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学校章程, 汇编本 学生手册 以供全体学生共同遵守 本 学生手册 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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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说明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学校章程, 汇编本 学生手册 以供全体学生共同遵守 本 学生手册 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3 目录 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 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重庆科技学院章程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辅修和攻读第二专业管理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队与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大学生艺术团学生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本科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重庆科技学院考场规则 重庆科技学院考试 ( 考查 ) 违纪 作弊认定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行为管理规范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操行考核评价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121 1

4 24.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干部选拔管理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 164 附件 : 1. 重庆科技学院校园文化诠释 重庆科技学院大学生形象标准解读 重庆科技学院大学生艺术团章程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服务常用联系电话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安全须知 189 2

5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要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 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1

6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7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 3

8 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录取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 4

9 术诚信的,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 建立公平 公正的标准和程序, 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5

10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 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6

11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 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应当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 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由学校规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 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 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 7

12 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8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

13 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 省 ( 区 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应当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 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9

14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 10

15 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可以聘请校外法律 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 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11

16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 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 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 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 一 ) 事实清楚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的, 予以维持 ; ( 二 ) 认定事实不存在, 或者学校超越职权 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 ( 三 ) 认定事实清楚, 但认定情节有误 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 四 ) 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 投诉过程中, 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 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规定, 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应当责令改正 ; 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2

17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13

18 1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2 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 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 保护学生 学校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 客观公正 合理适当的原则, 及时 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 指导 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 应当按照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 应当针对学生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 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 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 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以下称为监护人 ) 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19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 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一 ) 学校的校舍 场地 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 二 ) 学校的安全保卫 消防 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 三 )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 食品 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要求的 ; ( 四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 五 )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 六 )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 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 ( 七 )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 ( 八 )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 ( 九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 操作规程 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 十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告诫 15

20 或者制止的 ; ( 十一 )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 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 ( 十二 )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一 )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 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 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 ( 二 )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学校 教师已经告诫 纠正, 但学生不听劝阻 拒不改正的 ; ( 三 )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 但未告知学校的 ; ( 四 )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 行为 情绪等有异常情况, 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 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 ( 五 )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 因提供场地 设备 交通工具 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 无法律责任 : ( 一 ) 地震 雷击 台风 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 ( 二 )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 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 ( 三 ) 学生有特异体质 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 ( 四 ) 学生自杀 自伤的 ; ( 五 )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 ( 六 )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不承担事故责任 ;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 16

21 ( 一 ) 在学生自行上学 放学 返校 离校途中发生的 ; ( 二 )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 ( 三 ) 在放学后 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 ( 四 )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或者因学生 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 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 有条件的, 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情形严重的, 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 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 可以指导 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 双方自愿, 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 认为必要的, 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 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 结束调解 ; 在调解期限内,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 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7

22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 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 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18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按照有关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 认为学校有责任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 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 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根据责任大小, 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但不承担解决户口 住房 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 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 如果有条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 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予以赔偿后, 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 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 学校应当负责筹措 ; 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 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 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 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23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 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 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 ;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 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 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 ; 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或者侵犯学校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造成损失的, 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 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 ( 含特殊教育学校 )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 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 参照本办法处理 19

24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原国家教委 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 与本办法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20

25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教育部教学 号 ) 一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增强社会责任感,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 崇尚科学 ; 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 ; 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 ; 珍惜时间, 学业有成 四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 遵守校纪校规 ; 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 ; 敬廉崇洁, 公道正派 ;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 知行统一 ;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 不剽窃 ; 自尊自爱, 自省自律 ; 文明使用互联网 ; 自觉抵制黄 赌 毒等不良诱惑 六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 ; 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 尊敬师长, 友爱同学, 团结合作 ; 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 ; 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 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 ;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 ; 磨砺意志, 不怕挫折, 提高适应能力 ; 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 ; 关爱自然, 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21

