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云 政 办 发 暡 2015 暢 82 号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省 全 面 推 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州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 云 南 省 全 面 推 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已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5 年 10 月 26 日 1
云 南 省 全 面 推 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 含 中 医 医 院, 下 同 ) 是 农 村 三 级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的 龙 头 和 城 乡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的 纽 带, 推 进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是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切 实 缓 解 群 众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暠 问 题 的 关 键 环 节 2012 年 以 来, 全 省 各 地 各 部 门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取 得 了 初 步 成 效, 积 累 了 有 益 经 验 同 时, 一 些 深 层 次 的 矛 盾 和 问 题 逐 渐 凸 显, 需 要 以 问 题 为 导 向, 进 一 步 细 化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巩 固 和 扩 大 改 革 成 效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 33 号 ) 要 求,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改 革 目 标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以 及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考 察 云 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把 深 化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作 为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的 重 要 举 措, 将 公 平 可 及 群 众 受 益 作 为 改 革 的 出 发 点 和 立 足 点, 全 面 推 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加 快 建 立 全 覆 盖 保 基 本 多 层 次 可 持 续 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2015 年, 所 有 县 市 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破 除 以 药 补 医, 以 管 理 体 制 运 行 机 制 服 务 价 格 调 整 人 事 薪 酬 医 保 支 付 能 力 提 升 2
等 为 重 点 全 面 启 动 改 革 2016 年, 所 有 县 市 全 面 落 实 政 府 办 医 责 任, 持 续 推 进 各 项 重 点 改 革 到 2017 年, 全 省 县 域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进 一 步 完 善, 中 西 医 协 调 发 展, 多 元 办 医 格 局 基 本 形 成 ;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现 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和 公 立 医 院 运 行 新 机 制 基 本 建 立, 财 政 投 入 得 到 持 续 保 障 和 稳 定 增 加, 医 院 收 入 结 构 趋 于 合 理, 医 务 人 员 的 劳 动 价 值 与 其 薪 酬 待 遇 得 到 相 应 体 现 ; 以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为 基 础 的 药 品 供 应 保 障 体 系 进 一 步 健 全, 药 品 耗 材 设 备 价 格 回 归 合 理 区 间 ;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持 续 健 康 运 行, 科 学 有 效 的 医 保 支 付 制 度 基 本 建 立, 相 互 衔 接 的 基 本 医 保 大 病 保 险 和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更 加 健 全 ;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看 大 病 解 难 症 水 平 明 显 提 升, 基 本 实 现 大 病 不 出 县, 努 力 让 群 众 就 地 就 医, 健 康 水 平 逐 步 提 高 二 改 革 范 围 全 省 除 市 辖 区 以 外 的 县 和 县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的 综 合 医 院 中 医 类 医 院 和 其 他 公 益 二 类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其 中, 列 入 第 一 批 和 第 二 批 国 家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的 县 市 要 依 据 本 方 案, 针 对 改 革 提 出 的 新 要 求 和 运 行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新 问 题, 进 一 步 完 善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2015 年 新 增 纳 入 改 革 范 围 的 县 市, 在 10 月 底 前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启 动 改 革 三 改 革 路 径 ( 一 ) 落 实 政 府 责 任 坚 持 保 基 本 强 基 层 建 机 制, 坚 持 公 立 医 院 公 益 性 的 基 本 定 位, 落 实 政 府 的 领 导 责 任 保 障 责 任 3
管 理 责 任 监 督 责 任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与 市 场 机 制 相 结 合, 科 学 编 制 县 域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严 格 落 实 政 府 对 公 立 医 院 的 投 入 责 任, 优 化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 大 力 支 持 和 引 导 社 会 办 医, 提 高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和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 二 ) 突 出 改 革 重 点 按 照 政 事 分 开 管 办 分 开 的 要 求, 改 革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体 制, 建 立 现 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以 破 除 以 药 补 医 机 制 为 关 键 环 节, 所 有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取 消 药 品 加 成 ( 中 药 饮 片 除 外 ) 完 善 药 品 供 应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药 品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降 低 流 通 领 域 药 品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虚 高 价 格, 合 理 降 低 部 分 医 用 设 备 检 查 检 验 价 格 强 化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监 管, 彻 底 切 断 公 立 医 院 和 医 务 人 员 与 药 品 耗 材 设 备 检 查 检 验 收 入 的 利 益 联 系, 并 为 调 整 提 升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留 出 空 间 通 过 增 加 政 府 投 入, 理 顺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医 院 加 强 运 行 成 本 控 制 等 措 施, 完 善 公 立 医 院 科 学 补 偿 机 制, 调 整 优 化 公 立 医 院 收 入 结 构, 同 步 推 进 医 保 支 付 制 度 和 人 事 薪 酬 制 度 改 革, 建 立 起 维 护 公 益 性 调 动 积 极 性 保 障 可 持 续 暠 的 运 行 新 机 制 ( 三 ) 坚 持 整 体 联 动 实 行 三 医 联 动 暠, 以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为 核 心, 统 筹 推 进 医 疗 医 保 医 药 同 步 改 革 实 行 内 外 联 动, 将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与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相 结 合, 统 筹 推 进 管 理 体 制 价 格 机 制 公 共 卫 生 监 管 体 制 综 合 改 革, 更 加 注 重 改 革 的 系 统 性 整 体 性 协 同 性 实 行 上 下 联 动, 加 强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扎 实 推 进 县 乡 一 体 化 管 理, 构 建 协 同 发 展 的 县 域 4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 四 ) 鼓 励 探 索 创 新 鼓 励 各 地 充 分 发 挥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尤 其 是 在 编 制 管 理 医 保 支 付 制 度 人 事 薪 酬 制 度 等 方 面 积 极 探 索 推 进 改 革 的 有 效 形 式 和 办 法, 确 保 改 革 务 实 推 进 取 得 实 效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分 类 指 导, 下 放 有 关 权 限, 给 予 政 策 支 持 四 改 革 任 务 ( 一 ) 科 学 配 置 县 域 医 疗 资 源 1 灡 编 制 县 域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各 县 市 要 遵 循 适 度 规 模 优 化 结 构 合 理 布 局 提 高 质 量 持 续 发 展 暠 的 原 则, 科 学 编 制 县 域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合 理 确 定 县 域 内 医 院 的 数 量 布 局 功 能 规 模 和 标 准 中 医 类 资 源 缺 乏 难 以 设 置 中 医 类 医 院 的 县 市 可 在 政 府 举 办 的 综 合 医 院 设 置 中 医 科 或 民 族 医 药 科, 中 医 科 或 民 族 医 药 科 床 位 不 得 低 于 医 院 床 位 总 数 的 10% 有 条 件 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应 当 设 立 康 复 医 学 科 室 严 格 控 制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总 规 模 和 单 体 规 模 不 合 理 增 长,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数 超 过 3 灡 3 张 的, 原 则 上 不 再 扩 大 公 立 医 院 规 模 ; 医 院 单 体 规 模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的, 严 禁 再 扩 大, 并 要 采 取 综 合 措 施, 逐 步 压 缩 床 位 严 禁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自 行 举 债 建 设 和 举 债 购 置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鼓 励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使 用 国 产 设 备 和 器 械 严 格 控 制 超 越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功 能 定 位 或 疗 效 不 明 确 费 用 高 昂 的 医 疗 技 术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的 引 进 和 应 用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国 资 委 财 政 厅 配 合 ) 5
