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合肥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评选和奖励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证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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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肥工业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手册 二〇一八年三月

2 目录 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合肥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评选和奖励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证管理细则 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勤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规定 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规则 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试行 )... 65

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 1

4 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要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 2

5 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 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 3

6 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 4

7 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 5

8 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6

9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7

10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8

11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录取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 建立 9

12 公平 公正的标准和程序, 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10

13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 11

14 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 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 12

15 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 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13

16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应当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 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由学校规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14

17 对退学学生, 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 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 15

18 证书,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 16

19 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17

20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 省 ( 区 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18

21 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应当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 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 19

22 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 20

23 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 21

24 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负责法 22

25 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可以聘请校外法律 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 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 23

26 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 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 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 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 一 ) 事实清楚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的, 予以维持 ; ( 二 ) 认定事实不存在, 或者学校超越职权 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 ( 三 ) 认定事实清楚, 但认定情节有误 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 四 ) 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 24

27 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 投诉过程中, 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 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规定, 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应当责令改正 ; 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25

28 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扫一扫分享本页 26

29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二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一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增强社会责任感,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 崇尚科学 ; 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 ; 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 ; 珍惜时间, 学业有成 四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 遵守校纪校规 ; 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 27

30 义务, 敬廉崇洁, 公道正派 ;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 知行统一 ;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 不剽窃 ; 自尊自爱, 自省自律 ; 文明使用互联网 ; 自觉抵制黄 赌 毒等不良诱惑 六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 ; 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 尊敬师长, 友爱同学, 团结合作 ; 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 ; 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 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 ;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 ; 磨砺意志, 不怕挫折, 提高适应能力 ; 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 ; 关爱自然, 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28

31 合肥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学籍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教育部关于印发 <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 的通知 ( 教学 号 ) 教育部关于印发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 ( 教学 号 ) 和 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我校招收的成人高等教育业余 函授 脱产等学习形式各层次学生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 29

32 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于下一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资格者, 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注册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每学期报到时, 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凭本人学生证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 30

33 须持所在单位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 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否则取消其学籍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信息管理系统,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以考试试卷成绩为主, 适当参考平时作业 实验 测试成绩, 平时成绩的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 50% 考查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分制 (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 记分, 主要根据学生平时上课 完成实验 实习 作业 习题课 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的综合评定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 综合测评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 均有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成绩按 合格 不合格 记分 补考不及格者, 学生可申请重修 补考时间 31

34 在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逾期不予安排 第十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考试作弊者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处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经个人申请 学院批准, 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 应持有关证明, 事先向教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缓考课程必须在该课程补考时进行考试, 缓考课程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 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另行组织补考 第十二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参加课堂教学, 并完成作业 实验 实习测验后方可参加考试 凡无故缺课学时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成绩按零分计, 并视其具体情况, 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或重修 学生应完成任课教师所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 缺作业或实验报告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不 32

35 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成绩按零分处理 若确有认识, 补齐作业或实验报告者, 可准予补考 第十三条学生对应学课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 ( 一 ) 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教育单位学籍管理部门证明, 在同层次 同专业相同的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 ; ( 二 ) 已经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的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 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计划规定课程的 30%, 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免修课程在成绩卡上注明免修, 并将证明附后, 免修课程的审定, 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三节升级 留级 第十四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经考核成绩合格 ( 含正常补考及格 ), 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六门及以上者, 应予以留级 留级学生原则上留入下届相同专业, 下届无相同专业时, 可转入相近专业, 33

36 如无相近专业可随班试读一年 第十六条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 ( 一 ) 一门课程分几学期教授, 每学期考核成按一门课程计算 ; ( 二 )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 如单独考核者, 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 留级不得超过二次, 留级后仍未达到升级要求者, 应予以退学 第四节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 转专业 学生如确有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需转学 转专业者, 应在入学报到时, 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按以下要求办理 : ( 一 ) 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 需经转出学校同意并在教育部学信网平台提交信息, 由转入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 跨省转学者还必须由转出和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二 ) 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报省教育厅审批 转专业一般限于一年级学生 ; 学生转学 转专业不得改变学历层次和科类 34

37 ( 三 )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 原学校的学制 教学计划所开设课程与我校基本相同, 且已修课程成绩合格者, 可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对其所缺课程, 必须补修, 并参加考核 ( 四 )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生源情况,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申请转学须在新生入学报到 注册后 ( 每年 3 月 ) 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时须按同一形式 同一层次和成人高考录取分数段之间的学校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一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二 ) 招生考试科目不一致的专业不得互转 ( 三 ) 毕业年级的学生 ( 四 ) 保留学籍 休学期间的 ( 五 ) 已达退学标准的 ( 六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35