26 重庆科技学院章程 序言 重庆科技学院 ( 以下简称学校 ) 的前身是 1951 年成立的重庆钢铁学校和西南石油工业专科学校 两校在原冶金部 原石油部和重庆市的领导下, 分别经历从重庆钢铁学校到重庆钢铁高等专科学校再到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从西南石油工业专科学校到重庆石油学校再到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的发展历程 2004 年 5 月经教育部批准, 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和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普通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 并定名为重庆科技学院 学校坚定走应用型大学发展道路, 努力建设高水平应用型特色科技大学 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实行依法治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以及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工作条例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 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 学校以本章程为依据,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 开展社会合作 第三条学校名称 : 重庆科技学院 英文全称 :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英文缩写 :CQUST 学校域名: 学校法定住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 20 号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和民事权利,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科技学院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党委 )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以人才培养为根本,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坚持 立德立人 求是求新 载文载道 为国为民 的办学宗旨, 以教学工作为中心, 不断提高办学质量 办

27 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 协调 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学校坚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把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培养 德优品正 业精致用 拓新笃行 的高层次应用型 复合型 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学校的校训为 厚德 博学 砺志 笃行 学校坚持 行业性 地方性 开放性 应用型 的办学定位, 按照 立足重庆 背靠行业 面向世界 服务全国 的办学思路, 主动适应和服务石油冶金行业 重庆区域和安全领域 ( 以下简称 两业两域 ), 持续深化产教融合 科教融合 第九条学校坚持 特色立校 文化兴校 人才强校 的发展战略, 发扬 创业 创新 创优 的办学精神, 不断丰富尊师重教 崇尚学术 勇于实践 勤俭办学 民主和谐的文化氛围 第十条学校坚持以工为主, 以石油与化工 冶金与材料 机械与电子 安全与环保为主要特色, 促进理 工 经 管 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根据国家和重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 依法适时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不断提升学科专业对产业的贡献价值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依规公开学校信息 遵循公正 公平 便民的原则,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十三条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 自主办学, 提供和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经费 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享有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章程办学 依法确定学校管理体制 监督和评估学校办学方向 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 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 ( 一 ) 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 ( 二 ) 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 ( 三 ) 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 23

28 生方案, 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 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 专业 ; ( 四 ) 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内外合作 ; ( 五 ) 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招聘 管理教职工 ; ( 六 ) 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 资产, 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 ( 七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 二 ) 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 ( 三 ) 规范使用办学经费, 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 挪用和流失 ; ( 四 ) 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五 ) 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 ;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4 第三章学校功能 第一节人才培养第十七条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体, 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 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 协调开展继续教育 根据社会和学校发展需要, 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保持与办学条件相匹配的办学规模 第十八条学校立足 两业两域, 面向生产 建设 管理和服务一线, 围绕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 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体系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成立招生委员会, 依据社会需求 学校发展定位 办学条件等制订招生方案, 向社会公布录取学生的标准和程序, 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学历教育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按照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实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 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一条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按照应用型大学要求, 努力构建一支师德高尚 业务精湛 结构合理 专兼结合 具有国际视

29 野的教师队伍 第二十二条学校积极推进教育教学信息化建设, 鼓励和支持教师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 第二十三条学校制定专业建设标准 人才培养标准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 建立校 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 发布年度本科生 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和就业报告, 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或评估,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国内外应用型大学发展和建设规律, 自主开展与国 ( 境 ) 外高等学校之间的人才培养合作 第二节科学研究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 坚持科教深度融合, 坚持产学研合作途径, 坚持应用技术研发导向, 协同创新, 打造产学研用合作和技术创新与应用基地, 促进人才培养 学科建设和科技进步 第二十六条学校保障学术自由, 创新科研体制机制, 提升科研管理与服务水平, 鼓励和组织师生开展科学研究, 建设应用型大学导向的高水平科研团队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客观公正 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成果分类评价与奖励制度机制 学校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营造优良学术氛围 第二十八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和国际化, 积极与国内外知名大学 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 不断扩大学校学术影响力 第三节社会服务第二十九条学校主动服务国家 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 充分发挥信息 科研和人才优势, 为国家 重庆和行业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十条学校充分利用学科专业优势和深厚的行业背景, 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建立健全应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 促进成果转化 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 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 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25

