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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创造良 好的育人环境, 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准则 精神,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维护社会稳定,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勤奋学习 刻苦钻研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 处分违纪学生要本着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的原则,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 同时, 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反对国家现行方针 政策 的言论和行为的 ; 有组织和煽动闹事, 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 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的, 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 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 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 情节严重, 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依据其违

2 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 参考司法部门的处理等级,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被判处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二 ) 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 拘役 管制者, 视其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三 )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 ; ( 四 ) 被处以治安罚款者, 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 视其情 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违者, 视其 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对偷窃 诈骗国家 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除追回赃款 赃物外, 视其作案价值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 ; 团伙作案, 加重处分 ; 团伙作案为首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寻衅滋事 打架斗殴者,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对肇事的, 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对打人的, 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打架过程中致伤他人 造成后果者,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三 ) 聚众斗殴, 视其情节, 未造成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造成后果的,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对策划者, 加重处分 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四 ) 持械 持凶器打人的,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五 ) 威吓 辱骂 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 违者, 给予通报批评, 并 责令其回宿舍住宿 ; 经教育不改的, 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侵犯国家 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者, 给予下列处分 :

3 ( 一 ) 私拆他人证件并冒领他人钱物的, 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二 ) 私拆他人信件的, 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三 ) 捏造事实, 写诬告信件的, 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视其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四 ) 泄露国家机密 伪造证件 欺骗组织的, 情节较轻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五 ) 敲诈 勒索 威胁或迫害他人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 造成不良影响的, 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侮辱 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三 ) 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的, 视其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 吸毒者,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凡采用扑克 麻将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一经发现, 没收赌具和赌资, 并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三 ) 吸毒或提供毒品的, 视其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传阅 传播 制作 复制 贩卖非法 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者, 给给予下处分 : ( 一 ) 传阅非法 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非法 淫秽录像的, 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传播 转抄 复印非法 淫秽印刷品 ( 包括 手抄本 ) 的, 视其

4 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三 ) 制作与复制非法 淫秽音像 照片或非法出售与出租非法 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的, 视其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对学生个人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的, 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 对酗酒滋事者, 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扰乱正常教学 生活 公共秩序者,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私用电热器 乱拉电线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处分 ; 造成后果的, 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 工作和休息,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 乱倒污水 乱倒垃圾 乱扔酒瓶等杂物, 影响校内环境卫生 经教育不改的, 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四 ) 在学习 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 设备损失事故者, 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 ; ( 五 ) 违反公共集会 体育比赛或公共游乐场所纪律, 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 应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 造成国家 集体和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 违者按旷课论处并相应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20 学时的, 给予警告处分 ; ( 二 )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25 学时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30 学时的, 给予记过处分 ;

5 ( 四 )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40 学时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五 ) 无故迟到 早退累计 3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旷课学时数 ; 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 军训和劳动等活动者, 按每天 6 学时计旷课学时数 ;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 按每天 6 学时计旷课学时数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考试, 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场纪律者,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违反考场纪律的,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 ( 二 ) 考试作弊的, 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协同作弊或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三 )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视其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四 ) 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五 ) 参加全国统考作弊的, 视其情节, 给予相应处分 ; ( 六 ) 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 经教育不改的,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威胁教师以致使用暴力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 有关规定, 违者,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的, 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技术手段偷窃金钱 财产 服务及有价值数据的, 以偷窃公私财物论处, 参照第九条给予处分 ; ( 三 )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或其他设备, 篡改 删除或破坏学校 他人计算机文件的, 以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论处, 参照第十九条给予处分 ; ( 四 ) 故意制造 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的, 根据其造成的损失,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第二十四条 对在违纪事件调查中, 拒不合作 干扰 阻挠或作虚假证明 者, 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加重处分 : ( 一 )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 ( 二 ) 在一年内重复违纪的 ; ( 三 ) 对检举人 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 ( 四 ) 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察看 期间有进步表现者, 可按期解除 ; 有显著表现者, 可提前解除 ; 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受处分后一年内, 其评奖评优资格的取消和降级等, 按 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程序 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 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行政归口部门按学生分类为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 院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到若干学院的学生, 由学生工作处牵头, 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处分 ( 决定书行文 ) 等级审批程序及权限 : ( 一 ) 给予学生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 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 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核 ; ( 二 ) 记过处分, 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办公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召开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 ;

7 ( 三 ) 留校察看处分, 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办公会议研究上报的处理意见, 提出建议, 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 留校察看处分按期解除或提前解除的,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意见研究决定, 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 ( 四 )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办公会议研究上报的处理意见, 提出建议, 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 ( 五 ) 研究生违纪处分 ( 决定书行文 ) 等级审批程序及权限由研究生院比照本条款项施行 ; ( 六 )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 应以学校文件行文下发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处分材料, 学校有关部门会同有关学 院要认真审核 学院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的材料应有 : (1) 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 (2) 有关旁证材料 ; (3) 学院处理意见 ; (4) 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材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 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 应当在处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 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处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8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 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 学生处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 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认真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处分 不得撤销, 但可根据其受处分后的实际进步表现,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 对于受处分后能吸取教训, 积极改正错误, 有突出表现者, 给予表扬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本办法中有错误行为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 可采用通报批 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 ; 对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 确应给予处分的, 可 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凡本办法中 某处分以下 不含该处分 ; 某处分以上 含 该处分, 直至留校察看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本科 专科 ( 高职 ) 及研究生 对接受成 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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