38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 一 ) 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 因事假经相关人员和部门证明, 不能坚持学习者, 可以申请休学 ( 二 ) 一学期内因请病 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 三 ) 因某种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经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准,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复学者, 学生可申请继续休学, 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超过两年者, 按自动退学论处 学生所学专业下届无后继班级可供复学时, 一般不办理休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 36

39 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 必须有县级以上 ( 必要时由学校指定医院 ) 诊断证明已经恢复健康, 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认可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逾期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按自动退学论处 学生所学专业下届无后继班级可供复学时, 一般不办理休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 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 ( 一 ) 学生休学期满, 应在学期开学前一周持休学证明, 向学校申请复学 经批准后, 办理复学手续 ; ( 二 ) 复学学生, 一般随原专业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节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以退学 : ( 一 ) 未经请假, 开学两周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 二 ) 休学期满, 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经复 37

40 查不符合复学条件的 ( 三 ) 休学期超过两年者 ( 四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五 ) 本人申请退学, 或学校因其他特殊原因劝其退学者 ( 六 ) 一学期累计旷课五十学时以上者 ( 七 ) 本科生留级超过两次, 专科生或者专科起点本科生留级超过一次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达到退学标准者, 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填写退学审批表, 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 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 则在院内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 日内即视为送交 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学院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 由学院领导重新研究决定 38

41 第七节纪律 考勤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遵纪守法, 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自觉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学生上课 实验 实习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等均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持有相关证明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 均按旷课处理 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三次做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八节奖励 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班级工作等某方面表现突出者, 应予表扬或奖励 可授予 优秀学生 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 可视情节轻重, 认错态度,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五种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五 ) 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 39

42 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着, 经学校批准, 可解除其处分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40

43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各种奖励和处分, 由学校审批, 其中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应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的各种奖励和处分, 均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节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成绩合格者,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根据 合肥工业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细则,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校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 由本人申请, 学校准予对不及格课程再进行一次补考, 成绩及格者, 可换发毕业证书, 其毕业年限以换发时间为准 否则, 作永久性结业 第四十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 41

44 校颁发肄业证书, 并出具学生已修课程成绩的证明 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 不发肄业证明 第四十一条学院严格按照学籍异动后的学习形式和专业,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上报学信网注册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 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必须提前完成毕业生图像采集工作, 否则不能按期毕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有不一致的, 以上级文件为准 42

45 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评选和奖励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树立良好的学风, 表彰先进, 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条件符合下列评选条件者, 可以参加评优 1 优秀学生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纪守法, 忠诚老实, 品行端正 (2) 学习目的明确, 态度端正, 勤奋学习, 按时完成作业, 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者, 单科不得低于 70 分 (3) 自觉遵守学校和函授站各项规章制度, 尊敬教师和工作人员, 团结同学, 关心集体,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2 优秀学生干部: (1) 同优秀学生条件 (1) 43

46 (2) 热心班级工作, 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工作认真负责, 积极主动地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3) 在学习和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能严于律己, 密切联系同学, 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3 优秀毕业生: 每个学年均被评为优秀学生, 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优秀者, 可评选为优秀毕业生 二 评选时间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前评选 三 评选办法 1 成立工作小组, 成员由管理人员和班干若干人组成, 负责有关评选工作 2 以班级为单位, 同学公开评议推荐或采用投票方式进行初选 ; 也可由班主任提名推荐进行初选, 得出评议结果后, 填写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听取学生在职单位意见后,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评 44

47 3 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在籍学生的 10%, 优秀学生干部每班评选一名 4 最终评定结果由学院审定 四 奖励办法 1 评选出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 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并辅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2 学校对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发放荣誉证书 记入学籍档案, 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45

48 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证管理细则 一 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明 学生在校学习 参加考试时应随身携带, 进出校门和参加其它校内活动应接受学校管理人员检查 二 学生证于每学期开学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三 学生证不得转借, 应珍惜爱护, 妥善保管, 不得涂改 如有遗失, 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能办理补发手续 四 学生毕业离校时, 学生证自动作废 46

49 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考勤办法 一 学生参加课堂教学 实习 上机 实验等活动均应实行考勤, 不得无故迟到 早退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经请假者, 以旷课计入 二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请假, 须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或所属函授站办理请假手续 三 学生考勤统一由各班班长负责, 学院主管部门派人抽查监督 四 各门课程授课期间, 每次上课都须点名 五 每门课程授课结束时, 班长应把点名册报送学院主管部门或函授站审阅登记, 以作为评定学生该门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 47

