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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选编 山东大学青岛校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〇一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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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录 第一部分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选编...1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 ( 暂行 )... 3 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中央预算单位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99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山东大学关于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选编 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大学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的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家具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大学行政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固定资产 ( 仪器设备 ) 建帐 报销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山东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关于改进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小额设备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试行小额设备自行采购的通知 关于调整仪器设备网上竞价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第三部分相关附件 附件 1: 山东大学买卖合同格式文本 附件 2: 青岛校区资产管理人员通讯录...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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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一部分 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性 文件选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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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教育部关于印发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直属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 ( 暂行 ) 的通知 教财函 号部属各高等学校, 各直属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部直属高校 直属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明确办理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和流程, 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 教育部制定了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 ( 暂行 ), 并经财政部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 ( 暂行 ) 教育部 2013 年 6 月 7 日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工作规程 ( 暂行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直属事业单位 ( 以下统称单位 ) 国有资产管理,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根据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 法规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3

8 一 事业资产使用 ( 一 ) 办理流程 1. 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50 万元 ( 人民币, 下同 ) 以下的, 由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50 万元以上 ( 含 50 万元 ) 至 800 万元以下的, 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800 万元以上 ( 含 800 万元 ) 的, 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 单位利用货币资金以外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 单项或批量价值 ( 账面原值, 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 下同 ) 在 500 万元以下的, 由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 ( 含 500 万元 ) 至 800 万元以下的, 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 ( 含 800 万元 ) 的, 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3. 单位短期出租 出借资产在 6 个月以内 ( 含 6 个月 ) 的事项, 且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 ( 含 500 万元 ) 的, 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单位收到批复文件后, 应将其复印件报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 二 ) 申报材料 1. 对外投资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的事项, 应提供如下材料 : (1) 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单位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清单 ; 4

9 (3) 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 ( 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 决议 ;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批 ( 审核 ) 的事项, 除提供上述 1-3 项材料外, 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 (4) 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 ( 根据财政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资产价值凭证超过规定保存年限已销毁的, 须提供单位说明材料, 下同 ) 及权属证明, 如购货发票或收据 工程决算副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 股权证 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 (5) 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6) 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 ( 副本 ) 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 (7) 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书 ; (8) 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 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 (9) 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拟合作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10) 其他材料 2. 出租 出借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的事项, 应提供如下材料 : (1) 单位出租 出借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单位出租 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 ; (3) 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的会议 ( 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 决议 ;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批 ( 审核 ) 的事项, 除提供上述 1-3 项材料外, 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 5

10 (4) 拟出租 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如购货发票或收据 工程决算副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 股权证 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 (5) 单位进行出租 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6) 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承租 ( 借 ) 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 ( 副本 ) 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 (7) 其他材料 ( 三 ) 工作要求 1. 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不因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而转移自身的法律责任 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教育部财务司国有资产处置 使用 评估备案等审核意见 ( 以下简称 审核意见 ) 反馈单位, 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 并责令整改 2. 单位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的资产使用事项所提供的材料中, 正式申请文件需一式四份, 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 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批的材料一式一份 ; 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 财政部审批的材料一式二份 单位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 单位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涉及 三重一大 事项, 应按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意见 ( 教监 号 ) 文件规定, 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出决定 4. 单位应依照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在 10 月 1 日前修订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并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 5.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 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的价格, 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单位利用国 6

11 有资产出租 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5 年 6. 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二 事业资产处置 ( 一 ) 办理流程 1. 单位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 50 万元以下的, 由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50 万元以上 ( 含 50 万元 ) 至 800 万元以下的, 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800 万元以上 ( 含 800 万元 ) 的, 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 单位处置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事项,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下的, 由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 ( 含 500 万元 ) 至 800 万元以下的, 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 ( 含 800 万元 ) 的, 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3.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二 ) 申报材料 1. 报废 报损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的事项, 应提供如下材料 : 7

12 (1) 单位报废 报损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 (3) 单位同意国有资产报废 报损的会议 ( 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 决议 ;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批 ( 审核 ) 的事项, 除提供上述 1-3 项材料外, 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 (4) 能够证明盘亏 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如购货发票或收据 工程决算副本 记账凭证 固定资产卡片 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 (5) 单位贵重仪器设备报废须提供 5 名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书 ; (6) 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 (7)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 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 (8) 其他材料 2. 出售 出让 转让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的事项, 应提供如下材料 : (1) 单位出售 出让 转让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 (3) 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售 出让 转让的会议 ( 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 决议 ;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批 ( 审核 ) 的事项, 除提供上述 1-3 项材料外, 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 (4)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如购货发票或收据 工程决算副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 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 8

13 (5) 出售 出让 转让方案 ( 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 处置的原因 方式等 ); (6) 出售 出让 转让合同草案, 属于股权转让的, 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 (7) 其他材料 3. 无偿调拨 ( 划转 )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的事项, 应提供如下材料 : (1) 单位无偿调拨 ( 划转 ) 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 (3) 单位同意无偿调拨 ( 划转 ) 事项的会议 ( 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 决议 ;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批 ( 审核 ) 的事项, 除提供上述 1-3 项材料外, 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 (4)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如购货发票或收据 工程决算副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 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 (5) 因单位撤销 合并 分立而移交资产的, 需提供撤销 合并 分立的批文 ; (6) 拟无偿调拨 ( 划转 ) 国有资产的名称 数量 规格 单价等清单 ; (7) 其他材料 4. 对外捐赠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的事项, 应提供如下材料 : (1) 单位对外捐赠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 9

14 (3) 单位同意捐赠事项的会议 ( 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 决议 ;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批 ( 审核 ) 的事项, 除提供上述 1-3 项材料外, 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 (4) 捐赠报告, 内容包括 : 捐赠事由 途径 方式 责任人 资产构成及其数额 交接程序等 ; (5) 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 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 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 (6) 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如购货发票或收据 工程决算副本 记账凭证 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 (7) 其他材料 5. 资产置换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的事项, 应提供如下材料 : (1) 单位资产置换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 (3) 单位同意置换事项的会议 ( 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 决议 ;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批 ( 审核 ) 的事项, 除提供上述 1-3 项材料外, 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 (4)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如购货发票或收据 工程决算副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 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 (5) 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 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 (6) 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 (7) 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8) 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 (9) 其他材料 10

