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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手册政策选编 (2017 年修订 ) 2017 年 6 月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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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说明 本手册收纳了教育部最新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我校依据教育部 41 号令进行修订的学生学籍 奖励 处分 申诉以及学位授予等相关政策 这些政策将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原相关政策自新政实施起废止 -73-

4 目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9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33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44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界限及处理办法 50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52 上海建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63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5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要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 --

6 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 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7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 --

8 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 --

9 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 --

10 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录取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 建立公平 公正的标准和程序, 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 --

11 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 --

12 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 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

13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 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

14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应当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 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由学校规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 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 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 -10-

15 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九条学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1-

16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12-

17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校 省 ( 区 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应当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 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13-

18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14-

19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15-

20 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可以聘请校外法律 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 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16-

21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 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 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 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 一 ) 事实清楚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的, 予以维持 ; ( 二 ) 认定事实不存在, 或者学校超越职权 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 ( 三 ) 认定事实清楚, 但认定情节有误 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 四 ) 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 投诉过程中, 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 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规定, 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应当责 -17-

22 令改正 ; 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18-

23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校在册的本科 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到各专业培养计划的内容, 参见 上海建桥学院本科专业培养计划 和 上海建桥学院高职专业培养计划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19-

24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五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 本科学制 4 年, 专科学制 3 年, 专升本学制 2 年 本科生的基准学习年限为 4 年, 专科生为 3 年, 专升本学生 2 年 允许学生提前或延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 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 3 年, 不得超过六年 ( 含休学 ) 专科生在校时间不得少于 2 年, 不得超过 5 年 ( 含休学 ) 专升本学生在校时间不得少于 1 年, 不得超过 3 年 ( 含休学 )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创业并获批的, 可再延长修业年限 3 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凡按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学生, 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20-

25 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新生体检复查出患有疾病者, 经本校指定医院诊断, 能在 1 年内治愈并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 经本人申请, 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户口不迁入学校, 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回家自费疗养 自学校通知之日起 2 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擅自滞留在学校者, 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 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 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书, 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规定在教务管理系统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报到的, 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暂时无法缴齐学费的学生, 应当至学校学生处办理缓交学费手续, 学校允许办理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注册 第四章选课与自学第十一条学校为学生开设的理论教学课程 实验及其他教学实践环节统称为课程 理论教学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实践环节均为必修课程 学校为学生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 以进一步拓展学生的综合素质 学生选课时不能选修与本专业课程雷同的课 -21-

26 程, 也不可重复修读某一门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修读课程 每学期第 2 周结束前由本人递交 课程自学申请表, 经任课教师及系主任同意后, 由课程开课学院备案 自学者可以免听课程, 但必须按时完成课程的实验实训和作业, 参加课程考核 ( 含 X) 总评成绩合格者, 获得该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接受自学申请 : ( 一 ) 政治理论课 军事理论课 形势与政策课 实验课 体育课 ; ( 二 ) 军事训练 实习 工程训练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等所有实践环节 第十三条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 学生均应参加素质拓展学分项目的选修 第五章请假与考勤第十四条学校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 必须事前请假并获得批准 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 要办理续假手续 ( 一 ) 每周自星期日晚上到星期五下午, 是全体学生在校内学习或活动时间 在此时间内, 学生不得无故旷课 ( 二 ) 学生请病假, 应当持医院或学校医务室证明, 并填写请假条 ( 三 )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 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 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 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请假 3 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3 天以上 1 周以内, 由所在学院审批 ;1 周以上, 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22-

27 第十五条学生无故缺席的, 以旷课论处, 课堂教学旷课按实际时间计算, 集中性实践环节旷课以每天 5 学时计算, 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思想教育等活动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 对学生旷课的处理按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考勤, 由辅导员指定考勤班长具体实施 每一次教学活动结束后, 考勤人员应将本次教学活动的科目内容 迟到和缺勤学生的姓名 ( 含病假 事假 旷课 ) 等情况详细记录在班级教学日志上, 并经任课教师签名确认 经任课教师确认的考勤, 由考勤班长在当日录入考勤管理系统, 班级日志期末交学院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遵循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 考核成绩可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 但均以 A B+ B B- C+ C C- F 八级记入成绩册 成绩低于 60 分或不及格, 记 F, 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学分绩点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 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 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 : -23-

28 百分制 以下 等级制 优秀 良上 良好 良下 中上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成绩记载 A B + B B - C + C C - F 绩点数 军事训练和理论 综合实践类项目 形势与政策 课外科技活动 体育课 通识教育类选修课 素质拓展类项目 辅修专业课程不计入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学习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智育测评 授予学位 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学习期平均学分绩点 =Σ( 课程学分 该课程考核所得绩点 )/Σ 课程学分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前必须参加听课 实验 作业 讨论 上机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 ( 一 ) 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计划学时 1/3 者 ( 申请获准的自学者除外 ); ( 二 ) 迟交 缺交作业和实验报告达 1/3 者 ; ( 三 )2 次以上 ( 含 2 次 ) 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末, 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参加考试, 否则作 旷考 处理, 如有特殊情况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 -24-

