起 提 供 所 有 權 人 申 請 英 文 不 動 產 權 利 證 明, 民 眾 得 向 轄 區 之 地 政 事 務 所 繳 附 相 關 書 件, 即 可 申 請 英 文 版 之 不 動 產 權 利 證 明 ; 若 係 代 理 人 代 為 申 請 者, 則 應 另 填 具 委 託 書, 代 理 人 並 應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於 證 明 文 件 內 簽 章 本 期 計 受 理 49 件 列 冊 管 理 逾 期 未 辦 理 繼 承 登 記 土 地 建 物 : 為 促 使 繼 承 人 及 早 申 辦 繼 承 登 記, 以 維 護 其 權 益 及 便 利 地 籍 管 理, 依 土 地 法 第 73 條 之 1 規 定, 土 地 或 建 築 改 良 物 自 繼 承 開 始 之 日 起, 逾 1 年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經 公 告 及 通 知, 仍 不 申 辦 者, 列 冊 管 理, 列 管 期 間 15 年, 逾 期 仍 未 申 請 登 記 者, 移 送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公 開 標 售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列 冊 管 理 者 計 土 地 8,899 筆, 建 物 1,645 棟 ; 移 送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公 開 標 售 之 土 地 92 筆, 建 物 3 棟 召 開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委 員 會 : 依 土 地 法 第 34 條 之 2 規 定, 於 92 年 4 月 23 日 成 立 臺 北 市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委 員 會, 受 理 土 地 法 第 34 條 之 1 第 6 項 等 不 動 產 糾 紛 案 件, 本 期 共 計 召 開 6 次 會 議, 受 理 11 件 不 動 產 糾 紛 案 件 召 開 登 記 損 害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 為 處 理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依 土 地 法 第 68 條 規 定, 因 登 記 錯 誤 遺 漏 或 虛 偽 致 受 損 害 者 之 賠 償 事 件, 於 90 年 5 月 3 日 訂 頒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受 理 土 地 法 第 六 十 八 條 地 政 機 關 損 害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並 設 置 登 記 損 害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本 期 共 計 召 開 1 次 會 議, 計 審 議 1 件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事 件 及 1 件 向 所 屬 人 員 請 求 償 還 事 件 應 用 GPS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實 施 土 地 複 丈 作 業 系 統 : 為 早 日 完 成 本 市 地 籍 TWD97 坐 標 系 統 之 建 立 及 推 展 以 GPS 為 基 礎 之 土 地 複 丈 作 業 應 用, 規 劃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所 屬 測 量 大 隊 暨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應 用 GPS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實 施 土 地 複 丈 作 業 系 統 專 案, 以 有 效 提 升 測 量 精 度 及 作 業 效 率, 提 供 本 市 市 民 更 佳 的 服 務 品 質 隨 著 GPS 衛 星 定 位 土 地 複 丈 系 統 開 發 完 成, 於 93 年 爭 取 經 費 購 置 RTK 即 時 動 態 衛 星 定 位 儀, 並 應 用 於 土 地 複 丈 作 業,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為 止, 以 靜 態 模 式 補 設 圖 根 36 件, 動 態 模 式 補 設 圖 根 2 件, 總 計 38 件, 補 設 120 點 圖 根 點 ; 另 選 定 轄 區 內 富 安 段 中 洲 段 溪 洲 段 豐 年 段 洲 美 段 八 仙 段 及 文 林 段 二 小 段 等 較 為 空 曠 地 區 進 行 以 RTK 模 式 放 樣 界 址 點, 辦 理 土 地 鑑 界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以 提 升 測 量 品 質 地 價 查 估 業 務 898
99 辦 理 本 市 95 年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95 年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先 期 作 業, 預 計 至 94 年 9 月 底 中 旬 截 止, 有 關 地 價 調 查 及 劃 分 地 價 區 段 等 工 作, 自 94 年 3 月 初 展 開,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計 蒐 集 土 地 買 賣 實 例 2 千 5 百 餘 件, 經 篩 選 研 析 後, 製 作 買 賣 實 例 調 查 估 價 表 1,368 件, 據 以 估 計 土 地 之 正 常 買 賣 單 價, 作 為 估 計 區 段 地 價 之 基 礎 資 料 ; 另 全 市 2,938 個 地 價 區 段 檢 查 工 作, 已 檢 查 約 1,200 個 地 價 區 段, 各 查 價 人 員 就 實 地 勘 查 各 項 影 響 地 價 因 素 資 料, 逐 一 查 核 並 填 具 地 價 區 段 勘 查 表, 經 地 價 複 查 之 程 序 後 按 期 陳 核, 於 地 價 調 查 及 區 段 檢 查 工 作 結 束 後, 將 依 照 地 價 調 查 估 計 規 則 第 21 條 規 定, 接 續 辦 理 估 計 區 段 地 價 及 各 項 後 續 工 作 辦 理 都 市 地 區 地 價 指 數 查 價 作 業 : 內 政 部 為 編 製 臺 閩 地 區 94 年 上 半 年 都 市 土 地 地 價 指 數, 委 託 本 府 地 政 處 就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內 劃 為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及 工 業 區 三 種 使 用 分 區 之 土 地, 分 別 查 估 其 高 中 低 三 個 等 級 中 價 位 區 段 之 區 段 地 價, 有 關 之 估 價 報 告 書 84 份 各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及 平 均 區 段 地 價 表 地 價 動 態 分 析 報 告 表 等 各 項 作 業 成 果, 於 94 年 4 月 底 如 期 陳 報 內 政 部, 作 為 查 編 全 國 94 年 上 半 年 地 價 指 數 之 依 據 辦 理 本 市 94 年 試 辦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作 業 : 依 內 政 部 訂 頒 試 辦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本 市 94 年 試 辦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先 期 作 業, 針 對 全 市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內 劃 為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及 工 業 區 三 種 使 用 分 區 所 選 定 之 45 個 基 準 地, 於 現 值 作 業 期 間 內 調 查 蒐 集 土 地 買 賣 實 例 及 收 益 實 例, 配 合 工 作 進 度 依 規 定 查 估 基 準 地 地 價, 預 計 於 查 估 基 準 地 價 工 作 結 束 後 (94 年 7 月 下 旬 ), 接 續 依 規 定 提 請 臺 北 市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專 案 小 組 審 議 及 辦 理 各 項 後 續 工 作 地 權 管 理 業 務 管 理 私 有 出 租 耕 地 私 有 耕 地 租 約 登 記 : 本 市 耕 地 租 約 異 動 頻 繁, 本 期 共 辦 理 租 約 登 記 53 件, 耕 地 238 筆, 面 積 公 頃 ; 其 中 續 訂 登 記 1 件 19 筆, 面 積 公 頃 ; 變 更 登 記 47 件 167 筆, 面 積 公 頃 ; 終 止 登 記 4 件 44 筆, 面 積 公 頃 ; 註 銷 登 記 1 件 8 筆, 面 積 公 頃 調 解 調 處 耕 地 租 佃 爭 議 : 依 耕 地 三 七 五 減 租 條 例 第 26 條 規 定, 出 租 人 與 承 租 人 間 因 耕 地 租 佃 發 生 爭 議 時, 應 由 土 地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耕 地 租 佃 委 員 會 調 解, 調 解 不 成 立 者 移 送 本 府 耕 地 租 佃 委 員 會 調 處, 不 服 調 處 者 移 送 法 院 審 理 本 期 處 理 租 佃 爭 議 調 處 案 1 件, 調 處 結 果 調 處 成 立 公 有 土 地 資 料 之 彙 集 : 為 促 進 公 地 利 用, 建 立 本 市 轄 區 內 全 部 公 地 資 料, 包 括 公 地 筆 數 面 積 權 屬 分 布 情 形 等, 以 上 公 地 資 料 隨 時 訂 正 異 動 以 保 持 正 確 目 前 本 市 轄 區 內 公 有 土 地 共 計 141,544 筆, 面 積 公 頃 市 有 耕 地 之 管 理 : 本 市 市 有 財 產 坐 落 於 都 市 計 畫 編 為 農 業 區 及 保 護 區 內 田 旱 地 目 之 耕 地 及 在 該 地 區 之 溝 溜 等 地 目 與 農 業 不 可 分 離 之 土 地, 計 148 筆, 面 積 公 頃 出 租 農 民 耕 作 使 用 計 95 筆, 面 積 公 頃 加 強 地 政 士 及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經 紀 人 之 管 理 地 政 士 管 理 : 持 續 受 理 地 政 士 開 業 變 更 及 註 銷 執 照 之 申 請, 本 期 計 受 理
100 件, 並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地 政 士 法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處 理 違 反 地 政 士 法, 本 期 執 行 處 罰 案 件 共 計 9 件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經 紀 人 管 理 : 本 期 受 理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許 可 設 立 及 異 動 備 查 申 請 計 444 件 ; 受 理 申 請 核 發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證 書 計 65 件 本 期 檢 查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計 6 次, 開 出 行 政 罰 鍰 計 3 件 ; 另 本 府 環 保 局 查 獲 張 貼 房 屋 出 售 違 規 小 廣 告 移 送 地 政 處 開 出 行 政 罰 鍰 計 7 件 土 地 徵 收 撥 用 業 務 徵 收 私 有 土 地 : 為 加 速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之 取 得, 由 本 府 地 政 處 協 助 各 相 關 局 處 以 徵 收 方 式 取 得 公 共 建 設 所 需 土 地, 本 期 計 辦 理 私 有 土 地 徵 收 14 案 土 地 131 筆 徵 收 戶 數 805 戶 面 積 公 頃 補 償 677,886,345 元 撥 用 公 有 土 地 : 本 府 為 推 動 各 項 市 政 建 設 需 用 其 他 機 關 管 有 之 公 有 土 地, 或 其 他 府 外 機 關 為 公 共 建 設 或 公 務 需 用 本 府 管 有 之 公 有 土 地 時, 均 依 土 地 法 第 26 條 或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38 條 規 定 辦 理 撥 用, 本 期 辦 理 公 有 土 地 撥 用 計 29 案 撥 用 土 地 69 筆 面 積 公 頃 承 辦 臺 北 市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費 保 管 專 戶 保 管 款 之 保 管 與 核 發 : 為 加 速 公 共 建 設 用 地 之 取 得, 於 代 理 國 庫 之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公 庫 部 設 立 臺 北 市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費 保 管 專 戶, 保 管 因 受 領 遲 延 拒 絕 受 領 或 不 能 受 領 之 徵 收 補 償 費, 本 期 共 計 保 管 343 件, 保 管 金 額 計 713,270,011 元, 並 核 發 103 件 保 管 款, 核 發 金 額 計 307,999,164 元 ; 另 該 專 戶 內 總 結 餘 金 額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計 為 2,570,393,161 元 區 段 徵 收 南 港 經 貿 園 區 : 本 區 段 徵 收 範 圍 面 積 約 公 頃, 開 發 完 成 後 取 得 公 頃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及 8.31 公 頃 可 建 築 土 地, 目 前 除 捷 運 機 廠 整 地 工 程 及 財 務 結 算 等 尚 未 完 成 外, 其 他 區 段 徵 收 之 相 關 作 業 均 已 辦 理 完 竣 士 林 官 邸 附 近 地 區 : 本 區 段 徵 收 範 圍 面 積 約 6.02 公 頃, 開 發 完 成 後 可 取 得 3.72 公 頃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及 2.3 公 頃 可 建 築 土 地, 已 完 成 抵 價 地 分 配 地 籍 整 理 作 業 及 公 園 工 程 之 水 電 工 程, 俟 道 路 路 燈 電 力 工 程 完 工 後, 即 可 將 抵 價 地 點 交 予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及 辦 理 剩 餘 可 建 築 土 地 之 標 售 作 業 士 林 官 邸 北 側 地 區 : 本 區 位 於 福 林 路 東 南, 泰 北 中 學 西 南, 福 山 山 脈 以 北, 士 林 官 邸 公 園 東 北 之 土 地, 面 積 約 5.5 公 頃, 開 發 完 成 後 可 取 得 1.79 公 頃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及 3.71 公 頃 可 建 築 土 地, 於 94 年 2 月 21 日 公 告 區 段 徵 收, 已 完 成 徵 收 土 地 之 現 金 補 償 發 放 作 業 抵 價 地 申 請 案 之 審 核 未 受 領 補 償 費 之 保 管 作 業 及 委 外 辦 理 專 案 管 理 與 地 上 物 查 估 作 業, 目 前 繼 續 辦 理 地 上 物 協 議 價 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查 及 工 程 招 標 文 件 之 研 訂 等 作 業 南 港 車 站 特 定 專 用 區 : 本 區 位 於 南 港 車 站 南 側, 北 臨 忠 孝 東 路 七 段, 西 至 南 港 捷 運 機 廠, 東 側 及 南 側 皆 鄰 保 護 區, 開 發 面 積 約 公 頃, 開 發 完 成 後 可 取 得 公 頃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及 公 頃 可 建 築 土 地, 於 93 年 10 月 29 日 公 告 實 施 區 段 徵 收, 已 完 成 徵 收 土 地 之 現 金 補 償 與 地 上 物 補 償 費 之 發 放 作 業 抵 價 地 申 請 案 之 審 核 未 受 領 補 償 費 之 保 管 作 業, 並 繼 續 辦 理 委 外 規 劃 設 計 及 監 造 服 務 工 作 之 招 標 作 業 900
101 北 投 士 林 科 技 園 區 : 本 區 位 於 雙 溪 基 隆 河 以 北, 磺 溪 以 西, 福 國 路 延 伸 段 以 南, 承 德 路 以 東, 文 林 北 路 以 西 所 圍 區 域 之 農 業 區, 面 積 約 89 公 頃,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已 於 93 年 5 月 25 日 經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細 部 計 畫 於 93 年 2 月 19 日 經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本 府 特 成 立 跨 局 處 之 本 區 段 徵 收 推 動 小 組 及 工 作 小 組, 以 順 利 推 動 本 開 發 案 ; 另 本 案 所 編 94 年 度 預 算 前 經 貴 會 審 議, 以 附 帶 但 書 方 式 通 過 :1. 相 關 之 拆 遷 補 償 自 治 條 例 經 議 會 通 過 後, 預 算 始 得 動 支 2. 區 段 徵 收 公 告 應 於 補 償 自 治 條 例 通 過 後,95 年 始 得 進 行 公 告 奇 岩 新 社 區 : 本 區 東 臨 公 館 路, 西 至 北 投 17 號 道 路 及 磺 港 溪, 南 至 公 館 路 及 清 江 國 小, 北 鄰 61 號 公 園, 開 發 面 積 約 16.7 公 頃, 其 開 發 範 圍 及 抵 價 地 比 例 業 於 94 年 6 月 3 日 報 經 內 政 部 核 定,6 月 10 日 辦 理 範 圍 內 地 上 物 拆 遷 公 告, 本 府 訂 於 7 月 28 日 召 開 區 段 徵 收 說 明 會, 預 計 10 月 公 告 區 段 徵 收 市 地 重 劃 業 務 市 地 重 劃 為 促 進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及 健 全 都 市 發 展 甚 有 助 益 的 綜 合 性 土 地 改 良 事 業, 本 市 94 年 上 半 年 本 府 辦 理 重 劃 區 計 有 3 區, 面 積 公 頃 ;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自 行 辦 理 重 劃 者 計 有 5 區, 面 積 公 頃,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政 府 辦 理 之 市 地 重 劃 東 北 以 區 段 徵 收 為 界, 西 以 惠 民 街 與 南 港 高 工 為 鄰, 南 至 南 港 路 一 段, 面 積 公 頃, 本 區 已 於 88 年 辦 竣 土 地 權 利 變 更 登 記, 並 經 檢 送 重 劃 負 擔 總 費 用 證 明 書 在 案 ; 另 共 同 管 道 監 控 中 心 及 機 電 工 程 暨 景 觀 及 路 燈 工 程, 相 繼 於 92 年 6 月 20 日 8 月 11 日 開 工, 景 觀 及 路 燈 工 程 已 於 94 年 1 月 19 日 完 成 驗 收 ; 機 電 工 程 於 3 月 1 日 完 成 初 驗, 俟 廠 商 通 知 已 完 成 供 水 供 電 及 測 試 後 即 可 辦 理 驗 收 內 湖 區 第 五 期 重 劃 區 : 東 至 成 功 路 西 以 舊 宗 路 已 開 闢 道 路 為 界 南 至 麥 帥 公 路 北 以 九 號 道 路 ( 行 善 路 ) 已 開 闢 道 路 及 高 速 公 路 為 界, 面 積 公 頃, 於 94 年 5 月 31 日 辦 竣 土 地 權 利 變 更 登 記, 重 劃 負 擔 總 費 用 證 明 書 6 月 8 日 雙 掛 號 郵 寄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並 列 冊 檢 送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 公 共 工 程 包 含 整 地 道 路 排 水 污 水 及 電 纜 溝 等 工 程, 已 於 93 年 9 月 30 日 開 工 南 港 區 第 二 期 重 劃 區 : 本 區 東 至 研 究 院 路 2 段, 西 與 中 央 研 究 院 為 鄰, 南 至 研 究 院 路 2 段 100 巷 建 築 物, 北 至 消 防 用 地 及 停 車 場 用 地, 面 積 為 公 頃, 重 劃 計 畫 書 報 奉 內 政 部 94 年 5 月 12 日 核 定 在 案, 自 7 月 6 日 起 公 告 30 日, 於 7 月 19 日 假 南 港 區 中 研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舉 行 座 談 會 ; 另 地 上 物 調 查 作 業 已 於 7 月 20 日 起 陸 續 辦 理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自 行 辦 理 之 市 地 重 劃 內 湖 區 石 潭 自 辦 重 劃 區 : 東 以 交 通 部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北 區 工 程 處 內 湖 工 務 段 廠 區 為 界, 西 以 10 公 尺 道 路 中 心 線 為 界, 南 以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為 界, 北 以 綠 帶 公 園 為 界, 面 積 公 頃,94 年 4 月 14 日 辦 竣 地 籍 測 量,94 年 6 月 29 日 辦 竣 土 地 權 利 變 更 登 記, 本 重 劃 區 道 路 排 水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部 分 已 進 行 施 工,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代 辦 之 電 力 電 信 自 來 水 及 瓦 斯 等 埋 設 工 程 亦 已 配 合 施 工 大 安 區 懷 生 自 辦 重 劃 區 : 位 於 本 市 建 國 南 路 與 市 民 大 道 三 段 交 叉 處 東 南 側, 901
102 面 積 公 頃 94 年 3 月 6 日 完 成 土 地 分 配 結 果 公 告,6 月 28 日 辦 竣 地 籍 測 量, 本 區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之 設 計 書 圖 及 工 程 預 算 業 經 本 府 各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核 定 內 湖 區 石 潭 里 ( 都 市 計 畫 R7 街 廓 ) 自 辦 重 劃 區 : 位 於 成 功 路 2 段 115 巷 以 南,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以 北 範 圍, 面 積 公 頃 94 年 2 月 24 日 完 成 土 地 分 配 結 果 公 告, 地 籍 測 量 正 辦 理 中 ; 另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之 設 計 書 圖 及 工 程 預 算 業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核 定 或 交 由 本 府 主 管 機 關 代 辦 或 已 與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協 商 確 認 士 林 區 蘭 雅 自 辦 重 劃 區 : 位 於 捷 運 淡 水 線 以 東, 中 山 北 路 6 段 以 西 德 行 東 路 以 南 中 華 電 信 士 林 工 務 大 樓 以 北 所 圍 地 區 ( 即 士 林 電 機 廠 ), 面 積 公 頃 士 林 區 住 6 之 6 自 辦 重 劃 區 : 位 於 士 林 區 菁 山 路 南 側 附 近 地 區, 面 積 公 頃, 本 區 已 辦 竣 土 地 權 利 變 更 登 記, 並 經 發 放 重 劃 負 擔 總 費 用 證 明 書 在 案 抵 費 地 標 售 :94 年 6 月 8 日 辦 理 市 地 重 劃 區 抵 費 地 暨 日 據 時 期 保 留 地 計 4 筆 土 地 公 開 標 售, 僅 標 脫 中 山 區 中 山 段 一 小 段 803 地 號, 標 售 金 額 136,537,210 元, 尚 有 內 湖 區 石 潭 段 四 小 段 308 地 號 等 3 筆 土 地 無 人 投 標, 為 加 速 土 地 利 用, 將 繼 續 辦 理 標 售 籌 建 本 市 地 政 暨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 本 市 土 地 重 劃 大 隊 與 本 府 地 政 處 測 量 大 隊 合 併 為 土 地 開 發 總 隊 及 本 市 松 山 地 政 事 務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需 求, 擇 定 本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段 五 小 段 地 號 抵 費 地 興 建 臺 北 市 地 政 暨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及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於 94 年 1 月 21 日 辦 理 公 開 評 選, 由 東 建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及 沈 祖 海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共 同 取 得 承 攬 本 辦 公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統 包 工 程 亦 於 94 年 6 月 6 日 由 評 輝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預 定 於 95 年 11 月 底 前 完 工, 目 前 正 進 行 初 步 設 計 階 段 地 政 資 訊 業 務 臺 北 市 地 政 電 傳 資 訊 系 統 : 經 由 委 外 合 作 建 置, 本 府 地 政 處 目 前 與 關 貿 網 路 公 司 及 中 華 電 信 數 據 通 信 分 公 司 分 別 合 作 提 供 本 市 地 政 資 訊 全 天 候 全 球 資 訊 查 詢 服 務, 民 眾 只 要 上 網 即 可 付 費 查 詢 相 關 地 政 資 訊, 民 眾 享 便 捷 無 休 之 服 務 本 期 共 計 38,548 人 次 使 用, 收 入 15,415,396 元, 平 均 每 月 收 入 約 257 萬 元 法 院 囑 託 限 制 登 記 網 路 作 業 : 本 府 地 政 處 與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自 89 年 2 月 1 日 起 實 施 法 院 囑 託 限 制 登 記 網 路 查 封 作 業, 使 原 須 3 至 5 天 作 業 時 間 縮 短 為 2 至 4 小 時, 充 分 保 障 債 權 人 權 益 本 項 措 施 獲 90 年 度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建 立 參 與 建 議 制 度 評 審 入 選 獎, 目 前 由 司 法 院 及 內 政 部 推 廣 至 其 他 地 方 法 院 及 各 縣 市 地 政 事 務 所 本 期 本 市 6 個 地 政 事 務 所, 共 計 辦 理 2,055 件 辦 理 地 政 資 料 電 子 流 通 供 應, 網 路 受 理 申 請 及 下 載 : 為 促 進 資 料 流 通, 地 政 資 料 電 子 流 通 供 應 系 統, 開 放 提 供 一 般 民 眾 機 關 及 學 術 團 體 等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申 請 及 下 載 土 地 基 本 資 料 庫 電 子 資 料, 本 期 計 有 申 請 案 30 件, 核 准 下 載 地 籍 資 料 103,642 筆 902
103 拾 陸 兵 役 行 政 徵 兵 處 理 兵 籍 調 查 :94 年 辦 理 對 象 係 民 國 75 年 次 出 生 役 男, 已 於 5 月 底 前 如 期 完 成, 共 計 調 查 15,997 人 次, 其 中 罹 患 身 心 障 礙 役 男 為 294 人, 均 事 先 與 家 屬 密 切 連 繫 後, 再 依 個 人 意 願, 決 定 是 否 在 家 辦 理 兵 籍 調 查 服 務, 一 般 反 應 良 好, 並 認 同 此 服 務 措 施 徵 兵 檢 查 : 結 合 健 保 醫 療 網 洽 妥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忠 孝 仁 愛 和 平 中 興 陽 明 等 院 區 及 市 立 萬 芳 及 國 軍 松 山 醫 院 等, 辦 理 徵 兵 檢 查 以 精 確 掌 握 役 男 身 體 狀 況, 計 完 成 99 個 場 次, 檢 查 11,612 人 對 體 位 判 定 有 疑 義 或 因 傷 病 發 生 體 位 變 化, 受 理 役 男 申 請 改 判 體 位 共 556 件, 均 聯 繫 複 檢 醫 院 排 檢, 逐 案 審 查 核 判 體 位 辦 理 常 備 兵 軍 種 兵 科 抽 籤, 以 決 定 役 男 服 役 之 軍 種 兵 科 及 徵 集 入 營 服 役 先 後 順 序, 計 完 成 8,164 人 常 備 兵 徵 集 : 本 期 計 徵 集 陸 軍 6 梯 次 1,754 人 海 軍 艦 艇 兵 6 梯 次 273 人 海 軍 陸 戰 隊 6 梯 次 280 人 空 軍 5 梯 次 240 人 補 充 兵 7 梯 次 499 人, 合 計 30 梯 次 3,046 人 ; 另 為 便 於 役 男 諮 詢 及 其 生 涯 規 劃, 完 成 半 年 內 各 常 備 兵 梯 次 徵 集 配 賦 員 額 預 告 表, 並 公 告 於 本 府 兵 役 處 及 各 區 公 所 網 站, 提 供 役 男 與 家 屬 查 詢, 以 概 推 役 男 入 營 時 間, 使 徵 集 工 作 更 趨 於 便 民 及 透 明 化 免 役 及 禁 役 管 理 : 為 主 動 服 務 經 核 判 免 役 體 位 役 男, 授 權 區 公 所 轉 發 免 役 證 明 書 以 爭 取 時 效, 共 核 發 1,202 枚 ; 另 對 犯 案 判 刑 經 核 定 禁 役 役 男, 則 核 發 禁 役 證 明 書 共 12 枚 役 男 出 境 管 理 : 經 學 校 推 薦 出 境 期 限 1 年 及 申 請 2 個 月 內 短 期 出 國 經 核 准 出 境 役 男 計 6,793 人, 多 數 均 能 如 期 返 國, 惟 仍 有 少 數 役 男 利 用 出 境 之 便, 滯 留 國 外 逾 期 未 歸, 基 於 維 護 兵 役 公 平 性, 加 強 清 查 作 業, 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後 續 徵 處, 且 經 催 告 後, 如 仍 滯 留 國 外 未 返, 致 無 法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者, 即 依 妨 害 兵 役 罪 嫌 移 送 法 辦 對 役 男 獨 負 家 庭 生 計 並 符 合 法 定 條 件 者, 均 得 據 以 申 請 改 服 補 充 兵 役 受 訓 12 天, 俾 利 提 早 完 成 兵 役 義 務 專 心 照 顧 家 庭, 計 核 准 5 人, 另 常 備 兵 入 營 後 家 庭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辦 理 提 前 退 伍 者, 核 定 3 人, 使 能 提 前 返 家 照 顧 家 庭 替 代 役 業 務 役 男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作 業 : 自 94 年 4 月 15 日 至 5 月 10 日 止, 計 受 理 2,131 件, 包 含 家 庭 因 素 10 人 宗 教 因 素 2 人 一 般 資 格 1 人 專 長 資 格 2,118 人, 其 中 參 加 專 長 資 格 經 抽 籤 後 共 核 定 516 人, 中 籤 率 為 25.1% 辦 理 替 代 役 抽 籤 作 業 : 計 輔 導 各 區 辦 理 64 場 次 抽 籤, 合 計 861 人 辦 理 替 代 役 徵 集 作 業 : 計 徵 集 替 代 役 5 個 梯 次 688 人, 驗 退 及 因 故 未 報 到 者 23 人, 實 際 收 訓 人 數 為 665 人, 均 至 臺 中 成 功 嶺, 接 受 為 期 5 週 之 軍 事 基 礎 訓 練 替 代 役 役 男 分 發 本 市 服 勤 現 況 : 計 有 警 察 局 361 人 消 防 局 50 人 文 化 局 13 人 社 會 局 120 人 工 務 局 88 人 勞 工 局 17 人 衛 生 局 11 人 交 通 局 109 人 環 保 局 21 人 建 設 局 5 人 法 規 會 2 人 秘 書 處 54 人 人 事 處 4 人 及 公 903
104 共 行 政 役 117 人, 合 計 972 人, 分 別 投 入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照 顧 水 閘 門 安 全 維 護 緊 急 救 災 及 傷 病 患 救 助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與 交 通 助 理 勤 務 開 發 文 化 資 源 檔 案 回 溯 建 檔 管 理 等 工 作 替 代 役 中 心 管 理 替 代 役 中 心 役 男 人 數 目 前 有 本 府 305 人, 中 央 單 位 235 人, 總 計 目 前 中 心 役 男 人 數 為 540 人 上 下 勤 管 制 : 輔 導 役 男 以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為 主, 並 由 中 心 與 各 服 勤 單 位 密 切 聯 繫 並 記 錄 ; 下 勤 訂 定 役 男 返 回 中 心 標 準 時 間, 並 設 卡 鐘 打 卡 簽 到 管 制, 務 必 掌 握 役 男 行 蹤, 以 維 護 其 安 全 實 施 成 長 教 育 : 每 月 以 半 天 集 中 於 替 代 役 中 心 實 施 成 長 教 育, 增 進 役 男 專 業 素 養 與 凝 聚 團 隊 精 神, 並 建 立 負 責 任 守 紀 律 與 互 助 合 作 的 正 確 人 生 觀 加 強 與 役 男 家 屬 間 之 聯 繫 與 溝 通, 對 新 進 役 男 進 住 中 心 一 週 內, 除 以 電 話 訪 談 外, 並 寄 發 役 男 家 屬 聯 繫 問 候 函, 簡 介 中 心 環 境 管 理 方 式 等 各 項 作 為, 俾 讓 役 男 家 屬 安 心 勤 務 業 務 執 行 關 懷 徵 屬 主 動 服 務 慰 問 電 話 計 4,759 人, 其 中 反 映 問 題 紀 錄 在 卷 者 8 案 ; 對 徵 屬 反 映 案 件 均 協 調 服 役 部 隊 或 相 關 單 位 獲 得 解 決 並 回 覆 徵 屬 辦 理 役 男 入 營 前 座 談 會 共 22 場 次, 出 席 役 男 及 家 屬 計 3,685 人, 有 效 協 助 役 男 了 解 兵 役, 做 好 役 前 心 理 調 適, 深 獲 役 男 及 家 屬 好 評 與 肯 定 役 男 入 營 輸 送 洽 請 鐵 路 局 及 汽 運 公 司 調 派 專 車, 派 遣 專 人 護 送 入 營, 計 輸 送 陸 海 空 軍 補 充 兵 替 代 役 等 36 梯 次, 共 3,787 人 印 發 兵 役 手 冊 1 萬 份, 宣 導 役 政 資 訊, 協 助 役 男 及 徵 屬 正 確 認 識 兵 役 義 務 與 權 利 參 訪 慰 問 在 營 服 役 役 男, 加 強 與 國 軍 部 隊 互 動 及 強 化 協 調 連 繫 功 能, 確 實 維 護 本 市 服 役 役 男 權 益, 並 展 現 本 府 關 懷 之 忱, 共 參 訪 國 軍 部 隊 8 個 單 位, 致 贈 慰 問 金 79 萬 元 配 合 軍 友 社 臺 北 市 軍 人 服 務 站 辦 理 各 界 春 節 及 端 節 勞 軍, 計 慰 問 8 單 位, 致 贈 慰 問 金 80 萬 元 役 男 入 營 時, 隨 車 發 送 印 有 兵 役 宣 傳 功 能 及 諮 詢 服 務 電 話 之 IC 電 話 卡, 以 供 役 男 向 家 屬 回 報 平 安 及 遇 問 題 及 時 反 映 或 尋 求 協 助 之 用, 共 計 致 送 3,787 張 為 使 本 市 役 男 在 營 ( 勤 ) 服 役 期 間 無 後 顧 之 憂, 本 府 對 徵 屬 之 各 項 服 務 及 慰 助 均 採 主 動 積 極 作 為, 安 定 徵 屬 生 活, 激 勵 在 營 ( 勤 ) 役 男 士 氣 服 務 項 目 計 有 1 次 安 家 費 3 節 生 活 扶 助 金 生 育 補 助 費 喪 葬 補 助 費 急 難 慰 助 金 特 別 補 助 費 及 時 慰 問 金 住 院 慰 問 金 醫 療 補 助 一 等 公 殘 及 盲 癱 人 員 生 活 津 貼 暨 3 節 慰 問 金 編 練 與 管 理 國 民 兵 清 查 核 對, 計 列 管 國 民 兵 31,921 人 替 代 役 備 役 役 男 清 查 核 對, 計 列 管 替 代 役 備 役 役 男 3,472 人 退 伍 離 營 軍 人 歸 鄉 異 動 管 理, 辦 理 歸 鄉 報 到 31,144 人 異 動 資 料 353,108 人 查 尋 人 口 209 人 ; 另 辦 理 本 市 與 臺 北 市 後 備 司 令 部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主 檔 比 對 計 354,031 人, 資 料 不 符 計 285 人, 已 送 請 各 區 資 料 查 核 轉 正 904
105 後 備 軍 人 轉 免 回 役 體 檢, 共 複 檢 335 人, 其 中 判 定 常 備 兵 乙 等 體 位 10 人 ; 另 依 新 體 位 標 準 判 替 代 役 甲 等 體 位 37 人, 替 代 役 乙 等 體 位 23 人, 免 役 體 位 185 人, 難 以 判 定 80 人, 除 難 以 判 定 體 位 者 需 重 新 複 檢 外, 其 餘 體 位 人 員 均 已 辦 理 轉 役 及 免 役 後 備 軍 人 緩 召, 貫 徹 一 處 送 件 全 程 服 務 之 簡 政 便 民 措 施, 並 簡 化 緩 召 申 請 者 須 檢 附 之 現 戶 全 部 戶 籍 謄 本 改 由 公 家 機 關 提 供,95 年 度 本 市 後 備 軍 人 初 核 緩 召 者 計 1,069 人 協 調 國 軍 支 援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成 效 : 本 市 94 年 度 地 震 災 害 動 員 演 習, 國 軍 支 援 組 於 3 月 17 日 晚 上, 於 市 防 災 應 變 中 心 及 各 區 防 災 應 變 中 心 參 加 演 習, 另 94 年 度 跨 區 災 害 防 救 綜 合 演 習 為 5 月 19 日, 亦 申 請 國 軍 支 援 演 習, 過 程 均 圓 滿 順 利 首 次 舉 辦 臺 北 市 眷 村 自 治 幹 部 座 談 會, 各 眷 村 提 案 計 32 案, 會 中 熱 烈 討 論, 各 相 關 單 位 均 詳 為 解 答, 藉 以 提 高 眷 村 生 活 品 質, 並 發 揮 市 政 建 設 功 能, 成 效 良 好 軍 人 公 墓 管 理 為 便 於 遺 族 及 親 友 祭 祀, 忠 靈 堂 骨 灰 安 厝 與 祭 祀 服 務 全 年 無 休, 開 放 家 屬 祭 拜 安 厝 作 法 會 及 祝 禱, 展 現 柔 性 服 務,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累 計 安 厝 已 達 11,927 人 增 設 忠 義 三 室 骨 灰 櫃 單 櫃 2,640 個 雙 櫃 600 個, 並 改 善 屋 頂 防 水 功 能 及 室 內 燈 光 設 備 墓 園 美 化 : 在 環 山 道 路 旁 17 處 花 壇 種 植 各 品 種 的 馬 纓 丹, 並 在 重 要 場 所 規 劃 7 處 各 種 造 型 花 壇 種 植 各 季 節 性 草 花 共 3,000 株, 並 有 臺 灣 原 生 種 欒 樹 共 250 棵, 規 劃 軍 墓 園 區 成 休 憩 公 園 規 劃 樹 葬 : 樹 葬 示 範 區 工 程 規 劃 案, 已 於 94 年 5 6 月 間 密 集 邀 請 相 關 單 位 作 數 次 會 勘 簡 報 後 由 景 觀 設 計 師 完 成 相 關 設 計, 預 計 8 月 份 可 完 成 招 標 作 業, 完 工 後 樹 葬 園 區 可 為 民 眾 提 供 多 元 選 擇 拾 柒 自 來 水 及 水 庫 管 理 營 運 概 況 至 94 年 6 月 底 臺 北 自 來 水 處 供 水 轄 區 用 水 人 口 383 萬 人, 用 戶 數 150 萬 戶, 供 水 普 及 率 99.49%, 其 中 臺 北 市 99.57%, 臺 北 縣 轄 供 水 區 99.32% 本 期 配 水 量 4 億 3,689 萬 立 方 公 尺, 售 水 量 2 億 7,000 萬 立 方 公 尺, 其 中 支 援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公 司 水 量 為 2,961 萬 立 方 公 尺 維 護 水 源 安 全 自 來 水 處 不 定 期 巡 查 告 發 及 取 締 南 勢 溪 及 新 店 溪 流 域, 直 潭 壩 青 潭 堰 蓄 水 範 圍 及 雙 溪 陽 明 山 水 源 區 之 違 規 案 件, 如 發 現 濫 墾 濫 建 破 壞 水 土 保 持 及 其 他 水 污 染 行 為, 立 即 移 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臺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臺 北 縣 政 府 等 機 關 處 理, 本 期 計 巡 查 159 次 舉 發 29 件 改 善 管 網 系 統, 有 效 提 升 售 水 率 積 極 汰 換 老 舊 管 線 : 除 改 採 延 性 鑄 鐵 管 或 不 銹 鋼 管 等 較 佳 管 材 外, 管 網 改 善 中 程 計 畫 亦 包 含 主 動 整 理 巷 內 給 水 管, 配 合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汰 換 防 火 巷 老 舊 管 線 905
106 今 年 度 汰 換 老 舊 管 線 目 標 為 100 公 里, 本 期 累 計 完 成 75.4 公 里 全 面 檢 測 修 復 漏 水 : 目 前 依 每 日 查 漏 及 民 眾 報 修 資 料 迅 速 維 修, 並 建 立 漏 水 點 基 本 管 控 資 料, 配 合 修 漏 管 理 系 統 嚴 格 錄 案 管 制 本 期 檢 測 修 妥 1,003 件 漏 水 案 件 小 區 計 量 成 果 顯 著 :93 年 18 小 區 平 均 用 戶 數 1,812 戶, 售 水 率 由 執 行 前 之 50.92%, 提 升 為 執 行 後 之 80.15%, 執 行 成 效 卓 越 今 年 持 續 推 動 劃 分 封 閉 區 塊 調 查 配 水 管 線 檢 測 地 下 不 明 漏 水 點 安 裝 小 區 計 量 裝 置, 並 將 小 區 劃 分 作 業 與 區 域 性 漏 水 檢 測 結 合, 委 由 專 業 廠 商 辦 理 加 速 換 裝 逾 齡 水 表 : 自 93 年 起 加 速 屆 ( 逾 ) 齡 水 表 之 換 裝 工 作, 截 至 94 年 6 底 止, 已 累 積 汰 換 145,381 只 屆 ( 逾 ) 齡 水 表, 執 行 進 度 61.02%, 超 過 50% 之 預 定 目 標 順 利 完 成 青 潭 堰 原 水 涵 渠 檢 修 降 深 工 程 配 合 水 利 署 景 美 溪 整 治 疏 浚 計 畫, 自 94 年 2 月 17 日 至 4 月 17 日 起 辦 理 景 美 溪 寶 橋 段 原 水 涵 渠 遷 降 工 程, 並 進 行 原 水 管 全 線 檢 修, 以 增 加 行 水 區 域, 可 達 到 200 年 防 洪 標 準, 保 障 沿 岸 民 眾 安 全, 並 提 升 原 水 涵 渠 結 構 安 全, 確 保 大 臺 北 地 區 用 水 無 虞 北 水 五 期 擴 建 計 畫 第 一 階 段 工 程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已 完 成 第 二 條 清 水 輸 水 幹 線 第 二 原 水 輸 水 系 統 直 潭 淨 水 場 場 區 段 及 直 潭 淨 水 場 第 五 座 淨 水 設 施 ; 直 潭 公 館 及 長 興 淨 水 場 已 完 成 淤 泥 處 理 設 備 安 裝, 公 館 及 長 興 場 正 進 行 試 車 ; 完 成 安 康 加 壓 站 中 和 加 壓 站 ( 中 和 線 ) 大 同 加 壓 站 ( 市 區 線 ) 雙 城 加 壓 站 公 館 淨 水 場 加 壓 站 及 直 潭 里 配 水 池 暨 加 壓 站 ; 完 成 復 興 北 路 ( 民 權 東 路 至 南 京 東 路 ) 中 和 中 正 路 ( 連 城 路 至 中 山 路 ) 忠 孝 東 路 ( 松 山 路 至 永 吉 路 ) 環 河 南 路 ( 桂 林 路 至 水 源 路 ) 民 生 加 壓 站 市 區 線 大 同 第 三 座 加 壓 站 供 水 關 渡 線 等 配 水 幹 線 改 善 陽 明 山 北 投 高 地 區 供 水 確 保 水 源 供 應 量 : 分 年 執 行 鹿 角 坑 攔 水 堰 整 修 清 淤 工 程 鹿 角 坑 水 處 理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新 設 承 接 鹿 角 坑 水 源 配 水 池 鹿 一 加 至 小 觀 音 配 水 池 管 線 汰 換 更 新 工 程 及 鹿 角 坑 原 水 水 質 監 測 因 應 措 施, 以 確 保 陽 明 山 高 地 區 水 源 供 應 量 改 善 現 有 管 線 : 規 劃 執 行 山 區 管 線 連 通 及 汰 換 計 畫, 包 括 中 湖 戰 備 道 第 三 標 ( 菁 山 路 段 ) 工 程 及 山 區 管 線 汰 換 工 程 建 立 支 援 系 統 : 規 劃 引 用 平 地 翡 翠 水 庫 水 源, 沿 仰 德 大 道 分 段 加 壓 上 送 陽 明 山, 補 足 山 區 所 需 水 量, 建 立 雙 向 ( 平 地 高 地 ) 供 水 系 統, 目 前 中 湖 戰 備 道 延 伸 至 陽 明 山 第 一 配 水 池 之 管 線 工 程 已 發 包, 預 計 94 年 12 月 底 完 工 通 水, 可 增 加 陽 明 山 區 供 水 調 蓄 能 力, 緩 和 陽 明 山 地 區 缺 水 問 題 湖 田 里 竹 子 湖 供 水 改 善 工 程 6 月 底 開 始 施 工, 預 定 7 月 底 完 成 地 下 水 水 質 水 量 評 估 報 告, 後 續 將 依 鑽 井 結 果 推 展 續 辦 檢 討 改 善 供 水 風 險 偏 高 問 題 為 確 保 大 臺 北 地 區 供 水 安 全 性 及 穩 定 性, 目 前 正 提 前 規 劃 直 潭 第 六 座 淨 水 處 理 設 施, 評 估 改 善 其 他 淨 水 場 之 水 處 理 效 能, 以 多 管 齊 下 方 式 降 低 供 水 風 險 偏 高 問 題 提 供 多 元 化 服 務 906
107 電 子 帳 單 開 跑 : 用 戶 上 網 申 請, 填 寫 水 號 聯 絡 人 及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等 資 料, 自 來 水 處 即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用 戶 水 費 資 訊, 並 提 醒 注 意 繳 費 期 限 帳 戶 扣 款 餘 額 若 有 用 水 量 突 增 等 狀 況, 將 警 示 通 知, 年 底 亦 將 提 供 全 年 用 水 統 計 資 料, 讓 用 戶 充 分 掌 握 自 家 用 水 情 況 目 前 計 有 466 戶 註 冊 申 請 發 行 自 來 水 簡 訊 :93 年 起 正 式 發 行 自 來 水 簡 訊, 分 別 介 紹 自 來 水 水 質 漏 水 改 善 清 洗 水 池 水 塔 水 源 維 護 等 題 材 第 4 期 於 94 年 6 月 出 刊, 共 發 行 6 萬 份, 介 紹 自 來 水 園 區 於 暑 期 開 鑼 的 3 項 活 動 及 將 於 2006 年 啟 用 的 城 巿 沙 灘 悠 遊 游 泳 湖 等 設 施, 同 時 製 作 無 障 礙 網 路 版 電 子 報, 方 便 用 戶 閱 覽 申 請 給 水 裝 置 案 件 進 度 上 網 一 指 通 : 擴 充 用 戶 給 水 申 請 狀 態 查 詢 功 能, 用 戶 至 網 站 客 服 中 心 專 區 輸 入 申 請 號 碼 及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號 碼 或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後, 即 可 得 知 申 辦 進 度 或 補 件 資 料 積 極 改 善 北 投 溫 泉 環 境 : 近 來 溫 泉 轉 型 為 休 閒 養 生 泡 湯 文 化, 自 來 水 處 積 極 改 善 北 投 溫 泉 環 境, 並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辦 理 北 投 溫 泉 系 統 規 劃 案 自 來 水 園 區 第 二 期 開 發 計 畫 以 臺 北 自 來 水 發 源 地 公 館 淨 水 場 為 據 點, 以 人 文 生 態 及 節 水 省 能 教 育 為 基 礎, 擴 大 參 觀 區 域 及 增 加 休 閒 遊 憩 設 施, 使 自 來 水 園 區 成 為 一 處 結 合 歷 史 古 蹟 與 現 代 科 技, 保 有 自 來 水 文 化 且 具 主 題 特 色 之 主 題 區, 目 前 正 積 極 執 行 公 館 淨 水 場 安 全 圍 籬 工 程 渾 水 抽 水 站 等 古 蹟 整 修 工 程 及 水 體 驗 教 育 區 工 程 賡 續 推 動 節 水 措 施 今 年 仍 持 續 推 動 節 水 措 施, 透 過 辦 理 及 參 與 宣 導 活 動 規 劃 相 關 研 討 會 及 觀 摩 會, 並 印 製 各 式 節 水 宣 導 品 等, 以 提 升 水 資 源 利 用 率, 達 到 節 流 目 標, 並 避 免 再 度 發 生 缺 水 現 象 翡 翠 水 庫 安 全 維 護 確 保 大 壩 及 基 礎 安 全 : 大 壩 安 全 管 理 係 透 過 現 場 檢 查 維 護 與 儀 器 監 測 評 析 兩 大 系 統 相 輔 運 作 現 場 檢 查 部 分, 經 由 工 程 人 員 針 對 大 壩 壩 基 壩 座 及 各 項 設 施 進 行 實 地 結 構 安 全 檢 查 ; 儀 器 監 測 評 析 部 分, 則 運 用 裝 設 於 壩 體 壩 基 及 壩 座 內 之 各 種 精 密 監 測 儀 器 之 量 測 與 運 用 電 腦 網 路 即 時 分 析 本 期 共 計 辦 理 大 壩 現 場 檢 查 215 人 次, 大 壩 儀 器 監 測 86,346 筆, 檢 查 評 析 結 果 大 壩 結 構 及 基 礎 均 保 持 穩 定 安 全 積 極 管 理 維 護 大 壩 設 施 : 依 據 翡 翠 水 庫 例 行 安 全 檢 查 作 業 規 定 定 期 辦 理 各 項 設 施 之 維 護 工 作 本 期 對 大 壩 及 附 屬 設 施, 包 括 電 廠 機 電 設 備 監 測 系 統 攔 木 浮 柵 廊 道 排 水 通 風 系 統 照 明 與 電 話 系 統 及 各 項 水 工 機 械 閘 門 等, 按 月 季 半 年 期 實 施 定 期 檢 查 和 維 修 保 養 共 62 次, 並 於 94 年 5 月 間 進 行 颱 風 季 前 27 項 次 水 工 機 械 閘 門 特 別 檢 查 及 試 操 作, 以 確 保 各 設 施 均 能 維 持 正 常 運 轉 持 續 辦 理 大 壩 水 工 設 施 改 善 : 為 加 強 水 工 機 械 操 作 運 轉 安 全, 本 期 完 成 2 號 排 洪 隧 道 固 定 輪 閘 門 大 修 8 號 弧 型 閘 門 大 修 與 3 號 沖 刷 道 擋 水 閘 門 大 修 等 工 程, 以 確 保 翡 翠 大 壩 放 水 安 全 及 水 庫 管 理 效 能 水 庫 操 作 運 轉 審 慎 調 節 水 源, 充 分 滿 足 大 臺 北 地 區 自 來 水 原 水 : 本 期 雨 量 豐 沛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依 翡 翠 水 庫 運 用 要 點 操 作, 充 分 供 應 自 來 水 原 水 需 求, 上 半 年 水 庫 總 進 907
108 水 量 為 4 億 6,942 萬 立 方 公 尺, 總 放 水 為 5 億 5,092 萬 立 方 公 尺, 供 應 自 來 水 原 水 量 1 億 313 萬 立 方 公 尺, 其 中 支 援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公 司 2,961 萬 立 方 公 尺 嚴 密 監 測 水 質 及 淤 積 變 化 情 形, 確 保 用 水 安 全 : 本 期 除 2 月 份 屬 貧 養 級 之 優 良 水 質 外, 其 餘 月 份 均 屬 普 養 級 之 良 好 水 質 ; 另 利 用 全 球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GPS) 進 行 淤 積 測 量 作 業,93 年 淤 積 量 為 37.3 萬 立 方 公 尺, 均 較 歷 年 平 均 淤 積 量 與 水 庫 計 畫 年 淤 積 量 為 低 為 讓 大 臺 北 地 區 民 眾 得 以 享 用 充 足 潔 淨 之 飲 水,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將 持 續 協 調 相 關 機 關, 加 強 施 工 管 制 杜 絕 濫 墾 濫 建 濫 葬 嚴 格 取 締 非 法 水 域 活 動 等 各 種 汙 染 行 為, 並 繼 續 密 切 監 測 集 水 區 水 質 及 淤 積 變 化 情 形, 以 維 護 優 良 水 質, 確 保 用 水 安 全 辦 理 水 質 淨 化 方 案 研 究, 以 維 護 優 良 水 質 : 為 有 效 控 制 各 類 汙 染 來 源 對 水 庫 之 影 響, 除 透 過 集 水 區 內 相 關 點 源 汙 染 之 控 制 外,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於 93 年 與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共 同 以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方 式 辦 理 翡 翠 水 庫 入 庫 溪 流 生 態 工 法 水 質 淨 化 評 估 與 模 型 試 驗 計 畫, 透 過 文 獻 蒐 集 整 理 及 參 考 國 內 外 技 術, 評 估 適 用 翡 翠 水 庫 入 庫 溪 流 生 態 工 法 淨 化 方 式 之 可 行 性, 同 時 挑 選 適 當 場 址 構 築 示 範 性 實 驗 設 施 本 案 已 於 94 年 6 月 底 辦 理 完 成, 惟 構 築 之 示 範 性 實 驗 設 施 將 持 續 監 測 評 估 可 行 性 效 益, 以 便 未 來 依 據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示 範 設 施 之 實 驗 結 果, 進 行 後 續 於 翡 翠 水 庫 設 置 生 態 工 法 水 質 淨 化 設 施, 以 持 續 維 護 水 庫 優 良 之 水 質 水 庫 經 營 管 理 及 水 源 保 育 業 務 充 分 利 用 水 資 源, 發 揮 水 電 營 運 效 益 : 本 期 售 水 量 1,02,020,604 立 方 公 尺, 售 水 收 入 53,050,714 元, 為 售 水 預 算 收 入 之 22.71%, 售 水 減 少 原 因 為 南 勢 溪 水 量 大 部 分 足 以 滿 足 供 水 需 求 所 致 翡 翠 電 廠 售 電 量 144, 892,865 度, 售 電 收 入 158,517,726 元, 為 售 電 預 算 收 入 之 77.74% 協 調 相 關 機 關, 辦 理 水 源 區 水 土 保 育 工 作 :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除 自 行 辦 理 水 土 保 育 等 工 作 外, 亦 持 續 協 調 水 源 區 內 相 關 機 關 辦 理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並 協 調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臺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辦 理 水 源 區 之 水 土 保 持 及 造 林 工 作 加 強 水 陸 非 法 行 為 取 締, 積 極 防 止 水 源 汙 染 行 為 :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駐 衛 警 察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巡 查 水 陸 取 締 違 規 汙 染 行 為, 本 期 水 陸 巡 邏 共 計 320 人 次 ( 水 巡 37 航 次 119 人 次, 陸 巡 62 車 次 201 人 次 ), 發 現 非 法 船 筏 浮 具 1 件, 取 締 非 法 釣 魚 1 人, 並 移 送 臺 北 縣 政 府 依 法 處 以 罰 鍰, 有 效 遏 阻 水 源 汙 染 行 為 水 資 源 及 生 態 教 育 宣 導 業 務 民 眾 熱 切 參 與 親 山 親 水 生 態 活 動, 並 建 立 愛 護 水 源 及 重 視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的 共 識, 本 期 參 與 水 生 命 翡 翠 水 資 源 及 生 態 保 育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之 機 關 團 體 及 一 般 民 眾 共 116 團 8,161 人 拾 捌 一 般 行 政 措 施 主 計 行 政 歲 計 業 務 因 應 市 政 推 動 需 要, 籌 編 95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總 預 算 案 之 編 製 : 近 年 來 本 府 因 受 經 濟 景 氣 持 續 低 迷, 中 央 修 法 減 稅 並 調 降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稅 分 配 本 市 之 比 率 等 影 響, 財 政 日 益 艱 困, 近 4 年 度 決 算 結 果, 歲 入 嚴 重 短 收 達 億 元 ( 包 括 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短 收 908
109 億 元,90 年 度 短 收 億 元 及 91 年 度 短 收 億 元 及 92 年 度 短 收 億 元 ), 截 至 92 年 度 止 財 政 缺 口 仍 有 億 元,93 年 度 決 算 結 果, 因 有 歲 計 賸 餘 億 元, 經 彌 補 前 開 財 政 缺 口, 連 同 註 銷 以 前 年 度 應 收 歲 入 款 及 應 付 歲 出 款 調 整 數 1.78 億 元 後, 尚 餘 億 元, 惟 截 至 93 年 底 止 本 市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實 際 數 達 1, 億 元 ( 含 舉 新 還 舊 數 300 億 元 ), 顯 見 財 政 狀 況 仍 屬 困 窘 目 前 本 府 刻 依 施 政 綱 要 與 目 標 及 行 政 院 訂 頒 之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及 本 府 訂 頒 之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等 規 定, 積 極 籌 編 95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於 8 月 31 日 前 彙 編 完 成, 送 請 貴 會 審 議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之 編 製 : 為 利 95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籌 編 作 業, 本 府 刻 依 施 政 綱 要 與 目 標 及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等 規 定, 積 極 籌 編 本 市 各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於 8 月 31 日 前 彙 編 完 成, 隨 同 總 預 算 案 送 請 貴 會 審 議 辦 理 94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 為 因 應 94 年 度 各 機 關 接 受 中 央 補 助 及 配 合 交 通 部 辦 理 臺 北 市 區 鐵 路 地 下 化 東 延 南 港 專 案 施 工 進 度 需 要, 另 警 察 局 以 及 地 政 處 所 屬 測 量 大 隊 與 土 地 重 劃 大 隊 合 併 成 立 土 地 開 發 總 隊 必 須 修 正 組 織 編 制 等, 經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及 預 算 法 規 定, 辦 理 94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於 8 月 31 日 前 彙 編 完 成, 送 請 貴 會 審 議 編 造 93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決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送 請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核 :93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決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經 本 府 於 94 年 4 月 29 日 送 請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核, 嗣 經 該 處 於 7 月 27 日 完 成 最 終 審 定, 函 送 審 核 報 告 到 府 由 於 歲 入 超 收 達 億 元, 致 決 算 審 定 數 歲 入 歲 出 賸 餘 億 元, 連 同 發 行 公 債 及 賒 借 收 入 億 元, 合 共 為 億 元, 經 債 務 還 本 億 元 後, 計 有 收 支 賸 餘 億 元, 可 作 為 彌 補 以 前 年 度 之 財 政 缺 口 落 實 預 算 執 行 考 核 作 業, 建 立 預 算 責 任 制 度 : 為 提 升 各 機 關 施 政 績 效, 本 府 主 計 處 除 於 預 算 籌 編 時 加 強 審 核, 並 要 求 各 機 關 按 施 工 流 程 及 執 行 能 力 分 年 分 段 核 實 編 列 外, 另 按 月 於 市 政 會 議 提 報 各 機 關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促 請 預 算 執 行 落 後 之 機 關, 及 早 因 應 積 極 辦 理, 以 增 進 施 政 績 效 ; 按 季 編 製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書 面 報 告 函 送 貴 會 備 查, 以 及 依 審 計 法 規 定 函 請 各 機 關 編 製 重 大 計 畫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分 析 表 隨 同 會 計 報 告 遞 送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參 考 年 度 終 了 復 依 據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預 算 執 行 考 核 獎 懲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考 核 各 機 關 預 算 執 行 成 效 編 造 94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送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查 核 :94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經 本 府 主 計 處 依 決 算 法 規 定, 於 8 月 31 日 前 編 印 94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及 94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及 綜 計 表 送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查 核 會 計 業 務 審 核 各 機 關 會 計 報 告, 並 編 製 總 會 計 報 告, 函 請 有 關 機 關 參 考 : 為 了 解 各 機 909
110 關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本 府 主 計 處 經 依 據 會 計 法 規 定, 按 月 審 核 各 機 關 各 種 會 計 報 告, 並 依 各 機 關 各 種 會 計 報 告, 辦 理 總 會 計 統 制 紀 錄 以 及 彙 編 總 會 計 報 告 等, 函 報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及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參 考 賡 續 辦 理 附 屬 單 位 會 計 制 度 審 查 工 作, 發 揮 會 計 輔 助 管 理 功 能 : 為 協 助 本 府 各 特 種 基 金 建 立 會 計 制 度, 乃 依 據 會 計 法 規 定 審 查 各 特 種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截 至 93 年 12 月 止, 已 核 定 頒 行 者 計 有 臺 北 市 動 產 質 借 處 營 業 基 金 等 14 個 會 計 制 度, 另 9 個 會 計 制 度 刻 由 各 機 關 積 極 設 計 中 督 導 各 機 關 落 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以 強 化 內 控 機 制, 健 全 財 務 秩 序 : 為 推 動 本 府 各 機 關 落 實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自 91 年 度 起 實 施 各 機 關 內 控 制 度 聯 合 訪 查, 本 期 賡 續 辦 理 稽 查 臺 北 市 動 產 質 借 處 等 12 個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實 施 情 形, 並 辦 理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等 5 個 機 關 專 案 查 核, 所 發 現 之 缺 失 除 已 請 各 受 查 機 關 限 期 改 善 並 賡 續 列 管 ; 至 複 查 91 年 度 本 府 稽 查 社 會 局 等 6 個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情 況, 後 續 應 持 續 改 善 部 分, 將 賡 續 列 管 追 蹤 統 計 業 務 辦 理 公 務 統 計, 充 實 決 策 資 訊 : 為 健 全 各 機 關 公 務 統 計, 充 實 基 本 統 計 資 料, 積 極 推 動 各 機 關 依 業 務 狀 況 適 時 增 刪 修 訂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 另 為 加 強 統 計 資 料 之 應 用 效 能, 將 各 機 關 統 計 資 料 彙 編 成 各 類 統 計 書 刊 及 報 告 除 每 週 針 對 大 眾 關 心 之 市 政 議 題 研 編 市 政 統 計 週 報, 於 本 府 網 站 發 布 外, 亦 按 月 編 印 臺 北 市 重 要 統 計 速 報 臺 北 市 重 要 統 計 參 考 指 標, 分 送 各 界 參 考 使 用 本 期 彙 編 完 成 93 年 臺 北 市 政 府 統 計 總 報 告, 陳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同 時 完 成 94 年 版 臺 北 市 統 計 年 報 及 中 英 文 臺 北 市 統 計 摘 要 之 編 印 工 作, 分 別 於 5 月 及 6 月 發 行 94 年 下 半 年 將 再 完 成 臺 北 市 近 年 施 政 指 標 之 彙 編 工 作 建 置 國 內 外 都 市 評 比 指 標, 提 供 本 府 努 力 方 向 : 為 提 升 本 市 競 爭 力, 本 府 主 計 處 自 88 年 4 月 起 籌 編 國 內 外 都 市 評 比 指 標,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已 陸 續 完 成 88 年 至 93 年 國 內 23 縣 市 統 計 指 標 資 料 庫 建 置 工 作, 並 將 88 年 至 91 年 資 料 分 別 彙 編 成 各 年 之 國 內 都 市 指 標 評 比 與 分 析 報 告,92 年 資 料 則 彙 編 成 國 內 23 縣 市 指 標 評 比 與 分 析 報 告, 均 分 送 相 關 機 關 參 用 ; 而 國 際 都 市 評 比 統 計 指 標, 亦 已 經 完 成 1999 年 至 2003 年 資 料 之 蒐 集 整 理 與 彙 編 工 作, 除 將 彙 編 結 果 置 於 主 計 處 網 站, 供 各 界 參 用 外, 自 2002 年 資 料 起 更 就 單 項 指 標 各 都 市 之 3 年 資 料 編 印 成 冊, 分 送 各 一 級 機 關 參 用 94 年 下 半 年 將 繼 續 辦 理 93 年 23 縣 市 評 比 資 料 庫 建 置 作 業, 並 印 製 國 內 23 縣 市 指 標 評 比 與 分 析 報 告, 另 亦 著 手 蒐 集 2004 年 國 際 都 市 指 標 資 料 辦 理 本 市 民 間 經 濟 活 動 調 查, 提 供 各 界 使 用 辦 理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統 計 : 該 調 查 統 計 旨 在 明 瞭 本 市 各 階 層 市 民 生 活 水 準 之 變 動 情 形, 供 為 改 善 市 民 生 活, 推 行 社 會 福 利 之 參 據, 其 進 行 方 式 分 為 訪 問 調 查 及 記 帳 調 查 兩 種, 分 別 按 年 及 按 月 辦 理 辦 理 物 價 調 查 統 計 : 為 蒐 集 市 場 上 各 種 商 品 及 勞 務 之 價 格, 編 算 各 項 物 價 指 數, 以 為 觀 測 物 價 水 準, 調 節 物 資 供 應 及 衡 量 貨 幣 購 買 力 之 參 據 本 府 每 月 發 布 之 各 種 物 價 指 數, 計 有 臺 北 市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臺 北 市 營 造 工 程 物 價 指 數 臺 北 市 家 庭 勞 務 價 格 指 數 等 3 種 910
111 蒐 集 編 列 預 算 用 購 置 物 品 價 格, 供 各 機 關 參 考 : 為 使 資 源 調 配 合 理,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於 年 度 概 算 編 列 之 初, 即 配 合 訪 查 各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用 各 項 物 品 與 勞 務 之 市 場 價 格 與 工 程 材 料 單 價, 作 為 共 同 基 準 配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實 施 電 腦 輔 助 調 查, 俾 臻 統 計 調 查 e 化 :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通 用 版 調 查 系 統 開 發 時 程, 逐 步 訓 練 訪 問 員 熟 練 電 腦 操 作 技 巧, 實 施 電 腦 輔 助 調 查 作 業, 以 提 高 統 計 調 查 人 力 效 能 精 進 調 查 品 質 降 低 調 查 成 本 及 順 應 各 國 辦 理 政 府 統 計 調 查 之 技 術 發 展 ; 為 因 應 我 國 加 入 亞 太 22 國 之 國 際 比 較 計 畫 擴 增 之 物 價 調 查, 實 施 PDA 電 腦 輔 助 查 價 作 業, 以 增 進 物 價 指 數 查 價 編 算 品 質 與 效 率 繼 續 協 助 中 央 政 府 辦 理 各 項 調 查, 以 供 制 定 政 策 參 考 : 本 期 協 助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辦 理 者, 計 有 下 列 5 項 共 9 種 調 查 : 按 月 辦 理 之 各 業 別 受 雇 員 工 薪 資 調 查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按 半 年 辦 理 之 汽 車 貨 運 調 查 按 年 辦 理 之 人 力 運 用 調 查 受 雇 員 工 動 向 調 查 及 營 造 業 經 濟 概 況 調 查 每 5 年 辦 理 之 農 林 漁 牧 業 普 查 試 驗 調 查 工 業 生 產 成 本 調 查 不 定 期 辦 理 之 災 後 社 經 影 響 與 損 失 調 查 本 期 除 按 月 按 半 年 之 例 行 性 調 查 外, 尚 有 按 年 辦 理 之 職 類 別 薪 資 調 查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調 查 及 預 計 新 增 辦 理 之 人 力 資 源 延 伸 調 查 資 訊 業 務 積 極 推 動 網 路 新 都 續 階 計 畫, 建 構 網 路 城 市 新 世 紀 : 網 路 新 都 續 階 綱 要 計 畫, 以 數 位 城 市, 行 動 臺 北 為 規 劃 願 景, 擘 劃 從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電 子 化 政 府 電 子 化 企 業 電 子 化 生 活 資 訊 教 育 以 及 縮 短 數 位 落 差 等 6 個 面 向, 積 極 推 動 城 市 無 線 寬 頻 網 路 建 設 打 造 網 路 安 全 空 間 行 動 化 服 務 電 子 化 商 務 環 境 市 民 導 向 的 政 府 服 務 改 造 提 升 市 民 資 訊 素 養 縮 短 數 位 落 差 以 及 促 進 國 內 外 城 市 資 訊 交 流 等 資 訊 化 工 作, 期 使 本 市 成 為 數 位 化 之 世 界 級 首 都 加 強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提 升 政 府 效 能 建 立 電 子 認 證 系 統 : 提 供 以 憑 證 為 基 礎 之 市 政 資 訊 系 統 認 證 服 務, 推 動 符 合 完 整 性 私 密 性 與 不 可 否 認 性 之 可 信 賴 市 政 資 訊 服 務, 使 市 政 資 訊 與 個 人 資 料 更 有 保 障 推 動 公 文 處 理 整 合 系 統 : 除 建 構 制 度 化 標 準 化 科 技 化 之 整 合 式 公 文 處 理 平 臺, 簡 化 公 文 處 理 流 程, 降 低 整 體 人 工 處 理 與 遞 送 成 本, 有 效 落 實 公 文 管 理 與 稽 催, 提 升 本 府 行 政 效 能 外, 並 配 合 全 國 公 文 書 之 橫 書,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起, 將 本 府 橫 式 公 文 製 作 及 交 換 全 面 上 線 使 用 推 動 行 政 管 理 知 識 網 : 為 持 續 加 強 各 項 業 務 與 各 類 型 文 件 建 檔 及 加 速 經 驗 分 享 與 知 識 傳 承, 已 提 供 中 時 聯 合 自 由 蘋 果 4 大 報 每 日 市 政 相 關 新 聞 之 匯 集 上 網 閱 覽 及 電 子 郵 件 遞 送 服 務, 並 連 結 中 央 社 中 時 聯 合 知 識 庫, 提 供 歷 年 最 完 整 新 聞 資 訊,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平 均 每 日 上 網 約 500 人 次 推 動 市 政 網 站 服 務 : 繼 續 加 強 本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用, 進 行 臺 北 電 子 報 改 版 及 宣 導 行 銷, 並 持 續 推 出 各 種 切 合 市 民 需 求 之 主 題 網 ; 另 整 合 市 長 信 箱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櫃 臺 服 務 話 務 中 心 案 件 後 送 等 申 訴 陳 情 管 道 建 置 單 一 申 訴 窗 口 服 務 系 統, 提 供 民 眾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之 服 務 911
112 推 動 市 民 生 活 網 : 為 方 便 市 民 上 網 查 詢 各 項 生 活 資 訊, 整 合 臺 北 入 口 網 站 及 各 生 活 網, 以 主 題 網 方 式 運 作,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平 均 每 網 站 每 日 上 網 人 次 為 4,472 人, 累 計 網 路 市 民 申 請 人 數 為 273,862 人 建 構 本 府 英 文 網 站 : 94 年 度 以 持 續 推 動 各 二 級 機 關 英 文 網 站 納 入 整 合 平 臺 運 作 為 主,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已 推 動 完 成 105 個 二 級 機 關 網 站 上 線 設 置 本 府 視 訊 會 議 系 統, 建 立 便 捷 之 互 動 溝 通 橋 樑 : 為 建 立 本 府 各 機 關 便 捷 之 互 動 溝 通 管 道, 提 升 決 策 能 力, 本 府 視 訊 系 統 業 已 建 置 完 成, 並 於 94 年 5 月 正 式 啟 用, 提 供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醫 療 防 疫 區 政 服 務 行 政 會 議 及 國 際 交 流 等 多 元 用 途 建 置 本 府 網 路 電 話, 逐 年 節 省 本 府 語 音 通 訊 費 用 並 提 升 網 路 服 務 品 質 : 規 劃 本 府 市 政 大 樓 及 府 外 各 機 關 間 之 數 位 語 音 通 訊 平 臺,94 年 度 計 畫 建 置 包 含 本 府 計 27 個 機 關 網 路 電 話, 預 定 年 底 完 成, 可 節 省 本 府 電 話 通 訊 費 及 有 效 進 行 各 機 關 間 例 行 公 務 溝 通 規 劃 本 府 各 機 關 無 線 網 路 環 境, 建 立 行 動 辦 公 室 : 本 府 已 完 成 市 政 大 樓 各 樓 層 會 議 室 及 辦 公 室 之 無 線 網 路 環 境,94 年 底 將 完 成 12 區 公 所 無 線 網 路 建 置, 並 規 劃 其 餘 府 外 機 關 建 置, 以 創 造 行 動 化 辦 公 室 網 路 環 境, 同 時 加 強 建 立 無 線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管 理, 確 保 本 府 無 線 網 路 使 用 安 全 環 境 人 事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整 併, 厲 行 員 額 精 簡, 借 助 民 間 資 源 組 織 整 併, 刪 減 編 制 員 額 173 人 : 完 成 調 整 本 府 警 察 局 兵 役 處 財 政 局 自 來 水 處 工 務 局 發 展 局 及 社 會 局 組 織 整 併 案 ; 另 配 合 中 央 保 警 移 撥 900 人 及 警 察 機 關 設 置 基 準 計 算 增 加 713 人, 編 制 員 額 增 加 1,613 人, 分 年 控 管 進 用, 工 務 局 增 置 54 人, 相 對 減 列 職 工 63 人 外, 其 餘 機 關 整 併, 共 計 刪 減 編 制 員 額 173 人 3 年 精 簡, 嚴 控 預 算 員 額 4,447 人 : 為 撙 節 人 事 成 本, 並 執 行 貴 會 決 議, 本 府 訂 定 3 年 員 額 精 簡 計 畫, 各 機 關 自 93 年 度 起 至 95 年 度 止, 需 精 簡 員 額 4,447 人, 精 簡 率 達 8.7% 至 94 年 已 精 簡 3,970 人, 已 完 成 精 簡 目 標 89.3% 俾 利 重 整, 專 案 精 簡 人 力 231 人 : 配 合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整 併 作 業 汽 車 駕 駛 訓 練 中 心 組 織 轉 型 政 策, 依 據 行 政 院 行 政 機 關 專 案 精 簡 ( 裁 減 ) 要 點 處 理 原 則, 訂 定 醫 療 院 所 第 2 次 專 案 精 簡 要 點 及 駕 訓 中 心 專 案 精 簡 要 點, 鼓 勵 員 工 專 案 退 離, 本 期 共 有 231 人 退 離 事 務 勞 力, 漸 進 消 化 移 撥 12 人 : 規 定 各 機 關 職 工 出 缺, 應 由 各 機 關 職 工 移 撥, 若 無 人 移 撥 時, 以 業 務 委 外 辦 理, 本 期 精 簡 工 友 12 人, 有 效 抑 制 本 府 人 事 費 用 成 長 建 構 公 義 社 會, 關 懷 弱 勢 族 群, 促 進 女 性 參 政 關 懷 弱 勢, 定 額 保 障 就 業 : 目 前 本 府 各 機 關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人 數 已 達 2,682 人, 超 額 進 用 1,417 人, 進 用 比 例 高 達 212%, 而 原 住 民 進 用 人 數 也 達 374 人, 超 額 進 用 113 人, 締 造 全 國 最 佳 績 效 特 定 青 年 工 讀 學 習 獨 立 : 本 府 提 供 165 個 暑 期 工 讀 生 名 額, 給 予 本 市 大 專 以 上 特 定 青 年 學 生, 除 藉 機 見 習 市 政 及 早 吸 收 工 作 經 驗, 以 為 個 人 生 涯 規 912
113 劃 的 重 要 參 考 之 外, 亦 能 學 習 獨 立 自 強 兩 性 平 權 促 進 女 性 參 政 : 訂 定 各 機 關 提 高 女 性 主 管 比 例 實 施 計 畫, 拔 擢 優 秀 女 性 同 仁 不 遺 餘 力, 本 府 女 性 主 管 占 主 管 總 人 數 比 例 已 達 到 47.62% 邁 向 國 際 都 會, 強 化 同 仁 英 語, 規 劃 系 列 措 施 辦 理 英 語 文 競 賽, 全 面 帶 動 學 習 熱 潮 : 為 激 勵 同 仁 學 習 英 語 興 趣, 本 府 分 組 舉 辦 員 工 英 語 文 比 賽 初 賽, 並 分 益 智 話 劇 演 說 說 故 事 作 文 及 歌 唱 比 賽 等 6 項 進 行, 初 賽 各 組 各 項 初 賽 前 2 名 優 勝, 參 加 決 賽 設 置 應 具 英 語 資 格 職 務, 增 加 具 備 英 語 能 力 人 員 之 陞 遷 優 勢 : 本 府 提 列 須 具 備 英 語 資 格 職 務, 已 達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總 員 額 5.03%, 已 超 過 規 定 應 達 4.5% 之 目 標 ; 另 督 導 各 機 關 自 訂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中, 增 訂 英 語 能 力 項 目, 讓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 或 其 他 各 項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 各 等 級 測 驗,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之 人 員, 在 陞 遷 上 增 加 優 勢 打 造 健 康 城 市, 倡 導 休 閒 運 動, 關 心 員 工 健 康 倡 導 休 閒 活 動 舞 動 團 隊 活 力 : 本 府 各 局 處 男 女 性 首 長 於 端 午 節 期 間, 分 別 組 隊 參 與 臺 北 國 際 龍 舟 錦 標 賽, 男 首 長 隊 贏 得 邀 請 組 第 3 名, 女 首 長 隊 第 2 名, 各 獲 頒 優 勝 獎 盃 1 座 ; 另 為 促 進 縣 市 體 育 交 流, 本 府 組 隊 參 與 2005 來 去 洄 瀾 鐵 人 三 項 國 際 精 英 賽 2005 全 國 泳 渡 澎 湖 灣 等 活 動, 參 賽 過 程 順 利 圓 滿 關 心 員 工 健 康, 付 諸 具 體 行 動 : 增 強 同 仁 健 康 自 我 管 理, 將 每 兩 年 1 次 參 加 住 院 健 康 檢 查 之 年 齡 降 低 為 50 歲, 並 依 個 人 需 要 選 擇 補 助 費 用 減 半 但 每 年 參 加 健 康 檢 查 之 辦 理 方 式, 以 契 合 需 要 ; 另 開 辦 員 工 自 費 團 體 保 險, 員 工 最 低 月 繳 378 元, 即 可 獲 得 六 種 保 障, 共 有 員 工 及 眷 屬 38,649 人 加 保, 理 賠 率 高 達 135%, 發 揮 實 質 保 障 之 功 能 維 護 心 理 健 康 溫 馨 措 施 相 伴 : 本 府 於 89 年 7 月 創 全 國 之 先 成 立 性 騷 擾 評 議 委 員 會, 明 確 建 構 性 騷 擾 事 件 處 理 機 制,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處 理 性 騷 擾 案 件 及 諮 詢 案 102 件, 其 中 受 理 案 件 12 案, 均 作 適 當 處 理, 並 為 加 強 防 治 系 列 宣 導, 舉 辦 性 騷 擾 防 治 系 列 專 題 講 座 4 場, 約 有 400 人 參 訓 ; 另 為 讓 同 仁 可 以 得 到 專 業 的 心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本 府 特 設 置 員 工 協 談 室 與 協 談 專 線, 聘 請 專 業 諮 商 輔 導 人 員 進 行 個 人 或 團 體 協 談,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個 人 協 談 部 分 計 有 36 人 申 請, 共 計 服 務 67 人 次, 團 體 協 談 部 分 計 有 38 個 團 體 申 請, 均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未 來 重 要 工 作 研 議 成 立 觀 光 專 責 機 關, 整 合 觀 光 資 源, 研 議 將 現 有 交 通 局 建 設 局 文 化 局 觀 光 委 員 會 有 關 業 務 整 併 至 新 聞 處, 加 強 市 政 及 觀 光 行 銷 為 改 善 本 市 投 資 環 境,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擬 將 建 設 局 轉 型 為 經 濟 發 展 局, 以 振 興 經 濟 發 展 ; 另 市 場 管 理 處 及 商 業 管 理 處 配 合 功 能 轉 型, 分 別 更 名 為 市 場 處 及 商 業 處 社 福 組 織 調 整 職 能 整 併, 調 整 廣 慈 博 愛 院 及 浩 然 敬 老 院 組 織 勞 工 局 及 所 屬 組 織 調 整, 整 併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與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並 將 勞 工 教 育 中 心 整 併 至 勞 工 局 913
114 規 劃 常 用 公 務 英 語 100 句, 分 階 段 推 動 背 誦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加 強 研 發 創 新 訓 練 內 涵 舉 辦 員 工 內 部 訓 練, 充 實 人 力 培 訓 職 能 : 辦 理 海 報 的 設 計 與 製 作 及 線 上 課 程 製 作 軟 體 介 紹 等 研 習 課 程, 以 提 升 訓 練 人 員 專 業 職 能 參 加 國 際 研 討 會, 汲 取 培 訓 新 知 : 參 加 2005 年 美 國 訓 練 發 展 協 會 (ASTD) 於 加 州 奧 蘭 多 市 舉 行 之 國 際 訓 練 研 討 會, 汲 取 最 新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資 訊, 回 國 後 撰 寫 心 得 報 告 並 規 劃 辦 理 座 談 會, 與 同 仁 分 享 教 育 訓 練 業 界 最 新 趨 勢, 作 為 辦 理 研 習 之 參 考 實 施 駐 班 輔 導 員 制, 傳 承 工 作 經 驗 : 為 提 升 各 階 層 管 理 班 期 的 學 習 成 效, 鼓 勵 本 府 各 機 關 優 秀 同 仁 擔 任 輔 導 員, 於 研 習 期 間 啟 發 學 員 自 律 主 動, 增 進 情 感 交 流, 構 織 人 脈 網 絡, 並 參 與 團 體 學 習 輔 導, 傳 承 工 作 經 驗 指 導 後 進 召 開 諮 商 會 議, 提 升 訓 練 效 能 : 召 開 94 年 度 臺 北 e 大 諮 商 會 議, 邀 請 曾 參 與 臺 北 e 大 課 程 開 發 之 專 家, 就 如 何 提 升 委 製 課 程 之 設 計 及 製 作 品 質 線 上 學 習 協 助 事 項 等 案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加 強 臺 北 e 大 學 習 活 動 服 務 : 本 年 度 推 出 新 學 習 服 務 平 臺, 增 加 線 上 講 座 線 上 投 票 區 及 榮 譽 榜 區 等 線 上 學 習 互 動 機 制, 並 加 強 學 習 社 群 討 論 功 能 提 出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綠 皮 書 : 本 府 公 訓 中 心 透 過 文 獻 探 討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等 方 法, 就 本 府 各 階 層 同 仁 所 需 具 備 之 核 心 職 能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並 依 據 各 階 層 同 仁 職 能 標 準 的 建 構, 實 際 應 用 於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提 高 訓 練 之 有 效 性 與 系 統 性 全 人 培 訓 厚 植 公 務 人 力 有 效 運 用 訓 練 資 源, 提 升 培 訓 績 效 : 本 期 計 開 辦 732 期, 調 訓 41,627 人, 期 程 16,366 小 時, 分 別 較 去 年 同 期 成 長 39% 89% 與 17% 辦 理 為 民 服 務 禮 儀 講 習, 提 升 市 府 形 象 : 有 鑑 於 本 府 環 保 局 所 屬 清 潔 隊 員, 每 日 與 民 眾 互 動 密 切, 其 執 行 公 務 之 行 為 舉 止 對 本 府 為 民 服 務 形 象 影 響 至 鉅, 特 與 環 保 局 合 作, 分 別 於 3 座 焚 化 廠 場 辦 理 10 個 梯 次, 調 訓 12 區 清 潔 大 隊 1,178 位 同 仁 辦 理 為 民 服 務 禮 儀 研 習 班,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之 工 作 價 值 與 應 對 基 本 禮 儀 辦 理 民 意 調 查 教 育 訓 練, 增 進 政 策 執 行 查 訪 知 能 : 民 意 調 查 係 本 府 檢 討 各 項 政 策 推 動 成 效 之 重 要 參 據, 經 與 本 府 研 考 會 合 作, 辦 理 民 意 調 查 概 念 及 實 務 班, 增 進 各 局 處 辦 理 民 意 調 查 之 能 力, 提 升 民 調 之 整 體 品 質 及 作 業 效 率 開 辦 組 織 管 理 課 程, 提 升 市 政 競 爭 力 : 開 辦 企 劃 知 能 危 機 管 理 專 案 管 理 時 間 管 理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長 處 管 理 心 智 圖 法 流 程 管 理 等 專 題 班, 加 強 本 府 同 仁 管 理 知 能 及 應 變 能 力, 以 提 升 市 政 競 爭 力 深 耕 主 管 人 才 培 訓, 開 展 領 導 統 御 知 能 : 辦 理 一 級 機 關 首 長 創 新 領 導 高 峰 會 1 期 二 級 機 關 簡 任 首 長 ( 含 區 長 ) 管 理 領 導 研 究 會 2 期, 增 進 首 長 掌 握 最 新 管 理 趨 勢 及 議 題, 拓 展 領 導 統 御 知 能 ; 另 辦 理 基 層 主 管 人 員 研 習 914
115 班 3 期, 調 訓 初 升 任 基 層 主 管 同 仁 參 加 4 週 研 習 ; 中 階 管 理 才 能 發 展 研 習 班 2 期, 調 訓 薦 任 6 至 7 職 等 主 管 或 8 至 9 職 等 非 主 管 人 員, 參 加 2 週 研 習, 期 望 主 管 人 員 更 深 化 領 導 知 能, 帶 領 團 隊 發 揮 效 能 辦 理 各 項 外 語 專 班, 增 強 外 語 表 達 能 力 : 開 辦 首 長 英 語 班 夜 間 英 日 語 班 假 日 英 日 語 工 作 坊 英 文 檢 定 班, 提 升 本 府 同 仁 外 語 能 力 ; 另 舉 辦 英 語 專 題 研 習 班,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與 同 仁 進 行 英 語 專 題 討 論 每 季 並 邀 請 知 名 人 士 舉 辦 英 語 學 習 推 廣 列 車 專 題 講 演, 全 程 以 英 語 講 授, 分 享 學 習 英 語 經 驗 規 劃 EQM21 班 期,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 為 落 實 品 質 管 理 目 標, 提 高 施 政 效 率 與 便 民, 開 辦 EQM21 品 質 精 進 班 4 期, 輔 導 各 機 關 成 立 品 管 圈, 且 針 對 該 班 期 學 員 辦 理 2 階 段 之 課 後 輔 導, 延 伸 訓 練 效 果 辦 理 法 制 班 期, 強 化 適 法 行 政 作 為 : 為 充 實 同 仁 執 行 公 務 所 需 法 律 新 知, 確 保 施 政 適 法 性, 開 辦 政 府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基 礎 班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研 習 班 國 家 賠 償 法 實 務 研 習 班 行 政 法 基 礎 班 行 政 程 序 法 研 習 班 民 事 紛 爭 處 理 研 習 班 民 法 債 權 編 研 習 班 民 法 基 礎 班 等 各 類 法 律 班 期 擴 辦 電 腦 資 訊 課 程, 增 進 資 訊 處 理 能 力 : 因 應 電 子 化 政 府 施 政 目 標, 規 劃 資 訊 系 列 課 程, 推 出 應 用 軟 體 作 業 系 統 及 資 訊 專 題 等 班 期, 以 提 升 本 府 決 策 層 管 理 層 專 業 資 訊 人 員 及 一 般 人 員 所 需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開 辦 心 安 系 列 課 程, 提 升 工 作 及 生 活 品 質 : 為 紓 緩 工 作 壓 力, 減 少 負 面 情 緒, 並 建 立 自 我 管 理 機 制,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績 效, 辦 理 壓 力 管 理 研 習 班 情 緒 管 理 研 習 班 激 發 生 命 成 長 與 潛 能 研 習 班 創 造 全 方 位 工 作 價 值 研 習 班 健 康 管 理 研 習 班 等 調 節 身 心 建 立 工 作 價 值 及 提 升 工 作 能 量 之 班 期 多 元 發 展 活 化 學 習 機 制 豐 富 臺 北 e 大 課 程, 擴 大 線 上 學 習 人 口 : 本 期 推 出 委 製 課 程 10 門 轉 製 課 程 16 門,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臺 北 e 大 網 站 累 計 瀏 覽 人 次 超 過 330 萬 人 次, 會 員 人 數 達 2 萬 8 千 人, 本 期 每 日 平 均 瀏 覽 人 次 達 2 千 人 次 成 立 諮 詢 服 務 團, 擴 大 教 育 訓 練 實 益 : 為 展 現 研 習 進 修 更 積 極 主 動 的 效 果, 商 請 管 理 專 家 學 者 成 立 行 政 管 理 諮 詢 服 務 團, 診 斷 各 局 處 相 關 行 政 問 題, 並 據 以 提 出 建 議 處 方 或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籌 辦 第 四 屆 市 政 品 質 獎 競 賽 活 動 : 本 年 度 計 有 標 竿 獎 5 件 精 進 獎 47 件 及 合 作 夥 伴 獎 3 件 報 名, 目 前 已 展 開 初 審 階 段 評 審 作 業 中 辦 理 本 府 同 仁 在 職 進 修 GMBA 班 : 基 於 儲 備 本 府 未 來 中 高 階 管 理 人 才 之 理 念, 持 續 辦 理 第 二 屆 GMBA 班 招 生 事 宜, 自 93 年 12 月 開 始 為 期 一 年 的 課 程 研 習, 內 容 包 含 各 專 題 課 程 研 習 及 辦 理 期 中 研 討 會 等 資 源 分 享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為 培 養 人 文 氣 質 鼓 勵 運 動 休 閒, 於 週 六 日 針 對 人 文 健 康 等 主 題 規 劃 各 類 課 程, 除 提 供 本 府 同 仁 研 習 外, 亦 開 放 巿 民 參 與, 以 提 升 訓 練 資 源 使 用 效 益 為 加 強 市 民 服 務, 開 放 訓 練 場 地 外 借, 並 將 場 地 租 借 系 統 併 入 市 民 e 點 通, 915
116 方 便 民 眾 上 網 查 詢 ; 另 於 假 日 晨 間 開 放 庭 園 區 供 社 區 居 民 運 動 休 憩, 與 市 民 分 享 清 新 綠 地 端 正 政 風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發 行 廉 政 電 子 報 第 兩 期, 提 供 廉 政 工 作 相 關 訊 息, 並 自 第 17 期 起, 透 過 臺 灣 透 明 組 織 (TI-Taiwan ) 定 期 轉 寄 其 會 員, 建 立 反 貪 合 作 平 臺 94 年 2 月 1 日 至 3 月 2 日 止, 辦 理 94 年 元 宵 節 網 路 猜 燈 謎 活 動, 柔 性 傳 達 廉 潔 訴 求, 計 有 八 萬 餘 人 次 上 網 猜 答, 並 於 3 月 11 日 辦 理 抽 獎 依 據 臺 北 市 政 府 表 揚 實 踐 端 正 政 風 模 範 實 施 要 點, 評 定 本 府 15 名 員 工 當 選 為 今 年 實 踐 端 正 政 風 模 範 人 員, 將 另 擇 期 公 開 頒 獎 表 揚 辦 理 94 年 春 節 及 端 午 節 廉 政 系 列 宣 導 於 市 政 會 議 中 促 請 各 機 關 加 強 宣 導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要 求 員 工 婉 拒 商 民 餽 贈 邀 宴 春 節 前 夕, 由 本 人 錄 製 廣 播 文 宣 帶, 假 臺 北 電 台 警 察 廣 播 電 台 及 NEWS98 等 媒 體 播 放, 籲 請 商 民 支 持 本 府 廉 政 舉 措 端 節 期 間, 由 資 訊 中 心 協 助, 透 過 員 工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刊 登 文 宣 6 月 間 利 用 1999 市 民 熱 線 外 撥 服 務,call out 約 6,500 通 電 話, 籲 請 商 家 與 民 眾 配 合 不 送 禮 不 邀 宴, 並 鼓 勵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反 映 政 風 興 革 建 議 預 防 貪 瀆 本 府 各 機 關 政 風 單 位 加 強 辦 理 業 務 稽 核 及 監 辦 採 購 業 務, 以 強 化 機 關 內 部 業 務 控 制, 機 先 預 防 貪 瀆 不 法 情 事 發 生 本 期 計 執 行 業 務 稽 核 25 案, 發 掘 業 務 缺 失 適 時 採 取 預 防 導 正 作 為 ; 另 就 易 滋 弊 端 事 項 研 修 訂 具 體 防 弊 ( 改 進 ) 措 施 17 案 結 合 政 風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與 行 政 組 織 力 量, 全 面 推 動 興 利 預 防 業 務 本 期 本 府 各 機 關 計 召 開 政 風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61 次, 對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及 防 止 弊 失, 均 有 助 益 為 避 免 機 關 財 產 使 用 管 理 不 善, 衍 生 不 當 耗 損 及 挪 ( 盜 ) 用 等 不 法 情 事, 要 求 所 屬 各 政 風 單 位 針 對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加 強 稽 核, 俾 有 效 防 杜 流 弊 及 節 省 公 帑 訂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94 年 政 風 實 況 問 卷 調 查 計 畫, 責 成 所 屬 政 風 單 位 自 前 揭 計 畫 函 頒 之 日 起 至 9 月 30 日 止, 應 同 時 辦 理 外 部 洽 公 民 眾 與 業 者 內 部 員 工 廉 政 滿 意 度 調 查, 作 為 推 動 工 作 之 參 考 為 提 升 廉 政 問 卷 調 查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委 託 專 業 民 意 調 查 機 構 辦 理 廉 政 問 卷 調 查, 以 精 準 掌 握 民 眾 對 機 關 之 廉 政 觀 感 與 期 望, 提 供 本 府 各 機 關 作 為 檢 視 及 推 動 施 政 革 新 之 參 考 邀 請 臺 灣 透 明 組 織 協 會 學 者 專 家 等 舉 辦 政 風 機 構 如 何 強 化 反 貪 防 貪 作 為 座 談 會, 就 政 風 單 位 走 入 社 區, 爭 取 民 眾 支 持 反 貪 倡 廉 工 作 等 議 題, 探 討 可 資 採 行 的 具 體 作 為 財 產 申 報 審 查 完 成 本 府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新 增 功 能 建 置, 使 申 報 人 得 自 由 選 擇 使 916
117 用 內 政 部 自 然 人 憑 證 或 臺 網 公 司 憑 證 申 報 財 產 ; 另 配 合 實 質 審 查 子 系 統 之 使 用, 直 接 提 供 實 質 審 查 所 需 之 各 項 資 料 電 子 檔, 簡 化 查 詢 作 業 及 節 省 審 查 時 間 93 年 度 受 理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資 料 1,505 件, 其 中 到 職 申 報 408 件 定 期 申 報 1,097 件, 並 依 法 務 部 要 求 以 不 低 於 21% 之 比 例 辦 理 實 質 審 查, 經 以 公 開 抽 籤 方 式 抽 出 350 件, 截 至 94 年 7 月 止, 審 查 結 果 相 符 者 257 件, 認 定 涉 有 申 報 不 實, 報 請 法 務 部 審 議 者 9 件 執 行 正 本 專 案 統 合 本 府 所 屬 各 政 風 單 位 人 力, 推 動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條 例 地 區 建 照 核 發 作 業 都 市 設 計 及 土 地 使 用 開 發 許 可 審 議 及 臺 北 市 各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旅 行 採 購 作 業 等 3 項 正 本 專 案 業 務 稽 核, 並 彙 整 相 關 之 問 題 態 樣, 移 請 各 業 務 相 關 機 關 參 考 三 節 正 本 專 案 : 春 節 期 間 計 辦 理 贈 受 財 物 登 錄 154 案, 飲 宴 應 酬 登 錄 52 案 ; 另 以 不 定 時 巡 查 方 式 辦 理 風 紀 查 察 27 案, 端 午 節 期 間 辦 理 贈 受 財 物 登 錄 33 案, 飲 宴 應 酬 登 錄 1 案,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1 案, 以 不 定 時 巡 查 方 式 辦 理 風 紀 查 察 16 案 查 處 貪 瀆 不 法 貪 瀆 不 法 案 件 之 發 掘 與 查 處 : 針 對 各 項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主 動 積 極 發 掘 員 工 涉 嫌 貪 瀆 不 法 線 索, 本 期 經 地 檢 署 偵 辦 起 訴 之 貪 瀆 案 件 7 案, 涉 案 公 務 人 員 100 人 運 用 貪 瀆 案 件 起 訴 結 果 鼓 勵 檢 舉 : 結 合 媒 體 行 銷 手 法, 積 極 宣 導 鼓 勵 民 眾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並 提 供 本 府 廉 政 熱 線 廉 政 信 箱 及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等 多 元 化 檢 舉 申 訴 管 道, 本 期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294 案, 均 依 規 定 審 慎 處 理 貫 徹 行 政 肅 貪 端 正 機 關 政 風 : 本 府 員 工 涉 有 行 政 疏 失, 依 規 定 追 究 貪 瀆 行 政 責 任 者, 本 期 計 4 案 4 人 ; 一 般 行 政 責 任 計 24 案 36 人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因 應 時 勢 變 遷, 檢 討 修 訂 不 合 時 宜 之 保 密 規 章, 並 針 對 機 關 業 務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策 訂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有 關 作 業 規 定 16 種, 供 機 關 員 工 遵 循, 防 止 發 生 公 務 機 密 外 洩 情 事 針 對 本 府 各 項 重 大 採 購 招 生 考 試 公 開 招 考 之 人 事 甄 審 檢 定 考 試 及 尚 未 公 布 之 重 大 施 政 措 施 等, 事 先 研 訂 專 案 保 密 措 施, 落 實 各 項 保 密 作 為, 本 期 計 辦 理 292 案, 以 確 保 市 政 品 質, 並 維 護 民 眾 權 益 督 導 本 府 各 政 風 單 位 辦 理 資 訊 及 公 務 機 密 定 期 檢 查 計 149 單 位 次 ; 另 對 於 承 辦 或 存 管 機 密 性 公 務 資 料 之 單 位, 實 施 不 定 期 保 密 檢 查 計 48 次, 以 提 高 員 工 保 密 警 覺 輔 導 各 機 關 蒐 編 宣 導 資 料 舉 辦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講 習 及 利 用 集 會 時 機 賡 續 推 動 各 項 保 密 宣 導, 本 期 計 辦 理 924 單 位 次 處 理 違 反 保 密 規 定 3 案, 查 處 洩 密 案 件 5 案, 經 行 政 處 分 者 4 人 針 對 本 府 各 機 關 主 管 機 密 項 目 重 新 檢 討 修 訂 及 編 印 函 發 本 府 主 管 機 密 項 目 彙 編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917
118 針 對 本 府 各 機 關 主 客 觀 環 境 考 量 維 護 工 作 需 要, 訂 ( 修 ) 定 預 防 危 害 或 破 壞 事 件 規 章 或 措 施 18 案, 並 由 各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後 據 以 執 行 針 對 本 府 重 大 市 政 活 動 配 合 主 辦 機 關 就 活 動 狀 況 及 任 務 需 要, 加 強 協 調 聯 繫 檢 查 支 援 等 作 為, 以 確 保 活 動 順 利 進 行, 本 期 計 辦 理 專 案 安 全 維 護 263 案 策 劃 及 督 導 本 府 所 屬 政 風 單 位 實 施 安 全 維 護 各 類 宣 導 ( 講 習 訓 練 ) 計 919 單 位 次 推 動 辦 理 各 機 關 定 期 預 防 措 施 安 全 狀 況 檢 查, 並 視 各 機 關 業 務 性 質 實 施 不 定 期 檢 查 工 作 計 99 單 位 次 掌 握 陳 情 請 願 之 預 警 資 訊, 並 協 調 業 務 權 責 機 關 妥 慎 處 理, 本 期 計 辦 理 69 案 針 對 國 家 正 副 元 首 或 機 關 首 長 及 重 要 貴 賓 參 加 本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之 活 動, 執 行 首 長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計 85 案 研 訂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94 年 春 安 工 作 期 間 專 案 安 全 維 護 計 畫, 策 劃 及 執 行 94 年 春 安 工 作 研 訂 本 府 各 政 風 機 構 通 報 重 大 危 安 事 故 實 施 計 畫, 以 強 化 本 府 政 風 單 位 緊 急 通 報 機 制 研 訂 臺 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暨 所 屬 各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選 舉 活 動 期 間 緊 急 應 變 工 作 注 意 事 項, 做 為 選 務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之 執 行 依 據 新 聞 宣 導 以 民 意 為 導 向 的 新 聞 行 政 服 務 淨 化 平 面 媒 體 廣 告 : 為 淨 化 平 面 媒 體 ( 報 紙 雜 誌 圖 書 ) 廣 告 版 面, 本 府 新 聞 處 除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33 條 規 定 嚴 格 要 求 本 市 平 面 媒 體 配 合 外, 並 不 定 期 與 本 市 報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報 紙 廣 告 業 職 業 工 會 報 社 及 部 分 雜 誌 社 等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從 廣 告 刊 登 上 研 討 改 善 之 道 本 期 計 裁 罰 本 市 違 規 平 面 媒 體 12 家 次, 罰 鍰 61 萬 元 執 行 平 面 媒 體 違 反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之 查 處, 本 期 新 聞 處 將 2 則 涉 嫌 違 規 的 平 面 媒 體 新 聞, 請 臺 北 市 媒 體 違 規 案 件 審 議 委 員 會 裁 處 執 行 平 面 媒 體 違 反 菸 酒 管 理 法 事 項, 以 維 護 國 民 身 體 健 康, 本 期 計 裁 罰 本 市 平 面 媒 體 12 則 違 規 廣 告, 罰 鍰 120 萬 元 執 行 平 面 媒 體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事 項, 本 期 計 裁 罰 本 市 違 規 平 面 媒 體 4 則 違 規 新 聞 8 人 次, 罰 鍰 24 萬 元 執 行 出 版 品 及 錄 影 節 目 帶 分 級 辦 法 :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於 93 年 8 月 26 日 依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27 條 第 3 項 規 定 訂 定 出 版 品 及 錄 影 節 目 帶 分 級 辦 法, 並 自 93 年 12 月 1 日 施 行, 惟 為 配 合 民 間 出 版 品 分 級 自 律 團 體 之 成 立 與 運 作, 將 出 版 品 部 分 之 查 察 取 締, 延 至 94 年 10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本 府 新 聞 處 認 為 分 級 制 度 的 實 施 將 有 助 於 維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身 心 發 展, 仍 自 93 年 10 月 起 積 極 對 全 市 出 版 品 錄 影 節 目 帶 租 售 業 者 進 行 宣 導 工 作 本 期 計 查 察 出 版 品 租 售 業 者 408 家 次, 錄 影 節 目 帶 租 售 業 者 139 家 次, 兼 營 出 版 品 及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者 121 家 次, 共 計 查 察 668 家 次, 對 於 未 符 合 規 定 之 業 者, 均 當 場 勸 導 改 善, 並 安 排 複 查, 以 期 全 市 業 者 均 能 符 合 規 定 918
119 查 察 違 法 錄 影 節 目 帶 : 新 聞 處 為 遏 阻 違 法 錄 影 節 目 帶 之 散 布, 會 同 警 察 局 採 不 定 點 不 定 時 方 式 加 強 查 察 取 締 工 作 本 期 查 察 413 家 次, 查 獲 違 法 錄 影 節 目 帶 22 片, 相 關 違 法 錄 影 節 目 帶 移 請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依 法 審 處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輔 導 與 管 理 : 為 提 供 民 眾 優 質 觀 賞 空 間, 本 期 查 察 本 市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144 家 次, 無 違 規 情 事 ; 反 針 孔 攝 影 偵 測 檢 查 143 家 次,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143 家 次, 均 未 發 現 違 規 情 事 本 市 公 共 頻 道 持 續 提 供 民 眾 發 聲 : 為 健 全 有 線 電 視 產 業 發 展 實 踐 市 民 媒 體 接 近 使 用, 提 供 市 民 一 個 可 利 用 的 頻 道 空 間, 新 聞 處 協 調 有 線 電 視 系 統 業 者 釋 出 頻 道, 供 非 營 利 性 公 益 使 用, 並 由 臺 北 市 有 線 電 視 系 統 業 者 及 國 內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臺 北 市 公 用 頻 道 推 動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督 公 用 頻 道 播 出 品 質 調 處 系 統 經 營 者 與 公 用 頻 道 使 用 申 請 者 間 之 爭 議 等 事 宜 本 期 計 有 29 個 團 體 申 請 此 外, 亦 播 出 越 南 語 節 目, 讓 生 活 在 本 市 的 越 南 藉 人 士 能 夠 藉 此 獲 得 鄉 音 的 慰 藉, 也 使 市 民 能 了 解 多 元 文 化 並 關 懷 弱 勢 族 群 提 供 有 線 電 視 爭 議 申 訴 管 道 : 透 過 新 聞 處 網 站 ( 及 有 線 電 視 申 訴 專 線 電 話 ( ), 提 供 市 民 申 訴 管 道, 以 有 效 解 決 有 線 電 視 申 訴 案 件 ( 如 纜 線 附 掛 節 目 品 質 服 務 態 度 斷 訊 事 件 等 ), 本 期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421 件 次 加 強 側 錄 有 線 電 視 系 統 所 播 送 之 節 目 廣 告 : 為 淨 化 有 線 電 視 節 目 廣 告 內 容, 保 障 市 民 權 益, 加 強 側 錄 本 市 有 線 電 視 系 統 所 播 送 的 節 目 及 廣 告, 本 期 計 側 錄 79 件 次, 函 送 衛 生 單 位 審 處 者 9 件 ; 另 裁 處 有 線 電 視 系 統 業 者 播 送 違 規 廣 告 共 計 31 家 次, 警 告 4 家 次, 罰 鍰 總 計 155 萬 元 維 護 市 民 收 視 有 線 電 視 之 權 益 : 因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修 正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經 營 者 收 費 標 準, 將 付 費 頻 道 及 數 位 機 上 盒 審 議 權 收 回 中 央, 本 府 僅 就 基 本 頻 道 等 收 視 費 用 進 行 審 議 94 年 度 基 本 頻 道 收 視 費 用 每 戶 每 月 550 元 為 上 限 ; 中 華 電 信 MOD 基 本 頻 道 收 視 費 用 每 戶 每 月 120 元 為 上 限 95 年 度 有 線 電 視 費 率 已 於 94 年 7 月 起 陸 續 展 開 各 項 審 議 作 業 多 元 化 管 道 的 市 政 宣 導 運 用 電 影 電 視 等 電 子 媒 體 暨 圖 文 進 行 宣 導 基 於 整 體 宣 導 行 銷 概 念, 建 立 各 局 處 直 接 與 市 民 溝 通 的 空 中 平 臺, 新 聞 處 辦 理 臺 北 一 定 強 - 市 政 爽 不 爽 市 政 宣 導 CALL IN 廣 播 節 目, 每 週 六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於 臺 北 電 臺 及 NEWS 98 電 臺 播 出 運 用 公 車 車 體 廣 告 印 製 對 開 海 報 捷 運 木 柵 線 沿 線 車 站 市 政 看 板 捷 運 淡 水 線 新 店 線 及 板 南 線 沿 線 車 站 市 政 燈 箱 市 政 宣 導 麗 晶 片 燈 箱 市 政 大 樓 外 牆 帆 布 廣 告 松 山 機 場 燈 箱 西 門 町 跨 街 布 旗 新 光 三 越 信 義 新 天 地 地 下 連 通 走 道 等 圖 文 宣 傳 管 道, 將 各 項 市 政 措 施 重 大 資 訊 適 時 傳 遞 給 市 民, 使 市 民 充 分 了 解 增 闢 市 政 建 設 宣 導 管 道 :94 年 於 高 雄 市 100 面 公 車 站 站 牌 及 8 座 公 車 候 車 亭 燈 箱 推 展 臺 北 觀 光, 走 出 臺 北, 行 銷 臺 北 舉 辦 各 項 活 動 健 康 城 市 行 銷 活 動 : 新 聞 處 與 大 眾 廣 播 公 司 (KISS RADIO), 共 同 主 辦 全 國 大 專 杯 啦 啦 隊 甄 選 比 賽 活 動, 於 5 月 14 日 活 動 記 者 會, 正 式 揭 示 919
120 本 府 健 康 城 市 的 logo 及 slogan,29 日 啦 啦 隊 決 賽 活 動, 總 計 吸 引 約 4500 民 眾 參 加 為 王 建 民 加 油 球 賽 轉 播 活 動 :94 年 5 月 17 日 於 市 政 大 樓 一 樓 中 庭 與 本 市 有 線 電 視 系 統 業 者 公 共 電 視 臺 合 作 共 同 主 辦 為 王 建 民 加 油 美 國 大 聯 盟 球 賽 現 場 轉 播 活 動 ; 除 由 公 視 衛 星 現 場 直 播 外, 新 聞 處 另 於 現 場 安 排 200 吋 超 大 投 影 螢 幕 立 即 轉 播, 現 場 吸 引 約 計 500 位 市 民 觀 賞 球 賽, 並 獲 國 內 10 餘 家 媒 體 現 場 實 況 報 導 編 印 市 政 書 刊, 報 導 市 政 建 設 成 果 編 印 發 行 定 期 刊 物 臺 北 畫 刊 為 本 府 新 聞 處 出 版 的 定 期 刊 物, 自 93 年 1 月 起 每 期 發 行 10 萬 冊, 介 紹 本 市 政 建 設 社 區 發 展 生 活 休 閒 及 醫 療 保 健 等 資 訊,94 年 度 5 月 進 行 改 版 事 宜, 專 題 部 分 每 月 配 合 城 市 行 銷 各 項 議 題, 做 更 深 入 的 探 討, 讓 市 民 掌 握 臺 北 生 活 的 重 要 資 訊, 內 容 及 整 體 版 面 呈 現 也 朝 向 活 潑 化 年 輕 化 健 康 化 調 整, 帶 給 市 民 耳 目 一 新 之 感 Discover Taipei 英 文 雙 月 刊 每 逢 單 月 出 版, 每 期 發 行 25,000 冊, 以 在 臺 北 生 活 的 外 籍 友 人 為 主 要 讀 者 群 本 刊 物 內 容 豐 富 多 元, 包 括 臺 北 的 民 俗 風 情 文 化 藝 術 及 生 活 各 層 面 等 資 訊, 是 外 籍 人 士 認 識 本 市 的 主 要 窗 口 編 印 市 政 叢 書 : 為 提 供 民 眾 認 識 本 市 自 然 環 境 藝 文 生 態 社 經 發 展 市 民 生 活 脈 動 等 多 元 風 貌 的 重 要 管 道, 新 聞 處 每 年 均 考 量 市 民 需 求, 出 版 資 訊 的 服 務 的 便 民 的 叢 書, 本 期 出 版 的 文 宣 品 為 臺 北 明 信 片 設 置 臺 北 生 活 叢 書 展 示 專 櫃 : 於 何 嘉 仁 書 局 ( 信 義 店 ) 誠 品 書 店 城 市 之 光 店 建 宏 書 局 ( 本 市 各 分 店 ) 國 語 日 報 社 書 店 等 設 置 臺 北 生 活 叢 書 展 示 專 櫃, 將 優 良 的 出 版 品 主 動 行 銷 給 讀 者 市 政 新 聞 發 布 e 化 市 政 宣 傳 國 際 化 配 合 網 路 新 都 政 策, 實 施 市 政 新 聞 系 統 電 子 化 措 施, 迅 速 傳 遞 市 政 新 聞 與 本 人 及 長 行 程 提 供 各 媒 體 運 用 本 期 共 發 布 新 聞 稿 2,339 則, 遇 緊 急 突 發 及 重 要 事 件 之 訊 息, 均 立 即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媒 體, 計 傳 送 205 次 為 加 強 網 站 服 務 品 質 及 效 率, 特 經 由 本 府 主 計 處 資 訊 中 心 協 助 改 善 設 備, 臺 北 市 新 聞 處 網 站 於 停 電 5 小 時 內 仍 可 繼 續 正 常 運 作, 維 持 即 時 向 全 球 傳 遞 市 政 訊 息 之 服 務 為 營 造 更 優 質 的 雙 語 化 環 境, 新 聞 處 進 行 英 文 網 站 改 版 更 新, 使 內 容 更 為 多 元 豐 富, 並 協 調 各 局 處 於 活 動 進 行 時 兼 顧 影 音 資 料 紀 錄, 供 網 站 利 用 創 新 成 長 的 臺 北 探 索 館 業 務 實 地 參 觀 體 驗 的 市 政 參 觀 活 動 : 為 讓 民 眾 對 本 府 各 項 建 設 有 正 確 的 認 識 與 了 解, 舉 辦 市 政 建 設 參 觀 活 動, 本 期 共 安 排 41 梯 次 3,126 人 次 參 加 每 週 二 上 午 舉 辦 知 性 感 性 的 市 政 之 旅, 邀 請 市 民 參 觀 本 人 辦 公 室 及 臺 北 探 索 館, 歷 年 累 計 419,628 人 次 參 觀 ; 另 與 親 子 劇 場 合 辦 2005 校 外 教 學 參 加 臺 北 探 索 館 導 覽 活 動,3 至 5 月 份 合 計 2,200 人 次 參 訪 於 每 週 六 週 日 下 午 3 點 配 合 台 北 101 大 樓 之 開 放, 推 出 台 北 101 主 題 導 覽 活 動 ; 另 舉 辦 流 金 臺 北 城 市 的 腳 步 研 習 講 座 與 10 場 觀 察 臺 北 920
121 週 末 系 列 講 座 防 救 災 專 屬 電 臺, 建 構 安 全 祥 和 的 社 會 臺 北 電 臺 進 行 94 年 度 節 目 全 新 改 版, 包 括 多 元 化 ( 原 住 民 新 移 民 臺 語 等 節 目 ) 關 懷 弱 勢 ( 臺 北 有 愛 空 中 就 業 服 務 站 ) 國 際 化 (BBC 節 目 英 語 節 目 訪 問 駐 華 使 節 ) 公 共 服 務 ( 臺 北 MSN) 創 新 ( 臺 北 大 不 同 ), 並 透 過 節 目, 整 合 各 局 處 資 源, 展 現 本 市 的 現 在 過 去 與 未 來, 進 行 城 市 行 銷 全 國 第 一 個 大 功 率 原 住 民 專 屬 頻 道 喔 海 洋, 於 94 年 5 月 5 日 下 午 正 式 開 播 ; 除 FM93.1 可 線 上 收 聽 之 外, 喔 海 洋 (HO HI YAN) 原 住 民 頻 道 AM1134 自 4 月 28 日 起 亦 可 線 上 收 聽, 臺 北 廣 播 電 臺 從 此 正 式 跨 入 網 際 網 路 收 聽, 並 於 6 月 3 日 建 置 完 成 英 文 網 站 為 符 合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之 規 定, 臺 北 廣 播 電 臺 自 94 年 起 實 施 調 頻 與 調 幅 網 節 目 分 播, 調 幅 頻 道 之 特 性 可 以 展 現 語 言 聲 音 之 特 色, 且 發 射 範 圍 廣 遠, 因 此 AM 頻 道 以 原 住 民 語 言 節 目 為 主 軸, 該 播 音 室 已 於 94 年 3 月 25 日 完 成 建 置 於 市 政 大 樓 12 樓 設 置 第 三 播 音 室, 俾 於 颱 洪 災 害 時, 適 時 報 導 相 關 防 救 災 應 變 決 議 訊 息, 平 時 亦 可 做 為 即 時 報 導 市 政 記 者 會, 或 宣 達 市 政 重 大 政 策 之 用 研 究 發 展 與 管 制 作 業 計 畫 作 業 辦 理 95 年 度 公 共 工 程 中 程 計 畫 計 畫 項 目 複 評 作 業 並 參 與 預 算 審 議 工 作 : 囿 於 近 年 本 府 財 政 收 入 窘 困, 為 提 升 市 政 建 設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使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臻 至 效 益 最 高 經 費 最 省 的 目 標, 研 考 會 依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編 制 要 點 暨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制 要 點 第 8 點 規 定, 於 94 年 5 至 6 月 各 機 關 籌 編 95 年 度 概 算 期 間, 針 對 本 府 公 共 工 程 中 程 計 畫 項 目 約 計 300 餘 項 工 程, 進 行 95 年 度 之 計 畫 項 目 複 評 作 業, 並 將 評 估 審 查 意 見, 提 報 本 府 年 度 計 畫 及 預 算 審 查 委 員 會 工 作 組 審 議 參 酌, 亦 參 與 協 助 委 員 會 下 設 之 工 作 小 組 車 輛 小 組 工 程 單 價 小 組 資 訊 專 案 小 組 及 災 害 防 救 專 案 小 組 之 預 算 及 員 額 審 查 工 作 辦 理 本 府 95 年 度 施 政 綱 要 作 業 : 綱 要 內 容 包 含 施 政 目 標 及 各 部 門 施 政 要 項 施 政 目 標 係 遵 照 施 政 重 點 及 各 單 位 重 要 業 務 內 容 綜 合 研 訂 ; 各 部 門 施 政 要 項 則 由 各 機 關 依 據 本 府 重 大 政 策 市 政 會 議 決 議 指 示 事 項, 並 配 合 機 關 業 務 發 展 需 要 彙 總 而 成 本 府 95 年 度 施 政 綱 要 業 提 報 市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並 發 函 中 央 提 供 意 見 及 本 府 各 相 關 局 處 進 行 編 製 95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辦 理 本 府 所 屬 市 營 事 業 93 年 度 績 效 考 評 作 業 :93 年 度 本 府 所 屬 市 營 事 業 績 效 考 評 受 考 單 位 計 有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臺 北 市 動 產 質 借 處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局 ( 聯 開 基 金 )4 個 機 構, 由 本 府 研 考 會 邀 請 財 政 局 交 通 局 主 計 處 人 事 處 及 等 派 員 組 成 考 核 小 組, 並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協 助 共 同 參 與 考 核 委 員 除 評 閱 書 面 資 料 外, 並 至 各 事 業 機 構 進 行 實 地 查 證, 以 了 解 上 年 度 審 議 意 見 與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俾 評 定 其 成 效 考 評 作 業 於 94 年 5 月 下 旬 開 始, 考 核 報 告 將 函 送 相 關 機 關 做 為 未 來 營 運 改 革 之 921
122 參 考, 以 提 升 市 營 事 業 經 營 效 能 引 進 企 業 化 精 神, 推 動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 為 強 化 資 源 分 配 效 率, 落 實 預 算 法 規 定, 研 考 會 引 進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精 神, 向 本 府 重 大 工 程 或 建 設 案 主 政 機 關 推 介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技 術, 作 為 各 局 處 推 動 相 關 政 策 分 析 時 之 重 要 工 具 ; 推 動 初 期 試 辦 案 件 之 選 案 原 則 係 針 對 本 府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共 建 設 時, 於 可 行 性 評 估 與 先 期 規 劃 階 段, 建 議 須 納 入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進 行 方 案 評 估, 俾 進 行 最 佳 方 案 選 擇 各 機 關 進 行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時, 建 議 視 案 件 的 特 性 及 階 段 性 需 要 衡 酌 進 行 財 務 及 非 財 務 部 份 之 評 估, 並 以 追 求 獲 致 整 體 社 會 效 益 最 大 化 為 最 主 要 考 量 研 考 會 業 於 94 年 5 月 商 請 專 家 學 者 輔 導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期 透 過 學 習 使 各 機 關 於 推 動 政 策 時, 其 事 前 可 行 性 評 估 能 更 為 廣 博 周 延 研 究 發 展 辦 理 定 期 非 定 期 民 意 調 查 : 為 確 實 掌 握 民 意 動 向, 作 為 本 府 施 政 之 參 考, 本 府 研 考 會 負 責 市 政 綜 合 性 問 題 之 民 意 調 查 原 則 上 針 對 市 民 對 市 政 建 設 及 各 項 政 策 施 政 滿 意 度 各 類 問 題 解 決 之 優 先 順 序 為 民 服 務 機 關 服 務 態 度 等 事 項 進 行 定 期 性 民 意 調 查 ; 另 針 對 突 發 性 或 有 立 即 須 作 重 大 決 策 事 項 進 行 非 定 期 性 民 意 調 查, 冀 望 透 過 深 度 之 民 意 調 查, 提 供 本 府 作 為 決 定 施 政 方 針 制 定 政 策 及 評 估 績 效 之 具 體 參 考 本 府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研 究 發 展 計 畫 先 期 審 查 作 業 : 為 強 化 研 究 發 展 績 效, 有 效 運 用 研 究 發 展 資 源, 更 有 效 執 行 其 預 算, 每 年 均 針 對 所 屬 各 機 關 暨 附 屬 單 位 研 究 發 展 項 目 實 施 先 期 審 查 作 業 辦 理 市 政 建 設 專 題 委 託 研 究 : 為 促 進 市 政 建 設 現 代 化, 加 強 行 政 實 務 與 學 術 理 論 之 結 合, 特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暨 規 劃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市 政 建 設 專 題 委 託 研 究, 俾 市 政 規 劃 更 趨 合 理 市 政 目 標 更 趨 落 實 研 考 會 94 年 度 計 委 託 因 應 人 口 結 構 變 遷 市 政 服 務 轉 型 ( 初 步 探 討 ) 之 研 究 等 4 案 及 資 訊 中 心 委 託 辦 理 之 臺 北 市 市 政 業 務 無 線 網 路 應 用 之 研 究 均 已 依 合 約 執 行 中 彙 整 分 析 本 府 各 機 關 市 長 信 箱 電 子 信 件 辦 理 情 形 : 市 長 信 箱 是 市 政 資 訊 服 務 系 統 中 一 多 媒 體 管 道, 為 提 升 信 件 處 理 品 質,93 年 第 1 季 起 實 施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處 理 市 長 信 箱 電 子 信 件 品 質 改 善 作 業 要 點, 以 確 實 督 促 同 仁 於 處 理 市 長 信 箱 案 件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並 增 進 為 民 服 務 的 實 質 績 效 94 年 第 2 季 (4 月 至 6 月 ) 市 長 信 箱 電 子 信 件 辦 理 結 果, 總 收 件 數 15,116 案 件 ; 整 體 平 均 處 理 天 數 為 4.13 天 管 制 考 核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管 制 考 核 工 作 :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選 項 管 制 考 核 作 業 要 點 選 項 列 管 本 府 主 要 施 政 計 畫, 而 為 有 效 率 推 動 計 畫, 經 選 項 列 管 者, 除 事 前 審 查 作 業 計 畫 與 綱 要 進 度 表 外,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更 進 行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實 地 查 證, 遇 有 機 關 因 橫 向 聯 繫 不 足 發 生 執 行 障 礙, 則 適 時 主 動 參 與 溝 通 協 調, 並 於 年 終 時 審 慎 進 行 各 項 列 管 計 畫 成 效 考 評 作 業, 以 了 解 各 項 計 畫 的 執 行 績 效 及 利 弊 得 失, 並 予 執 行 機 關 與 人 員 適 時 獎 懲 94 年 度 本 府 施 政 計 畫 共 計 選 項 列 管 52 案, 研 考 會 每 2 個 月 就 各 案 執 行 情 形, 彙 整 統 計 分 析 後 提 報 市 政 會 議 ; 至 未 列 入 府 管 計 畫 之 局 處 重 要 業 務, 研 考 會 亦 專 案 列 管, 除 執 行 進 度 之 管 控 外, 更 針 對 計 畫 之 風 險 評 估 及 關 鍵 因 素 進 行 管 制, 研 922
123 提 改 善 意 見 或 提 出 預 警, 使 主 辦 機 關 能 適 時 研 擬 有 效 因 應 對 策, 解 決 問 題 或 避 免 發 生 辦 理 本 府 執 行 行 政 院 頒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交 通 安 全 改 進 方 案 工 作 執 行 計 畫 考 評 作 業 研 考 會 為 強 化 交 通 會 報 功 能, 於 歷 次 會 議 前 分 析 各 項 議 題 及 市 長 信 箱 熱 門 話 題, 提 供 會 報 主 席 相 關 幕 僚 作 業 分 析 及 指 ( 裁 ) 示 參 考 建 議, 復 於 會 後 追 蹤 管 制 指 ( 裁 ) 示 辦 理 情 形, 並 透 過 平 時 查 證 及 年 中 年 終 考 評, 強 化 管 考 功 能 針 對 本 府 各 機 關 執 行 行 政 院 頒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交 通 安 全 改 進 方 案 情 形, 目 前 由 專 家 學 者 本 府 交 通 局 及 研 考 會 同 仁 組 成 考 評 小 組, 定 期 評 估 其 實 施 成 效,93 年 10 月 21 日 起 至 各 執 行 單 位, 針 對 列 管 之 64 項 計 畫 進 行 8 場 次 初 評 工 作, 並 於 94 年 1 月 10 日 函 請 定 期 視 導 彙 編, 責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積 極 研 商 改 進 94 年 度 本 府 各 執 行 單 位 共 提 出 55 項 工 作 計 畫, 研 考 會 預 計 於 10 月 初 辦 理 初 評 作 業,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將 透 過 管 考 機 制 追 蹤 各 機 關 辦 理 情 形 治 安 消 安 公 安 三 安 列 管 研 訂 臺 北 市 政 府 執 行 行 政 院 治 安 專 案 會 議 決 定 事 項 暨 臺 北 市 政 府 治 安 會 議 裁 ( 指 ) 示 事 項 督 考 計 畫, 並 為 隨 時 掌 握 治 安 趨 勢 變 化, 加 強 府 內 相 關 局 處 橫 向 聯 繫 及 蹤 向 整 合, 每 兩 週 由 本 人 主 持 治 安 會 報 及 每 月 最 後 1 週 召 開 之 治 安 會 報 暨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聯 席 會 報, 由 研 考 會 協 助 會 前 議 題 規 劃 及 管 制 追 蹤 為 加 強 維 護 本 市 公 共 安 全, 針 對 本 府 各 機 關 於 各 類 場 所 建 築 物 及 超 高 層 大 樓 進 行 建 築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抽 檢, 並 對 於 營 建 管 理 砂 石 車 安 全 管 理 爆 竹 煙 火 及 瓦 斯 管 理 營 利 事 業 管 理 取 締 違 章 工 廠 旅 館 業 輔 導 管 理 及 影 響 治 安 行 業 稽 查 取 締 之 辦 理 情 形, 要 求 各 主 管 機 關 於 本 府 治 安 會 報 暨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聯 席 會 報 中 提 出 執 行 成 效 報 告, 並 追 蹤 管 制 各 子 方 案 計 畫 項 目 執 行 情 形 依 據 臺 北 市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及 善 後 處 理 督 導 考 核 計 畫, 每 年 定 期 於 防 汛 期 前, 結 合 府 外 專 家 學 者 本 府 消 防 局 及 研 考 會 災 防 會 等 相 關 同 仁 組 成 督 考 小 組, 除 查 閱 本 府 15 個 市 級 編 組 機 關 及 12 個 區 級 編 組 單 位 之 防 救 災 工 作 整 備 之 書 面 資 料 外, 並 特 別 針 對 各 項 災 情, 進 行 各 種 狀 況 測 試 及 演 練, 並 已 於 94 年 3 月 辦 理 無 預 警 地 震 災 害 模 擬 演 練 及 5 月 19 日 辦 理 全 市 複 合 災 害 演 練 ; 另 為 強 化 本 府 防 災 管 理 能 力, 研 考 會 進 一 步 檢 討 各 機 關 災 害 現 場 處 理 機 制 及 作 為, 並 委 外 辦 理 委 託 研 訂 臺 北 市 防 救 災 策 略 計 畫 及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以 提 升 防 救 災 之 能 力 及 績 效, 並 管 制 於 95 年 底 前 完 成 整 合 各 局 處 防 災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具 備 24 小 時 運 作 及 避 災 耐 災 之 現 代 化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列 管 市 政 會 議 指 ( 裁 )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 研 考 會 除 依 每 週 市 政 會 議 指 ( 裁 ) 示 事 項 內 容 請 本 府 相 關 機 關 限 期 辦 理 外, 並 針 對 各 案 答 復 內 容 及 執 行 情 形 進 行 追 蹤 列 管 923
124 列 管 監 察 院 糾 正 調 查 陳 情 案 件 及 議 會 總 質 詢 議 會 書 面 質 詢 市 長 專 案 報 告 議 員 質 詢 案 件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為 加 強 管 制 各 機 關 處 理 監 察 院 所 提 糾 正 調 查 及 函 轉 陳 情 等 案 件 之 改 善 及 辦 理 情 形, 研 考 會 特 針 對 該 等 案 件 予 以 追 蹤 管 制, 督 促 權 責 機 關 迅 速 處 理, 除 即 時 對 逾 期 未 答 復 案 件 予 以 稽 催 外, 並 按 季 將 已 逾 答 復 期 限 案 件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閱 ; 另 對 屢 催 未 復 案 件 適 時 進 行 調 卷 分 析, 追 究 延 壓 責 任, 達 到 管 制 考 核 目 的 為 敦 促 各 機 關 對 於 市 政 總 質 詢 市 長 專 案 報 告 議 員 質 詢 等 案 件, 能 儘 速 辦 理, 特 建 置 研 考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議 會 監 督 市 政 子 系 統 協 助 作 業, 研 考 會 並 定 期 追 蹤 各 局 處 辦 理 情 形, 於 下 次 大 會 開 議 前 將 總 質 詢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成 冊, 函 送 貴 會 備 查 為 加 強 府 會 和 諧 關 係, 研 考 會 針 對 貴 會 議 員 書 面 質 詢 案 件 加 強 列 管 作 業, 本 期 應 回 復 者 總 計 554 件, 其 中 非 議 會 期 間 列 管 案 件 計 211 件 臨 時 大 會 列 管 案 件 計 83 件 定 期 大 會 列 管 案 件 計 260 件 為 加 強 列 管 本 府 各 機 關 辦 理 訴 願 會 撤 銷 各 機 關 原 行 政 處 分,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處 分 或 處 理 之 案 件 時 效, 保 障 人 民 合 法 權 益, 各 機 關 研 考 人 員 除 對 於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應 負 責 列 管 查 催 外, 研 考 會 亦 針 對 撤 銷 或 變 更 原 處 分, 請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之 案 件 定 期 查 催, 並 於 公 文 檢 查 時 一 併 抽 調 考 核 其 處 理 情 形 本 期 計 列 管 訴 願 會 決 定 原 處 分 撤 銷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處 分 或 另 為 處 理 之 案 件 計 101 件, 刻 正 繼 續 列 管 中 公 文 查 詢 為 民 服 務 及 行 政 革 新 公 文 管 制 考 核 統 計 分 析 本 府 各 機 關 公 文 收 辦 情 形 : 每 月 依 一 般 公 文 人 民 申 請 案 人 民 陳 情 案 專 案 行 政 救 濟 案 等 5 類 公 文, 統 計 分 析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文 收 辦 情 形, 包 括 公 文 收 文 量 公 文 處 理 效 率 公 文 流 程 專 案 申 請 量 各 類 案 件 結 案 率 等 本 期 計 收 一 般 公 文 1,940,167 件 專 案 31,183 件 人 民 申 請 案 4,885,304 件 人 民 陳 情 案 62,601 件 行 政 救 濟 案 30,287 件 辦 理 本 府 一 級 機 關 逾 期 案 件 比 較 分 析 : 自 93 年 第 2 季 起 實 施 機 關 間 逾 期 公 文 評 比 獎 懲 事 宜, 本 計 畫 自 93 年 5 月 起, 每 月 函 送 各 機 關 前 1 個 月 之 逾 期 公 文 統 計 結 果, 請 逾 期 嚴 重 機 關 辦 理 抽 案 調 卷 分 析, 確 實 詳 查 逾 期 原 因, 並 檢 討 改 進 缺 失 及 研 提 具 體 改 進 措 施 與 預 定 改 進 完 成 之 時 程, 以 利 研 考 會 控 管 ; 每 季 辦 理 公 文 逾 期 案 件 統 計 分 析, 除 機 關 間 加 以 評 比 外, 並 與 前 一 季 比 較, 以 了 解 逾 期 案 件 變 化 情 形 及 針 對 逾 期 公 文 評 比 結 果 進 行 獎 懲 辦 理 本 府 93 年 公 文 時 效 管 制 檢 核 : 依 據 本 府 文 書 處 理 實 施 要 點 及 本 府 93 年 公 文 時 效 管 制 檢 核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本 次 檢 核 自 94 年 5 月 23 日 起 至 6 月 3 日 止, 研 考 會 組 成 公 文 時 效 管 制 檢 核 小 組 至 各 區 公 所 進 行 實 地 公 文 調 卷 及 公 文 處 理 流 程 檢 核 工 作, 本 次 計 有 大 安 中 山 中 正 萬 華 北 投 等 5 個 區 公 所 檢 核 成 績 列 為 優 等, 其 餘 區 公 所 檢 核 成 績 均 為 甲 等 924
125 辦 理 本 府 各 機 關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不 定 期 查 證 與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 為 全 面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研 考 會 定 期 辦 理 年 度 服 務 品 質 獎 評 比, 同 時 不 定 期 抽 查 各 機 關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情 形, 本 期 已 辦 理 6 次 不 定 期 實 地 查 證 各 次 查 證 工 作 完 畢 後, 研 考 會 旋 即 將 查 證 結 果 提 報 市 政 會 議, 並 函 請 各 受 測 機 關 檢 討 改 進 協 助 督 考 本 府 話 務 中 心 (1999 市 民 熱 線 ) : 本 府 話 務 中 心 (1999 市 民 熱 線 ) 係 由 研 考 會 負 責 規 劃 建 置 並 協 調 相 關 機 關 共 同 推 動 完 成, 採 委 託 民 間 單 位 運 用 電 腦 與 電 話 整 合 之 科 技 技 術, 以 提 升 市 府 總 機 服 務 功 能, 並 將 企 業 客 服 導 入 市 政 客 服, 透 過 1999 專 線 之 市 政 電 話 服 務 單 一 窗 口, 市 民 可 直 接 來 電 詢 問 查 詢 陳 情 申 訴 反 應 及 建 議 各 項 市 政 問 題, 由 且 訓 練 有 素 之 話 務 人 員, 提 供 24 小 時 親 切 即 時 之 優 質 的 市 政 服 務 該 中 心 於 94 年 1 月 25 日 正 式 啟 用, 並 於 2 月 15 日 移 交 秘 書 處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營 運 管 理, 研 考 會 則 持 續 協 助 督 導 話 務 中 心 之 執 行 績 效 及 督 考 各 機 關 配 合 情 形,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止, 已 分 別 進 行 為 民 服 務 態 度 之 電 話 測 試, 並 針 對 話 務 中 心 後 送 案 件 之 機 關 處 理 品 質, 辦 理 公 文 調 卷 分 析, 以 督 促 話 務 中 心 及 相 關 機 關 確 實 檢 討 改 進 辦 理 本 府 各 機 關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不 定 期 查 證 : 為 持 續 督 促 各 機 關 依 限 確 實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了 解 各 機 關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之 品 質, 研 考 會 針 對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實 施 不 定 期 查 證, 除 辦 理 文 書 調 卷 分 析 外, 並 視 案 件 性 質 親 赴 現 場 進 行 實 地 查 證 94 年 4 月 業 已 抽 調 民 政 局 等 15 個 機 關 ( 含 所 屬 ) 進 行 查 證 市 長 與 民 有 約 執 行 情 形 : 為 加 強 與 市 民 的 面 對 面 溝 通, 主 動 發 掘 問 題 解 決 問 題, 具 體 展 現 親 民 便 民 之 服 務 效 能, 本 人 特 至 各 區 親 自 接 見, 聽 取 市 民 心 聲, 對 市 民 的 問 題 即 時 當 場 答 復 回 應, 並 邀 請 公 正 人 士 進 行 分 案 審 查 及 建 議 裁 決 方 案, 至 於 牽 涉 層 面 較 廣 的 問 題, 無 法 立 即 解 決 者, 則 交 由 主 辦 單 位 負 責 處 理 答 復, 並 由 研 考 會 負 責 列 管 追 蹤 94 年 第 2 季 受 理 陳 情 案 件 共 計 列 管 58 案, 其 中 已 依 裁 示 執 行 完 成 者 44 案, 占 75.86%; 正 依 案 執 行 者 11 案, 占 18.97%; 無 法 執 行 者 3 案, 占 5.17% 辦 理 本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評 獎 考 評 工 作 :93 年 度 服 務 品 質 獎 考 評 複 評 共 複 評 55 個 機 關, 考 評 成 績 於 94 年 3 月 9 日 簽 報 核 定, 經 評 定 特 優 以 上 機 關 計 有 建 成 地 政 事 務 所 萬 華 區 公 所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商 業 管 理 處 市 立 動 物 園 等 5 個 機 關, 本 案 另 經 行 政 院 評 審 小 組 完 成 參 獎 機 關 之 書 面 審 查 作 業 ; 另 為 加 強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間 研 考 人 員 之 聯 繫, 擴 散 為 民 服 務 之 實 務 經 驗 及 作 法, 預 訂 於 下 半 年 舉 辦 服 務 品 質 獎 成 果 發 表 暨 展 示 觀 摩 會, 由 榮 獲 服 務 品 質 獎 考 核 績 優 機 關 代 表 發 表 成 果 及 展 示 資 料, 並 辦 理 專 題 講 座, 以 突 破 各 機 關 為 民 服 務 觀 念 與 做 法 資 訊 管 理 辦 理 臺 北 市 公 眾 無 線 區 域 網 路 委 外 案 建 置 工 作 : 為 建 設 及 達 成 本 市 成 為 全 球 無 線 布 建 密 度 最 高 的 城 市, 達 成 無 線 臺 北 臺 北 無 限 之 最 終 目 標, 研 考 會 於 93 年 9 月 7 日 完 成 本 案 的 遴 選 及 簽 約, 至 93 年 底 已 依 規 劃 完 成 第 1 期 30 個 捷 運 場 站 的 無 線 網 路 建 置 工 作, 目 前 正 在 進 行 第 2 期 建 置 工 作, 預 計 於 94 年 下 半 年 完 成, 並 展 開 第 3 期 建 置 工 作 推 動 本 府 公 文 資 訊 化 業 務 : 本 府 公 文 資 訊 化 業 務 由 研 考 會 與 秘 書 處 資 訊 中 心 各 依 權 責 共 同 推 動, 針 對 各 機 關 學 校 未 來 應 統 一 使 用 之 公 文 處 理 整 合 系 統 925
126 , 有 關 公 文 自 動 稽 催 公 文 表 單 線 上 陳 核 及 公 文 報 表 自 動 上 傳 統 計 等 新 增 作 業 功 能, 研 考 會 業 已 完 成 規 劃 需 求, 未 來 將 積 極 輔 導 各 機 關 學 校 配 合 施 行 ; 另 針 對 公 文 資 訊 系 統 之 運 作, 研 考 會 業 於 94 年 6 月 訂 定 本 府 公 文 資 訊 系 統 維 持 正 常 運 作 之 應 變 管 制 機 制, 以 促 使 秘 書 處 資 訊 中 心 共 同 建 立 維 持 公 文 資 訊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之 機 制 及 文 書 應 變 作 業 標 準 程 序 法 規 本 巿 自 治 法 規 制 ( 訂 ) 定 修 正 廢 止 之 審 議 及 公 ( 發 ) 布 : 本 期 法 規 審 議 經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公 ( 發 ) 布 施 行 或 廢 止 之 巿 自 治 法 規, 計 制 ( 訂 ) 定 者 30 種 修 正 者 10 種 廢 止 者 4 種, 合 計 44 種 ; 另 經 本 府 法 規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法 規, 計 制 ( 訂 ) 定 者 22 種 修 正 者 11 種 廢 止 者 5 種, 合 計 38 種 檢 討 本 巿 不 合 時 宜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 依 行 政 院 函 頒 之 行 政 機 關 法 制 作 業 應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檢 討 不 合 時 宜 之 巿 自 治 法 規 及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所 訂 頒 之 要 點 須 知 注 意 事 項 等 行 政 規 則 ; 其 中 巿 自 治 法 規 部 分, 並 訂 定 年 度 整 理 計 畫, 確 實 檢 討 整 理, 使 自 治 法 規 能 因 地 制 宜, 因 時 制 變 提 供 本 府 各 機 關 法 令 諮 詢 意 見 與 轉 頒 中 央 法 令 等 函 釋 : 為 落 實 地 方 自 治 精 神, 使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對 於 業 務 之 處 理, 均 能 符 合 依 法 行 政 之 原 則, 法 規 會 除 提 供 各 機 關 法 令 諮 詢 意 見 外, 並 辦 理 中 央 法 令 函 釋 轉 頒, 且 隨 時 協 助 各 機 關 辦 理 民 事 涉 訟 案 件 暨 私 法 契 約 之 審 核 本 期 法 規 會 提 供 各 單 位 之 法 令 問 題 研 究 共 1,378 件, 處 理 其 他 一 般 法 令 案 件 共 4,197 件, 參 與 各 項 法 令 適 用 研 商 會 議 640 件 開 辦 法 制 人 員 訓 練 研 習 班, 以 提 升 法 制 作 業 功 能 : 為 強 化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之 法 制 作 業 功 能,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工 作 專 業 知 識, 法 規 會 持 續 與 公 訓 中 心 合 作 開 辦 法 制 作 業 訓 練 專 題 班, 調 訓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法 制 及 股 長 級 以 上 主 管 相 關 人 員, 以 加 強 其 法 制 作 業 觀 念 及 訴 訟 訴 願 實 務 之 答 辯 技 能, 俾 提 升 法 制 作 業 之 素 養, 而 達 成 依 法 行 政 之 目 標, 庶 可 減 少 民 怨, 增 加 政 府 之 公 信 力, 同 時 開 辦 人 權 研 習 班, 以 加 強 各 機 關 保 障 人 權 之 觀 念 及 做 法 現 行 法 規 資 料 之 蒐 集 整 理 與 建 檔 : 為 使 本 府 法 制 工 作 及 國 家 賠 償 業 務 能 圓 滿 順 利 推 展, 法 規 會 對 我 國 現 行 法 令 規 章 配 合 行 政 院 推 動 電 腦 資 訊 化, 指 派 專 人 依 其 性 質, 分 門 別 類 整 理 建 檔, 其 中 除 制 ( 訂 ) 定 者 即 時 建 檔 外, 就 已 建 立 檔 案 之 自 治 法 規, 如 有 修 正 廢 止 等 異 動 情 形 或 有 關 解 釋 函 令, 亦 隨 時 加 以 更 正, 期 能 隨 時 提 供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最 新 最 正 確 之 法 規 資 訊, 作 為 其 處 理 業 務 時 之 參 酌, 同 時 亦 可 提 供 巿 民 迅 速 確 實 之 自 治 法 規 查 詢 系 統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之 處 理 : 本 期 本 府 受 理 人 民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106 件, 加 上 前 期 未 結 而 尚 在 調 查 處 理 中 案 件 74 件, 合 計 180 件, 經 審 議 本 府 有 賠 償 責 任 者 22 件, 其 中 已 完 成 賠 償 程 序 者 20 件, 賠 償 金 額 317 萬 7,227 元 ; 本 府 無 賠 償 責 任 拒 絕 賠 償 者 63 件, 請 求 權 人 撤 回 請 求 者 16 件, 其 他 原 因 者 1 件, 尚 在 處 理 中 者 78 件 消 費 爭 議 案 件 之 處 理 : 巿 民 如 發 生 消 費 爭 議 事 件 時, 得 向 企 業 經 營 者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或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申 訴, 如 未 獲 妥 適 處 理, 得 向 消 保 官 申 訴, 經 向 消 保 官 申 訴, 如 仍 協 議 不 成 立 時, 得 向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申 請 調 解 本 期 本 府 消 保 官 共 受 理 消 費 爭 議 申 訴 案 件 763 件, 至 94 年 6 月 底 已 結 案 558 件, 未 結 926
127 案 205 件, 已 結 案 件 中 除 9 件 移 轉 管 轄 3 件 不 受 理 及 12 件 其 他 原 因 外, 協 商 無 結 果 ( 協 議 不 成 立 ) 之 案 件 有 191 件, 妥 適 處 理 ( 協 議 成 立 ) 之 案 件 有 343 件 有 關 調 解 部 分, 本 期 受 理 調 解 102 件, 至 94 年 6 月 底 已 結 案 者 69 件, 未 結 案 者 33 件, 已 結 案 件 中, 調 解 成 立 者 42 件, 調 解 不 成 立 者 26 件, 不 受 理 案 件 ( 非 消 保 案 件 ) 者 1 件 未 來 將 以 人 權 精 神 為 中 心, 建 立 本 巿 為 落 實 尊 重 人 性 尊 嚴 保 障 人 權 的 城 巿, 並 建 立 本 巿 落 實 憲 法 保 障 人 權 及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的 法 制 訴 願 審 議 訴 願 案 件 受 理 及 辦 結 情 形 : 本 期 受 理 人 民 訴 願 案 件 1,463 件 ( 其 中 採 線 上 聲 明 訴 願 方 式 者 54 件 ), 連 同 93 年 12 月 底 以 前 未 結 案 件 690 件, 訴 願 案 件 共 計 收 辦 2,153 件, 於 此 期 間 內 辦 結 1,318 件, 未 結 案 件 835 件 辦 結 訴 願 案 件 分 類 : 前 述 辦 結 訴 願 案 綜 其 內 容, 約 可 分 為 14 類 各 類 統 計 表 列 如 下 : 類 別 民 政 地 政 財 稅 建 設 衛 生 環 保 交 通 工 務 教 育 社 政 警 政 勞 工 區 政 其 他 合 計 件 數 ,318 案 件 處 理 結 果 統 計 : 辦 結 之 1,318 件 訴 願 案 中, 扣 除 移 轉 管 轄 87 件 及 撤 回 147 件, 經 審 議 決 定 者 計 有 1,084 件 ; 其 中 訴 願 不 受 理 者 272 件, 訴 願 駁 回 者 703 件, 撤 銷 原 處 分 者 109 件, 撤 銷 率 為 10.1%; 加 上 前 述 程 序 不 合 不 受 理 案 件 中, 有 124 件 為 本 府 各 機 關 重 新 審 查 而 自 行 撤 銷 原 處 分 者, 占 全 部 辦 結 案 件 比 率 之 11.4%, 故 實 質 撤 銷 率 應 為 21.5% 撤 銷 原 處 分 者 包 括 :(1) 原 處 分 撤 銷,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處 分 者 101 件 ;(2) 原 處 分 撤 銷 者 ( 單 撤 )2 件 ;(3) 部 分 撤 銷 部 分 駁 回 者 6 件 就 案 件 性 質 言, 以 環 保 類 居 首, 計 243 件, 占 22.5%; 社 政 類 次 之, 計 171 件, 占 15.8%; 第 三 為 財 稅 類, 計 149 件, 占 13.8%; 第 四 為 衛 生 類, 計 有 148 件, 占 13.7%; 第 五 為 工 務 類, 計 97 件, 占 9%, 各 類 別 辦 結 案 件 ( 含 撤 回 移 文 ) 件 數 列 表 如 下 : 927
128 類 別 合 計 區 政 民 政 地 政 財 稅 建 設 衛 生 環 保 交 通 工 務 教 育 社 政 警 政 勞 工 臺 北 市 政 府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94 年 1 至 6 月 辦 結 案 件 統 計 表 不 受 理 駁 回 撤 銷 件 數 272 (124) 2 (0) 0 (0) 4 (0) 39 (24) 9 (0) 14 (6) 68 (35) 28 (11) 39 (11) 4 (0) 32 (23) 2 (0) 18 (12) 百 分 比 25.1 (11.4) 10.0 (0.0) 0.0 (0.0) 21.1 (0.0) 26.2 (16.1) 15.5 (0.0) 9.5 (4.1) 28.0 (14.4) 43.1 (16.9) 40.2 (11.3) 80.0 (0.0) 18.7 (13.5) (0.0) 23.4 (15.6) 件 數 百 分 比 單 撤 改 處 另 處 部 分 撤 銷 件 數 百 分 比 實 質 撤 銷 率 小 計 占 前 一 欄 位 百 分 比 撤 回 移 文 其 他 (2) (9.5) 不 受 理 件 數 欄 位 內 括 弧 數 字 表 示 原 處 分 機 關 自 行 撤 銷 件 數 及 占 不 受 理 備 駁 回 及 撤 銷 件 數 之 百 分 比 實 質 撤 銷 率 即 訴 願 人 勝 訴 率 係 原 註 處 分 機 關 自 行 撤 銷 件 數 之 百 分 比 加 計 撤 銷 件 數 之 百 分 比 合 計 928
129 陳 述 意 見 及 言 詞 辯 論 統 計 : 本 府 為 落 實 訴 願 新 制 有 關 陳 述 意 見 及 言 詞 辯 論 等 新 增 程 序, 擴 大 民 眾 參 與, 堅 持 程 序 正 義, 於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前, 事 先 安 排 委 員 聽 取 訴 願 人 陳 述 意 見, 並 先 行 審 查 預 備 提 委 員 會 審 議 之 案 件, 對 於 事 實 未 明 或 有 法 令 疑 義 之 案 件, 斟 酌 案 情 需 要, 依 職 權 或 依 申 請 通 知 訴 願 人 及 原 處 分 機 關 到 府 進 行 言 詞 辯 論 程 序, 以 發 現 真 實 本 期 陳 述 意 見 及 言 詞 辯 論 件 數 列 表 如 下 : 類 別 民 政 地 政 財 稅 建 設 衛 生 環 保 交 通 工 務 教 育 社 政 警 政 勞 工 區 政 其 他 合 計 陳 述 意 見 言 詞 辯 論 合 計 註 : 陳 述 意 見 49 件 中, 依 職 權 15 件 依 申 請 34 件 ; 言 詞 辯 論 32 件 中, 依 職 權 3 件 依 申 請 29 件 所 提 起 之 訴 願 案 件, 經 本 府 訴 願 決 定 駁 回, 向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之 結 果 : 本 期 經 本 府 訴 願 決 定 不 受 理 及 駁 回 者 計 975 件 部 分 駁 回 者 6 件, 合 計 981 件, 而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者 計 198 件 ; 本 期 收 到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計 183 件 ( 此 判 決 數 包 括 93 年 12 月 以 前 向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起 訴 之 案 件 ), 經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裁 判 駁 回 原 告 之 訴 者 167 件, 占 案 件 總 數 91.3%; 經 判 決 撤 銷 者 8 件, 占 案 件 總 數 4.4%; 撤 回 者 7 件, 占 案 件 總 數 3.8%; 和 解 者 1 件, 占 案 件 總 數 0.5% 經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裁 判 駁 回, 向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上 訴 之 結 果 : 本 期 收 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計 86 件 ( 此 判 決 數 包 括 93 年 12 月 以 前 向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上 訴 之 案 件 ), 經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判 駁 回 原 告 之 訴 者 79 件, 占 案 件 總 數 91.9%, 經 判 決 撤 銷 者 7 件, 占 案 件 總 數 8.1% 訴 願 決 定 駁 回 經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之 案 件, 如 經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撤 銷 原 決 定 原 處 分 者, 除 轉 行 各 原 處 分 機 關 遵 照 執 行 外, 並 責 由 本 府 訴 願 會 專 案 分 析, 提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議 報 告, 俾 供 以 後 對 同 類 案 件 審 議 之 參 考 原 住 民 事 務 為 傳 達 本 府 原 住 民 政 策 及 福 利 措 施, 本 府 原 民 會 委 託 編 印 臺 北 原 住 民 通 訊, 分 別 於 94 年 4 月 29 日 及 6 月 29 日 出 刊, 並 寄 發 本 市 各 原 住 民 家 戶 辦 理 94 年 度 原 住 民 鄉 土 教 育 及 族 語 教 學 廣 播 節 目, 以 加 強 對 本 市 原 住 民 鄉 親 服 務, 原 民 會 與 臺 北 電 臺 合 作 辦 理 原 住 民 專 屬 頻 道 (FM93.1 及 AM1134), 於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間 7 時 至 11 時 及 每 週 六 日 晚 間 7 時 至 8 時 播 出, 提 供 政 府 相 關 政 策 福 利 措 施 生 活 資 訊 及 文 藝 活 動 等 服 務 為 提 高 凱 達 格 蘭 文 化 館 使 用 率 及 加 強 宣 傳, 本 府 原 民 會 於 94 年 5 月 至 6 月 辦 929
130 理 原 住 民 ina 的 笑 系 列 活 動 原 住 民 藝 術 家 生 命 藝 術 特 展 臺 澳 原 住 民 電 影 系 列 活 動 及 原 住 民 企 業 與 組 織 規 劃 專 業 研 習 班 等 活 動 核 撥 本 市 94 年 度 原 住 民 成 人 教 育 補 助 : 為 推 動 並 鼓 勵 本 市 原 住 民 參 與 成 人 教 育, 提 高 其 學 習 意 願, 以 達 終 身 學 習 之 目 標, 本 期 補 助 6 名, 計 11,468 元 核 撥 本 市 94 年 度 原 住 民 優 秀 團 體 國 內 外 展 演 : 為 推 動 並 勵 本 市 原 住 民 多 元 文 化 藝 術 之 發 展, 獎 助 藝 文 團 體 從 事 有 關 原 住 民 藝 術 文 化 展 演 活 動, 本 期 計 核 撥 補 助 3 個 團 體, 計 150,000 元 核 發 94 年 度 上 半 年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業 獎 學 金 : 核 定 成 績 達 獎 助 標 準, 並 為 該 年 級 之 前 二 名 計 18 名, 每 名 每 學 期 核 給 獎 學 金 6,000 元, 合 計 108,000 元 學 業 助 學 金 : 國 中 部 分 計 296 名, 國 小 部 分 計 1,040 名, 每 名 每 學 期 發 給 1,500 元, 合 計 共 2,004,000 元 ; 高 中 職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達 獎 助 標 準 者 計 1 名, 發 給 5 千 元 特 殊 才 能 助 學 金 : 符 合 獎 勵 項 目 者 37 名, 依 參 加 比 賽 項 目 及 名 次 按 獎 勵 標 準 核 給 5 千 元 至 3 萬 元 助 學 金, 合 計 發 給 361,000 元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教 育 代 金 : 符 合 規 定 者 151 名, 合 計 發 給 1,850,083 元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教 育 代 金 : 符 合 規 定 者 113 名, 合 計 發 給 1,240,409 元 辦 理 94 年 度 補 助 原 住 民 購 置 電 腦 設 備 : 核 定 補 助 90 名, 補 助 885,870 元 代 收 代 辦 補 助 : 為 減 輕 原 住 民 家 庭 負 擔, 落 實 平 等 之 教 育 機 會, 原 民 會 補 助 本 市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暨 國 民 小 學 原 住 民 學 生 代 收 代 辦 費, 本 期 國 小 部 計 1,156 名, 國 中 部 分 計 606 名, 核 發 該 項 補 助 款 共 計 2,342,160 元 核 撥 本 市 原 住 民 子 女 就 學 交 通 補 助 費 : 為 減 輕 家 中 有 在 學 學 生 之 原 住 民 家 戶 經 濟 負 擔, 原 民 會 補 助 就 讀 國 中 以 上 學 生 交 通 費, 國 中 部 65 名, 每 名 500 元, 本 市 高 中 職 以 上 113 名, 每 名 1,000 元, 外 縣 市 高 中 職 以 上 70 名, 每 名 1,500 元, 核 撥 補 助 款 共 計 250,500 元 辦 理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社 區 部 落 大 學 經 營 管 理 ( 簡 稱 原 住 民 社 大 ): 為 提 供 本 市 都 會 原 住 民 非 原 住 民 市 民 一 個 學 習 部 落 傳 統 文 化 的 管 道, 建 構 原 住 民 知 識 體 系, 增 加 城 市 多 元 文 化 特 色, 原 民 會 於 94 年 5 月 25 日 完 成 部 落 大 學 行 政 工 作 勞 務 委 外 招 標 作 業, 並 於 本 94 年 6 月 13 日 正 式 開 學, 第 一 學 期 開 設 19 門 課 程, 原 住 民 學 員 240 人 次, 非 原 住 民 學 員 108 人 次, 共 計 348 人 次 原 住 民 經 濟 發 展 為 推 動 規 劃 經 營 臺 北 都 會 區 原 住 民 族 商 場 永 續 經 營, 目 前 於 本 市 成 立 4 個 原 住 民 族 商 場 及 工 藝 品 推 展 中 心, 並 完 成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以 開 拓 原 住 民 文 化 藝 品 等 相 關 產 業 之 展 銷 通 路 本 府 各 機 關 依 據 臺 北 市 促 進 原 住 民 就 業 自 治 條 例 進 用 不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之 原 住 民, 截 至 94 年 5 月 30 日 止, 已 進 用 374 人 ( 含 超 額 進 用 108 人 ) 進 用 比 率 達 % 原 民 會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獎 勵 金 補 助 初 審, 本 期 計 受 理 申 請 案 件 64 件 本 市 原 住 民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原 住 民 ( 待 業 ) 人 才 資 料 庫 中, 待 業 人 數 共 計 有 340 人, 安 置 就 業 人 數 共 計 有 267 人, 男 性 103 人, 女 性 164 人 930
131 保 障 原 住 民 社 會 福 利 依 據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婦 女 扶 助 自 治 條 例 暨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婦 女 補 助 及 優 先 扶 助 辦 法, 辦 理 各 項 扶 助 申 請 案 件, 本 期 核 准 申 請 案 件 計 41 件, 補 助 金 額 1,002,499 元 為 協 助 外 縣 市 原 住 民 前 來 本 市 求 學 求 職 者 獲 得 安 全 良 好 之 臨 時 住 宿 場 所, 委 託 劍 潭 青 年 海 外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外 縣 市 原 住 民 臨 時 住 宿 服 務, 符 合 規 定 者 每 年 最 多 可 免 費 住 宿 9 天, 本 期 住 宿 者 計 172 人, 核 撥 經 費 計 21 萬 元 依 據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申 請 各 項 補 助 須 知, 發 放 急 難 特 別 慰 問 金, 本 期 計 補 助 急 難 救 助 醫 療 補 助 及 喪 葬 補 助 83 件, 補 助 金 額 共 計 954,771 元 辦 理 原 住 民 法 律 服 務, 本 期 受 理 原 住 民 法 律 諮 詢 計 34 人 次, 法 律 訴 訟 補 助 案 件 計 8 件, 補 助 金 額 計 186,000 元 為 加 強 照 顧 本 市 0 至 12 歲 原 住 民 幼 童, 使 其 獲 得 良 好 就 托 環 境, 辦 理 原 住 民 兒 童 托 育 補 助, 本 期 補 助 600 人 次, 合 計 核 撥 1,393,163 元 補 助 本 市 各 學 校 及 民 間 社 團 辦 理 原 住 民 民 俗 文 化 及 社 會 教 育 活 動, 本 期 共 計 補 助 33 件, 核 撥 補 助 金 額 計 364,000 元 未 來 重 要 計 畫 營 造 本 市 成 為 原 鄉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行 銷 窗 口 : 賡 續 落 實 輔 導 提 升 本 市 原 住 民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及 農 特 產 品 行 銷 能 力, 並 運 用 電 子 媒 體 傳 導 介 紹 及 製 作 民 族 商 場 專 屬 網 頁, 創 造 市 場 商 機 另 規 劃 萬 華 區 柳 鄉 市 場 為 原 住 民 民 俗 商 場, 研 擬 建 置 原 鄉 與 都 會 地 區 產 地 聯 盟 機 制, 開 拓 原 住 民 文 化 藝 品 等 相 關 產 業 之 展 銷 通 路 促 進 原 住 民 就 業 及 提 升 原 住 民 社 會 競 爭 力 : 賡 續 執 行 臺 北 市 促 進 原 住 民 就 業 自 治 條 例 及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加 強 協 調 本 府 各 機 關 依 法 進 用 不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之 原 住 民, 並 有 效 輔 導 原 住 民 事 業 體 取 得 採 購 機 會, 拓 展 民 間 企 業 進 用 原 住 民 管 道, 定 期 檢 討 改 進 執 行 效 果, 落 實 保 障 原 住 民 工 作 權 益 提 供 本 市 原 住 民 廠 商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技 術 服 務, 以 提 升 經 營 競 爭 力 ; 並 預 定 於 94 年 12 月 份 辦 理 94 年 度 臺 北 市 輔 導 原 住 民 企 業 成 果 發 表 會 客 家 事 務 辦 理 客 家 文 化 認 識 推 廣 課 程 與 活 動 實 施 文 化 擔 頭 扛 到 ㄒㄧㄠˋ 計 畫 : 為 加 強 推 廣 客 家 文 化 教 學, 結 合 美 勞 家 政 音 樂 戲 劇 等 課 程, 並 召 募 約 40 位 具 備 服 務 熱 誠 和 個 別 專 長 的 義 務 講 師, 到 本 市 國 小 進 行 推 廣 教 學 服 務, 帶 動 國 小 鄉 土 文 化 的 協 同 教 學 風 氣, 本 期 派 員 至 20 所 學 校 服 務, 上 課 學 生 人 數 約 1 萬 人 辦 理 客 家 文 化 週 展 覽 : 為 普 遍 建 立 本 市 國 小 學 童 對 於 客 家 文 化 的 認 識 與 了 解, 本 府 客 委 會 自 93 年 起 推 出 客 家 文 化 週 巡 迴 展 覽, 小 朋 友 可 以 在 老 師 的 帶 領 下, 在 圖 文 並 茂 的 展 覽 中 認 識 客 家 的 人 文 語 言, 使 其 對 臺 灣 多 元 文 化 有 較 完 整 的 概 念, 本 期 於 24 所 國 小 辦 理 巡 迴 展 覽, 參 觀 學 生 人 數 超 過 2 萬 2 千 人 次 辦 理 臺 北 客 家 粽 香 節 : 藉 活 動 凝 聚 本 市 客 家 人 的 族 群 意 識 及 對 族 群 文 化 931