15 6. 对外投资 担保 ( 抵押 ) 损失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的事项, 应提供如下材料 : (1) 单位对外投资 担保 ( 抵押 ) 损失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 (3) 单位同意对外投资 担保 ( 抵押 ) 损失事项的会议 ( 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 决议 ;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批 ( 审核 ) 的事项, 除提供上述 1-3 项材料外, 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 (4) 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 (5) 债权或股权凭证 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 (6) 已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 须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 (7) 其他材料 ( 三 ) 工作要求 1. 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不因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而转移自身的法律责任 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审核意见 反馈单位, 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 并责令整改 2. 单位转让或无偿划转直接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 按事业资产处置限额审批, 并按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 )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令第 19 号 )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号 ) 等有关法规执行 11

16 3. 单位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 审批或审核的资产处置事项材料中,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一式五份( 原件 ) 此外, 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的正式申请文件一式五份, 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 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批的材料一式一份 ; 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 财政部审批的材料一式二份 单位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 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涉及 三重一大 事项, 应按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意见 ( 教监 号 ) 文件规定, 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出决定 5. 单位应依照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在 10 月 1 日前修订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并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 6.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在扣除相关税金 评估费 拍卖佣金等费用后,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 事业资产清查与核实 ( 一 ) 资产清查 1. 办理流程根据财政部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号 ) 有关规定, 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提出申请, 经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同意后实施,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备案 其中, 根据国家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 财办 号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 财办 号 ) 有关规定执行 2. 申报材料单位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应提交如下材料 : (1) 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正式申请文件, 包括资产清查的原因 12

17 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 ; (2) 单位同意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会议 ( 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 决议 ; (3) 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包括工作目标 办事机构基本情况 工作组织方式 工作内容 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等 ; (4) 其他材料 单位申请资产清查结果确认, 应提交如下材料 : (1) 单位确认资产清查结果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单位同意资产清查结果的会议 ( 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 决议 ; (3) 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包括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范围 内容 结果, 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 (4) 数据报表, 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 ; (5) 证明材料, 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 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 并附有关凭证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 (6) 审计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结果, 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 (7) 其他材料 3. 工作要求 (1) 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资产清查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审核意见 反馈单位, 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 并责令整改 (2)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 1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专项工作要求, 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 13

18 2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 3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 4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 5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 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 6 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3) 单位资产清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1 单位清理 单位根据国家清查政策 有关财务 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资产盘盈 资产损失和资产挂账, 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并编制报表和撰写工作报告 2 专项审计 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审计准则 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 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3 上报结果 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经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确认 ( 二 ) 资产核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确认, 按照财政部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 财办 号 ) 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 办理流程资产盘盈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规定权限审批后, 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1) 单位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 50 万元的, 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 经单位批准后核销, 并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 50 万元 ( 含 50 万元 ), 低于 200 万元的, 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报经教育部 ( 财务司 ) 批准后核销, 并报财政部备案 ;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 200 万元 ( 含 200 万元 ) 的, 14

19 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核销 (2) 货币资金损失 坏账损失 存货损失 有价证券损失 对外投资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 分类损失低于 50 万元的, 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经教育部 ( 财务司 ) 批准后核销, 并报财政部备案 ; 分类损失超过 50 万元 ( 含 50 万元 ) 的, 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经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 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2. 申报材料 (1) 单位申请资产核实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单位同意资产核实事项的会议 ( 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 决议 ; (3) 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报告 ; (4)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 ; (5) 其他材料 3. 工作要求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资产核实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审核意见 反馈单位, 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 并责令整改 四 事业资产评估及备案 ( 一 ) 办理流程根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国务院令第 91 号 ) 等有关规定, 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15

20 1. 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2. 单位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 并自评估基准日起 9 个月内, 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提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 二 ) 申报材料 1. 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正式申请文件,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 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 资产评估基准日 资产评估委托方 中介机构 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2.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 一式三份 ); 3. 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 4. 资产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书 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 5. 评估基准日报表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决算报告 ; 6.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 7. 其他材料 ( 三 ) 工作要求 1. 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资产评估备案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审核意见 反馈单位, 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 并责令整改 2.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 (1)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 (2)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 (3) 合并 分立 清算 ; (4) 资产拍卖 转让 置换 ; 16

21 (5)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 (6)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五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单位产权登记应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 ( 财教 号 ) 等有关规定执行 ( 一 ) 占有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 1. 办理流程新设立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 60 日内, 经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产权登记 2. 申报材料 (1) 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 占有登记 )( 一式三份 ) (3)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 (4) 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 (5) 设置抵押 质押 留置或提供保证 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 (6) 涉及土地 林地 海域 房屋 车辆等重要资产的, 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 (7) 涉及对外投资的, 应当提供对外投资的批复文件 ; (8) 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 应当提交核准或备案文件 ; (9) 其他材料 17

22 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 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 还应当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 (10) 财政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1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13) 其他材料 ( 二 ) 变动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单位发生分立 合并 部分改制, 以及单位名称 单位 ( 性质 ) 分类 人员编制数 主管部门 管理级次 预算级次发生变化, 以及国有资产金额一次或累计变动超过国有资产总额 20%( 含 ) 的行为事项 1. 办理流程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变动之日起 60 日内, 经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2. 申报材料 (1) 单位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 变动登记 )( 一式三份 ) (3) 单位会议决议文件, 教育部 财政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的批复文件 ; (4)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副本; (5)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6) 财政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7) 设置抵押 质押 留置或提供保证 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 (8) 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 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 (9) 涉及土地 林地 海域 房屋 车辆等重要资产的, 应当提供 18

23 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 (10) 涉及资产处置的, 应当提交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 ; (11) 涉及对外投资情况发生变动的, 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 (12) 其他材料 ( 三 ) 注销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分立 合并 依法撤销或改制等原因被整体清算 注销和划转的单位 1. 办理流程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整体清算 注销和划转等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 经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产权登记 2. 申报材料 (1) 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单位会议决议文件, 教育部 财政部等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批复 ; (3) 清算报告 ; (4) 资产清查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 (5) 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 应当提交有偿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经相关部门批复的转制方案 ; (6) 财政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7) 设置抵押 质押 留置或提供保证 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 (8)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正本 副本; (9) 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 ; (10) 其他材料 19

24 ( 四 ) 年度检查 1. 办理流程单位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单位应当于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 1 个月内, 经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2. 申报材料 (1) 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正式申请文件 ; (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年度检查 ) ; (3)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副本; (4) 经批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5) 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 ; (6) 其他材料 ( 五 ) 工作要求 1. 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产权登记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审核意见 反馈单位, 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 并责令整改 2. 单位申请产权登记, 申报材料中除产权登记表外均一式两份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单位依法被注销时, 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 再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3. 单位办理变动 注销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 单位改制, 资产出租 出借,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财政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事项时, 应当出具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如未按照规定出具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一律不予受理 4. 单位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 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 20