29 ( 一 )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 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交送书面缓考申请,( 如属病假, 须持学校医务室或校外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 经所在学院核实后报教务处批准 ( 二 ) 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缓考者, 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校医务室核实 签字的 急诊病假证明 补办申请缓考手续, 逾期不办理, 作旷考处理 ( 三 ) 经批准的缓考课程, 缓考考试时间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学的第 2 周周末进行 缓考不及格或缓考缺考者, 不再安排补考 缓考成绩的评定 记载与正常考试相同 凡参加考核不交试卷者, 以旷考论处 旷考者不允许参加缓考 补考考试 第二十四条每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 ( 不包括实践性教学课程 ) 可补考 1 次, 通识教育选修课 素质拓展课程及重修课程不予补考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 2 周周末进行, 补考成绩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比例综合计算后记载 并在成绩册上作 补考 标注 考试违纪或作弊和旷考者以及因缺课 缺作业不得参加考试者不予补考, 视为补考不及格 第二十五条军训 未设置期末考核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课程 ( 含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 实习 实训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 ) 考核不及格, 一律由各开课学院组织学生重做 重做成绩, 最高不得超过 B- 并标注 重做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或素质拓展学分, -25-

30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见 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须取得 6 个创新创业学分方能毕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考试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舞弊者, 按照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界限及处理办法 执行 凡因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而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 分的学生, 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八条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 应当通过重修获得学分 外语类延续性课程, 允许以高级别成绩覆盖低级别不及格成绩 学生也可申请以有效的社会考试合格证书替代不合格课程成绩 ( 全国大学英语四 六级合格成绩不能替代学校大学英语课程成绩 ) 以证代考的成绩以 C- 载入成绩册, 该门课程的绩点不重复计算 第七章辅修专业 跨专业课程模块选读与重修第二十九条根据因材施教 个性化教育原则,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辅修第二专业或第二专业课程模块 学生可以通过参加本校单独开设的辅修专业或专业课程模块进行学习, 取得规定学分即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 辅修课程模块证书 学生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辅修专业,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在他校修读的专业由他校颁发毕业证 学位证 学生选修上述课程, 成绩合格的学分可替代公选课学分或素质拓展学分 第三十条学生某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 或考试成 -26-

31 绩及格但希望提高学分绩点者, 均可申请课程重修 重修学习成绩若低于原考试成绩可按原成绩记载 重修应当在每学期开学 2 周内在教务系统进行重修选课 学生仅可选择与其本学期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的课程进行重修 ; 毕业班学生可申请自学 + 辅导答疑的形式进行课程重修, 学生重修需按学分缴纳学习费用, 教务处备案后参加重修 第三十一条重修课程成绩做 重一 重二 标注, 表示是第一次重修或第二次重修, 第三次及以上的以 重三 标注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二条新生在入学 1 学期后可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按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执行 转专业学生的修业年限仍自进校之日起算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调整专业的, 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优先考虑 非艺术类专业与艺术类专业不得互转 第三十四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 1 学期或者毕业前 1 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27-

32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但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当休学 : ( 一 )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占 1 学期总学时 1/3 及以上的 ; ( 二 ) 根据考勤,1 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 1/3 的 ; ( 三 ) 本人申请休学的 ; ( 四 ) 因其它原因,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学年为限,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 -28-

33 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八条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 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负责, 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按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处理 应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或退役返校时, 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符合复学条件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 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并编入与该生最后学历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以证明其身体健康 ; 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提交该疾病已治愈的诊断报告, 并经学校医务室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复学时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可以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 但所修课程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执行 第十章学业警告 劝退与退学第四十二条入学后的前 6 个学期,1 个学年或连续 2 个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 25 个学分者, 给予学业警告 ; 不足 20 个学分者, 给予劝退处理, 学校向学生发放劝退通知, 建议学生自动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尚缺 12 个学分 ( 不含素质拓展课 ) 未取得者, 不得进入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环节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予以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 -29-

34 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 教务处审核, 主管校长审批, 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以书面送达或通过在校园网内网发布公告等形式将退学决定送达 ( 无法送达的公告 7 天 ), 最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退学有关事项, 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学生, 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 离校手续, 其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二 )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 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学满 1 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 三 ) 超过规定期限 2 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 学校将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不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 四 ) 对中途退学的学生, 按下列规定收费 : -30-