132 的 重 視, 並 讓 年 輕 的 客 籍 民 眾 了 解 並 學 習 如 何 保 持 在 客 家 傳 統 文 化 中 求 新 求 變 的 精 神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 各 色 粽 子 展 示 製 作 解 說 端 午 節 民 俗 風 情 介 紹 包 粽 子 比 賽 等 客 家 信 仰 文 化 的 推 廣 : 本 府 客 委 會 特 於 94 年 2 月 期 間 製 作 客 家 特 色 主 題 燈 座 長 慶 廟 大 伯 公 參 展, 期 藉 國 際 性 活 動 為 臺 灣 最 具 特 色 的 客 家 伯 公 信 仰 文 化 發 聲, 也 讓 市 民 有 更 多 機 會 了 解 客 家 信 仰 文 化 ; 另 辦 理 古 亭 庄 長 慶 廟 伯 公 生 活 動, 提 供 市 民 更 進 一 步 認 識 客 家 對 古 亭 庄 開 發 的 參 與 健 全 客 家 相 關 藝 文 館 室 功 能 : 本 府 客 委 會 持 續 提 供 不 同 特 色 及 主 題 之 3 個 館 室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客 家 藝 文 活 動 中 心 及 北 區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供 本 市 市 民 各 界 團 體 及 客 家 鄉 親 們 參 訪 導 覽 或 辦 理 活 動 之 場 地 及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之 交 流 場 所 客 委 會 臺 北 客 家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服 務 : 提 供 本 市 民 眾 鄉 親 有 關 生 活 層 面 所 發 生 的 法 律 及 代 書 工 商 疑 義 等 問 題, 適 時 透 過 該 中 心 安 排 專 業 諮 詢, 服 務 鄉 親 市 民, 解 決 民 眾 生 活 中 切 身 問 題 補 助 款 審 查 :94 年 4 月 完 成 94 年 度 各 項 客 家 文 化 活 動 補 助 案 審 查, 以 獎 勵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投 入 客 家 文 化 語 言 傳 承 工 作 ; 同 時 與 本 市 各 客 家 團 體 合 作, 建 立 本 市 60 個 客 語 教 育 中 心 另 不 定 期 對 本 市 客 家 社 團 所 屬 之 36 個 山 歌 班 進 行 訪 視, 並 於 94 年 5 月 辦 理 補 助 款 之 發 放 事 宜 致 力 幼 童 客 語 紮 根 工 作 : 本 府 於 92 年 7 月 創 辦 補 助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開 辦 客 語 教 學 業 務,94 年 度 共 補 助 本 市 26 所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讓 學 習 能 力 開 始 萌 芽 的 學 童, 能 在 自 然 的 環 境 中 儘 早 接 觸 母 語 的 學 習, 以 深 化 學 習 效 果 吸 引 學 童 青 少 年 加 入 客 語 學 習 行 列 國 小 學 生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體 驗 營 活 動 :94 年 7 月 6 日 至 9 日 在 苗 栗 縣 及 新 竹 縣 客 家 庄, 辦 理 4 梯 次, 藉 由 營 隊 活 動 讓 學 生 自 然 學 習 客 家 語 言 了 解 客 家 歷 史 文 化 及 客 家 原 鄉 民 俗 采 風 本 期 超 過 280 位 學 童 參 加 94 年 7 月 12 日 至 14 日 至 臺 中 東 勢 辦 理 客 家 文 化 學 習 之 旅, 探 究 中 部 客 家 之 開 發 源 流 史 客 家 信 仰 於 臺 灣 開 發 史 上 之 貢 獻, 進 而 更 深 切 認 識 臺 灣 中 部 的 客 家 文 化 精 神, 計 70 位 大 專 學 員 共 襄 盛 舉 補 助 本 市 國 小 辦 理 客 家 庄 交 流 互 訪 活 動 : 選 擇 客 家 庄 之 學 校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與 觀 摩, 以 營 造 客 語 學 習 環 境 創 造 師 生 以 客 語 互 動 之 機 會, 並 藉 由 交 流 互 訪 機 會, 體 認 客 家 語 言 與 文 化 之 美 營 建 客 語 社 會 94 年 4 月 9 日 起 至 5 月 22 日 止, 於 北 區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辦 理 客 家 讀 書 年 客 語 文 化 學 堂 課 程 : 以 出 版 品 生 趣 介 人 公 書 及 客 家 文 化 季 刊 為 教 材, 邀 集 本 市 客 家 各 社 團 山 歌 班 讀 書 會 及 其 他 客 家 藝 文 團 體, 共 計 60 班, 每 班 40 人 共 同 參 與 93 年 3 月 至 6 月 辦 理 臺 北 客 家 書 院 第 14 期 課 程 : 以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傳 承 為 主 軸, 藉 著 音 樂 戲 劇 肢 體 語 言 等 管 道, 教 授 客 家 母 語, 同 時 透 過 各 種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活 化 本 市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北 區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暨 藝 文 活 動 中 心 空 間 運 用, 以 兼 顧 母 語 推 廣 及 文 化 傳 承 的 目 的, 本 期 上 課 學 員 計 200 人 辦 理 師 資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 針 對 不 同 年 齡 層 學 習 人 口, 開 辦 不 同 類 別 的 師 資 人 才 932
133 培 訓 課 程, 以 厚 植 客 語 師 資 人 才 實 力, 讓 客 家 文 化 與 語 言 得 以 向 下 紮 根 增 加 客 家 語 言 播 送 的 公 平 性 及 普 遍 性 :94 年 度 除 了 臺 北 電 臺 製 播 臺 北 客 家 風 情 及 客 家 心 兩 個 客 語 廣 播 節 目 外, 本 府 客 委 會 另 委 託 寶 島 客 家 電 臺 製 播 客 家 戲 劇 推 廣 之 廣 播 節 目, 以 推 廣 客 家 文 化, 傳 承 客 家 語 言 出 版 各 類 出 版 品, 達 文 化 推 廣 及 語 言 學 習 的 目 的 定 期 出 版 客 家 文 化 季 刊 : 每 3 個 月 發 行 一 次, 其 功 能 除 聯 結 本 市 鄉 親 情 感, 也 是 本 市 宣 揚 客 家 文 化 保 存 理 念 的 最 佳 媒 介, 本 期 共 出 版 春 季 號 及 夏 季 號 兩 期 季 刊 本 府 客 委 會 93 年 出 版 的 客 語 教 材 兒 童 客 語 叢 書 生 趣 介 人 公 仔 書, 除 推 出 有 聲 朗 讀 CD, 並 增 加 電 腦 互 動 光 碟 的 設 計, 本 套 教 材 推 出 後 廣 受 學 生 及 家 長 歡 迎, 加 印 教 材 於 5 月 份 分 送 到 本 市 各 國 小 供 教 學 使 用, 讓 小 朋 友 能 更 輕 鬆 學 習 客 語 未 來 施 政 重 點 臺 北 市 客 語 傳 承 工 作 計 畫 輔 導 本 市 各 客 家 社 團 以 及 受 補 助 之 所 有 團 體, 成 立 客 語 教 育 中 心, 鼓 勵 並 輔 導 其 於 舉 辦 的 社 團 活 動 中, 加 入 客 語 學 習, 可 有 效 加 速 客 語 推 廣 之 效 果, 共 同 致 力 客 語 傳 承 工 程 賡 續 辦 理 客 委 會 網 站 網 頁 及 內 容 新 增 暨 客 語 e 學 堂 軟 體 委 外 製 作 計 畫 : 不 受 時 間 與 空 間 限 制 之 客 語 教 學 功 能, 未 來 客 委 會 更 將 研 擬 建 立 e 化 學 習 之 機 制, 以 更 有 效 率 更 符 合 現 代 人 的 學 習 方 式, 來 普 及 客 語 之 修 習 委 託 辦 理 客 家 政 策 與 母 語 教 學 政 策 等 相 關 研 討 會 計 畫, 結 合 母 語 教 學 政 策 和 實 務 面 執 行 之 問 題 以 接 續 傳 承 推 廣 客 家 語 言, 並 配 合 客 委 會 出 版 之 現 代 客 語 辭 彙 彙 編 續 篇 編 修 計 畫, 逐 步 增 修, 以 利 各 階 層 人 士 研 究 及 使 用 客 語 所 需 賡 續 辦 理 94 年 度 臺 北 地 區 客 家 族 群 遷 移 史 研 究 委 託 研 究 案, 希 望 以 臺 北 市 客 家 誌 綱 要 為 方 向, 進 行 遷 移 史 及 現 況 調 查 研 究 臺 北 市 客 家 文 化 營 建 計 畫 : 客 委 會 希 望 能 營 建 臺 北 客 家 文 化, 將 隱 藏 於 臺 北 屬 於 客 家 的 文 化 挖 掘 出 來, 並 以 文 化 總 體 營 造 的 觀 念, 持 續 改 善 以 呈 現 高 品 質 的 客 家 文 化 持 續 辦 理 客 家 文 化 節 義 民 祭 典 等 活 動 : 於 94 年 8 月 6 7 日 假 本 府 中 庭 及 府 前 廣 場 辦 理 義 民 祭 典 活 動, 並 以 本 活 動 作 為 本 市 第 十 屆 客 家 文 化 節 主 軸 活 動, 除 擴 大 邀 請 全 臺 11 座 義 民 爺 北 上 本 市 共 襄 盛 舉 外, 更 針 對 義 民 信 仰 文 化 深 入 闡 揚, 讓 參 與 者 充 分 了 解 義 民 信 仰 與 客 家 族 群 之 關 係, 對 於 凝 聚 客 家 意 識, 強 化 傳 承 客 家 文 化 語 言 之 能 量 定 能 有 更 多 之 助 益 辦 理 客 家 讀 書 年 藝 文 特 展 暨 客 家 文 化 學 堂 成 果 驗 收 : 將 各 班 執 行 客 語 情 境 教 育 之 成 效 展 現 出 來 城 鄉 交 流 及 國 際 交 流 計 畫 賡 續 委 託 本 府 公 訓 中 心 辦 理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學 習 研 習 課 程, 容 納 更 多 本 府 公 務 員 參 與 學 習, 以 增 加 客 語 傳 送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自 94 年 7 月 至 8 月 間 辦 理 全 客 語 情 境 教 學 活 動 : 目 的 為 突 顯 客 語 教 933
134 育 的 活 力 與 動 力, 讓 學 習 者 能 加 速 融 入 客 語 及 客 家 文 化 的 情 境, 使 客 語 教 育 中 心 學 員 學 習 過 程 更 趨 活 潑 實 用, 加 深 學 員 對 客 語 及 客 家 文 化 的 熟 悉 程 度, 以 此 推 動 客 語 讀 書 學 習 風 潮 加 強 國 際 客 家 連 繫, 蒐 集 參 考 國 外 客 家 文 化 保 存 及 客 家 語 言 推 廣 相 關 計 畫, 建 立 國 際 客 家 交 流 管 道, 增 進 臺 北 客 家 與 國 際 接 軌 客 委 會 館 室 營 建 經 營 計 畫 - 展 望 臺 北 世 界 客 家 中 心 籌 建 多 功 能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 於 本 府 所 轄 內 湖 區 大 湖 山 莊 附 近, 擬 規 劃 為 臺 北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包 含 客 家 文 化 主 題 公 園 臺 北 客 家 文 化 展 示 及 推 廣 中 心, 將 展 望 建 設 本 市 成 為 世 界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與 交 流 之 中 心 持 續 蒐 集 客 家 相 關 圖 書 及 史 料, 豐 富 客 家 圖 書 室 館 藏, 以 提 供 市 民 更 完 整 更 充 份 的 客 家 資 訊, 以 建 立 本 市 成 為 客 家 研 究 與 資 訊 交 流 中 心 為 目 標 934
135 2 臺 北 市 政 府 施 政 報 告 ( 口 頭 說 明 )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欣 逢 貴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大 會 開 議, 首 先 謹 致 祝 賀 之 意 英 九 應 邀 在 此 向 各 位 提 出 臺 北 市 政 府 施 政 報 告, 深 感 榮 幸 過 去 會 期 中, 承 蒙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鼎 力 協 助 與 不 吝 督 勉, 本 府 各 項 市 政 建 設 工 作 得 以 順 利 向 前 開 展, 在 此 英 九 謹 代 表 本 府 全 體 同 仁 表 達 由 衷 謝 忱 壹 前 言 健 康 臺 北 作 為 市 政 目 標 首 先, 讓 我 們 界 定 城 市 與 其 健 康 的 重 要 性 展 開 地 圖, 把 世 界 想 像 為 人 的 身 體, 那 麼 今 日 各 國 重 要 城 市, 便 如 同 人 體 周 身 的 穴 道 一 樣, 承 擔 著 不 可 或 缺 的 功 能 中 醫 強 調 : 每 一 穴 道 都 扮 演 了 協 整 周 邊 器 官, 強 化 區 塊 組 織 的 角 色, 穴 道 本 身 功 能 越 完 整 越 強 健, 越 能 促 進 血 液 氣 理 的 循 環, 則 人 的 器 官 運 作 更 能 順 暢, 身 體 便 更 健 康 根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的 資 料 指 出, 預 計 到 2025 年, 全 世 界 人 口 將 有 61% 超 過 30 億 人 住 在 城 市 裏 城 市 在 人 類 社 會 的 角 色 日 漸 吃 重, 城 市 體 質 對 於 區 域 與 國 家 競 爭 力 良 窳 則 更 成 為 關 鍵 早 在 1984 年 WHO 便 提 出 使 民 眾 增 進 其 控 制 及 促 進 健 康 的 能 力 的 過 程 即 為 健 康 的 理 念 推 動 健 康 城 市 二 十 多 年 的 漢 考 克 與 杜 歐 兩 位 專 家 (Hancock 及 Duhl 1986 ) 對 健 康 城 市 下 的 定 義 是 指 : 居 民 具 有 一 定 的 共 識, 想 去 改 善 與 健 康 有 關 的 環 境, 非 單 指 居 民 的 健 康 達 到 某 一 特 定 水 準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將 健 康 城 市 理 解 成 一 個 能 夠 不 斷 創 造 與 改 善 其 物 質 與 城 市 環 境 拓 展 城 市 與 社 區 資 源 以 促 進 市 民 相 互 幫 助 享 有 平 等 機 會 以 運 用 所 長 發 揮 潛 能 的 社 區 與 城 市 換 言 之, 健 康 城 市, 是 城 市 追 求 進 步 的 策 略, 也 是 城 市 自 我 昇 華 的 過 程 臺 北 六 年 來 的 政 策 如 垃 圾 分 類 減 量 捷 運 旅 客 自 動 排 隊 上 車 市 民 購 買 垃 圾 袋 大 量 興 建 體 育 設 施 騎 機 車 戴 安 全 帽 積 極 保 護 老 樹 開 車 不 喝 酒 節 約 用 水 等 已 成 為 臺 北 市 民 的 健 康 習 慣, 也 是 城 市 革 新 與 進 步 的 力 量 WHO 也 提 出 建 議, 一 個 城 市 是 否 健 康 是 否 適 合 人 居, 可 以 從 下 列 十 項 重 要 指 標 來 衡 量 安 全 生 態 繁 榮 友 善 幸 福 文 化 便 捷 康 健 活 力 永 續 這 些 標 準 與 國 際 間 相 互 評 比 城 市 或 國 家 競 爭 力 的 調 查 指 標, 雖 不 相 同, 但 可 視 為 進 步 國 家 / 城 市 的 評 比 面 向 打 造 臺 北 成 為 健 康 城 市, 既 是 革 新 解 方, 也 是 賽 局 指 標, 讓 市 民 生 活 在 一 個 越 來 越 具 安 全 性 生 態 性 繁 榮 性 友 善 性 幸 福 性 文 化 性 便 捷 性 康 健 性 活 力 性 永 續 性 的 城 市, 已 成 為 英 九 與 團 隊 這 六 年 多 年 孜 孜 不 倦 戮 力 以 赴 的 目 標 打 造 健 康 臺 北 的 2,461 天 1998 年 12 月 25 日, 英 九 接 受 市 民 的 付 託, 接 下 了 臺 北 市 長 的 重 責 大 任 2461 個 日 子 以 來, 歷 經 地 震 颱 風 與 水 荒 的 天 災 SARS 的 疫 情 整 體 國 家 景 氣 疲 弱 不 振 六 年 中 有 五 年 預 算 連 續 負 成 長 等 磨 難, 都 使 作 為 首 都 的 臺 北 市 受 到 相 935
136 當 衝 擊, 但 沒 有 稍 稍 減 損 英 九 和 市 府 團 隊 的 決 心, 總 是 一 步 一 腳 印, 希 望 能 引 領 臺 北 平 衡 而 穩 健 地 向 前 奔 馳, 在 市 民 的 支 持 鼓 勵, 以 及 市 府 團 隊 虛 心 策 進 的 態 度 下, 臺 北 朝 向 健 康 城 市 的 目 標 邁 進 城 市 的 治 理, 相 當 類 似 游 泳 長 跑 自 行 車 鐵 人 三 項 等 運 動, 這 些 都 是 需 要 長 程 耐 力 的 健 身 項 目 透 過 持 續 投 入 與 鍛 鍊, 可 以 增 加 肌 力 提 升 身 體 攝 氧 量 強 化 心 肺 功 能, 持 之 以 恆, 身 體 必 然 有 所 收 獲 並 長 保 顛 峰 狀 態 城 市 實 力 便 如 同 身 體 能 量 一 樣 需 要 長 期 維 護 與 累 積, 城 市 體 質 就 如 同 身 體 健 康 般 需 要 經 營 ; 治 理 臺 北 不 就 像 參 加 長 跑 自 行 車 長 泳 這 種 持 久 運 動 競 賽 一 樣 嗎? 是 一 個 經 由 長 期 耐 力 累 積 實 力 的 過 程, 是 一 個 注 重 均 衡 發 展 的 過 程, 更 是 一 個 不 求 短 暫 掌 聲 的 旅 程, 所 以 即 便 偶 爾 聽 聞 對 市 政 建 設 華 麗 感 不 足 沒 有 戲 劇 化 表 現 的 意 見, 但 英 九 確 信, 這 六 年 多 來 市 政 團 隊 的 努 力, 確 實 讓 市 民 生 活 在 一 個 越 來 越 健 康 的 臺 北 了 負 責 任 的 參 賽 者 都 有 如 此 運 動 競 賽 態 度 : 不 達 終 點, 決 不 半 途 而 廢, 城 市 治 理 亦 是 如 此 所 謂 路 遙 知 馬 力, 六 年 多 來, 市 政 團 隊 從 不 曾 停 下 腳 步 2,461 天 以 前, 健 康 臺 北 只 是 英 九 胸 中 所 勾 畫 的 藍 圖, 但 行 遠 至 今 日, 這 個 願 景 已 成 為 改 變 臺 北 的 動 力, 逐 漸 成 為 臺 北 市 的 一 部 分 英 九 相 信, 堅 持 中 道 治 理 健 康 風 格, 就 是 讓 臺 北 成 為 健 康 城 市 的 不 二 法 門 一 個 堅 持 中 道 治 理 健 康 風 格 的 長 跑 團 隊 喧 嘩 中 的 樸 實 不 受 當 下 政 壇 盛 行 相 互 攻 訐 風 氣 所 影 響, 素 以 務 實 為 重, 專 注 於 公 務, 如 工 蜂 般 盡 責 於 各 項 分 工, 這 是 六 年 多 來 市 府 團 隊 給 予 多 數 市 民 的 印 象 英 九 認 為, 就 像 參 與 長 跑 健 身 一 樣, 實 而 不 華 的 行 事 風 格, 有 助 臺 北 累 積 長 期 的 強 健 體 質 只 要 對 長 期 與 大 多 數 公 眾 有 利, 即 便 沒 有 立 即 掌 聲, 市 政 團 隊 也 戮 力 為 之 例 如, 六 年 多 來 污 水 下 水 道 接 管 率 提 升 至 75.44% 300 多 座 鄰 里 公 園 全 面 改 造 近 200 萬 平 方 公 尺 人 行 道 全 面 更 新 執 行 強 度 與 恆 心 全 國 第 一 的 取 締 酒 駕 與 清 除 路 霸 等, 都 是 在 這 樣 的 堅 持 下 逐 漸 展 現 的 緊 縮 中 的 從 容 與 堅 持 臺 北 市 六 年 多 來 所 面 臨 的 財 政 問 題 可 謂 結 構 健 全, 財 源 窘 困 雖 遇 中 央 統 籌 款 與 各 項 稅 率 大 幅 降 低, 稅 課 收 入 大 幅 減 少, 市 府 仍 堅 持 社 福 與 教 育 預 算 不 能 打 折 扣 雖 遭 困 窘, 市 府 仍 善 用 財 務 槓 桿, 開 源 節 流, 全 力 營 造 有 利 產 業 生 根 的 優 良 環 境, 如 大 內 科 的 改 造 興 建 及 規 劃 重 大 捷 運 工 程 三 條 快 速 道 路, 污 水 下 水 道 鋪 設 接 管 等 基 礎 建 設 未 來 也 將 配 合 用 地 取 得 與 交 通 設 施 投 入, 讓 內 湖 南 港 士 林 北 投 串 連 成 為 臺 北 科 技 走 廊 (Taipei Technology Corridor), 為 臺 北 預 籌 下 個 百 年 的 競 爭 力 即 便 中 央 善 意 有 限, 市 府 仍 本 區 域 有 差 異, 國 民 應 平 等 的 堅 持, 盡 一 切 力 量 爭 取 臺 北 建 設, 期 使 投 資 臺 北, 也 是 投 資 全 臺 灣 的 必 要 性 能 受 重 視 壓 力 下 的 自 持 過 去 六 年 多 來, 只 要 對 所 有 市 民 有 利 的 選 擇, 市 政 團 隊 雖 千 萬 人 吾 往 矣 為 令 臺 北 能 與 全 球 有 效 連 結, 市 府 堅 持 推 行 漢 語 拼 音 政 策, 落 實 於 道 路 指 示 牌 與 公 共 指 標, 以 方 便 來 台 外 國 友 人 及 外 籍 勞 工 新 移 民 辨 識 與 適 應 臺 北, 英 九 相 信, 只 要 堅 持 對 的 事, 時 間 終 會 給 予 正 確 的 評 價 如 過 去 市 醫 改 革 936
137 雖 遭 遇 外 界 質 疑, 但 今 日 已 見 初 步 成 效, 例 如 : 不 必 要 就 醫 習 慣 的 改 變 診 後 送 藥 服 務 的 提 供 全 責 護 理 的 住 院 照 顧 與 採 購 成 本 的 大 幅 節 省 整 合 不 到 一 年 後 的 規 模 效 益 與 進 步 公 衛 理 念 均 已 獲 得 市 民 與 大 眾 的 肯 定 偏 見 中 的 包 容 臺 灣 人 口 結 構 刻 正 劇 烈 轉 變 中, 本 地 婚 配 已 向 晚 婚 少 子 的 趨 勢 傾 斜, 高 齡 社 會 呼 之 欲 出, 同 時 外 籍 配 偶 在 數 量 上 巨 幅 增 加, 而 外 籍 配 偶 所 婚 生 的 子 女, 已 使 人 口 結 構 在 質 的 組 成 有 了 新 變 化 六 年 來 臺 灣 屆 齡 入 學 新 生, 已 有 八 分 之 ㄧ 的 比 例 是 異 國 異 區 ( 大 陸 ) 聯 姻 的 新 臺 灣 之 子 為 因 應 此 一 新 時 勢, 臺 北 市 從 未 以 偏 見 與 傲 慢 提 出 外 籍 新 娘 別 生 太 多 的 荒 謬 主 張, 而 是 協 請 民 政 社 政 單 位 推 動 外 籍 媳 婦 適 應 計 畫, 提 供 訓 練 與 活 動, 以 協 助 新 公 民 們 融 入 臺 北, 交 通 單 位 也 提 出 特 為 外 籍 媳 婦 設 計 的 考 取 駕 照 輔 導 計 畫, 以 保 障 她 / 他 們 在 臺 北 行 動 的 權 利 持 續 的 警 覺 與 自 省 過 去 六 年 來, 臺 北 也 遭 遇 多 次 天 災 地 變 的 衝 擊, 雖 然 偶 有 因 首 次 遭 遇 而 在 災 難 發 生 之 初 有 短 暫 的 因 應 困 難, 但 市 政 團 隊 很 快 就 掌 握 情 況 並 恢 復 自 信, 且 在 其 中 學 習 獲 得 珍 貴 的 風 險 管 理 經 驗, 因 而 能 更 有 準 備 的 面 對 後 續 風 險 例 如 遭 遇 SRAS 疫 災 後, 臺 北 市 府 團 隊 對 禽 流 感 的 預 防 便 能 在 高 度 戒 慎 的 防 範 下, 終 可 安 然 度 過 保 持 警 覺 是 進 步 團 隊 的 天 職, 但 不 斷 自 省 卻 是 團 隊 保 持 進 步 的 不 二 藥 方, 這 是 六 年 來 英 九 對 市 府 團 隊 從 無 間 斷 的 要 求 實 踐 新 臺 北 精 神 這 六 年 多 來, 在 市 府 與 市 民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臺 北 變 得 不 一 樣 了 除 了 鄰 里 公 園 人 行 道 基 層 巷 道 更 新 等 硬 體 設 施 的 大 幅 更 新 外, 更 值 得 驕 傲 與 欣 慰 的 是, 透 過 官 民 協 作 一 同 達 成 市 政 目 標 的 公 民 精 神, 抗 旱 節 水 垃 圾 分 類 減 量 廚 餘 回 收 取 締 酒 駕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等 政 策 都 是 在 市 民 的 支 持 與 配 合 方 得 竟 其 功 英 九 認 為 臺 北 市 民 的 投 入 是 成 就 臺 北 市 最 終 的 解 方 尤 其 921 震 災 走 出 臺 北 協 助 中 部 災 區 2002 年 抗 旱 時 期 分 區 停 水, 共 同 節 約 用 水 SARS 期 間 的 社 區 聯 防 鄰 里 互 助 實 施 廚 餘 回 收 政 策 時 市 民 九 成 以 上 的 配 合 度 易 淹 水 地 區 家 戶 配 合 政 策 大 量 裝 設 防 水 匝 門, 英 九 以 為, 這 種 公 民 參 與 同 舟 共 濟 的 新 臺 北 精 神, 已 經 是 這 個 可 愛 城 市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了 貳 健 康 臺 北 的 階 段 成 果 身 為 全 國 首 善 之 區, 臺 北 時 時 刻 刻 都 在 挑 戰 自 我, 提 升 自 我 如 何 更 符 合 市 民 的 期 待 如 何 成 為 其 他 縣 市 乃 至 亞 洲 城 市 的 標 竿, 是 本 府 不 斷 思 索 邁 進 的 目 標, 而 來 自 議 會 的 監 督 與 指 教 更 是 驅 使 我 們 持 續 精 進 市 政 的 重 要 動 力 在 上 會 期 總 質 詢 中,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題 都 是 我 們 檢 討 改 善 的 重 要 課 題, 諸 如 : 在 都 市 更 新 方 面, 萬 華 區 都 市 更 新 光 華 商 場 拆 遷 獎 停 空 間 已 就 整 體 發 展 通 盤 檢 討 中 ; 在 治 安 維 護 方 面, 社 區 巡 守 工 作 及 鄰 里 監 視 系 統 已 訂 有 考 評 及 管 理 辦 法, 並 將 持 續 參 酌 各 方 意 見 修 正 ; 在 市 容 整 頓 方 面, 遊 動 廣 告 車 流 動 攤 販 違 規 廣 告 物 等, 本 府 亦 賡 續 大 力 整 頓 中 ; 在 市 醫 營 運 方 面, 密 醫 事 件 促 使 本 府 對 市 醫 醫 療 與 服 務 品 質 痛 切 檢 討 ; 在 弱 勢 關 懷 方 面, 本 府 積 極 協 助 弱 勢 族 群 就 業, 籌 設 原 住 民 商 場 ; 在 公 安 問 題 方 面, 除 了 加 強 監 督 安 親 班 與 托 育 中 心 管 理 以 及 健 身 中 心 與 高 爾 夫 球 練 937
138 習 場 之 管 理, 並 檢 討 游 泳 池 使 照 發 放 ; 在 國 際 參 與 方 面, 除 城 市 外 交 的 拓 展 外, 2009 聽 障 奧 運 刻 正 積 極 籌 辦 中 ; 在 防 災 應 變 方 面, 除 持 續 健 全 防 救 災 體 系, 對 於 PDA (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 的 應 用 亦 一 併 檢 討 中 ; 在 組 織 再 造 方 面, 賡 續 檢 討 市 府 組 織 朝 小 而 能 邁 進 此 外, 外 界 對 市 政 工 作 的 指 正, 特 別 是 提 昇 市 府 財 務 效 能 方 面, 如 何 落 實 委 外 業 務 的 風 險 管 理 加 強 節 流 措 施 有 效 催 繳 行 政 罰 鍰 及 鉅 額 欠 稅 等 等, 亦 是 未 來 改 進 的 重 點 在 邁 向 健 康 臺 北 的 目 標 下, 市 府 團 隊 正 不 斷 挑 戰 市 政 建 設 的 里 程 碑, 以 下 謹 就 活 力 多 元 的 都 市 文 化 舒 適 安 居 的 優 質 生 活 數 位 治 理 的 網 路 新 都 前 瞻 進 步 的 都 市 發 展 永 續 健 康 的 生 態 環 境 及 公 平 正 義 的 都 市 社 會 等 各 項 階 段 性 成 果 摘 要 報 告 : 活 力 多 元 的 都 市 文 化 充 實 藝 文 設 施 與 活 動 工 程, 可 以 使 城 市 變 大 ; 文 化, 才 能 使 城 市 變 偉 大 為 了 豐 富 市 民 的 心 靈, 延 續 城 市 發 展 的 記 憶, 及 融 合 多 元 的 族 群 文 化, 本 府 都 戮 力 於 軟 體 與 硬 體 文 化 的 保 存 與 推 廣, 除 於 六 年 前 成 立 全 國 地 方 政 府 第 一 個 文 化 局, 近 年 來 更 從 推 廣 精 緻 文 化 朝 向 常 民 文 化, 讓 文 化 深 入 臺 北 市 的 大 街 小 巷, 遍 布 每 個 社 區, 融 入 每 位 市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近 兩 年 來 本 府 舉 辦 的 藝 文 活 動 如 表 1 表 1 臺 北 市 政 府 年 度 重 大 藝 文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統 計 表 92 年 度 93 年 度 94 年 度 臺 北 電 影 節 109,800( 估 計 ) 139,700( 估 計 ) 65,545 臺 北 ( 國 際 ) 詩 歌 節 20,000 15,985 臺 北 藝 術 節 未 舉 辦 300,000 預 計 94 年 11 月 5 日 至 12 日 舉 辦 預 計 94 年 10 月 1 日 至 3 日 舉 辦 臺 北 兒 童 藝 術 節 300, , ,000 臺 北 文 化 護 照 未 辦 理 200, ,000 傳 統 藝 術 季 18,700 25,500 45,230 臺 北 市 音 樂 季 8,900 9,850 預 計 94 年 9 月 至 12 月 舉 辦 新 的 展 演 場 館 電 影 主 題 公 園 位 於 西 門 町 的 電 影 主 題 公 園 在 93 年 底 委 外 經 營,94 年 7 月 22 日 正 式 開 幕 園 區 裡 呈 現 多 種 風 貌 除 了 優 質 的 餐 飲 與 休 閒 設 施 外, 還 可 播 放 露 天 電 影, 並 提 供 市 民 影 音 娛 樂 活 動 的 場 地 讓 年 輕 人 的 活 力 都 能 在 此 釋 放, 並 帶 動 周 邊 商 圈 發 展 當 地 本 來 夜 間 都 是 漆 黑 一 片, 現 在 已 越 夜 越 美 麗 938
139 文 山 藝 文 中 心 永 安 館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 臺 北 市 文 化 資 源 雖 然 充 沛, 然 而 各 區 文 化 資 源 分 配 卻 未 見 均 衡, 為 改 善 文 化 資 源 之 分 配, 特 規 劃 興 建 文 山 藝 文 中 心 永 安 館 本 館 座 落 於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為 一 地 下 1 層 地 上 5 層 之 建 物, 內 部 規 劃 有 展 覽 空 間 多 功 能 研 習 教 室 影 片 放 映 空 間 及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於 94 年 4 月 正 式 委 外 經 營, 刻 正 籌 備 相 關 開 館 作 業 文 化 活 動 臺 北 兒 童 藝 術 節 94 年 7 月 16 日 至 8 月 13 日 文 化 局 舉 辦 2005 年 臺 北 兒 童 藝 術 節 除 延 續 教 育 及 欣 賞 兩 大 活 動 主 軸, 因 適 逢 丹 麥 童 話 大 師 安 徒 生 誕 生 200 周 年, 活 動 安 排 以 安 徒 生 童 話 為 主 題, 共 有 18 場 戶 外 演 出 49 場 室 內 售 票 演 出, 並 聯 合 市 內 20 處 親 子 相 關 藝 文 館 所 進 行 聯 合 票 價 優 惠 及 活 動 安 排 ; 另 為 配 合 戶 外 演 出 場 地 進 行 動 線, 規 劃 為 一 日 遊 或 二 日 遊 的 行 程, 擴 大 吸 引 更 多 外 縣 市 民 眾 參 與 及 停 留 2005 年 臺 北 兒 童 藝 術 節 戶 外 演 出 包 括 兒 童 戲 劇 芭 蕾 舞 劇 兒 童 歌 仔 戲 京 劇 等,18 場 次 場 場 不 同, 於 天 母 運 動 公 園 及 市 民 廣 場 進 行 首 演 ; 另 邀 請 有 英 國 泰 利 劇 團 保 加 利 亞 瓦 爾 納 國 立 偶 劇 團 及 韓 國 跑 劇 團 來 臺 演 出, 參 加 人 數 達 35 萬 人, 創 歷 史 新 高 臺 北 電 影 節 臺 北 電 影 節 已 舉 辦 多 年, 除 成 為 國 內 年 度 電 影 盛 會, 更 成 為 少 數 以 城 市 為 主 題 的 國 際 影 片 觀 摩 交 流 活 動 臺 北 電 影 節 對 推 廣 本 地 影 像 創 作 亦 不 遺 餘 力, 每 年 舉 辦 臺 北 電 影 獎 與 臺 北 主 題 獎 兩 項 臺 灣 影 片 競 賽 ; 去 年 首 創 之 全 球 華 人 影 像 精 選 單 元, 今 年 持 續 舉 辦, 計 有 65,545 人 次 觀 影 今 年 影 展 增 設 國 際 青 年 導 演 競 賽 創 舉, 讓 臺 北 電 影 節 成 為 目 前 臺 灣 唯 一 設 有 劇 情 長 片 國 際 競 賽 的 影 展 競 賽 中 所 有 入 圍 導 演 均 訪 台 與 媒 體 導 演 觀 眾 們 見 面 對 話 另 外 國 際 青 年 導 演 觀 摩 單 元, 也 搜 羅 亞 太 國 際 各 國 的 電 影 生 力 軍, 讓 影 迷 在 影 展 期 間, 對 世 界 各 國 的 電 影 新 潮 有 更 多 的 認 識 臺 北 電 影 節 透 過 城 市 主 題 之 影 片 交 流, 帶 領 國 內 觀 眾 從 影 像 中 認 識 其 他 城 市 的 文 化, 歷 年 的 策 展 城 市 包 括 巴 黎 布 拉 格 京 都 墨 爾 本 巴 塞 隆 納 馬 德 里 等, 以 及 今 年 的 俄 羅 斯 兩 座 首 都 莫 斯 科 及 聖 彼 得 堡, 每 次 都 讓 臺 北 市 民 感 受 嶄 新 的 城 市 魅 力 臺 北 電 影 節 賡 續 發 展 本 市 影 展 獨 特 之 精 神, 持 續 提 供 市 民 大 眾 認 識 國 內 外 電 影 創 作 之 機 會, 增 加 市 民 對 影 像 創 作 之 興 趣, 同 時 整 合 學 校 及 社 會 資 源, 以 培 養 及 推 廣 電 影 欣 賞 人 口 臺 北 電 影 節 一 向 鼓 勵 年 輕 非 主 流 及 堅 持 獨 立 製 片 精 神 的 影 像 工 作 者 積 極 從 事 影 像 創 作, 讓 臺 北 電 影 節 在 世 界 電 影 創 作 版 圖 上, 成 為 年 輕 影 像 創 作 者 的 重 要 場 域 活 化 古 蹟 - 歷 史 建 物 再 利 用 為 管 理 維 護 本 市 市 定 古 蹟 蔡 瑞 月 舞 蹈 研 究 社, 及 有 效 運 用 政 府 資 源, 開 放 公 共 空 間,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以 增 進 公 有 財 產 營 運 效 益, 本 府 以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方 式 開 放 蔡 瑞 月 舞 蹈 研 究 社 舊 址, 期 望 該 古 蹟 能 成 為 一 個 939
140 以 舞 蹈 藝 術 為 主 題 的 資 訊 平 台 及 展 演 空 間, 達 到 推 廣 舞 蹈 及 傳 承 文 化 藝 術 之 目 的 經 本 府 文 化 局 辦 理 委 外 經 營 招 標, 由 蔡 瑞 月 文 化 基 金 會 得 標 歷 經 多 時 波 折, 直 到 最 近 基 金 會 同 意 放 棄 簽 署 該 款 備 忘 錄, 使 得 全 案 回 歸 原 本 招 標 公 告 原 旨, 於 94 年 7 月 1 日 完 成 議 價 簽 約, 日 後 基 金 會 將 負 責 經 營 管 理 與 相 關 藝 文 活 動 推 廣, 合 約 俟 議 會 完 成 市 有 財 產 委 外 自 治 條 例 立 法 程 序 後 即 生 效 古 蹟 乃 公 共 資 產, 向 全 民 開 放 的 用 意 在 使 蔡 瑞 月 女 士 教 學 創 作 不 倦 的 奉 獻 精 神, 能 因 古 蹟 活 化 而 永 續 發 揚 回 顧 蔡 瑞 月 女 士 的 一 生, 因 為 愛 而 能 跨 越 族 群 藩 籬, 而 能 創 作 不 懈, 未 來 對 外 開 放 參 觀 時 亦 希 望 參 訪 者 能 感 受 到 臺 灣 月 娘 無 處 不 在 的 生 命 脈 動 多 語 環 境 世 界 接 軌 百 句 英 語 鑒 於 臺 北 市 外 籍 人 士 及 觀 光 客 日 眾, 為 增 進 本 府 同 仁 外 語 溝 通 能 力, 特 由 本 府 人 事 處 規 劃 常 用 公 務 英 語 100 句, 推 動 全 員 背 誦 第 一 單 元 Visiting Taipei City Hall ( 到 市 政 大 樓 洽 公 ) 已 請 專 人 錄 製 CD, 於 市 政 大 樓 每 日 中 午 定 時 播 放, 並 置 於 網 站, 方 便 同 仁 線 上 學 習 另 為 加 強 學 習 效 果, 由 各 機 關 利 用 集 會 帶 動 團 體 學 習, 並 由 首 長 進 行 抽 測, 答 對 者, 發 給 獎 品 鼓 勵, 讓 同 仁 樂 於 學 習 背 誦 雙 語 化 為 創 造 友 善 的 觀 光 旅 遊 環 境, 本 府 於 93 年 度 起, 分 二 年 針 對 本 市 停 讓 慢 學 校 等 交 通 標 誌 標 誌 附 牌 禁 止 停 車 告 示 牌 一 般 告 示 牌 等 牌 面, 進 行 雙 語 化 工 作 93 年 度 共 設 置 2,530 個 停 讓 慢 學 校 醫 院 禁 止 停 車 告 示 牌 等 標 誌 雙 語 牌 面 ;94 年 度 又 針 對 本 市 48 條 主 次 要 幹 道 上 之 一 般 告 示 牌 面 進 行 更 換, 一 般 道 路 系 統 標 誌 牌 面 雙 語 化 工 作 亦 配 合 清 查 錄 案 辦 理 目 前 本 市 12 個 行 政 區 之 禁 止 停 車 告 示 牌 家 長 接 送 區 告 示 牌 調 撥 車 道 及 山 區 道 路 車 行 地 下 道 等 開 頭 燈 標 誌 均 已 更 換 完 成, 而 本 市 主 次 要 幹 道 上 之 告 示 牌 亦 全 面 勘 查 更 換 中 目 前 臺 北 市 區 道 路 交 通 標 示 觀 光 景 點 標 示 及 說 明 等 雙 語 化 程 度 約 達 98%, 預 計 94 年 底 所 有 街 道 標 示 牌 雙 語 化 達 到 100%, 並 依 預 算 增 加 補 設 及 汰 舊 換 新 ; 另 各 機 關 出 版 品 法 規 及 英 文 網 站 資 料 等 逐 步 擴 充, 期 盼 建 構 全 面 性 的 雙 語 環 境 外 勞 服 務 多 語 化 臺 北 市 外 籍 勞 工 人 數 眾 多, 到 94 年 7 月 底 止, 已 達 31,516 人 為 積 極 服 務 本 市 外 籍 勞 工, 本 府 特 別 以 英 印 泰 越 四 種 語 文 編 印 外 勞 相 關 書 籍 ( 參 見 表 2), 除 可 讓 外 勞 仲 介 雇 主 更 加 了 解 相 關 規 定 及 交 流 訊 息, 更 讓 臺 北 市 民 充 分 欣 賞 到 外 籍 勞 工 本 國 文 化 之 美, 讓 臺 北 市 民 能 與 外 籍 勞 工 相 處 更 加 和 諧, 更 能 豐 富 彼 此 的 人 生 觀 與 世 界 觀 940
141 表 2 臺 北 市 政 府 編 印 外 籍 勞 工 出 版 品 統 計 表 刊 物 名 稱 外 語 種 類 印 刷 數 量 提 供 對 象 開 辦 時 間 外 籍 勞 工 看 護 手 冊 外 籍 勞 工 看 護 手 冊 外 籍 勞 工 看 護 手 冊 臺 北 市 外 籍 勞 工 宣 導 手 冊 臺 北 請 再 聽 我 說 外 勞 詩 文 選 集 外 勞 e 通 訊 臺 北 市 外 勞 文 化 地 圖 英 語 印 尼 語 英 語 印 尼 語 越 南 語 英 語 印 尼 語 越 南 語 英 語 印 尼 語 泰 語 英 語 印 尼 語 泰 語 越 南 語 英 語 印 尼 語 越 南 語 英 語 印 尼 語 越 南 語 91 年 1 萬 冊 外 勞 仲 介 雇 主 92 年 1 萬 冊 外 勞 仲 介 雇 主 93 年 加 印 3 千 冊 外 勞 仲 介 雇 主 91 年 起 91 年 起 91 年 起 3 萬 冊 外 勞 91 年 起 已 出 版 4 期, 每 期 2 千 冊 91 年 迄 今 已 出 版 17 期, 每 期 3 萬 份 中 印 對 照 1 萬 3 千 本, 中 英 對 照 1 萬 份, 中 泰 5 千 份, 中 越 2 千 份, 共 計 3 萬 份 臺 北 市 民 外 勞 外 勞 仲 介 雇 主 外 勞 91 年 起 91 年 起 91 年 起 備 註 : 資 料 截 止 時 間 至 94 年 8 月 止 常 民 文 化 惟 有 深 入 市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文 化 活 動, 才 能 引 起 最 深 刻 的 感 動 與 共 鳴, 亦 是 常 民 文 化 動 人 之 處 為 維 護 及 發 揚 這 項 珍 貴 的 常 民 文 化 資 產, 彰 顯 臺 北 海 洋 文 化 特 質, 本 府 於 媽 祖 聖 誕 前 一 週,94 年 4 月 23 日 至 5 月 2 日 舉 辦 2005 年 ( 第 一 屆 ) 臺 北 媽 祖 文 化 節, 揭 開 今 年 臺 北 與 海 洋 文 化 系 列 活 動 序 幕 活 動 邀 請 北 臺 灣 十 三 間 媽 祖 廟 及 活 動 創 始 廟 宇 臺 灣 省 城 隍 廟 共 襄 盛 舉, 一 同 迎 接 臺 北 古 城 金 面 二 媽 自 小 基 隆 ( 三 芝 ) 福 成 宮 返 回 天 后 宮 九 十 多 年 前 的 舊 址 ( 二 二 八 公 園 ) 除 大 型 迎 媽 祖 陣 頭 遊 行 外, 活 動 期 間 每 天 於 二 二 八 公 園 內 皆 有 南 北 管 與 歌 仔 戲 演 出, 並 於 5 月 1 日 舉 辦 歡 慶 媽 祖 誕 辰 活 動, 讓 民 眾 感 受 臺 北 深 邃 傲 人 的 文 化 魅 力 媽 祖 遶 境 活 動 舉 辦 後, 不 僅 獲 得 市 民 熱 烈 回 響, 掀 起 社 會 各 界 關 注 媽 祖 信 仰 所 蘊 藏 的 社 會 文 化 意 涵, 回 鑾 過 程 中 信 徒 的 虔 誠 信 仰, 更 感 動 每 一 個 參 與 活 動 的 人 心, 實 為 常 民 文 化 典 範 舒 適 安 居 的 優 質 生 活 安 全 無 虞 的 生 活 環 境 三 安 好 城 市 941
142 打 造 本 市 成 為 治 安 公 安 交 安 三 好 的 安 全 城 市, 一 直 是 本 府 長 期 以 來 努 力 的 目 標, 更 是 與 其 他 城 市 相 較 讓 本 市 市 民 引 以 為 傲 的 成 就 為 確 保 民 眾 自 身 及 財 產 安 全, 本 府 警 察 局 特 別 著 重 在 暴 力 竊 盜 及 毒 品 犯 罪 方 面 積 極 防 制 同 時 在 公 共 安 全 及 交 通 安 全 之 重 點 工 作 亦 有 所 成 效 維 護 治 安 工 作 英 九 為 能 使 治 安 工 作 更 上 層 樓, 每 兩 週 均 親 自 主 持 一 次 治 安 會 報 及 一 次 治 安 座 談 會, 隨 時 掌 握 治 安 趨 勢 變 化, 加 強 府 內 相 關 局 處 橫 向 聯 繫 及 縱 向 整 合 並 由 本 府 研 考 會 針 對 市 長 重 大 裁 ( 指 ) 示 辦 理 情 形 之 管 制 追 蹤, 以 落 實 各 項 議 題 之 切 實 執 行 表 3 顯 示, 就 整 體 趨 勢 而 言,94 年 1 至 7 月 本 市 竊 盜 犯 罪 每 10 萬 人 口 發 生 572 件, 與 全 國 各 主 要 縣 市 比 較 : 高 雄 市 發 生 件 ( 本 市 的 1.56 倍 ), 臺 中 市 發 生 1,634.8 件 ( 本 市 的 2.86 倍 ), 臺 北 縣 發 生 1,039.8 件 ( 本 市 的 1.82 倍 ), 桃 園 縣 發 生 1,156.2 件 ( 本 市 的 2.02 倍 ), 高 雄 縣 發 生 件 ( 本 市 的 1.47 倍 ) 另 暴 力 犯 罪 防 制 成 果,94 年 1-7 月 本 市 暴 力 犯 罪 每 十 萬 人 口 發 生 數 與 全 國 各 主 要 市 縣 比 較, 本 市 為 15.8 件, 亦 為 全 國 最 低 ( 參 見 表 4) 依 本 市 歷 年 暴 力 犯 罪 及 竊 盜 案 件 發 生 件 數 趨 勢 圖 ( 圖 1 及 圖 2) 分 析, 均 呈 現 持 續 下 降 之 趨 勢, 配 合 超 過 七 成 的 破 獲 率, 讓 市 民 住 的 安 心 更 值 得 欣 慰 的 是, 當 全 國 無 論 是 竊 盜 或 暴 力 犯 罪 仍 然 在 繼 續 上 升 的 今 天, 臺 北 市 這 兩 類 犯 罪 卻 持 續 下 降 根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7 月 公 佈 的 民 調 顯 示, 超 過 78% 的 臺 北 市 民 對 住 家 附 近 的 治 安 情 形 感 到 滿 意 ( 良 好 ), 我 們 一 定 會 繼 續 保 持 此 項 得 來 不 易 的 成 果, 使 市 民 免 於 犯 罪 的 恐 懼 圖 1 84 年 至 93 年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數 趨 勢 圖 84 年 至 93 年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數 趨 勢 發 生 數 60,000 50,000 40,000 53,514 51,762 38,631 31,472 31,648 31,547 30,000 20,000 37,993 32,123 30,324 29,553 10, 年 85 年 86 年 87 年 88 年 89 年 90 年 91 年 92 年 93 年 942
143 表 3 全 國 各 主 要 市 縣 竊 盜 犯 罪 每 10 萬 人 口 發 生 比 較 94 年 1 至 7 月 數 量 項 目 區 域 發 生 數 人 口 數 每 10 萬 人 口 發 生 數 臺 灣 地 區 184,937 22,634, 臺 北 市 14,983 2,619, 高 雄 市 13,471 1,512, 臺 中 市 16,757 1,025,014 1,634.8 臺 北 縣 38,645 3,716,578 1,039.8 桃 園 縣 21,515 1,860,801 1,156.2 高 雄 縣 10,394 1,239, 圖 2 84 年 至 93 年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數 趨 勢 圖 84 年 至 93 年 暴 力 犯 罪 發 生 數 趨 勢 發 生 數 2,356 2,200 1, ,374 1,592 1,399 1, ,654 1, , 年 85 年 86 年 87 年 88 年 89 年 90 年 91 年 92 年 93 年 943
144 表 4 全 國 各 主 要 市 縣 暴 力 犯 罪 每 10 萬 人 口 發 生 比 較 數 量 區 域 項 目 94 年 1 至 7 月 發 生 數 人 口 數 每 10 萬 人 口 發 生 數 臺 灣 地 區 7,800 22,634, 臺 北 市 476 2,619, 高 雄 市 859 1,512, 臺 中 市 1,002 1,025, 臺 北 縣 1,498 3,716, 桃 園 縣 758 1,860, 高 雄 縣 447 1,239, 重 視 公 共 安 全 A. 火 警 傷 亡 情 形 本 府 努 力 落 實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查 及 特 定 營 業 場 所 容 留 人 數 的 管 制, 辦 理 公 安 消 安 動 態 演 練, 加 強 社 區 及 營 業 場 所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演 練, 增 進 員 工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以 提 昇 火 災 搶 救 困 難 地 區 或 老 舊 地 區 救 災 效 能, 並 持 續 推 動 消 防 風 水 師 免 費 到 府 為 市 民 住 家 消 防 安 全 把 脈, 強 化 民 眾 自 我 防 災 意 識 及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冀 以 有 限 人 力 預 防 災 害 發 生, 減 少 人 命 傷 英 九 亡 圖 3 顯 示 87 年 上 任 時, 本 市 全 年 火 災 發 生 數 有 985 件, 因 火 災 受 傷 人 數 有 73 人, 死 亡 人 數 有 34 人 ;88 年 火 災 發 生 數 降 至 936 件, 因 火 災 受 傷 市 民 降 至 66 人, 死 亡 人 數 降 至 20 人 ; 直 至 93 年 因 火 災 傷 亡 人 數 更 創 下 歷 史 新 低 紀 錄, 降 至 26 人 ( 較 87 年 減 少 64%), 死 亡 人 數 降 至 10 人 ( 較 87 年 減 少 71%), 火 災 發 生 數 則 降 至 552 件 ( 較 87 年 減 少 44%) 94 年 1-7 月 發 生 件 數 更 降 至 272 件, 死 亡 5 人, 受 傷 6 人, 預 計 降 幅 可 望 比 英 九 去 年 更 為 降 低, 如 與 87 年 上 任 時 同 期 相 比, 降 幅 應 可 達 一 半 目 前 臺 北 市 公 共 場 所 的 火 災 已 極 少 見, 大 部 分 火 災 都 發 生 在 民 宅, 因 此 本 市 早 已 將 住 宅 防 火 列 為 重 點, 近 年 並 推 動 消 防 風 水 師 計 畫, 以 有 效 減 少 住 宅 火 災 944
145 圖 3 臺 北 市 87 年 至 94 年 火 災 發 生 件 數 及 傷 亡 人 數 統 計 圖 年 88 年 89 年 90 年 火 災 發 生 件 數 市 民 死 亡 人 數 市 民 受 傷 人 數 94 年 ~7 月 91 年 92 年 93 年 B. 金 鳯 凰 專 責 救 護 隊 成 果 本 府 消 防 局 於 88 年 6 月 1 日 成 立 全 國 首 創 金 鳳 凰 專 責 救 護 隊 成 立 迄 今, 已 配 置 有 40 個 救 護 分 隊 ( 包 括 忠 孝 及 永 吉 兩 個 高 級 救 護 分 隊 ) 71 輛 救 護 車 及 362 名 中 高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負 責 全 市 到 院 前 緊 急 救 護 工 作 自 金 鳳 凰 專 責 救 護 隊 成 立 至 94 年 7 月 底 止, 共 成 功 救 回 165 位 到 院 前 心 肺 停 止 患 者 ( 醫 界 稱 為 DOA(Death on Arrival)) 康 復 出 院, 存 活 率 高 達 8.5%, 已 超 過 先 進 國 家 城 市 ( 如 芝 加 哥 ) 的 比 率 而 94 年 7 月 急 救 處 置 率 為 次, 較 成 立 前 之 次, 成 長 幅 度 高 達 48.3%, 成 效 卓 越 ( 參 照 圖 4) 此 外, 還 有 22 名 消 防 局 同 仁 將 於 94 年 9 月 起 接 受 長 達 1,280 小 時 的 高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訓 諫, 預 計 95 年 6 月 結 訓 後, 本 市 高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將 達 66 人, 將 更 能 全 面 提 供 市 民 高 級 救 護 服 務 圖 4 臺 北 市 專 責 救 護 隊 急 救 處 置 率 及 DOA 救 活 人 數 統 計 圖 94(1-7 月 ) 年 91 度 急 救 處 置 率 ( 次 ) DOA 市 民 康 復 出 院 人 數 ( 人 )
146 預 防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為 重 視 市 民 行 的 安 全, 本 府 從 執 法 工 程 與 教 育 等 方 面 多 管 齊 下 來 改 善 交 通 事 故 的 發 生, 並 依 不 同 對 象 推 動 各 項 專 案 如 行 人 安 全 專 案 英 九 尊 重 路 權 專 案 尊 重 與 關 心 年 長 者 行 的 安 全 專 案 等 從 上 任 以 來,88 年 交 通 肇 事 死 亡 人 數 為 107 人, 重 傷 人 數 65 人, 至 91 年 創 歷 史 新 低, 死 亡 人 數 降 低 為 81 人 ; 因 交 通 事 故 而 受 重 傷 之 人 數 則 於 93 年 降 至 37 人, 為 歷 年 最 低 ( 參 見 表 5) 表 5 臺 北 市 87 年 至 94 年 交 通 事 故 傷 亡 人 數 統 計 表 年 度 年 迄 今 (8 月 15 日 ) 件 數 死 亡 人 數 受 傷 人 數 統 計 時 間 :94 年 8 月 16 日 防 災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鑒 於 九 二 一 地 震 帶 未 全 面 性 的 災 難,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方 向, 改 朝 指 揮 系 統 區 域 化 的 方 向 發 展, 以 區 長 為 指 揮 官, 每 一 個 行 政 區 為 一 防 救 災 單 位, 以 爭 取 救 災 第 一 時 間 本 府 同 時 以 本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為 藍 圖, 依 現 有 災 害 防 救 運 作 體 系, 按 各 種 災 害 種 類 之 防 救 階 段 (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及 復 原 ), 擬 定 各 種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期 將 本 市 建 構 成 一 座 防 災 耐 災 的 臺 北 城, 提 供 市 民 一 個 安 全 的 生 活 空 間, 以 保 障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最 大 安 全 鑒 於 本 市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共 計 18 家, 若 發 生 重 大 事 故 時 ( 如 天 然 災 害 各 種 意 外 事 故 或 恐 怖 活 動 所 引 起 重 大 傷 亡 等 ), 未 有 統 籌 的 指 揮 系 統 及 平 日 之 整 備 預 防 工 作 時, 則 本 市 緊 急 醫 療 恐 將 無 法 應 付 甚 至 癱 瘓 ; 因 此, 本 府 衛 生 局 發 展 並 推 動 災 難 之 緊 急 醫 療 應 變 措 施, 於 92 年 12 月 15 日 建 置 完 成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災 難 應 變 指 揮 中 心 (Emergency Operation Center, EOC ), 除 有 醫 療 人 員 24 小 時 待 命 執 勤, 協 助 平 日 本 市 各 醫 療 院 所 緊 急 傷 病 患 轉 診 業 務, 並 於 本 市 災 難 事 故 發 生 時, 提 供 醫 療 資 訊 整 合 作 業 平 衡 大 量 傷 病 患 所 需 之 醫 療 負 荷 資 訊, 亦 隨 時 監 控 本 市 疫 情 及 防 疫 物 資 儲 備 狀 況, 加 強 本 市 緊 急 醫 療 應 變 能 力 機 車 退 出 騎 樓 與 人 行 道 為 整 頓 改 善 本 市 機 車 停 車 秩 序, 落 實 以 人 為 本 的 交 通 理 念, 本 市 自 88 年 底 起 逐 步 推 動 實 施 機 車 退 出 騎 樓 措 施, 至 94 年 7 月 底 共 實 施 201 處 路 段, 總 長 度 為 公 里, 藉 以 提 供 合 理 之 機 車 停 車 空 間, 並 輔 以 適 當 區 隔 設 施 與 管 理 手 段, 保 障 行 人 用 路 權 益 及 安 全,94 年 度 下 半 年 度 預 計 實 施 20 處 路 段, 長 度 約 公 里 清 除 路 霸 ( 廣 告 車 ) 946
147 英 九 清 除 路 霸 是 上 任 後 即 強 力 推 動 的 施 政 重 點, 長 期 以 來, 本 府 已 投 入 相 當 多 的 人 力 執 行 清 除 路 霸 工 作, 除 當 場 依 法 取 締 舉 發 清 除 移 置 障 礙 物 外, 並 視 現 場 路 幅 寬 度 交 通 狀 況 等 規 劃 適 量 適 當 之 公 用 汽 ( 機 ) 車 停 車 格 位, 確 實 導 正 民 眾 占 用 道 路 私 自 使 用 之 惡 習, 恢 復 巷 道 合 理 停 車 空 間 實 施 以 來, 執 行 成 效 良 好 ( 如 p. 錯 誤! 尚 未 定 義 書 籤 照 片 9) 本 府 本 (94 ) 年 1 至 6 月 與 去 年 同 期 (93 年 1 至 6 月 ) 執 行 清 除 路 霸 工 作 成 效 比 較 如 表 6 顯 示 : 表 6 臺 北 市 政 府 清 除 路 霸 及 劃 設 停 車 格 位 統 計 表 清 除 路 霸 ( 處 ) 劃 設 汽 車 格 位 ( 格 ) 劃 設 機 車 格 位 ( 格 ) 竊 占 罪 移 送 法 辦 ( 件 ) 93 年 1~6 月 10, 年 1~6 月 16, , 年 1~6 月 與 93 年 1~6 月 比 較 +5, , 另 為 加 強 遊 動 廣 告 車 輛 之 管 理 取 締 並 維 護 交 通 順 暢 提 高 本 市 路 邊 停 車 格 位 之 週 轉 率, 本 府 依 據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5 條 暨 市 區 道 路 條 例 第 28 條 規 定 發 布 命 令, 自 94 年 8 月 1 日 起, 上 午 7 時 至 下 午 9 時 ( 國 定 例 假 日 除 外 ) 禁 止 遊 動 廣 告 車 停 放 本 市 所 有 道 路 ; 違 規 停 放 者,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56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及 第 2 項 規 定, 取 締 並 拖 吊 移 置 親 山 近 水 的 休 憩 空 間 親 山 步 道 (813 登 山 ) 為 推 廣 本 市 豐 富 之 郊 山 景 觀 資 源 並 鼓 勵 市 民 走 出 戶 外 從 事 健 康 休 閒 運 動 及 推 廣 登 山 健 行 活 動, 本 府 於 94 年 從 本 市 五 大 山 系 登 山 步 道 網 中 規 劃 出 一 系 列 之 步 道 路 線 並 與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結 合, 訂 為 親 山 步 道 94 年 度 首 先 推 廣 20 條 適 合 一 家 大 小 一 起 進 行 登 山 健 行 活 動 的 親 子 級 親 山 步 道, 並 於 94 年 8 月 13 日 與 La New 公 司 合 辦 813 臺 北 市 郊 山 日 活 動, 選 定 象 山 親 山 步 道 軍 艦 岩 親 山 步 道 及 指 南 茶 路 親 山 步 道 等 3 條 路 線 舉 辦 萬 人 登 山 健 行 活 動, 為 推 廣 本 市 親 山 步 道 系 列 活 動 跨 出 第 一 步 藍 色 公 路 本 市 藍 色 公 路 淡 水 河 基 隆 河 航 線 自 93 年 2 月 7 日 起 正 式 啟 航, 其 中 淡 水 河 航 線 更 於 93 年 7 月 由 本 市 大 稻 埕 至 關 渡 碼 頭 航 線 延 駛 至 臺 北 縣 淡 水 漁 人 碼 頭 為 提 升 船 舶 遊 玩 服 務 品 質, 淡 水 河 業 者 於 93 年 10 月 引 進 120 人 座 大 型 客 船 乙 艘 經 營 跨 縣 市 航 線, 另 基 隆 河 業 者 亦 新 造 80 人 座 船 舶 乙 艘, 於 94 年 4 月 投 入 營 運 兩 者 運 量 皆 穩 定 成 長 中, 每 月 搭 載 合 計 4 千 餘 人 次, 其 中 淡 水 河 航 線 3 千 餘 人 次, 基 隆 河 航 線 1 千 餘 人 次 本 府 為 發 展 藍 色 公 路, 鼓 勵 市 民 親 水 活 動, 乃 改 善 大 佳 關 渡 及 大 稻 埕 947
148 碼 頭 之 河 濱 公 園 景 觀, 預 料 將 可 吸 引 更 多 民 眾 能 親 近 與 瞭 解 臺 北 市 淡 水 河 與 基 隆 河 的 歷 史 文 化 與 生 態 未 來, 藍 色 公 路 未 來 將 持 續 進 行 河 岸 景 觀 水 質 改 善 及 河 道 疏 濬 作 業 強 化 現 有 藍 色 公 路 業 者 多 角 化 經 營 及 營 運 行 銷 計 畫 新 建 碼 頭 計 畫 及 推 動 跨 縣 市 航 線 擴 大 遊 程 範 圍 等 方 向 發 展 水 上 活 動 94 年 舟 遊 臺 北 活 動 自 基 隆 河 大 佳 段 截 彎 取 直 後, 新 造 的 大 佳 河 濱 公 園, 可 供 臺 北 市 每 年 端 午 節 的 龍 舟 競 渡 活 動, 從 淡 水 河 中 正 橋 水 域 移 轉 到 大 佳 同 時 近 二 年 來 河 水 污 染 的 持 續 改 善, 於 94 年 4 月 24 日 舟 遊 臺 北 基 隆 河 巡 禮 活 動, 才 有 100 多 艘 各 色 獨 木 舟 同 時 下 水 的 盛 況, 開 啟 了 臺 北 市 區 河 道 的 另 一 個 紀 元 2005 臺 北 端 午 文 化 節 本 府 的 端 午 文 化 節 系 列 活 動 亦 在 大 佳 河 濱 公 園 舉 辦, 本 次 報 名 參 與 2005 臺 北 端 午 文 化 節 臺 北 國 際 龍 舟 錦 標 賽 的 隊 伍 計 達 111 隊, 為 歷 年 之 最, 其 中 國 外 隊 伍 計 有 美 國 日 本 新 加 坡 菲 律 賓 (2 隊 ) 那 霸 市 等 6 隊 參 賽, 總 參 與 人 數 已 逾 3,100 人, 超 過 去 年 報 名 總 數 的 87 隊, 除 水 上 龍 舟 競 技 外, 於 陸 上 更 安 排 了 豐 富 有 趣 的 園 遊 攤 位, 如 香 包 教 作 趣 味 童 玩 立 蛋 比 賽 千 人 包 粽 五 人 制 歡 樂 足 球 賽 和 法 式 滾 球 推 廣 活 動 及 新 移 民 嘉 年 華 等 系 列 活 動,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總 計 超 過 5 萬 人 次, 開 幕 典 禮 後 晚 會 即 有 約 3000 餘 人, 突 顯 了 民 眾 參 與 的 踴 躍 西 式 划 船 比 賽 為 加 強 開 發 臺 北 市 水 域 活 動, 創 造 本 市 成 為 親 水 城 市, 本 府 體 育 處 即 將 在 今 年 9 月 至 10 月 間, 配 合 霞 海 城 隍 廟 月 下 老 人 生 日 中 秋 節 及 迪 化 街 中 藥 節 慶 活 動, 辦 理 2005 臺 北 大 稻 程 百 船 齊 發 活 動 由 於 在 淡 水 河 最 興 盛 的 時 代, 帆 船 曾 佔 有 很 大 的 歷 史 地 位 ; 所 以, 此 活 動 的 主 軸 即 藉 由 各 式 各 樣 不 同 的 帆 船, 包 括 復 古 式 的 帆 船 來 自 三 腳 渡 關 渡 等 地 區 的 舢 舨 加 上 風 帆 的 概 念, 以 各 式 各 樣 現 代 帆 船 加 入 帆 船 大 遊 行 行 列 另 外 沿 續 去 年 辦 理 西 式 划 船 經 驗, 預 定 2005 年 9 月 23 日 至 25 日, 於 基 隆 河 大 佳 段 舉 行 2005 年 西 式 划 船 活 動 本 次 活 動 將 擴 大 划 船 賽 規 模, 除 預 計 邀 請 國 外 城 市 隊 伍 計 50 隊 參 賽 外, 更 鼓 勵 國 內 現 有 西 式 划 船 隊 伍 參 賽 鼓 勵 對 西 式 划 船 有 興 趣 的 民 眾 及 在 台 外 僑 組 隊 參 賽, 以 積 極 推 廣 划 船 運 動 人 口 生 態 工 法 - 內 溝 溪 大 溝 溪 景 美 溪 整 治 工 程 內 溝 溪 整 治 工 程 本 市 位 於 臺 灣 北 部 的 臺 北 盆 地, 四 面 環 山, 地 勢 呈 外 高 內 低 之 盆 地 狀, 依 據 92 年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所 完 成 之 全 國 1420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調 查 資 料, 本 市 境 內 經 現 地 調 查 判 定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數 目 為 49 條 ( 如 圖 5 所 示 ) 948
149 圖 5 臺 北 市 49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之 分 佈 圖 內 溝 溪 因 溪 床 坡 度 平 緩, 上 游 沖 刷 之 土 砂 易 於 淤 積 河 道, 造 成 原 有 溪 溝 排 洪 斷 面 不 足, 且 現 有 兩 座 便 橋 早 期 由 當 地 居 民 施 設, 因 斷 面 不 足, 容 易 造 成 堵 塞, 遇 豪 雨 河 水 氾 濫, 造 成 兩 岸 農 地 耕 作 損 失 及 下 游 社 區 淹 水 災 害, 為 解 決 水 患, 並 保 護 兩 岸 農 地 免 遭 沖 蝕 崩 塌 損 毀, 並 維 護 農 地 生 產 環 境, 以 及 保 障 下 游 居 民 身 家 財 產 安 全, 乃 規 劃 整 治 工 程 並 採 景 觀 生 態 之 工 法 整 治 本 溪 溝 主 要 以 天 然 塊 石 堆 砌 護 岸 之 設 計 為 主, 配 合 週 遭 環 境 植 生 綠 化, 強 調 整 體 自 然 環 境 景 觀, 種 植 水 生 植 物, 促 進 原 始 環 境 加 速 完 成 復 育, 所 設 置 之 不 同 造 型 固 床 工, 既 可 穩 定 流 心, 亦 創 造 不 同 水 體 變 化, 利 於 生 態 繁 衍, 使 溪 流 充 滿 生 命 力, 另 以 塊 石 堆 砌 魚 礁 設 施, 期 以 早 日 恢 復 水 中 生 態, 原 木 護 欄 搭 配 天 然 石 磚 步 道, 配 合 木 造 長 廊 餵 鳥 臺 汲 水 泵 浦 風 車 等 展 現 多 一 層 趣 味 性 之 美 感, 亦 提 供 市 民 休 閒 親 水 空 間 大 溝 溪 危 險 溪 流 整 治 工 程 大 溝 溪 為 一 自 然 型 態 之 溪 溝, 下 游 區 域 經 市 地 重 劃 發 展 成 大 湖 山 莊 密 集 住 宅 社 區, 溪 溝 部 分 並 因 道 路 需 求, 由 箱 涵 下 水 道 取 代, 以 致 86 年 8 月 19 日 溫 妮 颱 風 來 襲 兩 岸 農 地 遭 沖 蝕 損 毀, 因 排 洪 不 及 而 造 成 淹 水 災 害 本 府 建 設 局 為 減 少 豪 雨 洪 峰 來 臨 時 對 兩 岸 農 地 之 損 害 及 降 低 對 下 游 居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之 侵 害, 乃 自 銜 接 大 湖 山 莊 街 241 號 社 區 旁 往 上 游 之 溪 溝 積 極 規 劃 整 治 工 程 並 採 生 態 工 法 整 治, 因 本 溪 溝 下 游 已 銜 接 住 宅 社 區, 工 程 設 計 時 除 考 量 安 全 排 洪 要 求 及 恢 復 原 有 溪 溝 生 態 環 境 外, 並 以 兼 顧 鄰 近 社 區 休 閒 遊 憩 親 水 空 間 環 境 之 需 求 為 規 劃 目 標 本 溪 溝 之 設 計 主 要 以 半 重 力 式 結 構 護 岸 為 主, 以 護 岸 控 制 溪 流 流 心, 減 少 兩 岸 農 地 沖 蝕 損 壞 及 泥 砂 下 移 惟 為 避 免 工 程 構 造 物 對 環 境 之 衝 擊 及 949
150 破 壞, 並 以 天 然 塊 石 作 表 面 處 理 及 植 生 綠 化, 溪 溝 寬 闊 區 域 並 儘 量 降 緩 護 岸 斜 率 以 維 護 生 態 及 保 持 自 然 景 觀, 溪 溝 河 道 中 並 視 地 形 設 置 固 床 工 等 構 造 物 以 降 低 河 床 落 差, 並 蓄 積 溪 水 以 營 造 魚 蝦 等 生 物 生 存 繁 衍 之 棲 息 空 間, 沿 溪 並 選 擇 適 當 區 位 設 置 親 水 平 台 及 步 道 等 設 施 以 營 造 親 水 空 間 本 溪 溝 整 治 完 成 四 年 來, 已 成 遠 近 居 民 觀 光 景 點, 假 日 人 潮 不 斷, 可 見 溪 溝 整 治 之 工 法 得 當, 可 兼 顧 工 程 與 遊 憩 之 雙 重 需 求 景 美 溪 整 治 工 程 隨 著 經 濟 發 展 及 社 會 進 步, 民 眾 對 於 河 川 整 治 之 要 求 除 了 考 量 防 洪 安 全 問 題 外, 更 進 一 步 要 求 應 注 重 生 態 及 景 觀 問 題 基 此 考 量, 本 府 養 工 處 辦 理 景 美 溪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時, 除 了 興 築 防 洪 設 施 外, 亦 於 工 程 設 計 中 兼 納 生 態 及 景 觀 思 維, 希 望 能 在 兼 顧 防 洪 安 全 之 原 則 下, 盡 量 採 用 石 籠 柔 性 護 坡 塊 等 較 具 生 態 性 質 之 材 料, 以 適 當 的 植 栽 品 種 進 行 綠 化, 及 以 彩 繪 或 拚 貼 磁 磚 方 式 美 化 防 洪 設 施, 期 能 降 低 混 凝 土 設 施 對 景 觀 之 衝 擊 性 目 前 景 美 溪 右 岸 萬 芳 路 至 萬 壽 橋 段 寶 橋 至 景 美 橋 段 均 已 完 成 堤 壁 美 化, 恆 光 橋 至 一 壽 橋 段 兩 岸 已 完 成 堤 防 綠 美 化, 恆 光 橋 至 指 南 溪 出 口 段 正 以 生 態 工 法 理 念 進 行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止 之 施 工 進 度 達 58 %, 預 定 於 94 年 12 月 12 日 前 可 完 工 暮 染 觀 音, 關 渡 新 樂 園 為 推 動 本 市 水 上 活 動 與 發 展 中 港 河 區 水 上 觀 光 業 之 商 機, 本 府 養 工 處 提 出 關 渡 中 港 河 口 舢 舨 碼 頭 計 畫, 將 整 建 關 渡 宮 旁 舢 舨 碼 頭 美 化 堤 岸 並 輔 導 船 家 轉 業, 多 管 齊 下 塑 造 關 渡 宮 旁 水 岸 為 兼 具 生 態 遊 憩 的 新 觀 光 據 點 關 渡 中 港 河 口 舢 舨 碼 頭 的 近 程 規 畫 將 配 合 關 渡 水 岸 公 園 設 施 完 成, 本 府 養 工 處 浚 深 現 有 中 港 河 河 道, 清 除 表 面 垃 圾 廢 棄 物, 右 岸 碼 頭 平 台 鋪 設 低 彩 度 高 亮 度 的 花 崗 石 防 滑 地 磚, 右 岸 擋 土 牆 則 以 造 型 模 板 形 塑 自 然 生 態 的 風 貌 以 擺 脫 舊 堤 的 僵 硬 ; 此 外, 還 將 增 設 下 船 引 道 的 防 碰 撞 設 施 ; 未 來 左 岸 船 屋 清 除 後, 也 會 栽 植 水 草 美 化 景 觀 本 府 將 與 船 家 妥 善 溝 通 提 供 誘 因 使 其 願 意 美 化 漁 船, 成 為 該 區 吸 引 人 潮 有 特 色 的 景 觀 ; 同 時 也 會 進 行 調 查, 瞭 解 該 區 發 展 潛 力 與 民 眾 意 願, 並 完 成 舢 舨 及 船 舶 暫 時 停 放 的 管 理 辦 法 娛 樂 漁 業 等 相 關 管 理 機 制 的 訂 定 腳 踏 車 道 的 連 結 貫 通 英 九 由 於 健 康 城 市 是 市 政 的 重 要 政 策, 自 89 年 交 通 局 率 先 推 動 腳 踏 車 租 借 服 務 以 來, 現 有 租 借 站 7 處, 並 計 畫 新 增 1 處 景 福 租 借 站 ( 公 館 思 源 街 底 ); 又 為 吸 引 更 多 民 眾 前 往 享 受 河 濱 腳 踏 車 道 設 置 成 果, 本 府 亦 致 力 於 服 務 品 質 與 功 能 的 提 升, 自 94 年 4 月 23 日 起 實 施 甲 地 租 車 乙 地 還 車 新 措 施, 自 行 車 新 文 化 基 金 會 所 屬 臺 北 市 縣 各 腳 踏 車 租 借 站 皆 能 適 用, 大 大 增 加 民 眾 腳 踏 車 租 借 之 便 利 性 ; 並 積 極 興 闢 河 濱 腳 踏 車 道, 截 至 93 年 底 累 計 完 成 全 市 河 濱 腳 踏 車 道 100 公 里 ; 並 賡 續 推 動 環 河 腳 踏 車 道 之 串 聯, 另 藉 由 河 濱 腳 踏 車 道 導 覽 牌 里 程 標 示 之 設 置, 加 強 河 濱 腳 踏 車 道 騎 乘 資 訊 的 提 供, 將 腳 踏 車 道 周 邊 景 觀 遊 憩 資 源 等 不 同 元 素 融 合, 提 供 民 眾 完 整 的 服 務 機 能 ; 預 計 95 年 完 成 全 市 環 河 腳 踏 車 道 路 網 後, 對 提 倡 腳 踏 車 休 閒 活 950
151 動, 會 更 有 激 勵 加 乘 效 果 數 位 治 理 的 網 路 新 都 智 慧 交 通, 迅 捷 臺 北 臺 北 市 ITS 計 畫 本 市 ITS(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 智 慧 型 運 輸 系 統 ) 計 畫 範 圍 涵 括 先 進 交 通 管 理 服 務 先 進 大 眾 運 輸 服 務 電 子 收 付 費 服 務 弱 勢 使 用 者 保 護 服 務 等 八 大 服 務 領 域, 負 責 單 位 亦 跨 交 通 局 交 工 處 停 管 處 捷 運 公 司 及 臺 北 智 慧 卡 票 證 公 司 等 多 個 單 位 由 本 府 交 通 局 推 動 之 計 程 車 營 運 安 全 與 派 遣 系 統 於 94 年 4 月 27 日 舉 行 系 統 開 台 儀 式, 此 外, 本 府 交 工 處 持 續 於 94 年 度 推 動 信 義 商 圈 既 有 快 速 道 路 交 通 監 控 設 施 及 市 區 主 要 道 路 之 車 輛 偵 測 器 等 交 通 監 控 系 統 的 建 置 停 管 處 主 導 的 電 子 化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管 理 ( 包 含 租 用 數 位 化 設 備 PDA 開 單 設 置 悠 遊 卡 停 車 收 費 計 時 器 ) 亦 逐 步 擴 大 施 行 範 圍, 陽 明 山 及 西 門 商 圈 的 停 車 場 導 引 資 訊 系 統 亦 正 建 置 中 預 計 95 年 度 將 擴 大 適 用 範 圍, 於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建 置 交 通 監 控 系 統 停 車 場 導 引 資 訊 系 統 及 公 車 動 態 顯 示 系 統 公 車 動 態 系 統 (e-bus) 本 市 自 93 年 起 進 行 臺 北 e-bus 建 置 計 畫, 目 前 已 完 成 捷 運 接 駁 公 車 500 輛 車 機 裝 設 監 控 中 心 軟 硬 體 建 置 公 車 業 者 調 度 站 電 腦 設 備 智 慧 型 站 牌 80 座 網 際 網 路 及 語 音 查 詢 排 班 調 度 系 統 等, 民 眾 可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電 話 語 音 查 詢 捷 運 接 駁 路 線 公 車 預 估 到 站 時 間, 作 為 行 前 資 訊 參 考, 並 於 捷 運 站 出 入 口 及 候 車 亭 設 置 智 慧 型 站 牌 提 供 公 車 即 時 動 態 資 訊, 民 眾 可 掌 握 候 車 時 間 第 一 期 500 輛 e-bus 的 建 置 已 於 94 年 5 月 16 日 發 表 成 果 ; 另 藉 由 輔 導 公 車 業 者 使 用 本 案 建 置 之 排 班 調 度 系 統, 提 升 其 營 運 效 率 ; 同 時 本 府 交 通 局 可 透 過 ( 網 路 ) 即 時 監 控 系 統 (web-gis) 及 相 關 統 計 報 表, 稽 核 公 車 服 務 品 質, 節 省 相 關 稽 核 人 力, 確 切 掌 握 公 車 服 務 績 效 94 年 續 建 e-bus 系 統 至 山 區 路 線, 以 提 升 民 眾 搭 乘 意 願, 未 來 亦 將 逐 期 擴 建 至 全 市 公 車 無 線 校 園, 行 動 學 習 - 臺 北 無 線 校 園 計 畫 配 合 臺 北 建 置 無 線 寬 頻 網 路, 教 育 局 於 94 年 1 月 20 日 成 立 無 線 校 園 工 作 小 組, 大 力 推 動 無 線 校 園 計 畫, 以 因 應 未 來 校 園 內 師 生 進 行 行 動 式 教 與 學 及 上 網 之 大 量 需 求, 預 計 94 年 底 完 成 100% 學 校 校 園 無 線 網 路 環 境 建 置 目 前 草 擬 之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各 級 學 校 校 園 無 線 網 路 環 境 建 置 及 應 用 發 展 計 畫, 主 要 分 校 園 安 全 教 學 應 用 行 政 應 用 及 學 生 生 活 等 四 大 方 面,94 年 度 無 線 網 路 應 用 則 著 重 於 校 園 安 全, 以 校 園 無 線 網 路 電 話 網 路 家 庭 聯 絡 簿 及 校 園 網 路 監 視 系 統 為 主 要 發 展 項 目 另 行 政 業 務 方 面 的 應 用,94 年 1 月 至 6 月 試 辦 數 位 學 生 證 計 畫, 並 由 東 門 國 小 私 立 復 興 國 中 小 育 成 高 中 及 大 同 高 中 等 4 所 學 校 進 行 試 辦 項 目 有 : 學 生 出 入 校 園 管 理 圖 書 館 借 還 書 合 作 社 消 費 等 系 統, 試 辦 計 畫 參 與 人 數 共 計 6,523 人,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學 生 出 入 校 園 管 理 系 統 : 學 生 進 出 校 園, 系 統 會 自 動 發 送 簡 訊 至 家 長 手 機 中, 家 長 可 以 了 解 子 弟 進 出 學 校 之 時 間, 倘 若 下 課 需 接 送 子 弟 者, 亦 可 於 收 到 簡 訊 後, 再 將 車 子 開 至 校 門 口, 可 減 少 校 門 口 下 課 時 間 交 通 壅 塞 狀 況 圖 書 館 借 還 書 系 統 : 可 使 用 數 位 學 生 證 於 圖 書 館 借 還 書, 此 部 分 是 利 用 無 951
152 線 電 頻 指 認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RFID) 技 術, 感 應 式 的 登 錄 方 式, 讓 學 生 自 己 可 自 行 借 閱 及 歸 還 圖 書,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合 作 社 消 費 系 統 : 數 位 學 生 證 具 小 額 儲 值 功 能, 在 合 作 社 進 行 消 費, 減 少 收 費 困 擾 倘 若 學 生 證 遺 失, 亦 可 申 請 掛 失, 內 部 儲 值 金 額 不 會 損 失 94 年 度 參 與 試 辦 之 4 所 學 校 並 於 6 月 3 日 假 東 門 國 小 辦 理 臺 北 市 數 位 學 生 證 結 合 悠 遊 卡 試 辦 成 果 發 表 會,6 月 底 提 出 的 評 估 報 告 結 論 為 : 參 與 試 辦 之 班 級 師 生 皆 普 遍 認 同 數 位 學 生 證 之 辦 理 故 自 94 年 9 月 將 另 擇 4 所 學 校, 擴 大 試 辦, 如 亦 獲 致 明 確 之 成 效, 教 育 局 再 於 95 年 度 將 在 公 立 高 中 以 下 學 校 全 面 推 廣 一 卡 在 手, 悠 遊 臺 北 悠 遊 卡 為 一 結 合 捷 運 與 公 車 票 證 整 合 及 雙 向 轉 乘 優 惠 之 驗 證 機 制, 於 91 年 9 月 30 日 全 面 上 市, 在 不 到 2 年 半 時 間,94 年 2 月 7 日 發 行 量 即 突 破 500 萬 張,8 月 底 更 增 加 到 570 萬 張, 發 行 速 度 僅 次 於 鄰 近 的 新 加 坡 的 交 通 IC 卡 EZ-Link, 發 卡 量 居 全 球 同 類 運 輸 卡 第 六 位, 次 於 首 爾 ( 舊 稱 漢 城 ) 香 港 上 海 東 京 和 新 加 坡 同 時 為 鼓 勵 民 眾 使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並 使 轉 乘 優 惠 措 施 更 趨 公 平,92 年 11 月 1 日 起 實 施 捷 運 與 公 車 採 雙 向 轉 乘 優 惠, 民 眾 於 1 小 時 內 搭 乘 捷 運 轉 乘 公 車 或 搭 乘 公 車 轉 乘 捷 運 皆 可 享 8 元 優 惠 另 為 增 加 乘 客 支 付 計 程 車 資 的 選 擇, 臺 北 智 慧 卡 公 司 與 臺 灣 大 車 隊 於 94 年 4 月 16 日 起 合 作 進 行 悠 遊 卡 計 程 車 試 辦 計 畫, 預 計 試 辦 5 個 月 後 進 行 滿 意 度 調 查 本 府 交 通 局 將 視 其 試 辦 成 效, 鼓 勵 業 界 主 動 與 臺 北 智 慧 卡 公 司 合 作 推 廣, 進 而 提 高 乘 客 使 用 悠 遊 卡 及 其 連 結 之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之 意 願 本 市 停 管 處 所 轄 路 外 停 車 場 亦 配 合 本 府 一 卡 通 用 票 證 整 合 政 策, 目 前 已 完 成 47 處 路 外 停 車 場 建 置 悠 遊 卡 收 費 系 統 與 自 動 收 費 系 統 之 整 合, 另 94 年 規 劃 石 牌 國 小 及 麗 湖 國 小 等 2 座 地 下 停 車 場 建 置 悠 遊 卡 收 費 系 統, 提 供 民 眾 多 元 便 利 之 停 車 付 費 方 式 無 線 臺 北, 臺 北 無 限 為 使 臺 北 市 在 全 球 城 市 競 爭 中 屹 立 不 搖, 本 府 率 先 全 球 各 城 市 首 創 覆 蓋 全 市 的 Wi-Fi 無 線 寬 頻 網 路 之 BO(Build & Operate) 建 置 與 營 運 計 畫, 以 達 成 無 線 臺 北 臺 北 無 限 之 政 策 願 景 本 府 自 93 年 初 即 開 始 規 劃 無 線 城 市 相 關 計 畫 ; 本 案 於 93 年 9 月 7 日 完 成 廠 商 遴 選 及 簽 約, 至 93 年 底 已 依 規 劃 完 成 第 1 期 30 個 捷 運 場 站 及 週 邊 150 公 尺 和 5 個 地 下 街 的 無 線 網 路 建 置 工 作, 目 前 正 在 進 行 第 2 期 建 置 工 作, 預 計 於 94 年 下 半 年 完 成 至 第 二 期 完 成 時, 全 市 約 有 50% 人 口 可 在 28.2 平 方 公 里 的 人 口 密 集 區 接 收 無 線 訊 號, 此 涵 蓋 範 圍 已 為 全 球 最 大 之 單 一 Wi-Fi 區 及 無 線 接 收 盒 (access point, AP) 佈 建 密 度 最 高 全 部 3 期 建 置 工 作, 將 涵 蓋 本 市 平 方 公 里, 相 當 於 90% 的 人 口 涵 蓋 率, 預 定 在 95 年 初 完 成 除 建 置 工 作 持 續 向 前 推 進 外, 本 府 亦 積 極 整 合 核 心 公 共 服 務, 如 無 線 校 園 ITS 智 慧 型 運 輸 系 統 遠 距 與 行 動 醫 療, 期 使 無 線 臺 北 正 式 營 運 後, 市 政 服 務 工 作 能 藉 由 無 線 網 路 讓 更 多 市 民 以 更 便 利 方 式 所 共 享 由 於 本 案 顯 示 臺 北 市 在 IT 科 技 應 用 上 的 遠 見 與 創 舉, 引 起 國 際 間 的 高 度 重 視, 美 商 英 特 爾 ( Intel) 於 94 年 8 月 18 日 正 式 向 全 球 宣 布, 臺 北 市 為 其 認 證 的 數 位 城 市 ( 952
153 Digital City), 另 外 包 括 新 加 坡 斯 里 蘭 卡 及 法 國 巴 黎 市, 皆 派 遣 官 員 來 臺 北 進 行 參 訪 與 觀 摩, 本 府 也 自 94 年 起 屢 接 獲 國 內 外 包 括 葡 萄 牙 及 澳 洲 的 邀 請, 發 表 無 線 臺 北 之 演 說, 分 享 經 驗 多 元 電 子 化 繳 費 - 手 機 繳 停 車 費 本 市 停 管 處 自 87 年 1 月 起 推 動 連 鎖 商 店 加 油 站 及 金 融 機 構 代 收 本 市 路 邊 停 車 費, 至 94 年 7 月 止, 代 收 據 點 總 計 約 7,600 餘 處,93 年 度 代 收 張 數 已 達 2,175 萬 餘 張, 代 收 張 數 佔 全 年 總 開 單 總 數 之 90.54%, 已 有 效 達 到 委 託 代 收 停 車 費 之 服 務 目 標 惟 為 提 供 更 多 元 化 之 停 車 費 繳 費 管 道, 本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於 94 年 6 月 7 日 與 中 華 電 信 玉 山 商 業 銀 行 美 商 花 旗 銀 行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臺 灣 銀 行 臺 北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上 海 商 業 儲 蓄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板 信 商 業 銀 行 等 9 家 廠 商 簽 約, 增 加 轉 帳 代 收 停 車 費 功 能, 俾 利 手 機 電 信 業 者 或 金 融 機 構 透 過 手 機 或 帳 戶 自 動 轉 帳 方 式 代 收 本 市 停 車 費, 本 項 服 務 已 自 94 年 7 月 1 日 起 提 供 前 瞻 進 步 的 都 市 發 展 建 構 便 捷 的 運 輸 環 境 捷 運 系 統 臺 北 都 會 區 捷 運 路 網 目 前 已 通 車 路 線 ( 捷 運 建 設 第 1 階 段 ) 包 括 木 柵 線 淡 水 線 中 和 線 新 店 線 ( 含 小 碧 潭 支 線 ) 南 港 線 板 橋 線 第 1 階 段 小 南 門 線 等 計 69.1 公 里 建 設 長 度, 捷 運 每 天 旅 客 接 近 100 萬 人, 目 前 累 積 運 量 已 突 破 20 億 人 次, 且 依 Nova 1 國 際 鐵 路 標 竿 聯 會 2004 年 最 新 重 要 績 效 指 標 比 較 資 料 顯 示, 在 24 個 會 員 系 統 中, 臺 北 捷 運 系 統 可 靠 度 已 名 列 第 一, 代 表 著 臺 北 捷 運 系 統 的 安 全 品 質 及 列 車 準 點 率 已 達 國 際 一 流 水 準, 不 僅 帶 給 民 眾 快 速 便 捷 安 全 舒 適 之 感 受, 而 且 對 於 都 會 生 活 品 質 的 提 昇 具 有 正 面 的 效 益 目 前 興 建 中 的 捷 運 路 線 ( 屬 捷 運 建 設 第 2 階 段 ) 包 括 板 橋 線 第 2 階 段 及 土 城 線 新 莊 線 蘆 洲 線 內 湖 線 南 港 線 東 延 段 信 義 線 松 山 線 中 正 機 場 線 三 重 至 臺 北 市 段, 計 70.2 公 里, 預 計 於 101 年 年 底 完 成 後, 整 體 路 網 將 達 公 里, 全 面 涵 蓋 臺 北 市 面 積 與 人 口, 估 計 將 有 230 萬 人 能 夠 使 用 捷 運 系 統 完 成 日 常 生 活 快 樂 的 行 快 速 道 路 系 統 本 市 快 速 道 路 系 統 主 要 係 以 環 東 快 速 道 路 系 統 環 西 快 速 道 路 系 統 東 西 方 向 快 速 道 路 系 統 南 北 方 向 快 速 道 路 系 統 所 構 成 英 九 上 任 以 來 共 完 成 三 條 快 速 道 路, 一 是 環 東 快 速 道 路, 全 長 約 6 公 里, 提 供 臺 北 市 區 及 南 港 內 湖 地 區 居 民 及 經 貿 園 區 廠 商, 通 往 北 二 高 之 聯 絡 道 路 ; 二 是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全 長 3.5 公 里, 便 利 士 林 北 投 地 區 與 市 區 交 通, 這 兩 條 快 速 道 路 平 均 為 市 民 節 省 了 20 分 鐘 左 右 的 時 間 最 後 一 條 則 是 今 年 正 式 通 車 的 信 義 快 速 道 路 信 義 快 速 道 路 長 3.4 公 里, 為 英 九 上 任 後 即 開 始 動 工 之 工 程, 經 過 6 年 工 期, 於 94 年 5 月 14 日 正 式 通 車, 其 主 要 的 功 能 在 紓 解 基 隆 路 與 北 二 高 臺 北 聯 絡 道 ( 辛 亥 路 端 ) 的 交 通, 不 只 嘉 惠 文 山 與 信 義 區 的 居 民 ; 甚 至 基 隆 汐 止 新 店 三 峽 及 中 永 和 等 大 臺 北 縣 市 居 民 都 可 利 用 北 二 高 萬 芳 交 流 953
154 道 系 統 進 出 信 義 計 畫 區, 大 幅 縮 短 10 至 14 分 鐘 的 行 車 時 間, 同 時 帶 動 臺 北 曼 哈 頓 信 義 區 的 經 濟 蓬 勃 發 展 沿 線 隧 道 雖 多, 但 在 沒 有 隧 道 的 地 方, 景 觀 優 美, 抬 頭 可 看 到 臺 北 101 大 樓 一 柱 擎 天 的 景 色, 沿 線 也 進 行 綠 美 化 工 程, 讓 駕 駛 人 有 柳 暗 花 明 又 一 村 的 感 覺 東 湖 地 區 聯 外 山 區 線 道 路 東 湖 地 區 聯 外 山 區 線 道 路 為 大 湖 及 東 湖 間 東 西 向 聯 絡 道, 屬 區 域 性 道 路, 路 線 自 大 湖 公 園 東 側 成 功 路 五 段 轉 彎 處 起 ( 現 況 為 慈 濟 臺 北 內 湖 辦 事 處 門 口 南 側 ) 向 東 爬 昇, 以 一 號 隧 道 穿 越 山 區, 繞 過 康 樂 山 東 南 角 後, 於 欣 欣 山 莊 北 側 康 寧 路 三 段 75 巷 附 近 設 置 一 出 入 口, 續 以 路 堤 路 塹 及 橋 樑 方 式 越 過 安 泰 街 及 安 泰 溪 左 岸, 再 以 二 號 隧 道 穿 越 山 區, 在 康 樂 街 白 馬 山 莊 附 近 終 點, 並 與 康 樂 街 及 向 汐 止 方 向 地 區 道 路 銜 接, 路 線 全 長 約 1.9 公 里, 大 部 分 行 經 保 護 區 94 年 4 月 11 日 開 工, 預 定 95 年 11 月 完 工, 未 來 將 可 提 供 沿 線 內 溝 里 康 樂 里 安 泰 里 東 湖 里 居 民 之 聯 外 交 通 及 防 災 救 險 所 需 便 捷 路 徑, 有 效 紓 解 東 湖 地 區 聯 外 交 通 之 龐 大 需 求, 更 可 與 捷 運 內 湖 線 形 成 接 駁 路 網, 提 昇 東 湖 地 區 的 交 通 效 能 內 科 新 交 通 措 施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開 發 率 已 達 95%, 相 關 交 通 旅 次 特 性 已 趨 穩 定, 本 府 交 通 局 於 94 年 1 月 起 實 施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交 通 總 體 檢 計 畫, 大 規 模 蒐 集 旅 運 特 性 及 交 通 流 量 資 料, 以 檢 視 內 科 交 通 問 題 癥 結, 進 而 提 出 改 善 策 略 除 此 之 外, 亦 成 立 專 責 推 動 小 組, 以 94 年 底 為 短 期 期 程, 優 先 實 施 提 昇 道 路 服 務 效 能 停 車 供 需 管 理 提 高 大 眾 運 輸 效 能 打 造 內 科 為 交 通 智 慧 園 區 改 變 交 通 旅 次 型 態 及 加 強 交 通 執 法 等 運 輸 系 統 管 理, 同 時 進 行 道 路 工 程 改 善, 包 括 堤 頂 大 道 分 隔 島 重 新 佈 設 拓 寬 行 愛 路, 加 強 捷 運 內 湖 線 施 工 範 圍 之 交 通 維 持 及 查 核 作 業 中 期 則 將 以 提 升 道 路 系 統 服 務 效 能 為 主, 包 含 設 置 交 通 監 控 系 統 及 內 科 地 區 全 面 建 置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洲 子 市 場 停 車 場 及 堤 頂 大 道 跨 越 港 墘 路 立 體 交 叉 工 程 等 相 關 建 設 再 現 城 市 的 歷 史 風 華 萬 華 十 二 號 公 園 萬 華 十 二 號 公 園 於 88 年 2 月 開 工, 已 於 94 年 1 月 3 日 完 工 ; 基 地 面 積 約 為 13,306 平 方 公 尺 (1.3 公 頃 ), 興 建 地 下 一 至 四 層 鋼 骨 結 構 之 停 車 場 ( 其 中 地 下 一 二 層 部 分 為 商 場, 共 提 供 426 個 攤 位 ), 地 上 為 民 俗 公 園 範 圍 包 括 艋 舺 公 園 艋 舺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及 龍 山 寺 地 下 街 公 園 位 於 萬 華 龍 山 寺 的 正 前 方, 與 捷 運 龍 山 寺 站 相 聯 通, 經 由 捷 運 車 站 可 通 達 萬 華 區 政 中 心 ; 期 待 由 公 園 作 為 樞 紐, 將 龍 山 寺 艋 舺 公 園 捷 運 龍 山 寺 站 萬 華 區 政 中 心 及 萬 華 服 飾 商 圈 等 地 標 構 築 成 一 條 新 的 都 市 軸 線, 將 艋 舺 地 區 帶 往 新 的 發 展 方 向 理 教 公 所 理 教 公 所 原 住 戶 約 222 戶, 建 物 多 為 木 構 造 基 地 巷 道 狹 窄 且 仍 使 用 公 廁, 衛 生 條 件 差 及 生 活 品 質 低 落 為 配 合 提 升 西 區 公 共 環 境 品 質, 並 關 懷 當 地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本 府 於 94 年 1 月 18 日 公 告 實 施 將 該 地 區 由 商 業 區 變 更 為 廣 場 用 地 計 畫 目 標 將 配 合 舊 城 區 觀 光 發 展, 創 造 魅 力 臺 北 城 以 引 導 商 業 消 費 954
155 人 潮 聚 集, 並 藉 由 公 共 空 間 之 提 供, 創 造 城 市 多 元 活 動 空 間, 並 提 升 住 戶 居 住 品 質 另 本 府 為 妥 善 安 置 現 住 戶, 規 劃 初 期 即 積 極 主 動 向 地 區 溝 通, 並 於 規 劃 期 間 即 組 成 拆 遷 安 置 專 案 小 組, 積 極 協 調 後 續 現 住 戶 之 拆 遷 安 置 事 宜, 包 括 社 會 調 查 預 為 控 留 國 宅 提 供 現 住 戶 優 先 承 購 ( 租 ) 及 發 放 安 置 費 用 等 於 94 年 1 月 19 日 公 告 拆 遷 94 年 7 月 20 日 進 場 拆 遷 在 市 府 團 隊 橫 向 聯 繫 公 開 透 明 且 誠 意 溝 通 下, 拆 遷 過 程 順 利, 沒 有 任 何 抗 爭 另 為 配 合 西 本 願 寺 遺 蹟 文 化 資 產 鑑 定 作 業, 將 運 用 廣 場 既 有 空 間 規 劃 歷 史 解 說 區 並 陳 列 說 明 其 史 蹟 與 沿 革, 以 保 存 原 西 本 願 寺 歷 史 記 憶 廣 場 拆 遷 後 即 刻 進 行 簡 易 綠 化, 提 供 市 民 廣 大 之 休 閒 空 間 並 考 量 本 基 地 係 西 區 重 要 地 區, 為 永 續 發 展 此 地, 廣 場 設 計 將 採 公 開 競 圖 方 式 辦 理, 並 預 計 於 95 年 3 月 完 成 公 開 競 圖 後, 由 本 府 公 園 處 辦 理 廣 場 開 闢 北 大 同 文 化 園 區 為 帶 動 北 大 同 地 區 發 展 與 振 興 產 業, 本 府 提 出 北 大 同 文 化 園 區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以 廟 ( 孔 廟 ) 學 ( 大 龍 國 小 ) 宮 ( 保 安 宮 ) 文 化 資 產 為 發 展 基 礎, 透 過 廟 學 建 築 空 間 整 體 塑 造 空 間 開 放 與 整 合, 及 藝 文 活 動 表 演, 讓 廟 學 宮 核 心 地 區 活 絡 起 來 ; 加 上 圓 山 捷 運 站 銜 接 至 核 心 地 區 及 週 邊 重 要 歷 史 資 源 如 四 十 四 坎 街 區 之 人 行 徒 步 空 間 的 經 營, 配 合 文 化 園 區 入 口 意 象 的 塑 造 產 業 經 營 轉 型 的 輔 導 園 區 觀 光 引 導 及 人 行 車 行 動 線 系 統 規 劃 等 周 邊 環 境 的 整 備, 建 構 一 個 深 具 文 化 特 色 及 地 區 風 貌 的 文 化 園 區, 帶 動 地 方 文 化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目 前 本 專 案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地 方 人 士 及 市 府 部 門 代 表 等 共 同 推 動, 迄 今 共 召 開 5 次 專 案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就 各 項 議 題 進 行 研 商 討 論, 凝 聚 共 識, 並 預 定 於 95 年 完 成 廟 學 宮 開 放 空 間 之 整 合 西 門 徒 步 區 擴 大 更 新 改 善 為 塑 造 西 門 地 區 成 為 有 特 色 的 商 業 及 人 文 活 動 核 心 據 點, 本 府 繼 武 昌 街 西 門 徒 步 區 改 善 中 華 路 林 蔭 大 道 西 門 市 場 及 紅 樓 等 更 新 再 利 用 計 畫 後, 2 將 延 續 人 潮 西 進 策 略, 選 定 西 門 町 的 美 國 街 及 明 太 子 街 等 區 域 實 施 美 化 更 新 以 吸 引 年 輕 族 群 及 相 關 特 色 商 品 店 家 進 駐, 打 造 西 門 町 及 周 邊 地 區 成 為 媲 美 日 本 涉 谷 (Shibuya) 的 年 輕 活 力 動 能 與 多 樣 產 業 代 名 詞 本 案 更 新 範 圍 包 括 西 寧 南 路 50 巷 內 峨 嵋 停 車 場 前 廣 場 昆 明 街 96 巷 ( 慣 稱 美 國 街 ) 武 昌 街 120 巷 及 漢 口 街 2 段 90 巷 至 8 弄 等 地 區 目 前 正 由 各 公 共 管 線 單 位 辦 理 前 置 地 下 管 線 更 新 及 汰 換 作 業, 峨 嵋 停 車 場 部 份 已 施 作 完 成, 其 餘 預 計 於 94 年 9 月 初 完 成 接 續 進 行 峨 嵋 停 車 場 前 廣 場 改 造 工 程, 整 體 計 劃 預 計 可 於 95 年 2 月 落 成 啟 用 捷 運 場 站 聯 合 開 發 捷 運 帶 給 了 沿 線 蓬 勃 發 展 的 機 會, 土 地 經 評 選 為 捷 運 設 施 之 適 當 佈 設 地 點, 雖 須 提 供 作 捷 運 使 用, 但 土 地 所 有 人 可 選 擇 由 政 府 將 土 地 徵 收 使 用, 也 可 選 擇 繼 續 持 有 土 地, 與 捷 運 聯 合 開 發, 不 但 維 持 了 土 地 原 可 開 發 之 價 值, 也 繼 續 享 有 捷 運 所 帶 來 之 便 利 與 商 機 目 前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聯 合 開 發 共 計 69 個 基 地 ; 其 中, 捷 運 初 期 路 網 木 柵 線 淡 水 線 南 港 線 新 店 線 板 橋 線 中 和 線 及 內 湖 線 土 城 線 等 8 線 共 46 個 基 地, 除 南 港 線 忠 孝 新 955
156 生 站 已 公 告 取 消 聯 合 開 發 (93 年 1 月 27 日 公 告 ) 及 板 橋 線 新 埔 站 申 請 取 消 聯 合 開 發 外, 其 餘 44 個 基 地 皆 已 進 入 投 資 開 發 作 業 階 段 另 後 續 路 網 包 括 新 莊 線 臺 北 市 轄 段 臺 北 縣 轄 段 蘆 洲 線 信 義 線 松 山 線 共 計 23 基 地 工 業 區 內 科 化 臺 北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是 本 府 近 年 來 全 力 推 動 發 展 的 重 點 產 業 園 區, 本 府 各 單 位 投 入 相 當 多 心 力 及 資 源 來 提 昇 園 區 營 運 環 境 近 年 來 園 區 各 項 軟 硬 體 公 共 建 設 在 園 區 內 各 廠 商 全 力 支 持 與 本 府 共 同 努 力 下 已 漸 臻 完 備 設 立 才 四 年 的 臺 北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 前 稱 內 湖 輕 工 業 區 ), 截 至 94 年 5 月 底 企 業 家 數 已 達 2,005 家, 較 90 年 營 業 登 記 家 數 600 家 成 長 234%,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為 73,367 人, 企 業 93 年 營 業 收 入 高 達 1 兆 5,119 餘 億 元, 較 92 年 全 年 營 收 一 口 氣 躍 增 近 4,000 億 元, 成 長 率 達 29.6%, 超 過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 簡 稱 竹 科,1 兆 零 859 億 元 ) 臺 南 科 學 園 區 ( 簡 稱 南 科, 億 元 ) 及 臺 中 科 學 園 區 ( 簡 稱 中 科,5055 萬 元 ) 的 總 和 在 臺 商 不 斷 轉 進 大 陸 投 資 的 情 況 下, 內 科 仍 有 如 此 亮 麗 的 成 績 單, 著 實 震 撼 各 界, 更 充 分 證 明 內 科 為 臺 灣 科 技 界 的 金 雞 母 由 於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開 發 已 達 9 成, 為 了 本 市 產 業 發 展 的 空 間 及 相 關 生 活 機 能, 實 現 生 產 生 態 與 生 活 共 享 的 高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空 間 與 優 質 生 活 圈, 更 結 合 鄰 近 大 彎 南 段 工 業 區 倉 儲 批 發 區 大 彎 北 段 商 業 娛 樂 區 北 勢 湖 工 業 區 及 蘆 洲 里 工 業 區 等 地, 擴 大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發 展 腹 地 為 大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另 本 府 為 了 解 決 園 區 廠 商 所 關 心 之 產 業 進 駐 交 通 景 觀 改 善 等 議 題, 並 定 期 召 開 大 內 科 跨 局 處 推 動 小 組 及 內 科 交 通 總 體 檢 會 議, 以 便 能 即 時 並 有 效 解 決 園 區 發 展 所 面 臨 之 各 項 問 題, 冀 望 以 此 確 保 園 區 的 競 爭 實 力, 俾 與 全 球 產 業 潮 流 接 軌 永 續 健 康 的 生 態 環 境 全 回 收 零 掩 埋 的 乾 淨 城 市 資 源 回 收 與 廚 餘 分 離 為 逐 步 實 現 資 源 全 回 收 垃 圾 零 掩 埋 遠 景, 使 本 市 成 為 永 續 發 展 的 綠 色 生 態 城 市, 在 89 年 7 月 1 日 本 市 首 創 實 施 垃 圾 費 隨 袋 徵 收, 獲 得 全 體 市 民 之 熱 烈 支 持 與 參 與, 截 至 94 年 7 月 止 平 均 每 日 區 隊 垃 圾 量 為 1,304 公 噸, 較 政 策 推 動 前 88 年 日 平 均 值 2,970 公 噸 減 少 1,666 公 噸, 減 量 比 率 逾 半, 達 56.11%, 可 謂 成 效 卓 著 此 政 策 之 推 動 並 獲 國 際 認 同, 臺 北 市 於 90 年 11 月 7 日 獲 頒 2001 亞 洲 地 區 固 體 廢 棄 物 管 理 最 佳 城 市 首 獎 此 外, 表 7 顯 示 94 年 1-6 月 本 市 資 源 回 收 成 果 包 括 : 資 源 回 收 量 158, 公 噸, 資 源 回 收 率 34.25%; 若 含 廚 餘 回 收 量 則 為 185, 公 噸, 資 源 回 收 率 37.8%; 尤 其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重 點 回 收 項 目 之 廢 電 池 及 日 光 燈 之 回 收 成 果 : 其 中 廢 電 池 回 收 量 公 噸, 廢 日 光 燈 管 回 收 量 公 噸 另 自 93 年 7 月 1 日 起 配 合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進 行 廢 光 碟 片 及 廢 行 動 電 話 試 辦 回 收 計 畫 ; 廢 光 碟 片 回 收 量 7,180 公 斤 ( 約 430,800 片 ) 及 廢 行 動 電 話 90 公 斤 ( 約 450 支 ) 956
157 項 目 / 月 份 資 源 回 收 量 表 1 94 年 資 源 回 收 量 統 計 表 資 源 回 收 量 ( 含 廚 餘 ) 單 位 : 公 噸 乾 電 池 日 光 燈 光 碟 片 大 哥 大 合 計 158, , 月 25, , 月 23, , 月 28, , 月 27, , 月 26, , 月 27, , 由 於 廚 餘 等 有 機 廢 棄 物 是 垃 圾 中 水 分 的 主 要 來 源, 也 是 造 成 垃 圾 容 易 發 臭 的 原 因 之 一, 將 廚 餘 與 垃 圾 分 離 並 進 行 回 收, 除 可 回 收 廚 餘 中 之 有 機 質 進 行 再 利 用, 有 利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外, 更 可 不 必 進 入 焚 化 廠 處 理, 減 少 焚 化 廠 污 染, 同 時 減 少 焚 化 灰 渣 量, 減 輕 掩 埋 場 負 荷, 對 環 境 保 護 有 正 面 幫 助, 故 廚 餘 回 收 工 作 是 本 市 繼 垃 圾 費 隨 袋 徵 收 政 策 後 之 重 要 環 保 措 施 ; 且 由 於 廚 餘 免 費 回 收 後, 可 減 少 市 民 購 買 專 用 垃 圾 袋 支 出 為 促 進 垃 圾 減 量 及 資 源 再 利 用, 本 市 已 自 92 年 12 月 26 日 起 全 面 實 施 家 戶 廚 餘 回 收, 並 分 為 堆 肥 廚 餘 及 養 豬 廚 餘 二 類, 回 收 後 全 數 再 利 用 於 製 作 堆 肥 及 豬 隻 飼 料 由 表 8 可 知 94 年 1 至 6 月 回 收 廚 餘 量 共 計 26, 公 噸, 平 均 每 回 收 日 回 收 廚 餘 達 213 公 噸, 其 中 堆 肥 廚 餘 占 79.23%, 養 豬 廚 餘 約 占 20.77%, 成 效 顯 著 表 8 94 年 廚 餘 回 收 量 統 計 表 單 位 : 公 噸 月 份 / 項 目 堆 肥 廚 餘 養 豬 廚 餘 合 計 合 計 20, , , 月 3, , 月 3, , 月 3, , 月 3, , , 月 3, , , 月 3, , , 比 例 (%) 79.21% 20.79% % 污 水 下 水 道 的 賡 續 建 設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為 國 家 或 都 市 現 代 化 指 標 之 一, 瑞 士 洛 桑 之 管 理 發 展 學 957
158 院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IMD) 更 將 其 列 入 國 家 競 爭 力 評 比 項 目, 本 府 衛 工 處 積 極 建 設 污 水 下 水 道 管 網 污 水 處 理 廠 及 相 關 場 站 設 施, 以 使 廢 污 水 能 有 效 控 制, 改 善 本 市 環 境 衛 生 提 升 居 住 品 質, 並 提 升 本 市 之 國 際 形 象 ; 截 至 94 年 7 月 底 止, 用 戶 接 管 普 及 率 75.44%, 總 完 成 接 管 戶 數 為 501,661 戶, 均 為 全 國 第 一, 且 遙 遙 超 越 其 他 縣 市, 本 府 續 朝 95 年 底 完 成 82% 之 目 標 努 力 ( 參 見 表 9, 如 次 頁 ) 表 9 臺 北 市 累 計 用 戶 接 管 普 及 率 及 累 計 完 成 接 管 戶 數 統 計 表 年 份 累 計 用 戶 接 管 普 及 率 (%) 累 計 完 成 接 管 戶 數 ( 戶 ) 87 年 底 , 年 底 , 年 底 , 年 底 , 年 底 , 年 底 , 年 底 ,381 年 份 累 計 用 戶 接 管 普 及 率 (%) 累 計 完 成 接 管 戶 數 ( 戶 ) 94 年 底 預 計 , 年 1 月 底 , 年 2 月 底 , 年 3 月 底 , 年 4 月 底 , 年 5 月 底 , 年 6 月 底 , 年 7 月 底 ,661 流 浪 犬 貓 人 道 處 理 由 表 10 得 知, 本 市 流 浪 犬 數 量 87 年 為 55,792 隻, 至 93 年 已 降 低 為 4,946 隻,6 年 間 減 少 了 50,846 隻 流 浪 犬, 減 少 幅 度 達 91%, 適 足 以 顯 現 本 市 近 年 推 動 動 物 保 護 工 作 的 具 體 績 效 表 10 流 浪 貓 狗 數 量 統 計 表 區 域 87 年 流 浪 犬 數 93 年 流 浪 犬 數 年 流 浪 犬 減 少 數 年 流 浪 犬 減 少 % 臺 北 市 55,792 4,946 50,846 91% 本 府 於 91 年 由 環 保 局 及 各 相 關 局 處 區 公 所 環 保 義 工 大 隊 等 單 位, 協 力 推 行 本 市 遛 狗 繫 狗 鏈 隨 手 清 狗 便 運 動 暨 評 比 計 畫, 對 於 減 低 家 犬 或 流 浪 犬 狗 便 污 染 情 形 已 獲 初 步 成 效,91 年 至 94 年 7 月 底 止, 共 計 稽 查 取 958
159 締 告 發 飼 主 遛 狗 未 隨 手 清 狗 便 812 件, 宣 導 遛 狗 繫 狗 鏈 隨 手 清 狗 便 正 確 飼 養 觀 念 計 8,275 次 ( 參 見 表 11) 未 來 環 保 局 將 持 續 加 強 宣 導 及 取 締 告 發 工 作, 以 維 護 環 境 衛 生, 同 時 亦 將 持 續 依 本 府 訂 定 之 臺 北 市 棄 犬 處 理 方 案 強 化 人 道 捕 犬 工 作, 及 加 強 寵 物 或 棄 犬 污 染 環 境 之 防 止 與 取 締 工 作 表 11 減 低 家 犬 狗 便 污 染 情 形 及 人 道 捕 犬 貓 統 計 表 年 份 民 眾 未 清 狗 便 告 發 數 遛 狗 繫 狗 鏈 隨 手 清 狗 便 宣 導 數 流 浪 動 物 捕 捉 數 ( 犬 / 貓 ) ,985 9,185(8,529/656) ,210 9,972(8,110/1,862) ,549 8,962(6,789/2,173) 94 年 7 月 底 止 88 1,531 5,060(3,732/1,328) 近 年 來, 本 市 在 流 浪 狗 數 量 大 量 減 少 下, 流 浪 貓 乘 機 大 量 繁 殖 並 影 響 市 民 生 活, 而 本 市 目 前 採 捕 捉 方 式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流 浪 貓 的 數 量, 為 有 效 改 善 流 浪 貓 帶 給 市 民 的 不 便, 本 府 於 94 年 8 月 9 日 由 環 保 局 邀 集 相 關 局 處 及 動 保 團 體 召 開 協 調 會, 會 中 達 成 共 識, 將 由 本 府 建 設 局 動 物 衛 生 檢 驗 所 於 1 個 月 內, 參 考 國 外 目 前 施 行 控 制 流 浪 貓 的 作 法 ( 人 道 誘 捕 絕 育 就 地 放 養 (trapneuter-return), 簡 稱 TNR), 擬 訂 適 當 可 行 之 策 略, 於 大 安 區 先 行 試 辦 此 外, 本 府 設 在 內 湖 的 動 物 之 家, 也 在 八 月 底 增 設 猫 舍, 以 提 供 收 容 的 流 浪 猫 更 佳 的 生 活 環 境, 以 符 保 護 動 物 的 目 標 健 康 活 力 的 運 動 設 施 市 民 運 動 中 心 臺 北 市 的 體 育 發 展 始 終 以 保 障 全 體 市 民 的 運 動 權 為 出 發 點, 朝 落 實 處 處 皆 可 運 動 人 人 喜 愛 運 動 之 目 標 努 力, 期 提 升 市 民 健 康 體 能, 提 高 市 民 生 活 品 質 本 市 中 山 區 運 動 中 心 業 於 92 年 3 月 正 式 營 運, 深 獲 市 民 好 評, 表 12 顯 示 使 用 人 數 急 遽 增 加 北 投 區 運 動 中 心 亦 於 93 年 6 月 26 日 正 式 營 運, 人 潮 亦 日 益 增 多 ( 參 見 表 13) 另 中 正 區 及 南 港 區 運 動 中 心 陸 續 於 93 年 9 月 94 年 1 月 動 工, 預 計 均 於 95 年 5 月 完 工 另 尚 有 萬 華 區 士 林 區 大 同 區 刻 正 辦 理 發 包 中, 預 定 在 明 年 12 月 前 完 工 表 12 中 山 運 動 中 心 92 年 3 月 至 94 年 7 月 使 用 人 數 統 計 表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合 計 92 年 尚 未 營 運 17,604 36,774 23,731 41,598 88,691 77,186 67,850 72,437 69,564 61, , 年 45,489 58,017 58,101 62,310 68,973 70,127 85,494 72,525 64,066 60,144 60,402 51, , 年 58,568 45,756 60,927 63,278 64,777 66,878 85, ,
160 表 13 北 投 運 動 中 心 93 年 6 月 至 94 年 7 月 使 用 人 數 統 計 表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合 計 93 年 尚 未 營 運 18,801 86,540 94, ,045 63, ,645 84, , 年 81,624 69, , , , , , ,024 大 小 巨 蛋 大 巨 蛋 有 關 臺 北 文 化 體 育 園 區 ( 含 大 巨 蛋 ) 最 優 申 請 人 ( 遠 雄 集 團 ) 申 請 變 更 協 力 廠 商 乙 案, 依 據 94 年 7 月 5 日 甄 審 會 第 7 次 會 議 投 票 表 決 結 果, 不 同 意 變 更, 故 請 最 優 申 請 人 依 照 甄 審 會 原 核 定 內 容, 於 本 府 正 式 通 知 文 到 1 個 月 內 (94 年 8 月 22 日 止 ), 與 本 府 完 成 相 關 契 約 議 約 及 簽 訂 事 宜 迄 今 最 優 申 請 人 未 能 於 前 揭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議 約 及 簽 約 手 續, 本 府 乃 依 據 申 請 須 知 規 定 將 視 為 流 標, 並 賡 續 流 標 處 理 之 規 定 辦 理 若 最 優 申 請 人 不 服 本 府 之 決 定, 則 自 得 依 據 促 參 法 令 相 關 行 政 救 濟 之 規 定 主 張 之 目 前 本 案 正 由 教 育 局 再 度 招 標 中 小 巨 蛋 小 巨 蛋 新 建 工 程 於 94 年 7 月 完 成 建 築 工 程 水 電 工 程 空 調 工 程 所 有 進 度 委 外 經 營 案 於 94 年 6 月 16 日 完 成 簽 約 事 宜 本 案 預 計 94 年 9 月 1 日 至 94 年 11 月 30 日 由 委 外 廠 商 東 森 育 樂 公 司 辦 理 試 營 運,94 年 12 月 1 日 正 式 啟 用 小 巨 蛋 竣 工 典 禮, 已 在 94 年 8 月 30 日 舉 行, 一 方 面 慰 勞 辛 苦 3 年 多 的 基 層 工 程 人 員, 另 方 面 將 房 舍 移 交 委 外 廠 商 開 始 進 行 裝 潢 與 試 營 運, 以 瞭 解 缺 失 即 時 改 進 這 座 現 代 化 國 際 標 準 的 15,000 席 多 功 能 體 育 館 不 僅 提 供 籃 球 排 球 手 球 網 球 羽 球 桌 球 舉 重 拳 擊 柔 道 跆 拳 道 體 操 滑 冰 等 運 動 為 比 賽 使 用, 更 兼 顧 演 唱 會 展 覽 集 會 藝 文 活 動 之 需 求, 實 為 一 多 功 能 體 育 館 因 此, 其 附 屬 設 施 的 標 準 滑 冰 館, 平 時 即 對 本 市 幾 十 萬 愛 好 溜 冰 者 開 放 使 用, 壁 球 館 及 有 氧 健 身 中 心 亦 同, 不 僅 充 分 發 揮 土 地 利 用 效 益, 更 能 以 帶 動 人 潮 方 式 增 加 市 庫 收 入 貼 心 照 護 的 醫 療 網 絡 市 醫 改 革 創 造 效 益 與 降 低 成 本 降 低 人 事 負 擔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自 94 年 1 月 1 日 成 立 後, 持 續 提 供 市 民 完 善 的 醫 療 照 護 及 保 健 服 務 同 時 為 降 低 公 立 醫 院 人 事 負 擔, 配 合 實 施 行 政 院 以 約 用 人 力 替 代 公 務 員 之 政 策, 持 續 推 動 人 力 精 簡 專 案 及 技 工 友 的 第 二 專 長 訓 練 等 策 略 自 93 年 12 月 31 日 起 人 力 變 動 情 形 如 表 14 顯 示 : 960
161 表 14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93 年 -94 年 人 力 統 計 表 項 目 醫 師 人 力 護 理 人 力 2,425 2,369 2,381 其 他 醫 事 人 力 行 政 人 力 病 房 助 理 員 技 工 工 友 駐 警 總 計 6,228 6,024 6,012 藥 品 醫 材 聯 合 採 購 藥 品 衛 材 試 劑 因 改 採 聯 合 採 購 方 式, 在 聯 標 藥 品 方 面 節 省 約 6 億 673 萬 元 ; 在 衛 材 方 面 節 省 約 4686 萬 元 ; 試 劑 聯 合 採 購 方 面 節 省 了 1,252 萬 元, 合 計 節 省 金 額 達 6 億 6611 萬 元 ( 參 見 表 15) 招 標 項 目 西 藥 表 年 度 藥 品 醫 材 類 採 購 成 本 節 省 成 效 表 原 年 採 購 預 估 金 額 25 億 9,713 萬 年 採 購 決 標 金 額 19 億 9,040 萬 可 節 省 支 出 金 額 節 省 支 出 百 分 比 6 億 673 萬 23.36% 合 計 節 省 金 額 衛 材 1 億 4,063 萬 9,377 萬 4,686 萬 33.32% 核 子 醫 學 科 檢 驗 試 劑 聯 合 檢 驗 中 心 試 劑 1,166.6 萬 1,082.7 萬 83.9 萬 7.2% 3,449 萬 2,280 萬 1,169 萬 33.8% 6 億 萬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為 使 醫 院 內 部 溝 通 與 工 作 推 展 更 有 效 率, 有 效 強 化 管 理 機 制, 建 置 醫 院 資 訊 系 統 (HIS) 影 像 傳 輸 系 統 (PACS) 檢 驗 資 訊 系 統 (LIS) 及 主 管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EIS) 等 各 類 市 醫 共 同 資 訊 系 統, 以 共 同 開 發 相 互 支 援, 達 精 省 人 力 時 間 空 間 成 本 的 最 大 效 益 目 前 已 完 成 第 1 階 段 40 項 EIS 業 務 推 展 指 標 設 計, 刻 正 進 行 第 2 階 段 各 項 指 標 確 認 另 建 置 PACS 跨 院 區 影 像 傳 輸 系 統, 使 醫 師 不 僅 在 極 短 時 間 內 獲 知 病 患 影 像 檢 查 結 果, 更 可 961
162 隨 時 在 院 內 檢 視 影 像, 增 加 診 察 教 學 和 研 究 的 便 利 性 ; 病 患 也 因 減 少 了 等 候 時 間, 進 而 提 高 就 醫 滿 意 度 而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後 將 可 節 省 舊 式 洗 片 借 片 所 需 耗 材 及 人 力, 更 可 因 此 達 到 節 流 目 的, 預 計 每 月 約 可 節 省 213 萬 166 元 ( 不 含 折 舊 ), 並 精 簡 放 射 科 15 人, 檔 案 室 空 間 每 年 可 節 省 約 50 坪 建 置 聯 合 檢 驗 中 心 (Central Laboratory)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全 自 動 化 檢 驗 作 業 系 統 (TLA) 是 全 國 第 一 套 檢 驗 自 動 化 系 統, 聯 合 醫 院 檢 驗 部 門 除 可 精 簡 人 力 外, 預 估 初 期 可 減 少 人 力 約 5%-20%, 各 院 區 自 檢 體 集 中 以 來, 人 力 已 減 少 約 10%( 由 178 人 減 為 163 人 ), 另 試 劑 與 耗 材 因 單 一 品 牌 集 中 採 購, 約 可 降 低 約 20%, 聯 合 檢 驗 中 心 試 劑 估 計 每 年 可 節 約 1,100 萬 元 ( 節 省 33%), 更 可 擴 大 轉 代 檢 的 業 務, 部 分 院 區 生 化 血 液 血 清 檢 驗 及 細 菌 培 養, 透 過 LIS 有 效 的 醫 令 下 傳 報 告 回 傳, 共 用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集 中 化, 將 節 省 各 院 區 經 營 的 成 本, 並 可 提 供 臺 北 市 民 更 高 的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更 準 確 快 速 的 檢 驗 報 告 再 建 公 衛 體 系 社 區 送 藥 要 成 就 一 個 健 康 的 社 區, 除 了 良 好 的 健 康 政 策 外, 更 需 要 創 造 一 個 具 可 近 性 方 便 性 的 支 持 環 境 相 互 配 合 因 此, 本 府 衛 生 局 積 極 調 整 醫 療 健 康 服 務 的 方 向, 除 了 提 升 民 眾 的 健 康 知 能 外, 最 重 要 的 是 應 用 及 發 揮 社 區 的 行 動 力, 共 同 關 懷 社 區 裡 每 個 成 員 的 健 康, 以 期 架 構 完 善 的 社 區 共 同 照 顧 機 制 94 年 5 月, 聯 合 醫 院 與 臺 北 市 藥 師 公 會 旗 下 180 家 社 區 健 保 藥 局 藥 劑 生 公 會 25 家 社 區 健 保 藥 局 ( 合 計 205 家 社 區 健 保 藥 局 ) 進 行 社 區 藥 事 共 同 照 顧 網 之 合 作, 同 時 並 與 包 含 離 島 澎 湖 地 區 (2 家 社 區 健 保 藥 局 ) 在 內 的 全 省 藥 師 公 會 旗 下 之 62 家 社 區 健 保 藥 局 共 同 建 構 大 臺 北 地 區 醫 藥 家 戶 管 理 體 系, 使 民 眾 享 有 臺 北 看 病, 全 省 領 藥 之 服 務 對 於 智 障 精 障 肢 障 中 風 獨 居 老 人, 由 臺 北 市 藥 師 公 會 遴 選 之 40 家 旗 艦 藥 局, 同 步 提 供 免 費 送 藥 到 宅 之 服 務 今 年 2 月 更 擴 大 服 務 族 群 至 65 歲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長 者, 就 是 希 望 提 供 市 民 全 方 位 且 迅 速 便 捷 的 藥 事 服 務 此 項 服 務, 廣 受 市 民 及 外 縣 市 民 眾 的 好 評 ( 參 見 表 16) 另 自 94 年 元 月 至 6 月 止, 本 市 慢 箋 服 務 團 隊 接 獲 台 大 等 七 所 醫 學 中 心 處 方 箋 共 計 22,483 張, 其 中 包 含 18,298 張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同 時 提 供 216 人 次 送 藥 到 宅 服 務 ; 聯 合 醫 院 部 分, 則 接 獲 處 方 箋 共 計 62,579 張, 約 為 同 時 期 醫 學 中 心 的 3 倍, 其 中 包 含 47,994 張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且 提 供 4,546 人 次 送 藥 到 宅 服 務 ( 參 見 表 17) 962
163 表 年 1 月 -6 月 份 送 藥 到 府 服 務 次 數 時 間 服 務 次 數 94 年 1 月 年 2 月 年 3 月 年 4 月 1, 年 5 月 年 6 月 819 表 17 慢 性 病 處 方 箋 釋 出 表 項 目 93 年 1-6 月 94 年 1-6 月 增 減 慢 性 病 處 方 箋 開 立 數 慢 性 病 處 方 箋 釋 出 量 52,930 89,301 36,371 29, ,716 88,548 社 區 藥 師 與 病 患 之 間 亦 因 送 藥 到 宅 服 務, 增 添 許 多 溫 馨 小 故 事, 例 如 : 大 興 藥 局 張 藥 師 和 住 在 大 安 區 的 章 老 先 生 之 間 產 生 的 信 心 與 友 誼, 以 及 景 星 藥 局 徐 藥 師 對 住 在 汐 止 八 連 路 深 山 的 84 歲 老 先 生 的 責 任 與 使 命, 均 讓 民 眾 感 受 到 社 區 藥 師 心 繫 病 患 貼 心 服 務 使 命 必 達 的 服 務 熱 忱, 社 區 藥 師 已 衍 然 成 為 民 眾 健 康 的 守 護 神 未 來 衛 生 局 也 將 輔 導 更 多 社 區 藥 局 轉 型 為 旗 艦 藥 局, 繼 續 提 供 市 民 像 媽 媽 般 貼 心 方 便 專 業 且 迅 速 便 捷 的 藥 事 服 務 遠 距 醫 療 平 台 為 響 應 醫 療 無 國 界 政 策 理 念, 聯 合 醫 院 自 89 年 起 即 定 期 派 遣 內 科 家 醫 科 婦 產 科 小 兒 科 醫 師, 前 往 馬 祖 當 地 支 援 連 江 縣 立 醫 院,93 年 總 共 派 遣 了 251 位 醫 師, 看 診 連 江 居 民 達 11,114 人 次, 占 總 看 診 數 20.6% 同 時 為 方 便 醫 生 返 回 聯 合 醫 院 後, 須 與 連 江 病 患 維 持 醫 病 關 係, 本 府 特 地 建 置 臺 北 - 馬 祖 醫 療 整 合 系 統 作 業 從 事 遠 距 醫 療 服 務 (distance medicine), 並 於 94 年 6 月 24 日 正 式 啟 用, 醫 護 人 員 透 過 醫 療 資 訊 共 享 平 台 使 用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Health Information System,HIS) 醫 療 影 像 管 理 系 統 (Picture Archiving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PACS) 及 檢 驗 資 訊 系 統 (Laboratory Information System,LIS) 等 系 統, 不 論 其 身 在 臺 灣 本 島 或 離 島 等 地 區, 皆 能 快 速 掌 握 病 患 完 整 的 病 歷 資 料 與 病 症 現 況 此 系 統 整 合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與 連 江 縣 縣 立 醫 院 之 醫 療 資 源, 不 僅 提 升 離 島 居 民 更 完 備 的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更 進 而 提 高 當 地 民 眾 健 康 水 準 公 平 正 義 的 都 市 社 會 弱 勢 扶 助 疼 惜 勞 工 963
164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功 能 整 合 最 近 一 期 康 健 雜 誌 於 94 年 9 月 公 布 2005 健 康 城 市 大 調 查, 臺 北 市 在 全 國 25 縣 市 的 評 比 結 果 中, 獲 選 快 樂 城 市 第 二 名, 僅 次 於 金 門 縣 尤 其 在 社 會 福 利 指 標 上, 臺 北 市 均 有 亮 麗 的 成 績, 例 如 縣 市 長 重 視 縣 市 民 精 神 健 康 的 程 度, 本 市 排 名 第 2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佔 總 預 算 之 13.57%, 排 名 第 4, 僅 次 於 新 竹 縣 (17.09%) 嘉 義 縣 (15.47%) 與 金 門 縣 (15.43%), 且 認 為 縣 市 長 能 積 極 幫 助 生 活 困 難 的 縣 市 民, 以 及 認 為 本 市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對 市 民 有 所 幫 助 者, 分 別 排 名 第 4 與 第 5 即 使 如 此, 在 面 對 傳 統 家 庭 功 能 快 速 解 體, 各 類 弱 勢 個 案 問 題 越 形 複 雜, 福 利 人 口 逐 年 增 加, 社 福 資 源 已 明 顯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本 府 社 會 局 正 進 行 公 部 門 各 服 務 中 心 之 人 力 空 間 及 業 務 之 整 合, 自 94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中 山 及 松 山 2 區 之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及 老 人 服 務 中 心 實 驗 方 案, 目 前 已 完 成 2 區 人 力 場 地 及 業 務 之 整 合 工 作 刻 正 進 行 2 區 個 案 銜 接 及 轉 介 服 務 流 程 檢 視, 及 評 估 區 域 內 個 案 服 務 資 源 合 作 之 可 能 性, 並 檢 視 區 域 內 資 源 的 能 量 潛 力 及 分 布 配 置 情 形 未 來 更 將 擴 大 與 民 間 社 福 團 體 合 作 進 行 家 庭 綜 合 服 務 方 案, 針 對 社 區 內 有 18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高 危 險 家 庭 提 供 社 工 專 業 服 務 及 相 關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以 減 緩 家 庭 危 機 事 件 之 發 生, 達 到 預 防 性 服 務 的 目 的 本 府 社 會 局 除 積 極 推 動 弱 勢 家 庭 友 伴 支 持 方 案, 提 供 弱 勢 家 庭 陪 伴 家 庭 互 助 社 區 關 懷 等 服 務 外, 並 以 本 市 社 福 人 口 資 訊, 結 合 GIS 系 統, 建 置 高 風 險 家 庭 資 料 庫 篩 檢 潛 在 危 機 之 高 風 險 家 戶, 以 期 整 合 協 調 社 區 內 各 政 府 民 間 服 務 單 位 資 源, 預 防 及 舒 緩 家 庭 危 機 案 件 的 發 生 家 暴 防 治 本 市 雖 早 在 86 年 已 設 立 臺 北 市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並 於 88 年 配 合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全 面 施 行, 整 併 24 小 時 保 護 中 心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為 今 日 的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提 供 受 到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的 市 民 單 一 求 助 窗 口, 結 合 社 政 警 政 醫 療 教 育 司 法 等 單 位 提 供 緊 急 救 援 安 置 醫 療 輔 導 與 法 律 等 協 助 ( 家 暴 案 件 統 計 及 處 理 結 果 參 見 表 18 表 19 表 20); 遺 憾 地 是, 今 (94) 年 初, 邱 姓 女 童 遭 父 親 施 暴 致 死 事 件 萬 華 區 劉 姓 女 童 遭 母 親 同 居 人 施 暴 致 死 事 件 王 靜 瑩 家 暴 案 件, 以 及 最 近 發 生 保 母 虐 殺 幼 童 案 件, 仍 發 生 在 我 們 的 社 會 裡 由 此 顯 示 婦 女 與 兒 童 的 安 全 防 護, 在 前 端 預 防 上 仍 有 再 加 強 的 空 間 基 此, 為 深 化 家 庭 暴 力 預 防 工 作, 本 府 社 會 局 以 高 風 險 家 庭 為 焦 點 對 象, 建 立 社 區 弱 勢 家 庭 關 懷 支 持 系 統 ; 對 外 結 合 媒 體 加 強 觀 念 宣 導, 對 內 加 強 專 業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 強 化 責 任 通 報 及 回 覆 雙 向 機 制, 各 責 任 通 報 人 發 現 有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之 犯 罪 嫌 疑 者, 須 於 24 小 時 內 完 成 書 面 通 報 社 會 局, 否 則 應 依 法 處 予 罰 鍰, 以 及 落 實 政 府 單 位 零 接 縫 政 策, 強 化 跨 局 處 合 作 效 能 964
165 項 目 表 18 家 暴 防 治 中 心 接 案 服 務 數 統 計 表 年 度 單 位 : 人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1-6 月 家 暴 接 案 量 總 計 4,817 5,181 5,625 3,716 兒 少 保 護 , 婚 姻 暴 力 3,179 3,390 3,651 2,241 老 人 保 護 其 他 家 虐 備 註 : 接 案 服 務 案 件 來 源 : 二 十 四 小 時 保 護 專 線 各 責 任 通 報 位 之 通 報 表 以 及 民 眾 自 行 求 助 等 件 數 表 19 受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數 統 計 單 位 : 件 年 度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1-6 月 受 理 案 件 數 備 註 : 接 案 服 務 案 件 來 源 : 二 十 四 小 時 保 護 專 線 各 責 任 通 報 位 之 通 報 表 以 及 民 眾 自 行 求 助 等 表 20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防 治 保 護 令 161 人 次 ( 協 助 或 代 為 聲 請 )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宣 導 劇 團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服 務 處 備 勤 人 員 4 場 次 1,247 人 次 夜 間 假 日 出 勤 108 人 次 社 會 救 助 法 修 法 後 與 勞 退 新 制 之 因 應 措 施 社 會 救 助 法 修 法 後 之 因 應 措 施 社 會 救 助 法 修 法 後, 低 收 入 戶 認 定 需 同 時 符 合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收 入 動 產 及 不 動 產 三 項 標 準, 估 計 本 市 影 響 層 面 最 大 本 府 社 會 局 據 此 進 行 93 年 度 總 清 查,94 年 2 月 計 有 4,702 戶 (12,692 人 )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為 減 緩 衝 擊, 本 市 採 下 列 後 續 因 應 措 施 : 首 先 是 分 類 處 遇, 註 銷 因 收 入 不 符 (1,688 戶 ) 動 產 及 不 動 產 均 不 符 (485 戶 ) 之 家 戶, 另 動 產 或 不 動 產 其 一 不 符 規 定 者 (2,529 戶 ), 延 長 其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至 94 年 6 月 止 其 次, 對 教 育 權 益 維 護, 給 予 充 分 支 持 ; 對 健 康 權 益 有 關 事 項, 主 動 辦 理 銜 接 相 關 制 度, 並 針 對 個 別 家 戶 進 行 需 求 評 估, 主 動 轉 介 相 關 福 利 再 者, 對 各 界 關 注 重 要 議 題 尋 求 合 理 的 界 定 標 準, 包 括 所 謂 的 特 定 境 遇 單 965
166 親 身 心 障 礙 者 工 作 能 力 及 收 入 認 定 及 開 放 低 收 入 戶 夜 間 部 學 生 申 請 就 學 生 活 補 助, 並 自 94 年 7 月 1 日 起 放 寬 最 後 則 是 加 強 經 濟 弱 勢 戶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 身 心 障 礙 者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之 就 業 輔 導 轉 介, 以 協 助 其 自 立 上 述 減 緩 衝 擊 因 應 措 施 實 施 後, 市 民 不 復 抱 怨 之 聲 浪, 社 會 救 助 的 公 平 性 也 得 以 貫 徹 勞 退 新 制 之 因 應 措 施 勞 退 新 制 之 施 行, 涉 及 勞 資 雙 方 的 權 益 以 及 政 府 公 權 力 能 否 貫 徹 執 行 等 切 身 問 題, 因 此 所 衍 生 的 法 令 宣 導 電 話 及 書 信 諮 詢 勞 資 爭 議 退 休 金 提 撥 勞 動 檢 查, 自 94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以 後 呈 現 逐 步 擴 增 情 形 依 法 本 府 應 負 之 職 責 計 有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5 年 內 足 額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未 依 新 舊 制 之 規 定 給 付 資 遣 費 及 退 休 金 及 扣 留 勞 工 工 資 以 抵 作 為 提 撥 退 休 金 費 用 之 勞 資 爭 議 備 置 勞 工 提 繳 紀 錄 等 相 關 名 冊 之 實 施 及 教 育 勞 工 使 其 瞭 解 退 休 新 制 等 四 項, 本 府 除 已 成 立 勞 工 退 休 金 專 案 因 應 小 組, 積 極 辦 理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應 於 5 年 內 足 額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之 工 作 外, 並 舉 辦 多 次 勞 工 退 休 金 新 制 宣 導 活 動, 編 印 答 客 問 資 料, 蒐 集 及 專 人 電 話 答 詢, 並 以 勞 動 檢 查 協 處 勞 退 新 制 導 致 之 降 薪 或 資 遣 等 爭 議, 俾 確 保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不 受 新 制 的 實 施 而 受 損 外 籍 勞 工 輔 導 本 市 向 以 人 道 待 遇, 法 律 保 障 的 政 策, 輔 導 外 籍 勞 工 協 助 解 決 他 們 的 問 題 為 能 讓 外 籍 勞 工 安 心 工 作, 本 府 積 極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除 設 置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中 心, 提 供 外 籍 勞 工 法 令 心 理 生 活 等 的 諮 詢 和 關 懷 服 務, 亦 積 極 查 察 非 法 外 勞 及 非 法 仲 介 等 違 法 情 事, 以 保 障 外 籍 勞 工 應 有 權 益 ( 成 果 參 見 表 21) 又 為 能 使 外 籍 朋 友 與 市 民 朋 友 認 識 多 元 文 化, 促 進 族 群 融 合, 本 府 亦 積 極 推 動 國 際 文 化 活 動, 例 如 : 外 勞 詩 文 展 外 勞 健 檢 外 勞 跳 蚤 市 場 外 勞 雇 主 講 習 外 勞 搓 湯 圓 活 動 等, 強 化 外 籍 勞 工 休 閒 生 活 管 理, 進 而 讓 外 籍 勞 工 喜 歡 這 個 城 市, 並 安 於 工 作, 進 而 造 福 市 民 的 家 庭 並 塑 造 臺 北 市 的 國 際 形 象 查 察 非 法 情 事 表 21 外 勞 中 心 94 年 1-7 月 服 務 成 果 統 計 表 諮 詢 服 務 查 察 & 諮 詢 服 務 勞 資 爭 議 諮 詢 其 他 文 件 處 理 每 月 小 計 每 月 合 計 1 月 ,269 1,873 2 月 ,402 3 月 ,127 1,749 4 月 , ,215 1,
167 5 月 ,120 1,668 6 月 , ,151 1,784 7 月 , 年 查 察 累 計 4, 年 諮 詢 服 務 累 計 7,753 11, 年 全 部 累 計 11,993 市 民 參 與 實 踐 公 益 社 會 互 助 與 分 享 社 會 福 利 不 能 單 靠 政 府 之 力, 須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方 能 真 正 發 揮 綜 效 在 社 會 互 助 與 市 民 參 與 方 面, 具 體 的 實 踐 包 括 : 時 間 的 分 享 ( 如 志 願 服 務 ) 金 錢 的 分 享 ( 如 捐 款 ) 及 生 命 的 分 享 ( 如 捐 血 ) 等, 市 民 更 可 藉 由 協 助 他 人 成 就 自 己 實 踐 公 益 ( 本 市 志 工 人 數 和 捐 款 數 額, 請 參 見 表 22 及 表 23) 在 生 命 分 享 上, 本 府 自 91 年 度 起, 大 力 推 動 捐 血 活 動, 鼓 勵 民 眾 捐 血, 同 時 於 市 府 大 樓 特 別 規 劃 專 區, 鼓 勵 本 府 各 單 位 人 員 挽 袖 捐 血 英 九 本 人 定 期 捐 血 達 164 次, 就 是 一 例 93 年 度, 本 市 捐 血 人 次 數 總 計 157,165 人 次, 相 較 於 92 年 度 的 154,436 人 次, 有 明 顯 上 升 的 趨 勢 此 外, 本 府 為 促 進 一 般 民 眾 對 器 官 捐 贈 的 認 知 及 參 與, 增 加 器 官 捐 贈 來 源 及 協 助 建 立 器 官 移 植 聯 絡 網 路, 於 91 年 起 即 藉 由 不 同 的 場 合, 大 力 推 展 器 官 捐 贈 的 概 念 93 年 度 本 市 捐 贈 器 官 人 次 數 約 計 38 人 次, 相 較 於 92 年 度 的 25 人 次, 民 眾 對 於 器 官 捐 贈 的 概 念 已 漸 漸 為 民 眾 所 接 受,93 年 度 有 199 人 因 此 而 受 益 表 22 志 工 人 數 統 計 表 年 度 88 年 度 89 年 度 90 年 度 91 年 度 92 年 度 93 年 度 本 府 人 數 39,782 38,566 32,886 39,777 42,968 47,039 備 註 : 本 府 志 工 人 數 為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所 屬 志 工 人 數,94 年 起 改 為 年 統 計, 尚 未 有 數 據 捐 款 筆 數 捐 款 金 額 ( 臺 幣, 元 ) 表 2 捐 款 情 形 統 計 表 88 年 度 89 年 度 90 年 度 91 年 度 92 年 度 93 年 度 94 年 1-7 月 40, , , , ,694,342 11,346,941 62,818,231 11,794, ,347,575 11,738,405 44,640,
168 備 註 1: 自 88 年 至 94 年 7 月 止, 總 計 捐 款 90,702 筆, 合 計 金 額 645,380,223 元 備 註 2:88 年 度 ( 九 二 一 地 震 ) 90 年 度 ( 納 莉 風 災 ) 92 年 度 (SARS) 及 94 年 度 ( 代 收 南 亞 海 嘯 ) 均 因 特 殊 狀 況, 捐 款 數 目 相 對 偏 高 另 根 據 本 府 研 考 會 民 調 分 析,1,083 位 臺 北 市 民 受 訪 者 中, 最 近 半 年 有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或 志 工 經 驗 者 有 185 人, 占 17.1%; 平 均 每 人 參 與 時 數 為 小 時 在 捐 款 部 分, 最 近 半 年 有 捐 款 經 驗 之 受 訪 者 共 662 人, 占 61.1 % 每 人 平 均 捐 款 金 額 為 元 捐 款 對 象 類 型 主 要 為 : 社 會 服 務 及 慈 善 團 體 宗 教 團 體 兩 類 在 捐 血 部 分, 有 捐 血 經 驗 者 324 人, 占 29.9% 在 政 府 財 源 緊 縮 的 限 制 下, 本 府 未 來 將 持 續 鼓 勵 市 民 在 社 會 互 助 上 的 參 與, 進 一 步 拓 廣 社 會 福 利 和 落 實 弱 勢 關 懷 公 民 會 議 有 鑒 於 公 民 共 識 會 議 為 公 民 參 與 推 動 深 化 民 主 之 有 效 模 式, 為 使 臺 北 市 民 能 夠 有 效 且 直 接 參 與 本 府 公 共 事 務, 本 府 目 前 正 籌 劃 辦 理 審 議 民 主 - 公 民 共 識 會 議, 預 計 於 94 年 10 月 下 旬 召 開 預 備 會 議, 規 劃 以 市 民 切 身 相 關 之 汽 機 車 總 量 管 制 交 通 議 題, 作 為 公 民 共 識 會 議 討 論 主 題, 冀 望 透 過 公 民 共 識 會 議 的 舉 辦, 讓 市 民 充 分 討 論, 並 深 一 層 了 解 臺 北 市 汽 機 車 總 量 管 制 計 畫 可 能 帶 來 的 正 負 面 影 響 及 可 行 性 ; 同 時 透 過 公 眾 討 論 與 對 話, 以 增 進 市 民 直 接 參 與 公 共 政 策 和 民 主 思 辨 的 機 會, 讓 市 民 享 有 親 自 參 與 公 共 政 策 之 權 利, 藉 此 達 到 審 議 式 民 主 (deliberative democracy) 中 所 強 調 公 民 權 賦 (empowerment) 與 履 行 公 民 義 務 之 理 想 族 群 和 諧 區 域 合 作 客 家 與 原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如 何 在 城 市 文 化 的 多 元 發 展 中 保 存 與 傳 承 弱 勢 文 化 ( 少 數 文 化 ), 使 其 不 致 因 勢 微 而 消 滅 亦 是 當 下 臺 北 人 面 臨 的 重 要 課 題 秉 持 著 這 樣 的 理 念, 本 府 推 動 客 家 與 原 住 民 的 照 顧 輔 導 在 客 家 文 化 保 存 方 面, 本 府 積 極 塑 造 客 語 普 遍 使 用 環 境 凝 聚 都 會 客 家 鄉 親 情 感, 除 推 動 客 家 讀 書 年 客 語 文 化 學 堂 課 程 及 舉 辦 各 項 活 動 外, 並 透 過 補 助 款 申 請 及 核 撥 的 過 程, 獎 勵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投 入 客 家 文 化 語 言 傳 承 工 作 另 本 府 亦 賡 續 透 過 臺 北 客 家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安 排 專 業 諮 詢, 服 務 鄉 親 市 民 解 決 生 活 層 面 所 發 生 的 法 律 及 代 書 工 商 疑 義 問 題, 凝 聚 都 會 客 家 鄉 親 情 感 其 次, 由 於 原 住 民 家 庭 的 平 均 收 入 不 到 一 般 家 庭 的 40%, 本 府 因 應 原 住 民 的 特 殊 性 需 求, 在 經 濟 上 予 以 協 助, 如 : 原 住 民 兒 童 托 育 補 助, 原 住 民 婦 女 扶 助 老 人 收 容 安 置 補 助 急 難 救 助 醫 療 補 助 喪 葬 補 助 及 意 外 傷 亡 慰 問 金 等 除 經 濟 上 之 扶 助 外, 並 以 增 強 原 民 女 性 之 生 活 智 能 為 目 標, 辦 理 原 住 民 婦 女 第 二 專 長 訓 練 成 長 營 家 暴 防 治 訓 練 等 對 於 都 市 原 住 民 的 居 住 問 題, 本 府 依 其 族 群 文 化 之 特 性, 專 案 設 置 東 湖 C E 基 地 原 住 民 出 租 國 宅 74 戶, 具 體 照 顧 其 住 宅 需 求 另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少 年 兒 童 合 唱 團, 自 成 立 以 來, 在 歷 任 指 導 老 師 的 努 力 下, 孩 子 們 的 歌 聲 由 青 澀 漸 趨 成 熟, 演 出 水 準 也 不 斷 提 高, 經 常 應 邀 在 各 項 活 動 及 國 際 會 議 中 演 唱, 除 讓 觀 眾 們 認 識 不 同 968
169 於 主 流 音 樂 的 原 住 民 音 樂 之 外, 孩 子 們 天 真 的 笑 容 清 亮 的 歌 聲 一 次 又 一 次 的 擄 獲 了 觀 眾 的 心 新 移 民 照 顧 輔 導 由 於 新 移 民 占 本 市 人 口 比 例 日 增, 為 促 進 多 元 文 化 交 流 整 合 本 市 新 移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本 府 除 舉 辦 2005 臺 北 歡 樂 潑 水 節 等 活 動, 以 協 助 新 移 民 順 利 融 入 我 國 生 活 環 境 外, 更 依 臺 北 市 新 移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及 實 施 方 案 積 極 進 行 新 移 民 照 顧 輔 導 工 作, 且 成 立 跨 局 處 之 新 移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工 作 小 組, 強 化 機 關 之 橫 向 聯 繫, 並 於 94 年 2 月 26 日 率 全 國 之 先 設 立 具 南 洋 風 味 的 臺 北 市 新 移 民 會 館, 宣 示 本 府 照 顧 新 移 民 之 決 心 及 打 造 新 移 民 的 資 源 平 台, 進 而 達 到 彼 此 理 解 尊 重 之 目 的 北 部 七 縣 市 合 作 交 流 在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之 下, 單 一 縣 市 在 土 地 及 人 口 資 源 限 制 下 均 無 法 對 外 取 得 競 爭 優 勢, 再 加 上 社 經 發 展 問 題 日 益 複 雜, 無 法 以 單 一 行 政 轄 區 一 己 之 力 解 決, 而 須 跨 縣 市 合 作 因 此, 本 市 積 極 推 動 北 部 各 縣 市 的 合 作 交 流, 以 提 昇 整 體 競 爭 力 本 府 於 94 年 3 月 25 日 在 桃 園 縣 正 式 針 對 北 臺 七 縣 市 休 閒 遊 憩 部 門 交 流 簽 署 共 同 提 案 之 意 願 書, 將 向 中 央 爭 取 相 關 預 算 支 持, 並 表 達 共 同 合 作 與 推 動 之 立 場 另 為 針 對 北 部 七 縣 市 合 作 交 流 之 持 續 進 行, 本 府 並 於 94 年 5 月 2 日 邀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經 建 會 營 建 署 ) 及 北 部 七 縣 市 相 關 局 處 首 長, 就 北 臺 區 域 各 縣 市 之 交 通 運 輸 產 業 休 閒 遊 憩 文 化 等 議 題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建 立 具 體 合 作 的 工 作 團 隊 關 係, 並 決 議 不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討 論 共 同 課 題 研 商 因 應 策 略 另 在 環 保 議 題 方 面, 透 過 北 基 合 作 案, 基 隆 市 自 92 年 9 月 15 日 起 運 送 家 戶 垃 圾 進 入 本 市 處 理, 至 94 年 7 月 底 止, 處 理 之 垃 圾 量 計 113,522 公 噸 ; 本 市 垃 圾 焚 化 底 渣 亦 於 92 年 9 月 19 日 起 運 至 基 隆 市 天 外 天 掩 埋 場 處 理, 至 94 年 7 月 底 止, 掩 埋 處 理 量 為 113,522 公 噸 ; 另 本 市 代 基 隆 市 焚 化 處 理 家 戶 垃 圾 產 生 之 灰 渣 計 22,704 公 噸, 目 前 底 渣 已 全 數 運 回, 刻 正 辦 理 飛 灰 固 化 物 回 運 作 業 中 北 基 合 作 已 為 二 市 各 節 省 了 約 12 萬 立 方 公 尺 之 掩 埋 容 積, 有 效 解 決 二 市 掩 埋 場 容 積 不 足 問 題, 更 為 全 國 垃 圾 處 理 跨 縣 市 合 作 立 下 典 範 此 外, 本 府 與 桃 園 縣 政 府, 為 有 效 運 用 雙 方 行 政 資 源, 發 揮 縣 市 特 色, 建 立 合 作 模 式, 雙 方 特 於 94 年 7 月 6 日 於 桃 園 縣 府 大 樓 12 樓, 共 同 簽 署 跨 區 域 合 作 備 忘 錄, 針 對 防 救 災 支 援 合 作 捷 運 系 統 路 網 規 劃 觀 光 資 源 整 合 及 農 產 品 產 銷 合 作 等 4 大 議 題 尋 求 跨 區 域 合 作 與 整 合, 雙 方 皆 期 待 透 過 這 次 備 忘 錄 的 簽 署, 作 為 展 開 北 臺 各 縣 市 進 行 實 質 交 流 的 契 機 未 來 本 府 將 秉 持 資 源 共 享 分 工 合 作 共 存 共 榮 之 理 念 持 續 推 動 北 部 七 縣 市 合 作 交 流, 落 實 區 域 分 工 與 資 源 共 享 提 升 北 臺 區 域 總 體 競 爭 力 參 臺 北 未 竟 議 程 籌 辦 2009 聽 障 奧 運 969
170 聽 障 奧 運 (Deaflympics), 是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家 族 的 一 份 子, 本 府 爭 取 到 2009 聽 障 奧 運 在 臺 北 舉 辦, 是 我 國 政 府 首 度 辦 理 綜 合 性 之 奧 運 比 賽, 意 義 重 大 尤 其 預 計 將 有 100 以 上 國 家 之 6000 選 手 與 教 練 參 加, 加 上 家 屬 觀 眾 當 在 一 萬 人 以 上, 其 規 模 亦 屬 空 前 自 本 (94) 年 初 本 府 赴 墨 爾 本 考 察 2005 聽 障 奧 運 返 國 後, 有 關 2009 聽 障 奧 運 籌 備 事 宜 即 已 進 行 多 達 12 次 工 作 執 行 會 議, 協 商 規 劃 各 部 門 與 工 作 組 之 工 作 職 掌, 並 依 據 2009 聽 障 奧 運 整 體 營 運 綱 要 的 增 修, 調 整 相 關 籌 備 工 作 之 規 劃 與 工 作 期 程 為 配 合 2009 年 聽 障 奧 運 會 競 賽 場 館 設 施 之 整 建, 目 前 規 劃 將 體 育 館 綜 合 活 動 中 心 田 徑 場 工 程 天 母 運 動 園 區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臺 北 市 田 徑 場 整 建 工 程 列 管, 並 於 94 年 3 月 24 日 邀 集 各 界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2009 聽 障 奧 運 場 地 評 選 小 組 進 行 各 項 場 地 計 畫 之 審 查 基 於 中 華 民 國 聽 障 運 動 協 會 建 請 本 市 於 規 劃 2009 年 聽 障 奧 運 場 地 時, 應 考 量 聽 障 人 士 之 便 利 性 及 安 全 性, 各 比 賽 場 館 應 盡 量 集 中, 於 94 年 5 月 30 日 邀 請 聽 障 協 會 及 各 界 代 表 至 各 規 劃 競 賽 場 地 會 勘, 確 定 競 賽 場 地 及 預 備 場 地 之 配 置 籌 1 辦 2009 聽 障 奧 運 不 僅 可 提 升 本 市 體 育 發 展, 並 促 進 本 市 與 國 際 城 市 間 友 好 交 流, 惟 所 需 經 費 甚 為 龐 大, 本 府 於 94 年 4 月 11 日 函 發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向 中 央 爭 取 補 助 場 館 興 闢 費 用 51 億 元 ;94 年 5 月 30 日 依 體 委 會 修 正 意 見 補 送 相 關 資 料 後 續 於 94 年 7 月 4 日 由 體 委 會 召 開 臺 北 市 辦 理 2009 年 聽 障 奧 運 場 館 興 建 運 動 設 施 計 畫 審 查 會, 目 前 體 委 會 刻 正 針 對 本 府 所 提 送 之 資 料 邀 集 各 界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審 查 中 興 建 捷 運 後 續 路 網 對 於 捷 運 後 續 路 網 規 劃, 本 府 將 在 捷 運 建 設 第 3 階 段, 陸 續 推 動 社 子 士 林 北 投 區 域 輕 軌 路 網 安 坑 線 土 城 線 延 伸 頂 埔 段 三 鶯 線 信 義 線 東 延 段 淡 海 線 萬 大 - 中 和 - 樹 林 線 北 市 東 側 地 區 南 北 向 線 民 生 汐 止 線 等, 以 構 成 臺 北 都 會 區 健 全 捷 運 路 網, 總 長 達 250 公 里 以 上, 除 路 網 結 構 更 加 健 全 完 善, 對 都 會 區 整 體 交 通 之 改 善 亦 具 有 正 面 的 助 益 興 建 貓 纜 與 北 纜 貓 空 纜 車 貓 空 纜 車 的 場 站 位 置 包 括 動 物 園 站 至 貓 空 站 ( 三 玄 宮 站 ), 共 4 個 旅 客 上 下 站 及 兩 個 轉 角 站, 路 線 長 度 約 4.03 公 里, 目 前 統 包 廠 商 正 進 行 初 步 設 計 作 業, 預 計 94 年 10 月 開 始 施 作,95 年 7 月 底 竣 工,95 年 11 月 由 交 通 局 接 管 未 來 完 工 啟 用 後, 纜 車 將 成 為 有 效 率 感 受 特 殊 低 污 染 的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進 一 步 健 全 貓 空 地 區 觀 光 產 業 的 發 展, 提 昇 貓 空 地 區 觀 光 形 象, 並 連 動 促 使 山 區 店 家 或 居 民 改 善 其 週 邊 環 境 品 質 ; 此 外 假 日 期 間 遊 客 搭 乘 公 車 或 小 汽 車 上 山 者, 更 可 節 省 旅 行 時 間 由 原 先 20~30 分 鐘 變 成 13~14 分 鐘, 且 因 採 點 狀 開 發, 遠 低 於 公 路 預 估 空 氣 污 染 量 約 由 原 先 公 噸 降 至 公 噸 北 投 纜 車 北 投 線 空 中 纜 車 全 線 約 4.8 公 里, 設 有 4 個 場 站, 起 站 位 於 北 投 溫 泉 公 園 溜 冰 場 東 南 側, 終 站 設 於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之 交 通 轉 運 公 園 預 定 地 內, 中 間 並 設 有 龍 鳳 谷 及 陽 明 公 園 2 站 本 案 採 BOT 方 式 開 發, 目 前 正 依 促 參 法 評 選 出 最 970
171 優 申 請 人 進 行 議 約 中, 預 定 95 年 5 月 動 工,96 年 6 月 完 工 營 運 纜 車 完 工 啟 用 後 預 期 可 鼓 勵 大 眾 運 輸, 減 少 個 人 運 具 湧 入, 紓 解 花 季 及 例 假 日 往 陽 明 山 之 交 通 擁 擠 現 象, 並 且 銜 接 既 有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提 供 便 捷 之 轉 運 及 新 穎 的 遊 憩 體 驗, 結 合 北 投 地 區 特 有 溫 泉 資 源 及 人 文 景 觀, 帶 動 地 區 繁 榮 光 華 橋 拆 除 光 華 橋 座 落 於 本 市 中 山 區 跨 越 市 民 大 道 及 八 德 路, 當 年 (60 年 12 月 ) 係 為 減 少 鐵 路 平 交 道 對 正 常 車 流 之 行 車 延 滯 及 降 低 潛 在 肇 事 危 險 而 建 造 惟 鐵 路 地 下 化 後, 當 時 興 建 之 原 因 已 消 失 本 府 基 於 都 市 更 新 及 地 區 發 展 的 考 量, 計 畫 予 以 拆 除 另 依 專 業 顧 問 公 司 安 全 檢 測 發 現, 光 華 橋 現 況 構 件 劣 化 情 況 嚴 重, 承 載 能 力 不 符 規 範 要 求, 在 不 發 生 大 地 震 或 其 他 外 力 荷 重 等 情 況 下 耐 久 能 力 剩 餘 年 限 由 目 前 計 算 僅 約 6 年, 而 且 近 年 來 亞 洲 地 區 地 震 頻 傳, 何 時 發 生 無 法 預 測, 且 本 橋 為 密 排 梁 結 構, 不 易 進 行 維 修 補 強 作 業, 因 此, 循 例 將 於 明 年 農 曆 春 節 期 間 (95 年 1 月 底 ) 拆 橋 施 工, 對 影 響 市 區 交 通 及 市 民 生 活 最 小 現 有 攤 商 安 置 事 宜 已 由 本 市 市 場 管 理 處 全 力 趕 辦, 已 覓 妥 光 華 商 場 附 近 之 空 軍 總 部 新 生 社 土 地, 計 畫 興 建 地 下 1 層 地 上 6 層 之 臺 北 資 訊 產 業 大 樓, 並 預 留 兩 層 樓 作 為 光 華 商 場 攤 商 永 久 安 置 之 用, 目 前 由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工 處 興 建, 預 定 於 96 年 2 月 完 成 另 本 府 計 畫 在 市 民 大 道 / 金 山 南 路 口 西 南 角 設 置 光 華 商 場 攤 商 臨 時 營 業 場 所, 有 關 場 區 用 地 攤 棚 建 築 及 攤 商 安 置 等 正 積 極 協 調 辦 理 中 內 湖 垃 圾 山 清 除 內 湖 垃 圾 山 封 閉 迄 今 已 近 20 年, 目 前 約 有 5 公 頃 180 萬 立 方 公 尺 的 舊 垃 圾 位 在 行 水 區 內, 妨 礙 基 隆 河 水 流, 違 反 水 利 法 為 解 決 違 法 問 題, 並 期 盼 清 除 後 能 促 進 環 境 保 育 防 治 水 患 都 市 計 畫 更 新 及 消 弭 與 地 主 間 之 爭 訟, 本 府 在 91 年 度 編 列 內 湖 垃 圾 山 清 除 工 程 規 劃 預 算 350 萬 元, 並 已 完 成 工 程 規 劃 報 告, 惟 本 案 原 規 劃 採 BOT 方 式 辦 理, 但 由 於 民 間 投 資 誘 因 不 足, 業 於 94 年 7 月 6 日 經 貴 會 第 9 屆 第 17 臨 時 大 會 第 4 次 會 議 同 意 變 更 為 統 包 工 程, 並 變 更 內 湖 垃 圾 山 清 除 工 程 92 年 及 93 年 度 預 算 內 湖 垃 圾 山 清 除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招 標 文 件, 業 由 環 保 局 成 立 專 案 工 作 小 組 擬 定 完 成, 於 94 年 5 月 16 日 提 送 內 湖 垃 圾 山 清 除 工 程 監 督 委 員 會 審 議, 目 前 已 依 委 員 意 見 完 成 修 訂, 刻 正 續 辦 召 開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議 辦 理 招 標 文 件 審 查 作 業 中 自 來 水 園 區 第 二 期 工 程 完 工 臺 北 自 來 水 處 結 合 自 來 水 博 物 館 推 動 自 來 水 園 區, 擴 展 多 角 化 經 營, 一 期 開 發 計 畫 已 具 成 效, 園 區 成 為 市 區 多 元 遊 憩 景 點 之 一 ; 而 第 二 期 開 發 計 畫 則 以 臺 北 自 來 水 發 源 地 公 館 淨 水 場 為 據 點, 以 人 文 生 態 及 節 水 省 能 教 育 為 基 礎, 擴 大 參 觀 區 域 及 增 加 休 閒 遊 憩 設 施, 使 自 來 水 園 區 成 為 一 處 結 合 歷 史 古 蹟 與 現 代 科 技, 保 有 自 來 水 文 化 且 具 特 色 之 主 題 園 區, 並 結 合 公 館 商 圈, 帶 動 社 區 繁 榮 發 展 未 來 隨 季 節 變 化, 將 陸 續 推 出 春 之 饗 宴 ( 登 山 步 道 串 連 周 邊 相 關 景 點 綠 色 停 車 場 ) 清 涼 一 夏 ( 水 體 驗 教 育 區 水 霧 花 園 水 鄉 庭 園 量 水 室 古 蹟 修 復 再 利 用 ) 懷 古 之 秋 ( 古 典 庭 園 花 廊 水 博 館 觀 音 山 蓄 水 池 古 蹟 修 復 再 利 用 ) 及 冬 之 美 ( 水 管 橋 光 雕 照 明 渾 水 抽 水 站 及 古 蹟 咖 啡 區 水 源 河 濱 賞 櫻 步 道 ) 等 各 項 活 動 目 前 971
172 正 積 極 執 行 公 館 淨 水 場 安 全 圍 籬 工 程 渾 水 抽 水 站 等 古 蹟 整 修 工 程, 及 水 體 驗 教 育 區 工 程, 預 計 95 年 底 可 全 部 完 成 擴 大 悠 遊 卡 服 務 功 能 為 了 讓 悠 遊 卡 使 用 者 更 有 保 障, 臺 北 智 慧 卡 公 司 自 6 月 21 日 已 開 始 試 辦 悠 遊 記 名 卡 上 線 使 用, 悠 遊 記 名 卡 具 有 掛 失 功 能, 一 旦 遺 失 可 將 卡 片 餘 額 取 回 於 交 通 付 費 上, 除 了 原 有 的 捷 運 公 車 搭 乘 付 費 功 能, 更 加 入 了 臺 北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停 車 付 費 臺 灣 大 車 隊 500 輛 計 程 車 搭 乘 付 費 等 功 能 ; 為 了 讓 悠 遊 卡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且 能 電 子 錢 包 之 便 利, 臺 北 智 慧 卡 公 司 於 今 年 3 月 以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評 選 銀 行 業 者, 發 行 悠 遊 聯 名 卡, 此 一 結 合 信 用 卡 交 通 票 證 小 額 支 付 功 能 的 悠 遊 卡 ( 即 電 子 錢 包 ), 除 可 在 臺 北 市 縣 搭 公 車 捷 運 停 車, 在 便 利 商 店 超 市 加 油 站 作 小 額 消 費, 還 可 當 一 般 信 用 卡 刷 卡 消 費 屆 時 ( 預 計 94 年 底 ) 一 卡 在 手, 悠 遊 臺 北 將 成 為 市 民 日 常 生 活 隨 手 可 得 的 方 便, 臺 北 也 將 成 為 更 便 捷 城 市 籌 建 城 市 博 物 館 身 為 全 國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中 樞 的 臺 北 市, 雖 然 在 轄 區 內 擁 有 全 國 (1998 年,232 座 ) 超 過 四 分 之 一 的 博 物 館 資 源 ( 約 70 座 ), 然 而 本 府 實 際 管 轄 的 博 物 館 ( 廣 義 的 ) 僅 有 24 座 目 前 市 屬 博 物 館 雖 呈 現 相 當 多 樣 類 型, 然 博 物 館 之 陳 展 內 容 多 集 中 於 某 單 一 特 定 主 題, 缺 乏 完 整 展 現 臺 北 市 整 體 人 文 歷 史 發 展 脈 絡 的 博 物 館, 或 囿 於 空 間 特 性, 大 部 份 的 博 物 館 無 法 具 備 完 整 功 能 ( 典 藏 研 究 展 示 教 育 推 廣 等 ) 因 此, 本 市 亟 需 一 處 能 夠 彰 顯 或 代 表 臺 北 城 市 完 整 意 象 的 現 代 化 多 功 能 博 物 館, 對 於 造 訪 本 市 或 居 住 本 市 的 國 內 外 人 士 而 言, 可 以 在 有 限 的 時 間 內 獲 取 臺 北 歷 史 文 化 藝 術 產 業 等 完 整 的 資 訊 與 印 象 同 時 在 全 球 化 趨 勢 下, 本 市 亦 亟 須 一 處 能 夠 凝 聚 臺 北 人 的 情 感 與 記 憶 的 多 功 能 場 域, 展 現 在 地 文 化 視 野 的 櫥 窗, 與 全 球 化 接 軌 的 鎖 鑰 籌 設 中 的 臺 北 城 市 博 物 館 將 以 國 際 視 野, 把 臺 北 ( 區 域 / 淡 水 河 流 域 ) 放 在 人 類 城 市 文 明 興 起 發 展 的 世 界 史 架 構 背 景 下, 來 展 現 庶 民 生 活 的 軌 跡 城 市 記 憶 的 豐 富 多 元 以 及 對 未 來 城 市 發 展 的 願 景 ; 透 過 博 物 館 對 臺 北 歷 史 文 化 都 市 議 題 的 研 究 典 藏 展 示 教 育 等 功 能, 形 塑 臺 北 市 整 體 文 化 歷 史 圖 像, 保 存 有 形 與 無 形 之 文 化 資 產, 為 臺 北 創 造 一 處 嶄 新 之 兼 具 知 性 感 性 與 娛 樂 的 休 憩 觀 光 景 點 未 來 的 城 市 博 物 館 研 究 典 藏 及 展 示 教 育 的 內 容 含 概 了 地 理 範 疇 : 從 臺 北 市 行 政 區 開 始 擴 及 臺 北 盆 地 淡 水 河 流 域 及 北 臺 灣 地 區 ; 時 間 範 疇 從 臺 北 盆 地 形 成 之 地 質 年 代 起 或 更 早, 經 史 前 時 期, 大 航 海 時 代 荷 西 時 期 清 朝 日 據 民 國 到 現 代 本 府 文 化 局 自 92 年 起 即 已 著 手 進 行 規 劃,93 至 94 年 將 完 成 相 關 之 委 託 研 究 案, 以 作 為 籌 建 城 市 博 物 館 過 程 中 最 重 要 的 建 築 設 計 與 展 示 設 計 之 依 據, 以 及 奠 定 未 來 營 運 之 基 礎 95 至 96 年 則 將 進 行 建 築 與 展 示 的 設 計, 預 定 民 國 100 年 完 工 籌 建 數 位 藝 術 中 心 臺 北 市 擁 有 良 好 的 數 位 基 礎 資 源 及 眾 多 具 有 潛 力 的 創 作 人 才, 在 新 興 的 數 位 世 界 擁 有 極 佳 的 發 展 空 間, 具 有 與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一 較 長 短 的 實 力 透 過 本 府 網 路 新 都 政 策, 成 功 推 動 臺 北 市 的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並 大 幅 提 昇 市 民 運 用 網 際 網 路 的 比 例, 接 續 發 展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應 為 網 路 新 都 的 重 要 使 命, 不 僅 符 合 世 界 潮 972
173 流 之 演 變, 更 可 因 應 國 內 藝 術 界 之 發 展 需 求 籌 設 中 的 臺 北 數 位 藝 術 中 心 將 分 二 地 二 階 段 執 行 : 第 一 階 段 : 為 符 數 位 藝 術 於 亞 洲 區 之 發 展 進 程 所 需, 由 士 林 區 肉 品 批 發 市 場 改 建 為 數 位 藝 術 中 心, 其 任 務 將 以 研 發 實 驗 前 衛 匯 集 人 才 為 重 心, 並 配 合 北 投 士 林 科 技 園 區 規 劃 案, 推 動 該 區 之 中 長 程 發 展 第 二 階 段 : 由 信 義 區 松 山 菸 廠 改 建 為 數 位 創 意 中 心, 其 任 務 則 以 技 術 提 昇 創 意 產 業 化 成 果 展 示 企 業 媒 合 為 重 心 未 來 臺 北 數 位 藝 術 中 心 功 能 之 規 劃 將 以 研 發 創 意 為 核 心 競 爭 基 礎, 輔 以 媒 合 服 務 及 國 際 行 銷 情 報 蒐 集 及 人 才 交 流 養 成 等 功 能, 發 展 全 方 位 的 創 作 論 述 與 行 銷 實 力 藝 術 創 作 領 域 包 括 音 樂 互 動 裝 置 以 網 路 要 素 創 作 之 裝 置 軟 體 藝 術 以 及 純 粹 的 網 路 藝 術, 將 和 民 間 團 體 採 用 合 作 方 式 辦 理 籌 辦 國 際 數 位 城 市 論 壇 為 促 進 國 內 外 產 官 學 界 經 驗 交 流, 同 時 讓 網 路 新 都 建 設 經 驗 與 成 果 可 以 和 國 際 其 他 城 市 進 行 交 流, 本 府 將 延 續 91 年 10 月 在 臺 北 市 舉 辦 的 2002 年 數 位 城 市 論 壇 成 果, 預 計 於 95 年 6 月 擴 大 辦 理 國 際 數 位 城 市 論 壇 及 成 果 展 示 活 動, 將 邀 請 國 內 外 產 官 學 界 之 資 訊 科 技 主 管 專 家 等 參 與, 以 無 線 網 路 建 設 電 子 化 政 府 電 子 化 生 活 資 訊 教 育 及 縮 短 數 位 落 差 等 範 疇 為 主 題 進 行 研 討 展 示 及 經 驗 交 流, 目 前 已 著 手 進 行 規 劃 作 業 為 提 高 本 次 論 壇 成 效 及 影 響 力, 本 府 亦 將 嘗 試 與 國 際 組 織 合 作, 邀 請 以 科 技 發 展 為 重 點 之 城 市 亞 洲 主 要 城 市 市 長 及 科 技 產 業 界 人 士 進 行 數 位 城 市 高 峰 論 壇, 配 合 現 場 生 動 之 無 線 生 活 體 驗 以 及 豐 富 多 元 之 研 討 主 題, 預 估 邀 請 300 人 參 與 盛 會, 參 觀 成 果 展 示 人 次 預 估 1 萬 人 以 上, 展 示 臺 北 之 城 市 資 訊 實 力 與 成 果 區 域 整 合 全 球 化 涵 構 下 興 起 的 新 區 域 主 義, 帶 動 全 球 都 市 區 域 (global cityregions) 取 代 全 球 都 市 (global city) 的 趨 勢 都 市 區 域 理 念 乃 基 於 提 升 區 域 整 體 競 爭 力 為 基 礎, 透 過 都 市 與 都 市 之 間 的 聯 盟 (coalition), 解 決 跨 都 市 間 發 展 課 題, 提 升 都 市 區 域 競 爭 力 臺 北 市 經 歷 中 心 化 - 去 中 心 化 - 再 中 心 化 的 發 展 歷 程, 影 響 範 圍 已 擴 及 北 臺 灣 區 域 地 區, 思 索 未 來 前 瞻 的 城 市 競 爭 力 應 摒 棄 對 立 敵 對 的 心 態, 都 市 區 域 內 的 分 工 合 作 必 然 成 為 提 升 都 市 區 域 競 爭 力 之 重 要 利 基 二 十 一 世 紀 為 區 域 整 合 合 作 年 代, 臺 北 市 在 世 界 級 首 都 的 前 瞻 目 標 下, 對 外 應 藉 由 國 際 城 市 跨 域 合 作 網 絡 建 置 吸 收 其 他 都 市 發 展 經 驗, 行 銷 臺 北 市 優 勢 與 魅 力, 本 府 積 極 舉 辦 參 與 國 際 都 市 發 展 之 相 關 研 討 會, 藉 以 吸 取 更 多 國 外 都 市 規 劃 實 務 經 驗 供 政 策 推 動 之 參 考 依 據 對 內 則 以 區 域 共 同 整 合 取 代 縣 市 間 資 源 競 爭 為 共 同 發 展 目 標, 刻 正 推 動 建 立 北 臺 區 域 整 合 策 略 聯 盟, 並 經 過 多 次 溝 通 與 討 論, 北 部 七 縣 市 已 於 94 年 8 月 5 日 正 式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營 建 署 ) 提 出 北 臺 七 縣 市 跨 域 休 閒 主 題 地 區 城 鎮 地 貌 改 造 整 合 計 畫 申 請 經 費, 為 具 體 合 作 跨 出 歷 史 性 的 一 步 肆 堅 持 長 跑 理 想, 邁 向 健 康 臺 北 六 年 多 來, 臺 北 市 在 WHO 各 項 健 康 城 市 指 標 上 都 有 長 足 進 步 故 於 2004 年 973
174 底, 臺 北 帶 著 這 樣 的 成 績 與 世 界 上 追 求 健 康 城 市 理 想 的 其 他 城 市 接 軌 在 2004 年 12 月 16 日 舉 辦 的 健 康 城 市 國 際 研 討 會 中, 英 九 代 表 臺 北 市 與 來 自 14 個 全 球 城 市 代 表 們 共 同 簽 署 了 健 康 城 市 憲 章, 共 同 致 力 健 康 城 市 的 推 動 市 政 團 隊 並 訂 出 衡 估 臺 北 健 康 狀 態 的 十 項 指 標, 作 為 鞭 策 自 我 之 鏡 ; 相 較 於 英 九 接 任 臺 北 市 長 之 初, 這 個 城 市 的 進 步 有 目 共 睹 六 年 多 來, 臺 北 越 來 越 安 全 了 當 臺 灣 各 地 影 響 治 安 的 犯 罪 率 普 遍 上 升 時, 臺 北 市 犯 罪 率 卻 在 下 降 跟 六 年 前 相 比,2004 年 暴 力 犯 罪 降 31.2% 竊 盜 犯 罪 降 22.2% 今 年 1 到 7 月, 犯 罪 率 又 比 93 年 同 期 下 降 臺 北 市 小 學 校 園 周 邊 的 244 條 守 護 走 廊 讓 學 童 安 全 上 下 課 全 市 2,654 支 巡 守 隊 讓 社 區 更 安 全 北 市 已 有 的 161 位 治 安 風 水 師 與 500 位 消 防 風 水 師 深 入 社 區, 提 升 民 眾 的 防 竊 與 防 火 能 力 績 效 甚 佳, 並 獲 得 中 央 重 視 與 其 他 縣 市 仿 效 全 國 首 創 世 界 級 的 搜 救 隊 以 及 金 鳳 凰 救 護 隊, 則 讓 市 民 在 遭 遇 災 變 時 能 迅 速 獲 得 救 援, 後 者 救 活 了 165 位 到 院 前 心 肺 停 止 患 者 (Death on Arrival, DOA), 存 活 率 達 8.5%, 已 超 過 部 分 美 國 大 城 臺 北 市 的 行 人 過 馬 路 也 因 為 小 綠 人 計 時 器 等 交 通 號 誌 而 更 安 全 了, 火 災 死 亡 人 數 也 從 六 年 前 34 人 降 到 去 年 的 10 人, 受 傷 人 數 從 73 人 降 到 26 人, 今 年 到 9 月 中 旬 僅 有 5 人 罹 難,8 人 受 傷, 今 年 本 市 火 災 發 生 次 數, 可 望 比 英 九 上 任 前 一 年 的 985 件 減 少 一 半 以 上, 降 幅 驚 人 六 年 多 來, 臺 北 越 來 越 具 生 態 性 市 府 從 89 年 7 月 1 日 全 面 推 動 垃 圾 費 隨 袋 徵 收, 使 總 垃 圾 量 由 實 施 前 平 均 每 日 3,695 公 噸 減 為 目 前 每 日 平 均 1,754 公 噸, 家 戶 垃 圾 量 也 由 實 施 前 的 每 日 2,970 公 噸 減 為 現 今 的 1,304 公 噸, 下 降 幅 度 達 到 55% 以 上, 相 當 驚 人 而 資 源 回 收 也 由 隨 袋 徵 收 前 每 天 73 公 噸 增 加 到 871 公 噸, 增 加 了 11 倍, 稱 之 為 垃 圾 革 命 亦 不 為 過 另 外, 由 於 從 原 水 取 得 淨 水 處 理 管 線 輸 送 到 住 家 儲 存 均 嚴 格 把 關, 使 臺 北 的 自 來 水 水 質 也 達 到 世 界 級, 目 前 已 有 243 個 社 區 ( 含 學 校 ) 及 30,235 戶 自 來 水 可 以 生 飲, 中 小 學 生 帶 水 壺 到 校 是 英 九 這 一 代 市 民 的 共 同 記 憶, 現 在 早 已 走 入 歷 史 另 外 臺 北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的 接 管 已 完 成 501,661 戶, 接 管 率 達 到 75.44%, 不 但 是 全 國 第 一, 而 且 遙 遙 領 先 其 他 縣 市 六 年 多 來, 臺 北 越 來 越 繁 榮 臺 北 由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南 港 軟 體 園 區 組 成 的 科 技 走 廊, 匯 集 世 界 級 的 企 業 與 科 技 人 才, 具 有 成 為 亞 洲 新 矽 谷 的 潛 能 其 中 獲 有 本 府 核 發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資 格 證 明 函 者, 計 有 22 家 企 業 營 運 總 部 2,005 家 科 技 及 相 關 企 業 進 駐,93 年 全 年 營 收 達 1 兆 5,119 餘 億 元, 已 超 過 竹 科 (1 兆 零 859 億 元 ) 南 科 ( 億 元 ) 中 科 (5055 萬 元 ) 的 總 和 ; 南 軟 也 有 223 家 高 科 技 廠 商, 全 年 營 收 達 到 1,796 億 元, 惟 據 該 區 經 營 者 表 示, 此 為 加 值 部 分, 如 以 總 營 收 計 應 可 達 五 倍 左 右 93 年 8 月 英 九 二 度 率 領 北 市 代 表 團 赴 美 招 商, 在 說 明 會 中 就 有 三 家 矽 谷 的 美 國 高 科 技 廠 商 簽 署 投 資 意 願 書, 並 有 四 十 家 業 者 表 達 投 資 意 願 至 於 臺 北 的 商 圈 發 展 更 是 迅 速, 包 括 原 有 的 東 區 商 圈 與 新 興 的 信 義 商 圈 及 內 湖 商 圈 等 最 受 外 國 訪 客 歡 迎 的 傳 統 夜 市 與 軸 線 翻 轉 後 的 西 門 區 及 大 同 區 也 蘊 含 著 廣 大 商 機 以 目 前 建 設 局 正 在 舉 辦 的 臺 北 牛 肉 麵 節 為 例, 政 府 只 花 了 二 百 多 萬 元, 但 透 過 各 項 媒 體 造 勢 活 動, 與 騷 人 墨 客 的 品 評, 本 來 逐 漸 進 入 平 淡 期 的 牛 肉 麵, 突 然 開 始 狂 飆 大 賣, 不 論 參 賽 與 否, 臺 北 市 每 一 家 牛 肉 麵 店 都 增 加 二 三 成 的 生 意, 參 賽 的 麵 店 幾 乎 家 家 大 排 長 龍, 有 的 甚 至 賣 到 要 多 次 補 貨 的 地 步 可 見 傳 統 產 業 只 要 官 民 合 作, 發 揮 創 意, 一 樣 有 枯 木 逢 春 的 機 會 974
175 六 年 多 來, 臺 北 越 來 越 友 善 臺 北 市 設 籍 原 住 民 老 老 少 少, 只 有 1 萬 出 頭, 但 在 臺 北 市 政 府 上 班 的 成 年 人 卻 有 376 人, 達 3.6% 比 例 之 高 是 保 障 少 數 民 族 就 業 的 世 界 紀 錄, 值 得 一 提 市 府 在 區 公 所 設 立 原 住 民 服 務 櫃 檯 設 立 原 住 民 語 言 巢, 設 立 原 住 民 文 化 主 題 公 園 與 凱 達 格 蘭 文 化 館 原 住 民 從 進 幼 稚 園 到 研 究 所 畢 業, 一 路 都 有 生 活 補 助, 讓 他 們 不 要 有 後 顧 之 憂 針 對 三 十 萬 客 家 族 群, 市 府 開 設 了 北 區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舉 辦 客 家 文 化 節 並 推 動 客 語 復 興 每 年 舉 辦 全 省 最 大 的 義 民 節, 邀 請 北 部 義 民 爺 與 南 部 忠 勇 公 數 十 位 神 祇 參 加, 盛 極 一 時 針 對 兩 萬 六 千 多 新 移 民 以 及 三 萬 一 千 多 名 外 籍 勞 工, 設 立 新 移 民 會 館, 成 立 外 勞 文 化 中 心 舉 辦 外 勞 詩 文 獎 比 賽, 臺 北 電 台 開 闢 了 印 尼 泰 越 菲 語 節 目 另 外 針 對 居 住 在 臺 北 的 六 萬 餘 外 籍 人 士, 市 府 則 積 極 建 立 雙 語 環 境, 包 括 路 名 交 通 標 示 機 關 及 觀 光 景 點 說 明 等 已 全 部 雙 語 化, 並 於 士 林 區 公 所 設 計 外 籍 人 士 服 務 處 英 九 也 多 次 參 加 美 僑 加 僑 歐 僑 日 僑 韓 僑 及 外 勞 的 座 談 或 慶 典 活 動, 面 對 面 聽 取 意 見, 解 決 問 題 六 年 多 來, 臺 北 越 來 越 幸 福 臺 北 也 致 力 對 弱 勢 者 的 照 顧 包 括 市 府 針 對 獨 居 老 人 建 立 了 緊 急 救 援 系 統 及 居 家 安 全 訪 視 隊, 目 前 已 有 二 千 多 名 長 者 家 中 安 裝 了 這 種 可 自 動 發 出 求 救 訊 號 的 設 備 ( 手 錶 電 話 等 ) 另 外 為 提 升 托 育 品 質, 市 府 成 立 了 社 區 保 姆 支 持 督 導 系 統 及 保 姆 到 宅 臨 托 服 務 本 市 要 求 男 女 公 廁 廁 間 比 為 1:3, 目 前 已 做 到 1:1.94, 此 一 政 策 與 鼓 勵 準 爸 爸 陪 產 的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等 措 施, 對 女 性 權 益 有 顯 著 保 障, 臺 北 市 婦 女 抱 怨 廁 所 不 足 的 聲 音 也 逐 漸 消 沈 另 外 市 府 也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輔 助 器 具 費 用 推 動 促 進 視 障 者 就 業 服 務 計 畫, 並 推 動 樂 透 圓 夢 專 案, 提 供 額 度 一 百 萬 元 內 的 無 息 貸 款 幫 助 中 低 收 入 戶 創 業, 進 行 搶 救 貧 窮 大 作 戰 六 年 多 來, 臺 北 越 來 越 具 文 化 氛 圍 臺 北 市 除 了 首 開 先 例, 推 動 樹 木 保 護 外, 在 公 共 空 間 藝 文 化 方 面, 已 是 全 國 各 縣 市 楷 模, 除 了 各 界 耳 熟 能 詳 的 中 山 堂 紅 樓 劇 場 市 長 官 邸 臺 北 之 家 臺 北 故 事 館 草 山 行 館 外, 城 市 舞 台 最 近 一 年 又 新 增 社 教 館 文 山 分 館 偶 戲 博 物 館 三 腳 渡 人 文 親 水 碼 頭, 成 為 市 民 可 以 親 近 的 藝 文 場 所 放 眼 國 際, 提 升 臺 北 文 化 視 野, 市 府 也 積 極 進 行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包 括 法 國 里 昂 德 國 柏 林 奧 地 利 維 也 納 等 地, 都 將 和 臺 北 建 立 數 位 藝 術 的 合 作 計 畫, 此 外, 大 型 文 化 節 慶, 如 臺 北 電 影 節 臺 北 藝 術 節 傳 統 藝 術 節 臺 北 詩 歌 節 兒 童 藝 術 節, 以 及 新 增 的 流 浪 之 歌 音 樂 節 行 動 藝 術 亞 太 小 劇 場 節 文 化 就 在 巷 子 裏 漢 字 文 化 節 等 的 舉 辦, 也 都 吸 引 了 無 數 市 民 參 加, 提 供 市 民 豐 盛 的 文 化 饗 宴 臺 北 期 許 成 為 華 文 世 界 的 文 化 領 航 者, 從 去 年 建 城 120 週 年 活 動, 到 今 年 臺 北 與 海 洋 文 化 系 列 活 動 推 出, 臺 北 學 的 文 化 內 涵 都 不 斷 在 豐 富 在 茁 壯 六 年 多 來, 臺 北 越 來 越 便 捷 臺 北 捷 運 目 前 已 有 七 條 路 線, 長 69.1 公 里,63 個 車 站, 營 運 績 效 良 好, 已 成 為 國 際 城 市 爭 相 前 來 取 經 的 對 象 英 九 上 任 時 搭 乘 人 數 只 有 十 七 萬, 目 前 每 日 平 均 有 近 一 百 萬 人 次 搭 乘, 人 數 上 升 近 6 倍, 累 計 搭 乘 運 量 在 今 年 8 月 已 突 破 20 億 人 次 且 今 年 以 來, 延 誤 五 分 鐘 以 上 事 件 次 數 僅 有 22 件, 系 統 可 靠 度 經 Nova 今 年 七 月 來 函 認 證 已 名 列 世 界 第 一 悠 遊 卡 發 行 超 過 570 萬 張, 除 捷 運 公 車 及 路 外 停 車 外, 目 前 計 程 車 也 可 使 用, 此 外, 臺 北 捷 運 也 有 許 多 溫 馨 貼 心 的 服 務, 如 自 行 車 上 捷 運 公 車 與 捷 運 雙 向 轉 乘 優 惠 及 捷 運 站 無 線 上 975