30 第四节文化传承与创新第三十二条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坚持弘扬中华传统文化, 积极发挥大学文化辐射 带动和引领社会文化发展, 促进国家文化事业繁荣进步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施文化兴校战略,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进一步弘扬 两业两域 文化和 创业 创新 创优 精神, 形成具有重庆科技学院文化特质的师生共同的价值观 第三十四条学校加强理念文化 制度文化 行为文化和环境文化建设, 促进校园文化品牌化和精品化 第三十五条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促进文化的传承立新 26 第四章学校内部治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坚持党委领导 校长负责 教授治学 民主管理, 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以学院制为基础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 依法依规设立和调整管理机构与学院 第三十八条学校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一节学校党委第三十九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 把握学校发展方向,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 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重庆科技学院代表大会 ( 以下简称 党代会 ) 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 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党中央 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依法办学, 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二 )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

31 中的重大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 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 ( 党员代表大会 ) 和教职工大会 ( 教职工代表大会 ) 的工作报告 ( 三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 负责干部的选拔 教育 培养 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 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等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 四 )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 人才引进培养和重大人才政策,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 五 ) 加强学校党的建设, 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对学校院 ( 系 ) 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 管理 服务工作, 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 六 )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 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 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 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管理权 话语权 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 七 )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 八 )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定期研究 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 九 ) 领导学校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十 )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 学校党委委员全体会议 ( 以下简称 党委全委会 ) 闭会期间, 27

32 由党委常务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党委常委会 ) 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 履行其职责 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中国共产党重庆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 检查学校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履行纪委监督责任,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校长第四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 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 全面负责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 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 一岗双责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 根据学校常委会研究决定, 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 三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 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 四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 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落实党委 ( 常委 ) 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研究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 五 ) 组织制定实施人才培养和科研计划,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促进学校办出特色 争创一流 28

33 ( 六 )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组织实施招生 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 七 ) 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 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 八 )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 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接受社会捐赠 ( 九 ) 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 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 十 )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处理重大行政事项应召开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学校理事会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依规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 民主监督 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四十三条理事会由以下方面的代表组成 : ( 一 ) 学校举办者 主管部门的代表 ( 二 ) 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 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 教师 学生代表 ( 三 ) 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 行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代表 ( 四 ) 杰出校友 社会知名人士 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 五 ) 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由 人组成, 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 其中来自地方政府及行业企业等校外代表不少于 30%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 章程修订案 ( 二 ) 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 三 ) 就学校发展目标 战略规划 学科建设 专业设置 年度 29

34 预决算报告 重大改革举措 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 四 ) 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 校企合作 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 提出咨询建议, 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 五 ) 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 整合资源的目标 规划等, 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 六 ) 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 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 七 ) 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学术组织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 审议 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理工科学部 经管文法艺教社科学部两个学部和学术道德委员会, 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校级研究院所 省部级及以上工程中心 ( 重点实验室 ) 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相应的专门学术委员会 各专门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 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对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 组织机构 委员构成 选举办法 议事规则 决策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十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审议学校学术机构 二级院 ( 部 所 中心 ) 设置与调整方案 ( 二 ) 审议学校学科建设 专业设置, 教学 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 三 ) 评定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 ( 四 ) 按照有关规定或学校委托, 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裁决学术纠纷 ( 五 ) 审核各学术分委员会 专门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指导各学术分委员会 专门学术委员会工作 ( 六 ) 提出学术事务的咨询意见, 服务学校决策 ( 七 ) 按照章程审议 决定有关学术发展 学术评价 学术规范 30

35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学校根据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 本着科学 精简 高效的原则, 设立学校学位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 专业指导委员会 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性质的委员会, 作为学校专项工作的咨询 评定 审议和决策机构 相关委员会依其学校批准的章程履行职责, 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节民主管理与监督第五十一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 ( 一 ) 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学校发展规划 教职工队伍建设 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二 )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 财务工作 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三 )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 考核 奖惩办法 ( 四 ) 审议学校上一届 ( 次 )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 五 )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 六 )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 七 ) 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和 中国工会章程 开展工作, 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三条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 按照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开展活动, 发挥思想政治教育 校园文化建设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 引导等作用 学院团组织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31