35 1. 1 个学年中第一学期中途退学, 收取本学期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费用 ; 2. 1 个学年中第二学期中途退学, 收取本学年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费用 ; 中途退学是指每学期开学 4 周以后的退学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按照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办理 对因成绩原因而退学的学生, 可向教务处提出成绩复查的申请 第十一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四十八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对提前取得毕业资格者, 可作如下选择 : ( 一 ) 提前离校 ; ( 二 ) 辅修另一专业课程 第五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 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但未取得全部学分的, 不具有毕业资格, 作结业处理或肄业处理, 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若不足学分在 24 学分 ( 含 24 学分 ) 以下者, 可发给结业证书, 否则发给肄业证书 在基准学年内学生未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应修学分的, 可申请延长修读年限 第五十一条结业生离校后, 可回校参加重修 考试, 成绩合格者, 可在最长修业年限的期限内向教务处提出换发证书的申请, 经审核批准, 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本科生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时若符合学 -31-

36 位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 学满 1 学年以上但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者, 或予以退学者, 按其已取得学分的数量, 颁发相应年限的肄业证书 肄业生不能回校重修, 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毕业 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 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学位第五十四条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学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和 上海建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审议通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此前学校颁布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2-

37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2017 年修订 ) 一 总则 ( 一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综合评价, 充分发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激励导向作用, 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特制订本办法 ( 二 )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 是按照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 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学校有关规定, 用定性分析和定量记分相结合的方式, 对学生在校的表现进行较科学 合理的评价, 得出学生在校德 智 体综合成绩 ( 三 ) 综合测评的成绩, 作为学生评奖学金 先进个人 (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等 ) 以及毕业生就业推荐时的主要依据 ( 四 ) 综合测评成绩 = 德育成绩 ( 占总成绩 30%)+ 智育成绩 ( 占总成绩 60%)+ 体育成绩 ( 占总成绩 10%), 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二 德育素质评分标准德育素质分 ( 满分 100 分 )= 基础分 + 奖惩分 ( 一 ) 基础分 70 分, 要求 : 拥护中国共产党,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 -33-

38 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二 ) 奖惩分标准见表一 表二表一 : 奖励分标准项奖励要求加分目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积极协助组织做好教育政 3-6 工作, 有突出表现治表 2. 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积极现要求进步, 主动向党组织靠拢, 认真参加党课学 2 习, 表现优良 3. 见义勇为, 舍己救人 助人为乐, 做好人好事或在学习 生活方面主 1-3 思动帮助同学表现优良者想 5. 义务献血者, 每次加分 5 品 6. 积极为校 院 班级工作提合理化建议, 被采德 1 纳的, 每次加 ( 该项合计得分最高不超过 3 分 ) 7. 主动维护校 院 班级的规章制度, 表现优良者, 每次加分 ( 该项合计得分最高不超过 3 分 ) 1-2 组织纪律 8. 对违纪违法现象进行制止 斗争或反映, 表现优良, 每次加 ( 该项合计得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 上课 早操 早晚自习 班会 组织生活等集体活动全勤者 ( 无迟到 旷课 病事假现象, 因公请假除外 ) 10. 参加校 院组织的社会服务或社会实践等各种社会活动者, 每次加 ( 该项合计得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

39 11. 上交社会实践论文未获奖者, 加分 向校内外刊物, 广播站 台投稿, 被录用的, 每篇加分, 记者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 投稿 加分最多不得超过 5 分 ) 社 13. 学生干部根据实绩大小加分会实践 14. 非学生干部承担了社会工作任务的, 酌情加分 15. 校院两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 科技文化艺术节 运动会 心理活动月 红歌会 迎新年晚会 包括参加各种活动竞赛等等 ) 中表现突出者及受奖励者, 予以加分 (1 分 / 次, 该项合计得分最高分不超过 3 分 ) 16 在教室 寝室文明 卫生检查中, 获得优秀的每次每人加分 ( 该项合计得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 见表三 劳 17. 在校卫生检查中, 包干区获表彰的, 该次打动扫人员每人加分 1 态度 18. 参加其他公益劳动, 表现优良者, 每次加分 见表四 19. 获荣誉称号或受到表彰加分 见表五 六 文 20 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优良者每学期加分明 3-5 活动 21 文明修身活动中表现优良者每学期加分 3-5 自管 22 在园区开展的自管活动中表现优秀者加分 1-3 活动 -35-

40 表二 : 惩罚分标准 项目惩罚理由扣分 违反 1. 凡违反校纪校规, 受到相应处分的, 扣分纪律 2. 凡担任学生干部, 工作不负责, 未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社会 3. 学生干部发现各种违纪行为, 不及时制工作止 报告者, 每人每次扣分 见表七 不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者 2 5. 上课 早操 早晚自习 班会 组织生活等组织集体活动迟到 早退, 每次扣分纪律旷课 无故缺席每节课扣分 劳动态度 6. 寝室卫生检查不及格者, 该寝室成员每人每次扣教室卫生检查不及格者, 打扫清洁者每人每次扣 7. 不参加劳动 值日卫生 寝室大扫除者, 每人每次扣分 8. 其他劳动 卫生检查不合格或受批评者, 该班组每人扣 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不好者每学期扣分文明 5-10 活动 10. 文明修身活动中表现不好者每学期扣分 5-10 注 : 奖励分不超过 30 分, 惩罚分不超过 70 分 1