176 網 等, 其 中 雙 向 轉 乘 每 天 已 有 36.4 萬 人 次 享 受 該 項 服 務 此 外, 臺 北 市 3000 多 輛 現 代 化 的 公 車, 每 天 提 供 180 萬 人 次 的 高 品 質 服 務 另 外 為 推 動 無 污 染 的 腳 踏 車 運 具, 100 公 里 的 腳 踏 車 專 用 路 網 已 完 成 而 正 氣 橋 大 直 橋 環 東 快 速 道 路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信 義 快 速 道 路 的 完 成, 使 臺 北 的 交 通 更 加 方 便 臺 北 目 前 92 萬 戶 家 庭 中, 電 腦 普 及 率 已 達 84.4%, 網 路 使 用 率 已 逾 79.4%, 寬 頻 接 取 率 亦 超 過 73.3%, 現 在 正 推 動 的 無 線 寬 頻 計 劃 也 預 計 在 95 年 完 成 全 市 佈 設, 以 這 樣 的 規 模 推 動 大 面 積 覆 蓋 的 無 線 寬 頻 網 路, 是 世 界 第 一 次 的 嘗 試 對 市 民 來 說, 臺 北 越 來 越 康 健 為 了 提 高 醫 療 品 質, 十 家 市 立 醫 院 從 今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推 出 叫 車 接 送 上 網 點 餐 慶 生 寄 送 包 裹 健 身 房 等 飯 店 式 服 務 市 府 也 推 動 十 合 一 市 立 醫 院 整 合 計 畫, 成 立 約 四 千 床 的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市 民 可 以 一 家 就 診 十 家 服 務 此 外, 衛 生 局 還 遴 選 四 十 間 提 供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調 劑 服 務 的 旗 艦 藥 局, 從 93 年 8 月 1 日 起 提 供 送 藥 到 宅, 並 成 立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網 為 了 改 變 陪 病 看 病 文 化, 市 府 從 92 年 8 月 開 始 推 動 住 院 病 人 全 責 護 理 照 護 制 度, 減 輕 病 人 家 屬 負 擔, 醫 院 文 化 的 現 代 化 漸 露 曙 光 93 年 底, 臺 北 市 民 的 平 均 餘 命 (life expectancy) 達 到 79 歲, 為 全 臺 最 高, 超 過 全 國 平 均 的 76 歲 與 高 雄 市 的 75 歲 市 民 長 泰, 也 是 健 康 城 市 的 重 要 指 標 六 年 多 來, 臺 北 越 來 越 有 活 力 臺 北 從 英 九 自 身 做 起, 推 動 全 民 參 與 的 體 育 之 都 這 包 括 提 供 優 質 運 動 環 境, 除 了 中 山 北 投 兩 區 運 動 中 心 獲 得 市 民 的 高 度 肯 定, 未 來 這 一 年 本 市 將 陸 續 完 成 中 正 南 港 萬 華 大 同 信 義 等 五 座 社 區 運 動 中 心, 另 外 五 個 行 政 區 也 會 開 始 動 工 ; 大 家 期 盼 已 久 的 小 巨 蛋 已 在 今 年 8 月 30 日 完 工,9 月 1 日 開 始 由 受 委 託 廠 商 試 營 運, 將 在 今 年 12 月 1 日 正 式 啓 用, 為 市 民 帶 來 豐 富 多 彩 多 姿 的 體 育 藝 文 活 動 空 間 六 年 多 來, 市 府 也 新 建 整 建 全 市 61 座 學 校 游 泳 池, 一 律 改 為 溫 水, 使 中 小 學 生 六 年 多 來 游 泳 能 力 檢 測 合 格 率 達 到 70%, 遠 超 過 全 國 平 均 的 30% 六 年 多 來, 臺 北 市 政 府 舉 辦 的 體 育 活 動 由 英 九 上 任 前 的 35 項, 提 昇 至 目 前 1,146 項, 六 年 多 來 成 長 了 32 倍, 參 加 人 數 從 5 萬 人 次 增 加 到 150 萬 人 次, 增 加 達 30 倍 除 延 續 既 有 的 活 動 外, 更 新 增 國 際 直 排 輪 馬 拉 松 賽 臺 北 桌 球 公 開 賽 女 排 大 獎 賽 婦 女 運 動 會 市 民 登 山 健 走 活 動, 對 振 興 本 市 體 育 風 氣 成 效 顯 著 去 年 本 市 舉 辦 了 三 項 國 際 馬 拉 松 大 賽, 今 年 也 有 二 項, 未 來 還 有 2007 的 世 界 杯 棒 球 賽,2009 的 聽 障 奧 運 會 爭 取 中 的 還 有 2011 年 的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與 2013 年 的 東 亞 運 動 會 六 年 多 來, 臺 北 向 永 續 城 市 邁 進 臺 北 面 積 只 有 272 平 方 公 里, 不 到 臺 灣 的 1%, 但 卻 居 住 著 262 萬 人 口, 占 12% 要 在 這 樣 高 密 度 的 環 境 中 與 自 然 共 存 讓 居 民 永 續 生 活, 殊 為 不 易 我 們 希 望 能 發 揮 臺 北 有 山 有 水 的 自 然 條 件, 透 過 維 護 好 山 好 水, 進 而 推 廣 讓 市 民 能 夠 親 山 樂 水 假 日 市 民 可 以 到 大 屯 山 踏 青 陽 明 山 賞 櫻 花 及 海 芋 到 觀 光 果 園 及 農 場 享 用 水 果 與 茗 茶, 或 是 到 藍 色 公 路 乘 船 至 關 渡 看 日 落 及 雁 鴨 公 園 賞 鳥 即 使 留 在 市 區, 臺 北 市 計 畫 及 非 都 市 計 劃 公 園 綠 地 廣 場 兒 童 遊 樂 場 共 有 1,006 處, 到 今 年 底 已 闢 建 或 編 列 預 算 的 有 773 處, 平 均 每 人 享 有 綠 地 平 方 公 尺, 比 六 年 前 每 人 平 方 公 尺 又 成 長 了 16% 健 康 城 市 的 營 造, 讓 六 年 多 來 的 臺 北 朝 全 面 的 紮 根 的 發 展, 這 些 政 績 不 一 定 華 麗, 但 是 絕 對 實 在 英 九 相 信, 臺 北 不 能 僅 靠 藉 一 兩 個 建 設 辦 幾 次 大 型 活 動 帶 來 真 正 的 健 康 好 的 城 市 治 理 應 該 要 讓 一 個 城 市 有 深 度 地 均 衡 發 展, 不 只 976
177 要 有 外 在 美, 也 要 有 內 在 美 成 長 (growth) 不 一 定 帶 來 進 步 (progress), 只 有 均 衡 的 成 長 (balanced growth) 才 是 真 正 的 進 步 (real progress), 這 個 意 義 在 臺 北 獲 得 具 體 呈 現 當 然, 六 年 來, 並 不 是 每 一 項 政 績 都 讓 我 們 與 市 民 滿 意 不 少 市 民 希 望 交 通 狀 況 比 現 在 更 好 不 少 人 希 望 違 建 的 拆 除 速 度 比 現 在 更 快 也 有 不 少 民 眾 要 求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進 一 步 提 高, 或 是 部 分 市 場 的 經 營 績 效 比 現 在 更 好 這 些 我 們 都 聽 到 了, 市 政 團 隊 會 抱 著 謙 虛 的 態 度 不 斷 改 進, 在 任 期 所 剩 的 400 多 天 裡, 讓 臺 北 更 健 康, 市 民 生 活 更 康 健 最 後, 謹 祝 大 會 順 利 成 功, 謝 謝 大 家! 977
178 工 作 報 告 1 秘 書 處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人 : 陳 裕 璋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裕 璋 欣 逢 貴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大 會 開 議, 得 以 列 席 報 告 本 府 秘 書 處 最 近 半 年 來 之 業 務 展 概 況, 至 感 榮 幸, 謹 在 此 預 祝 大 會 圓 滿 順 利! 對 於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全 方 位 投 入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與 犧 牲 奉 獻 的 精 神, 於 此, 也 表 達 至 高 敬 意 與 謝 忱! 本 處 為 市 府 幕 僚 單 位,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秘 書 處 事 務 及 襄 助 市 長 處 理 本 府 各 項 市 政 工 作 之 聯 繫 及 交 辦 事 項 之 策 劃 與 推 動, 同 時 秉 持 市 長 施 政 理 念 與 目 標 加 強 各 機 關 業 務 之 協 調 配 合, 以 發 揮 市 府 團 隊 精 神,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過 去 業 務 承 蒙 各 裕 璋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不 吝 督 勉, 本 處 各 項 業 務 均 能 順 利 推 展, 未 來 仍 當 與 本 處 同 仁 在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的 督 導 與 支 持 下, 戮 力 提 升 質 量 兼 具 之 行 政 效 能, 為 市 民 創 造 更 璀 璨 美 好 的 明 天! 以 下 謹 將 94 年 1 月 至 6 月 本 處 各 項 重 要 業 務 辦 理 情 形, 分 為 總 務 工 作 文 書 管 理 公 共 關 係 機 要 業 務 綜 合 業 務 便 民 服 務 及 市 政 大 樓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等 項 報 告 如 後 : 壹 總 務 工 作 本 期 辦 理 完 成 招 標 案 件 計 10 件, 總 計 預 算 金 額 25,251,890 元, 決 標 金 額 24,406,680 元, 節 省 公 帑 845,210 元, 各 項 採 購 案 均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將 決 標 情 形 上 網 公 告 公 務 車 輛 管 理 情 形 本 府 各 機 關 之 公 務 車 輛 管 理, 均 依 行 政 院 頒 事 務 管 理 手 冊 - 車 輛 管 理 部 分 及 本 府 各 機 關 購 置 公 務 車 輛 作 業 要 點 與 租 賃 公 務 車 輛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各 機 關 年 度 公 務 汽 機 車 汰 購, 應 依 中 央 信 託 局 訂 定 之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辦 理 訂 購, 以 降 低 採 購 成 本, 增 進 採 購 效 率 因 應 行 政 院 修 正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租 賃 公 務 車 輛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刪 除 有 關 租 賃 全 時 公 務 車 輛 規 定, 於 94 年 1 月 21 日 函 發 本 府 各 機 關, 自 即 日 起 不 得 新 租 全 時 公 務 車 輛, 以 節 約 能 源 及 撙 節 支 出 明 定 本 府 技 監 參 事 顧 問 參 議 ; 一 級 機 關 主 任 秘 書 執 行 秘 書 總 工 程 司 ; 二 級 機 關 副 首 長 薦 任 九 職 等 首 長 簡 任 執 行 秘 書 等 原 已 配 置 之 公 務 座 車 除 供 上 下 班 接 送 之 用 外, 應 由 單 位 內 共 同 流 通 使 用 函 請 本 府 各 機 關 遵 照 辦 理 目 前 本 處 各 組 室 如 有 公 務 車 需 求 時, 均 依 排 定 之 輪 值 表 調 派 使 用 978
179 貳 文 書 管 理 全 面 完 成 本 府 公 文 書 依 法 於 94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橫 行 書 寫 之 推 動 目 標 訂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授 權 所 屬 各 機 關 代 擬 代 判 府 稿 電 子 發 文 作 業 要 點, 簡 化 本 府 之 電 子 發 文 作 業 流 程 訂 定 本 府 文 書 處 理 作 業 系 統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時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以 為 文 書 處 理 之 異 常 應 變 依 據 文 書 收 發 本 期 辦 理 情 形 如 列 表 : 工 作 項 目 本 期 完 成 數 量 ( 件 ) 收 文 處 理 40,777 發 文 處 理 175,691 比 較 去 年 同 期 件 數 增 減 比 率 減 少 4,983 減 少 10.89% 減 少 29,719 減 少 14.47% 備 註 收 文 件 數 係 以 號 為 單 位, 其 比 較 基 準 為 去 年 同 期 (93 年 1 月 至 6 月 ) 之 件 數 發 文 件 數 係 以 每 一 件 公 文 之 行 文 單 位 計 算, 其 比 較 基 準 同 上 為 建 立 標 準 化 自 動 化 作 業 制 度, 提 高 文 書 作 業 效 率 與 品 質, 對 大 量 蓋 用 本 府 印 信 之 公 文 獎 狀 或 契 約 書 等, 使 用 自 動 化 事 務 機 器 數 位 快 印 機 替 代 人 工 蓋 印, 經 簽 准 套 印 文 件, 責 由 使 用 機 關 編 號 及 指 定 人 員 管 制 使 用, 本 期 辦 理 機 器 套 印 績 效 如 下 : 機 關 名 稱 套 印 件 數 機 關 名 稱 套 印 件 數 秘 書 處 1,609 兵 役 處 16,472 民 政 局 1,028 人 事 處 411 教 育 局 112,547 研 考 會 652 建 設 局 500 原 民 會 200 社 會 局 750 捷 運 公 司 3,000 勞 工 局 421 體 育 處 3,600 衛 生 局 194 商 管 處 31,900 文 化 局 984 動 檢 所 1,701 環 保 局 411 建 管 處 388 發 展 局 3,163 土 地 重 劃 大 隊 2,325 消 防 局 58,476 住 輔 會 388 地 政 處 821 合 計 241,
180 本 期 簽 准 用 印 10,039 件, 發 文 用 印 191,861 件, 合 計 201,900 件, 平 均 每 月 用 印 33,650 件 檔 案 管 理 辦 理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94 年 第 1 季 檔 案 目 錄 彙 送 共 29,864 案 4,327,047 件 辦 理 本 府 各 機 關 屆 限 檔 案 之 銷 毀 作 業, 本 期 計 銷 毀 192,620 件 運 用 公 共 就 業 人 力 協 助 本 府 各 機 關 檔 案 目 錄 建 檔 作 業, 迄 94 年 6 月 底, 計 完 成 16,464 案 4,182,548 件 積 極 爭 取 檔 案 替 代 役 人 力, 本 期 再 獲 配 12 名 替 代 役 人 員, 已 分 派 至 11 個 機 關 執 行 檔 案 勤 務 參 公 共 關 係 持 續 辦 理 本 府 建 置 中 英 文 雙 語 環 境 為 賡 續 推 動 建 置 本 市 雙 語 環 境, 鼓 勵 市 民 踴 躍 投 入, 本 府 於 94 年 1 月 起 舉 辦 第 2 次 全 民 英 文 挑 錯 比 賽 活 動, 活 動 名 稱 訂 為 英 文 大 挑 戰 獎 品 大 放 送, 參 加 民 眾 有 機 會 獲 得 各 局 處 提 供 之 精 美 獎 品 推 動 健 康 城 市 之 施 政 目 標 為 達 成 建 立 本 市 為 健 康 城 市 之 施 政 目 標, 市 長 於 3 月 2 日 至 5 日 期 間 率 團 訪 問 日 本 東 京 都 及 橫 濱 市 考 察 兩 市 之 相 關 設 施 外, 並 邀 請 東 京 都 知 事 及 橫 濱 市 長 於 今 年 10 月 間 來 臺 北 參 加 第 二 屆 臺 北 市 健 康 城 市 國 際 博 覽 會 ; 葉 副 市 長 嗣 於 3 月 13 日 至 20 日 赴 多 倫 多 印 第 安 那 波 利 斯 市 哥 本 哈 根 市 及 赫 爾 辛 基 市 邀 請 其 市 長 來 臺 參 加 前 揭 會 議 積 極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與 活 動 本 府 為 籌 辦 2009 年 第 21 屆 聽 障 奧 運 會, 白 顧 問 秀 雄 及 金 副 市 長 於 94 年 1 月 2 日 赴 澳 洲 墨 爾 本 參 加 2005 年 墨 爾 本 聽 障 奧 運 會, 白 顧 問 嗣 於 14 日 閉 幕 典 禮 中 代 表 市 長 迎 接 大 會 會 旗 94 年 1 月 16 日 至 20 日 本 府 歐 顧 問 晉 德 赴 美 國 夏 威 夷 參 加 太 平 洋 電 信 會 議 並 發 表 演 說 94 年 3 月 5 日 至 13 日 嚴 顧 問 祥 鸞 赴 美 國 紐 約 參 加 第 49 屆 聯 合 國 婦 女 地 位 委 員 會 會 議 94 年 4 月 25 日 至 27 日 歐 顧 問 晉 德 偕 吳 參 事 慧 美 及 王 參 事 樂 生 赴 韓 國 大 邱 參 加 地 方 政 府 聯 合 會 年 會 並 於 會 中 演 講 歐 顧 問 嗣 於 6 月 8 日 至 10 日 偕 王 參 事 赴 北 京 參 加 地 方 政 府 聯 合 會 世 界 執 行 委 員 及 理 事 會 議, 以 及 世 界 市 長 論 壇 94 年 6 月 3 日 至 7 日 葉 副 市 長 赴 美 國 舊 金 山 市 參 加 2005 聯 合 國 世 界 環 境 日 會 議, 並 代 表 本 府 簽 署 城 市 環 境 議 定 書 辦 理 禮 賓 工 作 : 本 期 計 接 待 美 國 百 人 會 美 國 外 交 政 策 全 國 委 員 會 瑞 典 溫 和 黨 國 會 議 員 訪 問 團 香 港 傷 殘 青 年 協 會 等 團 體 及 艾 達 荷 州 州 長 Dirk Kempthorne 愛 沙 尼 亞 前 總 理 Mr. Juhan Parts 日 本 橫 濱 市 長 中 田 宏 (Hiroshi Nakada) 巴 拿 馬 箇 郎 市 長 Antonio Latiff 美 國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首 府 Baton Rouge 市 市 長 Melvin Holden 及 斯 德 哥 爾 摩 市 長 Barry Andersson 等 貴 賓 980
181 肆 機 要 業 務 辦 理 機 要 事 項 依 限 彙 整 本 府 答 復 行 政 院 交 辦 立 法 委 員 書 面 質 詢 案 件, 本 期 計 專 案 質 詢 8 件 廣 泛 蒐 集 輿 論 反 映 市 政 建 設 事 項, 責 請 各 主 管 業 務 機 關 處 理, 對 市 民 陳 情 及 建 議 案 件 亦 均 交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查 明 改 善, 本 期 受 理 案 件 總 計 2,759 件, 統 計 如 下 : 單 位 件 數 單 位 件 數 秘 書 處 7 民 政 局 103 財 政 局 48 教 育 局 175 建 設 局 131 交 通 局 244 工 務 局 540 社 會 局 236 勞 工 局 59 警 察 局 313 衛 生 局 139 環 保 局 111 發 展 局 164 消 防 局 23 翡 管 局 6 地 政 處 55 兵 役 處 2 新 聞 處 53 人 事 處 29 主 計 處 1 研 考 會 34 政 風 處 22 訴 願 會 8 都 委 會 3 原 民 會 2 法 規 會 35 自 來 水 處 12 捷 運 局 49 捷 運 公 司 41 文 化 局 110 客 委 會 4 辦 理 議 事 工 作 彙 編 本 府 向 貴 會 第 9 屆 第 5 次 大 會 提 出 之 施 政 報 告 及 議 員 質 詢 答 復 資 料, 並 綜 理 府 會 聯 絡 工 作 彙 整 本 府 市 政 會 議 議 程 及 紀 錄, 對 會 議 通 過 之 議 案 及 主 席 指 ( 裁 ) 示 事 項, 函 請 各 權 責 機 關 確 實 執 行, 並 由 本 府 研 考 會 列 管 追 蹤, 以 求 落 實 編 印 市 府 公 報 及 臺 北 市 年 鑑 公 報 發 行 : 本 府 公 報 循 例 提 供 上 網 查 詢 及 全 文 下 載 功 能, 並 自 91 年 8 月 1 日 起 發 行 全 國 首 創 之 公 報 電 子 報, 提 供 民 眾 線 上 訂 閱, 以 獲 得 即 時 公 報 資 訊, 迄 今 訂 閱 公 報 共 計 320 戶, 電 子 報 共 計 3,269 戶 ; 每 季 合 訂 本 並 配 合 發 行 光 碟 版 公 報 資 料 臺 北 市 年 鑑 93 年 度 臺 北 市 政 紀 要 奉 市 長 核 示 改 版 編 纂 為 臺 北 市 年 鑑, 並 成 立 臺 北 市 年 鑑 編 輯 指 導 委 員 會 及 臺 北 市 年 鑑 編 輯 工 作 小 組, 進 行 內 容 審 查 及 編 纂 工 作 之 執 行, 目 前 已 完 成 年 鑑 各 篇 章, 並 於 94 年 7 月 1 日 完 成 定 稿 審 查, 8 月 8 日 舉 辦 新 書 發 表 會, 各 方 反 映 熱 烈, 並 獲 好 評 981
182 伍 綜 合 業 務 控 訴 及 陳 情 案 件 調 查 本 期 經 監 察 院 其 他 機 關 移 查 之 調 查 控 訴 檢 舉 案 件 及 人 民 陳 情 檢 舉 案 件 等 計 辦 理 474 件, 其 中 472 件 均 已 確 實 辦 理, 另 糾 正 案 2 件, 目 前 正 檢 討 辦 理 中 本 市 94 年 萬 安 28 號 演 習 分 為 防 空 疏 散 避 難 與 實 兵 演 練 二 大 項, 分 別 於 8 月 5 日 及 8 月 24 日 舉 行, 其 中 防 空 疏 散 演 練 於 全 市 實 施, 並 由 警 察 局 規 劃 假 臺 北 車 站 及 新 光 摩 天 大 樓 等 防 護 團 參 演, 演 習 狀 況 逼 真, 深 獲 各 界 好 評 ; 實 兵 演 練 選 定 於 國 父 紀 念 館 舉 行, 並 以 演 藝 廳 人 質 挾 持 救 援 與 應 援 為 演 練 主 軸, 規 劃 以 同 一 地 點 同 一 事 件 所 延 伸 之 多 重 災 害, 結 合 各 救 援 與 應 援 單 位 做 複 合 式 演 練, 以 驗 證 統 合 指 揮 之 能 力 ; 聯 合 應 變 指 揮 中 心 也 以 電 子 視 訊 方 式, 做 互 動 式 高 司 作 業 演 練, 力 求 創 新 與 從 實 從 難 的 要 求 陸 便 民 服 務 本 府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轉 型 後, 推 出 市 府 與 民 眾 間 互 動 的 新 園 地, 引 進 企 業 客 服 概 念 櫃 檯 話 務 服 務 市 民, 並 精 心 設 置 服 務 區 域 之 各 項 設 備, 使 洽 公 民 眾 感 受 本 府 溫 馨 親 切 的 服 務 氛 圍 與 主 動 積 極 的 服 務 熱 忱 本 期 為 民 服 務 成 果 如 下 : 便 民 服 務 成 果 94 年 5 月 日 協 助 財 政 部 臺 北 市 國 稅 局 信 義 稽 徵 所 派 員 至 本 府 輔 導 員 工 及 民 眾 辦 理 93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及 收 件 業 務 1999 市 民 熱 線 專 人 服 務 話 務 量, 每 月 均 7 萬 通 以 上, 充 分 支 援 本 府 13 個 核 心 局 處 電 話 業 務 提 供 市 政 業 務 綜 合 諮 詢 服 務, 共 計 5,424 件 ; 另 經 由 單 一 申 訴 窗 口 後 送 處 理 案 件 計 395 件 ( 如 附 表 1) 提 供 市 民 有 關 法 律 地 政 之 專 業 諮 詢 服 務, 共 計 6,412 件 ( 附 表 2-1,2-2) 志 工 引 導 與 諮 詢 服 務, 共 計 63,521 件 ( 附 表 3) 協 助 處 理 市 民 團 體 到 府 請 願 活 動, 共 計 25 件 協 助 本 府 各 類 文 宣 資 料 之 分 送 處 理 件 數 92,573 件 舒 適 的 便 民 設 施 為 提 供 舒 適 的 洽 公 環 境 讓 市 民 有 賓 至 如 歸 的 感 覺, 除 設 有 愛 心 服 務 區 市 民 休 息 區 等 外, 為 彰 顯 各 項 服 務 功 能, 設 計 海 報 詳 細 標 示 本 中 心 各 諮 詢 櫃 檯 之 服 務 項 目 及 服 務 流 程, 以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另 亦 設 置 適 合 孩 童 使 用 之 親 子 園 區 及 配 合 鼓 勵 母 乳 哺 育 政 策 的 哺 乳 室, 展 現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功 能 重 視 民 情 輿 情 為 加 強 服 務 民 眾, 提 供 多 種 申 訴 管 道, 民 眾 可 透 過 電 話 親 臨 書 函 傳 真 媒 體 網 路 等 方 式 向 市 府 提 出 陳 情 與 建 言, 由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透 過 單 一 申 訴 窗 口 機 制 後 送 業 務 機 關 處 理 本 期 由 話 務 中 心 後 送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計 4,936 件, 櫃 檯 單 一 申 訴 窗 口 後 送 計 395 件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櫃 檯 均 有 放 置 滿 意 度 意 見 表 供 市 民 自 由 填 寫 意 見 或 提 出 市 政 興 革 建 言, 本 期 滿 意 度 達 92% 982
183 善 用 社 會 資 源 為 強 化 聯 合 服 務 功 能, 擴 大 社 會 團 體 和 個 人 參 與, 特 商 請 本 市 律 師 地 政 士 等 公 會, 分 別 設 置 專 業 諮 詢 櫃 檯 提 供 免 費 諮 詢 服 務, 深 受 市 民 好 評 運 用 志 工, 在 市 政 大 樓 東 西 南 北 門 分 別 設 置 志 工 服 務 檯, 提 供 引 導 與 諮 詢 服 務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為 宣 傳 該 中 心 各 項 服 務 功 能 及 話 務 中 心 營 運 狀 況, 提 高 民 眾 及 社 會 各 界 對 本 中 心 業 務 之 了 解, 印 製 彩 色 文 宣 摺 頁 1 萬 份 使 用 為 聯 繫 志 工 情 感 及 增 進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於 94 年 5 月 25 日 辦 理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志 工 出 席 踴 躍, 成 效 良 好 1999 話 務 服 務 方 面 勞 工 局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訓 練 課 程 :94 年 4 月 6 7 日 二 梯 次 計 12 位 話 務 人 員 報 名 參 訓 衛 生 局 辦 理 自 殺 個 案 電 話 線 上 處 理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94 年 5 月 日 二 梯 次 計 6 位 話 務 人 員 報 名 參 訓 商 業 管 理 處 第 一 科 辦 理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諮 詢 電 話 服 務 相 關 實 務 研 習 會 :94 年 6 月 7 8 日 二 梯 次 計 6 位 話 務 人 員 報 名 參 訓 商 業 管 理 處 第 二 科 辦 理 公 司 諮 詢 電 話 服 務 相 關 實 務 研 習 會 :94 年 6 月 9 10 日 二 梯 次 計 6 位 話 務 人 員 報 名 參 訓 ( 附 表 1) 類 別 件 項 目 94 年 1-6 月 便 民 服 務 統 計 表 1 月 份 2 月 份 3 月 份 4 月 份 5 月 份 6 月 份 市 政 業 務 諮 詢 單 一 申 訴 窗 口 後 送 市 政 業 務 諮 詢 單 一 申 訴 窗 口 後 送 市 政 業 務 諮 詢 單 一 申 訴 窗 口 後 送 市 政 業 務 諮 詢 單 一 申 訴 窗 口 後 送 市 政 業 務 諮 詢 單 一 申 訴 窗 口 後 送 市 政 業 務 諮 詢 民 政 財 政 建 設 工 務 單 一 申 訴 窗 口 後 送 交 通 警 政 衛 生 教 育 總 計
184 94 年 1-6 月 便 民 服 務 總 計 市 政 業 務 諮 詢 單 一 申 訴 窗 口 後 送 民 政 財 政 建 設 工 務 交 通 警 政 衛 生 教 育 合 計 民 政 財 政 建 設 工 務 交 通 警 政 衛 生 教 育 合 計 395 市 政 業 務 諮 詢 單 一 申 訴 窗 口 後 送 ( 附 表 2-1) 項 目 94 年 1-6 月 專 業 諮 詢 統 計 件 數 1 月 份 2 月 份 3 月 份 4 月 份 5 月 份 6 月 份 總 計 法 律 諮 詢 地 政 諮 詢 總 計
185 月 份 2 月 份 3 月 份 4 月 份 5 月 份 6 月 份 法 律 諮 詢 地 政 諮 詢 件 數 ( 附 表 2-2) 項 目 專 業 櫃 台 94 年 1 至 6 月 專 業 襄 助 諮 詢 櫃 檯 服 務 統 計 表 律 師 建 築 師 (1 月 ) 地 政 士 總 計 電 話 2, ,380 面 談 3, ,211 合 計 5, ,591 應 服 務 次 數 缺 席 次 數 出 席 率 99.73% % 97.97% 99.09% 985
186 94 年 1 至 6 月 專 業 襄 助 諮 詢 櫃 檯 服 務 統 計 圖 6,000 5,635 5,000 4,000 3,000 2,000 1, , , 電 話 面 談 合 計 應 服 務 次 數 缺 席 次 數 律 師 建 築 師 (1 月 ) 地 政 士 ( 附 表 3) 志 工 服 務 94 年 1-6 月 志 工 引 導 服 務 統 計 件 數 1 月 份 2 月 份 3 月 份 4 月 份 5 月 份 6 月 份 總 計 東 門 西 門 南 門 北 門 商 管 處 總 計 柒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持 續 辦 理 親 子 劇 場 督 導 工 作 為 使 本 市 政 大 樓 禮 堂 委 託 經 營 契 約 書 之 場 地 使 用 規 範 及 罰 則 訂 定 更 臻 完 備, 公 管 中 心 經 邀 集 希 望 基 金 會 共 同 研 商 後, 辦 理 契 約 書 增 列 條 文 案 本 案 經 提 送 親 子 劇 場 營 運 督 導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業 於 94 年 6 月 6 日 完 成 換 約 異 動 事 宜 986
187 重 新 修 定 市 政 大 樓 活 動 場 地 收 費 標 準 為 符 合 規 費 法 相 關 規 定, 公 管 中 心 重 新 整 併 現 行 中 庭 周 邊 場 地 及 市 民 廣 場 等 場 地 使 用 管 理 規 定 後, 訂 定 臺 北 市 市 政 大 樓 活 動 場 地 使 用 辦 法 單 一 法 規 草 案, 並 將 依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公 告 及 審 議 等 後 續 事 宜 辦 理 市 政 大 樓 東 南 景 觀 區 第 2 期 改 善 工 程 為 活 絡 市 府 周 邊 氛 圍, 提 供 市 民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空 間, 由 發 展 局 規 劃 設 計 東 南 景 觀 區 供 街 舞 及 展 演 活 動 使 用 空 間 改 造 案, 並 交 由 公 管 中 心 辦 理 招 商 等 後 續 作 業 ; 本 案 於 94 年 3 月 3 日 正 式 開 工, 於 94 年 7 月 11 日 完 工 辦 理 名 人 藝 術 畫 廊 及 中 庭 裝 置 藝 術 業 務 修 訂 94 年 名 人 藝 術 畫 廊 及 中 庭 裝 置 藝 術 甄 選 簡 章 並 於 94 年 4 月 20 日 完 成 作 品 甄 選 作 業, 名 人 藝 術 畫 廊 獲 選 作 品 9 件 中 庭 裝 置 藝 術 從 缺 辦 理 94 年 度 市 政 大 樓 空 間 清 理 及 減 重 計 畫 評 比 案 本 案 由 公 管 中 心 召 集 發 展 局 文 化 局 教 育 局 勞 工 局 及 建 管 處 等 5 個 機 關 單 位 組 成 考 評 小 組, 於 94 年 6 月 7 日 至 9 日 辦 理 市 政 大 樓 內 各 機 關 空 間 清 理 及 減 重 成 效 實 地 評 比 竣 事, 評 比 結 果 前 3 名 機 關 為 : 工 務 局 訴 願 會 公 管 中 心 辦 理 市 政 大 樓 消 防 排 煙 工 程 改 善 案 本 項 工 程 預 計 將 改 善 市 政 大 樓 東 北 東 南 西 北 西 南 等 4 區 之 消 防 排 煙 設 施, 提 升 市 政 大 樓 公 共 安 全 本 案 業 於 94 年 5 月 3 日 決 標, 於 5 月 30 日 正 式 開 工, 預 訂 於 9 月 30 日 完 工 配 合 辦 理 探 索 館 消 防 演 練 公 管 中 心 與 消 防 局 新 聞 處 等 機 關 於 94 年 5 月 6 日 舉 辦 市 政 大 樓 探 索 館 消 防 設 備 操 作 及 避 難 逃 生 訓 練, 俾 使 服 務 人 員 及 民 眾 熟 稔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技 能,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結 語 以 上 報 告 為 本 處 近 半 年 來 主 管 業 務 執 行 概 況, 尚 祈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不 吝 指 教, 繼 續 給 予 本 處 支 持 與 協 助, 本 處 全 體 同 仁 必 當 竭 盡 所 能, 發 揮 團 隊 精 神, 力 求 各 項 市 政 工 作 革 新 與 進 步, 以 創 造 市 民 最 大 的 福 祉 最 後 敬 祝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如 意! 大 會 順 利 成 功! 2 民 政 局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人 : 代 理 局 長 鍾 則 良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鴻 榮 面 對 臺 北 市 民 的 期 許, 在 貴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大 會 開 議 之 際, 謹 提 出 本 局 之 工 作 報 告, 敬 請 指 正 為 建 立 健 康 活 力 快 樂 安 全 的 臺 北 城, 打 造 具 國 際 觀 的 民 政 團 隊, 營 造 多 987
188 元 化 的 公 民 社 會, 建 構 安 全 的 信 仰 環 境, 活 化 祭 典 創 意 節 慶, 邁 向 全 新 戶 政 的 時 代, 民 政 局 將 許 多 服 務 的 新 觀 念 及 新 的 資 訊 科 技 引 進 民 政 業 務, 來 加 強 市 民 服 務 的 效 率, 例 如 : 支 援 南 亞 海 嘯 醫 療 救 護 行 動, 獲 致 跨 國 救 援 之 寶 貴 經 驗 支 援 0612 豪 雨 重 創 中 南 部 災 區 搶 救 復 原 任 務, 充 實 防 救 災 人 員 之 實 務 訓 練 ; 強 化 區 級 災 情 通 報 機 制, 建 立 完 整 通 暢 之 災 情 通 報 系 統, 確 保 災 情 通 報 管 道 之 正 常 運 作 ; 提 升 市 容 查 報 系 統 功 能, 以 增 進 本 市 市 容 美 觀 及 公 共 安 全 維 護 ; 辦 理 電 子 地 圖 圖 資 更 新 維 護 及 功 能 擴 充, 建 置 基 層 建 議 案 管 理 系 統 及 區 政 業 務 知 識 管 理 資 料 庫 資 料, 來 服 務 更 多 的 市 民 ; 推 動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擴 大 市 民 參 與 老 舊 社 區 環 境 改 善, 辦 理 社 區 環 境 - 鄰 里 公 園 鄰 里 公 共 空 間 改 造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及 主 題 會 館 規 劃 營 造 及 辦 理 公 民 養 成 訓 練 及 友 善 里 鄰 生 活 環 境 認 證 來 提 升 里 鄰 公 共 空 間 環 境, 創 造 優 質 生 活 居 家 環 境 ; 積 極 推 動 宗 教 相 關 活 動, 提 升 宗 教 精 神 文 化, 辦 理 各 區 基 層 藝 文 活 動, 發 展 本 市 各 區 文 化 特 色 及 產 業 特 色, 來 提 升 市 民 生 活 品 質 ; 成 立 臺 北 市 新 移 民 會 館, 建 構 新 移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提 供 新 移 民 語 言 無 障 礙 之 服 務 ; 強 化 本 市 各 區 戶 所 之 櫃 檯 服 務, 使 民 眾 能 得 到 最 佳 的 服 務 及 滿 意 94 年 上 半 年 在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及 戶 政 事 務 所 共 同 努 力 下, 除 了 讓 民 眾 因 服 務 效 能 的 提 昇 感 受 到 便 利 之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因 應 資 訊 科 技 未 來 將 對 人 類 生 活 方 式 的 改 變, 透 過 技 術 的 整 合 與 應 用, 與 業 者 共 同 研 發 與 創 造 舒 適 的 生 活 環 境 及 資 訊 時 代 的 生 活 方 式, 開 創 臺 北 市 發 展 知 識 經 濟 的 基 礎 以 及 全 球 化 準 備 鴻 榮 未 來 將 持 續 秉 持 市 民 服 務 之 精 神, 運 用 現 有 資 源, 均 衡 發 展 各 區 特 色 外 並 強 化 區 公 所 與 戶 政 事 務 所 之 服 務 落 實 區 政 發 展 規 劃 營 造 地 方 特 色 加 強 戶 政 業 務 電 子 化 為 重 心, 更 期 望 提 供 最 好 的 服 務 品 質 來 滿 足 市 民 的 需 求 茲 謹 將 本 局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民 政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如 后 臺 區 里 行 政 業 務 支 援 南 亞 海 嘯 醫 療 救 護 行 動 : 93 年 12 月 26 日 印 尼 蘇 門 答 臘 島 西 南 方 約 260 公 里 印 度 洋 海 床 下 方 約 40 公 里 的 地 殼 深 處, 發 生 芮 氏 規 模 9.1 強 烈 地 震, 引 發 高 達 數 公 尺 的 大 浪 形 成 大 海 嘯, 並 造 成 印 尼 泰 國 斯 里 蘭 卡 及 印 度 等 國 沿 海 嚴 重 災 情, 死 亡 人 數 超 過 30 萬 人 ; 其 中, 印 尼 蘇 北 省 亞 齊 受 創 最 深 基 於 人 道 救 助, 本 府 於 94 年 1 月 7 日 組 成 20 人 醫 療 隊 前 往 印 尼 (94 年 1 月 15 日 返 台 ), 計 畫 於 災 區 亞 齊 省 建 立 救 護 站 基 地 及 選 定 馬 拉 布 為 前 進 救 護 站 地 點, 提 供 災 民 醫 療 照 護 ( 本 次 受 惠 民 眾 約 500 人 次 ) 本 府 民 政 局 派 遣 2 人 隨 隊 救 災, 並 負 責 醫 療 救 護 隊 之 後 勤 補 給 與 當 地 華 僑 聯 繫 等 事 宜 獲 致 跨 國 救 援 之 寶 貴 經 驗 強 化 區 級 災 情 通 報 機 制 : 本 府 民 政 局 防 災 通 報 管 理 系 統 已 穩 定 運 作, 自 94 年 6 月 份 起 本 市 各 區 災 情 回 覆 測 試 ( 網 路 及 PDA) 每 月 第 一 週 星 期 三 上 午 進 行 測 試 另 為 強 化 防 災 緊 急 聯 繫 機 制, 本 府 民 政 局 函 請 本 市 各 區 申 裝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一 呼 百 應 服 務, 提 高 團 隊 機 動 能 力 支 援 0612 豪 雨 重 創 中 南 部 災 區 搶 救 復 原 任 務 : 94 年 6 月 12 日 梅 雨 鋒 面 過 境 帶 來 大 量 雨 量, 滯 留 雲 系 造 成 南 臺 灣 重 創, 臺 北 市 雖 未 造 成 任 何 災 情, 但 本 府 成 立 緊 急 災 防 支 援 小 組 由 副 市 長 葉 金 川 主 持 988
189 召 集 市 府 相 關 局 處, 於 94 年 6 月 16 日 組 成 先 遣 部 隊 前 往 雲 林 縣 受 災 鄉 鎮 協 助 救 災 任 務 執 行 成 果 : 負 責 本 次 0612 支 援 雲 林 水 災 協 調 聯 繫 工 作 安 排 本 府 救 災 支 援 人 員 食 宿 計 140 人 次 ( 養 工 處 48 人 環 保 局 2 梯 73 人 衛 生 局 19 人 ) 協 助 雲 林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 該 縣 本 次 災 害 應 變 主 政 機 關 ) 水 利 課 蒐 報 彙 整 災 情 資 料 彙 整 雲 林 縣 受 災 鄉 鎮 災 情 通 報 109 案 ( 土 庫 鎮 口 湖 鄉 四 湖 鄉 水 林 鄉 台 西 鄉 麥 寮 鄉 二 崙 鄉 元 長 鄉 東 勢 鄉 莿 桐 鄉 虎 尾 ) 協 助 雲 林 縣 政 府 災 害 應 變 小 組 建 立 各 式 表 單 資 料 :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聯 絡 電 話 一 覽 表 雲 林 縣 0612 水 災 各 鄉 鎮 市 搶 險 工 程 統 計 表 受 災 嚴 重 鄉 鎮 緊 急 聯 絡 窗 口 一 覽 表 雲 林 縣 0612 豪 雨 各 鄉 鎮 淹 水 情 形 一 覽 表 雲 林 縣 0612 豪 雨 各 縣 市 支 援 人 員 配 置 一 覽 表 雲 林 縣 豪 雨 災 情 彙 總 表 雲 林 縣 政 府 0612 豪 雨 災 情 損 失 彙 整 表 運 用 本 府 民 政 局 防 災 通 報 系 統 - 緊 急 通 報 功 能, 通 知 雲 林 縣 政 府 派 至 各 受 災 鄉 鎮 勘 災 人 員 災 情 回 覆 市 長 與 民 有 約 : 市 長 與 民 有 約 活 動 共 計 辦 理 內 湖 士 林 南 港 松 山 信 義 等 5 場 次, 市 民 經 由 與 市 長 面 對 面 的 溝 通, 並 由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於 旁 說 明, 使 陳 情 問 題 能 儘 速 謀 策 解 決 市 容 查 報 : 市 容 查 報 案 件 共 計 查 報 5 萬 1,146 件, 其 中 4 萬 9,928 餘 件 已 完 工 結 案, 其 餘 案 件 仍 持 續 處 理 中 調 查 本 市 橋 樑 路 燈 桿 交 通 號 ( 標 ) 誌 桿 清 潔 箱 及 緣 石 等 公 共 設 施 被 塗 鴉 情 形, 經 查 計 有 201 處 地 點, 於 函 請 各 權 責 單 位 處 理 後, 經 各 區 公 所 派 員 複 查 皆 已 改 善 完 妥 區 政 說 明 會 : 分 別 於 3 月 24 日 4 月 28 日 在 信 義 及 中 山 等 2 區 辦 理 區 政 說 明 會 完 畢, 會 議 提 案 計 29 案, 各 提 案 已 依 規 定 程 序 進 行 追 蹤 列 管 基 層 建 議 案 管 理 系 統 : 為 有 效 掌 控 案 件 處 理 進 度 與 案 件 分 布 之 趨 勢 建 置 基 層 建 議 案 管 理 系 統, 並 於 93 年 10 月 份 上 線 啟 用, 惟 鑑 於 區 級 基 層 建 議 案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更 迭 頻 繁, 業 於 3 月 28 日 及 6 月 8 日 分 別 舉 辦 建 議 案 列 管 作 業 講 習 及 系 統 操 作 教 育 訓 練, 藉 以 賡 續 精 進 本 市 基 層 建 議 案 追 蹤 列 管 機 制 區 里 工 作 人 員 研 習 : 為 提 升 區 里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職 能, 規 劃 各 類 研 習 課 程, 自 94 年 1 月 起 假 本 府 公 訓 中 心 陸 續 辦 理 區 里 工 作 人 員 活 動 海 報 POP 設 計 研 習 班 快 速 記 憶 研 習 班 及 文 字 記 憶 研 習 班 等, 並 配 合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營 造 英 語 生 活 環 境 計 畫, 培 養 區 里 工 作 人 員 雙 語 能 力, 舉 辦 英 文 記 憶 初 階 班, 各 班 期 計 調 訓 約 340 人 次, 成 效 良 好 區 志 編 纂 : 為 保 存 地 方 文 史, 提 供 關 心 地 方 發 展 的 民 眾 一 個 重 要 的 文 獻 參 考, 規 劃 各 區 989
190 辦 理 區 志 編 纂 作 業, 目 前 由 中 山 文 山 及 內 湖 等 3 區 辦 理 區 志 編 纂 作 業, 預 定 於 95 年 8 月 可 完 成 另 為 充 實 地 方 文 史 資 料, 規 範 各 區 持 續 辦 理 地 方 文 史 資 料 蒐 錄 工 作, 以 作 為 編 纂 區 志 之 基 礎 績 優 里 幹 事 及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表 揚 :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依 據 臺 北 市 里 幹 事 服 勤 及 工 作 考 核 要 點 薦 舉 績 優 里 幹 事 共 計 88 位 ; 另 由 本 府 民 政 局 及 各 區 公 所 推 薦 之 民 政 人 員 中 評 選 出 18 位 為 本 市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預 訂 於 94 年 7 月 28 日 辦 理 表 揚 大 會, 以 表 彰 慰 勉 各 績 優 人 員 之 辛 勞, 激 勵 工 作 士 氣 城 鄉 交 流 : 為 與 本 市 以 外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或 團 體 組 織 相 互 交 流, 本 府 民 政 局 訂 定 城 鄉 交 流 計 畫, 並 透 過 各 區 公 所 就 文 化 活 動 觀 光 教 育 醫 療 環 保 及 農 特 產 品 展 銷 等 業 務 層 面 進 行 交 流, 以 達 共 同 發 展 互 利 互 榮 截 至 94 年 6 月 為 止 已 參 訪 之 區 公 所 有 : 大 安 區 信 義 區 士 林 區 中 正 區 南 港 區 及 文 山 區 等 6 區 臺 北 市 區 里 鄰 電 子 地 圖 網 站 圖 資 維 護 及 功 能 提 昇 : 為 提 供 更 人 性 化 操 作 介 面 更 正 確 詳 實 之 圖 資, 方 便 市 民 獲 得 相 關 資 訊, 本 府 民 政 局 自 94 年 1 月 辦 理 電 子 地 圖 圖 資 更 新 維 護 及 功 能 擴 充 本 案 分 為 圖 資 更 新 維 護 及 功 能 擴 充, 及 電 子 地 圖 網 站 更 新 二 大 類 主 要 有 : 地 標 更 新 維 護 地 形 圖 更 新 維 護 下 載 專 區 圖 檔 更 新 道 路 中 心 線 更 新 維 護 新 增 距 離 及 座 標 測 量 功 能 地 標 維 護 功 能 修 正 等 期 使 圖 資 資 料 更 正 確 詳 實, 以 達 便 民 之 目 的 建 立 區 政 業 務 知 識 管 理 資 料 庫 : 為 業 務 經 驗 傳 承 與 新 進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以 提 升 區 政 服 務 品 質, 本 府 民 政 局 自 93 年 4 月 份 起 建 置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業 務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蒐 錄 區 政 人 員 在 辦 理 各 項 業 務 時 可 以 運 用 和 遵 循 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提 供 承 辦 業 務 人 員 隨 時 直 接 透 過 網 站 下 載 或 查 詢 作 業 方 式 法 令 及 表 單, 便 利 承 辦 人 員 運 用, 讓 市 民 在 每 一 個 區 公 所 都 可 得 到 一 樣 高 品 質 的 服 務 本 系 統 初 期 網 站 建 置 架 構 已 完 成, 共 有 75 項 與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有 關 之 項 目, 已 完 成 複 審 程 序, 預 計 94 年 底 可 陸 續 提 供 各 區 業 務 承 辦 上 線 試 辦 使 用 若 成 果 良 好, 接 著 將 陸 續 擴 及 到 區 公 所 其 他 業 務 項 目 貳 區 里 自 治 業 務 賡 續 推 動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 本 府 民 政 局 94 年 度 編 列 4,413 萬 餘 元 推 動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經 廣 徵 提 案, 至 94 年 2 月 共 順 利 甄 選 20 座 鄰 里 公 園, 彙 整 為 19 件 合 約, 各 案 經 徵 求 專 業 團 隊 規 劃 設 計 辦 理 3 次 社 區 說 明 會 期 中 審 查 期 末 審 查 及 圖 說 審 查, 完 成 規 劃 為 具 有 當 地 特 色 創 造 力 的 鄰 里 公 園 主 題 經 營, 並 將 於 95 年 度 完 成 公 園 改 造 工 程 另 93 年 12 月 底 前 已 完 成 93 年 度 規 劃 案 17 件 鄰 里 公 共 空 間 公 園 改 造 工 程 案,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各 工 程 案 均 依 計 畫 進 度 施 工 中 里 民 活 動 空 間 管 理 : 推 動 臺 北 市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租 金 補 助 以 鼓 勵 里 民 活 用 公 共 空 間, 促 進 里 自 治 管 理 臺 北 巿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租 金 補 助 辦 法 自 89 年 6 月 底 巿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990
191 施 行 迄 今, 全 巿 至 94 年 6 月 底 計 有 214 里 申 請 固 定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另 申 請 臨 時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計 188 次 另 本 巿 設 置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151 處, 全 巿 里 民 活 動 處 所 計 365 處, 紓 解 本 巿 各 里 活 動 場 所 不 足 之 需 求 協 辦 任 務 型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選 舉 : 任 務 型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於 94 年 5 月 14 日 舉 行, 協 助 辦 理 各 項 選 務 工 作 本 次 國 大 選 舉, 本 市 選 舉 人 數 計 199 萬 2,765 人, 投 票 人 數 54 萬 184 人, 投 票 率 為 27.11% 辦 理 94 年 度 友 善 里 鄰 經 驗 分 享 活 動 : 本 府 民 政 局 94 年 度 友 善 里 鄰 生 活 環 境 認 證 工 作, 以 里 鄰 經 驗 分 享 為 主 題, 邀 請 推 動 里 內 公 共 事 務 具 有 成 效 之 里 長, 將 其 成 功 經 驗 提 出 報 告 ; 並 結 合 里 長 慶 生 會, 使 里 長 在 温 馨 的 氣 氛 中, 與 其 他 里 長 作 經 驗 分 享 及 交 流, 預 計 分 6 梯 次 舉 辦 另 將 擇 期 舉 辦 績 優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實 地 觀 摩 活 動, 以 提 升 本 市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之 服 務 品 質 第 梯 次 之 里 鄰 經 驗 分 享 活 動, 分 別 於 94 年 2 月 25 日 3 月 25 日 及 5 月 6 日 假 本 市 NGO 會 館 舉 辦, 共 有 近 100 名 里 長 參 加 積 極 推 動 本 市 各 區 設 置 公 民 會 館 : 為 發 展 各 行 政 區 之 特 色, 以 活 化 地 區 文 化, 提 昇 區 民 對 地 方 認 同, 促 進 地 區 民 眾 參 與, 提 供 市 民 參 與 公 共 生 活 之 場 所, 積 極 推 動 本 市 各 區 設 置 公 民 會 館, 至 94 年 7 月 止 公 民 會 館 已 完 工 者 計 有 北 投 文 山 大 同 信 義 中 正 區 公 民 會 館 ;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辦 理 發 包 作 業 者 計 有 中 山 士 林 等 二 區 參 宗 教 禮 俗 業 務 宗 教 相 關 法 令 訂 定 : 94 年 4 月 19 日 府 民 三 字 第 號 令 頒 臺 北 市 辦 理 寺 廟 登 記 須 知 宗 教 財 團 法 人 財 務 委 外 審 核 : 94 年 度 業 規 劃 為 委 託 會 計 師 審 查 財 務 報 表 及 針 對 財 務 報 核 缺 失 進 行 輔 導, 本 府 民 政 局 委 託 之 專 業 會 計 人 員 業 於 94 年 4 月 8 日 起 駐 民 政 局 協 助 輔 導 及 審 查 報 表, 以 即 時 發 現 財 務 問 題 即 時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予 以 解 決, 輔 導 財 團 法 人 業 務 之 正 常 運 作 未 登 記 宗 教 團 體 訪 查 : 94 年 4 月 22 日 至 94 年 7 月 22 日 依 未 登 記 宗 教 團 體 訪 查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未 立 案 宗 教 團 體 訪 查, 並 將 訪 查 結 果 更 新 至 宗 教 資 訊 系 統, 俾 供 市 民 查 詢 辦 理 宗 教 團 體 負 責 人 研 習 暨 市 政 座 談 會 : 94 年 6 月 29 日 假 市 政 大 樓 親 子 劇 場 辦 理 94 年 度 宗 教 團 體 研 習 暨 市 政 座 談 會, 會 中 約 計 有 120 位 宗 教 團 體 代 表 參 與 表 達 市 政 建 言 積 極 推 展 宗 教 相 關 活 動, 提 昇 宗 教 精 神 文 化 : 94 年 4 月 13 日 至 94 年 6 月 8 日 與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保 安 宮 共 同 辦 理 保 生 文 化 祭 活 動 ;94 年 4 月 23 日 至 94 年 5 月 2 日 與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松 山 慈 祐 宮 及 本 府 文 化 局 共 同 辦 理 2005 台 北 媽 祖 文 化 節 宗 教 文 化 活 動 心 鏡 宗 教 季 物 發 行 : 94 年 3 月 30 日 以 日 常 修 行 方 法 入 門 為 專 題, 發 行 第 4 期 刊 物 3,000 本 991
192 94 年 6 月 20 日 以 繽 紛 熱 鬧 的 宗 教 藝 陣 為 專 題, 發 行 第 5 期 刊 物 3,000 本 調 解 業 務 考 核 及 研 習 : 94 年 3 月 22 日 至 94 年 3 月 29 日 辦 理 本 市 各 區 調 解 業 務 考 核, 並 遴 選 信 義 大 安 中 正 萬 華 文 山 及 北 投 等 六 區 送 請 法 務 部 辦 理 複 核 ; 94 年 6 月 16 日 辦 理 94 年 度 各 區 調 解 委 員 研 習 暨 市 政 座 談 會, 會 中 約 計 有 100 位 調 解 委 員 參 與 表 達 市 政 建 言 辦 理 2005 臺 北 燈 節 活 動 : 94 年 2 月 11 日 至 94 年 2 月 27 日 假 本 市 仁 愛 路 全 線 國 父 紀 念 館 市 政 大 樓 及 市 府 廣 場 等 地 舉 辦 2005 臺 北 燈 節 活 動, 估 計 帶 動 本 市 觀 光 人 潮 510 萬 人 次 12 區 基 層 藝 文 民 俗 表 演 活 動 : 94 年 1 月 至 94 年 6 月 底, 業 有 內 湖 區 信 義 區 萬 華 區 文 山 區 中 正 區 中 山 區 北 投 區 大 同 區 大 安 區 舉 辦 本 市 基 層 藝 文 活 動 計 10 場 次, 帶 動 各 區 民 俗 藝 術 傳 承 及 地 方 文 化 產 業 之 發 展 重 要 國 家 節 慶 期 間 國 旗 懸 掛 作 業 : 93 年 12 月 22 日 至 94 年 1 月 4 日 ( 行 憲 紀 念 日 至 元 旦 期 間 ), 於 本 市 重 要 道 路 綠 地 聯 外 橋 樑 暨 人 行 陸 橋 等 地 點 執 行 本 市 重 要 國 家 節 慶 期 間 國 旗 懸 掛 事 宜 NGO 會 館 推 廣 活 動 : 94 年 3 月 30 日 4 月 20 日 5 月 25 日 6 月 22 日, 與 台 北 市 出 版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知 識 起 飛 健 康 城 市 系 列 公 益 講 座 4 場 ;94 年 5 月 日 協 助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委 員 會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人 員 研 習 訓 練 城 鄉 會 館 推 廣 業 務 : 94 年 1 月 15 日 至 2 月 27 日 辦 理 喜 事 連 年 - 珍 藏 婚 書 展 覽 規 劃 輔 導 孔 廟 增 祠 入 祀 案 : 為 讓 地 方 傑 出 的 教 育 家 或 對 文 史 哲 學 方 面 具 有 卓 越 貢 獻 者, 亡 故 後 能 入 祀 孔 廟, 以 示 尊 崇, 特 訂 定 臺 北 市 孔 廟 崇 文 祠 及 弘 道 祠 入 祀 要 點, 於 本 市 孔 廟 園 區 內 儀 門 兩 側 增 設 崇 文 及 弘 道 二 祠, 預 定 94 年 9 月 28 日 辦 理 入 祀 儀 式 配 合 辦 理 全 國 孝 行 獎 活 動 : 本 年 度 全 國 孝 行 獎 由 臺 灣 省 政 府 主 辦, 本 市 推 薦 邱 思 璇 朱 毓 琪 何 智 希 王 麗 津 吳 春 榮 龍 村 倪 嵇 士 慧 等 7 名 孝 行 模 範, 於 94 年 4 月 29 日 決 審 會 全 數 審 查 通 過, 當 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孝 行 獎 之 全 國 孝 行 模 範, 並 於 94 年 5 月 26 日 假 台 中 市 金 典 酒 店 舉 行 表 揚 活 動 94 年 春 祭 烈 士 入 祀 活 動 : 本 市 春 祭 烈 士 入 祀 典 禮, 於 94 年 3 月 28 日 上 午 假 本 市 忠 烈 祠 舉 行, 今 年 春 祭 入 祀 本 市 忠 烈 祠 的 烈 士 為 設 籍 本 市 故 替 代 役 役 男 陳 志 祥 抗 戰 時 期 海 南 島 陣 前 起 義 烈 士 李 慶 安 君 等 2 名 入 祀 榮 典 由 本 府 民 政 局 以 莊 嚴 隆 重 之 入 祀 儀 式, 告 慰 烈 士 們 在 天 英 靈 現 場 崇 榮 樂 聲, 鐘 鼓 齊 鳴, 喪 砲 十 九 響 中 故 烈 士 們 靈 位 在 其 遺 族 家 屬 以 及 陪 祭 與 祭 人 員 的 護 送 下, 完 成 入 祀 典 禮 辦 理 為 期 三 個 月 之 乙 酉 年 禮 俗 季 系 列 活 動 : 992
193 94 年 4 月 16 日 辦 理 古 式 婚 禮 94 年 4 月 30 日 辦 理 香 草 創 意 活 動 94 年 5 月 7 日 至 15 日 辦 理 生 命 禮 俗 主 題 攝 影 展 94 年 4 月 16 日 至 94 年 7 月 15 日 辦 理 生 命 禮 俗 文 物 主 題 展 94 年 5 月 7 日 辦 理 祭 祖 活 動 94 年 5 月 14 日 與 福 智 文 教 基 金 會 共 同 辦 理 承 歡 膝 下 - 洗 腳 禮 活 動 94 年 6 月 18 日 由 中 山 士 林 內 湖 大 安 四 區 聯 合 舉 辦 深 具 民 俗 文 化 特 色 的 閩 式 聯 合 成 年 禮 集 中 焚 燒 金 銀 紙 錢 常 態 化 活 動 : 宣 導 推 動 集 中 焚 燒 金 銀 紙 錢 常 態 化 活 動,93 年 11 月 1 日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焚 燒 總 量 計 2 萬 4,720 公 斤 辦 理 臺 北 市 聯 合 婚 禮 : 94 年 1 月 1 日 辦 理 臻 愛 姻 緣 定 聯 合 婚 禮 共 99 對 新 人 參 加 94 年 4 月 16 日 辦 理 愛 情 桃 花 源 古 式 傳 統 婚 禮, 共 72 對 新 人 參 加 肆 戶 政 業 務 賡 續 推 動 便 民 措 施, 全 面 提 升 戶 政 服 務 品 質 : 為 提 升 戶 政 服 務 品 質, 本 府 民 政 局 暨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不 斷 創 新 各 項 便 民 措 施 並 持 續 辦 理, 包 括 戶 政 巡 迴 服 務 車 輕 鬆 遞 易 利 辦 戶 政 即 時 通 夜 間 預 約 服 務 戶 政 協 談 室 視 訊 E 到 家 ( 等 待 人 數 即 時 顯 示 系 統 ) 大 宗 謄 本 支 援 系 統 櫃 檯 作 業 精 進 計 畫 等 方 案, 持 續 提 供 民 眾 更 便 捷 之 戶 政 服 務 辦 理 任 務 型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選 舉 : 有 關 任 務 型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選 舉 已 於 94 年 5 月 14 日 投 票 選 舉, 本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依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選 舉 臺 北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造 選 舉 人 名 冊 須 知 編 造 選 舉 人 名 冊 及 印 製 投 票 通 知 單 等 工 作, 如 期 圓 滿 完 成 選 務 工 作 賡 續 建 置 指 紋 辨 識 與 身 分 確 認 系 統 : 本 府 民 政 局 自 91 年 11 月 1 日 起 正 式 推 行 指 紋 辨 識 與 身 分 確 認 系 統, 截 至 94 年 6 月 份 建 置 人 數 已 逾 74 萬 7,000 人, 並 逾 5 萬 8,000 人 使 用 指 紋 辨 識 系 統 辦 理 戶 籍 業 務 另 參 與 指 紋 建 檔 之 民 眾, 並 無 發 生 身 分 證 遭 偽 ( 變 ) 造 情 形, 足 見 本 系 統 在 加 強 身 分 辨 識 與 防 止 身 分 遭 冒 用 之 功 用 上 發 揮 相 當 大 之 效 益, 也 間 接 嚇 阻 了 犯 罪 行 為 之 發 生 此 外, 本 府 民 政 局 將 在 第 2 3 期 系 統 擴 大 建 置 完 成 後, 再 增 加 17 項 申 辦 項 目, 以 擴 大 便 民 服 務 範 圍, 提 升 服 務 效 率 配 合 內 政 部 推 行 自 然 人 憑 證 業 務 : 本 市 自 92 年 4 月 份 起 配 合 內 政 部 推 行 以 來,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各 戶 所 共 核 發 逾 10 萬 6,000 件, 本 市 受 理 案 件 數 居 全 國 之 冠, 並 訂 定 95 年 6 月 份 達 12 萬 件 目 標, 同 時 將 繼 續 與 內 政 部 共 同 研 擬 推 廣 其 應 用 面, 以 擴 大 應 用 範 圍 建 置 戶 籍 資 料 數 位 化 計 畫 : 自 86 年 9 月 戶 政 業 務 全 面 電 腦 化 後, 各 項 戶 籍 資 料 皆 以 電 子 文 字 檔 存 放 在 戶 政 機 關 之 電 腦 主 機 資 料 庫 中, 民 眾 可 在 任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或 設 置 有 戶 政 工 作 站 之 村 里 辦 公 室 請 領 現 戶 及 電 腦 化 後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惟 戶 政 電 腦 化 前 所 產 生 之 除 戶 戶 籍 資 料 並 未 建 檔 存 放 電 腦 系 統 中, 仍 以 簿 頁 方 式 存 放 在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如 民 眾 需 993
194 要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則 須 至 原 除 戶 時 戶 籍 所 在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並 以 人 工 影 印 除 戶 簿 頁 方 式 提 供, 殊 屬 不 便 和 耗 時, 且 簿 冊 因 保 存 多 年, 紙 質 老 化, 翻 閱 使 用, 容 易 毀 損 流 失, 嚴 重 影 響 民 眾 權 益 及 資 料 保 存 有 鑑 於 此, 本 市 爰 配 合 內 政 部 將 本 市 臺 灣 光 復 後, 戶 政 電 腦 化 前 之 除 戶 戶 籍 資 料 共 1 萬 8,964 冊,4,62 萬 9,215 戶,11,98 萬 7,659 頁, 全 部 予 以 數 位 化, 建 置 影 像 資 料 檔, 並 於 94 年 4 月 透 過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網 路, 讓 民 眾 可 於 任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上 開 除 戶 戶 籍 資 料 開 辦 戶 政 即 時 通 便 民 措 施 : 為 因 應 網 路 時 代 的 來 臨, 並 提 供 民 眾 更 多 元 的 服 務 管 道, 本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於 93 年 5 月 10 日 起, 利 用 MSN 免 費 軟 體, 提 供 民 眾 戶 政 諮 詢 及 視 訊 申 辦 服 務 除 可 透 過 MSN 詢 問 戶 籍 問 題 外, 民 眾 只 要 有 視 訊 設 備 ( 可 以 開 啟 MSN 之 網 路 攝 影 機 及 語 音 功 能 ), 即 可 利 用 視 訊 申 辦 現 戶 戶 籍 謄 本 戶 口 名 簿 門 牌 證 明 出 生 登 記 死 亡 登 記 及 出 生 地 登 記 該 項 便 民 措 施 並 結 合 本 府 民 政 局 原 有 之 戶 政 工 作 站 輕 鬆 遞 易 利 辦 戶 政 巡 迴 車 等 措 施, 提 供 民 眾 更 便 捷 之 服 務, 截 止 94 年 6 月 底 止, 計 受 理 995 件 建 構 新 移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 成 立 本 府 新 移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工 作 小 組 : 本 府 於 93 年 11 月 25 日 成 立 跨 局 處 之 新 移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工 作 小 組, 由 金 副 市 長 溥 聰 擔 任 召 集 人, 本 府 民 政 局 擔 任 單 一 服 務 窗 口, 並 依 權 責 分 工 由 本 府 相 關 機 關 分 別 積 極 辦 理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除 由 本 府 民 政 局 社 會 局 勞 工 局 教 育 局 衛 生 局 警 察 局 交 通 局 新 聞 處 公 訓 中 心 秘 書 處 主 計 處 及 文 化 局 等 機 關 組 成 外, 並 邀 請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臺 北 市 榮 民 服 務 處 及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進 行 諮 詢 研 討 並 分 別 於 94 年 3 月 14 日 及 5 月 19 日 召 開 94 年 度 第 1 次 及 第 2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辦 理 新 移 民 生 活 成 長 營 : 為 協 助 新 移 民 儘 速 融 入 臺 灣 社 會, 本 府 民 政 局 94 年 預 定 辦 理 新 移 民 生 活 成 長 營 計 8 班 ( 外 籍 6 班 ; 大 陸 2 班 ), 分 由 松 山 信 義 中 正 中 山 萬 華 大 同 士 林 及 北 投 區 戶 政 所 辦 理,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已 有 松 山 戶 政 所 辦 理 完 竣, 並 招 收 31 名 學 員 開 辦 新 移 民 母 國 語 言 研 習 班 : 為 增 進 跨 文 化 了 解, 本 府 民 政 局 94 年 度 特 開 辦 新 移 民 母 國 語 言 研 習 班 ( 越 南 語 泰 語 及 印 尼 語 各 1 班 ), 分 別 由 大 安 文 一 及 文 二 戶 政 所 辦 理 定 期 開 辦 國 台 語 研 習 班 : 為 使 新 移 民 及 早 適 應 台 灣 生 活, 民 政 局 特 開 辦 國 語 及 台 語 研 習 專 班,94 年 度 預 計 各 開 辦 3 班, 分 別 由 內 湖 及 南 港 戶 所 承 辦 成 立 全 國 首 創 之 臺 北 市 新 移 民 會 館 : 臺 北 市 新 移 民 會 館 於 94 年 2 月 26 日 開 幕, 會 館 位 於 本 市 八 德 路 4 段 768 之 1 號, 一 樓 設 有 服 務 櫃 檯 網 路 資 訊 空 間 客 廳 及 報 章 雜 誌 親 子 遊 戲 簡 食 咖 啡 等 區 及 開 放 式 料 理 台 ; 地 下 一 樓 則 設 有 研 習 室 及 多 功 能 室 另 為 提 供 新 移 民 語 言 無 障 礙 之 服 務, 除 訂 閱 大 陸 越 語 泰 語 印 尼 語 及 英 語 報 章 雜 誌 外, 更 有 24 小 時 電 話 服 務, 並 於 週 一 至 週 日 每 日 上 午 安 排 越 語 通 譯 人 員, 週 一 994
195 週 四 及 週 日 下 午 安 排 印 尼 語 通 譯 週 二 及 週 五 下 午 安 排 英 語 通 譯 週 三 及 週 六 下 午 安 排 泰 語 通 譯, 下 午 5 點 至 隔 日 上 午 9 點 則 提 供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及 留 言 功 能 辦 理 臺 北 市 新 移 民 歌 唱 比 賽 : 民 政 局 於 94 年 2 月 16 日 假 新 移 民 會 館 舉 辦 臺 北 市 新 移 民 歌 唱 比 賽, 包 括 競 賽 組 及 表 演 組, 不 諳 國 台 語 之 新 移 民 亦 可 以 母 國 語 言 參 加 表 演, 讓 市 民 得 以 感 受 多 元 文 化 交 流 的 美 妙 辦 理 2005 臺 北 潑 水 節 活 動 : 民 政 局 於 94 年 4 月 16 日 假 松 山 國 小 舉 行 2005 臺 北 歡 樂 潑 水 節, 透 過 泰 國 祈 福 儀 式 及 潑 水 活 動, 使 新 移 民 一 解 思 鄉 之 情 懷, 感 受 溫 馨 年 節 氣 氛, 估 計 參 與 活 動 之 新 移 民 及 其 家 屬 人 數 約 500 人 次, 讓 市 民 朋 友 以 多 元 角 度 認 識 新 移 民, 期 增 加 跨 文 化 之 了 解 與 尊 重 伍 孔 廟 經 營 與 管 理 辦 理 第 三 級 古 蹟 交 趾 陶 修 復 工 程 : 為 保 存 文 化 資 產, 並 振 興 北 大 同 區 文 化 園 區 古 蹟 資 源 特 色, 辦 理 三 級 古 蹟 臺 北 孔 廟 交 趾 陶 修 復 工 程, 工 程 於 94 年 1 月 10 日 開 工, 預 訂 於 本 (94) 年 9 月 10 日 前 完 成 修 復 辦 理 臺 北 孔 廟 整 體 行 銷, 行 銷 臺 北 孔 廟 發 展 儒 學 特 色 增 加 國 際 能 見 度 活 絡 廟 學 宮 核 心 地 區 振 興 帶 動 孔 廟 觀 光 及 北 大 同 文 化 產 業, 特 委 託 辦 理 臺 北 孔 廟 整 體 行 銷 整 體 性 長 期 性 規 劃 報 告, 並 預 訂 於 94 年 9 月 4 日 辦 理 先 師 孔 子 周 遊 臺 北 主 題 行 銷 活 動, 將 儒 學 與 現 代 生 活 結 合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舉 辦 各 項 藝 文 活 動 與 經 典 文 化 傳 承 研 習 : 大 家 來 寫 書 法 : 每 週 三 下 午 於 儀 門 迴 廊 舉 辦 寫 書 法 活 動, 帶 動 社 會 學 習 寫 書 法 風 氣 四 書 章 句 講 習 : 分 為 論 孟 章 句 班 及 學 庸 章 句 班, 春 季 班 自 94 年 2 月 22 日 至 6 月 24 日 止 由 樊 老 師 克 偉 深 入 引 領 學 員 了 解 四 書 之 義 理 內 涵 南 管 曲 藝 傳 習 : 自 94 年 4 月 16 日 起 至 10 月 15 日 止 每 週 六 晚 上 由 新 錦 珠 劇 團 指 導, 教 導 基 礎 南 管 教 唱 及 樂 器 演 奏 ; 另 94 年 1 月 至 12 月 每 週 三 晚 上 則 由 華 聲 南 樂 社 教 導 進 階 南 管 音 樂 研 習 南 管 雅 樂 : 於 每 月 第 一 三 個 星 期 日 上 午 假 儀 門 辦 理 南 管 雅 樂 欣 賞 等, 藉 以 有 效 推 廣 傳 統 文 化 讀 經 班 為 臺 北 孔 廟 持 續 辦 理 推 動 之 業 務, 頗 受 社 會 大 眾 之 肯 定, 本 活 動 充 分 利 用 空 間 配 置 及 人 力 支 援 並 因 應 現 代 市 民 大 眾 學 習 需 求, 自 94 年 1 至 12 月 (9 月 祭 典 停 課 ), 每 週 六 上 下 午 由 專 人 義 務 教 學 並 輔 以 行 政 志 工 協 助 推 廣 傳 承 經 典 文 化, 以 落 實 文 化 深 層 紮 根 教 育, 讓 兒 童 得 到 中 華 文 化 經 典 的 滋 潤, 更 使 兒 童 在 潛 移 默 化 中 學 習 吸 取 文 化 精 華, 參 加 總 人 數 約 為 600 人 為 推 廣 河 洛 漢 語, 發 揚 精 緻 傳 統 母 語 文 化 : 與 中 華 民 國 傳 統 詩 學 會 合 辦 臺 北 市 孔 子 廟 河 洛 漢 詩 班, 分 為 春 (3 至 6 月 ) 秋 (9 至 12 月 ) 二 期 每 週 四 晚 間 於 明 倫 堂 研 習 上 課, 邀 請 黃 冠 人 等 名 師 以 河 洛 語 教 授 講 解 吟 唱 漢 文 漢 詩 暨 傳 統 詩 絕 句 對 聯 律 詩 等 習 作, 參 加 學 員 踴 躍, 約 近 百 人, 使 本 土 詩 詞 吟 唱 藝 995
196 術 推 廣 傳 承 辦 理 崇 文 祠 及 弘 道 祠 入 祀 禮, 活 化 孔 廟 祭 祀 典 禮, 並 注 入 現 代 化 教 育 意 義 : 為 表 彰 對 教 育 文 化 或 對 社 會 具 有 卓 越 貢 獻 者, 以 彰 顯 孔 子 有 教 無 類 因 材 施 教 的 偉 大 教 育 理 念, 及 注 入 現 代 教 育 意 義, 且 活 化 孔 廟 祀 典 由 本 府 民 政 局 及 孔 廟 管 理 委 員 會 自 93 年 11 月 起 先 後 召 開 4 次 府 外 專 家 學 者 諮 詢 會 議, 草 擬 臺 北 市 孔 廟 崇 文 祠 及 弘 道 祠 入 祀 要 點 ( 草 案 ), 定 於 臺 北 市 孔 廟 園 區 內 儀 門 兩 側 增 設 崇 文 及 弘 道 二 祠 為 了 慎 重 周 延 廣 納 眾 議, 並 於 94 年 6 月 23 日 召 開 公 聽 會, 並 提 送 94 年 7 月 5 日 本 府 第 1328 次 市 政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臺 北 市 孔 廟 崇 文 祠 及 弘 道 祠 入 祀 要 點 預 訂 於 94 年 8 月 底 完 成 推 薦 入 祀 人 選 及 評 審 作 業, 希 於 94 年 9 月 28 月 辦 理 首 次 入 祀 禮 陸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為 持 續 落 實 市 容 查 報 工 作, 除 促 請 各 區 公 所 對 於 市 容 查 報 工 作 應 質 與 量 並 重, 另 賡 續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進 行 系 統 功 能 擴 充 與 維 護 持 續 進 行 修 訂 臺 北 市 改 善 市 容 查 報 及 處 理 實 施 要 點, 使 要 點 規 定 與 實 際 作 業 能 與 相 合, 同 時 提 昇 市 容 查 報 成 效 為 使 法 令 執 行 能 符 合 時 宜, 將 研 討 修 訂 臺 北 市 里 幹 事 服 勤 及 工 作 考 核 要 點 臺 北 市 里 鄰 長 ( 里 辦 公 處 ) 出 具 證 明 作 業 要 點 等 相 關 條 文 賡 續 推 動 市 民 參 與, 改 善 老 舊 社 區 環 境, 辦 理 社 區 環 境 - 鄰 里 公 園 鄰 里 公 共 空 間 改 造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及 主 題 會 館 規 畫 營 造, 提 昇 里 鄰 公 共 空 間 環 境, 創 造 優 質 生 活 環 境 辦 理 公 民 養 成 訓 練, 提 高 市 民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之 知 能, 並 激 發 里 鄰 社 區 榮 譽 心, 增 強 對 地 方 向 心 力 及 責 任 感, 共 同 建 立 及 維 護 優 質 居 家 生 活 環 境 提 升 公 民 會 館 使 用 效 能 並 推 動 公 民 會 館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 賡 續 推 動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租 金 補 助, 提 供 市 民 活 動 空 間, 辦 理 休 閒 康 樂 藝 文 活 動 成 立 宗 教 科, 強 化 宗 教 輔 導 業 務 : 輔 導 寺 廟 宗 教 財 團 法 人 之 設 立 ( 變 更 ) 登 記 辦 理 宗 教 團 體 研 習 會 ( 財 務 業 務 法 令 環 保 消 防 等 ) 辦 理 宗 教 財 團 法 人 財 務 查 核 辦 理 宗 教 及 禮 俗 研 習 課 程 辦 理 聯 合 稽 查 未 立 案 宗 教 活 動 場 所 辦 理 宗 教 團 體 興 辦 公 益 慈 善 及 社 會 教 化 事 業 獎 勵 表 揚 大 會 賡 續 發 行 宗 教 刊 物 辦 理 績 優 調 解 委 員 表 揚 活 動 規 劃 暨 籌 備 2006 臺 北 燈 節 活 動 賡 續 辦 理 94 年 度 各 區 基 層 藝 文 民 俗 表 演 活 動 ( 尚 有 4 場 次 ), 規 劃 辦 理 95 年 度 各 區 基 層 藝 文 民 俗 表 演 活 動 計 畫 評 比 作 業 實 施 94 年 度 本 市 重 要 國 家 節 慶 期 間 國 旗 懸 掛 事 宜 擴 大 辦 理 94 年 度 中 元 普 渡 祭 典 集 中 焚 燒 金 銀 紙 錢 活 動 辦 理 改 善 民 俗 績 優 表 揚 活 動 辦 理 94 年 度 傑 出 市 民 遴 選 作 業 及 表 揚 活 動 996
197 辦 理 94 年 度 聯 合 婚 禮 系 列 活 動 辦 理 94 年 度 非 政 府 組 織 會 館 推 廣 系 列 活 動 辦 理 94 年 度 城 鄉 會 館 推 廣 暨 系 列 活 動 擴 大 指 紋 辨 識 與 身 分 確 認 系 統 功 能 及 服 務 項 目 : 為 擴 大 辦 理 全 國 首 創 指 紋 辨 識 與 身 分 確 認 系 統 之 功 能 及 服 務 項 目, 本 案 預 定 於 94 年 度 執 行 第 2 3 期 擴 大 建 置 事 宜, 除 增 購 相 關 機 具 及 設 備 增 加 17 項 戶 籍 申 辦 項 目 外, 並 擴 大 市 政 服 務 範 圍 辦 理 全 面 換 發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 內 政 部 預 定 於 94 年 7 月 1 日 開 始 全 面 換 發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惟 案 經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599 號 解 釋 暫 時 處 分, 對 內 政 部 規 劃 請 領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應 捺 指 紋 之 措 施 為 暫 停 適 用, 是 內 政 部 將 俟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正 式 解 釋, 再 訂 定 換 證 日 期, 本 市 亦 將 配 合 內 政 部 規 劃 之 期 程 辦 理 提 昇 祭 孔 精 緻 度, 辦 理 佾 舞 種 子 教 師 研 習 培 訓 班 及 暑 期 佾 舞 生 樂 生 研 習 營, 弘 揚 並 傳 承 傳 統 雅 樂 文 化 資 產 辦 理 紀 念 大 成 至 聖 先 師 孔 子 誕 辰 2555 週 年 釋 奠 典 禮 賡 續 辦 理 孔 廟 交 趾 陶 修 復 工 程, 保 存 文 化 資 產 發 揚 民 俗 匠 藝 辦 理 臺 北 孔 廟 整 體 行 銷, 行 銷 臺 北 孔 廟 發 展 儒 學 特 色 增 加 國 際 能 見 度 活 絡 廟 學 宮 核 心 地 區 振 興 帶 動 孔 廟 觀 光 及 北 大 同 文 化 產 業 辦 理 崇 文 祠 及 弘 道 祠 入 祀 禮, 活 化 孔 廟 祭 祀 典 禮, 將 儒 學 與 孔 學 現 代 化, 展 現 城 市 文 化 風 貌 3 社 會 局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人 : 薛 承 泰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承 泰 欣 逢 貴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在 此 提 出 工 作 報 告, 敬 祈 議 長 副 議 長 及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指 教 社 會 局 業 務 含 括 出 生 到 死 亡, 亦 即 各 階 段 兒 童 青 少 年 婦 女 身 障 老 人 等 福 利 族 群 的 家 庭 照 顧 及 服 務, 使 得 社 會 局 在 推 動 各 項 業 務 之 際, 除 了 追 求 效 率 效 承 泰 能 之 外, 更 須 拓 展 多 元 化 的 視 野 及 創 新 方 法 上 任 一 年 以 來, 即 以 此 自 勉, 戮 力 於 社 會 福 利 各 項 工 作 過 去 一 年 以 來, 幼 兒 托 育 兒 少 保 護 老 人 服 務 及 家 庭 暴 力 等 各 種 社 會 問 題 日 益 受 到 各 界 重 視, 究 其 原 因, 多 源 於 家 庭 功 能 不 健 全, 致 家 庭 內 成 員 缺 乏 良 善 環 境, 而 引 發 家 庭 問 題 為 篩 檢 潛 在 危 機 之 風 險 家 庭, 社 會 局 以 本 市 福 利 人 口 資 訊, 結 合 工 務 局 GIS 系 統, 建 置 高 風 險 家 庭 資 料 庫, 作 為 服 務 介 入 之 預 警, 並 主 動 提 供 即 時 關 懷 與 協 助 另 為 強 化 問 題 預 防 及 發 生 時 的 即 時 通 報 網 路, 更 積 極 招 募 社 區 婆 婆 媽 媽 志 工, 藉 由 公 民 社 會 之 自 發 力 量, 減 少 不 幸 事 件 發 生 此 外, 為 了 積 極 服 務 市 民, 針 對 無 法 生 活 自 理 的 民 眾, 開 辦 長 期 照 護 專 線, 提 供 諮 詢 轉 介 服 務 ; 為 提 高 社 福 服 務 效 能 997
198 , 推 動 各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整 合, 藉 由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概 念, 且 多 元 而 整 合 的 服 務 方 式, 降 低 各 種 社 會 問 題 的 發 生 機 率 本 市 之 社 會 福 利, 歷 年 來 在 市 長 與 社 會 局 同 仁 努 力 之 下, 制 度 已 漸 趨 完 備, 承 泰 立 於 現 行 社 會 福 利 基 礎, 勉 力 向 前 於 上 任 之 初, 提 出 了 施 政 方 針, 諸 如 : 推 動 平 宅 社 區 亮 起 來 實 施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生 活 重 建 方 案 多 元 化 及 普 及 化 的 老 人 服 務 措 施 提 昇 幼 兒 托 育 品 質 推 動 社 區 親 職 教 育 推 動 弱 勢 家 庭 友 伴 支 持 方 案 啟 動 生 命 關 懷 列 車 擴 大 社 區 互 助 與 資 源 整 合 打 造 臺 北 銀 座, 發 揚 廣 慈 精 神 殯 葬 文 化 再 提 升 等, 以 為 努 力 的 方 向 過 去 這 些 工 作 的 各 項 成 果, 承 泰 藉 由 此 次 機 會, 向 各 位 議 員 報 告 未 來, 承 泰 將 再 據 此 為 基 礎, 以 更 精 進 的 精 神, 提 出 今 後 努 力 的 施 政 方 針 為 : 一 強 化 服 務 人 民 團 體, 推 動 e 化 二 協 助 低 收 入 戶 第 二 代 出 人 頭 地, 積 極 脫 貧, 減 少 數 位 落 差 三 發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系 統 四 建 構 整 合 普 及 多 元 跨 專 業 之 老 人 服 務 五 提 供 新 移 民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及 多 語 言 之 外 語 諮 詢 六 完 成 公 托 轉 型 方 案 七 落 實 保 母 支 持 督 導 系 統 八 鼓 勵 創 意 落 實 兒 少 保 護 觀 念 宣 導 九 擴 大 社 區 互 助 與 資 源 連 結 十 打 造 臺 北 銀 座, 發 揚 廣 慈 精 神 十 一 追 求 專 業 及 效 率, 建 構 完 善 公 設 民 營 制 度, 強 化 管 理 機 制 十 二 強 化 遊 民 服 務 網 絡 十 三 殯 葬 文 化 再 提 升 ( 倡 導 樹 葬 海 葬, 以 鮮 花 素 果 代 替 三 牲 貢 品 等, 改 善 葬 俗 ) 十 四 強 化 網 絡 功 能, 發 展 多 元 化 專 業 服 務 模 式 十 五 統 整 區 域 資 源 及 服 務 輸 送 網 絡, 提 供 高 風 險 家 庭 預 防 性 服 務 最 後 敬 請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一 秉 過 去 愛 護 社 會 局 之 熱 忱, 持 續 給 予 支 持 及 指 導, 茲 就 94 年 1-6 月 各 項 工 作 成 果 及 未 來 施 政 方 針 報 告 如 后, 敬 請 指 教 壹 臺 北 市 人 口 結 構 變 遷 基 本 人 口 資 料 : 概 況 項 目 年 度 82 年 93 年 戶 數 823, ,325 總 人 口 數 2,653,245 2,622,472 男 1,332,206 1,286,303 女 1,321,039 1,336,169 性 比 例 戶 量 ( 人 / 戶 ) 平 均 餘 命 (92 年 ): 女 性 : 臺 北 市 :82.39 歲 ( 臺 閩 地 區 :79.31 歲 ) 男 性 : 臺 北 市 :77.79 歲 ( 臺 閩 地 區 :73.40 歲 ) 998
199 零 歲 平 均 餘 命 臺 北 市 女 性 臺 閩 地 區 女 性 臺 北 市 男 性 臺 閩 地 區 男 性 臺 北 市 總 人 口 數 及 總 戶 數 之 變 遷 趨 勢 1,000,000 2,800, ,000 2,700, , ,000 2,600,000 總 戶 數 600, , ,000 2,500,000 2,400,000 2,300,000 總 人 口 數 300, ,000 2,200, ,000 2,100, ,000,000 總 戶 數 總 人 口 數 999
200 戶 量 ( 家 戶 平 均 人 口 數 ) 逐 年 下 降 戶 量 戶 量 結 婚 與 離 婚 年 度 項 目 73 年 83 年 93 年 結 婚 對 數 20,198 20,248 14,584 離 婚 對 數 3,677 4,986 6,843 比 例 5.49:1 4.06:1 2.13:1 25,000 20,000 對 數 15,000 10,000 5, 結 婚 對 數 20,198 20,621 20,083 20,409 21,853 22,147 19,470 21,172 21,056 19,686 20,248 19,824 20,564 20,026 17,707 20,065 20,472 18,307 18,942 18,180 14,584 離 婚 對 數 3,677 4,217 4,454 4,559 4,813 4,832 4,995 5,018 4,912 4,952 4,986 5,084 5,528 5,344 5,788 6,327 6,588 6,853 7,390 7,137 6,
201 單 親 家 庭 1 : 單 親 家 庭 約 33,788 戶, 其 中 女 性 單 親 約 22,638 戶 (93 年 底 ) 各 福 利 別 人 口 資 料 : 兒 童 人 口 (0- 未 滿 12 歲 ) 總 人 口 數 及 比 例 - 82 年 :462,482 人 17.43% - 92 年 :375,200 人 14.28% - 93 年 :361,419 人 13.78% 比 例 20.00% 18.00% 16.00% 14.00% 12.00% 10.00% 8.00% 6.00% 4.00% 2.00% 萬 人 0.00% 兒 童 人 口 數 ( 萬 人 ) % 17.43% 16.72%16.36% 16.19%16.19% 16.08%15.99% 15.71%15.32% 14.74%14.28% 13.78% 0 少 年 人 口 (12- 未 滿 18 歲 ) 總 人 口 數 及 比 例 - 82 年 :282,213 人 10.64% - 92 年 :202,308 人 7.70% - 93 年 :202,474 人 7.72% 1001
202 12.00% % % 25 比 例 6.00% 20 萬 人 % % % 少 年 人 口 數 ( 萬 人 ) % 10.64% 10.47% 10.40% 10.12% 9.61% 9.07% 8.59% 8.31% 8.04% 7.84% 7.70% 7.72% 老 年 人 口 (65 歲 以 上 ) 總 人 口 數 及 比 例 - 82 年 :202,317 人 7.63% - 92 年 :277,873 人 10.58% - 93 年 :286,474 人 10.92% 12.00% % % 25 比 例 6.00% 20 萬 人 % % % 老 人 人 口 數 ( 萬 人 ) % 7.63% 8.01% 8.44% 8.75% 9.05% 9.22% 9.44% 9.67% 9.92% 10.25% 10.58% 10.92% 1002
203 身 心 障 礙 總 人 口 數 及 比 例 - 82 年 : 27,633 人 1.04% - 92 年 :107,042 人 4.07% - 93 年 :111,338 人 4.24% 比 例 4.50%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0.50% 萬 人 0.00% 身 心 障 礙 人 口 數 ( 萬 人 ) % 1.04% 1.33% 1.74% 2.22% 2.64% 2.88% 2.97% 3.32% 3.53% 3.83% 4.07% 4.25% 0 低 收 入 戶 戶 數 人 口 與 比 例 - 82 年 : 5,469 戶 (0.66%) 13,042 人 (0.49%) - 92 年 :13,012 戶 (1.41%) 32,783 人 (1.25%) - 93 年 :15,970 戶 (1.73%) 40,184 人 (1.53%) 18,000 16,000 14,000 低 12,000 收 入 10,000 戶 8,000 戶 6,000 數 4,000 2, ,000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低 收 入 戶 人 數 總 戶 數 總 人 口 數 1003
204 2 家 暴 防 治 中 心 接 案 服 務 數 單 位 : 人 年 度 項 目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1-6 月 家 暴 接 案 量 總 計 4,817 5,181 5,625 3,716 兒 少 保 護 , 婚 姻 暴 力 3,179 3,390 3,651 2,241 老 人 保 護 其 他 家 虐 受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數 統 計 單 位 : 件 年 度 件 數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1-6 月 受 理 案 件 數
205 1005 貳 社 會 局 現 況 組 織 架 構 副 局 長 主 任 秘 書 附 屬 機 關 服 務 機 構 專 委 視 察 室 資 訊 小 組 政 風 室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秘 書 室 老 人 自 費 安 養 中 心 社 會 工 作 室 社 區 發 展 與 綜 合 規 劃 科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托 育 與 婦 女 福 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社 會 救 助 科 人 民 團 體 科 局 長
206 1006 附 屬 機 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 任 務 編 組 殯 葬 管 理 處 市 立 托 兒 所 19 浩 然 敬 老 院 廣 慈 博 愛 院 陽 明 教 養 院
207 1007 註 : 老 人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尚 有 3 家 附 設 於 老 人 服 務 中 心,1 家 附 設 於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服 務 機 構 少 年 福 利 中 心 4 ( 4 0 ) 少 年 安 置 機 構 3 ( 3 0 ) 平 宅 服 務 中 心 4 ( 0 4 ) 兒 童 福 利 中 心 2 ( 2 0 ) 兒 童 安 置 機 構 1 ( 1 0 ) 兒 童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1 ( 1 0 ) 公 設 民 營 托 兒 所 12 ( 12 0 ) 公 設 民 營 單 位 :65 任 務 編 組 外 駐 服 務 點 :28 身 心 障 礙 服 務 會 館 1 ( 0 1 ) 身 心 障 礙 安 置 機 構 18 ( 18 0 ) 早 期 療 育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1 ( 0 1 ) 婦 女 服 務 中 心 11 ( 9 2 ) 婦 女 中 途 之 家 3 ( 2 1 ) 遊 民 收 容 所 2 ( 1 1 ) 社 區 工 作 會 館 1 ( 1 0 )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12 ( 0 12 ) 身 心 服 務 中 心 11 ( 5 6 ) 老 人 安 置 機 構 4 ( 4 0 ) 老 人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2 ( 0 1 )
208 預 算 結 構 社 會 局 預 算 趨 勢 圖 9.00% 8.00% 7.00% 佔 6.00% 市 府 5.00% 預 算 4.00% 比 例 3.00% % 2.00% 1.00% 20,000,000,000 18,264,869, % 8.50% 8.07% 18,000,000, % 7.71% 7.50% 7.26% 16,000,000, % 6.09% 6.81% 11,849,171,161 11,605,488,135 14,000,000,000 11,487,435,694 11,611,173,000 12,531,968,869 11,441,045,934 11,920,255,169 11,253,503,522 11,481,582,457 12,000,000, % 金 10,000,000,000額 8,000,000,000 6,635,868,553 6,000,000,000 4,000,000,000 2,000,000, % 下 半 年 - 89 年 社 會 局 主 管 預 算 佔 市 府 % 0 年 度 社 會 局 主 管 預 算 市 府 總 預 算 佔 市 府 預 算 比 例 84 6,635,868, ,503,165, % 85 11,441,045, ,639,289, % 86 11,487,435, ,231,748, % 87 11,253,503, ,688,040, % 88 11,611,173, ,562,260, % 88 下 半 年 -89 年 18,264,869, ,675,774, % 90 12,531,968, ,934,681, % 91 11,849,171, ,638,310, % 92 11,920,255, ,747,021, % ,605,488, ,115,088, % ,481,582, ,059,780, % 1008
209 93 年 社 會 局 主 管 預 算 結 構 分 析 圖 殯 葬 服 務 279,319, % 社 區 發 展 11,447, % 團 體 輔 導 及 社 會 活 動 14,453, % 社 會 保 險 558,861, % 家 暴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29,989, %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服 務 141,164, % 青 少 年 福 利 130,859, % 兒 童 福 利 736,851, % 婦 女 福 利 116,767,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3,494,014, % 社 會 救 助 3,444,280, % 老 人 福 利 2,388,030, % 其 他 119,879, % 94 年 社 會 局 主 管 預 算 結 構 分 析 圖 殯 葬 服 務 326,665, % 社 區 發 展 11,327, % 團 體 輔 導 及 社 會 活 動 14,054, % 社 會 保 險 644,892, % 家 暴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31,053, %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服 務 138,047, % 其 他 125,705, % 青 少 年 福 利 116,778, % 社 會 救 助 3,529,730, % 婦 女 福 利 88,703, % 兒 童 福 利 726,269,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3,229,372, % 老 人 福 利 2,501,762, % 1009
210 社 會 局 主 管 本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預 算 圖 錯 誤! 連 結 無 效 業 務 執 行 狀 況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業 務 執 行 狀 況 項 目 人 民 團 體 與 合 作 行 政 概 況 統 計 (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 工 商 團 體 自 由 職 業 團 體 社 會 團 體 基 金 會 合 作 社 儲 蓄 互 助 社 171 個 295 個 2,022 個 127 個 424 社 17 社 社 會 救 助 最 低 生 活 費 標 準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 補 助 房 租 補 助 平 價 住 宅 低 收 入 戶 就 學 生 活 補 助 以 工 代 賑 / 臨 時 工 醫 療 補 助 健 保 費 補 助 / 福 保 急 難 救 助 94 年 13,562 元 12,564 戶 /31,057 人 7,240 人 /40,050 人 次 15,116 人 1,594 戶 /6,486 戶 次 2,048 戶 2,682 人 次 2,790 人 /15,880 人 次 2,230 人 次 36,354 人 / 218,121 人 次 796 人 次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身 心 障 礙 人 口 團 體 家 庭 身 心 障 礙 者 托 育 養 護 費 用 補 助 112,623 人 2 所 3,270 人 /198,250,661 元 1010
211 身 心 障 礙 者 房 屋 租 金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津 貼 1,922 人 次 /8,498,595 元 407,206 人 次 /1,333,299,905 元 個 別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早 療 個 管 327 案, 身 障 個 管 316 案 個 別 轉 銜 服 務 計 畫 34 案 早 期 療 育 補 助 3,560 人 次 2,517,584 元 ( 另 兒 童 局 補 助 3,802,910 元 )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導 盲 犬 648 人 次 全 台 11 隻, 本 市 9 隻 輔 具 輔 具 補 助 3,833 人 次, 34,791,407 元 ; 輔 具 服 務 3,842 人 次 喘 息 服 務 ( 臨 托 ) 身 心 障 礙 者 專 用 停 車 位 識 別 證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7,873 人 次 /29,132 小 時 累 計 39,123 張 ( 含 作 廢 12,964 張 ) 220 件 /409.5 小 時 早 期 療 育 通 報 及 轉 介 中 心 1 所 ;21,336 人 通 報 臺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會 館 1 所 ;349 場 次, 11,045 人 次 使 用 老 人 福 利 老 人 人 口 獨 居 老 人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290,392 人 5,294 人 (1) 安 養 機 構 (1)5 所 /1,877 床 (2) 養 護 機 構 (2)187 所 /5,323 床 (3)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3)3 所 /291 床 (4) 老 人 服 務 中 心 (4)14 處 老 人 公 寓 1 處 /123 床 1011
212 機 構 安 置 居 家 照 顧 日 間 照 顧 老 人 津 貼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長 青 學 苑 長 青 志 工 5,595 人 1,785 人 150 人 107,615 人 52 人 68 班 735 人 兒 童 托 育 及 婦 女 福 利 市 立 托 兒 所 私 立 托 兒 所 私 立 兒 童 托 育 中 心 私 立 托 嬰 中 心 托 育 機 構 臨 托 服 務 巡 迴 輔 導 托 育 補 助 19 所 615 所 433 所 2 所 1,069 所 1,462 人 次 輔 導 133 所 / 服 務 400 人 /542 人 次 共 補 助 2,338 人 單 親 家 庭 33,788 戶 (93 年 底 止 )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882 人 新 移 民 ( 外 籍 配 偶 ) 26,823 人 (94 年 6 月 止 ) 婦 女 服 務 中 心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慧 心 家 園 10 家 婦 女 服 務 中 心 (8 家 公 辦 民 營 2 家 公 辦 公 營 ) 1 家 單 親 母 子 公 寓 ( 共 24 戶 / 可 容 納 48 個 家 庭,120 人 ) 1012
213 臺 北 市 女 性 權 益 保 障 辦 法 兒 童 人 口 (0-11 歲 ) 兒 童 與 少 年 自 91 年 3 月 8 日 公 布 施 行 ; 臺 北 市 女 性 人 口 為 1,335,454, 佔 總 人 口 數 51.02% 353,630 人 少 年 人 口 (12-18 歲 )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親 職 教 育 兒 童 虐 待 監 護 權 寄 養 服 務 中 輟 生 育 幼 院 緊 急 庇 護 所 202,741 人 服 務 428 名 個 案 服 務 16,085 人 次 完 成 強 制 性 親 職 教 育 共 8 人 126 小 時 94 年 1-6 月 開 案 輔 導 249 人 社 會 局 監 護 54 人 ( 兒 童 35 人, 少 年 19 人 ) 寄 養 家 庭 127 家, 寄 養 人 數 190 人 服 務 88 名 個 案, 新 開 案 27 名 8 家 2 家 困 苦 失 依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補 助 補 助 91 人 不 幸 少 年 收 養 服 務 棄 嬰 外 展 服 務 獨 立 少 年 生 活 方 案 社 區 發 展 與 綜 合 規 劃 安 置 輔 導 48 人 提 供 收 出 養 諮 詢 服 務 172 人 次, 收 養 登 錄 8 對 夫 妻, 完 成 出 養 3 案 0 人 進 行 257 次 / 服 務 8,371 人 次 協 助 10 人 1013
214 公 設 民 營 機 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社 區 網 遊 民 遊 民 中 途 之 家 社 會 工 作 師 臨 時 看 護 補 助 監 護 權 訪 視 調 查 評 估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員 社 會 工 作 員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危 機 家 庭 個 案 服 務 志 願 服 務 社 會 工 作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防 治 65 家 354 個 1 90 年 6 月 16 日 成 立 2 2,400 個 社 團 3 累 計 瀏 覽 4,804,006 人 次 約 500 人 遊 民 收 容 所 及 平 安 居 共 110 床 領 有 臺 北 市 社 會 工 作 師 執 業 執 照 共 328 人 342 人 次 共 198 件 現 有 12 名 現 有 120 名 12 個 中 心 共 3,458 個 個 案, 服 務 次 數 為 17,600 人 次 共 27 隊 志 工 隊 549 人 24 小 時 保 護 專 線 8,664 通 有 效 電 話 家 庭 暴 力 3,716 人 (1) 婚 姻 暴 力 2,241 人 (2) 兒 少 保 護 738 人 (3) 老 人 保 護 156 人 (4) 其 他 家 虐 581 人 性 侵 害 接 案 數 責 任 通 報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個 案 家 庭 密 集 服 務 方 案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333 案 3,799 人 次 22 人 15 人 1014
215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保 護 令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宣 導 劇 團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服 務 處 備 勤 人 員 樹 葬 灑 葬 海 葬 公 墓 第 一 殯 儀 館 第 二 殯 儀 館 火 化 爐 殯 葬 17 人 161 人 次 ( 協 助 或 代 為 聲 請 ) 4 場 次 1,247 人 次 夜 間 假 日 出 勤 108 人 次 101 人 0 人 28 人 47 處 9 廳 11 廳 10 座 瓦 斯 爐 參 94 年 1 至 6 月 份 重 點 工 作 成 果 推 動 平 宅 社 區 亮 起 來 硬 體 方 面 : 進 行 平 宅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依 據 : 臺 北 市 議 會 93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意 見 書 臺 北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附 帶 決 議 第 2 條 : 臺 北 市 5 處 平 宅 應 加 速 限 期 進 行 社 區 改 造 計 畫, 並 同 步 辦 理 追 加 減 預 算 或 列 入 94 年 度 預 算 辦 理, 讓 臺 北 市 的 平 宅 社 區 耳 目 一 新, 融 入 周 遭 社 區 生 活 圈, 脫 離 貧 民 社 區 形 象 經 費 : 已 於 94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編 列 預 算 3,000 萬 元 辦 理 94 年 4 月 29 日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就 安 康 平 宅 改 造 暨 改 建 計 畫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本 計 畫 業 於 94 年 5 月 25 日 簽 奉 核 准, 改 造 重 點 為 安 康 平 宅 建 物 牆 面 及 公 共 設 施, 加 強 美 化 平 宅 街 巷 道 景 觀 增 加 社 區 照 明 綠 美 化 改 善 建 築 物 外 觀 及 平 宅 老 舊 設 施 之 更 換 等 ; 其 他 平 宅 則 針 對 有 安 全 之 虞 之 公 共 設 施 進 行 整 修 目 前 執 行 情 形 : 業 將 各 項 平 宅 老 舊 設 施 工 程 發 包 辦 理, 如 安 康 水 池 水 塔 照 明 設 施 之 增 設 軟 體 方 面 - 引 介 社 會 資 源, 加 強 輔 導 工 作 由 於 本 局 平 宅 社 工 員 及 經 費 有 限, 為 加 強 平 宅 輔 導 工 作, 將 引 介 社 會 資 源, 包 括 人 力 物 力 財 力 等, 開 發 社 區 在 地 的 志 工 人 力, 另 外 結 合 資 源 團 體 大 學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籌 辦 各 類 活 動, 並 鼓 勵 民 間 團 體 投 入 目 前 各 平 宅 已 引 進 相 當 之 社 會 資 源, 如 傳 神 希 望 協 會 星 橋 愛 心 服 務 協 會 1015
216 美 麗 人 生 關 懷 協 會 台 大 社 工 系 文 山 社 區 大 學. 等, 提 供 兒 童 少 年 課 輔 獨 居 長 者 關 懷 服 務 單 親 媽 媽 服 務 等 此 外, 將 平 宅 內 低 親 職 家 庭 之 直 接 服 務 部 分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以 提 供 更 全 面 更 完 善 之 服 務 實 施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生 活 重 建 方 案 建 構 社 區 化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系 統 : 規 劃 以 實 驗 方 案 委 外 辦 理, 期 待 經 由 連 結 區 域 內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各 項 資 源, 發 展 以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考 量 的 服 務 網 絡, 提 供 下 列 兒 童 與 家 庭 全 面 性 的 服 務 : 托 兒 所 專 業 支 援 :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個 別 服 務 計 畫 巡 迴 輔 導 等 專 業 諮 詢 服 務 : 提 供 早 療 相 關 資 訊 或 專 業 諮 詢 服 務 家 庭 服 務 : 提 供 到 宅 療 育 服 務 親 子 講 座 成 長 團 體 及 親 子 活 動 社 區 教 育 宣 導 : 設 置 諮 詢 專 線 印 製 宣 導 品 及 辦 理 早 療 相 關 活 動 建 構 成 人 統 整 性 社 區 生 活 重 建 方 案 : 本 案 除 規 劃 辦 理 視 障 者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家 庭 心 理 支 持 方 案,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評 估 以 及 生 活 輔 助 器 具 服 務 方 案 外, 亦 將 協 助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其 家 庭 獲 得 並 銜 接 整 體 性 服 務, 於 本 (94) 年 將 身 心 障 礙 成 人 個 管 服 務 與 轉 銜 服 務 予 以 整 合, 並 將 臨 時 及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項 目 酌 予 修 正, 以 使 更 多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屬 獲 得 喘 息 服 務, 強 化 家 屬 照 顧 意 願, 以 維 持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庭 合 理 之 生 活 品 質 多 元 化 及 普 及 化 的 老 人 服 務 措 施 社 區 參 與 普 及 化 : 鼓 勵 健 康 老 人, 尤 其 是 獨 居 老 人, 參 與 社 區 互 助 團 體, 產 生 歸 屬 感 持 續 推 動 銀 賓 專 案 : 本 案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已 有 847 家 加 入 本 專 案 廣 設 老 人 活 動 據 點 : 為 鼓 勵 長 者 於 就 近 社 區 中 參 與 活 動, 增 進 人 際 互 動, 進 而 提 升 長 者 社 會 參 與 機 會 藉 由 經 費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機 構 公 司 行 號 之 方 式, 開 拓 社 區 小 型 活 動 據 點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為 止, 社 會 局 補 助 辦 理 老 人 活 動 據 點 已 達 69 處, 持 續 辦 理 中 辦 理 獨 居 失 能 長 者 社 區 互 助 與 支 持 性 方 案 : 透 過 補 助 方 式 強 化 老 人 社 區 照 顧 資 源 及 網 絡 之 建 構, 使 社 區 中 的 獨 居 失 能 長 者 能 就 近 獲 得 所 需 服 務, 落 實 在 地 老 化 政 策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本 方 案 計 補 助 19 單 位 23 案 持 續 推 廣 長 青 志 工 : 運 用 長 青 志 工 協 助 社 會 局 老 人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獨 居 長 者 問 安 櫃 臺 諮 詢 活 動 協 助 保 健 服 務 等 截 至 94 年 6 月 計 有 245 名 志 工 投 入, 累 計 服 務 110,768 人 次 結 合 銀 髮 貴 人 53 位 至 本 市 46 個 單 位 提 供 薪 傳 服 務, 開 設 85 班, 累 計 服 務 15,720 人 次 社 區 照 顧 多 元 化 : 針 對 失 能 老 人, 提 供 日 間 等 各 類 專 業 及 互 助 型 的 照 顧 措 施 透 過 評 估 過 程 倡 導 及 引 導 資 源 合 理 配 置 ( 優 先 考 量 社 區 照 顧, 如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等 ) 辦 理 北 市 長 期 照 護 整 合 專 案 會 議, 訂 定 未 來 社 會 局 與 衛 生 局 整 合 發 展 方 向 及 1016
217 目 標, 並 辦 理 區 域 性 聯 繫 會 議, 就 失 能 評 估 表 單 轉 介 單 及 資 訊 整 合 進 行 研 商 修 正 透 過 各 種 獎 勵 措 施, 鼓 勵 機 構 聘 用 特 殊 服 務 人 力, 如 社 工 員 營 養 師 銀 髮 貴 人 專 業 人 員 等, 以 提 供 長 者 更 多 元 化 且 專 精 之 照 顧 服 務, 並 鼓 勵 外 展, 提 供 社 區 相 關 服 務 提 昇 幼 兒 托 育 品 質, 推 動 社 區 親 職 教 育 試 辦 私 立 托 育 機 構 評 鑑 先 期 輔 導, 全 面 提 升 托 育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 為 積 極 落 實 托 育 機 構 評 鑑 制 度, 全 面 提 升 服 務 品 質,94 年 度 起 實 施 評 鑑 先 期 輔 導, 縮 短 各 托 育 機 構 評 鑑 期 間, 至 少 每 3 年 接 受 一 次 評 鑑 此 外, 依 新 頒 訂 之 臺 北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評 鑑 及 獎 勵 辦 法, 自 94 年 度 起, 經 評 鑑 為 丙 丁 等 者, 予 以 輔 導 並 限 期 改 善, 仍 未 改 善 者 公 告 名 稱, 本 年 度 預 計 評 鑑 200 所 托 兒 所 加 強 托 育 機 構 稽 查 : 本 局 於 93 年 度 配 合 進 行 美 語 及 外 師 稽 查 計 畫 訪 查 616 家 托 兒 所, 且 該 計 畫 仍 持 續 進 行 中, 每 月 抽 查 10 家 托 育 機 構,94 年 截 至 6 月 底 共 計 抽 查 60 家 機 構, 現 場 皆 無 違 法 聘 用 外 籍 人 士 此 外, 本 局 為 加 強 輔 導 托 育 機 構 服 務 品 質,94 年 1 至 6 月 底 進 行 托 育 機 構 之 不 定 期 訪 視 輔 導 計 有 399 家, 並 自 94 年 7 月 開 始 密 集 訪 查 本 市 立 案 之 私 立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及 94 年 度 接 受 評 鑑 之 托 兒 所 共 計 607 家 提 升 社 區 保 母 托 育 品 質 : 本 府 為 提 昇 本 市 保 母 托 育 服 務 品 質, 建 構 社 區 化 家 庭 托 育 服 務 輸 送 網 絡, 提 供 保 母 及 家 長 得 就 近 取 得 有 關 幼 兒 送 托 之 資 訊, 本 局 於 89 年 度 起 結 合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辦 理 社 區 保 母 支 持 與 督 導 體 系 方 案, 落 實 基 礎 訓 練 媒 合 轉 介 支 持 督 導 三 合 一 服 務 的 理 念 94 年 度 起 本 市 加 強 推 動 保 母 組 成 支 持 小 組, 促 進 保 母 間 彼 此 學 習 成 長 及 支 持 保 母 基 礎 訓 練 自 76 年 開 辦 至 93 年 底 累 計 完 成 8,536 名 保 母 結 業 各 民 間 單 位 提 供 媒 合 次 數 自 89 年 至 93 年 底 達 6,800 人 次 94 年 度 約 有 1,000 名 保 母 組 成 115 個 支 持 小 組, 接 受 支 持 督 導 服 務 以 托 育 機 構 為 基 礎, 推 動 家 庭 服 務 及 親 職 教 育 方 案 : 以 公 立 及 公 設 民 營 托 兒 所 為 基 礎, 配 合 托 育 服 務 網 活 動 方 案, 推 廣 生 命 教 育 與 親 子 共 讀 計 畫 辦 理 新 移 民 家 庭 親 職 教 育 計 畫 弱 勢 家 庭 關 懷 及 親 子 活 動, 以 增 進 家 庭 親 職 功 能, 提 昇 親 子 關 係 及 家 庭 生 活 品 質 推 動 弱 勢 家 庭 友 伴 支 持 方 案 本 府 今 年 度 結 合 各 公 益 團 體 大 專 院 校 師 生 志 願 服 務 團 體 及 鄰 里 社 區 資 源, 於 社 區 中 推 動 支 持 弱 勢 家 庭 的 關 懷 系 統, 提 供 弱 勢 家 庭 陪 伴 家 庭 互 助 社 區 關 懷 等 服 務 為 建 立 社 區 弱 勢 家 庭 的 關 懷 支 持 系 統, 結 合 公 私 部 門 力 量, 發 掘 轉 介 社 區 的 高 風 險 家 庭, 共 辦 理 14 場 說 明 會,1 場 社 區 工 作 共 識 研 討 會 議 另 自 94 年 5 月 起 與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基 金 會 合 作, 提 供 社 區 內 高 風 險 家 庭 輔 導 服 務, 此 外 結 合 社 區 志 工 關 懷 陪 伴 弱 勢 家 庭, 截 至 6 月 底 止 各 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共 結 合 445 位 志 工 陪 伴 關 懷 1,196 個 家 庭 1017
218 為 了 增 加 弱 勢 家 庭 的 關 懷 系 統, 擬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共 同 合 作, 發 展 弱 勢 家 庭 友 伴 支 持 方 案, 對 象 包 括 單 親 家 庭 及 新 移 民 女 性 暨 其 家 庭 方 法 如 下 : 訂 定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移 民 女 性 暨 其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計 畫, 補 助 內 容 含 括 : 關 懷 訪 視 服 務 團 體 輔 導 服 務 生 活 適 應 方 案 異 文 化 學 習 方 案 等,94 年 並 新 增 大 陸 籍 新 移 民 聚 集 之 社 區 整 合 型 服 務 方 案, 以 社 區 為 單 位, 提 供 區 內 大 陸 籍 新 移 民 家 庭 各 項 整 合 型 服 務, 增 進 是 類 家 庭 社 區 參 與 力 及 社 區 資 源 使 用 能 力, 最 終 達 致 與 其 他 家 庭 間 之 相 互 支 持 網 絡 截 至 6 月 止, 已 核 定 補 助 8 個 方 案, 共 1,308,530 元 於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婦 女 福 利 暨 單 親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計 畫 中, 增 列 弱 勢 家 庭 友 伴 支 持 方 案,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以 鼓 勵 民 間 投 入 參 與 截 至 6 月 止, 已 核 定 補 助 11 個 方 案, 共 782,750 元 啟 動 生 命 關 懷 列 車 鑒 於 近 年 來 自 殺 率 不 斷 攀 升, 為 呼 籲 各 年 齡 層 的 朋 友, 共 同 來 認 識 生 命 珍 惜 生 命 進 而 關 懷 生 命, 讓 社 會 充 滿 溫 情 目 標 : 結 合 學 校 服 務 課 程 與 社 團 活 動, 安 排 青 少 年 學 生 參 訪 及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機 構 老 人 機 構 等 整 理 生 命 鬥 士 之 勇 敢 故 事 及 名 冊, 提 供 各 單 位 參 考 聘 請, 並 編 列 激 勵 生 命 教 材 結 合 人 民 團 體 並 藉 相 關 活 動 宣 導 關 懷 生 命 生 命 無 價 等 價 值, 建 立 家 庭 支 持 與 照 顧 之 觀 念, 並 激 勵 與 提 昇 社 會 大 眾 對 生 命 的 熱 愛 社 區 總 動 員 愛 心 護 家 園, 結 合 民 間 社 區 資 源 強 化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與 互 相 關 懷 之 網 絡 結 合 福 利 相 關 資 源, 提 供 個 案 輔 導 與 生 活 照 顧 協 助 成 效 : 安 排 國 高 中 及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參 訪 公 私 立 身 心 障 礙 及 老 人 機 構 共 計 622 人 次 安 排 國 小 國 高 中 及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至 公 私 立 身 心 障 礙 及 老 人 機 構, 從 事 協 助 推 輪 椅 陪 伴 老 人 帶 領 團 康 活 動 才 藝 表 演 等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共 計 2,410 人 次 參 與 整 理 生 命 鬥 士 之 勇 敢 故 事 及 名 冊, 提 供 各 單 位 參 考 運 用 招 募 社 區 婆 婆 媽 媽 哥 哥 爸 爸 志 工, 共 結 合 社 區 志 願 服 務 團 體 社 區 大 學 社 福 機 構 宗 教 團 體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學 校 愛 心 媽 媽 等 252 個 單 位, 志 工 4,675 人 於 各 老 人 機 構 及 社 區 辦 理 長 者 自 殺 防 治 講 座 關 懷 訪 視 個 案 時 進 行 自 殺 防 治 宣 導, 共 61,168 人 次 結 合 人 民 團 體 宣 導 防 治 自 殺, 人 人 有 責 觀 念 活 動 共 4,418 人 次 參 加 社 會 局 各 服 務 中 心 通 報 本 府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自 殺 之 虞 個 案 共 16 次 擴 大 社 區 互 助 與 資 源 整 合 推 動 多 元 化 社 區 互 助 產 業, 擴 大 及 深 耕 社 區 中 服 務 對 象 及 福 利 方 案 : 為 落 實 社 區 人 照 顧 社 區 人 之 社 區 互 助 精 神, 自 92 年 度 起 輔 導 社 區 發 1018
219 展 協 會 執 行 社 區 長 者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送 共 餐 服 務, 並 協 助 弱 勢 者 考 取 中 餐 丙 級 廚 師 證 照, 落 實 弱 勢 族 群 之 社 區 照 顧 目 標, 儲 備 就 業 能 力 94 年 度 計 15 個 協 會 執 行 送 餐 服 務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陶 藝 技 能 培 訓, 提 供 服 務 505 人, 累 計 51,642 人 次 ( 截 至 6 月 底 ) 續 推 服 務 中 心 功 能 整 合, 建 構 社 區 服 務 網 絡 : 針 對 社 會 局 各 區 服 務 中 心 功 能 與 服 務 進 行 全 面 檢 視, 以 建 構 完 整 之 社 會 服 務 網 絡, 提 昇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之 順 暢 與 品 質 本 案 自 94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中 山 及 松 山 2 區 之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及 老 人 服 務 中 心 實 驗 方 案, 目 前 已 完 成 2 區 人 力 場 地 及 業 務 之 整 合 工 作 刻 正 進 行 2 區 個 案 銜 接 及 轉 介 服 務 流 程 檢 視, 及 評 估 區 域 內 個 案 服 務 資 源 合 作 之 可 能 性, 並 檢 視 區 域 內 資 源 的 能 量 潛 力 及 分 布 配 置 情 形 持 續 推 動 福 利 聯 合 國, 整 合 民 間 團 體 資 源 協 助 推 動 福 利 工 作 緣 起 :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 民 國 88 年 ) 後, 公 部 門 開 始 思 考, 如 何 能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動 員 及 整 合 最 大 的 人 力 物 力 及 財 力 來 幫 助 災 民 與 社 會 重 建 救 災 期 間, 民 間 資 源 不 論 是 人 力 物 力 及 財 力, 均 大 量 進 入 災 區 從 事 救 援 ; 為 提 供 社 會 資 源 聯 結 的 管 道, 社 會 局 乃 於 民 國 88 年 12 月 結 合 了 民 間 單 位 成 立 了 臺 北 福 利 聯 合 國 臺 北 福 利 聯 合 國 自 民 國 88 年 12 月 成 立 至 民 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止,5 年 來 之 執 行 成 效 : 已 結 盟 團 體 計 462 個, 共 分 為 6 大 屬 性 : 民 間 團 體 196 個 企 業 105 個 基 金 會 80 個 學 校 53 個 醫 院 16 個 公 家 機 關 12 個 已 執 行 之 重 大 方 案 共 計 220 個, 依 服 務 對 象 之 不 同, 可 區 分 為 5 大 類 型 方 案 : 天 使 之 愛 ( 身 心 障 礙 者 服 務 )38 個 銀 髮 族 服 務 87 個 兒 少 情 摯 26 個 珍 愛 家 庭 26 個 溫 馨 處 處 ( 包 括 社 區 服 務 遊 民 服 務 殯 葬 服 務 等 )43 個 已 結 合 資 源 包 括 人 力 物 力 及 財 力 合 計 約 新 臺 幣 1 億 7,165 萬 元 整 臺 北 福 利 聯 合 國 民 國 94 年 1-6 月 份 累 積 之 成 效 : 合 作 團 體 計 148 團 次 新 結 盟 單 位 計 24 個 執 行 方 案 計 152 個 結 合 資 源 包 括 人 力 物 力 及 財 力 合 計 約 新 臺 幣 1,631 萬 9,755 元 整 成 立 迄 今 累 積 之 成 效 : 已 結 盟 團 體 計 501 個 結 合 資 源 計 新 臺 幣 1 億 8,796 萬 9,755 元 整 打 造 臺 北 銀 座, 發 揚 廣 慈 精 神 因 應 本 市 老 人 人 口 成 長 弱 勢 族 群 福 利 需 求, 並 使 廣 慈 土 地 獲 致 開 發 與 使 用, 以 民 國 98 年 至 130 年 為 目 標, 發 展 生 活 福 利 園 區 公 園 用 地 以 及 商 業 區 之 多 功 能 生 活 中 心 三 大 方 向 : 建 構 以 銀 髮 族 及 弱 勢 族 群 為 訴 求 之 生 活 園 區 聯 合 開 發 捷 運 信 義 線, 繁 榮 地 方 經 濟 價 值 整 合 當 地 空 間 資 源, 提 昇 該 區 環 境 品 質 使 用 規 劃 ( 廣 慈 暨 福 德 平 宅 基 地 面 積 約 65,091 m2): 公 園 用 地 1.71 公 頃 (17,126 m2,26.31%) 商 業 用 地 1.69 公 頃 (16,943 m2,26.03%) 1019
220 道 路 用 地 0.30 公 頃 (2,981 m2,4.58%) 社 福 用 地 2.80 公 頃 (28,041 m2,43.08%) 社 會 局 初 步 規 劃 福 利 需 求 如 下 : 頤 親 住 宅 區 : 老 人 住 宅 養 護 中 心 ( 失 能 者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 與 廣 慈 文 物 館 活 力 健 康 區 : 健 康 休 閒 中 心 重 建 中 心 及 藝 文 創 作 與 展 售 商 店 福 利 服 務 區 : 社 會 福 利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托 兒 所 婦 女 中 心 與 家 暴 防 治 中 心 等 相 關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與 使 用 對 象, 社 會 局 已 初 步 討 論 在 案, 為 期 規 劃 內 容 更 臻 完 善, 俟 本 府 財 政 局 委 託 專 業 團 體 進 行 該 基 地 之 財 務 評 估 暨 BOT 案 後, 即 廣 邀 民 間 團 體 與 會 討 論 目 前 工 作 重 點 : 維 護 院 民 及 員 工 權 益, 妥 善 辦 理 移 撥 及 安 置 作 業 出 席 本 府 財 政 局 召 開 之 跨 局 處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配 合 財 政 局 辦 理 委 託 代 辦 BOT 招 商 後 續 作 業 另 公 燈 處 針 對 未 來 先 行 淨 空 之 部 分 基 地, 辦 理 簡 易 綠 化 殯 葬 文 化 再 提 升 殯 儀 館 工 作 人 員 專 業 形 象 塑 造 ( 包 括 制 服 工 作 環 境 儀 規 等 全 面 提 升 ): 為 提 昇 服 務 形 象,94 年 殯 葬 處 已 全 面 穿 著 服 務 背 心 及 持 續 綠 美 化 館 區 環 境 另 將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顧 問 團, 針 對 殯 儀 館 整 體 景 觀 環 境 檢 討, 並 依 檢 討 結 果 進 行 殯 儀 館 之 改 善 e 化 層 面 再 擴 充 : 以 推 展 各 類 規 費 計 算 之 電 子 化, 提 昇 單 一 窗 口 作 業, 便 利 民 眾 申 請, 節 約 等 候 及 作 業 時 間 為 宗 旨 目 前 已 完 成 各 類 規 費 計 算 之 電 子 化 作 業, 惟 尚 有 部 份 新 增 功 能 ( 如 夜 間 加 成 拜 飯 區 規 費 等 ), 正 積 極 修 改 計 價 程 式, 以 更 準 確 並 易 操 作 另 第 一 二 殯 儀 館 將 改 善 禮 堂 訂 租 查 詢, 廢 除 原 禮 堂 訂 租 看 板, 改 以 電 腦 查 詢 禮 堂 訂 租 情 形 殯 儀 系 統 之 規 費 計 算 電 子 化 重 新 招 標, 預 定 於 94 年 10 月 30 日 完 成 繼 續 加 強 推 動 環 保 葬 法 : 推 動 兼 顧 人 文 追 思 與 環 境 保 護 之 葬 法,94 年 目 標 為 300 位 往 生 者 實 施 環 保 葬 ( 樹 葬 及 灑 葬 )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為 101 位 往 生 者 實 施 樹 灑 葬 94 年 度 聯 合 海 葬 於 5 月 26 日 辦 理, 計 有 28 位 實 施 海 葬 結 合 宗 教 團 體 推 動 儀 俗 改 革 : 為 節 約 市 民 喪 葬 費 用 改 善 殯 葬 禮 儀,94 年 1-6 月 辦 理 市 民 聯 合 奠 祭 65 場 次, 另 為 推 動 佛 化 聯 合 奠 祭, 由 法 鼓 山 文 教 基 金 會 及 財 團 法 人 淨 土 宗 文 教 基 金 會 共 辦 理 佛 化 聯 合 奠 祭 各 1 場 次, 目 前 持 續 辦 理 中 高 風 險 家 戶 資 料 庫 建 置 為 篩 檢 潛 在 危 機 之 高 風 險 家 戶, 社 會 局 將 以 本 市 社 福 人 口 資 訊, 結 合 工 務 局 GIS 系 統, 建 置 高 風 險 家 庭 資 料 庫 該 系 統 將 標 定 個 案 家 戶 分 布 地 理 位 置, 提 供 各 區 服 務 單 位 高 風 險 家 戶 資 訊, 俾 以 主 動 提 供 該 家 戶 即 時 關 懷 與 協 助 藉 由 該 資 料 庫 開 發 社 福 資 訊 平 台, 供 各 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整 合 協 調 社 區 1020
221 內 各 政 府 民 間 服 務 單 位 資 源, 以 預 防 及 舒 緩 家 庭 危 機 案 件 發 生 目 前 已 完 成 社 會 局 系 統 架 構 之 規 劃, 並 複 檢 本 市 相 關 個 案 管 理 案 件 家 暴 案 件 獨 居 老 人 案 件 等, 以 整 合 建 置 至 高 風 險 家 戶 基 本 資 料 庫 中 成 立 長 期 照 顧 專 線 為 使 本 市 生 活 無 法 自 理 民 眾 獲 得 所 需 長 期 照 顧 資 源, 社 會 局 於 94 年 2 月 成 立 臺 北 市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專 線, 提 供 本 市 長 期 照 顧 資 源 諮 詢 及 轉 介 工 作 臺 北 市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 包 括 居 家 式 及 機 構 式 服 務, 居 家 式 服 務 如 居 家 復 健 居 家 護 理 居 家 服 務 等, 機 構 式 服 務, 如 日 間 托 老 服 務 安 養 護 機 構 護 理 之 家 及 機 構 暫 托 ( 陽 光 假 期 ), 另 有 輔 具 租 借 服 務 等 只 要 有 上 述 服 務 需 求 者, 皆 可 透 過 本 專 線 獲 取 所 需 相 關 訊 息 本 專 線 是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大 安 老 人 服 務 中 心 長 青 懇 談 專 線 轉 型 辦 理, 由 4 名 資 深 社 會 工 作 員 執 行 接 線 工 作 計 94 年 2-6 月 接 線 數 246 人, 其 中 提 供 簡 易 諮 詢 200 人, 提 供 轉 介 服 務 39 人 招 募 社 區 婆 婆 媽 媽 志 工 於 社 區 中 招 募 熱 心 的 里 鄰 長 志 願 服 務 團 體 志 工 來 協 助 有 危 機 的 家 庭 轉 介 通 報 提 供 需 要 協 助 的 家 庭 相 關 資 訊 幫 助 有 困 難 的 家 庭 疏 導 溝 通, 印 製 宣 導 卡 片 海 報 進 行 廣 播 宣 導 並 將 相 關 資 訊 上 載 網 站 結 合 鄰 里 系 統 : 1 月 21 日 舉 辦 向 家 暴 宣 戰 鄰 里 社 區 總 動 員 發 揮 愛 心 護 家 園 記 者 會, 邀 請 大 安 區 群 英 里 及 錦 華 里 長 現 身 說 法, 如 何 進 行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並 和 各 里 長 及 社 區 居 民 共 同 宣 誓 守 護 家 園 1 月 21 日 與 民 政 局 共 同 召 開 高 風 險 家 庭 防 治 與 區 里 鄰 合 作 聯 繫 會 議, 邀 請 十 二 區 區 長 及 里 長 聯 誼 會 會 長 出 席 1 月 28 日 至 2 月 3 日 與 民 政 局 及 各 區 公 所 合 辦 里 長 高 風 險 家 庭 防 治 講 習 訓 練, 共 225 位 里 長 參 加, 對 於 未 參 加 的 里 長 則 由 本 局 社 工 人 員 親 訪 里 長 說 明 1 月 21 日 舉 辦 員 警 里 幹 事 公 衛 護 士 教 育 人 員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個 管 員 種 子 人 員 高 風 險 家 庭 評 估 講 習 訓 練, 共 53 人 參 加 結 合 社 區 志 工 團 體 : 4 月 19 日 辦 理 志 工 總 動 員 愛 心 一 家 人 記 者 會, 邀 請 中 華 民 國 紳 士 協 會 基 督 教 救 世 軍 內 湖 分 隊 大 同 社 區 大 學 共 同 號 召 志 工 加 入 結 合 社 區 團 體 類 型 及 志 工 數 截 至 6 月 止 結 合 社 區 志 願 服 務 團 體 社 區 大 學 社 福 機 構 宗 教 團 體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學 校 愛 心 媽 媽 等, 共 計 252 個 社 區 志 工 團 體 4,675 位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 編 製 社 區 婆 婆 媽 媽 志 工 手 冊, 說 明 家 暴 防 治 與 各 項 社 區 資 源, 供 志 工 團 體 參 考 辦 理 基 督 教 救 世 軍 紳 士 協 會 大 同 社 區 大 學 等 志 願 服 務 團 體 志 工 講 習 訓 練, 並 辦 理 兩 梯 次 講 師 訓 練 與 大 同 社 區 大 學 合 作, 自 6 月 份 起 每 月 最 後 一 週 星 期 四 晚 間 定 期 辦 理 志 1021
222 工 講 習 訓 練, 供 各 志 願 團 體 志 工 及 個 人 志 工 參 訓 肆 未 來 施 政 方 針 強 化 服 務 人 民 團 體, 推 動 e 化 人 民 團 體 組 織 中 的 各 類 社 團, 為 民 主 社 會 的 中 堅 力 量, 為 落 實 積 極 開 放, 高 度 自 治 有 效 管 理 的 趨 勢, 結 合 電 腦 科 技 協 助 各 類 人 民 團 體 e 化, 會 務 電 子 化, 選 舉 電 腦 計 票 作 業, 建 立 專 屬 網 站, 提 供 便 捷 服 務 系 統, 讓 市 民 和 政 府 之 溝 通 平 台 更 為 順 暢, 拓 展 團 體 服 務 網 絡 協 助 低 收 入 戶 第 二 代 出 人 頭 地, 積 極 脫 貧, 減 少 數 位 落 差 持 續 積 極 協 助 本 市 低 收 入 戶 第 二 代 青 年 學 子 脫 離 貧 窮, 以 及 累 積 個 人 人 力 資 本 之 機 會, 鼓 勵 有 動 機 向 學 之 低 收 入 戶 第 二 代 子 女, 藉 由 工 讀 所 得 定 期 儲 蓄, 並 運 用 於 教 育 及 就 業 準 備 用 途 上, 於 助 人 自 助 的 精 神 下, 協 助 快 速 有 效 累 積 資 產 並 進 行 自 我 教 育 投 資 92 年 7 月 起 結 合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公 益 慈 善 基 金 會 辦 理 出 人 頭 地 發 展 帳 戶 專 案, 該 基 金 會 贊 助 了 1,440 萬 元, 鼓 勵 有 動 機 向 學 之 低 收 入 戶 第 二 代 青 年 學 子, 利 用 工 讀 所 得 定 期 儲 蓄, 投 資 於 教 育 及 就 業 準 備 之 用 途 上, 協 助 其 有 效 累 積 資 產, 並 自 行 自 我 教 育 投 資 自 92 年 7 月 至 94 年 7 月 二 年 來 已 鼓 勵 76 名 低 收 入 戶 第 二 代 青 年 學 子 儲 蓄 近 700 萬 元, 並 計 畫 用 於 教 育 基 金 或 就 業 準 備 上 截 至 94 年 8 月 已 有 36 人 邁 向 人 生 不 同 階 段 : 考 上 學 校 ( 大 學 研 究 所 ) 之 人 數 :29 人 進 入 職 場 工 作 之 人 數 :5 人 入 伍 之 人 數 :2 人 另 已 辦 理 14 堂 (28 場 次 ) 之 教 育 課 程 ( 脫 貧 政 策 說 明 Y 世 代 投 資 理 財 規 劃 名 人 講 座 基 金 及 股 票 認 識 自 我 與 生 涯 規 劃 就 業 市 場 面 面 觀 如 何 做 面 試 準 備 認 識 就 業 安 全 相 關 法 規 兩 性 EQ 等 ) 及 3 場 次 之 名 人 講 座 持 續 第 三 年 辦 理 數 位 饗 宴, 美 夢 成 真 電 腦 捐 贈, 由 本 局 結 合 台 北 市 電 腦 公 會 及 七 家 贊 助 廠 商 共 捐 贈 350 臺 全 新 電 腦, 及 作 業 軟 體 防 毒 軟 體 電 腦 課 程 技 能 檢 定 認 證 以 及 寬 頻 上 網 等 優 惠, 提 供 給 本 市 350 位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讓 本 市 低 收 入 戶 的 小 孩 也 能 擁 有 好 的 電 腦 設 備 來 上 網 學 習 使 用, 不 讓 他 們 輸 在 起 跑 點 發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系 統 建 構 社 區 化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系 統 : 本 案 預 定 自 (94) 年 起 先 擇 定 二 個 行 政 區 委 外 辦 理, 由 受 委 託 單 位 協 助 建 構 本 市 完 善 的 幼 托 園 所 與 早 療 相 關 單 位 之 服 務 網 絡, 藉 由 專 業 服 務 的 團 隊 介 入, 協 調 整 合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適 切 的 療 育 服 務 本 案 已 於 94 年 6 月 上 網 招 標, 完 成 二 區 的 評 選 作 業, 俟 明 (95) 年 起 全 面 實 施 六 個 區 域 (12 行 政 區 ) 的 服 務 建 構 成 人 統 整 性 社 區 生 活 重 建 方 案 : 視 障 者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計 畫 : 為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透 過 訓 練 培 養 基 本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以 及 志 願 服 務 員 的 輔 助 1022
223 , 減 少 對 家 人 的 依 賴, 委 託 辦 理 視 障 者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計 畫 明 (95) 年 起 將 整 合 視 障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擴 大 辦 理 服 務 內 容 包 括 :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訓 練 : 由 受 託 單 位 安 排 專 業 人 員 至 身 障 者 家 中 進 行 飲 食 衣 物 整 理 環 境 整 理 簡 易 護 理 個 人 衛 生 等 訓 練 志 願 服 務 方 案 : 由 受 託 單 位 召 募 培 訓 志 工 以 協 助 視 障 者 購 物 及 參 加 休 閒 活 動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論 壇 : 本 案 藉 由 論 壇 探 討 生 活 重 建 的 相 關 界 面, 並 蒐 集 各 類 身 障 機 構 及 團 體 之 意 見, 藉 由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的 全 面 圖 像, 思 考 身 心 障 礙 者 整 體 性 需 求, 以 解 決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別 問 題 本 案 已 於 94 年 7 月 26 日 辦 理 完 竣 未 來 將 廣 泛 邀 各 團 體 參 與 更 精 緻 的 研 討 規 劃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 持 續 於 廣 慈 博 愛 院 原 址 活 力 健 康 區 規 劃 設 置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考 慮 納 入 服 務 障 別 為 中 途 致 殘 之 視 覺 障 礙 者 及 嚴 重 肢 體 障 礙 者, 透 過 個 案 照 顧 管 理 服 務 生 活 自 理 與 技 能 重 建 等, 協 助 其 恢 復 自 我 照 顧 技 能 及 社 會 參 與 能 力 建 構 整 合 普 及 多 元 跨 專 業 之 老 人 服 務 社 區 參 與 普 及 性 : 持 續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推 動 銀 賓 專 案 廣 設 老 人 活 動 據 點, 並 配 合 乘 車 優 惠 等 各 項 敬 老 措 施, 促 進 老 人 社 會 參 與 力 持 續 鼓 勵 健 康 老 人, 尤 其 是 獨 居 老 人, 參 與 社 區 互 助 團 體, 產 生 歸 屬 感 持 續 辦 理 失 能 長 者 社 區 互 助 與 支 持 性 方 案, 透 過 補 助 方 式 強 化 老 人 社 區 照 顧 資 源 及 網 絡 之 建 構 持 續 推 廣 長 青 志 工 及 銀 髮 貴 人, 提 供 社 區 式 福 利 服 務 及 薪 傳 服 務, 並 有 效 運 用 長 者 人 力 資 源, 強 化 社 會 參 與 社 區 照 顧 多 元 性 : 持 續 發 展 且 提 供 失 能 老 人 多 元 性 專 業 照 顧 措 施 持 續 評 估 過 程 倡 導 及 引 導 資 源 合 理 配 置 ( 優 先 考 量 社 區 照 顧 ), 並 強 化 服 務 提 供 之 品 質 監 測, 達 服 務 高 品 質 之 目 標 服 務 規 劃 整 合 性 : 持 續 檢 討 及 統 整 現 有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之 資 源, 建 構 完 善 且 具 可 近 性 之 福 利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使 民 眾 快 速 且 有 效 的 獲 取 服 務, 滿 足 需 求 建 構 及 開 發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網 絡, 透 過 充 分 資 訊, 尊 重 民 眾 自 由 選 擇 的 權 利 服 務 團 隊 跨 專 業 : 成 立 跨 專 業 之 長 期 照 顧 獨 居 老 人 關 懷 安 養 護 機 構 輔 導 等 團 隊, 由 社 會 局 衛 生 局 工 務 局 警 察 局 消 防 局 民 政 局 等 局 處 共 同 推 動, 以 全 人 全 方 位 的 服 務 模 式, 提 供 整 體 且 持 續 性 團 隊 服 務 提 供 新 移 民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及 多 語 言 之 外 語 諮 詢 結 合 更 多 民 間 資 源, 開 發 服 務 據 點 以 建 構 多 元 而 完 善 之 新 移 民 福 利 服 務 網 絡 專 責 服 務 中 心 - 永 樂 婦 女 中 心 廣 徵 外 語 志 工 人 力, 擴 展 外 語 諮 詢 專 線 服 務 時 段 1023
224 辦 理 更 細 緻 的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並 培 養 工 作 人 員 的 多 元 文 化 敏 感 度 完 成 臺 北 市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內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狀 況 及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調 查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政 策 規 劃 案, 作 為 政 策 規 劃 之 參 考 完 成 公 托 轉 型 方 案 92 年 底 本 府 核 定 將 19 所 公 托 轉 型 整 併 為 12 所,94 年 大 安 內 湖 大 同 士 林 雙 園 松 山 等 6 所 停 止 收 托 完 成 轉 型,95 年 完 成 第 7 所 古 亭 轉 型 另 協 助 幼 兒 優 先 轉 介 公 立 幼 托 機 構, 惟 如 選 擇 轉 托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者, 每 月 提 供 最 高 3,200 元 之 差 額 補 助, 至 該 名 幼 兒 進 入 小 學 為 止 ; 另 員 工 安 置 部 分, 至 94 年 6 月, 已 完 成 安 置 84% 落 實 保 母 支 持 督 導 系 統 為 利 更 多 保 母 加 入 支 持 系 統, 增 加 家 長 可 選 擇 優 質 保 母 之 機 會, 於 95 年 度 將 擴 大 建 立 支 持 系 統, 加 強 與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合 作, 以 促 進 保 母 均 能 在 系 統 內 持 續 接 受 服 務, 且 有 效 建 立 保 母 與 家 長 間 溝 通 管 道, 保 障 兒 童 就 托 品 質 鼓 勵 創 意 落 實 兒 少 保 護 觀 念 宣 導 透 過 宣 導 活 化 鄰 里 通 報 機 制 : 透 過 座 談 會 發 送 兒 少 保 護 宣 導 之 文 宣 品 等 方 式, 結 合 社 區 鄰 里 系 統, 共 同 投 入 社 區 預 防 工 作, 使 需 要 保 護 之 兒 少, 即 時 伸 出 援 手 協 助 通 報, 並 轉 介 社 政 單 位, 防 範 家 庭 暴 力 或 不 幸 案 件 發 生 依 內 政 部 頒 定 村 里 社 區 宣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與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獎 勵 表 揚 計 畫, 每 年 定 期 表 揚 村 里 辦 公 處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等 協 助 宣 導 著 有 績 效 足 為 楷 模 者 加 強 責 任 通 報 制 度 宣 導 活 動 : 透 過 辦 理 警 察 司 法 執 法 人 員 醫 護 人 員 心 理 工 作 者 及 保 育 人 員 等 責 任 通 報 人 員 之 研 習 活 動, 延 請 專 家 學 者 及 實 務 工 作 者 講 授 兒 少 保 護 之 相 關 課 程, 強 化 各 法 定 責 任 通 報 人 員, 對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之 敏 銳 度 辨 識 能 力 及 責 任 通 報 觀 念, 以 落 實 兒 少 保 護 之 責 任 通 報 制 度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規 定, 對 於 違 反 同 法 第 34 條 第 1 項 之 責 任 通 報 規 定 而 無 正 當 理 由 者, 處 新 臺 幣 6,000 元 以 上 3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提 供 宣 導 品 資 訊 : 因 應 資 訊 化 趨 勢, 於 網 頁 提 供 兒 少 保 護 觀 念 之 宣 導, 並 提 供 各 式 宣 導 品 之 電 子 檔 下 載, 例 如 : 防 暴 錦 囊 親 職 手 冊 新 婚 夫 妻 新 生 兒 父 母 手 冊 等, 以 提 供 民 眾 取 得 相 關 資 源 及 資 訊 提 升 宣 導 資 源 品 質 : 辦 理 宣 導 師 資 之 培 訓 課 程, 針 對 演 講 技 巧 及 相 關 準 備 工 作, 進 行 實 地 演 練, 增 進 宣 導 工 作 之 技 巧, 並 提 昇 宣 導 之 成 效 另 整 理 既 有 範 例 及 教 材, 以 利 統 一 宣 導 內 容, 確 保 宣 導 之 品 質 召 開 兒 少 保 護 通 報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商 會 議 : 邀 請 兒 少 保 護 之 相 關 局 處 參 與 會 議, 透 過 會 議 檢 視 通 報 相 關 問 題, 共 同 研 商 解 決 之 道, 以 強 化 現 行 的 責 任 通 報 網 絡, 並 建 立 各 局 處 之 合 作 模 式 結 合 媒 體 資 源 加 強 防 治 觀 念 宣 導 : 1024
225 邀 請 媒 體 相 關 人 士 參 與 兒 少 保 護 議 題 之 會 議, 增 強 其 對 兒 少 保 護 議 題 認 識 及 重 視, 繼 而 結 合 其 力 量, 呼 籲 社 會 大 眾 共 同 投 入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工 作 行 列 ; 並 透 過 報 導, 教 育 社 會 大 眾 通 報 之 意 涵, 以 遏 制 施 虐 者 之 恐 嚇, 導 正 姑 息 之 風, 以 減 少 不 幸 事 件 的 產 生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 編 列 宣 導 活 動 補 助 預 算,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與 人 力 辦 理 兒 少 保 護 宣 導 活 動 及 製 作 兒 少 保 護 之 文 宣 品, 並 透 過 各 種 公 私 部 門 管 道, 散 佈 兒 少 保 護 及 相 關 文 宣 資 料 擴 大 社 區 互 助 與 資 源 連 結 透 過 社 區 營 造 及 社 區 自 主 參 與 之 精 神, 鼓 勵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設 置 社 區 關 懷 站, 提 供 在 地 初 級 預 防 照 護 服 務, 預 計 20 個 協 會 將 投 入 弱 勢 者 送 共 餐 服 務 外, 並 提 供 關 懷 訪 視 電 話 問 安 諮 詢 轉 介 及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期 建 立 一 個 普 及 化 的 照 顧 服 務 網 絡 及 社 區 居 民 關 懷 互 助 的 健 康 社 區 持 續 推 動 臺 北 福 利 聯 合 國, 作 為 資 源 結 合 之 重 要 機 制 : 未 來 將 更 積 極 協 助 所 有 福 利 領 域 進 行 資 源 的 整 合 聯 結 與 運 用, 並 且 逐 步 將 各 類 志 願 服 務 團 體 整 合 納 入 臺 北 福 利 聯 合 國 結 盟 的 體 系, 使 臺 北 福 利 聯 合 國 成 為 資 源 聯 結 福 利 整 合 及 公 私 部 門 間, 相 互 合 作 並 共 同 成 長 與 發 展 的 重 要 機 制 打 造 臺 北 銀 座, 發 揚 廣 慈 精 神 住 民 遷 移 : 在 福 利 不 縮 減 的 原 則 下, 賡 續 協 助 有 意 願 搬 遷 之 住 民 優 先 轉 出, 並 積 極 媒 合 轉 介 單 位, 維 持 住 民 照 顧 與 福 利 品 質, 並 配 合 廣 慈 基 地 開 發 與 後 續 招 商 作 業 之 規 劃 員 工 安 置 : 社 會 局 及 人 事 處, 將 依 員 工 意 願 與 院 民 照 顧 需 求, 賡 續 員 工 移 撥 至 適 當 場 域, 以 維 員 工 權 益 溝 通 說 明 : 為 凝 聚 各 界 對 基 地 開 發 之 共 識, 除 向 廣 慈 員 工 與 院 民 說 明 外, 將 召 開 說 明 會 邀 請 民 間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社 區 居 民 參 與 開 發 相 關 作 業 : 俟 財 務 評 估 計 畫 確 認 後, 責 由 相 關 局 處 分 別 辦 理 如 下 : 財 政 局 委 託 之 專 業 廠 商 辦 理 相 關 招 商 作 業 發 展 局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法 定 程 序, 加 速 推 動 本 案 地 區 開 發 社 會 局 確 認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項 目, 並 辦 理 基 地 後 續 開 發 作 業 追 求 專 業 及 效 率, 建 構 完 善 公 設 民 營 制 度, 強 化 管 理 機 制 為 因 應 社 會 福 利 多 元 需 求, 並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社 會 局 自 民 國 74 年 起 將 社 福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機 構 辦 理, 現 已 有 65 家 公 設 民 營 機 構, 提 供 不 同 性 質 之 專 業 福 利 服 務 目 前 政 府 與 民 間 專 業 單 位 合 作, 共 同 提 供 福 利 服 務, 已 成 為 臺 北 市 主 要 的 福 利 服 務 模 式 之 ㄧ, 同 時 社 會 局 亦 著 手 有 系 統 建 構 相 關 法 規 與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 委 外 案 評 估 與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委 託 費 用 計 算 標 準 與 評 鑑 指 標 委 外 機 構 業 務 聯 繫 與 查 核 等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如 下 : 1025
226 檢 討 與 修 正 相 關 法 規 : 因 應 實 務 需 求 與 相 關 法 令 調 整, 修 正 現 行 作 業 規 範 加 強 委 外 效 益 評 估 : 辦 理 委 外 業 務 前, 應 有 效 評 估 市 場 需 求 與 委 外 經 營 的 可 行 性 落 實 督 導 與 查 核 : 除 現 有 督 導 與 查 核 評 鑑 機 制 外, 應 保 存 查 核 記 錄, 進 行 後 續 的 追 蹤, 期 提 昇 機 構 之 服 務 品 質 設 立 回 饋 機 制 : 福 利 服 務 提 供 雖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惟 基 於 福 利 社 區 化 概 念, 應 逐 步 輔 導 受 委 託 單 位 之 盈 餘 達 一 定 金 額 時, 提 供 增 加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與 專 業 知 能 之 服 務 或 回 饋 社 區 等 機 制 開 放 企 業 經 營 : 引 進 多 元 化 的 經 營 團 隊, 提 供 具 競 爭 性 效 率 化 之 服 務, 使 受 服 務 者 擁 有 更 好 的 服 務 品 質 強 化 遊 民 服 務 網 絡 基 於 維 護 社 區 環 境 及 尊 重 遊 民 人 權 之 前 提, 本 市 遊 民 輔 導 由 以 下 策 略 著 手 : 減 少 遊 民 不 良 特 質 及 社 會 影 響 : 提 供 遊 民 福 利 服 務, 協 助 其 收 容 安 置 返 家 就 醫 申 請 福 利 身 分, 以 維 持 遊 民 生 活 持 續 提 供 衛 生 清 潔 服 務, 並 增 加 洗 澡 站, 以 利 遊 民 盥 洗 清 潔 定 期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舉 行 義 診 疾 病 篩 檢, 以 確 保 遊 民 及 社 區 居 民 健 康 提 升 回 歸 主 流 社 會 能 力 : 提 供 工 作 暨 生 活 重 建 方 案 就 業 準 備 家 庭 關 係 重 建 方 案, 協 助 其 自 立, 並 與 家 庭 保 持 遊 而 不 離 離 而 不 棄, 以 建 立 其 支 持 系 統 提 供 知 性 成 長 團 體 方 案, 以 建 立 其 榮 譽 感 提 升 自 我 動 力 殯 葬 文 化 再 提 升 ( 倡 導 樹 葬 海 葬, 以 鮮 花 素 果 代 替 三 牲 貢 品 等, 改 善 葬 俗 ) 倡 導 樹 葬 海 葬 : 本 市 地 狹 人 稠, 可 供 殯 葬 設 施 用 地 極 為 不 足, 亟 需 推 展 節 約 土 地 且 兼 顧 景 觀 之 樹 葬 及 海 葬 等 環 保 葬 法 未 來 將 研 議 與 宗 教 界 社 會 團 體 及 學 校 機 構 合 作 交 流, 透 過 媒 體 報 導, 鼓 勵 民 眾 採 行 樹 葬 海 葬 等 環 保 葬 法 因 應 中 長 期 環 保 葬 法 需 求, 正 規 劃 明 年 度 於 富 德 公 墓 內, 設 置 景 緻 優 美 自 然 溫 馨 之 大 型 樹 葬 區 ( 規 劃 面 積 約 4 公 頃 ) 以 鮮 花 素 果 代 替 三 牲 貢 品, 改 善 葬 俗 : 為 倡 導 節 約 合 乎 時 宜 的 葬 禮, 將 透 過 無 線 電 視 平 面 媒 體 車 廂 廣 告 等 多 種 方 式 宣 導 : 不 用 三 牲 祭 品 使 用 鮮 花 素 果 多 一 份 誠 意, 無 陪 葬 物 減 少 污 染 多 一 分 環 保 對 於 家 屬 未 攜 回 的 祭 品, 將 以 廚 餘 分 類 處 理, 並 製 作 大 型 冰 箱 冰 存 以 維 護 環 境 之 整 潔 強 化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網 絡 功 能, 發 展 多 元 化 專 業 服 務 模 式 臺 北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於 88 年 6 月 24 日 依 法 設 置, 具 體 展 現 本 市 維 護 弱 勢 民 眾 的 政 策 與 決 心 打 造 零 暴 力 零 侵 害 之 生 活 空 間 為 本 市 防 治 工 作 的 理 念 與 遠 景, 庚 續 推 動 發 展 以 下 措 施 維 護 民 眾 權 益 設 置 24 小 時 單 一 求 助 窗 口 : 設 置 小 時 保 護 專 線, 即 時 提 供 民 眾 諮 詢 求 助 通 報 與 庇 護 等 危 機 處 理 服 務 結 合 公 私 部 門 網 絡 資 源, 擴 展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 1026
227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之 推 展, 除 整 合 本 府 社 政 警 政 醫 療 及 教 育 等 單 位 合 作 推 動, 亦 積 極 結 合 司 法 與 民 間 團 體 拓 展 臺 北 市 政 府 駐 地 方 法 院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服 務 處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個 案 家 庭 密 集 服 務 方 案 性 侵 害 重 要 他 人 支 持 發 展 方 案 等 多 項 服 務 措 施 儘 速 完 成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組 織 編 制 案 : 本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原 規 劃 為 隸 屬 本 府 社 會 局 之 二 級 機 關, 並 於 91 年 11 月 經 貴 會 法 規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因 本 府 社 會 局 修 編 案 未 通 過 失 其 設 置 依 據, 故 自 88 年 6 月 起 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運 作 迄 今 案 經 本 府 社 會 局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召 開 3 次 專 案 會 議, 評 估 家 暴 防 治 中 心 與 社 會 局 確 有 業 務 密 切 配 合 銜 接 需 要, 其 組 織 層 級 已 於 94 年 5 月 19 日 確 定 以 隸 屬 本 府 社 會 局 二 級 機 關 設 置, 目 前 業 併 本 府 社 會 局 修 編 案 積 極 進 行 發 揮 現 行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功 能 : 針 對 本 市 重 大 緊 急 之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迅 速 整 合 協 調 本 府 相 關 局 處, 處 理 特 殊 高 難 度 之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避 免 傷 害 案 件 擴 大, 及 時 介 入 化 解 危 機 深 化 本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督 導 考 核 功 能 : 本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於 87 年 7 月 依 法 設 置, 今 (94) 年 1 至 6 月 第 四 屆 委 員 會 已 召 開 2 次 會 議, 期 能 確 實 發 揮 該 委 員 會 督 導 考 核 功 能, 落 實 執 行 本 府 相 關 局 處 工 作 之 推 展 活 化 預 防 宣 導 工 作, 呼 籲 全 民 攜 手 防 治 暴 力 : 針 對 一 般 民 眾 及 專 業 人 員, 規 劃 適 切 之 宣 導 策 略 與 目 標, 積 極 結 合 公 私 部 門 資 源, 運 用 媒 體 宣 導 品 戲 劇 演 講 社 區 宣 導 活 動 及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週 等 活 潑 多 元 方 式, 傳 達 正 確 防 治 觀 念, 呼 籲 全 民 共 同 關 心 熱 心 通 報 統 整 區 域 資 源 及 服 務 輸 送 網 絡, 提 供 高 風 險 家 庭 預 防 性 服 務 秉 持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之 服 務 理 念, 持 續 整 合 本 市 各 社 福 中 心 老 人 中 心 婦 女 中 心 兒 童 少 年 中 心, 透 過 相 互 合 作, 結 合 社 區 內 各 相 關 資 源, 共 同 協 助 社 區 個 案, 達 成 順 暢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及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之 目 標 發 展 家 庭 綜 合 服 務 方 案, 透 過 委 辦 方 式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力 量, 以 整 體 家 庭 評 估 取 向 的 方 式 協 助 危 機 家 庭, 進 行 個 案 服 務 與 資 源 連 結, 進 而 全 面 性 服 務 本 市 弱 勢 市 民, 逐 步 建 構 完 善 之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輸 送 網 絡 持 續 推 動 婆 婆 媽 媽 志 工 專 案, 加 強 高 風 險 家 庭 之 通 報 及 預 防 性 服 務 提 昇 各 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資 源 整 合 能 力, 建 立 區 域 內 服 務 輸 送 系 統 的 合 作 機 制, 全 面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效 能 1027
228 4 勞 工 局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人 : 師 豫 玲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先 生 女 士 : 豫 玲 欣 逢 貴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開 議, 能 列 席 報 告 本 市 勞 工 行 政 工 作, 深 感 榮 幸 同 時 對 貴 會 在 上 一 會 期 中 給 予 本 局 鼎 力 之 支 持 指 導 與 督 促, 使 本 局 業 務 得 以 順 利 推 展, 在 此 謹 代 表 本 局 全 體 同 仁 向 貴 會 敬 致 崇 高 的 謝 意 與 敬 意 壹 前 言 有 鑑 於 近 年 來 全 球 化 風 潮 影 響 各 國 產 業 發 展 與 勞 動 市 場 甚 鉅, 在 此 一 變 局 下, 如 何 審 慎 精 確 處 理 龐 雜 的 勞 動 事 務, 提 供 勞 工 最 優 質 完 整 的 服 務, 確 保 勞 工 權 益, 共 創 勞 資 雙 贏 之 契 機, 實 為 本 局 的 重 要 課 題 例 如 為 因 應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94 年 7 月 1 日 起 實 施, 本 局 感 於 勞 工 朋 友 切 身 權 益 及 對 法 令 變 革 之 需 求 殷 切, 積 極 進 行 各 項 政 策 宣 導 與 執 行 面 之 籌 備 工 作 又 如 企 業 在 整 併 或 緊 縮 經 營 時, 勞 工 工 作 權 及 薪 資 的 保 障, 外 籍 勞 工 的 管 理 特 定 對 象 的 就 業 與 訓 練 職 場 的 安 全 與 平 等 職 業 災 害 的 降 低 等 等, 在 在 考 驗 政 府 的 公 權 力 與 公 信 力, 本 局 在 維 護 勞 動 權 益 及 重 視 勞 動 安 全 之 目 標 下, 一 直 秉 持 依 法 行 政 的 信 念, 辦 理 各 項 勞 動 事 務, 期 營 造 一 個 優 質 的 就 業 健 康 城 市 敬 請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一 秉 過 去 愛 護 本 局 之 熱 忱, 賡 續 鞭 策, 並 給 予 支 持 和 指 導, 以 下 謹 就 本 局 94 年 1 月 至 6 月 各 項 工 作 成 果 及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與 方 向 報 告 如 后, 敬 請 指 教 貳 半 年 來 工 作 成 果 健 全 工 會 發 展 加 強 輔 導 各 業 勞 工 成 立 工 會 :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本 市 計 有 總 工 會 3 家 聯 合 會 6 家 產 業 工 會 151 家, 職 業 工 會 275 家, 共 計 435 家 會 員 人 數 共 約 54 萬 餘 人 舉 辦 五 一 勞 動 節 紀 念 暨 表 揚 大 會 及 相 關 系 列 活 動 : 本 市 94 年 五 一 勞 動 節 紀 念 暨 表 揚 大 會 及 勞 工 餐 敘 活 動 已 於 94 年 4 月 29 日 在 市 府 大 樓 2 樓 大 禮 堂 及 地 下 1 樓 餐 廳 舉 行 完 峻 補 助 總 工 會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 94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本 市 總 工 會 產 業 總 工 會 職 業 總 工 會 等 3 家 總 工 會 及 各 基 層 工 會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共 計 8,815,000 元, 目 前 悉 照 臺 北 市 補 助 各 工 會 加 強 推 行 勞 工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促 進 勞 資 關 係 推 動 勞 資 合 作, 增 進 勞 資 和 諧 : 營 造 勞 資 共 同 促 進 企 業 發 展, 達 到 勞 雇 同 心 共 存 雙 贏 之 經 濟 發 展 環 境, 積 極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建 立 勞 資 合 作 制 度, 推 動 產 業 民 主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累 計 認 可 事 業 單 位 與 產 業 工 會 簽 訂 團 體 協 約 有 36 家, 續 約 18 家 ; 輔 導 事 業 1028
229 單 位 舉 辦 勞 資 會 議 事 業 累 計 召 開 1,268 家, 報 核 紀 錄 累 計 2,488 家 ;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訂 立 工 作 規 則 本 年 新 訂 153 家, 修 正 365 家 事 業 單 位, 累 計 報 核 4,839 家, 累 計 修 正 報 核 3,116 家 確 實 執 行 勞 基 法 特 別 保 護 各 項 規 定 : 審 核 事 業 單 位 因 天 災 事 變 或 突 發 件 延 長 工 時 案 及 突 發 件 停 止 假 期 案, 本 期 累 計 42 家 216 人 ; 審 核 事 業 單 位 因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84 條 之 1 另 行 約 定 工 作 時 間 案 累 計 139 家 7,890 人 ; 審 核 事 業 單 位 定 期 契 約 案 及 技 術 生 報 核 案 累 計 12 家 30 人 編 製 如 何 舉 辦 和 諧 的 勞 資 會 議 勞 資 會 議 實 施 辦 法 暨 解 釋 令 事 業 單 位 函 報 勞 資 會 議 勞 資 代 表 名 冊 申 請 函 事 業 單 位 函 報 勞 資 會 議 勞 資 資 方 代 表 改 派 勞 方 代 表 遞 補 名 冊 申 請 函 事 業 單 位 函 報 勞 資 會 議 紀 錄 申 請 函 勞 動 契 約 範 例 事 業 單 位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給 假 編 製 表 以 及 更 新 工 作 規 則 範 例 ( 含 申 請 函 ) 工 作 規 則 範 例 引 用 法 令 規 定 及 解 釋 函 等 資 料, 分 別 於 94 年 1 月 9 日 2 月 21 日 6 月 20 日 起 提 供 上 網 閱 覽 下 載 服 務 編 印 工 作 規 則 範 例 手 冊,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參 考 : 為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訂 定 優 質 工 作 規 則, 特 編 印 工 作 規 則 範 例 手 冊, 一 方 面 使 事 業 單 位 避 免 曲 解 法 令 及 權 利 濫 用 的 發 生, 另 一 方 面 亦 讓 勞 工 朋 友 可 立 即 得 到 相 關 解 答, 並 進 而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落 實 勞 工 福 利 措 施 與 服 務 業 務 勞 工 福 利 法 制 化 之 推 動 : 為 促 使 勞 工 福 利 制 度 之 建 立, 本 局 積 極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依 法 提 撥 福 利 金, 成 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規 劃 辦 理 各 項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本 期 輔 導 新 成 立 家 數 為 102 家, 累 計 共 2,910 家 勞 工 住 宅 福 利 政 策 之 持 續 : 為 落 實 住 者 有 其 屋 之 政 策 目 標, 照 顧 勞 工 最 基 礎 需 求 住 的 問 題, 使 勞 工 在 有 能 力 購 屋 之 後, 能 獲 致 政 府 較 低 利 率 之 貸 款 ; 進 而 針 對 已 有 屋 者, 欲 修 繕 住 宅, 提 昇 居 住 品 質 者, 亦 規 劃 修 繕 住 宅 貸 款, 減 輕 渠 等 沈 重 的 貸 款 壓 力 勞 工 建 購 住 宅 貸 款 : 繼 續 補 貼 勞 工 住 宅 貸 款 戶 貼 補 息 : 本 期 輔 助 勞 工 建 購 住 宅 新 貸 戶 有 2,004 戶, 累 計 貸 款 戶 數 34,498 戶, 累 計 核 貸 總 額 新 台 幣 ( 以 下 同 ) 1,422,233,723 元 整, 累 計 利 息 差 額 補 助 3,551,484,074 元 整 勞 工 修 繕 住 宅 貸 款 : 協 助 本 市 勞 工 修 繕 10 年 以 上 自 有 住 宅, 本 期 累 計 核 貸 戶 數 為 4145 戶, 核 貸 總 額 為 682,582,723 元, 累 計 利 息 差 額 補 助 109,723,480 元 職 災 勞 工 慰 撫 制 度 之 改 革 : 賡 續 現 制 之 執 行 : 依 現 行 臺 北 市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重 殘 及 職 業 病 慰 問 金 申 請 辦 法 繼 續 針 對 職 災 勞 工 及 家 屬 予 以 慰 問, 本 期 發 給 慰 問 金 計 4 戶, 共 核 發 120 萬 元 整, 累 計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計 141 戶, 核 發 金 額 共 計 2,993 萬 元 整 加 速 修 正 現 制 腳 步 : 1029