2 灡 合 理 确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数 量 县 级 政 府 是 举 办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的 主 体, 每 个 县 级 政 府 必 须 办 好 12 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民 族 地 区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可 优 先 设 立 民 族 医 医 院 50 万 人 口 以 上 的 县 市 可 适 当 增 加 公 立 医 院 数 量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主 要 承 担 县 域 居 民 的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诊 疗, 急 危 重 症 抢 救 与 疑 难 病 转 诊, 负 责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人 员 培 训 指 导, 推 广 适 宜 技 术 开 展 传 染 病 防 控 等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自 然 灾 害 和 突 发 事 件 紧 急 医 疗 救 援 等 工 作 按 照 填 平 补 齐 暠 的 原 则, 继 续 推 进 县 级 人 民 医 院 中 医 医 院 以 及 县 级 人 民 医 院 中 医 科 ( 民 族 医 药 科 )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在 此 基 础 上, 通 过 迁 建 整 合 转 型 等 多 种 途 径 将 其 他 公 立 医 院 改 造 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专 科 医 院 老 年 护 理 和 康 复 等 机 构, 也 可 探 索 公 立 医 院 改 制 重 组 或 者 转 型 为 医 养 结 合 养 老 机 构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国 资 委 民 政 厅 残 联 配 合 ) 3 灡 落 实 支 持 和 引 导 社 会 办 医 政 策 全 面 贯 彻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促 进 社 会 办 医 加 快 发 展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暡 2015 暢 45 号 )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中 医 药 健 康 服 务 发 展 规 划 (20152020 年 )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暡 2015 暢 32 号 ) 要 求 在 县 域 内, 社 会 办 医 要 和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相 结 合, 发 挥 公 立 医 院 主 体 作 用 和 社 会 办 医 补 充 作 用, 相 辅 相 成 各 地 要 落 实 和 完 善 社 会 办 医 在 土 地 投 融 资 财 税 价 格 产 业 等 方 面 的 扶 持 政 策 放 宽 社 会 资 本 办 医 准 入 范 围, 清 理 取 消 不 合 理 的 规 定 在 市 场 准 入 社 会 保 险 定 点 重 点 专 科 建 设 职 称 评 定 学 术 地 6
位 医 院 评 审 技 术 准 入 等 方 面, 加 快 制 定 和 落 实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和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实 行 同 等 对 待 的 政 策 对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要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予 以 支 持 鼓 励 符 合 条 件 的 县 级 医 院 探 索 实 施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PPP 模 式 ) 公 立 医 院 资 源 丰 富 的 县 市, 可 选 择 部 分 公 立 医 院 引 入 社 会 资 本 进 行 改 制 试 点 加 强 有 形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的 评 估,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坚 持 规 范 有 序 监 管 有 力, 确 保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维 护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卫 生 计 生 委 分 别 负 责 ; 省 编 办 国 资 委 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商 务 厅 配 合 ) ( 二 ) 改 革 管 理 体 制 1 灡 全 面 改 革 政 府 办 医 体 制 加 快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实 行 管 办 分 开, 建 立 统 一 协 调 高 效 的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体 制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部 委 指 导 性 文 件, 制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实 施 办 法 各 县 市 要 组 建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代 表 政 府 出 资 人 履 行 办 医 职 能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由 政 府 负 责 同 志 担 任 主 任, 卫 生 计 生 机 构 编 制 发 展 改 革 ( 物 价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组 织 人 事 等 党 政 有 关 部 门, 部 分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协 委 员, 以 及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方 组 成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和 执 行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章 程, 制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项 目 实 施 财 政 投 入 院 长 选 聘 编 制 和 人 员 规 模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财 务 和 运 行 监 管 绩 效 考 核 等 在 不 新 增 机 构 编 7
制 的 前 提 下,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由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明 确 具 体 承 担 部 门 鼓 励 各 地 探 索 公 立 医 院 管 办 分 开 的 其 他 有 效 实 现 形 式 各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转 变 和 创 新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方 式, 从 直 接 管 理 转 为 行 业 管 理, 强 化 政 策 法 规 行 业 规 划 标 准 规 范 的 制 定 和 监 督 指 导 职 责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编 办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配 合 ) 2 灡 建 立 完 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实 行 政 事 分 开, 合 理 界 定 政 府 和 公 立 医 院 的 职 责 权 限, 建 立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相 互 制 衡 的 公 立 医 院 治 理 机 制 政 府 承 担 对 公 立 医 院 的 举 办 保 障 管 理 和 监 督 职 责 ; 公 立 医 院 作 为 事 业 单 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地 位 和 自 主 运 营 管 理 权 限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执 行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政 府 办 医 机 构 的 决 策, 具 有 人 事 管 理 权 副 职 推 荐 权 绩 效 工 资 内 部 分 配 权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权 等 经 营 管 理 自 主 权 推 进 医 院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提 升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精 细 化 专 业 化 水 平 推 进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去 行 政 化, 逐 步 取 消 医 院 的 行 政 级 别,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人 不 得 兼 任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领 导 职 务 完 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院 长 选 拔 任 用 制 度,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明 确 院 长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规 范 院 长 岗 位 准 入 标 准, 各 县 市 全 面 推 行 院 长 公 开 选 聘 推 进 院 长 职 业 化 专 业 化 建 设, 开 展 管 理 干 部 专 业 化 培 训, 培 训 情 况 作 为 任 职 和 晋 升 的 重 要 依 据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编 办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发 展 改 革 委 配 合 ) 8