41 表三 : 学生干部任职一学期以上 加分标准 工作实绩 优秀 良好 较好 较差 职别 校团委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社区自管会部长 校 ( 院 ) 心协负责人 校卫队负责人 校 ( 院 ) 团总支 副书记 校 ( 院 ) 学生会主席 班长 支部书记 学院分团委 学院学生会 自管会委员 楼长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校 ( 院 ) 心协委员 班委 团支委委 员 校报 广播站编辑 播音员 记者 层长 课代表 表四 : 寝室 教室卫生检查评比 类别 成员 加分 学年获模范之家寝室称号 室长 5 其他成员 4 学年获优秀之家寝室称号 室长 4 其他成员 3 学年获合格之家寝室称号 室长 3 其他成员 2-37-

42 表五 :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 等级市级以上校级院级 加分 表六 : 单项积极分子 荣誉称号 等级市级以上校级院级 加分 表七 : 受处分评分标准 处分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扣分 三 智育成绩评分标准智育成绩 ( 总分 100 分 )= 学习平均成绩 + 奖惩分学生在校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一 ) 各科平均成绩的计算如下 ( 课程初考成绩 该课程学分 ) 平均成绩 = 课程学分 ( 二 ) 在记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 各科成绩以百分制记分, 以考试成绩为准 ; 多等级记分制, 按下列方法折算百分制 : -38-

43 等级制 优秀良上良好良下中上中等及格不及格 成绩记载 A B + B B - C + C C - F 折算分数 二级记分制, 按下列方法折算百分制 : 合格 70 分, 不合格 50 分 经批准免修的课程按 70 分计 凡补考者, 补考成绩按合格与不合格记载 ( 三 ) 智育素质奖励分标准见表八 表八 : 奖励要求 加分 1. 论文 专利 参加科技及知识竞赛等 见表九 2. 通过国家英语四级统考, 当学期加分 5 通过国家英语六级统考, 当学期加分 8 3. 专业必修课成绩列全班第一名者加分 3 第二名者加分 2 第三名者加分 1 4. 其作品在在电台 电视台播出或在展览中展出酌情加分 1-3 表九 : 等级 条件 分值 1. 国家级竞赛一等奖 一级 2. 国家科技进步奖 国家级科研成果及专利 发明奖 1. 国家级竞赛三等奖以上, 省 市级竞赛一等奖 二级 2. 论文在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或高级会议上宣读 省 市级科研成果或科技进步奖 -39-

44 1. 获省 市级其他各等奖 2. 论文在一般刊物上发表三级 8 3. 获校级竞赛一等奖 4. 设计 实习和论文有独创成果并经学院认可 1. 获校级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四级 5 2. 院级竞赛二等奖及以上五级校级及院级竞赛其他各等奖 2 ( 四 ) 基础分加奖励分不超过 100 分 四 体育素质评分标准体育素质分 ( 满分 100 分 )= 基础分 + 奖惩分 ( 一 ) 基础分评分标准学生在校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1 学生有体育课时, 以体育课成绩为准 ; 2 无体育课以及退伍学生申请了体育免修的, 基础分 75 分, 要求 : 坚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文体活动, 能参加各种文体活动中的组织后勤工作, 身体素质良好 达不到此要求者酌情扣分 ( 二 ) 奖惩分标准表十 : 奖励要求加分惩罚理由扣分 1. 参加校 院级文体 1. 不出早操, 每次扣代表队 3 1 分分 2. 参加体育竞赛的运 2. 凡要求参加的文体动员及获奖者及集体项见表 1-3 目的主力队员, 每项加活动, 无故不参加者, 十一分分 ( 非主力队员减半 ) 每次扣分 -40-

45 3. 校文体代表队员无 3. 参加文娱演出 竞见表赛加分故不参加训练者, 每次十二扣分 4. 一学期早操全勤者 校文体代表队成员中途无故退出者 5. 非学生干部为文体活动 比赛做好后勤工作者, 每次加分 一学期请病假 20 学时, 扣分超过 20 学时, 每增加 4 学时扣分 ( 先天性疾病除外 ) 表十一 : 参加体育竞赛的加分标准 加分名次标准级别 破记录另加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市级以上 校级 院级 未获奖 表十二 : 文娱演出 竞赛加分标准 加分 名次标准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他奖未获奖 级别 市级以上 校级 院级 注 : 文娱活动含唱歌 舞蹈 戏剧 演讲等 ( 三 ) 基础分加奖励分不超过 100 分 -41-

