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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度 ( 修订稿 ) 2017 年 8 月

2 目 录 1. 南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南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南通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南通大学学生表彰奖励规定 南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南通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38

3 南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 修订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南通大学章程 等,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通大学 ( 以下称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秉承 祈通中西, 力求精进 的校训, 坚持 质量立校 人才强校 文化兴校 特色名校 的办学理念, 建设 有远见卓识 有创新精神 有责任担当 有文化品位 的 四有 大学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1

4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2

5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 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 3

6 教育表现较好, 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 建立公平 公正的标准和程序, 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 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

7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 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第二十六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 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 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 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 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退学学生, 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江苏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 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 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 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5

8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以备学校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八条学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6

9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 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7

10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五十四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 8

11 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五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法律顾问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 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三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 9

12 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四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10

13 南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 南通大学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 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于报到日期前书面向专业所在学院请假, 并附户口所在街道 乡镇证明, 因病请假的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 ( 医疗机构 ) 的证明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 一 ) 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 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 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教务处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符合入学健康标准, 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 可转入学校指定的专业学习 ( 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 11

14 ( 二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新生及入伍地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三 ) 因创新创业, 新生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1-2 年 ( 四 ) 因其它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 须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 按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因病休学的需到学校卫生科开具相关证明, 最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招生部门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应于入学报到后 2 个月内, 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 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 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 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 一 )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 二 )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的,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 三 ) 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未经批准, 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取消其学籍 12

15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一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计算学习量, 以绩点衡量学习质量, 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监控学习过程, 赋予学生一定的学习自主权, 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和灵活的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教学管理制度 其主要内涵是 : ( 一 ) 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 ; ( 二 ) 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 ( 三 ) 在学习年限内, 学生可根据自身条件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分配接受教育的时间 学生按照主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 提前学完规定的课程, 取得规定的学分, 并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要求, 可提前获得毕业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本科专业学制为 4 年或 5 年,4 年制本科专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 8 年,5 年制本科专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 9 年, 专科起点本科学习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4 年 以上最长学习年限均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年限, 另有规定除外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均须通过考核, 考核合格取得学分 无故不参加考核, 视为旷考, 同时取消补考资格, 并记载 旷考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考试课程成绩以百分记分, 考查课程成绩以五级记分 (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 第十六条培养计划中明确规定每学年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 学生以培养计划为依据, 在教师指导下, 自主选择课程及学习进程 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学分, 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35 学分, 最低不少于 15 学分 第十七条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 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者, 不得进入后续课程的修读 第十八条培养计划中明确规定各专业学生的专业选修课学分和公共选修课学分的修读要求 选修课学分不得冲抵必修课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13

16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按学校有关规定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学校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同时取消补考资格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学校认定, 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学习质量, 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方法来评定 ( 一 ) 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 : 五级记分绩点百分计分绩点优秀 ~ ~5.0 良好 ~89 3.0~3.9 中等 ~79 2.0~2.9 及格 ~69 1.0~1.9 不及格 0 <60 0 五级记分制可按以下标准折算为百分制 : 优秀 -95 分 良好 -85 分 中等 - 75 分 及格 -65 分 不及格 -50 分 ( 二 ) 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Σ 所修课程学分绩点 /Σ 所修课程学分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的成绩根据 南通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中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按照学校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 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14

17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家长签字,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 由所在学院初审, 学校审核, 报省教育厅批准, 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 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 学生申请跨省转学, 须由所在学院初审, 学校审核, 报省教育厅批准, 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 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正式发文后, 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生转学的具体流程按照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 苏教学 号 ) 文件规定的流程执行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予休学 : ( 一 )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的 ; ( 二 ) 因入伍 创业需中途休学的 ; ( 三 ) 因故本人申请休学的 ; ( 四 )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条对申请创业休学的, 学校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 申请休学创业只能 1 次, 时间不能超过 2 年, 不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创业休学期满可申请复学, 也可以以其它原因申请继续休学, 继续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 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其交换期间的学籍 成绩管理按照学校本科生交换学习有关规定执行 15

