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报告 2015 年度
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 [2016] 第 113125 号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 我们接受委托, 对后附的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 编制的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 管理层的责任按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 ) 的有关规定, 编制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保证其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 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发表审核意见 三 工作概述我们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 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核查会计记录 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鉴证报告第 1 页
我们相信, 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 审核意见我们认为, 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己按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 ) 的规定编制,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五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 201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 (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中国 上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鉴证报告第 2 页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按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 ) 的有 关规定,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公司 ) 编制了本说明 一 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 一 ) 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对方为分众多媒体技术 ( 上海 )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分众多媒体 ) 的全体股东 ( 二 ) 交易概述 1 重大资产置换本公司以全部资产及负债 ( 以下简称 置出资产 ) 与分众多媒体全体股东 ( 以下简称 重组方 ) 持有的分众多媒体 100% 股权 ( 以下简称 置入资产 或 标的资产 ) 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 置出资产由易贤忠或其指定主体承接 根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 (2015) 第 3-016 号评估报告, 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 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评估值为 86,936.05 万元 根据 重大资产置换协议,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 置出资产作价 88,000.00 万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 [2015] 第 1064 号评估报告, 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 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本次交易的购买资产分众多媒体 100% 股权的评估值为 4,587,107.91 万元, 评估增值 4,339,180.99 万元, 增值率 1,750.19% 根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 分众多媒体 100% 股权作价 4,570,000.00 万元 2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由本公司以向重组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自分众多媒体全体股东处购买 其中, 向分众传媒 ( 中国 ) 控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FMCH ) 支付现金, 购买其所持有的分众多媒体 11% 股权对应的差额部分 ; 向除 FMCH 以外的分众多媒体其他股东发行股份, 购买其所持有的分众多媒体 89% 股权对应的差额部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10.46 元 / 股 (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9.79 元 / 股 ) 情况说明第 1 页
置入资产超出置出资产价值的差额部分为 4,482,000.00 万元 据此, 本公司将向 FMCH 支付现金 493,020.00 万元, 向除 FMCH 以外的重组方非公开发行股份 381,355.64 万股 3 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本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 500,000.00 万元, 且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 11% 本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11.38 元 / 股 根据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发行价格下限计算, 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43,936.73 万股 ( 三 )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祝 1 本公司的决策过程 2015 年 8 月 31 日, 本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草案及相关议案 2015 年 9 月 17 日, 本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草案及相关议案 2 商务部批复 2015 年 11 月 2 日, 商务部印发商资批 [2015]840 号 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 Media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等战略投资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3 证监会的批复 2015 年 12 月 1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 [2015]2937 号 关于核准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 Media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核准本次交易 4 上海市商委的批复 2015 年 12 月 3 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印发沪商外资批 [2015]4277 号 市商务委关于同意分众多媒体技术 ( 上海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制成内资企业的批复 至此, 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该等已取得的批准事项符合相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有效 5 置出资产交割情况 2015 年 12 月 17 日, 本公司与重组方共同签署了 资产交割协议 及 资产交割确认书, 明确以 2015 年 12 月 17 日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交割日 情况说明第 2 页