46 五 组织领导和实施方法 ( 一 ) 各学院要加强对综合测评工作的领导,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把它当作推动班风 学风 校风的大事来抓 各班要成立由辅导员主持, 班长 团支部书记 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 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评分工作 ( 二 ) 为了搞好测评原始材料的搜集 整理, 各班应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核 管理制度, 由辅导员 学生干部搜集记录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 ( 三 ) 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 一般安排在新学期一个月内进行, 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取两学期测评成绩的平均值 每次测评开始时, 要在全体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 讲明测评意义 评价方法等, 切实让每个学生端正测评态度, 教育学生正确评价自己和评价别人, 实事求是, 使测评结果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 四 ) 测评工作程序 1 个人总结 : 学生对本人表现写出一份书面总结, 基本内容有所取得的成绩 存在的不足 心得体会 努力方向及加减分事由 评分 : 由各班成立的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记载, 依据本条例进行评分, 并填写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2 审核 : 各学院 教务处 学生处负责会审各班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结果, 并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和本条例的规定, 对测评结果进行调整 3 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数 =( 第一学期素质测评总分 + 第二学期素质测评总分 )/2-42-

47 六 附则 ( 一 ) 本办法各考核条文中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可参照办法中相近条款执行 ( 二 )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三 )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 -43-

48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一 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建设优良的校风 学风,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 劳全面发展,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评优工作由学生处主管, 各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各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条例, 结合本系 专业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本 专科学生, 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定 第四条评优评先工作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 坚持标准, 宁缺勿滥, 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二 奖学金的评选第六条奖学金评定比例及标准如下 : ( 一 ) 卓越奖学金 : 为各专业年级或班级学生总数的 2, 每人每学年 元 ; ( 二 ) 特等奖学金 : 为各专业年级或班级学生总数的 2%, 每人每学年 3000 元 ; ( 三 ) 一等奖学金 : 为各专业年级或班级学生总数的 2%, 每人每学年 1500 元 ; ( 四 ) 二等奖学金 : 为各专业年级或班级学生总数的 -44-

49 8%, 每人每学年 800 元 ; ( 五 ) 三等奖学金 : 为各专业年级或班级学生总数的 16%, 每人每学年 500 元 ; 第七条奖学金获得者的条件和评选方法 : ( 一 )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模范执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所在寝室被评为 合格之家 寝室 ( 二 ) 热爱专业, 勤奋学习, 刻苦钻研,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得扎实, 实践教学环节认真踏实, 学习成绩优良 ( 三 ) 按学生德 智 体综合测评总成绩名次顺序决定所获奖学金等级且原则上符合下列附表中各等级奖学金的条件 ( 四 ) 卓越奖学金由各学院按参评人数的 2 择优推荐评选 各学院应好中选优, 推荐报送最优秀 综合实力最强的学生 学校层面将择优差额评选 同一学年获得雷锋金质奖章或在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优先考虑 卓越奖学金获得者与同一学年的国家奖学金挂钩, 优先作为国家奖学金推荐对象 各类奖学金成绩标准 ( 指初考成绩, 不含补考 ) 科目奖分项数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学年平均成绩 卓越奖 特等奖 智育单科成绩 80 或 B 及以上 80 或 B 及以上 补充 体育课成绩 75 当最高分 <80 时, 单 75 科成绩排班级前 3 名

50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当最高分 75 <75 时, 单 70 或 B- 及以上科成绩排班级前 5 名 或 C+ 及以上 60 或 C- 及以 60 上 三 优秀学生 的评选第八条 优秀学生 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 从三等奖学金及以上获得者中评选, 每学年评选一次 名额为各年级专业奖学金获得者的 30%, 以专业年级为单位统一评选 第九条优秀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 一 ) 思想品德好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 政治上要求进步, 遵纪守法,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关心集体, 助人为乐, 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 ( 二 ) 学习好 学习目的明确, 态度端正 ; 刻苦努力, 能较好掌握各门功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认真完成课内外作业, 无补考 旷课和作弊现象 ( 三 ) 身心好 身体健康,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测试达到良以上, 能坚持体育锻炼, 踊跃参与学校组织的多种文艺活动 ; 心理健康, 积极参加校文明修身 三级建家创建活动, 倡导和谐心态, 成就健康心理, 讲究清洁卫生, 无不良生活习惯, 其所在寝室被评为 优秀之 -46-

51 家 寝室, 文明修身成绩良好以上 第十条 优秀学生 评定要坚持德 智 体全面衡量 第十一条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 由学校进行公开表彰, 授予荣誉证书, 并记入学生档案 四 优秀学生干部 的评选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 在班委 团支委以上的学生干部中评选, 以班为单位, 评定名额为学生干部总数的 10%, 原则上各行政班 1 名 所有学生组织都纳入团口统筹分配名额, 校级学生组织由校团委统筹分配, 院级学生组织由院分团委统筹分配 评选时应同学生干部所在班 专业协商, 征求意见 校 学院学生干部也可参加所在专业评选, 但不得重评 第十三条评选 优秀学生干部 的基本条件 : ( 一 )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思想政治素质好 ; ( 二 ) 任职一学期及以上, 热心为同学服务, 工作认真负责, 积极肯干, 以身作则, 作风正派, 坚持原则, 工作成绩显著, 其所在寝室被评为 优秀之家 寝室 ; ( 三 ) 学习认真, 文明修身成绩良好以上, 其它各门功课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 含及格 ), 平均分 75 分以上 ; ( 四 ) 德 智 体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 30%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 优秀学生干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由学校进行公开表彰, 授予荣誉证书, 并记入学生档案 -47-

