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 保障学校有效实施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 促进学风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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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师 号 各学院 各部处 各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2017 年 9 月 4 日 - 1 -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 保障学校有效实施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 促进学风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的违纪处分的实施,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社会道德与法律法规的行为,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没有处分依据或者不遵守规定程序的处分无效 第四条实施纪律处分, 应当遵循合法 合理 公正 公开 公平的原则 实施纪律处分,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恰当 违纪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实施纪律处分, 纠正违纪行为,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 2 -

3 第六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权限作如下划分 : ( 一 ) 对学生实施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 学校授权学院作出处分决定, 报学校备案 ; 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考试纪律学生的处分, 由学校作出处分决定 ( 二 ) 对学生实施记过以上处分由学校作出处分决定, 其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 三 )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查处 督办或审理, 分别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其中 : 对本科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范行为的查处或督办, 由教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 ; 对本科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范以外的其他管理规范行为的查处或督办, 由学生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 ; 对研究生违纪行为的查处或督办, 由研究生工作部 ( 处 ) 和有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学生对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 陈述权 申辩权和申诉权, 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不得因为学生申辩或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第八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 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除实施纪律处分外, 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违法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 : - 3 -

4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种类, 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 开除学籍为最高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 记过处分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处分期届满后经考察, 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 由学生提出申请, 学院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原处分决定作出单位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对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 可以开除学籍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从轻 从重处分, 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十一条减轻 加重处分, 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 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 - 4 -

5 ( 二 )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 ; ( 三 ) 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四 ) 其他依法依规从轻或者减轻纪律处分的 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纪律处分, 但应当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 ( 一 ) 强迫 诱骗 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 ( 二 ) 共同故意违纪案件中的策划者 组织者或者骨干分子 ; ( 三 ) 对举报人 证人 知情人进行威胁恫吓 打击报复的, 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提供证据材料的 ; ( 四 )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互相串供 隐瞒真相的 ; ( 五 ) 数犯 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 ; ( 六 ) 有其他干扰 妨碍案件调查或审理工作的 ; ( 七 ) 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 5 -

6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学生因患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时有违纪行为的, 不予纪律处分, 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或建议其休学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纪行为的,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违反学校纪律, 在其毕业后学校才发现的不再处分, 可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章处分细则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组织旨在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四项基本原则 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及骨干分子,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6 -

7 第十八条组织旨在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四项基本原则的集会 讲演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及骨干分子,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 资料 财物 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 或者书写 张贴 悬挂 散发 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大小字报 标语 宣传品或互联网信息等,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书写 张贴 悬挂 散发 传播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的标语 宣传品或互联网信息等,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 从事非法活动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属于上述非法组织的负责人及骨干分子,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国 ( 境 ) 外情报组织, 或者向国 ( 境 ) 外 - 7 -

8 情报机构 组织 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 或者为宗教组织 宗教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提供帮助, 或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违反教学管理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违反请假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 12 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开学校 3 天以上者, 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 ( 一 ) 旷课累计达 12 学时或者擅自离开学校达 3 天者, 给予警告处分 ; ( 二 ) 旷课累计达 24 学时或者擅自离开学校达 7 天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 旷课累计达 36 学时或者擅自离开学校达 10 天者, 给予记过处分 ; ( 四 ) 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开学校两周以上者, 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或考场纪律的, 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并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 ( 一 ) 以夹带或藏匿资料 旁窥 索取解题方法或答案 抄袭他人试卷 涂改姓名或调换试卷等方式进行作弊的, 给予严重 - 8 -

9 警告或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二 ) 以传递资料或试卷 告诉解题方法或答案 调换试卷等方式协助他人作弊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三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四 ) 有其他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可以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违反学生宿舍或公寓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因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故意破坏消防器材 私自拉接电线 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 违章使用或存放各种影响宿舍正常管理秩序的大功率电器设备 液化气瓶以及其他明火等而引起火灾 爆炸等事故,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 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 - 9 -