25 的, 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并在产权界定清楚 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 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六 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所办企业 ( 以下简称企业 ) 是指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包括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及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 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合并 分立 改制 上市,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 进行重大投资, 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转让重大财产, 进行大额捐赠, 分配利润, 以及解散 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企业办理国有资产管理涉及 三重一大 事项, 应按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意见 ( 教监 号 ) 文件规定, 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 并做出决定 单位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单位或者董事会制订, 由董事会制订的报单位审核批准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 参照 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 一 ) 企业合并 分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 分配利润, 以及解散 申请破产重大事项 1.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1) 办理流程根据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证券法 破产法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单位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有合并 分 21

26 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分配利润, 以及解散 申请破产重大事项的, 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决定 单位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有合并 分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分配利润, 以及解散 申请破产重大事项的,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资企业决定 企业发行债券按照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21 号 )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 证监会令第 49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改财金 号 ) 等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 国办函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设立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复函 ( 国办函 号 ) 有关规定, 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有合并 分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分配利润, 以及解散 申请破产重大事项的, 分别由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决定 (2) 申报材料合并 分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 单位关于企业办理合并 分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包括标的企业情况简介, 可行性研究 方案摘要, 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及结论等内容 ; 2 办理事项的决策文件, 包括单位决议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具体方案 ; 4 出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章程 ; 5 出资人货币资金来源证明 ; 22

27 6 企业审计报告 ; 7 新公司章程草案 ; 8 企业名称变更的, 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9 以非货币资金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应提供评估基准日起 9 个月内的非货币资产评估报告 ; 10 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11 其他材料 分配利润 1 单位关于企业办理分配利润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办理事项的决策文件, 包括单位决议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3 企业营业执照 ( 副本 ) 复印件 ; 4 企业章程复印件 ; 5 分配利润方案 ; 6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7 其他材料 解散 申请破产 1 单位关于企业解散 申请破产的正式申请文件, 包括拟解散 申请破产的企业情况简介, 企业解散 申请破产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摘要, 本单位决策程序及结论, 资产 债务及人员安置情况摘要等 ; 2 企业解散 申请破产的决策文件, 包括单位决议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具体方案 ; 4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解散 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副本 ) 章程复印件; 23

28 5 企业清算报告 ; 6 企业人员安置方案 职工工资的支付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7 企业资产 债务处置方案 ; 8 其他材料 2.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办理流程单位出资的各级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合并 分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分配利润, 以及解散 申请破产重大事项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公司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单位或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 应当按照委派机构指示提出议案 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 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单位或企业 3. 工作要求 (1) 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合并 分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 分配利润, 以及解散 申请破产重大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审核意见 反馈单位, 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 并责令整改 (2) 企业发行债券按照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21 号 )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 证监会令第 49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改财金 号 ) 等有关规定办理 (3) 企业的合并 分立 改制 解散 申请破产重大事项, 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 24

29 建议 (4) 单位应根据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定本单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查 ( 二 ) 重大投资, 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转让重大财产, 进行大额捐赠 上市等重大事项 1.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办理流程单位出资的各级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有重大投资, 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转让重大财产, 进行大额捐赠 上市等重大事项的, 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办理流程单位出资的各级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重大投资, 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转让重大财产, 进行大额捐赠 上市等重大事项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公司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单位或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 应当按照委派机构指示提出议案 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 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单位或企业 ( 三 ) 清产核资企业应根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1 号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 国资评价 号 ) 等文件规定, 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和清产核资结果确认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1. 办理流程 25

30 (1) 企业通过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提出立项申请,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 (2) 立项批复同意后, 企业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并组织账务清理 资产清查等工作 ; (3)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并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 (4) 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 (5) 企业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 按有关规定进行调账 2. 申报材料 (1) 清产核资立项申请 1 单位关于企业办理清产核资立项正式申请文件,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 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 清产核资基准日 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及时间安排 清产核资中介机构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2 企业制定的拟实施的清产核资方案 ; 3 中介机构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 4 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 ;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及章程复印件 ; 6 开展清产核资理由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 7 其他材料 (2) 清产核资结果确认 1 单位关于企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正式申请文件 ; 2 清产核资立项批复复印件 ; 3 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 企业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范围 内容 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等, 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对 26

31 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企业资产 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 4 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包括合并清产核资报表及清产核资范围内各企业单户报表 ; 5 法定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 6 企业各项资产损失 资金挂账的原始凭证材料及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如材料较多应单独汇编成册, 编注页码, 列出目录 ; 7 清产核资结果企业内部公示情况 ; 8 清产核资电子数据 ( 清产核资管理软件导出的 jio 文件和 Excel 表格文件, 财政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9 其他材料 清产核资结果经财政部批复确认后, 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 2 年内有效 3. 工作要求 (1) 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企业清产核资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审核意见 反馈单位, 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 并责令整改 (2)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进行清产核资 : 1 企业分立 合并 重组 改制 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 2 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 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 3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3) 单位应自立项批复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各项主体工作, 27

32 并上报清产核资结果 ( 四 ) 资产评估 1. 办理流程根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国务院令第 91 号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财政部令第 14 号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12 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 财企 号 ) 等文件规定 企业资产评估事项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 2. 申报材料 (1) 单位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备案的函, 内容包括 : 企业基本情况 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 资产评估基准日 资产评估委托方 中介机构 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2)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或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 一式三份 ); (3) 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 (4) 资产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书 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 (5) 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 (6) 其他材料 3. 工作要求 (1) 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企业资产评估备案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对于材料齐全, 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在 20 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 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审核意见 反馈单位, 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 并责令整改 28

33 (2)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 1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2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 3 合并 分立 破产 解散 ; 4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 5 产权转让 ; 6 资产转让 置换 ; 7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 8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 9 资产涉讼 ; 10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 11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 12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 13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3) 依照产权关系, 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应逐级审核, 单位审核后应自评估基准日起 9 个月内, 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提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4) 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情况, 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 : 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 由企业委托 ; 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 按照产权关系, 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 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 五 ) 产权登记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令第 192 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 29

34 法 的通知 ( 财教 号 )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启用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的通知 ( 财办教 号 ) 等文件规定, 企业产权登记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登记 1. 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新设立企业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 办理流程新设立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 60 日内, 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 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 应当提交企业设立和自企业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历次产权变动的文件 证件及有关材料 (2) 申报材料新设立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 单位办理企业占有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占有登记 ) ( 一式四份 ); 3 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 投资协议书 ; 单位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 应当提交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 教育部或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 4 本企业章程 ; 5 由企业出资的, 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 企业产权登记证 复印件 ; 由单位出资的, 应当提交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和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副本的复印件 ; 由自然人出资的, 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30