50 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考试管理, 严格考风考纪, 根据学校关于加强考试管理和考风建设的通知精神, 特作如下规定 : 一 试卷管理 1 所有考试课程由授课教师或开课系部提供 A B 卷交学院教学管理部门, 由教学管理部门确定其中一份作为考卷, 另一份备用, 作为补考试卷 所有试卷均由专门人员保管 印刷 分装, 任何人不得随意调看试卷 2 每一场考试之前 30 分钟, 授课教师或主监考人 ( 监考名单上首位监考人 ) 到教学管理部门签字领取试卷, 考试完毕收齐试卷后, 移交授课教师或教学管理部门 3 为提高教学质量, 保证考试结果的公正合理, 公共基础课实行统考 : 统一命题, 统一考试, 统一评分标准, 统一阅卷 48

51 二 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1 为不影响正常的课堂教学, 学期期末考试安排在考试周 教学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考务工作的安排落实, 每场考试教学部门必须有专人值班安排处理考务工作 2 监考人员必须选派认真负责的本院教职工以及具备监考资格的其他人员, 每考场安排 2-3 名监考人员, 主监考负责试卷的领取和交接工作 3 监考人员必须熟悉监考业务, 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三 严肃考风考纪, 保证教学质量 1 学生应树立诚信意识,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认真对待考试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均按考试作弊论处 : (1) 夹带 闭卷考试开始后, 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未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或将考试有关内容写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及文具上等, 均属夹带 ( 注 : 开卷考试允许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文字材料, 不得互相传递, 但严禁使用电子设备 ) (2) 偷看 偷看他人的试卷 草稿纸或将自 49

52 已的试卷 草稿给他人看者, 不论其情节如何, 均按考试作弊论处 (3) 传递 传递试卷 草稿纸, 不论其内容是否与考试有关均按考试作弊论处 (4) 代考 代考或被代考者双方均按考试作弊论处 (5) 用任何通讯工具传递信息者, 均按考试作弊论处 (6)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其它作弊行为 考试作弊者, 取消考试资格, 本科生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并按学籍管理条例规定,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参加考试的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 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 (1) 不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号入座 (2) 在考场内吸烟 (3)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场内随意走动 (4) 在考场内及考场周围大声喧哗并且不服从监考教师劝阻 (5) 在考场内交头接耳或用手势 表情互通信息 50

53 (6)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7) 不按时交卷或妨碍监考人员收卷 (8)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3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 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加强考试管理对保证考试结果的科学 公正 合理有重要意义 全体师生 教学管理人员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考试, 加强考试管理, 严肃考风考纪 广大同学应树立诚信意识, 本着对自己 对社会负责的精神, 刻苦学习, 坚决抵制和杜绝各种作弊现象, 并通过自己的勤奋努力, 争取获得优异成绩, 为创造优良的校风 学风作出贡献 51

54 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考场规则 一 学生必须严肃对待考试, 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保持考场肃静 二 学生应持学生证 ( 身份证 ) 准时进入考场, 按学号或监考教师随机排定的座位入座 迟到 30 分钟禁止入场, 并按旷考论处 三 学生在拿到试卷 30 分钟内, 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考场, 考试中途因急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终止考试者, 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 事后需补办缓考手续 ) 四 闭卷考试, 学生除携带必须的考试文具 ( 如笔 绘图仪器 计算用具等 ) 外, 其他书籍 笔记本 相关文字材料及存储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 通讯工具等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如已带入考场, 应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违者按考场作弊论处 五 草稿纸随试卷由监考教师一同发给, 不允许学生用自备草稿纸 六 学生若需借用计算器, 需经监考人员同 52

55 意并由监考人员检查清零后使用 七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 将考卷整理好放在桌面上, 听从监考教师指挥 八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均按考试作弊论处 : 1 夹带 闭卷考试开始后, 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未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或将考试有关内容写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及文具上等, 均属夹带 ( 注 : 开卷考试允许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文字材料, 不得互相传递, 但严禁使用电子设备 ) 2 偷看 偷看他人的试卷 草稿纸或将自己的试卷 草稿给他人看者, 不论其情节如何, 均按考试作弊论处 3 传递 传递试卷 草稿纸, 不论其内容是否与考试有关均按考试作弊论处 4 暗示 用手势 表情 动作互传信息者, 均按考试作弊论处 5 代考 代考或被代考者双方均按考试作弊论处 6 用任何通讯工具传递信息者, 均按考试作 53