10 分 第二十八条擅自持有或使用管制刀具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经说服教育不改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故意损毁学生公寓 ( 宿舍 ) 中的公共设施 ( 电梯 监控 门禁 空调等 ) 或公共财物者, 或其行为导致设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 除责成责任人赔偿 消除影响和恢复原状外, 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学生公寓 ( 宿舍 ) 相关管理规定, 危害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管理秩序或生活秩序, 造成不良后果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学生公寓 ( 宿舍 ) 门禁时间晚归 不刷卡或跨越门禁设备出入宿舍者, 经劝告或批评教育三次及以上仍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公寓 ( 宿舍 ) 门禁卡或钥匙借予他人使用, 给学生宿舍管理带来安全隐患的, 给予警告处分 ; 致使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 除责成责任人赔偿外,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因在学生公寓 ( 宿舍 ) 打麻将 打牌 吹奏乐器 看电视 玩电子游戏 播放音乐 吸烟 聚众喝酒吵闹等行为妨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休息, 或在学生公寓 ( 宿舍 ) 养宠物 ( 动物 ), 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被多次投诉或屡教不改的, 给予记过处分

11 第三十四条因在学生公寓 ( 宿舍 ) 赌博 吸毒 结伙滋事 打架斗殴 非法传销及其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违纪活动, 危害学生宿舍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 造成不良后果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 出租 转借 骗取 调换宿舍床位或留宿外来人员的, 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 学校将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床位, 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程序履行申请审批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 或在校外住宿期间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 有损学校形象者, 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 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未经学校批准在学生公寓 ( 宿舍 ) 范围内进行商业活动 推销以及在非指定地方张贴海报 广告等, 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者, 给予警告处分 ;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除责成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外,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拒绝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或刁难 侮辱 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节妨害校园管理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妨害校园管理秩序或者社会管理秩序,

12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组织非法游行 集 ( 聚 ) 会 示威 罢课等活动的 ; ( 二 ) 组织同乡会 跨校际或跨地区性组织以及其他非法团体的 ; ( 三 ) 制作 复制 传播 贩卖非法书刊 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的 ; ( 四 ) 制作 复制 出售 出租 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 ( 五 ) 参加赌博, 或者聚众赌博, 或者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 ; ( 六 ) 扰乱和破坏学校的教育 教学和管理秩序的 ; ( 七 ) 扰乱和破坏其他单位的生产 交通 工作等秩序的 ; ( 八 ) 编造 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妨害校园管理秩序或公共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酗酒造成不良后果的 ; ( 二 ) 打架斗殴, 或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器具的 ; ( 三 ) 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的, 或者聚众斗殴的 ; ( 四 ) 雇佣或教唆他人打架的, 或者以劝架为名袒护 参与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 ;

13 ( 五 ) 其他妨害校园管理秩序或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破坏供水 供电设施或设备的 ; ( 二 ) 擅自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的 ; ( 三 ) 破坏广播 电视 电缆 光缆 公用电信等设施的 ; ( 四 ) 其他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嫖娼 卖淫, 或者组织 强迫 介绍 教唆 引诱 容留他人嫖娼 卖淫, 或者故意为嫖娼 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吸食 注射毒品 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制造 运输 贩卖毒品 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 或者妨碍学校教职员工按章履行工作职责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盗用 伪造 变造或者买卖 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的公文 证件 印章的, 给予

14 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伪造 变造或者买卖 使用伪造的学历 文凭 成绩登记表 荣誉证书 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等,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者,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侵犯公共财产 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盗窃 抢夺 破坏公共财物 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的 ; ( 二 ) 诈骗公共财物的 ; ( 三 ) 敲诈勒索公共财物的 ; ( 四 ) 有其他侵犯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非法传销的 ; ( 二 ) 销售伪劣产品的 ; ( 三 ) 弄虚作假, 欺骗客户的 ; ( 四 ) 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的, 或者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正当要求引起客户投诉的 ; ( 五 ) 在客户家中留宿造成不良后果的 ;