35 6 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其中以货币投资的, 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 ; 以实物 无形资产投资的, 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 7 本企业的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8 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 除上述第 1 款至第 6 款规定的材料外, 还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 9 本企业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10 本企业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 11 设置抵押 质押 留置或提供保证 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 12 补办时发生的历次产权变动, 应根据变动产权登记申报材料提供 ; 13 其他材料 2. 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企业名称 企业级次 企业组织形式改变, 企业分立 合并或者经营形式改变, 企业国有资本额 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事项的, 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1) 办理流程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应当于审批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 或自企业股东大会 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 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2) 申报材料 1 单位办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变动登记 ) ( 一式四份 ); 3 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 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 单位追加投资的, 应当提交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 教育部或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 31

36 4 修改后的本企业章程 ; 5 由企业出资的, 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其中, 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 企业产权登记证 复印件 ; 由单位出资的, 应当提交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和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副本的复印件 ; 由自然人出资的, 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6 本企业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本企业的 企业产权登记证 副本 ; 7 设置抵押 质押 留置或提供保证 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 8 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其中以货币投资的, 应当附银行进账单 ; 以实物 无形资产投资的, 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 9 企业合并 分立 转让或减少注册资本的, 应当提交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 10 其他材料 3. 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发生解散 依法撤销, 转让全部国有产权 ( 股权 ) 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依法宣告破产事项的, 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1) 办理流程企业发生解散 依法撤销, 转让全部国有产权 ( 股权 ) 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财政部 教育部 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 ;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 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 60 日内 ; 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2) 申报材料 1 单位办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 32

37 2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注销登记 ) ( 一式四份 ); 3 出资人母公司或单位批准的文件, 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财政部 教育部 单位的批复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 4 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5 本企业的财产清查 清算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文件 ; 6 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 应当提交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以及受让企业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企业章程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设置抵押 质押 留置或提供保证 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 7 本企业的 企业产权登记证 正本 副本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 8 设置抵押 质押 留置或提供保证 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 9 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 企业的资产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批复文件 ; 企业改制 破产或撤销的职工安置情况 ; 10 其他材料 4. 年度检查 (1) 办理流程企业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 在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 经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2) 申报材料 1 单位关于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正式申请文件 ; 2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年度检查 ) ; 33

38 3 企业产权登记证 副本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4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 5 其他材料 5. 工作要求 (1) 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产权登记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对于材料齐全, 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在 20 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 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审核意见 反馈单位, 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 并责令整改 (2) 企业凡是占有 使用国有资产的, 都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未及时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3)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 2 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 3 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 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 ; 4 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 5 企业及其子公司提供保证 定金或设置抵押 质押 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情况 ; 6 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等涉及国有产权分立 合并 改制上市等重大情况 ; 7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 申报材料除产权登记表外, 其余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34

39 ( 六 ) 企业改制企业改制是指 : 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企业改制应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 国办发 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 国办发 号 ) 等相关规定执行 1.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1) 办理流程单位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改制,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决定 单位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改制,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资企业决定 (2) 申报材料 1 单位关于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改制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企业决策文件 ; 3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改制方案 ; 4 法律意见书 ; 5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6 企业章程 ;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8 其他材料 35

40 2.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办理流程单位出资的各级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公司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定 单位或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 应当按照委派机构指示提出议案 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 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单位或企业 3. 工作要求 (1) 企业改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1 被改制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并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方案应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股权变动方案 改制的操作程序 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 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 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 客观 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清产核资 评估备案 产权登记等事项按照本规程执行 (2) 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 ) 关于印发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 号 ) 等文件执行 (3) 企业实施改制, 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 不得参与制定改制方案 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 选择中介机构, 以及参与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 离任审计 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 36

41 ( 七 )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 事业单位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 应当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1. 办理流程 (1) 企业 ( 不含上市公司 )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 ) 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 财管字 号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 国资发产权 号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 国资发产权 号 ) 等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 由所出资企业决定后经单位抄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 企业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根据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令第 19 号 ) 规定, 企业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 申报材料 (1) 企业 ( 不含上市公司 )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抄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应提交单位同意无偿划转的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和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 (2) 企业 ( 不含上市公司 )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 应提交如下材料 : 1 单位办理无偿划转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单位同意无偿划转的批复 ; 37

42 3 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 4 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 5 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 6 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 7 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财政部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 8 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 9 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 10 其他材料 (3) 企业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报批材料依照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令第 19 号 ) 相关规定执行 3. 工作要求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无偿划转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审核意见 反馈单位, 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 并责令整改 ( 八 ) 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1. 办理流程 (1) 企业 ( 不含上市公司 ) 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 号 )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 号 ) 等规定, 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 由企业决定后经单位抄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38

43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协议转让行为, 应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 企业协议转让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应按照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令第 19 号 ) 规定, 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 申报材料 (1) 企业 ( 不含上市公司 ) 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由单位抄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应提交单位同意协议转让的批复 股东会 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有关协议转让的决议和划转双方签订的协议转让合同 ; (2) 企业 ( 不含上市公司 ) 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应提交如下材料 : 1 单位关于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同意协议转让经济行为文件 协议转让合同 ; 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 :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 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 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 4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 5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 6 企业营业执照 ( 副本 ) 复印件 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7 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8 其他材料 39

44 (3) 企业协议转让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报批材料依照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令第 19 号 ) 执行 3. 工作要求 (1) 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企业产权协议转让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审核意见 反馈单位, 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 并责令整改 (2) 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 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企业中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 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导致失去控股权的, 转让标的企业应先进行改制, 完成改制后办理转让手续 (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 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 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或者所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 单位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 九 )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1. 办理流程根据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管字 号 ) 等有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 申报材料 (1)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1 单位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正式申请文件 ; 40

45 2 单位及国有股股东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产重组方案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 4 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 表 ; 5 发起人协议 资产重组协议 ; 6 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 7 关于资产重组 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 8 公司章程 ; 9 其他材料 (2) 股份有限公司配股 1 单位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配股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上市公司基本概况和董事会提出的配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 ; 3 公司近期财务报告 ( 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 和目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名称 持股数及其持股比例 ; 4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核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对有关投资方面的批准文件 ; 5 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 需提供该资产的概况 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合规性审核文件 ; 6 其他材料 (3) 转让或划转股权 1 单位关于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单位及国有股股东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批准文件 ; 3 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 4 转让方 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 5 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 10 名股东名称 持股情 41