3 灡 建 立 科 学 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我 省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绩 效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各 县 市 进 一 步 明 确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和 指 标 体 系, 以 公 益 性 质 和 运 行 绩 效 为 核 心, 突 出 功 能 定 位 公 益 性 职 责 履 行 合 理 用 药 费 用 控 制 运 行 效 率 和 社 会 满 意 度 等 考 核 指 标, 开 展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绩 效 考 核 引 入 第 三 方 评 估, 提 升 考 核 的 客 观 公 正 性 考 核 结 果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与 财 政 补 助 医 保 支 付 工 资 总 额 以 及 院 长 薪 酬 任 免 奖 惩 等 挂 钩 强 化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政 府 办 医 机 构 对 院 长 的 激 励 约 束, 强 化 院 长 年 度 和 任 期 目 标 管 理, 建 立 问 责 机 制, 严 禁 将 院 长 收 入 与 医 院 的 经 济 收 入 直 接 挂 钩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财 政 厅 配 合 ) 4 灡 健 全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探 索 现 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医 院 内 部 决 策 和 制 约 机 制, 实 行 重 大 决 策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重 大 项 目 实 施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集 体 讨 论 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执 行, 发 挥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民 主 监 督 作 用 加 强 医 院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实 行 规 范 化 的 成 本 核 算 和 成 本 管 理 加 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与 控 制, 规 范 临 床 检 查 诊 断 治 疗 使 用 药 物 和 植 ( 介 ) 入 类 医 疗 器 械 行 为, 落 实 医 疗 质 量 安 全 的 核 心 制 度 和 基 本 规 范, 重 点 管 理 好 病 历 书 写 查 房 疑 难 病 例 和 死 亡 病 例 讨 论 手 术 安 全 管 理 和 急 诊 抢 救 等 工 作 进 一 步 推 动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后 勤 服 务 社 会 化 改 革, 降 低 医 院 运 行 成 本, 提 高 服 务 效 率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财 政 厅 总 工 会 配 合 ) 9
( 三 ) 建 立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运 行 新 机 制 1 灡 破 除 以 药 补 医 机 制 所 有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推 进 医 药 分 开, 取 消 药 品 加 成 ( 中 药 饮 片 除 外 ) 到 2017 年, 全 省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药 品 耗 材 收 入 占 医 院 总 收 入 的 比 重 控 制 在 40% 以 下 建 立 科 学 补 偿 机 制,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补 偿 由 服 务 收 费 药 品 加 成 收 入 和 政 府 补 助 3 个 渠 道 改 为 服 务 收 费 和 政 府 补 助 2 个 渠 道 取 消 药 品 加 成 后, 医 院 由 此 减 少 的 合 理 收 入, 通 过 调 整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和 增 加 政 府 投 入, 以 及 医 院 加 强 核 算 节 约 运 行 成 本 等 多 方 共 担 具 体 补 偿 办 法 按 照 云 南 省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财 政 补 偿 暂 行 办 法 ( 云 财 社 暡 2015 暢 11 号 ) 实 行 在 中 央 财 政 给 予 补 助 的 基 础 上, 各 级 财 政 要 调 整 支 出 结 构, 切 实 加 大 投 入, 增 加 的 政 府 投 入 要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将 医 院 的 药 品 贮 藏 保 管 损 耗 等 费 用 列 入 医 院 运 行 成 本 予 以 补 偿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物 价 局 分 别 负 责 ) 2 灡 理 顺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在 保 证 医 保 基 金 可 承 受 总 体 上 群 众 负 担 不 增 加 的 前 提 下, 将 通 过 推 进 药 品 和 耗 材 招 标 采 购 流 通 使 用 等 方 面 改 革 降 低 的 费 用, 主 要 用 于 调 整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不 得 直 接 返 还 医 院 按 照 总 量 控 制 结 构 调 整 有 升 有 降 逐 步 到 位 暠 的 原 则, 合 理 调 整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降 低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检 查 检 验 价 格 ; 合 理 调 整 提 升 体 现 医 务 人 员 技 术 劳 务 价 值 的 诊 疗 手 术 护 理 床 位 中 医 等 服 务 项 目 价 格 根 据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的 进 展 情 况, 原 则 上 由 各 州 市 价 格 主 管 10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卫 生 计 生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一 州 市 一 策 暠 制 定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调 整 方 案, 州 市 统 一 调 整 确 有 困 难 的, 也 可 将 价 格 调 整 权 限 下 放 到 县 市 各 地 要 按 照 省 物 价 局 等 部 门 关 于 推 进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医 药 价 格 改 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云 价 收 费 暡 2012 暢 129 号 ) 要 求, 制 定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调 整 方 案, 并 与 医 保 支 付 财 政 补 偿 政 策 同 步 推 进 实 施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将 调 整 后 的 医 疗 服 务 收 费 价 格 及 时 纳 入 城 镇 基 本 医 保 和 新 农 合 报 销 范 围, 并 随 着 筹 资 标 准 的 提 高, 合 理 确 定 报 销 比 例, 不 增 加 群 众 就 医 自 费 负 担, 不 影 响 医 院 运 行, 不 影 响 医 保 基 金 安 全 ( 省 物 价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分 别 负 责 ; 省 财 政 厅 配 合 ) 3 灡 落 实 政 府 投 入 政 策 全 面 落 实 政 府 对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符 合 规 划 和 医 疗 资 源 配 置 要 求 的 基 本 建 设 和 设 备 购 置 重 点 学 科 发 展 人 才 培 养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费 用 政 策 性 亏 损, 以 及 承 担 公 共 卫 生 任 务 和 紧 急 救 治 支 边 支 农 公 共 服 务 等 投 入 政 策, 省 和 州 市 财 政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改 革 财 政 补 助 方 式, 加 强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强 化 财 政 补 助 与 医 院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挂 钩 完 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机 制 落 实 政 府 对 县 级 公 立 中 医 医 院 的 投 入 倾 斜 政 策 对 位 于 地 广 人 稀 和 边 远 地 区 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可 探 索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政 府 给 予 必 要 保 障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历 史 上 形 成 的 基 本 建 设 贷 款 或 集 资 购 买 的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存 量 债 务, 对 于 偿 还 确 有 困 难 的, 县 级 政 府 要 承 担 救 助 责 任 严 禁 各 级 政 府 向 公 立 医 院 借 11
款 和 提 取 业 务 收 入 统 筹 用 于 其 他 事 项, 已 借 提 的 必 须 于 2015 年 底 前 清 偿 严 禁 将 公 立 医 院 的 资 产 设 备 抵 押 和 收 费 权 质 押 用 于 各 级 政 府 融 资 ( 省 财 政 厅 发 展 改 革 委 分 别 负 责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配 合 ) ( 四 ) 完 善 药 品 耗 材 供 应 保 障 制 度 1 灡 保 障 药 品 和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供 应 全 面 推 进 药 品 耗 材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坚 持 以 省 为 单 位 网 上 集 中 采 购, 上 下 联 动 公 开 透 明 分 类 采 购, 采 取 招 生 产 企 业 招 采 合 一 量 价 挂 钩 双 信 封 制 全 程 监 控 等 措 施, 加 强 药 品 采 购 全 过 程 综 合 监 管, 切 实 保 障 药 品 供 应 允 许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试 点 城 市 所 属 县 市 与 试 点 城 市 一 道, 在 省 级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上 自 行 采 购 对 已 纳 入 全 省 集 中 采 购 的 药 品 和 耗 材, 全 省 公 立 医 院 均 应 通 过 省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采 购 自 2016 年 起, 公 立 医 院 使 用 的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全 部 通 过 省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网 上 交 易, 阳 光 采 购 在 质 优 价 廉 的 前 提 下 优 先 购 买 国 产 创 新 药 和 医 用 耗 材 对 中 标 后 因 质 量 问 题 供 货 率 等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并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及 时 替 补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确 因 诊 疗 需 求, 在 省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上 已 无 法 采 购 的 药 品,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备 案 采 购 要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全 面 推 进 采 购 平 台 规 范 化 建 设, 建 立 药 品 采 购 数 据 共 享 机 制, 实 现 与 国 家 药 品 供 应 保 障 综 合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省 基 本 药 物 采 购 使 用 管 理 系 统 医 院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等 信 息 数 据 互 联 互 通 资 源 共 享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不 低 于 规 定 比 例 加 12