230 針 對 現 行 臺 北 市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重 殘 及 職 業 病 慰 問 金 申 請 辦 法 制 度 之 實 施 迄 今 業 已 10 年, 發 現 在 臺 北 市 工 作 的 勞 工, 不 盡 然 為 臺 北 市 民, 而 臺 北 市 民 也 不 盡 然 以 臺 北 市 作 為 其 工 作 地 當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有 跨 國 籍 跨 轄 區 的 勞 工 罹 難 時,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無 法 發 揮 周 全 撫 慰 機 制, 故 擬 再 將 本 辦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與 範 圍 擴 大, 將 殘 廢 類 別 全 數 納 入, 併 擴 及 設 籍 外 縣 市 於 本 市 工 作 勞 工 及 外 籍 勞 工 目 前 全 案 已 初 步 完 成 修 訂 方 向, 並 提 高 其 位 階 為 臺 北 市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重 殘 及 職 業 病 問 金 申 請 自 治 條 例 ( 草 案 ) 諮 詢 服 務 業 務 之 拓 展 與 提 昇 : 本 局 自 78 年 創 設 勞 工 服 務 中 心, 以 勞 工 諮 詢 專 線 為 主 軸, 結 合 勞 動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服 務 本 市 勞 工, 勞 工 諮 詢 專 線 本 期 計 受 理 電 話 諮 詢 33,345 通 賡 續 處 理 產 職 業 工 人 勞 健 保 補 助 爭 議 款 問 題 : 產 職 業 工 人 勞 健 保 補 助 費 之 支 出, 約 佔 本 局 預 算 80% 以 上 自 79 年 後, 因 被 保 險 人 數 之 增 加 投 保 薪 資 的 調 整 法 定 負 擔 之 不 合 理 性 等 諸 多 因 素, 導 致 勞 保 預 竄 無 法 支 應 常 年 積 欠 健 保 也 年 年 不 足 之 窘 況 自 88 年 馬 市 長 上 任 後, 在 財 政 許 可 範 圍 內, 除 繼 續 編 列 預 算 支 新 還 舊 外, 並 積 極 由 本 府 法 規 會 及 財 主 單 位 召 開 多 次 會 議 研 商, 尋 求 解 決 之 道 後 續 勞 健 保 補 助 款 爭 議 案 處 理 : 除 辦 理 行 政 訴 訟 行 政 救 濟 外, 並 繼 續 與 行 政 院 協 調, 期 能 尋 求 一 個 雙 方 都 能 接 受 的 解 決 方 案 94 年 5 月 25 日 葉 副 市 長 與 本 人 共 同 拜 會 勞 委 會 賴 副 主 委 勁 麟, 針 對 本 爭 議 案 提 出 修 法 訴 求, 賴 副 主 委 以 該 案 已 經 行 政 院 原 則 性 裁 示 應 待 財 劃 法 修 正 案 通 過 實 施 後 再 予 併 同 檢 討 攜 手 共 創 兩 性 美 好 職 場 工 作 平 等 評 議 :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實 施 前, 市 府 即 戮 力 落 實 就 業 歧 視 禁 止 之 規 定, 開 創 性 別 平 等 環 境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實 施 後, 市 府 於 91 年 7 月 15 日 成 立 臺 北 市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委 員 會, 本 期 受 理 依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的 性 別 歧 視 案 件 29 件, 其 中 進 入 評 議 有 23 件 ( 自 行 撤 銷 6 件 ) 經 市 府 召 開 4 次 會 議, 結 束 評 議 成 立 8 件 不 成 立 13 件 續 審 中 有 2 件 臺 北 市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委 員 會 成 立 於 84 年 9 月 27 日,94 年 1 至 6 月 份 共 受 理 就 業 歧 視 案 件 5 件, 召 開 就 業 歧 視 委 員 會 議 2 次, 評 議 申 訴 案 4 件, 裁 定 就 業 歧 視 不 成 立 3 件, 裁 定 就 業 歧 視 成 立 1 件, 及 待 審 案 件 1 件 舉 辦 跨 越 職 場 性 別 的 藩 籬 工 作 平 權 宣 導 會 : 本 局 針 對 歷 年 來 違 反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或 就 業 歧 視 案 例, 編 製 防 治 就 業 歧 視 暨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專 刊 及 宣 導 手 冊, 供 社 會 大 眾 索 取 並 於 94 年 3 月 8 日 配 合 慶 祝 婦 女 節, 舉 辦 跨 越 職 場 性 別 的 藩 籬 工 作 平 權 宣 導 會, 邀 請 跨 越 傳 統 性 別 職 業 隔 離 之 勞 工, 分 享 在 職 場 上 面 臨 的 困 境 與 挑 戰, 同 時 亦 邀 請 雇 主 參 與 藉 由 勞 資 雙 方 經 驗 分 享, 共 同 建 立 兩 性 工 作 平 權 的 願 景 另 針 對 求 職 者 或 受 僱 者 因 雇 主 違 反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並 向 法 院 提 出 法 律 訴 訟 時, 由 市 府 提 供 法 律 扶 助, 本 期 共 補 助 4 案, 包 括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第 一 二 審 律 師 費 20 萬 元 及 強 制 執 行 律 師 費 4 萬 元, 使 勞 工 免 因 訴 訟 費 用, 加 重 生 活 負 擔, 對 踐 履 工 作 平 等 環 境 助 益 甚 大 1030
231 協 處 勞 資 爭 議, 確 保 勞 工 權 益 本 於 職 權 依 法 處 理 : 在 經 濟 停 滯 結 構 性 失 業 嚴 重 的 就 業 市 場, 積 欠 工 資 資 遣 解 僱 的 陰 影 籠 罩 勞 工 朋 友 的 天 空 本 局 秉 持 依 法 行 政 的 原 則, 除 於 接 訊 後 主 動 派 員 訪 查 及 協 助 調 解, 避 免 爭 議 擴 大 外, 同 時 設 置 櫃 臺 諮 詢 直 接 受 理 申 請, 進 行 協 調 或 調 解 程 序 本 期 共 計 協 處 勞 資 爭 議 案 計 1,703 件 ( 含 協 調 1,581 件 調 解 122 件 ), 經 調 解 或 協 調 達 成 協 議 者 計 892 件, 占 52%, 未 達 成 協 議 計 811 件, 占 48%, 達 到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目 的 辦 理 歇 業 認 定, 保 障 勞 工 基 本 權 益 : 適 時 成 立 勞 資 爭 議 關 廠 歇 業 認 定 小 組, 進 行 事 業 單 位 歇 業 事 實 認 定 本 期 共 受 理 認 定 天 馬 電 信 股 份 有 線 公 司 等 10 家, 協 助 勞 工 64 人 申 請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墊 償 工 資 或 申 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以 作 為 退 休 金 資 遣 費 ; 並 辦 理 拓 遠 公 司 ( 佳 姿 健 身 ) 積 欠 525 位 員 工 工 資 案 之 歇 業 認 定, 使 工 資 獲 得 墊 償, 權 益 獲 得 保 障 運 用 臺 北 市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照 顧 弱 勢 勞 工, 彰 顯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 鑒 於 弱 勢 勞 工 常 因 經 濟 薄 弱, 生 活 陷 入 困 境, 無 力 對 抗 經 濟 強 勢 之 資 方, 本 局 於 90 年 編 列 臺 北 市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預 算 3 億 元, 並 制 定 臺 北 市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及 臺 北 市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補 助 辦 法, 輔 助 勞 工 因 遭 雇 主 關 廠 歇 業 不 當 解 僱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罹 患 職 業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勞 資 爭 議,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所 需 之 訴 訟 費 用 及 生 活 費 用 該 補 助 於 90 年 5 月 1 日 起 正 式 施 行, 共 召 開 26 次 審 核 會 議 ( 含 90 年 4 次 91 年 7 次 92 年 7 次 93 年 5 次 94 年 3 次 ), 計 共 受 理 313 件 之 申 請, 通 過 核 予 補 助 件 數 為 220 件, 補 助 人 數 280 人, 補 助 金 額 達 16,212,958 元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辦 理 法 律 扶 助 : 勞 資 爭 議 經 協 調 調 解 不 成 立, 依 個 案 執 行 監 督 檢 查, 事 業 單 位 有 違 反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即 依 法 處 分 敦 聘 義 務 律 師 法 令 諮 詢 服 務, 協 助 釋 明 勞 工 法 令 問 題 : 敦 聘 臺 北 市 律 師 公 會 具 勞 工 法 令 專 業 律 師, 於 每 週 三 五 下 午 義 務 駐 點 本 局, 本 期 提 供 免 費 義 務 律 師 法 令 諮 詢 服 務 有 457 件 設 置 勞 資 爭 議 服 務 櫃 檯, 強 化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人 力 : 本 局 為 因 應 大 環 境 之 趨 勢, 解 決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人 力 不 足 之 窘 境, 於 92 年 6 月 第 4 次 招 募 廣 納 勞 工 團 體 民 間 社 團 事 業 單 位 等 社 會 各 界 熱 心 勞 工 事 務 具 勞 工 法 令 素 養 之 公 正 客 觀 人 士 擔 任 志 工, 強 化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人 力, 協 助 勞 資 爭 議 申 訴 及 法 令 諮 詢, 提 昇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之 服 務 績 效 設 置 勞 資 爭 議 服 務 櫃 檯, 由 志 工 每 星 期 每 人 平 均 至 少 輪 值 半 天, 受 理 勞 工 親 自 洽 詢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提 供 勞 工 法 令 勞 工 權 益 勞 工 申 訴 勞 工 福 利 勞 資 問 題 等 各 項 諮 詢 服 務, 解 決 了 不 少 勞 工 疑 難 問 題, 本 期 服 務 件 數 計 3,384 件 加 強 外 籍 勞 工 輔 導 管 理 臺 北 市 外 籍 勞 工 人 數 統 計, 按 國 籍 分 截 至 94 年 06 月 底 止, 計 越 南 11,826 人 1031
232 (38.04%) 菲 律 賓 12,045 人 (38.74%) 印 尼 4,063 人 (13.07%) 泰 國 3,126 人 (10.06%) 蒙 古 28 人 (0.09%) 總 計 31,088 人 設 置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中 心, 協 助 外 籍 勞 工 處 理 相 關 事 務, 除 聘 有 菲 律 賓 印 尼 籍 顧 問 協 助 外 籍 勞 工, 並 設 有 英 印 電 話 諮 詢 專 線, 提 供 外 籍 勞 工 法 令 諮 詢 心 理 諮 商 生 活 諮 詢 關 懷 服 務 等 各 項 服 務 94 年 截 至 6 月 底 止 共 受 理 5,663 件 個 案 ; 申 訴 爭 議 案 件 處 理 94 年 截 至 6 月 底 止 共 受 理 175 件 個 案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交 查 案 件 94 年 截 至 6 月 底 止 共 受 理 924 件 個 案 ; 對 維 護 本 國 雇 主 及 外 籍 勞 工 權 益 頗 有 助 益 查 察 非 法 外 勞 及 非 法 仲 介 等 違 法 情 事,94 年 6 月 份 共 查 察 633 件, 全 年 累 計 3,507 件 推 動 城 市 國 際 文 化 活 動 : 為 推 動 城 市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舉 辦 外 勞 搓 湯 圓 活 動 一 場 次 與 衛 生 局 及 慈 濟 基 金 會 合 辦 愛 灑 人 間 -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關 懷 本 期 辦 理 三 場 次 ; 舉 辦 外 勞 跳 蚤 市 場 二 手 物 品 義 賣 活 動 一 場 次 ; 辦 理 外 勞 雇 主 講 習 二 梯 次 ; 舉 辦 菲 律 賓 聖 十 字 架 節 活 動 一 場 次, 組 織 hello taipei 外 籍 勞 工 龍 舟 隊 員 參 加 水 岸 夜 舞 慶 端 陽 活 動 積 極 力 促 外 勞 朋 友 與 市 民 朋 友 認 識 多 元 文 化, 促 進 族 群 融 合 查 察 不 實 廣 告 就 業 陷 阱 94 年 1 月 底 已 編 印 求 職 陷 阱 防 制 文 宣 共 36,000 份 寄 送 本 市 大 專 院 校 高 職 區 公 所 各 就 業 服 務 站, 加 強 宣 導 94 年 3 月 底, 已 編 印 2005 年 求 職 防 騙 萬 用 手 冊 25,000 冊, 寄 送 本 市 大 專 院 校 高 職 區 公 所 各 就 業 服 務 站, 加 強 宣 導 94 年 5 月 份, 派 員 至 國 立 教 育 電 台 技 職 百 分 百 節 目 中, 針 對 青 少 年 打 工 常 見 法 律 問 題 如 勞 動 權 益 勞 動 契 約 勞 工 保 險 及 職 災 等 主 題 錄 製 廣 播 節 目 宣 導 94 年 6 月 份, 至 臺 北 電 台 針 對 求 職 陷 阱 等 議 題 錄 製 廣 播 節 目 宣 導 94 年 6 月 22 日 至 6 月 24 日, 參 加 由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主 辦 大 葉 大 學 承 辦 北 區 大 專 院 校 職 涯 諮 詢 人 員 培 訓 研 習 營 職 涯 發 展 系 列 課 程, 以 大 專 院 校 從 事 職 涯 輔 導 相 關 人 員 為 主, 以 就 業 保 障 職 場 安 全 法 規 介 紹 及 案 例 分 析 等 就 業 安 全 議 題 進 行 宣 導 及 課 程 研 討 94 年 6 月 25 日 派 員 至 本 市 德 明 技 術 學 院 94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在 校 生 暑 期 職 場 與 社 區 見 習 計 畫 職 前 講 習 會, 針 對 本 市 跨 校 暑 期 工 讀 生, 以 就 業 安 全 求 職 防 騙 及 勞 工 權 議 為 題,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為 保 障 暑 期 工 讀 生 打 工 安 全 及 權 益, 特 設 工 讀 生 諮 詢 專 線 及 單 一 窗 口, 整 合 現 有 資 源 以 維 暑 期 工 讀 生 權 益 ; 並 針 對 工 讀 生 勞 保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部 分 加 強 勞 動 檢 查 本 市 對 勞 退 新 制 之 因 應 措 施 說 明 退 休 金 係 提 供 勞 工 老 年 退 休 生 活 之 保 障, 現 行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退 休 金 給 付, 雖 屬 強 制 雇 主 預 先 提 撥 準 備, 惟 我 國 中 小 企 業 ( 員 工 100 人 以 下 ) 占 76.73%( 其 中 員 工 未 滿 10 人 者 占 49.64%), 企 業 平 均 經 營 年 限 不 長, 且 勞 工 流 動 率 高, 以 致 符 合 退 休 條 件 者 不 多, 復 因 雇 主 考 量 給 付 退 休 金 成 本, 常 導 致 資 遣 解 僱 勞 工, 致 衍 生 勞 資 爭 議, 迭 受 批 評 90 年 8 月 25 日 經 濟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達 成 改 1032
233 制 共 識, 使 紛 擾 逾 30 年 的 勞 工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出 現 契 機, 朝 向 由 雇 主 為 勞 工 個 人 提 繳 退 休 金, 並 規 劃 可 攜 帶 式 制 度 立 法 院 亦 於 93 年 6 月 11 日 三 讀 通 過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93 年 7 月 1 日 經 總 統 公 布, 本 (94) 年 7 月 1 日 正 式 實 施 ( 即 通 稱 之 新 制 ) 勞 退 新 制 實 施 後, 對 勞 工 提 供 了 一 定 程 度 之 退 休 生 活 保 障, 惟 本 (94) 年 7 月 1 日 前, 即 在 職 場 上 工 作 之 勞 工, 依 其 年 資 得 否 請 領 退 休 金, 仍 受 限 於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範, 勞 工 仍 然 必 需 於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繼 續 工 作 達 法 定 年 齡 或 年 資, 才 能 向 雇 主 一 次 請 領 退 休 金 而 是 否 可 確 定 領 得 退 休 金, 雇 主 提 撥 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即 為 關 鍵 故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第 13 條 特 別 規 定 : 雇 主 應 依 選 擇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退 休 制 度 與 保 留 適 用 本 條 例 前 工 作 年 資 之 勞 工 人 數 工 資 工 作 年 資 流 動 率 等 因 素, 精 算 其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之 提 撥 率, 繼 續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按 月 於 5 年 內 足 額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以 作 為 支 付 退 休 金 之 用 ( 即 通 稱 之 舊 制 ) 在 新 舊 制 度 交 替 過 程, 勞 工 權 益 保 護 為 本 府 最 重 要 之 關 注 事 務, 因 而 產 生 之 勞 資 爭 議 協 助 及 確 保 選 擇 舊 制 之 勞 工 退 休 權 益, 本 局 責 無 旁 貸, 其 權 責 與 因 應 措 施 分 述 如 下 : 本 市 ( 地 方 機 關 ) 權 責 及 應 辦 理 事 項 :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4 年 2 月 3 日 勞 動 4 字 第 號 函 函 送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罰 則 規 定 權 責 劃 分 規 定, 本 府 勞 工 局 應 辦 事 項 有 :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5 年 內 足 額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未 依 新 舊 制 之 規 定 給 付 資 遣 費 及 退 休 金 及 扣 留 勞 工 工 資 以 抵 作 為 提 撥 退 休 金 費 用 之 勞 資 爭 議 備 置 勞 工 提 繳 紀 錄 等 相 關 名 冊 之 實 施 教 育 勞 工 使 其 瞭 解 退 休 新 制 因 應 措 施 : 宣 導 新 制 184 場 次 : 勞 工 退 休 金 新 制 宣 導 活 動 本 局 於 93 年 辦 理 22 場 次 勞 退 新 制 宣 導 會,94 年 又 針 對 本 市 勞 工 事 業 單 位 原 住 民 本 市 人 事 單 位 本 局 同 仁 及 動 員 本 局 各 科 室 暨 勞 工 教 育 中 心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透 過 新 聞 發 布 電 台 訪 問 call in 勞 工 電 影 院 播 放 宣 導 短 片 電 影 票 背 面 印 製 宣 導 資 料 專 班 研 討 會 等 方 式 全 面 宣 導, 並 利 用 本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就 業 研 習 班 志 工 訓 練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受 訓 學 員 訓 練 課 程 及 勞 工 教 育 中 心 補 助 活 動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金 新 制 宣 導 會, 截 至 6 月 底 已 召 開 宣 導 會 184 場 次 另 於 臺 北 電 台 開 闢 時 段 ( 自 94 年 5 月 5 日 起 至 8 月 4 日 止 每 週 四 下 午 4 時 至 4 時 30 分 ), 加 強 法 令 宣 導 促 使 社 會 大 眾 ( 尤 其 是 雇 主 ) 瞭 解 新 制 內 涵, 依 限 完 成 雇 用 員 工 新 舊 制 選 擇, 並 自 7 月 起 開 立 指 定 專 用 帳 戶, 為 每 位 員 工 提 繳 6% 退 休 金 其 中 並 特 別 針 對 原 住 民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學 員 養 護 機 構 及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人 事 單 位 專 案 宣 導 結 合 資 源 廣 泛 電 話 諮 詢 : 結 合 本 府 1999 市 政 服 務 專 線, 依 照 題 庫 作 概 略 性 答 覆, 如 需 進 一 步 解 說, 則 轉 由 本 局 設 立 的 五 支 專 線 電 話, 由 勞 工 專 業 人 員 詳 加 說 明, 如 何 選 擇 1033
234 新 舊 制 設 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或 其 他 權 益 影 響 問 題 執 行 五 年 足 額 提 撥 退 休 準 備 金, 確 保 選 擇 舊 制 的 勞 工 朋 友 權 益 :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應 於 5 年 內 足 額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本 局 已 自 94 年 5 月 起 就 勞 工 人 數 最 多 的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清 查 其 是 否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自 7 月 起 將 運 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補 充 人 力 針 對 本 市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投 保 之 人 數, 由 多 而 寡 之 方 式,5 年 內 分 5 階 段 方 式, 逐 一 清 查 稽 催, 依 法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每 日 辦 理 4 場 次 之 現 場 說 明 會, 教 導 民 眾 填 寫 設 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相 關 表 格 編 印 退 休 金 新 制 Q&A 宣 導 小 冊 1 萬 本, 提 供 勞 工 索 取 並 放 至 於 本 局 網 站 首 頁 供 民 眾 下 載 參 考 94 年 4 月 18 日 成 立 勞 退 業 務 諮 詢 專 線 (5 線 ), 由 本 局 全 體 同 仁 輪 值 接 聽 民 眾 諮 詢 電 話, 即 時 提 供 法 令 諮 詢 錄 製 說 明 短 片 及 製 成 VCD, 分 送 事 業 單 位 索 取 運 用, 並 放 置 於 本 局 網 站 首 頁, 供 民 眾 上 網 查 詢 (5) 製 作 大 型 宣 導 海 報, 教 導 民 眾 填 寫 設 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之 相 關 表 格 賡 續 透 過 勞 工 電 影 院 放 映 宣 導 短 片, 在 電 台 就 業 研 習 班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及 本 局 補 助 民 間 辦 理 之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均 安 排 勞 退 講 習 課 程 勞 工 退 休 金 新 制 訊 息 之 新 聞 稿 發 布 分 階 段 發 布 勞 退 新 制 訊 息 及 本 府 相 關 服 務 督 導 措 施 之 新 聞 稿, 使 本 市 市 民 瞭 解 其 權 利 義 務, 並 藉 此 對 違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產 生 壓 力, 督 促 其 儘 速 依 法 改 善 為 提 供 本 府 1 2 級 機 關, 因 應 94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以 及 本 府 各 機 關 面 對 勞 資 問 題 因 應 及 處 理, 俾 使 人 事 主 管 人 員 面 對 勞 資 關 係 之 影 響, 並 顧 及 業 務 推 展 及 保 障 勞 工 工 作 權 益, 減 少 勞 資 爭 議 發 生, 促 進 勞 雇 雙 方 和 諧, 達 到 勞 資 雙 贏 之 局 面 特 於 5 月 4 日, 假 臺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地 下 室 1 樓 會 議 室 辦 理 宣 導, 邀 請 本 府 104 單 位 人 事 主 管 人 員 參 加 規 劃 勞 退 專 案 檢 查 : 配 合 勞 退 新 制 實 施, 規 劃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專 案 檢 查, 加 強 查 核 雇 主 有 無 規 避 設 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及 其 他 違 法 行 為, 及 加 強 協 處 勞 退 新 制 所 引 發 之 降 薪 資 遣 結 清 年 資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等 爭 議, 保 障 勞 工 合 法 權 益 因 勞 退 新 制 而 遭 遇 資 遣 之 失 業 勞 工,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及 職 業 訓 練, 如 : 協 助 開 立 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及 申 請 失 業 給 付 協 助, 舉 辦 就 業 資 源 說 明 會 創 業 輔 導, 個 案 輔 導 及 優 先 錄 訓 被 資 遣 失 業 及 中 高 齡 勞 工 成 立 勞 工 退 休 金 專 案 因 應 小 組 94 年 5 月 5 日 已 由 本 局 副 局 長 召 集 各 科 室 及 附 屬 單 位 各 指 派 1 名 專 責 人 員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定 期 召 開 討 論 會 議, 檢 討 修 正 各 項 因 應 措 施 督 促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以 保 障 勞 工 退 休 權 益,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之 有 效 戶 數 共 計 11,167 家, 累 積 提 存 1,927 億 7,405 萬 8,975 元 1034
235 綜 合 言 之, 為 減 緩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對 本 市 勞 資 關 係 帶 來 衝 擊 與 影 響, 本 局 除 全 力 落 實 上 述 各 項 因 應 措 施, 宣 導 教 育 勞 工 朋 友 能 夠 充 分 瞭 解 其 相 關 權 益, 慎 選 適 合 自 身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及 爭 取 合 法 之 權 益 ; 督 促 事 業 主 儘 速 依 法 提 存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使 勞 工 退 休 後 之 生 活 獲 得 保 障 未 來 仍 將 動 員 市 府 資 源 戮 力 以 赴, 減 少 新 制 實 施 可 能 衍 生 之 衝 擊, 以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和 諧 勞 雇 關 係 強 化 就 業 服 務 建 構 就 業 配 對 機 制 擴 大 輔 導 措 施 : 提 升 櫃 檯 推 介 媒 合 效 能 : 由 本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所 屬 8 個 就 業 服 務 站 受 理 求 職 求 才 登 記, 按 求 職 者 的 工 作 意 願 興 趣 及 能 力, 經 就 業 諮 詢 後 予 以 推 介 就 業 本 期 服 務 情 形 詳 如 下 表 : 項 目 別 94 年 1 月 至 6 月 求 職 人 數 新 登 記 (1) 23,898 求 才 人 數 新 登 記 (2) 28,182 求 供 倍 數 新 登 記 (2/1) 1.18 推 介 人 次 20,117 求 職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3) 8,103 求 才 僱 用 人 數 (4) 11,372 求 職 就 業 率 (%)(3/1) 33.91% 求 才 利 用 率 (%)(4/2) 40.35% 就 業 促 進 研 習 活 動 (89 場 次 )1332 人 次 辦 理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 定 期 定 點 現 場 徵 才 : 本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固 定 於 每 個 月 第 一 個 星 期 五 舉 辦 一 場 定 期 定 點 現 場 徵 才, 提 供 參 加 廠 商 擺 設 攤 位 及 求 職 民 眾 工 作 機 會 除 可 積 極 開 發 工 作 機 會, 又 可 協 助 失 業 者 能 迅 速 重 返 職 場 項 目 別 94 年 1 月 至 6 月 活 動 別 辦 理 場 次 參 加 廠 商 提 供 工 作 機 會 數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現 場 徵 才 ,915 1,464 辦 理 就 業 甄 選 : 本 期 接 受 市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委 託 辦 理 94 年 度 捷 運 工 程 局 約 聘 技 術 員 甄 試, 預 計 正 取 12 名, 報 名 人 數 共 計 124 人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 本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配 合 執 行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規 劃 之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辦 理 社 會 型 經 濟 型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人 力 推 介 及 考 核 相 關 工 作 92 年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 民 間 團 體 擴 展 就 業 計 畫 : 本 方 案 計 畫 自
236 年 1 月 5 日 啟 動 執 行, 預 定 將 於 94 年 9 月 30 日 止 執 行 結 束 服 務 情 形 詳 如 下 表 : 項 目 別 核 定 通 過 用 人 單 位 家 數 核 定 人 數 推 介 人 次 遴 用 人 數 ( 含 推 介 遞 補 人 數 ) 93 年 1 月 至 94 年 6 月 33 家 158 人 1,357 人 次 242 人 考 核 次 數 215 次 93 年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就 業 計 畫 : 本 方 案 計 畫 自 94 年 1 月 3 日 啟 動 執 行, 預 定 將 以 最 後 一 位 進 用 人 員 上 工 日 期, 往 後 推 12 個 月 之 屆 滿 日 為 全 部 計 畫 結 束 日 服 務 情 形 詳 如 下 表 : 項 目 別 核 定 通 過 用 人 單 位 家 數 核 定 人 數 推 介 人 次 遴 用 人 數 ( 含 推 介 遞 補 人 數 ) 考 核 次 數 94 年 1 月 至 6 月 28 家 196 人 1,284 人 次 195 人 70 次 策 辦 遊 民 就 業 輔 導 工 作 : 本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向 中 央 爭 取 個 案 管 理 員 專 責 辦 理 街 友 尋 訪 陪 同 面 試 及 就 業 機 會 開 發 等 工 作 另 為 方 便 雇 主 了 解 街 友 之 經 歷 專 長 需 求 及 就 業 時 需 克 服 之 障 礙 等, 將 街 友 靜 態 資 料 建 檔 輸 入 街 友 人 力 資 料 庫 中 而 街 友 異 動 及 分 佈 情 形 等 動 態 資 料 則 植 入 經 濟 型 街 友 電 子 地 圖 系 統 內 本 期 服 務 情 形 詳 如 下 表 : 項 目 別 94 年 1 月 至 6 月 街 友 人 力 資 料 庫 建 檔 數 279 筆 開 案 數 求 職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219 人 159 人 創 造 弱 勢 族 群 之 就 業 機 會, 加 強 促 進 特 定 對 象 及 被 資 遣 勞 工 之 就 業 服 務 : 落 實 本 市 促 進 原 住 民 就 業 自 治 條 例 : 截 至 94 年 6 月 市 府 40 個 單 位, 應 進 用 原 住 民 人 數 為 263 人 ( 含 市 議 會 2 人 ), 已 進 用 人 數 為 376 人, 進 用 比 率 為 % 有 關 原 住 民 就 業 基 金 專 戶 截 至 94 年 6 月 1 日 止, 各 應 繳 單 位 均 已 繳 交, 1036
237 共 收 入 差 額 補 助 費 計 1,441,440 元 放 寬 新 移 民 參 訓 限 制, 協 助 就 業 : 策 辦 新 移 民 就 業 輔 導 工 作 : 為 加 強 新 移 民 就 業 輔 導 工 作, 本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依 據 臺 北 市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就 業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及 臺 北 市 外 籍 配 偶 就 業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專 案 計 畫, 協 助 提 供 新 移 民 免 費 求 職 管 道 ( 包 括 單 一 窗 口 推 介 媒 合 就 業 研 習 安 排 職 業 訓 練 及 創 業 輔 導 等 服 務 ), 除 運 用 公 立 就 服 機 構 既 有 的 專 業 人 力 及 輔 導 機 制 外, 並 引 用 就 業 服 務 個 案 管 理 工 作 模 式 個 別 輔 導 新 移 民 就 業 94 年 1 月 至 6 月 服 務 情 形 詳 如 下 表 : 項 目 別 外 籍 配 偶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共 計 求 職 人 數 登 記 97 人 112 人 209 人 個 管 開 案 數 4 人 42 人 46 人 推 介 人 次 70 人 次 129 人 次 199 人 次 求 職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44 人 66 人 110 人 就 業 研 習 班 開 辦 場 次 2 場 4 場 6 場 就 業 研 習 班 參 加 人 數 50 人 200 人 250 人 94 年 5 月 27 日 舉 辦 新 移 民 工 作 權 益 座 談 會,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民 間 團 體 新 移 民 及 政 府 單 位 等 45 人 參 加, 目 的 在 強 化 新 移 民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及 勞 動 權 益 等 措 施 另 自 本 (94) 年 6 月 起 放 寬 新 移 民 參 訓 資 格 限 制, 對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滿 3 年 者, 即 可 參 加 本 局 所 辦 各 項 職 業 訓 練, 並 給 予 托 兒 托 老 費 用 補 助, 期 能 改 善 家 庭 經 濟 條 件, 跳 脫 社 會 次 文 化 的 巢 臼, 增 強 在 社 會 階 層 流 動 的 力 量 辦 理 臺 北 市 特 定 對 象 就 業 機 會 開 發 推 動 計 畫 : 本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特 向 中 央 爭 取 專 業 人 員 擔 任 工 作 開 發 員 職 務, 從 事 雇 主 訪 視 開 發 就 業 機 會 等 工 作 ( 尤 其 是 針 對 開 案 輔 導 中 的 特 定 對 象 所 適 合 推 介 之 工 作 職 缺 ) 本 期 服 務 情 形 詳 如 下 表 : 項 目 別 94 年 1 月 至 6 月 開 發 工 作 機 會 訪 視 企 業 雇 主 開 立 介 紹 卡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2,822 個 263 家 3,307 人 次 395 人 辦 理 特 定 對 象 個 別 化 深 度 化 就 業 輔 導 工 作 : 提 供 個 別 化 深 度 化 的 就 業 服 務, 對 特 定 對 象 提 供 需 求 評 估 服 務 執 行 諮 商 發 展 及 就 業 安 置 等 4 個 階 段 專 業 服 務, 使 弱 勢 的 求 職 者, 能 適 性 就 業 本 期 服 務 情 形 詳 如 下 表 : 項 目 別 94 年 1 月 至 6 月 開 案 量 職 業 心 理 測 驗 3,408 人 374 人 次 1037
238 推 介 職 業 訓 練 短 期 安 置 就 業 研 習 班 就 業 諮 商 深 度 就 業 諮 詢 推 介 人 次 820 人 124 人 25 人 次 159 人 次 742 人 次 5,117 人 次 求 職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1,241 人 辦 理 臺 北 市 促 進 特 定 對 象 就 業 創 業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措 施 : 為 協 助 本 市 特 定 對 象 創 業, 以 補 貼 創 業 貸 款 利 息 方 式 協 助 其 創 業 ( 貸 款 上 限 為 100 萬 ), 俾 以 減 輕 勞 工 創 業 資 金 負 擔, 並 輔 以 創 業 研 習 及 創 業 顧 問 諮 詢 等 配 套 措 施, 給 予 支 持 協 助 94 年 利 息 補 貼 名 額 6 名, 本 期 共 2 位 民 眾 提 出 申 請, 其 中 1 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另 1 名 尚 待 補 件 辦 理 公 共 就 業 方 案 : 於 92 年 起 配 合 執 行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規 劃 之 公 共 就 業 方 案, 提 供 短 期 補 充 性 的 公 共 服 務 工 作 機 會, 讓 失 業 者 共 同 參 與 本 計 畫, 本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依 規 定 專 責 辦 理 本 市 各 局 處 用 人 計 畫 涉 及 臺 北 市 部 分 之 人 力 推 介 及 輔 導 訪 視 工 作 市 府 3 項 旗 艦 計 畫 ( 秘 書 處 檔 案 回 溯 建 檔 計 畫, 衛 生 局 --- 提 升 臺 北 市 市 民 生 活 品 質 計 畫, 工 務 局 養 護 工 程 處 --- 青 山 綠 水 河 濱 之 美 計 畫 )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臺 北 市 登 記 公 共 就 業 方 案 統 計 人 數 為 14,448 人, 截 至 6 月 公 共 就 業 方 案 計 畫 工 作 機 會 計 1,052 人, 已 於 94 年 6 月 底 執 行 完 畢 強 化 弱 勢 族 群 及 失 業 勞 工 工 作 技 能, 積 極 輔 導 其 再 就 業 重 新 投 入 職 場 : 為 提 昇 本 市 特 定 對 象 之 就 業 技 能, 特 以 就 業 市 場 需 求 為 導 向, 召 開 座 談 會 規 劃 職 業 訓 練 班 別 外, 除 部 份 班 別 由 本 局 職 訓 中 心 自 辦 外, 其 餘 班 別 採 公 開 招 標 委 由 民 間 單 位 辦 理, 期 能 充 分 運 用 民 間 資 源, 加 強 勞 工 技 能, 以 促 進 期 就 業 94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失 業 者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由 本 局 職 訓 中 心 自 辦 或 委 託 民 間 單 位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涵 蓋 範 圍 包 括 美 容 美 髮 餐 飲 類 資 訊 服 務 類 通 訊 媒 體 類 金 融 類 設 計 類 觀 光 休 閒 類 物 流 管 理 類 服 飾 創 意 類 等 類 別, 計 有 18 職 類 班 別, 預 定 參 訓 540 人, 其 中 特 定 對 象 包 括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之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失 業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中 高 齡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生 活 扶 助 戶 更 生 保 護 人 及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等, 列 為 優 先 入 訓 對 象 為 協 助 市 民 於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期 間, 排 除 參 訓 障 礙, 免 除 其 托 兒 托 老 之 困 擾, 特 擬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94 年 度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參 訓 期 間 托 兒 托 老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並 印 製 申 請 流 程 小 冊 子 加 以 宣 導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服 務 : 臺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工 作 內 容 日 趨 多 元 與 專 業 化, 服 務 亦 從 消 極 的 扶 助 導 向, 轉 為 積 極 的 權 益 保 障 考 量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漸 有 入 不 敷 出 之 趨 勢, 除 加 強 督 導 及 考 核 外, 並 依 往 年 執 行 成 效 縮 減 或 整 併 業 務 與 人 力 1038
239 , 以 逐 年 朝 向 收 益 總 額 分 配 方 式 編 列 預 算 本 (94) 年 度 共 計 訂 定 17 項 工 作 計 畫, 並 編 列 847,007,380 元, 執 行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促 進 業 務, 各 項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說 明 如 下 : 提 升 企 業 定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比 率 : 針 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不 足 額 之 公 私 立 機 ( 構 ), 定 期 催 繳 及 不 定 期 查 核 另 超 額 進 用 之 企 業 予 以 獎 勵, 期 能 促 進 及 鼓 勵 企 業 僱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以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定 額 進 用 : 截 至 94 年 6 月 止, 本 市 義 務 機 關 ( 構 ) 有 2,390 家, 足 額 與 超 額 進 用 者 為 1,851 家, 佔 77.45%, 本 市 依 法 應 進 用 人 數 10,956 人, 實 際 進 用 數 16,590 人, 進 用 率 達 %, 成 效 斐 然 獎 勵 僱 用 : 本 期 計 核 發 獎 勵 金 給 義 務 機 關 783 件, 金 額 92,497,680 元 ; 非 義 務 機 關 1219 件, 金 額 51,337,440 元 並 於 本 (94) 年 5 月 至 6 月 期 間, 動 員 各 區 公 所 里 幹 事, 進 行 全 面 普 查, 藉 以 瞭 解 並 落 實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情 形 職 務 再 設 計 與 輔 具 補 助 : 提 供 進 用 單 位 輔 具 或 職 務 再 設 計 之 服 務, 是 本 局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順 利 並 穩 定 就 業 的 一 項 措 施 94 年 度 起 委 託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無 障 礙 科 技 發 展 協 會 及 愛 盲 文 教 基 金 會 等 3 家 機 構 共 同 辦 理 職 務 再 設 計 業 務, 本 期 申 請 案 件 數 共 為 70 件 頭 家 寶 障 - 訓 用 留 計 畫 : 採 用 就 業 開 發 與 輔 導 策 略, 頭 家 寶 障 - 訓 用 留 計 畫 自 91 年 6 月 21 日 公 告 實 施, 針 對 進 用 40 歲 以 上 及 需 要 支 持 性 就 業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提 供 薪 資 補 助, 目 的 為 降 低 雇 主 僱 用 風 險, 增 加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機 會 開 發 94 年 6 月 底 止 共 有 575 位 身 心 障 礙 者 藉 此 專 案 推 介 順 利 工 作, 其 中 在 職 3 個 月 以 上 者 有 420 位, 佔 73% 補 助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辦 理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協 助 : 本 於 地 方 治 理 之 公 私 協 力 理 念, 補 助 或 委 託 身 心 障 礙 社 福 機 構 辦 理 直 接 服 務, 本 府 勞 工 局 逐 漸 轉 型 扮 演 個 案 管 理 角 色, 除 可 擴 大 服 務 範 圍 外, 亦 可 藉 由 機 構 提 供 個 別 化 服 務, 加 強 就 業 服 務 的 廣 度 與 深 度 方 案 補 助 : 94 年 度 補 助 臺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醫 院 等 54 個 單 位, 辦 理 庇 護 性 就 業 職 業 訓 練 職 前 準 備 暨 就 業 適 應 就 業 機 會 開 發 專 業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研 究 等 6 大 類 就 業 促 進 服 務 措 施, 共 計 125 個 方 案 計 畫, 補 助 總 金 額 達 194,035,983 元 受 益 人 數 逾 6,700 人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 為 加 強 中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就 業 服 務,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求 職 的 近 便 性,93 暨 94 年 度 本 局 委 託 30 家 民 間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99 名 就 業 服 務 員,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之 工 作 機 會 開 拓 媒 合 前 諮 詢 與 評 估 就 業 媒 合 及 工 作 現 場 訓 練 與 輔 導 等 項 目 本 期 提 供 服 務 之 1039
240 個 案 數 為 1,718 人, 開 案 772 人 ; 其 中 媒 合 1,163 人 次, 推 介 就 業 616 人 次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管 理 : 本 局 所 屬 公 有 場 地 設 置 之 庇 護 職 場 共 有 12 處, 目 前 營 運 中 有 11 處 預 計 每 年 可 雇 用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達 220 位,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安 置 及 轉 銜 的 服 務 成 效 頗 佳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 由 於 受 僱 企 業 之 職 類 選 擇 有 限, 相 較 之 下 自 行 創 業 的 職 種 較 多 工 作 自 主 性 較 高, 也 更 能 貼 近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需 求 本 局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所 需 之 營 業 場 所 租 金 及 設 施 設 備, 減 輕 創 業 初 期 負 擔,94 年 1 月 至 6 月 共 協 助 359 人 創 業, 補 助 經 費 30,705,646 元 推 動 聽 語 障 者 無 障 礙 工 作 環 境 : 提 高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成 立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團, 採 機 動 服 務 方 式 服 務 聽 語 障 者, 本 期 共 計 提 供 1,606.5 小 時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與 中 天 新 聞 台 合 作 製 播 手 語 新 聞, 自 91 年 8 月 26 日 起 為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早 上 6:00 播 出 除 有 利 於 聽 語 障 市 民 掌 握 社 會 脈 動, 更 能 消 弭 主 流 社 會 誤 解, 全 面 提 昇 其 社 會 參 與, 以 增 進 其 就 業 適 應 能 力, 本 期 共 播 出 126 集 推 展 本 市 教 育 與 就 業 轉 銜 工 作 : 本 局 94 年 度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轉 銜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追 蹤 93 年 度 本 市 高 中 職 應 屆 畢 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現 況, 自 教 育 部 特 教 通 報 網 下 載 之 通 報 清 冊 人 數 共 計 81 人 ( 其 中 2 人 為 北 縣 教 育 單 位 轉 銜 者, 故 本 市 通 報 人 數 為 79 人 ), 已 進 入 本 局 各 項 服 務 系 統 及 欲 尋 求 服 務 者 共 計 69 人 此 外, 建 構 本 局 與 教 育 單 位 間 之 無 接 縫 轉 銜 服 務, 自 94 年 度 起, 凡 經 教 育 單 位 評 估 具 就 業 潛 能 且 適 合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之 高 三 應 屆 畢 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由 教 育 單 位 於 每 年 度 1 月 份 及 3 月 份 將 學 生 相 關 資 料 送 至 本 局 轉 銜 業 務 窗 口, 由 本 局 派 案 至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委 辦 單 位 提 供 就 業 安 置 服 務 共 計 受 理 17 所 學 校,105 名 轉 銜 學 生 資 料, 經 確 認 派 案 學 生 數 為 54 人, 已 開 案 服 務 人 數 共 44 人 ( 派 案 後 銷 案 人 數 9 人, 結 案 1 人 ) 視 障 按 摩 業 管 理 及 輔 導 計 畫 : 按 摩 業 管 理 : 本 期 稽 查 155 家 營 業 場 所, 共 處 分 人 33 次, 罰 鍰 金 額 530,000 元 ; 另 核 發 按 摩 執 業 許 可 證 42 張, 換 發 83 張, 理 療 按 摩 許 可 證 核 發 7 張 辦 理 94 年 度 優 良 個 人 按 摩 站 評 選 : 於 94 年 5 月 受 理 本 市 視 障 個 人 按 摩 站 ( 院 ) 報 名, 經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至 各 按 摩 站 評 審 後, 共 選 出 7 家 入 選 94 年 度 優 良 個 人 按 摩 站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 提 供 派 案 就 業 服 務 方 面 : 調 整 本 局 直 接 服 務 角 色 功 能, 逐 漸 轉 型 扮 演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個 案 管 理 角 色, 自 93 年 4 月 1 日 起, 凡 至 本 局 迪 化 街 辦 公 室 服 務 櫃 檯 登 記 就 業 服 務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皆 派 案 至 各 委 辦 單 位, 並 銜 接 一 般 性 就 業 服 務 1040
241 及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以 利 身 心 障 礙 者 順 利 就 業 開 拓 工 作 機 會 : 本 期 本 局 與 各 委 辦 單 位 共 同 開 發 400 筆 工 作 機 會, 並 將 所 開 發 之 工 作 機 會 定 期 於 每 週 分 享 予 各 委 辦 單 位 適 時 修 訂 法 規 : 本 期 修 訂 完 成 四 項 法 規 臺 北 市 補 助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服 務 實 施 辦 法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補 助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服 務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臺 北 市 獎 助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機 關 ( 構 ) 辦 法 臺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力 更 生 創 業 補 助 辦 法 正 在 市 議 會 審 議 中 的 有 臺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草 案 掌 握 失 業 勞 工 動 態, 主 動 積 極 追 蹤 輔 導 其 再 就 業 : 落 實 資 遣 通 報 作 業 提 供 非 自 願 失 業 勞 工 必 要 之 協 助 : 資 遣 通 報 即 時 分 案 處 理 : 本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針 對 事 業 單 位 之 資 遣 通 報 名 冊,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包 括 主 動 電 話 訪 查 服 務 協 助 申 領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給 付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並 推 介 安 置 就 業 被 資 遣 失 業 勞 工 再 就 業 協 助 : 本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每 日 蒐 集 媒 體 新 聞 或 依 據 本 局 之 指 派 交 送 之 雇 主 解 僱 計 畫 書, 主 動 聯 繫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初 步 訪 視, 提 醒 雇 主 解 僱 勞 工 時 之 義 務 舉 辦 就 業 資 源 說 明 會 提 供 相 關 就 業 服 務 轉 介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及 協 助 其 領 取 失 業 給 付 或 納 入 就 業 服 務 個 案 管 理 本 期 執 行 成 果 如 下 : 項 目 別 資 遣 通 報 家 數 / 資 遣 人 數 訪 視 事 業 單 位 數 辦 理 就 業 資 源 說 明 會 / 參 加 人 數 電 話 訪 問 數 寄 發 就 業 服 務 通 函 申 領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給 付 數 協 助 就 業 安 置 數 推 介 職 業 訓 練 94 年 1-6 月 1,474 家 /5,037 人 8 家 次 11 場 / 242 人 2,299 人 次 1,850 件 547 人 75 人 23 人 辦 理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給 付 暨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協 助 非 自 願 離 職 勞 工 渡 過 失 業 黑 暗 期, 暫 時 紓 解 生 計 壓 力, 辦 理 申 請 失 業 給 付, 本 期 執 行 成 果 如 表 列 : 項 目 別 94 年 1-6 月 1041
242 受 理 民 眾 查 詢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完 成 失 業 認 定 辦 理 失 業 給 付 再 認 定 推 介 就 業 9,455 人 次 5,886 人 5,427 人 18,474 人 次 998 人 安 排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729 人 本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為 提 昇 失 業 給 付 申 領 者 提 升 數 位 學 習 能 力, 依 實 際 需 求 發 給 電 腦 學 習 券, 並 核 發 職 訓 券 以 增 進 就 業 技 能, 本 期 執 行 成 果 如 表 列 : 項 目 別 94 年 1-6 月 電 腦 學 習 券 發 放 核 發 職 訓 券 848 人 20 人 辦 理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審 理 核 發 工 作 : 本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配 合 執 行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訂 頒 之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各 項 津 貼 之 審 發 業 務, 本 期 成 果 如 下 : 有 關 各 項 津 貼 執 行 成 果 如 表 列 : 項 目 別 94 年 1-6 月 求 職 交 通 津 貼 核 准 數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核 准 數 創 業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核 准 數 僱 用 獎 助 津 貼 核 准 數 推 介 就 業 媒 合 津 貼 核 准 數 總 核 發 金 額 申 請 人 數 17 人 次 / 核 准 17 人 次 申 請 人 數 153 人 次 / 核 准 151 人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人 數 5 人 / 資 格 認 定 核 准 人 數 5 人 / 津 貼 核 准 38 人 次 核 准 家 數 7 家 核 准 人 數 12 人 / 核 准 家 數 17 家 次 核 准 人 數 58 人 次 申 請 家 數 1 家 / 核 准 家 數 1 家 人 數 2 人 12,202,751 元 辦 理 訪 視 稽 察 : 辦 理 不 定 期 查 察 津 貼 領 取 者 之 執 行 成 果 如 表 列 : 項 目 別 94 年 1-6 月 1042
243 不 定 期 查 察 津 貼 領 取 者 1. 親 自 查 核 27 件 ( 僱 用 獎 助 津 貼 13 件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9 件 創 業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4 件 就 業 推 介 媒 合 津 貼 1 件 ) 2. 求 職 人 回 覆 查 核 14 件 3. 電 話 訪 查 4 件 ( 求 職 交 通 補 助 金 4 件 ) 拓 展 多 元 化 就 業 服 務 資 訊 管 道, 即 時 滿 足 市 民 需 求 : 開 闢 空 中 就 業 服 務 站, 提 供 失 業 民 眾 多 元 的 就 業 服 務 管 道 : 本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於 每 週 一 至 五 中 午 10 點 分 至 11 點 及 每 週 日 中 午 11 點 至 12 點, 在 臺 北 電 台 (FM93.1/AM1134 頻 道 ) 開 闢 空 中 就 業 服 務 站 廣 播 節 目, 透 過 電 臺 廣 播 媒 體 call in 節 目 互 動 的 特 性, 為 失 業 勞 工 開 拓 另 一 條 再 就 業 的 服 務 管 道, 其 內 容 有 1. 職 場 搶 先 報 : 提 供 聽 眾 最 新 的 就 業 服 務 與 職 業 訓 練 之 法 令 政 策 等 相 關 訊 息 ;2. 新 聞 透 視 鏡 : 針 對 每 週 就 業 市 場 發 生 之 重 大 新 聞, 邀 請 或 專 訪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作 深 度 分 析, 提 供 職 涯 規 劃 之 參 考 ;3. 頭 路 報 馬 仔 : 現 場 播 報 當 週 最 新 工 作 機 會, 提 供 職 缺 查 詢 服 務 項 目 別 94 年 1-6 月 call in 電 話 通 數 ( 通 ) 普 設 就 業 百 寶 箱, 暢 通 就 業 資 訊 傳 播 據 點 : 本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於 臺 北 市 各 里 辦 公 處 社 福 機 構 職 業 工 會 及 市 議 員 服 務 處 等 地 普 設 就 業 百 寶 箱, 讓 民 眾 能 於 社 區 內 即 時 順 利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加 以 運 用 3. 提 供 個 別 化 的 網 路 服 務 : 本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網 站 採 用 個 別 化 獨 立 專 屬 網 頁 之 網 站 型 態, 針 對 求 職 求 才 功 能 作 加 強 另 增 闢 街 友 動 態 管 理 專 區, 及 Web 及 資 料 庫 主 機 維 護 及 故 障 排 除 等 多 項 措 施, 且 連 續 4 年 獲 得 市 府 網 路 新 都 金 像 獎, 並 名 列 蕃 薯 藤 社 會 服 務 類 之 推 薦 網 站 獲 得 社 會 各 界 廣 大 迴 響, 成 果 十 分 豐 碩, 本 期 執 行 成 果 如 表 列 : 網 站 瀏 覽 總 人 次 新 增 求 職 人 數 求 職 有 效 人 數 新 增 求 才 筆 數 項 目 別 94 年 1-6 月 1,142,708 人 次 2,610 人 765 人 174,947 人 求 才 有 效 筆 數 3,329 筆 成 立 互 動 式 電 話 服 務 中 心 : 本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成 立 單 一 窗 口 的 電 話 服 務 中 心 以 協 助 各 業 務 課 推 展 各 項 業 務 消 息 活 動 訊 息 等, 除 可 節 省 郵 費 與 人 力 外, 亦 可 避 免 櫃 檯 值 勤 人 員 接 聽 電 話 時 工 作 上 受 到 干 擾, 有 效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有 : 來 電 服 務 : 求 職 服 務 ( 就 業 諮 詢 與 求 職 登 記 ) 求 才 服 務 ( 招 募 諮 詢 與 求 才 登 記 1043
244 ) 等 去 電 服 務 : 除 進 行 求 職 求 才 推 介 追 蹤 輔 導 外, 另 可 協 助 各 業 務 課 推 展 各 項 業 務 消 息 活 動 訊 息 等 項 目 別 94 年 1-6 月 來 電 服 務 量 去 電 服 務 量 受 理 求 才 登 記 人 數 受 理 求 職 登 記 人 數 25,970 通 6,860 通 71 人 發 行 就 業 快 訊, 即 時 提 供 就 業 資 訊 : 主 動 蒐 集 求 才 廠 商 職 缺 業 務 動 態 等 資 料 彙 編 印 製 就 業 快 訊, 每 週 出 刊 送 至 勞 工 局 及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並 郵 寄 發 送 學 校 區 公 所 民 眾 活 動 中 心 社 團 軍 中 部 隊 村 里 辦 公 處 等 共 單 位 張 貼 供 閱, 並 定 期 於 大 臺 北 才 庫 更 新 資 料, 俾 以 最 快 速 的 方 式 發 布 最 新 就 業 資 訊, 本 期 發 送 就 業 快 訊 總 份 數 8,888 份 嚴 格 執 行 雇 主 申 請 聘 僱 外 勞 辦 理 國 內 招 募 程 序, 強 固 保 障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權 益 : 凡 本 市 重 大 工 程 及 重 大 投 資 廠 商 申 請 外 勞 辦 理 國 內 招 募 時, 採 行 五 管 齊 下 作 為 ( 雇 主 自 辦 招 募 政 府 公 辦 招 募 工 地 現 場 實 測 推 動 見 證 制 度 定 期 訪 視 稽 查 ), 強 勢 維 護 程 序 正 義, 以 保 障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權 益 項 目 別 5 人 94 年 1 月 至 6 月 重 大 工 程 投 資 及 一 般 廠 商 求 才 人 數 登 記 求 職 人 數 登 記 12 家 558 人 421 人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160 人 雇 主 申 請 外 籍 監 護 工 或 幫 傭 前, 需 先 以 合 理 勞 動 條 件, 在 國 內 辦 理 招 募, 經 招 募 無 本 勞 願 擔 任 該 項 工 作, 始 同 意 發 給 求 才 證 明 並 定 期 訪 視 稽 查, 遏 止 雇 主 僱 用 本 國 勞 工 後, 以 工 地 調 動 或 趕 工 加 班 等 刁 難 問 題 為 由 解 僱 本 國 勞 工, 94 年 1 月 至 6 月 計 核 發 求 才 證 明 9,506 件 辦 理 取 締 短 期 補 習 班 及 幼 教 機 構 非 法 聘 僱 外 籍 語 文 教 師 聯 合 抽 訪, 本 期 與 教 育 局 聯 合 查 察 結 果 如 下 : 短 期 補 習 班 已 查 訪 145 家, 違 法 家 數 約 13 家 幼 稚 園 已 查 訪 50 家, 並 無 違 法 案 件 托 兒 所 已 查 訪 63 家, 違 法 家 數 3 家 加 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與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依 據 勞 動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中 央 勞 動 檢 查 方 針 及 本 市 勞 動 檢 查 策 略,94 年 度 計 執 行 45 項 勞 動 監 督 檢 查 專 案 計 畫 以 勤 查 慎 罰 及 宣 導 輔 導 辦 理 本 市 各 項 勞 動 檢 查, 打 造 勞 工 安 全 舒 適 的 工 作 環 境, 降 低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謹 將 工 作 成 果 臚 述 如 下 : 1044
245 延 續 勤 查 慎 罰 檢 查 策 略 : 執 行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15,558 場 次, 處 分 1,485 場 次, 處 分 率 為 9.54%; 檢 查 場 次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2,010 場 次 執 行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1,688 場 次,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移 送 本 局 513 場 次, 移 送 率 23.66% 執 行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專 案 檢 查 計 244 場 次,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移 送 本 局 36 場 次, 移 送 率 14.75%, 保 障 兩 性 就 業 場 所 工 作 權 益 與 就 業 條 件 之 平 等 執 行 本 市 轄 區 裝 修 工 程 查 報 及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共 計 646 工 地 次 工 作 場 所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人 數 11 人 從 歷 年 來 本 市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來 看, 營 造 工 地 之 勞 工 安 全 危 險 性 極 高, 本 局 為 有 效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臺 北 市 營 造 工 地 採 分 級 管 理, 依 照 事 業 單 位 之 安 全 衛 生 實 績, 將 本 市 列 管 檢 查 工 地 依 一 級 承 攬 人 檢 查 紀 錄 為 計 算 基 準, 配 合 責 任 照 顧 制 度 每 季 調 整 1 次, 區 分 成 A B C 三 級,A 級 係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最 差, 增 加 檢 查 頻 率, 原 則 上 每 月 檢 查 2 次, 每 月 檢 查 1 次, 而 C 級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較 優, 原 則 上 每 季 檢 查 2 次 執 行 重 點 工 地 有 效 檢 查, 期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多 元 宣 導 輔 導, 以 防 災 為 要 務 : 訂 定 臺 北 市 營 造 業 施 工 安 全 技 術 諮 詢 輔 導 實 施 計 畫, 派 科 長 級 以 上 人 員 赴 事 業 單 位 協 助 提 昇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認 知 及 作 業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技 術, 計 輔 導 41 場 次 發 送 勞 檢 電 子 報 1 則, 提 供 最 新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資 訊 辦 理 營 造 工 程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輔 導 研 討 81 場 次 辦 理 臺 北 市 職 業 災 害 案 例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各 種 講 習 及 訓 練 班 計 45 梯 次, 共 2,200 人 參 加 4 月 28 日 辦 理 國 際 工 殤 日 活 動 福 滿 人 間 袋 ( 帶 ) 愛 勞 工 暨 優 良 工 地 觀 摩, 以 分 享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經 驗 執 行 一 般 行 業 勞 動 條 件 及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稽 查 實 施 計 畫 及 自 主 管 理 單 位 輔 導 作 業 要 點,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建 立 自 主 管 理 機 制 核 准 實 施 自 主 管 理 之 事 業 單 位 計 19 家, 輔 導 中 之 事 業 單 位 計 4 家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提 昇 勞 動 法 令 認 知, 共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宣 導 會 6 梯 次, 共 147 人 參 加, 並 上 網 公 告 勞 動 條 件 實 務 問 答, 保 全 業 勞 動 條 件 實 務 問 答 申 訴 案 例 分 析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實 務 問 答 等 資 料 拍 攝 施 工 架 作 業 安 全 裝 修 工 程 作 業 安 全 職 業 災 害 案 件 現 場 及 檢 查 處 理 情 形 教 育 訓 練 教 學 影 片, 主 動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勞 工 作 業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使 用 隨 時 更 新 本 處 網 站, 提 供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各 項 新 資 訊, 供 事 業 單 位 及 勞 工 瀏 覽 與 下 載, 網 站 內 容 詳 實 具 體, 近 半 年 上 網 人 數 約 達 28,500 人 次 落 實 各 項 職 業 訓 練 及 學 員 輔 導 管 理 落 實 辦 理 各 項 職 業 訓 練 : 自 辦 職 業 訓 練 : 本 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針 對 失 業 勞 工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中 高 齡 等 特 定 對 象 舉 辦 職 業 訓 練 有 : 日 間 技 術 養 成 訓 練 21 個 班 別, 訓 練 人 數 503 人 ; 夜 間 在 職 進 修 訓 練 12 個 班 別, 訓 練 人 數 282 人 另 接 受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委 託 1045
246 訓 練 計 有 12 家 企 業 團 體, 參 訓 人 數 達 320 人 預 計 94 年 下 半 年 將 繼 續 開 辦 規 劃 17 班 次 並 規 劃 適 宜 新 移 民 的 家 事 服 務 美 容 美 體 及 餐 飲 實 務 三 種 專 班 預 訓 人 數 80 人 接 受 委 託 訓 練 : 為 發 揮 滿 足 弱 勢 勞 工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的 社 會 責 任 功 能 及 兼 具 與 貼 近 產 業 之 經 濟 功 能 面, 除 年 度 性 自 辦 之 養 成 訓 練 課 程 持 續 性 推 出 外, 更 因 應 勞 工 市 場 需 求 以 及 充 分 運 用 中 心 訓 練 場 地, 增 加 市 府 營 收 等 接 受 企 業 團 體 委 託 開 辦 各 訓 練 班 別, 本 上 半 年 度 接 受 委 託 訓 練 計 有 臺 灣 區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同 業 公 會 等 12 家, 計 參 訓 人 數 320 人 產 訓 合 作 訓 練 : 主 動 拜 訪 相 關 工 商 團 體 暨 所 屬 會 員 廠 商, 經 由 雙 方 協 議 建 立 產 訓 合 作 關 係, 俾 能 尋 求 該 工 商 團 體 暨 所 屬 會 員 廠 商 捐 贈 或 認 養 訓 練 設 備, 並 提 供 工 作 職 缺 課 程 教 材 師 資 推 荐 實 習 安 排 及 職 場 適 應 訓 練 等 必 要 之 協 助, 目 前 已 規 劃 辦 理 全 方 位 理 財 顧 問 班 等 7 班 次 訓 練 人 數 121 人 委 外 訓 練 : 另 中 央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委 辦 特 定 對 象 職 業 訓 練 基 於 本 局 職 業 訓 中 心 師 資 機 具 設 備 等 不 足 因 應 特 以 簽 訂 合 約 方 式 委 託 民 間 單 位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計 完 成 辦 公 室 軟 體 應 用 實 務 班 等 11 班 招 標 作 業 程 序, 得 標 廠 商 有 學 承 電 腦 有 限 公 司 等 4 承 訓 機 構 學 員 輔 導 及 個 案 管 理 :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 自 90 年 7 月 起, 職 業 訓 練 的 招 生 政 策, 秉 持 弱 勢 優 先 之 原 則, 以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勞 工 中 高 齡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生 活 扶 助 戶 等 就 業 促 進 特 定 對 象, 優 先 錄 訓 發 揮 社 會 功 能 與 政 府 之 責 任, 有 餘 額 時 始 開 放 一 般 民 眾 參 訓 學 員 個 案 管 理 : 各 班 輔 導 員 依 差 勤 管 理 隨 時 掌 握 學 員 動 向 及 學 習 狀 況, 透 過 職 訓 期 間 生 活 輔 導, 主 動 發 掘 特 殊 個 案 提 供 社 工 專 業 服 務 遇 有 特 殊 個 案, 則 結 合 心 理 諮 商 專 業 服 務, 提 供 認 知 自 我 工 作 價 值 觀, 建 立 正 確 工 作 態 度 辦 理 特 定 對 象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 94 年 1 6 月 請 領 情 形 如 下 表 所 示 : 申 請 類 別 94 年 (1-6 月 ) 失 業 勞 工 中 高 齡 身 心 障 礙 生 活 扶 助 負 擔 家 原 住 民 計 婦 女 農 漁 民 轉 業 總 計 備 註 : 本 資 料 係 94 年 度 1 期 請 領 數 據, 第 2 期 刻 正 申 請 中 技 能 檢 定 業 務 辦 理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業 務, 全 年 分 3 梯 次 報 名, 預 計 共 有 160 個 職 類, 除 現 場 報 名 外 亦 可 利 用 網 路 報 名,1 2 梯 次 共 有 700 餘 人 次 上 網,278 位 考 生 完 成 利 1046
247 用 網 路 辦 理 檢 定 報 名 作 業, 節 省 時 效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 接 受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臺 北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委 託 及 本 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自 行 辦 理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甲 乙 種 電 匠 考 驗 等 44 職 類 之 術 科 測 試,94 年 1 月 至 6 月 應 檢 人 數 共 計 1,841 人 專 案 檢 定 : 本 年 度 辦 理 5 梯 次 受 訓 學 員 專 案 檢 定,94 年 度 第 1 梯 次 計 有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及 調 酒 等 二 職 類 共 57 名 學 員 報 檢, 第 2 梯 次 有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等 12 職 類 報 檢, 其 中 全 測 234 人 免 學 41 人, 總 計 275 人 參 檢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推 廣 與 輔 導 : 推 動 勞 工 學 習 勞 工 法 令 : 就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就 業 保 險 法 等 新 法 宣 導,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或 本 局 承 辦 人 直 接 蒞 場 講 授 及 宣 導 參 加 對 象 為 各 產 職 業 工 會 會 員 及 事 業 單 位 員 工, 本 期 共 計 舉 辦 11 場 次, 受 益 人 數 達 547 人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補 助 事 項 : 本 年 度 補 助 事 業 單 位 或 工 會 以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職 業 災 害 保 護 勞 工 安 全 勞 動 文 史 搜 集 等 作 政 策 重 點 原 則 性 補 助, 確 實 配 合 政 策 執 行, 使 勞 工 教 育 輔 導 工 作 具 有 效 益 性 本 期 共 計 接 獲 70 件 申 請 案, 核 准 補 助 金 額 總 計 2,689,940 元 整 辦 理 勞 工 藝 文 推 廣 活 動 : 設 立 勞 教 藝 文 迴 廊 免 費 供 勞 工 展 出 : 為 推 廣 勞 工 有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及 場 所, 業 於 89 年 4 月 27 日 於 本 局 勞 工 教 育 中 心 一 樓 大 廳 規 劃 成 立 勞 教 藝 文 迴 廊, 免 費 提 供 勞 工 朋 友 一 個 藝 文 展 示 場 所, 全 年 展 出 24 檔 期 藝 術 品 提 供 市 民 線 上 觀 賞, 本 期 展 出 11 場 次, 參 觀 人 數 22,000 人 次, 充 分 表 現 勞 工 藝 術 與 能 力 辦 理 臺 北 市 勞 工 電 影 院 活 動 : 為 推 展 勞 工 福 利 政 策 增 進 勞 工 親 子 關 係 規 劃 辦 理, 全 年 預 計 放 映 24 部 刻 劃 人 性, 紀 錄 人 物 故 事 之 影 片, 提 供 勞 工 知 性 休 閒 及 勵 志 啟 發 另 加 大 票 面 宣 導 版 面, 並 著 重 宣 導 勞 動 法 令, 本 期 共 計 播 映 10 部 影 片 20 場 次, 每 場 次 受 益 勞 工 及 眷 屬 800 人 次, 受 益 人 數 總 計 達 16,000 人 次 北 大 同 勞 動 文 化 園 區 再 現 勞 動 風 采 : 本 市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之 北 大 同 文 化 園 區, 其 地 理 位 置 居 於 捷 運 圓 山 站 美 術 館 兒 童 育 樂 中 心 圓 山 古 蹟 大 龍 峒 孔 廟 及 保 安 宮 等 藝 文 軸 帶 中 的 一 環, 園 區 規 劃 朝 向 結 合 週 遭 景 觀 特 色, 融 合 在 地 人 文 環 境 及 在 地 產 業 歷 史, 可 呈 現 勞 工 文 化 特 殊 性 強 化 勞 工 象 徵 與 精 神 臺 北 產 業 歷 史 變 遷 風 華 未 來 作 為 勞 工 教 育 場 所 藝 文 作 品 或 勞 動 文 化 展 示 戶 外 集 會 勞 動 劇 展 演 休 憩 社 區 交 流 企 業 徵 才 等 用 途 現 已 完 成 評 選 作 業, 預 定 95 年 4 月 完 工 辦 理 94 年 度 勞 動 事 務 學 院 及 重 大 勞 動 議 題 座 談 會 為 因 應 臺 灣 勞 工 在 全 球 化 產 經 變 遷 的 過 程 中, 學 習 保 護 自 我 權 益, 針 對 勞 1047
248 動 保 護 全 球 化 下 的 勞 動 環 境 及 勞 動 知 識 三 方 向, 開 辦 各 類 勞 動 教 育 課 程 本 期 共 計 21 班, 總 計 受 益 人 數 819 人 同 時 為 使 勞 工 關 心 自 身 權 益 參 與 勞 工 政 策 之 推 動, 特 別 規 劃 辦 理 重 大 勞 動 議 題 座 談 會, 將 具 爭 議 性 之 政 策 與 問 題, 如 退 休 金 制 度 人 力 派 遣 企 業 併 購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白 領 勞 工 全 球 化 勞 動 條 件 等 議 題 供 各 界 公 開 探 討 本 案 本 期 已 辦 理 4 次, 受 益 人 數 為 250 人 參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與 方 向 積 極 輔 導 產 職 業 勞 工 合 法 成 立 工 會, 健 全 工 會 組 織, 促 進 工 會 正 常 運 作 : 秉 持 工 會 自 主 原 則, 落 實 法 令 宣 導, 促 進 各 產 職 業 工 會 發 揮 功 能, 保 障 勞 工 應 有 權 益 配 合 勞 工 行 政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推 動 產 職 業 工 會 電 子 資 訊 化, 協 助 工 會 組 織 再 造 寬 列 經 費 補 助 總 工 會 辦 理 基 層 工 會 勞 工 教 育, 提 昇 工 會 整 體 素 質, 增 加 勞 動 生 產 力 強 化 勞 工 福 利 : 修 訂 臺 北 市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重 殘 及 職 業 病 慰 問 金 申 請 自 治 條 例, 落 實 對 本 市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或 重 殘 勞 工 之 家 屬 之 特 別 照 顧 賡 續 辦 理 勞 健 保 保 險 費 補 助 款 行 政 訴 訟, 並 提 出 修 法 建 議 辦 理 勞 工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貼 補, 減 輕 勞 工 貸 款 負 擔 因 應 勞 退 新 制 實 施, 加 強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之 提 繳, 保 障 勞 工 退 休 基 本 權 益 :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推 動 勞 退 新 制 保 障 勞 工 退 休 權 益 妥 處 勞 資 爭 議, 解 決 勞 工 問 題, 維 護 勞 資 和 諧 與 社 會 安 定 : 依 勞 資 爭 議 案 情 之 不 同 狀 況, 迅 速 有 效 地 調 處 配 合 執 行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主 動 聯 繫 勞 雇 雙 方 給 予 必 要 支 持 協 助 提 供 勞 資 爭 議 諮 詢 及 義 務 律 師 勞 動 法 令 諮 詢 服 務 進 行 事 業 單 位 歇 業 事 實 認 定, 協 助 墊 償 工 資 確 實 執 行 勞 動 法 令, 保 障 勞 工 基 本 權 益 : 加 強 實 施 勞 動 檢 查 輔 導 改 善, 辦 理 行 政 罰 鍰 處 分 及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等 措 施, 導 正 雇 主 違 法 行 為 落 實 就 業 服 務 法 及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的 執 行, 防 制 職 埸 歧 視, 建 立 求 職 安 全 環 境 : 提 供 法 律 訴 訟 扶 助 服 務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及 加 強 外 籍 勞 工 休 閒 生 活 管 理 : 加 強 外 籍 勞 工 輔 導 管 理 服 務, 確 保 外 勞 勞 動 權 益 賡 續 外 勞 查 察 業 務, 杜 絕 非 法 外 勞 及 非 法 仲 介 之 違 法 情 事 強 化 就 業 服 務 : 拓 展 多 元 化 服 務 管 道, 藉 由 網 際 網 路 服 務, 延 申 服 務 據 點, 提 供 民 眾 便 捷 的 查 詢 及 申 辦 服 務 ; 並 密 切 掌 握 資 遣 通 報 失 業 勞 工, 主 動 積 極 追 蹤 輔 導 其 再 就 業 持 續 宣 導 雇 主 依 法 資 遣 通 報 義 務, 並 進 行 修 正 通 報 之 網 路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改 善 線 上 申 報 系 統 的 便 利 性, 以 提 高 事 業 單 位 使 用 線 上 通 報 之 意 願 1048
249 持 續 推 動 落 實 執 行 臺 北 市 促 進 原 住 民 就 業 自 治 條 例, 鼓 勵 本 府 各 局 處 配 合 政 策 多 進 用 原 住 民, 使 進 用 率 達 百 分 之 百 積 極 配 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規 劃 之 相 關 搶 救 失 業 計 畫, 加 強 建 構 民 間 團 體 與 政 府 部 門 間 促 進 就 業 之 合 作 夥 伴 關 係, 共 同 創 造 工 作 機 會, 培 養 失 業 者 再 就 業 能 力, 重 行 回 到 職 場 規 劃 不 同 類 別 的 職 訓 課 程,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特 定 對 象 職 業 訓 練, 培 養 就 業 技 能 並 輔 導 就 業, 以 落 實 政 府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之 政 策 連 結 政 府 及 民 間 資 源, 加 強 宣 導 新 移 民 就 業 服 務 資 源, 放 寬 新 移 民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資 格, 落 實 新 移 民 勞 工 服 務 措 施, 以 提 升 新 移 民 勞 動 人 權 運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 管 理 本 市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義 務 機 關 ( 構 ), 輔 導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持 續 辦 理 企 業 超 額 進 用 非 義 務 機 關 ( 構 )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獎 勵 金, 以 間 接 穩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持 續 辦 理 方 案 補 助 工 作 計 畫 頭 家 寶 障 - 訓 用 留 計 畫 及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延 續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及 職 務 再 設 計 服 務 : 延 續 職 評 三 階 段 服 務 方 式, 透 過 評 鑑 巡 迴 督 導 及 派 案 機 制 加 強 與 民 間 單 位 資 源 之 連 結 協 助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並 配 合 輔 具 設 備 回 收 機 制, 使 現 有 的 就 業 輔 具 發 揮 更 大 效 益 健 全 本 市 職 業 重 建 管 理 網 絡 : 本 局 扮 演 派 案 管 理 及 督 導 角 色, 掌 握 資 源 使 用 情 形, 並 實 施 服 務 申 訴 管 道 與 機 制 等 規 範, 以 確 保 個 案 的 權 益 ; 另 持 續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並 定 期 進 行 評 鑑 逐 步 建 立 衛 政 與 勞 政 之 精 神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合 作 模 式 另 將 加 強 就 業 服 務 員 扮 演 媒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工 作 之 關 鍵 性 角 色, 積 極 宣 導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勞 動 權 益 及 雇 主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認 知 此 外, 本 年 度 擬 強 化 本 局 對 各 委 辦 單 位 之 監 督 功 能, 尤 重 就 服 員 對 於 本 計 畫 以 及 正 確 信 念 之 認 識, 並 落 實 支 持 性 就 業 之 專 業 認 定 與 就 業 服 務 員 對 於 個 案 之 密 集 輔 導 加 強 辦 理 視 障 按 摩 業 務 : 加 強 按 摩 業 稽 查 : 今 年 度 預 計 稽 查 250 家 營 業 場 所, 尤 其 針 對 異 國 型 態 按 摩 ( 如 泰 式 按 摩 巴 里 島 式 等 養 身 按 摩 ) 積 極 稽 查 及 輔 導 督 導 各 項 委 辦 方 案 之 執 行 : 94 年 度 視 障 推 廣 按 摩 委 辦 案 視 障 按 摩 品 質 造 研 習 營 及 理 療 按 摩 職 業 訓 練 均 於 下 半 年 度 開 始 執 行, 本 局 將 積 極 督 導 及 協 助 各 承 辦 單 位, 使 各 項 計 畫 依 執 行 進 度 完 成, 達 到 預 期 效 益 辦 理 臺 北 市 視 障 按 摩 輔 導 團 及 推 廣 活 動 :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給 予 10 家 視 障 個 人 按 摩 院 專 業 技 術 經 營 管 理 及 環 境 衛 生 等 指 導, 以 提 升 個 人 按 摩 院 服 務 技 術 及 品 質, 並 辦 理 按 摩 推 廣 活 動 4 場 次 積 極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經 營 : 藉 由 自 力 更 生 創 業 補 助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當 面 審 查 新 申 請 案, 針 對 個 案 特 殊 性 提 供 創 業 初 期 經 營 相 關 諮 詢 輔 導,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事 業 穩 健 經 營 調 整 職 業 訓 練 職 類, 因 應 產 業 變 遷 與 市 場 需 求 :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改 造, 滿 足 區 域 產 業 人 力 供 需 : 調 整 不 合 時 宜 職 類, 精 實 課 程 規 劃, 推 動 產 訓 合 作 與 企 業 雇 主 合 作 辦 理 職 場 適 應 訓 練 及 職 業 訓 練, 以 因 應 職 業 轉 換 之 能 力 及 工 作 晉 升 之 需 求 1049
250 技 能 檢 定 資 訊 化 : 配 合 市 府 網 路 新 都 計 畫, 開 放 技 能 檢 定 網 路 報 名 及 報 名 作 業 電 腦 化, 減 少 考 生 奔 波 勞 頓,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降 低 工 作 場 所 職 業 災 害, 為 勞 工 打 造 安 全 舒 適 的 工 作 環 境 : 檢 查 重 點 社 會 化 針 對 產 業 及 社 會 變 遷 調 整 檢 查 重 點 : 加 強 實 施 勞 動 檢 查 輔 導 改 善, 行 政 罰 鍰 處 分 及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等 措 施, 導 正 雇 主 違 法 行 為 因 應 94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除 持 續 加 強 宣 導 勞 工 朋 友 退 休 權 益, 另 將 規 劃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專 案 檢 查, 以 勞 工 人 數 達 100 人 以 上 之 臺 北 市 大 型 事 業 單 位 為 檢 查 對 象, 以 了 解 雇 主 是 否 依 法 辦 理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金 集 中 檢 查 人 力, 執 行 防 災 檢 查 : 加 強 職 災 發 生 率 較 高 的 營 造 工 程 裝 修 工 程 及 機 動 性 較 高 的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舞 台 搭 設 及 鐵 窗 業 之 勞 動 檢 查, 持 續 辦 理 鐵 鷹 計 畫 及 危 險 性 機 械 專 案 等 專 案 檢 查, 採 每 日 隨 機 假 日 動 態 凌 晨 出 擊 及 利 用 群 組 力 量 等 執 行 方 式, 以 有 效 降 低 及 預 防 危 險 性 機 械 職 業 災 害 推 動 市 府 公 共 工 程 可 以 零 災 害 計 畫, 協 助 各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對 所 屬 工 程 實 施 三 級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稽 核, 確 保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以 期 逐 年 降 低 本 府 發 包 工 程 之 職 業 災 害 辦 理 精 準 檢 查, 針 對 施 工 期 短 而 又 具 高 危 險 之 作 業, 初 步 選 定 本 市 環 保 局 垃 圾 焚 化 廠 歲 修 營 造 工 程 支 撐 架 施 工 架 組 拆 塔 吊 維 修 平 台 設 置 舞 台 搭 架 局 限 空 間 等 作 業, 要 求 各 事 業 單 位 申 報 作 業 期 程, 精 準 掌 握 實 施 監 督 檢 查 勞 工 教 育 紮 根 化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貫 徹 雇 主 依 法 應 對 勞 工 施 以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之 規 定, 協 助 職 業 工 會 辦 理 無 一 定 雇 主 勞 工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製 作 職 業 災 害 案 件 現 場 及 檢 查 處 理 情 形 教 育 訓 練 教 學 影 片 及 教 學 光 碟 擴 大 辦 理 各 種 職 業 災 害 研 討 講 習, 宣 導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提 供 勞 資 雙 方 有 關 職 業 衛 生 之 知 識, 使 雇 主 瞭 解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責 任, 訂 定 職 業 病 防 治 衛 生 宣 導 計 畫 並 辦 理 定 期 宣 導 會 本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自 91 年 12 月 起 迄 今, 地 毯 式 的 輔 導 各 營 造 工 地, 要 求 事 業 單 位 依 規 定 加 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措 施 如 提 供 勞 工 合 格 之 安 全 帽 及 防 護 具 做 好 進 場 管 制, 並 加 強 工 作 場 所 之 巡 視 及 協 調 安 全 措 施, 以 免 災 害 發 生, 造 成 企 業 形 象 受 損 及 經 濟 上 之 損 失 安 全 輔 導 行 銷 化 成 立 走 動 式 專 業 輔 導 服 務 團 隊, 以 賡 續 降 低 職 災 : 針 對 職 業 災 害 易 發 生 行 業 提 供 安 全 技 術 諮 詢 輔 導 走 動 式 服 務, 以 期 促 使 雇 主 重 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預 防 職 業 災 害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建 立 自 主 管 理 制 度, 不 分 假 日 排 班 巡 查, 建 置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網 路,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與 民 眾 有 職 災 預 防 訊 息 運 用 檢 測 設 備, 增 加 工 業 衛 生 實 驗 室 分 析 效 能,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危 害 認 知, 改 善 有 害 作 業 環 境, 降 低 勞 工 罹 患 職 業 病 1050
251 有 效 運 用 結 盟 策 略, 以 組 織 力 量 透 過 合 作 以 教 育 訓 練 宣 導 輔 導 成 果 分 享 等 三 大 主 軸 分 別 進 行 防 範 重 大 工 安 事 故 之 發 生, 提 昇 本 市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水 準,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計 畫 與 相 關 雇 主 團 體 建 立 結 盟 關 係 強 化 勞 工 教 育, 提 昇 勞 工 知 能, 並 積 極 推 動 勞 動 文 化 的 保 存 與 傳 承 : 持 續 推 動 勞 動 文 化 園 區 之 建 置, 建 構 一 個 兼 具 教 育 知 能 勞 動 藝 術 文 化, 勞 工 朋 友 的 休 憩 空 間 積 極 辦 理 勞 動 文 史 蒐 集 活 動, 喚 起 社 會 大 眾 重 視 勞 動 文 物 保 存 之 意 羲, 並 教 育 民 眾 對 勞 動 文 化 的 認 識 賡 續 辦 理 勞 動 藝 術 展 演 活 動, 鼓 勵 勞 工 以 創 作 參 與 藝 術 文 化 等 方 式, 充 實 勞 工 精 神 面 的 生 活 加 強 勞 動 權 益 教 育 工 作, 鼓 勵 民 間 單 位 辦 理 相 關 知 能 教 育 訓 練, 建 立 勞 動 意 識, 以 維 護 勞 工 自 身 職 場 權 益 5 地 政 處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人 : 紀 聰 吉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聰 吉 欣 逢 貴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開 議, 應 邀 前 來 報 告 本 處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深 感 榮 幸 承 蒙 貴 會 於 上 會 期 中, 給 予 本 處 的 支 持 與 策 勵, 在 此 表 示 由 衷 的 感 謝 謹 將 本 處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提 出 報 告, 敬 請 指 教 壹 前 言 土 地 人 民 主 權 為 立 國 之 三 大 要 素, 而 地 政 業 務 係 從 事 土 地 之 管 理 等 行 政 工 作, 非 但 是 市 政 建 設 重 要 基 礎, 且 關 係 到 民 眾 財 產 權 之 確 保 本 處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土 地 政 策, 落 實 地 籍 管 理, 辦 好 土 地 登 記 及 測 量, 以 確 保 人 民 財 產 權 益 ; 合 理 查 估 地 價, 以 公 平 稅 負 及 徵 收 民 地 得 以 合 理 之 補 償 標 準 另 為 配 合 政 府 因 公 共 目 的 或 公 務 用 地 之 需, 辦 理 私 地 徵 收 及 公 地 撥 用 為 整 體 開 發 土 地, 健 全 都 市 發 展, 實 施 區 段 徵 收 及 辦 理 市 地 重 劃 等 業 務, 以 促 進 土 地 有 效 利 用 及 社 會 經 濟 之 發 展 為 因 應 網 際 網 路 的 快 速 發 展 趨 勢, 達 成 本 府 市 政 建 設 藍 圖 願 景, 本 處 乃 以 網 路 城 市 數 位 臺 北 為 地 政 e 化 總 目 標 致 力 推 廣 地 政 internet 網 路 作 業, 分 享 資 訊, 提 供 更 多 元 更 便 捷 更 人 性 化 的 服 務 措 施, 落 實 為 民 服 務 及 維 護 市 民 權 益 之 終 極 目 標 貳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落 實 地 籍 管 理,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土 地 登 記 測 量 業 務 辦 理 成 果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各 類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測 量 案 件 及 請 領 相 關 地 籍 謄 本 情 形 如 次 : 受 理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案 件 計 174,530 件 ;589,970 筆 棟 1051
252 受 理 土 地 建 物 測 量 案 件 計 15,313 件 ;23,933 筆 棟 核 發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計 378,073 件 ;1,691,121 張 核 發 地 籍 圖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謄 本 計 121,227 件 ;237,356 張 核 發 地 價 謄 本 計 1,488 件 ;3,859 張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跨 所 收 件 作 業 為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方 便 民 眾 及 地 政 士 申 請 辦 理 土 地 登 記 及 測 量, 不 受 需 向 土 地 管 轄 登 記 機 關 收 件 之 限 制, 可 以 選 擇 在 本 市 任 一 地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跨 所 收 件 服 務, 登 記 或 測 量 完 畢 後 須 發 還 之 證 件, 也 可 以 選 擇 向 轄 區 地 政 事 務 所 領 取, 或 另 附 郵 資 由 轄 區 地 政 事 務 所 郵 寄, 本 項 作 業 為 全 國 首 創 之 便 民 措 施 登 記 類 : 本 處 訂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所 屬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跨 所 收 件 實 施 要 點 於 報 奉 內 政 部 核 備 後,91 年 10 月 25 日 起 實 施 登 記 案 件 跨 所 收 件 便 民 服 務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登 記 案 件 跨 所 收 件 件 數 計 1,069 件, 與 93 年 下 半 年 (886 件 ) 相 較 增 加 183 件 ( 如 圖 1) 測 量 類 : 本 處 訂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所 屬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測 量 案 件 跨 所 收 件 實 施 要 點, 自 92 年 6 月 20 日 實 施 測 量 案 件 跨 所 收 件 之 便 民 服 務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測 量 案 件 跨 所 收 件 件 數 計 76 件, 與 93 年 下 半 年 (55 件 ) 相 較, 增 加 21 件 ( 如 圖 2) 登 記 類 古 亭 中 山 松 山 大 安 士 林 建 成 總 計 93 年 下 半 年 合 計 件 數 年 上 半 年 合 計 件 數 年 上 半 年 各 所 件 數 占 全 市 件 數 百 分 比 16% 25% 18% 12% 10% 19% 100% 件 數 年 下 半 年 合 計 件 數 94 年 上 半 年 合 計 件 數 古 亭 中 山 松 山 大 安 士 林 建 成 所 別 圖 1 臺 北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93 年 下 半 年 與 94 年 上 半 年 受 理 登 記 案 件 跨 所 收 件 之 件 數 比 較 1052
253 測 量 類 古 亭 中 山 松 山 大 安 士 林 建 成 總 計 93 年 下 半 年 合 計 件 數 年 上 半 年 合 計 件 數 年 上 半 年 各 所 件 數 占 全 市 件 數 百 分 比 9% 28% 12% 16% 16% 20% 100% 件 數 年 下 半 年 合 計 件 數 94 年 上 半 年 合 計 件 數 古 亭 中 山 松 山 大 安 士 林 建 成 所 別 圖 2 臺 北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93 年 下 半 年 與 94 年 上 半 年 受 理 測 量 案 件 跨 所 收 件 之 件 數 比 較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簡 易 登 記 案 件 跨 所 登 記 作 業 為 貫 徹 本 府 網 路 新 都 的 願 景, 進 一 步 提 升 便 民 服 務 效 能, 本 市 自 92 年 10 月 1 日 起 開 辦 跨 所 登 記 作 業, 使 民 眾 於 本 市 任 一 地 政 事 務 所 均 可 申 請 跨 所 登 記 案 件 目 前 受 理 申 請 之 種 類 為 抵 押 權 塗 銷 ( 全 部 ) 住 址 變 更 姓 名 變 更 門 牌 整 編 書 狀 換 給 及 更 正 ( 限 於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門 牌 等 錯 誤 經 戶 政 機 關 更 正 有 案 者 ) 等 登 記 案 件 本 項 便 民 措 施, 為 全 國 首 創, 不 但 提 高 民 眾 申 辦 土 地 登 記 案 件 之 便 利 性, 且 開 創 土 地 登 記 案 件 不 受 轄 區 登 記 機 關 作 業 之 限 制, 邁 向 土 地 登 記 作 業 之 新 里 程 又 本 處 為 擴 大 便 民 服 務 之 範 圍, 現 正 研 議 於 94 年 下 半 年 增 加 實 施 跨 所 登 記 項 目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計 辦 理 跨 所 登 記 案 件 9,093 件, 較 93 年 下 半 年 (7,021 件 ) 增 加 了 2,072 件 依 94 年 上 半 年 跨 所 登 記 案 件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辦 理 之 案 件 種 類 以 抵 押 權 塗 銷 之 案 件 量 最 多 ( 計 8,863 件 ), 占 全 市 跨 所 登 記 業 務 的 97% 以 上 ( 如 圖 3) 又 依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93 年 1 月 至 94 年 6 月 辦 理 跨 所 登 記 案 件 趨 勢 圖 ( 如 圖 4) 觀 之, 此 一 便 民 措 施 有 顯 著 成 長 的 趨 勢 登 記 原 因 抵 押 權 塗 銷 住 址 變 更 姓 名 變 更 書 狀 換 給 門 牌 整 編 更 正 受 理 件 數 8,
254 各 類 跨 所 登 記 案 件 數 占 跨 所 登 記 案 件 總 件 數 百 分 比 % 1.639% 0.429% 0.307% 0.077% 0.077% 各 類 跨 所 登 記 案 件 數 占 跨 所 登 記 案 件 總 件 % % % % % % 抵 押 住 姓 書 門 圖 3 臺 北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94 年 跨 所 各 類 登 記 案 件 比 例 圖 件 數 古 亭 所 建 成 所 中 山 所 松 山 所 士 林 所 大 安 所 0 93 年 1 月 93 年 2 月 93 年 3 月 93 年 4 月 93 年 5 月 93 年 6 月 93 年 7 月 93 年 8 月 93 年 9 月 93 年 93 年 93 年 94 年 94 年 94 年 94 年 94 年 94 年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月 份 古 亭 所 建 成 所 中 山 所 松 山 所 士 林 所 大 安 所 圖 4 臺 北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93 年 1 月 至 94 年 6 月 辦 理 跨 所 登 記 案 件 趨 勢 圖 提 供 多 元 繳 納 規 費 方 式 為 加 強 對 民 眾 之 服 務, 本 處 提 供 多 元 的 繳 納 規 費 方 式, 即 於 申 辦 案 件 時, 民 眾 得 自 行 選 擇 以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繳 納 另 為 提 供 更 多 元 繳 費 選 擇, 本 處 現 正 積 1054
255 極 推 動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民 眾 以 晶 片 金 融 卡 繳 交 地 政 規 費 之 服 務, 並 預 計 於 94 年 下 半 年 正 式 實 施, 屆 時 民 眾 更 可 利 用 各 行 庫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至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申 辦 事 項 種 類 備 註 現 金 登 記 案 件 測 量 案 件 IC 金 融 卡 銀 行 本 票 ( 或 支 票 ) 匯 款 方 式 現 金 匯 款 方 式 圈 存 金 額 100 萬 之 限 制 繳 納 規 費 在 新 台 幣 10 萬 元 以 上 者 繳 納 規 費 在 新 台 幣 10 萬 元 以 上 者 謄 本 申 請 現 金 ATM 繳 納 傳 真 或 網 路 申 辦 地 籍 謄 本 ATM 設 置 點 普 及 24 小 時 全 天 開 放 資 料 郵 寄 到 家 茲 統 計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民 眾 以 現 金 支 票 及 匯 款 方 式 繳 納 10 萬 元 以 上 規 費 之 件 數 統 計 表 ( 如 下 表 ) 所 別 古 亭 建 成 大 安 中 山 士 林 松 山 合 計 百 分 比 現 金 % 93 年 1~6 月 支 票 % 匯 款 % 93 年 7~12 月 現 金 % 支 票 % 匯 款 % 現 金 % 94 年 1~6 月 支 票 % 匯 款 % 地 政 便 民 工 作 站 1055
256 為 便 利 民 眾 申 領 各 類 地 籍 謄 本, 民 眾 除 可 向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外, 亦 得 就 近 至 本 市 各 地 政 便 民 工 作 站 申 請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地 價 謄 本 地 籍 圖 謄 本 建 物 平 面 圖 謄 本 及 跨 縣 市 謄 本 本 市 除 88 年 3 月 29 日 設 置 市 府 工 作 站 外, 並 分 別 於 內 湖 北 投 南 港 大 安 文 山 大 同 鄭 州 路 地 下 街 東 區 地 下 街 等 設 置 工 作 站, 提 供 為 民 服 務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各 工 作 站 各 類 謄 本 核 發 量 計 119,556 件 ( 如 圖 5, 地 價 謄 本 因 件 數 相 對 較 少, 故 於 圖 上 不 予 顯 示 ), 民 眾 向 各 工 作 站 申 領 各 類 謄 本 中, 均 以 登 記 謄 本 ( 含 本 市 及 跨 縣 市 謄 本 ) 之 申 請 為 主 要 受 理 業 務 ( 如 圖 6) 件 數 市 府 內 湖 北 投 南 港 大 安 文 山 大 同 鄭 州 路 地 下 街 東 區 地 下 街 登 記 謄 本 地 籍 圖 謄 本 建 物 平 面 圖 謄 本 跨 縣 市 謄 本 圖 5 臺 北 市 各 地 政 便 民 工 作 站 94 年 1 月 至 6 月 核 發 謄 本 統 計 跨 縣 市 謄 本 28% 登 記 謄 本 45% 登 記 謄 本 地 籍 圖 謄 本 建 物 平 面 圖 謄 本 10% 地 籍 圖 謄 本 17% 建 物 平 面 圖 謄 本 跨 縣 市 謄 本 圖 6 臺 北 市 地 政 便 民 工 作 站 94 年 1 月 至 6 月 核 發 各 類 謄 本 百 分 比 1056
257 提 供 英 文 不 動 產 權 利 證 明 為 符 合 國 際 化 市 場 需 求, 並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績 效,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自 92 年 11 月 1 日 起 提 供 所 有 權 人 申 請 英 文 不 動 產 權 利 證 明, 民 眾 得 向 轄 區 之 地 政 事 務 所 繳 附 相 關 書 件, 即 可 申 請 英 文 版 之 不 動 產 權 利 證 明 若 係 代 理 人 代 為 申 請 者, 則 應 另 填 具 委 託 書, 代 理 人 並 應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於 證 明 文 件 內 簽 章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計 受 理 49 件, 又 本 項 為 民 服 務 措 施 實 行 以 來, 共 計 受 理 115 件 ( 含 93 年 上 半 年 受 理 23 件,93 年 下 半 年 受 理 43 件 ), 其 件 數 雖 不 多, 惟 顯 示 民 眾 仍 有 其 需 求 修 訂 地 政 法 令 規 章 及 編 印 案 例 審 查 彙 編 本 處 為 遵 行 依 法 行 政, 使 本 市 土 地 登 記 及 測 量 作 業 更 為 明 確 簡 化 及 透 明 化, 並 配 合 中 央 法 規 之 變 動,94 年 上 半 年 修 正 現 有 之 地 政 業 務 法 令 規 章 如 下 表 所 列 另 為 齊 一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法 令 見 解, 統 一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將 於 94 年 下 半 年 編 印 土 地 登 記 測 量 案 例 審 查 彙 編 ( 續 編 ), 以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修 訂 時 間 94 年 2 月 14 日 94 年 2 月 15 日 94 年 4 月 22 日 94 年 4 月 29 日 94 年 4 月 29 日 法 規 名 稱 臺 北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民 眾 以 匯 款 方 式 繳 納 地 政 規 費 辦 理 須 知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土 地 登 記 及 測 量 業 務 查 核 改 進 要 點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受 理 土 地 法 第 六 十 八 條 地 政 機 關 登 記 損 害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所 屬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跨 所 收 件 實 施 要 點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所 屬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跨 所 登 記 實 施 要 點 94 年 5 月 30 日 臺 北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檔 案 清 理 要 點 94 年 6 月 20 日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所 屬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測 量 案 件 跨 所 收 件 實 施 要 點 列 冊 管 理 逾 期 未 辦 理 繼 承 登 記 土 地 建 物 為 促 使 繼 承 人 及 早 申 辦 繼 承 登 記, 以 維 護 其 權 益 及 便 利 政 府 之 地 籍 管 理, 依 土 地 法 第 73 條 之 1 規 定, 土 地 或 建 築 改 良 物 自 繼 承 開 始 之 日 起, 逾 1 年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經 公 告 及 通 知, 仍 不 申 辦 者, 由 本 處 列 冊 管 理, 列 管 期 間 15 年, 逾 期 仍 未 申 請 登 記 者, 移 送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公 開 標 售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列 冊 管 理 者 計 土 地 8,899 筆, 建 物 1,645 棟 ; 移 送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公 開 標 售 之 土 地 92 筆, 建 物 3 棟 召 開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委 員 會 1057
258 依 土 地 法 第 34 條 之 2 規 定, 於 92 年 4 月 23 日 成 立 臺 北 市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委 員 會, 受 理 土 地 法 第 34 條 之 1 第 6 項 等 不 動 產 糾 紛 案 件,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共 計 召 開 6 次 會 議, 受 理 11 件 不 動 產 糾 紛 案 件 召 開 登 記 損 害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為 處 理 本 處 所 屬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依 土 地 法 第 68 條 規 定 因 登 記 錯 誤 遺 漏 或 虛 偽 致 受 損 害 者 之 賠 償 事 件, 於 90 年 5 月 3 日 訂 頒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受 理 土 地 法 第 六 十 八 條 地 政 機 關 損 害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並 設 置 登 記 損 害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共 計 召 開 1 次 會 議, 計 審 議 1 件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事 件 及 1 件 向 所 屬 人 員 請 求 償 還 事 件 應 用 GPS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實 施 土 地 複 丈 作 業 系 統 為 應 用 本 市 TWD97 坐 標 系 統 及 推 展 以 GPS 為 基 礎 之 土 地 複 丈 作 業, 本 處 規 劃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所 屬 測 量 大 隊 暨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應 用 GPS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實 施 土 地 複 丈 作 業 系 統 專 案, 以 有 效 提 升 測 量 精 度 及 作 業 效 率, 提 供 本 民 眾 更 佳 的 服 務 品 質 隨 著 GPS 衛 星 定 位 土 地 複 丈 系 統 開 發 完 成, 本 處 於 93 年 爭 取 經 費 購 置 RTK 即 時 動 態 衛 星 定 位 儀 並 應 用 於 土 地 複 丈 作 業,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為 止, 以 靜 態 模 式 補 設 圖 根 36 件, 動 態 模 式 補 設 圖 根 2 件, 總 計 38 件, 補 設 120 點 圖 根 點, 另 選 定 轄 區 內 富 安 段 中 洲 段 溪 洲 段 豐 年 段 洲 美 段 八 仙 段 及 文 林 段 二 小 段 等 較 為 空 曠 地 區 進 行 以 RTK 模 式 放 樣 界 址 點, 辦 理 土 地 鑑 界 之 可 行 性 之 研 究, 以 提 升 測 量 品 質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實 現 地 利 共 享 規 定 地 價 管 理 本 市 已 登 記 之 土 地, 均 已 依 法 規 定 地 價, 其 後 新 登 記 之 土 地 皆 應 補 辦 規 定 地 價 規 定 地 價 後 遇 有 移 轉 分 割 合 併 重 測 區 段 徵 收 等 異 動 或 地 籍 圖 重 測 土 地 重 劃 等 情 況, 地 價 均 需 隨 時 辦 理 地 價 異 動 及 改 算, 使 地 價 資 料 正 確 完 整, 以 保 障 人 民 之 權 益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辦 理 規 定 地 價 成 果 管 理 工 作 情 形 分 述 如 下 : 土 地 分 割 合 併 重 劃 重 測 改 算 地 價 3,430 筆 提 供 有 關 單 位 地 價 ( 含 前 次 移 轉 現 值 ) 資 料 348 筆 異 動 釐 正 電 腦 檔 地 價 資 料 112,747 筆 地 價 稅 減 免 會 勘 案 件 665 筆 新 登 記 土 地 補 辦 規 定 地 價 45 筆 建 置 完 成 本 市 53 年 至 94 年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及 公 告 地 價 資 料, 並 轉 入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庫, 以 加 速 地 價 謄 本 之 核 發 另 於 本 處 網 際 網 路 公 告 現 值 查 詢 系 統 提 供 本 市 53 年 至 94 年 歷 年 地 價 資 料, 以 提 升 地 價 查 詢 服 務 本 處 網 際 網 路 公 告 現 值 及 公 告 地 價 查 詢 服 務 系 統, 上 網 查 詢 地 價 資 料 者 已 累 計 135,738 人 次, 平 均 每 日 上 網 查 詢 者 為 754 人 次 辦 理 本 市 95 年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之 先 期 作 業 95 年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先 期 作 業, 預 計 至 94 年 9 月 底 中 旬 截 止, 有 關 地 價 調 查 及 劃 分 地 價 區 段 等 工 作, 自 94 年 3 月 初 展 開,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計 蒐 集 土 地 買 賣 實 例 2 千 5 百 餘 件, 經 篩 選 研 析 後, 製 作 買 賣 實 例 調 查 估 價 表 1058
259 1,368 件, 據 以 估 計 土 地 之 正 常 買 賣 單 價, 作 為 估 計 區 段 地 價 之 基 礎 資 料 另 全 市 2,938 個 地 價 區 段 檢 查 工 作, 已 檢 查 約 1,200 個 地 價 區 段, 各 查 價 人 員 就 實 地 勘 查 各 項 影 響 地 價 因 素 資 料, 逐 一 查 核 並 填 具 地 價 區 段 勘 查 表, 經 地 價 複 查 之 程 序 後 按 期 陳 核, 於 地 價 調 查 及 區 段 檢 查 工 作 結 束 後 (94 年 9 月 下 旬 ), 將 依 照 地 價 調 查 估 計 規 則 第 21 條 規 定, 接 續 辦 理 估 計 區 段 地 價 及 各 項 後 續 工 作 繕 造 本 市 94 年 公 共 設 施 完 竣 地 區 土 地 清 冊 繕 造 本 市 94 年 公 共 設 施 完 竣 地 區 土 地 清 冊 (289 筆 ), 移 送 本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辦 理 改 課 地 價 稅 事 宜 辦 理 都 市 地 區 地 價 指 數 查 價 作 業 內 政 部 為 編 製 臺 閩 地 區 94 年 上 半 年 都 市 土 地 地 價 指 數, 委 託 本 處 就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內 劃 為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及 工 業 區 三 種 使 用 分 區 之 土 地, 分 別 查 估 其 高 中 低 三 個 等 級 中 價 位 區 段 之 區 段 地 價, 有 關 之 估 價 報 告 書 84 份 ( 連 同 土 地 買 賣 實 例 調 查 估 價 報 告 表 ) 各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及 平 均 區 段 地 價 表 地 價 動 態 分 析 報 告 表 等 各 項 作 業 成 果, 於 94 年 4 月 底 如 期 陳 報 內 政 部, 作 為 查 編 全 國 94 年 上 半 年 地 價 指 數 之 依 據 辦 理 本 市 94 年 試 辦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作 業 94 年 度 依 內 政 部 訂 頒 試 辦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本 市 94 年 試 辦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先 期 作 業, 針 對 全 市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內 劃 為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及 工 業 區 三 種 使 用 分 區 所 選 定 之 45 個 基 準 地, 於 現 值 作 業 期 間 內 調 查 蒐 集 土 地 買 賣 實 例 及 收 益 實 例, 配 合 工 作 進 度 依 規 定 查 估 基 準 地 地 價, 於 查 估 基 準 地 價 工 作 結 束 後, 接 續 依 規 定 提 請 臺 北 市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專 案 小 組 審 議 及 辦 理 各 項 後 續 工 作 辦 理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登 記 作 業 依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之 開 業 登 記,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在 本 市 辦 理 登 記 開 業 人 數 共 計 55 人 落 實 耕 地 管 理 及 公 地 資 料 統 計, 促 進 土 地 利 用 農 地 與 公 地 資 料 之 彙 整 與 管 理 為 執 行 土 地 政 策 之 一 環, 舉 凡 耕 地 三 七 五 租 約 登 記, 農 業 用 地 公 有 土 地 市 有 耕 地 之 管 理 及 建 立 資 料, 凡 有 異 動, 配 合 更 新, 保 持 資 料 正 確 性, 並 依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前 項 業 務, 確 保 農 地 改 革 成 果 與 促 進 土 地 利 用 管 理 私 有 出 租 耕 地 私 有 耕 地 租 約 登 記 租 約 登 記 旨 在 保 障 業 佃 雙 方 權 益, 以 及 供 有 關 機 關 及 民 眾 查 證, 故 私 有 耕 地 租 約 之 訂 立 續 訂 變 更 終 止 註 銷, 當 事 人 應 依 規 定 申 辦 登 記 自 94 年 1 月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共 計 辦 理 耕 地 租 約 登 記 53 件, 耕 地 238 筆, 面 積 公 頃 ; 其 中 續 訂 登 記 1 件,19 筆, 面 積 公 頃 ; 變 更 登 記 47 件,167 筆, 面 積 公 頃 ; 終 止 登 記 4 件,44 筆, 面 積 公 頃 ; 註 銷 登 記 1 件,8 筆, 面 積 公 頃 調 解 調 處 耕 地 租 佃 爭 議 依 耕 地 三 七 五 減 租 條 例 第 26 條 規 定, 出 租 人 與 承 租 人 間 因 耕 地 租 佃 發 1059
260 生 爭 議 時, 應 由 土 地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耕 地 租 佃 委 員 會 調 解, 調 解 不 成 立 者 移 送 本 府 耕 地 租 佃 委 員 會 調 處, 不 服 調 處 者 移 送 法 院 審 理 本 府 業 於 87 年 11 月 20 日 以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臺 北 市 政 府 暨 各 區 公 所 耕 地 租 佃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耕 地 租 佃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刪 除 區 級 耕 地 租 佃 委 員 會, 因 此 耕 地 租 佃 爭 議 案 件 直 接 由 本 府 耕 地 租 佃 委 員 會 調 解 調 處, 不 服 調 處 者 移 送 法 院 審 理 94 年 1 月 至 6 月 止 計 處 理 租 佃 爭 議 調 處 案 1 件, 調 處 結 果 成 立 公 有 土 地 資 料 之 彙 整 為 促 進 公 地 利 用, 本 處 建 立 本 市 轄 區 內 全 部 公 地 資 料, 供 有 關 機 關 參 考, 資 料 內 容 包 括 公 地 筆 數 面 積 權 屬 分 佈 情 形 等, 將 公 地 資 料 隨 時 訂 正 異 動 以 保 持 正 確 目 前 本 市 轄 區 內 公 有 土 地 共 計 141,544 筆, 面 積 12, 公 頃 市 有 耕 地 之 管 理 本 市 市 有 財 產 坐 落 於 都 市 計 畫 編 為 農 業 區 及 保 護 區 內 田 旱 地 目 之 耕 地 及 在 該 地 區 之 溝 溜 等 地 目 與 農 業 不 可 分 離 之 土 地, 由 本 處 管 理, 計 148 筆, 面 積 公 頃 出 租 農 民 耕 作 使 用 計 95 筆, 面 積 公 頃 加 強 不 動 產 交 易 管 理, 維 護 交 易 安 全 地 政 士 管 理 為 維 護 不 動 產 交 易 安 全, 保 障 人 民 財 產 權 益, 持 續 受 理 地 政 士 開 業 變 更 及 註 銷 執 照 之 申 請,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計 受 理 120 件 並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地 政 士 法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處 理 違 反 地 政 士 法 第 49 條 至 第 51 條 規 定 者,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執 行 處 罰 案 件 共 計 9 件 就 地 政 士 法 施 行 前 已 領 有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 人 開 業 執 照, 於 該 法 施 行 後 尚 未 加 入 公 會 之 787 位 地 政 士, 逐 一 通 知 其 須 先 加 入 本 市 地 政 士 公 會, 始 得 繼 續 執 業, 並 請 其 注 意 換 發 開 業 執 照, 以 免 受 罰, 如 已 停 業, 亦 請 其 向 本 處 辦 理 註 銷 開 業 執 照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經 紀 人 管 理 為 管 理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建 立 不 動 產 交 易 秩 序, 保 障 交 易 者 權 益, 促 進 不 動 產 交 易 市 場 健 全 發 展,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受 理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許 可 設 立 及 異 動 備 查 申 請 計 444 件 ( 核 准 許 可 計 78 件, 准 予 設 立 備 查 計 54 件 ) ; 受 理 申 請 核 發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證 書 計 65 件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檢 查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計 6 次, 開 出 行 政 罰 鍰 計 3 件, 另 本 府 環 保 局 查 獲 張 貼 房 屋 出 售 違 規 小 廣 告 移 送 本 處 開 出 行 政 罰 鍰 計 7 件 就 自 去 (93) 年 8 月 底 已 申 請 許 可 經 營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但 未 依 規 定 於 6 個 月 內 辦 理 備 查 之 337 家 業 者, 逐 一 清 查 並 通 知 其 依 規 定 辦 理 加 速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取 得, 推 動 市 政 建 設 政 府 為 提 供 市 民 更 舒 適 便 捷 之 生 活 環 境, 推 展 各 項 公 共 建 設 為 其 必 要 工 作, 各 項 重 大 市 政 建 設 得 否 順 利 推 展 之 關 鍵, 即 在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為 期 各 項 建 設 均 能 順 利 推 展, 本 處 積 極 協 助 各 用 地 機 關 適 時 取 得 所 需 土 地, 茲 將 執 行 情 形 分 述 如 下 : 1060
261 徵 收 私 有 土 地 為 加 速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之 取 得, 由 本 處 協 助 本 府 各 相 關 局 處 暨 府 外 單 位 以 徵 收 方 式 取 得 公 共 建 設 所 需 土 地,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6 月 30 日 止, 計 辦 理 私 有 土 地 徵 收 14 案 土 地 131 筆 徵 收 戶 數 805 戶 面 積 公 頃 補 償 金 額 677,886,345 元 整 ( 詳 如 徵 收 私 地 成 果 統 計 表 ) 94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徵 收 私 地 成 果 統 計 表 用 地 種 類 案 數 筆 數 戶 數 面 積 ( 公 頃 ) 補 償 金 額 ( 元 ) 交 通 事 業 ,866,551 公 用 事 業 ,260,960 水 利 事 業 ,526,341 其 他 依 法 得 徵 收 土 地 事 業 ,232,493 合 計 ,886,345 撥 用 公 有 土 地 本 府 為 推 動 各 項 市 政 建 設 需 用 其 他 機 關 管 有 之 公 有 土 地, 或 其 他 府 外 機 關 為 公 共 建 設 或 公 務 需 用 本 府 管 有 之 公 有 土 地 時, 均 依 土 地 法 第 26 條 或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38 條 規 定 辦 理 撥 用,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辦 理 公 有 土 地 撥 用 計 29 案 撥 用 土 地 69 筆 面 積 公 頃 ( 詳 如 公 地 撥 用 成 果 統 計 表 ) 94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公 地 撥 用 成 果 統 計 表 用 地 種 類 案 數 筆 數 面 積 ( 公 頃 ) 國 防 事 業 交 通 事 業 公 共 建 築 教 育 學 術 及 文 化 事 業 其 他 依 法 得 撥 用 土 地 事 業 合 計 臺 北 市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費 保 管 專 戶 保 管 款 之 保 管 與 核 發 為 加 速 公 共 建 設 用 地 之 取 得, 於 代 理 國 庫 之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公 庫 部 設 立 臺 北 市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費 保 管 專 戶 保 管 因 受 領 遲 延 拒 絕 受 領 或 不 能 受 領 之 徵 收 補 償 費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共 計 保 管 343 件, 保 管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713,270,011 元 ; 核 發 保 管 款 計 103 件, 新 台 幣 307,999,164 元 另 該 保 管 專 戶 之 結 餘 金 額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計 為 新 台 幣 2,570,393,161 元 實 施 區 段 徵 收, 整 體 開 發 土 地 本 處 為 配 合 本 市 都 市 發 展 及 市 政 建 設 之 需 要, 選 擇 區 位 適 當 之 低 度 利 用 地 區 1061
262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實 施 整 體 開 發, 目 前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南 港 經 貿 園 區 本 區 段 徵 收 面 積 約 公 頃, 開 發 完 成 後 取 得 公 頃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及 提 供 8.31 公 頃 可 建 築 土 地, 目 前 除 捷 運 機 廠 整 地 工 程 及 財 務 結 算 等 尚 未 完 成 外, 其 他 區 段 徵 收 之 相 關 作 業 均 已 辦 理 完 竣 士 林 官 邸 附 近 地 區 本 區 段 徵 收 面 積 約 6.02 公 頃, 開 發 完 成 後 可 取 得 3.72 公 頃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及 提 供 2.3 公 頃 可 建 築 土 地, 己 完 成 抵 價 地 分 配 地 籍 整 理 作 業 及 公 園 工 程 之 水 電 工 程, 俟 道 路 路 燈 電 力 工 程 完 工 後, 即 可 將 抵 價 地 點 交 予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及 辦 理 剩 餘 可 建 築 土 地 之 標 售 作 業 南 港 車 站 特 定 專 用 區 本 地 區 位 於 南 港 車 站 南 側, 北 臨 忠 孝 東 路 七 段, 西 至 南 港 捷 運 機 廠, 東 側 及 南 側 皆 鄰 保 護 區, 開 發 面 積 約 公 頃, 開 發 完 成 後 可 取 得 公 頃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及 提 供 公 頃 可 建 築 土 地, 已 於 93 年 10 月 29 日 公 告 實 施 區 段 徵 收, 本 處 已 完 成 徵 收 土 地 之 現 金 補 償 與 地 上 物 補 償 費 之 發 放 作 業 抵 價 地 申 請 案 之 審 核 未 受 領 補 償 費 之 保 管 作 業, 並 繼 續 辦 理 委 外 規 劃 設 計 及 監 造 服 務 工 作 之 招 標 作 業 士 林 官 邸 北 側 地 區 本 地 區 位 於 福 林 路 東 南, 泰 北 中 學 西 南, 福 山 山 脈 以 北, 士 林 官 邸 公 園 東 北 之 土 地, 面 積 約 5.5 公 頃, 開 發 完 成 後 可 取 得 1.79 公 頃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及 提 供 3.71 公 頃 可 建 築 土 地, 已 於 94 年 2 月 21 日 公 告 區 段 徵 收, 本 處 已 完 成 徵 收 土 地 之 現 金 補 償 發 放 作 業 抵 價 地 申 請 案 之 審 核 未 受 領 補 償 費 之 保 管 作 業 及 委 外 辦 理 專 案 管 理 與 地 上 物 查 估 作 業, 目 前 繼 續 辦 理 地 上 物 協 議 價 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查 及 工 程 招 標 文 件 之 研 訂 等 作 業 北 投 士 林 科 技 園 區 本 地 區 位 於 雙 溪 基 隆 河 以 北, 磺 溪 以 西, 福 國 路 延 伸 段 以 南, 承 德 路 以 東, 文 林 北 路 以 西 所 圍 區 域 之 農 業 區, 面 積 約 89 公 頃,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已 於 93 年 5 月 25 日 經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細 部 計 畫 於 93 年 2 月 19 日 經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本 府 特 成 立 跨 局 處 之 本 區 段 徵 收 推 動 小 組 及 工 作 小 組, 以 順 利 推 動 本 開 發 案 另 本 案 所 編 94 年 度 預 算 前 經 貴 會 審 議, 以 附 帶 但 書 方 式 通 過 : 1. 相 關 之 拆 遷 補 償 自 治 條 例 經 議 會 通 過 後, 預 算 始 得 動 支 2. 區 段 徵 收 公 告 應 於 補 償 自 治 條 例 通 過 後,95 年 始 得 進 行 公 告, 本 府 已 擬 訂 臺 北 市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拆 遷 補 償 處 理 及 安 置 自 治 條 例 草 案, 並 於 94 年 5 月 25 日 送 請 貴 會 審 議 中 敬 請 惠 予 提 前 審 議, 以 利 後 續 作 業 之 推 展 奇 岩 新 社 區 本 地 區 東 臨 公 館 路, 西 至 北 投 17 號 道 路 及 磺 港 溪, 南 至 公 館 路 及 清 江 國 小, 北 鄰 61 號 公 園, 開 發 面 積 約 16.7 公 頃, 其 開 發 範 圍 及 抵 價 地 比 例 業 於 94 年 6 月 3 日 報 經 內 政 部 核 定,94 年 6 月 10 日 辦 理 範 圍 內 地 上 物 拆 遷 公 告, 本 府 已 於 94 年 7 月 28 日 召 開 區 段 徵 收 說 明 會, 預 計 94 年 10 月 公 告 區 段 徵 收 辦 理 市 地 重 劃, 帶 動 都 市 發 展 1062
263 市 地 重 劃, 係 依 都 市 細 部 計 畫 辦 理 土 地 開 發, 提 供 都 市 可 建 築 用 地, 無 償 取 得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節 省 政 府 建 設 經 費, 為 增 進 土 地 利 用 及 都 市 建 設 發 展 甚 有 助 益 的 綜 合 性 土 地 改 良 事 業 94 年 上 半 年, 本 處 辦 理 重 劃 者, 計 有 3 區, 面 積 公 頃 ;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自 行 辦 理 重 劃 者, 計 有 5 區, 面 積 公 頃,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政 府 辦 理 之 市 地 重 劃 南 港 區 第 一 期 重 劃 區 ( 即 南 港 經 貿 園 區 ) 東 北 以 區 段 徵 收 範 圍 為 界, 西 以 惠 民 街 與 南 港 高 工 為 鄰, 南 至 南 港 路 一 段, 面 積 公 頃 本 重 劃 區 已 於 88 年 辦 竣 土 地 權 利 變 更 登 記, 並 經 檢 送 重 劃 負 擔 總 費 用 證 明 書 在 案 共 同 管 道 監 控 中 心 及 機 電 工 程 暨 景 觀 及 路 燈 工 程, 相 繼 於 92 年 6 月 20 日 8 月 11 日 開 工, 景 觀 及 路 燈 工 程 已 於 94 年 1 月 19 日 完 成 驗 收 ; 機 電 工 程 於 94 年 3 月 1 日 完 成 初 驗, 俟 廠 商 通 知 已 完 成 供 水 供 電 及 測 試 後 即 可 辦 理 驗 收 內 湖 區 第 五 期 重 劃 區 東 至 成 功 路 西 以 舊 宗 路 已 開 闢 道 路 為 界 南 至 麥 帥 公 路 北 以 九 號 道 路 ( 行 善 路 ) 已 開 闢 道 路 及 高 速 公 路 為 界, 面 積 公 頃 94 年 5 月 31 日 辦 竣 土 地 權 利 變 更 登 記 94 年 6 月 3 日 函 請 本 市 內 湖 區 公 所 辦 竣 租 約 標 示 變 更 登 記 重 劃 負 擔 總 費 用 證 明 書 94 年 6 月 8 日 雙 掛 號 郵 寄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並 列 冊 檢 送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公 共 工 程 包 含 整 地 道 路 排 水 污 水 及 電 纜 溝 等 工 程, 已 於 93 年 9 月 30 日 開 工, 預 計 於 95 年 4 月 25 日 完 工 南 港 區 第 二 期 重 劃 區 本 重 劃 區 東 至 研 究 院 路 二 段 ; 西 與 中 央 研 究 院 為 鄰 ; 南 至 研 究 院 路 2 段 100 巷 建 築 物 ; 北 至 消 防 用 地 及 停 車 場 用 地, 面 積 為 公 頃 重 劃 計 畫 書 報 奉 內 政 部 94 年 5 月 12 日 核 定 在 案, 自 94 年 7 月 6 日 起 公 告 30 日, 已 於 同 年 7 月 19 日 下 午 2 時 假 南 港 區 中 研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舉 行 座 談 會 地 上 物 調 查 作 業, 自 94 年 7 月 20 日 起 陸 續 辦 理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自 行 辦 理 之 市 地 重 劃 內 湖 區 石 潭 自 辦 重 劃 區 東 以 交 通 部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北 區 工 程 處 內 湖 工 務 段 廠 區 為 界, 西 以 10 公 尺 道 路 中 心 線 為 界, 南 以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為 界, 北 以 綠 帶 公 園 為 界, 面 積 公 頃 94 年 4 月 14 日 辦 竣 地 籍 測 量 94 年 6 月 29 日 辦 竣 土 地 權 利 變 更 登 記 本 重 劃 區 道 路 排 水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部 分 已 進 行 施 工,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代 辦 之 電 力 電 信 自 來 水 瓦 斯 等 埋 設 工 程 亦 已 配 合 施 工 大 安 區 懷 生 自 辦 重 劃 區 1063
264 位 於 本 市 建 國 南 路 與 市 民 大 道 三 段 交 叉 處 東 南 側, 面 積 公 頃 重 劃 會 於 94 年 1 月 31 日 檢 送 重 劃 前 後 地 號 對 照 圖 重 劃 前 地 籍 圖 重 劃 後 地 籍 圖 及 重 劃 前 後 土 地 分 配 對 照 清 冊 申 請 核 備, 本 府 94 年 2 月 4 日 准 予 備 查 在 案 94 年 3 月 6 日 完 成 土 地 分 配 結 果 公 告 ( 公 告 期 間 自 94 年 2 月 5 日 至 94 年 3 月 6 日 止 計 30 日 ) 94 年 6 月 28 日 辦 竣 地 籍 測 量 本 重 劃 區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之 設 計 書 圖 及 工 程 預 算 業 經 本 府 各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核 定 內 湖 區 石 潭 里 ( 都 市 計 畫 R7 街 廓 ) 自 辦 重 劃 區 位 於 成 功 路 2 段 115 巷 以 南,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以 北 範 圍, 面 積 公 頃 94 年 2 月 24 日 完 成 土 地 分 配 結 果 公 告 ( 公 告 期 間 自 94 年 1 月 25 日 至 94 年 2 月 24 日 止 計 30 日 ) 地 籍 測 量 目 前 已 完 成 樁 位 檢 測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之 設 計 書 圖 及 工 程 預 算 業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核 定 或 交 由 本 府 主 管 機 關 代 辦 或 已 與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協 商 確 認 士 林 區 蘭 雅 自 辦 重 劃 區 位 於 捷 運 淡 水 線 以 東, 中 山 北 路 六 段 以 西 德 行 東 路 以 南 中 華 電 信 士 林 工 務 大 樓 以 北 所 圍 地 區 ( 即 士 林 電 機 廠 ), 面 積 公 頃 第 1 次 會 員 大 會 及 理 事 會 議 紀 錄 業 經 准 予 備 查 士 林 區 住 6 之 6 自 辦 重 劃 區 位 於 士 林 區 菁 山 路 南 側 附 近 地 區, 面 積 公 頃, 本 重 劃 區 已 辦 竣 土 地 權 利 變 更 登 記, 並 經 發 放 重 劃 負 擔 總 費 用 證 明 書 在 案 抵 費 地 標 售 94 年 6 月 8 日 辦 理 市 地 重 劃 區 抵 費 地 暨 日 據 時 期 保 留 地 計 4 筆 土 地 公 開 標 售, 僅 標 脫 中 山 區 中 山 段 一 小 段 803 地 號, 標 售 金 額 新 台 幣 136,537,210 元 尚 有 內 湖 區 石 潭 段 四 小 段 308 地 號 等 3 筆 土 地 無 人 投 標, 為 加 速 土 地 利 用, 將 伺 機 繼 續 辦 理 標 售 籌 建 本 市 地 政 暨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為 因 應 本 市 土 地 重 劃 大 隊 與 本 處 測 量 大 隊 合 併 為 土 地 開 發 總 隊 及 本 市 松 山 地 政 事 務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辦 公 需 求, 擇 定 本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段 五 小 段 地 號 抵 費 地 興 建 臺 北 市 地 政 暨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及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於 94 年 1 月 21 日 辦 理 公 開 評 選, 由 東 建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及 沈 祖 海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共 同 取 得 承 攬 本 辦 公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統 包 工 程 亦 於 94 年 6 月 6 日 由 評 輝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工 期 515 日 曆 天, 預 定 於 95 年 11 月 底 前 完 工, 統 包 廠 商 目 前 正 進 行 初 步 設 計 階 段, 已 於 94 年 7 月 19 日 檢 送 統 包 工 程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申 請 計 畫 書 提 送 本 市 都 市 設 計 及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推 動 地 政 業 務 電 腦 化, 提 供 便 捷 服 務 臺 北 市 地 政 電 傳 資 訊 系 統 1064
265 經 由 委 外 合 作 建 置, 本 處 目 前 與 關 貿 網 路 公 司 及 中 華 電 信 數 據 通 信 分 公 司 分 別 合 作 提 供 本 市 地 政 資 訊 全 天 候 (24 小 時 ) 全 球 資 訊 查 詢 服 務, 民 眾 只 要 上 網 即 可 付 費 查 詢 相 關 地 政 資 訊 民 眾 享 受 電 子 化 政 府 便 利 政 府 提 供 便 捷 無 休 之 服 務 94 年 1 至 6 月 共 計 3 萬 8,548 人 次 使 用, 本 處 分 得 15,415,396 元, 平 均 每 月 收 入 約 257 萬 元 建 置 本 處 全 球 資 訊 服 務 網 為 迎 合 資 訊 化 社 會 的 來 臨, 加 強 地 政 業 務 網 路 服 務, 本 處 於 91 年 3 月 1 日 建 置 全 新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資 訊 服 務 網 站 ( gov.tw), 包 括 地 政 最 新 訊 息 線 上 查 詢 法 令 檢 索 統 計 簡 訊 等, 建 置 以 來, 獲 得 臺 北 市 政 府 千 禧 年 網 路 新 都 金 像 獎 最 佳 網 站 2000 年 網 際 金 像 獎 入 圍 及 2001 年 行 政 院 推 薦 網 站 獎, 每 月 上 網 人 次 已 達 2 萬 4,366 人 次 並 配 合 本 府 發 展 為 國 際 化 城 市, 本 處 網 站 完 成 英 文 版 改 版, 除 將 地 政 發 展 概 況 詳 予 介 紹 外, 並 將 最 新 消 息 以 中 英 雙 版 本 同 步 運 作, 以 促 進 全 球 對 本 處 地 政 訊 息 之 了 解 法 院 囑 託 限 制 登 記 網 路 作 業 本 處 所 屬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與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自 89 年 2 月 1 日 起 實 施 法 院 囑 託 限 制 登 記 網 路 查 封 作 業, 使 原 須 3 至 5 天 作 業 時 間 縮 短 為 2 至 4 小 時, 充 分 保 障 債 權 人 權 益 本 項 措 施 獲 90 年 度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建 立 參 與 建 議 制 度 評 審 入 選 獎, 目 前 由 司 法 院 及 內 政 部 推 廣 至 其 他 縣 市 地 方 法 院 及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自 94 年 1 月 至 6 月, 本 市 6 個 地 政 事 務 所, 共 計 辦 理 2,055 件 跨 縣 市 核 發 地 籍 謄 本 配 合 中 央 地 政 電 子 閘 門 地 政 電 子 謄 本 網 路 服 務, 自 92 年 11 月 11 日 起 全 國 連 線 跨 縣 市 核 發 地 籍 謄 本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共 計 辦 理 134,176 件, 核 發 575,271 張 謄 本 地 政 電 子 閘 門 網 路 服 務 配 合 中 央 實 施 地 政 電 子 閘 門 作 業 及 電 子 簽 章 法 公 布 施 行, 本 處 於 91 年 9 月 5 日 開 放 地 政 電 子 閘 門 電 子 謄 本 網 路 申 請 服 務, 民 眾 可 自 行 上 網 輸 入 下 載 及 列 印 經 地 政 機 關 電 子 簽 章 之 登 記 謄 本, 網 站 並 提 供 網 路 驗 證 簽 章 文 件 真 偽 之 機 制 另 於 92 年 5 月 1 日 配 合 內 政 部 自 然 人 憑 證 核 發, 開 放 地 政 電 子 閘 門 線 上 簡 易 案 件 申 辦 服 務, 民 眾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即 可 於 網 路 申 請 門 牌 整 編 住 址 變 更 姓 名 更 正 統 一 編 號 更 正 出 生 日 期 更 正 土 地 複 丈 申 請 建 物 複 丈 申 請 等 案 件, 免 去 地 政 事 務 所 之 奔 波 配 合 市 政 資 料 庫, 提 供 地 政 資 料 市 府 為 整 合 各 業 務 單 位 之 資 料 庫, 自 90 年 7 月 9 日 起 將 戶 役 政 地 政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及 建 管 4 個 資 料 庫 建 立 虛 擬 資 料 庫, 以 便 各 單 位 處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時 得 複 合 查 詢 相 關 資 料 是 以 本 處 配 合 臺 北 市 市 政 資 料 庫 建 置 作 業, 提 供 臺 北 市 政 府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依 民 眾 申 請 業 務 需 要, 使 用 地 籍 相 關 資 料 表 單, 查 詢 本 處 地 政 整 合 資 訊 系 統 地 籍 資 料, 免 除 民 眾 檢 附 地 籍 謄 本 資 料 之 不 便, 達 到 免 書 證 免 謄 本 之 目 標 94 年 1 月 至 6 月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利 用 市 政 資 料 庫 登 入 地 政 資 料 庫 查 詢 使 用 總 計 59,168 次 1065
266 提 供 地 政 e 網 通 查 詢 服 務 本 處 整 合 地 政 資 訊 查 詢, 開 放 本 府 合 署 辦 公 機 關 應 用 地 政 資 訊 作 業, 民 眾 至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洽 公 或 申 辦 案 件 時, 免 再 附 繳 地 籍 謄 本 地 籍 圖 謄 本 及 建 物 平 面 圖 謄 本, 落 實 本 府 免 書 證 免 謄 本 目 標 目 前 計 有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工 處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等 62 個 機 關 1,181 個 使 用 者 辦 理 地 政 資 料 電 子 流 通 供 應, 網 路 受 理 申 請 及 下 載 為 促 進 資 料 流 通, 本 處 建 立 地 政 資 料 電 子 流 通 供 應 系 統, 自 91 年 8 月 30 日 開 放 提 供 一 般 民 眾 機 關 及 學 術 團 體 等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申 請 及 下 載 土 地 基 本 資 料 庫 電 子 資 料 流 通, 資 料 供 應 範 圍 包 括 本 市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資 料 土 地 複 丈 資 料 及 地 價 資 料 等, 收 費 標 準 依 臺 北 市 地 籍 資 料 電 子 流 通 作 業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凡 欲 申 請 地 政 資 料 者, 僅 須 上 網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及 申 請 資 料 範 圍 後 傳 送 至 本 處, 經 審 核 申 請 使 用 目 的 通 過 後, 即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者, 俟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即 可 自 行 下 載 電 子 檔 94 年 1 月 至 6 月 計 有 申 請 案 30 件, 核 准 下 載 地 籍 資 料 103,642 筆 推 廣 電 腦 繪 製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配 合 內 政 部 開 發 建 物 繪 製 軟 體, 本 處 全 球 資 訊 服 務 網 自 93 年 6 月 15 日 提 供 上 開 軟 體 免 費 下 載, 並 加 強 宣 導 建 築 師 測 量 技 師 及 地 政 士 使 用 電 腦 繪 製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申 辦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大 宗 案 件, 可 縮 短 作 業 處 理 時 間 及 免 收 測 量 費 自 正 式 啟 用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共 計 繪 製 3,813 張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建 置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理 資 訊 圖 資 資 料 供 應 申 請 系 統 與 銓 釋 資 料 本 處 於 93 年 12 月 完 成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理 資 訊 圖 資 資 料 供 應 申 請 系 統 與 銓 釋 資 料 建 置, 初 步 建 置 完 成 土 地 登 記 資 料 地 籍 圖 多 目 標 地 籍 位 置 圖 地 籍 藍 晒 圖 地 形 圖 都 市 計 畫 圖 門 牌 位 置 資 料 等 詮 釋 資 料 並 建 構 地 理 資 訊 圖 資 資 料 供 應 申 請 平 台, 提 供 本 府 各 機 關 圖 資 資 料 供 應 單 一 窗 口, 並 於 94 年 3 月 1 日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理 資 訊 網 下 正 式 開 放 使 用 另 配 合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推 動 綱 要 計 畫,94 年 度 建 置 地 理 資 訊 資 料 倉 儲 系 統, 將 建 構 更 完 整 之 圖 資 資 料 供 應 機 制, 提 升 市 政 建 設 績 效 參 結 語 以 上 是 本 處 半 年 來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今 後 除 持 續 加 強 地 籍 地 價 耕 地 租 賃 管 理 及 拓 辦 土 地 開 發 業 務 外, 更 將 努 力 藉 由 資 訊 科 技 及 流 通 網 路 等 進 步 技 術 與 工 具, 加 速 地 政 業 務 e 化, 以 提 升 服 務 績 效, 俾 能 充 分 滿 足 市 民 需 求 今 後 敬 請 繼 續 督 促 指 教, 期 使 本 處 業 務 更 臻 完 善 謝 謝! 6 兵 役 處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人 : 黃 雲 生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欣 逢 貴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大 會 開 議, 雲 生 謹 代 表 全 體 同 仁 列 席 提 出 工 作 報 告, 1066
267 並 由 衷 感 謝 貴 會 對 本 處 過 去 的 指 導 與 匡 正, 使 本 市 役 政 業 務 獲 得 次 第 推 動 與 良 好 的 成 效 本 市 兵 役 行 政 工 作 在 親 切 主 動 明 快 廉 正 施 政 原 則 下, 謹 守 依 法 行 政 態 度 尊 重 之 敬 業 精 神, 提 供 市 民 役 男 與 徵 屬 公 平 公 開 公 正 之 優 質 服 務, 並 兼 顧 義 務 履 行 與 權 益 維 護 除 審 慎 辦 理 兵 員 徵 集 業 務 運 用 替 代 役 人 力 提 高 公 共 服 務 效 能 強 化 替 代 役 中 心 生 活 管 理 外, 同 時 重 視 役 男 入 營 前 雙 向 溝 通 撥 打 慰 問 電 話 關 懷 服 役 役 男 及 其 徵 屬 主 動 辦 理 徵 屬 扶 慰 助 等 謹 將 本 處 94 年 1 月 至 6 月 重 要 施 政 績 效 及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與 展 望 簡 要 報 告 於 后 : 壹 徵 兵 處 理 兵 籍 調 查 : 本 年 辦 理 對 象 係 民 75 年 次 出 生 役 男, 已 於 5 月 底 前 如 期 圓 滿 完 成, 共 計 調 查 1 萬 5,997 人 次 其 中 罹 患 身 心 障 礙 役 男 為 294 人, 均 事 先 與 家 屬 密 切 連 繫 後, 再 依 個 人 意 願, 決 定 是 否 在 家 辦 理 兵 籍 調 查 服 務, 一 般 反 應 良 好 並 認 同 此 服 務 措 施 徵 兵 檢 查 : 結 合 健 保 醫 療 網 洽 妥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忠 孝 仁 愛 和 平 中 興 陽 明 等 院 區 及 市 立 萬 芳 及 國 軍 松 山 醫 院 等, 辦 理 徵 兵 檢 查 以 精 確 掌 握 役 男 身 體 狀 況, 計 完 成 99 個 場 次, 檢 查 1 萬 1,612 人 對 體 位 判 定 有 疑 義 或 因 傷 病 發 生 體 位 變 化, 受 理 役 男 申 請 改 判 體 位 共 556 件, 均 連 繫 三 總 台 大 台 北 榮 總 等 複 檢 醫 院 排 檢, 依 其 檢 查 結 果 判 定 體 位, 並 經 審 查 會 議, 逐 案 審 查 核 判 體 位 辦 理 常 備 兵 軍 種 兵 科 抽 籤, 以 決 定 役 男 服 役 之 軍 種 兵 科 及 徵 集 入 營 服 役 先 後 順 序, 均 於 各 區 公 所 禮 堂 或 活 動 中 心 實 施, 計 完 成 8,164 人 常 備 兵 徵 集 : 計 徵 集 陸 軍 6 梯 次 1,754 人 海 軍 艦 艇 兵 6 梯 次 273 人 海 軍 陸 戰 隊 6 梯 次 280 人 空 軍 5 梯 次 240 人 補 充 兵 7 梯 次 499 人, 合 計 30 梯 次 3,046 人 兵 役 處 為 便 於 役 男 諮 詢 及 其 生 涯 規 劃, 完 成 半 年 內 各 常 備 兵 梯 次 徵 集 配 賦 員 額 預 告 表, 並 公 告 於 兵 役 處 及 各 區 公 所 網 站, 提 供 役 男 與 家 屬 查 詢, 以 概 推 役 男 入 營 時 間, 使 徵 集 工 作 更 趨 於 便 民 及 透 明 化 免 役 及 禁 役 管 理 : 為 主 動 服 務 經 核 判 免 役 體 位 役 男, 授 權 區 公 所 轉 發 免 役 證 明 書 以 爭 取 時 效, 共 核 發 1,202 枚 ; 另 對 犯 案 判 刑 經 核 定 禁 役 役 男, 則 核 發 禁 役 證 明 書 共 12 枚 役 男 出 境 管 理 : 經 學 校 推 薦 出 境 期 限 1 年 及 申 請 2 個 月 內 短 期 出 國 經 核 准 出 境 役 男 計 6,793 人, 多 數 概 能 如 期 返 國, 惟 仍 有 少 數 役 男 利 用 出 境 之 便, 滯 留 國 外 逾 期 未 歸, 基 於 維 護 兵 役 公 平 性, 均 能 以 縝 密 的 管 理 精 神, 加 強 清 查 作 業, 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後 續 徵 處, 且 經 催 告 後, 如 仍 滯 留 國 外 未 返, 致 無 法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者, 即 依 妨 害 兵 役 罪 嫌 移 送 法 辦 對 役 男 獨 負 家 庭 生 計 並 符 合 法 定 條 件 者, 均 得 據 以 申 請 改 服 補 充 兵 役 受 訓 12 天, 俾 利 提 早 完 成 兵 役 義 務 專 心 照 顧 家 庭, 計 核 准 5 人, 亦 即 嘉 惠 5 個 家 庭 另 常 備 兵 入 營 後 家 庭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須 負 擔 家 庭 生 計 主 要 責 任 符 合 法 定 條 件 者, 則 可 辦 理 提 前 退 伍, 計 轉 送 各 軍 總 司 令 部 核 定 3 人 退 伍, 使 能 提 前 返 家 照 顧 家 庭 1067
