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 东华资产 2018 6 号 关于印发 东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 部 处 室, 直属单位 : 东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经 2018 年第 5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东华大学 2018 年 3 月 26 日 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4 日印发 1
东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相关规定和 东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的精神,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提高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 使用效益, 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 完整和有效使用, 充分保障学校教学 科研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的开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 使用的, 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 单位或成套价值在人民币 ( 下同 )1000 元 ( 含 ) 以上, 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 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按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或成套价值超过 10 万元 ( 含 ) 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分类根据财政部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教育部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 执行, 本办法适用除图书类外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四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一级管理的职能,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 ( 除图书类外 ) 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 : ( 一 ) 拟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施 监督 检查 ; ( 二 ) 做好固定资产购置 验收 登记入账 使用维护 绩效考核 清查登记 处置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2
( 三 ) 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台账, 定期与财务处对账, 保证财务总账与固定资产台账一致 ; ( 四 ) 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 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落实内部控制建设要求, 运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对信息系统合理性 数据的准确性 操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 ; ( 五 ) 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将评价结果作为资产配置 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 ; ( 六 ) 对学院 部 处 室 直属单位等 ( 以下简称 二级单位 ) 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安全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二级单位承担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的职能, 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 : ( 一 ) 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 ( 二 ) 指定党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 全面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 ( 三 ) 指定专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员, 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确保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 物一致 ; ( 四 ) 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 ( 具有危险性 精密度高 使用复杂的专用设备, 责任人应在技术培训, 考核合格后使用 ), 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 保管及维护等具体工作, 保证固定资 3
产的安全 完整 ; ( 五 ) 二级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 资产管理员名单应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配置第六条固定资产的配置主要是指购置 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 价值的增加 第七条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 价格上限 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 结合学校发展规划, 贯彻 从严控制 厉行节约 的原则, 建立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固定资产存量情况, 充分论证, 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盲目购置 第八条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编制固定资产增加的经费预算 对于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新增资产配置标准的仪器设备, 按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九条购置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购置流程依据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 学校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 按学校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配置, 应依法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 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第十二条凡属学校的固定资产, 不论其经费来源及进入渠道 ( 购置 捐赠 调拨等 ), 均应经过验收并登记入账, 不得滞留 4
账外 第十三条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作为主件进行资产建账, 设备的必要构成部件作为附件进行资产建账 第十四条配置的固定资产在入账前, 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 合同条款进行验收 质量技术验收, 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验收完毕, 用户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验收确认 第十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 使用单位应成立以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为主的验收小组, 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进行考核验收, 验收合格填写 东华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存入仪器设备档案 仪器设备购置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 学校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 资产管理处 档案馆派人参加现场验收 第十六条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 通过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销入账, 建立账 卡 物一致制度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账应及时反映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 价值 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 分类账, 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 ; 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台账, 负责固定资产的数量管理 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定期核对, 做到账账 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卡片, 一物一卡, 登记固定资产的编号 名称 规格 型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二级单位根据实物及固定资产卡片, 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 承担保管责任, 及时将资产标签粘贴在仪器设 5
备 家具醒目位置, 并定期查漏补缺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二十条二级单位应做好固定资产的防火 防潮 防尘 防爆 防锈 防蛀 防盗等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二级单位应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对长期闲置 使用低下的固定资产报资产管理处, 推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二十二条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关规定, 对二级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收取一定比例的资源占用费 第二十三条二级单位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定期检测, 确保性能完好, 防止故障发生 使用时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准确进行各类统计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原则上纳入该平台, 购置金额达到或超过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开放共享, 具体收费办法 共享管理模式按照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在二级单位之间的转移并使用, 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调拨申请, 批准后实施, 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调拨或转让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盘点, 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 固定资产的保管 使用 6
维护等情况是否正常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因工作调动 退休等原因离职离岗, 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明确后续责任人 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办理完毕, 所在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离岗手续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切实保障学校教学 科研事业改革发展需要, 一般不出租 出借 确需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 参照学校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 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移及核销, 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 报损 出售 出让, 转让 无偿调拨 ( 划转 ) 对外捐赠 置换等方式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遵循公开 公正 公平的原则, 与资产配置 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 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 附件 ) 执行 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 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处置范围 : ( 一 ) 闲置的固定资产 ; ( 二 ) 达到或超过最低使用年限, 不能继续使用的 ; ( 三 ) 未超过最低使用年限, 经论证确属淘汰或经技术鉴定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固定资产 ; ( 四 ) 盘亏 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 ( 五 )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其他情 7
形 第三十三条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 在查明原因后, 根据学校报失 报损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对造成固定资产遗失 损坏的直接责任人, 应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处置数量较多 批量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 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 通过招投标 拍卖 协议转让 市场竞价以及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如下 : ( 一 ) 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 经教育部授权, 由学校自主处置, 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 ( 二 ) 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1500 万元以下的, 由学校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 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 ( 三 ) 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1500 万元以上 ( 含 1500 万元 ) 的, 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后, 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并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 留归学校, 纳入预算, 统一管理 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在扣除相关税金 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 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 8
央国库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亦可另行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东华大学家具管理办法 ( 试行 ) ( 东华设 [2007]1 号 ) 东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试行 ) ( 东华资产 [2014]4 号 ) 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