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 2017 102 号 各学院 各部处 各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 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2017 年 9 月 4 日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对学生的管理坚持以生为本 依法治校 管理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 应当继承和弘扬学校优良校风与学风,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 2 -
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3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八条对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学校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章的规定, 结合不同类型学生的特点, 分别修订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和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等规章制度进行规范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九条学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 - 4 -
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学校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 5 -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在校内住宿的学生应当遵守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公寓 ( 宿舍 ) 管理服务规定, 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遵守作息制度, 保持寝室干净整洁, 爱护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公共设施和设备, 维护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秩序和安全 因特殊事由不在校内住宿或者不归宿的学生, 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应当遵守法纪和社会道德, 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 不得作出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同时必须承担在外住宿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宿舍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 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 - 6 -
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 公示等制度 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和学院有权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7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学生的处分, 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二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应 - 8 -
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二十九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 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经复查, 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 - 9 -
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 学院党政联席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等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 华师 2005 140 号 ) 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研究生工作部( 处 ) 负责解释 - 10 -
华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6 日印发 责任校对 : 张杰邓静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