52 五 学生评优审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评为奖学金获得者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 ( 一 ) 当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 ( 二 ) 在校学习期间, 有不文明行为者 ; ( 三 ) 有旷课行为者或缺交作业三次以上 ( 含三次 ) 者 ; ( 四 ) 无故不参加劳动 ( 含大扫除 ) 者 ; ( 五 ) 不关心集体, 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 ( 六 ) 年度寝室检查评比未达到 合格之家 以上寝室者 ; ( 七 ) 其他方面表现不好者 第十六条奖学金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每年评定一次, 各学院初评后, 将奖学金获得者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的名单交学生处 教务处审核, 上报学校评选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学校评选委员会在复审过程中, 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 有权予以取消, 其名额不得另行替补 六 先进班集体 的评选第十八条 先进班集体 按参评班级总数的 10% 评选, 由班级提出申请, 各学院负责推荐, 学生处牵头组织评议, 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 最后由评议组评议 表决产生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 评选条件 : ( 一 ) 班集体成员团结友爱 关心集体 奋发向上, 做到有健康的政治风气 有严明的校纪校规 有浓厚的学习风气 ; -48-

53 ( 二 ) 学风好, 考风正, 绝大多数同学能虚心好学, 刻苦钻研, 学习成绩有明显提高, 考试无作弊现象 ; ( 三 ) 文娱 体育等各项活动开展活跃, 既有群众性又能在各项竞赛中取得良好成绩 ( 四 ) 绝大多数同学能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教室 宿舍 卫生包干区能坚持打扫干净, 在卫生评比中居前列 ; 所在教室卫生在检查中无不合格现象 ; 班级寝室 合格之家 以上达 90%( 其中 优秀之家 以上达 20% 模范之家 达 10%) ( 五 ) 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全班无一严重违纪现象, 无一有损学院荣誉的事件 ; ( 六 ) 班委与团支部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能发挥核心作用, 干部齐心协力, 充分发扬民主, 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 七 ) 班集体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广泛, 通过开展主题班会等心理活动, 提高同学的心理素质, 帮助同学健康成长, 让心灵充满阳光, 从而构建和谐班集体 第二十条 先进班集体 每年评选一次, 新生建班不到一年, 不参加评选, 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 由学校进行公开表彰, 授予奖状或锦旗, 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七 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适用于全校各年级学生 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学生奖励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49-

54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界限及处理办法 (2017 年修订 ) 一 考试违纪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纪 : 1 未按监考教师要求将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5 在考场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7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到考场外的 ;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及其他信息的 ;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凡违纪学生, 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并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0-

55 二 考试作弊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作弊 :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并抄袭成功的 ; 2 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并成功实施的 ; 3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题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6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7 在考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并已开始答卷的 ; 8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并已实施抄袭的 ; 9 其他作弊行为 凡作弊学生作如下处理 : 1 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取消其下一轮正常补考资格 ; 2 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3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学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累计两次考试 ( 含补考 ) 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1-

56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 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新修订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有关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校纪的必要手段, 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全校学生自我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贯彻本规定,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 应当坚持把思想教育和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违纪学生给予违纪处分是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手段之一, 学校要对违纪学生, 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条例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52-

57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表现可以教育为主, 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处分 : ( 一 ) 主动去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问题的 ; ( 二 ) 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 ( 三 ) 在发生的违纪事件中, 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五条为他人违纪作伪证或隐瞒真相, 欺骗组织, 对抗调查, 故意为他人开脱责任的, 应与违纪人同案处理 第六条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者, 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 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 法令 法规, 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 包括罚款 警告 拘留 收容 拘役 劳动教养 判刑等 ), 视其情节严重, 学校对其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偷窃 诈骗破坏国家 集体和私人财物者,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下,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 二 ) 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 三 ) 知情不报或隐藏 转移赃物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 ( 四 ) 对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 触犯国家法律, 被依 -53-

58 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考试违纪 作弊者作如下处理 ( 考试违纪 作弊性质的界定, 见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界限及处理办法 ): ( 一 ) 认定为考试违纪者, 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 二 ) 认定为考试作弊者, 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 三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在学习或学术活动中,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者,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 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如聚众斗殴 煽动罢课, 书写 张贴影响教学秩序的传单 标语, 在公共网络上诽谤造谣诋毁学校形象等 ),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利用电脑 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 侵害他人权益, 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 视其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 影响恶劣 危害严重者,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 ; 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记过或留 -54-