2015 年 12 月 17 日, 根据 资产交割协议, 易贤忠指定广州七喜集团有限公司为置出 资产的具体承接方, 承接置出资产 并根据 人随资产走 的原则, 易贤忠或其指定方承接本 公司的全部员工的劳动和社保关系 6 新增股份登记事宜及置入资产过户情况 2015 年 12 月 23 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出具的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本公司已向除 FMCH 以外的其他重组方发行股 份, 购买其所持有的分众多媒体 89% 股权对应的差额部分, 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股价格为 10.46 元 / 股 (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9.79 元 / 股 ) 本次 发行数量为 3,813,556,382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92.65% 上述事项业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信会师报字 [2015] 第 115750 号验资报告验证 至此, 重组方将所持有的分众多媒体 100% 股权过户至本公司名下, 分众多媒体成为本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7 配套融资完成情况 根据公司 2015 年度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 [2015] 2937 号文 关于核准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 Media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核准公司非 公开发行不超过 439,367,311 股新股 截至本报告日, 公司实际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52,525,252 股, 其 中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 96,868,686 股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购 30,303,030 股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 29,494,949 股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 26,717,171 股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25,757,575 股 上海积誉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认购 25,252,525 股, 以及北京京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认购 18,131,316 股 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 价格 19.8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4,999,999,989.60 元 上述事项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普通合伙 ) 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6] 第 112183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 置入资产业绩的承诺情祝根据本公司与重组方签署的 重大资产重组协议 以及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重组方承诺, 置入资产在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实现的扣非净利润数 ( 净利润指 : 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295,772.26 万元 342,162.64 万元 392,295.01 万元 如置入资产在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第 2.3 条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期内实现的扣非净利润数低于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第 2.1 条约定的承诺扣非净利润数, 则分众多媒体全体股东 情况说明第 3 页
应依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第四条约定的方式以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本公司股份或现金对 本公司进行补偿 盈利预测补偿期内每个会计年度内 FMCH 应补偿现金金额和分众多媒体全体股东 ( 不 含 FMCH) 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 ( 一 ) 应补偿现金 每年应补偿现金总金额 = 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总额 11% [( 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 - 累计 实现扣非净利润数 ) 补偿期内各年的承诺扣非净利润数总和 ]- 以前年度已补偿现金金额 FMCH 应补偿现金的总数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总额的 11%,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 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现金数量小于 0 时, 按 0 取值, 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 分众多媒体全体股东中的原股东 ( 除 FMCH 外 ) 各自对 FMCH 承担的现金补偿义务如 下比例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 同时,Media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对其他分众多媒 体全体股东中的原股东 ( 除 FMCH 外 ) 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 名称 承担比例 Media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26.8877% Giovanna Investment Hong Kong Limited 19.7109% Gio2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19.7109% Glossy City (HK) Limited 17.4356% Power Star Holdings (HongKong) Limited 9.8555% HGPLT1 Holding Limited 3.1301% CEL Media Investment Limited 2.1795% Flash (HongKong) Limited 1.0897% ( 二 ) 应补偿股份每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 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总额 89% 本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 [( 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 - 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 ) 补偿期内各年的承诺扣非净利润数总和 ]- 以前年度已补偿股份数量分众多媒体全体股东 ( 不含 FMCH) 按如下规则和公式在其内部分配承担应补偿股份数量 : A 分众多媒体全体股东中的新进股东按如下公式各自承担应补偿股份: 分众多媒体全体股东中的新进股东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 股份回购实施前新进股东 ( 各自 )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 股份回购实施后的本公司总股本 新进股东 ( 各自 ) 于股份回购实施前在本公司中的持股比例 ) B 除新进股东承担的应补偿股份之外, 剩余应补偿股份由分众多媒体全体股东中的原股东按如下方式各自承担 : 情况说明第 4 页
第一个补偿年度, 由除 FMCH Media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之外的其他分众 多媒体全体股东原股东第一顺位承担, 其各自承担比例为其各自于本次交易中获发行的股份 占其共同于本次交易中获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 若应补偿股份高于上述各方在本次交易中 以所持分众多媒体股权认购的股份总数, 则由 Media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承担剩 余的补偿义务 ; 第一个补偿年度之后的其他补偿年度, 由 Media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承担应 由分众多媒体全体股东中的原股东承担的全部股份补偿义务 分众多媒体全体股东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分众多媒体全体股东在本次交易中以所 持分众多媒体股权认购的股份总数,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 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 按 0 取值, 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补偿义务发生时, 如补偿义务主体 ( 限于分众多媒体全体股东中的原股东 ) 所持剩余股 份数不足补偿, 其应自二级市场或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购买股份用于股份补偿 三 置入资产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金额 : 万元 年度 项目 业绩承诺数 实际实现数 差异额 完成率 2015 年度 分众多媒体净利润 295,772.26 306,933.18 11,160.92 103.77% 说明 : 本公司置入资产 2015 年度的业绩达到重组方的承诺数 四 本说明的批准 本说明业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批准报出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情况说明第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