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处处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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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大学生成长手册 制度篇 二零一七 学生工作部 ( 处 ) 综合科 工作人员 : 周佳磊黄俊霖办公电话 : 工作信箱 :xsc@cupl.edu.cn 办公地点 : 昌平校区办公楼 A1108 学生工作部 ( 处 ) 思想教育科 工作人员 : 熊元林李蕾任宇宁迪达尔 马力克办公电话 : 办公地点 : 昌平校区办公楼 A1107

2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处处训

3 序 大学时期是每一名大学生成长 成材 成人的黄金时期 在大学, 同学们不但要通过教学活动学习专业知识, 掌握本专业最基础和最先进的成果, 而且要接受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教育, 建立起正确认识自然 社会和自我的思维方式 价值观念和认识方法 通过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 养成健康文明的习惯, 形成社会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 不断提升个体的能力, 逐步摆脱对家庭和学校的依赖, 成为能够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 为了使同学们能够顺利地度过大学四年, 教育 引领 服务同学全面健康成长 成材, 作为学生工作者, 在总结多年学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特别是结合同学们的成长规律, 我们编辑了 大学生成长手册, 包括制度篇 助学篇 心理健康篇和职业发展与就业求职篇等 制度篇 位列成长手册之首 遵守制度在于守护一种正常的秩序, 保证同学们公正 公开 公平地获取教育资源 让我们共同维护制度的尊严, 守护制度下的自由和公平, 并祝愿同学们能够在制度的庇护下健康成长 助学篇 心理健康篇 和 职业发展与就业求职篇 是根据同学们成长过程中的需求和愿望, 采取特别的措施和手段, 帮助同学们克服来自经济 心理和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完成学业, 并顺利就业 真诚地希望 大学生成长手册 能够成为同学们融入大学生活的一个最基本的索引, 根据这个索引, 尽早制定大学规划, 找到学习的方向, 使大学生活健康 有序 高品位 高效率 最后, 衷心地祝愿同学们在大学能够找到开启幸福之门的金钥匙!

4 目录 序 学校简介校徽...9 校训...10 中国政法大学简介...11 学生工作部 ( 处 ) 机构设置及各部门职能...14 武装部工作职责...15 法律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7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0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46 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48 学生管理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50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管理预先警示制度实施办法...57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61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68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办法...70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74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离校请假管理办法...77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79

5 中国政法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85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报到注册实施办法...98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证 校徽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全面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 三好 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 校内实践教学教室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创新基金资助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生创业教育基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资助与奖励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 ( 试行 )144 中国政法大学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基层班团组织办法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的意见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公示制的意见...177

6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军训规定 助学工作中国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困难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资助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应征入伍大学生应征入伍基本条件 大学生应征入伍享受的优惠政策汇编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抚规定 学习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年论文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虚拟第三学期课程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7 研究生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德语专业和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核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实施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学分认定办法.315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318 中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考场规则 校园生活图书馆入馆须知 校园卡借阅管理办法 图书馆自习室管理规定 图书馆座位管理系统使用简介 自助借还书机快速使用指南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332 中国政法大学校医院就诊须知 中国政法大学校园一卡通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同步实践教学 模式 关于中央空调开放时间的管理规定 校内常用电话号码

8 学校简介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校徽校训中国政法大学简介学生处机构设置及各部门职能武装部工作职责 -08-

9 学校简介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09-

10 学校简介 -10-

11 学校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 兼有文学 历史学 哲学 经济学 管理学 教育学 理学等学科的 211 工程 重点建设大学, 985 工程 优势学科创新平台 2011 计划 和 111 计划 (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 ) 重点建设高校, 直属于国家教育部, 正致力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 学校的前身是 1952 年由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燕京大学 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 政治学 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 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 1954 年, 学校迁址至学院路 1960 年成为国家确定的全国重点高校 文革中学校停办,1978 年复办 1983 年, 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校合并, 组建为中国政法大学, 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 学校形成一校及本科生院 研究生院 进修生院三院办学格局 1985 年, 学校开辟昌平校区 进修生院后更名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单独办学, 2000 年, 复又合并于中国政法大学 学校在 60 多年的办学历程中, 为国家培养了各类优秀人才 20 余万人, 不仅参与了自建校以来几乎国家的所有立法活动, 引领着国家法学理论的变革和法律思想的更新, 代表着国家对外进行法学等领域的学术交流, 而且多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也为社会输送了一大批经济管理 文史哲学等领域的高级专门人才, 成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 人, 其中本科生 9109 人, 研究生 6253 人, 留学生 881 人 ; 教师 968 人, 其中教学科研岗位教师 879 人, 辅导员 89 人 ; 教学科研岗位教师中教授 309 人, 博士生导师 193 人 硕士生导师 613 人, 有 -11-

12 学校简介 博士或硕士学位的比例达 90.33% 学校现有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际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商学院 人文学院 外国语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社会学院 光明新闻传播学院 中欧法学院 法律硕士学院 国际儒学院 国际教育学院 / 港澳台教育中心 继续教育学院 / 网络教育学院 科学技术教学部 体育教学部共 18 个教学单位 ; 设有诉讼法学研究院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 法律史学研究院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 证据科学研究院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 法治政府研究院 (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教育部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基地 ) 人权研究院 ( 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 比较法学研究院 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 / 高等教育研究所 法与经济学研究院 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 公司法与投资保护研究所等 11 个在编科研机构 ; 设有资本金融研究院 仲裁研究院 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 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 制度学研究院 5 个新型研究机构 ; 设有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马克思主义与全面依法治国协同创新中心 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协同创新中心 知识经济与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人权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法治政府协同创新中心 7 个协同创新中心 其中, 由中国政法大学牵头组建的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是首批经教育部 财政部认定的 14 个国家 2011 计划 协同创新中心之一, 学校参与组建的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成为第二批获得认定的 24 个国家 2011 计划 协同创新中心之一, 学校牵头组建的 马克思主义与全面依法治国协同创新中心 获批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之一 学校积极推进新型智库建设,2016 年设立了国家治理研究院, 作为新型综合性实体研究机构和学校科研发展的总平台, 聚焦重大问题, 服务国家战 -12-

13 学校简介 略, 为国家法治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供高质量的智力支持 学校设有法学 侦查学 政治学与行政学 行政管理 国际政治 公共事业管理 工商管理 经济学 国际商务 哲学 汉语言文学 思想政治教育 社会学 社会工作 应用心理学 英语 德语 新闻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 翻译 金融工程 汉语言 网络与新媒体 法治信息管理共 24 个本科专业, 其中法学 政治学与行政学 社会学为国家级特色专业 拥有 34 个博士学位授权点 78 个硕士学位授权点 5 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和 3 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法学 政治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哲学 理论经济学 应用经济学 社会学 心理学 外国语言文学 新闻传播学 中国史 工商管理 公共管理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其中, 法学为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政治学为一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 学校先后与 45 个国家和地区的 215 所知名大学和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 每年通过各类合作交流项目派出千余名师生赴境外交流学习, 聘请三百余名长短期外国专家来校讲学 2008 年建立的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是中国政府和欧盟在法学教育领域最大的合作项目 学校从 2009 年开始全面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 不断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学校培养国际型人才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2012 年以来, 学校先后在英国 罗马尼亚 巴巴多斯建成 3 所孔子学院 学校的校训是 : 厚德 明法 格物 致公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 : 学校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规律, 弘扬传统, 与时俱进, 努力办成开放式 国际化 多科性 创新型的世界一流法科强校 学生 教师基础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其他数据截至 2017 年 1 月 -13-

14 学校简介 学生工作部 ( 处 ) 机构设置及各部门职能 学生工作部 ( 处 ) 下设思想教育科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综合科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等 6 个职能部门 有关部门具体职能如下 : 综合科 : 处内财务 公文处理等其他日常办公事务 思想教育科 : 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 评优表彰, 学生工作队伍的培训管理, 学术法大 刊物的编辑制作等工作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 研究生日常思想教育, 评优表彰及资助工作, 研究生档案管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国家助学贷款审核,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和 国家助学金 的评定, 学生困难补助的发放, 各种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 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危机干预, 心理普查, 个别心理咨询, 团体心理辅导, 心理测评服务 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 毕业生就业市场调研和毕业生跟踪调查, 就业工作信息化和就业信息网络建设, 组织开展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 双向选择 等活动, 就业人员培训 就业指导科研等工作 创业学院 : 成立于 2016 年 6 月, 与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一套人员 两块牌子, 负责学校创业教育规划及重大创业决定的落实 主要职能包括 : 创业政策宣传教育 ; 创业指导帮扶 ; 创业导师队伍建设 ; 创业课程建设 ; 创业资源整合 ; 校政 ( 企 ) 合作等 -14-

15 学校简介 武装部工作职责 武装部与学生工作部 ( 处 ) 合署办公, 是学校党委的武装工作部门, 在学校党委 上级军事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工作, 主要任务是负责本校的学生军事训练 国防教育 兵役和动员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 中央军委制定的有关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各项方针 政策并积极宣传落实各项工作 ; 二 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提高学生国防意识和国防观念 ; 三 做好学生军训工作, 制定学生军训计划 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四 做好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 ; 五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伍大学生的安置和烈军属优抚工作 ; 六 负责本校的民兵 预备役工作 ; 七 组织和实施人民防空工作 ; 八 拟制动员计划, 做好动员准备工作 ; 九 战时负责实施兵员动员, 带领民兵参军参战, 保卫后方, 支援前线 ; 十 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15-

16 法律规章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16-

17 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 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人民服务, 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使受教育者成为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7-

18 法律规章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举办高等学校, 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 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根据不同类型 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 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 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 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 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 依法自主办学, 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 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 实行优势互补, 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18-

19 法律规章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 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 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 电视 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 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 ( 一 )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 ( 二 )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 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 基本知识, 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 方法和相关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 ( 三 )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 系统的专业知识, 掌握相应的技能 方法和相关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 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相应的技能和方法, 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本科教 -19-

20 法律规章 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 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 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 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 经考试合格,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 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 经考试合格,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 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 经考试合格,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 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 学业成绩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 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20-

21 法律规章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经考试合格的, 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 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 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 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 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 规划, 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条件 第二十五条设立高等学校, 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 科学研 究力量, 较高的教学 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 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 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高等学校, 应当根据其层次 类型 所设学科类别 规模 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 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 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申办报告 ; ( 二 ) 可行性论证材料 ; ( 三 ) 章程 ; -21-

22 法律规章 ( 四 )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 ( 一 ) 学校名称 校址 ; ( 二 ) 办学宗旨 ; ( 三 ) 办学规模 ; ( 四 ) 学科门类的设置 ; ( 五 ) 教育形式 ; ( 六 ) 内部管理体制 ; ( 七 ) 经费来源 财产和财务制度 ; ( 八 )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 义务 ; ( 九 ) 章程修改程序 ; ( 十 )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 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 合并 终止, 变更名称 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 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 ; 修改章程, 应当根据管理权限, 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22-

23 法律规章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开展教学 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 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 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 自主制定教学计划 选编教材 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 效能的原则, 自主确定教学 科学研究 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 国家财政性资助 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 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领 -23-

24 法律规章 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 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 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 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 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拟订发展规划, 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 二 ) 组织教学活动 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 ( 三 )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 四 )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 五 )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保护和管理校产,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 ( 六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 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审议学科建设 专业设置, 教学 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 ( 二 ) 评定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 ; ( 三 ) 调查 处理学术纠纷 ; ( 四 ) 调查 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 -24-

25 法律规章 ( 五 ) 按照章程审议 决定有关学术发展 学术评价 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 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 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 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经认定合格, 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 学有所长,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经认定合格, 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 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 教师职务设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 一 )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 二 )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 ( 三 )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 -25-

26 法律规章 ( 四 )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 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 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 科学研究经验, 教学成绩显著, 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 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 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 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 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 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 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 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 职业道德 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 晋升 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高等学校的教师 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遵 -26-

27 法律规章 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尊敬师长, 刻苦学习, 增强体质, 树立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 并鼓励高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并鼓励高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 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 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 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 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 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 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 艰苦地区工作 -27-

28 法律规章 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六十条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 受教育者合 理分担培养成本 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 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 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 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 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 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 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合理使用 严格管理教育经费, 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 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8-

29 法律规章 第六十七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 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 研究 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 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9-

30 法律规章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要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 -30-

31 法律规章 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 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31-

32 法律规章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 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 -32-

33 法律规章 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 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 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 -33-

34 法律规章 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录取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 -34-

35 法律规章 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 建立公平 公正的标准和程序, 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 -35-

36 法律规章 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 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36-

37 法律规章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 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 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 -37-

38 法律规章 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应当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 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由学校规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 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 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38-

39 法律规章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九条学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39-

40 法律规章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校 省 ( 区 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 -40-

41 法律规章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应当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 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 -41-

42 法律规章 论文的 ; ( 六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42-

43 法律规章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可以聘请校外法律 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 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 -43-

44 法律规章 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 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 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 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 一 ) 事实清楚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的, 予以维持 ; ( 二 ) 认定事实不存在, 或者学校超越职权 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 ( 三 ) 认定事实清楚, 但认定情节有误 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 四 ) 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 投诉过程中, 发 -44-

45 法律规章 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 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规定, 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应当责令改正 ; 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45-

46 法律规章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教学 号 一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增强社会责任感,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 崇尚科学 ; 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 ; 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 ; 珍惜时间, 学业有成 四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 遵守校纪校规 ; 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 ; 敬廉崇洁, 公道正派 ;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 知行统一 ;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 不剽窃 ; 自尊自爱, 自省自律 ; 文明使用互联网 ; 自觉抵制黄 赌 毒等不良诱惑 六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 ; 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 尊敬师长, 友爱同学, 团结合作 ; 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 ; 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 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 ;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 -46-

47 法律规章 物质享受 八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 ; 磨砺意志, 不怕挫折, 提高适应能力 ; 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 ; 关爱自然, 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47-

48 法律规章 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 加强首都高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进一步提高首都大学生文明素质, 特制定本公约 一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首都热爱集体二 追求真理志存高远刻苦学习勤于实践三 遵纪守法维护安定见义勇为乐于助人四 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尊重他人举止文明五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热爱劳动保护环境六 强身健体自信豁达服务社会报效国家 本公约于一九九七年上半年, 在 首都大学生形象大讨论 活动的基础上,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经首都大学生讨论制定而成, 首都各高等院校的学生应自觉遵守 北京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 -48-

49 学生管理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管理预先警示制度实施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离校请假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报到注册实施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证 校徽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49-

50 学生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法大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 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本科生教育教学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新生入学必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在报到前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复核后,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在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立即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0-

51 学生管理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以下情况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 ( 一 ) 因病不适合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二 ) 应征入伍的可以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 经学校审查合格的,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九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报到时, 应当向学校交纳本学年学费 住宿费等费用, 然后凭交款收据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第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按照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的规定进行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时违纪或者作弊, 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 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应当记录在学生学籍档案中 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 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学籍档案 -51-

52 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按照 中国政 法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且符合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转学条件的, 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患病提出转学的, 应当提供由转出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一般是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 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以及符合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通过定向就业 艺术类 体育类 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 ( 五 )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 ( 六 )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 ( 七 ) 拟转入非生源地区高校的 ; ( 八 ) 应予退学的 ; ( 九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 出国留学 创业等事由, 可以申 -52-

53 学生管理 请休学 休学一般以学期或者学年为期, 累计不得超过 2 个学年 因创业休学累计不得超过 4 个学年 因病休学的, 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 其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予休学 : ( 一 )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必须停课治疗 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 ( 二 ) 一学期内因病假 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 ( 三 )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创业期间由创业学院进行指导和考核, 考核不通过, 应当立即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二十条休学的学生, 由本人填写休学审批表, 经所在学院同意后, 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 应当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不参加奖学金评定和各项评优, 不得返回学校上课或者参加考试 因病休学的学生, 医疗费用按照 中国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处理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 在休学期间患病的, 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 符合到校学习规定的, 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审批后可以复学 仍不符合到校学习规定或者申请继续延长休学时间的, 应当办理休学延期申请手续 休学期满, 逾期两周无故不办理复 -53-

54 学生管理 学或者延期申请手续的, 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因病休学的, 在申请复学时应当同时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可以复学的证明 经医院复查合格的, 准予复学 ; 复查不合格的, 应当办理延期或者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休学期满, 逾期两周无故未提出复学或者延期申请的 ; ( 二 ) 因病第二次 ( 年 ) 休学期满, 经复查不符合复学要求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两周未办理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本人申请退学的, 由所在学院出具意见, 教务处审核批准 其他情形应予退学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送教务处, 由教务处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 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对于做出退学处理的学生, 学校要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 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及时将学校的决定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学生的户口 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 二 ) 退学学生, 学校为其出具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 -54-

55 学生管理 习证明 ; ( 三 ) 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或者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7 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无故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为其办理 ; ( 四 ) 学生对于学校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有权提出申诉 学生提出申诉的, 依照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参照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基准培养模式年限内,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可以选择结业或申请继续修读 选择结业的学生, 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于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 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学生辅修专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高等教育 -55-

56 学生管理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及时完成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 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 对于已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追回, 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 可以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于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56-

57 学生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管理预先警示制度实施办法 中政大发 号 第一条为了全面了解在校学生的情况, 对可能产生的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问题及时发现 及时干预 及时处理, 为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管理预先警示制度, 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习 生活 思想 心理 日常行为 突发事件等原因引起的, 如不进行及时干预可能会影响其正常学习 生活 健康的情况, 及时了解和掌握, 对学生进行提示或预先告知, 并为学生克服困难提供具体指导和帮助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学生管理预先警示从内容上分为学业预先警示 日常行为预先警示和心理健康预先警示三类 ; 从对学生的影响程度上分为一级 二级 三级 第四条学业预先警示一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形成学业三级预先警示 : 1 学生累计旷课四节以上; 2 学生有明显的厌学情绪; 3 学生对某一门或某几门课程学习困难; 4 学生两门以上( 含两门 ) 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 70 分 二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形成学业二级预先警示 : 1 考试出现不及格门次; 2 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 70 分 ; 3 在一学期内出现两次( 含两次 ) 学业三级预先警示 三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形成学业一级预先警示 : -57-

58 学生管理 1 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 2 门次 ; 2 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 4 门次 ; 3 一学年内出现两次( 含两次 ) 二级预先警示 第五条日常行为预先警示一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形成日常行为三级预先警示 : 1 出现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2 日常行为表现异常; 3 对某一事件产生不满情绪; 4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处分 二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形成日常行为二级预先警示 : 1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 2 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 改革措施或社会事件等产生不满情绪, 有发生群体事件的倾向 ; 3 学生一学年内出现两次( 含以上 ) 日常行为三级预先警示 三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形成日常行为一级预先警示 : 1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 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 2 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 改革措施或社会事件等产生强烈不满情绪, 引发群体事件 ; 3 学生一学年内出现两次( 含以上 ) 日常行为二级预先警示 第六条心理健康预先警示一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形成心理健康三级预先警示 : 1 在新生心理普查问卷中, 学生 UPI 量表 ( 大学生人格问 -58-

59 学生管理 卷 ) 总分 25, 或者第 25 题作肯定回答者, 或者第 题中有两题以上做肯定回答者 ; 2 在新生心理普查问卷中, 学生 SCL90 量表 ( 症状自评量表 ) 单项因子分 ( 共有十个因子 )T 3 者 ; 3 学生自己主动前往学校心理咨询室求助 二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形成心理健康二级预先警示 : 1 经同学反映有明显异常行为表现; 2 学生主动前往学校心理咨询室求助, 经面谈发现有比较严重的心理问题, 有潜在的自伤或伤人倾向 ; 3 学生因不适应大学的学习 压力或挫折, 有休学或退学想法者 ; 4 学生有 三无 ( 无目标 无兴趣 无动力 ) 表现者 三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形成心理健康一级预先警示 : 1 学生遭受某种重大挫折 心理受到强烈冲击者; 2 学生曾经有自杀未遂史; 3 学生因患精神类疾病休学一年后, 返校继续学习者 ; 4 学生表示有轻生想法者; 5 可能有严重的心理疾病或者精神疾病者; 6 学生因社会突发事件( 如 : 非典 ), 或者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出现极度的恐慌心理与焦虑心理者 第七条学生管理预先警示的干预学生辅导员 班主任,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学院院长及分党委 ( 党总支 ) 书记负责对学生预先警示信息进行干预, 为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级预先警示, 由学生辅导员 班主任负责 ; 二级预先警示, 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 -59-

60 学生管理 一级预先警示, 由学院院长 分党委 ( 党总支 ) 书记或分管院领导负责 学生辅导员 班主任应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 并和任课老师保持密切联系, 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学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对各种预先警示信息进行及时干预, 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学院党政领导对学生中出现的一 二级预先警示信息要给予高度重视, 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干预 学生出现一 二级预先警示信息时, 班主任 辅导员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并提请学生家长和学校配合做好学生的工作 学生处 教务处 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要和各学院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学生预先警示信息的干预工作 对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定期将本学院预先警示信息管理实施情况报学生处, 由学生处整理上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第八条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试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60-

61 学生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法大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校规校纪, 规范学校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 等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 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 研究生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 考察 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坚持公平 公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 根据情节轻重 认错态度 悔改表现等,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 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 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均为 -61-

62 学生管理 十二个月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危害后果较轻的, 可以从轻处分 : ( 一 ) 能主动承认错误, 如实交待错误事实, 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的 ; ( 二 ) 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 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提供线索, 认错态度好的 ; ( 三 ) 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 情况属实的 ; ( 四 )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处分 : ( 一 ) 故意隐瞒 歪曲 捏造事实, 妨碍有关部门 单位调查, 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 ( 二 )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 威胁 恐吓的 ; ( 三 ) 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 再次违纪的 ; ( 四 )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 含两种 ) 的 ; ( 五 ) 伙同校外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 校规校纪的 ; ( 六 ) 涉外活动违纪的 ; ( 七 ) 系违纪组织 策划者的 ; ( 八 ) 酒后滋事的 ; ( 九 ) 其他应当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需给予处分, 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 由学生处进行调查 ; 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 由教务处 研究生院分别进行调查 ; 治安 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 由保卫处进行调查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 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 班主任协助调查,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调查工作应当在七日内完成, 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 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62-

63 学生管理 批准可延长七日 调查结束后, 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 本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的处理建议一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对违纪学生, 应当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 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 对违反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 的学生, 应当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的, 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决定 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 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 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 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 应当由学校办公室在校内公示栏公布, 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 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 并履行签字手续 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 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 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 辅导员及两名学生见证人签字,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在案 学生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 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家长, 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受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的 -63-

64 学生管理 学生, 确能改正错误, 在学习 工作 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 在处分期满后, 经本人申请, 所在学院提出意见, 由学生处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可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解除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依照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的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 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 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 对可能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 主持调查的职能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 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 有权提出申诉 学生申请听证与申诉依照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64-

65 学生管理 ( 五 ) 毕业论文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本办法或学校其他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受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等,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一 ) 扰乱教学楼 图书馆 礼堂 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 致使工作 教学 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 ( 二 )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 ( 三 ) 拒绝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 ( 四 ) 非法制造 贩卖 携带 持有枪支 匕首 三棱刀 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第十九条用麻将 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视其情节 后果,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组织赌博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寻衅滋事 打架斗殴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的, 视其情节 后果,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盗窃公章 保密文件 试卷 档案等物品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 比照作案者处理 -65-

66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 视其情节 后果,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视其情节 后果,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故意损坏消防设备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后果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 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单位调查取证 作伪证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证人打击报复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伪造 变造 冒领 冒用 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大学生行为准则行为之一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一 ) 在建筑物 公用设备上乱涂 乱写 乱画 违章张贴的 ; ( 二 ) 损坏校园公用设施的 ; ( 三 ) 侮辱 谩骂或威吓他人, 经教育不改的 ; ( 四 ) 诽谤 诬陷他人的 ; ( 五 ) 隐匿 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 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 ( 六 )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 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 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 ( 七 ) 在就业创业 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等方面弄虚作假, 有严重失信行为, 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 ( 八 )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66-

67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 中国政法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 ( 一 ) 持有违规电器 易燃易爆物品的,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 ; ( 二 ) 使用违规电器 易燃易爆物品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校医院公费医疗规定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学生离校请假管理规定的, 依照 中国政法大学离校请假管理办法 执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 依照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 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 依照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 以上处分 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法大发 号 ) 同时废止 -67-

68 学生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法大发 号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 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 健康成长与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 等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 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 研究生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受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至毕业时止, 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学生在毕业学年受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的, 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四条受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 需在处分生效后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遵纪守法, 未再受处分 ; ( 二 ) 真诚悔改, 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 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 ( 三 ) 刻苦学习, 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 ( 四 ) 热心公益, 乐于奉献,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 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同时在处分生效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三十六小时以上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 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同时在处分生效后,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七十二小时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68-

69 学生管理 ( 一 ) 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 ( 二 ) 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或者文艺 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 ( 三 ) 在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中表现突出 ; ( 四 ) 有其他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解除处分 : ( 一 )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 ( 二 ) 累计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 ; ( 三 ) 超过处分解除申请期限的 ; ( 四 )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 ( 五 ) 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八条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 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 二 ) 民主评议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形成评议意见, 并将意见告知申请人 ( 三 ) 学院审核 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学生处 ( 四 ) 学校决定 学生处复核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后, 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九条学校书面决定由学生处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 并在校内公布 ; 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条学生解除处分后, 其获得的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 有权提出申诉 学生提出申诉的, 依照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执行 第十二条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69-

70 学生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法大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确保学校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对学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 等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对学校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等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起的申诉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 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 研究生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对可能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申请听证的, 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四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十一名成员组成, 包括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二人, 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一人, 其余成员由法律事务办公室 相关职能部门 相关学院负责人各一人组成, 可以聘请一至二名校外相关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分别由学校工会和学生委员会推荐 -70-

71 学生管理 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 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 对可能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 应当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学生应当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如学生拒不签字, 由调查部门工作人员邀请学生所在学院工作人员到场, 说明情况, 并在告知书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 由调查部门 学生所在学院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即视为送达 涉嫌违纪学生要求举行听证的, 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如果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交,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 委托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由其本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 不得再提出听证要求 第六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听证申请后, 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 决定举行听证的, 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 并授权职能部门组织进行 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听证主持人 第七条听证的参加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 证人 违纪行为调查人员 评议员以及主持人等 第八条听证评议员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担任, 一般应当为三人或五人, 其中应当包括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的人员不能担任听证评议员 第九条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外,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允许师生旁听 第十条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应当在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 地点 评议员等, 并于举行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参加人 如听证公开举行, 应 -71-

72 学生管理 当同时发布公告 申请旁听的师生, 应当在听证举行前两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涉嫌违纪学生本人应当参加听证,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涉嫌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二条听证会由主持人在听证评议员中指定一人作为记录员 听证会开始前, 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第十三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 调查人员陈述学生违纪的事实 证据及处分依据 ; ( 二 )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并提供相关证据 ; ( 三 ) 听证评议员对调查人员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证人等进行询问并组织质证 ; ( 四 ) 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辩论 第十四条听证活动全过程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并经过申请人和听证评议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十五条听证评议员应当就听证的情况做出评议, 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 听证笔录和评议意见是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组成工作小组进行复查 前期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工作小组成员 -72-

73 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报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重新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对于开除学籍 退学处理的,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期间, 不停止学校决定的执行 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听证及申诉办法 ( 法大发 号 ) 同时废止 -73-

74 学生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 中政大发 号 第一条为了严肃考试纪律, 规范考场秩序, 根据 中国 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考试违纪论处, 视情节轻 重,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 : 1 未隔位就座 不听监考老师指挥影响考试秩序者; 2 开考后不关闭电子通讯设备, 出现呼叫声, 影响正常考试秩序, 或闭卷考试时使用通讯设备 电子存储器查阅信息者 ; 3 在考场外议论考试内容 大声喧哗, 影响考试, 制止无效者 ; 4 闭卷考试开考后, 在桌内 座位旁放置未打开的与本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 笔记本 复习提纲等物品者 ; 5 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 将试卷故意移近他人座位或竖起被发现者 ; 6 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 影响考场秩序, 经监考人员两次口头告诫无效者 ; 7 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 8 离开考场未交答卷者( 成绩以零分记 ); 9 开卷考试中使用复印他人的笔记, 或借用他人的考试材料者 ( 成绩以零分记 ); -74-

75 学生管理 10 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情形者 第三条第二次违反考场纪律应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 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考试作弊论处, 给予记过处分, 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 1 开考后在书桌内 座位旁或答卷下放置已翻开的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 笔记本 复习提纲等物品者 ( 不论翻阅与否 ); 2 开考后, 在文具盒 衣物等物品里夹带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 笔记本 复习提纲 字条者 ( 不论翻阅与否 ); 3 在桌面 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 传递或接受他人的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 字条者 ; 5 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者( 不论抄用与否 ); 6 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经告诫后重犯者; 7 偷看他人的答卷经告诫无效者; 8 有交头接耳行为或以表情示意 传递有关考试信息, 经告诫无效者 ; 9 在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 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或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材料进入考场者 ; 10 利用电子存储器查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者; 11 平时作业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 平时作业有严重剽窃 抄袭或由他人完成, 经核查属实者 12 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 第五条违反第四条所列任一项规定, 态度恶劣, 情节严重者, 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5-

76 学生管理 第六条以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加分, 情节严重者, 以作弊论, 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第二次作弊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年论文 实习论文 毕业论文 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 以作弊论,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者, 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弄虚作假 擅自更改成绩单者,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特别严重者, 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6-