59 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 屡次受过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有调戏 侮辱他人等流氓行为者, 在公共场所行为不轨者, 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 违反法律 法规和治安管理条例, 情节恶劣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收看 传播 藏匿 复制或传抄 印刷淫秽物品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以武力等胁迫手段或其它借口敲诈勒索他人者, 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 ( 一 ) 初犯且情节轻微者, 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 ( 二 ) 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 ( 三 ) 触犯刑法者, 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对参与打人 打架者, 除赔偿被伤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外, 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造成他人伤害者, 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 三 ) 无故殴打或有意报复他人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 四 ) 聚众斗殴, 持械打人 打架者,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 ( 五 ) 造成他人伤害并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六 ) 在打架事件中, 首先动手打人者或聚众斗殴者从严处分, 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 策划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促使事态扩大, 按参与打架者所受处分等级加重处分 -55-

60 打架斗殴后果严重者, 除按上述相应条款处理外, 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在异性寝室留宿或让异性留宿者, 视情节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行为及情节严重, 造成极坏影响者,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违章使用各类电器的, 一律没收电器并给予警告处分 ; 对违章用电屡教不改者或违章用电严重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 引起火警 火灾者, 除经济赔偿外, 视情节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 由此, 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在教学楼 图书馆 食堂 宿舍 厕所等公共场所, 故意损坏门窗 墙壁 灯 开关 消防器材 指示标志等公共财物 公共设施者, 视价值大小 情节轻重 影响程度, 除对所损坏的公物予以照价赔偿外, 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出勤 ( 上课 出操或其它集体活动 ) 者, 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并应获得批准 ( 特殊情况, 事先来不及办理的, 事后必须补办 ), 未办书面请假手续, 或请假未被批准者按旷课处理 无故迟到 早退 20 分钟以上者, 按旷课论处 ; 迟到 早退不到 20 分钟者, 累计三次视为旷课 1 学时 旷课视数量多少分别作如下处理 : ( 一 )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 学时者, 予以警告处分 ; ( 二 )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 学时者, 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 学时者, 予以记过 -56-

61 处分 ; ( 四 )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 41 学时以上者, 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 ( 五 ) 因为旷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后, 仍无悔改, 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旷课, 并又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条件者, 予以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 ( 一 ) 爬窗入户 翻越围墙以及以其它非正常手段出入校园, 给予警告处分 ; ( 二 ) 对学校教职员工言行极不礼貌者及侮辱者, 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 三 ) 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擅自在学校 宿舍留宿外校人员, 经教育后仍犯, 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 四 ) 在食堂 课堂 宿舍 校园 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 有哄闹 砸瓶 抛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不听劝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伪造他人签字 开具假证明 为他人提供伪证 知情不报或其它欺骗学校行为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 泄露机密, 伪造证件 印章者, 包庇坏人者, 视其情节及后果,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凡作伪证制造假案者,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一律给予劝阻 口头警告 ; 对其中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 给予警告处分 : ( 一 ) 在上课或自修课时大声喧哗或使用移动通讯工 -57-

62 具扰乱正常教学和学习秩序 ; ( 二 ) 抄袭作业 ; ( 三 ) 无故旷考 ; ( 四 ) 未经许可, 擅自在教室里搞活动或收看电视, 影响他人学习 自修 ; ( 五 ) 在教学楼 宿舍楼内拍球 踢球 故意蹦跳 滑冰 ; ( 六 ) 在校园内抽烟 酗酒 酗酒肇事者, 参照有关条例加重处分 ; ( 七 ) 践踏草坪 损坏花木 ; ( 八 ) 乱吐乱扔, 破坏校园卫生 ; ( 九 ) 在课桌椅或墙上乱写 乱画 乱张贴, 把鞋印 球印等污损物弄到墙上 ; ( 十 ) 园内飙车 ; ( 十一 ) 男女生在校园内, 举止不雅有损大学生形象以及其他有损校风 校纪行为的 ; ( 十二 ) 违反学院宿舍管理规定, 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 ; ( 十三 ) 拒绝学校管理人员的检查 教育或不按规定出示证件 履行登记手续 ; ( 十四 ) 其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五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并经教育不改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 按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分别裁决, 合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加重处分 : ( 一 )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 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 态度恶劣者 ; -58-

63 ( 二 ) 受处分后又犯同类错误, 或已有处分的情况下, 再次受处分将加重处理 ; ( 三 ) 对检举人 证人 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 根据实际确要给予处分的, 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 给予处分 第三章处分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第二十八条给予学生处分时, 应持慎重态度, 要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手续完备 第二十九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须送交学生本人签字接收,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流程及权限 : ( 一 ) 违纪学生填写 上海建桥学院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 并上交一份不少于 800 字的违纪检讨书 ( 登记表 和检讨书须学生本人签字 ); ( 二 ) 各二级学院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 经学院上报学生处审核后, 由学生处行文上报学校领导批准 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 -59-