268 貳 替 代 役 業 務 役 男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作 業 :4 月 15 日 至 5 月 10 日 於 各 區 公 所 兵 役 課 計 受 理 2,131 件, 包 含 家 庭 因 素 10 人 宗 教 因 素 2 人 一 般 資 格 1 人 專 長 資 格 2,118 人, 其 中 於 抽 籤 前 撤 回 者 12 人, 資 格 不 符 者 54 件, 參 加 專 長 資 格 經 抽 籤 後 共 核 定 516 人, 中 籤 率 為 25.1% 辦 理 替 代 役 抽 籤 作 業 : 計 輔 導 各 區 辦 理 64 場 次 抽 籤, 合 計 861 人 辦 理 替 代 役 徵 集 作 業 : 月 份 合 計 徵 集 替 代 役 5 個 梯 次 688 人, 驗 退 及 因 故 未 報 到 者 23 人, 實 際 收 訓 人 數 為 665 人, 均 至 臺 中 成 功 嶺, 接 受 為 期 5 週 之 軍 事 基 礎 訓 練 替 代 役 役 男 分 發 本 市 服 勤 現 況 : 計 有 警 察 局 361 人 消 防 局 50 人 文 化 局 13 人 社 會 局 120 人 工 務 局 88 人 勞 工 局 17 人 衛 生 局 11 人 交 通 局 109 人 環 保 局 21 人 建 設 局 5 人 法 規 會 2 人 秘 書 處 54 人 人 事 處 4 人 及 公 共 行 政 役 117 人, 合 計 972 人 分 別 投 入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照 顧 水 閘 門 安 全 維 護 緊 急 救 災 及 傷 病 患 救 助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與 交 通 助 理 勤 務 開 發 文 化 資 源 檔 案 回 溯 建 檔 管 理.. 等 工 作 替 代 役 公 共 行 政 役 家 庭 因 素 役 男 服 勤 管 理 : 服 勤 訪 查 : 配 合 各 服 勤 處 所 針 對 執 行 勤 務 不 力 長 期 事 病 假 不 斷 不 服 從 監 督 指 揮 等 替 代 役 役 男, 不 定 期 至 各 服 處 所 訪 視 役 男, 實 施 意 見 交 換, 以 瞭 解 役 男 勤 務 執 行 狀 況 及 不 當 行 為, 督 促 役 男 嚴 守 紀 律, 確 實 協 助 服 勤 處 所 督 導 役 男 依 規 定 正 常 服 勤 在 職 訓 練 : 為 使 役 男 對 文 書 處 理 檔 案 管 理 回 溯 建 檔 與 服 勤 內 容 獎 懲 請 假 規 定 及 相 關 權 益 有 進 一 步 之 瞭 解, 於 4 月 6 日 至 8 日 假 兵 役 處 10 樓 大 禮 堂 集 中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3 天 在 職 教 育 : 為 嚴 正 服 勤 紀 律 加 強 服 勤 管 理, 由 本 處 按 月 ( 第 四 週 ) 實 施 半 日 在 職 教 育 課 程 規 劃 以 服 裝 儀 容 檢 查 服 役 心 得 法 令 宣 導 等 為 主, 強 化 其 對 公 共 行 政 役 整 體 團 隊 的 認 知 對 役 男 行 為 偏 差 服 勤 狀 況 欠 佳 者, 另 邀 集 服 勤 處 所 派 員 與 會, 由 兵 役 處 另 行 召 開 專 案 管 理 會 談 協 處 自 治 幹 部 參 與 管 理 : 以 榮 譽 職 機 制, 遴 選 學 經 歷 俱 優 役 男 輪 流 擔 任 班 長, 協 助 辦 理 在 職 教 育 事 項 及 各 班 役 男 聯 繫 事 宜, 目 前 在 勤 役 男 共 117 人, 每 10 人 為 1 班 計 分 12 班 教 育 期 間 役 男 行 為 表 現 優 劣 者, 由 兵 役 處 依 權 責 及 時 辦 理 獎 懲, 送 服 勤 處 所 登 錄 替 代 役 屆 退 表 揚 作 業 : 替 代 役 服 勤 4 大 信 念 為 愛 心 服 務 責 任 紀 律, 對 服 勤 本 府 役 男 於 屆 退 前 3 個 月, 由 各 服 勤 處 所 遴 選 推 薦, 擇 優 頒 發 市 長 感 謝 狀, 以 資 鼓 勵, 上 半 年 計 辦 理 2 季 表 揚 作 業, 共 有 97 名 役 男 獲 得 市 長 感 謝 狀 參 替 代 役 中 心 管 理 : 替 代 役 中 心 役 男 人 數 目 前 有 本 府 305 人 ( 秘 書 處 20 人 社 會 局 113 人 勞 工 局 15 人 交 通 局 106 人 文 化 局 21 人 衛 生 局 8 人 環 保 局 10 人 建 設 局 5 人 法 規 會 3 人 人 事 處 4 人 ), 中 央 單 位 235 人 (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14 人 臺 北 執 行 處 72 人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23 人 衛 生 署 12 人 爭 審 會 2 人 消 防 署 55 人 1068
269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3 人 內 政 部 民 政 司 3 人 地 政 司 8 人 社 會 司 5 人 總 務 司 1 人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7 人 勞 委 會 15 人 行 政 院 消 保 會 3 人 研 考 會 2 人 ), 總 計 目 前 中 心 役 男 人 數 為 540 人 上 下 勤 管 制 : 輔 導 役 男 以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為 主, 並 由 中 心 與 各 服 勤 單 位 密 切 聯 繫 並 記 錄 下 勤 訂 定 役 男 返 回 中 心 標 準 時 間, 並 設 卡 鐘 打 卡 簽 到 管 制, 務 必 掌 握 役 男 行 蹤, 以 維 護 其 安 全 實 施 成 長 教 育 : 每 月 以 半 天 集 中 於 替 代 役 中 心 實 施 成 長 教 育, 增 進 役 男 專 業 素 養 與 凝 聚 團 隊 精 神, 並 建 立 負 責 任 守 紀 律 與 互 助 合 作 的 正 確 人 生 觀, 活 動 內 容 除 安 排 專 題 講 座 外, 並 邀 請 各 服 勤 單 位 派 員 出 席 於 分 組 活 動 時 與 役 男 就 生 活 服 勤 方 面 座 談 作 面 對 面 之 溝 通, 自 1 月 至 今 已 實 施 六 次 每 季 辦 理 一 次 榮 團 會 : 凡 住 宿 於 中 心 之 役 男 全 體 參 加, 各 服 勤 單 位 亦 派 員 列 席, 會 中 先 行 表 揚 具 體 績 優 事 項, 再 就 上 季 役 男 提 議 案 件 逐 一 說 明 處 理 情 形 另 開 放 役 男 對 中 心 之 生 活 管 理 提 出 檢 討 與 建 議, 並 列 管 追 蹤 限 期 改 善 建 立 重 大 及 意 外 事 件 之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 各 輔 導 員 就 責 任 區 範 圍 內, 全 面 清 查 有 精 神 疾 病 傾 向 之 役 男, 強 化 同 寢 區 役 男 互 助 小 組 之 功 能, 注 意 其 平 日 之 言 談 行 為 舉 止 是 否 異 常, 並 與 服 勤 單 位 家 屬 保 持 密 切 連 繫, 適 時 給 予 開 導 關 懷 並 作 成 紀 錄, 必 要 時 協 助 其 就 醫 或 送 心 理 輔 導 諮 商 單 位 協 助 通 往 頂 樓 之 安 全 門 須 上 鎖, 禁 止 役 男 上 樓, 各 樓 層 外 側 樓 梯 間, 張 貼 安 全 警 示 標 語, 夜 班 值 勤 人 員 加 強 地 下 室 及 園 區 陰 暗 處 巡 邏 蒐 集 資 料, 建 立 役 男 發 生 重 大 事 故 或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要 領 及 通 報 標 準 作 業, 使 同 仁 共 同 遵 循, 在 處 理 類 案 之 第 一 時 間 能 臨 危 不 亂 中 心 所 舉 辦 之 夜 間 活 動 儘 量 朝 能 吸 引 大 多 數 人 興 趣 類 別 方 向 設 計 並 鼓 勵 役 男 多 參 與 團 體 活 動, 另 每 月 成 長 活 動 之 專 題 演 講 主 題 之 設 計 及 講 師 之 聘 請, 儘 量 依 役 男 之 需 求 邀 請 宗 教 或 其 他 有 關 青 少 年 心 靈 改 造 方 面 之 公 益 團 體 基 金 會 等 專 業 機 構 及 講 師, 以 收 穩 定 役 男 性 情, 減 少 重 大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之 效 提 倡 役 男 運 動 風 氣 及 提 昇 役 男 體 能, 鍛 鍊 強 健 體 魄 培 養 團 隊 精 神, 凝 聚 向 心 力, 每 季 夜 間 活 動 規 劃 各 種 球 類 比 賽, 由 役 男 自 行 組 隊 報 名 參 賽, 各 單 位 組 啦 啦 隊, 參 賽 隊 伍 踴 躍, 優 勝 隊 伍 於 榮 團 會 公 開 表 揚 落 實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裝 儀 容 檢 查, 採 取 措 施 如 下 : 每 日 利 用 早 點 名 及 每 月 成 長 活 動 時 分 組 實 施 服 儀 檢 查 每 週 不 定 期 派 員 至 府 內 役 男 各 服 勤 單 位 進 行 訪 視, 會 同 服 勤 單 位 共 同 糾 察 役 男 之 服 儀, 以 強 化 役 男 服 勤 中 之 服 儀 設 計 訪 視 糾 察 紀 錄 表, 將 不 合 格 者 登 記 彙 整 後, 函 請 服 勤 單 位 依 規 定 懲 處 並 限 期 改 善 加 強 與 役 男 家 屬 間 之 聯 繫 與 溝 通, 對 新 進 役 男 進 住 中 心 一 週 內, 除 以 電 話 訪 談 外, 並 寄 發 役 男 家 屬 聯 繫 問 候 函, 簡 介 中 心 環 境 管 理 方 式 等 各 項 作 為, 俾 讓 役 男 家 屬 安 心, 瞭 解 役 男 在 中 心 生 活 情 形, 以 建 立 共 識, 共 同 督 導 役 男 正 常 服 勤 及 適 應 中 心 生 活, 並 歡 迎 家 屬 蒞 臨 中 心 指 教 肆 勤 務 業 務 1069
270 本 市 服 兵 役 役 男 權 益 維 護 執 行 關 懷 徵 屬 主 動 服 務 慰 問 電 話 計 4,759 人, 其 中 反 映 問 題 紀 錄 在 卷 者 8 案 ; 對 徵 屬 反 映 案 件 均 協 調 服 役 部 隊 或 相 關 單 位 獲 得 解 決 並 回 覆 徵 屬 辦 理 役 男 入 營 前 座 談 會 共 22 場 次, 邀 請 新 訓 單 位 派 員 到 場 說 明 ( 新 訓 概 況 生 活 管 理 懇 親 會 客 等 等 ) 出 席 役 男 及 家 屬 計 3,685 人, 有 效 協 助 役 男 瞭 解 兵 役, 做 好 役 前 心 理 調 適, 深 獲 役 男 及 家 屬 好 評 與 肯 定 役 男 入 營 輸 送 均 事 先 擬 訂 輸 送 計 畫, 並 洽 請 鐵 路 局 及 汽 運 公 司 調 派 專 車, 由 本 處 編 組 護 送 人 員 專 責 護 送 入 營, 計 輸 送 陸 海 空 軍 補 充 兵 替 代 役 等 36 梯 次, 共 3,787 人 印 發 兵 役 手 冊 1 萬 份, 宣 導 役 政 資 訊, 協 助 役 男 及 徵 屬 正 確 認 識 兵 役 義 務 與 權 利 參 訪 慰 問 在 營 服 役 役 男, 加 強 與 國 軍 部 隊 互 動 及 強 化 協 調 連 繫 功 能, 確 實 維 護 本 市 服 役 役 男 權 益, 並 展 現 市 府 關 懷 之 忱, 共 參 訪 國 軍 部 隊 8 個 單 位, 致 贈 慰 問 金 79 萬 元 配 合 軍 友 社 臺 北 市 軍 人 服 務 站 辦 理 各 界 春 節 及 端 節 勞 軍, 計 慰 問 8 單 位, 致 贈 慰 問 金 80 萬 元 役 男 入 營 時, 隨 車 發 送 印 有 兵 役 宣 傳 功 能 及 諮 詢 服 務 電 話 之 IC 電 話 卡, 以 供 役 男 向 家 屬 回 報 平 安 及 遇 問 題 及 時 反 映 或 尋 求 協 助 之 用, 共 計 致 送 3,787 張 徵 屬 扶 ( 慰 ) 助 服 務 : 為 使 本 市 役 男 在 營 ( 勤 ) 服 役 期 間 無 後 顧 之 憂, 本 府 對 徵 屬 之 各 項 服 務 及 慰 助 均 採 主 動 積 極 作 為, 安 定 徵 屬 生 活, 激 勵 在 營 ( 勤 ) 役 男 士 氣 服 務 項 目 計 有 1 次 安 家 費 3 節 生 活 扶 助 金 生 育 補 助 費 喪 葬 補 助 費 急 難 慰 助 金 特 別 補 助 費 及 時 慰 問 金 住 院 慰 問 金 醫 療 補 助 一 等 公 殘 及 盲 癱 人 員 生 活 津 貼 暨 3 節 慰 問 金 伍 編 練 與 管 理 國 民 兵 清 查 核 對, 計 列 管 國 民 兵 31,921 人 替 代 役 備 役 役 男 清 查 核 對, 計 列 管 替 代 役 備 役 役 男 3,472 人 退 伍 離 營 軍 人 歸 鄉 異 動 管 理, 辦 理 歸 鄉 報 到 31,144 人 異 動 資 料 353,108 人 查 尋 人 口 209 人, 另 辦 理 本 市 與 臺 北 市 後 備 司 令 部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主 檔 比 對 計 354,031 人, 資 料 不 符 計 285 人, 已 送 請 各 區 資 料 查 核 轉 正 後 備 軍 人 轉 免 回 役 體 檢, 共 複 檢 335 人, 其 中 判 定 常 備 兵 乙 等 體 位 10 人, 另 依 新 體 位 標 準 判 替 代 役 甲 等 體 位 37 人, 替 代 役 乙 等 體 位 23 人, 免 役 體 位 185 人, 難 以 判 定 80 人, 除 難 以 判 定 體 位 者 需 重 新 複 檢 外, 其 餘 體 位 人 員 均 已 辦 理 轉 役 及 免 役 後 備 軍 人 緩 召, 貫 徹 一 處 送 件 全 程 服 務 之 簡 政 便 民 措 施, 並 簡 化 緩 召 申 請 者 須 檢 附 之 現 戶 全 部 戶 籍 謄 本 改 由 公 家 機 關 提 供, 實 施 以 來, 反 映 良 好, 成 效 卓 著,95 年 度 本 市 後 備 軍 人 初 核 緩 召 者 計 1,069 人 協 調 國 軍 支 援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成 效 : 本 市 94 年 度 地 震 災 害 動 員 演 習, 國 軍 支 援 組 於 3 月 17 日 晚 上 7 時 至 10 時, 於 市 防 災 應 變 中 心 及 各 區 防 災 應 變 中 心 參 加 演 習, 過 程 圓 滿 順 利 94 年 度 跨 區 災 害 防 救 綜 合 演 習 為 5 月 19 日, 申 請 國 軍 支 援 演 習, 兵 力 分 配 為 1070
271 101 大 樓 40 員,3 鐵 共 構 10 員, 文 山 區 防 汛 演 習 10 員, 過 程 圓 滿 順 利 臺 北 市 眷 村 自 治 幹 部 座 談 會 執 行 成 效 : 本 市 於 94 年 6 月 20 日 假 市 府 地 下 1 樓 白 馬 廳, 首 次 舉 辦 臺 北 市 眷 村 自 治 幹 部 座 談 會, 各 眷 村 提 案 計 32 案, 會 中 熱 烈 討 論, 各 相 關 單 位 均 詳 為 解 答, 藉 以 提 高 眷 村 生 活 品 質, 並 發 揮 市 政 建 設 功 能, 成 效 良 好 陸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推 展 及 績 效 94 年 1 月 至 6 月 受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計 429 件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8 件, 均 依 限 辦 結, 績 效 良 好 94 年 1 月 至 6 月 答 復 市 長 信 箱 電 子 郵 件 計 48 件, 平 均 處 理 天 數 3.2 天, 績 效 優 異 柒 役 政 業 務 資 訊 化 推 動 戶 政 e 網 通 資 訊 系 統 汰 換 原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軟 硬 體 設 備, 應 用 資 訊 系 統 改 為 戶 政 e 網 通 資 訊 系 統, 更 換 所 有 舊 硬 體 設 備,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並 配 合 不 定 期 版 本 更 新, 使 役 政 業 務 推 動 得 以 更 順 遂 每 季 轉 出 後 備 軍 人 兵 籍 資 料 以 磁 帶 儲 存, 提 供 臺 北 市 後 備 司 令 部 後 備 軍 人 各 類 資 料 異 動 列 管 通 報 資 料 交 換 及 基 本 資 料 之 用 為 提 升 網 站 服 務 品 質, 配 合 役 政 相 關 資 訊 異 動, 即 時 更 新 本 處 網 站 網 頁, 持 續 提 供 各 種 服 務 : 提 供 民 眾 查 詢 各 項 最 新 役 政 相 關 法 令 資 訊 提 供 民 眾 查 詢 申 請 案 件 登 記 須 知 及 辦 法 提 供 線 上 兵 役 問 題 留 言 版, 民 眾 可 即 時 詢 問 各 項 兵 役 問 題, 本 處 由 專 人 解 答 及 處 理, 即 時 解 決 民 眾 問 題 提 供 線 上 申 辦 案 件 及 申 請 書 表 下 載 列 印 的 功 能, 供 民 眾 網 上 申 辦 或 直 接 持 往 申 請, 以 提 升 便 民 服 務 效 能 配 合 本 府 公 文 現 代 化 業 務, 推 動 橫 式 書 寫 推 動 方 案, 辦 理 橫 書 公 文 製 作 系 統 操 作 訓 練 課 程, 起 分 10 梯 次 進 行, 本 處 同 仁 參 訓 計 101 人 次 兵 役 業 務 配 合 本 府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連 線 作 業, 已 達 99% 以 上, 績 效 卓 著 捌 軍 人 公 墓 管 理 為 便 於 遺 族 及 親 友 祭 祀, 忠 靈 堂 骨 灰 安 厝 與 祭 祀 服 務 全 年 無 休, 開 放 家 屬 祭 拜 安 厝 作 法 會 及 祝 禱, 展 現 柔 性 服 務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累 計 安 厝 已 達 11,927 人 增 設 忠 義 三 室 骨 灰 櫃 單 櫃 2,640 個 雙 櫃 600 個, 並 改 善 屋 頂 防 水 功 能 及 室 內 燈 光 設 備 完 成 忠 烈 祠 合 院 整 修 及 烈 士 祠 牌 位 座 修 繕 發 包 工 作 墓 園 美 化 : 在 環 山 道 路 旁 遍 置 17 處 花 壇 種 植 各 品 種 的 馬 纓 丹, 並 在 重 要 場 所 規 劃 7 處 各 種 造 型 花 壇 種 植 各 季 節 性 草 花 共 3,000 株, 並 有 台 灣 原 生 種 欒 樹 共 250 棵, 粉 粧 軍 墓 園 區 媲 美 成 休 憩 公 園 規 劃 樹 葬 : 樹 葬 示 範 區 工 程 規 劃 案, 已 於 5 6 月 間 密 集 邀 請 相 關 單 位 作 數 次 會 1071
272 勘 簡 報 後 由 景 觀 設 計 師 完 成 相 關 設 計, 預 計 8 月 份 可 完 成 招 標 作 業 完 工 後 樹 葬 園 區 可 為 民 眾 提 供 多 元 選 擇 玖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與 展 望 : 推 動 兵 籍 調 查 網 上 申 辦 作 業, 俾 利 提 供 役 男 或 家 屬 多 元 申 辦 方 式, 以 加 強 服 務 市 民 賡 續 推 動 身 心 殘 障 役 男 徵 兵 處 理 便 利 措 施, 並 簡 化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落 實 主 動 親 民 柔 性 的 服 務 行 政, 契 合 為 民 服 務 意 旨 落 實 役 男 體 檢 新 制, 充 分 利 用 醫 療 資 源, 並 符 役 男 就 近 體 檢 之 便 同 時 檢 討 現 行 體 複 檢 作 業, 期 以 縮 短 役 男 等 待 檢 查 結 果 時 間, 俾 利 生 涯 規 劃 嚴 格 審 議 各 機 關 年 度 替 代 役 人 力 需 求, 並 適 度 運 用 替 代 役 人 力, 以 達 到 兼 顧 節 約 本 府 財 政 支 出 及 紓 解 機 關 人 力 負 擔 的 雙 重 目 標 依 役 男 戶 籍 所 在 地 及 其 學 歷 專 長 妥 適 規 劃 本 市 公 共 行 政 役 家 庭 因 素 役 男 之 分 發, 使 役 男 於 依 法 服 勤 之 餘 仍 可 兼 顧 家 庭, 並 達 照 顧 本 市 弱 勢 族 群 之 目 的 加 強 本 府 替 代 役 公 共 行 政 役 家 庭 因 素 役 男 在 職 教 育 及 訓 練 以 嚴 正 服 勤 紀 律, 並 強 化 役 男 重 大 事 故 通 報 管 理 機 制, 進 而 提 昇 本 府 公 共 服 務 效 能 建 立 替 代 役 中 心 役 男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程 序, 以 減 少 事 故 傷 害 之 發 生, 維 護 役 男 健 康 結 論 建 立 廉 能 優 質 服 務, 是 本 府 首 要 揭 櫫 的 目 標 本 處 及 全 體 役 政 同 仁, 均 秉 持 此 一 信 念, 戮 力 以 赴, 配 合 役 政 資 訊 網 站 與 關 懷 徵 屬 慰 問 電 話 廣 佈 服 務, 使 兵 役 業 務 朝 向 更 具 有 高 效 能 前 瞻 役 政 績 政 提 昇 以 上 報 告, 敬 請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繼 續 賜 予 支 持 與 督 勉,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7 人 事 處 工 作 報 告 壹 前 言 報 告 人 : 鐘 昱 男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欣 逢 貴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開 議, 昱 男 榮 幸 前 來 工 作 報 告, 首 先 向 貴 會 所 有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長 期 以 來 對 本 處 業 務 的 鼎 力 支 持 與 不 吝 督 勉, 表 達 由 衷 的 敬 意 與 謝 忱 本 處 人 事 業 務 推 展, 一 向 秉 承 市 長 之 施 政 理 念 政 策 指 示 與 中 央 人 事 法 制, 推 動 各 項 人 事 業 務 今 年, 本 處 除 賡 續 推 動 組 織 重 整 與 員 額 精 簡 的 重 要 施 政 外, 並 配 合 打 造 健 康 城 市 邁 向 國 際 都 會 的 市 府 政 策, 積 極 規 劃 推 動 提 升 同 仁 英 語 能 力 措 施, 加 強 培 育 訓 練, 以 活 化 公 務 人 力 素 質 等 重 點 工 作, 確 保 市 府 團 隊 的 競 爭 優 勢 茲 謹 將 本 處 近 半 年 來 的 重 要 施 政 情 形 及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提 出 報 告 如 后 1072
273 貳 近 半 年 來 重 要 施 政 情 形 精 實 市 府 組 織 厲 行 員 額 精 簡 ( 一 ) 組 織 精 實, 權 責 分 明 已 完 成 組 織 調 整 者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組 織 規 程 及 編 制 表 成 立 少 年 輔 導 中 心, 將 女 子 警 察 隊 改 制 為 婦 幼 警 察 隊, 並 檢 討 裁 撤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檢 討 完 成, 送 請 貴 會 審 議 者 兵 役 處 組 織 及 業 務 調 整, 軍 人 公 墓 管 理 所 併 入 該 處 案 ; 集 中 支 付 處 併 入 財 政 局 案 ;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工 程 總 隊 組 織 配 置 案 ; 工 務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配 合 職 能 專 業 分 工, 依 道 路 工 程 及 水 利 工 程 專 業 分 工, 分 設 新 建 工 程 處 水 利 工 程 處, 另 配 合 建 築 法 修 正, 將 建 築 管 理 處 改 隸 都 市 發 展 局 ; 依 一 區 一 所 原 則, 將 市 立 托 兒 所 19 所 整 併 為 12 所 三 年 精 簡, 嚴 控 預 算 員 額 4,447 人 撙 節 人 事 成 本, 並 執 行 貴 會 決 議, 本 府 訂 定 三 年 員 額 精 簡 計 畫, 各 機 關 自 93 年 度 起 至 95 年 度 止, 精 簡 員 額 4,447 人, 精 簡 率 達 8.7% 至 94 年 已 精 簡 3,970 人, 完 成 精 簡 目 標 89.3% 事 務 勞 力, 漸 進 消 化 移 撥 2,181 人 積 極 消 除 機 關 超 額 之 事 務 勞 力, 規 定 各 機 關 職 工 出 缺, 應 由 各 機 關 職 工 移 撥, 若 無 人 移 撥 時, 以 業 務 委 外 辦 理, 並 於 次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審 議 作 業 時, 就 機 關 整 體 人 力 進 行 檢 討 自 88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94 年 6 月 止, 配 合 行 政 院 修 正 事 務 勞 力 替 代 措 施 推 動 方 案 之 執 行, 再 精 簡 技 工 工 友 518 人, 加 上 自 82 年 度 起 之 執 行 成 果 1,663 人, 兩 階 段 共 計 精 簡 職 工 2,181 人, 有 效 抑 制 人 事 費 用 的 成 長 進 用 弱 勢 族 群 促 進 女 性 參 政 照 護 弱 勢, 定 額 保 障 就 業 秉 持 以 人 為 本 關 懷 為 主 理 念, 真 心 關 懷 弱 勢 定 額 保 障 就 業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本 府 各 機 關 應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1,265 人, 已 進 用 2,682 人, 超 額 進 用 1,417 人, 進 用 比 例 高 達 212% 原 住 民 進 用 374 人, 比 法 定 應 進 用 261 人, 超 額 進 用 113 人, 有 效 協 助 解 決 住 民 之 就 業 問 題 特 定 青 年, 工 讀 學 習 獨 立 提 供 165 個 大 專 暑 期 工 讀 名 額, 給 予 本 市 部 分 弱 勢 家 庭 如 低 收 入 戶 單 親 家 庭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原 住 民 失 業 勞 工 等 子 女, 見 習 市 政 及 早 吸 收 工 作 經 驗, 以 為 個 人 生 涯 規 劃 的 重 要 參 考 之 外, 亦 能 學 習 獨 立 自 強, 賺 取 學 費, 減 輕 家 庭 負 擔 促 進 參 政, 拔 擢 優 秀 女 性 訂 定 各 機 關 提 高 女 性 主 管 比 例 實 施 計 畫, 拔 擢 優 秀 女 性 同 仁 不 遺 餘 力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本 府 女 性 主 管 占 主 管 總 人 數 比 例 已 達 到 百 分 之 47.62, 1073
274 較 馬 市 長 上 任 前 增 加 了 5.72 個 百 分 點 提 升 英 語 能 力, 規 劃 系 列 措 施 英 語 競 賽, 帶 動 學 習 熱 潮 本 府 自 92 年 即 開 始 舉 辦 員 工 英 語 能 力 競 賽, 並 逐 年 改 進 舉 辦 方 式 增 加 競 賽 項 目 及 擴 大 參 與 層 次, 以 提 升 活 動 之 趣 味 性, 如 92 年 分 朗 讀 背 誦 演 講 三 項 進 行,93 年 增 加 話 劇 說 故 事, 今 (94) 年 更 分 成 初 賽 決 賽 二 階 段, 先 由 機 關 分 10 組 進 行 益 智 話 劇 演 說 說 故 事 作 文 及 歌 唱 等 6 項 初 賽 各 組 各 項 初 賽 前 2 名 優 勝 人 員, 再 參 加 9 月 29 日 舉 辦 之 決 賽 由 於 本 府 歷 來 努 力 推 動 提 升 英 語 能 力 具 體 措 施, 成 果 斐 然, 且 所 規 劃 措 施, 常 開 公 務 部 門 之 先 河, 人 事 行 政 局 邀 請 本 府 參 與 94 年 7 月 28 日 所 辦 之 標 竿 機 關 示 範 英 語 學 習 知 識 社 群 成 果 觀 摩 會 展 現 推 動 成 果, 會 場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卓 越 堂 外, 展 出 大 型 海 報, 宣 導 本 府 推 動 措 施, 另 並 派 遣 本 府 93 年 度 英 語 話 劇 競 賽 優 勝 隊 伍 捷 運 局 隊 參 與 節 目 演 出, 獲 得 觀 摩 人 員 熱 烈 掌 聲 與 稱 許 英 語 職 務, 超 越 規 定 目 標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各 機 關 學 校 提 列 須 具 備 英 語 資 格 職 務, 已 達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總 員 額 5.03%, 遠 超 規 定 應 達 4.5% 之 目 標 陞 遷 加 分, 強 化 學 習 動 機 督 導 各 機 關 於 自 訂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個 別 選 項 中, 增 訂 英 語 能 力 項 目, 讓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或 其 他 各 項 英 語 能 力 各 等 級 測 驗,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之 人 員, 得 以 加 分 ; 另 增 訂 參 加 英 語 競 賽 初 決 賽 得 名 者, 給 予 加 分 之 規 定 讓 具 有 英 語 能 力 之 同 仁, 增 加 陞 遷 優 勢, 以 強 化 同 仁 學 習 英 語 的 動 機 補 助 費 用, 提 供 經 濟 誘 因 同 仁 參 加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全 民 英 檢 各 等 級 成 績 及 格 者, 核 予 測 驗 補 助 費 用 另 參 加 本 府 核 轉 之 大 專 院 校 外 語 研 習 班 及 公 訓 中 心 之 自 費 外 語 課 程 進 修 之 費 用, 核 給 三 分 之 一 補 助 推 動 成 效, 逐 漸 彰 顯 經 過 以 上 強 化 鼓 勵 措 施 的 帶 動,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各 機 關 已 有 329 人 通 過 初 級 英 檢 68 人 通 過 中 級 英 檢 71 人 通 過 中 高 級 5 人 通 過 高 級 英 檢, 成 績 相 當 優 異 重 視 培 育 訓 練, 落 實 終 身 學 習 建 教 合 作, 提 供 進 修 管 道 提 供 市 有 土 地 與 東 吳 大 學 實 施 建 教 合 作, 該 校 開 辦 各 種 課 程, 提 供 免 費 名 額 供 本 府 員 工 參 與 進 修 ; 與 元 智 大 學 合 作 開 設 GMBA 碩 士 學 分 班, 提 供 30 名 予 各 機 關 薦 任 以 上 同 仁 進 修 於 本 處 網 站 建 置 進 修 天 地 專 區, 連 結 提 供 各 大 學 分 班 課 程 研 討 會 專 業 講 座, 及 其 他 訓 練 進 修 等 訊 息, 鼓 勵 同 仁 進 修 業 務 座 談,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為 提 昇 人 事 服 務 效 能, 開 辦 政 策 宣 導 講 習 業 務 橫 向 聯 繫 座 談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永 續 發 展 消 費 者 保 護 及 性 別 主 流 化 之 訓 練, 及 人 事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會 等, 請 主 管 機 關 派 員, 或 邀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講 座, 就 相 關 法 規 及 實 務 作 業 詳 細 講 解, 並 與 同 仁 意 見 交 換, 精 進 專 業 知 能 1074
275 藝 文 表 演, 名 人 開 講, 調 劑 身 心, 開 拓 視 野 加 強 與 機 關 同 仁 互 動 溝 通 及 學 習, 有 效 激 發 工 作 潛 能, 規 劃 隔 月 輪 流 辦 理 心 靈 饗 宴 及 e 世 代 講 座, 均 由 同 仁 票 選 具 有 特 色 之 藝 文 團 隊 專 家 學 者 或 知 名 人 士, 蒞 府 演 出, 或 專 題 演 講 至 94 年 6 月, 已 邀 請 高 慧 君 live 演 唱 會 臺 北 曲 藝 團 唐 美 雲 歌 仔 戲 團 等 藝 文 團 體, 及 陳 鴻 先 生 徐 薇 小 姐 何 薇 玲 小 姐 朱 銘 先 生 等 知 名 人 士, 同 仁 參 與 熱 烈 策 進 市 府 團 隊, 褒 優 懲 劣 防 弊 優 良 褒 揚, 提 振 工 作 士 氣 樹 立 典 範, 用 以 見 賢 思 齊 每 年 辦 理 行 政 院 暨 本 府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及 銓 敘 部 公 務 人 員 傑 出 貢 獻 獎 選 拔 活 動,94 年 計 有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43 人 優 秀 工 友 40 人, 皆 予 公 開 頒 獎 表 揚 給 予 獎 金, 並 給 3 至 5 天 公 假, 以 玆 獎 勵 表 彰 貢 獻, 頒 給 首 長 獎 章 首 長 職 務 任 滿 3 6 年 具 有 績 效 者, 發 給 政 績 紀 念 章 各 一 級 局 處 首 長 及 各 區 區 長 並 於 市 政 會 議 中, 由 馬 市 長 親 自 頒 發 94 年 1 至 6 月, 計 頒 發 懋 績 一 等 紀 念 章 1 人, 懋 績 二 等 紀 念 章 1 人, 弼 光 一 等 紀 念 章 6 人, 弼 光 二 等 紀 念 章 9 人, 勤 政 一 等 紀 念 章 1 人, 勤 政 二 等 紀 念 章 3 人, 以 上 合 計 21 人 行 政 獎 勵, 肯 定 工 作 表 現 對 工 作 表 現 優 異 冒 險 犯 難 有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人 員, 給 予 行 政 獎 勵 94 年 1 至 6 月, 一 次 記 二 大 功 計 5 人 次 記 一 大 功 53 人 次 記 功 6,140 人 次 嘉 獎 79,688 人 次 落 實 考 核, 嚴 懲 不 力 人 員 年 終 考 績, 覈 實 反 映 表 現 本 綜 覈 名 實 信 賞 必 罰 之 旨, 考 評 員 工 年 度 工 作 表 現, 反 映 年 度 考 績 等 第, 本 府 參 與 93 年 考 績 人 數 計 有 24,553 人, 考 列 乙 等 者 6,136 人 考 列 丙 等 18 人 丁 等 2 人, 考 列 甲 等 人 數 比 例 為 74.92%, 低 於 銓 敘 部 規 定 標 準 75% 懲 處 不 力, 整 飭 公 務 紀 律 對 工 作 不 力 怠 忽 職 責 或 違 法 失 職 人 員, 均 依 法 懲 處, 毫 不 寬 逮 94 年 1 至 6 月, 因 案 停 職 2 人 次 免 職 0 人 次 ; 經 移 付 懲 戒 降 級 1 人 次 記 過 1 人 次 申 誡 2 人 次 ; 平 時 獎 懲 一 次 記 二 大 過 2 人 次 記 一 大 過 4 人 次 記 過 100 人 次 申 誡 1,531 人 次 防 弊 機 制, 匡 正 脫 序 行 為 防 治 貪 瀆, 加 強 職 務 遷 調 訂 定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遷 調 實 施 要 點, 規 範 建 築 警 務 醫 療 殯 葬 工 務 環 保 監 理 稅 務 等 機 關, 加 強 辦 理 職 務 遷 調 外, 各 機 關 首 長 單 位 主 管 及 非 主 管 人 員, 尤 以 採 購 業 務 人 員 及 出 納 人 員, 屆 滿 任 期, 均 應 檢 討 職 期 遷 調, 防 止 久 任 弊 端 94 年 6 月 底 前, 計 完 成 遷 調 機 關 首 長 20 人 單 位 主 管 304 人 採 購 人 1075
276 員 238 人 出 納 人 員 15 人 二 級 以 下 主 管 及 非 主 管 1070 人 確 實 查 勤, 維 護 辦 公 紀 律 責 成 各 機 關 應 落 實 差 勤 管 理 外, 另 由 本 處 組 成 查 勤 小 組, 每 月 不 定 期 抽 查 至 少 5 個 機 關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計 己 抽 查 65 個 機 關 如 發 現 勤 惰 管 理 異 常 者, 除 通 知 該 機 關 檢 討 改 進 外, 並 列 為 本 府 日 後 重 點 查 勤 單 位 造 冊 列 管, 防 範 專 業 證 照 違 法 租 借 防 範 公 務 員 違 法 出 租 ( 借 ) 專 業 證 照 或 兼 職 情 事, 要 求 各 機 關 依 規 定 全 面 清 查 同 仁 是 否 具 有 專 業 證 照, 造 冊 列 管 報 府 管 制 遇 有 新 增 或 變 動 資 料, 亦 能 及 時 更 新, 並 函 送 各 該 核 發 專 業 證 照 目 的 主 管 機 關 稽 核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有 建 築 管 理 處 1 人 及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6 人, 因 違 反 規 定, 分 別 給 予 移 付 懲 戒 申 誡 一 次 口 頭 警 告 等 處 分 全 面 清 查, 公 教 住 宅 貸 款 抵 押 房 地 是 否 違 法 移 轉 防 止 公 教 貸 款 戶, 於 貸 款 期 間 將 抵 押 房 屋 出 售 或 移 轉 子 女, 並 繼 續 享 受 政 府 貼 補 利 息 等 違 約 不 當 情 事, 導 致 日 後 結 清 時, 須 繳 納 本 息 約 定 利 率 1 至 2 成 違 約 金 及 追 回 補 貼 利 息, 造 成 困 擾 請 臺 北 富 邦 銀 行 提 供 貸 款 人 設 定 之 抵 押 品 資 料, 向 地 政 機 關 申 請 比 對 查 證, 如 有 違 反 者, 促 其 繳 清 貸 款 補 息 及 違 約 金 深 耕 人 事 情 誼, 提 升 體 系 執 行 力 凝 聚 共 識, 定 期 舉 行 會 報 為 凝 聚 同 仁 共 識 經 驗 交 流, 每 3 個 月 舉 辦 一 次 主 管 會 報, 年 底 舉 辦 擴 大 人 事 主 管 會 報, 期 藉 結 合 團 體 的 智 慧 與 工 作 經 驗, 提 升 人 事 服 務 的 效 能 94 年 3 月 30 日 及 6 月 27 日, 於 防 災 科 學 教 育 館 及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舉 行 2 次 人 事 主 管 會 報, 有 本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區 公 所 人 事 主 管 及 本 處 科 長 級 以 上 人 員 主 管 47 人 參 加, 除 參 訪 市 政 建 設 外, 研 討 解 決 人 事 難 題, 並 宣 導 近 期 新 增 修 正 之 人 事 法 令, 與 推 動 之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集 體 創 作, 獲 評 團 體 第 一 鼓 勵 同 仁 擇 定 主 題, 組 隊 參 與 行 政 研 究 發 展 論 文 寫 作, 藉 以 累 積 團 體 智 慧 精 進 人 事 專 業 知 能, 在 同 仁 不 斷 努 力 創 作 下, 佳 績 頻 傳,93 年 度, 更 獲 評 人 事 局 團 體 組 成 績 第 一 名 派 員 支 援, 協 助 市 醫 人 事 因 應 市 立 醫 院 組 織 變 革, 協 助 部 分 不 適 同 仁 轉 任 其 他 人 事 機 構, 並 安 置 原 有 醫 療 院 所 留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9 人 至 其 他 同 等 級 職 務 在 市 醫 人 事 同 仁 離 職 後, 除 迅 速 分 發 考 試 人 員 遞 補, 以 補 充 人 力 外, 並 指 派 本 處 2 位 資 深 績 優 專 員 支 援 市 醫, 全 職 協 助 推 展 人 事 業 務 資 源 共 享, 提 升 體 系 執 行 力 利 用 網 路 連 結 功 能, 於 本 處 網 站 製 作 定 期 人 事 業 務 入 口, 將 各 人 事 機 構 每 月 每 季 每 半 年 每 年 定 期 應 辦 人 事 業 務, 彙 集 入 口 供 詢, 每 項 業 務 均 連 結 提 供 作 業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需 用 表 格 及 線 上 操 作 步 驟 畫 面 導 覽, 提 醒 各 人 事 機 構 準 時 陳 報, 減 少 作 業 差 錯, 有 效 提 升 人 事 體 系 執 行 力 增 進 行 政 效 能 關 心 員 工 健 康, 身 心 二 面 照 護 健 康 促 進, 付 諸 具 體 行 動 1076
277 健 康 檢 查, 逐 年 改 進 補 助 自 91 年 度 起, 將 公 務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對 象 擴 大 至 40 歲 以 上 同 仁 2 年 參 加 1 次 健 康 檢 查,92 年 度 將 補 助 費 用 14,400 元 調 高 為 16,000 元,93 年 度 再 將 2 年 1 次 參 加 住 院 健 康 檢 查 之 年 齡 降 低 為 50 歲, 並 依 個 人 需 要, 選 擇 補 助 費 用 減 半 但 每 年 參 加 檢 查 之 辦 理 方 式, 以 契 合 同 仁 需 要 增 強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各 受 檢 人 自 行 選 擇 公 私 立 醫 療 院 所 進 行 檢 查, 費 用 先 行 墊 付 或 向 機 關 借 墊, 再 檢 據 核 銷 自 費 團 保, 發 揮 實 質 保 障 開 辦 員 工 自 費 團 體 保 險, 員 工 最 低 月 繳 378 元, 即 可 獲 得 定 期 壽 險 意 外 重 大 疾 病 傷 害 防 癌 住 院 等 醫 療 險 六 種 保 障 目 前, 有 457 個 機 關 學 校 38,382 位 員 工 及 其 眷 屬 參 加 本 保 險,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理 賠 率 高 達 134 %, 已 發 揮 實 質 保 障 功 能 心 理 康 健, 溫 馨 措 施 相 伴 兩 性 平 權, 建 構 處 理 機 制 積 極 營 造 兩 性 平 權 之 和 諧 環 境,89 年 7 月 成 立 全 國 第 一 個 常 設 機 構 性 騷 擾 評 議 委 員 會, 明 確 建 構 性 騷 擾 事 件 處 理 機 制,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已 處 理 案 件 及 諮 詢 案 102 件, 其 中 受 理 案 件 12 案, 均 作 適 當 處 理 加 強 性 騷 擾 防 治 宣 導, 舉 辦 3 梯 次 性 騷 擾 防 治 系 列 專 題 講 座, 至 7 月 底 止 已 舉 辦 8 場, 第 三 梯 次 將 於 8 月 舉 辦 4 場 員 工 協 談, 專 業 諮 商 輔 導 為 讓 某 些 因 個 人 情 感 家 庭 或 工 作 上 因 素, 而 致 心 理 受 創 傷 痛 的 同 仁, 可 以 得 到 專 業 的 心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設 置 員 工 協 談 室 與 協 談 專 線, 聘 請 專 業 諮 商 輔 導 人 員 進 行 個 人 或 團 體 協 談,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個 人 協 談 部 分 計 有 36 人 申 請, 共 計 服 務 67 人 次, 團 體 協 談 部 分 計 有 38 個 團 體 申 請, 均 予 適 當 處 理 落 實 員 工 心 理 衛 生 照 護, 辦 理 管 理 壓 力, 生 活 減 壓 工 作 坊 等 8 次 主 題 工 作 坊 活 動 與 專 題 演 講,2 次 教 育 訓 練 倡 導 休 閒 運 動 舞 動 團 隊 活 力 球 類 錦 標, 員 工 火 力 全 開 響 應 推 展 全 民 體 育 及 休 閒 活 動, 於 94 年 3 月 日 舉 辦 員 工 籃 球 錦 標 賽, 計 有 青 年 組 15 隊 壯 年 組 8 隊 及 女 子 組 3 隊, 共 26 隊 參 加, 較 去 年 增 加 10 隊, 為 本 項 比 賽 辦 理 以 來 參 賽 隊 伍 及 人 數 最 多 一 次 比 賽 最 特 別 的 是, 有 一 支 由 跨 局 處 聽 障 朋 友 組 成 的 聽 友 隊, 他 們 克 服 心 理 與 身 體 機 能 的 障 礙, 在 賽 場 中, 全 力 衝 刺, 贏 得 會 場 參 賽 隊 伍 與 觀 眾 的 熱 烈 掌 聲, 也 使 這 次 比 賽 更 加 出 色, 顯 有 意 義 另 8 月 日, 舉 辦 員 工 桌 球 羽 球 錦 標 賽, 羽 球 賽 有 31 隊 報 名 桌 球 賽 有 35 隊 報 名 參 賽, 與 賽 隊 伍 在 賽 場 中, 拋 開 工 作 的 壓 力, 卸 下 斯 文 的 外 貌, 火 力 全 開, 舞 出 團 隊 的 活 力 龍 舟 錦 標, 首 長 魅 力 演 出 不 讓 員 工 活 力 專 美 於 前, 局 處 男 女 性 首 長 也 在 市 長 帶 領 下, 展 現 團 隊 的 魅 力, 於 端 午 節, 分 別 組 隊 參 與 臺 北 國 際 龍 舟 錦 標 賽, 只 歷 經 三 次 賽 前 練 習, 1077
278 男 首 長 隊 即 贏 得 邀 請 組 第 3 名, 女 首 長 隊 得 第 2 名, 各 獲 頒 優 勝 獎 盃 一 座 全 國 邀 請 賽, 臺 北 市 不 缺 席 促 進 縣 市 體 育 交 流, 本 府 組 隊 參 與 5 月 21 日 花 蓮 舉 辦 之 2005 來 去 洄 瀾 鐵 人 三 項 國 際 精 英 賽 6 月 18 日 澎 湖 舉 辦 之 2005 全 國 泳 渡 澎 湖 灣 7 月 日 在 金 門 舉 辦 之 2005 搶 灘 料 羅 灣 - 金 門 海 上 長 泳 及 9 月 11 日 2005 年 第 23 屆 日 月 潭 國 際 萬 人 泳 渡 嘉 年 華 等 活 動, 分 由 市 長 金 副 市 長 領 軍, 參 賽 過 程 順 利,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歸 來 關 懷 退 休 人 員, 安 養 護 有 尊 嚴 退 休 人 員 將 其 人 生 最 為 精 華 歲 月 奉 獻 機 關, 卸 下 公 職 之 後, 理 應 尊 重 照 護 實 際 關 懷, 讓 渠 有 所 安 有 所 養 有 所 護 有 所 終 系 列 講 座, 隨 伴 貼 心 照 護 每 季 辦 理 一 場 退 休 人 員 生 活 系 列 講 座, 邀 請 醫 師 講 演 健 康 照 護 養 生 健 身 等 相 關 議 題,94 年 上 半 年 辦 理 糖 尿 病 治 療 的 新 發 展 老 年 失 智 症 的 醫 療 新 知 與 健 康 照 護 二 場, 參 加 人 員 除 獲 贈 精 美 紀 念 品 外, 場 外 並 由 信 義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測 量 血 壓 血 糖 血 脂 肪 之 貼 心 服 務 及 健 康 保 健 諮 詢 三 節 慰 問, 溫 馨 退 休 人 心 每 年 三 節, 各 機 關 不 再 要 求 退 休 人 員 檢 證, 改 以 銓 敘 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查 驗 系 統 查 驗 領 受 人 是 否 有 喪 失 或 停 止 領 受 資 料 後, 電 聯 匯 款 三 節 慰 問 金 及 照 護 金 同 時, 以 書 面 通 知 發 給 金 額 及 日 期, 並 以 首 長 名 義 寄 送 慰 問 信 函, 或 派 員 親 致 慰 問 聯 誼 活 動, 充 滿 銀 髮 歡 樂 考 量 退 休 人 員 與 現 職 人 員 互 動 不 足 年 齡 有 異, 致 影 響 參 加 意 願 情 況,93 年 起, 不 再 與 機 關 文 康 活 動 合 併 辦 理, 改 由 機 關 學 校 考 量 退 休 人 員 特 性, 個 別 或 聯 合 規 劃 辦 理 聯 誼 活 動 後, 退 休 人 員 個 個 引 領 企 盼 期 待, 因 為 參 加 聯 誼 活 動, 他 們 舊 識 重 逢, 往 事 話 題 不 斷, 歡 樂 欣 喜 充 滿 其 間 參 與 志 工, 開 創 二 度 人 生 由 於 退 休 年 齡 降 低, 不 少 退 休 一 族, 退 而 不 休, 積 極 尋 求 並 接 受 另 一 階 段 的 挑 戰, 因 此, 他 們 熱 心 公 益, 四 處 參 與 志 工 團 體 市 府 相 準 這 股 蓬 勃 的 銀 髮 活 力, 製 作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宣 導 品, 積 極 招 募 退 休 人 員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支 援 市 政, 重 新 開 創 餘 生 的 新 生 命 強 化 人 事 資 訊, 擴 充 數 位 功 能 PSN2K 系 統, 強 化 資 訊 功 能 強 化 本 處 人 事 資 訊 系 統 功 能, 暨 市 府 總 人 事 資 料 庫 之 正 確 性 提 高 人 事 資 訊 系 統 應 用 成 效, 強 化 決 策 支 援 功 能, 即 時 提 供 查 詢 分 析 應 用, 並 加 強 對 員 工 服 務 作 業 功 能 電 子 表 單, 加 強 線 上 陳 核 如 線 上 差 勤 活 動 報 名 及 入 場 管 理 系 統 問 題 管 理 網 調 查 網 線 上 票 選 等 等 e 化 作 業, 節 省 人 工 彙 整 統 計 編 排 公 文 往 返 流 程 配 合 電 子 憑 證 之 網 路 認 證 機 制 等 安 全 措 施 網 路 認 證, 強 固 資 訊 安 全 配 合 電 子 憑 證 之 網 路 認 證 機 制 等 安 全 措 施, 宣 導 同 仁 積 極 申 辦 自 然 人 憑 證 1078
279 , 加 強 人 事 資 訊 作 業 安 全, 並 加 強 線 上 差 勤 補 助 申 辦 等 人 事 服 務 網 路 功 能 清 理 閒 置 樓 層, 節 省 利 息 負 擔 標 售 樓 層, 共 標 脫 57 戶 本 府 興 建 長 寧 大 廈 商 業 樓 層 65 戶, 自 87 年 5 月 起, 僅 標 脫 6 戶, 尚 餘 59 戶 未 標 出 為 免 房 地 閒 置, 經 檢 討 銷 售 策 略 後,92 年 標 脫 13 戶,93 年 標 脫 25 戶, 至 94 年 再 標 脫 19 戶, 共 標 脫 57 戶, 目 前 只 剩 2 戶 住 宅 貸 款, 遴 選 承 辦 銀 行 公 教 住 宅 輔 購 作 業, 停 止 以 往 融 資 轉 貸 方 式, 改 以 遴 選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承 辦 是 項 貸 款 業 務, 本 府 僅 負 擔 貼 補 差 額 利 息 案 經 評 選 15 家 金 融 機 構, 由 臺 北 富 邦 銀 行 以 2.15% 得 標, 每 年 節 省 融 資 利 息 1,265 萬 元 借 新 還 舊, 辦 理 融 資 短 貸 提 高 財 務 管 理 效 能 減 輕 輔 購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之 融 資 利 息 負 擔, 採 公 開 比 價 借 新 還 舊 方 式, 徵 詢 較 優 條 件 最 低 借 款 利 率 之 銀 行 提 供 短 期 資 金, 清 償 即 將 屆 期 之 短 期 借 款, 一 年 節 省 利 息 負 擔 2 億 4,540 萬 元 催 收 呆 帳, 維 護 本 府 財 產 權 益 訂 定 公 教 住 宅 輔 購 貸 款 基 金 呆 帳 處 理 要 點, 積 極 處 理 逾 期 債 權 催 收 款 轉 銷 呆 帳 事 宜 目 前 已 成 功 追 討 未 正 常 繳 納 貸 款 本 息 逾 六 個 月 之 貸 款 戶 42 戶, 逾 期 本 金 2,606,418 元, 有 效 強 化 住 福 會 住 宅 基 金 逾 期 欠 款 債 權 管 理 參 未 來 重 點 工 作 賡 續 推 動 組 織 再 造 機 關 職 能 整 併 研 議 成 立 觀 光 專 責 機 關 加 強 市 政 及 觀 光 行 銷, 研 議 將 現 有 交 通 局 建 設 局 文 化 局 觀 光 委 員 會 有 關 業 務 整 併 至 新 聞 處, 以 新 聞 處 為 主 體 轉 型 為 觀 光 專 責 機 構 建 設 局 轉 型 為 經 濟 發 展 局 改 善 本 市 投 資 環 境, 將 建 設 局 轉 型 為 經 濟 發 展 局 另 市 場 管 理 處 及 商 業 管 理 處 配 合 功 能 轉 型, 分 別 更 名 為 市 場 處 及 商 業 處 社 福 組 織 職 能 整 併 落 實 老 幼 照 護 服 務, 調 整 社 福 組 織, 整 併 浩 然 敬 老 院 廣 慈 博 愛 院 勞 工 局 及 所 屬 組 織 調 整 勞 工 局 及 所 屬 組 織 調 整, 整 併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並 將 勞 工 教 育 中 心 整 併 至 勞 工 局 二 持 續 精 簡 預 算 員 額, 協 助 人 力 裁 減 嚴 控 預 算 員 額, 達 成 精 簡 目 標 賡 續 執 行 員 額 精 簡 計 畫, 控 管 各 機 關 95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數, 完 成 三 年 精 簡 預 算 員 額 4,447 人 之 目 標 並 從 嚴 審 核 各 機 關 96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及 約 聘 僱 計 畫, 以 杜 浮 濫 消 化 超 額 職 工, 撙 節 人 事 費 用 截 至 94 年 6 月 止, 尚 有 超 額 職 工 1,081 人 ( 本 市 12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自 94 年 2 月 2 日 辦 理 職 工 改 核 編 制, 新 增 超 額 職 工 29 人, 稅 捐 處 自 94 年 5 月 辦 理 改 核, 新 增 超 額 職 工 15 人 ), 將 採 出 缺 不 補, 移 撥 及 鼓 勵 退 職 方 式, 加 強 超 額 1079
280 人 力 之 處 理, 預 計 於 95 年 完 成 機 關 超 額 技 工 工 友 精 簡 及 移 撥 作 業 為 利 機 關 重 整, 專 案 精 簡 人 員 為 利 公 立 托 兒 所 整 併 駕 訓 中 心 轉 型 及 集 中 支 付 處 裁 併 等 作 業, 實 施 專 案 精 簡 計 畫, 以 協 助 編 餘 人 力 優 惠 離 退 或 移 撥 安 置 協 助 成 立 本 市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將 大 幅 放 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成 立 之 門 檻, 由 原 來 招 募 會 員 人 數 超 過 機 關 員 額 數 三 分 之 一 放 寬 為 五 分 之 一, 或 招 募 會 員 人 數 已 達 800 人 亦 得 成 立 為 顧 及 同 仁 結 社 之 權 益, 將 積 極 協 助 相 關 籌 辦 作 業, 並 促 請 本 市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籌 備 會 依 法 召 開 成 立 大 會, 成 立 本 市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結 社 權 持 續 強 化 英 語 能 力, 競 賽 背 誦 動 起 來 辦 理 員 工 英 語 競 賽 決 賽 94 年 9 月 29 日 辦 理 員 工 英 語 文 決 賽 參 賽 人 員 俱 為 各 分 組 所 產 生 之 益 智 話 劇 演 說 說 故 事 作 文 及 歌 唱 比 賽 等 6 項 初 賽 前 2 名 優 選 人 員, 競 賽 者 實 力 相 當, 過 程 應 該 激 烈 而 精 采 可 期 為 增 添 競 賽 高 潮, 將 規 劃 辦 理 辯 論 比 賽 決 賽 會 場, 將 邀 請 同 仁 觀 摩 學 習, 競 賽 過 程 並 予 錄 製 光 碟, 分 送 各 機 關 供 線 上 觀 摩, 擴 大 同 仁 參 與 學 習 興 趣 競 賽 場 外, 規 劃 邀 請 英 語 雜 誌 社 大 專 院 校 英 語 文 進 修 辦 理 單 位 及 公 訓 中 心 英 語 課 程 等 機 構 設 置 攤 位, 推 動 學 習 熱 潮 規 劃 常 用 公 務 英 語 100 句, 推 動 全 員 背 誦 常 用 公 務 英 語 100 句 分 10 個 單 元, 每 單 元 10 句, 每 1 單 元 以 每 兩 個 月 為 一 階 段, 推 動 背 誦,10 個 單 元 計 需 1 年 8 個 月 的 期 程 單 元 設 計, 均 配 合 公 務 情 境 及 實 用 規 劃, 除 請 專 人 錄 製 CD, 於 市 政 大 樓 每 日 中 午 定 時 播 放, 並 置 於 網 站, 方 便 同 仁 線 上 學 習 外, 亦 將 10 個 單 元 會 話 彙 印 成 一 本 方 便 攜 帶 的 小 手 冊, 人 手 一 冊, 便 於 隨 時 翻 閱 背 誦 及 使 用 每 推 出 一 個 單 元 10 句, 都 由 各 機 關 利 用 集 會, 帶 動 團 體 學 習, 讓 同 仁 熟 稔 背 誦 後, 請 首 長 抽 測, 答 對 者, 發 給 獎 品 鼓 勵, 讓 同 仁 樂 於 學 習 目 的 不 在 快 不 在 多, 而 在 於 學 1 句, 會 講 1 句, 會 用 1 句 推 動 過 程, 本 府 將 發 出 問 卷 調 查 實 施 情 形 及 同 仁 反 應 或 建 議, 以 為 推 動 政 策 之 參 考 營 造 終 身 學 習 環 境, 型 塑 學 習 型 政 府 推 動 核 心 價 值, 培 養 專 業 能 力 為 確 保 市 政 團 隊 的 人 力 優 勢, 永 續 競 爭 力, 建 立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實 踐 公 共 服 務 之 價 值 基 礎, 型 塑 創 新 進 取 專 業 之 優 質 行 政 文 化, 訂 定 各 機 關 推 動 核 心 價 值 執 行 計 畫, 請 各 機 關 確 實 宣 導 核 心 價 值, 並 依 本 府 選 定 之 初 階 主 管 職 務 管 理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如 溝 通 思 考 管 理 人 際 組 織 及 執 行 等 能 力, 納 入 現 職 主 管 訓 練 及 候 用 人 選 培 育 訓 練 等 課 程 規 劃 未 來, 將 擇 定 管 理 核 心 能 力 及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規 劃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以 確 保 公 務 人 員 所 具 有 的 核 心 能 力 契 合 機 關 運 作 的 需 要, 建 立 能 力 導 向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擬 訂 受 訓 時 數 目 標 1080
281 參 考 國 內 各 縣 市 成 功 企 業 及 新 加 坡 泰 國 日 本 及 香 港 等 遴 近 國 家 公 務 員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資 料, 積 極 規 劃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每 人 平 均 受 訓 時 數 期 程, 逐 年 提 昇 為,95 年 度 達 80 小 時 96 年 度 達 85 小 時 97 年 度 達 90 小 時 增 加 之 受 訓 時 數 課 程, 擬 增 列 各 階 主 管 管 理 核 心 能 力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英 語 課 程 心 理 諮 商 及 壓 力 調 適 等 相 關 課 程 因 應 勞 工 退 休 權 益, 具 體 措 施 保 障 勞 退 新 制, 個 人 帳 戶 可 攜 配 合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於 94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機 關 職 工 可 依 個 人 服 務 年 資 意 願, 自 主 選 擇 舊 制, 或 新 制 選 擇 舊 制,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退 休, 退 休 金 額 一 樣 ; 選 擇 新 制, 舊 制 年 資 保 留 至 退 休 時, 一 併 核 給 外, 新 制 年 資 改 採 年 金 給 付 之 可 攜 式 個 人 帳 戶 辦 理, 穩 定 保 障 勞 工 老 年 生 活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提 撥 率 提 高 為 12% 自 94 年 7 月 1 日 起, 各 機 關 學 校 為 聘 僱 人 員 每 月 按 月 支 報 酬 7% 提 存 之 儲 金, 提 高 為 12%; 其 中 50% 由 聘 僱 人 員 自 提, 另 50% 由 機 關 提 撥 作 為 公 提 儲 金, 離 職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臨 時 人 員, 比 照 提 繳 退 休 金 各 機 關 非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進 用 臨 時 人 員, 自 94 年 7 月 1 日 起, 由 用 人 機 關 參 照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自 願 提 撥 規 定, 編 列 預 算 為 其 提 繳 退 休 金 肆 結 語 人 事 業 務 是 永 續 性 支 援 性 的 工 作, 相 信 過 去 人 事 團 隊 的 努 力, 能 有 效 支 援 各 局 處 業 務 的 推 展 提 升 市 府 團 隊 的 服 務 效 能, 對 打 造 健 康 城 市 邁 向 國 際 都 會 的 施 政 目 標, 也 有 向 前 躍 進 的 幫 助 今 後, 本 處 當 在 既 有 之 業 務 基 礎 上 殫 精 竭 慮, 繼 續 努 力, 以 爭 取 更 高 的 服 務 績 效, 促 進 市 政 建 設 發 展, 尚 祈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繼 續 給 予 支 持 指 導 與 鼓 勵 最 後, 敬 祝 大 會 圓 滿 成 功! 也 祝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健 康 愉 快, 萬 事 如 意 謝 謝! 8 政 風 處 工 作 報 告 前 言 報 告 人 : 溫 新 琳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第 一 召 集 人 第 二 召 集 人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新 琳 貴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開 議, 奉 邀 前 來 報 告 政 風 處 近 半 年 來 推 動 端 正 政 風 工 作 概 況, 並 聆 聽 教 益, 甚 感 榮 幸 尚 祈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繼 續 給 予 指 教 與 策 勵, 促 使 本 處 各 項 業 務 得 以 更 加 精 進 創 新, 在 此 謹 先 代 表 本 府 全 體 政 風 同 仁 致 上 最 高 的 敬 意 與 謝 意 廉 政 一 向 是 臺 北 市 政 府 的 施 政 主 軸, 政 風 工 作 在 馬 市 長 的 重 視 與 全 力 支 持 下, 同 仁 均 本 認 真 負 責 的 態 度 穩 健 踏 實 的 腳 步 專 業 積 極 的 精 神, 配 合 市 政 建 1081
282 設 推 動 反 貪 防 貪 肅 貪 措 施 為 應 民 眾 期 望, 本 處 不 斷 調 整 工 作 態 度 與 作 法, 如 推 動 市 府 施 政 的 透 明 化 修 訂 員 工 倫 理 規 範 加 強 監 督 防 弊 機 制 與 國 際 接 軌 等 ; 一 方 面 秉 持 主 動 發 掘 明 快 處 理 配 合 偵 辦 之 原 則, 深 入 查 處 貪 瀆 不 法 案 件 ; 另 一 方 面 亦 扮 演 吹 口 哨 烏 鴉 的 角 色, 針 對 機 關 政 風 狀 況 與 問 題, 即 時 提 出 預 警, 做 好 防 貪 工 作, 以 維 護 本 府 廉 潔 風 氣, 提 升 市 民 的 信 賴 度, 達 成 公 務 員 不 願 貪 不 必 貪 不 能 貪 不 敢 貪 之 目 標 以 下 謹 就 本 處 94 年 1 至 6 月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做 扼 要 報 告, 敬 請 指 教! 貳 政 風 工 作 概 況 端 正 政 風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發 行 廉 政 電 子 報 第 兩 期, 提 供 本 府 推 動 廉 政 工 作 相 關 訊 息, 並 自 第 17 期 起, 透 過 台 灣 透 明 組 織 協 會 (TI-Taiwan ) 定 期 轉 寄 其 會 員, 建 立 反 貪 合 作 平 台 94 年 2 月 1 日 至 94 年 3 月 2 日 止, 辦 理 94 年 元 宵 節 網 路 猜 燈 謎 活 動, 藉 由 謎 面 謎 底 提 示 等 設 計, 柔 性 傳 達 廉 潔 訴 求, 活 動 期 間 計 有 1 萬 8 千 2 百 餘 人 次 上 網 瀏 覽,8 萬 餘 人 次 上 網 猜 答 ; 並 於 3 月 11 日 辦 理 抽 獎 依 據 臺 北 市 政 府 表 揚 實 踐 端 正 政 風 模 範 實 施 要 點, 由 各 機 關 推 薦 對 維 護 本 府 廉 能 政 風 具 有 貢 獻 之 員 工 33 名, 經 一 級 機 關 初 審 本 府 覆 審 結 果, 評 定 15 名 當 選 為 今 年 實 踐 端 正 政 風 模 範 人 員, 將 另 擇 期 公 開 頒 獎 表 揚 辦 理 94 年 春 節 及 端 午 節 廉 政 系 列 宣 導 : 於 市 政 會 議 中 促 請 各 機 關 加 強 宣 導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要 求 員 工 婉 拒 商 民 餽 贈 邀 宴 春 節 前 夕, 請 馬 市 長 錄 製 廣 播 文 宣 帶, 假 台 北 電 台 警 察 廣 播 電 台 及 NEWS98 等 媒 體 播 放, 籲 請 商 民 支 持 本 府 廉 政 舉 措 端 節 期 間, 由 資 訊 中 心 協 助, 透 過 員 工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刊 登 文 宣 6 月 間 利 用 1999 市 民 熱 線 外 撥 服 務,call out 約 6500 通 電 話, 籲 請 商 家 與 民 眾 配 合 不 送 禮 不 邀 宴, 並 鼓 勵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反 映 政 風 興 革 建 議 預 防 貪 瀆 本 府 各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加 強 辦 理 業 務 稽 核 及 監 辦 採 購 業 務, 以 強 化 機 關 內 部 業 務 控 制, 機 先 預 防 貪 瀆 不 法 情 事 發 生 本 期 計 執 行 業 務 稽 核 25 案, 發 掘 業 務 缺 失 適 時 採 取 預 防 導 正 作 為 ; 另 就 易 滋 弊 端 事 項 研 修 訂 具 體 防 弊 ( 改 進 ) 措 施 17 案 結 合 政 風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與 行 政 組 織 力 量, 全 面 推 動 興 利 預 防 業 務 本 期 本 府 各 機 關 計 召 開 政 風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61 次, 對 提 昇 行 政 效 率 及 防 止 弊 失, 均 有 助 益 為 避 免 機 關 財 產 使 用 管 理 不 善, 衍 生 不 當 耗 損 及 挪 ( 盜 ) 用 等 不 法 情 事, 要 求 所 屬 各 政 風 機 構 針 對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加 強 稽 核, 俾 有 效 防 杜 流 弊 及 節 省 公 帑 1082
283 訂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94 年 政 風 實 況 問 卷 調 查 計 畫, 責 成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於 9 月 30 日 前, 應 同 時 辦 理 外 部 洽 公 民 眾 與 業 者 內 部 員 工 廉 政 滿 意 度 調 查, 作 為 推 動 工 作 之 參 考 為 提 升 問 卷 調 查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委 託 專 業 民 意 調 查 機 構 辦 理 廉 政 問 卷 調 查, 以 精 準 掌 握 民 眾 對 機 關 之 廉 政 觀 感 與 期 望, 提 供 本 府 各 機 關 作 為 檢 視 及 推 動 施 政 革 新 之 參 考 4 月 21 日 邀 請 臺 灣 透 明 組 織 協 會 學 者 專 家 等, 舉 辦 政 風 機 構 如 何 強 化 反 貪 防 貪 作 為 座 談 會, 就 政 風 機 構 走 入 社 區, 爭 取 民 眾 支 持 反 貪 倡 廉 工 作 等 議 題, 探 討 可 資 採 行 的 具 體 作 為 辦 理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修 正 案, 由 本 府 人 事 處 等 5 個 機 關 成 立 研 修 小 組, 業 完 成 修 正 草 案, 進 行 法 制 作 業 中 財 產 申 報 審 查 1 完 成 本 府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新 增 功 能 建 置, 使 申 報 人 得 自 由 選 擇 使 用 內 政 部 自 然 人 憑 證 或 臺 網 公 司 憑 證 申 報 財 產 另 配 合 實 質 審 查 子 系 統 之 使 用, 協 商 台 新 銀 行 等 33 個 受 查 詢 機 關 ( 構 ) 同 意, 直 接 提 供 實 質 審 查 所 需 之 各 項 資 料 電 子 檔, 簡 化 查 詢 作 業 及 節 省 審 查 時 間 2 93 年 度 受 理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資 料 1505 件, 其 中 到 職 申 報 408 件 定 期 申 報 1097 件, 並 依 法 務 部 要 求 以 不 低 於 21% 之 比 例 辦 理 實 質 審 查, 經 以 公 開 抽 籤 方 式 抽 出 350 件, 截 至 7 月 底 止, 審 查 結 果 相 符 者 284 件, 認 定 涉 有 申 報 不 實, 報 請 法 務 部 審 議 者 9 件 執 行 正 本 專 案 正 本 專 案 業 務 稽 核 : 本 處 依 據 市 長 應 加 強 內 部 控 管 及 監 督 機 制, 事 前 預 防 重 於 事 後 的 責 任 追 究 工 作 指 示, 統 合 本 府 所 屬 各 政 風 機 構 人 力, 推 動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條 例 地 區 建 照 核 發 作 業 都 市 設 計 及 土 地 使 用 開 發 許 可 審 議 及 臺 北 市 各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旅 行 採 購 作 業 等 三 項 正 本 專 案 業 務 稽 核, 並 彙 整 相 關 問 題 態 樣, 移 請 各 業 務 相 關 機 關 參 考 三 節 正 本 專 案 : 本 處 為 加 強 端 正 政 風, 於 春 節 及 端 午 節 期 間, 以 結 合 預 防 宣 導 與 風 紀 查 察 的 專 案 方 式, 執 行 94 年 春 節 正 本 專 案 94 年 端 午 節 正 本 專 案 專 案 期 間 除 擴 大 辦 理 政 風 法 令 反 貪 宣 導 及 加 強 各 項 貪 瀆 預 防 作 為 外, 並 由 各 一 級 政 風 機 構 統 合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人 力, 針 對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及 風 評 不 佳 人 員, 實 施 重 點 查 察 春 節 期 間 計 辦 理 贈 受 財 物 登 錄 154 案, 飲 宴 應 酬 登 錄 52 案, 另 以 不 定 時 巡 查 方 式 辦 理 風 紀 查 察 27 案 ; 端 午 節 期 間 辦 理 贈 受 財 物 登 錄 33 案, 飲 宴 應 酬 登 錄 1 案,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1 案, 以 不 定 時 巡 查 方 式 辦 理 風 紀 查 察 16 案 查 處 貪 瀆 不 法 貪 瀆 不 法 案 件 之 發 掘 與 查 處 : 針 對 各 項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主 動 積 極 發 掘 員 工 涉 嫌 貪 瀆 不 法 線 索,94 年 上 半 年 經 地 檢 署 偵 辦 起 訴 之 貪 瀆 案 件 7 案, 涉 案 公 務 人 員 100 人 運 用 貪 瀆 案 件 起 訴 結 果 鼓 勵 檢 舉 : 1083
284 運 用 貪 瀆 案 件 起 訴 結 果, 結 合 媒 體 報 導, 積 極 宣 導 鼓 勵 民 眾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並 提 供 本 府 廉 政 熱 線 廉 政 信 箱 及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等 多 元 化 檢 舉 申 訴 管 道,94 年 上 半 年 計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案 件 294 案, 均 依 規 定 審 慎 處 理 除 注 重 檢 舉 人 身 分 保 密 外, 經 查 涉 有 貪 瀆 嫌 疑 者, 移 請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 涉 有 行 政 違 失 者 追 究 其 行 政 責 任 ; 非 屬 事 實 者 則 予 澄 清 結 案 貫 徹 行 政 肅 貪 端 正 機 關 政 風 : 本 府 員 工 涉 有 行 政 疏 失, 依 規 定 追 究 貪 瀆 行 政 責 任 者, 本 期 計 4 案 4 人 ; 一 般 行 政 責 任 計 24 案 36 人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因 應 時 勢 變 遷, 檢 討 修 訂 不 合 時 宜 之 保 密 規 章, 並 針 對 機 關 業 務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策 訂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有 關 作 業 規 定 16 種, 供 機 關 員 工 遵 循, 防 止 發 生 公 務 機 密 外 洩 情 事 針 對 本 府 各 項 重 大 採 購 招 生 考 試 公 開 招 考 之 人 事 甄 審 檢 定 考 試 及 尚 未 公 布 之 重 大 施 政 措 施 等, 事 先 研 訂 專 案 保 密 措 施, 落 實 各 項 保 密 作 為, 本 期 計 辦 理 292 案, 以 確 保 市 政 品 質, 並 維 護 民 眾 權 益 督 導 本 府 各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資 訊 及 公 務 機 密 定 期 檢 查 計 149 單 位 次 ; 另 對 於 承 辦 或 存 管 機 密 性 公 務 資 料 之 單 位, 實 施 不 定 期 保 密 檢 查 計 48 次, 以 提 高 員 工 保 密 警 覺 輔 導 各 機 關 蒐 編 宣 導 資 料 舉 辦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講 習 及 利 用 集 會 時 機 賡 續 推 動 各 項 保 密 宣 導, 本 期 計 辦 理 924 單 位 次 處 理 違 反 保 密 規 定 3 案, 查 處 洩 密 案 件 5 案, 經 行 政 處 分 者 4 人 針 對 本 府 各 機 關 主 管 機 密 項 目 重 新 檢 討 修 訂 及 編 印 函 發 本 府 主 管 機 密 項 目 彙 編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針 對 本 府 各 機 關 主 客 觀 環 境 考 量 維 護 工 作 需 要, 訂 ( 修 ) 定 預 防 危 害 或 破 壞 事 件 規 章 或 措 施 18 案, 並 由 各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後 據 以 執 行 針 對 本 府 重 大 市 政 活 動 配 合 主 辦 機 關 就 活 動 狀 況 及 任 務 需 要, 加 強 協 調 聯 繫 檢 查 支 援 等 作 為, 以 確 保 活 動 順 利 進 行, 本 期 計 辦 理 專 案 安 全 維 護 263 案 策 劃 及 督 導 本 府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實 施 安 全 維 護 各 類 宣 導 ( 講 習 訓 練 ) 計 919 單 位 次 辦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定 期 預 防 措 施 安 全 狀 況 檢 查, 並 視 各 機 關 業 務 性 質 實 施 不 定 期 檢 查 工 作 計 99 單 位 次 掌 握 陳 情 請 願 之 預 警 資 訊, 並 協 調 業 務 權 責 機 關 妥 慎 處 理, 與 陳 情 民 眾 充 分 溝 通 協 調, 本 期 計 辦 理 69 案 針 對 國 家 正 副 元 首 或 機 關 首 長 及 重 要 貴 賓 參 加 本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之 活 動, 執 行 首 長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計 85 案 研 訂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94 年 春 安 工 作 期 間 專 案 安 全 維 護 計 畫, 策 劃 及 執 行 94 年 春 安 工 作, 順 利 圓 滿 完 成 研 訂 本 府 各 政 風 機 構 通 報 重 大 危 安 事 故 實 施 計 畫 乙 種, 以 強 化 本 府 政 風 機 構 緊 急 通 報 機 制 1084
285 研 訂 本 處 暨 所 屬 各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選 舉 活 動 期 間 緊 急 應 變 工 作 注 意 事 項, 做 為 選 務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之 執 行 依 據 本 (94) 年 6 月 14 日 假 本 市 內 湖 區 公 所 大 禮 堂 及 本 府 消 防 局 防 災 科 學 教 育 館, 針 對 本 府 政 風 同 仁 舉 辦 消 防 檢 查 講 習 及 參 訪 活 動 事 宜 未 來 策 進 方 向 加 強 內 控 稽 核, 落 實 防 貪 機 制 : 督 導 所 屬 各 政 風 機 構 配 合 機 關 內 控 機 制 督 ( 考 ) 工 小 組 執 行 個 案 抽 查 抽 驗, 即 時 導 正 或 改 進 缺 失, 防 杜 貪 瀆 不 法 另 要 求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針 對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全 面 檢 視 機 關 現 行 作 業 方 式, 適 時 提 供 建 言, 檢 討 訂 ( 修 ) 定 各 項 防 弊 措 施, 機 先 防 杜 貪 瀆 不 法 情 事 發 生 對 於 機 關 發 生 之 貪 瀆 案 件, 即 時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就 其 弊 端 發 生 原 因 之 態 樣 犯 罪 手 法 及 形 成 弊 端 之 因 素 進 行 分 析, 據 以 研 ( 修 ) 訂 具 體 防 弊 或 改 進 措 施, 並 貫 徹 執 行 強 化 透 明 措 施, 落 實 輪 調 制 度 : 選 列 與 民 眾 權 益 相 關 業 務, 檢 視 作 業 流 程 之 標 準 化 與 透 明 化 程 度, 協 調 業 管 單 位 強 化 資 訊 公 開, 便 利 民 眾 直 接 監 督 市 政, 減 少 弊 端 發 生 另 協 助 機 關 人 事 單 位 推 動 職 期 輪 調 或 職 務 轄 區 輪 調 制 度, 避 免 員 工 久 任 一 職 形 成 業 務 死 角 對 風 評 不 佳 有 政 風 顧 慮 員 工, 適 時 建 請 首 長 調 離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期 能 消 除 貪 瀆 根 源 編 撰 貪 瀆 預 防 專 報, 提 供 首 長 施 政 參 考 : 針 對 本 府 各 類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編 撰 貪 瀆 預 防 專 報, 就 其 現 行 作 業 流 程 行 政 程 序 法 令 規 章 裁 量 權 限 等 執 行 狀 況, 提 出 探 討 分 析, 並 就 法 規 面 制 度 面 執 行 面 探 討 問 題 癥 結, 據 以 研 提 興 利 預 防 意 見 及 建 議 事 項 建 立 民 間 夥 伴 關 係, 向 學 校 社 區 延 伸 觸 角 : 貫 徹 法 務 部 將 反 貪 腐 觀 念 向 學 校 及 社 區 紮 根 之 政 策, 積 極 推 動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反 貪 作 為 推 動 實 施 方 案 ( 草 案 ) 法 制 作 業, 以 提 供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反 貪 作 為 之 執 行 依 據 另 為 強 化 本 市 全 球 城 市 競 爭 力, 並 吸 取 國 外 相 關 廉 能 措 施 之 經 驗, 規 劃 邀 請 國 外 金 融 機 構 外 商 商 會 代 表 風 險 國 情 分 析 專 家 學 者 民 間 廉 政 組 織 等 關 注 團 體 及 本 府 相 關 機 關 舉 辦 政 風 座 談 會 賡 續 推 動 網 路 申 報 及 實 質 審 查 系 統, 提 高 資 料 勾 稽 正 確 性 為 持 續 增 進 財 產 申 報 系 統 之 便 利 性 親 和 性 及 安 控 功 能 外, 開 發 建 置 完 成 實 質 審 查 系 統, 朝 網 路 辦 理 實 質 審 查 之 方 向 邁 進, 尋 求 更 多 受 查 詢 機 關 ( 構 ) 的 合 作 與 技 術 突 破, 直 接 提 供 實 質 審 查 所 需 之 各 項 資 料 電 子 檔, 簡 化 本 府 及 受 查 詢 機 關 ( 構 ) 整 體 公 文 數 量, 簡 化 程 序 及 成 本 積 極 發 掘 重 大 弊 案, 有 效 嚇 阻 貪 瀆 不 法 : 賡 續 針 對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如 營 繕 工 程 採 購 工 商 登 記 都 市 計 畫 監 理 地 政 環 保 建 管 醫 療 衛 生 教 育 行 政 殯 葬 等, 加 強 發 掘 具 組 織 性 集 團 性 鉅 額 行 受 賄 其 他 惡 性 重 大 等 貪 瀆 線 索, 防 制 官 商 勾 結 弊 端, 以 維 本 府 聲 譽 落 實 主 管 考 核 權 責, 貫 徹 行 政 肅 貪 機 制 : 對 於 未 構 成 貪 瀆 犯 罪 之 行 政 違 失 或 重 大 貪 瀆 不 法 案 件, 掌 握 程 序 與 實 質 正 義, 依 刑 懲 併 進 原 則, 立 即 追 究 主 管 監 督 不 週 責 任, 以 落 實 主 管 考 核 權 責 並 依 本 府 推 行 行 政 肅 貪 執 行 要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迅 速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及 調 整 職 務, 1085
286 俾 貫 徹 行 政 肅 貪 機 制 執 行 正 本 專 案, 落 實 業 務 及 風 紀 查 察 : 賡 續 針 對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積 極 辦 理 計 劃 性 專 案 業 務 稽 核, 加 強 發 掘 具 組 織 性 集 團 性 惡 性 重 大 等 貪 瀆 線 索, 及 針 對 稽 核 所 發 現 之 業 務 缺 失 研 提 興 革 建 議 另 加 強 三 節 正 本 專 案, 落 實 政 風 預 防 宣 導 與 風 紀 查 處 工 作 之 兩 相 結 合, 由 一 級 政 風 機 構 統 合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人 力, 於 民 俗 節 慶 期 間 以 專 案 方 式, 融 合 各 項 政 風 作 為, 達 到 興 利 除 弊 之 成 效 加 強 資 安 管 理, 預 防 危 害 破 壞 : 配 合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選 派 政 風 人 員 參 加 資 訊 安 全 講 習 訓 練, 汲 取 有 關 知 識, 進 而 全 面 評 估 檢 討 現 行 作 法 洩 密 管 道 型 態 等, 並 積 極 推 動 建 立 資 訊 保 密 稽 核 制 度, 加 強 資 訊 使 用 管 理 及 內 部 控 制, 以 遏 止 電 腦 犯 罪 與 資 訊 洩 密, 進 而 確 保 公 務 機 密 安 全, 維 護 民 眾 權 益 結 語 面 對 當 前 政 府 再 造 運 動 的 風 潮, 塑 造 一 個 公 義 廉 潔 的 全 民 政 府, 為 我 們 首 需 面 對 的 嚴 肅 課 題 國 內 各 大 企 業 也 逐 漸 體 認 企 業 良 心 與 員 工 品 格 的 重 要, 而 有 推 動 全 面 品 德 管 理 TEM(Total Ethical Management) 的 風 潮, 這 樣 的 風 潮 對 我 們 推 動 廉 政 工 作, 亦 具 有 正 面 的 啟 示, 由 於 政 府 是 社 會 中 的 關 鍵 行 為 人, 具 有 型 塑 倫 理 價 值 的 功 能, 維 繫 一 個 廉 潔 而 有 效 率 的 政 府, 是 政 風 機 構 堅 定 的 使 命 本 處 在 業 務 推 動 上, 把 握 興 利 優 於 防 弊 預 防 重 於 查 處 服 務 代 替 干 預 以 愛 心 貫 穿 全 程 的 原 則 與 要 求, 做 好 這 份 良 心 工 作, 並 配 合 社 會 脈 動, 持 續 追 求 進 步 成 長, 以 期 符 合 民 眾 對 政 府 廉 潔 期 望, 提 昇 民 眾 對 政 府 信 賴 與 信 心 以 上 報 告 謹 請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指 教, 並 祝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如 意 謝 謝! 9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人 : 周 韻 采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韻 采 欣 逢 貴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開 議, 應 邀 列 席 提 出 工 作 報 告, 至 感 榮 幸 承 蒙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對 於 研 考 工 作 的 策 勵 與 支 持, 使 本 會 各 項 業 務 均 能 順 利 推 展, 謹 此 敬 致 誠 摯 謝 忱! 壹 前 言 21 世 紀 的 臺 北 市 已 是 世 界 級 的 國 際 大 都 市, 更 是 亞 太 地 區 政 治 經 濟 金 融 的 國 際 重 鎮, 而 臺 北 市 位 居 國 家 的 首 善 之 區, 無 論 在 經 濟 發 展 文 化 傳 承 或 是 行 政 韻 采 服 務 創 新 上, 都 扮 演 著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的 推 手 角 色 ; 更 深 知 研 考 會 在 市 府 中 扮 演 著 創 新 服 務 推 展 火 車 頭 管 考 監 測 政 策 協 調 的 重 要 角 色, 因 此 以 公 共 政 策 之 立 1086
287 場, 督 導 本 府 各 機 關 運 用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推 動 各 項 現 代 化 與 多 元 化 的 創 新 服 務, 落 實 e 化 政 府 的 現 代 化 服 務, 並 帶 動 市 府 施 政 管 考 的 績 效 評 估, 以 提 昇 政 府 效 率 及 便 民 服 務 品 質 本 會 透 過 市 府 幕 僚 機 關 行 政 資 源 智 庫 與 機 關 間 協 調 溝 通 的 角 色, 密 切 結 合 領 導 體 系 與 研 考 機 制, 充 分 落 實 本 府 重 大 政 策 與 各 局 處 白 皮 書 所 勾 勒 之 施 政 遠 景 因 此 本 會 引 進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精 神 及 技 術, 落 實 本 府 各 項 重 大 工 程 或 建 設 案 之 政 策 分 析 ; 此 外 並 藉 由 民 意 調 查 委 託 研 究 與 智 庫 的 合 作, 凝 聚 議 題 共 識 並 醞 釀 政 策 之 形 成 ; 更 積 極 督 促 各 機 關 提 昇 網 路 申 辦 服 務 品 質, 強 化 資 訊 化 便 民 服 務 措 施, 以 建 立 政 府 善 用 科 技 掌 握 資 訊 創 新 突 破 的 強 化 競 爭 優 勢, 提 供 全 面 數 位 化 的 行 政 與 服 務 ; 更 為 能 讓 臺 北 市 成 為 無 線 通 訊 的 固 網 寬 頻 城 市 (U Taipei), 本 會 除 結 合 民 間 業 者 積 極 進 行 建 置 全 市 無 線 寬 頻 網 路 外, 更 已 著 手 規 劃 臺 北 市 固 網 寬 頻 建 設 論 壇, 期 能 在 未 來 將 臺 北 市 建 置 成 一 個 室 內 戶 外 最 佳 覆 蓋 率 的 無 線 寬 頻 接 取 城 市, 以 達 成 無 線 臺 北 臺 北 無 限 之 最 終 目 標 韻 采 據 此, 謹 提 出 半 年 來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與 未 來 研 考 工 作 重 點, 扼 要 報 告 如 后, 敬 請 指 教! 貳 半 年 來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計 畫 作 業 辦 理 95 年 度 公 共 工 程 中 程 計 畫 計 畫 項 目 複 評 作 業 並 參 與 預 算 審 議 工 作 囿 於 近 年 本 府 財 政 收 入 窘 困, 為 提 昇 市 政 建 設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使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臻 至 效 益 最 高 經 費 最 省 的 目 標, 本 會 依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編 制 要 點 第 點 暨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制 要 點 第 8 點 規 定, 於 94 年 5~6 月 各 機 關 籌 編 95 年 度 概 算 期 間, 針 對 本 府 公 共 工 程 中 程 計 畫 項 目 約 計 300 餘 項 工 程, 進 行 95 年 度 之 計 畫 項 目 複 評 作 業, 並 將 評 估 審 查 意 見, 提 報 本 府 年 度 計 畫 及 預 算 審 查 委 員 會 工 作 組 審 議 參 酌, 同 時 亦 參 與 協 助 委 員 會 下 設 之 工 作 小 組 車 輛 小 組 工 程 單 價 小 組 資 訊 專 案 小 組 及 災 害 防 救 專 案 小 組 之 預 算 及 員 額 審 查 工 作 辦 理 本 府 95 年 度 施 政 綱 要 作 業 本 府 年 度 施 政 綱 要 係 依 據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編 審 要 點 辦 理 綱 要 內 容 包 含 兩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為 施 政 目 標, 第 二 部 分 為 各 部 門 施 政 要 項 施 政 目 標 係 遵 照 市 長 施 政 重 點 及 各 單 位 重 要 業 務 內 容 綜 合 研 訂 ; 各 部 門 施 政 要 項 則 由 各 機 關 依 據 本 府 重 大 政 策 市 政 會 議 決 議 市 長 指 示 事 項, 並 配 合 機 關 業 務 發 展 需 要 彙 總 而 成 經 市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作 為 編 審 本 府 各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與 預 算 之 依 據 本 府 95 年 度 施 政 綱 要 業 提 報 94 年 4 月 4 日 市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並 發 函 中 央 提 供 意 見 及 本 府 各 相 關 局 處 進 行 編 製 95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辦 理 本 府 所 屬 市 營 事 業 93 年 度 績 效 考 評 作 業 93 年 度 本 府 所 屬 市 營 事 業 績 效 考 評 受 考 單 位 計 有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臺 北 市 動 產 質 借 處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局 ( 聯 開 基 金 )4 個 機 構, 由 本 會 邀 請 財 政 局 主 計 處 人 事 處 及 交 通 局 等 派 員 組 成 考 核 小 組, 並 邀 請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協 助 共 同 參 與 考 核 委 員 除 評 閱 書 面 資 料 外, 並 至 各 1087
288 事 業 機 構 進 行 實 地 查 證, 以 瞭 解 上 年 度 審 議 意 見 與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之 辦 理 情 形, 俾 評 定 其 成 效 考 評 作 業 於 94 年 5 月 下 旬 開 始, 考 核 報 告 並 已 函 送 相 關 機 關 作 為 未 來 營 運 改 革 之 參 考, 以 提 昇 市 營 事 業 經 營 效 能 引 進 企 業 化 精 神, 推 動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為 強 化 資 源 分 配 效 率, 落 實 預 算 法 規 定, 本 會 引 進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精 神, 向 本 府 重 大 工 程 或 建 設 案 主 政 機 關 推 介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技 術, 作 為 本 府 各 局 處 推 動 相 關 政 策 分 析 時 之 重 要 工 具 ; 推 動 初 期 試 辦 案 件 之 選 案 原 則 係 針 對 本 府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共 建 設 時, 於 可 行 性 評 估 與 先 期 規 劃 階 段, 建 議 須 納 入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進 行 方 案 評 估, 俾 進 行 最 佳 方 案 選 擇 各 機 關 進 行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時, 建 議 視 案 件 的 特 性 及 階 段 性 需 要 衡 酌 進 行 財 務 及 非 財 務 部 份 之 評 估, 並 以 追 求 獲 致 整 體 社 會 效 益 最 大 化 為 最 主 要 考 量 本 會 業 於 94 年 5 月 10~12 日 商 請 專 家 學 者 輔 導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期 透 過 學 習 使 各 機 關 於 推 動 政 策 時, 其 事 前 可 行 性 評 估 能 更 為 廣 博 周 延 研 究 發 展 辦 理 定 期 非 定 期 民 意 調 查 為 確 實 掌 握 民 意 動 向, 作 為 市 府 施 政 之 參 考, 本 會 負 責 市 政 綜 合 性 問 題 之 民 意 調 查 原 則 上 針 對 市 民 對 市 政 建 設 及 各 項 政 策 施 政 滿 意 度 各 類 問 題 解 決 之 優 先 順 序 為 民 服 務 機 關 服 務 態 度 等 事 項 進 行 定 期 性 民 意 調 查 ; 另 針 對 突 發 性 或 有 立 即 須 作 重 大 決 策 事 項 及 市 長 指 示 調 查 事 項 等 進 行 非 定 期 性 民 意 調 查, 冀 望 透 過 深 度 之 民 意 調 查, 能 提 供 本 府 作 為 決 定 施 政 方 針 制 定 政 策 及 評 估 績 效 之 具 體 參 考 本 府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研 究 發 展 計 畫 先 期 審 查 作 業 為 強 化 研 究 發 展 績 效, 有 效 運 用 研 究 發 展 資 源, 且 使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管 理 機 關 更 有 效 執 行 其 預 算, 每 年 均 針 對 所 屬 各 機 關 暨 附 屬 單 位 研 究 發 展 項 目 實 施 先 期 審 查 作 業 辦 理 市 政 建 設 專 題 委 託 研 究 本 會 為 促 進 市 政 建 設 現 代 化, 加 強 行 政 實 務 與 學 術 理 論 之 結 合, 特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暨 規 劃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市 政 建 設 專 題 委 託 研 究, 俾 市 政 規 劃 更 趨 合 理 市 政 目 標 更 趨 落 實 ; 本 會 94 年 度 計 委 託 因 應 人 口 結 構 變 遷 市 政 服 務 轉 型 ( 初 步 探 討 ) 之 研 究 等 4 案, 及 本 府 資 訊 中 心 委 託 本 會 辦 理 之 台 北 市 市 政 業 務 無 線 網 路 應 用 之 研 究 均 已 依 合 約 正 在 執 行 中 彙 整 分 析 本 府 各 機 關 市 長 信 箱 電 子 信 件 辦 理 情 形 為 增 進 市 長 與 市 民 意 見 溝 通, 提 供 多 元 服 務 管 道, 市 長 信 箱 是 市 政 資 訊 服 務 系 統 中 一 多 媒 體 管 道, 也 是 與 市 民 間 溝 通 的 便 捷 途 徑 同 時 為 提 昇 信 件 處 理 品 質,93 年 第 1 季 起 實 施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處 理 市 長 信 箱 電 子 信 件 品 質 改 善 作 業 要 點, 以 確 實 督 促 本 府 同 仁 於 處 理 市 長 信 箱 案 件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並 增 進 本 府 為 民 服 務 的 實 質 績 效 94 年 第 2 季 (4 月 至 6 月 ) 市 長 信 箱 電 子 信 件 辦 理 結 果, 總 收 件 數 15,116 案 件 ; 整 體 平 均 處 理 天 數 為 4.13 天 建 置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網 本 會 各 項 與 市 政 相 關 之 研 究 報 告, 深 受 學 術 界 與 市 民 廣 泛 之 研 參, 但 為 顧 1088
289 及 研 究 報 告 之 數 位 保 存 並 方 便 市 民 查 閱, 本 會 自 91 年 起 針 對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出 國 報 告 員 工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及 本 府 出 版 品 目 錄 進 行 研 究 發 展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冀 望 透 過 該 系 統 之 功 能, 達 到 數 位 保 存 知 識 共 享 及 精 緻 發 行 等 目 標 ; 本 系 統 已 於 92 年 7 月 正 式 上 線, 並 於 93 年 12 月 完 成 數 位 版 權 管 理 隨 選 列 印 之 功 能 擴 充, 讓 本 系 統 能 提 供 給 使 用 者 更 優 質 便 捷 的 查 閱 服 務, 目 前 刻 正 陸 續 將 往 年 研 究 成 果 登 錄 上 網 管 制 考 核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管 制 考 核 工 作 施 政 計 畫 為 市 政 建 設 實 現 之 藍 圖, 為 貫 徹 施 政 目 標 之 達 成, 本 會 對 本 府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均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選 項 管 制 考 核 作 業 要 點 選 項 列 管 而 為 有 效 率 推 動 計 畫, 經 選 項 列 管 者, 除 事 前 審 查 作 業 計 畫 與 綱 要 進 度 表 外,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更 進 行 定 期 ( 年 中 及 年 終 ) 與 不 定 期 實 地 查 證, 遇 有 機 關 因 橫 向 聯 繫 不 足 發 生 執 行 障 礙, 則 適 時 主 動 參 與 溝 通 協 調, 以 切 實 掌 握 計 畫 執 行 之 進 度 與 效 率 ; 另 為 確 保 計 畫 品 質 與 激 勵 士 氣, 於 年 終 時 審 慎 進 行 各 項 列 管 計 畫 成 效 考 評 作 業, 以 瞭 解 各 項 計 畫 的 執 行 績 效 及 利 弊 得 失, 並 予 執 行 機 關 與 人 員 適 時 之 獎 懲 94 年 度 本 府 施 政 計 畫 共 計 選 項 列 管 52 案, 本 會 每 2 個 月 就 各 案 執 行 情 形, 彙 整 統 計 分 析 後 提 市 政 會 議 報 告 至 未 列 入 府 管 計 畫 之 局 處 重 要 業 務, 本 會 亦 專 案 列 管, 除 執 行 進 度 之 管 控 外, 最 主 要 是 針 對 計 畫 之 風 險 評 估 及 關 鍵 因 素 進 行 管 制, 研 提 改 善 意 見 或 提 出 預 警, 使 主 辦 機 關 能 適 時 研 擬 有 效 因 應 對 策, 解 決 或 避 免 問 題 發 生 辦 理 本 府 執 行 院 頒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交 通 安 全 改 進 方 案 工 作 執 行 計 畫 考 評 作 業 本 會 為 強 化 交 通 會 報 功 能, 除 於 各 年 度 之 初 與 交 通 局 等 相 關 機 關 研 提 歷 次 會 議 報 告 案 與 提 案 議 題, 並 於 歷 次 會 議 前 分 析 各 項 議 題 及 市 長 信 箱 熱 門 話 題, 提 供 會 報 主 席 相 關 幕 僚 作 業 分 析 及 指 ( 裁 ) 示 參 考 建 議, 復 於 會 後 追 蹤 管 制 指 ( 裁 ) 示 辦 理 情 形, 並 透 過 平 時 查 證 及 年 中 年 終 考 評, 強 化 管 考 功 能 辦 理 民 意 調 查, 了 解 民 眾 對 各 項 交 通 施 政 之 感 受, 據 以 調 整 及 回 應 民 眾 對 交 通 施 政 議 題 之 參 考, 提 昇 各 機 關 執 行 成 效 針 對 本 府 各 機 關 執 行 院 頒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交 通 安 全 改 進 方 案 情 形, 目 前 由 學 者 專 家 交 通 局 及 本 會 同 仁 組 成 考 評 小 組, 定 期 評 估 其 實 施 成 效, 93 年 10 月 21 日 起 至 各 執 行 單 位, 針 對 列 管 之 64 項 計 畫 進 行 8 場 次 初 評 工 作, 並 於 94 年 1 月 10 日 發 函 定 期 視 導 彙 編, 責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積 極 研 商 改 進 94 年 度 本 府 各 執 行 單 位 共 提 出 55 項 工 作 計 畫, 本 會 預 計 於 10 月 初 辦 理 初 評 作 業,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將 透 過 管 考 機 制 追 蹤 各 機 關 辦 理 情 形, 以 求 交 通 部 年 度 考 評 時 為 本 市 爭 取 佳 績 治 安 消 安 公 安 三 安 列 管 根 據 行 政 院 治 安 專 案 會 議 決 定 事 項 暨 本 府 治 安 會 報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本 府 警 察 局 制 定 建 構 精 實 團 隊 發 展 優 質 警 政 工 作 計 畫, 由 本 會 列 管, 並 協 助 警 察 局 建 立 專 案 考 核 指 標, 由 本 府 警 察 局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每 半 年 辦 理 專 案 考 評, 據 以 制 訂 後 續 執 行 之 改 善 策 進 作 為 1089
290 本 會 亦 研 訂 臺 北 市 政 府 執 行 行 政 院 治 安 專 案 會 議 決 定 事 項 暨 臺 北 市 政 府 治 安 會 議 裁 ( 指 ) 示 事 項 督 考 計 畫 ; 並 為 隨 時 掌 握 治 安 趨 勢 變 化, 加 強 府 內 相 關 局 處 橫 向 聯 繫 及 蹤 向 整 合, 每 兩 週 由 市 長 主 持 治 安 會 報 及 每 月 最 後 1 週 召 開 之 治 安 會 報 暨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聯 席 會 報, 由 本 會 協 助 會 前 議 題 規 劃 會 中 重 要 裁 ( 指 ) 示 之 幕 僚 作 業, 以 及 會 後 主 席 重 大 裁 ( 指 ) 示 辦 理 情 形 之 管 制 追 蹤, 俾 落 實 各 項 議 題 之 切 實 執 行 為 加 強 維 護 本 市 公 共 安 全, 本 會 針 對 本 府 各 機 關 於 各 類 場 所 建 築 物 及 超 高 層 大 樓 進 行 建 築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抽 檢, 並 對 於 營 建 管 理 砂 石 車 安 全 管 理 爆 竹 煙 火 及 瓦 斯 管 理 營 利 事 業 管 理 取 締 違 章 工 廠 旅 館 業 輔 導 管 理 及 影 響 治 安 行 業 稽 查 取 締 之 辦 理 情 形, 每 月 均 要 求 各 主 管 機 關 於 本 府 治 安 會 報 暨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聯 席 會 報 中 提 出 執 行 成 效 報 告, 並 每 月 追 蹤 管 制 各 子 方 案 計 畫 項 目 執 行 情 形 本 會 依 據 臺 北 市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及 善 後 處 理 督 導 考 核 計 畫, 每 年 定 期 於 防 汛 期 前, 結 合 府 外 學 者 專 家 本 會 及 消 防 局 災 防 會 等 相 關 同 仁 組 成 督 考 小 組, 除 查 閱 本 府 15 個 市 級 編 組 機 關 及 12 個 區 級 編 組 單 位 之 防 救 災 工 作 整 備 之 書 面 資 料 外, 並 特 別 針 對 各 項 災 情, 進 行 各 種 狀 況 測 試 及 演 練, 並 已 於 3 月 辦 理 無 預 警 地 震 災 害 模 擬 演 練 及 5 月 19 日 辦 理 全 市 複 合 災 害 演 練 另 為 強 化 本 府 防 災 管 理 之 能 力, 本 會 進 一 步 檢 討 本 府 各 機 關 災 害 現 場 處 理 機 制 及 作 為, 並 已 完 成 委 外 辦 理 委 託 研 訂 台 北 市 防 救 災 策 略 計 畫 及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俾 以 提 昇 防 救 災 之 能 力 及 績 效, 並 管 制 於 95 年 底 前 完 成 建 制 全 方 位 多 功 能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俾 整 合 災 害 資 通 訊 網 路, 建 置 具 備 24 小 時 運 作 及 避 災 耐 災 之 現 代 化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列 管 市 政 會 議 市 長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為 使 各 機 關 有 效 落 實 市 長 重 大 政 策 指 示, 本 會 針 對 每 週 市 政 會 議 市 長 指 ( 裁 ) 示 事 項 進 行 列 管, 除 依 指 ( 裁 ) 示 事 項 內 容 函 請 本 府 相 關 機 關 限 期 辦 理 外, 並 針 對 各 案 答 復 內 容 及 執 行 情 形 追 蹤 列 管, 每 季 彙 編 各 機 關 辦 理 情 形 提 報 市 政 會 議, 以 有 效 管 制 各 單 位 執 行 重 要 政 策 指 示 之 進 度 與 內 容 列 管 監 察 院 糾 正 調 查 陳 情 案 件 及 議 會 總 質 詢 議 會 書 面 質 詢 市 長 專 案 報 告 議 員 質 詢 案 件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為 加 強 管 制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處 理 監 察 院 所 提 糾 正 調 查 及 函 轉 陳 情 等 案 件 之 改 善 及 辦 理 情 形 答 復 時 效, 本 會 特 針 對 該 等 案 件 予 以 追 蹤 管 制, 督 促 權 責 機 關 迅 速 處 理, 除 即 時 對 逾 期 未 答 覆 案 件 予 以 稽 催 外, 並 按 季 將 已 逾 答 復 期 限 案 件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閱 ; 另 對 屢 催 未 復 案 件 適 時 進 行 調 卷 分 析 追 究 延 壓 責 任, 以 使 各 機 關 確 實 處 理, 達 到 管 制 考 核 目 的 為 敦 促 本 府 各 機 關 對 於 議 會 總 質 詢 市 長 專 案 報 告 議 員 質 詢 等 案 件, 能 儘 速 辦 理,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特 建 置 研 考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議 會 監 督 市 政 子 系 統 協 助 相 關 作 業, 本 會 並 定 期 追 蹤 各 局 處 辦 理 情 形, 於 下 次 大 會 開 議 前 將 總 質 詢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成 冊, 函 送 議 會 備 查 為 加 強 府 會 和 諧 關 係, 本 會 針 對 議 會 議 員 書 面 質 詢 案 件 加 強 列 管 作 業,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應 回 覆 者 總 計 554 件, 其 中 非 議 會 期 間 列 管 案 件 計 211 件 臨 時 大 會 列 管 案 件 計 83 件 定 期 大 會 列 管 案 件 計 1090
291 260 件 為 加 強 列 管 本 府 各 機 關 辦 理 本 府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撤 銷 各 機 關 原 行 政 處 分,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處 分 或 處 理 之 案 件 時 效, 保 障 人 民 合 法 權 益, 本 會 於 90 年 4 月 26 日 再 以 北 市 研 三 字 第 號 函 請 各 一 級 機 關 確 實 督 促 所 屬 各 機 關 依 規 定 辦 理, 並 將 辦 理 情 形 依 案 副 知 本 會 除 各 機 關 研 考 人 員 對 於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應 負 責 列 管 查 催 外, 本 會 亦 針 對 撤 銷 或 變 更 原 處 分, 請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之 案 件 定 期 查 催, 並 於 公 文 檢 查 時 一 併 抽 調 考 核 其 處 理 情 形 本 會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735 會 期 ) 止 計 列 管 本 府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決 定 原 處 分 撤 銷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處 分 或 另 為 處 理 之 案 件 計 101 件, 刻 正 繼 續 列 管 中 公 文 查 詢 為 民 服 務 及 行 政 革 新 公 文 管 制 考 核 統 計 分 析 本 府 各 機 關 公 文 收 辦 情 形 每 月 依 一 般 公 文 人 民 申 請 案 人 民 陳 情 案 專 案 行 政 救 濟 案 等 5 類 公 文, 統 計 分 析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文 收 辦 情 形, 包 括 公 文 收 文 量 公 文 處 理 效 率 公 文 流 程 專 案 申 請 量 各 類 案 件 結 案 率 等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本 府 計 收 一 般 公 文 1,940,167 件 專 案 31,183 件 人 民 申 請 案 4,885,304 件 人 民 陳 情 案 62,601 件 行 政 救 濟 案 30,287 件 辦 理 本 府 一 級 機 關 逾 期 案 件 比 較 分 析 依 市 政 會 議 市 長 指 示, 明 訂 機 關 間 逾 期 公 文 評 比 獎 懲 事 宜, 自 93 年 第 2 季 起 實 施 本 計 畫 自 93 年 5 月 起, 每 月 函 送 各 機 關 前 1 個 月 之 逾 期 公 文 統 計 結 果, 請 逾 期 嚴 重 機 關 辦 理 抽 案 調 卷 分 析, 確 實 詳 查 逾 期 原 因, 並 檢 討 改 進 缺 失, 及 研 提 具 體 改 進 措 施 與 預 定 改 進 完 成 之 時 程, 以 利 本 會 控 管 ; 每 季 辦 理 公 文 逾 期 案 件 統 計 分 析, 除 機 關 間 加 以 評 比 外, 並 與 前 一 季 比 較, 以 瞭 解 逾 期 案 件 變 化 情 形, 及 針 對 逾 期 公 文 評 比 結 果 進 行 獎 懲 辦 理 本 府 93 年 公 文 時 效 管 制 檢 核 依 據 本 府 文 書 處 理 實 施 要 點 第 179 條 及 本 府 93 年 公 文 時 效 管 制 檢 核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本 次 檢 核 自 94 年 5 月 23 日 起 至 6 月 3 日 止, 由 本 會 組 成 公 文 時 效 管 制 檢 核 小 組, 至 12 個 區 公 所 進 行 實 地 公 文 調 卷 及 公 文 處 理 流 程 檢 核 工 作, 本 次 檢 核 計 有 大 安 區 公 所 中 山 區 公 所 中 正 區 公 所 萬 華 區 公 所 北 投 區 公 所 等 5 個 機 關, 檢 核 成 績 列 為 優 等, 其 餘 區 公 所 檢 核 成 績 均 為 甲 等, 檢 核 結 果 業 已 提 報 市 政 會 議 報 告 建 置 完 成 臺 北 市 民 e 點 通 單 一 窗 口 網 站 為 落 實 推 動 網 路 新 都 策 略 四 之 便 民 服 務 自 動 化 計 畫, 提 供 民 眾 便 捷 服 務 之 單 一 窗 口, 本 府 於 90 年 12 月 底 建 置 完 成 臺 北 市 民 e 點 通 單 一 窗 口 網 站, 整 合 本 府 各 機 關 之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提 供 線 上 申 辦 申 請 書 表 下 載 網 路 繳 費 等 服 務 ( 線 上 繳 費 包 含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網 路 銀 行 及 信 用 卡 3 種 繳 費 方 式 ), 並 結 合 市 府 網 路 市 民 會 員 機 制, 提 供 民 眾 查 詢 申 辦 進 度 之 功 能 此 外, 亦 開 發 視 訊 櫃 臺 手 機 申 辦 之 嶄 新 服 務, 於 93 年 4 月 啟 用, 提 供 民 眾 更 行 動 化 即 時 互 動 之 便 民 服 務, 減 少 民 眾 往 返 奔 波 時 間 本 網 站 於 91 年 4 月 1 日 正 式 上 線, 目 前 已 開 放 本 府 988 項 申 請 案 件 服 務 說 明 及 相 關 書 表 下 載, 其 中 409 項 申 請 案 件 可 於 線 上 申 辦 自 94 年 1 月 1 日 1091
292 至 6 月 30 日 止, 瀏 覽 人 次 共 計 3,424,336 人 次, 網 路 申 辦 8,021 件, 申 請 書 表 下 載 351,173 件, 並 持 續 增 加 中 辦 理 本 府 各 機 關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不 定 期 查 證 與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為 全 面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本 會 定 期 辦 理 年 度 服 務 品 質 獎 評 比, 同 時 不 定 期 抽 查 各 機 關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情 形,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已 辦 理 6 次 不 定 期 實 地 查 證 各 次 查 證 工 作 完 畢 後, 本 會 旋 即 將 查 證 結 果 提 市 政 會 議 報 告, 並 函 送 各 受 測 機 關 檢 討 改 進 協 助 督 考 本 府 話 務 中 心 (1999 市 民 熱 線 ) 本 府 話 務 中 心 (1999 市 民 熱 線 ) 係 由 本 會 負 責 規 劃 建 置 並 協 調 相 關 機 關 共 同 推 動 完 成, 採 委 託 民 間 單 位 運 用 電 腦 與 電 話 整 合 之 科 技 技 術, 以 提 昇 市 府 總 機 服 務 功 能, 並 將 企 業 客 服 導 入 市 政 客 服, 透 過 1999 專 線 之 市 政 電 話 服 務 單 一 窗 口, 市 民 可 直 接 來 電 詢 問 查 詢 陳 情 申 訴 反 應 及 建 議 各 項 市 政 問 題, 由 全 年 無 休 且 訓 練 有 素 之 話 務 人 員, 提 供 每 日 24 小 時 更 親 切 即 時 完 整 一 致 性 及 標 準 化 之 優 質 市 政 服 務 該 中 心 於 94 年 1 月 25 日 正 式 啟 用, 並 於 94 年 2 月 15 日 移 交 至 本 府 秘 書 處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營 運 管 理, 本 會 則 持 續 協 助 督 導 話 務 中 心 之 執 行 績 效 及 督 考 各 機 關 配 合 情 形,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止, 已 分 別 進 行 為 民 服 務 態 度 之 電 話 測 試, 並 針 對 話 務 中 心 後 送 案 件 之 機 關 處 理 品 質, 辦 理 公 文 調 卷 分 析, 以 督 促 話 務 中 心 及 相 關 機 關 確 實 檢 討 改 進 辦 理 本 府 各 機 關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不 定 期 查 證 為 持 續 督 促 各 機 關 依 限 確 實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瞭 解 各 機 關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之 品 質, 本 會 針 對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實 施 不 定 期 查 證, 除 辦 理 文 書 調 卷 分 析 外, 並 視 案 件 性 質 親 赴 現 場 進 行 實 地 查 證 94 年 4 月 業 已 抽 調 民 政 局 財 政 局 教 育 局 建 設 局 工 務 局 交 通 局 社 會 局 警 察 局 衛 生 局 環 保 局 勞 工 局 消 防 局 兵 役 處 捷 運 局 捷 運 公 司 等 15 個 機 關 ( 含 所 屬 ) 進 行 查 證 查 證 結 果 經 提 市 政 會 議 報 告, 函 請 受 查 機 關 依 據 查 證 報 告 檢 討 改 進 市 長 與 民 有 約 執 行 情 形 為 加 強 市 府 與 市 民 的 面 對 面 溝 通, 主 動 發 掘 問 題 解 決 問 題, 具 體 展 現 親 民 便 民 之 服 務 效 能 市 長 特 赴 各 區 親 自 接 見, 聽 取 市 民 心 聲, 對 市 民 的 問 題 即 時 當 場 答 覆 回 應, 並 邀 請 公 正 人 士 進 行 分 案 審 查 及 建 議 裁 決 方 案, 至 於 牽 涉 層 面 較 廣 的 問 題, 無 法 立 即 解 決 者, 則 交 由 主 辦 單 位 負 責 處 理 答 覆, 並 由 本 會 負 責 列 管 追 蹤 94 年 第 2 季 受 理 陳 情 案 件 共 計 列 管 59 案, 其 中 已 依 裁 示 執 行 完 成 者 48 案, 占 81.36%; 正 依 案 執 行 者 8 案, 占 13.56%; 無 法 執 行 者 3 案, 占 5.08% 辦 理 本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評 獎 考 評 工 作 本 府 93 年 度 服 務 品 質 獎 考 評 複 評 係 依 據 本 府 93 年 度 服 務 品 質 獎 考 評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共 計 複 評 55 個 機 關 考 評 成 績 於 94 年 3 月 9 日 簽 報 核 定, 經 評 定 特 優 以 上 機 關 計 有 臺 北 市 建 成 地 政 事 務 所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公 所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臺 北 市 商 業 管 理 處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等 5 個 機 關 本 案 另 經 行 政 院 評 審 小 組 完 成 參 獎 機 關 之 書 面 審 查 作 業, 本 府 入 圍 實 地 評 審 機 關 為 :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商 業 管 理 處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此 外, 為 加 強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間 研 考 人 員 之 聯 繫, 擴 散 為 民 服 務 之 實 務 經 1092
293 驗 及 作 法, 預 訂 於 下 半 年 舉 辦 本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成 果 發 表 暨 展 示 觀 摩 會, 由 榮 獲 本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考 核 績 優 機 關 代 表 ( 共 計 5 個 機 關 ) 作 成 果 發 表 及 資 料 展 示, 並 辦 理 專 題 講 座, 以 期 突 破 各 機 關 為 民 服 務 觀 念 與 作 法, 加 速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資 訊 管 理 辦 理 臺 北 市 公 眾 無 線 區 域 網 路 委 外 案 建 置 工 作 為 建 設 及 達 成 臺 北 市 成 為 全 球 無 線 佈 建 密 度 最 高 的 城 市, 達 成 無 線 臺 北 臺 北 無 限 之 最 終 目 標, 本 會 於 93 年 9 月 7 日 完 成 本 案 的 遴 選 及 簽 約, 至 93 年 底 已 依 規 劃 完 成 第 1 期 30 個 捷 運 場 站 的 無 線 網 路 建 置 工 作, 目 前 正 在 進 行 第 2 期 建 置 工 作, 預 計 於 94 年 下 半 年 完 成, 並 展 開 第 3 期 建 置 工 作 推 動 本 府 公 文 資 訊 化 業 務 本 府 公 文 資 訊 化 業 務 由 本 會 與 秘 書 處 資 訊 中 心 各 依 權 責 共 同 推 動, 針 對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未 來 應 統 一 使 用 之 公 文 處 理 整 合 系 統, 有 關 公 文 自 動 稽 催 公 文 表 單 線 上 陳 核 及 公 文 報 表 自 動 上 傳 統 計 等 新 增 作 業 功 能, 本 會 業 已 完 成 規 劃 需 求, 未 來 將 積 極 輔 導 各 機 關 學 校 配 合 施 行 ; 另 針 對 公 文 資 訊 系 統 之 運 作, 本 會 業 於 94 年 6 月 訂 定 本 府 公 文 資 訊 系 統 維 持 正 常 運 作 之 應 變 管 制 機 制, 以 促 使 秘 書 處 資 訊 中 心 共 同 建 立 維 持 公 文 資 訊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之 機 制 及 文 書 應 變 作 業 標 準 程 序 臺 北 市 市 民 生 活 網 暨 市 民 e 點 通 網 站 委 外 經 營 服 務 案 執 行 情 形 為 提 昇 市 民 生 活 網 市 民 e 點 通 網 站 使 用 率, 必 須 引 入 新 的 電 子 服 務 (e-service) 概 念, 將 本 府 網 站 架 構 及 服 務 內 容 重 新 設 計 為 達 成 上 述 目 標, 本 會 業 委 託 專 業 顧 問 團 隊 就 電 子 服 務 技 術 法 令 限 制 網 站 營 運 財 務 模 式 各 網 站 架 構 平 台 整 合 提 出 完 整 詳 盡 的 規 劃 報 告 外, 並 將 依 所 評 估 之 最 佳 委 託 營 運 模 式 製 作 委 外 經 營 之 招 標 文 件, 提 供 本 府 後 續 招 標 作 業 顧 問 服 務, 俾 利 建 構 顧 客 導 向 的 G2C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參 未 來 工 作 展 望 落 實 企 業 管 理 精 神, 強 化 經 營 管 理 機 制 鑑 於 政 府 資 源 有 限 民 間 力 量 無 窮, 本 會 將 協 助 本 府 財 政 局 加 強 督 導 本 府 市 有 財 產 之 管 理, 及 增 進 市 有 財 產 營 運 效 益, 未 來 將 規 劃 選 擇 重 大 專 案 進 行 經 營 模 式 診 斷, 透 過 調 查 實 地 查 證 與 考 評, 深 入 瞭 解 營 運 問 題 與 督 導 機 制, 並 分 階 段 研 提 改 進 建 議 藉 以 強 化 本 府 市 有 財 產 之 經 營 管 理 機 制 建 置 學 者 專 家 資 料 庫 為 加 強 本 府 委 託 研 究 案 品 質 暨 整 合 學 者 專 家 資 源, 未 來 擬 參 考 國 科 會 及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之 相 關 作 法, 建 置 臺 北 市 政 府 學 者 專 家 資 料 庫, 透 過 此 一 平 台 充 分 瞭 解 國 內 人 才 分 佈 情 形 及 聯 繫 資 料, 適 時 提 供 本 府 各 機 關 專 業 人 才 資 料 及 規 劃 辦 理 委 託 研 究 案 或 各 項 專 業 調 查 機 構 人 員 之 參 考, 同 時 結 合 電 子 化 政 府 概 念, 納 入 本 府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網, 進 行 歷 年 學 者 專 家 研 究 成 果 之 統 計, 便 利 本 府 各 機 關 查 詢 所 需 專 業 人 才 背 景 等 相 關 資 訊, 以 利 本 府 研 究 發 展 業 務 之 推 動 運 用 資 訊 化 設 備, 建 立 各 機 關 資 訊 整 合 管 理 通 報 系 統, 以 落 實 重 大 政 策 管 考 機 制 現 階 段 本 府 重 大 施 政 建 設 管 考 作 為 以 本 府 未 來 兩 年 (94-95) 跨 局 處 九 項 專 案 1093
294 列 管 計 畫 本 府 年 局 處 重 要 業 務 暨 重 要 專 案 ( 工 作 小 組 ) 列 管 及 由 府 列 管 施 政 計 畫 為 最 重 要, 因 每 項 計 畫 均 屬 專 案 性 的 列 管, 欠 缺 有 系 統 的 整 合, 致 有 一 案 重 覆 列 管 之 情 事 ; 另 因 市 政 建 設 項 目 龐 雜, 且 市 民 對 市 府 之 施 政 要 求 除 加 快 處 理 速 度 外, 更 要 求 細 緻 的 服 務 ; 為 能 監 督 局 處 有 效 縮 短 回 應 民 眾 需 求 時 間, 且 能 提 供 更 細 膩 的 服 務, 除 本 會 同 仁 在 心 態 上 調 整 為 市 幹 事 角 色, 第 一 線 查 證 施 政 缺 失 外, 建 立 各 機 關 資 訊 整 合 管 理 通 報 系 統, 讓 各 項 獨 立 專 案 之 執 行 情 形 均 能 有 系 統 的 呈 現, 任 何 重 大 政 策 執 行 上 一 旦 出 現 問 題, 即 能 迅 速 發 現, 進 行 必 要 檢 討 及 提 出 策 進 作 為, 讓 市 政 建 設 能 有 效 迅 速 的 達 成 整 合 府 內 資 源 推 動 E 化 議 程, 規 劃 臺 北 市 固 網 寬 頻 (U Taipei) 政 策 E 化 已 成 為 市 政 革 新 之 積 極 作 為 與 關 鍵 策 略, 為 利 府 內 資 源 整 合, 本 會 於 94 年 1 月 起 規 劃 以 每 月 定 期 召 集 一 次 資 訊 推 動 委 員 會 為 管 考 平 台, 並 由 市 長 親 自 主 持, 針 對 各 項 市 政 資 訊 策 略 逐 一 督 核, 以 加 速 各 方 案 如 期 推 動 另 本 會 將 針 對 臺 北 市 市 民 生 活 網 暨 市 民 e 點 通 網 站 提 出 營 運 改 善 專 案 本 專 案 完 成 後, 除 可 整 合 本 府 現 有 相 關 網 站 平 台, 提 供 更 符 合 市 民 需 求 的 網 路 服 務, 減 輕 本 府 自 行 經 營 維 護 現 有 網 站 負 擔, 更 可 結 合 無 線 寬 頻 計 畫, 提 供 全 面 性 的 線 上 服 務 而 隨 這 資 訊 技 術 的 演 進, 數 位 匯 流 IPV6 五 路 合 擊 等 新 興 時 勢 逐 漸 浮 現, 一 個 無 所 不 在 (Ubiquitous) 的 資 訊 生 活 即 將 出 現, 市 民 的 生 產 消 費 學 習 與 種 種 生 活 模 式 都 將 出 現 重 大 變 革, 政 府 治 理 與 服 務 的 運 轉 方 式 也 將 起 重 大 變 化 U Taipei 的 成 形 將 是 臺 北 市 未 來 十 年 城 市 競 爭 力 的 關 鍵, 此 一 願 景 其 首 要 基 石 就 是 一 個 提 供 足 夠 頻 寬 且 能 界 接 至 每 一 家 戶 的 資 訊 網 路 基 礎 設 施 與 戶 外 最 佳 覆 蓋 率 的 無 線 寬 頻 接 取 環 境, 如 何 以 最 快 效 率 最 適 公 共 成 本 最 佳 市 場 支 援 之 方 式 為 台 北 準 備 好 以 上 兩 者 設 施, 為 市 府 應 該 開 始 規 劃 的 新 興 議 題 故 本 會 規 劃 召 開 臺 北 市 固 網 寬 頻 建 設 論 壇, 以 廣 徵 產 業 界 意 見, 清 點 相 關 課 題, 於 94 年 6 月 召 開 第 一 次 籌 備 會 議, 並 著 手 進 行 此 一 關 鍵 中 長 程 政 策 計 畫 相 關 規 劃 肆 結 語 走 過 高 度 經 濟 發 展 與 基 礎 建 設 的 年 代, 臺 北 市 正 處 於 一 個 硬 體 軟 體 建 設 並 重 的 網 路 世 紀, 高 速 寬 頻 高 涵 蓋 率 高 品 質 及 高 安 全 的 政 府 網 路 環 境, 更 是 電 子 化 政 府 優 質 服 務 的 基 本 要 件 政 府 服 務 的 改 善 是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的 重 要 指 標 之 一, 而 電 子 化 政 府 的 建 置 更 提 供 了 政 府 急 遽 突 破 的 移 轉 性 公 共 服 務 ; 如 何 將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的 理 念 注 入 跨 機 關 整 合 的 協 調 機 制, 使 各 機 關 連 結 成 為 一 個 可 以 立 即 傳 達 訊 息 溝 通 意 見 分 享 經 驗 及 知 識 的 數 位 神 經 系 統, 更 是 韻 采 與 本 會 同 仁 共 同 努 力 的 目 標 本 會 將 持 續 透 過 資 訊 建 設 的 推 展 及 全 新 的 視 野 重 組 政 府 的 角 色 及 職 能, 除 讓 市 府 組 織 運 作 更 加 精 巧 靈 活 為 民 服 務 效 率 更 高 危 機 處 理 反 應 更 快 機 關 間 互 動 更 好 政 策 執 行 成 本 更 低 外, 更 期 能 塑 造 出 一 個 創 新 即 時 整 合 的 數 位 資 訊 行 政 文 化, 改 善 政 府 與 市 民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真 正 落 實 以 市 民 為 核 心 民 意 為 依 歸 的 全 民 政 府, 讓 臺 北 市 成 為 健 康 自 由 安 全 便 捷 和 善 的 世 界 級 國 際 資 訊 大 都 市! 以 上 報 告, 敬 請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不 吝 督 勉, 隨 時 指 教! 1094
295 最 後 敬 祝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如 意! 謝 謝! 10 法 規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人 : 陳 清 秀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夕 陽 遠 方 沈, 晚 霞 羡 鳥 飛, 秋 意 已 漸 濃, 真 是 天 涼 好 個 秋, 在 這 令 人 陶 醉 的 季 清 秀 節, 欣 逢 貴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大 會 開 鑼, 趁 此 清 爽 時 節 向 各 位 議 員 報 告 本 會 94 年 上 半 年 施 政 成 果, 感 到 無 比 榮 幸 同 時, 對 貴 會 於 上 會 期 中, 給 予 本 會 大 力 支 持 與 指 教, 使 本 會 業 務 得 以 順 利 推 展, 在 此 表 示 由 衷 的 感 謝 謹 將 本 會 94 年 上 半 年 施 政 成 果, 提 出 簡 要 報 告, 敬 請 多 多 指 教 壹 前 言 在 這 科 技 發 達 的 世 代, 時 代 巨 輪 快 速 的 轉 動, 人 類 的 思 潮 也 迅 速 在 轉 變, 現 代 的 國 家, 已 經 不 是 統 治 的 國 家, 而 是 民 主 法 治 及 福 利 的 國 家 ; 因 此, 現 代 的 政 府, 是 民 主 法 治 的 政 府, 一 切 行 政 行 為 必 須 遵 循 法 律 及 自 治 法 規 之 規 定 ; 同 時 也 是 服 務 的 政 府, 尤 其 是 在 行 政 程 序 法 施 行 後, 本 府 更 本 著 廉 正 明 快 主 動 親 切 施 政 風 格, 主 動 積 極 提 供 各 種 服 務, 一 方 面 要 保 護 市 民 生 命 與 財 產 安 全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使 市 民 免 於 恐 懼 ; 一 方 面 要 滿 足 市 民 的 需 要, 使 市 民 過 著 安 居 樂 業 的 生 活 臺 北 市 是 全 國 首 善 之 區, 市 民 對 於 生 活 水 平 要 求 比 較 高, 因 此 對 本 府 之 監 督 較 嚴 需 求 也 較 多, 故 要 如 何 得 到 市 民 之 信 賴 與 支 持 及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之 品 質, 是 本 府 一 貫 的 重 要 施 政 目 標, 而 本 府 更 進 一 步 研 討, 作 為 首 都 之 本 市, 如 何 與 國 際 接 軌, 使 本 市 躍 昇 為 國 際 化 都 市, 此 其 惟 一 之 方 法 即 為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然 要 如 何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呢? 就 是 必 須 有 相 應 之 配 置 與 法 制 設 計 以 加 強 法 制 功 能, 貫 徹 依 法 行 政 理 念, 積 極 檢 討 整 理 本 市 不 合 時 宜 自 治 法 規 行 政 規 則, 加 強 國 家 賠 償 審 議 及 妥 當 迅 速 處 理 消 費 爭 議, 同 時 建 立 本 府 落 實 憲 法, 保 障 人 權 及 及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的 法 制, 使 本 府 成 為 一 個 建 設 務 實 創 新 多 元 且 具 有 國 際 級 法 制 服 務 水 準 之 政 府 貳 本 會 任 務 本 會 之 編 制 本 會 之 組 織 編 制 如 下 :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副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委 員 ( 派 兼 或 聘 兼 ) 八 至 十 人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三 人 主 任 秘 書 一 人 專 門 委 員 一 人 秘 書 二 人 1095
296 組 長 四 人 編 審 十 二 人 分 析 師 一 人 組 員 五 人 辦 事 員 二 人 書 記 二 人 會 計 主 任 一 人 人 事 管 理 員 一 人 本 會 之 職 掌 依 本 會 組 織 規 程 規 定, 本 會 之 職 掌 如 下 : 關 於 本 市 市 法 規 之 綜 合 審 議 及 發 布 事 項 關 於 本 市 市 法 規 統 一 解 釋 及 法 律 諮 詢 事 項 關 於 本 市 市 法 規 之 整 理 編 印 資 訊 公 開 及 市 民 法 治 教 育 協 助 事 項 關 於 本 府 消 費 者 保 護 綜 合 行 政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消 費 者 爭 議 第 二 次 申 訴 處 理 及 調 解 等 業 務 關 於 本 府 各 機 關 訴 訟 協 助 事 項 關 於 本 府 各 機 關 所 屬 人 員 有 關 法 制 業 務 在 職 進 修 及 訓 練 計 畫 配 合 擬 訂 事 項 關 於 交 辦 法 案 之 研 擬 事 項 其 他 有 關 法 制 事 項 本 會 之 定 位 本 會 除 扮 演 本 府 法 律 顧 問 之 角 色 外, 同 時 亦 積 極 主 動 發 揮 本 會 機 關 功 能, 故 本 會 角 色 定 位 如 下 : 本 市 自 治 法 規 之 審 議 機 關 本 會 對 於 抽 象 審 查 後 之 市 自 治 法 規, 須 提 請 法 規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兼 具 實 質 審 議 功 能, 而 非 僅 單 純 從 事 法 制 體 例 之 形 式 審 查 及 單 純 作 文 字 修 正 而 已 本 府 各 機 關 的 護 法 使 者 本 會 對 於 本 府 各 機 關 提 供 各 種 法 令 諮 詢 ( 解 答 法 律 疑 難 協 助 審 查 合 約 答 辯 等 ) 協 助 制 ( 訂 ) 定 自 治 法 規 及 統 一 本 市 自 治 法 規 之 解 釋, 並 本 於 公 正 無 私 之 立 場, 注 重 維 護 本 市 全 體 市 民 權 益 與 公 共 利 益, 及 確 保 本 市 權 益 不 受 損 害 行 政 內 部 之 準 司 法 審 查 機 關 本 會 於 審 查 各 機 關 會 辦 之 法 案 行 政 規 則 或 法 律 疑 義 時, 均 注 重 其 合 法 性 審 查, 避 免 有 關 行 政 行 為 牴 觸 法 令, 致 損 害 人 民 權 益 故 實 質 上 扮 演 行 政 內 部 之 準 司 法 審 查 機 關 角 色, 而 其 方 式 為 事 先 抽 象 審 查, 與 訴 願 會 之 事 後 審 查 有 別 消 費 者 守 護 神 本 會 設 有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及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當 企 業 經 營 者, 以 不 正 當 方 法 侵 害 消 費 者 權 益 時, 消 費 者 可 向 上 述 單 位 申 訴, 以 遏 止 廠 商 巧 取 利 益, 並 確 保 消 費 者 權 益 參 施 政 成 果 ( 詳 如 附 表 一 ) 1096
297 本 市 自 治 法 規 制 ( 訂 ) 定 修 正 廢 止 之 審 議 及 公 ( 發 ) 布 本 市 自 治 法 規 制 ( 訂 ) 定 修 正 廢 止 之 審 議 本 市 自 治 法 規 之 綜 合 審 議, 係 本 會 重 要 工 作 項 目 之 一, 本 會 向 來 本 著 行 政 院 指 示 : 非 有 必 要 不 制 訂 法 規, 制 訂 法 規 必 切 實 可 行 之 原 則, 並 依 據 本 市 法 規 標 準 自 治 條 例 行 政 院 頒 行 政 機 關 法 制 作 業 應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對 本 府 各 機 關 所 提 出 之 法 規 案, 切 實 檢 討 研 議, 如 屬 本 府 或 各 機 關 重 大 政 策 事 項, 應 先 邀 集 各 相 關 單 位 研 商, 並 呈 報 市 長 作 政 策 性 裁 示 後, 檢 附 法 規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及 詳 敘 立 法 ( 修 法 ) 理 由, 再 送 本 會 審 議, 以 周 延 法 規 的 審 議 及 加 快 法 案 推 動 時 程, 以 及 配 合 施 政 需 要 自 94 年 1 月 至 94 年 6 月,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市 自 治 法 規, 計 制 ( 訂 ) 定 者 22 種 修 正 者 11 種 廢 止 者 5 種, 合 計 38 種, 其 件 數 及 法 規 名 稱 表 列 如 下 制 ( 訂 ) 22 種 件 數 法 規 名 稱 修 正 廢 止 合 訂 制 ( 訂 ) 定 11 種 5 種 38 種 1 臺 北 市 危 機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辦 法 2 臺 北 市 暫 定 古 蹟 及 暫 定 歷 史 建 築 管 理 辦 法 3 臺 北 市 大 型 復 康 巴 士 管 理 辦 法 4 臺 北 市 區 段 徵 收 申 請 原 位 置 保 留 分 配 土 地 審 查 辦 法 5 臺 北 市 街 道 家 具 廣 告 物 設 置 準 則 6 臺 北 市 舉 辦 危 險 山 坡 地 違 章 建 築 聚 落 拆 遷 救 濟 補 助 自 治 條 例 7 臺 北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評 鑑 及 獎 勵 辦 法 8 臺 北 市 市 有 公 用 房 地 提 供 使 用 辦 法 9 臺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勞 工 權 益 保 障 自 治 條 例 10 臺 北 市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辦 法 11 臺 北 市 街 頭 藝 人 從 事 藝 文 活 動 許 可 辦 法 12 臺 北 市 政 府 長 青 學 苑 電 腦 研 習 課 程 學 費 收 費 標 準 13 臺 北 市 殯 儀 館 回 饋 地 方 經 費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14 臺 北 市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拆 遷 補 償 處 理 及 安 置 自 治 條 例 15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接 受 委 託 收 容 安 置 兒 童 及 少 年 收 費 標 準 表 16 臺 北 市 建 築 執 照 選 號 作 業 辦 法 17 臺 北 市 地 形 圖 數 值 圖 檔 案 資 料 申 請 使 用 辦 法 18 臺 北 市 協 助 民 間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19 臺 北 市 山 豬 窟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延 用 期 間 回 饋 補 助 自 治 條 例 20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實 施 辦 法 21 臺 北 市 災 害 防 救 規 則 22 臺 北 市 人 行 地 下 道 及 人 行 天 橋 認 養 辦 法 1097
298 法 規 名 稱 修 正 1 臺 北 市 老 人 自 費 安 養 機 構 進 住 辦 法 2 臺 北 市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補 助 辦 法 3 臺 北 市 樹 木 保 護 自 治 條 例 4 臺 北 市 政 府 舉 辦 公 共 工 程 拆 遷 補 償 處 理 及 安 置 自 治 條 例 5 臺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6 臺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則 7 臺 北 市 公 有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改 建 或 停 止 使 用 攤 商 補 助 自 治 條 例 8 臺 北 市 整 建 住 宅 更 新 初 期 規 劃 費 補 助 辦 法 9 臺 北 市 市 區 道 路 臨 時 活 動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10 臺 北 市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與 地 下 街 設 施 移 設 及 連 通 申 請 情 形 11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法 規 名 稱 廢 止 1 臺 北 市 日 用 品 平 價 供 應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2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程 承 裝 業 行 政 委 任 辦 法 3 臺 北 市 酒 醉 駕 車 重 大 違 規 案 件 公 布 辦 法 4 臺 北 市 共 用 管 道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5 臺 北 市 環 境 保 護 共 同 基 金 廢 棄 物 清 理 部 分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本 市 自 治 法 規 之 公 ( 發 ) 布 貴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市 自 治 法 規, 均 由 本 會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公 ( 發 ) 布, 並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辦 理 自 94 年 1 月 至 94 年 6 月, 經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由 本 府 公 ( 發 ) 布 施 行 或 廢 止 之 市 自 治 法 規, 計 制 ( 訂 ) 定 者 30 種 修 正 者 10 種 廢 止 者 4 種, 合 計 44 種, 其 件 數 法 規 名 稱 及 發 布 日 期 文 號 表 列 如 下 : 件 數 法 規 名 稱 制 ( 訂 ) 修 正 廢 止 合 訂 制 ( 訂 ) 定 1 2 名 稱 30 種 10 種 4 種 44 種 臺 北 市 高 級 中 學 組 織 規 程 準 則 臺 北 市 公 共 藝 術 推 動 自 治 條 例 發 布 日 期 文 號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1098
299 臺 北 市 執 行 採 驗 尿 液 工 作 暫 行 辦 法 臺 北 市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臺 北 市 公 共 藝 術 基 金 收 支 保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令 臺 北 市 街 道 家 具 廣 告 物 設 置 準 則 臺 北 市 區 段 徵 收 申 請 原 位 置 保 留 分 配 土 地 審 核 辦 法 臺 北 市 暫 定 古 蹟 及 暫 定 歷 史 建 築 管 理 規 則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組 織 規 程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組 織 規 程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捷 運 警 察 隊 組 織 規 程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通 信 警 察 隊 組 織 規 程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組 織 規 程 臺 北 市 少 年 輔 導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臺 北 市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新 生 分 發 及 入 學 辦 法 臺 北 市 大 型 復 康 巴 士 租 用 管 理 辦 法 臺 北 市 農 田 水 利 會 組 織 編 制 準 則 臺 北 市 街 頭 藝 人 從 事 藝 文 活 動 許 可 辦 法 臺 北 市 公 用 房 地 提 供 使 用 辦 法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1099
300 臺 北 市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及 入 學 設 置 辦 法 臺 北 市 殯 儀 館 回 饋 地 方 經 費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臺 北 市 共 同 管 道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臺 北 市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基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令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衛 生 醫 療 自 治 條 例 臺 北 市 政 府 長 青 學 苑 電 腦 研 習 課 程 學 費 收 費 標 準 臺 北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評 鑑 及 獎 勵 辦 法 臺 北 市 建 築 執 照 選 號 作 業 辦 法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法 規 名 稱 修 正 1 名 稱 發 布 日 期 文 號 臺 北 市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開 發 所 需 土 地 協 議 價 購 優 惠 辦 法 令 2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自 治 條 例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臺 北 市 建 築 物 附 設 停 車 空 間 繳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納 代 金 及 管 理 使 用 自 治 條 例 令 4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規 程 臺 北 市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補 助 辦 法 臺 北 市 服 兵 役 役 男 家 屬 及 遺 屬 特 別 補 助 自 治 條 例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臺 北 市 市 立 中 小 學 校 兼 課 及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代 課 教 師 遴 用 及 管 理 自 治 條 令 例 臺 北 市 整 建 住 宅 更 新 初 期 規 劃 費 補 助 辦 法 臺 北 市 地 形 圖 數 值 圖 檔 案 資 料 申 請 使 用 辦 法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1100
301 10 臺 北 市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法 規 名 稱 廢 止 名 稱 1 臺 北 市 高 級 中 學 組 織 規 程 臺 北 市 公 共 空 間 開 放 收 費 性 藝 文 活 動 使 用 許 可 暫 行 辦 法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醫 事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程 承 裝 業 行 政 委 任 辦 法 發 布 日 期 文 號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三 字 第 號 令 府 人 一 字 第 號 令 府 法 字 第 號 令 本 市 不 合 時 宜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之 檢 討 與 整 理 本 市 自 治 法 規 之 檢 討 與 整 理 市 政 各 項 施 政 措 施 及 建 設 之 推 動 進 行, 均 須 依 法 行 政, 本 會 為 使 本 市 自 治 法 規 更 能 配 合 施 政 需 要, 更 完 備 周 延, 每 年 均 訂 定 年 度 自 治 法 規 整 理 計 畫, 請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及 本 會 同 仁 切 實 清 查 檢 討, 就 其 規 定 內 容 不 合 時 宜 不 便 民 或 窒 礙 難 行 之 市 自 治 法 規, 儘 速 予 以 檢 討 整 理, 使 自 治 法 規 能 因 地 制 宜, 因 時 制 變, 以 因 應 時 勢 之 變 遷 行 政 規 則 之 檢 討 與 整 理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訂 頒 之 要 點 須 知 注 意 事 項 等 行 政 規 則, 依 據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整 理 管 制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訂 定 年 度 整 理 計 畫, 分 別 函 請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切 實 檢 討 整 理, 凡 有 需 要, 即 予 訂 定, 凡 內 容 與 自 治 法 規 分 歧 牴 觸 或 逾 越 自 治 法 規 之 本 意 乃 至 其 內 容 有 不 合 理 不 便 民 或 與 當 前 國 家 政 策 或 社 會 需 要 不 盡 契 合 等 情 事 者, 即 予 修 正 或 停 止 適 用 本 期 經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訂 頒 修 正 或 停 止 適 用 之 要 點 須 知 注 意 事 項 等 行 政 規 則, 計 174 種, 其 中 訂 定 55 種 修 正 81 種 停 止 適 用 38 種 凡 新 訂 或 修 正 或 停 止 適 用 行 政 規 則, 均 由 本 府 所 屬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或 函 頒 實 施, 並 由 本 會 每 月 陳 報 行 政 院 現 行 法 規 資 料 之 蒐 集 整 理 與 建 檔, 俾 隨 時 提 供 本 府 各 機 關 及 市 民 最 新 最 正 確 之 法 規 資 訊 為 使 本 府 法 制 與 國 家 賠 償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等 業 務 能 順 利 推 展, 促 進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本 會 對 我 國 現 行 法 令 規 章 及 解 釋 函 令 等 重 要 資 料, 均 有 系 統 廣 泛 蒐 集, 並 指 派 專 人 依 其 性 質 分 門 別 類 整 理 建 檔, 其 中 除 新 制 ( 訂 ) 定 者, 即 時 建 檔 外, 對 已 建 檔 之 市 自 治 法 規, 如 有 修 正 廢 止 等 異 動 情 形, 隨 即 增 刪 建 檔 更 新 電 腦 資 料, 對 於 有 關 解 釋 令, 如 有 變 更, 亦 隨 時 增 刪 建 檔 更 新 電 腦 資 料, 俾 提 供 市 民 最 新 最 正 確 之 法 規 資 訊, 同 時 亦 可 隨 時 提 供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最 新 最 正 確 的 法 規 資 訊, 作 為 其 處 理 業 務 之 參 考 對 於 國 外 有 關 書 籍 與 法 規 及 判 例 更 努 力 積 極 充 實 蒐 集 及 整 理 1101
302 中 央 法 令 之 轉 頒 及 提 供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法 令 諮 詢 意 見 中 央 法 令 轉 頒 為 使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對 於 業 務 之 處 理, 均 能 符 合 地 方 自 治 精 神 並 遵 守 依 法 行 政 原 則, 以 宏 揚 民 主 法 治 精 神, 有 關 中 央 法 規 及 中 央 機 關 所 頒 關 係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之 解 釋 函 令 等, 均 由 本 會 統 一 辦 理 轉 頒, 並 刊 登 本 府 公 報, 以 廣 周 知, 本 期 本 會 辦 理 中 央 法 令 轉 頒 計 151 件 提 供 法 令 諮 詢 意 見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在 處 理 業 務 時, 發 生 法 令 適 用 疑 義 之 情 事, 均 由 各 機 關 敘 明 具 體 事 實 及 疑 義 之 所 在, 函 送 或 簽 會 本 會 研 議, 本 會 無 不 審 慎 研 究, 提 供 具 體 意 見 以 供 參 採 ; 同 時 本 會 也 經 常 派 員 參 與 各 項 法 令 適 用 研 商 會 議 或 至 現 場 參 與 會 勘, 直 接 與 各 業 務 單 位 人 員 交 換 意 見, 隨 時 詳 加 說 明, 俾 供 參 考, 其 由 各 機 關 承 辦 人 員 以 電 話 或 親 至 本 會 洽 詢 者, 本 會 同 仁 亦 均 就 其 疑 義 所 在, 積 極 提 供 法 令 諮 詢 意 見 涉 訟 案 件 之 協 助 及 契 約 之 審 核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因 業 務 涉 訟 須 撰 寫 起 訴 狀 上 訴 狀 或 答 辯 狀 需 要 本 會 協 助 時, 本 會 均 適 時 予 以 協 助, 並 提 供 具 體 法 律 意 見, 如 須 出 庭 應 訊, 需 本 會 陪 同 協 助 時, 亦 均 配 合 辦 理 此 外,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對 外 簽 訂 私 法 上 之 契 約, 各 機 關 亦 多 函 送 或 簽 會 本 會 研 議, 本 會 均 依 據 法 令 嚴 謹 審 核, 以 保 障 當 事 人 權 益 執 行 成 果 提 供 法 令 諮 詢 意 見, 辦 理 中 央 法 令 轉 頒 及 涉 訟 案 件 之 協 助 與 契 約 之 審 核, 均 係 本 會 重 要 且 是 經 常 性 工 作 本 期 本 會 提 供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之 法 令 問 題 研 究 ( 包 括 法 令 疑 義 解 釋 訴 訟 案 件 協 辦 市 民 申 請 法 令 解 釋 案 件 及 各 機 關 私 法 契 約 審 核 等 ) 共 1,378 件, 處 理 其 他 一 般 法 令 案 件 ( 包 括 本 市 自 治 法 規 發 布 本 市 自 治 法 規 審 議 等 ) 共 4,197 件, 參 與 各 項 法 令 適 用 研 商 會 議 ( 包 括 法 規 委 員 會 議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議 出 席 中 央 及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法 令 研 商 會 議 等 ) 共 640 件, 表 列 如 下 : 業 務 名 稱 數 量 法 令 問 題 研 究 其 他 一 般 法 令 案 件 各 項 法 令 適 用 研 商 會 議 法 令 疑 義 解 釋 訴 訟 案 件 協 辦 私 法 契 約 審 核 本 市 單 行 法 規 公 ( 發 ) 布 中 央 法 令 轉 頒 本 市 法 規 審 議 其 他 ( 存 查 等 ) 案 件 本 府 法 規 委 員 會 議 國 家 賠 償 委 員 會 議 出 席 各 單 位 會 議 1,295 件 48 件 35 件 44 件 151 件 218 件 3,784 件 16 次 5 次 619 次 1,378 件 4,197 件 640 次 與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合 辦 法 制 人 員 訓 練 研 習 班, 調 訓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法 制 相 關 人 員, 以 提 昇 法 制 作 業 功 能 1102
303 為 強 化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的 法 制 作 業 功 能, 提 昇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工 作 專 業 知 識, 本 會 持 續 與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合 作 開 辦 法 制 作 業 訓 練 專 題 班, 調 訓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法 制 及 股 長 級 以 上 主 管 相 關 人 員, 以 加 強 其 法 制 作 業 觀 念 及 訴 訟 訴 願 實 務 之 答 辯 技 能 俾 提 昇 法 制 作 業 之 素 養, 而 達 成 依 法 行 政 之 目 標, 庶 可 減 少 民 怨, 增 加 政 府 之 公 信 力 同 時 開 辦 人 權 研 習 班, 以 加 強 各 機 關 保 障 人 權 之 觀 念 及 做 法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之 處 理 本 會 除 辦 理 相 關 法 制 業 務 外, 尚 協 助 辦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有 關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之 幕 僚 作 業 鑑 於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之 處 理, 必 須 迅 速 公 正 客 觀 ; 因 此, 無 論 是 報 告 案 追 認 案 審 議 案, 本 會 均 依 現 行 本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予 以 迅 速 審 慎 處 理, 並 於 本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委 員 會 議 時, 詳 細 說 明 案 情 及 處 理 情 形 凡 遇 有 涉 及 人 民 重 大 權 益 案 件, 亦 均 主 動 依 職 權 調 查 並 通 知 當 事 人 到 會 說 明, 以 期 公 正 決 定 本 期 本 會 受 理 市 民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計 106 件, 加 上 前 期 未 結 而 尚 在 調 查 處 理 中 案 件 74 件, 合 計 180 件, 其 中 經 審 議 本 府 有 賠 償 責 任 者 22 件, 已 完 成 賠 償 程 序 者 20 件, 賠 償 金 額 新 台 幣 3,177,227 元 ; 本 府 無 賠 償 責 任 拒 絕 賠 償 者 63 件 ; 請 求 權 人 撤 回 請 求 16 件 ; 其 他 原 因 者 1 件 ; 尚 在 處 理 中 者 78 件 ( 多 屬 本 府 各 機 關 尚 在 處 理 或 答 辯 之 案 件 ), 表 列 如 下 : 受 理 本 期 受 理 件 數 106 件 案 前 期 未 結 件 數 74 件 件 合 計 180 件 ( 含 撤 回 ) 處 理 情 形 審 議 情 形 有 賠 償 責 任 者 無 賠 償 責 任 者 請 求 權 人 撤 回 者 其 他 結 案 合 計 22 件 63 件 16 件 1 件 102 件 有 賠 償 責 任 完 成 賠 償 程 件 數 20 件 序 者 金 額 3,177,227 元 尚 在 處 理 中 者 78 件 消 費 爭 議 案 件 之 處 理 由 於 科 技 的 進 步 及 人 類 需 求 面 的 擴 大, 市 場 上 各 種 滿 足 人 類 慾 望 之 商 品 種 類 琳 瑯 滿 目, 行 銷 手 段 更 是 花 招 百 出, 因 此 消 費 者 常 被 誘 人 消 費 資 訊 所 迷 惑, 致 造 成 少 數 廠 商 有 機 可 乘, 以 不 正 當 方 法 侵 害 消 費 者 權 益, 致 引 起 消 費 爭 議, 故 為 處 理 消 費 爭 議, 設 置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 以 下 簡 稱 消 保 官 ) 及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規 定, 市 民 於 發 生 消 費 爭 議 事 件 時, 得 先 向 企 業 經 營 者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或 本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為 第 一 次 申 訴 ; 如 未 獲 妥 適 處 理, 得 向 消 保 官 為 第 二 次 申 訴 ; 經 向 消 保 官 申 訴, 如 仍 未 獲 得 妥 適 處 理 時, 得 向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申 請 調 解, 俾 一 方 面 消 極 遏 止 不 肖 廠 商 謀 取 不 法 利 益, 另 一 方 面 積 極 鼓 勵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或 產 品 品 質, 使 消 費 者 與 廠 商 處 於 良 性 之 互 動 關 係, 以 促 進 工 商 業 之 發 展 1103
304 , 並 確 保 消 費 者 權 益 本 期 消 保 官 受 理 消 費 爭 議 申 訴 案 件 計 763 件, 至 6 月 底 已 結 案 558 件, 未 結 案 205 件 ; 已 結 案 件 中 除 9 件 移 轉 管 轄 3 件 不 受 理 及 12 件 其 他 原 因 外, 協 商 無 結 果 ( 協 議 不 成 立 ) 之 案 件 191 件, 妥 適 處 理 ( 協 議 成 立 ) 之 案 件 343 件 有 關 調 解 部 分, 本 期 受 理 調 解 102 件, 至 6 月 底 已 結 案 者 69 件, 未 結 者 33 件, 已 結 案 件 中, 調 解 成 立 者 42 件, 調 解 不 成 立 者 26 件, 不 受 理 ( 非 消 保 案 件 ) 者 1 件, 分 別 表 列 如 下 : 臺 北 市 政 府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辦 理 情 形 年 別 94 年 ( 至 ) 妥 適 處 理 343 協 商 無 結 果 191 尚 待 處 理 205 移 送 他 縣 市 機 關 9 不 受 理 3 其 他 12 合 計 763 臺 北 市 政 府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受 理 調 解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辦 理 情 形 年 別 94 年 ( 至 ) 調 解 成 立 42 調 解 不 成 立 26 不 受 理 1 未 結 案 33 合 計 102 其 他 法 制 業 務 研 究 發 展 為 因 應 國 際 人 權 發 展 潮 流 及 臺 北 市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進 而 打 造 以 市 民 為 尊, 安 全 和 平 保 護 弱 勢 的 城 市, 本 府 於 93 年 7 月 8 日 依 據 臺 北 市 人 權 保 障 及 促 進 方 案 與 臺 北 市 人 權 保 障 諮 詢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成 立 臺 北 市 人 權 保 障 諮 詢 委 員 會, 並 由 本 會 負 責 相 關 幕 僚 作 業, 以 具 體 展 現 本 會 創 新 法 制 業 務 之 新 作 為, 其 主 要 任 務 包 括 : 提 供 推 動 人 權 政 策 及 保 障 法 案 之 諮 詢 ; 協 調 本 府 各 相 關 機 關 落 實 執 行 人 權 政 策 及 保 障 法 案 ; 提 供 本 府 各 機 關 進 行 重 大 人 權 議 題 之 調 查 評 估 與 規 劃 方 向 之 諮 詢 等 事 項, 而 截 至 94 年 1 月 底 止, 人 權 保 障 諮 詢 委 員 會 業 已 召 開 2 次 委 員 會 議, 對 本 府 落 實 保 障 人 權 之 市 政 目 標, 裨 1104
305 益 甚 大 94 年 辦 理 臺 北 市 保 障 隱 私 權 與 行 政 資 訊 公 開 兩 者 關 係 之 研 究 我 國 於 民 國 90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行 政 程 序 法, 其 中 第 七 章 資 訊 公 開 第 46 條 2 項 3 款 規 定 : 行 政 機 關 對 於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之 資 訊, 應 限 制 公 開 同 樣 的, 行 政 院 同 年 所 公 布 的 行 政 資 訊 公 開 辦 法 第 5 條 5 項, 以 及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88 年 提 出 的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草 案 第 25 條 5 款 亦 有 類 似 的 規 定 這 與 美 國 於 1966 年 的 資 訊 自 由 法,1996 年 的 電 子 資 訊 自 由 法 ; 日 本 在 1999 年 5 月 制 訂 的 行 政 機 關 資 訊 公 開 法, 其 基 本 精 神 一 致 惟 近 年 來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之 資 訊 動 輒 為 犯 罪 集 團 輕 易 取 得,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無 法 發 揮 保 障 個 人 隱 私 之 功 能, 如 何 有 效 維 護 個 人 隱 私, 遂 成 為 社 會 大 眾 所 關 心 議 題 有 鑑 於 立 法 院 遲 早 將 完 成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立 法, 保 障 人 民 隱 私 權 與 落 實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間 如 何 取 得 衡 平, 勢 必 成 為 值 得 研 究 的 議 題 而 臺 北 市 作 為 全 國 的 首 善 之 區, 自 應 對 此 有 所 因 應 本 計 畫 已 於 94 年 5 月 委 請 中 央 研 究 院 陳 新 民 研 究 員 擔 任 計 畫 主 持 人 吳 志 光 教 授 擔 任 協 同 主 持 人, 以 前 瞻 性 的 角 度, 就 國 內 外 立 法 例 法 院 判 決 學 說 及 條 文 概 念 進 行 廣 泛 的 研 究 94 年 6 月 24 日 本 會 與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心 假 該 中 心 國 際 會 議 廳 共 同 舉 辦 94 年 臺 北 市 政 府 人 權 保 障 暨 行 政 罰 法 研 討 會,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及 本 府 各 機 關 參 與, 共 計 約 200 人 參 加 落 實 市 民 主 義, 對 於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請 求 權 人 得 自 行 請 求 或 於 重 大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由 本 府 主 動 通 知 請 求 權 人 列 席 本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陳 述 意 見, 積 極 保 障 市 民 之 權 益 本 府 為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進 行 損 害 賠 償 協 議 金 額 之 計 算 時, 避 免 因 個 別 案 件, 不 同 承 辦 人 員 或 人 民 談 判 能 力 高 低 或 其 他 外 力 介 入 等 因 素, 而 發 生 不 公 平 處 理 的 情 形, 俾 使 損 害 賠 償 協 議 金 額 之 計 算 有 所 依 循, 特 訂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賠 償 計 算 基 準, 並 於 94 年 4 月 1 日 實 施, 以 確 保 客 觀 公 平, 維 護 人 民 權 益 本 府 各 單 位 員 工 於 執 行 職 務 行 使 公 權 力 時,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法 侵 害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或 市 有 公 共 設 施 因 設 置 或 管 理 有 欠 缺, 致 損 害 人 民 生 命 身 體 或 財 產 時, 依 法 應 予 賠 償 之 案 件, 均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施 行 細 則 臺 北 市 政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與 請 求 權 人 進 行 協 議, 並 依 法 對 應 負 責 任 之 人 行 使 求 償 權 如 有 行 政 疏 失, 並 追 究 相 關 人 員 之 行 政 責 任, 爰 於 94 年 6 月 29 日 修 正 臺 北 市 政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第 19 點 法 令 宣 導 94 年 1 月 本 會 與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合 作, 辦 理 法 制 作 業 訓 練 專 題 班 共 2 期, 約 200 餘 人 參 加, 以 加 強 各 機 關 執 法 人 之 法 制 觀 念, 增 進 本 府 行 政 效 能 由 於 行 政 罰 法 業 已 於 94 年 1 月 立 法 通 過, 將 在 95 年 2 月 正 式 施 行, 該 法 涉 及 本 府 各 機 關 之 執 行 層 面 甚 廣, 且 涉 及 各 機 關 橫 向 管 轄 分 配 之 問 題 為 此, 本 會 與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合 作, 特 邀 請 曾 參 與 行 政 罰 法 草 案 立 法 之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林 主 任 檢 察 官 錫 堯, 於 94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30 分 1105