36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 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 维护合法权益 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五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学生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听取 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二 ) 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 三 ) 制定并修改学生会章程 ( 四 ) 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 ( 五 ) 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 六 ) 讨论学校在教学 生活 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计划及方案, 并提出建议 审议学生提案, 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 向学校提出建议 ( 七 ) 讨论和决定按法律 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六条学校充分发挥科协 社科联等校内群团组织作用, 为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 社会团体及无党派人士等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创造条件, 鼓励为学校发展献言献策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法和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节学院第五十七条学院 ( 部 ) 是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立 调整或撤销,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 ( 部 ) 下可设系 ( 教研室 ) 所 中心等机构 第五十八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党政联席会由院 ( 部 ) 党总支书记 院长 ( 部长 ) 副书记 副院长 ( 副部长 ) 等组成, 分工会主席 院长 ( 部长 ) 助理 办公室主任 团总支书记等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根据不同事项, 由院 ( 部 ) 党总支书记或院长 ( 部长 ) 主持 第五十九条学院 ( 部 ) 作为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和相对独立的自主运行 院长 ( 部长 ) 定期向学院教职工或教职工代 32

37 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制定学院发展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 二 ) 发展学科 专业和建设师资队伍 ( 三 )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 四 ) 负责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 ( 五 ) 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 六 ) 制定内部工作管理考核制度 ( 七 ) 管理资产和执行学校财经制度 ( 八 )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 九 ) 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条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宣传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 二 )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 三 )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 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具体指导下属党组织开展工作 ( 四 ) 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 五 ) 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 六 ) 领导二级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章教职工 第六十一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教职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重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十三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学校尊重教师, 为教师服务, 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 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努力打造适应应用型大学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六十四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 33

38 ( 一 ) 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 ( 二 )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 ( 三 ) 在品德 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 ( 四 )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 ( 五 ) 知悉学校改革 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 ( 六 ) 参与民主管理,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 七 ) 就职务 福利待遇 社会保障 评优评奖 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 八 ) 公平获得国 ( 境 ) 内外访学 进修等学习 培训的机会 依法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 ( 九 ) 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忠诚教育事业, 勤奋工作, 尽职尽责 ; ( 二 ) 尊重和爱护学生, 教书育人, 管理育人, 服务育人 ; ( 三 ) 恪守职业道德, 遵守学术规范 ; ( 四 ) 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 维护学校利益 ; ( 五 )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的义务 ; 第六十六条外聘教师 访问学者等人员, 在学校从事教学 科研活动期间, 依据法律规定 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 享受相应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34 第六章学生 第六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 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和机制 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 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 二 ) 公平获得在国 ( 境 ) 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39 ( 三 ) 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 四 ) 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活动 ( 五 )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 六 )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对教学活动及管理 校园文化 后勤服务 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七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 八 ) 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维护学校利益 ( 二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三 ) 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 四 )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五 )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章校友和校友会 第七十条校友是指在重庆钢铁学校 重庆钢铁高等专科学校 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西南石油工业专科学校 重庆石油学校 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重庆科技学院等院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 肄业 结业的学生和学员 ; 在上述院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教职工 ; 重庆科技学院名誉教授 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 ; 经校友理事会批准, 获得重庆科技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 团体和个人 第七十一条学校设立 重庆科技学院校友总会, 校友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 行业 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资源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对学校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 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35

40 第八章资产 经费 后勤和校园 第七十二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是指学校依法拥有和控制,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实行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 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合理配置资源,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 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吸引社会资金, 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七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 年度预算 跨年度平衡 集中核算 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负责的预算体制,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加强财务内部控制, 防范财务风险 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 规范资金使用, 提高资金效益 第七十七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 保卫 图书等管理和服务体系, 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 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八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 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 积极打造智慧校园 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校徽是由重庆市市花山茶花及油井 钢厂 城市碑柱造型组成的抽象图案 1951 字样代表学校的创建时间 36 第八十条学校校庆日为公历 5 月 18 日

41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后, 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 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校长办公会审议, 党委会审定, 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八十三条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 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授权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日起施行 37

42 38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科技学院 ( 以下称学校 ) 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学校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

43 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 重庆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超过 15 日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因参军 创业等原由,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39

44 ( 一 )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 二 ) 新生因创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 ( 三 ) 新生因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 ( 四 ) 新生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40