18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属于在校生,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 所在学院同意, 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书面证明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生复学后, 一般编入原专业批准休学时相应年级学习 原专业停止招生的, 学校可指定学生转入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 复学学生按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七章退学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退学处理 : ( 一 ) 每学年结束时, 本科学生累计获得学分与总学分之比第一学年少于 1/8 ( 四年制 ) 或 1/9( 五年制 ) 的 第二学年少于 2/8 或 2/9 的 第三学年少于 3/8 或 3/9 的 ( 依此类推 ); ( 二 )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三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四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五 ) 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80 学时及以上的 ; ( 六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七 ) 本人申请退学的 ; ( 八 ) 因其他原因, 学校认定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需填写退学申请表, 经学院 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学业警告与降级修读第四十一条在校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培养计划规定数 10 学分及以上者, 学校给予学业警告 16

19 第四十二条在校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培养计划规定数 20 学分及以上者, 学校给予降级警告 第四十三条在校学生累计取得学分数少于培养计划规定数 25 学分及以上者, 应予转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四十四条转入下一年级修读的手续, 在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办理, 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转入下一年级修读的学生按转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原已取得的课程 ( 含实践环节 ) 学分, 予以承认 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 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也可在征得学生本人和家长同意后作肄业处理 第九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四十六条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按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 一 )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 二 ) 受留校察看处分, 毕业时仍未解除 第四十九条结业后续处理 ( 一 ) 因未修满规定学分而结业的, 结业后一年内 ( 已经达到最长修业年限的除外 ) 参加重新学习, 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 ( 二 ) 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者, 察看期满且符合其他毕业条件者, 可由本人申请 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街道 乡镇机关作出其思想 政治 品德 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 经教务处审核, 报分管校长批准, 换发毕业证书 ; ( 三 ) 结业生符合条件后, 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其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学生退学, 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生被开除学籍, 不论时间长短, 学校仅发给其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五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17

20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按照 南 通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南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通大教 ) 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18

21 南通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 修订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课程考核管理, 树立优良教风和学风, 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课程考核工作, 教务处 教学质量管理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考核资格审查第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四条课程考核前, 开课学院 学生所在学院应组织进行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 并将审查结果于考核前告知学生, 无资格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五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总结性考核 ; 某门课程缺交作业量超过总作业量的三分之一的, 考核前补足作业后有资格参加该门课程的总结性考核 第六条课程考核资格由开课学院 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院长组织审定, 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试卷编制 第七条课程总结性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由各学院根据课程性质和要求确定, 并在教学计划中注明, 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 第八条根据课程性质以及考核内容, 可采取笔试 面试 上机考试 实践操作等多种考核方式, 或几种方式相结合 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 教师应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 第九条命题以教学大纲为基本依据, 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的掌握程度, 也要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难易程度和份量适当 第十条对考试课程实施教考分离 考试前拟制 ( 或从试卷库 试题库中抽取 ) 两份或两份以上题量和难度相同的试卷, 注明各试题分值, 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的范围是该课程一学期的全部教学内容 如系连续开设两个学期或两个学期以上的课程, 前一学期或前几学期是考查, 最后一学期是考试的, 考试内容以最后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为主, 可兼顾前一学期或几学期的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毕业考试与学位课程考试的课程应为该专业主干课程, 考试内容不 19