77 学生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离校请假管理办法 法大发 号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等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 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 研究生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履行请假手续 : ( 一 ) 因病或其他事由需离校而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 ; ( 二 ) 学期开学不能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的 ; ( 三 ) 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不能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的 第四条学生请假应填写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请假申请表, 请假三日以内 ( 含三日 ) 的, 由辅导员批准, 学院备案 ; 请假三日以上的, 在辅导员与学生家长沟通后, 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学生请假期满, 应于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向辅导员及所在学院销假 请假三日以上的销假情况, 学院应报学生处备案 辅导员应督促学生按规定时间销假 -77-

78 学生管理 第六条学生如需续假, 应于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续假手续按第四条办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未请假处理 : ( 一 ) 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的 ; ( 二 ) 未按规定时间续假的 第八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书面请假的, 应及时告知学院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十条请假时间符合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或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休学情形的, 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需离京的, 或毕业年级学生因联系工作原因需离京的, 无需履行请假手续, 但应告知辅导员, 辅导员应向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学生未请假擅自离校三日以内 ( 含三日 ) 的, 给予批评教育 ; 三日以上六日以内 ( 含六日 ) 的, 给予警告处分 ; 超过六日的, 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但因不可抗力 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向学校申诉, 申诉的具体程序依照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78-

79 学生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法大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公寓的管理, 增强育人功能, 提高服务质量, 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 生活环境, 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的意见 北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和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等相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公寓的管理要坚持管理育人 服务育人 环境育人的宗旨, 做到学校后勤管理部门 学生工作部门 保卫部门 财务部门及院系分工明确 各司其责 互相配合 齐抓共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生 第二学士学位生 研究生 外国留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交换生以及国内外访问学者等在校学习期间的公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负责学生公寓的指导 监督和协调工作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 成员包括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学生处 研究生院 保卫处 财务处 资产管理处 校团委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 以下简称 公寓中心 ) 等部门 ( 单位 ) 负责人 院系负责人代表以及学生代表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公寓中心 第五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一 ) 制定和修改公寓管理办法 ; ( 二 ) 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 ; -79-

80 学生管理 ( 三 ) 监督检查公寓经营 管理 服务和收费等事项 ; ( 四 ) 协商解决学生 学校和公寓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 ( 五 ) 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后勤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 一 ) 全面履行学校委托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项目 ; ( 二 ) 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 ; ( 三 ) 配置学生宿舍的床具 桌椅 衣柜 书架等基本生活设施 ; ( 四 ) 为开展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 ( 五 ) 与学生工作部门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 一 ) 开展公寓内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 ( 二 ) 制定辅导员在学生公寓内开展工作的职责及管理 考核办法 ; ( 三 ) 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教育活动 ; ( 四 )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 ( 五 ) 组织辅导员配合公寓中心进行学生宿舍内务 安全检查及评比工作 第八条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 ( 一 ) 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保卫及学生公寓内消防 安防设施的配备 维修和更新 ; ( 二 ) 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 三 ) 开展全校性消防演习和安全演练 ; ( 四 ) 监督和指导公寓中心开展安全检查 安全教育 安全值班等各项工作 ; ( 五 ) 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公寓内发生的各类治安及其它案件 第九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 一 ) 及时拨付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经费 ; ( 二 ) 指导公寓管理部门进行学生公寓成本核算管理 ; ( 三 ) 及时按规定为学校新建和住宿条件变更的学生公寓办理住宿标准审核和收费许可手续 ; -80-

81 学生管理 ( 四 ) 按核定的标准每学年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并且使用规范的票据 ; ( 五 ) 进行住宿收费公示 第十条公寓中心主要职责 ( 一 ) 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决定 ; ( 二 ) 负责学生住宿安排及调整 ; ( 三 ) 公寓内的安全 公共区域的卫生检查和水电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 ( 四 ) 公寓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考核 聘用及奖惩 ; ( 五 ) 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业务 ; ( 六 ) 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 ; ( 七 ) 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 ( 八 ) 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 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和处理建议等 第十一条各学院应当建立对学生住宿生活的指导和监督机制 ; 协助公寓中心检查指导本院住宿学生的内务整理 卫生保洁及日常行为规范管理 ; 教育和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和正确处理各种问题, 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学院领导 辅导员 班主任要深入学生宿舍, 关心学生的生活和成长 第十二条培育和发展学生公寓自我管理组织, 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 培养学生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能力 学生自治组织在公寓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的管理和服务, 及时收集 听取和反馈学生意见和建议, 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第十三条公寓中心根据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新生名册, 按班级统一安排住宿 新生入学后, 凭录取通知书到公寓中心办理住宿手续, 签订住宿协议, 并按指定房间 床号住宿 未经公寓中心批准, 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床位及房间 第十四条学生因选择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而需要延 -81-

82 学生管理 长学习年限的, 由公寓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五条休学的学生, 需持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休学审批表 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复学时需持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复学审批表 到公寓中心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中途退学, 需持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退学离校手续单 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累计一个月未办理退宿手续的, 按自动退宿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经学校批准外出交流或出国学习离开公寓一学期以上的, 需持有关部门的证明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 学生返校后由公寓中心再行安排住宿 累计一个月未办理退宿手续的, 按自动退宿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时, 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九条实行弹性学制的学生, 按基准学制安排住宿 延期毕业的学生, 延期后累计学习时间超过基准学制一年以上, 学校不再安排住宿 ; 已经毕业但延期答辩的学生, 学校不再安排住宿 第二十条本科生毕业后继续在校攻读硕士学位和硕士生毕业后继续在校攻读博士学位的, 应先办理毕业退宿手续, 依新生入学时间, 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在此期间, 公寓中心可为其提供行李临时存放地点 第二十一条因节能减排或维修需要, 假期可实行学生集中住宿 第二十二条学生公寓实行会客登记制度 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后, 方可进入学生公寓 第二十三条学生公寓实行按时供电及关闭楼门制度, 学生晚于规定时间回公寓的需要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学生宿舍实行宿舍长制度 每间学生宿舍选出一名宿舍长, 配合公寓管理部门执行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 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自觉养成文明行为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 熟知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 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 注意节约 -82-

83 学生管理 用水用电, 发现水电设施损坏的, 应当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生进出公寓须携带一卡通或学生证等证件 第二十七条学生公寓内禁止以下行为 : ( 一 ) 在公寓内私拉电线 网线 ; ( 二 ) 在公寓内使用电炉 电饭锅 热得快 电炒锅等违规电器及煤油炉 酒精炉等燃具 ; ( 三 ) 在楼道 楼门等安全通道处停放自行车及堆放杂物 ; ( 四 ) 在公寓内聚众赌博 ; ( 五 ) 在公寓内酗酒 ; ( 六 ) 携带有毒 有害或易燃 易爆物品进入学生公寓 ; ( 七 ) 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 焚烧物品 ; ( 八 ) 在公寓内聚众播放 传播违反法律规定的书刊及音像制品 ; ( 九 ) 正常休息期间, 在公寓内聚众喧哗 打闹以及举办聚会 ; ( 十 ) 在公寓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 ( 十一 ) 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 ( 十二 ) 在公寓内吸烟 ; ( 十三 ) 在公寓内刻画 涂写或张贴 散发各种启事 传单及广告等 ; ( 十四 ) 在公寓内擅自装修 ; ( 十五 ) 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公寓安全及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学生不得擅自将宿舍或床位出租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公寓中心每日对学生公寓的安全 公共区域的卫生进行巡查 ; 定期对学生宿舍内安全及内务进行检查, 检查实行评分制, 满分为 100 分, 并依据检查得分评为优秀 (85 分以上 ) 良好(75-84 分 ) 合格(60-74 分 ) 不合格 ( 不满 60 分 ) -83-

84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将直接纳入学生综合测评 品德鉴定等工作中, 并与个人 班级 学院等评先评优资格挂钩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在学校学生公寓内住宿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学生公寓以外居住的, 应填写 中国政法大学在校生申请校外居住申请表, 经学生家长 所在学院辅导员和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 并经公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在校外居住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应当加强对在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 准确掌握在外居住学生人数 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报保卫处 学生处报告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 应当遵纪守法 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出现问题的, 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可以根据情节 后果等, 按照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但情节轻微, 不足以给予处分的, 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取消其住宿资格 ; 情节严重的, 报请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及学生公寓管理制度需要给予处分的, 按照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84-

85 学生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法大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 少火灾危害, 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教职员工 在校学生 ( 包括研究生 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及其他类型学生 ) 均应遵守本办法 租借给校外单位临时使用的场所 校外办学点及其他驻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 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和规章, 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各级 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加强消防演练, 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技能 第六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 预防火灾 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消防安全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 一 ) 贯彻落实消防法律 法规和规章, 批准实施学校消 -85-

86 学生管理 防安全责任制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 二 ) 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年度经费预算, 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 ( 三 ) 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 ( 四 ) 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 ( 五 ) 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 ( 六 ) 与学校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 ( 七 )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 八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 一 ) 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 ( 二 )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 ( 三 ) 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 ( 四 ) 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 ( 五 ) 督促落实消防设施 器材的维护 维修及检测, 确保其完好有效 ; 确保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畅通 ; ( 六 ) 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 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 ( 七 ) 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有领导 监督 检查 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九条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86-

87 学生管理 ( 一 ) 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年度经费预算以及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 ( 二 ) 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 ( 三 ) 监督检查消防设施 设备 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 定期组织检验 检测和维修 ; ( 四 ) 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部位 ) 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 ( 五 )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 使用和管理工作, 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进行审批 ; ( 六 )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消防演练, 普及消防知识, 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 ( 七 ) 定期对志愿消防安全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 ( 八 ) 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 ( 九 ) 受理其他驻校单位在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新建 扩建 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 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或备案, 以及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 十 ) 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 ( 十一 ) 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 ( 十二 )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87-

88 学生管理 第十条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 一 ) 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 二 ) 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 奖惩制度 ; ( 三 )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及演练 ; ( 四 )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 做好自查记录,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 五 )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 ( 六 ) 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 并保证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畅通 ; ( 七 ) 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 明确岗位职责 ; ( 八 ) 新建 扩建 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 ( 九 ) 按照规定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 ( 十 ) 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其他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负责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 ( 一 ) 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 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 ( 二 ) 加强学生宿舍用火 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 ( 三 ) 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并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将下列单位 ( 部位 ) 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部位 ): -88-

89 学生管理 ( 一 ) 学生宿舍 食堂 教学楼 校医院 体育馆 礼堂 国际交流中心 ( 宾馆 ) 幼儿园, 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 ( 二 ) 校园网 校园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传媒管理部门 ; ( 三 ) 车库 油库 停车场等部位 ; ( 四 ) 图书馆 展览馆 档案馆等建筑 ; ( 五 ) 供水 供电 供热等系统所在场所 ; ( 六 ) 实验室 计算机房 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场所, 监控中心 消防控制中心 ; ( 七 ) 学校保密工作要害部门及部位 ; ( 八 ) 办公楼 学生宿舍等高层建筑及地下室 半地下室 ; ( 九 )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 ( 十 )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 部位 )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设置防火标识, 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在校内举办文艺 体育 集会 招生及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 必须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主办的二级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举办场所的所在部门应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 完好有效, 保证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疏散指示标识 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此外,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活动, 还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89-

90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基建处 保卫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 ; 保卫处负责组织对上述设备每年进行检测维修, 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各单位应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学校进行新建 改建 扩建 装修 装饰等工程, 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学校各项工程及其他驻校单位在校内进行的各项工程中, 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工作应有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 检查 工程竣工后, 有关图纸 资料 文件等应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地下室 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 经营 出租的场所或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 经营 储存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 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 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场所的门窗 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 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相关单位购买 储存 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规范操作, 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 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 持证上岗 -90-

91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卫处应当对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 ; 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 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 落实现场监管人员, 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校内出租房屋的,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校内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任何部门或个人看见火灾发生, 应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保卫处 ; 保卫处应当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迅速扑救初起火灾, 及时疏散人员 ; 学校办公室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 2 个小时内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火灾扑灭后, 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统计火灾损失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四条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及管理情况, 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二十五条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 各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 ( 二 ) 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 ( 三 )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 ( 四 ) 各单位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 五 ) 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完好 有效情况 ; ( 六 ) 各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 -91-

92 学生管理 情况 ; ( 七 )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 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查 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 二 ) 疏散通道 疏散指示标识 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 ( 三 ) 消防车通道 消防水源情况 ; ( 四 ) 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其完好 有效情况 ; ( 五 ) 消防安全标识设置及其完好 有效情况 ; ( 六 ) 用火 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 七 )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 ( 八 )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 ( 九 )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消防安全情况 ; ( 十 ) 消防 ( 控制室 ) 值班情况和消防设施 设备运行及记录情况 ; ( 十一 ) 消防安全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 ( 十二 )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自查应当填写自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部位 ) 应当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 并确定巡查的人员 内容 部位和频次 ;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消防安全巡查 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92-

93 学生管理 ( 一 ) 用火 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 二 ) 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安全疏散指示标识 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 ( 三 ) 消防设施 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在位 完整 ; ( 四 )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 ( 五 )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 ( 六 )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 学生宿舍 公共教室 实验室等场所应当加强夜间消防安全巡查 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安全违章行为, 妥善处置火灾隐患, 无法当场处置的, 应当立即报告 ;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通知人员疏散并及时扑救 消防安全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 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检查 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 ( 一 ) 消防设施 器材或消防安全标识的配置 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 二 ) 损坏 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或器材的 ; ( 三 ) 占用 堵塞 封闭消防通道 安全出口的 ; ( 四 ) 埋压 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占用消防间距的 ; ( 五 ) 占用 堵塞 封闭消防通道, 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 六 ) 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 ( 七 )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 -93-

94 学生管理 ( 八 ) 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 储存等场所的 ; ( 九 )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 ( 十 ) 消防设施管理和值班人员及消防安全巡查人员脱岗的 ; ( 十一 ) 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 十二 )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 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查 消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派出所责令限期消除的火灾隐患,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 隐患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保卫处或主管校领导报告, 提出整改方案, 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 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 保障消防安全 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应当停止使用危险部位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 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 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 或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 国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 政策, 消防安全法律 法 -94-

95 学生管理 规 ; ( 二 ) 本单位 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 ( 三 )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 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 ( 四 ) 报火警 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 ( 五 ) 组织 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保卫处和各学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使其了解防火 灭火知识, 掌握报警 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 逃生的方法 ( 一 ) 开展自救 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 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 ( 二 ) 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 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 ( 三 ) 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 4 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 ( 四 ) 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 ( 五 )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并在校园网 校园广播 校内报刊中开设消防安全教育专栏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部位 ) 每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 ( 一 )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 ; ( 二 )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 ( 三 )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 操作人员 ; ( 四 ) 其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本条第 ( 三 ) 款规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5-

96 学生管理 第六章灭火 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八条校内各单位, 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部 位 ) 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 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组织机构, 包括指挥协调组 灭火行动组 通讯联络组 疏散引导组 安全防护救护组 ; ( 二 )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 ( 三 )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 ( 四 )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 ( 五 ) 通讯联络 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 六 )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并将预案涉及的生物 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 性质 数量 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 产地 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并结合实际, 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七章消防经费第四十一条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保证消防经费投入, 保障消防工作需要 第四十二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 维修 更新,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 材料的购买, 以及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培训等, 以保证消防工作的 -96-

97 学生管理 正常开展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置专项经费, 用于消除火灾隐患, 维修 检测 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 消防专用供水系统 灭火系统 自动报警系统 防排烟系统 消防通讯系统 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四条消防经费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 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 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 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第四十五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范围,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擅自挪用 损坏 破坏防火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本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 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 给予通报批评, 并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校内警告等相应处分 发生火灾涉及民事损失 损害的, 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校内各单位违反本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发生重特大火灾的, 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规定进行处罚外, 学校将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分相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0 年 5 月 17 日起生效, 中国政法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 校字 [2002]225 号 ) 同时废止 -97-

98 学生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报到注册实施办法 中政大发 号 为完善我校学籍管理制度, 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根据原国家教委和北京市教委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一 新学期开学, 学生必须按时报到, 办理注册手续 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下列情形可视为请假的正当理由 : 1. 本人有病, 不能如期报到的, 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 2. 直系三代以内亲属病危 病故, 不能如期报到的, 需持有关证明 ; 3. 因不可抗力 不能如期报到的, 须持有关部门证明 三 请假手续, 必须于开学之日前一天履行完毕, 开学后请假无效 四 每学年开学时, 学生须先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然后方能注册, 注册时须出具缴费收据 因家庭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的, 须提出书面申请, 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缓交费用的手续后方可注册 逾期两周无故不缴纳有关费用的, 不予注册, 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 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时, 须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办理 六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的, 参照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8-

99 学生管理 七 开学后, 学籍管理部门应公布学生报到 注册情况, 同时公布未报到 未注册学生名单, 并对未如期报到及注册的学生作出处理决定 八 学生报到注册工作, 由教务处 研究生院 继续教育学院分别组织实施, 财务处及各有关学院配合 九 对于违反报到注册工作有关规定的, 由学籍管理部门根据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脱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和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进行处理 -99-

100 学生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证 校徽管理办法 中政大发 号 一 学生证 校生的身份证明, 对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二 学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 学生应珍惜 爱护 妥 善保管, 不得损坏 涂改, 不得借 送他人 三 学生证 校徽如有遗失, 应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补办 手续 毕业班学生距离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 不再补办学生证和校徽 四 补办学生证 校徽时, 应填写 补办学生证 校徽申请表, 并按学校规定交纳工本费 五 学籍管理部门于每月 15 日 ( 节假日顺延 ) 集中受理补办学生证 校徽申请 对申请补办学生证的, 由学籍管理部门在校内公告 3 日, 声明原证作废 六 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到时, 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学籍管理部门注销 七 学生毕业或转学 退学时, 应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学生证手续 八 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的, 可以按规定享受乘坐火车半价优惠 学生证应注明乘车区间 因家庭地址变更需更改乘车区间的, 应提交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的书面证明 九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科生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研究生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 十 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 根据 中国政法大学学籍 -100-

101 学生管理 管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脱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1-

102 学生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中政大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档案的管理, 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 科学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以及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记载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 学习 工作 生活 遵守校规校纪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主要材料, 是全面考察了解学生在校表现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真实 完整 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科生 第二学士学位生 研究生的档案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学生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和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是我校学生档案管理的工作机构 学籍管理科负责普通本科生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档案管理工作,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生 ( 含博士 硕士 ) 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 ( 一 ) 在校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 整理及归档 ; ( 二 ) 在校学生档案的查阅 ; -102-

103 学生管理 ( 三 ) 毕业生档案的转递 ; ( 四 ) 因故退学 被开除学籍学生档案的转递 ; ( 五 ) 户档保留学生档案及遗留档案的管理 ; ( 六 ) 其它有关档案管理的事项 第三章学生档案的内容第七条我校学生的档案应包括以下材料 : ( 一 ) 招生材料 : 报名登记表 政治审查表 招生体检表等 ; ( 二 ) 学习材料 : 学习成绩单 ; ( 三 ) 学籍材料 : 入学登记表 学籍卡片 学位授予决定以及休学 退学 转学 转专业 出国等证明材料 ; ( 四 ) 毕业材料 : 毕业生登记表 毕业生体检表 就业报到证副联 ; ( 五 ) 党团组织材料 : 学生在校期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有关材料, 包括入团 入党申请书 外调材料 思想汇报 入团 入党志愿书 转正申请书等 ; ( 六 ) 考核及奖励材料 : 学年度综合测评表以及获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登记表 ; ( 七 ) 处分材料 :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 校纪, 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到处分 处理的材料 ; ( 八 ) 贷款材料 :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材料 ; ( 九 ) 应当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对于定向和委培研究生, 除第七条所规定的档案材料以外, 还应根据合同规定将毕业证书归入其档案, 转递到定向或委培单位 第四章学生档案的收集第九条本科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入学时, 其档案 -103-

104 学生管理 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接收, 然后移交至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 研究生的档案由各学院在研究生录取前调档并进行政审, 待研究生入学以后, 由各个学院移交至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录取的政审和档案的移交工作, 移交工作应在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学年结束后, 各个学院应以年级为单位, 将上学年度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入学生档案 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毕业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应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 第十一条档案材料应真实 完整 文字清晰, 并注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档案材料不得涂改 第十二条档案材料须由组织部门审查盖章的, 应加盖公章 ; 个人文字材料应有本人签字 第十三条档案材料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 以便长期保存 第五章学生档案的保管和使用第十四条学生档案应在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和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设立的档案室集中保管, 相关部门应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档案的保管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 经分管处级领导批准, 组织部门或用人单位工作人员 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可以查阅学生档案, 查阅学生档案应在学生档案室进行, 并履行登记手续 学生不得查阅本人或他人档案 第十七条查阅学生档案时, 不得涂改 圈划 污损 拆散 抽取 撤换 增添档案材料 -104-

105 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档案一律不得借出 第十九条查阅学生档案时, 不得擅自复制学生档案材料 ; 确因本人或工作需要的, 经分管处的领导批准, 方可复印 第六章学生档案的转递第二十条学生毕业后, 学生档案应及时转出 就业 升学的学生档案, 应转至新的接收单位 ; 出国留学 参加二次就业 申请不就业学生的档案, 转递回学生原籍 ; 户档保留学生的档案, 根据当年的就业政策办理 学生退学 被开除学籍的, 其档案应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学生档案原则上应通过机要转递, 也可由接收单位派专人领取 学生档案一般不允许由本人自带 因特殊情况需要自带的, 应由学生本人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自带手续 在自带档案的过程中发生档案袋开封 档案材料遗失等问题的, 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通过机要转递的学生档案, 应根据机要局的要求填写 机要文件交寄单 ; 通过其他方式转出的学生档案, 要认真填写 档案转递单, 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 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催问, 以防丢失 ; 对转入的学生档案, 经核对无误后要及时将回执签名盖章后寄回 机要文件交寄单 和 档案转递单 回执要妥善保管, 以备日后查询 第二十三条转递出的学生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 严禁扣留学生档案材料 第二十四条学生毕业离校后, 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应及时将应由学校长期保存的材料移交至学校综合档案馆 移交工作应在毕业生离校后一周内完成 -105-

106 学生管理 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应移交的材料包括本科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生的毕业生名册 学籍卡片 成绩单 在校期间奖惩材料等 ; 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应移交的材料为本年度毕业生的就业方案 ;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应移交的材料为学校当年毕业研究生名册和学籍卡片 ; 各学院应移交的材料包括本院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书 学位授予决定书 成绩单 在校期间奖惩材料 论文答辩评议书等 第七章学生档案管理的纪律第二十五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进行档案材料的收集 借阅 归档 转递等工作时, 必须严格履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 借阅学生档案, 必须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档案管理的学校工作人员, 由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106-

107 全面发展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中国政法大学 三好 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校内实践教学教室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创新基金资助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大学生创业教育基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资助与奖励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 ( 试行 ) 中国政法大学校园文明行为规范中国政法大学基层班团组织办法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的意见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公示制的意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军训规定 -107-

108 全面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法大发 号 第一条为了强化全人教育和创新教育理念, 激励学生积极进取, 全面发展, 并充分发挥个人特长, 创造优异成绩, 根据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奖学金 ( 以下简称 校长奖学金 ) 是学校设立的学生奖学金最高奖 本奖项以奖励思想道德品质优秀 专业知识功底扎实, 综合素质优异, 或实践创新能力强, 特殊专长表现突出, 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学士学位生 研究生 各类非全日制学生 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外国留学生,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每次评选 名, 其中本科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占 60%, 硕士研究生占 30%, 博士研究生占 10% 第四条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 1 万元 第五条校长奖学金的评审机构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申报条件 ( 一 ) 参评当年具备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以上奖获奖条件 ( 二 )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且有突出表现 ( 三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学习及科研成绩本科生 : 所修专业必修课平均分达 90 分, 通识必修课成绩均在 80 分以上, 并于前一学年获得二等以上优秀学生 -108-

109 全面发展 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 : 参评当年所修学位课程均达优秀, 并有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或调查报告等 ) 博士研究生 : 学位课程 学期和学年论文均为优秀, 并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 或调查报告等 )2 篇 2. 关心 热爱学校, 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重大活动, 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提出独到见解或方案, 经学校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 3. 参加重大科技文化交流或竞赛活动, 赢得良好声誉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 一般应取得证书, 或有省部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 ) 4. 维护公共财产安全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舍己为人, 见义勇为等, 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第七条申报推荐程序 ( 一 )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 二 )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审核 鉴定, 并对以科研成果申报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答辩, 拟定初选名单 ( 三 ) 学院公布初选名单并进行院内公示, 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向学院反映, 学院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调查结果向提出异议者反馈 ( 四 ) 公示结束后, 学院将推荐人选报学生工作部 第八条评定程序 ( 一 ) 学生工作部汇总各学院初选名单并进行形式复审, 拟定候选人名单 ( 二 )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并审议批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09-

110 全面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法大发 号 第一条 第一章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激励学生奋发 向上, 刻苦学习, 勇于创新, 努力成长为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奖学金 ( 以下简称 本科生奖学金 ) 的评定对象包括学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学士学位生 各类非全日制学生 研究生以及外国留学生,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科生奖学金的种类包括 : 校长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 科研创新奖学金 竞赛优胜奖学金以及志愿服务奖学金 第四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遵循 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则 第五条本科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 一 )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三 ) 诚实守信, 品德优良 ( 四 ) 学习努力 成绩优良 或具有较强的创新实践能力, 在学业或科研创新 科技文化竞赛 志愿服务等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110-

111 全面发展 第六条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工作部负责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 协调等工作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负责,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书记 ( 副书记 ) 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 以及辅导员 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负责本院本科生奖学金的初评 推荐及院内公示 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七条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的一般程序 ( 一 )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 二 ) 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 拟定初选名单 科研创新奖学金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答辩 ( 三 ) 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 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 可向学院反映 学院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人反馈 ( 四 ) 公示结束后, 学院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 ( 五 ) 学生工作部汇总学校本科生奖学金推荐名单, 并提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八条本科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凡申请本科生奖学金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和科研成果 竞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其中, 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 其他科研成果的发表或竞赛的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 具体时间为上年 9 月 1 日起至当年 8 月 31 日止 奖学金评定中所涉期刊分类参照 中国政法大学期刊 -111-

112 全面发展 分类办法 执行 第二章学业奖学金第九条学业奖学金以奖励学习刻苦 成绩优异的学生 第十条申请条件 ( 一 ) 参评学年内所修必修课达到专业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进度表所列课程 ( 门数及学分 ) 的 85% ( 二 ) 参评学年内必修课 : 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 单科成绩不低于 65 分, 无重修 第十一条学业奖学金设三等, 各奖级评定标准为 : 一等奖 : 参评学年内必修课平均成绩在 85 分以上, 且单科不低于 70 分 二 三等奖 : 参评学年内必修课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 且单科不低于 65 分 第十二条评定比例与奖励金额一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 5% 评定, 奖励金额为 3000 元 二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 10% 评定, 奖励金额为 2000 元 三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 15% 评定, 奖励金额为 1000 元 第十三条评选规则 ( 一 ) 初选以学院为单位, 分年级 专业按分配比例和名额进行 奖励名额以本年级本专业学生在籍实际人数为基数, 提前毕业学生以及已退学学生 被开除学生不计算在内 ( 二 ) 评选应以学生参评学年内必修课平均成绩进行排序, 并结合学生在校期间一贯表现择优进行 -112-

113 全面发展 ( 三 ) 评选人数以规定比例为限, 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不足应评数, 则按照实际人数评选, 不降低评选标准 ; 如符合条件学生人数超出应选比例, 则按照成绩排序选至满额为止 ; 如出现成绩并列且超出应评数, 则以并列学生必修课优秀率由高至低排序选至满额, 其余学生顺延至下一等级参评 第三章科研创新奖学金第十四条科研创新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良好并在科研创新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 第十五条科研创新成果的形式为学术论文 调研报告 创造发明等 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应为独著 ( 应标明作者身份 ), 且字数在 5000 字以上 ; 发明创造以专利受理通知书为依据, 多人合作成果其奖学金申请人应为第一完成人 第十六条申请条件 ( 一 ) 专业必修课成绩均在 70 分以上, 其他课程 ( 包括实践课 ) 均合格 ( 二 ) 学风端正 无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发明成果的行为 第十七条科研创新奖学金设三等, 各奖级评定标准为 : 一等奖 :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调研报告等, 或发明创造等 二等奖 : 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 调研报告等, 以及学校 学术十星 获得者 三等奖 : 在校内外学术研讨会上提交, 或在校内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的, 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经相关领域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推荐的学术论文 调研报告等 -113-

114 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科研创新奖一 二等奖的评定无名额限制, 符合条件即可获奖 ; 科研创新三等奖获奖人数以参评学生数的 2% 为限 第十九条科研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为 : 一等奖 3000 元, 二等奖 2000 元, 三等奖 1000 元 第四章竞赛优胜奖学金第二十条竞赛优胜奖学金以奖励在科技 文化及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竞赛奖学金按照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竞赛奖学金评定目录 进行评定 申请竞赛奖学金应提交获奖证书原件 复印件以及获奖团队成员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申报条件 ( 一 ) 参加国家级竞赛并获得前八名或三等以上奖, 或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获得前六名或三等以上奖 ( 二 ) 参赛项目一般应为国家部委 国家级行业学会 省部级新闻媒体或政府部门主办的比赛, 其中国家部委 国家级行业学会组织的全国性比赛视为国家级比赛, 国家部委组织的行业性比赛或跨省的区域性比赛, 以及省 ( 直辖市 ) 等组织的比赛均视为省部级比赛 参加国际性竞赛项目视为国家级比赛 ( 三 ) 申请竞赛优胜奖所参加的比赛, 参赛队应在 8 个队 ( 含 ) 以上 ( 四 ) 以科研成果申报竞赛优胜奖者, 成果应为申请人独立完成, 或申请人为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二十三条竞赛优胜奖学金设三个等级, 各奖级评定标准为 : 一等奖 : 国家级竞赛前三名, 或一 二等奖 ; 省部级 -114-