46 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 6 受让方或划入方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及近 2 年财务审计报告 ; 7 受让方与公司 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 8 受让方在报财政部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 9 个月内与转让方及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置换 投资等重大事项的材料 ; 9 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 12 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 ( 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 10 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 11 其他材料 (4) 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 1 单位关于国有股回购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单位及国有股股东关于同意回购的文件 ; 3 上市公司关于国有股回购方案 ; 4 公司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 5 回购协议书草案及国有股股东减持收入使用计划 ; 6 公司对债权人妥善安排的协调方案 ; 7 公司章程 ; 8 其他材料 (5) 国有股担保 1 单位关于国有股质押担保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可行性报告 ; 3 担保的有关协议 ; 4 国有股权登记证明 ; 5 公司近期财务报告 ( 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 6 资金使用项目情况及还款计划 ; 7 关于股权担保的法律意见书 ; 42

47 8 其他材料 3. 工作要求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审核意见 反馈单位, 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 并责令整改 ( 十 ) 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 1. 办理流程根据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 财企 号 ) 等有关规定, 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事项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 申报材料 (1) 单位关于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的申请文件 ; (3) 财政部同意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文件 ; (4)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的转持方案 ; (5) 国有股东对国有股转持的承诺书 ; (6) 本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 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国有股东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 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8) 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9) 股东大会决议 ; (10) 其他材料 3. 工作要求 (1) 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 43

48 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审核意见 反馈单位, 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 并责令整改 (2) 根据 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企 号 ) 和 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 ( 财企 号 ) 等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 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 十一 ) 股权激励 1.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 办理流程根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 境内 )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的通知 ( 国资发分配 号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 境外 )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的通知 ( 国资发分配 号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资发分配 号 ) 等文件规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之前, 应当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单位审核, 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 申报材料 1 单位关于办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3 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 ; 44

49 4 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授予管理办法 ; 5 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 ; 6 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 7 监事会关于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的说明 ; 8 董事 监事 高管人员薪酬及效益收入管理制度 ; 9 基于岗位标准月薪的薪酬体系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名单 ; 10 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 11 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实施规划 ; 12 法律意见书 ; 13 其他材料 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校企业股权激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校企业股权激励事项依照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 ( 财企 号 ) 关于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 的补充通知 ( 财企 号 ) 等有关规定执行 (1) 办理流程 1 企业制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 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 ( 以下统称企业内部管理机构 ) 负责拟定激励方案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拟定激励方案时, 应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2 单位对奖励事项作出决定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在本企业内部公示 5 个工作日, 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并将结果报送单位, 由单位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3 激励方案涉及审计和资产评估备案工作 激励方案所涉及的财务数据, 应由主要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 激励方案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工作应由主要的国有产 45

50 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 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提交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申报材料 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报送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 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及有关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自受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提出审核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方案发文批复 5 单位所出资企业就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召开股东会 股东大会, 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 相关批准文件 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等材料报送财政部 科技部, 同时抄送首都创新资源平台 (2) 申报材料 1 单位关于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请示 ; 2 单位及企业关于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决策文件 ; 3 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具体方案 ( 应依据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 对激励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分析 ); 4 涉及股权和分红激励企业的营业执照 章程复印件 ; 5 股权和分红激励涉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 6 涉及股权和分红激励企业近 3 年的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等复印件 ; 7 本次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法律意见书 ; 8 其他材料 3. 工作要求 (1) 国有控股股东应将上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分期股权激励方案, 事前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2) 国有控股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应按本规程规定重新履行申报审核 46

51 程序 : 1 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 2 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 转增股本 合并 分立 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 (3)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上市公司简要情况, 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水平等情况 ; 2 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 ; 3 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测算 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率等情况的说明 ; 4 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议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明等 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 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 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目标 考核评价程序以及根据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的相关规定 ( 十二 )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1. 办理流程根据 担保法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企 号 ) 等文件规定, 企业质押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履行备案手续 2. 申报材料 (1) 单位关于企业质押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 ; (3) 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 ( 或总经理办公会 ) 决议 ; 47

52 (4) 质押协议副本 ; (5) 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 (6) 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 (7) 其他材料 3. 工作要求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国有股权质押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对不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审核意见 反馈单位, 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报财政部办理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 并责令整改 ( 十三 )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1. 办理流程根据 证券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 号 ) 等有关规定, 企业作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 申报材料 (1) 单位关于所出资企业依法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正式申请文件 ; (3)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内部决议 ; (4)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 偿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债务风险的应对预案 ; (5) 国有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对其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 ; (6) 国有股东为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设定担保的股票质押备案表 ; 48

53 (7) 国有股东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及产权登记文件 ; (8) 国有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 (9)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最近一期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 (10) 其他材料 3. 工作要求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对不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审核意见 反馈单位, 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报财政部办理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 并责令整改 ( 十四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包括上市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发行 ( 分离交易 )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1. 办理流程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30 号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 号 ) 等有关规定, 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 申报材料 (1) 单位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依法发行证券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情况的正式申请文件 ; (3) 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证券的决议 ; (4) 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的方案 ; (5) 国有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认购股份情况及其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 49

54 (6) 国有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对其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 ; (7)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 (8) 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 (9)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 偿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发生债务风险的应对预案 ; (10) 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11) 其他材料 3. 工作要求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对不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审核意见 反馈单位, 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报财政部办理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 并责令整改 ( 十五 )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1. 办理流程根据 证券法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 号 ) 等有关规定, 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1)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企业就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并申请股票停牌 同时, 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预审核 (2) 企业本次重组事项需有股东会 ( 股东大会 ) 作出决议的,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财政部出具预审核意见后, 提交股东会 ( 股东 50

55 大会 ) 审议 (3) 企业作为国有股东或潜在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企业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 30 个工作日, 将相关方案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 申报材料 (1)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正式申请文件 ; (2) 资产重组方案, 方案一般包括资产重组的原因及目的 所涉及的资产范围 业务情况及近三年损益情况 未来盈利预测及其依据 ; 所涉及相关资产作价的说明 ; 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权益 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 (3)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 (4) 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及作价依据 ; (5) 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 (6)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 (7)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8) 其他材料 3. 工作要求 (1) 单位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对不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审核意见 反馈单位, 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报财政部办理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 并责令整改 (2) 企业作为国有股东, 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可行性报告应认真分析本次重组对企业 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的影响 如涉及国有股东人员安置 土地使用权处置 债权债务处理等相关问题国有股东应当制定 51

56 解决方案 (3) 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 购买或置换资产不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 出版社改制出版社改制按照 财政部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 财教 号 )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教 号 ) 等有关规定执行 出版社改制, 除执行本规程中有关规定外, 涉及资本结构变更 合并或分立等行政许可事项, 须报出版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教育科学出版社按单位所办企业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按本规程执行 八 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 ( 一 ) 清产核资 1. 办理流程根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1 号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 国资评价 号 ) 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表的通知 ( 财文资 号 ) 等文件规定, 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传媒集团 ) 及各级子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和清产核资结果确认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 申报材料按照本规程企业清产核资的申报材料及 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表的通知 ( 财文资 号 ) 有关规定执行 ( 二 ) 评估备案 1. 办理流程 52