45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重修 补考办法, 由学校在学籍管理规定中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具体办法在学生操行考评办法中另行规定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 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数应达到学校要求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在学籍管理规定中另行规定 41

46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 建立公平 公正的标准和程序, 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出具证明, 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 42

47 同意 跨省转学的, 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 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对违规转学行为, 及时纠正, 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学分制,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或学年为周期, 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 2 次 第二十六条创业休学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延长 3 年, 并简化休学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43

48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 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重庆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 30 日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 由学校在学籍管理规定中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可通过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以及学校认可的其它方式, 达到毕业要求 学位授予条件的, 颁发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44

49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 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45

50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46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 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

51 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纪律处分的具体办法由学校在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应 47

52 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按照给予学生处分的等级, 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48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法律事务的学校负责人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 学校法律顾问以及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学校另行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53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四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本规定及学校制定的其它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抵触的, 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及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行为管理规范 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制度, 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 及时向学生公布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 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对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 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科技学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49

54 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5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重庆科技学院章程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教务处为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事先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15 天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时, 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生效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须提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康复证明, 并到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或审核 复查或审核合格者,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55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学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九条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六条之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 学生应按照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学费 住宿费及其它应该缴纳的费用后完成学期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完成有关手续后暂缓注册 学生获得贷款或资助后必须尽快缴纳学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 不能正常选课, 参加的所有教学活动无效 第十三条逾期 15 天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 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 实验教学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 第十五条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 不得迟到 早退以及接听 玩耍手机等 自习时间应认真学习 保持安静, 不得妨碍他人 第十六条学生上课 实验等各教学环节都应实行考勤, 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教学 实践活动时, 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应书面申请, 因病请假须提供学校医疗机构出具或认可的有关证明 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 51

56 按旷课处理 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 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六学时计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与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普通本科学制为 4 年, 普通本科学生的学习年限为 3-7 年 普通专升本学生的学习年限为 2-5 年 创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可延长 3 年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学生应合理制定学习计划, 每学期应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 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低不少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 10%, 最高不得超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 20%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选课后才能修读课程, 参加所修读课程 ( 包括理论课 实验 实习 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 ) 的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 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课程的成绩一般应当由结业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 作业 实验 ( 不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 ) 期中考试或阶段测验等可作为平时成绩, 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课程总成绩的 30%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课程成绩采用学分 成绩和成绩绩点进行记录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等级制 (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 学分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 百分制 五级记分制 百分制成绩成绩绩点五级记分制成绩成绩绩点 优 良 中 及格 分以下 0 不及格 0 52

57 百分制成绩 60 分以上的成绩绩点计算公式为 : 成绩绩点 =( 百分制成绩 -50)/10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 (Grade Point Average) 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GPA 的计算公式为 : GPA=(Σ 成绩绩点 课程学分 )/(Σ 课程学分 ) 第二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以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条和 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操行考核评价办法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体育课为必修课, 突出过程管理 成绩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 体育部依据指定医院的证明, 为其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 认真参加锻炼后, 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成绩按照 65 分记载 学生在校期间, 必须每学年参加一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 以下简称 标准 ) 的测试 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 准予补测一次, 补测仍不及格, 则体育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学生毕业时, 标准 测试的成绩达不到 50 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 标准 的申请, 经医疗单位证明, 体育教学部门核准, 可暂缓或免予执行 标准, 并填写 免予执行 <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 申请表, 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所修课程的成绩有异议, 可申请复查 第五章免听 缓考 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选修课程, 参加选定课程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业优良 自学能力强 平均成绩绩点在 3.0 以上的学生, 经本人申请, 任课教师和本科生导师同意, 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可采用自修方式免听 1-2 门理论课程 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免听课程的实验 阶段性测验和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等, 并参加课程的结业考核 考核合格, 学生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课程免听须按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不能申请免听 : ( 一 ) 学生因考核不合格重修的课程, 不能申请免听 ; 53