306 , 假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行 政 罰 法 簡 介 研 討 會, 為 本 府 同 仁 專 題 演 講, 講 解 行 政 罰 法 之 基 本 內 容 及 相 關 重 點, 會 中 並 開 放 各 機 關 同 仁 發 問 及 綜 合 討 論 94 年 5 月 30 日 假 本 市 信 義 區 公 所 7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行 政 罰 法 - 行 為 認 定 問 題 座 談 會, 會 中 邀 請 司 法 院 吳 前 大 法 官 庚 與 廖 大 法 官 義 男 參 與 討 論, 提 供 本 府 各 機 關 參 考 意 見 本 府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定 期 於 警 察 廣 播 電 台 接 受 電 台 訪 問 宣 導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94 年 2 月, 仿 照 英 國 倫 敦 之 監 察 官 制 度, 實 施 本 府 各 機 關 行 政 程 序 法 執 法 效 能 訪 問 輔 導 計 畫 之 試 辦 上 開 計 畫 之 執 行 由 本 會 主 辦,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及 政 風 處 提 供 人 力 支 援 協 助 辦 理, 計 畫 實 施 前 與 訪 問 過 程 中, 並 邀 請 林 明 鏘 教 授 董 保 城 教 授 黃 錦 堂 教 授 洪 家 殷 教 授 及 吳 志 光 教 授 協 助 指 導 與 提 供 意 見 訪 問 輔 導 計 畫 之 執 行, 本 會 預 先 擬 訂 與 行 政 程 序 法 相 關 之 重 要 議 題, 實 施 執 法 效 能 評 鑑, 評 估 各 機 關 實 際 執 法 狀 況 能 力 及 作 法, 並 進 行 實 地 巡 迴 訪 問, 互 相 溝 通 交 換 執 法 經 驗, 針 對 不 符 行 政 效 能 違 反 人 權 的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輔 導 各 機 關 改 善, 俾 提 升 本 府 各 機 關 法 制 作 業 品 質 及 增 進 行 政 效 能 至 94 年 3 月 31 日 止, 本 會 依 計 畫 完 成 本 府 一 級 機 關 二 級 機 關 及 本 市 區 公 所 共 43 個 機 關 之 訪 問 輔 導 行 程 未 來 施 政 重 點 : 本 會 未 來 一 年 之 施 政, 將 以 人 權 精 神 為 中 心, 建 立 本 市 為 落 實 尊 重 人 性 尊 嚴 保 障 人 權 的 城 市, 及 多 元 包 容 的 國 際 性 大 都 會, 其 重 點 如 下 : 建 立 本 市 尊 重 及 保 障 人 性 尊 嚴 的 法 制 一 建 構 把 人 當 人 看 的 公 義 社 會 : 推 動 法 治 教 育, 以 民 間 合 作 市 民 參 與 為 指 標, 採 多 元 接 觸 雙 向 溝 通 之 方 式, 提 昇 市 民 權 利 意 識 及 民 主 法 治 觀 念 主 動 輔 導 企 業 經 營 者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並 協 助 解 決 消 費 糾 紛, 確 保 消 費 者 權 益 擴 大 消 費 者 權 利 保 護 宣 導, 結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邀 集 公 務 部 門 企 業 界 及 消 費 者, 積 極 辦 理 消 費 保 護 教 育 宣 導 座 談, 共 同 研 討 消 費 爭 議 病 因 及 對 策 建 立 本 市 落 實 憲 法 保 障 人 權 及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的 法 制 建 立 本 市 落 實 法 治 國 家 的 法 制 : 整 編 本 會 歷 年 來 法 令 諮 詢 及 解 釋 彙 編, 以 提 昇 依 法 行 政 品 質 執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執 法 效 能 訪 問 輔 導 計 畫, 協 助 各 機 關 落 實 依 法 行 政 推 動 法 制 再 造, 全 面 檢 討 整 理 ( 審 查 制 ( 訂 ) 定 修 正 及 廢 止 ) 本 市 之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並 配 合 市 政 發 展 需 要, 積 極 檢 討 整 理 不 合 時 宜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以 建 立 高 效 率 現 代 化 的 法 治 城 市 依 本 府 法 制 作 業 訓 練 計 畫, 持 續 與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合 作, 推 動 本 府 公 務 員 法 制 教 育, 以 因 應 行 政 程 序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行 政 救 濟 法 ( 行 政 訴 訟 法 訴 願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 行 政 罰 法 的 施 行, 務 使 本 府 公 務 員 均 能 嫻 熟 行 政 法 規, 依 法 行 政 舉 辦 國 家 賠 償 法 令 及 各 相 關 法 令 座 談 會, 提 升 本 府 各 機 關 專 業 知 識 及 法 1106
307 治 能 力, 並 協 助 本 府 各 機 關 闡 明 國 家 賠 償 法 令 通 用 疑 義, 以 保 障 市 民 權 益 通 盤 檢 討 本 市 市 法 規, 整 備 本 市 作 為 我 國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中 心 應 有 的 法 制, 期 以 提 升 本 府 各 機 關 對 進 步 法 制 認 識 之 視 野, 使 本 市 具 備 國 際 級 之 法 制 服 務 水 準 整 備 本 市 成 為 世 界 級 國 際 性 大 都 市 應 有 的 法 制 附 表 一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規 委 員 會 94 年 上 半 年 辦 理 法 制 工 作 執 行 概 況 表 業 務 名 稱 數 量 ( 種 / 件 ) 備 註 經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自 治 法 規 制 ( 訂 ) 定 修 正 廢 止 案 38 行 政 規 則 之 整 理 與 檢 討 174 中 央 法 令 轉 頒 151 提 供 法 令 諮 詢 1,378 其 他 一 般 法 令 案 件 4,197 出 席 各 項 會 議 640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180 包 括 本 市 自 治 法 規 發 布 本 市 自 治 法 規 審 議 等 含 法 規 委 員 會 議 國 家 賠 償 會 議 出 席 中 央 及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法 令 研 商 會 議 74 件 為 前 期 未 結 案 件, 本 期 共 結 案 102 件 消 費 爭 議 案 件 763 結 案 558 件 其 他 法 制 業 務 1. 研 究 發 展 項 目 有 6 項 2. 法 令 宣 導 項 目 有 5 項 3. 未 來 施 政 重 點 有 5 項 附 錄 法 規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單 職 稱 姓 名 學 歷 現 職 委 員 陳 清 秀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規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委 員 林 明 鏘 德 國 海 德 堡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系 教 授 委 員 林 淑 真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系 教 育 部 參 事 兼 法 規 委 員 會 執 行 秘 書 委 員 王 曼 萍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臺 北 市 政 府 訴 願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1107
308 委 員 委 員 黃 素 津 鄭 瑞 成 碩 士 省 立 台 中 商 專 企 業 管 理 科 畢 業 臺 北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副 局 長 文 化 大 學 企 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臺 北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副 處 長 畢 業 委 員 洪 家 殷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系 教 授 委 員 曾 宛 如 英 國 倫 敦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系 副 教 授 委 員 陳 志 雄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陳 志 雄 律 師 事 務 所 主 持 律 師 委 員 鄧 民 治 文 化 大 學 法 學 研 所 碩 士 臺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副 局 長 委 員 林 淑 華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系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規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單 職 稱 姓 名 學 歷 現 職 召 集 人 陳 裕 璋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商 研 所 碩 士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長 執 行 秘 書 兼 委 員 陳 清 秀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規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委 員 張 菊 芳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系 九 大 聯 合 法 律 事 務 所 主 持 律 師 委 員 陳 愛 娥 德 國 哥 廷 根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法 律 系 副 教 授 委 員 董 保 城 德 國 波 昂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公 企 中 心 主 任 委 員 詹 森 林 德 國 法 蘭 克 福 法 學 博 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教 授 委 員 劉 宗 德 日 本 名 古 屋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系 教 授 委 員 姜 志 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碩 士 翰 笙 法 律 事 務 所 律 師 委 員 陳 榮 傳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臺 北 大 學 法 律 系 教 授 委 員 吳 爾 敏 文 化 大 灣 政 治 學 碩 士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專 門 委 員 委 員 方 泰 霖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警 政 碩 士 臺 北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專 門 委 員 委 員 江 慶 輝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系 本 府 環 保 局 衛 生 稽 查 大 隊 副 大 隊 長 委 員 沈 杏 霖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系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專 員 臺 北 市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單 職 稱 姓 名 學 歷 現 職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規 委 員 會 諮 詢 委 員 委 員 廖 秋 雄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業 ( 前 本 府 消 保 官 ) 委 員 黃 鈺 生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業 臺 北 市 政 府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委 員 陳 高 明 高 中 畢 業 臺 北 市 工 業 會 理 事 徠 福 行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委 員 王 應 傑 成 功 大 學 會 計 統 計 系 畢 業 臺 北 市 商 業 會 常 務 理 事 委 員 蘇 毓 德 淡 江 大 學 建 築 系 碩 士 東 南 大 學 建 築 系 博 士 臺 北 市 建 築 師 公 會 常 務 理 事 1108
309 委 員 歐 斐 文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業 臺 北 律 師 公 會 律 師 委 員 委 員 游 開 雄 中 興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業 邱 清 華 美 國 德 州 大 學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副 秘 書 長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婦 女 消 費 者 協 會 常 務 監 事 委 員 林 秀 琴 嶺 東 技 術 學 院 會 計 系 畢 業 財 團 法 人 主 婦 聯 盟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會 常 務 監 事 委 員 林 世 華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業 中 華 民 國 網 路 消 費 協 會 理 事 長 委 員 蘇 崇 昆 逢 甲 大 學 交 通 管 理 系 畢 業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專 門 委 員 委 員 黃 建 昌 台 灣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碩 士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專 門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黃 以 育 世 新 大 學 社 會 發 展 研 究 所 畢 業 姜 郁 美 臺 北 醫 科 大 學 藥 學 系 碩 士 11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臺 北 市 政 府 商 業 管 理 處 副 處 長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藥 物 食 品 處 處 長 報 告 人 : 張 明 珠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明 珠 欣 逢 貴 會 召 開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有 機 會 受 邀 前 來 報 告 本 會 94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概 況 與 業 務 推 展 情 形, 深 感 榮 幸 承 蒙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歷 來 對 本 會 的 支 持 與 督 促, 使 訴 願 業 務 得 以 順 利 推 展, 在 此 衷 心 表 示 感 謝 壹 前 言 近 年 來, 本 會 為 配 合 訴 願 新 制 施 行 的 新 程 序, 並 落 實 馬 市 長 依 法 行 政 程 序 正 義 與 實 質 正 義 並 重 之 政 策, 對 於 訴 願 案 件 的 審 理, 除 注 重 訴 願 人 與 行 政 機 關 平 等 對 待 的 立 場, 並 兼 顧 審 理 程 序 的 流 暢 與 訴 願 人 權 益 的 維 護 於 具 體 個 案 依 職 權 或 申 請, 給 予 訴 願 人 到 會 陳 述 意 見 或 言 詞 辯 論 的 機 會, 希 望 透 過 審 理 程 序 的 透 明 化, 強 化 訴 願 人 在 程 序 上 的 主 體 地 位, 並 藉 其 自 身 的 參 與, 使 其 瞭 解 訴 願 程 序, 進 而 信 賴 訴 願 決 定, 達 到 確 立 訴 願 決 定 威 信 及 疏 減 訟 源 的 目 的 另 本 會 素 來 積 極 發 揮 行 政 自 我 省 察 和 橫 向 協 調 聯 繫 的 功 能, 一 方 面 基 於 上 級 機 關 之 立 場 行 使 行 政 監 督 權, 對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之 行 政 處 分 作 合 法 及 合 目 的 之 審 查, 如 原 處 分 機 關 之 行 政 處 分 違 法 或 不 當 則 予 以 撤 銷 或 變 更 ; 另 一 方 面 將 審 議 訴 願 案 件 所 發 現 行 政 行 為 之 缺 失, 主 動 協 調 建 請 權 責 機 關 儘 速 採 取 適 當 之 改 正 措 施, 以 期 透 過 訴 願 權 之 行 使 而 建 立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之 組 織 文 化, 全 方 位 地 保 障 並 增 進 市 民 合 法 權 益 本 會 將 堅 持 扮 演 市 民 權 益 的 捍 衛 者 市 府 團 隊 的 監 督 者 的 角 色, 俾 落 實 依 法 行 政, 維 護 人 民 合 法 權 益, 增 進 全 體 市 民 利 益 現 謹 將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本 會 重 要 施 政 成 果 與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報 告 如 下 : 1109
310 貳 重 要 施 政 成 果 訴 願 案 件 受 理 及 辦 結 情 形 : 本 府 94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受 理 人 民 訴 願 案 件 1,463 件 ( 其 中 採 線 上 聲 明 訴 願 方 式 者 54 件 ), 連 同 93 年 12 月 底 以 前 未 結 案 件 690 件, 訴 願 案 件 共 計 收 辦 2,153 件, 於 此 期 間 內 辦 結 1,318 件, 未 結 案 件 835 件 茲 將 辦 結 訴 願 案 件 之 分 類 及 處 理 結 果 報 告 如 下 : 辦 結 訴 願 案 件 分 類 : 前 述 辦 結 之 1,318 件 訴 願 案 綜 其 內 容, 約 可 分 為 下 列 14 類 : 即 民 政 類 9 件 地 政 類 21 件 財 稅 類 193 件 建 設 類 70 件 衛 生 類 158 件 環 保 類 262 件 交 通 類 69 件 工 務 類 130 件 教 育 類 6 件 社 政 類 244 件 警 政 類 4 件 勞 工 類 89 件 區 政 類 26 件 其 他 類 37 件 各 類 之 案 件 數 表 列 如 下 : 類 別 民 政 地 政 財 稅 建 設 衛 生 環 保 交 通 工 務 教 育 社 政 警 政 勞 工 區 政 其 他 合 計 件 數 ,318 案 件 處 理 結 果 統 計 : 辦 結 之 1,318 件 訴 願 案 中, 扣 除 移 轉 管 轄 87 件 及 撤 回 147 件, 經 審 議 決 定 者 共 有 1,084 件 其 中 訴 願 不 受 理 者 272 件, 訴 願 駁 回 者 703 件, 撤 銷 原 處 分 者 109 件, 撤 銷 率 為 10.1%; 加 上 前 述 訴 願 不 受 理 案 件 中 有 124 件 為 本 府 各 機 關 重 新 審 查 而 自 行 撤 銷 原 處 分 者, 占 全 部 辦 結 案 件 比 率 為 11.4%, 故 實 質 撤 銷 率 應 為 21.5% 撤 銷 原 處 分 者 包 括 :1. 原 處 分 撤 銷,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處 分 者 101 件 2. 原 處 分 撤 銷 者 ( 單 撤 )2 件 3. 部 分 撤 銷 部 分 駁 回 者 6 件 就 案 件 類 別 言, 以 環 保 類 居 首, 計 243 件, 占 22.5%; 社 政 類 次 之, 計 171 件, 占 15.8%; 第 三 為 財 稅 類, 計 149 件, 占 13.8%; 第 四 為 衛 生 類, 計 有 148 件, 占 13.7%; 第 五 為 工 務 類, 計 97 件, 占 9.0%, 各 類 別 辦 結 案 件 ( 含 撤 回 移 文 ) 件 數 列 表 如 下 : 臺 北 市 政 府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94 年 1 至 6 月 辦 結 案 件 統 計 表 不 受 理 駁 回 撤 銷 類 別 件 數 百 分 比 合 計 272 (124) 25.1 (11.4) 件 數 百 分 比 單 改 另 撤 處 處 部 分 撤 銷 件 數 百 分 比 實 質 撤 銷 率 小 計 佔 前 一 欄 位 百 分 比 撤 回 移 文 合 計
311 區 政 民 政 地 政 財 稅 建 設 衛 生 環 保 交 通 工 務 教 育 社 政 警 政 勞 工 其 他 備 註 2 (0) 0 (0) 4 (0) 39 (24) 9 (0) 14 (6) 68 (35) 28 (11) 39 (11) 4 (0) 32 (23) 2 (0) 18 (12) 13 (2) 10.0 (0.0) 0.0 (0.0) 21.1 (0.0) 26.2 (16.1) 15.5 (0.0) 9.5 (4.1) 28.0 (14.4) 43.1 (16.9) 40.2 (11.3) 80.0 (0.0) 18.7 (13.5) (0.0) 23.4 (15.6) 61.9 (9.5) 不 受 理 件 數 欄 位 內 括 弧 數 字 表 示 原 處 分 機 關 自 行 撤 銷 件 數 及 佔 不 受 理 駁 回 及 撤 銷 件 數 之 百 分 比 實 質 撤 銷 率 即 訴 願 人 勝 訴 率, 係 原 處 分 機 關 自 行 撤 銷 件 數 之 百 分 比 加 計 撤 銷 件 數 之 百 分 比 陳 述 意 見 及 言 詞 辯 論 統 計 : 本 府 為 落 實 訴 願 新 制 有 關 陳 述 意 見 及 言 詞 辯 論 等 新 增 程 序, 於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前, 事 先 安 排 委 員 聽 取 訴 願 人 陳 述 意 見, 並 先 行 審 查 預 備 提 委 員 會 審 議 之 案 件, 對 於 事 實 未 明 或 有 法 令 疑 義 之 案 件, 更 斟 酌 案 情 需 要 依 職 權 或 依 申 請 通 知 訴 願 人 及 原 處 分 機 關 到 會 進 行 言 詞 辯 論 程 序, 以 發 現 真 實 並 正 確 適 用 法 令 茲 將 94 年 1 月 至 6 月 陳 述 意 見 及 言 詞 辯 論 件 數 列 表 如 下 : 1111
312 類 別 民 政 地 政 財 稅 建 設 衛 生 環 保 交 通 工 務 教 育 社 政 警 政 勞 工 區 政 其 他 合 計 陳 述 意 見 言 詞 辯 論 合 計 註 : 陳 述 意 見 49 件 中, 依 職 權 15 件 依 申 請 34 件 ; 言 詞 辯 論 32 件 中, 依 職 權 3 件 依 申 請 29 件 所 決 定 之 訴 願 案 件, 經 向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之 結 果 : 94 年 1 月 至 6 月 止, 經 本 府 訴 願 決 定 不 受 理 及 駁 回 者 計 975 件 部 分 駁 回 者 6 件, 合 計 981 件, 而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者 計 198 件, 此 期 間 收 到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裁 判 計 183 件 ( 此 裁 判 數 包 括 93 年 12 月 以 前 向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起 訴 之 案 件 ), 經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裁 判 駁 回 原 告 之 訴 者 167 件, 占 案 件 總 數 91.3%, 經 判 決 撤 銷 者 8 件, 占 案 件 總 數 4.4%, 撤 回 者 7 件, 占 案 件 總 數 3.8%, 和 解 者 1 件, 占 案 件 總 數 0.5% 經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裁 判 駁 回, 向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上 訴 之 結 果 : 94 年 1 月 至 6 月, 收 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判 計 86 件 ( 此 裁 判 數 包 括 93 年 12 月 以 前 向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上 訴 之 案 件 ), 經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判 駁 回 原 告 之 訴 者 79 件, 占 案 件 總 數 91.9%, 經 判 決 撤 銷 者 7 件, 占 案 件 總 數 8.1% 訴 願 決 定 駁 回 經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之 案 件, 如 經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撤 銷 原 決 定 原 處 分 者, 除 轉 行 各 原 處 分 機 關 遵 照 執 行 外, 並 責 由 本 會 承 辦 人 員 專 案 分 析, 提 委 員 會 議 報 告, 俾 供 以 後 對 同 類 案 件 審 議 之 參 考 重 要 施 政 項 目 及 達 成 情 形 堅 持 程 序 正 義, 公 正 公 平 審 議 : 本 會 為 落 實 訴 願 新 制 有 關 陳 述 意 見 言 詞 辯 論 調 查 證 據 及 委 員 審 查 制 度 等 程 序, 並 擴 大 人 民 參 與 訴 願 程 序, 於 本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前, 事 先 安 排 委 員 聽 取 訴 願 人 陳 述 意 見, 並 先 行 審 查 預 備 提 委 員 會 審 議 之 案 件, 對 於 事 實 未 明 或 有 法 令 疑 義 之 案 件, 更 斟 酌 案 情 需 要, 依 職 權 或 申 請 通 知 訴 願 人 及 原 處 分 機 關 到 會 進 行 言 詞 辯 論 程 序, 以 發 現 事 實 並 正 確 適 用 法 令 復 於 委 員 會 議 召 開 時, 由 全 體 委 員 就 具 體 個 案 逐 案 討 論, 以 確 保 訴 願 決 定 之 品 質 此 一 機 制, 使 訴 願 人 意 見 得 以 充 分 表 達, 而 樂 於 利 用 訴 願 程 序 保 障 自 己 權 益 積 極 宣 導 訴 願 業 務, 促 使 民 眾 維 護 權 益 : 本 會 為 加 強 人 民 對 訴 願 權 的 認 識, 依 本 市 行 政 區 域 指 派 法 制 人 員 參 加 里 民 大 會, 宣 導 訴 願 業 務 選 擇 值 得 參 考 之 訴 願 案 例, 定 期 刊 登 於 本 會 網 站 市 政 府 公 報, 並 提 供 給 各 大 報 社 刊 登, 宣 導 人 民 行 使 訴 願 權 之 實 效 94 年 製 作 3 齣 廣 播 短 劇 於 3 月 至 4 月 及 8 月 至 11 月 委 由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台 北 1112
313 台 定 時 播 放, 提 醒 市 民 藉 由 訴 願 程 序 保 障 其 應 有 權 益 94 年 6 月 印 製 訴 願 宣 導 海 報 計 2,550 張, 分 送 本 市 各 機 關 學 校 及 各 區 公 所 里 辦 公 處 張 貼 ; 另 印 製 訴 願 宣 導 摺 頁 計 4 萬 份, 分 別 置 放 於 本 府 市 政 大 樓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各 市 立 圖 書 館 各 里 辦 公 處 及 本 市 捷 運 全 線 各 車 站 服 務 檯 供 市 民 索 取, 藉 以 宣 導 各 項 訴 願 業 務, 並 確 保 人 民 合 法 權 益 落 實 電 子 化 政 府, 訴 願 便 民 e 點 通 : 本 會 現 行 所 採 之 訴 願 作 業 管 理 系 統, 電 腦 對 將 屆 滿 3 個 月 之 案 件 及 將 屆 滿 5 個 月 之 案 件 自 動 以 警 示 視 窗 提 醒 承 辦 人 迅 速 辦 結, 除 用 電 腦 管 制 外, 研 考 人 員 亦 可 於 電 腦 上 對 將 屆 滿 3 個 月 之 案 件, 送 出 稽 催 通 知 並 簽 請 組 長 以 上 人 員 知 悉 加 強 管 制 考 核 另 本 會 之 訴 願 作 業 管 理 系 統 具 有 資 源 共 享 之 功 能, 案 件 自 收 文 起 至 法 制 承 辦 人 議 事 研 考 發 文 檔 案 等, 已 輸 入 之 資 料 可 提 供 各 承 辦 人 使 用, 並 可 自 動 統 計 數 據, 另 有 決 定 書 資 料 庫 可 供 查 詢 類 型 案 件 增 加 辦 案 效 率 及 品 質 本 會 網 站 設 有 線 上 訴 願 服 務 單 元, 提 供 訴 願 人 線 上 聲 明 訴 願 線 上 申 請 閱 卷 線 上 申 請 陳 述 意 見 及 言 詞 辯 論 等 e 化 服 務, 以 方 便 訴 願 人 提 起 訴 願 相 關 程 序, 並 保 障 其 時 效 利 益 為 因 應 本 會 訴 願 案 件 迅 速 增 加, 需 加 強 資 料 處 理 之 速 度, 以 符 合 業 務 需 求, 持 續 採 購 相 關 資 訊 及 週 邊 設 備, 計 有 個 人 電 腦 中 階 伺 服 器 備 份 用 燒 錄 器 桌 上 型 擴 充 記 憶 體 備 份 用 磁 帶 高 階 雷 射 印 表 機 不 斷 電 系 統 ( UPS) 伺 服 器 擴 充 記 憶 體, 對 提 升 訴 願 案 件 電 子 檔 作 業 品 質, 有 相 當 的 助 益 本 會 網 址 : 電 子 信 箱 : [email protected] 加 強 機 關 業 務 聯 繫, 解 決 法 令 爭 議, 疏 減 訟 源 : 目 前 本 會 除 將 撤 銷 理 由 分 析 結 果, 列 表 研 析 彙 整, 提 供 給 作 成 各 該 處 分 之 本 府 各 局 處 作 為 日 後 為 行 政 處 分 之 參 考 外, 且 每 月 定 期 檢 送 撤 銷 原 處 分,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處 分 之 決 定 書 予 本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請 其 列 管 考 核, 並 請 原 處 分 機 關 將 撤 銷 案 件 之 處 理 情 形 以 書 面 回 報 本 會 為 落 實 各 機 關 執 法 效 能, 配 合 本 府 法 規 委 員 會 辦 理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執 法 效 能 ( 行 政 程 序 法 ) 訪 問 輔 導 計 畫, 自 94 年 1 月 至 3 月 止, 本 會 法 制 人 員 計 21 人 參 與 輔 導, 出 席 43 場 次 94 年 4 月 12 日 本 會 與 本 府 法 規 委 員 會 召 開 第 12 次 業 務 聯 繫 會 議, 就 有 關 即 時 強 制 性 質 等 法 令 疑 義 及 實 務 執 行 問 題, 邀 請 本 府 工 務 局 共 同 研 商, 以 共 同 解 決 法 令 爭 議 並 疏 減 訟 源 94 年 4 月 14 日 21 日 與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賡 續 合 辦 2 梯 次 行 政 救 濟 法 專 題 班, 調 訓 本 府 各 機 關 辦 理 行 政 救 濟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計 100 人 參 加, 充 實 訴 願 新 制 法 學 知 能, 提 升 行 政 作 為 品 質, 以 減 少 違 法 或 不 當 之 行 政 處 分 發 生 推 動 學 術 實 務 交 流, 研 討 訴 願 實 務 相 關 問 題 : 94 年 2 月 19 日 假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公 企 中 心 國 際 會 議 廳, 協 辦 臺 灣 行 政 法 學 會 舉 辦 行 政 程 序 法 裁 判 及 解 釋 之 評 析 學 術 研 討 會, 由 翁 理 事 長 岳 生 主 持 開 1113
314 幕 典 禮 及 致 詞, 司 法 界 學 界 及 實 務 界 共 二 百 餘 人 與 會, 會 中 多 位 學 者 專 家 就 行 政 程 序 法 各 項 討 論 議 題 均 作 熱 烈 及 充 分 之 討 論, 獲 得 高 度 評 價 94 年 2 月 25 日 及 3 月 4 日 上 午 假 本 會 審 理 庭, 邀 請 本 府 法 規 委 員 會 徐 組 長 佑 伶 ( 前 本 府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執 行 秘 書 ) 講 解 政 府 採 購 爭 議 處 理 之 法 制 及 實 務 94 年 3 月 9 日 日 本 名 古 屋 大 學 法 學 部 及 法 學 研 究 科 由 中 野 富 夫 宇 田 川 幸 則 教 授 率 師 生 7 人 至 本 會 考 察, 瞭 解 我 國 訴 願 實 務 之 運 作 情 形 彙 編 訴 願 決 定 書 案 例 選 輯, 提 供 各 界 研 究 參 考 : 94 年 6 月 出 版 臺 北 市 政 府 訴 願 決 定 書 彙 編 選 輯 第 十 一 輯, 精 選 本 會 93 年 度 辦 結 之 訴 願 決 定 書 90 則, 提 供 實 務 界 及 法 學 界 辦 案 研 究 參 考, 並 求 類 型 多 樣 化 著 重 編 輯 設 計 上 變 革, 深 具 精 緻 實 用 及 典 藏 價 值 參 創 新 措 施 精 益 求 精 敦 聘 府 外 訴 願 委 員, 祛 除 官 官 相 護 疑 慮 : 本 會 委 員 除 主 任 委 員 副 主 任 委 員 外 共 有 10 位, 全 部 敦 聘 府 外 學 者 專 家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擔 任,94 年 1 月 起 委 員 會 局 部 改 組, 除 兼 顧 兩 性 平 權 原 則, 延 攬 2 位 女 性 委 員 加 入 陣 容 外, 更 因 應 訴 願 業 務 之 需 要, 延 攬 具 有 法 律 地 政 財 稅 及 建 築 等 專 業 領 域 之 專 家 委 員 均 為 一 時 之 選, 各 有 專 精, 計 有 法 律 系 教 授 2 人 財 政 系 教 授 1 人 地 政 系 教 授 1 人 司 法 官 2 人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1 人 法 務 部 參 事 1 人 及 律 師 2 人, 遠 遠 超 過 訴 願 法 第 52 條 第 2 項 規 定 須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由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之 人 數 規 定, 向 來 是 本 會 有 別 於 其 他 中 央 或 地 方 訴 願 機 關 的 特 色 之 一 ( 委 員 名 冊 請 參 閱 附 表 ) 落 實 訴 願 新 制, 堅 持 程 序 正 義 : 依 行 政 院 93 年 度 訴 願 業 務 檢 討 報 告 中 之 實 施 言 詞 辯 論 及 陳 述 意 見 統 計 表 顯 示, 實 施 最 多 件 數 之 前 3 個 機 關 分 別 為 本 府 178 件, 財 政 部 141 件, 行 政 院 74 件, 顯 見 本 會 是 全 國 落 實 訴 願 新 制 言 詞 辯 論 及 陳 述 意 見 等 新 增 程 序 最 具 成 效 的 訴 願 機 關 強 化 網 站 多 元 功 能, 提 供 便 捷 e 化 服 務 : 為 履 踐 本 府 網 路 新 都, 以 網 路 代 替 馬 路 之 施 政 理 念, 並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本 會 網 站 提 供 多 項 資 訊 及 查 詢 之 服 務, 如 虛 擬 實 境 訴 願 賓 果 訴 願 錦 囊 線 上 訴 願 服 務 訴 願 案 件 進 度 查 詢 訴 願 決 定 書 查 詢 訴 願 書 格 式 與 應 記 載 事 項 本 會 組 織 編 制 工 作 概 況 訴 願 案 件 之 各 式 統 計 表 之 線 上 下 載 及 線 上 發 問, 並 由 專 人 解 答 及 提 供 相 關 法 令 資 訊 等 其 中 線 上 訴 願 服 務 ( 包 括 線 上 聲 明 訴 願 線 上 申 請 閱 卷 線 上 申 請 陳 述 意 見 線 上 申 請 言 詞 辯 論 ) 乃 方 便 訴 願 人 提 起 相 關 訴 願 程 序, 保 障 其 時 效 利 益 上 述 線 上 訴 願 服 務 在 全 國 訴 願 機 關 乃 是 首 創 的 革 新 服 務 措 施 94 年 1 月 至 6 月 本 會 網 站 上 網 人 次 計 17,248 人, 回 答 線 上 發 問 件 數 計 1 件, 線 上 聲 明 訴 願 計 54 件, 線 上 申 請 閱 卷 計 2 件, 線 上 申 請 言 詞 辯 論 計 4 件, 線 上 申 請 陳 述 意 見 計 2 件 配 合 訴 願 新 制 實 施, 建 置 完 善 洽 公 環 境 : 配 合 新 訴 願 法 有 關 到 會 陳 述 意 見 言 詞 辯 論 訴 願 卷 宗 閱 覽 等 相 關 規 定, 本 1114
315 會 除 整 修 原 有 之 訴 願 審 理 庭 外, 另 設 置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櫃 台 委 員 聽 取 訴 願 人 陳 述 意 見 之 接 見 室 訴 願 卷 宗 閱 覽 影 印 之 閱 卷 室 民 眾 休 息 等 候 之 等 候 室 等 洽 公 之 公 共 區 域, 完 成 全 國 訴 願 機 關 首 創 之 辦 公 室 空 間 規 劃, 期 提 供 民 眾 更 完 整 更 便 利 舒 適 的 洽 公 環 境 與 服 務, 落 實 訴 願 為 民 理 念 另 為 加 強 服 務 民 眾,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並 紓 解 本 會 人 力 不 足 問 題, 自 90 年 2 月 起 即 賡 續 召 募 志 義 工 共 2 名, 每 星 期 各 利 用 2 次 半 天 時 間 至 本 會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櫃 檯 服 務 民 眾 94 年 1 月 至 6 月 止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櫃 台 洽 公 人 數 為 4,779 人 設 置 便 民 服 務 專 線, 專 人 受 理 訴 願 諮 詢 : 本 會 為 便 於 民 眾 諮 詢 訴 願 相 關 業 務, 設 置 訴 願 便 民 服 務 專 線 電 話 , 指 派 法 制 人 員 輪 值 接 聽, 直 接 與 市 民 溝 通 解 答 釋 疑, 本 會 為 全 國 訴 願 機 關 首 創 設 有 服 務 專 線 電 話 的 訴 願 機 關 94 年 1 月 至 6 月 共 服 務 643 通 電 話 諮 詢 肆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本 會 致 力 追 求 訴 願 案 件 公 正 專 業 之 審 議, 並 積 極 推 動 訴 願 相 關 行 政 作 為, 期 勉 成 為 推 動 訴 願 新 制 之 火 車 頭, 人 民 權 益 之 捍 衛 者 未 來 本 會 工 作 重 點 如 下 : 強 化 委 員 結 構, 爭 取 民 眾 信 賴 : 本 會 委 員 除 主 任 委 員 副 主 任 委 員 外, 全 部 敦 聘 府 外 學 者 專 家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擔 任,94 年 1 月 起 委 員 局 部 改 組, 除 賡 續 延 聘 府 外 學 者 專 家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擔 任 委 員 外, 更 兼 顧 兩 性 平 權 原 則, 延 攬 2 位 女 性 委 員 加 入 陣 容, 除 了 法 律 地 政 財 稅 專 業 領 域 之 學 者 專 家 外, 並 因 應 訴 願 業 務 之 需 要, 擴 大 延 攬 具 有 土 木 技 師 資 格 之 建 築 專 業 領 域 之 專 家, 期 以 公 正 專 業 之 審 議 品 質, 爭 取 民 眾 信 賴 擴 大 人 民 參 與, 程 序 公 開 透 明 : 為 配 合 行 政 救 濟 法 制 之 變 革, 本 會 在 訴 願 審 議 程 序 上 已 作 適 切 之 調 整, 積 極 推 動 諸 如 : 訴 願 人 申 請 閱 卷 依 職 權 或 申 請 進 行 陳 述 意 見 或 言 詞 辯 論 程 序, 以 貫 徹 職 權 調 查 主 義, 並 擴 大 人 民 參 與, 使 訴 願 程 序 更 為 公 開 公 正 與 透 明 化, 訴 願 審 議 程 序 更 趨 準 司 法 化 參 照 司 法 機 關 標 準, 全 面 加 強 本 會 閱 卷 室 接 見 室 及 訴 願 審 理 庭 各 項 軟 硬 體 設 施, 諸 如 錄 影 錄 音 電 腦 投 影 視 訊 會 議 設 備 及 軟 體 程 式 等 相 關 設 備 充 實 同 仁 法 學 知 能, 提 升 行 政 作 為 品 質 : 本 會 將 與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賡 續 合 辦 行 政 救 濟 法 專 題 班, 調 訓 本 府 各 相 關 機 關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參 加, 充 實 訴 願 新 制 法 學 知 能, 提 升 行 政 作 為 品 質, 以 減 少 違 法 或 不 當 之 行 政 處 分 發 生 積 極 派 遣 本 會 人 員 至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講 授 有 關 訴 願 相 關 法 律 及 程 序 等 專 業 知 識, 加 強 本 府 各 機 關 訴 願 法 制 專 業 能 力 鼓 勵 同 仁 公 餘 進 修 與 其 本 職 業 務 相 關 之 課 程, 加 強 專 業 能 力, 例 如 各 大 學 開 設 之 在 職 專 業 進 修 班 課 程 公 開 公 正 甄 選 優 秀 法 律 人 才 加 入 本 會 團 隊, 以 堅 強 的 專 業 能 力, 提 升 訴 願 決 定 品 質 加 強 機 關 業 務 聯 繫, 發 揮 行 政 監 督 功 能 : 為 確 保 行 政 處 分 之 正 確 性, 增 進 人 民 對 行 政 處 分 之 信 賴, 並 期 達 到 疏 減 訟 源 及 1115
316 避 免 行 政 資 源 浪 費 之 目 的, 未 來 將 由 本 會 主 動 召 開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訴 願 業 務 檢 討 會, 另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召 開 其 定 期 業 務 檢 討 會 時, 本 會 亦 可 派 員 參 與, 以 針 對 行 政 救 濟 法 制 及 實 務 運 作 上 發 現 之 問 題 相 互 研 討 及 溝 通 主 動 將 本 府 訴 願 決 定 撤 銷 或 變 更 原 處 分 之 決 定 書 定 期 彙 送 本 府 研 考 會 參 辦 管 制, 並 落 實 訴 願 法 有 關 原 處 分 經 撤 銷 後, 原 處 分 機 關 依 訴 願 決 定 意 旨 於 限 期 內 另 為 處 分, 需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處 理 情 形 之 規 定 此 外, 亦 定 期 彙 送 實 體 撤 銷 理 由 分 析 統 計 表 予 本 府 各 機 關 參 考, 以 期 提 升 行 政 處 分 之 正 確 性 賡 續 與 本 府 法 規 委 員 會 不 定 期 舉 行 業 務 聯 繫 會 議, 研 討 訴 願 案 件 審 議 中 發 現 之 相 關 不 合 時 宜 法 令 及 新 法 規 配 合 適 用 問 題 或 其 他 業 務 相 互 配 合 事 項, 以 迅 速 且 有 效 地 解 決 本 府 各 機 關 相 關 爭 議 問 題 本 府 作 成 撤 銷 或 變 更 原 處 分 之 訴 願 決 定, 如 涉 及 重 大 政 策 或 有 通 案 情 形, 由 本 會 研 擬 研 析 意 見, 俾 使 各 機 關 了 解 遭 撤 銷 或 變 更 之 行 政 處 分 之 缺 失, 以 達 督 促 各 機 關 確 實 改 進 之 目 的 本 府 訴 願 決 定 撤 銷 原 處 分 並 令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處 分 之 案 件, 原 處 分 機 關 未 依 訴 願 決 定 意 旨 重 為 處 分 時, 將 視 情 形 請 原 處 分 機 關 指 派 具 代 表 性 之 高 階 官 員 至 本 會 委 員 會 議 說 明, 以 確 保 訴 願 決 定 之 拘 束 力 增 加 訴 願 宣 導 管 道, 擴 大 宣 導 效 果 : 賡 續 出 版 訴 願 決 定 書 彙 編 選 輯, 並 分 階 段 陸 續 製 作 各 類 文 宣 品 市 府 電 子 看 板 捷 運 車 站 看 板 媒 體 廣 告 及 訴 願 業 務 宣 導 手 冊 等 ; 另 延 續 派 員 參 與 里 民 大 會 區 政 說 明 會 宣 導 之 措 施 未 來 更 將 擴 大 訴 願 宣 導 層 面 及 範 圍, 以 錄 製 宣 導 影 帶, 透 過 無 遠 弗 屆 的 有 線 電 視 ( 公 益 頻 道 ) 宣 導 的 方 式, 達 到 最 大 的 成 效 e 化 時 代 e 化 政 府, 利 用 現 有 電 子 資 訊 設 備 及 網 路 架 構, 藉 由 本 府 現 有 市 民 免 費 電 子 信 箱, 主 動 傳 送 訴 願 權 宣 導 資 訊, 不 僅 環 保 且 節 約 預 算 開 放 民 眾 參 觀 本 會 民 眾 洽 公 服 務 設 施, 請 本 會 志 義 工 講 解 訴 願 相 關 程 序, 增 進 民 眾 對 訴 願 制 度 的 了 解 推 動 資 訊 公 開, 審 議 程 序 透 明 : 賡 續 將 本 會 重 要 活 動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及 訴 願 決 定 書 上 網 公 開, 供 市 民 查 閱 未 來 將 研 議 本 會 審 議 訴 願 案 件 進 行 之 陳 述 意 見 言 詞 辯 論 程 序 相 關 議 程 地 點 等 相 關 資 訊 上 網 公 布, 使 訴 願 審 議 程 序 更 公 開 透 明 e 化 服 務 專 線 電 話 服 務 單 一 櫃 檯 服 務 及 強 化 雙 語 環 境 : e 化 服 務 : 賡 續 推 動 整 合 訴 願 業 務 及 公 文 管 理 之 資 訊 化 工 作, 加 強 無 紙 化 電 子 化 政 府 建 置 充 實 訴 願 決 定 書 全 文 檢 索 暨 查 詢 系 統, 藉 由 訴 願 案 件 管 制 資 訊 化 與 網 路 化, 提 供 民 眾 利 用 網 路 檢 索 暨 查 詢 本 會 會 議 紀 錄 訴 願 決 定 案 件 進 度 相 關 法 令, 並 採 行 網 路 線 上 服 務, 受 理 人 民 聲 明 訴 願 及 線 上 申 請 閱 卷 陳 述 意 見 言 詞 辯 論 等, 以 提 升 便 民 效 率 專 線 電 話 服 務 : 賡 續 設 置 訴 願 便 民 服 務 專 線 電 話 , 指 派 法 制 人 員 輪 值 接 聽, 直 接 與 市 民 溝 通 解 答 釋 疑, 使 民 眾 能 獲 得 本 會 最 佳 的 服 務 單 一 櫃 檯 服 務 : 設 置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櫃 檯,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服 務 民 眾, 並 結 合 召 募 志 義 工, 引 1116
317 進 各 大 學 法 律 系 學 生 或 社 會 人 士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並 紓 解 本 會 人 力 不 足 問 題 另 為 加 強 服 務 民 眾, 增 設 民 眾 洽 公 服 務 區 各 項 軟 硬 體 設 施, 例 如 提 供 免 費 電 腦 查 詢 系 統 服 務 播 放 輕 音 樂 緩 和 民 眾 情 緒 及 提 供 茶 水 報 紙 老 花 眼 鏡 等 多 項 貼 心 服 務 措 施 強 化 雙 語 環 境 : 配 合 本 府 中 英 文 雙 語 環 境 建 置 計 畫 及 達 成 國 際 化 都 市 目 標, 本 會 已 加 強 主 管 法 規 網 站 標 示 職 銜 電 話 語 音 文 宣 品 及 洽 公 環 境 之 雙 語 化 作 業, 以 加 強 服 務 外 籍 人 士 賡 續 辦 理 學 術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及 演 講 會 : 針 對 訴 願 法 及 行 政 法 重 要 議 題 舉 辦 或 協 辦 相 關 學 術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及 演 講 會, 促 進 學 術 與 實 務 深 度 交 流, 並 結 合 民 間 學 術 團 體 力 量 及 資 源, 例 如 各 大 學 或 臺 灣 行 政 法 學 會 等 學 術 團 體, 舉 辦 國 際 型 或 兩 岸 之 學 術 與 實 務 交 流 活 動, 厚 植 本 府 訴 願 法 制 實 力 委 託 學 者 專 家 或 團 體 作 專 業 鑑 定 : 本 會 審 理 重 大 爭 議 訴 願 案 件 時, 賡 續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或 民 間 公 正 機 構 研 究 提 出 法 律 或 其 他 專 業 領 域 鑑 定 意 見 書, 增 進 訴 願 審 議 品 質 及 公 信 力 加 強 與 中 央 各 部 會 之 縱 向 聯 繫 : 賡 續 加 強 與 中 央 各 部 會 之 縱 向 聯 繫, 使 行 政 處 分 涉 及 中 央 法 規 解 釋 令 適 用 之 疑 義 者, 能 藉 由 相 互 交 流, 強 化 行 政 救 濟 之 功 能, 以 確 保 人 民 權 益 ; 持 續 進 行 與 中 央 各 部 會 訴 願 會 之 參 訪 觀 摩, 吸 取 他 機 關 經 驗, 截 長 補 短, 使 訴 願 實 務 運 作 更 順 暢 精 進 公 開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供 各 界 參 考 分 享 : 將 本 會 舉 辦 之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各 項 專 案 報 告 或 紀 錄 及 同 仁 進 修 報 告 等 各 項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於 本 會 網 站 上 公 開 發 表, 提 供 各 界 參 考, 並 樹 立 本 會 訴 願 法 制 研 究 之 專 業 形 象 協 助 推 動 訴 願 法 之 修 正 : 就 本 會 訴 願 審 議 實 務 所 見 相 關 問 題 及 彙 整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對 訴 願 新 制 施 行 後, 訴 願 法 適 用 疑 義 提 出 修 法 意 見, 供 中 央 修 法 時 參 酌 採 行, 促 使 訴 願 制 度 及 程 序 運 作 更 趨 周 延 順 暢 伍 結 語 以 上 係 本 會 半 年 來 業 務 報 告, 訴 願 新 制 自 89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至 今, 本 會 除 了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訴 願 新 制 業 務 外, 更 借 重 府 外 委 員 專 業 素 養 及 客 觀 公 正 特 質 參 與 審 議, 祛 除 外 界 球 員 兼 裁 判 官 官 相 護 的 疑 慮, 在 民 眾 心 目 中 已 逐 步 建 立 起 公 正 專 業 的 形 象 ; 又 積 極 加 強 宣 導 訴 願 新 制, 使 人 民 了 解 訴 願 權 之 行 使, 並 妥 善 運 用 此 一 值 得 信 賴 之 新 行 政 救 濟 制 度 今 後, 本 會 仍 將 本 諸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及 便 民 之 原 則, 以 訴 願 為 民 之 理 念, 積 極 處 理 人 民 訴 願 案 件, 俾 落 實 行 政 監 督 功 能, 確 保 人 民 合 法 權 益 1117
318 附 表 臺 北 市 政 府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冊 職 稱 姓 名 學 歷 本 職 主 任 委 員 張 明 珠 美 國 維 吉 尼 亞 大 學 比 較 法 學 碩 士 臺 北 市 政 府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副 主 任 委 員 王 曼 萍 臺 灣 大 學 政 治 學 碩 士 臺 北 市 政 府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委 員 陳 敏 德 國 海 德 堡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教 授 委 員 曾 巨 威 美 國 奧 克 拉 荷 馬 大 學 經 濟 學 博 士 政 治 大 學 財 政 研 究 所 教 授 委 員 曾 忠 己 文 化 大 學 法 學 士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委 員 陳 淑 芳 德 國 波 昂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淡 江 大 學 公 行 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委 員 林 世 華 臺 灣 大 學 法 學 士 華 信 聯 合 法 律 事 務 所 所 長 委 員 蕭 偉 松 臺 灣 大 學 土 木 研 究 所 碩 士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碩 士 理 律 法 律 事 務 所 律 師 委 員 委 員 陳 石 獅 臺 灣 大 學 法 學 士 湯 德 宗 美 國 杜 蘭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世 新 大 學 法 律 系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法 官 兼 庭 長 退 休 )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兼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籌 備 處 主 任 委 員 陳 立 夫 日 本 神 戶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政 治 大 學 地 政 學 系 副 教 授 委 員 陳 媛 英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碩 士 法 務 部 參 事 12.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人 : 李 錫 津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錫 津 欣 逢 貴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大 會 開 議, 得 以 向 諸 位 議 員 先 進 報 告 公 訓 中 心 工 作 概 況 與 展 望, 至 感 榮 幸, 深 盼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惠 予 指 教 1118
319 壹 前 言 瑞 士 洛 桑 管 理 學 院 (IMB) 在 今 年 公 佈 2005 年 全 球 競 爭 力 年 鑑, 臺 灣 競 爭 力 排 名 比 去 年 攀 昇 一 名 為 第 11 名, 其 中 企 業 效 率 從 去 年 第 7 名 進 昇 為 第 6 名, 但 政 府 行 政 效 率 卻 倒 退 一 名 成 為 第 19 名, 從 臺 灣 整 體 的 競 爭 力 而 言, 何 以 政 府 的 效 率 與 企 業 相 比 會 出 現 較 大 之 落 差? 其 主 要 原 因 為 行 政 體 系 公 務 員 的 成 長 有 限, 面 對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與 全 球 化 競 爭 快 速 變 遷 的 環 境 下, 政 府 管 理 社 會 的 知 識 能 力 相 對 薄 弱 回 應 能 力 遲 緩, 因 此 屢 遭 缺 乏 效 率 的 批 評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商 學 院 管 理 心 理 學 者 麥 克 雷 蘭 德 (David C.McClelland) 曾 於 1973 年 首 倡 以 能 力 做 為 評 量 人 力 的 標 準, 隨 之 以 能 力 為 基 礎 的 管 理 理 念 逐 漸 受 到 廣 泛 的 應 用 能 力 係 指 一 項 潛 在 的 個 人 特 質, 這 種 特 質 在 人 格 中 扮 演 深 層 且 持 久 的 角 色 從 教 育 訓 練 的 立 場 而 言, 只 要 投 入 較 多 時 間 與 精 力, 人 的 潛 能 是 可 獲 得 長 足 的 發 展, 同 時 自 我 學 習 能 力 也 會 伴 隨 增 強 因 此, 面 對 激 烈 的 競 爭 與 環 境 的 威 脅 下, 建 立 能 力 導 向 為 目 標 的 培 訓 內 涵, 妥 善 規 劃 課 程, 型 塑 人 員 的 深 層 特 性 誠 屬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亟 為 重 要 的 課 題 爰 本 中 心 特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研 究 報 告 之 建 議, 縝 密 規 劃 課 程, 期 能 藉 由 能 力 標 準 的 建 構 進 以 奠 定 教 育 訓 練 的 指 導 原 則, 俾 使 本 中 心 訓 練 規 劃 之 工 作 能 夠 達 到 整 體 性 與 系 統 化 的 要 求, 同 時 也 能 切 合 市 政 發 展 之 需 要, 全 面 提 昇 組 織 效 能 以 下 謹 將 本 中 心 94 年 上 半 年 重 要 成 效 分 別 從 研 究 創 新 全 人 培 訓 多 元 發 展 情 境 改 善 等 面 向 報 告 如 后 : 貳 九 十 四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成 效 加 強 研 發 創 新 訓 練 內 涵 舉 辦 員 工 內 部 訓 練, 充 實 人 力 培 訓 職 能 為 精 進 教 育 訓 練 業 務,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上 半 年 辦 理 海 報 的 設 計 與 製 作 及 線 上 課 程 製 作 軟 體 介 紹 等 研 習 課 程, 以 提 升 訓 練 人 員 專 業 職 能 參 加 國 際 研 討 會, 汲 取 培 訓 新 知 派 員 參 加 2005 年 美 國 訓 練 發 展 協 會 (ASTD) 於 加 州 奧 蘭 多 市 舉 行 之 國 際 訓 練 研 討 會, 汲 取 最 新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資 訊, 回 國 後 撰 寫 心 得 報 告 並 規 劃 辦 理 座 談 會, 與 同 仁 分 享 教 育 訓 練 最 新 趨 勢, 作 為 辦 理 研 習 之 參 考 實 施 駐 班 輔 導 員 制, 傳 承 工 作 經 驗 為 提 升 各 階 層 管 理 班 期 的 學 習 成 效, 特 研 訂 駐 班 輔 導 員 實 施 要 點, 邀 聘 本 府 各 機 關 優 秀 同 仁 擔 任 輔 導 員, 於 研 習 期 間 啟 發 學 員 自 律 主 動, 增 進 情 感 交 流, 構 織 業 務 人 脈 網 絡, 並 參 與 團 體 學 習 輔 導, 傳 承 工 作 經 驗 指 導 後 進 召 開 諮 商 會 議, 提 昇 訓 練 效 能 召 開 94 年 度 臺 北 e 大 諮 商 會 議, 邀 請 曾 參 與 臺 北 e 大 課 程 開 發 之 內 容 專 家, 就 如 何 提 昇 委 製 課 程 之 設 計 及 製 作 品 質 內 容 專 家 在 線 上 學 習 過 程 中 可 協 助 事 項 等 討 論 案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提 供 建 議 加 強 臺 北 e 大 學 習 活 動 服 務 本 年 度 推 出 新 學 習 服 務 平 臺, 增 加 線 上 學 習 互 動 參 與 的 學 習 功 能, 並 舉 辦 臺 北 e 大 新 平 台 發 表 會, 加 強 行 銷 新 平 臺 之 新 功 能 有 以 下 數 項 新 服 務 : 1119
320 增 加 線 上 講 座 同 步 教 學 互 動 區, 讓 學 員 能 在 自 家 電 腦 同 步 觀 看 正 在 進 行 中 的 演 講 活 動 並 參 與 討 論 增 加 線 上 投 票 區 榮 譽 榜 區 等 互 動 環 境, 營 造 一 個 能 有 效 激 勵 成 人 學 習 動 機 之 機 制 大 幅 強 化 網 站 成 員 彼 此 間 的 互 動 性, 增 強 學 習 社 群 的 討 論 功 能 增 加 伴 讀 狗 狗 e 寶 的 網 頁 動 畫, 於 學 習 進 行 至 某 一 段 落 時 出 面 鼓 勵 學 員, 並 於 線 上 回 覆 問 題 功 能, 提 供 更 加 親 切 即 時 的 學 習 環 境 提 出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綠 皮 書 本 中 心 透 過 文 獻 探 討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等 方 法, 就 本 府 各 階 層 同 仁 所 需 具 備 之 核 心 職 能 進 行 有 系 統 之 深 入 研 究, 在 93 年 下 半 年 度 完 成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後, 並 於 94 年 上 半 年 提 出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綠 皮 書, 依 據 能 力 標 準 的 建 構, 實 際 應 用 於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提 高 訓 練 之 有 效 性 與 系 統 性 全 人 培 訓 厚 植 公 務 人 力 有 效 運 用 訓 練 資 源, 提 昇 培 訓 績 效 94 年 上 半 年 計 開 辦 732 期, 調 訓 41,627 人, 期 程 16,366 小 時, 共 71,251 人 天 次, 較 去 年 同 期 553 期 調 訓 22,073 人,14,025 小 時,55,331 人 天 次, 成 長 率 分 別 為 32% 89% 17% 與 29%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94 年 上 半 年 訓 練 統 計 比 較 表 訓 練 類 別 期 數 人 數 期 程 人 天 次 總 計 ,627 16,366 71,251 行 政 系 列 ,549 2,618 18,748 合 計 112 5,995 1,775 12,659 發 展 系 列 組 織 管 理 班 期 33 2, ,587 服 務 行 銷 班 期 法 制 知 能 班 期 28 1, ,998 資 訊 應 用 班 期 39 1, ,240 社 會 議 題 班 期 深 耕 系 列 ,686 未 來 系 列
321 心 安 系 列 26 1, ,613 人 文 系 列 合 計 25 2, ,478 語 文 13 1, ,539 藝 文 12 1, 合 計 94 1,804 3,927 12,343 鮮 活 系 列 外 語 班 70 1,115 3,345 9,575 人 文 班 健 康 班 ,389 臺 北 e 大 ,984 6,678 16,436 代 訓 班 期 5 1, ,636 同 期 比 較 94 年 上 半 年 ,627 16,366 71, 年 上 半 年 ,073 14,025 55,331 成 長 率 32% 89% 17% 29%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91 年 至 94 年 上 半 年 (1-6 月 ) 訓 練 成 長 趨 勢 圖 [ 期 數 ] ( 實 體 ) 33 ( 線 上 ) ( 實 體 ) 160 ( 線 上 ) ( 實 體 ) 97 ( 線 上 ) ( 實 體 )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216 ( 線 上 ) 1121
322 45,000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16,145 ( 實 體 ) [ 人 數 ] 17,209 16,859 1,064 ( 線 上 ) 12,556 ( 實 體 ) 4,303 ( 線 上 ) 22,073 19,709 ( 實 體 ) 2,364 ( 線 上 ) 4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25,804 ( 實 體 ) 15,823 ( 線 上 ) [ 時 數 ] 20,000 15,000 10,000 5,000-7,720 7,034 ( 實 體 ) 686 ( 線 上 ) 10,648 5,902 4,746 ( 實 體 ) ( 線 上 ) 14,025 8,708 ( 實 體 ) 5,317 ( 線 上 ) 16,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9688 ( 實 體 ) 6,678 ( 線 上 ) 80,000 70,000 60,000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000-45,585 [ 人 天 次 ] 42,289 ( 實 體 ) 3,296 ( 線 上 ) 42,818 32,711 ( 實 體 ) 10,107 ( 線 上 ) 55,331 46,748 ( 實 體 ) 8,583 ( 線 上 ) 71,251 55,002 ( 實 體 )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16,249 ( 線 上 ) 辦 理 為 民 服 務 禮 儀 講 習, 提 升 市 府 形 象 鑑 於 負 責 清 潔 維 護 之 環 保 清 潔 隊 員, 每 日 皆 與 民 眾 接 觸 互 動, 其 行 為 舉 止 影 響 市 府 為 民 服 務 形 象 至 鉅, 特 與 本 府 環 保 局 合 作, 於 三 座 焚 化 廠 分 10 梯 次, 調 訓 12 區 清 潔 隊 1,178 位 同 仁, 辦 理 為 民 服 務 禮 儀 研 習 班, 為 基 層 同 仁 建 構 為 民 服 務 之 工 作 價 值, 並 指 導 其 應 對 進 退 之 禮 儀 辦 理 民 意 調 查 教 育 訓 練, 增 進 政 策 執 行 查 訪 知 能 1122
323 市 府 各 項 政 策 推 動 是 否 有 績 效, 需 以 民 意 調 查 資 料 作 為 檢 討 改 進 參 據, 經 與 研 考 會 合 作, 辦 理 民 意 調 查 概 念 及 實 務 班, 增 進 民 意 調 查 之 知 能, 提 升 民 調 之 整 體 品 質 及 作 業 效 率 學 員 於 研 習 後 必 須 通 過 評 量, 始 發 予 證 書 開 辦 組 織 管 理 課 程, 提 升 市 政 競 爭 力 開 辦 企 劃 知 能 危 機 管 理 專 案 管 理 時 間 管 理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長 處 管 理 心 智 圖 法 流 程 管 理 等 專 題 班, 加 強 市 府 同 仁 管 理 知 能 及 應 變 能 力, 以 提 升 市 政 競 爭 力 深 耕 主 管 人 才 培 訓, 開 展 領 導 統 御 知 能 辦 理 一 級 機 關 首 長 創 新 領 導 高 峰 會 1 期 二 級 機 關 簡 任 首 長 ( 含 區 長 ) 管 理 領 導 研 究 會 2 期, 增 進 首 長 掌 握 最 新 管 理 趨 勢 及 議 題, 拓 展 領 導 統 御 知 能 另 辦 理 基 層 主 管 人 員 研 習 班 3 期, 調 訓 初 升 任 基 層 主 管 同 仁 參 加 4 週 之 研 習 ; 中 階 管 理 才 能 發 展 研 習 班 2 期, 調 訓 薦 任 六 至 七 職 等 主 管 或 八 至 九 職 等 非 主 管 人 員, 參 加 2 週 研 習 內 容 涵 蓋 核 心 職 能 人 文 通 識 情 境 演 練 及 個 案 報 告 等 課 程 期 望 主 管 人 員 更 深 化 領 導 知 能, 帶 領 團 隊 發 揮 效 能 辦 理 各 項 外 語 專 班, 增 強 外 語 表 達 能 力 開 辦 首 長 英 語 班 夜 間 英 日 語 班 假 日 英 語 工 作 坊 英 文 檢 定 班, 提 升 本 府 同 仁 外 語 能 力 另 舉 辦 英 語 專 題 研 習 班,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與 本 府 同 仁 進 行 英 語 專 題 討 論 此 外, 每 季 邀 請 知 名 人 士 舉 辦 英 語 學 習 推 廣 列 車 專 題 講 演, 全 程 以 英 語 講 授, 分 享 學 習 英 語 經 驗 規 劃 EQM21 班 期,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為 落 實 品 質 管 理 目 標, 提 高 施 政 效 率 與 便 民, 開 辦 EQM21 品 質 精 進 班 4 期, 輔 導 市 府 單 位 成 立 品 管 圈, 且 針 對 該 班 期 學 員 辦 理 二 階 段 之 課 後 輔 導, 延 伸 訓 練 效 果, 並 由 授 課 老 師 評 選 成 效 優 良 之 品 管 圈, 舉 辦 成 果 發 表 會 辦 理 法 制 班 期, 強 化 適 法 行 政 作 為 因 應 法 規 制 定 與 內 容 修 改, 同 時 為 充 實 本 府 同 仁 執 行 公 務 所 需 法 律 新 知, 確 保 施 政 適 法 性, 開 辦 政 府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基 礎 班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研 習 班 國 家 賠 償 法 實 務 研 習 班 行 政 法 基 礎 班 行 政 程 序 法 研 習 班 民 事 紛 爭 處 理 研 習 班 民 法 債 權 編 研 習 班 民 法 基 礎 班 等 各 類 法 律 班 期 擴 辦 電 腦 資 訊 課 程, 增 進 資 訊 處 理 能 力 符 應 電 子 化 政 府 施 政, 配 合 資 訊 技 術 發 展 趨 勢, 規 劃 資 訊 系 列 課 程, 推 出 應 用 軟 體 作 業 系 統 及 資 訊 專 題 等 班 期, 以 提 升 決 策 層 管 理 層 專 業 資 訊 人 員 及 一 般 人 員 所 需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開 辦 心 安 系 列 課 程, 提 升 工 作 及 生 活 品 質 為 紓 緩 工 作 壓 力, 減 少 負 面 情 緒, 並 建 立 自 我 管 理 機 制,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績 效, 辦 理 壓 力 管 理 研 習 班 情 緒 管 理 研 習 班 激 發 生 命 成 長 與 潛 能 研 習 班 創 造 全 方 位 工 作 價 值 研 習 班 健 康 管 理 研 習 班 等 調 節 身 心 建 立 工 作 價 值 及 提 升 工 作 能 量 之 班 期 持 續 辦 理 人 文 講 堂, 激 發 服 務 心 念 價 值 為 全 面 推 廣 工 作 價 值 的 內 化 及 服 務 心 念 的 改 造, 除 辦 理 美 學 工 作 坊 藝 術 故 事 研 習 班 及 長 期 班 期 安 排 適 當 比 例 人 文 通 識 課 程 外, 並 定 期 開 辦 人 1123
324 文 講 堂, 邀 請 人 生 經 驗 豐 富 之 學 者 社 會 人 士 分 享 服 務 觀 94 年 上 半 年 計 邀 請 陳 怡 安 教 授 主 講 人 生 的 究 極 價 值 姚 仁 祿 先 生 主 講 用 愛 讓 世 界 亮 起 來 謝 坤 山 先 生 主 講 走 過 生 命 的 轉 彎 處 吳 京 教 授 主 講 鄭 和 下 西 洋 : 史 實 啟 示 行 動 規 劃 性 別 主 流 化 訓 練 課 程 實 施 計 畫 為 提 供 本 府 員 工 性 別 意 識 覺 醒 及 多 元 文 化 敏 感 度, 規 劃 性 別 主 流 化 訓 練 課 程, 逐 年 分 批 辦 理 相 關 訓 練 開 辦 鮮 活 系 列 課 程 與 市 民 共 用 為 培 養 人 文 氣 質 鼓 勵 運 動 休 閒, 於 週 六 日 針 對 人 文 健 康 等 主 題 規 劃 各 類 課 程, 如 陶 藝 創 作 氣 機 導 引 養 生 生 活 瑜 珈 中 醫 養 生 保 健 國 際 標 準 舞 等, 除 提 供 本 府 同 仁 研 習 外, 亦 開 放 巿 民 參 與, 以 提 升 訓 練 資 源 使 用 效 益 多 元 發 展 活 化 學 習 機 制 豐 富 臺 北 e 大 線 上 學 習 網 課 程 範 疇 委 製 課 程 完 成 10 門 製 作 中 7 門 臺 北 e 大 持 續 引 進 語 言 資 訊 管 理 等 學 習 內 容, 並 致 力 於 人 文 及 公 務 課 程 之 開 發 上 半 年 完 成 10 門 委 製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行 政 程 序 法 認 識 自 殺 人 權 總 論 憂 鬱 症 刑 法 總 則 心 智 圖 法 民 法 親 屬 篇 採 購 法 爭 議 處 理 公 文 橫 書 ( 更 新 版 ) 政 府 採 購 法 系 列 - 履 約 管 理 及 驗 收 ( 更 新 版 ) 等 與 市 府 同 仁 息 息 相 關 之 公 務 核 心 課 程, 包 括 一 般 大 眾 有 興 趣 的 生 活 健 康 講 座 並 協 助 衛 生 局 疾 管 處 人 員 製 作 傳 染 病 防 治 線 上 課 程 本 年 度 持 續 進 行 之 委 製 課 程 分 別 為 : 為 警 察 人 員 開 辦 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與 處 理, 為 機 關 採 購 人 員 辦 理 之 政 府 採 購 法 綠 色 採 購, 以 及 適 合 一 般 民 眾 之 家 庭 溝 通 上 班 族 父 母 的 親 子 關 係 經 營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國 家 賠 償 法 等 合 計 7 門 線 上 課 程 轉 製 課 程 完 成 16 門 上 半 年 已 完 成 錄 製 剪 接 轉 製 之 線 上 課 程 16 門, 年 度 達 成 率 為 67% 主 要 為 本 中 心 人 文 講 堂 英 語 學 習 經 驗 談 以 及 本 府 人 事 處 員 工 協 談 室 辦 理 之 員 工 協 談 服 務 心 理 講 座 與 e 時 代 講 座 之 演 講, 透 過 線 上 課 程, 可 讓 更 多 人 參 與 並 留 下 心 情 感 言, 持 續 產 生 迴 響 擴 大 臺 北 e 大 線 上 學 習 網 使 用 人 口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臺 北 e 大 網 站 累 計 瀏 覽 人 次 超 過 330 萬 人 次, 上 半 年 每 日 平 均 瀏 覽 人 次 達 2 千 人 次 會 員 人 數 達 2 萬 8 千 人, 本 府 同 仁 約 占 35%, 非 本 府 同 仁 占 65%, 每 月 平 均 新 增 523 人 已 開 班 期 369 班, 年 度 計 畫 達 成 率 為 93%, 選 課 人 數 16,874 人, 已 超 越 年 度 計 畫 達 成 率 為 103%, 原 因 主 要 為 所 推 出 人 文 系 列 課 程, 兼 顧 知 性 與 感 性, 吸 引 多 人 選 閱 至 於 課 程 閱 讀 時 數 因 學 期 尚 未 結 束, 仍 在 上 課 中, 因 此 年 度 計 畫 達 成 率 為 57% 1124
325 臺 北 e 大 94 年 上 半 年 班 期 執 行 累 計 週 報 表 累 計 至 第 25 週 已 開 班 之 班 期 期 數 人 數 小 時 數 課 程 閱 讀 時 數 ,874 12,937 69,497 年 度 計 畫 ,292 9, ,880 已 完 成 比 率 93.18% % % 57.97% 改 善 臺 北 e 大 線 上 課 程 製 作 品 質 完 成 93 年 度 e 大 會 員 滿 意 度 調 查 暨 學 員 座 談 總 分 析 報 告, 並 歸 納 學 員 建 議, 分 課 程 學 務 行 銷 三 面 向 擬 定 臺 北 e 大 短 中 長 程 重 點 發 展 策 略 會 員 滿 意 度 調 查 顯 示, 曾 修 習 完 成 1 門 以 上 臺 北 e 大 課 程 的 學 員 中,90% 選 課 學 員 願 意 繼 續 選 修 臺 北 e 大 課 程,93% 選 課 學 員 願 向 他 人 推 薦 臺 北 e 大 課 程 舉 辦 第 二 屆 創 e 盃 網 路 多 媒 體 教 材 製 作 競 賽 為 徵 求 各 類 與 生 活 常 識 有 關 之 教 材 網 頁, 讓 臺 北 e 大 學 員 在 線 上 學 習 的 課 餘 時 間, 吸 收 到 更 豐 富 的 生 活 常 識, 與 更 多 元 的 學 習 體 驗, 本 中 心 續 辦 第 二 屆 創 e 盃 多 媒 體 競 賽, 本 活 動 預 計 於 11 月 完 成 作 品 審 查 評 分 12 月 完 成 頒 獎 及 得 獎 作 品 上 線 工 作 成 立 諮 詢 服 務 團, 擴 大 教 育 訓 練 效 益 本 中 心 結 合 學 養 與 經 驗 豐 富 之 學 者 專 家, 成 立 諮 詢 服 務 顧 問 團, 為 市 府 各 機 關 提 供 管 理 革 新 相 關 議 題 之 診 斷 與 指 導, 在 不 涉 及 中 長 期 計 畫 及 政 策 面 事 宜 的 原 則 下, 提 供 解 決 對 策 或 方 案, 必 要 時 提 供 量 身 訂 做 之 課 程 服 務 諮 詢 服 務 內 容 包 括 : 顧 客 滿 意 經 營 策 略 管 理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績 效 管 理 流 程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創 新 管 理 行 銷 管 理 等 諮 詢 服 務 經 顧 問 指 導 與 建 議 後, 由 機 關 執 行 實 際 改 善 作 為 6 月 24 日 至 市 立 體 育 場 進 行 諮 詢 服 務 座 談 會, 由 2 位 顧 問 與 體 育 處 處 長 各 科 室 主 管 或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面 對 面 會 談, 以 確 定 真 正 需 求 重 點, 瞭 解 組 織 之 現 況 及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以 作 為 指 導 改 善 之 參 考 籌 辦 第 四 屆 市 政 品 質 獎 競 賽 活 動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召 開 諮 商 會 議, 討 論 議 題 包 括 合 作 夥 伴 獎 獎 勵 對 象 歸 類 方 式 及 評 審 標 準 及 獎 勵 方 式, 另 針 對 第 四 屆 市 政 品 質 獎 競 賽 辦 法 ( 草 案 ) 進 行 討 論, 就 如 何 提 高 參 賽 案 件 之 質 與 量 如 何 加 強 宣 導 行 銷 作 為 等 提 供 建 議 本 屆 市 政 品 質 獎 於 5 月 10 日 報 名 截 止, 報 名 結 果 為 標 竿 獎 5 件 ( 財 政 局 捷 運 工 程 局 市 立 圖 書 館 教 育 局 天 母 國 中 ); 精 進 獎 47 件 ; 合 作 夥 伴 獎 3 件, 目 前 已 完 成 初 審 階 段 的 實 地 評 審 作 業 辦 理 本 府 同 仁 在 職 進 修 GMBA 班 基 於 儲 備 本 府 未 來 中 高 階 管 理 人 才 之 理 念, 於 93 年 度 持 續 辦 理 第 二 屆 GMBA 班 招 生 事 宜, 自 12 月 開 始 為 期 一 年 的 課 程 研 習, 內 容 包 含 各 專 題 課 程 研 習 及 辦 理 期 中 研 討 會 等 為 聚 焦 於 培 育 本 府 中 高 階 管 理 層 接 班 人 才, 第 三 屆 實 施 方 式 規 劃 為 高 階 1125
326 領 導 人 才 培 育 班, 以 九 職 等 以 上 主 任 秘 書 主 管 人 員 為 調 訓 對 象, 深 化 其 國 際 觀 行 銷 策 略 管 理 領 導 與 激 勵 敏 感 度 等 職 能, 透 過 實 務 經 驗 交 流 橫 向 聯 繫 及 案 例 討 論, 達 到 局 處 合 作 與 市 政 推 展 更 加 順 暢 之 目 標 持 續 發 行 平 面 及 電 子 學 習 刊 物, 多 管 道 匯 集 學 習 資 源, 豐 厚 本 中 心 教 育 訓 練 能 量, 進 而 產 生 培 訓 之 延 續 與 擴 充 之 效 能 發 行 公 訓 報 導 雙 月 刊, 每 期 發 行 2,500 份,94 年 上 半 年 各 期 發 燒 話 題 分 別 為 讓 藝 術 走 入 生 活 工 作 vs 休 閒 = 零 和 賽 局? 幽 默 與 人 生 公 訓 新 視 界 專 欄 則 提 供 管 理 藝 壇 人 物 側 寫 法 律 園 地 臺 北 e 大 數 位 學 習 講 堂 醫 藥 保 健 等 主 題, 讓 讀 者 有 更 豐 富 的 閱 讀 資 訊 發 行 鮮 活 管 理 報, 透 過 網 路 及 時 提 供 會 員 管 理 新 知 管 理 個 案 剖 析 生 活 智 慧 小 品 好 書 介 紹 充 電 情 報 等 上 半 年 共 發 行 12 期, 每 期 訂 閱 量 25,000 份 左 右 配 合 英 語 學 習 系 列 課 程, 持 續 隔 週 發 行 英 語 補 給 站, 以 擴 充 英 語 研 習 之 延 續 效 果 上 半 年 共 發 行 12 篇 完 成 新 世 紀 心 靈 管 理 研 討 會 實 錄, 讓 研 討 會 當 天 精 彩 的 互 動 對 話 得 以 保 存, 並 發 送 給 市 府 各 單 位, 讓 更 多 當 天 未 到 場 的 市 府 同 仁 彷 彿 也 能 身 歷 其 境 地 參 與 當 日 的 心 靈 饗 宴 冀 望 此 舉 能 讓 更 多 的 市 府 同 仁 透 過 心 靈 層 次 的 探 索 與 反 思, 激 發 潛 能, 揮 發 更 富 生 命 意 義 的 公 務 生 涯 情 境 改 善 涵 養 人 文 情 懷 開 放 場 地 外 借, 與 市 民 分 享 綠 地 為 加 強 市 民 服 務, 開 放 場 地 外 借, 並 將 場 地 租 借 系 統 併 入 市 民 e 點 通, 方 便 民 眾 上 網 查 詢, 另 於 假 日 晨 間 開 放 庭 園 區 供 社 區 居 民 運 動 休 憩, 與 市 民 分 享 清 新 綠 地 定 期 舉 辦 藝 文 展 為 美 化 中 心 環 境, 提 高 市 府 同 仁 人 文 素 養, 近 年 來 開 闢 藝 文 走 廊, 供 市 府 同 仁 或 弱 勢 團 體 等 非 專 業 的 藝 術 愛 好 者 一 個 展 現 生 命 力 的 舞 台 上 半 年 推 出 峰 迴 路 轉 五 人 聯 展, 第 一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我 不 笨, 我 很 會 畫 畫 -- 特 別 寶 貝 塗 鴉 創 作 展 張 為 中 張 為 華 不 聽 畫 雙 人 展 松 山 高 商 廣 告 設 計 系 學 生 作 品 聯 展 等 主 題, 引 起 學 員 及 講 座 熱 烈 迴 響 提 供 清 潔 舒 適 的 學 習 環 境 本 中 心 一 向 重 視 環 境 的 清 潔 管 理 與 營 造, 希 望 學 員 在 良 好 的 學 習 環 境 中, 強 化 訓 練 的 效 果 為 瞭 解 學 員 對 於 於 本 中 心 行 政 服 務 滿 意 度, 於 班 期 課 程 結 束 後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並 依 據 學 員 意 見 檢 討 改 進 服 務 內 容 94 年 上 半 年 學 員 對 公 訓 中 心 各 項 行 政 服 務 滿 意 度 總 平 均 達 96%, 其 中 以 教 室 清 潔 環 境 美 化 佈 置 及 中 心 整 體 表 現 三 項 滿 意 度 最 高 達 99% 強 化 園 區 整 體 植 栽 綠 美 化 已 興 建 完 成 教 學 大 樓 聯 接 外 庭 園 之 景 觀 鋼 橋, 加 強 外 庭 園 周 遭 環 境, 提 供 學 員 及 外 借 單 位 課 餘 休 閒 活 動 場 所, 調 劑 身 心 轉 換 心 情, 並 強 化 園 區 整 體 植 栽 綠 美 化 工 作, 營 造 優 質 的 學 習 環 境 1126
327 參 九 十 四 年 下 半 年 工 作 展 望 充 實 訓 練 專 業 職 能 持 續 規 劃 辦 理 本 中 心 同 仁 專 業 訓 練 進 修 並 安 排 赴 企 業 標 竿 學 習, 強 化 訓 練 專 業 能 力, 期 提 供 多 元 豐 富 及 創 新 課 程 內 涵, 達 成 訓 練 進 修 之 任 務, 提 升 參 訓 學 員 之 學 習 成 效 辦 理 海 外 英 語 研 習 營 為 強 化 參 加 英 語 研 習 班 期 學 員 的 學 習 成 果, 規 劃 辦 理 海 外 英 語 研 習 營, 地 點 擇 定 紐 西 蘭 奧 克 蘭, 全 程 以 英 語 溝 通, 採 遊 學 方 式, 居 住 於 寄 宿 家 庭, 實 際 體 驗 當 地 的 風 土 民 情, 返 國 後 並 辦 理 研 習 心 得 發 表 會 籌 辦 九 十 四 年 全 國 訓 練 機 關 觀 摩 學 習 活 動 一 年 一 度 全 國 訓 練 機 關 觀 摩 學 習 活 動 由 本 中 心 承 辦, 規 劃 以 心 靈 成 長 與 組 織 活 力 為 主 題, 本 項 活 動 係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及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委 託, 旨 在 增 進 公 私 部 門 訓 練 機 構 互 相 學 習 經 驗 交 流 之 機 會, 探 討 教 育 訓 練 之 績 優 作 為 並 觀 摩 學 習, 提 升 培 訓 之 效 能 持 續 提 供 管 理 諮 詢 服 務 為 展 現 研 習 進 修 更 積 極 主 動 的 效 果, 持 續 鼓 勵 各 機 關 提 出 管 理 諮 詢 服 務 之 需 求, 安 排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實 地 訪 談, 瞭 解 組 織 之 現 況 及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並 據 以 提 出 具 體 方 案 建 議 或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協 助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效 能 提 昇 臺 北 e 大 線 上 學 習 網 服 務 的 質 與 量 完 成 本 年 度 委 製 及 轉 製 線 上 課 程 家 庭 溝 通 上 班 族 父 母 的 親 子 關 係 經 營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國 家 賠 償 法 等, 提 供 臺 北 e 大 學 員 生 活 健 康 文 藝 等 知 性 課 程, 並 提 供 本 府 同 仁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與 處 理, 政 府 採 購 法 綠 色 採 購 公 文 文 書 處 理 等 業 務 相 關 知 能 辦 理 臺 北 e 大 e-learning 實 務 座 談 會 臺 北 e 大 滿 意 度 暨 學 員 學 習 習 慣 問 卷 調 查 抽 獎 活 動 鮮 活 管 理 報 讀 者 滿 意 度 調 查, 了 解 使 用 者 對 線 上 學 習 之 習 慣 與 需 求, 以 持 續 改 進 臺 北 e 大 學 習 網 之 服 務 建 置 完 成 簡 易 攝 影 棚, 舉 辦 中 心 同 仁 攝 影 設 備 使 用 教 育 訓 練, 自 行 試 作 影 音 數 位 教 材, 規 劃 明 年 度 起 培 訓 市 府 各 局 處 種 籽 人 員, 活 用 錄 音 錄 影 材 料, 製 作 簡 易 數 位 教 案 推 出 線 上 英 文 寫 作 班, 提 供 本 府 同 仁 英 文 寫 作 線 上 教 學 寫 作 疑 難 線 上 及 電 話 解 答 及 英 文 寫 作 批 改 服 務 辦 理 數 位 學 習 新 體 驗 研 討 會, 推 介 網 路 學 習 新 工 具, 增 進 本 府 公 務 員 善 用 網 路 資 源, 拓 展 學 習 求 知 管 道, 養 成 自 主 學 習 習 慣 辦 理 第 四 屆 市 政 品 質 獎 競 賽 之 複 審 與 頒 獎 典 禮 活 動, 並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提 報 明 年 建 議 方 案 辦 理 臺 北 市 政 府 性 別 主 流 化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依 市 府 員 工 業 務 性 質 及 管 理 層 級, 提 供 適 當 之 性 別 意 識 覺 醒 訓 練 及 多 元 文 化 敏 感 度 訓 練 彙 編 鮮 活 管 理 報 別 冊, 精 挑 管 理 電 子 報 中 內 容 富 啟 發 性 切 中 管 理 實 務 趨 勢 之 短 篇, 製 作 別 冊 及 電 子 書, 方 便 市 府 同 仁 瀏 覽 參 閱 實 施 基 地 安 全 監 測 1127
328 本 中 心 為 維 護 C 區 及 E 區 擋 土 牆 後 方 建 築 物 的 使 用 安 全 性 及 延 長 其 壽 命, 特 辦 理 C E 區 邊 坡 穩 定 安 全 監 測 及 建 築 物 結 構 鑑 定 工 作, 透 過 專 業 單 位 實 地 鑽 探 各 項 試 驗 監 測 檢 測 測 量 等 措 施, 進 行 大 地 與 結 構 工 程 安 全 鑑 定 工 作 並 依 契 約 規 定 於 期 中 及 期 末 提 出 綜 合 分 析 成 果 與 整 套 補 強 設 計 解 決 方 案, 作 為 整 體 改 善 之 因 應 措 施 肆 結 語 面 對 後 工 業 時 代, 整 個 世 界 的 發 展 也 是 強 調 國 際 競 爭 的 時 代, 人 力 潛 能 的 開 發 已 為 世 界 各 國 所 重 視 為 因 應 此 一 潮 流 的 發 展, 如 何 提 昇 行 政 組 織 效 能 增 進 公 務 生 產 力, 政 府 人 力 培 訓 機 構 扮 演 著 關 鍵 性 的 角 色, 為 期 發 揮 訓 練 綜 效, 勢 必 以 前 瞻 的 思 維 及 創 新 的 作 為, 始 克 其 功 綜 觀 21 世 紀 管 理 發 展 的 趨 勢, 已 從 過 去 強 調 績 效 評 估 生 產 控 制 行 銷 管 理 資 訊 應 用 等 面 向, 轉 而 注 重 工 作 倫 理 心 靈 人 文 等 組 織 文 化 的 深 耕 組 織 管 理 的 重 心, 於 個 人 面, 體 現 於 心 靈 層 次 的 探 索 與 反 思 ; 於 組 織 面, 核 心 價 值 成 為 足 以 引 爆 能 量 發 揮 燎 原 之 效 最 重 要 的 火 種 是 以, 本 中 心 扮 演 市 府 公 務 人 力 培 訓 的 角 色, 將 持 續 提 供 市 府 員 工 職 涯 發 展 上 更 多 的 研 習 機 會, 俾 以 強 化 所 需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 並 積 極 深 化 其 態 度 與 行 為 之 改 變, 進 而 創 新 員 工 個 人 價 值 提 昇 公 共 服 務 品 質, 以 創 造 市 府 的 競 爭 優 勢! 尚 祈 議 員 先 進 指 教 13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人 : 巴 奈. 母 路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巴 奈 欣 逢 貴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開 議, 謹 代 表 市 府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全 體 同 仁 向 貴 會 表 達 最 高 的 敬 意 及 謝 意, 感 謝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對 原 住 民 事 務 的 支 持 愛 護 與 指 導 本 會 本 著 關 懷 與 服 務 原 住 民 族 的 理 念, 遵 照 憲 法 濟 弱 扶 傾 的 精 神 及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族 群 共 榮 的 施 政 方 向, 不 斷 地 為 制 定 前 瞻 性 及 開 創 性 的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政 策 做 努 力 本 會 深 刻 體 認 到, 提 昇 原 住 民 族 的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強 化 原 住 民 族 的 競 爭 力, 是 都 市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最 主 要 的 任 務 因 此, 鑑 於 都 市 原 住 民 問 題 的 特 殊 性, 並 謀 求 原 住 民 在 都 會 區 能 與 一 般 社 會 並 駕 齊 驅, 本 府 原 民 會 乃 以 協 助 解 決 原 住 民 族 的 就 學 就 業 住 宅 問 題 為 原 住 民 族 施 政 三 大 主 軸, 希 望 藉 由 各 項 福 利 措 施 的 推 行, 實 現 政 府 對 原 住 民 族 的 關 懷 與 照 顧, 期 打 造 臺 北 市 成 為 民 族 平 等 文 化 包 容 的 臺 北 新 原 鄉 多 年 來 承 蒙 貴 會 的 協 助 與 支 持, 本 市 原 住 民 族 的 福 利 及 權 益, 確 已 獲 致 相 當 成 果 現 謹 就 今 (94) 年 上 半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 本 府 原 民 會 之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及 下 半 年 工 作 重 點 摘 要 報 告 如 后, 敬 請 惠 予 指 正 壹 原 住 民 法 政 綜 合 業 務 本 會 為 廣 納 各 界 之 意 見 及 反 應, 每 兩 個 月 定 期 召 開 本 會 委 員 會 議, 在 94 年 度 上 半 年, 分 別 於 2 月 16 日 5 月 9 日 召 開 2 次 委 員 會 議, 除 向 各 委 員 報 告 本 會 業 1128
329 務 外, 並 彙 集 各 委 員 之 意 見, 作 為 本 會 施 政 參 考 本 會 為 了 解 原 住 民 需 求 及 宣 導, 於 本 (94) 年 5 月 20 日 至 6 月 17 日 分 別 於 南 港 區 行 政 中 心 樂 康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士 林 區 行 政 中 心 萬 華 區 行 政 中 心 文 山 區 行 政 中 心 等 辦 理 5 場 原 住 民 政 策 說 明 會 原 住 民 文 化 運 動 園 區 瞭 望 塔 解 說 牌 設 置 案 : 本 會 94 年 原 住 民 文 化 運 動 園 區 瞭 望 塔 解 說 牌 設 置 計 編 列 預 算 200 萬 元,94 年 1 月 22 日 完 成 支 用 預 算 的 編 列,94 年 3 月 3 日 簽 奉 核 准 交 由 賽 德 克 藝 術 工 作 室 辦 理 設 計 本 會 於 94 年 3 月 10 日 與 該 工 作 室 完 成 訂 約, 依 契 約 規 定 完 成 設 計 時 限 為 94 年 4 月 29 日, 由 於 賽 德 克 藝 術 工 作 室 無 法 於 限 期 提 出 設 計, 已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解 除 契 約, 並 於 工 程 會 完 成 拒 絕 往 來 廠 商 之 登 錄, 另 簽 奉 核 准 由 阿 東 創 意 工 作 室 辦 理 設 計 本 會 分 別 於 94 年 5 月 13 日 及 94 年 5 月 16 日 兩 次 邀 請 審 查 委 員 招 開 設 計 圖 樣 審 查 會, 阿 東 創 意 工 作 室 並 依 照 審 查 會 意 見 修 正 設 計 及 按 契 約 規 定 於 94 年 5 月 20 日 提 出 設 計 案, 設 計 內 容 於 94 年 5 月 30 日 簽 奉 核 准 經 94 年 6 月 21 日 公 開 招 標 結 果, 將 於 下 半 年 如 期 完 工 為 使 本 市 原 住 民 瞭 解 本 會 各 項 服 務, 傳 達 政 府 相 關 政 策 及 福 利 措 施 與 生 活 資 訊, 本 會 委 託 編 印 臺 北 原 住 民 通 訊 分 別 於 94 年 4 月 29 日 6 月 29 日 出 刊, 並 寄 發 本 市 各 原 住 民 家 戶 為 辦 理 94 年 度 原 住 民 鄉 土 教 育 及 族 語 教 學 廣 播 節 目, 以 及 加 強 對 原 住 民 鄉 親 及 本 市 市 民 服 務, 本 會 與 臺 北 廣 播 電 台 合 作 辦 理 原 住 民 專 屬 頻 道 (FM93.1 及 AM1134), 於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間 7 時 至 11 時 及 週 六 日 晚 間 7 時 至 8 時 播 出, 提 供 政 府 相 關 政 策 福 利 措 施 生 活 資 訊 及 文 藝 活 動 等 服 務, 業 於 本 (94) 年 5 月 5 日 辦 理 FM93.1 及 AM1134 頻 道 聯 播 開 播 記 者 會 本 會 為 提 高 凱 達 格 蘭 文 化 館 使 用 率 及 加 強 宣 傳, 在 有 限 的 人 力 物 力 下, 仍 自 本 (94) 年 6 月 1 日 起 將 開 館 時 間 延 長 至 晚 上 8 時 本 (94) 年 5 月 至 6 月 辦 理 原 住 民 ina 的 笑 系 列 活 動 原 住 民 藝 術 家 生 命 藝 術 特 展 台 澳 原 住 民 電 影 系 列 活 動 及 原 住 民 企 業 與 組 織 規 劃 專 業 研 習 班 琉 璃 工 藝 達 人 編 成 的 海 - 原 住 民 創 意 設 計 概 念 成 果 展 等 活 動 貳 原 住 民 教 育 文 化 業 務 核 撥 本 市 94 年 度 原 住 民 成 人 教 育 補 助 : 為 推 動 並 鼓 勵 本 市 原 住 民 參 與 成 人 教 育, 提 高 其 學 習 意 願, 以 達 終 身 學 習 之 目 標,1-6 月 計 6 名, 核 撥 該 項 補 助 款 共 計 1 萬 1,468 元 核 撥 本 市 94 年 度 原 住 民 優 秀 團 體 國 內 外 展 演 : 為 推 動 並 鼓 勵 本 市 原 住 民 多 元 文 化 藝 術 之 發 展, 獎 助 藝 文 團 體 從 事 有 關 原 住 民 藝 術 文 化 展 演 活 動,1-6 月 計 3 個 團 體, 核 撥 該 項 補 助 款 共 計 15 萬 元 核 發 94 年 度 上 半 年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業 獎 學 金 : 核 定 成 績 達 獎 助 標 準, 並 為 該 年 級 之 前 二 名 計 18 名, 每 名 每 學 期 核 給 奬 學 金 6,000 元, 合 計 10 萬 8,000 元 學 業 助 學 金 : 國 中 部 分 計 296 名, 國 小 部 分 計 1,040 名, 每 名 每 學 期 發 給 1,500 元, 合 計 共 200 萬 4,000 元 ; 高 中 職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達 獎 助 標 準 者 計 1 名, 每 名 每 學 期 發 給 5,000 元, 合 計 共 5,000 元 1129
330 特 殊 才 能 助 學 金 : 符 合 奬 勵 項 目 者 37 名, 依 參 加 比 賽 項 目 及 名 次 按 獎 勵 標 準 核 給 5,000 元 至 3 萬 元 助 學 金, 合 計 發 給 36 萬 1,000 元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教 育 代 金 : 符 合 規 定 者 151 名, 合 計 發 給 185 萬 83 元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教 育 代 金 : 符 合 規 定 者 113 名, 合 計 發 給 124 萬 409 元 辦 理 94 年 度 補 助 原 住 民 購 置 電 腦 設 備 : 核 定 補 助 90 名, 補 助 金 額 計 88 萬 5,870 元 代 收 代 辦 補 助 : 為 減 輕 原 住 民 家 庭 負 擔, 落 實 平 等 之 教 育 機 會, 本 會 補 助 本 市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暨 國 民 小 學 原 住 民 學 生 代 收 代 辦 費,94 年 度 上 半 年 國 小 部 計 1,156 名, 國 中 部 分 計 606 名, 核 發 該 項 補 助 款 共 計 234 萬 2,160 元 核 撥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子 女 就 學 交 通 補 助 費 : 為 減 輕 家 中 有 在 學 學 生 之 原 住 民 家 戶 經 濟 負 擔, 本 會 補 助 就 讀 國 中 以 上 至 大 學 之 學 生 交 通 費, 國 中 部 65 名, 每 名 500 元, 本 市 高 中 職 以 上 113 名, 每 名 1,000 元, 外 縣 市 高 中 職 以 上 70 名, 每 名 1,500 元, 核 撥 該 項 補 助 款 共 計 25 萬 500 元 辦 理 94 年 度 認 識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鄉 土 文 化 講 座 : 為 建 立 社 會 大 眾 對 原 住 民 族 之 正 面 認 識, 加 強 宣 導 原 住 民 族 社 會 結 構 與 文 化 特 色, 提 昇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對 原 住 民 族 鄉 土 文 化 之 認 識, 由 各 級 學 校 向 本 會 申 請 辦 理 講 座, 並 由 本 會 核 派 講 師 前 往 教 學, 已 舉 辦 場 次 共 計 32 場 : 分 別 為 國 小 20 場, 國 中 6 場, 高 中 職 6 場 辦 理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社 區 部 落 大 學 經 營 管 理 ( 簡 稱 原 住 民 社 大 ): 為 提 供 本 市 都 會 原 住 民 非 原 住 民 市 民 一 個 學 習 部 落 傳 統 文 化 的 管 道, 並 建 構 原 住 民 知 識 體 系, 增 加 城 市 多 元 文 化 特 色, 業 於 本 (94) 年 5 月 5 日 與 得 標 廠 商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經 濟 交 流 協 會 完 成 議 價 與 簽 約 等 事 宜, 並 沿 用 懷 生 國 中 作 為 校 址 本 會 為 增 進 部 落 社 區 大 學 課 程 之 目 標 導 向 組 織 功 能 化, 以 課 程 可 行 性 與 實 用 性 為 規 劃 目 標 及 維 持 教 學 品 質 與 經 營 管 理, 已 於 94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及 94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1 時, 召 開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區 大 學 第 一 次 及 第 二 次 課 程 規 劃 暨 師 資 審 聘 委 員 會 因 應 本 市 原 住 民 部 落 大 學 業 務 繁 雜, 本 組 現 有 人 力 嚴 重 不 足, 無 法 由 專 人 辦 理, 且 本 案 業 務 屬 教 育 專 業 性 質, 本 會 已 於 94 年 5 月 25 日 完 成 部 落 大 學 行 政 工 作 勞 務 委 外 招 標 作 業, 由 邱 春 珠 女 士 取 得 承 攬 機 會 本 市 原 住 民 社 大 業 已 積 極 辦 理 招 生 開 課 相 關 事 宜, 並 於 本 (94)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正 式 開 學 本 市 原 住 民 社 大 第 一 學 期 已 開 課 程 19 門, 原 住 民 學 員 240 人 次, 非 原 住 民 學 員 108 人 次, 共 計 348 人 次 參 原 住 民 經 濟 發 展 業 務 本 會 辦 理 94 年 度 原 住 民 職 訓 專 班 執 行 情 形 : 電 腦 多 媒 體 網 頁 設 計 丙 級 證 照 專 班 : 已 於 94 年 5 年 10 日 開 班, 訓 練 期 間 為 5 月 10 日 至 8 月 16 日, 訓 練 單 位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另 有 中 餐 乙 級 證 照 專 班 點 心 飲 料 創 業 小 吃 專 班 文 化 創 意 美 容 丙 級 專 班 將 於 下 半 年 度 陸 續 開 班 爲 推 動 規 劃 經 營 台 北 都 會 區 原 住 民 族 商 場 永 續 經 營, 目 前 已 在 臺 北 市 成 立
331 個 原 住 民 族 商 場 及 工 藝 品 推 展 中 心 : 台 北 市 立 兒 童 育 樂 中 心 民 族 商 場 台 北 捷 運 市 政 府 站 民 族 商 場 凱 達 格 蘭 文 化 館 民 族 商 場 及 娜 魯 灣 文 化 經 濟 中 心, 皆 已 完 成 委 託 原 住 民 廠 商 經 營 管 理, 以 開 拓 原 住 民 文 化 藝 品 等 相 關 產 業 之 展 銷 通 路 為 提 供 本 市 原 住 民 廠 商 量 身 訂 作 的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技 術 服 務, 以 提 昇 原 住 民 企 業 經 營 競 爭 力, 本 會 業 於 6 月 28 日 委 託 牛 耳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辦 理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技 術 服 務 重 點 輔 導 及 一 般 輔 導 類 計 畫 為 協 助 本 市 原 住 民 做 好 創 業 前 籌 備 事 項, 建 立 正 確 的 創 業 理 念 並 順 利 取 得 創 業 資 金, 本 會 特 於 94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晚 上 6 時 假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公 所 10 樓 大 禮 堂 舉 辦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創 業 貸 款 說 明 會, 參 加 民 眾 約 50 人 本 府 各 機 關 依 據 臺 北 市 促 進 原 住 民 就 業 自 治 條 例 進 用 不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之 原 住 民, 截 至 本 (94) 年 5 月 30 日 止, 進 用 不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之 原 住 民, 進 用 比 率 達 % 已 進 用 人 數 為 263 人, 另 加 上 超 額 進 用 108 人, 共 計 進 用 371 人 本 會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獎 勵 金 補 助 初 審, 自 94 年 1 月 至 6 月 底 止, 合 計 受 理 申 請 案 件 共 計 64 件 本 市 原 住 民 申 請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自 94 年 1 月 至 6 月 底 止, 受 理 第 一 階 段 申 請 案 合 計 18 件 本 市 原 住 民 申 請 職 業 訓 練 津 貼 補 助 案 件, 自 94 年 1 月 至 6 月 底 止 申 請 案 件 14 件, 核 撥 補 助 款 新 臺 幣 17 萬 8,201 元 整 九 本 市 原 住 民 申 請 合 作 社 補 助 案 件, 自 94 年 1 月 至 6 月 底 止 申 請 案 件 共 計 4 件, 核 准 2 件, 不 符 2 件, 核 撥 補 助 計 新 臺 幣 6 萬 元 本 市 原 住 民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 目 前 本 會 原 住 民 ( 待 業 ) 人 才 資 料 庫 內, 待 業 人 數 共 計 有 340 人, 男 性 110 人, 女 性 230 人 廠 商 求 才 資 料 庫 共 計 有 458 人, 男 性 271 人, 女 性 187 人 安 置 就 業 人 數 共 計 有 267 人, 男 性 103 人, 女 性 164 人 肆 原 住 民 社 會 福 利 業 務 協 助 本 市 單 親 及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之 原 住 民 女 性, 依 據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婦 女 扶 助 自 治 條 例 暨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婦 女 補 助 及 優 先 扶 助 辦 法 辦 理 各 項 扶 助 申 請 案 件,94 年 1 月 至 6 月 核 准 申 請 案 件 計 41 件, 補 助 新 臺 幣 100 萬 2,499 元 整 為 協 助 外 縣 市 原 住 民 前 來 本 市 求 學 求 職 者 獲 得 安 全 良 好 之 臨 時 住 宿 場 所, 委 託 劍 潭 青 年 海 外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外 縣 市 原 住 民 臨 時 住 宿 服 務, 符 合 規 定 者 每 年 最 多 可 免 費 住 宿 9 天 94 年 1 月 至 6 月 住 宿 者 計 172 人, 核 撥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21 萬 元 整 落 實 照 顧 發 生 急 難 事 故 及 生 活 陷 入 困 境 之 原 住 民 家 戶, 依 據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申 請 各 項 補 助 須 知 之 規 定, 發 放 急 難 特 別 慰 問 金,94 年 1 月 至 6 月 計 補 助 急 難 救 助 醫 療 補 助 及 喪 葬 補 助 83 件, 補 助 金 額 共 計 新 臺 幣 95 萬 4,771 元 整 辦 理 原 住 民 法 律 服 務,94 年 1 至 6 月 受 理 原 住 民 法 律 諮 詢 計 34 人 次, 法 律 訴 訟 補 助 案 件 計 8 件, 補 助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18 萬 6,000 元 整 為 加 強 照 顧 0 歲 至 12 歲 之 原 住 民 幼 童, 俾 使 其 獲 得 良 好 就 托 環 境, 辦 理 原 住 民 兒 童 托 育 補 助,94 年 1 月 至 6 月 共 補 助 600 人 次, 合 計 核 撥 新 臺 幣 1,393 萬
332 元 整 補 助 本 市 各 學 校 及 民 間 社 團 辦 理 原 住 民 民 俗 文 化 及 社 會 教 育 活 動,94 年 1 月 至 6 月 共 計 核 准 補 助 33 件, 核 撥 補 助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36 萬 4,000 元 整 為 加 強 原 住 民 女 性 就 業 技 能, 辦 理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女 性 第 二 專 長 訓 練, 於 94 年 2 月 至 3 月 間 辦 理 藝 術 指 甲 及 創 意 捏 塑 各 1 班, 總 計 31 人 結 訓 94 年 5 月 8 日 假 北 投 親 水 公 園 辦 理 ina 的 笑 族 群 性 別 與 文 化 系 列 活 動 之 一 :ina 酒 窩 笑 笑 母 親 節 特 別 活 動 活 動 目 的 在 彰 顯 母 親 角 色 在 原 住 民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表 達 對 母 親 的 愛 及 祝 福, 並 期 促 使 更 多 人 了 解 原 住 民 的 文 化 辦 理 輔 導 原 住 民 加 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定 期 追 蹤 訪 查 輔 導 中 斷 納 保 及 從 未 加 保 之 原 住 民 家 戶 94 年 1 月 至 6 月 訪 視 人 數 為 962 人, 成 功 納 保 計 有 362 人 伍 94 年 度 下 半 年 工 作 重 點 落 實 辦 理 凱 達 格 蘭 文 化 館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 本 館 為 增 添 臺 北 市 市 民 對 原 住 民 文 化 藝 術 的 欣 賞 與 認 知, 促 進 各 族 群 相 互 的 包 容 與 尊 重, 本 館 計 劃 建 構 義 工 團 隊, 規 劃 系 列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大 力 提 升 圖 書 館 功 能, 並 繼 續 辦 理 原 住 民 各 項 文 化 藝 術 等 植 根 活 動 與 規 劃 套 裝 旅 遊 行 程 市 民 參 訪 等 相 關 行 銷 活 動, 此 外, 朝 塑 立 文 化 館 新 形 象 與 打 造 原 住 民 精 神 及 文 化 重 心 ; 拓 展 文 化 藝 術 的 欣 賞 與 認 知, 促 進 國 際 多 元 交 流 ; 建 構 多 元 文 化 及 國 際 化 之 永 續 經 營 目 標 努 力, 俾 將 臺 北 市 推 向 世 界 級 多 元 文 化 藝 術 之 都 邁 進 廣 設 原 住 民 文 化 藝 術 空 間 : 本 會 賡 續 原 住 民 文 化 運 動 園 區 文 化 設 施 之 辦 理, 並 逐 年 規 劃 及 充 實 原 住 民 文 化 運 動 園 區 設 施 及 利 用, 俾 增 加 提 供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及 本 市 市 民 選 擇 休 閒 活 動 場 所 賡 續 推 動 原 住 民 語 言 及 文 化 保 存, 辦 理 原 住 民 語 言 巢 教 學 成 立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語 言 巢 教 師 會 辦 理 族 語 師 資 研 習 培 訓 舉 辦 語 言 巢 族 語 生 活 體 驗 營 辦 理 語 言 巢 學 生 測 驗 評 量 辦 理 語 言 巢 教 學 觀 摩 成 果 展 等 為 振 興 原 住 民 語 言, 傳 揚 原 住 民 傳 統 文 化 歌 舞 之 美, 本 市 原 住 民 少 年 兒 童 合 唱 團 將 辦 理 原 鄉 禮 讚 巡 迴 表 演 及 歲 末 年 終 發 表 會 為 落 實 原 住 民 終 身 學 習 教 育 目 標, 建 構 原 住 民 傳 統 知 識 體 系, 促 進 原 住 民 主 體 性 之 終 身 學 習 教 育, 以 及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辦 理 本 市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區 大 學 評 鑑 考 核, 並 於 年 終 辦 理 教 學 觀 摩 及 成 果 發 表 會 為 使 ㄧ 般 社 會 大 眾 及 原 住 民 族 各 族 群 間 更 熟 悉 彼 此 的 文 化 及 傳 統, 也 讓 離 鄉 背 井 在 都 會 區 生 活 的 原 住 民 紓 解 思 鄉 之 情 並 凝 聚 情 感, 更 讓 年 輕 一 代 的 原 住 民 能 學 習 傳 統 的 文 化 特 色 ; 本 會 規 劃 辦 理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文 化 節 慶 活 動 - 聯 合 豐 年 節 慶,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原 住 民 十 二 族 傳 統 歌 舞 觀 摩 表 演 暨 農 特 產 品 展 售 爲 落 實 原 住 民 文 化 傳 承 及 深 耕 的 理 想, 規 劃 辦 理 原 住 民 音 樂 饗 宴 活 動, 將 原 住 民 精 緻 的 音 樂 元 素 讓 所 有 喜 愛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的 市 民 分 享 規 劃 建 立 原 住 民 文 化 產 業 標 章 認 證 : 為 確 保 原 住 民 文 化 產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維 護 作 者 原 創 性 及 保 障 台 灣 原 住 民 文 化 工 作 者 與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本 會 邀 集 產 官 學 方 面 之 專 家 學 者 共 同 組 成 發 展 原 住 民 文 化 產 業 顧 問 團, 積 極 推 動 標 章 認 證 制 度, 期 透 過 認 證 與 法 律 保 障 為 原 鄉 藝 術 品 再 加 值, 並 有 效 區 隔 臺 灣 原 住 民 原 始 創 作 與 大 眾 化 複 製 品, 進 而 保 障 原 住 民 文 化 工 作 者 權 益 及 提 升 原 住 民 文 化 創 1132
333 意 產 業 層 次 營 造 臺 北 市 成 為 原 鄉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行 銷 窗 口 : 賡 續 落 實 輔 導 提 昇 本 市 原 住 民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及 農 特 產 品 的 行 銷 能 力, 並 充 分 發 揮 臺 北 市 立 兒 童 育 樂 中 心 原 住 民 工 藝 館 臺 北 捷 運 市 政 府 站 民 族 商 場 娜 魯 灣 文 化 經 濟 中 心 及 凱 達 格 蘭 文 化 館 民 族 商 場 等 四 處 據 點 設 置 功 能, 運 用 電 子 媒 體 宣 導 介 紹 以 及 製 作 民 族 商 場 專 屬 網 頁, 創 造 市 場 商 機 另 規 劃 萬 華 區 柳 鄉 市 場 為 原 住 民 民 俗 商 場, 研 擬 建 置 原 鄉 與 都 會 地 區 產 地 聯 盟 機 制, 開 拓 原 住 民 文 化 藝 品 等 相 關 產 業 之 展 銷 通 路 促 進 原 住 民 就 業 提 升 原 住 民 社 會 競 爭 力 : 賡 續 執 行 臺 北 市 促 進 原 住 民 就 業 自 治 條 例 及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加 強 協 調 本 府 各 機 關 依 法 進 用 不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之 原 住 民, 並 有 效 輔 導 原 住 民 事 業 體 取 得 採 購 機 會, 拓 展 私 人 公 司 企 業 進 用 原 住 民 管 道, 定 期 檢 討 改 進 執 行 效 果, 落 實 保 障 原 住 民 工 作 權 賡 續 推 動 職 訓 專 班, 辦 理 成 果 發 表 會 : 本 會 所 開 辦 之 三 類 職 訓 專 班, 包 括 原 住 民 文 化 創 意 美 容 丙 級 證 照 專 班 ; 原 住 民 中 餐 乙 級 證 照 專 班 ; 原 住 民 點 心 飲 料 創 業 小 吃 專 班 等, 將 於 下 半 年 度 陸 續 結 業 為 展 現 其 豐 富 多 樣 之 課 程 內 容, 預 訂 於 11 月 份 辦 理 94 年 度 職 訓 專 班 聯 合 成 果 發 表 會 提 供 本 市 原 住 民 廠 商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技 術 服 務, 以 提 昇 經 營 競 爭 力 : 賡 續 輔 導 本 會 重 點 及 一 般 輔 導 類 民 族 商 場 輔 導 的 9 家 本 市 原 住 民 廠 商, 進 行 經 營 管 理 財 務 規 劃 市 場 行 銷 及 作 業 標 準 化 等 量 身 訂 作 的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技 術 服 務, 以 提 昇 經 營 競 爭 力, 並 預 定 於 12 月 份 辦 理 94 年 度 臺 北 市 輔 導 原 住 民 企 業 成 果 發 表 會 落 實 推 動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醫 療 衛 生 自 治 條 例, 針 對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及 家 庭 突 陷 困 境 之 原 住 民 提 供 最 高 3 個 月 之 健 保 費 補 助, 以 輔 導 其 納 入 健 保 ; 另 針 對 因 族 群 文 化 特 殊 性 所 衍 生 之 醫 療 費 用 予 以 補 助, 以 維 護 其 身 心 健 康 持 續 辦 理 原 住 民 住 宅 輔 導, 並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租 屋 補 助 計 畫, 以 改 善 都 市 原 住 民 住 屋 環 境 與 生 活 品 質, 減 輕 生 活 壓 力 陸 結 語 協 助 原 住 民 族 解 決 就 學 就 業 居 住 貧 窮 及 醫 療 等 問 題, 係 政 府 幫 助 都 市 原 住 民 族 解 決 生 活 問 題 的 基 本 關 鍵, 因 此 本 會 之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乃 繼 續 加 強 推 動 提 昇 原 住 民 的 競 爭 力 及 提 昇 其 生 活 品 質, 以 有 效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的 尊 嚴 及 福 祉 此 外, 隨 著 社 會 結 構 急 遽 變 遷, 為 因 應 21 世 紀 資 訊 化 數 位 化 及 全 球 化 的 世 界 潮 流, 本 會 將 在 政 策 上 積 極 因 應 調 整, 主 動 採 取 符 合 原 住 民 社 會 需 求 及 民 意 期 望 的 原 住 民 政 策, 隨 時 提 供 最 適 切 的 服 務 與 最 溫 馨 的 關 懷 予 原 住 民, 使 本 市 原 住 民 能 成 為 21 世 紀 的 一 流 市 民 及 典 範 國 民 簡 言 之, 未 來 都 市 地 區 原 住 民 行 政 事 務, 本 會 將 繼 續 推 動 資 訊 化 法 制 化 及 國 際 化 的 三 大 方 向, 因 為 21 世 紀 是 一 個 以 資 訊 科 技 及 電 腦 網 路 為 主 的 時 代, 除 了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原 住 民 政 策 及 福 利 措 施 外, 原 住 民 更 應 透 過 政 府 積 極 的 輔 導 與 協 助, 加 強 本 身 的 社 會 競 爭 力, 並 從 歷 史 和 文 化 上 發 掘 自 己 的 優 點, 以 自 信 樂 觀 的 心 態 面 對 任 何 的 橫 逆 與 挑 戰, 如 此 才 能 建 構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和 諧 公 平 正 義 族 群 共 榮 的 美 麗 願 景! 1133
334 以 上 報 告 係 本 會 今 (94) 年 上 半 年 已 完 成 之 重 要 工 作 及 未 來 半 年 施 政 重 點, 今 後 仍 請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秉 持 以 往 對 本 會 的 關 心 與 愛 護, 繼 續 賜 予 匡 正 與 支 持, 本 會 全 體 同 仁 當 繼 續 努 力 推 動 各 項 工 作, 期 為 本 市 原 住 民 行 政 開 創 更 光 明 遠 景, 以 達 本 會 成 立 之 宗 旨 與 任 務, 最 後 敬 祝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如 意 14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壹 序 言 報 告 人 : 黃 正 宗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正 宗 欣 逢 貴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開 議, 能 列 席 向 各 位 議 員 先 進 們 報 告 本 會 過 去 半 年 (94 年 1 月 至 6 月 ) 工 作 成 果 及 未 來 施 政 重 點, 至 感 榮 幸, 謹 在 此 預 祝 大 會 順 利 成 功 正 宗 首 先, 要 在 此 向 各 位 議 員 諸 公 這 些 年 來 對 臺 北 市 客 家 事 務 的 鼎 力 支 持 及 協 助, 表 示 衷 心 的 感 謝, 尤 其 在 各 位 議 員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通 過 94 年 度 的 9 千 2 百 餘 萬 元 預 算, 使 本 會 可 以 推 動 及 執 行 臺 北 市 客 家 相 關 政 策 及 業 務 本 會 成 立 迄 今, 以 全 會 僅 28 位 同 仁 ( 含 所 有 職 工 ), 擔 負 臺 北 市 的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保 存 工 作 與 經 營 管 理 臺 北 市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客 家 藝 文 活 動 中 心 及 北 區 客 家 戲 劇 音 樂 主 題 館 等 館 室, 積 極 的 為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的 永 續 傳 承 工 作 而 努 力 目 前 本 會 之 重 點 工 作 在 於 建 立 臺 北 市 客 家 鄉 親 的 客 家 意 識 與 共 識, 因 此, 有 效 的 與 臺 北 市 客 家 社 團 與 鄉 親 建 立 起 順 暢 的 溝 通 管 道 ; 並 藉 由 客 家 文 化 活 動 的 辦 理, 凝 聚 鄉 親 們 的 情 感 與 意 志 係 屬 第 一 要 務 這 項 工 作, 初 期 選 擇 以 重 要 的 點 出 發, 透 過 民 間 團 體 的 參 與, 逐 漸 形 成 線 與 線 的 銜 接, 最 後 期 望 達 到 全 面 性 的 推 廣, 使 各 族 群 都 對 生 活 在 同 一 塊 土 地 上 的 其 他 族 群 有 更 深 更 多 的 了 解, 並 透 過 彼 此 尊 重 與 包 容, 進 而 互 相 欣 賞 賡 續 過 去 本 府 規 劃 辦 理 客 家 事 務 的 努 力 基 礎, 本 會 在 傳 承 客 家 語 言 與 文 化 之 行 正 宗 動 方 案 及 願 景 前 瞻 上, 已 有 了 重 要 之 起 步 策 勵 現 在, 展 望 未 來, 當 一 貫 秉 持 市 長 多 元 共 榮 族 群 和 諧 的 施 政 理 念, 除 讓 客 家 文 化 深 耕 臺 北 以 外, 更 以 營 造 自 然 客 語 環 境 建 構 城 鄉 聯 繫 機 制 加 強 國 際 客 家 交 流 為 長 遠 發 展 目 標, 期 望 藉 由 橫 向 發 展 策 略 來 發 揚 臺 北 客 家, 塑 造 本 土 與 國 際 特 色 兼 具 之 客 家 文 化 以 下, 謹 就 本 會 半 年 來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及 未 來 施 政 重 點 ( 包 括 臺 北 市 客 語 傳 承 工 作 計 畫 臺 北 市 客 家 文 化 營 建 計 畫 城 鄉 交 流 及 國 際 交 流 計 畫 及 本 會 館 室 營 建 經 營 計 畫 - 展 望 臺 北 世 界 客 家 中 心 等 四 大 主 題 ) 擇 要 報 告, 敬 請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不 吝 賜 教 貳 工 作 成 果 客 家 文 化 保 存 辦 理 客 家 文 化 認 識 推 廣 課 程 或 活 動 : 實 施 文 化 擔 頭 扛 到 ㄒㄧㄠˋ 計 劃 : 為 加 強 推 廣 客 家 文 化 教 學, 本 計 劃 內 1134
335 容 結 合 美 勞 家 政 音 樂 戲 劇 等 課 程, 並 召 募 40 至 50 位 具 備 服 務 熱 誠 和 個 別 專 長 的 義 務 講 師, 親 自 到 本 市 國 民 小 學 進 行 推 廣 教 學 服 務, 希 望 鼓 勵 教 師 們 在 課 程 設 計 上 能 更 加 活 潑 生 動 多 元 化, 帶 動 國 小 鄉 土 文 化 的 協 同 教 學 風 氣, 讓 鄉 土 文 化 的 學 習 更 深 刻 紮 實 本 計 畫 94 年 上 半 度 共 計 假 20 所 學 校 辦 理, 上 課 學 生 人 數 近 1 萬 人 深 入 國 小 校 園 辦 理 客 家 文 化 週 展 覽 : 為 了 普 遍 建 立 本 市 國 小 學 童 對 於 客 家 文 化 的 認 識 與 瞭 解, 使 其 對 臺 灣 多 元 文 化 有 較 完 整 的 概 念, 本 會 自 民 國 93 年 起 推 出 展 覽 結 合 教 學 串 連 成 的 客 家 文 化 週 巡 迴 展 覽, 以 客 家 小 朋 友 張 茶 妹 一 家 人 為 主 角, 藉 由 全 家 假 日 旅 遊 的 所 見 所 聞 中, 一 一 的 介 紹 客 家, 這 個 展 覽 使 得 客 家 文 化 的 推 廣 範 圍 更 加 廣 闊, 全 校 的 小 朋 友 可 以 在 老 師 的 帶 領 下 在 圖 文 並 茂 的 展 覽 內 容 中 認 識 客 家 的 人 文 語 言, 小 朋 友 自 行 看 展 時 也 有 實 物 展 示 及 客 語 注 音 的 標 記, 使 其 即 使 自 我 學 習, 也 能 一 樣 充 實 94 年 上 半 年 度 共 假 本 市 24 所 國 小 辦 理 巡 迴 展 覽, 參 觀 學 生 人 數 超 過 2 萬 2 千 人 次 辦 理 臺 北 客 家 粽 香 節 活 動 : 在 客 家 飲 食 文 化 日 漸 受 到 重 視 的 今 天, 本 會 特 別 因 應 端 午 節 慶 辦 理 本 活 動, 一 來 推 廣 客 家 特 色 粽, 如 粄 粽 野 薑 花 粽 等 客 家 食 品, 二 來 希 望 藉 活 動 凝 聚 臺 北 客 家 人 的 族 群 意 識 及 對 族 群 文 化 的 重 視, 並 讓 年 輕 一 輩 的 客 籍 民 眾 了 解 並 學 習 如 何 保 持 在 客 家 傳 統 文 化 中 求 新 求 變 的 精 神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 各 色 粽 子 展 示 製 作 解 說 端 午 節 民 俗 風 情 介 紹 包 粽 子 比 賽 等 等 94 年 1 月 至 5 月 31 日 止, 賡 續 於 本 會 臺 北 客 家 文 化 藝 廊 展 出 曾 盈 齊 女 士 彩 墨 作 品 及 紀 國 章 先 生 攝 影 聯 展, 希 望 透 過 繪 畫 及 影 像 呈 現 方 式, 將 客 家 文 化 創 新 推 介 給 社 會 大 眾, 讓 民 眾 藉 由 具 體 意 象, 深 化 客 家 印 象 並 於 撤 展 後, 再 度 移 展 於 該 會 所 屬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1 樓 交 誼 廳 續 展, 擴 大 本 次 展 覽 之 分 享 與 效 益 94 年 6 月 6 日 起 繼 前 述 展 覽 之 後, 於 同 地 點 展 出 客 籍 畫 家 劉 雲 女 士 水 彩 水 墨 展, 其 作 品 包 括 南 庄 老 街 桂 花 巷 洗 衫 坑 獅 頭 山 紫 陽 門 客 家 土 樓 新 埔 褒 忠 義 民 廟 關 西 風 光 農 耕 等, 不 但 呈 現 出 屬 於 客 家 人 特 有 的 回 憶, 也 藉 由 繪 畫 展 現 了 她 對 自 然 與 鄉 土 的 濃 濃 情 懷 展 期 至 11 月 30 日 止 客 家 信 仰 文 化 的 推 廣 為 了 推 廣 客 家 信 仰 文 化, 特 別 於 94 年 2 月 期 間 製 作 客 家 特 色 主 題 燈 座 長 慶 廟 大 伯 公 參 展, 期 藉 國 際 性 活 動 中 為 臺 灣 最 具 特 色 的 客 家 伯 公 信 仰 文 化 發 聲, 也 讓 市 民 有 更 多 機 會 了 解 客 家 信 仰 文 化 辦 理 古 亭 庄 長 慶 廟 伯 公 生 活 動 : 福 德 正 神, 客 家 人 稱 為 伯 公, 也 是 客 家 主 要 信 仰 之 一, 藉 長 慶 廟 伯 公 生 慶 典 活 動 可 提 供 市 民 更 進 一 步 認 識 客 家 對 古 亭 庄 開 發 的 參 與, 遂 於 94 年 3 月 11 日 假 晋 江 街 長 慶 廟 辦 理 伯 公 生 慶 典 活 動 健 全 客 家 相 關 藝 文 館 室 功 能 94 年 持 續 提 供 本 會 不 同 特 色 及 主 題 之 三 個 館 室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客 家 藝 文 活 動 中 心 及 北 區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 戲 劇 音 樂 主 題 館 ), 給 予 本 市 市 民 各 界 團 體 及 客 家 鄉 親 們 參 訪 導 覽 或 辦 理 活 動 之 場 地 及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之 交 流 場 所 1135
336 充 實 本 市 客 家 主 題 圖 書 室 ( 置 於 客 家 藝 文 中 心 內 ) 藏 書 及 各 類 期 刊 論 文 等 資 料, 供 客 家 學 研 究 者 以 及 對 客 家 文 化 語 言 有 興 趣 的 市 民 一 個 方 便 的 資 料 蒐 尋 場 所 94 年 6 月 25 日 至 7 月 3 日 止, 於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1 樓, 辦 理 徐 桂 盛 先 生 之 客 家 文 化 源 流 與 認 識 藝 文 書 法 展 : 展 覽 內 容 包 括 客 家 源 流 民 風 習 俗 生 活 習 慣 詩 ( 歌 ) 詞 創 作 書 法 寫 作 方 法 等 作 品 於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持 續 展 出 風 中 牡 丹 - 臺 北 客 家 風 華 展 客 家 藝 文 中 心 持 續 展 出 敬 字 亭 主 題 特 展 北 區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 客 家 戲 劇 與 音 樂 主 題 館 ) 持 續 展 出 客 家 音 樂 奇 幻 之 旅 特 展 擴 大 社 會 服 務 範 圍,94 年 賡 續 辦 理 本 會 臺 北 客 家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 提 供 本 市 民 眾 鄉 親 有 關 生 活 層 面 所 發 生 的 法 律 及 代 書 工 商 疑 義 問 題, 適 時 透 過 本 中 心 安 排 專 業 諮 詢, 服 務 鄉 親 市 民, 解 決 民 眾 生 活 中 切 身 問 題, 以 期 達 到 擴 大 公 共 服 務 及 提 升 服 務 鄉 親 水 準 之 目 標, 普 獲 市 民 鄉 親 好 評 受 理 民 眾 諮 商 案 件 陸 續 增 加 中 補 助 款 審 查 94 年 4 月 完 成 94 年 度 各 項 客 家 文 化 活 動 補 助 案 審 查, 以 獎 勵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投 入 客 家 文 化 語 言 傳 承 工 作 ; 同 時 與 本 市 各 客 家 團 體 合 作, 建 立 臺 北 市 60 個 客 語 教 育 中 心 另 不 定 期 持 續 辦 理 本 輔 導 之 本 市 客 家 社 團 所 屬 之 36 個 山 歌 班 之 訪 視 ; 並 於 94 年 5 月 辦 理 補 助 款 之 發 放 事 宜 客 家 語 言 推 廣 致 力 幼 童 ( 學 齡 前 兒 童 ) 客 語 紮 根 工 作 有 鑑 於 幼 兒 是 語 言 學 習 的 最 佳 黃 金 階 段, 為 了 讓 客 家 語 言 的 傳 承 能 夠 更 為 紮 根 與 有 效, 本 會 於 92 年 7 月 創 新 辦 理 補 助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開 辦 客 語 教 學 業 務, 而 94 年 度 總 共 補 助 市 內 26 所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開 辦 客 語 課 程, 希 望 讓 學 習 能 力 開 始 萌 芽 的 小 朋 友 們 能 在 自 然 的 環 境 中 儘 早 接 觸 母 語 的 學 習, 以 深 化 學 習 效 果 以 多 元 活 潑 的 方 式 吸 引 學 童 青 少 年 加 入 客 語 學 習 行 列 國 小 學 生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體 驗 營 活 動 :94 年 7 月 6 日 至 9 日 在 苗 栗 縣 及 新 竹 縣 客 家 庄, 辦 理 四 梯 次 之 本 市 國 民 小 學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生 活 體 驗 營 活 動, 藉 由 營 隊 活 動 讓 學 生 自 然 學 習 客 家 語 言 了 解 客 家 歷 史 文 化 及 客 家 原 鄉 民 俗 采 風, 以 增 進 學 生 對 客 家 之 瞭 解, 誘 發 其 學 習 動 機, 體 認 族 群 間 之 相 互 依 存, 分 享 與 學 習 客 家 源 流 宗 教 民 俗 語 言 建 築 之 美 等, 藉 此 傳 承 並 發 揚 客 家 語 言 與 傳 統 文 化, 計 280 位 學 童 參 加 94 年 7 月 12 日 至 14 日 在 臺 中 辦 理 以 東 勢 為 參 訪 主 軸 的 客 家 文 化 學 習 之 旅 探 究 中 部 客 家 之 開 發 源 流 史 客 家 信 仰 於 台 灣 開 發 史 上 之 貢 獻, 探 討 客 語 進 階 拼 音 諺 語, 進 而 更 深 切 認 識 臺 灣 中 部 的 客 家 文 化 精 神 總 計 有 70 位 大 專 學 員 參 與 補 助 經 費 鼓 勵 本 市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客 家 庄 交 流 互 訪 活 動 : 本 計 畫 係 為 鼓 勵 本 市 各 國 民 小 學, 選 擇 客 家 庄 之 學 校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與 觀 摩, 以 營 造 客 語 學 習 環 境 創 造 師 生 以 客 語 互 動 之 機 會, 並 藉 此 交 流 互 訪 之 機 會, 體 認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之 美 1136
337 營 建 客 語 社 會 94 年 4 月 9 日 起 至 5 月 22 日 止, 於 北 區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 戲 劇 音 樂 主 題 館 ) 表 演 廳, 辦 理 客 家 讀 書 年 客 語 文 化 學 堂 課 程 : 由 本 會 主 任 委 員 擔 任 講 座, 以 出 版 品 生 趣 介 人 公 書 及 客 家 文 化 季 刊 為 教 材, 邀 集 臺 北 市 客 家 各 社 團 山 歌 班 讀 書 會 及 其 他 客 家 藝 文 團 體, 共 計 60 班, 每 班 40 人 共 同 參 與 ; 並 要 求 受 課 團 體 於 課 後 依 各 班 平 日 研 習 場 所 或 在 家 庭 中, 並 視 參 加 相 關 活 動 之 狀 況, 輔 以 本 會 出 版 品 等, 適 時 適 地 執 行 客 語 情 境 教 育 93 年 3 月 至 6 月 客 委 會 臺 北 客 家 書 院 ( 客 語 文 化 研 習 班 ) 第 14 期 開 課 : 以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傳 承 為 主 軸, 藉 著 音 樂 戲 劇 肢 體 語 言 等 管 道, 教 授 客 家 母 語, 同 時 透 過 各 種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活 化 本 市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北 區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暨 藝 文 活 動 中 心 空 間 運 用, 以 兼 顧 母 語 推 廣 及 文 化 傳 承 的 目 的 依 課 程 性 質 分 客 語 學 堂 及 客 家 文 化 學 堂 兩 大 項, 本 期 上 課 學 員 計 200 人 加 強 公 務 人 員 客 語 學 習 :94 年 5 月 30 6 月 1 日 及 6 月 3 日 本 會 委 託 本 府 公 訓 中 心 辦 理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研 習 課 程, 召 募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除 客 語 文 化 主 題 之 研 習 外, 並 實 際 走 訪 新 竹 客 家 庄 體 驗 客 家 生 活, 學 員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迴 響 熱 烈 並 建 議 於 下 半 年 繼 續 開 課 辦 理 師 資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為 孕 育 優 秀 之 客 語 師 資 人 才, 特 別 針 對 不 同 年 齡 層 學 習 人 口, 開 辦 不 同 類 別 的 師 資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以 厚 植 客 語 師 資 人 才 實 力, 並 藉 助 師 資 人 才 之 協 助, 蘊 育 孩 子 學 習 多 元 項 目 的 能 力, 也 讓 客 家 文 化 與 語 言 得 以 向 下 紮 根 本 會 與 教 育 局 共 同 合 作, 由 教 育 局 辦 理 客 語 師 資 人 才 的 初 階 培 訓, 本 會 則 辦 理 進 階 班 的 客 語 戲 劇 營 研 習, 培 訓 目 的 係 以 訓 練 學 員 熟 悉 戲 劇 技 巧, 俾 利 其 日 後 融 入 其 客 語 教 學 中, 以 提 昇 學 生 客 語 學 習 興 趣, 本 項 培 訓 計 畫 於 上 半 年 度 籌 備 多 時, 並 配 合 教 師 時 間 於 暑 假 期 間 開 訓 借 重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的 力 量 來 增 加 客 家 語 言 播 送 的 公 平 性 及 普 遍 性 94 年 度 除 了 臺 北 電 臺 製 播 臺 北 客 家 風 情 及 客 家 心 2 個 客 語 廣 播 節 目 外 ; 本 會 另 委 託 寶 島 客 家 電 臺 製 播 客 家 戲 劇 推 廣 之 廣 播 節 目, 以 推 廣 客 家 文 化, 傳 承 客 家 語 言, 藉 由 廣 播 電 台 無 遠 弗 屆 的 力 量 讓 普 遍 大 眾 能 隨 時 聽 到 及 學 習 客 語, 進 而 讓 客 語 在 國 內 也 能 成 為 除 了 國 語 閩 南 語 以 外 流 行 通 用 的 語 言 出 版 各 類 出 版 品, 以 有 形 且 有 效 的 方 式 來 達 到 文 化 推 廣 語 言 學 習 的 目 的 定 期 出 版 客 家 文 化 季 刊 :3 個 月 發 行 一 次 的 季 刊, 其 功 能 除 聯 結 本 市 鄉 親 情 感, 也 是 本 市 宣 揚 客 家 文 化 保 存 理 念 的 最 佳 媒 介,94 年 上 半 年 共 出 版 春 季 號 及 夏 季 號 2 期 季 刊 其 中 春 季 號 配 合 本 會 客 語 傳 承 計 畫, 以 兒 童 客 語 學 習 為 主, 介 紹 相 關 議 題 ; 夏 季 號 則 配 合 本 會 年 度 活 動 義 民 祭 典, 深 入 介 紹 義 民 信 仰 文 化, 使 市 民 大 眾 對 客 家 文 化 有 更 深 入 之 了 解 本 會 93 年 出 版 的 客 語 教 材 兒 童 客 語 叢 書 生 趣 介 人 公 仔 書, 除 了 推 出 有 聲 朗 讀 CD, 也 增 加 了 電 腦 互 動 光 碟 的 設 計, 本 套 教 材 推 出 後 廣 受 學 生 及 家 長 歡 迎, 故 本 會 於 94 年 2 月 份 調 查 全 市 各 國 民 小 學 需 求 數 後, 加 印 教 材 於 5 月 份 分 送 到 各 國 小 供 教 學 使 用, 讓 小 朋 友 能 更 輕 鬆 的 學 習 客 語 1137
338 貳 未 來 施 政 重 點 客 委 會 2 年 來 以 全 會 28 名 人 力, 戮 力 辦 理 各 項 客 家 文 化 語 言 傳 承 工 作, 體 認 到 永 續 傳 承 與 發 揚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的 使 命, 必 須 以 智 慧 及 堅 毅 的 力 量 始 能 克 服 重 重 困 難, 予 以 完 成 謹 針 對 未 來 的 工 作 方 向 與 目 標, 擬 具 臺 北 市 客 語 傳 承 工 作 計 畫 臺 北 市 客 家 文 化 營 建 計 畫 城 鄉 交 流 及 國 際 交 流 計 畫 館 室 營 建 經 營 計 畫 等 四 大 未 來 施 政 重 點 如 下 臺 北 市 客 語 傳 承 工 作 計 畫 持 續 推 動 臺 北 市 客 語 教 育 中 心 計 畫 : 自 93 年 度 起 輔 導 本 市 各 客 家 社 團 以 及 受 補 助 之 所 有 團 體 成 立 客 語 教 育 中 心, 鼓 勵 並 輔 導 其 於 舉 辦 的 社 團 活 動 中, 加 入 客 語 學 習, 使 各 團 體 的 各 項 活 動 或 課 程 都 能 成 為 客 語 情 境 教 育 中 心, 這 種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的 力 量, 將 可 有 效 加 速 客 語 推 廣 之 效 果, 未 來, 將 持 續 推 動 本 項 計 畫, 充 分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以 擴 大 客 委 會 力 量, 共 同 致 力 客 語 傳 承 工 程 94 年 下 半 年 賡 續 辦 理 客 委 會 網 站 網 頁 及 內 容 新 增 暨 客 語 e 學 堂 軟 體 委 外 製 作 計 畫 : 不 受 時 間 與 空 間 限 制 之 客 語 教 學 功 能, 未 來 本 會 更 將 研 擬 建 立 e 化 學 習 之 機 制, 以 更 有 效 率 更 符 合 現 代 人 的 學 習 方 式, 來 普 及 客 語 之 修 習 委 託 辦 理 年 度 客 家 政 策 與 母 語 教 學 政 策 等 相 關 研 討 會 計 畫, 擬 藉 由 研 討 會 方 式, 就 現 階 段 之 母 語 教 學 政 策 和 實 務 面 執 行 之 問 題 綜 合 座 談, 讓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俾 接 續 傳 承 推 廣 客 家 語 言 ; 並 結 合 客 委 會 出 版 之 現 代 客 語 辭 彙 彙 編 續 篇 編 修 計 畫, 逐 步 增 修, 以 利 各 階 層 人 士 研 究 及 使 用 客 語 所 需 賡 續 辦 理 94 年 度 臺 北 地 區 客 家 族 群 遷 移 史 研 究 委 託 研 究 案 本 年 度 希 望 以 臺 北 市 客 家 誌 綱 要 為 方 向, 進 行 遷 移 史 及 現 況 調 查 研 究 臺 北 客 家 書 院 ( 客 語 學 堂 及 客 家 文 化 學 堂 ): 第 15 期 課 程 預 計 94 年 9 月 開 辦, 透 過 語 言 傳 承 音 樂 戲 劇 及 肢 體 語 言 等 擴 大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接 觸 面, 讓 有 興 趣 學 習 的 民 眾 朋 友 多 所 選 擇, 藉 以 推 展 客 家 文 化 移 動 式 的 客 語 教 學 及 文 化 傳 播 計 畫 : 延 續 並 擴 大 文 化 擔 頭 到 校 服 務 計 畫, 以 結 合 文 化 展 覽 及 客 語 教 學 的 方 式, 繼 續 在 本 市 各 國 民 小 學 中 以 客 家 文 化 週 的 形 式 出 發, 創 造 更 深 入 的 文 化 認 識 課 程, 成 為 客 語 傳 承 的 流 動 性 據 點 種 子 人 才 的 培 訓 : 本 會 於 94 年 暑 假 期 間 將 持 續 針 對 保 育 員 幼 教 國 小 及 鄉 土 支 援 教 師 等 客 語 教 學 師 資 進 行 培 訓, 以 成 為 本 市 客 語 教 學 行 列 中 最 堅 實 之 中 流 砥 柱 本 計 畫 預 計 開 設 四 個 梯 次 培 訓 課 程, 以 藉 此 培 養 客 語 教 學 種 籽, 共 同 完 成 永 續 傳 承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之 使 命 持 續 辦 理 臺 北 市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開 辦 客 語 教 學 課 程 之 補 助 計 畫 : 本 計 畫 各 受 補 助 園 所 其 教 學 成 果 豐 富, 小 朋 友 學 習 興 趣 高, 學 習 成 效 亦 佳, 家 長 亦 反 映 良 好, 為 持 續 此 項 客 語 紮 根 之 重 要 工 作,94 年 下 半 年 將 持 續 辦 理 本 計 畫, 希 望 讓 學 習 能 力 開 始 萌 芽 的 小 朋 友 們 能 在 自 然 的 環 境 中 儘 早 接 觸 母 語 的 學 習, 深 化 學 習 效 果, 並 預 計 於 11 月 份 辦 理 學 習 成 果 發 表 活 動 續 編 印 客 家 文 化 季 刊 成 為 客 語 學 習 輔 助 教 材 : 客 家 文 化 季 刊 除 了 原 有 文 化 探 討 與 傳 播 之 功 能 外, 將 強 化 語 言 學 習 之 功 能, 以 繪 本 方 式 增 加 語 言 學 習 教 材, 擴 大 學 習 群 眾 ( 客 家 文 化 季 刊 持 續 定 位 為 臺 北 市 客 語 傳 承 工 作 計 畫 刊 物 1138
339 ) 臺 北 市 客 家 文 化 營 建 計 畫 本 會 希 望 能 營 建 臺 北 客 家 文 化, 將 隱 藏 於 臺 北 屬 於 客 家 的 文 化 挖 掘 出 來, 並 以 文 化 總 體 營 造 的 觀 念, 持 續 改 善 以 呈 現 高 品 質 的 客 家 文 化 最 終 將 經 由 臺 北 客 家 文 化 營 建 而 喚 醒 客 家 族 群 意 識 凝 聚 客 家 意 志 以 永 續 傳 承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持 續 辦 理 客 家 文 化 節 義 民 祭 典 等 活 動 : 於 94 年 8 月 6 7 日 假 本 府 市 政 大 樓 中 庭 及 府 前 廣 場 辦 理 義 民 祭 典 活 動,94 年 將 以 本 活 動 作 為 本 市 第 十 屆 客 家 文 化 節 主 軸 活 動, 除 擴 大 邀 請 全 台 11 座 義 民 爺 北 上 本 市 共 襄 盛 舉 外, 更 針 對 義 民 信 仰 文 化 深 入 闡 揚, 讓 參 與 者 充 分 了 解 義 民 信 仰 與 客 家 族 群 之 關 係, 對 於 凝 聚 客 家 意 識, 強 化 傳 承 客 家 文 化 語 言 之 能 量 定 能 有 更 多 之 助 益 辦 理 客 家 讀 書 年 藝 文 特 展 暨 客 家 文 化 學 堂 成 果 驗 收 ( 第 4 屆 臺 北 客 家 山 歌 節 活 動 ): 即 94 年 上 半 年 客 家 讀 書 年 計 畫 之 驗 收 及 成 果 展 示, 將 各 班 執 行 客 語 情 境 教 育 之 成 效 展 現 出 來 客 家 山 歌 節 成 果 發 表 會 則 為 本 會 一 年 一 度 盛 事 之 一, 預 計 於 10 月 至 11 月 間 辦 理, 計 36 個 山 歌 班 及 輔 導 之 客 家 藝 文 團 體 等 客 語 教 育 中 心, 共 60 班 參 與 教 學 研 習 成 果 評 鑑 及 發 表 會, 預 估 規 模 及 參 與 人 數 等 均 更 為 盛 大, 預 期 節 目 更 為 創 新 內 容 更 加 豐 富 以 補 助 方 式 委 請 專 業, 研 究 規 劃 營 建 其 他 具 特 色 之 客 家 文 化 景 點, 如 : 甘 谷 街 和 德 祠 內 湖 碧 湖 山 金 龍 禪 寺 與 吳 濁 流 文 學 紀 念 碑 內 湖 圓 覺 寺 通 化 街 伯 公 廟 黃 國 書 先 生 故 宅 其 他 重 要 客 家 文 化 據 點 辦 理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設 計 發 展 中 心 設 立 推 展 計 畫 : 本 計 畫 預 計 以 圖 像 + 服 飾 + 特 殊 祭 典 活 動 或 文 化 節 + 銷 售 文 化 商 品 方 式, 使 其 適 切 搭 配 客 委 會 系 列 文 化 的 活 動, 來 產 生 文 化 產 業 的 加 乘 效 果, 也 使 客 家 文 化 突 破 傳 統 的 侷 限, 擴 展 為 大 眾 共 同 認 同 的 文 化 圖 騰 與 文 化 商 品 城 鄉 交 流 及 國 際 交 流 計 畫 賡 續 委 託 本 府 公 訓 中 心 辦 理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學 習 研 習 課 程, 容 納 更 多 公 務 員 參 與 學 習 之 列, 以 增 加 客 語 傳 送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自 94 年 7 月 至 8 月 期 間 辦 理 全 客 語 情 境 教 學 活 動 : 目 的 為 凸 顯 客 語 教 育 的 活 力 與 動 力 及 讓 學 習 者 能 加 速 融 入 客 語 及 客 家 文 化 的 情 境, 使 客 語 教 育 中 心 學 員 學 習 過 程 更 驅 活 潑 性 實 用 性, 加 深 學 員 對 客 語 及 客 家 文 化 的 熟 悉 程 度, 以 此 推 動 客 語 讀 書 學 習 風 潮 加 強 國 際 客 家 連 繫, 蒐 集 參 考 國 外 客 家 文 化 保 存 及 客 家 語 言 推 廣 相 關 計 畫, 建 立 國 際 客 家 交 流, 增 進 臺 北 客 家 與 國 際 接 軌 未 來 將 持 續 辦 理 義 民 祭 典 及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文 化 活 動, 廣 邀 全 省 各 義 民 爺 及 三 山 國 王 北 上, 實 際 進 行 包 括 人 與 文 化 經 濟 的 城 鄉 交 流 客 委 會 館 室 營 建 經 營 計 畫 - 展 望 臺 北 世 界 客 家 中 心 本 會 擬 接 受 偉 翔 建 設 公 司 之 捐 贈 籌 設 臺 北 市 南 區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俟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關 於 偉 翔 建 設 公 司 都 市 更 新 申 請 案 之 核 准,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本 會 接 受 華 固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本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段 一 小 段 364 地 號 等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案 之 公 益 設 施 捐 贈, 將 規 劃 為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設 計 發 展 中 心 1139
340 本 會 敬 依 議 會 決 議 籌 建 多 功 能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 於 本 府 所 轄 內 湖 區 大 湖 山 莊 附 近, 擬 規 劃 為 臺 北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 包 括 義 民 信 仰 文 化 展 示 ), 包 含 客 家 文 化 主 題 公 園 臺 北 客 家 文 化 展 示 及 推 廣 中 心 將 續 與 本 府 相 關 局 處 會 溝 通, 最 終 將 展 望 建 設 臺 北 成 為 世 界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與 交 流 之 中 心 為 了 充 實 北 區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 客 家 戲 劇 音 樂 主 題 館 之 內 容 及 館 藏, 未 來 將 持 續 辦 理 客 家 音 樂 資 料 庫 蒐 集 及 建 置 工 作, 期 建 立 北 館 在 客 家 音 樂 及 戲 劇 上 的 代 表 地 位, 成 為 一 個 既 具 族 群 特 色 又 具 文 化 鮮 明 色 彩 的 主 題 展 示 館 陸 續 且 持 續 的 蒐 集 客 家 相 關 圖 書 及 史 料, 豐 富 客 家 圖 書 室 館 藏, 以 提 供 市 民 更 完 整 更 充 份 的 客 家 資 訊, 更 期 能 逐 步 加 強 充 實, 以 建 立 臺 北 成 為 客 家 研 究 與 資 訊 交 流 中 心 為 努 力 目 標 肆 重 要 附 件 本 會 輔 導 設 立 之 60 個 臺 北 市 客 語 教 育 中 心 名 單 數 次 團 體 名 稱 上 課 地 點 上 課 時 間 臺 北 市 中 原 客 家 崇 正 會 客 語 讀 書 會 臺 北 市 中 原 客 家 崇 正 會 婦 女 工 作 會 成 長 營 臺 北 市 中 原 客 家 崇 正 會 鄉 音 國 樂 團 臺 北 市 中 原 客 家 崇 正 會 木 柵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中 原 客 家 崇 正 會 忠 義 歌 謠 A 班 臺 北 市 中 原 客 家 崇 正 會 忠 義 歌 謠 B 班 臺 北 市 中 原 客 家 崇 正 會 三 興 歌 謠 A 班 臺 北 市 中 原 客 家 崇 正 會 三 興 歌 謠 B 班 臺 北 市 中 原 客 家 崇 正 會 永 建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中 原 客 家 崇 正 會 南 港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中 原 客 家 崇 正 會 北 投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復 興 南 路 二 段 35 號 9 樓 之 一 臺 北 市 復 興 南 路 二 段 35 號 9 樓 之 一 臺 北 市 信 義 路 三 段 157 巷 11 號 4 樓 (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 臺 北 市 木 柵 路 一 段 177 號 3F ( 永 建 市 場 ) 臺 北 市 興 寧 街 2 號 3F( 汕 頭 活 動 中 心 ) 臺 北 市 興 寧 街 2 號 3F( 汕 頭 活 動 中 心 )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二 段 99 號 ( 三 興 國 小 )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二 段 99 號 ( 三 興 國 小 ) 臺 北 市 木 柵 路 一 段 177 號 3 樓 ( 永 建 市 場 ) 臺 北 市 同 德 街 100 號 3 樓 ( 成 德 市 場 ) 臺 北 市 石 牌 路 一 段 139 號 ( 石 牌 國 中 ) 週 六 晚 上 6:30-9:00 週 三 晚 上 6:30-9:00 每 週 二 晚 上 6:30~9:00 每 週 四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三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三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五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五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二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二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三 晚 上 7:00~9:
341 臺 北 市 中 原 客 家 崇 正 會 內 湖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中 原 客 家 崇 正 會 大 安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中 原 客 家 崇 正 會 長 春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中 原 客 家 崇 正 會 文 山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中 原 客 家 崇 正 會 南 門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中 原 客 家 崇 正 會 松 山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桃 園 縣 同 鄉 會 讀 書 會 臺 北 市 桃 園 縣 同 鄉 會 佳 音 花 鼓 陣 臺 北 市 桃 園 縣 同 鄉 會 客 家 禮 俗 研 習 班 臺 北 市 桃 園 同 鄉 會 佳 音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苗 栗 縣 同 鄉 會 讀 書 會 臺 北 市 苗 栗 縣 同 鄉 會 舞 蹈 班 臺 北 市 苗 栗 縣 同 鄉 會 苗 栗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苗 栗 縣 同 鄉 會 建 源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客 家 自 強 會 樟 新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客 家 自 強 會 樟 新 童 謠 班 臺 北 市 客 家 自 強 會 中 正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客 家 自 強 會 水 源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內 湖 路 2 段 342 號 ( 內 湖 民 眾 活 動 中 心 ) 臺 北 市 辛 亥 路 三 段 224 號 3F ( 善 美 的 超 市 ) 每 週 三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三 晚 上 7:00~9:00 臺 北 市 長 春 路 299 號 3F ( 長 春 每 週 四 晚 上 活 動 中 心 ) 紹 興 北 街 10 號 地 下 一 7:00~9:00 臺 北 市 興 隆 路 二 段 160 號 10F ( 文 山 第 二 戶 所 ) 延 平 南 路 三 段 141 號 ( 南 門 活 動 中 心 ) 臺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五 段 163 之 1 號 ( 民 生 活 動 中 心 ) 8F815 教 室 南 京 東 路 5 段 123 巷 8 弄 25 號 里 民 活 動 中 心 臺 北 市 松 山 路 677 之 25 號 ( 瑤 池 宮 ) 臺 北 市 信 義 路 三 段 157 巷 11 號 (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 南 京 東 路 五 段 123 巷 8 弄 25 號 ( 東 光 里 活 動 中 心 ) 台 北 市 基 隆 路 1 段 號 5 樓 臺 北 市 信 義 路 三 段 157 巷 11 號 (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 臺 北 市 信 義 路 三 段 157 巷 11 號 (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 臺 北 市 八 德 路 三 段 158 巷 7 弄 20 號 復 建 里 活 動 中 心 臺 北 市 一 壽 街 22 號 9F ( 樟 新 活 動 中 心 ) 台 北 市 一 壽 街 22 號 9 樓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92 號 4 樓 ( 水 源 市 場 )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92 號 4 樓 ( 水 源 市 場 每 週 四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二 晚 上 7:00~9:00 每 週 六 晚 上 7:00~9:00 週 三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五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二 晚 上 7:00~9:00 每 週 日 晚 上 7:00~9:00 週 三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二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三 晚 上 7:00~9:00 星 期 五 下 午 2:00~4:00 每 週 四 晚 上 7:30~9:30 每 週 四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一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二 晚 上 7:00~9:
342 臺 北 市 客 家 自 強 會 吳 興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客 家 自 強 會 中 山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客 家 自 強 會 自 強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北 區 客 家 會 八 音 班 臺 北 市 北 區 客 家 會 源 笙 國 樂 班 臺 北 市 北 區 客 家 會 唭 哩 岸 弦 樂 班 臺 北 市 北 區 客 家 會 士 林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新 竹 縣 同 鄉 會 揚 聲 八 音 班 臺 北 市 松 仁 路 226 號 ( 吳 興 國 小 ) 臺 北 市 新 生 南 路 一 段 157 巷 19 號 3 樓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92 號 4F ( 水 源 市 場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大 業 路 527 巷 臨 51 號 ( 豐 年 里 活 動 中 心 ) 臺 北 市 石 牌 路 二 段 115 號 9 樓 ( 永 明 活 動 中 心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明 德 路 161 號 ( 北 區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正 路 187 巷 26 號 ( 福 林 活 動 中 心 ) 臺 北 市 松 山 路 658 號 3 樓 松 隆 里 活 動 中 心 每 週 三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三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五 晚 上 7:00~9:00 每 週 四, 六 晚 上 每 週 五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二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五 晚 上 7:00~9:00 每 週 四 晚 上 7:00~9: 臺 北 市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推 廣 協 會 中 廣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推 廣 協 會 光 復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推 廣 協 會 明 德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二 段 59 巷 21 號 2 樓 ( 活 動 中 心 ) 臺 北 市 光 復 南 路 271 號 2F( 光 復 國 小 ) 臺 北 市 明 德 路 161 號 ( 北 區 客 家 會 館 ) 每 週 二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五 晚 上 7:00~9:00 每 週 四 下 午 2:00~4: 臺 北 市 客 家 文 經 發 展 協 會 劍 潭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客 家 文 經 發 展 協 會 臺 北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客 家 長 青 會 忠 勤 歌 謠 班 每 週 一 晚 上 臺 北 市 通 河 街 16 號 ( 劍 潭 國 小 ) 7:00~9:00 臺 北 市 信 義 路 三 段 157 巷 11 號 (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 臺 北 市 中 華 路 二 段 293 號 B1F ( 忠 勤 活 動 中 心 ) 每 週 四 晚 上 7:00~9:00 每 週 四 晚 上 7:00~9:00 44 臺 北 市 客 家 長 青 會 長 青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青 年 公 園 音 樂 台 後 方 星 期 日 6:30~8:
343 45 臺 北 市 萬 祥 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武 功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興 隆 路 一 段 68 號 ( 武 功 國 小 ) 每 週 二 晚 上 7:00~9:00 46 臺 北 市 試 院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試 院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木 柵 路 一 段 177 號 3F ( 永 建 市 場 ) 每 週 五 晚 上 7:00~9:00 47 臺 灣 客 家 山 歌 團 臺 北 市 紹 興 北 街 10 號 地 下 一 樓 每 週 一 晚 上 7:00~9:00 48 中 華 世 界 客 家 婦 女 協 會 真 善 美 客 家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一 段 108 號 8 樓 ( 華 山 活 動 中 心 ) 每 週 二 晚 上 7:00~9:00 49 林 燕 芳 女 士 真 善 美 獅 鼓 訓 練 班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東 園 街 195 號 ( 東 園 國 小 ) 每 週 日 下 午 2:00~5; 臺 北 市 大 夥 房 文 化 協 會 客 家 文 學 及 紀 錄 片 研 習 臺 北 市 客 家 語 教 師 協 會 客 語 師 資 進 階 班 臺 北 市 六 堆 客 家 會 六 堆 歌 謠 班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 客 家 藝 文 活 動 中 心 臺 北 市 信 義 路 三 段 157 巷 11 號 (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 106 臺 北 市 新 生 南 路 一 段 157 巷 19 號 3 樓 ( 客 家 藝 文 中 心 ) 每 月 2 次 週 六 下 午 2:00-4:00 週 五 晚 上 7:00-9:00 每 週 三 晚 上 7:00~9:00 53 臺 北 市 客 家 愛 鄉 協 會 客 語 原 音 重 現 說 話 會 台 北 市 潮 州 街 22 號 四 樓 二 四 週 週 四 下 午 6:30 起 54 臺 北 市 青 年 客 家 文 化 協 會 客 家 青 年 種 子 深 根 計 畫 台 北 市 開 封 街 二 段 40 號 13 樓 每 週 六 下 午 2:30-5:00 55 臺 北 市 鄉 土 教 師 協 會 客 語 讀 書 會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五 段 291 巷 41 弄 52 號 1 樓 週 五 晚 上 7:00-9:00 56 彩 鳯 文 化 協 會 客 家 語 言 班 大 安 區 潮 州 街 22 號 ( 或 51 號 B1) 每 週 一 57 飛 鳯 祥 和 促 進 會 促 進 會 客 語 家 庭 讀 書 會 福 星 國 小 中 華 路 一 段 166 號 週 三 早 上 9:00-11:30 58 臺 北 市 客 家 文 化 基 金 會 逗 熱 鬧 歌 謠 班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3 段 60 號 2F 星 期 五 下 午 2:00~4:
344 59 文 化 志 工 團 成 長 讀 書 會 臺 北 市 信 義 路 三 段 157 巷 11 號 (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 60 鄭 彩 緞 女 士 客 家 語 文 美 食 班 臺 北 市 晉 江 街 124 巷 2-1 號 星 期 五 下 午 1:30-4:30 伍 結 語 本 會 為 了 保 留 創 新 多 元 文 化 塑 造 客 語 普 遍 使 用 環 境 振 興 活 絡 客 家 文 化, 這 下 半 年 來 已 針 對 客 家 亟 須 挽 救 之 語 言 及 文 化 等 問 題, 提 出 以 上 施 政 成 果 及 未 來 方 向, 尚 祈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一 本 過 去 對 客 家 事 務 的 關 懷 初 衷, 繼 續 給 予 本 會 指 導 及 支 持, 使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透 過 本 會 的 政 策 執 行, 得 以 廣 泛 流 通 及 保 存, 最 後 : 敬 祝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如 意 謝 謝 大 家! 15 財 政 局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人 : 李 述 德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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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重 要 方 案 臺 北 市 政 府 開 源 節 流 方 案 壹 開 源 方 面 : 稅 課 收 入 部 分 加 強 稅 捐 稽 徵, 積 極 清 欠, 防 止 逃 漏 切 實 辦 理 地 價 調 查, 合 理 調 整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及 公 告 地 價 非 稅 收 入 部 分 落 實 使 用 者 受 益 者 付 費 原 則 研 擬 新 增 服 務 項 目, 並 研 訂 收 費 標 準 提 供 本 市 市 有 財 產 供 民 間 舉 辦 活 動 使 用, 應 依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研 訂 收 費 標 準 掌 握 市 有 財 產 使 用 管 理 情 況, 逐 步 收 回 不 合 續 住 戶 之 眷 舍 占 用 之 土 地 房 屋 及 空 屋 清 查 市 有 土 地, 以 設 定 地 上 權 方 式 開 發, 或 依 規 定 辦 理 出 售, 以 促 進 土 地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加 強 各 機 關 行 政 罰 鍰 收 繳 情 形, 提 昇 執 行 績 效 其 他 開 源 措 施 加 強 地 方 金 融 管 理, 提 高 對 工 商 業 融 資 加 強 對 工 商 企 業 之 融 資 優 惠 工 商 輔 導 等 措 施, 激 勵 民 間 投 資 意 願 積 極 爭 取 中 央 對 於 本 市 各 項 重 大 工 程 之 補 助 提 高 特 種 基 金 之 營 運 績 效, 充 實 市 政 建 設 財 源 貳 節 流 方 面 : 加 強 預 算 審 查 與 執 行, 嚴 格 控 制 經 費 支 出, 增 加 資 源 運 用 效 率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時 應 有 成 本 效 益 觀 念, 並 評 估 其 必 要 性 及 財 務 可 行 性 切 實 嚴 格 執 行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並 依 預 算 執 行 節 約 措 施, 年 度 結 束 所 有 賸 餘 經 費 應 以 賸 餘 數 處 理 嚴 格 審 核 各 機 關 資 本 支 出 預 算 之 執 行 成 效 及 保 留 數 推 動 組 織 再 造, 控 制 人 員 編 制 增 加 辦 理 組 織 員 額 調 整 審 查, 嚴 控 新 增 單 位 及 員 額 之 增 加 辦 理 移 撥 人 員 所 需 專 長 訓 練, 提 高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成 效 推 動 業 務 委 託 或 外 包 民 間 辦 理, 鼓 勵 參 與 市 政 積 極 運 用 義 志 工 人 力, 提 高 本 府 為 民 服 務 效 率 積 極 推 動 各 機 關 公 務 車 輛 以 租 代 購 事 宜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引 進 民 間 經 營 活 力, 減 輕 本 府 財 政 負 擔 辦 理 公 共 建 設 時, 應 運 用 各 項 財 務 策 略 ( 以 異 業 結 合 策 略 聯 盟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基 金 創 業 投 資 等 方 式 )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投 資 自 償 率 較 高 之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對 於 適 合 公 辦 民 營 之 業 務, 應 配 合 訂 定 相 關 作 業 計 畫, 使 公 私 共 享 開 發 營 運 利 益 1147