强 对 中 标 药 品 价 格 监 测 和 监 督 检 查, 规 范 价 格 行 为, 保 护 患 者 合 法 权 益 规 范 推 进 乙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省 级 集 中 采 购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审 计 厅 商 务 厅 物 价 局 工 商 局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配 合 ) 2 灡 完 善 支 付 结 算 制 度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的 药 品 款 项 应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自 行 支 付 结 算, 从 交 货 验 收 合 格 到 付 款 不 得 超 过 30 天 财 政 卫 生 计 生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等 部 门 应 提 前 预 拨 新 农 合 城 镇 职 工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保 障 医 保 基 金 的 及 时 结 算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保 结 算 资 金 应 优 先 用 于 采 购 基 本 药 物 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议 价 采 购 符 合 医 保 政 策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挂 网 药 品, 医 保 部 门 按 照 实 际 成 交 价 支 付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回 款 情 况 的 督 促 检 查, 坚 决 防 止 拖 延 付 款 行 为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优 先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和 常 用 低 价 药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财 政 厅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局 配 合 ) ( 五 ) 改 革 医 保 支 付 制 度 1 灡 深 化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充 分 发 挥 基 本 医 保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强 化 医 保 基 金 收 支 预 算 2015 年 底 前,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要 覆 盖 县 域 内 所 有 公 立 医 院, 覆 盖 30% 以 上 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出 院 病 例 数 到 2017 年, 城 镇 职 工 和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全 面 实 行 以 住 院 总 额 预 付 按 病 种 付 费 按 服 务 单 元 付 费 按 疾 病 诊 断 分 13
组 付 费, 门 诊 统 筹 探 索 按 人 头 付 费 为 主 的 复 合 型 支 付 方 式 ; 新 农 合 全 面 实 行 以 门 诊 总 额 预 付 和 住 院 床 日 付 费 为 主, 住 院 总 额 预 付 单 病 种 付 费 按 疾 病 诊 断 分 组 付 费 相 结 合 的 复 合 型 支 付 方 式 要 建 立 医 保 ( 新 农 合 ) 经 办 机 构 和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有 效 的 沟 通 协 商 机 制, 在 确 定 年 度 基 金 预 算 总 额 支 付 标 准 支 付 方 式 和 考 核 办 法 时, 各 统 筹 地 医 保 ( 新 农 合 ) 经 办 机 构 要 与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平 等 谈 判 协 商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分 别 负 责 ; 省 财 政 厅, 云 南 保 监 局 配 合 ) 2 灡 总 结 推 广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经 验 在 各 级 政 府 主 导 下, 加 快 推 进 新 农 合 州 市 级 统 筹, 加 强 新 农 合 与 城 镇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方 式 的 政 策 衔 接, 力 争 做 到 区 域 内 公 立 医 院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相 对 统 一 2015 年 底 前, 全 省 新 农 合 统 筹 县 市 区 100% 实 行 门 诊 总 额 预 付, 各 州 市 不 少 于 50% 的 县 市 区 实 行 住 院 床 日 付 费 总 结 玉 溪 市 禄 丰 县 祥 云 县 按 疾 病 诊 断 分 组 (DRGs) 付 费 改 革 试 点 经 验, 并 在 具 备 条 件 的 地 区 推 行, 力 争 到 2017 年 扩 展 到 20% 以 上 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省 及 州 市 基 本 医 保 管 理 部 门 要 采 取 出 台 操 作 指 南 开 展 培 训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的 指 导 和 规 范, 每 年 对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所 覆 盖 的 病 例 比 例 临 床 路 径 付 费 标 准 等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分 别 负 责 ; 省 财 政 厅, 云 南 保 监 局 配 合 ) 3 灡 提 高 医 疗 保 险 对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与 费 用 的 调 控 引 导 监 督 制 约 作 用, 严 格 控 制 医 药 费 用 不 合 理 增 长 各 统 筹 地 区 要 建 立 严 格 14
的 医 保 支 付 考 核 评 估 和 质 量 监 督 体 系, 强 化 激 励 约 束, 在 保 证 医 疗 服 务 数 量 质 量 安 全 和 加 强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逐 步 形 成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对 结 余 资 金 合 理 留 用 对 超 支 费 用 合 理 分 担 的 机 制, 促 使 其 主 动 控 制 医 疗 费 用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临 床 路 径 管 理, 根 据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功 能 定 位 和 实 际 技 术 能 力 等, 明 确 诊 疗 病 种 范 围, 建 立 适 宜 的 临 床 路 径 处 方 集 诊 疗 和 出 入 院 管 理 规 范, 规 范 处 方 行 为, 控 制 过 度 检 查 过 度 治 疗 加 快 推 进 医 保 对 医 务 人 员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的 监 管, 加 强 对 基 本 医 保 目 录 外 药 品 使 用 率 药 占 比 耗 材 占 比 次 均 费 用 平 均 住 院 日 等 指 标 的 监 控 各 级 医 保 管 理 部 门 要 定 期 对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均 次 ( 病 种 ) 费 用 参 保 ( 合 ) 患 者 医 疗 费 用 实 际 补 偿 比 等 进 行 公 示,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促 进 提 升 基 本 医 保 基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要 充 分 发 挥 承 办 城 乡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的 监 督 制 约 作 用, 鼓 励 其 积 极 参 与 对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和 费 用 的 监 管 进 一 步 完 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 加 强 医 保 管 理 经 办 部 门 间 的 沟 通 衔 接 和 部 门 间 地 区 间 的 数 据 共 享, 探 索 建 立 省 内 省 外 异 地 协 查 机 制, 加 大 对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骗 保 欺 诈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打 击 力 度 对 医 保 ( 新 农 合 )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医 务 人 员 参 与 伪 造 参 保 ( 合 ) 人 员 住 院 病 历 和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以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医 保 ( 新 农 合 ) 基 金 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云 南 省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对 其 作 出 处 理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分 别 负 责 ; 省 财 政 厅, 云 南 保 监 局 配 合 ) 15