57 根据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财文资 号 ) 等文件规定, 传媒集团及其各级子公司由国务院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由传媒集团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核准 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其中传媒集团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集团子企业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负责备案 涉及拟上市项目的资产评估由传媒集团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2. 申报材料按照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财文资 号 ) 有关规定执行 ( 三 ) 产权登记 1. 办理流程根据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财文资 号 ) 等有关规定, 传媒集团及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由传媒集团审核后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后报财政部登记 2. 申报材料按照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财文资 号 ) 有关规定执行 ( 四 ) 工作要求 1. 传媒集团向教育部 ( 财务司 ) 申报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不因报教育部 ( 财务司 ) 备案而转移自身的法律责任 传媒集团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 教育部财务司国有资产处置 使用 评估备案等审核意见 ( 以下简称 审核意见 ) 反馈传媒集团, 传媒集团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 教育部 ( 财务司 ) 审核合规后, 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国家有 53

58 关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 ( 财务司 ) 将所有材料退回传媒集团, 并责令整改 2. 传媒集团及各级子企业有除上述特别规定事项之外, 涉及本规程所列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 依照本规程规定执行 九 本规程未尽事项, 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如国家法律 法规有新规定, 依照新规定办理 十 本规程由教育部 ( 财务司 ) 负责解释 54

59 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 若干意见 教财 号部属各高等学校 : 根据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 ( 教政法 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 <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 > 的通知 ( 财资 号 ) 财政部关于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 的补充通知 ( 财资 号 ) 和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教财 号 ) 等有关规定, 现就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 一 落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 高校承担本校占有 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 高校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高校应结合实际, 建立和完善本校资产配置 使用 处置 绩效评价 信息化建设 统计报告 日常监督等具体制度 科学合理设置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 具备条件的高校应对现有分散和多头管理的格局进行整合, 成立单独设置的一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统一管理学校国有资产 高校要根据资产规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配备相应数量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 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 加强资产配置管理 高校应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 价格上限 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 结合本校实际, 科学论证, 从严控制, 厉行节约, 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 高校要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预算管理流程 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 充分论证, 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高校要加强 55

60 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三 规范资产出租 出借行为 高校国有资产应切实保障教学 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 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 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要建立出租 出借资产台账, 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四 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 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 授权高校自主处置, 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 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1500 万元以下的, 由高校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 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1500 万元以上 ( 含 1500 万元 ) 的, 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 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 附件 1) 执行 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 应当继续使用 高校资产处置后, 要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 规范资产处置收益管理 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 留归高校, 纳入预算, 统一管理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的通知 ( 国发 号 )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 按照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号 ) 有关规定执行 六 履行高校科技成果评估备案管理职责 高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 授权高校负责 高校要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 根据国家有 56

61 关规定, 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 规范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 按要求严格审核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各项资料, 完善资产评估档案管理, 切实做好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要求, 填写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自收齐备案材料日起,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于每年度终了 15 个工作日内, 将本年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 ( 附件 2) 报送教育部, 教育部汇总后报财政部 七 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高校应统筹设计 整体规划 稳步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 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监管要求 内部控制环节 现有设施资源及未来业务发展变化, 持续优化管理信息系统 高校应运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对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的合理性 数据的准确性 操作的规范性进行监控和反馈, 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确保资产信息安全 八 加强资产绩效考核评价 高校应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资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通过科学合理 客观公正 规范可行的方法 标准和程序, 真实反映和评价本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高校要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 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 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九 建立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 高校应在年度终了 2 个月内, 将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教育部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制度建设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 资产使用管理情况 ; 资产处置管理情况, 含处置资产的原因 账面原值和处置方式, 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授权管理取得的成效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 其他资产管理情况等 十 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高校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强化纪检 监察 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 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防 57

62 止国有资产流失 教育部将加大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组织专项检查, 及时发现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督促加以改进 高校要自觉接受和配合教育部 财政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高校应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相关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 及时修订本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并报教育部备查 教育部 2017 年 12 月 15 日 58

63 教育部关于印发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教财 号部属各高等学校 事业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 根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令第 36 号 )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号 ) 和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教 号 ) 等有关规定, 教育部制定了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并经财政部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 2012 年 11 月 21 日 附件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 以下简称高校 ) 国有资产管理, 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 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令第 36 号 ) 和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号 ) 等有关规定, 制 59

64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 是指高校占有 使用的, 依法确认为 国家所有,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 一 )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 二 )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 三 ) 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高校国有资产实行 国家统一所有, 财政部综合管理, 教育 部监督管理, 高校具体管理 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教育部负责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 :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 ) 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制定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三 ) 组织高校国有资产清查 登记 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四 ) 健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对高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 五 ) 按规定权限审核 审批或报备高校有关资产配置 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等事项 ; 负责高校长期闲置 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优化高校国有资产配置, 推动高校国有资 60

65 产共享 共用 ( 六 ) 按规定权限审核 审批或报备高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 产权转让 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 组织编报高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并督促高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 七 ) 组织实施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 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第七条高校应建立 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 责任到人 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八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履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 职责 第九条 高校负责对本单位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主 要职责是 :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 )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 三 ) 完善资产购置 验收 登记入账 使用维护 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 清查登记 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 四 ) 按照规定权限, 办理国有资产配置 处置和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等事项的审核 审批或报备手续 ( 五 ) 负责用于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 六 ) 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 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 负责国有资产清查 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 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做好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 61

66 工作 ( 七 ) 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推动大型仪器 设备等资产的共享 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 八 ) 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 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 九 ) 接受教育部 财政部的监督指导, 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高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高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 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 通过购置 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高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高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 ( 二 )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 共用相关资产 ; ( 三 )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 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高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 ; 国家没 有规定配置标准的, 应当加强论证, 从严控制, 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高校应当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的要求, 根据本单位发展需 求, 以资产存量为依据, 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 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 并按照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 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 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 应当由高校提出申请, 报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 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 一律不得购置 高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 62

67 定执行 第十四条 高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 由高校 依法占有 使用, 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加强管理 高校自建资产应及时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 并根 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高校对校内长期闲置 低效运转的资产, 应进行调剂, 提 高资产使用效益 ; 对于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 高校应报告教育部, 由 教育部负责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高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 出租 出 借等方式 高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 验收 入账 保管 领 用 使用 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 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国 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 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提高国有资产 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高校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 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 相关资料, 做到账账 账卡 账实相符 ;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 应当 查明原因, 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条 高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土地使 用权 非专利技术 校名校誉 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依法保护, 合理 利用,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等事项, 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强可行性论证 法律审核和监管, 做好 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3