115 全面发展 高校体育比赛中甲级队比赛第一名 二等奖 : 国家级竞赛第四 五 六名, 或三等奖 ; 省部级竞赛中一 二等奖, 或省部级高校体育甲级队比赛第二 三名 三等奖 : 国家级竞赛中第七 八名, 或省部级竞赛三等奖 ; 省部级高校体育甲级队比赛第四 五 六名, 或乙级队比赛前三名 第二十四条竞赛优胜奖学金奖励金额为 : 一等奖 2000 元, 二等奖 1500 元, 三等奖 1000 元 第五章志愿服务奖学金第二十五条志愿服务奖学金以奖励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优秀的本科生 志愿服务是指学生利用业余时间, 不计报酬, 参与公益活动或社会服务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志愿服务奖学金 : ( 一 ) 在志愿服务中做出较大贡献 在学校有较大影响的志愿者, 志愿服务时间 ( 以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志愿服务认证手册 的登记为准 ) 累计超过 100 小时 ( 二 ) 在国家 社会较有影响的重大事务的志愿服务活动中, 或在大型志愿者主题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为学校争得荣誉 ( 三 ) 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贡献, 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第二十七条志愿服务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 每年评定名额原则上为 20 名 第二十八条志愿服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志愿服务认证体系 -115-

116 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评定程序 ( 一 ) 本人申请 :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自行向所在学院分团委提出申请 ( 二 ) 组织评定 : 学院分团委组织对本院申请人进行评定并拟定候选人 ( 三 ) 服务单位评定 : 申请人如在固定的志愿服务基地进行志愿服务, 须同时提交服务单位的服务评定书 ( 四 ) 综合评审 : 校团委负责对全校志愿服务奖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定, 拟定获奖人选, 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志愿服务奖学金奖励金额为 2000 元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校长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同时废止 -116-

117 全面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 三好 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促进我校良好校风 学风的形成, 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 努力成才, 引导广大毕业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我校近年来学生评优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 三好 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如下 : 一 三好 学生评选办法 1. 评选范围凡具有中国政法大学正式学籍 学习期满一年的研究生 本科生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2. 评选标准 (1)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道德品质优良, 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无任何违纪行为 ; (2) 热爱所学专业, 勤奋学习, 成绩优良, 原则上应为校奖学金获得者 ; (3)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表现突出, 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的知识, 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 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117-

118 全面发展 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体育成绩达标 3. 评选比例校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有参评资格学生总数的 3%, 市级三好学生从校级三好学生中产生 二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1. 评选范围凡具有中国政法大学正式学籍, 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的 ( 包括校系学生会干部 校系团委干部 班干部 党 团支部委员 ) 均可参加评选 2. 评选标准 (1)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道德品质优良, 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无任何违纪行为 ; (2) 热爱所学专业, 勤奋学习, 成绩优良 ( 必修课平均成绩 70 分以上, 选修课无不及格 ); (3)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表现突出, 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体育成绩达标 3. 评选比例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为各院参评学生总数的 3% 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从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三 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1. 评选标准 (1) 有政治坚定 团结协作 以身作则 联系群众的班级领导核心 ; -118-

119 全面发展 (2) 有积极上进 乐于助人 遵纪守法 热爱集体 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本年度无任何学生违纪纪录 ; (3) 有勤奋 严谨 求实 创新的优良学风 ; (4) 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和文化科技活动 ; 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 ; (5) 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 全班成员体育成绩达标 2. 参评名额校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有参评资格班级总数的 15% 推荐名额由校学生工作部( 处 ) 统一下达 四 评选程序 1. 各院成立本部门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部门的评选工作 评选活动应广泛发扬民主 要在个人总结 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 由各院领导小组把关 2. 学生工作部将张榜公布推荐名单, 广泛征求学生意见 学生如对评优结果有异议, 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 各院推荐名单如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将给予撤消且不再递补 3. 推荐名单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后, 由校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负责, 成员由学生工作部长 各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校团委负责人组成 五 本办法由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19-

120 全面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法大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 务, 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北京市 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毕业生评选遵循 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 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对象及比例第三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第四条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校级和市级, 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 10%, 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 5% 第五条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 一 )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 政策 ; -120-

121 全面发展 ( 二 ) 遵纪守法, 品德优秀, 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 ( 三 )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生活健康向上 ; ( 四 ) 学习刻苦, 成绩优良,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 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 在校期间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者 三好学生 优秀党员 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 及 优秀学生干部 等荣誉称号之一 ; ( 五 ) 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不良信用记录, 或在就业过程中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就业协议无法履行的毕业生不得参评 第六条以下两类毕业生, 在符合第五条第一 二 三款条件的基础上, 学校直接授予其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不占用学院推荐名额, 并可优先推荐其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 : ( 一 )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 自愿到西部 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 创业的毕业生 ; ( 二 ) 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在公益事业等方面为学校 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 第四章评选程序第七条评选流程 ( 一 )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 二 ) 学院评审 1.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 毕业年级辅导员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 负责本学院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 2.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应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 评选结束后各学院应将评选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 公示结束 -121-

122 全面发展 后, 各学院将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 三 ) 学校审核学生工作部对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 校级优秀毕业生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 ; 符合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条件的, 由学生工作部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七天, 报北京市教委审定 第八条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九条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 撤销其荣誉称号 : ( 一 ) 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 ( 二 ) 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 ; ( 三 ) 在就业过程中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就业协议无法履行 ; ( 四 ) 其他应当撤销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 经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中,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 内蒙古 广西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等 12 个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 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是指县以下机关 企事业单位, 包括乡 ( 镇 ) 政府机关 街道社区 县级法院或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农村中小学 国有农 ( 牧 林 ) 场 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 地震 地质 水电施工 煤炭 石油 航海 核 -122-

123 全面发展 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基层就业还包括参加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三支一扶 ( 支教 支农 支医和扶贫 )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等基层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细则, 并将评选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 港澳台侨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3-

124 全面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法大发 号 一 总则第一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 保证学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 以下简称 计划 ) 的顺利开展, 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 强化创新创业教育氛围,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 在导师指导下, 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 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 研究报告撰写 成果 ( 学术 ) 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 在导师指导下, 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 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 开展可行性研究 模拟企业运行 参加企业实践 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 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 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 ( 或创新性实验 ) 的成果, 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 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计划的实施原则 1. 兴趣驱动 参与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 创造发明或创业实践有浓厚兴趣, 并在导师指导下完成计划实施过程 2. 自主实施 参与计划的学生要自主设计项目 自主完成 -124-

125 全面发展 项目 自主管理项目 3. 重在过程 注重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实施过程, 强调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 创业实践方面的收获 第四条计划项目立项资助遵循的原则鼓励创新 突出重点 注重实效 公平立项 择优资助 第五条学校高度重视计划的开展与实施工作, 通过加强创新创业教育 搭建项目学生交流平台等多种形式, 努力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并为计划的实施提供支撑条件 第六条学校成立组织协调机构, 包括教务 学生 团委 科研 资产 财务等职能部门人员, 负责计划项目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学校成立专家组, 负责评审和验收工作 专家组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学科带头人组成 教务处负责计划项目的组织发动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计划实施的范围为思想新颖, 目的明确, 立论充足, 具有创新性 探索性和可行性, 具备实施条件的创新训练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研究周期为 1-2 年, 创业实践项目研究周期为 3-5 年 第八条计划项目形式为自拟项目, 由学生自主拟定题目, 并自主选择指导教师或者由相关学院指派指导教师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为学校全日制一至三年级本科生, 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以及坚强的毅力, 对学术创新及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有浓厚的兴趣 第十条创新训练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 也可以是项目小组 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申请人应为项目小组, 且人数不少于 3 人 项目小组一般不得超过 5 人 学校鼓励不同专 -125-

126 全面发展 业 不同学院 不同年级的学生组成项目小组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供相关领域两名副教授以上职 称教师的推荐 第十二条曾经获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 目 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 项目并担任该项目负责人的学生, 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 申请者须填写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 将纸质版一式 8 份及电子文档 1 份上交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2. 各学院对本学院项目进行初评, 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确定上报项目 3. 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学院上报项目进行书面复评, 筛选出提交专家组评审的项目 4. 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立项答辩评审 5. 教务处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 公布立项项目, 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遵循原则 1. 可行性原则 : 应从本科生的实际出发进行选题, 充分考虑知识结构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知识的综合应用, 充分考虑利用学校和学院的实验室资源和科研条件以及学校科技园的相关条件, 能够在学生毕业前 ( 仅限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 ) 和经费允许范围内较好地完成 2. 创新性原则 : 以学校学科发展的重点方向 项目申请人专业的研究热点, 以及社会生活需要等内容作为选题主要方向, 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 创新意识 创业意识和良好的综合素质 3. 实用性原则 : 引导 帮助学生面向社会 担承责任, 主 -126-

127 全面发展 动提出问题 获取知识,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和参与实践工作的积极性, 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专家组评审主要就如下方面, 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 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1. 选题的目的 意义和研究思路是否明确 ; 2. 项目研究思路在思维上的创新性 合理性与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 3. 解决问题的核心理论 关键手段 研究条件等是否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 ; 4. 项目设计思路和研究方案的创新意义和社会价值 第十六条项目资助额度创新训练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每项资助 2 万元, 创业实践项目每项资助 10 万元 其中, 一半为教育部直接拨款 ; 另一半为学校 1:1 配套经费, 用于外聘教师授课 教师培训 举办创新论坛 支持参与项目的优秀学生参加校外学术会议 项目评审等 第十七条资助经费按项目一次核定,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 实报实销,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不得提取任何酬金 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 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项目开支范围 1. 创新创业活动所必需的收集文献资料和处理数据所需的资料费 打印费等 ; 2. 进行项目调研 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交通 住宿等费用 项目开支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设备 所有开支需有财务许可的正式发票 -127-

128 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学校各类实验室 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等要为参 与计划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学校科技园要为参与计划的学生提供技术 场地 政策 管理等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第二十条学校为项目配备指导教师 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实行双导师制, 导师由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担任 校内教师兼任项目指导教师的, 在项目开展期间, 每学期按完成课堂教学 16 课时计, 并发放课时补贴 第二十一条项目取得的创新性成果经认定后可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2 学分 ; 项目实现预期目标, 其研究成果可代替毕业论文 ( 毕业设计 ) 并取得相应学分 ; 项目成员申请免试推荐研究生, 可获得相应加分 对于优秀学术作品 创业成果, 学校将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 省部级和校级等学生科技学术创新竞赛 创业竞赛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定期组织参与计划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 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 为学生创新 创业提供交流经验 展示成果 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二十三条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 实施进程及经费管理由学院负责, 纳入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范围 各学院应当采取积极措施, 鼓励学生开展计划项目, 并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计划申请者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 应在一周内与学校签订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 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启动项目, 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助经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分两期拨付, 第一期拨付总经费的 40%, 合同签订即拨付 ; 第二期拨付 -128-

129 全面发展 总经费的 60%, 经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 项目结项一个月后, 项目经费仍未报销完毕的, 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六条项目成员每月必须认真填写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过程记录本, 并经指导老师审阅后签署意见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过程记录本 在项目中期检查或项目结项时将作为重要评审依据, 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交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改变项目研究方向和内容者, 应当事先征得教务处同意 ; 对不按申请书设计的实施方案开展研究 无故延期或中止实施者, 视其情节, 给予批评或者撤项处理 项目负责人因公出国 因健康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的, 应事先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 ; 因私出国以及因提前毕业 退学等原因造成项目中止的, 资助经费应返还学校 第二十八条教务处负责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时间提交中期检查报告 对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 将停止资助并追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项目结题报告书, 研究论文 调研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项目综述, 个人总结以及成果资料 ( 包括公开发表的论文 申请的专利 研究成果 照片等 ) 学校专家组负责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和答辩, 通过者视为结项 第三十条计划项目如公开发表论文须注明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字样 ; 公开发表的论文, 必须有参加该项目的学生署名, 若学生为主要执笔者, 学生应为第一作者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9-

130 全面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 校教字 2016 第 097 号 第一条为加强实践教学工作, 规范社会实践课程管理, 结合学校实际,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实践是我校本科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课程设置目的是, 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参与活动让学生了解社会生活, 培养其社会责任感, 增强其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条我校学生社会实践课程性质为必修课, 课程学分为 2 学分 课程教学与实践时间为第二学年暑期, 为期四周 第四条社会实践课程内容主要包括 : ( 一 ) 学校团委组织的社会调查 志愿者服务等活动 ; ( 二 ) 社会上其他公益组织主办的公益性活动 ; ( 三 ) 同学自发组织的公益活动或社会调查 ; ( 四 ) 经校团委或各学院批准的学生会 学生社团组织的或某学院组织的普法宣传 社区服务 社会调查等活动 ; ( 五 ) 各学院组织的进入学院实习基地进行的服务或劳动 ; ( 六 ) 各学院组织的其它社会活动 第五条社会实践活动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学校要求各学院组织有序, 突出效果, 保证学生安全 集中活动和分散活动都必须指定学生联络小组长, 保持学生与学院联络畅通 第六条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由学校按照生均 50 元的标准划 -130-

131 全面发展 拨到学院 学院要做到实践经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社会实践工作日程为 : ( 一 ) 每学年春季学期的第五至十周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筹划 组织 动员 ; ( 二 ) 第十一至十三周确定全部学生实践活动去向 学生小组长 带队指导教师 假期值班院领导等具体事宜 ; ( 三 ) 第十三周将学院社会实践活动总计划和经费预算送教务处备案并领取社会实践介绍信 ; ( 四 ) 第十四周落实经费发放 ; ( 五 ) 暑假开始后进行实践活动 第八条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应做到 : ( 一 ) 遵纪守法, 服从领导, 有团队合作精神和意识 ; ( 二 ) 遵守社会公德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 ( 三 ) 遵守有关机关部门规章制度 尊重民俗 尊重他人宗教信仰 ; ( 四 ) 认真学习 细心观察 做好实践日记 按时完成实践报告 第九条学院应根据课程需要和实际情况安排带队指导教师指导实践活动 带队指导教师可由专业教师或年级辅导员担任 带队指导教师的职责有 : ( 一 ) 社会实践前期准备指导 ; ( 二 ) 与实践单位或实践基地保持联系与沟通 ; ( 三 ) 指导相关实践活动 ; ( 四 ) 关注实践期间学生的身心健康, 对其及时进行思想教育 ; ( 五 ) 对学生的社会实践进行总结与考核, 并撰写总结报告 第十条社会实践的考核内容, 可按照不同学科和社会实 -131-

132 全面发展 践的内容 形式等特点有不同侧重点 一般可参考如下几项指标进行 : ( 一 ) 实践活动的意义和价值 ; ( 二 ) 思想觉悟提高程度 ; ( 三 ) 实践动手能力和运用所学知识能力 ; ( 四 ) 对待实践活动的态度等 第十一条考核成绩根据学生的实践 ( 调查 ) 报告 个人总结 综合表现等评定, 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 (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 各学院实践成绩总优秀率控制在 15% 左右 在实践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 缺课达实践课总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予评定成绩, 需参加重修, 其费用自理 因故不能参加社会实践 ( 或不及格 ) 的学生随下一年级社会实践课一起安排 ( 不及格者学生费用自理 ) 第十二条社会实践结束后, 学院应认真做好实践工作的总结, 对优秀社会实践报告进行遴选和汇编 对典型社会实践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总结报告应包括 : 学院就社会实践计划执行情况 社会实践的收获 ( 成果 经验与体会等 ) 校内外对本次实践的反映 改进意见等进行综述 第十三条学院要做好社会实践档案管理工作, 安排专人负责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并存档 存档材料应包括 : ( 一 ) 学校相关文件 ; ( 二 ) 学院实践工作方案, 包括各小组社会实践内容 形式 带队指导教师名单 学生小组成员名单 经费预算等内容 ; ( 三 ) 学院实践工作的总结报告 ; ( 四 ) 学生实践报告电子版 ; ( 五 ) 优秀实践报告或成果汇编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32-

133 全面发展 校内实践教学教室管理办法 校教字 2016 第 092 号 一 为规范校内实践教学教室管理, 保护实践教学资源, 以最有效 最合理的方式满足我校实践教学需求和部分其他需求, 从学校层面统筹并对实践教学教室施行特殊管理, 特制订本办法 二 本办法中 实践教学教室 特指模拟法庭 模拟仲裁庭 墙幕式多功能视频教室 案例卷宗副本阅览室 学科竞赛辅导室 诊所教育中心接待室等用于实践教学的专用教室 三 实践教学教室实行教务处统一管理, 钥匙统一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保管 其中明法楼部分教室因保洁工作需要, 可留钥匙一把于明法楼楼管处 四 实践教学教室借用施行特殊借用程序 应先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 主楼 A401) 办理审批手续, 之后再把相应通知单送至楼管和信息办教学服务部 五 实践教学教室是我校校内实践教学活动主要场所, 资源有限, 全校师生应合理使用并尽力爱护, 使实践教学教室在本科人才培养中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六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实践教学教室借用申请表 教务处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33-

134 全面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创新基金资助办法 中政大发 2006 第 160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开展学术创新 理论研究 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面向本科生设立学生创新基金 ( 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 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的主要来源 : ( 一 ) 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 ; ( 二 ) 社会 个人的捐赠资金 学校鼓励各学院和教师积极拓展资金渠道, 广泛争取社会捐助, 使创新基金逐年增长 第三条创新基金资助遵循的原则是 : 鼓励创新 突出重点 注重实效 公平立项 择优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专家组, 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规划 指导和评审工作 专家组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学科带头人组成 教务处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发动和初审工作 第五条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申报 研究进程及经费管理由学院负责, 纳入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范围 各学院应当采取积极措施, 鼓励学生进行创新性研究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申报条件第六条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范围为 : ( 一 ) 专业性理论研究 ; ( 二 ) 综合性 设计性 创新性实验 ; -134-

135 全面发展 ( 三 ) 社会实践和专题调研 ; ( 四 ) 有创新性的学生活动 ; ( 五 ) 其他有价值的创新研究与实践 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 目的意义明确 立论根据充足 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 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七条资助项目的形式为 : ( 一 ) 自拟项目, 由学生自主拟定题目, 并自主选择指导教师或者由相关学院指派指导教师 ; ( 二 ) 竞标项目, 由学校公布招标课题后学生竞标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的本科生, 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 对学术创新 社会实践 校园活动的组织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九条申请者可以是个人, 也可以是项目小组 项目小组一般不超过 5 人, 学校鼓励不同专业不同学院的学生组成项目小组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供相关领域两名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的推荐 第十一条未完成项目的所有学生不得再次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 ( 一 ) 申请者须填写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并一式四份 ( 含电子文档一份 ); ( 二 ) 教务处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审, 并提请学校专家组评审 ; ( 三 ) 教务处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 公布立项项目, 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 可行性原则 : 应从本科生的实际出发进行选题, 充分考虑知识结构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知识的综合应用, 充分考虑利用学校和学院的教学科研资源 科研条件, 在一定时间和经费允许范围内能够较好地完成 ; ( 二 ) 创新性原则 : 以我校学科发展的重点方向 项目申 -135-

136 全面发展 请人专业的研究热点 社会热点问题 社会实践 校园活动的组织与创新等内容作为选题主要方向, 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 创新意识和良好的综合素质 ; ( 三 ) 实用性原则 : 引导 帮助学生面向社会 担承责任, 主动提出问题 获取知识 参加实践,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和参与学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专家组评审主要就如下方面, 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 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 ( 一 ) 选题的目的 意义和研究思路是否明确 ; ( 二 ) 项目研究思路在思维上的创新性 合理性与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 ( 三 ) 解决问题的核心理论 关键手段 研究条件等是否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 ; ( 四 ) 项目设计思路和研究方案的创新意义和价值 第四章经费与使用第十五条创新项目的资助额为 元 / 项 第十六条资助经费按项目一次核定, 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负责管理, 财务处 教务处监督经费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不得提取任何酬金 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 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创新基金开支的范围 : ( 一 ) 创新活动所必需的收集文献资料和处理数据所需的资料费 打印费等 ; ( 二 ) 进行项目调研 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交通 食宿等费用 ; 基金开支不得用于购买设备 所有开支需有财务许可的正式发票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第十八条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 应在一周内与教务处签订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创新基金项目合 -136-

137 全面发展 同书, 并核拨项目资助经费 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启动研究工作, 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九条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半年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3 个月 第二十条在研究过程中改变项目研究方向和内容者, 应当事先征得教务处同意 ; 对不按申请书设计的研究方案开展研究 无故延期或中止研究者, 视其情节, 给予批评或者撤项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因公出国 健康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 应事先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 ; 因私出国 提前毕业 退学等原因造成研究中止的, 由所在单位追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负责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 项目应在启动研究 3 个月后提交中期进度报告表 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表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 将停止资助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项目结题报告书 研究论文 调研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和成果资料 ( 包括活动成果 照片等 ) 第二十四条学校专家组负责对已完成的创新项目进行检查 验收和评审, 通过验收视为结项 优秀学术作品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学校等学生科技学术创新竞赛 对在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注明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 ; 公开发表的论文, 必须有参加该项目的学生署名, 若学生为主要执笔者, 学生应为第一作者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37-

138 全面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生创业教育基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法大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学生创业扶持和服务力度, 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根据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 ( 教办 [2011]3 号 ) 及 教育部关于启动 本科教学工程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 等有关文件精神,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教育基金 ( 以下简称创业基金 ) 为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本基金,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教育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设立创业基金其目的在于扶持大学生开展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 激励和促进大学生提升创新精神 树立创新意识 提高创业能力, 主动创业 自主创业 第三条创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来源和用途第四条创业基金由学校每年专门拨款 50 万元以及校友 社会捐赠构成 第五条创业基金的用途是 : ( 一 ) 支持开展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 ; ( 二 ) 支持开展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 ; ( 三 ) 支持开展其他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 第三章基金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六条学校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基金会 ) 基金会由学校分管领导 教务处 学生处 财务处 研 -138-

139 全面发展 究生院 审计处 团委 科研处 ( 法大科技园 ) 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负责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基金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七条基金会办公室为基金会执行机构, 负责受理创业基金的申请, 审查用款项目, 跟踪经费使用, 定期向基金会汇报 第四章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第八条创业基金面向本校在读全日制本科生 研究生创业团队 第九条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申请项目已进行初步市场调研 ; ( 二 ) 具有初步的商业计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 ) 能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相应的模拟训练 撰写报告等 第十条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申请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和发展空间 ; ( 二 ) 申请团队经过一定的创新创业训练, 并具有相应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 ; ( 三 ) 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纪录 第五章基金资助方式第十一条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由基金会评选后分别予以资助 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每项资助金额为 1 万元, 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每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十二条创业基金以无偿方式予以资助, 资助金额根据基金使用和项目评审情况进行分期划拨 第六章基金申请与评审流程第十三条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人需向基金会办公室提出 -139-

140 全面发展 申请, 提交中国政法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报告书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 创业计划书 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基金会办公室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确认项目申请人资格以及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对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就申报项目的内容 市场前景 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 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 基金会与之签订资助协议, 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基金实行常年受理 集中评审的制度 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章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 4 年 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学校对受助项目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十七条因客观原因, 项目负责人对创业基金项目的实施进度 经费使用进行调整或终止, 应向基金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经基金会办公室审核, 报基金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未经基金会批准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故的, 基金会有权单方面要求收回所资助的资金 第十八条资助资金到账后, 受资助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向基金会办公室书面汇报受助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基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和浪费 对于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基金行为的当事人, 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1 年 12 月 2 日起施行 -140-

141 全面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鼓励本科生 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 进一步加强学科竞赛的指导和管理,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科竞赛, 是指由国际组织 国家有关机构和学术团体主办, 或者国内外公认 具有较大影响力 有一定历史传统 学生参与度高 受益面大的竞赛项目 第三条学科竞赛项目分为 A B C 三类, 具体项目参见 中国政法大学学科竞赛项目分类 第二章学科竞赛管理第四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科竞赛进行统一规划 指导 等级认定和审核 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以及协调由学校主办和承办的学科竞赛 ; 院部负责学科竞赛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学科竞赛资助项目每两年认定一次, 未经认定的项目, 学校将不予以资助 对于新创办的学科竞赛项目, 院部可以向教务处提出资助参赛的申请, 经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141-

142 全面发展 第六条竞赛结束后, 承办竞赛或者组织参赛的院部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 归档工作, 向教务处提交竞赛结果 获奖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保管好参赛作品 ( 复印件 ) 参赛总结等资料 第三章经费资助第七条学校对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确定的竞赛项目, 根据竞赛等级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并列入本科教学经费年度预算 第八条代表学校参加的 A 类学科竞赛, 资助经费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二, 院部承担三分之一 ; 代表学校参加的 B 类和 C 类学科竞赛, 资助经费由学校和院部共同承担 由学校主办的学科竞赛, 原则上由学校予以资助 学校承办的学科竞赛, 竞赛组织费用由主办单位拨付 第九条资助经费必须用于竞赛组织活动, 主要包括宣传费 竞赛组织费 作品设计与制作费 校内竞赛评审费 校外参赛报名费 参赛交通和住宿费 竞赛场地 ( 用具 ) 租用费 设备使用费等 资助经费不包括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已承担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学校鼓励院部通过争取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自筹经费 自筹经费的管理参照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竞赛奖励第十一条学校对获得学科竞赛奖项的学生, 予以奖励表彰 ( 一 ) 在奖学金评定上给予政策支持, 具体工作依据 -142-

143 全面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 ; ( 二 ) 给予学分奖励, 具体工作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 ; ( 三 ) 在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时给予政策支持, 具体工作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科竞赛项目类别与学生奖励表彰等级的对应关系分别为 :A 类对应国际赛事 ;B 类对应国家级赛事 ;C 类对应省部级赛事 第十二条学校对参与指导学科竞赛的教师, 予以奖励表彰 ( 一 ) 根据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 相关规定, 按照实际工作量计入本科课堂外教学工作量, 指导并按照学校课时费标准予以补贴 ; ( 二 ) 根据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学奖评选办法 相关规定, 作为优秀教学奖评选条件之一 ; ( 三 ) 根据学校岗位聘任相关规定, 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按课堂外教学条件认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43-

144 全面发展 第一条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 ( 试行 ) 为推进人才培养国际化战略, 进一步拓展和提 升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 鼓励本科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术会议, 是指在国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或地区性学术会议, 不包括国内 ( 含港 澳 台地区 ) 举办的国际会议 第三条本科生申请学校国际学术会议资助, 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 认为应予以资助的, 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全额或部分经费资助 第四条申请学校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的学生应提交如下材料 : 1. 会议邀请函 ; 2. 会议议程 ( 应载有申请人做会议发言的相关信息 ); 3.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书 第五条对本科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经费资助 ( 报销 ) 范围 : 1. 国际旅费 : 飞机限经济舱, 并尽可能提前购买往返机票以节省费用 ; 轮船限三等舱 ; 火车限硬卧或二等车厢坐席 仅限北京与会议地点之间的往返旅费, 转道其他城市的费用不予资助 ; -144-

145 全面发展 2. 住宿费 : 按会议邀请函确定天数, 并按国家规定住宿标准予以报销, 超过规定天数和住宿标准的部分自理 ; 3. 会议注册费 : 以会议邀请函和缴费凭据为依据 ; 4. 资助经费应剔除会议组织方已承担或补贴的费用 申请人应积极主动与会议组织方沟通, 争取获得会议注册费 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减免 第六条受资助学生在报销前应向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 : 1. 载有其为第一署名人论文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 ( 纸质或电子版 ); 2. 参加会议的总结报告 ( 中英文 ) 第七条受资助的学生在报销时, 应向财务处提交以下材料 : 1. 往返国际航班机票 ( 含登机牌 ) 或火车票 船票等 2. 住宿费 会议注册费等有效票据 3. 中国政法大学差旅费报销单 各种报销凭证应用中文注明开支用途 日期 数量 金额等 第八条资助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所需资金, 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专款专用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获学校资助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一般不超过 2 次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45-

146 全面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养成良好习惯, 提高素质, 养成文明行为举止, 在我校广大同学中形成讲文明 树新风的良好校园氛围,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校园行为规范第二条注意仪表整洁, 穿衣戴帽应美观 大方, 不穿奇装异服 第三条举止文明, 谈吐得体, 不口出脏话 ; 与人发生纠纷, 应礼让 以理服人 ; 不打架斗殴 不酗酒 不抽烟 第四条尊敬师长, 师生见面主动问好 ; 友爱同学, 同学之间以礼相待 第五条爱护公物, 不践踏草坪 随地吐痰 乱扔杂物 ; 珍惜教学 生活设施和科研设备, 不乱涂乱画 第六条保持校内环境的安静, 不在宿舍区和教学 科研 办公区打闹喧哗 第七条远离低级趣味, 不介绍 购买 出借 传阅内容反动和淫秽的书刊 图片 音像制品等 ; 文明使用互联网, 不登陆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第八条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 社会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 第九条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男女交往言行适度, 举止得 -146-