4 灡 逐 步 提 高 保 障 绩 效 城 镇 职 工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和 新 农 合 3 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 合 ) 率 稳 定 在 95% 以 上 建 立 健 全 与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居 民 收 入 状 况 相 适 应 的 可 持 续 筹 资 机 制 和 医 保 支 付 标 准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逐 步 提 升 医 疗 保 障 水 平, 缩 小 政 策 范 围 内 住 院 费 用 支 付 比 例 与 实 际 住 院 费 用 支 付 比 例 间 的 差 距 2015 年 所 有 州 市 全 面 建 立 城 乡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制 度 和 疾 病 应 急 救 助 制 度 整 合 城 镇 居 民 和 新 农 合 大 病 保 险,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全 面 实 施 州 市 级 统 筹 统 一 的 城 乡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制 度, 并 交 由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承 办 所 有 县 市 区 加 强 基 本 医 保 城 乡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活 动 疾 病 应 急 救 助 医 疗 救 助 和 商 业 保 险 等 多 种 保 障 制 度 的 衔 接, 进 一 步 减 轻 群 众 医 药 费 用 负 担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分 别 负 责 ; 省 医 改 办 财 政 厅 民 政 厅 总 工 会, 云 南 保 监 局 参 与 ) ( 六 ) 建 立 符 合 行 业 特 点 的 人 事 薪 酬 制 度 1 灡 完 善 编 制 管 理 办 法 各 地 要 结 合 实 际, 在 各 县 市 现 有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总 量 内, 合 理 核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编 制 总 量 创 新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方 式, 完 善 编 制 标 准 和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逐 步 实 行 编 制 备 案 制, 建 立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鼓 励 各 地 按 照 云 南 省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省 以 下 编 制 总 量 管 理 的 意 见 ( 云 编 暡 2015 暢 17 号 ) 要 求, 以 县 市 为 单 位, 县 乡 分 别 核 定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编 制 基 数, 并 可 在 县 本 级 和 乡 本 级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内 各 事 业 单 位 之 间 调 剂 分 配 使 用 ; 跨 层 级 调 整 的, 16
按 照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程 序 办 理 ( 省 编 办 牵 头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配 合 ) 2 灡 规 范 编 制 外 人 员 管 理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会 同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财 政 厅 等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公 立 医 院 编 制 外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在 岗 位 聘 用 收 入 分 配 职 称 评 定 管 理 使 用 等 方 面 对 编 制 内 外 人 员 统 筹 考 虑, 逐 步 做 到 编 制 内 外 人 员 同 工 同 酬 在 管 理 办 法 出 台 前, 各 地 可 以 按 照 单 位 编 制 总 数 的 一 定 比 例 核 定 编 制 外 人 员 使 用 数 量,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备 案 后 使 用 编 制 外 人 员 可 参 照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的 有 关 规 定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牵 头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财 政 厅 配 合 ) 3 灡 改 革 人 事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以 聘 用 制 度 岗 位 管 理 和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省 编 办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财 政 厅 等 部 门 共 同 研 究 制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和 核 定 办 法, 确 保 县 市 合 理 核 定 公 立 医 院 人 员 总 量, 并 在 核 定 的 编 制 内 合 理 设 置 岗 位 坚 持 按 需 设 岗 竞 聘 上 岗 按 岗 聘 用 以 岗 定 薪 同 岗 同 待 遇 合 同 管 理, 变 固 定 用 人 为 合 同 用 人, 变 身 份 管 理 为 岗 位 管 理, 形 成 双 向 选 择 合 理 流 动 能 进 能 出 能 上 能 下 激 励 有 效 保 障 公 平 的 灵 活 用 人 机 制 落 实 医 院 用 人 自 主 权, 新 进 人 员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公 开 招 聘, 卫 生 计 生 机 构 编 制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监 察 等 部 门 要 发 挥 监 督 职 能 对 紧 缺 专 业 和 高 层 次 人 才, 可 在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前 提 下, 简 17
化 招 聘 程 序, 加 快 人 才 引 进 对 实 施 紧 密 型 县 乡 医 疗 服 务 一 体 化 管 理 的 县 市,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应 确 保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医 护 技 管 人 员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轮 转 工 作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牵 头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编 办 财 政 厅 配 合 ) 4 灡 合 理 确 定 医 务 人 员 薪 酬 水 平 根 据 医 疗 行 业 培 养 周 期 长 职 业 风 险 高 技 术 难 度 大 责 任 担 当 重 等 特 点, 以 及 国 家 出 台 的 符 合 医 疗 卫 生 行 业 特 点 的 薪 酬 改 革 方 案, 研 究 制 定 我 省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在 方 案 出 台 前, 各 县 市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 南 省 卫 生 厅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省 医 院 财 务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云 财 社 暡 2012 暢 1 号 ) 规 定, 合 理 核 定 医 院 编 制 内 人 员 经 费 支 出 总 额, 支 出 费 用 比 原 则 上 应 控 制 在 总 支 出 的 40% 以 内 与 此 同 时, 各 县 市 可 先 行 探 索 制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或 者 工 资 总 额 核 定 办 法, 着 力 体 现 医 务 人 员 技 术 劳 务 价 值, 合 理 确 定 医 务 人 员 收 入 水 平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 工 资 总 额 ) 结 合 医 院 业 务 量 服 务 质 量 行 为 规 范 技 术 能 力 成 本 控 制 医 德 医 风 和 患 者 满 意 度 等 情 况 和 国 家 工 资 政 策 动 态 调 整 各 县 市 可 试 行 公 立 医 院 医 务 人 员 年 薪 制 完 善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制 度, 医 院 通 过 科 学 的 绩 效 考 核 自 主 进 行 收 入 分 配, 做 到 多 劳 多 得 优 绩 优 酬, 重 点 向 临 床 和 公 共 卫 生 一 线 业 务 骨 干 关 键 岗 位 和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人 员 倾 斜, 合 理 拉 开 收 入 差 距 严 禁 给 医 务 人 员 设 定 创 收 指 标, 严 禁 将 医 务 人 员 收 入 与 医 院 的 药 品 检 查 治 疗 等 收 入 挂 钩 结 合 建 立 现 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具 备 条 件 的 县 市 18
可 试 行 院 长 目 标 年 薪 制, 院 长 年 薪 由 基 本 年 薪 绩 效 年 薪 任 期 激 励 收 入 3 部 分 构 成, 由 县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和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根 据 院 长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合 理 核 定 年 薪 水 平, 并 由 财 政 全 额 负 担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牵 头 ; 省 财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总 工 会 配 合 ) 5 灡 完 善 医 务 人 员 评 价 制 度 在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技 术 职 称 评 聘 比 例 条 件 等 方 面 给 予 政 策 倾 斜, 增 加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中 高 级 职 称 岗 位 数 额, 保 证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人 才 需 求 完 善 县 级 卫 生 人 才 职 称 评 价 标 准, 在 对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中 突 出 工 作 技 能 临 床 业 绩 和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负 责 内 部 考 核, 以 执 业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为 抓 手, 重 点 考 核 工 作 绩 效, 将 考 核 结 果 与 医 务 人 员 的 岗 位 聘 用 职 称 晋 升 个 人 薪 酬 挂 钩 建 立 健 全 医 务 人 员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和 考 核 档 案, 记 录 医 务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以 及 违 规 情 况 等, 完 善 医 师 医 疗 服 务 不 良 记 录 登 记 制 度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配 合 ) ( 七 ) 提 升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服 务 能 力 1 灡 巩 固 提 高 完 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创 等 升 级 继 续 推 进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能 力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以 医 院 评 审 为 抓 手, 在 全 省 县 级 人 民 医 院 中 医 医 院 持 续 实 施 创 等 达 标 工 程, 促 进 医 院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精 细 化 管 理, 及 时 指 导 和 帮 助 医 院 以 评 促 建 持 续 改 进 巩 固 提 高 30 万 人 口 以 上 县 市 至 少 有 1 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达 到 二 19