22 限于一学期 第十三条试题须经系 ( 教研室 ) 认真讨论, 系 ( 教研室 ) 主任审核 学时 学分 教学要求等相同的课程, 原则上实行统一考试 ( 含补考 重新学习 ) 统考试题的命题由系 ( 教研室 ) 主任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凡课程考试所用试卷经系 ( 教研室 ) 主任审核后, 由分管院长批准, 未经审核批准的试卷不得用于考试 考查课程的考核方式和内容, 须经系 ( 教研室 ) 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透露试题内容或提示性信息 第十六条实验课操作考核部分必须有考核实施方案, 实验室主任审核, 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术科课程的考试, 由各学院组织命题小组命题 拟定评分原则与标准, 并组成考核组实施考试 第十八条确定用作正式考试的试卷, 于考试前由分管院长指定人员统一送文印室印制 试卷印制完成后由各学院指定人员于考试前一天到文印室领取, 考试开始前由监考教师在考场拆封 所有试卷采用统一格式 第四章考核成绩评定第十九条考试课程成绩以百分记分, 考查课程成绩以五级记分 (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 各门课程成绩的评定比例, 由开课学院结合课程教学特点确定 第二十条学生经课程考核, 成绩及格, 可获得规定学分 ; 成绩不及格的, 不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学习质量, 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方法来评定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 : 五级记分绩点百分记分绩点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0 <60 0 第二十二条凡因考核成绩不及格 ( 含重新学习课程 ) 而参加补考的, 其补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 补考成绩在及格及以上的, 其五级记分的绩点记为 1.5, 百分记分的记为 1.0; 补考成绩不及格的, 其绩点仍记为 0 20

23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 一般需在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 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 教务处备案 缓考与下一学期开学初学校安排的补考同时进行, 缓考成绩的评定与正式考核相同 第五章考试组织第二十四条期末考试 补考 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日程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协商一致, 根据学校要求作出安排, 教务处统一协调后公布 ; 学期中途结束的课程, 其考试时间由开课学院确定, 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日程一经确定, 各学院和任课教师均不得随意变动, 特殊情况需变动的由教务处决定 考查课程的考核日程由各学院安排 第二十五条期末停课复习考试期间, 原则上安排 3 5 门课程 ( 一般为必修课 主干课 ) 进行考试 考查课程的考核一律在停课复习前进行 第二十六条考试时间规定为 120 分钟, 实验理论考试时间为 60 分钟 少数特殊课程需延长考试时间的, 须征得分管院长同意, 并经教务处批准 其它考核方式的考核时间由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考场由各学院安排, 教务处协调 考场安排的原则是左右两考生之间必须间隔一个或一个以上座位 第六章监考与考场巡视第二十八条监考由各学院安排教学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 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担任监考工作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请他人代替监考 监考时间排定 公布后, 一般不作变动, 特殊情况需调整的, 经教务处同意后调整 第二十九条考试期间, 各学院应由学院领导 学院督导 辅导员, 以及系 ( 教研室 ) 主任组成考场巡考组, 进行巡考, 履行监督职责 学院须做好巡考安排 巡考记录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十条监考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 ( 一 )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 30 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 考场情况记载表, 提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 检查考场情况, 并将考生座位安排公布于黑板, 保障考试顺利进行 ( 二 ) 分发试卷前, 监考教师应宣讲考场纪律, 尤其要强调禁止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进考场 ( 三 ) 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说明和解释, 只能说明印刷不清的文字或符号等 ( 四 ) 监考教师要认真巡视考场, 不得擅离职守, 在考场内不得看书看报或相互谈笑, 不得抽烟, 不得抄题 做题等 监考期间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21