147 全面发展 体, 自尊 自重 自爱, 不在校园里勾肩搭背 第二节课堂行为规范第十条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不迟到 不早退 不无故旷课 ; 遵守课堂纪律 第十一条上课时应保持仪容整洁, 衣着大方, 夏天不得穿背心 运动短裤 拖鞋进入教室 第十二条爱护教学设施, 不随便移动 污损 ; 节约用电, 离开教室时随手关灯, 白天在光照好时不开灯 第十三条保持教室内外清洁, 不随地吐痰, 乱扔纸屑 果皮等杂物 第十四条上 下课时, 走动 移动桌椅动作要轻, 避免发出嘈杂噪声, 影响其他同学学习 第三节图书馆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图书馆开放时要有秩序地进馆, 夏天不准穿背心 运动短裤 拖鞋等进阅览室, 在图书馆中尽量放轻脚步, 以免影响他人 第十六条借阅图书时不要乱翻乱扔, 保持原有摆放顺序 第十七条不替他人代占座位, 也不强占暂时离开的读者的座位 对于阅览室里的书刊, 阅后应及时放回原处 第十八条不在图书杂志上乱写乱画, 不拆撕书刊 第十九条及时归还图书 第四节会场行为规范第二十条准时参加会议, 不迟到 不无故缺席 第二十一条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服从会议统一指挥, 遵守会场纪律, 尊重讲话人 报告人的劳动, 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爱护公共设施, 保持会场清洁 卫生, 不乱扔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因故迟到或中途出场时动作要轻, 不弄响座椅, 以免影响他人 第二十四条散会时, 有秩序地离开会场, 不抢先 拥挤, 避免造成混乱和意外事故 -147-

148 全面发展 第五节运动会及各类比赛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参观比赛要遵守有关运动规则 第二十六条做文明观众, 观看比赛时, 尊重裁判和工作人员, 自觉遵守并维护运动场秩序, 要为双方的精彩表演鼓掌, 不鼓倒掌 喝倒彩 第六节食堂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遵守食堂就餐时间, 自觉排队, 不插队和拥挤 第二十八条讲究卫生, 保持食堂清洁 爱惜粮食, 吃剩的饭菜倒入泔水缸 第二十九条遇教师排队买饭时, 应礼让 第三十条尊重其他同学的民族习惯, 不自带食物进入清真食堂 第三十一条尊重工作人员, 积极配合其工作, 第七节宿舍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服从管理 主动配合有关人员的检查 遇到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时保持冷静, 通过学生干部或管理 值班人员及时解决问题, 不起哄滋事 第三十三条宿舍内要加强团结, 互相关心, 互相爱护, 互相帮助, 不讲脏话, 同学之间互相尊重 友好交往, 尊重他人的人格 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第三十四条遵守作息制度, 晚间迟归宿舍主动登记 ; 不打扰他人自习 休息, 不侵犯他人隐私 第三十五条宿舍内不使用违禁物品, 私接电源, 不自行留客住宿 ; 不抽烟 酗酒, 宿舍内不养宠物 第三十六条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提高警惕, 防火防盗, 休息或外出时锁好门 窗, 发现可疑人员立即报告值班人员 第三十七条注意公共卫生和宿舍卫生, 按时值日, 及时清理垃圾, 保持干净 整洁 第三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48-

149 全面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基层班团组织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切实健全和规范中国政法大学基层班级组织建设, 完善班级组织的民主选举制度, 充分发挥班级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 学风建设和构建和谐校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发挥班级学生干部的骨干引领作用, 实现大学生自我服务 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与自我约束,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班级组织包括班级委员会和班级团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生 第二学士学位生的班级组织工作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院和研究生班级组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班级组织的构成第五条班级委员会 ( 以下简称班委会 ) 的组成应包含以下成员 : ( 一 ) 班长 ; ( 二 ) 副班长 ; ( 三 ) 学习委员 ; ( 四 ) 生活委员 ; ( 五 ) 体育委员 ; ( 六 ) 文艺委员 ; ( 七 ) 心理健康委员 ( 兼 ) 第六条班级团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以下成员 : -149-

150 全面发展 ( 一 ) 团支部书记 ; ( 二 ) 组织委员 ; ( 三 ) 宣传委员 第三章班级组织的职能第七条班委会是在学院分党委 ( 党总支 ) 领导下, 在学院分团委和班级辅导员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基层学生自治组织, 其主要职能是 : ( 一 ) 根据学校及学院的要求, 制定班级建设目标和工作计划, 并组织全班同学贯彻落实 ; ( 二 ) 帮助同学解决学习过程中的困难, 完成学习任务, 提高学习质量 ; ( 三 ) 结合本班的实际情况, 制定并完善班级各种规章制度, 形成良好的班风, 引导全班同学共同成长进步 ; ( 四 ) 维护正常的教学 生活秩序, 及时发现本班同学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反映学生思想动态, 并协助学校和学院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 ( 五 ) 积极配合学校 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班级团支部是在学院分党委 ( 党总支 ) 领导下, 在学院分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基层共青团组织, 其主要职能是 : ( 一 ) 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 ; ( 二 ) 宣传 执行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 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 团结带领团员和青年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 ( 三 ) 开展主题团日活动, 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和继承党的优良传统, 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 ; ( 四 )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 工作和学习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 ( 五 ) 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 做好发展团员 -150-

151 全面发展 工作, 办理年度团籍注册手续, 搞好团员统计, 接转团员组织关系, 按时收缴团费, 办理团员的退团手续 ; ( 六 ) 了解团员中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 ( 七 ) 对团员的奖励和惩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八 ) 应由基层团支部行使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班级组织成员的任职条件第九条班级委员会委员任职,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热爱班级工作, 热心为同学服务 ; ( 二 ) 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或特长, 能团结同学, 群众基础好 ; ( 三 )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分或团纪处分 ; ( 四 ) 学习成绩优良, 上一年度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第十条班级团支部委员任职,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自觉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能够坚决地执行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各项指示和决议 ; ( 二 ) 学习成绩优良, 上一学年度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 ( 三 ) 热爱共青团工作, 具备履行职务的知识和能力, 能团结同学, 群众基础好 ; ( 四 ) 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或团纪处分 第五章班级组织的产生第十一条各行政班级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班级委员会换届选举 具体时间由上届班长与辅导员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一年级新生入学后, 由辅导员指定班级委员会临时组成人员, 负责班级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进行班级委员会选举 第十三条班级进行换届选举应由上届班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班级选举应当邀请辅导员参加 -151-

152 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班级选举应当由分团委指定一名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 监督班级选举工作的开展 ; 没有学委会的学院由分团委确定相关机构行使班级选举工作的监督职能 第十五条班级进行换届选举时, 须有全班同学 2/3 以上 ( 含本数, 下同 ) 出席方可进行, 未达到法定人数的, 应重新召集, 第二次仍未达到法定人数的, 报请辅导员处理 第十六条班级在选举前, 由全班同学投票决定选举方式, 确定选举方式须超过到会同学的半数, 选举方式有组阁制和直选制 第十七条组阁制是指班级只选举产生班长, 由班长根据班级委员会所需职位数,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确定班级委员会人选, 并报辅导员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直选制是指班长 班委委员的职位全部列出, 班级同学根据自身特点报名参选, 所有职位都进行直接选举 第十九条班级委员会选举程序如下 : ( 一 ) 上届班长作述职报告 ; ( 二 ) 上届生活委员作班费使用情况说明 ; ( 三 ) 竞选演说 ; ( 四 ) 投票 ; ( 五 ) 公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条在组阁制选举方式中, 班长所得票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 未过半数者采取末位淘汰制, 即取得票最多的前两位, 再重新投票 票数相等时, 再进行一轮投票 第二十一条在直选制选举方式中, 班长所得票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 班委会委员选举应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当选 第二十二条回收选票数多于实际到场人数, 选举无效, 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选举结束后, 由上届班长将选举结果报辅导员, 并由辅导员以适当的形式宣布 第二十四条每届班委会的任期为一年 班级委员会委员 -152-

153 全面发展 可以连选连任, 但班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班级团支部 ( 换届 ) 选举中下列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一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 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除外 ); ( 二 ) 未办理退团手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团支部委员会应当于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 应报学院分团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一年级新生入学后由辅导员指定临时团支部成员, 负责班级共青团活动的开展 入学后一个月内, 按照本规则选举产生基层团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团支部委员选举应当由上届团支部书记主持, 各学院分团委指派团总支干部列席会议 团员大会应邀请辅导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团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团员充分酝酿后, 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团支部委员的产生, 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须召开班级团员大会, 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 大会只选举三名支部委员 第三十一条班级团员大会出席人员达到有选举权人数的三分之二, 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十二条团支部选举程序如下 : ( 一 ) 上届团支部书记作述职报告 ; ( 二 ) 竞选演说 ; ( 三 ) 投票 ; ( 四 ) 公布选举结果 第三十三条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团员均可参加班级支部委员的竞选 团支部委员选举参选人数多于或等于应选人数的, 直接采用差额或等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 候选人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当选 ; 参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的, 由主持会议的团总支干部宣布中止选举, 并报请学院 -153-

154 全面发展 分团委处理 第三十四条当选团支部委员所得票数应当超过所有参加投票人数的半数, 未过半数者采取末位淘汰制, 再重新投票 第三十五条选举设监票人, 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票人由列席会议的团总支干部担任 第三十六条选举收回的选票, 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 选举有效 ; 多于投票人数, 选举无效, 应重新选举 第三十七条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团的支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 可连选连任, 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团支部委员选举结束后, 由列席会议的团总支干部将参加投票的人数 选举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新当选委员的得票数等情况书面报学院分团委, 分团委在充分听取辅导员 班级团员的意见后, 结合各委员的得票数, 对新当选委员的分工进行任命 第四十条任命结果由分团委发文公示, 无异议后方能生效 ; 对任命有异议的, 由分团委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团支部委员会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四十二条在班团组织选举中, 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 学院分团委须认真查处, 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给予团内纪律处分, 严重违反本规则的, 学院分团委可以做出选举无效的决定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由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实施 -154-

155 全面发展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法大党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 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全面提高学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 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 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 基本要求, 按照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 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 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 有领导 有计划地进行 ;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 反对 关门主义 第二章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基本程序开展, 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 ( 一 ) 申请入党 ; ( 二 )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进行培养教育 ; -155-

156 全面发展 ( 三 ) 确定发展对象, 进行考察 ; ( 四 ) 接收预备党员 ; ( 五 )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 考察, 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章申请入党第五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 不断扩大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学校中具有中国国籍的教职工 学生 离退休人员,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可以申请入党 申请入党应当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 不得向校外党组织提出申请 ; 学校党组织也不接收校外人员提出的入党申请 递交入党申请书时, 申请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申请人不满十八周岁的, 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鼓励 教育和引导, 但不得将其纳入发展党员工作基本程序 第七条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 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上级党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了解其入党动机 政治思想状况 工作学习状态 本人经历等基本情况 第四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八条对经过两个月以上了解 培养和教育的入党申请人, 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从团员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当由其所在团支部向上级团组织提出书面推优建议, 上级团组织向 -156-

157 全面发展 入党申请人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推优意见 从非团员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两名以上正式党员共同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条党支部收到推优 推荐意见后, 由支部委员会 (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 下同 ) 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设立党总支的, 应当先报党总支审议, 再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发放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第十二条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 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 ( 一 )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等 ; ( 二 )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 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 ( 三 )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 ( 四 )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党组织应当对培养联系人进行培训, 提高其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党的 -157-

158 全面发展 基本知识教育, 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 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 纲领 宗旨 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前,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学时 ( 每四十五分钟计为一学时, 下同 ) 第十四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期间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 第十五条培养联系人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话, 记录培养情况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重点考察他们的政治立场 思想觉悟 入党动机 学习工作表现 组织纪律观念 群众观念, 本人的历史 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形成考察意见 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考察情况填入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校外入党积极分子到学校工作 学习 生活的, 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原单位培养教育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符合条件的, 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学校入党积极分子到校外工作 学习 生活的, 应当及时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整理 转交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 第五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十七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在听取党小组 培养联系人 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支部委员会提出发展对象人选 主要程序 -158-

159 全面发展 是 : ( 一 ) 培养联系人向党小组 ( 不设党小组的向支部委员会, 下同 ) 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 提出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 ( 二 ) 入党积极分子所在的党小组应当认真负责地对其评议, 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 ( 三 ) 支部委员会通过个别访谈 召开座谈会 民主推荐等形式, 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 可以听取导师 辅导员 班主任的意见 ; 对党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 支部委员会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并把有关情况向党员和群众反馈 ; ( 四 ) 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 提出发展对象人选 第十八条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发展对象人选, 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 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设立党总支的, 应当先报党总支审议, 再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九条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 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 ( 一 )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 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 ( 二 )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工作经历 现实表现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 ( 三 ) 配合党支部指导发展对象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 -159-

160 全面发展 ( 四 )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 ( 五 )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 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 政策的态度 ;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 同本人谈话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 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函调或者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政治审查函调或者外调材料应当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或者政治部门出具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校党委组织部或者分党委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 或者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等文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 入党教材 等, 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未经培训的, 除个别特殊情况经校党委批准外, 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三条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入党申请书 ; ( 二 ) 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谈话记录 ; -160-

161 全面发展 ( 三 )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 含团组织推优意见或者党员推荐意见 ); ( 四 ) 个人自传 ; ( 五 ) 近一年至少四份思想汇报 ; ( 六 ) 所在单位党员和群众的评议意见 ( 参与评议的人数应当达到十名以上或者半数以上 ); ( 七 ) 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 ( 八 ) 政治审查报告 函调或者外调材料 ; ( 九 ) 党支部关于发展对象综合情况的报告 ( 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 工作 学习表现 ; 培养考察情况 ;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支部委员会关于是否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等 )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应当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报分党委 党总支初审 分党委 党总支初审通过后, 报校党委组织部复审 直属党支部对所属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 报校党委组织部复审 第二十五条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复审通过后, 校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六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二十六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 ( 一 ) 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 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对党的理论路线 方针 政策的态度如何以及能否正确对待组织考验等 ; -161-

162 全面发展 ( 二 ) 发展对象的经历 家庭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填写是否清楚, 与组织了解的情况是否一致 ; 需要进行内查外调的问题是否都有相应的材料, 这些材料与本人所述情况是否一致 ; ( 三 ) 发展对象的培养 教育和考察记录, 团组织推优意见或者党员推荐意见是否完备 是否实事求是 第二十八条经过审查, 确认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 手续完备的, 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 报上级党委预审 上级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 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将上级党委预审结果通知连同发展对象公示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 领取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一般不接收为预备党员 : ( 一 ) 学生必修课或者学位课成绩有一门不及格的, 但经过重修补考及格的除外 ; ( 二 ) 受到行政 团内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在校期间 教职工受到处分不满三年的 ; 但经党员和群众评议, 党委严格考察, 认为表现特别突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 学生受到处分一年以上 教职工受到处分二年以上的, 可以慎重接收 ; ( 三 ) 受到行政记过以上 留团察看处分, 学生在校期间 教职工受到处分不满四年的 第三十条毕业生党组织在毕业学期原则上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在毕业前一学期一般也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162-

163 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 ( 一 ) 填写前, 党支部负责人或者入党介绍人应当教育发展对象忠诚老实 实事求是填写, 并将所填项目向其解释清楚 ; ( 二 ) 发展对象应当严肃 认真 清楚地填写所有项目, 不得隐瞒和伪造 ; ( 三 )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必须由发展对象本人填写, 本人填写确有困难的, 可以由党支部指定一名党员按照本人口述如实代为填写 由他人代写的, 除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外, 代写人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经上级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 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实际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三十三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 ( 一 )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 ( 二 )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 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 ( 三 ) 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 ( 四 )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第三十四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要求是 : -163-

164 全面发展 ( 一 ) 党支部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列席支部大会 ; ( 二 )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 ( 三 ) 支部大会主持人要善于引导, 让与会的每一个党员都充分发表意见, 讲明自己的看法 ; 出现两种意见尖锐对立, 争持不下的, 支部大会不必匆忙作出决定, 可以暂时休会, 进一步听取党员意见, 明晰问题后, 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 ( 四 ) 表决时, 原则上允许但不提倡党员弃权, 入党介绍人在表决时不得投弃权票 ; ( 五 ) 实际到会有表决权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或者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到会, 或者发展对象不能到会的, 支部大会应当改期召开 入党介绍人有一人不能到会, 但在会前向党支部作了书面介绍的, 支部大会可以召开 第三十五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连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上级党委对发展对象预审结果的通知, 以及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等, 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和公示情况 ;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 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 ; 通过决议的日期 ; 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再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七条党委审批前, 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者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 作进一步的了解, 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 -164-

165 全面发展 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并向党委汇报 分党委所属发展对象是中级以下职称 科级以下职务或者工人 学生的, 一般由分党委指派分党委委员或者组织员负责谈话 ; 分党委所属发展对象是副高级以上职称 副处级以上职务, 离退休人员, 或者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所属的发展对象, 由校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谈话 第三十八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完备的, 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意见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 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 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九条分党委或者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并于审批后分别报校党委组织部或者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章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发放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 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四十一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 一般由分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165-

166 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 听取本人汇报 个别谈心 集中培训 实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四十三条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的主要方法是 : ( 一 ) 入党介绍人继续担负教育和考察责任, 配合党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预备党员的汇报, 了解他们思想 工作 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针对预备党员的实际情况, 经常找他们谈心谈话 指出问题和不足 引导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 ( 二 ) 党支部应当每三个月听取预备党员所在的党小组和入党介绍人的汇报并讨论预备党员的表现, 分析他们的思想 工作 学习情况, 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 ; ( 三 )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 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 使他们实际体验党内生活, 接受党内生活锻炼, 切实发挥党员作用 ; ( 四 ) 党组织可以采取举办培训班 上党课 开展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集中培训, 提高他们的素质 第四十四条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前, 应当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四十五条入党介绍人应当每三个月将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情况填入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 党支部应当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审查和填写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 第四十六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 : ( 一 ) 预备期满前, 预备党员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 -166-

167 全面发展 请 ; ( 二 ) 预备期满后, 党小组提出意见 ; ( 三 ) 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 ( 四 ) 支部委员会审查, 提出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 ; ( 五 ) 分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按照有关规定, 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 ( 六 ) 支部大会讨论 表决通过 ; ( 七 ) 报上级党委审批 延长预备期转正的程序参照第一款执行 第四十八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党支部应当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 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对到会人数 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九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连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 以及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等, 报上级党委审批 对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党支部应当提交说明材料 第五十条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 -167-

168 全面发展 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审批 备案要求与审批预备党员的要求相同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 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五十一条学校预备党员到校外工作 学习 生活的, 应当及时向原所在党支部报告 由分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根据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出具 预备党员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校外预备党员到学校工作 学习 生活的, 应当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分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应当对预备党员的党员档案进行严格审查, 对无法认定为预备党员的, 报校党委批准, 不予承认 党支部对转入学校的预备党员, 在其预备期满时, 如果认为有必要, 经上级党委批准, 可以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 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五十二条预备党员转正后,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材料交上级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第五十三条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作为党建工作述职 评议 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分党委 党总支每半年检查一次, 校党委每年检查一次 检查结果及时上报, 并在学校内进行通报 第五十四条校党委组织部每年根据上级分配的发展党员 -168-

169 全面发展 指导数量, 统一确定学校发展党员比例 分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每年应当根据发展党员比例, 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同时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分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 配备和培训, 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六条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 应当严肃查处 对不坚持标准 不履行程序 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 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 一律不予承认, 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 分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应当严格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 伪造 变造 党组织应当妥善保管党员档案和入党材料 分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党员档案和入党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中 以上 以下 均包含本数 ; 除特别说明外, 党支部 均包含直属党支部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学 -169-

170 全面发展 校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其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 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自校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170-

171 全面发展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的意见 法大党发 号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 从源头抓好思想建党, 切实提高学校发展党员质量,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和学校党校工作相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现就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提出如下意见 : 一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对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 发挥教育培训在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性作用, 把大力加强入党前后教育培训作为坚定理想信念 提升能力素质 优化道德品行 考察现实表现的重要途径, 通过科学管理 精心指导 严格考核, 改革完善教育培训体制机制, 不断提高学校发展党员质量 二 基本原则 ( 一 ) 坚持发挥党校在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 重视两级党校协同配合明确两级党校的分工协作与任务职责, 校党委党校承担全校性教育培训工作 ; 分党校支持配合校党委党校开展教育培训, 并自主开展本单位培训工作 分党委 党总支每学期至少要研究一次教育培训工作 ( 分党校工作 ) ( 二 ) 坚持发挥集中培训优势, 重视线上线下学习协同配合集中培训是坚持政治标准 提高发展质量的重要途径, 全 -171-

172 全面发展 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坚持集中培训, 发挥集中培训的组织优势和示范效应 同时积极利用网络平台推进在线学习, 丰富学习形式, 增强培训效果 ( 三 ) 坚持从严管理, 重视科学开展培训与加强监督考核协同配合坚持严格推荐 严格管理 严格监督 严格考核,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进入下一个培养考察阶段 严肃执行培训纪律, 对在教育培训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 三 培训对象和任务分工根据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的规定, 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培训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 其中,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前,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个学时 ( 每 45 分钟计为 1 学时, 下同 ); 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 天 ( 或者不少于 24 个学时 );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前, 应当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24 学时 除入党积极分子在线自主学习外, 其他教育培训活动均由两级党校具体承办 分工负责, 主要通过举办集中培训班形式开展 ( 一 )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1. 入党积极分子通过 北京高校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学习与考试系统 进行自学, 校党委党校每学期组织一次集中上机考试, 计 10 个学时 2. 分党校每年通过举办专题报告会 读书会 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等形式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 6 个学时 ( 二 ) 发展对象培训 1. 校党委党校每学期举办一期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班, 其中 : 校党委党校组织集中授课, 计 16 个学时 ; 分党校组织参加培训的发展对象集体讨论交流, 计 4 个学时 ; 校党委党校组织考试, 计 4 个学时 -172-

173 全面发展 2. 分党校负责学员报名 组织集体讨论交流, 配合校党委党校进行考勤管理 ( 三 ) 预备党员培训 1. 预备党员培训主要由分党校组织, 校党委党校适时举办预备党员示范培训班 2. 分党校以定期集中培训班或者日常专题培训班的方式, 通过专题报告 观看主题电影纪录片 实践活动 集体讨论交流 考试考查等形式对预备党员进行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个学时 四 培训内容 ( 一 )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内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 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 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 通过培训, 帮助学员懂得党的性质 宗旨 指导思想 纲领, 懂得党的组织原则和党的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端正入党动机 ( 二 ) 发展对象培训内容发展对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围绕进一步学习党章和了解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 重点讲授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 以及党的历史知识 党的最新理论成果等, 通过培训, 帮助学员掌握党的有关知识, 深入了解党员义务和权利 ( 三 ) 预备党员培训内容预备党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深入讲授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党的组织原则 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 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 党的最近理论成果, 以及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主要任务等, 通过培训, 帮助学员深化对党的认识, 熟知和践行党员义务和权利 五 资格条件 ( 一 ) 参加入党积极分子集中上机考试的条件 1. 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 修完 北京高校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学习与考试系统 -173-

174 全面发展 要求的课程 完成综合提升学习任务 3. 没有受到行政 团纪处分或者处分已经撤销 ( 二 ) 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的条件 1. 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 2. 没有受到行政 团纪处分或者处分已经撤销 3. 再次参加的应当符合本意见关于考勤纪律的规定 六 程序步骤 ( 一 ) 制定计划每学期初, 各分党校应当根据校党委组织部确定的当年发展党员比例和本单位计划发展党员人数, 合理制定本单位各类群体参加教育培训的计划 ( 含培训班次 时间 主题 人数 资格条件等 ) 其中, 各单位每年推荐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的人数一般为本单位全年计划发展党员人数的 110% ( 二 ) 发布通知校党委党校 分党校一般于教育培训活动举办前 1-2 周发布通知 ( 三 ) 推荐报名 1. 报名参加入党积极分子集中上机考试的程序 : (1) 入党积极分子向党支部提出申请 (2) 党支部进行评议, 由支部委员会 (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 下同 ) 严格审核资格条件, 确定报名人选, 报分党校审查 (3) 分党校审查通过的, 报校党委党校 2. 推荐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的程序 : (1) 党支部按照培训计划, 对发展对象进行评议, 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报分党校审查 (2) 分党校审查通过的, 按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 报校党委党校 3. 推荐参加分党校举办的培训班的程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 -174-

175 全面发展 自行确定 4. 公示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四 ) 组织培训 1. 入党积极分子集中上机考试由校党委党校统一组织 2. 发展对象培训班由校党委党校聘请教师讲授, 培训班教材由校党委党校统一指定 发放 3. 分党校举办的培训班由分党校按照培训计划自行组织, 每期培训班分党委 党总支书记 ( 副书记 ) 应当为学员授课, 鼓励邀请党校教师授课 ( 五 ) 考核评价 1. 入党积极分子集中上机考试 : (1) 集中上机考试由 北京高校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学习与考试系统 当场评分 (2) 集中上机考试成绩及格的, 由校党委党校颁发学时证明, 培训时间计 10 个学时 (3) 入党积极分子学时证明有效期为 3 年 学时证明超过 3 年的, 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重新学习和参加考试 2. 发展对象培训班考核项目 ( 包括考勤和考试 ): (1)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得批准, 缺勤 4 个学时 ( 含 ) 以上的, 考勤不予通过, 且 6 个月内不得再次参加培训 ; 请假获得批准, 但是缺课 8 个学时 ( 含 ) 以上的, 考勤暂不通过, 保留培训资格, 安排参加下期培训班学习 (2) 考勤通过的可以参加由校党委党校统一组织的考试, 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 考试实行差额通过制, 考试成绩及格的, 培训班考核评价为合格, 可以结业, 由校党委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培训时间计 24 个学时 ; 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培训班考核评价为不合格, 不予结业, 党组织应当参照入党积极分子相关要求对其继续进行培养考察和教育培训 -175-

176 全面发展 (4) 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书有效期为 1 年 结业时间超过 1 年的, 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重新参加培训班学习 3. 分党校举办的培训班考核项目 ( 包括考勤 考试 群众评议等 ), 具体办法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 六 ) 归档总结和工作衔接 1. 每期教育培训活动结束后一周内, 各级党校应当及时进行总结, 并将培训计划 各类通知 请假手续 授课资料 学习心得及评价表 交流材料 讨论记录 新闻报道 活动统计表 照片视频和考试材料等归档备案 分党校的总结归档情况作为对其进行评估和评比的重要依据 2. 各级党组织要善于将日常培养考察同集中教育培训有机结合, 引导各类群体自觉将教育培训作为思想上入党 接受党组织考验的重要方式 要做好教育培训与发展党员工作的衔接, 严格计算审核学时, 指导各类群体及时将培训经历填入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 等入党材料 七 直属党支部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176-

177 全面发展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公示制的意见 法大党发 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 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 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和党校工作相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公示制提出如下意见 : 一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 坚持群众路线, 充分发扬民主, 严格入党程序, 健全工作制度, 加强公示监督, 严把 入口关,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 公示对象 ( 一 ) 拟推荐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学习的发展对象 ( 二 ) 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 三 ) 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三 公示主体 ( 一 ) 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入党材料复审通过后, 由分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出具 发展对象公示表, 到 -177-

178 全面发展 校党委组织部开具 发展对象公示公告 进行公示 ( 二 ) 其他公示由分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 四 公示内容 ( 一 ) 涉及公示对象本人的情况 : 1. 拟推荐参加培训学习的发展对象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所在单位 ( 年级班级 ) 及职务 初次申请入党时间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 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 奖惩情况等 2. 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所在单位 ( 年级班级 ) 及职务 初次申请入党时间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 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 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班结业时间等 3. 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所在单位 ( 年级班级 ) 及职务 入党时间 递交转正申请时间 奖惩情况等 ( 二 ) 培养联系人或者入党介绍人姓名 职务 ( 三 ) 公示起止日期 ( 四 ) 相关单位负责受理 接待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的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来信来访地址 五 公示时间 范围和形式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或生活场所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扩大公示范围 公示一般通过公告栏 宣传栏 校园网等形式向党员 群众发布 可以进行必要的宣传, 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 公示期间反映问题的方式公示时间内, 党员和群众都可以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 反映问题的方式包括电话 电子邮件 来信来访等 反映问题一般应当向各分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提出, 也可以向校纪委 校党委组织部反映 反映问题应当实事求是, 客观 -178-

179 全面发展 公正, 并署真实姓名 七 公示结果的处理 ( 一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可以进入下一程序 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公示期满后, 分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应当将公示情况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 二 )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 由分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负责调查 校纪委 校党委组织部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主持调查 1. 虽有异议, 但查无实据或经调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可以进入下一程序 2. 经调查核实, 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缺点 不足, 不影响参加培训学习 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者转为正式党员的, 分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应当对公示对象进行批评教育, 帮助其尽快改正缺点, 可以进入下一程序 3. 经调查核实, 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 公示对象参加培训学习 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者转为正式党员条件不成熟的, 应当暂停相关程序, 继续培养教育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延长预备期 4. 经调查核实, 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 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师生中产生恶劣影响的, 终止发展程序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 经调查核实, 属于党组织责任的, 应当立即纠正, 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6.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公示对象并做出结论 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 要允许公示对象作出说明或进行申辩 ( 三 ) 负责调查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向反映人反馈调查结果和结论 ( 四 ) 校党委组织部或者分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公示对象 内容 反映的问题 调查核实情况 处理结 -179-

180 全面发展 果和公示结论等材料归入有关档案 八 公示责任各级党组织要提高对公示制的认识, 把严格实行公示制作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和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切实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对未经公示参加培训学习的, 一律不予承认 对未经公示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者转为正式党员的, 一律不予审批 备案 九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180-