348 鼓 勵 民 間 投 資 改 建 認 養 本 市 老 舊 市 場 及 公 園 高 架 道 路 停 車 場 體 育 場 等 公 共 設 施 積 極 檢 討 推 動 市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以 改 善 事 業 機 構 經 營 體 質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靈 活 運 用 資 金, 節 省 債 息 支 出 檢 討 特 種 基 金 營 運 績 效, 將 績 效 不 彰 或 性 質 相 近 者 予 以 裁 撤 或 簡 併 加 強 庫 款 調 度, 提 高 財 務 效 能 其 他 節 流 措 施 檢 討 調 整 本 市 各 項 補 助 獎 勵 及 救 濟 金 之 發 放 標 準, 以 節 省 支 出 加 強 空 置 公 有 房 舍 及 教 室 管 理, 提 高 使 用 率 檢 討 新 設 學 校 之 必 要 性 及 獎 勵 民 間 興 辦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及 中 小 學, 節 省 經 費 支 出 將 依 法 屬 中 央 應 辦 理 之 事 項 回 歸 中 央 辦 理, 節 省 本 府 經 費 支 出 評 估 各 機 關 所 發 行 之 刊 物 文 宣 品 數 量, 並 檢 討 整 合, 採 統 一 發 行 販 售 方 式 辦 理 臺 北 市 政 府 年 度 上 半 年 開 源 節 流 方 案 執 行 績 效 簡 要 表 項 目 年 度 上 半 年 合 計 稅 課 收 入 非 稅 收 入 部 分 其 他 開 源 措 施 增 加 收 入 小 計 加 強 預 算 審 查 與 執 行 嚴 格 控 制 經 費 支 出 推 動 組 織 再 造, 控 制 人 員 編 制 增 加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引 進 民 間 經 營 活 力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349 臺北市議會公報 其他節流措 施 第 72 卷 第4期 節省經費小計 合 計 1149
350 臺 北 市 政 府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績 效 簡 述 : 強 化 相 關 財 務 規 劃 事 宜 評 估 業 務 必 要 性 及 財 務 可 行 性, 運 用 不 同 財 務 策 略 以 減 輕 財 務 負 擔 落 實 運 用 價 值 工 程 之 評 核 機 制, 以 核 實 估 列 經 費 核 實 編 列 工 程 預 算 經 費, 避 免 膨 脹 預 算 規 模 或 於 決 標 時 產 生 標 餘 款 調 整 單 位 預 算 與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財 務 關 係, 以 提 升 業 務 效 能 運 用 特 種 基 金 財 源 辦 理 具 有 自 償 性 之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研 議 基 金 賸 餘 繳 庫 之 作 業 制 度 化 研 議 成 立 特 種 基 金, 以 加 速 推 動 重 大 建 設 設 置 臺 北 市 土 地 重 劃 抵 費 地 出 售 盈 餘 款 基 金 臺 北 市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臺 北 市 公 共 藝 術 基 金 等, 以 發 揮 特 種 基 金 自 籌 財 源 自 負 盈 虧, 提 升 特 種 基 金 財 務 效 能, 加 速 市 政 建 設 招 攬 民 間 企 業 投 資 本 府 重 大 建 設, 以 帶 動 商 機 陸 續 辦 理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案 件, 信 義 計 畫 區 A9 A12 A13 及 B5 等 4 筆 市 有 土 地 以 及 市 政 府 轉 運 站 臺 北 車 站 特 定 專 用 區 交 九 轉 運 站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經 貿 園 區 C10 土 地 開 發 案 等 BOT 案 成 立 本 府 財 務 效 能 診 斷 工 作 小 組 訂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財 務 效 能 診 斷 工 作 小 組 運 作 計 畫, 並 成 立 財 務 效 能 診 斷 工 作 小 組, 檢 討 各 機 關 現 行 業 務 與 功 能, 提 升 其 業 務 企 劃 力 與 預 算 執 行 力 1150
351 1151
352 臺 北 市 振 興 景 氣 方 案 執 行 成 果 : 截 至 93 年 12 月 底 止, 計 143 項 執 行 事 項, 其 中 已 執 行 完 成 者 計 有 85 項, 其 餘 事 項 均 由 本 府 各 相 關 局 處 積 極 推 動 執 行 中 預 計 增 加 民 間 投 資 1,249.5 億 元,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45,577 人 次, 預 估 可 產 生 權 利 金 收 入 億 元, 全 年 節 省 30 億 餘 元 績 效 簡 述 : 營 建 業 : 捷 運 站 聯 合 開 發 案 市 府 轉 運 站 開 發 案 及 以 BOT 方 式 辦 理 A12 A13 B5 基 地 開 發 案 觀 光 業 : 藍 色 公 路 設 施 強 化 及 品 質 提 昇 北 投 溫 泉 區 開 發 社 區 互 助 業 : 辦 理 以 工 代 賑 服 務 委 託 民 間 專 業 機 構 辦 理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會 展 業 : 興 建 世 貿 3 館 建 置 文 山 大 同 北 投 及 信 義 等 行 政 區 會 館 特 色 商 業 : 推 動 有 青 年 路 商 店 街 相 機 街 文 昌 傢 俱 街 內 湖 休 閒 大 街 及 服 飾 材 料 街 等 5 處 商 店 街 區 輔 導 特 殊 景 觀 區 改 造 文 化 產 業 : 辦 理 臺 北 電 影 節 城 市 舞 臺 開 幕 節 目 系 列 活 動 傳 統 藝 術 季 等 活 動 ; 圓 山 別 莊 草 山 行 館 蔡 瑞 月 舞 蹈 社 芝 山 岩 展 示 館 偶 戲 館 電 影 主 題 公 園 等 項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事 項 生 技 業 : 投 資 生 技 企 業 加 速 一 市 多 區 生 技 城 之 建 置 主 導 南 軟 內 科 之 推 展 行 銷 與 國 際 接 軌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方 案 推 動 組 織 法 源 依 據 及 獎 勵 方 式 本 局 已 於 92 年 5 月 成 立 單 一 窗 口, 並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1 擬 訂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工 作 計 畫 2 負 責 對 內 對 外 業 務 聯 繫 協 調 及 行 政 工 作 3 出 席 各 相 關 會 議 4 辦 理 內 部 宣 導 講 習 事 宜 5 彙 ( 修 ) 編 BOT 作 業 手 冊 6 負 責 促 參 委 員 會 幕 僚 工 作 7 促 參 案 件 追 蹤 列 管 93 年 2 月 成 立 臺 北 市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委 員 會, 專 責 推 辦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業 已 召 開 7 次 委 員 會 議 法 源 1 臺 北 市 獎 勵 投 資 興 建 公 共 設 施 辦 法 2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自 治 條 例 3 臺 北 市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自 治 條 例 4 臺 北 市 促 進 民 間 機 構 參 與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減 免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及 契 稅 自 治 條 例 獎 勵 方 式 1 勞 工 職 業 訓 練 補 貼 2 房 屋 稅 地 價 稅 補 貼 或 減 免 1152
353 3 協 助 取 得 銀 行 融 資 利 息 補 貼 4 放 寬 市 有 土 地 取 得 條 件 出 租 優 惠 設 定 地 上 權 執 行 成 效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案 件 (OT):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本 府 各 機 關 已 ( 將 ) 開 辦 委 託 案 件 計 有 15 個 機 關,144 件 案 件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全 年 效 益 : 各 機 關 透 過 委 託 經 營 方 式, 節 省 經 費 32 億 6,633 萬 元, 節 省 人 力 4,126 人, 服 務 市 民 1,075 萬 人 次 目 前 正 在 推 動 辦 理 之 重 大 案 件 編 號 案 件 名 稱 預 估 民 間 投 資 ( 億 元 ) 承 辦 機 關 民 間 參 與 方 式 1 北 投 線 空 中 纜 車 計 畫 11 新 工 處 BOT 臺 北 文 化 體 育 園 區 規 劃 暨 臺 北 市 興 建 大 型 室 內 體 育 館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臺 北 市 花 卉 批 發 市 場 開 發 興 建 營 運 暨 招 商 作 業 案 臺 北 市 城 市 文 化 觀 光 交 流 中 心 BOT 案 臺 北 市 政 府 徵 求 民 間 自 行 規 劃 申 請 參 與 投 資 中 山 區 德 惠 段 一 小 段 地 號 文 化 設 施 興 建 營 運 移 轉 計 畫 案 207 教 育 局 BOT 10 市 場 管 理 處 BOT 36 財 政 局 BOT 7 都 市 發 展 局 BOT 6 信 義 計 畫 區 A20 市 有 土 地 開 發 案 36 財 政 局 BOT 7 光 復 東 村 舊 址 土 地 BOT 開 發 案 24 財 政 局 BOT 8 南 港 區 經 貿 段 42 地 號 市 有 土 地 開 發 案 7 財 政 局 BOT 9 公 館 商 圈 特 色 商 店 街 BOT 案 5 自 來 水 處 BOT 10 徵 求 民 間 自 行 規 劃 申 請 參 與 投 資 松 山 菸 廠 文 化 園 區 興 建 營 運 移 轉 計 畫 案 --- 文 化 局 BOT 11 捷 運 車 站 聯 合 開 發 案 ( 共 48 案 ) 512 捷 運 局 聯 合 開 發 合 計
354 臺北市議會公報 1154 第 72 卷 第4期
355 臺 北 市 市 有 土 地 開 發 管 理 方 案 處 理 成 效 在 管 理 方 面 : 清 理 被 占 用 房 地, 以 開 闢 供 公 眾 使 用 積 極 辦 理 出 租 出 售 業 務 辦 理 閒 置 市 有 土 地 標 租 作 臨 時 停 車 場 推 動 臺 北 市 市 有 閒 置 土 地 綠 美 化 及 巡 查 作 業 及 臺 北 市 市 有 非 公 用 閒 置 房 地 提 供 使 用 作 業 推 動 臺 北 市 市 有 公 用 未 利 用 或 低 度 利 用 土 地 清 理 利 用 計 畫 推 動 臺 北 市 市 有 閒 置 及 低 度 利 用 建 物 清 理 利 用 計 畫 在 開 發 方 面 : 推 動 市 有 財 產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辦 理 信 義 計 畫 區 A9 A12 A13 及 B5 等 4 筆 市 有 土 地 以 及 市 政 府 轉 運 站 臺 北 車 站 特 定 專 用 區 交 九 轉 運 站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經 貿 園 區 C10 土 地 開 發 案 等 BOT 案 規 劃 辦 理 臺 北 市 議 會 舊 址 及 鄰 近 市 有 土 地 開 發 案 中 山 區 捷 運 南 京 東 路 站 西 北 側 市 有 土 地 開 發 案 萬 華 區 萬 大 路 市 有 土 地 開 發 案, 臺 北 市 資 訊 產 業 專 用 區 開 發 案 南 港 軟 體 園 區 內 之 南 港 區 經 貿 段 42 地 號 市 有 土 地 開 發 案 廣 慈 博 愛 院 暨 福 德 平 宅 現 址 開 發 案 等, 期 以 發 揮 創 造 商 機 及 培 養 財 源 之 效 果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參 與 聯 合 開 發 提 供 臺 北 車 站 地 下 人 行 多 功 能 廣 場 使 用 經 營 管 理 完 成 105 處 市 有 眷 舍 基 地 開 發 利 用 評 估 報 告 本 文 壹 前 言 近 年 來, 經 濟 景 氣 雖 呈 現 復 甦 現 象, 然 市 政 建 設 所 需 的 財 源 仍 是 捉 襟 見 肘, 民 眾 對 政 府 功 能 的 期 待 更 為 殷 切, 政 府 的 責 任 也 益 形 重 大 我 們 時 時 以 宏 觀 的 眼 光 縝 密 籌 劃 各 項 優 質 的 財 政 服 務 與 具 體 做 法, 同 時 更 需 傾 聽 民 眾 的 聲 音, 採 取 正 確 有 力 的 作 為, 來 滿 足 民 眾 的 期 待 與 希 望 為 創 造 優 質 的 財 政 服 務, 我 們 規 劃 了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活 絡 經 濟 運 用 各 種 財 務 策 略, 主 導 產 業 發 展 積 極 辦 理 市 有 土 地 開 發, 增 裕 財 源 及 高 效 能 的 財 經 措 施 全 方 位 的 納 稅 服 務 便 捷 的 財 務 收 支 等 六 大 主 軸, 並 積 極 推 動 開 源 節 流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振 興 景 氣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及 市 有 土 地 開 發 管 理 等 五 大 方 案, 來 肆 應 市 政 發 展 的 新 情 勢 此 外, 多 年 來 本 局 全 體 同 仁 以 財 政 支 援 建 設, 建 設 培 養 財 政 及 財 源 籌 措 要 多 財 務 效 能 要 高 財 政 措 施 要 快 自 我 期 許, 並 以 突 破 創 新 的 思 維, 適 時 調 整 業 務 策 略, 期 以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加 速 市 政 建 設 1155
356 貳 工 作 報 告 本 局 主 要 業 務 大 致 分 為 財 務 管 理 稅 務 管 理 金 融 管 理 土 地 開 發 及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等 5 大 類, 茲 就 94 年 1 月 至 6 月 之 辦 理 情 形, 摘 要 報 告 如 下 : 財 務 管 理 94 年 度 總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本 市 94 年 度 總 預 算 歲 入 編 列 1,340 億 1,517 萬 餘 元, 歲 出 編 列 1,350 億 5,978 萬 餘 元, 以 上 歲 入 歲 出 相 較 計 差 短 10 億 4,460 萬 餘 元, 連 同 債 務 還 本 編 列 50 億 元, 合 計 尚 須 融 資 調 度 60 億 4,460 萬 餘 元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歲 入 部 分 實 收 納 庫 數 634 億 7,091 萬 餘 元, 占 歲 入 預 算 總 額 47.36%, 計 超 徵 65 億 7,993 萬 餘 元 除 遺 贈 稅 因 中 央 實 際 撥 付 較 預 算 短 少 8 億 5,471 萬 餘 元 ; 菸 酒 稅 中 央 實 際 撥 付 較 預 算 短 少 2 億 2,159 萬 餘 元 ;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稅 中 央 實 際 撥 付 較 預 算 短 少 54 萬 餘 元 外, 其 餘 稅 目 執 行 績 效 良 好, 其 中 土 地 增 值 稅 計 超 徵 55 億 4,033 萬 餘 元 歲 出 部 分 累 計 實 付 數 652 億 7,140 萬 餘 元, 占 歲 出 預 算 48.33%( 如 附 表 1) 另 債 務 之 償 還 50 億 元 亦 已 全 數 執 行 完 畢 附 表 1 項 94 年 度 總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 目 預 算 數 ( 含 追 加 減 預 算 ) 實 際 收 ( 支 ) 數 單 位 : 千 元 實 際 收 支 數 占 預 算 數 % 一 歲 入 小 計 134,015,178 63,470, 稅 課 收 入 99,533,845 54,493, 稅 外 收 入 30,684,196 6,169, 補 助 收 入 3,797,137 2,807, 二 融 資 調 度 收 入 小 計 6,044, 公 債 及 賒 借 收 入 6,044, 移 用 以 前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三 收 入 總 計 140,059,780 63,470, 四 歲 出 小 計 135,059,780 65,271,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8,443,316 4,247,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51,461,105 25,422,
357 3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18,703,499 7,814,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22,762,197 10,043, 出 5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7,735,430 4,059, 退 休 撫 恤 支 出 3,902,712 2,630, 警 政 支 出 12,976,902 7,113, 債 務 付 息 支 出 5,876,063 3,300, 其 他 支 出 2,458, , 第 二 預 備 金 740,000 25, 五 債 務 還 本 5,000,000 5,000, 六 支 出 總 計 140,059,780 70,271, 特 別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本 市 各 項 市 政 建 設 經 費, 除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支 應 外, 尚 有 部 分 連 續 性 計 畫 因 經 費 需 求 龐 大, 非 年 度 預 算 所 能 容 納, 均 以 編 列 特 別 預 算 方 式 辦 理, 所 需 財 源 則 以 移 用 以 前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公 債 及 賒 借 收 入 等 支 應, 經 統 計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尚 未 舉 借 至 各 特 別 預 算 工 程 除 已 辦 理 決 算 外, 尚 在 執 行 中 者 計 有 6 案, 其 收 支 情 形 ( 如 附 表 2) 附 表 2 特 別 預 算 收 支 概 況 (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 單 位 : 千 元 名 稱 預 算 數 收 入 ( 貸 ) 數 支 付 數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第 三 期 工 程 181,731, ,540, ,879,544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新 莊 及 蘆 洲 線 第 160,920,237 47,552,409 60,818,834 三 期 工 程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南 港 線 15,000,000 1,548,028 2,922,712 東 延 段 工 程 臺 北 文 化 體 育 園 區 開 發 案 24,812,716 10,162,182 15,831,668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信 義 線 36,630, ,611,750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55,606, ,
358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松 山 線 合 計 474,700, ,803, ,261,794 附 註 : 上 列 各 特 別 預 算 工 程 支 付 數 大 於 收 入 數 係 由 市 庫 先 行 墊 付 本 市 債 務 負 擔 情 形 : 本 市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實 際 數 為 1, 億 元 ( 含 公 債 880 億 元, 借 款 億 元, 債 務 基 金 300 億 元 ), 另 已 列 預 算 並 經 貴 會 審 議 通 過 尚 未 舉 借 數 為 億 餘 元, 未 來 當 視 工 程 進 度 及 實 際 歲 入 情 形 再 決 定 是 否 舉 借 財 務 行 政 重 要 措 施 : 靈 活 庫 款 財 務 調 度 本 市 近 年 因 興 辦 各 項 重 大 工 程 及 加 強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經 費 支 出 浩 繁, 實 質 收 入 已 不 足 支 應 各 項 支 出, 收 支 差 短 需 仰 賴 舉 債 支 應 ; 又 由 於 景 氣 低 迷 及 稅 法 修 正 增 列 減 免 規 定 等 影 響, 致 稅 收 不 足, 財 政 赤 字 逐 年 增 加, 至 93 年 度 止 已 發 生 債 務 1, 億 餘 元, 利 息 負 擔 沉 重, 爰 運 用 各 種 財 務 調 度 措 施, 以 節 省 利 息 支 出, 並 增 加 利 息 收 入, 其 措 施 為 : (1) 運 用 市 庫 存 款, 先 行 墊 還 銀 行 貸 款 (2) 借 低 利 率 貸 款 償 還 高 利 率 借 款 (3) 以 市 庫 存 款 先 行 墊 付 各 項 特 別 預 算 工 程 經 費, 俟 年 度 結 束 或 市 庫 存 款 不 足 再 適 時 借 款 歸 墊, 以 延 緩 借 款 時 間 (4) 為 因 應 市 庫 支 絀 急 需, 向 本 市 各 特 種 基 金 調 撥 資 金 週 轉 以 上 4 項 共 計 節 省 利 息 支 出 約 2 億 餘 元, 已 達 節 流 之 效 果 賡 續 推 動 使 用 政 府 公 務 卡 及 採 購 卡 之 績 效 提 昇 為 簡 化 本 府 各 機 關 目 前 採 購 作 業 流 程, 使 庫 款 支 付 作 業 更 便 捷 迅 速, 推 動 為 亞 太 地 區 首 創 可 以 實 體 採 購 與 網 路 採 購 並 行 辦 理 進 行 交 易, 至 目 前 公 務 卡 發 行 卡 數 為 380 張, 採 購 卡 發 行 卡 數 為 596 張 ; 另 為 解 決 公 用 事 業 費 款 ( 即 水 費 電 費 電 話 費 等 ), 乃 結 合 運 用 中 央 機 關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電 子 採 購 系 統 功 能 辦 理 款 項 的 支 付, 再 行 推 辦 公 用 事 業 費 用 代 扣 繳 專 用 卡 及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網 路 採 購 卡 2 種 虛 擬 卡, 至 目 前 公 共 事 業 費 用 代 扣 繳 專 用 卡 發 行 卡 數 為 362 張,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網 路 採 購 卡 發 行 卡 數 為 575 張 94 年 度 6 月 底 止 回 饋 金 收 入 為 31,898 元 賡 續 執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開 源 節 流 方 案 為 增 裕 市 庫 收 入, 籌 措 財 源, 並 強 化 各 機 關 成 本 效 益 觀 念,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本 府 前 於 88 年 訂 頒 臺 北 市 政 府 開 源 節 流 方 案, 並 按 年 彙 編 年 度 作 業 計 畫, 通 函 各 機 關 積 極 辦 理, 確 實 執 行, 該 方 案 自 88 年 實 施 以 來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開 源 部 分 共 增 加 約 億 餘 元 之 收 入, 節 流 部 分 計 節 省 約 億 餘 元 在 挹 注 本 市 收 入 及 導 入 經 營 效 率, 均 有 多 方 面 的 助 益 積 極 推 動 財 務 效 能 方 案 執 行 績 效 茲 將 本 府 各 機 關 93 年 度 執 行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方 案 之 重 要 績 效 摘 述 如 下 : 於 93 年 5 月 委 請 本 府 公 訓 中 心 開 辦 3 期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講 習 班, 總 計 94 人 參 訓, 期 藉 以 提 升 本 府 各 機 關 業 務 及 會 計 人 員 財 務 管 理 觀 念 1158
359 本 府 捷 運 局 於 92 年 12 月 17 日 研 訂 完 成 臺 北 市 政 府 實 施 價 值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 草 案 ), 並 將 研 訂 價 值 工 程 工 作 手 冊, 以 作 為 本 府 各 機 關 執 行 價 值 工 程 之 參 考, 並 於 93 年 6 月 29 日 完 成 本 年 度 第 一 次 價 值 工 程 管 理 講 習 班 另 對 於 1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於 捷 運 後 續 路 網 各 設 計 招 標 文 件 均 規 定 需 於 設 計 初 期 辦 理 設 計 替 代 方 案 研 析 作 業 本 府 主 計 處 於 93 年 5 月 10 日 函 頒 各 機 關 94 年 度 單 位 概 算 編 製 作 業 規 定 規 範 應 依 工 程 進 度 採 現 金 支 付 基 礎 核 實 編 列 工 程 預 算, 避 免 產 生 鉅 額 標 餘 款 之 情 況 本 府 社 會 局 積 極 推 動 公 設 民 營 業 務 並 輔 導 民 間 成 立 各 類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本 府 教 育 局 正 研 議 合 理 鬆 綁 以 鼓 勵 本 市 各 學 校 開 發 業 務, 運 用 其 人 力 及 物 力 資 源, 以 更 有 效 使 用 校 園 設 施 停 車 位 教 室 等, 並 以 委 託 經 營 設 施 出 租 方 式 推 動 與 社 區 合 作,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以 增 加 本 市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業 外 收 入 研 議 成 立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以 加 速 推 動 重 大 建 設 本 局 已 頒 訂 臺 北 市 市 有 非 公 用 閒 置 房 地 提 供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市 有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管 理 本 府 捷 運 局 曾 與 花 旗 銀 行 澳 商 麥 格 理 資 產 融 資 公 司 洽 談, 由 於 跨 國 租 賃 涉 及 法 律 財 務 預 算 等 各 層 面, 關 係 複 雜, 為 求 慎 重, 將 再 進 一 步 評 估 其 可 行 性 本 府 各 機 關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業 務, 截 至 93 年 底 止 之 辦 理 情 形, 分 述 如 下 : 甲 已 辦 理 完 成 之 案 件 : ( 甲 ) 以 BOT 方 式 辦 理 者, 分 別 為 臺 北 麗 晶 臺 北 101 台 北 新 光 三 越 (A9) 信 義 計 畫 區 A12 A13 及 B5 等 4 筆 市 有 土 地 開 發 案, 以 及 市 政 府 轉 運 站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等 案 民 間 投 資 金 額 共 計 1,012 億 餘 元, 權 利 金 近 億 餘 元 ( 乙 )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案 件 (OT)-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計 有 15 個 機 關, 累 計 144 件, 各 機 關 透 過 委 託 經 營 方 式, 預 估 全 年 可 節 省 32 億 餘 元 及 4,126 人 次 之 人 力, 並 藉 由 委 託 經 營 帶 動 民 間 投 資 2 億 2,744 萬 元 及 創 造 增 加 民 間 業 者 商 機 44 億 4,315 萬 元 乙 刻 正 辦 理 之 促 參 案 件 計 有 7 件, 分 述 如 下 : 臺 北 藝 術 中 心 及 附 近 地 區 整 體 開 發 計 畫 文 化 局 北 投 線 空 中 纜 車 計 畫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臺 北 文 化 體 育 園 區 開 發 案 教 育 局 信 義 區 輕 軌 捷 運 系 統 興 建 及 營 運 專 案 捷 運 工 程 局 臺 北 城 市 文 化 觀 光 交 流 中 心 BOT 案 財 政 局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臺 北 市 花 卉 批 發 市 場 開 發 興 建 營 運 暨 招 商 作 業 案 - 市 場 管 理 處 徵 求 民 間 自 行 規 劃 申 請 參 與 投 資 中 山 區 德 惠 段 一 小 段 地 號 文 化 設 施 興 建 營 運 移 轉 計 畫 案 - 都 市 發 展 局 1159
360 建 議 中 央 修 改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以 減 輕 本 府 經 費 負 擔 成 立 財 務 效 能 診 斷 工 作 小 組, 並 提 升 整 體 財 務 效 能 為 達 成 強 化 成 本 效 益 觀 念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調 整 業 務 經 營 策 略 有 效 運 用 財 源 及 增 加 財 政 收 入 目 標, 本 局 於 93 年 2 月 成 立 財 務 效 能 診 斷 工 作 小 組, 該 小 組 由 市 政 府 相 關 局 處 及 延 攬 民 間 企 業 專 家 學 者 等 組 成, 對 各 局 處 做 業 務 及 財 務 診 斷 財 效 診 斷 小 組 成 立 以 來, 自 93 年 5 月 22 日 起 陸 續 召 開 9 次 會 議, 小 組 委 員 已 就 市 府 民 政 局 建 設 局 交 通 局 地 政 處 停 車 管 理 處 衛 生 局 勞 工 局 文 化 局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消 防 局 教 育 局 及 警 察 局 等 機 關 之 業 務 推 動 財 務 管 理 做 診 斷 ; 另 對 社 會 局 工 務 局 文 化 局 及 教 育 局 委 外 經 營 業 務 等 提 出 建 議, 對 機 關 助 益 良 多 積 極 提 升 本 府 各 機 關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之 執 行 績 效 本 府 各 機 關 本 年 度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總 金 額, 截 至 94 年 5 月 底 止, 計 17 億 餘 元, 實 收 13 億 餘 元, 金 額 收 繳 率 77.3%, 總 件 數 100 萬 餘 件, 已 執 行 69 萬 餘 件, 件 數 執 行 率 69.1%; 以 前 年 度 (89 至 93 年 度 )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總 金 額 ( 含 待 處 理 餘 額 36 億 6,432 萬 餘 元 及 取 得 債 權 憑 證 1 億 2,094 萬 餘 元 ), 計 37 億 8,526 萬 餘 元, 總 件 數 156 萬 餘 件, 截 至 94 年 5 月 底 止, 已 執 行 5 億 3,429 萬 餘 元,30 萬 餘 件 推 動 本 府 各 機 關 臨 櫃 信 用 卡 刷 卡 繳 費 機 制 之 執 行 情 形 為 擴 大 便 民 服 務 增 進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並 提 升 本 府 各 機 關 收 入 e 化 之 財 務 效 率, 經 與 本 府 相 關 機 關 等 洽 商 協 議 由 臺 北 市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所 為 現 階 段 試 辦 臨 櫃 信 用 卡 繳 費 之 機 關, 並 採 即 時 銷 案 方 式 辦 理 該 所 業 於 94 年 6 月 14 日 及 28 日 邀 請 相 關 機 關 開 會, 就 相 關 系 統 連 結 與 收 單 機 構 等 事 宜 研 議 在 案, 全 案 將 由 該 所 及 本 市 市 庫 代 理 銀 行 (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 積 極 推 辦, 俾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推 動 委 託 便 利 超 商 代 收 本 市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學 雜 費 由 於 便 利 超 商 據 點 遍 布 全 國, 且 多 為 24 小 時 營 業, 為 了 提 供 民 眾 更 多 元 化 繳 費 選 擇, 本 府 自 94 年 2 月 起, 透 過 本 市 市 庫 代 理 銀 行 -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委 託 五 大 超 商 代 收 本 市 市 立 國 小 國 高 中 職 學 雜 費 另 由 於 該 案 試 辦 後, 增 加 了 家 長 繳 費 方 式 之 選 擇 與 便 利 性, 本 府 爰 研 議 擴 大 該 代 收 範 圍, 於 94 年 4 月 間 將 公 立 幼 稚 園 之 學 雜 費 一 併 納 入 辦 理 強 化 臺 北 市 債 務 基 金 債 務 管 理, 節 省 債 息 支 出 運 用 資 本 市 場 之 短 期 資 金 充 裕 利 率 低 之 趨 勢, 依 臺 北 市 債 務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規 定 : 本 市 債 務 基 金 在 不 增 加 市 政 府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前 提 下, 得 以 舉 借 債 務 之 收 入 供 償 還 舊 債 或 作 舊 債 轉 換 為 新 債 之 用 及 臺 北 市 債 務 基 金 向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比 價 作 業 規 範, 賡 續 由 臺 北 市 債 務 基 金 以 舉 新 債 還 舊 債 借 低 利 還 高 利 借 短 還 長, 於 94 年 1 月 12 日 及 94 年 6 月 16 日 以 公 開 比 價 方 式, 二 次 各 辦 理 短 期 借 款 100 億 元, 借 款 利 率 為 1.043% 1.150%, 期 間 為 360 天 364 天, 舉 借 債 務 收 入 用 來 償 還 到 期 之 短 期 借 款, 較 原 向 台 北 銀 行 借 款 之 捷 運 循 環 貸 款 利 率 2.4~2.7%, 節 省 本 府 債 務 利 息 支 出 2 億 餘 元 提 升 本 府 所 屬 特 種 基 金 財 務 效 能, 挹 注 市 政 建 設, 減 低 公 務 預 算 壓 力 1160
361 為 紓 解 總 預 算 財 務 壓 力, 朝 運 用 特 種 基 金 推 動 具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提 升 工 程 執 行 成 效, 以 加 速 本 市 建 設 之 興 辦, 如 臺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配 合 本 府 加 速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之 發 展 之 重 要 政 策, 投 資 台 大 創 新 育 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投 資 開 發 本 市 中 正 一 分 局 辦 公 大 樓 小 巨 蛋 六 行 政 區 市 民 運 動 中 心 ( 中 正 南 港 信 義 萬 華 士 林 文 山 ) 貓 空 纜 車 及 A21 鋼 構 停 車 場, 協 助 因 公 務 預 算 經 費 短 缺 而 難 以 順 利 推 動 執 行 業 務, 對 提 升 本 市 整 體 施 政 績 效 助 益 甚 大, 另 本 府 建 設 局 所 屬 市 場 管 理 處 94 年 度 起 成 立 臺 北 市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來 加 速 公 有 市 場 興 建 改 建 ; 此 外 完 成 建 置 臺 北 市 特 種 基 金 推 動 創 業 投 資 方 案 相 關 作 業 機 制, 鼓 勵 本 市 各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機 關 本 著 政 府 主 導 民 間 推 辦 之 精 神, 以 餘 裕 資 金 當 種 子 資 金, 以 投 資 入 股 策 略 聯 盟 籌 組 新 公 司 等 投 資 策 略, 投 入 並 推 動 策 略 性 產 業, 以 加 速 本 市 產 業 政 策 之 推 動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概 況 : 賡 續 推 辦 憑 單 電 子 化 系 統 (93 94 年 度 分 兩 階 段 辦 理 ), 以 網 路 傳 輸 取 代 人 工 遞 送 憑 單, 減 少 各 機 關 學 校 遞 送 憑 單 及 支 付 處 重 複 登 打 支 付 資 料 之 人 力 物 力, 期 能 達 成 支 用 機 關 支 付 處 受 款 人 之 間 全 面 電 腦 化 網 路 化 目 標, 以 提 昇 支 付 作 業 效 率 執 行 情 形 概 述 如 下 : 93 年 度 已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應 用 系 統 開 發 並 正 式 實 施, 截 至 94 年 4 月 底 止,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共 計 413 個 支 用 機 關 已 納 入 系 統 連 線 雙 軌 作 業 94 年 度 正 依 原 訂 計 畫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系 統 開 發 及 後 續 推 廣 作 業, 截 至 6 月 止, 各 項 系 統 開 發 作 業 均 符 合 預 期 進 度, 預 定 11 月 完 成 系 統 驗 收 後, 將 逐 步 推 廣 實 施 繼 續 推 廣 庫 款 支 付 以 電 連 存 帳 匯 款 為 主, 簽 開 支 票 為 輔 之 作 業 原 則,94 年 截 至 6 月 底 止 電 連 存 帳 執 行 率 ( 不 含 代 扣 款 支 票 ) 已 達 全 部 作 業 之 94.5%, 超 越 原 訂 90% 之 目 標 另 為 廠 商 及 民 眾 提 供 電 連 存 帳 入 戶 通 知 服 務, 每 月 平 均 約 8,000 筆 附 表 3 作 業 項 目 94 年 度 支 付 作 業 概 況 (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 本 期 上 年 度 同 期 本 期 與 上 年 度 同 期 比 較 (%) 支 付 案 件 ( 件 ) 105, , % 市 庫 支 票 ( 張 ) 39,345 40, % 電 連 存 帳 ( 筆 ) 249, , % 支 付 庫 款 淨 額 ( 億 元 ) 1, , % 稅 務 菸 酒 管 理 與 工 商 服 務 稅 收 概 況 本 市 94 年 地 方 稅 預 算 數 為 億 餘 元, 截 至 6 月 止 分 配 預 算 為 億 元, 實 徵 數 為 億 元, 占 分 配 預 算 129.9%, 達 成 全 年 度 預 算 64.1% ; 與 上 年 度 同 期 比 較, 增 加 7.66 億 元, 成 長 2.7%, 各 項 稅 收 統 計 詳 如 附 表
362 本 市 94 年 土 地 增 值 稅 歲 入 預 算 為 90 億 元, 在 土 地 增 值 稅 減 半 徵 收 及 稅 率 降 低 申 報 案 件 增 加 之 影 響 下, 依 94 年 1 至 6 月 土 地 增 值 稅 實 徵 數 億 元 及 未 來 房 地 產 交 易 估 測, 今 年 土 地 增 值 稅 將 達 160 億 元 左 右, 估 計 全 年 稅 收 可 達 550 億 元 附 表 4 稅 目 臺 北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94 年 6 月 各 項 稅 收 統 計 表 全 年 預 算 數 分 配 預 算 累 計 數 實 徵 淨 額 累 計 數 實 徵 淨 額 累 計 數 占 分 配 預 算 累 計 % ( 單 位 : 億 元 ) 市 稅 合 計 % 地 價 稅 % 0.32 土 地 增 值 稅 % 房 屋 稅 % 1.33 使 用 牌 照 稅 % 3.27 契 稅 % 2.32 印 花 稅 % 1.46 娛 樂 稅 % 0.16 超 短 徵 情 形 教 育 經 費 資 料 來 源 : 依 據 徵 課 會 計 報 告 編 製 稅 捐 稽 徵 重 要 業 務 與 措 施 辦 理 財 政 部 94 年 度 遏 止 逃 漏 維 護 租 稅 公 平 重 點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 地 價 稅 減 免 稅 地 清 查 作 業 : 已 完 成 第 2 季 清 查 工 作, 截 至 6 月 底 止, 計 改 課 6,011 筆, 增 加 稅 額 2 億 2,619 萬 餘 元 房 屋 稅 稅 籍 及 使 用 情 形 清 查 作 業 : 已 完 成 第 2 季 清 查 工 作, 截 至 6 月 底 止, 計 改 課 1 萬 6,951 件, 增 加 稅 額 8,613 萬 餘 元 印 花 稅 專 案 檢 查 作 業 : 自 6 月 1 日 起 進 行 實 地 檢 查 工 作, 截 至 6 月 底 止, 已 檢 查 338 家, 其 中 自 動 補 報 補 繳 者 209 家, 補 繳 稅 額 4,043 萬 餘 元 ; 查 獲 違 章 5 家, 補 徵 稅 額 4 萬 6,441 元 ; 經 輔 導 後 申 請 彙 總 繳 納 者 72 家 積 極 清 理 使 用 牌 照 稅 之 欠 稅, 分 2 階 段 執 行, 第 1 階 段 檢 查 使 用 道 路 之 車 輛 部 分 已 完 成, 查 獲 違 章 車 輛 計 5,425 件, 催 繳 及 補 稅 裁 罰 金 額 達 1 億 886 萬 餘 元, 截 至 7 月 13 日 止, 已 繳 納 金 額 1,224 萬 餘 元 ; 第 2 階 段 加 強 牌 照 稅 繳 款 書 之 送 達, 截 至 7 月 13 日 止, 辦 理 催 繳 取 證 及 公 示 送 達 計 1,438 件, 金 額 998 萬 餘 元, 已 繳 納 39 件, 金 額 23 萬 5,197 元 加 強 清 理 欠 稅 及 未 繳 罰 鍰 工 作, 截 至 6 月 底 止, 清 理 100 大 鉅 額 欠 稅 92 件, 金 額 3.35 億 元, 清 理 比 率 件 數 為 92.0% 金 額 為 85.6% 清 理 以 前 年 度 1162
363 欠 稅 及 未 繳 罰 鍰 7 萬 3,250 件, 金 額 億 元 主 動 利 用 戶 政 機 關 之 戶 籍 異 動 資 料, 列 印 輔 導 通 知, 積 極 輔 導 不 符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重 新 申 請 自 住 稅 率 課 徵 地 價 稅, 避 免 因 戶 籍 異 動 遭 致 改 課 及 補 徵 地 價 稅, 引 發 民 怨 積 極 清 查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藉 辦 理 共 有 物 分 割, 逃 漏 土 地 增 值 稅 案 件, 已 全 部 清 查 完 竣, 計 清 查 2,970 件, 補 徵 122 件, 稅 額 7 億 6,909 萬 餘 元 加 強 娛 樂 稅 稅 籍 清 查 暨 自 動 報 繳 申 報 銷 售 額 查 核 作 業, 已 完 成 第 1 2 階 段 查 核, 截 至 6 月 底 止, 計 清 查 997 件, 增 加 查 定 稅 額 33 萬 1,018 元, 補 徵 稅 額 44 萬 1,256 元 落 實 滯 納 案 件 之 移 送 執 行 執 行 憑 證 之 清 查 禁 止 財 產 移 轉 及 限 制 出 境, 截 至 5 月 底 止, 移 送 執 行 徵 起 件 數 為 1 萬 7,610 件, 禁 止 財 產 移 轉 及 限 制 出 境 件 數 分 別 為 326 件 及 102 件,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稅 捐 保 全 辦 結 率 為 100% 辦 理 93 年 度 繳 款 書 送 達 率 成 績 優 異, 截 至 6 月 底 止, 使 用 牌 照 稅 為 98.48%, 房 屋 稅 高 達 99.9%, 地 價 稅 為 98.89% 推 動 無 紙 化 辦 公 環 境 本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積 極 推 動 無 紙 化 辦 公 環 境, 執 行 成 效 如 下 : 強 化 內 部 網 站 : 隨 時 更 新 內 網 資 料, 視 需 要 建 置 專 屬 網 頁, 估 計 可 節 省 紙 本 印 製 及 歸 檔 工 作 時 間 為 8,832 小 時 將 按 月 編 印 之 市 稅 通 訊 及 個 人 薪 俸 入 帳 通 知 單 等 建 置 於 內 部 網 站, 分 別 節 省 紙 張 約 35 萬 2,000 張 及 22 萬 3,563 張 無 紙 化 會 議 : 處 務 會 議 無 紙 化, 不 再 提 供 與 會 人 員 書 面 資 料,1 年 可 節 省 A4 紙 張 約 3 萬 8,000 張 ; 復 查 委 員 會 議 之 復 查 決 定 書 ( 稿 ) 及 復 查 報 告 書 無 紙 化 作 業,1 年 約 可 節 省 A4 紙 張 1 萬 7,000 張 ; 考 績 會 議 以 電 腦 簡 報 代 替 書 面 資 料,1 年 約 節 省 A4 紙 張 4 萬 張 運 用 電 子 收 發 文 : 該 處 電 子 收 發 文 件 數 全 年 1 萬 1,959 件, 以 電 子 信 件 轉 發 通 報 轉 行 擬 辦 單 及 副 本 每 月 約 500 件 以 上, 以 人 工 交 換 時 間 4 小 時 估 計, 約 可 縮 短 公 文 時 程 7 萬 380 小 時 推 動 減 文 措 施 : 與 相 關 機 關 間 例 行 無 機 密 性 之 通 知 或 文 書 之 傳 遞, 均 以 通 報 取 代 公 文, 估 計 全 年 可 節 省 收 發 公 文 往 返 時 間 及 作 業 流 程 1 萬 5,717 小 時 差 勤 線 上 管 理 : 該 處 自 7 月 1 日 起 全 面 採 用 臺 北 市 政 府 差 勤 管 理 系 統, 所 有 差 假 表 單 均 利 用 電 腦 傳 輸 陳 核 93 年 8 至 12 月, 計 有 958 人 次 線 上 請 假, 有 效 節 約 人 力 處 理 時 間 約 239 小 時 善 用 電 子 化 社 群 : 透 過 討 論 區 與 社 群, 增 加 同 仁 業 務 上 及 生 活 上 的 互 動 關 係, 縮 短 總 分 處 及 各 分 處 間 同 仁 在 空 間 及 資 訊 上 的 距 離, 使 資 訊 交 流 更 為 順 暢 製 作 電 子 書 :93 年 以 光 碟 製 作 1,000 份 租 稅 便 利 屋 電 子 書, 較 以 紙 本 印 製 發 送, 可 節 省 約 56 萬 6,000 張 紙 網 路 申 報 暨 列 印 繳 款 書 : 積 極 推 動 土 地 增 值 稅 契 稅 網 路 申 報 暨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書 作 業, 原 訂 94 年 7 月 1 日 起 實 施, 因 地 方 稅 資 訊 作 業 平 台 仍 在 測 試, 將 延 至 10 月 1 日 實 施 1163
364 成 立 業 務 改 進 診 斷 小 組 革 新 業 務 : 由 業 務 嫻 熟 人 員 組 成, 檢 討 現 有 稽 徵 工 作 流 程, 以 新 思 維 新 方 法 突 破 現 狀, 尋 求 具 體 可 行 的 改 善 方 案, 根 本 解 決 人 力 不 足 與 工 作 負 荷 之 問 題 截 至 6 月, 已 診 斷 下 列 5 項 : 提 升 內 部 網 站 及 外 部 網 站 功 能 與 品 質 簡 化 以 通 報 方 式 取 代 公 文 之 作 業 除 薪 資 外, 其 他 各 項 給 付 作 業 之 檢 討 與 改 進 提 升 違 章 及 裁 罰 作 業 效 能 使 用 牌 照 稅 業 務 改 造 建 置 地 方 稅 稅 務 資 訊 平 台 : 為 讓 全 國 課 稅 資 料 暢 行 無 阻,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本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配 合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之 規 劃, 建 構 以 個 體 為 導 向 以 網 際 網 路 為 基 礎 之 多 層 式 分 散 架 構 稅 務 應 用 系 統, 讓 各 項 地 方 稅 都 能 在 精 準 快 速 便 民 的 租 稅 環 境 中 完 成 徵 收, 目 前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 硬 體 設 備 部 分, 該 處 負 責 採 購 稅 務 系 統 伺 服 器, 已 全 部 安 裝 完 成, 並 建 置 正 式 機 及 測 試 機 環 境, 以 配 合 地 方 稅 資 訊 應 用 軟 體 平 台 作 業 進 行 測 試 (2) 應 用 軟 體 部 分, 因 系 統 尚 有 部 分 問 題 亟 待 克 服, 該 處 彙 整 測 試 報 告 送 請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協 助 解 決, 並 邀 請 軟 硬 體 廠 商 進 行 研 討, 針 對 問 題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加 強 納 稅 服 務 及 宣 導 積 極 推 動 線 上 申 辦 服 務, 以 達 市 府 多 用 網 路, 少 用 馬 路 之 願 景 94 年 度 新 增 線 上 申 辦 服 務 計 18 項, 目 前 於 臺 北 市 民 e 點 通 共 提 供 46 項 線 上 申 辦 服 務 截 至 6 月 底 止, 計 受 理 申 辦 件 數 993 件 強 化 網 路 服 務 系 統, 於 本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網 站 上 建 置 稅 務 論 壇 線 上 申 辦 案 件 進 度 查 詢 網 路 教 學 節 稅 大 放 送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稅 務 常 識 專 區 英 文 網 頁 環 境 等, 提 供 民 眾 完 整 之 稅 務 資 訊 成 立 納 稅 服 務 隊, 截 至 6 月 底 止, 主 動 拜 訪 議 員 里 長 共 351 次, 出 席 里 民 大 會 暨 基 層 座 談 會 13 場,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227 場, 藉 由 多 元 活 潑 之 租 稅 宣 傳, 讓 市 民 認 識 租 稅 常 識 及 協 助 其 解 決 稅 務 問 題 為 積 極 推 動 公 務 行 銷, 本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訂 定 公 務 行 銷 實 施 計 畫, 以 系 統 的 方 式, 將 租 稅 常 識 及 該 處 全 方 位 的 納 稅 服 務 等 資 訊, 藉 由 公 務 行 銷 的 手 法, 增 加 民 眾 對 政 府 施 政 績 效 之 瞭 解 94 年 1 至 6 月 計 執 行 136 場 次 該 處 並 設 置 行 銷 走 廊, 以 醒 目 之 標 語 及 海 報, 讓 外 來 賓 客 民 眾 及 同 仁 瞭 解 相 關 之 訊 息 本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主 辦 94 年 度 使 用 牌 照 稅 開 徵 全 國 性 租 稅 宣 傳, 並 結 合 財 政 部 臺 北 市 國 稅 局 93 年 度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全 國 性 宣 傳 活 動, 共 同 委 外 辦 理, 以 發 揮 經 費 最 大 宣 傳 效 益 積 極 推 展 學 校 租 稅 教 育, 於 6 至 10 月, 辦 理 校 園 才 藝 大 賞 統 一 發 票 活 動, 參 加 之 本 市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可 由 本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規 劃 的 活 動 項 目 中 挑 選 適 合 之 項 目 辦 理, 亦 可 自 行 提 案, 由 該 處 從 旁 協 助 辦 理, 將 購 物 消 費 索 取 統 一 發 票 及 租 稅 觀 念 融 入 校 園 生 活, 並 內 化 為 行 為 模 式, 從 小 建 立 依 法 納 稅 是 義 務 的 正 確 觀 念 1164
365 加 強 推 行 地 方 稅 租 稅 教 育, 主 動 發 函 至 大 臺 北 地 區 設 有 財 稅 科 系 之 大 專 院 校, 邀 請 其 師 生 組 團 至 本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作 課 外 教 學, 或 由 該 處 派 員 至 學 校 對 教 職 員 講 授 節 稅 方 法, 除 建 立 其 正 確 租 稅 觀 念 外, 並 積 極 行 銷 該 處 全 方 位 的 納 稅 服 務 強 化 工 商 服 務 創 造 商 機 改 善 經 營 環 境, 提 升 企 業 競 爭 力 1 辦 理 市 長 與 本 市 工 商 企 業 代 表 有 約 座 談 會 :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效 果, 強 化 雙 向 溝 通 瞭 解 業 界 心 聲, 適 時 提 供 必 要 之 金 融 工 商 及 稅 務 服 務, 積 極 協 助 業 者 改 善 經 營 環 境, 提 昇 本 市 工 商 企 業 競 爭 力, 於 94 年 4 月 25 日 舉 辦 市 長 與 工 商 企 業 界 有 約 座 談 會, 聽 取 各 界 興 革 建 言 2 辦 理 本 府 市 政 顧 問 財 政 組 市 政 論 壇 會 議 : 為 強 化 本 市 菸 酒 管 理 作 業 及 落 實 稅 政 革 新 機 制 提 升 納 稅 服 務, 分 別 於 94 年 3 月 7 日 及 94 年 6 月 16 日, 邀 請 本 府 財 政 組 市 政 顧 問 舉 辦 市 政 論 壇 會 議, 研 討 如 何 落 實 本 市 菸 酒 管 理 稅 政 革 新 之 成 果 與 展 望, 加 強 查 緝 私 劣 菸 酒, 以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並 藉 由 顧 問 提 供 諮 詢 建 議, 提 昇 本 府 各 機 關 行 政 效 能 3 協 助 南 港 軟 體 園 區 廠 商 解 決 市 政 相 關 問 題 : 94 年 協 助 辦 理 市 長 參 訪 南 港 軟 體 工 業 園 區 (2005 生 技 展 ) 並 召 開 2 次 南 港 經 貿 園 區 服 務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 己 辦 理 24 次 ), 落 實 南 港 經 貿 園 區 市 府 單 一 窗 口 之 任 務 推 動 招 商 投 資 獎 勵 方 案, 激 勵 企 業 投 資 意 願 建 立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機 制 : 設 置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及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基 金, 以 融 資 利 息 補 貼 房 屋 稅 與 地 價 稅 補 貼 及 勞 工 訓 練 費 用 補 貼 等 投 資 誘 因, 招 請 合 適 企 業 投 入 本 市 推 動 之 專 業 園 區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及 重 大 之 市 政 建 設 依 前 述 獎 勵 投 資 架 構, 制 定 臺 北 市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自 治 條 例 臺 北 市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於 93 年 1 月 12 日 公 布 施 行, 並 由 本 府 建 設 局 於 93 年 1 月 14 日 起 開 始 受 理 獎 勵 投 資 申 請 案 件 建 立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租 稅 優 惠 機 制 : 為 加 速 推 動 本 市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第 39 條 第 2 項 規 定, 制 定 臺 北 市 促 進 民 間 機 構 參 與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減 免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及 契 稅 自 治 條 例, 凡 民 間 機 構 參 與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所 定 之 本 市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可 減 免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及 契 稅 該 自 治 條 例 於 93 年 11 月 15 日 公 布 施 行 後, 截 至 94 年 6 月 止, 受 理 申 請 案 件 計 2 件, 核 准 1 件, 減 免 期 間 為 94 至 98 年, 預 估 每 年 可 減 免 地 價 稅 為 3,549 萬 400 元 加 強 菸 酒 管 理 及 查 緝 強 化 與 菸 酒 業 者 雙 向 溝 通, 宣 導 菸 酒 管 理 法 令 : 落 實 本 府 主 動 親 民 施 政 風 格, 於 94 年 5 月 16 日 下 午 邀 請 本 市 量 販 及 零 售 通 路 業 者 召 開 座 談 會, 除 宣 導 菸 酒 法 令 知 識 外, 並 促 請 業 者 自 律 自 治, 積 極 配 合 政 府 查 緝 不 法 菸 酒, 期 使 健 全 菸 酒 管 理, 保 障 消 費 者 及 合 法 1165
366 廠 商 權 益 辦 理 私 劣 菸 酒 稽 查, 維 護 消 費 者 健 康 及 權 益 : 落 實 執 行 94 年 度 菸 酒 查 緝 工 作 計 畫,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抽 檢 菸 酒 業 者, 並 於 春 節 端 午 節 菸 酒 消 費 旺 季 期 間, 赴 本 市 各 大 賣 場 專 案 抽 檢 菸 酒 業 者 及 輔 導 菸 酒 標 示 94 年 截 至 6 月 底 止, 共 抽 檢 業 者 126 家, 緝 獲 違 法 案 件 計 13 案, 扣 押 私 菸 2,876 包 私 酒 307 公 升, 並 對 違 規 業 者 裁 處 行 政 罰 鍰 95 件, 金 額 724 萬 7,289 元 93 年 度 各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菸 酒 查 緝 績 效 考 核, 本 府 榮 獲 財 政 部 優 等 考 評 金 融 管 理 富 邦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公 股 股 權 管 理 台 北 銀 行 於 91 年 8 月 8 日 與 富 邦 金 控 公 司 簽 訂 股 份 轉 換 合 約, 當 時 本 府 原 持 有 北 銀 9 億 7,236 萬 餘 股, 依 91 年 7 月 23 日 北 銀 收 盤 價 26.3 元 換 算 本 府 持 股 市 值 為 億 元 91 年 12 月 23 日 北 銀 與 富 邦 金 控 股 份 轉 換 後, 本 府 持 有 富 邦 金 控 11 億 5,900 萬 餘 股, 依 93 年 12 月 富 邦 金 控 平 均 股 價 元 計 算, 市 值 約 為 375 億 元, 市 值 約 增 加 億 元 本 府 依 據 臺 北 市 政 府 投 資 富 邦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股 股 權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規 範 股 權 代 表 行 使 職 權 之 方 式 使 股 權 管 理 作 業 更 臻 周 延, 以 確 保 本 府 權 益 另 本 府 94 年 度 約 可 獲 配 富 邦 金 控 公 司 股 票 股 利 億 元, 相 較 93 年 度 獲 配 之 億 元 92 年 度 獲 配 之 億 元 及 91 年 度 台 北 銀 行 發 放 之 9.72 億 元 均 高, 對 本 府 市 政 建 設 頗 有 貢 獻 臺 北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之 督 導 督 促 本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確 依 有 關 法 規 辦 理 各 項 金 融 業 務,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滿 足 民 眾 需 要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營 運 情 形 : 存 款 總 餘 額 為 869 億 餘 元, 放 款 總 餘 額 為 524 億 餘 元, 存 放 比 率 為 56.72%, 盈 餘 總 額 為 1 億 5,749 萬 餘 元 社 務 管 理 為 健 全 本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經 營, 督 導 各 社 依 法 訂 定 及 修 正 章 程 及 人 事 制 度 等 內 部 規 章, 俾 利 據 以 執 行 本 市 各 社 94 年 度 上 半 年 共 召 開 理 事 會 29 次, 監 事 會 19 次, 社 務 會 15 次, 社 員 代 表 大 會 3 次 ; 為 加 強 本 市 各 信 用 合 作 社 競 爭 能 力, 本 局 不 定 期 派 員 列 席 指 導 宣 達 並 討 論 相 關 法 令 執 行 及 因 應 措 施, 另 對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逐 項 審 核 之 94 年 度 上 半 年 督 導 各 社 辦 理 理 事 監 事 及 理 事 監 事 主 席 之 選 舉 共 計 4 次, 並 指 導 各 社 將 選 舉 結 果 報 本 局 備 查 94 年 度 上 半 年 辦 理 社 籍 管 理, 逐 案 核 發 變 更 登 記 證 ; 各 社 社 員 人 數 總 計 為 124,817 人 各 社 執 行 法 令 發 生 疑 義 時, 均 由 本 局 予 以 釋 示 或 核 轉 陳 財 政 部 等 單 位 處 理 ; 另 社 員 員 工 或 理 事 監 事 陳 情 有 未 依 規 定 執 行 業 務 者, 本 局 均 適 時 處 理,94 年 度 上 半 年 共 計 處 理 11 件 業 務 管 理 依 財 政 部 及 金 檢 單 位 對 各 社 之 金 檢 報 告 內 所 列 違 失 事 項, 除 督 導 各 社 限 期 改 善 外, 並 會 同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就 各 社 改 善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追 蹤 輔 導, 情 1166
367 節 嚴 重 者, 將 予 以 專 案 列 管 根 據 各 社 所 送 月 報 表 詳 作 分 析, 並 按 月 編 製 業 績 分 析 比 較 表 轉 送 各 社 作 為 營 運 參 考 督 導 各 社 依 規 定 按 月 填 列 逾 期 放 款 ( 含 催 收 款 項 ) 表 報, 並 就 債 權 催 償 情 形 逐 案 審 核 自 86 年 起 每 年 對 各 社 辦 理 變 現 性 資 產 查 核,94 年 度 上 半 年 共 計 查 核 3 家 營 業 單 位 財 務 管 理 督 導 依 法 處 分 社 有 財 產 督 導 各 社 於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時, 其 固 定 資 產 淨 額 不 得 超 過 其 增 置 固 定 資 產 時 之 淨 值, 並 於 提 經 理 事 會 通 過 後 報 本 局 核 備 為 健 全 信 用 合 作 社 財 務 結 構, 稅 後 盈 餘 應 先 提 列 40% 以 上 為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次 再 提 列 股 息 公 益 金 理 監 事 酬 勞 金 及 交 易 分 配 金 等 依 序 分 配, 並 經 本 局 核 備 後 始 得 發 放 為 健 全 信 用 合 作 社 財 務 基 礎, 督 導 各 社 存 款 總 額 與 淨 值 比 率,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20 倍 為 利 信 用 合 作 社 業 務 更 臻 穩 健, 督 導 各 社 應 依 規 定 提 列 備 抵 呆 帳, 並 視 實 際 狀 況, 酌 實 衡 量 股 息 之 發 放 督 導 各 社 依 規 定 計 算 填 報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並 審 核 是 否 達 百 分 之 八 之 規 定 臺 北 市 動 產 質 借 處 之 督 導 本 市 動 產 質 借 處 係 辦 理 一 般 民 眾 之 短 期 資 金 融 資 質 借 機 構, 計 有 中 山 分 處 等 12 個 營 業 單 位 ( 其 中 南 港 延 平 2 分 處 奉 准 於 93 年 11 月 1 日 起 停 止 對 外 營 業 ); 該 處 自 94 年 1 月 至 6 月 底 止 辦 理 質 借 人 數 計 35,820 人 次, 質 借 件 數 計 47,286 件, 質 借 放 款 金 額 計 14 億 1,608 萬 100 元 該 處 營 運 資 金 除 自 有 資 本 6 億 元 外, 融 資 部 分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共 4 億 6,400 萬 元 為 強 化 該 處 為 民 服 務 功 能 及 內 部 作 業 之 控 管, 本 局 於 94 年 訂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稽 核 臺 北 市 動 產 質 借 處 業 務 營 運 計 畫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查 核 臺 北 市 動 產 質 借 處 健 全 財 務 秩 序 及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計 畫, 並 已 函 請 該 處 確 實 辦 理, 本 年 度 已 就 該 處 所 屬 10 個 分 處 訪 查 工 作 辦 理 完 竣 成 立 臺 北 市 政 府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委 員 會 本 府 為 加 速 各 機 關 推 辦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業 務, 特 於 93 年 2 月 9 日 發 布 臺 北 市 政 府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並 成 立 臺 北 市 政 府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委 員 會, 希 透 過 委 員 會 之 功 能, 達 到 業 務 經 驗 分 享 及 集 思 廣 益, 解 決 法 令 溝 通 及 實 務 執 行 上 之 問 題, 俾 利 各 機 關 辦 理 促 參 案 件 之 順 利 進 行,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已 召 開 7 次 會 議 本 府 已 辦 理 完 成 BOT 案 件 計 9 件, 民 間 投 資 金 額 1,012 億 餘 元, 權 利 金 為 億 餘 元 ; 另 已 辦 理 之 委 託 經 營 案 (OT) 共 計 144 件, 預 估 每 年 委 託 經 營 約 可 引 進 民 間 投 資 金 額 為 2 億 餘 元, 創 造 增 加 民 間 商 機 金 額 為 44 億 餘 元, 服 務 市 民 1,075 萬 人 次 委 託 經 營 績 效 全 年 合 計 可 節 省 4,126 人 力, 1167
368 節 省 經 費 32 億 6,633 萬 元 另 為 加 速 本 府 所 屬 各 局 處 積 極 推 動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提 升 本 府 公 共 服 務 水 準 及 促 進 本 市 經 濟 發 展, 繼 續 委 由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於 94 年 3 月 15 日 至 25 日 分 別 開 辦 第 6 7 期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令 及 推 動 策 略 講 習 班, 參 訓 人 員 計 80 人 辦 理 金 融 服 務 業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94 年 度 上 半 年 計 受 理 162 件, 其 中 促 進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主 達 成 和 解 或 不 再 申 訴 者 計 75 件, 消 費 者 認 為 未 獲 妥 適 處 理 經 移 送 本 府 消 保 官 作 2 次 申 訴 或 送 本 市 消 費 爭 議 協 調 委 員 會 作 調 解 者 計 58 件, 目 前 正 在 辦 理 中 者 計 29 件 土 地 開 發 投 資 具 有 政 策 性 開 發 價 值 之 土 地, 以 BOT 設 定 地 上 權 聯 合 開 發 都 市 更 新 等 方 式, 辦 理 土 地 開 發, 俾 有 效 規 劃 利 用, 以 推 動 都 市 發 展 加 速 市 有 土 地 開 發 規 劃 本 府 為 妥 善 規 劃 利 用 經 管 之 大 面 積 市 有 閒 置 土 地, 選 定 中 正 區 中 山 南 路 市 議 會 舊 址 暨 鄰 近 市 有 土 地 中 山 區 光 復 東 村 舊 址 市 有 土 地 及 信 義 區 廣 慈 博 愛 院 暨 福 德 平 宅 現 址 土 地 等 案, 辦 理 委 外 規 劃 及 招 商 作 業, 期 以 加 速 市 有 土 地 開 發 臺 北 市 議 會 舊 址 暨 鄰 近 市 有 土 地 開 發 案 為 臺 北 市 市 民 與 遊 客 創 造 良 好 的 文 化 觀 光 交 流 與 商 業 環 境, 形 塑 臺 北 市 成 為 多 元 且 具 魅 力 的 國 際 文 化 城 市, 本 府 已 於 93 年 2 月 研 擬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市 議 會 舊 址 暨 鄰 近 市 有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並 將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規 定, 以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徵 求 民 間 機 構 投 資 興 建 及 營 運 本 案 基 地 共 分 5 區 (A B C D E), 分 布 於 臺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忠 孝 西 路 公 園 路 與 青 島 西 路 所 圍 街 廓, 其 中 A E 區 將 作 為 興 建 臺 北 城 市 文 化 交 流 中 心 及 其 附 屬 設 施 的 基 地,B C D 區 使 用 分 區 為 第 四 種 商 業 區, 未 來 將 作 為 本 案 公 共 建 設 之 附 屬 事 業 使 用, 以 提 升 整 體 計 畫 之 財 務 效 益 本 案 將 採 整 體 開 發 分 期 完 成 方 式 辦 理, 預 定 於 94 年 12 月 底 前 辦 理 BOT 公 告 招 商 作 業 光 復 東 村 舊 址 市 有 土 地 開 發 案 本 案 係 以 BOT 方 式 由 民 間 機 構 投 資 興 建 並 為 營 運, 遼 寧 街 以 東 基 地 面 積 9,081 平 方 公 尺, 規 劃 設 置 商 業 設 施 ; 遼 寧 街 以 西 基 地 面 積 7,763 平 方 公 尺, 規 劃 作 公 園 暨 多 目 標 停 車 場 使 用 ; 投 資 人 並 應 於 基 地 內 興 建 1 座 25 米 以 上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本 案 業 委 託 專 業 顧 問 公 司 撰 擬 招 商 文 件 暨 代 辦 招 商 作 業, 專 業 顧 問 公 司 於 94 年 2 月 22 日 召 開 座 談 會, 廣 邀 潛 在 投 資 人 與 會, 以 了 解 投 資 人 之 投 資 意 願 及 對 本 基 地 開 發 內 容 之 建 議, 另 於 94 年 6 月 8 日 修 正 完 成 相 關 招 商 文 件 為 辦 理 後 續 招 商 事 宜, 本 案 刻 正 成 立 BOT 甄 審 委 員 會 中 廣 慈 博 愛 院 暨 福 德 平 宅 現 址 開 發 案 廣 慈 博 愛 院 及 福 德 平 宅 興 建 於 民 國 58 年, 係 因 應 當 初 之 社 會 發 展 需 求, 而 針 對 老 人 及 低 收 入 戶 興 建 照 顧 及 臨 時 住 宅 由 於 社 會 變 遷 快 速, 廣 慈 博 愛 院 及 福 德 平 宅 建 物 老 舊, 土 地 低 度 開 發, 已 不 敷 需 求, 為 活 化 土 地 資 源, 兼 顧 弱 勢 族 群, 本 基 地 將 採 都 市 發 展 與 社 會 福 利 兼 顧 方 式 辦 理 開 發, 由 1168
369 民 間 機 構 以 BOT 方 式 投 資 興 建 並 為 營 運, 預 計 興 建 安 養 中 心 平 宅 等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及 公 園 停 車 場 商 業 設 施 等, 除 維 持 原 有 之 功 能 外, 並 可 帶 動 當 地 之 商 業 發 展 本 案 已 於 94 年 5 月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財 務 可 行 性 評 估, 如 評 估 財 務 具 自 償 性, 將 繼 續 辦 理 至 招 商 完 成 為 止 萬 大 路 警 政 署 宿 舍 市 有 土 地 開 發 案 本 基 地 面 積 合 計 3, 平 方 公 尺, 為 帶 動 地 區 發 展, 前 於 91 年 3 月 12 日 奉 市 長 裁 示 和 聯 邦 銀 行 所 屬 土 地 合 併 為 一 基 地 共 同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惟 該 行 所 屬 土 地 已 於 93 年 1 月 5 日 移 轉 登 記 為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佛 教 慈 濟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該 基 金 會 表 示 無 合 併 開 發 之 意 願 因 基 地 屬 於 本 市 86 年 9 月 3 日 府 都 三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實 施 擬 ( 修 ) 訂 萬 華 車 站 附 近 地 區 細 部 計 畫 案 計 畫 範 圍 內, 經 洽 詢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本 局 得 逕 依 該 都 市 計 畫 說 明 書 內 建 築 基 地 標 準 及 各 項 獎 勵 規 定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事 宜 目 前 刻 正 清 理 基 地 上 住 戶 問 題, 並 將 本 案 相 關 資 料 移 請 本 府 捷 運 局 聯 合 開 發 處 先 行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前 置 作 業, 以 縮 短 開 發 時 程 市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投 資 各 項 市 政 建 設 案 小 巨 蛋 暨 本 市 中 正 區 南 港 區 萬 華 區 信 義 區 士 林 文 山 區 等 6 區 市 民 運 動 中 心 貓 空 纜 車 市 警 局 中 正 第 一 分 局 辦 公 大 樓 興 建 工 程 94 年 度 所 需 相 關 工 程 經 費 總 計 27 億 6,385 萬 餘 元, 由 臺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支 應, 至 工 程 規 劃 與 興 建 則 由 臺 北 市 體 育 處 本 府 交 通 局 暨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辦 理 臺 北 資 訊 產 業 大 樓 開 發 案 為 積 極 帶 動 臺 北 市 資 訊 產 業 專 用 區 之 開 發, 加 速 中 正 區 都 市 建 設, 並 配 合 光 華 橋 拆 遷 及 光 華 商 場 攤 商 未 來 安 置 所 需 用 地, 本 局 前 向 行 政 院 申 辦 有 償 撥 用 本 市 中 正 區 成 功 段 1 小 段 8 地 號 等 6 筆 國 有 土 地 以 興 辦 臺 北 資 訊 產 業 大 樓, 業 於 94 年 3 月 4 日 獲 行 政 院 核 准 有 償 撥 用, 並 於 94 年 5 月 30 日 完 成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為 台 北 市 在 案 至 臺 北 資 訊 產 業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本 局 業 已 委 託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辦 理 興 建 事 宜, 截 至 目 前 該 處 已 完 成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及 監 造 採 購 作 業 事 宜, 將 於 近 期 內 完 成 興 建 工 程 統 包 作 業, 全 案 工 期 預 計 於 96 年 2 月 完 工 提 高 市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使 用 效 益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 現 已 參 與 本 市 各 整 建 住 宅 更 新 及 其 他 由 民 間 所 提 出 中 正 區 南 海 段 臨 沂 段 大 安 區 金 華 段 等 32 案, 除 可 改 善 市 容 景 觀, 提 升 市 民 居 住 品 質 外, 亦 能 提 高 市 有 土 地 利 用 效 能 參 與 聯 合 開 發 : 現 已 參 與 捷 運 木 柵 線 忠 孝 復 興 站 (BR4) 捷 運 南 港 線 後 山 埤 站 ( 交 24) 捷 運 南 港 線 後 山 埤 站 ( 交 25) 捷 運 新 店 線 萬 隆 站 ( 交 6 交 7), 及 規 劃 中 之 臺 北 車 站 特 定 專 用 區 C1 土 地 聯 合 開 發 案 提 供 使 用 經 營 管 理 : 為 有 效 利 用 經 管 之 臺 北 車 站 地 下 人 行 多 功 能 廣 場, 本 府 於 94 年 2 月 2 日 開 放 地 面 廣 場 及 地 下 一 層 中 央 走 道 供 民 眾 通 行, 商 場 部 分 並 於 94 年 6 月 17 日 正 式 開 幕 營 運, 由 爭 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年 使 用 費 3,000 萬 元 及 年 營 業 收 入 20.6% 之 年 權 利 金, 使 用 經 營 管 理 7 年 辦 理 標 租 : 原 臺 北 市 議 會 經 管 北 投 活 動 中 心 房 地 已 於 94 年 5 月 9 日 移 交 本 1169
370 局 接 管, 本 局 並 於 94 年 6 月 27 日 辦 理 第 2 次 公 告 標 租, 年 租 金 底 價 為 190 萬 元, 租 期 9 年, 經 於 94 年 7 月 12 日 開 標 結 果, 由 立 德 旅 館 公 司 以 每 年 租 金 213 萬 元 得 標 完 成 105 處 市 有 眷 舍 基 地 開 發 利 用 評 估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經 管 眷 舍 房 地, 由 於 房 屋 老 舊 居 住 品 質 不 佳 影 響 市 容 觀 瞻, 為 加 速 市 有 眷 舍 基 地 之 開 發 利 用, 爰 就 各 眷 舍 基 地 之 現 況 區 位 特 性 眷 舍 處 理 難 易 度 及 開 發 潛 力 等 特 性, 擬 具 綜 合 評 估 意 見, 現 已 完 成 105 處 評 估 作 業 經 評 估 採 騰 空 標 售 處 理 方 式 : 計 有 大 安 區 仁 愛 段 六 小 段 等 63 處 經 評 估 採 開 發 利 用 處 理 方 式 : 計 有 文 山 區 景 美 段 二 小 段 等 15 處 經 評 估 採 暫 不 處 分 或 開 發, 仍 請 眷 舍 管 理 機 關 繼 續 管 理 處 理 方 式 : 計 有 士 林 區 永 新 段 三 小 段 等 16 處 屬 基 金 事 業 財 產 部 分 : 計 有 大 安 區 仁 愛 段 六 小 段 等 11 處, 屬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基 金 購 置 之 財 產, 依 規 定 由 該 處 自 行 辦 理 眷 舍 土 地 騰 空 標 售 或 開 發 利 用 相 關 事 宜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 市 有 財 產 概 況 :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醫 療 院 所 及 市 營 事 業 機 構 所 使 用 土 地 土 地 改 良 物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暨 金 額 超 過 1 萬 元 以 上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2 年 以 上 之 機 械 及 設 備 交 通 運 輸 設 備 及 什 項 設 備, 皆 為 本 市 市 有 財 產 依 規 定 分 為 不 動 產 動 產 有 價 証 券 及 權 利 四 類, 均 納 入 電 腦 列 管,94 年 6 月 30 日 止 總 值 為 4 兆 7,244 億 5,419 萬 元 ( 如 附 表 5) 分 類 項 目 附 表 5 臺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總 目 錄 總 表 筆 數 ( 幢 ) 面 積 (m2) (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 土 地 79,792 53,761, ,371,384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10,163 10,084,523 8,295,102 機 械 及 設 備 9,426,184 交 通 運 輸 及 設 備 4,094,946 雜 項 設 備 1,335,212 有 價 證 券 1,922,591 總 值 472,445,419 市 有 非 公 用 財 產 概 況 本 局 經 管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計 6,808 筆, 面 積 109 公 頃 9, 平 方 公 尺, 總 值 為 1,083 億 2,433 萬 餘 元, 其 中 以 保 護 區 農 業 區 既 成 巷 道 溝 渠 等 不 能 建 築 使 用 之 土 地 尚 未 使 用 之 機 關 用 地 及 位 於 外 縣 市 之 抵 稅 地 為 大 宗, 占 79%, 其 次 為 出 租 出 借 及 被 占 用 土 地, 至 於 閒 置 部 分 1170
371 仍 以 面 積 未 達 都 市 計 畫 使 用 分 區 最 小 建 築 單 元, 且 無 鄰 接 公 有 土 地 可 合 併 建 築 者 為 多 數 ( 如 附 表 6) 至 經 管 市 有 非 公 用 建 物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計 150 筆, 面 積 8 萬 平 方 公 尺 附 表 6 臺 北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經 管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統 計 表 (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 類 別 筆 數 面 積 (m2) 各 類 別 面 積 所 占 比 率 出 租 1,306 54, % 出 借 9 22, % 被 占 用 ( 按 期 繳 納 使 用 補 償 金 ) , % 被 占 用 ( 處 理 中 ) , % 閒 置 , % 其 他 ( 含 保 護 區 農 業 區 溝 渠 或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土 地 及 抵 稅 地 尚 未 使 用 之 機 關 用 地 ) 3, , % 合 計 6,808 1,099, % 市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出 租 本 局 辦 理 出 租 之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1,306 筆, 面 積 5 萬 4, 平 方 公 尺, 建 物 7 筆, 面 積 8, 平 方 公 尺, 土 地 依 本 府 訂 定 之 臺 北 市 市 有 土 地 出 租 租 金 計 收 基 準, 照 申 報 地 價 年 息 5% 計 收 租 金 ; 建 物 則 依 土 地 法 第 97 條 規 定, 按 其 建 物 申 報 價 額 年 息 10% 計 收 租 金,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租 金 收 入 計 1 億 3,297 萬 餘 元 市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處 分 市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依 臺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67 條 第 69 條 及 相 關 規 定 可 辦 理 出 售 者, 依 土 地 法 第 25 條 規 定 完 成 出 售 程 序 後 辦 理 出 售,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出 售 房 地 總 收 入 計 3 億 2,658 萬 餘 元 市 有 土 地 標 租 作 臨 時 平 面 停 車 場 為 紓 解 本 市 停 車 需 求, 促 進 市 有 土 地 資 源 利 用, 本 局 於 92 年 1 月 30 日 修 正 臺 北 市 市 有 土 地 標 租 作 臨 時 平 面 停 車 場 使 用 之 處 理 原 則, 標 租 底 標 依 臺 北 市 市 有 土 地 出 租 租 金 計 收 基 準 所 訂 租 金 率 計 算, 即 按 當 年 土 地 公 告 地 價 5% 計 算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已 辦 理 38 筆 市 有 土 地 公 開 標 租 作 臨 時 平 面 停 1171
372 車 場, 其 中 21 筆 標 脫, 脫 標 率 達 55% 以 上, 金 額 計 685 餘 萬 元 臺 北 市 市 有 閒 置 土 地 綠 美 化 及 巡 查 作 業 依 本 局 訂 定 之 臺 北 市 市 有 閒 置 土 地 綠 美 化 及 巡 查 作 業 要 點, 持 續 就 市 有 非 公 用 閒 置 土 地 先 予 以 簡 易 綠 化 植 栽 後, 委 由 各 行 政 區 里 幹 事 清 潔 隊 員 就 近 代 為 巡 查 檢 視, 如 發 現 有 被 占 用 或 髒 亂 情 事, 立 即 通 報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處 理, 並 開 放 附 近 居 民 里 鄰 或 社 區 團 體 認 養 維 護, 以 異 業 結 合 之 理 念, 有 效 管 理 及 運 用 公 有 資 源, 亦 可 避 免 市 有 土 地 被 占 用 並 維 護 市 容 觀 瞻,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已 辦 理 綠 美 化 68 筆, 提 供 民 眾 認 養 者 計 6 筆 建 置 閒 置 房 地 提 供 短 期 使 用 作 業 機 制 為 有 效 利 用 非 公 用 閒 置 房 地, 本 府 於 93 年 1 月 9 日 訂 頒 臺 北 市 市 有 非 公 用 閒 置 房 地 提 供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規 劃 以 使 用 期 間 不 超 過 3 年 為 限, 依 申 請 使 用 期 間 分 2 類 提 供 民 間 使 用 並 收 取 使 用 費 : 使 用 期 限 6 個 月 以 下 者 : 可 填 妥 申 請 書 檢 附 使 用 計 畫, 即 可 直 接 向 管 理 機 關 申 請 使 用 使 用 期 限 超 過 6 個 月 未 滿 3 年 者 : 以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辦 理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已 提 供 使 用 2 筆, 增 加 收 入 計 253,350 元 清 理 被 占 用 房 地 以 開 闢 供 公 眾 使 用 : 為 加 速 清 理 被 占 用 市 產, 並 期 處 理 方 式 之 公 平 一 致, 避 免 個 案 處 理 致 生 爭 議, 本 府 業 訂 頒 臺 北 市 政 府 加 強 清 理 及 處 理 被 占 用 市 產 計 畫 及 臺 北 市 寺 廟 使 用 市 有 土 地 處 理 要 點 供 各 機 關 學 校 遵 循, 賡 續 積 極 清 理 被 占 用 市 產 自 84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已 處 理 結 案 土 地 面 積 總 計 91 萬 8,316 平 方 公 尺, 占 92.36%, 建 物 3 萬 6,151 平 方 公 尺, 占 91.30% 尚 未 結 案 部 分 案 情 較 為 複 雜, 處 理 也 較 為 困 難, 本 局 仍 將 督 促 及 協 助 各 機 關 持 續 清 理 訂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年 度 財 產 管 理 檢 查 計 畫 以 提 昇 財 產 運 用 效 能 為 落 實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訂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年 度 財 產 管 理 檢 查 計 畫, 由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依 計 畫 辦 理 自 行 檢 查, 檢 查 結 果 並 應 逐 項 紀 錄 後, 針 對 管 理 缺 失 研 提 改 進 計 畫 送 本 局 複 查 本 局 另 依 檢 查 計 畫 所 列 原 則 抽 查 約 30 個 機 關 學 校 進 行 訪 查, 訪 查 發 現 之 缺 失, 除 函 送 受 訪 單 位 改 善 外, 並 將 辦 理 訪 查 之 處 理 情 形 提 報 市 政 會 議, 及 將 各 單 位 缺 失 及 建 議 改 進 意 見 彙 整 成 一 覽 表 函 送 各 機 關 學 校 參 考, 以 督 促 各 單 位 確 實 執 行 自 我 檢 查, 減 少 管 理 缺 失, 增 進 財 產 運 用 效 能 訂 定 臺 北 市 市 有 公 用 未 利 用 或 低 度 利 用 土 地 清 理 利 用 計 畫 為 提 高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經 管 市 有 公 用 土 地 之 利 用 效 能, 避 免 浪 費 土 地 資 源, 並 掌 握 可 利 用 土 地 資 料, 適 時 檢 討 提 供 本 府 各 機 關 整 體 規 劃 利 用, 本 局 訂 定 臺 北 市 市 有 公 用 未 利 用 或 低 度 利 用 土 地 清 理 利 用 計 畫, 請 各 主 管 機 關 督 促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就 經 管 之 市 有 公 用 土 地 詳 實 清 查, 嗣 後 每 年 1 月 及 7 月 定 期 檢 討, 更 新 彙 整 資 料 1 次 送 本 局 列 管 各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應 定 期 查 報, 並 依 計 畫 用 途 儘 速 開 闢 使 用 ; 在 尚 未 開 闢 使 用 前, 應 隨 時 巡 查 妥 善 管 理, 防 止 被 占 用, 並 辦 理 簡 易 綠 美 化 運 動 設 施 或 停 車 埸 等 短 期 性 使 用 1172
373 截 至 94 年 2 月 28 日 止, 共 計 查 報 未 利 用 土 地 ( 尚 未 開 闢 利 用 之 土 地 )87 筆, 面 積 約 公 頃 ; 低 度 利 用 土 地 ( 地 上 市 有 建 物 樓 地 板 面 積 未 達 法 定 可 建 樓 地 板 面 積 50% 之 土 地 )98 筆, 面 積 約 8.60 公 頃 本 局 將 持 續 督 促 各 管 理 機 關 依 計 畫 及 歷 次 專 案 小 組 審 議 結 果 儘 速 辦 理, 擬 開 闢 具 自 償 性 之 公 共 建 設, 並 應 儘 量 運 用 民 間 資 金 採 BOT 等 方 式 辦 理 開 發 研 訂 臺 北 市 市 有 眷 舍 房 地 處 理 自 治 條 例 以 促 進 土 地 有 效 利 用 :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列 管 眷 屬 宿 舍 總 數 1,900 餘 戶, 為 能 有 效 解 決 陳 年 眷 舍 之 管 理 問 題, 並 適 時 收 回 土 地 約 7 萬 9,500 餘 平 方 公 尺 予 以 開 發, 爰 制 定 臺 北 市 市 有 眷 舍 房 地 處 理 自 治 條 例, 於 92 年 8 月 1 日 公 布 施 行 本 局 並 已 研 訂 臺 北 市 市 有 宿 舍 及 眷 舍 房 地 加 強 處 理 方 案, 由 眷 舍 管 理 機 關 重 新 全 面 清 查 宿 舍, 並 依 個 別 眷 舍 房 地 狀 況, 採 取 騰 空 標 售 或 開 發 利 用 自 動 搬 遷 配 合 公 共 工 程 拆 遷 現 狀 標 售 已 建 讓 售 等 5 種 措 施 積 極 處 理 眷 舍 房 地 其 中 已 建 讓 售 部 分 共 計 65 戶, 目 前 正 辦 理 完 成 處 分 程 序 ; 各 機 關 評 估 擬 辦 理 騰 空 標 售 或 開 發 利 用 之 眷 舍 基 地 約 140 筆, 正 由 本 局 逐 筆 辦 理 評 估 中 推 行 公 辦 民 營 公 共 業 務 : 為 協 助 民 間 資 源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本 局 已 於 90 年 8 月 彙 整 相 關 法 令 程 序 及 案 例, 編 印 臺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作 業 手 冊, 復 於 92 年 12 月 編 修 供 各 機 關 參 考, 以 有 效 推 動 委 外 業 務 另 本 府 並 於 94 年 6 月 23 日 邀 集 委 託 機 關 召 開 會 議 分 別 就 符 合 委 外 設 置 宗 旨 預 算 執 行 ( 含 經 費 補 助 合 理 性 及 權 利 金 回 饋 金 計 收 機 制 ) 營 運 績 效 評 核 等 項 目 研 討, 期 能 使 管 理 機 制 更 加 週 延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本 府 各 機 關 已 ( 將 ) 開 辦 委 託 案 件 計 有 15 個 機 關, 144 件 案 件 預 估 全 年 可 節 省 32 億 6,633 萬 元 之 預 算 支 出 及 4,126 人 之 人 力 93 年 度 藉 由 委 託 經 營 服 務 市 民 1,075 萬 人 次, 並 帶 動 民 間 投 資 2 億 2,000 萬 元 及 創 造 增 加 民 間 業 者 商 機 44 億 4,000 萬 元 辦 理 財 產 管 理 人 員 講 習 : 為 使 各 單 位 財 產 管 理 人 員 對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法 令 作 業 流 程 有 一 整 體 觀 念 暨 熟 悉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之 電 腦 操 作 程 序, 以 健 全 各 機 關 學 校 之 財 產 管 理 作 業, 本 局 每 年 均 定 期 委 由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辦 理 財 產 管 理 講 習 班 及 財 產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PMS) 電 腦 操 作 講 習 班 本 年 度 上 半 年 業 委 由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分 別 辦 理 財 產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研 習 班 2 期 及 財 產 管 理 講 習 班 第 1 期, 共 調 訓 財 產 管 理 人 員 150 人 並 訂 於 本 (94) 年 9 月 13 日 至 22 日 辦 理 財 產 管 理 講 習 班 2 期, 預 計 安 排 80 名 財 產 管 理 人 員 上 課 訂 定 臺 北 市 市 有 閒 置 及 低 度 利 用 建 物 清 理 利 用 計 畫 為 提 升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經 管 市 有 建 物 之 有 效 合 理 利 用, 避 免 閒 置 浪 費, 進 而 減 少 市 府 財 政 支 出, 業 於 92 年 2 月 訂 定 臺 北 市 市 有 閒 置 及 低 度 利 用 建 物 清 理 利 用 計 畫, 請 各 主 管 機 關 督 促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就 經 管 市 有 建 物 詳 實 清 查 彙 整 後 函 送 本 局 列 管, 嗣 後 於 每 年 1 月 及 7 月 20 日 前 定 期 更 新 資 料 另 為 瞭 解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市 有 閒 置 及 低 度 利 用 建 物 清 查 情 形, 本 局 並 會 同 本 府 秘 書 處 發 展 局 主 計 處 建 管 處 等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於 93 年 8 月 間 對 勞 工 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等 8 個 地 點 進 行 實 地 會 勘 查 證, 並 依 專 案 小 組 建 議 意 見 1173
374 作 成 會 議 紀 錄 分 別 函 請 相 關 機 關 參 酌 辦 理, 並 經 提 報 第 1291 次 市 政 會 議 奉 市 長 裁 示 : 請 金 副 市 長 督 導 本 案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共 計 查 報 閒 置 建 物 222 筆, 面 積 2 萬 4,127 平 方 公 尺 ; 低 度 利 用 建 物 33 筆, 面 積 6 萬 9,803 平 方 公 尺 本 局 除 建 立 資 料 庫 列 管, 將 適 時 提 供 本 府 需 用 機 關 使 用 外, 並 持 續 督 促 各 主 管 機 關 依 計 畫 所 訂 各 項 改 善 處 理 措 施 積 極 處 理, 以 提 高 市 有 建 物 之 使 用 效 益 研 訂 臺 北 市 市 有 公 用 房 地 提 供 使 用 辦 法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經 管 市 有 公 用 土 地 7 萬 餘 筆, 面 積 7,695 公 頃, 大 部 分 提 供 做 道 路 公 園 學 校 停 車 埸 及 辦 公 廳 舍 使 用 本 局 於 89 年 7 月 12 日 訂 定 臺 北 市 市 有 公 用 未 利 用 或 低 度 利 用 土 地 清 查 計 畫 依 該 計 畫 清 查 結 果 未 利 用 及 低 度 利 用 土 地 計 208 筆, 面 積 約 25 萬 3,503 平 方 公 尺, 為 避 免 浪 費 土 地 資 源, 增 裕 市 庫 收 入, 於 94 年 4 月 27 日 以 府 法 三 字 第 令 發 布 臺 北 市 市 有 公 用 房 地 提 供 使 用 辦 法, 對 短 期 無 使 用 開 發 計 畫 之 土 地, 依 該 辦 法 可 提 供 市 民 申 請 使 用 或 公 開 招 標, 以 提 昇 使 用 效 益, 免 依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21 條 規 定 逐 案 簽 報,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參 結 語 政 府 施 政 必 須 順 應 民 眾 需 要, 並 有 責 任 整 合 各 方 意 見, 採 取 正 確 有 利 的 政 策, 劍 及 履 及 的 行 動, 來 確 保 民 眾 的 利 益 與 福 址 我 們 很 清 楚 市 政 發 展 所 面 臨 的 諸 多 挑 戰, 也 很 了 解 當 前 各 種 問 題 的 根 源 在 那 裡 ; 我 們 更 深 切 地 感 受 到 民 眾 在 多 元 化 的 社 會 對 市 政 品 質 提 升 的 渴 望 與 期 待, 以 及 對 市 政 改 革 的 強 烈 訴 求 今 後 本 局 全 體 同 仁 將 本 著 以 財 政 支 援 建 設, 以 建 設 培 養 財 政 的 一 貫 施 政 理 念, 以 新 的 作 為, 新 的 氣 象, 來 為 市 民 服 務 並 殷 切 期 盼 各 位 議 員 先 進 能 對 財 政 局 的 各 項 施 政, 給 予 大 力 鞭 策 與 指 教, 共 同 為 市 政 的 發 展 市 民 的 福 祉, 作 出 具 體 的 貢 獻 16 主 計 處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人 : 石 素 梅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欣 逢 貴 會 召 開 第 9 屆 第 6 次 大 會, 本 人 有 機 會 列 席 報 告 本 處 工 作 情 形, 深 感 榮 幸 主 計 業 務 包 括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三 部 分, 透 過 資 訊 管 理, 達 成 妥 適 分 配 有 限 資 源, 協 助 推 動 市 政 建 設 之 目 標 歲 計 工 作 以 預 算 編 製 為 主, 依 市 政 建 設 之 輕 重 緩 急, 將 有 限 財 源 作 最 經 濟 有 效 之 分 配 運 用 ; 會 計 工 作 在 求 財 務 管 理 功 能 之 發 揮, 將 預 算 執 行 及 財 務 活 動 情 形 確 實 紀 錄, 以 了 解 計 畫 執 行 之 績 效, 並 透 過 內 部 審 核, 以 防 止 弊 端, 減 少 浪 費 ; 統 計 工 作 以 蒐 集 與 政 府 施 政 及 社 會 經 濟 有 關 之 資 料, 加 以 整 理 分 析, 適 時 提 供 決 策 之 參 據 ; 資 訊 管 理, 則 在 積 極 推 動 各 機 關 業 務 電 腦 化 及 辦 公 室 自 動 化, 以 期 建 設 臺 北 市 政 府 成 為 具 效 能 且 便 民 的 電 子 化 政 府 謹 將 本 處 最 近 半 年 重 要 工 作 概 況 提 出 報 告 歲 計 業 務 1174
375 編 具 93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第 二 預 備 金 動 支 數 額 表, 送 請 貴 會 審 議 93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第 二 預 備 金 核 列 7.4 億 元, 年 度 進 行 中 為 因 應 各 機 關 施 政 需 要, 經 本 府 依 預 算 法 第 96 條 準 用 第 70 條 各 款 規 定, 核 准 動 支 7.37 億 元, 並 依 規 定 編 具 第 二 預 備 金 動 支 數 額 表, 於 本 (94) 年 2 月 23 日 送 請 貴 會 審 議, 至 於 未 動 支 數 0.03 億 元, 已 於 年 度 終 了 以 預 算 餘 數 處 理 編 造 93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決 算, 送 請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定 93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決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經 本 府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42 條 規 定 於 本 年 4 月 29 日 送 請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核, 嗣 經 該 處 於 本 年 7 月 27 日 完 成 最 終 審 定, 函 復 審 核 報 告 到 府 有 關 決 算 審 定 數 歲 入 為 1, 億 元, 歲 出 為 1, 億 元, 歲 入 歲 出 相 較 計 賸 餘 億 元, 連 同 發 行 公 債 及 賒 借 收 入 億 元, 合 共 為 億 元, 扣 除 債 務 還 本 億 元 後, 收 支 賸 餘 計 億 元, 經 彌 補 以 前 年 度 累 計 短 絀 億 元 後, 尚 餘 億 元, 可 作 為 特 別 預 算 及 籌 編 以 後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之 財 源 修 訂 9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以 利 預 算 執 行 為 因 應 行 政 院 於 93 年 8 月 函 頒 實 施 各 級 政 府 災 害 救 助 緊 急 搶 救 及 復 建 經 費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並 配 合 本 府 於 本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臺 北 市 工 程 施 工 規 範 及 臺 北 市 工 料 分 析 手 冊, 同 時 廢 止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工 程 施 工 驗 收 作 業 程 序, 以 及 本 府 重 申 各 機 關 延 聘 府 外 人 士 擔 任 各 種 委 員 會 委 員 支 領 酬 金 之 一 致 原 則 等, 另 增 訂 各 作 業 基 金 及 政 事 基 金 在 年 度 進 行 中 併 入 其 他 基 金 相 關 預 算 執 行 之 規 定, 爰 納 入 檢 討 修 正 本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並 於 本 年 1 月 20 日 及 1 月 3 日 頒 行, 以 嚴 密 預 算 之 執 行 編 造 94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送 請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查 核 本 處 依 決 算 法 第 31 條 準 用 第 26 條 之 1 規 定 編 造 94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及 綜 計 表, 於 本 年 8 月 31 日 送 請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查 核 籌 編 95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因 應 市 政 推 動 需 要 總 預 算 案 之 編 製 95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業 依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等 規 定 及 各 機 關 施 政 計 畫, 審 慎 籌 編 完 成, 並 經 本 府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40 條 規 定 於 本 年 8 月 30 日 送 請 貴 會 審 議 95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歲 入 計 列 1, 億 元, 負 成 長 1.87%; 歲 出 計 列 1, 億 元, 成 長 2.08%( 如 扣 除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所 增 億 元 及 鐵 路 地 下 化 東 延 南 港 專 案 本 府 配 合 款 所 增 億 元, 則 各 機 關 歲 出 共 減 少 2.98 億 元, 約 減 0.22%), 以 上 歲 入 歲 出 預 算, 均 仍 較 85 年 度 為 少 有 關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億 元, 連 同 債 務 還 本 55 億 元, 合 共 尚 須 融 資 調 度 數 為 億 元, 除 移 用 以 前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億 元 外, 另 以 發 行 公 債 及 賒 借 收 入 億 元 予 以 彌 平 1175
376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編 列 情 形 表 項 目 單 位 : 新 臺 幣 億 元 95 年 度 預 算 案 94 年 度 預 算 數 比 較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1. 歲 入 1, , (1) 經 常 門 1, , (2) 資 本 門 歲 出 1, , (1) 經 常 門 1, , (2) 資 本 門 註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債 務 還 本 註 尚 須 融 資 調 度 數 (3+4) (1) 發 行 公 債 及 賒 借 收 入 (2) 移 用 以 前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總 預 算 規 模 (2+4;1+5) 1, , 尚 須 融 資 調 度 數 占 總 預 算 規 模 註 :1.94 年 度 資 本 門 預 算 億 元, 占 歲 出 16.58%, 惟 如 連 同 捷 運 建 設 等 特 別 預 算 一 併 計 算, 則 資 本 支 出 達 億 元, 占 總 預 算 及 特 別 預 算 歲 出 總 額 1, 億 元 之 35.46% 以 上 資 本 支 出 億 元, 較 94 年 度 相 同 基 礎 之 預 算 數 億 元, 增 加 億 元, 約 增 19.75% 2. 依 公 共 債 務 法 第 10 條 規 定, 政 府 在 其 總 預 算 及 特 別 預 算 每 年 所 編 列 之 還 本 款 項,92 年 度 起 應 以 當 年 度 稅 課 收 入 至 少 百 分 之 五 編 列 95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所 列 之 債 務 還 本 55 億 元, 係 按 5.44% 計 列 1176
377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歲 入 來 源 別 1, 億 元 稅 課 收 入 1, 億 元 (76.83%) 規 費 收 入 億 元 (8.26%)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億 元 (7.24%) 補 助 收 入 億 元 (3.02%)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億 元 (2.85%) 財 產 收 入 億 元 (1.41%) 其 他 收 入 2.79 億 元 (0.21%) 信 託 管 理 收 入 2.40 億 元 (0.18%) 歲 出 政 事 別 1, 億 元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億 元 (37.16%)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億 元 (16.36%)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億 元 (15.74%)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億 元 (8.33%) 警 政 支 出 億 元 (8.20%)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億 元 (5.75%) 債 務 支 出 億 元 (3.83%)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億 元 (3.10%) 其 他 支 出 億 元 (1.53%) 1177
378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之 整 編 95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經 依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等 規 定 及 各 機 構 事 業 計 畫 彙 編 完 成, 併 同 總 預 算 案 送 請 貴 會 審 議, 編 製 情 形 如 下 : 營 業 部 分 (4 個 基 金 ): 營 業 總 收 入 億 元, 營 業 總 支 出 億 元, 稅 後 純 益 億 元, 繳 庫 數 5.82 億 元 非 營 業 部 分 A. 作 業 基 金 (9 個 基 金 ): 業 務 總 收 入 億 元, 業 務 總 支 出 億 元, 賸 餘 億 元, 繳 庫 數 億 元 B. 債 務 基 金 (1 個 基 金 ) 及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11 個 基 金 ): 基 金 來 源 1, 億 元, 基 金 用 途 1, 億 元, 短 絀 億 元 編 製 94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以 符 規 定 為 因 應 中 央 政 府 及 各 部 會 對 本 府 各 機 關 之 補 助 警 察 局 組 織 修 編 新 增 科 室 地 政 處 整 併 土 地 重 劃 大 隊 與 測 量 大 隊 為 土 地 開 發 總 隊, 以 及 部 分 機 關 業 務 需 要 等, 歲 入 淨 計 追 加 億 元, 歲 出 淨 計 追 加 億 元, 歲 入 歲 出 淨 計 追 加 數 相 抵 後, 尚 餘 1.67 億 元, 全 數 用 於 增 加 94 年 度 債 務 還 本 數 94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業 經 本 府 於 本 年 8 月 30 日 送 請 貴 會 審 議 94 年 度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經 追 加 ( 減 ) 後, 歲 入 增 為 1, 億 元, 歲 出 增 為 1, 億 元,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8.78 億 元, 連 同 債 務 還 本 億 元 ( 較 原 預 算 增 加 1.67 億 元 ), 合 共 尚 須 融 資 調 度 數 億 元, 以 發 行 公 債 及 賒 借 收 入 予 以 彌 平 編 製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相 關 計 畫, 以 暢 交 通 編 製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南 港 線 東 延 段 特 別 預 算 第 1 次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南 港 線 東 延 段 因 核 定 之 發 包 策 略 變 更, 電 聯 車 標 機 電 系 統 工 程 標 併 新 莊 線 及 蘆 洲 支 線, 提 前 於 92 年 度 完 成 發 包 ; 另 電 梯 電 扶 梯 工 程 併 北 區 工 程 處 土 木 工 程 區 段 標, 提 前 於 年 度 完 成 發 包, 致 原 法 定 分 年 預 算 不 足, 爰 辦 理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以 為 因 應, 歲 入 追 加 追 減 數 均 為 3.87 億 元, 歲 出 追 加 追 減 數 均 為 億 元,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追 加 追 減 均 為 7.14 億 元, 經 本 次 追 加 減 後, 預 算 總 數 歲 入 為 億 元, 歲 出 為 150 億, 歲 入 歲 出 相 較, 計 差 短 億 元, 與 原 法 定 預 算 總 數 相 同, 已 於 本 年 8 月 30 日 送 請 貴 會 審 議 編 製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信 義 線 特 別 預 算 第 1 次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信 義 線 因 財 務 計 畫 業 奉 行 政 院 93 年 10 月 22 日 修 正 核 定, 由 於 自 償 率 變 動 ( 原 為 37.63% 修 正 為 33.71%), 致 中 央 及 本 府 所 應 負 擔 比 例 修 正 為 %( 原 核 定 為 %); 興 建 完 成 後 將 與 淡 水 線 銜 接, 須 補 足 淡 水 線 運 量 成 長 所 需 4 列 電 聯 車 18.5 億 元, 致 原 法 定 預 算 不 足, 爰 辦 理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以 為 因 應, 歲 入 追 加 數 為 億 元, 歲 出 追 加 數 為 億 元 1178
379 ,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追 加 億 元 追 減 9.72 億 元, 經 本 次 追 加 ( 減 ) 後, 預 算 總 數 歲 入 為 億 元, 歲 出 為 億 元, 歲 入 歲 出 相 較, 計 差 短 億 元, 該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已 於 本 年 8 月 30 日 送 請 貴 會 審 議 編 製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松 山 線 特 別 預 算 第 1 次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松 山 線 因 (1) 財 務 計 畫 業 奉 行 政 院 93 年 12 月 2 日 修 正 核 定, 由 於 自 償 率 變 動 ( 原 為 38.52% 修 正 為 35.02%), 致 中 央 及 本 府 所 應 負 擔 比 例 修 正 為 32.49%( 原 核 定 為 30.74%);(2) 興 建 完 成 後 將 與 新 店 線 銜 接, 須 補 足 新 店 線 因 運 量 成 長 所 需 之 3 列 電 聯 車 億 元, 致 原 法 定 預 算 不 足, 爰 辦 理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以 為 因 應, 歲 入 追 加 數 為 億 元 追 減 數 為 9.16 億 元, 歲 出 追 加 數 為 億 元,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追 加 數 為 億 元, 追 減 數 為 億 元, 經 本 次 追 加 減 後, 預 算 總 數 歲 入 為 億 元, 歲 出 為 億 元, 歲 入 歲 出 相 較, 計 差 短 億 元, 已 於 本 年 8 月 30 日 送 請 貴 會 審 議 編 製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第 3 期 工 程 特 別 預 算 及 後 續 路 網 新 莊 線 及 蘆 洲 支 線 特 別 預 算 第 3 期 工 務 行 政 暨 準 備 金 各 項 費 用 明 細 表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第 3 期 工 程 特 別 預 算 及 後 續 路 網 新 莊 線 及 蘆 洲 支 線 第 3 期 特 別 預 算, 前 經 貴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作 有 工 務 行 政 暨 準 備 金 應 逐 年 送 貴 會 審 議 之 決 議 95 年 度 預 算 經 核 編 結 果,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第 3 期 工 程 特 別 預 算 工 務 行 政 億 元 ; 後 續 路 網 新 莊 線 及 蘆 洲 支 線 第 3 期 特 別 預 算 工 務 行 政 3.54 億 元 準 備 金 2.71 億 元, 已 於 本 年 8 月 30 日 送 請 貴 會 審 議 編 製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南 港 線 東 延 段 特 別 預 算 95 年 度 建 設 經 費 ( 機 電 系 統 工 程 除 外 )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南 港 線 東 延 段 特 別 預 算, 前 經 貴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作 有 自 92 年 度 以 後 之 建 設 經 費 除 機 電 系 統 工 程 相 關 經 費 外, 其 餘 各 計 畫 預 算 應 逐 年 送 貴 會 審 議 之 決 議 95 年 度 預 算 經 核 編 結 果, 計 列 億 元, 已 於 本 年 8 月 30 日 送 請 貴 會 審 議 編 製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信 義 線 及 松 山 線 特 別 預 算 95 年 度 建 設 經 費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信 義 線 及 松 山 線 特 別 預 算, 前 經 貴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作 有 自 94 年 度 起 各 項 計 畫 預 算 應 逐 年 送 貴 會 審 議 之 決 議 95 年 度 預 算 經 核 編 結 果, 信 義 線 特 別 預 算 計 列 億 元 ; 松 山 線 特 別 預 算 計 列 億 元, 已 於 本 年 8 月 30 日 送 請 貴 會 審 議 落 實 預 算 執 行 考 核 作 業, 建 立 預 算 責 任 制 度 為 提 升 各 機 關 施 政 績 效, 本 府 除 於 籌 編 總 預 算 案 時 加 強 審 核, 並 要 求 各 機 關 按 施 工 流 程 及 執 行 能 力 分 年 分 段 核 實 編 列 外, 本 處 並 按 月 將 各 機 關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提 報 市 政 會 議, 促 請 預 算 執 行 落 後 之 機 關, 及 早 因 應 積 極 辦 理 ; 另 依 預 算 法 第 96 條 準 用 第 61 條 規 定, 按 季 編 製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書 面 報 告, 函 送 貴 會 備 查, 以 及 依 審 計 法 第 63 條 規 定, 督 促 各 機 關 按 季 編 製 重 大 計 畫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分 析 表, 隨 同 會 計 報 告 遞 送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參 考 ; 1179
380 本 府 復 於 年 度 終 了 後 依 據 府 頒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預 算 執 行 考 核 獎 懲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考 核 各 機 關 預 算 執 行 成 效 會 計 業 務 審 核 各 機 關 會 計 報 告, 並 編 製 總 會 計 報 告, 函 請 有 關 機 關 參 考 為 了 解 各 機 關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本 處 經 依 據 會 計 法 第 89 條 規 定, 按 月 審 核 各 機 關 各 種 會 計 報 告, 並 依 各 機 關 各 種 會 計 報 告, 辦 理 總 會 計 統 制 紀 錄 並 彙 編 總 會 計 報 告 等, 函 報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及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參 考 繼 續 推 動 內 部 控 制 強 化 措 施, 以 健 全 各 機 關 財 務 秩 序 為 推 動 本 府 各 機 關 落 實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自 91 年 度 起 實 施 各 機 關 內 控 制 度 聯 合 訪 查, 本 年 度 賡 續 辦 理 稽 查 教 育 局 等 18 個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實 施 情 形, 期 能 透 過 訪 查 即 時 發 現 缺 失 並 立 予 改 善 統 計 業 務 辦 理 公 務 統 計, 充 實 決 策 資 訊 為 健 全 本 府 各 機 關 公 務 統 計, 充 實 基 本 統 計 資 料, 本 處 積 極 推 動 各 機 關 依 據 本 府 統 計 範 圍 劃 分 方 案 之 內 容, 研 修 ( 訂 ) 各 該 機 關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並 依 業 務 推 動 狀 況 適 時 增 刪 修 訂 統 計 報 表, 促 使 本 府 各 機 關 公 務 統 計 管 理 更 有 制 度 業 務 決 策 所 需 資 訊 更 加 充 實 完 整 另 為 加 強 統 計 資 料 之 應 用 效 能, 本 處 將 各 機 關 報 送 之 統 計 資 料 加 以 審 核 整 理, 並 彙 編 成 各 類 統 計 書 刊 及 分 析 報 告 除 每 週 針 對 大 眾 關 心 之 市 政 議 題 研 編 市 政 統 計 週 報, 於 本 處 網 站 發 布 外, 亦 按 月 編 印 臺 北 市 重 要 統 計 速 報 臺 北 市 重 要 統 計 參 考 指 標, 分 送 各 界 參 考 使 用, 此 外 為 能 以 最 快 方 式 提 供 本 市 最 新 資 訊, 本 處 同 時 將 重 要 市 政 統 計 資 料 置 於 網 際 網 路 上, 便 利 各 界 直 接 上 線 查 詢, 並 隨 時 更 新 最 新 資 料, 以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本 年 上 半 年 復 完 成 94 年 版 臺 北 市 統 計 年 報 及 中 英 文 版 臺 北 市 統 計 摘 要 編 印 工 作 後 發 行, 另 彙 編 完 成 93 年 臺 北 市 政 府 統 計 總 報 告, 函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建 置 國 內 外 都 市 評 比 統 計 指 標, 提 升 本 市 競 爭 力 為 提 供 本 市 努 力 方 向 並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本 處 自 88 年 4 月 起 積 極 籌 編 國 內 外 都 市 評 比 統 計 指 標, 至 本 年 6 月 底 已 陸 續 完 成 88 年 至 92 年 23 縣 市 評 比 資 料 庫 建 置 工 作, 並 分 別 彙 編 各 年 之 國 內 都 ( 縣 ) 市 指 標 評 比 與 分 析 報 告, 分 送 相 關 機 關 參 用 ; 至 於 國 際 都 市 評 比 統 計 指 標, 亦 已 完 成 1999 年 至 2003 年 資 料 之 蒐 集 整 理 與 彙 編 工 作, 除 上 網 供 各 界 參 用 外, 另 就 各 都 市 單 項 指 標 之 3 年 資 料 亦 編 印 成 冊, 分 送 市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參 用 充 實 統 計 資 訊 服 務 網 路, 以 達 資 訊 共 享 為 提 升 統 計 資 訊 服 務 品 質, 充 實 本 府 統 計 服 務 網 路 ; 本 處 全 球 資 訊 網 於 86 年 7 月 正 式 開 放 啟 用, 後 經 陸 續 改 版, 至 本 年 6 月 底 止, 提 供 有 市 政 統 計 週 報 重 要 統 計 速 報 統 計 年 報 統 計 摘 要 物 價 統 計 月 報 家 庭 收 支 記 帳 概 況 調 查 報 告 及 都 市 指 標 等 市 政 統 計 資 料, 以 及 本 市 辦 理 之 各 項 統 計 調 查 本 府 各 機 關 統 計 出 版 品 統 計 資 料 發 布 時 間 表 及 動 畫 臺 北 專 區 等 市 政 統 計 資 訊, 以 方 便 各 界 查 詢, 強 化 提 升 本 府 統 計 資 訊 服 務 網 之 功 能 審 核 本 府 各 機 關 統 計 調 查 實 施 計 畫, 以 達 簡 政 便 民 之 目 的 為 使 本 府 各 機 關 所 辦 理 之 統 計 調 查 不 重 覆, 以 減 少 對 市 民 之 煩 擾, 並 充 分 1180
381 達 成 調 查 之 目 的, 本 府 各 機 關 所 辦 理 之 統 計 調 查, 依 規 定 於 調 查 前 應 詳 擬 調 查 實 施 計 畫, 報 送 本 處 審 核 本 年 上 半 年 經 本 處 審 核 之 調 查 實 施 計 畫 計 有 臺 北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暨 南 港 軟 體 工 業 園 區 廠 商 調 查 臺 北 市 民 眾 使 用 網 際 網 路 情 形 調 查 等 2 項 調 查, 期 使 該 調 查 表 之 設 計 更 符 實 際 需 要, 調 查 問 項 更 為 周 延 完 備, 俾 利 完 成 事 後 之 統 計 分 析 辦 理 本 市 民 間 經 濟 活 動 調 查, 提 供 各 界 使 用 辦 理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統 計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統 計 旨 在 明 瞭 本 市 各 階 層 市 民 生 活 水 準 之 變 動 情 形, 供 為 改 善 市 民 生 活, 推 行 社 會 福 利 之 參 據 其 進 行 方 式 分 下 列 兩 種 : 訪 問 調 查 : 從 全 市 住 戶 中 抽 出 2,000 樣 本 家 庭 作 為 調 查 對 象, 於 每 年 1 2 月 間 由 本 處 派 員 赴 各 樣 本 家 庭 實 地 訪 問 記 帳 調 查 : 從 全 市 住 戶 中 抽 出 570 樣 本 戶, 由 本 處 派 員 定 期 將 帳 簿 送 交 各 記 帳 樣 本 戶 家 庭, 輔 導 各 樣 本 戶 按 日 逐 一 詳 實 記 錄 收 支 資 料, 定 期 收 回 審 核 整 理 臺 北 市 九 十 二 年 家 庭 消 費 型 態 結 構 保 健 和 醫 療 類 9.72% (9.37% ) 運 輸 及 通 訊 類 10.28% (10.28%) 娛 樂 教 育 和 文 化 服 務 類 13.42%(14.40%) 居 住 類 % (33.33%) 其 他 類 8.00% (8.01%) 飲 食 類 21.80% (22.52%) 衣 著 鞋 襪 類 3.00% (3.09%) 括 弧 內 數 字 為 91 年 資 料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家 庭 收 支 概 況 調 查 報 告 辦 理 物 價 調 查 統 計 物 價 調 查 統 計 旨 在 蒐 集 市 場 上 各 種 商 品 及 勞 務 之 價 格, 編 算 各 項 物 價 指 數, 用 為 觀 測 物 價 水 準, 調 節 物 資 供 應 及 衡 量 貨 幣 購 買 力 之 用 本 處 每 月 公 布 之 物 價 指 數 ( 以 90 年 為 基 期 ), 計 有 下 列 3 種 : 臺 北 市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 本 年 1 至 7 月 臺 北 市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累 計 平 均 指 數 為 , 與 93 年 同 期 比 較, 上 漲 2.33%, 主 要 受 食 物 類 價 格 上 漲 所 致 臺 北 市 營 造 工 程 物 價 指 數 : 本 年 1 至 7 月 臺 北 市 營 造 工 程 物 價 指 數 累 計 平 均 為 , 與 93 年 同 期 比 較, 上 漲 1.73%, 主 要 係 受 材 料 中 之 木 材 及 其 製 品 類 上 漲 影 響 所 致 1181
382 臺 北 市 家 庭 勞 務 價 格 指 數 : 本 年 1 至 7 月 臺 北 市 家 庭 勞 務 價 格 指 數 累 計 平 均 為 , 與 93 年 同 期 比 較, 上 漲 1.16%, 主 要 係 受 娛 樂 類 上 漲 影 響 所 致 臺 北 市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指 數 總 指 數 服 務 類 商 品 類 基 期 :90 年 = 年 1-7 月 平 均 年 1-7 月 平 均 年 1-7 月 平 均 ~ 月 88 年 89 年 90 年 91 年 92 年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物 價 統 計 月 報 93 年 94 年 臺 北 市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基 期 年 蒐 集 各 項 工 程 單 價 與 物 品 價 格, 供 各 機 關 參 考 為 使 資 源 調 配 合 理,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本 處 於 年 度 概 算 編 列 之 初, 即 配 合 訪 查 各 機 關 營 繕 工 程 所 需 之 重 要 商 品 如 鋼 筋 水 泥 等 各 種 材 料 與 勞 務 之 市 場 行 情, 及 各 機 關 使 用 之 共 同 性 物 品 設 備 如 辦 公 設 備 教 學 設 備 等 價 格,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作 為 提 供 各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之 共 同 基 準 配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實 施 電 腦 輔 助 調 查, 俾 臻 統 計 調 查 e 化 為 因 應 我 國 加 入 亞 太 22 國 之 國 際 比 較 計 畫 擴 增 之 物 價 調 查, 實 施 PDA 電 腦 輔 助 查 價 作 業, 以 增 進 物 價 指 數 查 價 編 算 品 質 與 效 率 ; 經 配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通 用 版 調 查 系 統 開 發 時 程, 逐 步 訓 練 訪 問 員 熟 練 電 腦 操 作 技 巧, 實 施 電 腦 輔 助 調 查 作 業, 並 降 低 調 查 成 本 及 順 應 各 國 辦 理 政 府 統 計 調 查 之 技 術 發 展 1182
383 繼 續 協 助 中 央 政 府 辦 理 各 項 調 查, 以 利 制 定 政 策 參 考 中 央 政 府 舉 辦 之 工 商 經 濟 與 人 力 統 計 之 調 查 等, 均 委 託 地 方 政 府 協 助 執 行 其 實 地 調 查 工 作 本 年 1 至 7 月 協 助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辦 理 者, 計 有 下 列 5 項 共 8 種 調 查 : 按 月 辦 理 之 各 業 別 受 雇 員 工 薪 資 調 查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按 半 年 辦 理 之 汽 車 貨 運 調 查 按 年 辦 理 之 人 力 運 用 調 查 受 雇 員 工 動 向 調 查 及 營 造 業 經 濟 概 況 調 查 每 5 年 辦 理 之 農 林 漁 牧 業 普 查 試 驗 調 查 不 定 期 辦 理 之 災 後 社 經 影 響 與 損 失 調 查 資 訊 管 理 業 務 積 極 推 動 網 路 新 都 續 階 計 畫, 及 早 建 構 網 路 城 市 新 世 紀 網 路 新 都 續 階 綱 要 計 畫, 以 數 位 城 市 行 動 臺 北 為 規 劃 願 景, 擘 劃 從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電 子 化 政 府 電 子 化 企 業 電 子 化 生 活 資 訊 教 育 以 及 縮 短 數 位 落 差 等 6 個 面 向, 以 使 用 者 導 向 考 量, 借 重 民 間 的 技 術, 以 創 新 方 法 整 合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的 資 訊 系 統, 期 以 擴 大 本 府 施 政 效 率, 提 升 整 體 城 市 競 爭 力 自 本 年 起 本 府 資 訊 化 推 動 委 員 會 由 每 季 召 開 改 為 每 月 召 開, 並 選 定 6 項 重 點 執 行 方 案 積 極 推 動, 其 中 無 障 礙 網 頁 空 間 一 項 由 本 府 資 訊 中 心 負 責 辦 理, 除 已 完 成 本 府 中 文 網 站 共 同 性 平 台 之 建 置 外, 本 年 度 賡 續 推 動 共 同 性 平 台 之 利 用 及 無 障 礙 網 頁 檢 測 作 業 講 習, 以 縮 短 數 位 落 差 並 加 速 各 機 關 學 校 網 頁 達 到 無 障 礙 標 準 加 強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提 升 政 府 效 能 推 動 整 合 式 公 文 處 理 系 統 建 構 制 度 化 標 準 化 科 技 化 之 整 合 式 公 文 處 理 平 台, 並 配 合 全 國 公 文 書 之 橫 書, 自 本 年 1 月 1 日 起, 將 本 府 橫 式 公 文 製 作 及 交 換 全 面 上 線 使 用, 以 簡 化 公 文 處 理 流 程, 降 低 整 體 人 工 處 理 與 遞 送 成 本, 並 有 效 落 實 公 文 管 理 與 稽 催, 提 升 市 府 行 政 效 能 推 動 電 子 公 務 處 理 系 統 以 單 一 工 作 流 程 概 念, 建 構 全 府 共 同 性 單 一 公 務 作 業 平 台, 共 享 全 府 資 源 及 訊 息 交 流, 以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與 品 質 目 前 正 試 辦 作 業 中, 預 計 於 本 年 9 月 完 成 試 辦, 逐 步 推 展 至 本 府 各 機 關 使 用 推 動 資 訊 作 業 服 務 網 為 提 高 資 訊 行 政 作 業 效 率 並 推 動 無 紙 化 會 議, 本 年 度 已 完 成 資 訊 作 業 服 務 網 開 發 作 業, 並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提 報 之 95 年 度 資 訊 計 畫 及 概 算 透 過 網 路 傳 送, 資 訊 預 算 審 查 會 議 亦 由 委 員 以 筆 記 型 電 腦 無 線 上 網 進 行 無 紙 化 審 查, 減 少 大 量 紙 張 成 本 並 大 幅 提 高 審 查 速 度 推 動 行 政 管 理 知 識 網 持 續 加 強 本 府 各 項 業 務 與 各 類 型 文 件 建 檔, 強 化 經 驗 分 享 與 知 識 傳 承, 已 提 供 中 時 聯 合 自 由 3 大 報 每 日 市 政 相 關 新 聞 之 匯 集 上 網 閱 覽 及 電 子 郵 件 遞 送 服 務, 並 連 結 中 央 社 中 時 聯 合 知 識 庫, 提 供 歷 年 之 完 整 新 聞 資 訊, 本 年 1-6 月 平 均 每 日 使 用 人 次 為 503 人 次 推 動 電 子 認 證 服 務 1183
384 建 立 市 政 資 訊 電 子 認 證 機 制, 提 供 資 訊 系 統 單 一 認 證 平 台, 推 動 安 全 可 信 賴 之 市 政 資 訊 服 務, 使 市 民 資 料 與 市 政 資 訊 更 有 保 障 截 至 本 年 6 月 底 止 計 完 成 行 政 管 理 知 識 網 行 政 管 理 資 訊 網 臺 北 市 民 e 點 通 及 電 子 公 務 等 4 個 系 統 之 單 一 簽 入 服 務 強 化 市 政 資 料 庫 服 務 功 能 連 結 戶 政 地 政 建 管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及 消 防 安 檢 等 5 個 業 務 資 料 庫, 提 供 跨 機 關 業 務 查 詢 服 務,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減 少 市 民 往 返 奔 波 時 間, 達 到 免 書 證 免 謄 本 服 務 目 標, 截 至 本 年 6 月 底 計 有 61 個 業 務 機 關 使 用, 提 供 查 詢 服 務 之 申 辦 項 目 為 171 項, 計 有 60,202 人 次 辦 理 查 詢 整 合 市 民 生 活 網 為 方 便 市 民 上 網 查 詢 各 項 生 活 資 訊, 整 合 入 口 網 站 及 各 生 活 網, 以 主 題 網 方 式 運 作, 方 便 市 民 上 網 查 詢 各 項 生 活 資 訊, 截 至 本 年 6 月 底 平 均 每 網 站 每 日 上 網 人 次 為 4,472 人 次, 網 路 市 民 申 請 人 數 累 計 為 273,862 人 建 構 本 府 英 文 網 站 為 推 動 雙 語 化 政 策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已 建 構 完 成 本 府 英 文 網 站 共 通 平 台 截 至 本 年 6 月 底 已 完 成 本 府 133 個 機 關 暨 重 點 機 關 英 文 網 站 納 入 整 合 平 台 運 作 推 動 市 政 資 訊 管 理, 以 提 高 資 訊 運 用 效 能 於 本 年 3 月 配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辦 理 93 年 度 政 府 機 關 電 腦 作 業 效 率 書 面 查 核, 分 別 於 4 月 18 日 及 5 月 3 日 至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及 臺 北 市 監 理 處 辦 理 實 地 查 核 作 業 落 實 本 府 資 訊 安 全 政 策 及 防 護 機 制, 提 供 資 訊 安 全 環 境 為 提 供 資 訊 安 全 環 境, 實 施 全 天 候 網 路 安 全 監 控 偵 測 服 務, 提 供 各 機 關 安 全 可 靠 之 電 腦 作 業 環 境, 並 配 合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政 策, 定 期 舉 辦 資 訊 安 全 演 練 設 置 本 府 視 訊 會 議 系 統, 建 立 便 捷 之 互 動 溝 通 橋 樑 為 建 立 本 府 各 機 關 便 捷 之 互 動 溝 通 管 道, 經 建 置 個 人 電 腦 型 視 訊 系 統 計 184 個 點 單 點 會 議 型 視 訊 系 統 計 36 個 點, 多 點 會 議 型 視 訊 系 統 計 2 個 點, 總 計 有 222 個 設 置 點, 並 於 本 年 5 月 正 式 啟 用, 提 供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醫 療 防 疫 區 政 服 務 行 政 會 議 國 際 交 流 等 多 元 用 途 規 劃 本 府 各 機 關 無 線 網 路 環 境, 建 立 行 動 辦 公 室 賡 續 本 府 市 政 大 樓 各 樓 層 會 議 室 及 辦 公 室 無 線 網 路 環 境 之 建 置, 本 年 度 以 12 個 區 公 所 為 規 劃 重 點, 以 擴 大 可 進 行 無 紙 化 會 議 之 使 用 範 圍 規 劃 本 府 各 機 關 網 路 電 話, 以 節 省 公 務 通 訊 成 本 為 建 立 通 暢 之 數 位 語 音 通 訊 平 台 及 溝 通 管 道, 本 年 度 預 計 建 置 包 含 本 府 計 27 個 機 關 網 路 電 話, 俾 逐 年 節 省 本 府 電 話 通 訊 費 及 有 效 進 行 各 機 關 間 例 行 公 務 溝 通, 提 升 網 路 服 務 品 質 以 上 係 本 處 近 半 年 來 各 項 業 務 推 動 情 形 之 簡 要 報 告 敬 請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支 持 指 教 謝 謝! 1184
385 17 建 設 局 工 作 報 告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72 卷 第 4 期 報 告 人 : 林 聖 忠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前 言 隨 世 界 經 濟 受 到 國 際 油 價 高 漲 及 主 要 國 家 升 息 等 因 素 影 響, 致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步 調 趨 緩, 以 及 國 內 製 造 業 產 能 外 移, 使 得 國 內 外 景 氣 擴 張 步 調 趨 緩, 消 費 者 物 價 上 揚, 連 帶 影 響 我 國 貿 易 表 現, 進 口 成 長 高 於 出 口 成 長,94 年 上 半 年 我 國 經 濟 成 長 2.78%, 出 口 僅 增 加 6.8%, 惟 因 廠 商 為 佈 局 考 量, 海 外 生 產 比 重 日 增, 工 業 生 產 反 呈 減 少 0.03%, 顯 示 國 內 經 濟 呈 現 趨 緩 情 勢 展 望 今 (94) 年, 我 國 出 口 與 投 資 將 不 易 擴 張,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8 月 份 的 最 新 預 測, 今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將 達 3.65% 為 提 升 國 內 經 濟 情 勢 趨 緩 下 之 產 業 發 展 契 機, 在 產 業 發 展 方 面, 本 局 將 持 續 辦 理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強 化 科 技 園 區 功 能, 並 建 立 資 金 技 術 交 流 平 台, 同 時 辦 理 各 項 商 務 推 廣 及 招 商 活 動, 以 活 絡 市 場 商 機 另 在 商 業 輔 導 方 面, 持 續 落 實 商 店 街 區 輔 導 及 加 強 特 定 行 業 管 理 ; 而 在 市 場 經 營 管 理 方 面, 則 以 加 強 市 場 經 營 管 理 與 提 升 空 攤 回 收 再 利 用 此 外, 在 改 善 市 民 生 活 環 境 方 面, 除 積 極 辦 理 各 項 公 共 事 業 安 全 設 施 檢 查 山 坡 地 安 全 管 理 危 險 聚 落 拆 遷 土 石 流 整 治 清 疏 以 及 動 物 檢 疫 保 育 等 工 作 外, 更 積 極 規 劃 建 立 溫 泉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推 展 精 緻 休 閒 農 業 以 及 建 置 完 善 登 山 步 道 之 軟 硬 體 設 施, 推 動 親 子 登 山 活 動, 期 提 供 市 民 優 良 安 全 生 活 品 質 以 及 永 續 發 展 之 生 活 環 境 以 下 謹 就 本 局 所 辦 理 之 工 業 行 政 公 用 事 業 輔 導 管 理 農 業 行 政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與 管 理 產 業 道 路 水 土 保 持 商 業 行 政 市 場 管 理 與 動 物 衛 生 等 八 項 業 務 以 及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及 展 望 報 告 如 下, 請 貴 會 不 吝 指 教 1185
386 壹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工 業 行 政 維 護 工 業 秩 序 工 廠 登 記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本 市 合 法 登 記 工 廠 總 數 為 1,599 家, 其 中 電 力 機 械 器 材 及 設 備 製 造 修 配 業 109 家, 電 腦 通 信 及 視 聽 電 子 產 品 製 造 業 234 家, 金 屬 製 品 及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313 家 紙 製 品 及 印 刷 業 232 家 飲 料 及 食 品 製 造 業 103 家 精 密 光 學 醫 療 器 材 及 鐘 錶 製 造 業 95 家 成 衣 服 飾 品 及 其 他 紡 織 製 造 業 99 家, 合 計 1,185 家, 占 全 市 工 廠 總 數 之 74.11%, 為 本 市 現 有 工 業 主 要 類 別 另 依 行 政 區 分 布, 以 內 湖 區 561 家 最 多, 南 港 區 468 家 居 次, 共 占 總 家 數 之 64.35% 工 廠 管 理 94 年 1 月 至 6 月 依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對 查 獲 之 未 登 記 工 廠 予 以 勒 令 停 工 並 開 立 罰 鍰 處 分 書 者 計 28 件, 裁 罰 金 額 計 66 萬 元 ; 另 本 市 原 列 管 有 案 之 未 登 記 工 廠 經 複 查 結 果 已 歇 業 遷 移 或 改 善 者 計 37 家,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本 市 列 管 之 未 登 記 工 廠 共 計 704 家 改 善 企 業 體 質, 提 高 競 爭 力 依 據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本 期 計 協 助 118 家 廠 商 適 時 取 得 營 運 週 轉 資 金 計 新 臺 幣 35 億 2,119 萬 餘 元, 有 助 紓 解 工 商 業 營 運 資 金 之 壓 力, 提 高 其 競 爭 力 依 據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市 製 造 業 及 相 關 技 術 服 務 業 完 成 證 明 之 核 發 94 年 1 月 至 6 月 計 核 發 完 成 證 明 19 件, 廠 商 購 置 全 新 機 器 設 備 完 成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3 億 4,986 萬 餘 元, 對 促 進 本 市 產 業 升 級, 獎 勵 業 者 投 資 創 新, 著 有 助 益 提 升 科 技 產 業 園 區 發 展 機 能 形 塑 臺 北 科 技 走 廊, 發 揮 產 業 聚 落 效 應 依 據 本 府 主 計 處 及 本 局 於 94 年 5 月 針 對 臺 北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廠 商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園 區 93 年 營 收 破 兆, 高 達 1 兆 5,100 餘 億 元, 企 業 進 駐 家 數 達 2,005 家,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7 萬 3,367 人 未 來 將 結 合 鄰 近 周 邊 用 地, 擴 大 發 展 成 為 大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預 估 至 2006 年 企 業 廠 商 估 計 將 達 4 千 餘 家, 工 作 人 口 達 15 萬 人, 年 營 業 額 更 將 高 達 2 兆 元, 除 將 成 為 本 市 超 級 金 雞 母 外, 其 競 爭 力 與 發 展 潛 能 將 可 與 竹 科 匹 敵 南 港 軟 體 工 業 園 區 係 經 濟 部 為 發 展 我 國 成 為 亞 太 軟 體 中 心, 特 別 規 劃 設 置 的 智 慧 型 工 業 園 區, 依 本 府 主 計 處 及 本 局 於 94 年 5 月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園 區 企 業 93 年 營 收 達 1,700 餘 億 元, 已 成 功 吸 引 223 家 廠 商 進 駐, 從 業 員 工 1 萬 2,033 人 另 規 劃 中 的 北 投 士 林 科 技 園 區, 未 來 將 引 進 生 技 資 訊 電 子 等 高 科 技 產 業 進 駐, 以 創 造 結 合 科 技 生 活 與 人 文 之 優 質 高 科 技 產 業 園 區 協 助 臺 北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產 業 進 駐, 並 加 強 跨 局 處 整 合, 擴 大 發 展 大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1186
387 為 解 決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廠 商 營 業 登 記 問 題,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於 92 年 12 月 30 日 公 告 臺 北 市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次 核 心 產 業 使 用 許 可 回 饋 辦 法, 而 本 局 亦 於 93 年 5 月 17 日 公 告 次 核 心 產 業 項 目 實 施 以 來, 為 讓 園 區 廠 商 更 了 解 其 相 關 申 辦 程 序, 商 業 管 理 處 特 於 今 (94) 年 3 月 29 日 假 消 防 局 民 權 分 隊 3 樓 會 議 室 舉 辦 臺 北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次 核 心 產 業 申 請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相 關 法 令 說 明 會,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依 回 饋 辦 法 辦 妥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者 計 有 171 家, 應 繳 回 饋 金 2,677 萬 4,223 元, 已 繳 金 額 388 萬 2,936 元 由 於 近 年 來 本 府 各 單 位 持 續 檢 討 產 業 進 駐 之 法 令 規 範 以 配 合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之 發 展 需 求, 故 與 90 年 開 始 統 計 之 進 駐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家 數 相 比 較,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區 內 辦 妥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之 公 司 ( 含 分 公 司 及 行 號 ) 計 1,981 家, 較 90 年 底 已 增 加 1,381 家, 成 長 %; 另 截 至 94 年 7 月 底 止 已 有 光 寶 仁 寶 精 技 等 21 家 企 業 營 運 總 部 及 38 家 企 業 營 運 總 部 關 係 企 業 進 駐 此 外, 為 擴 大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之 發 展 效 應, 本 府 規 劃 結 合 內 科 鄰 近 周 邊 用 地, 擴 大 發 展 成 為 大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 另 為 能 有 效 並 即 時 解 決 各 局 處 於 執 行 規 劃 或 推 動 大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各 項 業 務 時 之 障 礙, 由 本 府 葉 副 市 長 金 川 每 3 個 月 定 期 邀 集 相 關 局 處 召 開 臺 北 大 內 科 跨 局 處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於 會 中 就 產 業 進 駐 輔 導 交 通 改 善 天 然 氣 管 線 舖 設 雙 語 教 育 發 展 暨 景 觀 改 善 等 5 項 計 畫, 由 各 主 政 單 位 進 行 執 行 進 度 報 告, 並 就 需 跨 局 處 協 調 溝 通 問 題 提 會 討 論, 尋 求 解 決 方 案, 整 合 相 關 資 源, 以 解 決 園 區 各 項 問 題 舉 辦 94 年 度 內 科 美 力 年 活 動 繼 92 年 推 辦 之 內 科 活 力 月 及 93 年 成 功 舉 辦 之 內 科 活 力 季 活 動,94 年 與 廠 商 週 邊 社 區 學 校 往 來 互 動 更 為 頻 繁, 在 各 方 殷 切 期 盼 下, 擴 大 整 年 舉 辦 內 科 美 力 年 活 動,94 年 1 至 6 月 底 止, 已 辦 理 勞 退 新 制 講 座 內 科 創 造 力 速 成 腦 力 激 盪 營 等 課 程, 總 計 吸 引 近 千 人 次 報 名 參 加 建 構 科 技 產 業 與 創 投 業 交 流 平 台 為 協 助 本 市 建 立 一 個 能 增 進 創 業 投 資 與 科 技 產 業 相 互 聯 繫 發 展 的 平 台 機 制, 以 擴 大 國 內 外 創 業 投 資 基 金 參 與 投 資 本 市 科 技 產 業, 架 構 出 長 期 而 有 效 之 投 資 營 運 管 道, 本 局 延 續 去 (93) 年 論 壇 效 應, 規 劃 舉 辦 2005 臺 北 創 投 暨 科 技 產 業 系 列 論 壇 活 動, 期 協 助 創 投 業 與 科 技 業 更 充 分 了 解 新 興 科 技 產 業 內 涵 未 來 發 展 前 景 及 投 資 價 值, 以 帶 動 本 市 科 技 產 業 相 關 投 資 並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論 壇 相 關 系 列 活 動 包 括 於 7 月 與 11 月 各 舉 辦 1 場 大 型 主 題 論 壇, 及 於 期 間 舉 辦 5 場 系 列 講 座 或 投 資 說 明 會, 預 計 吸 引 上 千 人 次 參 與, 以 有 效 達 成 促 進 科 技 產 業 與 創 投 業 交 流 之 目 的, 第 1 場 論 壇 活 動 以 臺 北 科 技 大 未 來 為 主 題, 於 7 月 14 日 假 臺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圓 滿 舉 辦 完 竣, 計 有 2 百 餘 名 之 高 科 技 創 投 業 者 參 與 推 動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舉 辦 2005 臺 北 生 技 獎 為 促 進 臺 北 市 內 優 良 生 物 科 技 廠 商 研 發 技 術 提 升 與 營 運 國 際 化, 使 臺 1187
388 北 市 成 為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重 鎮, 自 去 (93) 年 起 即 開 辦 2004 臺 北 生 技 獎 競 賽 活 動 本 年 度 之 2005 臺 北 生 技 獎 獎 勵 對 象 為 本 市 績 優 生 技 廠 商 公 民 營 機 構 及 學 研 單 位, 設 技 術 商 品 化 研 發 創 新 技 術 移 轉 及 產 學 合 作 4 大 獎 項, 得 獎 廠 商 單 位 並 將 獲 頒 獎 盃 及 總 獎 金 新 臺 幣 500 萬 元 為 求 審 查 作 業 公 正 嚴 謹, 邀 請 府 外 專 家 訂 定 2005 臺 北 生 技 獎 審 查 作 業 規 範 並 於 94 年 6 月 15 日 公 告, 臺 北 生 技 獎 自 6 月 20 日 起 至 8 月 5 日 止 受 理 報 名, 預 定 於 10 月 14 日 假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舉 辦 頒 獎 典 禮 暨 成 果 發 表 會 參 與 2005 臺 灣 生 技 月 籌 組 臺 北 生 技 館 參 展 暨 舉 辦 馬 市 長 與 生 技 業 者 座 談 會 籌 劃 參 與 中 華 民 國 生 物 產 業 發 展 協 會 於 94 年 7 月 22 日 至 25 日 假 世 貿 中 心 舉 辦 之 第 3 屆 臺 灣 生 技 月 系 列 活 動, 並 結 合 生 物 技 術 開 發 中 心 等 8 個 單 位, 共 同 籌 組 24 個 攤 位 規 模 之 臺 北 生 技 館 參 展, 以 推 介 臺 北 市 發 展 生 技 產 業 所 擁 有 之 人 才 技 術 資 金 等 優 勢 條 件 發 展 策 略 產 業 推 動 概 況 與 未 來 生 技 產 業 軸 帶 聚 落 等, 本 次 生 技 館 係 以 推 展 臺 北 生 技 獎 為 展 示 主 軸 配 合 生 技 月 活 動, 於 7 月 22 日 下 午 假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舉 辦 第 4 次 馬 市 長 與 生 技 業 者 座 談 會, 提 供 生 技 業 者 與 市 長 直 接 面 對 面 溝 通 與 意 見 交 流 的 機 會, 會 中 共 討 論 8 項 提 案 3 項 臨 時 提 案, 有 效 協 助 生 技 廠 商 解 決 經 營 發 展 所 面 臨 之 問 題 強 化 生 技 教 育 為 促 進 本 市 新 興 生 技 企 業 開 創 發 展, 協 助 企 業 取 得 相 關 輔 導, 並 提 昇 我 國 生 技 產 業 之 育 成 輔 導 績 效 及 整 體 競 爭 力, 本 (94) 年 度 特 與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南 港 生 技 育 成 中 心 共 同 開 辦 - 生 技 創 業 菁 英 養 成 學 苑 系 列 講 座 及 論 壇 活 動 本 年 度 預 計 辦 理 3 場 大 型 論 壇 與 22 場 講 座 / 研 討 會, 邀 請 國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講 授 生 技 公 司 設 立 經 營 管 理 財 會 稅 務 研 發 技 轉 資 金 籌 集 專 利 策 略 成 果 加 值 與 國 際 行 銷 等 相 關 議 題, 並 針 對 現 今 生 技 產 業 趨 勢, 臺 灣 生 技 產 業 發 展 發 向 進 行 深 度 剖 析 截 至 6 月 底 止, 共 辦 理 1 場 論 壇 及 11 場 講 座 暨 研 討 會, 各 場 次 學 員 報 名 均 相 當 踴 躍, 參 與 人 數 共 高 達 600 餘 人 此 外, 於 4 月 28 日 與 臺 北 市 生 物 產 業 協 會 共 同 舉 辦 默 克 臺 灣 生 技 論 壇, 邀 請 國 外 經 理 人 來 臺 進 行 蛋 白 質 研 究 之 相 關 產 品 研 發 經 驗 分 享, 以 促 進 臺 灣 生 技 研 發 的 成 果 迅 速 市 場 化 並 期 與 世 界 接 軌 行 銷 臺 北 打 造 商 機 辦 理 北 臺 灣 區 域 整 合 高 峰 論 壇 隨 著 整 體 經 濟 情 勢 與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快 速 變 遷, 及 在 全 球 化 及 自 由 化 之 趨 勢 下, 地 方 經 濟 日 顯 舉 足 輕 重, 推 動 區 域 合 作, 已 是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的 關 鍵 為 整 合 北 台 灣 七 縣 市 的 資 源 與 優 勢, 共 同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本 府 與 遠 見 雜 誌 於 本 (94) 年 6 月 23 日 假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共 同 辦 理 北 台 灣 區 域 1188
389 整 合 高 峰 論 壇, 期 達 成 北 台 灣 讓 人 民 生 活 更 好 讓 企 業 獲 利 更 好 讓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之 區 域 整 合 目 標 第 一 階 段, 首 長 座 談 會 由 遠 見 雜 誌 高 希 均 教 授 擔 任 主 持 人, 與 會 的 縣 市 首 長 包 括 台 北 縣 張 副 縣 長 子 敬 桃 園 縣 朱 縣 長 立 倫 宜 蘭 縣 陳 副 縣 長 忠 茂 新 竹 市 林 市 長 政 則 新 竹 縣 鄭 縣 長 永 金 基 隆 市 許 市 長 財 利 及 馬 市 長 英 九 等, 會 中 7 縣 市 首 長 暢 談 經 濟 產 業 交 通 運 輸 休 閒 觀 光 等 方 面 的 發 展 與 合 作, 並 以 按 鈕 方 式 共 同 啟 動 北 臺 灣 資 源 整 合 圖, 宣 示 共 創 先 進 台 灣, 打 造 創 新 生 活 新 地 標 - 共 享 產 業 資 訊 交 流 平 台 共 用 交 通 運 輸 基 礎 服 務 共 建 觀 光 休 閒 資 源 通 路 等 3 大 合 作 願 景 第 二 階 段, 以 產 業 發 展 休 閒 遊 憩 及 交 通 運 輸 分 組 座 談 方 式,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就 北 臺 灣 科 技 走 廊 北 臺 灣 休 閒 生 活 圈 及 北 臺 灣 運 輸 系 統 等 3 大 主 題 進 行 討 論 ; 於 產 業 發 展 組 中 達 成 進 行 建 置 北 臺 聯 合 招 商 網 絡 及 北 臺 科 技 產 業 資 訊 交 流 平 台 兩 大 合 作 項 目, 讓 產 業 資 訊 透 明 化, 並 以 分 工 模 式 截 長 補 短, 共 同 提 升 服 務 效 率 ; 休 閒 遊 憩 組 以 共 同 推 動 國 際 觀 光 市 場 整 合 為 機 制, 解 決 基 礎 建 設 的 問 題, 創 造 國 民 旅 遊 品 質 的 良 性 循 環 ; 交 通 運 輸 組 則 以 運 輸 系 統 的 票 証 整 合 為 首 要 目 標, 使 旅 客 達 到 一 卡 在 手 通 行 無 阻 的 高 速 率 服 務 品 質 等 合 作 共 識 本 活 動 計 吸 引 本 市 議 員 各 工 商 協 會 貴 賓 媒 體 記 者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業 界 代 表 等 近 2 百 餘 人 共 同 與 會, 並 獲 國 內 媒 體 大 篇 幅 報 導, 本 活 動 已 為 後 續 推 動 北 臺 灣 區 域 整 合, 奠 立 合 作 之 基 石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本 市 為 吸 引 並 促 進 企 業 對 本 市 的 投 資, 本 府 於 93 年 元 月 發 布 實 施 臺 北 市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自 治 條 例, 對 於 設 籍 本 市 之 公 司, 如 其 創 立 或 增 資 之 實 收 資 本 額 超 過 新 臺 幣 5,000 萬, 或 投 資 計 畫 規 模 超 過 新 臺 幣 1 億 元 者, 本 府 加 碼 提 供 中 央 以 外 之 融 資 利 息 勞 工 職 訓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及 使 用 市 有 房 地 優 惠 等 獎 勵 補 貼 93 年 度 共 受 理 3 案, 其 中 2 案 獲 審 查 通 過, 並 核 與 融 資 利 息 補 貼 各 1,870 萬 及 350 萬 元 ;94 年 6 月 底 止 共 受 理 3 案, 其 中 2 案 獲 審 查 通 過, 並 核 與 獎 勵 補 貼 各 2,110 萬 及 2,920 萬 元,1 案 刻 依 相 關 程 序 審 查 中 自 臺 北 市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自 治 條 例 施 行 以 來, 總 計 核 准 4 件 申 請 案, 獎 勵 補 貼 金 額 已 達 7,250 萬 元 另 本 局 刻 依 投 資 人 反 映, 進 行 自 治 條 例 之 修 法 作 業, 並 於 94 年 4 月 27 日 召 開 臺 北 市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自 治 條 例 修 法 研 討 會 廣 徵 各 界 意 見, 將 適 度 調 降 申 請 資 格 門 檻 並 提 高 補 貼 額 度, 以 落 實 本 府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之 美 意 公 用 事 業 輔 導 管 理 煤 氣 事 業 輔 導 管 理 加 強 天 然 瓦 斯 普 及 化 本 市 家 庭 燃 料 用 天 然 瓦 斯 分 由 大 台 北 區 陽 明 山 欣 欣 及 欣 湖 等 四 家 天 然 瓦 斯 公 司 供 應,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全 市 瓦 斯 用 戶 共 有 57 萬 9,682 戶,6 個 月 以 來, 新 增 4,224 戶 嗣 後 仍 將 持 續 協 助 煤 氣 事 業 拓 展 用 戶 數 督 導 天 然 瓦 斯 公 司 加 強 安 全 維 護 1189
390 本 府 為 維 護 用 戶 安 全, 本 局 持 續 督 導 瓦 斯 公 司 進 行 各 項 設 施 檢 修 調 整, 其 辦 理 情 形 詳 表 1 表 1 維 護 天 然 瓦 斯 安 全 措 施 一 覽 表 ( 截 至 94 年 6 月 ) 項 目 辦 理 情 形 推 廣 微 電 腦 瓦 斯 表 877 戶 輸 配 氣 管 線 3,249 公 里 公 司 自 主 檢 查 用 戶 安 檢 12 萬 2,036 戶 減 壓 站 706 站 次 管 線 19 公 里 對 瓦 斯 公 司 督 導 抽 查 用 戶 安 檢 840 戶 減 壓 器 ( 站 )139 個 次 建 全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為 使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本 市 天 然 氣 供 應 系 統 能 即 時 應 變, 除 由 各 瓦 斯 公 司 落 實 平 常 之 安 全 維 護 外, 另 將 天 然 瓦 斯 供 氣 區 塊 及 設 備 建 置 完 成, 以 平 均 18,000 戶 規 劃 為 一 供 應 區 塊, 配 置 緊 急 遮 斷 閥, 並 順 利 完 成 無 預 警 測 試, 俾 於 地 震 或 重 大 事 故 發 生 時 得 以 迅 速 停 止 受 災 區 天 然 瓦 斯 之 供 應, 防 範 瓦 斯 外 洩 衍 生 火 災 之 二 次 災 害, 同 時 加 速 災 後 復 原 工 作 加 強 加 油 ( 氣 ) 站 管 理 迄 至 94 年 6 月 止, 計 核 發 加 油 站 經 營 許 可 執 照 81 站 ( 其 中 有 2 站 委 由 社 福 團 體 經 營 ) 加 氣 站 經 營 許 可 執 照 5 站 94 年 1 月 至 6 月 查 報 取 締 違 法 經 營 石 油 業 務 執 行 小 組 共 計 執 行 查 察 取 締 扣 押 沒 入 複 查 及 現 場 會 勘 違 法 加 油 站 21 次, 查 獲 違 規 案 件 4 件, 共 處 分 負 責 人 5 件, 罰 鍰 計 新 台 幣 500 萬 元 整 地 下 水 權 及 溫 泉 資 源 管 理 業 務 地 下 水 資 源 管 理 本 市 為 一 盆 地 地 形, 人 口 稠 密, 全 市 經 中 央 公 告 為 地 下 水 管 制 區, 為 防 止 超 抽 地 下 水, 造 成 地 層 下 陷, 本 府 對 地 下 水 之 管 制,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迄 今 僅 核 發 8 張 地 下 水 臨 時 用 水 執 照 ; 至 於 違 規 抽 取 使 用 地 下 水, 本 局 均 定 期 查 察 列 管, 以 維 公 共 安 全 ; 本 (94) 年 1 月 至 7 月 止, 經 查 察 取 締 裁 罰 並 列 管 者 計 4 處 址, 其 中 3 處 址 已 改 善 完 畢, 另 1 處 址 仍 嚴 予 列 管 中 溫 泉 資 源 管 理 1190
391 臺 北 市 溫 泉 開 發 管 理 專 案 小 組 自 94 年 1 月 至 8 月, 計 召 開 3 次 會 議, 確 定 本 市 溫 泉 開 發 管 理 計 畫, 並 檢 討 執 行 進 度 及 修 正 工 作 方 向 ; 另 為 因 應 溫 泉 法 已 於 本 (94)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本 府 相 關 政 策 推 動 計 畫, 如 溫 泉 取 供 事 業 之 確 立 溫 泉 區 管 理 計 畫 本 市 溫 泉 法 規 之 研 擬 等,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已 加 速 辦 理, 以 期 保 育 本 市 溫 泉 資 源,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提 供 市 民 休 閒 養 生 之 場 所, 帶 動 經 濟 繁 榮 農 業 行 政 推 行 臺 北 市 農 業 振 興 方 案 發 展 本 市 精 緻 農 業 舉 辦 2005 年 竹 子 湖 海 芋 季 活 動 於 北 投 區 竹 子 湖 舉 辦 2005 年 竹 子 湖 海 芋 季 活 動, 在 海 芋 盛 產 的 3 4 月 份, 藉 由 生 動 活 潑 的 農 業 體 驗 活 動, 結 合 地 方 文 化 特 色 與 在 地 民 眾 之 參 與, 發 揮 當 地 豐 富 的 自 然 生 態 與 人 文 歷 史 資 源, 以 展 現 出 本 市 休 閒 農 業 的 新 風 貌 活 動 內 容 有 海 芋 仙 子 選 秀 大 賽 白 色 花 戀 海 芋 特 展 開 幕 活 動 暨 記 者 會 海 芋 農 園 地 景 花 藝 設 計 比 賽 入 口 意 象 花 藝 地 景 設 計 比 賽 海 芋 之 戀 音 樂 會 海 芋 農 園 生 態 體 驗 活 動 海 芋 嘉 年 華 會 及 居 家 作 品 展 海 芋 花 賞 音 樂 會 及 春 之 花 戀 海 芋 攝 影 比 賽 及 攝 影 展 等 10 項 活 動, 讓 民 眾 深 入 認 識 竹 子 湖 之 美 體 驗 採 摘 海 芋 的 樂 趣, 並 參 與 當 地 的 各 項 農 業 休 閒 活 動, 活 動 辦 理 期 間 共 計 約 45 萬 人 次 參 訪, 增 進 農 民 花 卉 方 面 之 收 入 約 2,250 萬 元, 帶 動 當 地 各 項 產 業 收 入 估 計 約 7,200 萬 元, 獲 得 當 地 農 民 之 高 度 肯 定, 使 竹 子 湖 地 區 的 花 卉 產 業 提 升 為 休 閒 產 業, 增 進 農 民 之 收 益 輔 導 各 農 會 辦 理 各 項 茶 葉 活 動 94 年 5 月 25 日 輔 導 南 港 區 農 會 辦 理 94 年 度 春 季 優 良 包 種 茶 比 賽 及 展 售 會 ;94 年 5 月 26 日 輔 導 木 柵 區 農 會 辦 理 94 年 度 春 季 優 良 鐵 觀 音 茶 比 賽 及 展 售 會 ; 藉 由 各 項 茶 葉 比 賽 及 展 售 活 動, 協 助 農 友 茶 葉 銷 售, 並 提 供 茶 農 間 切 磋 茶 葉 產 製 技 術 之 機 會, 以 求 達 到 提 昇 製 茶 技 術 精 進 茶 葉 品 質 增 加 茶 農 收 益 及 發 展 地 區 農 特 產 品 之 目 的 推 展 休 閒 農 業 輔 導 休 閒 農 場 設 置 推 動 本 市 各 農 會 辦 理 臺 北 市 休 閒 農 園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提 昇 輔 導 計 畫, 選 擇 經 休 閒 農 場 設 置 輔 導 小 組 評 估 客 觀 條 件 及 農 園 主 經 營 意 願 之 後 較 具 輔 導 可 行 性 之 農 園, 委 託 相 關 專 業 團 隊 作 進 一 步 之 輔 導 工 作, 除 協 助 休 閒 農 園 申 請 合 法 設 立 外, 並 引 入 企 業 化 之 經 營 模 式, 訂 定 營 運 計 畫 與 目 標, 以 期 能 永 續 經 營 目 前 共 輔 導 南 港 區 之 椿 萱 農 場 內 湖 區 之 鄉 村 農 場 北 投 區 之 二 崎 農 場 士 林 區 之 日 月 滿 農 莊 及 木 柵 區 之 杏 花 林 農 園 等 五 家 農 園, 皆 已 完 成 休 閒 農 場 申 請 書 及 經 營 計 畫 書 之 撰 寫 送 本 府 建 設 局 審 查, 其 中 二 崎 生 態 休 閒 農 場 及 椿 萱 休 閒 農 場 已 於 93 年 底 取 得 本 府 核 發 之 休 閒 農 場 籌 設 同 意 文 件, 鄉 村 休 閒 農 場 及 杏 花 林 休 閒 農 場 亦 於 94 年 1 月 及 94 年 5 月 取 得 本 府 核 發 之 休 閒 農 場 籌 設 同 意 文 件 1191