24 ( 五 ) 发现学生有违规倾向, 监考教师应及时提醒学生, 予以劝诫 一旦发现学生实施作弊, 应立即取证, 并按规定处置, 填好考场记录 ( 六 ) 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 监考教师要提醒学生, 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 七 ) 考试过程中, 监考人员应制止非考场工作人员进入考场, 并令已考完交卷的学生立即离开考场 ( 八 ) 监考结束, 监考教师应及时填报 考场情况记载表 第三十一条考试结束后, 监考教师将试卷折叠整齐, 清点无误后, 交开课学院 有关人员应在交接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如有违纪 作弊等情况出现, 监考教师要将作弊考卷 当场发现的作弊证据 学生及监考教师的书面陈述证明材料等一并交课程所在学院 开课学院第一时间将所有材料送教务处, 不得将上述材料直接送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三十三条考试期间, 学校组织对各学院考务工作进行督导 检查 第七章试卷评阅和归档第三十四条阅卷由开课学院组织进行 第三十五条开课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阅卷 评分工作细则 学校组织对各学院阅卷评分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阅卷 评分 成绩录入工作必须于学期放假前完成 成绩单经签字后, 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七条学生可从教务系统查询课程考核成绩, 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 查分 学生若有充分理由认为考核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差距很大, 可在成绩公布后十五日内 ( 假期顺延 ) 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填写 成绩复查申请单, 经所在学院同意, 由开课学院组织复查, 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考核试卷 学生成绩单须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学生考试试卷至少需保存至该年级学生毕业后 5 年, 由学院统一保存 考查等课程的考核资料需保存 5 年, 可由系 ( 教研室 ) 统一保存 第八章考试纪律与违规认定第三十九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 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 不得参加该场课程考试, 并按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 交卷以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 第四十条学生凭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 并按规定位置入座 考生除携带答卷必须的用具以及允许携带的书籍 手册等资料外, 其他书籍 笔记 书包以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应集中放在指定位置 考试时不得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 第四十一条学生答题一律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 特殊要求除外 ) 22

25 要做到字迹清楚, 卷面整洁 学生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楚时, 应先举手, 等待监考教师处理, 但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对题意作解释或暗示 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四十二条保持考场安静, 学生不得在考场内任意走动或讲话 考试中途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否则按交卷处理 当监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 必须立即停止答卷, 按要求交卷后才能离开考场 第四十三条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为考试违纪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 二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 五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 六 )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七 )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 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 九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在考试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为考试作弊 : ( 一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 二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 三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 四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 五 ) 参加团伙作弊的 ; (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七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 ( 八 ) 传 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 ( 九 )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 ( 十 ) 其他经监考教师 学院 教务处认定有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在考试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 ( 一 ) 翻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23

26 的 ; ( 二 ) 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 三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 ( 四 )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行为的 ( 五 ) 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 ( 六 ) 组织作弊的 ; ( 七 ) 其他经监考教师 学院 教务处认定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九章考试违规处理第四十六条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 应立即终止考生的考试 第四十七条对考试违规行为, 监考教师须如实记录 取证 ;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 工具等, 应收齐一并上交 第四十八条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 应当由两名以上 ( 含两名 ) 监考教师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监考教师应当向违纪 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要求学生填写情况说明并签字 第五十条考试结束后, 应立即对考试违纪 考试作弊学生进行调查处理 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有关材料后, 认定违纪 作弊的事实和证据, 提出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 材料报教务处, 由教务处复审 认定后, 按规定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五十一条学生考试违规, 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 ( 一 ) 凡违反考试纪律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 二 ) 凡考试作弊的, 给予记过处分 ; 认识不到位, 态度恶劣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三 ) 考试严重作弊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凡考试违规的, 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 并不得参加补考 第五十三条对平时测验 课程考查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其他各类教学环节中的违纪和作弊行为, 均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学生考试违规处分的具体流程参照 南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执行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 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4