58 ( 二 ) 受到学籍警示的学生, 不能申请课程免听 ; ( 三 ) 若申请的免听课程包含实践性教学环节, 则该部分内容必须修读, 不能申请免听 ; ( 四 ) 思政课 体育课, 独立设置的实验 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八条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能掌握某门课程, 经本人申请, 开课学院审核, 可参加学校认可的社会考试或该课程的结业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 可直接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理论课程 ( 通识选修课程除外 ) 考核不合格, 可参加课程补考, 补考后仍不及格可选课重修 通识选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不能补考, 可通过重修该门课程或改选同类其它课程取得学分 实践性教学环节, 不能补考, 只能重修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 逾期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 补考课程不能申请缓考 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第三十条学生因病 直系亲属病危或病故 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期参加课程考核的, 应当持相关证明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 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报教务处备案 缓考与课程补考同时进行, 并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 缓考不合格的课程不再安排补考 第三十一条无故旷课或缺课的学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 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三十二条未通过课程考核的学生可选课重修 通过课程考核并已取得相应学分, 但对成绩不满意者, 可选课重修 取消考试资格或擅自缺考者不能参加补考, 只能选课重修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 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不能参加补考, 只能选课重修 学生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 应再次选课重修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成绩单中完整记录学生全部修读课程的成绩, 对于学生通过补考 重修等方式获得的成绩, 予以明确标注 第三十四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可申请学分认定或学分转换 : ( 一 ) 因学籍异动等导致学生已修课程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出现差异者 ; 54

59 ( 二 ) 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职业经历 职业培训 资格证书 实习实践 志愿服务等体现资历和资格的非学历学习成果 ; ( 三 ) 学生参与创新创业 科学研究 发表论文以及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 ( 四 ) 学生在与我校签订有学分互认协议的学校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取得的学分和成绩, 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的 ; ( 五 ) 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直接获得公共体育 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学分 ; ( 六 ) 本科生赴国 ( 境 ) 外交换学习者 学分认定或学分转换的实施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 ( 四 ) 通过定向就业 艺术类 体育类 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 ( 五 ) 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者 ( 含保送生 单独考试招生 政法干警 第二学士学位 专升本 五年一贯制 三二分段制等 ); ( 六 ) 应予退学者 ; ( 七 )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对经确认的转学学生名单, 学校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 学校将转入学生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学的具体程序按照 重庆科技学院全日制普 55

60 通本科学生转学实施细则 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 ( 一 ) 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 ( 二 ) 学生入学后因公伤 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医疗单位或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 ( 三 ) 经学校认可,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则无法坚持继续学习者 ; ( 四 ) 学生确因创新创业需要, 可以申请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 ( 五 ) 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 可以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四十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在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一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允许转专业 : ( 一 )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未满一学期者 ; ( 二 ) 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要求者 ; ( 三 ) 国家有规定不允许转专业 ( 定向生 委培生 国防生等特殊类别 ) 的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 ( 四 ) 文史类考生转入理工类专业者, 艺体类与非艺体类互转者 ; ( 五 ) 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 ( 六 ) 在校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且处分未解除者 ; ( 七 ) 应予退学者 ; ( 八 ) 其他不能转专业者 第四十二条转专业由学生提出申请, 转入学院考核通过, 教务处复核确认, 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转专业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新专业报到, 逾期不报到者, 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 第四十三条学生转专业的具体程序按照 重庆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执行 第四十四条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 并按转入专业要求修读相关课程 56 第七章休学 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周期, 学生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两

61 次, 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因创业休学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 一 ) 因伤 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 含 ) 者 ; ( 二 ) 因精神障碍或心理问题不能坚持学习,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休学, 或学校认可的医院的精神科认定须休学的 ; ( 三 ) 在一个学期内因创业或其他事由不能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 ( 四 ) 学期报到注册后无正当事由不选修课程者 ; ( 五 ) 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说明理由, 经学院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保留学籍 : ( 一 )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 ( 二 )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 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九条休学 保留学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学生在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 无须注册,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 不享受规定的补贴和奖学金 贷学金 ; ( 二 ) 学生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住宿 ; ( 三 ) 学生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 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侵害事件, 学校不承担责任 ; ( 四 ) 因病休学的学生, 应回家治 ( 养 ) 病, 其往返路费自理 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 ( 五 ) 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 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 ( 六 ) 学生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 转学, 不得参加学校课程考核, 擅自参加考核者, 其成绩无效 第五十条学生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所在 57