68 第二十二条 高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等事项, 按以 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 高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50 万元 ( 人民币, 下同 ) 以下的, 由高校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 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50 万元以上 ( 含 50 万元 ) 至 800 万元以下的, 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800 万元以上 ( 含 800 万元 ) 的, 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 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高校利用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 单项或批量价值 ( 账面原值, 下同 ) 在 500 万元以下的, 由高校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 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 ( 含 500 万元 ) 至 800 万元以下的, 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 ( 含 800 万元 ) 的, 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 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高校向教育部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 应对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高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应当聘请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 ; 高校国有资产出租, 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 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高校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5 年 第二十五条 高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 凡有银 行贷款的高校, 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 ; 高校不得买卖期货 股票 ; 不得购买企业债券 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 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 利用国外贷款的高校, 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 64

69 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高校不得将其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 押或担保, 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校应发挥自身优势, 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 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制定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的资产实行专 项管理, 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高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 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 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高校对其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 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 报废 淘汰的资产, 产权 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盘亏 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闲置 拟置换的资产, 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 : 报废报损 出售 出让 转让 ( 含股权减持 ) 无偿调拨 ( 划转 ) 对外捐赠 置换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高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 在权属纠纷的资产, 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二条 高校处置国有资产, 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 审批或 报备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三条高校处置国有资产, 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 50 万元以下的, 由高校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 65

70 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 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50 万元以上 ( 含 50 万元 ) 至 800 万元以下的, 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800 万元以上 ( 含 800 万元 ) 的, 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 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 ( 账面原值, 下同 ) 在 500 万元以下的, 由高校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 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 ( 含 500 万元 ) 至 800 万元以下的, 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 ( 含 800 万元 ) 的, 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 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其中,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校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下的, 由高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 并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 ( 含 800 万元 ) 的, 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 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高校向教育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应对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 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 公平和竞争 择优的原则 高校出售 出让 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 应通过招标 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 报损, 高校应从严控制 高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 按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 ) 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 财管字 号 ) 和 企业国有产权无 66

71 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 国资发产权 号 ) 等规定执行 ; 涉及高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按照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 国资委证监会令第 19 号 ) 和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管字 号 ) 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高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土地 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 校名校誉 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 规范 操作,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七条 教育部 财政部对高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 以及 高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 是高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 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是教育部 财政部安排高校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在扣除相关税金 评估费 拍 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 上缴中央国库, 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九条 高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高校占有 使用的国 有资产进行登记, 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高校对国有资产的 占有 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 高校根据财政部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财教 号 ) 有关规定, 组织申报国有资 产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 经营权 使用权等 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二条 高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 权纠纷的,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 协商不能解决的, 由高校向教育部申 67

72 请调解, 或者由教育部报财政部调解, 调解不成的, 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高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 由高 校提出拟处理意见, 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 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解决 ; 协商不能解决的, 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 估 : ( 一 )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 ( 二 )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 ( 三 ) 合并 分立 清算 ; ( 四 ) 资产拍卖 转让 置换 ; ( 五 )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 ( 六 )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 ( 一 ) 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 ( 二 ) 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 资产划转 置换和转让 ; ( 三 ) 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 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六条 高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 关规定, 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高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 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七条 高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和备 68

73 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高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 应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 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高校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 应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高校进行资产清查, 按照财政部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 查暂行办法 ( 财办 号 ) 有关规定, 应当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经教育部审核, 财政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高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 按照财政部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 财办 号 ) 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高校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 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 50 万元的, 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 经高校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并报教育部备案, 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 50 万元 ( 含 50 万元 ), 低于 200 万元的, 由高校提出处理意见, 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 并报财政部备案 ;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 200 万元 ( 含 200 万元 ) 的, 由高校提出处理意见, 经教育部审核, 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高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 坏账损失 存货损失 有价证券损失 对外投资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 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 分类损失低于 50 万元的, 由高校提出处理意见, 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 并报财政部备案 ; 分类损失超过 50 万元 ( 含 50 万元 ) 的, 由高校提出处理意见, 经教育部审核, 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九条 高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 : 基本情况清理 账务清理 财 产清查 损溢认定 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 进行资产清查 : 69

74 ( 一 ) 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 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 ( 二 )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 ( 三 )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 ( 四 )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 ( 五 )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 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 ( 六 ) 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条 高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建立国有资产 管理信息系统, 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 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 并在 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 包括年度决算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高校财务会计报告 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高校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 内容及要求, 对其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 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应当内容完整 信息真实 数据准确 第五十三条高校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 全面 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 使用和处置状况, 并作为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四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 算报告 资产专项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资产统计信息 资产管理信息化 数据库等资料, 运用一定的方法 指标及标准, 科学考核和评价高校国有 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70

75 第五十五条 高校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和考核体系, 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科学合理 客 观公正 规范可行的方法 标准和程序, 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六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 基础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国有资产配置 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 容 第五十七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 考核相结合, 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 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 不断提高高校国有资产的安全 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八条 高校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 总结 经验 推广应用, 查漏补缺 完善制度, 加强管理 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教育部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并 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高校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 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高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 监督 审计监督 社会监督相结合, 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相结 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 制, 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 单位和个人, 加强对国有资产 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 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提高国有资产使 用效益 71

76 第六十三条 高校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应依法追究其相 应责任, 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处分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 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五条 高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 产权转让 资产重组等国有资 产管理事项, 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项, 按照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2

77 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 教财函 [2014]19 号 ) 部属各高等学校 各直属事业单位 : 近年来, 部属各高等学校 各直属事业单位 ( 以下统称各单位 ) 认真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法 的有关规定,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但是, 在日常工作中, 还存在着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 采购执行环节不规范 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等问题 为进一步依法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提高对政府采购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加强领导实施政府采购制度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 及时掌握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管理 要把政府采购纳入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之中, 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健康 科学开展 二 完善管理监督机制, 提高管理效能各单位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归口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 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 法规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 ; 采购计划填报 执行 ; 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进口产品等事项进行初审和送审 ; 批量集中采购的汇总上报 ; 评审专家的推荐和管理 ; 采购信息发布管理 ; 采购合同的管理 ; 采购信息统计汇总和分析 ; 组织采购人员 评审专家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建立财务 审计 监察等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监督职能, 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 切实做到严格执法, 避免和杜绝违规采购现象 及时发现 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 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3