27 第十章免听与免修第五十五条学习成绩优良 自学能力较强, 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在 3.5 及以上者, 可申请免听 一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 2 门 免听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主讲教师同意后方可执行, 但必须完成该门课程的过程性和终结性考核环节 第五十六条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有特长的学生, 通过自学确已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程的教学目标, 可申请免修 ( 政治理论课 体育课 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外 ) 一学期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 2 门 选修课不予免修 第五十七条免修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 经学生所在学院与课程开课学院审核, 教务处批准后, 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在 75 分及以上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该门课程准予免修 含有实验 ( 或实践环节 ) 的课程, 还应在完成规定的实验 ( 或实践环节 ) 且考核合格后, 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 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免修考核成绩合格者按实记分, 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十八条通过学校组织的江苏省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国家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 成绩合格可冲抵相同语种计算机高级语言课程的不及格学分 ( 成绩 ) 第十一章重新学习第五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参加下学期开学初学校组织的补考, 补考不及格可参加重新学习 第六十条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 不安排补考, 应重选或另选 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 应参加补考, 补考不及格者, 应重选或另选 若已修满选修课规定学分, 可不再重选或另选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不满意, 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 原则上一学期不超过 5 门 ), 其成绩和绩点按正常修读课程考核计算 第六十二条重新学习采用全程跟班修读形式, 也可视情况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的课程, 其教学要求与正常开设的课程一致 重新学习原则上只能选择当前学期开设的课程学习 ( 毕业班学生除外 ) 重新学习的考核与正常开设课程的考核一并进行 第六十三条重新学习的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 第十二章附则 25

28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南通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 通大教 号 ) 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26

29 南通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 修订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各类表彰奖励项目设置和评选表彰制度, 激励学生刻苦学习 奋发向上, 促进学生成长为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南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创新创业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采取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学生表彰奖励应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年度例行评选表彰与及时评选表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 ( 处 ) 依职权范围归口负责本科 专科学生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与管理 ; 授权研究生工作部 ( 研究生院 ) 依职权范围归口负责研究生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学校层面的表彰奖励项目设立分个人奖和集体奖两大类 : 个人表彰奖励主要有 : ( 一 ) 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标兵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 ; ( 二 ) 优秀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干部 优秀毕业研究生 ; ( 三 ) 优秀学生奖学金 ; ( 四 )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 ( 五 ) 单项奖学金 ; ( 六 ) 社会奖学金 集体表彰奖励主要有 : ( 一 ) 先进班集体 ; ( 二 ) 文明宿舍 文明宿舍标兵 第七条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学生表彰奖励项目, 但应及时向归口职能部门申报备案 申报备案内容包括奖励名称 奖励内容 资金来源 ( 附相关协议 ) 奖励范围 等级金额 评审办法和评奖时间等 27

30 第八条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设立社会奖学金, 用于学生的表彰奖励 社会奖学金的设立与管理按学校发展规划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校可酌情增减学生表彰奖励项目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十条个人表彰奖励评选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 一 )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 二 ) 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 三 ) 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 四 ) 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 五 ) 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 ( 六 ) 认真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一条集体表彰奖励评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集体中每位成员符合第十条规定要求 ; ( 二 ) 集体成员团结协作, 综合素质较好, 具有奋发向上的团队精神 ; ( 三 ) 集体成员学习目标明确, 学习态度端正, 学习认真刻苦, 具有严谨勤奋的优良学风 ; ( 四 ) 集体成员积极投身学校建设 社会实践 文体竞赛 科技创新等活动, 热心公益事业, 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 ( 五 ) 集体成员中无受到校纪处分且未被解除处分者 第十二条各类个人和集体的表彰奖励项目评选细则结合评选条件和项目实际分别制定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学生表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 负责监督表彰奖励评审工作的开展 审定评选表彰结果 学生表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 成员单位包括学生工作部 ( 处 )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 ) 团委 党委组织部 纪委 ( 监察处 ) 党委宣传部 教务处等职能部门; 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下设办公 28