181 全面发展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教体艺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保障军事技能训练 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完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各级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 高中阶段学校 ( 含普通高中 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 职业高中, 下同 ) 第三条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 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 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必须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 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 坚持着眼时代特征 遵循教育规律 注重实际效果 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 通过军事训练, 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 增强国防观念 国家安全意识, 加强组织性 纪律性, 弘扬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磨练意志品质, 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 培养艰苦奋斗 吃苦耐劳的作风,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 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 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 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 ; 具有香港 澳 -181-

182 全面发展 门 台湾户籍的学生, 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 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 有严重生理缺陷 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 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 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实施第七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国务院 中央军委领导下, 由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共同负责 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下同 ) 市( 地区, 下同 ) 县( 市 区, 下同 ) 教育行政部门 军事机关, 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领导, 明确分工, 各负其责, 密切协作, 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具体实施学生军事训练 军事机关负责向普通高等学校派出派遣军官, 安排承训部队和帮训官兵, 提供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武器弹药的保障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 定期分析情况, 研究问题, 提出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纳入学校教育 教学计划, 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机构与人民武装部共同负责军事技能训练 军事理论课教学的计划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明确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 -182-

183 全面发展 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对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经军事训练考核和政治审查合格的, 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章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第十五条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制定普通高等学校 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大纲 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 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是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程, 学校应当统一规划 实施和管理 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 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在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或者在学校内组织实施, 也可到军队院校和民兵 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驻训 第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官兵, 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 由省军区协调驻军部队 军队院校和武警部队 院校派出, 或者报军区统一安排 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人员, 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协调驻军部队 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军事理论课程建设, 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实施规范化课程管理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 -183-

184 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 课考试成绩 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第二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 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需要, 配备和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军事教师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学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 第二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配发基层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证和制式服装, 佩戴基层人民武装干部领章 帽徽和肩章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在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军事素质, 掌握军事教育理论, 熟悉军事理论课教学方法 第二十六条军队派遣军官, 按照有关规定由派出单位进行管理, 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 军队派遣军官在普通高等学校任教期间, 其课时补助费参照学校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助标准执行, 由所在学校发给 所在普通高等学校应当为军队派遣军官提供必要的工作 生活和交通保障 第二十七条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可采取兼职与聘任办法配备, 选择热爱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和具备良好军政素质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 军队院校, 应当承担普通高等学校 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184-

185 全面发展 任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高中阶段学校的兼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 培训时间每三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五章学生军事训练保障第三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 合理确定人均经费标准, 实行综合定额拨款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 商请本级财政列入经费预算, 予以保障 承担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军队院校, 所需的教学和工作经费, 由省军区协调省财政解决 第三十二条全国每五年举办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大型活动, 所需的经费由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向中央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各省每三至五年举办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大型活动, 所需的经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向省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各省可根据学生军事训练任务, 在普通高等学校集中的大 中城市建立学生军事训练基地, 为学校实施规范化的军事技能训练提供条件 民兵 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应当为普通高等学校 高中阶段学校实施军事技能训练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会同物价 卫生等部门对学生军事训练基地的基础设施 保障条件 日常管理等进行定期监督 检查, 加强管理 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 -185-

186 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学生军事训练基地和民兵 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 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向普通高等学校 高中阶段学校收取经费的项目 标准应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 ; 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军事训练及基地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属民兵武器装备, 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总参谋部的统一规划, 予以保障 训练枪支在配发普通高等学校前, 必须经过技术处理, 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第三十七条经军事机关批准, 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可由普通高等学校负责保管 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校, 训练枪支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代管 第三十八条保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的普通高等学校, 应当建设合格的训练枪支存放库室, 配备专门的看管人员, 实行昼夜值班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训练枪支看管人员进行政审 第三十九条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存放库室的建设质量 安全管理 看管人员编配和设施配备情况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实弹射击枪支 弹药, 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负责保障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 高中阶段学校在学生军事训练期间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完善各项安全制度, 制定安全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严防在军事技能训练 实弹射击 交通运输 饮食卫生等方面发生事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各类事故预防工作, 定期分析安全形势, 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 -186-

187 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学校和承训部队在军训中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 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军事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 并按照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 事故处理完毕, 要将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军事机关 第六章奖励和惩处第四十三条对在学生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 一 ) 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事训练时间的 ; ( 二 ) 未按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 和 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 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和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的 ; ( 三 ) 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 弄虚作假的 ; ( 四 ) 挤占 挪用和不按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的 ; ( 五 ) 违反规定向学校收取承训费或者向学生收取军事训练费用的 ; ( 六 ) 发生枪支丢失 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 ( 七 ) 打骂或者体罚学生的 有第 ( 六 ) ( 七 ) 项行为,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7-

188 全面发展 第四十五条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 按国家发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 侵占 破坏学校军事训练场所 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教育行政部门 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88-

189 全面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军训规定 一 军训是我校本科生就学期间的一门必修课 是学校改革教育内容, 培养合格政法人才的有效途径 是学生履行兵役义务, 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 二 军训要以 兵役法 国防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 为依据, 贯彻严格训练, 严格要求和 育人 与 练兵 相结合的总方针 三 军训期间, 学生要统一着装, 统一起居作息, 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 实行军事化管理 四 军训期间, 学生一律停止正常的节假日休息, 按时操课训练, 不得请假 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五 参加军训的学生要加强组织纪律性, 自觉遵守军训规章制度, 服从军训教员的管理, 积极参加各项军训活动 六 参加军训的学生要认真学习解放军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树立不怕苦, 不怕累的思想, 以优异成绩完成军训任务 七 参加军训的学生要注重养成教育, 做到内务整洁 仪容严整 纪律严明 文明礼貌 搞好内外团结, 防止各种事故, 保持旺盛的训练斗志和良好的训练秩序 八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 分工专人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支持学生军训工作, 保证军训时间 人员 内容和质量的落实 九 学生辅导员要积极配合军训教员的工作, 要深入军训 -189-

190 全面发展 现场, 了解学生训练情况, 随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十 参加军训的学生完成军训任务所取得的学分为必修课学分 军训结束后, 将训练成绩和训练鉴定装入学生档案 中国政法大学军训工作领导小组 2005 年 9 月 10 日 -190-

191 助学工作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中国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困难补助发放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资助办法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192 助学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经 2007 年 9 月 21 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2016 年 10 月 17 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修订 )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公平 公正 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 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根据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 教财 [2007]8 号 ),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 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 ( 含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 确定合理标准, 做到精准识别,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实行年级 ( 班级 ) 学院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严格依照本办法执行, 做到公开 公平 公正, 尊重学生权利, 讲究工作方法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权申请国家 社会和学校的资助资金, 并可以参加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开展的勤工助学 评奖评优 技能培训等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诚实守信 遵纪守法 自立自强 勤俭节约 热心公益 -192-

193 助学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 学生辅导员 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 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以年级 ( 班级 ) 为单位, 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 班主任 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 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应包括班委会成员 团支部成员 寝室长, 一般不少于年级 ( 班级 ) 总人数的 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家庭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 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 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 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综合 客观的认定 参照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校困难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1. 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 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学生, 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 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 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学生, 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 (1) 烈士子女 ; (2) 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 (3)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 (4) 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家庭子女 ; (5) 直系亲属患重症, 需长期自费治疗 ; -193-

194 助学工作 (6) 来自老 少 边 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 (7) 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 (8) 家庭遭受严重灾害 ; (9) 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院认定工作组 年级 ( 班级 ) 认定评议小组, 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 认真 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认定时间每年 10 月份, 学校启动大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 每年 5 月份, 学校启动在校生 ( 毕业生除外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新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综合考虑学生人数等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十五条本人申请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如实填写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和 中国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 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 可只提交 中国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佐证材料包括 : 1. 属于农村五保户 低保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等, 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 ( 证件 ), 并提供复印件 ; 2. 本人为孤儿者, 应提供当地乡镇 ( 街道 ) 一级政府出具的证明 ; 3. 本人为烈士及优抚子女者, 烈士子女必须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 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 ; 扰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194-

195 助学工作 4. 父母为残疾者, 需详细说明残疾程度, 并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 ; 5. 父母有重病者, 需详细说明重病起始时间 程度, 并提供县 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卡 医疗诊断书 住院证明等 ; 6. 父母为下岗者, 需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同时需要详细说明是否曾经从事或正在从事其它临时性或固定性工作, 以及工作收入情况 ; 7. 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者, 需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8. 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 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 必须由所在地街道 ( 乡镇 ) 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 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民主评议年级 ( 班级 )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 中国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和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结合认定标准 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认真进行评议, 确定本年级 ( 班级 ) 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 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 烈士子女 优抚家庭子女, 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七条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 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 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以适当方式 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95-

196 助学工作 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 将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认定并建档公示结束后一周内, 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中国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和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生一卡通消费情况 电话调研或个人访谈等情况, 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 并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学院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 措施, 制定 修改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管理办法 细则, 协调 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学院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校统一发放校园绿卡 ; 校园绿卡每年 6 月份核准注册一次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通过信件 电话 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 一经核实,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消资助资格, 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现家庭经济困难学平时具有明显超出一般学生平均消费标准 具有铺张浪费等行为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取消资助资格, 并视情节要求其全部或部分返回资助资金 -196-

197 助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的取消资助资格 收回资助资金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学校和学院要加强资助育人工作,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 感恩教育 励志教育 成才教育, 增强社会责任感 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显著变化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 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 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培育学生心怀感恩的优秀品质, 定期与资助人沟通, 向资助人汇报学习 思想 进步等情况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累计时长不少于 10 小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7-

198 助学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 经 2007 年 3 月 19 日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件精神, 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并努力学习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依据教育部 中国银行以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的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的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 由国家指定银行负责发放, 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 ( 含高职生 ) 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目的是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 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 ( 一 ) 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 二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 各学院指定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核管理工作 ( 三 ) 财务处负责学生学费和住宿费 生活费的到帐结算工作 -198-

199 助学工作 ( 四 ) 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 第二章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 一 )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科生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自筹经费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 二 ) 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未成年人申请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 3 诚实守信, 遵纪守法, 无违法违纪行为 ; 4 学习刻苦, 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 5 因家庭经济困难, 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 包括学费 住宿费 基本生活费 )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及用途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 含学费和住宿费 生活费 ) 国家助学贷款应首先用于支付学费 住宿费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新学年开学后,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填写完整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 ( 二 ) 借款学生本人的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 ( 三 )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说明 ; -199-

200 助学工作 ( 四 ) 乡级 ( 含乡 ) 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的学校初审 ( 一 ) 申请贷款的学生从所在学院领取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 以下简称 申请审批表 ), 并在助学贷款工作负责人的指导下填写完整 ( 二 ) 申请学生将填写好的 申请审批表 及本办法第四条所要求的材料在规定时间送到所在年级的学生工作办 逾期不交者, 视为放弃申请 ( 三 ) 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助学贷款工作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并经与学生家长联系核实无误后, 将申请材料统一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四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工作应在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无误后,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查结果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 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 五 ) 初审工作无误后,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 10 个工作日内, 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 并按经办银行的要求编制 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 以下简称 信息表 ), 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的银行审批 ( 一 )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 信息表 和申请材料后, 按要求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如有差错或遗漏, 可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 经办银行的复审工作应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 二 ) 经办银行应在全部审查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统一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 第十条借款合同 ( 一 ) 学校收到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 由各学院助学贷 -200-

201 助学工作 款工作负责人组织借款学生填写 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 二 ) 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负责人将填写完整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提交经办银行 ( 三 ) 经办银行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学校提交的借款学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进行签署 签署工作完成后, 经办银行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 学校收到借款合同和借据后,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 四 ) 贷款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 一 ) 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 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 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 20 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 二 ) 学校负责将生活费贷款发放给借款学生, 并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 三 ) 经办银行可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 展期 ( 一 )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后 1 至 2 年开始还款 6 年内必须还清 ( 二 )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 要在毕业前 30 日内向学校递交贷款展期申请, 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 学校审核通过后, 提交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 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 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 三 )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 数额偿还贷款, 经办银行应对其 -201-

202 助学工作 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和贴息 ( 一 )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如遇利率调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前还贷的, 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不应加收除应付实际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 二 )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毕业后全部自付, 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 三 )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 1 日 ( 含 1 日 );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 肄业 休学 退学 被取消学籍时, 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 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 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 1 日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变更 ( 一 ) 借款合同是约束法律双方的法律依据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但以下情况除外 : 1 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 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 有终止贷款意向发放时, 借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 10 日前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 借款学生转学 借款学生转学时, 必须先还清在原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 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 退学 出国 被开除学籍 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 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学校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 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 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 二 )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 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 -202-

203 助学工作 手续, 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学校有权向银行建议取消其助学贷款资格 : ( 一 ) 未如实填写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隐瞒家庭经济收入以及提供的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一经发现, 立即终止贷款, 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的处分 ; ( 二 ) 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有触犯国家法律 受到法律制裁或受到党 团组织 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 ; ( 三 ) 因主观原因造成的学习成绩差, 不能如期毕业及取得学位的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 一 )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 二 )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 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制定还款计划, 签订还款协议 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 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 三 )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 自主选择毕业后 24 个月内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具体还贷事宜, 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 四 ) 借款学生应按还款协议每月归还贷款, 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可以提前还款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 1 年内, 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章国家助学贷款的还贷管理第十七条还贷工作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关键环节, 是保障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还贷工作应坚持教育实效化 管理科学化 工作规范化 -203-

204 助学工作 的工作原则, 以实现我校国家助学贷款 100% 诚信还贷目标 第十八条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具体工作采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总体负责, 各学院协助具体操作, 相关单位各负其责的工作模式 ( 一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1 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的组织 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2 负责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教育活动的设计与规划, 引导借款学生认真履行还款协议 3 负责收集借款学生的家庭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就业单位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建立全校贷款学生基本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和信用档案 4 负责与相关经办银行的沟通和联系, 及时统计 汇总和发布我校学生还贷情况信息 5 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6 负责对各院还贷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和评估 7 负责会议召集和与校内各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8 负责在校学生的停贷和提前还贷的手续办理 9 其他与还贷相关的日常工作 ( 二 ) 财务处工作职责 1 制定专人负责处理贷款帐务 2 负责银行发放贷款的转拨业务与经办银行之间相关业务的协调工作 3 负责审核经办银行提交的风险补偿申请书 实际发放贷款汇总表, 在收到经办银行有效申请材料的 20 个工作日内, 将相应的风险补偿金支付给经办银行 4 负责将生活费贷款发放给借款学生 5 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其他与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相关的财务工作 ( 三 ) 宣传部工作职责 -204-

205 助学工作 1 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还贷的宣传工作 2 配合做好诚信教育工作 ( 四 ) 各学院职责 1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还贷工作 2 建立学院贷款学生基本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和信用档案 3 做好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工作, 辅导员每学期至少与每位贷款学生谈心一次, 并记录于 辅导员周志 4 负责贷款学生个人保证制度 家长承诺与联系制度和就业单位联系制度的具体落实 5 协助落实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6 负责在贷款毕业生毕业后首次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前通知学生将还款存入指定账户, 并要求学生第一次还贷后一周内主动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联系, 确认还贷事宜 7 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的还贷情况信息, 负责提示 劝诫 督促贷款学生主动按期还贷, 并及时将本学院还贷信息反馈给学生处 8 贷款学生毕业后, 负责通过电话 邮寄等方式与贷款毕业生保持联系, 并不断更新贷款学生基本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和信用档案中的相关信息 9 其他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结合新生入学教育 在校生思想教育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 对学生进行以诚信为主题的思想教育 第二十条各学院应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奋斗教育 自强教育和诚信教育, 并将活动总结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在每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结束, 发放合同时举办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承诺仪式, 并对学生进行相应的主题教育 第二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宣传部和各学院要加强 -205-

206 助学工作 典型人物和事件的宣传, 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 形成良好的校园舆论氛围 第二十三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 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部分可用于应对特殊情况, 为个别特别困难 暂无还贷能力的贷款毕业生暂时垫付还款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家长承诺制度与联系制度和学生就业单位联系制度以及学生个人保证制度, 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贷款学生基本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和信用档案 : ( 一 ) 家长承诺制度 在贷款办理时, 各学院组织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填写包含详细贷款信息的 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告知函, 并将此函寄给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章后返回学院备案存档 ( 二 ) 家长联系制度 每学年各学院负责将在校贷款学生的成绩和 致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长的联系信 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家长, 学生毕业前要将 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家长的一封信 寄送给家长 ( 三 ) 就业单位联系制度 贷款学生毕业后, 各学院应负责将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用人单位的一封信寄送给用人单位, 加强学校与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用人单位的联系 ( 四 )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保证制度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书写诚信还贷的保证书, 交各学院备案存档 第二十五条贷款学生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事由的, 各学院应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有关材料,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违约学生公布 ( 一 )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 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的借款学生 -206-

207 助学工作 ( 二 ) 银行应将需要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供给学校, 学校和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 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沟通协调, 及时解决还贷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学校建立规范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还贷率纳入学院学生工作年度考核, 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状况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二十九条学校每年划拨专项奖励经费, 用于奖励还贷率达到 100% 的学院, 对于还贷率低于 90% 的学院, 学校将予以通报 第四章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是指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服务期在 3 年以上 ( 含 3 年 ) 的, 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具体操作依照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7-

208 助学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经 2007 年 3 月 19 日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会议精神, 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加强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根据原国家教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 原国家教委 财政部 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 ( 教委 号 )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地区普通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的通知 ( 教财 [2007]7 号 ) 等有关文件,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 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 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 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勤工助学活动分为校内活动和校外活动 校内活动以校内岗位为基础, 包括固定岗位 教授助手 公益家教以及临时岗位四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统招的全日制本科生 -208-

209 助学工作 第二学士学位生 研究生 第二章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第一节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条中国政法大学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 协调 监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中国政法大学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 ( 一 ) 制定和修改 中国政法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简称 管理办法 ), 并监督其贯彻和执行 ; ( 二 ) 全面监督勤工助学的各项工作 ; ( 三 ) 制定和修改其他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 四 ) 审查和通过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 ; ( 五 ) 研究勤工助学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 开拓工作新思路 第二节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第七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 以下简称中心 ) 开展工作, 并由中心全权负责管理并负责开展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中心设主任一名,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任命,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指导中心对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的执行 ; ( 二 ) 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策划 实施以及中心内部的日常事务 ; ( 三 ) 定期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中心的工作 ; ( 四 ) 负责助学岗位劳动报酬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中心设常务副主任一名, 副主任若干名, 并根据实际需要, 设立具体的工作部门, 各部门负责人均由中心主任选派学生干部担任 第十条中心的具体职能包括 : ( 一 ) 确立校内固定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 开辟其他校内外勤工助学渠道 ; -209-

210 助学工作 ( 二 ) 负责勤工助学人员的选拔 培训 安排上岗并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 ( 三 ) 负责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的定期发放 ; ( 四 ) 逐步拓展中心的服务项目, 增强中心的服务性职能 ; ( 五 ) 在解决学生经济困难的同时发展勤工助学文化, 注重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帮助学生树立 自尊 自信 自立 自强 的勤助意识 ; ( 六 ) 在学生资助中心指导下, 起草有关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办法交由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三节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第十一条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各部 处 室 所 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二条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专门负责人应配合中心指导开展各院 ( 部 处 室 所 中心 ) 的勤工助学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 ( 一 ) 汇总本院各部门 本处室各部门岗位申报的数量, 填写表格上报中心 ; ( 二 ) 按所分配名额组织本院学生报名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 ( 三 ) 审查认定当选学生的贫困状况, 上报中心备案 ; ( 四 ) 认真填写 勤工助学工作反映表, 签字并盖章 ; ( 五 ) 传达中心的工作要求, 反映学生的意见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做好与中心的沟通与交流工作 第三章勤工助学基金第一节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 使用 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设立中国政法大学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 : ( 一 ) 从国家任务学生的学费收入中划拨 10% 的经费 ; ( 二 ) 所提取的勤工助学基金的利息收入 ; -210-

211 助学工作 ( 三 ) 中央财政部对部属院校下拨的勤工助学启动经费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基金应当集中管理, 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 挪用 第十六条由中心会同财务部门制定勤工助学岗位劳务费发放实施办法, 报经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由校财务 审计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基金进行专项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节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的发放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的发放工作本着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统一监督管理下, 由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发放标准的确立 : 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由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未经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变更 ; 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由中心根据学生上岗的实际天数和工作量予以确定, 原则上不得超过固定岗位的标准 第二十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的发放程序 : ( 一 ) 由各服务小组认真客观地填写 工作情况反映表 ; ( 二 ) 中心据 工作反映表 制作 劳动报酬发放表, 并将发放名单予以公示 ; ( 三 ) 公示无异议的,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向财务处支取款项 第二十一条劳动报酬发放形式 : 原则上财务处打入学生的银行卡, 特殊情况由服务中心发放现金 第四章勤工助学岗位第一节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在校贫困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 取得一定的报酬, 用于求 -211-

212 助学工作 学期间学习 生活所需的岗位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贫困家庭学生经济上的困难, 同时让学生在课余工作的过程中得到一定的锻炼 第二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 科研助理 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 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 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二十五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 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 校内各用人部门如需临时勤工助学岗位, 应提前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包括工作内容 时间和所需人数, 由中心选派学生参加 第二节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第二十六条中心本着为同学服务 解决同学生活困难和方便各部门工作的原则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全面管理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 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 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中心结合岗位特点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的勤工助学岗位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 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 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212-

213 助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任何同学都有权监督勤工助学工作, 向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岗位中的问题, 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章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条参加勤工助学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 ( 一 ) 获得劳动报酬 ; ( 二 ) 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 相关培训活动 年终评优活动和其他各种服务 ; ( 三 ) 了解学校的勤工助学政策 用人部门所分配岗位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性质 ; ( 四 ) 拒绝用人部门提出的岗位工作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拒绝参加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活动 ; ( 五 ) 享有学校根据国家勤工助学政策制定的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 ( 一 ) 认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 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报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 ( 二 ) 服从用人部门 服务小组和中心的管理 ; ( 三 ) 按时足量完成用人部门所安排的工作任务 ; ( 四 )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学校的校纪校规 中心的管理制度以及用人部门的规章细则 第六章用人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各用人部门享有以下权利 : ( 一 ) 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 在学生课余时间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 ( 二 ) 向中心或管委会提出有关勤工助学工作的建议, 反映相关问题, 根据学生的工作表现提出奖惩意见 ; ( 三 ) 加强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教育, 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213-

214 助学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用人部门应履行以下义务 : ( 一 ) 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相关技术培训, 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 ( 二 ) 按时客观地向中心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 ; ( 三 ) 协助中心做好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章奖惩第三十四条中心可以设立以下奖项来奖励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 : 设立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 授予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且学习成绩优良的同学, 颁发荣誉证书 设立 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奖, 用于奖励积极配合勤工助学工作 组织得力 表现突出的用人部门或服务小组 ; 第三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 中心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不能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学工作者, 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后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 因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专业学习者, 中心有权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 利用勤工助学的机会违反校纪校规者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中心有权直接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 违反劳动纪律 法律法规, 造成损失且后果严重者, 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我校 2004 年 9 月制定的 中国政法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214-

215 助学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困难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 经 2007 年 3 月 19 日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 第一条为了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部分生活费用, 规范困难补助的发放工作,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补助是学校面向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一种生活补贴, 发放困难补助应遵循 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则 第三条困难补助种类 ( 一 ) 定期困难补助 由学校在重大节日前或特殊时期按一定比例集中发放 ( 二 ) 临时困难补助 对学生因家庭出现重大变故 遇到自然灾害, 或学生本人遭遇重大疾病及出现其他特殊经济困难的, 学校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 第四条定期困难补助的申请与发放 : ( 一 ) 定期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部署, 各学院组织实施 ; ( 二 ) 申请困难补助的同学, 应先写出书面申请, 上报班级贫困家庭学生评议小组 小组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及评定条件, 对申请人进行评定, 辅导员签字后上报所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 ( 三 ) 各院审核各评议小组上报的材料, 确定受补助学生名单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 四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各院报送的受补助学生名单后, 将学生名单进行为期 3 天的公示 ; -215-

216 助学工作 ( 五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编制定期困难补助发放名册, 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 财务处将补助在 7 个工作日内打入学生的银行卡 第五条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与发放 : ( 一 ) 符合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条件的学生, 应填写 中国政法大学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经学院审核后, 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 二 ) 临时困难补助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 ( 三 ) 申请人凭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到财务处领取困难补助金 第六条各学院应教育学生将困难补助用于个人生活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16-

217 助学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 经 2007 年 9 月 21 日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2014 年 7 月 10 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修订 )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其目的是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联合发布的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二 三 四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及二年级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参评条件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 三 )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上学年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 ( 四 )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 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 但均位于前 30%, 必须在道德风尚 学术研究 学科竞赛 创新发明 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 体育竞赛 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 五 ) 在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 ( 六 ) 热心公益,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217-

218 助学工作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 一 )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 ; ( 二 ) 学生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 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到各学院 ; ( 三 ) 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并递交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 ( 四 ) 各学院应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 辅导员代表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经过初审 答辩等程序, 根据各学院的分配名额确定合格学生名单, 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 ( 五 ) 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 提出我校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 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 ( 六 ) 审定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以及其他奖学金评选办法中规定的不能兼得的奖学金 第七条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 发放相应的荣誉证书, 但只按国家奖学金的标准颁发奖金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 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 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学生处备案 -218-

219 助学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 经 2007 年 9 月 21 日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2014 年 7 月 10 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修订 ) 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联合发布的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二 三 四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及二年级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参评条件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诚实守信, 热心公益, 道德品质优良 ; ( 三 )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上学年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 ( 四 ) 上学年学习成绩优秀, 符合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成绩和排名要求 ; ( 五 ) 是我校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 一 )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 ; -219-

220 助学工作 ( 二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 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到各学院 ; ( 三 ) 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并递交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推选到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 ( 四 ) 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 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 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 五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 提出我校当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 报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 ( 六 ) 审定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以及其他奖学金评选办法中规定的不能兼得的奖学金 第七条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 发放相应的荣誉证书, 但只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标准颁发奖金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 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220-

221 助学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 经 2007 年 9 月 21 日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2014 年 7 月 10 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修订 )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目的主要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联合发布的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参评条件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诚实守信, 热心公益, 道德品质优良 ; ( 三 )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 ( 四 ) 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 ( 五 ) 是我校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档资助, 具体额度和名额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预算确定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 一 )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 ; -221-

222 ( 二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 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到各学院 ; ( 三 ) 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并递交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推选到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 ( 四 ) 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 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 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 五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 提出我校当年度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 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在同一学年内,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长奖学金等其他奖助学金 第七条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打入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八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22-

223 助学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资助办法 法大发 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学校国际化办学目标, 全面提升本科生国际化培养水平, 鼓励和支持品学兼优的本科生参加国际交流交换,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通过募集社会捐赠等形式, 建立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基金 ( 以下简称 本科生国际交流基金 ), 用于资助本科生赴海外短期交流交换学习 第三条本科生国际交流基金的资助范围, 包括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 试行 ) 规定的 学校项目 和 其他项目 出国攻读学位和假期国际游学项目等, 不在本办法资助之列 第四条本科生国际交流基金每年资助 名学生 资助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的相关标准,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在国外的学习生活费用 保险费用和往返国际旅费等 第五条本科生国际交流基金的资助对象为已获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项目学习资格的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 可以优先获得资助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学生, 春季学期应当在 6 月 15 日之前 秋季学期应当在 11 月 30 日之前, 向教务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223-

224 助学工作 ( 一 ) 申请书并附个人简况 ; ( 二 ) 交流学习计划书 ; ( 三 ) 参加 其他项目 的, 需提交邀请函 录取通知书或者所在学院的批准文件 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 应当提交相关证明 第七条学校组织专家组通过答辩和评审程序确定资助人选 拟予资助的人选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第八条经评审获得资助的学生, 应当签订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资助协议书 第九条获得本科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的学生完成交流交换学习, 在返校后应当及时向学校提交学习总结报告 经费使用报告及往返国际航班机票等材料 第十条学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国际交流交换学习任务而提前返校的, 学校将停止资助 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 应当全额返还已获得的资助 第十一条学生利用本科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参加国际交流交换学习的, 在校期间以 1 次为限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4-

225 助学工作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财教 号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中发 号 )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 号 ) 有关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服务期在 3 年以上 ( 含 3 年 ) 的, 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下同 ) 的, 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 含高职 ) 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 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 内蒙古 广西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等 12 个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 山西 吉林 黑龙江 安徽 江西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等 10 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 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 -225-

226 助学工作 地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 ( 一 )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 企事业单位, 包括乡 ( 镇 ) 政府机关 农村中小学 国有农 ( 牧 林 ) 场 农业技术推广站 畜牧兽医站 乡镇卫生院 计划生育服务站 乡镇文化站等 ; ( 二 ) 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 地震 地质 水电施工 煤炭 石油 航海 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 一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祖国, 遵守宪法和法律 ; ( 二 )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良好, 学习成绩合格 ; ( 三 ) 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 服务期在 3 年以上 ( 含 3 年 )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6000 元的, 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 6000 元的, 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 专科 ( 高职 ) 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 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 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 -226-

227 助学工作 总额的 1/3,3 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 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 一 ) 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和毕业生本人 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 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 二 )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 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 三 ) 高校根据上述材料, 按本办法规定, 审查申请资格 ; 在每年 6 月底前, 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对存在 二次定岗 的毕业生, 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 最迟于当年 12 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 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 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需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 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 并将高 -227-

228 助学工作 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同时, 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 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 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除因正常调动 提拔 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 对于未满 3 年服务年限, 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 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 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 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 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 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 一律视为严重违约, 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 有关部门 ( 单位 ) 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 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 15 个工作日内, 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 高校应于 15 个工作 -228-