392 執 行 臺 北 市 休 閒 農 業 志 工 訓 練 計 畫 輔 導 台 北 市 農 會 辦 理 臺 北 市 休 閒 農 業 志 工 培 訓, 藉 由 一 系 列 紮 實 的 專 業 知 識 教 授 解 說 訓 練 及 實 習 課 程, 培 養 休 閒 農 業 志 工, 儲 備 領 團 及 解 說 人 力, 提 昇 休 閒 農 業 旅 遊 及 休 閒 農 園 的 品 質, 以 彌 補 本 市 舉 辦 休 閒 農 業 活 動 及 各 休 閒 農 園 ( 包 括 新 設 立 之 休 閒 農 場 ) 解 說 人 力 不 足 的 問 題, 提 昇 本 市 休 閒 農 業 之 遊 憩 品 質 執 行 休 閒 農 場 使 用 後 評 估 研 究 計 畫 輔 導 台 北 市 農 會 辦 理 休 閒 農 場 使 用 後 評 估 研 究 計 畫, 委 託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專 業 團 隊, 以 客 觀 及 系 統 性 的 研 究 方 法, 針 對 臺 中 以 北 地 區 已 領 有 許 可 登 記 證 且 營 運 1 年 以 上 的 休 閒 農 場 進 行 使 用 後 評 估, 包 含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調 查 與 評 估 主 管 及 輔 導 休 閒 農 場 之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訪 談 與 調 查 休 閒 農 場 遊 客 活 動 使 用 行 為 調 查 及 建 立 休 閒 農 場 休 閒 活 動 資 源 評 估 模 式, 期 望 經 由 本 計 畫 之 研 究 建 立 適 合 休 閒 農 場 休 閒 活 動 的 使 用 與 輔 導 模 式, 提 供 本 市 未 來 輔 導 休 閒 農 場 設 置 之 參 考 加 強 執 行 查 驗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工 作 配 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監 測 與 管 制 計 畫, 輔 導 本 市 台 北 市 農 會 士 林 區 農 會 北 投 區 農 會 木 柵 區 農 會 內 湖 區 農 會 南 港 區 農 會 松 山 區 農 會 景 美 區 農 會 成 立 農 藥 殘 留 生 化 檢 測 站, 就 近 監 測 並 輔 導 農 民 安 全 用 藥, 以 生 產 安 全 清 潔 衛 生 之 農 產 品 自 94 年 1 月 至 6 月 計 抽 驗 樣 品 970 件, 抑 制 率 35% 以 下 者 969 件, 合 格 率 99%, 不 合 格 者 1 件, 已 追 查 流 向 並 對 生 產 農 民 加 強 辦 理 農 藥 安 全 使 用 訓 練 執 行 查 驗 臺 北 市 市 售 有 機 蔬 果 執 行 方 案, 由 本 府 衛 生 局 法 規 委 員 會 本 局 及 市 場 管 理 處 成 立 查 驗 市 售 有 機 蔬 果 聯 合 執 行 小 組, 進 行 有 機 農 產 品 證 明 標 章 與 農 藥 殘 留 之 查 驗 本 小 組 已 執 行 93 年 度 第 3 季 及 第 4 季 之 查 驗 及 94 年 度 第 1 季 及 第 2 季 之 查 驗, 抽 查 本 市 14 家 有 機 蔬 果 販 賣 店, 共 抽 檢 51 件 樣 品 樣 品 之 包 裝 袋 由 本 局 當 場 簽 封 帶 回, 函 送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及 各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機 構 就 有 機 農 產 品 證 明 標 章 及 相 關 標 示 部 分 進 行 查 證 ; 另 外 樣 品 交 由 本 府 衛 生 局 帶 回 作 農 藥 殘 留 之 檢 驗, 檢 驗 結 果 有 1 件 檢 出 農 藥 殘 留, 但 未 超 過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農 藥 安 全 容 許 量, 已 移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辦 理 臺 北 市 鐵 觀 音 包 種 茶 研 發 推 廣 中 心 與 南 港 茶 葉 製 造 示 範 場 臺 北 市 鐵 觀 音 包 種 茶 研 發 推 廣 中 心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塯 公 農 業 產 銷 基 金 會 代 管 ) 除 定 期 由 義 工 於 水 土 保 持 教 室 進 行 解 說 教 學 外, 另 舉 辦 茶 藝 相 關 講 座 活 動, 並 接 待 國 內 外 團 體, 提 供 民 眾 知 性 的 休 閒 活 動, 引 導 民 眾 深 入 瞭 解 茶 葉 文 化 及 水 土 保 持 之 重 要 性 南 港 茶 葉 製 造 示 範 場 於 92 年 5 月 20 日 正 式 委 託 南 港 區 農 會 經 營 管 理, 管 理 期 間 從 92 年 5 月 20 日 至 97 年 5 月 19 日 共 計 5 年 本 年 度 預 計 於 9 月 份 配 合 臺 北 市 農 會 及 南 港 區 公 所 等 單 位 辦 理 臺 北 市 94 年 包 種 茶 製 造 技 術 比 賽 及 2005 南 港 產 業 文 化 節 - 桂 花 季 活 動, 並 舉 辦 一 系 列 茶 葉 多 元 化 DIY 研 習 活 動, 增 進 市 民 對 於 南 港 區 茶 葉 文 化 之 認 識, 進 而 1192
393 促 進 茶 葉 之 消 費 新 生 假 日 農 市 為 了 以 農 業 專 業 服 務 提 供 臺 北 市 民 休 閒 傳 統 文 化 知 識 健 康 營 養 安 全 高 品 質 與 環 保 的 生 活, 並 藉 由 專 業 資 訊 的 提 供 與 服 務 建 立 窗 口 機 能, 以 緊 密 聯 接 臺 北 市 民 與 國 內 農 業 的 關 係, 由 本 局 籌 設, 並 委 託 中 山 區 農 會 與 松 山 區 農 會 共 同 辦 理 新 生 假 日 農 市 假 日 農 市 於 93 年 12 月 25 日 開 始 試 營 運 迄 94 年 7 月 31 日 共 30 週, 已 吸 引 人 潮 計 30 萬 6 千 人 次 參 觀, 營 業 額 已 超 過 新 臺 幣 2,600 萬 元, 獲 得 市 民 熱 烈 的 迴 響 辦 理 2005 親 一 夏 台 北 暑 期 系 列 活 動 今 年 的 主 題 訂 為 自 然 野 趣. 盡 在 台 北 盆 地, 結 合 本 局 業 務 相 關 共 35 個 團 體 共 同 推 出 2005 親 一 夏 台 北 暑 期 系 列 活 動, 包 含 36 項 自 然 體 驗 6 項 田 園 文 化 11 項 農 業 體 驗 3 項 農 產 運 銷 6 項 園 藝 綠 化 4 項 文 化 饗 宴, 以 及 戶 外 活 動 美 食 禮 讚 寵 物 生 活 瓦 斯 科 學 等 70 項 多 達 220 梯 次 的 活 動 希 望 將 臺 北 盆 地 的 自 然 與 農 業 生 態 推 廣 到 生 活 中, 藉 由 親 子 的 參 與, 增 加 市 民 生 活 的 樂 趣, 讓 台 北 都 會 區 的 孩 子 擁 有 一 個 充 滿 自 然 溫 馨 有 趣 的 暑 假 農 民 團 體 輔 導 符 合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暫 行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之 老 年 農 民, 每 人 每 月 發 給 福 利 津 貼 4,000 元, 並 發 放 至 本 人 死 亡 之 當 月 止,94 年 1 至 6 月 共 計 核 發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5,033 人, 計 核 發 6,001 萬 9,000 元 依 照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條 例 規 定 編 列 本 府 配 合 補 助 款 8,211 萬 2,171 元, 其 中 全 民 建 康 保 險 部 分 編 列 7,149 萬 2,803 元, 農 民 保 險 費 編 列 1,052 萬 9,368 元,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已 預 撥 94 年 1 至 12 月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金 額 5,938 萬 2,786 元 ; 另 並 已 支 付 94 年 1 至 6 月 農 民 保 險 費 金 額 492 萬 9,530 元,94 年 6 月 底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人 數 1 萬 577 人 輔 導 農 會 改 選, 第 10 屆 農 會 改 選 自 93 年 10 月 開 始 籌 劃,94 年 2 月 19 日 各 區 第 1 波 投 票, 選 舉 會 員 代 表 農 事 小 組 組 長 副 組 長, 至 4 月 4 日 臺 北 市 農 會 ( 上 級 農 會 ) 選 出 理 事 長 常 務 監 事 及 聘 任 總 幹 事 之 後, 農 會 之 選 務 工 作 則 告 一 段 落 另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農 會 黎 和 農 事 小 組 小 組 長 副 組 長 補 選 工 作 於 6 月 30 日 補 選 完 成, 故 臺 北 市 9 個 區 農 會 及 上 級 農 會 選 務 工 作 大 致 皆 已 完 成 農 業 資 材 管 理 農 業 資 材 登 記 管 理 為 維 護 人 畜 健 康, 確 保 各 項 農 業 資 材 品 質, 不 定 期 進 行 市 售 成 品 抽 查, 94 年 1 月 至 6 月 抽 驗 飼 料 及 飼 料 添 加 物 35 件 動 物 用 藥 品 38 件 農 藥 25 件 及 肥 料 10 件 等, 共 計 105 件 處 理 動 物 用 藥 違 規 案 件 計 6 件, 其 中 移 送 法 院 3 件 罰 鍰 3 件 ; 處 理 飼 料 違 規 案 件 計 1 件, 其 中 移 送 法 院 0 件 罰 鍰 1 件 ; 處 理 農 藥 違 規 案 件 計 4 件, 其 中 移 送 法 院 3 件 罰 鍰 1 件 農 田 水 利 會 輔 導 94 年 2 月 22 日 修 頒 臺 北 市 農 田 水 利 會 各 年 度 事 業 預 算 編 列 原 則 1193
394 實 施 台 北 市 瑠 公 及 七 星 農 田 水 利 會 93 年 度 業 務 檢 查, 分 別 於 94 年 4 月 7 8 日 及 4 月 日 針 對 台 北 市 瑠 公 及 七 星 農 田 水 利 會 之 管 理 財 務 總 務 人 事 及 政 風 等 業 務 及 93 年 度 執 行 情 形 進 行 檢 核, 並 實 地 勘 查 瑠 公 農 田 水 利 會 位 於 臺 北 縣 坪 林 鄉 茶 葉 噴 灌 區 之 施 作 情 形, 與 七 星 農 田 水 利 會 之 十 八 份 圳 及 平 等 里 水 利 小 組 灌 區 水 利 設 施 及 改 善 工 程 等 ; 針 對 兩 水 利 會 之 具 體 執 行 績 效 優 劣 處 及 應 行 改 進 意 見 逐 一 記 錄, 並 於 檢 查 結 束 後 函 送 本 次 業 務 檢 查 報 告 供 兩 農 田 水 利 會 為 日 後 參 考 改 進 之 依 據 本 府 法 規 委 員 會 於 94 年 4 月 25 日 訂 定 臺 北 市 農 田 水 利 會 組 織 編 制 準 則, 本 局 業 函 請 本 市 瑠 公 及 七 星 農 田 水 利 會 依 前 揭 準 則 就 現 行 組 織 編 制 部 分, 審 酌 實 需 配 合 調 整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及 其 產 製 品 之 登 註 記 買 賣 輸 出 入 及 陳 列 展 示 管 理 甲 辦 理 野 生 動 物 及 其 產 製 品 輸 出 入 申 請 案 件 計 17 件, 陳 列 展 示 及 學 術 利 用 申 請 案 件 計 3 件, 登 註 記 管 理 案 件 計 22 件, 累 計 登 註 記 之 犀 角 製 品 417 件, 老 虎 產 製 品 639 件, 象 牙 5,088 支 乙 對 依 臺 北 市 庫 存 象 牙 及 象 牙 加 工 品 買 賣 審 查 要 點 公 告 合 法 申 請 買 賣 之 業 者 進 行 查 核 計 24 家, 結 果 均 依 規 定 販 賣, 另 依 前 開 要 點 辦 理 本 市 合 法 象 牙 業 者 之 換 證 事 宜, 累 計 辦 理 11 家 查 緝 違 反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案 件 執 行 查 緝 取 締 184 件 次, 計 查 獲 違 法 案 件 5 件, 均 依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無 主 或 流 蕩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之 救 傷 收 容 執 行 無 主 或 流 蕩 之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救 傷 收 容 計 45 件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教 育 宣 導 甲 為 呼 應 行 政 院 臺 灣 海 洋 年 之 宣 示, 本 局 跨 越 行 政 區 之 限 制, 於 94 年 3 月 至 5 月 與 中 華 民 國 珊 瑚 礁 學 會 Kiehl s 化 妝 品 公 司 國 家 地 理 頻 道 美 麗 佳 人 雜 誌 海 洋 大 學 等 單 位 共 同 辦 理 迎 向 臺 灣 海 域 美 麗 的 春 天 系 列 海 洋 生 態 保 育 宣 導 活 動, 分 別 於 本 年 3 月 3 日 假 本 府 市 政 大 樓 中 庭 舉 辦 開 跑 記 者 會, 於 4 月 20 至 29 日 假 本 市 信 義 區 新 光 三 越 百 貨 旁 香 堤 大 道, 舉 辦 本 系 列 活 動 成 果 暨 宣 導 照 片 展, 呼 籲 國 人 重 視 保 育 海 洋 乙 為 保 育 本 市 信 義 區 中 強 公 園 內 臺 灣 特 有 的 保 育 蛙 類 - 臺 北 樹 蛙,94 年 4 月 2 日 上 午 與 信 義 房 屋 本 市 信 義 區 三 犁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等 單 位, 假 中 強 公 園 辦 理 找 回 臺 北 樹 蛙 成 果 展 宣 導 活 動, 當 地 社 區 民 眾 計 約 有 300 人 參 加 資 源 保 育 辦 理 94 年 度 國 公 有 林 調 查 計 畫 ( 第 二 期 ) : 本 局 94 年 度 國 公 有 林 調 查 計 畫 ( 第 二 期 ) 業 於 94 年 6 月 21 日 完 成 期 初 報 告 審 查, 刻 依 合 約 辦 理 本 市 文 山 區 南 港 區 舊 莊 段 麗 山 段 330 公 頃 國 公 有 山 林 資 源 調 查 事 宜 本 計 畫 調 查 內 容 包 括 樹 種 地 質 土 壤 水 文 坡 向 坡 度 及 植 被 資 源 等 調 1194
395 查 及 設 置 永 久 林 業 資 源 樣 區 與 研 提 士 林 南 港 區 國 公 有 林 保 安 林 編 入 事 宜 辦 理 苗 圃 經 營 及 林 業 推 廣 活 動 : 菁 山 苗 圃 於 94 年 預 計 培 育 綠 化 及 造 林 植 材 4 萬 5,000 株,94 年 1 至 6 月 已 培 育 各 類 造 林 及 綠 美 化 苗 木 有 : 喬 木 數 量 300 盆 灌 木 數 量 1,740 盆 花 草 數 量 約 2 萬 3,122 盆, 總 計 2 萬 5,162 盆 為 協 助 本 市 各 機 關 學 校 社 區 辦 理 環 境 綠 美 化 工 作, 同 期 提 供 信 義 國 小 大 同 區 建 泰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松 山 區 東 榮 里 辦 公 處 等 55 個 單 位 各 式 苗 木 以 協 助 環 境 綠 美 化 工 作, 總 計 出 苗 為 2 萬 5,263 盆 ; 溪 山 苗 圃 持 續 於 94 年 培 育 各 式 造 林 苗 木 共 計 2 萬 1,482 盆, 同 期 亦 提 供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園 藝 學 系 等 8 個 單 位 計 1,056 盆 苗 木, 以 協 助 其 環 境 綠 美 化 工 作 持 續 監 督 輔 導 本 市 關 渡 自 然 公 園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 : 為 提 升 市 民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意 識, 本 市 關 渡 自 然 公 園 自 90 年 12 月 起 正 式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野 鳥 學 會 經 營 管 理, 開 啟 民 間 團 體 接 受 政 府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自 然 公 園, 共 同 致 力 生 態 保 育 工 作 之 新 頁 自 對 外 開 放 營 運 後 至 94 年 6 月 止, 總 計 已 提 供 約 50 萬 人 次 入 園 參 訪, 並 已 成 為 國 內 其 他 縣 市 生 態 保 育 區 域 經 營 之 仿 效 對 象 未 來 將 持 續 監 督 輔 導 該 會 之 經 營 管 理 工 作, 並 朝 達 至 收 支 平 衡 提 供 市 民 最 佳 之 生 態 保 育 及 休 憩 之 環 境 空 間 努 力 辦 理 2005 台 北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週 自 然 生 態 宣 導 活 動 : 2005 台 北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週, 係 本 局 與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七 星 生 態 保 育 基 金 會 於 94 年 6 月 4 至 12 日 假 士 林 官 邸 及 台 北 近 郊 共 同 主 辦 之 生 態 保 育 宣 導 活 動, 活 動 主 題 為 生 態 城 市, 並 加 強 宣 導 復 育 濕 地 活 化 台 北 與 水 土 保 持 固 家 園 活 力 鄉 村 展 新 貌 重 要 目 標, 共 邀 請 到 17 個 保 育 相 關 團 體 共 同 參 與 及 5 個 企 業 團 體 贊 助 獎 品 等, 本 次 活 動 內 容 包 含 網 路 票 選 生 態 景 點 成 果 展 示 生 態 影 片 欣 賞 生 態 講 座 戶 外 自 然 體 驗 活 動 等, 網 路 票 選 生 態 景 點 約 7,000 人 參 加, 而 現 場 活 動 約 1 萬 5,000 人 參 加 活 動, 成 效 顯 著 華 江 雁 鴨 公 園 之 改 善 與 更 新 : 本 市 華 江 雁 鴨 公 園 自 85 年 設 立 起 已 使 用 多 年, 為 因 應 近 年 來 民 眾 針 對 公 園 動 線 及 設 施 所 反 映 的 建 議, 並 對 此 珍 貴 的 自 然 濕 地 進 行 棲 地 復 育 工 作, 本 局 擬 進 行 適 度 的 改 善 與 更 新 工 作, 以 進 一 步 提 供 民 眾 更 完 善 的 生 態 休 憩 空 間, 並 委 請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七 星 生 態 保 育 基 金 會 針 對 本 公 園 及 臺 北 市 野 雁 保 護 區 相 鄰 區 域 進 行 現 場 調 查 及 改 善 計 畫 之 規 劃 同 時 為 具 體 落 實 保 育 團 體 以 及 一 般 民 眾 之 需 求, 已 舉 辦 兩 場 說 明 會, 並 於 94 年 6 月 6 日 辦 理 規 劃 草 案 研 討 會, 務 求 相 關 規 劃 能 符 合 民 眾 的 使 用 及 野 生 動 物 棲 息 的 需 要 辦 理 第 十 一 屆 兒 童 自 然 劇 場 活 動 : 為 關 懷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並 加 強 市 民 生 態 保 育 意 識, 本 府 與 和 泰 汽 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如 果 兒 童 劇 團, 在 炎 炎 的 暑 假, 為 能 給 予 學 童 有 個 快 樂 的 假 期, 特 別 舉 辦 兒 童 自 然 劇 場 活 動, 本 ( 94) 年 度 於 7 月 9 日 起 至 8 月 31 日 止, 於 全 省 巡 迴 演 出 10 場, 期 間 均 獲 得 參 與 民 眾 熱 烈 的 迴 響 持 續 辦 理 本 市 入 侵 紅 火 蟻 防 治 工 作 : 本 府 於 93 年 10 月 1 日 起 設 置 入 侵 紅 火 蟻 防 治 中 心 以 來, 計 發 生 中 華 路 安 全 島 北 投 焚 化 廠 光 寶 科 技 大 樓 瑞 湖 公 園 內 湖 污 水 處 理 廠 臺 北 花 木 批 發 市 場 承 德 路 安 全 島 龍 門 國 1195
396 中 延 平 南 路 民 宅 台 北 車 站 等 10 處 入 侵 紅 火 蟻 危 害 案 例, 均 依 本 府 入 侵 紅 火 蟻 防 治 機 制 進 行 撲 滅 工 作, 現 均 持 續 設 置 餌 站 控 管 監 控, 每 月 1 次, 連 續 3 個 月 無 發 現 火 蟻 後 調 整 為 每 2 個 月 一 次, 回 報 追 蹤 監 控 紀 錄, 如 1 年 內 該 土 地 未 再 發 現 入 侵 紅 火 蟻, 始 取 消 追 蹤 管 制 作 業 辦 理 社 區 及 機 關 團 體 綠 化 教 室 推 廣 輔 導 計 畫 :94 年 共 計 輔 導 本 市 20 處 社 區 及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1 梯 次 15 小 時 之 綠 化 課 程, 提 供 5,000 餘 人 次 參 與 綠 美 化 教 學 課 程 之 機 會, 藉 由 課 程 講 解 及 實 物 操 作 之 方 式 培 訓 社 區 的 綠 化 種 子 人 員, 以 協 助 社 區 組 織 推 動 各 項 綠 化 工 作 辦 理 市 民 綠 化 講 座 及 諮 詢 : 為 提 供 市 民 研 習 綠 化 知 識 技 術 的 機 會,94 年 度 與 臺 北 市 社 區 綠 化 聯 盟 促 進 會 共 同 辦 理 臺 北 市 市 民 綠 化 講 座 及 諮 詢 計 畫 本 項 計 畫 自 94 年 3 月 至 11 月 共 計 開 辦 60 場 次 之 綠 化 課 程, 提 供 2,400 人 次 參 與 研 習 之 機 會, 並 舉 辦 數 場 戶 外 觀 摩 及 園 藝 通 競 賽 活 動 供 市 民 朋 友 自 由 報 名 參 加, 以 加 強 提 昇 市 民 綠 美 化 技 術 與 興 趣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與 管 理 加 強 山 坡 地 保 育 管 理 依 據 水 土 保 持 法 執 行 山 坡 地 之 查 報 取 締 工 作,94 年 1 月 至 6 月 共 查 獲 44 件, 罰 鍰 44 件, 罰 鍰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594 萬 元 ; 逾 期 未 繳 逕 行 移 送 臺 北 行 政 執 行 處 強 制 執 行 計 稽 催 8 件, 稽 催 金 額 計 216 萬 元 受 理 民 眾 電 話 檢 舉 山 坡 地 違 規 案 件 63 件 次 本 期 由 相 關 單 位 轉 送 本 局 之 山 坡 地 開 發 案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共 計 56 件, 核 准 26 件 ; 水 土 保 持 施 工 監 督 檢 查 共 計 辦 理 77 件 次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治 理 整 治 工 程 士 林 區 台 北 058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整 治 工 程 之 工 程 部 分 已 於 94 年 4 月 15 日 完 工 93 年 度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緊 急 搶 災 工 程, 辦 理 本 市 編 號 52 及 57 號 土 石 流 危 險 溪 流 整 治 工 程, 其 中 編 號 57 號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已 於 94 年 5 月 15 日 完 工, 另 編 號 52 號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已 於 94 年 8 月 8 日 完 工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委 託 調 查 規 劃 內 湖 區 臺 北 A287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委 託 調 查 規 劃 於 93 年 5 月 24 日 完 成 服 務 建 議 書 評 選,93 年 6 月 19 日 完 成 議 價 及 簽 約 事 宜, 並 於 94 年 3 月 完 成 期 末 報 告 清 疏 工 程 94 年 度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緊 急 處 理 及 維 護 工 程, 已 於 94 年 5 月 31 日 完 成 內 湖 區 環 山 路 一 段 50 號 沉 砂 池 清 疏 及 南 港 區 舊 莊 街 2 段 122 巷 後 方 山 溝 修 復 土 石 流 災 害 防 救 之 宣 導 與 演 習 94 年 3 月 21 日 辦 理 94 年 度 土 石 流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講 習, 使 各 單 位 土 石 流 防 災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瞭 解 何 謂 土 石 流 及 相 關 歷 史 資 料 土 石 流 防 災 疏 散 避 難 作 業 規 定 土 石 流 防 災 整 備 與 應 變 資 訊 運 用, 增 加 土 石 流 防 災 專 業 知 能, 以 推 動 土 石 流 相 關 防 救 災 工 作 1196
397 94 年 4 月 日 在 本 市 北 投 區 秀 山 里 士 林 區 翠 山 里 暨 臨 溪 里 信 義 區 泰 和 里 各 辦 理 一 場 土 石 流 防 救 疏 散 避 難 說 明 會, 會 中 進 行 本 府 土 石 流 防 災 工 作 及 災 害 搶 修 機 制 疏 散 避 難 圖 簡 易 雨 量 筒 及 逃 生 包 之 解 說, 各 地 民 眾 皆 認 真 熱 烈 參 與,3 場 說 明 會 共 計 約 150 餘 人 參 加 經 由 持 續 性 說 明 及 提 醒, 可 有 效 增 加 民 眾 印 象, 提 高 居 民 防 災 避 難 疏 散 之 意 識, 加 強 當 地 居 民 危 機 應 變 能 力, 降 低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形 成 災 害 時 本 市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風 險 94 年 5 月 19 日 協 助 本 市 內 湖 區 公 所 假 內 湖 區 大 湖 山 莊 街 底 辦 理 土 石 流 防 災 疏 散 避 難 演 練, 使 土 石 流 潛 勢 地 區 緊 急 處 理 人 員 及 當 地 民 眾 熟 悉 相 關 疏 散 避 難 作 業 程 序, 防 止 災 害 規 模 擴 大, 以 及 相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暨 其 承 辦 人 員 熟 悉 土 石 流 防 救 災 業 務 成 立 水 土 保 持 技 術 服 務 團 隊 為 輔 導 民 眾 於 山 坡 地 之 開 發 經 營 或 使 用 行 為 依 法 申 請, 並 促 進 民 眾 共 同 關 懷 鄉 土, 發 揮 全 民 共 同 監 督 山 坡 地 安 全 之 機 制, 以 維 護 國 土 安 全 並 做 好 土 石 流 災 害 預 防 以 及 坡 地 管 理 等 工 作, 以 期 減 少 土 石 流 災 情 及 山 坡 地 違 規 利 用 等 情 事, 本 局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本 (94) 年 度 加 強 山 坡 地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水 土 保 持 監 測 與 管 理 計 畫,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擴 大 民 間 參 與, 貫 徹 取 之 於 社 會, 用 之 於 社 會 之 信 念, 將 成 立 臺 北 市 政 府 水 土 保 持 服 務 團, 以 主 動 積 極 的 態 度, 於 每 週 二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12 時 提 供 優 質 的 免 費 諮 詢 協 助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之 填 寫 教 導 水 土 保 持 設 施 自 我 檢 查 技 能 及 土 石 流 避 災 防 災 疏 散 演 練 等 輔 導 工 作 本 服 務 團 隊 業 於 94 年 5 月 16 日 舉 辦 成 立 大 會, 並 於 5 月 24 日 開 始 正 式 向 民 眾 提 供 服 務 水 土 保 持 服 務 團 運 作 至 8 月 25 日 已 協 助 辦 理 內 勤 諮 詢 服 務 1 件 違 規 改 正 輔 導 8 件 電 話 輔 導 施 工 中 案 件 加 強 防 汛 期 維 護 32 件 協 辦 水 保 計 畫 竣 工 查 驗 5 件 經 由 本 市 水 土 保 持 服 務 團 的 熱 心 協 助, 對 於 處 理 本 市 重 大 違 規 案 提 供 了 技 術 上 的 建 議, 作 為 後 續 本 局 處 理 的 參 考 產 業 道 路 水 土 保 持 及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產 業 道 路 維 護 與 改 善 自 民 國 60 年 起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本 市 產 業 道 路 共 計 闢 建 維 護 49 條, 總 長 122 公 里, 對 於 促 進 本 市 山 區 交 通 繁 榮 地 方 及 便 利 農 產 品 運 輸, 頗 有 助 益 近 年 來 亦 成 為 市 民 假 日 至 近 郊 山 區 遊 憩 之 便 捷 交 通 路 徑,94 年 1 月 至 6 月 計 執 行 木 柵 老 泉 泉 南 產 業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北 投 竹 子 湖 產 業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木 柵 指 南 產 業 道 路 草 湳 橋 改 建 工 程 產 業 道 路 邊 坡 穩 定 及 植 生 維 護 工 程 產 業 道 路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工 程 產 業 道 路 緊 急 處 理 工 程 萬 溪 產 業 道 路 蘭 寧 颱 風 災 害 處 理 工 程 南 港 舊 莊 街 2 段 艾 莉 颱 風 災 害 修 復 工 程 士 林 碧 溪 產 業 道 路 ( 至 善 路 三 段 150 巷 21 弄 31 號 ) 艾 莉 颱 風 災 害 修 復 工 程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竹 子 湖 79 之 1 號 產 業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文 山 區 猴 山 坑 山 區 道 路 崩 坍 地 滑 緊 急 搶 修 工 程 等 11 項 產 業 道 路 工 程, 及 產 業 道 路 排 水 系 統 及 邊 坡 水 土 保 持 調 查 計 畫 ( 第 3 期 ) 1 項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郊 區 休 閒 遊 憩 設 施 登 山 步 道 及 登 山 活 動 本 市 列 管 之 登 山 路 線 計 77 條, 總 長 86 公 里, 另 設 有 北 投 區 貴 子 坑 露 營 1197
398 場 ( 水 土 保 持 戶 外 教 室 ) 及 內 湖 區 碧 山 露 營 場, 提 供 市 民 至 近 郊 山 區 登 山 健 行 露 營 休 閒 活 動 之 良 好 場 所 94 年 1 至 6 月 計 執 行 信 義 奉 天 宮 登 山 步 道 整 建 工 程 內 湖 碧 山 露 營 場 步 ( 棧 ) 道 及 木 營 位 整 修 工 程 本 市 老 舊 步 道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休 閒 遊 憩 零 星 設 施 及 植 生 維 護 工 程 福 德 街 51 巷 崩 塌 坡 面 處 理 工 程 登 山 步 道 設 施 標 示 工 程 北 投 復 興 三 路 230 巷 至 300 巷 及 士 林 永 公 路 500 巷 登 山 步 道 整 建 工 程 南 港 舊 莊 街 二 段 200 巷 20 號 旁 涼 亭 整 建 及 望 高 寮 望 台 整 建 工 程 信 義 松 山 路 六 九 五 號 ( 瑤 池 宮 至 松 山 美 的 世 界 ) 登 山 步 道 整 建 工 程 等 9 項 休 閒 遊 憩 設 施 及 登 山 步 道 工 程, 及 南 港 舊 莊 街 老 樟 樹 古 道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1 項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另 為 使 市 民 易 於 掌 握 登 山 交 通 動 線, 提 供 民 眾 安 全 舒 適 的 登 山 休 閒 場 所, 於 今 (94) 年 首 先 推 出 20 條 適 合 一 家 大 小 一 起 進 行 登 山 健 行 活 動 的 親 子 級 親 山 步 道, 同 時 辦 理 20 條 親 子 級 親 山 步 道 相 關 里 程 標 鈕 及 指 標 設 施 設 置 親 山 護 照 編 印 臺 北 森 呼 吸 親 山 步 道 完 全 導 覽 手 冊 編 印 及 本 市 年 度 登 山 健 行 活 動 之 等 相 關 事 項 94 年 8 月 13 日 與 La New 公 司 合 辦 813 臺 北 市 郊 山 日 活 動, 選 定 象 山 親 山 步 道 軍 艦 岩 親 山 步 道 及 指 南 茶 路 親 山 步 道 等 3 條 路 線 舉 辦 萬 人 登 山 健 行 活 動, 為 推 廣 本 市 親 山 步 道 系 列 活 動 跨 出 第 一 步 當 日 估 計 約 1 萬 3,000 人 參 加, 活 動 最 後 由 本 府 各 局 處 首 長 及 La New 公 司 提 供 豐 富 之 獎 品 並 舉 辦 抽 獎, 為 本 登 山 健 行 活 動 劃 上 完 美 的 句 點 另 本 府 將 於 今 年 九 九 重 陽 節 辦 理 九 九 重 陽 七 星 山 禮 讚 登 山 活 動, 此 外,9 至 12 月 各 區 公 所 將 分 別 於 轄 區 內 辦 理 12 場 市 民 登 山 健 行 活 動, 以 持 續 推 廣 本 市 親 山 步 道 及 登 山 健 行 活 動 辦 理 本 市 山 坡 地 水 土 保 持 整 治 工 程 本 市 山 坡 地 由 於 地 質 脆 弱 土 壤 淺 薄 坡 度 陡 峻, 再 加 上 颱 風 豪 雨 來 襲, 及 人 為 開 發 的 影 響, 極 易 造 成 崩 坍 地 滑 等 土 石 災 害 本 市 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係 依 據 本 府 公 共 工 程 第 5 期 中 程 計 畫 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計 畫 辦 理 (94 年 至 97 年 度 ) 主 要 針 對 本 市 山 坡 地 集 水 區 野 溪 山 溝 及 崩 塌 地 進 行 災 後 整 治 及 預 防 處 理, 旨 在 確 保 坡 地 安 全 及 市 民 福 祉, 並 配 合 地 區 之 性 質 注 重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改 善, 以 發 揮 綠 與 美 之 景 觀, 增 加 親 山 親 水 空 間, 提 昇 市 民 生 活 品 質 94 年 1 至 6 月 執 行 8 項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計 有 93 年 度 之 北 投 丹 鳳 山 巨 石 穩 定 整 治 工 程 南 港 四 分 溪 溪 溝 整 治 工 程 第 1 期 颱 風 災 害 緊 急 清 砂 及 零 星 維 護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 北 區 ) 94 年 度 之 北 投 鳯 梨 宅 橋 改 建 及 溪 溝 整 治 工 程 南 港 四 分 溪 溪 溝 整 治 工 程 第 二 期 本 市 南 港 區 舊 莊 街 2 段 334 號 等 三 處 崩 塌 地 整 治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設 施 維 護 第 一 期 工 程 緊 急 水 土 保 持 處 理 及 維 護 工 程 另 執 行 7 項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計 有 93 年 度 之 臺 北 市 礦 渣 地 分 佈 調 查 與 分 析 大 湖 街 206 號 旁 及 行 義 溪 下 游 溪 溝 整 治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臺 北 市 集 水 區 調 查 與 分 析 潛 在 崩 塌 地 滑 地 調 查 及 改 善 規 劃 94 年 度 之 臺 北 市 礦 渣 地 巡 勘 監 測 及 規 劃 設 計 臺 北 市 集 水 區 調 查 分 析 及 巡 勘 潛 在 崩 塌 地 滑 地 巡 勘 監 測 及 改 善 委 託 規 劃 危 險 山 坡 地 聚 落 拆 遷 安 置 專 案 本 府 依 據 去 (93) 年 度 委 託 專 業 技 術 單 位 進 行 老 舊 聚 落 巡 勘 監 測 結 果, 已 於 1198
399 94 年 1 月 5 日 核 定 自 強 隧 道 南 洞 口 東 側 雞 南 山 沿 山 腳 一 帶 山 坡 聚 落 及 信 義 區 松 山 路 底 福 德 街 51 巷 山 坡 聚 落 列 為 94 年 度 優 先 辦 理 拆 遷 安 置 個 案 其 中 自 強 隧 道 南 洞 口 東 側 雞 南 山 沿 山 腳 一 帶 山 坡 聚 落, 本 府 於 94 年 3 月 31 日 公 告 拆 遷, 經 調 查 結 果, 計 有 56 個 建 物 門 牌 (66 間 建 物 ),81 戶 (308 人 ), 並 於 94 年 4 月 22 日 及 7 月 11 日 召 開 第 1 次 及 第 2 次 說 明 會, 預 定 於 94 年 9 月 7 日 執 行 建 物 拆 除 工 作 ; 至 於 信 義 區 松 山 路 底 福 德 街 51 巷 山 坡 聚 落, 已 於 94 年 4 月 8 日 公 告 拆 遷, 經 調 查 結 果, 計 有 38 個 建 物 門 牌 (46 間 建 物 ),62 戶 (166 人 ), 並 於 94 年 5 月 3 日 及 7 月 12 日 召 開 第 1 次 及 第 2 次 說 明 會, 預 定 於 94 年 9 月 20 日 執 行 建 物 拆 除 工 作 商 業 行 政 商 業 登 記 商 業 登 記 概 況 94 年 1 月 至 6 月 共 受 理 各 項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案 件 4 萬 8,092 件,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本 市 登 記 有 案 之 商 號 計 有 5 萬 8,922 家 提 升 商 業 登 記 案 件 審 理 效 率 為 評 量 審 理 績 效 及 為 民 服 務 成 果, 商 業 登 記 案 件 審 理 採 用 標 竿 管 理 方 式, 訂 定 目 標 天 數 並 統 計 每 月 目 標 達 成 率, 俾 據 檢 討 改 進 ; 依 94 年 6 月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案 之 目 標 天 數 ( 七 天 ) 達 成 率 為 99.74% 強 制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作 業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消 費 場 所 強 制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之 有 效 投 保 家 數 為 1,544 家, 有 效 投 保 率 為 98.85%, 對 未 依 規 定 將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證 明 文 件 送 該 處 備 查 之 公 司 行 號, 於 94 年 1 月 至 6 月 依 臺 北 市 消 費 者 保 護 自 治 條 例 共 計 廢 止 9 家 公 司 行 號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部 分 應 投 保 之 營 業 項 目 並 勒 令 該 等 業 務 停 業 臺 北 市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次 核 心 產 業 使 用 許 可 回 饋 辦 法 執 行 情 形 自 本 府 93 年 9 月 30 日 修 正 發 布 臺 北 市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次 核 心 產 業 使 用 許 可 回 饋 辦 法, 迄 94 年 6 月 底 止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次 核 心 產 業 廠 商 已 繳 納 回 饋 金 辦 妥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案 件 共 計 171 家, 應 繳 回 饋 金 總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2,677 萬 4,223 元, 已 收 取 回 饋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388 萬 2,936 元 公 司 登 記 公 司 登 記 概 況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本 市 登 記 有 案 之 公 司 家 數 計 有 16 萬 9,771 家, 本 期 受 理 公 司 設 立 變 更 登 記 及 抄 錄 暨 資 格 證 明 案 件 統 計 情 形 詳 如 表 2 表 2 受 理 公 司 登 記 案 件 統 計 表 項 目 件 數 ( 件 ) 設 立 登 記 8,378 變 更 登 記 46,399 抄 錄 暨 資 格 證 明 19,
400 辦 理 公 司 命 令 解 散 作 業 : 為 確 保 公 司 登 記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並 維 護 商 業 交 易 秩 序,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公 司 命 令 解 散 作 業, 本 期 完 成 通 知 申 復 命 令 解 散 廢 止 登 記 統 計 情 形 詳 如 表 3 表 3 辦 理 公 司 命 令 解 散 案 件 統 計 表 項 目 件 數 ( 件 ) 通 知 申 復 1,851 命 令 解 散 657 廢 止 登 記 57 跨 單 位 核 發 光 碟 影 像 資 料 及 公 司 登 記 公 示 基 本 資 料 作 業 配 合 經 濟 部 自 91 年 3 月 16 日 起 實 施 之 跨 單 位 核 發 光 碟 影 像 資 料 及 公 司 登 記 公 示 基 本 資 料 作 業, 受 理 申 請 非 本 府 登 記 權 責 之 公 司 登 記 事 項 表 章 程 及 公 示 資 料, 本 期 辦 理 1,126 件 線 上 申 辦 抄 錄 自 身 公 司 登 記 資 料 及 申 請 自 身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事 項 作 業 為 增 進 民 眾 申 辦 之 便 利, 賡 續 辦 理 抄 錄 自 身 公 司 登 記 資 料 及 申 請 自 身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事 項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以 節 省 民 眾 往 返 時 間, 本 期 計 辦 理 92 件 辦 理 抄 錄 公 司 最 新 登 記 表 及 核 發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書 速 件 作 業 為 增 進 公 司 登 記 服 務 效 能, 提 供 便 利 且 快 速 之 申 辦 服 務, 辦 理 抄 錄 公 司 最 新 登 記 表 及 核 發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書 速 件 作 業, 本 期 計 受 理 6,065 件, 平 均 每 日 收 件 數 為 48.6 件, 申 請 人 自 抽 取 號 碼 牌 至 領 取 抄 錄 證 明 文 件 之 平 均 處 理 時 間 為 15 分 鐘 以 內 工 商 憑 證 IC 卡 申 請 作 業 配 合 經 濟 部 工 商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於 92 年 8 月 7 日 正 式 啟 用, 建 置 完 成 工 商 憑 證 註 冊 窗 口, 受 理 公 司 臨 櫃 辦 理 工 商 憑 證 IC 卡 正 卡 作 業, 本 期 計 受 理 公 司 申 辦 工 商 憑 證 IC 卡 計 349 件 線 上 申 辦 公 司 登 記 作 業 依 經 濟 部 電 子 工 商 計 畫 時 程, 推 動 公 司 停 復 業 抄 錄 證 明 延 展 開 業 及 無 附 件 或 簡 單 附 件 之 公 司 登 記 等 項 目 網 路 申 辦 與 線 上 規 費 繳 納 作 業, 本 期 計 受 理 12 件 申 請 案 商 業 管 理 違 規 商 業 輔 導 及 查 處 依 據 臺 北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執 行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 營 利 事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商 業 輔 導 與 管 理 工 作, 本 期 計 出 勤 稽 查 2,203 件, 相 關 局 處 通 報 6,471 件, 辦 理 情 形 摘 述 如 表
401 表 4 違 規 商 業 輔 導 及 查 處 情 形 項 目 違 規 商 業 輔 導 合 法 化 違 規 商 業 查 處 辦 理 情 形 本 期 經 輔 導 辦 妥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者 計 37 家 違 反 商 業 管 理 法 令 裁 處 罰 鍰 820 件, 罰 鍰 總 金 額 2,055 萬 5,000 元 另 依 違 反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管 理 條 例 移 送 法 院 偵 辦 計 29 件 依 違 反 公 司 法 移 送 法 院 偵 辦 計 1 件 特 定 目 的 事 業 營 業 場 所 檢 查 及 管 理 為 加 強 特 定 目 的 事 業 營 業 場 所 安 全, 確 保 公 共 秩 序, 與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商 業 管 理 處 業 將 八 種 行 業 ( 舞 廳 舞 場 酒 家 酒 吧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視 聽 歌 唱 理 髮 業 及 三 溫 暖 )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及 資 訊 休 閒 業 等 行 業 之 管 理 列 為 重 點 工 作 本 期 工 作 成 果 臚 列 如 表 5 表 5 特 定 目 的 事 業 營 業 場 所 檢 查 及 管 理 情 形 項 目 地 下 室 專 案 列 管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管 理 資 訊 休 閒 業 輔 導 管 理 辦 理 情 形 針 對 易 滋 生 公 共 意 外 之 視 聽 歌 唱 等 八 種 行 業 位 於 地 下 室 違 規 營 業 之 營 業 場 所 予 以 列 管 處 理 ( 迄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列 管 129 家 ), 本 期 間 查 察 91 件, 依 商 業 管 理 法 令 裁 處 64 件, 對 違 規 商 業 者 除 依 商 業 管 理 法 令 處 分 外 並 函 送 本 府 相 關 局 處 ( 警 察 局 工 務 局 消 防 局 發 展 局 等 單 位 ) 依 權 責 處 理, 以 遏 止 其 違 規 營 業, 保 障 市 民 消 費 權 益 對 於 違 規 經 營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者 本 期 間 裁 處 73 件 建 設 局 商 業 處 於 臺 北 市 資 訊 休 閒 服 務 業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91 年 4 月 25 日 公 布 施 行 後 即 依 研 訂 之 臺 北 市 資 訊 休 閒 服 務 業 輔 導 計 畫 執 行 輔 導, 並 設 置 該 業 諮 詢 服 務 窗 口 及 協 調 本 府 工 務 局 同 意 小 型 網 咖 建 築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2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者, 得 免 辦 理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等, 在 該 處 積 極 輔 導 下, 截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止 已 有 63 家 取 得 該 業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 目 前 營 業 中 52 家 ) 1201
402 舞 廳 舞 場 酒 家 酒 吧 理 髮 三 溫 暖 等 營 業 場 所 檢 查 於 94 年 3 月 7 日 至 3 月 28 日 辦 理 舞 廳 舞 場 酒 家 酒 吧 等 營 業 場 所 檢 查, 計 檢 查 99 家 其 中 符 合 規 定 者 58 家 超 出 登 記 範 圍 外 營 業 受 罰 者 5 家 檢 查 時 未 營 業 者 15 家 營 業 項 目 有 疑 義 派 查 者 6 家 移 建 管 處 消 防 局 處 理 者 3 家 已 停 業 者 12 家 對 於 檢 查 時 未 營 業 者 及 已 停 業 未 辦 停 業 登 記 者, 本 處 將 擇 期 再 派 查 處 理 商 業 輔 導 商 品 標 示 業 務 賡 續 授 權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辦 理 商 品 標 示 抽 查 業 務, 以 落 實 商 品 正 確 標 示, 本 期 共 抽 查 商 品 標 示 案 件 2,306 件 ( 其 中 不 合 格 者 388 件 ); 暨 處 理 外 縣 市 移 送 標 示 不 合 格 案 件 計 520 件 ; 另 本 期 間 配 合 經 濟 部 專 案 抽 查 毛 巾 商 品 43 件 ( 不 合 格 者 6 件 ) 金 屬 飾 品 及 紋 身 貼 紙 商 品 61 件 ( 不 合 格 者 10 件 ), 不 合 格 者 均 依 程 序 促 請 廠 商 改 正, 使 消 費 者 在 選 購 商 品 上 獲 得 更 進 一 步 之 保 障 為 促 進 商 品 標 示 業 務 e 化 之 推 動, 加 強 商 品 標 示 抽 查 業 務 執 行 成 效, 提 昇 本 市 區 公 所 抽 查 人 員 對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暨 商 品 標 示 法 等 法 令 之 認 知, 於 5 月 2 日 邀 集 本 市 區 公 所 商 品 標 示 抽 查 人 員 辦 理 商 品 標 示 法 及 其 e 化 作 業 暨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宣 導 說 明 會 商 業 輔 導 業 務 型 塑 特 色 商 店 街 區, 活 化 地 區 產 業 發 展 賡 續 推 動 臺 北 市 商 店 街 區 輔 導 計 畫 臺 北 市 商 店 街 區 服 務 團 計 畫 及 臺 北 市 商 店 街 區 重 點 輔 導 計 畫, 使 本 市 商 店 街 區 輔 導 政 策 更 具 全 盤 及 完 整 性, 本 期 辦 理 情 形 摘 述 如 表 6 表 6 商 店 街 區 輔 導 計 畫 辦 理 情 形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情 形 臺 北 市 商 店 街 區 輔 導 計 畫 為 型 塑 特 色 街 區, 振 興 商 業 並 帶 動 產 業 再 發 展, 本 年 度 賡 續 推 動 臺 北 市 商 店 街 區 輔 導 計 畫, 進 行 文 昌 家 具 街 朝 陽 服 飾 材 料 街 區 內 湖 休 閒 大 街 青 年 路 商 店 街 及 北 門 相 機 街 等 5 處 商 店 街 區 之 第 3 年 軟 體 輔 導 期 程, 藉 由 區 域 性 共 同 經 營 管 理 商 業 現 代 化 潮 流 觀 念 導 入 及 組 織 化 的 輔 導, 建 立 互 助 合 作 機 制, 強 化 本 市 商 圈 特 色, 型 塑 國 際 都 會 新 風 貌 本 期 總 計 辦 理 10 場 次 教 育 訓 練,3 場 次 各 具 特 色 行 ( 促 ) 銷 活 動,4 場 次 特 色 商 圈 觀 摩 互 訪 活 動,79 場 次 街 區 組 織 共 識 凝 聚 及 例 行 會 議 於 5 處 商 店 街 區 內 配 合 推 廣 經 濟 部 GSP( 優 良 服 務 認 證 ) 制 度, 本 年 度 已 輔 導 4 家 店 家 完 成 認 證 審 核, 並 持 續 宣 導 GSP 制 度 之 理 念 1202
403 臺 北 市 商 店 街 區 服 務 團 計 畫 臺 北 市 商 店 街 區 重 點 輔 導 計 畫 藉 由 各 商 店 街 區 網 站 之 維 護 街 區 報 發 行 及 新 聞 稿 發 佈, 提 昇 街 區 知 名 度 ; 透 過 店 家 短 期 輔 導, 提 昇 經 營 效 能, 改 善 消 費 環 境 品 質 94 年 度 5 處 商 店 街 區 前 已 完 成 立 案 之 街 區 組 織 為 臺 北 市 文 昌 家 具 街 發 展 促 進 會 臺 北 市 北 門 相 機 商 圈 發 展 協 會, 另 本 年 度 朝 陽 服 飾 材 料 街 區 發 展 協 會 已 正 式 立 案 成 立, 內 湖 休 閒 大 街 商 圈 促 進 會 刻 正 積 極 籌 設 中 透 過 公 開 上 網 招 標 甄 選 等 相 關 程 序, 於 94 年 3 月 21 日 召 開 規 格 審 查 會 議, 委 由 專 業 服 務 團 隊 (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 執 行 本 計 畫 依 時 程 刻 就 第 1 階 段 擇 選 之 11 處 須 協 助 診 斷 之 街 區 予 服 務 團 進 行 初 步 評 估, 預 計 於 8 月 底 前 完 成 相 關 作 業 後, 即 擇 選 其 中 5 處 街 區 進 行 細 部 評 估 作 業 並 作 成 診 斷 報 告, 提 供 街 區 做 為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之 參 考 透 過 公 開 上 網 招 標 甄 選 等 相 關 程 序, 於 94 年 3 月 14 日 及 4 月 8 日 分 別 召 開 規 格 審 查 會 議, 評 選 出 四 平 陽 光 商 圈 大 稻 埕 茶 產 業 愛 國 東 路 藝 術 造 街 及 華 陰 街 商 圈 與 後 車 站 商 圈 聯 合 提 案 等 4 處 重 點 輔 導 案, 目 前 刻 依 計 畫 進 行 相 關 作 業 事 宜 工 作 重 點 包 括 強 化 商 店 街 區 自 主 發 展 能 力 整 合 地 方 資 源 培 育 商 店 街 區 經 營 管 理 人 才 提 昇 創 新 創 意 理 念 與 落 實 機 制 方 案 辦 理 提 升 商 店 街 區 及 商 機 之 活 動 方 案 塑 造 街 區 在 地 國 際 化 特 色 形 象 方 案 及 整 備 消 費 及 服 務 環 境 方 案 等 配 合 推 動 經 濟 部 於 93 年 底 推 薦 本 市 中 正 區 臺 北 城 內 商 圈 參 加 該 部 活 化 地 方 商 業 環 魅 力 商 圈 輔 導 計 畫 甄 選, 經 評 定 獲 選, 嗣 由 該 部 辦 理 公 境 中 程 計 畫 開 甄 選 輔 導 團 隊, 刻 由 清 寰 管 理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計 畫 進 行 輔 導 於 94 年 推 薦 本 市 具 有 地 方 產 業 特 色 的 北 投 區 綠 色 北 投 健 康 溫 泉 案 參 加 該 部 地 方 小 鎮 振 興 計 畫 -94 年 度 地 方 小 鎮 振 興 藍 圖 規 劃 甄 選, 經 評 定 獲 選, 嗣 由 該 部 撥 款 委 請 本 府 辦 理, 商 業 處 於 94 年 6 月 7 日 召 開 規 格 審 查 會 議, 由 財 團 法 人 中 衛 發 展 中 心 得 標, 目 前 刻 由 該 中 心 規 劃 中 賡 續 協 助 推 動 本 市 中 山 北 路 時 尚 藝 文 楓 香 大 道 - 臺 北 香 榭 麗 魅 力 商 圈 輔 導 案, 並 推 薦 爭 取 該 部 硬 體 建 置 配 套 計 畫 甄 選, 經 評 定 獲 選, 該 計 畫 主 題 為 城 市 光 廊, 目 前 由 該 部 撥 款 委 請 本 府 辦 理 中 增 進 商 務 資 訊 流 通 為 提 昇 本 市 經 濟 競 爭 力 及 國 際 化 形 象, 本 年 度 賡 續 辦 理 臺 北 市 外 文 商 務 資 訊 刊 物 編 印 案, 期 以 生 動 活 潑 的 編 排 方 式 提 供 本 市 商 務 訊 息 1203
404 及 教 育 運 動 休 閒 藝 文 等 生 活 資 訊, 以 加 強 國 外 人 士 來 台 投 資 就 業 之 便 捷 性, 預 計 可 於 10 月 底 完 成 編 印 特 色 產 業 推 廣 活 動 鑑 於 今 (94) 年 底 將 完 成 本 市 12 處 商 店 街 區 輔 導 計 畫, 為 彰 顯 暨 宣 導 各 商 店 街 區 之 特 色 產 業 及 輔 導 成 果, 將 規 劃 舉 辦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商 店 街 區 輔 導 成 果 發 表 活 動, 預 定 於 10 月 下 旬 辦 理 市 場 管 理 零 售 市 場 管 理 持 續 進 行 市 場 收 回 及 空 攤 整 頓 再 利 用 為 持 續 推 動 市 有 財 產 有 效 利 用, 將 閒 置 尚 有 商 機 之 公 有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場 地 收 回 再 利 用, 截 至 93 年 12 月 底 止, 市 場 全 部 收 回 停 用 包 括 : 圓 山 新 民 等 10 處, 市 場 整 層 收 回 停 用 包 括 : 錦 安 二 樓 柳 鄉 二 樓 等 3 處, 再 均 依 市 場 個 案 情 形 作 為 考 量, 經 評 估 後 或 辦 理 公 開 標 租 予 民 間 經 營 使 用, 或 移 交 本 府 財 政 局 統 籌 作 其 它 公 共 目 的 使 用 此 外, 為 促 使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已 停 止 使 用 之 攤 位 在 核 發 補 助 後, 能 採 公 開 標 租 方 式, 引 進 民 間 企 業 之 經 營 理 念, 加 速 改 善 市 場 經 營 環 境, 市 場 管 理 處 訂 定 提 高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攤 位 使 用 率 改 善 計 畫 及 提 高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攤 位 使 用 率 改 善 計 畫 之 具 體 行 動 方 案, 截 至 94 年 3 月 底 止, 該 計 畫 已 執 行 完 畢, 查 稽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攤 位 繳 租 金 未 營 業 輔 導 成 果, 經 宣 導 返 回 市 場 營 業 攤 位 計 246 攤, 辦 理 停 業 登 記 攤 位 數 計 204 攤, 查 稽 後 註 銷 之 攤 位 數 25 攤, 期 藉 由 空 攤 之 清 查 和 查 稽, 促 使 攤 商 回 復 營 業 或 依 法 強 制 執 行 收 回, 有 效 整 合 空 攤 再 重 新 標 租, 提 昇 市 場 場 地 使 用 效 率 加 強 輔 導 本 市 公 有 傳 統 市 場 營 運 轉 型 為 加 速 推 動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轉 型, 提 升 市 場 競 爭 力, 市 場 管 理 處 業 已 擬 訂 臺 北 市 公 有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服 務 團 計 畫, 爰 經 由 服 務 團 為 傳 統 市 場 現 代 化 之 經 營 提 出 建 言, 並 引 進 民 間 專 業 經 營 理 念, 活 化 現 行 傳 統 市 場 之 輔 導 管 理 制 度, 使 市 場 業 務 之 推 行 更 專 業 及 效 能, 同 時 對 本 市 公 有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改 建 或 停 止 使 用 或 有 關 營 運 轉 型 等, 能 適 時 以 個 別 市 場 情 形 為 考 量, 採 因 地 制 宜 的 作 法, 進 行 相 關 的 調 查 與 診 斷 評 估, 提 供 建 議 書 及 簡 易 財 務 分 析, 作 為 日 後 研 訂 整 體 政 策 之 參 據 辦 理 相 關 市 場 標 租 整 建 與 安 置 朱 崙 市 場 成 功 轉 型 為 超 級 市 場 由 於 朱 崙 市 場 附 近 多 屬 辦 公 及 商 業 大 樓, 消 費 型 態 已 顯 著 丕 變, 為 提 升 市 場 經 營 效 率, 將 朱 崙 市 場 以 公 開 標 租 方 式 改 為 超 市 經 營, 由 惠 康 百 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三 年 1,700 萬 8,000 元, 最 高 標 得 標 ; 並 對 原 有 攤 商 發 放 37 名 攤 商 100 萬 元 及 6 名 拆 遷 戶 60 萬 元 行 政 救 濟 金, 創 造 攤 商 社 區 及 本 府 多 贏 的 結 果 直 興 市 場 災 後 重 建 市 場 管 理 處 業 於 94 年 4 月 10 日 完 成 直 興 市 場 災 後 清 理 工 作, 清 理 範 圍 包 含 本 館 及 周 邊 臨 固 攤 販 及 極 少 數 受 波 及 之 住 戶 ; 同 時 著 手 進 行 規 劃 未 來 市 場 整 建 方 式 至 於 受 災 之 86 名 攤 商 租 金 自 94 年 4 月 6 日 開 始 1204
405 停 止 計 收, 其 餘 未 受 火 災 影 響 之 119 名 攤 商 仍 應 正 常 繳 納 租 金 在 完 成 整 平 工 程 後 及 於 辦 理 復 建 工 作 完 工 前 期 間, 同 意 受 災 攤 商 於 原 攤 位 地 點 臨 時 營 業, 以 維 攤 商 生 計 及 防 止 客 源 流 失 另 已 就 本 館 基 地 範 圍 內 進 行 地 坪 鋪 設, 以 利 該 市 場 進 行 復 建 工 程 及 維 持 市 場 公 共 安 全 光 華 商 場 攤 商 安 置 為 配 合 95 年 農 曆 春 節 期 間 拆 除 光 華 橋, 本 府 將 秉 持 先 安 置 後 拆 除 的 政 策, 目 前 已 覓 妥 商 場 附 近 之 空 軍 總 部 新 生 社 土 地 計 畫 興 建 地 下 1 層 地 上 6 層 之 臺 北 資 訊 產 業 大 樓, 並 預 留 地 上 兩 層 樓 作 為 光 華 商 場 攤 商 永 久 安 置 之 用 至 於 臨 時 安 置 地 點, 已 於 94 年 8 月 17 日 向 國 有 財 產 局 辦 理 原 金 山 拖 吊 場 土 地 承 租 借 用 相 關 事 宜, 以 落 實 光 華 商 場 先 安 置 後 拆 除 的 承 諾, 維 持 光 華 3C 商 圈 商 機 西 湖 市 場 之 攤 商 安 置 與 重 建 本 市 公 有 西 湖 市 場 配 合 捷 運 內 湖 線 B3 站 施 工 須 拆 除 改 建, 改 建 期 間 為 配 合 攤 商 營 業 需 求, 搭 建 臨 時 攤 棚 安 置 西 湖 市 場 攤 商, 臨 時 攤 棚 工 程 94 年 5 月 30 日 已 由 捷 運 局 東 工 處 移 交 市 場 管 理 處 另 西 湖 市 場 攤 商 於 本 (94) 年 8 月 9 日 搬 離 西 湖 市 場, 至 臨 時 攤 棚 營 業 至 於 西 湖 市 場 重 建 計 畫, 捷 運 局 已 於 94 年 8 月 10 日 開 始 施 工, 西 湖 市 場 配 合 捷 運 內 湖 線 B3 站 體 改 建, 原 有 承 租 攤 商 在 改 建 後 仍 保 有 攤 位, 西 湖 市 場 改 建 為 七 層 綜 合 大 樓, 改 建 後 大 樓 一 二 樓 安 置 原 來 122 名 攤 商, 三 樓 另 設 自 治 會 辦 公 室 士 林 市 場 改 建 規 劃 為 超 越 舊 有 士 林 市 場 之 營 運 績 效, 再 創 士 林 市 場 往 日 的 光 輝, 本 府 以 慎 重 態 度 目 前 正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再 加 強 評 估 作 更 細 部 規 劃 並 調 整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相 關 評 估 預 計 94 年 12 月 31 日 完 成 批 發 市 場 管 理 規 劃 臺 北 市 第 一 家 禽 批 發 市 場 遷 建 依 據 93 年 7 月 1 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公 告 屠 宰 供 食 用 之 雞 鴨 及 鵝, 應 於 屠 宰 場 內 屠 宰, 但 傳 統 市 場 攤 販 集 中 場 販 售 之 家 禽 得 免 於 屠 宰 場 屠 宰, 對 家 禽 市 場 業 者 將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在 家 禽 批 發 市 場 完 成 改 建 前 之 過 渡 時 期, 市 場 處 將 配 合 農 委 會 之 相 關 指 示 及 法 令, 輔 導 家 禽 業 者 就 地 進 行 簡 易 改 善 為 顧 及 家 禽 業 者 生 計, 臺 北 畜 產 公 司 已 委 託 英 鳴 公 司 辦 理 臺 北 市 第 一 家 禽 批 發 市 場 遷 建 案 委 託 規 劃 研 究, 俾 利 尋 覓 適 合 之 土 地 遷 建 該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目 前 已 尋 覓 臺 北 縣 桃 園 縣 數 處 土 地 做 為 規 劃 研 究 評 估 分 析, 另 亦 針 對 家 禽 市 場 業 者 經 營 模 式 及 民 間 參 與 等 問 題 納 入 分 析 推 動 臺 北 花 卉 批 發 市 場 搬 遷 案 目 前 以 選 定 內 湖 區 舊 宗 段 暨 地 號 ( 總 面 積 約 2.87 公 頃 ) 作 為 花 卉 批 發 市 場 遷 建 預 定 地, 土 地 價 款 16 億 餘 元 由 市 場 管 理 處 自 94 年 起 分 10 年 編 列 預 算 向 地 政 處 辦 理 土 地 價 購 另 土 地 使 用 方 面, 因 該 用 地 使 用 分 區 為 工 業 區 土 地, 並 不 符 合 花 卉 批 發 事 業 營 運 需 求, 將 依 法 變 更 為 批 發 市 場 用 地,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之 主 要 計 畫 書 業 經 都 市 發 展 局 內 部 初 審 通 過, 1205
406 於 7 月 29 日 起 公 開 展 覽 30 天 ; 細 部 計 畫 書 則 於 7 月 26 日 函 送, 刻 正 於 都 市 發 展 局 初 審 此 外, 有 關 遷 建 案 之 開 發 模 式 與 興 建 經 費 事 宜, 並 依 貴 會 於 審 議 本 府 94 年 度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時 對 市 場 處 辦 理 預 定 地 土 地 價 購 案 時 提 出 之 附 帶 決 議, 於 94 年 1 月 18 日 邀 集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農 委 會 及 花 卉 團 體 等 相 關 單 位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初 步 取 得 由 農 委 會 本 府 分 別 編 列 50% 40% 之 興 建 經 費 ( 自 95 年 起 分 3 年 編 列 ) 餘 10% 由 民 間 花 卉 業 者 出 資, 稟 持 撙 節 原 則 辦 理 共 同 完 成 興 建 之 共 識 95 年 度 市 場 管 理 處 業 參 照 工 程 期 程 進 度 編 列 594 萬 1,260 元, 農 委 會 則 編 列 2,300 萬 元 推 動 臺 北 漁 產 公 司 電 腦 拍 賣 系 統 建 置 配 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改 善 魚 市 場 交 易 制 度 - 推 動 電 腦 拍 賣 計 畫, 經 臺 北 漁 產 公 司 經 上 網 公 告, 評 選 結 果 由 先 傑 電 腦 公 司 以 1,700 萬 元 得 標, 並 於 94 年 7 月 12 日 驗 收, 現 已 有 5 線 拍 賣 線 上 線 作 業 第 一 期 計 畫 於 93 年 度 完 成 小 單 拖 5 線 電 腦 拍 賣,94 年 度 持 續 設 置 5 線 電 腦 拍 賣 及 全 面 電 腦 公 開 議 價,95 年 度 完 成 最 後 2 線 電 腦 拍 賣 其 94 年 度 延 續 性 計 畫, 已 於 94 年 7 月 1 日 函 轉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辦 理 市 場 新 建 工 程 環 南 市 場 改 建 工 程 環 南 市 場 改 建 工 程 總 工 程 費 市 議 會 審 定 通 過 為 8 6 億 8,101 萬 餘 元,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已 變 更 完 成 為 特 定 專 用 區 前 置 平 面 穿 越 引 道 工 程 已 於 94 年 6 月 29 日 辦 理 正 驗 作 業 另 環 南 市 場 改 建 工 程 財 務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已 於 94 年 5 月 9 日 已 完 成 審 查 通 過 六 合 市 場 新 建 工 程 本 工 程 已 由 本 府 捷 運 局 南 工 處 代 辦, 因 本 工 程 預 算 因 素, 本 府 捷 運 局 南 工 處 將 原 建 築 工 程 分 為 建 築 主 體 結 構 工 程 及 建 築 裝 修 工 程 二 部 分, 建 築 主 體 結 構 工 程 已 於 93 年 11 月 19 日 正 式 開 工, 而 建 築 裝 修 工 程 預 算 增 編 案 業 經 94 年 7 月 6 日 貴 會 第 9 屆 第 11 次 臨 時 大 會 第 4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預 計 94 年 9 月 由 捷 運 局 南 工 處 辦 理 招 標 作 業, 目 前 鋼 構 已 組 裝 完 成,94 年 8 月 3 日 完 成 1 樓 結 構, 刻 正 進 行 2 樓 結 構 施 工, 總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38.29%, 實 際 進 度 42.39%, 全 部 工 程 預 計 95 年 底 完 工 十 二 號 公 園 地 下 商 場 新 建 工 程 本 工 程 為 捷 運 局 負 責 規 劃 設 計, 委 託 新 工 處 代 辦 工 程 負 責 監 造 施 工, 市 場 管 理 處 刻 正 積 極 輔 導 籌 辦 第 一 標 建 築 主 體 裝 修 及 景 觀 工 程 業 於 93 年 11 月 12 日 驗 收 接 管, 第 二 標 水 電 工 程 業 於 94 年 5 月 25 日 驗 收 接 管, 第 三 標 空 調 工 程 業 於 94 年 2 月 4 日 驗 收 接 管, 第 四 標 電 梯 電 扶 梯 工 程 業 於 93 年 12 月 29 日 驗 收 接 管 攤 販 管 理 及 輔 導 為 使 臺 北 市 攤 販 管 理 符 合 社 區 參 與 總 量 管 制 使 用 者 付 費 回 歸 商 業 等 原 則, 修 正 臺 北 市 攤 販 管 理 規 則 為 臺 北 市 攤 販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 草 案 ), 業 於 94 年 3 月 29 日 函 請 貴 會 審 議 為 改 善 西 昌 街 攤 販 臨 時 集 中 場 攤 位 擺 設, 市 場 管 理 處 業 於 94 年 8 月 11 日 1206
407 邀 集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召 開 確 定 權 責 分 工 會 議, 並 於 94 年 8 月 15 日 至 94 年 9 月 14 日 聯 合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整 頓 計 畫, 勸 導 攤 販 以 採 背 向 店 家 營 業, 以 貫 徹 本 府 既 定 政 策 94 年 5 月 17 日 至 6 月 16 日 及 7 月 11 日 至 7 月 25 日 完 成 遼 寧 街 攤 販 臨 時 集 中 場 二 階 段 之 整 頓, 目 前 仍 不 定 期 派 員 對 該 臨 時 集 中 場 進 行 後 續 管 理 事 宜 94 年 8 月 9 日 至 8 月 15 日 邀 集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濱 江 市 場 周 邊 無 證 攤 販 暫 行 管 理 策 略 聯 合 整 頓, 以 維 持 攤 販 之 營 業 秩 序 地 下 街 管 理 台 北 地 下 街 安 置 原 中 華 商 場 拆 遷 戶 計 810 戶, 由 安 置 戶 籌 組 成 立 50 家 公 司 ( 商 號 ) 向 本 府 承 租 店 舖 營 業, 營 業 業 種 包 括 : 服 飾 百 貨 電 子 輕 食 有 關 商 場 之 清 潔 保 全 機 電 消 防 設 備 等 維 護 管 理 事 宜 由 本 府 委 託 安 置 戶 共 同 籌 組 之 保 證 責 任 臺 北 市 台 北 地 下 街 場 地 利 用 合 作 社 執 行 台 北 地 下 街 之 營 運 狀 況 整 體 而 言, 近 塔 城 街 至 重 慶 南 路 段 輕 食 區 ( 南 一 至 南 四 出 口 ) 因 地 面 均 為 市 政 建 設 規 劃 用 地, 尚 未 興 建 使 用, 有 車 潮 而 無 人 潮, 原 營 運 狀 況 較 不 理 想 惟 本 (94) 年 4 月 份 起 因 台 北 車 站 2 樓 晶 華 百 貨 結 束 營 業, 部 份 經 營 店 家 轉 至 輕 食 區 與 店 舖 承 租 人 合 作 經 營, 目 前 商 場 所 有 店 舖 均 已 營 運, 另 7 月 份 緊 鄰 該 地 下 街 路 面 南 面 4 號 出 口 之 國 道 長 途 客 運 臺 北 總 站 啟 用, 人 潮 將 更 加 匯 集, 對 台 北 地 下 街 輕 食 區 電 子 區 段 之 經 營 將 更 能 明 顯 提 昇 其 他 電 子 區 百 貨 雜 項 區 服 飾 區 之 營 運 狀 況 尚 稱 平 穩, 店 家 經 營 水 準 亦 逐 步 提 昇 站 前 地 下 街 安 置 原 中 華 商 場 拆 遷 戶 計 254 戶, 由 安 置 戶 籌 組 成 立 9 家 公 司 向 本 府 承 租 店 舖 營 業, 營 業 業 種 包 括 : 服 飾 百 貨 及 電 子 有 關 商 場 之 清 潔 保 全 機 電 消 防 設 備 等 維 護 管 理 事 宜 由 本 府 委 託 安 置 戶 共 同 籌 組 之 站 前 地 下 街 場 地 利 用 合 作 社 執 行 本 地 下 街 因 鄰 近 捷 運 臺 北 車 站 及 臺 北 車 站 商 圈 人 潮 匯 集, 立 地 條 件 優 於 其 他 地 下 街, 且 由 本 府 財 政 局 標 租 經 營 之 台 北 新 世 界 ( 原 DN174A 標 地 下 街 ) 於 94 年 6 月 正 式 開 幕 營 運, 該 二 地 下 街 將 可 採 合 作 方 式 辦 理 相 關 促 銷 活 動 共 存 共 榮, 營 運 狀 況 尚 屬 理 想 臺 北 市 龍 山 寺 地 下 街 商 場 ( 即 十 二 號 公 園 地 下 商 場 ) 經 過 市 場 管 理 處 與 攤 商 多 次 的 協 調, 於 本 (94) 年 7 月 8 日 完 成 所 有 47 間 店 舖 公 司 ( 商 號 ) 的 簽 訂 手 續 龍 山 寺 地 下 街 商 場 訂 於 94 年 9 月 17 日 正 式 開 幕, 目 前 各 店 舖 正 積 極 進 行 開 幕 相 關 準 備 工 作, 詳 如 表 7 表 7: 龍 山 寺 地 下 街 商 場 店 舖 開 業 前 各 工 作 項 目 及 期 程 工 作 項 目 期 程 提 送 店 舖 室 內 裝 修 資 料 94 年 7 月 11 日 1207
408 店 舖 裝 修 店 家 進 駐 商 場 試 賣 94 年 8 月 1 日 至 8 月 31 日 94 年 9 月 1 日 至 9 月 3 日 94 年 9 月 4 日 至 9 月 16 日 開 幕 94 年 9 月 17 日 此 外, 為 提 昇 本 地 下 商 場 之 管 理 及 服 務 品 質, 並 塑 造 商 場 良 好 形 象, 提 高 商 場 管 理 績 效, 提 供 民 眾 良 好 之 購 物 環 境, 本 商 場 管 理 事 務 將 由 本 府 自 行 委 託 專 業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負 責 本 地 下 街 之 機 電 消 防 設 備 清 潔 保 全 之 維 護 管 理 工 作 及 商 場 行 政 服 務 等 相 關 事 宜 動 物 衛 生 動 物 防 疫 保 健 本 期 本 局 所 屬 臺 北 市 動 物 衛 生 檢 驗 所, 積 極 推 動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計 畫, 實 施 豬 瘟 口 蹄 疫 等 預 防 注 射 計 6,302 頭 次 ( 養 豬 戶 31 戶, 豬 3,972 頭 ); 雞 新 城 病 雞 傳 染 性 支 氣 管 炎 禽 痘 等 預 防 注 射 計 692 隻 ( 家 禽 飼 養 戶 5 戶, 家 禽 1,110 隻 ) 及 動 物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計 3 萬 4,200 頭 ; 另 完 成 畜 禽 舍 消 毒 輔 導 1 萬 4,186 頭 次 及 驅 蟲 防 治 輔 導 1 萬 3,793 頭 次 等 家 畜 衛 生 保 健 技 術 輔 導 工 作 共 183 件 ; 進 口 動 物 追 蹤 檢 疫 計 2,257 頭 次 ( 以 犬 最 多, 其 次 另 有 貓 兔 馬 其 他 等 動 物 ) 草 食 動 物 傳 染 病 防 疫 : 實 施 口 蹄 疫 預 防 注 射 : 牛 105 頭 羊 316 頭 鹿 155 頭 ; 牛 流 行 熱 71 頭 ; 牛 羊 結 核 病 檢 驗 20 頭 及 布 氏 桿 菌 檢 驗 20 頭 牧 場 衛 生 訪 查 與 環 境 消 毒 輔 導 13 件 ; 家 禽 市 場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AI) 監 測 採 樣 900 件 ; 辦 理 動 物 用 生 物 藥 品 抽 樣 查 驗 90 件, 合 格 封 緘 212 件 獸 醫 公 共 衛 生 與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檢 驗 對 本 市 轄 內 各 區 ( 包 括 台 大 楊 記 林 福 來 等 ) 牧 場 實 施 原 料 畜 產 品 檢 測 120 件, 及 本 市 動 物 之 家 收 容 之 愛 心 犬, 實 施 細 菌 抗 藥 性 檢 驗 研 究 調 查 100 件 ; 受 理 市 民 申 請 病 性 鑑 定 檢 驗 時, 實 施 病 原 流 行 病 學 之 研 究 調 查 70 件, 及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檢 驗, 其 中 犬 貓 艾 利 希 體 證 檢 驗 64 頭, 陽 性 1 頭 ; 犬 貓 弓 蟲 症 檢 驗 64 頭, 陽 性 4 頭 ; 犬 心 絲 蟲 症 檢 驗 64 頭, 陽 性 13 頭 ; 犬 萊 姆 病 檢 驗 64 頭, 陽 性 0 頭, 共 計 檢 驗 384 件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包 括 病 性 鑑 定 病 理 細 菌 病 毒 及 臨 床 病 理 等 項 檢 驗 762 件, 獸 醫 技 術 學 術 研 討 會 3 場, 參 加 115 人 次 另 配 合 動 物 疫 情 需 求, 不 定 期 至 酪 農 戶 訪 視 與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以 確 保 人 畜 健 康 臺 北 市 棄 犬 ( 愛 心 犬 ) 處 理 方 案 工 作 績 效 寵 物 登 記 管 理 自 88 年 9 月 1 日 起 啟 用 全 國 寵 物 登 記 管 理 系 統 以 來, 本 市 完 成 寵 物 登 記 累 計 數 至 今 (94) 年 6 月 底 止 共 計 有 12 萬 2,838 隻 ( 登 記 率 約 75%), 登 記 數 位 居 全 國 第 1 位, 每 年 寵 物 登 記 新 增 數 約 為 8,000 隻 寵 物 業 管 理 本 期 計 核 發 寵 物 業 許 可 證 4 件, 撤 銷 登 記 1 件, 另 核 發 免 辦 寵 物 業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計 3 件 累 計 至 94 年 6 月 止 核 發 寵 物 業 許 可 證 計 60 件, 登 記 1208
409 列 管 5 件 ; 核 發 免 辦 寵 物 業 許 可 證 證 明 累 計 93 件 寵 物 生 育 控 制, 辦 理 市 民 犬 貓 絕 育 補 助 本 期 補 助 雄 犬 貓 252 隻, 雌 犬 貓 累 計 752 隻, 共 計 完 成 犬 貓 絕 育 補 助 1,004 隻 校 園 守 護 犬 認 養 活 動 計 有 23 所 學 校 參 與, 完 成 認 養 登 記 之 在 養 數 為 56 隻 動 物 屍 體 委 託 焚 化 本 期 受 理 市 民 委 託 之 斃 死 動 物 焚 化 數 計 1,752 隻 動 物 保 護 動 物 保 護 查 察 取 締 本 期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申 訴 查 察 案 件 計 206 件, 累 計 94 年 6 月 底 共 計 855 件 其 中 查 有 實 證 裁 處 7 件, 訴 願 案 處 理 2 件, 行 政 罰 鍰 共 計 12 萬 元, 已 繳 納 2 萬 元 教 育 宣 導 本 期 動 物 保 護 宣 導 計 152 件 另 與 環 保 局 持 續 執 行 聯 合 遛 狗 繫 狗 鏈 隨 手 清 狗 便 運 動, 以 加 強 賡 續 宣 導 是 項 運 動 擴 大 稽 查 及 宣 導 成 效, 本 期 截 至 6 月 底 止, 共 派 出 12 名 動 物 保 護 檢 查 員, 平 均 每 人 出 勤 4 次 執 行 期 間 發 現 有 繫 犬 鏈 者 計 有 65 件, 未 繫 犬 鏈 者 有 6 件, 皆 予 以 宣 導 改 善, 同 時 發 現 遊 蕩 犬 6 隻, 通 知 環 保 局 依 法 捕 捉 動 物 收 容 收 容 及 認 領 養 動 物 醫 院 協 助 收 容 愛 心 犬 專 案 本 專 案 於 94 年 1 月 至 6 月 止 實 施 以 來, 計 有 52 家 動 物 醫 院 配 合 協 助 收 容 愛 心 犬, 而 94 年 1 至 6 月 期 間 之 收 容 數 為 410 頭, 其 中 被 認 養 者 計 有 82 頭, 認 養 率 為 20% 臺 北 市 動 物 之 家 愛 心 犬 隻 收 容 自 90 年 1 月 起 將 愛 心 犬 隻 收 容 期 限 由 目 前 法 定 期 限 7 日 延 長 3 日 共 為 10 日 另 配 合 前 項 動 物 醫 院 協 助 收 容 措 施, 自 94 年 1 至 6 月 期 間 止, 愛 心 犬 總 收 容 量 計 5, 310 頭, 每 月 平 均 收 容 數 為 855 頭, 認 領 養 共 計 1,485 頭, 每 月 平 均 認 領 養 數 為 248 頭 設 立 愛 心 小 站, 協 助 愛 心 犬 認 養 自 90 年 2 月 起 委 託 本 市 各 動 物 保 護 團 體 輪 流 於 每 週 六 下 午 二 時 於 建 國 假 日 花 市 設 立 愛 心 小 站 舉 辦 每 週 伍 隻 犬 送 愛 心 活 動, 供 民 眾 就 近 辦 理 認 養 自 94 年 1 月 至 6 月 底 止 共 送 出 82 隻 愛 心 犬 予 市 民 認 養, 深 獲 各 界 稱 許 及 媒 體 熱 烈 披 露 報 導 此 外 本 府 亦 徵 得 目 前 配 合 收 容 愛 心 犬 之 52 家 動 物 醫 院 同 意 共 同 加 入 本 市 愛 心 小 站 及 參 與 收 容 認 養 宣 導 的 行 列, 期 以 形 成 更 廣 闊 而 完 善 的 愛 心 網 人 道 處 理 數 目 94 年 1 月 至 6 月 期 間 逾 期 無 人 認 領 養 而 被 人 道 處 理 之 犬 隻 數 計 頭 ; 傷 病 死 亡 動 物 數 計 頭 教 育 宣 導 1209
410 三 月 份 舉 辦 建 國 花 市 愛 心 小 站 老 舖 新 開 e 化 啟 動 ; 四 五 月 份 中 華 民 國 愛 犬 美 容 協 會 舉 辦 愛 犬 美 容 DIY 活 動 及 賡 續 推 動 辦 理 犬 貓 長 期 收 容 動 物 衛 生 於 本 市 登 山 步 道 規 劃 設 置 狗 便 清 潔 便 利 設 備 2 處, 並 獎 勵 民 間 參 與 認 養 設 計 與 維 護, 期 能 養 成 市 民 遛 狗 繫 狗 鍊, 隨 手 清 狗 便 的 良 好 公 德 與 生 活 習 慣, 提 供 飼 主 優 質 的 攜 犬 登 山 休 閒 生 活 空 間 貳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及 展 望 整 合 北 臺 灣 區 域 各 縣 市 資 源,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鑑 於 北 台 灣 區 域 各 縣 市 的 產 業 資 源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分 工, 已 形 成 一 個 大 型 的 產 業 聚 落, 相 較 台 灣 其 他 地 區 所 提 倡 的 整 合 方 向, 北 台 灣 區 域 的 優 勢 在 於 國 際 化 程 度 較 深, 科 技 資 源 豐 厚 多 元 的 生 活 以 及 特 色 文 化, 還 有 便 捷 的 交 通 網 絡, 同 時 掌 握 台 灣 邁 向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的 關 鍵 要 素 - 資 訊 通 訊 產 業, 因 此, 在 台 灣 內 部 的 角 色 上, 北 台 灣 區 域 如 能 串 聯 現 有 的 關 鍵 產 業 資 源, 轉 化 為 可 用 的 資 源, 將 成 為 帶 領 台 灣 邁 入 先 進 社 會 的 火 車 頭 加 強 行 銷 臺 北 投 資 環 境 擴 大 海 外 招 商 隨 著 整 體 經 濟 情 勢 與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快 速 變 遷, 及 在 全 球 化 及 自 由 化 之 趨 勢 下, 為 持 續 保 有 高 度 的 競 爭 力, 在 國 內 招 商 策 略 部 分, 除 持 續 規 劃 舉 辦 國 際 性 科 技 論 壇 活 動, 結 合 平 面 及 電 子 媒 體, 發 揮 行 銷 效 果, 蓬 勃 本 市 科 技 產 業 之 生 命 力, 打 造 本 市 成 為 企 業 總 部 的 群 聚 基 地, 另 採 取 策 略 聯 盟 方 式, 透 過 凝 聚 各 縣 市 產 經 發 展 的 共 識, 積 極 尋 求 合 作 機 會, 以 共 同 打 造 有 利 國 內 外 投 資 產 業 發 展 及 企 業 經 營 的 良 好 環 境 為 目 標 在 國 際 市 場 方 面, 並 將 主 動 出 擊 赴 海 外 招 商, 行 銷 本 市 投 資 優 勢 環 境 賡 續 加 強 推 動 本 市 生 技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落 實 臺 北 市 發 展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推 動 計 畫 7 大 推 動 策 略, 以 本 市 特 有 之 技 術 人 才 資 金 之 優 勢, 推 動 本 市 特 色 生 技 產 業 發 展, 吸 引 國 內 外 績 優 生 技 廠 商 選 擇 臺 北 市 成 為 產 業 發 展 重 鎮, 促 進 本 市 生 物 科 技 廠 商 研 發 技 術 提 昇 與 營 運 國 際 化, 進 一 步 將 臺 北 市 提 升 為 臺 灣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樞 紐 針 對 本 市 生 技 廠 商 之 需 求, 持 續 積 極 制 定 並 推 動 相 關 輔 導 獎 勵 措 施, 如 修 訂 本 市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自 治 條 例 之 生 技 產 業 申 請 資 格 條 件, 以 及 持 續 辦 理 台 北 生 技 獎 競 賽 活 動, 以 達 確 實 且 有 效 協 助 並 獎 勵 本 市 生 技 產 業 發 展 另 檢 討 放 寛 相 關 法 規, 協 助 解 決 生 技 產 業 進 駐 之 土 地 與 法 規 問 題, 促 進 生 技 產 業 園 區 聚 落 效 應, 以 因 應 全 球 生 技 產 業 發 展 潮 流, 取 得 發 展 先 機, 展 現 本 市 發 展 生 技 產 業 之 優 勢 持 續 建 構 資 金 與 技 術 交 流 平 台 建 立 資 金 與 技 術 交 流 平 台 機 制, 促 成 科 技 業 與 創 投 業 相 互 交 流 ; 營 造 良 好 之 投 資 環 境, 協 助 科 技 產 業 成 為 本 市 經 濟 發 展 之 活 力 泉 源 規 劃 設 置 產 業 創 新 交 流 中 心 規 劃 於 內 湖 花 市 旁 約 1.5 公 頃 產 業 支 援 設 施 用 地 闢 設 產 業 創 新 交 流 中 心, 作 為 廠 商 獲 取 資 訊 與 相 互 交 流 觀 摩 增 進 商 機 之 平 台, 以 及 提 供 國 內 外 1210
411 商 品 展 售 空 間 24 小 時 多 媒 體 科 技 服 務 便 利 完 善 的 商 旅 設 備, 形 塑 園 區 為 本 市 科 技 產 業 櫥 窗 之 意 象, 並 提 供 優 質 產 業 交 流 服 務 設 施 共 構 興 建 園 區 服 務 中 心 及 市 民 運 動 中 心 本 府 於 內 湖 高 工 南 側 約 0.35 公 頃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用 地 規 劃 興 建 地 下 4 層 地 上 8 層 之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與 市 民 運 動 中 心, 預 定 於 96 年 9 月 完 工, 可 提 供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及 便 捷 之 行 政 服 務 外, 設 有 可 容 納 250 人 之 國 際 會 議 廳 100 人 之 大 會 議 室 多 媒 體 展 覽 室 及 簡 報 室 等 設 施 供 廠 商 使 用 建 構 臺 北 成 為 科 技 產 業 城 有 效 利 用 本 市 擁 有 的 豐 厚 資 源, 擴 大 規 劃 大 台 北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並 發 揮 台 北 科 技 走 廊 的 產 業 軸 帶 概 念, 凝 聚 產 業 的 群 聚 效 應, 引 進 無 線 通 訊 生 物 科 技 及 數 位 內 容 等 新 興 策 略 性 工 業, 全 面 提 昇 企 業 競 爭 力, 建 構 本 市 成 為 科 技 產 業 城, 使 本 市 繼 續 作 為 一 個 具 經 濟 實 力 的 世 界 級 首 都 闢 設 產 學 合 作 暨 育 成 服 務 中 心 為 有 效 利 用 閒 置 空 間 資 源, 提 升 產 業 支 援 服 務 機 能, 整 合 本 市 各 學 術 及 研 發 機 構 之 教 育 資 源 與 研 發 能 量, 規 劃 設 置 區 域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以 協 助 對 廠 商 之 育 成 技 術 創 新 及 轉 型 發 展 加 強 督 導 瓦 斯 公 司 安 全 營 運 措 施 依 據 民 營 公 用 事 業 監 督 條 例 煤 氣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等 規 定, 加 強 督 導 4 家 天 然 瓦 斯 公 司 定 期 實 施 管 線 設 備 巡 檢 維 護 汰 舊 換 新 及 用 戶 管 線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以 確 保 供 氣 設 施 安 全, 提 供 市 民 良 好 用 氣 品 質 建 立 溫 泉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建 立 本 市 溫 泉 資 料 庫 依 溫 泉 法 第 10 條 規 定 建 立 及 更 新 本 市 溫 泉 資 源 調 查 資 料, 期 據 以 調 控 溫 泉 用 水 之 供 需, 經 由 總 量 管 制 達 成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之 目 的 研 訂 本 市 溫 泉 子 法 配 合 中 央 溫 泉 法 暨 其 子 法 ( 例 如 : 施 行 細 則 等 法 規 ) 之 制 定 時 程, 研 訂 本 市 溫 泉 相 關 管 理 法 規 期 使 本 市 未 來 溫 泉 資 源 開 發 管 理 能 有 法 規 遵 行 劃 設 溫 泉 露 頭 區 及 其 一 定 範 圍 溫 泉 露 頭 及 其 一 定 範 圍 內, 不 得 為 開 發 行 為, 以 為 保 育 及 永 續 利 用 本 市 稀 有 溫 泉 資 源, 並 提 供 市 民 教 學 及 認 識 大 地 景 觀 輔 助 復 健 養 生 之 場 所, 促 進 國 民 健 康 與 發 展 觀 光 事 業, 增 進 公 共 福 祉 建 立 溫 泉 取 供 事 業 本 市 溫 泉 取 供 事 業 規 劃 以 一 溫 泉 分 區 一 家 為 原 則, 將 由 本 局 擬 定 甄 選 辦 法, 受 理 具 資 格 及 有 經 營 意 願 的 公 民 營 事 業 單 位 於 公 告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依 甄 選 方 式 決 定 經 營 主 題, 提 供 溫 泉 予 溫 泉 業 者 使 用 推 動 本 市 精 緻 休 閒 農 業 發 展 積 極 發 展 各 區 特 色 農 作 物, 輔 導 設 置 合 法 之 休 閒 農 場, 推 動 國 中 小 學 之 農 業 教 育, 透 過 各 區 之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帶 動 本 市 精 緻 休 閒 農 業 之 發 展, 除 達 到 輔 導 農 民 提 高 農 家 收 益 之 功 效, 並 提 供 本 市 市 民 優 質 之 休 閒 活 動 輔 導 農 會 進 行 農 業 轉 型 工 作 依 據 農 會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輔 導 農 會 各 項 業 務 發 展 推 廣 教 育 教 授 農 民 生 產 技 1211
412 術, 提 高 農 民 知 識 技 能 增 加 生 產 收 益, 以 照 顧 農 民 生 活, 增 進 農 民 福 祉, 並 促 進 農 業 現 代 化 輔 導 農 田 水 利 會 持 續 輔 導 農 田 水 利 會 配 合 本 府 推 動 農 業 生 產 生 活 生 態 三 生 功 能 並 促 進 本 市 農 業 發 展 落 實 生 態 保 育 工 作, 提 昇 國 際 生 態 保 育 形 象 持 續 進 行 關 渡 自 然 公 園 華 江 雁 鴨 自 然 公 園 內 雙 溪 森 林 自 然 公 園 四 獸 山 市 民 森 林 臺 北 市 野 雁 保 護 區 及 關 渡 自 然 保 留 區 等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區 域 之 闢 建 與 經 營 管 理, 推 動 造 林 保 林 及 環 境 綠 美 化, 以 達 成 營 造 生 態 臺 北 城 的 目 標 積 極 辦 理 山 坡 地 巡 查 管 理 依 據 水 土 保 持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持 續 辦 理 山 坡 地 違 規 案 件 之 查 報 取 締 工 作, 並 嚴 格 審 查 督 導 山 坡 地 開 發 案 件 之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及 後 續 施 工 中 監 督 檢 查 加 強 本 市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整 治 宣 導 賡 續 辦 理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整 治 清 疏 及 維 護 工 程, 以 減 低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釀 災 之 機 率 並 透 過 密 集 宣 導 有 關 土 石 流 防 災 活 動, 使 全 民 重 視 坡 地 保 育 觀 念, 認 識 水 土 保 持 及 國 土 保 安, 環 境 保 育 之 重 要 性, 使 社 會 各 界 增 廣 見 聞, 進 而 養 成 珍 惜 水 土 資 源 並 得 以 永 續 利 用 整 建 產 業 道 路 及 登 山 休 閒 遊 憩 設 施 除 加 強 產 業 道 路 品 質 提 昇 邊 坡 穩 定 安 全 設 施 維 護 與 綠 美 化 工 作 外, 繼 續 充 實 露 營 場 各 項 設 施 及 辦 理 登 山 步 道 更 新 及 指 示 標 誌, 並 配 合 推 廣 本 市 親 山 步 道 系 統, 擬 定 臺 北 市 親 山 步 道 系 統 推 動 策 略 及 方 案 及 結 合 本 市 各 單 位 力 量 辦 理 系 列 親 山 步 道 相 關 活 動, 以 提 昇 產 業 道 路 及 登 山 休 閒 設 施 之 品 質, 提 供 市 民 完 善 之 服 務 另 建 置 區 域 性 環 狀 步 道, 以 整 合 五 大 山 系 登 山 步 道 及 產 業 道 路 系 統, 方 便 民 眾 就 近 規 劃 登 山 健 行 活 動 路 線, 並 適 度 增 闢 新 步 道 串 聯 原 有 路 線 構 成 環 山 步 道, 建 構 市 民 休 閒 遊 憩 及 運 動 功 能 之 區 域 性 登 山 步 道 健 行 交 通 網 路 永 續 發 展 水 土 資 源 保 育 功 能 為 保 障 都 會 區 整 體 安 全, 今 後 仍 將 持 續 辦 理 山 溝 野 溪 蝕 溝 整 治 及 崩 塌 邊 坡 穩 定 處 理 等 水 土 保 持 與 治 山 防 洪 工 作, 對 於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除 提 高 安 全 因 素, 追 求 工 程 安 全 外, 更 須 與 保 護 自 然 生 態 與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相 配 合, 在 工 程 設 計 上 以 配 合 現 場 環 境 工 程 構 造 表 面 自 然 色 調 之 諧 和 水 體 變 化 利 用 視 覺 景 觀 享 受 生 態 復 育 空 間 自 然 涵 養 功 能 情 趣 之 營 造 親 水 機 能 休 閒 遊 憩 設 施 以 及 選 擇 植 栽 襯 托 等, 以 發 揮 綠 與 美 的 景 觀, 以 及 生 態 保 育 之 功 能 另 本 局 將 持 續 辦 理 本 市 山 坡 地 保 護 區 之 集 水 區 潛 在 崩 塌 地 滑 地 調 查 與 整 治 礦 渣 地 調 查 與 整 治 及 農 地 水 土 保 持 處 理 與 維 護 之 輔 導 補 助 等 工 作, 以 防 止 溪 溝 及 邊 坡 崩 塌 沖 刷, 減 少 洪 水 與 泥 砂 災 害, 保 障 中 下 游 居 民 安 全 及 達 成 農 業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標 賡 續 執 行 危 險 山 坡 地 聚 落 拆 遷 安 置 為 減 低 坡 地 災 害 造 成 市 民 傷 亡 之 風 險, 本 府 仍 將 持 續 辦 理 危 險 山 坡 地 聚 落 拆 遷 安 置 專 案, 以 事 先 防 範 代 替 事 後 救 災 的 方 式, 澈 底 解 除 長 期 以 來 危 險 山 坡 地 聚 落 之 潛 在 危 機 1212
413 廢 除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發 證 制 度 商 業 登 記 法 修 正 案 業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俟 行 政 院 訂 頒 之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發 證 辦 法 廢 止, 將 配 合 調 整 商 業 登 記 案 件 之 申 辦 作 業 流 程 採 隨 到 隨 辦 方 式 處 理, 以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效 能 推 動 公 司 登 記 電 子 化 業 務 持 續 配 合 經 濟 部 電 子 工 商 計 畫 時 程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網 路 新 都 續 階 綱 要 計 畫 - 電 子 企 劃 策 略, 推 展 工 商 憑 證 IC 卡 研 擬 公 司 登 記 案 件 申 請 書 表 簡 化 與 線 上 審 核 流 程 及 標 準 等 相 關 作 業, 積 極 推 動 公 司 登 記 網 路 申 辦, 奠 定 政 府 網 路 化 電 子 化 之 基 礎 完 成 商 業 相 關 自 治 條 例 修 正 臺 北 市 舞 廳 舞 場 酒 家 酒 吧 及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本 自 治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已 於 94 年 7 月 5 日 經 貴 會 法 規 委 員 會 審 議 竣 事, 因 關 係 今 後 舞 廳 舞 場 酒 家 酒 吧 及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等 行 業 之 管 理, 本 案 完 成 後 續 之 法 定 程 序 有 其 迫 切 性, 如 蒙 支 持 優 先 審 議 通 過, 將 據 以 管 理 臺 北 市 資 訊 休 閒 服 務 業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本 自 治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已 於 92 年 11 月 12 日 函 請 貴 會 審 議, 涉 關 網 咖 今 後 之 管 理 及 發 展, 如 蒙 審 議 通 過, 將 據 以 辦 理, 以 培 植 優 良 網 咖, 健 全 該 業 發 展 本 府 亦 將 密 切 注 意 立 法 院 審 議 資 訊 休 閒 業 管 理 條 例 草 案 立 法 進 度 及 條 文 內 容, 如 爾 後 立 院 版 資 訊 休 閒 業 管 理 條 例 完 成 三 讀, 本 市 版 之 自 治 條 例 與 其 有 所 牴 觸 部 分, 當 優 先 適 用 中 央 法 律 加 強 特 定 行 業 管 理 依 據 臺 北 市 資 訊 休 閒 服 務 業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管 理 條 例 及 臺 北 市 舞 廳 舞 場 酒 家 酒 吧 及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管 理 規 則 等 專 屬 法 令 對 本 市 資 訊 休 閒 業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及 視 聽 歌 唱 等 八 種 行 業 賡 續 進 行 輔 導 及 管 理, 並 對 違 規 場 所 配 合 警 察 稅 捐 建 管 消 防 及 都 計 等 機 關 稽 查 取 締 另 將 辦 理 優 良 網 咖 評 鑑, 以 藉 由 優 良 網 咖 選 拔, 提 昇 該 業 之 服 務 水 準 及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此 外 亦 將 密 切 注 意 立 法 院 審 議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管 理 條 例 修 正 情 形, 並 妥 為 因 應 強 化 商 業 推 廣 服 務 為 加 強 與 工 商 企 業 界 之 聯 繫 與 互 動, 並 展 現 本 府 重 視 本 市 工 商 業 發 展 及 營 造 有 利 之 經 營 投 資 環 境, 以 作 為 施 政 之 參 考, 預 定 於 94 年 10 月 18 日 舉 辦 市 長 與 工 商 企 業 界 有 約 座 談 會 臺 北 市 是 全 台 牛 肉 麵 店 聚 集 密 度 甚 高 之 處, 為 推 廣 這 項 極 具 特 色 之 珍 饈, 經 規 劃 自 94 年 8 月 13 日 至 9 月 24 日 舉 辦 2005 臺 北 牛 肉 麵 節 活 動, 系 列 活 動 隨 8 月 13 日 臺 北 牛 肉 麵 文 化 美 食 高 峰 會 暨 2005 臺 北 市 牛 肉 麵 節 開 幕 記 者 會 後 起 跑, 同 時 啟 動 專 屬 網 站 網 路 票 選 人 氣 牛 肉 麵 及 創 意 牛 肉 麵 料 理 王 競 賽 機 制, 嗣 於 9 月 17 日 舉 辦 創 意 牛 肉 麵 料 理 王 競 賽 初 賽 及 第 二 次 記 者 會, 整 體 活 動 將 於 9 月 24 日 牛 肉 麵 嘉 年 華 進 入 高 峰, 內 容 包 括 創 意 牛 肉 麵 料 理 王 競 賽 複 賽 百 人 圍 桌 網 路 票 選 人 氣 牛 肉 麵 前 30 名 店 家 現 場 設 攤 吃 透 透 等 落 實 商 店 街 區 輔 導 之 精 神, 型 塑 國 際 都 會 新 風 貌 賡 續 推 動 臺 北 市 商 店 街 區 輔 導 計 畫 臺 北 市 商 店 街 區 服 務 團 計 畫 1213
414 及 臺 北 市 商 店 街 區 重 點 輔 導 計 畫, 針 對 不 同 屬 性 之 商 店 街 區, 予 以 適 當 之 輔 導 資 源 挹 注, 以 活 絡 經 濟, 促 進 商 機, 提 昇 業 者 現 代 化 商 業 競 爭 力, 塑 造 本 市 優 質 商 業 環 境 輔 導 商 業 提 昇 經 營 管 理 知 能 創 造 良 好 商 業 服 務 文 化 賡 續 辦 理 商 業 人 才 培 訓 及 商 業 現 代 化 課 程, 邀 請 相 關 領 域 之 產 官 學 人 士, 針 對 課 題 進 行 相 關 理 念 與 心 得 之 闡 述 及 交 流, 以 提 昇 商 業 經 營 管 理 知 能, 樹 立 良 好 商 業 服 務 文 化 提 高 市 場 攤 位 使 用 率 及 建 立 市 場 良 好 購 物 環 境 改 善 公 有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之 空 攤 閒 置 問 題, 對 於 未 來 新 改 建 市 場 除 了 攤 商 安 置 外, 亦 保 留 一 些 攤 位 供 公 開 標 租 使 用 ( 如 六 合 中 崙 等 市 場 ), 以 保 留 市 場 租 金 兩 價 制 之 機 制, 真 實 反 應 市 場 的 租 金 行 情 成 立 市 場 攤 位 租 金 改 革 策 略 小 組, 由 專 家 學 者 參 與, 定 期 開 會 研 議, 建 立 明 確 調 整 機 制, 不 再 以 公 告 地 價 及 房 屋 現 值 為 唯 一 或 調 整 市 場 租 金 之 依 據 透 過 專 業 機 構 通 盤 規 劃 研 究, 以 BOT(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興 建 經 營 與 產 權 轉 移 ) 方 式 改 建 公 有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或 結 合 攤 商 力 量, 提 升 市 場 使 用 效 益, 尋 求 擴 大 經 營 策 略 聯 盟, 解 決 空 攤 問 題, 有 助 經 營 困 境 之 突 破 及 減 少 財 政 支 出 窘 困 以 漸 進 方 式 引 進 民 間 專 業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為 配 合 市 場 處 管 理 員 員 額 精 簡, 將 以 漸 進 方 式 將 公 有 傳 統 市 場 輔 導 與 管 理 之 清 潔 行 政 人 員 保 全 機 電 維 修 及 催 繳 租 金 等 業 務 委 由 專 業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藉 由 民 間 力 量 活 化 現 行 傳 統 市 場 之 輔 導 管 理 制 度, 提 昇 市 場 競 爭 力, 帶 動 市 場 整 體 經 營 形 象 修 正 臺 北 巿 公 有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改 建 或 停 止 使 用 核 發 補 助 費 標 準 為 臺 北 巿 公 有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改 建 或 停 止 使 用 攤 商 安 置 補 助 自 治 條 例 ( 草 案 ): 修 法 目 的 旨 在 加 速 推 動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現 代 化, 促 使 市 場 改 建 全 部 或 整 層 或 部 分 停 止 使 用 之 攤 位, 能 藉 由 公 開 標 租 方 式 引 進 民 間 企 業 化 經 營 理 念, 提 升 市 場 競 爭 力, 加 速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轉 型 或 變 更 為 其 他 用 途 攤 位 租 金 採 用 兩 價 制 ( 原 市 場 攤 商 及 標 租 進 入 市 場 營 業 者, 其 攤 位 租 金 計 有 兩 種 價 格 ), 對 標 租 進 入 市 場 營 業 民 間 業 者, 攤 位 可 轉 租, 並 可 隨 時 退 場, 使 市 場 攤 位 更 有 效 率 的 使 用 持 續 辦 理 市 場 改 建 及 整 修 持 續 推 動 環 南 中 崙 西 湖 士 林 市 場 之 改 建 規 劃 辦 理 各 零 售 市 場 及 超 市 整 修 工 程 持 續 推 動 批 發 市 場 業 務 持 續 推 動 臺 北 花 卉 批 發 市 場 搬 遷 案 臺 北 市 第 一 家 禽 批 發 市 場 遷 建 案 及 建 立 魚 市 場 電 腦 拍 賣 制 度 落 實 攤 販 管 理 於 臺 北 市 攤 販 管 理 規 則 修 正 為 臺 北 市 攤 販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完 成 立 法 後, 規 劃 合 法 之 攤 位 及 攤 販 臨 時 集 中 場 依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向 攤 販 收 場 地 使 用 費, 建 立 管 理 制 度 為 讓 本 府 列 管 之 攤 販 集 中 場 朝 向 國 際 化, 將 製 作 中 英 及 中 日 版 之 文 宣 品, 並 先 行 選 定 雙 城 街 及 寧 夏 路 兩 個 優 良 之 攤 販 集 中 場 規 劃 為 國 際 化 觀 光 夜 市 之 試 1214
415 辦 區 為 提 昇 攤 販 之 經 營 環 境 品 質, 輔 導 各 攤 販 更 新 攤 車, 本 府 擬 先 行 採 購 1 部 精 美 攤 車, 並 於 龍 山 寺 地 下 街 以 承 租 方 式 作 為 攤 車 展 示 地, 擬 租 賃 期 間 為 94 年 9 月 17 日 至 94 年 12 月 30 日 共 計 3.5 個 月, 漸 次 改 善 攤 車 之 美 觀 及 一 致 性 為 確 保 本 市 市 民 安 全 購 物 環 境, 除 由 市 場 處 及 消 防 局 加 強 本 市 46 處 攤 販 集 中 區 及 12 個 夜 市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更 新 及 配 置 外, 並 協 助 各 攤 販 集 中 區 每 半 年 辦 理 一 次 消 防 演 練, 以 保 障 市 民 採 購 民 生 物 品 場 地 之 安 全 強 化 地 下 街 經 營 管 理 輔 導 臺 北 市 龍 山 寺 地 下 街 商 場 開 業 事 宜 及 營 運 管 理 事 項, 振 興 該 地 區 之 商 機 繁 榮 引 進 專 業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龍 山 寺 地 下 街 商 場, 提 升 商 場 管 理 品 質, 塑 造 商 場 良 好 形 象, 以 提 供 市 民 更 優 良 之 購 物 環 境 龍 山 寺 地 下 街 商 場 之 公 共 空 間 規 劃 利 用 及 規 劃 多 元 推 廣 活 動, 活 絡 商 業 氣 息 及 增 加 商 機 協 助 台 北 地 下 街 場 地 利 用 合 作 社 及 站 前 地 下 街 場 地 利 用 合 作 社 正 常 運 作, 以 加 強 現 代 化 經 營 理 念 及 活 絡 商 機, 使 商 場 永 續 經 營 加 強 動 物 疫 病 防 治 與 檢 診 依 動 物 傳 染 病 防 治 條 例 暨 施 行 細 則 落 實 聯 合 全 國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計 畫 共 同 實 施 動 物 傳 染 病 防 疫 及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防 範 與 檢 診, 檢 出 法 定 動 物 傳 染 病 陽 性 者, 依 法 撲 殺 屍 體 焚 化 防 止 病 原 散 播 與 蔓 延 加 強 原 料 性 畜 產 品 細 菌 抗 藥 性 研 究 調 查 檢 驗, 強 化 獸 醫 公 共 衛 生 調 查 監 測 與 檢 測 技 能, 以 防 治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發 生 加 強 與 獸 醫 或 相 關 醫 學 學 校 區 域 醫 院 及 農 政 等 技 術 交 流 並 建 立 動 物 疫 情 通 報 完 整 體 系, 辦 理 獸 醫 技 術 學 術 研 討 會 訓 練, 藉 以 提 昇 獸 醫 同 仁 在 職 教 育 落 實 動 物 保 護 精 神, 加 強 收 容 管 理 加 強 臺 北 市 動 物 之 家 之 經 營 管 理, 以 提 供 愛 心 犬 貓 舒 適 寬 敞 的 收 容 場 所 及 優 質 認 領 養 教 育 宣 導 示 範 場 所 及 加 強 動 物 保 護 觀 念 宣 導 及 查 察 取 締 等 工 作, 以 創 造 人 與 動 物 和 諧 論 理 關 係, 有 效 達 到 尊 重 生 命 愛 護 動 物 的 目 的 提 升 動 物 收 容 品 質 遵 循 目 的 正 當 手 段 人 道, 以 符 合 人 道 對 待 動 物 及 維 護 動 物 福 利 之 精 神, 期 達 成 以 收 容 取 代 安 樂 死 以 認 養 取 代 購 買 及 為 愛 心 犬 找 一 個 溫 暖 的 家 等 三 大 目 標, 創 造 人 與 動 物 和 諧 論 理 關 係 設 立 家 犬 活 動 空 間 規 劃 勘 查 1 處 合 適 綠 地 做 狗 運 動 公 園 場 地 之 用, 並 籌 設 圍 欄 設 施 犬 運 動 器 材 告 示 牌 飲 水 區 休 息 區 及 雙 層 門 等 硬 體 設 施 及 管 理 規 範, 開 放 飼 主 在 園 區 內 讓 家 犬 無 拘 無 束 地 自 由 奔 跑 運 動, 促 進 人 狗 互 動 關 係, 強 化 園 區 管 理 與 公 共 安 全 維 護, 創 建 本 市 成 為 一 個 對 動 物 有 愛 與 關 懷 的 國 際 化 城 市 提 供 愛 心 貓 收 容 環 境 為 了 解 決 近 年 來 數 量 日 益 增 多 之 愛 心 貓 收 容 問 題, 讓 牠 們 有 更 適 切 的 收 容 1215
416 環 境, 特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興 建 貓 收 容 舍 並 於 今 (94) 年 8 月 30 日 正 式 落 成 啟 用, 工 程 歷 時 三 年 並 參 考 了 國 外 先 進 動 物 保 護 國 家 之 貓 舍 設 計, 內 部 除 了 有 收 容 貓 隻 休 憩 之 處 外 亦 設 計 了 半 戶 外 活 動 空 間 及 醫 療 室 等 等 的 規 劃, 為 本 市 的 動 物 保 護 工 作 更 向 前 邁 進 一 步 結 語 本 局 所 轄 業 務 廣 泛, 全 體 同 仁 除 持 續 辦 理 各 項 經 常 性 業 務 外, 近 來 市 民 對 休 閒 生 活 之 注 重 以 及 生 態 資 源 保 育 之 重 視, 本 局 業 務 亦 朝 向 建 構 安 全 舒 適 優 質 多 元 之 方 向 發 展 此 外, 為 活 絡 產 業 發 展 健 全 投 資 環 境, 振 興 市 場 商 機, 更 積 極 投 入 科 技 產 業 生 技 產 業 商 圈 營 造 市 場 改 造 等 工 作 本 期 各 項 業 務 於 貴 會 支 持 與 指 導 中, 多 能 循 序 推 展 今 後, 仍 秉 協 助 產 業 發 展 服 務 民 眾 生 活 為 宗 旨, 於 諸 為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匡 督 下, 繼 續 為 市 政 努 力 為 市 打 拼 也 請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們 持 續 對 本 局 業 務 不 吝 給 予 指 導 與 鼓 勵 18 臺 北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工 作 報 告 壹 前 言 報 告 人 : 康 世 芳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世 芳 謹 代 表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向 議 長 副 議 長, 以 及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報 告 本 局 94 年 上 半 年 (94 年 1 月 1 日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 主 要 業 務 之 重 要 工 作 成 果 及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 94 年 上 半 年 翡 翠 水 庫 集 水 區 雨 量 尚 稱 豐 沛, 水 庫 最 高 水 位 公 尺, 最 低 水 位 公 尺, 於 6 月 底 水 庫 水 位 仍 高 於 歷 年 平 均 水 位 約 3.3 公 尺, 蓄 水 狀 況 正 常, 充 分 供 應 大 臺 北 地 區 自 來 水 原 水 需 求 而 94 年 上 半 年 水 庫 水 質 卡 爾 森 優 養 指 標 最 低 為 2 月 分 之 39.88, 最 高 為 6 月 分 之 49.85, 綜 合 評 定 除 2 月 份 達 到 貧 養 級 之 優 良 水 質 外, 其 餘 月 份 均 達 到 普 養 級 之 良 好 水 質 為 提 供 大 臺 北 地 區 民 眾 量 豐 質 優 的 原 水, 世 芳 及 本 局 同 仁 除 審 慎 操 作 調 度, 充 分 利 用 水 源 外, 並 密 切 監 測 集 水 區 水 質 及 淤 積 變 化 情 形, 積 極 協 調 水 源 區 內 相 關 機 關 辦 理 水 土 保 育 工 作, 加 強 水 域 周 邊 之 水 陸 巡 邏 及 違 規 行 為 取 締, 防 止 水 源 汙 染 行 為 87 年 以 前 對 違 規 釣 魚 者, 主 要 採 柔 性 驅 離 勸 導 方 式, 每 年 平 均 四 五 千 人,88 年 2 月 份 起 對 違 規 釣 魚 者, 採 水 陸 聯 合 夾 擊 方 式 取 締 並 移 送 罰 鍰, 94 年 上 半 年 違 規 釣 魚 移 送 罰 鍰 人 數 已 驟 減 至 1 人 翡 翠 水 庫 不 僅 是 大 臺 北 地 區 數 百 萬 民 眾 民 生 用 水 之 主 要 水 源, 大 壩 安 全 與 否 亦 攸 關 下 游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世 芳 及 本 局 同 仁 依 據 翡 翠 水 庫 例 行 安 全 檢 查 作 業 規 定 確 實 執 行 翡 翠 水 庫 大 壩 安 全 管 理 作 業, 檢 查 評 析 結 果 大 壩 結 構 及 基 礎 均 保 持 穩 定 安 全, 並 定 期 辦 理 大 壩 及 附 屬 設 施 之 維 護 工 作, 使 各 設 施 均 能 維 持 正 常 運 轉, 以 確 保 大 壩 放 水 安 全 及 水 庫 管 理 效 能 1216
417 此 外, 持 續 採 總 量 管 制 方 式, 讓 民 眾 接 觸 翡 翠 水 庫 青 山 綠 水 之 環 境, 以 推 動 水 資 源 及 生 態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使 民 眾 更 能 明 了 水 資 源 及 生 態 保 育 之 重 要 性, 並 使 民 眾 了 解 翡 翠 水 庫 永 續 經 營 之 願 景, 進 而 實 際 參 與 珍 惜 水 源, 關 懷 生 態 之 行 列 貳 重 要 工 作 成 果 水 庫 安 全 維 護 業 務 確 保 水 庫 大 壩 及 基 礎 之 安 全 翡 翠 水 庫 大 壩 安 全 管 理 作 業 係 依 據 翡 翠 水 庫 例 行 安 全 檢 查 作 業 規 定 嚴 格 執 行, 並 透 過 現 場 檢 查 維 護 與 儀 器 監 測 評 析 兩 大 系 統 相 輔 運 作, 以 詳 實 了 解 運 轉 中 大 壩 之 各 項 結 構 行 為 現 場 檢 查 部 分 經 由 工 程 人 員 針 對 大 壩 壩 基 壩 座 及 各 項 設 施 進 行 實 地 結 構 安 全 檢 查 ; 儀 器 監 測 評 析 部 分, 則 運 用 裝 設 於 壩 體 壩 基 及 壩 座 內 之 各 種 精 密 監 測 儀 器 之 量 測 與 運 用 電 腦 網 路 即 時 分 析 94 年 上 半 年 共 計 辦 理 大 壩 現 場 檢 查 215 人 次, 大 壩 儀 器 監 測 86,346 筆 ( 如 附 表 1), 檢 查 評 析 結 果 大 壩 結 構 及 基 礎 均 保 持 穩 定 安 全 積 極 管 理 維 護 大 壩 設 施 依 據 翡 翠 水 庫 例 行 安 全 檢 查 作 業 規 定 定 期 辦 理 各 項 設 施 之 維 護 工 作 94 年 上 半 年 對 大 壩 及 附 屬 設 施, 包 括 電 廠 機 電 設 備 監 測 系 統 攔 木 浮 柵 廊 道 排 水 通 風 系 統 照 明 與 電 話 系 統 及 各 項 水 工 機 械 閘 門 等, 按 月 季 半 年 期 實 施 定 期 檢 查 和 維 修 保 養 共 62 次 ; 並 於 94 年 5 月 間 進 行 颱 風 季 前 27 項 次 水 工 機 械 閘 門 特 別 檢 查 及 試 操 作 ( 如 附 表 1), 以 確 保 各 設 施 均 能 維 持 正 常 運 轉 持 續 辦 理 大 壩 水 工 設 施 改 善 為 加 強 水 工 機 械 操 作 運 轉 安 全,94 年 上 半 年 完 成 2 號 排 洪 隧 道 固 定 輪 閘 門 大 修 8 號 弧 型 閘 門 大 修 與 3 號 沖 刷 道 擋 水 閘 門 大 修 等 工 程, 以 確 保 翡 翠 大 壩 放 水 安 全 及 水 庫 管 理 效 能 1217
418 附 表 1: 翡 翠 大 壩 及 附 屬 設 施 安 全 檢 查 監 測 維 護 統 計 比 較 表 項 目 94 年 1-6 月 次 數 93 年 1-6 月 次 數 差 異 分 析 大 壩 現 地 檢 查 大 壩 儀 器 監 測 評 析 215 人 次 214 人 次 86,346 筆 63,138 筆 94 年 上 半 年 與 93 年 上 半 年 均 僅 發 生 1 次 颱 風 豪 雨 事 件 需 辦 理 非 例 行 性 現 地 檢 查, 故 檢 查 人 次 略 為 相 當 94 年 上 半 年 壩 區 發 生 8 場 有 感 輕 微 地 震 及 1 場 豪 雨 威 脅, 因 此 加 強 大 壩 安 全 監 測 共 32,832 筆, 而 93 年 上 半 年 僅 有 3 場 有 感 輕 微 地 震 及 1 場 康 森 颱 風, 故 94 上 半 年 量 測 筆 數 較 93 年 上 半 年 增 加 大 壩 及 附 屬 設 施 定 期 檢 62 次 62 次 按 月 季 半 年 期 分 項 辦 理 查 維 修 保 養 颱 風 季 前 水 工 機 械 閘 門 27 項 次 特 別 檢 查 及 27 項 次 94 年 5 月 辦 理 試 操 作 水 庫 操 作 運 轉 業 務 審 慎 調 節 水 源, 充 分 滿 足 大 臺 北 地 區 自 來 水 原 水 94 年 初 水 庫 水 位 為 公 尺 ( 滿 水 位 170 公 尺 ), 尚 高 於 水 庫 水 位 上 限 168 公 尺, 蓄 水 狀 況 正 常, 本 局 依 翡 翠 水 庫 運 用 要 點 操 作, 充 分 供 應 94 年 上 半 年 自 來 水 原 水 需 求 94 年 初 雨 量 豐 沛, 水 庫 水 位 約 維 持 於 公 尺 至 166 公 尺 之 間,3 月 起 隨 著 降 雨 量 減 少 及 維 持 供 水 正 常 下, 水 庫 水 位 逐 漸 下 降, 至 5 月 份 降 雨 量 豐 沛, 水 庫 水 位 又 再 提 升, 惟 因 6 月 份 已 逐 漸 進 入 颱 風 季 節, 為 增 加 攔 蓄 洪 水 量 以 減 輕 下 游 洪 害, 以 及 大 壩 8 號 弧 形 閘 門 於 94 年 6 月 進 行 維 修 工 作, 必 須 將 水 位 控 制 在 158 公 尺 左 右 ( 壩 頂 溢 洪 道 溢 流 頂 高 程 161 公 尺 ) 因 此, 在 考 量 正 常 供 水 颱 風 期 攔 蓄 洪 水 效 能 與 水 庫 大 壩 閘 門 檢 修 等 重 要 因 素 下, 視 水 文 氣 候 狀 況 審 慎 操 作, 於 操 作 放 水 時 透 過 附 帶 發 電 排 放, 以 增 加 水 資 源 利 用 效 益,6 月 份 水 位 約 維 持 於 157 公 尺 至 158 公 尺 之 間, 位 於 水 庫 上 限 水 位 164 公 尺 與 中 限 水 位 138 公 尺 之 間 94 上 半 年 最 高 水 位 公 尺, 最 低 水 位 公 尺, 於 6 月 底 水 庫 水 位 仍 高 於 歷 年 平 均 約 3.3 公 尺 ( 如 附 圖 1) 1218
419 170 上 限 水 位 ( 140 公 尺 ) 130 中 限 下 限 120 嚴 重 下 限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94 年 水 位 歷 年 平 均 水 位 附 圖 1:94 年 1 至 6 月 翡 翠 水 庫 水 位 歷 線 圖 94 年 上 半 年 累 積 雨 量 為 1,919.8 毫 米, 高 於 歷 年 同 期 平 均 值 1,407 毫 米, 較 92 年 同 期 雨 量 1,020 毫 米 與 93 年 1,366 毫 米 為 高 94 年 上 半 年 水 庫 總 進 水 量 為 4 億 6,942 萬 立 方 公 尺, 總 放 水 為 5 億 5,092 萬 立 方 公 尺, 供 應 自 來 水 原 水 量 1 億 313 萬 立 方 公 尺, 其 中 支 援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公 司 2,961 萬 立 方 公 尺 ( 如 附 表 2) 附 表 2: 翡 翠 水 庫 94 年 上 半 年 運 轉 資 料 統 計 表 月 份 降 雨 量 進 水 量 放 水 量 自 來 水 原 水 供 應 量 支 援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公 司 水 量 毫 米 立 方 公 尺 立 方 公 尺 立 方 公 尺 立 方 公 尺 1 月 ,648,797 1,978,345 23,791,203 5,921,183 2 月 ,452, ,895,016 22,314,204 4,481,
420 3 月 ,942, ,332,508 9,099,179 3,592,878 4 月 ,796,228 65,643,228 31,795,272 4,398,521 5 月 ,273, ,472,948 5,010,969 5,995,193 6 月 ,311,408 79,593,408 11,122,939 5,215,974 合 計 1, ,424, ,915, ,133,766 29,605,000 嚴 密 監 測 水 質 及 淤 積 變 化 情 形, 確 保 用 水 安 全 94 年 上 半 年 水 庫 水 質 監 測 結 果, 總 磷 最 低 為 3 月 份 之 微 克 / 公 升, 最 高 為 6 月 份 之 42 微 克 / 公 升 ; 卡 爾 森 優 養 指 標 最 低 為 2 月 分 之 39.88, 最 高 為 6 月 分 之 49.85, 綜 合 評 定 除 2 月 份 達 到 貧 養 級 之 優 良 水 質 外, 其 餘 月 份 均 達 到 普 養 級 之 良 好 水 質 93 年 淤 積 調 查 於 94 年 1 月 下 旬 完 成, 係 採 用 全 球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GPS) 進 行 測 量 作 業, 年 淤 積 量 為 37.3 萬 立 方 公 尺, 較 歷 年 平 均 淤 積 量 萬 立 方 公 尺 為 低, 亦 遠 較 水 庫 計 畫 年 淤 積 量 萬 立 方 公 尺 為 低, 尚 無 影 響 水 庫 操 作 運 轉 之 疑 慮 為 讓 大 臺 北 地 區 民 眾 得 以 享 用 充 足 潔 淨 之 飲 水, 本 局 將 持 續 協 調 相 關 機 關, 加 強 施 工 管 制 杜 絕 濫 墾 濫 建 濫 葬 嚴 格 取 締 非 法 水 域 活 動 等 各 種 汙 染 行 為, 並 繼 續 密 切 監 測 集 水 區 水 質 及 淤 積 變 化 情 形, 以 維 護 優 良 水 質, 確 保 用 水 安 全 辦 理 水 質 淨 化 方 案 研 究, 以 維 護 優 良 水 質 為 有 效 控 制 各 類 汙 染 來 源 對 水 庫 之 影 響, 提 升 水 庫 水 質 進 而 達 到 水 庫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標, 除 了 透 過 集 水 區 內 相 關 點 源 汙 染 之 控 制 外, 本 局 於 93 年 與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共 同 以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方 式 辦 理 翡 翠 水 庫 入 庫 溪 流 生 態 工 法 水 質 淨 化 評 估 與 模 型 試 驗 計 畫, 透 過 文 獻 蒐 集 整 理 及 參 考 國 內 外 技 術, 評 估 適 用 翡 翠 水 庫 入 庫 溪 流 生 態 工 法 淨 化 方 式 之 可 行 性, 同 時 挑 選 適 當 場 址 構 築 示 範 性 實 驗 設 施 本 案 已 於 94 年 6 月 底 辦 理 完 成, 惟 構 築 之 示 範 性 實 驗 設 施 將 持 續 監 測 評 估 可 行 性 效 益, 以 便 未 來 依 據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示 範 設 施 之 實 驗 結 果, 進 行 後 續 於 翡 翠 水 庫 設 置 生 態 工 法 水 質 淨 化 設 施, 以 持 續 維 護 水 庫 優 良 之 水 質 水 庫 經 營 管 理 及 水 源 保 育 業 務 充 分 利 用 水 資 源, 發 揮 水 電 營 運 效 益 94 年 1 月 1 日 至 94 年 6 月 30 日 售 水 量 1 億 202 萬 604 立 方 公 尺, 售 水 收 入 5,305 萬 714 元, 為 售 水 預 算 收 入 之 22.71%, 售 水 減 少 原 因 為 南 勢 溪 水 量 大 部 分 足 以 滿 足 供 水 需 求 所 致 翡 翠 電 廠 售 電 量 1 億 4,489 萬 2,865 度, 售 電 收 入 1 億 5,851 萬 7,726 元, 為 售 電 預 算 收 入 之 77.74% 協 調 相 關 機 關, 辦 理 水 源 區 水 土 保 育 工 作 1220
421 本 局 除 自 行 辦 理 水 土 保 育 等 工 作 外, 亦 持 續 協 調 水 源 區 內 相 關 機 關 辦 理 水 土 保 持 工 作,94 年 協 調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臺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辦 理 水 源 區 之 水 土 保 持 及 造 林 工 作 ; 另 外, 經 多 次 會 勘 協 商 後,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同 意 於 翡 翠 水 庫 骨 材 道 路 內 國 有 林 班 地 辦 理 崩 塌 地 整 治 工 作, 並 由 該 局 所 屬 羅 東 林 區 管 理 處 負 責 加 強 水 陸 非 法 行 為 取 締, 積 極 防 止 水 源 汙 染 行 為 依 據 經 濟 部 公 告 之 臺 北 翡 翠 水 庫 蓄 水 範 圍 及 蓄 水 範 圍 內 禁 止 事 項 規 定, 由 本 局 駐 衛 警 察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巡 查 水 陸 取 締 違 規 汙 染 行 為,94 年 上 半 年 水 陸 巡 邏 共 計 320 人 次 ( 水 巡 119 人 次, 陸 巡 201 人 次 ), 水 巡 37 航 次, 陸 巡 62 車 次, 共 計 發 現 非 法 船 筏 浮 具 1 件, 取 締 非 法 釣 魚 1 人 並 移 送 臺 北 縣 政 府 依 法 處 以 罰 鍰, 有 效 遏 阻 水 源 汙 染 行 為 87 年 以 前 取 締 釣 魚 採 柔 性 驅 離 勸 導 為 主, 每 年 平 均 四 五 千 人,88 年 2 月 份 起 採 不 定 期 優 勢 警 力 水 陸 聯 合 夾 擊 方 式 取 締 釣 魚, 並 移 送 罰 鍰,94 年 上 半 年 釣 魚 移 送 罰 鍰 人 數 已 驟 減 至 1 人 水 資 源 及 生 態 教 育 宣 導 業 務 94 年 上 半 年 水 資 源 及 生 態 保 育 教 育 宣 導 之 推 廣, 在 民 眾 熱 切 的 參 與 下, 進 入 親 山 親 水 生 態 活 動 的 健 康 行 列, 並 以 寓 教 於 樂 的 方 式, 建 立 愛 護 水 源 及 重 視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的 共 識, 自 1 月 起 至 6 月 底, 參 與 水 生 命 翡 翠 水 資 源 及 生 態 保 育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之 機 關 團 體 及 一 般 民 眾 共 116 團, 合 計 8,161 人 ( 如 附 表 3) 附 表 3:94 年 上 半 年 水 資 源 及 生 態 保 育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紀 要 日 期 活 動 內 容 人 數 2-5 月 大 臺 北 水 源 故 鄉 巡 禮 活 動 6 團 1,418 人 4-5 月 螢 火 蟲 巡 禮 活 動 4 團 450 人 4-5 月 市 政 參 觀 8 團 450 人 4-5 月 學 生 導 覽 活 動 13 團 800 人 1-6 月 一 般 民 眾 參 訪 85 團 5,043 人 合 計 8,161 人 翡 翠 水 庫 提 供 大 臺 北 地 區 民 眾 主 要 民 生 用 水 水 源, 在 大 臺 北 水 源 故 鄉 巡 禮 活 動 中, 民 眾 置 身 於 層 巒 疊 嶂 的 綠 野, 訪 視 碧 綠 輝 映 的 翡 翠 源 頭, 經 由 北 勢 溪 淙 淙 的 流 水 聲 中, 探 尋 水 資 源 的 脈 絡 ; 螢 火 蟲 巡 禮 活 動 則 在 認 識 螢 火 蟲 種 子 教 官 培 訓 中 融 入 更 專 業 的 訴 求, 緊 鑼 密 鼓 的 活 動 在 精 心 籌 備 與 1221
422 民 眾 的 引 頸 期 盼 中 熱 鬧 的 展 開, 乍 見 流 螢 穿 梭 的 景 象, 加 以 蟲 鳴 蛙 叫 的 天 籟 渾 成, 如 此 的 自 然 對 話 與 風 采, 都 來 自 翡 翠 的 保 育 經 驗 與 成 果 此 外, 水 資 源 生 態 教 育 館 的 軟 硬 體 設 施 及 水 庫 區 之 場 域, 可 提 供 作 為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育 教 育 研 討 之 場 地 與 樣 區 之 設 立, 堪 為 人 才 培 育 的 新 世 界 為 落 實 穩 固 的 基 礎 教 育, 散 播 水 資 源 及 生 態 保 育 教 育 的 種 子, 本 局 安 排 學 生 在 舒 適 的 戶 外 教 學 中, 深 刻 得 體 驗 生 命 泉 源 及 生 活 智 慧 的 由 來, 使 水 資 源 及 生 態 保 育 的 觀 念 與 知 識 得 以 傳 承 參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賡 續 辦 理 大 壩 設 施 檢 查 維 護 工 作 94 年 下 半 年 持 續 針 對 大 壩 壩 基 壩 座 及 各 項 設 施 進 行 實 地 結 構 安 全 檢 查 與 儀 器 監 測 評 析, 預 定 辦 理 附 屬 設 施 各 項 定 期 檢 查 維 護 工 作 及 汛 期 後 水 工 機 械 閘 門 特 別 檢 查 及 試 操 作, 同 時 加 強 水 庫 防 颱 抗 震 相 關 作 業, 以 確 保 大 壩 運 轉 安 全 妥 善 維 護 大 壩 及 電 廠 各 項 設 施 為 加 強 水 庫 運 轉 功 能 與 防 災 能 力,94 年 下 半 年 將 持 續 辦 理 大 壩 監 測 儀 器 滲 水 量 測 定 堰 汰 換 大 壩 副 壩 抽 水 機 組 監 控 系 統 汰 換 1 號 至 8 號 弧 型 閘 門 下 游 面 除 銹 油 漆 河 道 放 水 口 何 本 閥 大 修 等 工 程, 確 保 大 壩 監 測 系 統 及 閘 門 正 常 功 能, 強 化 大 壩 防 洪 運 轉 安 全 並 積 極 辦 理 攔 木 浮 柵 浮 筒 汰 換 翡 翠 發 電 廠 480 伏 特 廠 內 用 電 配 電 盤 及 冷 卻 水 管 系 統 汰 換 等 改 善 措 施, 以 確 保 發 電 進 水 口 安 全 及 電 廠 設 施 運 轉 效 率, 增 進 電 廠 長 期 售 電 收 益 賡 續 辦 理 水 文 水 質 及 淤 積 監 測 94 年 下 半 年 將 持 續 依 據 翡 翠 水 庫 例 行 操 作 運 轉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水 文 氣 象 水 質 及 淤 積 等 監 測, 以 蒐 集 完 整 資 訊, 作 為 水 庫 發 電 供 水 運 轉 操 作 之 參 考 依 據, 達 到 水 資 源 之 充 分 利 用 同 時 配 合 操 作 運 轉 策 略, 在 不 影 響 自 來 水 淨 水 場 原 水 處 理 機 制 下, 以 蓄 清 排 渾 方 式 排 除 較 混 濁 層 之 庫 水, 以 減 少 水 庫 淤 積 並 透 過 詳 細 淤 積 測 量 以 掌 握 上 游 淤 沙 汙 染 情 形, 以 適 時 協 調 相 關 管 理 機 關 因 應 處 理, 確 保 水 庫 最 大 蓄 水 效 益 汰 換 無 線 電 水 文 氣 象 測 報 系 統 水 庫 集 水 區 之 水 文 氣 象 資 料 為 水 庫 操 作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翡 翠 水 庫 現 有 之 水 文 測 報 系 統 已 超 過 該 設 備 使 用 年 限, 為 提 供 穩 定 正 確 水 文 資 訊, 確 保 平 時 與 颱 洪 時 期 之 水 文 氣 象 資 料 蒐 集 及 水 庫 操 作 系 統 之 正 常 運 轉, 本 局 編 列 94 及 95 年 度 連 續 預 算 以 辦 理 無 線 電 水 文 測 報 系 統 汰 換, 本 案 已 於 94 年 7 月 1 日 經 公 開 評 選 順 利 發 包, 預 計 於 95 年 年 中 完 成 系 統 汰 換, 屆 時 將 對 水 庫 運 轉 操 作 提 供 更 穩 定 及 正 確 之 參 考 資 訊, 進 而 發 揮 水 資 源 充 分 利 用, 並 確 保 大 臺 北 地 區 原 水 供 水 無 虞,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加 強 水 土 保 育 工 作 與 持 續 推 動 水 質 改 善 計 畫 水 源 保 護 與 水 質 改 善 為 長 期 永 續 工 作, 為 能 永 續 供 應 大 臺 北 地 區 潔 淨 之 優 質 水 源, 除 降 低 集 水 區 內 重 大 人 為 開 發 對 水 源 帶 來 之 衝 擊, 採 適 當 之 管 制 並 積 極 進 行 水 土 保 育 工 作 外, 持 續 以 自 然 之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水 庫 水 質 亦 為 重 要 工 作 北 宜 高 速 公 路 坪 林 行 控 中 心 專 用 道 未 來 有 限 度 開 放 可 能 對 水 庫 上 游 水 源 帶 1222
423 來 衝 擊, 如 何 嚴 格 監 督 開 放 後 對 水 質 造 成 之 影 響, 將 是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之 一, 本 局 除 維 持 一 貫 反 對 該 開 發 案 之 立 場 外, 未 來 將 持 續 留 意 水 庫 水 質 變 化, 並 配 合 相 關 水 土 保 育 工 作 減 低 衝 擊 以 自 然 之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水 庫 水 質 為 近 年 來 本 局 工 作 重 點 之 一,93 年 已 與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合 作 辦 理 翡 翠 水 庫 入 庫 溪 流 生 態 工 法 水 質 淨 化 評 估 與 模 型 試 驗 計 畫,94 年 正 辦 理 翡 翠 水 庫 生 態 工 法 水 質 改 善 計 畫, 計 畫 以 各 種 自 然 之 方 法, 如 人 工 溼 地 等 試 驗 削 減 汙 染 源 並 改 善 水 庫 水 質, 且 賡 續 對 水 質 進 行 檢 測 評 估 推 動 辦 理 臺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汙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未 納 戶 汙 水 處 理 實 施 計 畫 為 能 有 效 削 減 與 管 理 水 源 特 定 區 內 之 事 業 及 生 活 廢 汙 水, 本 局 自 94 年 起 連 續 3 年 與 中 央 編 列 相 對 負 擔 經 費 ( 本 府 1/3, 中 央 2/3), 辦 理 臺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汙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未 納 戶 汙 水 處 理 實 施 計 畫, 計 畫 提 高 新 烏 地 區 及 翡 翠 水 庫 上 游 地 區 之 汙 水 下 水 道 處 理 率, 以 減 少 水 源 區 內 汙 水 流 入 水 庫 持 續 推 廣 水 資 源 及 生 態 保 育 教 育 為 培 養 民 眾 愛 護 水 源 並 重 視 生 態 環 境 之 正 確 觀 念, 本 局 仍 將 賡 續 推 動 一 系 列 水 資 源 及 生 態 保 育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使 水 資 源 得 以 永 續 長 存,94 年 下 半 年 預 計 辦 理 活 動 如 下 : 日 期 活 動 內 容 人 數 7 月 生 態 研 習 營 300 人 7-12 月 市 政 參 觀 2,300 人 9-12 月 學 生 導 覽 活 動 640 人 月 大 臺 北 水 源 故 鄉 巡 禮 活 動 1,750 人 12 月 與 愛 相 隨 巡 禮 活 動 80 人 合 計 5,070 人 註 : 參 訪 人 數 不 含 一 般 民 眾 團 體 肆 結 語 94 年 1 月 下 旬 完 成 翡 翠 水 庫 93 年 淤 積 調 查, 年 淤 積 量 為 37.3 萬 立 方 公 尺, 較 歷 年 平 均 淤 積 量 萬 立 方 公 尺 為 低, 亦 遠 較 水 庫 計 畫 年 淤 積 量 萬 立 方 公 尺 為 低, 尚 無 影 響 水 庫 操 作 運 轉 之 疑 慮 世 芳 及 本 局 同 仁 將 持 續 依 據 翡 翠 水 庫 例 行 操 作 運 轉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水 質 及 淤 積 監 測, 並 在 不 影 響 自 來 水 淨 水 場 原 水 處 理 機 制 下, 以 蓄 清 排 渾 方 式 排 除 較 混 濁 層 之 庫 水, 以 減 少 水 庫 淤 積 水 源 保 護 與 水 質 改 善 為 長 期 永 續 工 作, 為 使 翡 翠 水 庫 能 永 續 供 應 大 臺 北 地 區 1223
424 潔 淨 之 優 質 原 水, 世 芳 及 本 局 同 仁 仍 將 本 於 組 織 權 責, 依 水 庫 安 全 維 護 水 庫 操 作 運 轉 水 庫 經 營 管 理 及 水 源 保 育 水 資 源 及 生 態 教 育 宣 導 四 項 主 要 業 務 架 構, 全 力 以 赴 朝 安 全 的 清 潔 的 民 眾 的 及 生 態 教 育 的 永 續 經 營 目 標 打 拚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議 長 副 議 長, 以 及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指 教 19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人 : 郭 瑞 華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瑞 華 欣 逢 貴 會 召 開 第 9 屆 第 6 次 大 會, 有 機 會 報 告 本 處 業 務 概 況, 深 感 榮 幸, 謹 就 94 上 半 年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報 告 如 下 壹 前 言 本 處 供 水 面 積 434 平 方 公 里, 供 水 轄 區 涵 蓋 臺 北 市 全 部 行 政 區, 臺 北 縣 所 轄 三 重 中 和 永 和 新 店 4 市 及 汐 止 市 7 個 里, 供 水 人 口 約 383 萬 人, 並 在 三 重 中 和 板 橋 蘆 洲 淡 水 關 渡 及 汐 止 等 地, 與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公 司 之 管 網 連 通, 全 力 支 援 轄 區 外 地 區 民 生 用 水, 責 任 至 為 艱 巨 自 直 潭 淨 水 場 第 5 座 淨 水 設 施 完 工 出 水 後, 本 處 總 設 備 能 量 增 至 366 萬 立 方 公 尺 / 日, 每 日 出 水 能 量 提 高 為 250 萬 立 方 公 尺, 已 視 實 際 需 求 增 加 對 臺 水 公 司 支 援 水 量, 支 援 範 圍 擴 及 淡 水 汐 止 板 橋 蘆 洲 新 莊 泰 山 五 股 八 里 土 城 等 地 區 檢 討 當 前 經 營 現 況, 決 落 實 本 處 既 定 質 優 量 足 顧 客 滿 意 健 康 活 力 之 使 命, 從 整 體 角 度 考 量 水 資 源 之 有 效 調 配, 逐 年 提 升 供 水 效 率 增 加 備 載 容 量 降 低 供 水 風 險, 建 構 本 處 成 為 世 界 一 流 自 來 水 事 業 貳 營 運 概 況 94 年 6 月 底 供 水 轄 區 用 水 人 口 383 萬 人, 用 戶 數 150 萬 戶, 供 水 普 及 率 %, 其 中 臺 北 市 99.57%, 臺 北 縣 99.32% 94 年 上 半 年 配 水 量 4 億 3,689 萬 立 方 公 尺, 售 水 量 2 億 7,000 萬 立 方 公 尺 ( 其 中 支 援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公 司 水 量 為 2,961 萬 立 方 公 尺 ) 94 年 上 半 年 收 入 23 億 6,113 萬 元, 支 出 19 億 3,444 萬 元, 盈 餘 4 億 2,669 萬 元 94 年 6 月 底 資 產 總 額 585 億 3,562 萬 元, 其 中 自 有 資 本 529 億 2,498 萬 元, 負 債 56 億 1,064 萬 元 參 確 保 水 質 純 淨 維 護 水 源 安 全 為 保 護 大 臺 北 地 區 各 重 要 水 源, 本 處 不 定 期 派 員 赴 南 勢 溪 及 新 店 溪 流 域, 直 潭 壩 青 潭 堰 蓄 水 範 圍 及 雙 溪 陽 明 山 水 源 區, 實 施 巡 查 告 發 及 取 締 如 發 1224
425 現 濫 墾 濫 建 破 壞 水 土 保 持 及 其 他 水 污 染 行 為, 立 即 移 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臺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臺 北 縣 政 府 等 機 關 處 理,94 年 度 上 半 年 累 計 巡 查 159 次, 共 舉 發 違 規 29 件 積 極 協 調 解 決 烏 來 地 區 廢 水 排 放 問 題 烏 來 地 區 溫 泉 廢 水 排 放 至 南 勢 溪 引 發 民 眾 關 切, 雖 然 檢 驗 結 果 證 明 自 來 水 原 水 水 質 一 切 正 常, 惟 長 期 不 改 善, 原 水 水 質 將 有 隱 憂 本 處 非 該 水 源 區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維 護 水 源 立 場, 仍 將 污 染 地 點 及 重 要 排 放 口 列 為 重 點, 主 動 派 員 巡 查 舉 發 破 壞 水 源 行 為 為 更 有 效 解 決 該 問 題, 積 極 協 調 主 管 機 關, 儘 速 將 餐 飲 及 家 庭 污 水 全 數 納 入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訂 定 相 關 污 染 排 放 標 準, 會 同 相 關 單 位 赴 現 場 會 勘 研 商 對 策, 並 協 同 各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聯 合 稽 查, 促 請 當 地 污 水 未 接 管 戶 儘 速 向 權 責 單 位 申 請 納 管 提 升 淨 水 場 處 理 效 能 為 提 升 淨 水 處 理 效 能, 持 續 進 行 各 淨 水 場 效 能 評 估 與 設 備 改 善, 完 成 直 潭 淨 水 場 第 二 座 淨 水 處 理 設 施 沉 澱 池 傾 斜 管 設 備 改 善 工 程, 執 行 淨 水 高 級 處 理 模 型 廠 計 畫, 為 未 來 水 源 水 質 之 變 化 預 作 研 究, 備 妥 淨 水 高 級 處 理 技 術 人 才 及 因 應 方 案 精 進 水 質 管 理 本 處 水 質 檢 驗 室 全 面 實 施 品 保 品 管 制 度, 定 期 對 水 源 淨 水 場 供 水 管 網 用 水 場 所 等 代 表 點 進 行 採 樣 檢 驗, 持 續 取 得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認 證 實 驗 室 資 格 水 質 電 腦 監 測 系 統 則 取 得 國 際 資 訊 安 全 標 準 BS7799 認 證 資 格, 首 開 全 球 自 來 水 事 業 取 得 該 認 證 之 先 河 94 年 上 半 年 各 淨 水 場 出 水 濁 度 均 遠 低 於 法 定 標 準 限 值, 對 各 個 用 水 場 所 採 樣 檢 驗, 供 水 合 格 率 亦 達 100% 為 確 保 自 來 水 品 質 維 持 一 定 水 準, 並 為 因 應 暴 雨 來 襲 導 致 原 水 水 質 急 遽 變 化 之 挑 戰, 更 進 一 步 自 行 研 發 實 行 線 上 自 動 監 控 加 藥 系 統, 以 更 嚴 格 內 控 標 準 管 理 淨 水 流 程, 並 由 水 質 電 腦 監 測 系 統 隨 時 掌 握 水 質 狀 況 肆 改 善 管 網 系 統, 有 效 提 升 售 水 率 為 有 效 防 止 系 統 漏 損 提 升 售 水 率, 目 前 依 國 際 自 來 水 協 會 建 議 之 管 線 汰 換 水 壓 管 理 積 極 主 動 漏 水 控 制 ( 漏 水 檢 測 ) 修 漏 速 率 及 品 質 等 漏 水 管 理 四 大 主 軸, 擬 訂 管 網 改 善 中 程 計 畫 及 長 程 管 網 改 善 計 畫, 積 極 汰 換 老 舊 管 線, 汰 換 維 修 制 水 閥, 執 行 漏 水 檢 測, 參 酌 先 進 國 家 經 驗, 採 取 封 閉 區 塊 小 區 計 量 計 畫, 並 加 速 換 裝 逾 齡 水 表 積 極 汰 換 老 舊 管 線 除 改 採 延 性 鑄 鐵 管 或 不 銹 鋼 管 等 較 佳 管 材 外, 管 網 改 善 中 程 計 畫 內 容 亦 包 含 主 動 整 理 巷 內 給 水 管, 配 合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汰 換 防 火 巷 老 舊 管 線 今 年 度 汰 換 老 舊 管 線 目 標 為 100 公 里,94 年 上 半 年 累 計 完 成 75.4 公 里 全 面 檢 測 修 復 漏 水 漏 水 點 修 復 對 減 少 水 資 源 浪 費 可 收 立 竿 見 影 之 效 目 前 依 每 日 查 漏 及 民 眾 報 修 資 料 迅 速 維 修, 並 建 立 漏 水 點 基 本 管 控 資 料, 配 合 修 漏 管 理 系 統 嚴 格 錄 案 管 制 94 年 上 半 年 檢 測 修 妥 1,003 件 漏 水 案 件 小 區 計 量 成 果 顯 著 1225
426 由 92 年 試 辦 成 果 顯 示, 小 區 計 量 確 為 提 升 售 水 率 之 有 效 法 門, 惟 須 持 之 以 恆 93 年 擇 定 區 塊 由 10 區 擴 大 為 18 區 為 加 速 計 量 區 劃 分,93 年 下 半 年 委 外 辦 理 管 線 調 查 暨 漏 水 振 動 器 檢 測 委 外 工 作, 完 成 擇 定 小 區 計 量 區 塊 劃 分 及 水 表 安 裝 工 作 另 為 減 少 介 面 整 合 困 難, 使 漏 水 改 善 工 作 更 具 效 益,94 年 起 復 將 小 區 劃 分 作 業 與 區 域 性 漏 水 檢 測 結 合, 委 由 專 業 廠 商 辦 理 94 年 投 入 3,006 萬 元 經 費, 持 續 推 動 劃 分 封 閉 區 塊 調 查 配 水 管 線 檢 測 地 下 不 明 漏 水 點 安 裝 小 區 計 量 裝 置 94 年 年 中 提 出 93 年 小 區 計 量 試 辦 成 果,18 小 區 平 均 用 戶 數 1,812 戶, 售 水 率 由 執 行 前 之 50.92%, 提 升 為 執 行 後 之 80.15%, 執 行 成 效 卓 越 加 速 換 裝 逾 齡 水 表 為 確 保 水 量 計 準 確 計 量, 避 免 因 慢 轉 造 成 計 費 損 失, 並 保 障 用 戶 權 益, 已 自 93 年 起 加 速 屆 ( 逾 ) 齡 水 表 之 換 裝 工 作 截 至 94 年 6 底 止, 累 計 汰 換 145,381 只 屆 ( 逾 ) 齡 水 表, 執 行 進 度 61.02%, 超 過 50% 之 預 定 目 標 伍 順 利 完 成 青 潭 堰 原 水 涵 渠 檢 修 降 深 工 程 本 處 配 合 水 利 署 景 美 溪 整 治 疏 浚 計 畫, 自 94 年 2 月 17 日 起 辦 理 景 美 溪 寶 橋 段 原 水 涵 渠 遷 降 工 程, 並 利 用 遷 降 工 程 停 水 之 便, 將 使 用 近 30 年, 供 應 大 臺 北 地 區 總 水 量 三 分 之 一 之 原 水 管 全 線 檢 修 進 行 中 雖 逢 大 雨, 仍 克 服 萬 難, 於 4 月 17 日 如 期 完 成,22 日 起 全 面 恢 復 供 水 檢 修 期 間 由 於 準 備 充 分, 調 配 供 水 穩 定, 並 未 影 響 用 戶 用 水 遷 降 後 之 原 水 管 完 全 位 於 景 美 溪 河 床 下, 增 加 行 水 區 域, 可 達 到 200 年 防 洪 標 準, 保 障 沿 岸 民 眾 安 全 經 過 檢 修 維 護 之 原 水 涵 渠 結 構 安 全 提 升, 可 確 保 大 臺 北 地 區 用 水 無 虞 陸 北 水 五 期 擴 建 計 畫 第 一 階 段 工 程 北 水 五 期 擴 建 計 畫 第 一 階 段 工 程 總 經 費 219 億 餘 元, 以 充 分 滿 足 民 國 119 年 大 臺 北 地 區 都 會 發 展 之 用 水 需 求 為 計 畫 目 標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已 完 成 第 二 條 清 水 輸 水 幹 線, 第 二 原 水 輸 水 系 統 直 潭 淨 水 場 場 區 段 ( 上 游 段 94 月 7 月 底 決 標, 預 計 97 年 底 完 工 ), 及 直 潭 淨 水 場 第 五 座 淨 水 設 施 淤 泥 處 理 設 施 部 分, 直 潭 公 館 及 長 興 淨 水 場 已 完 成 設 備 安 裝, 公 館 及 長 興 場 正 進 行 試 車 配 水 池 加 壓 站 新 建 或 增 建 工 程, 已 完 成 安 康 加 壓 站 中 和 加 壓 站 ( 中 和 線 ) 大 同 加 壓 站 ( 市 區 線 ) 雙 城 加 壓 站 公 館 淨 水 場 加 壓 站 及 直 潭 里 配 水 池 及 加 壓 站 配 水 幹 線 部 分, 已 完 成 復 興 北 路 ( 民 權 東 路 至 南 京 東 路 ) 中 和 中 正 路 ( 連 城 路 至 中 山 路 ) 忠 孝 東 路 ( 松 山 路 至 永 吉 路 ) 環 河 南 路 ( 桂 林 路 至 水 源 路 ) 民 生 加 壓 站 市 區 線 大 同 第 三 座 加 壓 站 供 水 關 渡 線 等 至 於 配 水 池 容 量 達 10 萬 立 方 公 尺 之 民 生 配 水 池 暨 加 壓 站, 目 前 仍 在 處 理 協 調 施 工 損 鄰 問 題 建 管 處 業 於 94 年 4 月 22 日 依 臺 北 市 建 築 施 工 損 鄰 事 件 爭 議 處 理 原 則 召 開 第 1 次 協 調 會, 並 依 會 議 結 論 委 請 臺 北 市 結 構 技 師 公 會 辦 理 補 充 鑑 定 及 修 正 補 償 金 額 柒 改 善 陽 明 山 北 投 高 地 區 供 水 陽 明 山 及 北 投 地 區 原 本 即 因 水 源 分 散, 供 水 不 甚 穩 定, 近 年 來 更 因 氣 候 異 常 1226
427 , 致 公 館 里 菁 山 里 等 部 分 地 區 常 發 生 缺 水 現 象 因 高 地 水 源 得 之 不 易, 為 讓 高 地 水 源 保 留 於 高 地 區 使 用, 如 何 確 保 水 源 供 應 量 改 善 現 有 管 線, 及 建 立 支 援 系 統, 以 妥 善 調 配 利 用 有 限 水 源, 即 為 改 善 陽 明 山 及 北 投 地 區 供 水 之 重 要 進 程 確 保 水 源 供 應 量 未 來 以 穩 定 鹿 角 坑 水 源 之 取 水 量 及 出 水 量 為 主 要 目 標, 分 年 執 行 鹿 角 坑 攔 水 堰 整 修 清 淤 工 程 鹿 角 坑 水 處 理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新 設 承 接 鹿 角 坑 水 源 配 水 池 鹿 一 加 至 小 觀 音 配 水 池 管 線 汰 換 更 新 工 程, 及 鹿 角 坑 原 水 水 質 監 測 因 應 措 施, 以 確 保 陽 明 山 高 地 區 水 源 供 應 量 改 善 現 有 管 線 為 提 升 配 水 品 質, 減 低 送 水 損 失 量, 已 陸 續 規 劃 執 行 山 區 管 線 連 通 及 汰 換 計 畫, 包 括 中 湖 戰 備 道 第 三 標 ( 菁 山 路 段 ) 工 程, 及 山 區 管 線 汰 換 工 程 建 立 支 援 系 統 山 區 供 水 系 統 改 善 後, 仍 不 足 之 水 量, 將 規 劃 引 用 平 地 翡 翠 水 庫 水 源, 沿 仰 德 大 道 分 段 加 壓 上 送 陽 明 山, 補 足 山 區 所 需 水 量, 建 立 雙 向 ( 平 地 高 地 ) 供 水 系 統, 是 為 上 送 平 地 水 源 方 案 目 前 中 湖 戰 備 道 延 伸 至 陽 明 山 第 一 配 水 池 之 管 線 工 程 已 發 包, 預 計 12 月 底 完 工 通 水, 可 增 加 陽 明 山 區 供 水 調 蓄 能 力, 緩 和 陽 明 山 地 區 缺 水 問 題 湖 田 里 竹 子 湖 供 水 改 善 工 程 6 月 底 施 工,7 月 底 完 成 地 下 水 水 質 水 量 評 估 報 告, 並 依 鑽 井 結 果 推 展 續 辦 捌 檢 討 改 善 供 水 風 險 偏 高 問 題 為 確 保 大 臺 北 地 區 供 水 安 全 性 及 穩 定 性, 目 前 正 提 前 規 劃 直 潭 第 六 座 淨 水 處 理 設 施, 評 估 改 善 其 他 淨 水 場 之 水 處 理 效 能, 以 多 管 齊 下 方 式 降 低 供 水 風 險 偏 高 問 題 淨 水 場 備 載 容 量 不 足 先 進 國 家 在 評 估 供 水 風 險 時, 常 將 淨 水 場 之 備 載 能 力 作 為 重 要 指 標 目 前 本 處 直 潭 公 館 長 興 陽 明 及 雙 溪 等 五 座 淨 水 場, 淨 水 備 載 能 力 僅 為 8%, 遠 低 於 先 進 國 家 之 50% 至 200%, 雖 可 充 分 供 應 轄 區 日 常 用 水, 惟 並 無 歲 修 空 間, 難 以 應 付 潛 在 供 水 風 險 配 水 池 容 量 偏 低 配 水 池 容 量 亦 為 穩 定 供 水 之 重 要 指 標 自 來 水 處 現 有 配 水 池 總 容 量 約 為 30 萬 噸, 為 最 大 日 供 水 量 之 2.3 小 時, 與 設 備 規 範 要 求 之 8-12 小 時 相 去 尚 遠 除 將 用 戶 水 池 水 塔 蓄 水 量 納 入 配 水 容 量 外, 已 規 劃 新 設 山 區 配 水 池, 藉 以 提 升 供 水 調 配 能 力 及 安 全 水 源 集 中, 輸 配 水 幹 管 缺 乏 備 援 性 本 處 水 源 主 要 來 自 新 店 溪 和 陽 明 山 兩 大 水 系, 其 中 新 店 溪 水 系 出 水 量 約 占 總 量 97%, 水 源 集 中, 供 水 風 險 相 對 增 加 另 現 有 輸 配 水 幹 管 多 可 相 互 替 代 使 用, 但 仍 有 部 分 幹 管 無 替 代 管 線 可 供 備 援, 一 旦 停 水 搶 修, 將 造 成 部 分 地 區 缺 水, 影 響 居 民 生 活, 刻 正 進 行 檢 討 規 劃 五 期 後 續 長 程 計 畫, 建 立 相 互 支 援 之 管 網 系 統, 以 期 降 低 供 水 風 險 建 立 緊 急 維 生 供 水 站 1227
428 為 因 應 發 生 重 大 天 災, 全 面 或 局 部 區 域 無 法 供 水 時 之 緊 急 用 水 需 求, 避 免 災 損 擴 大 及 二 次 災 害, 已 擬 定 利 用 既 有 供 水 設 施 建 置 維 生 緊 急 供 水 站 之 計 畫 目 前 正 進 行 11 處 加 壓 站 配 水 池, 與 2 處 大 口 徑 輸 水 幹 管 窨 井 增 設 維 生 緊 急 取 水 站 之 設 計 及 施 工, 年 底 前 預 計 可 建 置 完 成 13 處 維 生 緊 急 供 水 站 規 劃 北 水 五 期 擴 建 工 程 第 一 階 段 工 程 後 續 計 畫 為 逐 步 改 善 長 期 供 水 風 險 偏 高 問 題, 刻 正 規 劃 北 水 五 期 擴 建 工 程 第 一 階 段 工 程 後 續 計 畫, 提 前 於 95 年 規 劃 興 建 直 潭 第 六 座 淨 水 處 理 設 施, 可 有 效 增 加 淨 水 備 載 容 量 該 後 續 計 畫 亦 包 含 規 劃 興 建 相 關 配 水 池 加 壓 站 及 配 水 幹 線, 以 全 面 提 高 供 水 設 施 備 援 能 力 玖 提 供 多 元 化 服 務 電 子 帳 單 開 跑 順 應 現 代 e 化 趨 勢, 新 增 電 子 帳 單 服 務 用 戶 只 須 上 網 申 請, 填 寫 水 號 聯 絡 人 及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等 資 料 本 處 完 成 每 期 帳 單 計 費 後, 即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用 戶 水 費 資 訊, 並 提 醒 注 意 繳 費 期 限 帳 戶 扣 款 餘 額 若 有 用 水 量 突 增 等 狀 況, 亦 將 警 示 通 知, 年 底 還 將 提 供 全 年 用 水 統 計 資 料, 讓 用 戶 充 分 掌 握 自 家 用 水 情 況 目 前 計 有 466 戶 註 冊 申 請 發 行 自 來 水 簡 訊 為 拉 近 和 用 戶 距 離, 提 供 最 實 用 自 來 水 資 訊,93 年 起 參 考 美 國 自 來 水 事 業 定 期 出 版 用 戶 信 心 報 告 之 做 法, 發 行 自 來 水 簡 訊 前 3 期 分 別 介 紹 自 來 水 水 質 漏 水 改 善 清 洗 水 池 水 塔 水 源 維 護 等 題 材 第 4 期 於 94 年 6 月 出 刊, 介 紹 自 來 水 園 區 於 暑 期 開 鑼 的 3 項 活 動, 及 將 於 2006 年 啟 用 之 城 巿 沙 灘 悠 遊 游 泳 湖 等 設 施 本 期 簡 訊 共 發 行 6 萬 份, 同 時 製 作 無 障 礙 網 路 版 電 子 報, 方 便 用 戶 閱 覽 申 請 給 水 裝 置 案 件 進 度 上 網 一 指 通 本 處 持 續 充 實 網 站, 擴 充 用 戶 給 水 申 請 狀 態 查 詢 功 能, 案 件 申 辦 進 度 更 清 楚 更 精 細, 並 詳 細 註 記 案 件 延 宕 原 因, 如 路 證 延 誤 等 原 以 書 面 通 知 之 補 件 資 料, 直 接 在 網 上 公 布 用 戶 至 網 站 客 服 中 心 專 區 輸 入 申 請 號 碼 及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號 碼 或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後, 即 可 迅 速 得 知 申 辦 進 度 自 來 水 園 區 盛 夏 迎 賓 自 來 水 園 區 於 今 年 7 8 月 推 出 2005 臺 北 親 水 節, 有 全 新 打 造 之 大 型 玩 水 設 施 水 槍 戰 場, 親 子 同 樂 遊 樂 池 9 10 月 舉 辦 親 子 童 樂 節,11 月 舉 辦 省 水 體 驗 營, 規 劃 多 項 適 合 親 子 同 樂 之 活 動 另 6 月 份 並 開 放 夜 間 遊 園 賞 景 積 極 改 善 北 投 溫 泉 環 境 近 年 來 新 北 投 溫 泉 轉 型 為 休 閒 養 生 泡 湯 文 化, 深 具 發 展 潛 力 為 配 合 地 方 發 展, 本 處 近 四 年 已 投 入 6,500 萬 元 擴 充 設 備 與 建 設, 積 極 改 善 北 投 溫 泉 環 境, 並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辦 理 北 投 溫 泉 系 統 規 劃 案 94 至 98 年 間 預 計 投 資 2.14 億 元, 全 面 汰 換 溫 泉 管 線 湯 櫃 噴 氣 井 沉 澱 池 集 水 井 分 水 井 及 鑽 設 新 噴 氣 井, 以 穩 定 泉 量 優 良 泉 質 適 當 泉 溫, 提 升 溫 泉 供 應 品 質, 增 進 溫 泉 觀 光 事 業 發 展 契 機 1228
429 拾 自 來 水 園 區 第 二 期 開 發 計 畫 近 年 來, 本 處 結 合 自 來 水 博 物 館 推 動 自 來 水 園 區, 擴 展 多 角 化 經 營, 一 期 開 發 計 畫 略 具 成 效, 該 地 已 成 為 市 區 多 元 遊 憩 中 心 自 來 水 園 區 第 二 期 開 發 計 畫 以 臺 北 自 來 水 發 源 地 公 館 淨 水 場 為 據 點, 以 人 文 生 態 及 節 水 省 能 教 育 為 基 礎, 擴 大 參 觀 區 域 及 增 加 休 閒 遊 憩 設 施, 使 自 來 水 園 區 成 為 一 處 結 合 歷 史 古 蹟 與 現 代 科 技, 保 有 自 來 水 文 化 且 具 特 色 之 主 題 區, 並 結 合 公 館 商 圈, 帶 動 社 區 繁 榮 發 展 未 來 隨 季 節 變 化, 將 陸 續 推 出 春 之 饗 宴 ( 登 山 步 道 串 連 周 邊 相 關 景 點 綠 色 停 車 場 ) 清 涼 一 夏 ( 水 體 驗 教 育 區 水 霧 花 園 水 鄉 庭 園 量 水 室 古 蹟 修 復 再 利 用 ) 懷 古 之 秋 ( 古 典 庭 園 花 廊 水 博 館 觀 音 山 蓄 水 池 古 蹟 修 復 再 利 用 ) 及 冬 之 美 ( 水 管 橋 光 雕 照 明 渾 水 抽 水 站 及 古 蹟 咖 啡 區 水 源 河 濱 賞 櫻 步 道 ) 等 各 項 活 動 目 前 正 積 極 執 行 公 館 淨 水 場 安 全 圍 籬 工 程 渾 水 抽 水 站 等 古 蹟 整 修 工 程, 及 水 體 驗 教 育 區 工 程, 預 計 95 年 底 全 部 完 成 拾 壹 賡 續 推 動 節 水 措 施 今 年 上 半 年 降 雨 量 較 為 充 足, 仍 依 94 年 度 推 動 節 約 用 水 實 施 計 畫, 持 續 推 動 節 水 措 施, 除 可 提 升 水 資 源 利 用 率, 達 到 節 流 目 標, 並 可 避 免 再 度 發 生 缺 水 現 象 節 約 用 水 實 施 計 畫 策 略 包 括 辦 理 及 參 與 宣 導 活 動 規 劃 相 關 研 討 會 及 觀 摩 會, 並 研 議 製 作 各 式 節 水 宣 導 品 等, 希 望 藉 由 公 務 機 關 之 推 動, 帶 動 民 間 行 號 及 市 民 加 入 節 水 行 列 目 前 計 畫 內 有 關 活 動 及 文 宣 已 簽 約 委 外 辦 理, 並 已 完 成 2 款 文 宣 定 稿, 供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時 發 送 民 眾 94 年 2 月 中 旬 因 應 青 潭 堰 原 水 管 檢 修 工 程 及 延 伸 之 高 負 載 出 水 風 險, 推 動 各 項 短 期 節 水 宣 導 及 執 行 步 驟 至 4 月 中 旬, 具 體 措 施 包 括 密 集 性 提 供 機 關 學 校 及 公 司 行 號 各 式 新 製 節 水 文 宣 以 府 函 通 令 本 市 轄 區 內 行 道 樹 灌 木 及 街 道 等 停 止 以 自 來 水 澆 灌 洗 滌, 及 府 屬 機 關 學 校 各 項 用 水 應 確 實 採 用 省 水 器 材 及 配 件, 並 禁 止 清 洗 私 人 車 輛 及 以 水 管 直 接 清 洗 公 務 車 輛 及 減 少 花 園 澆 灌 用 水 等, 充 分 確 保 大 臺 北 地 區 供 水 穩 定 拾 貳 結 語 面 對 快 速 變 遷 日 益 惡 化 之 外 部 環 境, 尤 其 北 臺 灣 地 區 連 續 遭 受 颱 風 侵 襲, 造 成 石 門 水 庫 嚴 重 淤 積, 更 突 顯 解 決 水 資 源 問 題 之 急 迫 性 本 處 為 北 臺 灣 最 大 公 共 給 水 系 統, 自 不 能 置 身 事 外, 須 慎 謀 遠 慮, 統 合 考 量 水 源 開 發 原 水 調 度 淨 水 處 理 及 清 水 運 送 等 課 題, 俾 能 有 效 運 用 有 限 水 資 源 為 此, 本 處 已 有 充 分 認 知 及 萬 全 準 備, 未 來 仍 將 秉 持 供 應 民 生 用 水 的 神 聖 使 命 與 義 務, 時 時 自 我 鞭 策 惕 勵, 瑞 華 腳 踏 實 地 默 默 奉 獻 堅 信, 在 貴 會 持 續 監 督 指 導 支 持 下, 我 們 必 能 逐 步 達 成 各 項 目 標, 為 市 民 用 戶 提 供 最 佳 服 務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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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成 本 費 : 每 期 新 臺 幣 40 元 半 全 年 : 新 臺 幣 1,040 元 年 : 新 臺 幣 2,080 元 郵 政 帳 號 : 戶 名 : 臺 北 市 議 會 零 售 處 : 臺 北 市 仁 愛 路 4 段 507 號 訂 閱 公 報 不 另 給 據 請 以 郵 政 收 據 作 為 報 銷 憑 證 G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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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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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 州 蓝 皮 书 城 市 建 设 11 台 北 交 通 管 理 经 验 对 广 州 交 通 的 启 示 广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研 究 所 课 题 组 摘 要 : 本 文 首 先 论 述 了 台 北 市 城 市 交 通 概 况, 在 深 入 分 析 台 北 市 交 通 管 理 体 制 交 通 规 划 公 共 交 通 体 系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以 及 占 道 开 挖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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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8-1 956 21,250 905 21,540 145 5,229 3,400 128,891 1,435 61,390 46 2,149 6,887 240,449 ( 127) 89 188 89 6 5,536 8-2 8-2 3,842 59 519 237 300 505 20 54 5,536 1,313,346 8,285 117,731 59,369 19,142 14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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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國 區 域 計 畫 公 聽 會 ( 東 部 ) 發 言 要 點 及 回 應 意 見 參 採 情 形 順 序 發 言 摘 要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及 回 應 意 見 備 註 一 黑 潮 海 洋 文 教 基 ( 一 ) 目 前 公 告 之 沿 海 自 然 保 護 區 無 法 源 依 據, 且 仍 有 7 處 並 明 確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 一 ) 依 海 岸 管 理 法 規 定,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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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評 量 記 錄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行 為 情 緒 評 估 觀 察 ( 一 ) 鑑 定 相 關 測 驗 資 料 測 驗 名 稱 魏 氏 兒 童 智 力 量 表 學 生 行 為 評 量 表 學 生 適 應 調 查 表 教 室 觀 察 測 驗 結 果 測 驗 日 期 99/8/23 1. 語 文
特 殊 需 求 領 域 IEP 範 例 一 一 基 本 資 料 ( 一 ) 個 人 資 料 學 生 姓 名 張 班 級 一 年 3 班 起 迄 時 間 性 別 女 出 生 日 期 84 年 7 月 3 日 身 份 證 字 號 X123456789 住 址 台 北 市 區 路 段 巷 號 樓 住 址 變 更 同 上 (o):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林 關 係 母 女 電 (H): 鑑 輔 會 鑑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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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要 研 擬 到 什 麼 時 候? 是 要 研 擬 到 民 國 1000 年 嗎? 市 長 在 這 次 會 期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也 有 報 告 過, 現 在 鄭 議 員 新 助 : 局 長, 你 屬 於 年 輕 一 輩 的, 你 懂 不 懂 我 的 意 思, 這 一 代 都 沒 有 人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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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立 高 雄 高 商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行 事 曆 (2/3) 二 星 期 週 日 期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一 7 8 9 10 11 12 13 二 14 15 16 17 18 19 20 三 21 22 23 24 25 26 27 重 要 行 事 (1) 2/7( 日 ) 除 夕 (2) 2/8( 一 )-2/11( 四 ) 春 節 放 假 (3) 2/12(
體 檢 通 知 單 ( 體 檢 當 天 請 務 必 攜 帶 ) ~~~~~~~~~~~~~~~~~~~~~~~~~~~~~~~~~~~~~~~~~~~~~~~~~~~~~~~ 公 司 名 稱 : 上 銀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勞 委 會 所 訂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十
錄 用 通 知 單 一 台 端 應 徵 本 公 司 實 習 生 乙 職, 經 複 審 結 果 決 定 錄 用, 請 依 技 術 生 教 育 訓 練 契 約 起 始 時 間 ( 星 期 一 ) 上 午 七 時 五 十 分, 攜 帶 下 列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人 資 部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如 資 料 不 齊 全 將 無 法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 1 本 通 知 單 2 身 份 證 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