15 ( 六 ) 给客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 七 )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 违反工商管理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法规, 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第五十一条侵犯他人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 表决权,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 篡改选举结果, 或者以威胁 贿赂 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二条对他人的批评 检举 控告进行阻挠 压制, 或者对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他人的申辩 辩护 申诉 作证等进行压制, 造成不良后

16 果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三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侮辱 诽谤他人的 ; ( 二 ) 殴打他人, 造成伤害的 ; ( 三 )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或者对他人进行非法搜查的 ; ( 四 ) 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 ( 五 ) 写恐吓信, 或者发恐吓信息, 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的 ; ( 六 )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造成恶劣影响的 ; ( 七 ) 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隐匿 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 信件,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用威胁 恐吓 纠缠及其他手段强迫他人与其谈恋爱, 或者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诬告陷害他人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17 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侵犯他人财产权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数额或价值较大,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数额或价值大,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偷窃 骗取 抢夺他人财物的 ; ( 二 )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 ( 三 )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 ; ( 四 ) 偷窃或盗用他人信用卡 消费卡的 ; ( 五 ) 冒领 盗取他人存款 汇款的 ; ( 六 ) 故意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的 ; ( 七 ) 有其他侵犯他人财产权利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专利权 发现权 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条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

18 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 一 ) 在学生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 造成恶劣影响的 ; ( 二 ) 在评优评奖活动中弄虚作假, 骗取荣誉或奖学金的 ; ( 三 ) 在申报奖助学金 助学贷款 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活动中弄虚作假, 骗取资助的 ; ( 四 ) 在竞赛活动中弄虚作假, 造成不良后果的 ; ( 五 ) 在竞选学生干部中弄虚作假, 造成不良后果的 ; ( 六 ) 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 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毕业生就业法规或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制作 提供 使用假证明 假证件 假证书等假材料, 或雇佣 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 假证件 假证书等假材料的, 或者涂改学业成绩的 ; ( 二 ) 协助他人制作假证件 假证明 假证书等假材料的 ; ( 三 ) 采用捏造事实 造谣诽谤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毕业生荣誉权 隐私权, 妨碍其他毕业生求职择业的 ;

19 ( 四 ) 有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法规或纪律, 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三条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恋爱 婚姻 家庭道德或者性道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一 ) 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对方, 造成不良后果的 ; ( 二 )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中一方保持着为我国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特殊关系, 造成不良后果的 ; ( 三 )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受虐待人或被遗弃人要求处理的 ; ( 四 ) 有其他违反恋爱 婚姻 家庭道德或者性道德行为, 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五条遇到国家 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 能救而不救,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六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造成恶劣影响,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采用捏造或歪曲事实 造谣诽谤等手段损害学

20 校声 ( 信 ) 誉, 造成恶劣影响,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在与外国人交往中, 有违反外事工作纪律 损害学校声誉以及国格的行为, 造成不良后果,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行为,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节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的行为 第七十条有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之一,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 ( 一 ) 故意制作 复制 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破坏性程序的 ; ( 二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 ( 三 ) 未经允许, 对计算机网络功能或者存储 处理 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 ; ( 四 ) 窃取国家秘密 情报 军事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 ( 五 ) 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一条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侵犯个人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21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 ( 一 ) 未经批准, 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的 ; ( 二 )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 密码上网的 ; ( 三 )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的 ; ( 四 ) 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 ; ( 五 )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 诈骗 敲诈勒索的 ; ( 六 )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荣誉权 隐私权的 ; ( 七 ) 非法截获 篡改 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 ( 八 ) 利用互联网侵犯个人 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二条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 复制 发布 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 ( 一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 二 ) 危害国家安全, 泄露国家秘密, 颠覆国家政权, 破坏国家统一的 ; ( 三 )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 四 ) 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 破坏民族团结的 ;