229 助学工作 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 一经查实, 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 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 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的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 财教 号 ) 同时废止 -229-

230 应征入伍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大学生应征入伍基本条件 大学生应征入伍享受的优惠政策汇编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抚规定 -230-

231 应征入伍 大学生应征入伍基本条件 1. 应征对象 : 全日制普通本科 专科 ( 含高职 ) 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的应 ( 往 ) 届毕业生 在校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 2. 年龄要求 : 男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当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 18 至 22 周岁, 高职 ( 专科 ) 毕业生可放宽到 23 周岁,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 24 周岁 女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当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 18 到 22 周岁 3. 基本条件 : 身高 : 男性身高 160cm 以上, 女性身高 158cm 以上 体重 : 标准体重 =( 身高 -110)kg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30%,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0%,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视力 : 应征男女青年的右眼裸眼视力 >4.6, 左眼裸眼视力 >4.5, 合格 屈光不正, 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 无并发症, 裸眼视力达到 4.8 眼底正常 任何一眼矫正视力 >4.8, 矫正度数 <600 度, 合格 -231-

232 应征入伍 大学生参军入伍享受的优惠政策汇编 ( 中国政法大学 2017 年版 ) 大学生参军入伍享受的优惠政策根据 关于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 ( 参动 号 )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 财教 [2013]236 号 )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财教 号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 ( 教学厅 [2015]3 号 ) 北京市 2017 年征兵优待政策简介 和 中国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抚规定 ( 法大发 [2015]46 号 ) 等相关规定汇编而成 一 优先优待大学生参军入伍除享受义务兵正常优待外, 还享受优先报名应征 优先体检政审 优先审批定兵 优先安排使用政策以及体检绿色通道 ( 依据 : 参动 [2013]69 号 ) 二 复学升学优待 ( 一 ) 复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 ( 含高校新生 ),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退役后 2 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由学生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尽快为其办理复学手续 ; 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 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对退役后回原学校原专业 -232-

233 应征入伍 复学的学生, 所在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对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的课程, 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 所在学校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确定其该课程的成绩, 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关于做好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入伍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 ) ( 二 ) 放宽转专业限制 1. 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 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 依据 : 教学厅 号 ) 2. 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 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 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 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 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的, 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相关专业复学 ( 依据 : 北京市 2017 年征兵优待政策简介 ) 3.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一般应回学校原专业复学 ; 应征入伍前为大二年级 ( 含大二年级 ) 以下学生,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 优秀士兵, 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以上, 退役后, 如确有必要转换专业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校研究确定, 可转换专业学习 对退役后回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 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 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 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 ; 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233-

234 应征入伍 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 依据 : 法大发 [2015]46 号 ) ( 三 ) 免修军事技能 军事理论课 体育课和思想品德修养课等 1. 高校在校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 免修公共体育 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 直接获得学分 ( 依据 : 教学厅 [2015]3 号 ; 北京市 2017 年征兵优待政策简介 ) 2. 退役复学学生可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课 军事理论课和思想品德修养课等课程 ( 依据 : 法大发 [2015]46 号 ) ( 四 ) 研究生专项招生 1. 设立 退役大学生士兵 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 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 5000 人以内, 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 不得挪用 ( 依据 : 教学厅 号 ) 2. 将高校在校生 ( 含高校新生 ) 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 结合本校具体情况, 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 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 ( 指初试 ) 攻读硕士研究生 ( 依据 : 教学厅 号 ) ( 五 ) 考试升学加分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 在校生 ( 含高校新生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初试总分加 10 分, 同等 -234-

235 应征入伍 条件下优先录取 ( 依据 : 教学厅 号 ; 北京市 2017 年征兵优待政策简介 ; 法大发 [2015]46 号 ) ( 六 ) 保送研究生 1.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 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 ( 指初试 ) 攻读硕士研究生 ( 依据 : 教学厅 号 ; 北京市 2017 年征兵优待政策简介 ) 2. 应征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本科毕业后可推荐在本校免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应征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以上, 退役复学后符合学校推免生基本条件的, 本科毕业后可推荐在本校免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依据 : 法大发 [2015]46 号 ) ( 七 )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出现役 1 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 2 年, 最短不少于 3 个月 参加市指定的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培训周期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参加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自主选择指定院校以外的中 高等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教育 继续教育的, 毕业后凭毕业证书 学杂费交费发票到区民政部门报销, 最高报销 2 年费用, 每年不超过 5000 元 ( 依据 :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北京市 2017 年征兵优待政策简介 ) ( 八 ) 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 -235-

236 应征入伍 的 20% 左右, 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 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 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 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 依据 : 中政委 号 ; 教学厅 号 ) ( 九 ) 发放退役复学奖学金学校设立义务兵退役复学奖学金, 鼓励退役复学学生完成学业 本科生在校期间奖学金为每人每年 3000 元, 研究生在校期间奖学金为每人每年 4000 元 ( 依据 : 法大发 [2015]46 号 ) 三 经济补助补偿 2 年义务兵期间, 本科生 ( 研究生 ) 不低于 20.6 万元, 且每年定期增长 上述金额由区县级以上单位 ( 含部队 ) 发放, 不计进藏兵增发部分, 以及部队伙食费 服装费等, 士官另行计算 具体如下 : ( 一 ) 义务兵优待金 :6.12 万义务兵服现役期间, 其家庭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 (2016 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 3.06 万元, 共 6.12 万元 ) 此为全市最低标准, 有的区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 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 二 ) 学费资助 :2 万 ( 或 2.4 万 )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 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 资助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元 ; 资助对象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 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的应( 往 ) 届毕业生 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 ( 高职 ) 应 ( 往 ) 届毕业生 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236-

237 应征入伍 注意事项 :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 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下同 ) 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 三 ) 自主就业经济补助 :7.3 万高校在校生服役期满退役后复学的, 各级各类毕业生退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 由批准入伍的区发放自主就业经济补助 (2016 年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为 7.3 万元 ) 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 四 ) 部队津贴和退役金 :4.8 万义务兵期间, 部队累计发放或转移支付 4.8 万余元 其中, 列兵津贴 元, 上等兵津贴 元, 退役时发放退役金 9000 元 退役补助 2000 元, 离队下月津贴 伙食费 1500 余元, 转移支付医疗保险 840 元 养老保险 元, 差旅费 邮寄费等按照实际路途计算 ( 五 ) 入伍奖励 :0.2 万为鼓励在校学生应征入伍, 学校设立应征入伍学生专项奖励, 给予入伍学生一次性奖励, 每人 2000 元 ( 六 ) 退役补助 :0.2 万学校设立退役学生专项补助, 给予退役学生一次性补助, 每人 2000 元 ( 依据 : 北京市 2017 年征兵优待政策简介 ; 法大发 [2015]46 号 ) 四 选用培养 ( 一 ) 选取士官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 首次选取为士官的, 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 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237-

238 应征入伍 ( 依据 : 参联 [2010]3 号 ; 参务 [2010]734 号 ) ( 二 ) 士兵提干 1. 本科以上学历, 入伍 1 年半以上, 可以列为提干对象 ; 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 优先列为提干对象 ( 依据 : 政联 [2011]10 号 ) 2.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经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下同 ) 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 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 含毕业学年入伍, 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 ),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 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 以下简称三本 ) 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 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 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 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干 ( 依据 : 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 ) ( 三 ) 报考军校 1.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 未完成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大学生士兵, 满足一定条件可以报考军队院校 ( 依据 : 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 北京市 2017 年征兵优待政策简介 ) 2.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 年龄放宽 1 岁 ( 依据 : 政干 [2007]389 号 ) ( 四 ) 保送入学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 年龄放宽 1 岁, 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 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 -238-

239 应征入伍 训, 本科以上学历的, 安排 6 个月任职培训, 专科学历的, 安排 2 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 依据 : 政联 [2011]10 号 ) 五 就业优待 ( 一 ) 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 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 凭用人单位录 ( 聘 ) 用手续, 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户档随迁 ( 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 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 享受就业信息 重点推荐 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 依据 : 教学厅 号 ; 北京市 2017 年征兵优待政策简介 ) ( 二 ) 创业扶持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 12 年的士官退役现役的, 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部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 地方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 ( 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 ) ( 三 ) 安排工作士官服役满 12 年的 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等情况,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 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 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 ( 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北京市 2017 年征兵优待政策简介 ) ( 四 ) 定向招聘 -239-

240 应征入伍 1. 全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非公经济组织岗位, 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考录数量分别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 10% 15% 15% 10% 退役大学生士兵可视同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招录用手续 2. 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 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计算工龄, 在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 进行定向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 退役大学生士兵可视同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招录用手续 ; 对服现役满 12 年的退役大学生士官 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 ( 依据 : 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 2017 年征兵优待政策简介 ) 六 办理进京落户本科以上学历非京籍退役复学后完成学业的在校大学生或应届毕业生, 被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 可办理进京落户手续 ( 依据 : 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 2017 年征兵优待政策简介 ) 注意事项 : 1. 退役大学生士兵只能享受一次退役大学生定向招聘优待政策, 如当年没有被录用或本人主动放弃定向招聘岗位, -240-

241 应征入伍 以后无论是继续升学或就业, 都不能再次参加退役大学生定向招聘工作 2. 高校应届毕业生 在校生从本市入伍且退役后, 在本市高校或培养单位攻读更高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可参加定向招聘 在校生退役复学完成学业到京外高校上学或出国留学的 间断学业后重新上学毕业的不享受此政策 3. 人员不包括往届毕业生, 不包括高职 专科毕业的和退役后专升本的外地生源, 包括在专升本后本科阶段入伍的外地生源 4. 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由全市统一组织, 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参加, 每年 10 至 11 月份均要在 首都征兵网 上参加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报名, 具体时间根据全市公务员招录时间确定, 并在 首都征兵网 公示 意愿参加公务员招录 事业单位招聘的必须参加公务员考试, 考试成绩作为各级机关招录 ( 聘 ) 的依据 参加企业招聘的 外地生源自己联系工作但通过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政策落户的, 必须在 首都征兵网 上进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报名, 可不选择参加公务员考试 -241-

242 应征入伍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财教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提高兵员征集质量,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 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下同 ) 实行代偿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 ( 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 ),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 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 以下简称 高校 )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 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的应( 往 ) 届毕业生 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 ( 高职 ) 应 ( 往 ) 届毕业生 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 以下简称 高校学 -242-

243 应征入伍 生 )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 ( 一 )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 ( 二 ) 定向生 委培生和国防生 ; ( 三 ) 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 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六条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 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下同 ) 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 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 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 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 按照国家对本科 专科 ( 高职 ) 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准, 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 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 -243-

244 应征入伍 年限 ; 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 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 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 本硕连读 中职高职连读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 分别按照完成本科 硕士 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 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 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 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 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 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 ( 一 ) 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 按要求在线填写 打印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 一式两份, 以下简称 申请表 ) 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需同时提供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 二 ) 学校相关部门对 申请表 中学生的资助资格 标准 金额 ( 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 ) 等相关 -244-

245 应征入伍 信息审核无误后, 对 申请表 加盖公章, 一份留存, 一份返还学生 ( 三 )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 申请表 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 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 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 县级征兵办对 申请表 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 四 ) 学生将 申请表 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 申请表 和 入伍通知书 复印件后, 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 符合条件的, 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 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 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 ( 市 区 ) 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 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 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 ; 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 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 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 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 填写并提交 高校学生退役复学 -245-

246 应征入伍 学费减免申请表 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符合条件的, 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 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 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 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 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 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资金拨付和管理第十四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 以下简称中央高校 ) 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地方所属高校 ( 以下简称地方高校 ) 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 当年先行预拨, 次年据实结算 的办法 中央财政于每年 5 月底前, 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 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 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 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支付资助经费, 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每年 10 月 31 日前, 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 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 -246-

247 应征入伍 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 报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 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 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各地财政 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并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弄虚作假 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 挤占 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的, 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因本人思想原因 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 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 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 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各省 ( 区 市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 就读高校 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 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 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 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 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 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 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247-

248 应征入伍 第二十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 国家建设需要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 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 仍具备受助资格 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 由学校所在地省 ( 区 市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 按照规定要求, 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 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 不得弄虚作假 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 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9 年 4 月 20 日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印发的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 财教 [2009]35 号 ) 和 2011 年 10 月 19 日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印发的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 财教 [2011]510 号 ) 同时废止 -248-

249 应征入伍 中国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抚规定 法大发 号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 2002 参联字 1 号 ) 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 为切实做好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 本着有利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有利于入伍学生安心服役的原则,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后, 学校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二年内 学生退役复学后, 编入新的年级, 其学籍管理按照新年级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后, 国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 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 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 高出部分退还给学生 第四条在校学生因入伍不能参加本学期课程考试的, 对已修完的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的课程, 学校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 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条为鼓励在校学生应征入伍, 学校设立应征入伍学生专项奖励, 给予入伍学生一次性奖励, 每人 2000 元 第六条在校学生入伍后, 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 -249-

250 应征入伍 程, 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申请参加学校考试的, 学校准予其参加课程考试 第七条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一般应回学校原专业复学 ; 应征入伍前为大二年级 ( 含大二年级 ) 以下学生,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 优秀士兵, 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以上, 退役后, 如确有必要转换专业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校研究确定, 可转换专业学习 对退役后回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 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 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 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 ; 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八条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 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优先申请困难补助, 学校将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第九条退役复学学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报考本校研究生的, 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 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第十条应征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本科毕业后可推荐在本校免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应征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以上, 退役复学后符合学校推免生基本条件的, 本科毕业后可推荐在本校免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以上, 退役后可选择转换专业学习或选择在本校免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二者不可同时获得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退役学生专项补助, 给予退役学生一次性补助, 每人 2000 元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义务兵退役复学奖学金, 鼓励退役复学学生完成学业 本科生在校期间奖学金为每人每年

251 应征入伍 元, 研究生在校期间奖学金为每人每年 4000 元 第十四条退役复学学生毕业时, 学校优先推荐其在北京地区就业 第十五条退役复学学生本人自愿, 且符合国防生相关条件的, 在校期间可优先被选拔为国防生 第十六条退役复学学生可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课 军事理论课和思想品德修养课等课程 第十七条应征入伍学生除享受学校规定的优抚待遇外, 同时享受国家 北京市和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优抚待遇 第十八条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 由学校安排其复学, 但不享受退役复学学生的优抚政策 服役期间受除名 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判刑的, 不予复学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武装部会同教务处 研究生院 学生处 财务处 校团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本规定在校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 年从学校应征入伍的学生, 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校武装部负责解释 -251-

252 学习制度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年论文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中国政法大学虚拟第三学期课程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德语专业和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核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实施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学分认定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中国政法大学考场规则 -252-

253 学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法大发 号 一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教学管理效率, 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 主动性, 发挥教师教学创造性, 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学制为四年, 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学制为五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四年制本科修业年限可缩至三年或延长至六年, 五年制双专业双学位修业年限可延长至七年 第三条学生可以间断在校学习 间断学习时间累计不超过四个学期 第四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取得专业教学计划各类额定学分者可以毕业, 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取得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生在校修业满四年, 需续修未完学业者, 应当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 第六条为配合实施学分制, 学校实行导师制, 指导学生学习 二 学分额定第七条学分包括课堂教学学分和实践教学学分 -253-

254 学习制度 课堂教学学分额定方法为 : 每学期标准周为 18 周, 每周上课 1 学时, 即 18 学时为 1 学分 实践教学学分包括军训 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及公益活动 专业实习 学年论文 毕业论文学分等 第八条专业教学计划额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 155 学分 其中课堂教学总学分一般不低于 140 学分, 实践教学总学分一般不低于 15 学分 课堂教学学分中必修课与选修课学分比例一般应为 7:3 各专业可在教学计划中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 适当调整前款额定学分的具体标准 三 学分修读第九条学生应修读并取得专业教学计划的各类额定学分 第十条学校教学进度表公布后, 学生可根据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选课 第十一条学生可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序安排必修课与选修课修读时间 学生每学期以修满 20 学分为宜, 最低不宜少于 11 学分, 最多不应超过 25 学分 第十二条修读双专业双学位者, 应当在前三学期修满入学专业课堂教学额定总学分的二分之一, 平均绩点在 3.0 以上, 重修课在三门以下 申请修读双专业双学位者须履行审批手续, 未履行审批手续者, 所修课程不确认为双专业双学位成绩 修读双专业或双学位者, 应取得所修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课课堂教学学分和专业实习 学年论文 毕业论文学分, 免修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通识课课堂教学学分 任选学分以及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军训 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及公益 -254-

255 学习制度 活动等学分 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专业必修课, 第一专业已经修读并取得学分者, 修读第二专业时可予免修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或者自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中各门课程 第十四条申请免修者, 应于教学进度表公布后向课程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 报教务处组织单独考试 考试成绩 80 分以上者, 可以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 考试成绩不满 80 分者, 不得免修该门课程 参加国家自学考试本科成绩 75 分以上者, 本人申请经核实后, 可以免修 免考并取得相应学分与绩点 取得我校承认的外校课程学分者, 本人申请经核实后, 可以免修 免考并取得相应学分与绩点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病不能修读体育和军训 志愿服务及公益活动等实践性课程的, 经本人申请,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并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申请自修者应于开课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自修计划, 经课程所在院部审批, 报教务处备案 申请自修者应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 成绩 80 分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与绩点 未取得必修课学分的, 应当重修并随堂听课, 不得再次申请自修该门课程 ; 未取得选修课学分的, 可以随堂再修该门课程或改修其他选修课, 不得再次提出自修该课程的申请 四 考核与成绩评定第十七条学生所修读课程必须经过考核方可取得成绩 考核成绩达 60 分以上或者及格以上者, 可以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 考试适用于必 -255-

256 学习制度 修课, 可采用闭卷笔试或口试 ; 体育课考试采用笔试和形体动作等形式 考查适用于选修课, 可采用闭卷 开卷笔试或论文等形式 必修课程与闭卷笔试的选修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其他均采用等级制, 即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等级制换算百分制的以与该等级对应的百分制分数取中计算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或直系血亲病危或参加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而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的应办理缓考 学生参加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需要缓考的, 应当持学校相关部门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成绩实行绩点制 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状况的依据 课程考核成绩等级制 百分制与绩点对应标准如下 : 等级制 百分制 成绩绩点标准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59 以下 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 成绩绩点课程总绩点 = 每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 = 课程总绩点 课程总学分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 学分 绩点均记入学生的学籍 -256-

257 学习制度 档案 五 重修第二十一条必修课经考试未取得学分者该门课程应予重 修, 重修课程成绩注明 重修 字样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再修该门课程或者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二条重修者应在开课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重修课程申请单, 交学生所在学院, 由学院统一将重修课程导入选课系统, 并将电子版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重修课与应当修读的必修课冲突时, 须优先修读后者 第二十四条已修业满四年而未能毕业需继续在校学习的, 应当交纳学费 学费计算公式为 : 学费 = 年学费 4 额定总学分 申请修读学分 第二十五条未通过外语分级课程一级者, 可续修二级, 二级通过者可免修一级 ; 二级未通过者应重修二级, 重修通过者可以免予重修一级 ; 免予重修的一级成绩以 60 分计 三 四级的修读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六 学分奖励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及间断学习期间, 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 经答辩通过者, 奖励选修学分 4 学分, 总学分修满后, 可优先推荐攻读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 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调研报告, 字数在 5000 字以上, 经审核属实, 奖励选修学分 3 学分 三人以下学生合作 -257-

258 学习制度 者各奖励选修学分 2 学分 合作作者超过三人的, 各奖励选修学分 1 学分 参加国际大赛 ( 经学校选拔 ) 获得名次者 参加全国大专辩论赛进入前八名者及其他竞赛成绩符合学校奖励条件者, 奖励选修学分 4 学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学年 5 门以上必修课成绩优秀, 无不及格课程且品行优良者, 奖励选修学分 2 学分 七 毕业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取得专业教学计划各类额定学分者可以毕业, 符合规定条件者可以取得学士学位 ;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取得两个专业教学计划额定学分者, 可以取得双专业毕业证书, 符合规定条件者可以取得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四学年内提前修满本专业额定学分者, 可向所在学院提出毕业申请, 经教务处 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学位申请经由教务处 学生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申请提前毕业学生的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撰写工作由学院安排 第三十一条提前毕业的学生所修课程平均绩点应当不低于 3.0 第三十二条在规定学制内修满总学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准予毕业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 ( 一 ) 一学年内 5 门次以上必修课未取得学分 ; ( 二 ) 在校期间累计重修课程在 9 门次以上 ; ( 三 )1/2 以上专业必修课成绩未达 70 分 第三十三条符合前条所列情形但在校期间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 如获国家级奖 省部级一等奖 受省部以上新闻媒体 -258-

259 学习制度 特别表彰等, 适当放宽授予学士学位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修读双专业双学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 分并不再继续修读者, 学校发给成绩证明 八 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 : 课程平均绩点计算办法范例 某学生修课 5 门成绩分别是 学分分别是 成绩绩点 学分绩点 平均绩点 ( ) ( )=

260 学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校教字 2016 第 074 号 第一条为有效落实本科培养方案, 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选课, 根据 中国政法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及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养方案是学生选课的重要依据, 学生须以本专业年级培养方案为依据, 结合指导性教学进度制定学习方案 安排学习进度 第三条课程选定以师生双向自由选择为原则 第四条学校实行网上选课模式, 所有课程选课结果以中国政法大学综合教务系统选课名单为准 第五条学生应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 依据教务处发布的选课通知, 使用自己的账号 密码登录中国政法大学综合教务系统进行选课 第六条教师如需对学生进行筛选, 应在提交开课任务书时向教务处申请, 并及时将筛选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录入综合教务系统 第七条允许学生跨年级 跨专业选修课程, 部分课程受课程特点 教学资源等限制的除外 第八条同一门课程对于不同专业 不同年级的学生选课 -260-

261 学习制度 优先级不同, 优先顺序为 : 必修课 选修课 任选课, 具体优先级依照本专业本年级培养方案课程计划学年学期进行设置 第九条新生第一学期须按照学校排定的课表上课, 并依照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对部分课程自行选课 第十条各学院应在学生选课前, 以讲座和师生见面会等形式向学生提供有关课程和任课教师的介绍, 进行选课指导 第十一条教务处教务科负责发布选课通知 控制综合教务系统各选课阶段 处理选课过程中的各种情况等 教学服务中心负责选课咨询 受理扩容申请 处理特殊选课问题等 第十二条春秋学期课程的选课阶段分为预选 正选 补退选 重修选课 夏季学期课程及其他特殊类型课程的选课依照具体选课通知进行 第十三条为保证教学效果, 结合部分课程授课特点, 教务处为学生预置部分课程, 学生在选课阶段不可删除或改选预置课程 第十四条预选阶段学生应参加预选阶段的选课, 此阶段所有类别课程均开放选课 未参加预选的学生, 在正选阶段将无法选入课容量已满的课程 预选结束后, 教务处将根据预选情况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对课容量进行微调, 并按照学生选课优先级和课容量进行抽签, 抽签结束后学生可以在教务系统中查看抽签结果 第十五条正选阶段正选分两个时段进行 : 第一阶段进行法学专业必修课和 -261-

262 学习制度 法学专业选修课的正选 此阶段, 只允许主修或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的学生选课 ; 第二阶段进行法学以外专业课 通识必修课 通识选修课的正选 此阶段, 法学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仍开放选课 学生在正选阶段可对无课余量的课程申请扩容, 教务处依据选课需求, 参考任课教师及开课学院意见作出处理 正选结束后, 教务处将取消选课人数不足 15 人的课程并删除相应选课名单, 对专业人数少或课容量低的课程视具体情况而定 学生可在补选阶段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六条补退选阶段学生可在退选阶段自行退课, 此阶段不得选课 学生可在补选阶段自行补选课程, 此阶段不得退课 第十七条重修选课阶段重修选课阶段, 学生自行登录选课界面进行重修选课, 重修选课不受课容量限制 第十八条选课结束后, 教务处教务科根据选课情况和任课教师意见, 对课程的教室安排进行微调, 教师及学生可自行登录综合教务系统查看课程安排 第十九条学生每学期以修满本专业课堂教学额定总学分的六分之一为宜, 最低不宜少于七分之一, 最多不得超过 28 学分 辅修 双专业双学位每学期的选课学分另行计算 超学分选课须向教务处申请 第二十条对于设置选课限制条件的课程, 学生选课应满足课程限制条件 第二十一条同一授课时段, 学生只能选修一门课程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原则上不得再次选修 第二十三条转专业 休学后复学 申请提前毕业 高水 -262-

263 学习制度 平运动员 交流生等特殊类型的学生, 因年级 课程限制等原因无法选课的, 在选课阶段向教务处申请选课 第二十四条符合自修条件的学生, 须在开课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并在综合教务系统中选课 第二十五条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 可向教务处提交申请并进行相关咨询 免修课程成绩直接免除或认定, 无需另行选课 第二十六条在非选课时段, 原则上不可补 退选课程 特殊情况确需补 退选课程的, 学生须提交相关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七条未经综合教务系统选课而参与课程学习 考核的, 该课程成绩不予记载 第二十八条具体选课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参见每学期选课通知及选课指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63-

264 学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年论文管理办法 校教字 2007 第 006 号 第一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基本研究能力和方法, 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年论文是本科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重要的实践教学过程 学年论文的教学目标是, 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方法, 提高分析与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 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年论文工作属于实践教学工作, 按照校院二级管理的要求, 学校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并进行相关指导 评价, 学院负责学年论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年论文必须在专业理论范畴内, 针对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研究, 力求体现科学性和实用性,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学年论文的选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 一 ) 符合本专业的本科培养目标要求, 体现对专业基本训练的内容, 有利于巩固和深化学生所学的知识, 使学生得到学术研究能力的基本训练 ; ( 二 ) 符合学生的专业基础和实际水平, 范围适宜, 难易适度, 学生在短期内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或者可以相对独立地做出阶段性成果的课题 ; ( 三 ) 一般应当实现一人一题 -264-

265 学习制度 第六条学年论文的选题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 一 ) 对课程中的某一部分内容进行讨论和研究 ; ( 二 ) 阐明本学科理论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问题 ; ( 三 ) 阐述本学科领域发展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 ; ( 四 ) 探讨本学科中某些观点或概念的历史发展等 第七条学年论文选题由学院拟定后向学生公布, 由学生自主选择 学生也可自拟选题, 但应经指导教师同意 学生学年论文的课题一经选定, 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变更选题的, 应经指导教师同意 各学院应根据学生的选择与教师的专业研究方向, 合理安排指导教师 第八条学年论文的指导教师须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科研工作经验且工作责任心强 第九条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有 : ( 一 ) 向学生介绍研究方法和论文写作方法 有关参考书目或文献资料, 审查学生拟定的写作计划 ; ( 二 ) 定期检查学生的研究进度和质量, 在指导过程中要严格要求学生按标准格式正确撰写论文 指导教师对每篇论文的指导应不少于 2 次, 并应当就指导情况填写论文指导记录表 ; ( 三 ) 确保对学生的指导时间和指导质量, 采取有效方式监督学生不得采取抄袭等作假行为, 并督促学生按时完成论文任务 ; ( 四 ) 对所指导的论文进行结题评阅, 认真填写意见并给出成绩 第十条学年论文应当反映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与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符合学术规范, 论文字数一 -265-

266 学习制度 般不得少于 4000 字 论文具体规范参照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规范 第十一条学年论文成绩按优 良 中 及格和不及格等 5 个等级评定, 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每篇学年论文都写出评语并给出最终成绩 第十二条学年论文工作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到第五学期初之间进行 学生应填写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年论文登记表, 并交所在学院备案 第十三条学年论文相关资料应当参照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归档 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 : 1. 学年论文选题目录 ; 2. 学年论文指导教师任务安排表 ; 3. 学生的学年论文 ; 4. 学年论文工作总结 ; 5.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年论文登记表 ; 6. 学年论文成绩汇总统计表 学生的学年论文可备份留存电子稿件 第十四条为了鼓励学生勇于创新, 学校将每年组织优秀学年论文的评选工作, 并对优秀学年论文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66-

267 学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 法大发 号 一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专业实习 ( 以下简称实习 ) 工作, 提高本科实践教学质量,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是本科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必 须在规定学制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学分方可毕业 法学专业学生参加 法律诊所 课程学习视为实习, 考 核合格的可免修实习 第三条 实习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 析 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增强学生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实习时间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第五条实习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 学校鼓励集中实习 学院统一组织安排实习地点的, 或者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地点并且五人以上在同一单位的, 为集中实习 第六条各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稳定的专业实习基地 第七条学校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审查各学院实习方案, 划拨实习经费, 检查实习工作, 处理实习中的重 -267-

268 学习制度 大问题等 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 成员由教务处处长 副处长 各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组成 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分管副处长任该办公室负责人 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实习工作进行整体组织与协调, 监督 检查实习工作进展情况, 对全校实习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本学院实习方案, 进行实习动员, 落实实习基地, 选派实习指导老师, 对实习过程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进行实习总结等 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 成员由学生工作负责人 研究所 ( 教研室 ) 负责人 教务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 负责协调与落实各阶段实习工作, 保证实习学生与学院联络畅通, 及时编辑 发布实习通讯 第九条实习指导教师应由专业教师担任, 学生辅导员协助指导实习工作 专业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协助指导实习工作的辅导员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第十条各学院应逐步建立专职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队伍 第十一条各学院应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第五周开始进行实习的准备工作, 根据各专业特点提前联系实习基地, 取得实习单位的支持与配合, 聘任实习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 以下简称兼职指导教师 ) -268-