级 甲 等 水 平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配 合 ) 2 灡 加 强 县 级 中 医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进 一 步 加 强 县 级 中 医 医 院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和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研 究 完 善 鼓 励 医 院 提 供 和 患 者 使 用 中 医 药 服 务 的 政 策 措 施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要 筛 选 包 括 中 医 中 药 技 术 在 内 的 一 批 适 宜 医 疗 技 术 在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推 广 应 用 在 规 范 中 医 非 药 物 诊 疗 技 术 的 基 础 上, 逐 步 扩 大 纳 入 医 保 支 付 的 医 疗 机 构 针 灸 治 疗 性 推 拿 等 中 医 非 药 物 诊 疗 技 术 范 围 支 持 将 符 合 规 定 的 中 药 院 内 制 剂 纳 入 医 保 支 付 范 围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分 别 负 责 ; 省 财 政 厅 配 合 ) 3 灡 加 强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临 床 重 点 专 科 建 设 在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主 要 临 床 学 科 和 近 3 年 县 外 转 出 率 靠 前 的 510 个 病 种 所 在 临 床 专 业 遴 选 确 定 省 级 临 床 重 点 专 科 建 设 项 目 通 过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临 床 重 点 专 科 建 设, 形 成 全 省 范 围 内 布 局 合 理 优 势 互 补 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临 床 重 点 专 科 体 系 充 分 发 挥 临 床 重 点 专 科 就 近 解 决 群 众 危 重 疑 难 和 专 科 疾 病 诊 疗 问 题, 并 带 动 医 院 其 他 学 科 整 体 提 升 及 对 区 域 的 医 疗 技 术 辐 射 作 用 30 万 人 口 以 上 县 市 至 少 有 1 个 省 级 临 床 重 点 专 科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财 政 厅 配 合 ) 4 灡 加 强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人 才 培 养 全 面 启 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所 有 新 进 医 疗 岗 位 的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临 床 医 师, 全 部 接 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县 级 骨 干 医 师 培 训 计 划, 每 个 县 市 区 每 年 20
参 加 培 训 不 少 于 3 人, 全 省 每 年 培 训 不 少 于 370 人 副 高 级 以 上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每 年 至 少 参 加 1 次 省 级 以 上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面 授 加 强 康 复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实 施 名 老 中 医 药 专 家 传 承 工 作 室 中 医 学 术 流 派 传 承 工 作 室 中 医 药 师 带 徒 优 秀 中 医 临 床 人 才 研 修 中 药 特 色 技 术 传 承 人 才 高 层 次 中 医 药 技 术 人 才 和 中 医 护 理 技 术 骨 干 培 养 项 目, 培 养 造 就 一 支 可 支 撑 中 医 药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人 才 队 伍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教 育 厅 配 合 ) 5 灡 加 强 对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鼓 励 城 市 三 级 医 院 与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逐 级 建 立 长 期 稳 定 对 口 支 援 关 系, 促 进 医 疗 资 源 纵 向 流 动 从 城 市 三 级 医 院 选 聘 一 批 管 理 人 员 和 业 务 骨 干 前 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担 任 院 长 或 业 务 副 院 长 科 主 任 鼓 励 采 取 专 家 团 队 支 援 的 方 式, 为 受 援 单 位 解 决 医 疗 急 需, 突 破 薄 弱 环 节, 带 出 技 术 团 队, 新 增 服 务 项 目, 提 高 支 援 效 果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配 合 ) 6 灡 建 立 上 下 联 动 的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推 动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有 效 整 合 县 域 医 疗 服 务 资 源, 以 所 能 承 接 的 病 种 为 核 心, 细 化 明 确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的 功 能 定 位, 构 建 分 级 分 工 科 学 合 理 的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加 快 推 进 更 为 紧 密 的 县 乡 医 疗 服 务 一 体 化 管 理, 健 全 完 善 县 乡 医 疗 服 务 一 体 化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建 立 城 乡 医 疗 人 才 技 术 双 向 流 动 和 患 者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探 索 建 立 责 权 统 一 功 能 完 备 管 理 规 范 运 转 有 序 的 诊 疗 服 务 模 式, 提 高 医 疗 服 务 21
体 系 的 整 体 效 率 探 索 建 立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务 人 员 定 期 交 流 轮 岗 的 工 作 机 制, 实 行 统 一 招 聘 统 一 管 理 统 一 使 用 统 一 培 养 的 人 员 管 理 体 制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配 合 ) 7 灡 加 快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信 息 化 建 设 推 进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信 息 系 统 改 造 建 设, 实 现 医 院 内 以 电 子 病 历 为 核 心 以 居 民 健 康 卡 为 入 口 的 医 疗 服 务 和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全 覆 盖 和 互 联 互 通 强 化 信 息 系 统 运 行 安 全, 保 护 群 众 隐 私 完 善 远 程 医 疗 网 络 平 台, 推 进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运 用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财 政 厅 科 技 厅 配 合 ) ( 八 ) 强 化 服 务 监 管 1 灡 强 化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医 疗 服 务 监 管 职 能 加 强 监 督 体 系 建 设, 增 强 医 疗 监 管 能 力, 认 真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卫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严 格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技 术 人 员 设 备 的 准 入 和 退 出 通 过 医 院 等 级 评 审 专 项 检 查 设 立 总 会 计 师 推 进 医 院 信 息 公 开 等 工 作, 加 强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医 疗 质 量 安 全 费 用 控 制 财 务 运 行 等 监 管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配 合 ) 2 灡 强 化 对 医 务 人 员 执 业 行 为 的 监 管 加 强 公 立 医 院 医 生 药 品 和 医 用 耗 材 使 用 行 为 监 管 对 于 门 诊 患 者, 鼓 励 其 自 主 选 择 在 医 院 门 诊 药 房 或 凭 处 方 到 零 售 药 店 购 药 ; 对 于 住 院 患 者, 属 于 基 本 医 保 报 销 目 录 内 的 药 品 和 耗 材 必 须 由 医 院 负 责 提 供, 不 得 让 患 22
者 自 费 或 者 到 院 外 购 买 除 医 院 药 房 外, 禁 止 在 公 立 医 院 院 区 内 额 外 设 置 非 医 保 定 点 类 的 大 药 房 服 务 部 等 药 品 耗 材 供 应 渠 道, 已 设 置 的 限 期 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 前 撤 出 严 格 执 行 抗 菌 药 物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推 行 电 子 处 方, 按 照 规 范 建 立 系 统 化 标 准 化 和 持 续 改 进 的 处 方 点 评 制 度, 促 进 合 理 用 药 加 强 对 医 务 人 员 处 方 和 药 品 耗 材 使 用 行 为 监 控, 及 时 查 处 为 追 求 经 济 利 益 的 不 合 理 用 药 用 材 和 检 查 检 验 等 行 为 公 立 医 院 要 围 绕 价 格 高 用 量 大 和 基 本 医 保 报 销 目 录 外 的 非 治 疗 辅 助 性 药 品 抗 菌 药 物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特 殊 手 术 器 械, 建 立 重 点 品 种 监 控 目 录 和 使 用 申 报 备 案 公 示 制 度, 在 医 院 显 著 位 置 对 使 用 排 名 前 10 位 的 品 规 数 量 及 医 生 进 行 公 示, 应 至 少 每 2 个 月 公 示 1 次, 必 要 时 还 可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公 开 点 评 加 强 对 药 品 价 格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规 范 价 格 行 为, 保 护 患 者 合 法 权 益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物 价 局 配 合 ) 3 灡 发 挥 社 会 监 督 和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加 强 信 息 公 开, 各 县 市 每 年 至 少 向 社 会 公 布 1 次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财 务 状 况 绩 效 考 核 质 量 安 全 价 格 和 医 疗 费 用 等 有 关 信 息 加 强 行 业 协 会 学 会 等 社 会 组 织 在 行 业 自 律 监 督 和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中 的 作 用, 引 导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依 法 经 营 严 格 自 律 改 革 完 善 医 疗 质 量 技 术 安 全 和 服 务 评 估 认 证 制 度 探 索 建 立 第 三 方 评 价 机 制, 全 面 客 观 地 评 价 医 疗 质 量 服 务 态 度 行 风 建 设 等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 4 灡 营 造 和 谐 医 患 关 系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加 23