62 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核, 学校复查合格后, 方可复学, 复学后学生进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如该专业下一年未招生, 可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及学校实际情况由学校安排到其它专业学习 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因伤 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 ( 二 ) 因精神障碍或心理问题休学的, 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治疗记录及相关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的精神专科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 ( 三 ) 休学期间, 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十一条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已申请复学尚未批准者, 不得自行回校上课 58 第八章学籍警示与退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一学期内所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低于 15 学分或一学期内所取得的学分低于该学期所修读课程总学分的 50% 者, 给予学籍警示 第五十三条修满四个学期且获得学分不足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 40% 或修满 6 个学期且获得学分不足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 60% 的学生,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予退学 : ( 一 ) 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 未完成学业又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学生无不可抗力原因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 ( 七 )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五条学生申请退学, 由辅导员 学生所在学院 学生处 教务处审核通过, 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申请退学学生, 学校出

63 具退学证明书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做退学处理, 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整理材料, 主管校长审核, 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确定退学的学生, 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由所在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 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七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证明书出具之日或退学文件发布之日起七日内 ( 对退学处理提出申诉者延长至申诉裁决通知下达之日起七日内 ) 办完手续后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 由家长或委托人负责领回 ( 二 ) 退学学生, 学满一年及以上者, 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不满一年者可出具学习证明 ( 三 ) 退学学生的费用按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 处理 第五十八条退学学生如果在退学后两年内重新参加高考且被我校录取, 经本人申请, 学院审核同意, 并报学校批准后, 可转入退学前所在专业学习 退学前已取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认可 第九章毕业 结业与学位 第五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取得规定学分, 德 智 体 美达到毕业要求, 学校准予学生毕业, 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普通本科学生在第五个学期结束时, 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 85%, 且学习成绩优良, 确有能力在第六个学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可在第六个学期开学时, 可向学院申请提前毕业, 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颁发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通过重修或学校认可的其它方式, 达到毕业要求, 可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59

64 可颁发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学生姓名 民族 高考考生号和身份证号等属于学籍 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电子注册需填报的关键信息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民族 高考考生号和身份证号等关键学籍信息,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学籍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对学生学籍 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等信息严格审查, 并按规定及时完成电子注册 第六十六条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六十八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 不补发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开具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书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开始执行 原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重科院 2012 ]116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 60

65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学校学生注册管理制度,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 是指学校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对学生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 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 学生只有到校办理完成全部注册手续后, 方获得在校学习资格 注册具有连续性, 不得中断 每个新学期开始,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 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 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 ; 学期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 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 学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 第五条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 获得重庆科技学院学籍, 享有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教务处牵头负责协调, 学生处 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各院 ( 系 ) 负责本单位的执行组织 教务处 学生处 计划财务处等部处和各院 ( 系 ) 构成实施学生注册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牵头开发 重科教务在线 中学生注册管理相关功能, 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正常使用, 并为相关用户提供使用培训以及技术支持, 行使注册的审批管理职能 在新生报到前一周向校内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提供新生分班名单 ; 在新生报到后六周内向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提供新生准确名单, 并完成数据备份 ; 在每学期开学六周 ( 毕业生应在最后一学年开学第四周 ) 内更新 重科教务在线 系统中的学生基本信息 学籍异动信息和 61

66 班级信息, 并完成数据备份 对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 限制其选课和考试等活动的进行, 并负责维护 重科教务在线 系统数据库中的教务教学信息 第八条学生处负责在新生录取结束后两周内向教务处提供新生录取信息, 新生报到四周后向教务处提供新生报到数据 第九条学生处负责维护贷款 缓交费和缓注册的学生数据并及时向 重科教务在线 系统上传相应数据 第十条计划财务处负责维护学生缴费信息, 每天向 重科教务在线 系统上传一次学生缴费数据 第十一条各院 ( 系 ) 应将学生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 ; 负责学生暂缓注册申请的初审 ; 核对已到校缴费并完成 网上注册 手续的学生名单, 并在已完成 网上注册 学生的学生证上加盖 注册 章 第三章注册条件 第十二条已经拥有重庆科技学院学籍的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需办理注册手续 ( 一 ) 已批准并办理休学手续, 在休学期间的 ; ( 二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在保留学籍期间的 ; ( 三 ) 经批准出国学习或交流, 在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十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经学校学生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 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经本人申请, 学生处审查批准同意入学的, 再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注册 : ( 一 ) 不再拥有重庆科技学院学籍的 ; ( 二 ) 休学期满后复学手续不完善的 ; ( 三 )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的 第四章注册流程 第十五条学生注册流程分为 网上注册 和 学生证注册 两个步骤 学生应当先完成 网上注册 后方可进行 学生证注册 62