31 室, 负责沟通 协调评选表彰奖励工作,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 处 ) 和研究生工作部 ( 研究生院 )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 二级学院在评选期间分别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 负责本单位学生表彰奖励评选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表彰奖励评选的具体程序 : ( 一 )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发布评选表彰通知, 各二级单位根据评选表彰奖励细则组织推荐工作, 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推荐人选相关材料 ; ( 二 )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 开展评选工作, 形成初评结果, 报学校学生表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初评结果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接受民主监督 ; ( 三 ) 对公示后最终确定的评选表彰奖励对象, 由学校颁布文件, 颁发荣誉证书, 并视其情况颁发奖金或奖品, 并可向学生家长及生源中学发送喜报 ; ( 四 ) 个人或集体获得的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材料, 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 二级学院应做好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的培育选树工作, 充分发挥受表彰奖励个人和集体的示范引领作用, 利用各种新闻媒介积极进行校内外广泛宣传, 通过表彰大会 优秀学子报告会 发送喜报等形式扩大影响力, 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表彰奖励,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涉及学生表彰奖励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29

32 南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修订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 推进依法治校,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等法律 法规和学校章程 以及 南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 是指违反法律法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批评教育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 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 可按 南通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第七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八条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分别设置为 6 个月 8 个月 10 个月 12 个月 自处分决定下达之日算起, 处分到期的学生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有突出表现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并须在处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离校 逾期不离校者经劝说无效, 学校交公安机关处理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30

33 第十条留校察看期内, 再次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对察看期间虽有违纪行为, 尚不够给予处分的, 视情节延长察看期半年或者一年 留校察看期限累计不超过两年 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 休学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从轻处分是指对违纪行为, 在本规定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的处分 ; 减轻处分是指对违纪行为, 在本规定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 一 )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的 ; ( 二 ) 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 ( 三 ) 主动挽回损失 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 ( 四 ) 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对违纪行为, 在本规定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重的处分 ; 加重处分是指对违纪行为, 在本规定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 一 ) 隐瞒 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 拒不承认错误, 态度恶劣的 ; ( 二 ) 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 打击报复的 ; ( 三 ) 受处分后, 再次违纪应给予处分, 或者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 ; ( 四 ) 伙同校外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 校规校纪的 ; ( 五 ) 其他应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一人有两种以上 ( 含两种 ) 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 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以上 ( 含两个 ) 条款的, 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十五条二人以上 ( 含二人 ) 共同违纪的, 对为首者, 从重处分 ; 对其他成员, 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分别给予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 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校纪责任 第十六条受到违纪处分者, 在解除处分前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违纪者应当赔偿 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 组织名誉损害的, 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 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破坏, 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 ; 如果确有困难, 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31

34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 等法律法规, 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活动的 ; ( 二 ) 组织或参加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散布反动言论, 混淆视听, 制造混乱, 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的 ; ( 三 ) 组织或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 ; ( 四 ) 组织或参加非法政治活动的 ; ( 五 ) 组织或参加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的 ; ( 六 ) 出版 复制 传播非法书刊 音像制品和网络电子资源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触犯国家法律的,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但情节较轻, 司法和行政部门未予处罚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三 ) 泄露国家秘密,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 二 ) 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 南通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被认定为考试违纪 考试作弊或者考试严重作弊的, 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捏造或歪曲事实 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学校秩序, 制造校园混乱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二 ) 转借学生证 校园卡 就业协议书等证件或材料, 产生不良后果的, 给 32

35 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三 ) 变造 伪造 盗用或冒领各种公文 证书 证件 证明 票据 印章 成绩单等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四 ) 在评奖 评优 资助 竞赛 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五 ) 无理取闹, 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六 ) 在图书馆 自习室等学习场所大声喧哗, 或者男女交往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七 ) 在课堂上使用手机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 以及有其他违反 南通大学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行为,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八 ) 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实验操作规定, 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九 ) 一学期内屡次旷课, 累计达 2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累计达 3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累计达 4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累计达 5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累计达 80 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按照 南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执行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影响学校生活秩序的, 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未经批准, 随便调换 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者在宿舍出租床位,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未经批准, 擅自在宿舍留宿非本宿舍成员,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处分 因在宿舍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三 ) 未经批准, 擅自夜不归宿或迟归宿舍,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四 ) 在宿舍随手向窗外倒水 乱扔物品 ( 垃圾 ) 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五 ) 在学校存放 使用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品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六 ) 在宿舍饲养宠物,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七 ) 长时间在宿舍玩游戏, 以及有其他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行为, 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 生活造成影响,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八 ) 违规私拉乱接电源线 网线, 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抽烟 明火, 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由此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3