22 ( 五 )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 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 六 ) 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 扰乱学校秩序或社会秩序, 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的 ; ( 七 ) 散布淫秽 色情 赌博 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 ( 八 )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九 ) 抵毁 损害学校以及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誉的 ; ( 十 ) 含有法律 法规 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十三条违反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行为管理的规定, 经常深夜上网 看影碟或者玩游戏, 妨碍他人正常休息, 屡教不改,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有其他违反国家关于计算网络管理法规的行为者,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第七十五条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学生违纪, 以及对上级 其他部门或单位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学生违纪案件, 应当进行查处 第七十六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 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 ( 一 ) 调查取证 ;

23 ( 二 )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 三 ) 审查 ; ( 四 ) 决定 ; ( 五 ) 送达 第七十七条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 依法依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应当及时指派专人负责对案件进行全面 客观 公正的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应当回避 第七十八条调查人员执行调查取证任务时, 可以向当事人和证人提出询问, 索取有关的证据, 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测 第七十九条调查取证时, 调查人员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 查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告知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责任 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提出的问题, 提供有关证据, 给予其他协助 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 由被调查人 调查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条学院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前, 应当把学生违纪的事实以及将要实施纪律处分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要求当

24 事人提供陈述书或申辩书, 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不提供陈述书或申辩书的, 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学院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成立的, 学院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采纳 学院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八十二条调查取证结束以后, 学院或学校职能部门应当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和核实 ; 在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准确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并提出适用处分的具体意见 第八十三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 属于学院权限范围的, 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制作纪律处分决定书, 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属于学校权限范围的, 先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 提出具体处分意见, 制作纪律处分意见书, 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 学校职能部门经过审核以后,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 ( 一 ) 违纪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的, 草拟纪律处分决定书, 报学校审批, 其中 : 给予记过处分的, 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 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 报校长办

25 公会议研究决定 ; ( 二 ) 学院处理意见定性不准 处理不当的, 建议学院给予变更, 学院坚持原处理意见的, 提议学校给予变更 ; ( 三 ) 违纪行为事实不清 主要证据不足的, 可以要求学院补充证据或者发回重新审议 ; ( 四 ) 违纪行为轻微, 依法依规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 不予纪律处分 ; ( 五 ) 违纪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得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四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 必须制作纪律处分决定书 纪律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当事人的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或出生地 所在学院 学号及年级和专业 ; ( 二 ) 违反纪律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纪律处分的种类 依据和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五条拟作出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案件,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 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决定 当事人不承担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八十六条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26 ( 一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告知后 3 个工作日内提出 ; ( 二 )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听证的 5 个工作日前, 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 ( 三 ) 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听证公开举行 ; ( 四 ) 听证由学校职能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有权申请回避 ; 是否回避, 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决定 ; ( 五 )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 六 ) 举行听证时,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纪的事实 证据 纪律处分依据和纪律处分建议 ;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 ( 七 )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 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校阅无误后, 由当事人 听证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一般应在发现违纪学期内处理结束, 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者例外 第五章处分的救济与执行 第八十八条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以后, 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 应当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当事人, 并告知其如果不服处

27 分决定, 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可以依照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15 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原处分决定作出单位重新予以研究, 属于学院纪律处分权限范围的, 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 ; 属于学校纪律处分权限范围的, 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条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 在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一条审查申诉期间, 原处分不停止执行, 但开除学籍处分可以暂缓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十二条处分决定书 处分告知书和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必须有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受送达人已离校的, 可以采用邮寄等合法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书和申诉复查决定书一经送达, 即发生效力

28 第九十三条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九十四条学生处分决定实施后, 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整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并委托受处分学生的辅导员归入学生档案 ; 学生处分期满按照规定程序取消处分后, 辅导员也应将其取消处分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九十五条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 不能正常毕业 由学校委托用人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教育 考察, 待察看期满, 本人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鉴定, 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 方可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第九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其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办法所说的 以上 以下 和 以内, 均 包括本数

29 第九十八条纪律处分的证据,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 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和依照其他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一百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等的违纪处分, 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原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 华师 号 ) 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零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研究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30 华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6 日印发 责任校对 : 张杰邓静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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