强 全 省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和 医 疗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鼓 励 医 疗 机 构 医 师 个 人 购 买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和 医 疗 意 外 保 险, 探 索 建 立 医 疗 风 险 共 担 机 制 加 快 建 立 医 患 纠 纷 第 三 方 调 解 机 制,2015 年 底 前, 全 省 所 有 县 市 区 建 立 医 疗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加 强 医 院 安 全 防 范 体 系 建 设,2016 年 底 前, 全 省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实 现 医 院 组 织 制 度 人 防 物 防 技 防 系 统 和 医 疗 纠 纷 调 处 5 项 建 设 全 部 达 标 坚 决 打 击 涉 医 违 法 犯 罪, 保 持 对 涉 医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零 容 忍 暠 加 强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重 视 医 务 人 员 人 文 素 质 培 养 和 职 业 素 质 教 育 大 力 普 及 科 学 医 学 知 识 倡 导 健 康 行 为 和 生 活 方 式, 让 广 大 群 众 正 确 认 识 疾 病 医 疗 风 险 和 医 学 的 局 限 性, 引 导 形 成 对 医 疗 服 务 的 合 理 预 期 大 力 弘 扬 医 护 人 员 爱 岗 敬 业 救 死 扶 伤 大 医 博 爱 救 治 患 者 的 先 进 典 型 和 先 进 事 迹, 形 成 医 患 互 信 和 谐 全 社 会 尊 医 重 卫 的 良 好 社 会 氛 围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 省 司 法 厅 公 安 厅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云 南 保 监 局 配 合 ) 五 保 障 措 施 ( 一 ) 强 化 组 织 领 导 州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要 充 分 认 识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的 重 要 性 紧 迫 性 和 艰 巨 性, 把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工 作 作 为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建 立 健 全 推 进 改 革 的 领 导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州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是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第 一 责 任 人, 要 亲 自 抓 负 总 责 分 管 领 导 要 具 体 抓, 切 实 做 好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州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要 与 各 职 能 24
部 门 一 把 手 签 订 责 任 状, 将 其 纳 入 目 标 管 理, 并 建 立 领 导 小 组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每 年 至 少 研 究 2 次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工 作 各 县 市 要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制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明 确 具 体 任 务 和 时 限 要 求, 精 心 组 织, 周 密 部 署, 扎 实 推 进 ( 二 ) 落 实 有 关 责 任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要 紧 紧 围 绕 工 作 任 务, 按 照 责 任 分 工, 抓 紧 出 台 配 套 政 策, 细 化 工 作 环 节, 建 立 工 作 推 进 机 制, 落 实 职 责 任 务 州 市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要 建 立 督 导 考 核 评 估 问 责 机 制, 将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工 作 纳 入 政 府 绩 效 考 核 内 容, 强 化 考 核 问 责 要 完 善 工 作 调 度 制 度, 建 立 任 务 台 账, 加 强 对 改 革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测 评 估 和 督 查 督 办, 做 到 有 部 署 有 督 促 有 检 查 有 落 实 有 奖 惩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是 改 革 实 施 的 主 体, 要 落 实 责 任 健 全 制 度, 将 改 革 任 务 纳 入 年 度 目 标 任 务, 结 合 县 情 组 织 细 化 分 解 改 革 任 务, 制 定 下 发 实 施 方 案, 明 确 改 革 时 间 表 和 路 线 图, 建 立 强 有 力 的 工 作 推 进 机 制, 确 保 任 务 落 实 到 位 ( 三 ) 完 善 配 套 措 施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研 究 制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的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补 偿 机 制 药 品 采 购 价 格 调 整 医 保 报 销 编 制 核 定 人 事 分 配 分 级 诊 疗 能 力 建 设 运 行 管 理 绩 效 考 核 服 务 监 督 等 方 面 的 配 套 政 策 与 措 施, 形 成 符 合 实 际 相 互 衔 接 便 于 操 作 的 政 策 体 系, 协 同 推 进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 具 体 内 容 和 进 度 详 见 附 件 ) 25
( 四 ) 加 强 督 导 考 核 完 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评 价 及 考 核 办 法, 聘 请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定 期 对 县 级 医 院 执 行 药 品 零 差 率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和 效 率 费 用 控 制 资 产 运 营 效 果 和 社 会 满 意 度 等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通 报, 并 与 财 政 补 助 医 保 支 付 院 长 收 入 奖 惩 等 挂 钩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会 同 省 财 政 厅 等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推 进 的 定 期 通 报 机 制, 对 成 效 突 出 的 要 及 时 通 报 表 扬 ; 对 改 革 推 进 慢 工 作 落 实 不 到 位 的 要 落 实 问 责, 并 收 回 有 关 补 助 资 金 ( 五 ) 加 强 宣 传 培 训 各 地 要 加 强 医 改 政 策 的 宣 传 和 解 读, 大 力 宣 传 改 革 进 展 成 效 和 典 型 经 验, 开 展 舆 情 监 测,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各 界 关 切, 合 理 引 导 社 会 预 期 加 强 对 从 事 医 改 工 作 各 级 干 部 和 医 务 人 员 的 政 策 培 训, 增 强 医 改 政 策 的 理 解 力 和 执 行 力, 进 一 步 统 一 思 想 凝 聚 共 识, 努 力 形 成 全 社 会 支 持 医 改 参 与 医 改 的 良 好 局 面 附 件 : 云 南 省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重 点 任 务 台 账 和 进 度 安 排 表 26
附 件 云 南 省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重 点 任 务 台 账 和 进 度 安 排 表 工 作 任 务 责 任 单 位 时 间 进 度 一 科 学 配 置 县 域 医 疗 资 源 1 灡 制 定 云 南 省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标 准 指 导 意 见 (20152020 年 ) 2015 年 10 月 底 前 2 灡 制 定 云 南 省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20152020 年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 年 10 月 底 前 3 灡 制 定 云 南 省 中 医 药 健 康 服 务 发 展 规 划 (20152020 年 ) 2015 年 10 月 底 前 4 灡 制 定 云 南 省 关 于 促 进 社 会 办 医 加 快 发 展 的 具 体 政 策 措 施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 年 10 月 底 前 5 灡 编 制 县 域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二 改 革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体 制 1 灡 制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州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国 家 指 导 性 意 见 印 发 后 3 个 月 内 2 灡 组 建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3 灡 落 实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经 营 管 理 自 主 权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27