78 要全面加强管理监督, 提高管理效能, 逐步推动政府采购管理监督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 要着力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对采购预算 采购程序 采购结果实施动态监管 加强对采购需求 采购效果的管理, 确保物有所值, 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 健全制度, 依法采购要认真执行 政府采购法 招投标法 等法律法规, 做到依法采购 各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 部门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制度,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科学 细致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并严格执行 按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执行采购程序 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 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 要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抽取 采购信息发布 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报批等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集中采购管理, 完善集中采购机制 四 开展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推进专业化队伍建设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强 涉及面广 社会敏感度高的综合性工作, 我部将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推进政府采购队伍专业化建设 各单位要组织开展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业务学习, 保证采购人员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国家最新法律法规, 提高业务能力, 不断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 74

79 中央预算单位 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中央预算单位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12 月 21 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一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 目录项目适用范围备注 一 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软件服务器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不包括移动工作站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 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10 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网络交换 计算机网络设备 机 网络路由器 网络存储设备 网络安全产 品,10 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复印机 视频会议系统及 会议室音频系统 不包括印刷机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 (MCU) 视频会议终端 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 录播服务器 中控系统 会议 75

80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室音频设备 信号处理设备 会议室视频显示 设备 图像采集系统 多功能一体机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设备 指喷墨打印机 激光打印机 热式打印机, 不包括针式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印机 指平板式扫描仪 高速文档扫描仪 书刊扫描 扫描仪 仪和胶片扫描仪, 不包括档案 工程专用的大 幅面扫描仪 投影仪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投影仪 复印纸 京内单位不包括彩色复印纸 打印用通用耗材京内单位指非原厂生产的兼容耗材 乘用车 指轿车 越野车 商务车 皮卡, 包含新能源汽车 客车 指小型客车 大中型客车, 包含新能源汽车 电梯 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电梯 空调机 京内单位 指除中央空调 ( 包括冷水机组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水源热泵机组等 ) 多联式空调 ( 指由一台或多台室外机与多台室内机组成的空调机组 ) 以外的空调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 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 二 工程类限额内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 12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装修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 120 万元以上, 与建筑物 构筑物新建 改建 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 拆除工程 京内单位指投资预算在 120 万元以上, 与建筑物 构筑 76

81 目录项目适用范围备注 物新建 改建 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 修缮工程 三 服务类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 120 万元以上, 与建筑物 构筑 物新建 改建 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车辆维修保养及 加油服务 京内单位指在京内执行的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京内单位 印刷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云计算服务 京内单位京内单位京内单位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 ( 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 ) 不能承担的票据 证书 期刊 文件 公文用纸 资料汇编 信封等印刷业务 ( 不包括出版服务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建设工程 (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 扩建 装修 拆除 修缮 ) 项目的监理服务,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除外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在京内执行的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 设备运行 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 保洁 保安 绿化养护等项目, 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服务 (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IaaS), 包括云主机 块存储 对象存储等, 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注 :1 表中 适用范围 栏中未注明的, 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2 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采购的科 研仪器设备 77

82 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 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门品目备注 外交部 公安部 水利部 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 其他打印设备项下外交文书打印设备 贴纸 ( 签证 认证 ) 打印机 护照打印机 护照加注及旅行证打印机, 其他识别输入设备项下护照阅读机, 一维及二维码扫描仪, 其他图形图象输入设备项下指纹采集仪, 扫描仪项下护照照片扫描仪, 其他办公设备项下护照塑封机 外交及领事专用设备警车 ( 指警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乘用车 客车除外 ), 专用飞机项下警用航空器, 机动船项下警用船艇 ( 指巡逻艇 警卫船艇 消防船 特殊工作船艇 ), 被服装具, 物证检验鉴定设备, 安全 检查 监视 报警设备, 爆炸物处置设备, 技术侦察取证设备, 防护防暴装备, 通信设备, 信息安全设备, 其他政法 检测专用设备项下现场勘查装备 物证保全装备 核生化处置装备 灾害救援装备 指挥调度系统 警用音视频图像装备, 出入境设备项下的出入境证件阅读机 口岸边检专用设备 ( 边检验讫章 自助通道设备 ) 指纹采集仪 公安出入境证件资料采集设备 制证设备及制证用打印机 出入境证件 制证材料等泵, 发电机, 变频设备, 车 船用灯, 水下照明灯, 应急照明灯, 绝缘电线和电缆, 钻探机, 桩工机械, 排灌机械, 特种作业船, 机动船, 加工天然石材 石料, 其他橡胶制品 78

83 部门品目备注文化部故宫文物建筑维修材料, 故宫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避孕药具类, 包括含铜宫内节育器 含药宫内节育器, 避孕套, 避孕药片剂 避孕药注射液 避孕药栓剂 避孕药凝胶 避孕药膜和皮下埋植避孕剂等 ; 大型医用设备, 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 (PET/CT) 正电子发射磁共振成像系统 (PET/MR) 卫生计生委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 ( 手术机器人 ) 伽马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发射外科治疗系统 ( 头部伽玛刀 ) X 线立体定向发射治疗系统 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 高端直线加速器 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 质子治疗系统 306 道脑磁图等重要空白凭证 货币发运钞专用车, 工业车辆项下蓄电池叉车, 钞票处理行业务会计设备, 货币清分处理设备, 货币销毁处理设备, 其核算凭证印 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他货币处理设备, 其他印刷服务项下重要空白凭刷项目适用证 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凭证印刷, 货币处理专范围为中国用设备维修和保养, 审计服务项下基建项目社会中人民银行机介机构审计关本级以外的人民银行系统海关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船艇及维修服务, 航空器, 海关业务单 工作犬及犬具, 制服装备, 通关查验设备, 通讯设证印刷项目备, 缉私装备, 化验设备, 施封锁, 海关信息系统适用范围为集成项目或设备, 信息技术服务, 单证印刷服务项海关总署以下的海关业务单证印刷, 制服加工服务, 集装箱检外的直属海查设备维护服务等关 税务总局被服项下税务制服面料及标识, 信息技术服务, 单车辆购置税 79

2 服务器 10 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网络交换机 网 计算机网络设备 络路由器 网络存储设备 网络安全产品,10 万元以下 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复印机 不包括印刷机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视频会议多点 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 控制器 (MCU)

2 服务器 10 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网络交换机 网 计算机网络设备 络路由器 网络存储设备 网络安全产品,10 万元以下 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复印机 不包括印刷机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视频会议多点 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 控制器 (MCU)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2017 2018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 2016 96 号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中央预算单位 2017 2018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已经国务院同 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12 月 21 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中央预算单位 2017 2018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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