36 ( 九 ) 挪用消防设施 器材和标志, 占用和阻塞消防通道,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影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掷砸物品, 不听劝阻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酒后滋事,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三 ) 在建筑物 公用设备上乱涂 乱写 乱画或者违章张贴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四 ) 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五 ) 组织传销 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参加传销 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六 ) 以各种形式参加赌博或者提供赌博条件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七 ) 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的, 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 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 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二 ) 侵犯他人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等权益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三 ) 侮辱 骚扰 谩骂 恐吓或威胁他人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四 ) 诽谤 诬告或陷害他人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侵犯公私财物的, 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利用盗窃 诈骗或者敲诈勒索等手段侵占财物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二 ) 盗用他人网络账号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三 )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四 )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五 ) 拾物拒不归还 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寻衅滋事 打架斗殴的, 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教唆 组织或者策划他人打架斗殴,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伤害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二 ) 虽未动手打人, 但挑起事端或者偏袒一方, 造成事态扩大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 动手打人,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造成伤害后果的, 34

37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持械伤人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 四 ) 防卫过当, 造成伤害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五 )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六 ) 私藏管制刀具,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利用网络 新媒体进行违纪的, 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传播非法文字 图片 音频 视频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 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三 ) 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的, 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管理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 确应给予处分的, 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在调查学生违纪过程中, 为他人作伪证, 给调查造成困难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三条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 ( 处 ) 教务处 研究生院依职责归口负责学生处分 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本科 专科学生日常管理相关处分, 教务处负责本科 专科学生教学管理和学术不端相关处分,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日常管理 教学管理和学术不端相关处分 第三十四条凡给予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 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 学生工作部 ( 处 )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给予学生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 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研究决定;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 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均以学校名义发文 第三十五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 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形成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 第三十六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 学生违纪处分会签单 下列各项证据, 经查证核实后, 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 ( 一 ) 书证 ; ( 二 ) 物证 ; ( 三 ) 证人证言 ; ( 四 ) 当事人陈述 检讨书和申辩 ; 35

38 ( 五 ) 鉴定结论 ; ( 六 ) 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 ( 七 ) 其他证据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和处分告知书 处分决定和处分告知书的内容包括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和处分告知书, 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以留置方式送达的, 送达人应当邀请相关部门 2 人 学生代表 2 人到场见证, 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 将处分决定和告知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 第五章解除处分第三十九条受到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待处分到期, 具备下列条件的, 可以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 : ( 一 ) 真诚悔改, 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 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 ( 二 ) 遵纪守法, 未再受学校处分 ; ( 三 ) 刻苦学习, 经教务部门审核, 没有受到学业警告与降级修读处理 ; ( 四 ) 关心集体, 乐于奉献,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活动 第四十条处分期满 6 个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向学校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 ( 一 ) 受处分后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 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 ( 二 ) 毕业班学生经教务部门审核, 能达到毕业和学位条件, 在文明离校等工作中表现突出 第四十一条解除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 个人申请 符合解除处分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到期前一个月, 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 ( 二 ) 民主评议 由申请人所在学院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形成评议意见 36

39 ( 三 ) 学院审核 经申请人所在学院评议 审核,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 填写 解除处分会签单 凡解除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 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 学生工作部 ( 处 )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解除学生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 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研究决定, 并以学校名义发文 第四十二条下列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 ( 一 ) 学生违纪处分会签单 和各项证据材料; ( 二 )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 ; ( 三 ) 受处分学生的书面思想汇报 解除处分申请和处分评议材料 ; ( 四 ) 解除处分会签单 和解除处分决定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述及的 以上 或者 以下, 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涉及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37