269 学习制度 第十二条各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要分别针对专业教师和学生组织开展实习动员工作, 就实习的意义 目的 要求 考核等进行宣传动员 第十三条集中实习的, 由各学院统一协调安排实习单位, 于第九周向学生公布学院实习基地, 组织学生报名 ; 分散实习的, 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 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九周内审核汇总学生实习地点 第十四条各学院在学生实习地点确定后选派专业指导老师, 应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专业教师完成实习指导工作的额定工作量 每位教师指导学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50 人 第十五条各学院实习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 结合专业实习要求, 在第十周制定出专业实习方案, 报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业实习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 实习的目的与要求 ; ( 二 ) 实习经费预算与使用方案 ; ( 三 ) 实习安排细目表 ( 学生分组名单 指导教师名单 实习单位名单 实习办公室值班安排表 ); ( 四 ) 实习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 ( 五 ) 实习检查安排 ; ( 六 ) 实习考核要求与成绩评定标准 第十六条各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在实习实施阶段要对实习基地 分散实习点进行巡视 检查 实习指导教师要对分散实习学生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七条实习指导老师在实习实施阶段须履行以下职责 : ( 一 ) 在实习准备阶段与兼职指导教师共同商定实习实施方案 ; -269-

270 学习制度 ( 二 ) 与兼职指导教师保持联系, 检查实习开展情况 ; ( 三 ) 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指导学生撰写实习论文 ; ( 四 ) 掌握学生思想状况, 适时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 ( 五 ) 收集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典型材料 第十八条学生要严格执行实习方案, 根据学院的实习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不得随意缩短实习时间 学生要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 尊重兼职指导教师, 虚心学习, 注意培养自身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九条实习考核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 一 ) 兼职指导教师对学生在实际工作中所表现出的综合专业素质的评价 ; ( 二 ) 兼职指导教师对学生制作专业文书 ( 作品 ) 能力的评价 ; ( 三 ) 专业指导教师对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发现问题 分析 解决问题能力的评价 第二十条实习成绩按等级制记, 分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分为优 ;80-84 分为良 ;70-79 分为中 ; 分为及格 ;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成绩评定根据第十九条考核内容, 分别由兼职指导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按百分制打分, 最终由专业指导教师按以下比例折合, 得出实习成绩 : 兼职指导教师对学生在实习中所表现出的综合专业素质的评价占 40%; 兼职指导教师对学生制作专业文书 ( 作品 ) 能力的评价占 20%; 实习论文 ( 报告 ) 占 40% 第二十一条实习论文 ( 报告 ) 的选题应与实习内容相关 学生进行实习论文 ( 报告 ) 的开题 资料收集 撰写应 -270-

271 学习制度 在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实习论文 ( 报告 ) 不得低于 3000 字 第二十二条实习考核 法律诊所课程考核统一填写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专业实习考核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实习成绩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登录 成绩单由学院存档一份, 另一份加盖学院公章于实习结束后两周内报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实习考核登记表 实习论文电子版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实习考核不及格者须重修, 费用自理, 一般随下一年度进行实习 第二十六条实习工作结束后, 各学院应认真做好总结工作, 加强实习经验的交流和实习成果的宣传并就实习计划实施情况 实习管理工作的经验 问题及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实习总结应内容详实, 附典型材料 第二十七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就本人指导实习情况提交总结报告 内容应包括指导实习具体情况 实习效果的总体评价 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学校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实习总结报告经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阅签字后, 送教务处 学院教务办公室存档, 作为计算工作量依据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优秀实习生 优秀实习集体 优秀专业指导教师 优秀兼职指导教师和实习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实习经费给予保障 -271-

272 学习制度 第三十条实习经费应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专业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折算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针对本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出各专业实习工作补充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72-

273 学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法大发 号 一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毕业论文工作, 提高毕业论文质 量, 结合学校实际,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论文是本科培养方案的组成部分, 是学生在 教师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 知识和技能, 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综合训练环节, 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写作能力 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毕业论文要体现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要求 论文可结合专业特点, 在体裁方面体现多样性, 采取学术论文 案例分析 毕业设计 调研报告等形式进行 学校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在教师指导下创造性地开展论文撰写工作 第四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 检查和评价全校毕业论文工作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本院毕业论文工作的具体指导 检查和实施 第五条教务处统一布置毕业论文工作, 对各环节工作进行监督 协调和总结 学院负责毕业论文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 一 ) 选题第六条毕业论文选题是保证毕业论文效果 提高毕业论 -273-

274 学习制度 文质量的关键环节 毕业论文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 1. 专业性 论文题目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 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要求, 使学生在专业知识应用方面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 选题要有明确的针对性, 切忌立意过大 2. 创新性 论文选题在难度适中的情况下, 尽可能反映本学科领域的知识创新 方法创新 技术创新和理论思想创新 3. 实践性 论文题目应尽可能结合社会实践, 体现专业发展以及经济 社会现实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4. 可行性 论文题目应符合本科生知识 能力 水平和工作条件的实际, 满足本科毕业论文工作量的要求, 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完成任务 第七条论文选题可以选择的载体及其基本要求如下 : 1. 学术论文 : 选题要体现学生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综合运用和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 ;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工作量饱满, 能对选题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2. 案例分析 : 选题所分析的案例能够反映一种或者若干种社会问题, 案例发生过程所引发的争议问题能够反映一定的社会热点 难题 ; 所分析的案例反映了或者存在着一定的理论争议, 尤其是能够体现作者对于学术前沿问题的思考 3. 毕业设计 : 选题反映社会生产的实际需要, 有突出的实用价值, 符合本学科专业的要求 ; 设计应有明确的思路 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和实际成果预期, 避免凭空想象的 纯理论的内容 4. 调研报告 : 选题能反映一种或者若干种社会问题, 能反映调研对象的实际状况和客观问题 ; 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 并明确调研思路 方法 地点 相应实施条件以及本人能直接参加并经努力能完成的调研任务 第八条毕业论文原则上应一人一题 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等确需团队合作方能完成的, 可由 -274-

275 学习制度 多人进行共同研究, 但每选题最多不超过 3 人 第九条学院应组织专业教师编写 毕业论文选题指南, 并根据专业发展和实际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条学生可以根据 毕业论文选题指南 选题, 学院应通过召开选题指导会等形式, 向学生简述毕业论文选题的体裁 题目内容 具体要求 难易程度等, 与学生充分沟通, 指导学生选题 学生也可根据兴趣自己拟定选题, 在拟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 学校鼓励学生结合大学生科研创新课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前期项目成果, 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第十一条选题确定后一般不能更改, 确有更改必要时, 应由学生提出申请, 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送学院备案 ( 二 ) 开题第十二条论文开题应撰写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包括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研究方法 论文提纲 主要参考文献等内容 第十三条参考文献应选择能体现该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的 比较具有影响力的专著和论文 参考文献须至少包含两本专著和两篇核心期刊论文 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和论文体裁自行拟定外文文献的数量要求 第十四条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即进入论文撰写阶段 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 三 ) 撰写第十五条各种体裁的论文撰写要求可参考如下标准 : 1. 学术论文 : 论点鲜明, 论证充分, 论据确凿 ; 方法适当, 逻辑性强, 对问题有较深入的分析 ; 论文注释和写作体例符合规范 ; 参考文献具有适合性 准确性 专业性和权威性, 原始文献使用比例高 ; 结构严谨, 层次分明, 表达准确 -275-

276 学习制度 2. 案例分析 : 准确把握和阐述案例, 对于案例进行批判性的思考 ; 准确梳理和总结案例反映的问题, 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相关争议观点, 进行必要的总结 ; 结合所述案例, 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 严谨的论证, 明确表明自己对相关问题的观点 ; 有充足的文献和其他案例支持 ; 论文格式正确, 注释和参考文献符合规范 3. 毕业设计 : 立论正确, 结论合理, 专业结合度高 ; 设计新颖, 方法独特, 完成的软硬件达到相关规定的性能指标且文档齐全 ; 设计分析专业语言表述运用准确 符合行业规范, 符号统一 编号齐全 图纸完备 图表精确清晰, 信息和数据丰富, 计算准确 多人合作的应明确具体分工和贡献 4. 调研报告 : 必须是本人直接参加的调研成果 ; 调研重点反映调研对象的实际状况和问题 ; 反映问题客观, 数据真实, 资料翔实 ; 调研报告交代调研的整个过程, 写作格式规范, 层次清晰, 结构科学, 建议合理 多人合作的应明确具体分工和贡献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撰写遵照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格式规范 执行 第十七条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应不少于 8000 字, 具体情况由指导教师根据专业特点和论文体裁具体掌握 第十八条论文定稿后, 学生向指导教师及其所在学院提交论文 指导教师书写论文评语, 并根据论文体裁的评分标准评定成绩 毕业论文成绩采用等级制, 分优 良 中 及格和不及格 ( 四 ) 答辩第十九条论文成绩为优秀等级的须参加答辩 其他等级的由学院抽取一定比例参加答辩, 具体比例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76-

277 学习制度 多人合作完成的论文须参加答辩 优秀等级以外的论文, 可申请成绩升级答辩 学生辅修专业并申请获得辅修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 论文须参加答辩 第二十条答辩委员会由至少三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 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副高以上职称 ) 的教师组成 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 论文答辩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答辩包括论文陈述和提问答辩两个环节, 每篇论文的答辩时间不少于 15 分钟 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提出具体答辩要求 第二十二条答辩结束后, 答辩委员会依据 本科生毕业论文评分表 评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答辩的, 经指导教师所在学院批准, 可推迟答辩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答辩成绩有异议的, 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毕业论文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学校和各学院对毕业论文各环节工作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各环节应符合本环节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 才可开展下一环节工作 第二十六条毕业论文选题应于第四学年秋季学期的第 9 周至第 12 周进行 论文开题报告应于第 12 周至 15 周期间完成 撰写时间为第 16 周起至第四学年春季学期第 2 周止 论文定稿提交时间为春季学期第 2 周 正常答辩工作应于第 10 周前完成, 推迟答辩的最晚须在第 12 周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指导教师应加强对论文选题 开题 撰写等各个环节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应将每次指导和检查结果填写在 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过程控制表 的相应栏目, -277-

278 学习制度 对毕业论文的初稿 修改稿 定稿至少进行三次指导, 最后写出论文评语, 给出论文成绩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由本校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必要时可聘请实务部门有经验的人员共同指导 助教可以协助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 每个指导教师指导论文一般不超过 5 篇 第二十八条指导教师和学生应相互主动加强联系 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写作计划并严格执行, 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指导 监督和检查工作, 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指导教师 检查内容包括 : 毕业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 ; 论文是否含有抄袭 剽窃内容 ; 指导教师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是否存在评语过分简单或与论文不相符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学院负责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 并记载工作量 对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 要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发现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应及时要求改正 学院应在论文定稿提交之后组织检查, 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须责令学生重写, 并对该生及其指导教师提出批评 第三十二条学校在学院自查基础上于答辩开始前组织全校毕业论文原创性检查, 对发现抄袭 剽窃等行为的, 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 1. 抄袭 剽窃不超过论文全文 10% 的, 责令修改论文一周后答辩 ; 2. 抄袭 剽窃占论文全文 10% 20% 的, 根据抄袭 剽窃性质, 酌情给予责令修改论文一周后或延期至秋季学期答辩 -278-

279 学习制度 的处理 ; 3. 抄袭 剽窃超过论文全文 20% 的, 根据抄袭 剽窃性质, 酌情给予责令修改论文延期至秋季学期或延期一学年答辩的处理 学生对检查结果认定有异议的, 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三十三条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 学校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毕业论文进行质量抽查 抽查结果向学院反馈, 并作为评定学校优秀教师奖和优秀教学集体奖的参考依据之一 抽查与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四条学校每年开展优秀毕业论文遴选工作, 并对优秀论文指导教师予以奖励 优秀论文不超过论文总数的 5% 第三十五条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 各学院应将学生毕业论文 选题开题报告 过程控制表 毕业论文信息汇总表等归类整理存档 第三十六条毕业设计 ( 含创业类 ) 等毕业论文特殊载体有专门规定的, 按照专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79-

280 学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虚拟第三学期课程管理办法 ( 试行稿 ) 校教字 2016 第 045 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优化虚拟第三学期 课程资源, 规范虚拟第三学期课程运行, 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与 中国政法大学新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政法大学 虚拟第三学期 培养模式以网络课程教学为主要载体, 实施 循环开课 自主修读 统一考核 的修读模式 虚拟第三学期课程资源包括学分修读课程与辅学课程资源两部分 学分修读课程是指网络课程进入培养方案, 学生完成课程学习, 参加网络统一考试, 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包括政治理论课程 专业选修课程 一般通识课程等 辅学课程资源是指该课程不进入培养方案, 仅作为学生学习相关课程的辅助资料, 建设内容包括法大公开课 法大微课 法大精品课和国际课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规范学分修读课程的课程建设 课程运行与课程修读等方面内容 辅学课程资源的建设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第四条开设条件 : ( 一 ) 申报开设课程的教师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每人限申报一门 -280-

281 学习制度 ( 二 ) 课程须是新课, 有完整的课程结构和知识体系, 与既有的课程体系能有效衔接, 能够作为现行培养方案课程体系的必要补充与拓展, 要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 三 ) 课程在授课方式和手段上有所突破, 适应网络教学的运行要求 ( 四 ) 课程总课时不得少于 16 课时, 不得超过 32 课时 ( 五 ) 符合上述课程开设条件的申报人依 中国政法大学新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相关程序申请开设新课 第五条课程建设要求 : ( 一 ) 课程建设实行 谁建设 谁负责 的原则, 由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的教学组织 课程运行和维护 ( 二 ) 课程的建设内容包括 : 课程视频录制 课程考核试题库建设 配套课业辅导计划 ( 包括平时作业 与学生互动讨论话题等 ) 等与网络课程教学有关的所有环节 ( 三 ) 课程建设内容更新要求 : 课程视频录像内容保证每两学年的更新率为 10% 以上 ; 课程试题库内容保证每学年更新率为 80% 以上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学分修读课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负责协调平台技术人员进行平台系统维护, 落实课程 模块及平台升级, 对课程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实时监控 第七条课程实行循环开课, 原则上每门课程应保障每学年 3 轮次开课 第八条教务处对课程建设进行定期检查, 组织专家对各门课程的更新频率 课业辅导状况 教学效果等依照 中国政法大学 虚拟第三学期 学分修读课程评价指标体系 ( 见附件 ) 进行评估 对评估首次不达标的课程停播一轮次, 待达标后再开放选课 对两次评估不达标的课程作下线处理 -281-

282 学习制度 第九条课程首次开课按实际课时计酬并计工作量 ; 重复 开课按总课时的 0.8 计酬并计工作量 其他事宜依照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 执行 第十条选修学分修读课程的学生, 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按照教师要求完成课程的修读和考核, 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累计修读虚拟第三学期课程的学分限定在培养方案要求总学分的 5%( 含 ) 以内 第十二条学生在每轮课程修读期间限选一门 ( 置入的政治理论课除外 ) 第十三条学生应自主完成课程修读, 不得由他人代为完成, 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加速观看视频, 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或程序代为观看视频 完成作业和考核 第十四条教务处对于学生修读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一旦发现学生出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的, 经查证属实, 按照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 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其他未尽课程修读事宜依照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82-

283 学习制度 附件 : 中国政法大学 虚拟第三学期 学分修读课程 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项目评价要点是否达标 1. 有明确的课程负责人 课程建设 2. 有课程试题库, 试题库中包括主观题与客 观题, 主观题至少 10 道, 客观题至少 100 道 师生互动 平台访问 3. 每轮次播课及考核期间, 教师在课程平台上至少提出三个与授课内容相关的互动话题 4. 每轮次播课及考核期间, 教师每周至少访问课程平台两次 5. 课程视频录像内容保证每两学年的更新率 资源更新 为 10% 以上 6. 课程试题库内容保证每学年更新率为 80% 以上 评教结果 7. 评教结果合格 评价结果 评价说明 : 评价要点共 7 项, 其中 3 项不达标则评价结果为不达标 -283-

284 学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 法大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 推免 ) 工作的顺利实施, 保证选拔具有突出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免工作是国家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其主旨是通过加大对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力度, 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全面发展, 提高学校整体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推免, 指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经学校规定遴选程序, 获得直接进入申报院校研究生复试程序而无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初试的资格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即为推免生 第四条推免生遴选基本原则 ( 一 ) 德 智 体全面衡量, 择优选拔 ( 二 ) 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考核 第五条基本条件 ( 一 ) 品行优良, 无违纪等不良记录, 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经历 ( 二 ) 必修课程无重修, 专业必修课成绩优良率达 50% 且平均分达 80 分 ; 非专业英语通过国家六级 ( 成绩达 425 分 ), 其他语种非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 85 分 ( 三 ) 身心健康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名额 ( 比例 ) 进行推 -284-

285 学习制度 免, 其中法学专业各学院按规定比例统一进行推荐, 法学以外各学院按专业规定比例进行初选 第七条为保证推免工作顺利开展,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推免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 研究生培养 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教务处 研究生院 学生处 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等组成 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负责推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教学院长为组长的推免工作小组, 负责组织本院推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推免生综合测评标准第八条推免生综合测评包括学习成绩 科研和实践成果两部分 综合测评满分为 100 分, 其中学习成绩占 85%, 科研和实践成果占 15% 学习成绩得分为根据当届学生培养方案, 前三年所有应修必修课 ( 公共外语 体育除外 ) 的平均分乘以 85% 科研和实践成果得分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参加学科竞赛取得的相应成绩, 以及在文化 体育或社会工作方面的成果, 按规定取得分值的总和 科研和实践成果满分 15 分, 加满为止 科研和实践成果加分在成果形式审核通过后即可取得, 论文加分则在论文答辩通过后取得 第九条科研和实践成果评分标准 ( 一 ) 科研成果 1. 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独立作者最高计 5 分 / 篇, 最多限加 2 篇 ; 合著第一作者最高计 2.5 分 / 篇, 合著非第一作者不予加分, 合著论文限加 1 篇 论文加分最高限加 10 分 期刊认定标准依照 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 但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和 证据科学 除外 -285-

286 学习制度 2. 入选中国政法大学 学术十星 论文, 计 5 分 3. 已结项的 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 项目和 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 项目, 项目负责人计 2 分, 其他成员计 1 分 ; 上述项目未结项的, 项目负责人计 1 分 ( 二 ) 实践成果 1. 获得国家级竞赛一等奖 ( 第一名 ), 计 5 分 / 项 / 人 ; 2. 获得国家级竞赛二等奖 ( 第二名 ) 省部级竞赛一等奖 ( 第一名 ), 或在国家级 省部级竞赛决赛阶段获得最佳单项奖, 计 3.5 分 / 项 / 人 ; 3. 获得国家级竞赛三等奖 ( 第三名 ) 省部级竞赛二等奖 ( 第二名 ), 计 2 分 / 项 / 人 ; 4. 获得国际性比赛 ( 包括邀请赛 ) 前三名或最佳单项奖, 计 5 分 / 项 / 人 ; 获得国际性比赛 ( 包括邀请赛 ) 优胜奖 ( 第四 五 六名 ), 计 3 分 / 项 / 人 ( 国际性比赛的国内选拔赛视为省部级竞赛 ) 上述竞赛获奖名次均以竞赛奖项实际排名为准, 例如竞赛设特等奖, 则一等奖适用本办法二等奖加分规定, 依次类推 ; 如竞赛设金奖 银奖 铜奖, 则分别适用本办法一 二 三等奖加分规定 第十条科研和实践成果的取得, 即成果发表或获奖时间, 应当在推免当年 8 月 31 日之前 第十一条同一成果符合多项加分条件, 或同一竞赛获得多个奖项, 按分值最高项进行加分, 不重复加分 第十二条实践成果认定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实践成果认定目录 执行 其他文化 体育及社会工作获得特别优异成绩的, 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比照本条相关规定研究确定, 加分 1-2 分 第十三条学校组成专门答辩委员会, 对申请推免论文进行答辩 答辩委员会有权根据答辩情况, 裁定不予加分或者给予不超过 5 分的加分 第十四条在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经审核符合本办 -286-

287 学习制度 法第五条第一 三款规定且符合第二款关于非专业外语有关要求, 经答辩委员会答辩通过, 获得学校推免资格 第三章推免工作程序第十五条个人申请学生符合推免基本条件可以向学院提交推免申请, 同时提交科研 实践相关成果 ( 发表作品原件 ) 获奖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学院初选 ( 一 ) 学院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请推免学生的成绩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 二 ) 学院进行学生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 并进行院内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第十七条复核和推免生候选人的确定 ( 一 ) 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院提交的推免生初选名单及其科研和实践成果进行复核, 并组织答辩委员会进行论文答辩 ( 二 ) 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复核和答辩结果拟定学校推免生候选人名单 ( 三 ) 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免生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如对公示的推免生候选人名单有异议, 可以书面或口头向教务处提出 学校经调查核实, 如确有漏排漏选情况, 应当重新进行排名和推荐 ; 确属不符合推免条件者将予以除名, 并在相同专业初选名单中依次递补 ( 四 ) 推免生候选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 由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 推免生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申请攻读外校硕士研究生 ( 即 外推 ), 一般为 10% 学校鼓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积极申报外校 -287-

288 学习制度 凡推免生分配名额在 6 人以上的专业应当有 1 人外推, 自愿申请外推人数不足时, 排名末位的学生应当外推, 如排名末位学生不同意外推则视为放弃推免资格, 由备选学生依次递补 第十九条推免生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并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 按申请院校要求到指定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参加推免生复试等 第二十条推免生如无招生单位接收, 则其推免资格作废 第二十一条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学生应当以第一专业申请推免资格 第二十二条关于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留校工作的实施办法, 以及关于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选拔工作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4 年起施行 附 : 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 法大发 号 (2003 年 5 月 28 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2004 年 2006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2 年 2013 年修订,2015 年 12 月 30 日第 18 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 第一条学术期刊划分为三类 : 权威期刊 核心期刊 一般期刊 第二条权威期刊包括 : ( 一 ) 中国社会科学 马克思主义研究 哲学研究 历史研究 文学评论 新闻与传播研究 经济研究 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 政治学研究 社会学研究 民族研究 教育研究 体育科学 管理世界 中国图书馆学报 外语教学与研究 中国语文 世界宗教研 -288-

289 学习制度 究 文艺研究 文物 统计研究 中国军事科学 ( 二 ) 中国科学 数学学报 物理学报 化学学报 生物学报 中华医学杂志 中国农业科学 心理学报 计算机科学 中国环境科学 ( 三 ) 新华文摘 发表或转载的论文 ( 不含会议综述 论点摘编 ) 视为权威刊物论文 ( 四 )SSCI( 社会科学论文索引 ) SCI( 科学引文索引 ) EI( 工程索引, 排名前 50%) A&HCI( 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 ) 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 ( 五 ) 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咨询报告 第三条核心期刊包括 : ( 一 ) 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来源期刊 ( 不含扩展版和来源集刊 )( 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 ) ( 二 )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库来源期刊 (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 ) ( 三 )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证据科学 行政法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 ( 英文版 ) 中国法学 ( 英文版 ) ( 四 )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 ( 五 )EI( 工程索引 ) 排名后 50% 期刊 ( 六 ) 在 SSCI( 社会科学论文索引 ) SCI( 科学引文索引 ) EI( 工程索引 ) A&HCI( 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 ) 等检索系统收录期刊之外的境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 经校科学研究委员会评定达到一定水平的, 认定为核心期刊论文 ( 七 ) 国家社科基金 成果要报 教育部简报 ( 高校智库专刊 ) 新华社内参 人民日报内参 中国法学会要报 北京市社科基金 成果要报 -289-

290 学习制度 ( 八 ) 被省部级党政机关正职领导人批示的咨询报告 第四条一般期刊包括 : ( 一 ) 各类权威期刊 核心期刊的增刊与特刊 ( 二 ) 除权威期刊 核心期刊之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 三 ) 法大智库建议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果要报 ( 四 ) 以书代刊论文 ( 五 ) 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论文 第五条教师期刊论文的认定由科研处和校科学研究委员会负责 ; 本科生期刊论文的认定由教务处和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 ; 研究生期刊论文的认定由研究生院和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施行 2016 年 1 月 1 日前发表的论文, 适用原办法 -290-

291 学习制度 附件 1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实践成果认定目录 ( 简版 ) 序号竞赛名称举办周期赛事级别备注 杰赛普 (Jessup) 国际法模每年一届拟法庭大赛皮克泰国际人道法模拟法每年一届庭比赛国际刑事法院模拟审判竞每年一届赛 (ICCTC) 维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赛 Willem C. Vis International 每年一届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 曼弗雷德 拉赫斯 (Manfred Lachs) 每年一届国际空间法模拟法庭比赛国际环境法模拟法庭大赛每年一届 (IEMCC) 北外 万慧达杯 知识产权模拟法庭竞赛 每年一届 国际比赛 国际比赛 国际比赛 国际比赛 国际比赛 国际比赛 国际比赛 8 国际替代性争议解决模拟庭辩论赛 每年一届 9 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每年一届 亚太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 挑战杯 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挑战杯 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每年一届 两年一届 两年一届 国际比赛 比照国家级 国家级 国家级 国家级 13 全国英语演讲大赛每年一届国家级 特等奖 特等提名奖 一等奖多个队员均摊加分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多个队员均摊加分金 银 铜奖多个队员均摊加分特等奖 ( 含冠 亚 季军 ) 一等奖 14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每年一届国家级多个队员均摊加分 15 理律杯 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 每年一届 国家级 -291-

292 学习制度 序号竞赛名称举办周期赛事级别备注 杰赛普 (Jessup) 国际法模拟法庭中国赛区选拔赛 中国大陆高校间红十字 国际人道法 模拟法庭竞赛 中国空间法模拟法庭比赛 (CASC 杯 ) 每年一届 每年一届 每年一届 省部级 省部级 省部级 19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每年一届省部级 20 中国大学生 ( 文科 ) 计算机设计大赛 每年一届 省部级 特等奖 ( 含冠 亚 季军 ) 一等奖 21 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每年一届省部级 22 贸仲杯 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 每年一届 省部级 23 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两年一届省部级 24 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两年一届省部级 25 北京市大学生学科竞赛每年一届省部级 挑战杯 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挑战杯 首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28 中国 WTO 模拟法庭竞赛 每年一届省部级 数学建模与计算机应用竞赛 大学生创业设计大赛 大学生服务外包创新创业大赛 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等四项竞赛为多个队员均摊加分 两年一届省部级多个队员均摊加分 两年一届省部级多个队员均摊加分 国际刑事法院审判比赛 ( 国内赛 ) 国际环境法模拟法庭大赛 (IEMCC) 东亚地区选拔赛 每年一届 31 中国政法大学创新论坛每年一届 省部级 省部级 比照省部级 多个队员均摊加分 -292-

293 学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德语专业和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核办法 法大发 号 第一条为了保证德语专业和英语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 以下简称 推免 ) 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语专业和英语专业 ( 以下简称 德专 英专 ) 双专业双学位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是指依据学校 招生简章 的有关条款, 德专 英专学生在修读第二专业为法学的双专业双学位的同时, 通过学校考核, 成绩优秀者获得免试进入比较法学研究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资格 第三条修读第二专业为法学的德专 英专四年级学生, 所修必修课均合格, 无不及格或重修, 在校期间无违法 违纪等不良记录的, 可以申请参加推免资格选拔考核 选拔考核于每年春季学期第 周进行 第四条学校成立德专英专推免生选拔考核委员会, 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教务处 研究生院 外国语学院 比较法学研究院 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 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专业外语考试 ( 德语或英语 ), 占考核总成绩的 50%; 法学基础课程考试, 包括法理学 宪法 -293-

294 学习制度 学 中国法制史 民法学 刑法学 5 门课程, 占考核总成绩的 50% 考核试卷分为专业外语考试 法学基础课程考试卷一 ( 包括法理学 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 ) 和法学基础课程考试卷二 ( 包括民法学和刑法学 ), 各卷满分均为 100 分, 考试时间均为 120 分钟 考核采取笔试形式进行 第六条学校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名, 并按当年专业推免生名额进行录取 如有学生自愿放弃推免资格, 学校将根据考核成绩排名, 在本专业学生中依次递补至额满为止 第七条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应根据学校研究生院要求, 参加当年推免生的相关录取考试 未参加选拔考核, 或未参加研究生院推免生录取考试的学生, 视为自动放弃免试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94-

295 学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法大发 号 (2010 年 3 月 24 日第 5 次校长办公会制定, 2017 年 3 月 29 日第 3 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本科教学质量意识, 促进教师不 断提高教学水平, 充分发挥学生 同行专家 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在教学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更好地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现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开展一次, 评价范围包括学期内授课达 4 周以上的专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及其课程, 不包括社会实践 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课程 第三条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主体 ( 一 ) 所有修读当学期开设课程的本科学生 ( 二 ) 同行专家, 指同一研究所 教研室教师 ( 三 ) 教学管理人员, 指学校领导, 教务处处长 副处长, 学院院长 分管教学副院长 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等 ( 四 ) 学校教学督导组或学院教学督导员 第五条本科课堂教学评价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 理论课 实验实践课 体育课 公共外语课和双语课 6 类, 分别按照不同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第六条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定量评价为主, 兼顾定 -295-