67 第十六条 网上注册 指学生先使用校园卡 ( 学校对拥有学籍的学生发放的校园综合信息证件卡, 简称 校园卡 ) 在校园卡自助服务终端刷卡或登录 重科教务在线 进行 注册, 激活其校园卡的各项使用功能 ( 校内消费 图书借阅 网络访问等 ) 和 重科教务在线 系统上的各项功能 ( 教学信息查询 选课 考试报名等 ) 第十七条 学生证注册 指学生完成 网上注册 后, 由本人到所在院 ( 系 ) 加盖 注册 章 院 ( 系 ) 首先应当核对网上注册信息, 确认无误后再为其学生证加盖 注册 章 第十八条经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外实习或学习, 或经学校公派在外执行交流任务, 开学第一周不能按时到校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院 ( 系 ) 在第一周内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交学生处审批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待学生到校后按本规定第十六 十七条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报到后, 暂时开通校园卡的使用功能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可按本规定第十六 十七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 予以相应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暂缓注册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条凡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 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期分为半个月 一个月 两个月和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暂缓注册手续应在正常注册时间结束前, 由本人申请 经所在院 ( 系 ) 初审 学生处批准后完成暂缓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当以书面形式 ( 并附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复印件 ) 向学校学生处请假, 学生处批准后, 由学生处为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 绿色通道, 经所在院 ( 系 ) 初审 学生处审批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六章对未注册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未按规定注册和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 不享有我校为在籍学生提供的学习生活条件 限制其校园网访问 63

68 图书资料借阅 校内消费等活动的进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未按规定按时注册, 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其当学期所选课程 ( 包括由选课系统自动为学生选定的相关课程 ) 无效, 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到期后, 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 学生处应将最终确认的新生录取数据库, 以及已经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拟重新入学的学生名单和保留入学资格拟缓期入学的学生名单上传至 重科教务在线 数据库, 由教务处建立新生在校期间的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休学 复学 转学 转专业 退学 延长学制 出国留学 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 院 ( 系 ) 应在教务处发出学籍异动通知后三天内通知并督促学生到教务处完善学籍异动相关手续 对逾期两周不完善学籍异动手续的学生, 按自动退学处理 教务处应当在学生办理学籍异动的同时, 更新 重科教务在线 的学籍信息 第二十九条各部 ( 处 ) 应及时 准确 全面地向 重科教务在线 上传学生注册信息, 各院 ( 系 ) 应及时 准确地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学生注册信息 学校将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有关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注册管理由学校成人教育学院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4

69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 ( 教学 号 ) 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对按国家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的学籍 获得的学历证书进行在线审核 电子标注 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我校学历教育学生 ( 含本科生 研究生等 ) 均须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毕 ( 结 ) 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条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 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 成教自考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 华侨学生, 来自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国际学生由相应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根据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 的规定, 学校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以下简称学信网, 网址 : 进行学生学籍学历注册 学信网是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 第二章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录取 入学资格复查, 对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 对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电子标注 第七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研究生在同一学习时段, 只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 我校录取的跨校联合培养学生, 在我校进行学籍注册 第八条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 ( 如定向生等 ) 在学籍注册时要电子标注其录取类型 第九条在新生学籍注册中若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 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核实并确保录取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5

长春工业大学文件

长春工业大学文件 长春工大校字 2017 30 号 各部门 各单位 : 教育部于 2017 年 2 月颁布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按照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的工作要求, 学校对原有的 长春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进行修订, 并于校长办公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望学习贯彻落实 长春工业大学 2017 年 8 月 16 日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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