64 二级学院和个人, 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 三 )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解除处分和申诉处理第三十二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以下相关程序予以解除 : ( 一 ) 受处分后, 学生本人须每 3 个月在学工系统中递交一篇不少于 800 字的思想汇报, 并提交给辅导员审核, 辅导员根据违纪学生在考察期的表现进行审核 ; 考察期满由辅导员给出审核意见, 报学生处审批并解除处分 ( 二 ) 受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 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反省, 表现较好 进步较大者, 经本人申请, 组织核准, 受处分 6 个月后可解除处分 ( 三 ) 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 12 个月, 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 经鉴定可按期解除察看期 ; 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四 ) 毕业班学生违纪达到留校察看处分, 留校察看期限为 6 个月, 察看期满后, 视其表现给予解除处分 ; 毕业前未满察看期, 延迟毕业至察看期满 第三十三条受处分学生, 将取消其当学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及其他评优资格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将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 -60-

65 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学校将发给学生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将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开除学籍学生的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违纪学生 ;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校长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学生处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向上海市教委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上海市教委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二级学院 各有关部门须认真执行本规 -61-

66 定, 全校学生应认真学习本规定并积极参与监督, 对违纪学生或不执行本规定的工作人员, 享有举报权 第四十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以前出台的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62-

67 上海建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7 年修订 )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我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置并经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专业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列入拟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的审查名单 : ( 一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品行端正 ; ( 二 ) 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 经审核准予毕业, 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 ( 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 的成绩, 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授予学士学位 : ( 一 ) 政治上有公开违背宪法的言行, 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 ( 二 ) 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达 2.0 者 ; ( 三 ) 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未通过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 ( 一级 ) 者 ( 允许以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 一级 ) 合格成绩替代 ); 计算机类专业学生未通过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 ( 三级 ) 或全国计算机等级 -63-

68 考试 ( 二级 ) 者 ( 四 ) 非外语类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规定成绩者 (400 分, 艺术类专业除外 ); 外语类专业学生未通过本专业全国专业四级考试者 未达到上述规定成绩者分别允许以毕业当年校级英语水平考试合格成绩和校级外语专业水平考试合格成绩替代 也可以学校规定的其他外语类考试的合格成绩替代 ( 五 )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 ( 一 ) 院 ( 系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学生的课程学分 学习成绩 毕业论文 ( 设计 ) 毕业鉴定等材料, 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 逐个注明拟不授予的原因 ); ( 二 ) 校学位办公室汇总后, 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投票, 对通过审查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 三 )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审查, 须有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表决结果为有效结果 ( 四 ) 由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向通过审查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毕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要求后可申请补授 已毕业学生不得回校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 第七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 如发现有舞弊 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 -64-

69 议, 可予撤销 第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公室解释 附件 : 非外语类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400 分与可替代证书对照表 附件 : 非外语类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400 分与可替代证书对照表 序号证书名称合格成绩 1 托业考试 (TOEIC) 托业桥考试 (TOEIC Bridge) 雅思英语语言考试 (IELTS) 托福英语语言考试 (TOEFL) 60 5 剑桥国际商务英语能力考试 (BEC) 中级 6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PETS) 3 级 7 上海市中级口译考试 ( 笔试 )

70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的程序, 保证学校对学生所做出的处理或处分的客观 公正,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 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 向学校提起的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本 专科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遵循严肃 认真 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 学校要坚持公开 公正 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申诉委员会 ), 设在校长办公室 申诉委员会由相关分管领导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法律事务负责人等组成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六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 包括公告送达的方式 ) 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 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 -66-

71 察看 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 (2) 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处理 ; (3) 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 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 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 ( 复印件 ) 或者处理文书编号 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 (1) 申诉人的姓名 班级 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 (2) 申诉的事项 理由及要求 ; (3)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 (1) 予以受理, 同时告知申诉人 (2) 申诉材料不齐备, 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同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条申诉委员会组织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有权对相关部门 学院以及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第十一条在决定受理申诉后,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位成员参与, 参与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 -67-

72 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学生的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 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 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 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经过复查, 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复查意见 : (1) 原处理或者处分正确的, 维持原决定 (2) 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存在不当, 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以上决定均以学校名义发布, 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提出申诉的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以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公告栏 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申诉期间, 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 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 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的, 可以启动听证程序 ; 对没有请求的听证, 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68-

73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 (1)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和参加人员 ; (2) 决定听证的延期 中止或者终结 ; (3) 询问听证参加人 ; (4)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 (5) 维护听证秩序,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 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 (6) 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 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 申辩权 第二十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 遵守听证秩序, 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听证开始前, 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1)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宣布案由 ; (2) 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 (3) 申诉当事人就事实 理由 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 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 (4)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 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 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 (5) 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6)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 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69-

74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听证结束后, 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对有关申诉问题, 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 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和学生处共同负责解释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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