296 学习制度 性评价内容 同行专家 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组应重视定性评价工作, 评价途径以课堂听课 长期关注与监督 分析反馈指导为基础 第七条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中的定量评价实行百分制 各类评教结果所占权重分别为 : 学生评教占 70%, 同行专家 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评教占 30% 第八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性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工作 ; 各学院负责本院同行专家 教学管理人员和本院教学督导员的评教组织工作 第九条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通过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条学生评教工作于每学期第 7-14 周进行 ; 同行专家 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组的评教信息由各学院或教务处于第 13 周集中上传至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评教系统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 15 周关闭评教系统, 并对学期内评教数据进行统计, 新学期开学第 3 周公布全校评教结果 第十一条统计学生课堂教学评价结果时, 采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办法, 即同时剔除最高和最低 5% 的评分后再进行 第十二条在一个学年中不同学期开设同一门课程的教师, 统计其学年评价结果时, 按两个学期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 一人多课的教师, 统计其学年评价结果时, 按其所有课程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在学期内发生教学责任事故, 其得到的同行专家评教 教学管理人员评教和教学督导评教结果将为 0 分 第十四条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4 个等级, 百分制对应的等级为 : -296-

297 学习制度 综合得分 等级 90 分以上优秀 80 分以上不足 90 分良好 70 分以上不足 80 分合格 70 分以下不合格第十五条本科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反馈形式 ( 一 ) 教务处根据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评价数据和评价结果, 编制 中国政法大学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汇总表 和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析报告, 并予以公布 ( 二 ) 评价数据和评价结果在学院内公开 教师可以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记录, 读取本院所有教师的质量评价成绩和分析评价内容 ( 三 )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教学管理人员, 可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 中国政法大学院部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汇总表, 读取全校教师及其课程的质量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本科课堂教学评价结果的使用 ( 一 ) 教师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记录 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作为教学工作考核 年终考核 教学奖励以及评优 职称评聘的依据 新任教师第一年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仅供参考, 不作为教师年度教学质量评价成绩 ( 二 )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 不合格 的教师, 所在学院应负责安排对其进行教学实践指导, 时间为一 -297-

298 学习制度 学期 承担教学实践指导的教师按学校指导青年教师工作计算工作量 ( 三 ) 连续两次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被评价为 不合格 的教师, 学校可给予其停课自修一学期的处理 教师停课期间暂停发放岗位津贴, 所在学院应创造条件帮助其进行整改提高 教师停课自修期满, 经学院考核合格后, 可以恢复课堂教学工作 ; 学院考核仍不合格, 或重新开课后教学质量评价仍为 不合格 的, 应继续停课自修 对于停课自修两学期后仍不合格者, 由人事处 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转岗或其他处理 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兼职或外聘教师, 学校或学院应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教师对评教结果有异议, 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 由学院会同教务处对评教结果进行复议 复议申请时效为评教结果发布后 1 个月 第十八条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原始数据保存期为 3 年, 备查期 1 年 第十九条学生评教旨在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 全面获取并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促进教师及时发现和改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所修课程进行评价, 如未完成评教, 在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新学期选课时, 权限将受到一定限制 第二十一条同行专家评教旨在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及骨 -298-

299 学习制度 干教师在教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促进教师不断提升专业技能, 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教学质量监控需要, 依托本院骨干教师建立同行专家评教小组, 组成人员为 3-5 人, 总数以不超过本院教师总人数的 10% 为宜 同行专家任期一般为 4 年 第二十三条同行专家选任条件 ( 一 ) 热爱教学工作, 为人正直, 秉公办事 ( 二 ) 学科带头人, 或具有良好专业素养 具有 5 年以上本科教学经验 教学效果出色的骨干教师 第二十四条同行专家工作内容及工作形式 ( 一 ) 根据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要求开展听课评价活动, 以独立听课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主 ( 二 ) 根据课程建设需要开展重点评价指导活动, 一般为集体听课, 并对教师及其所授课程进行评议 指导 同行专家进行重点评价和教学指导时, 应事先与授课教师充分沟通 协商, 确定听课 交流的时间 内容等具体事宜 第二十五条学院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同行专家开展评价工作, 确保同行专家每年重点听课评价覆盖率不低于教师总人数的 20% 第二十六条同行专家进行听课评价工作按本科课堂教学工作计入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应经常深入本科课堂, 掌握课堂教学环节质量状况, 及时了解师生对教学工作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发现和解决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保证教学效果, 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299-

300 学习制度 第二十八条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具体要求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 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 次, 每次不少于 1 课时 ; 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2 次, 每次不少于 1 课时 教务处处长 副处长以及各学院院长 分管教学副院长, 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 次, 每次不少于 1 课时 ;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2 次, 每次不少于 1 课时 第二十九条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对象可由管理人员自主选择, 也可要求教务处或学院 教学部提供听课表或听课方案 第三十条学校教学督导组每周深入教学一线从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应不少于 2 课时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可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聘任本院教学督导员, 并创造条件支持督导员开展本院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00-

301 学习制度 附 学生网上评教操作流程一 通过浏览器进入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主页, 点击 [ 综合教务 ] 进入综合教务系统 二 在相应位置输入本人账号 ( 学号 ) 和密码 ( 初始密码为 1), 点击 [ 登录 ], 进入评教系统 点击 [ 教学评估 ], 出现评价人本学期所选课程 列表, 如图示例 : 问卷名称 被评人 评估内容 是否已评估 操作 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生评价问 周立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概论 否 卷 体育课学生评价问卷 孙超 排球 ( 一 ) 否 四 核对 被评人 ( 任课教师 ) 及 评估内容 ( 课程 ) 内容无误后, 分别点击 是否已评估 下为 否 的各行右侧操作键 [], 进入评估问卷页面 五 评估问卷内容分两部分, 其中 问卷内容 下为选择性评价, 只需逐项点选相应选项 ; 对于该教师的课程, 我还想说的是 下为开放性评价, 可对该门课程及教师进行个性化评价或建议 六 问卷两部分内容都完成以后, 如想推翻评价重新填写, 点选 [ 提交 ] 右侧 [ 重设 ] 即可, 如无疑议, 点击问卷下方 [ 提交 ], 该份问卷即为完成, 系统显示 评估成功, 点击 [ 确定 ][ 切记 : 要认真核对被评人姓名及课程名称, 一旦点击确定后将无法进行更改 ] 系统自动退回 [ 列表 ] 页面, 可继续选择下一门课程按如上操作进行评价, 直至列表中 是否已评估 下各行显示均为 是, 则该生完成课堂教学评价任务, 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入下学期预选课程序 七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评教的学生, 评教时间结束后, 选课 查看课表和考试成绩等权限将因受限而无法进行 -301-

302 学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 法大发 号 一 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在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基础上实施双专业双学 位培养模式 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是本科生在修读入学专业的同 时, 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 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毕业时取得记载两个专业学习经历的一个毕业证书和两个 ( 或者相应 ) 学位证书的培养模式 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的基准学制为 5 年, 修业年限为 4-7 年 第三条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的质量标准是使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达到与第一专业第一学位相同的培养规格 第四条学校各专业均可供学生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但外语专业除外 第五条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修读第二专业以及选择何种专业作为第二专业, 但每名学生只能修读一个第二专业 第六条申请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 应当在前三学期修 -302-

303 学习制度 满入学专业课堂教学额定总学分的二分之一, 平均绩点超过 3.0, 重修课在 3 门以下 第七条申请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应当在第四学期期中或第五学期期中填写 中国政法大学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申请表 ( 一式三份 ), 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修读申请 各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修读条件进行审批, 并将审批结果统一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包含第一专业培养方案和第二专业培养方案 第二专业适用当年入学的相同专业学生适用的培养方案 第九条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 应取得所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课课堂教学和专业实习 毕业论文学分, 免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通识课课堂教学学分 任选学分以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军训 社会实践 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学年论文 第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必修课, 第一专业已经修读并取得学分的, 修读第二专业时可以免修 第十条第二专业的专业实习由第二专业所在学院组织在第四学年暑期实施 专业实习时间一般为 6 周 第二专业的毕业论文应在修完第二专业所有课程和专业实习之后进行 第十一条双专业双学位每学期的指导性教学进度表, 依据该专业的培养方案运行 学生在选课时应当遵照如下限定 : 低年级学生须在修读完所有本年级应修的课程后, 才能修读高年级的课程 -303-

304 学习制度 第十二条第二专业学生原则上与第一专业学生同堂上 课, 是否需要另行编班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双专业双学位学生的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和权限, 原则上与第一专业学生相同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成绩与学分, 同第一专业的成绩与学分一并记载, 毕业审查时分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分别审查 第十五条学生退出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其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仍然有效, 但仅作为通识课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双专业双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和权限, 前四年原则上与第一专业学生的相同, 第五学年由第二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其中修读法学专业的学生由法学院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退出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退出修读的, 应当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退出修读后, 不得再次申请修读 第五学年继续修读的, 应当在第八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 第五学年继续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确认书 第十八条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 应当在前七个学期完成第一专业教学进度中 95% 以上的学分 没有完成的, 应当退出双专业双学位的修读 第十九条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 完成两个专业培养方案额定学分的, 可以申请毕业, 由学校颁发记载两个专业学习经历的一个毕业证书 ;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304-

305 学习制度 第二十条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 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之外, 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 (1) 品行端正, 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 (2) 成绩良好, 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的每门专业必修课都在 85 分以上 申请提前毕业的, 应当在第七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在法学 侦查学 政治学 社会学和国际政治学等五个专业内修读的, 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 在工商管理和公共事业管理等两个专业内修读的, 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 其他情形授予与专业相应的两个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第五学年未达到第一专业毕业条件的, 不能以第二专业毕业 第二十三条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 应当自第五学年起按照相关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305-

306 学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法大发 号 第一条为尊重学生个性发展, 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 动性与创造性,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遵循以下原则 ( 一 ) 尊重学生专业兴趣原则 ( 二 ) 学生自愿申请原则 ( 三 ) 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拔原则 ( 四 ) 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第三条申请转专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大学一年级的普通本科生 正在休学的一年级学生和国防定向生除外 ( 二 ) 学生对转入专业确有兴趣且具备专业潜质潜能 ( 三 ) 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未受过任何处分 ( 四 ) 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且绩点在 3.0 以上 第四条学校现有专业除法学和德语专业外, 其他专业均可以接收学生转专业 各专业转出和转入学生人数均不得超过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 10% 第五条每个学生只能申请转入一个专业 -306-

307 学习制度 第六条转专业工作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始启动 第七条转专业工作程序 ( 一 ) 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 ( 二 ) 所在学院审核 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综合审查, 如申请人数超过本专业学生人数的 10%, 则依据必修课成绩进行择优选拔并公示, 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 三 ) 接收学院考核 拟接收学院按专业成立 5 7 人的专家工作组, 依据专业特点, 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面试考核, 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 专业潜能, 并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 ( 四 ) 公示及异议处理 教务处将接收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统一公示七个工作日 学生如有异议, 需在公示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 教务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五 ) 学籍变更 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学籍变更 第八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专业手续, 视为放弃转专业 第九条接收学院要在学生转入后安排好转入学生的课程衔接和学习指导工作 第十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适用入学当年转入专业的本科培养方案 第一学年已经取得的学分可以记入转入专业相同课程学分, 转入专业没有相同课程的, 记为任选学分 学生毕业时按转入专业学分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审定 第十一条转专业的学生参加原专业第一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 -307-

308 学习制度 费 第十三条对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外的, 学习确有困难且不能顺利完成学业申请转专业的, 由所在学院出具意见, 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转入法学和德语以外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1 年 6 月 8 日起施行 -308-

309 学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法大发 号 第一条为培养 厚基础 宽口径 高素质 强能力 的 复合型人才, 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性, 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 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在四年基准学制基础上实施本科生辅修专业制度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 第三条除英语专业和德语专业之外, 学校各专业均招收辅修专业学生 第四条各专业所在学院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 参照本专业本科培养方案, 制订辅修专业培养方案, 经教务处初步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 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第五条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学分均为课堂教学学分, 包括专业必修课学分和专业选修课学分 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中课堂教学学分应当不低于本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规定专业课学分的 60%, 不超过本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规定专业课学分的 80%, 其中专业必修课学分一般应当占课堂教学学分的 70% 实施院内通识教育模式各专业的院内通识课视为专业课 -309-

310 学习制度 第六条全日制本科生第一学年已修课程达到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 ( 一 ) 平均绩点在 3.0 以上 ; ( 二 ) 无重修课程 每位学生只能辅修一个专业 第七条申请辅修专业者, 应当于在校第二学期期中提出辅修专业申请, 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应当根据本学院教育资源及在校学生规模 学生需求 辅修专业学习要求等因素审查确定修读辅修专业学生名单, 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辅修专业从学生在校第三学期开始学习, 原则上随主修该专业的学生上课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单独开班的, 应当向教务处书面提出申请, 经教务处同意后可以单独开班 第九条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必修课程学分的, 可以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 中国政法大学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当首先学好主修专业, 未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的, 不能申请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十条学生辅修专业结业 学位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学生辅修专业符合以下条件, 且确实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并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 可以申请获得辅修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 : ( 一 )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 ; ( 二 ) 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 ( 三 ) 完成学士学位论文并通过学士学位论文答辩 -310-

311 学习制度 第十二条学生按照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习任务的, 可以根据学校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安排完成学士学位论文并通过学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学生终止修读辅修专业或者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 可以申请将所修课程中及格成绩和相应学分转入主修专业成绩库 报名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 自动终止修读辅修专业, 学生可以申请将其所修课程中及格成绩和相应学分转入主修专业成绩库或第二专业成绩库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11-

312 学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实施办法 ( 试行 ) 中政大发 号 一 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国内名校优秀的教学资源, 丰富本科生学习经历,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决定选派本科生到国内著名高校进行交换交流培养学习 为规范交换交流程序, 健全管理制度,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换交流培养模式在现有的四年制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实施 在交换交流学校学习的专业须为同一专业或同为一级学科的专业 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第三条派出学生须为我校二年级或三年级学生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交换交流培养学习 第四条学校负责联系交换交流学校并签订培养协议, 明确双方各项权利和义务 教务处负责接受学生到校后的教务工作 ; 学生处负责接受学生到校后学籍管理工作 ; 各学院负责派出学生的选派和接受学生到校后的日常学习管理工作 ; 资产管理处和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学生到校后的住宿和生活服务工作 二 选派标准与程序第五条选派学生应政治合格, 品行优良, 遵纪守法 ;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 ; 身心健康 -312-

313 学习制度 第六条选派学生应学习刻苦勤奋, 基础理论扎实, 成绩良好, 无必修课程重修记录 ;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 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能够圆满完成在接受学校的学习任务 第七条各学院按照 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则, 组织学生报名 报名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各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及情况, 初步确定每年能够派出和接受学生的专业 年级及人数等计划, 并报教务处 第九条教务处根据各学院上报计划和我校实际情况, 统一与和我校签订交换交流协议的学校联系落实互派计划, 并向全校公布 第十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的选派标准, 确定初选名单并张榜公示, 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三 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第十一条派出学生原则上每学期应修读不少于我校对应学期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 学校承认派出学生在接受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 交换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派出学生所修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如我校也开设此门课程, 回校后必须重修 因派出原因无法修读我校教学计划对应学期所规定必修课程的, 回校后必须修读 第十三条学校承认接受学校所出具的学习成绩单 学习证明书和考评意见书 派出学生学习期间的综合测评和奖学金由学校参照接受学校的考评意见书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派出学生在接受学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 借书证 校徽 医疗证以及有关待遇根据协议办理 第十五条派出学生应遵守接受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 派出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违纪行为, 我校将结合接受学校的处分意见和建议, 依据我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13-

314 学习制度 第十六条派出学生的学费等有关正常交费仍在我校缴纳 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 回校后按我校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派出学生在完成接受学校的学习后, 应按我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 往返路费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派出学生返校后按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办理有关学籍事宜 第十九条学校加强与接受学校的联系, 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派出学生的学习 生活和思想状况, 协助接受学校做好派出学生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 接受学生的培养与管理第二十条对接受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原则上按我校有关本科生的培养与管理办法进行, 具体工作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二十一条接受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 借书证 校徽 医疗证等, 可根据协议由我校办理 第二十二条接受学生应遵守我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 如有违反我校校纪行为, 我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 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接受学生在我校学习结束后, 由我校负责出具学习证明书, 教务处出具学习成绩单, 相关学院出具考评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接受学生完成在我校的学习后, 应按时离校 五 附则第二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 由我校与接受学校根据双方签订协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14-

315 学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学分认定办法 校教字 2005 第 025 号 第一条为提高本科生人才培养质量, 落实本科生到国内大学交换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工作, 根据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和 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本科生实施办法 ( 试行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 国内名校, 是指与我校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内大学 第三条申请认定学分的学生须为由我校统一选派到国内大学交换交流培养的学生 未经我校统一选派以及未经学校事先审批, 其学分不予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 必须为国内名校认证的学分和成绩 其他形式的学分和成绩, 学校不予认定 第五条所有的成绩, 包括不及格成绩都应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认定学分的办法分为 记入 和 记载 两种 记入 是把交流学校所取得的成绩直接登记到我校本专业相应的课程中 记入的课程只能在本专业的专业课程中选择 记载 是把交流学习所取得的成绩按交流学校的课程名 学分记录在学生的成绩单中 记载 的必修学分可以冲抵我校本专业相同数量的必修学分 专业选修学分可以冲抵我校相同数量的选修学分, 其他学分根据课程内容可以冲 -315-

316 学习制度 抵我校不同类别的相同数量的通识选修课学分 在本专业课程中有相应的 记入 课程的, 优先 记入 所修课程的学分高于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的, 不得因此选择 记载 成绩 在交流学校修读的课程为必修课, 如我校学生所在的专业只有相应的专业选修课程, 学生可以选择 记入 成绩 也可以选择 记载 成绩 第七条国内名校课程学分不同于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相应课程学分的, 如记入我校课程, 学分按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计算 第八条课程内容相近但课程名不同的课程, 应出具我校相应课程的任课老师的认定意见后记入 第九条交流生修读了其他专业的课程, 其课程内容与学生所在专业相关, 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 可以 记载 为该专业的学分, 所修课程是否与本专业相关, 由学生所在专业负责认定 第十条国内名校的课程成绩, 我校均以相同的百分制成绩或等级分给予 记入 或 记载 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 :A=90 分 (A+ A- 均视为 90 分, 以下同 ),B=80 分,C=70 分,D=60 分 部分交流学校选修课成绩分为 合格 不合格 两个等级, 其 合格 等级可以换算为我校的 良 换算为我校的 优, 需提交交流学校的有证明力的正式材料 第十一条在国内名校修读的所有课程成绩, 包括不及格的成绩全部录入我校成绩库 第十二条交换交流学生必须在收到交流学校正式成绩单两周内申请学分认定, 由所在学院办理学分认定手续, 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核 如无特殊情况, 逾期不予办理 -316-

317 学习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学分认定的学生, 填写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学生学分认定申请表 ( 教务处统一制定 ) 并连同接受学校出具的成绩单 ( 原件 ) 二种材料一式三份交所在学院审核盖章 再交教务处教研科编定并填写 记载 课程的课程号, 并经教务处审核后交考务科录入成绩 录入成绩后的学分认定申请材料一份留教务处考务科存档, 一份交所在学院存档, 一份自己保存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17-

318 学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 ( 试行 ) 校教字 2004 第 010 号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交流, 搞好我校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工作,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 境外大学, 是指与我校签订校际交流协议的境外大学 第三条认定学分的学生是经过统一考试, 由我校选派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或自己联系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出国学习的学生 未经我校统一选拔以及未经学校事先审批, 自主到境外大学或者境外其他大学学习的, 其学分不予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 必须为境外大学出具正式成绩单的学分和成绩 其他形式的学分和成绩, 学校不予认定 第五条境外大学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分别认定为我校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六条在境外大学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与成绩, 我校给予认定 但法学专业的以下课程必须取得本校的学分和成绩 : 宪法学 民法总论 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境外大学必修课学分低于我校教学计划相应课程学分要求的, 如无特别规定, 学生不必重修该课程 第八条在境外大学取得的选修课程学分和成绩, 均按专 -318-

319 学习制度 业选修课学分和成绩予以承认 第九条与我校课程名不同, 但课程内容基本相同的, 如果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 承认为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和成绩, 但须出具我校相应任课教师的认定意见 第十条境外大学的课程成绩, 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 :A=90 分 (A+ A- 均视为 90 分, 以下同 ), B=80 分,C=70 分,D=60 分 第十一条交流学生必须在返校后两周内到所在学院申请学分认定, 由所在学院办理学分认定手续, 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核 如无特殊情况, 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的学生, 须提供校际交流学生成绩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 教务处统一制定 ) 学校统一派往境外大学交流的学生名单 ( 所在学院统一出具 ) 或者学校有关批准出国学习材料以及境外大学出具的成绩单三种材料 第十三条经教务处审核的学分和成绩, 交学生所在学院办理成绩登记 第十四条学院办理成绩登记时, 在相应的成绩栏录入经教务处审批的成绩后, 还要注明 境外大学修读 字样, 以示区别 第十五条交流学生成绩单含我校成绩单和境外大学成绩单两部分 ( 境外大学成绩单需一式两份, 一份留学校存档, 一份自己保留 )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19-

320 学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法大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则 及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学士学位授予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 ( 一 ) 按照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规定达到毕业条件, 即在规定学制年限 ( 三至六年 ) 内取得所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各类课程额定学分, 或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学生在五至七年内按规定修满两个专业培养方案应修的各类课程学分 ( 二 ) 二分之一 ( 不含 ) 以上专业必修课程成绩达到 70 分 ( 三 ) 在校期间每学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 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均少于五门次 ( 四 ) 在校期间累计重修课程在九门次 ( 不含 ) 以内 ( 五 ) 提前毕业 ( 按标准学制四年计算 ) 的学生成绩绩点应达到 3.0 第四条因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 三 四款任意一款而未取得学位, 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认定其 -320-

321 学习制度 在校期间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 如获得国家级奖励 省部级一等奖项 或受省部级以上新闻媒体特别表彰等, 可适当放宽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学位授予程序第五条学位审核授予程序 ( 一 ) 各学院一般于每年四至五月份按照学分制要求对本院毕业生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非正常毕业 ( 比标准学制四年提前或延迟毕业 ) 学生应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额定学分后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毕业申请和学位申请 ( 二 ) 教务处对各学院申请学位毕业生的成绩进行复审, 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经审核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 三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核准并作出学位授予决定 ( 四 ) 教务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复议程序 ( 一 ) 申请人如对教务处的学位审查结果有异议, 可在接到书面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 二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议决议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其他未尽事宜, 遵照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则 办理 第八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 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 教务处核实后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 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321-

322 学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考场规则 校教字 2015 第 001 号 一 考生参加考试, 必须携带学生证 ( 校园一卡通 ) 或身份证, 并在考试过程中放在桌面上, 以备查对 未带上述证件或证件不符, 不得参加考试, 按缺考处理 二 考生应按规定时间提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 ; 考生迟到 30 分钟以上的不得入场, 按缺考处理 三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按指定座位就座, 服从监考人员对座位的调整, 闭卷考试时应隔位就座 四 考试时除必要的文具和指定的考试资料外, 不得随身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以及各种电子通讯设备 ( 如手机 笔记本电脑等 ) 等物品, 如带入考场需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 考试开始后如发现上述物品仍放在课桌内 座位旁 身边衣物内及洗手间等, 一律按违纪处理 五 考试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考生在交卷前一律不得离开考场, 否则按交卷处理 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的, 须监考人员同意, 并由监考人员陪同 六 考生在答题前应在答题纸上写明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年级 班级等个人信息 答题一律用黑 蓝色笔书写, 字迹应工整 清楚, 并注意保持试卷整洁 七 考生在考场内要自觉维持考场秩序, 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不得以任何方式违纪或作弊 对于扰乱考场秩序 不听监考人员劝阻或违纪作弊的考生, 监考人员有权不发或者收缴考卷, 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 ; 符合 中国政法大 -322-

323 学习制度 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 所规定的情形的, 应当按照该办法处理 八 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 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如遇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问题, 可举手询问 九 考生应按时交卷, 任何人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 不得带走试题 答题纸和草稿纸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 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 议论和喧哗 -323-

324 校园生活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图书馆入馆须知校园卡借阅管理办法图书馆自习室管理规定图书馆座位管理系统使用简介自助借还书机快速使用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校医院就诊须知中国政法大学校园一卡通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同步实践教学 模式关于中央空调开放时间的管理规定校内常用电话号码

325 校园生活 图书馆入馆须知 一 读者凭本人的校园卡入馆, 入馆时请主动刷校园卡 二 保持馆内安静, 请勿在馆内喧哗或朗读 入馆后读者应将手机调至震动档, 阅览室内不要拨打接听手机 三 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 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 用火 四 保持馆内清洁卫生, 勿随地吐痰 乱扔废弃物 五 爱护书刊资料和馆内设施设备, 不随意涂抹 刻画和破坏设备 未经许可, 不得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及其它宣传品 六 维护馆内秩序, 倡导文明阅览, 不要抢占阅览室或自习室座位, 不要过夜使用存物柜存放物品, 不要随意挪动阅览桌椅 七 读者进入图书馆后应注意言谈举止文明, 衣装整洁 八 不要在图书馆内进餐或吃零食等 九 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325-

326 校园生活 校园卡借阅管理办法 一 校园卡使用说明 1. 校园卡是读者进入图书馆的有效证件, 其功能包括进入图书馆 阅览室 自习室, 外借图书, 登录查询系统等 2. 校园卡的学号或工号作为读者登录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书目检索系统 (OPAC) 的帐号 读者在图书馆产生的借阅 归还 违章等信息均记录于该读者帐户中 3. 利用学号或工号进行登录 ( 身份验证 ) 后, 方可在图书馆借阅信息栏目中查到本人书刊借阅情况, 进行网上预约 网上续借 网上挂失和修改帐户信息等操作 4. 读者需持印有本人照片的校园卡进入图书馆 二 借阅权限的开通 1. 凡我校正式教职工 离退休教职工 ; 在学校教务处 研究生院 法律硕士学院取得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 在继续教育学院取得正式学籍的继续教育本科生以及经过国际教育学院确认的本科留学生和硕士 博士留学生等可获得借阅权限 未经开通借阅权限的上述人员可凭校园正式卡和本校职能部门的有效证明, 到图书馆借阅部申请开通借阅权限 新生集中办理 ; 新教工个人办理 2. 在学校人事处登记的非正式编制的教职工, 经所在单位担保, 出具担保凭证, 持教工卡到图书馆借阅部可开通借阅权限 3. 持校园临时卡到图书馆开通借阅权限者, 须经所在单 -326-

327 校园生活 位担保, 出具担保凭证, 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图书馆借阅部申请 附 : 担保书 三 证件丢失规定 1. 校园卡丢失后应尽快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2. 在校园卡补办期间, 师生可凭学生证或工作证在图书馆各阅览室阅览书刊, 图书馆不提供外借服务 3. 读者的借阅情况以计算机记录为准 因丢失校园卡发生的损失, 由该校园卡所有人本人负责 4. 补办规定参见中国政法大学 校园一卡通系统 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四 离校 1. 凡本校读者离校 ( 学生毕业 结业 转学 退学 延期 出国 留校保研 ) 以及教职工离校等, 或校外读者退证, 须到图书馆借阅部办理离校手续 2. 读者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还清所借全部图书并处理完毕各种违章事宜, 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须向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 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3. 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离校手续, 由主管单位或担保人负责追回图书或照章赔偿 -327-

328 校园生活 图书馆自习室管理规定 一 图书馆自习室是图书馆为本馆读者学习提供的公共场所, 读者凭校园卡方可入内使用 二 自习室开放时间为每天 6:00 22:00, 周六 日及节假日照常开放 三 读者应保持自习室内安静, 不得在室内喧哗或朗读, 将手机调至震动档, 室内勿拨打接听手机 四 严禁在自习室内吸烟 用火 如遇紧急情况, 听从工作人员疏导和安排 五 保持自习室内清洁卫生, 勿在自习室内进餐 吃零食, 勿随地吐痰 乱扔废弃物 六 维护自习室内秩序, 不要抢占自习座位 读者应看管好个人财物, 离开图书馆或离开自习室时应将个人物品携带出自习室 七 每天闭馆后, 图书馆工作人员对自习室进行清理, 对读者遗留物品不负责保管 -328-

329 校园生活 图书馆座位管理系统使用简介 为了维护读者在图书馆平等利用阅览室座位的权益, 使座位资源获得充分合理的利用, 我馆于 2014 年 4 月 8 日启用 图书馆座位管理系统 对座位进行系统管理 请读者自觉遵守 图书馆座位管理规则 ( 中国政法大学座位管理系统座位管理规则.doc) 另外, 可以通过以下网址在线预约座位 : 或 cn, 如使用移动终端预约 ( 手机 PAD 等 ) 请访问 yuyue.juneberry.cn/ 预约方法请参考预约须知 (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座位管理系统预约须知.doc) 一 触摸屏终端使用流程图 : 1. 入馆流程 ( 操作演示 ) 刷 卡 初次进入 / 释放座位后进入 阅览室选择 选择阅览室 手动 选座方式选择 自动 自助借还书机快速使用指南 手动选座选择界面 选座确认 座位信息 取号就座 -329-

330 校园生活 2. 离馆流程 3. 预约激活 ( 请到座位管理系统终端机上操作 ) 二 注意事项 1. 请爱护系统设备 2. 离开时请刷卡, 闭馆前 30 分钟内离开可以不刷卡 -330-

331 校园生活 自助借还书机快速使用指南 -331-

长春工业大学文件

长春工业大学文件 长春工大校字 2017 30 号 各部门 各单位 : 教育部于 2017 年 2 月颁布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按照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的工作要求, 学校对原有的 长春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进行修订, 并于校长办公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望学习贯彻落实 长春工业大学 2017 年 8 月 16 日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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