56 弊论处 7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其它作弊行为 考试作弊者, 取消考试资格, 本科生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并按学籍管理条例规定,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 参加考试的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 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 1 不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号入座 2 在考场内吸烟 3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场内随意走动 4 在考场内及考场周围大声喧哗并且不服从监考教师劝阻 5 在考场内交头接耳或用手势 表情互通信息 6 将试卷 答卷( 含答题卡 答题纸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7 不按时交卷或妨碍监考人员收卷 8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者, 应立即给予制止 警告, 并且在考场记录内注明, 对不听劝阻者责令其退出考场, 按作弊论处 54

57 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 学风建设,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 试行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院具体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维护社会稳定,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勤奋学习 刻苦钻研 勇于创新, 积极实践, 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 处分违纪学生要本着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的原则,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 同时, 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 55

58 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56

59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对偷窃 诈骗国家 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除追回赃款 赃物外, 视其作案价值和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 ; 团伙作案, 加重处分 ; 团伙作案为首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寻衅滋事 打架斗殴者,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对肇事的, 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二 ) 对打人的, 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打架过程中致伤他人 造成后果者, 57

60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三 ) 聚众斗殴, 视其情节, 未造成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造成后果的,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对策划者, 加重处分 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四 ) 持械 持凶器打人的,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五 ) 威吓 辱骂 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在实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 设备损失事故者, 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 应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 造成国家 集体和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 违者按旷课论处并相应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20 学时的, 给予警 58

61 告处分 ( 二 )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30 学时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三 )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40 学时的, 给予记过处分 ( 四 )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五 ) 无故迟到 早退累计 3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 ; 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等活动者, 按每天 6 学时计旷课学时数 ( 六 ) 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 又继续旷课者, 应累计其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 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考试不得有夹带 偷看 传递 交头接耳 暗示 刻写 代考等作弊行为, 凡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场纪律者, 除给予学籍处理外, 还要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违反考场纪律的,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 旷考或将试卷带出考场不交者, 取消补考资格, 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二 ) 考试作弊的, 当场取消考试资格, 成 59

62 绩以零分计, 取消补考资格, 并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三 ) 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四 ) 参加全国统考作弊的, 视其情节, 根据有关文件给予相应处分 ( 五 ) 干扰教师教学 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 威胁教师, 经教育不改的,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对教师使用暴力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并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使用互联网,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违者, 除接受法律制裁外,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的, 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二 )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或其他高技术手段偷窃金钱 财产及有价值数据的, 以偷窃公私财物论处, 参照第八条给予处分 ( 三 )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 60

63 或其他设备, 篡改 删除或破坏学校 他人计算机文件的, 以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论处, 参照第九条给予处分 ( 四 ) 故意制造 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的, 根据其造成的损失,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违纪事件调查中, 拒不合作 干扰 阻挠或作虚假证明者, 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加重处分 : ( 一 )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 二 ) 在一年内重复违纪的 ( 三 ) 对检举人 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 四 ) 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 可按期解除 ; 有显著表现者, 可提前解除 ; 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1

64 第十八条学生受处分后一年内, 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章处分的审批程序 权限和善后工作第十九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第二十条学生违纪处理行政归口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处分 ( 决定书行文 ) 等级审批程序及权限 : ( 一 ) 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并报分管校领导 ( 二 ) 留校察看处分按期解除或提前解除的,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 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 三 ) 学院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 以学院文件行文下发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处分材料, 学院要认真审核 院学生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的材料应有 : 62

65 ( 一 ) 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 二 ) 有关旁证材料 ( 三 ) 院学生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 ( 四 ) 相关的其它调查材料 第二十三条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 院学生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 应当在处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根据 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试行 ) 和 合肥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的有关条款进行申诉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 院学生管理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63

66 第二十八条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院学生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处分不得撤销, 但可根据其受处分后的实际进步表现,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复议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学生中的错误行为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 可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 ; 对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 确应给予处分的, 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 某处分以下 不含该处分 ; 某处分以上 含该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工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64

67 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合肥工业大学成人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提高管理效率,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受理成教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和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工业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对学生的处理第四条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的处分, 应按照 合肥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65

68 执行, 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继续教育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八条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章申诉与复查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学校保护学生申诉权利 第十条学校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66

69 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 相关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申诉人的班级 学号 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 ; ( 二 ) 对事实的陈述 要求及理由 依据 ; ( 三 ) 申诉日期 第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合肥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 67

70 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关系退回其原单位 第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 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68

长春工业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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