工 作 任 务 责 任 单 位 时 间 进 度 4 灡 制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绩 效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家 指 导 性 文 件 印 发 后 3 个 月 内 5 灡 制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绩 效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和 指 标 体 系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6 灡 完 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内 部 决 策 和 制 约 机 制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20152017 年 持 续 推 进 7 灡 实 行 规 范 化 的 成 本 核 算 和 成 本 管 理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20152017 年 持 续 推 进 8 灡 加 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与 控 制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20152017 年 持 续 推 进 9 灡 改 善 医 疗 服 务, 推 行 惠 民 便 民 措 施 三 建 立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运 行 新 机 制 1 灡 破 除 以 药 补 医, 所 有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取 消 药 品 加 成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州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20152017 年 持 续 推 进 2015 年 11 月 1 日 起 实 施 2 灡 完 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财 政 补 偿 办 法 3 灡 研 究 推 进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管 理 方 式 改 革 的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4 灡 制 定 实 施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调 整 方 案 5 灡 清 偿 历 年 向 公 立 医 院 的 借 提 款 项 ; 落 实 公 立 医 院 存 量 债 务 偿 还 救 助 责 任 省 财 政 厅 省 物 价 局 州 市 或 县 级 价 格 卫 生 计 生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部 门 共 同 负 责 县 级 政 府 根 据 改 革 和 补 偿 情 况 予 以 完 善 待 国 家 推 进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改 革 的 意 见 出 台 后 推 进 与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同 步 推 进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28
工 作 任 务 责 任 单 位 时 间 进 度 四 完 善 药 品 耗 材 供 应 保 障 制 度 1 灡 制 定 云 南 省 关 于 完 善 公 立 医 院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药 品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以 及 乙 类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的 意 见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 年 10 月 底 前 2 灡 制 定 推 进 药 品 价 格 改 革 的 实 施 细 则 3 灡 制 定 药 品 医 保 支 付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4 灡 开 展 新 一 轮 云 南 省 公 立 医 院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省 物 价 局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分 别 负 责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局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国 家 文 件 印 发 后 3 个 月 内 2015 年 11 月 底 前 实 施 5 灡 实 施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阳 光 采 购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局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五 改 革 医 保 支 付 制 度 1 灡 总 结 推 广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经 验 2 灡 制 定 整 合 城 乡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实 施 方 案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分 别 负 责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3 灡 深 化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州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20152017 年 持 续 推 进 六 建 立 符 合 行 业 特 点 的 人 事 薪 酬 制 度 1 灡 研 究 拟 订 公 立 医 院 薪 酬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实 施 方 案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国 家 文 件 印 发 后 3 个 月 内 29
工 作 任 务 责 任 单 位 时 间 进 度 2 灡 制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和 核 定 办 法 省 编 办 待 国 家 指 导 性 文 件 出 台 后 推 进 3 灡 制 定 引 进 和 录 用 经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的 医 生 医 学 类 硕 士 研 究 生 到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就 业 的 优 惠 政 策 4 灡 合 理 核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人 员 总 量, 合 理 设 置 岗 位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2016 年 12 月 底 前 5 灡 落 实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用 人 自 主 权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起 持 续 实 施 6 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核 定 的 人 员 总 量 公 开 招 聘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2016 年 起 持 续 实 施 7 灡 合 理 核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或 者 工 资 总 额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起 持 续 实 施 8 灡 完 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内 部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七 提 升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服 务 能 力 1 灡 继 续 推 进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能 力 建 设 和 加 快 中 医 药 发 展 两 个 行 动 计 划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20152017 年 持 续 推 进 2 灡 实 施 城 乡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工 作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2017 年 持 续 推 进 3 灡 制 定 重 点 科 室 建 设 计 划, 明 确 人 才 技 术 和 管 理 能 力 提 升 需 求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4 灡 巩 固 完 善 紧 密 型 县 乡 医 疗 服 务 一 体 化 管 理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2017 年 持 续 推 进 30
工 作 任 务 责 任 单 位 时 间 进 度 5 灡 加 强 对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支 持 指 导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20152017 年 持 续 推 进 八 强 化 服 务 监 管 1 灡 公 布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有 关 信 息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建 立 制 度, 每 年 公 布 2 灡 强 化 对 医 务 人 员 执 业 行 为 的 监 管, 每 2 个 月 公 示 药 品 耗 材 和 处 方 医 生 信 息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20152017 年 持 续 推 进 3 灡 建 立 县 级 医 疗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九 保 障 措 施 县 级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1 灡 将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纳 入 本 级 政 府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实 施 规 划 和 工 作 台 账 扎 实 推 进 州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20152017 年 持 续 推 进 2 灡 加 强 督 导 考 核, 开 展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绩 效 评 价, 建 立 定 期 通 报 机 制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2017 年 持 续 推 进 3 灡 开 展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培 训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2017 年 持 续 推 进 31
抄 送 :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省 法 院, 省 检 察 院, 云 南 省 军 区 滇 中 新 区 筹 备 组 暋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5 年 10 月 27 日 印 发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