40 南通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 修订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规范学生申诉管理, 依据学校章程和 南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申诉, 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 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因受校纪处分 退学处理 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 以及依据学校其他规定而提出的申诉等情形 第四条申诉期间, 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暂停执行, 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 分管教学 研究生 国际合作交流和后勤 保卫的副校长任副主任 委员会委员由纪委办公室 ( 监察处 ) 校长办公室 教务处 研究生院 学生工作部( 处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保卫处 后勤保障部 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 处 ), 学生工作部 ( 处 ) 安排专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 应当即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并告知其有依据合理理由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 ( 一 ) 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 ( 二 ) 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 ( 三 ) 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 ( 四 ) 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并从副主任中推选 1 人代行主任职责 ; 其他委员的回避,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38

41 第十一条回避决定应当在学生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 回避决定作出后, 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 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全体人员会议时, 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2/3 方为有效 因人员回避 患病或者出差等情况, 导致出席人数不能达到 2/3 时, 委员会主任可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 临时委员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 可以委托 1 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十三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 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 可以采取挂号邮寄方式, 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书面申诉的内容包括 : ( 一 ) 申诉人的姓名 ( 曾用名 ) ( 原 ) 班级 ( 原 ) 学号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 ( 二 ) 申诉的事项 理由和要求 ; ( 三 ) 相关的证据资料 ; ( 四 ) 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告知书的复印件 ; ( 五 ) 提出申诉的日期及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后, 应当在 3 日内区别下列不同情况,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并通知学生 : ( 一 ) 申诉事项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范围, 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 应当决定受理 ; ( 二 ) 申诉内容不明确的, 书面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 视为撤回申诉 ; ( 三 )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 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 可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是否受理该申诉,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申诉的复查第十六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 15 日内作出 39

42 结论的, 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可延长 15 日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方式, 对学生申诉事项进行复查 : ( 一 ) 要求学校有关部门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 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 ( 二 ) 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处理申诉 ; ( 三 ) 法律 法规允许采取的其他查询和调查方式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 全面 客观地收集证据, 严禁以威胁 引诱 欺骗等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复查, 应当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 一 ) 事实清楚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或处理恰当的, 予以维持 ; ( 二 ) 认定事实不存在, 或者超越职权 违反规定作出决定的, 作出建议撤销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学院或部门予以研究, 发文撤销处理或者处分 ; ( 三 ) 认定事实清楚, 但认定情节有误 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作出建议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学院或部门予以研究, 发文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 四 ) 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 作出建议重新作出决定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学院或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作出决定 ( 五 ) 针对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作出的复查意见, 应当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复查决定 在投票表决时, 如有不同意见, 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经进一步调查研究 交换意见, 下次再表决 在再次表决仍有不同意见时, 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作出复查决定过程中, 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形成会议纪要 复查中的不同意见, 应当如实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 应当出具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 ( 一 ) 申诉人的姓名 ( 曾用名 ) ( 原 ) 班级 ( 原 ) 学号 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 ( 二 ) 申诉的事项 理由和要求 ; ( 三 ) 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 理由和适用规定 ; ( 四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 理由和适用规定 ; 40

43 ( 五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 ; ( 六 ) 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 ( 七 ) 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可获得的行政救济途径, 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以留置方式送达的, 送达人应当邀请相关部门 2 人 学生代表 2 人到场见证, 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 将复查决定书留在申诉人住处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得因学生申诉, 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工作人员或相关学院 部门违反本办法,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投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申诉 投诉过程中, 发现学校工作人员或相关学院 部门有违反法律 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应义务的, 应当责令改正 ; 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 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 学生可以书面形式, 要求撤回申诉 撤回申诉后, 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二十七条复查决定书送达后,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卷宗整理, 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在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申诉,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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